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金源荣城小区1·9一般燃气爆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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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武金源荣城小区“1·9”一般燃气爆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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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武金源荣城小区“1·9”一般燃气爆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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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4-22 浏览量: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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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9日10时20分许,彰武县金源荣城小区14#楼2单元发生一起一般燃气爆燃事故,造成1人轻伤,80户房屋、23台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80.68万元。
2024年1月9日,经彰武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县长褚佳琪牵头,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彰武镇政府和有关专家组成“1·9”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县政府于2024年4月30日审议通过了《事故调查报告》,并作出了《〈关于彰武县金源荣城小区“1·9”燃气爆燃事故调查结案的请示〉的批复》(彰政发〔2024〕25号),同意事故结案。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5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彰武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应急局)牵头组成彰武金源荣城小区“1·9”一般燃气爆燃事故评估组,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彰武金源荣城小区“1·9”一般燃气爆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事故评估组自2024年12月12日开始进行评估工作,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应急局)会同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市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建局、彰武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邀请县纪委监委成立事故评估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组通过听取汇报、调阅资料、询问相关责任人等方式,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一)评估内容
1.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2.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3.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4.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 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防范类似事故所采取的措施及执行情况。
(二)评估方法
- 听取彰武县水务有限公司、彰武奥德燃气有限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安全生产现状汇报;
2.听取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汇报;
3.调阅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 评估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彰武县水务有限公司、彰武奥德燃气有限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出具评估组评估意见;
5.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对防范类似事故所采取的措施及执行情况的检查;
6.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起草评估报告。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彰武县应急管理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共38卷、738页和事故现场图像监控光盘1张;按规定向彰武县人民政府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并向阜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了备案;于2024年5月22日在彰武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3个事故责任单位、13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落实。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3人)
(1)李明,中共党员,彰武县水务有限公司工程股股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彰武县人民检察院认定,李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明不起诉并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彰检刑不诉〔2024〕135号)。彰武县水务有限公司对李明实施待岗处理,并下降工资待遇以70%予以发放。
(2)刘伟,群众,彰武县水务有限公司临时工人,工程车司机、本次维修工作施工现场临时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彰武县人民检察院认定,刘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伟不起诉并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彰检刑不诉〔2024〕136号)。彰武县水务有限公司对刘伟解除临时雇佣关系。
(3)王光,群众,彰武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巡检维护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彰武县人民检察院认定,王光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光不起诉并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彰检刑不诉〔2024〕137号)。彰武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对王光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2.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理人员(7人)
(4)陈奎,彰武县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2024年5月20日,中共彰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印发了《关于给予陈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彰纪〔2024〕42号),给予陈*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5)王,彰武县水务有限公司副经理,负责城区内自来水管线及阀门井巡视及维修等工作。2024年5月20日,中共彰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印发了《关于给予王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彰纪〔2024〕43号),给予王*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叶*晓,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负责局内全面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不力,对燃气和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监管不力的问题失察。2024年5月5日,中共彰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已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7)安*敏,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分管燃气、水务、环卫和供暖等日常工作。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不力,对分管部门未认真履行对水务公司、奥德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2024年5月5日,中共彰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已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8)周*知,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对住建局主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失管失察。2024年5月5日,中共彰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已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9)宋*军,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部部长,负责建设、管护的事务性工作。对城区供水、燃气行业企业日常监管不到位。2024年5月5日,中共彰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已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0)周强,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部职员,负责奥德燃气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分工负责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对奥德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监管。2024年5月20日,彰武县监察委员会印发了《关于给予周强警告处分的决定》(彰监决字〔2024〕6号),给予周*强警告处分。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7人)
(11)陈奎,彰武县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履行水务公司主要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及《阜新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之规定,对其处以上年度收入(其2023年年收入47190.92元)40%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壹万捌仟捌佰柒拾陆元)。陈奎已在规定时间内全额缴纳行政处罚罚款。
(12)王,彰武县水务有限公司副经理,负责城区内自来水管线及阀门井巡视及维修等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分管工程队施工前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及《阜新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之规定,对其处以上年度收入(其2023年年收入41163.38元)40%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壹万陆仟肆佰陆拾伍元)。王已在规定时间内全额缴纳行政处罚罚款。
(13)杨民,彰武县水务有限公司每年签订合同的外聘挖掘机司机。在地下管线位置关系不清的情况下,未拒绝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及《阜新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之规定,对其处8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捌仟元整)。杨民已在规定时间内全额缴纳行政处罚罚款。
(14)林展,彰武奥德燃气有限公司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及《阜新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之规定,对其处以上年度收入(其2023年年收入46596.00元)40%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壹万捌仟陆佰叁拾捌元)。林展已在规定时间内全额缴纳行政处罚罚款。
(15)刘,彰武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副经理,分管市场、运营,是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或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巡检巡查人员操作规程,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及《阜新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之规定,对其作出暂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并处以上年度收入(其2023年年收入46903.59元)40%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壹万捌仟柒佰陆拾壹元)。刘于2024年5月11日起实施暂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至2024年11月11日止,已在规定时间内全额缴纳行政处罚罚款。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 彰武县水务有限公司,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抢修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施工现场负责人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阜新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之规定,给予罚款59万元的行政处罚。彰武县水务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时间内全额缴纳行政处罚罚款。
- 彰武奥德燃气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组织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不严格,造成14#楼2单元地埋垂直燃气管线与管道预留口边缘水平距离为0.25m,小于1m之规定;未制定巡检维护岗位人员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培训考核情况;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阜新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之规定,给予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彰武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时间内全额缴纳行政处罚罚款。
- 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水务公司、奥德燃气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责令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彰武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彰武县水务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充分吸取了彰武县金源荣城小区“1·9”一般燃气爆燃”事故的惨痛教训,事故后该公司召开全体职工安全生产会议,通报本次事故,让全体员工引以为戒,切实受到教育。一是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与应急演练。事故后,彰武县水务有限公司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公司全员进行安全法规、风险辨识、安全技能、安全意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积极开展维修施工过程中的应急演练,提升了应急能力。二是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了包括总经理、副经理、施工人员等各级各类人员及职能部门在内的彰武县水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制定完善了《工程维修队管理制度》《工程维修队报修工作流程》等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四是设立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将安全投入纳入企业预算中,明确了比例,用于设备维护、技术升级、人员培训等。五是严格落实《阜新市市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的有关要求,涉及燃气施工时,坚决执行“旁站”制度。
(二)彰武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作为燃气运营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以案为戒,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深化隐患排查整改。在事故发生后,奥德燃气成立了专项领导小组,由公司经理牵头分片区设立排查小组,通过人工巡检、仪器检测和智能化监测等方式对全县燃气设施管道及用户端进行了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当场告知燃气用户并落实整改措施。二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发生后,奥德燃气公司对金源荣城小区14#楼2单元燃气管线进行改造,实施钢塑转换移位,达到安全间距,切实消除隐患。同时补充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夯实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于地下管线施工涉及燃气管线工程时首先进行燃气阀门关闭放散操作,严格规范破土施工操作方式,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三是严格落实了燃气管道施工“旁站”制度。与彰武县水务有限公司、彰武县宏基市政、彰武暖阳热力能源有限公司及通信、电力等施工单位签署了安全协议,并共同制定了施工方案,落实“旁站”职责。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育与应急演练。该公司认真落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开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和应急演练,积极对燃气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定期入户排查燃气安全,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五、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9”事故发生后,全县各级党委政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扎实开展燃气领域安全风险防范整治,压紧压实安全责任。一是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于电力、通信、道路、建筑、市政设施等有可能破坏燃气管路的施工监管,督促各单位全面落实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各项安全工作。由住建局牵头组织燃气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对全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燃气表等设施设备进行拉网式排查,安装管道燃气“四件套”15799户。对老旧、损坏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设施,立即安排维修或更换。二是提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确燃气企业、用户、监管部门等各方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燃气工程建设、经营、使用、监测、应急处置等环节的管理流程,在燃气中压管线10个重点部位,增加了10套智能管道哨兵,进一步提升了管网监测水平提升。三是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多样化宣传活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开设燃气安全宣传专栏,发布燃气安全使用知识、事故案例分析等内容30余次。督促物业小区利用小区宣传栏、业主微信群等多种渠道,向业主宣传燃气安全知识,提高业主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彰武镇人民政府作为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能够进一步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全镇燃气安全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要求全镇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吸取“1·9”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一是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对全镇燃气使用单位和居民用户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老旧小区、餐饮场所等。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建立详细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措施和期限,整改完成后逐一销号。二是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多种渠道定期推送燃气安全知识,定期组织社区燃气安全讲座,邀请燃气公司技术人员现场讲解和演示。三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明确属地政府燃气安全监管职责,会同住建、燃气公司等部门,建立联合巡检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四是加强物业小区安全管理。彰武镇人民政府针对金源荣城小区“1·9”事故,以点带面,要求全县各小区物业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物业监管责任,密切协助燃气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切实筑牢了燃气安全防线。
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已充分吸取了事故教训,事故发生后,对彰武县水务有限公司、彰武奥德燃气有限公司2家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燃气经营企业、涉地下管线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一是建立体系化监管机制。构建“五位一体”网格管理体系,建立社区牵头、物业协同、技术支撑、企业参与、警务联动的立体防控网络。实行燃气经营与用户区域网格化全覆盖,明确属地责任人和日常巡查机制。二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措施。严格落实了《阜新市市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规定(试行)》文件要求,全面执行市政管线管理规定,建立抢修工程“双确认”机制(技术交底+位置复核),深入落实燃气抢修旁站监管制度,强化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管控。三是加强长效机制建设。通过事故警示教育提升监管效能,建立“预防-监管-处置”闭环管理体系,切实提升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平。
六、评估结论与建议
(一)评估结论
通过对政府、部门、施工单位、燃气公司和小区物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评估组认为,各相关责任主体已按照整改要求,认真落实了各项整改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县各级政府能够充分认识燃气安全的重要性,全面深入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将燃气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县级各部门能够积极履职尽责,在县燃气专班的统一协调下扎实开展燃气安全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排查、早整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得到提升,施工流程更加规范;燃气公司加大了巡检力度,优化了应急响应机制,加强了与用户的沟通和安全宣传;小区物业完善了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了与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活动。经过整改,小区燃气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用气安全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二)建议
一是持续强化安全管理。各相关责任主体应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持续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施工单位要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过程安全规范;燃气公司要进一步加大燃气管道巡检和维护力度,不断优化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小区物业要继续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小区公共区域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二是加强部门协同监管。住建、市场、消防、公安、应急、交通、商务等部门应加强对燃气安全的协同监管,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规施工、燃气泄漏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定期组织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形成监管合力,确保燃气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是提升居民安全意识。持续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创新宣传方式和手段,提高宣传效果。通过社区宣传、学校教育、媒体报道等多种途径,广泛普及燃气安全知识,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燃气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共同维护小区燃气安全。
四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相关责任主体应认真总结本次事故教训,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通过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加大安全投入等措施,不断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彰武县燃气专班要定期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整改成果得到巩固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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