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_广东_东莞中堂东向村滨河东路13号7·7一般火灾事故整改评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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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中堂东向村滨河东路 13 号“7·7”一般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4年 7月 7日 11时 19分许,东莞市中堂镇东向村滨河东路 13 号发生火灾,造成 3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632万元。
事故发生后,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于 2025年 4月批复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东莞中堂东向村滨河东路 13 号“7·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同月,东莞市安委办向各有关单位印发了《关于商请对东莞中堂东向村滨河东路 13号“7·7”一般火灾事故相关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的函》。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广东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总体方案》有关要求,确保对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100%回头看,强化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和责任追究工作,切实做到闭环管理,根据省安委办印发的《进一步推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意见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粤安办〔2023〕79号,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方案》)和《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指引》(以下简称《评估指引》),东莞市安委办对涉事相关单位及人员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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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工作概况
(一)成立评估组
2026 年 1 月,东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成立评估组,评估组依据《评估工作方案》《评估指引》等相关文件,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开展相关评估工作。
(二)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组通过查阅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天河区应急管理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南昌市交通运输局、中堂镇人民政府、中堂镇应急管理分局、中堂镇东向村委会等相关单位的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相关文件,结合东莞市纪委监委提供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体评估了事故各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责任追究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查阅各有关部门落实该事故整改工作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明确《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具体如下表:
(一) 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 序号 | 责任单位及人员 | 追究内容 | 落实情况 |
|---|---|---|---|
| 1 | 王伟 | 涉嫌犯罪,已被公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 |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6月17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2日判处被告人王伟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折抵刑期,即2024年8月9日起至2026年12月8日止。 |
| 2 | 陈均威 | 涉嫌犯罪,已被公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 |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6月17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2日判处被告人陈均威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折抵刑期,即2024年8月15日起至2027年2月14日止。 |
| 3 | 王来喜 | 涉嫌犯罪,已被公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 |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6月17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2日判处被告人王来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折抵刑期,现刑罚已执行完毕。 |
| 4 | 李铁斗 | 涉嫌犯罪,已被公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 |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6月17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2日判处被告人李铁斗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折抵刑期,现刑罚已执行完毕。 |
|---|---|---|---|
| 5 | 余志龙 | 涉嫌犯罪,已被公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 |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6月11日决定对被告人余志龙相对不起诉。 |
| 6 | 王廷莲 |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 东莞市公安局于2025年7月10日将被告人王廷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仍在审理当中。 |
| 7 | 丁柏文 |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 东莞市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丁柏文不予起诉,已于2025年8月13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
| 8 | 安海学 |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 东莞市公安局于2025年7月10日将被告人安海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仍在审理当中。 |
| 9 | 李秋风 |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 东莞市公安局于2025年7月10日将被告人李秋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仍在审理当中。 |
| 10 | 聂小军 |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 东莞市公安局于2025年7月10日将被告人聂小军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仍在审理当中。 |
| 11 | 黎建棠 |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 东莞市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黎建棠不予起诉,已于2025年8月13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
| 12 | 黎建弟 |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 东莞市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黎建弟不予起诉,已于2025年8月13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 序号 | 责任人员 | 职务(时任职务) | 追究内容 | 落实情况 |
|---|---|---|---|---|
| 1 | 梁文帅 | 东莞市中堂镇党委副书记、二级调研员 | 存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 经东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梁文帅同志谈话提醒处理。 |
| 2 | 黎炽伟 | 东莞市中堂镇应急管理分局局长 | 存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 经东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给予黎炽伟同志责令检查处理。 |
| 3 | 门长青 | 东莞市中堂镇应急管理分局副局长、四级调研员 | 存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 经东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给予门长青同志诫勉处理。 |
| 4 | 霍文飞 | 东莞市中堂镇应急管理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股股长、一级科员 | 存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 经东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给予霍文飞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
| 5 | 陈建生 | 东莞市中堂镇东向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经联社理事长 | 存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 经东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与其他违纪行为合并处理,决定给予陈建生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三)行政处罚追究落实情况
| 序号 | 责任单位及人员 | 追究内容 | 落实情况 |
|---|---|---|---|
| 1 | 东莞市恒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在事故发生地非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对东莞市恒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的行政处罚。 |
| 2 | 广州昌轩化工有限公司 | 恒发公司过氧化氢溶液供货商,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函告广州市公安局依法进行处理。 |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前进派出所对广州昌轩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
| 3 | 广州昌轩化工有限公司 | 恒发公司过氧化氢溶液供货商,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函告广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 广州市天河区应急管理局已对广州昌轩化工有限公司开展立案调查,拟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
| 4 | 广州市三明化工有限公司 | 恒发公司产品购买单位之一,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函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前往广州市三明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其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属实地查无,拟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鉴于未找到涉事当事人,且无法联系涉事当事人,无法核实举报内容,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
| 5 | 广州市三明化工有限公司 |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使用名下货车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函告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进行处理。 |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前往广州市三明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地调查,现场无人办公,且暂未发现其在广州市辖区内的交通运输违法线索,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决定不予立案。 |
|---|---|---|---|
| 6 | 江苏全威化工有限公司 | 恒发公司产品购买单位之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函告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 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苏全威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
| 7 | 东莞市三联化危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恒发公司产品运输单位,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进行处理。 |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对东莞市三联化危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 8 | 江西昌轩实业有限公司 | 恒发公司采购的过氧化氢溶液运输单位,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函告江西省南昌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进行处理。 | 江西省南昌市交通运输局对江西昌轩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 9 | 东莞市中堂镇东向大东向股份经济合作社 | 涉事地块出租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对东莞市中堂镇东向大东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陆仟柒佰贰拾贰元陆角(¥466,722.6)、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壹万叁仟叁佰陆拾壹元叁角(¥213,361.3)的行政处罚。 |
| 10 | 陈建生 | 东莞市中堂东向村委会村委书记,涉事地块权属方、出租方的主要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对陈建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的行政处罚。 |
| 11 | 冯健秋 | 东莞市中堂东向村委会副主任,涉事地块权属方、出租方的安全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对冯健秋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的行政处罚。 |
(四)其他处理建议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 序号 | 责任单位 | 追究内容 | 落实情况 |
|---|---|---|---|
| 1 | 中堂镇人民政府 | 建议中堂镇人民政府向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建议中堂镇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入开展辖区内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行动,有效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牵头组织属地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处置事故地块剩余建筑物、构筑物。 | 中堂镇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7月11日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提交检查报告;已开展系列专项行动,包括成立专业队伍、建立台账、开展联合执法与夜查等,查处多个非法化工窝点,推动企业签订安全承诺书,整改大批隐患;已于2024年7月8日终止租赁合同并收回涉事地块,计划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投标处置。 |
| 2 | 中堂镇应急管理分局 | 建议中堂镇应急管理分局向中堂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严格落实非法违法“小化工”打击惩治行动工作要求,迅速推动建立常态化打击“黑色化品”工作机制,健全空置闲置厂房等“黑色化品”易发频发点位台账。 | 中堂镇应急管理分局已于2025年7月4日向中堂镇人民政府提交检查报告;已开展“小化工”专项整治、夜查行动、联合执法等多项行动,累计检查企业及场所数百家次,查处隐患并推动整改;已组建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专业队,开展常态化排查、督导与联合执法,并利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已组织排查“空置厂房”71处,并建立安全生产台账,实施常态化登记与管理。 |
| 3 | 中堂镇东向村委会 | 建议东向村村民委员会向中堂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对空置、闲置厂房等“黑色化”易发频发场所的巡查检查,做好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工作。 | 中堂镇东向村委会已于2025年6月24日向中堂镇人民政府提交检查报告;已计划开展“全覆盖、无死角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重点排查闲置厂房、出租屋等场所,并配合上级部门严厉查处非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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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出将加强源头管控与准入把关,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警示会议,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三、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中堂镇人民政府
一是全面压实安全生产属地与行业监管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将事故所在东向村列为 2025 年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重点整治地区进行挂牌督办。建立重点职能部门常态化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通过定期汇报和监督机制推动工作落实。
督促东向村成立专项工作组,实行网格化包片管理,对辖区企业、“三小”场所、出租屋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强力清除一批无牌无证化工作坊、违规站点等安全隐患。二是强化危险化学品领域专项整治与源头治理。组织应急、网格、消防等多部门开展系列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专项行动,包括“小化工”专项整治、联合执法、夜查行动及“打非治违”等。
成立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专业队,对闲置厂房、偏僻地点等易发点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同时,利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将相关企业监测数据接入市级平台,并聘请专家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全覆盖检查。三是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并加强宣传教育。推动建立常态化打击“黑危化品”工作机制,健全信息共享与部门联动。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累计组织多场次培训与应急演练。
加大执法处罚和曝光力度,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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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下发方案、召开培训会议、签订承诺书等方式,督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与风险防范能力。
(二)中堂镇应急管理分局
一是提升站位、统筹部署,全面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基础。深刻反思事故教训,组织全体人员深化法规学习与专项培训,提升监管能力与责任意识。对事故所在东向村实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重点整治地区挂牌督办,督导其落实属地责任,开展无死角排查,清除无牌无证场所。同时,强化部门统筹,制定责任清单,并充分利用市、镇两级危险化学品监测预警系统,对相关企业进行线上实时抽查,提升科技监管效能。二是聚焦源头、深入摸排,扎实开展专项整治与“打非治违”行动。组织开展“空置厂房”专项排查,共排查出 71 处,并建立台账实施常态化监管。狠抓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四个专项”,包括开展“小化工”专项整治、夜查行动、化工企业大排查及“黑危化品”大整治专项行动,累计检查企业逾百家,督促签订安全承诺书 84 份。
同时深入开展全覆盖、全链条检查“四大行动”,涵盖联合执法、专项检查、专家全覆盖检查及组建专业队排查,形成高压整治态势。三是健全机制、强化联动,着力构建长效监管与执法合力。组建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专业队,对闲置厂房、偏僻地点等重点场所开展靶向排查。坚持推进“打非治违”常态化,计划每年至少开展一轮化工医药企业排查摸底,并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台账。强化部门协同,定期与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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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生态、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旨在实现对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的信息化监控与全过程闭环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网络。
(三)中堂镇东向村委会
一是全面排查整治、强化源头管控。立即组织开展对全村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闲置厂房、出租屋、偏僻院落等的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重点排查非法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等行为,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坚决采取“零容忍”态度并上报处置。同时,加强新入驻或变更经营项目企业的信息登记与初步核查,严把安全准入关。二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村级监管能力。通过组织召开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警示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并开展警示教育,督促企业依法取得许可、健全安全制度、加强培训演练与安全投入。同时,加强对村安全员、网格员的业务培训,提升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能力,并完善村级安全巡查检查制度,做实日常监管台账。三是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强化宣传引导。推动建立由市场监管、应急、住建、社区等多部门参与的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定期通报、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式,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盲区。同时,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宣传教育与警示培训,提升安全意识,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五、存在问题
事发后属地及有关部门迅速开展专项整治,但对照长效化要求,集中整治成果尚未完全固化为日常监管机制,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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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辨识能力与跨部门协同效率仍需提升,企业主体责任尚未根本扭转被动局面,有待进一步强化。
六、工作建议
(一)着力构建长效机制,推动整治成果向常态监管转化。建议各有关单位对已出台的整治方案和措施进行梳理,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做法,如专业队排查、重点区域挂牌督办、闲置厂房台账管理等,固化为规章制度或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明确日常巡查频次、内容、标准和责任,避免“一阵风”式整治,确保安全监管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
(二)全面提升基层专业化监管能力。建议加大对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员、安全巡查员以及基层执法人员的系统性、实战化培训力度,培训内容应突出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特征辨识、简易检查方法以及初始应急处置等。可编制巡查指引和风险手册,利用典型案例开展现场教学,提升一线人员的风险感知能力和专业水平。
(三)深化跨部门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建议加快构建覆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等各环节,以及关联企业、人员、车辆、场所等全要素的信息共享系统。明确各部门信息提供责任和共享清单,实现行政许可、执法检查、监测预警、投诉举报等信息的实时交互,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流程,形成闭环管理,提升整体监管合力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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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措并举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落细。建议在严格执法、强化震慑的同时,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普法宣传与警示教育,定期组织事故案例剖析会。
推广信息化手段,赋能企业提升自主安全管理能力,对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的企业,依法从严惩处并公开曝光,形成有效震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