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_立法会_CB2-1849-1516-01_牛頭角道工業大廈四級火警跟進
8 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
資料文件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與發展事務委員會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牛頭角道工業大廈四級火警 相關事宜及跟進工作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委員簡介本年六月二十一日發生於牛頭角道一座工業大廈的四級火警的相關事宜,及交待政府的跟進工作。
六月二十一日的四級火警
2 . 牛頭角道七號一工業大廈於六月二十一日上午 10 時 59分發生火警,於中午 12 時 14 分升為三級,並於晚上 7 時 46分升為四級。火勢於六月二十四日下午 7 時 38 分受到控制,並於六月二十五日晚上 11 時 15 分大致被救熄。
3 . 該工業大廈的三樓及四樓被嚴重燒毀,而五樓則被輕微燒毀。為處理是次火警,消防處共出動了 653 架次的消防及救護車輛,及動員消防及救護人員共 2 894 人次,於現場進行滅火及救援工作。消防人員共動用 10 條喉、四支鋼梯水塔、一支梯台車水塔、五支座地中攻喉筆、 12 隊煙帽隊、六部熱能探測器及兩部正壓鼓風機灌救。
4 . 火警中共有 12 名消防人員曾分別被送往基督教聯合醫院和將軍澳醫院治理,當中一名高級消防隊長和一名消防隊目不幸殉職,其餘人員經治療後已全部出院。六月二十七日,其中一名受傷的消防員再前往將軍澳醫院覆診,並於同日轉往威爾斯親王醫院,留院並接受進一步治療。
滅火和救援策略
5 . 在是次滅火和救援行動中,消防處面對的最大困難是火場面積十分廣闊,樓宇內十分高溫,並冒出大量的濃煙。在首先起火的三樓,設有 200 多個迷你倉,佈局複雜,間隔縱橫交
錯,通道狹窄,樓層部分窗戶亦被鐵板密封,加上每個倉門均是掩出式,當倉門被破開,會阻礙消防人員前進,大大增加滅火和救援難度。此外,每個迷你倉均是由鐵皮圍起,所以在迷你倉內的物件起火後,熱力很快就傳導至週邊的迷你倉。而對消防人員最大的挑戰是,由於所有迷你倉均被鎖上,而消防人員必須在上述的惡劣環境下把這些迷你倉逐一破開,以確認個別倉內有沒有起火。如果不能把這些倉門逐一破開,消防人員便不能把火警撲滅。
6 . 消防處前線指揮官一直基於現場環境和形勢所作的動態風險評估,採取最合適的滅火及救援策略。一般而言,消防處的滅火及救援策略分為外圍工作及進入火場撲救。在外圍工作方面,前線人員會利用鋼梯水塔及滅火喉向建築物內部射水降溫,並防止火勢蔓延至附近樓層或樓宇。另一方面,假如現場指揮官進行風險評估後認為情況許可,便會派遣前線人員進入火場撲救。決定策略後,現場指揮官仍須因應火場不斷變化的環境和形勢,繼續進行動態風險評估,以適時調整滅火策略,確保前線人員的安全及滅火及救援工作的效率。動態風險評估除了是由指揮官不時親自進入火場評估現場形勢後作出外,受過相關訓練的前線人員亦會不斷評估火場內的環境和形勢,向指揮官報告,以決定是否需要調整滅火策略,亦會視乎形勢出現突變時決定是否需要撤退。
監察火場樓宇結構安全
7 . 一般而言,如火警仍在撲救中,屋宇署人員不能進入受火警影響的處所視察。屋宇署人員會在外圍視察樓宇的狀況,包括樓宇是否有傾斜,樓層及其結構構件是否有下陷、變形、剝落等情況,或有限度進入沒受火警影響的樓層,以評估火警對樓宇安全的影響。此外,屋宇署人員亦會透過消防人員在火場傳達的信息,包括口頭描述、照片等,評估樓宇的狀況,並向消防人員提供意見。待火警熄滅後及現場溫度降至適合水平時,屋宇署會派員入內視察樓宇結構,詳細評估火警對樓宇安全的影響。
8 . 就此宗火警而言,屋宇署採取了以上的方法評估火警對樓宇安全方面所造成的影響。由於是次火警時間較長,消防處仍在撲救的時候,屋宇署人員於六月二十二日上午 7 時至二十
六日下午 5 時一直留守現場, 24 小時監察樓宇外圍的狀況,並與消防處保持緊密聯繫,以了解火場的情況及變化。消防人員亦一直留意現場的樓宇結構的狀況,及向屋宇署提供火場照片及觀察所得的資料,讓屋宇署進行評估。
9 . 火警被救熄後,屋宇署人員視察涉事樓宇內部,沒有發現結構支柱有混凝土剝落;但發現三樓及四樓有數條橫樑有混凝土剝落,而三樓天花有部分位置出現較嚴重混凝土剝落。由於現場仍有大量雜物,故屋宇署人員仍未能視察部分位置。屋宇署會陸續安排視察有關位置的結構構件。根據屋宇署現時對已視察的樓宇結構構件的初步評估,沒有跡象顯示樓宇的結構構件有倒塌的危險。屋宇署會深入評估樓宇受火警影響的受損程度,當中包括採集樣本進行實驗室測試。
跟進工作
10 . 政府非常關注此宗火警。為加強迷你倉消防安全而成立的跨部門工作小組,已於六月二十七日召開首次會議,探討採取短、中及長期措施,加強迷你倉及類似處所的消防安全。
11 . 消防處、屋宇署、地政總署和勞工處已於六月二十八日開始巡查全港的迷你倉及類似處所,檢視這些處所有否違反現行法例的規定。巡查會先針對位於沒有裝設自動灑水系統的工業大廈的迷你倉,再擴及其他迷你倉。如巡視過程中發現有違規之處,部門會盡快採取執法行動。其中,消防處會在有需要時,根據《消防條例》(第 95 章)就迷你倉內有火警危險之處,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甚至會考慮要求營運者進行改善工程,消除火警危險。如發現有僭建物,屋宇署亦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123 章)發出命令,要求清拆有關僭建物。
12 . 消防處及相關部門已安排與本港迷你倉的主要營運者會面。部門會要求營運者盡快採取各種可行的管理措施,提升消防安全,其中包括加強保安人手,防止危險品的存放,加強員工的防火訓練等等。
13 . 跨部門小組下一步會討論如何修訂法例,以加強規管迷你倉。
14 . 另外,消防處已成立跨部門火警調查專案組,聯同警方、屋宇署、機電工程署、政府化驗所及獨立專業人士,循四個方向調查該宗事故,包括:(一)調查火警成因,及是否涉及刑事成份;(二)調查引致消防人員殉職和受傷的原因;(三)檢視工業樓宇的使用及營運模式;及(四)檢視現時消防處的工作程序,是否有可優化的地方。專案組已進入火場展開搜證工作,並會稍後向死因庭提交報告。
結論
- 請委員備悉上述資料。
保安局
發展局
消防處
屋宇署
二零一六年六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