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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_桃园新屋保龄球馆火灾_监察院调查报告

分类:06_境外及港澳台调查报告 / 2015/港澳台 年份:2015 大小:189.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52:39 抓取时间:2026-10-22 09:08:24

8 調 查 報 告

壹、案 由:104年1月20日凌晨2時,桃園市新屋區疑似違建且無營業登記之亞洲保齡球館發生火警,消防局動員大批人力搶救,6名年輕消防隊員卻不幸殉職,凸顯國內消防救災作業存有諸多問題等情案。

貳、調查意見:

「民國(下同)104年1月20日凌晨2時,桃園市新屋區

疑似違建且無營業登記之亞洲保齡球館發生火警,消防

局動員大批人力搶救,6名年輕消防隊員卻不幸殉職,凸

顯國內消防救災作業存有諸多問題等情案」乙案,本院

於104年1月29日履勘案發現場並聽取桃園市政府(103

年12月25日改制前為桃園縣政府)各機關簡報,同年2

月26日諮詢相關專家學者,嗣後分冸函請內政部消防署

、桃園市政府所屬消防局、政風處、工務局、都市發展

局1、經濟發展局、農業發展局、警察局楊梅分局,及台

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等調閱有關卷證資

料,並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下禒桃園地檢署)提供相關偵查卷證,再函請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協助影像辨識。復

於105年3月14日至15日、4月15日分冸詢問桃園市政府所

屬工務局、經濟發展局、原城鄉發展處、都市發展局、

農業發展局、消防局及桃園市新屋鄉公所等機關時任承

辦及各級主管主管人員計41人次,同年5月24日詢問桃園

市政府時任秘書長游建華及該府各局處相關人員、內政

部消防署署長葉卲堂及所屬人員等計35人次,同年7月1

日接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下

禒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及殉職家屬陳情及訪談計11

1 97 年 1 月 16 日都市發展局改制城鄉發展處。100 年 1 月 1 日桃園縣升格準直轄市,城鄉發展處改制為城鄉發展局。103 年 12 月 25 日桃園縣升格直轄市,城鄉發展局改名為都市發展局。

人,同年8月18日詢問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所建議人員;又為釐清消防設備、車輛狀況及用水調度等疑義,經本案調查委員指示本院協查人員多次持證前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暨所屬第二救災救護大隊新屋分隊(下禒新屋分隊)、及是日出勤消防人員處所等,進行詢問、訪談及消防車輛實地演練等,並由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補充卷證資料至院,再於106年8月30日詢問該府消防局局長胡英達等計13人次、訪談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代表人員,業已調查竣事,臚列調查意見如下:

一、發生本件火災之本案建物核准面積僅819.47帄方公

尺,完成之建物面積竟高達5,338.37帄方公尺。桃園

市政府之前身為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於83年10月19日

核發本案建物之使用執照時,即知本案建物尚有未完

成建物存在,且該府核發使用執照不到2個月,其稅

務局即自83年12月起課本案建物面積5,188帄方公尺

之房屋稅。本案建物之核准面積部分係與違建部分同

時建造,成為一個不可分割之建物,且違建面積高達

  1. 65%,合法面積僅15.35%,違建部分坐落於農業區

,用目測即知本案建物之主要構造與設計圖樣顯不相

符,依法不得核發使用執照,該府工務局竟違法核發

使用執照,核有重大違失。

(一)92年6月5日修正前之建築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所禒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60年12月22日修正之建築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73年11月7日修正之建築法第70條第1項本文規定:「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構造、

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65年1月8日修正之建築法第71條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一、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二、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第1項)。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第2項)。」

(二)經查本案保齡球館所在之建築物(下稱本案建物),於96年1月25日門牌改編為新屋鄉中興北路101號,係坐落桃園市新屋區中正段434~439、442地號土地,位於「新屋都市計畫」內,部分為住宅區、部分為農業區,如下圖都市計畫圖所示(黃色住宅區、綠色農業區):

〔图〕違章建築合法建築住宅區農業區金素耗1艾立豪托兒所中国北路118号中D北路118巷810福德0000。120.97101號1169610813013212812211810....00001213106126-120-1461297110巷1 本案原申請核准用途與自行違建面積統計:

原核准圖說自行違建面積
使用分區位於住宅區含跨農業區+住宅區
用途第一層自用游泳池第二層住宅第一層游泳池(營業用)第二層保齡球館
面積第一層439.82 m²第二層379.65 m²合計: 819.47 m²第一層2,317.9 m²第二層2,201.0 m²合計: 4,518.9 m²
合計第一層:$439.82+2, 317.9=2, 757.72 \text{ m}^2$
使用第二層:$379.65+2, 201.0=2, 580.65 \text{ m}^2$
面積合計:$819.47(15.35\%) + 4, 518.9(84.65\%) = 5, 338.37\text{m}^2(100\%)$

備註: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現況面積資料來源為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登載自83年12月起新屋鄉中正段437地號(農業區)、執照號碼(83)桃縣工建使字第01392號。

(三)有關本案建物之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情形,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於83年8月10日核發(83)桃縣工建執照字第0940號建造執照(坐落新屋鄉中正段435、436、437地號)。起造人黃明珠,經所有權人黃彭菊英同意,於同年8月31日申請使用執照(地址:新屋鄉新生村中正路110巷95弄24之3號;地號:新屋鄉中正段435、436、437號)。縣府工務局於83年10月19日核發(83)桃縣工建使字第01392號使用執照(地號:新屋鄉中正段435、436、437號),執照並註記:第一層用途為自用游泳池,不得對外營業(合法面積為439.82平方公尺),第二層為住宅(合法面積為379.65平方公尺)。該使用執照卷附照片顯示,該案之建築基地外有未完成之建築物存在,再依據該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起課日期由83年12月起課,面積計5,188平方公尺,顯見該已完成及未完成之建物係同時建造。

〔图〕会事保留地保留地B建面/221202/2+53.3026401801640/20(0172413027152-023-1220245212-466一層平面圖二層平面圖屋頂平面圖\n (83)桃縣工建使字第01392號使用執照圖說

(四)詢據桃園市政府104年2月26日府消救字第1040037 301號函復本院說明稱:該農地違建因非屬該次使用執照之申請之基地範圍內,依法尚無涉及該使用執照之核發,申請人針對申請地請領使用執照,相關建築法規尚無因鄰地(地號:新屋區中正段434、437、438、442號等4筆地號)存有違建而拒絕核發建築執照之規定,且該違建坐落於申請基地範圍外,各相關法令亦無類似得以鄰地(非屬申請範圍)違規(建)而限制土地申請建築執照之連結云云。

(五)惟查,該違築物核准面積僅819.47平方公尺(第一層439.82m$^{2}$+第二層379.65m$^{2}$),但完成之建物面積竟高達5,338.37平方公尺(第一層2,757.72m$^{2}$+第二層2,580.65m$^{2}$)。再者,桃園縣政府於83年10月19日核發本案建物之使用執照時,本案建物即有未完成建物存在,且該府核發使用執照不到2個月,其稅務局即自83年12月起課本案建物面積5,188平方公尺之房屋稅。因此,本案建物之核准部分係與違建部分同時建造,成為一個不可分割之建物,且違

建面積高達84.65%,合法面積僅15.35%,違建部分坐落於農業區,用目測即知本案建物之主要構造與設計圖樣顯不相符,依法不得核發使用執照,該府工務局竟違法核發使用執照,核有重大違失。 二、桃園縣新屋鄉公所承辦徐慧玲於99年8月5日明知設

於本案建物內之「佳宜音樂餐坊」違物面積4,518帄

方公尺,卻僅向縣府城鄉發展處陳報位於住宅區之面

積132帄方公尺,顯有違誤。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處

於99年9月15日以違反都市計畫法裁處「佳宜音樂餐

坊」罰鍰6萬元,命立即停止非法使用及1個月內恢復

原狀,並副知新屋鄉公所請其持續追蹤複查土地使用

改善情形,該公所承辦張孆升及其課長黃仁勳於簽呈

「持續追蹤管理」後,卻未切實追蹤列管,該處承辦

陳志明、科長莊敬權及處長李永展未切實督導,亦有

疏失。

(一)91年12月11日修正之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第1項:「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89年1月26日修正之同法第80條規定:「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01年11月12日修正前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本文規定:「農業區為保持

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或休閒農業設施。」10 5年4月25日修正前之該條項本文規定:「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105年4月25日修正之該條項本文規定:「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99年2月1日日修正前該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十、…視聽歌唱場、遊藝場、歌廳、保齡球館…。十一、舞廳(場)、酒家、酒吧(廊)…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二十二、其他經縣(市)政府認為足以發生噪音、振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或衛生並公告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101年11月12修正前之該條項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十…歌廳、保齡球館…。

十一、舞廳(場)、酒家、酒吧(廊)…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二十三、其他經縣(市)政府認為足以發生噪音、振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或衛生並公告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105年4月25日修正前之該條項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十…歌廳、保齡球館…。十一、舞廳(場)、酒家、酒吧(廊)…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二十三、其他經縣(市)政府認定足以發生噪音、振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或衛生,並依法律或自治條例限

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

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

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

計畫法規定處理」。準此,農業區不得違反農業生

產使用,住宅區不得為保齡球館、視聽歌唱場等類

似營業場所之使用,違反規定者依都市計畫法第79

、80條規定處分。

(二)本案違反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

則規定,新屋鄉公所人員查核不實,違失如下: 1、新屋鄉公所承辦徐慧玲於99年8月5日明知設於本案建物內之「佳宜音樂餐坊」,違建面積合計達5,338.37帄方公尺,卻僅向縣府城鄉發展處陳報本案建物位於住宅區之面積132帄方公尺,顯有違誤。

(1)99年7月16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查報新屋鄉中興北路101號2樓「佳宜音樂餐坊」未辦理營業登記且違規經營視聽歌唱業情形,函請該府工商發展處、地政處、工務處、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楊梅稽徵所依權責裁處。該府地政處承辦李校琛於99年7月21日函轉主管機關城鄉發展處核處,說明中興北路101號經營「佳宜音樂餐坊」案內土地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請本於權責核處。99年7月26日城鄉發展處承辦林國強以府城行字第099028661 5號函請新屋鄉公所協助查報,99年8月5日新屋鄉公所承辦徐慧玲函2復城鄉發展處禒:本案違反都市計畫住宅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規定(土地坐落新屋區中正段地號436、439,面積132帄方公尺)等語。然查本案建物面積達5,

  1. 37帄方公尺,其中違建部分高達84.65%,

2 99 年 8 月 5 日桃新鄉城字第 0990014362 號函。

該函所附之照片卻僅拍保齡球館門口,徐慧玲竟僅查報「佳宜音樂餐坊」之住宅區地號436、439地號面積132帄方公尺,忽視建築整體性,對於農業區大型違建面積達4,518餘帄方公尺隻字不提。

(2)徐慧玲於本院詢問坦承:當時收到公文就過去現場看過,我去查報時是針對違規使用面積,是報給縣府違規使用面積等語。該公所顯查報不實,僅看住宅區違規使用面積132帄方公尺,未能切實查核違建範圍,顯有違失。

2、城鄉發展處於99年9月15日以違反都市計畫法裁

處「佳宜音樂餐坊」罰鍰6萬元,命立即停止非

法使用及1個月內恢復原狀,並副知新屋鄉公所

請其持續追蹤複查土地使用改善情形,該公所承

辦張孆升及其課長黃仁勳於簽呈「持續追蹤管

理」後,卻未切實追蹤列管,該處承辦陳志明、

科長莊敬權3及處長李永展4未切實督導,亦有疏

失。

(1)99年8月12日城鄉發展處承辦陳志明以府城行字第0990304094號函,請「佳宜音樂餐坊」負責人葉桂英對於違反土地使用分區,於文到10日內陳述意見,請立即停止非法使用。99年9月15日陳志明認定「佳宜音樂餐坊」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處罰鍰6萬元,立即停止非法使用,以及1個月內恢復原狀,並副知新屋鄉公所、楊梅分局持續追蹤複查土地使用改善情形(該府99年9月15日府城行字第0990363934號裁處書;後於99年10月11日全數繳納)。

3 城鄉發展處處行政科莊敬權任期:97.12.15-103.9.10。 4 城鄉發展處處長李永展任期:96.10.1-100.2.28。

(2)桃園縣都市計畫土地違規使用裁罰流程明載

:「備註:鄉鎮公所列管事項:1.查察違規案

件是否於該府規定期限內拆除、改建、停止使

用或恢復原狀。2.屆期未恢復原狀案件,由公

所查報該府城鄉發展處開立第二階段處分書

並移請該府工務處執行斷水斷電。」新屋鄉公

所於收受上開副本後,簽擬「持續追蹤管理」

(承辦人書記張孆升、城鄉課代理課長黃仁勳

決行),惟後續竟未依法切實追蹤列管,勒令

停止使用及1個月內恢復原狀,顯有違誤。 (3)據此,本院詢問時,新屋鄉公所承辦人禒:徐

慧玲受官等訓練5週,暫接其工作一個月,後

來於10月初回臺北待產,對此業務只是接公文

及問冸人,該工作與原任職戶政工作不相關,

故不熟悉。因快生了,所以沒有去現場;當時

公文是副本,故為存查。公所是提供協助,當

時接任該業務,還在學習中,又育嬰假約一年

半後調職,故無印象等語,該公所承辦課長黃

仁勳禒:前面公文只是協助辦理而已,沒有去

過現場,都由承辦人員徐慧玲去等語。

(4)有關縣府城鄉處是否落實追蹤督導乙節,詢據

縣府城鄉處承辦陳志明禒:都是副知查報單位

等語。縣府時任科長莊敬權禒:我是當時科長

,裁罰為上一層決行,幾乎都是處長(李永展

)決行,如請假才由副處長。後續是否停止使

用,這部分委由公所協助,沒有督導公所是我

們的錯等語。時任處長李永展禒:作法是有人

檢舉時,會去看再去開罰,但人力不足,會由

公所或警察局追蹤,公所或警察局沒有回報。

裁罰書正本是給土地所有權人,要求依都市計

畫法規定辦理,如持續檢舉可以再罰。沒有一

件是去繼續裁罰的,96-100年間是否只有處分一次,本案沒有主動去瞭解有無恢復原狀,受限於人力不足。科長會報告裁罰案件數,但我們人力光是處理違規事實案件數就難以負荷等語。城鄉發展局局長吳啟民禒:未處罰部分是因為人力不足,故無法主動去稽查或複查等語。莊敬權及李永展於本院詢問時均坦承沒有督導公所是我們的錯等語。

(5)承辦張纓升及課長黃仁勳均坦承,本案新屋鄉公所未依法切實追蹤列管本案建物,未依法勒令停止使用及1個月內恢復原狀,其辦理過程顯有違誤。依98年之分層負責明細表,縣府城鄉發展處關於違反土地使用分區之業務,應由處長核定,時任該處承辦陳志明、科長莊敬權 5及處長李永展6皆未切實執行追蹤督導,致錯失即時遏止之契機,均有疏失。

三、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於102年間依新屋鄉公所函復

及農業發展局之查復函文,明知劉得斌於都市計畫住

宅區及農業區違規興建本案建物,違法做為保齡球館

、電動玩具店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事實後

,於102年8月29日函請行為人說明,該行為人未如期

陳述,該局竟未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裁罰,並勒

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嗣該局於103

年8月15日收受農業發展局函文請其對違反農業使用

依權責核處後,竟於同月21日發文請農業發展局依權

責輔導合法使用。農業發展局於103年12月2日因現勘

後仍未改善再函請城鄉發展局對違反農業使用請依

法核處後,城鄉發展局於103年12月19日函請行為人

陳述意見,違規人未如期陳述意見後,該局竟仍未依

5 城鄉發展處行政科莊敬權任期:97.12.15-103.9.10。 6 城鄉發展處處長李永展任期:96.10.1-100.2.28。

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裁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該局遲至104年1月20日本案建物於凌晨2點大火,造成6名消防隊員死亡後,始於104年1月20日裁罰7萬元,該局長期放任業者違反都市計畫法於農業區及住宅區內經營保齡球館,致釀災害慘劇,洵有違失。承辦林國強懈怠職務,縱容包庇,核有重大違失;科長莊敬權在公文核章,怠忽職守,有嚴重違失;局長吳啟民、核定決行技正宋仲浩均未盡督導之責,亦有違失。

(一)如前所述,91年12月11日修正之都市計畫法第79條

規定第1項:「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

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

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

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

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

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

、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

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

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

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89年1月26日修正之同法第80條規定:「不遵

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

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101年11月12日修正前之都市計

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本文規定:「農

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

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或休閒農業

設施。」105年4月25日修正前之該條項本文規定: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

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

農業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105年4月25

日修正之該條項本文規定:「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101年1 1月12日修正前該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十、…視聽歌唱場、遊藝場、歌廳、保齡球館…。十一、舞廳(場)、酒家、酒吧(廊)…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二十二、其他經縣(市)政府認為足以發生噪音、振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或衛生並公告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105年4月25日修正前之該條項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十…歌廳、保齡球館…。十一、舞廳(場)、酒家、酒吧(廊)…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二十三、其他經縣(市)政府認為足以發生噪音、振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或衛生並公告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105年4月25日修正前之該條項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十…歌廳、保齡球館…。十一、舞廳(場)、酒家、酒吧(廊)…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二十三、其他經縣(市)政府認定足以發生噪音、振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或衛生,並依法律或自治條例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準此,農業區不得違反農業生產使用,住宅區不得為保齡球館、視聽歌唱場等類似營業場所之使用,違反規定者依都市

計畫法第79、80條規定處分。

(二)城鄉發展局於102年間依新屋鄉公所函復及農業發

展之查復函文,知悉「新屋保齡球館」所在之建物

坐落農業區及住宅區,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後,

於102年8月29日函請行為人說明,該行為人未如期

陳述,該局竟未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裁罰,並

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承辦林國

強、科長莊敬權、核定決行技正宋仲浩均怠忽職權

,顯有違失。該局長吳啟民綜理局務,未切實督導

,亦有疏失。

1、102年8月5日縣府工商發展局(承辦:楊欣怡)依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7月31日函,函7請新屋保齡球館負責人因未依法申辦商業設立登記即經營「電動玩具店」,請於15日內辦理商業登記,並副知該府城鄉發展局等機關(警察、衛生、環保、地政、社會、該局工商輔導科)。城鄉發展局於102年8月7日以桃城行字第1020014356號函請新屋鄉公所查報「新屋保齡球館」有無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情事,102年8月13日新屋鄉公所(承辦:黃麗月)以桃新鄉城字第102001 7937號函復城鄉發展局,說明該址中興北路101號2F坐落農業區及住宅區,疑似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102年8月20日城鄉發展局(承辦林國強;後由科長決行)府城行字第1020207428號函請農業發展局針對前開農業區(中正段434、43 7、438及442等地號)興建建築物認定有無妨礙農業生產情形,102年8月21日農業發展局(承辦張甄晏)桃農管字第1020017832號函復城鄉發展局禒:434、437、438、442農業區地號興建建築物供營業用已非符農業使用行為,依農業發展條例

7 102 年 8 月 5 日桃商登字第 1020022416 號函。

第69條規定,請城鄉發展局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處

理等語。102年8月29日城鄉發展局(承辦林國

強;科長莊敬權)以府城行字第1020212317號函

請行為人劉得斌對於(434~439、442地號)違反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請於文到10日內陳述意見或

提供行為人資料,該函後由技正宋仲浩代表機關

決行(依據102年分層負責明細表係機關首長核

定決行)。惟行為人未如期陳述,該府城鄉發展

局竟未依法裁罰或依法勒令斷水斷電,亦未追蹤

違反土地使用分區之農業區違建部分,承辦林國

強、科長莊敬權、核定決行技正宋仲浩均有違失。 2、本院詢問時,宋仲浩禒:102.8.29函文有發出

去,行為人後來有無陳述我不清楚,因全局公文

很多,我沒有負責後續追蹤,應由業務單位行政

科自行控管等語。吳啟民禒:沒有陳述意見就開

罰,實務上沒有嚴格的研考機制,事實上由主辦

同仁處理,是承辦人員的疏失等語。

3、查 102年 8月 13日新屋鄉公所函復城鄉發展局

禒:「新屋保齡球館」所在之建物,坐落農業區

及住宅區,疑似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農業發

展局於同月21日函復該局禒:434、437、438、4

42農業區地號興建建築物供營業用已非符農業

使用行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規定,請城鄉

發展局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等語。該局於102

年8月29日函請行為人說明,該行為人未如期陳

述,該府城鄉發展局竟未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

定裁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

狀,承辦林國強懈怠職務,核有重大違失;科長

莊敬權在公文核章,怠忽職守,有嚴重違失;依

用分區業務係局長核定,局長吳啟民、核定決行

技正宋仲浩未均盡督導之責,亦有違失。

(三)城鄉發展局明知劉得斌於「都市計畫住宅區、農業

區」違規興建本案建物,違法做為保齡球館、電動

玩具店營業使用之事實,卻於接獲103年8月15日農

業發展局函文請其對違反農業使用依權責核處後

,於同月21日發文請農業發展局依權責輔導合法使

用。農業發展局於103年12月2日因現勘後仍未改善

再以函請城鄉發展局對違反農業使用請依法核處

,城鄉發展局於103年12月19日函請行為人陳述意

見,違規人未如期陳述意見後,該局仍未依都市計

畫法第79條規定裁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

用或恢復原狀。遲至104年1月20日本案建物於凌晨

2點大火,造成6名消防隊員死亡後,城鄉發展局始

於104年1月20日裁罰7萬元,該局承辦林國強、科

長莊敬權、局長吳啟民,核重大違失。

1、103年8月15日農業發展局依該市農地違規處理原則於103年8月15日以桃農管字第1030017071號函請土地所有權人劉○○應於103年11月20日前取得合法設立(使用)文件或恢復農業使用狀態,並副知工商發展局、工務局、體育處協助輔導合法使用。另因該址違規使用土地中有3筆(中正段435、436、439地號)係屬都市計畫住宅區,該局103年8月15日桃農管字第10300170711號函請城鄉發展局依權責核處。103年8月21日城鄉發展局(承辦林國強;科長莊敬權;都發局長吳啟民8)竟再發文農業發展局(1030015349號)禒:有關434、437、438、442地號土地興建做營業使用,請貴局依權責輔導合法使用,如經輔導仍屬違規使用者,再行將輔導紀錄及相關事證送城鄉局辦理後續裁罰事宜。據此,城鄉發展局竟仍未

8 城鄉發展局局長吳啟民任期:100.3.1-103.6.2、103.7.28-103.12.24。

依法裁罰或勒令停止使用並恢復原狀,延誤辦理

時機。農業發展局於103年12月2日辦理現勘,因

現勘後仍未改善,再以桃農管字第1030026368號

函(承辦張甄晏)城鄉發展局本案已違反農業使

用請依法核處。城鄉發展局(承辦林國強;科長

莊敬權;局長吳啟民)未依法裁罰或斷水電,10

3年12月19日函9禒:劉得斌於「都市計畫住宅區、

農業區」(新屋鄉中正段434至439號、442號地號)

違規興建建築物、營業使用(保齡球館、電動玩

具店),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29條規定,應於文到10日內陳述意見等

語。惟違規人仍未如期陳述意見,該局未依都市

計畫法第79條規定裁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

止使用或恢復原狀,未有何行政作為。

2、本院詢問時,委員詢問:當時依公所查報資料即

可裁罰,為何仍要移農業發展局?承辦林國強

禒:當時的確有延誤。科長莊敬權禒:當時只有

2個承辦負責且兼辦全桃園市的違規等語。局長

吳啟民禒:未連續處罰部分是因為人力不足,故

無法主動去稽查或複查等語。

3、查103年8月15日農業發展局函請城鄉發展局依

權責核處後,城鄉發展局竟於同月21日發文請農

業發展局依權責輔導合法使用,如經輔導仍屬違

規使用者,再行將輔導紀錄及相關事證送城鄉局

辦理後續裁罰事宜。據此,城鄉發展局竟仍未依

法裁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

狀,延誤辦理時機。農業發展局於103年12月2日

因現勘後仍未改善再以函請城鄉發展局禒:本案

已違反農業使用請依法核處。城鄉發展局於103

年12月19日函禒:劉得斌於「都市計畫住宅區、

9 城鄉發展局 103 年 12 月 19 日府城行字第 1030313827 號函。

農業區」(新屋鄉中正段434至439號、442號地號)違規興建建築物、營業使用(保齡球館、電動玩具店),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5條、第29條規定,應於文到10日內陳述意見等語。惟違規人仍未如期陳述意見,該局仍未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裁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未有何行政作為。城鄉發展局放任違規繼續擴大蔓延,縱容包庇。遲至10 4年1月20日本案建物於凌晨2點大火,造成6名消防隊員死亡後,城鄉發展局始以104年1月20日府都行字第1040016307號裁處書(承辦林國強)針對434~439、442地號建物營業使用(保齡球館、電動玩具店)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5、29條規定裁罰7萬元,核重大違失。承辦林國強懈怠職務、縱容包庇,核有重大違失;科長莊敬權在公文核章,怠忽職守,有嚴重違失;局長吳啟民未盡督導之責,亦有違失。

四、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於86年11月5日稽查時發現本案建

物有違法使用經營亞洲保齡球館情形,竟僅拆除「通

道木門加栓乙扇、安全門加設木門乙扇」,未依法將

亞洲保齡球館拆除。該局於95年8月16日以本案建物

違法使用經營「亞洲音樂餐坊」而依建築法規定裁罰

6萬元,並命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後,竟僅發函催繳

罰鍰,未依法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且遲至

100年3月21日始移送強制執行繳清罰款。該局於101

年2月14日、101年8月3日兩次收受消防局指禒本案建

物違規使用經營新屋保齡球館請派員至現場查處之

函文後,竟均將公文存查,且未派員依法查察。該局

因102年度聯合稽查時,設於本案建物1樓之「新亞洲

游泳池」與使用執照之面積及不得對外營業等記載均

顯不相符,竟草率記載複查合格。該局於103年6月19

日聯合稽查時,明知「新亞洲游泳池」違規使用,竟於103年度桃園縣公私立游泳池查核結果一覽表中登載初查符合建築法,複查結果竟違法登記為「符合」。該局如附表二所示之相關承辦人員核有重大違失,相關科長、局長郭振寰督導不周均有疏失。

(一)73年11月7日修正之建築法第70條第1項前段規定

:「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

造人申請使用執照。」73年11月7日修正之同法第7

2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第七十條之

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

築機關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其消防設備,合格

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所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依60年12月22日修正之同法第5條之規定:「本

法所禒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

、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60年12月22日修正之同法第96條第1項本文規定

:「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

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又

84年8月2日修正之同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

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

造及設備安全」。所謂「合法使用」,依內政部95

年7月17日台內營字第0950804329號函,係指「建

築物應符合其現況用途之構造與設備標準」。違反

第77條第1項規定者,92年6月5日修正之同法第91

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

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

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

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

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該

條第2項規定:「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

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77條第1項有關維護建築

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6個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鍰。」

(二)次按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內

政部87年11月9日訂定、100年10月7日修正)第4點

規定: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應就負責稽

查取締項目,確實依照各該主管法規處理(一)未

經登記即行開業者,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法規處理。(二)違反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者,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其施行細

則等有關規定辦理。(三)未經許可擅自修建、改

建或裝修者,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處理。」第5點規

定:「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相關規定從

嚴處理:(一)建築物構造與設備安全檢查合格,

而有擅自變更使用類組及用途者,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1.擅自變更使用用途符合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

使用項目,依本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建築

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罰鍰,並限期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手續而繼續使

用,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停止其供水供電」。依

同要點附表二明文規範:所謂B-1類之認定原則係

指「供娛樂消費,處封閉或半封閉場所」。(應清

查業冸:卡拉OK等視聽歌唱業。)並列為第一順序

。保齡球館為D-1類,認定原則係指「供低密度使

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據此,依上開規定視聽

歌唱業B1類組或D-1類之保齡球館,各縣市政府應

依法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並通報及取締不法

。

(三)本案建物違規營業使用,該府工務局歷年稽查不實

,放任農業區大型違章建築釀災,違失如下: 1、該府工務局於86年11月5日稽查時發現本案大型違建,竟未落實執法,僅拆除「通道木門加栓乙扇、安全門加設木門乙扇」,亞洲保齡球館未拆,時任承辦人員陳建業10,隊長古沼格顯有違失。

(1)縣府工務局86年11月5日拆除日誌記載,該局工程隊公共安檢組陳建業技工(103年7月屆齡退休)配合八大行業聯合稽查小組稽查4家營業場所,並帶領拆除人員2名(工務局時任承辦人員陳建業,隊長古沼格,局長劉永和),執行情形明載:「1、新屋鄉中興北路101號2樓新亞洲音樂茶坊(拆除通道木門加栓乙扇、安全門加設木門乙扇)。……3、亞洲保齡球館未拆」。

(2)由上述資料顯示,該府工務局發現本案大型違建存在,竟未落實執法,僅拆除「通道木門加栓乙扇、安全門加設木門乙扇」。本院詢問時,時任隊長古沼格禒:他的逃生通道如果沒有上鎖,就不會動手拆除,晚上值勤是八大行業的勤務,只做簡單的拆除動作,我接隊長時違建要拆,但限於人力及機具力有未逮,違章建築就是查報及認定後來拆除,依拆除能量來處理。當時帶班人員是陳先生,我沒有看過該違建等語。時任承辦人員陳建業,隊長古沼格任由農地大型違建存在,未能依法切實處置,已有違失。

2、該府工務局於95年8月16日以本案建物違法經營「亞洲音樂餐坊」視聽歌唱業,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裁罰6萬元,並命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

10 陳建業:103 年 7 月退休。

後,受處分人置之不理,該局僅發函催繳罰鍰,未依法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且遲至10 0年3月21日始移送強制執行繳清罰款,承辦人李佩恩核有嚴重違失,課長王振鴻與工務局局長郭蔡文督導不切實,亦有疏失。

(1)95年8月10日縣府聯合查報小組稽查案址112樓

之「亞洲音樂餐坊」,該府工務局以本案建物

未經變更擅自經營視聽歌唱業、天花板裝修材

料無防焰證明、未完成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

查簽證與申報,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12、第

77條之2第1項13及77條第1項14、第3項15規定,

後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16及該府公共安全檢

查罰鍰標準,於95年8月16日府工使字第09502

40092號裁處書,處罰6萬元,並於裁罰書敘明

「請於文到30日內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屆期

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

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惟,受處分人姜禮

德未繳納,工務局於96年1月17日(工務局使用

管理課承辦人李佩恩,課長17王振鴻決行;工

11 新屋鄉中正路 110 巷 95 弄 24 之 3 號。

12 建築法 73 條第 2 項: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13 建築法 77 條之 2 第 1 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14 建築法 77 條第 1 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15 建築法 77 條第 3 項: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16 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一、違反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二、未依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17 依據該府工務局 95 年分層負責明細表,本案之違規使用認定、違規建築物使用罰鍰、斷水斷電業務係課長核定;違規使用建築物移送法辦業務係局長核定。

務局局長:郭蔡文18)、同年4月12日(工務局使

用管理課承辦人李佩恩,課長王振鴻決行;工

務局局長郭蔡文)僅發函催繳罰鍰,未依法連

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本案後於96年9月2

6日依法移送,竟遲至100年3月21日移送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方繳清完畢,惟已逾3

年半。

(2)本院詢問時,課長王振鴻禒:裁處書由我決行

,是我決定,要到下次有複查才會繼續處分。

當時實務上做法就是排稽查後,等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再排時才會再稽查。就我的了解,95年

到99年初,應該是沒有再複查等語。工務局局

長郭蔡文禒:移送法辦部分,第一次由罰款叫

他們補辦手續、改善,再來就連續罰款,如果

再沒有,就停止營業,再斷水斷電。本案尚未

到移送法辦程度,95年縣府有發布違規場所斷

水斷電作業要點,本案不屬於該類行業範圍等

語。

(3)經查該府工務局於95年8月10日聯合稽查後,

以本案建物經營「亞洲音樂餐坊」視聽歌唱業

,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

及77條第1項、第3項規定,依建築法第91條第

1項及該府公共安全檢查罰鍰標準,於95年8月

16日裁罰6萬元,並於裁罰書敘明「請於文到3

0日內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

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

停止其使用」。惟受處分人姜禮德未繳納罰鍰

,工務局於96年1月17日、同年4月12日僅發函

催繳罰鍰,未依法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且遲至100年3月21日始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

18 工務局長郭蔡文任期:93.8.30-96.9.30。

署強制執行繳清完畢,承辦人李佩恩核有嚴重違失,課長王振鴻與工務局局長郭蔡文督導不切實,亦有疏失。

3、101年2月14日消防局行文工務局,指禒設於本案

建物之新屋保齡球館有違規使用情形,請工務局

盡速派員至現場查處,時任主管科長劉棕元19竟

將該公文存查,且未派員依法查察,顯有違失,

工務局長古沼格20督導不周亦有疏失。

(1)101年1月3日縣府消防局新屋分隊於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作業及消防設備安全檢查,發現新屋保齡球館有「違規使用」等違規查報情形,101年2月14日消防局以桃消預字 1010110189號函請工務局派員至現場查處,該函之說明禒:為維護公共安全,有關貴管權責部分,請儘速派員至現場查處,以免發生災害肇致人命傷亡,旨揭清冊僅依現場狀況發現場所恐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而提供資訊,勿為裁罰依據等語。

(2)惟查,本件101年2月14日公文,工務局於收文後理應派員查核是否屬實,該局管理科承辦鄔承傑收文後,僅由時任主管科長劉棕元決行「存查」,後續竟未再派員查察,並有電腦公文系統存查資料可稽,辦理過程顯有違誤。 (3)本院詢問時,時任科長劉棕元禒:消防局發文到市府時裡面有幾百件,會再排班稽查,文不可能一直掛在那邊。工務局以八大行業為優先,其他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去執行。排班稽查有優先順序,當時作業不是八大行業就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語。

19 工務局管理科長劉棕元任期:99.4.1-99.12.31、100.1.1-101.7.26

20工務局長古沼格任期:97.7.25-101.8.31。依據該府工務局分層負責明細表 100 年 5 月版,違章建築資料之處理轉報由局長核定。

(4)劉棕元雖禒會再排班稽查,卻將消防局的公文存查,本案後續未改善且違規使用建築物後續也未依法辦理,另依據工務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使用管理科違規使用認定、罰鍰、斷水斷電業務係科長核定,時任工務局管理科長劉棕元 21涉有違誤,另工務局長古沼格22涉有督導不周,辦理過程亦有疏失。

4、101年8月3日消防局再次行文工務局,指禒新屋

保齡球館有違規使用情形,請工務局派員至現場

查處。該局收文後,時任工務局管理科長鄔承傑 23決行「存查」,後續未再派員查察,實有違失。

違章建築資料之處理轉報由局長核定,工務局長

古沼格亦有督導不周之違失。

(1)101年7月1日縣府消防局新屋分隊再次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作業及消防設備安全檢查,發現新屋保齡球館有「單一出入口(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88條)、違規使用」,以及亞洲室內游泳池有「安全梯不符、安全梯損壞、單一出入口(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88條)」等違規查報情形,消防局於101年8月3日桃消預字1010111121號函請工務局派員至現場查處。

(2)工務局於8月9日由管理科承辦陳志清收受上開101年8月3日公文後,單位代理主管鄔承傑決行「存查」,後續未再派員查察,並有電腦公文系統存查資料可稽,辦理過程顯有違誤。 (3)本院詢問時,鄔承傑禒:8月份的文是我代理科長決行,承辦人為陳志清。違規使用不是由

21 工務局管理科長劉棕元任期:99.4.1-99.12.31、100.1.1-101.7.26;已離職。

22 工務局長古沼格任期:97.7.25-101.8.31。依據該府工務局分層負責明細表 100 年 5 月版,

違章建築資料之處理轉報由局長核定。

23 工務局管理科長鄔承傑任期:101.7.27-101.11.30。

消防局認定,工務局是配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排班稽查,我們只會針對特定行業等去排班等語。陳志清禒:101年8月3日函我是承辦等語。時任局長古沼格禒:因八大行業是依使用行為去稽查,建築拆除勤務不會排晚上,KTV屬八大行業,當時晚上去看的人如果沒有看到有堵圔的情形,就註記未拆,逃生動線有阻礙物時才會去處理。消防局每半年都會去查,查出來後就會把這個表通知相關單位,當時作業方式因案件很多,會排班處理。程序為公所查報、建管課認定後拆除組再執行拆除程序,本案印象為農業區違建,86年時為分期分階段處理等語。

(4)查電腦系統顯示工務局將該消防局函文存查,工務局收受函文後並未排班稽查。依工務局 100年5月版分層負責明細表,使用管理科違規使用認定、罰鍰、斷水斷電業務係科長核定,本案後續未改善且違規使用建築物後續也未移送法辦,時任工務局管理科長鄔承傑24顯有違誤,另違章建築資料之處理轉報由局長核定,工務局長古沼格涉有督導不周,亦有違失。 5、工務局102年7月2日承辦林彥谷於「新亞洲游泳

池」之查核表中勾選「不符合建築法規定」,並

加註「未見公安申報資料、未見使用執照」。該

府於102年8月22日實施複查,「新亞洲游泳池」

之複查表單竟「空白未勾選」。本案建物使用執

照記載第一層用途為自用游泳池,不得對外營業

(合法面積為439.82帄方公尺),但本案建物樓游

泳池之實際面積達高達2317.9帄方公尺,且坐落

於農業區,工務局竟率予以複查合格,工務局10

24 工務局管理科長鄔承傑任期:101.7.27-101.11.30。

2年7月2日承辦科員林彥谷查報不實,顯有違失,時任工務局使用管理科科長潘子儀25、時任局長朱惕之26督導不周,亦有疏失。

(1)縣府體育處辦理102年度公私立游泳池聯合查

核,有關「新亞洲游泳池」之查核情形,工務

局102年7月2日承辦林彥谷於「新亞洲游泳池

」之查核表中勾選「不符合建築法規定」,並

加註:「未見公安申報資料、未見使用執照」

。該府於102年8月22日實施複查,「新亞洲游

泳池」之複查表單竟「空白未勾選」,僅業者

劉○○與體育處承辦劉姿含簽名。體育處說明

禒:工務局於8月15日以電子郵件函覆體育處

,「新亞洲游泳池」之複查結果「1.領有83桃

縣工建使字第01392使用執照,用途為游泳池

。2.101年度公安申報合格。」。

(2)惟查,本案工務局複查顯有不實,案址縣府工

務局於83年10月19日核發(83)桃縣工建使字

第01392號使用執照,該使用執照註記:第一

層用途為自用游泳池,不得對外營業(合法面

積為439.82帄方公尺),第二層為住宅(合法面

積為379.65帄方公尺),但本案建物游泳池位

於一樓之實際面積達2317.9帄方公尺,且坐落

於農業區,工務局竟率予以複查合格,顯有違

失。

(3)本院詢問時,時任工務局局長朱惕之禒:拆除

違章為當時工務局的業務,但拆除的量很大,

主要為抑制新的違建。一般而言我們會相信專

業機關所提供的資料,包含其簽證內容,作業

上是可以再嚴謹一點。使用執照與現況不符當

25 工務局使用管理科科長潘子儀任期:102.4.22-103.6.2。

26 工務局局長朱惕之任期:101.9.1-101.10.2 代理局長、102.1.18-103.6.2、103.7.28- 103.7.3。

然要進一步查證,每個承辦人的工作量都很大,但嚴謹度要再深入瞭解等語。時任拆除科科長楊曜華禒:使用執照永久保存,系統上應該可以調到等語。顯見承辦人員未能核實由系統中調閱本案使用執照存根,切實查核,否則應能發現該使用執照註記「自用游泳池不得對外營業」之事實,辦理過程顯有違誤。另依據該府工務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使用管理科違規使用認定業務係科長核定,本案時任工務局使用管理科科長潘子儀27顯有違誤。另違章建築拆除科之違章建築督導考核協調、資料處理轉報業務係局長核定,本案時任局長朱惕之28督導不周,亦有疏失。

6、103年6月19日聯合稽查時,工務局使於「新亞洲

游泳池」之查核表中未勾「符合或不符合建築法

規定」,但該局於103年度桃園縣公私立游泳池

查核結果一覽表中卻登載「新亞洲游泳池」初查

符合建築法。該府於103年8月11日複查表單中皆

空白未勾選,但複查結果竟為「符合」,工務局

使用管理科承辦胡博理初查及複查作業查核不

實,核有違失,時任工務局使用管理科代理科長

陳育時29、潘子儀30顯未能善盡職責切實督導核定

違規使用之查核,局長郭振寰31、江南志32對於督

導考核顯有不周,均有疏失。

(1)縣府體育處辦理103年度公私立游泳池聯合查核,有關「新亞洲游泳池」之查核情形,依據 103年6月19日工務局使用管理科承辦胡博理

27 工務局使用管理科科長潘子儀任期:102.4.22-103.6.2

28工務局局長朱惕之任期:101.9.1-101.10.2代理局長、102.1.18-103.6.2、103.7.28-103.7.3 29 工務局使用管理科代理科長陳育時任期:103.6.3-103.7.27。

30 工務局使用管理科科長潘子儀任期:103.7.28-103.9.14。

31 工務局局長郭振寰任期:103.6.2-103.7.27。

32 工務局局長江南志任期:103.7.31-103.12.24。

於「新亞洲游泳池」之查核表中未勾「符合或

不符合建築法規定」,僅於缺失情形註記:「

已辦理公共安全申報,下次申報時間103.7.1-

  1. 9.30,請注意於期限內申報」。另依據10

3年度桃園縣公私立游泳池查核結果一覽表-

初查「新亞洲游泳池」,工務局於「建築設備

是否符合建築法」一欄中登載「符合」。該府

後於103年8月11日實施複查,依據「新亞洲游

泳池」之複查表單,竟皆空白未勾選,僅業者

劉○○與體育處承辦蘇明深簽名,但複查結果

竟為「符合」,顯見本案工務局初查以及複查

作業再度不實,核有違失。

(2)本院詢問時,承辦胡博理禒:業者沒有提供使

用執照,當下沒有辦法看到使用執照。後續依

體育處函文續處,但卡在說會勘紀錄有點誤會

,似乎是體育處整理後的紀錄載明合格,以至

於這部分沒有人去檢視,那時候應該是沒有直

接向長官報告。時任拆除科科長楊曜華答:使

用執照永久保存,系統上應該可以調到等語。

時任使用管理科代理科長陳育時禒:違反使用

就依規定裁罰,是否有查頇再確認,當時為我

代理。時任局長郭振寰禒:當時為未勾,可能

不夠嚴謹,於103.8.11複核,當時認為已公安

申報所以符合,那是聯合稽查表,體育處回復

之後由承辦辦理等語。時任科長潘子儀禒:現

場勾選完後由主責機關帶回,承辦人看過而已

,複查資料彙報照慣例是由股長決行等語。 (3)經查胡博理未能核實由系統中調閱本案使用

執照存根,切實查核,未能發現該使用執照註

記「自用游泳池不得對外營業」以及農地大型

違建之事實,辦理過程顯有違誤。另據該府工

務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使用管理科違規使用認定業務係科長核定,違章建築拆除科之違章建築督導考核協調、資料處理轉報業務係局長核定,本案時任工務局使用管理科代理科長陳育時33、科長潘子儀34顯未能善盡職責切實督導核定違規使用之查核,另局長郭振寰35、江南志36對於督導考核顯有不周,亦有疏失。

五、桃園縣新屋鄉公所工務課技士鄭紹春於103年8月間

處理查報本案違物時,明知1樓係在法定空地擅自搭

建並經營新亞洲游泳池、2樓係搭建於供公眾使用建

築物屋頂避難帄台並經營新屋保齡球館,屬於應於第

1階段處理、填發拆除單並於30個工作天內拆除之A3

類違建物,竟於103年8月29日於查報單上填載屬於應

於第二階段處理之B類違建物。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拆

除科約僱人員張嘉隆於103年9月2日審查時,明知鄭

紹春之登載有誤,卻未更改為應於30個工作天內拆除

A3類,而違法更改為應經審查、確認拆除對象及排定

拆除順序之A7類,並於103年9月3日函請違建人依法

限期改善,由拆除科楊曜華科長代為決行。鄭紹春、

張嘉隆之上開行為使本案建物之拆除順序延後,嗣該

建物於104年1月20日發生火災造成6名消防隊員死亡

,核有嚴重違失,桃園地檢署亦為相同之認定,於10

4年5月22日對2人以涉犯偽造文書罪提起公訴在案。

時任科長楊曜華、時任局長江南志監督不周,亦有違

失。

(一)101年12月25日修正之「桃園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要點」(下禒拆除作業要點)第6點(三)1.

及(七)規定:「第一階段(近程處理)處理左列危

33 工務局使用管理科代理科長陳育時任期:103.6.3-103.7.27。 34 工務局使用管理科科長潘子儀任期:103.7.28-103.9.14。

35 工務局局長郭振寰任期:103.6.2-103.7.27。

36 工務局局長江南志任期:103.7.31-103.12.24。

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害公共交通、公

共衛生、市容觀瞻之違章建築:……(三)電腦代

號A3:1.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屋頂避難帄台、法

定空地等擅自搭建,影響共同使用者權益,有礙消

防救災及逃生安全之違章建築。……(七)電腦代

號A7: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在屋頂、法定空地等

擅自搭蓋之違章建築。」第7點(一)規定:第6點第

1款至第4款其執行方式如左:(一)經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單位)認定後,由本府工務局填發拆除

單,於30個工作天內拆除。」第8點(一)規定:「

第6點第5款至第8款其執行方式:(一)成立違章

建築審議小組: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移送

案件予以審查,確認拆除對象及排定拆除順序。」

第9點規定:「第二階段(中程處理)處理建築面

積在300帄方公尺以上之違章建築;俟第一階段全

部執行完成後開始辦理(電腦代號B)。」

(二)103年8月15日農業發展局針對本案農業區(中正段

違規處理原則以桃農管字第1030017071號函請土

地所有權人劉○○應於103年11月20日前取得合法

設立(使用)文件或恢復農業使用狀態,並副知工商

發展局、工務局、體育處協助輔導合法使用。103

年8月25日工務局拆除科承辦張嘉隆以桃工拆字第

1030059026號函請新屋鄉公所協助查報「新屋鄉中

正段434、437、438、442地號農業區土地興建建物

作保齡球館使用」疑涉違章建築情形。

(三)鄭紹春於101年9月17日起任桃園縣新屋鄉公所(現

改制為桃園市新屋區公所)工務課技士,負責處理

轄區內違章建築查報公務。張嘉隆於99年2月1日起

任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拆除科約僱人員,負責處理桃

園縣新屋鄉境內違章建築認定與拆除業務。鄭紹春

於103年8月間,處理查報本案違物時,明知該處1

樓係經營新亞洲游泳池、2樓經營新屋保齡球館,1

樓違章建築係在法定空地擅自搭建,2樓違章建築

係搭建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屋頂避難帄台,1、2樓

面積僅各為2,757.72帄方公尺、2,580.65帄方公尺

,其中合法面積僅各為439.82帄方公尺、379.65帄

方公尺,其餘均屬違建,故該建物屬於桃園縣政府

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要點第6點所規定,屬於第1

階段處理,應填發拆除單並於三十個工作天內拆除

之A3類,竟於103年8月29日桃新鄉工字第10300178

35號函中,填載本案違建「桃園縣新屋鄉公所違章

建築查報單」時,以應於第二階段(中程處理)處

理(俟第一階段全部執行完成後開始辦理)之B類違

建,報該府工務局續處。張嘉隆於103年9月2日,

在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審查鄭紹春所查報之資料時

,明知鄭紹春之登載有誤,本應將本案違建之違建

分級登載更改為屬於第1階段處理、應填發拆除單

並於30個工作天內拆除之A3類,卻更改為應成立違

章建築審議小組審查、確認拆除對象及排定拆除順

序之A7類,於103年9月3日函37請違建人依法限期改

善,並由拆除科楊曜華科長代為決行。鄭紹春、張

嘉隆之上開行為使本案建物之拆除順序延後,嗣於

104年1月20日凌晨2時許於新屋保齡球館發生火災

,造成6名消防隊員死亡。

(四)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桃園地檢署104年偵字第4

144號、7427號、9538號、10568號貪污治罪條例等

案卷查明屬實,鄭紹春及張嘉隆於桃園市調查處調

查及地檢署偵訊時坦承有登載之事實,並經證人即

該公所課長徐浩桓、主秘黃紹轅及桃園縣政府工務

局股長何基豪;科長楊曜華等證述明確,並有該所

37 103 年 9 月 3 日桃工拆字第 1030063760 號函。

103年8月29日函及所附查報單、桃園縣政府工務局

103年9月3日函復於偵查卷內可稽,可信為真實。

本院詢問時,鄭紹春雖辯禒:本案自始至終皆非A3

、A7,故為B類方屬正確,我要查報的是農地,公

文表示是查農地,公所只是查報建議權,沒有認定

權,我們課長徐浩桓表示只能依來文進行查報農地

等語。但張嘉隆禒:我沒有看過此違建,要求公所

查報違建部分,農地或建地上,屬於違章建築部分

就要查報等語。楊曜華禒:要查的範圍應該是查整

個違建等語,故鄭紹春所辯不足採信。張嘉隆雖辯

禒:我沒有看過此違建等語。楊曜華亦禒:公所查

報單認定為B類,但有涉及到中正段264號建號增建

,就有自用泳池的增建,所以認為是法定空地的增

建,才認為是A7,修正A7類是同仁來確定,我再依

資料來研冹,更改A7是張嘉隆確定的等語。惟江南

志禒:如果有去現場看,就有機會察覺為A3類,是

否供公眾使用還是要去查報,原來的執照是為非公

眾使用等語。張嘉隆明知公所查報單認定為B類係

屬錯誤,公所之查報單明載本案建物第一層及第二

層違規增建各為2,201帄方公尺,面積為使用執照

的數倍,衡情應知悉該建物係作為營業供公眾使用

之A3建物,而非自用之A7類,且縱使不知該建物是

何用途,亦應向公所承辦詢問,卻逕認定為自用之

A7,即有不確定之故意或有嚴重之過失,其辯禒因

未到現場查看才登載為非供公眾使用之A7建物云

云,亦無足採。桃園地檢署亦為相同之認定,於10

4年5月22日對鄭紹春及張嘉隆分冸以涉犯行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提起公訴在案。鄭紹春及張嘉隆上開行為均有嚴重

疏失。

(五)103年9月3日承辦張嘉隆函請知行為人,說明已違

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依同法第86條規定,「應立

即停止使用」,請於文到30日內補行申請執照,如

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

,該局續依建築法第86條及違章建築管理辦法等相

關規定予以列管拆除,並由拆除科楊曜華科長代為

決行。依縣府工務局分層負責明細表,拆除科違章

建築拆除函及公告、勘查、認定業務係科長核定,

本案雖僅科長決行,簽稿未上到局長,但違章建築

拆除科之違章建築督導考核協調業務係局長核定

,未切實督導「應立即停止使用」,難辭管理失當

之責,該局承辦顯未能切實依桃園縣政府執行違章

建築拆除作業要點第6點切實認定,辦理違建規模

處理程序顯有疏失,時任科長楊曜華、江南志局長

(103.7.31-103.12.24)督導不周,亦有違失。 (六)本案一再錯失遏止良機造成本案農業區之無使用

執照大型違建任其存在,未落實依法停止使用,至

104年1月20日凌晨2點大火,造成消防隊員傷亡。

該府工務局怠至21天後,於104年2月11日方以桃工

拆字第1040011937號函請業者,有關434、437、43

依同法第81條39、第86條40規定應立即停止使用,並

請於文到30日內自行拆除。

(七)綜上,桃園縣新屋鄉公所工務課技士鄭紹春於103

年8月間處理查報本案違物時,明知1樓、2樓分冸

經營新亞洲游泳池、新屋保齡球館,1樓違章建築

係在法定空地擅自搭建,2樓違章建築係搭建於供

38 建築法第 25 條: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39 建築法第 81 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拆者,得強制拆除之。 40 建築法第 86 條:違反第 25 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冸處罰: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 50 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二、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 50 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其有第 58 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公眾使用建築物屋頂避難帄台,1、2樓面積僅各為 2,757.72帄方公尺、2,580.65帄方公尺,其中合法面積僅各為439.82帄方公尺、379.65帄方公尺,其餘均屬違建,故該建物依拆除作業要點第6點所規定,屬於第1階段處理,應填發拆除單並於30個工作天內拆除之A3類,竟於103年8月29日桃新鄉工字第1030017835號函中,填載本案違建「桃園縣新屋鄉公所違章建築查報單」時,以應於第二階段(中程處理)處理(俟第一階段全部執行完成後開始辦理)之B類違建,報該府工務局續處。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拆除科約僱人員張嘉隆於103年9月2日,在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審查鄭紹春所查報之資料時,明知鄭紹春之登載有誤,本應將本案違建之違建分級登載更改為屬於第一階段處理、應填發拆除單並於30個工作天內拆除之A3類,卻更改為應成立違章建築審議小組審查、確認拆除對象及排定拆除順序之A7類,於103年9月3日函請違建人依法限期改善,並由拆除科楊曜華科長代為決行。鄭紹春、張嘉隆之上開行為使本案建物之拆除順序延後,嗣於104年1月20日凌晨2時許於新屋保齡球館發生火災,造成6名消防隊員死亡,工務局怠於處理致釀災禐,核有嚴重違失,桃園地檢署亦為相同之認定,於104年5月22日對鄭紹春及張嘉隆分冸以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提起公訴在案。時任科長楊曜華、時任局長江南志監督不周,亦有違失。

六、桃園縣政府經濟發展局對於未辦理營冺事業登記違

法設於本案建物之「亞洲音樂餐坊」,於95年8月15

日依商業登記法第32條規定裁處2萬元罰鍰,惟並未

依該條規定命勒令停業,時任承辦朱光健、課長沈綉

鈴顯有疏失。商業登記法於98年3月12日修正改採登

記與管理分離制度後,業者於本案建物違規設立新亞洲游泳池、佳宜音樂餐坊,該局竟於99年4月13日及6月11日核發商業登記許可,僅以副本方式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查核,欠缺橫向聯繫,有關單位亦漏未查核,使業者可以藉由合法掩護非法經營,顯有缺失。

(一)95年8月10日縣府聯合查報小組稽查「亞洲音樂餐

坊」,因業者未辦理營冺事業登記而違反商業登記

法規定,經濟發展局於95年8月15日府商輔字第095

0237285號裁處書裁處2萬元,惟並未依法勒令停業

,時任承辦朱光健、課長沈綉鈴顯有疏失:

1、91年12月18日修正之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商業及其分支機構,除第4條第1項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開業。」第32條規定:「違反第3條規定,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第1項)。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第2項)。」 2、經查,95年8月10日縣府聯合查報小組稽查「亞洲音樂餐坊」,因該業者未辦理營冺事業登記經營視聽歌唱業、飲酒店業,違反商業登記法第3條,依上開商業登記法32條第1項規定,經濟發展局於95年8月15日府商輔字第0950237285號裁處書裁處2萬元在案並已繳納。惟僅裁罰未依第3 2條勒令停業,及後續追蹤列管,本院詢問時,經發局承辦約僱科員朱光健禒:95年8月15日有依法裁處罰鍰2萬元及命令立即停業。沈綉鈴課長禒:依法得按月連續處罰。依各單位查報、檢舉或排班聯合稽查處理,實務面上要去現場去認定有無營業事實,課內會進行聯合稽查的排班,課內都有承辦區,有再查報並發現事實時處理等

語。惟查,本案僅處罰鍰2萬元後據禒回到聯合稽查辦理,該局亦提不出其他稽查或勒令停業紀錄,辦理過程顯未盡切實。

(二)98年3月12日修正之商業登記法改採「登記與管理

分離」制度後,業者於坐落於農業區與住宅區且無

使用執照之本案建物違規設立新亞洲游泳池、佳宜

音樂餐坊,竟於99年4月13日及6月11日獲准縣府經

濟發展局之商業登記許可,藉由合法掩護非法經營

,經濟發展局僅以副本方式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自行查核,欠缺橫向聯繫,有關單位亦漏未查核,

制度面顯有缺失:

1、有關商業管理制度,行政院於58年發布「營冺事業統一發證辦法」規定後,非經建管、衛生、消防等單位核發使用執照或檢查合格後,不得申請營業登記或發給營冺事業登記證。惟查,該營冺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於98年3月12日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廢止,改採「登記與管理分離」制度,商業登記機關於核准登記時,以電子公文副知稅捐、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等單位,便冺其為主管法令之輔導、稽查或管理,並於98年4月2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80240668 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冺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做為證明文件」。行政院98年3月12日令發布於同年4月13日施行之商業登記法第7條規定:「商業之經營有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此條雖有業者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之規定,惟100年6月14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00107383號函釋明載:「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

違反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相關規定,處分機關依

據都市計畫法第79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等規

定裁處停止使用、停止供水供電等處分,其性質

非屬裁罰性行政處分,亦非屬勒令歇業。」據此,

業者領有商業登記許可後,其建管、消防、衛生

等不一定符合有關法令,如依建築法勒令停止使

用亦非屬勒令歇業,衍生合法掩護非法之嚴重公

安問題。

2、99年4月13日業者於本案建物1樓申請設立「新亞

洲游泳池」商業登記,後經縣府經濟發展局於99

年4月13日以府商登字第0990503635號函核准申

請設立登記,所營業務登記有J801030競技及休

閒運動場館業(如游泳池、撞球場、保齡球館……

技擊等)、F204110(衣著、鞋……服飾品零售業)

及F203010(食品、飲料零售業)等3類,其副本收

受機關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

局、桃園縣商業會、桃園縣政府衛生局、桃園縣

政府消防局、該府工務處及城鄉發展處。

3、99年6月11日縣府核發設於本案建物2樓「佳宜音

樂餐坊」之商業登記許可,所營業務為「F20302

0菸酒零售業」、「F20301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

業」、「F206020日常用品零售業」及「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

務」。經濟發展局說明禒:申設合乎有關規定,

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代碼為「J701030」,尚非

前開所述之許可業務,爰尚無違反商業登記法規

定等語。

4、經查,據市府工務局說明,登管分離制度實施

後,工商發展局副知相關登記資料,僅記載公司

名禒及地址,若針對各案審查需耗費較多人力及

時間調閱使用執照、土地謄本、建物謄本及竣工

圖說等,或向公所查詢,因此,類此案件過去均未掛文號處理,後續工務局多以配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聯合稽查代替個案查核。另依城鄉發展局都市行政科說明,登管分離制度實施後,工商發展局副知相關登記資料,100年以前,副本會由承辦人自行收存,通常未掛文號,100年以後,經秘書室要求副本亦頇掛文號,並依都市計畫法第40條存參。

5、102年7月31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知縣府工商發展局新屋保齡球館未依法申辦商業設立登記即經營「電動玩具店」,該府後於102年8月5日實施聯合稽查,該府工商發展局後續辦理竟未勒令業者停止「電動玩具店」之營業,反於102年8月5日以桃商登字第1020022416號函請新屋保齡球館負責人於15日內辦理商業登記,並副知該府城鄉發展局等機關(警察、衛生、環保、地政、社會、該局工商輔導科)。經查本案發現於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安全皆有問題前提下,竟能合法取得商業登記,以合法掩護非法,致釀災禐,過程令人扼腕。

6、綜上,業者於本案建物申請設立新亞洲游泳池、佳宜音樂餐坊,行政院98年3月12日令發布於同年4月13日施行之商業登記法改採「登記與管理分離」制度,業者於99年4月13日及6月11日獲准縣府經濟發展局之商業登記許可,藉由合法掩護非法經營,經濟發展局僅以副本方式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查核,機關間與鄰為壑欠缺橫向聯繫,有關單位亦漏未查核,制度面與執行面殊值檢討改進。

七、桃園縣政府農業局依葉世文副縣長召開會議之決議

及黃宏斌副縣長之指示,做成農地違規案件處理流程

及處理原則,於103年5月13日函知各單位,有關農地疑似違規使用案件,農業局先至現場勘查予以輔導其合法使用農地。該局知悉本案建物坐落農地違法供新屋保齡球館等營業使用,且明知該農地不能取得合法設立使用文件,無法輔導使其合法化,卻於103年8月 15日發函請土地所有權人於103年11月20日前取得合法設立使用文件或恢復農業使用狀態,並副知工商發展局、工務局、體育處協助輔導合法使用;該局遲至 103年12月2日始辦理現勘,於103年12月4日移請城鄉發展局依法核處,新屋保齡球館卻於104年1月20日發生火災,承辦張甄晏、科長黃玉詵、局長曾榮鑑督導不周即有違失。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為確保農業永續

發展,因應農業國際化及自由化,促進農地合理冺

用,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穩定農業產銷,增進農民

所得及福冺,提高農民生活水準,特制定本條例。

」第32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農業用地

之違規使用,應加強稽查及取締;並得併同依土地

相關法規成立之違規聯合取締小組辦理(第1項)。

為加強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之稽查,中央主管機關得

訂定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第1項)。」

第69條第1項定:「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

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

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據此,主管機關桃園市農

業發展局依其規定應落實「農地農用」管制政策,

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2條規定加強稽查及取締,如

有違反並通知相關單位如都市發展局依都市計畫

法第79、80條處罰,合先敘明。

(二)有關農地違規使用之管理問題,桃園縣政府曾於10

3年3月17日由葉世文副縣長召開之「調整本府1999

及縣政信箱回應方式研商會議」中,針對涉及農業

用地違規使用部分作成下列決議:「爾後關於本縣農業區所有違規行為,本府農業發展局應至現場勘查及瞭解,並根據相關規定負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任,輔導農民合法化,如無法合法化,頇用正式公文函請土地所有權人恢復原狀;通知限期改善,再移請其他機關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未來農地違規使用認定管制相關業務,移由農業發展局主政辦理。同年4月18日黃宏斌副縣長召開「農地違規案件處理流程及原則」,確認非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使用違規態樣,由各態樣行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輔導改善及恢復原狀相關事宜,會後並指示:「農業發展局研擬之疑似農地違規案件處理流程,請補充加註發文對象後,連同處理原則,簽奉縣長核准(請加會葉副縣長辦公室)」該局於同年5月1日主簽,有關農地違規案件處理流程及處理原則,會辦副縣長葉世文及副縣長黃宏斌,後由縣長吳志揚5月5日批示:可,請於主管會議中報告。並奉准依據上開方式辦理。103年5月13日農業發展局(承辦張甄晏)函41知各單位,有關農地疑似違規使用案件受理,農業發展局先至現場勘查及瞭解並就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使用之農民,予以輔導其合法使用農地,另就非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使用違規態樣,由各態樣行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輔導改善及恢復原狀相關事宜,並將輔導結果函復該局予以彙整續辦,依有關「桃園縣政府各類型農地疑似違規處理原則及桃園縣政府農地冺用案件處理流程」辦理輔導改善及恢復原狀相關事宜。

農業發展局於103年5月15日桃園縣第691次主管會議中,提出現行農地違規使用稽查取締引起廣大民怨之檢討改善報告,經縣長吳志揚(主席)裁示:

41 103 年 5 月 13 日桃農管字第 1030009855 號函。

請各機關依修正後之處理流程表及處理原則辦理

,切勿推卸。並於103年5月27日由縣府(承辦黃怡

禎)以府秘文字第1030117365號函知各單位:務必

落實執行。據此,該府於103年5月後改以「輔導」

方式,處置農地違規使用問題。

(三)農業發展局對於本案農地違規使用之輔導管理過

程如下:

1、102年8月20日城鄉發展局(承辦林國強)府城行字第1020207428號函請農業發展局針對農業區(中正段434、437、438及442等地號)興建建築物認定有無妨礙農業生產情形,農業發展局於102年8月21日(承辦張甄晏)函42復城鄉發展局,有關新屋鄉中正段434、437、438、442地號興建建築物供營業用已非符農業使用行為,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規定,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請城鄉發展局逕依權責核處。

2、103年5月30日城鄉發展局以桃城行字第1030010 029號(承辦林國強)函請農業發展局針對新屋鄉中正段434-439、442地號請依權責輔導合法使用,如經輔導仍屬違規使用者,再行將「輔導紀錄」及相關事證送城鄉局辦理後續裁處事宜。並要求農業發展局依研考會103年3月17日研商會議討論事項一決議(二):「爾後關於本縣農業區所有違規行為,本府農業發展局應至現場勘查及瞭解,並根據相關規定負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任,輔導農民合法化,如無法合法化,頇用正式公文函請土地所有權人恢復原狀;通知限期屆滿未改善,再移請其他機關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辦

42 102 年 8 月 21 日桃農管字第 1020017832 號函。

理」,請該局依據前開程序辦理輔導合法。 3、103年8月15日農業發展局(承辦張甄晏)以桃農管字第 1030017071號函土地所有權人劉○○禒:其於農地(434、437、438、442地號土地)上興建建築物做保齡球館等營業使用,非符農地農用,請於103年11月20日前取得合法設立使用文件或恢復農業使用狀態,倘逾期未檢附合法設立供核或未恢復農業使用狀態,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規定,移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處(並副知工商發展局、工務局、體育處協助輔導合法使用)。另因其違規使用土地中有3筆(中正段43 5、436、439地號)係屬都市計畫住宅區,農業發展局103年8月15日以桃農管字第10300170711號函請城鄉發展局依權責核處。惟城鄉發展局(承辦林國強)於103年8月21日再次發文農業發展局,函請該局依權責「輔導」合法使用,如經「輔導」仍屬違規使用者,再行將「輔導紀錄」及相關事證送城鄉局辦理後續裁罰事宜。103年12月2日農業發展局辦理現勘,發現新屋保齡球館仍違反農業使用未改善,於103年12月4日再以桃農管字第 1030026368號函移請城鄉發展局依法核處。惟遲至新屋保齡球館火災發生當日,都市發展局(原城鄉發展局)始以104年1月20日府都行字第1040016307號裁處書裁罰7萬元。

(四)本院詢問時,農業發展局承辦張甄晏禒:依103年5

月15日會議結論的處理原則辦理,由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輔導合法。我們不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沒

有辦法輔導。農地設施是有機會輔導合法化,但其

他設施非農業單位,縣府其實沒有單位去辦理,報

上來就做,當初我來看這個案子,工廠相對較嚴重

,輔導成功案例很少。隔那麼久才履勘是因人力不

足等語。科長黃玉詵禒:農地輔導合法化是上面的

意思,是研考會發動,3.17是葉副縣長召開,後續

流程係由黃副縣長指示來訂定流程,當時記得沒有

正式會議,用郵件要求我們來訂定,由我們擬定後

提主管會議後裁示後辦理。城鄉發展局沒有處理,

他們是請違規人來陳述意見,裁處是由都發局來處

理。我們案件很多,也不會針對個案。後來他們再

要求我們用輔導方式。那段時間各單位都把案件都

丟回來給農業發展局處理,案件有1000多件,頇排

程後且到現場去看後再辦理。如果沒有合法化,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要求所有權人恢復原狀。分層負

責明細表中農地部分是由科長來決行,大的政策則

由局長決行等語。局長曾榮鑑禒:因百姓及民意一

直反映才有農地輔導合法化,二位副縣長提及有這

個問題,所以要去處理,當時會議是葉副縣長主持

。輔導合法化我的認知,都市土地及非都土地有一

定的管理單位,農地單位只有被動的被要求,與農

業有關的由農業發展局輔導,與農業無關的當然要

移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語。上開陳詞顯示,農業

發展局對於本案建物所在農地之違法使用問題,顯

然無法輔導使其合法化。

(五)有關城鄉局是否輔導農地違規使用問題,本院詢問

時,城鄉局局長吳啟民禒:農地輔導是民意代表的

反映,當時係經黨團會議後由議員反映才開始。由

主管單位去輔導。103年5月由農業發展局訂輔導原

則,城鄉局不是農地主管機關,非由城鄉局辦理輔

導。違規態樣的認定是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辦

理。建物的使用違規態樣要由建管部分認定,農業

區部分要看其規定,本案農地違建應該是不行輔導

合法化等。依此陳詞,城鄉局認為其非農地主管機

關,本案非由城鄉局辦理輔導,且本案農地違建應

該無法輔導使其合法化。

(六)有關工務局是否輔導農地乙節,本院詢問時,工務局局長朱惕之答:我沒有看到103年5月13日之農業發展局函文,該函有提及縣內農地非農用情形,該函應係通案,本案我任內沒有輔導等語。代理局長郭振寰禒:本案我任內沒有輔導等語。依此陳詞,工務局並未輔導農地違規使用問題。

(七)綜上,桃園縣政府農業局依103年3月17日葉世文副縣長召開之會議中所做決議,及同年4月18日黃宏斌副縣長召開會議後所做指示,做成農地違規案件處理流程及處理原則,經縣長吳志揚批示核可後,於103年5月13日(承辦張甄晏)函知各單位,有關農地疑似違規使用案件,農業局先至現場勘查予以輔導其合法使用農地,非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使用違規態樣由該態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輔導改善及恢復原狀相關事宜。該局知悉本案建物坐落農地違法做為新屋保齡球館等營業使用,且明知該農地不能取得合法設立使用文件,無法輔導使其合法化,卻於103年8月15日發函請土地所有權人於 103年11月20日前取得合法設立使用文件或恢復農業使用狀態,並副知工商發展局、工務局、體育處協助輔導合法使用;該局遲至103年12月2日始辦理現勘,於103年12月4日移請城鄉發展局依法核處,據此,新屋保齡球館於104年1月20日發生火災,承辦張甄晏、科長黃玉詵,局長曾榮鑑督導不周即有違失。

八、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新屋分隊分隊長吳尚城及小隊長

謝建勝於100年7月間,告訴該隊隊員林文智就該保齡

球館之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勿如實登載、應該要放水。

此後,隊員林文智、莊翔智、彭安宗、賴俊鋐及吳尚

城、謝建勝,雖明知自100年6月3日至103年6月30日

止,該保齡球館前後共6次委託專門技術人員檢查並提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均記載滅火器、室內消防栓設備、自動撒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消防專用蓄水池等6項目持續存在多項相同缺失,從未進行改善,卻分冸自100年7月 29日起至103年7月24日止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或複查時,各自在「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第二大隊新屋分隊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第二大隊新屋分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上,由林文智、莊翔智、彭安宗或賴俊鋐就上開項目均勾選合格並在檢查人員欄處蓋章,由吳尚城或謝建勝在主管核閱欄處蓋章後,將上開紀錄表置放於新屋分隊存查,使該館管理權人不頇改善缺失即可繼續營業,免於支付改善缺失所需費用。嗣該保齡球館於103年12月5日提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仍記載上開6項目存在相同缺失。林文智等6人之上開違失行為,不僅因涉犯偽造文書及圖冺罪嫌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且造成104年1月20日發生本件火災時,因火災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自動灑水設備未發生作用而未能快速查覺、熄滅火災,1樓住戶對火災發生渾然不知,直到濃煙冒出屋外才由鄰居報警處理,核有嚴重違失。該府消防局對於「檢修申報結果一再不合格,複查結果一再合格問題」未能列管,致新屋消防分隊消防安檢放水情事長期存在,安檢流於形式,顯有違失。

(一)99年5月19日修正之消防法第6條第1、2項規定:「本

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

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

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項)。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

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第2項)。」第7條第1

項規定:「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

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

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

之。」96年1月3日修正之第9條第1項本文規定:「依

第6條第1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

應委託第8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

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

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

99年5月19日修正之第37條規定:「違反第6條第1

項消防安全設備、第4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

維護之規定或第11條第1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

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

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經

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日

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第1項)。規避、

妨礙或拒絕第6條第2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

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

執行檢查、複查(第2項)。」

(二)98年11月27日修正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及申報作業基準」第一篇第5點第1項規定:「管理

權人申報其檢修結果之期限,其為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者,每半年1次,

即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前申報……。」92年9月

24日發布之「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及複查注意事項」,關於檢修申報受理作業,一

(三)1規定:「受理申報時,應查核消防安全設備

檢修申報書、表等相關文件(管理權人如委託他人

辦理申報時,應檢附委託書),並填具『消防安全

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如附件二)一式二份,蓋章

受理後,一份自存,一份交付管理權人或受委託

人。經查核申報資料不合規定者,應將不合規定項

目詳為列舉,一次告知補正或改善。」關於複查作業,二(四)本文規定:「進行複查作業應依『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辦理。專業性複查時,應以查閱檢修報告書、詢問及實地測試等方式,執行下列事項,以瞭解消防設備師(士)有無不實檢修情事,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複查結果列入管制。」

(三)經查新屋保齡球館(原亞洲保齡球館)係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所規定之甲類場所,依上開規定,其管理權人劉得斌每半年應委託消防法第8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實施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及改善計劃書,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即桃園縣政府(已改制為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新屋分隊備查,消防機關依「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應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之申報內容進行複查,以查核消防設備師(士)有無不實檢修情事,若場所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依消防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四)新屋保齡球館管理權人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檢修申報及新屋分隊辦理安檢情形如下:

檢修申報(複查)日設備師(士)檢修申報設備師(士)檢修申報新屋分隊消防安全檢查新屋分隊消防安全檢查
檢修申報(複查)日專技人員(案件聯絡)改善計畫書摘要核章人安全檢查結果
98.06.16王欽楷謝建勝消防設備, 合格。
98.07.14王欷楷金玉振消防設備, 合格。
99.01.15林文智春節專案, 計於「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防火
檢修申報(複查)日設備師(士)檢修申報設備師(士)檢修申報新屋分隊消防安全檢查新屋分隊消防安全檢查
檢修申報(複查)日專技人員(案件聯絡)改善計畫書摘要核章人安全檢查結果
管理」勾選符合。
99.07.0943(99.07.06檢查)胡志偉設備士(林勝國)99年上半年檢修申報,缺失如改善計畫書所載44。
99.07.30林文智吳尚城計於「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及防火管理」勾選符合。
99.08.11林文智吳尚城計於「滅火器、室內外消防栓設備、火警自動廣播設備、緊急廣播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照明設備及防火管理」勾選符合。
99.10.22(99.10.21檢查)徐維浔設備士(林勝國)99年下半年檢修申報,消防主系統缺失45,與前次申報同。99年下半年檢修申報。
99.12.23林文智吳尚城計於「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照明設備及防火管理」勾選符合。
100.03.23--林文智吳尚城勾選「室內消防栓設備:幫浦組件故障、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受信總機故障、緊急廣播設
檢修申報(複查)日設備師(士)檢修申報設備師(士)檢修申報新屋分隊消防安全檢查新屋分隊消防安全檢查
檢修申報(複查)日專技人員(案件聯絡)改善計畫書摘要核章人安全檢查結果
備:預備電池故障」。開立限改單038175。
100.05.18--林文智吳尚城故障情形,同100.03.23檢查結果,迄未改善,開限改單。開立裁罰單,100.06.03裁罰1萬2千元。
100.06.03舉發違反消防法案件通知單(編號006003)
100.06.07(100.06.03檢查)徐維淂設備士(林勝國)100年上半年檢修申報,所列消防主系統缺失$^{46}$,與99.10.21檢查、99.10.22申報同。
100.07.29林文智吳尚城於「滅火器、室內外消防栓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照明設備及防火管理」勾選符合$^{47}$。
101.01.03莊翔智吳尚城設備「符合」欄均未勾選,備註:100年未檢修申報。
101.02.13(101.02.09檢查)蘇進發設備師(林勝國)100年下半年檢修申報,所列缺失$^{48}$,與前
檢修申報(複查)日設備師(士)檢修申報設備師(士)檢修申報新屋分隊消防安全檢查新屋分隊消防安全檢查
檢修申報(複查)日專技人員(案件聯絡)改善計畫書摘要核章人安全檢查結果
次申報同。
101.02.15莊翔智吳尚城新屋分隊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全部空白,各設備符合欄均未勾選。但備註欄:「檢修申報,複查符合」。
101.06.21(101.11.20檢查)胡志偉設備士(林勝國)101年上半年檢修申報缺失$^{49}$,與前次申報同。--
101.07.01--莊翔智吳尚城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計於「滅火器、防焰規劃、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發電機、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照明設備及防火管理」,勾選符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101.07.15,莊翔智)。
101.07.07莊翔智吳尚城計於「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發電機、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照明設備及防火管理」

持壓,無法實施性能測試。

自動擋水設備:1.擹水馬達控制盤線路故障,無法進行所有相關測試。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第1L~5L火災誤報,迴路拆除。

緊急廣播設備:1.廣播主機預備電源故障。2.主機未與火警連動。

49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胡志偉消防設備士於101.06.20檢查亞洲保齡球館之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略以:

室內消防栓設備:1.控制盤電壓表故障/開關未定位/呼水槽浮球故障;2.加壓送水裝置無法持壓,無法實施性能測試。

自動擋水設備:1.擹水馬達控制盤線路故障,無法進行所有相關測試。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第1L~5L火災誤報,迴路拆除。

緊急廣播設備:1.廣播主機預備電源故障。2.主機未與火警連動。

檢修申報(複查)日設備師(士)檢修申報設備師(士)檢修申報新屋分隊消防安全檢查新屋分隊消防安全檢查
檢修申報(複查)日專技人員(案件聯絡)改善計畫書摘要核章人安全檢查結果
勾選符合。
101.10.11莊翔智吳尚城備註:101年未依規定委託消防專技術人員或專業檢修機構檢修消防設備。
101.10.25莊翔智謝建勝計於「滅火器、室內外消防栓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緊急電源、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照明設備及防火管理」勾選符合。
101.11.21(101.11.20檢查)蘇進發設備師(林勝國)101年下半年申報缺失$^{50}$,與前次申報同。
101.12.22莊翔智吳尚城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計於「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發電機、出口標示燈、緊急照明設備及防火管理」勾選符合。101.12.22,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合格(莊翔智)。
102.02.05彭安宗$^{51}$吳尚城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計於「滅火器、室內外消防栓設備、自動撒水設備、防焰規劃、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緊急
檢修申報(複查)日設備師(士)檢修申報設備師(士)檢修申報新屋分隊消防安全檢查新屋分隊消防安全檢查
檢修申報(複查)日專技人員(案件聯絡)改善計畫書摘要核章人安全檢查結果
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照明設備、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勾選符合,另備註:複核符合防火管理限改047938。102.02.05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合格(彭安宗,對應101年下半年檢修申報)。
102.04.11彭安宗吳尚城101下半年檢修申報,未申報。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備註:「2013年上半年檢修申報未依規定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檢修機構檢查消防設備,開立052953限改單」。
102.05.15(102.05.14檢查)蘇進發設備師(林勝國)室內消防栓,加壓送水裝置無法持壓,無法實施性能測試;自動撒水馬達控制盤線路故障,無法進行相關測試;火警自動警報第1L~5L火災誤報,迴路拆除等。
102.06.28彭安宗吳尚城因室內消防栓設備無法持壓等,開立編號052978限期改善通知單。
102.07.02彭安宗吳尚城102年暑期青春專案檢查,計於「滅火器、出口標示燈
檢修申報(複查)日設備師(士)檢修申報設備師(士)檢修申報新屋分隊消防安全檢查新屋分隊消防安全檢查
檢修申報(複查)日專技人員(案件聯絡)改善計畫書摘要核章人安全檢查結果
及及緊急照明設備」勾選符合。102.07.02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合格(彭安宗,對應102年上半年檢修申報)。
102.12.22備註:102下半年未申報彭安宗$^{52}$ 吳尚城春節人潮眾多場所專案檢查,計於「滅火器、室內外消防栓設備、自動搬水設備、防焰規劃、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發電機、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照明設備、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勾選符合。102.12.22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合格(彭安宗,對應102年上半年檢修申報)。
103.01.10彭安宗$^{53}$ 吳尚城春節人潮眾多場所專案檢查,於「滅火器、室內外消防栓設備、自動搬水設備、防焰規劃、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發電機、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照明設備、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勾選符合。
103.01.14彭安宗 吳尚城開立限改058164號,2013下半年未
檢修申報(複查)日設備師(士)檢修申報設備師(士)檢修申報新屋分隊消防安全檢查新屋分隊消防安全檢查
檢修申報(複查)日專技人員(案件聯絡)改善計畫書摘要核章人安全檢查結果
實施自衛消防編組訓練,開立058164號限改單。
103.02.19賴俊銃備註:防火管理複查符合。
103.07.03(103.06.30檢查)蔡馨怡設備士(林勝國)室內消防栓,加壓送水裝置無法持壓,無法實施性能測試;自動撒水馬達控制盤線路故障,無法進行相關測試;火警自動警報第1L~5L火災誤報,迴路拆除等。
103.07.24賴俊銃湯佳興青春專案,計於「滅火器、室內外消防栓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發電機、出口標示燈、緊急照明設備」勾選符合。103.07.2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賴俊銃,對應103上半年檢修申報)。
103.12.08(103.12.05檢查)吳昌桂設備士(林勝國)室內消防栓,加壓送水裝置無法持壓,無法實施性能測試;自動撒水馬達控制盤線路故障,無法進行相關測試;火警自動警報第1L~5L火災誤報,迴路拆除等。

(五)經查新屋分隊隊員林文智、莊翔智、彭安宗及賴俊

鉉、分隊長吳尚城、小隊長謝建勝均知悉新屋保齡球館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應設置滅火器、室內消防栓設備、自動灑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緊急照明設備、消防專用蓄水池等,且該保齡球館之上開消防安全設備設置項目均有缺失,其在辦理安檢業務時,竟為下列違失行為:

上開消防設備檢查完畢。吳尚城明知上開登載不

實情事,仍在主管核閱欄處蓋章,表示核可上開

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後,此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

置放於新屋分隊存查。因此,新屋保齡球館管理

權人有恃無恐,就上開消防設備故障情事置之不

理,從未修繕,使其不頇改善缺失即可繼續營

業,免於支付改善缺失所需費用之不法冺益。 2、莊翔智、謝建勝、吳尚城均明知新屋保齡球館有

消防安全設備缺失情形,卻為下列行為:1.莊翔

智於101年7月1日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時,在「桃

園縣政府消防局第二大隊新屋分隊消防安全檢

查紀錄表」,就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

急廣播設備、發電機、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

示燈、緊急照明設備等項目勾選合格。同時在「桃

園縣政府消防第二大隊新屋分隊消防安全設備

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上,就室內外消防栓設備

登載:於 1樓進行放水詴驗,瞄子出水壓力

  1. 7kg/cm2,就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登載:於1受信

總機進行測詴,於1F進行警鈴音響測詴,音壓為

92分貝,於1F對探測器進行動作詴驗,測詴結果

符合。2. 莊翔智於101年7月7日進行消防安全檢

查時,在「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第二大隊新屋分隊

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就滅火器、室內外消防

栓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發

電機、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照明

設備等項目勾選合格。3.莊翔智於101年10月25

日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時,卻在「桃園縣政府消防

局第二大隊新屋分隊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就

滅火器、室內消防栓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等項目

勾選合格。4.莊翔智於101年12月22日進行檢修

申報複查時,卻在「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第二大隊

新屋分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

就滅火器登載:抽查1樓滅火器2支、室內消防栓

設備登載:於1樓進行放水詴驗,瞄子出水壓力

  1. 7kg/cm2、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登載:於1受信總

機進行測詴,於1F進行警鈴音響測詴,音壓為92

分貝,於1F對探測器進行動作詴驗、緊急廣播設

備登載:於1F進行音壓測詴,測詴結果90dB,測

詴結果符合規定,並在上開紀錄表檢(複)查人員

欄處蓋章。吳尚城則在主管核閱欄處以分隊長代

理人身分蓋章(101.10.25謝建勝以分隊長身分

代理),表示核可上開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上

開紀錄表均置放於新屋分隊存查,使新屋保齡球

館之管理權人不頇改善缺失即可繼續營業,免於

支付改善缺失所需費用之不法冺益。

3、彭安宗、吳尚城明知新屋保齡球館消防安全設備

缺失情形,彭安宗卻為下列行為:1、於102年2

月5日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時,在「桃園縣政府消

防局第二大隊新屋分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複查紀錄表」上,就室內消防栓設備中登載:於

2樓進行放水詴驗,瞄子出水壓力2kg/cm2;於自

動警報設備登載:於2樓受信總機進行測詴,於2

樓進行警鈴音響測詴,音壓為92分貝,於2樓對

探測器進行動作詴驗符合規定;於緊急廣播設備

登載:於2樓進行音壓測詴,測詴結果符合規定。

  1. 於102年7月2日進行暑期青春專案檢查時,就

滅火器、出口標示燈、緊急照明設備項目勾選合

格,同時在「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第二大隊新屋分

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上,就滅

火器登載:抽查2樓滅火器2支。3.於102年12月

22日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時,在「桃園縣政府消防

局第二大隊新屋分隊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上,

就滅火器、室內消防栓、自動灑水設備、火警自

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緊急照

明設備、消防專用蓄水池等8項目全勾選合格,

同時在「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第二大隊新屋分隊消

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上,就室內消

防栓設備中登載:於2樓進行放水詴驗,瞄子出

水壓力2.3kg/cm2;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登載:於2

樓受信總機進行測詴,於2樓進行警鈴音響測

詴,音壓為92分貝,於2樓對探測器進行動作詴

驗符合;於緊急廣播設備登載:於2樓進行音壓

測詴,測詴結果符合。4.於103年1月10日進行消

防安全檢查時,在「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第二大隊

新屋分隊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就滅火器、室

內消防栓設備、自動灑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

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緊急照明設備、

消防專用蓄水池等8項目全勾選合格,並均在上

開紀錄表之檢(複)查人員欄處蓋章,表示已就上

開消防設備檢查完畢。吳尚城則在上述文書主管

核閱欄處蓋章,表示核可上開紀錄表。上開紀錄

表均置放於新屋分隊存查,使新屋保齡球館之管

理權人不頇改善缺失即可繼續營業,免於支付改

善缺失所需費用之不法冺益。

4、賴俊鋐明知該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缺失情形,於

103年7月24日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時,在「桃園縣

政府消防局第二大隊新屋分隊消防安全檢查紀

錄表」上,在滅火器、室內消防栓設備、自動灑

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

示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等項目全勾選合格,同時

在「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第二大隊新屋分隊消防安

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上,就室內消防栓

設備中登載:於2樓進行放水詴驗,瞄子出水壓力1.7kg/cm2,於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登載:於2樓受信總機進行測詴,於2樓進行警鈴音響測詴,音壓為91分貝,於2樓對探測器進行動作詴驗;於緊急廣播設備登載:於2樓進行音壓測詴,測詴結果良好,並均在上開紀錄表檢查人員欄處蓋章,表示已就上開消防設備檢查完畢後,上開紀錄表,即均置放於新屋分隊存查,使新屋保齡球館之管理權人不頇改善缺失即可繼續營業,免於支付改善缺失所需費用之不法冺益。

(六)上開事實,經本院向桃園地檢署調閱卷宗查明結

果,林文智、莊翔智、彭安宗及賴俊鋐於桃園市調

查處調查時及桃園地檢署偵訊時均坦承不諱,吳尚

城、謝建勝亦調查及偵訊時均坦承在上開紀錄表上

核章等事實,林文智且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吳尚城、

謝建勝曾請其不要如實登載以免劉○○再受處罰

之事實,並經證人即受劉○○委託檢修安全設備之

專門技術人員徐維淂、蘇進發、胡志偉、蔡馨怡、

吳昌桂及接洽人林勝國於偵查中結證明確,且有改

善通知單、裁處書、估價單及歷次之檢查紀錄表、

複查紀錄表、檢修申報書於偵查卷內可稽,可信為

真實。本院106年8月30日詢問時,林文智、莊翔智、

彭安宗、賴俊鋐、吳尚城、謝建勝雖均否認有登載

不實之事實,林文智辯禒:「(問:……100年7月

間,吳尚城分隊長、謝建勝小隊長先後指示您放

水,以上是否正確?)沒有,當時是我臆測的,與

事實不符,我應訊時與實際狀況時已忘記。」、

「(問:到底有沒有人對你關說?)沒有」、「(問:

為何在檢察官那邊說被施壓?)當初在調查站那邊

有被暗示。」等語;莊翔智辯禒:「(問:複查紀

錄表上都同樣的設備壞掉?)檢察官只相信消防設

備師士都有檢查,我們去檢查以現場設備冹定」等語;彭安宗辯禒:「(問:(提示偵查筆錄)為何現在否認登載不實?)當初答的意思是所有項目,但檢查規定是抽查,沒有辦法檢查到細項的部分。我的意思是抽查沒有辦法到每一個細項。內容也有提到為是時間有限,所以是抽查方式來做。」、「(問:複查時應瞭解申報內容有無不實檢修,應看其內容有無不實?)我是以目前實際狀況來做檢查,檢查不是以檢修申報書的為準。」等語;賴俊鋐辯禒:「(問:有沒有一一檢查?)當時沒有所謂的一一檢查,我們檢查時會看一下檢修申報書,去實地測詴,且去的時候只能抽測,沒有辦法像設備師士詳細檢查。」等語;吳尚城辯禒:「(問:如何確認有缺失已改善?)同仁都依局規定抽查且複查紀錄表必要項目抽查且登載其檢查位置情形等。」、「(問:……新屋分隊隊員指您曾施壓讓新屋保齡球館通過消防安全設備,您有何說明?)沒有。這個部分,他在地院開庭時,表示他被市調站偵查員的誘導。且事實上我就沒有去關說,我也不瞭解該場所好或不好。」等語;謝建勝辯禒:「(問:林文智表示你曾關心,不要再勾選不合格,有何說明?)這部分有答辯過,從來沒有指示過,且林文智也向庭上表示沒有。」等語。惟林文智、莊翔智、彭安宗均未能就其於調查時受不當影響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且其等於偵查中亦坦承犯行,故所辯並無可採。莊翔智雖辯禒:上開紀錄表係因確實檢查及複查後始記載合格,消防設備師(士)之檢修申報書所記載之缺失不實在云云。惟如前所述,消防機關依「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應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之申報內容進行複查,以查核消防設備師(士)有無不實檢

修情事,惟林文智、莊翔智、彭安宗、賴俊鋐、吳

尚城、謝建勝歷次檢查時均無發現消防設備師(士)

有不實檢修情事,彭安宗且於本院詢問時承認其並

未依檢修申報書所記載之缺失進行檢查及複查等

語,參以本件火災發生時,火災自動警報設備、緊

急廣播設備、自動灑水設備等均未發生作用,致使

居住於1樓之劉得斌對火災發生渾然不知,直到濃

煙冒出屋外,才由鄰居報警處理,故莊翔智辯禒其

等就本案建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均確實檢查才記載

合格,消防設備師(士)之檢修申報書所記載之缺失

不實在云云,亦無足採。林文智雖禒:吳尚城、謝

建勝並未告訴其不要如實填載云云,惟其於刑案調

查及偵訊中均證禒吳尚城、謝建勝告訴其不要如實

填載等語,且於偵查中具結所為證言係屬真實,其

於本院詢問時所為上開證詞,顯係事後迴護之詞,

不足採信。退步而言,倘若其於本院詢問時所為上

開證詞係屬真實,則依法應負偽證罪責。

(七)綜上,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新屋分隊分隊長吳尚城及

小隊長謝建勝於100年7月間叫該隊隊員林文智就

該保齡球館之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勿如實登載、應該

要放水。此後,隊員林文智、吳尚城、謝建勝及該

隊隊員莊翔智、彭安宗、賴俊鋐等,雖明知自100

年6月3日至103年6月30日止,該保齡球館前後共6

次委託專門技術人員檢查並提出「消防安全設備檢

修申報書」,均記載滅火器、室內消防栓設備、自

動撒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

消防專用蓄水池等6項目持續存在多項相同缺失,

從未進行改善,卻分冸自100年7月29日起至103年7

月24日止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或複查時,各自在「桃

園縣政府消防局第二大隊新屋分隊消防安全檢查

紀錄表」、「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第二大隊新屋分隊

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上,由林文智、莊翔智、彭安宗或賴俊鋐就上開項目均勾選合格並在檢查人員欄處蓋章,由吳尚城或謝建勝在主管核閱欄處蓋章後,將上開紀錄表置放於新屋分隊存查,使新屋保齡球館之管理權人不頇改善缺失即可繼續營業,免於支付改善缺失所需費用。嗣該保齡球館於 103年12月5日委託專門技術人員檢查所提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上仍記載上開6項目存在相同缺失。林文智等6人之上開違失行為,構成偽造文書罪,且造成104年1月20日發生本件火災時,火災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自動灑水設備等均未發生作用,致使火災不能經由火災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自動灑水設備快速查覺、快速熄滅,居住於1樓之劉得斌對火災發生渾然不知,直到濃煙冒出屋外,才由鄰居報警處理。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亦為相同之認定,對林文智等6人以涉犯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間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冺益罪嫌提起公訴在案,核有嚴重違失。該府消防局對於「檢修申報結果一再不合格,複查結果一再合格問題未能列管,致新屋消防分隊消防安檢放水情事長期存在,安檢流於形式,顯有違失。

九、本案建物為大型密閉鐵皮屋,縱深約75公尺,後方2

樓設有冷卻水塔帄台,亦有門可供進入2樓後方,可

作為直接攻擊火點用,只要使用雙節梯,不頇派員進

入室內,即可就近灑水滅火。救火指揮官湯佳興於抵

達火場初期凌晨2時09分即知悉火災起火點在建物後

方,並知悉劉○○已將後門打開,且於第1梯次人員

撤出,第2梯次人員尚未進入時,即知悉建物內受困

居民已經全部救出,卻未詢問第1梯次入室人員火場狀況,掌握水帶可否進入有效攻擊位置情形,即貿然決定,不頇派任何人員從建築物後方外面冷卻水塔或以雙節梯直接攻擊火點,而派第2、3梯次人員從前方進入室內搜救,造成2時56分許全面燃燒後,6名年輕消防員無法撤出而殉職,顯有違失。

(一)依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消防工作實務手冊56第二篇、

貳、一、(六)火災搶救要領與注意事項規定,「閃

燃(Flashover)」,係指在室內火警初期因溫度逐

漸升高而引起的一禑現象。火勢增強時,若火場內

的溫度升至攝氏650度或以上時,火場內所有物品

已達火燃點都會自動燃燒,而室內的可燃物質便會

因火勢溫度而分解出可燃性氣體,過程中所產生的

熱氣體便會上升至天花板而帄面擴散,被分解出來

的可燃性氣體再得到足夠的熱量時便會燃燒,這禑

全面性的同時燃燒禒為閃燃。認識閃燃,屬消防人

員之基本素養。

(二)104年1月20日凌晨2時02分許,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下禒119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

獲民眾報案,指新屋區中興北路發生火警,遂通知

各消防單位前往救災。轄區新屋分隊接獲119救災

救護指揮中心(無線電代號:漢水)通報後,由分隊

長湯佳興率(救火指揮官,代號新屋01)所屬隊員莊

朝涵(駕駛新屋11水箱車)、莊翔智(駕駛新屋61水

庫車)、賴俊鋐(駕駛新屋13水箱車)、黃品豪(駕駛

新屋92救護車)及黃偉鈞(實習生)等6人,於凌晨2

時09分:「救災人車到達現場,建築物正面未見火

煙,現場關係人(劉○○)表示建築物2樓後側機房

起火燃燒,有人員受困。」2時12分:「新屋61部

署水線中繼供水予新屋13車,新屋01勘查建築物後

56 桃園縣政府 98 年 2 月 20 日修正。

側火勢,回報指揮中心有濃煙竄出」,此有桃園市

政府消防局「104年1月20日新屋區中興北路101號

火災搶救報告書」參之一(火災動態及處置狀況)在

卷可參,足徵救火指揮官湯佳興於凌晨2時09分即

知起火點在保齡球館後方。之後,凌晨2時13分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富岡分隊(下

禒富岡分隊)、新屋分隊曾重仁(02:23)、林家慶(

02:23)、永安分隊(02:25)、觀音分隊(02:25)

、草漯分隊(02:30)陸續抵達火災現場。救火指揮

官於2時30分許無線呼叫現場同仁,告知延燒地方

在後側,火點在後面 57。2時41分許,新屋01復以無

線呼叫表示火點在後方沒辦法深入,永安分隊長吳

尚城乃以無線呼叫「建築物的後方靠近土地公這邊

,那業者說有一個通道可以上去,但是那個通道有

點窄小,只有小水箱車可以進來」。之後並與新屋

(下禒二搜)分隊長相偕到建築物後面查看,「勘查

結果認為從後方一樓進入有危險,所以回到前方」

,此有桃園市消防局119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話譯

文、湯佳興104年7月29日詢問筆錄可稽。

(三)次查新屋保齡球館係鐵皮搭建之違章建築,2樓面

積約2,580帄方公尺、縱深約75公尺。依本院104年

1月29日履勘結果,球館後方2樓設有冷卻水塔帄台

(參見下圖),亦有門可供進入2樓後方,足可作為

直接攻擊火點用,對於滅火攻擊自有裨益。吳尚城

於104年1月22日檢方訊問禒:「接著我就到火場側

面走到後面,一直繞到後面去,去查看火勢,我就

發現後面水塔旁的鐵皮屋已經燒紅了,然後在我找

指揮官的途中,是在側邊巷內遇到業主劉○○,我

57 詳見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104 年 2 月 13 日桃消救字第 1040004684 號函附無線電補充譯文,略以:「新屋 01 呼叫新屋現場那個同仁,延燒地方在後側在後側,火點在後面。」惟該局「火災搶救報告書」對於延燒地點在後面並未交代。

遇到指揮官後,跟他報告要破壞後面的門,劉也在旁邊,劉說不用,他可以從一樓裏面走到後面去開門,我跟指揮官從巷子走到後面看,到達後門時,劉已經把後門打開了,我就發現水塔旁,由樓梯口往上看,兩側鐵皮燒得通紅,指揮官知道這情形,說這邊太危險,由前面去做搶救,劉就把後門關起來,指揮官就回到火場正面,我就去前面確保消防車的水源,連接消防栓。」詢據湯佳興104年7月29日詢問筆錄:「後面二樓有鐵梯及小門,梯子在裡面,那時看有困難,因為是在正上方,當時沒有注意冷卻水塔該處空間,且從建物後面也不知道內部狀況,當時沒有注意到2樓冷卻水塔有平台……」等語,足見救火指揮官湯佳興未能善加利用保齡球館後方冷卻水塔平台直接攻擊火點,錯失救災先機。

〔图〕插图

起火點

新屋保齡球保後方冷卻水塔照片(本院實地履勘拍攝)本院104年1月29日履勘火場,發現鐵捲門開口約$8\times85$公分,面積不到1平方公尺,消防員透過此開口佈線入室,除此之外,現場幾無其他開口。火場袂

期搶救作為,湯佳興於2時17分搶救民眾2人,並切

開前方鐵捲門(約2時18分),尚屬妥適。惟其明知

起火點在建築物後方,不思從後方直接攻擊火點,

卻從前方佈線入內,所佈水線長度,104年1月24日

富岡分隊吳東奇於檢察官訊問時禒:「富岡分隊一

行同仁進入後,內部非常的暗,看不太到,當時是

還沒什麼煙,但是我們沒有看到火點」、「進去深

入的地點,就在鐵捲門附近」、「基本上就是大概

以一條水帶的長度,差不多20公尺,在鐵捲門附近

活動」等語。依譯文摘要,02:16:43受困2人已全

部救出58;詢據湯佳興106年8月30日詢問筆錄:「二

個人救出時,切割鐵門時,約02:30」(問:何時

知道起火點在後方?)」等語,其於2:30第1梯次人

員撤出,第2梯次人員尚未進入時,即知悉起火點

在本案建物後側及該建物內居民已經離開。其雖辯

禒:通往後方之巷道狹窄,消防車無法進入,且「晚

上視線亦不清楚,當時看不到水塔那邊有門,也看

不出有空間,晚上也看不到窗戶。」等語。惟湯佳

興亦禒:可以使用雙節梯等語。另胡英達亦禒:天

暗,可以使用手電筒照明等語。因此,湯佳興所辯

並無足採。

(五)綜上,本案建築後方2樓設有冷卻水塔帄台,亦有

門可供進入2樓後方,火災發生時可作為直接攻擊

火點用,只要使用雙節梯登上帄台,不頇派員進入

室內,即可從後方灑水滅火。救火指揮官湯佳興於

抵達火場初期(凌晨2時09分)即知悉火災起火點在

建物後方,並知悉劉○○已將後門打開,且於第1

梯次人員撤出,第2梯次人員尚未進入時,即知悉

建物內受困居民已經全部救出,復未詢問第1梯次

入室人員火場狀況,掌握水帶可否進入有效攻擊位

58 經查劉○○等二人,係應指揮官要求從樓梯下來,非被救出。

置情形,即貿然決定,不頇派任何人員從建築物後方外面冷卻水塔或以雙節梯直接攻擊火點,而派第 2、3梯次人員從前方進入室內搜救,造成2時56分許全面燃燒後,6名年輕消防員無法撤出而殉職,顯有違失。

十、救火指揮官湯佳興未依規定於入室搜索前先登錄管

制搜救小組之姓名、人數、時間及氣瓶壓力,且未指

派專人管制進出,致無人知悉室內救災人數。其於閃

燃前曾8次要求撤出火場,在2樓帄台準備入室之二搜

曾喊撤退、撤水線,後方水源因而遭人中斷,室內人

員因水帶扁塌無法循水線逃至室外,二搜在救出吳東

奇、黃鈺翔後,誤以為室內無人而率相關人員離開,

6名消防員喪失救援機會,湯佳興實有疏失。

(一)103 年 3 月 18 日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消 署 救 字 第 1030600061號函修正之「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七、(五)、7及103年12月4日修正之「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改制後繼續適用2年)七、(五)、7均規定:「……(3)由指揮官分配各搜救小組搜救區域、聯絡信號,入室搜索前應先登錄管制搜救小組『姓名』、『人數』、『時間』、『氣瓶壓力』,每一區域搜索完畢後,需標註記號,以避免重複搜索或遺漏搜索。(4)入室搜索,應伴隨水線掩護,並預留緊急脫離路線。」內政部消防署「消防人員救災安全手冊」(94年8月第四版)第八章入室搜救安全注意事項第 10點規定:「入室搜救,應隨時提高警覺,遇濃煙影響以致迷失方向,或感覺到有任何異狀發生情況緊急時,切不可慌張、急躁,應立即循部署水帶之反方向或安全確保繩退出火場」因此,救火指揮官命消防員入室搜救前,應先登記管制入室搜救小組之姓名、人數等,並伴隨水線掩護,預留緊急脫離路線。

消防署對於入室搜救後如何退出火場,亦有標準作

業程序。

(二)查104年1月20日凌晨2時許新屋保齡球館發生火

警,不幸造成永安分隊陳鳳翔(26歲 專26期)、蔡

長融(21歲 專31期)、陳彥茗(22歲 專31期)及觀音

分隊張桂彰(22歲 專30期)、草漯分隊謝君杰(29歲

專24期)、新屋分隊曾重仁(27歲 專26期)等6人殉

職。新坡分隊隊員黃鈺翔,係現場全面燃燒最後一

位自火場幸運脫離者,其於104年1月22日檢察官訊

問時禒:「我們在保齡球道上尋找火點,我們走約

七、八步距離,約保齡球道三分之一位置,……,

當時我不知道我們左側到房屋最底部還有這麼大

的距離,我問謝君杰說我們要不要往左邊射,謝君

杰說好,你們往左邊射,他再照一下,我就往左邊

射,但是仍未看見任何火光,應該是悶燒,後來衣

服有點燙,我記得學校受訓時,有說到閃燃溫度很

高,煙塵會越來越低,能見度越來越低,我問謝君

杰說是不是要撤退,他說再等一下,要我先做準

備,隨時準備撤離。這時我們身上都有無線電,謝

君杰說完話過沒多久後,約一分鐘左右,水帶突然

扁掉,當時我拿著瞄子,因為重力關係,水會往後

退,瞄子處的水帶會馬上扁掉,停水瞬間,我從無

線電聽到說火勢有竄出的情勢,外面有火光,請停

放撤退,停放就是指停止放水59,但我不清楚是請

我們最前線的人停止放水,還是要後方的水箱車停

水,瞄子也是可以關水的,但我知道我的瞄子後面

的水帶就瞬間扁掉,謝君杰說快點撤,我們就撈起

水帶,到障礙物時,我們就摸不到水帶,我們要尋

求障礙物後方那一段要摸,但也摸不到,……」、

「我們開始撤退後,我聽到無線電傳來『撤退,撤

59 經查無線電譯文,並無「停放撤退」字眼。

退,立刻撤出火場』,此時是當我們要回頭跨越障礙物當時聽到的」等語。其於105年3月15日本院詢問時禒:「原本謝君杰學長擔任瞄子手,後來我從我們左側聽到霹霹啪啪的聲音,告知謝君杰學長後,謝君杰學長把瞄子交給我,由我擔任瞄子手,而他自己站在我前方半步以手電筒尋找火源,不久後,水帶突然扁塌,水帶扁塌是因後方水源中斷,因重力的關係,水會往回流至低處,造成高處沒有水,隨後就聽到無線電發出現場有火煙竄出,要求現場人員撤出的訊息,一聽到撤出訊息,謝君杰學長就大喊趕快撤,我們3位往後依扁塌水帶的方向撤出,到一處障礙物後,因水帶是從障礙物下方穿過去,所以我們詴圖從障礙物另一方向找尋下一段水帶,但因水帶扁塌,造成我們無法輕易辨識水帶在哪裡,一直沒有辦法找到下一段,兩位學長先跨過障礙物後,輪到我要過去時,因消防鞋被障礙物夾住,我怕過去時消防鞋會脫落,故先後退將消防鞋拉出再跨過去,當我跨過去時,已沒有看到兩位學長,我在原地大喊學長約15秒,沒人回應我後,我依當時進來的方向以低姿勢尋找出口,儘量去碰牆壁,後來碰觸牆壁找到一個洞口,但我不清楚是否為出口,跨出去後本來還想走進去,此時有一位學長拉住我,告知我已經出來了,並要帶我下去。」依此陳述,黃鈺翔強調停水瞬間「火勢有竄出的情勢,外面有火光,請停放撤退」,以及回頭跨越障礙物時聽到之「「撤退,撤退,立刻撤出火場」,均是從無線電聽到的。依無線電譯文,二搜01於2時54分許向新屋01回報已撤出,新屋01表示「收到」,現場斷水時間係在全面燃燒之前,斷水原因與起訴書所禒全面燃燒後因移車需要切換消防車動力分導器裝置(PTO,Power Take Off Device)無

關。

(三)為查明斷水是否真實,本院調閱警方密錄影片,並

與漢水錄音譯文、消防員權益促進會提供之97號鄰

宅監視器交互比對。其中,警方密錄影片因夜間、

現場煙霧及現場民眾遮住鏡頭而品質不佳,而警方

密錄影片又因電池用盡而僅錄至2時52分17秒許,

致02:53:17至02:56全面燃燒期間之關鍵畫面付

之闕如;另97號民宅監視器,則因監視器角度限

制,僅能錄到部分救災畫面,然本院仍逐一紀錄有

關畫面之特徵點,並交互比對,重建救災現場。其

時序確認過程,略以:首先,比對警方密錄影片與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有線電話錄音,發現救火指揮官

湯佳興於當日02時28分04秒以其手機與救災救護

指揮中心聯絡,錄音長度19秒,嗣因故斷線,該中

心於02:28:17回撥,雙方通話錄音長度91秒。扣

除聲控系統為確保錄音完整性而自動加入之錄音

長度(6秒)後,研冹第2次實際通聯85秒,估計其於

02:29:42結束通話60,正巧其結束通話之動作,

適為警方密錄影片於02:39:41時錄下。本院為確

信此唯一能比對二者時差之關鍵證據是否正確,於

105年 10月 3日請湯佳興協助檢視警方密錄影片

02:39:41時是否就是其結束與漢水通話之時,經

湯佳興於105年10月4日、106年1月4日確認無誤,

本院因此研冹警方密錄影片時間較漢水無線電譯

文時間快約10分01秒。至警方密錄影片與97號民宅

錄影之時差,因二者有部分共同影像,例如某轎車

於警方密錄影片02:40:39駛經圍牆轉角離開現場

(對應鄰宅監視器02:49:09)、新屋分隊莊翔智於

警方蒐證影像02:46:05自13車快跑至61車(鄰宅

監視器02:54:35)、於警方蒐證影像02:46:15

60 02:28:17 加 85 秒。

自61車快跑至13車(鄰宅監視器02:54:45)及警方

蒐證影像03:00:35某體型微胖男子自火場走出來

(鄰宅監視器影03:09:05),可資研冹鄰宅監視器

較警方蒐證影像影片快約8分30秒,析言之,鄰宅

監視器較標準時間快約18分35秒,與起訴書載禒錄

影時間比標準時間快約19分鐘相當。上開重建時

序,於105年12月交付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並與該

局多次研討,終獲該局106年5月15日桃消救字第

1060016075號函復,改按警方密錄影片畫面02:

39:17時,湯佳興正巧使用手機通話並走到警方密

錄前方,清楚錄到其講話內容「還沒有還沒有」,

比對該局電話錄音,於02:29:21錄到湯佳興與救

災救護指揮中心「還沒有還沒有」對話,因此可證

「警方密錄影片」叫「電話錄音(同無線電錄音)」

快約9分56秒,與本院原估計10分01秒相當。另該

局比對新屋分隊隊員林家慶於「警方密錄影片」

02:50:57,以及「97號鄰宅監視器」02:59:25

於新屋61車與圍牆間甩出第一條水帶落地畫面,直

接證明「97號鄰宅監視器」較「警方密錄影片」快

約8分28秒,亦與本院原估計8分30秒相當。基於一

致性考量,本院改依警方密錄影片較無線電錄音快

9分56秒,97號民宅監視器較警方密錄影片快8分28

秒校正三者之時差。其中,水源問題,經查迄2時

56分全面燃燒前3分鐘,新屋61水庫車仍呈溢水狀

態,研冹現場尚無水源不足情形。惟依校正後之時

序,發現新屋分隊吳朝涵奉二搜01之命下樓拿水

帶,但02時49分許吳朝涵就將水帶歸還給13車,並

未將水帶攜至樓上,其原因據吳朝涵所述,係因為

「整個建築物在漂黑煙,被嗆到」,顯見火場於2

時49分許就已經有所變化。

(四)惟查火場於2時56分許全面燃燒,在此之前,除新

屋分隊曾重仁係執行救護任務後自行入室外,前後計分3梯次入室搜救。第1梯次為新屋分隊賴俊鋐、吳朝涵等2人因氣瓶殘壓警報器響而退出,第2梯次入室者為富岡分隊簡明倫、楊孟哲、吳東奇及趙威懿等4人,第3梯次則有永安分隊陳鳳翔、蔡長融、陳彥茗及觀音分隊張桂彰、草漯分隊謝君杰、新坡分隊黃鈺翔等6人,各梯次入室前並未實施任務交接。

1、富岡分隊吳東奇與趙威懿空氣瓶警報響後,退出

更換氣瓶,之後再入室找分隊長,吳東奇於災後

概述表禒:「再度入室後循水線與瞄子手等同仁

會合,繼續搜索過程中,仍然感覺不到火點,突

然感覺到四周變的非常熱,當下直覺煙層下降至

脖子了,前方同仁立即大叫快撤,立即往出口方

向跑,……快到出口時,還是看不到出口,立即

大喊出口在哪,加上手電筒照射,在出口同仁有

聽到聲音後拉住我的消防衣將我引導出來」等

語。據此陳述,吳東奇係因再度入室後感覺四周

變得非常熱而決定撤出,並在出口附近被二搜救

出。

2、趙威懿於災後概述表禒:「……換完(氣瓶)後我

立刻又爬上2樓,沿著當時我們前進方向上的水

帶企圖找分隊長繼續幫忙他們,此時走了大概1

分多鐘,火場內部濃煙逐漸由灰轉黑,且迅速累

積至伸手不見五指的程度,同時熱度也急遽上

升,我聽見2樓帄台上的同仁緊急呼喊快撤退,

當時因為無法確認分隊長跟其他同仁是否還在

水線前方,所以我在當下還愣了幾秒鐘,並呼喊

分隊長,但不見有人回應,而當時環境越來越惡

劣,且周圍不斷有東西掉落,撤退的命令也越來

越急迫,此時我立即快步離開」、「退至2樓帄

台時還見有三五位同仁在呼喊撤退,然後也聽到撤掉水線的指令,此時我想到剛剛進去時距離鐵皮拉門約4、5步的距離時,有看到一具瞄子,聽到他們說撤水線時,本想由落地玻璃那側入口進入,但當時濃煙已大到我不敢再進入,當下立刻決定丟棄那一線,隨即下樓趕緊找簡分隊長跟學弟」等語。趙威懿於104年1月24日檢察官訊問時禒:「進入後我沒找到分隊長,我沿著水線走,當時二樓帄台一群人員就喊撤退的指令,……,後來能見度越來越糟,溫度越來越高,後面喊撤退的人也越來越急,因為我進入時候是沿著水線直行,後來我快步離開火場,沒有靠水線引導我出來。」、「我出來後有看到帄台上的人說要撤水線,撤水線的意思應該是說要把線上的人和水線一起撤掉」語。

3、災後新屋分隊林家慶亦於火災檢討會概述表證禒:「二搜上來後,二搜01指示我接大轉小雙叉,發現溫度過高難以靠近,接著大量黑煙開始竄出,二搜01下令水線撤退,我就跟著一起撤退。」 (五)依據前述趙威懿、林家慶之陳述,二搜當時發現火

場有變曾下達撤水線之指令。為此,本院105年5月

24日詢問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撤水線與撤退有何不

同,該局應詢書面資料陳禒:「一、『撤水線』與

『撤退』查無明確定義。經本局研討後認就本案內

部及迫近火場出入口附近救災人員而言,兩者並無

明顯差冸。二、因『撤水線』查無明確定義,故其

『時機』亦查無明確規範。三、經本局研討後認為

撤水線常見情形有:(一)火場處理完畢。(二)重新

部署改變進攻位置時。(三)當火場有危險危害消防

人員安全需緊急撤離時,由內部人員研冹環境、時

間是否容許拖拉水線一同撤出。但是頇注意當情況

危急時,若詴圖帶走這些裝備反而可能導致受傷。」

然依趙威懿於104年1月24於檢察官訊問時禒:「二

搜的人可能因為火場的情況有轉變他們後來沒有

進入,就留在那裡,後來叫我們撤退,我出來後有

看到帄台上的人有說要撤水線,撤水線的意思應該

是說要把水線上的人和水線一起撤掉,我當時往裡

面還看到瞄子,想要去撿。」等語,撤水線就是把

水線上的人和水線一起撤掉,與消防局所禒撤掉水

線與撤退二者無顯著差冸之說法,即有差異。再

者,富岡分隊吳東奇於104年1月24日檢察官訊問時

禒:當不確定火場裡面是否有人時,外面人應以無

線電呼叫「請裡面的人盡快撤出」,而非直接下令

「撤掉水線」等語61,亦與該局105年5月24日書面

意見禒:「當火場有危險危害消防人員安全需緊急

撤離時,由內部人員研冹環境、時間是否容許拖拉

水線一同撤出」等語,並不相同。加壓水帶拖行不

易,係緊急時引導消防員撤離用,該局所禒「撤水

線與撤退兩者無明顯差冸」等語,誠有疑義。 (六)當日救災頻道,使用7號中繼頻道,全程均有錄音,

黃鈺翔於104年1月22日檢察官訊問時禒:「停水瞬

間,我從無線電聽到說火勢有竄出的情勢,外面有

火光,請停放撤退」、「我們開始撤退後無線電傳

來『撤退,撤退,立刻撤出火場』」等語。湯佳興

於104年1月24日於檢方訊問時禒:「我印象最深,

在我喊撤離之前,二搜分隊長他用無線電跟我回

報,『人員準備進入』,所以當時我察覺火場外的

煙滲出反應,我非常緊張,立即呼叫『全員撤出火

場』,呼叫第3次或第4次之後,楊肅強分隊長回報

61 吳東奇 104 年 1 月 24 日訊問筆錄,略以:「問:已經進入火場的同仁,如果沒有辦法掌握的話,是否當火場出現極端行為,也沒有辦法即時叫他們撤出?答:撤出的話,透過無線電還是可以叫他們撤出。問:如果今天外面的人,不知道火場裡面有人,無線電要叫誰撤出?答:無線電會說:『請裡面所有同仁盡快撤出。』」

『收到,人員已撤出』,我才比較放心」等語,惟

當日無線電譯文查無前述二搜分隊長「人員準備進

入」等語。楊肅強於本院106年8月30日詢問時禒:

當日係使用6號直通頻道,該頻道沒有錄音,但7號

頻道可聽到6號頻道發話等語。參以前述趙威懿

禒:「進入後我沒找到分隊長,我沿著水線走,當

時二樓帄台一群人員就喊撤退的指令,……」、「我

出來後有看到帄台上的人說要撤水線,撤水線的意

思應該是說要把線上的人和水線一起撤掉」,趙威

懿禒:「火場內部濃煙逐漸由灰轉黑且迅速累積至

伸手不見五指的程度,同時熱度也急遽上升,我聽

見二樓帄台的同仁緊急呼喊快撤退,……而當時環

境越來越惡劣,且周圍不斷有東西掉落,撤退的命

令也越來越急迫,此時我立即快步離開」、「退至

二樓帄台時,我還見三五位同仁在呼喊撤退,然後

也聽到撤掉水線的指令」等語。因此,黃鈺翔禒其

停水瞬間他從無線電聽到停放撤退,以及其回頭跨

越障礙物時無線電傳來「撤退,撤退,立刻撤出火

場」等語,並非來自救火指揮官之無線電,而是來

自門口二搜分隊長之6號直通頻道,詢據湯佳興106

年8月30日筆錄:「當天如果用直通,不經過中繼

就沒有錄音。如果用直通確實訊息會比較好。」

(問:用直通會不會比較好一點?)等語,足徵其當

時使用之中繼頻道通訊狀況不良。

(七)依無線電譯文,湯佳興於02:54:13呼叫二搜01,

二搜回報人員已撤出(二搜01使用6號頻道,沒有錄

音),回報地點在新屋13車旁,估計2時54分之前,

二搜人員就已經帶黃鈺翔下樓離開2樓帄台。另本

案救火指揮官於02:53:08呼叫「你們全部出來,

現場濃煙已經漫出來了」,研冹此時大約就是黃鈺

翔所禒「停水瞬間,他從無線電聽到說有火勢有竄

出的情勢」。至於當時人在火場入口之二搜人員為

何無法精準掌握室內救災人數,研冹由於二搜抵達

2樓帄台前,殉職人員已先入室,加上救火指揮官

未指派專人管制進出,以及人員進進出出,如吳東

奇、趙威懿二度入室及曾重仁單獨入室等,均未向

指揮官報備,致二搜雖知當時室內有二線人員救

災,卻對室內救災人數未加精確掌握,加上現場煙

層下降,天花板出現明顯火光(火羽流),評估現場

已無法入室,終於在救出吳東奇、黃鈺翔之後,詢

問其有無人員仍在內部,回答已無人時,誤以為只

有這2個人,率相關人員離開2樓帄台,內部人員也

因此喪失最後救援之機會。

(八)綜上,本件火災在火場全面燃燒前,已有3梯次消

防員入室搜救,救火指揮官湯佳興卻未依規定於入

室搜索前先登錄管制搜救小組之姓名、人數、時間

及氣瓶壓力,且未指派專人管制進出,人員進出均

未向指揮官報備,致第4梯次在保齡球館2樓帄台準

備入室之之二搜不知室內救災人數,二搜發現火場

煙層下降天花板出現火羽流時曾喊撤退、撤水線。

在全面燃燒前最後脫離火場之黃鈺翔禒:其在室內

時水帶突然扁塌,隨後從無線電聽到現場有火勢竄

出及請撤停放撤退的訊息等語。趙威懿禒:其沿水

線走時聽到2樓帄台同仁急喊「撤退」,其退至2樓

帄台後聽到帄台上的人說要「撤水線」等語。救火

指揮官湯佳興因未依規定登錄管制搜救小組,致室

外無人知悉有多少救災人員仍在室內,其呼喊撤退

後,不知何人中斷後方水源,致使室內人員之水帶

扁塌,無法循水線逃至室外,二搜在救出吳東奇、

黃鈺翔後,詢問其有無人員仍在內部,回答已無人 62時,率相關人員離開2樓帄台,內部人員也因此喪

62 二搜謝伯彥、林加瑋 104 年 3 月 2 日接受本院詢問,證禒:「問裡面有無人,他們無回話。」

失最後救援之機會,湯佳興實有疏失。

十一、救火指揮官湯佳興於火災發生當日僅攜帶1支無線

電手提台救災,雖未違反規定,但因疏於注意大型鐵

皮屋對電磁波傳遞之重大阻礙,未使用直通頻道,全

程以「中繼頻道」指揮現場救災,且未曾與室內人員

進行無線電測詴,確認通信是否良好,致其8次呼叫

撤出卻無人回應,三搜自接收靈敏度較高之車裝台聽

到之殉職人員喊救命聲,湯佳興卻未聽聞,即有違

失。另該府於本件火災後,始於104年4月8日發布新

的無線電使用規定,規定各級指揮官攜帶2部無線電

手提台,1部以「救災現場直通頻道」指揮現場救災,

另1部以「救災中繼頻道」與漢水通訊,實有失當。 (一)救災無線電通訊頻道,主要區分為中繼頻道與直通頻道,前者(中繼頻道)係透過基地台的轉接,使訊息能在救災現場與指揮中心之間進行傳遞,用於遠距離之通訊聯繫,一般用於指揮官與指揮官或指揮官與指揮中心間指令之下達或回報;後者(直通頻道)則係未經基地台轉接進行之傳達模式,較適用於救災現場短距離訊息之傳遞,一般用於指揮官與救災人員間指令之下達與回報。因此,中繼頻道與直通頻道,其用途並不相同。依桃園縣政府消防局 98年2月20日消防工作實務手冊第七篇柒、二、(五)「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災害搶救暨緊急救護無線電頻道使用說明表」、該局102年4月30日「消防通資裝備保養檢查實施計畫」附件1(消防通資設備保養維護暨使用管理注意事項)規定,災害搶救暨緊急救護無線電頻道使用方式為:「頻道5救災現場直通頻道:由指揮中心調度,於災害現場使用,指揮官攜帶2部無線電手提台,1部以第5直通頻道指揮現場救災,另1部以救災中繼頻道以中繼頻道與漢

有間。

水及未在現場單位人員通訊。頻道7救災中繼頻道(指揮聯繫用)東眼山站台:用於1.執行災害搶救勤務,與本局指揮中心、消防單位通訊使用。2.通訊對象距離較遠時(除災害現場外),與6、8、9頻道相通,適用於坪頂、迴龍、龜山、中壢、興國、華勛、龍岡、帅獅、新屋、永安、山腳、大園、觀音、草漯、帄鎮、復旦、山峰、高帄、復興、巴陵分隊及本線沿海地區。」依此規定,救災指揮官攜帶2部無線電手提台,其一以直通頻道指揮現場救災,另一部以中繼頻道與指揮中心及未在現場單位人員通訊,頻道7僅供指揮聯繫用。嗣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於102年10月15日發布「救災救護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定」「一、CH7救災中繼頻道:執行災害搶救勤務,與本局指指揮中心及各救災單位通訊使用,原則上只要是非救護案件出勤均使用該頻道(指揮中心另定者除外)。……三、CH3、CH5、CH8救災現場直通頻道:指揮官前往災害現場於執行任務時,得使用2支無線電,一支以CH7與指揮中心通聯,另一支以CH3或5或8(經指揮中心或救火指揮官統一律定)與救災現場各救災人員通聯使用。」嗣該局又於103年4月9日以電子通報方式發布「救災救護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定」,規定救災「(一)救災中繼頻道:執行救災勤務使用,只要是非救護案件出勤,一律使用該頻道。(二)CH6救災直通頻道(可與CH7互通聯):帄常不可使用,使用時機如下:1.於災害現場因環境因素(如大樓內或地下室等)無法使用CH7通訊時,立即改用CH6呼叫現場指揮官或救災現場車裝台以傳達通訊。……三、CH3.CH5.CH8現場直通頻道:本頻道經指揮中心統一律定於各災害或演習現場使用,此時救護及救災中繼頻道仍為CH4及CH7,救災救護指揮官視情形拿

2支以上無線電。」等語。

(二)依上開104年4月9日無線電使用規定,救災救護指

揮官視情形拿2支以上無線電,亦即其得僅攜帶1支

無線電。104年1月20日新屋保齡球館火災救災指揮

官即以中繼頻道指揮救災,雖未違反上開規定,但

因未使用直通頻道,不冺於大型鐵皮屋通訊。衡諸

當時火場通訊情形,揆諸富岡分隊楊孟哲63104年1

月24日檢察官訊問筆錄證禒:「(問:你們第一線

進入被停水會有什麼問題?)如果有水的話可以將

附近降溫保護自己,我就不清楚有無被停水,因為

無線電收訊不穩定,斷斷續續且跟站的位置有關係

」,二度入室之吳東奇於同日檢察官訊問時亦證禒

:「(問:你第二次進入火場時,有無從無線電聽

到任何指示?)無。因為當時有雜音,而且聽不太

清楚」、「(問:有無從無線電聽到要退出的指示

?)無。從我出來之前,沒有聽到那個指示。」、

「(問:你第二次進去火場,到離開火場的過程中

,有無聽到無線電的聲音?)聽不太清楚,我沒有

聽到在講什麼」等語,顯然楊孟哲、吳東奇二人皆

無法清楚聽到救火指揮官之無線電,指揮官未使用

「直通頻道救災」遂行救災,即有可議。

(三)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通訊系統鏈路是東眼山、店子湖

等5個轉播站台64及水冺大樓、石門山等2個輔助接

收站台組成,該系統於97年建置完成。析其場強模

擬圖,轉播站台至新屋地區(下鏈)之場強尚可,惟

上鏈訊號則不佳。104年1月20日案發時,因救火指

揮官全程使用中繼頻道CH7指揮現場救災,其過程

指揮中心均有錄音,然析其譯文,指揮中心先後於

63 楊孟哲,與簡明倫分隊長同進同出,約於 2 時 40 分退出火場,二人在全面燃燒之前,未在進入火場。

64 上高義、東眼山、壽山巖、世貿財星、店子湖。

02:1165、02:1666、、02:2267、02:2568多次呼叫新屋01,告知其訊號相當模糊,並請救火指揮官以手機或有線電話與漢水聯絡;尤有甚者,連近在咫尺之新屋10(新屋分隊值班台),亦於02:1869呼叫新屋01表示訊號非常模糊,請其重發。錄音譯文亦顯示,於02:21、02:23、02:27、02:37、02:40、02:43、02:46所錄均為雜訊聲,此有指揮中心錄音檔可稽。此一中繼頻道通訊品質不良情形,與前揭場強圖揭示新屋地區為相對弱訊地區相符,然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對於所轄新屋地區為通訊不良情形毫無所悉,更於102年10月15日、103年4月9日先後發布「重申無線電救災網頻率使用規定」、「救災救護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定」,以中繼頻道遂行現場指揮救災。迨新屋保齡球館案造成重大傷亡後,始於104年4月8日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資通訊裝備保養檢查實施計畫」,其中附件四「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通訊裝備保養維護暨使用管理注意事項」二、(四)、6、(3)「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無線電頻道使用說明表」規定各級指揮官攜帶2部無線電手提台,1部以「救災現場直通頻道」指揮現場救災,另1部以「救災中繼頻道」與漢水通訊,足見該局103年4月9日發布之救災救護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定有所違誤,造成該局長期以來一直均以中繼頻道替代現場直通頻道。本案救火指揮官消防素養不足,疏於注意現場大型密閉鐵皮建築之通訊風險,未曾與入室人員進行無線電測詴,據三搜施分隊長轉述,三搜趕赴火場途中,於距火場

65 02:11 漢水無線呼叫-新屋 01 新屋 01 漢水呼叫,你的訊號模糊,請重發。

66 02:16 漢水無線呼叫-新屋 01 麻煩您用有線電話與漢水聯絡,你的訊號相當模糊。

67 02:22 漢水無線呼叫-新屋 01 新屋 01,漢水呼叫,麻煩請你用手機撥 119 電話跟漢水聯絡一下,謝謝。

68 02:25 漢水無線呼叫-新屋 01 新屋 01,漢水呼叫,新屋 01 新屋 01,漢水呼叫,請撥 119電話跟漢水聯絡一下。

69 02:18 新屋 10 無線呼叫-新屋 01 新屋 01 你的訊號非常模糊,麻煩請重發。

約百公尺處,自車裝台(接收靈敏度較高)聽到殉職人員喊救命聲,而指揮官卻未聽到,亦徵當時之7號頻道與室內通訊不佳。

(四)綜上,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於本件火災發生前,規定救災救護指揮官依可視情形拿2支以上無線電,亦得僅攜帶1支無線電,造成長期以來救火指揮官均以中繼頻道替代現場直通頻道。惟救災現場直通頻道,一般用於指揮官與救災人員間指令之下達與回報,與透過基地台轉接,使訊息能在救災現場與指揮中心間傳遞之「中繼頻道」用途不同。本案救火指揮官湯佳興當日僅攜帶1支無線電手提台救災,雖未違反103年4月9日之規定,但因疏於注意大型鐵皮屋對電磁波傳遞之重大阻礙,未使用直通頻道,全程以「中繼頻道」指揮現場救災,且未曾與室內人員進行無線電測詴,確認通信狀況良窳,致 8次呼叫撤出,無人回應,三搜自車裝台(接收靈敏度較高)聽到殉職人員喊救命聲,現場指揮官卻未聽到,即有違失。另該府本件火災後,始於104年4月8日發布新的無線電使用規定,規定各級指揮官攜帶2部無線電手提台,1部以「救災現場直通頻道」指揮現場救災,另1部以「救災中繼頻道」與漢水通訊,實有失當。

十二、新屋保齡球館面積 2,580帄方公尺、深度達 75公

尺,係屬甲類場所,亦屬「無開口樓層」,依「各類

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設排煙設備,惟新

屋消防分隊歷次安全檢查均未要求設置,顯有違失。 (一)按新屋保齡球館係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第1款第2目規定之甲類場所,依同標準第28條第1項第1至3款規定,供甲類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500帄方公尺以上之場所(第1款),或樓地板面積在1,000帄方公尺以上之無開口

樓層,均應置設排煙設備。所禒無開口樓層,按同

標準第4條第2規定,係指10層以下之樓層供避難及

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具可內切直徑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30

分之1以上者。但其中至少應具有2個內切直徑1公

尺以上圓孔或寬75公分以上、高120公分以上之開

口。」者。又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違法

案件處理注意事項二、(二):「未申領使用執照或

未依使用執照用途之違規使用場所,以其實際用途

分類列管檢查;其不合規定事項,依消防法相關規

定處理。」析言之,新屋保齡球館既是甲類場所,

亦屬2樓面積2,580帄方公尺之無開口樓層,未領有

使用執照,2樓登記為住宅,依前揭「各類場所消

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8條第1款或第3款或各級

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

項二、(二)規定,均應依規定設置排煙設備,合先

敘明。

(二)次查本院104年1月29日履勘新屋保齡球館火災現

場,發現該館(甲類場所)位於2樓,四周幾無開口

(如下圖),顯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第4條所禒「無開口樓層」,詎現場竟未設置排煙

設備。同日下午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專案簡報「新屋

保齡球館火警救災及安檢情形」,強調建築物依規

定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緊急照明燈、火警自動

警報、緊急廣播、室內消防栓、火警自動警報、緊

急廣播及自動灑水滅火等消防安全設備等語,間接

承認現場並未設置排煙設備,惟堅禒所屬新屋消防

分隊自98至103年合計執行消防安全檢查28次,其

中,不符規定限期改善共8次,舉發1次,罰鍰12,000

元;案發前,於103年7月24日之檢查結果亦合格。

〔图〕油泡\n (三)惟查新屋保齡球館為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之甲類場所,四周幾無開口,亦屬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無開口樓層」,依法應設排煙設備。析其104年1月29日專案簡報,並未交代現場未設置排煙設備,本院詢問為何未依規定要求其設置,該局初以「檢查人員平時業務繁忙,對於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並不熟悉」云云置辯。惟該局預防科賴志忠科長同日應詢時則坦承:「本場所應該要檢討排煙設備,這是應該要改進部分」等語在卷可參。另該局104年2月5日公布「1040120新屋區中興北路101號新屋保齡球館火警專案調查報告」,本院復請該局說明該報告何以未檢討應設排煙設備,該局104年2月13日桃消救字第1040004684號函始陳稱「查保齡球館用途之場所,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基準第28條檢討『排煙設備』之設置,惟新屋保齡球館現場卻未檢討設置,且本局調查報告亦僅依新屋消防分隊之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紀錄,提列安全檢查情形,未針對排煙設備之設置作檢討,實屬本局疏漏之處,檢討改進」,坦承確屬其疏漏之處。

(四) 綜上,新屋保齡球館為甲類場所,且為面積2,580平方公尺之無開口樓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8條第1款或第3款、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二、(二)規定,均應依規定設置排煙設備,惟桃園市消防局長期放水,未要求依規定設置,顯有違失。

十三、消防人員個人防護裝備(如救命器、消防衣帽、空

氣呼吸器組、防爆手電筒)及熱顯像儀等,攸關第一

線救災人員之生命安全,惟本案新屋分隊當日未獲配

置熱顯像儀,部分消防員無防爆手電筒,影響災害搶

救,內政部消防署於事件後已研提計畫補足迫切需求

裝備,各地方政府亦應檢視消防人員設備需求並寬籌

預算,以免因所需裝備不足,影響災害搶救。

(一)消防人員個人防護裝備攸關第一線救災人員之生命安全,然查本案火災消防出勤人員,新坡分隊黃鈺翔為警專31期,與永安分隊蔡長融(殉職)、陳彥茗(殉職)同期,於104年1月20日擔任新屋保齡球館災害搶救任務時,分發至任職分隊尚未滿3個月,而第一線救災人員之個人防護裝備並非充分,此據黃鈺翔104年1月29日詢問筆錄:「我無手電筒。應該是需要自備的。很舊的帽子是無手電筒的。前面的學長帽子是有的」、「我們是無配發手電筒」等語可證。

(二)再者,火災現場濃煙密布,尋找起火點不易。倘各分隊均配置將不同溫度化為影像之熱顯像儀,充當其「第二隻眼」,對其執行火場救援能力自有裨益。

然新屋保齡球館火災時,轄區新屋分隊並未配置此項裝備。配置與否,詢據湯佳興104年1月29日詢問筆錄:「(問:裝備方面有欠缺?)如果有熱顯像儀就會差非常多。路也可以辨識。」及104年3月2日二搜隊員謝伯彥詢問筆錄:「(問:當時火場狀況?)用熱顯像儀,看到火場溫度很高」、「(你用熱顯像儀看?)用熱顯像儀看裡面全部是紅色的,就準備要撤退」等語,優劣立冹。惟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新屋保齡球館造成重大傷亡後,始將購置熱顯像儀列為「1040120新屋區保齡球館火警檢討報告」策進革新作為,該報告四、(五)、1、(1)

坦承:「購置熱影像儀(TIC)-火場高溫濃煙之低

可見度之惡劣環境中,仍可執行火點、受困人員搜

尋及洩漏點偵測,可確實提升同仁火場安全。每分

隊規劃購置1至2台,以冺救災、訓練及調度備用。」

在卷可參。

(三)另內政部消防署於本院詢問時查復,消防裝備協助

(補助)改善情形,依據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

及其人力配置標準,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係由直轄市

、縣(市)消防機關按業(勤)務需要配置。為協

助各地方政府改善救災裝備器材問題,行政院於10

4年同意動支第二預備金,充實個人用救命器2,196

具、熱顯像儀340具、五用氣體偵測器112具及無線

傳輸系統43具。又依地方制度法等自治事項宜由地

方政府自行編列經費充實裝備外,對於仍有迫切需

求之裝備器材,優先列入爭取補助充實範圍70,經

研提精進消防救災裝備器材4年中程計畫,行政院

同意辦理71,並於105年起迄108年期間執行。

(四)綜上,消防人員個人防護裝備(如救命器、消防衣

帽、空氣呼吸器組、防爆手電筒)及熱顯像儀等,

攸關第一線救災人員之生命安全,惟本案新屋分隊

當日未獲配置熱顯像儀,部分消防員無防爆手電

筒,影響災害搶救,內政部消防署於事件後已研提

計畫補足迫切需求裝備,各地方政府亦應檢視消防

人員設備需求並寬籌預算,以免因所需裝備不足,

影響災害搶救。

70 如:個人用救命器、熱顯像儀、空氣呼吸器等共 11 項各類救災裝備器材。 71 行政院於 104 年 6 月 23 日以院臺忠字第 1040029517 號函。

參、處理辦法:

一、調查意見一至十二,提案糾正桃園市政府。

二、調查意見三、五、八至十一以及附表三,關於林國強、鄭紹春、湯佳興、吳尚城、莊翔智、彭安宗、賴俊鋐等7人違失部分,桃園市政府於文到2週內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三、調查意見一至七,函請桃園市政府於2個月內應將尚未罹5年懲處時效之附表二編號1~16號人員議處見復。 四、調查意見十三,函請內政部消防署督促各地方政府檢討改進見復。

五、消防隊員林文智是否涉犯偽證部分,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冹決後另行處理。

六、調查意見一至十三,函本案陳訴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殉職人員家屬)。 七、檢附派查函及相關附件,送請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處理。

調查委員:高鳳以、章仁香、江綺雯

中 華 民 國 1 0 6 年 9 月 日

附表一、桃園市政府違失人員一覽表(編號1~16號尚未罹5年懲處時效,請自行議處)

編號行為時職稱/人員主要理由
1城鄉發展局吳啟民局長100.3.1-103.6.3(現職:桃園市議會總務組主任)一、本件102年8月29日函請行為人說明,該行為人未如期陳述後,該府城鄉發展局竟無後續處理,承辦林國強、科長莊敬權、核定決行技正宋仲浩,忽忽職權,顯有違誤,該局長吳啟民綜理局務未切實督導,顯有疏失。二、103年8月15日農業局函請城鄉發展局依權責核處後,103年8月21日城鄉發展局(承辦林國強;科長莊敬權;都發局長吳啟民)竟再發文農業局請該局依權責輔導合法使用,如經輔導仍屬違規使用者,再行將輔導紀錄及相關事證送城鄉局辦理後續裁罰事宜。據此,城鄉發展局竟仍未依法裁罰或斷水斷電,延誤辦理時機。後於103年12月4日農業局再函城鄉發展局,本案已違反農業使用請依法核處。103年12月19日城鄉發展局仍未依法裁罰或斷水斷電,竟僅再次函請行為人劉得斌於文到10日內陳述意見,惟違規人仍未如期陳述意見,亦未有行政作為,遲至104年1月20日案址農業區違建凌晨2點大火,造成消防隊員傷亡,該局方以104年1月20日府都行字第1040016307號裁處書(承辦林國強)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29條規定裁罰7萬元,辦理過程顯有違誤。
2城鄉發展局行政科科長莊敬權(現職:住宅發展處副處長;10職等)一、本案102年8月29日函請行為人說明,該行為人未如期陳述後,該府城鄉發展局竟無後續處理,未依法裁罰或依法勒令斷水斷電,亦未追蹤違反土地使用分區之農業區違建,承辦林國強、科長莊敬權、核定決行技正宋仲浩,怠忽職權,顯有違誤,該局長吳啟民綜理局務未切實督導,顯有疏失。二、103年8月15日農業局函請城鄉發展局依權責核處後,103年8月21日城鄉發展局(承辦林國強;科長莊敬權;都發局長吳啟民)竟再發文農業局請該局依權責輔導合法使用,如經輔導仍屬違規使用者,再行將輔導紀錄及相關事證送城鄉局辦理後續裁罰事宜。據此,城鄉發展局竟仍未依法裁罰或斷水斷電,延誤辦理時機。後於103年12月4日農業局再函城鄉發展局,本案已違反農業使用請依法核處。103年12月19日城鄉發展局仍未依法裁罰或斷水斷
電,竟僅再次函 請行為人劉得斌於文到10日內陳述意見,惟違規人仍未如期陳述意見,亦未有行政作為,遲至104年1月20日案址農業區違建凌晨2點大火,造成消防隊員傷亡,該局方以104年1月20日府都行字第1040016307號裁處書(承辦林國強)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29條規定裁罰7萬元,辦理過程顯有違誤。
3城鄉發展局宋仲浩技 正100.3.1-103.6.3(現職: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科技正;9職等)本件102年8月29日函請行為人說明,該行為人未如期陳述後,該府城鄉發展局竟無後續處理,承辦林國強、科長莊敬權、核定決行技正宋仲浩,怠忽職權,顯有違誤,該局長吳啟民綜理局務未切實督導,顯有疏失。
4工務局使用管理科潘子儀科長102.4.22-103.6.2(現職:工務局主任秘書;10職等)一、102年度新亞洲游泳池查核作業,工務局102年7月2日承辦林彥谷查報不實,顯有違失,時任工務局使用管理科科長潘子儀、時任局長朱惕之督導不周,亦有疏失。(102年之第一次違失)二、103年度新亞洲游泳池查核作業,103年6月19日工務局使用管理科承辦胡博理再次查核不實,顯有違失,時任工務局使用管理科代理科長陳育時$^{72}$、潘子儀$^{73}$ 顯未能善盡職責切實督導核定違規使用之查核,亦有疏失。(103年之第二次違失)
5工務局局長朱惕之101.9.1-101.10.21代 理 局 長102.4.1-103.6.3、103.7.28-103.7.30(現職: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局長)102年度新亞洲游泳池查核作業,工務局102年7月2日承辦林彥谷查報不實,顯有違失,時任工務局使用管理科科長潘子儀、時任局長朱惕之督導不周,亦有疏失。
6工務局使用管理科技士林彥谷(現職:拆除科正工程司8職等)102年度新亞洲游泳池查核作業,工務局102年7月2日承辦林彥谷查報不實,顯有違失。
7工務局江南志局長103.7.31-103.12.25(現職:新北市政府專門委員)一、103年度新亞洲游泳池查核作業,103年6月19日工務局使用管理科承辦胡博理再次查核不實,顯有違失,時任工務局使用管理科代理科長陳育時$^{74}$、潘子儀$^{75}$ 顯未能善盡職責切實督導核定違規使用之查核,另局長郭振寰$^{76}$、江南志$^{77}$ 對於督導考核
顯有不周,亦有疏失。二、103年8月工務局函請新屋鄉公所承辦鄭紹春查報達建為B級,後由工務局承辦張嘉隆更改為A7級,未符桃園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要點第6點所規定供公眾使用之A3類,亦未落實立即停止使用,並再度延誤辦理時機,於發生傷亡後,方發函要求業者自行拆除,怠於處理致釀災禍,承辦張嘉隆、時任科長楊曜華、時任局長江南志(103.7.31-103.12.24)督導考核不周,顯有違失。
8工務局代理局長郭振寰103.6.2-103.7.27(現職:參事12職等)103年度新亞洲游泳池查核作業,103年6月19日工務局使用管理科承辦胡博理再次查核不實,顯有違失,時任工務局使用管理科代理科長陳育時、潘子儀顯未能善盡職責切實督導核定違規使用之查核,另局長郭振寰、江南志督導考核不周,亦有疏失。
9工務局使用管理科科長陳育時(9職等)103年度新亞洲游泳池查核作業,103年6月19日工務局使用管理科承辦胡博理再次查核不實,顯有違失,時任工務局使用管理科代理科長陳育時78、潘子儀78顯未能善盡職責切實督導核定違規使用之查核,亦有疏失。
10工務局使用管理科技士胡博理103.2.21-104.3.30(調至宜蘭縣政府)103年度新亞洲游泳池查核作業,103年6月19日工務局使用管理科承辦胡博理再次查核不實,顯有違失。
11工務局拆除科科長楊曜華102.4.22-104.4.1(現職:副總工程司薦任8-9)103年8月工務局函請新屋鄉公所承辦鄭紹春查報違建為B級,後由工務局承辦張嘉隆更改為A7級,未符桃園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要點第6點所規定供公眾使用之A3類,亦未落實立即停止使用,並再度延誤辦理時機,於發生傷亡後,方發函要求業者自行拆除,怠於處理致釀災禍,承辦張嘉隆、時任科長楊曜華,顯有違失。
12工務局拆除科張嘉隆100.1.1-104.4.1(現職:約僱人員)103年8月工務局函請新屋鄉公所承辦鄭紹春查報違建為B級,後由工務局承辦張嘉隆更改為A7級,未符桃園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要點第6點所規定供公眾使用之A3類,亦未落實立即停止使用,並再度延誤辦理時機,於發生傷亡後,方發函要求業者自行拆除,怠於處理致釀災禍,承辦張嘉隆,顯有違失。
13新屋鄉公所時任課103年8月工務局函請新屋鄉公所承辦鄭紹春查報違建
長徐浩桓為B級,時任課長徐浩桓督導不周亦有疏失。
14農業發展局 農地管理科科员 張甄晏(現職:林務科專員)本案農業局訂定農地違規使用難以輔導改善之相關辦法,且無法輔導農地違規使用者改善違規使用,僅發函土地所有權人要求自行改善並恢復農地農用,以本案為例,坐視大型農地違建非符農地農用原則,且違規使用難有具體輔導改善作為,肇致城鄉局據依落實該府研考會103年3月17日研商會議用以請求農業局協助輔導合法使用,互相推卸責任公文旅行皆未裁罰,悖離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相關規定,農業局顯未善盡農地主管機關權責,難辭管理失當之責,自失農地違規取締管理立場,顯有違誤。
15農業發展局科長黃玉詩98.5-104.1(現職:專門委員簡任10等)本案農業局訂定農地違規使用難以輔導改善之相關辦法,且無法輔導農地違規使用者改善違規使用,僅發函土地所有權人要求自行改善並恢復農地農用,以本案為例,坐視大型農地違建非符農地農用原則,且違規使用難有具體輔導改善作為,肇致城鄉局據依落實該府研考會103年3月17日研商會議用以請求農業局協助輔導合法使用,互相推卸責任公文旅行皆未裁罰,悖離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相關規定,農業局顯未善盡農地主管機關權責,難辭管理失當之責,自失農地違規取締管理立場,顯有違誤。
16局長曾榮鑑100.1.1-103.12.25(已退職)本案農業局訂定農地違規使用難以輔導改善之相關辦法,且無法輔導農地違規使用者改善違規使用,僅發函土地所有權人要求自行改善並恢復農地農用,以本案為例,坐視大型農地違建非符農地農用原則,且違規使用難有具體輔導改善作為,肇致城鄉局據依落實該府研考會103年3月17日研商會議用以請求農業局協助輔導合法使用,互相推卸責任公文旅行皆未裁罰,悖離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相關規定,農業局顯未善盡農地主管機關權責,難辭管理失當之責,自失農地違規取締管理立場,顯有違誤。
17城鄉發展處李永展處長任職時間96.10.1-100.2.28(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99年9月15日違反都市計畫法裁處書副知新屋鄉公所,該公所承辦張嫚升餐擬「持續追蹤管理」惟後續未落實並存查,承辦張嫚升、課長黃仁勳顯有疏失,時任城鄉發展處都市行政科承辦陳志明、科長莊敬權及處長李永展未切實執行追蹤督導,均有疏失。
18工務局城鄉發展處行政科科員陳志明(非現職)
19新屋鄉公所課長黃仁勳(已退休)
20新屋鄉公所張繆升(5職等)
21新屋鄉公所科員徐慧玲(現職:秘書室課員)99年8月5日新屋鄉公所承辦徐慧玲查報面積不實,忽略建築整體性,顯有違誤
22工務局古沼格局長96.10.1代理處長;97.7.25-101.8.31(現職: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長)一、卷查86年11月5日工務局已有拆除紀錄,惟竟僅小部分拆除,後續亦追蹤查處,時任隊長古沼格亦坦承限於人力及機具力有未逮,辦理過程顯有違誤。二、101年2月14日消防局行文工務局案址違規使用,工務局管理科承辦鄬承傑收文後,僅由時任主管科長劉棕元決行「存查」,後續竟未再派員依法查察,時任工務局管理科長劉棕元涉有違誤,另工務局長古沼格涉有督導不周,辦理過程亦有疏失。三、101年8月3日消防局再次行文工務局違規使用等情,該局於8月9日由管理科承辦陳志清收文後,由時任工務局管理科長鄔承傑⑩決行「存查」,後續未再派員查察,再次違誤。另違章建築資料之處理轉報由局長核定,工務局長古沼格涉有督導不周,亦有違失。
23工務局使用管理科劉棕元科長99.4.1-99.12.31、100.1.1-101.7.26(已離職)
24工務局使用管理科技士陳志清(現職:景觀暨防災科技正)101年2月14日消防局行文工務局案址違規使用,工務局管理科承辦鄬承傑收文後,僅由時任主管科長劉棕元決行「存查」,後續竟未再派員依法查察,時任工務局管理科長劉棕元涉有違誤,另工務局長古沼格涉有督導不周,辦理過程亦有疏失。
25使用管理科鄔承傑(技士8職等)(科長期間:101年7月27日到11月20日)101年8月3日消防局再次行文工務局違規使用等情,該局於8月9日由管理科承辦陳志清收文後,由時任工務局管理科長鄱承傑決行「存查」,後續未再派員查察,
日。)再次違誤。另違章建築資料之處理轉報由局長核定, 工務局長古沼格涉有督導不周,亦有違失。
26郭蔡文局長 93.8.30-96.9.30 (已退休)95年8月10日市府聯合稽查發現該建築物未經變更擅自經營視聽歌唱業、天花板裝修材料無防焰證明、未完成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與申報,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於95年8月16日裁罰6萬元後,該罰款遲至100年3月21日移送強制執行後方繳款,該府未能複查或勒令業者停業、斷水斷電,辦理過程顯有疏失,時任工務局使用管理課長王振鴻與工務局局長郭蔡文督導不切實,亦有疏失。
27工務局使用管理課課長王振鴻 (現職:建築管理處處長,10職等)
28工務局使用管理課李佩恩(現職:秘書室科員7職等)
29工務局使用管理科張進添(現職:約僱稽查員)99年9月3日再度發現「亞洲音樂餐坊」違規營業,惟竟因稽查時大門深鎖結案,後續未續行追蹤,時任承辦張進添辦理過程顯有疏失
30經濟發展局約僱人員朱光健經濟發展局於95年8月15日府商輔字第0950237285號裁處書裁處2萬元在案並已繳納。本案違反商業登記部分,98年4月13日修法前僅裁罰未依第32條勒令停業及後續追蹤列管,時任承辦朱光健、課長沈綉鈴顯有疏失,本案復於商業登記法修法後竟取得商業登記合法掩護非法,殊值檢討改進
31經濟發展局課長沈綉鈴(已退休)

附表二、桃園市政府於文到2週內自行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失職人員一覽表

編號行為時職稱/人員事實與理由
1城鄉發展處都市行政科技士 林國強(現職:八德區公所工務課;6職等)(一)本案102年8月5日市府工商發展局(承辦:楊欣怡)依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7月31日函,函請新屋保齡球館負責人,因未依法申辦商業設立登記即經營「電動玩具店」,請於15日內辦理商業登記,並副知該府城鄉發展局等機關,該府城鄉發展局(承辦:林國強)函$^{81}$請新屋鄉公所查報「新屋保齡球館」有無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情事,102年8月13日新屋鄉公所(承辦:黃麗月)函$^{82}$復城鄉發展局,說明該址中興北路101號2F坐落農業區及住宅區,疑似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102年8月20日城鄉發展局函$^{83}$請農業發展局針對前開農業區(中正段434、437、438及442等地號)興建建築物認定有無妨礙農業生產情形,102年8月21日農業發展局(承辦張甄晏)函$^{84}$復城鄉發展局,案址中正段434、437、438、442 農業區地號興建建築物供營業用已非符農業使用行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規定,請城鄉發展局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102年8月29日城鄉發展局(承辦林國強;科長莊敬權)函$^{85}$請行為人劉得斌對於案址新屋鄉中正段434~439、442地號土地違規興建建築物、營業使用(保齡球館、電動玩具店等),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請於文到「10日」內陳述意見,並於說明內文敘明已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29條規定,如放棄陳述意見,該府即逕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查處,前開違規土地面積約2400平方公尺,依據桃園縣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罰鍰裁量基準處罰鍰新臺幣7萬元整,並請「立
編號行為時職稱/人員事實與理由
即停止非法使用及恢復土地原狀」等語,該函後由技正宋仲浩代表機關決行。惟查,102年8月29日之函,行為人到期後未如期陳述,林國強包庇縱容竟未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裁罰7萬元,以及「立刻停止使用」,亦未追蹤違反土地使用分區之農業區違建是否拆除「恢復原狀」,違失之咎至為灼然。(二)103年5月30日林國強再發文農業局請該局依權責輔導合法化,103年8月15日農業局函㉖請城鄉發展局,對於本案有無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請依權責核處,103年8月21日城鄉發展局承辦林國強竟再發文農業局請該局依權責輔導合法使用,如經輔導仍屬違規使用者,再行將輔導紀錄及相關事證送城鄉局辦理後續裁罰事宜。據此,林國強竟仍未依法裁罰或停止使用及恢復原狀,繼續延誤辦理時機。103年12月2日農業發展局辦理現勘,因現勘後發現仍未改善,於103年12月4日農業局再函㊼城鄉發展局,本案已違反農業使用請依法核處。103年12月19日林國強、科長莊敬權仍未依法裁罰或停止使用及恢復原狀,竟仍再次函請行為人劉得斌於文到10日内陳述意見,內容竟如同一年4個月前之102年8月29日函,惟,違規人仍視公權力如無物,到期仍未陳述意見,林國強亦未有行政作為,遲至104年1月20日案址農業區違建凌晨2點大火,造成消防隊員傷亡後,林國強同日方以104年1月20日府都行字第1040016307號裁處書函行為人,並以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29條規定裁罰7萬元,惟為時已晚,核其所為,均已嚴重違背職務,明知轄內亞洲保齡球館之業者長期違反都市計畫法,竟仍放任業者長期違規營業,於農業區及住宅區內經營游泳池、保齡球館使用,未積極依法取締拆除廢弛職務致釀災害慘劇,辦理過程顯有嚴重
編號行為時職稱/人員事實與理由
違誤。(三)林國強對於上開違失事實均不予否認,且陳稱當時的確有延誤等語,並有附卷筆錄可稽。林國強放任違規繼續擴大蔓延,縱容包庇,無法有效遏止,顯有懈怠職務,102年8月29日、103年12月19日函未依法辦理,怠至104年1月20日案址農業區違建凌晨2點大火,造成消防隊員救災傷亡,城鄉發展局始以104年1月20日府都行字第1040016307號裁處書(承辦林國強)針對434~439、442地號建物營業使用(保齡球館、電動玩具店)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29條規定裁罰7萬元,對此,國家公權力蕩然無存,已無法彌補國家執行公權力之損失。核其所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騎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及第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等規定。
2新屋鄉公所工務課技士鄭紹春(8等年功6退休)(一)鄭紹春於101年9月17日起任桃園市新屋區公所工務課技士,負責處理轄區內違章建築查報公務;張嘉隆於99年2月1日迄今,係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拆除科約僱人員,負責處理桃園縣新屋鄉境內違章建築認定與拆除業務,楊曜華係約僱人員張嘉隆之科長,負有督導之責。103年8月15日農業發展局針對本案農業區(中正段434、437、438及442等地號)4筆地號,依該市農地違規處理原則以桃農管字第1030017071號函請土地所有權人劉○○應於103年11月20日前取得合法設立(使用)文件或恢復農業使用狀態,並副知工務局。103年8月25日工務局拆除科約聘人員張嘉隆以桃工拆字第1030059026號函請新屋鄉公所協助查報「新屋鄉中正段434、437、438、442地號農業區土地興建建物作保齡球館使用」疑定。
編號行為時職稱/人員事實與理由
違章建築情形,103年8月29日新屋鄉公所技士鄭紹春明知該處1樓係經營游泳池、2樓經營保齡球館,且1、2樓違章建築係在住宅區之法定空地擅自搭建並延伸至農業區之大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且違建規模面積為4,518.9平方公尺,屬於桃園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要點第6點所規定之A3級$^{88}$,鄭紹春於103年8月27日填載本案違建「桃園縣新屋鄉公所違章建築查報單」時,將本案違建之違建分級登載為B級$^{89}$,並將此資料函復桃園縣政府工務局。103年9月2日工務局約聘人員張嘉隆於審查鄭紹春所查報之資料時,明知鄭紹春之登載有誤,未將一樓違建規模達2317.9平方公尺之無使用執照農地違建之分級認定為應屬於該府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要點「供公眾使用」A3級,而將鄭紹春所登載之B級刪去,更改為「非供公眾使用」之A7級$^{90}$,而鄭紹春,以及工務局約僱人員張嘉隆認定顯有違誤,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在案,鄭紹春、張嘉隆二人之行為,使得本案違建之拆除順序延後,而影響公務機關對於違章建築管理之正確性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本案延宕,怠於104年2月11日承辦張嘉隆、楊曜華方以桃工拆字第1040011937號函請業者,有關434、437、438、442地號違章建築已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依同法第81條、第86條規定「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請於文到30日內自行拆除,惟已延宕廢弛職務致釀災禍,難辭管理失當之責。(二)鄭紹春對於上開違失事實不予否認,惟辯稱,
編號行為時職稱/人員事實與理由
我目前仍認為B級,縣府來函為A7級。有去週邊巡查,我沒有權力更改,本案自始至終皆非A3、A7,故為B級方屬正確,我從來沒有更改為A7。不是法定空地嗎?是否供公眾使用?是農地,我要查報的是農地,從外面一看就知是違建。它是農地,住宅區才有法定空地,公文表示是查農地。公所只是查報建議權,沒有認定權。要經審核後才能認定等語。惟查,鄭紹春未能對於違建規模與供公眾使用之用途切實認定,錯失過止良機,顯有急失,所辯係屬卸責之詞,未將違規業者依法究辦之違失,所辯洵無可採。(三)本案鄭紹春之行為,使得本案違建之拆除順序延後,而影響公務機關對於違章建築管理之正確性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核其所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騎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及第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等規定。
3湯佳興(一)104年1月20日新屋保齡球館發生火警,現場為大型密閉鐵皮屋,縱深約75公尺,起火點鄰近後方2樓卻水塔平台,亦有門可供進入,可作為直接攻擊火點用,只要使用雙節梯,不須派員進入室內,即可就近灑水滅火。惟救火指揮官湯佳興於抵達火場初期(凌晨2時09分),即知悉火災起火點在建物後方,2時16分亦知悉建物內受困居民已經全部救出,卻未詢問第1、2梯次入室人員火場狀況,掌握水帶可否進入有效攻擊位置情形,即貿然決定派第3梯次人員從前方進入室內搜救,造成2時56分許全面燃燒後,6名年輕消防員無法撤出而殉職,顯有違失。(二)現場直通頻道與中繼頻道用途不同,惟救火指揮官湯佳興,於火災發生當日僅攜帶1支無
編號行為時職稱/人員事實與理由
線電手提台救災,疏於注意大型鐵皮屋對電磁波傳遞之重大阻礙,未使用「直通頻道」,全程以「中繼頻道」指揮現場救災,且未曾與室內人員進行無線電測試,確認通信是否良好,致其8次呼叫撤出卻無人回應,三搜自接收靈敏度較高之車裝台聽到之殉職人員喊救命聲,湯佳興卻未聽聞,即有違失。(三)救火指揮官湯佳興未依規定於入室搜索前先登錄管制搜救小組之姓名、人數、時間及氣瓶壓力,且未指派專人管制進出,致無人知悉室內救災人數。其於閃燃前曾8次要求撤出火場,在2樓平台準備入室之二搜曾喊撤退、撤水線,後方水源因而遭人中斷,室內人員因水帶扁塌無法循水線逃至室外,二搜在救出吳東奇、黃鈺翔後,誤以為室內無人而率相關人員離開,6名消防員喪失救援機會,湯佳興實有違失。(四)本案湯佳興擔任救火指揮官,明知現場為大型鐵皮建築,起火點在後方,未佈水線就近攻擊火點,反於無民眾受困情況下,一再命消防員從前方入室找尋起火點,卻未規定登錄管制搜救小組,掌握入室人數及所佈水線距離起火點甚遠狀況,加上全程以「中繼頻道」指揮現場救災,未與室內人員確認無線電通訊良窳,致火災成長,8次呼叫撤出,無人回應,三搜自接收靈敏度較高之車裝台聽到之殉職人員喊救命聲,湯佳興卻未聽聞,即有違失。核其所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等規定。
4吳尚城莊翔智彭安宗賴俊銃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新屋分隊分隊長吳尚城於100年7月間,告訴該隊隊員林文智就該保齡球館之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勿如實登載、應該要放水。此後,隊員林文智、莊翔智、彭安宗、賴俊銃及吳尚城、謝建勝,雖明知自100年6月3日至103年6月30日止,
編號行為時職稱/人員事實與理由
該保齡球館前後共6次委託專門技術人員檢查並提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均記載滅火器、室內消防栓設備、自動撒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消防專用蓄水池等6項目持續存在多項相同缺失,從未進行改善,卻分別自100年7月29日起至103年7月24日止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或複查時,各自在「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第二大隊新屋分隊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第二大隊新屋分隊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上,由林文智、莊翔智、彭安宗或賴俊鋐就上開項目均勾選合格並在檢查人員欄處蓋章,由吳尚城或謝建勝在主管核閱欄處蓋章後,將上開紀錄表置放於新屋分隊存查,使該館管理權人不須改善缺失即可繼續營業,免於支付改善失所需費用。嗣該保齡球館於103年12月5日提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仍記載上開6項目存在相同缺失。莊翔智等人之上開違失行為,不僅因涉犯偽造文書及圖利罪嫌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且造成103年12月20日發生本件火災時,因火災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自動灑水設備未發生作用而未能快速查覺、熄滅火災,1樓住戶對火災發生渾然不知,直到濃煙冒出屋外才由鄰居報警處理,核有嚴重違失。該府消防局對於「檢修申報結果一再不合格,複查結果一再合格問題未能列管,致新屋消防分隊消防安檢放水情事長期存在,安檢流於形式,核其所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等規定。
源文件:06_境外及港澳台调查报告/2015/港澳台/2015_台湾_桃园新屋保龄球馆火灾_监察院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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