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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_559_通化傅某某烧荒毁声屏障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6/其他案例 年份:2026 大小:5.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6:1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7:01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场所/化工危化原因/用火不慎原因/放火纵火等级/亡人火灾法律/放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6

title: 559_通化傅某某烧荒毁声屏障案

updated: 2026-08-04

通化傅某某烧荒毁声屏障案

正文

春回大地,农事渐忙。当前正值春耕备耕关键期,因“烧荒”引发的火灾事故明显增多,田间地头有少数人为了“图省事”,选择就地焚烧秸秆杂草。这种行为极易失控引发火灾,行为人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被告傅某某在通化市东昌区明兴村三组临外环附近,为开垦荒地,用火烧的方式清理杂草。因过失引发火灾,导致通化绕越线五月花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的声屏障严重损毁。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火灾确系由傅某某“烧荒”行为引起。 火灾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在公安部门协调下协商赔偿事宜,但因傅某某自身经济能力有限,未能主动赔付。为保障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和路产设施完好,原告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损毁的声屏障进行了修复,并支付了工程款94,248元。 法院审理与判决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傅某某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关于财产损失计算的规定,结合被烧毁声屏障已使用八年、存在自然折旧,且正常使用年限为10-20年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修复工程价款、资产折旧、制作工艺及材质等因素,最终酌定被告傅某某按照原告所支付修复费用的50%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傅某某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7,124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野外用火绝不可心存侥幸, 一旦造成损失, 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烧荒”引发火灾,行为人需承担法律责任。因用火不慎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必须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火势失控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甚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面临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6/其他案例/2026_559_通化傅某某烧荒毁声屏障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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