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_2039_泉州洛江区某场所使用不合格灭火器案(双罚).md
类型/规范标准类型/教学课件场所/商场市场法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地域/福建年份/2039
title: 2039_泉州洛江区某场所使用不合格灭火器案(双罚)
updated: 2026-08-04
泉州洛江区某场所使用不合格灭火器案(双罚)
- 法院:泉州市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 裁判日期:2025-04-09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灭火器)
- 文书号:-
- 当事人:洛江区万安街道某场所、黄某
- 裁判结果摘要:灭火器喷射软管缺失不合格逾期未改,单位罚5000、负责人罚600
- 来源:http://lxg.cccf.com.cn/article/32157
正文
消防安全产品是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其质量直接关系火灾防控成效和应急救援能力。从灭火器到应急照明灯,从防火门到消防水带,每一件产品的可靠性都可能成为危急时刻的“生命屏障”。 近日,泉州市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辖区内一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对个人给予600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大队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消防产品检查时,发现洛江区万安街道一场所使用的MFZ/ABC4 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标称生产企业:水盾消防(福建)有限公司)喷射软管缺失,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规定,产品质量现场检查不合格,大队要求其限期内整改完毕。在对该场所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仍未整改,存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针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大队消防监督员向该场所负责人讲明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应依法履行的消防职责,强调了抵制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重要性,要求该场所立即整改火灾隐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给予该场所直接负责人黄某罚款人民币6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6/其他案例/2026_2039_泉州洛江区某场所使用不合格灭火器案(双罚).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