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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倩复议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复核不予受理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5/行政诉讼 年份:2025 大小:3.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4:1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6:10
类型/火灾事故认定书类型/行政判决书法律/行政诉讼地域/湖南年份/2025

title: 2329_贾某倩复议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复核不予受理案

updated: 2026-08-04

贾某倩复议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复核不予受理案

正文

常德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政复不受字〔2025〕20号 申请人:贾倩,女,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6栋,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9111**2 被申请人: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宋伟,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7日作出的常消火不字[2025]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25年4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责令依法受理;确认常德市武陵区消防救援大队故意隐瞒人员伤亡以及隐瞒实际经济损伤的行为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因申请人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5年4月16日向申请人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申请人于4月24日将补正材料提交本机关。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不服常德市武陵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5年3月5日作出的常武消火认简字[2025]第0001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于2025年3月2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复核申请。被申请人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5年3月27日作出案涉《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之规定,案涉《事故认定书》属于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产生原因的客观评价,是一种专业技术鉴定行为,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对证据的复核即本案中案涉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对证据的复核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行为。被申请人是否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救济途径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关于申请人请求确认常德市武陵区消防救援大队故意隐瞒人员伤亡以及隐瞒实际经济损伤的行为违法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以武陵区消防救援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武陵区人民政府管辖。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五)、(六)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贾*倩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30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5/行政诉讼/2025_2329_贾某倩复议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复核不予受理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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