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0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邱XX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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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穗南府行复〔2025〕198 号
申请人:邱 XX。
被申请人: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 1号 E栋 3楼。
法定代表人:陈荣毅,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 2025 年 2月 26 日作出的《告知书》(穗南住建信件办〔2025〕XX 号,下称涉案《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广州市 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 XX 公司)开发建设的广州南沙区 XX 项目(下称涉案楼盘)存在的违法改建问题重新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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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信访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信件以及附件,详细地说明了涉案楼盘存在的违法改建问题。但是被申请人未积极主动地与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下称区综合执法局)进行沟通协作,开展对该违法建设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致使 XX 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
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房地产行业的主管部门理应协同区综合执法局对XX公司违法建设依法查处,但其未能履职。被申请人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故申请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南沙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辖区内涉及商品房交易方面的信访进行回复处理。
二、涉案《告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涉案《告知书》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投诉事项通过书面作出的解释说明,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同时,涉案《告知书》并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任何实际影响,依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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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二)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救济途径应该是复查、复核,并非提起行政复议。
三、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对 XX 公司开发建设的涉案楼盘存在的违法改建问题进行处理,没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24 修正)》第五条、《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条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广州市南沙区等地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19〕113 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南沙区内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由区综合执法局依法行使,该事项的查处属于区综合执法局的职权范围。
另了解,申请人曾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就涉案楼盘存在违建行为进行信访,被申请人已将相关核查情况告知申请人,区综合执法局也对该事项对申请人进行回复,后申请人也针对此前的答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此前的信访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维持了被申请人此前作出的信访答复。此外,针对申请人关于涉案楼盘存在的违建行为的信访事项,区综合执法局于 2025 年 2月 24 日再次对其进行答复。
综上,违法建设的查处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且区综合执法局已针对该事项进行处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涉案楼盘存在的违建问题进行处理,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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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案《告知书》具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025 年 2 月 12 日,申请人通过广东省信访局反映 XX 公司开发建设的涉案楼盘8栋涉嫌存在违规改建。2025年2月13日,南沙区信访局根据职能分别转送被申请人、区综合执法局办理。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后,依法展开相关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 XX 公司违法改建的问题。
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24 修正)》第五条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广州市南沙区等地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19〕113 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反映违法改建问题属于城市管理领域的举报事项,属于区综合执法局的职责范围,依法应由区综合执法局处理。据此,被申请人指引以区综合执法局的处理意见为准,合法有据。
(二)关于 XX 公司把大量的卧室拆除了防火墙,封闭改建为落地窗设计,且不是防火玻璃,有偷工减料的嫌疑,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可能影响整个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可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消防审验工作不属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范围,具体事宜建议以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为准,合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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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协调 XX 公司与申请人退房退款的问题。
经核,XX 公司与申请人之间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广州仲裁委员会已作出裁决。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依法指引具体结果以仲裁裁决为准,合法有据。
五、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告知书》程序合法。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于 2025年 2月 13 日收到广州市南沙区信访局转送的申请人信访件,于 2025 年 2月 26 日作出《告知书》,并于 2025 年 2月 28 日通过邮寄方式将相关文书送达至申请人。
综上所述,涉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区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本府查明:
2025 年 2 月 12 日,申请人通过网上向广东省信访局提出信访事项,形成《广东省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502121XXXX),并提交了《关于 XX 违规问题的反馈函》、楼房照片数张等材料。其中,《关于 XX 违规问题的反馈函》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于 2022 年 12 月 18 日买了 XX公司开发建设的涉案楼盘2栋1单元XX房,并已支付741619.55元。事后,申请人发现涉案楼盘存在违法改建的行为,具体到 8栋 3楼 64m2XX 房三房两厅一卫户型中,XX 公司私自将景观阳台旁的设备平台予以拆除,以此扩大阳台的使用面积,并且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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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合法设置防护栏。另外,XX 公司把大量已建好的房屋的卧室拆除了防火墙,封闭改建为落地窗且不是防火玻璃,有偷工减料的嫌疑,如果发生火灾将影响整个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XX公司前述行为是涉及违规改建的违法行为,也严重违反了其已报批的建设施工许可和报建规划许可,以及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且未提醒改建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的标语,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的诉求为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介入调查处理,并积极组织 XX 公司与申请人协商退房退款事宜。
2025 年 2月 13 日,广州市南沙区信访局向被申请人、区综合执法局作出《信访事项转送函》,将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及有关材料转至被申请人和区综合执法局处理。
2025 年 2月,XX 公司向被申请人、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作出《XX 情况说明》,载明:“关于贵局发来与我司开发的XX项目 2栋 1703 业主邱 XX有关的投诉件我司已收悉。我司在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刻进行了内部核查,现针对的投诉事宜,我司说明如下:一、违法改建。1、8栋 XX 房为其他业主所购买房源,该房间严格按照报建图建设,无任何违法改建行为,无业主反馈的拆除设备平台等问题。2、该卧室按照规范要求均设置护窗栏杆,反馈函描述未合法设置防护栏情况不属实。3、我司并未拆除卧室隔墙(反馈函描述为防火墙)改建落地窗设计,所有玻璃均满足图纸设计要求。业主反馈户型主卧避难间玻璃现场也为防火玻璃。……关于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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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的购房现状。XX2 栋 XX 房邱 XX,按照业主签署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LSSYHY-2-XX,以下简称‘合同’),业主已逾期付款及逾期签约,我司正常发起仲裁。依照 2025 年 1月 6日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4)穗仲案 XXXX 号,业主与我司的买卖合同已解除,且需支付我司违约金及律师费,承担本案受理费和仲裁费。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综上,我司在销售过程中均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XX 公司一并提交了广州仲裁委员会(2024)穗仲案字第 XXXX 号裁决书、两份《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编号:穗联验(南)字〔2025〕XX 号、穗联验(南)字〔2024〕XX 号]等材料。
其中,广州仲裁委员会于 2025 年 1 月 6 日作出裁决书[(2024)穗仲案字第 XXXX 号],裁决如下:XX 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LSSYHY-2-XX)于2024年7月24日解除;申请人向XX公司支付违约金233957.5元;申请人补偿 XX 公司律师费 10000 元;……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编号:穗联验(南)字〔2024〕XX 号]主要载明:“工程名称:南沙区 XX路西南侧、XX 路东南侧地块项目-1#住宅、商业及公配、2#住宅、4#住宅、公配【±0.000 以上】;建设单位:XX 公司;本次分期验收范围:1#住宅、商业及公配;2#住宅;4#住宅、公配;3#住宅(政府性房源);M1 门楼、公配;G1 垃圾收集站;首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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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下室。联合验收主要情况如下:被申请人对消防专项、工程质量专项予以验收通过。该工程已通过竣工联合验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备案,日期为 2024 年 10 月 12 日。”《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编号:穗联验(南)字〔2025〕XX 号]主要载明:“工程名称:南沙区 XX 路西南侧、XX 路东南侧地块项目-5#住宅 1 幢、8#住宅、商业 1 幢【±0.000 以上】;建设单位:XX公司;本次分期验收范围:5#住宅 1 幢、8#住宅、商业 1 幢、G2 管理用房及后开区地下室(第一批)。联合验收主要情况如下:被申请人对消防专项、工程质量专项予以验收通过。该工程已通过竣工联合验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备案,日期为 2025 年 1月 23 日。”
2025 年 2 月 26 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涉案《告知书》,载明:“您向广东省信访局反映关于 XX 项目购房纠纷等事项(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502121XXXX),南沙区信访局转我局、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办理。经研究,现根据我局职能回复如下:一、关于开发商违法改建的问题。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24 修正)》第五条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和管理,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和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镇人民政府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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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机关,其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广州市南沙区等地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19〕113 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关于该事项的处理意见建议以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处理意见为准。二、关于开发商把大量的卧室拆除了防火墙,都封闭改建为落地窗设计,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并且开发商使用的玻璃也不是防火玻璃,有偷工减料的嫌疑,如果火灾发生,影响的是整个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属于我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具体事宜建议可向消防救援机构反映。
三、关于协调开发商与您的退房退款的问题。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经核,开发商与您之间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广州仲裁委员会已作出裁决,具体结果以仲裁裁决为准。特此告知。”被申请人于 2025年 2月 28 日将涉案《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2025 年 3月 25 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区综合执法局于 2025 年 2 月 17 日前往涉案楼盘进行现场检查,形成《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主要载明:“……现场情况如下:……现场为南沙街 XX8 栋 3楼 XX 房,户型为三房两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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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涉诉休闲阳台旁的设备平台完好,与户型图一致,房屋其余部分均与户型图一致。”
2025 年 2 月 24 日,区综合执法局向申请人作出《关于邱 XX 反映事项的答复》(穗南综行调 2025-10XXXX 号),主要载明:“经现场检查:1.涉诉的 8栋 3楼 XX 房休闲阳台旁的设备平台完好,与户型图一致;2.涉诉的 8栋 3楼 XX 房现场卧室有设置防护栏;3.现场未发现卧室拆除防火墙改建为落地窗行为。
您反映的 XX 违规问题不存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广东省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502121XXXX)、《关于 XX 违规问题的反馈函》、数张楼房照片、《信访事项转送函》《XX 情况说明》、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4)穗仲案字第 XXXX 号]、两份《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编号:穗联验(南)字〔2025〕XX 号、穗联验(南)字〔2024〕XX 号]、《关于邱 XX 反映事项的答复》(穗南综行调 2025-10XXXX号)、《告知书》(穗南住建信件办〔2025〕XX 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送达材料等。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修正)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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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 修正)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第四十四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24 修正)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和管理,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和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镇人民政府统称查处机关,其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广州市南沙区等地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19〕113 号)第二条规定:“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能如下:……(十二)行使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由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由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本案中,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举报 XX 公司存在违法改建、拆除防火墙改建落地窗及使用的玻璃不是防火玻璃等行为,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组织 XX 公司与申请人协商退房退款事宜。关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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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问题,属于城市管理领域的举报事项,根据上述规定由区综合执法局处理。区综合执法局经现场检查,作出《关于邱 XX反映事项的答复》(穗南综行调 2025-10XXXX 号),对申请人反映的违法改建问题进行回复。关于拆除防火墙改建落地窗及使用的玻璃不是防火玻璃,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向消防救援机构反映。关于申请人要求退房退款问题,属于民事法律纠纷,且已有相关法律文书对申请人与 XX 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作出裁决,申请人可以与 XX 公司协商解决或根据裁决结果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 XX 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信访事项后,作出涉案《告知书》,对申请人反映事项的有权处理部门作出释明与建议,对申请人反映的退房退款问题,告知以广州仲裁委的仲裁裁决结果为准。涉案《告知书》系对申请人信访事项的说明与建议,并未对申请人创设相应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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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涉案《告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