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市府复决〔2025〕3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州市城南丽景消防备案)
title: 2932_泸市府复决〔2025〕3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州市城南丽景消防备案)
updated: 2026-08-04
泸市府复决〔2025〕3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州市城南丽景消防备案)
- 法院:泸州市人民政府
- 裁判日期:2025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 文书号:泸市府复决〔2025〕312号
- 当事人:申请人(业主),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裁判结果摘要:复议;城南丽景项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文件信息公开
- 来源:https://sfj.luzhou.gov.cn/fzzf/hzfyys/hzfy1/content_1136725
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市府复决〔2025〕312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市府复决〔2025〕312号 申请人:罗某欢,男 住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代理人:张桂源,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34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5日作出的《关于对罗某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1月6日予以受理,于2025年2月13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5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重新作出答复并进行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城南丽景(誉润学府广场)项目的业主,于2025年9月2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该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含9小项)。被申请人对其中部分资料答复称其未制作或获取,对“公安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答复称不属于其负责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与事实不符,其怠于履行信息公开职责,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检索,根据核实情况于2025年11月5日依法进行答复,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程序合法。第二,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2小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根据城南丽景(誉润学府广场)项目消防验收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七)项、第三十条之规定,该项目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凭证为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公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为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出具的凭证,故被申请人未制作或获取。第三,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4、6、7小项,根据该项目消防验收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上述资料不是申请消防验收和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的法定要件,被申请人未获取上述资料。同时,被申请人经充分合理检索,未发现该项目的上述资料,故被申请人已尽到检索义务,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第三,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9小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该项应由江阳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开,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系城南丽景(誉润学府广场)项目的业主。2025年10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申请公开城南丽景(誉润学府广场)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包括:1.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等;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消防验收整改意见(若有);7.消防验收复验申请书(若有);8.该项目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9.公安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经核查,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5日作出案涉《信息公开回复》,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2025年11月7日签收。该回复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第1、3、5、8小项向申请人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制作或获取第2、4、6、7小项申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第9小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建议申请人向江阳区消防救援大队咨询办理,并告知联系电话。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及邮寄凭证;2.案涉《信息公开回复》及邮件轨迹;3.泸住建消验字〔2021〕1号《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4.检索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11月5日作出《信息公开回复》,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至(七)项根据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答复处理方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根据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并援引具体的法律适用条款。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城南丽景(誉润学府广场)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含9小项)。被申请人在《信息公开回复》中向申请人公开了部分信息,对其余部分信息称未制作或获取,其引用的法律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但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所申请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5日作出的《关于对罗某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