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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part0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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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整合分片 part02

本片含 487 份报告。

FD090842017_南昌市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2·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10死.md2017南昌重大焊接/动火;纵火
FD090852017_南昌市红谷滩唱天下会所2·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7南昌重大焊接/动火;纵火
FD090862017_南昌红谷滩唱天下2·25重大火灾事故.md2017南昌重大焊接/动火;纵火
FD090872017_南海区11·2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7较大
FD090882017_南雄市明威胶粘涂料化工7·28_7·28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090892017_历史上二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2026).md2017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0902017_厦门市湖里区五通4·29醇基液体燃料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17厦门
FD090912017_台州天台足馨堂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7重大焊接/动火;纵火
FD090922017_台州天台足馨堂足浴中心2·5重大火灾事故刑事判决.md2017重大娱乐/网吧焊接/动火;纵火
FD090942017_台州市天台县足馨堂足浴中心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7重大娱乐/网吧焊接/动火;纵火
FD090952017_吉林松原市7·4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md2017吉林较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0962017_咸宁市惠生药业9·18爆炸燃烧一般事故调查报告.md2017燃气/爆炸;纵火
FD090972017_咸宁市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9_18爆炸燃烧一般事故调查报告.md2017湖北燃气/爆炸;纵火
FD090982017_四川_成都高新区南城都汇八期在建项目201_17·11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成都焊接/动火;纵火
FD090992017_四川_眉山市彭山区南方家居园区恒傲家具有限公司5.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md2017四川电气;纵火
FD091002017_四川_遂宁_5·31_较大_古建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四川文物/古建筑电气
FD091012017_四川_遂宁蓬溪_5·31_较大_文物古建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四川文物/古建筑电气
FD091022017_四川遂宁_蓬溪高峰山古建筑群5·31火灾事故通报.md2017四川文物/古建筑电气
FD091032017_大兴区11·18重大_11·18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
FD091042017_天津_动力分厂10·19#3炉电缆桥架_10·19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天津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1052017_天津_大连1·10无证运输船舶_1·10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大连交通/车辆电气;纵火
FD091062017_如东金康泰化学有限公司7.21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2017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1072017_孚特工业园3号楼11·30一般爆燃_11·30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燃气/爆炸;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FD091082017_宁波市镇海宁远化工仓储3.1_3·1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宁波化工/石化焊接/动火
FD091092017_安徽蚌埠禹会区7·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7安徽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焊接/动火;纵火
FD091102017_密闭容器内违章动火作业造成人身伤亡事_12·31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焊接/动火
FD091112017_山东_神驰化工7·29_7·29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山东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1122017_山东济矿阳城煤矿1·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7山东电气;焊接/动火
FD091132017_山野洪山桥农产品交易中心6.10_6·10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电气
FD091142017_岳阳市中南大市场1_24较大烟花爆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7商场/市场
FD091152017_巡检马虎不认真,电缆发火悔已晚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焊接/动火
FD091162017_市政府关于同意上海民强精细化工厂5·3较大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md2017上海厂房/车间;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1172017_常德市临澧县民泰黑火药妙音分公司5_16较大火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7较大燃气/爆炸;纵火
FD091182017_广东_沙田镇9·28_9·28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广东
FD091192017_广东云浮郁南县晋禾生物科技4·20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7广东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091202017_广东海丰公平镇小档口12·9火灾事故.md2017广东燃气/爆炸
FD091212017_广东韶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8.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7广东焊接/动火
FD091222017_广州7·14嘉远19船火灾事故.pdf2017广州电气
FD091232017_广饶县大王镇东营市瀚森化工有限公司4.25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2017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091242017_托辊不转麻痹大意胶带着火走廊落地_10·29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
FD091252017_昌图县毛家店镇兴北加油站9.28生_9·28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燃气/爆炸
FD091262017_杭州市西湖区桐庐野鱼馆7·21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2017杭州燃气/爆炸;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FD091272017_杭州西湖区桐庐野鱼馆7·21燃气爆燃较大事故调查报告.md2017杭州较大燃气/爆炸;电气
FD091282017_松原市7·4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md2017较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1292017_武安市1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7焊接/动火;纵火
FD091302017_武汉市东西湖区孚特工业园3_30一般爆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7武汉燃气/爆炸;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FD091312017_气化分厂12·25膨胀气管线_12·25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燃气/爆炸
FD091322017_汕尾市海丰县公平129_12·9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电气
FD091332017_汕尾市海丰县公平镇1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7较大电气
FD091352017_江西南昌红谷滩唱天下会所2·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7南昌重大焊接/动火;纵火
FD091362017_江阴市赵龙10·14一般其它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17燃气/爆炸;纵火
FD091372017_汶水东路530号清真精品牛肉面馆燃气_2·15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FD091382017_河北_5.17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情况_5·17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河北焊接/动火
FD091392017_河北保定张石高速浮图峪五号隧道5·23重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17河北化工/石化;交通/车辆燃气/爆炸;危化/自燃;纵火
FD091402017_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玉川冶炼厂3·20塔酸槽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7河南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1412017_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玉川冶炼厂3·20塔酸槽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17河南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1422017_泸水市对称杆乡2·05森林火灾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md2017纵火
FD091432017_济源市豫港焦化4·2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7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1442017_浙江_华邦医药化工1·3较大爆炸_1·3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浙江化工/石化燃气/爆炸
FD091452017_浙江华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1·3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2017浙江化工/石化燃气/爆炸;危化/自燃;纵火
FD091462017_浙江天台足馨堂足浴2·5重大火灾事故.md2017浙江重大娱乐/网吧
FD091472017_浙江天台足馨堂足浴中心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7浙江重大娱乐/网吧焊接/动火
FD091482017_浙江新东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28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2017浙江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1492017_浙江科盛饲料5·07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2017浙江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1502017_淮南市东联粮油2017.11.2报告_17·11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1512017_深圳_9.22金铭泰相关情况的报告_9·22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深圳电气
FD091522017_渔座渔旺烤鱼店7.25一般生产安全_7·25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燃气/爆炸;纵火
FD091532017_湖北_黄石华夏城7·22火灾事故_调查报告.md2017湖北焊接/动火
FD091542017_湖北宜昌伍家岗金伍一市场11_26火灾结案通知.md2017湖北商场/市场
FD091552017_湖南_输煤分厂10·17气化备煤栈桥_10·17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湖南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091562017_湖南通报多起春季森林火灾责任追究情况.md2017湖南用火不慎
FD091572017_潍坊华诚改性塑料有限公司7.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7纵火
FD091582017_爆燃事故技术分析_6·18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燃气/爆炸;电气
FD091592017_牡丹江电力安装检修有限违章作业电火烧_11·14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焊接/动火
FD091602017_牡丹江第二发电厂电缆着火全厂停电_6·28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电气;用火不慎
FD091612017_环境分厂7·8污水处理电伴热带火险事_7·8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电气;焊接/动火
FD091622017_电厂#11汽机凝汽器底部阴燃事件分析_6·13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电气;焊接/动火
FD091632017_电厂#3燃机滑油箱火情事件分析报告_3·12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091642017_皮带机着火事件_8·26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电气
FD091652017_皮带着火烧损事故快报_1·13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焊接/动火
FD091662017_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4·26其他火灾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md2017燃气/爆炸;电气
FD091672017_眉山市彭山区南方家居园区恒傲家具有限公司5.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7电气;纵火
FD091682017_福建莆田仙游枫亭冷冻厂5·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7福建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091692017_秦皇岛热电厂容器内焊接充氧气通风工作_6·8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焊接/动火
FD091702017_荆州市石首市能特科技4·16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2017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1712017_营口热电厂8.4_8·4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焊接/动火
FD091722017_蚌埠市禹会区2017.7.21_17·7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焊接/动火;纵火
FD091732017_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26号7·25燃气_7·25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燃气/爆炸;纵火
FD091742017_贵州独山顺福家私11·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7贵州电气
FD091752017_走过场的动火证_4·26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1762017_辉南聚德康安老院1·0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7较大电气;纵火
FD091772017_输煤皮带选型不当造成火灾蔓延_4·4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危化/自燃
FD091782017_辽宁康平风电场4·22风机机舱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md2017辽宁储能/新能源电气
FD091792017_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爆炸起火事故_7·17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1802017_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7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091812017_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辉南县聚德康安老院1·0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md2017较大
FD091822017_通化市关于同意辉南县聚德康安老院1·0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md2017较大
FD091832017_通化市辉南县聚德康安老院1·0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7较大电气;纵火
FD091842017_邯郸市永年区大北汪镇金海岸(金水湾)洗浴中心12·10火灾较大事故调查报告.md2017较大娱乐/网吧电气
FD091852017_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4·6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17重庆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91862017_重庆铂汉塑胶有限公司9·1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17重庆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091872017_金铭泰公司火灾事故相关情况的报告.md2017电气
FD091882017_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爆炸着火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md2017山东化工/石化燃气/爆炸
FD091892017_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常德市醴陵县民泰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5·16较大爆炸事故通报的通知.md2017湖南燃气/爆炸
FD091902017_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桑树坪煤矿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7陕西较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91912017_隧道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交通/车辆电气;焊接/动火
FD091922017_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4·12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7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1932017_黄冈市湖北兆龙药业有限公司9_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结案通知.md2017湖北
FD091942017_黔北电厂#2炉灭火跳机及分析_12·21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7电气
FD091952018_510罐区管沟动火焊花引燃岩棉_1·15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8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1962018_G281次列车着火事故调查报告.md2018交通/车辆电气
FD091972018_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2其他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md2018上海较大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1982018_上海普信仓储有限公司10.25火灾事故.md2018上海焊接/动火;纵火
FD091992018_上海赛科石化有限公司5·12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18上海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92002018_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2其他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pdf2018上海较大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92012018_丙烯闪蒸槽爆燃事故_10·22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8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2022018_东莞_虎门镇11.16_11·16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8东莞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092032018_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区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4·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md2018较大
FD092042018_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2·3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2018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92052018_主电缆着火事故_10·1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8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2062018_事故抢险程序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8燃气/爆炸
FD092072018_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制度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8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2082018_事故报告及调查管理制度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8燃气/爆炸
FD092092018_兰考县河南鑫宏保温材料有限公司11﹒3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2018河南燃气/爆炸
FD092102018_兴宁市水口镇7.5油罐车燃烧交通_7·5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8燃气/爆炸;用火不慎;危化/自燃
FD092112018_切割火星飞溅含油保温着火_4·20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8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92122018_动火措施不落实火星落风筒着火_5·31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8焊接/动火
FD092132018_北京交通大学12.26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18北京学校/幼儿园燃气/爆炸;纵火
FD092142018_南京华宏压铸有限公司3·5镁铝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8南京燃气/爆炸
FD092152018_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销售、运输和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8仓库/物流;化工/石化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092162018_历史上五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2025).md2018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2172018_哈尔滨北龙汤泉8·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8哈尔滨重大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092182018_哈尔滨北龙汤泉休闲酒店8·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8哈尔滨重大餐饮/酒店焊接/动火;纵火
FD092202018_哈尔滨北龙汤泉酒店8·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8哈尔滨重大餐饮/酒店焊接/动火;纵火
FD092212018_哈尔滨北龙汤泉酒店8·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2018哈尔滨重大餐饮/酒店焊接/动火;纵火
FD092222018_哈尔滨北龙汤泉酒店8·25重大火灾责任事故调查报告.md2018哈尔滨重大餐饮/酒店焊接/动火;纵火
FD092232018_唐山11·21万兴达轮_11·21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8燃气/爆炸;危化/自燃;纵火
FD092242018_唐山万兴达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8燃气/爆炸;危化/自燃;纵火
FD092252018_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1谎报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8较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092262018_商丘市河南省华航现代农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8河南重大焊接/动火;纵火
FD092272018_嘉兴优耐斯涂装科技有限公司3.10爆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8燃气/爆炸;电气;危化/自燃
FD092282018_四川_【调查报告】然气泄漏,引发火灾,致1死1伤,死者为一名3岁儿童。_玉山镇.md2018四川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092292018_四川_四川达州通川塔沱市场重大火灾事故15责任人被处理-中新网.md2018四川重大商场/市场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092302018_四川达州塔沱市场好一新商贸城6·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8四川重大商场/市场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092312018_四川达州通川塔沱市场6.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8四川重大商场/市场
FD092322018_塔沱市场6·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8重大商场/市场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92332018_大安区凤凰乡1.3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18较大用火不慎;纵火
FD092342018_大庆市萨尔图区凯鑫车床加工部7·29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md2018
FD092352018_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输油管道爆炸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8大连燃气/爆炸
FD092362018_天津_天铁热轧区增加氧气液化装置项目5·1_5·10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8天津焊接/动火
FD092372018_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10·27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8宁夏燃气/爆炸
FD092382018_安全生产与分析统计管理规章制度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8
FD092392018_安徽_杭富固废环保7.14_7·14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8安徽
FD092402018_安徽某发电公司7·10主变着火全厂停电事故调查报告.md2018安徽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092412018_安徽阜阳临泉高塘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8安徽较大电气
FD092422018_宜宾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pdf2018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92432018_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12·9一般铁水倾洒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8山东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092442018_山西_加料系统发生火灾_4·26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8山西燃气/爆炸
FD092452018_工艺处理不彻底东蒸馏减压塔局部填料_4·16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8危化/自燃
FD092462018_广州_中船文冲船坞8·23_8·23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8广州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092472018_广州市黄埔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1·25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pdf2018广州交通/车辆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092482018_建行西安南大街支行办公楼灯箱修缮工程6·21火灾一般事故调查报告.md2018西安焊接/动火
FD092492018_异丁醛储罐闪爆_8·17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8
FD092502018_张家口中国化工盛华化工公司11·28重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2018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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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202019_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19·3·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9成都较大电气
FD094212019_成都武侯区佳灵路3·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9成都较大电气
FD094222019_揭阳惠来岐石镇服装店11·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9燃气/爆炸;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094232019_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双乐小吃店10·13液化石油气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pdf2019无锡较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4242019_无锡锡山区鹅湖镇双乐小吃店10·13液化石油气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pdf2019无锡较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4252019_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3.31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2019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4262019_某化动火安全措施不完善引发着火事故_5·8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9焊接/动火
FD094272019_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明阳村黄永平汽修厂_10·18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9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4282019_武侯区佳灵路2019·3·6_19·3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9电气
FD094292019_武侯区佳灵路3·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9较大电气
FD094302019_气化分厂12·25膨胀气管线_12·25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9燃气/爆炸
FD094312019_汕尾市8·31较大渔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9燃气/爆炸
FD094322019_江苏_中丹化工技术4.3_4·3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9江苏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用火不慎;危化/自燃
FD094332019_江苏中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4.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9江苏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用火不慎;危化/自燃
FD094342019_江苏响水天嘉宜3·21特大爆炸事故系列刑事判决.md2019江苏燃气/爆炸;用火不慎;危化/自燃
FD094352019_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9江苏特别重大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094362019_江西_宇通管道科技3·7_3·7_火灾_调查报告.md2019江西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094372019_江西君晟金属823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9江西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4382019_江西君晟金属科技8·23除尘器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19江西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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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412019_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10·2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9河北较大燃气/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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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912019_衡阳市衡东县杨桥镇4·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19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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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932019_襄阳市襄城区水洼社区8_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2019燃气/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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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5532020_喷漆房内电焊作业起火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0焊接/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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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5642020_天门市楚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_2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20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095652020_太原台骀山游乐园冰雕馆10·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0太原重大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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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5672020_太原台骀山滑世界农林生态游乐园有限公司10·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0太原重大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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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5712020_宁德4·6无名船舶原中信油1_4·6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0交通/车辆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095722020_宁德4·6无名船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0交通/车辆燃气/爆炸
FD095732020_宁波市北仑环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7·1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0宁波燃气/爆炸;用火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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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5762020_安徽亳州谯城区5·11燃气管道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2020安徽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095772020_安徽六安叶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0安徽焊接/动火
FD095782020_安徽合肥千辉药业9·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0合肥危化/自燃;纵火

FD09084 | 2017_南昌市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2·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10死.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南昌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7年2月25日,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以下简称“唱天下会所”)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0人死亡、13人受伤。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成立了南昌市红谷滩新区“2·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消防、建筑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昌市“2·25”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348号,建筑名称为: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系“海航白金花园”小区建筑之一。

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占地2887平方米,于2006年5月开工建设,2008年8月整体竣工验收备案。该建筑为框剪结构,总建筑面积44770.53平方米。地下1层,地上裙楼4层,有A、B两座塔楼,A塔楼为24层、B塔楼为16层,房屋用途性质为综合楼。各楼层主要功能(楼层功能见图1.2)为:

1层:唱天下会所、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大堂、公寓大堂及经营商户;

2层:唱天下会所;

3层:办公用房,共有17家单位办公室;

4层:办公用房,共有18家单位办公室,另有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海韵厅会议室;

F层:设备层,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在此楼设有办公室、员工餐厅等。

A塔楼:5-12层为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经营区,13-24层为公寓;

B塔楼:5-16层为公寓。

图1.2 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楼层功能区示意图

大楼安装有消防给水管路、机械排烟系统及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大楼消防控制室设在地下一层,消防维保单位为南昌文英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火灾发生前,大楼消防控制主机机械排烟系统处于“自动禁止”状态,机械排烟系统手动操作盘设置在“手动禁止”状态。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唱天下会所(起火单位)。该会所系个体工商户,为丁辉辉等十余名自然人共同出资创办经营,其经营场所为租赁的1、2层商铺,营业面积约363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

唱天下会所设有独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接入大楼共用的消防给水管路。2014年11月,唱天下会所与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内容为唱天下会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和防排烟系统。

经查,唱天下会所于2010年8月开始首次装修施工,同年12月装修完毕,首次装修施工未申办施工许可证。事故发生时,该会所处于停业拆除原有装修状态。

相关证照办理情况:

(1)工商营业执照。2011年1月5日,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360125600039988)。经营者为丁辉辉,经营范围为音乐厅服务,卡拉OK,百货零售。

(2)消防检查合格证。唱天下会所于2010年9月通过消防设计审核,于2010年11月29日向南昌市消防支队申请竣工验收。经现场检查,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0年12月22日,核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公消安检许字[2010]第37号)。

(3)娱乐经营许可证。2011年4月22日,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洪红文娱002),类型为: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范围:卡拉OK。2016年9月30日,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文化产业发展局换发娱乐经营许可证(360196160007),类别为:内资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范围:歌舞娱乐场所。

(4)卫生许可证。2011年3月3日,南昌市卫生局核发卫生许可证(洪卫公许字[2011]第3282号),有效期至2013年3月2日。2013年3月15日,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卫生许可证(洪卫公许字[2013]第3028),有效期至2017年3月14日。

(5)污染排放许可证。2016年2月15日,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城市管理与环境保护局核发南昌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洪污排2016第01号),有效期至2019年2月14日。

(6)娱乐场所备案登记。唱天下会所分别于2011年8月、2016年12月递交相关资料,在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备案。

2.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006647670608,法人代表为朱燕。经营范围为公共场所(宾馆、理发店、就餐场所经营)、中型餐馆、停车服务等。具体负责酒店经营范围内区域、停车场及大楼消防控制室的管理,负责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二次供水、供电、消防、通风等公共设施巡查。

3.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00669764109W,法人代表为戴国辉。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旅游项目开发等。该公司在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1、2、3层均购有房产,其中1、2层房产租赁给唱天下会所作为经营场所,3层房产作为公司自用办公室。

4.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4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00158267282W,法人代表为张刚。2015年1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赣公消技字〔2015〕016号),资质等级为临时一级,服务范围为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等,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该公司为唱天下会所提供消防维保服务。

5.南昌文英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220910605772,法人代表为熊良友。2016年10月与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经查,该公司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三)唱天下会所改建装修工程情况

1.改建装修工程承包情况。2016年12月,唱天下会所决定加盟使用“唯尚(V-SONG)”品牌[①]并进行改建装修。2017年1月5日,唱天下会所股东丁伙芝与江西聚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②]股东杜波分别签订“品牌许可使用合同书”、“KTV前期筹划合同书”、“KTV项目委托管理合同书”及“装修设计合同”,约定唱天下会所必须按“唯尚(V-SONG)”品牌的装修风格进行标准化装修,装修设计费用30万元(唱天下会所已预付10万元)。同年2月15日,唱天下会所会议确定由股东丁伙芝负责财务及改建装修工程相关协调事项,股东丁辉辉、田欢欢、涂宇亮负责改建装修工程行政审批相关事项。同时在丁光荣[③]的极力推荐和劝说下,唱天下会所确定将改建装修工程中的拆除工程由刘毛毛、廖会荣[④]以15万元价格承包,并签订“KTV拆除协议”,约定将唱天下会所拆除至原始框架结构。

刘毛毛、廖会荣在承接拆除工程后,将墙体、天花板拆除及垃圾清运工程以12.7万元的价格分包给万爱国[⑤],另将唱天下会所内电线、金属装饰件等废品以2.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云中[⑥]。之后,万爱国又将墙体、天花板拆除工程以8.7万元的价格分包给张福生[⑦](工程承包情况见图1.3)。

图1.3 唱天下会所拆除工程承包、分包结构图

2.拆除工程施工情况。2017年2月17日,唱天下会所自行停业,开始拆除音响、灯光、点歌系统等专用设备,并安排工作人员将会所内食杂超市使用的冰箱、冰柜、货架、置物篮等物品堆放至2层北侧两个楼梯间前室内。2月19日,会所内音响等专用设备拆除完毕。

2月20日,拆除工程施工人员正式进场施工,张福生负责召集民工将唱天下会所的墙体、吊顶拆除,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将拆除的墙体砌块散乱地堆放在包厢和走道地面,并将包厢内搬出的沙发以及拆除的废料直接从2层平台抛堆至1层大堂[⑧];李云中与4名平日一起收购废品的人员负责拆卸和回收金属装饰物、电线等废品。

3.拆除工程施工期间消防设施情况。应施工方要求,唱天下会所在停业后,将生活用水、用电及消防喷淋水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灭火器分别关闭、拆除和移除。

2月18日,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在唱天下会所要求下,指派韩平平[⑨]前往唱天下会所,关闭了2处(1层、2层南部)消防喷淋系统阀门[⑩],同时拆除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19日,唱天下会所杂工缪任金按照丁伙芝要求关闭了会所内生活用水、用电,同时将会所内所有灭火器收至室外移动板房内;24日,2层北部包厢内消防喷淋头被施工人员不慎破坏并喷水,施工人员遂将控制2层北部消防喷淋系统的阀门关闭。

二、事故发生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月25日7时12分起,张福生与其组织的19名施工人员及2名由李云中叫来的废品收购人员陆续进入唱天下会所2层开始施工。

7时47分许,李云中驾驶面包车(高贵、彭永兵[11]同车)携带3个氧气瓶、1个液化石油气罐、1把气割枪和1只手持式电动切割机到达唱天下会所。李云中等3人在附近吃过早饭后,于8时许进入唱天下会所,其中李云中安装好氧焊切割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切割机,开始切割和拆卸会所大堂北部弧形楼梯两侧的金属扶手。至8时18分许,当李云中在会所大堂北部弧形楼梯中部切割南侧金属扶手时,其助手高贵发现位于切割点正下方堆积的废弃沙发着火。

(二)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逃生情况

1.初起火灾扑救情况。发现火情后,高贵大声呼救并将着火点周围的沙发移开;李云中立即停止切割,四处寻找灭火器材;正在弧形楼梯上准备去2层查看施工进度的万爱国听到叫喊,立即返回1层,与高贵一起搬移沙发,大约移开四五张沙发后,发现火势变大,万爱国便离开火场;高贵在试图寻找消火栓未果后,与李云中一同将气割工具搬出火场,丢弃在唱天下会所大门外侧地面,并将带来的氧气瓶、液化石油气罐、手持式电动切割机搬运至李云中开来的面包车内。

8时21分许,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保安部经理发现火情,立即叫酒店保安取来2只灭火器进行灭火,高贵随后也从酒店取来1只灭火器进行灭火;李云中与酒店保安一起从A座公寓大堂内的消火栓及消防卷盘接出水管拉至唱天下会所进行灭火,但火势已控制不住,均放弃扑救。8时22分许,路过的群众发现火情后立即拨打119报警。

2.人员逃生自救情况。

(1)1层。火灾发生时,唱天下会所1层大堂及通往2层的弧形楼梯上共有4人,均直接看到火情,在扑救无效的情况下从1层大堂大门逃生。

(2)2层。火灾发生时,唱天下会所2层正在作业的施工人员共22人。听到呼喊后,6人从1号楼梯间逃生,5人从4号楼梯间逃生,1人从弧形楼梯逃生,1人通过西北侧外窗挑檐逃生,2人击破东侧外窗玻璃跳楼逃生,其余7人死亡(人员位置见图2.1,死亡位置见图2.2)。

图2.1  2层施工人员位置分布

图2.2  2层亡人位置

(3)3层。火灾发生时,3层无人员活动。

(4)4层。事发当日,4层海韵厅会议室被江西一佳智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2]租用并组织培训活动。火灾发生时培训未开始,会议室内共有8人。被电话告知1层着火后,其中7人随即由会议室北侧门离开,按图2.3所示,以A→B→C→D→B→E的路线试图逃生,但均未成功逃生并相继昏迷倒地。后被消防员搜救送往医院抢救,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4人受伤。

图2.3  4层人员逃生示意

图2.4  4层人员昏迷倒地位置

4层会议室另1名正在调试会议设备的酒店服务员发现烟气侵入会议室后,便躲在会议室打电话给同事等待救援,被消防员救出。

(5)其他楼层。火灾发生后,南昌华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3]1名工作人员和1名保洁工按照物业管理主任电话要求,逐一向3、4层公办区域业主和A、B座塔楼内业主打电话,告知业主躲在房内,等待消防人员救援。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各楼层过火及烟熏情况。

1层(唱天下会所大堂)中心区域地面有大量燃烧残留物,大堂南部区域未过火,地面散落的拆除废料未参与燃烧,顶部有烟熏痕迹;裙楼2层(唱天下会所2层)烟熏痕迹浓重,大部分可燃物未参与燃烧;裙楼3层没有燃烧痕迹,地面积聚烟尘;裙楼4层没有燃烧痕迹,地面积聚的烟尘浓于3层;其余楼层均没有燃烧痕迹,没有明显烟熏痕迹。

2.亡人楼层疏散通道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主要集中在2层和4层。经现场勘查:

2层共有6个疏散通道(按图2.5排序编号)。火灾发生时,1号疏散通道楼梯间防火门[14]处于敞开状态[15],且内外两侧均留有拆除废料;2号、3号疏散通前室两侧的防火门均处于敞开状态;4号疏散通道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16],防火门内侧堆有拆除废料;5号、6号疏散通道楼梯间前室内分别堆积冰箱(柜)、货架、置物篮等物品,人员无法通过,疏散功能丧失。

图2.5  2层疏散通道示意

4层共有5个疏散通道(按图2.6排序编号)。火灾发生时,1号疏散通道楼梯间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可正常开启,上方固定亮子窗的防火玻璃缺失[17];2号楼梯间在4层未设开口[18];3号疏散通道楼梯间前室两侧防火门均处于关闭状态,可正常开启;4号疏散通道楼梯间设有2扇防火门,北侧防火门处于敞开状态[19],南侧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可正常开启;5号、6号疏散通道楼梯间前室两侧防火门均处于关闭状态,可正常开启。

图2.6  4层疏散通道示意

(四)消防设施动作情况

由于唱天下会所内自动消防设施已在火灾发生前被关闭和拆除,火灾发生后,该区域消防设施无动作和报警信号记录。又由于3、4层未起火,唱天下会所产生的烟气扩散至3、4层时,温度下降,未能触发3、4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动作。

8时26分,位于地下一层消防控制室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最先接收到3层B座办公室点型感烟探测器火灾报警,至8时56分,主机一共接收到报警信息273条。但由于主机处于“自动禁止”状态,无法自动发出联动信号开启排烟系统。期间,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章玲玲[20]和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保安部经理陈斌在消防控制室进行了远程启动排烟风机的操作,但由于排烟系统手动操作盘设置在“手动禁止”状态,操作无效。章玲玲便打电话通知南昌文英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派员协助,南昌文英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后,先在消防控制室启动排烟风机未成功,后到屋顶启动了排烟风机,但由于3、4层的排烟阀未开启,导致烟气无法通过排烟机排出。

(五)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共造成10人遇难、13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其中:2层7人遇难、2人受伤,4层3人遇难、4人受伤,F层1人受伤,A塔楼2303室、2402室分别有1人受伤,另有4名伤者在事发时所处位置不详[21]。

2.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过火面积约1500平方米。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778万元(截至2017年5月2日)。

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消防队接警出动、灭火救援及疏散搜救情况

8时22分,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调派8个中队、20辆消防车、160余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省消防总队、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8时28分,丽景路中队到达现场。此时唱天下会所内火势呈猛烈燃烧阶段,裙楼屋面上有人员呼救。中队立即派出2个攻坚组营救裙楼屋面被困人员,主战消防车2支水枪从正面控火;随后到达的特勤一中队又派出2个攻坚组对A、B塔楼人员进行疏散,并在1层正面增设一支水枪灭火。

9时07分,消防增援力量和设备陆续到场,排烟车开始对火场内进行负压抽风排烟。同时组建10个搜救组,疏散楼内人员并对裙楼各楼层进行搜救。由于火场1、2层中心部位烟雾极大、能见度极低、温度极高,且通道被大量建筑垃圾阻挡,搜救人员无法进行深入搜救。

10时,4层8名被困人员被救出并送往医院抢救(其中3人抢救无效死亡)。

11时30分,现场火势基本控制。消防官兵共从A、B塔楼疏散260余人。

12时08分,明火基本扑灭。搜救人员在2层北侧通道尽头搜寻到7名遇难者遗体。15时许,搜救工作结束。

(二)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接事故报告后,南昌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公安、消防、民政、安全监管、医疗卫生等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全力展开灭火、搜救、善后及维稳工作,及时发布、上报和更新事故信息。

江西省委、省政府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省委书记鹿心社、省长刘奇立即作出批示。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南昌市急救中心120急救调度指挥中心接到急救报警后,立即派出8辆急救车赴事故现场参与救援。遇险人员被救出后,分别转运至4家医院。救援过程共派出救援车辆26辆(次),转运23名遇险人员。

南昌市委、市政府及红谷滩新区管委会认真稳妥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择取医疗救治、善后安抚“一对一”的方式,对遇难者家属、伤者分步骤进行心理疏导,全力开展善后工作,至3月1日,善后工作全部完毕。

四、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取证、证人指证、调查询问及公安机关、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调查报告等,排除了放火、电气、吸烟、周边环境等因素引起火灾的可能。

认定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唱天下会所改建装修施工人员使用气割枪在施工现场违法进行金属切割作业,切割产生的高温金属熔渣溅落在工作平台下方,引燃废弃沙发造成火灾。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和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是:施工现场堆放有大量废弃沙发且动火切割作业未采取任何消防安全措施,火势迅速蔓延并产生大量高热有毒有害烟气,在消防设施被停用、疏散通道被堵塞、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不善等多种不利因素下,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

五、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

1.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是事故主体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未经批准非法组织改建装修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22]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23]的规定,其改建装修工程未进行消防设计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报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擅自组织改建装修施工。

(2)违规肢解、发包改建装修工程。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24]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25]的规定,将改建装修工程中的拆除工程肢解并发包给不具任何质资的个人,规避监管。

(3)违法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并堵塞疏散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26]的规定,在实施改建装修工程前,擅自拆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关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阀门,撤走场所内灭火器。同时将大量杂物堆放在2层5号、6号疏散通道楼梯间前室内,堵塞了疏散通道。

(4)未认真履行场所内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27]的规定,工程发包给个人后,未明确双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安排人员对施工组织、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2.工程施工承包方。是事故主要责任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

(1)无资质承揽工程并违规层层分包。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28]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29]的规定,工程承包人刘毛毛、廖会荣未取得任何建设工程承包资质,违规承揽工程,并将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给同样不具备任何资质的个人。

(2)施工人员违法动火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施工人员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动火作业;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未清理动火区域可燃物,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未落实安全监护措施。

(3)施工现场组织混乱、安全管理缺失。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30]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31]的规定,施工现场组织无序、野蛮作业,在施工现场大量堆积拆除垃圾、沙发等,影响过道通行;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措施严重缺位。

3.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有限公司。是起火建筑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依法依规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1)未认真履行消防设施管理、巡查职责。违反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32]的规定,未与施工单位共同采取措施,保证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每日防火检查不认真、不细致,未在火灾发生前发现4层1号疏散通道楼梯间防火门上方固定亮子窗的防火玻璃缺失及4号疏散通道楼梯间北侧防火门未关闭的问题。

(2)未按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测、测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三项[33]的规定,未执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7.1强制要求,每月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测试检查,未能确保防排烟系统在火灾发生时有效启动。

(3)未按要求严格消防控制室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3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35]的规定,未执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4.2.1强制要求,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仅有1人取得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其他值班和操作人员均未持证上岗,未能掌握保证防排烟系统在火灾发生时有效启动的操作技能。

(4)聘请无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酒店消防维保服务。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聘请不具备资质的南昌文英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酒店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4.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未依法依规正确履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职责。

(1)指派无相应从业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款[36]的规定,指派无消防职业资格人员为唱天下会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2)违法拆除、关闭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37]的规定,在明知行为违法、后果严重的前提下,对唱天下会所要求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要求未予拒绝和制止;与唱天下会所签订无效的“免责说明”并帮助其拆除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关闭了消防喷淋水阀。

5.南昌文英消防安装工程公司。非法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38]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39]的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为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有限公司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获利,且在开展消防技术服务中,未能发现并提出防排烟系统在火灾发生时不能有效启动的问题。

6.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未依法依规履行产权方安全管理责任,对产权房屋安全管理缺失。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4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41]及《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42]的规定,未与唱天下会所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公司在得知并发现唱天下会所在进行改建装修施工的情况下[43],未督促、提醒其依法办理施工报批手续,也未报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

1.文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文化部门对娱乐文化场所消防安全负有行业管理职责。

(1)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娱乐场所设立审批把关不严,违规[44]批准唱天下会所设立申请。未认真贯彻执行《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及《江西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赣文市字〔2007〕2号)文件关于“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的要求,对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原规划的公寓房实际已变为居民住宅的情况[45]掌握不透;在组织听证过程中,未严格按程序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未认真核查听证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真实身份,任由唱天下会所组织人员冒充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听证会组织程序不合法、不合规。

(2)红谷滩新区文化事业发展局。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没有认真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全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对红谷滩新区娱乐场所排查整治不彻底,未及时发现唱天下会所违法违规改建装修的行为。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1)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公安消防大队。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南昌市白金汇海航酒店有限公司2015年10月以来委托无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消防设施维保、消防控制室2015年1月以来未按规定安排2名以上持证值班人员上岗、2013年以来未按规定进行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等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对南昌市白金汇海航酒店事发时消防排烟风机未能有效启动造成事故扩大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对唱天下会所停业组织施工、违法拆除并关闭消防设施的行为失察;在全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期间,未严格按照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洪新安字〔2016〕2号)要求,牵头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整治不细致、不彻底;对辖区内重大火灾事故防范不力。

(2)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红谷滩新区公安消防大队指导监督不力,对该大队实施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消防安全整治不彻底的情况失察。

3.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未正确履行职责,未认真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唱天下会所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组织改建装修施工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未及时发现刘毛毛等人无资质擅自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在全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对建筑施工领域安全整治不彻底。

4.红谷滩新区沙井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安全负有属地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在全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期间,组织开展辖区内安全整治不彻底;对所属沙井城管中队督促不力,对唱天下会所违法违规组织改建装修施工行为失察。

沙井城管中队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在检查中发现了唱天下会所改建装修施工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线索,但未予以认真查处和跟进监督。

5.红谷滩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辖区内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职责。对辖区内打非治违工作组织不力,在全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期间,组织开展安全整治不彻底,基层网络化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及时发现和查处唱天下会所违法违规改建装修的行为。

六、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认定和责任划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事故调查组对39名责任人、5家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其中:

司法机关已对23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46]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47]等规定,建议对16名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县处级4人)。

建议对3家事故责任企业和2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建议责成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深刻检查。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关联的问题线索,建议移交南昌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事故直接责任人。

(1)李云中,群众,废品收购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2月26日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

(2)丁辉辉,群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经营者。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2月26日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丁伙芝,中共党员,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2月26日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田欢欢,群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2月26日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刘仁生,中共党员,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6)张宁,群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7)吕爱珍,群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8)涂宇亮,群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9)杜波,群众,江西聚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10)肖勇,群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11)缪任金,群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员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3.工程施工队伍。

(12)刘毛毛,群众,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改建装修拆除工程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2月26日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3)廖会荣,群众,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改建装修拆除工程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2月26日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4)万爱国,群众,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改建装修拆除工程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2月26日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5)张福生,群众,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改建装修拆除工程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16)高贵,群众,与李云中共同收购废品。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17)谢件保,群众,与李云中共同收购废品。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18)吴淑明,群众,与李云中共同收购废品。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19)彭永兵,群众,与李云中共同收购废品。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20)丁光荣,中共党员,帮助刘毛毛承接拆除工程。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4.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21)孙亮,群众,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三组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22)韩平平,群众,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技术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5.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23)薛炳成,中共党员,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沙井街办城管执法中队队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7年7月5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以上涉嫌犯罪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文化部门。

(1)邬国平,中共党员,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服务处处长。在担任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处处长期间,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唱天下会所申报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期间,违规收受财物,对选址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唱天下会所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审批。对违规批准唱天下会所设立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唐文正,中共党员,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保护与博物馆处副处长。2011年4月,在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工作期间,曾负责主持唱天下会所设立听证会,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听证会弄虚作假的情况失察。对违规批准唱天下会所设立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贺思敏,中共党员,南昌市文联副主席。在担任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局长期间,把关不严,在唱天下会所不符合开办条件的情况下,同意出具初审符合开办条件的意见。对违规批准唱天下会所设立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赵军,南昌市文联党组书记、主席。在担任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局长期间,把关不严,对选址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唱天下会所申报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审批。对违规批准唱天下会所设立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5)陶斐,中共党员,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未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唱天下会所和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在参与辖区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排查整治不彻底;对分管片区重大火灾事故防范不力。对南昌市白金汇海航酒店事发时消防排烟风机未能有效启动造成事故扩大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蔡燕,中共党员,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未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唱天下会所和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在参与辖区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排查整治不彻底;对分管片区重大火灾事故防范不力。对南昌市白金汇海航酒店事发时消防排烟风机未能有效启动造成事故扩大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涂永辉,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党委副书记。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大队防火参谋陶斐、蔡燕未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唱天下会所和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情况失察;对辖区内重大火灾事故防范不力。对南昌市白金汇海航酒店事发时消防排烟风机未能有效启动造成事故扩大负有重要监管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一定监管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城乡建设部门。

(8)熊禛联,南昌市建设稽查执法办公室党支部委员、主任。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检查发现唱天下会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非法施工、将改建装修工程肢解发包给无资质施工队伍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9)池建林,中共党员,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南昌市建设稽查执法办公室开展日常稽查执法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监管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唱天下会所经营区域产权方。

(10)戴国辉,南昌市土地开发经营中心党支部委员、副总经理,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公司产权房屋租赁他人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未按规定落实和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按规定与唱天下会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在得知唱天下会所将进行整体重新装修并且已开始施工的情况,未要求相关人员及时采取措施,也未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公司产权区域发生重大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1)陶小青,群众,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未正确履行对公司产权房屋的安全管理职责,在发现唱天下会所在进行改建装修施工的情况下,未予以制止或督促、提醒其依法办理施工报批手续,也未报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公司产权区域发生重大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2)邹慧腾,南昌市土地开发经营中心总经理、党支部书记。在兼任原南昌市金兰德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期间,将公司产权房屋租赁他人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未按规定落实和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按规定与唱天下会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消防设施管理责任;未督促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对公司产权房屋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公司产权区域发生重大事故负管理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5.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相关单位。

(13)周围,中共党员,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沙井街办城管执法中队中队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唱天下会所违法处置垃圾行为未及时认真查实,对唱天下会所未经许可进行改建装修施工的违法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4)熊经纬,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沙井街办党工委副书记、主任。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在大排查、大整治期间,未能及时发现唱天下会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所属城管沙井中队履行职责督促不力;对辖区内重大事故防范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5)陈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沙井街办党工委书记。未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6)邓越峰,中共党员,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文化事业发展局局长。未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非法组织改建装修施工,违规肢解、发包改建装修工程,违法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48]的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该会所予以行政处罚。建议对该公司及其员工缪任金违法关闭、移除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有限公司。未依法依规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事故造成的重大伤亡负重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别对公司、法人代表朱燕、消防负责人许洲华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未正确履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职责,对事故造成的重大伤亡负重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别对公司、法人代表张刚、技术服务部技术负责人段国文、维保三组组长孙亮、技术员韩平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南昌文英消防安装工程公司。非法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事故造成的重大伤亡负重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对公司产权房屋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一定管理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

建议责成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及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分别向南昌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向省公安消防总队作出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

七、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一)坚守安全红线,全面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守住安全红线,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要健全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与全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的文化、法治、制度、机制等方面建设,切实加强城市运行安全风险防范,切实加强源头治理,把好规划、建设、运营等关口,从源头上杜绝和防范安全风险,大力解决制约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完善监管机制,全面围堵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南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室内拆除工程监管责任不明确等突出问题,举一反三,结合实际,认真梳理建设工程领域各部位、各环节安全监管存在的盲点和漏洞,进一步厘清建设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进一步完善部门间协同执法制度,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协同有力的监管执法机制,坚决杜绝监管盲区和死角;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尤其是隐蔽性工程施工项目的打击力度,建立打非治违督办制度,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加强跟踪督办;要落实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尤其是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一级打非治违工作责任,对打非治违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深入排查整治,全面落实特殊作业安全监控措施

南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入分析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深入开展以落实《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等相关法规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检查和治理对象不仅限于企业,还应包括各类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各类建设工程和城市运行管理的各个环节,切实做到“全覆盖”。督促各类从事动火等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持证上岗,督促各单位、各团体、各企业进一步提高对动火等特殊作业过程风险的认识,完善和落实动火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程序确认和许可审批,加强作业现场监管,坚决杜绝因特殊作业管理缺失引发的事故。

(四)严格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强化底线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严格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行业准入、消防条件审查等职责,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经营活动和消防设施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和查处未批先建、边审边建、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文化部门要强化对娱乐场所的设立审查,依法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坚决杜绝人情审批、随意审批和擅自放宽审批条件的行为,切实对审批结果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派出所要结合辖区实际,加强对社会单位尤其是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并根据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确定检查频次,要及时掌握辖区内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及生产经营活动动态,对具有倾向性苗头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全方位督促社会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督促其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切实保证消防技术服务质量。

(五)强化消防宣传,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防范自救能力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要有针对性地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期火灾、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培训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技能培训,对新入职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强化对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使之在关键时刻切实发挥专业技术作用。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形成全面清剿火患的良好氛围。

南昌市“2·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①] 唯尚(V-SONG),江西聚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注册享有的品牌,已有多家KTV加盟使用该品牌。

[②] 江西聚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25327681995Y,法人代表为邓宏扬。经营范围为酒店管理(酒店经营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服务、灯光音响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等。

[③] 丁光荣,唱天下会所经营者丁辉辉父亲。

[④] 刘毛毛、廖会荣,无固定职业社会人员,无任何建设工程承包资质。

[⑤] 万爱国,无固定职业社会人员。

[⑥] 李云中,以收购废品为业,无任何特种作业资质。

[⑦] 张福生,无固定职业社会人员。

[⑧] 2月23日,万爱国曾叫来垃圾清运车,清走一部分拆除废料和少量沙发。至25日火灾发生前,1层大堂弧形楼梯下堆有沙发约30张。

[⑨] 韩平平,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业务员,无消防职业资格。

[⑩] 唱天下会所消防喷淋系统阀门共有3处,分别控制1层、2层南部、2层北部消防喷淋系统。

[11] 高贵、彭永兵与李云中共同收购废品。

[12] 江西一佳智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255988546679,法人代表为徐秋兰。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培训服务、商务咨询服务、商品形象策划等。

[13] 南昌华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007872588481,法人代表为孟庆朝。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等。具体负责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除唱天下会所、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经营区域以外的商铺、公寓物业管理服务。

[14] 起火建筑内的防火门均为常闭式防火门。

[15] 有6人从此处逃生。

[16] 有5人从此处逃生。

[17] 经现场勘查,可认定该防火玻璃在事故发生前已缺失,具体时间无法确定。

[18] 与竣工图相符。经核算,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19] 经查看监控视频,可认定该防火门在事故发生前便处于敞开状态。

[20] 未取得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21] 仅轻微吸入烟气,在送往医院后自行离开,未留身份信息,无法确认事发时所处位置。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2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27]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十二条:“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2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3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3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条:“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三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5]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36]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三十七条第五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37]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39]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40]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4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42]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产权方与承租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43] 2016年12月及2017年2月,唱天下会所曾两次分别以书面和口头的方式告知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称其准备对会所进行整体翻新装修,申请在装修期间减免部分租金并延长租期,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未同意减免租金和延长租期的申请。2017年2月24日,公司一名负责人发现唱天下会所已经开始拆墙并搬运物品,该负责人将这一情况向公司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汇报。

[44]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45] 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原规划的酒店公寓实际在2008年竣工后,已改为居民住宅出售,购买住宅的业主办理了居民住宅产权证并迁入了户口,原酒店公寓实际已成为居民住宅。

[46]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第一、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7]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保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FD09085 | 2017_南昌市红谷滩唱天下会所2·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南昌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南昌市2·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南昌市“2•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2月25日,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以下简称“唱天下会所”)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0人死亡、13人受伤。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成立了南昌市红谷滩新区“2·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消防、建筑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昌市“2·25”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348号,建筑名称为: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系“海航白金花园”小区建筑之一。

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占地2887平方米,于2006年5月开工建设,2008年8月整体竣工验收备案。该建筑为框剪结构,总建筑面积44770.53平方米。地下1层,地上裙楼4层,有A、B两座塔楼,A塔楼为24层、B塔楼为16层,房屋用途性质为综合楼。各楼层主要功能(楼层功能见图1.2)为:

1层:唱天下会所、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大堂、公寓大堂及经营商户;

2层:唱天下会所;

3层:办公用房,共有17家单位办公室;

4层:办公用房,共有18家单位办公室,另有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海韵厅会议室;

F层:设备层,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在此楼设有办公室、员工餐厅等。

A塔楼:5-12层为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经营区,13-24层为公寓;

B塔楼:5-16层为公寓。

图1.2 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楼层功能区示意图

大楼安装有消防给水管路、机械排烟系统及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大楼消防控制室设在地下一层,消防维保单位为南昌文英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火灾发生前,大楼消防控制主机机械排烟系统处于“自动禁止”状态,机械排烟系统手动操作盘设置在“手动禁止”状态。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唱天下会所(起火单位)。该会所系个体工商户,为丁辉辉等十余名自然人共同出资创办经营,其经营场所为租赁的1、2层商铺,营业面积约363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

唱天下会所设有独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接入大楼共用的消防给水管路。2014年11月,唱天下会所与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内容为唱天下会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和防排烟系统。

经查,唱天下会所于2010年8月开始首次装修施工,同年12月装修完毕,首次装修施工未申办施工许可证。事故发生时,该会所处于停业拆除原有装修状态。

相关证照办理情况:

(1)工商营业执照。2011年1月5日,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360125600039988)。经营者为丁辉辉,经营范围为音乐厅服务,卡拉OK,百货零售。

(2)消防检查合格证。唱天下会所于2010年9月通过消防设计审核,于2010年11月29日向南昌市消防支队申请竣工验收。经现场检查,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0年12月22日,核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公消安检许字[2010]第37号)。

(3)娱乐经营许可证。2011年4月22日,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洪红文娱002),类型为: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范围:卡拉OK。2016年9月30日,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文化产业发展局换发娱乐经营许可证(360196160007),类别为:内资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范围:歌舞娱乐场所。

(4)卫生许可证。2011年3月3日,南昌市卫生局核发卫生许可证(洪卫公许字[2011]第3282号),有效期至2013年3月2日。2013年3月15日,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卫生许可证(洪卫公许字[2013]第3028),有效期至2017年3月14日。

(5)污染排放许可证。2016年2月15日,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城市管理与环境保护局核发南昌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洪污排2016第01号),有效期至2019年2月14日。

(6)娱乐场所备案登记。唱天下会所分别于2011年8月、2016年12月递交相关资料,在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备案。

2.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006647670608,法人代表为朱燕。经营范围为公共场所(宾馆、理发店、就餐场所经营)、中型餐馆、停车服务等。具体负责酒店经营范围内区域、停车场及大楼消防控制室的管理,负责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二次供水、供电、消防、通风等公共设施巡查。

3.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00669764109W,法人代表为戴国辉。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旅游项目开发等。该公司在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1、2、3层均购有房产,其中1、2层房产租赁给唱天下会所作为经营场所,3层房产作为公司自用办公室。

4.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4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00158267282W,法人代表为张刚。2015年1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赣公消技字〔2015〕016号),资质等级为临时一级,服务范围为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等,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该公司为唱天下会所提供消防维保服务。

5.南昌文英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220910605772,法人代表为熊良友。2016年10月与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经查,该公司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三)唱天下会所改建装修工程情况

1.改建装修工程承包情况。2016年12月,唱天下会所决定加盟使用“唯尚(V-SONG)”品牌[①]并进行改建装修。2017年1月5日,唱天下会所股东丁伙芝与江西聚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②]股东杜波分别签订“品牌许可使用合同书”、“KTV前期筹划合同书”、“KTV项目委托管理合同书”及“装修设计合同”,约定唱天下会所必须按“唯尚(V-SONG)”品牌的装修风格进行标准化装修,装修设计费用30万元(唱天下会所已预付10万元)。同年2月15日,唱天下会所会议确定由股东丁伙芝负责财务及改建装修工程相关协调事项,股东丁辉辉、田欢欢、涂宇亮负责改建装修工程行政审批相关事项。同时在丁光荣[③]的极力推荐和劝说下,唱天下会所确定将改建装修工程中的拆除工程由刘毛毛、廖会荣[④]以15万元价格承包,并签订“KTV拆除协议”,约定将唱天下会所拆除至原始框架结构。

刘毛毛、廖会荣在承接拆除工程后,将墙体、天花板拆除及垃圾清运工程以12.7万元的价格分包给万爱国[⑤],另将唱天下会所内电线、金属装饰件等废品以2.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云中[⑥]。之后,万爱国又将墙体、天花板拆除工程以8.7万元的价格分包给张福生[⑦](工程承包情况见图1.3)。

图1.3 唱天下会所拆除工程承包、分包结构图

2.拆除工程施工情况。2017年2月17日,唱天下会所自行停业,开始拆除音响、灯光、点歌系统等专用设备,并安排工作人员将会所内食杂超市使用的冰箱、冰柜、货架、置物篮等物品堆放至2层北侧两个楼梯间前室内。2月19日,会所内音响等专用设备拆除完毕。

2月20日,拆除工程施工人员正式进场施工,张福生负责召集民工将唱天下会所的墙体、吊顶拆除,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将拆除的墙体砌块散乱地堆放在包厢和走道地面,并将包厢内搬出的沙发以及拆除的废料直接从2层平台抛堆至1层大堂[⑧];李云中与4名平日一起收购废品的人员负责拆卸和回收金属装饰物、电线等废品。

3.拆除工程施工期间消防设施情况。应施工方要求,唱天下会所在停业后,将生活用水、用电及消防喷淋水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灭火器分别关闭、拆除和移除。

2月18日,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在唱天下会所要求下,指派韩平平[⑨]前往唱天下会所,关闭了2处(1层、2层南部)消防喷淋系统阀门[⑩],同时拆除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19日,唱天下会所杂工缪任金按照丁伙芝要求关闭了会所内生活用水、用电,同时将会所内所有灭火器收至室外移动板房内;24日,2层北部包厢内消防喷淋头被施工人员不慎破坏并喷水,施工人员遂将控制2层北部消防喷淋系统的阀门关闭。

二、事故发生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月25日7时12分起,张福生与其组织的19名施工人员及2名由李云中叫来的废品收购人员陆续进入唱天下会所2层开始施工。

7时47分许,李云中驾驶面包车(高贵、彭永兵[11]同车)携带3个氧气瓶、1个液化石油气罐、1把气割枪和1只手持式电动切割机到达唱天下会所。李云中等3人在附近吃过早饭后,于8时许进入唱天下会所,其中李云中安装好氧焊切割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切割机,开始切割和拆卸会所大堂北部弧形楼梯两侧的金属扶手。至8时18分许,当李云中在会所大堂北部弧形楼梯中部切割南侧金属扶手时,其助手高贵发现位于切割点正下方堆积的废弃沙发着火。

(二)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逃生情况

1.初起火灾扑救情况。发现火情后,高贵大声呼救并将着火点周围的沙发移开;李云中立即停止切割,四处寻找灭火器材;正在弧形楼梯上准备去2层查看施工进度的万爱国听到叫喊,立即返回1层,与高贵一起搬移沙发,大约移开四五张沙发后,发现火势变大,万爱国便离开火场;高贵在试图寻找消火栓未果后,与李云中一同将气割工具搬出火场,丢弃在唱天下会所大门外侧地面,并将带来的氧气瓶、液化石油气罐、手持式电动切割机搬运至李云中开来的面包车内。

8时21分许,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保安部经理发现火情,立即叫酒店保安取来2只灭火器进行灭火,高贵随后也从酒店取来1只灭火器进行灭火;李云中与酒店保安一起从A座公寓大堂内的消火栓及消防卷盘接出水管拉至唱天下会所进行灭火,但火势已控制不住,均放弃扑救。8时22分许,路过的群众发现火情后立即拨打119报警。

2.人员逃生自救情况。

(1)1层。火灾发生时,唱天下会所1层大堂及通往2层的弧形楼梯上共有4人,均直接看到火情,在扑救无效的情况下从1层大堂大门逃生。

(2)2层。火灾发生时,唱天下会所2层正在作业的施工人员共22人。听到呼喊后,6人从1号楼梯间逃生,5人从4号楼梯间逃生,1人从弧形楼梯逃生,1人通过西北侧外窗挑檐逃生,2人击破东侧外窗玻璃跳楼逃生,其余7人死亡(人员位置见图2.1,死亡位置见图2.2)。

图2.1  2层施工人员位置分布

图2.2  2层亡人位置

(3)3层。火灾发生时,3层无人员活动。

(4)4层。事发当日,4层海韵厅会议室被江西一佳智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2]租用并组织培训活动。火灾发生时培训未开始,会议室内共有8人。被电话告知1层着火后,其中7人随即由会议室北侧门离开,按图2.3所示,以A→B→C→D→B→E的路线试图逃生,但均未成功逃生并相继昏迷倒地。后被消防员搜救送往医院抢救,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4人受伤。

图2.3  4层人员逃生示意

图2.4  4层人员昏迷倒地位置

4层会议室另1名正在调试会议设备的酒店服务员发现烟气侵入会议室后,便躲在会议室打电话给同事等待救援,被消防员救出。

(5)其他楼层。火灾发生后,南昌华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3]1名工作人员和1名保洁工按照物业管理主任电话要求,逐一向3、4层公办区域业主和A、B座塔楼内业主打电话,告知业主躲在房内,等待消防人员救援。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各楼层过火及烟熏情况。

1层(唱天下会所大堂)中心区域地面有大量燃烧残留物,大堂南部区域未过火,地面散落的拆除废料未参与燃烧,顶部有烟熏痕迹;裙楼2层(唱天下会所2层)烟熏痕迹浓重,大部分可燃物未参与燃烧;裙楼3层没有燃烧痕迹,地面积聚烟尘;裙楼4层没有燃烧痕迹,地面积聚的烟尘浓于3层;其余楼层均没有燃烧痕迹,没有明显烟熏痕迹。

2.亡人楼层疏散通道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主要集中在2层和4层。经现场勘查:

2层共有6个疏散通道(按图2.5排序编号)。火灾发生时,1号疏散通道楼梯间防火门[14]处于敞开状态[15],且内外两侧均留有拆除废料;2号、3号疏散通前室两侧的防火门均处于敞开状态;4号疏散通道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16],防火门内侧堆有拆除废料;5号、6号疏散通道楼梯间前室内分别堆积冰箱(柜)、货架、置物篮等物品,人员无法通过,疏散功能丧失。

图2.5  2层疏散通道示意

4层共有5个疏散通道(按图2.6排序编号)。火灾发生时,1号疏散通道楼梯间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可正常开启,上方固定亮子窗的防火玻璃缺失[17];2号楼梯间在4层未设开口[18];3号疏散通道楼梯间前室两侧防火门均处于关闭状态,可正常开启;4号疏散通道楼梯间设有2扇防火门,北侧防火门处于敞开状态[19],南侧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可正常开启;5号、6号疏散通道楼梯间前室两侧防火门均处于关闭状态,可正常开启。

图2.6  4层疏散通道示意

(四)消防设施动作情况

由于唱天下会所内自动消防设施已在火灾发生前被关闭和拆除,火灾发生后,该区域消防设施无动作和报警信号记录。又由于3、4层未起火,唱天下会所产生的烟气扩散至3、4层时,温度下降,未能触发3、4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动作。

8时26分,位于地下一层消防控制室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最先接收到3层B座办公室点型感烟探测器火灾报警,至8时56分,主机一共接收到报警信息273条。但由于主机处于“自动禁止”状态,无法自动发出联动信号开启排烟系统。期间,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章玲玲[20]和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保安部经理陈斌在消防控制室进行了远程启动排烟风机的操作,但由于排烟系统手动操作盘设置在“手动禁止”状态,操作无效。章玲玲便打电话通知南昌文英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派员协助,南昌文英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后,先在消防控制室启动排烟风机未成功,后到屋顶启动了排烟风机,但由于3、4层的排烟阀未开启,导致烟气无法通过排烟机排出。

(五)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共造成10人遇难、13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其中:2层7人遇难、2人受伤,4层3人遇难、4人受伤,F层1人受伤,A塔楼2303室、2402室分别有1人受伤,另有4名伤者在事发时所处位置不详[21]。

2.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过火面积约1500平方米。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778万元(截至2017年5月2日)。

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消防队接警出动、灭火救援及疏散搜救情况

8时22分,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调派8个中队、20辆消防车、160余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省消防总队、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8时28分,丽景路中队到达现场。此时唱天下会所内火势呈猛烈燃烧阶段,裙楼屋面上有人员呼救。中队立即派出2个攻坚组营救裙楼屋面被困人员,主战消防车2支水枪从正面控火;随后到达的特勤一中队又派出2个攻坚组对A、B塔楼人员进行疏散,并在1层正面增设一支水枪灭火。

9时07分,消防增援力量和设备陆续到场,排烟车开始对火场内进行负压抽风排烟。同时组建10个搜救组,疏散楼内人员并对裙楼各楼层进行搜救。由于火场1、2层中心部位烟雾极大、能见度极低、温度极高,且通道被大量建筑垃圾阻挡,搜救人员无法进行深入搜救。

10时,4层8名被困人员被救出并送往医院抢救(其中3人抢救无效死亡)。

11时30分,现场火势基本控制。消防官兵共从A、B塔楼疏散260余人。

12时08分,明火基本扑灭。搜救人员在2层北侧通道尽头搜寻到7名遇难者遗体。15时许,搜救工作结束。

(二)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接事故报告后,南昌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公安、消防、民政、安全监管、医疗卫生等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全力展开灭火、搜救、善后及维稳工作,及时发布、上报和更新事故信息。

江西省委、省政府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省委书记鹿心社、省长刘奇立即作出批示。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南昌市急救中心120急救调度指挥中心接到急救报警后,立即派出8辆急救车赴事故现场参与救援。遇险人员被救出后,分别转运至4家医院。救援过程共派出救援车辆26辆(次),转运23名遇险人员。

南昌市委、市政府及红谷滩新区管委会认真稳妥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择取医疗救治、善后安抚“一对一”的方式,对遇难者家属、伤者分步骤进行心理疏导,全力开展善后工作,至3月1日,善后工作全部完毕。

四、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取证、证人指证、调查询问及公安机关、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调查报告等,排除了放火、电气、吸烟、周边环境等因素引起火灾的可能。

认定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唱天下会所改建装修施工人员使用气割枪在施工现场违法进行金属切割作业,切割产生的高温金属熔渣溅落在工作平台下方,引燃废弃沙发造成火灾。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和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是:施工现场堆放有大量废弃沙发且动火切割作业未采取任何消防安全措施,火势迅速蔓延并产生大量高热有毒有害烟气,在消防设施被停用、疏散通道被堵塞、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不善等多种不利因素下,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

五、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

1.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是事故主体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未经批准非法组织改建装修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22]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23]的规定,其改建装修工程未进行消防设计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报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擅自组织改建装修施工。

(2)违规肢解、发包改建装修工程。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24]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25]的规定,将改建装修工程中的拆除工程肢解并发包给不具任何质资的个人,规避监管。

(3)违法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并堵塞疏散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26]的规定,在实施改建装修工程前,擅自拆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关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阀门,撤走场所内灭火器。同时将大量杂物堆放在2层5号、6号疏散通道楼梯间前室内,堵塞了疏散通道。

(4)未认真履行场所内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27]的规定,工程发包给个人后,未明确双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安排人员对施工组织、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2.工程施工承包方。是事故主要责任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

(1)无资质承揽工程并违规层层分包。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28]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29]的规定,工程承包人刘毛毛、廖会荣未取得任何建设工程承包资质,违规承揽工程,并将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给同样不具备任何资质的个人。

(2)施工人员违法动火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施工人员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动火作业;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未清理动火区域可燃物,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未落实安全监护措施。

(3)施工现场组织混乱、安全管理缺失。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30]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31]的规定,施工现场组织无序、野蛮作业,在施工现场大量堆积拆除垃圾、沙发等,影响过道通行;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措施严重缺位。

3.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有限公司。是起火建筑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依法依规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1)未认真履行消防设施管理、巡查职责。违反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32]的规定,未与施工单位共同采取措施,保证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每日防火检查不认真、不细致,未在火灾发生前发现4层1号疏散通道楼梯间防火门上方固定亮子窗的防火玻璃缺失及4号疏散通道楼梯间北侧防火门未关闭的问题。

(2)未按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测、测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三项[33]的规定,未执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7.1强制要求,每月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测试检查,未能确保防排烟系统在火灾发生时有效启动。

(3)未按要求严格消防控制室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3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35]的规定,未执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4.2.1强制要求,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仅有1人取得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其他值班和操作人员均未持证上岗,未能掌握保证防排烟系统在火灾发生时有效启动的操作技能。

(4)聘请无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酒店消防维保服务。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聘请不具备资质的南昌文英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酒店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4.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未依法依规正确履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职责。

(1)指派无相应从业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款[36]的规定,指派无消防职业资格人员为唱天下会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2)违法拆除、关闭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37]的规定,在明知行为违法、后果严重的前提下,对唱天下会所要求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要求未予拒绝和制止;与唱天下会所签订无效的“免责说明”并帮助其拆除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关闭了消防喷淋水阀。

5.南昌文英消防安装工程公司。非法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38]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39]的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为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有限公司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获利,且在开展消防技术服务中,未能发现并提出防排烟系统在火灾发生时不能有效启动的问题。

6.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未依法依规履行产权方安全管理责任,对产权房屋安全管理缺失。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4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41]及《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42]的规定,未与唱天下会所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公司在得知并发现唱天下会所在进行改建装修施工的情况下[43],未督促、提醒其依法办理施工报批手续,也未报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

1.文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文化部门对娱乐文化场所消防安全负有行业管理职责。

(1)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娱乐场所设立审批把关不严,违规[44]批准唱天下会所设立申请。未认真贯彻执行《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及《江西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赣文市字〔2007〕2号)文件关于“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的要求,对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原规划的公寓房实际已变为居民住宅的情况[45]掌握不透;在组织听证过程中,未严格按程序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未认真核查听证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真实身份,任由唱天下会所组织人员冒充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听证会组织程序不合法、不合规。

(2)红谷滩新区文化事业发展局。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没有认真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全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对红谷滩新区娱乐场所排查整治不彻底,未及时发现唱天下会所违法违规改建装修的行为。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1)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公安消防大队。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南昌市白金汇海航酒店有限公司2015年10月以来委托无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消防设施维保、消防控制室2015年1月以来未按规定安排2名以上持证值班人员上岗、2013年以来未按规定进行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等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对南昌市白金汇海航酒店事发时消防排烟风机未能有效启动造成事故扩大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对唱天下会所停业组织施工、违法拆除并关闭消防设施的行为失察;在全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期间,未严格按照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洪新安字〔2016〕2号)要求,牵头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整治不细致、不彻底;对辖区内重大火灾事故防范不力。

(2)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红谷滩新区公安消防大队指导监督不力,对该大队实施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消防安全整治不彻底的情况失察。

3.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未正确履行职责,未认真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唱天下会所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组织改建装修施工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未及时发现刘毛毛等人无资质擅自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在全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对建筑施工领域安全整治不彻底。

4.红谷滩新区沙井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安全负有属地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在全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期间,组织开展辖区内安全整治不彻底;对所属沙井城管中队督促不力,对唱天下会所违法违规组织改建装修施工行为失察。

沙井城管中队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在检查中发现了唱天下会所改建装修施工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线索,但未予以认真查处和跟进监督。

5.红谷滩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辖区内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职责。对辖区内打非治违工作组织不力,在全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期间,组织开展安全整治不彻底,基层网络化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及时发现和查处唱天下会所违法违规改建装修的行为。

六、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认定和责任划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事故调查组对39名责任人、5家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其中:

司法机关已对23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46]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47]等规定,建议对16名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县处级4人)。

建议对3家事故责任企业和2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建议责成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深刻检查。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关联的问题线索,建议移交南昌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事故直接责任人。

(1)李云中,群众,废品收购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2月26日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

(2)丁辉辉,群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经营者。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2月26日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丁伙芝,中共党员,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2月26日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田欢欢,群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2月26日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刘仁生,中共党员,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6)张宁,群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7)吕爱珍,群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8)涂宇亮,群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9)杜波,群众,江西聚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10)肖勇,群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11)缪任金,群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员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3.工程施工队伍。

(12)刘毛毛,群众,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改建装修拆除工程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2月26日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3)廖会荣,群众,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改建装修拆除工程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2月26日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4)万爱国,群众,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改建装修拆除工程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2月26日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5)张福生,群众,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改建装修拆除工程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16)高贵,群众,与李云中共同收购废品。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17)谢件保,群众,与李云中共同收购废品。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18)吴淑明,群众,与李云中共同收购废品。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19)彭永兵,群众,与李云中共同收购废品。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20)丁光荣,中共党员,帮助刘毛毛承接拆除工程。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4.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21)孙亮,群众,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三组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22)韩平平,群众,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技术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5.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23)薛炳成,中共党员,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沙井街办城管执法中队队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7年7月5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以上涉嫌犯罪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文化部门。

(1)邬国平,中共党员,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服务处处长。在担任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处处长期间,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唱天下会所申报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期间,违规收受财物,对选址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唱天下会所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审批。对违规批准唱天下会所设立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唐文正,中共党员,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保护与博物馆处副处长。2011年4月,在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工作期间,曾负责主持唱天下会所设立听证会,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听证会弄虚作假的情况失察。对违规批准唱天下会所设立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贺思敏,中共党员,南昌市文联副主席。在担任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局长期间,把关不严,在唱天下会所不符合开办条件的情况下,同意出具初审符合开办条件的意见。对违规批准唱天下会所设立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赵军,南昌市文联党组书记、主席。在担任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局长期间,把关不严,对选址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唱天下会所申报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审批。对违规批准唱天下会所设立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5)陶斐,中共党员,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未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唱天下会所和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在参与辖区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排查整治不彻底;对分管片区重大火灾事故防范不力。对南昌市白金汇海航酒店事发时消防排烟风机未能有效启动造成事故扩大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蔡燕,中共党员,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未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唱天下会所和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在参与辖区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排查整治不彻底;对分管片区重大火灾事故防范不力。对南昌市白金汇海航酒店事发时消防排烟风机未能有效启动造成事故扩大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涂永辉,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党委副书记。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大队防火参谋陶斐、蔡燕未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唱天下会所和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情况失察;对辖区内重大火灾事故防范不力。对南昌市白金汇海航酒店事发时消防排烟风机未能有效启动造成事故扩大负有重要监管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一定监管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城乡建设部门。

(8)熊禛联,南昌市建设稽查执法办公室党支部委员、主任。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检查发现唱天下会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非法施工、将改建装修工程肢解发包给无资质施工队伍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9)池建林,中共党员,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南昌市建设稽查执法办公室开展日常稽查执法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监管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唱天下会所经营区域产权方。

(10)戴国辉,南昌市土地开发经营中心党支部委员、副总经理,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公司产权房屋租赁他人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未按规定落实和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按规定与唱天下会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在得知唱天下会所将进行整体重新装修并且已开始施工的情况,未要求相关人员及时采取措施,也未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公司产权区域发生重大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1)陶小青,群众,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未正确履行对公司产权房屋的安全管理职责,在发现唱天下会所在进行改建装修施工的情况下,未予以制止或督促、提醒其依法办理施工报批手续,也未报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公司产权区域发生重大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2)邹慧腾,南昌市土地开发经营中心总经理、党支部书记。在兼任原南昌市金兰德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期间,将公司产权房屋租赁他人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未按规定落实和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按规定与唱天下会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消防设施管理责任;未督促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对公司产权房屋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公司产权区域发生重大事故负管理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5.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相关单位。

(13)周围,中共党员,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沙井街办城管执法中队中队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唱天下会所违法处置垃圾行为未及时认真查实,对唱天下会所未经许可进行改建装修施工的违法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4)熊经纬,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沙井街办党工委副书记、主任。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在大排查、大整治期间,未能及时发现唱天下会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所属城管沙井中队履行职责督促不力;对辖区内重大事故防范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5)陈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沙井街办党工委书记。未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6)邓越峰,中共党员,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文化事业发展局局长。未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非法组织改建装修施工,违规肢解、发包改建装修工程,违法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48]的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该会所予以行政处罚。建议对该公司及其员工缪任金违法关闭、移除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有限公司。未依法依规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事故造成的重大伤亡负重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别对公司、法人代表朱燕、消防负责人许洲华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未正确履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职责,对事故造成的重大伤亡负重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别对公司、法人代表张刚、技术服务部技术负责人段国文、维保三组组长孙亮、技术员韩平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南昌文英消防安装工程公司。非法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事故造成的重大伤亡负重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对公司产权房屋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一定管理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

建议责成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及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分别向南昌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向省公安消防总队作出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

七、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一)坚守安全红线,全面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守住安全红线,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要健全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与全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的文化、法治、制度、机制等方面建设,切实加强城市运行安全风险防范,切实加强源头治理,把好规划、建设、运营等关口,从源头上杜绝和防范安全风险,大力解决制约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完善监管机制,全面围堵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南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室内拆除工程监管责任不明确等突出问题,举一反三,结合实际,认真梳理建设工程领域各部位、各环节安全监管存在的盲点和漏洞,进一步厘清建设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进一步完善部门间协同执法制度,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协同有力的监管执法机制,坚决杜绝监管盲区和死角;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尤其是隐蔽性工程施工项目的打击力度,建立打非治违督办制度,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加强跟踪督办;要落实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尤其是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一级打非治违工作责任,对打非治违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深入排查整治,全面落实特殊作业安全监控措施

南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入分析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深入开展以落实《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等相关法规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检查和治理对象不仅限于企业,还应包括各类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各类建设工程和城市运行管理的各个环节,切实做到“全覆盖”。督促各类从事动火等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持证上岗,督促各单位、各团体、各企业进一步提高对动火等特殊作业过程风险的认识,完善和落实动火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程序确认和许可审批,加强作业现场监管,坚决杜绝因特殊作业管理缺失引发的事故。

(四)严格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强化底线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严格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行业准入、消防条件审查等职责,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经营活动和消防设施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和查处未批先建、边审边建、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文化部门要强化对娱乐场所的设立审查,依法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坚决杜绝人情审批、随意审批和擅自放宽审批条件的行为,切实对审批结果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派出所要结合辖区实际,加强对社会单位尤其是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并根据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确定检查频次,要及时掌握辖区内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及生产经营活动动态,对具有倾向性苗头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全方位督促社会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督促其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切实保证消防技术服务质量。

(五)强化消防宣传,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防范自救能力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要有针对性地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期火灾、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培训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技能培训,对新入职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强化对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使之在关键时刻切实发挥专业技术作用。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形成全面清剿火患的良好氛围。

南昌市“2·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①] 唯尚(V-SONG),江西聚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注册享有的品牌,已有多家KTV加盟使用该品牌。

[②] 江西聚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25327681995Y,法人代表为邓宏扬。经营范围为酒店管理(酒店经营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服务、灯光音响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等。

[③] 丁光荣,唱天下会所经营者丁辉辉父亲。

[④] 刘毛毛、廖会荣,无固定职业社会人员,无任何建设工程承包资质。

[⑤] 万爱国,无固定职业社会人员。

[⑥] 李云中,以收购废品为业,无任何特种作业资质。

[⑦] 张福生,无固定职业社会人员。

[⑧] 2月23日,万爱国曾叫来垃圾清运车,清走一部分拆除废料和少量沙发。至25日火灾发生前,1层大堂弧形楼梯下堆有沙发约30张。

[⑨] 韩平平,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业务员,无消防职业资格。

[⑩] 唱天下会所消防喷淋系统阀门共有3处,分别控制1层、2层南部、2层北部消防喷淋系统。

[11] 高贵、彭永兵与李云中共同收购废品。

[12] 江西一佳智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255988546679,法人代表为徐秋兰。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培训服务、商务咨询服务、商品形象策划等。

[13] 南昌华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007872588481,法人代表为孟庆朝。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等。具体负责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除唱天下会所、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经营区域以外的商铺、公寓物业管理服务。

[14] 起火建筑内的防火门均为常闭式防火门。

[15] 有6人从此处逃生。

[16] 有5人从此处逃生。

[17] 经现场勘查,可认定该防火玻璃在事故发生前已缺失,具体时间无法确定。

[18] 与竣工图相符。经核算,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19] 经查看监控视频,可认定该防火门在事故发生前便处于敞开状态。

[20] 未取得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21] 仅轻微吸入烟气,在送往医院后自行离开,未留身份信息,无法确认事发时所处位置。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2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27]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十二条:“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2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3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3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条:“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三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5]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36]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三十七条第五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37]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39]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40]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4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42]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产权方与承租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43] 2016年12月及2017年2月,唱天下会所曾两次分别以书面和口头的方式告知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称其准备对会所进行整体翻新装修,申请在装修期间减免部分租金并延长租期,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未同意减免租金和延长租期的申请。2017年2月24日,公司一名负责人发现唱天下会所已经开始拆墙并搬运物品,该负责人将这一情况向公司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汇报。

[44]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45] 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原规划的酒店公寓实际在2008年竣工后,已改为居民住宅出售,购买住宅的业主办理了居民住宅产权证并迁入了户口,原酒店公寓实际已成为居民住宅。

[46]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第一、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7]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保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场易燃物(保温)未清除 调合稀释罐着火

皮带着火烧损事故快报

江西南昌“2·2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FD09086 | 2017_南昌红谷滩唱天下2·25重大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南昌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南昌市“2·25”重大火灾事故

2017 年2 月25 日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以下简称“唱天下会所”)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0人死亡、13人受伤。

经调查认定,南昌市“2·25”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348号,建筑名称为: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系“海航白金花园”小区建筑之一。

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占地2887平方米,于2006年5月开工建设,2008年8月整体竣工验收备案。该建筑为框剪结构,总建筑面积44770.53平方米。地下1层,地上裙楼4层,有A、B两座塔楼,A塔楼为24层、B塔楼为16层,房屋用途性质为综合楼。各楼层主要功能(楼层功能见图1.2)为:

1层:唱天下会所、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大堂、公寓大堂及经营商户;

2层:唱天下会所;

3层:办公用房,共有17家单位办公室;

4层:办公用房,共有18家单位办公室,另有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海韵厅会议室;

F层:设备层,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在此楼设有办公室、员工餐厅等。

A塔楼:5-12层为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经营区,13-24层为公寓;

B塔楼:5-16层为公寓。

大楼安装有消防给水管路、机械排烟系统及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大楼消防控制室设在地下一层,消防维保单位为南昌文英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火灾发生前,大楼消防控制主机机械排烟系统处于“自动禁止”状态,机械排烟系统手动操作盘设置在“手动禁止”状态。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唱天下会所(起火单位)。该会所系个体工商户,为丁辉辉等十余名自然人共同出资创办经营,其经营场所为租赁的1、2层商铺,营业面积约363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

唱天下会所设有独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接入大楼共用的消防给水管路。2014年11月,唱天下会所与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内容为唱天下会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和防排烟系统。

经查,唱天下会所于2010年8月开始首次装修施工,同年12月装修完毕,首次装修施工未申办施工许可证。事故发生时,该会所处于停业拆除原有装修状态。

  1. 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有限公司。负责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二次供水、供电、消防、通风等公共设施巡查。
  1. 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1、2、3层均购有房产,其中1、2层房产租赁给唱天下会所作为经营场所,3层房产作为公司自用办公室。

4.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唱天下会所提供消防维保服务。

  1. 南昌文英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10月与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经查,该公司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三)唱天下会所改建装修工程情况

  1. 改建装修工程承包情况。2016年12月,唱天下会所决定加盟使用“唯尚(V-SONG)”品牌 并进行改建装修。 2017年 1月 5日 ,唱天下会所股东丁伙芝与江西聚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杜波分别签订“品牌许可使用合同书”、“KTV前期筹划合同书”、“KTV项目委托管理合同书”及“装修设计合同”,约定唱天下会所必须按“唯尚(V-SONG)”品牌的装修风格进行标准化装修,装修设计费用30万元(唱天下会所已预付10万元)。同年2月15日,唱天下会所会议确定由股东丁伙芝负责财务及改建装修工程相关协调事项,股东丁辉辉、田欢欢、涂宇亮负责改建装修工程行政审批相关事项。同时在丁光荣的极力推荐和劝说下,唱天下会所确定将改建装修工程中的拆除工程由刘毛毛、廖会荣 以15万元价格承包,并签订“KTV拆除协议”,约定将唱天下会所拆除至原始框架结构。

刘毛毛、廖会荣在承接拆除工程后,将墙体、天花板拆除及垃圾清运工程以12.7万元的价格分包给万爱国 ,另将唱天下会所内电线、金属装饰件等废品以2.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云中。之后,万爱国又将墙体、天花板拆除工程以8.7万元的价格分包给张福生

应施工方要求,唱天下会所在停业后,将生活用水、用电及消防喷淋水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灭火器分别关闭、拆除和移除。     2 月18 日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在唱天下会所要求下,指派韩平平 前往唱天下会所,关闭了2处(1层、2层南部)消防喷淋系统阀门 ,同时拆除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19日,唱天下会所杂工缪任金按照丁伙芝要求关闭了会所内生活用水、用电,同时将会所内所有灭火器收至室外移动板房内;24日,2层北部包厢内消防喷淋头被施工人员不慎破坏并喷水,施工人员遂将控制2层北部消防喷淋系统的阀门关闭。

二事故发生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 月25日 7时12分起,张福生与其组织的19名施工人员及2名由李云中叫来的废品收购人员陆续进入唱天下会所2层开始施工。

7时47分许,李云中驾驶面包车(高贵、彭永兵 同车)携带3个氧气瓶、1个液化石油气罐、1把气割枪和1只手持式电动切割机到达唱天下会所。李云中等3人在附近吃过早饭后,于8时许进入唱天下会所,其中李云中安装好氧焊切割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切割机,开始切割和拆卸会所大堂北部弧形楼梯两侧的金属扶手。至8时18分许,当李云中在会所大堂北部弧形楼梯中部切割南侧金属扶手时,其助手高贵发现位于切割点正下方堆积的废弃沙发着火。

(二)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逃生情况

1.初起火灾扑救情况。

发现火情后,高贵大声呼救并将着火点周围的沙发移开;李云中立即停止切割,四处寻找灭火器材;正在弧形楼梯上准备去2层查看施工进度的万爱国听到叫喊,立即返回1层,与高贵一起搬移沙发,大约移开四五张沙发后,发现火势变大,万爱国便离开火场;高贵在试图寻找消火栓未果后,与李云中一同将气割工具搬出火场,丢弃在唱天下会所大门外侧地面,并将带来的氧气瓶、液化石油气罐、手持式电动切割机搬运至李云中开来的面包车内。

8时21分许,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保安部经理发现火情,立即叫酒店保安取来2只灭火器进行灭火,高贵随后也从酒店取来1只灭火器进行灭火;李云中与酒店保安一起从A座公寓大堂内的消火栓及消防卷盘接出水管拉至唱天下会所进行灭火,但火势已控制不住,均放弃扑救。8时22分许,路过的群众发现火情后立即拨打119报警。

2.人员逃生自救情况。

(1)1层。火灾发生时,唱天下会所1层大堂及通往2层的弧形楼梯上共有4人,均直接看到火情,在扑救无效的情况下从1层大堂大门逃生。

(2)2层。火灾发生时,唱天下会所2层正在作业的施工人员共22人。听到呼喊后,6人从1号楼梯间逃生,5人从4号楼梯间逃生,1人从弧形楼梯逃生,1人通过西北侧外窗挑檐逃生,2人击破东侧外窗玻璃跳楼逃生,其余7人死亡。

(3)3层。火灾发生时,3层无人员活动。

(4)4层。事发当日,4层海韵厅会议室被江西一佳智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租用并组织培训活动。火灾发生时培训未开始,会议室内共有8人。被电话告知1层着火后,其中7人随即由会议室北侧门离开,按图2.3所示,以A→B→C→D→B→E的路线试图逃生,但均未成功逃生并相继昏迷倒地。后被消防员搜救送往医院抢救,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4人受伤。

4层会议室另1名正在调试会议设备的酒店服务员发现烟气侵入会议室后,便躲在会议室打电话给同事等待救援,被消防员救出。

(5)其他楼层。火灾发生后,南昌华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名工作人员和1名保洁工按照物业管理主任电话要求,逐一 向3、4层公办区域业主和A、B座塔楼内业主打电话,告知业主躲在房内,等待消防人员救援。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各楼层过火及烟熏情况。

1层(唱天下会所大堂)中心区域地面有大量燃烧残留物,大堂南部区域未过火,地面散落的拆除废料未参与燃烧,顶部有烟熏痕迹;裙楼2层(唱天下会所2层)烟熏痕迹浓重,大部分可燃物未参与燃烧;裙楼3层没有燃烧痕迹,地面积聚烟尘;裙楼4层没有燃烧痕迹,地面积聚的烟尘浓于3层;其余楼层均没有燃烧痕迹,没有明显烟熏痕迹。

2.亡人楼层疏散通道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主要集中在2层和4层。经现场勘查:

2层共有6个疏散通道(按图2.5排序编号)。火灾发生时,1号疏散通道楼梯间防火门 处于敞开状态 ,且内外两侧均留有拆除废料;2号、3号疏散通前室两侧的防火门均处于敞开状态;4号疏散通道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 ,防火门内侧堆有拆除废料;5号、6号疏散通道楼梯间前室内分别堆积冰箱(柜)、货架、置物篮等物品,人员无法通过,疏散功能丧失。

4层共有5个疏散通道(按图2.6排序编号)。火灾发生时,1号疏散通道楼梯间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可正常开启,上方固定亮子窗的防火玻璃缺失 ;2号楼梯间在4层未设开口 ;3号疏散通道楼梯间前室两侧防火门均处于关闭状态,可正常开启;4号疏散通道楼梯间设有2扇防火门,北侧防火门处于敞开状态 ,南侧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可正常开启;5号、6号疏散通道楼梯间前室两侧防火门均处于关闭状态,可正常开启。

(四)消防设施动作情况

由于唱天下会所内自动消防设施已在火灾发生前被关闭和拆除,火灾发生后,该区域消防设施无动作和报警信号记录。又由于3、4层未起火,唱天下会所产生的烟气扩散至3、4层时,温度下降,未能触发3、4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动作。

8时26分,位于地下一层消防控制室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最先接收到3层B座办公室点型感烟探测器火灾报警,至8时56分,主机一共接收到报警信息273条。但由于主机处于“自动禁止”状态,无法自动发出联动信号开启排烟系统。期间,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章玲玲和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保安部经理陈斌在消防控制室进行了远程启动排烟风机的操作,但由于排烟系统手动操作盘设置在“手动禁止”状态,操作无效。章玲玲便打电话通知南昌文英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派员协助,南昌文英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后,先在消防控制室启动排烟风机未成功,后到屋顶启动了排烟风机,但由于3、4层的排烟阀未开启,导致烟气无法通过排烟机排出。

(五)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1. 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共造成10人遇难、13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其中:2层7人遇难、2人受伤,4层3人遇难、4人受伤,F层1人受伤,A塔楼2303室、2402室分别有1人受伤,另有4名伤者在事发时所处位置不详 。
  1. 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过火面积约1500平方米。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778万元(截至 2017年 5月 2日 )。

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略)

四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取证、证人指证、调查询问及公安机关、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调查报告等,排除了放火、电气、吸烟、周边环境等因素引起火灾的可能。     认定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唱天下会所改建装修施工人员使用气割枪在施工现场违法进行金属切割作业,切割产生的高温金属熔渣溅落在工作平台下方,引燃废弃沙发造成火灾。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和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是:施工现场堆放有大量废弃沙发且动火切割作业未采取任何消防安全措施,火势迅速蔓延并产生大量高热有毒有害烟气,在消防设施被停用、疏散通道被堵塞、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不善等多种不利因素下,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

五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     1.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是事故主体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未经批准非法组织改建装修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的规定,其改建装修工程未进行消防设计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报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擅自组织改建装修施工。

(2)违规肢解、发包改建装修工程。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将改建装修工程中的拆除工程肢解并发包给不具任何质资的个人,规避监管。

(3)违法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并堵塞疏散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实施改建装修工程前,擅自拆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关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阀门,撤走场所内灭火器。同时将大量杂物堆放在2层5号、6号疏散通道楼梯间前室内,堵塞了疏散通道。

(4)未认真履行场所内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工程发包给个人后,未明确双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安排人员对施工组织、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2.工程施工承包方。是事故主要责任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

(1)无资质承揽工程并违规层层分包。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工程承包人刘毛毛、廖会荣未取得任何建设工程承包资质,违规承揽工程,并将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给同样不具备任何资质的个人。

(2)施工人员违法动火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施工人员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动火作业;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未清理动火区域可燃物,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未落实安全监护措施。

(3)施工现场组织混乱、安全管理缺失。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的规定,施工现场组织无序、野蛮作业,在施工现场大量堆积拆除垃圾、沙发等,影响过道通行;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措施严重缺位。

  1. 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有限公司。是起火建筑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依法依规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1)未认真履行消防设施管理、巡查职责。违反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与施工单位共同采取措施,保证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每日防火检查不认真、不细致,未在火灾发生前发现4层1号疏散通道楼梯间防火门上方固定亮子窗的防火玻璃缺失及4号疏散通道楼梯间北侧防火门未关闭的问题。

(2)未按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测、测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未执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7.1强制要求,每月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测试检查,未能确保防排烟系统在火灾发生时有效启动。

(3)未按要求严格消防控制室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未执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 4.2.1 强制要求,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仅有1人取得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其他值班和操作人员均未持证上岗,未能掌握保证防排烟系统在火灾发生时有效启动的操作技能。

(4)聘请无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酒店消防维保服务。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聘请不具备资质的南昌文英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酒店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4.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未依法依规正确履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职责。

(1)指派无相应从业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指派无消防职业资格人员为唱天下会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2)违法拆除、关闭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在明知行为违法、后果严重的前提下,对唱天下会所要求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要求未予拒绝和制止;与唱天下会所签订无效的“免责说明”并帮助其拆除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关闭了消防喷淋水阀。

  1. 南昌文英消防安装工程公司。非法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为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有限公司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获利,且在开展消防技术服务中,未能发现并提出防排烟系统在火灾发生时不能有效启动的问题。
  1. 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未依法依规履行产权方安全管理责任,对产权房屋安全管理缺失。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及《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未与唱天下会所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公司在得知并发现唱天下会所在进行改建装修施工的情况下,未督促、提醒其依法办理施工报批手续,也未报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

1.文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文化部门对娱乐文化场所消防安全负有行业管理职责。

(1)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娱乐场所设立审批把关不严,违规批准唱天下会所设立申请。未认真贯彻执行《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及《江西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赣文市字〔2007〕2号)文件关于“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的要求,对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原规划的公寓房实际已变为居民住宅的情况 掌握不透;在组织听证过程中,未严格按程序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未认真核查听证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真实身份,任由唱天下会所组织人员冒充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听证会组织程序不合法、不合规。

(2)红谷滩新区文化事业发展局。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没有认真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全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对红谷滩新区娱乐场所排查整治不彻底,未及时发现唱天下会所违法违规改建装修的行为。

  1.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1)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公安消防大队。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南昌市白金汇海航酒店有限公司2015年10月以来委托无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消防设施维保、消防控制室2015年1月以来未按规定安排2名以上持证值班人员上岗、2013年以来未按规定进行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等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对南昌市白金汇海航酒店事发时消防排烟风机未能有效启动造成事故扩大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对唱天下会所停业组织施工、违法拆除并关闭消防设施的行为失察;在全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期间,未严格按照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洪新安字〔2016〕2号)要求,牵头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整治不细致、不彻底;对辖区内重大火灾事故防范不力。

(2)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红谷滩新区公安消防大队指导监督不力,对该大队实施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消防安全整治不彻底的情况失察。

  1.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未正确履行职责,未认真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唱天下会所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组织改建装修施工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未及时发现刘毛毛等人无资质擅自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在全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对建筑施工领域安全整治不彻底。
  1. 红谷滩新区沙井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安全负有属地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在全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期间,组织开展辖区内安全整治不彻底;对所属沙井城管中队督促不力,对唱天下会所违法违规组织改建装修施工行为失察。

沙井城管中队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在检查中发现了唱天下会所改建装修施工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线索,但未予以认真查处和跟进监督。

  1. 红谷滩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辖区内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职责。对辖区内打非治违工作组织不力,在全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期间,组织开展安全整治不彻底,基层网络化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及时发现和查处唱天下会所违法违规改建装修的行为。

六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认定和责任划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事故调查组对39名责任人、5家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司法机关已对23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建议对16名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县处级4人)。

建议对3家事故责任企业和2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建议责成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深刻检查。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关联的问题线索,建议移交南昌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事故直接责任人。

(1)李云中,群众,废品收购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7年 2月 26日 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

(2)丁辉辉,群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经营者。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7年 2月 26日 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丁伙芝,中共党员,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7年 2月 26日 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田欢欢,群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7年 2月 26日 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刘仁生,中共党员,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7年 3月 31日 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6)张宁,群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7年 3月 31日 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7)吕爱珍,群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7年 3月 31日 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8)涂宇亮,群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7年 3月 31日 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9)杜波,群众,江西聚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7年 3月 27日 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10)肖勇,群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7年 3月 27日 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11)缪任金,群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员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7年 3月 16日 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3.工程施工队伍。

(12)刘毛毛,群众,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改建装修拆除工程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7年 2月 26日 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3)廖会荣,群众,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改建装修拆除工程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7年 2月 26日 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4)万爱国,群众,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改建装修拆除工程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7年 2月 26日 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5)张福生,群众,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改建装修拆除工程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7年 3月 31日 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16)高贵,群众,与李云中共同收购废品。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7年 3月 31日 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17)谢件保,群众,与李云中共同收购废品。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7年 3月 31日 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18)吴淑明,群众,与李云中共同收购废品。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7年 3月 31日 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19)彭永兵,群众,与李云中共同收购废品。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7年 3月 31日 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20)丁光荣,中共党员,帮助刘毛毛承接拆除工程。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7年 3月 17日 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4.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21)孙亮,群众,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三组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7年 3月 31日 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22)韩平平,群众,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技术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7年 3月 20日 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5.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23)薛炳成,中共党员,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沙井街办城管执法中队队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2017年 7月 5日 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以上涉嫌犯罪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文化部门。

(1)邬国平,中共党员,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服务处处长。在担任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处处长期间,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唱天下会所申报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期间,违规收受财物,对选址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唱天下会所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审批。对违规批准唱天下会所设立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唐文正,中共党员,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保护与博物馆处副处长。2011年4月,在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工作期间,曾负责主持唱天下会所设立听证会,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听证会弄虚作假的情况失察。对违规批准唱天下会所设立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贺思敏,中共党员,南昌市文联副主席。在担任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局长期间,把关不严,在唱天下会所不符合开办条件的情况下,同意出具初审符合开办条件的意见。对违规批准唱天下会所设立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赵军,南昌市文联党组书记、主席。在担任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局长期间,把关不严,对选址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唱天下会所申报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审批。对违规批准唱天下会所设立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5)陶斐,中共党员,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未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唱天下会所和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在参与辖区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排查整治不彻底;对分管片区重大火灾事故防范不力。对南昌市白金汇海航酒店事发时消防排烟风机未能有效启动造成事故扩大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蔡燕,中共党员,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未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唱天下会所和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在参与辖区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排查整治不彻底;对分管片区重大火灾事故防范不力。对南昌市白金汇海航酒店事发时消防排烟风机未能有效启动造成事故扩大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涂永辉,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党委副书记。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大队防火参谋陶斐、蔡燕未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唱天下会所和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情况失察;对辖区内重大火灾事故防范不力。对南昌市白金汇海航酒店事发时消防排烟风机未能有效启动造成事故扩大负有重要监管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一定监管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城乡建设部门。

(8)熊禛联,南昌市建设稽查执法办公室党支部委员、主任。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检查发现唱天下会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非法施工、将改建装修工程肢解发包给无资质施工队伍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9)池建林,中共党员,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南昌市建设稽查执法办公室开展日常稽查执法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监管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唱天下会所经营区域产权方。

(10)戴国辉,南昌市土地开发经营中心党支部委员、副总经理,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公司产权房屋租赁他人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未按规定落实和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按规定与唱天下会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在得知唱天下会所将进行整体重新装修并且已开始施工的情况,未要求相关人员及时采取措施,也未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公司产权区域发生重大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1)陶小青,群众,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未正确履行对公司产权房屋的安全管理职责,在发现唱天下会所在进行改建装修施工的情况下,未予以制止或督促、提醒其依法办理施工报批手续,也未报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公司产权区域发生重大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2)邹慧腾,南昌市土地开发经营中心总经理、党支部书记。在兼任原南昌市金兰德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期间,将公司产权房屋租赁他人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未按规定落实和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按规定与唱天下会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消防设施管理责任;未督促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对公司产权房屋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公司产权区域发生重大事故负管理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5.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相关单位。

(13)周围,中共党员,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沙井街办城管执法中队中队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唱天下会所违法处置垃圾行为未及时认真查实,对唱天下会所未经许可进行改建装修施工的违法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4)熊经纬,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沙井街办党工委副书记、主任。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在大排查、大整治期间,未能及时发现唱天下会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所属城管沙井中队履行职责督促不力;对辖区内重大事故防范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5)陈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沙井街办党工委书记。未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6)邓越峰,中共党员,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文化事业发展局局长。未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 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非法组织改建装修施工,违规肢解、发包改建装修工程,违法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该会所予以行政处罚。建议对该公司及其员工缪任金违法关闭、移除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有限公司。未依法依规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事故造成的重大伤亡负重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别对公司、法人代表朱燕、消防负责人许洲华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未正确履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职责,对事故造成的重大伤亡负重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别对公司、法人代表张刚、技术服务部技术负责人段国文、维保三组组长孙亮、技术员韩平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 南昌文英消防安装工程公司。非法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事故造成的重大伤亡负重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 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对公司产权房屋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一定管理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

建议责成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及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分别向南昌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向省公安消防总队作出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

七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一)坚守安全红线,全面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守住安全红线,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要健全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与全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的文化、法治、制度、机制等方面建设,切实加强城市运行安全风险防范,切实加强源头治理,把好规划、建设、运营等关口,从源头上杜绝和防范安全风险,大力解决制约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完善监管机制,全面围堵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南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室内拆除工程监管责任不明确等突出问题,举一反三,结合实际,认真梳理建设工程领域各部位、各环节安全监管存在的盲点和漏洞,进一步厘清建设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进一步完善部门间协同执法制度,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协同有力的监管执法机制,坚决杜绝监管盲区和死角;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尤其是隐蔽性工程施工项目的打击力度,建立打非治违督办制度,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加强跟踪督办;要落实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尤其是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一级打非治违工作责任,对打非治违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深入排查整治,全面落实特殊作业安全监控措施

南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入分析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深入开展以落实《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等相关法规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检查和治理对象不仅限于企业,还应包括各类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各类建设工程和城市运行管理的各个环节,切实做到“全覆盖”。督促各类从事动火等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持证上岗,督促各单位、各团体、各企业进一步提高对动火等特殊作业过程风险的认识,完善和落实动火等特殊作业管

理制度,严格作业程序确认和许可审批,加强作业现场监管,坚决杜绝因特殊作业管理缺失引发的事故。

(四)严格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强化底线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严格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行业准入、消防条件审查等职责,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经营活动和消防设施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和查处未批先建、边审边建、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文化部门要强化对娱乐场所的设立审查,依法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坚决杜绝人情审批、随意审批和擅自放宽审批条件的行为,切实对审批结果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派出所要结合辖区实际,加强对社会单位尤其是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并根据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确定检查频次,要及时掌握辖区内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及生产经营活动动态,对具有倾向性苗头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全方位督促社会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督促其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切实保证消防技术服务质量。

(五)强化消防宣传,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防范自救能力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要有针对性地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期火灾、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培训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技能培训,对新入职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强化对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使之在关键时刻切实发挥专业技术作用。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形成全面清剿火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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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087 | 2017_南海区11·2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1 - 南海区“11·2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7 年11 月20 日8 时42 分许,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 联安社区谭约东村134 号的美梦床上用品仓库(兼顾生产功能, 无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谭约东村134 号无照床上用品厂”)发 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以下简称“11·20”较大火灾事故)。事 故造成6 人死亡,1 人受伤,过火面积约1600 平方米,直接经 济损失约707.12 万元。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市政府成 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执法支队支队长王荣初任组长, 市纪委常委崔海滨、市公安消防局副局长杨舜、南海区委常委、 常务副区长蔡汉全任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公安 消防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和南海区人 民政府、南海区安全监管局等单位派员参加的南海区“11·20”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检测鉴 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

2 -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 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 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谭约东村134 号无照床上用品厂”,是一家 无照企业,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联安社区谭约村(土名“竹 树脚”地段),实际投资人、控制人刘潭飞,日常管理者雷盛龙, 主要从事床垫、被芯、被单等床上用品及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的生产、储存、经营,经事后勘查确认其为生产、仓储、住宿“三 合一”场所。 (二)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人基本情况 1.刘潭飞,男,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1971 年1 月出生, 群众,“谭约东村134 号无照床上用品厂”投资人、实际控制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 2.范伯泉,男,汉族,佛山市南海区人,1952 年7 月出生, 群众,事故发生地谭约东村134 号厂房实际控制人、收益人、消 防安全责任人。

3 - (三)事发建筑物权属及租赁情况 事故发生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联安社区谭约东村134 号 地块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联安社区谭约三股份合作经济社(以 下简称“联安社区谭约三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已有1 165.9 平方米取得国土使用证明。 1992 年,范伯泉租用该地块之土地,租期从1993 年1 月至 2032 年12 月共40 年。随后范伯泉自行建筑厂房用于出租获利, 其建设的厂房没有任何报建审批手续。2016 年8 月因建筑物老 化损毁严重,范伯泉随即对厂房进行非法改扩建。 2016 年12 月范伯泉完成非法改扩建工程后,随即将厂房出 租给刘潭飞及其女婿雷盛龙,用于生产、储存、经营床上用品, 合同租期由2016 年12 月1 日至2026 年11 月30 日止。2017 年 3 月,刘潭飞、雷盛龙因经营需要,采用钢结构将厂房内部改造 为三层,首层用于生产加工,二、三层做仓库及员工临时居住使 用。 (四)事发建筑布局情况 事发建筑为钢结构带泡沫彩钢板厂房,厂房占地面积约110 0 平方米,东面长60.7 米,南面宽25 米,西面长53 米,北面宽 32 米,为不规则形状厂房。高度约8 米,内部三层,首层为生

4 - 产加工场所,二、三层为仓库。厂房北面为水沟、民房,东南面 毗邻一排临街商铺,东北面毗邻两层建筑,西面为玻璃模具厂和 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厂房。 图(1)“11·20”较大火灾事故现场方位图 东北面毗邻的两层建筑,楼梯位于两层建筑与东侧毗邻的店 铺中间,一楼为办公室,二楼为一房一厅一阳台结构,北侧为带 卫生间的卧室,中间为客厅,南侧原为阳台,被改建后南侧为过

5 - 道和三个小房间。厂房新建的顶棚覆盖两层建筑的阳台部分,并 与阳台部分原有的顶棚重叠,两层建筑的二楼局部住宿区域与厂 房内部之间未采用实体墙彻底分隔。 图(2)“11·20”较大火灾事故东北面阁楼平面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6 - 2017 年11 月20 日8 时42 分许,“谭约东村134 号无照床 上用品厂”员工黄友斌发现在其操作的围边机约七八米处、离厂 门口约10 米处的饮水机插线板旁的半成品海绵开始起火,随后 其用手持式灭火器尝试灭火,但未能控制火势,随后其边呼救边 逃离火场。由于该事发单位存放有大量海绵、椰棕垫等易燃可燃 物,火势迅猛,急速扩大至整个厂房,烧损了生产工具、原材料 及成品、半成品等物品一批,同时波及了厂房东北面二层住宿区 域,导致局部烘烤和烟熏,造成现场工人侯新红、阿说尔哈(尸 检报告显示,两人均符合生前烧死)和厂房东北面两层建筑内4 名被困人员雷盛龙、刘清燕、刘佳琪、刘晓虎(尸检报告显示, 4 人均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共6 人死亡,黄友斌1 人受伤(从 事故现场逃生后,自行前往盐步医院救治)。 死伤者具体名单如下: 1.死者基本信息 (1)雷盛龙,男,27 岁,身份证号:431***********6358, 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飞仙镇清口村4 组,谭约东村134 号无照床上用品厂负责人之一。

7 - (2)刘清燕,女,23 岁,身份证号:431********6526, 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涌泉派出所涌泉居委五岭大道16 号3 栋36 号,雷盛龙之妻。 (3)刘佳琪,女,1 岁,无户籍,雷盛龙和刘清燕所生育 之女。 (4)刘晓虎,男,19 岁,身份证号:431*****6334, 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飞仙镇湾岭村8 组,谭约东村134 号无照床上用品厂职工。 (5)侯新红,男,41 岁,身份证号:432*****6150, 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古楼乡久长村1 组,谭约东村134 号无照床上用品厂职工。 (6)阿说尔哈,男,18 岁,身份证号:513*****13 39,户籍地:四川省普格县文坪乡麻窝凼村6 组52 号,谭约东 村134 号无照床上用品厂职工。 2.伤者基本信息 黄友斌,男,39 岁,身份证号:362********043X,户 籍地:江西省赣县小坪乡黄坪村禾廖背组2 号,谭约东村134 号 无照床上用品厂职工,在事故中烧伤。

8 - (二)事发单位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初期,现场人员刘潭荣、黄友斌曾尝试灭火,但未 能控制火势,随后离开火场,未向相关部门报告事发单位的相关 情况及火场信息。事发单位负责人刘潭飞在火灾发生后一度前往 事故现场,但未进行事故救援,也未与现场救援人员联系,后在 事故救援期间逃离现场且手机关机,直到11 月21 日08 时左右 前往盐步派出所投案。 (三)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响应情况 2017 年11 月20 日8 时46 分,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119” 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南海区公安消防大队大沥中队、盐步 专职队共6 台车,18 人赶赴现场处置,随后增派桂城中队、里 水中队、黄歧专职队共6 台车,24 人前往支援。9 时12 分,盐 步专职队、大沥中队先后到达现场开展灭火。9 时27 分,南海 区公安消防大队指挥部携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加强灭火攻势。同 时,对周边的厂房及民居进行人员搜救,疏散周边群众,成功疏 散共计60 余人,挽救财产价值约200 万元,在对厂房东北面两 层建筑的内部进行强行搜索时,发现有4 名被困人员倒卧于二层 房间内,随即移交医护人员进行抢救。

9 - 9 时45 分,现场明火基本被扑灭。由于火场清理难度较大, 且要保证整个火灾现场的完整性,为后期火灾调查提供有利依 据,大队指挥部要求参战官兵利用金属切割机在水枪掩护下,逐 步排查搜寻现场,最大限度地确保万一有人员被困于废墟之下而 不受到二次伤害。由于现场坍塌的为三层钢结构带泡沫彩钢板厂 房,二、三层楼板的竖直承重柱,厂房的泡沫彩钢板屋面过火后 弯曲变形严重,倒塌后离地面距离参差不齐,内攻破拆灭火和搜 救力量推进速度受到极大影响,直至当天下午18 时左右,在厂 房内先后发现2 具被掩埋较深的遇难者遗体。后经过近两个小时 的清理,两名被困者遗体才完整被清理出来。 事故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鲁毅于事 发当晚20 时50 分到达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市长朱伟,市委 常委、南海区区委书记黄志豪,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邓建伟, 南海区委、区政府等领导同志先后于20 日上午接报后立即赶赴 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工作。11 时40 分,市、区领导召集相关部门 部署现场救援的各项措施;14 时30 分,南海区组织召开事故现 场会布置事故处置及善后工作。南海区公安、消防、应急、安监、 宣传、卫计、环保等部门和大沥镇也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迅速 响应,有效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0 - (四)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领导靠前指挥, 指示部署事故救援、家属善后、舆情引导、隐患排查等一系列工 作。总体而言,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急反应比较迅速、响应比 较及时,响应程序合法。但是,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仍存在不足之 处:一是信息报送和发布的准确性亟待提高,上报的过火面积与 事故调查组核实的数据相差甚远。二是对事故现场信息收集手段 有待加强,收集效果有待提高,是导致先期公布4 人死亡,后续 公布又发现2 人死亡的重要原因。 (五)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各级党委、政府全力以赴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 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按照医疗救治、善 后安抚两个“一对一”的要求,积极妥善处置善后工作,保持了 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至2017 年12 月28 日,2 名遇难者身份 确认、遗体火化、赔偿及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完成,另外4 名遇 难者的身份已确认,大沥镇的善后工作组目前正与4 名遇难者家 属进行赔偿和善后工作的协商(这4 名遇难者均为经营者的亲 属,目前遇难者家属正回乡办理相关证明中)。至2017 年12 月 28 日,1 名伤员已基本治愈,预计2018 年1 月10 日前出院。

11 -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取证、证人指证、调查询问及公安机关、相关司 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调查报告等,排除了放火、自燃、雷击 等因素引起火灾的可能。 认定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谭约东村134 号无照床 上用品厂”首层中部距离西墙10m,距离北墙9.6m的2m×2m的 范围内的电气线路故障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起火,导致火灾发 生。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和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是:“谭约东 村134 号无照床上用品厂”屋顶使用的泡沫彩钢板和生产区域内 阁楼使用木材等可燃性建筑材料;生产区域内无序堆放大量生产 原料、半成品、成品;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通道;生产区域和住 宿区域未采用合格有效的实体防火墙进行隔离,该厂生产作业未 采取基本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火势迅速蔓延并产生大量高热有 毒有害烟气,在消防疏散通道被堵塞、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不善等 多种不利因素下,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

12 - 1.“谭约东村134 号无照床上用品厂”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 落实,内部安全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谭约东村134 号无照床上用品厂”没有建立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无人具体负责,未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 识培训,未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从业人 员缺乏消防安全常识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致使从业人员无法 及时、有效逃生;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 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内部组织管理松散,未落实、执行安 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未参 加工伤保险。 (2)“谭约东村134 号无照床上用品厂”主体厂房未经规 划、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审批验收,厂房内电气线路及用电 设备没有专业电工维修保养,车间内存放海绵、椰棕垫及可燃杂 物,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导致电气线路起火后迅速蔓延。同时, 违规擅自搭建的锌铁棚更增加了火灾负荷,严重影响了人员疏散 和火灾扑救。 (3)建筑物消防安全存在“先天不足”。从起火建筑物使 用情况来看,属于生产、仓储、住宿“三合一”的场所,起火建 筑是违章建筑,建筑屋顶为彩钢板,内部增建阁楼为钢结构,增

13 - 加火灾荷载;生产区域与居住区域未按照规定进行防火、防烟分 隔。火灾发生后,大量有毒烟气封住逃生通道,并迅速扩散到居 住区域,导致被困人员吸入有毒烟气,造成逃生自救困难。 (4)事故单位实际控制人刘潭飞没有组织火灾初期扑救并 逃离火灾现场,未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及现场救援人员报告火场 情况,严重迟滞火灾救援进度。 2.相关责任单位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 因。 (1)联安社区谭约三股份合作经济社作为发生火灾事故地 块的业主单位,对出租地块的建设采取纵容的态度,致使建设未 经相关部门审批、建筑物不符合相关标准及安全生产条件;对出 租地块以租代管,放纵违章;在日常对工业区的督促检查过程中, 没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没有认真落实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未 尽安全管理基本职责。没有及时上报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涉事企业 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联安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贯彻执行上 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的工作部署不力。事故 发生地位于联安社区辖区内,联安社区安全消防站对辖区内消防 安全管理负有相应的职责,经查阅联安社区安全消防站上报大沥

14 - 镇防火办隐患排查台帐及询问联安社区安全消防站工作人员发 现,联安社区安全消防站先后两次发现事发单位在车间内违规住 人、私拉乱接电线,并对其进行停电处理,要求限期整改,但后 续未能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跟进和督促落实整改,并且没有将违规 住人的违法线索报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监管 责任。 (3)大沥镇党委、政府负责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讨论决定本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领导镇各综合性 办事机构和群团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 权;领导辖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和各 项社会事业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 民主、财产等合法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指导、 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 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大沥镇党委、政府对 督促辖区内社区、各职能部门落实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领导责任。 (4)大沥镇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大沥辖区行使城乡规划管理 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作为负责大沥辖区内

15 - 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的主管部门,未能针对辖区内长期存在违 法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方案,缺乏切实 有效的监管手段,导致区域内长期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日常监督 检查不到位;对辖区内违法建设巡查不到位,对长期存在的违法 建设厂房虽已经发现但未依法采取妥善措施进行处理,在自201 6 年10 月21 日至2017 年11 月20 日长达1 年1 个月的时间内 对事故发生地违法建设的行为只立案不处罚,致使事发单位长期 使用违法建设的厂房、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情况下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导致发生事故出现人员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 责任。 (5)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盐步派出所依法对辖区内的有 关单位和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 理;按规定对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消防监 督抽查;按规定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发 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权限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受理关于消防 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并依法进行查处;协助公 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处置、调查工作;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 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16 - 对辖区内长期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没有采取切 实有效的管理办法,消防管理工作不力,特别是对事发单位消防 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日常巡查走过场、对企业检查流于形式, 对联安社区居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了解掌握不够,督 促、指导居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工作不扎实。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6)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市场主 体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 常驻机构代表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 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依法 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作为大沥镇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的 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未能发现事发单位无照生产 经营的行为,巡查不细致、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 责任。 (7)大沥镇消防办对“三合一”场所消防隐患排查和整治 工作不到位。大沥镇消防办负责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推 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贯彻执行上级消防工作部署,研究制订 并组织落实镇消防工作措施,及时推动政府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

17 - 题;统筹、指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村(居)开展消防工作并 实施考核;落实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管理、培训、指导镇、村 (居)的防火巡查员队伍,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开展消 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配合、协助做好火灾等灾 害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完成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经查, 镇消防办作为镇负责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日常监督工作的主要 部门,对联安社区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排查 不力,未能积极督促社区安全消防站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事故 企业违规住人的消防安全隐患和督促整改不力,导致事故隐患长 期存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8)南海公安分局防火大队作为具体承担区公安分局消防 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上级文件和组织协调各部门开 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等方面工作不到位,对辖区内不具备消防安 全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有效的管控措施, 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导致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对消防安全违 法违规行为执法力度不够,消防宣传工作形式单一,在指导派出 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方面不深入细致,对消防队伍的业 务知识培训力度不够,导致基层消防执法监管人员职责不清、水 平不高、能力不强。

18 - (9)大沥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组织排 查各类事故隐患,督促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 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依法依规行使安 全生产监察和执法工作。经查,其巡查人员未能及时发现事故企 业存在的生产经营行为,未将其纳入日常监管范畴,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责任。 (三)其他单位调查情况 1.南海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按照《消 防法》的相关规定组织指挥现场火灾的指挥救援工作。 2.南海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统一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火灾扑 救工作以及信息报送工作,经查,该起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员 对火灾形势的认识不足、研判不准,且未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如实 报送事故信息,导致上报的过火面积与实际面积出现严重疏漏。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11·20”较大火灾事故 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9 -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 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6 人) 1.刘潭飞,男,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1971 年1 月出生, 群众,“谭约东村134 号无照床上用品厂”投资人、实际控制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南海区公安机关 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范伯泉,男,汉族,佛山市南海区人,1952 年7 月出生, 群众,事故发生地谭约东村134 号厂房实际控制人、收益人、消 防安全责任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南海区公安机关刑 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夏灯志,男,汉族,1968 年10 月出生,群众,安徽亳州 人,无施工资质非法承揽谭约东村134 号生产区域内部加建工 程,明知建筑施工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仍违法施工。建议 由司法机关对其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4.蒙福新,男,汉族,1971 年10 月出生,群众,广西贵港 人,无施工资质非法承揽谭约东村134 号厂房改扩建工程,明知

20 - 建筑施工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仍违法施工。建议由司法机 关对其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5.谭锦祥,男,汉族,1975 年2 月出生,南海区大沥镇人, 群众,联安社区谭约三股份合作经济社社长。作为事故发生地土 地出租方为范伯泉的违法建设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且给予其违法 行为提供支持和疏通;未能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正确履行 出租方的监管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对 其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6.雷盛龙,男,汉族,湖南郴州人,1990 年6 月出生,群众, 谭约东村134 号无照床上用品厂日常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其在火灾中丧生,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20 人) 1.刘浩文,男,汉族,1969 年8 月出生,佛山市南海区人, 中共党员,中共大沥镇党委书记,主持大沥镇全面工作。对于辖 区内火灾隐患认识不足,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下级 单位、部门履行职责,对下级部门整治火灾隐患不彻底的问题失 察,对火灾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佛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

21 - 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建 议对其诫勉谈话。责成其向中共南海区委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2.黄伟明,男,汉族,1972 年8 月出生,佛山市南海区人, 中共党员,中共大沥镇党委副书记、大沥镇人民政府镇长,主持 镇政府全面工作,大沥镇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辖区消防安全 负直接责任,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 城管部门长期存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不力的问题失察,对公安派 出所整治消防隐患不彻底的问题失察,特别是2017 年9 月份两 次火灾后,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的消防 隐患进行彻底整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佛山市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 政记过处分。责成其向南海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3.罗镜辉,男,汉族,1968 年10 月出生,佛山市南海区人, 中共党员,大沥镇党委委员,分管公安、消防、流管、交通安全 工作,2017 年2 月份兼任盐步派出所所长。作为大沥镇消防安 全主要责任人,对自己分管的消防工作掌握不够全面、深入,工 作流于形式;不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未严格部署开展日 常消防监督检查及消防隐患排查工作,对社区民警中队不认真落

22 - 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网格化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失 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程序免去其大沥镇党委委 员职务,依据《佛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五 款、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 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张宏,男,汉族,1977 年7 月出生,佛山市禅城区人,中 共党员,南海区党代表,南海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现役)。 负责南海区消防大队全面工作。其作为南海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 人和“11·20”较大火灾事故现场指挥员,第一时间赶赴救援现 场,但未能及时准确判断现场救援状况的复杂性和救援任务的艰 巨性,未能有效收集被困人员的准确情况,造成救援工作出现被 动局面;对该起火灾事故的信息报送工作把关不严,事故信息中 的火灾燃烧过火面积与实际的火灾燃烧过火面积相差甚远(上报 过火面积200 ㎡,实际过火面积1600 ㎡),信息报送不准确。 根据公安部《重要火灾和处置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理规定(试 行)》(公消〔2004〕306 号)相关要求,建议有管理权限的机 关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陈珍虎,男,汉族,1968 年8 月出生,佛山市南海区人, 中共党员,大沥镇总工会主席,自2016 年8 月份分管城管、环

23 - 保、市政、交通管理,协管武装部,2017 年8 月份调整分工后 不再分管城管工作。在其分管大沥镇城管工作期间,不认真贯彻 国家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疏于管理,对大沥城管部门查处违法建 设工作不力,未能有效制止事故发生地的违法建设的问题失察, 导致违法建筑长期存在,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领导责任。依据《佛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 五款、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 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6.邝成标,男,汉族,1965 年9 月出生,佛山市南海区人, 中共党员,大沥镇人民政府副镇长,2017 年8 月份调整分工后 分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管理大队、安全生产工作,协管 消防工作。不认真贯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消防法 律法规,对其分管的部门未能对事故发生地存在的违章建设及 “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及时查处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领导责任。依据《佛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 五款、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 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7.范振华,男,汉族,1984 年5 月出生,佛山市南海区人, 中共党员,大沥镇消防办副主任(履行主任职责),负责消防办

24 - 的日常管理工作。不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未按规定履行对辖 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未能对辖区内“三 合一”场所消防安全实行动态管理,全面落实日常巡查、消防宣 传等制度,未能及时督促属地安全消防站排查和发现事发单位存 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未能将消防网格化治理工作落实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佛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五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 百一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邝健生,男,汉族,1975 年4 月出生,佛山市南海区人, 中共党员,大沥镇城市管理局局长,局党委书记。主持大沥镇城 市管理局全面工作,兼管组织、人事、财经工作。作为大沥镇城 市管理局主要领导,不认真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督促执 法人员工作不力,明知执法存在的困境,但是未向上级部门报告 沟通,对执法队伍管理不到位,导致本局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长期 存在只立案不处罚的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佛 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建议撤销其 党内职务;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 项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

25 - 9.麦健祥,男,汉族,1975 年6 月出生,佛山市南海区人, 中共党员,大沥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分管案件业务、“两违”查 处、安全生产、信访、12319 专线、督查、业务培训、综治维稳、 应急管理、网络信息、创文、创卫等工作。2015 年7 月至2017 年1 月任大沥环运城分局三中队中队长(事故发生地为三中队辖 区),工作职责是负责中队全面工作,分管财务和违建工作;其 分管执法工作期间,未能有效督促执法人员对联安社区违章建筑 的巡查,对下属立案(本次事故发生地)但不进行处罚的情况虽 已掌握,但是疏于管理、疏忽放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 《佛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五款、第三十一 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建 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0.梁嘉祺,男,汉族,1980 年2 月出生,佛山市南海区人, 中共党员,大沥镇城市管理局第三中队副中队长,分管执法业务、 路面管理、专项行动。2016 年10 月份对本次事故发生地违法建 设(佛山市南海区联安社区谭约东村134 号地块)进行立案并采 取停电措施(只要求供电部门拆除了违法建设用的临时用电开关 箱和连接电箱的电线,未对事故发生地采取整体断电的措施)。 其对自己在执法中发现的本次事故发生地的违法建设行为未能

26 - 采取正确的措施予以制止,导致违法建筑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对外 出租,对已经立案的案件长达1 年1 个月未作出处理,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依据《佛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五条 第五款、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 (一)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1.岑彦忠,男,汉族,1970 年6 月出生,佛山市南海区人, 中共党员,大沥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主持大沥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面工作。不认真贯彻落实工商管理法律法规、对本局人员“清 无”工作履职不到位情况失察,导致事故发生企业“无照”经营 行为长期得不到清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佛山市行政 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 记过处分。 12.周世标,男,汉族,1964 年4 月出生,佛山市南海区人, 中共党员,大沥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大沥工商局经济检 查股、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12315 投诉举报中心、消委分会、 打私、打传、打假以及案件查处工作。不认真贯彻落实工商管理 法律法规,未能及时督促下属开展工作,对下属“清无”工作开 展不到位的问题失察;未能根据大沥镇2017 年10 月16 日“清

27 - 无”工作会议要求全面开展工作,导致事故单位在2017 年10 月 17 日的检查过程中被工商局检查人员遗漏。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依据《佛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五款、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3.吴照明,男,汉族,1972 年9 月出生,佛山市南海区人, 中共党员,大沥工商行政管理局盐步二组组长。负责联安、平地 和河西三个社区的经济户口的管理工作;监管、执法办案、处理 投诉举报以及平时的专项检查和配合政府的专项整治;执法办案 根据投诉、举报、申诉、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交的线索等进行 处置。2017 年3 月30 日对事发单位进行检查时不细致,监督不 力,未发现企业存在的无照生产经营的问题;对检查时当事人拒 绝签名的情况未及时上报局领导予以处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依据《佛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五款、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4.潘小明,男,汉族,1961 年2 月出生,南海区大沥镇人, 中共党员,中共联安社区居委会党委书记、联安社区居委会主任、 联安社区安全消防站站长,负责社区的全面工作。不认真贯彻落

28 - 实消防法律法规、未能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好消防安全工作,对事 故单位屡次发生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予以制止,不依法履行安全消防站站长职责,未贯彻落实好消防 安全责任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佛山市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建议撤销其党内职务。 15.邓雁辉,男,汉族,1977 年4 月出生,南海区大沥镇人, 中共党员,中共联安社区居委会党委委员,负责联安社区城乡统 筹、环保、医保、环卫、劳资纠纷、调解、创文等工作,大沥镇 联安社区社会治理网格化第四网格网格长。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对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组织上报相关部门,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佛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五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 百一十三条规定,建议撤销其党内职务。 16.卲锦桦,男,汉族,1982 年7 月出生,南海区大沥镇人, 中共党员,中共联安社区党委委员,负责联安社区的治安、综治 信访维稳、城管、安监消防、征兵民兵、社区工联会、社会治理 网格化、协助司法调解、流动人口管理等工作,协助交通管理工 作,兼任社区安全消防站副站长,负责安全消防站的日常管理工

29 - 作。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巡查人员检查发现的事故发 生地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屡教不改的情况未予以足够重视,未向 社区民警进行通报,未进行实地核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发 生地的消防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佛山市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建议撤销其党内职 务。 17.潘浩良,男,汉族,1971 年12 月出生,南海区大沥镇人, 中共党员,联安社区居委会安全消防巡查员,负责联安社区消防 宣传和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负责网格员巡查工作的安排,协助政 府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未落实公安机关对消防工作的要求, 对巡查员上报的事故单位存在的消防隐患屡教不改问题不重视, 未及时将消防隐患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佛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 施细则》第五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8.冯希鹏,男,汉族,1976 年6 月出生,南海区大沥人, 中共党员,大沥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组组长,自2013 年 到2017 年8 月负责负责盐步片区综合巡查工作,未能及时发现

30 - 事故企业存在的生产经营行为,未将其纳入日常监管范畴,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佛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五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 百一十三条规定,建议对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9.周志康,男,汉族,1987 年5 月出生,南海区大沥人, 中共党员,大沥安监局盐步巡查组组长,2017 年8 月负责盐步 片区综合巡查工作,未能及时发现事故企业存在的生产经营行 为,未将其纳入日常监管范畴。依据《佛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建议对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罗志东,男,汉族,1967 年11 月出生,中共党员、南海 桂城人,南海区公安分局防火大队大队长,负责南海区防火大队 全面工作。对辖区消防安全隐患工作治理不力,未针对基层派出 所消防民警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队伍管理水平不高的情况开展有 针对性的培训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佛山市行政 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议 对其诫勉谈话。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与人员

31 - 1.“谭约东村134 号无照床上用品厂”实际控制人刘潭飞对 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谭约东村134 号”建筑物所有人范伯泉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责任,建议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联安社区谭约三股份合作经济社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 制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 其实施行政处罚。 4.联安社区谭约三股份合作经济社社长谭锦祥,其作为经联 社主要负责人,没有制定经联社物业安全管理制度,没有组织消 防安全培训,对本社物业承租方管理严重缺位,对此次事故的发 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行政执法 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 9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四)其他建议(9 人)

32 - 1.建议南海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向佛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作 书面检讨。 2.南海区副区长夏化冰在事故救援未完全结束的状况下未 能及时准确判断现场救援形势,导致后续救援工作出现被动。依 据《佛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五款、第三十 一条之规定,建议南海区政府对其批评教育,责成其向市政府分 管领导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3.大沥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巡查人员未能及时发现事故 企业存在的生产经营行为,未将其纳入日常监管范畴,其局长谭 可桐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大沥镇政府对其给予批评教育。 4.建议大沥城市管理局对局党委委员王生林、科员吴庆贤未 认真履行城市管理执法法定职责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5.建议盐步派出所对派出所副所长罗炜明,盐步社区民警中 队中队长陈锦雄、盐步社区民警中队副中队长郭泽伟、联安社区 警官杨海荣未认真履行消防巡查工作职责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6.建议大沥镇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科员丁文伟日常巡查不力, 检查企业不细致不到位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五、事故主要教训

33 - 南海区“11·20”较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源在于当地抓消 防安全不够扎实有效,搞安全检查走过场等形式主义问题,任由 “小、散、乱、差”企业无序发展。一是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没 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没有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理念。二是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 系落实不到位,行业主管部门业务能力不强,部分监管巡查人员 日常监管巡查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存在知情不报、听之 任之现象;特别是部分镇(街)、村(居)党政领导对消防工作 的指导督促还停留在文件上、停留在会议上,没有真正落地见效; 三是基层应急处置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存在事故信息报送和发 布的准确性不高、现场信息收集手段不强,在事故救援没有完全 结束的状况下未能及时准确判断形势,导致后续救援工作出现被 动等问题。四是企业主体责任没有落到实处,部分村级工业园区 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并在生产经营中逃避监 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安 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较为普遍。五是无证无照生产 经营乱象尚未得到有效治理,导致隐患丛生和事故发生,是制约 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重要因素。六是部分村级工业园区 没有规划、非法建设问题较为突出,执法打击力度不足,存在各

34 - 类私自搭建、擅自加建等违法违规行为,违法建筑耐火等级低, 防火间距不足,火灾危险性高。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为贯彻落实近期全省、全市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会议以及市 委常委会精神,深刻总结并吸取事故教训,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 实防范措施,切实加强、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杜绝类似事 故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强化红线意识,以实际行动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 想和安全发展理念落到实处。市委鲁毅书记在11 月20 日当晚全 市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紧急会议上强调,“11·20”事故的发生, 就是各级、各部门安全发展理念没有落实到位的表现。全市各级、 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 实中央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 心,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紧紧扭住防范较大以上事故 的牛鼻子,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安全底线,为全市经济社会科学 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完善优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压紧压实监管责任。贯彻 落实市委鲁毅书记关于“进一步强化运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制度,引起警醒、敢于担当、敢于负责”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健

35 - 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制度体系。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修订下发的《佛 山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进一步强化运用“一票否决”, 增强制度震慑力,促进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按照市委常委 会的要求,各级组织部门要到安全生产一线考察干部,培养和使 用真抓实干、表现出色、贡献突出的干部,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 各级纪委要深入安全生产一线,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 产、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等安全生产领域的违纪行为。要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 全”的要求,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社区、经济社和工业区, 切实消除“无人监管”的盲区和漏洞。各职能部门在履行好各自 监管职责的同时,要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互相密切配合,形 成整治合力,大力消除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吸取教训,切实提高事故信息报送和现场响应处置能 力。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将“11·20”较大火灾事故作为一个典 型案例,深刻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应对类似事故的组织指挥和处 置能力。一要强化信息报送,组织好事故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 进一步提高上报信息的准确性。二要充分考虑各类可能出现的情 形,在上报的事故信息中,要进一步明确时间节点、事故处置状

36 - 态、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将及时续报等情形。三要坚决杜绝清点伤 亡人数不及时、不全面的问题,要丰富信息收集、分析手段,加 强人员排查的力度和范围,及时掌握事故信息,及时清点伤亡人 数,全面还原事故全貌,准确判断事故现场形势。 (四)进一步加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坚决清理 “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要进一步落实网格责任,强化工 作执行,确保“网格化”管理责任清晰、运行高效、管控到位, 特别是要把违规住人的小企业、小商铺,纳入网格排查和管理。 要加强对基层巡查员的培训、管理,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强 化奖优罚劣。要认真组织开展“六类场所、十项必查”消防安全 专项行动,制定今冬明春消防工作任务清单、责任分工和时序推 进表,贯彻“零容忍”要求,克服检查执法“失之以软,失之以 宽”的错误做法,做到顶格执法、顶格处罚、顶格问责。要重点 检查督查违规住人的村级工业区、商场、专业市场等生产经营性 场所,设置在居民住宅或出租屋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 的场所以及其它存在“三合一”现象的场所。要采取有力执法措 施,清理搬迁违规住宿人员并依法实施惩处;要强化整治,责令 “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责任人进行整改,要采取有效的物 理分隔措施,采用木龙骨石膏板、普通木质门等对经营和住宿部

37 - 分做物理分隔。要加强电源、火源、气源的综合管理,加强对电 线老化、乱拉私接、超负荷对电动车充电行为的清查整顿,严禁 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充电设施,实施对专业批发市场等拉闸限 电措施,全力遏制火灾事故多发势头。 (五)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实现查处取缔无证无 照生产经营行为的良性管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事关经济秩序、 民生需求、安全稳定、环境质量,其成因复杂、面广量大、处理 困难,是一个十分典型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坚持“疏 堵结合,以疏为主”,制定完善的专项整治方案,各级工商等职 能部门要依法履职、积极作为,立足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消 防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加大处罚力度和宣传教育工 作,确保“打非治违”和清理“无照”生产、经营工作不留死角, 有效缓解无证无照企业影响我市安全发展的问题。一要取缔一 批,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坚决查 处取缔,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二要规范一批,对下岗失业人员、 农村闲余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或者生产经营范围、条件基本符合 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积极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工 商营业执照》和相关手续,实现良性管理。

38 - (六)坚持“严控增量,消化存量”,坚决抓好违章建筑清 理整治。整治违法建筑是党委政府的基本职责,各级各部门要以 对城市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严查严控,真拆真干,分 类处理,在严控增量、消化存量上一抓到底。各区、各镇(街) 要发挥主体作用,严厉打击各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严禁各 类私自搭建、擅自加建等违法违规行为,把好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火灾危险性、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消防通道等审核关。要落实 查违共同责任,加强对违法建设的全链条监管,严厉查处为违法 建筑提供施工、设计、监理、供水、供电、供混凝土、提供资金 支持等违法行为。对顶风作案的新增、抢建违建要坚决依法拆除; 要坚持分类分步处置,积极研究探索处置办法,加快消化历史遗 留的违法建筑。 (七)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1·20”火灾事故 的发生,暴露出基层巡查人员业务能力不强,事发单位安全意识 淡薄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消防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组 织学习消防隐患整改标准,提高发现、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的能力, 切实增强业务技能和业务水平。要进一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 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促使从业人员掌握防火技能和措施,提高扑 救初期火灾的能力。要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强化典型事故警

39 - 示教育,结合消防宣传“五进”活动,普及防火灭火常识和逃生 自救技能,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八)敢于较真、敢于碰硬,深入推进全市今冬明春安全生 产大检查以及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大检查行动。安全生产必须百 分百抓实,不能存在一丝一毫的松懈。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 一部署,从11 月20 日起到明年全国“两会”期间,打一场佛山 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的“淮海战役”。要坚持出“快”招,以雷 霆之势开展全市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坚持出“实”招,以“管家” 之责对生活单元、生产经营单元进行“地毯式”大排查、大整治; 坚持出“狠”招,以铁的手腕推进全市各类安全措施落地到位。 要建立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日报”制度,使隐患排查、检 查全程留痕,作为工作考核、干部使用的依据,确保大检查工作 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佛山市人民政府南海区“11·2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8 年2 月9 日

FD09088 | 2017_南雄市明威胶粘涂料化工7·28_7·2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7年7月28日早上8时20分,南雄市明威胶粘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威化工公司”)甲类仓库1②⑤号仓发生火灾,大火将该仓库中所存放的物料全部烧毁,仓库钢架屋顶被损垮塌。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事故发生后,为查清事故发生原因,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追究事故责任,南雄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有关情况开展调查。调查组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现已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提出事故的责任认定和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提出落实整改的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明威化工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8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注册地点为南雄市工业园区新国道323线国道南7号,占地25亩,企业员工32人,法人代表兼总经理荣利明。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延续换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粤韶)WH安许证字(2015)F0076号),许可范围:硝基清漆、硝基底漆、硝基漆稀释剂等。主要原料是树脂(聚氨酯树脂、酚醛树脂)溶剂(成分是二甲苯、乙酯等)、丁腈橡胶、氯丁胶。主要成品有家具油漆和工业胶粘剂(包含部分水性的胶粘剂)等。

(二)事故仓库消防审批情况:起火建筑为明威化工公司甲类仓库1,建筑高5.7米,建筑面积为747平方米,分成三个防火分区(间隔三间仓库),于2011年8月19日取得验收合格意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雄公消验[2011]0004号),2012年1月1日正式投产使用。

(三)发生事故的仓库储存情况。发生事故的甲类仓库1由三间框架砼钢顶组成。每间由前、后大门作为安全出口。前门编号分别为①、②、③,后门对应分别为④、⑤、⑥号。编号①④、②⑤、①⑥门前后相通。每间库容为249平方米,三间共为747平方米。事故发生在甲类仓库1中间库房②⑤号仓。发生事故时库内储存主要物料是丁腈橡胶、醇酸树脂、松香、颜料、氯丁胶、促进剂以及存放8包(25千克/包,共计200千克)固态硝化纤维素(即硝化棉)等物品共23吨左右,同时还存放有部分其他杂物。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近年来,南雄明威化工公司每个月都从河南创越化工产品制造有限公司购买一批硝化棉,每次购买10吨(事发时实际数9775公斤),规格分类代号为1/2”、1/4”及15”,代号15”的硝化棉占比最大。10吨硝化棉一般是1个月生产计划用量。车间大概一天能使用60包,一般在1个星期内就能将硝化棉用完。

2017年7月25号早上8点左右,某公司物流将9.77吨硝化棉送到明威化工公司,仓管陈某兰将清单确认后,接着要求物流公司将硝化棉运送到丙类仓库(因丙类仓库比较大)暂时卸存。物流送货车辆离开后,公司员工用叉车再将这10吨左右的硝化棉转存到原料仓甲类仓库2①号仓存放,并用装满枪钉胶的原料桶将硝化棉围藏起来,以防他人发现。

27日下午14时30分,甲类车间生产需要硝化棉,厂长荣某洪开出代号为15”的硝化棉15包(每包25公斤共375公斤)的用料清单给仓管陈某兰,一次性从甲类仓库2出库15包硝化棉,并用叉车运送到甲类车间溶解后使用。当天下午生产用了7包硝化棉。考虑到以后还要使用,荣某洪指使员工将剩下的8包硝化棉用叉车运回到甲类仓库1的②⑤号仓暂存。

28日早上8时10分,临时工荣某芬和荣某琳与往常一样(7月初到该公司做临时工),一上班就到各仓库开门窗通风降温。8时20分,她们到了甲类仓库1。在甲类仓库1外东面依次将三间仓库的6扇窗门往外打开,然后再到该仓库后面,沿④、⑤、⑥号仓,依次将西面三扇窗门打开。当荣某芬和荣某琳打开⑤号窗门时,便看到②仓库内一墙足下有火光,两人以为是太阳照射,当时没有留意便回到了办公室。

8点26分,荣某芬和荣某琳再次来到甲类仓库1开启仓库大门。当去打开①号仓大门时,突然发现②号仓库内有浓烟和火苗冒出,于是,荣吉芬和荣秋琳立即跑向厂办公楼报告,跑到公司大门前时大声呼喊。公司门卫发现火情严重,便立即用值班固定电话向119报警。

8时28分,大火蔓延甲类仓库1 ②⑤跨屋顶。眼看火势已难于控制,副总经理陈某立即通知厂内员工向厂外撤离疏散。

(二)事故救援情况。8时33分,市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市消防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启动四级火警响应,第一时间调派6辆消防车、24名消防官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市委书记王碧安、副市长、市公安局长曾东野亲自到现场组织救援抢险,并组织公安、安监、园区管委会、环保等有关部门组成应急救援指挥小组,研究确定救援方案,组织疏散相关人员,开展应急救援抢险。但由于②⑤号仓内的存放物料不明,应急处置没有针对性,大火慢延到甲类仓库1左右的第①、③号仓库。①、③号仓内的物品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毁。经过消防人员的奋力拼搏,9时45分左右,大火成功扑灭,临近甲类仓库1约50米距离的8个埋地储罐没有被大火波及,得以保全。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无人员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6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硝化棉是一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要求在阴凉、通风的库房内储存,库内温度不宜超过30℃。据调查,事发时仓内除可燃气体报警仪、防爆灯等设施外,没有其他电气设施,电线均为穿钢管导线。

(一)直接原因。

根据燃烧痕迹特征、证人证言和监控录像等资料,并经消防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验,事故起因排除放火、遗留火种、电器线路短路火灾因素。据调查,事发前近一个多星期当地气温温度最低在28℃、最高在36℃之间,每天天气高温闷热。事发当天早上天气室外温度30℃左右。2017年7月27日下午,公司生产厂长(荣某洪)将8包硝化棉(总重200千克,型号15″)堆放到甲类车间1的②⑤号库房,并未对仓库进行通风降温,导致固态硝化棉自燃。违规储存固态硝化棉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明威化工公司“7.28”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二)行政处罚建议。

明威化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上存在很大的缺陷,隐患排查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因此,明威化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南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企业停产整改,整改完成后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和建议

明威化工公司火灾事故暴露出当前一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章不循、违章作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这起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教训十分深刻,我们必须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为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明威化工公司必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正视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生产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全面清理、完善管理制度,从员工培训、作业现场、隐患排查等各个环节,狠抓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二)明威化工公司要对受火灾冲击影响的仓库重建和有关装置的检测处理,应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并请专家进行安全评估;需继续使用的设备、管道等应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认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

(三)政府管理部门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全面、准确地掌握园区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工工艺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突出抓好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化学品以及储罐区等场所的安全监管,认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克服“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监管缺失现象,确保安全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针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对企业现有预案体系、应急运行机制进行认真细致的梳理, 并修订完善相关管理程序, 确保事故处置及时有效到位。

FD09089 | 2017_历史上二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2026).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历史上二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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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二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026-01-30 17:05来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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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事故

石油化工

吉林松原石化公司江南厂区“2·17”较大闪爆事故

2017年2月17日,吉林松原石化公司江南厂区在汽柴油改质联合装置酸性水罐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闪爆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春节后复工组织新建装置试车时,在未检测分析酸性水罐内可燃气体的情况下,在罐顶部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引起酸性水罐内可燃气体(主要成分为氢气)闪爆。

黑龙江大庆油田公司“2·20”较大窒息事故

2006年2月20日,黑龙江大庆石油管理局化工集团甲醇分公司在合成氨装置火炬系统水封罐检修过程中发生氮气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在检查火炬系统伴热管线冻堵泄漏情况时,发现水封罐地坑内有积水,在既不了解罐内有何介质,也未检测分析的情况下,违规进入卧式阻火器水封罐中,吸入用于吹扫的氮气发生窒息。人孔处两名监护人员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进罐救人,造成事故后果扩大。

辽宁辽阳石化烯烃厂“2·23”较大爆炸事故

2002年2月23日,辽宁辽阳石化烯烃厂在聚乙烯装置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聚乙烯系统运行不正常,压力升高,致使劣质玻璃视镜破裂,大量的乙烯气体喷出,被引风机吸入沸腾床干燥器内,与聚乙烯粉末、热空气混合,被聚乙烯粉末沸腾过程中产生的静电引爆。

辽宁抚顺石化公司石油二厂“2·21”较大中毒事故

1993年2月21日,辽宁抚顺石化公司石油二厂南催化裂化装置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13人中毒,其中4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操作人员在对相关管线进行防冻排液处理时,未关闭管线上的阀门就打开泵出口阀和排凝阀排液,在进料管线内酸性水排放完后,汽提塔内的硫化氢经进料管线从泵的排凝阀处排出,迅速弥漫整个泵房,致使在泵房更衣室的4人中毒,应急救援过程中又有9人不同程度中毒。

煤化工

陕西榆林双翼煤化实业公司“2·22”较大爆炸事故

2022年2月22日,陕西榆林双翼煤化实业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新建试运行的三期兰炭厂6号文氏塔调试时发现顶部有漏点,进行焊接作业时引发塔内部存在的易燃易爆气体闪爆,致使3名作业人员从作业面坠落死亡。

精细化工

辽宁葫芦岛先达农业科学公司“2·11”较大爆炸事故

2020年2月11日,辽宁葫芦岛先达农业科学公司烯草酮车间试生产过程中,原料氯代烯丙基氧胺储罐发生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烯草酮工段操作人员未对物料进行复核确认,误将丙酰三酮加入到氯代胺储罐内,导致丙酰三酮和氯代胺在储罐内发生反应,放热积累热量使物料温度逐渐升高,导致物料分解爆炸。

山东临沂金山化工公司“2·3”较大爆燃事故

2018年2月3日,山东临沂金山化工公司苯甲醛生产车间发生爆燃事故,造成5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四甲基硅烷与氯气生成氯甲基三甲基硅烷的反应为放热反应,反应过程中未及时冷却降温,导致反应失控,造成釜内大量四甲基硅烷迅速气化,压力急剧升高,四甲基硅烷等物料喷出,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点火源发生爆燃,并引发连环爆炸。

山东聊城新瑞实业公司“2·8”较大爆炸事故

2015年2月8日,山东聊城新瑞实业公司在停产检修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检修作业时,酒精车间对醪塔整体蒸汽吹扫置换不彻底,没有彻底隔绝与醪塔相连的管线设施,残余酒精蒸汽或醪液发酵生成的沼气在醪塔内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检修人员使用非防爆工具在拆卸塔板过程中产生火花,引发醪塔上部空间闪爆,导致醪塔顶部的除沫板坠落,砸伤在平台上的作业人员并坠落。

河北石家庄克尔化工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

2012年2月28日,河北石家庄克尔化工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9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反应釜底部用导热油伴热的放料阀处的导热油泄漏着火,致使釜内反应产物硝酸胍和未反应完的硝酸铵局部受热,急剧分解并发生爆炸。

江苏宜兴天音化工公司“2·24”较大爆炸事故

2005年2月24日,江苏宜兴天音化工公司二醇二甲醚反应釜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乙二醇单甲醚的加料速度过快,导致反应釜内温度和压力急剧上升,操作人员应急处置不当,错误地将反应釜固体投料口上的闸阀打开,反应釜内氢气从闸阀口高速冲出,被高速气流产生的静电火花引爆。

有机化工

河南濮阳中原大化集团公司“2·23”较大窒息事故

2008年2月23日,河南濮阳中原大化集团公司新建年产30万吨甲醇项目,在生产准备过程中发生氮气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调试氮气储罐的控制系统时,连接管线上的电磁阀误动作,使储罐内氮气串入煤灰过滤器中。作业人员在未对作业容器内氧含量进行分析、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入煤灰过滤器进行除锈作业,造成氮气窒息。

无机化工

甘肃白银乐富化工公司“2·16”较大中毒事故

2012年2月16日,甘肃白银乐富化工公司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反应釜抽真空设备损坏停用,操作人员仅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冒险作业,从反应釜搅拌轴封处泄漏的硫化氢气体致一人死亡,其他人员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盲目施救,造成事故后果扩大。

贵州开阳磷城黄磷厂“2·16”较大爆炸事故

2000年2月16日,贵州开阳磷城黄磷厂赤磷车间1号转化锅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当班操作人员对温度控制不当,升温较快,使转化锅内发生剧烈反应,大量黄磷和赤磷上溢,造成排气管堵塞,转化锅因憋压爆炸。

化肥

湖北枝江富升化工公司“2·19”较大燃爆事故

2015年2月19日,湖北枝江富升化工公司硝基复合肥建设项目在试生产过程中发生硝酸铵燃爆事故,造成5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北塔1#混合槽物料温度长时间高于工艺规程控制上限,最高温度达630℃,导致硝酸铵受热分解,致使1#和2#混合槽相继冒槽,料浆流至100.5m层和96m层平台,发生燃爆。

河北兴隆化肥厂“2·13”较大爆炸事故

1995年2月13日,河北兴隆化肥厂脱碳工段发生可燃气体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为检修腐蚀泄漏的溶剂冷却器列管,对属于压力容器的溶剂冷却器开孔施焊。该冷却器投入运行后,开孔部位突然从焊缝处整体脱落,致使大量的易燃易爆介质瞬间外泄,喷到脱碳厂房内,遇火源发生爆炸。

湖南岳阳氮肥厂甲胺分厂“2·17”较大中毒事故

1994年2月17日,湖南岳阳氮肥厂甲胺分厂发生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甲胺分厂未按设计要求对低温换热器更换金属包石棉密封垫,而换成金属缠绕垫片。换热器投用后,新更换的密封垫被内压冲坏,液氨、甲醇混合气喷出扩散,造成中毒。

二、国外事故

印度万民利有机化学品公司“2·2”较大中毒事故

2013年2月2日,印度古吉拉特邦万民利有机化学品公司发生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原因是:事发装置在处置丙烯腈和四氯化碳时,没有设置温度自控阀,因操作人员控制温度不当,导致发生剧烈反应,大量有毒气体从反应器的垫圈泄漏出来,3名工人吸入丙烯腈气体中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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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历史上七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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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090 | 2017_厦门市湖里区五通4·29醇基液体燃料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厦门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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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XM02507-0400-2017-00007

发布机构:湖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文生成日期:2017-06-26

关于湖里区五通“4·29”醇基液体燃料燃爆事故调查的报告

时间:2017-12-25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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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9日13时16分左右,厦门市湖里区五通仑后277号重庆川菜馆发生燃爆事故,事故造成沈重博死亡,游彬锋手臂受伤,烧毁烧损厦门市湖里区五通仑后277号重庆川菜馆灶台、操作台、保鲜柜及室内部分装修等物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件》(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事故调查组进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厦湖府〔2008〕61号)精神,湖里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黄木清副局长任组长,区安监局吕煊局长助理为副组长,区经信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湖里公安分局、湖里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监第一分局、湖里消防大队、金山街道办、公安边防大队等单位成立湖里区五通“4·29”醇基液体燃料燃爆事故调查组(厦湖安监〔2017〕11号),并邀请区检察院参加,对事故展开调查,通过调查组现场勘察,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核实有关资料,经过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公司情况

“厦门科企有限公司”是一家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虚构企业,由游彬锋、廖志富、游平源和李立阳4人出资,公司名称只是方便对外称呼之用。

(二)涉事人员情况

沈重博,男,汉族,家住福建省永定区下洋镇,厦门市湖里区五通仑后277号重庆川菜馆老板,在事故中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

游彬锋,男,汉族,大专文化,家住福建省永定区大溪乡太联村背坪组, 现住厦门湖里区钟宅社区3148号201室,主要负责跟车送货和灶台维修,在此事故中负责给厦门市湖里区五通仑后277号重庆川菜馆加注醇基液体燃料,在事故中手臂受轻伤。

廖志富,男,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福建省永定区岐岭乡新村第三组8号,现住厦门集美区后溪镇后垵田厝田北25号,主要负责拉货送货,在此事故中负责操作厦门市湖里区五通仑后277号重庆川菜馆加注醇基液体燃料加油泵。

李立阳,男,汉族,大专文化,家住福建省永定区湖坑镇新街村10-01,现住厦门翔安区翔城国际B02小区40梯601室,主要负责开发市场、沟通客户和公司财务。

游平源,男,汉族,大专文化,家住福建省永定区大溪乡大溪村古溪30号,现住厦门湖里区钟宅社3160号203室,主要负责售后服务和安装客户的灶具等设备。

黄鑫,男,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天星村四组15号,现住厦门集美区灌口镇三社村一出租房。是给游彬锋、廖志富、游平源和李立阳提供醇基液体燃料的供货人。经查明黄鑫在集美区灌口镇三社村清洁楼附近的空地上储存、经营醇基液体燃料,黄鑫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

(三)涉事车辆情况

闽D528D7车辆为广西柳州五菱小货车,载重量1.5吨,改装成运输和加注醇基液体燃料的加油车,经查该车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和储存资质。

(四)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厦门市湖里区五通仑后277号建筑为村民自建房,共4层,1层为店面,2-4层为住宅,重庆川菜馆位于1层101室,面积约60㎡,层高约2.9米,内部摆放由东北向西南依次为灶台、操作台、保鲜柜、用餐区,餐馆主要采用醇基液体燃料,醇基液体燃料储油箱(80㎝×80㎝×100㎝)位于靠路边侧门的左侧,灶台西侧,操作台上方,加油口位于距地面约2.6米处,储油箱铁制支架距地面1.8米,支架的正下方地面上是燃烧后的醇基液体燃料储油箱,沈重博倒在餐馆内厕所里被120救护人员发现并救治。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4月29日上午,游彬锋和廖志富到五通仑后社给供货餐馆加注醇基液体燃料,游彬锋开着闽D528D7的送货车带着廖志富于13时许到达厦门市湖里区五通仑后277号重庆川菜馆门口,游彬锋负责往储油箱里加油,廖志富在外面负责看管小货车油泵开关,两人先给重庆川菜馆对面的一家闽川小炒加完醇基液体燃料后,游彬锋来到重庆川菜馆的醇基液体燃料储油箱前,因储油箱位置高,游彬锋拿了一把塑料凳子,放在饭店里的一张桌子上,爬上桌子踩在凳子上,廖志富把加油枪递给游彬锋,游彬锋右手拿着加油枪,左手扶着油枪口和储油箱连接的软管,给储油箱加注醇基液体燃料,廖志富在车旁边靠近店门口的地方给抽油泵充电。游彬锋第一次向储油箱内加醇基液体燃料的时候,因小货车上的油泵刚打开,压力较大,连接加油枪和储油箱之间的软管突然脱离,有少量醇基液体燃料溅到地上,廖志富发现后关闭了油泵,游彬锋也赶紧关闭了加油枪。后来又重新将软管连接至储油箱开始加注,在加注过程中游彬锋突然向廖志富喊:“油出来了”,廖志富立即关掉油泵,游彬锋就直接关闭了加油枪,停止加注,但流出的醇基液体燃料,滴洒在厨房灶台上,此时重庆川菜馆老板沈重博正在灶台上炒菜,灶台上的明火引燃了滴下的醇基液体燃料,游彬锋就感到背后和手都很烫,感觉身上着了火,就跳下凳子从饭店门口跑了出去,边跑边脱身上的着火衣服,沈重博的母亲和老婆也跟着跑了出来,沈重博往餐馆里面的厕所跑,很快火势越烧越大,并引起了燃爆,现场人员及时报警并自发地组织救火,湖里消防和120救援救护人员及时赶到,大火很快被扑灭,120救护人员将伤者沈重博送医院进行抢救,但沈重博因伤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签定沈重博系生前烧死。游彬锋手部受轻伤,包扎后自行出院。

事故发生后,湖里区安监局、湖里消防大队、湖里公安分局、五通边防派出所和金山街道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初步勘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这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死者沈重博,系福建省永定区下洋镇人,男,年龄28岁,为厦门市湖里区五通仑后277号重庆川菜馆老板。伤者游彬锋,男,汉族,29岁,大专文化,福建省永定区大溪乡太联村背坪组,现住厦门市湖里区钟宅社区3148号201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游彬锋、廖志富、游平源和李立阳非法经营、运输醇基液体燃料,在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下,违规加注闪点12.3℃醇基液体燃料时操作不当,溅出的醇基液体燃料遇到火源引起燃爆。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游彬锋、廖志富没有经过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安全意识,思想麻痹,缺乏最基本的安全常识,在加注时操作不当,两次导致醇基液体燃料溅到地面和灶台上,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1. 游彬锋、廖志富、游平源和李立阳在给厦门市湖里区五通仑后277号重庆川菜馆安装醇基液体燃料的储油箱和灶具等设备时不符合安全标准,没有把储油箱安装在满足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内,也没有采取防满溢等措施,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1. 黄鑫非法经营醇基液体燃料,且向无任何资质的个人提供醇基液体燃料,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游彬锋、廖志富、游平阳和李立阳4人在不具备危险化学品从业资格,无《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醇基液体燃料,使用没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没有危险货物从业资格证,非法从事醇基液体燃料配送经营活动。特别是向不符合安全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厦门市湖里区五通仑后277号重庆川菜馆提供醇基液体燃料,导致燃爆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黄鑫,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醇基液体燃料,并且把醇基液体燃料卖给没有经营、运输、储存等资质的游彬锋、廖志富、游平源和李立阳4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这是一起非法经营、储存、运输醇基液体燃料,违规加注导致燃爆造成的亡人事故,教训极为惨痛。根据全市及区重大活动安保工作总体部署和整治专项行动要求,结合区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加大对非法销售、储存、运输、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整治力度,及时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深入摸排宣传,积极做好劝停劝改工作。按照《湖里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要求,深入宣传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的危险性,把《关于开展醇基液体燃料使用专项整治告知书》发放到全区所有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单位(用户),积极做好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单位(用户)改造工作,对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暂停使用醇基液体燃料。

(二)突出源头治理,依法严厉打击。由湖里公安分局牵头,区安监局、湖里消防大队、各街道办等单位联合依法打击非法销售、储存、运输、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大安全排查,彻底整治隐患。由湖里消防大队牵头,各街道办、属地派出所配合,加大对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单位(用户)的安全排查力度,督促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单位(用户)进行自纠整改,自行清除隐患。对不符合规范条件仍不停止使用的单位,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有关规定予以查封,确保隐患问题清零。

(四)建章立制,形成长效机制。由区安监局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认真研究对策,形成规范性的管理规章制度,并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安全宣传力度,加大检查和告诫力度,依法从严查处醇基液体燃料的违法违规行为,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

湖里区五通“4·29”

醇基液体燃料燃爆事故调查组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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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091 | 2017_台州天台足馨堂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台州天台足馨堂足浴中心“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2月5日17时20分许,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春晓路60号春晓花园5幢5-1号天台县足馨堂足浴中心(以下简称足馨堂)发生火灾,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18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杨晶,国务委员、公安部长郭声琨,国务委员王勇,时任省委书记夏宝龙,省长车俊,省委副书记袁家军等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人员搜救、伤员救治以及家属安抚善后等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彻查安全隐患,杜绝此类事故发生。台州市和天台县接到报警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市委、市政府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调集人员和装备,全力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等工作。省委常委、公安厅长徐加爱,副省长冯飞等省领导连夜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消防局有关领导也到现场对事故救援和调查等工作进行指导督办。

2月6日上午,全省召开消防安全紧急视频会议,通报“2·5”重大火灾事故,传达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省委副书记袁家军专门对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提出具体要求。2月12日,国务院安委会下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安委督〔2017〕2号),对该起重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2月6日,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省总工会和台州市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公安部火灾调查专家、省电力公司有关专家参与,依法对事故原因开展调查、取证、分析、认定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模拟实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足馨堂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场所为租赁的一至二层商铺,营业面积约98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叶爱君等8人。2007年,厉海笑参股经营足馨堂(法定代表人邢翠霞),2010年厉海笑买下邢翠霞名下股份成为法定代表人,店名变更登记为天台县足謦堂足浴中心,但仍一直沿用“足馨堂”的牌子招揽生意和办理相关证照。2014年,足馨堂成为北京“韩蒸天下”品牌加盟店,经重新装修后投入营业,足馨堂有股东4人(徐挺强股份45%,厉海笑股份40%,熊守信股份10%,许玲玲股份5%),其中,厉海笑具体负责对外联络办证,熊守信具体负责店内日常管理,徐挺强和许玲玲只参与分红。店内有员工34人,分工为领班、技师、保洁工、厨师、收银和前台招待。

经查,足馨堂经2014年装修后投入营业以来,没有建立专门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也未对员工进行必要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和疏散逃生应急演练。

(二)相关证照及审批情况

1.工商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2010年9月1日,天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足馨堂依法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天台县足謦堂足浴中心,注册号:331023620036759,经营范围:足浴服务。2016年11月14日,天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足馨堂变    更经营范围为:足浴服务,非医疗性健康咨询服务(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3310233062522762)。营业执照长期有效。

2.卫生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2015月6月23日,天台县卫生局为足馨堂依法核发卫生许可证(浙卫公证字[2015]第331023000008号),许可范围:足浴,有效期限:2015年6月23日至2019年6月22日。

3.消防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2015年11月30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受理了足馨堂消防设计备案申请,依法核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天公消设备字〔2015〕第0056号)。

2016年1月13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受理了足馨堂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天公消竣备字[2016]第0004号),并抽中该备案项目为检查对象。经现场验收,执法人员发现有三间汗蒸房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等问题。1月31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天公消竣查字[2016]第0002号),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复查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016年3月,中介人朱平宰主动联系厉海笑为其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并口头约定办理费用19万元用于安装有关消防设施、问题整改、开业前相关工作以及支付相应报酬等。在验收复查前,经与厉海笑商量,朱平宰叫来电工拔除了汗蒸房配电箱接线,厉海笑在汗蒸房内布置躺椅等足浴设施,并拿掉有汗蒸名称的牌子,表面上布置成足浴包厢,实际上并未拆除汗蒸设备。

2016年4月22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再次受理足馨堂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天公消竣备字[2016]第0025号)。经现场验收和拍照,认定第一次验收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三间汗蒸房已改为足浴包厢,配电箱相应电线已拆除,并由业主承诺不再启用;二层厨房增设防火门;在二楼内走道设置一个自然排烟口;按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对一层进大门右侧开设房间进行封堵。5月9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天公消竣复字[2016]第0004号),评定消防验收合格。

验收复查合格后,朱平宰帮足馨堂制作了消防安全制度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消防演练照片等台账资料,用于办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2016年5月31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受理了足馨堂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天公消安凭字[2016]第0014号)。经现场检查合格,于6月6日核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天公消安检字[2016]第0015号)。之后,厉海笑陆续支付给朱平宰共18万元报酬及消费卡。

(三)建筑结构和使用布局

  1. 起火建筑结构。起火建筑为六层砖混结构商住楼,坐东朝西,东面为小区空地,南面紧挨其他商铺,西面为春晓路,北面为赤城西苑巷。该建筑高度为18.85米,二级耐火等级,占地面积54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500平方米。其中,一至二层为足馨堂经营场所,面积约1000平方米;三至六层为住宅,面积约1500平方米。建筑的商铺、住宅分别设有独立的疏散楼梯。
  1. 起火场所功能布局。足馨堂一层设有3间汗蒸房、2间淋浴房、2间SPA房、2间足浴房、2间棋牌房等;二层设有20间足浴房、1间员工休息室、1间厨房等。该场所设有灭火器、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识等,内部有3部楼梯,其中1部在场所中部,南北两侧尽头各有1部。
  1. 起火汗蒸房内部结构。起火汗蒸房为足馨堂一层2号(从北侧数第二间)汗蒸房,南北宽3.8米,东西进深2.56米,门位于西侧墙,朝外开启。汗蒸房内部吊顶呈“人”字结构,墙面下部距地面66cm高度范围内为木条排列成的墙裙(靠背),地面全部铺设粒状盐矿石。顶棚顶部及地面四周布有灯带,顶棚共分布7个筒灯。墙面及墙裙部位敷设有电热膜,从外往内敷设顺序依次是:竹帘(墙裙部位最外层为竖向木片)、木龙骨、电热膜、反射膜、石膏板、防潮膜、保温层(挤塑板)、木龙骨、基础墙体。地面从下到上依次铺塑料膜、保温层(挤塑板)、水泥板、反射膜、钢丝网、加热电缆、功能砖。

(四)装潢设计、施工和维修情况

  1. 装修设计和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北京一夫尚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夫尚唐)为与足馨堂签订“韩蒸天下”加盟合同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单位,成立于2010年7月26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刚,注册号:110104013075373,登记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营业期限至:2030年7月25日。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图文设计制作、电脑动画设计;销售电子产品、工艺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机械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承办展览展示活动。

“韩蒸天下”是一夫尚唐名下品牌,主要负责为汗蒸洗浴场所、美容院等开展设计装修工作。为便于开展装修设计、施工等业务,该公司负责人王刚于2012年7月10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登记注册了东方尚雅(北京)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尚雅),注册号:110105015065313,营业期限至2032年7月9日。许可经营项目: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承包。一般经营项目:家居装饰;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东方尚雅并未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司由王刚任董事长(具体负责业务承接、工程施工安排),倪庆云任总经理(具体负责联系装修材料发货、电热膜安装技术指导)。

  1. 电热膜供应商基本情况。北京浩成尔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成尔公司)系足馨堂汗蒸房装修采用电热膜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郑浩哲。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5788303K,登记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营业期限至:2029年2月19日。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维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日用品、纺织品、建材、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文具用品。

2009年初至2015年中旬期间,浩成尔公司与韩国电热膜生产厂家签订代理协议,先后通过北京、青岛、天津、辽宁等地外贸公司进口品牌为HOT-FILM的电热膜,或委托国内厂家生产电热膜并冒用HOT-FILM品牌,主要销售给“韩蒸天下”、“汗蒸王朝”等公司。其中,韩蒸天下占其销售量的30%—40%。2016年以来,因电热膜销售市场不景气等原因,浩成尔公司一直处于歇业状态。据调查,浩成尔公司销售的大部分电热膜,均未委托有关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而是通过伪造检验报告,并擅自将韩文安装施工流程说明书、用户使用注意事项等翻译成中文提供给客户。2015年前,东方尚雅施工所用的电热膜均从浩成尔公司进货,总共700多卷、价值150万元(销售记录已被销毁),其中,2014年购买的这批电热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015至2016年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该批电热膜的多家门店汗蒸房出现起火现象,与足馨堂使用的为同一批电热膜。

  1. 装修设计、施工情况。2014年8月26日,王刚以一夫尚唐的名义与厉海笑在天台签订足馨堂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至二层整体装修工程由东方尚雅承包,施工范围主要包括汗蒸房及室内装潢等项目,工程总造价1863160元。装修工程从2014年8月20日左右动工,于当年11月13日完成。其中,一层装修图纸由东方尚雅提供,二层无装修图纸。经调查,施工过程中,东方尚雅负责施工图纸设计、装修材料采购、施工人员工资支付等,并委派工程部工长关荣林作为项目负责人,由其自行组织既无电工证等资质证书,也未经相关技术培训的劳务人员违规施工。该工程中汗蒸房装修采用的电热膜未经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且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工程竣工后也未按《低温辐射电热膜供暖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19-2013)等有关规定对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经查,由于东方尚雅没有取得消防审批许可必需的建筑装修和消防工程等资质证书,2015年10月,厉海笑通过支付报酬,委托海南泓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358446263,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等资质,资质证书号:A146000981,有效期至2020年4月16日,发证机关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海南泓景}、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4233897D,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资质,资质证书号:D231513279,有效期至2021年3月6日,发证机关为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到足馨堂实地测量和补制图纸(现场汗蒸房在设计和竣工图纸中均画为足浴房),并为足馨堂申报消防审批手续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印章、图签、设计图纸和说明书等,实际上2家单位并未参与足馨堂装修设计与施工。

  1. 售后维护情况。足馨堂在装修投用后相关设备曾多次发生故障。其中,汗蒸房在2015至2016年分别出现过三次故障,主要是温度控制装置故障、线路中断温度无法上升等问题,均由关荣林负责修复;2016年10月,一楼休闲区地暖故障,无法正常加热,地暖的温度控制装置也出现故障,因维修工程量较大,且临近冬季顾客消费高峰,该故障未修复。

(五)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公安部通字[2001]97号)以及《公安部关于营业性健身、休闲类公共娱乐场所范围的批复》(公法[2005]26号)等规定,足馨堂属于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负有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1.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检查情况

2015年10月6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足馨堂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于10月16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公(消)行罚决字〔2015〕0052号),对足馨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决定。10月20日,足馨堂缴纳罚款3万元。同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在复查中发现足馨堂未执行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于10月21日发出催告书(天公(消)催字〔2015〕0003号)。10月22日,经再次复查发现足馨堂未执行催告书有关要求,于10月23日发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天公(消)强执决字〔2015〕0001号),当日实施强制执行:在足馨堂有关设施、设备上或主要出入口加贴封条,停止场所经营。

2015年11月12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和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在一起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已强制停产、停业的足馨堂仍在营业,于12月12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公(城东)行罚决字[2015]10573号),对擅自告知员工违规营业的店长裘程栋实施行政拘留11天的处罚。

2016年1月19日、5月6日和6月2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先后对足馨堂进行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现场检查、复查和开业前安全检查。

2016年7月12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足馨堂疏散指示标志损坏、安全出口堆放杂物、厨房使用易燃易爆液化气瓶等问题,发出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天公消即字〔2016〕第039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天公消限字〔2016〕第0064号)和临时查封决定书(天公消封字〔2016〕第0022号),对足馨堂二层厨房予以临时查封。7月28日,经现场检查确认,足馨堂液化气瓶已移除。8月2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发出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天公消解封字〔2016〕第0015号),对足馨堂二层厨房解除临时查封。

2016年8月24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足馨堂安全出口上锁、违规存储使用煤气瓶、灭火器损坏(1具)、常闭防火门打开、封闭楼梯间墙体耐火等级不够(部份)、电线未套管(部份)、疏散通道杂物堵塞等问题,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天公消限字〔2016〕0107号)和临时查封决定书(天公消封字〔2016〕第0037号),对足馨堂厨房予以临时查封。9月27日,经现场检查确认,足馨堂液化气瓶已搬离。9月29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发出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天公消解封字〔2016〕第0039号),对足馨堂厨房解除临时查封。

2016年12月30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足馨堂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志损坏6个、一层电线乱接、安全出口使用卷帘门、疏散楼梯未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应急照明灯等问题,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天公消限字〔2017〕第0004号)。

据调查,自2016年11月至事故发生前,除大年三十和初一外,足馨堂一直对外营业,其营业内容包括汗蒸项目(设有详细价目表)。期间,足馨堂的违法行为一直未被查处。

2.其他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情况

经查,从足馨堂依法通过消防审批许可直至事故发生前,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及派出所并未被告知足馨堂不允许使用汗蒸房的相关要求,在各类检查中也未发现和查处足馨堂擅自启用汗蒸房对外经营的违法行为。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7年2月5日下午,足馨堂正常营业中,场所内共有78人,其中,工作人员30人、顾客48人。17时24分许,在一层休闲大厅休息的一位顾客发现汗蒸房部位冒烟起火,便立即呼喊救火。在吧台工作的经理熊守信听到呼救后,使用灭火器进行扑救,见火势无法控制,便逃至店外呼喊二层人员逃生。17时26分,逃离店外的顾客许式国(第一报警人)拨通电话报警。随后,店内顾客与员工分别从一层正门、西侧、北侧出口,以及从二层厨房和员工休息室窗口跳楼逃生自救。其中,18人(足馨堂员工2人、顾客16人)因逃生不及时不幸遇难,18人(足馨堂员工13人、顾客5人)逃生时受伤。

17时26分,天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火灾报警电话,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于17时27分接到110指挥中心出动指令,立即调派天台、平桥公安消防中队8车35名官兵及白鹤、坦头专职队2车10名消防员共计10车45人赶赴现场救援。当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天台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全体医护人员到岗,共出动救护车20车次。17时36分台州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立即遂行出动。17时33分,天台中队首先到达现场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搜救以及3层以上住户疏散等工作。平桥中队、坦头专职队、白鹤专职队陆续赶到参与救援。经消防官兵奋战扑救,17时46分,火势得到控制。19时05分,火势基本扑灭。20时45分,火灾现场清理完毕,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共发现遇难者遗体8具,现场搜救出10人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接报后,省市卫生部门组织省人民医院、浙医二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台州医院等15名医疗专家陆续赶到天台参与救治伤员。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现场救援工作结束后,天台县委、县政府迅速组织开展善后工作,组建18个工作组,全力做好遇难者身份确认、遇难者家属安抚疏导以及伤者救治等工作。2月6日晚,18名遇难者身份全部确认;2月8日下午, 18名遇难者家属全部签订了调解协议;2月19日,18名遇难者遗体全部火化。转至浙医二院的重度烧伤者生命体征有所好转,其余17名受伤人员均得到妥善医治且伤情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足馨堂2号汗蒸房西北角墙面的电热膜导电部分出现故障,产生局部过热,电热膜被聚苯乙烯保温层、铝箔反射膜及木质装修材料包敷,导致散热不良,热量积聚,温度持续升高,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和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是:汗蒸房密封良好,热量极易积聚;2号汗蒸房无人使用,起火后未被及时发现,当火势冲破房门后便形成猛烈燃烧;汗蒸房内壁敷设竹帘、木龙骨等可燃材料,经长期烘烤的各构件材料十分干燥,燃烧迅速,短时间形成轰燃。同时,汗蒸房内的电热膜和保温材料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为高分子材料,燃烧时产生高温有毒烟气,加之现场人员普遍缺乏逃生自救知识和技能,选择逃生路线、方法不当,造成大量人员无法及时逃生。

(二)间接原因

  1. 足馨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以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消防审批许可;无视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整改要求,擅自将汗蒸房恢复功能投入使用,导致经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内部管理混乱,消防安全责任和规章制度不落实,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开展日常检查、事故隐患排查,也未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1. 东方尚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违法承揽足馨堂装修工程;违规组织无相应资质证书的劳务人员进行施工,并使用未经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电热膜,导致汗蒸房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1. 浩成尔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伪造检验报告,委托国内厂家生产电热膜并冒用HOT-FILM品牌,将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电热膜销售给客户用于装修施工,导致汗蒸房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1. 海南泓景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通过出借资质证书复印件、印章、图签等方式,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足馨堂通过消防审批许可提供了便利。
  1. 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通过出借资质证书复印件、印章、图签等方式,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足馨堂通过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提供了便利。
  1. 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对足馨堂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环节中,在足馨堂未拆除汗蒸关键设备、火灾隐患未彻底整改情况下,作出复查验收合格的决定。在日常监管执法中,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等重要内容进行检查,未制止和查处足馨堂擅自启用汗蒸房对外经营的违法行为。
  1. 天台县公安局对上级关于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不够到位,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消防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整治等工作督促不力,对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
  1. 天台县委、县政府对辖区开展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组织领导不够到位,对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不力;对近年来辖区内大量涌现的汗蒸房新业态安全问题不够重视,对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没有同步考虑和专门研究相应风险防控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台州天台足馨堂足浴中心“2·5”火灾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厉海笑,足馨堂股东、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熊守信,足馨堂股东、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1. 徐挺强,足馨堂最大股东(占股45%),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1. 朱平宰,协助足馨堂以弄虚作假方式取得消防审批许可,并收取报酬,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1. 王刚,一夫尚唐、东方尚雅的实际控制人,违规无资质从事装修设计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罪。
  1. 倪庆云,东方尚雅股东、工程部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罪。
  1. 关荣林,东方尚雅工程部工长,系足馨堂整体装修施工项目和售后维修的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罪。

8.张俊敏,王刚之妻,东方尚雅公司财务,妨碍事故调查工作,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

  1. 郑浩哲,浩成尔公司法人代表,系东方尚雅施工所采用电热膜的供应商,伪造检验报告、假冒韩国品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目前,上述人员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正在立案侦查阶段,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对其他涉嫌犯罪的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给予党纪或政纪处理的人员

  1. 决定给予台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应正南(原天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行政记过处分。
  1. 决定给予温岭市委常委、公安局长吴凌(原天台县委常委、公安局长)行政记过处分。

3.决定给予天台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庞华辉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决定给予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李华(原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行政撤职处分。
  1. 决定给予缙云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马灵光(原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行政降级处分。
  1. 决定给予台州市消防支队政治处组教科干事高云鹏(原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参谋)行政降衔处分。

(三)给予诫勉谈话的人员

1.给予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志坚(原天台县委书记)诫勉谈话处理。

2.给予三门县委书记杨胜杰(原天台县委副书记、县长)诫勉谈话处理。

3.给予天台县委书记管文新诫勉谈话处理。

4.给予天台县委副书记、县长潘军明诫勉谈话处理。

5.给予天台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崔波诫勉谈话处理。

6.给予天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益军诫勉谈话处理。

7.给予天台县副县长、公安局长梅东晓诫勉谈话处理。

(四)其他建议

  1.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成天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足馨堂处以罚款;建议台州市政府责成天台县政府对足馨堂责令关闭,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 鉴于东方尚雅无资质承揽足馨堂装修工程、浩成尔公司销售假冒伪劣电热膜产品的非法违法行为,建议由上述单位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1. 鉴于海南泓景、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两单位以出借资质证书、印章、图签等方式为足馨堂通过消防审批提供便利的违法事实,建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将上述单位列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在融资授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管辖工作中予以限制,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将上述单位的违法行为事实告知负责相应资质许可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海南泓景、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两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4.责成天台县政府向台州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5.责成台州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委、省安监局。

五、事故主要教训

该起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负面影响严重,教训十分深刻。事故暴露出相关经营主体法制观念淡薄,受经济利益驱动而对安全生产心存侥幸,相关监管部门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没有把安全发展放到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对相关行业安全风险认识不足、缺乏有效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等。主要教训有:

(一)经营主体无视相关法律法规。足馨堂经营者安全意识极其淡薄,明知设置汗蒸房不符合消防审批许可有关要求,一味追究利益,无视安全风险,违背先前承诺重新启用汗蒸房对外经营;内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突出,没有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也没有针对新进员工多、流动性大、安全知识和技能缺乏的实际,组织开展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逃生疏散演练。事发当日,现场管理人员发现火情后,未及时报警并组织疏散。

(二)汗蒸领域管理缺少标准规范。近年来随着足浴保健服务业迅速发展,汗蒸在当地洗浴美容场所大量兴起。但由于当前在汗蒸房施工资质,用料材质、铺设工艺以及审查审批要求等方面,还缺乏相应标准规定,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润,不惜铤而走险,使用劣质材料、偷工减料、设计不到位等现象比比皆是,安全隐患层出不穷。如东方尚雅明知施工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仍交由后者进行汗蒸房施工,并在装修过程中使用浩成尔公司提供的没有产品质量保障的电热膜,这些都从源头环节造成了重大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最终酿成事故。

(三)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存在漏洞。当地消防部门没有严把安全准入门槛,对审批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彻底;日常监管不到位,与街道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不足,致使隐患未能及时消除而演变成事故。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汗蒸行业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足馨堂经营行为、经营场所租赁管理等工作监管存在疏忽。政府部门监管环节工作的不到位成为足馨堂违法行为未能制止和查处,事故风险难以控制的重要因素。

(四)顾客和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火灾发生时,顾客大多处于休闲放松状态,反应迟缓,且各汗蒸房、足浴间都关门或放下门帘,顾客和员工未在第一时间得到报警信息逃生。同时,由于部分人员逃生意识不强(部分逃生人员存在重返现场寻找物品现象,更衣室内有3人死亡,存在贪恋财物贻误逃生的可能)来不及逃生,还有部分人员因缺乏基本的逃生自救常识,选择逃生路线、方法不当而遇难。

六、有关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议全省各地、各部门迅速采取以下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确保经济与社会健康、安全发展。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有汗蒸项目的桑拿洗浴、足浴健身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重点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等标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职责;严格执行建筑物室内装修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要求;使用产品质量合格的电加热设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编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建立汗蒸房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使用过程管控,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排查和治理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二)严格履行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把好审核监督关,依法严肃查处每一起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增强执法效果。消防部门要严格安全准入门槛,认真落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制度,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企业装修施工使用的一些新材料、新工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坚决不准投入使用。商务、质监、建设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加强源头管控,严格汗蒸房施工资质门槛和汗蒸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把关,加强行业规划管理、标准制定以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等工作。各级政府及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大队与基层派出所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无缝衔接。

(三)高度重视新业态的安全风险分析辨识。当前,台州市痛定思痛,正举全市之力全面推进针对洗浴、足浴、健身、桑拿等涉及汗蒸项目人员密集场所的“查危除患”大行动,以铁的标准、铁的手腕、铁的面孔强势排查风险、整治隐患,以严惩措施倒逼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也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特别要高度关注汗蒸、民宿、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快速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风险问题,坚持关口前移,及时辨识预判相关领域安全风险,科学评定风险等级。同时,要加强对各类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事故作用影响的研究和论证,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和“四个一律”要求,有效应对处置各类新风险、新情况、新问题,坚决彻底治理各类隐患,确保安全始终处于稳定受控状态。

(四)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全省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新、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等工作,通过实施制度、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有效防控各类安全风险。针对汗蒸房等各类新业态经营准入条件、场所租赁、安全技术、隐患治理、人员培训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快启动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建立公安消防、工商、商务、建设、安监等部门信息互通机制,进一步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落实房东、经营业主等相关责任人员的管理责任。在人员密集场所应用并推广“智慧用电”等事故防控先进适用技术,加强远程监测预警,将电气火灾等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和火灾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普及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火场自救逃生知识,提高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全员特别是新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和岗位应急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开展逃生疏散演练,使员工熟知火灾风险、熟悉逃生路线,掌握必要的电气设备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提升员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和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火灾险情的应急能力。要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及时举报和曝光重大隐患,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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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092 | 2017_台州天台足馨堂足浴中心2·5重大火灾事故刑事判决.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台州天台足馨堂足浴中心2·5重大火灾事故刑事判决

官方通报致18死足浴中心火灾调查:建议追究9人刑责

浙江电视台

日前,《台州天台足馨堂足浴中心“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已经浙江省政府同意并批复结案,现予公布。2016年1月19日、5月6日和6月2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先后对足馨堂进行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现场检查、复查和开业前安全检查。

台州天台足馨堂足浴中心“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2月5日17时20分许,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春晓路60号春晓花园5幢5-1号天台县足馨堂足浴中心(以下简称足馨堂)发生火灾,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18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杨晶,国务委员、公安部长郭声琨,国务委员王勇,时任省委书记夏宝龙,省长车俊,省委副书记袁家军等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人员搜救、伤员救治以及家属安抚善后等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彻查安全隐患,杜绝此类事故发生。台州市和天台县接到报警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市委、市政府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调集人员和装备,全力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等工作。省委常委、公安厅长徐加爱,副省长冯飞等省领导连夜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消防局有关领导也到现场对事故救援和调查等工作进行指导督办。

2月6日上午,全省召开消防安全紧急视频会议,通报“2·5”重大火灾事故,传达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省委副书记袁家军专门对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提出具体要求。2月12日,国务院安委会下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安委督〔2017〕2号),对该起重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2月6日,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省总工会和台州市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公安部火灾调查专家、省电力公司有关专家参与,依法对事故原因开展调查、取证、分析、认定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模拟实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足馨堂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场所为租赁的一至二层商铺,营业面积约98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叶爱君等8人。2007年,厉海笑参股经营足馨堂(法定代表人邢翠霞),2010年厉海笑买下邢翠霞名下股份成为法定代表人,店名变更登记为天台县足謦堂足浴中心,但仍一直沿用“足馨堂”的牌子招揽生意和办理相关证照。2014年,足馨堂成为北京“韩蒸天下”品牌加盟店,经重新装修后投入营业,足馨堂有股东4人(徐挺强股份45%,厉海笑股份40%,熊守信股份10%,许玲玲股份5%),其中,厉海笑具体负责对外联络办证,熊守信具体负责店内日常管理,徐挺强和许玲玲只参与分红。店内有员工34人,分工为领班、技师、保洁工、厨师、收银和前台招待。

经查,足馨堂经2014年装修后投入营业以来,没有建立专门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也未对员工进行必要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和疏散逃生应急演练。

(二)相关证照及审批情况

1.工商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2010年9月1日,天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足馨堂依法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天台县足謦堂足浴中心,注册号:331023620036759,经营范围:足浴服务。2016年11月14日,天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足馨堂变更经营范围为:足浴服务,非医疗性健康咨询服务(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3310233062522762)。营业执照长期有效。

2.卫生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2015月6月23日,天台县卫生局为足馨堂依法核发卫生许可证(浙卫公证字[2015]第331023000008号),许可范围:足浴,有效期限:2015年6月23日至2019年6月22日。

3.消防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2015年11月30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受理了足馨堂消防设计备案申请,依法核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天公消设备字〔2015〕第0056号)。

2016年1月13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受理了足馨堂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天公消竣备字[2016]第0004号),并抽中该备案项目为检查对象。经现场验收,执法人员发现有三间汗蒸房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等问题。1月31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天公消竣查字[2016]第0002号),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复查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016年3月,中介人朱平宰主动联系厉海笑为其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并口头约定办理费用19万元用于安装有关消防设施、问题整改、开业前相关工作以及支付相应报酬等。在验收复查前,经与厉海笑商量,朱平宰叫来电工拔除了汗蒸房配电箱接线,厉海笑在汗蒸房内布置躺椅等足浴设施,并拿掉有汗蒸名称的牌子,表面上布置成足浴包厢,实际上并未拆除汗蒸设备。

2016年4月22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再次受理足馨堂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天公消竣备字[2016]第0025号)。经现场验收和拍照,认定第一次验收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三间汗蒸房已改为足浴包厢,配电箱相应电线已拆除,并由业主承诺不再启用;二层厨房增设防火门;在二楼内走道设置一个自然排烟口;按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对一层进大门右侧开设房间进行封堵。5月9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天公消竣复字[2016]第0004号),评定消防验收合格。

验收复查合格后,朱平宰帮足馨堂制作了消防安全制度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消防演练照片等台账资料,用于办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2016年5月31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受理了足馨堂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天公消安凭字[2016]第0014号)。经现场检查合格,于6月6日核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天公消安检字[2016]第0015号)。之后,厉海笑陆续支付给朱平宰共18万元报酬及消费卡。

(三)建筑结构和使用布局

  1. 起火建筑结构。起火建筑为六层砖混结构商住楼,坐东朝西,东面为小区空地,南面紧挨其他商铺,西面为春晓路,北面为赤城西苑巷。该建筑高度为18.85米,二级耐火等级,占地面积54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500平方米。其中,一至二层为足馨堂经营场所,面积约1000平方米;三至六层为住宅,面积约1500平方米。建筑的商铺、住宅分别设有独立的疏散楼梯。
  1. 起火场所功能布局。足馨堂一层设有3间汗蒸房、2间淋浴房、2间SPA房、2间足浴房、2间棋牌房等;二层设有20间足浴房、1间员工休息室、1间厨房等。该场所设有灭火器、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识等,内部有3部楼梯,其中1部在场所中部,南北两侧尽头各有1部。
  1. 起火汗蒸房内部结构。起火汗蒸房为足馨堂一层2号(从北侧数第二间)汗蒸房,南北宽3.8米,东西进深2.56米,门位于西侧墙,朝外开启。汗蒸房内部吊顶呈“人”字结构,墙面下部距地面66cm高度范围内为木条排列成的墙裙(靠背),地面全部铺设粒状盐矿石。顶棚顶部及地面四周布有灯带,顶棚共分布7个筒灯。墙面及墙裙部位敷设有电热膜,从外往内敷设顺序依次是:竹帘(墙裙部位最外层为竖向木片)、木龙骨、电热膜、反射膜、石膏板、防潮膜、保温层(挤塑板)、木龙骨、基础墙体。地面从下到上依次铺塑料膜、保温层(挤塑板)、水泥板、反射膜、钢丝网、加热电缆、功能砖。

(四)装潢设计、施工和维修情况

  1. 装修设计和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北京一夫尚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夫尚唐)为与足馨堂签订“韩蒸天下”加盟合同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单位,成立于2010年7月26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刚,注册号:110104013075373,登记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营业期限至:2030年7月25日。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图文设计制作、电脑动画设计;销售电子产品、工艺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机械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承办展览展示活动。

“韩蒸天下”是一夫尚唐名下品牌,主要负责为汗蒸洗浴场所、美容院等开展设计装修工作。为便于开展装修设计、施工等业务,该公司负责人王刚于2012年7月10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登记注册了东方尚雅(北京)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尚雅),注册号:110105015065313,营业期限至2032年7月9日。许可经营项目: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承包。一般经营项目:家居装饰;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东方尚雅并未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司由王刚任董事长(具体负责业务承接、工程施工安排),倪庆云任总经理(具体负责联系装修材料发货、电热膜安装技术指导)。

  1. 电热膜供应商基本情况。北京浩成尔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成尔公司)系足馨堂汗蒸房装修采用电热膜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郑浩哲。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5788303K,登记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营业期限至:2029年2月19日。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维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日用品、纺织品、建材、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文具用品。

2009年初至2015年中旬期间,浩成尔公司与韩国电热膜生产厂家签订代理协议,先后通过北京、青岛、天津、辽宁等地外贸公司进口品牌为HOT-FILM的电热膜,或委托国内厂家生产电热膜并冒用HOT-FILM品牌,主要销售给“韩蒸天下”、“汗蒸王朝”等公司。其中,韩蒸天下占其销售量的30%—40%。2016年以来,因电热膜销售市场不景气等原因,浩成尔公司一直处于歇业状态。据调查,浩成尔公司销售的大部分电热膜,均未委托有关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而是通过伪造检验报告,并擅自将韩文安装施工流程说明书、用户使用注意事项等翻译成中文提供给客户。2015年前,东方尚雅施工所用的电热膜均从浩成尔公司进货,总共700多卷、价值150万元(销售记录已被销毁),其中,2014年购买的这批电热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015至2016年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该批电热膜的多家门店汗蒸房出现起火现象,与足馨堂使用的为同一批电热膜。

  1. 装修设计、施工情况。2014年8月26日,王刚以一夫尚唐的名义与厉海笑在天台签订足馨堂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至二层整体装修工程由东方尚雅承包,施工范围主要包括汗蒸房及室内装潢等项目,工程总造价1863160元。装修工程从2014年8月20日左右动工,于当年11月13日完成。其中,一层装修图纸由东方尚雅提供,二层无装修图纸。经调查,施工过程中,东方尚雅负责施工图纸设计、装修材料采购、施工人员工资支付等,并委派工程部工长关荣林作为项目负责人,由其自行组织既无电工证等资质证书,也未经相关技术培训的劳务人员违规施工。该工程中汗蒸房装修采用的电热膜未经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且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工程竣工后也未按《低温辐射电热膜供暖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19-2013)等有关规定对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经查,由于东方尚雅没有取得消防审批许可必需的建筑装修和消防工程等资质证书,2015年10月,厉海笑通过支付报酬,委托海南泓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358446263,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等资质,资质证书号:A146000981,有效期至2020年4月16日,发证机关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海南泓景}、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4233897D,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资质,资质证书号:D231513279,有效期至2021年3月6日,发证机关为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石化)}到足馨堂实地测量和补制图纸(现场汗蒸房在设计和竣工图纸中均画为足浴房),并为足馨堂申报消防审批手续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印章、图签、设计图纸和说明书等,实际上2家单位并未参与足馨堂装修设计与施工。

  1. 售后维护情况。足馨堂在装修投用后相关设备曾多次发生故障。其中,汗蒸房在2015至2016年分别出现过三次故障,主要是温度控制装置故障、线路中断温度无法上升等问题,均由关荣林负责修复;2016年10月,一楼休闲区地暖故障,无法正常加热,地暖的温度控制装置也出现故障,因维修工程量较大,且临近冬季顾客消费高峰,该故障未修复。

(五)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公安部通字[2001]97号)以及《公安部关于营业性健身、休闲类公共娱乐场所范围的批复》(公法[2005]26号)等规定,足馨堂属于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负有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1.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检查情况

2015年10月6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足馨堂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于10月16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公(消)行罚决字〔2015〕0052号),对足馨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决定。10月20日,足馨堂缴纳罚款3万元。同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在复查中发现足馨堂未执行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于10月21日发出催告书(天公(消)催字〔2015〕0003号)。10月22日,经再次复查发现足馨堂未执行催告书有关要求,于10月23日发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天公(消)强执决字〔2015〕0001号),当日实施强制执行:在足馨堂有关设施、设备上或主要出入口加贴封条,停止场所经营。

2015年11月12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和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在一起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已强制停产、停业的足馨堂仍在营业,于12月12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公(城东)行罚决字[2015]10573号),对擅自告知员工违规营业的店长裘程栋实施行政拘留11天的处罚。

2016年1月19日、5月6日和6月2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先后对足馨堂进行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现场检查、复查和开业前安全检查。

2016年7月12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足馨堂疏散指示志损坏、安全出口堆放杂物、厨房使用易燃易爆液化气瓶等问题,发出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天公消即字〔2016〕第039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天公消限字〔2016〕第0064号)和临时查封决定书(天公消封字〔2016〕第0022号),对足馨堂二层厨房予以临时查封。7月28日,经现场检查确认,足馨堂液化气瓶已移除。8月2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发出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天公消解封字〔2016〕第0015号),对足馨堂二层厨房解除临时查封。

2016年8月24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足馨堂安全出口上锁、违规存储使用煤气瓶、灭火器损坏(1具)、常闭防火门打开、封闭楼梯间墙体耐火等级不够(部份)、电线未套管(部份)、疏散通道杂物堵塞等问题,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天公消限字〔2016〕0107号)和临时查封决定书(天公消封字〔2016〕第0037号),对足馨堂厨房予以临时查封。9月27日,经现场检查确认,足馨堂液化气瓶已搬离。9月29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发出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天公消解封字〔2016〕第0039号),对足馨堂厨房解除临时查封。

2016年12月30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足馨堂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志损坏6个、一层电线乱接、安全出口使用卷帘门、疏散楼梯未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应急照明灯等问题,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天公消限字〔2017〕第0004号)。

据调查,自2016年11月至事故发生前,除大年三十和初一外,足馨堂一直对外营业,其营业内容包括汗蒸项目(设有详细价目表)。期间,足馨堂的违法行为一直未被查处。

2.其他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情况

经查,从足馨堂依法通过消防审批许可直至事故发生前,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及派出所并未被告知足馨堂不允许使用汗蒸房的相关要求,在各类检查中也未发现和查处足馨堂擅自启用汗蒸房对外经营的违法行为。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7年2月5日下午,足馨堂正常营业中,场所内共有78人,其中,工作人员30人、顾客48人。17时24分许,在一层休闲大厅休息的一位顾客发现汗蒸房部位冒烟起火,便立即呼喊救火。在吧台工作的经理熊守信听到呼救后,使用灭火器进行扑救,见火势无法控制,便逃至店外呼喊二层人员逃生。17时26分,逃离店外的顾客许式国(第一报警人)拨通电话报警。随后,店内顾客与员工分别从一层正门、西侧、北侧出口,以及从二层厨房和员工休息室窗口跳楼逃生自救。其中,18人(足馨堂员工2人、顾客16人)因逃生不及时不幸遇难,18人(足馨堂员工13人、顾客5人)逃生时受伤。

17时26分,天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火灾报警电话,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于17时27分接到110指挥中心出动指令,立即调派天台、平桥公安消防中队8车35名官兵及白鹤、坦头专职队2车10名消防员共计10车45人赶赴现场救援。当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天台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全体医护人员到岗,共出动救护车20车次。17时36分台州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立即遂行出动。17时33分,天台中队首先到达现场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搜救以及3层以上住户疏散等工作。平桥中队、坦头专职队、白鹤专职队陆续赶到参与救援。经消防官兵奋战扑救,17时46分,火势得到控制。19时05分,火势基本扑灭。20时45分,火灾现场清理完毕,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共发现遇难者遗体8具,现场搜救出10人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接报后,省市卫生部门组织省人民医院、浙医二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台州医院等15名医疗专家陆续赶到天台参与救治伤员。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现场救援工作结束后,天台县委、县政府迅速组织开展善后工作,组建18个工作组,全力做好遇难者身份确认、遇难者家属安抚疏导以及伤者救治等工作。2月6日晚,18名遇难者身份全部确认;2月8日下午, 18名遇难者家属全部签订了调解协议;2月19日,18名遇难者遗体全部火化。转至浙医二院的重度烧伤者生命体征有所好转,其余17名受伤人员均得到妥善医治且伤情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足馨堂2号汗蒸房西北角墙面的电热膜导电部分出现故障,产生局部过热,电热膜被聚苯乙烯保温层、铝箔反射膜及木质装修材料包敷,导致散热不良,热量积聚,温度持续升高,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和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是:汗蒸房密封良好,热量极易积聚;2号汗蒸房无人使用,起火后未被及时发现,当火势冲破房门后便形成猛烈燃烧;汗蒸房内壁敷设竹帘、木龙骨等可燃材料,经长期烘烤的各构件材料十分干燥,燃烧迅速,短时间形成轰燃。同时,汗蒸房内的电热膜和保温材料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为高分子材料,燃烧时产生高温有毒烟气,加之现场人员普遍缺乏逃生自救知识和技能,选择逃生路线、方法不当,造成大量人员无法及时逃生。

(二)间接原因

  1. 足馨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以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消防审批许可;无视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整改要求,擅自将汗蒸房恢复功能投入使用,导致经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内部管理混乱,消防安全责任和规章制度不落实,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开展日常检查、事故隐患排查,也未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1. 东方尚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违法承揽足馨堂装修工程;违规组织无相应资质证书的劳务人员进行施工,并使用未经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电热膜,导致汗蒸房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1. 浩成尔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伪造检验报告,委托国内厂家生产电热膜并冒用HOT-FILM品牌,将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电热膜销售给客户用于装修施工,导致汗蒸房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1. 海南泓景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通过出借资质证书复印件、印章、图签等方式,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足馨堂通过消防审批许可提供了便利。
  1. 上海石化等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通过出借资质证书复印件、印章、图签等方式,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足馨堂通过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提供了便利。
  1. 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对足馨堂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环节中,在足馨堂未拆除汗蒸关键设备、火灾隐患未彻底整改情况下,作出复查验收合格的决定。在日常监管执法中,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等重要内容进行检查,未制止和查处足馨堂擅自启用汗蒸房对外经营的违法行为。
  1. 天台县公安局对上级关于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不够到位,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消防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整治等工作督促不力,对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
  1. 天台县委、县政府对辖区开展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组织领导不够到位,对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不力;对近年来辖区内大量涌现的汗蒸房新业态安全问题不够重视,对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没有同步考虑和专门研究相应风险防控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台州天台足馨堂足浴中心“2·5”火灾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厉海笑,足馨堂股东、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熊守信,足馨堂股东、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1. 徐挺强,足馨堂最大股东(占股45%),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1. 朱平宰,协助足馨堂以弄虚作假方式取得消防审批许可,并收取报酬,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1. 王刚,一夫尚唐、东方尚雅的实际控制人,违规无资质从事装修设计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罪。
  1. 倪庆云,东方尚雅股东、工程部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罪。
  1. 关荣林,东方尚雅工程部工长,系足馨堂整体装修施工项目和售后维修的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罪。

8.张俊敏,王刚之妻,东方尚雅公司财务,妨碍事故调查工作,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

  1. 郑浩哲,浩成尔公司法人代表,系东方尚雅施工所采用电热膜的供应商,伪造检验报告、假冒韩国品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目前,上述人员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正在立案侦查阶段,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对其他涉嫌犯罪的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给予党纪或政纪处理的人员

  1. 决定给予台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应正南(原天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行政记过处分。
  1. 决定给予温岭市委常委、公安局长吴凌(原天台县委常委、公安局长)行政记过处分。

3.决定给予天台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庞华辉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决定给予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李华(原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行政撤职处分。
  1. 决定给予缙云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马灵光(原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行政降级处分。
  1. 决定给予台州市消防支队政治处组教科干事高云鹏(原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参谋)行政降衔处分。

(三)给予诫勉谈话的人员

1.给予台州市人大副主任李志坚(原天台县委书记)诫勉谈话处理。

2.给予三门县委书记杨胜杰(原天台县委副书记、县长)诫勉谈话处理。

3.给予天台县委书记管文新诫勉谈话处理。

4.给予天台县委副书记、县长潘军明诫勉谈话处理。

5.给予天台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崔波诫勉谈话处理。

6.给予天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益军诫勉谈话处理。

7.给予天台县副县长、公安局长梅东晓诫勉谈话处理。

(四)其他建议

  1.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成天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足馨堂处以罚款;建议台州市政府责成天台县政府对足馨堂责令关闭,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 鉴于东方尚雅无资质承揽足馨堂装修工程、浩成尔公司销售假冒伪劣电热膜产品的非法违法行为,建议由上述单位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1. 鉴于海南泓景、上海石化两单位以出借资质证书、印章、图签等方式为足馨堂通过消防审批提供便利的违法事实,建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将上述单位列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在融资授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管辖工作中予以限制,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将上述单位的违法行为事实告知负责相应资质许可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海南泓景、上海石化两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4.责成天台县政府向台州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5.责成台州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委、省安监局。

五、事故主要教训

该起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负面影响严重,教训十分深刻。事故暴露出相关经营主体法制观念淡薄,受经济利益驱动而对安全生产心存侥幸,相关监管部门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没有把安全发展放到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对相关行业安全风险认识不足、缺乏有效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等。

主要教训有:

(一)经营主体无视相关法律法规。足馨堂经营者安全意识极其淡薄,明知设置汗蒸房不符合消防审批许可有关要求,一味追究利益,无视安全风险,违背先前承诺重新启用汗蒸房对外经营;内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突出,没有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也没有针对新进员工多、流动性大、安全知识和技能缺乏的实际,组织开展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逃生疏散演练。事发当日,现场管理人员发现火情后,未及时报警并组织疏散。

(二)汗蒸领域管理缺少标准规范。近年来随着足浴保健服务业迅速发展,汗蒸在当地洗浴美容场所大量兴起。但由于当前在汗蒸房施工资质,用料材质、铺设工艺以及审查审批要求等方面,还缺乏相应标准规定,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润,不惜铤而走险,使用劣质材料、偷工减料、设计不到位等现象比比皆是,安全隐患层出不穷。如东方尚雅明知施工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仍交由后者进行汗蒸房施工,并在装修过程中使用浩成尔公司提供的没有产品质量保障的电热膜,这些都从源头环节造成了重大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最终酿成事故。

(三)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存在漏洞。当地消防部门没有严把安全准入门槛,对审批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彻底;日常监管不到位,与街道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不足,致使隐患未能及时消除而演变成事故。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汗蒸行业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足馨堂经营行为、经营场所租赁管理等工作监管存在疏忽。政府部门监管环节工作的不到位成为足馨堂违法行为未能制止和查处,事故风险难以控制的重要因素。

(四)顾客和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火灾发生时,顾客大多处于休闲放松状态,反应迟缓,且各汗蒸房、足浴间都关门或放下门帘,顾客和员工未在第一时间得到报警信息逃生。同时,由于部分人员逃生意识不强(部分逃生人员存在重返现场寻找物品现象,更衣室内有3人死亡,存在贪恋财物贻误逃生的可能)来不及逃生,还有部分人员因缺乏基本的逃生自救常识,选择逃生路线、方法不当而遇难。

六、有关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议全省各地、各部门迅速采取以下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确保经济与社会健康、安全发展。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有汗蒸项目的桑拿洗浴、足浴健身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重点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等标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职责;严格执行建筑物室内装修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要求;使用产品质量合格的电加热设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编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建立汗蒸房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使用过程管控,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排查和治理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二)严格履行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把好审核监督关,依法严肃查处每一起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增强执法效果。消防部门要严格安全准入门槛,认真落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制度,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企业装修施工使用的一些新材料、新工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坚决不准投入使用。商务、质监、建设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加强源头管控,严格汗蒸房施工资质门槛和汗蒸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把关,加强行业规划管理、标准制定以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等工作。各级政府及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大队与基层派出所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无缝衔接。

(三)高度重视新业态的安全风险分析辨识。当前,台州市痛定思痛,正举全市之力全面推进针对洗浴、足浴、健身、桑拿等涉及汗蒸项目人员密集场所的“查危除患”大行动,以铁的标准、铁的手腕、铁的面孔强势排查风险、整治隐患,以严惩措施倒逼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也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特别要高度关注汗蒸、民宿、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快速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风险问题,坚持关口前移,及时辨识预判相关领域安全风险,科学评定风险等级。同时,要加强对各类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事故作用影响的研究和论证,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和“四个一律”要求,有效应对处置各类新风险、新情况、新问题,坚决彻底治理各类隐患,确保安全始终处于稳定受控状态。

(四)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全省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新、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等工作,通过实施制度、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有效防控各类安全风险。针对汗蒸房等各类新业态经营准入条件、场所租赁、安全技术、隐患治理、人员培训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快启动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建立公安消防、工商、商务、建设、安监等部门信息互通机制,进一步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落实房东、经营业主等相关责任人员的管理责任。在人员密集场所应用并推广“智慧用电”等事故防控先进适用技术,加强远程监测预警,将电气火灾等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和火灾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普及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火场自救逃生知识,提高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全员特别是新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和岗位应急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开展逃生疏散演练,使员工熟知火灾风险、熟悉逃生路线,掌握必要的电气设备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提升员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和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火灾险情的应急能力。要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及时举报和曝光重大隐患,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17-06-06 17:02:32:0官方通报致18死足浴中心火灾调查:建议追究9人刑责安全 汗蒸 事故 人员 天台县159社会社会

编辑 李啸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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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094 | 2017_台州市天台县足馨堂足浴中心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台州天台足馨堂足浴中心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台州天台足馨堂足浴中心“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2月5日17时20分许,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春晓路60号春晓花园5幢5-1号天台县足馨堂足浴中心(以下简称足馨堂)发生火灾,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18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杨晶,国务委员、公安部长郭声琨,国务委员王勇,时任省委书记夏宝龙,省长车俊,省委副书记袁家军等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人员搜救、伤员救治以及家属安抚善后等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彻查安全隐患,杜绝此类事故发生。台州市和天台县接到报警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市委、市政府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调集人员和装备,全力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等工作。省委常委、公安厅长徐加爱,副省长冯飞等省领导连夜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消防局有关领导也到现场对事故救援和调查等工作进行指导督办。

2月6日上午,全省召开消防安全紧急视频会议,通报“2·5”重大火灾事故,传达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省委副书记袁家军专门对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提出具体要求。2月12日,国务院安委会下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安委督〔2017〕2号),对该起重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2月6日,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省总工会和台州市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公安部火灾调查专家、省电力公司有关专家参与,依法对事故原因开展调查、取证、分析、认定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模拟实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足馨堂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场所为租赁的一至二层商铺,营业面积约98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叶爱君等8人。2007年,厉海笑参股经营足馨堂(法定代表人邢翠霞),2010年厉海笑买下邢翠霞名下股份成为法定代表人,店名变更登记为天台县足謦堂足浴中心,但仍一直沿用“足馨堂”的牌子招揽生意和办理相关证照。2014年,足馨堂成为北京“韩蒸天下”品牌加盟店,经重新装修后投入营业,足馨堂有股东4人(徐挺强股份45%,厉海笑股份40%,熊守信股份10%,许玲玲股份5%),其中,厉海笑具体负责对外联络办证,熊守信具体负责店内日常管理,徐挺强和许玲玲只参与分红。店内有员工34人,分工为领班、技师、保洁工、厨师、收银和前台招待。

经查,足馨堂经2014年装修后投入营业以来,没有建立专门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也未对员工进行必要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和疏散逃生应急演练。

(二)相关证照及审批情况

1.工商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2010年9月1日,天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足馨堂依法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天台县足謦堂足浴中心,注册号:331023620036759,经营范围:足浴服务。2016年11月14日,天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足馨堂变    更经营范围为:足浴服务,非医疗性健康咨询服务(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3310233062522762)。营业执照长期有效。

2.卫生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2015月6月23日,天台县卫生局为足馨堂依法核发卫生许可证(浙卫公证字[2015]第331023000008号),许可范围:足浴,有效期限:2015年6月23日至2019年6月22日。

3.消防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2015年11月30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受理了足馨堂消防设计备案申请,依法核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天公消设备字〔2015〕第0056号)。

2016年1月13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受理了足馨堂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天公消竣备字[2016]第0004号),并抽中该备案项目为检查对象。经现场验收,执法人员发现有三间汗蒸房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等问题。1月31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天公消竣查字[2016]第0002号),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复查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016年3月,中介人朱平宰主动联系厉海笑为其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并口头约定办理费用19万元用于安装有关消防设施、问题整改、开业前相关工作以及支付相应报酬等。在验收复查前,经与厉海笑商量,朱平宰叫来电工拔除了汗蒸房配电箱接线,厉海笑在汗蒸房内布置躺椅等足浴设施,并拿掉有汗蒸名称的牌子,表面上布置成足浴包厢,实际上并未拆除汗蒸设备。

2016年4月22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再次受理足馨堂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天公消竣备字[2016]第0025号)。经现场验收和拍照,认定第一次验收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三间汗蒸房已改为足浴包厢,配电箱相应电线已拆除,并由业主承诺不再启用;二层厨房增设防火门;在二楼内走道设置一个自然排烟口;按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对一层进大门右侧开设房间进行封堵。5月9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天公消竣复字[2016]第0004号),评定消防验收合格。

验收复查合格后,朱平宰帮足馨堂制作了消防安全制度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消防演练照片等台账资料,用于办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2016年5月31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受理了足馨堂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天公消安凭字[2016]第0014号)。经现场检查合格,于6月6日核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天公消安检字[2016]第0015号)。之后,厉海笑陆续支付给朱平宰共18万元报酬及消费卡。

(三)建筑结构和使用布局

  1. 起火建筑结构。起火建筑为六层砖混结构商住楼,坐东朝西,东面为小区空地,南面紧挨其他商铺,西面为春晓路,北面为赤城西苑巷。该建筑高度为18.85米,二级耐火等级,占地面积54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500平方米。其中,一至二层为足馨堂经营场所,面积约1000平方米;三至六层为住宅,面积约1500平方米。建筑的商铺、住宅分别设有独立的疏散楼梯。
  1. 起火场所功能布局。足馨堂一层设有3间汗蒸房、2间淋浴房、2间SPA房、2间足浴房、2间棋牌房等;二层设有20间足浴房、1间员工休息室、1间厨房等。该场所设有灭火器、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识等,内部有3部楼梯,其中1部在场所中部,南北两侧尽头各有1部。
  1. 起火汗蒸房内部结构。起火汗蒸房为足馨堂一层2号(从北侧数第二间)汗蒸房,南北宽3.8米,东西进深2.56米,门位于西侧墙,朝外开启。汗蒸房内部吊顶呈“人”字结构,墙面下部距地面66cm高度范围内为木条排列成的墙裙(靠背),地面全部铺设粒状盐矿石。顶棚顶部及地面四周布有灯带,顶棚共分布7个筒灯。墙面及墙裙部位敷设有电热膜,从外往内敷设顺序依次是:竹帘(墙裙部位最外层为竖向木片)、木龙骨、电热膜、反射膜、石膏板、防潮膜、保温层(挤塑板)、木龙骨、基础墙体。地面从下到上依次铺塑料膜、保温层(挤塑板)、水泥板、反射膜、钢丝网、加热电缆、功能砖。

(四)装潢设计、施工和维修情况

  1. 装修设计和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北京一夫尚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夫尚唐)为与足馨堂签订“韩蒸天下”加盟合同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单位,成立于2010年7月26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刚,注册号:110104013075373,登记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营业期限至:2030年7月25日。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图文设计制作、电脑动画设计;销售电子产品、工艺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机械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承办展览展示活动。

“韩蒸天下”是一夫尚唐名下品牌,主要负责为汗蒸洗浴场所、美容院等开展设计装修工作。为便于开展装修设计、施工等业务,该公司负责人王刚于2012年7月10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登记注册了东方尚雅(北京)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尚雅),注册号:110105015065313,营业期限至2032年7月9日。许可经营项目: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承包。一般经营项目:家居装饰;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东方尚雅并未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司由王刚任董事长(具体负责业务承接、工程施工安排),倪庆云任总经理(具体负责联系装修材料发货、电热膜安装技术指导)。

  1. 电热膜供应商基本情况。北京浩成尔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成尔公司)系足馨堂汗蒸房装修采用电热膜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郑浩哲。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5788303K,登记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营业期限至:2029年2月19日。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维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日用品、纺织品、建材、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文具用品。

2009年初至2015年中旬期间,浩成尔公司与韩国电热膜生产厂家签订代理协议,先后通过北京、青岛、天津、辽宁等地外贸公司进口品牌为HOT-FILM的电热膜,或委托国内厂家生产电热膜并冒用HOT-FILM品牌,主要销售给“韩蒸天下”、“汗蒸王朝”等公司。其中,韩蒸天下占其销售量的30%—40%。2016年以来,因电热膜销售市场不景气等原因,浩成尔公司一直处于歇业状态。据调查,浩成尔公司销售的大部分电热膜,均未委托有关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而是通过伪造检验报告,并擅自将韩文安装施工流程说明书、用户使用注意事项等翻译成中文提供给客户。2015年前,东方尚雅施工所用的电热膜均从浩成尔公司进货,总共700多卷、价值150万元(销售记录已被销毁),其中,2014年购买的这批电热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015至2016年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该批电热膜的多家门店汗蒸房出现起火现象,与足馨堂使用的为同一批电热膜。

  1. 装修设计、施工情况。2014年8月26日,王刚以一夫尚唐的名义与厉海笑在天台签订足馨堂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至二层整体装修工程由东方尚雅承包,施工范围主要包括汗蒸房及室内装潢等项目,工程总造价1863160元。装修工程从2014年8月20日左右动工,于当年11月13日完成。其中,一层装修图纸由东方尚雅提供,二层无装修图纸。经调查,施工过程中,东方尚雅负责施工图纸设计、装修材料采购、施工人员工资支付等,并委派工程部工长关荣林作为项目负责人,由其自行组织既无电工证等资质证书,也未经相关技术培训的劳务人员违规施工。该工程中汗蒸房装修采用的电热膜未经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且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工程竣工后也未按《低温辐射电热膜供暖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19-2013)等有关规定对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经查,由于东方尚雅没有取得消防审批许可必需的建筑装修和消防工程等资质证书,2015年10月,厉海笑通过支付报酬,委托海南泓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358446263,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等资质,资质证书号:A146000981,有效期至2020年4月16日,发证机关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海南泓景}、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4233897D,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资质,资质证书号:D231513279,有效期至2021年3月6日,发证机关为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到足馨堂实地测量和补制图纸(现场汗蒸房在设计和竣工图纸中均画为足浴房),并为足馨堂申报消防审批手续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印章、图签、设计图纸和说明书等,实际上2家单位并未参与足馨堂装修设计与施工。

  1. 售后维护情况。足馨堂在装修投用后相关设备曾多次发生故障。其中,汗蒸房在2015至2016年分别出现过三次故障,主要是温度控制装置故障、线路中断温度无法上升等问题,均由关荣林负责修复;2016年10月,一楼休闲区地暖故障,无法正常加热,地暖的温度控制装置也出现故障,因维修工程量较大,且临近冬季顾客消费高峰,该故障未修复。

(五)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公安部通字[2001]97号)以及《公安部关于营业性健身、休闲类公共娱乐场所范围的批复》(公法[2005]26号)等规定,足馨堂属于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负有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1.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检查情况

2015年10月6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足馨堂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于10月16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公(消)行罚决字〔2015〕0052号),对足馨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决定。10月20日,足馨堂缴纳罚款3万元。同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在复查中发现足馨堂未执行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于10月21日发出催告书(天公(消)催字〔2015〕0003号)。10月22日,经再次复查发现足馨堂未执行催告书有关要求,于10月23日发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天公(消)强执决字〔2015〕0001号),当日实施强制执行:在足馨堂有关设施、设备上或主要出入口加贴封条,停止场所经营。

2015年11月12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和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在一起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已强制停产、停业的足馨堂仍在营业,于12月12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公(城东)行罚决字[2015]10573号),对擅自告知员工违规营业的店长裘程栋实施行政拘留11天的处罚。

2016年1月19日、5月6日和6月2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先后对足馨堂进行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现场检查、复查和开业前安全检查。

2016年7月12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足馨堂疏散指示标志损坏、安全出口堆放杂物、厨房使用易燃易爆液化气瓶等问题,发出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天公消即字〔2016〕第039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天公消限字〔2016〕第0064号)和临时查封决定书(天公消封字〔2016〕第0022号),对足馨堂二层厨房予以临时查封。7月28日,经现场检查确认,足馨堂液化气瓶已移除。8月2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发出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天公消解封字〔2016〕第0015号),对足馨堂二层厨房解除临时查封。

2016年8月24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足馨堂安全出口上锁、违规存储使用煤气瓶、灭火器损坏(1具)、常闭防火门打开、封闭楼梯间墙体耐火等级不够(部份)、电线未套管(部份)、疏散通道杂物堵塞等问题,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天公消限字〔2016〕0107号)和临时查封决定书(天公消封字〔2016〕第0037号),对足馨堂厨房予以临时查封。9月27日,经现场检查确认,足馨堂液化气瓶已搬离。9月29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发出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天公消解封字〔2016〕第0039号),对足馨堂厨房解除临时查封。

2016年12月30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足馨堂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志损坏6个、一层电线乱接、安全出口使用卷帘门、疏散楼梯未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应急照明灯等问题,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天公消限字〔2017〕第0004号)。

据调查,自2016年11月至事故发生前,除大年三十和初一外,足馨堂一直对外营业,其营业内容包括汗蒸项目(设有详细价目表)。期间,足馨堂的违法行为一直未被查处。

2.其他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情况

经查,从足馨堂依法通过消防审批许可直至事故发生前,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及派出所并未被告知足馨堂不允许使用汗蒸房的相关要求,在各类检查中也未发现和查处足馨堂擅自启用汗蒸房对外经营的违法行为。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7年2月5日下午,足馨堂正常营业中,场所内共有78人,其中,工作人员30人、顾客48人。17时24分许,在一层休闲大厅休息的一位顾客发现汗蒸房部位冒烟起火,便立即呼喊救火。在吧台工作的经理熊守信听到呼救后,使用灭火器进行扑救,见火势无法控制,便逃至店外呼喊二层人员逃生。17时26分,逃离店外的顾客许式国(第一报警人)拨通电话报警。随后,店内顾客与员工分别从一层正门、西侧、北侧出口,以及从二层厨房和员工休息室窗口跳楼逃生自救。其中,18人(足馨堂员工2人、顾客16人)因逃生不及时不幸遇难,18人(足馨堂员工13人、顾客5人)逃生时受伤。

17时26分,天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火灾报警电话,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于17时27分接到110指挥中心出动指令,立即调派天台、平桥公安消防中队8车35名官兵及白鹤、坦头专职队2车10名消防员共计10车45人赶赴现场救援。当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天台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全体医护人员到岗,共出动救护车20车次。17时36分台州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立即遂行出动。17时33分,天台中队首先到达现场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搜救以及3层以上住户疏散等工作。平桥中队、坦头专职队、白鹤专职队陆续赶到参与救援。经消防官兵奋战扑救,17时46分,火势得到控制。19时05分,火势基本扑灭。20时45分,火灾现场清理完毕,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共发现遇难者遗体8具,现场搜救出10人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接报后,省市卫生部门组织省人民医院、浙医二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台州医院等15名医疗专家陆续赶到天台参与救治伤员。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现场救援工作结束后,天台县委、县政府迅速组织开展善后工作,组建18个工作组,全力做好遇难者身份确认、遇难者家属安抚疏导以及伤者救治等工作。2月6日晚,18名遇难者身份全部确认;2月8日下午, 18名遇难者家属全部签订了调解协议;2月19日,18名遇难者遗体全部火化。转至浙医二院的重度烧伤者生命体征有所好转,其余17名受伤人员均得到妥善医治且伤情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足馨堂2号汗蒸房西北角墙面的电热膜导电部分出现故障,产生局部过热,电热膜被聚苯乙烯保温层、铝箔反射膜及木质装修材料包敷,导致散热不良,热量积聚,温度持续升高,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和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是:汗蒸房密封良好,热量极易积聚;2号汗蒸房无人使用,起火后未被及时发现,当火势冲破房门后便形成猛烈燃烧;汗蒸房内壁敷设竹帘、木龙骨等可燃材料,经长期烘烤的各构件材料十分干燥,燃烧迅速,短时间形成轰燃。同时,汗蒸房内的电热膜和保温材料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为高分子材料,燃烧时产生高温有毒烟气,加之现场人员普遍缺乏逃生自救知识和技能,选择逃生路线、方法不当,造成大量人员无法及时逃生。

(二)间接原因

  1. 足馨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以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消防审批许可;无视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整改要求,擅自将汗蒸房恢复功能投入使用,导致经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内部管理混乱,消防安全责任和规章制度不落实,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开展日常检查、事故隐患排查,也未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1. 东方尚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违法承揽足馨堂装修工程;违规组织无相应资质证书的劳务人员进行施工,并使用未经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电热膜,导致汗蒸房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1. 浩成尔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伪造检验报告,委托国内厂家生产电热膜并冒用HOT-FILM品牌,将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电热膜销售给客户用于装修施工,导致汗蒸房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1. 海南泓景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通过出借资质证书复印件、印章、图签等方式,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足馨堂通过消防审批许可提供了便利。
  1. 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通过出借资质证书复印件、印章、图签等方式,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足馨堂通过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提供了便利。
  1. 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对足馨堂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环节中,在足馨堂未拆除汗蒸关键设备、火灾隐患未彻底整改情况下,作出复查验收合格的决定。在日常监管执法中,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等重要内容进行检查,未制止和查处足馨堂擅自启用汗蒸房对外经营的违法行为。
  1. 天台县公安局对上级关于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不够到位,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消防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整治等工作督促不力,对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
  1. 天台县委、县政府对辖区开展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组织领导不够到位,对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不力;对近年来辖区内大量涌现的汗蒸房新业态安全问题不够重视,对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没有同步考虑和专门研究相应风险防控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台州天台足馨堂足浴中心“2·5”火灾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厉海笑,足馨堂股东、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熊守信,足馨堂股东、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1. 徐挺强,足馨堂最大股东(占股45%),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1. 朱平宰,协助足馨堂以弄虚作假方式取得消防审批许可,并收取报酬,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1. 王刚,一夫尚唐、东方尚雅的实际控制人,违规无资质从事装修设计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罪。
  1. 倪庆云,东方尚雅股东、工程部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罪。
  1. 关荣林,东方尚雅工程部工长,系足馨堂整体装修施工项目和售后维修的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罪。

8.张俊敏,王刚之妻,东方尚雅公司财务,妨碍事故调查工作,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

  1. 郑浩哲,浩成尔公司法人代表,系东方尚雅施工所采用电热膜的供应商,伪造检验报告、假冒韩国品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目前,上述人员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正在立案侦查阶段,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对其他涉嫌犯罪的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给予党纪或政纪处理的人员

  1. 决定给予台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应正南(原天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行政记过处分。
  1. 决定给予温岭市委常委、公安局长吴凌(原天台县委常委、公安局长)行政记过处分。

3.决定给予天台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庞华辉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决定给予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李华(原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行政撤职处分。
  1. 决定给予缙云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马灵光(原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行政降级处分。
  1. 决定给予台州市消防支队政治处组教科干事高云鹏(原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参谋)行政降衔处分。

(三)给予诫勉谈话的人员

1.给予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志坚(原天台县委书记)诫勉谈话处理。

2.给予三门县委书记杨胜杰(原天台县委副书记、县长)诫勉谈话处理。

3.给予天台县委书记管文新诫勉谈话处理。

4.给予天台县委副书记、县长潘军明诫勉谈话处理。

5.给予天台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崔波诫勉谈话处理。

6.给予天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益军诫勉谈话处理。

7.给予天台县副县长、公安局长梅东晓诫勉谈话处理。

(四)其他建议

  1.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成天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足馨堂处以罚款;建议台州市政府责成天台县政府对足馨堂责令关闭,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 鉴于东方尚雅无资质承揽足馨堂装修工程、浩成尔公司销售假冒伪劣电热膜产品的非法违法行为,建议由上述单位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1. 鉴于海南泓景、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两单位以出借资质证书、印章、图签等方式为足馨堂通过消防审批提供便利的违法事实,建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将上述单位列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在融资授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管辖工作中予以限制,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将上述单位的违法行为事实告知负责相应资质许可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海南泓景、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两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4.责成天台县政府向台州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5.责成台州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委、省安监局。

五、事故主要教训

该起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负面影响严重,教训十分深刻。事故暴露出相关经营主体法制观念淡薄,受经济利益驱动而对安全生产心存侥幸,相关监管部门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没有把安全发展放到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对相关行业安全风险认识不足、缺乏有效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等。主要教训有:

(一)经营主体无视相关法律法规。足馨堂经营者安全意识极其淡薄,明知设置汗蒸房不符合消防审批许可有关要求,一味追究利益,无视安全风险,违背先前承诺重新启用汗蒸房对外经营;内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突出,没有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也没有针对新进员工多、流动性大、安全知识和技能缺乏的实际,组织开展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逃生疏散演练。事发当日,现场管理人员发现火情后,未及时报警并组织疏散。

(二)汗蒸领域管理缺少标准规范。近年来随着足浴保健服务业迅速发展,汗蒸在当地洗浴美容场所大量兴起。但由于当前在汗蒸房施工资质,用料材质、铺设工艺以及审查审批要求等方面,还缺乏相应标准规定,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润,不惜铤而走险,使用劣质材料、偷工减料、设计不到位等现象比比皆是,安全隐患层出不穷。如东方尚雅明知施工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仍交由后者进行汗蒸房施工,并在装修过程中使用浩成尔公司提供的没有产品质量保障的电热膜,这些都从源头环节造成了重大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最终酿成事故。

(三)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存在漏洞。当地消防部门没有严把安全准入门槛,对审批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彻底;日常监管不到位,与街道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不足,致使隐患未能及时消除而演变成事故。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汗蒸行业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足馨堂经营行为、经营场所租赁管理等工作监管存在疏忽。政府部门监管环节工作的不到位成为足馨堂违法行为未能制止和查处,事故风险难以控制的重要因素。

(四)顾客和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火灾发生时,顾客大多处于休闲放松状态,反应迟缓,且各汗蒸房、足浴间都关门或放下门帘,顾客和员工未在第一时间得到报警信息逃生。同时,由于部分人员逃生意识不强(部分逃生人员存在重返现场寻找物品现象,更衣室内有3人死亡,存在贪恋财物贻误逃生的可能)来不及逃生,还有部分人员因缺乏基本的逃生自救常识,选择逃生路线、方法不当而遇难。

六、有关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议全省各地、各部门迅速采取以下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确保经济与社会健康、安全发展。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有汗蒸项目的桑拿洗浴、足浴健身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重点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等标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职责;严格执行建筑物室内装修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要求;使用产品质量合格的电加热设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编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建立汗蒸房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使用过程管控,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排查和治理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二)严格履行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把好审核监督关,依法严肃查处每一起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增强执法效果。消防部门要严格安全准入门槛,认真落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制度,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企业装修施工使用的一些新材料、新工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坚决不准投入使用。商务、质监、建设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加强源头管控,严格汗蒸房施工资质门槛和汗蒸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把关,加强行业规划管理、标准制定以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等工作。各级政府及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大队与基层派出所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无缝衔接。

(三)高度重视新业态的安全风险分析辨识。当前,台州市痛定思痛,正举全市之力全面推进针对洗浴、足浴、健身、桑拿等涉及汗蒸项目人员密集场所的“查危除患”大行动,以铁的标准、铁的手腕、铁的面孔强势排查风险、整治隐患,以严惩措施倒逼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也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特别要高度关注汗蒸、民宿、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快速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风险问题,坚持关口前移,及时辨识预判相关领域安全风险,科学评定风险等级。同时,要加强对各类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事故作用影响的研究和论证,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和“四个一律”要求,有效应对处置各类新风险、新情况、新问题,坚决彻底治理各类隐患,确保安全始终处于稳定受控状态。

(四)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全省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新、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等工作,通过实施制度、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有效防控各类安全风险。针对汗蒸房等各类新业态经营准入条件、场所租赁、安全技术、隐患治理、人员培训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快启动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建立公安消防、工商、商务、建设、安监等部门信息互通机制,进一步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落实房东、经营业主等相关责任人员的管理责任。在人员密集场所应用并推广“智慧用电”等事故防控先进适用技术,加强远程监测预警,将电气火灾等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和火灾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普及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火场自救逃生知识,提高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全员特别是新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和岗位应急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开展逃生疏散演练,使员工熟知火灾风险、熟悉逃生路线,掌握必要的电气设备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提升员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和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火灾险情的应急能力。要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及时举报和曝光重大隐患,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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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095 | 2017_吉林松原市7·4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吉林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吉林省松原市“7·4”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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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7·4”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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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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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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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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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4日,松原市宁江区繁华路发生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杨晶,国务委员王勇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严防此类事故发生。省委书记巴音朝鲁、省长刘国中第一时间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派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林武代表省委、省政府,立即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巴音朝鲁书记、刘国中省长通过视频指挥救援,并连夜赶到松原,查看事故现场,了解救援进度,看望受伤人员。召开救援指挥部紧急会议,对全面做好伤员救治、安全生产排查整治等工作作出重要部署。

2017年7月5日,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决定对松原市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实行提级调查,成立了吉林省人民政府松原市“7·4”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柴伟任组长,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监察厅、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松原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依法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并聘请燃气、消防、安全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勘测、模拟踏查、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调查认定,松原市“7·4”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7月4日13时23分许,松原市广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在对松原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标段)繁华路(乌兰大街至五环大街段)道路改造工程,实施旋喷桩基坑支护施工时,旋喷桩机将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源燃气公司)在该路段埋设的燃气管道(材质PE,管径110mm,工作压力0.3MPa,埋深3.9m)贯通性钻漏,造成燃气(天然气,下同)大量泄漏,扩散至道路南侧的松原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医院)总务科平房区和道路北侧的市医院综合楼内,积累达到爆炸极限。14时51分26秒,市医院总务科平房内的燃气遇随机不明点火源发生爆炸,爆炸能量瞬即波及并传递引爆泄漏点周边区域爆炸气体(见图1),市医院总务科平房区和市医院综合楼及周围部分房屋倒塌、起火燃烧及设备设施毁损(见图2),造成人员伤亡。

图1 爆炸气流从平房区推向繁华路北侧的市医院综合楼

图2 燃气管道泄漏爆炸后现场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中,繁华路南侧的市医院总务科部分房屋倒塌,多处室内物品过火;繁华路北侧的市医院呈“ ”型的6层综合楼(见图3),沿繁华路走向的南侧区域(简称南区,下同)和垂直于繁华路走向的东侧区域(简称东区,下同),一、二楼门窗基本被炸飞,三、四楼部分窗户的玻璃向内炸裂;南区一楼走廊两侧各有6个房间。其中,办公室、上楼楼梯间过火熏黑严重,洗衣房、设备仓库过火迹象明显;东区一楼走廊两侧为药房、核磁检查室等功能间,一楼地板炸翻,走廊上方楼板炸塌;南区与东区走廊交汇处上方楼板向上翻起,“ ”型楼中间部分与各楼相通的办公大厅玻璃顶棚全部震碎落地。从现场爆炸推力方向观察,南区中部和东区走廊中部爆炸剧烈,向外辐射状爆炸迹象明显。

图3 繁华路北侧市医院综合楼平面示意图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 7人死亡(其中,当场死亡5人,住院医治无效死亡2人),85人受伤(其中,重伤13人,轻伤72人)。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419万元。

(四)环境影响情况

事故发生后,环保部门对爆炸、燃烧点周围环境进行监测。燃气泄漏后发生爆炸、燃烧,可燃气体瞬间燃烧消耗。经检测,产生的废气及消防灭火产生的废水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二、事故直接原因

(一)泄漏点确认

经现场开挖确认,泄漏位置在繁华路段坐标(坐标系松原市地理坐标),漏孔直径约0.060m(见图4),埋深约3.9m,距市医院综合楼南区墙体垂直距离为8.23m,距市医院总务科平房墙体垂直距离为2.78m。

图4 燃气管道泄漏点

(二)燃气扩散和积累原因分析

繁华路现场路面呈西偏北至东偏南走向,原道路行车路面宽7.0m;北侧自路边石至市医院综合楼外墙是人行道,宽度约1.7m;南侧路边石以外也是人行道,宽约1.0m,南侧人行道以外有参差不齐的平房,离繁华路最近的平房外墙距路边石2.4m,路边石高出路面约0.15m。道路剖面结构(见图5):上表层为沥青混凝土,厚度约0.1m;中间层为水稳碎石,厚约0.3m;底层为固化土,厚约0.2m;共0.6m。现场路面沥青混凝土、水稳碎石已经进行过开挖和原渣土回填,回填渣土主要是原路面翻起的沥青混凝土、水稳碎石,残块大小不均,缝隙较大。泄漏的燃气通过拔出的钻杆钻孔,大部分直接泄漏出地表面,在漏点上方周围扩散,其余部分通过地下缝隙及松土层向周边扩散。当日13:00—15:00西南风1级,对泄漏的燃气的扩散影响很小,泄漏的燃气迅速弥漫漏点周围空间,扩散至周边建筑物内。

图5 泄漏点繁华路剖面管道位置图

根据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提供的繁华路地下综合管网图,燃气泄漏点繁华路断面路面以下共有9条管道和线缆(见图5):1条DN50路灯线,埋深0.32m;2条DN250供热管道,埋深1.31m;1条DN200给水管道,埋深2.03m;1条DN600雨水管道(埋深2.19m);1组300×300水泥包封线缆管束,内有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光纤各1条,埋深均为1.2m;1条DN110中压燃气管道,登记埋深为2.7m。

现场勘验,现状燃气管道与雨水管道水平间距为0.729m,不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规定的1.2m安全间距要求。燃气管道距其他管道及线缆的间距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要求(管道管位及埋深依据市政工程管理局提供图纸)。雨水管道现状未与市医院排污管道连通,市医院各楼排污管道汇集到自建污水处理站独立处理,排至郭尔罗斯大街的市政污水管道,未见爆炸气体聚积爆炸、燃烧迹象。2条DN250供热管道和1条DN200给水管道已拆除;原在市医院综合楼南侧宽1.8m、近边距市医院办公楼外墙2m、深1.5m的管沟已经拆除并回填;1个自来水阀井(自来水阀井中心距市医院综合楼南侧外墙0.78m,距泄漏点15.43m)和1个接入市政供热主线并分供给市医院各楼的分热阀井(阀井南侧边缘距市医院综合楼南侧外墙延长线5.8m,东侧边缘距泄漏点13.65m),该阀井从繁华路总供热线引入,供综合楼的管线用水泥抹实穿出,进入综合楼地下管沟。从上述情况分析,燃气通过管道和线缆进入医院综合楼的可能性不大。

燃气主要通过4条通道进入市医院综合楼(见图6):第一条是通过松土层进入综合楼底部的沉降空间,并进入地沟;第二条是洗衣房面向繁华路直开的门,并经与该洗衣房通向走廊的门,与东区走廊形成气流通道入市医院东区;第三条是通过敞开的门窗,直接扩散进入综合楼各房间;第四条是市医院综合楼西侧的户外门。

图6 燃气进入市医院综合楼示意图

燃气主要通过2条通道进入市医院总务科平房区(见图7):第一条是通过回填土缝隙和松土层,经自建的沉井(沉井中心距漏点沿繁华路距离5.8m)进入下水管,再进入总务科水暖工办公室,并在平房内扩散;第二条通道是通过门窗扩散到室内。

图7 燃气进入市医院总务科平房区示意图

(三)初始爆炸点确认

调取公安监控视频显示:爆炸发生于7月4日14时51分26秒(时间经公安部门校准),初始爆炸点位于繁华路南侧的市医院总务科平房内(见图8)。

图8 燃气在市医院总务科平房内引爆

(四)点火源分析

市医院总务科平房内的多个室内空间燃气积累到爆炸极限,室内电话、打印机、传真机、自动加热电热水器等任意1台电子设备的随机启动,均可成为点火源,引发燃气爆炸。

(五)事故直接原因

旋喷桩施工中钻漏中压燃气管道,导致燃气(主要成份甲烷,相对密度(空气=1)0.5548,)大量泄漏,扩散到附近建筑物空间内,并积累达到爆炸极限(5%-15.4V%),遇随机不明点火源引发爆炸。

三、事故相关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繁华路改造施工单位。

  1. 广发公司不具备施工能力,以欺骗手段承揽工程,对分包工程和临时雇佣人员管理严重缺失,违法将部分工程转包。

(1)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凭挂靠人员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现有人员不具备施工能力。

(2)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提供虚假业绩、设备数量及人员证明材料,骗取繁华路道路改造旋喷桩工程中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繁华路旋喷桩工程施工现场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4)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对繁华路旋喷桩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条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建管〔2015〕24号)规定,未认真组织临时雇佣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旋喷桩机操作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无证上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建管〔2015〕24号)规定:持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已经取得证书3年以上的直接定级为中级工;取得证书不足3年的直接定级为初级工。具体工种为:建筑电工、建筑焊工、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建筑施工现场内车辆司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高空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桩机操作员。

(6)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地下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7)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在《繁华路雨水管道基坑支护方案》未经专家论证通过、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公用局项目办审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旋喷桩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8)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将部分旋喷桩工程转包给高慎伟个人,未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且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2.宏远公司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分包工程管理缺失。

(1)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违法承揽建安公司转包的松原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标段)。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违反《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未对分包单位实施严格管理,未认真审核分包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在明知分包单位提供虚假业绩、设备数量及人员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仍将分包单位设备清单和相关材料报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对分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项目部和配备相关人员负责施工管理、违法将部分工程转包的问题失管。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第三款: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制定地下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也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未探明燃气管线具体位置,导致旋喷桩施工时将地下燃气管线钻漏。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旋喷桩施工技术交底不到位,在《繁华路雨水管道基坑支护方案》未经专家论证通过、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公用局项目办审批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分包单位进行旋喷桩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违反《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15〕6号)规定,施工现场部分管理人员未取得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无证上岗。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15〕6号)规定:凡没有参加岗位培训,没有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

(6)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筑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无计划、无教案、无教学组织,考核走过场,相关人员工作职责不明,不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3.长春新星宇建安公司违法违规,转包中标工程,且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1)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中标松原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标段)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将剩余工程转包给宏远公司。

(2)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第二款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将松原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标段)转包给宏远公司后,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宏远公司、广发公司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违法违规问题失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繁华路燃气管线施工单位

  1. 浩源非开挖公司无施工资质和施工管理人员,通过转包长期从事地下燃气管线工程施工。

(1)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成立以来从未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经安顺公司等施工单位转包,从事浩源燃气公司地下燃气管线工程施工。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3)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违反《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事故管线未按设计安装阀门。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5)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未按照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竣工档案造假,事故管线实际位置与竣工图严重不符。

5.安顺公司违法违规,转包中标工程。

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将中标的浩源燃气公司地下管线工程转包,且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浩源非开挖公司。

(三)浩源燃气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燃气设施保护不到位,应急管理工作缺失。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未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不明晰,安全检查、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应急管理等制度不完善,抢维修操作规程不具体。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落实。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认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考核流于形式,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安全知识匮乏,抢维修人员不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燃气管线保护措施不落实。未认真吸取以往燃气管线泄漏事故教训,健全完善燃气管线安全保护措施。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未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地下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告知书》的情况下,允许施工单位在燃气管道附近施工;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巡线人员未在施工现场进行指导和监护,在施工单位挖探坑未查明燃气管道位置的情况下,仍同意其进行旋喷桩施工。

(4)燃气设备运行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事故燃气管道长期超设计压力(设计压力0.2MPa,运行压力0.3MPa)运行;违反《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规定,燃气中加臭剂浓度不符合标准;违反《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4.2.9规定,未定期检查阀门,对损坏阀门进行及时维修,导致事发后燃气泄漏点附近阀门无法关闭。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3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1.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5)应急准备工作缺失。未按《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3.0.6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4.6的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燃气泄漏后爆炸(着火)前的危险性分析和应急处置措施缺失;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抢维修人员和应急装备、器材配备严重不足,只有9名抢维修人员、1辆抢修车和1台燃气浓度检测仪;应急培训严重缺失,抢修人员应急知识严重缺乏,应急演练走过场,2016年应急演练只有2名抢维修人员参加;公司燃气管网运行图不完整、不准确,抢维修人员不熟悉阀门位置。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6)燃气泄漏应急处置不力。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主要负责人到达泄漏现场后,没有认真分析、研判泄漏严重程度,未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和疏散周边相关单位人员,并劝离消防救援人员后自行离开现场;违反《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5.2.1、5.3.5和5.3.7规定,从泄漏到爆炸近90分钟的时间内,现场抢修人员未及时关闭泄漏点周边阀门阻断气源,导致燃气大量泄漏,未对现场及周围建筑物的燃气浓度进行检测和监测,未有效组织人员疏散,特别是未疏散市医院的人员,致使伤亡扩大;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抢维修主管在事发后主导抢维修人员向事故调查组做伪证。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第5.2.1 条:抢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和气象条件等确定警戒区、设立警示标志。在警戒区内应管制交通,严禁烟火,无关人员不得留在现场,并应随时监测周围环境的燃气浓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项目建设管理违法违规。违反《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浩源非开挖公司没有市政公用工程承包资质和施工专业技术人员,一直允许其对本单位燃气管线非开挖工程进行施工;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燃气管道建设项目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质量监督;违反《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12.5.5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未认真组织事故燃气管道工程验收,竣工档案造假,造成事故燃气管道实际位置与竣工图严重不符,且未按设计安装阀门,事故燃气管道与雨水管道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包括事故燃气管道在内的大部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12.5.5: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审阅验收材料内容,应准确、完整、有效。2.按照设计、竣工图纸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竣工图应真实、准确,路面标志符合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四)监理单位。

1.卓信监理公司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失管。

(1)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未派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仅由监理员行使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2)在施工单位按照《繁华路雨水管道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方案》4.1(3)项规定挖探坑,在未探明燃气管线埋设深度和实质线位的情况下,放任施工单位在燃气管线附近施工。

(3)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原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规定,监理工作失职,对施工单位资质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不认真,未发现项目承包单位转包、分包单位将部分工程再次转包个人、分包单位不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缺少“类似工程业绩”、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问题。

(4)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在《施工组织设计》没有明确燃气管道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繁华路雨水管道基坑支护方案》没有明确燃气管道安全技术保护措施且未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情况下,允许分包单位进行旋喷桩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5)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2.11和卓信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监理程序”第二款规定,未认真履行现场监理职责,监理员擅离职守,在事故发生时未对旋喷桩工程进行旁站式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卓信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中“质量监理程序”第二款:全方面、全过程、全环节的旁站监理。驻地监理组必须通过旁站监理对承包人各项施工工序、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进行有效的控制。旁站监理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助理人员(监理人)担任,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环节的监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现场施工人员及其它施工条件与批准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是否符合;(2)采用全过程旁站、部分时间旁站和巡视等方法检查承包人施工方法和操作工作工艺,对违反施工技术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的方法和工艺操作行为及时发出警告合作出现场指令;(3)对重要工序、首次工序、欠稳定工序和不易测控的工序必须采用全过程旁站,“盯”在施工现场监督,并在监理独立平等的检验表中“结论”栏里填写监理旁站施工所见到的施工情况、外观鉴定意见及各种质检质保资料的规范情况等,作为签发承包人工序检验申请批复的依据。这样就构成一套完整的与承包人平行的监理资料,工程项目质量情况有根有据,避免“盲签”和质量失控。(4)进行每道工序或单项完工后的检查验收;(5)对隐蔽工程进行覆盖前的检查。

(6)违反卓信公司《安全监理的原则和内容》5.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和《施工安全监理的方法与措施》1.3、2.4规定,执行监理工作制度不严格,未建立安全监理台账,监理日志不完整;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无记录;未吸取旋喷桩施工钻漏自来水管道事故教训,责令施工单位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2.三全监理公司不履行监理职责。

(1)违反《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浩源非开挖公司不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承包资质,承包浩源燃气公司地下燃气管线工程,特别是对施工单位未按照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事故管线未按设计安装阀门,竣工档案造假,事故管线实际位置与竣工图严重不符等问题未履行监理职责。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不配合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政府相关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用局项目办不认真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失管。

(1)违反《建筑法》第十条第二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十三条规定,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过期,且未经发证机关核验,向松原市住建局安监站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报告书》后,安监站明确提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繁华路道路改造工程施工。

《建筑法》第十条第二款: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十三条: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2)违反《建筑法》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燃气管道有关资料。

《建筑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对施工单位在《繁华路雨水管道基坑支护方案》未经专家论证通过、监理机构审核同意的情况下,组织旋喷桩施工的问题失察失管。

(4)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转包及分包单位不具备施工能力、现场管理缺失、再次转包问题失察失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5)对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未按要求配备监理人员及监理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等问题失察失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6)对图纸会审、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格;未对施工现场及施工人员实施有效安全监督管理。

(二)松原市燃气管理中心对燃气企业监管不力。

(1)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照“三定”规定确定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地下燃气管道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认真检查和竣工验收,对浩源非开挖公司无施工资质进行地下燃气管道施工且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造假问题失管;未认真组织燃气企业开展有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导致浩源燃气公司抢维修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业务能力。

(2)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对浩源燃气公司未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及应急演练走过场、抢维修人员满足不了工作需要、隐患排查不认真、未及时排查治理阀门隐患、施工现场指导监督责任不落实、未与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燃气管道长期超压运行、燃气中加臭剂浓度不符合要求等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失管。

(3)未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对浩源燃气公司多次发生的燃气管线泄漏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并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三)松原市公用事业局履行建设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职责不认真,对公用局项目办、燃气管理中心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

(1)未认真履行市政建设工程管理职责,对公用局项目办疏于管理,监督指导不力,导致公用局项目办对施工、监理单位管理缺失。

(2)对松原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标段(繁华路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过期、《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报告书》未经批准情况下违法违规组织施工问题,总承包单位转包、分包单位再次转包、监理单位不按规定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等问题失察。

(3)未认真履行燃气行业管理职责,对燃气行业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不力,对燃气管理中心不认真履行职责和燃气企业存在问题失管失察。

(4)对燃气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队伍和装备能力建设、应急处置等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不力。

(5)对在燃气管道附近施工,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问题失管。

(四)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职责不认真。

对建设工程施工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标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过期、不具备施工条件组织施工、施工单位转包和分包单位转包、监理公司不认真履行职责、燃气管道施工单位不具备资质施工等问题失察;对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监管不力,应急预案备案职责落实不到位,对宏远公司应急预案与实际情况不符和广发公司没有制定应急预案的问题失察。

(五)松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燃气压力管道监管缺位。

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 号)第四条规定,对浩源燃气公司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未按照《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三条、《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规定,对浩源燃气公司新建管道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该公司在用压力管道未进行定期检验、办理使用登记和长期超压运行问题失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 号)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内容来自: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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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096 | 2017_咸宁市惠生药业9·18爆炸燃烧一般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9·18爆炸燃烧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9.18”爆炸燃烧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9月18日,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生药业)加成车间发生爆炸后起火,建筑物过火面积8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2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决不姑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于10月8日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郑耀英同志为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咸宁高新区、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总工会等单位和有关人员为成员的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9.18”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惠生药业成立于2009年11月24日,是由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投资87.5%新建的一家现代化医药原料药生产企业。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69514689-X,法定代表人为郑早亮,注册地为湖北省咸宁市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内,注册资本6000万元。企业具有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资质(编号:鄂20160066,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许可范围:原料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饲添(2012)3257,有效期至2017年12月18日,产品名称:维生素(1):维生素B6)。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9月18日22点36分,惠生药业加成车间东外墙废气回收管道爆炸起火,快速蔓延,车间值班员工发现后,迅速开展灭火自救并报警,消防等相关部门快速处置,截至19日凌晨1点左右,明火被扑灭。

(二)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9月18日22点38分,惠生药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赶到公司,启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救火、疏散员工,并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报告。22点43分,惠生药业将事故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市委、市政府领导,市安监局、咸宁高新区、市消防支队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和抢险工作,并将事故报告省有关职能部门,发布新闻通稿,做好舆情应对。市环保局、市药监局、市畜牧局等单位及时赶赴现场。

9月19日上午,市安监局对该企业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区域采取停止供电措施。惠生药业成立事故调查处置组与安保组,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同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制定灾后安全巡查制度,防止跑冒滴漏以及二次污染,做好巡查记录,重点保护库区和罐区安全;对公司现有原辅料进行统计,对车间内暂存的原辅料全部退库;对反应釜内的混合料密切关注其温度变化,每小时做巡查记录,确保关停期间安全。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加成车间东外墙废气回收PP材质管道老化,接头处产生裂口,管道废气中的易燃物质发生泄漏,导致周围易燃气体密集,遇监控视频配电箱内继电器开闭合过程产生的电火花发生爆燃,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 惠生药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擅自改造环保设施;二是对废气回收设施检查不力、管理不到位;三是监控设施设计存在缺陷,配电箱未采用防爆电器且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四是未建立和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查找并消除事故隐患。
  1. 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失职。认识不到位,认为管食品药品安全就是管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侧重食品药品质量监管,对惠生药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
  1. 咸宁市畜牧兽医局监管失职。一是与咸安区畜牧局之间安全监管职责不清。二是对惠生药业的安全监管侧重督促教育培训、文件的上传下达,2017年至事故发生时没有赴惠生药业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检查,监管不到位。
  1. 咸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监管失职。对惠生药业擅自改造环保设施行为失察失管,没有及时督促开展环保设施“三同时”,及时跟进监管。
  1. 咸宁市安监局高新区分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认定

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9.18”爆燃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郑早亮,惠生药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责令惠生药业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并由咸宁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对其处以上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 李立,惠生药业公司副总经理,作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责令惠生药业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 李志顺,惠生药业安环部经理,安全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负领导责任。责令惠生药业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 叶良刚,惠生药业设备部主管,对废气回收管道老化未及时发现与维修更换,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责令惠生药业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 胡秋生,惠生药业安环部当班安全主管,在工作过程中巡查不仔细、安全意识不强,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责令惠生药业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 陈义华,惠生药业加成车间主任,对事故负重要责任。责令惠生药业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 项和合,惠生药业加成车间当班班长,在工作过程中管理不到位,巡回检查不及时,未及时发现车间及车间周边安全隐患,对事故负直接责任。责令惠生药业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 欧阳章宏,男,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到位,监管不到位。建议由市安委会对其进行约谈处理。
  1. 梁光华,男,中共党员,咸宁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没有认真履行对惠生药业的安全监管职责,监管不到位。建议由市安委会对其进行约谈处理。
  1. 饶辉,男,中共党员,咸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副局长。对惠生药业擅自改造环保设施行为失察失管。建议由市安委会对其进行约谈处理。
  1. 徐立,男,中共党员,咸宁高新区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局副局长。没有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职责,协调和督促企业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建议由市安委会对其进行约谈处理。
  1. 张公敏,男,中共党员,咸宁市安监局高新区分局局长。没有认真履行惠生药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建议由市安委会对其进行约谈处理。

(二)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惠生药业系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咸宁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其实施经济处罚20万元。

(三)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责成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市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2.责成咸宁市畜牧兽医局向市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3.责成咸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向咸宁高新区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4.责成咸宁高新区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局向咸宁高新区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5.责成咸宁市安监局高新区分局向咸宁高新区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功能区要深刻吸取“9.18”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特别是高新区、开发区等功能区要在进一步理清内设机构安全生产职责的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衔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二)进一步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契机,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深入排查安全生产隐患;要结合重点工艺、设备、岗位、时段等特点,开展隐患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隐患做到整改单位、整改时间、整改责任、整改投入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一无一降”工作目标的实现,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三)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要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覆盖到每名员工,真正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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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097 | 2017_咸宁市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9_18爆炸燃烧一般事故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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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9.18”爆炸燃烧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9月18日,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生药业)加成车间发生爆炸后起火,建筑物过火面积8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2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决不姑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于10月8日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郑耀英同志为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咸宁高新区、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总工会等单位和有关人员为成员的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9.18”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惠生药业成立于2009年11月24日,是由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投资87.5%新建的一家现代化医药原料药生产企业。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69514689-X,法定代表人为郑早亮,注册地为湖北省咸宁市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内,注册资本6000万元。企业具有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资质(编号:鄂20160066,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许可范围:原料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饲添(2012)3257,有效期至2017年12月18日,产品名称:维生素(1):维生素B6)。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9月18日22点36分,惠生药业加成车间东外墙废气回收管道爆炸起火,快速蔓延,车间值班员工发现后,迅速开展灭火自救并报警,消防等相关部门快速处置,截至19日凌晨1点左右,明火被扑灭。

(二)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9月18日22点38分,惠生药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赶到公司,启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救火、疏散员工,并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报告。22点43分,惠生药业将事故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市委、市政府领导,市安监局、咸宁高新区、市消防支队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和抢险工作,并将事故报告省有关职能部门,发布新闻通稿,做好舆情应对。市环保局、市药监局、市畜牧局等单位及时赶赴现场。

9月19日上午,市安监局对该企业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区域采取停止供电措施。惠生药业成立事故调查处置组与安保组,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同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制定灾后安全巡查制度,防止跑冒滴漏以及二次污染,做好巡查记录,重点保护库区和罐区安全;对公司现有原辅料进行统计,对车间内暂存的原辅料全部退库;对反应釜内的混合料密切关注其温度变化,每小时做巡查记录,确保关停期间安全。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加成车间东外墙废气回收PP材质管道老化,接头处产生裂口,管道废气中的易燃物质发生泄漏,导致周围易燃气体密集,遇监控视频配电箱内继电器开闭合过程产生的电火花发生爆燃,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 惠生药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擅自改造环保设施;二是对废气回收设施检查不力、管理不到位;三是监控设施设计存在缺陷,配电箱未采用防爆电器且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四是未建立和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查找并消除事故隐患。
  1. 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失职。认识不到位,认为管食品药品安全就是管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侧重食品药品质量监管,对惠生药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
  1. 咸宁市畜牧兽医局监管失职。一是与咸安区畜牧局之间安全监管职责不清。二是对惠生药业的安全监管侧重督促教育培训、文件的上传下达,2017年至事故发生时没有赴惠生药业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检查,监管不到位。
  1. 咸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监管失职。对惠生药业擅自改造环保设施行为失察失管,没有及时督促开展环保设施“三同时”,及时跟进监管。
  1. 咸宁市安监局高新区分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认定

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9.18”爆燃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郑早亮,惠生药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责令惠生药业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并由咸宁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对其处以上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 李立,惠生药业公司副总经理,作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责令惠生药业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 李志顺,惠生药业安环部经理,安全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负领导责任。责令惠生药业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 叶良刚,惠生药业设备部主管,对废气回收管道老化未及时发现与维修更换,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责令惠生药业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 胡秋生,惠生药业安环部当班安全主管,在工作过程中巡查不仔细、安全意识不强,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责令惠生药业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 陈义华,惠生药业加成车间主任,对事故负重要责任。责令惠生药业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 项和合,惠生药业加成车间当班班长,在工作过程中管理不到位,巡回检查不及时,未及时发现车间及车间周边安全隐患,对事故负直接责任。责令惠生药业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 欧阳章宏,男,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到位,监管不到位。建议由市安委会对其进行约谈处理。
  1. 梁光华,男,中共党员,咸宁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没有认真履行对惠生药业的安全监管职责,监管不到位。建议由市安委会对其进行约谈处理。
  1. 饶辉,男,中共党员,咸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副局长。对惠生药业擅自改造环保设施行为失察失管。建议由市安委会对其进行约谈处理。
  1. 徐立,男,中共党员,咸宁高新区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局副局长。没有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职责,协调和督促企业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建议由市安委会对其进行约谈处理。
  1. 张公敏,男,中共党员,咸宁市安监局高新区分局局长。没有认真履行惠生药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建议由市安委会对其进行约谈处理。

(二)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惠生药业系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咸宁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其实施经济处罚20万元。

(三)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责成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市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2.责成咸宁市畜牧兽医局向市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3.责成咸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向咸宁高新区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4.责成咸宁高新区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局向咸宁高新区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5.责成咸宁市安监局高新区分局向咸宁高新区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功能区要深刻吸取“9.18”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特别是高新区、开发区等功能区要在进一步理清内设机构安全生产职责的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衔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二)进一步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契机,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深入排查安全生产隐患;要结合重点工艺、设备、岗位、时段等特点,开展隐患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隐患做到整改单位、整改时间、整改责任、整改投入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一无一降”工作目标的实现,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三)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要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覆盖到每名员工,真正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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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098 | 2017_四川_成都高新区南城都汇八期在建项目201_17·11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成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7年11月21日15时30分许,成都高新区南城都汇第八期在建项目地下室主体施工过程中,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建六公司)作业人员在动火作业时,焊渣引燃32栋电梯井中空塑料建筑模板(以下统称塑料模板),造成该项目8B甲区地下室楼面铺设和堆放的塑料模板着火,过火面积313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20余万元,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市委书记范锐平,市委副书记、市长罗强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范毅副市长率市安监局、市建委、市公安消防局相关负责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随后召集市安监局、市建委、市公安消防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召开专题会议,对事故调查及建筑施工安全工作进行了部署。11月23日上午,市政府组织各区(市)县政府分管建设的负责同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大队主要负责人在南城都汇八期项目召开“11·21”火灾事故现场警示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函〔2011〕112号)相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以刘兴军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建委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监察局、市总工会、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参加的成都高新区南城都汇八期在建项目“2017·11·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同步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作。调查组通过走访了解、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核清了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成都高新区南城都汇八期在建项目“2017·11·21”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17年11月21日下午,省建六公司承建的南城都汇八期在建项目钢筋班、架工班组数十名工人在项目8B甲区25栋、26栋、31栋、32栋地下室进行钢筋绑扎、焊接、切割和模板安装等作业。15时40分左右,32栋电梯井冒出浓烟,并迅速有火苗升腾。项目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现场工人灭火,在使用完6具手持干粉灭火器后,火势仍未得到控制。由于项目地下室大量使用和堆放塑料模板,模板着火后迅速燃烧,并向四周蔓延,项目管理人员在自救无望的情况下,拨打了119报警电话,同时组织现场工人撤离。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安监局、市建委、市卫计委、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成立抢险应急指挥部,市公安消防支队立即派出9个消防大队、22辆消防车和121名消防官兵参与灭火,向火场喷水并用水炮封堵基坑周边,形成警戒区,同时清理生活区易燃、易爆物品,撤离周边建筑物内人员。当日23时左右,明火基本熄灭。经施工单位核查及现场查勘,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三)项目概况。南城都汇第八期建设项目工程拟建49栋,由8A、8B甲、8B乙1、8B乙2期组成。火灾事故发生在项目8B甲区,该区地下室为两层,局部三层,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地下室负一层、负二层施工。建设单位为和黄地产(成都)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省建六公司,监理单位为四川华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凯工程管理公司)。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

(四)事故现场情况

  1. 现场勘验情况。8B甲区地下室为两层,局部三层,事故发生时主体施工在负二层,局部至负一层。地下室支模用钢管严重变形,过火痕迹明显,周边4台塔吊过火后塔身标准节褪色。32栋电梯井负三层井底积有灰烬,负二层、负一层电梯井口周边遗留大量的钢筋断头、焊条端头,井内脚手架弯曲变形,南北两侧有未绑扎完成的钢筋笼,四角竖向设置的钢筋条参差不齐,上端头有切割痕迹。
  1. 技术分析结论。经现场勘验、物证鉴定,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询(讯)问笔录,排除人为放火引起火灾,认定火灾事故直接原因为:切割钢筋产生的焊渣掉落到电梯井内,引发塑料模板着火,火势蔓延至楼层并点燃已铺设的塑料模板和其他易燃材料,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二、过火面积及直接经济损失

经市公安消防局成都高新区公安消防大队确认,过火面积为3130平方米。

省建六公司对过火面积范围内所有结构构件、塔机、周转材料、线缆、设备等全数损毁进行统计,在未扣除钢筋、架管等材料和塔机等设备残值的情况下,初步核算约为265万元,市建委对其上报数据进行了核准。事故调查组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核定,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20万元。

三、事故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省建六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了公司、分公司和项目三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针对该项目建筑体量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公司下属第一、第八分公司均参与建设的实际,为便于管理,明确责任,公司明确由第八分公司牵头负责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八分公司成立了以项目经理秦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了相关岗位职责,制定了包括动火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在内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经查,项目部制定的《消防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塑料模板等新材料的特性掌握不够全面,相关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

(二)华凯工程管理公司。向项目派驻了以李成志为项目总监的项目管理组,对项目的各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方案进行了审核,但对项目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审查把关不严,地下室电梯井从事钢筋切割焊接的4名作业人员,2 人无证,2人操作证过期。

(三)成都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2017年4月19日向事故项目发放了施工许可证,组织对项目深基坑、起重机械等专项检查和季度安全大检查共计7次,重点检查了该项目消防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抽查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及教育交底、施工现场高支模的支撑系统及钢管、塑料模板的合格证和材质等。2017年以来,对成都高新辖区建筑施工共计监督检查项目2401个(次),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405份、《停工整改通知书》127份,实施经济处罚310万元,对24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扣分,对121个“安全能力考核证”实施扣分。对事故项目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3份、《调查通知书》3份,对施工、设备租赁单位共处罚金2万元,对项目经理扣分1次。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等级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经现场勘验、物证鉴定,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询(讯)问笔录,排除人为放火引起火灾,认定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切割钢筋产生的焊渣掉落到电梯井内,引发塑料模板着火,火势蔓延至楼层并点燃已铺设的塑料模板和其他易燃材料,是造成这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省建六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定的动火制度过于笼统不具操作性;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动火作业现场灭火器材配备不足,临时消防给水系统设置不合理,对特种作业操作证件审查把关不严,动火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对塑料模板性能掌握不全面,相关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是造成这起火灾事故的主要间接原因。
  1.  华凯工程管理公司对省建六公司制定的施工现场消防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审查把关不严,未及时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动火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是造成这起火灾事故的重要间接原因。

(三)事故等级

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了32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生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确定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五、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省建六公司

  1.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消防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审批制度》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对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不到位,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6.1.5条。
  1. 动火作业管理缺失。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未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管理;对特种作业操作证件审查把关不严,动火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动火作业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第6.3.1条。
  1. 对塑料模板的安全风险认知不足。采用该型建筑模板后,未对材料的性能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也未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违反了《建筑塑料复合模板工程技术规程》(JGJ/T352-2014)第 6.4.1条、第6.4.2条。

(二)华凯工程管理公司

对省建六公司制定的施工现场消防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审查把关不严,未及时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动火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第6.1.2条。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 吴思松、唐义富。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在8B甲区32栋进行钢筋焊接作业,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行政拘留。
  1. 刘挺、吴思明。特种作业证过期未审,在8B甲区32栋进行钢筋焊接作业,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行政拘留。

(二)给予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人员

  1. 刘小平,省建六公司南城都汇八期项目安全工程师。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不到位,对焊工无证上岗作业检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建设工程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第6.3.1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责成省建六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
  1. 秦建,省建六公司南城都汇八期项目经理。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职不到位,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制度不落实,对重大风险源管控不力,采用塑料模板后,未督促技术人员对作业工人进行技术交底,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第6.3.1条、《建筑塑料复合模板工程技术规程》第 6.4.1条、第6.4.2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责成省建六公司给予其警告处分。
  1. 雷学权,省建六公司第八分公司经理。安全管理不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督促检查不力,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五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责成省建六公司给予其警告处分。
  1. 李成志,华凯工程管理公司项目总监。履职不到位,对焊工无证上岗作业失察,未及时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动火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第6.1.2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省建六公司。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对塑料模板的消防安全风险认知不足,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第6.1.7条,第 6.1.9条,第6.3.1条第一、二、三、六、八款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1. 华凯工程管理公司。对焊工无证上岗作业失察,未及时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动火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第6.1.2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1. 成都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对事故项目安全监管工作,满足《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实施细则》(川建发〔2015〕51号)第十六条规定的频次要求(基础、主体、装饰不少于1次)。行业监管及监督执法过程中未见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作责任追究。

对上述建筑总承包、监理企业及其责任人员,由市建委按《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信用等级扣分;对相关人员的政纪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备案。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各事故相关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省建六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把牢动火申请、现场查验、确认防火措施、签发动火许可证、派遣监护人等关键环节,确保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严格落实持证上岗规定。要认真组织技术交底,尤其要针对塑料模板着火点偏低、理化指标未反映熔点等情况,在使用过程中,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坚决制止违章作业、盲目蛮干行为。

(二)华凯工程管理公司要切实加强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查,坚决杜绝特种作业岗位无证上岗。加强动火作业现场消防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成都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要针对辖区内建筑工地多、建设体量大的实际,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新材料、新工艺在建筑施工领域推广应用情况的研究,及时完善使用管理和安全防护措施。针对塑料模板安全性能较低的实际,要逐级向主管部门反映,及时提高新材料的安全性能和防火标准,确保施工安全。

高新区南城都汇八期在建项目

“2017•11•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8年2月22日

FD09099 | 2017_四川_眉山市彭山区南方家居园区恒傲家具有限公司5.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四川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眉山市彭山区南方家居园区恒傲家具有限公司“5.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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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南方家居园区恒傲家具有限公司“5.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7-11-17

2017年5月9日22时40分左右,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南方家居园区3#厂房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底漆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的有关规定,及《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监局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并批复的批复》(眉彭府函〔2015〕69号)的授权,2017年5月12日,眉山市彭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成立了以局长付华为组长,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区林业局、区经信局、武阳镇政府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武阳镇南方家私园区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5.9”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并询问有关当事人,查明了事故原因等情况,对事故性质和责任进行了认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意见及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措施。现将事故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一)事故单位: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

(二)事故时间:2017年5月9日22时40分左右

(三)事故地点: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大塘村6组南方家居园区3#厂房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底漆车间

(四)事故类别:火灾事故

(五)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六)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七)事故伤亡情况:无人员伤亡

(八)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8万元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

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5日,注册资金517万元,单位地址: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大塘村六组,法定代表人:曹和平,主要从事家具、家居饰品的制造、销售;销售家具辅料、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家用电器、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五金工具、玻璃制品、建材辅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775575084。

2、园区管理单位

四川南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29日,注册资金1000万元,单位地址: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大塘村六组,法定代表人:何念文,主要从事销售沙发、家具、家用电器、床上用品、玻璃制品、五金交电、工艺美术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文化用品、建筑装饰材料,进出口业务;商务咨询服务;种植及销售观赏植物;室内外装饰装修。根据《中共彭山县委关于推进南方家居制造基地建设的会议纪要》(彭委阅〔2013〕5号)文件精神,以南方家居公司牵头成立“南方家居制造基地业主委员会”,所有入园企业均加入“业主委员会”,授权任命何念文为主任,全权代表所有企业并依法管理园区内消防、环保、防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依法纳税等方面工作。从南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至今,其作为牵头公司现在已没有实体制造业务,全权负责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何念文为南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二)事故现场情况

南方家居园区3#厂房为钢架结构,占地面积约二万平方米,生产车间由北向南依次为安包装车间、油漆车间、木工车间三部分,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底漆车间东面,起火点位于底漆车间东面的铁质配电箱附近,距离地面约为1.6米,距离右侧消防通道大门约6米,该配电箱输入电压为380V,火灾事故造成了底漆车间顶棚彩钢瓦掉落,收尘管道垮塌,事故现场未见人员伤亡。

(三)事故经过

2017年5月9日22时40分左右,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南方家居园区3#厂房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员工刘会安发现底漆车间东面支柱的铁质配电箱处有小火花,刘会安第一时间用灭火器进行扑救,但火势仍然加大,刘会安随即通知公司值班带班领导厂长曾仁红,厂长曾仁红、副总经理粟俊霖接报后组织厂内员工使用灭火器和消防栓进行灭火救援,指挥员工用叉车和汽车撞开厂房卷帘门通风,火势迅速得到控制。扑救过程中曾仁红电话通知了企业负责人曹和平,扑救人员拨打了119火警电话。火势持续约40分钟,23时20分左右,区消防大队到达现场,火灾被扑灭。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安监局、区经信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区电力公司、武阳镇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落实应急措施。经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现场勘验检查后,排除了人为纵火的可能性。按照区政府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授权,区安监局立即牵头组织成立武阳镇南方家私园区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5.9”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现场进行细致的勘验和检查,随后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目前,该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已经结束。

三、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现场勘察,询问相关当事人,并调阅公司相关资料,经过反复研究、分析,认为导致此次事故的原因是:

(一)直接原因

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产权范围内线路(设备)敷设(安装)不规范,生产车间低压配电线路多回线路相间短路产生强大电弧,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燃烧,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原因分析: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低压配电线路敷设不规范,多回线路敷设在同一线槽内,动力线路接头也设置在线槽内,接头处和不同回路接触处发热情况愈发严重,融化线路的绝缘层导致严重的接地和相间短路,产生强大电弧,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起火燃烧。

(二)间接原因。

  1. 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两名专职安全员均在从事销售、质量监管等其他工作;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电力线路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主要间接原因。
  1. 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曹和平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企业内的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间接原因。
  1. 南方家居园区2016年年底至2017年4月增加企业数量较多,用电量激增,已经超过园区投运的总输电线路(南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权属)的最高负荷,园区内很多企业出现了电压低的情况,园区企业通过园区业主微信群向四川南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反映了此情况,但是四川南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手段及时解决电力线路超负荷运行的情况,导致企业内电力线路长期低压运行,加大了企业内部线路的负荷,加快了低压供电线路的老化速度,导致线路短路起火的几率增加,是事故发生的重要间接原因。
  1. 根据《中共彭山县委关于推进南方家居制造基地建设的会议纪要》(彭委阅〔2013〕5号)文件精神,南方家居制造基地业主委员会(四川南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管理园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但其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没有督促企业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导致发生火灾事故,是事故发生的重要间接原因。

四、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在武阳镇南方家私园区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5.9”火灾事故中,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曹和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四川南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此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划分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如下:

(一)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两名专职安全员在从事销售、质量监管等其他工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二)根据《中共彭山县委关于推进南方家居制造基地建设的会议纪要》(彭委阅〔2013〕5号)文件精神,南方家居制造基地业主委员会(四川南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管理园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但其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没有督促企业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而且未采取有效手段解决电力线路超负荷运行的情况,导致园区企业内部低压线路长期出现电压低的情况,加快了企业内部低压供电线路的老化速度,增加了电力线路事故发生的几率,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建议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曹和平,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火灾事故,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认真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责任范围,落实专职安全员的安全职责;切实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排查、报告、治理等工作,及时采取技术手段和有效措施消除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要及时排查并整改厂区内不符合相关规范的电力线路,及时消除电力线路方面的隐患,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三)根据《中共彭山县委关于推进南方家居制造基地建设的会议纪要》(彭委阅〔2013〕5号)文件精神,四川南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南方家居制造基地业主委员会的实体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要切实负起园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采取技术手段和有效措施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四)四川南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要及时整改园区总电力线路超负荷运行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电力设施扩容,保障园区电力输送稳定。

(五)园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六)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乡镇、四川南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要加强宣传教育,把此次事故的警示作用发挥到园区内各个企业,督促各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防发生类似事故。

(七)区林业局、区经信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切实督促园区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之规定,对园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做好消防工作;武阳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管辖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加强对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按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区级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FD09100 | 2017_四川_遂宁_5·31_较大_古建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四川 | 严重程度: | 场所:文物/古建筑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蓬溪县高峰山道观5·31火灾事故处置情况通报

政策文件

索 引 号:008490032/2017-00186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无

成文日期: 2017-09-05

2017-09-05

关于蓬溪县高峰山道观“5·31”火灾事故处置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7-09-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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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31日凌晨1时30分,蓬溪县高峰山道观发生火灾。火灾共烧毁建筑728.9平方米,其中现代建筑389.2平方米、古建筑339.7平方米,文物核心区“八卦迷宫”未受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

一、高峰山道观基本情况

高峰山道观位于蓬溪县城北25公里处文井镇高峰山村,与我市射洪县、南充市西充县交界。高峰山道观始建于初唐,续建于晚清光绪年间(1875—1908年),扩建于民国,建筑面积5200余平方米,现存文物由主庙、王源清墓及碑亭、范云峰墓及碑亭、寨垣及寨门4大部分组成。2013年3月,高峰山道观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均为蓬溪县高峰山道观管理委员会。

二、事故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县两级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及时组织消防干警、干部群众参与现场救灾处置。先后投入12台消防车,组织48名官兵和干部、70余名群众参与,火势于当日凌晨3时40分得到有效控制;5时43分,明火被扑灭。根据市公安消防支队调查认定,起火原因是高峰山道观主庙山门北侧厢房二楼电工房内西北侧上部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可燃物。

事故处置期间,国家文物局督查司副司长岳志勇、公安部消防局专家王刚、文化厅(省文物局)厅长(局长)周思源、省文物局副局长濮新等领导及专家,相继赶赴现场踏勘并指导救灾善后工作;市委书记赵世勇,市委副书记、市长杨自力,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杨颖,副市长袁冰在接报后,立即对火灾救援、事故调查、问责追责、受损文物修复、加强文物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批示(指示)要求;市委副书记、市长杨自力先后带队到国家文物局、省政府、省文物局专题汇报后续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于6月23日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安排部署文物保护及灾后重建有关工作。

三、事故追责情况

事故处置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事故原因认定结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及时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责任追究。一是严肃追究主体责任。根据文物法规定的“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对高峰山道观管理委员会主任、电工、安全管理员等3名责任人员予以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将根据侦查结果作出司法处理。二是严肃追究监管责任。监察机关根据《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蓬溪县政府分管民宗的负责人、分管文物的负责人和蓬溪县民宗局主要负责人、蓬溪县文广新局分管负责人、蓬溪县旅游局分管负责人、蓬溪县文物局主要负责人、蓬溪县文井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蓬溪县文井镇政府分管负责人等8名有关事故责任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予以相应处分。

四、有关要求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文物使用单位要从中深刻吸取教训,以此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能职责,加强管理和监督。一是明确管理责任。要落实各级政府文物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夯实安全基础。二是落实主体责任。各文物收藏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单位是文物安全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三是履行监管责任。各级公安、民宗、国土、住建、旅游、消防、文物等部门,要依法履行所承担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四是逗硬责任追究。严厉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文物破坏、被盗、毁损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防止各类文物安全事故发生。

FD09101 | 2017_四川_遂宁蓬溪_5·31_较大_文物古建_火灾_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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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高峰山道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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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490032/2017-0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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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31日凌晨1时30分,蓬溪县高峰山道观发生火灾。火灾共烧毁建筑728.9平方米,其中现代建筑389.2平方米、古建筑339.7平方米,文物核心区“八卦迷宫”未受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

一、高峰山道观基本情况

高峰山道观位于蓬溪县城北25公里处文井镇高峰山村,与我市射洪县、南充市西充县交界。高峰山道观始建于初唐,续建于晚清光绪年间(1875—1908年),扩建于民国,建筑面积5200余平方米,现存文物由主庙、王源清墓及碑亭、范云峰墓及碑亭、寨垣及寨门4大部分组成。2013年3月,高峰山道观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均为蓬溪县高峰山道观管理委员会。

二、事故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县两级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及时组织消防干警、干部群众参与现场救灾处置。先后投入12台消防车,组织48名官兵和干部、70余名群众参与,火势于当日凌晨3时40分得到有效控制;5时43分,明火被扑灭。根据市公安消防支队调查认定,起火原因是高峰山道观主庙山门北侧厢房二楼电工房内西北侧上部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可燃物。

事故处置期间,国家文物局督查司副司长岳志勇、公安部消防局专家王刚、文化厅(省文物局)厅长(局长)周思源、省文物局副局长濮新等领导及专家,相继赶赴现场踏勘并指导救灾善后工作;市委书记赵世勇,市委副书记、市长杨自力,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杨颖,副市长袁冰在接报后,立即对火灾救援、事故调查、问责追责、受损文物修复、加强文物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批示(指示)要求;市委副书记、市长杨自力先后带队到国家文物局、省政府、省文物局专题汇报后续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于6月23日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安排部署文物保护及灾后重建有关工作。

三、事故追责情况

事故处置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事故原因认定结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及时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责任追究。一是严肃追究主体责任。根据文物法规定的“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对高峰山道观管理委员会主任、电工、安全管理员等3名责任人员予以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将根据侦查结果作出司法处理。二是严肃追究监管责任。监察机关根据《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蓬溪县政府分管民宗的负责人、分管文物的负责人和蓬溪县民宗局主要负责人、蓬溪县文广新局分管负责人、蓬溪县旅游局分管负责人、蓬溪县文物局主要负责人、蓬溪县文井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蓬溪县文井镇政府分管负责人等8名有关事故责任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予以相应处分。

四、有关要求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文物使用单位要从中深刻吸取教训,以此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能职责,加强管理和监督。一是明确管理责任。要落实各级政府文物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夯实安全基础。二是落实主体责任。各文物收藏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单位是文物安全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三是履行监管责任。各级公安、民宗、国土、住建、旅游、消防、文物等部门,要依法履行所承担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四是逗硬责任追究。严厉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文物破坏、被盗、毁损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防止各类文物安全事故发生。

FD09102 | 2017_四川遂宁_蓬溪高峰山古建筑群5·31火灾事故通报.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四川 | 严重程度: | 场所:文物/古建筑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四川遂宁蓬溪县高峰山道观“5·31”火灾事故处置情况通报

政策文件

索 引 号:008490032/2017-0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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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31日凌晨1时30分,蓬溪县高峰山道观发生火灾。火灾共烧毁建筑728.9平方米,其中现代建筑389.2平方米、古建筑339.7平方米,文物核心区“八卦迷宫”未受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

一、高峰山道观基本情况

高峰山道观位于蓬溪县城北25公里处文井镇高峰山村,与我市射洪县、南充市西充县交界。高峰山道观始建于初唐,续建于晚清光绪年间(1875—1908年),扩建于民国,建筑面积5200余平方米,现存文物由主庙、王源清墓及碑亭、范云峰墓及碑亭、寨垣及寨门4大部分组成。2013年3月,高峰山道观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均为蓬溪县高峰山道观管理委员会。

二、事故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县两级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及时组织消防干警、干部群众参与现场救灾处置。先后投入12台消防车,组织48名官兵和干部、70余名群众参与,火势于当日凌晨3时40分得到有效控制;5时43分,明火被扑灭。根据市公安消防支队调查认定,起火原因是高峰山道观主庙山门北侧厢房二楼电工房内西北侧上部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可燃物。

事故处置期间,国家文物局督查司副司长岳志勇、公安部消防局专家王刚、文化厅(省文物局)厅长(局长)周思源、省文物局副局长濮新等领导及专家,相继赶赴现场踏勘并指导救灾善后工作;市委书记赵世勇,市委副书记、市长杨自力,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杨颖,副市长袁冰在接报后,立即对火灾救援、事故调查、问责追责、受损文物修复、加强文物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批示(指示)要求;市委副书记、市长杨自力先后带队到国家文物局、省政府、省文物局专题汇报后续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于6月23日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安排部署文物保护及灾后重建有关工作。

三、事故追责情况

事故处置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事故原因认定结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及时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责任追究。一是严肃追究主体责任。根据文物法规定的“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对高峰山道观管理委员会主任、电工、安全管理员等3名责任人员予以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将根据侦查结果作出司法处理。二是严肃追究监管责任。监察机关根据《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蓬溪县政府分管民宗的负责人、分管文物的负责人和蓬溪县民宗局主要负责人、蓬溪县文广新局分管负责人、蓬溪县旅游局分管负责人、蓬溪县文物局主要负责人、蓬溪县文井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蓬溪县文井镇政府分管负责人等8名有关事故责任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予以相应处分。

四、有关要求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文物使用单位要从中深刻吸取教训,以此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能职责,加强管理和监督。一是明确管理责任。要落实各级政府文物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夯实安全基础。二是落实主体责任。各文物收藏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单位是文物安全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三是履行监管责任。各级公安、民宗、国土、住建、旅游、消防、文物等部门,要依法履行所承担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四是逗硬责任追究。严厉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文物破坏、被盗、毁损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防止各类文物安全事故发生。

FD09103 | 2017_大兴区11·18重大_11·18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17年11月18日18时09分左右,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二村一幢建筑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9人死亡、8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部署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消防局和大兴区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察委同步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实验测试,并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对事故现场相关物证、设备设施开展取样分析和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FD09104 | 2017_天津_动力分厂10·19#3炉电缆桥架_10·1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天津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一)事故发生前机组运行及检维修情况

#3 锅炉从去年7 月28 日停运后,于今年10 月14 日14 时15 分点火,18 时55 分并气送负荷。天津蓝

巢在启动前对炉前电缆通道进行了积灰吹扫清理,同时在热风道上铺设了保温棉和钢板;并对#3 炉、#4 炉

磨煤机输粉管易漏粉的活接更换成Φ530×10 管道,并进行焊接处理,消除了活接处的漏粉点。结合其它锅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5

炉热风门门轴有漏风现象,检修时只对#3 炉、#4 炉磨煤机热风调门、冷风调门、热风关断门、混合风门执

行机构门轴漏风进行了处理;对#3 炉、#4 炉给煤机漏风、漏粉点进行缺陷消除。因#3 锅炉没有长时间运行,

动力分厂及天津蓝巢没有对一次热风母管进行检查。2013 年10 月19 日0 时,#3、#4 锅炉母管制、带#2 汽

轮发电机组运行,机组负荷60MW ,同时给化工供汽。

(二)简要经过

0:55 分, #3 炉A、B 磨煤机同时跳闸,#4 炉C 给煤机跳闸,锅炉投油助燃汽轮机降负荷,汇报调度,

0:58 分,#4 炉A、B、C 磨煤机同时跳闸,锅炉灭火保护动作,#4 锅炉灭火,灭火首出原因炉膛负压低低,

汇报相关领导及调度。1:01 分就地检查#3 炉13 米热风道上电缆桥架处着火,立即组织灭火并通知消防人

员,1:40 分扑灭着火点。

二、原因分析:

  1. 通过组织人员对着火电缆处进行排查,发现锅炉热风道有局部漏风现象,吹至电缆桥架,因电缆有

积粉导致电缆局部温度升高是导致本次电缆着火的直接原因;

  1. 天津蓝巢项目部在#3 炉热风道检查敷设保温棉、加装钢板发现有漏风现象没有及时进行处理,设备

点检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运行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 动力分厂作为生产运行装置的责任主体,对运行设备安全检查及现场管理不到位,在安全大检查期

间,未能就热风道泄漏、电缆桥架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及时排查整改,也是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1. 下花园项目部对运行装置现场巡检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火险,导致火灾扩大,是本次事故的重要

原因;

  1. 施工单位热控电缆桥架未按图施工,图纸标高为8.2 至8.8 米,现在已安装电缆桥架标高约10-11

米。而且电缆桥架安装在热风道上方,同时距离太近。根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第5.1.7 条规定,明敷电缆不宜平行敷设在热力管道的上部,电缆敷设不规范是导致本次着火的重要原因;

  1. 工程部、监理公司对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监督、管理、验收把关不严,使设备设施安装偏离原有设

计,埋下事故隐患,是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7.设备部作为公司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对设备点检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消除不及时,是本次事故的

原因之一。

三、防范措施:

此次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事故直接导致动力锅炉灭火,电缆更换修复多日未完成,空分二系列

停车达30 小时,间接损失比较严重,影响较大,如果在生产供气期间,损失和影响将会更加严重。为吸取

事故教训,确保实现公司“安、稳、优”安全生产目标,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结合现场实

际情况制定以下措施:

(一)参照集团公司《25 项反措》的具体内容对运行设备逐一进行检查整改,确保生产运行设备达到

本质安全;

(二)加强锅炉热风道漏风缺陷治理,杜绝靠近电缆桥架处的漏风现象的发生,防止因热风温度高导

致电缆温度高;

(三)加强锅炉漏粉治理及文明生产管理,每周对积粉电缆及桥架进行吹扫,防止粉尘在电缆上积聚;

(四)在电缆桥架下铺设钢板及防火隔热材料;

(五)加强电缆通道点检、巡检,定期对主要部位的电缆进行温度检测;

(六)整理热风道上不规则散落的电缆,使电缆入槽;

(七)根据本次事故现象,举一反三,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视频会要求,设备部牵头对全厂电缆沟

道、电缆桥架、电缆夹层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八)设备部、动力分厂根据《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7.4.14 的要求,对重点部位是否使用阻燃电

缆进行确认整改;

(九)动力分厂按规范要求,尽快制定将电缆加长、远离热风道的改造方案,并在条件具备时实施;

(十)工程部对正在施工尚未交付运行的#5、#6、#7 炉施工情况进行排查,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

范设计施工;

(十一)在炉侧电缆桥架特别是热风管道、蒸汽管网附近电缆排架及易积粉尘区域电缆桥架设计增加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6

线型感温电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靠性,起到预先报警作用。

FD09105 | 2017_天津_大连1·10无证运输船舶_1·10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大连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简况及调查情况

(一)事故简况

2017年1月10日1930时左右,浙江台州籍梁某庆个体所有的无证自卸运砂船自天津空载驶往营口水域途中,于辽东湾水域,位置39°52′.6N/121°32 ′.6E(概位),机舱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该轮机舱设备及生活区大部严重损毁,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水域污染,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事故等级为一般等级事故。

(二)专业术语和标准用语标示

AIS: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自动识别系统 VTS: Vessel Traffic Services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三)事故调查概况

本起事故由大连海事局调查。大连海事局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了调查。 由于“P98”轮船方未提供该轮有关的技术数据和船舶真实信息,给事故调查工作带来困难。经调查组对掌握的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后,推断出火灾的可能原因。同时,调查过程中,调查组还发现了该轮未经登记和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船舶、船员和船公司情况

(一)船舶情况

1.船舶概况

船名:平安98(未经登记) 国籍:该轮无《船舶国籍证书》 船舶类型:自卸运砂船 船体材料:钢质 船舶总长:145.00米 主机类型:内燃机 主机功率:2206kw*2 货舱数量:5个 舱盖型式:无舱盖 船舶所有人:梁某庆 船舶营运负责人:朱某华

2.船舶登记和检验情况

该轮船舶所有人梁某庆,家住浙江省台州市,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该轮未经合法登记和检验,船方也未能提供与本船相符的船舶证书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3.航行设备情况

该轮装备AIS、导航雷达、磁罗经等航行设备。经查,该轮AIS系统在航行中未正常开启。

4.机舱情况

该轮装配有2台主机,位于机舱底层,型号为:8320 ZC d-8,单机额定功率2206KW。该轮发电机布置在机舱二层,设计装配3台,后来增加1台,共4台发电机;该层还布置了燃油供油单元、分油机、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等设备,该层后部还布置了柴油日用柜、燃油日用柜、燃油沉淀柜和滑油储存舱等(如图1)。本起火灾最初着火位置为机舱二层左后部的燃油供油单元附近。

图1.机舱二层左后部布置图

5.货舱情况

该轮共有5个货舱,位于驾驶台前部,均未装备舱盖。货舱为“V”字型舱底,舱底装配有排水泵和自卸设备。主甲板装有自卸传送装置和吸砂设备。

(二)船员概况

该轮无有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事故航次,该轮实际配员14人,均为中国籍。其中,三管轮和1名机工持有有效证书;轮机长和大管轮持有未满750KW轮机长证书(该轮主机功率4412KW);其他人员均未持有相关船员证书。

(三)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概况

该轮未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无《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梁某庆(浙江台州籍人,曾用名梁某明)自称是该轮船舶所有人,也是该轮实际控制人;经营和管理交由朱某华(浙江台州籍人)负责。

(四)船舶经营和管理情况

该轮经营和管理由朱某华负责,船舶维修、船员配备以及货运由其负责联系。船上负责人为阮某清,行使船长职责(无船长证书)。船上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五)船舶运营情况

2016年初,自梁某庆接管”P98”轮后,冒用他船船名在中国沿海从事砂石运输。通过更改AIS系统中船舶信息,或者关闭AIS系统以达到逃避海事监管的目的。该轮曾冒用“Q 88”、“P 98”和“PI 98”等船名在海上航行。同时,该轮还曾套用“Q88”和“G08”轮的船舶证书。

三、水文气象和通航环境情况

(一)事发时段的天气及海况

大连市专业气象台1月10日下午15:30发布的天气预报:晴,西北风6级,大浪。

(二)通航环境

该轮火灾事故发生于自天津驶往营口的途中,位置为39°52′.6N,121°32 ′.6E(概位),水深约10余米,底质为泥沙;距离本航次目的水域约16海里。

四、重要事故要素的认定

(一)起火点

根据机舱值班人员的陈述,最初的起火区域位于燃油供油单元附近。火灾现场燃烧痕迹表明,燃油供油单元及邻近设备燃烧损毁更为严重。其中,燃油供油单元右侧2台增压泵损毁最为严重,电机铝制冷却风扇叶片已熔化(如图2)。

图2.过火后燃油供油单元增压泵组 附近设备在火灾中的损毁程度以增压泵为中心向外逐渐减轻;增压泵右侧距离0.5米的燃油日用柜和左侧距离1.8米的柴油日用柜均未受损,内存的燃油和柴油未被引燃。 由上述判断,可能的着火点为燃油供油单元增压泵组附近。

(二)可燃物

增压泵组下方为集油槽,燃油供油单元运行中,由输油管路、油泵以及过滤器滴漏的燃油或柴油汇集其中,可能是引发火灾的可燃物。

(三)热源

1.增压泵电机故障

该轮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没有证据表明增压泵电机经过周期性检测和维护,可能由于维护保养不良造成线圈短路或者接地等,产生电火花或电弧,或者,由于电机过载,致绕组过热,引燃集油槽内燃油和柴油。

2.电路绝缘不良

根据现场勘验,增压泵电机组附近布置有大量电缆(见图2),不排除电缆绝缘被破坏,造成电路的短路,引燃其下方集油槽内的可燃物,酿成本起火灾事故。

五、事故经过

根据“P98”轮获救船上人员和相关人员的陈述,推定事故的可能经过如下: 2017年1月9日21时左右,该轮从天津港开航,计划开往营口装载海砂驶回天津。 1月10日约1930时,正在机舱值班的大管轮刘某旺发现机舱二层燃油供油单元附近起火。 此时,轮机长也来到机舱,发现火情,立即向驾驶台报告,并与大管轮用泡沫灭火器进扑救。 约5分钟后,火势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开始向周围蔓延,于是二人撤离机舱,关闭燃油速闭阀。 随后,驾驶台值班人员通知全船人员船舶发生火灾,并关闭门窗,向机舱释放二氧化碳。 断油后,主机停车漂航,抛下左锚约3-4节入水。 释放二氧化碳约1个多小时后,船员穿戴消防员装备进入机舱探火,发现火仍然没有熄灭。船员撤到艏楼。 2245时,船方向海上搜救中心报警(12395)。搜救中心接警后,协调救助力量赶赴现场救援。 约2400时,火灾蔓延至生活区。 1月11日0329时,“连港46”轮到现场开始施救,并将船员全部接下起火船舶。 0620时,“北海救116”轮抵达现场,使用水炮灭火。 0757时,“营港22”轮接下14名船员中的7名,送往鲅鱼圈港;其余7名船员留在“北海救116”轮上协助灭火。 1411时,机舱和生活区火灾完全熄灭。 1月15日1910时,事故船被拖至长兴岛港。

六、事故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机舱二层及生活区一至三层设备和物品全部烧毁,生活区第四层和驾驶室部分受损,未有人员伤亡和水域污染,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00万元人民币。

七、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未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或其他专业鉴定意见;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查和当事船员陈述,经综合分析,推定火灾事故的可能原因如下: 1.根据火灾现场燃烧痕迹和设备损毁程度,推定增压泵电机故障,产生电火花或电弧,或者,电机过载绕组过热,引燃集油槽内燃油和柴油是本起事故的可能原因;不排除电路绝缘不良也是本起事故的可能原因。 2.船舶所有人梁某庆及其经营管理人朱某华无视船舶安全,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配备不适任船员,以及船上人员疏于对船舶设备检查和维护保养,是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八、安全管理建议

此次事故暴露出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无视安全和国家法律法规,雇佣无证人员从事海上运输,对海上安全和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建议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严厉打击违法作业船舶,有效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

FD09106 | 2017_如东金康泰化学有限公司7.21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7年7月21日15︰50左右,如东金康泰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康泰公司)在拆除二车间(907车间)外真空缓冲罐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授权,市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市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属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另外,聘请了周树桐、陈永桐、金华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情况

金康泰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9月25日,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7月21日6:45许,二车间车间主任蒋荣在厂二道门内空地上召开班前会议。车间主任蒋荣、副主任陶小卫、班长张仕林、精制岗位操作工左红军、武守法、仲长如参加了会议,车间主任蒋荣安排张仕林带领左红军、武守法、仲长如拆除二车间外北侧的真空缓冲罐和水冲泵及配套电机等设备。

7:00许,张仕林带领左红军、武守法、仲长如3名员工到二车间外北侧,使用钢锯弓、扳手、木棍等工具对真空缓冲罐和水冲泵及配套电机等设备进行拆除,中途取用角磨机进行切割作业。上午共拆除三个水冲泵的电机、管路上的螺丝及1、2号真空缓冲罐。张仕林在9:20至11:30期间,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离开厂区,到洋口墩处理个人私事(车辆保险事宜)。

13:00许,张仕林等4人继续拆除作业,拆除了3号真空缓冲罐(1、2、3号真空缓冲罐罐体为塑料材质,连接管道为塑料管),并将拆除下来的电机送至仓库,水冲泵、塑料管与真空缓冲罐送至垃圾场。14:00许,因天气炎热,张仕林等4人去食堂(有空调)休息。15:00许,张仕林等4人回到二车间外北侧的拆除区继续拆除和清理。其间,蒋荣到现场,查看拆除进度,关照将塑料管道上的阀门拆下来留着再用。15:40许,张仕林接到办公室石桂红对讲机呼叫后,即去仓库领取冷饮。15:50许,仲长如正在使用角磨机对5号真空缓冲罐罐体上方不锈钢管进行切割作业时,突然5号真空缓冲罐发出“嘭”的一声,真空缓冲罐上封头飞出,仲长如被撞伤,人倒在5号与6号真空缓冲罐之间,真空缓冲罐罐体向东北方向倾倒。

(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仕林立即赶到现场,看到5号真空缓冲罐倒在地上,左红军抱着仲长如的头,仲长如躺在地上。5号真空缓冲罐内部还在燃烧,张仕林立即拿灭火器将火扑灭。张尊鹏(三车间主任)在去三车间巡检的路上,听到“嘭”的声响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并用对讲机通知孙学清(副总经理)和徐金柱(安全总监)。孙学清等人闻讯后立即赶到现场,孙学清将仲长如抱出事故现场,安排张仕林开车送仲长如去县人民医院。张尊鹏、左红军等随车送仲长如到医院,在路上张尊鹏拨打了“120”。在掘港镇新农贸市场转弯口处与“120”急救车碰头,将仲长如转移到救护车上,送至如东县人民医院救治,仲长如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死者:仲长如,略。

四、调查取证情况

(一)现场勘察情况

经勘察,金康泰公司二车间真空缓冲罐拆除区域基本清理干净。1、2、3号真空缓冲罐已经拆除并移离现场,1、2、3、4号真空泵及附属设施已拆除并移离现场,4号缓冲罐尚未拆除仍在现场。1、2号真空缓冲罐支撑脚为碳钢材料,现场有地基碳钢预埋铁,地脚螺丝有角磨机切割的痕迹,可以确认拆除作业中使用了角磨机。3、5号真空缓冲罐塑料支撑脚放在多层平放的砖头上。5号真空缓冲罐已移离现场,其上方的连接不锈钢管仍在原来位置,管子上有角磨机的切割痕迹(已切割约五分之三)。

(二)专家分析意见

  1. 5号真空缓冲罐内含有甲醇和吗啉的混合气体。UV907产品氯化过程中使用甲醇作为溶剂,氯化液进入取代釜,其中伴有甲醇带入,取代反应所使用原料吗啉(过量);在取代反应结束后,减压蒸馏回收吗啉(甲醇亦随之蒸出)。本次发生事故的5号真空缓冲罐为回收过程配套辅助设施,在生产过程中残留甲醇及吗啉。甲醇为3.2类中闪点易燃液体,吗啉为3.3类高闪点易燃液体,爆炸下限均在10(V%)以下。
  1. 角磨机切割时产生明火并引起爆燃事故。在当天15:30至15:50时间段,仲长如对5号真空缓冲罐上方不锈钢管使用角磨机进行切割作业,其火星落入管内,作为激发性能源,引发罐内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合气体爆燃,真空缓冲罐上封头飞出,仲长如被撞伤,真空缓冲罐罐体向东北方向倾倒。

(三)其它取证情况

1.在拆除生产设施、报废时未执行公司制定的《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1. 二车间在编制《设备拆除、清洗、置换计划》时,未进行风险辨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3.在此次拆除作业中使用角磨机未执行公司制定的动火制度和临时用电制度。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仲长如使用角磨机切割5号真空缓冲罐罐体上方不锈钢管时,火星掉入管内,引发罐内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合气体爆燃,致使真空缓冲罐上封头飞出,将仲长如撞伤。

(二)间接原因

  1. 在生产设备拆除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等管理制度方面执行不严;拆除任务缺少审批手续和专门管理人员现场监管。

2.未按拆除、检维修作业相关规定进行作业风险分析,缺乏具体安全对策措施。

3.对拆除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

(三)事故性质

金康泰公司“7·21”爆燃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及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 仲长如,作为操作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使用角磨机切割5号真空缓冲罐罐体上方不锈钢管,引发爆燃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1. 秦伟,金康泰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监督不力,对拆除现场安全管理督促不力,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由如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1. 蒋荣,金康泰公司二车间车间主任。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编制的生产设备拆除方案未进行风险辨识和风险控制,对拆除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金康泰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

  1. 陶小卫,金康泰公司二车间副主任。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对拆除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金康泰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1. 张仕林,二车间带班长。履职不到位,拆除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带班期间擅自离岗。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金康泰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金康泰公司在生产设备拆除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等管理制度方面执行不严,拆除任务缺少审批手续和现场缺少专门人员管理,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拆除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如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1. 金康泰公司要全面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切实做好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认真落实拆除现场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 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要对该起事故进行全区范围内通报,使辖区内企业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要督查企业加强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强化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FD09107 | 2017_孚特工业园3号楼11·30一般爆燃_11·30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17年11月30日20时40分左右,我区径河街孚特工业园3号楼五楼锂亚电池临时存放点发生一起爆燃火灾事故,造成现场及隔壁服装仓库起火,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委、区政府、区委宣传部、区政办、安监、公安、消防及径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处置。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了由区安监、监察、总工会、公安、消防、径河街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孚特工业园3号楼“11·30”一般爆燃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同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聘请了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对现场勘查、取证,询问相关人员、搜集相关资料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孚特工业园位于我区径河街三店吴北路225号,园区共有6栋厂房,建筑面积25000多平方米。事发地点为园区内3号楼五楼。3号楼产权单位为武汉孚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特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6日,法定代表人:许显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新型电源、仪器仪表、化工机电一体化研制、开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电器机械、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销售;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该公司锂电池生产项目(场所)已于2017年1月搬离孚特工业园。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17年11月30日20时40分左右,位于径河街孚特工业园3号楼五楼锂亚电池临时存放点发生爆燃起火,现场值班人员立即拨打119报警,区消防大队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施救。经消防官兵奋力抢险,晚10:23分左右,明火被扑灭,无人员伤亡。

三、现场勘查及技术分析情况

2、事发区域没有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水喷雾自动灭火系统。

3、仓库未安装强制通风装置。

4、现场存放锂亚电池半成品(电芯)约20000只。

5、电芯托盘为400mm*300 mm塑料盘,货架格板为木质,均为可燃材料。

6、货架为整体连排且两排布置,未用非燃烧实体墙对存放区进行小块分片隔离。

8、电芯仓库与服装、运动鞋仓库之间未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隔离。

四、事故调查的有关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查阅资料了解到以下情况:

孚特工业园3号楼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手续。

五、径河街安全生产履责情况

五、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经过事故调查,人证、物证分析,结合专家组技术分析意见,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位于五楼东北侧锂亚电池半成品(电芯)仓库,防雨水措施不到位,雨水经过临近窗户飘散至未加装PVC保护材料的自产电芯电极一侧。聚集于负极一侧的LiC6遇水后即燃烧,燃烧产生的热能加热本电芯及邻近电芯的电解液及金属锂,进而破坏电芯内部隔膜造成电芯内短路并放热,电解液受热后释放大量气体导致电池内压力过大而爆裂;电芯内碳及锂受热后燃烧,因此由刚开始的局部电芯爆裂燃烧,瞬间造成了整个电芯仓库的爆燃火灾,同时点燃邻近未加实体隔离的服装及运动鞋仓库,更加大了火灾面积及事故损失。

(二)间接原因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孚特工业园3号楼“11·30”一般爆燃火灾事故是一起企业非法存放锂亚电池半成品(电芯)(第9类危险货物),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对孚特公司及有关人员处理如下:

孚特公司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危险货物储存场所安全措施不落实,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安消防、安监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理。

许显祥,作为孚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锂亚电池半成品(电芯)具有较大危险性,仍非法私自将电池半成品存放于不符合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且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导致发生电池爆燃引起火灾,严重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整改防范措施:

一是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不放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是区消防专业委员会要加大对《消防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对各企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大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三是要坚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不放松。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定措施、定资金、定预案、定责任、定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生产安全的企业,要坚决停产停业整顿。

四是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结合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超前研判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风险,制定采取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全力抓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FD09108 | 2017_宁波市镇海宁远化工仓储3.1_3·1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宁波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7年3月1日13时40分左右,宁波市镇海宁远化工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远公司”)在对4号罐区交换站(又称交换坑,以下统称“交换站”)VP1001管道例行检修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1.6万元,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省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省、市领导第一时间了解事故救援情况,并就事故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做出指示。受市政府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胡望荣及交通、安监、公安消防、港航等部门和镇海区政府领导、宁波舟山港集团负责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等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经宁波市政府批准,由市交通委牵头,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港航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公安消防支队、宁波舟山港集团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还邀请了四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依据《安全生产法》及“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看录像、询问人员、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2017年3月7日,省安委办将该起事故列入挂牌督办。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业主单位:宁波市镇海宁远化工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远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邬晓强,总经理王月锋。成立于2007年5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662058762X;注册地址:镇海区威远路111号。经营范围:汽油、柴油、燃料油、苯、乙二醇、甲醇、异丙基苯、二氯乙烷、甲苯的港口仓储经营(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液体化工产品的储存、装卸;土地、房屋、设备的租赁;港口仓储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公司位于镇海港区化工作业区,占地面积约330亩,主要经营液体化学品和油品的储运中转业务。已建成4个罐区、31个储罐,总罐容19.44万立方,主要储存甲醇、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石脑油、苯等,年吞吐能力250万吨。
  1. 施工单位: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荣,总经理张锋。成立于1958年1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10966,注册地址:杭州市开元路21号。经营范围:承包境外工程(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压力容器设计、制作安装、电梯及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锅炉限下属分支机构),压力管道及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电力设施承装承试(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汽车维修(含下属分支机构,并凭资质证书经营),汽车运输(限下属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建筑设备安装,机电、化工石油、消防设施、火电设备、冶炼机电设备、市政公用、环保、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以上凭资质证书经营);铝合金风口制作安装,管道安装,建筑安装设计,建筑装饰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仪器仪表、建筑安装设备、建筑五金、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及装置、空调设备的销售;建筑设备、钢模具的租赁;仪器仪表检测及修理技术咨询;物业管理;电子设备制造及焊接服务,劳务服务,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

该公司持有建筑业企业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33030809,有效期至2021年2月1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证书编号:D233009474,有效期至2021年1月21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证书编号:D333009471,有效期至2021年6月26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证书编号:TS3810244-2017,有效期至2017年9月8日;持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05〕010730,有效期至2020年1月13日。

省安装公司下属第六分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安六公司”),负责人舒伯乐。成立于1997年3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847291931G;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婺州街116号A幢主楼4层。经营范围: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以母公司的名义,并在其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咨询联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省安六公司于2010年8月成立镇海项目部,项目负责人董志航。

2016年11月15日,省安装公司与宁远公司签订“4#罐区压力管道定检修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省安六公司具体负责实施。省安六公司于2016年12月成立了宁远项目部,项目经理花贺鑫。

  1. 劳务分包单位:浙江浙安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安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戴铭庆。成立于2011年4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729359288;注册地址:杭州市开元路21号7楼。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承包,劳务服务(劳务派遣除外),工程勘测设计、咨询,园林绿化服务,设备租赁,建筑安装工程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建筑安装工程预算编制、审核服务,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服务。

该公司持有建筑业企业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不分等级、焊接作业分包壹级、钣金作业分包不分等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C5114033010205-3/1,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7日;持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11〕012222-2/1,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0日。

2016年12月19日,省安装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宁波市镇海宁远化工仓储有限公司4#罐区压力管道定检修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1. 化工作业区管理服务单位:宁波市镇海众安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邬晓强,总经理徐坚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84315376K;注册地址:宁波市镇海区威远路111号。经营范围:石油化工产品仓储区安全管理和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由原宁波港集团牵头,15家仓储经营单位共同出资成立,主要是为了整改2005年4月国务院安委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督导组提出的问题,“宁波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15个经营单位缺乏对储罐区统一的安全管理,致使一些品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储罐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未全面落实”。根据省、市安委办整改通知要求,由原宁波港集团牵头,会同储罐区有关企业制定了《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安全管理方案》,并于2005年10月通过专家评审。该整改方案核心是成立一家由储罐区仓储单位参股或参与的安全管理公司来负责区域安全统一管理。2006年6月,省安监局、市政府组织专家组对储罐区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2006年8月,省安监局同意隐患整改通过验收。2009年公司章程修改时,新增宁远公司入股,占股7.32%。公司以安全管理和物业服务为主营业务,采用“统一生产调度、统一安全管理、统一应急救援、统一信息监控”的管理模式,在原宁波港集团公司领导下,对镇海港区化工作业区实施区域安全“四统一”管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前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当天,宁远公司4号罐区交换站存在管道检修动火、封堵盲板等2种作业。具体情况如下:

(1)动火作业。3月1日,省安六公司宁远项目部,安排劳务分包单位浙安劳务公司施工人员张益航、史洪飞、马兹飞、刘林等人,对宁远公司编号VP1001的压力管道实施检维修作业。其中,张益航为施工现场负责人。因管道检维修涉及动火作业,宁远公司按规定向众安公司申办了动火作业许可证后,签发了当日动火作业票,并指定本公司员工王腾超为现场动火监护人。

上午8时38分左右,宁远公司现场安全巡查员张某发现交换站集污池池底有少量积液,认为现场不满足动火条件。此时,VP1001管道动火作业尚未开工,张某告知动火作业人员,池边作业点不能动火,同时通知公司营运操作部清干集污池。上午11时30分左右,宁远公司营运操作部完成集污池清洗与抽空工作。

下午12时30分左右,现场动火监护人王腾超对清干的集污池测爆后,确认池边作业点满足动火作业条件。施工人员史洪飞按照当日工作安排,开始对位于集污池边的VP1001管道5号焊口实施打磨作业,直至事故发生。

(2)封堵盲板作业。3月1日上午8时45分左右,宁远公司副总经理夏志伟到施工现场,查看管道检维修情况。在现场询问张益航后,得知VP1001管道动火作业下午很快完成。于是直接指示张益航在动火作业结束后、下午16时前,拆除交换站内另一根管道(编号V3401)的封闭阀门及三通,并封堵盲板。

V3401为纯苯输送管道,也在此次检维修范围内。为清除该管道内残液,满足检维修作业安全条件,宁远公司已于2月28日实施了扫线并充满水。

张益航接到夏志伟现场下达的V3401管道封堵盲板任务后,于3月1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布置杂工马兹飞在下午空闲时,拆除V3401管道阀门法兰螺栓,并强调要“对称拆,留四个螺栓”。其本意是对称留下四个螺栓,使阀门仍起封闭作用,防止管道内液体流出。

下午13时20分左右,马兹飞开始拆除V3401管道阀门法兰螺栓。但并未按张益航“对称拆、留四个螺栓”的要求实施,而是拆除了该管道阀门法兰的单侧螺栓。拆除过程中,马兹飞发现有液体从管道中流出,流进集污池内。于是就告诉了现场动火监护人王腾超。

(二)事故发生时现场情况。

3月1日下午13时30分左右,王腾超接到马兹飞的报告后,查看了从管道中流出的液体,由于未闻到异常气味,随身测爆仪也未报警,因而判断流出的是水,不具可燃性,就放松警惕,未叫停史洪飞打磨作业。期间,史洪飞曾到马兹飞拆阀门处拿过铁丝,也看到马兹飞拆阀门时,有液体流出,但未引起足够重视。拿到铁丝返回池边作业点后,仍继续打磨管道。

下午13时40分左右,史洪飞在池边打磨管道产生的火星溅落到集污池内,引燃池内可燃物,火势迅速蔓延、扩大,引发事故。

(三)应急救援情况。

火灾发生后,王腾超、史洪飞、马兹飞等人马上用现场手提式灭火器进行扑救,但火势蔓延很快,无法扑灭。期间,现场安全巡查员张某发现起火后,立即通过手持对讲机向宁远公司内部呼叫“4号罐区着火了”。

宁远公司调度室值班人员通过监控视频第一时间发现火情后,立即电话报告公司值班经理,并指令3名员工关闭附近罐体阀门,通知配电间关闭4号交换站所有电源。下午13时47分,该值班员通过值班电话向众安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下午13时49分,拨打119报警。

众安公司应急指挥中心视频监控值班人员第一时间发现火情,根据公司应急预案,在公司内部层层上报,随后启动化工作业区应急处置预案,要求区域内所有企业停止生产作业,切断储罐及相关管线阀门,开启喷淋系统,组织区域内人员撤离。

下午13时46分,宁波辰菱液体化工仓储公司(紧邻宁远公司)生产技术部副经理黄某向宁波港公安局指挥中心电话报警。13时48分,宁波港公安局指挥中心直接向镇海港区消防中队下达指令。下午13时49分,镇海港区消防中队出动消防车8辆,指战员35人赶赴现场扑救。随后,宁波港公安局消防大队调集北仑港区中队消防车2辆、指战员15人,穿山港区中队消防车2辆、指战员15人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市消防支队接到增援报告后,立即调集所属消防大队,以及中金石化消防队、镇海炼化消防队的消防车42辆、指战员213人参与扑救。下午15时56分左右,现场明火基本被扑灭,下午16时15分左右,现场残火全部被扑灭。

为防止复燃,镇海港区消防中队安排4辆消防车、24名指战员对现场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护,确保火灾扑救后现场形势平稳。

(四)事故造成的影响。

事故无人员伤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1.6万元。事发后,镇海区政府组织环境监测站对事故现场及周边进行环境监测,事故点上风向、镇海港区内江边下风向监测数据均在底值范围内波动,城区等敏感点位未见明显特征因子。应急处置废水均回收处置。宁远公司因事故停产,原来由管道接收物料的下游企业受到影响,只能改为道路运输维持生产。整个化工作业区因启动应急预案紧急避险,短时间停工也给下游企业物料供应带来一定影响。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宁远公司组织施工单位省安六公司在4号罐区交换站管道检修作业过程中,马兹飞拆卸V3401管道阀门导致管道内含苯污水流入集污池,史洪飞打磨VP1001管道时产生的火花引燃集污池内含苯可燃物,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 事故间接原因。

1.宁远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公司董事长邬晓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宁远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规章制度得不到认真遵守。

(2)公司副总经理夏志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指挥检修作业。3月1日上午8点45分左右,夏志伟违反宁远公司《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未经公司安全技术部检查、审核同意并开具作业票的情况下,在4号罐区交换站现场直接对施工单位下达V3401管道拆卸阀门、堵盲板的指令。

(3)公司动火作业管理不严格。3月1日VP1001管道动火作业前,未按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中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动火作业审批人张方军未按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中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到现场确认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到位情况下签发动火作业票;动火监护人王腾超在动火作业现场发现V3401管道拆卸阀门流出大量液体时,未按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中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及时叫停史洪飞的动火作业。

(4)火警报告不及时。3月1日13时40分左右发生火情,公司13时47分向众安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报告,13时49分才拨打119报警。报警时间长达9分钟,违反《消防法》第一时间报警要求。

(5)对工程外包人员管理不到位。宁远公司对工程外包施工人员资质审查不严,分管领导夏志伟、动火作业审批人张方军、现场动火监护人王腾超均未发现不在施工备案人员名单中的刘林参与现场动火作业。

2.省安六公司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力。

(1)项目部职责不清,管理脱节。董志航作为镇海项目部经理,负责镇海片区业务承接及管理,却违规兼任浙安劳务公司驻工地现场代表。宁远项目部、镇海项目部、省安六公司三个管理环节都未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管理。

(2)施工现场安全管控不力。省安六公司负责对浙安劳务公司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但在发生事故时,宁远项目部包括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王文革在内,没有人员在现场监督施工。

(3)对劳务分包施工人员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负责人张益航违规安排未备案人员刘林作业。史洪飞2017年2月20日取得资格证书后,岗位从普通管工转为抛光、打磨作业,但宁远项目部未按公司规定对其进入新岗位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浙安劳务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力,违规作业。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2016年12月施工开工至发生事故时,未按规定对宁远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违规指定董志航担任驻工地现场代表。

(2)违规作业。张益航在明知堵盲板需办理作业票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办理V3401管道堵盲板作业票。明知拆除还没完全清洗完毕的阀门,按要求不能与动火同时作业,在未确认管道完全清洗干净的情况下,指令马兹飞冒险作业。马兹飞明知堵盲板需要开具作业票,在未确认有堵盲板作业票的情况下,违规进行作业,且擅自改变张益航提出的作业要求拆卸V3401管道阀门螺栓。

(3)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史洪飞岗位从普通管工转为抛光、打磨作业,未按公司规定对其进入新岗位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现场安全管控不力。史洪飞在对VP1001管道动火作业过程中,未严密铺设防火毯,现场动火防范措施不到位;在发现V3401管道阀门漏出液体,周边作业环境发生改变时,未及时停止作业。

4.众安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应急处置制度不合理。

(1)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董事会未建立定期听取、讨论、决策化工作业区安全生产工作议事机制。董事长、总经理等公司领导层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不清晰,董事长、法人代表邬晓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不到位。

(2)应急处置报告制度不合理,报警迟缓。3月1日13时40分左右,众安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员殷某从监控视频中发现宁远公司4号罐区冒烟,到13时48分殷某才向镇海港区消防中队报警,报警反应时间长达8分钟。经调查,应急指挥中心报警时间滞后,主要原因是按照《镇海港区液体化工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规定,应急指挥中心接到火灾情况报告时,需先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及主管领导后才能报警。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宁远公司“3.1”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四、事故相关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人员。

  1. 夏志伟,宁远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设备设施技改、检维修等,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规指挥公司检维修作业,无视当天VP1001管线动火作业和V3401管线阀门拆除、上盲板等高危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包括可能存在的交叉作业、苯水残留物的易燃性等),现场直接下达施工指令和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宁远公司撤销其职务,并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1. 张益航,浙安劳务公司员工,施工现场负责人,特种作业证号:T330825198308045613,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准操项目: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对转岗人员史洪飞未及时开展岗前班组教育,现场动火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违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要求,现场接堵盲板的作业指令后,在未取得堵盲板作业票情况下指挥作业;违反浙安公司管理制度,违规指令马兹飞超当天安全交底作业内容作业;违规安排刘林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浙安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1. 王腾超,宁远公司安全技术部技术员。3月1日,4号罐区交换站VP1001管道动火作业的现场动火作业监护人。执行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不到位,VP1001管道动火作业前安全防护措施未监护到位,未制止马兹飞的违规作业,在动火作业环境发生改变时,未及时叫停史洪飞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宁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1. 马兹飞,浙安劳务公司员工。违反浙安公司安全交底制度规定,明知拆阀门和动火作业不可以同时进行,仍在史洪飞对4号罐区交换站VP1001管道动火作业时,超当天安全交底作业内容违规实施拆除阀门作业,且未按张益航提出的作业要求拆卸V3401管道阀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浙安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建议公司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的人员。

  1.  史洪飞,浙安劳务公司员工,特种作业证号:T410329198410134012,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准操项目: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在4号罐区交换站VP1001管道动火作业过程中,现场动火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现周边作业环境发生改变时,未及时停止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宁远项目部和浙安劳务公司未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建议浙安劳务公司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
  1. 张方军,宁远公司安全技术部经理,作为公司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对王腾超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制定动火作业方案,违规签发动火作业票,现场管理措施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宁远公司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
  1. 王月峰,宁远公司总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负有主要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宁远公司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
  1. 王文革,省安六公司宁远项目部安全员。在实施4号罐区交换站VP1001管道动火作业时,未认真履行专职安全管理员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省安装公司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
  1. 花贺鑫,省安六公司宁远项目部经理,宁远项目工程承包方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对史洪飞进行新岗位培训,对劳务分包方人员管理不力,对动火作业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省安装公司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
  1. 董志航,省安六公司镇海项目部经理,宁远项目劳务分包方现场代表。未按规定对史洪飞进行新岗位培训,对劳务分包方人员管理不力,对动火作业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省安装公司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
  1. 徐坚国,众安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本次事故报警迟缓负有责任,建议其向众安公司董事会作出深刻检查。

(三)建议安监部门依法行政处罚人员。

  1.  舒伯乐,省安六公司总经理,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劳务分包方监督管理不严不力,董志航违规兼任劳务分包方现场代表等问题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安监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建议安监部门依法对宁远公司、省安六公司、浙安劳务公司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五)其他建议。

1.宁远公司作为事故责任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由有关部门挂牌督办。

  1. 众安公司作为港区16家化工仓储企业“统一生产调度、统一安全管理、统一应急救援、统一信息监控”的安全管理服务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应急处置制度不合理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领导、部门和岗位。要建立健全港口危化品作业区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并严格执行。要强化检维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是动火作业管理。要加快推进港口危化品作业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提高港口危化品作业区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涉事企业应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 宁远公司。一是要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公司董事长,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履职并做好履职记录,杜绝公司董事长在多家企业“挂名”却未能有效全面履职的问题。二是要加强检维修项目管理,规范企业特殊作业尤其是动火作业管理,杜绝“三违”现象。修订完善本单位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和教育培训,改变目前动火作业管理中管理不严,动火监护人员违规行为多发的问题。三是要切实加强对承包、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检查督促承包、劳务分包单位认真组织开展人员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是要修订应急处置预案,规定发现火情人员或接到火情报告人员应第一时间向消防部门报警。
  1. 省安六公司和浙安劳务公司。事故暴露出省安六公司和浙安劳务公司规章制度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晰等问题。公司应严格落实整改:一是要切实加强现场施工管理,严格执行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加强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尤其要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岗前教育培训,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提高从业人员风险辨识能力,掌握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二是严格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严禁违章作业,严禁未经审批进行特殊作业,进一步强化对“三违”现象的管理措施。三是要明确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包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劳务分包单位应加强人员教育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1. 众安公司。一是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统一生产调度、统一安全管理、统一应急救援、统一信息监控”要求,完善董事会安全生产议事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化工作业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董事长、总经理等公司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按照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要求,督促各仓储企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风险“双防控”工作。二是要提高教育培训质量。进一步明晰众安公司与仓储企业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上的职责分工,健全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和仓储企业动火作业监护员等教育培训机制。三是要修订应急处置预案。修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报警程序,改变层层上报的规定,由发现人或接报人第一时间火灾报警。四是强化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整个区域内以“讲诚信、守规矩”为核心的企业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1.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要理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完善考核机制,切实加强对控股企业和镇海港区化工作业区的安全管理。要研究提高众安公司的管理能力,更好地发挥众安公司的作用。要加快推进镇海港区化工作业区内港口仓储企业的整合重组。按照2006年省安监局关于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即镇海港区化工作业区)隐患整改验收意见要求,继续履行好该区域统一安全管理职责。按照2006年市安委会上报的隐患整改方案要求,督促落实区域内港口仓储企业“一罐组一预案”。指导众安公司和宁波港公安局进一步完善该区域应急预案,并协同开展无脚本的预案演练。

(三)切实加强政府监管。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队伍能力建设,将具有安全监管专业背景、经验丰富的人员充实到一线监管队伍,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二是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从业人员、动火作业、外包工程的管理。三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港口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动火作业、外包工程的监管。四是进一步加强港口危化品作业区有关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加强属地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形成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格局。五是进一步开展港口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场所消防检查,推动港口提升危险化学品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六是尽快明确对众安公司编制完成的镇海港区化工作业区应急预案的备案主体。

FD09109 | 2017_安徽蚌埠禹会区7·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蚌埠市禹会区“2017.7.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7月21日,禹会区原柴油机厂院内一处厂房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6万元,当事人韩克站被轻度烧伤。

事故引起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主要领导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扑灭火灾,妥善处理善后,查清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举一反三推进“百日除患铸安”专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支队和禹会区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禹会区“2017.7.2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市调查组),并邀请了禹会区纪委、检察院同志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市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专家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对策措施。

现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概况

2017年7月21日11时43分,禹会区原柴油机厂院内的一处厂房(韩克站租用)着火,火灾持续时间近2小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二)事故发生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物为韩克站租用禹会区原柴油机厂院内的一处厂房(共一层,层高约7米,总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以及韩克站在厂房外北部空地上擅自搭建的三间彩钢板房(内部不分隔),经调查,该厂房被韩克站用于收集、贮存、处置经营废机油、废柴油、废矿物油(均为危险废物)和沥青等,通过搅拌、提纯等操作过程后进行分装、出售。

柴油机厂始建于上世纪60年代,设计用途为生产厂房。该厂于上世纪90年代倒闭,目前被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储。2016年孟诚与该公司签订了原柴油机厂厂房租用协议,其中一处转租给韩克站。截至火灾发生前,厂区内共有约70个租户进行生产、经营以及储存。

火灾过火面积约460余平方米,现场堆放大量铁桶,铁桶内主要存放废机油、废柴油、沥青等物质。主要受损物品为韩克站堆放的油品及毗邻厂房(租户用作仓库,放置床垫、沙发和箱装饮料、白酒等)。起火部位位于彩钢板房内卷帘门的西北侧。该部位地面上有三台齿轮泵(对韩克站第三次询问时,其说明有一个泵处于工作状态),以及散落的电线(通过勘验,电线是从南侧厂房拉至彩钢板房,电线敷设痕迹较为清晰)。在彩钢板房外靠近南侧厂房处,发现一个疑似电钻机残骸和铁质搅拌头(根据知情群众提供,当事人存在将电钻机与搅拌头连接来搅拌桶内物质的操作过程)。

(三)事故抢险处置情况

2017年7月21日11时43分,市消防支队接到报警称,禹会区原柴油机厂一厂房(韩克站租用)着火,支队指挥中心迅速调集禹会、高新中队前往处置。随后,又调集特勤、经开、淮上、龙子湖、蚌山等中队前往处置。13时30分许,现场明火被基本扑灭。火灾发生后,市政府主要领导及禹会区有关领导及时赶赴现场,指挥火灾扑救及后期处置工作。

二、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生活用火、雷击、吸烟、使用蚊香和明火引起可燃液体蒸汽爆炸的可能,是韩克站违规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操作时,电气线路或设备产生电火花引起可燃液体蒸汽爆炸(爆燃)引起的火灾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韩克站安全意识淡薄,未经许可擅自收集、贮存、处置经营危险废物,对存在火灾隐患视而不见,疏于防范,违规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1. 孟诚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韩克站,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力。
  1. 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不到位,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没有认真履行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职责。
  1. 禹会区大庆社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消防安全检查和查处违建工作不力。
  1. 禹会区长征派出所落实消防安全检查职责不到位,对辖区的火灾隐患没有认真全面排查,对非重点的消防区域检查和管理不力。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导致的生产经营性火灾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  韩克站,违章作业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禹会区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对其未经许可擅自收集、贮存、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建议由禹会区环保局立案查处。
  1.  孟诚,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禹会区安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没有认真履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安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政纪处分、诫勉谈话及批评教育人员

  1.  程礼友,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部副部长,具体负责原柴油机厂区域厂房出租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  李德杨,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部部长,负责原柴油机厂区域厂房出租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第三条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  张飞,禹会区大庆社区挂职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对原柴油机厂区域存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隐患问题检查、处理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  叶峻,禹会区大庆社区主任,负责社区全面行政工作,疏于管理,对原柴油机厂区域存在的安全生产、消防隐患及违建问题失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第三条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 宋在权,禹会区长征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第三条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 宋涛,禹会区长征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工作),负责派出所全面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社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1. 王胜利,禹会区环保局局长,负责区环保局全面工作,未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检查,打击无证危险废物经营不力,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第三条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 卢家保,禹会区行政执法局副大队长,负责区行政执法局拆控违工作,组织查处违章建筑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四)建议相关行政问责的单位

1.责成禹会区长征派出所向禹会区公安分局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责成禹会区大庆社区向禹会区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四、事故防范措施

(一)禹会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7.21”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消除责任死角和盲区。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建议区政府组织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环保、安监等部门,深入开展城市待拆迁区域安全生产和消防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经营活动。

(二)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结合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百日除患铸安”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突出消防、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对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查漏补缺、立行立改。要依法严惩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对事故频发、隐患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和企业,要加大执法力度,开展集中整治,形成依法严格监管执法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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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10 | 2017_密闭容器内违章动火作业造成人身伤亡事_12·31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某电厂4号机组为330MW 燃煤机组,投产日期为2003年12月31日。2010年3月9日,某塑料厂经议标与电厂签订了《电厂4号炉A/E原煤仓衬板更换工程合同书》,并签署了《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协议》。

3月8日下午,施工队队长李某带领本厂劳务工尚甲、尚乙、尚丙、尚丁、尚戊、马某、尚己、吕某8名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开始作业,前期施工比较顺利。

2010年3月16日上午,尚甲给所有人员安排完工作,指定人员将煤仓底部聚乙烯板切割碎屑清理后,继续进行更换衬板工作。11时左右李某连接电焊机电源,准备下一步焊接原煤仓沉头螺钉,焊工马某调试电焊机后,由施工队队长李某看管现场的工具及器材,尚甲带其他人员约11时30分出厂吃饭,12时30分施工人员饭后返回现场,由尚甲组织继续作业,李某去吃饭。原煤仓直筒部分高8米,直径8米;双曲线部分高8米,底部直径92公分。衬板为20毫米厚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板。当时, 尚甲、尚乙、尚丙、马某等4人负责在仓内作业,尚丁、吕某2人在仓体外架板上紧固螺栓,尚己和尚戊2人负责备料和运料工作。13时30分左右,煤仓外施工人员听到仓内有人喊“着火了”,仓外施工人员尚丁看到煤仓底部入孔处有大量烟火,随即煤仓外的尚丁、尚己等4人开始自救。由于使用消防器材不熟练,加之仓内架杆、架板是竹木结构,火势越来越大,约13时55分,自救失败,随即吕俊伟向值班经警报告着火了,值班经警李经兴立即报了本厂火警。13时58分,电厂立即组织本单位消防等人员进行救援,现场火势较大,救援条件受限,经多方努力,16时左右将煤仓内火扑灭,为了便于救人,救援人员对原煤仓底部入口边缘进行切割,使入口扩大,19时许,将煤仓内施工的尚甲、尚乙、尚丙、马某4人救出,均已死亡。

【案例评析】

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原煤仓内施工人员,采用手工电弧焊焊接衬板沉头螺钉时,施工现场安全监护不到位,没有采取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焊渣散落至煤仓下部闸板上,引燃了落积在闸板上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碎屑,继而引起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板、杉木脚手架和竹架板的燃烧。

(一)直接原因

1.煤仓内施工人员焊接作业时,焊渣掉落引燃聚乙烯碎屑, 继而引起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板、杉木脚手架和竹架板的燃烧。

2.架板上聚乙烯碎屑清理不及时,焊接作业时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3.施工现场安全监护不到位,火情初发时未能及时发现并扑救。

(二)间接原因

1.某塑料厂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2.某塑料厂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有漏洞,有关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和上岗操作证不全,安全管理及特种作业人员有无证上岗现象。

3.该电厂对外包工程监督检查不到位,在技术交底时未按动火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要求,造成管理上的疏漏。

【案例警示】

1.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认真查找安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并逐项加以彻底整改。

2.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对承包单位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技术方案变更、施工过程控制做到全方位管理。

3.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动火作业必须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

4.强化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管,设监护人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并严格履行工作许可制度。经常检查施工作业现场,发现违章,立即制止,直至停止其工作。

5.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及时做好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6.扎实有效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章、违规作业的现象发生。

FD09111 | 2017_山东_神驰化工7·29_7·29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7年7月29日08时许,地处东营市东营区史口生态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的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驰化工)停产检修期间,动力车间污水处理装置在焊接凝结水罐顶部护栏过程中洒落的高温熔渣与北侧1.5米处的隔油池可燃物发生爆燃引发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后经调查,救火过程中造成2名救火人员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8992.35元。根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东营区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由东营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住建局、区经信局、区总工会、区质监局、史口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7?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相关单位概况1.建设单位。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驰化工)创建于2001年,法人李九玉,现有总资产70亿元,注册资本2亿元,占地700余亩,员工630人。该公司是以石油化工为主导产业,化工贸易等多元化发展的股份制企业集团公司。2.施工单位。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友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法人韩全刚,注册地为东营区淄博路9号公建,是国家建设部核准的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机电安装工程总承包贰级资质,企业经营范围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石油化工设备维修、维护等。(二)事故工程及设备情况2017年1月1日,神驰化工(甲方)与外协施工方金友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做入厂前施工准备工作,开始零星维修工程。事故设备位于神驰化工厂区东北方向,隶属动力车间污水处理装置南侧的冷凝水罐(该储罐直径3.2米,高6.5米,体积50m³)。冷凝水罐距北侧隔油池1.5米(南北走向,双排,2米宽,50米长)。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一)事故经过2017年7月29日7时许,金友公司刘蒙蒙(施工负责人)安排作业人员石磊(焊工,作业证号:4113811987********)、王茂河(管工)在未开具动火作业证、未通知神驰化工人员的情况下对神驰化工污水处理厂凝结水罐进行罐顶护栏焊接安装作业;7时30分,开始施工;8时20分,在电焊施工作业过程中洒落的高温熔渣引燃冷凝水罐北侧1.5米处隔油池内可燃物,隔油池内可燃物着火后烧毁与其距离较近的化水车间岩棉墙壁。(二)事故现场救援情况8时23分,东营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神驰化工污水处理装置隔油池发生火灾,黄河中队迅速出动3部消防车、13名指战员前往救援。8时25分,神驰专职消防队(3车17人)到场处置。8时47分,黄河中队到达事故发生地,经现场侦查询问发现污水处理装置隔油池燃烧后引燃西侧板房着火,现场无人员被困,无人员伤亡。8时54分,明火被扑灭。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该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后经调查,救火过程中造成2名救火人员轻伤),损坏物品的价格经东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为14589元(东区价认定〔2017〕23号),医药费4403.35元;直接经济损失18992.35元。四、事故发生原因分析和性质(一)直接原因1.2017年7月29日8时20分,山东金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施工人员石磊在未开具动火作业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动火作业,焊接动力车间污水处理装置50m3冷凝水罐顶部防护栏时产生的高温熔渣落入北侧1.5米处隔油池,引燃隔油池可燃物发生爆燃引发火灾。2.神驰化工自今年7月2日开始停工检维修,生产装置物料全部退料后开始扫线作业,扫线物料最终吹扫至公司污水处理厂隔油池内。停工检修期间大量含油污水汇集到隔油池内,未及时清理致使隔油池内可燃物达到可燃条件。(二)间接原因1.神驰化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1)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检维修安全重视不够,检维修方案不完善不具体,特别是在检维修安全措施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现场检维修安全组织指挥工作不到位,作业许可证管理流于形式,作业前未对冷凝水罐北侧的隔油池相对密闭空间进行风险分析,没有严格落实安全隔绝、防护等措施;检维修前没有按照规定采取现场安全交底措施。(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检维修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素质较低,对相关作业及周边环境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违反检维修管理制度和特殊作业票证管理规定,没有对现场可燃气体危害性进行分析,违章作业。(3)未严格组织开展“两个体系”建设。公司对风险等级管控工作开展不到位,未对公司隔油池可燃气体、动火作业等风险点进行辨识并公示。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作业单位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员工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安全管理规定开具当天动火作业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3.史口镇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未认真组织深入企业开展检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7?29”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分析和处理建议(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石磊,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焊工,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开具动火作业票的情况下,擅自违章作业导致发生火灾事故,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质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等规定吊销其特种设备焊接作业证、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石磊解除劳动合同。(2)韩全刚,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本次事故的领导责任,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区安监局给予韩全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3)李九玉,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本次事故的领导责任,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区安监局给予李九玉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4)徐兴海,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负本次事故的重要责任,责成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5)贾川,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动力车间车间主任,安全意识薄弱,对外来施工人员管理不到位,致使施工人员在没有开具动火手续、没有现场人员监护的情况下擅自动火引发火灾,贾川负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责成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6)燕一心,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动力车间污水班班长,对施工作业现场疏于管理,特殊作业审批不严格,燕一心负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责成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7)李志东,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在承包商管理、施工队伍教育培训和特殊作业管理方面存在管理漏洞,李志东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责成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2.对当地政府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聂鸿伟 史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区政府对其约谈;(2)王国敬,史口化工循环经济园区主任,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区政府对其约谈;(3)王利河,史口镇安监站站长,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负次要领导责任,建议通报批评并作出深刻检查;(4)姜文强,史口镇安监站副站长,安全执法中队中队长,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负直接责任,建议通报批评并作出深刻检查;(5)苏延明,史口镇环保办主任,企业网格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责任不到位,建议对其诫勉谈话;(6)胡金国,史口镇安监站副站长,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建议对其诫勉谈话。(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理建议(1)山东金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现场施工人员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区安监局给予该公司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区安监局给予该公司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对当地政府的处理建议责令史口镇党委政府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六、防范措施(一)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从根本上强化安全意识,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通过不懈的努力,切实持续改进和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二)切实加强事故应急管理及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健全完善企业整体预案并定期演练,提高对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要切实履行发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安全条件审核、强化培训,严格办理动火作业手续,动火作业前要进行危害因素辨识。根据危害因素辨识,制定严格的预防措施,编制施工方案、应急预案,杜绝违章作业。(三)积极采取措施,严查安全隐患。针对本次事故,东营区政府将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特殊作业专项执法检查,查处企业动火和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在审批和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隐患,加强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严格特殊作业签批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FD09112 | 2017_山东济矿阳城煤矿1·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1 山东济矿鲁能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阳城煤矿 “1.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7 年1 月28 日8 时30 分许,山东济矿鲁能煤电股份有 限公司阳城煤矿(以下简称阳城煤矿)生产办公楼西侧连体综合 楼男职工浴室,发生一起火灾生产安全事故,导致阳城煤矿男职 工浴室更衣室及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设备等物品被完全烧毁,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36 万元。 事故发生后,济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傅明先市 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事故救援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 宜,尽快查清原因,严肃问责,同时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排 查各类事故隐患,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市国资委、市煤炭局、汶上县委县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第一 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 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 于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济政字„2011‟124 号) 等法律法规及重要时段发生事故进行提级调查处理的有关要求, 济宁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 工会、市国资委、市煤炭局、汶上县政府等成员单位组成的山东 济矿鲁能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阳城煤矿“1.28”一般火灾生产安全

2 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 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 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 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 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 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阳城煤矿基本情况 山东济矿鲁能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阳城煤矿成立于2006 年7 月17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915315445,注册登记地 址为济宁市汶上县郭楼镇张坝口村东,矿长为薄某某,由济宁能 源发展集团下属企业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矿集 团)与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开发建设,主要经营范围为: 煤炭开采、销售。 阳城煤矿2004 年4 月1 日开工建设,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 180 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为202 万吨/年,证照齐全且均在有 效期内。该矿于2006 年6 月21 日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 为国土资源部,采矿证号为c1000002012011110122736,有效期 至2036 年1 月20 日; 2016 年11 月13 日该矿换发了安全生产 许可证,发证机关为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证件编号为(鲁)MK

3 安许可证„(2007)2-347‟,有效期至2019 年11 月12 日。该矿 矿长薄某某于2015 年2 月10 日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发证机 关为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证书编号为15037010610019,有效期 至2018 年2 月10 日。 (二)阳城煤矿男职工浴室情况 阳城煤矿男职工浴室于2004 年开工建设,由阳城煤矿后勤 服务中心管理,位于生产办公楼西侧,与副井口相连,为砖混结 构,建筑面积2150 ㎡。分为一、二楼两个楼层,每层分别设有 两个出口(南北两侧),二楼北侧进出口设单独楼梯,南侧与采 掘办公楼二楼走廊相通。一、二楼东侧有内楼梯相连通。职工浴 室更衣室与浴池由中间天井隔断分为东西两部分,中间及北侧设 有通道。2009 年3 月男职工浴室实施改造,在一、二层更衣室 安装2000 余个吊篮,吊篮采用48V 直流供电,吊篮供电线路与 照明供电线路(220V 交流电)共同敷设在吊篮上层。 (三)阳城煤矿调度室建设情况 阳城煤矿调度室于2009 年9 月开工建设,建于男职工浴室 上方,为整体一层、局部二层钢构架结构,建筑面积1450 ㎡, 该建设项目由曲阜远大工程有限公司设计承包,工程内容为土 建、钢结构、轻质外墙,墙体为:外墙4mm 厚铝塑板+100mm 厚 保温+内4mm 厚铝塑板,耐火等级为三级。 该调度室无汶上县规划、建设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批手续。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报告情况

4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7 年1 月28 日上午8 时30 分许,阳城煤矿一层男职工 浴室更衣室东南方吊篮处出现烟雾。8 时34 分许,洗衣房职工 刘某闻到有烧焦的异味,立即向后勤服务中心副经理陆某电话报 告,陆某从办公室看到采掘楼上方升起烟雾随即通知采掘楼人员 撤离,并与维修工张某某迅速赶赴现场,途中8 时36 分张某某 拨打了119 火警电话。 8 时36 分汶上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出动5 部 消防车、30 名官兵赶赴现场处臵,8 时46 分许到达现场,采取 南北夹击的方式控制火势。由于火势较大难以控制,汶上县公安 消防大队立即向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请求增援,济宁市公安 消防支队先后调集任城、兖州、梁山等地10 部消防车50 余名指 战员抵达现场,经过消防官兵的紧张扑救,至1 月28 日13 时许 将火扑灭,救援工作随即转入现场勘查及现场清理。在现场清理 过程中,发现男职工浴室清扫工仲计友失联,消防队员对现场进 行了多次搜寻,未发现失联人员。随后,汶上县公安局组织有关 警力继续对事故现场开展后续搜救勘查清理工作。1 月29 日13 时许,在男职工浴室一楼中部西侧现场发现疑似失联人员仲某某 的尸体,后经汶上县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确认系失联人员仲某 某。 死者基本信息:仲某某,男,63 岁,住址:略,身份证号: 略。

5 (二)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阳城煤矿矿长薄某某及时向济矿集团进行了汇 报,济矿集团向济宁市安监局进行了电话报告,济宁市安监局接 阳城煤矿事故报告后,立即向济宁市政府进行了报告,并及时向 汶上县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通报了事故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消防部门现场勘查,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火灾生产 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阳城煤矿男职工浴室供电线路老 化,发生短路,引燃了周围的可燃物。大火从男职工浴室一楼更 衣室吊篮内蹿出后,火势迅速蔓延至一、二楼男职工浴室更衣室、 洗衣房,并引燃了三楼调度室。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和人员伤亡的 主要原因: 一是男职工浴室可燃物集中,火势发展猛烈。火灾现场职工 衣物众多,大量衣物存放于顶部吊篮内,且均为棉质衣物,火灾 发生后,蔓延速度极快,无任何阻挡和间隔措施。 二是起火建筑物格局混乱。阳城煤矿男职工浴室内部两个中 庭将一、二层贯通,内部空间较大,形成烟囱效应,火势及浓烟 蔓延迅速。三层为钢结构搭建的矿井调度中心,耐火等级不足, 过火易造成坍塌。 三是初起火灾扑救不及时。通过监控录像证明,在发现起火 后,因春节停产放假,未能第一时间有效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延

6 误最佳扑救时机。 四是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经过调查了解,该建筑物室 内消火栓和消防喷淋无水,烟感报警器失效,不能及时利用技防 措施发现、预防和扑救火灾,更衣室内未安装烟感报警器。 五是火灾发生时,在男职工浴室一楼值班的清扫工仲计友个 人逃生能力不足,对火灾现场分析判断能力差,根据汶上县公安 部门尸检报告,死者死因为在火灾现场被烧死。 (二)间接原因 1.阳城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阳城煤矿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职工浴室内消防栓 长期缺乏维护,烟感报警器失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 臵、保养维护消防设施及器材,未能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以上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三)项之规定。 (2)阳城煤矿调度室违法建设导致事故的扩大。违规将调 度室设计在男职工浴室二层上方,未采用不燃性材料,未报汶上 县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审批、备案。以上行为分别 违反了《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煤矿 安全规程》第三编第六章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3)阳城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冬季四防”工作开展 不深入,地面防火工作检查落实不到位,未将职工浴室纳入“冬 季四防”专项检查范围。男职工浴室供电设施安全检查、维护管

7 理不到位,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以上行为分 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 号 令)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 (4)阳城煤矿地面安全管理混乱。男职工浴室自2009 年3 月改造以来,未组织过吊篮电路、照明电路的检修更换,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浮于表面,阳城煤矿后勤服务中心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不严格,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不细致,安全措施执行不力。后勤服 务中心水电维修班维修工从事对煤矿地面场所的供电线路和电 器设备(矿井生活供电)进行安装、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 造施工和试验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以上行为分别违反 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 号令) 第六条之规定。 (5)阳城煤矿未认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阳城煤矿不重视 井上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后勤服务中心员工未系统参加阳城 煤矿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缺乏消防安全知识,不了解安全生产 相关法律法规,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3 号令)第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6)阳城煤矿地面应急演练开展不到位。应急演练针对性、 实效性差,未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

8 则》,全面分析本单位危险因素,确定事故危险源,进行风险评 估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应急预案有缺项,未制定专项消防预 案并进行演练,未组织后勤服务中心员工开展疏散和逃生演练, 员工缺乏逃生自救能力。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一条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 号令)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2、济矿集团对其阳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不力。 (1)对阳城煤矿消防安全隐患失察,未认真落实相应防火 措施。阳城煤矿男职工浴室内消防管路长期无水、烟感报警器缺 乏、失效等问题长期存在,济矿集团未及时发现并督促阳城煤矿 落实整改;济矿集团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力,指导阳城煤矿 开展消防应急演练不到位。 (2)对阳城煤矿调度室改建工程审查把关不严。2009 年9 月阳城煤矿违规改建调度室时,济矿集团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建 设、审批过程中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阳城煤矿建设项目的审 查把关工作不严。 (3)对阳城煤矿地面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济矿集团对阳 城煤矿地面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一直存在“轻地面,重井下” 的现象,对阳城煤矿地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 细致。 3、汶上县经信局(煤炭办)作为汶上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 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监管方面职责不清晰,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9 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罚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阳城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该矿长期存在消防 安全隐患,违规建设调度室,地面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管理 混乱、地面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开展不到位,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汶上县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依法给予50 万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 2、济矿集团安全管理不力,对阳城煤矿调度室改建工程审 查把关不严,对阳城煤矿地面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建议济矿集 团向济宁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汶上县经信局(煤炭办)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监管方面职 责不清、履职不到位,建议汶上县经信局向汶上县政府作出书面 检查。 (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胡某某,阳城煤矿后勤服务中心水电维修班班长,未有 效组织检查职工浴室供电线路、电气设施,未及时发现电气线路 老化、破损等安全隐患,对本班电工作业人员资质掌握不清,对 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阳城煤矿给予其开除矿籍,留

10 矿使用一年处分。 2、陆某,阳城煤矿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阳城煤矿地 面水电维修、职工浴室、洗衣房等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等工作,对 职工浴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履行相关职责不到位,对职工浴室 供电安全管理不严不细,未认真组织开展过职工浴室供电线路、 开关、消防器材等检查工作,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对水电维 修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从事电工作业的情况失察,开展应 急演练、安全教育培训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建议由阳城煤矿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3、潘某某,中共党员,阳城煤矿后勤服务中心主任,负责 全矿的生活后勤保障工作,对职工浴室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水电 维修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从事电工作业的情况失察,开展 应急演练、安全教育培训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建议由阳城煤矿给予其行政降职处分。 4、周某,中共党员,阳城煤矿企管办主任,牵头负责矿井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负责煤矿大额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未 全面落实领导交办的消防设施的招投标工作,对消防设施安全隐 患整改落实不到位,未能解决长期存在的部分消防栓无水等问 题,致使火灾发生时,因部分消防栓无水、不能及时开展灭火施 救,对事故损失扩大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阳城煤矿给予其行政 降职、党内警告处分。 5、付某某,中共党员,阳城煤矿副总工程师、安全质量监

11 察科科长,履行安全技术管理职责,是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安 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 力,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不力,检查人员持证上岗不 细致,开展地面应急演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由阳城煤矿给予其行政记过、党内警 告处分,调离岗位。 6、王某某,中共党员,阳城煤矿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分 管后勤服务中心,对后勤服务中心管理不严,对男职工浴室安全 隐患排查不到位,对阳城煤矿地面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对 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济矿集团给予其行政记大 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王某,中共党员,阳城煤矿副矿长,对煤矿安全生产、 质量标准化负责,在矿长领导下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是 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安排工作不严不细,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 责任,建议由济矿集团给予其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 8、薄某某,中共党员,阳城煤矿矿长,主持阳城煤矿全面 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负责,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 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济矿集团给予其行政记 过,党内警告处分,调离岗位,建议由汶上县安监局依据《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

12 30%的罚款。 9、刘某某,中共党员,济矿集团安监局局长,负责济矿集 团及各分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检查等工作,对阳城煤矿地面安 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日常安全检查不深入、不全面,流于形式,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由济矿集团对其进行诫勉 谈话,交流工作岗位。 10、赵某某,中共党员,济矿集团生产技术部经理,负责驻 矿盯守阳城煤矿工作,未按照济煤传[2016]130 号文《关于切实 做好煤矿盯守工作的通知》要求驻矿盯守,事故发生时不在矿, 对阳城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其向济矿集团作 出书面检查,由济矿集团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1、闫某某,济矿集团副总工程师兼地测资源部经理,负责 驻矿盯守阳城煤矿工作,未按照济煤传[2016]130 号文《关于切 实做好煤矿盯守工作的通知》要求24 小时驻矿,对阳城煤矿隐 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其向济矿集团作出书面检查, 由济矿集团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2、高某,济矿集团企管部副经理,原阳城煤矿2009 年改 建调度室时任阳城煤矿矿长助理副总工程师兼企管办主任,分管 土建施工,对改建调度室施工管理不到位,建议由济矿集团给予 其行政记过处分。 13、李某某,中共党员,济矿集团工作人员,原阳城煤矿 2009 年改建调度室时任矿长,为当时阳城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

13 任人,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在职工浴室二层上加盖调度室,且调 度室耐火等级不足,建议由济矿集团给予其行政记过、党内警告 处分。 14、宋某某,原阳城煤矿2009 年改建调度室时任济矿集团 企管部部长,对阳城煤矿改建调度室工程审批把关不严,鉴于其 已经去世,不再追究其责任。 15、张某某,中共党员,汶上县经信局党委副书记兼煤炭办 主任,主持煤炭办工作,2015 年4 月10 日至今从事驻村联户工 作,但汶上县经信局一直未明确其他人员主持煤炭办工作,实际 仍是煤炭办负责人,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监管不到位,未正确履行 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济宁市生产安全事 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汶上县纪委 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阳城煤矿应深刻吸取这次事故教训,严格制定和落实整 改方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编制应急预案,精心组 织地面应急演练。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建筑物相关手续, 清查空白点及盲区,做到合法合规安全使用。要立即开展防火安 全专项检查,彻底清除火灾安全隐患,认真落实防火规范要求。 强化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维护保养并确保完好有效,按照国家标 准合理配备消防设施及器材。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发现损 坏失效的,立即组织进行维修或更换,在维修更换期间要配足配

14 齐应急备用器材。要切实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由主 要负责人牵头,全面排查单位内部所有的场所,安排专人及技术 人员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全面整治,规范用火、用电、用气和 消防安全通道管理。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所有特种 作业人员均能持证上岗,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互保联保 能力。要加强职工浴室的安全管理,严禁职工将易燃易爆物品带 入职工浴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2、济矿集团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认真落实习总书记安 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指示要求,切实抓 好下属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所属煤矿“两堂一舍”等地面 设施的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强化对下属煤矿建设 项目的监管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严格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流程,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合法性,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3、济宁市煤炭局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煤矿监管 职责。要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特别要重视煤矿 地面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要联合市消防等部门开展辖区内煤 矿职工浴室等场所安全隐患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供电线路、消 防器材等安全设施,发现隐患要立即责令其停止使用,经改造合 格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 4、汶上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习

15 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生产工作 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尽快制定汶上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 定,特别是应明确和细化汶上县经信局“三定”方案对煤矿的安 全监管职责,并督导相关部门切实履行“三定”职责。汶上县经 信局要明晰监管职责、理清工作思路,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 管执法工作,配齐配强执法力量,并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认真贯 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消除安全生产监管的盲区和 漏洞,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FD09113 | 2017_山野洪山桥农产品交易中心6.10_6·10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17年6月10日晚19时30分左右,位于鼓楼辖区梅亭路山野农产品交易中心A区海鲜市场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发生后,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区消防部门、安监部门、商务部门、洪山镇政府等各有关单位均赶到现场协调火灾应急及善后工作。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区领导批示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有关规定,6月28日,区政府组成以区安监局牵头,监察、公安、商务、市场、工会、洪山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对本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查清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原因,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业主单位:福建山野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53501412),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国光村1座,法定代表人:刘晓艳。成立日期为2003年12月02日,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有市场的管理及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等。公司持有福州市鼓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3日)以及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相关批文《关于申请成立山野(洪山桥)农产品交易中心的批复》(榕商文[2013]33号)。

事故发生市场概况:2012年7月福建山野物流有限公司通过招标竞得73881部队位于梅亭路营房(产地面积13000平方米)15年经营许可权,并签订租赁合同,在该场地经营农贸市场。2013年1月经福州市商贸服务局局批复同意成立山野(洪山桥)农产品交易中心后,正式投入运营。后安置接纳旧西营里市场商户100余户,形成目前规模。发生火灾事故的建筑为单层砖混墙体,彩钢板屋面结构,总面积4800平方米,分为A、B、C三个区域,主要经营各类农产品等。起火点所在的A区面积约2000平方米共有门面57间,主要经营海鲜水产品。区商务局、洪山镇政府、国光社区均有按照职责对该市场开展过检查。

事故发生商户:店名:福州市鼓楼区灼金活鲜摊。营业执照注册号:350102600219560。经营场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国光村1座A-D21。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范围为:活鲜零售。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6月10日晚19时30分左右,洪山镇梅亭路山野(洪山桥)农产品交易中心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山野市场工作人员发现A区海鲜摊位冒烟后拨打119火警电话,大约19点40分,消防主战中队3部消防车,17名消防官兵率先赶到现场,现场火势已开始迅速蔓延,工贸学校微型消防站人员接消防调度,最终8点左右赶到现场,但火势已大无法投入救援。消防部门先后调集6个中队,20部消防车,105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进行扑救。20时30分现场火势被基本控制,21点30分火灾全部被扑灭,洪山派出所所长带领全所干警赶赴现场拉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协助抢救财产。火灾发生后,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均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处理火灾事故调查、善后等工作。该起火灾过火面积为600平方米左右,未造成人员伤亡,受灾户20户,统计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591961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1.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起火点位于市场A区A-D21店面灼金活鲜摊,起火原因为该商铺上方海鲜制冷机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2)间接原因:

(一)灼金活鲜摊商户自身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组织防火自查。

(二)福建山野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市场管理负责人,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未有效落实防火排查制度,未按消防规范对市场进行整体电气电路检查。

2.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电气故障引发的火灾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 福建山野物流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未落实防火排查制度,未按消防标准对市场进行消防设施、电气电路进行检查检测。涉嫌违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及《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议由消防部门依法给予处置。

五、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

(一)福建山野物流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剖析事故发生原因,作出深刻检讨,履行企业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加强市场消防安全监管,杜绝消防安全管理缺位现象,强化防火巡查和电气线路检测,制定完善的应急管理方案,杜绝类似火灾事故再次发生。

(二)73881部队作为地块产权方以及出租方要吸取火灾事故的经验教训,对出租地块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承租方遵守法律法规,对承租方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消防部门应进一步明确驻闽部队营房营产企业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责任,坚持问题导向,按照职能协助做好涉部队产权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我区消防安全形势安定稳定。

(四)洪山镇政府及国光社区应该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场所进行排查整治,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做好登记并及时督促整改。加强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与培训,全面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举一反三,防微杜渐,防范事故发生。

(五)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具体监管过程中要按照职能以及相关规定进一步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开展隐患排查,限期完成隐患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FD09114 | 2017_岳阳市中南大市场1_24较大烟花爆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岳阳市中南大市场1·24较大烟花爆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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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中南大市场“1·24”较大烟花爆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7-05-19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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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4日21时05分,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南大市场A4栋101号门店发生一起涉及烟花爆竹非法经营的较大烟花爆竹火灾事故,事故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66.6万元。

事故发生后,岳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指示,要求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扎实做好善后工作;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2017年1月25日,岳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支队、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6名相关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人员(单位)基本情况

1、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张正秋,男,45岁,身份证号码:432302XXXXXXXX4054,湖南沅江人,岳阳市久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张正秋利用岳阳市久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注册地址A4栋101号门面,在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花爆竹非法零售活动。2017年1月,因春节临近,烟花爆竹进入销售旺季,张正秋在康王乡新华村、中南大市场等地租用仓库非法存储烟花爆竹,临时聘请了张团炎、李培、黎伯喜、张岳、张小佳、黄雨婷、黄建清、康舟等人帮其从事烟花爆竹非法零售活动,张正秋从事非法零售、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属个人行为。

2、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岳阳市久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是一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2014年6月25日取得岳阳市安监局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公司仓储地址在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乡龙凤村,有效期自2014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4日。公司注册地址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南大市场A15栋121号、1栋121号、4栋101号。公司主要负责人谭勇江。公司有股东5人,分别为谭勇江、张正秋、李建彬、刘建康、周良纯。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月24日21时,岳阳市久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李培(临聘人员)在A4栋101号门面外的一辆货车上休息,在此时李培的妻子张小佳(岳阳市久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股东张正秋妻子张平的侄女,临聘人员)到货车前叫李培下车,告诉李培说:“叔叔(张正秋)要试炮”,并指着门店北侧的一堆烟花告诉李培就是试这种炮。李培从其中拿了一个烟花走到距门店西北角10余米处将该烟花放在地面上,随后将其点燃。李培转身就往“久盛烟花”门店方向跑,跑出7-8步后转身来看烟花燃放效果,正好看到被点燃的烟花射出一个燃烧效果件,沿着地面射到了附近健铭纸业的卷闸门上。随后,烟花向A4栋101号门店发射了一发燃烧效果件,冲出的烟花燃烧效果件引燃了堆放在店门外西北角烟花中的1个,此时的时间是21时05分。李培慌慌张张地冲到店门外想将被引燃的这个烟花搬开,但是在搬动的过程中不慎使该烟花倾倒,将整堆烟花引燃,随后将门口停着的一辆装满烟花爆竹的皮卡车引燃。李培赶紧跑到自己停车的地方将货车开走,随后拨打了119。十来分钟后,店门面外的火势越来越大,一直蔓延到了门面的二楼,引燃了存放在二楼的烟花爆竹,二楼起火后很快又蔓延到三楼。

(二)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报警后,消防部门立即出动,迅速调集消防车辆和大量消防战士,共出动消防车19台,消防战士84名。23时许,大火被扑灭。事故共造成张正秋、黄雨婷、张景煜、张小佳、黄建清、康舟6人死亡。

岳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现场处置组、事故原因调查组、善后工作处理组、医疗救护组等6个工作小组,全力开展各项工作,并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断然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湘办发电〔2014〕120号)的相关规定启动了先期问责,对岳阳经开区发改局党组副书记宁灵春(安全生产工作分管负责人)、通海路管理处党工委书记黎为与通海路管理处党工委副书记、管理处主任李石斗先期免职。

三、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情况

(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管理处(以下简称通海路管理处)

通海路管理处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未按《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职责的通知》(岳经安委发[2016]16号)的要求配备2-5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人员,截至事故发生之日止,仅有安监办主任何新1人专职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通海路管理处针对中南大市场的烟花爆竹非法零售情况,多次组织检查、清缴、打击行动。2016年1月份以来,通海路管理处分不同时段对中南大市场41家烟花爆竹非法经营、非法零售的门店进行了清缴打击行动,但中南大市场烟花爆竹非法经营、非法零售的行为一直未得到有效处置。2016年8月2日,市安委办专门针对中南大市场存在连片经营、无证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等问题约谈了通海路管理处。2017年1月13日、1月17日、1月19日、1月22日、1月23日,通海路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了五次清缴行动,发现并清缴了20家门面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但通海路管理处对中南大市场存在非法烟花爆竹零售活动的情况仅以收缴、令其自行搬走等方式进行处置,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打击和取缔,中南大市场烟花爆竹非法零售行为一直存在,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二)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城管局)

经开区城管局负责查处出店占道经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2017年1月23日上午,经开区城管局执法大队在对中南大市场巡查中发现,张正秋在A4栋101号门面违规占道零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后,现场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3小时内全部搬离。但张正秋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搬离,经开区城管局对此没有依法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经开区城管局从2016年10月到2017年1月共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52次,其中处罚7次。在中南大市场共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5次,仅处罚1次。2017年1月24日中南大市场再次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三)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安监局)

经开区安监局负责查处非法零售烟花爆竹工作。2016年7月27日、11月17日市安委办暗访发现中南大市场存在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情况,向经开区管委会进行了通报,经开区安监局对中南大市场非法零售烟花爆竹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打击和取缔。

2017年1月13日、1月23日下午经开区安监局在参与通海路管理处组织的“打非”行动中,发现A4栋101号张正秋门面及其他一些门面存在非法零售、出店堆放烟花爆竹实物等情况,未依法依规予以收缴、打击和取缔。1月23日上午,经开区安监局在中南大市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市场内门店外摆放烟花爆竹实物进行经营活动,但未依法依规予以收缴、打击和取缔。

(四)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工商分局)

经开区工商分局负责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金凤桥工商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了中南大市场门面一直存在烟花爆竹非法零售经营的行为,但未对其行为进行打击和取缔。2017年1月20日前后,金凤桥工商所再次发现了中南大市场门面存在非法零售烟花爆竹的情况,但金凤桥工商所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2016年11月23日,湖南省安监局、湖南省工商局联合下发《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安监[2016]65号),2016年12月25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打非”等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23号),2016年12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上述文件均明确要求:把无照无证、证照不全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作为整治重点,但金凤桥工商所对中南大市场门面无证非法从事烟花爆竹零售行为未引起重视,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进行打击和取缔。直至事故发生时,中南大市场门面无证非法从事烟花爆竹零售行为依然存在。

(五)白石岭公安分局

白石岭公安分局有查处非法经营、运输、存储烟花爆竹的职能职责。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金凤桥派出所、白石岭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在对中南大市场A4栋101号门面进行日常检查时,多次发现该门面内有烟花爆竹实物存在,分别下达了检查执法文书,但未对烟花爆竹实物的来源及运输、储存方式进行追查,未对张正秋在A4栋101号门面无证非法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储存,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打击和取缔。事故发生后,发现张正秋在A4栋135号门面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实物。

2017年1月23日,经开区管委会要求白石岭公安分局牵头打击中南大市场内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情况。白石岭公安分局要求金凤桥派出所要加强对中南大市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问题的检查。同一天,通海路管理处联合区安监局、区城管局对中南大市场内烟花爆竹违法问题进行联合整治时,遭到了在A4栋101号门面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张正秋和“熊猫烟花”两家商户的阻扰执法,金凤桥派出所接警后,组织调解处理,未依法调查取证,未对烟花爆竹实物的来源及运输、储存方式进行追查,未对张正秋在A4栋101号门面和“熊猫烟花”无证、非法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依法打击和取缔。

(六)市安监局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市安监局烟花爆竹科在明察暗访中发现了张正秋无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没有依法采取取缔、关闭等查处措施。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张正秋临聘人员李培在中南大市场A4栋101号门店西北角试放烟花时倒筒,燃烧的效果件冲射引燃门面外堆垛的烟花引发事故。

(二)间接原因

1、岳阳市久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股东张正秋的违法违规行为

(1)张正秋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中南大市场A4栋101号门面从事非法零售烟花爆竹。

(2)张正秋非法在中南大市场A4栋101号门面和旁边楼梯间存储烟花爆竹实物。

(3)张正秋违规将烟花爆竹实物摆放在门面外出店占道经营。

(4)张正秋指使李培违规在中南大市场内燃放烟花爆竹。

2、属地“打非”不力

通海路管理处组织打击中南大市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动中,发现张正秋存在非法经营、存储烟花爆竹的行为,仅以收缴、令其自行搬走等方式进行处置,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打击和取缔。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打非”不力

(1)经开区城管局执法大队没有对张正秋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违规占道零售的烟花爆竹全部搬离的情况采取相关后续措施;对全区烟花爆竹燃放整治不力。

(2)岳阳经开区安监局对张正秋无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未依法依规予以打击和取缔。

(3)岳阳经开区工商分局对张正秋无证非法从事烟花爆竹零售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进行打击和取缔。

(4)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对张正秋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进行打击和取缔,对2017年1月23日阻碍执法行为未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5)岳阳市安监局对张正秋无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未依法依规予以打击和取缔。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岳阳市中南大市场“1·24”较大烟花爆竹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张正秋,男,群众,A4栋101号门面非法烟花爆竹经营者,岳阳市久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股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李培,男,群众,张正秋临聘工作人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被批准逮捕。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对其他相关公职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的,检察机关已于2017年2月以事立案侦查,相关责任人员的确定正在调查中。待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后,再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其他处理

张平,女,群众,张正秋的妻子,2017年2月1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因检察机关撤销案件于2017年3月17日被释放,2017年3月27日因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被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建议做出书面检查的单位

建议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岳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通海路管理处:要切实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措施制度。要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力量,配齐安全监管人员,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整治。对非法经营开展经常性排查,严格落实“打非”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对非法违法经营行为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打击和取缔,并及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二)经开区工商局:要不断建立健全工商部门安全生产“打非”工作机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经常主动开展“打非”行动,对无证经营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积极配合、参与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打非”行动。

(三)经开区城管局:要加强对违规占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对发现的违规占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经开区安监局: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对非法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要坚决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严厉查处。积极配合、参与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打非”行动。

(五)白石岭公安分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打非”工作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打非”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要加强对无证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存储行为的打击处理力度。特别是对“打非”行动中,阻碍相关部门执法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调查取证,依法处理。

(六)经开区管委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规定,不断强化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打非”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生产“打非”主体责任,要成立“打非”专职队伍。对发现的非法违法经营行为要坚持露头就打、一打到底,对非法违法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并依法予以取缔。要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群众举报非法违法行为,让非法违法行为无处藏身。

(七)市安监局:要加强对县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规划的指导,要督促县市区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进行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点的布局,严禁在建城区、集镇和人口密集场所设立烟花炮竹零售点。坚决杜绝上店下宅,前店后宅等违规违章行为,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

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中南大市场

“1·24”较大烟花爆竹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7年5月19日

FD09115 | 2017_巡检马虎不认真,电缆发火悔已晚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巡检马虎不认真,电缆发火悔已晚

事故经过:

  1. 11.24晚20:55"总降6kV高压室电缆出口至桥架处发生爆炸起火。当时主控制室无任何报警信号,被值班人员误以为有人放春雷,后被值班人员发现是6kV出口处电缆着火,并用灭火器灭火,但由于火势太大而放弃。大火和连续的爆炸一直持续10多分钟。大火致使6kV出口处10多米的31根变压铝芯电缆化成铝水。同时将至电厂的4根控制线烧毁。事故造成冶炼厂和工人村停电11个小时。恢复冶炼厂和工人村供电用了两天多时间。

事故原因:

2、系统未装设消弧、消谐装置,不能有效限制弧光过电压。

防范措施:

防止电缆着火事故是国电公司颁发的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人身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第一项,足见其重要性,从以上电缆火灾事故,应吸取的教训是:

1、制定出相应的电缆管理办法和电缆管理的标准,落实好安全责任制;

3、落实好电缆防火技术措施,电缆中间接头两侧应设置1米长的封闭耐火槽盒。

4、全面认真的清查一次非生产电缆在桥架的情况,并保证安全的措施。

6、进一步严格落实好设备的责任区划分。加强设备定期巡视制度。

10、完善供电系统消弧、消谐装置,确保供电系统安全运行。

#6机电缆隧道电缆着火事故

“走过场”的动火证

天津河西天津市达博永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4.17”一般火灾事故…

天津河西天津市津荣保盛科技有限公司“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天津河西天津乐的文化有限公司“8.2”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瑞江菜市场有限公司“4·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河西天津市万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19594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9116 | 2017_市政府关于同意上海民强精细化工厂5·3较大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市政府关于同意《上海民强精细化工厂“5·3”较大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市政府关于同意《上海民强精细化工厂“5·3”较大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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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同意《上海民强精细化工厂“5·3”较大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索引号:AE2070300-2017-005

发布时间:2017-07-13

市安全监管局:

沪安监〔2017〕43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上海民强精细化工厂“5·3”较大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性质的认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请督促有关单位深刻吸取教训,严格执行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落实有关措施,确保整改落到实处。同时,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有效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9日

上海民强精细化工厂“5·3”较大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5月3日15时40分左右,在松江区叶张路501号上海民强精细化工厂厂区内,上海中贵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设备安装作业过程中,发生1起其他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重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以及松江区人民政府,邀请市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同时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参与事故直接原因的认定。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上海民强精细化工厂“5·3”较大其他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 上海民强精细化工厂(以下简称民强化工厂)。类型:股份合作制;住所:松江区张泽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顾桃良;经营范围:氢氧化铝、精密陶瓷等。
  1. 上海中贵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贵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泾西村;法定代表人:沈忠官;经营范围:化工产品(许可类项目除外),塑料制品等产品的制造、安装等。

(二)其他情况

1.企业(铝灰车间)生产情况

民强化工厂的铝灰反应车间内设有3个反应釜(直径2米,深3米),反应后的生成物为铝酸钠,操作人员每天工作时间分2个时段:1时30分至5时30分;13时30分至17时30分。主要作业流程为:从反应釜内抽取出上一班次生成的铝酸钠(半液态);向抽取出的铝酸钠(半液态)中加水、搅拌;向清空后的反应釜内加入碱液(32%的氢氧化钠);依次向每个反应釜添加2铁锹铝粉(炼铝产生的废渣)/每轮,同时打开反应釜边上的水阀,不断向反应釜内注入清水,直至反应釜被加满。

2.设备采购、安装情况

2016年10月,民强化工厂以口头约定方式,向中贵公司订购2套聚丙烯吸收塔(以下简称吸收塔),并由中贵公司负责安装。

2017年3月,一套吸收塔安装到位,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进行吸收,另一套运抵后未予安装。事故发生前,顾桃良电话告知沈忠官,要求其派人进行第二套吸收塔安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7年5月3日8时左右,沈忠官安排公司员工胡仁忠、沈金辉、姚世均、陆余金、陆永芳、吴文军等6人到民强化工厂进行设备安装,其中胡仁忠为现场负责人,吴文军因身体不适,下午在车内休息。

13时40分左右,民强化工厂铝灰反应车间操作人员王雪山来到车间,开始当天下午的作业。

15时40分,王雪山完成向3个反应釜添加碱液、水和第一轮铝灰,开始添加第二轮铝灰;与此同时,作业平台上,姚世均等5人已完成排气管道与烟囱开孔、铁质法兰安装、排气管道内盲板焊接、排气管道与吸收塔进气口联接、吸收塔出气口与塑料管联接等作业,当姚世均在对塑料管道口进行倒角时发生爆炸。

受气浪冲击,姚世均、沈金辉2人被震倒在钢平台上;胡仁忠、陆余金、陆永芳3人被冲下钢平台;正在反应釜前作业的王雪山被气浪冲倒,其左手臂被激起的反应液灼伤。

坐在车内休息的吴文军听到爆炸声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通过电话向沈忠官报告了事故的情况。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判断胡仁忠、陆余金已当场死亡,陆永芳、姚世均、沈金辉、王雪山等4名伤者被立即送往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部)抢救。其中陆永芳于当日23时,因抢救无效死亡。王雪山因受到化学灼伤,被立即转送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救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1)陆余金,男,63岁,上海市金山区人,与中贵公司存在事实用工关系。

(2)胡仁忠,男,48岁,上海市金山区人,与中贵公司存在事实用工关系。

(3)陆永芳,女。53岁,上海市金山区人,与中贵公司存在事实用工关系。

2.受伤人员情况

(1)沈金辉,男,57岁,上海市金山区人,与中贵公司存在事实用工关系。其伤情情况为:掌骨骨折(左手第3、4掌骨近端粉碎性骨折)。

(2)姚世均,男,63岁,上海市金山区人,与中贵公司存在事实用工关系。其伤情情况为:多发伤;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撕裂伤;左股四头肌撕裂;左股骨外侧髁骨软骨剥脱;听力受损。

(3)王雪山,男,64岁,上海市金山区人,与民强化工厂存在事实用工关系。其伤情情况为:二度化学性灼伤(化学气体爆炸烧伤,面部、前躯干、后躯干、左上肢,总体表面积7%,Ⅱ度7%)。属于“较严重的轻度烧伤”。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判断,上述3名伤者的伤情符合重伤标准。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419.75万元人民币。

四、现场勘查及检测鉴定意见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1.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松江区叶榭镇叶张路501号民强化工厂厂区内,铝灰反应车间东面的钢制平台上方。
  1. 钢制平台长6米,宽2.5米,离地高度约4米。西侧为铝灰反应车间墙体,东侧边缘处斜靠着1架竹制扶梯。
  1. 钢制平台中间设立有1根高度约24米的落地烟囱,其底部开孔处可见部分黑色炉灰。
  1. 铝灰反应车间内部设有3个反应釜,反应釜内部有黑色液体。每个反应釜上方分别设置有1个排气口,3个排气口汇集后,通过钢制排气管道,穿过墙体,与钢平台中间的烟囱连接。
  1. 排气管道中部以及烟囱上部,分别有1个直径约320毫米的孔径,其开孔部位留有钢制法兰和塑料管连接端(部分)。
  1. 钢平台上方散落有大量白色吸收塔零件碎片及部分工具(吊装绳索、打磨设备、焊接设备等)。

7.钢平台边缘有1台风机,其塑料连接管道已破碎。

  1. 钢平台下方地面上有碎裂的零件、部分工具(焊接设备、手持式切割设备、卷尺等)、部分劳防用品(安全帽帽扣、工作鞋、工作手套等)及部分血迹。

(二)检测鉴定意见

2017年5月31日,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接受事故调查组委托,对民强化工厂生产过程以及事故现场所取得的碱液、铝灰等原料进行检测分析,并出具检测报告:

1.生产工艺分析

民强化工厂生产氢氧化铝的工艺大致分以下几个步骤:

(1)在3个反应釜中加入碱液、铝灰和水,产生铝酸钠,同时生产氢气。反应方程为:

2Al+2NaOH+2H2O=2NaAlO2+3H2↑

(2)加入硫酸铝,以产生氢氧化铝(该步骤未在铝灰车间内操作,不产生氢气)。反应方程如下:

Al2(SO4)3+6NaAlO2+12 H2O= 8Al(OH)3↓+3 Na2(SO4)

生产所需要的硫酸铝由民强化工厂外购或者使用浓硫酸自行制备。

(3)产生的氢氧化铝泥浆从容器中取出,经过洗涤、过滤、低温干燥、粉碎后获得成品。

2.氢气产生分析

铝灰反应车间在生成铝酸钠过程中,碱液和铝灰反应,会产生氢气。氢气是一种无色透明、无臭无味的气体,极易燃烧。其爆炸极限为4.1%~74.2%(体积浓度)。在空气中体积浓度达到这一范围,遇机械热量和静电放电就会发生爆炸。

综上所述,民强化工厂铝灰反应车间在生成铝酸钠过程中,氢氧化钠(碱液)和铝灰反应,产生含有氢气的易燃气体,在正在安装的吸收塔和排气管道中聚集,达到爆炸极限,遇到中贵公司作业人员在吸收塔安装过程中产生的机械热量和静电放电,发生爆炸。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铝酸钠在生产过程中,氢氧化钠(碱液)和铝灰反应,产生含有氢气的易燃气体,在正在安装的吸收塔和排气管道中聚集,达到爆炸极限,遇到中贵公司作业人员在吸收塔安装过程中产生的机械热量和静电放电,发生爆炸。

(二)间接原因

  1. 民强化工厂未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的要求,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安全措施;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停止铝灰反应车间的生产活动,并将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导致铝灰反应车间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氢气的易燃气体,聚集在吸收塔和排气管道内,形成爆炸混合气体。
  1. 中贵公司未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的要求,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安全措施;未督促现场人员执行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导致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机械热量和静电放电,点燃聚集在吸收塔和排气管道内的爆炸混合气体。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 顾桃良,民强化工厂法定代表人。作为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在2017年5月3日,安排中贵公司员工到厂区进行吸收塔安装作业前,未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的要求,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及时停止铝灰反应车间的生产活动,并将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沈忠官,中贵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在2017年5月3日,派遣公司员工在民强化工厂安装吸收塔作业前,未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的要求,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安全措施;未督促公司现场人员执行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俞玉根,松江区叶榭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作为叶榭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及时指导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发现企业在日常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约见谈话。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 民强化工厂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停止铝灰反应车间的生产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松江区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1. 中贵公司未督促公司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松江区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叶榭镇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

责成叶榭镇人民政府向松江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相关责任部门对事故责任者和责任单位的处理结果报市安全监管局。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相关企业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充分认识到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遵照《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第91号)、《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等相关政府规章及规范标准的要求,认真排查企业在安全管理、工艺流程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严格落实设备检维修过程的安全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度发生。

(二)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相关企业要依法依规,切实履行法律所赋予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从本质安全角度,全面审视企业现有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气的分析与监控力度;强化对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在生产经营项目承发包作业过程中,相关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作业现场落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对现场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给予处置,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可控。

(三)强化监督、落实安全监管职责

松江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各街镇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力度,督促属地管理部门加强对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要组织、督促相关管理部门,结合事故教训,立即对辖区内相关企业全面展开排查,严格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与本次事故有类似工艺过程的企业要立即停止作业,督促企业组织专家及技术人员全面审视作业过程,加强对生产过程中尾气的分析与检测,在确保安全情况下方可恢复生产。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停产整顿、关闭取缔,避免类似事故的再度发生。

上海民强精细化工厂“5·3”较大其他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7年6月28日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FD09117 | 2017_常德市临澧县民泰黑火药妙音分公司5_16较大火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常德市临澧县民泰黑火药妙音分公司5_16较大火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常德市安监局关于临澧县民泰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妙音分公司“5·16”较大火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4年10月31日

2017年5月16日下午14:00时左右,临澧县民泰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妙音分公司发生一起较大火药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66万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2017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临澧县民泰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妙音分公司“5·16”较大火药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以及临澧县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了烟花鞭炮领域的专家参与。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现场、查阅资料、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和经过,核实了人员伤亡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的责任,对事故责任人(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概况

临澧县民泰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妙音分公司位于常德市临澧县修梅镇水阁村(该企业注册地址为临澧县杨板乡五合村吴牛湾组(依据湘民行发〔2015〕63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临澧县乡镇区划调整方案的批复》,将杨板乡调整划入修梅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43293213798,负责人杨居华,主要从事黑火药生产和销售;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湘)YH安许证字〔2014〕082928(6-6),有效期2014年9月9日至2017年9月日,负责人苏锋。从业人员25人,其中管理及技术人员5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人,设计年生产能力为1202吨,产值1320万元。

2014年9月29日,临澧县民泰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成立,法人代表苏锋(澧县大堰垱镇人),股东6人,分别为苏锋、陈吉炎、龚国云、熊勇军、陈进军、倪正富。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湘)YH安许证字〔2014〕082928(为妙音分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有效期2014年9月9日至2017年9月8日,经营许可范围为黑火药生产、销售。

2015年1月7日,临澧县民泰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正中分公司成立,负责人为蒋艳成。2015年10月8日,经临澧县民泰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研究,决定解聘蒋艳成临澧县民泰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正中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聘请杨舜麟为该公司负责人,并进行注册登记变更。同年12月15日,经临澧县民泰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研究,决定解聘杨舜麟临澧县民泰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正中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聘请陈虎为该分公司负责人,并进行注册登记变更。2016年5月5日,临澧县民泰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正中分公司更名为临澧县民泰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妙音分公司,公司负责人先后为陈虎(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10月30日)、杨居华(2016年11月1日至今),均进行注册登记变更。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临澧县民泰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泰公司)未对下属分公司落实“五统一” 制度(统一生产、管理、销售、财务、商标);对下属分公司的违规违章行为未履行管理职责。

(2)临澧县民泰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妙音分公司(以下简称妙音分公司)企业安全制度、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松懈;对黑火药制作机械日常安全保养、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操作规定流于形式、隐患整治排查不彻底;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操作规程指挥作业(《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5.8.3规定:压药片添加药和出药操作时,应在停机10分钟后进行。据现场视频录像显示,该企业添加药和出药操作时不到1分钟),并要求加量生产(据查,事故当天企业要求比平时多下料1000公斤,即每个三味球模增加250公斤原材料);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制止违章行为。

3.主要生产设施情况

油压机为黑火药生产企业通用机械,危险等级:普通,江西萍乡兆鑫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000年12月出厂,设备型号YX71-200型四柱式液压机。

2016年4月企业组织维修人员对油压机进行重新安装定位,油压机安装在地面的水泥基座上,因基座不牢固(基座的牢固程度取决于基座材质,与地面接触面大小和地面地质松紧程度、设备承载负荷),长期受压,油压机发生倾斜,使得油压机座底断裂,压板运动轨迹不在垂直面的同一直线上,压板与连接螺杆处于非正常状态下运转,压药时受压不均匀,局部压力过大。

(二)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1. 修梅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安监站)

2016年5月13日、5月18日、6月14日,安监站在对妙音分公司检查时,对发现的超量储存、超员生产和改变工房用途等违规违章问题仅下达整改指令书,未依法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2016年12月6日对妙音分公司检查时,再次发现该企业存在超量、超员问题,没有依据授权委托权限依法处理,未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书面报告。2017年未建立修梅镇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台账。

2.修梅镇人民政府

修梅镇人民政府作为该行政管理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未按照《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修政发〔2017〕17号)要求,督促安监站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台账;未督促安监站对妙音分公司检查时重复发现超量、超员等违规违章行为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3.临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县安监局)

2014年2月至2017年4月期间,临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安监大队)邀请安监站共同对妙音分公司进行有记录的检查20次,发现机械设备保养方面问题1次,员工培训不到位、违规操作等方面问题12次,改变工房用途方面问题4次,超量储存方面问题5次,只下达整改指令,没有依法处理,仅对其中2016年4月21日、2017年4月20日对事故企业改变工房用途、超量储存、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填写不及时等违法行为分别进行了立案处罚,责令企业整改,分别执罚贰万元和叁万元;对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流于形式,未按要求建立隐患台账的情况督促整改措施不力。

4. 临澧县公安局

临澧县公安局对妙音分公司有生产备案,建立了烟花企业黑火药流向信息登记。

5. 临澧县人民政府

临澧县人民政府存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职责督促不力的问题。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5月16日下午14时3分39秒妙音分公司的38号油压工房发生爆炸,接着距油压机东北方向12米处停放在运输道路上放有潮药/包片后带粉状黑火药的片子(以下简称片子)的板车爆炸, 3分48秒39号凉片工房发生爆炸,随后35号潮药/包片工房、34号潮药/包片工房、33号三味中转工房相继发生爆炸,波及5号值班室锅炉房、36号包片中转工房、37号电控室、40号凉片工房垮塌。

1.当日视频监控情况

省级专家和事故调查组技术组调查人员对妙音分公司爆炸现场进行勘查、查阅视频录像情况如下:

4号通道是38号油压工房,13号通道是锅炉房前,14号通道是39号凉片工房,15号通道是34号潮药/包片工房。

4号通道显示: 5月16日14时03分39.5秒38号油压工房发生爆炸。信号中断。

13号通道显示: 5月16日14时03分40秒受冲击波攻击;03分48秒又受冲击波攻击,并见火光闪亮。

14号通道显示:5月16日14时03分40秒有震动, 3分42秒撕片工文清福逃生。

15号通道显示:5月16日14时03分41秒有震动,粉尘飞扬,潮药工邱战红手拿潮药工具走动。

2.生产工艺及现场勘察情况

(1)爆炸现场平面示意图(见附件1)

(2)黑火药生产工艺(见附件2)

(3)现场勘察情况

31号三味球磨工房:前有抛掷物,运输道路上的风雨走廊倒塌。

32号三味中转工房:前有一被火毁板车。

33号三味中转工房:建筑物炸毁,除部分炸碎的砖头外,其它被抛掷在工房外。西南角有2米×1米×0.5米的炸坑,地面散落物较少。

34号潮药/包片工房:建筑物被抛掷,西面墙体有一炸坑1米×0.5米×0.2米,地面散落物较少。

35号潮药/包片工房:建筑物被抛掷,地面出现沉降,散落物较少。

36号包片中转:未发生爆炸,房屋体较完整,局部有垮塌。

37号电控室:未发生爆炸,房屋体较完整,局部有垮塌。

38号油压机工房:建筑物被抛掷在工房外、油压机被炸毁,机底座断裂,螺杆受损严重,油压机西、北面有下沉、凹坑,第二层防爆堤北侧围土墙东头有烧伤痕迹,第一层防爆堤东面有烧伤痕迹,而西面没有。

39号凉片工房:建筑物被抛掷在工房外,地面松软呈凹状。

40号凉片工房:未发生爆炸,房屋体较完整,局部有垮塌。

39号、38号、37号、35号、34号、33号工房前面的风雨走廊被炸毁,爆炸区到处可见抛掷物。

3.天气情况

根据临澧县气象局提供资料显示:5月16日晴,14时天气情况,当时温度26.1℃,湿度45%,气压1007.0kpa,据当日视频通道四显示38号工房地面有水龙头喷洒水。

4.原材料、成品检验情况

2017年5月17日至24日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黑火药成品、硝酸钾、氮钾复合肥、麻杆炭粉、杉木炭粉、工业硫磺进行检验,原材料、成品检验合格。

(二)事故应急及处置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5 月 16日 14 时 19 分,临澧县应急办接到修梅镇政府报告妙音分公司发生火药爆炸后,立即与事发地乡镇了解核实情况,并向县政府领导汇报。14时25分县安监局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消防、公安、交警、修梅镇政府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参与应急处置。14时40分左右向市级相关单位报告了事故情况,16时进行第一次新闻发布,并向省级相关单位报告初步核实情况,19时50分进行第二次新闻发布,通报了伤亡核实情况。

常德市和临澧县党委、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应急、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赶到现场,全力开展现场救援及善后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湖南省安监局有关负责同志先后到达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2.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临澧县委、县政府组织安全专家迅速排除安全隐患,安全转移中转库2吨混合药物,组织省市专家对4个三味球约1.3吨三味粉全部掏出,焚烧销毁,并对三味球进行清洗,在黑火药总库设置警戒线,派专人值守,县公安、安监、电力、消防均参与现场处置。

3.善后处理情况

截止5月18日,新安镇政府、合口镇政府、安福镇政府、佘市镇政府分别与死者家属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死者赔偿金全部赔付到位;伤者情绪稳定,伤情得到有效控制;组织专门队伍负责对周边房屋损失情况进行勘查定损、设置临时安置点,启动了农民房屋损失补偿工作。

4.八条断然措施落实情况

5月16日23时,临澧县召开县委常委会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并根据省委省政府采取八条断然措施坚决遏制事故的通知精神(湘办发明电〔2014〕120号),决定对修梅镇党委书记熊成予以停职检查,免去唐林修梅镇党委副书记职务、提名免去其镇长职务,提名免去分管领导蒋健修梅镇人大副主席职务,免去分管联片负责人李青山安监局副主任科员、机关工会主席职务。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见附件4)。截至 2017 年 5 月 25 日,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 666万元(见附件5)。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 设备维护不到位,油压机故障,导致油压机爆炸。企业再装油压机时安装不到位,基座不稳,致使压片与连接螺杆发生非正常剪切,企业未及时检修更换连接螺杆,导致压片与连接螺杆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转,压药时受压不均匀,局部压力过大造成爆炸。
  1. 违规操作。油压工陈以国违反操作规程,将应停置在36号包片中转工房内等待的带有片子的板车,停放在38号工房前,造成生产线局部超药量,导致殉爆。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

(1)民泰公司作为事故企业法定责任主体,对妙音分公司未落实“五统一”制度,虚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妙音分公司违规生产经营活动无监督、无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妙音分公司作为实际生产主体,负责人更换频繁,造成企业管理混乱;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违章指挥作业,要求加量生产,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制止违章行为;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油压机等生产设备进行检修,维修保养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

(1)修梅镇安监站未建立2017年全镇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台账,对高危企业安全生产巡查不到位,对妙音分公司3次重复出现的超量、超员违法行为未严格按法律要求处理到位导致该企业安全隐患发现、整改不及时、不彻底,事故隐患长期存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修梅镇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严格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站所履职履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部门责任

临澧县安监局作为烟花爆竹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妙音分公司反复出现超药量、改变工房用途以及违规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存在执法不到位,行政处罚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陈以国,油压工。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违规操作,导致伤亡扩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杨舜麟,妙音分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6月2日被临澧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杨居华,妙音分公司负责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2017年 6月20日被临澧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陈礼江,妙音分公司分管安全厂长。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2017年6月20日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朱鹏飞, 妙音分公司分管生产厂长。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2017年6月20日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陈虎,妙音分公司安全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2017年6月22日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 陈贤军,中共党员,2016年1月至今任安监站站长、安监站内部分工联系妙音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未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的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蒋建,中共党员,2016年4月至今任修梅镇人大副主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2017年为修梅镇政府班子成员联系妙音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按要求对高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巡查,对分管站所及联系企业未履职到位情况失察的问题。对上述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唐林,中共党员,修梅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安委会常务副主任,修梅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任镇党委副书记(5月17日已免职)、镇长提名人选(主持镇政府工作),2017年5月5日至5月16日任镇党委副书记、镇长,2017年5月16日至今任修梅镇镇长。存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分管负责人履职不力情况失察的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甘志宏,中共党员,现任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常务副主任。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任修梅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安委会常务副主任,修梅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存在对本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力,对分管负责人履职不力情况失察的问题,对此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李青山,中共党员,现任临澧县安监局副科级干部。2007年3月至2017年3月,任临澧县安监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2016年1月被提拔为副主任科员), 2017年3月至5月任县安监局副主任科员、工会主席(5月17日已免职),分管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和分片管理妙音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未按有关规定督促整改;存在执法不严、监督管理不严的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王清爱,中共党员,现在临澧县文化旅游发展中心主持工作,2012年3月至2017年3月任临澧县安监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主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及民用黑火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分管烟花股和执法监察大队。存在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未按有关规定督促整改,对违法行为未督促严格依法处理;对高危企业员工培训指导、监督不力的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给予其他处理措施的人员

  1. 肖凌峰,中共党员,修梅镇政府动检站站长,2017年妙音分公司联厂干部。作为安全生产联厂干部对企业安全生产督查不到位,履职不力,对联系厂家情况、生产工序的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对联系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督查、巡查不到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 熊成,中共党员,修梅镇党委书记、安委会主任。作为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对2017年修梅镇政府未按本机关制定的制度对高危企业员工开展教育培训,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未建立全镇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台账等情况失察。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 游建忠,中共党员,原修梅镇党委书记、安委会主任。对高危行业巡查不够,对妙音分公司长期超量、超员作业失察。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 程官生,中共党员,2016年至今在临澧县安监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其中2017年3月至今任副大队长)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参与对妙音分公司的执法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在履职过程中存在安全监管监督检查工作不细致,导致漏记和记录不客观、不准确,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未按有关规定督促整改。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 江时军,中共党员, 2017年3月至今任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作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对烟花爆竹企业超药量、改变工房用途以及违规操作等违法违规问题屡查屡犯行为督促整改不力。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 谢飞,中共党员, 2017年3月至今任临澧县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烟花股期间,主要职责是协助局长主持全面工作,主管联系的烟花爆竹企业及民用黑火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分管烟花股(根据县安监局分片管理分工,不联系妙音分公司)。作为临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行业分管领导,督促该行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力。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 肖承银,中共党员, 2012年12月至2017年3月任临澧县安监局局长、党组书记,主要职责是主持安监局全面工作,负责县安委办工作。作为时任临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超量、超员生产行为失察,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力。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 毛世秋,中共党员,2016年至今任临澧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协管安全生产。分管县安监局期间,对烟花爆竹企业及安全监管行政部门履行职责督促不力,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处理处罚、整改督促力度不够,对县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不力。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五)其他建议

  1. 临澧县委联系修梅镇常委、办公室主任邓慈陵存在不正确履职的违纪行为,违纪情节较轻,建议进行提醒谈话。
  1. 临澧县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组织督导不力,建议责令其向常德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1. 临澧县安监局、临澧县修梅镇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建议责令其向临澧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4.该起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纪线索,市检察院市纪委将另案调查。

(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 民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常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1. 妙音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常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给予行政处罚,责成临澧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该企业。
  1. 民泰公司主要负责人苏锋,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常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苏锋给予行政处罚,纳入企业征信黑名单。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临澧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黑火药的管控,实行以产定销、限量供应的管控方法,防止烟花爆竹“三超一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在事故企业建立火药爆炸事故警示教育基地,要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诫。

(二)临澧县安监局应组织生产企业对涉药机械的安装、使用、检修进行普查并做好登记备案。安监部门应提请有权部门制定军工硝制作所使用的油压机安装、使用技术标准,进一步规范油压机等烟花行业通用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及模具管理工作。

(三)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强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督促生产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特别是要推进企业各项制度的落实、各级安全培训的到位,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四)妙音分公司未成立工会组织,建议临澧县对全县范围内未建立工会组织企业进行摸底,重点对高危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指导他们依法成立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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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18 | 2017_广东_沙田镇9·28_9·28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广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17年9月28日1时47分,位于立沙岛化工园区的广东腾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了一起火灾事故。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95平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4.7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作指引,东莞市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沙田镇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苏植锐同志担任组长。事故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广东腾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统计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1366130K,法定代表人:张连腾,主要负责人:张健,成立日期:2011年9月8日,住所:东莞市沙田镇虎门港立沙岛精细化工园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注册资本:贰仟陆佰万美元,营业期限:2011年9月8日至2061年9月8日,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造纸化学品,从事造纸化学品的批发业务(涉限涉证及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除外,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设立研发机构,研究和开发造纸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广东腾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立沙岛精细化工园区内建有28万吨造纸化学品生产项目,主要包括年产15万吨羧基丁苯胶乳、年产5万吨AKD中性施胶剂、年产5万吨干强剂和年产3万吨表面施胶剂。项目占地面积68188.6平方米,主要建、构筑物包括厂房3栋、仓库2栋、3个储罐区及其他配套工程。该项目的产品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范围内,但涉及使用、储存大量危险化学品,达到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标准,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2014年6月19日该项目通过市安监局的安全条件审查,2015年1月19日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017年5月26日自行组织专家召开试生产评审会,试运行时段由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12月1日。

2017年9月24因理文纸厂蒸汽管道故障,无法向广东腾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满足生产需要的蒸汽作为热源,广东腾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28吨造纸生产项目临时停止生产。

(二)事故车间概况

1号厂房位于厂区中部北侧,生产羧基丁苯乳胶产品,占地面积1731.75平方米,建筑面积5280.54平方米,共3层,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羧基丁苯胶乳的生产工艺主要由配料、聚合、气提、调节、过滤5个工序组成。

发生火灾事故地点为1号厂房B区3楼投料车间,用于投放过硫酸铵、富马酸和EDTA等3种生产羧基丁苯乳胶原料,均为粉体状物料,其中过硫酸铵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序号:851,富马酸属于可燃有机物。事故发生时现场存放有过硫酸铵2.4吨,富马酸2.8吨,EDTA1.2吨。

(三)事故有关人员的情况

  1. 张健,男,汉族,1970年9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宁阳县磁窑镇府前街596号3号楼2单元402号,现住址:东莞市麻涌镇东莞龙腾实业有限公司宿舍,任广东腾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是公司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1. 唐水龙,男,汉族,1976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百花街58号,2017年7月5日进入广东腾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任安环部经理,是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 杨亮,男,汉族,1989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宜都市姚家店镇姚家店村三组,现住址:东莞市麻涌镇东莞龙腾实业有限公司宿舍,2017年8月15日进入广东腾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岗位:外操员,事故发生时在中控室值班。
  1. 田安全,男,汉族,1974年5月21日出生,身份号码:                   ,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云村路73号1栋1门附6号,现住址:东莞市麻涌镇东莞龙腾实业有限公司宿舍,2017年3月份进入广东腾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岗位:1号厂房带班长,事故发生前1号厂房3楼投料间最后一班操作人员。
  1. 鄢开宇,男,汉族,1990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宜都市姚家店镇姚家店村2组,现住址:东莞市麻涌镇东莞龙腾实业有限公司宿舍,2017年8月14日进入广东腾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岗位:外操员,事故发生前1号厂房3楼投料间最后一班操作人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现场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广东腾龙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使用的蒸汽供应中断,自2017年9月24日起开始停产,停产后1号厂房B区3楼投料车间仍然堆放有过硫酸铵、富马酸和EDTA等物料。2017年9月28日凌晨1时47分,中控值班人员杨亮在视频监控中发现1号厂房B区3楼投料车间的物料堆垛有烟雾冒出,杨亮提着灭火器拟进入投料车间扑救,因烟雾较大未能进入现场;确认事故发生后,1时52分向报告值班经理报告。随后值班经理会同中控值班人员、应急队员去现场进行前期扑救,但由于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消防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未能有效控制火情。2时13分,广东腾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拨打119报警请求支援。

(二)事故救援情况

接报事故情况后,市公安消防局会同沙田镇消防队伍和立沙岛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职队等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立沙岛安监分局、沙田镇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抢险工作,3时12分火灾情况得到了有效控制,3时18分明火已被完全扑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状况

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95平方米,经核算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4.76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 直接原因

广东腾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羧基丁苯胶乳1号生产厂房3楼投料车间白班从业人员田安全、鄢开余于2017年9月23日16点50分左右投放过硫酸铵和富马酸物料后,操作不当,将投放剩余的硫酸铵和富马酸两种物料混放。2017年9月24日凌晨,因生产使用的蒸汽供应中断,广东腾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停产,停产后公司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处置1号生产厂房3楼投料车间的危险化学品过硫酸铵和富马酸,混合的过硫酸铵缓慢氧化富马酸,氧化反应产生的热量经过4天时间慢慢积聚后达到富马酸的点燃温度,于2017年9月28日1点47分引燃富马酸导致火灾的发生。

2. 间接原因

一是广东腾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是广东腾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9月24日临时停止生产,未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处置1号生产厂房3楼投料车间的危险化学品过硫酸铵和富马酸。

三是广东腾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操作员不清楚过硫酸铵和富马酸物料禁忌混放;值班人员对消防设施设备操作不熟悉,导致初期火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四是广东腾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健未督促、检查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五是广东腾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维保不到位,事故发生时消防栓不能出水。

(三)事故性质

由于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95平方米,经核算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4.76万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本次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意见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关规定,建议对沙田镇“9·28”一般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一)广东腾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腾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张健

张健作为广东腾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职责,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唐水龙

唐水龙作为广东腾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广东腾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其进批评教育,并以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田安全、鄢开宇

田安全、鄢开宇在生产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过硫酸铵与富马酸混合存放,建议由广东腾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田安全和鄢开宇批评教育、重新培训考核及格后才能上岗作业,并以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防范措施和建议

本次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反映出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还存在疏漏,不到位的地方,安全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消除类似事故隐患,保障辖区的生产安全,建议针对事故情况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保障生产安全。强化生产过程管理,针对事故情况,企业要组织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对生产作业的各工艺、流程、环节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梳理,形成风险清单。加强人员值班安排,严格按照中控室双人值班的要求落实人员配备。

(二)集中开展隐患大排查

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停产、停业前安全防范措施备案,有关部门要对当前处于停产状态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加强安全防范,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从严要求、从严考核、从严管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强化实际操作和现场安全培训,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未经培训和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不得上岗作业,切实提高各类员工尤其是危险工序关键岗位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应急救援的培训和演练,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部门要严格把好建设项目消防审核关,对于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一律不予验收,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特别是消防控制系统应保持自动状态。

(五)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把握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建立与本地区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各级安全监管执法力量;要把好准入和监督关,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审批、核准等;要建立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关键部位、危险作业场所的督查检查,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FD09119 | 2017_广东云浮郁南县晋禾生物科技4·20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广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郁南县“4•2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4月20日16时20分,位于郁南县建城镇西镇村云浮市晋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禾公司”)生产场所内发生一起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2人受灼伤,直接经济损失20000元。

受伤人员:钟沃玲,男,43岁,广东省建城人

曾金满,男,53岁,广东省建城人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晋禾公司基本情况

该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工商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2MA4UHUYP78,公司法人代表刘强,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淀粉制品,生物制品,食用农产品,农副食品:国内贸易。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100万元。2016年6月12日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2344532200040。公司有8名员工,1名生产管理员。该公司厂房建设时没有施工规划图纸,厂房为单层钢架+铝板结构,生活区为二层板房结构,平面图形呈不规则六边形,最深约为35M,宽约为15M,高约为6M。厂房车间内间隔为防火板材构造,分为7个功能车间(具体见手绘的“晋禾公司厂区布局图”),装设有防静电、除尘收纳和防粉尘摩擦起火装置,但没有使用防爆电机和空气开关。

发生事故的基本情况:该公司生产场所内从事淀粉加工工序,现场粉尘清扫处理措施不当,位于配电房内抽风机积聚较多粉尘后发生故障致使电线短路并燃烧电线产生明火,抽风管道内的粉尘达到一定浓度,遇到明火,导致发生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4月20日16时20分,晋禾公司生产车间当班工作人员共8人在进行淀粉加工过程中,其中有3人位于包装车间、3人位于投料车间、2人在通道负责原料搬运及成品进仓,生产负责人程永志位于车间外工作。突然热风炉管口发生爆炸响声,很快除尘车间内除尘装置也发生爆炸,爆炸威力巨大,致使除尘装置收纳的粉尘扬起,现场到处粉尘漂荡发生粉尘云,爆炸后产生明火燃烧粉尘云,场所内两层隔板基本炸开炸裂,除尘装置、抽风机电机、电线总开关等已烧毁。

现场包装车间钟沃玲、曾金满二人造成Ⅱ度烫伤。其中曾金满烫伤双臂、头部、胸部,双臂烫伤,灼伤面积为35%;钟沃玲身体上身被烫伤,灼伤面积为65%;员工伍就胜躲避及时,没有造成伤害。发生事故后二人能自行离开现场,最后等待车辆接送医治。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时,该厂生产负责人程永志听到大响声和工人的呼叫,迅速跑向查看,并发现配电房、除尘车间有明火,紧急安排人员救人救火,16时35分打119报火警,16时40分打110报警,同时向郁南县建城镇人民政府报告,接报后建城镇政府主要领导带领镇派出所、镇消防、镇安监相关人员赶往现场开展救援工作,17时县消防大队到现场进行扑火,17时10分将明火扑灭,17时50分县安全监管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查看。伤者已送郁南县人民医院救治,并于当晚22时30分转达云浮市人民医院治疗,并且情况也较为稳定,医治期间费用全部由晋禾公司支付。

事故发生后,郁南县安全监管局接到建城镇政府报告,马上派出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事故相关情况,随后向郁南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郁南县4·2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2017年4月26日,郁南县人民政府成立郁南县建城镇云浮市晋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2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小组。

三、事故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过调查,并结合消防专家调查意见,导致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位于配电房内抽风机积聚较多粉尘后发生故障致使电线短路并燃烧电线产生明火,明火通过电机上方吸风口进入热风炉管道引发管道内玉米粉发生粉尘爆炸,粉尘爆炸后的高温燃烧物经收尘管道到达除尘装置再次发生爆炸,除尘装置收纳的粉尘扬起,现场到处粉尘漂荡发生粉尘云,爆炸后产生明火燃烧粉尘云,造成两名包装工人躲避不及当场被燃烧的粉尘云灼伤。

(二)间接原因

四、事故性质

经查,这次事故是一起电机故障引发粉尘爆炸的生产安全事故,属于一般责任事故。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结合上述1、2两点意见:建议由郁南县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给予晋禾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六、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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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20 | 2017_广东海丰公平镇小档口12·9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广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广东海丰县一处小档口发生火灾致8人死亡

广东海丰县一处小档口发生火灾 致8人死亡

作者:政府网站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11日

2017年12月9日凌晨3时30分,海丰县公平镇日兴社区一小档口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现场死亡,1人在送往海丰县彭湃医院途中死亡,6人送海丰县彭湃医院后,经全力抢救无效,先后死亡。火灾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120等迅速赶赴现场抢救伤员和扑救火灾,凌晨4时30分火灾得到控制,5时30分火灾被扑灭。汕尾市、海丰县两级党委、政府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灭火救援工作。接报后,市委书记石奇珠、市长杨绪松第一时间指令,要调集一切力量、资源扑救火灾,不惜一切代价抢救伤者。并立即赶赴现场,在现场对火灾扑救、人员抢救、事故调查、家属安抚等工作进行指挥处置、全面部署,立即成立了火灾事故处置暨全市安全隐患整治领导小组。

当天上午9时30分,市委、市政府在公平镇召开了火灾事故处置及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现场会。会议对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具体的部署,强调全市各级党政、各部门必须深刻吸取血的教训、惨痛教训,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把维护安全稳定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层层压实市、县、镇、村和部门责任,以铁的手腕、铁的措施开展地毯式、拉网式安全生产隐患大排除、大整治,坚决杜绝类似的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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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21 | 2017_广东韶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8.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广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7年8月10日上午约10点30分,广东韶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在进行切割拆卸淘汰旧打包机设备时,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二人重伤,目前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包括住院治疗费用)。

事故发生后,浈江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广东韶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等事故相关单位和乐园镇政府要积极做好伤者抢救治疗和事故善后的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浈江区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于8月12日成立了以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韶关市公安消防支队浈江区大队、乐园镇镇政府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对广东韶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8.10”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仔细勘查取证、调取相关材料、认真调查分析,对涉案人员逐一进行询问笔录,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及相关相关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情况:

(一)项目单位:广东韶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道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191543XXXX;注册日期:1999年03月29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地址:韶关市浈江区韶祥路38号;生产经营范围:烟草机械专用购进;烟叶加工等。是广东韶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十二五”技改淘汰设备的报废处理及销售与淘汰烟草专用设备机械的报废及销售项目的发包方。

(二)施工单位:韶关市铭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映某;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204MA4UUN9D18;注册日期:2016年9月13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地址:韶关市浈江区韶瑶路鸿运花苑C40栋首层西边第一间;经营范围:销售:有色金属材料、化工材料、建筑材料、机电设备、再生资料回收等。是广东韶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十二五”技改淘汰设备的报废处理及销售与淘汰烟草专用设备机械的报废及销售项目的中标方、施工方。

(三)罗康某(项目负责人),男,1968年X月X日出生,系广东吴川振文镇上罗村xx号人,身份证号码44082119691210XXXX,系韶关市铭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该项目直接负责人。

二、项目工程概况:

该工程是广东韶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十二五”技改淘汰设备的报废处理及销售与淘汰烟草专用设备机械的报废及销售项目。报废设备分为:专卖和非卖品两种;报废物资分为7类计算价格。拆除报废主要设备包括:旧车间片打包设备切割拆卸;拆除清理并运走变压器、空压机、控制柜、低压柜、变压柜、电缆等。

广东韶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科安达招标有限公司代理项目的招投标事项,经过第一次流标和第二次招投标程序,最后由韶关市铭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中标。

广东韶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与韶关市铭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于7月4日签订了《广东韶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十二五”技改淘汰设备的报废处理及销售与淘汰烟草专用设备机械的报废及销售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20174402004XXXX)和《安全协议书》,明确了由韶关市铭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责复烤公司旧厂房的设备拆除报废等相关工作和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韶关市铭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标后将该项目授权委托罗康贵负责签订经济合同及办理其他事务代理人,即是项目的手续办理和现场管理负责人,并与广东韶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实施合同书,与韶关市铭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实施委托书。

该工程项目拆除报废旧打包机整体高度为17.8米,有三套油压机组设备,17.8米高平台长2.6米,宽9.1米,总面积为23.66平方米,平台四周围有0.5米高的铁管围栏,平台面上有三组油路控制设备(分1号、2号、3号机组),有一个长1.5米,宽0.85米,高0.85米空油箱。

2017年7月4日,罗康某开始组织工人实施广东韶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十二五”技改淘汰设备的拆除报废工作。

2017年7月13日,广东韶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安委会签发了《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2017年第22号),使用期限为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8月13日。

2017年7月25日,已将旧打包机设备油缸内的液压油提前放出。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8月10日,韶关市铭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罗康某组织施工人员,按广东韶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要求 从上而下进行拆除打包机设备。 上午10:30分,两名作业人员吴同某(有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刘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在广东韶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登记人员名册表内)在旧打包机17.8米高平台上进行动火作业,当吴同某用乙炔气焊焊割旧打包机3号机组控制油路管道时,引起油路管道内残留的液压油受热瞬间喷出闪燃,发生火灾。

(二)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广东韶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生产部官海某、黄志某、李文某、杨某在车间休息室听到旧车间一声闷响,立即从车间休息室跑到旧车间,看到打包楼二楼有人叫喊,并发现二楼3号打包料口有明火,现场作业人员吴同某、刘某受伤被困,由于作业现场离地面较高,当时未能了解作业人员的伤亡情况。马上电告公司领导,公司领导温文某接到电话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看情况,确认有人受伤被困,上方浓烟聚集,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安排人员拨打119和120请求救助,同时马上召集人员,组织应急救援物资实施抢救。项目负责人罗康某在广东韶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生产部办公室听到有人说车间着火了,也马上赶赴火灾现场。由于抢救现场高度条件受限,没有专业抢救设备,为防止对伤者造成二次伤害,公司人员一边积极做好现场抢救,一边等待消防官兵和120人员的到来。不久,韶关市浈江区消防二中队消防官兵和120人员先后到达,利用专业抢救设备从平台上将伤员吊下救出,两辆救护车及时将伤员送往粤北医院抢救,之后,区消防大队将火灾现场周围拉上警戒线警戒。

8月10下午3点左右,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局领导即带领安监执法人员赶到事故现场,进行事故现场初步勘查取证,同时责令广东韶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技改淘汰设备的拆除报废工作,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并要求广东韶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等相关事故单位和乐园镇政府要积极妥善安置伤者家属和处理好事故善后的各项工作。

截止目前,两名伤员已脱离危险,正在市粤北医院治疗恢复中。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二人重伤,烧伤面积达90%左右。

1,伤者姓名:吴同某,男,汉族,1975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719750316XXXX;住址:湖南省临武县麦市乡水源村X组。

2,伤者姓名:刘某,男,汉族,1984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0219840911xxxx;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市铸锻总厂宿舍x号。

(二)目前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包括住院治疗费等)。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调查组在韶关市公安消防支队浈江区大队出具的《广东韶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8.10”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基础上,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认真、深入细致的勘察和分析,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吴同某、刘某在对旧车间片打包设备油管动火作业进行切割拆卸时,对动火作业的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在动火作业前认真落实是否符合动火作业条件,没有认真查清设备油管是否有残留液压油,未做好油管切割施工安全措施等动火作业安全准备工作,动火监护人未到现场,就实施了油管切割动火作业,导致油管内残留的液压油受热气化遇火瞬间闪燃,引发火灾,是这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施工(中标)单位韶关市铭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没有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没有制定施工方案,对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没有落实动火安全措施;没有按《安全协议书》要求设立专职安全员;没有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对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未能发现并制止;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是这起火灾事故原因之一。

(2)项目单位广东韶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好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没有核实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对施工方是否制定落实制度、安全措施、安全交底、防范措施、安全教育等工作管理不严;对《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管理不严,没有明确具体动火作业地点、部位和作业时间,对现场监督检查、排查隐患治理工作不到位,也是这起火灾事故原因之一。

(3)项目直接负责人罗康某,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人,缺乏安全意识,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制定施工实施方案,对动火作业的安全意识淡薄,没有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没有落实动火安全措施,没有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对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未能发现并制止,也是这起火灾事故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

根据以上原因分析,这起事故是一般火灾事故。

六、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韶关市铭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没有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制定施工方案,没有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动火作业管理不到位,没有按《安全协议书》要求设立专职安全员;没有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对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未能发现并制止;违反《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这起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建议区消防大队根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广东韶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好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没有核实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对施工方是否制定落实制度、安全措施、安全交底、防范措施、安全教育等工作管理不严;对《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管理不严,没有明确具体动火作业地点、部位和作业时间,对现场监督检查、排查隐患治理工作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负有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广东韶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生产部、安全保卫部等部门,没有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管理不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负有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建议由广东韶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生产部、安全保卫部等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罗康某,韶关市铭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是项目现场直接负责人,缺乏安全意识,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制定施工实施方案,对动火作业的安全意识淡薄,没有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没有落实动火安全措施,没有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对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未能发现并制止,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建议由韶关市铭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根据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对罗康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 吴同某和刘某,两位现场作业人员(其中吴同圣有金属切割作业操作证)。在对旧车间片打包设备油管动火作业进行切割拆卸时,没有在动火作业前认真落实是否符合动火作业条件,没有认真查清设备油管是否有残留液压油,未做好油管切割施工安全措施等动火作业安全准备工作,动火监护人未到现场,就实施了油管切割动火作业,导致油管内残留的液压油受热气化遇火瞬间闪燃,引发火灾。违反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5.2.1、5.2.3、5.3等相关规定。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严重受重伤,建议不予追究。

七、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

(一)广东韶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针对动火作业存在的问题,制定各项可行有效的防范措施,进一步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责。举一反三,全面开展企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隐患排查,加大“三违”行为查处力度,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平稳。

(二)韶关市铭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扎实开展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岗位安全培训工作,要强化实际操作和现场安全培训,切实提高员工尤其是动火作业等危险工序关键岗位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做到制度、责任、措施、资金、教育等方面落实到位,确保万无一失。

(三)乐园镇要认真吸取这次事故教训,总结经验,举一反三,要认真做好属地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的文件精神,全面开展各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FD09122 | 2017_广州7·14嘉远19船火灾事故.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1 / 21 MAIR090107201717 广州“7·14”“嘉远19”船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广州沙角海事处 编制时间:2017 年11 月1 日 单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沙角A 电厂内 联系方式:TEL 0769-85561424 FAX 0769-85260901

2 / 21 简 介 2017 年7 月14 日1000 时左右,福州籍干货船“嘉远19” 空载从顺德大良驶出,计划开往福建福安修船,2218 时左右, 船舶航行在珠江口13ZH 锚地东北侧,机舱二层起火,火势蔓延 至生活区及驾驶台,事故造成“嘉远19”船机舱及生活区和驾 驶台全部烧毁,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及水域污染,直接经济损约 250 万元,构成一般事故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广州沙角海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 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成立了广州“7·14”“嘉远19”船火灾 事故调查组,对上述船舶展开海事调查,并对当事船舶进行了现 场堪验、取证,对相关船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笔录,同时调取了 广州VTS 的录像资料等相关数据。 经调查: “嘉远19”船于2017 年7 月14 日1000 时空载从顺德大良 驶出,船首吃水1.8 米,船尾吃水3.2 米,计划驶往福建福安。 于7 月14 日2200 时左右,该船航行在13ZH 锚地。2218 时左右, 船航行到至13ZH 锚地东北侧,船舶大幅减速,机舱二层起火, 火势很快蔓延到生活区及驾驶台。 船舶发生火灾后,船舶采取就近锚泊,利用手提灭火器和大 型CO2 进行灭火,因火势太大都没能成功,船员撤离到船艏随后 由抵达现场的海巡船救起。

3 / 21 此事故是一起单方责任事故,“嘉远19”船长时间缺乏维 护保养、机舱油污过多、日用油柜阀门漏油,分油机控制电路老 化短路起火,点燃机舱二层底部的分油机与日用油柜之间油污是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失火后,因机舱前壁私自开口、应急速闭 阀及机舱通风不能有效关闭、CO2未能释放造成火势进一步扩大。 “嘉远19”船船员上船前未经过相应培训、对船上设备操作规 程不熟悉;船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的职责是本次事故的间接原 因。“嘉远19”船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4 / 21 目 录 一、事故简况................................................................................................... 5 二、专业术语和标准用语标示.......................................................................5 三、事故调查取证情况...................................................................................5 (一)船舶资料........................................................................................... 6 (二)“嘉远19”轮船舶状况......................................................................7 (三)船员情况........................................................................................... 8 (四)船舶公司情况...................................................................................9 四、环境因素..................................................................................................... 9 (一)气象水文情况...................................................................................9 (二)事故水域通航环境...........................................................................9 五、重要事故因素认证...................................................................................10 (一)事故时间.......................................................................................10 (二)事故位置.......................................................................................10 六、事故经过................................................................................................... 11 七、应急处置和搜救情况...............................................................................12 八、事故损失情况...........................................................................................12 九、事故原因分析...........................................................................................13 (一)事故因素分析...............................................................................14 (二)原因分析:.....................................................................................20 十、责任认定................................................................................................... 20 十一、安全管理建议和处理建议...................................................................20 十二、附件....................................................................................................... 21

5 / 21 一、事故简况 2017 年7 月14 日1000 时左右,福州籍干货船“嘉远19” 空载从顺德大良驶出,计划开往福建福安修船,2218 时左右, 船舶航行在珠江口13ZH 锚地东北侧,机舱二层起火,火势蔓延 至生活区及驾驶台,事故造成“嘉远19”船机舱及生活区和驾 驶台全部烧毁,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及水域污染,直接经济损约 250 万元,构成一般事故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二、专业术语和标准用语标示 VTS: VESSEL TRIFFIC SYSTEM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AIS: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GPS: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全球定位系统 三、事故调查取证情况 事故调查组要求事故船舶提交事故报告书,通过邮件收集到 “嘉远19”相关证书、文书及其他资料扫描件(原件在船上烧 毁),询问当事船员并制作笔录,对“嘉远19”船进行现场勘 验,调取了事故前后的船舶VTS 雷达录像记录,获得以下证据材 料:(1)询问笔录6 份;(2)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1 份;(3) 现场照片若干;(4)当事船舶、船员相关证书扫描件各1 套;

6 / 21 (5)船员名单1 份;(6)现场勘验笔录1 份。 (一)船舶资料 船 名 嘉远19 船舶初次登记号 080104000257 船籍港 广州 船舶种类 干货船 船体材料 钢质 检验单位 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 总 吨 2983 净 吨 1670 载重吨 5010 吨 总 长 98 米 船 宽 15.80 米 型 深 7.40 米 满载吃水 5.90 米 本航次吃水 主机类型 内燃机 主机功率 1765 千瓦 建造年份 2004 年11 月8 日 建造地点 浙江乐清 (浙江乐清市奥泰船业制造有限公司)

7 / 21 所有人 广州市TX 海运有限公司/略 经营人 广州市TX 海运有限公司/略 图1:“嘉远19”船 建造记录:“嘉远19”船由浙江乐清市奥泰船业制造有限 公司制造,于2004 年11 月8 日完工 (二)“嘉远19”轮船舶状况、建造检验状况 。 检验情况:该船在广州由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进行建造检 验,2015 年12 月8 日签发的检验证书。 2、设备工作状况

8 / 21 “嘉远19”事发后,驾驶台设备全部烧毁,事故发生前, 该船未显示AIS 信息;根据现场勘验显示,该船驾驶台存在两台 雷达框架、一台电子海图机框架、一台GPS 框架以及两台VHF 框 架。 3、货物载货和积载情况 该船从顺德大良一家小型船厂开出,空载,艏吃水1.8 米, 艉吃水3.2 米,计划开往福建福安赛岐船厂去修船,据轮机长陈 述,在本航次开行前约有半年时间,船舶一直处于停航状态。 (三)船员情况 “嘉远19”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为8 人(特殊要求是不超 过8 小时,但根据本航次的情况,最低配员应配10 人),实际 上,本航次配员为6 人(船长俞某新、二副赵某强、水手郭某生、 水手陈某厦、轮机长陈建安、大管轮陈某云),不满足该船的最 低配员的要求。 船长俞某新,持有丙类二等船长证书; 二副赵某强,持有丙类二等二副证书; 水手郭某生,持有丙类水手证书; 水手陈某厦,未持有水手值班证书; 轮机长陈某安,持有丙类二等轮机长证书; 大管轮陈某云,持有丁类大管轮证书。 以上持证情况由船长陈述,证书原件全部烧毁,船公司及船

9 / 21 员无法提供证书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四)船舶公司情况 “嘉远19”船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为:广州市TX 海 运有限公司,地址为(略)。该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但“嘉 远19”船并没有纳入到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 四、环境因素 (一)气象水文情况 根据现场照片显示及天气预报情况,事故发生时为晴天,南 风4-5 级;轻浪;涨潮,潮高约2.21 米。 (二)事故水域通航环境 事故水域处于广州港13ZH 锚地东北角,事发时锚地附近有 多艘锚泊船,对“嘉远19”船火灾事故的发生无关联。 嘉远19

10 / 21 图2:事发前水域的通航环境情况 五、重要事故因素认证 (一)事故时间 事故时间为2017 年7 月14 日2218 时左右。认定理由: 22 时17 分57 秒该船船位:22°06'.347N /113°54'.680E, 航速5.9 节。22 时18 分21 秒该船船位:22°06'.353N /113° 54'.722E,航速4.8 节。通过回放广州VTS 提供的事故录像,2218 时该船航速开始大幅度下降,再结合船长的陈述为2220 时,认 定事故发生时间为2017 年7 月14 日2218 时左右。 图3:“嘉远19”船2217 时57 秒VTS 雷达录像图 (二)事故位置 根据广州VTS 录像显示,以及结合船员的陈述,认定事发位 嘉远19

11 / 21 置为:13ZH 锚地东北侧22°06'.347N /113°54'.680E。 六、事故经过 本事故经过是根据船员询问笔录、广州VTS 录像,经分析得 出的事故经过。 “嘉远19”船于2017 年7 月14 日1000 时空载从顺德大良 驶出,船首吃水1.8 米,船尾吃水3.2 米,计划驶往福建福安。 7 月14 日2200 时左右,该船航行致13ZH 锚地水域。 22 时07 分39 秒该船船位:22°06'.091N /113°53'.572E, 航向072 度,航速7.1 节。 22 时12 分09 秒该船船位:22°06'.223N /113°54'.056E, 航向076 度,航速6.1 节。 22 时17 分57 秒该船船位:22°06'.347N /113°54'.680E, 航向077 度,航速5.9 节。该船轮机长陈某安发现机舱二层分油 机配电箱起火,引燃了分油机下方的油污。 22 时18 分21 秒该船船位:22°06'.353N /113°54'.722E, 航向083 度,航速4.8 节。该船航速大幅度下降。轮机长拿起手 提灭火器进行灭火,但火势无法扑灭。 2220 时左右,轮机长大声呼喊,并通知驾驶台,船长迅速 组织全体人员进行灭火,但火势蔓延很快,机舱无法下人,轮机 长撤离机舱。随后,船长命二副赵某强释放大型CO2,但二副在

12 / 21 释放时,将大型CO2 的释放手拉钢丝拉断,CO2 未释放成功。 2224 时,船长呼叫广州交管,但未报出船名,随后又呼叫 了一次交管报出了船名,但未报任何内容,由于火势蔓延至生活 区,船长停止呼叫。 船长通知全体人员去船艏集合,准备弃船。 2335 时左右,该船全部人员撤离,由海巡船安全送往桂山 安置。 七、应急处置和搜救情况 船舶起火后,船员携带手提灭火器进行灭火,随后又尝试大 型CO2 进行灭火,但灭火没能成功;“嘉远19”船船长使用VHF09 频道呼叫了两次广州交管中心,但没有报出船名以及发生事故的 情况,随后呼叫中止。之后,全体船员在船艏集合,准备弃船; 2309 时水手郭某生用手机通过12395 呼救后,海巡船抵达现场 接下全部船员。随后“南海救116”船赶到现场进行灭火。2017 年7 月15 日下午,嘉远19”船火势被扑灭,“南海救116”船 将该船拖至桂山17GS 锚地锚泊。 八、事故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嘉远19”船机舱和生活区及驾驶台全部烧毁。 事故中无人员伤亡,未造成水域污染。

13 / 21 图4:“嘉远19”船生活区及驾驶台损坏情况 图5:“嘉远19”船机舱损坏情况 九、事故原因分析 本事故原因分析是根据船员询问笔录、广州VTS 提供的事故

14 / 21 录像,经分析得出的可能的事故原因。 (一)事故因素分析 1、“嘉远19”船配员不足 “嘉远19”船该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为8 人(特殊要求是 不超过8 小时,根据本航次的情况,最低配员应配10 人),实 际上,本航次配员为6 名(船长俞某新、二副赵某强、水手郭某 生、水手陈某厦、轮机长陈某安、大管轮陈某云),不符合该船 的最低配员的要求。 2、“嘉远19”船保养不到位,机舱存在大量油污 图6:“嘉远19”船机舱舱底存放排油污管 现场勘验时发现,机舱舱底存在大量油污,舱底存在私自安 装排污管的情况,货舱舱底还能看到明显的油污水。由于该船开

15 / 21 航前六个月左右处于停航状态,机舱内到处堆放是杂物和油污给 火灾埋下了隐患。 3、“嘉远19”船机舱舱底存在非正常开口 该船机舱前舱壁存在约1 米*1.5 米的开口,排污管由此开 口从机舱舱底通向货舱,如此大的开口,致使机舱二层失火后空 气能源源不断地进入,造成火势的迅速扩大,无法扑灭。 4、“嘉远19”船机舱通风筒未能有效关闭 经过现场勘验显示,机舱前部两个通风筒和机舱后部烟囱的 百叶窗均未能进行有效的关闭,配合机舱舱底的开口,形成烟囱 效应,加快火势的蔓延。 图7:“嘉远19”船机舱通风未能有效关闭 5、“嘉远19”船失火后CO2 未能释放 根据船员陈述及现场勘验,该船的CO2 手拉钢丝2 根被拉断, 钢瓶释放阀被铁丝绑住,整体显示,CO2 释放没有成功。

16 / 21 图8:“嘉远19”船钢瓶释放阀被铁丝绑住 图9:“嘉远19”船CO2 手拉钢丝2 根被拉断 6、“嘉远19”船日用油柜道门有明显燃油渗出 现场勘验显示,日用油柜道门有明显的燃油渗出,通向分油 机之间的油阀存在漏油现象。分油机与燃油日用柜之间的下部堆 了较厚的燃灰,说明失火前下部存在大量的油污或油圬。

17 / 21 图10:“嘉远19”船日用柜道门渗油 7、“嘉远19”船机舱燃油速闭阀处于卡死状态 现场勘验显示,机舱二层日用油柜的三处燃油速闭阀处于卡 死状态,因此,火灾发生后,该船未能关闭燃油速闭阀,为后续 的火灾提拱了大量了燃油。 图11:“嘉远19”船燃油速闭阀未关闭及阀体渗油 8、“嘉远19”船烟雾探测系统失效

18 / 21 据船员陈述,该船的烟雾探测系统失效,机舱失火后,轮机 长大声喊叫,其他船员才知道机舱失火,该船烟雾探测系统在机 舱失火后并未启动而产生警报信号。 9、分油机控制箱电路老化 根据轮机长的陈述,发现机舱二层右侧分油机的电路控制箱 因老化短路着火引发的火灾,根据现场勘验,分油机的电路控制 箱烧毁严重(盖子处于关闭状态),机舱二层其他的控制箱在盖 子盖好的情况烧毁的程度要轻,且分油机附近的烧毁现象比其他 部位要严重,因此,可以确定本次火灾事故是因分油机控制箱短 路起火引起的。 图12:“嘉远19”船分油机控制箱电路烧毁

19 / 21 10、“嘉远19”船船员不熟悉船上操作规程 船员都是7 月13 日刚刚上船,船长还未组织船员进行培训、 学习,以及应急演习;上船后,船上不清楚确切的航次任务,也 未能制定航次计划;失火后,该船船员对CO2 的释施规程不熟悉, 船舶长时间没有营运,对CO2 系统也缺乏应有的保养。 11、公司没能尽到安全管理的职责 (1)该船长时间停航,机舱设备电路老化、油阀漏油、机器 缺乏有效的的保养,船公司对船舶岸基支持不足。 (2)该船烟雾探测系统失效、大型CO2 灭火系统不能正常 释放,船公司在船舶开航前未对救生消防进行检测,以确保救生 消防系统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3)该船机舱和货舱之间存在开口,不能保证水密,船舶 不适航,船公司明知道船舶不适航,未立安全体系的情况下,仍 然抱侥幸心里安排该船航行于沿海航区,为事故埋下了隐患。 (4)船公司没有为船舶配备足够适任的船员,安排上船的 船员,公司也未能对船员进行岗前培训,未履行公司对船员安全 管理的义务。 “嘉远19”船虽然未纳入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中,但公 司仍存在安全管理的职责,在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的情况下 让船舶开航,完全致船舶、船员的安全于不顾,安全管理存在巨 大的隐患。

20 / 21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嘉远19”船长时间缺乏保养、机舱油污过多、日用油柜 道门及相关阀门漏油,分油机控制电路老化短路着火,点燃分油 机与日用油柜底部的油污及油圬从而引发火灾。以上是事故发生 的直接原因。 失火后,由于机舱前壁私自开口、应急速闭阀及机舱通风不 能有效关闭、CO2 未能释放是造成火势进一步扩大的原因。 2、间接原因 “嘉远19”船船员上船时未经过相应培训、对船上设备操 作规程不熟悉;船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的职责是本次事故的间接 原因。 十、责任认定 此次事故为一起单方责任事故,“嘉远19”船对事故负全 部责任。 十一、安全管理建议和处理建议 建议广州市TX 海运有限公司 将本次事故通报给船舶,以引起公司、船员对船舶航行安全 的重视。

21 / 21 (1)为船舶提供足够的配员,并提供足够的岸基支持; (2)督促各船船员认真熟悉船舶设备的操作规程,并加强 培训;并加强对船舶日常的维护保养。 (3)加强公司内部安全管理的自查力度,确保对每一船舶 做到有效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十二、附件:调查组成员名单(略)。

FD09123 | 2017_广饶县大王镇东营市瀚森化工有限公司4.25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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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大王镇瀚森化工“4.25”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17-10-31 20: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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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5日20时14分33秒左右,位于广饶县大王镇的东营市瀚森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森公司)发生爆燃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21万元。

事故发生后,广饶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主要领导及县公安、安监、质监、环保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相继到达现场,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救援。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广饶县政府成立了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安监、公安、监察、总工会、消防、交通运输、质监、物价等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组成的“4.25”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责任追究组、综合组四个小组,同时聘请5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事发现场人员和相关人员问询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前设施设备运行状态。2015年10月起许凯租赁瀚森公司储罐区油罐从事柴油调制销售业务。2017年4月25日20时9分,事故车辆皖SA4473/皖SS035挂在大门西侧过完地磅进入装车区。车辆驾乘人员一人带手电走到罐车前舱口处将鹤管插入前舱并固定好,装油工兰俊才(男,带班长,负责装油工作)开泵开始装车。驾乘人员另一人也从车辆后部走到前舱口,两人共同观察装车情况。

(二)涉事车辆情况。皖SA4473牵引专用运输车,所有人为亳州市永大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核准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三类,道路运输证号为“危341603400975”。运输证登记日期为2016年6月3日,发证机关为安徽省亳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该车道路运输证经亳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于2017年2月27日注销,不再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

挂车为皖SS035挂,所有人为亳州市永大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三类,道路运输证号为“危341603400976”。该罐车分为前后两个舱,核定吨位33吨。运输证登记日期为2016年6月3日,该车道路运输证经亳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于2017年2月27日注销,不再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

(三)事故发生单位情况。瀚森公司成立日期为2011年2月11日,住所为大王镇胜利路3号,注册资本壹仟万元,经营期限为2011年2月11日至2031年2月11日。核准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化工产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以上各项不含易制毒、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2016年6月30日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李振海变更为刘铸磊。刘铸磊不参与公司运营,实际控制人仍为李振海。

(四)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情况。承租人许凯,男,31岁,垦利区垦利镇人。2015年10月5日,许凯与瀚森公司签订厂区租赁合同。许凯租赁瀚森公司部分厂区使用权,以瀚森公司的名义从事柴油储存、销售业务。2015年11月,许凯在罐区北侧原有板房内建设调制油设备,非法调制油。2017年1月,许凯与瀚森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五)涉事车主情况。亳州市永大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为亳州市工业园区淮河路南侧天运物流园6栋110铺,法定代表人黄化坤,成立日期为2016年1月13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为:危341600400004,发证日期2016年2月23日,资质等级二类。该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由亳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注销行政许可,并于2月28日、3月1日分别在《亳州晚报》《中国交通报》予以公告。

涉事车辆实际车主赵爱敏,女,51岁,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白果树村人,身份证号:34212219660304002X。在所属车辆道路运输证被亳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于2017年2月27日注销,不再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情况下,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六)评价单位情况。山东吉祥和盛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住所潍坊市。安全评价资质级别:乙级,证书编号:APJ-(鲁)-330。2017年3月对东营市瀚森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并于2017年3月20日出具现状评价报告。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7年4月25日20时9分,事故车辆皖SA4473/皖SS035挂在大门西侧过完地磅进入装车区。车辆驾乘人员一人带手电走到罐车前舱口处将鹤管插入前舱并固定好,装油工兰俊才开泵开始装车。驾乘人员另一人也从车辆后部走到前舱口,两人共同观察装车情况。20时14分33秒左右,皖SS035挂罐体前舱口发生闪爆起火,并在地面形成流淌火,引燃防火堤内3号罐,继而引起其它储罐着火或轰燃。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17年4月25日20时15分56秒,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瀚森公司发生火灾的报警后,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救援。20时25分左右,华星集团专职消防队两辆消防车首先到达现场实施救援。20时42分,广饶消防中队三辆消防车到达事故现场。20时54分,县政府值班室接事故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设立了警戒保卫、抢险救灾、技术保障、医疗救护、新闻宣传、后勤保障六个专项工作小组,及时疏散周围群众人员,实施交通管制、现场警戒。市政府副市长李俊峰带领市安监、公安等部门负责人连夜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工作。由于火势猛烈,形成流淌火增加了救援难度,省消防总队先后调集淄博、滨州、潍坊三市消防力量跨区域增援。4月26日上午11时,残火全部扑灭。之后调集化工、环保、质监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搜寻,于4月27日上午10时许发现两名人体残骸。经组织公安刑警、法医等人员进行甄别鉴定和DNA比对,确定遇难者为刘敬乡、程煜。死者刘敬乡,男,53岁;死者程煜,男,35岁,两人均为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镇人、涉事车辆驾乘人员。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涉事车皖SA4473/皖SS035挂于2017年4月22日凌晨在山东中油胜利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博兴县)灌装汽油。前舱装14.020吨95号车用汽油,后舱装17.720吨92号车用汽油,后在贵州卸车后空车来到大王瀚森公司装柴油。

(一)直接原因

在静电接地等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装油工违章指挥、车辆驾乘人员违章作业,导致装车舱口与鹤管间隙产生放电引发油气闪爆。

(二)间接原因

1、瀚森公司非法建设,违规出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非法建设。2012年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规划、住建、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2)违规出租。2015年该公司将罐区等设施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自然人许凯进行经营,出租时未与许凯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许凯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不到位。

(3)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该公司成立后虽建立了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救援等制度,但未制定涵盖本公司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也未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组织开展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导致罐区安全间距不足、消防设施不完善等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消除。

4、监督管理不到位。

(1) 大王镇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在对瀚森公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下达处理文书后,跟踪落实整改情况不力;未及时发现瀚森公司违法出租行为和承租方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等违法行为;落实上级安排部署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通知》(东办字[2015]51号)和《广饶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县非法调制油品及油品仓储、批发(生产)企业打非治违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安监发〔2017〕1号)等文件要求不到位,在“全市安全生产领域违规建设项目统计表”和《广饶县调制油品及油品仓储、批发(生产)企业摸底调查表》中均未统计上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

(2)广饶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二中队。二中队作为大王镇片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主体,落实上级安排部署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通知》(东办字[2015]51号)和《广饶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县非法调制油品及油品仓储、批发(生产)企业打非治违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安监发〔2017〕1号)等文件要求不到位,“打非治违”力度不够。

(3)大王镇政府。重视安全生产程度不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对东营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通知》(东办字[2015]51号)和广饶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的通知》(广政办字[2015]70号)要求执行不认真、不扎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落实广饶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广政办发〔2014〕23 号)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未按照要求全面、细致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事故单位周边水源不足,虽完成消防站建设,但迟迟未投入运行,消防设施配套不到位;主动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不够;对企业未批先建、违法生产等问题未予处置。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大王镇东营市瀚森化工有限公司“4.25”一般爆燃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二)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四)组织处理建议

1、责成大王镇政府向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对大王镇党委书记刘法光,党委副书记、镇长赵军元予以约谈并全县通报批评。

(五)行政处罚建议

2、瀚森公司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由大王镇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各镇街、开发区和滨海新区(以下简称各镇街)要深刻吸取大王“4.25”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行动,进一步摸排处理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把“打非治违”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常态化重要内容,建立“打非治违”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在“打非治违”中的作用,做好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信息的收集上报。

(二)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工作水平。各镇街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辖区内化工企业网格责任人。对不认真履行网格责任,巡查排查不细致、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发现上报不及时甚至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严肃追究有关网格责任人员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强执法人员和执法设备,强化监管执法人员责任心,强化监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水平。

(三)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各镇街要在做好大中型企业安全监管的基础上,强化对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力度,真正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做到全覆盖、无缝隙。要监督指导小微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和不断完善并严格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齐配全安全设施,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推动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强化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化工企业要按照“五落实五到位”要求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等规章的规定,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真正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五)切实加强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各镇街要通过普法活动、农民学校、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加强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一厂出事故,万厂受警示”,让群众了解掌握和遵守基本的安全法律和知识,尤其是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严重危害,杜绝盲目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广饶县政府东营市瀚森化工有限公司

“4.25”一般爆燃事故调查组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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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24 | 2017_托辊不转麻痹大意胶带着火走廊落地_10·2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10月29日2时30分,准煤公司选煤厂发生特大火灾,13号胶带机走廊全部烧毁,713、714胶带机绝大部分及368、369、716胶带机走廊部分被烧毁,累计烧毁厂房569平方米,土建部分直接经济损失277万元,烧损设备直接经济损失101万元,总计直接经济损失378万元。

二、事故原因

2、现场粉尘大,没有定期清理,且没有有效的除尘设施。

3、车间没有看守人员,致使火灾发生不能及时发现和扑灭。

4、没有建立有效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更没有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6、准煤公司公安处和政府公安机关消防监督不到位。

三、防范措施

1、对全厂的煤尘进行全面清理,然后列入交接班内容。

2、加强岗位工巡检力度,发现隐患即使处理

3、领导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求立即整改

4、定期组织安全培训,让员工能知道岗位上什么是安全隐患,该如何避免。

FD09125 | 2017_昌图县毛家店镇兴北加油站9.28生_9·28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2017年9月28日00时20分左右,位于昌图县毛家店镇兴北加油站院内,发生一起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按照《昌图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昌图县毛家店镇兴北加油站“9.28”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批复》(昌政〔2017〕54号文件)文件要求,成立由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运管处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测、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人员责任追究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名称:昌图县毛家店镇兴北加油站

住所:昌图县毛家店镇

法定代表人:安××

成立日期:2000年03月03日

经营许可有限期限:2016年07月16日至2019年07月15日

许可范围:汽油 柴油

二、事故经过及现场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9月27日19时左右,昌图县毛家店镇兴北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安××的亲属符××给其外甥范××(一油罐车驾驶员)打电话,要对已废弃的柴油罐中大约1吨的柴油进行抽出,大约21时至22时间,范××驾驶油罐车到达该加油站,由于油罐车所携带的抽油管不够长,范××找来其朋友韩××帮忙并携带抽油工具及抽油管。约9月28日00时10分左右,韩××从昌图到达该加油站,在连接抽油管及抽油设备后发现所使用的抽油管在柴油罐中弯曲导致柴油无法抽出,韩××进入柴油罐中进行疏通,油罐车驾驶员范××在油罐上拽油管,韩××进入油罐20秒左右,由于韩××所穿非专业防静电服装产生静电导致油罐内发生油气爆燃,造成韩建伟被喷出至102线国道边上距油罐10余米处,油罐车驾驶员范××被冲击到地面上。

(二)现场处理情况

事发后过路大车司机发现毛家店镇兴北加油站与102线国道边上趟着一人,立即拨打110报警,毛家店镇派出所民警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发现该人员头部塌陷、下半身已被烧毁、无生命特征、已死亡,经确认为昌图县毛家店镇兴北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安××亲属符××所找来的油罐车驾驶员范××的朋友韩××,随后毛家店镇派出所民警将该加油站所有人员带到毛家店镇派出所进行调查。县安监局于9月28日7时左右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同志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同时对该企业立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三、死者基本情况

死者情况:韩××,为油罐车驾驶员范××所找来的朋友。

四、油罐车车辆相关情况

油罐车车辆:车牌照为辽M58××的柴油营运车辆

油罐车驾驶员:范××

油罐车车主:裴××

油罐车相关手续:未在昌图县运管处办理过道路运输手续

五、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 油罐车驾驶员范××所找来的朋友韩××为非专业抽油人员,未经专业安全培训违反操作规程冒然进入油罐内,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致使事故的发生。
  1. 油罐车驾驶员范××本身为非专业抽油人员,明知其朋友韩××同为未经专业安全培训的非专业抽油人员仍将其找来,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致使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 该加油站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制度,未对所找来的抽油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作业人员无安全防护意识。

2.该加油站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对作业现场配备现场监护人员。

3.作业现场无任何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昌图县毛家店镇兴北加油站“9.28”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者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韩××,辽宁昌图人,油罐车驾驶员范××其朋友,其本身为非专业抽油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冒然进入油罐内,冒险作业,致使事故的发生,为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范××,辽宁昌图人,昌图县毛家店镇兴北加油站所找来的未经专业安全培训的抽油人员,明知其朋友韩××同为非专业抽油人员仍将其找来,其朋友进入油罐时未进行阻止,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致使事故的发生,为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应负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责任人员

(1)安××,吉林长春人,昌图县毛家店镇兴北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对加油站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对该起事故应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按照昌图县毛家店镇兴北加油站所提供的工资证明,对安洪儒处人民币10800元的罚款。

(2)毕××,辽宁昌图人,昌图县毛家店镇兴北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该加油站安全管理职责,经常不在加油站现场管理,对该起事故应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3)裴××,辽宁昌图人,车牌号为辽M58××油罐车车主,其所雇佣驾驶员范××私自出车干活,其车辆为非法营运车辆,建议由县运输管理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昌图县毛家店镇兴北加油站,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对作业现场配备监护人员,对外来作业人员监管不到位,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处人民币20万元的罚款。

七、防范及措施

  1. 全县各相关行业部门要认真吸取昌图县毛家店镇兴北加油站“9.28”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要认真履行事故报告程序、避免发生瞒报、漏报、迟报行为。
  1. 县道路运输管理处要结合本次事故,举一反三,立即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行动,要进一步提高安全认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 各镇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所辖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就该起事故,要深入吸取教训,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因麻痹大意造成的严重损失。同时,要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全县生产经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为昌图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FD09126 | 2017_杭州市西湖区桐庐野鱼馆7·21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杭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1 杭州市西湖区桐庐野鱼馆“7·21” 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17 年7 月21 日上午8 时32 分,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古墩 路与灯彩街交界路口南侧的桐庐野鱼馆因液化石油气泄漏发生 爆燃事故,共造成3 人死亡、44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0 余 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书记 处书记、国务委员杨晶,国务委员王勇,省委书记车俊,省长 袁家军等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查清事 故原因,抓紧排查城市公共安全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省市区各级政府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预 案,第一时间调集专业力量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等 工作。国家安监总局派出由监管二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及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到现场对事故救援和调查 工作进行指导。 7 月24 日,省安委会向杭州市政府下发督办函,对该起事 故进行挂牌督办,并成立由省级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督导组, 先期跟踪、掌握事故调查进展情况。鉴于这起事故人员伤亡惨 重,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肃事 故查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规定和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8 月7 日,省政府成立了由 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消防总队、 省总工会以及杭州市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

2 爆炸、燃气、特种设备、消防等领域专家参与,对该起事故进 行提级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采样、技术检测 鉴定、后果模拟分析、查阅相关资料,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 任人的处理建议和安全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相关证照办理情况 桐庐野鱼馆系店面招牌名,工商注册名为杭州市西湖区由 头粉面饭店,类型为个人经营,注册经营者:陈艳萍,实际经 营者:盛小俊,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新世纪花苑C 幢5 号(古墩路1177 号),注册号:330106600266556,经营范 围:中式餐制售(不含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在有效 期内方可经营),营业期限:2010 年7 月28 日至长期。2012 年 3 月,桐庐野鱼馆店主盛小俊为扩大经营规模,通过转让方式获 得杭州市西湖区由头粉面饭店的店面,并一直使用该店面的工 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直至事故发生前 该餐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故店面悬挂的桐庐野鱼馆招牌名 称与工商登记注册名称不符。 该店餐饮服务许可证(浙餐证字号:2010330106000998) 有效期至2016 年7 月1 日。根据《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有关条文要求,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 年9 月21 日下 发了《关于明确环保审批不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等有 关问题的通知》(杭市管〔2016〕219 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

3 门依据该通知要求,暂停核发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待杭州市 人大法工委明确后进一步规范实施。 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桐庐野鱼馆经营场所投入使 用前需通过消防合法合规审查和安全检查。经查,该店于2012 年扩大店面后(餐馆建筑面积达到350 平方米),并未依法主动 报请消防验收备案等手续,也未主动向当地消防部门申请投入 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营业场所结构布局情况 桐庐野鱼馆所在建筑系二层砖混结构的沿街商铺,西面为 新世纪花苑小区内院,东面大门正对沿街道路,南北两侧与其 他沿街商铺相连。餐馆营业场所由租赁的5 间店铺组成,分上 下两层,建筑面积350 平方米。其中,一层主要为点菜区、卡 座、厨房、储物间等,二层为包厢。该餐馆利用一至二层楼梯 下的空间专门隔出一小间,用于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和醇基液 体燃料储罐,储存间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通过输气管连接气化 器,再从气化器连接至灶台。储存间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 警装置。 (三)餐馆燃料供应及使用工艺 结合现场勘查和相关人员笔录情况,该餐馆使用的燃料主 要有液化石油气和醇基液体两种,液化石油气主要用于炖鱼汤 和菜品的加热、保温,醇基燃料主要用于大火炒菜。 该餐馆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有YSP118-Ⅱ(以下简称50kg 钢瓶)和YSP35.5(以下简称15kg 钢瓶)两种型号,公称容积 分别为118 升和35.5 升。其中,50kg 钢瓶使用时,放出的液体 经高压橡胶软管与集气管连接后进入气化器气化,气化后的石

4 油气经一次减压后通过供气主管送至厨房,并经二次减压后通 过橡胶软管送至液化石油气灶具使用;15kg 钢瓶使用时,安装 在角阀上的减压阀将压力减压至2.8kpa 左右,通过橡胶软管连 接液化石油气灶具使用。经查,事发前餐馆内液化石油气总储 量180kg 左右。 餐馆内醇基液体燃料采用900L 容量的容器储存,使用时通 过PP 管及阀门输送至专用醇基燃料灶,灶具的燃烧原理:燃料 先从管路进入到油嘴中进行加热,当温度达到65℃左右,液体 燃料逐渐转化成气体,再回流到燃烧室内被燃烧的火焰点燃, 灶具底部通过风机不断的向燃烧室内进行吹风,加大燃烧力度。 经查,事发前餐馆存有醇基燃料约400-450kg。 (四)营业场所人员留宿情况 通过向事故餐馆员工及周边店铺人员询问了解,该餐馆共 有17 名员工(含店主),或自己租住房屋,或由店主盛小俊提 供租住场所,店内无员工住宿的情况。 (五)政府部门监管情况 经查,该餐馆属三墩镇兰里社区所管辖区,双方于2017 年 2 月15 日订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书。自2017 年初至事 故发生前,三墩镇政府、辖区派出所、兰里社区对桐庐野鱼馆 进行过多次消防安全宣传和监督检查,三墩派出所先后对其电 动车违规充电、消防器材挪用等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二、事故涉及相关单位概况 (一)非法液化气经营户 1.陈立海,无工商营业执照,未经燃气经营行业入职培训, 不具备液化石油气经营资质和危险品运输资质。经查,陈立海

5 自2017 年6 月开始违法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贩卖、运输行为, 桐庐野鱼馆所使用的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由其从临安大平液化 气有限公司充装后提供。 2.杨保选,无工商营业执照,未经燃气经营行业入职培训, 不具备液化石油气经营资质和危险品运输资质。经查,杨保选 自2016 年6 月一直违法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运输行为,伙同 陈立海违法使用厢式货车(杨保选所有)采购运送液化石油气。 (二)液化气充装单位 临安大平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安大平),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30185691730554H(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19 年7 月28 日),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浙201601040002P(有效期至 2020 年5 月29 日),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33703-2017(有 效期至2017 年12 月13 日)。经查,杨保选、陈立海从事液化 石油气非法经营生意后,一直将临安大平作为气瓶灌装点,该 公司在为2 人充装液化气时,未进行充装信息登记,并故意关 闭监控。 (三)醇基液体燃料供销单位 1.杭州硕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硕信能源) 系桐庐野鱼馆所使用醇基液体燃料供应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可证登记编号:浙杭(西)安经(2016)03000097 号(有效期 至2019 年1 月29 日),许可范围:不带储存经营,其他危险化 学品:丙酮、甲醇、乙醇[无水]、过氧化氢溶液[27.5%>含量 >8%]、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 [闭杯闪点≤60℃]。经查,2017 年4 月以来,该公司为桐庐野 鱼馆安装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灶具,并将购买的甲醇按一定比例

6 掺水稀释后制成醇基液体燃料,在未取得危险品运输资质的情 况下,通过企业的五菱面包车运输销售给桐庐野鱼馆。 2.宁波有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有鸿贸易),系向 杭州硕信能源销售甲醇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甬K 安经(2016)0086(有效期至2019 年7 月14 日),许可范 围:其他危险化学品:乙酸乙酯、乙酸甲酯、乙醇(无水)、氢 氧化钠、甲醇、2-丙醇、氨溶液[含氨>10%]、氨。经营方式: 票据贸易。经查,该公司没有仓库、物流等设施,杭州硕信能 源提出供货需求后,宁波有鸿贸易向江苏、福建等地上游生产 厂家购买甲醇,并联系物流运货销售给杭州硕信能源。 三、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7 月20 日晚桐庐野鱼馆停止营业后,店主盛小俊于23 时左 右最后锁门离开,其时餐馆内的制冷机、冰箱、冰柜、以及液 化石油气气化器等电气设备均处于通电或开启状态。7 月21 日 上午8 时左右,与桐庐野鱼馆北侧贴邻的台州名小吃店内,李 素玉在厨房做面皮时闻到一股煤气味。8 时20 分左右,李素玉 走到厨房外闻到更浓的煤气味。8 时32 分,桐庐野鱼馆内发生 爆炸(事发时餐馆处于非营业状态),导致餐馆内储存的醇基燃 料储罐破裂,泄漏油品被高热气体引燃形成大火,并在店铺内 蔓延。8 时51 分,餐馆内一只50kg 液化石油气钢瓶受烘烤发生 爆裂(二次爆炸),爆炸气浪将室内火焰带出,导致整个商铺剧 烈大火。第一次爆炸产生的冲击波造成沿街多处商铺、事发时 经过现场的B2 公交车、出租车、私家车、电瓶车等不同程度受 损和人员伤亡(2 人当场死亡、45 人受伤,其中1 名伤员于8

7 月3 日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共造成3 人死亡、44 人受伤。 (二)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8 时34 分,杭州市公安局110 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动 公安、消防及社会专业力量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工作。8 时42 分, 消防祥符中队4 辆消防车首先到达现场控制火势,随后蒋村、 大关、康桥、良渚等消防中队陆续赶到现场,共有5 个中队、 12 辆消防车、72 名消防队员参与扑救。8 时51 分,在消防队员 施救过程中,现场发生二次爆炸,由于处置得当,未造成新的 人员伤亡。9 时10 分,明火基本扑灭,45 名伤员分别被送往省 立同德、市二医院等省市医院,通过绿色通道第一时间进行救 治。9 时左右,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专业人员赶到现场,将位 于事故建筑西侧的天然气管道上下游阀门关闭,并对地下管网 进行保压查漏。10 时50 分,杭州市液化气抢修平台与浙江中天 煤气公司应急小分队赶到现场,将爆炸现场剩余液化石油气瓶 转移到浙江中天煤气公司封存。12 时58 分,现场救援基本结束。 为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妥善医治,国家、省、市医疗机构积 极配合,调配专家力量,共享医疗资源,国家卫计委、南京军 区总院、北京301 医院、304 医院先后调派医疗专家赶到杭州会 诊危重伤员,全力参加救治工作。杭州市西湖区政府调集118 名机关事业、社区工作人员,成立47 个专项组,全力做好伤亡 人员家属陪护、安抚等工作。 因爆炸造成周边小区部分楼层门窗严重受损,出于安全考 虑,7 月21 日晚,当地政府动员7 户居民全部安排到附近宾馆 暂住,目前受损部位已修缮完毕,居民已回屋居住。7 月23 日 上午9 时50 分,因事故停止供应的管道天然气经抢修后全部恢

8 复通气。截至8 月28 日,已有34 名伤情较轻人员出院,余下 10 名伤员继续住院治疗,3 名遇难者遗体已全部火化。 四、事故现场勘查和检测鉴定情况 1.根据现场勘测,桐庐野鱼馆厨房、钢瓶储存间和备餐间 形成的相互联通且相对封闭的区域是事故受损最严重的地方, 两次爆炸导致该区域只剩钢筋混凝土框架,实体隔离后墙向外 突出变形,一层楼顶部分楼板断裂坍塌。该区域冰箱、灶台、 货架、钢瓶被掀翻、炸飞、解体,堆积至大堂,可以判断该区 域为爆炸的中心区域。 2.现场提取的3 根与燃气灶具相连的橡胶软管的外观和标 识均不符合《家用燃气软管》(HG 2486-1993)或者《家用燃 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GB 29993-2013)的要求,部分橡胶软管与灶具连接处未见压紧螺 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第10.2.8 条第7 款要求。 3.事故现场清理出的4 只50kg 液化石油气钢瓶中,除1 只 已被炸裂,无法辨别外观标识外,其余3 只钢瓶完好,产权单 位分别为临安大平、临青液化、余杭奇安尔,钢瓶批号分别为 201005004(编号0292)、201001002(编号0166)、201101002 (编号0578)。3 只钢瓶的制造单位均为杭州余杭獐山钢瓶有限 公司(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编号:TS2210091-2020),根据该公 司提出的3 个批次的监督检验证书,涉及事故的3 只瓶体完好 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质量合格。 4.调查组委托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现场收集的炸 裂钢瓶残片、未炸裂钢瓶内气体组分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表

9 明,钢瓶材质、金相和力学性能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液 化石油气中未检出二甲醚。 5.调查组委托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对现场 破损储罐中的醇基液体燃料样品进行了危险性试验鉴定,经分 析得出,该样品为多组分混合物(甲醇含量44%,水分含量55%), 溶解性:溶于水,闪点(闭杯):24℃;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5 版)中的危险化学品。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专家勘查取证和技术分析,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桐庐野鱼馆内一只连接气化器的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瓶阀处于 开启状态,在持续高温天气情况下,连接液化石油气灶具与二 次减压阀的橡胶软管老化且连接不牢固致软管脱落,使气体持 续泄漏,在厨房、气瓶间、备餐间这一联通的相对封闭区域形 成爆炸性气体环境,达到爆炸极限后由冰箱压缩机启动时产生 电火花点燃而引发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导致醇基燃料储存 供应系统、液化石油气储存供应系统物理结构破坏,醇基燃料 及现场其他可燃物质发生剧烈燃烧导致临近的一只50kg液化石 油气钢瓶受高温烘烤而超压爆裂,发生第二次爆炸(物理爆炸), 整个餐馆持续大火。 (二)间接原因 1.桐庐野鱼馆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营场所未依法 经消防审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在气瓶储存间堆放醇基液体燃 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存在重大隐患;经营管理者安全意识淡薄, 长期向无经营资质的个人购买液化石油气,导致正常情况下应

10 由燃气供应商提供的用户安全用气指导和用气设施安全检查等 服务缺失;餐馆使用的部分液化气连接软管的外观和标识均不 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且长期未更换;液化气使用安全管理不 规范,未建立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未组织操作维护人员参 加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2.三墩镇政府未按《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组织指导、 跟踪督促镇相关职能部门、社区开展辖区沿街商铺消防安全整 治不力。 3.三墩镇派出所未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浙江省公安派 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等规定要求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 责,日常消防监督工作存在漏洞,在多次检查中均未发现桐庐 野鱼馆经营场所未依法经消防审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问题。 4.杭州市西湖区城管局未认真履行《杭州市城管委关于进 一步加强市区燃气执法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职责规定,对燃气 监管执法职责认识不够清晰,对辖区餐饮企业燃气使用环节的 监督检查不重视,打击查处辖区内燃气非法经营行为不力,日 常监管工作存在漏洞。 5.杭州市城管委未认真履行《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 职责规定,对燃气经营、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存 在漏洞,组织开展全市性燃气执法整治工作不够深入彻底,对 下级区(县)开展燃气执法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6.杭州市西湖区消防大队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等有关职责规定,对乡镇派出所、社区以及物业管理等单位履 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力。

11 7.杭州市西湖区商务局未认真履行餐饮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经查,杭州市西湖区安委会于2017 年印发的《西湖区进 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中明确由区商务局负责做好 餐饮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该局对应承担的工作职责重 视不够,自文件印发以来,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 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督促、指导辖区餐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8.杭州市西湖区安监局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有关职 责规定,在督促检查、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法 定要求方面不够到位。 9.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未认真贯彻落实燃气管理法律法 规和上级有关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工作部署,对区有关部门、乡 镇(街道)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做好瓶装燃气安全相关工作组 织领导、督促检查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法律责任的人员 盛小俊,桐庐野鱼馆实际经营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 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 任外,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人员 1.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副区长马品芳行政警告处分。 2.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紫金港科技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 室主任余建军(原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行 政记过处分。

12 3.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镇长王喆行政警告处分。 4.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副镇长陈海洋行政警告处 分。 5.建议给予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三墩派出所民警方勤 行政警告处分。 6.建议给予杭州市城管委党委委员邱佩璜行政警告处分。 7.建议给予杭州市城管委直属大队大队长于王山行政记过 处分。 8.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局局长杜旭侠行政警告 处分。 9.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局执法科科长樊平行政 记过处分。 (三)建议给予诫勉谈话的人员 1.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党委书记方鸿卿诫勉谈话 处理。 2.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人大副主席李金土诫勉谈 话处理。 3.建议给予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三墩派出所副所长陈 卓旻诫勉谈话处理。 4.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孔永继诫勉 谈话处理。 5.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李猛诫勉 谈话处理。 6.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商务局局长娄益元诫勉谈话处 理。

13 7.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安监局副局长陈杰诫勉谈话处 理。 (四)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杭州市西湖区安监、工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桐庐野鱼馆实施行政处罚。 2.杭州市西湖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杭州市城管委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对相关问题的处理建议 1.对于陈立海、杨保选2 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 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具备瓶装燃气经营资质和 危险品运输资质,违法经营、运输、储存液化石油气等行为, 建议杭州市西湖区城管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其生产经营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建议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进一 步查证后,依法进行处理。 2.对于临安大平在经营过程未实行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登 记和固定充装制度,长期向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个人提供充装液 化石油气供其非法贩卖等行为,并故意通过不进行实名登记和 关闭视频监控的方式逃避监管。建议杭州市临安区燃气主管部 门和质监部门依法吊销其证照。 3.对于杭州硕信能源涉嫌非法运输危险品、制售存放危化 品等问题,建议由杭州市运管、安监等部门进一步查证后另案 处理。 4.对于宁波有鸿贸易涉嫌雇佣危险品运输车辆违规进行危 险品卸车作业行为,建议由宁波市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查证后 另案处理。

14 5.鉴于目前杭州餐饮行业大量使用醇基燃料作为民用燃 料,而醇基燃料的运输、储存、经营及灶具的购买、安装、使 用等环节缺乏详细规范的行业管理规定或标准,建议杭州市城 管、商务等部门对如何规范餐饮场所醇基燃料的经营使用进行 研究,并出台具体措施。 6.对于事故调查发现的事发地周边商铺普遍存在合用场所 的问题,特别是一些住人店铺还储存相当数量的液化气瓶,存 在事故隐患。责成杭州市西湖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辖 区内商铺全面排查,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消除事 故隐患。 七、事故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建议有关单位落实以下整改措施: (一)严格相关主体安全责任落实,防患于未然。使用瓶 装燃气的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瓶装燃气的企业和个人等主体要 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规 定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从源头上防 范事故发生。各餐饮燃气用户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 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要求;建立并 落实燃气设施管理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加强对操 作维护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使用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瓶装燃气, 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使用合格的输气软管配件, 对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要及时更换。各燃气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经 营许可范围经营,落实瓶装燃气固定充装和销售实名制登记制 度,严禁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

15 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严禁未经许可从事瓶装燃气 道路运输;做好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和定期检查,及时消 除事故隐患。 (二)严格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到位有效。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 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 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严格落实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公安消防和基层派出 所要加强对社区、物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业务指 导和监督检查,并将餐饮经营场所的消防审批合法合规情况作 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依法查处餐饮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 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行为。建设规划、 城市管理、质监、公安、交通、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 工,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行政许可、监管执法 等方面加强城镇燃气、餐饮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严厉打击查 处燃气经营、充装、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非法违法行为, 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充分 发挥消防、城镇燃气、特种设备、商贸等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作用,认真分析研究辖区内非法经营和使用燃气、沿街商铺合 用场所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部门信息互通、 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为城市安全运行提供组织和 政策保障。 (三)加强对餐饮场所新燃料、新工艺的安全风险评估和 管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高度

16 重视餐饮公共场所使用新燃料、新工艺存在的风险问题,按照 国家关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要求,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安全风险识别、管控措施 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技术支撑作用,对新燃料、新工艺 等在城市公共区域流通、使用各个环节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 识和评估。要强化源头治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 和技术管理措施,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 内。针对目前中型餐馆普遍使用醇基液体燃料、液化气气化工 艺等,但在气化器、管道等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方面缺少国家 或行业规范标准,以及醇基液体燃料在生产经营储存、道路运 输、灶具产品质量和安装使用等方面还存在监管漏洞和薄弱环 节,要加大政策的制约和引导力度,加快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 和行业标准,严格设定准入门槛。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建立健全联合执法、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协查等机制,加 大对违法违规的醇基液体燃料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企业的 曝光和联合惩戒力度,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 (四)加大燃气使用安全科普宣传力度,提升事故防范能 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 等媒体途径,多渠道地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和燃气 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和燃气用户防范燃气泄漏爆 炸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依托专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社 会组织的信息资源和专业优势,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物业管 理人员的燃气、消防业务知识培训,在燃气使用量大的餐饮企 业推广应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等安全技

17 术,提高燃气安全人防技防水平。加快城镇管道燃气建设,增 加燃气管网覆盖面,鼓励餐饮企业用户使用管道燃气,压缩瓶 装燃气使用空间。健全和畅通燃气安全隐患举报渠道,充分调 动社会公众全面参与、主动监督、自觉举报的积极性,推进燃 气安全隐患群防群治。 杭州市西湖区桐庐野鱼馆“7·21” 燃气爆燃事故调查组

FD09127 | 2017_杭州西湖区桐庐野鱼馆7·21燃气爆燃较大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杭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杭州市西湖区桐庐野鱼馆“7·21”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7月21日上午8时32分, 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与灯彩街交界路口南侧的桐庐野鱼馆因液化石油气泄漏发生爆燃事故, 共造成3人死亡、44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7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 国务院和省委、 省政府高度重视, 中央书记处书记、 国务委员杨晶, 国务委员王勇, 省委书记车俊, 省长袁家军等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 要求全力救治伤员, 查清事故原因, 抓紧排查城市公共安全隐患, 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省市区各级政府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预案, 第一时间调集专业力量开展抢险救援、 伤员救治和善后等工作。 国家安监总局派出由监管二司、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及中国城市燃气协会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到现场对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进行指导。

7月24日, 省安委会向杭州市政府下发督办函, 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并成立由省级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督导组,先期跟踪、 掌握事故调查进展情况。 鉴于这起事故人员伤亡惨重, 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严肃事故查处, 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8月7日, 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 省公安厅、 省建设厅、 省质监局、 省消防总队、省总工会以及杭州市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并聘请爆炸、 燃气、 特种设备、 消防等领域专家参与, 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按照“ 四不放过” 和“ 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 的原则, 通过现场勘查采样、 技术检测鉴定、 后果模拟分析、 查阅相关资料, 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 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安全防范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 相关证照办理情况

桐庐野鱼馆系店面招牌名, 工商注册名为杭州市西湖区由头粉面饭店, 类型为个人经营, 注册经营者: 陈艳萍, 实际经营者: 盛小俊, 经营场所: 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新世纪花苑C幢5号(古墩路1177号), 注册号:330106600266556, 经营范围: 中式餐制售(不含凉菜、 裱花蛋糕、 生食海产品, 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营业期限:2010 年7月28日至长期。2012年3月, 桐庐野鱼馆店主盛小俊为扩大经营规模, 通过转让方式获得杭州市西湖区由头粉面饭店的店面, 并一直使用该店面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直至事故发生前该餐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故店面悬挂的桐庐野鱼馆招牌名称与工商登记注册名称不符。

该店餐饮服务许可证(浙餐证字号:2010330106000998)有效期至2016年7月1日。 根据《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条文要求,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21日下发了《 关于明确环保审批不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市管〔2016〕219号),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该通知要求, 暂停核发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 待杭州市人大法工委明确后进一步规范实施。

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 桐庐野鱼馆经营场所投入使用前需通过消防合法合规审查和安全检查。 经查, 该店于2012年扩大店面后(餐馆建筑面积达到350平方米), 并未依法主动报请消防验收备案等手续, 也未主动向当地消防部门申请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 营业场所结构布局情况

桐庐野鱼馆所在建筑系二层砖混结构的沿街商铺, 西面为新世纪花苑小区内院, 东面大门正对沿街道路, 南北两侧与其他沿街商铺相连。 餐馆营业场所由租赁的5间店铺组成, 分上下两层, 建筑面积350平方米。 其中, 一层主要为点菜区、 卡座、 厨房、 储物间等, 二层为包厢。 该餐馆利用一至二层楼梯下的空间专门隔出一小间, 用于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和醇基液体燃料储罐, 储存间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通过输气管连接气化器, 再从气化器连接至灶台。 储存间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三) 餐馆燃料供应及使用工艺

结合现场勘查和相关人员笔录情况, 该餐馆使用的燃料主要有液化石油气和醇基液体两种, 液化石油气主要用于炖鱼汤和菜品的加热、 保温, 醇基燃料主要用于大火炒菜。

该餐馆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有YSP118-Ⅱ(以下简称50kg钢瓶) 和 YSP35.5(以下简称15kg钢瓶) 两种型号, 公称容积分别为118升和35.5升。 其中,50kg钢瓶使用时, 放出的液体经高压橡胶软管与集气管连接后进入气化器气化, 气化后的石油气经一次减压后通过供气主管送至厨房, 并经二次减压后通过橡胶软管送至液化石油气灶具使用;15kg钢瓶使用时, 安装在角阀上的减压阀将压力减压至2.8kpa左右, 通过橡胶软管连接液化石油气灶具使用。 经查, 事发前餐馆内液化石油气总储量180kg左右。

餐馆内醇基液体燃料采用900L容量的容器储存, 使用时通过PP管及阀门输送至专用醇基燃料灶, 灶具的燃烧原理: 燃料先从管路进入到油嘴中进行加热, 当温度达到65℃左右, 液体燃料逐渐转化成气体, 再回流到燃烧室内被燃烧的火焰点燃,灶具底部通过风机不断的向燃烧室内进行吹风, 加大燃烧力度。经查, 事发前餐馆存有醇基燃料约400-450kg。

(四) 营业场所人员留宿情况

通过向事故餐馆员工及周边店铺人员询问了解, 该餐馆共有17名员工(含店主), 或自己租住房屋, 或由店主盛小俊提供租住场所, 店内无员工住宿的情况。

(五) 政府部门监管情况

经查, 该餐馆属三墩镇兰里社区所管辖区, 双方于2017年2月15日签订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书。 自2017年初至事故发生前, 三墩镇政府、 辖区派出所、 兰里社区对桐庐野鱼馆进行过多次消防安全宣传和监督检查, 三墩派出所先后对其电动车违规充电、 消防器材挪用等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二、 事故涉及相关单位概况

(一) 非法液化气经营户

  1. 陈立海, 无工商营业执照, 未经燃气经营行业入职培训,不具备液化石油气经营资质和危险品运输资质。 经查, 陈立海自2017年6月开始违法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贩卖、 运输行为,桐庐野鱼馆所使用的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由其从临安大平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后提供。
  1. 杨保选, 无工商营业执照, 未经燃气经营行业入职培训,不具备液化石油气经营资质和危险品运输资质。 经查, 杨保选自2016年6月一直违法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 运输行为, 伙同陈立海违法使用厢式货车(杨保选所有)采购运送液化石油气。

(二) 液化气充装单位

临安大平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安大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91730554H(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19年7月28日),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 浙201601040002P(有效期至2020年5月29日), 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33703-2017(有效期至2017年12月13日)。 经查, 杨保选、 陈立海从事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生意后, 一直将临安大平作为气瓶灌装点, 该公司在为2人充装液化气时, 未进行充装信息登记, 并故意关闭监控。

(三) 醇基液体燃料供销单位

  1. 杭州硕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硕信能源)系桐庐野鱼馆所使用醇基液体燃料供应商。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 浙杭(西) 安经(2016)03000097号(有效期至2019年1月29日), 许可范围: 不带储存经营, 其他危险化学品: 丙酮、 甲醇、 乙醇[无水]、 过氧化氢溶液[27.5%>含量>8%]、 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 油漆、 辅助材料、 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 经查,2017年4月以来, 该公司为桐庐野鱼馆安装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灶具, 并将购买的甲醇按一定比例掺水稀释后制成醇基液体燃料, 在未取得危险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 通过企业的五菱面包车运输销售给桐庐野鱼馆。
  1. 宁波有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有鸿贸易), 系向杭州硕信能源销售甲醇的单位。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甬K安经(2016)0086(有效期至2019年7月14日), 许可范围: 其他危险化学品: 乙酸乙酯、 乙酸甲酯、 乙醇(无水)、 氢氧化钠、 甲醇、2-丙醇、 氨溶液[含氨>10%]、 氨。 经营方式:票据贸易。 经查, 该公司没有仓库、 物流等设施, 杭州硕信能源提出供货需求后, 宁波有鸿贸易向江苏、 福建等地上游生产厂家购买甲醇, 并联系物流运货销售给杭州硕信能源。

三、 事故发生经过、 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 事故发生经过

7月20日晚桐庐野鱼馆停止营业后,店主盛小俊于23时左右最后锁门离开, 其时餐馆内的制冷机、 冰箱、 冰柜、 以及液化石油气气化器等电气设备均处于通电或开启状态。 7月21日上午8时左右, 与桐庐野鱼馆北侧贴邻的台州名小吃店内, 李素玉在厨房做面皮时闻到一股煤气味。8时20分左右, 李素玉走到厨房外闻到更浓的煤气味。8时32分, 桐庐野鱼馆内发生爆炸(事发时餐馆处于非营业状态), 导致餐馆内储存的醇基燃料储罐破裂, 泄漏油品被高热气体引燃形成大火, 并在店铺内蔓延。8时51分, 餐馆内一只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受烘烤发生爆裂(二次爆炸), 爆炸气浪将室内火焰带出, 导致整个商铺剧烈大火。 第一次爆炸产生的冲击波造成沿街多处商铺、 事发时经过现场的B2公交车、 出租车、 私家车、 电瓶车等不同程度受损和人员伤亡(2人当场死亡、45人受伤, 其中1名伤员于8月3日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44人受伤。

(二) 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8时34分, 杭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后, 立即调动公安、 消防及社会专业力量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工作。8时42分,消防祥符中队4辆消防车首先到达现场控制火势, 随后蒋村、大关、 康桥、 良渚等消防中队陆续赶到现场, 共有5个中队、12辆消防车、72名消防队员参与扑救。8时51分, 在消防队员施救过程中, 现场发生二次爆炸, 由于处置得当, 未造成新的人员伤亡。9时10分, 明火基本扑灭,45名伤员分别被送往省立同德、 市二医院等省市医院, 通过绿色通道第一时间进行救治。9时左右, 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专业人员赶到现场, 将位于事故建筑西侧的天然气管道上下游阀门关闭, 并对地下管网进行保压查漏。10时50分, 杭州市液化气抢修平台与浙江中天煤气公司应急小分队赶到现场, 将爆炸现场剩余液化石油气瓶转移到浙江中天煤气公司封存。12时58分,现场救援基本结束。

为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妥善医治, 国家、 省、 市医疗机构积极配合, 调配专家力量, 共享医疗资源, 国家卫计委、 南京军区总院、 北京301医院、304医院先后调派医疗专家赶到杭州会诊危重伤员, 全力参加救治工作。 杭州市西湖区政府调集118名机关事业、 社区工作人员, 成立47个专项组, 全力做好伤亡人员家属陪护、 安抚等工作。

因爆炸造成周边小区部分楼层门窗严重受损, 出于安全考虑,7月21日晚, 当地政府动员7户居民全部安排到附近宾馆暂住, 目前受损部位已修缮完毕, 居民已回屋居住。7月23日上午9时50分, 因事故停止供应的管道天然气经抢修后全部恢复通气。 截至8月28日, 已有34名伤情较轻人员出院, 余下10名伤员继续住院治疗,3名遇难者遗体已全部火化。

四、 事故现场勘查和检测鉴定情况

  1. 根据现场勘测, 桐庐野鱼馆厨房、 钢瓶储存间和备餐间形成的相互联通且相对封闭的区域是事故受损最严重的地方,两次爆炸导致该区域只剩钢筋混凝土框架, 实体隔离后墙向外突出变形, 一层楼顶部分楼板断裂坍塌。 该区域冰箱、 灶台、货架、 钢瓶被掀翻、 炸飞、 解体, 堆积至大堂, 可以判断该区域为爆炸的中心区域。
  1. 现场提取的3根与燃气灶具相连的橡胶软管的外观和标识均不符合《 家用燃气软管》(HG2486-1993) 或者《 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GB29993-2013) 的要求, 部分橡胶软管与灶具连接处未见压紧螺帽(锁母) 或管卡(喉箍) 固定, 不符合《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第10.2.8条第7款要求。
  1. 事故现场清理出的4只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中, 除1只已被炸裂, 无法辨别外观标识外, 其余3只钢瓶完好, 产权单位分别为临安大平、 临青液化、 余杭奇安尔, 钢瓶批号分别为201005004(编号0292)、 201001002(编号0166)、 201101002(编号0578)。3 只钢瓶的制造单位均为杭州余杭獐山钢瓶有限公司(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编号:TS2210091-2020), 根据该公司提出的3个批次的监督检验证书, 涉及事故的3只瓶体完好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质量合格。
  1. 调查组委托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现场收集的炸裂钢瓶残片、 未炸裂钢瓶内气体组分进行了检测。 检测结果表明, 钢瓶材质、 金相和力学性能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液化石油气中未检出二甲醚。
  1. 调查组委托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对现场破损储罐中的醇基液体燃料样品进行了危险性试验鉴定, 经分析得出, 该样品为多组分混合物 (甲醇含量44%, 水分含量55%),溶解性: 溶于水, 闪点(闭杯):24℃; 属于《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中的危险化学品。

五、 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 直接原因

经专家勘查取证和技术分析, 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桐庐野鱼馆内一只连接气化器的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瓶阀处于开启状态, 在持续高温天气情况下, 连接液化石油气灶具与二次减压阀的橡胶软管老化且连接不牢固致软管脱落, 使气体持续泄漏, 在厨房、 气瓶间、 备餐间这一联通的相对封闭区域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 达到爆炸极限后由冰箱压缩机启动时产生电火花点燃而引发爆炸。 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导致醇基燃料储存供应系统、 液化石油气储存供应系统物理结构破坏, 醇基燃料及现场其他可燃物质发生剧烈燃烧导致临近的一只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受高温烘烤而超压爆裂, 发生第二次爆炸 (物理爆炸),整个餐馆持续大火。

(二) 间接原因

  1. 桐庐野鱼馆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经营场所未依法经消防审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在气瓶储存间堆放醇基液体燃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存在重大隐患; 经营管理者安全意识淡薄,长期向无经营资质的个人购买液化石油气, 导致正常情况下应由燃气供应商提供的用户安全用气指导和用气设施安全检查等服务缺失; 餐馆使用的部分液化气连接软管的外观和标识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且长期未更换; 液化气使用安全管理不规范, 未建立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未组织操作维护人员参加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1. 三墩镇政府未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 组织指导、跟踪督促镇相关职能部门、 社区开展辖区沿街商铺消防安全整治不力。
  1. 三墩镇派出所未按《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等规定要求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日常消防监督工作存在漏洞, 在多次检查中均未发现桐庐野鱼馆经营场所未依法经消防审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问题。
  1. 杭州市西湖区城管局未认真履行《 杭州市城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燃气执法工作的意见》 等有关职责规定, 对燃气监管执法职责认识不够清晰, 对辖区餐饮企业燃气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不重视, 打击查处辖区内燃气非法经营行为不力, 日常监管工作存在漏洞。
  1. 杭州市城管委未认真履行《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有关职责规定, 对燃气经营、 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存在漏洞, 组织开展全市性燃气执法整治工作不够深入彻底, 对下级区(县) 开展燃气执法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1. 杭州市西湖区消防大队未认真履行《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职责规定, 对乡镇派出所、 社区以及物业管理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力。
  1. 杭州市西湖区商务局未认真履行餐饮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经查, 杭州市西湖区安委会于2017年印发的《 西湖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中明确由区商务局负责做好餐饮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但该局对应承担的工作职责重视不够, 自文件印发以来, 未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要求,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督促、 指导辖区餐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1. 杭州市西湖区安监局未认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有关职责规定, 在督促检查、 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要求方面不够到位。
  1.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未认真贯彻落实燃气管理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工作部署, 对区有关部门、 乡镇(街道) 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做好瓶装燃气安全相关工作组织领导、 督促检查不力。

(三)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 这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 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 建议追究法律责任的人员

盛小俊, 桐庐野鱼馆实际经营人。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 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人员

1.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副区长马品芳行政警告处分。

  1. 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紫金港科技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余建军(原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党委副书记、 镇长) 行政记过处分。

3.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镇长王喆行政警告处分。

4.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副镇长陈海洋行政警告处分。

5.建议给予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三墩派出所民警方勤行政警告处分。

6.建议给予杭州市城管委党委委员邱佩璜行政警告处分。

7.建议给予杭州市城管委直属大队大队长于王山行政记过处分。

8.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局局长杜旭侠行政警告处分。

9.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局执法科科长樊平行政记过处分。

(三) 建议给予诫勉谈话的人员

1.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党委书记方鸿卿诫勉谈话处理。

2.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人大副主席李金土诫勉谈话处理。

3.建议给予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三墩派出所副所长陈卓旻诫勉谈话处理。

4.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孔永继诫勉谈话处理。

5.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李猛诫勉谈话处理。

6.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商务局局长娄益元诫勉谈话处理。

7.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安监局副局长陈杰诫勉谈话处理。

(四) 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建议杭州市西湖区安监、 工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桐庐野鱼馆实施行政处罚。

2.杭州市西湖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杭州市城管委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 对相关问题的处理建议

  1. 对于陈立海、 杨保选2人违反《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 不具备瓶装燃气经营资质和危险品运输资质, 违法经营、 运输、 储存液化石油气等行为,建议杭州市西湖区城管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其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建议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进一步查证后, 依法进行处理。
  1. 对于临安大平在经营过程未实行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登记和固定充装制度, 长期向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个人提供充装液化石油气供其非法贩卖等行为, 并故意通过不进行实名登记和关闭视频监控的方式逃避监管。 建议杭州市临安区燃气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依法吊销其证照。
  1. 对于杭州硕信能源涉嫌非法运输危险品、 制售存放危化品等问题, 建议由杭州市运管、 安监等部门进一步查证后另案处理。
  1. 对于宁波有鸿贸易涉嫌雇佣危险品运输车辆违规进行危险品卸车作业行为, 建议由宁波市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查证后另案处理。
  1. 鉴于目前杭州餐饮行业大量使用醇基燃料作为民用燃料, 而醇基燃料的运输、 储存、 经营及灶具的购买、 安装、 使用等环节缺乏详细规范的行业管理规定或标准, 建议杭州市城管、 商务等部门对如何规范餐饮场所醇基燃料的经营使用进行研究, 并出台具体措施。
  1. 对于事故调查发现的事发地周边商铺普遍存在合用场所的问题, 特别是一些住人店铺还储存相当数量的液化气瓶, 存在事故隐患。 责成杭州市西湖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辖区内商铺全面排查, 加强日常管理, 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消除事故隐患。

七、 事故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举一反三, 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有关单位落实以下整改措施:

(一) 严格相关主体安全责任落实, 防患于未然。 使用瓶装燃气的餐饮服务单位、 经营瓶装燃气的企业和个人等主体要严格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从源头上防范事故发生。 各餐饮燃气用户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要求; 建立并落实燃气设施管理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 操作规程, 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使用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瓶装燃气,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 使用合格的输气软管配件,对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要及时更换。 各燃气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经营许可范围经营, 落实瓶装燃气固定充装和销售实名制登记制度, 严禁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严禁未经许可从事瓶装燃气道路运输; 做好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和定期检查,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 严格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确保监管到位有效。各级政府、 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坚持“ 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 失职追责” 以及“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 严格落实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 公安消防和基层派出所要加强对社区、 物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并将餐饮经营场所的消防审批合法合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依法查处餐饮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行为。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 质监、 公安、 交通、 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从行业规划、 产业政策、 技术标准、 行政许可、 监管执法等方面加强城镇燃气、 餐饮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严厉打击查处燃气经营、 充装、 运输、 使用等各个环节的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充分发挥消防、 城镇燃气、 特种设备、 商贸等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作用, 认真分析研究辖区内非法经营和使用燃气、 沿街商铺合用场所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出问题, 建立完善部门信息互通、协调联动、 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 为城市安全运行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

(三) 加强对餐饮场所新燃料、 新工艺的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 高度重视餐饮公共场所使用新燃料、 新工艺存在的风险问题, 按照国家关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求, 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安全风险识别、 管控措施制定、 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技术支撑作用, 对新燃料、 新工艺等在城市公共区域流通、 使用各个环节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和评估。 要强化源头治理, 综合运用法律、 经济、 行政手段和技术管理措施, 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 可控范围之内。 针对目前中型餐馆普遍使用醇基液体燃料、 液化气气化工艺等, 但在气化器、 管道等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方面缺少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 以及醇基液体燃料在生产经营储存、 道路运输、 灶具产品质量和安装使用等方面还存在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 要加大政策的制约和引导力度, 加快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和行业标准, 严格设定准入门槛。 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执法、 违法线索通报、 案件移送协查等机制, 加大对违法违规的醇基液体燃料储存、 经营、 运输、 使用企业的曝光和联合惩戒力度, 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 加大燃气使用安全科普宣传力度, 提升事故防范能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 广播、 电视、 网络等媒体途径, 多渠道地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和燃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提高社会公众和燃气用户防范燃气泄漏爆炸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依托专业监管部门、 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信息资源和专业优势, 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 物业管理人员的燃气、 消防业务知识培训, 在燃气使用量大的餐饮企业推广应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等安全技术, 提高燃气安全人防技防水平。 加快城镇管道燃气建设, 增加燃气管网覆盖面, 鼓励餐饮企业用户使用管道燃气, 压缩瓶装燃气使用空间。 健全和畅通燃气安全隐患举报渠道, 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全面参与、 主动监督、 自觉举报的积极性, 推进燃气安全隐患群防群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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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7·4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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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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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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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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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4日,松原市宁江区繁华路发生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杨晶,国务委员王勇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严防此类事故发生。省委书记巴音朝鲁、省长刘国中第一时间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派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林武代表省委、省政府,立即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巴音朝鲁书记、刘国中省长通过视频指挥救援,并连夜赶到松原,查看事故现场,了解救援进度,看望受伤人员。召开救援指挥部紧急会议,对全面做好伤员救治、安全生产排查整治等工作作出重要部署。

2017年7月5日,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决定对松原市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实行提级调查,成立了吉林省人民政府松原市“7·4”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柴伟任组长,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监察厅、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松原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依法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并聘请燃气、消防、安全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勘测、模拟踏查、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调查认定,松原市“7·4”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7月4日13时23分许,松原市广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在对松原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标段)繁华路(乌兰大街至五环大街段)道路改造工程,实施旋喷桩基坑支护施工时,旋喷桩机将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源燃气公司)在该路段埋设的燃气管道(材质PE,管径110mm,工作压力0.3MPa,埋深3.9m)贯通性钻漏,造成燃气(天然气,下同)大量泄漏,扩散至道路南侧的松原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医院)总务科平房区和道路北侧的市医院综合楼内,积累达到爆炸极限。14时51分26秒,市医院总务科平房内的燃气遇随机不明点火源发生爆炸,爆炸能量瞬即波及并传递引爆泄漏点周边区域爆炸气体(见图1),市医院总务科平房区和市医院综合楼及周围部分房屋倒塌、起火燃烧及设备设施毁损(见图2),造成人员伤亡。

图1 爆炸气流从平房区推向繁华路北侧的市医院综合楼

图2 燃气管道泄漏爆炸后现场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中,繁华路南侧的市医院总务科部分房屋倒塌,多处室内物品过火;繁华路北侧的市医院呈“ ”型的6层综合楼(见图3),沿繁华路走向的南侧区域(简称南区,下同)和垂直于繁华路走向的东侧区域(简称东区,下同),一、二楼门窗基本被炸飞,三、四楼部分窗户的玻璃向内炸裂;南区一楼走廊两侧各有6个房间。其中,办公室、上楼楼梯间过火熏黑严重,洗衣房、设备仓库过火迹象明显;东区一楼走廊两侧为药房、核磁检查室等功能间,一楼地板炸翻,走廊上方楼板炸塌;南区与东区走廊交汇处上方楼板向上翻起,“ ”型楼中间部分与各楼相通的办公大厅玻璃顶棚全部震碎落地。从现场爆炸推力方向观察,南区中部和东区走廊中部爆炸剧烈,向外辐射状爆炸迹象明显。

图3 繁华路北侧市医院综合楼平面示意图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 7人死亡(其中,当场死亡5人,住院医治无效死亡2人),85人受伤(其中,重伤13人,轻伤72人)。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419万元。

(四)环境影响情况

事故发生后,环保部门对爆炸、燃烧点周围环境进行监测。燃气泄漏后发生爆炸、燃烧,可燃气体瞬间燃烧消耗。经检测,产生的废气及消防灭火产生的废水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二、事故直接原因

(一)泄漏点确认

经现场开挖确认,泄漏位置在繁华路段坐标(坐标系松原市地理坐标),漏孔直径约0.060m(见图4),埋深约3.9m,距市医院综合楼南区墙体垂直距离为8.23m,距市医院总务科平房墙体垂直距离为2.78m。

图4 燃气管道泄漏点

(二)燃气扩散和积累原因分析

繁华路现场路面呈西偏北至东偏南走向,原道路行车路面宽7.0m;北侧自路边石至市医院综合楼外墙是人行道,宽度约1.7m;南侧路边石以外也是人行道,宽约1.0m,南侧人行道以外有参差不齐的平房,离繁华路最近的平房外墙距路边石2.4m,路边石高出路面约0.15m。道路剖面结构(见图5):上表层为沥青混凝土,厚度约0.1m;中间层为水稳碎石,厚约0.3m;底层为固化土,厚约0.2m;共0.6m。现场路面沥青混凝土、水稳碎石已经进行过开挖和原渣土回填,回填渣土主要是原路面翻起的沥青混凝土、水稳碎石,残块大小不均,缝隙较大。泄漏的燃气通过拔出的钻杆钻孔,大部分直接泄漏出地表面,在漏点上方周围扩散,其余部分通过地下缝隙及松土层向周边扩散。当日13:00—15:00西南风1级,对泄漏的燃气的扩散影响很小,泄漏的燃气迅速弥漫漏点周围空间,扩散至周边建筑物内。

图5 泄漏点繁华路剖面管道位置图

根据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提供的繁华路地下综合管网图,燃气泄漏点繁华路断面路面以下共有9条管道和线缆(见图5):1条DN50路灯线,埋深0.32m;2条DN250供热管道,埋深1.31m;1条DN200给水管道,埋深2.03m;1条DN600雨水管道(埋深2.19m);1组300×300水泥包封线缆管束,内有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光纤各1条,埋深均为1.2m;1条DN110中压燃气管道,登记埋深为2.7m。

现场勘验,现状燃气管道与雨水管道水平间距为0.729m,不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规定的1.2m安全间距要求。燃气管道距其他管道及线缆的间距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要求(管道管位及埋深依据市政工程管理局提供图纸)。雨水管道现状未与市医院排污管道连通,市医院各楼排污管道汇集到自建污水处理站独立处理,排至郭尔罗斯大街的市政污水管道,未见爆炸气体聚积爆炸、燃烧迹象。2条DN250供热管道和1条DN200给水管道已拆除;原在市医院综合楼南侧宽1.8m、近边距市医院办公楼外墙2m、深1.5m的管沟已经拆除并回填;1个自来水阀井(自来水阀井中心距市医院综合楼南侧外墙0.78m,距泄漏点15.43m)和1个接入市政供热主线并分供给市医院各楼的分热阀井(阀井南侧边缘距市医院综合楼南侧外墙延长线5.8m,东侧边缘距泄漏点13.65m),该阀井从繁华路总供热线引入,供综合楼的管线用水泥抹实穿出,进入综合楼地下管沟。从上述情况分析,燃气通过管道和线缆进入医院综合楼的可能性不大。

燃气主要通过4条通道进入市医院综合楼(见图6):第一条是通过松土层进入综合楼底部的沉降空间,并进入地沟;第二条是洗衣房面向繁华路直开的门,并经与该洗衣房通向走廊的门,与东区走廊形成气流通道入市医院东区;第三条是通过敞开的门窗,直接扩散进入综合楼各房间;第四条是市医院综合楼西侧的户外门。

图6 燃气进入市医院综合楼示意图

燃气主要通过2条通道进入市医院总务科平房区(见图7):第一条是通过回填土缝隙和松土层,经自建的沉井(沉井中心距漏点沿繁华路距离5.8m)进入下水管,再进入总务科水暖工办公室,并在平房内扩散;第二条通道是通过门窗扩散到室内。

图7 燃气进入市医院总务科平房区示意图

(三)初始爆炸点确认

调取公安监控视频显示:爆炸发生于7月4日14时51分26秒(时间经公安部门校准),初始爆炸点位于繁华路南侧的市医院总务科平房内(见图8)。

图8 燃气在市医院总务科平房内引爆

(四)点火源分析

市医院总务科平房内的多个室内空间燃气积累到爆炸极限,室内电话、打印机、传真机、自动加热电热水器等任意1台电子设备的随机启动,均可成为点火源,引发燃气爆炸。

(五)事故直接原因

旋喷桩施工中钻漏中压燃气管道,导致燃气(主要成份甲烷,相对密度(空气=1)0.5548,)大量泄漏,扩散到附近建筑物空间内,并积累达到爆炸极限(5%-15.4V%),遇随机不明点火源引发爆炸。

三、事故相关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繁华路改造施工单位。

  1. 广发公司不具备施工能力,以欺骗手段承揽工程,对分包工程和临时雇佣人员管理严重缺失,违法将部分工程转包。

(1)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凭挂靠人员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现有人员不具备施工能力。

(2)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提供虚假业绩、设备数量及人员证明材料,骗取繁华路道路改造旋喷桩工程中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繁华路旋喷桩工程施工现场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4)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对繁华路旋喷桩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条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建管〔2015〕24号)规定,未认真组织临时雇佣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旋喷桩机操作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无证上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建管〔2015〕24号)规定:持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已经取得证书3年以上的直接定级为中级工;取得证书不足3年的直接定级为初级工。具体工种为:建筑电工、建筑焊工、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建筑施工现场内车辆司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高空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桩机操作员。

(6)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地下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7)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在《繁华路雨水管道基坑支护方案》未经专家论证通过、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公用局项目办审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旋喷桩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8)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将部分旋喷桩工程转包给高慎伟个人,未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且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2.宏远公司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分包工程管理缺失。

(1)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违法承揽建安公司转包的松原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标段)。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违反《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未对分包单位实施严格管理,未认真审核分包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在明知分包单位提供虚假业绩、设备数量及人员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仍将分包单位设备清单和相关材料报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对分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项目部和配备相关人员负责施工管理、违法将部分工程转包的问题失管。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第三款: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制定地下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也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未探明燃气管线具体位置,导致旋喷桩施工时将地下燃气管线钻漏。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旋喷桩施工技术交底不到位,在《繁华路雨水管道基坑支护方案》未经专家论证通过、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公用局项目办审批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分包单位进行旋喷桩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违反《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15〕6号)规定,施工现场部分管理人员未取得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无证上岗。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15〕6号)规定:凡没有参加岗位培训,没有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

(6)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筑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无计划、无教案、无教学组织,考核走过场,相关人员工作职责不明,不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3.长春新星宇建安公司违法违规,转包中标工程,且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1)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中标松原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标段)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将剩余工程转包给宏远公司。

(2)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第二款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将松原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标段)转包给宏远公司后,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宏远公司、广发公司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违法违规问题失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繁华路燃气管线施工单位

  1. 浩源非开挖公司无施工资质和施工管理人员,通过转包长期从事地下燃气管线工程施工。

(1)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成立以来从未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经安顺公司等施工单位转包,从事浩源燃气公司地下燃气管线工程施工。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3)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违反《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事故管线未按设计安装阀门。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5)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未按照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竣工档案造假,事故管线实际位置与竣工图严重不符。

5.安顺公司违法违规,转包中标工程。

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将中标的浩源燃气公司地下管线工程转包,且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浩源非开挖公司。

(三)浩源燃气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燃气设施保护不到位,应急管理工作缺失。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未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不明晰,安全检查、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应急管理等制度不完善,抢维修操作规程不具体。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落实。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认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考核流于形式,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安全知识匮乏,抢维修人员不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燃气管线保护措施不落实。未认真吸取以往燃气管线泄漏事故教训,健全完善燃气管线安全保护措施。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未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地下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告知书》的情况下,允许施工单位在燃气管道附近施工;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巡线人员未在施工现场进行指导和监护,在施工单位挖探坑未查明燃气管道位置的情况下,仍同意其进行旋喷桩施工。

(4)燃气设备运行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事故燃气管道长期超设计压力(设计压力0.2MPa,运行压力0.3MPa)运行;违反《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规定,燃气中加臭剂浓度不符合标准;违反《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4.2.9规定,未定期检查阀门,对损坏阀门进行及时维修,导致事发后燃气泄漏点附近阀门无法关闭。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3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1.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5)应急准备工作缺失。未按《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3.0.6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4.6的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燃气泄漏后爆炸(着火)前的危险性分析和应急处置措施缺失;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抢维修人员和应急装备、器材配备严重不足,只有9名抢维修人员、1辆抢修车和1台燃气浓度检测仪;应急培训严重缺失,抢修人员应急知识严重缺乏,应急演练走过场,2016年应急演练只有2名抢维修人员参加;公司燃气管网运行图不完整、不准确,抢维修人员不熟悉阀门位置。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6)燃气泄漏应急处置不力。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主要负责人到达泄漏现场后,没有认真分析、研判泄漏严重程度,未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和疏散周边相关单位人员,并劝离消防救援人员后自行离开现场;违反《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5.2.1、5.3.5和5.3.7规定,从泄漏到爆炸近90分钟的时间内,现场抢修人员未及时关闭泄漏点周边阀门阻断气源,导致燃气大量泄漏,未对现场及周围建筑物的燃气浓度进行检测和监测,未有效组织人员疏散,特别是未疏散市医院的人员,致使伤亡扩大;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抢维修主管在事发后主导抢维修人员向事故调查组做伪证。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第5.2.1 条:抢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和气象条件等确定警戒区、设立警示标志。在警戒区内应管制交通,严禁烟火,无关人员不得留在现场,并应随时监测周围环境的燃气浓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项目建设管理违法违规。违反《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浩源非开挖公司没有市政公用工程承包资质和施工专业技术人员,一直允许其对本单位燃气管线非开挖工程进行施工;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燃气管道建设项目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质量监督;违反《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12.5.5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未认真组织事故燃气管道工程验收,竣工档案造假,造成事故燃气管道实际位置与竣工图严重不符,且未按设计安装阀门,事故燃气管道与雨水管道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包括事故燃气管道在内的大部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12.5.5: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审阅验收材料内容,应准确、完整、有效。2.按照设计、竣工图纸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竣工图应真实、准确,路面标志符合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四)监理单位。

1.卓信监理公司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失管。

(1)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未派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仅由监理员行使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2)在施工单位按照《繁华路雨水管道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方案》4.1(3)项规定挖探坑,在未探明燃气管线埋设深度和实质线位的情况下,放任施工单位在燃气管线附近施工。

(3)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原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规定,监理工作失职,对施工单位资质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不认真,未发现项目承包单位转包、分包单位将部分工程再次转包个人、分包单位不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缺少“类似工程业绩”、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问题。

(4)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在《施工组织设计》没有明确燃气管道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繁华路雨水管道基坑支护方案》没有明确燃气管道安全技术保护措施且未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情况下,允许分包单位进行旋喷桩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5)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2.11和卓信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监理程序”第二款规定,未认真履行现场监理职责,监理员擅离职守,在事故发生时未对旋喷桩工程进行旁站式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卓信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中“质量监理程序”第二款:全方面、全过程、全环节的旁站监理。驻地监理组必须通过旁站监理对承包人各项施工工序、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进行有效的控制。旁站监理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助理人员(监理人)担任,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环节的监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现场施工人员及其它施工条件与批准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是否符合;(2)采用全过程旁站、部分时间旁站和巡视等方法检查承包人施工方法和操作工作工艺,对违反施工技术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的方法和工艺操作行为及时发出警告合作出现场指令;(3)对重要工序、首次工序、欠稳定工序和不易测控的工序必须采用全过程旁站,“盯”在施工现场监督,并在监理独立平等的检验表中“结论”栏里填写监理旁站施工所见到的施工情况、外观鉴定意见及各种质检质保资料的规范情况等,作为签发承包人工序检验申请批复的依据。这样就构成一套完整的与承包人平行的监理资料,工程项目质量情况有根有据,避免“盲签”和质量失控。(4)进行每道工序或单项完工后的检查验收;(5)对隐蔽工程进行覆盖前的检查。

(6)违反卓信公司《安全监理的原则和内容》5.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和《施工安全监理的方法与措施》1.3、2.4规定,执行监理工作制度不严格,未建立安全监理台账,监理日志不完整;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无记录;未吸取旋喷桩施工钻漏自来水管道事故教训,责令施工单位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2.三全监理公司不履行监理职责。

(1)违反《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浩源非开挖公司不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承包资质,承包浩源燃气公司地下燃气管线工程,特别是对施工单位未按照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事故管线未按设计安装阀门,竣工档案造假,事故管线实际位置与竣工图严重不符等问题未履行监理职责。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不配合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政府相关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用局项目办不认真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失管。

(1)违反《建筑法》第十条第二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十三条规定,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过期,且未经发证机关核验,向松原市住建局安监站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报告书》后,安监站明确提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繁华路道路改造工程施工。

《建筑法》第十条第二款: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十三条: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2)违反《建筑法》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燃气管道有关资料。

《建筑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对施工单位在《繁华路雨水管道基坑支护方案》未经专家论证通过、监理机构审核同意的情况下,组织旋喷桩施工的问题失察失管。

(4)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转包及分包单位不具备施工能力、现场管理缺失、再次转包问题失察失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5)对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未按要求配备监理人员及监理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等问题失察失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6)对图纸会审、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格;未对施工现场及施工人员实施有效安全监督管理。

(二)松原市燃气管理中心对燃气企业监管不力。

(1)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照“三定”规定确定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地下燃气管道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认真检查和竣工验收,对浩源非开挖公司无施工资质进行地下燃气管道施工且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造假问题失管;未认真组织燃气企业开展有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导致浩源燃气公司抢维修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业务能力。

(2)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对浩源燃气公司未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及应急演练走过场、抢维修人员满足不了工作需要、隐患排查不认真、未及时排查治理阀门隐患、施工现场指导监督责任不落实、未与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燃气管道长期超压运行、燃气中加臭剂浓度不符合要求等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失管。

(3)未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对浩源燃气公司多次发生的燃气管线泄漏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并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三)松原市公用事业局履行建设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职责不认真,对公用局项目办、燃气管理中心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

(1)未认真履行市政建设工程管理职责,对公用局项目办疏于管理,监督指导不力,导致公用局项目办对施工、监理单位管理缺失。

(2)对松原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标段(繁华路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过期、《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报告书》未经批准情况下违法违规组织施工问题,总承包单位转包、分包单位再次转包、监理单位不按规定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等问题失察。

(3)未认真履行燃气行业管理职责,对燃气行业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不力,对燃气管理中心不认真履行职责和燃气企业存在问题失管失察。

(4)对燃气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队伍和装备能力建设、应急处置等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不力。

(5)对在燃气管道附近施工,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问题失管。

(四)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职责不认真。

对建设工程施工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标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过期、不具备施工条件组织施工、施工单位转包和分包单位转包、监理公司不认真履行职责、燃气管道施工单位不具备资质施工等问题失察;对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监管不力,应急预案备案职责落实不到位,对宏远公司应急预案与实际情况不符和广发公司没有制定应急预案的问题失察。

(五)松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燃气压力管道监管缺位。

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 号)第四条规定,对浩源燃气公司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未按照《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三条、《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规定,对浩源燃气公司新建管道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该公司在用压力管道未进行定期检验、办理使用登记和长期超压运行问题失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 号)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内容来自: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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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29 | 2017_武安市1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武安市“1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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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1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8-06-12 10:03:39  来源:中国网  责编:董健雄

2017年10月30日3时左右,武安市矿山镇矿山村东家沟铁矿井下着火后隐瞒不报,且采取压风等不当措施,至2017年11月6日14时30分左右,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涌入相邻的五矿邯邢矿业有限公司西石门铁矿中采区-40米水平,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96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迅速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和市总工会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五矿邯邢矿业有限公司西石门铁矿“11·6”中毒窒息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先后聘请了8位省级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专家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初期调查发现,导致人员伤亡的原因是燃烧引起的一氧化碳中毒窒息,西石门铁矿井下事发现场和相关区域未发现燃烧痕迹和着火迹象,与西石门铁矿相邻的武安市矿山镇矿山村东家沟铁矿有着火燃烧痕迹。11月11日,市政府成立西石门铁矿“11·6”中毒窒息案件公安专案组(以下简称“公安专案组”),同时对东家沟铁矿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结合公安专案组侦破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示踪实验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整改措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一)武安市矿山镇矿山村东家沟铁矿

武安市矿山镇矿山村东家沟铁矿(以下简称“东家沟铁矿”)成立于2000年12月25日,经营期限至2018年2月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4817540453362,法定代表人甘启海,住所位于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矿山村,经营范围:铁矿石开采销售。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5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7日,证号C1300002010032120059457,生产规模3万吨/年,矿区面积:0.2173平方公里。矿区边界距西石门铁矿矿区边界最近处约300米。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FM安许证字[2015邯延]010472,有效期2015年2月4日至2018年2月3日。

东家沟铁矿设计采用竖井、盲竖井开拓,地面建有主井、副井和风井。主井标高+324米至+72米,井筒直径3.5米;副井标高+305米至+65米;风井标高+303米至+65米。据公安专案组侦查:东家沟铁矿从2014年开始实施非法盗采行为,初步查实的盗采铁矿约为24万吨。

(二)五矿邯邢矿业有限公司西石门铁矿

五矿邯邢矿业有限公司西石门铁矿(以下简称“西石门铁矿”)隶属于五矿邯邢矿业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805528793M,负责人苏锡安,营业场所位于河北省武安市西石门村,经营范围:地下铁矿开采和铁矿石、铁精粉销售及铁精粉洗选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FM安许证字[2017]邯延001623号,有效期自2017年8月31日至2020年8月30日;采矿许可证证号:C1300002010122120103246,有效期自2011年7月28日至2020年12月28日。下设三个采区(北采区、中采区、南采区),采矿方法为无底柱分段崩落法。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11月6日白班,中采区-40米水平共有作业人员11人,其中在-40米水平3号溜井放矿作业3人;-40米水平卸矿溜井掘进作业2人;17号进路掘进作业2人,21号、22号进路出渣作业4人。11月6日14时30 分左右,西石门铁矿运输车间职工解志军,在-40米水平维修硐室发现有不明烟雾,感觉头痛,就用维修硐室电话向井下调度员刘长亮汇报了异常情况。刘长亮得知情况后,用电话向矿总调度室值班员田树旺进行了报告,田树旺立即向调度主任霍彦顺进行了汇报。

14时55分左右,调度主任霍彦顺先后向副矿长兼总工程师汪光德、安全矿长吴成房和矿长苏锡安进行汇报,并通知中采区调度员史彦军,组织-40米水平作业人员迅速撤离,要求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查明原因。随后电话通知安全科于天宝、生产技术科刘德祥、地质测量科文孝贵、保卫部贾海峰、职工医院霍强立即到调度室集合,对调度员刘长亮报告的信息和解志军的症状进行分析,初步研判为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涉险区域为中采区-40米水平。

(二)事故救援过程

15时左右,矿长苏锡安启动《西石门铁矿中毒窒息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通知全矿停止生产,井下人员立即升井,集合应急救援队员,由副矿长吴成房带领下井救援。

15时30分左右,副矿长吴成房带领安全总监张爱学、生产技术科长刘德祥、安全科副科长于天宝和应急救援队员,配备正压呼吸器、气体检测仪、担架等器材下井救援。综合分析事发区域情况后,确定两条救援路线:一是从中采区0米水平进入涉险区域搜救;二是从电梯井由+40米水平进入-40米水平运输巷搜救。7名救援队员携带正压氧气呼吸器、气体检测仪,从中采区0米水平进入涉险区域搜救,在中采区0米水平至-40米水平斜坡道入口检测到一氧化碳浓度超过1000PPM(爆表),正压呼吸器报警,被迫返回0米水平安全地点。

17时左右,经对升井人员核实确认,当班井下作业人员278人,有269人安全升井,9人失联。

17时10分左右,按照《西石门铁矿中毒窒息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紧急处置措施,决定对事发区域进行局部反风,以利于救援。

17时50分至18时40分,救援人员先后在-40米水平主溜井50米、-40米水平中区运输巷道三角岔各救出1人,第3名人员自己逃生到31米水平中采区调度室被救出。由于烟雾太大不能深入救援,18时48分,西石门铁矿向邯郸市矿山救护队请求救援。

19时40分左右,邯郸市矿山救护队到达西石门铁矿,了解情况,确定搜救方案后,随即下井救援。

21时7分至23时39分,邯郸市矿山救护队先后搜救出其余6名人员。

9名被困人员全部位于中采区-40米水平,其中1人获救,8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调查经过

(一)西石门铁矿调查情况

11月8日,在具备入井条件后,事故调查组组织专家5人、邯郸市公安局4人、邯郸市矿山救护队5人、西石门铁矿13人(含摄像、照相)组成的现场勘查组,对西石门铁矿中采区-40米水平运输巷道、回采分层联巷和所有进路、-30米水平回采分层联巷和所有进路、-20米水平回采分层联巷和所有进路、-40米水平至-50米水平斜坡道进行了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所有勘查区域未发现着火燃烧迹象。11月11日,事故调查组组织相关人员对中采区-50米水平联络巷和进路、南采区以及北采区进行了现场勘查;11月14日,专家组又对中采区-60米水平进行了勘查,均未发现着火燃烧迹象。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因燃烧引起的一氧化碳致人中毒窒息死亡的事故,西石门铁矿井下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未发现燃烧痕迹和着火迹象,有毒气体来源不明,应调查西石门铁矿周边矿井采矿活动,进一步调查和核实-40米水平与外部空区的连通情况。

(二)西石门铁矿周边矿井调查情况

为查清涌入西石门铁矿有毒气体来源,11月11日,事故调查组和公安专案组对西石门铁矿周边6个小铁矿逐一进行了排查。经排查,事故调查组发现东家沟铁矿有着火迹象,其余5个小铁矿未发现着火迹象。公安专案组根据有关线索于11月14日控制了东家沟铁矿法人代表甘启海、矿长李维田等相关人员。经审讯,甘启海、李维田等人供述了东家沟铁矿除了采矿范围内合法工程外,还存在隐蔽工程越界进入西石门铁矿采矿范围;且2017年10月30日,东家沟铁矿值班员李乃河发现其中的1号盲井有浓烟冒出;隐蔽工程入口在西石门铁矿事故发生后,人为爆破坍塌并封堵。事故调查组和公安专案组立即对东家沟铁矿展开全面调查。

(三)东家沟铁矿调查情况

11月23日,被控制的东家沟铁矿生产总管闫火林指认了隐蔽工程入口。11月23日至12月20日,事故调查组组织施工人员对隐蔽工程特别是人为破坏处进行了修复,共动用人员4500人次,清理、排险、支护巷道2000余米,搬运坑木700余根,使隐蔽工程入口至2号盲竖井的运输巷道具备了人员通行条件。12月8日和12月20日,专家组对隐蔽工程进行了多次勘察取证。

1、隐蔽工程情况

(1)隐蔽工程布设情况

东家沟铁矿在副井井底+65米水平水泵房设置了一个隐蔽工程入口,用张贴规章制度的钢板伪装遮挡,其内部有长约5米的巷道,由此向下掘进一个盲竖井至+61米水平。向前20米处巷道顶板破碎严重,以坑木搭设垛架支护。继续前行100米处巷道分为左右两条,长度约400米,分别行驶运输矿石的空车和重车。两条巷道会合后延伸约1200米,在巷道沿线依次布置有5号、新2号、1号、2号、3号共5条盲竖井。

(2)隐蔽工程勘察情况

隐蔽工程入口内部的巷道人为爆破崩塌,清理后人员到达+61米水平。向前20米巷道顶板破碎处搭设的坑木支护垛架底部被人为锯断并拉倒,冒落的岩石将巷道堵塞。向前延伸的巷道顶板局部破碎,间断以工字钢架梁木质背板接顶支护。距离1号盲竖井500米以外巷道的电缆和木支护基本完好;400米范围内的巷道多处冒顶片帮,支护的工字钢接顶木质背板燃烧后掉落;200米范围内的高压铠装电缆间断性外皮烧蚀脱落、缆芯裸露;160米范围内塑料排水管间断性高温熔化;60米范围巷道顶板整体冒落,厚度约0.7米,电缆橡胶表皮、变压器和高压开关柜等所有可燃物烧蚀殆尽。1号盲井绞车硐室过火毁坏严重,顶板大面积冒落,绞车被冒落的渣石掩埋;提升钢丝绳、稳绳损坏无法使用。1号盲竖井通往2号盲竖井的巷道内可燃物烧蚀情况逐渐递减,2号盲竖井绞车等电器设备完好。在2号盲井绞车硐室发现遗存5箱炸药、549枚雷管。

通过东家沟铁矿隐蔽工程测绘数据与西石门铁矿测绘数据比对确认:东家沟铁矿在+61米水平的隐蔽工程,其许可采矿范围内巷道长度约50米,而后越界300米进入西石门铁矿采矿范围。在西石门铁矿采矿范围内的巷道延伸长度约1350米。1号盲竖井距西石门铁矿中采区-40米水平水平距离约50米,井壁过火后损毁严重;下部是西石门铁矿采空区,井底距离采空区顶部约3.7米。

2、1号盲竖井火灾调查询问情况

通过对被控制的东家沟铁矿1号盲竖井值班员等人调查询问:东家沟铁矿1号盲竖井井深80米,井底标高-20米,井底有长度约200米的巷道和4个采场。巷道顶板破碎,以坑木架棚密排支护,已有支护及存放坑木共计3000余根。距离井底约100米处设置有一个卸矿台,卸矿台采用碘钨灯(俗称“小太阳”,易引起火灾,为禁用设备)照明,碘钨灯距离支护木架最近处约20~30厘米。巷道采用白炽灯照明,巷道内有牵引用拖拉机2台,柴油三轮车2台,废旧轮胎若干。

2017年10月25日起,1号盲竖井井下停止了采矿施工作业,但因排水等需要,仍保持正常照明。

经公安专案组审讯:2017年10月30日3时左右,东家沟铁矿值班员李乃河发现1号盲竖井有烟雾冒出。10月31日上午,接到报告的矿长李维田、副矿长李海英等指挥工人在1号盲竖井井口安装了一台直径0.6米的风机,连接100余米风筒至井底向井下压风,防止烟气顺井筒向上扩散影响人员进入2号、3号盲竖井作业。闫火林下到井底整理风筒时,因烟熏窒息昏迷,被送到武安市民心医院治疗2日后出院,证实了1号盲竖井井下当时正在着火燃烧。11月6日,烟雾明显增大,人员无法靠近。11月6日20时左右,得知西石门铁矿发生事故后,李维田、李海英等指挥工人在+61米水平运输巷的空车巷道、重车巷道各筑一砖砌封堵墙;将巷道一处支护的木质垛架破坏致使顶板冒落堵塞巷道;用炸药将隐蔽工程入口内的巷道炸毁;将高压电缆锯断后隐藏;用水泥灌注将风井井底封死,高度约8米。

(四)气体示踪实验情况和专家论证意见

1、气体示踪实验情况

因通往火灾现场的1号盲竖井位于西石门采空区上方,损毁严重,随时有塌落的可能,继续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为查明东家沟铁矿1号盲竖井井下巷道与西石门铁矿中采区-40米水平连通情况,从12月22日至2018年1月9日,事故调查组和专家组通过多次论证,制定了多个方案,最终确定对东家沟铁矿1号盲竖井与西石门铁矿及周边5个小铁矿井下是否存在连通进行气体示踪实验。2018年1月20日至1月26日,河南理工大学和洛阳菲利尔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具体实施了示踪实验,提供了实验总结报告。

2、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组通过东家沟铁矿和西石门铁矿现场勘查、调阅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结合气体示踪实验结果,从技术角度进行了独立分析判断并得出结论:东家沟铁矿发生火灾且处置不当是导致西石门铁矿“11·6”中毒窒息事故的直接原因。

(五)武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回复西石门铁矿报告反映的周边小铁矿越界盗采情况

2014年以来,西石门铁矿向武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先后两次复函、两次紧急报告,反映周边小铁矿存在非法越层越界开采问题,武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应地组织了包括西石门铁矿参加的对周边小铁矿联合下井检查,并采取了停供火工品和推后复工时间等措施,有关情况向西石门铁矿作了通报。相关主要情况是: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东家沟铁矿发生火灾后,大量含有一氧化碳的有毒有害气体涌入西石门铁矿中采区-40米水平,是导致西石门铁矿人员中毒窒息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2、东家沟铁矿违反《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2,进入西石门铁矿越界盗采。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由于东家沟铁矿对西石门铁矿资源进行越界盗采中发生火灾,隐瞒不报且采取压风等不当处置措施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西石门铁矿存在的问题

通过事故调查和专家论证,虽然本次事故是由于东家沟铁矿越界盗采、发生火灾后隐瞒不报且采取压风等不当处置措施造成的,但西石门铁矿对周边小铁矿越界盗采形成的松散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可靠,未能有效防范有毒有害气体侵入;中采区-40米水平人员定位系统未随掘进工程延伸而及时跟进,致使事故发后不能及早判断被困人员具体位置,对事故救援带来不利影响;参与武安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对周边小铁矿的联合检查,未发现东家沟铁矿越界盗采行为。

六、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事故发生以来,公安机关已对东家沟铁矿胡海鸥、甘启海等33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窝藏罪等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其中,批准逮捕18人(其中移送起诉12人),取保候审15人。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武安市政府、矿山镇、国土局、安监局、冶金局、西石门铁矿等单位3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建议由邯郸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程序吊销东家沟铁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武安市政府责成武安市有关部门按程序吊销其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依法予以关闭;建议对东家沟铁矿矿长李维田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采取断然措施,在全市集中开展非煤矿山关闭整合攻坚行动。私开乱采、非法违法、越层越界,是导致矿山事故频发、多发和较大以上事故的罪魁祸首。

要坚决落实省委书记王东峰、省长许勤和邯郸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痛下决心,采取断然措施,集中开展关闭整合攻坚行动,从根本上解决越界盗采乱象,最大限度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最大程度保障安全生产。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邯郸市非煤矿山关闭整合及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邯政办规〔2018〕6号),采取“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改造一批”的措施,对可采资源储量枯竭或接近枯竭、不按设计开采或建设、相邻矿山相互贯通、仍在使用淘汰的设备设施及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列入关闭计划。利用三年时间,压减铁矿总量的75%,其中2018年关闭铁矿不少于60个。通过关闭整合攻坚行动,大幅度减少矿山总量,切实优化矿业布局,实现矿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目前,重点对西石门铁矿周边6个矿山进行整顿。东家沟铁矿越界盗采引发较大安全事故,予以关闭;对龙头山铁矿、龙头山宏发铁矿、龙头山宏业铁矿、灌沟铁矿、小洪山铁矿等5个矿山的可采资源储量进行勘察,对是否存在越界开采现象进行调查,对其安全条件进行全面评价,凡存在关闭条件之一的,一律列入关闭计划,限时关闭到位;符合保留开采条件的,由西石门铁矿予以整合或托管,实现西石门矿区只有一个开采主体,从根本上杜绝盗采行为。

(二)武安市委、市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针对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深刻反思,吸取教训,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工作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要坚决贯彻邯郸市政府关于非煤矿山关闭整合和加强监管的工作要求,率先推进,高标准、高质量落实到位。武安市政府要制定非煤矿山关闭整合的具体方案,把西石门铁矿周边小铁矿列入关闭整合重点,彻底解决影响大矿安全的问题。

(三)武安市矿山镇党委、政府及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认真查找监管盲区和死角,有针对性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化解安全风险。要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关闭。

(四)非煤矿山企业要始终把守法守规和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吸取事故教训,认真防范矿矿相通造成的危害,摒弃侥幸心理,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规程和文件规定,坚决杜绝超层越界开采行为。遇有突发情况,必须做到早报告、早处置,把损失减少到最低。

(五)西石门铁矿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在全矿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针对其他矿山越界盗采与本矿相通的重大隐患,西石门铁矿要制定切实有效的隐患防范措施,认真实施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侵入、透水、采空区冒落冲击波伤害等防范措施,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体系。要及时完善安全避险设施建设,在掘进施工时,安全避险设施要随掘进工程同时建设,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要强化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查漏补缺,及时评估和补充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强化预案演练,配备并正确使用报警仪、自救器等防护装备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尤其要对自救方法、施救方法进行重点演练,使作业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掌握安全常识,提高自救互救技能。

(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这起事故再次暴露了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各级各部门必须把打非治违工作作为重点始终抓在手上。要认真落实打非治违工作属地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负责抓好本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在当前两会结束和春节后企业复产复工的集中阶段,要全面检查安全生产许可手续是否齐全,安全条件是否具备,凡是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不准复产复工。

武安市矿山镇矿山村东家沟铁矿

“11·6”火灾事故调查组

(该事故调查报告已经邯郸市政府6月8日批复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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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30 | 2017_武汉市东西湖区孚特工业园3_30一般爆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武汉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孚特工业园3号楼“11·30”一般爆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11月30日20时40分左右,我区径河街孚特工业园3号楼五楼锂亚电池临时存放点发生一起爆燃火灾事故,造成现场及隔壁服装仓库起火,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委、区政府、区委宣传部、区政办、安监、公安、消防及径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处置。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了由区安监、监察、总工会、公安、消防、径河街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孚特工业园3号楼“11·30”一般爆燃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同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聘请了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对现场勘查、取证,询问相关人员、搜集相关资料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孚特工业园位于我区径河街三店吴北路225号,园区共有6栋厂房,建筑面积25000多平方米。事发地点为园区内3号楼五楼。3号楼产权单位为武汉孚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特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6日,法定代表人:许显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新型电源、仪器仪表、化工机电一体化研制、开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电器机械、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销售;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该公司锂电池生产项目(场所)已于2017年1月搬离孚特工业园。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17年11月30日20时40分左右,位于径河街孚特工业园3号楼五楼锂亚电池临时存放点发生爆燃起火,现场值班人员立即拨打119报警,区消防大队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施救。经消防官兵奋力抢险,晚10:23分左右,明火被扑灭,无人员伤亡。

三、现场勘查及技术分析情况

2、事发区域没有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水喷雾自动灭火系统。

3、仓库未安装强制通风装置。

4、现场存放锂亚电池半成品(电芯)约20000只。

5、电芯托盘为400mm*300 mm塑料盘,货架格板为木质,均为可燃材料。

6、货架为整体连排且两排布置,未用非燃烧实体墙对存放区进行小块分片隔离。

8、电芯仓库与服装、运动鞋仓库之间未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隔离。

四、事故调查的有关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查阅资料了解到以下情况:

孚特工业园3号楼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手续。

五、径河街安全生产履责情况

五、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经过事故调查,人证、物证分析,结合专家组技术分析意见,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位于五楼东北侧锂亚电池半成品(电芯)仓库,防雨水措施不到位,雨水经过临近窗户飘散至未加装PVC保护材料的自产电芯电极一侧。聚集于负极一侧的LiC6遇水后即燃烧,燃烧产生的热能加热本电芯及邻近电芯的电解液及金属锂,进而破坏电芯内部隔膜造成电芯内短路并放热,电解液受热后释放大量气体导致电池内压力过大而爆裂;电芯内碳及锂受热后燃烧,因此由刚开始的局部电芯爆裂燃烧,瞬间造成了整个电芯仓库的爆燃火灾,同时点燃邻近未加实体隔离的服装及运动鞋仓库,更加大了火灾面积及事故损失。

(二)间接原因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孚特工业园3号楼“11·30”一般爆燃火灾事故是一起企业非法存放锂亚电池半成品(电芯)(第9类危险货物),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对孚特公司及有关人员处理如下:

孚特公司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危险货物储存场所安全措施不落实,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安消防、安监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理。

许显祥,作为孚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锂亚电池半成品(电芯)具有较大危险性,仍非法私自将电池半成品存放于不符合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且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导致发生电池爆燃引起火灾,严重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整改防范措施:

一是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不放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是区消防专业委员会要加大对《消防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对各企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大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三是要坚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不放松。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定措施、定资金、定预案、定责任、定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生产安全的企业,要坚决停产停业整顿。

四是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结合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超前研判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风险,制定采取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全力抓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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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31 | 2017_气化分厂12·25膨胀气管线_12·25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气化分厂“12·25”膨胀气管线火灾事故

网存在漏点(管内介质为微正压的膨胀气成分主要为二氧化碳和少量的一氧化碳、

氢、硫化氢等),少量可燃气体泄漏致管网保温层(岩棉)内遇蒸汽伴热,蒸汽伴热温度超过泄露气体以及

轻油挥发气的燃点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 膨胀气介质组份含酸性物质,在特殊状态下腐蚀管壁形成硫化物,堆积在内壁,与腐蚀泄漏处空气

中的氧接触发生化学反应,释放出大量化学热能。

  1. 膨胀气管线自2012 年8 月大负荷试车期间,曾进入过介质,后装置停车;2013 年7 月进行B 单元大

负荷试车,再次进入介质后停车检修,两次停车阶段期间,残留在管道内的膨胀气酸性物质溶解于水,聚

集在管道低洼点,对管道产生腐蚀作用。

三、防范措施:

(一)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协调化验检测中心对膨胀气气体组份进行全分析,确定介质成分;

(二)生技部联系国内有经验和资质的化验机构,对管道内积聚物成分、形成原因、特点进行分析;

(三)由设备部对此条管线竖立管部分进行检测,确定是否有腐蚀现象;

(四)设备部联络设计院,对管道材质和检修方案进行确认;

(五)气化分厂加强操作和巡检,保证按设计工艺指标运行;

(六)管线投运后由技术监督人员定期选点检测管道壁厚,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并采取措施;

(七)该管线若再次停用必须采取工艺措施将内部物料置换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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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32 | 2017_汕尾市海丰县公平129_12·9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17年12月9日凌晨3时20分许,海丰县公平镇日升路9号一栋两层建筑物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120平方米,造成2名人员在火灾现场死亡,6名伤者被及时送往海丰县彭湃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先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70万元。

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李希,国务委员王勇,省长马兴瑞,常务副省长林少春,副省长李春生等分别作出重要批示。省政府副秘书长张爱军,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黄晗,市委书记石奇珠,市长杨绪松等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市委、市政府迅速召开现场会,成立五个工作组,全力做好事故处置和事故调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安委办挂牌督办的要求,汕尾市政府于12月9日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邹广任组长,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世华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公安消防局、海丰县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汕尾市海丰县公平“1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调查实验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物情况

该建筑物首层南面沿街为24扇铁皮门组合的拉闸门,火灾后向建筑物北侧内部倒塌,总长11.8米,大门西侧有一个监控摄像头,建筑物呈梯型,南墙11.8米,北墙9.2米,进深12.5米。建筑物首层北墙有一窗,窗户玻璃烧毁,窗外有防盗网,钢制防盗网变色;建筑西北侧角有一个冰箱,建筑中间楼梯的西侧为厕所,厕所西侧墙上有一窗,窗完好,窗外有防盗网;西北侧有一房间,该房间北墙有一窗,窗门关着,窗内侧玻璃门有均匀烟熏痕,窗外防盗网完好,房间南侧有一个冰柜。建筑二层为五个房间和一个厅构成,以楼梯为中心点,房间分别置于西北侧、北侧、东北侧、东南侧,南侧为厅。客厅北侧放有一个电视柜及一个电视,电视机被严重烧毁,电视柜及放置其上的易燃物没有过火痕迹,电视上方墙上有一个被烧焦的墙架。厅南侧为阳台,二层东北侧房间过火,其他房间均为烟熏痕迹,未过火。

(二)杂货店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2月9日凌晨3时许,有群众途经日升路9号房屋,该房屋内有异响,遂从该房屋门旁的窗户往内观看,发现房屋内通往二楼楼梯口处有一处火光,火势不断蔓延,便对该房屋二楼大声呼叫“你家着火”,但没有回应,随后周边群众被吵醒,此时火势蔓延到店门口。凌晨3时半,邻居听到日升路有人大声呼叫“着火”,随后看到9号房屋杂货店没有灯光,一楼冒浓烟,火势蔓延,没有听到房内有呼叫声,便向公平派出所及110报警,公平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向公平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迅速赶赴现场救援。消防、120等部门接警后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扑火救援。

(二)应急救援情况及应急救援评估

3时50分许,公平镇专职消防队1辆水罐消防车4名专职消防员首先到达火灾现场,并立即利用车载水炮对建筑外围进行控火,防止火势进一步蔓延,同时疏散劝解围观群众 。3时58分许,海丰消防一中队、二中队5辆消防车同时到达火灾现场。二中队指挥员立即开展火情侦察,其他作战力量按照分工预先展开。由于现场浓烟大,火势蔓延快,现场救援人员利用现有装备展开人员搜救及火灾扑救工作;二中队指挥员与一中队班长分别带领搜救组破拆西侧小门,进入建筑内部开展地毯式搜救,一中队指挥员率破拆组在南面架设六米拉梯破拆防盗网,开辟救生通道;二中队参战力量在建筑西面出1支水枪对搜救组进行掩护并在建筑外围设置水枪阵地,在南面(正门)出2支水枪进行控火,背面出1支水枪防止火势向周边建筑蔓延,后方车辆寻找水源组织供水。搜救组破拆西面小门后,在水枪的掩护下进入建筑内部,搜救组一边清理障碍物,一边在水枪的掩护下摸索向二楼推进搜救。4时30分火势得到有效控制,5时30分火灾被扑灭。4时15分至5时30分陆续搜救出伤者6人,立即送海丰澎湃医院抢救,截止6时12分起火建筑物内死伤者8人全部被搜救出。7时30分,火灾现场清理完毕,1辆消防车继续留守现场,防止复燃。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长杨绪松、市委副书记陈少荣、市委常委、统战部长余锡群、副市长余红、海丰县有关领导等第一时间赶赴彭湃医院看望伤者,要求彭湃医院全力救治伤者,安抚死伤者亲属,同时积极协助死者亲属追回死者生前被欠货款。13日下午,海丰县有关负责同志向死者亲属通报了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并向死者亲属播放了火灾现场视频,会议全程顺利有序。死者亲属表态愿意积极配合做好善后工作,并在海丰县工作人员陪同下到殡仪馆辨认尸体。死者尸体已全部火化,善后工作已基本完毕。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8人)

1、林**,男,广东陆丰人(起火建筑物使用人)。

2、廖**,女,广东陆丰人。

3、廖**,男,广东陆丰人。

4、黄**,女,广东陆丰人。

5、林**,女,广东陆丰人。

6、林**,男,广东陆丰人。

7、林**,男,广东陆丰人。

8、林**,男,广东陆丰人。

(二)死亡原因分析

(三)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火灾烧毁的物品、家具、电器等,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约27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建筑物一楼楼梯口上方供生活使用的电气线路过负荷短路,引燃下方可燃物所致。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汕尾市海丰县公平“12·9”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建议对汕尾市海丰县公平“12·9”较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海丰县公安消防部门(5人)

(1)林晓丹,海丰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是县公安局联系消防工作的副局长。未依法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对公平镇政府、派出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力、消防安全网格排查整治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徐良贵,海丰县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未依法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未能有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对公平镇派出所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该同志系现役军人,建议由所属组织给予记大过处理。

(3)陈海忠,海丰县公安局公平派出所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未依法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力,未有效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4)陈汉调,海丰县公安局公平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工作。未依法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力,未有效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5)秦华深,海丰县公安局公平派出所民警(驻片和兼职消防民警),没有正确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不力,对珠名杂货店存在的火灾隐患没有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

2、海丰县安监部门(2人)

(6)刘启泰,海丰县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公平镇安监站日常工作台账检查不细致,指导、监督检查公平镇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不到位,分管工作失职失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7)吴维生,海丰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对公平镇安监站工作台账检查不细致,指导、监督检查公平镇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不到位,工作失职失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3、海丰县公平镇党委、政府(5人)

(8)王少远,公平镇党委书记。在落实消防安全工作中,未能有效研究和解决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对镇驻片领导指导和协助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开展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9)谭梅唇,公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是镇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在落实消防安全工作中,未能有效组织、推动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对镇驻片领导指导和协助社区消防工作开展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10)陈小荣,公平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消防工作。多次组织参与对包括珠名杂货店在内的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有关规定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11)朱伟军,公平镇副镇长,驻片区领导。在指导和协助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发现珠名杂货店存在经营和居住“二合一”、店内货物堆放零乱等火灾隐患问题,未按有关规定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12)戴克明,中共党员,公平镇安监站负责人。多次参与对包括珠名杂货店在内的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超越职责出具不规范文书,且没有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

4、海丰县公平镇日兴社区(2人)

(13)陈智秋,日兴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副主任,在日常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按程序依法罢免居委会副主任职务。

(14)黄小红,日兴社区党支部委员、居委会主任,在日常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按程序依法罢免居委会主任职务。

(二)建议给予诫勉处理人员

1、海丰县政府(3人)

(15)郑俊雄,海丰县委副书记、县长,是海丰县政府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下级单位和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16)卓凛波,海丰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未认真履行督促检查职责,对有关地区和部门未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17)卓雄峰,海丰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是分管全县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检查职责,对火灾隐患整改督促不力,对有关地区和部门未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2、海丰县安监部门(1人)

(18)郭庆寿,海丰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公平镇安监站的工作缺乏规范性指导,在业务上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不够深入,管理不够严格,对火灾隐患排查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县监管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三)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林**,作为海丰县公平镇日兴社区日升路9号的物业使用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能有效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未履行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责任,产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责。

(四)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公平镇政府向海丰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建议责成海丰县公安消防大队向汕尾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深刻检查。

3、建议责成海丰县政府向汕尾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海丰县公平“12•9”较大火灾事故造成8人死亡,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损害,教训极其深刻。

(一)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起火场所系一栋两层建筑物,一楼是经营场所,二楼为居住场所,两层之间没有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窗户上均设置了防盗网但未开设逃生窗口,且该场所供电线路无安装漏电保护开关装置,只采用传统保险丝进行过载保护,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一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是火灾事故易发多发的根源。

(二)居住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该事故杂货店店主对存在的消防隐患麻痹大意,疏于防范;有关部门多次对其发出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亦有群众向其提醒该杂货店供电线路存在隐患,但店主置之不理,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更将闸刀开关的保险丝改换成铜丝,致其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火灾发生后,居住人员缺乏事故逃生自救的能力,没有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逃生,造成死亡。

(三)海丰县公安消防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存在漏洞。海丰县公安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不力,海丰县消防大队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不到位,海丰县公安局公平派出所对“三小”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力,流于形式,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没有实行闭环管理。

(四)海丰县政府和公平镇政府没有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海丰县政府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指导不到位,公平镇政府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不力、错位,不能指导有关部门正确履职,公平镇分管领导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将发现火灾隐患本应由公平派出所处理的交由公平镇安监站处理,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发现的消防隐患没有一抓到底,落实整改。

(五)公平镇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公平镇有专门设立的专职消防队,明确了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员,但履行职责不力,公平派出所、专职消防队和日兴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没有认真落实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流于形式,致使消防隐患没有整改到位。

(六)公平镇消防安全宣传培训不到位。公平镇对群众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不到位,没有组织群众开展消防应急演练,造成一些群众消防知识缺乏,对用电、用火、用气等安全危害掌握不足,基本的疏散逃生意识和灭火技能不强,乱接电器线路等现象十分突出。

海丰县公平镇“12•9”较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12月9日在海丰县公平镇召开了现场会,立即成立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了实施方案,集中一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地毯式、拉网式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12月16日在海丰县鹅埠镇召开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现场会,推广鹅埠镇开展三小场所整治经验,为全市各镇街、村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样板。市政府拨出每个镇街100万元、11个挂牌督办的镇街300万元的消防大排查大整治专项经费用,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了保障。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起来,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特别是消防部门制定印发了《汕尾市三小场所、群租房等七类场所火灾隐患整治技术指引》,组织指导对全市三小场所、群租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养老服务机构、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等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并全方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举办消防安全知识专项培训班,全面提升基层干部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及逃生自救能力。

七、事故防范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建议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政府和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要深刻吸取海丰县公平“12•9”较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查找消防安全监管职能缺失、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出台《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政府和部门应承担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多头化”管理。

(二)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要加大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管力度,把消防管理当成社会单位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对社会单位进行认真细致的消防安全检查,摸清底数和实际情况,从服务的角度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要督促指导社会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整改,采取强硬措施一抓到底,彻底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推动社会单位主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教育培训员工,提高辨识火灾隐患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三)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管。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履行消防设施验收职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火灾隐患,督促相关单位彻底消除隐患;其他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消防工作。要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定各项“网格化”管理标准和制度,落实网格责任和末端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员职责,提高工作执行力。要充分发挥各级消安委会的协调职能,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合作,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集中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行动,紧盯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大隐患以及风险高、隐患多的单位,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全面彻底火灾安全隐患。尤其是对三小场所和群租屋、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要逐街、逐间、逐处进行地毯式、拉网式的排查整治,坚决做到一个不漏,确保全部整治到位。要建立常态化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判和评估火灾风险,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五)强化消防安全基础。要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村庄志愿消防队、治安消防联防队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推动建立区域联防制度,加快建立农村区域性应急灭火救援联防体系,实现一旦发生火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能第一时间出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伤亡和损失。要研究制定家庭小作坊、利用民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长效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完善违章既有建筑、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老城区和城中村整治相关技术标准和政策制度,实行火灾隐患常态治理、常抓不懈。

(六)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要在电视、广播、报纸等主流媒体和网站、微信、手机、户外广告屏等媒介,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制作宣传片利用火灾事故案例进行警示,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及其中的教训,教育广大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观念。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制作消防安全指引,认真组织群众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普及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自救知识。要进一步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熟悉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掌握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技能,学会报火警、辨别疏散路线和安全出口,掌握自救逃生的基本技巧,切实提高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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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海丰县公平1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汕尾市海丰县公平“1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12月9日凌晨3时20分许,海丰县公平镇日升路9号一栋两层建筑物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120平方米,造成2名人员在火灾现场死亡,6名伤者被及时送往海丰县彭湃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先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70万元。

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李希,国务委员王勇,省长马兴瑞,常务副省长林少春,副省长李春生等分别作出重要批示。省政府副秘书长张爱军,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黄晗,市委书记石奇珠,市长杨绪松等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市委、市政府迅速召开现场会,成立五个工作组,全力做好事故处置和事故调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安委办挂牌督办的要求,汕尾市政府于12月9日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邹广任组长,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世华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公安消防局、海丰县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汕尾市海丰县公平“1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调查实验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物情况

该建筑物首层南面沿街为24扇铁皮门组合的拉闸门,火灾后向建筑物北侧内部倒塌,总长11.8米,大门西侧有一个监控摄像头,建筑物呈梯型,南墙11.8米,北墙9.2米,进深12.5米。建筑物首层北墙有一窗,窗户玻璃烧毁,窗外有防盗网,钢制防盗网变色;建筑西北侧角有一个冰箱,建筑中间楼梯的西侧为厕所,厕所西侧墙上有一窗,窗完好,窗外有防盗网;西北侧有一房间,该房间北墙有一窗,窗门关着,窗内侧玻璃门有均匀烟熏痕,窗外防盗网完好,房间南侧有一个冰柜。建筑二层为五个房间和一个厅构成,以楼梯为中心点,房间分别置于西北侧、北侧、东北侧、东南侧,南侧为厅。客厅北侧放有一个电视柜及一个电视,电视机被严重烧毁,电视柜及放置其上的易燃物没有过火痕迹,电视上方墙上有一个被烧焦的墙架。厅南侧为阳台,二层东北侧房间过火,其他房间均为烟熏痕迹,未过火。

(二)杂货店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2月9日凌晨3时许,有群众途经日升路9号房屋,该房屋内有异响,遂从该房屋门旁的窗户往内观看,发现房屋内通往二楼楼梯口处有一处火光,火势不断蔓延,便对该房屋二楼大声呼叫“你家着火”,但没有回应,随后周边群众被吵醒,此时火势蔓延到店门口。凌晨3时半,邻居听到日升路有人大声呼叫“着火”,随后看到9号房屋杂货店没有灯光,一楼冒浓烟,火势蔓延,没有听到房内有呼叫声,便向公平派出所及110报警,公平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向公平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迅速赶赴现场救援。消防、120等部门接警后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扑火救援。

(二)应急救援情况及应急救援评估

3时50分许,公平镇专职消防队1辆水罐消防车4名专职消防员首先到达火灾现场,并立即利用车载水炮对建筑外围进行控火,防止火势进一步蔓延,同时疏散劝解围观群众 。3时58分许,海丰消防一中队、二中队5辆消防车同时到达火灾现场。二中队指挥员立即开展火情侦察,其他作战力量按照分工预先展开。由于现场浓烟大,火势蔓延快,现场救援人员利用现有装备展开人员搜救及火灾扑救工作;二中队指挥员与一中队班长分别带领搜救组破拆西侧小门,进入建筑内部开展地毯式搜救,一中队指挥员率破拆组在南面架设六米拉梯破拆防盗网,开辟救生通道;二中队参战力量在建筑西面出1支水枪对搜救组进行掩护并在建筑外围设置水枪阵地,在南面(正门)出2支水枪进行控火,背面出1支水枪防止火势向周边建筑蔓延,后方车辆寻找水源组织供水。搜救组破拆西面小门后,在水枪的掩护下进入建筑内部,搜救组一边清理障碍物,一边在水枪的掩护下摸索向二楼推进搜救。4时30分火势得到有效控制,5时30分火灾被扑灭。4时15分至5时30分陆续搜救出伤者6人,立即送海丰澎湃医院抢救,截止6时12分起火建筑物内死伤者8人全部被搜救出。7时30分,火灾现场清理完毕,1辆消防车继续留守现场,防止复燃。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长杨绪松、市委副书记陈少荣、市委常委、统战部长余锡群、副市长余红、海丰县有关领导等第一时间赶赴彭湃医院看望伤者,要求彭湃医院全力救治伤者,安抚死伤者亲属,同时积极协助死者亲属追回死者生前被欠货款。13日下午,海丰县有关负责同志向死者亲属通报了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并向死者亲属播放了火灾现场视频,会议全程顺利有序。死者亲属表态愿意积极配合做好善后工作,并在海丰县工作人员陪同下到殡仪馆辨认尸体。死者尸体已全部火化,善后工作已基本完毕。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8人)

1、林**,男,广东陆丰人(起火建筑物使用人)。

2、廖**,女,广东陆丰人。

3、廖**,男,广东陆丰人。

4、黄**,女,广东陆丰人。

5、林**,女,广东陆丰人。

6、林**,男,广东陆丰人。

7、林**,男,广东陆丰人。

8、林**,男,广东陆丰人。

(二)死亡原因分析

(三)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火灾烧毁的物品、家具、电器等,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约27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建筑物一楼楼梯口上方供生活使用的电气线路过负荷短路,引燃下方可燃物所致。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汕尾市海丰县公平“12·9”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建议对汕尾市海丰县公平“12·9”较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海丰县公安消防部门(5人)

(1)林晓丹,海丰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是县公安局联系消防工作的副局长。未依法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对公平镇政府、派出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力、消防安全网格排查整治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徐良贵,海丰县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未依法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未能有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对公平镇派出所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该同志系现役军人,建议由所属组织给予记大过处理。

(3)陈海忠,海丰县公安局公平派出所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未依法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力,未有效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4)陈汉调,海丰县公安局公平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工作。未依法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力,未有效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5)秦华深,海丰县公安局公平派出所民警(驻片和兼职消防民警),没有正确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不力,对珠名杂货店存在的火灾隐患没有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

2、海丰县安监部门(2人)

(6)刘启泰,海丰县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公平镇安监站日常工作台账检查不细致,指导、监督检查公平镇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不到位,分管工作失职失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7)吴维生,海丰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对公平镇安监站工作台账检查不细致,指导、监督检查公平镇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不到位,工作失职失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3、海丰县公平镇党委、政府(5人)

(8)王少远,公平镇党委书记。在落实消防安全工作中,未能有效研究和解决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对镇驻片领导指导和协助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开展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9)谭梅唇,公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是镇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在落实消防安全工作中,未能有效组织、推动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对镇驻片领导指导和协助社区消防工作开展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10)陈小荣,公平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消防工作。多次组织参与对包括珠名杂货店在内的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有关规定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11)朱伟军,公平镇副镇长,驻片区领导。在指导和协助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发现珠名杂货店存在经营和居住“二合一”、店内货物堆放零乱等火灾隐患问题,未按有关规定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12)戴克明,中共党员,公平镇安监站负责人。多次参与对包括珠名杂货店在内的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超越职责出具不规范文书,且没有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

4、海丰县公平镇日兴社区(2人)

(13)陈智秋,日兴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副主任,在日常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按程序依法罢免居委会副主任职务。

(14)黄小红,日兴社区党支部委员、居委会主任,在日常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按程序依法罢免居委会主任职务。

(二)建议给予诫勉处理人员

1、海丰县政府(3人)

(15)郑俊雄,海丰县委副书记、县长,是海丰县政府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下级单位和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16)卓凛波,海丰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未认真履行督促检查职责,对有关地区和部门未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17)卓雄峰,海丰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是分管全县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检查职责,对火灾隐患整改督促不力,对有关地区和部门未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2、海丰县安监部门(1人)

(18)郭庆寿,海丰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公平镇安监站的工作缺乏规范性指导,在业务上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不够深入,管理不够严格,对火灾隐患排查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县监管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三)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林**,作为海丰县公平镇日兴社区日升路9号的物业使用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能有效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未履行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责任,产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责。

(四)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公平镇政府向海丰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建议责成海丰县公安消防大队向汕尾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深刻检查。

3、建议责成海丰县政府向汕尾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海丰县公平“12•9”较大火灾事故造成8人死亡,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损害,教训极其深刻。

(一)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起火场所系一栋两层建筑物,一楼是经营场所,二楼为居住场所,两层之间没有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窗户上均设置了防盗网但未开设逃生窗口,且该场所供电线路无安装漏电保护开关装置,只采用传统保险丝进行过载保护,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一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是火灾事故易发多发的根源。

(二)居住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该事故杂货店店主对存在的消防隐患麻痹大意,疏于防范;有关部门多次对其发出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亦有群众向其提醒该杂货店供电线路存在隐患,但店主置之不理,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更将闸刀开关的保险丝改换成铜丝,致其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火灾发生后,居住人员缺乏事故逃生自救的能力,没有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逃生,造成死亡。

(三)海丰县公安消防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存在漏洞。海丰县公安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不力,海丰县消防大队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不到位,海丰县公安局公平派出所对“三小”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力,流于形式,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没有实行闭环管理。

(四)海丰县政府和公平镇政府没有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海丰县政府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指导不到位,公平镇政府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不力、错位,不能指导有关部门正确履职,公平镇分管领导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将发现火灾隐患本应由公平派出所处理的交由公平镇安监站处理,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发现的消防隐患没有一抓到底,落实整改。

(五)公平镇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公平镇有专门设立的专职消防队,明确了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员,但履行职责不力,公平派出所、专职消防队和日兴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没有认真落实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流于形式,致使消防隐患没有整改到位。

(六)公平镇消防安全宣传培训不到位。公平镇对群众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不到位,没有组织群众开展消防应急演练,造成一些群众消防知识缺乏,对用电、用火、用气等安全危害掌握不足,基本的疏散逃生意识和灭火技能不强,乱接电器线路等现象十分突出。

海丰县公平镇“12•9”较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12月9日在海丰县公平镇召开了现场会,立即成立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了实施方案,集中一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地毯式、拉网式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12月16日在海丰县鹅埠镇召开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现场会,推广鹅埠镇开展三小场所整治经验,为全市各镇街、村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样板。市政府拨出每个镇街100万元、11个挂牌督办的镇街300万元的消防大排查大整治专项经费用,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了保障。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起来,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特别是消防部门制定印发了《汕尾市三小场所、群租房等七类场所火灾隐患整治技术指引》,组织指导对全市三小场所、群租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养老服务机构、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等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并全方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举办消防安全知识专项培训班,全面提升基层干部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及逃生自救能力。

七、事故防范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建议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政府和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要深刻吸取海丰县公平“12•9”较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查找消防安全监管职能缺失、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出台《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政府和部门应承担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多头化”管理。

(二)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要加大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管力度,把消防管理当成社会单位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对社会单位进行认真细致的消防安全检查,摸清底数和实际情况,从服务的角度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要督促指导社会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整改,采取强硬措施一抓到底,彻底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推动社会单位主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教育培训员工,提高辨识火灾隐患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三)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管。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履行消防设施验收职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火灾隐患,督促相关单位彻底消除隐患;其他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消防工作。要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定各项“网格化”管理标准和制度,落实网格责任和末端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员职责,提高工作执行力。要充分发挥各级消安委会的协调职能,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合作,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集中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行动,紧盯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大隐患以及风险高、隐患多的单位,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全面彻底火灾安全隐患。尤其是对三小场所和群租屋、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要逐街、逐间、逐处进行地毯式、拉网式的排查整治,坚决做到一个不漏,确保全部整治到位。要建立常态化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判和评估火灾风险,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五)强化消防安全基础。要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村庄志愿消防队、治安消防联防队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推动建立区域联防制度,加快建立农村区域性应急灭火救援联防体系,实现一旦发生火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能第一时间出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伤亡和损失。要研究制定家庭小作坊、利用民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长效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完善违章既有建筑、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老城区和城中村整治相关技术标准和政策制度,实行火灾隐患常态治理、常抓不懈。

(六)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要在电视、广播、报纸等主流媒体和网站、微信、手机、户外广告屏等媒介,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制作宣传片利用火灾事故案例进行警示,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及其中的教训,教育广大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观念。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制作消防安全指引,认真组织群众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普及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自救知识。要进一步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熟悉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掌握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技能,学会报火警、辨别疏散路线和安全出口,掌握自救逃生的基本技巧,切实提高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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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35 | 2017_江西南昌红谷滩唱天下会所2·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南昌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南昌市“2•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2月25日,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以下简称“唱天下会所”)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0人死亡、13人受伤。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成立了南昌市红谷滩新区“2·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消防、建筑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昌市“2·25”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348号,建筑名称为: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系“海航白金花园”小区建筑之一。

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占地2887平方米,于2006年5月开工建设,2008年8月整体竣工验收备案。该建筑为框剪结构,总建筑面积44770.53平方米。地下1层,地上裙楼4层,有A、B两座塔楼,A塔楼为24层、B塔楼为16层,房屋用途性质为综合楼。各楼层主要功能(楼层功能见图1.2)为:

1层:唱天下会所、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大堂、公寓大堂及经营商户;

2层:唱天下会所;

3层:办公用房,共有17家单位办公室;

4层:办公用房,共有18家单位办公室,另有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海韵厅会议室;

F层:设备层,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在此楼设有办公室、员工餐厅等。

A塔楼:5-12层为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经营区,13-24层为公寓;

B塔楼:5-16层为公寓。

图1.2 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楼层功能区示意图

大楼安装有消防给水管路、机械排烟系统及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大楼消防控制室设在地下一层,消防维保单位为南昌文英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火灾发生前,大楼消防控制主机机械排烟系统处于“自动禁止”状态,机械排烟系统手动操作盘设置在“手动禁止”状态。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唱天下会所(起火单位)。该会所系个体工商户,为丁辉辉等十余名自然人共同出资创办经营,其经营场所为租赁的1、2层商铺,营业面积约363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

唱天下会所设有独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接入大楼共用的消防给水管路。2014年11月,唱天下会所与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内容为唱天下会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和防排烟系统。

经查,唱天下会所于2010年8月开始首次装修施工,同年12月装修完毕,首次装修施工未申办施工许可证。事故发生时,该会所处于停业拆除原有装修状态。

相关证照办理情况:

(1)工商营业执照。2011年1月5日,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360125600039988)。经营者为丁辉辉,经营范围为音乐厅服务,卡拉OK,百货零售。

(2)消防检查合格证。唱天下会所于2010年9月通过消防设计审核,于2010年11月29日向南昌市消防支队申请竣工验收。经现场检查,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0年12月22日,核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公消安检许字[2010]第37号)。

(3)娱乐经营许可证。2011年4月22日,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洪红文娱002),类型为: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范围:卡拉OK。2016年9月30日,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文化产业发展局换发娱乐经营许可证(360196160007),类别为:内资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范围:歌舞娱乐场所。

(4)卫生许可证。2011年3月3日,南昌市卫生局核发卫生许可证(洪卫公许字[2011]第3282号),有效期至2013年3月2日。2013年3月15日,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卫生许可证(洪卫公许字[2013]第3028),有效期至2017年3月14日。

(5)污染排放许可证。2016年2月15日,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城市管理与环境保护局核发南昌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洪污排2016第01号),有效期至2019年2月14日。

(6)娱乐场所备案登记。唱天下会所分别于2011年8月、2016年12月递交相关资料,在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备案。

2.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006647670608,法人代表为朱燕。经营范围为公共场所(宾馆、理发店、就餐场所经营)、中型餐馆、停车服务等。具体负责酒店经营范围内区域、停车场及大楼消防控制室的管理,负责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二次供水、供电、消防、通风等公共设施巡查。

3.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00669764109W,法人代表为戴国辉。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旅游项目开发等。该公司在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1、2、3层均购有房产,其中1、2层房产租赁给唱天下会所作为经营场所,3层房产作为公司自用办公室。

4.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4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00158267282W,法人代表为张刚。2015年1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赣公消技字〔2015〕016号),资质等级为临时一级,服务范围为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等,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该公司为唱天下会所提供消防维保服务。

5.南昌文英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220910605772,法人代表为熊良友。2016年10月与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经查,该公司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三)唱天下会所改建装修工程情况

1.改建装修工程承包情况。2016年12月,唱天下会所决定加盟使用“唯尚(V-SONG)”品牌[①]并进行改建装修。2017年1月5日,唱天下会所股东丁伙芝与江西聚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②]股东杜波分别签订“品牌许可使用合同书”、“KTV前期筹划合同书”、“KTV项目委托管理合同书”及“装修设计合同”,约定唱天下会所必须按“唯尚(V-SONG)”品牌的装修风格进行标准化装修,装修设计费用30万元(唱天下会所已预付10万元)。同年2月15日,唱天下会所会议确定由股东丁伙芝负责财务及改建装修工程相关协调事项,股东丁辉辉、田欢欢、涂宇亮负责改建装修工程行政审批相关事项。同时在丁光荣[③]的极力推荐和劝说下,唱天下会所确定将改建装修工程中的拆除工程由刘毛毛、廖会荣[④]以15万元价格承包,并签订“KTV拆除协议”,约定将唱天下会所拆除至原始框架结构。

刘毛毛、廖会荣在承接拆除工程后,将墙体、天花板拆除及垃圾清运工程以12.7万元的价格分包给万爱国[⑤],另将唱天下会所内电线、金属装饰件等废品以2.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云中[⑥]。之后,万爱国又将墙体、天花板拆除工程以8.7万元的价格分包给张福生[⑦](工程承包情况见图1.3)。

图1.3 唱天下会所拆除工程承包、分包结构图

2.拆除工程施工情况。2017年2月17日,唱天下会所自行停业,开始拆除音响、灯光、点歌系统等专用设备,并安排工作人员将会所内食杂超市使用的冰箱、冰柜、货架、置物篮等物品堆放至2层北侧两个楼梯间前室内。2月19日,会所内音响等专用设备拆除完毕。

2月20日,拆除工程施工人员正式进场施工,张福生负责召集民工将唱天下会所的墙体、吊顶拆除,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将拆除的墙体砌块散乱地堆放在包厢和走道地面,并将包厢内搬出的沙发以及拆除的废料直接从2层平台抛堆至1层大堂[⑧];李云中与4名平日一起收购废品的人员负责拆卸和回收金属装饰物、电线等废品。

3.拆除工程施工期间消防设施情况。应施工方要求,唱天下会所在停业后,将生活用水、用电及消防喷淋水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灭火器分别关闭、拆除和移除。

2月18日,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在唱天下会所要求下,指派韩平平[⑨]前往唱天下会所,关闭了2处(1层、2层南部)消防喷淋系统阀门[⑩],同时拆除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19日,唱天下会所杂工缪任金按照丁伙芝要求关闭了会所内生活用水、用电,同时将会所内所有灭火器收至室外移动板房内;24日,2层北部包厢内消防喷淋头被施工人员不慎破坏并喷水,施工人员遂将控制2层北部消防喷淋系统的阀门关闭。

二、事故发生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月25日7时12分起,张福生与其组织的19名施工人员及2名由李云中叫来的废品收购人员陆续进入唱天下会所2层开始施工。

7时47分许,李云中驾驶面包车(高贵、彭永兵[11]同车)携带3个氧气瓶、1个液化石油气罐、1把气割枪和1只手持式电动切割机到达唱天下会所。李云中等3人在附近吃过早饭后,于8时许进入唱天下会所,其中李云中安装好氧焊切割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切割机,开始切割和拆卸会所大堂北部弧形楼梯两侧的金属扶手。至8时18分许,当李云中在会所大堂北部弧形楼梯中部切割南侧金属扶手时,其助手高贵发现位于切割点正下方堆积的废弃沙发着火。

(二)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逃生情况

1.初起火灾扑救情况。发现火情后,高贵大声呼救并将着火点周围的沙发移开;李云中立即停止切割,四处寻找灭火器材;正在弧形楼梯上准备去2层查看施工进度的万爱国听到叫喊,立即返回1层,与高贵一起搬移沙发,大约移开四五张沙发后,发现火势变大,万爱国便离开火场;高贵在试图寻找消火栓未果后,与李云中一同将气割工具搬出火场,丢弃在唱天下会所大门外侧地面,并将带来的氧气瓶、液化石油气罐、手持式电动切割机搬运至李云中开来的面包车内。

8时21分许,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保安部经理发现火情,立即叫酒店保安取来2只灭火器进行灭火,高贵随后也从酒店取来1只灭火器进行灭火;李云中与酒店保安一起从A座公寓大堂内的消火栓及消防卷盘接出水管拉至唱天下会所进行灭火,但火势已控制不住,均放弃扑救。8时22分许,路过的群众发现火情后立即拨打119报警。

2.人员逃生自救情况。

(1)1层。火灾发生时,唱天下会所1层大堂及通往2层的弧形楼梯上共有4人,均直接看到火情,在扑救无效的情况下从1层大堂大门逃生。

(2)2层。火灾发生时,唱天下会所2层正在作业的施工人员共22人。听到呼喊后,6人从1号楼梯间逃生,5人从4号楼梯间逃生,1人从弧形楼梯逃生,1人通过西北侧外窗挑檐逃生,2人击破东侧外窗玻璃跳楼逃生,其余7人死亡(人员位置见图2.1,死亡位置见图2.2)。

图2.1  2层施工人员位置分布

图2.2  2层亡人位置

(3)3层。火灾发生时,3层无人员活动。

(4)4层。事发当日,4层海韵厅会议室被江西一佳智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2]租用并组织培训活动。火灾发生时培训未开始,会议室内共有8人。被电话告知1层着火后,其中7人随即由会议室北侧门离开,按图2.3所示,以A→B→C→D→B→E的路线试图逃生,但均未成功逃生并相继昏迷倒地。后被消防员搜救送往医院抢救,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4人受伤。

图2.3  4层人员逃生示意

图2.4  4层人员昏迷倒地位置

4层会议室另1名正在调试会议设备的酒店服务员发现烟气侵入会议室后,便躲在会议室打电话给同事等待救援,被消防员救出。

(5)其他楼层。火灾发生后,南昌华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3]1名工作人员和1名保洁工按照物业管理主任电话要求,逐一向3、4层公办区域业主和A、B座塔楼内业主打电话,告知业主躲在房内,等待消防人员救援。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各楼层过火及烟熏情况。

1层(唱天下会所大堂)中心区域地面有大量燃烧残留物,大堂南部区域未过火,地面散落的拆除废料未参与燃烧,顶部有烟熏痕迹;裙楼2层(唱天下会所2层)烟熏痕迹浓重,大部分可燃物未参与燃烧;裙楼3层没有燃烧痕迹,地面积聚烟尘;裙楼4层没有燃烧痕迹,地面积聚的烟尘浓于3层;其余楼层均没有燃烧痕迹,没有明显烟熏痕迹。

2.亡人楼层疏散通道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主要集中在2层和4层。经现场勘查:

2层共有6个疏散通道(按图2.5排序编号)。火灾发生时,1号疏散通道楼梯间防火门[14]处于敞开状态[15],且内外两侧均留有拆除废料;2号、3号疏散通前室两侧的防火门均处于敞开状态;4号疏散通道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16],防火门内侧堆有拆除废料;5号、6号疏散通道楼梯间前室内分别堆积冰箱(柜)、货架、置物篮等物品,人员无法通过,疏散功能丧失。

图2.5  2层疏散通道示意

4层共有5个疏散通道(按图2.6排序编号)。火灾发生时,1号疏散通道楼梯间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可正常开启,上方固定亮子窗的防火玻璃缺失[17];2号楼梯间在4层未设开口[18];3号疏散通道楼梯间前室两侧防火门均处于关闭状态,可正常开启;4号疏散通道楼梯间设有2扇防火门,北侧防火门处于敞开状态[19],南侧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可正常开启;5号、6号疏散通道楼梯间前室两侧防火门均处于关闭状态,可正常开启。

图2.6  4层疏散通道示意

(四)消防设施动作情况

由于唱天下会所内自动消防设施已在火灾发生前被关闭和拆除,火灾发生后,该区域消防设施无动作和报警信号记录。又由于3、4层未起火,唱天下会所产生的烟气扩散至3、4层时,温度下降,未能触发3、4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动作。

8时26分,位于地下一层消防控制室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最先接收到3层B座办公室点型感烟探测器火灾报警,至8时56分,主机一共接收到报警信息273条。但由于主机处于“自动禁止”状态,无法自动发出联动信号开启排烟系统。期间,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章玲玲[20]和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保安部经理陈斌在消防控制室进行了远程启动排烟风机的操作,但由于排烟系统手动操作盘设置在“手动禁止”状态,操作无效。章玲玲便打电话通知南昌文英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派员协助,南昌文英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后,先在消防控制室启动排烟风机未成功,后到屋顶启动了排烟风机,但由于3、4层的排烟阀未开启,导致烟气无法通过排烟机排出。

(五)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共造成10人遇难、13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其中:2层7人遇难、2人受伤,4层3人遇难、4人受伤,F层1人受伤,A塔楼2303室、2402室分别有1人受伤,另有4名伤者在事发时所处位置不详[21]。

2.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过火面积约1500平方米。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778万元(截至2017年5月2日)。

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消防队接警出动、灭火救援及疏散搜救情况

8时22分,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调派8个中队、20辆消防车、160余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省消防总队、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8时28分,丽景路中队到达现场。此时唱天下会所内火势呈猛烈燃烧阶段,裙楼屋面上有人员呼救。中队立即派出2个攻坚组营救裙楼屋面被困人员,主战消防车2支水枪从正面控火;随后到达的特勤一中队又派出2个攻坚组对A、B塔楼人员进行疏散,并在1层正面增设一支水枪灭火。

9时07分,消防增援力量和设备陆续到场,排烟车开始对火场内进行负压抽风排烟。同时组建10个搜救组,疏散楼内人员并对裙楼各楼层进行搜救。由于火场1、2层中心部位烟雾极大、能见度极低、温度极高,且通道被大量建筑垃圾阻挡,搜救人员无法进行深入搜救。

10时,4层8名被困人员被救出并送往医院抢救(其中3人抢救无效死亡)。

11时30分,现场火势基本控制。消防官兵共从A、B塔楼疏散260余人。

12时08分,明火基本扑灭。搜救人员在2层北侧通道尽头搜寻到7名遇难者遗体。15时许,搜救工作结束。

(二)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接事故报告后,南昌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公安、消防、民政、安全监管、医疗卫生等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全力展开灭火、搜救、善后及维稳工作,及时发布、上报和更新事故信息。

江西省委、省政府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省委书记鹿心社、省长刘奇立即作出批示。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南昌市急救中心120急救调度指挥中心接到急救报警后,立即派出8辆急救车赴事故现场参与救援。遇险人员被救出后,分别转运至4家医院。救援过程共派出救援车辆26辆(次),转运23名遇险人员。

南昌市委、市政府及红谷滩新区管委会认真稳妥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择取医疗救治、善后安抚“一对一”的方式,对遇难者家属、伤者分步骤进行心理疏导,全力开展善后工作,至3月1日,善后工作全部完毕。

四、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取证、证人指证、调查询问及公安机关、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调查报告等,排除了放火、电气、吸烟、周边环境等因素引起火灾的可能。

认定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唱天下会所改建装修施工人员使用气割枪在施工现场违法进行金属切割作业,切割产生的高温金属熔渣溅落在工作平台下方,引燃废弃沙发造成火灾。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和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是:施工现场堆放有大量废弃沙发且动火切割作业未采取任何消防安全措施,火势迅速蔓延并产生大量高热有毒有害烟气,在消防设施被停用、疏散通道被堵塞、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不善等多种不利因素下,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

五、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

1.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是事故主体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未经批准非法组织改建装修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22]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23]的规定,其改建装修工程未进行消防设计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报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擅自组织改建装修施工。

(2)违规肢解、发包改建装修工程。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24]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25]的规定,将改建装修工程中的拆除工程肢解并发包给不具任何质资的个人,规避监管。

(3)违法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并堵塞疏散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26]的规定,在实施改建装修工程前,擅自拆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关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阀门,撤走场所内灭火器。同时将大量杂物堆放在2层5号、6号疏散通道楼梯间前室内,堵塞了疏散通道。

(4)未认真履行场所内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27]的规定,工程发包给个人后,未明确双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安排人员对施工组织、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2.工程施工承包方。是事故主要责任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

(1)无资质承揽工程并违规层层分包。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28]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29]的规定,工程承包人刘毛毛、廖会荣未取得任何建设工程承包资质,违规承揽工程,并将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给同样不具备任何资质的个人。

(2)施工人员违法动火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施工人员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动火作业;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未清理动火区域可燃物,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未落实安全监护措施。

(3)施工现场组织混乱、安全管理缺失。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30]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31]的规定,施工现场组织无序、野蛮作业,在施工现场大量堆积拆除垃圾、沙发等,影响过道通行;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措施严重缺位。

3.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有限公司。是起火建筑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依法依规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1)未认真履行消防设施管理、巡查职责。违反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32]的规定,未与施工单位共同采取措施,保证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每日防火检查不认真、不细致,未在火灾发生前发现4层1号疏散通道楼梯间防火门上方固定亮子窗的防火玻璃缺失及4号疏散通道楼梯间北侧防火门未关闭的问题。

(2)未按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测、测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三项[33]的规定,未执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7.1强制要求,每月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测试检查,未能确保防排烟系统在火灾发生时有效启动。

(3)未按要求严格消防控制室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3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35]的规定,未执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4.2.1强制要求,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仅有1人取得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其他值班和操作人员均未持证上岗,未能掌握保证防排烟系统在火灾发生时有效启动的操作技能。

(4)聘请无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酒店消防维保服务。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聘请不具备资质的南昌文英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酒店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4.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未依法依规正确履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职责。

(1)指派无相应从业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款[36]的规定,指派无消防职业资格人员为唱天下会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2)违法拆除、关闭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37]的规定,在明知行为违法、后果严重的前提下,对唱天下会所要求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要求未予拒绝和制止;与唱天下会所签订无效的“免责说明”并帮助其拆除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关闭了消防喷淋水阀。

5.南昌文英消防安装工程公司。非法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38]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39]的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为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有限公司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获利,且在开展消防技术服务中,未能发现并提出防排烟系统在火灾发生时不能有效启动的问题。

6.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未依法依规履行产权方安全管理责任,对产权房屋安全管理缺失。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4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41]及《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42]的规定,未与唱天下会所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公司在得知并发现唱天下会所在进行改建装修施工的情况下[43],未督促、提醒其依法办理施工报批手续,也未报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

1.文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文化部门对娱乐文化场所消防安全负有行业管理职责。

(1)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娱乐场所设立审批把关不严,违规[44]批准唱天下会所设立申请。未认真贯彻执行《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及《江西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赣文市字〔2007〕2号)文件关于“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的要求,对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原规划的公寓房实际已变为居民住宅的情况[45]掌握不透;在组织听证过程中,未严格按程序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未认真核查听证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真实身份,任由唱天下会所组织人员冒充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听证会组织程序不合法、不合规。

(2)红谷滩新区文化事业发展局。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没有认真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全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对红谷滩新区娱乐场所排查整治不彻底,未及时发现唱天下会所违法违规改建装修的行为。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1)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公安消防大队。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南昌市白金汇海航酒店有限公司2015年10月以来委托无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消防设施维保、消防控制室2015年1月以来未按规定安排2名以上持证值班人员上岗、2013年以来未按规定进行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等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对南昌市白金汇海航酒店事发时消防排烟风机未能有效启动造成事故扩大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对唱天下会所停业组织施工、违法拆除并关闭消防设施的行为失察;在全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期间,未严格按照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洪新安字〔2016〕2号)要求,牵头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整治不细致、不彻底;对辖区内重大火灾事故防范不力。

(2)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红谷滩新区公安消防大队指导监督不力,对该大队实施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消防安全整治不彻底的情况失察。

3.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未正确履行职责,未认真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唱天下会所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组织改建装修施工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未及时发现刘毛毛等人无资质擅自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在全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对建筑施工领域安全整治不彻底。

4.红谷滩新区沙井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安全负有属地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在全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期间,组织开展辖区内安全整治不彻底;对所属沙井城管中队督促不力,对唱天下会所违法违规组织改建装修施工行为失察。

沙井城管中队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在检查中发现了唱天下会所改建装修施工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线索,但未予以认真查处和跟进监督。

5.红谷滩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辖区内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职责。对辖区内打非治违工作组织不力,在全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期间,组织开展安全整治不彻底,基层网络化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及时发现和查处唱天下会所违法违规改建装修的行为。

六、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认定和责任划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事故调查组对39名责任人、5家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其中:

司法机关已对23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46]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47]等规定,建议对16名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县处级4人)。

建议对3家事故责任企业和2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建议责成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深刻检查。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关联的问题线索,建议移交南昌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事故直接责任人。

(1)李云中,群众,废品收购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2月26日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

(2)丁辉辉,群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经营者。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2月26日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丁伙芝,中共党员,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2月26日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田欢欢,群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2月26日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刘仁生,中共党员,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6)张宁,群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7)吕爱珍,群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8)涂宇亮,群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9)杜波,群众,江西聚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10)肖勇,群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股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11)缪任金,群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员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3.工程施工队伍。

(12)刘毛毛,群众,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改建装修拆除工程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2月26日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3)廖会荣,群众,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改建装修拆除工程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2月26日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4)万爱国,群众,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改建装修拆除工程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2月26日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5)张福生,群众,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改建装修拆除工程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16)高贵,群众,与李云中共同收购废品。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17)谢件保,群众,与李云中共同收购废品。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18)吴淑明,群众,与李云中共同收购废品。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19)彭永兵,群众,与李云中共同收购废品。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20)丁光荣,中共党员,帮助刘毛毛承接拆除工程。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4.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21)孙亮,群众,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三组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22)韩平平,群众,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技术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3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5.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23)薛炳成,中共党员,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沙井街办城管执法中队队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7年7月5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以上涉嫌犯罪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文化部门。

(1)邬国平,中共党员,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服务处处长。在担任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处处长期间,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唱天下会所申报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期间,违规收受财物,对选址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唱天下会所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审批。对违规批准唱天下会所设立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唐文正,中共党员,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保护与博物馆处副处长。2011年4月,在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工作期间,曾负责主持唱天下会所设立听证会,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听证会弄虚作假的情况失察。对违规批准唱天下会所设立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贺思敏,中共党员,南昌市文联副主席。在担任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局长期间,把关不严,在唱天下会所不符合开办条件的情况下,同意出具初审符合开办条件的意见。对违规批准唱天下会所设立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赵军,南昌市文联党组书记、主席。在担任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局长期间,把关不严,对选址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唱天下会所申报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审批。对违规批准唱天下会所设立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5)陶斐,中共党员,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未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唱天下会所和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在参与辖区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排查整治不彻底;对分管片区重大火灾事故防范不力。对南昌市白金汇海航酒店事发时消防排烟风机未能有效启动造成事故扩大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蔡燕,中共党员,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未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唱天下会所和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在参与辖区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排查整治不彻底;对分管片区重大火灾事故防范不力。对南昌市白金汇海航酒店事发时消防排烟风机未能有效启动造成事故扩大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涂永辉,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党委副书记。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大队防火参谋陶斐、蔡燕未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唱天下会所和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情况失察;对辖区内重大火灾事故防范不力。对南昌市白金汇海航酒店事发时消防排烟风机未能有效启动造成事故扩大负有重要监管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一定监管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城乡建设部门。

(8)熊禛联,南昌市建设稽查执法办公室党支部委员、主任。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检查发现唱天下会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非法施工、将改建装修工程肢解发包给无资质施工队伍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9)池建林,中共党员,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南昌市建设稽查执法办公室开展日常稽查执法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监管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唱天下会所经营区域产权方。

(10)戴国辉,南昌市土地开发经营中心党支部委员、副总经理,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公司产权房屋租赁他人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未按规定落实和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按规定与唱天下会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在得知唱天下会所将进行整体重新装修并且已开始施工的情况,未要求相关人员及时采取措施,也未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公司产权区域发生重大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1)陶小青,群众,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未正确履行对公司产权房屋的安全管理职责,在发现唱天下会所在进行改建装修施工的情况下,未予以制止或督促、提醒其依法办理施工报批手续,也未报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公司产权区域发生重大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2)邹慧腾,南昌市土地开发经营中心总经理、党支部书记。在兼任原南昌市金兰德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期间,将公司产权房屋租赁他人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未按规定落实和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按规定与唱天下会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消防设施管理责任;未督促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对公司产权房屋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公司产权区域发生重大事故负管理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5.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相关单位。

(13)周围,中共党员,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沙井街办城管执法中队中队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唱天下会所违法处置垃圾行为未及时认真查实,对唱天下会所未经许可进行改建装修施工的违法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4)熊经纬,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沙井街办党工委副书记、主任。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在大排查、大整治期间,未能及时发现唱天下会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所属城管沙井中队履行职责督促不力;对辖区内重大事故防范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5)陈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沙井街办党工委书记。未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6)邓越峰,中共党员,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文化事业发展局局长。未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非法组织改建装修施工,违规肢解、发包改建装修工程,违法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48]的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该会所予以行政处罚。建议对该公司及其员工缪任金违法关闭、移除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有限公司。未依法依规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事故造成的重大伤亡负重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别对公司、法人代表朱燕、消防负责人许洲华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未正确履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职责,对事故造成的重大伤亡负重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别对公司、法人代表张刚、技术服务部技术负责人段国文、维保三组组长孙亮、技术员韩平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南昌文英消防安装工程公司。非法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事故造成的重大伤亡负重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对公司产权房屋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一定管理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

建议责成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及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分别向南昌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向省公安消防总队作出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

七、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一)坚守安全红线,全面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守住安全红线,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要健全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与全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的文化、法治、制度、机制等方面建设,切实加强城市运行安全风险防范,切实加强源头治理,把好规划、建设、运营等关口,从源头上杜绝和防范安全风险,大力解决制约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完善监管机制,全面围堵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南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室内拆除工程监管责任不明确等突出问题,举一反三,结合实际,认真梳理建设工程领域各部位、各环节安全监管存在的盲点和漏洞,进一步厘清建设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进一步完善部门间协同执法制度,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协同有力的监管执法机制,坚决杜绝监管盲区和死角;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尤其是隐蔽性工程施工项目的打击力度,建立打非治违督办制度,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加强跟踪督办;要落实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尤其是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一级打非治违工作责任,对打非治违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深入排查整治,全面落实特殊作业安全监控措施

南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入分析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深入开展以落实《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等相关法规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检查和治理对象不仅限于企业,还应包括各类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各类建设工程和城市运行管理的各个环节,切实做到“全覆盖”。督促各类从事动火等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持证上岗,督促各单位、各团体、各企业进一步提高对动火等特殊作业过程风险的认识,完善和落实动火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程序确认和许可审批,加强作业现场监管,坚决杜绝因特殊作业管理缺失引发的事故。

(四)严格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强化底线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严格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行业准入、消防条件审查等职责,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经营活动和消防设施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和查处未批先建、边审边建、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文化部门要强化对娱乐场所的设立审查,依法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坚决杜绝人情审批、随意审批和擅自放宽审批条件的行为,切实对审批结果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派出所要结合辖区实际,加强对社会单位尤其是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并根据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确定检查频次,要及时掌握辖区内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及生产经营活动动态,对具有倾向性苗头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全方位督促社会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督促其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切实保证消防技术服务质量。

(五)强化消防宣传,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防范自救能力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要有针对性地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期火灾、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培训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技能培训,对新入职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强化对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使之在关键时刻切实发挥专业技术作用。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形成全面清剿火患的良好氛围。

南昌市“2·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①] 唯尚(V-SONG),江西聚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注册享有的品牌,已有多家KTV加盟使用该品牌。

[②] 江西聚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25327681995Y,法人代表为邓宏扬。经营范围为酒店管理(酒店经营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服务、灯光音响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等。

[③] 丁光荣,唱天下会所经营者丁辉辉父亲。

[④] 刘毛毛、廖会荣,无固定职业社会人员,无任何建设工程承包资质。

[⑤] 万爱国,无固定职业社会人员。

[⑥] 李云中,以收购废品为业,无任何特种作业资质。

[⑦] 张福生,无固定职业社会人员。

[⑧] 2月23日,万爱国曾叫来垃圾清运车,清走一部分拆除废料和少量沙发。至25日火灾发生前,1层大堂弧形楼梯下堆有沙发约30张。

[⑨] 韩平平,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业务员,无消防职业资格。

[⑩] 唱天下会所消防喷淋系统阀门共有3处,分别控制1层、2层南部、2层北部消防喷淋系统。

[11] 高贵、彭永兵与李云中共同收购废品。

[12] 江西一佳智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255988546679,法人代表为徐秋兰。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培训服务、商务咨询服务、商品形象策划等。

[13] 南昌华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007872588481,法人代表为孟庆朝。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等。具体负责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除唱天下会所、南昌白金汇海航酒店经营区域以外的商铺、公寓物业管理服务。

[14] 起火建筑内的防火门均为常闭式防火门。

[15] 有6人从此处逃生。

[16] 有5人从此处逃生。

[17] 经现场勘查,可认定该防火玻璃在事故发生前已缺失,具体时间无法确定。

[18] 与竣工图相符。经核算,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19] 经查看监控视频,可认定该防火门在事故发生前便处于敞开状态。

[20] 未取得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21] 仅轻微吸入烟气,在送往医院后自行离开,未留身份信息,无法确认事发时所处位置。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2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27]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十二条:“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2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3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3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条:“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三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5]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36]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三十七条第五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37]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39]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40]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4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42]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产权方与承租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43] 2016年12月及2017年2月,唱天下会所曾两次分别以书面和口头的方式告知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称其准备对会所进行整体翻新装修,申请在装修期间减免部分租金并延长租期,江西省金兰德投资有限公司未同意减免租金和延长租期的申请。2017年2月24日,公司一名负责人发现唱天下会所已经开始拆墙并搬运物品,该负责人将这一情况向公司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汇报。

[44]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45] 海航白金花园5号楼原规划的酒店公寓实际在2008年竣工后,已改为居民住宅出售,购买住宅的业主办理了居民住宅产权证并迁入了户口,原酒店公寓实际已成为居民住宅。

[46]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第一、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7]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保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场易燃物(保温)未清除 调合稀释罐着火

皮带着火烧损事故快报

江西南昌“2·2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FD09136 | 2017_江阴市赵龙10·14一般其它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pdf

江阴市赵龙“10•14”一般其它爆炸事 故调查报告 2017 年10 月14 日上午10 时55 分左右,赵龙租用江阴市升华塑胶原料 有限公司闲置厂房进行非法生产时发生一起其他爆炸事故,事故造成2 人 死亡,生产厂房坍塌,直接经济损失约500 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 《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2 号) 的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10·14” 江阴升华塑胶原料有限 公司生产事故提级调查的通知》要求,无锡市人民政府对该起事故实行提 级调查处理,成立了由无锡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无锡市监察局、公安局 和总工会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无锡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迅速 展开事故调查。同时,聘请了相关专家组成技术组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 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 整改措施和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 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⒈江阴市升华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升华公司),成立于 2004 年5 月18 日,注册地址为江阴市华士镇人民路147 号,2009 年搬 迁至江阴市华士镇龙砂园33 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为赵文忠,注册资本为50 万元。经营范围:无尘复合稳定剂、三级硬脂 酸的制造、加工;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的销售。该公司因不符合江阴 市产业政策相关要求及环保部门相关规定,已被江阴市华士镇纳入2017 年关停企业目录名单。该企业已于2017 年9 月30 日起处于停产状态。 ⒉江阴市泰和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泰和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11 月5 日,注册地址为江阴市华士镇龙河村澄鹿路223 号,公 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龙,注册资本为50 万元。经营 范围: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纺织品、纺织原料(不含棉籽)的销售。 (二)赵龙租用车间及生产销售情况 2015 年11 月18 日,赵龙以个人名义与江阴升华公司签订了《厂房 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赵龙租用江阴升华公司位于江阴市华士镇龙砂园 33 号的部分闲置厂房,建筑面积约为350 平方米,租赁期为2 年,年租 金为5 万元。赵龙租用的车间和江阴升华公司的仓库共用同一厂房,赵龙 租用场所位于整个厂房的南侧,江阴升华公司仓库位于北侧,双方以高约 2.5 米的彩钢瓦相隔,厂房高度为12 米至15 米。

赵龙租用场所用于生产纺织助剂等产品,租用场所靠东侧墙体旁有一 操作平台,平台上设有3 台搅拌釜为主要生产装置,整个生产场所仅有赵 龙和徐永华2 名作业人员。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7 年10 月13 日,赵龙以江阴泰和源公司名义向其原料供货单位 泰州市同创化工有限公司采购了500 公斤黄血盐钠(CAS 号:14434-22-1, 化学分子式:Na4Fe.(CN)6.10(H2O))。10 月14 日上午8 时左右,赵 龙和徐永华2 人在生产车间内将一批拔染剂产品装车,后由驾驶员运送至 江阴市周庄东升色织整理有限公司。上午10 时55 分左右,赵龙租用车间 突然发生剧烈爆炸,爆炸导致车间厂房坍塌、仓库存放物料起火,赵龙和 徐永华2 人在爆炸中受伤。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⒈现场救援 事故发生后,江阴升华公司负责人赵文忠立即拨打电话报警。消防队 员赶到现场后将赵龙、徐永华救出,“120”立即将2 人送江阴市第四人 民医院抢救,2 人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⒉事故接报和处置

接报事故后,江阴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市政府相关负 责人立即率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现 场应急处置。无锡市人民政府接报事故后,市安监局周爱明局长立即率相 关处室(支队)负责人和市总工会等部门相关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了解 情况,指导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随即,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10·14” 江阴升华塑胶原料有限公司生产事故提级调查的通知》,无锡市人民政府 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2 人死亡: 赵龙,男,1983 年2 月19 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 徐永华,男,1983 年9 月8 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赵龙、徐永华私自非法生产印染助剂(拔染剂),氯酸钠、黄血盐钠 及其他原料在搅拌釜中进行混合搅拌时(该混合物极不稳定,氯酸钠为强

氧化剂、黄血盐钠为还原剂),发生剧烈反应产生爆炸,是造成此次爆炸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⒈赵龙非法生产印染助剂,生产工艺不合理,未经正规设计,设备选 型不合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⒉赵龙法治意识、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混乱;未建立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操作规程,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操作技能缺失,这是这起 事故发生的又一主要原因。 ⒊江阴升华公司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赵 龙,为他人非法生产提供场所,这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阴市赵龙“10·14”其它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 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按照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如下: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⒈赵龙,非法组织印染助剂生产作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 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⒉徐永华,非法参与印染助剂生产作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 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行政处罚建议 ⒊江阴升华公司 存在问题及责任认定: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 的赵龙,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 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从严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江阴升华公司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 个人。 2、江阴市华士镇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认清安全生产形势的严 峻性。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特别是出租、租赁厂房(场地),“厂中厂” 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江阴市也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同行业中开展排 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查纠违法违规行为,深化“打非治违”工作,切 实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江阴市赵龙“10·14”事故调查组 2018 年1 月2 日

FD09137 | 2017_汶水东路530号清真精品牛肉面馆燃气_2·15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7年2月15日上午9时18分许,在汶水东路530号清真精品牛肉面馆发生一起燃气火灾事故,造成三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委书记吴信宝、区长曹立强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并要求做好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明确由区安委办(安监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将事故原因、责任调查清楚,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汶水东路“2.15”较大火灾事故实施查处督办的通知》(沪安委会〔2017〕1号)要求和区领导的指示,虹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虹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上海市虹口区公安消防支队、虹口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虹口区监察局、虹口区总工会、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中路街道办事处,并邀请上海市燃气管理处、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同时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同时针对事故发生所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形成事故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建筑物基本情况

该建筑物为砖混结构3层临街门面房(局部2层),层高3.3m,总高度约为10m。房屋产权方为上海宗含贸易有限公司,产权类型为商场,产权地址为汶水东路512、528-530全幢,总建筑面积为1494.71平方米。

(二)事故面馆基本情况

事故面馆位于汶水东路530号沿街一层,为西数第二个铺位,于2014年租赁营业至今。面馆建筑面积47.29平方米,东侧为榴桃客栈通道,西侧为珍粥道餐饮店,南侧为居民小区,北侧为汶水东路。

该面馆分隔为南北两间,北部为用餐区,南部为厨房间。厨房间建筑面积为20.94平方米,在厨房间西南角采用砖墙分隔出一卫生间。厨房间上部设有木梁阁楼,高约1.3m,阁楼分为4间(其中3间用于住宿,1间用于敷设油烟管道),以简易木楼梯上下,木楼梯位于厨房间西北角。该面馆无营业证照,实际经营人为刘海云。

(三)房屋产权单位情况

上海宗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含公司),注册地址:青浦区金泽镇练西公路2850号6号楼316室, 法定代表人马ZZ,注册资本:550万元整,经营范围: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会务服务,商务信息咨询等。

2015年8月1日,宗含公司与清真牛肉面馆老板刘XX签订租赁合同,将汶水东路530-2号(即事故面馆)出租,租期3年。

(四)液化气钢瓶供气单位情况

上海百斯特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大同路211号,法定代表人:MGH Bijl,注册资本:美元650万,经营范围:生产各种高效混合气及相关燃气(含LPG),销售自产产品,相关产品的售后服务,燃气燃烧器具、气瓶及其配件的批发、零售(限分支机构经营),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2015年7月24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汽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31048-2019,获准液化丙烷、液化石油气的气瓶充装,有效期至2019年8月12日。

上海百斯特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宝川液化气供应站,为上海百斯特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液化气钢瓶供应站点,站点营业地址:宝山区友谊西路泗塘村第十三大队仓库,站点负责人吴X。2008年12月8日,上海市燃气管理处核发《上海市燃气供应站点许可证》,编号:2012003010363,许可证现在有效期内。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清真精品牛肉面馆24小时营业,事故发生前,面馆员工刘XX、刘YY及金XX夜班下班后在阁楼睡觉,马XX和马YY早班在厨房间工作。事故第一发现人为马XX,据其反映,9时10分许,马XX准备用厨房间西南侧灶台煎鸡蛋,用打火机点火时,听见“嘭”的一声后,看到该灶台以及连接的橡胶管、液化石油气钢瓶均起火燃烧。马XX随即让马YY关闭液化气瓶阀门,但火势较旺无法靠近;马XX、马YY跑至隔壁珍粥道餐饮店求助,然后马XX借用电话拨打在厨房上方阁楼睡觉的人员,电话已无人接听。后发现火势已无法控制,即先后逃生。

(二)火灾扑救情况

接警后,市应急联动中心调集江湾、江杨、大场等3个中队7辆消防车、85名指战员赶赴火场处置,总队消011、虹01两辆指挥车到场指挥。江湾消防中队9时26分报到场,9时28分报出水,9时45分报控制,火灾于9时51分被成功扑灭。

2017年2月15日天气晴,气温8摄氏度到16摄氏度,风向东南风3级。

三、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3人死亡:刘XX(青海贵德人,男,24岁);刘YY(青海贵德人,男,21岁);金XX(青海贵德人,女,20岁)

四、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及检验鉴定情况

(一)事故性质的确定

据第一发现人马XX反映,当时她在厨房间西南侧灶台处使用打火机点火时,听见“嘭”的一声,同时发现灶台、连接的橡胶管、液化石油气钢瓶均起火燃烧。据马YY(员工)、张X(顾客)反映,事发时听到“噗”的一声,随即看到厨房间内有明火窜出。以上证词符合液化石油气泄漏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火种在局部空间发生爆燃的特征。

(二)起火部位及起火点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点为汶水东路530号清真精品牛肉面馆厨房间内,起火部位为厨房间内南墙西侧灶台处,主要依据如下:

  1. 经现场勘验,厨房间及其上方阁楼烧毁烧损,用餐区仅受高温烟气影响。据现场证人反映,当时明火位于厨房间内。
  1. 经现场勘验,厨房间内的燃烧痕迹呈西重东轻、南重北轻。厨房间上方阁楼的烧损程度西侧重于东侧,南侧重于北侧;厨房内的物品以南墙灶台处为中心,向周边蔓延痕迹明显。据马XX、马YY反映,发现起火时仅厨房间南墙的西侧灶台处有明火,且火势较旺,其他部位均无明火;经现场指认,明火位于厨房间南墙西侧灶台处。

(三)液化石油气的连接情况

经查,厨房间内共设有五个灶台,六个液化石油气钢瓶。其中南侧两个灶台共用一个液化石油气钢瓶,主要用于炒菜;东侧两个灶台为煮炉,共用一个液化石油气钢瓶,分别用于煮肉及煮面;北侧一个灶台为煮炉,使用一个液化石油气钢瓶,主要用于煮汤。液化石油气钢瓶与灶台的连接均采用橡胶软管,其中厨房间西南侧、东南侧各放置一个液化石油气钢瓶,均采用铜质“Y”型三通接口同时为两个灶台供气。

现场勘验中,在西南侧灶台下方地面处发现马XX的手机及打火机残骸,该情况与马XX的证词相互印证。

(四)液化石油气泄漏点的调查

由于液化石油气钢瓶与灶台之间连接的橡胶管已烧毁烧损,故无法对橡胶管本体以及连接部位是否存在泄漏点作出进一步的结论。

(五)点火源的确定

厨房间内电气主线路沿东墙敷设,在起火点灶台上方设有一脱排。经现场勘验未发现故障点,可排除电弧或电火花作为点火源的可能性。结合马晓芳的证言,即在用打火机点火的同时发生爆燃,可以确定点火源为打火机明火。

(以上调查和勘验情况详见附件1.关于“2.15”虹口区汶水东路530号清真牛肉面馆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六)检验鉴定情况

  1.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受上海市虹口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委托对现场6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开展水压和气密性、阀体耐压性试验,结果:3号、4号、5号、6号钢瓶存在泄漏情况,1号、2号、6号钢瓶存在瓶体变形情况。由于送检产品有火烧痕迹,不排除是由于经过火烧后,阀内的橡胶件受到损坏所致。(详见附件2.液化石油气钢瓶试验报告)
  1. 上海市燃气安全和装备质量检验站受上海市虹口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委托对现场6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内气体检验,结果:只有5号钢瓶内能取出样品,瓶内气体合规正常。(详见附件3.液化石油气检测报告)
  1. 上海市燃气安全和装备质量检验站受上海市虹口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委托对事发现场2台灶具的气密性和Y型三通接头的气密性进行检测,结果:2台灶具未见产品标识,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不合格,2号灶从燃气入口至燃气阀门存在泄漏。(详见附件4.事故检测报告)

五、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马XX使用打火机点燃燃气灶具时,泄漏的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局部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打火机明火发生爆燃并蔓延扩大形成火灾。

(二)间接原因

  1. 清真牛肉面馆违规使用Y型三通接头连接2台灶具,且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2号灶从燃气入口至燃气阀门存在泄漏。
  1. 石油液化气提供单位未有效执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送气工发现炉灶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并继续供气。
  1. 宗含公司对所出租场所的安全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有效制止租户违规作业。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为液化石油气遇明火燃烧造成火灾的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清真牛肉面馆老板刘XX对经营场所缺乏管理,对消防隐患视而不见,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清真牛肉面馆员工马XX在未确认点火安全的情况下,用打火机点燃气灶具,引发事故,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三)上海百斯特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存在缺陷,未能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对危险性认识不足,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四)宗含公司将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个人,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相关企业要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要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专项规定学习和教育,提高企业全体人员安全意识;要健全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制度,消除隐患,完善排查台账信息管理,避免各类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配送、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严禁使用无证单位生产的钢瓶、瓶阀、减压阀等,落实配送人员的培训教育,规范配送行为,杜绝各类违规操作和无证配送行为。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用户的安全用气意识,切实避免因安全知识缺乏导致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职责,举一反三、防微杜渐,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履行对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要加大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条件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坚决予以停产或关闭,特别是存在较大危险源的,要严格落实责任人和时间节点,及时坚决予以取缔,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FD09138 | 2017_河北_5.17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情况_5·17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河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发生事故的项目工程建设单位为西柏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由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控股。该项目已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施工总承包方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电建一公司),隶属河北省电力公司。本项目设计总装机容量2×60万千瓦,于2004年5月开工,计划于2006年7月份投产发电。从现场情况看,主体工程已完工,正在进行设备后期分步调试。

5月17日23点47分,河北省电力建设调整试验所进行的第23次吹管作业结束,准备进行第24次吹管作业。23点48分,分离器出口压力达到7.4MPa,准备吹管,23时52分各项准备工作完成,操作人员开启吹管临吹阀门(开启时间39秒),20秒钟后听到吹管声音异常,立即关闭吹管临吹阀门,切断汽源。此时消音器端部挡扳脱落,造成高温蒸汽涌入化学水化验室,造成本次事故。

二、事故抢救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启动了事故应急预案,建设、施工、调试、生产等各单位迅速开展了现场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

5月18日凌晨0时10分,11名受伤人员中9人被送往平山县医院救治(1人0时30分左右抢救无效死亡),2人被送往白求恩和平医院。为更好救治伤员,平山县医院8名伤员分别转送至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和石家庄友谊烧伤医院救治。伤员送至医院后,院方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在短时间内医护人员全部到位,积极采取有效救护措施,全力抢救伤员。

18日凌晨1时至2时30分,西柏坡电厂、省电建一公司、省电力调试所等单位负责人先后赶到白求恩和平医院、友谊烧伤医院,与院方一起紧急组织和布置抢救工作。凌晨2时左右,在白求恩和平医院救治的2名伤员经抢救无效死亡。1名伤员于18日21时50分因伤势较重抢救无效死亡。

18日凌晨4时,建设单位召集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了紧急会议,通报情况,对善后处理、伤员救护、事故处理进行了安排部署。各有关单位分别向主管单位和领导报告。

凌晨5时许,相关单位领导赶赴事故现场,要求按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启动的现场保护、救治及善后处理、事故调查配合、生产稳定等各小组积极开展工作,并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全力做好伤员抢救和善后处理;二是立即停止现场施工,进行安全生产整顿;三是做好现场各项稳定工作;四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事故有关单位成立了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积极做好伤亡家属的安抚工作。截止5月21日14点,医院里的7名伤员病情基本稳定,救治及善后工作仍在紧张有序进行。医院还邀请了北京有关专家参与治疗。

事故发生后,河北省省长季允石等领导、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别作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减少损失,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和认真调查事故的基础上,尽快恢复生产。石家庄市副市长张发旺也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提出了要求。河北省、石家庄市安监局主要领导也都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抢险工作。河北省有关领导也明确要求医院全力以赴、不惜一切代价救治受伤人员。

三、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事故调查组3名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与有关人员交谈,查阅《机组分系统调试合同》、《蒸汽吹管调试措施》等有关资料,参阅了电力工业部《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工程》(1996年版)、《火电机组启动蒸汽吹管导则》等规程,调阅了吹管过程中计算机的记录,对事故原因提出了初步分析意见:

1、消音器堵板设计为平板且平板与筒体“角焊缝”设计为非焊透结构,设计不合理。

2、角焊缝的高度偏小,不符合标准要求。

3、角焊缝存在着严重的未熔合、未焊透等缺陷。

消音器在长期使用中,由于热疲劳应力的反复作用,致使“角焊缝”缺陷处产生裂纹源,在运行中裂纹源逐渐扩展为裂纹,裂纹扩展到极限长度,角焊缝瞬间发生断裂,堵板脱开并被蒸汽吹走,致使蒸汽直吹出去,灼烫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故堵板与筒体角焊缝设计不合理、制造工艺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另外,消音器在使用前虽按《火电工程调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外观检查,但对内部焊缝缺乏有效检查,未能发现内部存在的缺陷;没有预想到吹管系统末端的消音器堵板可能脱落,因而没有对可能造成的后果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其它各方面原因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四、采取的措施

为进一步吸取事故教训,加快事故处理进度,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及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继续配合地方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加快事故调查进度,查清事故发生的各方面原因,做到“四不放过”。

(二)要求事故各方电力企业确保安全生产秩序稳定,保持正常发电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在恢复建设施工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不惜一切代价,尽全力做好伤员的救治工作。继续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四)通报事故情况,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基建安全生产。同时结合电监会《电力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电力企业中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促进基建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对在建电力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全面掌握在建电力建设项目施工情况,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FD09139 | 2017_河北保定张石高速浮图峪五号隧道5·23重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河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15死19伤!河北一车辆隧道燃爆事故调查报告公布,31人被建议处分_氯酸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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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死19伤!河北一车辆隧道燃爆事故调查报告公布,31人被建议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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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11:01

2017年5月23日6时23分,河北省保定市张石高速保定段(石家庄方向)浮图峪五号隧道内发生一起重大危险化学品运输燃爆事故,造成15人死亡、3人重度烧伤,16名村民轻微受伤,9 部车辆、43间民房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200多万元。

小编从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获悉,《河北保定张石高速浮图峪五号隧道“5·23”重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燃爆事故调查报告》于2018年9月18日经省政府批复,正式向社会发布。

事件回顾

连锁爆炸造成15人死亡

事故车辆于2017 年 5 月 23 日 6 时 23 分,行驶 858 公里,海拔落差约 1000 米,历时 15 小时 21 分(熄火停车 2 小时,行驶系统运行时间 13 小时 21 分)后,行驶至张石高速浮图峪五号隧道(石家庄方向)时,发生初始燃烧爆炸,发出较大声音和火光,隧道内司乘人员迅速逃生,隧道外桥上车辆急速驶离现场。

之后燃烧爆炸的强热引发氯酸钠和爆炸混合物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高温及火焰导致车辆破损、人员伤亡,煤炭燃烧及爆炸破片飞溅,后续油箱、 刹车气罐、灭火器及轮胎等又相继发生连锁爆炸,挥发出白色的氯酸钠粉尘细微颗粒漂浮至隧道外。事故波及 9 部车辆,其中 6部损毁,造成 15 人遇难,3 人重度烧伤,事故波及高速桥下 43户民房受损,16 名村民轻微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200 多万元。

事故车辆

私自改装、无警示标志

事故车辆为蒙 M22001/蒙 M7876 挂重型半挂货车,所有人为内蒙古弘鼎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

经查,事故车辆私自在挂车纵梁间加装了圆柱形罐体,长度约 2650mm,直径约为 700mm,体积为1020L,分为大小两个腔室,大室容积约为 750L,用于盛装 600L柴油。

经查,事故车辆未悬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警示标志。

事故车辆安装了天行健北斗定位系统。经提取车辆监控检测系统车辆的行驶轨迹,5 月 22 日 18 时 13 分至 5 月 23 日 6 时 23分,天行健北斗定位系统显示疲劳驾驶报警 465 次,超速报警(100km/h)记录 23 次,18 时 54 分至 23 时 16 分连续驾驶 4 小时22 分。

经查,该车装载货物为兰太公司生产的氯酸钠,使用的包装是内层为聚乙烯塑料袋、外层为聚丙烯塑料编织袋的吨袋,包袋 装入 1000Kg 氯酸钠后直径 1.10 m,高 0.65 m;车厢下铺一层8m×18m 的有机物材质的衬布。货物上部使用同底部铺垫物同样材料的一层有机衬布和一层防雨苫布对装载的氯酸钠进行了严密包装,并使用防雨布对车厢上部和两侧的栅栏 进行了密封。经鉴定,包装袋、衬布、防雨布及防雨苫布均为有机物。

事故原因

多方因素引发氯酸钠爆炸

爆炸物确定为氯酸钠

经现场勘验,结合鉴定结论,确定发生爆炸的物质为氯酸钠。

氯酸钠(NaClO3)是国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录》(序号 3.1)的一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属于氯酸盐类,CAS 编号为 7775-09-9,主要的燃爆危险性为 1.3 级,国际危险货物编号 1495,无色无臭晶体,熔点 248-261℃,易溶于水,300℃以上分解出氧气。GB/T 1618-2008《工业氯酸钠》“氯酸钠为强氧化剂,受强热或与强酸接触时即发生爆炸。与还原剂、有机 物、易燃物如硫、磷或金属粉未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急剧加热时可发生爆炸”。

氯酸钠爆炸为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装载吨袋包装超规格大体积量氯酸钠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货物与货物及货物与车辆底板、箱板及残留的石油焦粉末(含硫)等杂质之间相互摩擦产生热量并不断聚集,后一桥左侧车轮橡胶轮胎自燃,引燃了捆绑绳、蓬布和密封布,厢体温度升高,当能量聚集达到氯酸钠燃爆点时,发生了氯酸钠初始爆炸并引发了后续爆炸和燃烧。

该起事故爆炸当量相当于 2.0-2.5 吨 TNT,根据爆炸力学原理,爆炸发生在隧道内,隧道壁对空气冲击波和高温气体有一定的约束作用,空气冲击波和高温气体遇到隧道壁后,发生反射、叠加,沿隧道传播距离较远,导致该爆炸造成的破坏范围加大。

监管不严为间接原因

弘鼎运输公司危险货物运输源头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未严格落实车辆安全例检制度和安全培训制度,私自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遮盖危险品运输警示标志伪装运输、违规配货、使用不具备防火的篷布等,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兰太公司产品包装违反规定,对弘鼎运输公司使用仓栅式货运车辆运载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事故车辆使用不具备防火条件篷布未予制止。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危货运输监控未按规定程序备案、责任主体不明确、未履行动态监控职责等 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阿拉善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未严格开展道路货运市场监督检查,对相关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未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对辖区内伪装运载危化品车辆长期存在失察。保定市道路开发中心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事发路段申请组织竣工验收,工作落实不力。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未对辖区内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致使辖区内企业长期违法违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到位。

后续处理

相关人员建议移交司法机关等

建议免于追责人员2人

杨国楷,事故车辆驾驶人,涉嫌犯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 建议免于追责。

陈伏河,事故车辆副驾驶人,涉嫌犯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责。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人员8 人

王叶,群众,内蒙古弘鼎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实际为 公司出纳,未履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因涉嫌重大责 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取保候审。

张志军,群众,内蒙古弘鼎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取保候审。

常永智,中共党员,内蒙古弘鼎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安全部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取保候审。

杨福君,群众,内蒙古弘鼎运输有限公司车队队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取保候审。

武瑞斌,群众,内蒙古阿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危货运输监 控中心监控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现取保候审。

松布尔,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运管 局副局长,分管货运、机动车维修。对弘鼎运输公司存在伪装运输、违法改装问题以及违规设立监控中心、不按规定履行监控职责等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采取措施,现取保候审。

张雪琴,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货运科和经济开发区运管局。对弘鼎运输 公司申报许可审批把关不严,对经开区运管局监管工作未履行监 督管理职责,承担主要责任。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采取措施,现取保候审。

刘建光,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货运科长。多次到弘鼎运输公司、经济开发区危货运输监控中心进行检查,未能发现、查处教育培训记录造假,以及 隐患排查、车辆技术状况例检、驾驶员押运员资质等问题,监督 检查不到位。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采取措施,现取保候审。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0人

张世勋,群众,内蒙古弘鼎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 责原料供应管理。对于车辆非法改装、伪装运输、违规配货(石油 焦)、购买不符合氯酸钠运输的苫盖篷布和铺垫物资负有直接责 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王成军,中共党员,内蒙古兰太公司泰达制钠分公司(独立法人单位)经理。对泰达制钠分公司违规确定进行道路运输时使用吨袋规格包装氯酸钠,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杨富强,中共党员,内蒙古兰太公司泰达制钠分公司副经理,分管技术部工作。对泰达制钠分公司违规确定进行道路运 输时使用吨袋规格包装氯酸钠,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徐国庆,中共党员,内蒙古兰太公司泰达制钠分公司技 术部长。对泰达制钠分公司违规确定进行道路运输时使用吨袋规 格包装氯酸钠,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王军武,中共党员,内蒙古兰太公司营销分公司副经理, 分管运输部。对营销分公司违规使用吨袋包装氯酸钠进行道路运输、违规使用不符合运输氯酸钠的仓栅式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未有效制止弘鼎运输公司使用不具备防火条件的铺垫物和苫盖篷布进行铺垫和苫盖、对运输氯酸钠的出厂车辆未按照相关规定悬挂标志标识监督管理不到位,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郭进玉,群众,内蒙古兰太公司营销分公司运输部副部长,主持运输部工作。对营销分公司违规使用吨袋包装氯酸钠进 行道路运输、违规使用不符合运输氯酸钠的仓栅式车辆进行道路 运输、未有效制止弘鼎运输公司使用不具备防火条件的铺垫物和 苫盖篷布进行铺垫和苫盖、对运输氯酸钠的出厂车辆未按照相关 规定悬挂标志标识监督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 处罚。

王刚,群众,内蒙古兰太公司营销分公司放运员,对运输氯酸钠的出厂车辆未按照相关规定悬挂标志标识检查不到位,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王成,群众,内蒙古兰太公司营销分公司放运员,对运 输氯酸钠的出厂车辆未按照相关规定悬挂标志标识检查不到位, 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马彦军,中共党员,内蒙古兰太公司营销分公司安全员, 负责安全告知培训、安全检查。对营销分公司运输氯酸钠的出厂车辆未按照相关规定悬挂标志标识监督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杨丽,女,群众,内蒙古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危货运输 监控中心实际管理人。对监控中心监控管理失职,对监控员的培 训、考核、教育等工作管理不到位,事发当天未按规定安排两人 同时值班,致使 1 人当班,导致监控中心对危险品的监管形同虚设,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故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内蒙古自治区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13人

李蒙河,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运 管局局长。对于未及时查处、纠正违规设立监控中心,未及时查 处弘鼎运输公司存在的伪装运输、违法改装等问题,负属地监管 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孙政,群众,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运管局代办员。对弘鼎运输公司伪装运输、违法改装问题,监控中心不履行监控职责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王成,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运 输管理处处长。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监管督促指导不力,对阿拉 善经济开发区运管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对 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张延让,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对阿拉善经 开区公安分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 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史文杰,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 技术开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秩序中队。对辖区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 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杨志勇,群众,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技术 开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秩序中队中队长。对组织开展查处伪装运 载危化品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 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马涛,群众,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技术开 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秩序中队副中队长。对辖区内运载危化品车 辆伪装为普通货运车辆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马小平,群众,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秩序中队副中队长。对辖区内运载危化品 车辆伪装为普通货运车辆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 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张海涛,群众,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技术 开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秩序中队辅警。查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 法违规行为不力,对通行辖区内的伪装运载危化品车辆失察。对 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张轩,群众,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技术开 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秩序中队辅警。查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法 违规行为不力,对通行辖区内的伪装运载危化品车辆失察。对事 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郭新礼,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分管公安分局。对阿拉善经开 区公安分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 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张树林,保定市道路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对 张石高速保定段项目试运行超过三年未申请组织竣工验收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保定市纪委给予诫勉谈话。

李均平,保定市道路开发中心主任,中共党员,对张石高 速保定段项目试运行超过三年未申请组织竣工验收负有领导责 任,建议由保定市纪委给予诫勉谈话。

建议对相关单位

进行行政处罚及问责

弘鼎运输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弘鼎运输公司、负责人实行行政处罚。

兰太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内蒙古自治区安全 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兰太公司③、负责人④实 行行政处罚。

鉴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阿拉善盟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鉴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阿拉善盟向内蒙古自治区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事故教训,进一 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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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40 | 2017_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玉川冶炼厂3·20塔酸槽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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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玉川冶炼厂“3·20”塔酸槽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18-01-25

2017年3月20日13时34分,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光股份公司)玉川冶炼厂阳极泥预处理工序塔酸槽顶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3月21日,济源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工信委参加的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玉川冶炼厂“3·20”塔酸槽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3名省级安全生产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1. 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集团)是济源市国有企业,成立于1957年5月,其下属的核心子公司主要有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2000年1月6日豫光股份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豫光股份于2002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531,股票简称:豫光金铅。目前豫光集团持有豫光股份34.61%的股份,为豫光股份控股股东。豫光集团负责整个集团公司的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制定、体系建立,上级各种安全法律法规文件的传达,并对子公司定期进行抽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1.  玉川冶炼厂成立于2013年10月,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双底吹熔池熔炼铜技术,对公司冶炼渣处理系统进行技术改造,集中处理济源市铅冶炼企业的冶炼渣,主要工艺采用双底吹连续炼铜、回转式阳极炉精炼,永久阴极大极板电解,其中熔炼渣经选矿后所产出的渣精矿及破碎后的吹炼渣均返回配料系统使用,底吹熔炼炉及连吹炉余热锅炉回收余热,锅炉产生的蒸汽用于余热发电,熔炼炉及连吹炉(及渣处理系统连吹炉)产生烟气制备硫酸,阳极板经电解产出99.95%以上的电解铜,其间可回收硫酸镍、硫酸铜等产品。生产系统下设原料、连吹一、连吹二、硫酸、电解、渣选6个生产工段和动力服务工段。主要产品电解铜、硫酸。生产系统主要处理含铜冶炼渣料,综合回收金、银、铜、铅、铟、硫酸等有价金属及产品。

(二)相关工艺情况

电解工段产生的阳极泥和浓硫酸经过浆化槽浆化后,经过加料装置进入回转窑进行硫酸化焙烧,其中产生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硒烟气,在负压条件下进入吸收塔,二氧化硒和水反应生成亚硒酸,亚硒酸被二氧化硫还原成单质硒,放入一次中转槽、密闭中转槽。打入压滤机,分离出粗硒和塔酸,塔酸通过压滤机尾液进液管进入塔酸槽(东、西并列两台,顶部连通)。

(三)塔酸槽设计及电动阀门等相关情况

玉川冶炼厂阳极泥预处理工序,整体设计由湖北大冶有色金属设计院有限公司2015年2月设计,4月开始建设,9月建成,10月试车。其中,塔酸槽由江苏扬州新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制造。设备购销合同约定:设备保修包换期限为1年,设备质保期为2年,塔酸槽槽体和槽盖使用寿命为10年。槽直径为2.4M,高4M。塔酸槽为内衬硫化丁基橡胶(以下简称内衬橡胶),槽中塔酸为稀硫酸、亚硒酸、单质硒等混合液体。两台槽体盖顶部的接有压滤机尾液进液管(DN100、材质为玻璃钢、连接有电动阀门)、压滤机余液管、液位计安装孔、酸雾收集管。正常生产时,槽内产生少量气体,通过酸雾收集管抽到玉川冶炼厂环境集气系统进行集中处理,达到环保要求后排放。电动阀厂家为上海宁夏吴忠仪表有限公司,具有现场手动/远程自动操作功能。附件有法兰(DN100)、四氟垫片、连接螺栓(有8条,直径为16mm、长度为150mm)。

(四)事故中死亡人员相关情况

张园光,维修工,2014年5月16日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书编号T410881198911033597,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16日)。

张双喜,阳极泥预处理焙烧操作工。

周海洋,阳极泥预处理中控操作工。本次检修签订递交了《检修作业安全责任书》。

(五)事故发生前情况

2017年2月20日开始玉川冶炼厂计划检修至3月26日。事故发生时,阳极泥预处理工序已经停产28天。西塔酸槽内约有液位高度约1.28米塔酸,东塔酸槽内约有液位高度约3米塔酸。企业考虑到合同中设备质保期限较长,因此,此次检修未将塔酸槽槽体列入检修范围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7年3月20日,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玉川冶炼厂按照检修计划对电解工段阳极泥预处理工序塔酸槽顶部的电动阀门进行拆卸维修。10时左右,预处理工序班长孙鹏安排周海洋(为项目负责人)、张双喜(为检修项目监护人)拆除电动阀门。10时41分,张双喜、周海洋到西塔酸槽顶开始用扳手拆卸电动阀门法兰连接螺栓。11时2分,两人离开塔酸槽顶休息吃饭。 13 时9分,张双喜、周海洋推着氧气瓶和乙炔瓶到塔酸槽附近。13时12分,张双喜到西塔酸槽顶、用绳将割炬吊到塔酸槽顶部。13时16分,张园光、周海洋先后来到西塔酸槽顶。13时18分,张园光用打火机点燃割炬。13时34分,张园光开始切割第二条螺栓时,两台塔酸槽突然爆炸、塔酸槽顶盖均被炸开。西侧塔酸槽槽体向东北侧移位,大量土黄色烟雾从槽内喷出,弥漫槽顶空间。3名作业人员随顶盖向上抛起,周海洋被爆炸冲击波抛掷到预处理车间北面马路北侧绿化带处、张双喜被抛掷到预处理车间北侧空地处、张园光被抛掷到预处理车间北面窗户处。现场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救护人员赶到事故现场,3人已经死亡。事故没有其他人员受伤。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停工检修期间,塔酸槽连接的环境集中处理系统引风机停机,塔酸槽内衬橡胶破损造成酸性介质与槽体铁壁反应产生氢气,不能及时排出,与槽内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职工在拆除电动阀门时未经批准擅自在禁火区使用明火作业,违规操作,引爆塔酸槽内爆炸性混合气体。

(二)间接原因

  1.  豫光股份公司一是在塔酸槽验收环节中管理不到位。塔酸槽验收时没有对内衬橡胶质量进行验收,企业没有拿到塔酸槽检验检测报告和使用技术说明文件。对内衬橡胶在质保期2年期限内,可能发生破损的隐患认识不足。在设备管理工作中,将塔酸槽划归一般设备进行管理,导致在使用及设备维护检修等环节埋下隐患。二是对玉川冶炼厂风险辨识审批不严格。三是对玉川冶炼厂现场安全管理监督管理不到位。四是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力度不够。
  1.  豫光集团对豫光股份公司及玉川冶炼厂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检查、落实上存在薄弱环节和盲点盲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玉川冶炼厂“3·20”塔酸槽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及单位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张园光、张双喜、周海洋为直接操作人员,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1.   冯瑞康,中共党员,豫光股份公司玉川冶炼厂阳极泥预处理工序工段长,对本工段动火作业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制止习惯性违章,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豫光股份公司给予留党察看二年、留用察看处分。

王海波,豫光股份公司项目部工艺员。没有向玉川冶炼厂能源设备科移交塔酸槽相关技术文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豫光股份公司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卫向平,豫光股份公司玉川冶炼厂生产技术科科长,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豫光股份公司给予撤职处分。

张红星,中共党员,豫光股份公司玉川冶炼厂能源设备科科长,没有对塔酸槽内产生氢气的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豫光股份公司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

宗迎军,豫光股份公司玉川冶炼厂副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职工习惯性违章、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工作存在有盲区和盲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豫光股份公司给予降级处分。

范七营,中共党员,豫光股份公司玉川冶炼厂副厂长。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对设备管理不到位,技术交底不清,设备维修维护周期不明,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豫光股份公司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许向波,豫光股份公司玉川冶炼厂副厂长。分管工艺工作,危险源辨识不到位,没有认识、辨识到内衬橡胶损坏、塔酸接触铁金属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氢气的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豫光股份公司给予降级处分。

赵体茂,中共党员,豫光股份公司玉川冶炼厂厂长。负责玉川冶炼厂全面工作,对企业内部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治理及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豫光股份公司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白会平,中共党员,豫光股份公司安全生产部部长。负责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分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风险辨识存在薄弱环节和空白区域,工作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豫光股份公司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夏胜文,中共党员,豫光股份公司项目部部长。负责塔酸槽建设施工及验收工作,没有全面收集、移交塔酸槽技术资料。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豫光股份公司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翟居付,中共党员,豫光股份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对玉川冶炼厂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工作存在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豫光股份公司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赵乐中,中共党员,豫光集团党委委员、豫光股份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三)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赵乐中,豫光股份公司总经理。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度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豫光股份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9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成豫光集团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反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玉川冶炼厂一要立即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工作。依据相关行业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排查和预判出来的风险点进行分级,确定风险类别,并按照危险程度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按照《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六条规定》(国家总局令70号),实施动态管理。二要加强设备、工艺的改进。改进塔酸槽材质,改用新型无钢壳防酸蚀材质或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材质槽罐,杜绝槽内和正常工艺无关其它化学反应,减少有害有毒、易燃易爆等气体产生。三要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厂区内动火等作业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流程,强化实施过程监管。四要加强重点部位、重点设备等危险源点的在线监测监控管理。在塔酸槽装置上增设氢气在线工艺监测点;连接塔酸槽的引风机要采用防爆风机。

(二)豫光股份公司一要举一反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173号),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闭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现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治常态化制度。二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项目建设部门和设备采购部门要严把质量关,要与生产单位进行设备交底、技术交底,确保生产单位编制的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能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设备运行稳定。三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操作规程,加大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按章操作,坚决杜绝“三违”现象,确保安全。

(三)豫光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加大度对豫光股份公司及玉川冶炼厂的监督、指导力度,督促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确保生产安全。

(四)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加大对企业的检查和执法力度,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1.专家技术分析报告

  1.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玉川冶炼厂“3·20”塔酸槽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FD09141 | 2017_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玉川冶炼厂3·20塔酸槽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玉川冶炼厂“3·20”塔酸槽较大爆炸事故 调查报告

2017 年3 月20 日13 时34 分,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光股份公司)玉 川冶炼厂阳极泥预处理工序塔酸槽顶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3 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300 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3 月21 日,济源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公 安局、监察局、总工会、工信委参加的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玉川冶炼厂“3·20”塔酸槽 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 聘请3 名省级安全生产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 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 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1.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集团)是济源市国有企业,成立于 1957 年5 月,其下属的核心子公司主要有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豫光锌业有限 公司。2000 年1 月6 日豫光股份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豫光股份于2002 年 7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531,股票简称:豫光金铅。目前豫光集团 持有豫光股份34.61%的股份,为豫光股份控股股东。豫光集团负责整个集团公司的年度安 全工作计划制定、体系建立,上级各种安全法律法规文件的传达,并对子公司定期进行抽 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1. 2000 年1 月豫光集团组建注册了“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属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法定代表人:杨安国,工商注册号:410000100052634(1-1)。安全生产许可 证编号:(豫U)WH 安许证字(2014)00030,许可范围:硫酸、氧(压缩的)、氮(压缩 的)、氧(液化的)、氩(液化的),有效期:2014 年12 月17 日至2017 年12 月16 日。 公司下设炼铅厂、熔炼厂、精炼厂、玉川冶炼厂等15 个生产分厂。现有三条氧气底吹炉 生产线、一条双底吹连续炼铜生产线及综合回收系统,主要产品有粗铅、电解铅、电解铜、 硫酸及副产品金、银等。

  1. 玉川冶炼厂成立于2013 年10 月,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双底吹熔池熔炼铜技术,对

公司冶炼渣处理系统进行技术改造,集中处理济源市铅冶炼企业的冶炼渣,主要工艺采用 双底吹连续炼铜、回转式阳极炉精炼,永久阴极大极板电解,其中熔炼渣经选矿后所产出 的渣精矿及破碎后的吹炼渣均返回配料系统使用,底吹熔炼炉及连吹炉余热锅炉回收余热, 锅炉产生的蒸汽用于余热发电,熔炼炉及连吹炉(及渣处理系统连吹炉)产生烟气制备硫 酸,阳极板经电解产出99.95%以上的电解铜,其间可回收硫酸镍、硫酸铜等产品。生产系 统下设原料、连吹一、连吹二、硫酸、电解、渣选6 个生产工段和动力服务工段。主要产 品电解铜、硫酸。生产系统主要处理含铜冶炼渣料,综合回收金、银、铜、铅、铟、硫酸 等有价金属及产品。 (二)相关工艺情况 电解工段产生的阳极泥和浓硫酸经过浆化槽浆化后,经过加料装置进入回转窑进行硫酸化

焙烧,其中产生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硒烟气,在负压条件下进入吸收塔,二氧化硒和水反应 生成亚硒酸,亚硒酸被二氧化硫还原成单质硒,放入一次中转槽、密闭中转槽。打入压滤 机,分离出粗硒和塔酸,塔酸通过压滤机尾液进液管进入塔酸槽(东、西并列两台,顶部 连通)。 (三)塔酸槽设计及电动阀门等相关情况 玉川冶炼厂阳极泥预处理工序,整体设计由湖北大冶有色金属设计院有限公司2015 年2 月设计,4 月开始建设,9 月建成,10 月试车。其中,塔酸槽由江苏扬州新亚环境工程有 限公司制造。设备购销合同约定:设备保修包换期限为1 年,设备质保期为2 年,塔酸槽 槽体和槽盖使用寿命为10 年。槽直径为2.4M,高4M。塔酸槽为内衬硫化丁基橡胶(以 下简称内衬橡胶),槽中塔酸为稀硫酸、亚硒酸、单质硒等混合液体。两台槽体盖顶部的接 有压滤机尾液进液管(DN100、材质为玻璃钢、连接有电动阀门)、压滤机余液管、液位计 安装孔、酸雾收集管。正常生产时,槽内产生少量气体,通过酸雾收集管抽到玉川冶炼厂 环境集气系统进行集中处理,达到环保要求后排放。电动阀厂家为上海宁夏吴忠仪表有限 公司,具有现场手动/远程自动操作功能。附件有法兰(DN100)、四氟垫片、连接螺栓(有 8 条,直径为16mm、长度为150mm)。 (四)事故中死亡人员相关情况 张园光,维修工,2014 年5 月16 日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 业操作证(证书编号T410881198911033597,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0 年5 月16 日)。 张双喜,阳极泥预处理焙烧操作工。 周海洋,阳极泥预处理中控操作工。本次检修签订递交了《检修作业安全责任书》。 (五)事故发生前情况 2017 年2 月20 日开始玉川冶炼厂计划检修至3 月26 日。事故发生时,阳极泥预处理 工序已经停产28 天。西塔酸槽内约有液位高度约1.28 米塔酸,东塔酸槽内约有液位高度 约3 米塔酸。企业考虑到合同中设备质保期限较长,因此,此次检修未将塔酸槽槽体列入 检修范围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7 年3 月20 日,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玉川冶炼厂按照检修计划对电解工段阳极 泥预处理工序塔酸槽顶部的电动阀门进行拆卸维修。10 时左右,预处理工序班长孙鹏安排 周海洋(为项目负责人)、张双喜(为检修项目监护人)拆除电动阀门。10 时41 分,张双喜、 周海洋到西塔酸槽顶开始用扳手拆卸电动阀门法兰连接螺栓。11 时2 分,两人离开塔酸槽 顶休息吃饭。 13 时9 分,张双喜、周海洋推着氧气瓶和乙炔瓶到塔酸槽附近。13 时12 分, 张双喜到西塔酸槽顶、用绳将割炬吊到塔酸槽顶部。13 时16 分,张园光、周海洋先后来 到西塔酸槽顶。13 时18 分,张园光用打火机点燃割炬。13 时34 分,张园光开始切割第 二条螺栓时,两台塔酸槽突然爆炸、塔酸槽顶盖均被炸开。西侧塔酸槽槽体向东北侧移位, 大量土黄色烟雾从槽内喷出,弥漫槽顶空间。3 名作业人员随顶盖向上抛起,周海洋被爆 炸冲击波抛掷到预处理车间北面马路北侧绿化带处、张双喜被抛掷到预处理车间北侧空地 处、张园光被抛掷到预处理车间北面窗户处。现场人员拨打120 急救电话,120 救护人员 赶到事故现场,3 人已经死亡。事故没有其他人员受伤。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停工检修期间,塔酸槽连接的环境集中处理系统引风机停机,塔酸槽内衬橡胶破损造成酸 性介质与槽体铁壁反应产生氢气,不能及时排出,与槽内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职工 在拆除电动阀门时未经批准擅自在禁火区使用明火作业,违规操作,引爆塔酸槽内爆炸性 混合气体。

(二)间接原因

  1. 玉川冶炼厂风险辨识不到位。没有辨识塔酸槽可能因内衬橡胶破损导致槽内稀硫酸与槽

体铁壁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氢气的隐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职工未 经批准擅自在禁火区域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人员未制止。

  1. 豫光股份公司一是在塔酸槽验收环节中管理不到位。塔酸槽验收时没有对内衬橡胶质量

进行验收,企业没有拿到塔酸槽检验检测报告和使用技术说明文件。对内衬橡胶在质保期 2 年期限内,可能发生破损的隐患认识不足。在设备管理工作中,将塔酸槽划归一般设备 进行管理,导致在使用及设备维护检修等环节埋下隐患。二是对玉川冶炼厂风险辨识审批 不严格。三是对玉川冶炼厂现场安全管理监督管理不到位。四是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力度不 够。

  1. 豫光集团对豫光股份公司及玉川冶炼厂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检查、落实上存在薄弱

环节和盲点盲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玉川冶炼厂“3·20”塔酸槽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及单位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张园光、张双喜、周海洋为直接操作人员,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1. 孙鹏,中共党员,豫光股份公司玉川冶炼厂阳极泥预处理工序班长。现场安全管理不

到位,对作业人员在维修过程中串岗等现象缺乏严格管理,对动火作业管理不到位,对事 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豫光股份公司给予留党察看二年、留用察看处分。

  1. 冯瑞康,中共党员,豫光股份公司玉川冶炼厂阳极泥预处理工序工段长,对本工段动火

作业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制止习惯性违章,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豫光股 份公司给予留党察看二年、留用察看处分。

  1. 王海波,豫光股份公司项目部工艺员。没有向玉川冶炼厂能源设备科移交塔酸槽相关技

术文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豫光股份公司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1. 卫向平,豫光股份公司玉川冶炼厂生产技术科科长,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

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豫光股份公司给予撤职处分。

  1. 张红星,中共党员,豫光股份公司玉川冶炼厂能源设备科科长,没有对塔酸槽内产生氢

气的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豫光股份公司给予留党察看 一年、撤职处分。

  1. 宗迎军,豫光股份公司玉川冶炼厂副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职工习惯性违章、动

火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工作存在有盲区和盲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豫光股份公司给予降级处分。

  1. 范七营,中共党员,豫光股份公司玉川冶炼厂副厂长。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对设备管理

不到位,技术交底不清,设备维修维护周期不明,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豫 光股份公司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 许向波,豫光股份公司玉川冶炼厂副厂长。分管工艺工作,危险源辨识不到位,没有认

识、辨识到内衬橡胶损坏、塔酸接触铁金属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氢气的隐患,对事故发生负 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豫光股份公司给予降级处分。

  1. 赵体茂,中共党员,豫光股份公司玉川冶炼厂厂长。负责玉川冶炼厂全面工作,对企业

内部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治理及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豫光股份公司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风险辨识存在薄弱环节和空白区域,工作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 领导责任,建议豫光股份公司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全面收集、移交塔酸槽技术资料。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豫光股份公司给予 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作管理工作存在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豫光股份公司给予党内严重警 告、记大过处分。

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三)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 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济源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度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 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对其处以99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玉川冶炼厂一要立即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工作。依据相关行业法规、标准和技 术规范,对排查和预判出来的风险点进行分级,确定风险类别,并按照危险程度及可能造 成后果的严重性,按照《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六条规定》(国家总局令70 号),实施动态管 理。二要加强设备、工艺的改进。改进塔酸槽材质,改用新型无钢壳防酸蚀材质或不发生 化学反应的材质槽罐,杜绝槽内和正常工艺无关其它化学反应,减少有害有毒、易燃易爆 等气体产生。三要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厂区内动火等作业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流程, 强化实施过程监管。四要加强重点部位、重点设备等危险源点的在线监测监控管理。在塔 酸槽装置上增设氢气在线工艺监测点;连接塔酸槽的引风机要采用防爆风机。 (二)豫光股份公司一要举一反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173 号),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 盖、全过程衔接的闭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现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治常态化制 度。二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项目建设部门和设备采购部门要严把质量关,要与生产单 位进行设备交底、技术交底,确保生产单位编制的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能够保障企业安全 生产和设备运行稳定。三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操作规程,加大职工安全培训 教育,按章操作,坚决杜绝“三违”现象,确保安全。 (三)豫光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加大度对豫光股份公司及玉川冶炼厂的监督、指导力度,督 促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 制,确保生产安全。 (四)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加大对企业的检查和执法力度,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严 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1.专家技术分析报告 2.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玉川冶炼厂“3·20”塔酸槽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成员名 单

FD09142 | 2017_泸水市对称杆乡2·05森林火灾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泸水市对称杆乡“2·05”森林火灾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泸水市对称杆乡“2.05”森林火灾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2017-03-14 16:38:58 浏览:{{ hits }} 来源:摆时之乡·中国泸水

2017年2月5日,泸水市称杆乡赤耐乃村委会前村组亚省冷国有林区发生一起人为失火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8公顷。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严肃责任,2017年2月15日,市纪委经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请市委批准后迅速启动了问责程序,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给予称杆乡人民政府检查的问责,责令其向泸水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泸水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普求根,称杆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杨永胜,称杆乡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乡长和文春三位同志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规定给予通报问责;泸水市林业局副局长何臣相同志根据《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问责。

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称杆乡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林业和天保工作)和加松同志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诫勉问责;称杆乡赤耐乃村委会主任七南华根据《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问责。

责令称杆乡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赤耐乃村前村组森管员胡学华、胡成华、褚根华三人予以解聘处理。

《通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汲取称杆乡火灾事故的深刻教训,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加强巡查、严防死守,严格实行“三个一律”:禁火期内,上山野外使用明火者,一律依法拘留;使用明火造成后果的,一律依法逮捕;各级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后果的,干部一律先免职,后调查处理。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严明的纪律,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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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43 | 2017_济源市豫港焦化4·2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济源豫港焦化集团有限公司4·2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河南济源豫港(济源)焦化集团有限公司“4•28”较大爆炸事故

2017年4月28日15时许,位于河南省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的豫港(济源)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港焦化公司”)化产车间冷鼓工段机械化氨水澄清槽动火作业时发生一起较大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53万元。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工艺装置基本情况

豫港焦化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占地面积389336平方米,注册资本1.42亿元,现有员工总数700余人(含下属控股企业),主要产品有焦炭,附属产品焦油、粗苯、硫铵和煤气。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9月4日。

主要装置有备煤炼焦系统、化产回收系统及公辅设施。生产系统下设的化产车间分冷凝鼓风工段、脱硫及提盐工段、硫铵工段、粗苯工段、油库、污水处理站、维修班。发生事故的冷凝鼓风工段工艺流程为:来自焦炉的80~82℃的荒煤气、焦油、氨水由管道输送至气液分离器进行气液分离,荒煤气自分离后上部流出进入横管初冷器冷却后进入电捕焦油器,除掉煤气中夹带的焦油,由鼓风机压送至脱硫工段。其余的焦油、冷凝液、氨水分别由6根不同管线送入机械化澄清槽(以下简称“澄清槽”)进行澄清,液体在槽内分成三层:上层为氨水,中层为焦油,下层为焦油渣。

澄清槽有南北2台,采用1用1备方式,槽体为矩形结构,两台澄清槽槽体盖顶部接有6根管道,并有液位计安装孔、人孔、检查孔5个接口,采用10mm钢板焊接。事故发生在北侧1#澄清槽。

图1  爆炸前澄清槽

图2  爆炸后的澄清槽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4月28日9时许,化产车间准备对1#澄清槽泄漏的冷凝液管进行维修。

12时50分左右,副主任甲与安全员乙到1#澄清槽顶部,安全员乙使用便携式煤气测定仪在1#澄清槽东侧观察孔揭盖检测,未发现异常。

13时55分左右,车间动火人丁电话通知电工接好电焊机。

14时左右,安全员乙找值班长戊在动火证上签字。14时05分,维修人员对冷凝液管进行蒸汽吹扫,清除管道内残留的氨水、焦油、煤气等可燃物。

15时02分,动火人丁、维修工己、监火人丙、安全员乙等4人在澄清槽顶部用电焊切割冷凝液管弯头时,1#澄清槽突然发生爆炸,澄清槽顶部与槽体焊接的盖板被爆炸冲击波掀开,动火人丁、维修工己、监火人丙、安全员乙4人分别被抛到事故发生点3米至43米的不同位置。

15时17分,经现场120医护人员确认,4人已经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检修工在对1#澄清槽冷凝液管进行动火作业时,由于炽热焊渣通过澄清槽盖板上的圆孔落入澄清槽内,引爆澄清槽内的爆炸性混合气体。

(二)间接原因。

  1. 企业风险辨识不足。澄清槽在备用检修期间因焦油挥发产生萘等有机物,形成爆炸气相空间,豫港焦化公司对该危害没有辨识,日常对澄清槽相关危险因素识别与分析工作不全面、不彻底,导致动火作业过程采取的防范措施不到位。
  1.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违规审批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开始前,未对澄清槽用蒸汽进行吹扫置换,也未对澄清槽内气体进行取样检验分析,动火作业前使用的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检测功能不全。
  1. 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力度不够。公司未按照要求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动火人丁、维修工己的《三级培训卡》中没有考核结果,监火人丙、安全员乙没有建立《三级培训卡》,只是参加公司日常安全培训教育。
  1. 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视不够,没有认真吸取类似事故教训,未安排部署有针对性的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对生产系统槽罐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排查识别。

四、事故启示及防范措施建议

(1)高度重视在设备上动火作业存在的风险。近几年因在罐、槽等容器以及管道外部动火未对其内部介质进行分析而造成的事故频发。2013年9月14日,抚顺顺特化工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罐顶违章进行电焊作业产生的火花引爆了作业罐顶采样孔外溢的三甲酯蒸气,并回火至罐内,引起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炸,造成5人死亡。同日,绍兴市华元化工有限公司用气割枪明火烘烤结晶萘料管,致使熔融的液萘外溢,遇明火着火。输送管中的液萘继续流出,在1号罐罐顶的人孔盖附近燃烧,引燃人孔盖内部的结晶萘,导致1号罐内液萘进一步气化,并达到爆炸极限,引发爆炸后燃烧,造成3人死亡。企业要高度重视在罐、槽等容器以及管道外部动火时的危害因素分析,必须对容器以及管道内的介质进行分析,要考虑介质受热后是否会因挥发或分解而形成爆炸空间,严禁未经分析直接在容器以及管道外部动火。

(2)严格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建立“无安全作业证不作业”的安全理念,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安全作业中职责;严格特殊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流程,作业前要全面开展风险分析、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尤其是涉及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加强作业过程安全监控,对安全作业证的执行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3)认真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价管理制度。运用HAZOP(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JSA(作业安全分析)、LEC评价法等工具,对公司的生产工艺、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作业活动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对排查和预判出来的风险点进行分级,确定风险类别,并按照危险程度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实施动态管理。

(4)积极开展员工培训。对特殊作业中涉及到的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使其具备与本岗位安全操作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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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44 | 2017_浙江_华邦医药化工1·3较大爆炸_1·3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2017年1月3日8时50分许,位于临海市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的浙江华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邦公司”)C4车间发生爆炸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0多万元。

一、事故单位及生产工艺情况

华邦公司创建于2002年9月,占地68.27亩,总资产5360万元,现有员工200人,主要产品包括6,6-二氢青霉烷酸二苯甲酯(DP-3)、三苯基氯甲烷、潘生丁二氯物(DDH)等医药中间体,所有产品均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其生产过程涉及加氢、氧化、磺化、胺化、硝化、重氮化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甲苯、乙酸乙酯、液氨、氢气、乙炔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且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回收。

事故发生在C4车间生产DDH的环合反应釜。DDH的生产工艺是以草酸二乙酯为起始物料,经过缩合工序制得草酰乙酸二乙酯甲苯溶液,再经环合、硝化、加氢还原、氯化、缩合等工序得到成品。发生事故的环合反应过程如下:在反应釜中投入缩合物草酰乙酸二乙酯甲苯溶液和尿素,冷却至20~25℃滴加硫酸,保温2小时,升温至60~68℃,保温反应至终点(保温5小时);减压浓缩回收甲苯,加入10%液碱中和至中性,过滤后的滤饼(主要成分为乳清酸)加入水和氢氧化钠,于60~63℃保温反应1小时,冷却至常温,滴加30%盐酸中和反应至PH值1~2,酸化反应2小时,得到最终反应产物。

二、事故经过

1月2日,当班员工由于24小时上班,身体疲劳而在岗位上瞌睡,错过了投料时间,本应在前一天晚上11时左右投料,却在凌晨4时左右才投料;滴加浓硫酸并在20~25℃保温2小时后交班,但却未将投料时间改变和反应时间不足工艺要求的情况向白班交接清楚。

白班人员未按操作规程操作,就直接开始减压蒸馏。蒸馏约20多分钟后,发现没有甲苯蒸出,操作工就继续加大蒸汽量(使用蒸汽旁路通道,主通道自动切断装置失去作用),8:50左右发生爆炸,并引起现场设施和物料起火燃烧。

图1  发生爆炸的厂房

图2  事故现场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当班工人在开始减压蒸馏操作时甲苯未蒸出,就擅自加大蒸汽开量且违规使用蒸汽旁路通道,致使主通道气动阀门自动切断装置失去作用。蒸汽开量过大,外加未反应原料继续反应放热,釜内温度不断上升,并超过反应产物(含乳清酸)分解温度105℃。反应产物(含乳清酸)急剧分解放热,釜内压力、温度迅速上升,最终导致反应釜超压爆炸。

(二)间接原因。

  1. 华邦公司对蒸汽旁通阀管控不到位,既未采取加锁等措施杜绝使用,也未在旁通阀上设置警示标志,在作业工人违规使用蒸汽旁路通道时,未能发现并纠正,致使反应釜温度和蒸汽联锁切断装置失去作用。
  1. 华邦公司未对DDH生产工艺进行风险论证,未掌握环合反应产物温度达到105℃会剧烈分解,能导致反应釜内压力急剧上升的特点;

对生产工艺关键节点控制不到位,批准使用的环合反应安全操作规程未能细化浓缩蒸馏操作,未规定操作复合程序,且操作规程部分内容与设计工艺实际操作内容不相符,编写存在错误,可操作性差。

  1. 华邦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对生产工艺流程缺乏有效监管,对夜班工人睡岗现象失察失管,致使错过投料时间;对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责任风险意识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车间操作工人习惯性违反操作规程、随意变更生产工艺流程。

四、事故启示及防范措施建议

(一)应高度重视化工工艺关键节点管控,切实提升生产工艺本质安全。化工企业特别是精细化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化工工艺反应温度、分解温度、绝热温升、失控温度、最大允许压力(安全阀、爆破片的设定压力)等工艺安全信息的采集,为安全操作规程编写提供安全保障;要加大安全投入,认真开展工艺安全风险评估和论证工作,依据评估结果优化工艺流程或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提升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对虽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但属于新型化学品的,要高度重视其理化性质鉴定分析,确保科学管理、安全使用;要加强操作人员教育培训,强化从业人员对分离、蒸馏、干燥等化工单元操作安全风险的认识。

(二)加强对自动化控制系统与联锁管理。要建立联锁管理制度,对联锁的摘除/投用应实施作业票证管理,经有能力的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后方可摘除/投用;联锁摘除后要编制控制方案并制定控制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严禁采用旁通阀致使联锁失去作用。

(三)强化生产作业岗位管理,合理安排员工上班时间,严禁安排员工24小时连续上岗。要制定交接班管理制度,加强交接班管理,明确交班应交接的内容。

(四)重视关键岗位、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岗位培训的考试考核力度,努力提升作业人员岗位操作技能。对安全培训不合格或安全责任意识不到位的员工,坚决不予上岗作业。公司、车间要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尤其是要落实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班组作业人员执行劳动纪律、作业规程的抽查、检查,消除违章指挥和违规作业现象。

FD09145 | 2017_浙江华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1·3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7年1月3日8时50分许,位于临海市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的浙江华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C4车间发生爆炸燃烧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0多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监总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王浩水、台州市委书记王昌荣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抓紧查明事故原因,查清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发证条件,严肃追查责任。国家安监总局和浙江省安监局第一时间派员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指导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月3日,台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和临海市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台州市和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邀请危化领域专家成立技术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工作,2月3日,技术专家组提交技术分析报告。1月9日,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较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本着“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迅速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企业的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开展认真仔细的调查、取证、分析、认定等工作。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实验论证以及综合分析,调查组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并根据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下一步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浙江华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邦公司)前身为台州市海川化工有限公司,创建于2002年9月,2006年11月更名为浙江华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以下简称医化园区),占地68.27亩,总资产5360万元,现有员工200人。该企业经过多次股份重组、法定代表人变更,目前股东有潘桔林(占股59.12%,包括周相通1.5%股份)、伍小唐(占股30%)、陶素贞(占股5.88%)和张明勇(占股5%),法定代表人为周相通。除伍小唐为公司生产副总参与公司管理之外,潘桔林等股东为净出资人,不参与公司直接管理。公司领导班子主要由董事长洪道送、法定代表人周相通(兼财务总监)、行政副总丁仁军、生产副总伍小唐、安环副总张林彬及车间主任等中层干部组成。公司无总经理,日常工作开展由副总各负其责,重大问题由董事长牵头开会决定。

该企业是一家医药中间体生产企业,主要产品包括DP-3(6,6-二氢青霉烷酸二苯甲酯)、三苯基氯甲烷、DDH(潘生丁二氯物)等医药中间体,涉及加氢、氧化、磺化、胺化、硝化、重氮化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甲苯、乙酸乙酯、液氨、氢气、乙炔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全厂未构成重大危险源,产品均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其生产过程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回收,需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事故装置及工艺情况

事故发生在C4车间生产DDH(潘生丁二氯物)的环合反应釜。DDH(潘生丁二氯物)以草酸二乙酯为起始物料,经过缩合工序制得草酰乙酸二乙酯甲苯溶液,再经环合、硝化、加氢还原、氯化、缩合等工序得到成品。发生事故的环合反应具体工艺如下:反应釜中投入缩合物草酰乙酸二乙酯甲苯溶液和尿素,冷却至20-25°C滴加硫酸,保温2小时,升温至60-68°C,保温反应至终点(保温5小时);减压浓缩回收甲苯,加入10%液碱中和至中性,过滤后的滤饼(主要成分为乳清酸)加入水和氢氧化钠,于60-63°C保温反应l小时,冷却至常温,滴加30%盐酸中和反应至PH值1-2,酸化反应2小时,得到最终反应产物。本次事故发生在减压浓缩回收甲苯初期,该工序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仅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甲苯。

三、事故发生经过

上一班员工由于24小时上班,身体疲劳,在岗位上瞌睡,错过了投料时间,本应在晚上11时左右投料(平时都是晚上11时左右投料),而当天却在凌晨4时左右投料,在滴加浓硫酸20-25°C保温2小时后,交接给下一班(白天班)。下一班未进行升温至60-68°C并保温5小时操作,就直接开始减压蒸馏,蒸了约20分钟,发现没有甲苯蒸出,操作工继续加大蒸汽量(使用蒸汽旁路通道,主通道自动切断装置失去作用),约半小时后(即8:50左右),发生爆燃。

四、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警后,临海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公安、消防、安监、经信、环保、卫生等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临海市政府梅式苗代市长当即成立三个工作小组,分别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边进行事故救援、边调查处置、边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同时抽调市级机关和头门港新区、医化园区相关工作人员,对遇难者家属进行一对一慰问安抚,全力做好遇难者家属接待和赔付工作。目前,善后处理工作已结束,3名遇难者家属均已签订协议并领取赔偿金,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开始减压蒸馏时甲苯未蒸出,当班工人擅自加大蒸汽开量且违规使用蒸汽旁路通道,致使主通道气动阀门自动切断装置失去作用。蒸汽开量过大,外加未反应原料继续反应放热,釜内温度不断上升,并超过反应产物(含乳清酸)分解温度105°C。反应产物(含乳清酸)急剧分解放热,体系压力、温度迅速上升,最终导致反应釜超压物理爆炸。

(二)间接原因

  1. 华邦公司对蒸汽旁通阀管控不到位,既未采取加锁等杜绝使用措施,也未在旁通阀上设置警示标志,在作业工人违规使用蒸汽旁路通道时,未能发现并纠正,致使反应釜温度和蒸汽联锁切断装置失去作用。
  1. 华邦公司未对DDH生产工艺进行风险论证,未掌握环合反应产物温度达到105°C会剧烈分解,反应釜内压力会急剧上升;对生产工艺关键节点控制不到位,批准使用的环合反应安全操作规程未能细化浓缩蒸馏操作,未规定操作复合程序,且操作规程部分内容与设计工艺实际操作内容不相符,编写存在错误,规程操作性差。
  1. 华邦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对生产工艺流程缺乏有效监管,对夜班工人睡岗现象失察失管,致使错过投料时间;对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责任风险意识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车间操作工人习惯性违反操作规程、变更生产工艺流程。
  1. 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在设计华邦公司DDH 技改项目环合反应加热方式时,未对所设计项目进行必要的安全认证,也未开展项目风险研究或要求提供第三方风险研究结论,设计采用蒸汽加热方式,导致项目设计存在本质安全隐患。
  1. 临海医化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重视不够,与头门港新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临海分区合署办公后,未落实医化园区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未专门设立医化园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致使医化园区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体系不完善,安全管理弱化。医化园区安全监管工作推进不力,隐患排查不彻底,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屡有发生。
  1. 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部署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推进不力,对医药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工艺重点生产环节危险性认识不足,对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新产品和中间体的物性特征研究不够,对化工企业技改项目工程设计安全重视不够、工作指导不够到位。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较大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洪道送,华邦公司董事长,公司实际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也未能全面履行审批公司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并贯彻实施职责,本次事故涉及的生产工艺规程即未经其审批就交付实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周相通,华邦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没有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未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曾纪斌,华邦公司C4车间及A4西车间车间主任,DDH生产工艺规程编写人。作为C4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对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缺少有效监管,未能发现并解决DDH生产工艺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未细化浓缩蒸馏操作、未规定操作复合程序、部分内容与设计工艺实际操作不相符等问题,对车间安全巡查流于形式,未能发现蒸汽旁通阀缺少管控存在安全隐患,未能严格检查并督促落实公司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班组作业人员长期习惯性违规操作失察失管,未能发现作业工人违规使用蒸汽旁路通道,致使反应釜温度和蒸汽联锁切断装置失去作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杨金平,华邦公司C4车间当班班组长。明知上下班交接时,环合反应处于20-25°C保温2小时结束状态,却放任操作工谭从虎未进行升温至60-68°C并保温5小时操作就直接开始减压蒸馏,未能发现并纠正谭从虎违规使用蒸汽旁路通道行为,在谭从虎发现生产异常向其反应后,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行政处罚的单位

  1. 华邦公司,未严格贯彻执行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作业工人违规违纪现象失察失管;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颁布实施的生产工艺规程编写、审批不严谨,不能保证本质生产安全;对生产设施设备关键点位管控不到位,未能有效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 谭从虎,华邦公司C4车间操作工。未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违规变更生产工艺流程(未进行升温至60-68°C并保温5小时操作就直接开始减压蒸馏),违规使用蒸汽旁路通道对反应釜进行加热,在发现生产异常情况下,未能正确处理事故先兆,冒险蛮干,导致事故发生。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予责任追究。
  1. 伍小唐,华邦公司生产副总,DDH生产工艺规程批准人。未能全面履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中生产副总职责,没有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指导原则落实到位。也未有效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未能发现蒸汽旁通阀缺少管控存在安全隐患。本次发生事故的DDH生产工艺关键节点控制不到位,使用的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未细化浓缩蒸馏操作、未规定操作复合程序、部分内容与设计工艺实际操作不相符等问题,却予以批准实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华邦公司免去其生产副总职务。
  1. 张林彬,华邦公司安环副总。在与设计单位进行DDH技改项目接洽设计过程中,对设计单位设计的工程项目安全把关不严,未能发现项目设计缺陷,留下事故隐患,给作业工人违规操作留下可能。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发现并有效制止作业工人习惯性违规作业行为和违纪现象,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华邦公司免去其安环副总职务。
  1. 胡传信,华邦公司安环科长。对作业工人安全责任意识教育培训不到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能发现并有效制止作业工人习惯性违规作业行为和违纪现象,对蒸汽旁通阀缺少安全管控装置认识不足,未能发现并纠正蒸汽旁通阀缺少安全警示标识,致使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给作业工人违规操作留下可能,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华邦公司免去其安环科长职务。
  1. 李含强,华邦公司C4车间班组长。未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违章带领班组操作工人缩减生产工艺步骤,习惯性违章;未合理安排当班工人值岗轮岗,致使当班工人睡岗错过投料时间。其违章违规行为虽与事故发生无紧密关联,但违章违规行为发生事实,建议华邦公司对其予以开除。
  1. 匡乐春,华邦公司C4车间操作工。未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违章减少生产工艺步骤,习惯性违章;违反劳动纪律,当班作业时睡岗错过投料时间。其违章违规行为虽与事故发生无紧密关联,但违章违规行为发生事实,建议华邦公司对其予以开除。
  1. 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华邦公司DDH 技改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华邦公司DDH 技改项目环合反应加热方式时,在对反应物料及中间产物理化特性和控制温度并未完全了解的情况下,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性认证,也未开展项目反应风险研究或要求华邦公司聘请第三方开展反应风险评估,凭经验设计采用蒸汽加热方式,导致项目设计存在本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作出处理。
  1. 周先忠,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副主任、上盘镇党委书记、医化园区管委会主任。作为医化园区管委会主任,未落实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导致医化园区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体系不完善,推动医化园区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园区内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工作成效不明显,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 李敬银,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等企业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在部署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工作上推进不力,对医药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工艺重点生产环节危险性认识不足、研究不够,对化工企业技改项目工程设计安全重视不够、工作指导不够到位,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四)责成临海市安监局向临海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医化园区管委会向临海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临海市人民政府向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台州市安监局。

七、事故的教训和整改措施建议

本次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社会负面影响严重,教训深刻。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一)强化生产作业岗位管理,坚决杜绝违章违规操作行为。华邦公司要特别重视关键岗位、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岗位培训的考试考核力度,努力提升作业人员岗位操作技能。要教育广大作业人员务必树立起“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安全责任意识,对安全培训不合格或安全责任意识不到位的员工,要坚决不予上岗作业。公司、车间要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班组作业人员执行劳动纪律、作业规程的抽查、检查,全力消除违章指挥和违规作业现象。

(二)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整治,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临海市人民政府、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和相关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综合治理。要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按10%-15%比例要求淘汰产能落后、工艺水平低、安全条件差的企业。要积极部署开展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装置设计诊断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升级核查,对存在弄虚作假、擅自停用自控装置、提升改造整改不到位等行为的企业,坚决停产整顿,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医药化工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依法督促整改到位。

(三)高度重视化工工艺关键节点管控,切实提升生产工艺本质安全。化工行业特别是精细化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化工工艺反应温度、分解温度、绝热温升、失控温度、最大允许压力(安全阀、爆破片的设定压力)等安全核心数据的采集,为生产工艺流程编写提供安全保障;高度重视分离、蒸馏、干燥等化工单元操作的危险性,加强操作人员风险教育;高度重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的新品种和中间体的物性特征分析,确保科学管理、安全使用;高度重视生产工艺本质安全设计,严格设计单位准入,严把审批关,坚决杜绝设计能力差、技术薄弱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化工项目设计业务;要加大安全投入,各个生产步骤和生产环节必须要有安全科学的管控措施或安全设计,杜绝给员工有犯错的机会。

(四)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临海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提高基层干部、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开展对企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发现险情、遇险逃生和自救互救的能力。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及时举报和曝光各类重大安全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群防群治。

(五)进一步加快规划编制,优化产业布局。临海市政府要加快医化产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科学设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区域,优化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加强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全面开展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提出并落实有效降低区域安全风险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监管、危险源管控、人流物流管控、应急保障和医疗救助“五个一体化”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六)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切实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临海市头门港新区管委会、临海医化园区管委会应当进一步重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配置配强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切实改变医化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无行政分管领导局面。临海市政府应建立医化园区安监局,按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少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强化危化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切实承担起园区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要解决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无法持证问题,着力推进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努力提升基层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水平。

FD09146 | 2017_浙江天台足馨堂足浴2·5重大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浙江天台火灾事故22人被追责

浙江天台火灾事故 22人被追责

作者:新华社

更新日期:2017年06月07日

记者从浙江省相关部门获悉,导致18人死亡、18人受伤的天台足馨堂足浴中心“2·5”火灾,被认定为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据该事故调查报告披露,事故直接原因是电热膜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调查组建议,对足馨堂法人厉海笑等9人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6名干部给予党纪或政纪处理,对7名干部给予诫勉谈话。

调查组核查的事发经过为:2月5日下午,足馨堂正常营业中,场所内共有78人,其中工作人员30人、顾客48人。17时24分许,在一层休闲大厅休息的一位顾客发现汗蒸房部位冒烟起火,便立即呼喊救火。在吧台工作的经理熊守信听到呼救后,使用灭火器进行扑救,见火势无法控制,便逃至店外呼喊二层人员逃生。17时26分,逃离店外的顾客许式国(第一报警人)拨通电话报警。随后,店内顾客与员工分别从一层正门、西侧、北侧出口,二层厨房和员工休息室窗口跳楼逃生自救。其中,18人(足馨堂员工2人、顾客16人)因逃生不及时不幸遇难,18人(足馨堂员工13人、顾客5人)逃生时受伤。

据查,事故直接原因是足馨堂2号汗蒸房西北角墙面的电热膜导电部分出现故障,产生局部过热,电热膜被聚苯乙烯保温层、铝箔反射膜及木质装修材料包敷,导致散热不良,热量积聚,温度持续升高,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而汗蒸房密封良好、构件材料干燥易燃、材料产生高温有毒烟气、现场人员逃生技能缺乏等,是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和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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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47 | 2017_浙江天台足馨堂足浴中心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台州天台足馨堂足浴中心"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2月5日17时20分许,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春晓路60号春晓花园5幢5-1号天台县足馨堂足浴中心(以下简称足馨堂)发生火灾,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18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杨晶,国务委员、公安部长郭声琨,国务委员王勇,时任省委书记夏宝龙,省长车俊,省委副书记袁家军等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台州市和天台县接到报警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全力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等工作。2月12日,国务院安委会下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安委督〔2017〕2号)。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2月6日,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省总工会和台州市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公安部火灾调查专家、省电力公司有关专家参与。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足馨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租赁的一至二层商铺,营业面积约980平方米。2014年,足馨堂成为北京"韩蒸天下"品牌加盟店,经重新装修后投入营业。足馨堂有股东4人(徐挺强股份45%,厉海笑股份40%,熊守信股份10%,许玲玲股份5%)。店内有员工34人。足馨堂经2014年装修后投入营业以来,没有建立专门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也未对员工进行必要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和疏散逃生应急演练。

(二)消防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2016年1月13日,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受理了足馨堂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经现场验收,执法人员发现有三间汗蒸房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等问题。1月31日,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2016年3月,中介人朱平宰主动联系厉海笑为其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在验收复查前,经与厉海笑商量,朱平宰叫来电工拔除了汗蒸房配电箱接线,表面上布置成足浴包厢,实际上并未拆除汗蒸设备。

2016年4月22日再次受理备案申请,5月9日出具复查意见书评定消防验收合格。2016年6月6日核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之后,厉海笑陆续支付给朱平宰共18万元报酬及消费卡。

(三)建筑结构

起火建筑为六层砖混结构商住楼,坐东朝西,建筑高度18.85米,二级耐火等级,占地面积54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500平方米。一至二层为足馨堂经营场所;三至六层为住宅。

起火汗蒸房(一层2号)南北宽3.8米,东西进深2.56米。墙面及墙裙部位敷设有电热膜,从外往内敷设顺序依次是:竹帘、木龙骨、电热膜、反射膜、石膏板、防潮膜、保温层(挤塑板)、木龙骨、基础墙体。

(四)装潢设计、施工和维修情况

东方尚雅(北京)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违规施工。2014年8月26日,王刚以一夫尚唐名义与厉海笑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1863160元。

浩成尔科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大部分电热膜均未委托有关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而是通过伪造检验报告。2014年购买的这批电热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015至2016年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该批电热膜的多家门店汗蒸房出现起火现象,与足馨堂使用的为同一批电热膜。

海南泓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出借资质证书复印件、印章、图签等方式,为足馨堂申报消防审批手续提供便利,实际上2家单位并未参与足馨堂装修设计与施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7年2月5日下午,足馨堂正常营业中,场所内共有78人(工作人员30人、顾客48人)。17时24分许,在一层休闲大厅休息的一位顾客发现汗蒸房部位冒烟起火,便立即呼喊救火。经理熊守信使用灭火器扑救见火势无法控制,便逃至店外呼喊二层人员逃生。17时26分,第一报警人拨打报警电话。店内顾客与员工分别从一层正门、西侧、北侧出口以及从二层窗口跳楼逃生自救。18人因逃生不及时不幸遇难,18人逃生时受伤。

17时26分消防接警,调派天台、平桥公安消防中队8车35名官兵及白鹤、坦头专职队2车10名消防员赶赴现场。17时46分火势得到控制,19时05分火势基本扑灭,20时45分火灾现场清理完毕,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

(二)善后处理

2月6日晚18名遇难者身份全部确认;2月8日下午18名遇难者家属全部签订调解协议;2月19日18名遇难者遗体全部火化。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足馨堂2号汗蒸房西北角墙面的电热膜导电部分出现故障,产生局部过热,电热膜被聚苯乙烯保温层、铝箔反射膜及木质装修材料包敷,导致散热不良,热量积聚,温度持续升高,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和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汗蒸房密封良好,热量极易积聚;2号汗蒸房无人使用,起火后未被及时发现;汗蒸房内壁敷设竹帘、木龙骨等可燃材料,经长期烘烤的各构件材料十分干燥,燃烧迅速,短时间形成轰燃。电热膜和保温材料XPS为高分子材料,燃烧时产生高温有毒烟气。加之现场人员普遍缺乏逃生自救知识和技能,选择逃生路线、方法不当。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台州天台足馨堂足浴中心"2·5"火灾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9人)

厉海笑(足馨堂法定代表人)、熊守信(足馨堂股东/经理)、徐挺强(足馨堂最大股东)、朱平宰(中介人)、王刚(东方尚雅实际控制人)、倪庆云(东方尚雅工程部负责人)、关荣林(东方尚雅工长)、张俊敏(东方尚雅财务)、郑浩哲(浩成尔公司法人代表)。

(二)给予党纪或政纪处理人员(6人)

应正南(台州市政府副秘书长)行政记过、吴凌(温岭市委常委/公安局长)行政记过、庞华辉(天台县公安局副局长)行政记大过、李华(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原大队长)行政撤职、马灵光(缙云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行政降级、高云鹏(台州市消防支队干事)行政降衔。

(三)给予诫勉谈话人员(7人)

李志坚、杨胜杰、管文新、潘军明、崔波、陈益军、梅东晓。

(四)其他建议

足馨堂责令关闭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东方尚雅和浩成尔公司依法予以取缔;海南泓景和上海石化消防列入"黑名单";责成天台县政府向台州市政府、台州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经营主体无视相关法律法规。 (二)汗蒸领域管理缺少标准规范。 (三)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存在漏洞。 (四)顾客和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不强。

六、有关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严格履行政府部门监管职责。 (三)高度重视新业态的安全风险分析辨识。 (四)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FD09148 | 2017_浙江新东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28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7年2月28日20时50分许,杭州大江东浙江新东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清洗储油罐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1人、受伤1人的爆燃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6万元。

事故发生后,杭州大江东浙江新东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向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相关部门报告。3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农业局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深入事故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收集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公司概况

浙江新东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湾开发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02日,注册号:330181000222611(1/1);住所: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十八工段;法定代表人:王永焕;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农业开发、肉猪、畜禽养殖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号:2016浙A0715033。现有员工100名,年产生猪15万头,年销售额3.5亿元。

二、储油罐概况

新东湾开发公司储油罐位于公司北侧约500米处,储油罐高约4.5米、直径约8米、壁厚约0.8厘米,容积约200立方米,于2016年10月投入使用。储油罐用于储存重油,其重油作为热水锅炉的燃料,通过油管自动供给热水锅炉。热水锅炉位于储油罐的西侧约10米处。

三、事故经过

2017年2月下旬,新东湾开发公司机修员发现储油罐与热水锅炉的连接油管多次堵塞,影响锅炉正常烧水,公司决定等储油罐的重油用完后对储油罐进行清洗。2月28日,公司机修员检查储油罐时,发现储油罐储量已基本见底,大约还剩余10厘米高的重油,18时40分左右,公司通知机修班班长施建方对储油罐进行清洗,施建方安排设备维护工李建新、唐厚付、陈占京清洗储油罐。维护工首先打开储油罐的检修窗口,由李建新操作临时油泵(临时油泵的进出油管为塑料管),将吸油管从检修窗口伸进储油罐底部,唐厚付、陈占京用塑料桶接油,并把放满重油的塑料桶提到锅炉旁边,倒入锅炉旁的临时油桶;公司职工姚宏祥路过时站在李建新旁边帮忙。20时40分左右,抽油的临时油泵处突然爆炸,引发储油罐爆炸,储油罐受爆炸冲击力向东位移约3.5米,罐内重油溅出燃烧引发锅炉房火灾。李建新、陈占京、姚宏祥3人迅速逃离现场并拨打呼救电话,公司人员立即组织施救并拨打119,消防人员迅速赶到事发现场扑救。唐厚付因火势猛烈,未能逃出火灾现场,当场死亡;李建新被烧伤,后经萧山第四人民医院抢救,目前伤情稳定,正在康复。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临时油泵在抽油过程中,出油口的塑料管末端产生大量的静电并积聚,储油罐内油气遇到静电后发生爆炸,并引燃锅炉房导致发生火灾。

(二)间接原因

  1. 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新东湾开发公司储油罐维护工在抽油接驳过程中,使用塑料输油管和塑料接驳容器,没有设置静电消除装置,导致输油过程中静电无法消除并大量积聚。
  1.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新东湾开发公司在储油罐清洗维护作业时,未有落实清洗储油罐作业审批程序,未有制定储油罐清洗维护施工方案。
  1.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新东湾开发公司未对储油罐清洗维护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致使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违章冒险作业。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 新东湾开发公司“2·28”储油罐爆燃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李建新,新东湾开发公司设备维护施工现场负责人。作为储油罐维护施工现场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安全管理不严格,严重违反储油罐清洗安全管理规定,未使用防爆油泵和防静电输油管线及储存容器,未能及时消除静电,盲目实施清洗储油罐作业,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新东湾开发公司根据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1. 施建方,新东湾开发公司设备维护班班长。作为该公司设备维护班班长,没有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安全管理不严格,未能建立清洗储油罐作业审批程序,未制定清洗储油罐施工方案,未督促作业人员使用防爆油泵和防静电输油管线及储存容器,对这起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新东湾开发公司根据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1. 王永焕,新东湾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这起事故负有单位领导责任,建议安监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1. 新东湾开发公司。作为事发储油罐的使用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不完善,作业人员未能有效识别储油罐清洗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未能建立清洗储油罐作业审批程序,未能制定清洗储油罐施工方案,未能督促作业人员使用防爆油泵和防静电输油管线及储存容器,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单位管理责任,建议安监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七、事故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生产安全管理规定。新东湾开发公司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清洗储油罐作业审批程序,制定清洗储油罐施工方案,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使用输油导管和油料接驳容器,认真做好防静电安全工作,防止类似问题的再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二)认真组织员工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安全意识。新东湾开发公司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对各类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尤其要加强储油罐清洗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工作,定期组织消防应急演练,不断提高作业人员防火、防爆炸,防静电的安全意识。

(三)加强安全工作检查,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新东湾开发公司要加强对储油罐等危险场区的安全检查,增设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更换淘汰老旧设备,逐条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同时要严禁闲人进入危险场区,防止火种、手机等危险品带入储油罐场地,切实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FD09149 | 2017_浙江科盛饲料5·07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区应急管理局 通知公告

信息索引号:

77437557-8/2017-4648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7-04-10

文号:

文件登记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关于浙江科盛饲料股份有限公司“5•07”爆燃事故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7-04-10 09:31

信息来源:柯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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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科盛饲料股份有限公司“5·07”爆燃事故的调查报告

下午14时30分许,嵊州市永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承接我区福全镇浙江科盛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畜禽饲料车间生产设备拆迁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燃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区政府立即召集公安局、总工会、监察局、安监局、农林局、福全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另邀请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情况

(二)工程概况

浙江科盛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福全厂区)共6个生产车间,其中3个水产饲料车间于2014年7月停产,产能逐步转移至滨海厂区。预混饲料车间于2015年2月停产,禽畜饲料车间于2016年4月28日停产,为顺利完成拆迁工作,浙江科盛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将工程设备拆迁工程发包给了长期合作单位——嵊州市永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发生此次爆燃事故的畜禽饲料车间设备拆迁,双方订有工程合同。合同期规定为2016年4月20至5月20日,工程工价根据工程量按每天400元/人结算,工程施工安全要求嵊州市永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工作。

嵊州市永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进场施工,至4月底完成了402小车间的拆迁工作;又开始了畜禽车间(总分5层)的拆迁工作。

(三)禽畜车间概况

畜禽饲料车间共5楼,每楼层高约7米,生产工艺流程如下:把粉粒和经粉碎机原料粉碎后的粒料(一楼半平台)提升至五楼由斜型管道分配输入配料仓(三楼,共23个封闭仓位低部在二楼),通过电脑中控按设置配比进行计量分配,将配料仓经配比混合而成的粉料再提升输入待制粒仓(主仓在三楼,)经待制粒仓底部螺旋曲轴输送至制粒机加入蒸汽熟化压制而成颗粒饲料(二楼),经冷却后通过筛选进入成品仓。此次工程主要拆卸畜禽车间的生产设备。

(四)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及分布情况

嵊州市永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承接拆迁任务后,除两名管理人员吴书忠、徐瀚樑是其公司员工外,其他17名从事具体拆迁工作的作业人员均是临时聘用的河南籍民工,且17名作业人员中只有葛国合、侯红威具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

事故现场人员分布:

序号

楼层

具体点位

姓名

工作内容

1

一楼

小房间

魏新利

气割

2

刘  广

给机器挂倒链

3

王占辉

给机器挂倒链

4

小平台

杨现洋

气割

5

魏琼琼

帮工

6

葛国合

帮工

7

提升机洞口

诸葛凯

拆提升机

8

李建杰

拆提升机

9

邵明亮

拆提升机

10

二楼

作业平台

侯红威

切割作业后清理现场

11

作业平台

诸葛娃

切割作业后清理现场

12

作业平台

崔  更

切割作业后清理现场

13

作业平台

魏志勇

切割作业后清理现场

14

提升机洞口

金学立

吊运装备

15

三楼

提升机洞口

魏利超

吊运装备

16

手提葫芦边

陈玉池

吊运装备

17

提升机洞口

钱  磊

吊运装备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查,嵊州市永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承接拆迁任务后,未对设备内泄漏出来的粉料进行彻底清理,作业现场粉尘积聚相当严重(图一),也未进行湿式作业;氧气乙炔管线有拼接现象(图二),且从三楼直接拖到一楼违章违规作业(图三),作业现场氧气乙炔罐

图一:畜禽车间粉尘            图二:拼接的氧气乙炔管线

图三:氧气乙炔管私拉乱接      图四:氧气乙炔罐体随处乱放

体随处乱放(图四);电线私拉乱接、烟盒烟蒂随处可见(图五)。爆燃导致畜禽车间南侧彩钢板被炸掀、垂落(图六),东侧二、三楼以

图五:作业现场烟盒          图六:畜禽车间外侧彩钢板

上外墙玻璃全部炸脱(图七),三楼待制粒仓西侧上部5mm厚钢板炸掀,仓体西南二侧外突变型(图八),紧临南侧提升通道因挤压向外

图七:车间内玻璃窗炸脱         图八:制粒仓炸掀

弯曲变型,二楼蒸汽管道外壁保温层着火后发焦(图九),照明灯管震脱;二楼过火面积明显,爆燃中心粉尘散落较多且已焦黑,氧气乙炔管线烧焦断裂;三楼局部过火,三、四、五楼饲料机器周边及输送管道口粉尘积聚较多(图十)。

图九:蒸汽管道外壁             图十:管道口粉尘

二、事故经过、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

(一)事故经过

下午14时30分左右,嵊州市永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17名作业人员正在浙江科盛畜禽饲料车间1—3楼拆卸、吊装生产设备。位于2楼的4名工作人员完成了切割作业,正在清理作业现场。其中一名作业人员魏志勇点火抽烟,遇气割作业时泄漏的乙炔起爆,继而引发生物料罐组内残留的饲料粉尘爆燃,直接导致2楼4名作业人员重度烧伤。高温爆燃气浪瞬间扩涨致1—5楼,导致2、3楼提升机洞口正在向下卸运设备的3名作业人员被气浪烧伤推翻,1楼靠近提升机洞口的作业人员轻微灼伤。畜禽车间2、3、4楼过火明显,1、5楼轻微过火,痕迹较少。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紧急送绍兴第二人民医院救治。

接报后,区委书记徐国龙立即作出指示,区委副书记、区长阮建尧,区委常委、公安局长潘益民,副区长胡国炜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抢险工作,区府办、应急办、公安局、安监局、卫计局、消防大队及福全镇政府领导班子相继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后因伤势较重,7名作业人员又紧急送至杭州笕桥医院(3人)、杭州浙二医院(1人)、上海长海医院医治(3人)治疗,其中伤员诸葛娃在转送上海长海医院治疗期间发现胃潴留严重、上消化道出血等现象,于经检查判断为胃癌,预后不良,后家属要求放弃治疗自动出院,经医院医生同意后予以出院回家,于5月28日死亡。

(二)人员伤亡情况

1、诸葛娃,男,410225********2616,河南兰考县人,死亡

2、候红威,男,410225********2611,河南兰考县人,重伤

3、崔  更,男,410225********2614,河南兰考县人,重伤

4、魏志勇,男,410225********2737,河南兰考县人,重伤

5、陈玉池,男,410225********9812,河南兰考县人,轻伤

6、魏利超,男,410225********2633,河南兰考县人,轻伤

7、金学立,男,410225*********2614,河南兰考县人,轻伤

(三)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计896.2928万元人民币,包括死、伤者医疗、赔付费用及畜禽车间设备损失。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2楼作业人员魏志勇点火抽烟,遇气割作业时泄漏的乙炔起爆,继而发生物料罐组内残留的饲料粉尘爆燃。

(二)间接原因

1、主体责任未落实。

嵊州市永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为与浙江科盛合作多年的饲料设备安装公司,忽视对作业环境粉尘爆炸的足够重视与预见,没有制定详细的拆迁方案。对17名临时聘用的拆迁作业人员未进行技术交底,也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查验需证上岗人员的资格证书,未进行动火作业审批,特别是动火前,未对设备内泄漏出的粉料进行清除,也未进行湿式作业,致使员工对饲料设备拆除过程中开展动火作业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危害性认识严重不足。

2、作业环境未规范。

嵊州市永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能针对企业特点,未切实开展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清理工作,未给员工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两名管理人员吴书忠、徐瀚樑也未能经常在作业现场对安全状况进行有效监管,作业现场氧气乙炔管线任意拖拉,烟盒烟蒂随处可见,任由17名作业人员野蛮施工。

3、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

浙江科盛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对拆迁设备的承包单位管理不力、监督不严,未对嵊州永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作业人员资质进行审核,未将拆迁过程中要注意的安全事项落到实处,未对拆迁现场进行实时巡查监督,现场监管严重缺失。

四、事故性质

调查组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认为这起事故主要是由于作业人员违规操作,作业环境未规范,拆迁工程各方主体责任未落实、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引起的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六、防范措施

“5·07”事故联合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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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50 | 2017_淮南市东联粮油2017.11.2报告_17·11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基本情况

淮南市东 联粮油有限公 司,位于潘集区田集机厂至架河 路西,法定代表人葛云利,注册资 本 1200 万元,成立于 2008 年 11 月 28 日。经营范围为:大米、麸糠油脂(不含饲料) 的加工、生产及销售等。 2 火灾地点位于 火灾地点位于该该公司浸出车间,该车间主要进行麸糠油公司浸出车间,该车间主要进行麸糠油脂加工。加工的工序为:将料坯和脂加工。加工的工序为:将料坯和植物油提取溶剂(主要成植物油提取溶剂(主要成分为正己烷、二甲基丁烷、环戊烷等有机化合物,易挥发、分为正己烷、二甲基丁烷、环戊烷等有机化合物,易挥发、易燃,其蒸汽与空气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加入到浸出易燃,其蒸汽与空气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加入到浸出器进行充分混合,然后进行过滤,经过两次蒸发,进入汽提器进行充分混合,然后进行过滤,经过两次蒸发,进入汽提塔,提取出毛油,同时植物油提取溶剂经过冷凝回收返回浸塔,提取出毛油,同时植物油提取溶剂经过冷凝回收返回浸出器。浸出器过滤后的湿粕经出器。浸出器过滤后的湿粕经过刮板器刮出,然后经脱溶、过刮板器刮出,然后经脱溶、烘干、冷却等程序形成成品粕。烘干、冷却等程序形成成品粕。 因刮板器堵塞,该公司员工拆卸安装检修孔法兰,在此 因刮板器堵塞,该公司员工拆卸安装检修孔法兰,在此过程中产生火花,引燃植物提取溶剂挥发形成的可燃性气体过程中产生火花,引燃植物提取溶剂挥发形成的可燃性气体混合物造成火灾。发生火灾车间混合物造成火灾。发生火灾车间1.51.5米以下是砖混结构、四米以下是砖混结构、四周及顶部为无泡沫夹心彩钢板钢结构,建筑层数为周及顶部为无泡沫夹心彩钢板钢结构,建筑层数为11层,建层,建筑面积筑面积342342平方米,过火面积平方米,过火面积6565平方米。火灾造成朱家全、平方米。火灾造成朱家全、杨金花两人受伤,其中朱家全烧伤面积约杨金花两人受伤,其中朱家全烧伤面积约40%40%(一处三度烧(一处三度烧伤),目前已治愈出院;杨金花烧伤面积约伤),目前已治愈出院;杨金花烧伤面积约60%60%(一处三度烧(一处三度烧伤),目前伤情稳定,正在住院治疗中。厂房和设施设备直伤),目前伤情稳定,正在住院治疗中。厂房和设施设备直接损失为接损失为1789317893元。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 2017年年1111月月22日日1010时许,该时许,该公司员工朱家全发现浸出公司员工朱家全发现浸出车间刮板堵塞,将设备断电后,用铁质扳手卸下检修孔处法车间刮板堵塞,将设备断电后,用铁质扳手卸下检修孔处法兰,并将堵塞的物料扒出。员工杨金花、杨海洋、葛云利、兰,并将堵塞的物料扒出。员工杨金花、杨海洋、葛云利、葛新庄等人运送物料到车间外晾晒。葛新庄等人运送物料到车间外晾晒。1010时时4040分许,分许,朱家全朱家全 3 将法兰紧固准备重新生产,浸出器检修口处突然起火,引燃 将法兰紧固准备重新生产,浸出器检修口处突然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料引发火灾,造成朱家全、杨金花烧伤。周围可燃物料引发火灾,造成朱家全、杨金花烧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二)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火灾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19119火警,迅速与火警,迅速与120120联系,第一时间将两名伤者送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联系,第一时间将两名伤者送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 市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于消防支队指挥中心于1010时时4343分接到火警后,立即调分接到火警后,立即调派潘集、凤台、八公山派潘集、凤台、八公山33个中队以及平圩专职消防队共个中队以及平圩专职消防队共88辆辆消防车消防车4848名消防员赶赴现场灭火,随后调集特勤、战保、名消防员赶赴现场灭火,随后调集特勤、战保、泉山泉山33个中队个中队66辆消防车辆消防车3030名消防员到厂增援。市安监局、名消防员到厂增援。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潘集区政府和有关专家等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灭市消防支队、潘集区政府和有关专家等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灭火救援工作,经消防人员扑救,至火救援工作,经消防人员扑救,至1111月月22日日1616时许,火点时许,火点被扑灭。被扑灭。 1111月月22日日1919时许,该公司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又发现原时许,该公司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又发现原着火点死灰复燃,随即向消防部门报警。消防人员立即赶赴着火点死灰复燃,随即向消防部门报警。消防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灭火,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潘集区政府和有关专家现场灭火,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潘集区政府和有关专家等再次赶赴现场指挥灭火救援工等再次赶赴现场指挥灭火救援工作,经消防人员扑救,至作,经消防人员扑救,至1111月月33日日44时许,现场火点被全部扑灭。时许,现场火点被全部扑灭。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一)直接原因:现场作业人员在排除设备故障时产生现场作业人员在排除设备故障时产生火花,引燃植物油提取溶剂火花,引燃植物油提取溶剂挥发形成的可燃性气体混合物挥发形成的可燃性气体混合物引引发火灾。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1.东联粮油未将植物油提取溶剂按照危险化学品储存.东联粮油未将植物油提取溶剂按照危险化学品储存 4 使用管理的规定进行储存使用,对现场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教 使用管理的规定进行储存使用,对现场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育和安全交底。 2 2.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漠,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漠,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制定检修施工作业方案,且使用铁质工具进行检修。备制定检修施工作业方案,且使用铁质工具进行检修。

3.

  1. 相关主管部门对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督检查相关主管部门对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督检查不力。不力。

调查组认定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1、葛云利,淮南市东联粮油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葛云利,淮南市东联粮油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认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作业人员安全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1818条第条第33项、项、第第55项等规定的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项等规定的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第9292条规定,建议对其处条规定,建议对其处20162016年年收入年年收入30%30%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2 2、朱敏,潘集区田集街道朱圩社区主任,对辖区内安、朱敏,潘集区田集街道朱圩社区主任,对辖区内安全管理履责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全管理履责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7272条规定的条规定的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8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3 3、张永书,潘集区田集街道企业办主任兼安全员,未、张永书,潘集区田集街道企业办主任兼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按规定督促检查辖区内消防安全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按规定督促检查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工作,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通报批评。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通报批评。 4 4、潘集区田集街道,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潘集区田集街道,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事故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责任。建对事故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责任。建 5 议其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议其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55、淮南市东联粮油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淮南市东联粮油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第第2424、、2525、、2828、、3232、、3333、、3838、、4343条等多项行为,依照《安条等多项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全生产法》第9898条规定,条规定,建议责令其限期改正;依照《安建议责令其限期改正;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全生产法》第109109条规定,条规定,建议对建议对其行政处罚其行政处罚2020万元。万元。

五、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淮南东联粮油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三

(一)淮南东联粮油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加强隐患整改工作。对现有正己烷(原料罐、中间同时”,加强隐患整改工作。对现有正己烷(原料罐、中间罐)处理要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置;对生产工艺装置罐)处理要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置;对生产工艺装置要经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有资质单位安装调试。要经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有资质单位安装调试。

(二)潘集区经

(二)潘集区经信委等相关粮油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信委等相关粮油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加强消防宣防安全责任制,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传教育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潘

(三)潘集区公安、消防部门要继续按照职责分工,深集区公安、消防部门要继续按照职责分工,深入开展“百日除患铸安”行动,对全区范围内粮油加工企业、入开展“百日除患铸安”行动,对全区范围内粮油加工企业、消防重点单位深入摸排登记,建立“一户一档”。对违规使消防重点单位深入摸排登记,建立“一户一档”。对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和消防不达标企业,严格落实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和消防不达标企业,严格落实 “四个一“四个一律”要求,坚决依法纠正,从严从重查处;要提高消防专业律”要求,坚决依法纠正,从严从重查处;要提高消防专业救援水平,科学施救,避免发生二次事故。救援水平,科学施救,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四)潘

(四)潘集区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集区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批示精神,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强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批示精神,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针政策,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

6 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街道)落 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街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并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淮南市东联粮油“ 淮南市东联粮油“11.211.2”火灾事故”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 20172017年年1212月月1818日日 7

FD09151 | 2017_深圳_9.22金铭泰相关情况的报告_9·2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17年9月22日23时30分许,沙井街道新沙路鑫鑫田工业园11栋5楼深圳市金铭泰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400平方米。现将有关火灾事故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事故及处理基本情况

(一)火灾事故经过

经调查了解,22日23时30分许,该公司技术员在5楼楼顶关闭抽风机准备下班时发现抽风机冒烟,随后报警。23时41分起,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陆续调集25辆消防车、120名指战员到场处置。23日1时许,明火被扑灭,现场无人员伤亡。由于该厂货物积压较多,货物深层次地方死灰复燃,第二次冒出烟雾,消防队伍再次组织扑救,9月23日8时30分火情全部处置完毕。

处置过程中,沙井消防中队消防员潘汝佳因高温晕厥于23日4时49分被送往区第二人民医院总院(沙井人民医院)救治。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长姚任指示要求卫生部门调集最强力量全力抢救伤员,并第一时间赶到医院,组织市、区医疗专家紧急会诊,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经过5个多小时全力抢救,潘汝佳因病情过重抢救无效于9月23日10时01分在沙井人民医院去世。

经公安机关现场指认和勘验,起火部位(起火点)位于鑫鑫田工业园11栋顶层喷涂线排风机传动轴处。事故原因为自动喷漆车间排气风管内油漆树脂长期堆积凝固没有及时清理,致使排风管道内风机传动轴摩擦过热,引燃风管内残留油漆油垢等可燃物蔓延,导致事故。

(二)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当日,公安机关即控制深圳市金铭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涂兴苟、实际经营者涂九生、安全主任何雪亭、技术员向明义,鑫鑫田工业园管理处主任刘启雄、工业园管理处经理曾德虎,起火厂房二手房东张守东7人开展调查。9月25日,法人代表涂兴苟、实际经营者涂九生、鑫鑫田工业园管理处主任刘启雄、工业园管理处经理曾德虎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刑拘。

二、善后处理情况

(一)高度重视,成立善后工作专班

按照9月23日上午姚任区长在区第二人民医院总院(沙井人民医院)召开的“9·22”火灾事故现场会部署要求,沙井街道成立了以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覃敬腾为组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毛健强、朱锐为副组长,街道各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的沙井街道“9·22”火灾事故工作专班,迅速贯彻落实姚任区长的指示要求。覃敬腾同志负责统筹全面工作;毛健强同志负责协调事故调查并在全街道范围内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和工业区、厂房安全隐患大排查;朱锐同志负责协调处理善后及舆情应对等有关事宜。

(二)妥善处理牺牲消防队员补偿事宜

覃敬腾同志在现场组织善后工作,并指派街道相关部门全力配合派遣单位(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及用人单位(宝安区公安消防大队)做好家属的善后工作,安抚家属(牺牲消防队员潘汝佳的父母、一名姐姐、两名哥哥等)情绪。并指派3名专业社工做好家属心理疏导,区保安服务公司负责安排家属食宿;街道配合区公安消防大队向区民政局申请相关抚恤金、申报烈士等工作。9月25日21点左右,与家属谈妥赔偿,区公安消防大队、区保安服务公司与其父母签订三方协议,抚恤金由沙井街道垫付。9月27日上午,区政府在深圳市殡仪馆组织潘汝佳同志追悼仪式。截至9月27日下午,街道已全额支付抚恤金。

三、整改落实情况

按照市、区部署,沙井街道迅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要求。

一是班子成员带头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包挂点职责迅速、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二是召开现场警示会。9月23日上午,沙井街道在事故发生地鑫鑫田工业区召开工业区所属企业警示教育现场会,64家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参会;23日下午,在事故现场再次召开沙井街道“9·22”火灾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会,街道各社区工作站、股份公司负责人及消防责任人、各工业园区责任人共300人参会。

三是立查立改,绝不姑息。9月23日下午,覃敬腾同志带队,在全街道范围内组织开展工业区、厂房安全隐患大排查,重点对鑫鑫田工业区64家工厂企业进行排查整改,当日18时,共拆除该工业区23家企业泡沫彩钢板面积800平方米。

四是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9月24日,沙井街道下发《关于迅速开展工厂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组织安监办、各社区工作站、区保安服务公司火灾整治专业力量、派出所对辖区各工业园区及工业企业违规使用易燃彩钢板、违规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堵塞消防通道等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截至9月27日,共排查发现违规使用泡沫彩钢板企业601家,已整改450家,拆除泡沫除彩钢板1.6万平方米。

五是通报事故案例,警醒业主落实主体责任。9月25日,街道安委办、消安委办联合下发《关于近期三起火灾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通报》,将近期沙井及松岗辖区发生的3起因排风机引起的火灾事故通报各工业园区、工业企业,要求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立即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改行动,尤其是做好抽风机、排气扇等设备电气线路检测、排烟管道清洗、泡沫彩钢板拆除等工作。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

FD09152 | 2017_渔座渔旺烤鱼店7.25一般生产安全_7·25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7年7月25日13时39分许, 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26号渔座渔旺烤鱼店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五人受伤,无过火面积。

事故发生后,区委书记卢映川同志、区政法委书记王旭同志、常务副区长孙硕同志、副区长朱国栋同志等分别赶赴现场指挥事故处置工作。一是当天下午朱国栋副区长紧急主持召开相关委办局和各街道办事处关于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王少峰区长参会并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区安委会办公室立即下发关于开展餐饮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三是全区专职安全员立即行动,对辖区餐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检查;四是区安委会和区督查室成立联合督查小组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西城区政府的授权,区安全监管局和公安西城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法制办、区质监局、区市政市容委、区城管执法局、西城消防支队、西城工商分局、区食药局、什刹海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26号“7·25”燃气爆燃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全面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事故调查组分别委托北京市燃气及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和北京北燃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技术检验和分析。

一、基本情况

(一) 新街口南大街26号房屋租赁情况

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26号房屋产权单位为北京市新街口百货有限公司。2002年辛万军与北京市新街口百货有限公司签订了租房协议,承租新街口南大街26号二层,先后注册了北京鑫山斧餐厅和北京辛记涮肉馆进行经营,法人为辛万军。2013年辛万军将新街口南大街26号二层转租给北京八方众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为李鹏)。2015年辛万军与北京市新街口百货有限公司的租房合同到期后,北京市新街口百货有限公司直接将新街口南大街26号二层租给了北京八方众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租房协议,继续沿用北京辛记涮肉馆的营业执照,经营餐饮。2017年初,北京八方众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新街口南大街26号二层转租给戚远洋、贾明钢、谭思然、李东霖四人,四人合伙经营,对外称呼渔座渔旺烤鱼店,同年4月开始营业,因重新办理餐饮的营业执照较难,一直使用北京辛记涮肉馆的营业执照。

2002年辛万军在新街口南大街26号的三层平台,私自搭建了2间平房,约40平米,至今一直当作餐厅员工的宿舍。

(二)企业基本情况

北京辛记涮肉馆,2004年10月08日成立,注册地址: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26号,经营范围:餐饮服务(小型餐馆、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目前,法人辛万军在澳门居住。

北京八方众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01月28日成立,注册地址: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平谷园兴谷B区1号-126,经营范围:餐饮管理;酒店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咨询;投资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技术开发及转让、技术服务与推广;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谷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未经加工的干果及坚果、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品、家具、店具、灯具、文化用品。

北京市新街口百货有限公司,1982年01月05日成立,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7号,经营范围:出租商业设施;销售日用百货、化妆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箱包、皮具、厨房用品、珠宝首饰、五金交电、家用电器、通讯设备、照相器材、电子产品、钟表、眼镜、加工服装。

(三)液化气使用情况

渔座渔旺烤鱼店自2017年4月营业以来,店里使用的液化气钢瓶和液化气由高建(男,37岁,河北省三河市人)提供,双方未签订供气合同协议。液化气钢瓶是高建从燃气站买的,定期在河北省三河市东瑞祥泰钢瓶检测场检测。液化气是高建从河北省三河市大厂天宝液化气站灌的。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

2017年7月25日13时39分许,渔座渔旺烤鱼店厨师张朴在后厨炒菜时,突然听到灶台处有“呲呲”燃气泄漏的声音,声音很大,他喊了一声后,跑步去关后厨的液化气阀门,阀门关闭的同时,餐厅发生了爆燃事故,无过火面积,事故导致员工和食客等5人受伤。

伤者情况:

1、侯继文:食客,女,右手肌腱断裂。

2、吕士京:食客,男,右手肌腱断裂。

3、刘艳龙:食客,男,39岁,右手肌腱断裂。

4、赵支云:员工,女,48岁,鼻梁骨错位。

5、张丽:员工,女,34岁,手臂灼伤。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认真勘查,并查阅有关证据资料,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委托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检验和分析。经检验和调查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渔座渔旺烤鱼店后厨连接灶台处一根软管脱落,液化气溢出,发生爆燃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2、北京八方众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渔座渔旺烤鱼店安全管理不到位。

3、北京辛记涮肉馆日常管理混乱。

4、渔座渔旺烤鱼店与高建未签订供气合同协议。

(三)技术检验情况

(四)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燃气爆燃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和人员在事故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北京辛记涮肉馆内部管理混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予以关闭。由西城工商分局吊销北京辛记涮肉馆营业执照,由区食药局注销北京辛记涮肉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 因渔座渔旺烤鱼店没有营业执照,禁止其继续经营。

(三)北京八方众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渔座渔旺烤鱼店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区安全监管局拟对该公司处罚20万元。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该起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带来了损失,教训深刻。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结合调查的情况,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建议措施:

(一)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求全区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餐饮单位应组织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督促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安全和技术规程进行作业。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单位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及分工,并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区市政市容委聘请专家,对全区所有使用液化石油气单位进行培训,内容包括;要使用正规供气企业的气源、和供气企业索要加盖红章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签订规范的供气合同等。督促西城区范围内燃气企业对所属用户做好检查指导服务工作,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

(三)新街口南大街26号三层平台的两间平房属于违建,由什刹海街道和区城管执法监察局进行拆除。

(四)北京市新街口百货有限公司虽然与新街口南大街26号二层的经营单位签订有合同协议,日常也进行了安全检查,但没有及时处理三层的两间违建平房,存在安全监管不到位的地方,区安全监管局约谈该公司的领导,要求该公司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

(五)区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认真开展餐饮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加强对餐饮企业的监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该处罚的处罚,该关闭的关闭,该取缔的取缔,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017年8月17日

FD09153 | 2017_湖北_黄石华夏城7·22火灾事故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湖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黄石华夏城“7·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查处情况通报)

关于华夏城“7·16”坍塌事故和“7·22”火灾事故查处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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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9-14

2017年7月16日10时20分,黄石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置业”)在华夏城中庭顶棚违法改建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坍塌面积350余平方米。2017年7月22日10时15分,在华夏城中庭坍塌现场拆除施工过程中次生火灾事故。两起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调查认定,“7·16”坍塌事故和“7·22”火灾事故均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原因

(一)“7·16”坍塌事故的原因

  1. 华夏置业多次违法建设。华夏置业先后三次违法改建华夏城中庭,特别是2017年7月违法改建能够上人的钢筋混凝土屋面,未经批准,私自实施屋面钢结构改造、私自组织浇筑混凝土施工,致使屋面荷载严重超载、原屋面主钢梁节点破坏,引起坍塌。华夏置业多次严重违法建设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 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违规设计。该公司违反《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要求“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在未进行现场踏勘、未对原屋面钢结构设计进行复核的情况下,出具《华夏中庭原屋面防水改造》设计文件,导致事故单位按照该设计文件组织施工,造成屋面承托钢结构超载发生坍塌。佳境公司违规设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 市房产局房屋安全监管中心违规出具房屋鉴定报告。该中心违反《黄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等”的规定,违规出具房屋鉴定报告,为华夏城以修缮之名行改建之实提供了便利,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 城管部门履职不力。市区两级城管部门对华夏城2016年9月中庭顶棚的违法改建行为未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致使华夏城中庭顶棚违法建筑长期存在。2017年7月6日,黄石港区城管局违规批准华夏城实施中庭顶棚改造施工。市区两级城管部门履职不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7·22”火灾事故的原因

  1. 华夏置业违法拆除。华夏置业擅自组织无任何施工资质的人员进行中庭顶棚拆除施工,不按施工方案拆除,不听监管部门的多次劝阻,野蛮施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 黄石港区政府对拆除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问题预见不足,对华夏城中庭顶棚坍塌处置现场的混乱施工和野蛮拆除行为制止不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

(一)施工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共4人)

  1. 翟中富,坍塌拆除现场无从业资质的氧割人员。2017年7月,因过失引起火灾被处行政拘留15日。
  1. 李黎蓉,坍塌拆除工程假借施工资质的承包者。2017年7月,因过失引起火灾被处行政拘留10日。
  1. 邓华松,坍塌拆除现场无资质的施工组织者。2017年7月,因过失引起火灾被处行政拘留10日。
  1. 李桂珍,坍塌拆除现场施工安全员。2017年7月,因过失引起火灾被处行政拘留10日。

(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共5人)

  1. 程宝宝,2016年1月至案发任市房屋安全监管中心科员,具体负责华夏城中庭房屋的鉴定工作。程宝宝未及时发现华夏置业提供的不真实房屋产权证明,并违规受理华夏置业提出的危房鉴定申请。2017年9月13日,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侦查。
  1. 游方宝,2016年12月至案发任市房屋安全监管中心主任。游方宝违规受理华夏置业提出的危房鉴定申请,并签发出具了危房鉴定,为华夏城以修缮之名行改建之实提供了便利。2017年9月13日,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侦查。
  1. 刘世全,2015年6月至案发任黄石港区城管局副局长,分管黄石港区违法建设执法工作。2016年10月,黄石港区城管局未严格按照市规划局和市城管局的要求,对华夏城中庭顶棚的违法建筑予以查处和拆除。2017年7月6日,刘世全擅自同意华夏城中庭顶棚违法施工。2017年9月13日,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其立案侦查。
  1. 郑朝辉,2016年2月至今任黄石港区城管局局长。2016年10月黄石港区城管局未严格按照市规划局和市城管局的要求,对华夏城中庭顶棚的违法建筑予以查处。2017年7月6日,该局违规批准华夏城中庭顶棚违法施工,对此,郑朝辉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7年9月,郑朝辉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1. 张嗣红,2012年7月至2017年3月任市城管局法制与执法监督科科长。张嗣红在任职期间,对黄石港区城管局查处违建工作督办不力,致使华夏城中庭顶棚违法建筑长期存在,履职不到位。2017年9月,张嗣红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三)黄石港区政府的责任及处理情况

黄石港区政府作为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管理组的责任单位,对坍塌事故处置现场可能出现的问题预见不足,对华夏城中庭顶棚坍塌处置现场的混乱施工和野蛮拆除行为制止不力。2017年9月,黄石港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华夏城“7·16”坍塌事故和“7·22”火灾事故的相继发生,暴露出我市仍有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力,一些职能部门失察失管、失职失责,部分党员干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长期存在的违章建筑不抓不管,对屡次发生的违建行为不闻不问,对弄虚作假的申报材料不审查不把关,法纪意识淡薄,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危害后果。对他们的严肃查处,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态度,充分彰显了从严从紧正风肃纪的坚定决心。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务必要从本案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强化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务实重行,敢于担当,主动作为,认真履职,真正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各地各职能部门要守土尽责,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对违规行为要不畏难,不怕烦,敢抓敢管,真抓真管,执法从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履职过程中存在的思想麻痹、措施不力、工作不实等问题,要依纪依规,严肃查处,对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涉嫌犯罪问题,坚决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中共黄石市纪委

2017年9月13日

FD09154 | 2017_湖北宜昌伍家岗金伍一市场11_26火灾结案通知.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湖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伍家岗区金伍一市场“11.2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结案的通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伍家岗区金伍一市场“11.2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结案的通知

宜安办函〔2018〕12号

市纪委(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检察院,伍家岗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6日,伍家岗区金伍一市场C栋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470平米,受灾商户21个,直接经济损失644万元。

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11月26日晚,市政府对事故进行提级调查,并成立由市安监局局长冯正宏任组长的金伍一市场“11∙26”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管理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提交了《伍家岗区金伍一市场“11∙2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市安监局向市政府上报的《市安监局关于批复伍家岗区金伍一市场“11∙2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宜安监文〔2018〕1号)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事故调查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二、金伍一市场“11∙26”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市政府同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请按党纪政纪处分和问责处理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落实相关责任人的处分决定。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依法采取措施,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市纪委(市监察委)和市安监局备案。

四、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伍家岗区金伍一市场“11∙2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附件:伍家岗区伍一市场“11.2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doc

宜昌市安委会办公室

2018年1月11日

FD09155 | 2017_湖南_输煤分厂10·17气化备煤栈桥_10·17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2012 年10 月17 日22 时07 分,湖南安装煤场管理员张宏亮带领新员工熟悉现场,当走到102 东侧煤

渣处理站时,发现气化备煤104 栈桥尾部由北向南第2 个窗户着火,随后向公司特勤消防大队报警。接警

后,公司特勤消防大队于22 时11 分赶到现场,对103、104 栈桥起火部位进行扑救,同时,气防站与急救

中心及护卫队等立即展开人员搜救及现场警戒工作。出动消防车8 台(干粉1 台,54 米登高平台车2 台,

泡沫水罐联用消防车3 台,重型水罐车2 台)、救护车2 台,警车及巡逻车各1 台,用时5 个多小时奋战,

将大火成功扑灭。

此次火灾造成103、104 栈桥过火面积1112.35 平米,损毁面积792.75 平米,设备材料直接经济损失

3729486.30 元(土建部分未计),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 起火点的确定。经现场勘察发现,104B 皮带尾部下料管、导料槽处燃烧最为严重,导料槽严重烧蚀,

下料管下口两侧煤粉成碳块状,结合电仪分厂提供的视频监控,经勘察分析,确定该部位为起火点。

  1. 17 日当天,湖南安装检修人员对A60104A 头部进行过检修,经查实:检修部位在A60104A 的头部,

远离火灾现场,并办理了检修工作票;检修没有进行动火作业,只是把开焊的挡板拆下后拿回休息室钻了

两个眼,然后下午14 时拿回原处用快攻螺丝装上完成。

  1. 调取10 月17 日0 时至火灾发生时103、104 输煤栈桥视频监控记录,并对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未发

现人为纵火行为。

  1. 根据视频监控记录,对10 月17 日进入经过A60103、A60104 的湖南安装项目部的方应安、王以凡、

李红辉、龙图强,宿国新、贺小刚,哈尔滨天峰消防的孔宪文、朱风坤分别进行了询问谈话,经互相印证、

对比,排除了人为过失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1. 自9 月1 日气化218 炉停运,至10 月13 日湖南安装保洁人员对103B 皮带尾部进行清理时,将清理

的煤粉直接倒入导料槽内,使该部位存有大量煤粉,由于煤粉堆积时间较长,根据褐煤水分高、挥发分高、

易自燃等特点,103B 头部下方的A60104B 下料口及导料槽部位的堆积的煤粉蓄热自燃。

通过以上分析确定,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堆积在A60104B 下料口及导料槽部位的煤粉长时间蓄热自

燃,导致火灾发生。

(二)重要原因

  1. 输煤分厂湖南安装项目部巡检四班副班长宿国新未执行两小时巡检一次的巡检规定,17 日15 点30

分接班后,只在当班18 时临时叫负责C2 栈桥工作的贺小刚一同去A60103、A60104 巡检一次,未发现火警。

  1. 通过调取104A、B 部视频监控记录发现,17 日16 时20 分,104B 尾部开始有类似烟雾气体飘过;16

时24 分,出现持续烟雾,至20 时55 分在104A 尾部监控画面中发现104B 尾部出现明火的4 个多小时时间

内,未发现有巡检人员经过该部位巡检,未及时发现火情最终导致初起火灾扩大。

  1. 10 月13 日中午,湖南安装输煤保洁人员在清理煤粉时,将103B 皮带尾部的部份煤粉扫入下料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4

导料槽部位,而未将积存的煤粉清理出栈桥外,致使该部位存有大量煤粉。

根据以上3 点确定,输煤分厂湖南安装输煤运行项目部对输煤运行管理不到位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

原因。

(三)导致此次事故扩大的原因

  1. 特消系统未具备使用条件。A60104 输煤栈桥段消防水喷淋系统没有投运,发生火灾时消防水自动灭

火系统不能投运灭火。

未投运原因:2012 年4 月20 日哈尔滨天峰消防工程公司完成气化备煤栈桥水喷淋系统和消防水幕的

施工调试工作,2012 年6 月2 日开始协调工程部进行消防母管接头工作。6 月21 日备煤栈桥601a、601b1

特消水系统投入运行,但601d、601e、601g 特消水喷淋管线没有与消防水母管连接,自动喷水因无水无法

投入运行,致使气化炉A、B 系列煤仓至A60104、A60103 段消防水喷淋系统不能投运。

为保证该系统及时投入使用,消防保卫部在检查发现该问题后,于2012 年7 月9 日、9 月13 日分别向

工程部主送了工作联系单,并于9 月18 日、10 月12 日向工程部报送了《动力区、化工区消防验收检测前

隐患整改汇总表,并在多次会议上提出该问题,敦促有关部门解决;哈尔滨天峰消防工程公司也于8 月28

日、9 月18 日分别向工程部递交了《动力区、化工区消防验收检测前隐患整改汇总表,但该问题直至现在

没有解决。

  1. 由于备煤栈桥上煤粉过多,所以设计的报警方式为差定温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探测温度为83c°),

该探测器主要用于皮带周围1 米范围内的防火保护,皮带上方由特殊消防水喷淋系统进行灭火保护(保护

温度为68 c°)。2012 年10 月17 日晚21 点43 分15 秒气化界区区域机收到来自备煤皮带感温电缆的第一

个火警同时数据发送到消防主机处。控制器在接到火警后立即联动了601g 水幕系统及喷淋系统。但是由于

消防主管网没水,水幕及水喷淋系统无法正常投入使用,致使火灾扩大。

(四)影响火灾扑救的原因

  1. 气化厂房及104 栈桥因不具备安全越冬条件,气化分厂于10 月2 日对其进行泄水防冻处理。在消防

队到达火场后,气化分厂安全员王波、张龙海组织班组运行人员立即打开了气化一系列东南角的井内阀门

及检查附近地上消火栓,由于水压过低,无法满足灭火需要;

  1. 10 月9 日,气化分厂在维修消防水界区阀时,由调度室通知环境分厂去现场处理,将纬四路上的消

防水管线阀门关闭,阜新工程公司负责对气化界区阀进行维修,于10 月13 日维修完毕后通知气化分厂运

行班长于伟东,但气化分厂未及时通知调度室恢复供水,调度室也未询问气化分厂界区阀的维修进度及何

时可以恢复供水,导致气化界区及纬四路靠近气化厂房一侧的地上栓全部停水,为消防车供水灭火带来严

重影响。

三、防范措施:

(一)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对设备必须坚持巡回检查,禁止设备上积煤积粉。

(二)输煤系统桥架积粉应定期清扫,并落实岗位责任,每周组织检查一次。

(三)加强消防设备检查、维护和定期试验,确保消防设备完好备用。

(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演习,提高员工应对火灾“四个能力”。

(五)燃用高挥发份的煤种,对输煤系统要更加强监视,上完煤后,对系统采取水冲洗措施消除积粉。

FD09156 | 2017_湖南通报多起春季森林火灾责任追究情况.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湖南通报多起春季森林火灾责任追究情况

湖南通报多起春季森林火灾责任追究情况:上百人被处理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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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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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湖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了关于郴州市宜章县“4.3”森林火灾、怀化市溆浦县“4.2”森林火灾和邵阳市多起春季森林火灾责任追究情况。

今年以来,湖南省部分县市区发生了森林火灾,相关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力量扑灭了火灾并启动森林火灾问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郴州市宜章县“4.3”森林火灾追责情况

4月3日,宜章县赤石乡赤石村因村民祭祀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受害林地面积390亩,造成3人死亡。

4月5日,宜章县委决定免去赤石乡党委书记陈兵、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李建泽、乡人民政府副乡长钟结职务。

5月10日,县林业局决定免去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肖世伟职务。

7月10日,赤石乡党委决定给予赤石村前后两任村支书陈秀成、彭海英和赤石乡政府驻赤石村干部李香龙党内警告处分。

怀化市溆浦县“4.2”森林火灾追责情况

4月2日下午13时,怀化市溆浦县祖师殿镇鲁家溪村因村民祭祀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受害林地面积20余亩,造成1人死亡。

5月4日,溆浦县纪委责令祖师殿镇党委书记刘利明、镇长陈慧平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决定对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镇党委委员周武、镇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李海洋、鲁家溪村驻村干部张中文予以诫勉谈话,对信息报送不及时负有领导责任的祖师殿镇镇长陈慧平、县森林公安局局长戴若昕、县林业局副局长刘东旭予以全县通报批评;祖师殿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鲁家溪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向延圣和支委兼村委向理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祖师殿镇政府对鲁家溪村护林员胡昌逢、胡齐高、胡齐友、王身喜作解聘处理。

邵阳市多起春季森林火灾追责情况

邵阳市有关部门对今年春季18起造成较大影响的森林火灾追责处理80人,其中:追责乡镇领导31人、村干部29人、其他工作人员20人;党内严重警告4人、记大过2人、行政记过4人、行政警告8人、党内警告17人、诫勉谈话22人、约谈17人、批评教育6人。具体如下:

邵阳县白仓镇石脚村“4.2”森林火灾,受害林地面积633.8亩。给予白仓镇党委书记李红辉、镇长颜新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镇党委副书记唐翔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分管防火副镇长张琳滨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镇防火办主任、林业站长莫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石脚村支部书记蒋新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县林业局长唐益发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县林业局纪检组长陈立华行政警告处分。

邵阳县罗城乡铜锣村“4.3”森林火灾,受害林地面积80亩。给予驻村干部罗爱平、村支书郭历臣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村扶贫专干唐山秀、村秘书唐践武、村妇联主任蒋辉群行政记过处分。

邵阳县长阳铺镇龙湾岭村“4.2”森林火灾,受害林地面积102亩。对镇党委对驻村干部胡爱民、村支书刘永忠、村主任胡立华、村秘书李能权通报批评,对村妇联主任王昭娥予以诫勉谈话。

邵阳县塘田市镇对河村“4.2”森林火灾,受害林地面积66.75亩。对村支书周维栋、村委委员吕小平、吕小青、周细毛予以诫勉谈话。

邵阳县塘渡口镇老木塘村“2.16”森林火灾,受害林地面积66.5亩。给予原村支部书记陈丙成党内警告处分。

城步县茅坪镇土桥村“2.19”森林火灾,受害林地面积736.8亩。对镇党委书记王文天予以诫勉谈话;予以镇长龚绍栋、林业站长周志军行政警告处分;予以分管副镇长杨文健行政记过处分;予以土桥村支部书记唐光清、村主任唐国梁党内警告处分。

城步县儒林镇白岩山村“4.3”森林火灾,受害林地面积126亩。给予村主任杨昌龙党内警告处分。

城步县儒林镇白石园村“4.2”森林火灾,受害林地面积110亩。给予村主任王祥著党内警告处分。

城步县西岩镇石头村“4.2”森林火灾,受害林地面积103.5亩。对副镇长何琦予以诫勉谈话,给予村主任刘太威党内警告处分。

城步县西岩镇落水村“2.18”森林火灾,受害林地面积84亩。村支书刘承亮予以诫勉谈话;给予村主任刘承长党内警告处分。

隆回县桃洪镇集材村、北山镇塘土村罗家大岭“4.2”森林火灾,受害林地面积275亩。对桃洪镇党委书记李波、北山镇党委书记刘朝晖、镇长黄世杰予以约谈;对桃洪镇副镇长罗选文、北山镇人大主席徐文批评教育;给予桃洪镇林业站长郑锦文、北山镇林业站长祝奇元行政警告处分;对原集材村驻村干部马康升、原塘土村阳邵文诫勉谈话;给予原集材村主任郭世平、原塘土村主任阮建元党内警告处分;责成桃洪镇、北山镇党委政府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新邵县酿溪镇杨世村“4.2”森林火灾,受害林地面积293.4亩。对镇党委书记刘山鸣、镇长谭中凡、分管副镇长何珊约谈;对包片领导朱金莲、驻村干部石小红诫勉谈话;给予林业站长李晓林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村支部书记曾忠、原村主任曾永强党内警告处分。

新邵县大新镇大西村“4.2”森林火灾,受害林地面积183.8亩。对镇党委书记王红、镇长袁爱雄进行约谈,对镇分管人大主席李慧珍、包片副书记李满初、驻村干部周久根、林业站长孙良军、大西村支部书记肖国强、村主任吴桂华诫勉谈话。

新邵县坪上镇枫木村“4.4”森林火灾,受害林地面积111.2亩。对镇党委书记周玉光、镇长谢永强诫勉谈话,给予分管副镇长谢诈海、林业站长袁小文行政警告处分;对包片武装部长周魁、驻村干部潘磊诫勉谈话;给予枫木村支部书记张前贵、村主任张四中党内警告处分。

新邵县陈家坊镇2月16日发生森林火灾,镇党委书记彭利、镇长罗昕昊、镇武装部长孙辰亮被县纪委约谈;新田铺镇2月12日发生森林火灾,镇党委书记刘抗震、镇长邓亦峰、副镇长李伟华被县纪委约谈;雀塘镇2月12日发生森林火灾,镇党委书记周晓明、副镇长李登科被县纪委约谈。

武冈市法相岩办事处德江村“2.12”森林火灾,受害面积64.5亩。给予德江村委负责人杨仁意、村支部副书记杨仁全党内警告处分。

当前,湖南省已持续10多天没有降雨,森林火险等级接连升高,一些县市区由于森林防火责任落实不到位、野外火源管理不严格,导致发生多起森林火灾。湖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求,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从严落实森林防火责任,从严管控野外火源,依法查处打击森林火灾肇事者,特别要严格执行森林火灾责任倒查机制,督促各级各部门压实抓牢森林防火责任,有效落实森林火灾预防扑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损失。

(原题为《威头条丨大火烧掉“乌纱帽” 湖南通报森林火灾处理上百人》)点击查看全文

发布于:上海

FD09157 | 2017_潍坊华诚改性塑料有限公司7.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潍坊华诚改性塑料有限公司“7.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7月1日12:10左右,潍坊华诚改性塑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该公司车间及相邻工厂车间、仓库烧毁,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50余万元(具体数额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数据为准),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长令第236号)以及区政府《关于授权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坊政发[2010]1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牵头,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和坊子工业发展区等部门、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企业主体、属地管理、主管部门监管和事故隐患排查、隐患整改、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责任进行“一案六查”。调查人员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潍坊华诚改性塑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位于坊子工业发展区北眉村,法定代表人辛振宏,实际管理人辛广业,二人为夫妻关系。注册资本150万元,自然人投资。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加工销售塑料制品;零售塑料原料等。厂区占地6000平方米左右,其中厂房面积500平方米左右,主要设备有圆织机8台、拉丝机2台、造粒机1台,主要产品为PP编织布,现有员工30人左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7月1日13:00上班后,拉丝车间(车间布局见附件厂区平面图)工人辛福强发现有烟进入到他们车间,立即与一起工作的董海源、于孝刚跑出车间查看,发现废料库烟雾很大,于是即刻到复卷车间叫出在该车间休息的废料库工人辛胜明和其他工作人员,辛胜明、于孝刚等人到废料库看到造粒机部位在着火,火势很大、烟很呛人就跑出来了。辛胜明立即拨打“119”报警,于孝刚电话通知董增训拉闸断电,并开车到309国道边接消防车。现场工人开始搬运抢救一些物资。

(二)救援经过及情况

2017年7月1日13:10左右,工业发展区工作人员发现在发展区东南方向有黑烟冒出,立即安排涌泉社区第一书记、城管规划所所长庄国收到现场查看,并将情况通知发展区领导。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潍坊华诚改性塑料有限公司废料车间起火,立即组织对厂区内人员进行疏散、拉闸断电、拨打119报警电话并将华诚改性塑料有限公司存储的润滑油、现场部分产成品转移安全地带,避免造成更大损失。13:20左右,发展区、派出所大部分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发展区领导及时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调派各方力量前来救援,并安排挖掘机等机械设备打通新修的园区路、宏光街,给救援车辆留出快速救援通道。13:30消防车赶到现场对着火点进行灭火。同时,附近各村干部自发组织人员赶到现场进行灭火救援。随后在市消防支队的协调下,周边邻近县市区的增援消防车辆陆续到达,发展区领导安排工作人员为消防车辆找水源,并协调潍河管理单位从灌渠抽水灭火。16:00左右,工业发展区通过“坊子发布”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发布火灾情况通报。17:00左右,火势得到有效控制。19:00左右,明火被熄灭,救援消防官兵陆续撤离火灾现场。工业发展区调集洒水车辆和部分干部对火灾灰烬继续喷淋,防止死灰复燃。在整个救火过程中,市消防支队长亲自靠在现场指挥救援,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包靠工业发展区的区领导亲临一线,靠前指挥,全力投入灭火救援。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潍坊华诚改性塑料有限公司废料库既有可燃废料堆积存放又有生产设备(造粒机、割丝机),可燃废料堆积设备周边,造粒机由于运行时温度较高,引燃了附近可燃物发生火灾,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潍坊华诚改性塑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①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潍坊华城改性塑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知识和能力。未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有关规定,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日常安全教育流于形式,致使工人安全知识匮乏,安全生产意识淡漠。

②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潍坊华城改性塑料有限公司未按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对发展区组织专家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也未按照整改要求全部落实整改措施,致使企业生产现场隐患长期存在。

③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不到位。潍坊华城改性塑料有限公司未按照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对企业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评审备案,也未对职工进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致使职工不具备基本的应急知识和自救能力。

2、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①工业发展区作为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部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监督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整改、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管理工作不到位;

②区公安分局眉村派出所作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单位,贯彻落实《山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不到位,对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

综上所述,潍坊华诚改性塑料有限公司“7.1”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二)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处理处罚建议

潍坊华城改性塑料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开展企业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二款,建议由区安监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推进全区“大快严”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坚持安全发展,严防事故发生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要坚持发展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发展,真正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中去谋划、去推进、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三,下大力气加强安全生产尤其是火灾防控安全监管工作。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加强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要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严厉查处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加强行业属地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特别要加强对“九小场所”的安全监管,对安全生产基础差,安全管理落后,安全隐患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依法采取措施,防范事故发生。要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和“两个体系”建设,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三)突出重点环节,深入开展检查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大快严”集中行动,对本行业、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要突出“九小场所”安全检查,狠抓隐患整改落实。对隐患拒不整改或久拖不改的单位,要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停产停业整顿、停止供电、提请关闭等刚性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对检查中未发现的明显隐患或对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安全培训,提升本质安全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牢固树立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要督促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规定,尤其是要在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安全基本知识和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上下功夫,做到应知应会,全面提高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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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58 | 2017_爆燃事故技术分析_6·1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6.18爆燃事故技术分析

文档作者: 姜加兵 柏志敏 翁金权 朱兆华

文档来源: 江苏邦驰茂元安全技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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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色金属公司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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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工 设 计 通 讯 工业生产 Chemical Engineering Design Communications Industrial Production ·149· 第43卷第3期 2017年3月 2011 年6 月18 日10 ∶ 50 左右,某公司七车间发生爆燃 事故(简称“6.18”事故),事故导致部分建筑物和设备损 坏,爆炸最大影响范围约37m,事故造成8 人死亡、10 人受 伤。2011 年6 月18 日成立了事故技术分析专家组(以下简称 专家组)。专家组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询问了企业相关人员, 走访了原料供应商,查验了相关物证,调阅了相关技术资料, 经认真分析,认定了事故技术原因。 1 车间设备状况及生产工艺简介 “6.18”事故发生地点为七车间,车间内有2.5m 立式浸胶 机组(2# 机组)、3.5m 立式浸胶机组(3# 机组)各1 台、卧式 涂布机组(1# 机组)1 台,2.5m 和卧式涂布机组为2006 年购 置于浙江某机械厂,3.5m 立式浸胶机组为该公司2004 年仿制。 该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为四氟类工业用布和硅胶类工业用布。 生产四氟类工业用布的工艺为:玻璃纤维布通过胶槽内 的导布辊,将水性树脂原料涂在布表面,再进入立式浸胶机 组烘干、固化,机组内工作温度为350℃。 新试制“玻璃纤维银粉四氟布”的工艺为:玻璃纤维布 通过胶槽内的导布辊,将铝银浆和聚四氟乙烯胶乳等混合物 涂在布表面,再进入立式浸胶机组烘干、固化,机组内工作 温度为350℃,铝银浆购自常州某公司。 生产硅胶类工业用布的工艺为:将液态胶乳(V 胶乳组成为混炼 胶∶ V混合甲苯=1 ∶ 0.8)刮涂在玻璃纤维布上,再进入卧式涂布 机组烘干、固化,机组内工作温度为180℃。 立式浸胶机组烘干和固化过程中,将胶乳混合物中易挥 发组分等经烘干变为气态,通过机组底部所配置的送风机从 机组顶部排风管排至室外,固态胶乳附着在玻璃纤维布上。 卧式涂布机组烘干和固化过程中,液态混合甲苯等物料 变为气态混合甲苯,设备顶部设有2 个排风机,将烟气通过排 风管排出车间外,如果排出风机发生异常,烘箱内烟气就不 能正常外排,机组内就会形成一定的压力,当机组内气压达 到一定的压力后,机组装设的4 个带铰链安全门就会自动打开, 并向外排出混合甲苯等气体,排风机正常运转时,安全门不 会自动打开。 2 事故现场概况 1)2011 年6 月18 日上午8 ∶ 30,在七车间3# 机组设备上 试制新开发的“玻璃纤维银粉四氟布”产品补色差操作,使 用的料浆为铝银浆加纯净水的混合液。由于上次实验产品色 差较大,未达标,故当日再进行补色差工作,着重解决产品 色差问题。 铝银浆(外购)加纯净水的混合液在使用前有关企业已进 行加纯净水和助剂配制,前期实验铝银浆混合液浓度为15%、 17%,当日所用混合液浓度为22%。 事发前厂房内共有23 人,其中3# 机组(正在运行)操作、 管理人员11 人,2# 机组(正在运行)操作人员2 人,卧式涂 布机组(正在运行)操作人员8 人,分割作业操作人员2 人。 2)铝银浆属于“含二级易燃溶剂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 类危险品(危险货物编号:33646)”,铝银浆中含有矿物精、 油酸、乙二醇丁醚等物质,禁忌物为强氧化性物质、酸、碱金属、 卤化物和水(铝银浆来自常州某公司),料浆挥发与空气混合 后容易发生爆炸。爆炸现场见图1,2。 图1 3#机组头部(第一次爆燃处) 图2 卧式涂布机前部(第二次爆燃处) 3 事故后果 1)事故发生后,七车间东侧轻钢屋面被向外掀开(约占 整个厂房面积的2/5),北侧墙体局部变形和开裂,窗户部分损 毁,屋面少部分钢梁被炸变形或坠落。 2)3# 机组大部损坏。 3)铲车2 个后轮胎被烧毁。 4)卧式涂布机组机头坍塌和局部损坏。 5)部分原料和产品过火损毁。 6)邻近织布车间屋顶损坏,药材车间、原料仓库部分窗 户玻璃损坏,事故最大影响范围约37m。 7)事故造成8 人死亡,10 人受伤。 4 事故技术原因分析 1)事发前,企业用于补色差的料浆为铝银浆、纯净水和 助剂混合液,在3# 机组设备上进行补色差操作时,次品“玻 璃纤维银粉四氟布”在机组底部与料浆槽中铝银浆混合液接 触后,高温状态次品布上金属铝遇铝银浆中水发生水解反应, 摘 要:对某公司发生的易燃气体爆炸事故进行了分析,认为发生事故的原因是企业职工违规操作和新产品生产技术条件 不成熟,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易燃易爆气体聚集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或激发能量后发生化学爆燃事故。 关键词:易燃气体;爆炸;分析;明火;违章 中图分类号:X928.7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3–6490(2017)03–0149–02 “6.18”Technical Analysis of Deflagration Accident Jiang Jia-bing,Bo Zhi-min,Wen Jin-quan,Zhu Zhao-hua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lammable gas explosion caused by a company,and thinks that the cause of the accident is that the illegal operation of the enterprise employee and the technical condition of the new product are not mature.The safety measures are not in place,which leads to the explosion of the flammable and explosive gas Limit,in case of fire or excited energy after the occurrence of chemical deflagration accident. Key words :flammable gas ;explosion ;analysis ;flame ;illegal “6.18”爆燃事故技术分析 姜加兵,柏志敏,翁金权,朱兆华 (江苏邦驰茂元安全技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京 210009) 收稿日期:2017–03–03 作者简介: 姜加兵(1969—),男,江苏盐城人,注册安全工程师, 主要从事HSE 工作。 万方数据 工业生产化 工 设 计 通 讯 Industrial Production Chemical Engineering Design Communications ·150· 第43卷第3期 2017年3月 并释放氢气;同时,料浆槽中铝银浆中金属铝与纯净水反应 也会放出氢气。 2)直至事发前2d 内,现场一直下雨,大气压力较低。由 于3# 烘箱使用已久,烟气通道长期油污积聚,引起烟道排烟 不畅,导致铝银浆中矿物精、油酸、乙二醇丁醚等易燃易爆 物料高温挥发气体不能及时从机组上部烟道全部排出,而从 机组下部检维修门逸出(事故发生时,检维修门因排烟需要 已处于打开状态),以及金属铝水解反应产生的氢气,在3# 机 组机头处大量积聚并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或激发能量而引 发第一次化学爆炸,爆炸原点位于3# 机组机头处。 经现场勘查,作业现场存在明火或激发能量因素有:①厂 房内所有电气设备均为非防爆;②现场作业铲车未装阻火器; ③作业铲车操作时,前叉与地面或金属撞击产生火花;④其 它因素。 现场厂房中部发现1 只磨光/ 切割机和接线板,其周围未 见燃烧痕迹;铲车上发现有蚊香。 3)事发时卧式涂布机组正在生产5025 红色双面硅胶布 (硅胶中含少量混合甲苯),机头前面放置3 只200L 装有 混炼胶乳的铁桶(胶乳组成为混炼胶∶混合甲苯=1 ∶ 0.8)和 1 只200L 废料收集桶。铁桶均未采用铁桶盖封闭,其挥发出 的含混合甲苯气体和来自卧式涂布机前端逸出的混合甲苯气 体在卧式涂布机组机头下沉积,并达到爆炸极限,在第一次 化学爆炸所产生的冲击波和高温热气流的作用下,产生第二 次化学爆炸。爆炸点位于卧式涂布机组机头处。 4)事发时,2# 机组正在进行作业,未受事故影响。 5 结束语 经过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认为发生本起事故的原因为: 企业职工违规操作和新产品生产技术条件不成熟,安全措施 不到位,导致易燃易爆气体(氢气、混合甲苯、混合烟气等) 聚集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或激发能量后发生化学爆燃事故。 (上接第148页) [14] 董朝青,蒋新宇,周春山. 大孔吸附树脂对柚皮甙的吸附分离[J]. 中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36(1):8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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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陈贤春,吴 清,李冀湘. 大孔吸附树脂富集丹参总酚酸的工艺研 究[J]. 中国中药杂志,2007,32(12):1158-1160. [30] 展亚莉,刘晓波,展康华,等. 大孔树脂吸附法纯化精制板栗壳 天然棕色素的研究[J]. 中国食品添加剂,2015,(5):105-109. [31] 董新荣,刘仲华,郭德音,等. 大孔吸附树脂对辣椒素类物质的 富集[J]. 应用化学,2007,11(24):1245-1249. [32] 扶雄,于淑娟,阂亚光,等. 从甘蔗中提取天然抗氧化活性物质[J]. 甘蔗糖业,2003,(5):37-41. (上接第143页) 全管理的方向有正确的把握,为宏观政策的确定奠定理论基 础。坚持“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积极发展对“人”的教 育,管理必须围绕“人”这一核心,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进而促进安全生产,为安全的落实提供切实的保障。企业最 大的效益即为安全,员工最大的收益也是安全,安全具有最 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新梅,陈国华,陈清光. 以人为本的现代工业安全管理[J]. 中国 安全科学学报,2004,(10):62-66+2. [2] 毕素英.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探讨[J]. 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 2010,(2):131-133. [3] 马泽锋. 论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J]. 经济问题,2005,(12):28-

30.

《化工设计通讯》杂志加入中国知网、万方、维普数据库的声明 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扩大本刊以及作者信息交流渠道,本刊已加入“万方数据- 数字化期刊群”、中国学术期刊 (光盘版)、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等。凡被本刊录用、刊登的文章,将纳入以上数据库进行信息化、网络化传播!若 有作者不同意上网,请在投稿时向本编辑部事先说明。 《化工设计通讯》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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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59 | 2017_牡丹江电力安装检修有限违章作业电火烧_11·14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牡丹江电力安装检修有限责任公司违章作业电火烧身死亡

【事故经过】

11月14日,牡丹江电力安装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在处理牡二电厂7主变压器油质不好过程中,为了达到过滤效果,决定采用蒸汽加热方案,并在#7主变附近梧设了临时苫布棚,将滤油设备罩在棚内,由于室内外温度低,最后决定采用电加热器与压力式滤油机串接方式加热变压器油,晚间刀时,值班人员张某去侧所,王某坐在凳上看书,待张某回来时,发现苫布棚内起火,15时零时30分左右,将火扑灭,检查现场时,发现王某的尸体已被严重烧焦。

【事故原因】

  1. 经对王某死亡过程分析情况看,王某处理油加热器缺陷时,既没停电,也未停止油循环,是本次油着火及本人致死的直接原因。

2.油加热器元件根部焊接存在缺陷,导致在运行中蕊管脱落是本次着火的主要原因。

3.加热器使用前未进行认真检查,缺陷未能发现是油着火的间接原因

4.加热器接线端子没有加装防护罩措施是此次油着火的间接原因。

【经验教训】

1.处理运行设备缺陷必须停止设备的运行,在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2.对新使用的临时设备一定要掌握其性能,并做认真的检查后方可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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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60 | 2017_牡丹江第二发电厂电缆着火全厂停电_6·2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牡丹江第二发电厂电缆着火全厂停电

【事故概况】

6月28日01时57并且将沟内部分电缆烧损,并造成220kV失灵保护出口短路,失灵保护将220kV甲、乙母线上的全部元件及运行中的三台机组全部跳闸。由于事故造成牡热厂与系统解列,使110kV系统失去外来电,厂用电完全失去,最终导致全厂停电事故。

【事故原因】

1.本次电缆着火的起因是r多种经营公司经营的循环水尾电站220V动力直流电缆存在着机喊损伤或质量缺陷,加之该电缆自97年9月投产以来,始终处在无人维护、检查和试验的状态,使缺陷逐渐发展,最后发展到绝缘被击穿,短路电弧将周围电缆引燃。

2.全厂停电是由于电缆沟着火后,殃及失灵保护电缆,造成保护电缆芯线短路,保护出口跳闸。

【暴露问题】

1.厂部对省局电缆安全的有关规定贯彻不力,管理不严,省局96年为吸取富总厂余热电缆着火教训,曾明确要求,凡敷设在电缆沟的非生产电缆限期清理出去。

2.对非生产电缆疏于掌握,有关部门没有对其维护,检查和试验。

3.室外电缆沟通向厂房内的电缆孔、洞封堵不够严密,使厂母线室造成一定的碳粉污染。

【吸取教训】

防止电缆着火事故是国电公司颁发的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人身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第一项,足见其重要性,从以上四起电缆火灾事故,我们应吸取的教训是:

1.应制定出相应的电缆管理办法和电缆管理的标准,落实好安全责任制

2.电缆的各种预试要按期进行,对电缆接头要定期用红外线测温仪测温,防止接头过热。

3.落实好电缆防火技术措施,电缆中间接头两侧应设置1米长的封闭耐火槽盒。

4.全面认真的清查一次非生产电缆在主沟内的情况,并制定移出主沟的计划,在移出前应有保证安全的措施。

5.对主厂房、电缆沟进行认真普查,特别对重要电缆要弓1起高度重视,尤其对电缆中间接头部位和需要封堵的部位一定要完善防火措施,并增加烟雾报警装置。

6.进一步严格落实好设备的责任区划分。加强设备定期巡视制度。

7.室外电缆沟通向机炉和厂用6kV母线室穿墙部位的电缆要认真封堵,电缆根部要采用有机堵料堵塞,防止火灾殃及厂用系统。

8.以往我们只注重了职工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和交通安全,,而忽视了消防安全,必须全面地全方位的加强企业安全管理,高度重视消防安全。

9.必须重视和加强生活后勤方面的安全管理焚烧垃圾能引起火灾是始料不及的,平时我厂也烧过垃圾,我们的个别班组也有使用电炉子、乱接电源的,在现场作业时也经常有火种留下,在防火问题上存在着许多不安全的苗头和因素。

10.必须进一步增强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普及消防知识。岳阳事故反映出人们救火无从下手,鲜明的说明了我们平时普及消防知识,开展消防演习和培训活动不只是搞形式,而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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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61 | 2017_环境分厂7·8污水处理电伴热带火险事_7·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2014 年7 月8 日3 点30 分,环境分厂运行三班李天宇在巡检絮凝加药间的时候,闻到有烧焦的味道并

伴有阵阵的电击声音。发现是墙角处絮凝剂加药管线的电伴热带起火。

2014 年7 月8 日3 点30 分,环境分厂运行三班李天宇发现电伴热带起火后,立即电话告知当班调度及

分厂值班领导,调度迅速联系电气值班人员与消防队。3 点45 分消防队赶到现场。3 点50 分电气值班人员

到达现场,电气人员穿戴好防护用具进入现场切断电伴热电源,消防人员用干粉灭火器将火扑灭。

2014 年7 月9 日上午,电仪部组织环境分厂、电气分厂、仪控分厂等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

并对伴热带的安装、保温、接线及四周环境等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了原因分析。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 伴热带没有断电,电伴热电源开关一直处于送电状态,使用单位巡检时未能及时发现,未及时将电伴

热供电系统退出。

  1. 污水絮凝加药间内空气潮湿,靠近南墙位置环境恶劣,伴热带外无保温防护设施,工程移交时,使用

单位未能及时发现此缺陷,未能及时整改,导致伴热带始终裸露在外老化严重,管线靠近窗户,窗户损坏

导致散热较快,电伴热带一直处于发热工作状态,工作电流较大,长期使用老化击穿短路。

(二)间接原因

  1. 工程施工过程中现场伴热带电源取自现场检修箱中,非正式电源,无任何标识,且空气开关容量选

100A,伴热带较短,空开容量过大不匹配,属于施工遗留问题。

  1. 工程移交后,在絮凝加药间电伴热带无设计的情况下,使用单位未向仪控分厂提出对此伴热带核算负

荷的要求,仪控分厂也未主动核算负荷后提交给电气分厂,导致空开容量选择不匹配的缺陷未及时发现和

整改,造成伴热带发生短路时空开不能及时有效的起到保护作用。

3.电伴热在使用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伴热带的绝缘性降低的隐患。

三、防范措施:

(一)对全公司的电伴热系统进行全面排查,检查是否存在未断电的情况,并及时整改;

(二)对全公司的电伴热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对能够使用蒸汽伴热的部位全部改成蒸汽伴热;

(三)对必须使用电伴热的部位,使用单位要建立标准台账,明确电伴热规格型号、使用部位、数量、

用电负荷及使用起始时间及责任人,并上报仪控分厂,仪控分厂汇总后上报电仪部。使用单位要加强巡检

和隐患排查,对不符合“电伴热安装规范”的部位及时整改;

(四)仪控分厂根据电伴热使用单位上报的台账(规格型号、使用位置、数量、使用时间)确认电伴

热带用电负荷,并提供给电气分厂;

(五)电气分厂根据电伴热使用单位及仪控分厂提供的电伴热使用部位及用电负荷,对全公司的电伴

热供电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对非正式电源及空气开关容量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整改;

(六)电伴热供电系统投退,由使用单位向电气分厂提出申请,并填写正式申请票,批准后由电气分

厂负责停送电。具体停送电流程由电气分厂根据现场电源设置情况编写并下发执行;

(七)工程移交时,电伴热带使用单位必须按照“三查四定”内容,对电伴热带的设计、安装、施工

是否符合规范进行详细排查,对存在的隐患制定整改时间、责任人,并按时整改。

FD09162 | 2017_电厂#11汽机凝汽器底部阴燃事件分析_6·13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10为解决#11汽机#2瓦振动大问题,2008年6月1日热机分部在凝汽器底部搭建脚手架,便于人员施工作业,当日完成了凝汽器支撑弹簧底部垫片更换工作,因调整后#11汽机的振动状况如何变化需要进一步观察,以确定是否要重新调整,所以脚手架未及时拆除。

(2)#11汽机本体扩容器底部排水管与凝汽器热井连接,按照排水管布置属于弯管式水封设计,正常工况下管道内存水,外壁温度保持在37~45度左右。因管道布置在平时没有人进入的区域且正常运行时温度较低,所以原来没有设计敷设保温。但6月13日因线路原因导致机组跳机,之后极热态启动,疏水时间较长,在此变工况下,大量高温蒸汽压力在扩容器内膨胀使排水弯管内充满高温蒸汽,致使管壁温度快速上升。因脚手架搭设在排水管上,高温的关闭烘烤,导致脚手架竹排阴燃险情发生。

3、暴露问题

(1)本次事件虽然未造人员伤害和设备损坏,但暴露安全工作存在漏洞,要从本次事件中吸取教训,做好危险点分析工作,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提供安全保障。

(2)安全技术部有监督不力的责任。

(3)运行部甲值在本次事件中,因巡检到位,及时发现阴燃事件,避免了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工作责任心有了较大提高。

4、防范措施

(1)对全厂汽机本体扩容器排水管敷设保温,以免发生人员烫伤事故或存在易燃物接触时发生火情。

(2)施工脚手架的搭设,不允许竹排直接搭设在设备的管道上,以免发生烘烤着火。投入使用前要有专人验收,以排除各种危险因素。

(3)施工完毕后,应对临时的施工设施进行拆除,因故未能及时拆除的,应专人负责仔细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上报领导批准。并在设备投运后加强现场的巡视和管理,并有专人负责。

FD09163 | 2017_电厂#3燃机滑油箱火情事件分析报告_3·1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1)2008年3月12日21:50时,海天电厂#3燃机值班员检查发现油雾分离机排气管排烟颜色异常,辅机间有大量浓烟,立即回控制室手动拍机。21:52时#3燃机与系统解列。值长接到电话后立即通知警消队,同时对#4机进行紧急停机处理。值班人员赶到#3燃机现场,发现油雾分离机到油箱抽气管道膨胀节有明火,金属管外的油漆己过热爆皮,立即用灭火器将明火扑灭。22:05时#3机投入盘车,运行人员对紧急停机前的机组参数进行检查未发现异常,同时将情况通知电厂相关人员。

(2)电厂领导及各部门相关人员赶到后,对现场进行了全面检查,并扑灭了天然气小间底部油箱内的较弱火情:机组停机后在盘车运行状态下的各部参数正常,液力变扭器输出轴端轴承罩、油箱至油雾分离器抽气管线、油雾分离器过滤箱体外表面、天然气小间底部油箱间隔右侧检查人孔门外表面有被烧的痕迹,油箱至油雾分离器抽气管线橡胶软连接烧毁。

(3)在更换了从月亮湾电厂借用的液压变扭器,并全面恢复、检查各系统正常后,3月15日9:00时#3机组并网,9:32时#4机组并网,且两台机组运行正常。

2、损坏情况

(1)#3燃机液力变扭器轴承损坏;

(2)#3燃机滑油箱至油雾分离器抽气管线2m处橡胶软连接烧毁;

(3)#3燃机油雾分离器滤芯烧毁(整套19只);

(4)#3燃机#2滑油滤上部2只滤芯烧损,其余变形。

3、原因分析

针对事件原因,电厂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了讨论分析,并对存在的可能性进行逐一排查,最后确认为液力变扭器输出端轴承故障产生高温使回油汽化,即:

通过该事件中液力变扭器输出轴承损坏,端罩有65mm周向灼烧痕迹,且在后来的机组启机升速过程中发现有磨擦打火现象,可以初步推断为:首先是该液力变扭器输出端轴承卡滞损坏,随着机组运行,液力变扭器至辅助齿轮箱短轴高速转动,使卡滞损坏的轴承温度升高,轴承的高温使轴承下部回油管内滑油温升汽化,并聚集在油箱内#2滑油滤液面上部空腔。随着轴承温度持续升高,卡滞损坏加重,并打火,造成汽化油气在油箱内逐步形成高温燃气,灼烧了#2滑油滤滤芯(烧损2只)、#2滑油滤滤壳上表面(有30×50cm灼烧痕迹)、油箱人孔门(有30×3cm灼烧痕迹);同时,高温燃气在油雾分离器作用下经过抽气管线对空排放,灼烧管道(油漆爆皮)、橡胶软连接(烧损)、油雾分离器滤芯(烧损整套19只)、油雾分离器过滤箱体(有30×40cm灼烧痕迹);此后,橡胶软连接经高温油气灼烧破裂后,大量空气进入油箱,高温燃气开始自燃,造成滑油滤滤芯、油箱人孔门灼烧程度加重,且该过程时间较长,从21:50发现辅机间有大量浓烟至电厂领导等人员到达现场组织检查,在打开油箱人孔门后还发现存有火情。

4、暴露问题

(1)#3燃机刚刚进行了年度检修,运行一个多月就发生液力变扭器输出轴承损坏,说明电厂的检修项目、内容及检修质量还存有差距,需要进一步提高检修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检修工艺,细化质量验收的项目、标准和考核要求,确保检修质量。

(2)继续加大运行人员巡视检查工作力度,不仅针对燃机辅机间加强巡检,还应对全厂设备的定期巡视检查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巡检项目、内容、路线、要求及设备分工,消除巡检盲区和死角。同时,也加强设备检修维护分工,确保设备到人、责任到位,并要求检修人员定期对所辖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并消除设备缺陷。

(3)目前,油雾分离机电机温升较高,临时加装通流风机运行。针对投运以来的就存在这一问题,电厂应考虑技改,消除电机过热现象。目前,应做好事故预想,一旦电机烧损,不致造成机组停运。

5、防范措施

(1)运行中的液力变扭器输入和输出端的轴承温度列入运行定期巡检中,每2小时进行检测一次,并填入巡回检查记录中。发现温度不正长常的升高,立即进行汇报。

(责任单位:运行部,完成时间:4月10日前)

(2)安技部和检修部将液力变扭器的检查作为一项定期工作,每天对液力变扭器轴承温度和声音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责任单位:安技部、检修部,完成时间:4月10日前)

(3)热控专责考虑能否将油箱内部空间温度加装的临时测点改成固定测点,并接到MKV中,实现温度高报警。

(责任单位:安技部、检修部,完成时间:4月底前)

(4)运行值班员认真记录各瓦瓦温及各瓦回油温度,发现温度不正常升高,及时汇报,并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运行部,完成时间:每天)

(5)安技部对各项参数以及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燃机专业每天对机组进行全面检查一次。

(责任单位:安技部,完成时间:每天)

(6)由于排油烟风机设计的缺陷,长期过载运行,机务将其进行测量,更换大马力的国产风机,解决过载的问题。

(责任单位:安技部,完成时间:5月底前)

FD09164 | 2017_皮带机着火事件_8·26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一、事件前工况

输煤院外二、九流程运行,院内主上煤A路上煤,设备运行正常。

二、事件经过、损失及恢复情况

经过情况:

2007年8月26日燃除部输煤专业运行四班当班,3:01分,输煤二段值班员汇报调度输煤廊道有烟味,调度立即安排检查,发现6/3栈桥有烟,随后值班员又汇报6/3尾部导料槽子着火了,调度立即组织人员救火,3:29分,6/3皮带火被扑灭。

损失情况:

经现场核实本次着火共计烧损6/3皮带30米,直接损失折合人民币约 1.35万元。

恢复情况:

6/3皮带火被扑灭后,输煤专业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更换烧损的皮带,粘接两个皮带接口,经过31个小时的抢修,于27日10:00分6/3皮带机恢复备用。

三、原因分析

事后调出电视监控录像发现,8月26日1:48分,6/3尾从除尘器风管开始往下掉火,2:22分皮带开始着火。

分析认为,6/3皮带机皮带从尾部除尘风管至头部着火,主要原因是由于煤场取煤时,因烟雾大,视线不好,误将部分火煤取到皮带上,除尘器又将明火吸至风管内,管里的煤粉燃烧后落下到皮带上将皮带引燃。另外,由于电视监屏人员责任心不强,从火落下到皮带烧损有1个多小时的时间,没有按照规定利用电视监控进行巡视,造成火情发现不及时,致使事态扩大。

综上所述造成本次事件的直接原因是从煤场误取部分火煤进入皮带系统引燃了6/3皮带机皮带。造成事件扩大的原因是输煤电视监屏人员不能及时发现火情,致使火势不能及时得到扑救。

四、暴露问题

五、防范措施

5、输煤廊道内着火扑救人员很难进入,具体做好以下措施:

  1. 1、燃除部输煤专业将部分消防箱位置改在廊道头尾及中部的安全门处,以便发生火灾时安全快速扑救。本工作于11月底完成。
  1. 2、加强日常消防演练工作,特别是对正压呼吸器、防毒面具的使用演练,确保在事故情况下安全快速扑救。燃除部列出消防演练计划,注重演练效果,本工作于9月底完成,安监科作好监督。

FD09165 | 2017_皮带着火烧损事故快报_1·13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06年1月13日,燃料部安排二期输煤系统维护队伍华望燃料安装检修公司(华电望亭发电厂燃料部三产公司)进行皮带机S6A和S10A(设计名称为SBC11B)导料槽消缺整改。13日下午3:00焊接整改结束,然后安装橡皮,下午4:00工作全部完成,经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没有火种,结票服役。1月14日凌晨2:05时,燃料运行班发现二期工程3、4炉煤仓层有烟,立即向二期值长汇报,值长即派员去检查,发现二期SBC11#栈桥内着火,立即报火警,太仓消防大队时思中队(在电厂附近)即出警。同时,电厂主要领导及时赶到现场,指挥部署,要求燃料部人员带领消防人员穿戴好防毒面具至皮带机头部去割皮带并灭火,控制火头,以防止火灾扩大。于3:25,到皮带机头部的燃料和消防人员随即进行灭火、降温。为提高消防水压力,运行人员采取增开消防泵,并通过3、4号机组消防水连通门向4号机组消防系统供水,约4:10消防水出水,于5:30左右现场的明火全部扑灭,现正在抢修中。现场损失情况:皮带机皮带烧损、皮带机支架有些变形、皮带机旁电缆桥架内的信号、保护电缆烧损、栈桥内的照明烧损、栈桥内的喷淋管道变形、个别有些变形、一些栈桥的塑钢窗烧损、一些辅助设备烧坏等。皮带着火的直接原因为华望燃料检修公司在做SBC11B导料槽漏煤消缺时,没有按照措施要求将遗留在皮带上积煤(由于在施工中敲打导料槽造成落煤管中的积煤落到皮带上)中的高温焊渣进行清理,经过长时间阴燃,形成明火,从皮带尾部向上蔓延,终成大火;工作人员消缺完成后,想用水再对导煤槽内冲水,只开了一个水龙头,见没出水后就停止了。(冲洗泵实际一直在运行状态,系统内其它部位有水。)没有执行这条重要的措施,思想麻痹;没有人能及时发现,此设备还未移交生产;火灾报警系统没有发挥报警作用,系统还不完善,且火灾报警系统经常误报警;皮带机火灾喷淋系统没有发挥作用,消防系统由于有阀门冻坏,还在消缺中。

这是一起不该发生的火灾事故,突出反映了机组试运行期间基建单位和生产单位工作衔接上的漏洞、职责不清,设备系统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火警初始无人发现,火灾报警系统失灵,消防水系统故障解列,大火持续3个半小时才扑灭,教训十分深刻。

要求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1月4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电视电话扩大会议和12月15日白杨河电厂安全生产现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吸取太仓电厂基建事故教训,在基建试运行期间必须责任到位、管理到位,严格执行设备代保管制度,确保基建、生产作业安全,同时对输煤系统的消防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FD09166 | 2017_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4·26其他火灾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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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4·26”其他火灾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25年)

发布时间:2025-11-03操作>>

2017年4月26日19时50分,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燃公司”)储运车间液化气装卸栈台鹤位发生火灾(液化石油气闪燃)事故,造成2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23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盘锦市人民政府授权,经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成立由经开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管委会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经开区总工会)、经开区纪检、工业和科技部、应急管理部、信访工作部、盘锦市公安局港航分局为成员的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4·26”其他火灾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同步聘请相关专业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测检验、实地调查、查阅资料、分析研判、人员询问和专家论证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4·26”其他火灾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迟报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地址位于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一号路,注册资本:240000万人民币,注册时间:2003年11月26日,法定代表人:柴树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55765626T,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检验检测服务,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原油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加工、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炼焦,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于2023年9月改制为辽宁锦城石化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企业当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赤峰庆鑫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峰庆鑫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东段(东郊煤场院内),注册资本:238万人民币,注册时间:2002年8月22日,法定代表人:兰宝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7401333436,经营范围:燃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日用家电零售;金属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产品修理;食用农产品零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电气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当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黑山县金燕经贸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山金燕公司”)。注册地址:黑山县体育馆南200米,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注册时间:2004年7月7日,法定代表人:赵尚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761839417B,经营范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当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2.事故发生单位隶属关系及人员情况

赤峰庆鑫公司与万某宇签订劳动合同书,职位为危货运输车辆驾驶员。

黑山金燕公司与田某签订劳动合同书,职位为危货运输车辆驾驶员。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

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储运车间液化气汽车装卸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设置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制定了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已按计划开展了新员工的三级教育、从业人员日常培训等工作,但未对储运车间等待区和装卸区进行有效物理隔离。

2.赤峰庆鑫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危货运输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车辆维修、设备、货物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

3.黑山县金燕经贸物流有限公司

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驾驶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液化石油气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开展了操作规程培训教育,从业人员日常培训及考试等工作。

4.事故相关设备情况

发生事故鹤位为北燃公司液化气装卸栈台。栈台的核心操作设备包括装卸鹤管(由内臂、外臂、旋转接头、快速接头、平衡重组成,核心功能是实现储罐与罐车的介质密闭输送)、快速接头(由接头母体、子体、双侧卡扣、密封环组成,卡扣扣合时通过机械力压缩密封环,实现介质零泄漏)、采用防爆型离心泵等。装车作业流程由罐区的装车泵经由管路输送至鹤管灌入汽车槽车。其中液化气为密闭装车,气相经由管道返回至罐区储罐。

液化气装卸站台平面图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4月26日19时50分,北燃公司储运车间液化气装卸站台共有5辆(2辆丙烯、2辆液化气、1辆丙烷)罐车进行装车作业。黑山金燕公司司机在鹤位给辽GD5570罐车完成充装作业后,将鹤管从车载罐进料口充装阀上断开,准备将鹤管恢复到栈台鹤位上时,鹤管内残留的液化石油气突然喷出,遇静电发生闪燃,造成黑山金燕公司辽GD5570罐车司机和赤峰庆鑫公司蒙D85032罐车司机身上出现不同程度火焰。北燃公司储运车间当班操作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跑到事故发生地进行救援,并向当班班长报告,当班班长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北燃公司办公室报告让北燃公司办公室拨打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将伤者送至医院进行救治。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调查组进入现场调查,但因北燃公司迟报事故,导致事故现场于2017年被破坏,事故鹤位已拆除,无法进行原始现场勘查。事故调查组根据原始照片、各方相关当事人的笔录和补充笔录、第三方出具的《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4·26”其他火灾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技术分析报告》等证据,认定事故现场为北燃公司储运车间液化气装卸栈台。该栈台包括丙烷、液化气、正丁烷等装卸鹤位,装卸栈台与储运车间汽车等候区之间距离约65米。

储运车间装卸站台

储运车间等待区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2人受伤。

伤者:田某,户籍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黑山县富贵家园小区,性别:男,身份证号:210726********431X。

伤者:万某宇,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南私宅小区,性别:男,身份证号:150426********0815。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经核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23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当班操作工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报告当班班长,当班班长同步将事故信息报送车间主任及北燃公司办公室,北燃公司办公室立即拨打了120同时向北燃公司总经理报告。2017年5月8日,北燃公司向盘锦辽东湾新区管理委员会(现更名为“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告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时,黑山金燕公司辽GD5570罐车司机发现自身脖颈处起火,于是迅速将起火的衣物脱去,躺在地上不停滚动,使得火焰熄灭。起身后发现附近另一个人身上仍在着火(后经调查为蒙D85032罐车司机)后,立即拿起辽GD5570罐车车上灭火器进行扑救。北燃公司储运车间操作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到达事故发生地加入救援,将蒙D85032罐车司机身上火扑灭。并向当班班长报告,当班班长立即向北燃公司办公室报告让其拨打120救援电话。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将伤者送至医院进行救治。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北燃公司迅速组织开展善后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全力做好伤者抢救和安抚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综合评估,调查组认为在此次事故应急处置中,黑山金燕公司辽GD5570罐车司机采取的应急救援和处置措施合理。北燃公司对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足,造成蒙D85032罐车司机伤害扩大;事故报告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向属地单位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依据事故调查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及相关人员指认,参考2017年现场照片、各方相关当事人的笔录和补充笔录、第三方出具的《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4·26”其他火灾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技术分析报告》等作出分析原因如下: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北燃公司作业过程风险处置失效,当班操作工擅自离岗,违章指挥,放任非作业人员黑山金燕公司司机断开鹤管作业。从而使得黑山金燕公司司机在鹤位给自己驾驶的辽GD5570罐车充装作业后,违规将鹤管从车载罐进料口充装阀上断开,准备将鹤管放到鹤位上时,鹤管内残留的液化石油气喷出,遇静电发生闪燃,造成该装卸鹤位3m范围内的辽GD5570罐车司机和蒙D85032罐车司机不同程度受伤。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专家组对事故现场进行技术分析,并出具了《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4·26”其他火灾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技术分析报告》,结论为液化石油气装卸鹤位泄漏后的事故后果受气体回收状态、点火方式、人员站位、喷溅情况及灭火及时性多重因素影响:气体回收未打开、人员处于3m内、发生喷溅且未及时灭火时,事故伤害最为严重,可造成大面积深二度至深三度烧伤;气体回收打开、人员处于3m外或及时灭火时,伤害程度显著降低,多为轻微烧伤或无实质性伤害。泄漏的液化石油气在不同要素组合场景下,能对人体造成从轻微不适、轻度烧伤到大面积重度烧伤的不同程度伤害。结合模拟计算的财产损失半径,企业规划的等候区不在本次事故的财产损失半径内,人员在等候区车内排队等候可避免在本次事故中受到伤害。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调查组通过事故现场勘察、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了人为破坏、突发灾害等因素影响。

(四)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1. 北燃公司储运车间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储运车间操作工违章指挥。储运车间对外来车辆及司机,管理不严,致使外来车辆司机操作鹤管。
  1. 北燃公司未在储运车间鹤位与等候区设置物理隔离,现场监护人员也未有效管控,未阻止非作业相关人员滞留危险区域。赤峰庆鑫公司蒙D85032号罐车司机,未按照与北燃公司签订的《关于车辆违规违纪协议书》第11条“严禁非装车人员进入装卸区域,严禁未经允许私自打油样,办理业务人员到地磅止步,如有特殊情况需经保安人员许可”规定,进入并滞留液化石油气充装场所,事故发生时受到严重伤害,共同导致事故结果扩大。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组织实施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北燃公司栈台管理、操作、监护岗位责任划分模糊,无专人对装卸作业全流程负责;未将栈台安全管理纳入厂区安全生产核心考核,安全管理敷衍了事;未将装卸鹤位与装卸等待区进行有效物理隔离。
  1.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北燃公司储运车间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培训内容未覆盖液化气装卸栈台作业的违章指挥管控、岗位安全职责、操作规程红线等核心内容,培训形式流于形式、考核把关不严,未确保操作工充分掌握岗位安全管理要求和作业规范,最终致使操作工安全意识淡薄、岗位履职能力不足。
  1. 对外协/外包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北燃公司未严格履行危险化学品作业外协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将槽车运输单位、装卸外协人员全面纳入厂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体系;对外协人员现场作业全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管控措施,未落实作业中现场监护,甚至默许外协人员操作鹤管、阀门等液化气装卸关键设备,为事故发生埋下关键诱因。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

1.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龚某,男,原北燃公司总经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建议北燃公司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其进行处理;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北燃公司迟报安全生产事故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盘锦辽东湾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已更名为盘锦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对龚某处2016年年收入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2.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其他处理建议

(1)田某,黑山金燕公司车辆辽GD5570司机。断开鹤管使之复位,致使释放的液化石油气遇静电发生闪燃,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黑山金燕公司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2)万某宇,赤峰庆鑫公司车辆蒙D85032司机。在未对自身驾驶车辆蒙D85032装车时,从等待区进入装卸区,造成事故结果扩大。建议赤峰庆鑫公司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3)宋某光,北燃公司储运车间当班操作工,装卸作业时擅自离岗,违章指挥,安排非作业人员作业,断开鹤管使之复位,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北燃公司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4)刘某健,北燃公司储运车间安全员。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宋某光违章指挥,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北燃公司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5)刘某丰,北燃公司储运车间主任。对作业现场检查不到位,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北燃公司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北燃公司在液化气装卸栈台安全管理中,物理隔离设置与外来人员安全管控存在双重重大疏漏。未在鹤位与等候区设置符合防爆、隔离要求的实体防护设施,导致爆炸危险作业区域与非作业区域无有效物理分隔,未安排专人实施作业全程监督,致使非作业人员操作鹤管、阀门等关键设备,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北燃公司处贰拾万元罚款。

六、事故主要教训

这起事故反映了事故相关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理念不牢,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多环节失守、风险防控措施严重缺失。暴露出危险化学品储运环节在设施本质安全、人员管理、外协管控、制度执行、培训教育等方面的系统性问题。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规章制度与现场实践“两张皮”;安全教育培训要“精准实用”,杜绝专项培训走过场、关键岗位人员技能不足等问题。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避免同类事故发生,提出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事故发生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及完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与相关方或临时入厂人员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二)加强风险辨识与应对

事故发生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辨识和评估机制,定期对生产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针对辨识出的重大风险,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员工熟悉应急响应流程。

(三)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临时入厂人员的,应当将临时入厂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临时入厂人员进行一定的教育和督导。

(四)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发生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并执行,定期对生产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闭环管理。

(五)强化现场安全监管力度,严肃安全责任落实

事故发生单位要加强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现场管理人员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章违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建议事故发生单位适当增加充装操作人员职数,细化操作规程。要加强对外来车辆及人员的安全管理,督促外来人员依法依规作业,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

(六)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发生单位要建立健全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并有效执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需以“及时、准确、完整”为核心,明确报告责任、规范流程时限、畅通报送渠道,坚决杜绝迟报、瞒报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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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67 | 2017_眉山市彭山区南方家居园区恒傲家具有限公司5.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眉山市彭山区南方家居园区恒傲家具有限公司“5.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5月9日22时40分左右,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南方家居园区3#厂房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底漆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的有关规定,及《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监局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并批复的批复》(眉彭府函〔2015〕69号)的授权,2017年5月12日,眉山市彭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成立了以局长付华为组长,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区林业局、区经信局、武阳镇政府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武阳镇南方家私园区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5.9”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并询问有关当事人,查明了事故原因等情况,对事故性质和责任进行了认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意见及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措施。现将事故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一)事故单位: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

(二)事故时间:2017年5月9日22时40分左右

(三)事故地点: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大塘村6组南方家居园区3#厂房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底漆车间

(四)事故类别:火灾事故

(五)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六)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七)事故伤亡情况:无人员伤亡

(八)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8万元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

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5日,注册资金517万元,单位地址: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大塘村六组,法定代表人:曹和平,主要从事家具、家居饰品的制造、销售;销售家具辅料、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家用电器、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五金工具、玻璃制品、建材辅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775575084。

2、园区管理单位

四川南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29日,注册资金1000万元,单位地址: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大塘村六组,法定代表人:何念文,主要从事销售沙发、家具、家用电器、床上用品、玻璃制品、五金交电、工艺美术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文化用品、建筑装饰材料,进出口业务;商务咨询服务;种植及销售观赏植物;室内外装饰装修。根据《中共彭山县委关于推进南方家居制造基地建设的会议纪要》(彭委阅〔2013〕5号)文件精神,以南方家居公司牵头成立“南方家居制造基地业主委员会”,所有入园企业均加入“业主委员会”,授权任命何念文为主任,全权代表所有企业并依法管理园区内消防、环保、防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依法纳税等方面工作。从南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至今,其作为牵头公司现在已没有实体制造业务,全权负责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何念文为南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二)事故现场情况

南方家居园区3#厂房为钢架结构,占地面积约二万平方米,生产车间由北向南依次为安包装车间、油漆车间、木工车间三部分,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底漆车间东面,起火点位于底漆车间东面的铁质配电箱附近,距离地面约为1.6米,距离右侧消防通道大门约6米,该配电箱输入电压为380V,火灾事故造成了底漆车间顶棚彩钢瓦掉落,收尘管道垮塌,事故现场未见人员伤亡。

(三)事故经过

2017年5月9日22时40分左右,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南方家居园区3#厂房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员工刘会安发现底漆车间东面支柱的铁质配电箱处有小火花,刘会安第一时间用灭火器进行扑救,但火势仍然加大,刘会安随即通知公司值班带班领导厂长曾仁红,厂长曾仁红、副总经理粟俊霖接报后组织厂内员工使用灭火器和消防栓进行灭火救援,指挥员工用叉车和汽车撞开厂房卷帘门通风,火势迅速得到控制。扑救过程中曾仁红电话通知了企业负责人曹和平,扑救人员拨打了119火警电话。火势持续约40分钟,23时20分左右,区消防大队到达现场,火灾被扑灭。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安监局、区经信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区电力公司、武阳镇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落实应急措施。经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现场勘验检查后,排除了人为纵火的可能性。按照区政府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授权,区安监局立即牵头组织成立武阳镇南方家私园区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5.9”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现场进行细致的勘验和检查,随后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目前,该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已经结束。

三、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现场勘察,询问相关当事人,并调阅公司相关资料,经过反复研究、分析,认为导致此次事故的原因是:

(一)直接原因

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产权范围内线路(设备)敷设(安装)不规范,生产车间低压配电线路多回线路相间短路产生强大电弧,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燃烧,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原因分析: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低压配电线路敷设不规范,多回线路敷设在同一线槽内,动力线路接头也设置在线槽内,接头处和不同回路接触处发热情况愈发严重,融化线路的绝缘层导致严重的接地和相间短路,产生强大电弧,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起火燃烧。

(二)间接原因。

  1. 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两名专职安全员均在从事销售、质量监管等其他工作;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电力线路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主要间接原因。
  1. 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曹和平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企业内的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间接原因。
  1. 南方家居园区2016年年底至2017年4月增加企业数量较多,用电量激增,已经超过园区投运的总输电线路(南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权属)的最高负荷,园区内很多企业出现了电压低的情况,园区企业通过园区业主微信群向四川南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反映了此情况,但是四川南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手段及时解决电力线路超负荷运行的情况,导致企业内电力线路长期低压运行,加大了企业内部线路的负荷,加快了低压供电线路的老化速度,导致线路短路起火的几率增加,是事故发生的重要间接原因。
  1. 根据《中共彭山县委关于推进南方家居制造基地建设的会议纪要》(彭委阅〔2013〕5号)文件精神,南方家居制造基地业主委员会(四川南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管理园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但其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没有督促企业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导致发生火灾事故,是事故发生的重要间接原因。

四、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在武阳镇南方家私园区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5.9”火灾事故中,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曹和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四川南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此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划分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如下:

(一)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两名专职安全员在从事销售、质量监管等其他工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二)根据《中共彭山县委关于推进南方家居制造基地建设的会议纪要》(彭委阅〔2013〕5号)文件精神,南方家居制造基地业主委员会(四川南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管理园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但其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没有督促企业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而且未采取有效手段解决电力线路超负荷运行的情况,导致园区企业内部低压线路长期出现电压低的情况,加快了企业内部低压供电线路的老化速度,增加了电力线路事故发生的几率,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建议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曹和平,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火灾事故,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认真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责任范围,落实专职安全员的安全职责;切实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排查、报告、治理等工作,及时采取技术手段和有效措施消除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四川彭山恒傲家具有限公司要及时排查并整改厂区内不符合相关规范的电力线路,及时消除电力线路方面的隐患,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三)根据《中共彭山县委关于推进南方家居制造基地建设的会议纪要》(彭委阅〔2013〕5号)文件精神,四川南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南方家居制造基地业主委员会的实体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要切实负起园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采取技术手段和有效措施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四)四川南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要及时整改园区总电力线路超负荷运行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电力设施扩容,保障园区电力输送稳定。

(五)园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六)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乡镇、四川南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要加强宣传教育,把此次事故的警示作用发挥到园区内各个企业,督促各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防发生类似事故。

(七)区林业局、区经信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切实督促园区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之规定,对园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做好消防工作;武阳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管辖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加强对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按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区级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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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仙游县枫亭镇XX冷冻厂“5·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时间:2017-09-12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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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关联】 -->

仙政文〔2017〕208号

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仙游县枫亭镇

华成冷冻厂“5·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仙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5.10”仙游县枫亭镇XX冷冻厂发生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仙安监〔2017〕48号)收悉,经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5·10”事故调查组作出的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枫亭镇配合,督促仙游县枫亭镇XX冷冻厂限期落实相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加强跟踪,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二、同意县安监局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对该冷冻厂进行立案查处,并给予36万元的经济处罚,相关责任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实施办法》(闽委发[2016]22号)和《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县监察局、安监局负责,按照事故调查组处理意见抓紧对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汇总县安监局备案。

四、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安全红线和底线,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建章立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抓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附:仙游县枫亭镇XX冷冻厂“5·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仙游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2日

仙游县枫亭镇XX冷冻库“5·10”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5月10日13时5分左右,仙游县枫亭镇XX冷冻库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过火面积约 6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8360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批准,5月11日,成立由县安监局局长陆进贵为组长,县纪委常委李晨曦、县公安局副局长郭恩达为副组长,县纪委、监察局、县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总工会、安监局有关同志等参加的仙游县枫亭镇XX冷冻库“5·10”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下设责任追究组、管理组、技术组等三个组。2017年7月13日,县纪委监察局组织责任追究组派员参加调查和取证,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单位概况。

仙游县枫亭镇XX冷冻库,于2008年12月1日由仙游县枫亭工商所注册成立,法人代表郭XX,厂房租用仙游县XX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场地,租用期限为2008年11月11日至2023年11月11日。股权分配情况,大股东朱XX控股80%,郭XX占20%。冷冻库的管理情况,朱XX为仙游县枫亭镇XX冷冻库总经理,冷冻库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朱XX是主要负责人,郭XX是冷冻库安全员,持有企业安全管理从业人员资格证(证收编号为第13035169400XXX),张X为公司安技工兼任现场安全员,公司有员工10人,日常经营管理由朱XX负责。企业制定了设备维修、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制冷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隐患排查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建立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并每月记录表,也建立了冷冻库消防器材维护检查记录表,并每月例行检查记录。因XX冷冻库B库制冷系统管道老化,朱XX和郭XX决定停止使用B库冷冻库。

2.资质情况。

仙游县枫亭镇XX冷冻库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郭XX,经营类型是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址是仙游县枫亭镇工业路,注册号35032260026XXXX)、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

朱XX通过蔡XX雇佣的蔡XX、胡XX、程X和郑XX等人组成的拆卸队未提供有效的施工拆卸资质,胡XX未持有电气焊工特种作业资格证。

3.伤亡情况。

死者蔡XX,男,汉族,已婚,身份证号:35030119920615XXXX,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东海村人。在华成冷冻库拆卸开叉车搬运工,在事故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程X,男,汉族,身份证号:4208119770801XXXX,湖北省京山县石龙镇人,搬运工,在事故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伤者胡XX,男,汉族,身份证号52242219741018XXXX,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文阁乡人,电气焊工,在事故中身受重伤,目前仍在九五医院治疗中。

伤者郑XX,男,汉族,湖北省京山县石龙镇人,身份证号:42082119630403XXXX,搬运工,在事故中受轻伤,已出院。

(二)主要建筑情况。

1.冷冻库整体布局。

XX冷冻库位于国道324(福州至厦门)右侧,成东西分布共有2幢、东侧为A库、西侧为B库。

2.起火建筑。

(1)建筑结构。起火建筑为XX冷冻库西侧的B库,2000年建设,面积约2400平方米,为4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层高约6米,共24米,后该冷冻库又将这4层通过铁架和木板间隔成8层,其中1、3、5、7为水泥浇筑的地板,2、4、6、8为铁架木板铺设。

(2)建设施工。起火建筑的制冷系统管道和制冷风机(冷凝器)的拆卸施工是由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东海村上二房XX号的蔡XX及另外3名工人负责拆卸。经查,这些拆卸人员未提供培训材料、特种作业资格。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4月24日仙游县枫亭镇XX冷冻库因为技术改造(准备使用氟利昂制冷剂的一整套安全设备),决定停止使用B库,将B库内的货物转移到A库,并于5月7日将B库外墙制冷管道拆除。之后,公司负责人朱XX与其朋友蔡志勇协商,叫蔡XX介绍拆卸工人前来切割旧风机及制冷系统管道(由XX冷冻库直接雇佣这批拆卸工人进行切割,蔡XX无收取费用)。2017年5月9日上午,蔡XX带着儿子蔡宇航及3名拆卸工人到仙游县枫亭镇XX冷冻库8层切割旧风机(冷凝器)及制冷系统管道。当天朱XX也在场帮忙,现场准备了几桶水及几台灭火器,在8层拆下了8台旧风机及制冷系统管道,胡XX在切割中曾出现泡沫着火问题,他及时用切割枪气体吹灭火源,未酿成火灾事故。

5月10日下午1:00左右,蔡XX(叉车操作工)、胡XX(气焊工)、郑XX(搬运工)和程X(搬运工)等4人继续在B库6层拆卸制冷风机(冷凝器)和制冷系统管道。在制冷系统管道上的保温泡沫(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聚氨酯泡沫塑料是异氰酸酯和羟基化合物经聚合发泡制成,可燃物,燃烧会产生大量的有毒烟雾)未剔除干净的情况下,胡XX就用液化气氧切割枪对管道进行切割,切割时带明火且温度高直接导致保温泡沫燃烧约直径为40厘米大的圆面积,胡XX等4人试图灭火,但终因保温泡沫燃烧太快,且释放大量有毒烟雾,使火灾无法得到控制,现场四人就各自逃生。在第1层前场地的XX冷冻库安全员张成看到B库第6层发生火灾时,一边向上叫:“快下来,快撤离”,一边向“119”报警电话求救,场上其他人也立即拨打“110、120”报警电话,并拨打电话给公司负责人朱XX(当天出差,不在现场)述说火灾事故。约6分钟,消防车来了,张X立即告诉消防员说B库第6层还有2名工人被困,要求紧急施救。消防队员立即组织喷水灭火,因火势太猛无法及时扑灭,且因现场烟雾过大,消防队员组织几次上楼施救,仍无法找到人,直至16:10分左右大火扑灭后才找到2名被困者(分别在B库6层电梯旁找到程静、在7层找到蔡XX),两人抬下楼后经在场医务人员紧急施救,并送往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消防队接警出动、灭火救援及搜救情况。

2017年5月10日13:12左右县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电话后,13:18左右到达火灾现场,共调集23辆消防车,87位消防队员参与灭火救援行动。期间组织4次进入火场施救被困人员, 16:10明火得到扑灭,随后从火灾现场中搜救到2名被困人员,与报警人提供现场被困人数相吻合,至此结束现场救援。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仙游县和枫亭镇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响应,县委书记郑亚木、县长吴国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黄一敏、县委副书记吴海端,副县长兼公安局长林建伟及市、县安监局领导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指挥火灾救援,全力搜索被困人员,市、县消防支队现场灭火,枫亭公安派出所、镇联防队现场拉起警戒线,疏导交通,120医院急救车现场待命,镇领导干部现场做好家属安抚,受伤人员看护,企业主要负责人等人由县公安局依法临时控制。火灾扑灭救援后,郑亚木书记、吴国顺县长、黄一敏、吴海端、林建伟等县领导立即召开现场会,强调不惜一切代价,抢救受伤人员,做好家属安抚工作,善后赔偿工作。

(四)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县政府派出事故善后处理小组与枫亭镇党委、政府认真稳妥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按照医疗救治、善后安抚两个“一对一”的要求,对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分步骤进行心理疏导,全力开展善后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胡XX未持有电气焊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没有预先准备好相应地安全防范措施,在制冷系统管道上可燃泡沫未刨除干净的情况下,用液化气氧焰进行切割,冒险作业,泡沫着火时用喷枪气体灭火,现场处置不当,麻痹大意,存有侥幸心理,致使火灾初期无法得到控制。蔡XX平日也无组织相应地应急演练,导致蔡XX和程X逃生路径选择错误,直接使该两人在此次火灾中死亡。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仙游县枫亭镇华成冷冻库“5?10”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属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建议

(二)对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 仙游县枫亭镇XX冷冻库制定的相关安全生产制度不落实,在现场管理及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前提下,雇佣未持证电气焊工胡光喜,冒险作业切割带保温泡沫制冷系统管道起火,因第一时间扑灭火不当,引发火灾最终导致2死、2伤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其行为已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县安监局对该单位进行36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1. 朱XX作为仙游县枫亭镇XX冷冻库总经理及主要负责人,未对作业现场危险因素进行辩识,随意将冷库内制冷系统管道和制冷风机(冷凝器)雇用未持特种作业证的人员切割,现场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已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其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 郭XX作为仙游县枫亭镇XX冷冻库经营者,也是冷冻库安全员,事故发生时不在现场,未能履行安全员职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张X作为仙游县枫亭镇XX冷冻库拆卸现场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安全员职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 胡XX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他的冒险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而引燃了火灾导致人员伤亡,他对事故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已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目前鉴于他重伤住院,待身体康复后再追究。

(三)其他建议

按照县委县政府《仙游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规定,责成枫亭镇党委政府立即向县委县政府作书面检查报告并抄送县安委会。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仙游县枫亭镇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实现责任体系全覆盖,要督促辖区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全县其他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本辖区、本行业(系统)按照《关于印发2017年仙游县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仙安办[2017]13号)的要求,把保障2017年厦门会议和党的十九大期间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政治任务,严格按照“细之又细、严之又严、实之又实、全之又全”“宁可有交叉,不能留缝隙”原则,坚决依法查处本辖区、本行业(系统)的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持续加大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

全县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夏季消防检查工作,全面分析本辖区、本行业(系统)火情特点,排查问题隐患,找准影响本辖区、本行业(系统)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持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逐一研究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县公安局要加强对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做到全覆盖、零容忍,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无缝衔接。加强对派出所等一线民警消防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的能力和水平。

(三)严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确保生产安全。

全县企业要认真贯彻和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要提高对动火等特殊作业过程风险的认识,严格按照《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动火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强化风险辨识和管控,严格程序确认和作业许可审批,加强现场监督,确保各项规定执行落实到位,形成靠制度管控安全的管理和行为模式;要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编制和培训工作,健全完善应急措施,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关键岗位应急训练,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四)强化宣传教育,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

全县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以及各有关企业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宣传教育的作用,通过电视、报纸、微信、微博、板报、单位LED以及微信等传播平台,采取文字、图片、动漫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电气焊作业引发事故案例经验教训的宣传,进行消防等法律法规以及消防知识的专门宣传,增强全社会特别是相关企业员工对电气焊作业风险的认识,提高安全防范和安全法律意识,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

单位

调查组成员

签 名

县纪委

监察局

李晨曦

曾庆定

陈庆清

县安监局

陆进贵

陈洪勇

兰建发

胡庆明

傅 毅

李郁苍

县公安局

郭恩达

吴铁伟

县总工会

李金宝

邱智刃

公安消防大队

江艺聪

仙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5日

抄送:县监察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枫亭镇。

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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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69 | 2017_秦皇岛热电厂容器内焊接充氧气通风工作_6·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秦皇岛热电厂容器内焊接充氧气通风工作人员被烧死

【事故概况】

6月8日8时40分秦皇岛热电厂锅炉管阀班焊工班共5人对#3炉定排扩容器围极进行焊接工作,考虑容器内通风不好,向扩容器内充氧气,安全员及在场工作负责人等其它人员不但没有提出疑,问却一起动手向扩容器内充氧、.9时二又分左右,工作负贡人张某某的手套被焊花引燃,并没有引起张本人及现场安全员.的警惕,随后工作负责人离开人孔!刁处,容器内两位焊工继续工作时,火花引燃魏某某衣裤,因容器内氧气浓度高助燃迅速,焊工张某帮助魏某扑火时,自身衣物也引燃,高某见火扑不灭,拉魏某没拉动。随即爬出扩容器(此人受轻伤)因扩容器内烟气大一时无法进入,又无灭火措施,11时左右,魏某才被从扩容器下部割孔敕出。人早已被烧死。。

【爆漏问题】

  1. 现场施焊人员严重违反《实现》(热机部分)第381条等相关在容器内工作“严禁向内部输送氧气”等规定。
  1. 安全意识极其淡薄,现场工作人员没有一人对向容器内充氧气提出异议,且一起群体违章,结果是“自己伤害了自己”。
  1. 现场监护形同虚设,工作负责人思想麻痹到了极点,一起帮忙向容器内充氧,手套着火仍不中止工作,更不用说监护别人,完全失职。

4.工作现场安全防范措施有严重漏洞,没有采取安全通风及灭火措施。

  1. 特种培训、安全培训以及班组安全学习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两天前焊工班安全活动中记录着“安全第一,要遵章作业,不要麻痹大意”,但仅两天,行动完全是另一样,没有结合专业的特点、工种的特点,作业的环境在干活前学习《安规》相应部分。

【吸取教训】

  1. 检修人员作业前必须结合专业的特点,工种的特点、作业的环境,学习《安规》的相关部分,用以完善安措,决不能搞形式主义。
  1. 对特殊环境下作业,如容器、粉仓、油罐、酸碱罐、地下通道等亩关的安全措施必须要针对作业对象的特点来制定,由车间专工亲自制定并由车间主任雷查后,报安监处批准后实施,必须把住安全措施关。
  1. 生产技能培训、安全培训、班组培训及班组安全学习、安全活动要落实到实处,杜绝走过场和不负责的虚假现象。

黔北电厂#1机机头着火事故

牡丹江电力安装检修有限责任公司违章作业…

天津河西天津市达博永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4.17”一般火灾事故…

天津河西天津市津荣保盛科技有限公司“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天津河西天津乐的文化有限公司“8.2”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瑞江菜市场有限公司“4·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河西天津市万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19594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9170 | 2017_荆州市石首市能特科技4·16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1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编号:2017-107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石首)有限公司安全事故 调查处理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 年4 月16 日,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 能特科技(石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首能特”)外协单位在石首能特施工 时引发第五车间的废水收集罐爆燃事故。公司于2017 年4 月17 日披露了《关于 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石首)有限公司外协单位施工作业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告》 (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1)。 近日,公司收到荆州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石首市能特科 技(石首)有限公司“4.16”一般爆燃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荆政函[2017]58 号)及事故调查组出具的《石首市能特科技(石首)有限公司“4.16”一般爆燃 事故调查报告》,现将事故调查情况及事故处理结果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委托专家到事故现场进行技术鉴定。专家通过分析、 询问相关人员、采集残留样品进行数据分析原因,得出结论如下: 1、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外协单位的动火作业人员在安装事故罐酸水进料管线时,在事故罐顶部违章 动火,引燃事故罐内气相空间爆炸性可燃气体,导致事故罐爆燃。 2、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石首能特 “4.16”一般爆燃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伤亡及损失

2 本次事故共造成外协单位2 人作业人员重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2 万元。 三、事故对公司处理情况 1、荆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石首能特 处以规定的上限经济处罚。 2、对石首能特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生产副总经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3、荆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法律规定,给予石首能特主要负责人相 应的行政处罚,给予石首能特全面工作负责人撤职处分。 4、对石首能特安消部部长、安消部安全员2 名人员依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公司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查找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强化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企业安全健康发展,具体做到: 1、公司各级各类人员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 强特殊作业过程的安全管控,及时督促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对各类作业加强监管, 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2、进一步强化承包商的管理工作,分清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做好承包商的 资质审查、培训教育和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3、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对作业人员进行再教育、 再培训,确保合格后上岗作业,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不再发 生各类安全事故。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FD09171 | 2017_营口热电厂8.4_8·4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 事故经过

2012 年 8 月 4 日, 燃料集控运行一班前夜班, #1 机组负荷210MW,#2 机组停机备用,C-5A 皮带备用状态,C-5B 皮带于 15:30上煤结束后停运备用。

8 月 4 日 21:27 燃料集控运行一班班长盖某某在集控室发现C-5 皮带跑偏报警信号后, 立即到现场查看, 发现 C-5B 皮带靠近拉紧装置处着火, 着火点距离拉紧滚筒 3 米左右处, 皮带工作面有一个两米左右长的半月 形着火点, 立即通知燃料主值班员姚某某汇报当值值长和燃料部副主任刘某某。21:35 盖某某组织班组人员和宝丰公司( 输煤系统检修和卫生清扫外包队伍) 人员利用灭火器、消防水、 冲洗水进行灭火, 由于火势发展较快, 火情未得到控制。

21:50 C-5B 皮带着火处断开, 为避免造成人员伤害, 人员撤离现场。22:30 盖某某引导公安消防人员进入着火位置进行灭火,23:20明火扑灭。 8 月 5 日 4:15 经电网调度部门同意, #1 机与系统解列停机。

二、 初步原因分析

火灾事故初步原因系 C-5 皮带尾部拉紧装置滚筒处积粉自 燃引发皮带起火。

三、 相关要求

各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要立即将事故快报转发给基层企业, 结合单位实际情况, 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举一反三, 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FD09172 | 2017_蚌埠市禹会区2017.7.21_17·7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7年7月21日,禹会区原柴油机厂院内一处厂房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6万元,当事人韩克站被轻度烧伤。

事故引起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主要领导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扑灭火灾,妥善处理善后,查清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举一反三推进“百日除患铸安”专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支队和禹会区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禹会区“2017.7.2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市调查组),并邀请了禹会区纪委、检察院同志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市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专家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对策措施。

现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概况

2017年7月21日11时43分,禹会区原柴油机厂院内的一处厂房(韩克站租用)着火,火灾持续时间近2小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二)事故发生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物为韩克站租用禹会区原柴油机厂院内的一处厂房(共一层,层高约7米,总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以及韩克站在厂房外北部空地上擅自搭建的三间彩钢板房(内部不分隔),经调查,该厂房被韩克站用于收集、贮存、处置经营废机油、废柴油、废矿物油(均为危险废物)和沥青等,通过搅拌、提纯等操作过程后进行分装、出售。

柴油机厂始建于上世纪60年代,设计用途为生产厂房。该厂于上世纪90年代倒闭,目前被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储。2016年孟诚与该公司签订了原柴油机厂厂房租用协议,其中一处转租给韩克站。截至火灾发生前,厂区内共有约70个租户进行生产、经营以及储存。

火灾过火面积约460余平方米,现场堆放大量铁桶,铁桶内主要存放废机油、废柴油、沥青等物质。主要受损物品为韩克站堆放的油品及毗邻厂房(租户用作仓库,放置床垫、沙发和箱装饮料、白酒等)。起火部位位于彩钢板房内卷帘门的西北侧。该部位地面上有三台齿轮泵(对韩克站第三次询问时,其说明有一个泵处于工作状态),以及散落的电线(通过勘验,电线是从南侧厂房拉至彩钢板房,电线敷设痕迹较为清晰)。在彩钢板房外靠近南侧厂房处,发现一个疑似电钻机残骸和铁质搅拌头(根据知情群众提供,当事人存在将电钻机与搅拌头连接来搅拌桶内物质的操作过程)。

(三)事故抢险处置情况

2017年7月21日11时43分,市消防支队接到报警称,禹会区原柴油机厂一厂房(韩克站租用)着火,支队指挥中心迅速调集禹会、高新中队前往处置。随后,又调集特勤、经开、淮上、龙子湖、蚌山等中队前往处置。13时30分许,现场明火被基本扑灭。火灾发生后,市政府主要领导及禹会区有关领导及时赶赴现场,指挥火灾扑救及后期处置工作。

二、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生活用火、雷击、吸烟、使用蚊香和明火引起可燃液体蒸汽爆炸的可能,是韩克站违规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操作时,电气线路或设备产生电火花引起可燃液体蒸汽爆炸(爆燃)引起的火灾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韩克站安全意识淡薄,未经许可擅自收集、贮存、处置经营危险废物,对存在火灾隐患视而不见,疏于防范,违规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1. 孟诚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韩克站,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力。
  1. 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不到位,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没有认真履行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职责。
  1. 禹会区大庆社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消防安全检查和查处违建工作不力。
  1. 禹会区长征派出所落实消防安全检查职责不到位,对辖区的火灾隐患没有认真全面排查,对非重点的消防区域检查和管理不力。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导致的生产经营性火灾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  韩克站,违章作业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禹会区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对其未经许可擅自收集、贮存、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建议由禹会区环保局立案查处。
  1.  孟诚,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禹会区安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没有认真履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安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政纪处分、诫勉谈话及批评教育人员

  1.  程礼友,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部副部长,具体负责原柴油机厂区域厂房出租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  李德杨,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部部长,负责原柴油机厂区域厂房出租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第三条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  张飞,禹会区大庆社区挂职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对原柴油机厂区域存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隐患问题检查、处理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  叶峻,禹会区大庆社区主任,负责社区全面行政工作,疏于管理,对原柴油机厂区域存在的安全生产、消防隐患及违建问题失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第三条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 宋在权,禹会区长征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第三条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 宋涛,禹会区长征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工作),负责派出所全面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社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1. 王胜利,禹会区环保局局长,负责区环保局全面工作,未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检查,打击无证危险废物经营不力,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第三条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 卢家保,禹会区行政执法局副大队长,负责区行政执法局拆控违工作,组织查处违章建筑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四)建议相关行政问责的单位

1.责成禹会区长征派出所向禹会区公安分局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责成禹会区大庆社区向禹会区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四、事故防范措施

(一)禹会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7.21”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消除责任死角和盲区。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建议区政府组织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环保、安监等部门,深入开展城市待拆迁区域安全生产和消防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经营活动。

(二)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结合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百日除患铸安”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突出消防、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对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查漏补缺、立行立改。要依法严惩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对事故频发、隐患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和企业,要加大执法力度,开展集中整治,形成依法严格监管执法的高压态势。

FD09173 | 2017_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26号7·25燃气_7·25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7年7月25日13时39分许, 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26号渔座渔旺烤鱼店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五人受伤,无过火面积。

事故发生后,区领导赶赴现场指挥事故处置工作。一是当天下午区领导紧急主持召开相关委办局和各街道办事处关于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并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区安委会办公室立即下发关于开展餐饮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三是全区专职安全员立即行动,对辖区餐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检查;四是区安委会和区督查室成立联合督查小组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西城区政府的授权,区安全监管局和公安西城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法制办、区质监局、区市政市容委、区城管执法局、西城消防支队、西城工商分局、区食药局、什刹海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26号“7·25”燃气爆燃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全面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事故调查组分别委托北京市燃气及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和北京北燃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技术检验和分析。

一、基本情况

(一) 新街口南大街26号房屋租赁情况

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26号房屋产权单位为北京市新街口百货有限公司。2002年辛某某与北京市新街口百货有限公司签订了租房协议,承租新街口南大街26号二层,先后注册了北京鑫山斧餐厅和北京辛记涮肉馆进行经营,法人为辛万军。2013年辛某某将新街口南大街26号二层转租给北京八方众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为李鹏)。2015年辛某某与北京市新街口百货有限公司的租房合同到期后,北京市新街口百货有限公司直接将新街口南大街26号二层租给了北京八方众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租房协议,继续沿用北京辛记涮肉馆的营业执照,经营餐饮。2017年初,北京八方众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新街口南大街26号二层转租给戚某某、贾某某、谭某某、李某某四人,四人合伙经营,对外称呼渔座渔旺烤鱼店,同年4月开始营业,因重新办理餐饮的营业执照较难,一直使用北京辛记涮肉馆的营业执照。

2002年辛某某在新街口南大街26号的三层平台,私自搭建了2间平房,约40平米,至今一直当作餐厅员工的宿舍。

(二)企业基本情况

北京辛记涮肉馆,2004年10月08日成立,注册地址: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26号,经营范围:餐饮服务(小型餐馆、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目前,法人辛万军在澳门居住。

北京八方众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01月28日成立,注册地址: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平谷园兴谷B区1号-126,经营范围:餐饮管理;酒店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咨询;投资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技术开发及转让、技术服务与推广;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谷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未经加工的干果及坚果、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品、家具、店具、灯具、文化用品。

北京市新街口百货有限公司,1982年01月05日成立,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7号,经营范围:出租商业设施;销售日用百货、化妆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箱包、皮具、厨房用品、珠宝首饰、五金交电、家用电器、通讯设备、照相器材、电子产品、钟表、眼镜、加工服装。

(三)液化气使用情况

渔座渔旺烤鱼店自2017年4月营业以来,店里使用的液化气钢瓶和液化气由高某提供,双方未签订供气合同协议。液化气钢瓶是高某从燃气站买的,定期在河北省三河市东瑞祥泰钢瓶检测场检测。液化气是高某从河北省三河市大厂天宝液化气站灌的。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

2017年7月25日13时39分许,渔座渔旺烤鱼店厨师张某在后厨炒菜时,突然听到灶台处有“呲呲”燃气泄漏的声音,声音很大,他喊了一声后,跑步去关后厨的液化气阀门,阀门关闭的同时,餐厅发生了爆燃事故,无过火面积,事故导致员工和食客等5人受伤。

伤者情况:

1、侯某某:食客,女,右手肌腱断裂。

2、吕某某:食客,男,右手肌腱断裂。

3、刘某某:食客,男,右手肌腱断裂。

4、赵某某:员工,女,鼻梁骨错位。

5、张某:员工,女,手臂灼伤。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认真勘查,并查阅有关证据资料,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委托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检验和分析。经检验和调查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渔座渔旺烤鱼店后厨连接灶台处一根软管脱落,液化气溢出,发生爆燃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2、北京八方众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渔座渔旺烤鱼店安全管理不到位。

3、北京辛记涮肉馆日常管理混乱。

4、渔座渔旺烤鱼店与高某未签订供气合同协议。

(三)技术检验情况

(四)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燃气爆燃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和人员在事故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北京辛记涮肉馆内部管理混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予以关闭。由西城工商分局吊销北京辛记涮肉馆营业执照,由区食药局注销北京辛记涮肉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 因渔座渔旺烤鱼店没有营业执照,禁止其继续经营。

(三)北京八方众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渔座渔旺烤鱼店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区安全监管局拟对该公司处罚20万元。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该起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带来了损失,教训深刻。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结合调查的情况,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建议措施:

(一)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求全区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餐饮单位应组织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督促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安全和技术规程进行作业。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单位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及分工,并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区市政市容委聘请专家,对全区所有使用液化石油气单位进行培训,内容包括;要使用正规供气企业的气源、和供气企业索要加盖红章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签订规范的供气合同等。督促西城区范围内燃气企业对所属用户做好检查指导服务工作,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

(三)新街口南大街26号三层平台的两间平房属于违建,由什刹海街道和区城管执法监察局进行拆除。

(四)北京市新街口百货有限公司虽然与新街口南大街26号二层的经营单位签订有合同协议,日常也进行了安全检查,但没有及时处理三层的两间违建平房,存在安全监管不到位的地方,区安全监管局约谈该公司的领导,要求该公司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

(五)区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认真开展餐饮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加强对餐饮企业的监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该处罚的处罚,该关闭的关闭,该取缔的取缔,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FD09174 | 2017_贵州独山顺福家私11·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贵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贵州顺福家私有限公司"11·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独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05-29

2025年11月20日,位于独山县影山镇家居产业园11号厂房的贵州顺福家私有限公司3楼库房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200.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贵州省消防条例》《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黔府办发〔2020〕19号)《贵州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黔府办发〔2023〕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影山镇顺福家私有限公司"11·20"火灾事故调查组。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贵州顺福家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梁某,注册资本20万元。公司租用独山县影山镇家居产业园区11号厂房用于家具生产及仓储,其中1-2楼为生产加工区,3楼为仓库储存区,4楼为成品展示区。

(二)起火建筑情况:独山县影山镇家居产业园11号厂房于2017年正式投入使用,为地上4层框架结构,建筑高度约13米,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约8800平方米。该建筑配套消防设施均未完工,建筑主体未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11月20日7时30分,该公司管理人邓某用遥控器开启一楼前后两处卷帘门。7时55分左右,员工联系李某通知其起床。8时04分左右,李某从一楼生产区走出至大门外空地,随后返回一楼生产区,此后监控视频因断电中断。8时08分左右,东鑫木业厂外围监控显示三楼员工宿舍东南侧窗外开始冒烟。8时12分41秒,黔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火灾于当日11时20分扑灭。火灾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

三、火灾事故原因

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检验鉴定、查阅资料、综合分析等方式,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贵州顺福家私有限公司3楼库房西南侧员工住宿房间内,床上的手机充电器及连接线路发生故障并电气打火,引燃床上可燃物质(棉、纤维等制品),进而引燃房间隔断泡沫彩钢板材及库房内堆放的海绵、软床、沙发和床垫等成品货物,最终快速燃烧蔓延成灾。

火灾蔓延原因

起火楼层库房内堆放的海绵、软床、沙发、床垫等成品货物均为易燃物品,且火灾荷载量大,导致火势在短时间内快速蔓延。

造成人员死亡的原因

根据尸检报告描述,综合判定符合烟熏窒息特征。

四、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建筑消防设施缺失,导致火灾风险性增高。影山镇人民政府在盘活闲置资产过程中,未充分核查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工及建筑主体安全状况。

(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力,致灾因素叠加。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对场所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普遍不了解、不熟悉,场所电气线路敷设杂乱,违规将三楼局部区域设为员工宿舍。

五、处理建议

一是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贵州顺福家私有限公司立案查处。 二是县住建局负责核查起火建筑未依法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相关问题。 三是责令影山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独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6年1月22日

FD09175 | 2017_走过场的动火证_4·26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07年4月26日8:00,春风化工厂维修车间主任李×刚上班就通知罐区班班长刘×办理动火证,并随口交待动火地点是混酸罐区,作业内容是混酸配管。刘×填写完动火日期和动火部位后,将动火证转交给操作工赵×,让他联系进行化验动火分析。8:35,刘×电话联系集团公司安全处专职安全员韩×签字批准动火,并在有关人员签字后,将动火证交给李×。此时已有电焊工郭×、维修工王×爬上2#废酸罐罐顶准备作业,李×拿到动火证后也立即爬上罐顶。刘×则站在该罐东侧5m左右处进行现场监护,他隐约听到李×对郭×2人说了一声“干吧”。约5min后,刘×听到沉闷的爆炸声,罐顸部冒出火焰和黑烟。他喊了声“不好”,立即向外跑去,准备叫人施救,跑了10m左右,猛然想起罐顶上还有人,随即返回,并发现此时火焰已经熄灭。刘×顺扶梯爬上罐的上部,发现罐顶已被炸飞,王×仰卧在罐内,便立即下来大喊“救人”,与随后赶到的公司领导一起组织施救。王×被救出时已经死亡。李×和郭×从罐顶摔出,分别落在2#废酸罐南侧西7m、11m处,被紧急送到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于当天16:00死亡。此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原因:

在这起事故中,作业人员办理了动火证,又有现场监管,似乎不是责任事故,而且作业现场多人死亡,给事故分析和认定造成一定困难。事故调查人员通过现场勘察,发现了2个问题。其一,摔落在事故罐南侧西的电焊工郭×手中持有断裂的电焊帽手把,落地点不远处有电焊钳、电焊钳手把、电焊帽碎片。同时,罐顶盖有新电焊渣一处。这表明,事故发生时作业人员已经在罐顶进行了焊接作业,热量是通过罐壁传到罐内部的,这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动火点。其二,事故罐罐顶盖被爆炸冲击波抛至南侧32m远处,事故罐内部存在耐酸瓷瓦破损的旧痕,罐底部人孔处还存在硫酸渗漏。而且事故发生时罐顶被抛出,伴有爆炸声并有火焰、黑烟产生,因此可认为该事故罐内部可能同时存在氢气、有机物质及易燃蒸气,此为典型的罐体内可燃气体爆炸事故。

通过以上情况分析及对有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经专家技术分析,认为发生此起事故的原因如下。

维修车间主任李×在组织进行动火作业过程中,置企业规章制度于不顾,办理动火证的过程只是“走过场”,一级动火证所指定的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含糊不清,动火分析取样点、取样人和分析项目不明确。李×在明知没有对罐内可燃气体进行动火分析的情况下,擅自率领施工人员在需办理特殊动火的废酸罐罐顶违章进行动火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公司安全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韩×在签发本次动火证时,在没到现场落实具体作业内容、地点和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便擅自在动火证上签字;化验员在不确定动火分析要求的地点、内容的情况下,也未进行动火取样分析,随意在动火证上填写氧含量和二氧化碳含量指标;混酸罐区班长刘×作为本次动火的现场监护人员,在填报一级动火证时,不清楚动火作业地点和内容,在现场监护时,没有制止维修人员的违章动火作业行为。以上3人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这起事故使该厂废硫酸罐罐顶、罐体防护层和部分工艺管道受损,设备损失虽然不大,但造成多名职工伤亡,教训深刻。

目前我国对化工企业动火管理没有统一的标准规范,各企业在制定和执行动火管理制度和作业程序时没有统一标准,动火票的分级和适用范围也不统一,使得各企业对不同特征部位的动火危险性认识不足,相关安全技术措施不具体,这也是目前动火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防范措施:

1、规范动火证管理

2、加强动火现场监管、监护。

FD09176 | 2017_辉南聚德康安老院1·0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辉南县聚德康安老院“1·0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作者: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

2017年1月4日4时许,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聚德康安老院发生较大火灾事故。国务委员王勇,国家安监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杨焕宁,省委书记巴音朝鲁、代省长刘国中、副省长隋忠诚、副省长胡家福等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事故处置、善后处理等工作,查明火灾原因、严肃追究责任,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工作。省公安、安监、民政等部门陆续派出工作组赶赴辉南,指导相关工作。市委书记金育辉、代市长刘化文、副市长田锡军、副市长孙景龙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通化市公安、安监、民政、消防等部门第一时间成立工作组赶赴现场,迅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级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指导、协助辉南县政府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通化市政府于1月6日成立辉南县聚德康安老院“1·04”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孙景龙担任,成员由市安监、公安、监察、总工会、民政、消防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并邀请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具体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辉南县聚德康安老院“1·04”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 单位概况。聚德康安老院位于辉南县朝阳镇富强街五委二组西前进街与电信胡同交汇东行100米处,负责人为邢春玲、刘翠霞,系二人共同出资成立的民办养老机构,自2013年3月1日开始经营。事故发生时,该养老院居住39名老人(一层7人、二层17人、三层15人),全部是行动不便或者失去自理能力的人员。
  1. 资质情况。聚德康安老院除卫生和食品手续外,未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1. 建筑情况。聚德康安老院建筑结构为砖混,共三层,建筑高度9米,耐火等级为二级,建筑面积480平方米,设有室内楼梯一部、室外楼梯一部。共有房间12间,每层4间,发生火灾事故的房间为二楼东侧第一个房间,室内用石膏板和木质骨架做隔断,房门为木门,外楼梯与楼连接部设有防火门。该养老院设有烟雾报警器,每个房间均设有烟雾传感器和1个消防水桶(40到50斤水),楼道口设有应急灯和安全指示牌(2015年7月安装)。每个楼层配备两个8公斤ABC干粉灭火器。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月4日凌晨3时55分,该养老院值班负责人邢春玲、护工王嫚听到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报警后,便起床一同从一楼开始寻找火源,二人赶到二楼后,发现东侧第一个房间内西北角床下着火,邢春玲将该床上老人于英奎抱到西南角的床边地上后,到一楼将总电源关闭,此时王嫚与随后赶到的护工纪俊兰、叶丛义、翟春凤一起参与救火。邢春玲返回火灾现场途中,拿起一、二楼中间的两个灭火器参与灭火,并让王嫚和纪俊兰把养老院的其他4个灭火器都拿来灭火,6个灭火器用完后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在此期间,邢春玲让王嫚拨打电话报警。4时15分,辉南县消防大队赶到事故现场。

发生火灾事故的房间内共有7名老人,每张床下都有尿不湿、尿垫等可燃物,其中6张床上有充气气垫,24小时通电,十分钟自动充气一次,电取自墙上的电源插座。当晚有1名负责人和4名护工值班。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过火面积约28.44平方米,事故造成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3.452万元。

二、事故直接原因

起火原因系聚德康安老院2层东侧第一个房间西北角床铺下方(由南向北数第二张床铺)墙壁电源插座与充气气垫插头接触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认定的依据有四个方面:

(一)排除人为纵火。依据辉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排除人为纵火的情况说明,排除人为纵火。

(二)排除遗留火种。养老院护理员1月3日晚离开起火房间后未发现现场遗留火种,现场烟熏程度较轻,且安装有感烟探头,无阴燃起火情况。现场内无香炉等用火设备。因此排除遗留火种可能。

(三)排除内部人员用火。经查,养老院对打火机、火柴进行集中管理,起火房间内人员无火种、火源,因此排除内部人员用火可能。

(四)认定为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经公安部沈阳火灾物证中心鉴定,起火点充气气垫插头和插座簧片熔痕均为电热作用熔痕,沿该插座向上形成了V字形过烟过火痕迹,插座下方墙壁有炸裂脱落痕迹,上面还有插座外壳熔化粘连物,室内其他插座周围无此痕迹。由此认定起火点充气气垫插头与电源插座电气故障,引燃床下可燃物。

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月4日4时10分,辉南县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出4辆水罐消防车、1辆抢险救援车、18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同时报告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立即指挥辖区派出所和巡、特警大队出动警力赶往现场进行处置。

事故发生后,辉南县委书记张继顺、县长李长久、副县长车明辉等县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民政、公安、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4时15分,县消防大队赶到现场,立即对现场火情进行侦查,发现起火点位于二楼东侧第一个房间,火势正处于猛烈燃烧阶段,39名老人全部被困于各楼层房间内。指挥部立即成立3个搜救组,2个灭火组同时展开搜救、灭火工作。4时27分,明火被扑灭,经现场搜救确认,起火房间内7名老人不幸遇难,其余房间32名老人成功获救。县卫计委紧急调配12辆救护车、31名医护人员,将营救出的32名老人全部转移至县医院。

(三)善后处理情况。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和工作要求,辉南县委、县政府全力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对于获救的32名老人,县委、县政府将其转移到县医院后,分别安排到5个诊疗区。经全面检查,32名老人身体状况平稳、情绪稳定,无人因火灾受伤或营救造成二次伤害。至1月10日,32名获救老人已全部由家属接回自主安置。

对于7名遇难老人,县委、县政府立即成立了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由专人全力做好家属情绪抚慰、善后处置沟通协调等工作。1月8日,7名遇难者遗体全部火化,善后处理工作结束。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聚德康安老院是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邢春玲、刘翠霞为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 非法经营。该养老院自2013年3月1日开始经营,一直未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违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四条“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等法律法规。
  1. 安全管理混乱。该养老院多数床位下方,堆放尿不湿、纸尿裤等可燃物,存在大量安全隐患。起火部位的床上有被褥和防褥疮气垫(工作时充满压缩空气)等物品,附近存有尿不湿、纸尿裤、衣物、纸壳箱、凉席等大量可燃物,是火灾迅速蔓延、造成大量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等法律法规。
  1. 安全培训不到位。该养老院工作人员不能熟练操作使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听到火灾报警控制器报警后,无法根据显示的“点位”准确判断出起火房间,值班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逐个楼层、逐个房间寻找起火部位,耽误了疏散救人和扑救火灾的最佳时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等法律法规。
  1. 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该养老院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只停留在口头上,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未开展过应急演练。发现起火房间后,未在第一时间正确救援、组织疏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等法律法规。
  1. 护理人员严重不足。《吉林省民办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养老机构的每名工作人员护理不能自理的老人不得超过3人”。该养老院居住的39名老人,全部行动不便或不能自理,但该养老院实有工作人员7名(含2名负责人),与规定不符。养老院当晚值班人员5人(4女1男),火灾发生后,组织疏散救人能力不强。
  1. 房间内居住老人过多。《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老年人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6平方米,三人以上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该养老院起火房间面积约为28平方米,摆放8张床位,居住7名失能老人,人员密度严重超出规定。

(二)辉南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辉南县民政局未正确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辉南县民政局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非法经营的民办养老机构予以整改、取缔。在多次到聚德康安老院进行检查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该养老院及时整改隐患。
  1. 辉南县社区管理服务中心未正确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辉南县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在本单位受朝阳镇政府委托对城区经营性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日常监管工作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不力,对聚德康安老院的属地监管职责推诿扯皮、失控漏管。
  1. 辉南县朝阳镇政府未正确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朝阳镇政府对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受委托行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工作监督管理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存在的失控漏管问题。
  1. 辉南县公安局富兴派出所未正确履行专业监管职责。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款“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等法律法规。富兴派出所在发现聚德康安老院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后,未督促该养老院进行有效整改,未按规定对该养老院进行处罚。
  1. 辉南县消防大队未正确履行督促指导职责。未严格执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县消防大队对富兴派出所履行培训指导职责后,未进一步指导、督促落实。
  1. 辉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未正确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未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职责的问题没有及时督促、纠正,未正确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综合监管职责。
  1. 辉南县委、县政府对有关单位未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未及时研究、有效解决辖区内养老机构非法经营的突出问题,未有效督促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法对辉南县聚德康安老院予以取缔,2名养老院负责人已由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拟对26名责任人员分别采取由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党政纪处分、问责等方式进行处理,其中建议由司法机关处理2人、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20人、建议实施问责4人。

(一)事故单位追究刑事责任(2人)

  1. 邢春玲,辉南县聚德康安老院负责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未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情况下,与刘翠霞共同非法经营养老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于1月4日被刑事拘留,1月17日被批准逮捕。
  1. 刘翠霞,辉南县聚德康安老院负责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未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情况下,与邢春玲共同非法经营养老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于1月4日被刑事拘留,1月17日被批准逮捕。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人)

  1. 马丽红,辉南县民政局保障救济科科长,负责保障救济科全面工作,对辖区内养老机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在多次对聚德康安老院等非法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安全检查中,没有按照规定落实整改、取缔措施,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该养老院整改安全隐患,负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姜立仁,任辉南县民政局副局长,分管保障救济科(该科负责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发放和养老机构监管工作),对辖区内养老机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非法经营的民办养老机构予以整改、取缔,在多次带队到聚德康安老院进行检查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该养老院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工作流于形式,负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20人)

辉南县民政局(3人)

  1. 邱俊植,辉南县民政局保障救济科副科长,负责养老机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养老机构的监管,对聚德康安老院等非法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民办养老机构,没有及时采取整改、取缔措施,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 佟丽帅,辉南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聚德康安老院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虽对聚德康安老院进行了相应的安全监管,但未有效督促该养老院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石岩,辉南县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养老机构的安全监管,对聚德康安老院等非法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民办养老机构,没有及时采取整改、取缔措施,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局长职务。

辉南县社区管理服务中心(1人)

  1. 初丽红,辉南县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党委副书记、主任(正科级)。在本单位受朝阳镇政府委托对城区经营性单位实施安全监管、督促整改隐患工作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不力,对聚德康安老院的属地监管职责推诿扯皮、失控漏管,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社区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辉南县朝阳镇党委、政府(3人)

  1. 高强,辉南县朝阳镇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力,对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受镇政府委托行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监督、管理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存在的失控漏管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王辉宇,辉南县朝阳镇镇长,对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未正确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力,对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受镇政府委托行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监督管理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存在的失控漏管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冯彦胜,辉南县朝阳镇党委书记。未正确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力,对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受镇政府委托行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监督管理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存在的失控漏管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书记职务。

辉南县公安局(5人)

  1. 徐建国,辉南县公安局富兴派出所民警,负责聚德康安老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发现该养老院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后,未依据相关规定向所领导提出处罚建议,工作玩忽职守,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 赵福刚,辉南县公安局富兴派出所副所长,负责富兴派出所基层消防管理工作。在发现聚德康安老院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后,没有督促民警对问题进行整改并处罚到位,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 张峰, 辉南县公安局富兴派出所所长,负责派出所全面工作。未协调好相关部门和指导好本单位督促该养老院对隐患进行整改,未按相关规定对该安老院进行处罚,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免去其所长职务。
  1. 杨万宝,辉南县公安局户政管理大队大队长,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派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采取有力措施指导富兴派出所督促聚德康安老院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 袁龙,辉南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主任,分管户政管理大队、协调消防大队工作。未有效监督下级部门督促聚德康安老院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辉南县消防大队(2人)

  1. 敖云灿,辉南县消防大队监督员(专业技术11级)。在负责对富兴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业务指导期间,工作失职,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单志刚,辉南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副团职),负责全县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辖区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不力,对监督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检查督促不力,建议给予记过处分、免去大队长职务。

辉南县政府(2人)

  1. 郭晓曼,辉南县政府副县长,分管民政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力,对分管部门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问题失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车明辉,辉南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负责公安局全面工作。对分管部门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问题失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通化市消防支队(2人)

  1. 吴刚,通化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副团职),负责全市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辉南县消防大队工作指导不力,监督失职失察,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申劲松,通化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副团职),分管防火监督工作。对辉南县消防大队工作监督失职失察,建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通化市公安局(2人)

  1. 张志刚,通化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支队长,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派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辉南县公安局承担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检查、督促整改不力,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李涛,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户政管理支队、协调消防支队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辉南县公安局承担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检查、督促整改不力,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建议实施问责(4人)

辉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人)

  1. 陈思洋,辉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副科长(事业编制),负责该科具体工作。未正确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综合监管职责,负间接责任,建议实施行政问责、给予诫勉谈话。
  1. 杜旭,辉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事业编制),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综合监管职责,负间接责任,建议实施行政问责、给予诫勉谈话。
  1. 王晶,辉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工作。对分管科室未正确履行综合监管职责问题失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实施行政问责、给予批评教育。

辉南县政府(1人)

  1. 黄雄杰,2012年8月至2016年6月任辉南县政府副县长,分管政法、民政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力,对分管部门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问题失察,负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其在事故发生时已调任辉南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职务,建议实施问责、给予诫勉谈话。

(五)其他建议

  1. 辉南县委向通化市委做出深刻检查,由通化市纪委相关领导约谈辉南县委主要领导,要求从“1·04”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 辉南县人民政府向通化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由通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约谈辉南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责成其本人做出书面检查,要求从“1•04”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拟实施问责及做出组织处理的干部,由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相关规定分级办理。对事故负有失职责任的消防部门相关人员,由其上级党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 对2名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责任人员,由辉南县纪委监察局跟踪掌握情况,待司法机关做出处理结论后,依纪依法追究党政纪责任。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涉事养老机构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聚德康安老院非法经营,不落实主体责任,无视安全风险、房间内存放大量可燃物,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等工作。

(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执法不严。对于长期非法经营的聚德康安老院没有依法采取整改、取缔措施,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依法处罚。

(三)属地监管职责未有效落实。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安全生产工作不细致,对聚德康安老院属地监管职责推诿扯皮,对存在大量安全隐患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把安全生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以“安全生产责任深化年”活动为契机,细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督查、检查、抽查、考核等措施,全面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好主体责任。

(二)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严重危害,组织力量对本地、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对于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严厉打击。要构建常态化机制,巩固打非治违成果,避免出现反弹现象。

(三)全面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厘清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程序和制度,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并严格执行。要加大落实力度,督促监管人员履职尽责,实现对本地、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力、有效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四)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升社会各界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不断提升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能力。

辉南县聚德康安老院“1·04”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7年4月26日

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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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77 | 2017_输煤皮带选型不当造成火灾蔓延_4·4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输煤皮带选型不当造成火灾蔓延

【案例简述】

4月4日,某电厂发生输煤皮带重大火灾事故。该厂燃煤是褐煤,挥发分高达42%~46%,易自燃。3月24日自1号机组停机后,输煤皮带一直未运行,5号皮带除尘器内部积煤,长期积煤产生自燃,运行人员未发现。4月4日19时40分,值班人员去食堂吃饭,20时20分才返回,不久接到夜班人员电话,得知栈桥内冒烟。派人检查,但栈桥内火势已大,不能进入,大火将甲、乙两条皮带约1100m以及皮带机、钢架、电缆、托辊及一台电机烧毁。输煤栈桥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直接损失几十万元,该皮带及栈桥恢复时间约需一个月以上。

【案例评析】

  1. 事故的重要原因是输煤皮带选型不合理,是青岛产6层加强聚脂尼龙合成纤维橡胶带。此种皮带很容易着火,不适合在电厂使用。
  1. 若输煤皮带采用非阻燃带,要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特别是燃用挥发分较高的煤种时,要引起警惕,以防止类似的重大火灾事故重复发生。使用挥发分较高、容易产生燃煤自燃煤种的电厂,必须选用阻燃型输送胶带。

【案例警示】

  1. 应该加强岗位责任制,在输煤皮带长时间停运时,运行人员必须坚持巡回检查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擅离职守。在皮带长时间停运前,要将所有皮带上部落煤管、漏煤斗和除尘用的通风管内的积煤积粉清理干净,并不得在皮带上存煤,以防止自燃。对消防水系统、器材要定期检查、试验,有缺陷的应尽快恢复,不得任意解列,并作为交接班的检查内容。要培训运行和检修人员熟悉消防系统,学会消防知识和灭火操作方法。
  1. 挥发分较高的原煤积存一段时间后将产生自燃,原煤自燃会烧毁输煤皮带、烧断输煤栈桥以及烧坏输煤、输粉设备附近的其他设施,地面堆积的积煤、积粉自燃还会发生人员误踩造成烧伤。

检修措施不到位造成输煤皮带着火

脱硫吸收塔着火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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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78 | 2017_辽宁康平风电场4·22风机机舱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辽宁 | 严重程度: | 场所:储能/新能源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事故 | 辽宁康平风电场“4.22”12号Vestas风机机舱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时间:2017-12-21

2017年4月22日康平风电场一台Vestas 850kW机组发生机舱着火事故,接到报警电话后,康平县消防分队派一辆消防车于16点40分赶到12号风机事故现场,由于机舱高度超出消防车扬程,消防队无法对火灾进行扑救,为了避免事故扩大,风场会向消防队一同派人警戒,将周围道路封闭,风机周围250米范围内禁止人员靠近,12号风机机舱明火于18时40分熄火。

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一、基本情况

康平风电场位于沈阳市康平县,总装机容量为50.15MW,分三期建设。一期安装12台Vestas公司生产的V52/850kW机组,二期安装17台Gamesa公司生产的G52/850kW机组,三期安装17台华锐公司生产的SL1500机组。12号风机单机容量为850kW,由丹麦Vestas公司生产,于2003年8月投入运行。上次定检完成时间是2016年10月23日,到事故发生前运行情况正常。

二、事件经过

根据康平风电场提供的图片及相关资料显示,康平风电场AGC装置于2017年4月22日16点01分接到省调限电指令,风电场有功由5.0万kW限制到2.5万kW。16时18分,风电场相关人员发现12号风机通信中断并立刻外出巡视检查,发现12号风机机舱冒烟后立即拉开该风机所在10kV线路电源9号出线柜9449开关,将着火风机停电,同时拨打119报警电话,随后向公司和关领导汇报后,在12号风机周围做好安全警戒并疏散附近人员。

接到报警电话后,康平县消防分队派一辆消防车于16点40分赶到12号风机事故现场,由于机舱高度超出消防车扬程,消防队无法对火灾进行扑救,为了避免事故扩大,风场会向消防队一同派人警戒,将周围道路封闭,风机周围250米范围内禁止人员靠近,12号风机机舱明火于18时40分熄火。

三、原因分析

根据相关记录追溯,事故发生时,12号风机还在并网发电状态,排除动力电缆及母排短路引起火灾的可能。在启动过程中,预充电回路中K536A和K536B接触器接点未闭合,导致K537接触器接点未分开,经确定系变频器预充电电阻R560长时间通过大电流发热引燃附近电缆,后火势蔓延烧毁部分机舱。

四、损失情况

依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IA185—1998),设备财产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X[1—已使用时间(年)/折旧年限(年)]X烧损率(%)。其中:设备(机舱、叶片)重置价值3xx万元,己使用时间15年,折旧年限20年,烧损率70%,计算出本次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为5x万元。

五、暴露问题

1、风机部分元器件老化,急需检测或更换处理。

2、风机内没有自动灭火装置,不能及时、有效控制火情。

3、风场运维人员专业基础溥弱,对AGC控制调整情况了解不足。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对辽宁新能源公司处理意见

按照《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15年版)》第十五条二款规定,对辽宁新能源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二)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处理意见

按照《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15年版)》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冋意辽宁新能源公司对本次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2、康平风场技术员、风场副场长,对风场员工技术培训不到位,各考核1000元。

3、风场场长,对该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考核2000元。

(1)、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对本次事故犮生负有管理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2)、总经理,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3)、党委书记,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原则,给予通报批评。

(4)、对辽宁新能源公司领导班子有关成员进行行政处分的同时,按照薪酬管理制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在年终考核时予以兑现。

七、防范措施及要求

1、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要求风电公司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开展风机防火专项检査,重点对机舱内变频器模块、控制柜、发电机、电缆接头等重点部位和箱变区域进行全方位测量、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2)、借鉴系统内其他兄弟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容易引发火灾的设备柜体内加装自动灭火装置(灭火弹),从治标上入手,为“治本”赢得时间。

(3)、由于康平风场、彰武风场一、二期风机投运时间较早,运行时间长,各种线缆老化等导致绝缘性能下降,存在短路打火等易引发火灾的隐患。风电公司要将风机控制柜内所有线缆用扎带进行捆扎并恢复到线槽内,对缺失的线槽盖板进行补充或更换,清理积灰,对老化的线路进行更换。

(4)、由于预充电系统接触器老化且长时间频繁动作运行,触点存在粘连不能白动弹开的隐患,风电公司应从“技防”上采取措施,选用性能可靠的接触器对老化的变频接触器进行更换、改造,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5)、加强对变频器系统的维护及保养。根据设备说明书和变频器厂家的要求,定期对变频器等设备开展测温和性能测试工作,对影响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变桨系统、刹车系统、安全链等定期检测。

(6)、加强现场运维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增强工作责任心。将风机设备责任真正落实到人,将设备的健康水平与绩效考核挂钩,提高现场工作人员的整体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7)、加强与电网调度沟通,尽量不限电或少限电,同时修改AGC控制策略,限电时首先调节华锐1500kW风机,避免850kW风机频繁启停。

(8)、对风机通讯系统、风机就地控制进行升级、改造,满足当前安全稳定运行和集中监控的要求。

(9)、积极开展隐患排查工作,通过技改、专项检修等方式,提高设备健康水平。

关键词:

风电事故

辽宁风电

维斯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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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79 | 2017_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爆炸起火事故_7·17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爆炸起火事故

【事故经过】

7月17日,某化工厂因原料不足停产,经领导研究确定借停产之机进行粗甲醇直接加工甲醛的技术改造。7月30日15:30左右,在精甲醇计量槽溢流管上安装阀门。精甲醇计量槽内存甲醇10.5t,约占槽体容积的2/3。当时,距溢流管左侧o.6m处有一进料管,上端与计量槽上部空间相连,连接法兰没有盲板,下端距地面40cm处进料阀门被拆除,该管敞口与大气相通。精甲醇计量槽顶部有一阻燃器,在当时35℃气温条件下,槽内甲醇挥发与空气汇合,形成爆炸混合物。当对溢流管阀门连接法兰与溢流管对接焊口进行焊接时,电火花四溅,掉落在进料管敞口处,引燃了甲醇计量槽内的爆炸物。

【事故危害】

随着一声巨响,计量槽槽体与槽底分开,槽体腾空飞起,落在正西方80余米处,槽顶一侧陷入地下1.2m。槽内甲醇四溅,形成一片火海,火焰高达15m。两名焊工当场因爆炸、灼烧致死,在场另有11名职工被送往医院,其中6人抢救无效死亡。在现场救火过程中,因泡沫灭火器底部锈蚀严重而发生爆炸,灭火器筒体升空,导致1名操作者被击中下颌部致死。这次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5人受伤。

【事故原因分析】

这是一起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重大死亡事故。

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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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80 | 2017_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江苏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8-08-20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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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12月9日 2时9分,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间二氯苯装置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875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江苏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科学应急处置,切实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从严排查隐患,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下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安委督〔2017〕20号),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省政府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于2017年12月15日批准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的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省监察厅、公安厅、安监局、总工会、经信委、质监局和连云市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责任追究组,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化工安全、工艺、设计、生产、设备、自动控制等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鉴定试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概况

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连云港朗轩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位于连云港市灌南县堆沟港镇(连云港化学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星民,总经理王小富,实际控制人王炳忠,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1917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689191723U,注册资本5680万元人民币,占地面积98516㎡,员工398人。2017年截至11月底,营业收入3.75亿。经营范围:生物科技研发;间二硝基苯、2,4-D酸、间二氯苯、五硫化二磷、3,4′-二氯二苯醚、3-[2-氯-4-(三氟甲基)苯氧基]苯甲酸、氯化钠、2,4-二氯苯乙酮、2,4-二氯苯酚、间(邻、对)苯二胺生产;化学品批发(苯、甲苯、二甲苯、2-氯硝基苯、4-氯硝基苯、间苯二酚、苯胺、硫酸、硝酸、盐酸、液碱、间苯二胺、间硝基苯胺、邻硝基苯胺、对硝基苯胺、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

(二)事故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情况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取情况。

2011年 3月 1日 ,连云港朗轩化工有限公司首次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WH安许证字〔G00103〕,有效期至

2014年 2月 28日 ,许可范围:1,3-二硝基苯(10000吨/年)、废硫酸(9000吨/年)、硝基苯(9000吨/年)。

2014年 6月 13日 ,连云港朗轩化工有限公司延期换证,有效期延期至

2017年 6月 12日 。

2015年 4月 13日 ,企业名称变更为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公司”)。

2017年 6月 2日 ,聚鑫公司延期换证,有效期延期至

2020年 5月 31日 。

2017年 11月 22日 ,聚鑫公司提交变更申请,拟增加产品“间二氯苯(3000吨/年)、硝化酸混合物(7600吨/年)、1,2,4-三氯苯(40吨/年)、间硝基氯苯(115吨/年)”,连云港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完成受理、审查,省安监局审核未予许可。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领取情况。

2016年 12月 30日 ,聚鑫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苏(连)危化经字00128,有效期至

2019年 12月 29日 ,许可范围为易制爆危化品:2-硝基苯胺、3-硝基苯胺、4-硝基苯胺、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硝基苯、硝酸[含量≥10%];一般危化品:苯、1,3-二甲苯、苯胺、2-氯硝基苯、4-氯硝基苯、1,3-苯二酚、1,2-苯二胺、1,4-苯二胺、1,3-苯二胺、氢氧化钠溶液、1,3-二硝基苯、1,2-二氯乙烷、氯苯、三氯化磷;易制毒化学品:甲基苯、硫酸、盐酸、乙酸酐。

(三)事故装置基本情况

1.事故装置、生产工艺和自动控制情况

事故装置。事故装置为间二氯苯生产装置,位于聚鑫公司四车间。四车间设置两条设备和工艺相同的间二氯苯生产线,产能为3000吨/年间二氯苯,副产硝化混酸混合物7600吨/年、盐酸5000吨/年、间氯硝基苯115吨/年等。生产间二氯苯的原料是聚鑫公司三车间生产的固体间二硝基苯。

事故装置生产工艺。固体间二硝基苯加入脱水釜经加热、真空脱水后放入保温釜,用氮气压入高位槽,计量后进入氯化反应釜,在一定温度和微负压下,间二硝基苯与氯气反应制得粗间二氯苯,经精馏、水洗等工序制成间二氯苯。生产过程产生的精馏残液经减压蒸馏后分别得到杂1(1,3,5-三氯苯和间二氯苯)、杂2(1,2,4-三氯苯)、杂3(间氯硝基苯、间二氯苯、间硝基苯等),其中杂2、杂3又与脱水后的间二硝基苯混合,一并放入保温釜,压入高位槽,作为间二氯苯的生产原料。

事故装置压料介质变更情况。原设计保温釜物料压入高位槽的介质为氮气,2017年6月左右,因制氮机损坏,企业擅自改用压缩空气。

事故装置自动控制情况。间二氯苯生产过程涉及氯化工艺,且使用剧毒化学品液氯,聚鑫公司对氯化反应釜设置了DCS系统,对液氯气化装置设置了安全仪表系统。保温釜设有温度、压力现场显示仪表,温度、液位远传DCS系统。间二硝基苯的脱水、保温釜压料为人工操作。

2.事故装置尾气处理情况

(1)氯化水洗尾气处理过程。间二氯苯装置氯化反应产物经冷凝、水洗后,其氯化水洗尾气(主要成份为硝酰氯、氯化氢等)依次进入三级稀硫酸降膜吸收器,稀硫酸中的水与硝酰氯反应得到硝化混酸,供三车间制备间二硝基苯使用。尾气中氯化氢和未反应完的硝酰氯,用饱和氯化钠溶液降膜吸收,再用水进行三级吸收制得30%的盐酸自用,水吸收后的尾气再经三级碱吸收后高空排放。

(2)尾气处理系统改造情况。因脱水釜、保温釜和高位槽的尾气直排大气,2017年4月至5月,聚鑫公司对四车间脱水釜、保温釜、高位槽的直排尾气进行改造,用真空泵抽吸、经活性炭吸附后排放。尾气管道应采用碳钢管道,实际使用PP塑料管道。5月中旬经环保验收后,聚鑫公司擅自将改造后的尾气处理系统与原有的氯化水洗尾气处理系统在三级碱吸收前连通,中间仅设置了一个管道隔膜阀,在使用过程中,原本两个独立的尾气处理系统实际串连成一个系统。

(3)高位槽尾气实际排放情况。由于物料易升华结晶,经常堵塞排放管道,聚鑫公司四车间将高位槽的尾气管道与尾气处理系统断开,改为单独排入大气。

3.项目建设情况

聚鑫公司四车间3000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目于2012年6月取得了连云港市经信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号:3207001202542-2), 2014年12月获得连云港市经信委的延期审批,有效期延期至2015年6月20日,2015年4月22日取得《连云港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连危化项目审字〔2015〕017号),2015年7月14日取得《连云港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连危化项目审字〔2015〕029号),2016年10月12日取得《连云港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项目消防验收意见书》(连公消验字〔2016〕第0155号)。

该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完成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由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完成编制,同时该单位承担了该项目的安全设施、工艺等初步设计,以及总平面布置图的工程设计;设备设施安装由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竣工图由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绘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由南京同辉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完成编制。

事故装置于2015年3月开始建设,2015年10月安装工程结束,2016年10月初进行了单机试车、联运试车;2016年10月18日,聚鑫公司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了审查和论证;2016年10月18日至2017年4月17日进行试生产,2017年3月13日,聚鑫公司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2017年6月12日,通过竣工验收。

(四)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0年 11月 9日 ,位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城大道76号,法定代表人丁训凯,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897957,

2014年 7月 30日 换证取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证书编号A132005336,有效期至

2019年 7月 30日 ,发证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等级为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专业甲级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该公司为聚鑫公司3000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目设计单位。

2.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3年 6月 17日 ,位于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国际塑化城精品塑化区1号楼7号,法定代表人王加水,注册资本106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1202360。

2012年 12月 28日 换证取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证书编号A137005155,有效期至

2017年 12月 28日 ,资质等级为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发证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 11月 24日 换证取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证书编号A237005152,有效期至

2019年 11月 24日 ,资质等级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发证机关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该公司为聚鑫公司3000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目竣工图绘制单位。

3.灌南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0年 9月 30日 ,位于灌南县新安镇新兴南路17-1号,法定代表人刘洪兵,注册资本3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469966339F,

2002年 8月 8日 换证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证书,证书编号E232009559,有效期至

2019年 5月 14日 ,发证机关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该公司为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000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目工程监理单位。

4.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8年 7月 8日 ,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瀛洲路36号振兴时代广场12层,法定代表人冯家露,注册资本3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677628131D,

2017年 6月 26日 换证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证书编号APJ-(苏)-330,有效期至

2020年 6月 30日 ,发证机关为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资质等级为乙级。该公司为聚鑫公司3000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目安全预评价单位。

5.南京同辉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年 12月 27日 ,位于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302号,法定代表人章均,注册资本3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681692929,

2017年 6月 26日 换证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证书编号APJ-(苏)-308,有效期至

2020年 6月 30日 ,发证机关为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资质等级为乙级。该公司为聚鑫公司年产3000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单位。

6.江苏智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6年 2月 19日 ,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北路9号瀛洲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刘亚兵,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MFCBQ68,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环境工程、消防工程、压力管道工程的设计;可行性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工程项目管理及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为聚鑫公司3000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目竣工图实际绘制单位。

7.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3年 8月 11日 ,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西路90-7,法定代表人金斌斌,注册资本15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79309,

2016年 4月 21日 换证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32106447,有效期至

2021年 4月 17日 ,发证机关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等级为石油化工工程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2015年 12月 14日 换证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证书编号TS3832139-2019,有效期至

2019年 12月 16日 ,压力管道安装类型、级别分别为GB、GC类和GB2(2)、GC2(设计温度小于400℃)。该公司为聚鑫公司3000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目设备安装单位。

8.连云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于

1990年 10月 20日 ,位于灌南县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园B6栋,法定代表人惠军,注册资本38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139662295N(1/3),

2016年 3月 11日 换证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32033331,有效期至

2020年 12月 14日 ,发证机关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该公司为聚鑫公司3000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目竣工验收建筑施工方盖章单位。

9.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58年 4月 1日 ,位于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俞国兵,注册资本1008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20612387235782。

2017年 11月 27日 换证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32076150,有效期至

2021年 5月 6日 ,发证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该公司下属的南京分公司158工程处为聚鑫公司3000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目厂房建筑施工单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 年12月8日 19时左右,聚鑫公司四车间尾气处理操作工吴铁钢发现尾气处理系统真空泵处冒黄烟,随即报告班长沈玉明。沈玉明检查确认后,将通往活性炭吸附器的风门开到最大,黄烟不再外冒。

19时39分左右,氯化操作工唐焕梅到1#保温釜用压缩空气(原应使用氮气)将釜内物料压送到1#高位槽。

19时44分左右,放料工徐长城将1#脱水釜中的间二硝基苯和残液蒸馏回收的杂2、杂3一并放入1#保温釜内,20时4分放料结束。放料前保温釜温度127℃,放料后温度降为123℃,指标正常。

21时左右,真空泵处再次冒黄烟。沈玉明认为氯化水洗尾气压力高,关闭了脱水釜、保温釜尾气与氯化水洗尾气在三级碱吸收前连通管道上的阀门,黄烟基本消失。

21时35分左右,车间控制室内操朱玉萍对氯化操作工唐焕梅说,1#保温釜温度突然升高,要求检查温度、确认保温蒸汽是否关闭。唐焕梅到现场观察温度约为152℃,随即手动紧了一圈夹套蒸汽阀。

22时42分左右,沈玉明在车间控制室看到DCS系统显示1#保温釜温度“150℃??”(已超DCS量程上限150℃),认为是远传温度计损坏,未作相应处置。

23时30分左右,沈玉明班组与夜班赵林海班组7人进行了交接班。

23时57分左右,精馏操作工杨正艮发现1#高位槽顶部冒黄烟,报告班长赵林海,赵林海和七车间前来协助处理的班长张海云等人赶到现场,赵林海到1#高位槽操作平台进行处理,黄烟变小后,人员全部离开了现场。

12 月9日 0时14分左右,赵林海认为1#保温釜DCS温度显示是异常,又来到1#保温釜,打开保温釜紧急放空阀,没有烟雾排出又关闭放空阀。

0时20分左右,赵林海到三楼用钢锯将1#高槽位的尾气放空管锯开一道缝隙,有烟雾持续冒出。

1时1分左右,赵林海又到1#保温釜,打开1#保温釜紧急放空阀,有大量烟雾冒出,接着关闭并离开。

1时39分左右,赵林海再次来到1#保温釜,用F扳手紧固保温釜夹套蒸汽阀门。

2时5分左右,氯化操作工付军接到内操刘金平指令,到1#保温釜进行压料操作,氯化操作工田文军协助,精馏操作工杨正艮也在现场。

2时5分31秒,田文军关闭了1#保温釜放空阀,付军打开压缩空气进气阀向1#高位槽压料,田文军观察压料情况。

2时8分41秒,付军关闭压缩空气进气阀,看到1#保温釜压力快速上升;9分2秒,田文军快速打开1#保温釜放空阀进行卸压;9分30秒,1#保温釜尾气放空管道内出现红光,紧接着保温釜釜盖处冒出淡黑色烟雾,付军、田文军、杨正艮3人迅速跑离现场。

2时9分49秒,保温釜内喷出的物料发生第一次爆炸;9分59秒,现场发生了第二次爆炸。爆炸造成四车间及相邻六车间厂房坍塌。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聚鑫公司现场人员立即报告主要负责人,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紧急关闭氯气阀门,组织人员撤离,主要负责人拨打119、120报警。

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做出批示,吴政隆省长要求全力以赴抢救被困人员,防止次生灾害,迅速查明原因,举一反三抓好化工行业整改,全面排查隐患,抓好整改落实,防范事故发生,对发生事故和整改不力的严肃问责,立即落实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各项责任和措施,确保岁末年初生产安全。马秋林副省长立即率省安监局、环保厅、省消防总队等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灌南县立即启动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连云港市迅速启动了市级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灌南县委县政府、连云港市委市政府等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成立了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总指挥的指挥部,下设现场救援处置、伤员救治、舆情信息、环境监测、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后勤保障6个工作组,全力做好受困人员施救、伤员救治、冷却灭火、交通管制、环境监测、舆情信息等处置工作。连云港市消防支队接报后,迅速调集8个专职消防队共161名官兵、30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对爆炸、着火区域进行降温灭火,明火于12月9日4时50分被扑灭。

12 月10日 ,根据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江苏省政府决定启动《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省消防总队迅速启动《重特大灾害事故跨区域应急救援预案》,确定“救人控火、冷却抑爆”的现场应急处置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方案,指挥各相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落实个人防护措施,积极开展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省公安消防总队按照火灾5级标准、抢险救援4级标准,一次性调派泰州、徐州、淮安、盐城、宿迁支队及总队培训基地的3个地震救援队,2个化工灾害事故处置专业队,1个搜救犬队共200余名消防官兵、25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增援,并迅速调集徐工集团抢险救援分队和青岛、上海、张家港等地区的4台百吨级起重吊车、6台重型挖掘机、3台大型液压钳车、2台重型铲车等救援设备进入现场,搜救受困人员,抢救受伤人员。经过80多个小时的持续奋战,至

12月 12日 14时20分左右,现场搜救结束,未造成任何次生灾害事故。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1人轻伤。死亡人员均为聚鑫公司职工,其中四车间3人,六车间7人。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75万元。

(二)事故破坏情况

本次事故爆炸中心位置是四车间内东侧间二氯苯生产装置的1#保温釜和1#高位槽。爆炸造成1#保温釜、1#高位槽、1#脱水釜和5台氯化反应釜炸毁,四车间内西侧2#脱水釜、2#高位槽等设备内的物料及三层楼面留存的固体间二硝基苯全部炸毁,四车间厂房呈东侧损毁西侧垮塌现象。1台氯化反应釜的封头向西飞出约80m,紧邻爆炸中心的三楼设备设施向北侧飞出距离约25m,全部设备设施过火。

四车间南侧的3台蒸馏设备整体向南右侧方向被推出约30m,相邻六车间南侧全部倒塌,北侧局部倒塌,混凝土建筑的连接框架处向北发生折式变形,东侧设备过火。爆炸中心南侧的污水处理盐析装置设备设施全部损毁,高约20m的废酸浓缩钢框架向南侧倾斜,管道全部损坏。

(三)爆炸TNT当量

经计算,本次事故释放的爆炸总能量为14.15吨TNT当量,最大一次爆炸破坏当量为12.68吨TNT。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尾气处理系统的氮氧化物(夹带硫酸)串入1#保温釜,与加入回收残液中的间硝基氯苯、间二氯苯、124-三氯苯、135-三氯苯和硫酸根离子等形成混酸,在绝热高温下,与釜内物料发生化学反应,持续放热升温,并释放氮氧化物气体(冒黄烟);使用压缩空气压料时,高温物料与空气接触,反应加剧(超量程),紧急卸压放空时,遇静电火花燃烧,釜内压力骤升,物料大量喷出,与釜外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燃烧火源发生爆炸。

(二)间接原因

1.聚鑫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职责不清,规章制度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未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措施缺失,应急处置能力严重不足。

(2)装置无正规科学设计。该企业间二氯苯生产工艺没有正规技术来源;也没有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艺计算和施工图设计;总平面布置、设备选型和安装、管线走向等全凭企业人员经验决定。

(3)违法组织生产。间二氯苯、硝化酸混合物、1,2,4-三氯苯、间硝基氯苯产品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下,违法组织生产。

(4)变更管理严重缺失。未执行变更管理要求,擅自取消保温釜爆破片,使设备安全性能降低;擅自更改压料介质,擅自改造环保尾气系统,造成事故隐患。

(5)教育培训不到位。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培训时间不足,内容缺乏针对性,培训记录台账造假,操作人员普遍缺乏化工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不清楚本岗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不能严格执行工艺指标,不能有效处置生产异常情况,不能满足化工生产基本需要。

(6)操作人员资质不符合规定要求。事故车间绝大部分操作工均为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不符合国家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强制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能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

(7)自动控制水平低。间二氯苯生产装置保温釜压料、反应釜进料、精制单元均没有实现自动控制,仍采用人工操作。

(8)厂房设计与建设违法违规。四车间厂房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设计和施工;未委托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理控制;施工结束后,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

  1. 设计、监理、评价、设备安装等技术服务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设计、安全评价、设备安装、竣工验收,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没有对间二氯苯技改项目技术来源进行充分论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到位、对策措施不明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有漏项,未如实辨识事故隐患,涉嫌出具虚假评价报告,构成违法行为,且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情况下,明知四车间已建成,违规出具正式施工图。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没有对建设项目选用的工艺技术安全可靠性进行充分说明,没有对间二硝基苯脱水、保温釜储存及压料、残液回收使用等工艺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充分辨识,造成事故隐患。

(3)江苏智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无相关设计和安全评价资质,非法提供项目设计及安全评价咨询服务。在无施工图的情况下,违规绘制竣工图。在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安全设施的情况下,随意出具变更通知单且日期作假。

(4)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无正规施工图和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出借资质给不具备工程承包、建筑机电安装队伍;在安装特种设备时,违规组织非专业人员安装特种设备,未进行的监督检验。

(5)灌南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建筑工程监理职责,没有对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违规出具建设项目监理证明。

(6)南京同辉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没有对特种设备和安全设施重大变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辨识和论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结论严重失实。

(7)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在未派员勘察现场的情况下,违规给无资质设计单位绘制的竣工图盖单位公章;竣工图的相关人员签名和出图日期与实际不符,造成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8)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南京分公司158工程处,在相关手续不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违规承接项目,在无工程设计图纸的情况下组织施工。

(9)连云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涉嫌出借资质,未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违规在竣工验收报告上加盖单位公章。

  1. 灌南县委县政府和化工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连云港化工园区管委会。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重经济发展、轻安全生产现象严重,关闭手续不齐全企业的态度不坚决,未及时制止和严肃查处聚鑫公司存在的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行为,未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不重视,对监管人员履职能力不足的问题失察,对化工园区企业风险摸排不深入、隐患整治不扎实、监管不到位。

(2)灌南县委县政府。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安全发展红线意识薄弱,未认真督促化工园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考核不力。源头治理把关不严,安全、环保入园门槛低,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先上车、后买票”的历史遗留问题,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开展不力,未依法查处法定手续不全的违法企业。

  1.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和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安监部门

化工园区安监局。内部组织机制、运行机制不健全,未按照“三定”方案履行职责,监管人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履职能力,分工不合理,未有效开展安全监管工作,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聚鑫公司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行为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规行为,安全监管不到位。

灌南县安监局。未有效指导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职,未督促相关部门查处聚鑫公司非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行为,对化工园区安监局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指导督促不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参与推进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

连云港市安监局。指导督促灌南县安监局履行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不力,对聚鑫公司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把关不严,未及时纠正存在的虚假问题和高危工艺操作人员资格不符合的问题,对审查专家履职情况缺少有效监督、考核与评价。

(2)住建部门

化工园区规建局。对聚鑫公司建设项目存在的非法建设行为未制止和依法查处。

灌南县住建局(规划局)。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失察,未依法制止和查处聚鑫公司违法建设行为,未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监管职责,导致聚鑫公司四车间厂房存在建筑设计不规范问题。

(3)经信部门

化工园区经发局。未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措施不力。

灌南县经信局。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督促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落实“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要求。

(4)环保部门

灌南县环保局。未依法查处聚鑫公司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环保“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对聚鑫公司已建成投产的项目未完成环保验收的行为失察。

(5)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灌南县市场监管局。未依法查处聚鑫公司部分特种设备未领取使用登记证和超期未检测检验、部分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取得资格证和持过期证件上岗操作的违规行为,对操作人员安全技术知识缺乏和操作技能差等问题失察。

(6)公安消防部门

灌南县消防大队。对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不细致,对聚鑫公司消防安全检查不深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9人)

(1)王小富,聚鑫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分管生产部、安全部、设备部、环保部。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刑事拘留,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连云港市安监局依法处以2016年度收入60%的处罚。

(2)王爱民,聚鑫公司一、四、七车间主任,事故车间间二氯苯生产项目技术提供者,负责事故车间全面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刑事拘留,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郁跃祥,聚鑫公司安全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刑事拘留,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范育功,连云港苏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负责聚鑫公司四车间消防设施工程项目。涉嫌伪造公文罪,现已刑事拘留,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王炳忠,聚鑫公司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资金组织,重大项目决策,经营销售,分管财务部、营销部。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连云港市安监局依法处以2016年度收入60%的处罚。

(6)许星民,聚鑫公司法人代表兼人事部部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分管人事部、财务部。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连云港市安监局依法处以2016年度收入60%的处罚。

(7)郑奎军,聚鑫公司安全副总,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部。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8)曹建新,聚鑫公司设备副总,负责公司设备管理工作,分管设备部。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9)金树万,聚鑫公司生产副总,兼三车间主任,负责公司生产工作,分管公司所有车间。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4人)

(1)王汝仁,原灌南县副县长,现聚鑫公司安全总监,负责聚鑫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涉嫌参与伪造项目监理报告,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沈玉民,聚鑫公司四车间班长,发现保温釜温度异常,未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赵林海,聚鑫公司四车间事故发生时的当班班长,发现保温釜长时间温度异常,未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阎伟,江苏智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员。作为四车间技改项目竣工图绘制人员,擅自代为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并造假变更通知单出具时间和竣工图绘制时间,造成事故隐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建议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人员(29人)

(1)吴爱军,中共党员,灌南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化工园区管委会主任,主持化工园区全面工作。未依法督促化工园区安监局、规建局、环保局、质监局等部门履行职责,对化工园区安监局、规建局、环保局未依法制止和查处聚鑫公司违法建设和生产行为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2)高长礼,中共党员,化工园区党工委副书记,聚鑫公司所在化工园区一片区片区长,负责住建、规划、国土以及一片区全面工作,联系服务聚鑫公司等企业。未落实灌南县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未依法制止和查处聚鑫公司违法建设和生产行为,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孙军,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落实灌南县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要求,未督促化工园区安监局依法制止和查处聚鑫公司违法生产行为,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4)王建,中共党员,2017年3月任灌南县张店镇人大主席,原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负责化工园区的整体规划、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帮助企业办理土地证和规划证。未对不符合园区整体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未对聚鑫公司四车间违法建设行为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5)沈克军,中共党员,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县环保局党组成员,化工园区环保分局局长。未落实灌南县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聚鑫公司四车间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违法生产行为制止和查处不力,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6)王岩青,中共党员,化工园区安监局局长(事业编),负责化工园区安监局全面工作。未认真组织化工园区安监局履行“三定方案”法定职责,对聚鑫公司四车间违法生产行为未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未落实灌南县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要求,未健全化工园区安监局有效运行机制,安全监管人员分工不合理,未有效组织监管人员开展工作,疏于管理,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

(7)刘仰乐,中共党员,化工园区安监局副局长(事业编),负责聚鑫公司所在化工园区一片区安全监管工作。对聚鑫公司四车间违法生产行为未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

(8)胡海涛,中共党员,化工园区安监局副局长(事业编),负责化工园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协助刘仰乐负责聚鑫公司所在化工园区一片区安全监管工作。未依法查处聚鑫公司违法建设和生产行为,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9)伏荣兵,化工园区经发局副局长(事业编),主持全面工作。未落实省、市、县关于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要求,未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职责,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0)孙璇,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化工园区分局副局长(事业编),聚鑫公司所在化工园区二片区片区长,负责二片区环保检查。未落实灌南县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聚鑫公司四车间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违法生产行为制止和查处不力,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1)贾刚,中共党员,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工园区分局局长。未依法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对聚鑫公司特种设备存在无使用登记证和超期未检测检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取得资格证和持过期证件上岗操作的问题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2)蔡黎明,化工园区规建局副局长(事业编),主持全面工作。未依法查处聚鑫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3)韩志大,中共预备党员,化工园区规建局副局长(事业编),分管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未依法查处聚鑫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

(14)嵇道峰,中共党员,灌南县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未依法督促城乡规划科、质量安全科履行职责,对城乡管理科、化工园区规建局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5)李晓霞,中共党员,灌南县住建局主任科员,灌南县规划局副局长,主持规划局全面工作。未依法督促城乡规划科履行职责,对城乡管理科、化工园区规建局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6)吴梓进,中共党员,灌南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未有效指导化工园区安监局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未有效督促危化科履行检查执法职责,对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不力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7)王树早,中共党员,灌南县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化科。未依法制止和查处聚鑫公司违法生产行为,未依法督促危化科履行职责,对危化科、化工园区安监局安全监管不力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8)孟祥应,中共党员,灌南县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管科科长,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企业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管工作。未依法履行日常安全监管职责,未依法制止和查处聚鑫公司违法生产行为,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9)刘恩惠,灌南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分管投资技改项目。未依法督促投资规划科履行职责,对投资规划科、园区经发局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0)孙益平,中共党员,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灌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科。未依法督促特设科、化工园区分局履行职责,对特设科、化工园区分局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1)戴凌雷,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科副科长,主持科室工作。未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对聚鑫公司特种设备无证使用、超期未检和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2)韩传福,中共党员,灌南县县消防大队党委副书记、大队长(现役军人),负责大队全面工作。未发现聚鑫公司违法改扩建的明显问题,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3)唐 波,中共党员,灌南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市场管理等工作。未依法督促化工园区、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职责,对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工园区安监局未依法查处聚鑫公司的违法生产行为失察,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4)商振江,中共党员,中共灌南县委副书记,灌南县人民政府县长,主持政府全面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要求,未有效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化工园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和项目建设监管职责,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5)李振峰,中共党员,中共灌南县委书记,主持县委全面工作。对灌南县有关职能部门和化工园区党工委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政策文件、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设项目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6)方念军,中共党员,连云港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对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管处、灌南县安监局、化工园区安监局履职不力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7)何守平,中共党员,连云港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化处、行政服务处工作。未有效督促指导危化处、行政服务处履行职责,对危化处、行政服务处监督管理不力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对聚鑫公司间二氯苯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8)郭绍进,中共党员,连云港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管处处长。在组织聚鑫公司间二氯苯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未能发现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设计变更存在的问题,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9)徐家保,中共党员,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负责工业经济、信息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分管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单位。未有效督促指导市经信委、安监局、环保局等职能部门和灌南县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批、安全监管、环保执法等职责,对安全监管、环保执法、特种设备监察中存在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二款,《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行政处罚建议

(1)刘亚兵,原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院长,现江苏智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以个人名义承接聚鑫公司间二氯苯技改项目的竣工图绘制和转包验收评价,未履行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定职责,对竣工图以及变更通知把关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议省人社厅吊销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责成连云港市安监局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2)钟昌继,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评价师。作为该技改项目预评价报告编制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未对间二氯苯项目技术来源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未对工艺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有效辨识,造成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省人社厅吊销其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责成连云港市安监局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3)郭爱芝,原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所长,现智诚公司副总经理。作为该技改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主要编制人,同时参与本技改项目的设计、绘制、审核工作。编制的安全设计专篇,未对项目工艺来源及工艺成熟可靠性进行对比分析,未完全按爆炸危险性建设项目进行设计,重大危险源辨识有漏项,未对原料保温釜、高位槽等提出自动控制、联锁要求,未按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编制相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作为安全设施竣工图绘制项目负责人,对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图和变更通知单失察。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省人社厅吊销其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责成连云港市安监局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二)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聚鑫公司给予500万元的经济处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吊销聚鑫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1. 按照《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建议住建部门对聚鑫公司3000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目设计单位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给予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和规定上限罚款;建议省住建厅对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做出5年内不得在江苏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惩戒。
  1.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63号令、第80号令修正)的规定,吊销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评价资质。
  1. 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建议省住建厅吊销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等法律法规,建议省质监局吊销江苏亨亚达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1. 按照《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等法律法规,建议省住建厅吊销灌南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工程监理资质。
  1. 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63号令、第80号令修正)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暂停南京同辉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资质半年,并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1. 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建议省住建厅对连云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作出暂停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1年,并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1. 按照《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建议省住建厅给予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
  1. 按照《建筑法》第七十四条等法律法规,建议省住建厅给予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1. 对江苏智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建议连云港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三)问责单位建议

责成灌南县人民政府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向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上述情况同时抄报省监察委员会、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连云港市委市政府、灌南县委县政府、化工园区党工委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加快化工行业结构调整,把安全生产与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着力去库存、控增量、优总量,通过提高化工行业本质安全水平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连云港市、灌南县要调优配强危险化学品监管力量,保证监管人员数量和专业能力满足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连云港化工园安监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增加监管力量,保证75%以上监管人员具备专业能力,增强落实工作的履职能力、责任心、事业心。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坚决关停工艺技术来源不明、建设项目手续不齐全、安全管理水平低下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和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各地区特别是连云港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准入关和监督关,坚决杜绝“先上车后买票”的现象。有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部门要联审会办、论证和审批化工建设项目,提升入园安全条件,提高化工园区本质安全水平。依法查处无备案、许可、环评、安评、用地等法定手续或手续不全的非法企业,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三)进一步加大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力度。各地区特别是连云港、灌南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确保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项目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设备安装检测和安全评价等工作合法合规,服务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要建立安全评价、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信用评定和公示制度,对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依法吊销资质、降低资质等级、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各地区要研究制定专家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细化专家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更新机制,对专家的业务水平、从业道德和履职能力进行全方位考核,定期淘汰水平低、职业素养差的专家,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专家,要向社会公示,纳入“黑名单”管理。

(四)全面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强化风险管控,全面加快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办法,组织广大职工全面排查、辨识、评估安全风险,落实风险管控责任,采取有效有力措施控制重大安全风险,对风险点实施标准化管控。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按照管控措施清单,全面排查、及时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实施闭环管理。要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严格加强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申请、变更风险评估、变更审批、变更验收的程序,严格管控变更风险。

(五)切实加强环保尾气系统改建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环保部门要研究出台新建、改建环保尾气系统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督促企业科学设计与建设、改造环保尾气系统,加强尾气系统的变更管理。企业要聘请工艺、自动控制等专家对所有涉及环保尾气系统新建、改造工程,从原生产装置、控制手段、操作方式、人员资质等方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实施有效管控,严防环保隐患转化成安全生产隐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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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81 | 2017_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辉南县聚德康安老院1·0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辉南县聚德康安老老院1·0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通化市人民政府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辉南县聚德康安老院“1·0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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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82 | 2017_通化市关于同意辉南县聚德康安老院1·0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辉南县聚德康安老院1·0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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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00013581684Q/2017-12450

分  类: 其他 ; 批复

发文机关: 通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04日

标      题: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辉南县聚德康安老院“1·0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发文字号: 通市政函〔2017〕59号

2017年07月04日

主  题 词: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11220500013581684Q/2017-12450 分  类: 其他 ; 批复

发文机关: 通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04日

标      题: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辉南县聚德康安老院“1·0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发文字号: 通市政函〔2017〕59号 2017年07月04日

有 效 性:

索 引 号:11220500013581684Q/2017-12450

分  类:其他 ; 批复

发文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17年07月04日

标  题: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辉南县聚德康安老院“1·0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发文字号:通市政函〔2017〕59号

主 题 词: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

同意辉南县聚德康安老院“1·04”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通市政函〔2017〕59号

市安监局:

你局《关于提交审核〈辉南县聚德康安老院“1·0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通安监管〔2017〕90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及性质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三、你局要会同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事故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进一步强化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工作。

特此批复。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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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83 | 2017_通化市辉南县聚德康安老院1·0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通化市辉南县聚德康安老院1·0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辉南县聚德康安老院“1·0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作者: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

2017年1月4日4时许,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聚德康安老院发生较大火灾事故。国务委员王勇,国家安监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杨焕宁,省委书记巴音朝鲁、代省长刘国中、副省长隋忠诚、副省长胡家福等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事故处置、善后处理等工作,查明火灾原因、严肃追究责任,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工作。省公安、安监、民政等部门陆续派出工作组赶赴辉南,指导相关工作。市委书记金育辉、代市长刘化文、副市长田锡军、副市长孙景龙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通化市公安、安监、民政、消防等部门第一时间成立工作组赶赴现场,迅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级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指导、协助辉南县政府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通化市政府于1月6日成立辉南县聚德康安老院“1·04”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孙景龙担任,成员由市安监、公安、监察、总工会、民政、消防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并邀请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具体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辉南县聚德康安老院“1·04”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 单位概况。聚德康安老院位于辉南县朝阳镇富强街五委二组西前进街与电信胡同交汇东行100米处,负责人为邢春玲、刘翠霞,系二人共同出资成立的民办养老机构,自2013年3月1日开始经营。事故发生时,该养老院居住39名老人(一层7人、二层17人、三层15人),全部是行动不便或者失去自理能力的人员。
  1. 资质情况。聚德康安老院除卫生和食品手续外,未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1. 建筑情况。聚德康安老院建筑结构为砖混,共三层,建筑高度9米,耐火等级为二级,建筑面积480平方米,设有室内楼梯一部、室外楼梯一部。共有房间12间,每层4间,发生火灾事故的房间为二楼东侧第一个房间,室内用石膏板和木质骨架做隔断,房门为木门,外楼梯与楼连接部设有防火门。该养老院设有烟雾报警器,每个房间均设有烟雾传感器和1个消防水桶(40到50斤水),楼道口设有应急灯和安全指示牌(2015年7月安装)。每个楼层配备两个8公斤ABC干粉灭火器。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月4日凌晨3时55分,该养老院值班负责人邢春玲、护工王嫚听到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报警后,便起床一同从一楼开始寻找火源,二人赶到二楼后,发现东侧第一个房间内西北角床下着火,邢春玲将该床上老人于英奎抱到西南角的床边地上后,到一楼将总电源关闭,此时王嫚与随后赶到的护工纪俊兰、叶丛义、翟春凤一起参与救火。邢春玲返回火灾现场途中,拿起一、二楼中间的两个灭火器参与灭火,并让王嫚和纪俊兰把养老院的其他4个灭火器都拿来灭火,6个灭火器用完后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在此期间,邢春玲让王嫚拨打电话报警。4时15分,辉南县消防大队赶到事故现场。

发生火灾事故的房间内共有7名老人,每张床下都有尿不湿、尿垫等可燃物,其中6张床上有充气气垫,24小时通电,十分钟自动充气一次,电取自墙上的电源插座。当晚有1名负责人和4名护工值班。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过火面积约28.44平方米,事故造成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3.452万元。

二、事故直接原因

起火原因系聚德康安老院2层东侧第一个房间西北角床铺下方(由南向北数第二张床铺)墙壁电源插座与充气气垫插头接触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认定的依据有四个方面:

(一)排除人为纵火。依据辉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排除人为纵火的情况说明,排除人为纵火。

(二)排除遗留火种。养老院护理员1月3日晚离开起火房间后未发现现场遗留火种,现场烟熏程度较轻,且安装有感烟探头,无阴燃起火情况。现场内无香炉等用火设备。因此排除遗留火种可能。

(三)排除内部人员用火。经查,养老院对打火机、火柴进行集中管理,起火房间内人员无火种、火源,因此排除内部人员用火可能。

(四)认定为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经公安部沈阳火灾物证中心鉴定,起火点充气气垫插头和插座簧片熔痕均为电热作用熔痕,沿该插座向上形成了V字形过烟过火痕迹,插座下方墙壁有炸裂脱落痕迹,上面还有插座外壳熔化粘连物,室内其他插座周围无此痕迹。由此认定起火点充气气垫插头与电源插座电气故障,引燃床下可燃物。

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月4日4时10分,辉南县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出4辆水罐消防车、1辆抢险救援车、18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同时报告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立即指挥辖区派出所和巡、特警大队出动警力赶往现场进行处置。

事故发生后,辉南县委书记张继顺、县长李长久、副县长车明辉等县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民政、公安、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4时15分,县消防大队赶到现场,立即对现场火情进行侦查,发现起火点位于二楼东侧第一个房间,火势正处于猛烈燃烧阶段,39名老人全部被困于各楼层房间内。指挥部立即成立3个搜救组,2个灭火组同时展开搜救、灭火工作。4时27分,明火被扑灭,经现场搜救确认,起火房间内7名老人不幸遇难,其余房间32名老人成功获救。县卫计委紧急调配12辆救护车、31名医护人员,将营救出的32名老人全部转移至县医院。

(三)善后处理情况。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和工作要求,辉南县委、县政府全力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对于获救的32名老人,县委、县政府将其转移到县医院后,分别安排到5个诊疗区。经全面检查,32名老人身体状况平稳、情绪稳定,无人因火灾受伤或营救造成二次伤害。至1月10日,32名获救老人已全部由家属接回自主安置。

对于7名遇难老人,县委、县政府立即成立了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由专人全力做好家属情绪抚慰、善后处置沟通协调等工作。1月8日,7名遇难者遗体全部火化,善后处理工作结束。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聚德康安老院是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邢春玲、刘翠霞为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 非法经营。该养老院自2013年3月1日开始经营,一直未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违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四条“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等法律法规。
  1. 安全管理混乱。该养老院多数床位下方,堆放尿不湿、纸尿裤等可燃物,存在大量安全隐患。起火部位的床上有被褥和防褥疮气垫(工作时充满压缩空气)等物品,附近存有尿不湿、纸尿裤、衣物、纸壳箱、凉席等大量可燃物,是火灾迅速蔓延、造成大量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等法律法规。
  1. 安全培训不到位。该养老院工作人员不能熟练操作使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听到火灾报警控制器报警后,无法根据显示的“点位”准确判断出起火房间,值班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逐个楼层、逐个房间寻找起火部位,耽误了疏散救人和扑救火灾的最佳时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等法律法规。
  1. 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该养老院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只停留在口头上,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未开展过应急演练。发现起火房间后,未在第一时间正确救援、组织疏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等法律法规。
  1. 护理人员严重不足。《吉林省民办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养老机构的每名工作人员护理不能自理的老人不得超过3人”。该养老院居住的39名老人,全部行动不便或不能自理,但该养老院实有工作人员7名(含2名负责人),与规定不符。养老院当晚值班人员5人(4女1男),火灾发生后,组织疏散救人能力不强。
  1. 房间内居住老人过多。《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老年人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6平方米,三人以上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该养老院起火房间面积约为28平方米,摆放8张床位,居住7名失能老人,人员密度严重超出规定。

(二)辉南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辉南县民政局未正确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辉南县民政局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非法经营的民办养老机构予以整改、取缔。在多次到聚德康安老院进行检查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该养老院及时整改隐患。
  1. 辉南县社区管理服务中心未正确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辉南县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在本单位受朝阳镇政府委托对城区经营性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日常监管工作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不力,对聚德康安老院的属地监管职责推诿扯皮、失控漏管。
  1. 辉南县朝阳镇政府未正确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朝阳镇政府对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受委托行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工作监督管理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存在的失控漏管问题。
  1. 辉南县公安局富兴派出所未正确履行专业监管职责。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款“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等法律法规。富兴派出所在发现聚德康安老院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后,未督促该养老院进行有效整改,未按规定对该养老院进行处罚。
  1. 辉南县消防大队未正确履行督促指导职责。未严格执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县消防大队对富兴派出所履行培训指导职责后,未进一步指导、督促落实。
  1. 辉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未正确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未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职责的问题没有及时督促、纠正,未正确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综合监管职责。
  1. 辉南县委、县政府对有关单位未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未及时研究、有效解决辖区内养老机构非法经营的突出问题,未有效督促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法对辉南县聚德康安老院予以取缔,2名养老院负责人已由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拟对26名责任人员分别采取由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党政纪处分、问责等方式进行处理,其中建议由司法机关处理2人、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20人、建议实施问责4人。

(一)事故单位追究刑事责任(2人)

  1. 邢春玲,辉南县聚德康安老院负责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未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情况下,与刘翠霞共同非法经营养老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于1月4日被刑事拘留,1月17日被批准逮捕。
  1. 刘翠霞,辉南县聚德康安老院负责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未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情况下,与邢春玲共同非法经营养老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于1月4日被刑事拘留,1月17日被批准逮捕。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人)

  1. 马丽红,辉南县民政局保障救济科科长,负责保障救济科全面工作,对辖区内养老机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在多次对聚德康安老院等非法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安全检查中,没有按照规定落实整改、取缔措施,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该养老院整改安全隐患,负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姜立仁,任辉南县民政局副局长,分管保障救济科(该科负责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发放和养老机构监管工作),对辖区内养老机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非法经营的民办养老机构予以整改、取缔,在多次带队到聚德康安老院进行检查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该养老院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工作流于形式,负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20人)

辉南县民政局(3人)

  1. 邱俊植,辉南县民政局保障救济科副科长,负责养老机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养老机构的监管,对聚德康安老院等非法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民办养老机构,没有及时采取整改、取缔措施,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 佟丽帅,辉南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聚德康安老院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虽对聚德康安老院进行了相应的安全监管,但未有效督促该养老院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石岩,辉南县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养老机构的安全监管,对聚德康安老院等非法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民办养老机构,没有及时采取整改、取缔措施,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局长职务。

辉南县社区管理服务中心(1人)

  1. 初丽红,辉南县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党委副书记、主任(正科级)。在本单位受朝阳镇政府委托对城区经营性单位实施安全监管、督促整改隐患工作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不力,对聚德康安老院的属地监管职责推诿扯皮、失控漏管,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社区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辉南县朝阳镇党委、政府(3人)

  1. 高强,辉南县朝阳镇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力,对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受镇政府委托行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监督、管理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存在的失控漏管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王辉宇,辉南县朝阳镇镇长,对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未正确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力,对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受镇政府委托行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监督管理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存在的失控漏管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冯彦胜,辉南县朝阳镇党委书记。未正确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力,对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受镇政府委托行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监督管理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存在的失控漏管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书记职务。

辉南县公安局(5人)

  1. 徐建国,辉南县公安局富兴派出所民警,负责聚德康安老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发现该养老院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后,未依据相关规定向所领导提出处罚建议,工作玩忽职守,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 赵福刚,辉南县公安局富兴派出所副所长,负责富兴派出所基层消防管理工作。在发现聚德康安老院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后,没有督促民警对问题进行整改并处罚到位,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 张峰, 辉南县公安局富兴派出所所长,负责派出所全面工作。未协调好相关部门和指导好本单位督促该养老院对隐患进行整改,未按相关规定对该安老院进行处罚,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免去其所长职务。
  1. 杨万宝,辉南县公安局户政管理大队大队长,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派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采取有力措施指导富兴派出所督促聚德康安老院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 袁龙,辉南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主任,分管户政管理大队、协调消防大队工作。未有效监督下级部门督促聚德康安老院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辉南县消防大队(2人)

  1. 敖云灿,辉南县消防大队监督员(专业技术11级)。在负责对富兴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业务指导期间,工作失职,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单志刚,辉南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副团职),负责全县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辖区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不力,对监督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检查督促不力,建议给予记过处分、免去大队长职务。

辉南县政府(2人)

  1. 郭晓曼,辉南县政府副县长,分管民政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力,对分管部门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问题失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车明辉,辉南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负责公安局全面工作。对分管部门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问题失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通化市消防支队(2人)

  1. 吴刚,通化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副团职),负责全市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辉南县消防大队工作指导不力,监督失职失察,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申劲松,通化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副团职),分管防火监督工作。对辉南县消防大队工作监督失职失察,建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通化市公安局(2人)

  1. 张志刚,通化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支队长,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派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辉南县公安局承担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检查、督促整改不力,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李涛,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户政管理支队、协调消防支队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辉南县公安局承担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检查、督促整改不力,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建议实施问责(4人)

辉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人)

  1. 陈思洋,辉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副科长(事业编制),负责该科具体工作。未正确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综合监管职责,负间接责任,建议实施行政问责、给予诫勉谈话。
  1. 杜旭,辉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事业编制),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综合监管职责,负间接责任,建议实施行政问责、给予诫勉谈话。
  1. 王晶,辉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工作。对分管科室未正确履行综合监管职责问题失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实施行政问责、给予批评教育。

辉南县政府(1人)

  1. 黄雄杰,2012年8月至2016年6月任辉南县政府副县长,分管政法、民政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力,对分管部门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问题失察,负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其在事故发生时已调任辉南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职务,建议实施问责、给予诫勉谈话。

(五)其他建议

  1. 辉南县委向通化市委做出深刻检查,由通化市纪委相关领导约谈辉南县委主要领导,要求从“1·04”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 辉南县人民政府向通化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由通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约谈辉南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责成其本人做出书面检查,要求从“1•04”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拟实施问责及做出组织处理的干部,由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相关规定分级办理。对事故负有失职责任的消防部门相关人员,由其上级党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 对2名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责任人员,由辉南县纪委监察局跟踪掌握情况,待司法机关做出处理结论后,依纪依法追究党政纪责任。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涉事养老机构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聚德康安老院非法经营,不落实主体责任,无视安全风险、房间内存放大量可燃物,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等工作。

(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执法不严。对于长期非法经营的聚德康安老院没有依法采取整改、取缔措施,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依法处罚。

(三)属地监管职责未有效落实。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安全生产工作不细致,对聚德康安老院属地监管职责推诿扯皮,对存在大量安全隐患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把安全生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以“安全生产责任深化年”活动为契机,细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督查、检查、抽查、考核等措施,全面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好主体责任。

(二)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严重危害,组织力量对本地、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对于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严厉打击。要构建常态化机制,巩固打非治违成果,避免出现反弹现象。

(三)全面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厘清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程序和制度,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并严格执行。要加大落实力度,督促监管人员履职尽责,实现对本地、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力、有效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四)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升社会各界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不断提升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能力。

辉南县聚德康安老院“1·04”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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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84 | 2017_邯郸市永年区大北汪镇金海岸(金水湾)洗浴中心12·10火灾较大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永年区大北汪镇金海岸(金水湾)洗浴中心“12.10”火灾较大事故调查报告_加热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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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年区大北汪镇金海岸(金水湾)洗浴中心“12.10”火灾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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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17:57

永年区大北汪镇金海岸(金水湾)洗浴中心“12.10”火灾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12月10日13时51分,邯郸市永年区大北汪镇金海岸(金水湾)洗浴中心发生一起火灾引起的一氧化碳中毒窒息事故,造成6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王东峰、省长许勤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依法依规查处。市委书记高宏志、市长王立彤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者,彻查事故原因。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市公安局局长艾文庆迅速赶到永年区,坐镇指挥事故调查处置工作,并成立以艾文庆同志为指挥长的事故处理指挥部。省公安厅消防总队总队长刘海龙、总工程师巩玉斌也赶到永年区指导工作。2018年1月4日,省委书记王东峰再次就“12.10”火灾事故做出重要批示,要求“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1月7日,市长王立彤批示:“速按东峰书记批示,处理到位,并报!”

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2017年12月1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市公安局局长艾文庆为组长,市公安局牵头,市安监、市监察、市总工会、市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邯郸市永年区大北汪镇金海岸(金水湾)洗浴中心“12·10”火灾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了依法依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永年区大北汪镇金海岸(金水湾)洗浴中心,位于永年区大北汪镇318省道和赵辛线交叉口往南200米路东,建筑面积600余平方米,地上三层、砖混结构,一层洗浴,二层和三层住宿(未营业)。该洗浴中心一层女浴部设有桑拿间,桑拿设备12月10日首次使用。

该房屋为永年区大北汪镇南街村村民范利川、范相川兄弟自建住房,2014年初建成。2014年4月,范家兄弟以每年15万元的价格租给永年区讲武乡后马营村村民马领刚,租期5年,改变房屋性质用于经营洗浴。2015年6月,马领刚以“金水湾洗浴中心”为名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洗浴、住宿,但未按规定到治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相关消防手续。没有到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2017年9月底,马领刚以口头协议的形式同意安亮亮入股该洗浴中心,并负责日常经营和管理,安亮亮将洗浴中心名称私自改为“金海岸洗浴中心”,二人合伙经营至案发。

该洗浴中心所占房屋无规划许可证、无房屋产权证、无特种行业许可证、无消防安全许可证。其总占地面积1259平方米,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其中590平方米土地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其余669平方米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2月9日下午,金海岸(金水湾)洗浴中心实际经营人安亮亮让勤杂人员王现照对洗浴中心桑拿间电加热炉进行安装,王现照在安装过程中,将原本应接在电路板下方的三根火线,有一根错接到了电路板上方的零线上;原本应接在电路板上方的零线,错接到了电路板下方的第三根火线上。在简单通电测试约两分钟后,便交由洗浴中心准备使用。

2017年12月10日13点40分左右,大堂经理李存康在没有对该电加热炉安全性进行检测的情况下,要求服务员陈晓洁打开电加热炉开关直接使用,陈晓洁在打开电加热炉后就自行离开,约10分钟左右电加热炉起火燃烧。前台收银员李小南从陈晓洁处得知女宾部桑拿房着火后,进入女宾部内,在明知现场有人被困的情况下,其未采取救援措施,直至火势增大后,利用熟悉现场环境的便利独自逃离现场。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起火点位于洗浴中心女宾部桑拿房内的电加热炉。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17年12月10日13时51分,永年区消防大队接到李存康报警称,大北汪镇金海岸洗浴中心发生火灾。13时56分,大北汪镇副镇长王永坤、镇长冀卫刚等镇领导先后赶到,与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和现场群众一起,先后将6人救出,并立即送往医院抢救。14时28分,消防大队2部消防车、16名指战员赶到现场灭火救援,15时30分将火扑灭。区委、区政府接报后,组织公安、卫计、安检等部门积极参与伤员救治、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本次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其中2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4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该洗浴中心工作人员李存康拨打119报警,市、区政府及安监部门接到消防部门通报后,按照规定程序逐级进行了上报。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桑拿间电加热炉炉丝温度异常升高,引燃炉口水桶等塑料物品蔓延成灾,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气体,导致人员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1. 业主安全意识淡薄。重经营、轻安全,思想麻痹、心存侥幸,安全投入和人员培训不足,安全管理缺失。从事电工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不具备相应上岗资质,错接电器线路,引发安全事故。对有关部门日常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不整改、不理会,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
  1. 消费者缺乏火灾逃生常识。不懂得火灾安全知识,自救能力不足,面对突发火灾时,不会自救,错失逃生机会。
  1. 乡镇、村干部安全生产工作抓的不深入。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复杂性认识不足,“红线”意识不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督导检查不及时、不严格,放任了一些企业的不安全行为。
  1. 消防安全主管部门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永年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大北汪派出所2017年以来多次对该洗浴中心进行检查,并针对排查出的隐患责令其停业整顿,但措施不得力,停业整顿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经营性火灾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公安机关依法逮捕6人

  1. 范利川,男,42岁,永年区大北汪镇南街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系“金海岸(金水湾)洗浴中心”房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范相川,男,42岁,永年区大北汪镇南街村人,系“金海岸(金水湾)洗浴中心”房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马领刚,男,35岁,永年区讲武乡后马营村人,系“金海岸(金水湾)洗浴中心”法人代表,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安亮亮,男,34岁,永年区曲陌乡河东七方村人,系“金海岸(金水湾)洗浴中心”实际经营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王现照,男,51岁,永年区讲武乡后马营村人,负责“金海岸(金水湾)洗浴中心”电路维护,没有电工资质,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李存康,男,26岁,永年区临洺关镇东大街人,负责“金海岸(金水湾)洗浴中心”日常管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二)依法取保候审3人

  1. 陈晓洁,曾用名陈冉,女,26岁,河南省内黄县高堤乡南街村人,系“金海岸(金水湾)洗浴中心”服务员,因情节轻微、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依法取保候审。
  1. 李静,女,30岁,复兴区康庄乡姬庄村人,系“金海岸(金水湾)洗浴中心”实际管理人,安亮亮妻子,因处于哺乳期依法取保候审。
  1. 李小南,女,22岁,永年区讲武乡中李解村人,系“金海岸(金水湾)洗浴中心”前台收银员,因情节轻微、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依法取保候审。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9人

  1. 范利川,大北汪镇南街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未履行属地和房屋出租方管理责任,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建议大北汪镇政府按照村民组织法相关规定免去其村委会主任职务。
  1. 路晓杰,永年区大北汪镇派出所合同制民警,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 程高所,永年区大北汪镇派出所所长,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责任,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大北汪镇派出所所长职务,并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王永坤,永年区大北汪镇主管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副镇长,未认真履行属地政府监管职责,对此次火灾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免去大北汪镇副镇长职务,并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 冀卫刚,永年区大北汪镇镇长,未全面履行职责,对乡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不力、措施不严、排查不彻底、过问不细致,对此次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吴书昌,永年区大北汪镇党委书记,对乡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不力、措施不严,对此次火灾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陈清如,永年区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主管消防工作,未全面履行职责,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赵伟峰,永年区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大北汪镇派出所,未全面履行职责,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行政处罚

建议由永年区工商局对大北汪镇金海岸(金水湾)洗浴中心依法取缔。

五、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双控”机制,认真实施“网格化”管理,加强应急演练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遵守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保证安全投入,扎实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严防事故发生。

(二)切实推进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针对“小火亡人”、电气致灾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强化对“九小”场所、沿街门店、住宅商铺一体化和老年公寓、少年儿童活动等场所的动态式、网格化排查,大力推进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独立火灾报警器和简易喷淋等技防物防措施,严格落实上限处罚、停产整顿、关闭取缔和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三)切实提升群众防火意识和技能

行业主管部门和乡、村基层组织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防火意识、逃生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努力使广大群众懂火灾危害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主动加强与主流媒体对接,充分运用微信、微博、网站等传播媒介,构建全民消防宣传教育网络阵地。

(四)加强消防安全监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职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对重点和薄弱行业、地区、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发现隐患要紧盯不放,及时整改到位。按照《邯郸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的通知》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完成重点单位、社区、行政村微型消防站建设任务,切实发挥微型消防站“灭早、灭小”作战效能,全面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金海岸(金水湾)洗浴中心“12·10”火灾故调查组

每起事故的发生,都带来沉痛的代价!

警觉:吸取事故教训,关注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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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85 | 2017_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4·6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4·6”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7 年4 月6 日10 时50 分,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在清罐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 较大爆炸事故,造成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57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 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璧山区监察局、璧山区公安局、璧山区 安监局、璧山区商务局、璧山区经信委、璧山区总工会、璧山区消防支队等部门组成的“重 庆亚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4·6’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璧山区 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 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 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特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 间:1985 年1 月28 日;单位地址: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新华路1 号;法定代表人:万 国福;注册资本:贰佰柒拾陆万元整;营业期限:1985 年1 月28 日至2047 年2 月28 日。 2016 年6 月8 日以前,亚特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燃料油、柴油(按《安全生产许 可证》核定事项从事经营)。润滑油调配。废油回收。销售:橡胶制品。零售:无铅汽油、 柴油、润滑油(以上零售项目限有资格的分公司经营)”。区安监局作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承担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区经信委、区商务局、区环保局作为行政监管部门,承担安全监 管责任。区安监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 2016 年6 月8 日至2016 年7 月25 日期间,市安监局虽注销亚特公司的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许可证》,但亚特公司并未到工商部门更改经营范围。在此期间,亚特公司不再具有 危险化学品生产资质,区安监局不再作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由于区安监局退出监管时未 明确应由哪个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区经信委、区商务局、区环保局作为行政监管 部门,共同承担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区安监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 生产综合监管责任。 2016 年7 月25 日至今,亚特公司变更营业执照,取消了“生产燃料油、柴油,润滑油调配” 和“废油回收”的经营项目,只具有“销售:燃料油、柴油、润滑油。零售:无铅汽油、柴油、 润滑油(以上零售项目限有资格的分公司经营)”的资格。2016 年9 月1 日,亚特公司营 业执照经营范围增加“销售粗白油”一项,同时进一步明确其销售的“燃料油、柴油”须“闪点 大于60 度”。区商务局作为亚特公司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区安 监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 企业经营状况:亚特公司自2016 年7 月25 日之后,经营范围变更为销售,取消生产项目, 公司性质变为只以销售燃料油、柴油、润滑油、粗白油为主的商贸企业。该公司 2015 年 的主营业务收入为472 万,2016 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524.8 万。 亚特公司原有提轻车间、调和车间两个生产车间和一个废水处理车间。提轻车间属于危险 化学品生产车间,调和车间与废水处理车间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提轻车间因2015 年7 月6 日发生火灾事故而被关停,2016 年6 月8 日,重庆市安监局注销亚特公司的危险 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亚特公司保留调和车间和废水处理车间,“4.6”较大爆炸事故发 生在调和车间的储油罐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 年4 月5 日,亚特公司主要负责人万国福安排黄代友、符明祥、仇礼权把储油罐剩余 20-30 厘米高的燃料油抽转出来,然后进行清罐作业。 4 月6 日上午8 时,黄代友和仇礼权在废水处理车间清理隔油池,符明祥使用固定泵将储 油罐的剩余油料转移到其他罐体储存;10 点30 分左右,符明祥转油完毕,储油罐剩下油 泥和油的混合物,油泥是粘稠的膏状体,重量大约占80%,油的重量大约占20%。固定泵 安装位置离储油罐底约有5-6 厘米,这部分剩余油料不能用固定泵转出,于是三名作业人 员打开罐底四个人孔并布设新的输油管,准备使用临时移动泵进行抽转; 10 点50 分许, 作业人员用插头插向非防爆的插线板时,产生电气火花引爆油气和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 物,发生爆炸引发大火,造成黄代友、符明祥、仇礼权三名作业人员当场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拨打119 报警电话及120 急救电话。璧山区政府紧急启动应急 预案,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和抢险。市安监局领导立即率领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市政府专 家组人员到现场指导救援工作。璧山区消防支队于10 时57 分接到火警电话,立即派出6 辆消防车和46 名官兵前往爆炸火灾现场进行抢险救援。12 时,火势被基本扑灭。火势被 扑灭后,消防支队继续利用消防水枪针对火罐及邻近罐持续降温监护确保安全。 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无次生事故发生,善后处理有序开展,3 名死者善后赔偿到位,社会 秩序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 住址 伤亡情况 1 黄代友 男 54 岁 副 厂 长 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来凤村14 组13 号 死亡 2 符明祥 男 62 岁 工人 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孙河村7 组127 号 死亡 3 仇礼权 男 58 岁 工人 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新华路 169 号 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297 万元; 2.财产损失:5 万元; 3.事故罚款:55 万元。 以上合计:357 万元。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一)事故罐基本情况 储油罐为本次爆炸事故的事故罐。储油罐为立式罐,可储存油料约200 吨,下部开有4 个 人孔,人孔之间夹角为90 度。储油罐既作为储存罐在使用,购进的粗白油、5#燃料油等 原料油暂存于此,也作为混合罐在使用。 储油罐会在使用一段时间后进行清罐,但清罐时间并不固定。购进的油品质不同,遗留下 的油泥数量就不同。作业人员会根据储油罐油泥情况不定期进行清罐作业,上一次清罐作 业为2016 年12 月。 (二)现场勘查分析 1.事故罐的四个人孔均呈打开状态,且人孔盖完好,无爆炸震裂损坏痕迹,说明爆炸前人 孔已打开; 2.事故现场残留一台电机非防爆的移动泵,离打开的人孔约0.8 米;

3.储油罐区内无防爆插座,作业人员使用一个非防爆的插线板代替。插线板放在移动泵附 近,电源线从插线板引出后接到销售油罐区的插座; 4.移动泵接连一根新的输油管,为清罐作业前新增,该输油管从移动泵出来,经过隔墙后 接到备用罐顶部。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清罐作业人员打开储油罐人孔后,未进行充分通风换气,周围遮挡严密,造成作业区域 弥漫大量易燃易爆油气; 2.作业人员违章使用非防爆的移动泵和插线板,当作业人员接通移动泵电源的瞬间,移动 泵插头和插线板插孔之间产生的电气火花,引爆油气和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后引发火 灾。 (二)间接原因 1.亚特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亚特公司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安排 黄代友为分管生产和分管安全的副厂长,但未配备其他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公司没有2016 年、2017 年的安全会议记录、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安全管 理基础资料,没有符明祥、仇礼权、黄元方等作业人员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及考 试考核录用资料; (2)本次储油罐清罐作业为受限空间作业,属于特殊作业范畴。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 安全作业证》等审批手续,清罐作业人员应该打开人孔进行充分通风换气,并用含氧探测 仪及可燃气检测仪对周围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后,方才进入罐内用瓢、桶等工具清理油 泥。但本次清罐作业,亚特公司既未按规定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且清罐作业人员 也未进行充分通风换气,未使用含氧探测仪及可燃气检测仪对周围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 违章使用非防爆的临时移动泵和插线板进行作业; (3)亚特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施工现场没有持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日常安 全管理,未能及时排查和消除施工现场清罐作业人员未进行充分通风换气、未使用含氧探 测仪及可燃气检测仪对周围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使用非防爆的临时移动泵和插线板作 业等重大安全隐患; (4)亚特公司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形。亚特公司存在非法从事燃油料勾兑、调和、除质的生 产行为,且除质过程中存在使用少量危化品的行为。 2.来凤街道办事处未按规定履行“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存在重大失职失责情形。亚 特公司属于限下企业,按照安全生产监管原则,应由属地政府负责限下企业的日常监管。 来凤街道办事处失职失责表现在:一是未严格落实区安委办要求,在2016 年、2017 年两 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中未能发现亚特公司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不力;二是未严格执行日常检查计划,未对亚特公司相关证照、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 生产培训情况等进行检查;三是未按规定开展打非治违工作,未能发现亚特公司存在超范 围经营情形。 3.区安监局未按规定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存在重大失职失责 情形。一是没有严格按照区政府批复方案要求的关闭标准执行对亚特公司的关停验收工作。 针对亚特公司提轻车间生产出的部分产品燃料油,督促亚特公司及时妥善处理不力,未消 除其储存能力,未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致使亚特公司违规将这部分产品燃料油与购买 的DST5#燃料油和粗白油进行非法勾兑、调和、除质及储存。根据事故调查组技术分析报 告,引发爆炸的正是上述油品混合后产生的油气和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二是未按规 定履行“危化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职责。在打非治违工作中,区安监局对来凤街道督促指

导不力,未能发现亚特公司存在涉及危化品的生产工艺。三是未按规定履行“牵头建立、执 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职责。区安监局在退出行业监管时,未及时牵头召 开危化品安全工作局级联席会议,未向相关单位通报亚特公司注销危化品生产许可证情况, 未明确该公司后续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单位,造成安全监管工作出现严重的“脱节”和“空白”问 题。四是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区安监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 对区商务局、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不力,特别是对区商务局履 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不力。对来凤街道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不力,致使其在两 次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中,未能发现亚特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来凤街道未严 格按照检查要件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失察,没有发现来凤街道安全生产日常管理中存在漏洞。 4.区商务局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行业安全监管”和“打非治违”职责,存在重大失职 失责情形。一是2016 年6 月8 日前,区商务局作为亚特公司从事“销售燃料油(非危化品 部分)、柴油(非危化品部分),橡胶制品”的行政监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2016 年6 月8 日以后,区商务局作为亚特公司从事“销售燃料油(非危化品部分)、柴油 (非危化品部分),橡胶制品”(2016 年6 月8 日至2016 年7 月25 日);从事“销售燃料油、 柴油、润滑油”(2016 年7 月25 日至2016 年9 月1 日);从事“销售燃料油、柴油、润滑 油、粗白油”(2016 年9 月1 日至事故发生)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行业安 全监管”职责。区商务局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落实不力,长期未将亚特公司纳入年度 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没有相关检查管理记录。没有督促来凤街道履行好日常监管职责,未 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未能及时发现亚特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操作 规程和安全生产培训存在重大疏漏等问题。二是未按规定履行“对本行业非法生产经营建设 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职责,在“打非治违”行动中未能发现亚特公司存在非法从事燃料油勾兑、 调和、除质的生产行为。 5.区经信委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存在失职失责情形。区 经信委在2016 年6 月8 日前,作为亚特公司从事“生产燃料油(非危化品部分)、柴油(非 危化品部分),润滑油调配”的行政监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在2016 年6 月8 日至2016 年7 月25 日期间,作为亚特公司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未按规定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在上述时间段,区经信委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检查管理 制度;没有督促来凤街道履行好日常监管职责,未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未能及时 发现亚特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培训存在重大疏漏等问 题。 6.区环保局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存在失职失责情形。 2016 年6 月8 日前,区环保局作为亚特公司从事“废油回收”的行政监管部门,未按规定履 行“安全监管”职责;2016 年6 月8 日至2016 年7 月25 日期间,作为亚特公司从事上述经 营项目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在上述时间段,区环保 局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没有督促来凤街道履行好日常监管职责,未严格落实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未能及时发现亚特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 全生产培训存在重大疏漏等问题。 7.区工商局未按规定履行“查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职责, 在日常检查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检查中,未能发现亚特公司存在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或者经营方式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存在失职失责情 形。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该起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销售燃料油、 柴油、润滑油、粗白油的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且存在非法生产行为,属地政府、监管

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等原因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黄代友,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厂长,本次转油清罐作业的现场 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安全意识薄弱,未向作业人员符明祥、仇礼权配备 含氧探测仪及可燃气检测仪,导致现场作业人员不能及时知晓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现场组织施工时,未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等审批手续,纵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 进行充分通风换气、使用非防爆的移动泵和插线板等重大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本 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该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 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万国福,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 产的管理职责,组织亚特公司非法从事燃料油勾兑、调和、除质的生产行为;未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导致公司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安排黄代友、符明祥、仇 礼权进行转油清罐作业,未督促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等审批手续,未保证作业人 员配备含氧探测仪及可燃气检测仪,导致现场作业人员不能及时知晓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 隐患;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未能及时排查和消除施工现场清罐作业人员 未进行充分通风换气、使用非防爆的移动泵和插线板等重大安全隐患,导致本次爆炸事故 发生。万国福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 1.刘艺森,男,中共党员,1990 年3 月生,重庆璧山人,现任璧山区来凤街道办事处安 监办负责人,行政编制,科员。来凤街道未严格落实区安委办要求,未严格执行日常检查 计划,未对亚特公司相关证照、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等进行检查;在“2016 年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和“2017 年全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工作”中,未能 发现亚特公司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开展“打非治违”工作,未能发现亚特公司存 在超范围经营情形。刘艺森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张孝明,男,中共党员,1973 年3 月生,重庆璧山人,现任璧山区安监局危险化学品 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参公事业编制,正科级领导干部。区安监局一是没有严 格按照区政府批复的关闭标准执行对亚特公司危化部门的关停验收工作。没有消除其储存 能力,未能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二是未按规定履行“危化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职责。 在“打非治违”工作中,对来凤街道督促指导不力,未能发现亚特公司存在危化品生产工艺。 三是未按规定履行“牵头建立、执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职责,造成安全 监管工作出现严重的“脱节”和“空白”问题。四是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张 孝明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黄昌荣,男,中共党员,1963 年7 月生,重庆璧山人,现任璧山区商务局特商科科长, 行政编制,正科级领导干部。区商务局一是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未将亚特公司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没有相关检查管理记录,没有督促来凤街道履 行好日常监管职责,未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未能及时发现亚特公司落实企业主体 责任不到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培训存在重大疏漏等问题。二是未按规定履行“对本 行业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职责,在“打非治违”行动中未能发现亚特公司存 在非法从事燃料油勾兑、调和、除质的生产行为。黄昌荣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建议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建议给予诫勉的人员 1.蒋道军,男,中共党员,1966 年11 月生,四川开江人,现任璧山区来凤街道党工委委 员、人大工委主任,2016 年11 月至今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行政编制。蒋道军一 是在日常监管中疏于管理,未能发现亚特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培训存在问题;二 是在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中监督不力,未能发现亚特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是对亚特 公司超范围经营情形失察。蒋道军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蒋道军进行诫勉, 半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并责令其作出深刻 书面检查。 2.巫正宏,男,中共党员,1964 年1 月生,重庆璧山人。现任璧山区安监局调研员,分 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行政编制。巫正宏一是没有严格按照区政府 批复的方案执行亚特公司危化部门关停验收工作,未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二是对相关 科室未按规定履行“危化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职责失察;三是疏于管理,对相关科室履行 “牵头建立、执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职责督促指导不力,造成安全监管 “脱节”和“空白”问题;四是监督不力,对相关科室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 力。巫正宏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巫正宏进行诫勉,半年内不得提拔或重 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胡洲,男,民盟盟员,1979 年9 月生,重庆璧山人,现任璧山区商务局副局长,分管 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特殊商品经营管理,行政编制,副处级领导干部。胡洲一是疏于管 理,对相关科室履行“安全监管”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不力,对亚特公司脱离行业 监管情形失察;二是监督不力,对相关科室履行“打非治违”职责督促检查不力,在“打非治 违”行动中未能发现亚特公司存在非法从事燃料油勾兑、调和、除质的生产行为。胡洲对上 述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胡洲进行诫勉,半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取消当年年度 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建议给予通报批评的人员 1.张东,男,中共党员,1971 年12 月生,重庆璧山人,现任璧山区来凤街道办事处主任, 行政编制,正处级领导干部。张东疏于管理,对来凤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日常安 全检查流于形式、未严格执行监督检查计划等问题失察。张东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建议对张东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谢传武,男,中共党员,1963 年5 月生,重庆璧山人,现任璧山区安监局局长,行政 编制,正处级领导干部。谢传武疏于管理,对区安监局内设科室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 对区商务局、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和来凤街道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 促指导不力。谢传武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谢传武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 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薛祖泉,男,中共党员,1975 年11 月生,重庆璧山人,现任璧山区来凤街道办事处副 主任,2011 年12 月至2016 年11 月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行政编制,副处级领导 干部。薛祖泉在分管工作期间疏于管理,未能发现亚特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培训 存在问题;对亚特公司超范围经营情形失察。薛祖泉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 对薛祖泉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黄家韬,男,中共党员,1977 年5 月生,贵州黔西人,现任璧山区经信委安全监察和 能源科科长,行政编制,正科级领导干部。区经信委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和“行业安全 监管”职责。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没有督促来凤街道履行好日常监管职责,未 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未能及时发现亚特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操作 规程和安全生产培训存在重大疏漏等问题。黄家韬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黄家 韬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彭德军,男,中共党员,1980 年7 月,湖北广水人,现任璧山区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 科科长,参公事业编制,正科级领导干部。区环保局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和“行业安全 监管”职责。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没有督促来凤街道履行好日常监管职责,未 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未能及时发现亚特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操作 规程和安全生产培训存在重大疏漏等问题。彭德军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彭德 军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鲍谢春,男,中共党员,1970 年1 月生人,重庆璧山人,现任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璧山区分局青杠工商所所长,行政编制,正科级领导干部。鲍谢春未按规定履行“查处超出 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职责,在工商系统2016 年安全生产大检 查和2017 年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均没有发现亚特公司有超范围经营情形。鲍谢春对上述 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鲍谢春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等 审批手续;未对清罐作业人员配备含氧探测仪及可燃气检测仪,没有督促清罐作业人员严 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缺失,施工现场 没有持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管理,未能及时排查和消除施工现场清罐作业人员未 进行充分通风换气、使用非防爆的移动泵和插线板等重大安全隐患;非法从事燃料油勾兑、 调和、除质的生产行为。亚特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 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 之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55 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其它的处理建议 责成来凤街道向璧山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 建议如下: (一)璧山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牢固树立 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大力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 系的建立健全与落实,细化责任清单管理工作,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的文化建设、法治建设、 制度建设、机制建设、技术建设和力量建设。 (二)璧山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涉及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单位、场所普遍开展一次彻底的摸底清查,切实掌 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隐患情况,对发现掌握的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隐患 情况,分地区逐一登记并明确整治的责任单位和时限;对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问 题,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坚决整改;对违反规划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擅 自扩大许可经营范围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纠正,从严从重查处。 (三)璧山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责任,更加细化“月度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计划”,严格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加强隐患排查的清单管理工作。 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沟通、 协调,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坚决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璧山区来凤街道应加强属地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三个 必须”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更加细化“月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严格落实“年度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计划”,加强隐患排查的清单管理工作。办所人员应强化业务学习,依托专家技

术服务,增加工作责任心和企业服务意识。 (五)璧山区人民政府应当更加细化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 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夯实全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 “4·6”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7 年7 月28 日

FD09186 | 2017_重庆铂汉塑胶有限公司9·1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重庆铂汉塑胶有限公司“9·1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7 年9 月18 日23 时17 分许,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重庆铂汉塑胶有限公司调漆房内 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3 人死亡,2 人重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 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成立 了由重庆市安监局牵头,九龙坡区公安分局、九龙坡区监察委、九龙坡区消防支队、九龙 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九龙坡区安监局、九龙坡区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重庆铂汉塑胶 有限公司“9·1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机电、爆炸、化工 等领域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 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 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 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 企业概况

(1)重庆铂汉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铂汉公司)2011 年6 月30 日登记成立,公司 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7981296M。单位地址:重庆市九 龙坡区金凤路108 号;注册资金:伍佰万元整。经营范围:笔记本电脑塑胶外壳、五金件、 汽车零配件的加工、生产、销售;塑胶喷涂、五金喷涂、汽车零配件喷涂;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法定代表人杨秋分。 (2)上海洁天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洁天公司)2004 年4 月14 日登记成立 ;公 司类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61190339A;单位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新四平公路468 弄1 幢5 楼810 室;注册资本:人民币陆拾壹万元整; 经营范围:机械设备(除特种设备)、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除计量器具)、服装、床上用 品制造、加工(以上限分支机构经营)、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沈斌。 (二)事故调漆房情况

  1. 调漆房空间布局情况

调漆房面积为24m2(长6m,宽4m),房内西北侧隔离有一间面积约8m2 的废液回收间, 室内剩余约16m²面积为调漆区域。房内顶距离房屋砼砌体顶板约1.2m 处装设有石膏板棚。

图一: 调漆房平面、设备布置图

调漆房内设备情况 调漆房内装设有落地式电子秤1 具、台式电子秤1 具、防爆型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1 具、 防爆型轴流风机2 台、JT-70 型数控防爆溶剂回收机1 台、普通分体式空调室内机1 台、 普通送风机1 台、防爆型照明灯具2 具、3 个货架。调漆房内堆放有各类稀释剂、油漆、 PP 溶剂、固化剂、适用银粉、通用墨浆、样漆等溶济103 桶,重量约1356.5 公斤。 调漆房消防系统 抽风机东侧旁的屋面顶棚处装设有1 具重量4Kg 悬挂式ABC 磷酸铵盐干粉灭火罐、六只火 灾自动供水喷淋头。 调漆房可燃气体监测系统 事故调漆房内部油漆搅拌器右旁距地面高约300mm 的北墙上装设有1 具QD6310/6330 点 型气体探测器。该系统装设的所有线路均未按防爆标准装设、该可燃气体浓度探测系统未 进行工程设计及设计选型,完全由铂汉公司管理部组织电工自行安装,未按照调漆房内可 能散发的燃爆性气体类别及其爆炸极限浓度进行报警浓度设定、调试、检测、验收,无设 计资料、安装调试施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该系统自安装至发生事故,从未发生报警。 工作时间及人员配置 事故车间工作时间分为早晚两个班。事故发生时,调漆房内共5 名工作人员,其中调漆工 3 名,质检员1 名,生产线送漆工人1 名。 (三)JT-70 型数控防爆溶剂回收机使用情况 2015 年11 月初,重庆铂汉公司为回收清洗四条喷漆生产线的洗枪水和废液,向上海洁天 订购了一台JT-70 型数控防爆溶剂回收机。 2015 年11 月下旬,上海洁天公司技术员周伟战到铂汉公司完成回收机的安装调试工作, 由双方验收后投入使用。 2016 年2 月,回收机出液管发生2 次管道堵塞。 2016 年3 月,上海洁天公司技术人员周伟战对回收机技术参数进行了调整,延长了每个循 环工作时间段的加热时间,提高了每个时间段加热温度。 2016 年5 月,回收机密封圈损坏,发生漏气故障。 2016 年9 月,上海洁天公司对回收机更换了传热油。 2017 年3 月,回收机出液管发生管道堵塞。 2017 年8 月,上海洁天公司对回收机更换了传热油。 2017 年9 月11 日,回收机出液管再次发生堵塞,回收机安全阀自动弹开泄压。 2017 年9 月18 日,回收机发生爆炸。

图二:事故后JT-70 型数控防爆溶剂回收机现场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7 年9 月18 日19 时,重庆铂汉公司工人开始上夜班,王勇、叶勇、赵晓波等3 名工人 负责在事故调漆房为生产线调制油漆。21 时49 分,赵晓波在未清除回收机内下午蒸馏剩 余漆渣的情况下,开始对倒入溶剂回收机的约70 公斤洗枪水进行蒸馏回收;23 时6 分, 品质保障部冯雪娟进入室内记录漆料的品名;23 时16 分,回收机溶剂蒸馏回收釜筒内混 蒸的废料中的强氧化剂、还原剂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发生爆炸。爆炸冲击波带动釜桶内 的高温燃烧的废弃料冲向房顶石膏板夹层,引燃石膏板夹层内部积聚的挥发性易燃易爆气 体,再次引发爆燃,造成王勇、叶勇、冯雪娟三人死亡,王岚、赵晓波两人重伤。 三、事故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善后工作 (一)事故救援情况 2017 年9 月18 日23 时17 分,重庆市消防总队接到报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23 时35 分,沙坪坝区综合保障消防中队第一辆消防车抵达现场,随后九龙坡白市驿消防中队、沙 坪坝大学城消防中队先后抵达现场开展救援。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 动事故应急预案,区应急办、区公安、区安监、区卫生计生、区环保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 投入事故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 (二)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3 名工人死亡,2 名工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22.0255 万元。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1 叶勇 男 522121198403247217 贵州省遵义县三渡镇罗庄村罗庄二组 2 王勇 男 511602199109216495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龙台镇百花村2 组 16 号 3 冯雪娟 女 500384198811017024 重庆市南川区合溪镇文安村1 组 死者基本情况 伤者基本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1 王岚 男 500234199510121851 重庆开县温泉镇金龙村2 组111 号 2 赵晓波 男 511526199301296013 四川珙县石碑乡飞龙村3 组40 号

善后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铂汉公司与3 名死者家属均已达成赔偿协议,共赔付3 名死者家属 384.533 万元。目前,3 名死者均已火化并妥善安葬,2 名重伤人员已得到妥善治疗,伤情 稳定,无生命危险。 四、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 洁天牌JT-70 型数控防爆溶剂回收机存在严重设计缺陷,缺乏完整、可靠、且在功能上

和电气上相互独立的电加热温度限制、温度控制与温度保护设计,导致设备传感器在故障 条件下导热油加热器异常运行,蒸馏釜筒内易燃易爆溶剂温度持续升高;事故设备溶剂蒸 馏回收釜筒超压保护设计及设计选型错误,未起到超压保护作用。 2.溶剂回收机蒸馏釜筒内的蒸馏残渣未按操作规程及时清理;且再次蒸馏时,违规将含有 可能发生化学反应的炭黑、铝粉、卤代烷、酸和醇以及可能发生聚合反应的双键单体的多 种废弃漆料一并倒入蒸馏釜筒内混合蒸馏,导致蒸馏釜筒内物质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 3.调漆房内屋顶安装了相对封闭的石膏板夹层,长期调漆致使挥发性易燃易爆气体在石膏 板夹层中积聚,为二次爆炸提供了条件。

  1. 溶剂回收机蒸馏釜筒内的炭黑、铝粉、卤代烷、酸和醇以及可能发生聚合反应的双键单

体的多种禁忌物料在高温加热过程中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发生爆炸,冲开釜筒盖。冲击 波带动釜筒内的高温燃烧的废弃料冲向石膏板夹层,再次引爆石膏板夹层内积聚的易燃易 爆气体,并将调漆房内开启的各类油漆和溶剂引燃,爆炸冲击波和火焰造成室内5 名工人 不同程度伤害。 原因分析: 由于一系列的违法违规行为,致使蒸馏釜筒内含有易燃的铝粉和碳黑、可发生聚合反应的 双键单体,相互发生反应的氧化剂和还原剂,低沸点的有机溶剂等物料。在持续高温加热 的情况下,低沸点的溶剂和原料会剧烈沸腾,瞬间产生大量气体,加上回收机蒸馏釜筒超 压保护失效,气体不能及时、迅速排出蒸馏釜,从而使得蒸馏釜筒内压力急剧升高到 10~80 MPa,压力大于蒸馏釜的耐压范围,导致蒸馏釜爆炸,釜筒盖瞬间爆开。 釜筒内铝粉可与卤代烷(如二氯甲烷)在高温下发生反应生成氯化铝,剧烈放热,并引发 爆炸。炭黑遇明火、高热也会剧烈燃烧、放热,引发爆炸。其反应方程式:

该反应系氧化还原反应,在无氧和85~90℃加热条件下,氧化剂是CH2Cl2,还原剂是Al, 生成了AlCl3 固体和CH2Cl-CH2Cl 液体,压力减小、放热,温度急剧增加到150~200℃。 可聚合的单体:甲基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树脂,脲烷丙烯酸树脂,2-丙 烯酸,季戊四醇四丙烯酸酯,二季戊四醇五丙烯酸酯,3-丙二醇二丙烯酸酯,季戊四醇三 丙烯酸酯,季戊四醇三丙烯酸酯,丙乙烯。这些含双键的化合物在200-300℃发生聚合反 应、放热,热量难以散发即发生爆炸。例如甲基丙烯酸甲酯的聚合:该反应系聚合反应, 在加热条件下(80℃以上)聚合,生成固体聚合物,压力不变,放热,温度增加。

  1. 氧化剂:二苯基(2,4,6-三甲苯基甲酰基)氧化膦。还原剂:炭黑,铝,甲基丙烯酸

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树脂,脲烷丙烯酸树脂,2-丙烯酸,季戊四醇四丙烯酸酯, 二季戊四醇五丙烯酸酯,3-丙二醇二丙烯酸酯,季戊四醇三丙烯酸酯,季戊四醇三丙烯酸 酯,丙乙烯。氧化剂和还原剂在加热到60-80℃之间即发生氧化还原反应,由于没有强氧 化剂和还原剂,放热量不是很大,但如果热量一直积累,也会发生爆炸。例如二苯基(2,

4,6-三甲苯基甲酰基)氧化膦与甲基丙烯酸甲酯的氧化还原反应。

该反应是氧化还原反应,在无氧和60-80℃加热条件下,氧化剂是二苯基(2,4,6-三甲 苯基甲酰基)氧化膦,还原剂是甲基丙烯酸甲酯,生成二苯基(2,4,6-三甲苯基甲酰基) 氧化膦固体和2-甲基环氧丙酸甲酯液体,压力不变,放热,温度升高。 低沸点有机溶剂:银色油漆,黑色油漆,清漆,UV 稀释剂,稀释剂881,2-丁酮,乙酸丁 酯,乙酸异丙酯,4-甲基-2-戊酮,甲基丙烯酸甲酯,醋酸乙酯,甲苯,乙酸乙酯,1-甲 氧基-2-丙酯,醋酸丁酯,丙乙烯,甲基乙基酮,二甲基甲酮。此类溶剂在高温下会剧烈沸 腾,生成气体,导致釜筒内压力快速升高至10~80 MPa,在没有蒸馏和冷却条件下发生爆 炸。 由于釜筒内发生第一次爆炸,爆炸冲击波带动釜桶内的高温燃烧的废弃料冲向石膏板夹层, 致使石膏板夹层内整个环境具备了可燃气体爆炸的要素(可燃气体和物质、引火源、助燃 物——氧气、受限空间),引发第二次爆燃。 (二)管理原因

  1. 上海洁天公司贯彻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违规组织设备设计、生产和安装使用,是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设计存在严重缺陷。洁天牌JT-70 型数控防爆溶剂回收机未按照国家关于电热装置强 制性安全技术标准《电热装置的安全第1 部分:通用要求》(GB5959.1-2005)、《电热装置 的安全 第4 部分:对电阻加热装置的特殊要求》(GB 5959.4-2008)的要求进行有效的控 制电路、工作程序、超压保护设计,导致极易发生故障的温度检测、反馈、限制、执行控 制回路未能实现相互独立、超温保护;设计选型的釜筒盖A21W-16T 型安全阀不适用于易 燃易爆介质的泄压保护;无故障工况下声光报警设计。 (2)产品质量控制不力。事故设备(回收机)装设的铠装热电阻防爆接线盒的生产厂家为 启东市飞策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其防爆合格证号8111201 已过期失效。 (3)操作规程执行不力。上海洁天公司回收机《操作维护手册》4.3 条规定:“本机器内置 异常高温保护系统,机器初次使用时,我公司专业人员会根据公司的回收的溶剂的物理性 质进行设置,并将相关参数告诉操作人员。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请勿擅自更改参数”、4.5 条规定:“请在完全了解相关废物的组成成份后再执行回收蒸馏过程。否则不要执行回收蒸 馏,并与最近之代理商联系”。而上海洁天公司安装技术人员周伟战在2015 年初次安装事 故设备进行重要工艺参数设定时,全凭经验对加热时间、温度等参数进行设定,没有根据 铂汉公司需处理物料的组份、比例进行严格的工艺设计和工艺设计审核。2016 年3 月设备 再次出现堵塞故障时,周伟战未根据废物的组份,再次凭经验对回收机的加热时间、温度 等技术参数进行了调整,未解决实际故障,仅仅简单延长工艺时间、升高工艺温度。 (4)设备安装违法违规。上海洁天公司明知JT-70 型数控防爆溶剂回收机为处理易燃易爆 介质、在使用过程中存在重大风险的设备,在未进行安全论证的情况下,违规将溶剂回收 机安装在人员密集、且存放大量易挥发、易燃易爆的漆料、溶剂的调漆房内;违反该机操 作维护手册要求,将设备安装在与墙面距离小于50 厘米的位置,且将回收机操作箱面板

朝向外窗,不便于作业人员观察控制箱情况。 (5)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上海洁天公司在岗前岗后未按照规定对重庆代理销售人员及技 术人员周伟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致使周伟战在日常的安装、维护过程中全凭经验操作。 也未对重庆铂汉公司操作人员实施规范的安全技术培训,未向其介绍该设备的回收禁忌、 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检查、维护、保养注意事项,致使重庆铂汉公司操作人员不知设备风险, 严重违章操作。

  1. 重庆铂汉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规组织生产作业,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重庆铂汉公司未按照国家关于电热装置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的 要求和该溶剂回收机的操作规程,对回收机操作人员以及废料回收人员开展安全技术交底 和操作规程培训,导致操作人员对该溶剂回收机的操作规程不了解、不熟悉,违章操作。 (2)安全生产管理混乱。重庆铂汉公司操作人员未按照该回收机《操作维护手册》的要求 定时对回收机的隔爆型操作箱面板进行观察;对溶剂回收爆炸危险未进行辨识,未按照要 求及时清理釜筒内前次蒸馏后的残渣;且违反操作规程,擅自将不同工艺过程产生的废漆 料、清洗漆料盛具、喷漆管道及喷枪的溶剂混收、混存、混蒸,导致溶剂蒸馏回收釜筒内 部禁忌混合物质在高温条件下发生剧烈化学反应,发生爆炸。 (3)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事故调漆房内分体式室内空调机、台式电子称、送风机等电气 设施设备不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规定,均 不防爆;相关电缆、电线敷设方式违规,均未进行整体防爆封闭敷设。 (4)可燃气体探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完全失效。事故调漆房装设的可燃气体监测系统未 进行工程设计和设计选型,也未按照调油房内可能散发的燃爆性气体类别及其爆炸极限浓 度进行报警浓度设定、调试、检测和验收,整段系统不具备浓度超标报警功能;调漆房内 装设的火灾自动喷淋系统无水供应,在发生火灾时未能启动,消防喷淋灭火功能完全失效, 加重了事故的后果。 (5)调漆房安装布局违法违规。事故调漆房位于重庆铂汉公司生产大楼的四层中间,整栋 大楼人员密集。重庆铂汉公司为图操作方便,在未进行安全论证的情况下,违规将溶剂回 收机安装在人员密集、且存放大量易挥发、易燃易爆的漆料、溶剂的调漆房内;且违反该 回收机《操作维护手册》要求,将设备安装在与墙面距离小于50 厘米的位置,不便于作 业人员观察控制箱情况。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重庆铂汉塑胶有限公司“9·18”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暴露出的监管问题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党政同责”的原则,对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九龙坡区金 凤镇党委、政府、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九龙坡区消防支队、重庆金凤电子信息 产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和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调查,存在的主要监管问题如下: (一)重庆金凤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1. 安全隐患整治不力。重庆金凤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作为金凤电子产业园的业主单位,

对已投产多年的重庆铂汉公司等40 家租赁厂房企业和16 家自建厂房企业的火灾自动喷淋 系统却一直无水供应,未通过二次消防验收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治。

  1. 安全隐患整治未实行闭环管理。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相关企业整

改,也未移交相关单位或部门督促整改。

  1. 伪造检查记录。通过查阅重庆金凤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日常检查记录发现,2017 年2

月23 日对重庆金库、2017 年2 月15 日对重庆莱斯康电子有限公司等检查记录均为伪造。 (二)九龙坡区金凤镇党委、政府 一是安全隐患整治未实行闭环管理。金凤镇安监办发现重庆铂汉公司等40 家租赁厂房企

业和16 家自建厂房企业未通过二次消防验收等安全隐患后,未采取措施督促相关单位 (部门)落实整改;2017 年1 月至9 月,金凤镇安监办对重庆铂汉公司发现的5 条现场不 能立即整改的隐患,未下达整改文书并开展复查验收工作。 二是“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分管安监办领导未严格按《九龙坡区安全生产“党 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意见》(九龙坡委办[2016]20 号)的要求,未足额足次完成每周带 队开展2 次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三)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 对规上企业安全监管不全面。九龙坡辖区内有规上企业415 家,但在2017 年年度安全

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中仅安排检查84 家,分配落实到各责任科室每月仅检查1 家或2 家企 业,每年企业检查数仅占总数的20.2%。

  1. 安全隐患整治未实行闭环管理。2017 年1 季度安环科等科室对辖区34 个企业的34 份

安全监管检查记录资料显示:其中29 份检查记录零隐患、34 次检查中仅查出3 条资料类 问题和隐患,且未对问题或隐患实行闭环复查,行业监管检查存在形式化。

  1. 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全区工贸企业的监管部门,在

日常的监管中未发现重庆铂汉公司等40 家租赁厂房企业和16 家自建厂房企业投入生产已 多年,火灾自动喷淋系统却一直无水供应,未通过二次消防验收,也未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每次检查内容多为资料检查,很少对企业的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四)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通过对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管情况的调查,没有发现失职或管理不到位的 情况。 (五)九龙坡区消防支队 通过对九龙坡区消防支队日常监管情况的调查,没有发现失职或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的人员 沈斌,男,1967 年1 月生,汉族,上海市闵行区人,上海洁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斌作为 洁天牌JT-70 型数控防爆溶剂回收机生产厂家的主要负责人、产品设计人,未按照国家关 于电热装置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制造;产品质量控制不力,在制造过程中使用防 爆合格证过期失效的铠装热电阻防爆接线盒;在明知回收机在使用过程中存在重大风险的 情况下,违规将溶剂回收机安装在人员密集、且存放大量易挥发、易燃易爆的漆料、溶剂 的调漆房内,且未规范安装;对技术人员、用户培训不到位,未对公司技术人员周伟站和 重庆铂汉公司操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导致技术人员和用户操作人员严重违章操作, 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九龙坡区公安分局调查处理。 赵小波,男,1993 年1 月出生,四川珙县人,重庆铂汉公司调漆车间工人。赵小波作为溶 剂回收机的具体操作人员,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定时对回收机的隔爆型操作箱面板进行观 察;对溶剂回收爆炸危险未进行辨识,未及时清理釜筒内前次蒸馏后的残渣;违反操作规 程,擅自将不同工艺过程产生的废漆料、清洗漆料盛具、喷漆管道及喷枪的溶剂混收、混 存、混蒸,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九 龙坡区公安分局调查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杨秋分,男,1982 年6 月生,江苏省丰县人,重庆铂汉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秋分作为公司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安监局给 予其罚款4 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提醒谈话的人员 刘天发,男,汉族,1983 年3 月生,中共党员,2016 年7 月至今任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 镇安监办主任。刘天发作为金凤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具体负责人,履行属地安全监管 职责不到位,发现重庆铂汉塑胶有限公司多家企业火灾自动喷淋系统一直无水供应,且未 通过二次消防验收等重大安全隐患后,未采取措施督促相关企业落实整改;安全隐患整治 未实行闭环管理,对重庆铂汉公司发现的安全隐患,未下达整改文书督促整改,并开展复 查验收,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王平,男,汉族,1975 年6 月生,中共党员,2015 年3 月至今任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 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王平作为金凤镇工业企业安全监管的具体负责人,未按《2017 年九 龙坡区经信系统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要求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未对辖区企业开展执法 检查,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陈胜勇,男,汉族,1973 年12 月生,中共党员。2016 年至今任九龙坡区金凤镇副镇长, 2017 年8 月28 日至事故发生时代管镇安监办。陈胜勇作为九龙坡区金凤镇安监办代管领 导,未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督促分 管科室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李正金,男,汉族,1967 年7 月生,中共党员。2017 年1 月6 日至今任九龙坡区金凤镇 副镇长,分管经济发展办公室。李正金作为九龙坡区金凤镇经济发展主要负责人,未认真 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督促分管科室履行 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肖丹,女,汉族,1986 年2 月生,中共党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2015 年5 月至2017 年 8 月29 日任九龙坡区经信委安全环境科科长。肖丹作为九龙坡区经信委工业企业安全监管 的具体负责人,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金凤园区内多家企业火灾自动喷淋系统 无水供应,未通过二次消防验收,未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检查台账不规范,检查记录 存在代签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提醒谈话处理。 李云杰,男,汉族,1970 年7 月生,中共党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2014 年6 月至2017 年8 月29 日任九龙坡区经信委副主任。李云杰作为九龙坡区经信委行业安全分管领导, 督促分管科室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规上企业安全监管不全面,对本次事故负有领 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提醒谈话处理。 建议另案处理的人员 对于重庆金凤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公司履职不到位的相关管理人员,建议由九龙坡区监 察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上海洁天机械有限公司,一是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未按照国家关于电热装置强制性安全技 术标准《电热装置的安全第1 部分:通用要求》(GB5959.1-2005)、《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4 部分:对电阻加热装置的特殊要求》(GB 5959.4-2008)的要求进行有效的控制电路、工作 程序、超压保护设计;设计选型的釜筒盖A21W-16T 型安全阀不适用于易燃易爆介质的泄 压保护;二是产品质量控制不力,在生产洁天牌JT-70 型数控防爆溶剂回收机过程中使用 防爆合格证号8111201 已过期失效的铠装热电阻防爆接线盒;三是设备安装违法违规,明 知溶剂回收机为处理易烯燃易爆介质、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重大风险的设备,却在未进行安 全论证的情况下,违规将溶剂回收机安装在人员密集、且存放大量易挥发、易燃易爆的漆 料、溶剂的调漆房内,且未按该机《操作维护手册》要求进行设备安装;四是安全技术交 底不到位,未按照规定对公司技术人员周伟站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向其明确该设备的回 收禁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检查、维护、保养注意事项;五是操作规程执行不力,技术人 员未按该机《操作维护手册》要求根据处理物料的组份、比例进行严格的工艺设计和工艺

设计审核,技术人员全凭感觉、凭经验对加热时间、温度等重要参数进行设定和调整,导 致设备故障扩大,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安监局给予其罚款65 万元的行政处罚。 重庆铂汉塑胶有限公司,一是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未对回收机操作人员以及废料回收人 员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培训,导致违章操作;二是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操作人员 在蒸馏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程定时对回收机的隔爆型操作箱面板进行观察。对溶剂回收爆 炸危险未进行辨识,为图方便,未及时清理釜筒内前次蒸馏后的残渣。违反操作规程,擅 自将不同工艺过程产生的废漆料、清洗漆料盛具、喷漆管道及喷枪的溶剂混收、混存、混 蒸,导致溶剂蒸馏回收釜筒内部禁忌混合物质在高温条件下发生剧烈化学反应,发生爆炸; 三是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事故调漆房内电气设备安装和电线敷设均不符合《爆炸和火灾 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规定,均不防爆;四是调漆房设计与安 装布局违法违规,在未进行安全论证的情况下,违规将溶剂回收机安装在人员密集、且存 放大量易挥发、易燃易爆的漆料、溶剂的调漆房内;五是可燃气体探测系统、消防喷淋系 统完全失效,未起到浓度超标报警和消防喷淋灭火功能,加重了事故的后果,对本次事故 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 (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安监局给予其罚款65 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和政府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涉爆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把保护职工的生命 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坚决不能以牺牲职工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必须认真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自查自改。要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安装、维护和使用通风系统, 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技术措施,加强对可燃气体、粉尘爆炸危险性的 辨识和对防爆等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防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 劳动保护制度。 (二)进一步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各区县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 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 系,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对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企 业,坚决淘汰退出。要切实理顺开发区、工业园区、平台公司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安 全监管理机构,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要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履职能力,加 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制度建议,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和培育第三方专业安全 管理力量,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帮助基层和企业解决安全生产难题。 (三)进一步落实部门行业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把好准入和监督关。要准确掌握存在粉尘、可燃气体、涉爆设备爆炸危险的 底数和情况,认真落实专项治理和检查,严格执法,监督企业,消除隐患。公安消防部门 要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中依法依规核定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依法对涉爆企业开 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坚决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 为。 (四)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要加强相关中介 机构的资质审查审批、日常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其从事安全标准化评审行为, 确保中介机构合法合规地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安全评价、环境检测等业务。要切断中介服

务利益关联,每年要对相关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 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和举报制度,完善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发挥好中介机 构的支撑作用。 (五)进一步开展防爆专项整治。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一 次涉爆企业“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对使用回收机类似设备的企业要开 展、彻底的调查摸底,要求类似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 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毒、防静电、检测、报警、联锁等安全设施、设备和 装置。对发现掌握的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隐患情况,逐一登记并明确整治的责任单位和时限, 限期整改。

重庆铂汉塑胶有限公司 “9·1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8 年5 月22 日

FD09187 | 2017_金铭泰公司火灾事故相关情况的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9.22金铭泰公司火灾事故相关情况的报告

2017年9月22日23时30分许,沙井街道新沙路鑫鑫田工业园11栋5楼深圳市金铭泰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400平方米。现将有关火灾事故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事故及处理基本情况

(一)火灾事故经过

经调查了解,22日23时30分许,该公司技术员在5楼楼顶关闭抽风机准备下班时发现抽风机冒烟,随后报警。23时41分起,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陆续调集25辆消防车、120名指战员到场处置。23日1时许,明火被扑灭,现场无人员伤亡。由于该厂货物积压较多,货物深层次地方死灰复燃,第二次冒出烟雾,消防队伍再次组织扑救,9月23日8时30分火情全部处置完毕。

处置过程中,沙井消防中队消防员潘汝佳因高温晕厥于23日4时49分被送往区第二人民医院总院(沙井人民医院)救治。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长姚任指示要求卫生部门调集最强力量全力抢救伤员,并第一时间赶到医院,组织市、区医疗专家紧急会诊,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经过5个多小时全力抢救,潘汝佳因病情过重抢救无效于9月23日10时01分在沙井人民医院去世。

经公安机关现场指认和勘验,起火部位(起火点)位于鑫鑫田工业园11栋顶层喷涂线排风机传动轴处。事故原因为自动喷漆车间排气风管内油漆树脂长期堆积凝固没有及时清理,致使排风管道内风机传动轴摩擦过热,引燃风管内残留油漆油垢等可燃物蔓延,导致事故。

(二)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当日,公安机关即控制深圳市金铭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涂兴苟、实际经营者涂九生、安全主任何雪亭、技术员向明义,鑫鑫田工业园管理处主任刘启雄、工业园管理处经理曾德虎,起火厂房二手房东张守东7人开展调查。9月25日,法人代表涂兴苟、实际经营者涂九生、鑫鑫田工业园管理处主任刘启雄、工业园管理处经理曾德虎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刑拘。

二、善后处理情况

(一)高度重视,成立善后工作专班

按照9月23日上午姚任区长在区第二人民医院总院(沙井人民医院)召开的“9·22”火灾事故现场会部署要求,沙井街道成立了以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覃敬腾为组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毛健强、朱锐为副组长,街道各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的沙井街道“9·22”火灾事故工作专班,迅速贯彻落实姚任区长的指示要求。覃敬腾同志负责统筹全面工作;毛健强同志负责协调事故调查并在全街道范围内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和工业区、厂房安全隐患大排查;朱锐同志负责协调处理善后及舆情应对等有关事宜。

(二)妥善处理牺牲消防队员补偿事宜

覃敬腾同志在现场组织善后工作,并指派街道相关部门全力配合派遣单位(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及用人单位(宝安区公安消防大队)做好家属的善后工作,安抚家属(牺牲消防队员潘汝佳的父母、一名姐姐、两名哥哥等)情绪。并指派3名专业社工做好家属心理疏导,区保安服务公司负责安排家属食宿;街道配合区公安消防大队向区民政局申请相关抚恤金、申报烈士等工作。9月25日21点左右,与家属谈妥赔偿,区公安消防大队、区保安服务公司与其父母签订三方协议,抚恤金由沙井街道垫付。9月27日上午,区政府在深圳市殡仪馆组织潘汝佳同志追悼仪式。截至9月27日下午,街道已全额支付抚恤金。

三、整改落实情况

按照市、区部署,沙井街道迅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要求。

一是班子成员带头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包挂点职责迅速、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二是召开现场警示会。9月23日上午,沙井街道在事故发生地鑫鑫田工业区召开工业区所属企业警示教育现场会,64家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参会;23日下午,在事故现场再次召开沙井街道“9·22”火灾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会,街道各社区工作站、股份公司负责人及消防责任人、各工业园区责任人共300人参会。

三是立查立改,绝不姑息。9月23日下午,覃敬腾同志带队,在全街道范围内组织开展工业区、厂房安全隐患大排查,重点对鑫鑫田工业区64家工厂企业进行排查整改,当日18时,共拆除该工业区23家企业泡沫彩钢板面积800平方米。

四是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9月24日,沙井街道下发《关于迅速开展工厂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组织安监办、各社区工作站、区保安服务公司火灾整治专业力量、派出所对辖区各工业园区及工业企业违规使用易燃彩钢板、违规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堵塞消防通道等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截至9月27日,共排查发现违规使用泡沫彩钢板企业601家,已整改450家,拆除泡沫除彩钢板1.6万平方米。

五是通报事故案例,警醒业主落实主体责任。9月25日,街道安委办、消安委办联合下发《关于近期三起火灾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通报》,将近期沙井及松岗辖区发生的3起因排风机引起的火灾事故通报各工业园区、工业企业,要求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立即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改行动,尤其是做好抽风机、排气扇等设备电气线路检测、排烟管道清洗、泡沫彩钢板拆除等工作。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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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88 | 2017_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爆炸着火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r\n\t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相关企业: \r\n \r\n\t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爆炸着火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7〕1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传达学习。 \r\n \r\n\t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监管,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严格按照2017年6月15日下发的《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装卸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陕安监〔2017〕129号)要求,督促所辖区域相关企业举一反三,扎实组织开展装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r\n \r\n\t \r\n \r\n\t \r\n \r\n\t \r\n \r\n\t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r\n \r\n\t2017年6月16日 \r\n \r\n\t \r\n \r\n\t \r\n \r\n\t \r\n \r\n\t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r\n \r\n\t关于山东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 \r\n \r\n\t爆炸着火事故情况的通报 \r\n \r\n\t安委办〔2017〕19号 \r\n \r\n\t \r\n \r\n\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r\n \r\n\t    2017年6月5日凌晨1时左右,位于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的金誉石化有限公司装卸区的一辆运输石油液化气(闪点-80℃~-60℃,爆炸下限1.5%左右,以下简称液化气)罐车,在卸车作业过程中发生液化气泄漏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厂区内15辆危险货物运输罐车、1个液化气球罐和2个拱顶罐毁坏、6个球罐过火、部分管廊坍塌,生产装置、化验室、控制室、过磅房、办公楼以及周边企业、建构筑物和社会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r\n \r\n\t    事故发生以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应急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迅速疏散周边群众,防止次生灾害,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避免类似事故发生。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爆炸着火事故影响重大、性质恶劣,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责成山东省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认真调查、限期结案、严肃追责。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和要求如下: \r\n \r\n\t    一、事故基本情况 \r\n \r\n\t    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原有1套8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生产装置,2016年10月20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生产装置竣工投产,另有1套4万吨/年废硫酸综合回收装置处于试生产期间。主要生产戊烷油0.41万吨/年,精制液化气2.75万吨/年,异丁烷1.24万吨/年,丙烷6.14万吨/年,正丁烷3.01万吨/年,异辛烷12.17万吨/年。厂区内建有液化气罐区、异辛烷罐区等7个相对独立的配套罐区,其中6个异辛烷储罐共计12000m3,18个液化气球罐共计36000m3,27个卧式储罐(储存介质为丙烷、丁烷和戊烷等)共计约5400 m3。事故发生前,厂区内原料和产品总量4万余吨(包括液化气1.3万余吨、其他易燃物料0.35万吨)。该企业原料和产品进出厂全部通过罐车道路运输。 \r\n \r\n\t    6月4日,该公司连续实施液化气卸车作业。6月5日凌晨零时56分左右,河南省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一辆载运液化气的罐车进入该公司装卸区东北侧11号卸车位,该车驾驶员将卸车金属管道万向连接管接入到罐车卸车口,开启阀门准备卸车时,万向连接管与罐车卸车口接口处液化气大量泄漏并急剧气化,瞬间快速扩散。泄漏2分多钟后,遇点火源发生爆炸并引发着火,由于大火烘烤,相继引爆装卸区内其他罐车,爆炸后的罐车碎片击中并引燃液化气罐区A1号储罐和异辛烷罐区406号储罐,在装置区、罐区等位置形成10余处着火区域。当地政府积极组织力量应急救援,共调集周边8个地市的189辆消防车、958名消防员,经过15个小时的紧张施救,6月5日16时左右,现场明火被扑灭。 \r\n \r\n\t    二、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r\n \r\n\t    经初步调查,事故暴露出事故企业安全意识十分淡薄、风险管理严重缺失、安全管理极其混乱、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应急前期处置不当、人员素质低下、违规违章严重等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安全风险意识差,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缺失,没有对装卸区进行风险评估,卸车区24小时连续作业,10余辆罐车同时进入卸车现场,尤其是扩产后液化原料产品吞吐量增加三分之二仍全部采取罐车运输装卸,造成风险严重叠加。二是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卸车区附近的化验室和控制室均未按防爆区域进行设计和管理,电器、化验设备均不防爆。三是应急初期处置能力低下,应急管理缺失,自泄漏到爆炸间隔2分多钟,未能第一时间进行有效处置,也未及时组织人员撤离。四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匮乏、安全管理水平低下,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装卸区操作人员岗位技能严重不足。五是重大危险源管理失控,重大危险源旁大量设置装卸区。此外,应急处置过程中事故企业违规将罐区在用储罐、装置区安全阀的手阀全部关闭,戊烷罐区安全阀长期直排大气而没有接入火炬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风险。 \r\n \r\n\t    该起事故还暴露出地方人民政府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红线意识不强,招商引资重项目轻安全,有关部门项目审批不严格、对“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要求不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运输企业监管不到位、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安全监管缺失、对事故企业长期存在显而易见的隐患没有及时发现等问题。 \r\n \r\n\t    同时,接受事故企业委托开展安全评价的山东省济南华源安全评价有限公司等有关安全评价、设计机构对项目设计、选址、规划布局源头把关不严,风险分析前后矛盾,评价结论严重失实,厂内各功能区之间风险交织,未提出有效的防控措施。 \r\n \r\n\t    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r\n \r\n\t    (一)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立即全面开展涉及液化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集中排查整治。各地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爆炸着火事故现场会议精神,紧密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快研究制定集中排查整治方案,立即对辖区内涉及液化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开展全面风险排查和隐患整治,特别是石油液化气、液化天然气的生产、储存安全。要以涉及液化气体生产中小企业、储存企业和装卸环节为重点,督促企业定期检查液化气体装卸设施是否完好、功能是否完备、是否建立装卸作业时接口连接可靠性确认制度,重点整治涉及液化气体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不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未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装卸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不完备,装卸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装卸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运输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等。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依法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停业整改;对整治工作不认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r\n \r\n\t    (二)集中开展一次警示教育。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当前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广泛开展的有利宣传时机,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警示教育。深刻吸取本次事故和1984年11月19日墨西哥城液化气爆炸、1988年10月22日上海高桥石油化工公司小梁山球罐区液化气爆炸、2015年7月16日山东日照石大科技有限公司液化气爆炸等国内外典型事故暴露的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对辖区内市县安全生产有关部门、所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警示教育,切实汲取事故教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安全风险、彻底消除隐患。 \r\n \r\n\t    (三)强化企业应急培训演练。有关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针对本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完善应急预案,强化人员应急培训演练,尤其是事故前期应急处置能力培训,配齐相关应急装备物资,提高企业应对突发事故事件特别是初期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止事故后果升级扩大。要准确评估和科学防控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坚持科学施救,当可能出现威胁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及时组织撤离,避免发生次生事故。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应急处置能力作为执法检查重点内容,督促企业主动加强应急管理。 \r\n \r\n\t    (四)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各地区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一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行政许可准入,把人员素质、安全管理能力、装备水平等作为安全准入的必要条件,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不通过的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要通过综合利用多种手段,倒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加速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二是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各地区要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尤其是液化气体罐区作为必查项目。三是指导企业聘请具备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单位,按照有关法规文件,对本辖区内所有液化气体罐区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有关装置和储存场所与周边安全距离必须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对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四是督促企业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装卸、使用等各环节自动化监测监控能力。五是凡是委托山东省济南华源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开展安全评价的企业,必须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确保安全风险评估准确全面、评估结论科学合理、管控措施有效可行。 \r\n \r\n\t    (五)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特别是罐区储存量大,一旦发生事故,影响范围广、救援难度大,易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后果十分严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国务院既定部署要求,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加快推进风险全面排查管控工作,突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动地方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落实,确保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r\n \r\n\t    (六)认真做好夏季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夏季高温、高湿、暴雨、雷电多发,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灾害性天气、自然灾害预报预警,有针对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要提前制定采取有效防范应对措施,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夏季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r\n \r\n\t    请迅速将本通报传达到辖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所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r\n \r\n\t \r\n \r\n\t \r\n \r\n\t \r\n \r\n\t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r\n \r\n\t2017年6月15日 \r\n \r\n\t \r\n \r\n\t \r\n \r\n\t \r\n

FD09189 | 2017_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常德市醴陵县民泰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5·16较大爆炸事故通报的通知.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r\n\t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 \r\n \r\n\t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常德市醴陵县民泰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5·16”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三〔2017〕47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r\n \r\n\t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r\n \r\n\t    此次湖南“5·16”较大爆炸事故是由于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差、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作业人员控制不严、超药量生产、设备维护不到位以及基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不严格、执法处罚不严厉等问题造成的。从近期省安全监管局组织的督查检查情况看,部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三超一改”等违法违规行为仍不同程度存在,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各地区、各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夯实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安全稳定。 \r\n \r\n\t    二、强化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r\n \r\n\t    一是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法年活动安排,持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和联合执法检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从重处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二是以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以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三是对关闭退出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已退出企业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四是要认真做好高温和雷雨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高温恶劣天气停产规定,严禁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作业。 \r\n \r\n\t    三、大力宣传,营造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r\n \r\n\t    要充分利用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对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双微等宣传载体开展集中宣传。要公布举报电话,加大奖励力度,鼓励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r\n \r\n\t    请各市(区)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迅速传达至辖区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r\n \r\n\t \r\n \r\n\t \r\n \r\n\t \r\n \r\n\t陕西省安全生产督管理局 \r\n \r\n\t2017年5月25日 \r\n \r\n\t \r\n \r\n \r\n\t附件 \r\n \r\n\t \r\n \r\n\t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r\n \r\n\t关于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民泰黑火药有限 \r\n \r\n\t责任公司“5·16”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 \r\n \r\n\t \r\n \r\n\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r\n \r\n\t    2017年5月16日14时左右,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民泰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妙音分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经初步现场勘察分析,爆炸首先发生在黑火药生产线的38号油压工房,引起在38号油压工房和39号凉片工房之间的转运板车以及39号凉片、36号包片中转、35号和34号潮药包片、33号三味粉中转工房爆炸,上述工房全部被炸毁,并导致37号电控室和5号锅炉房垮塌,其他部分工房损坏。 \r\n \r\n\t    该起事故伤亡惨重、影响恶劣,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差、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作业人员控制不严、超药量生产、设备维护不到位以及基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不严格、执法处罚不严厉等突出问题。今年以来,湖南省还发生了违规经营烟花爆竹和非法生产烟火药等2起较大爆炸事故。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效防范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r\n \r\n\t    一、切实加强黑火药生产过程安全管理。黑火药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15号)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进一步强化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严禁现场超人员、超药量和超能力突击生产,严禁擅自改变工艺流程、人员药物交叉往返以及在运输通道停放药物;球磨混合、压片、造粒(粉碎、分筛)、抛光、精筛等涉药作业,必须严格做到人机隔离、远距离操作,设备运行过程中严禁人员滞留;机械设备的联锁控制和涉药工房的联动报警装置必须有效可靠,涉药工(库)房要采取视频实时监控措施(影像资料至少留存一年);要加强生产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建立并落实设备运行前安全检查、定期检维修制度,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行;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要及时维护保养,确保防护屏障和防静电材料、导静电接地、防雷电感应接地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r\n \r\n\t    二、继续深化黑火药等高危产品专项治理。各地区要按照2017年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部署安排,进一步深化黑火药等高危产品专项治理,巩固黑火药安全管控措施。要合理布局黑火药生产企业,严格生产准入门槛,严格控制产能规模,对不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及《黑火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安监总厅管三〔2013〕43号)的,一律不予安全许可;要进一步推进黑火药生产机械化、自动化,实现潮药和包片机械化生产、人机隔离、运距离操作;要严格落实买卖合同和流向信息化管理制度,以销定产、配送供应,严防库存积压;要规范产品包装,逐箱张贴产品流向登记标签,及时录入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严禁向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任何单位、个人销售黑火药;要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分包转包、“三超一改”、超能力突击生产、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黑火药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直至吊销相关安全许可证,对有关违法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n \r\n\t    三、认真做好高温汛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据预测,2017年我国高温、雷雨等极端天气事件可能多发,各地区尤其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针对夏季高温和雷雨天气多发的特点,提前研判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恶劣天气停产规定,严禁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作业。各地区特别是湖南、江西等主产区在大力推动生产企业整顿关闭、改造提升过程中,要对高温季节停产停业、退出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企业采取贴封条、断电、加强巡回检查等有效措施严格管理,严防企业违法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防企业退出前突击生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通过严格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准确掌握企业原材料购进和产品销售及相关运输情况,及时监控企业停产措施落实情况;要督促指导停产企业妥善保存或处置库存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药物等原材料,认真做好值班值守工作,严防黑火药、烟火药等危险原材料丢失、被盗,严防高温、雷雨、台风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为党的十九大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r\n \r\n\t    请将本通报精神迅速传达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r\n \r\n\t \r\n

FD09190 | 2017_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桑树坪煤矿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陕西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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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桑树坪煤矿“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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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讯网 2018/5/30 13:44:40    安监动态

2017年12月2日7时12分,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桑树坪煤矿(以下简称桑树坪煤矿)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涉险人员15人,其中造成3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395万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李万疆,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姜锋等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抢救被困人员,坚持救人第一,科学制定施救方案,严防次生灾害,同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副司长王守龙,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田光雄,省安监局局长王昊文,渭南、韩城市委、市政府等领导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协调救援工作,渭南市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并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全力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渭南市人民政府同意,由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渭南监察分局(以下简称渭南监察分局)牵头,组织渭南市安监局、煤炭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成立了桑树坪煤矿“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渭南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并邀请渭南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并聘请了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技术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企业相关情况

(一)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

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城矿业公司)隶属于陕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号证:(陕)MK 安许证字〔004003〕,有效期:自2016年7月18日2019年7月18日;营业执照证书编号:610000100170792,长期有效;公司负责人:陈永民,证书编号:612102196209020573,有效期:2015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4日。

(二)桑树坪煤矿

采矿许可证证号:C1000002008091120000816, 有效期至2031年2月27日;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陕)MK 安许证字〔104008〕,有效期至2019年07月18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922161054G,长期有效;矿长王贵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编号:612102196612293731,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9日。

(三)山西东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东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属民营企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街705号,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晋)JZ安许字[2016]00008741,有效期: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主要负责人丁礼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92208725B,有效期至2036年7月19日;经营范围:矿山工程承包,机电设备安装,钢结构工程,隧道、桥梁、公路、铁路建设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14026797,有效期至2021年5月19日,资质类别及等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山西东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丁礼涛全面委托金汉文为该公司代理人,授权期限:2017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9日,代理人金汉文根据授权担任韩城矿业公司桑树坪煤矿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工程施工管理、投标、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并参加招投开标会议,代理人必须长驻工程施工现场,认真履行项目负责人岗位职责。

山西东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掘进二队)承包桑树坪煤矿井下南一采区部分巷道掘进工程,其中包含3109运输顺槽及切眼掘进,东禹公司韩城矿业公司桑树坪煤矿工程项目负责人金汉文担任桑树坪煤矿掘进二队队长。

(四)桑树坪煤矿基本情况

桑树坪煤矿隶属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位于陕西省韩城市东北方向、韩城矿区北部,距韩城市直线距离约35km,该矿于1975年开工建设,1977年12月建成投产,国有重点煤矿,矿井设计能力300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165万吨/年,属生产矿井。井田范围由56 个拐点坐标圈定,井田南北长约13km,东西宽约4km,面积49.1458km2,开采标高+480~+140m。井田范围内含可采煤层3层,即2#、3#和11#煤层,均为突出煤层,且2#和11#煤层属Ⅱ类自燃煤层。井田采用斜井单水平开拓方式,共布置8 个井筒(5进3回)。全矿井设一个水平,上下山开采,主水平标高+280m。

区内含可采煤层3层,即2#、3#和11#煤层,均为突出煤层。其中3#、11#煤层为全区可采煤层,2#煤层为局部可采煤层。目前2#煤层已经停采,3#煤层为主采煤层,11#煤层作为3#煤层的下保护层进行开采。

以凿开河为界将全井田划分为南、北翼两个采区,即北一采区和南一采区。井下布置有2个综采工作面,分别为3312综采工作面、3110综采工作面;7个掘进工作面,分别为3317底板瓦斯抽放巷、南一11#煤运输下山、3109切眼、3312二期回风巷、3312二期运顺、北一3#回风下山、4321回风巷。

矿井采用分区式通风方式,抽出式通风方法。井下原煤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连续运输方式,辅助运输采用蓄电池机车牵引矿车运输方式。矿井采用倾斜长壁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

桑树坪煤矿井田范围内2#和11#煤层属Ⅱ类自燃煤层,3#煤层属Ⅲ类不易自燃煤层,2#、3#、11#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分别为63、76、55天;煤尘均具有爆炸危险性,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地温正常,无冲击地压现象。

11#煤层赋存情况:11#煤层位于石炭系太原组中下部,为中厚煤层,上距3#煤层间距50.7-58.07m,平均54.4m。下距奥灰岩间距8.73-18m,平均13.4m。工作面煤厚0-3.5m,平均2.4m。

11#煤层属Ⅱ类自燃煤层,11#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为55天;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

(五)事故地点情况

事故发生在南一采区11#煤层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3109工作面煤层埋深+270m~+460m,设计仰斜上山开采,切眼长度180m,顺槽长度1067m。于2017年3月份开始掘进,运输顺槽已按设计掘进到位,切眼自3109运输顺槽开口,截止12月2日已掘进35m。3109切眼设计为矩形断面,净断面12.8m2(4.6m×2.8m),采用锚网梁配合点柱支护,帮部采用锚杆加护帮竹笆支护。

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采用对旋式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见图1),风机型号为BDK-NO6.3(2*22KW),风筒规格为φ800mm,供风距离为1400m,风机吸风量432m3/min,末端出风量362m3/min。

事故区域的通风路线:230运输集中巷局部通风机—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3109运输顺槽—3109上联巷—3109运联—230运输集中巷—回风立眼—280专用回风巷—4#回风斜井。

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及顺槽内安装有GJC4/100型甲烷传感器3台,未安装CO传感器。

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区域预测钻孔共设计3个,钻孔距离巷道底板1m,其中1号钻孔距离左帮500mm,左偏14.5°,孔深62m;2号钻孔布置在巷道中间,偏角0°,孔深60m;3号钻孔距离右帮500mm,右偏14.5°,孔深62m。

区域预测钻孔采用ZDY-1200S型全液压钻机施工,钻机参数:额定转矩1200~320N.m,额定转速80~280r/min,钻头直径75mm,钻杆直径50mm,钻杆长度1m。

3109切眼及顺槽主要设备:1台EBZ-165综掘机,1 部SGW-40T 型刮板输送机、ZDY-1200S型全液压钻机,2部DSJ-800 型带式输送机、1 台BRW-200/31.5型乳化液泵等设备。

二、事故经过、抢险救援及事故类别

(一)事故经过

2017年12月1日21时30分,掘进二队副队长卢春民主持召开2日零点班班前会,当班共出勤13人(跟班副队长陈元宏、班长庞双、辅助工刘得发、贾书红等),安排正常掘进。班前会后,掘进二队跟班副队长陈元宏带领12名工人更衣入井,22时40分左右,到达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准备掘进的前期工作。

1日22时30分,瓦检队副队长郭自安主持召开零点班班前会,安排何健负责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工作;安检队队长郝延锋主持召开零点班班前会,安排安检员田周水负责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安全检查工作。23时40分左右,零点班安检员田周水和瓦检员何健相继到达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经检查确认,发现规定的允许进尺已到位,随即停止掘进二队零点班掘进工作,并汇报通风调度,要求零点班按照通风调度的安排施工区域预测钻孔。随后,陈元宏将零点班工作任务进行了重新安排调整,安排工人刘得发和贾书红配合抽放队1名钻工打钻,其余人员维修挡车器、接风水管路、运送材料等。

2日0时30分左右,抽放队副队长黑永军(队长李存生工伤休假)接到通风调度电话通知:掘进二队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零点班需要施工区域预测钻孔。黑永军安排钻工窦军到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施工区域预测钻孔(窦军本应上八点班,临时叫来上零点班),同时,要求通风调度通知掘进二队安排两名工人配合窦军打钻。

抽放队钻工窦军接到副队长黑永军电话,就从家里赶到队部,经黑永军安排完工作后,更衣入井。3时左右,抽放队钻工窦军到达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当时,掘进二队工人刘得发和贾书红正在移钻机。5时左右,钻机安装调试好,钻工窦军在刘得发和贾书红配合下开始施工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2号区域预测钻孔(贾书红清理钻屑、刘得发接钻杆)。钻进约3m时,钻机油管脱落,窦军停钻进行处理,6时左右,钻机修好后,继续钻进约3m(共钻进6m),钻机出现了压风小、风排煤渣不畅、卡钻(未夹死)等情况。窦军采用钻机反复正反转解除卡钻,将孔内钻具退出约2m停钻。6时40分左右,窦军向抽放队值班室汇报钻进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夹钻已处理好,准备与掘进二队工人一同下班。当班瓦检员何健和安检员田周水同时对工作面安全进行了最后一次检查,均未发现安全隐患,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通风调度和矿调度室进行了汇报。瓦检员何健和安检员田周水汇报完后,与抽放队钻工窦军、掘进二队副队长陈元宏等最后一批离开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7时15分左右,瓦检员何健和安检员田周水在3109上联巷巷口(第三部胶带输送机机头)等待八点班瓦检员和安检员交接班,抽放队钻工窦军和掘进二队零点班工人已离开3109工作面全部升井。

2日5时30分,掘进二队副队长汪顺勇主持召开八点班班前会,当班共出勤25人。班前会上,汪顺勇安排跟班副队长汪顺宝带领刘中新、赖贞良等11名工人下井到3109运输顺槽施工第六部绞车硐室、检修刮板输送机、接风水管路、清理浮煤、洒水消尘和继续配合抽放队施工区域预测钻孔等工作,其余人员地面干活。6时30分左右,汪顺宝带领工人更衣入井。7时40分左右,汪顺宝等12人进入3109运输顺槽及切眼掘进工作面,安排工人朱才兴和何生存从切眼口向里接风水管路、刘中新和赖贞良在第五部胶带输送机机尾附近施工绞车硐室、其他人员检修刮板输送机、清理浮煤。

2日6时30分,瓦检队书记唐锋岗主持召开八点班班前会,安排董军盈(师父)和李宽喜(徒弟)负责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工作;安检队班长朱政民主持八点班班前会,安排安检员董群忠负责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安全检查工作。7时30分左右,安检员董群忠、瓦检员董军盈和李宽喜分别与零点班安检员田周水、瓦检员何健在3109上联巷巷口(第三部胶带输送机机头)交接班。交接班后,安检员董群忠,瓦检员董军盈、李宽喜和掘进二队电工陆书学一起去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处进行风机切换试验。试验完成后,安检员董群忠先行离开进入3109运输顺槽。8时10分左右,董群忠走到3109运输顺槽第五部胶带输送机机头附近时,看见一名工人(董书芳)突然栽倒,他以为是疾病发作,立即上前将其扶靠到巷道帮部,并询问了有关情况,8时15分,董群忠用3109运输顺槽第五部胶带输送机机头附近电话分别向安监队值班室和矿调度室汇报:“3109运输顺槽第五部胶带输送机机头有人晕倒了,原因不明。”矿调度室立即安排董群忠救人,董群忠向3109运输顺槽第五部胶带输送机机尾打电话,无人接听,随即,董群忠向工作面走去,走到第五部胶带输送机机尾时,发现跟班副队长汪顺宝带着H2S防毒面具靠在胶带输送机架子上,用手拍打架子,示意董群忠赶紧去开胶带输送机,董群忠发现附近还有几名工人斜躺在巷道内,感觉事态严重,立即呼喊正在切眼内接风水管的朱才兴和何生存赶快撤离,董群忠戴上自救器向外跑,到第五部胶带输送机机头处,将皮带开启,并用电话把工作面情况汇报矿调度室,请求立即救援(8时35分)。这时,瓦检员董军盈和李宽喜走到第五部胶带输送机机头处,董群忠让他们赶紧检查是怎么回事,随后掘进二队电工陆书学也走到胶带输送机机头,董群忠让陆书学出去开第四部胶带输送机。董军盈和李宽喜检查附近瓦斯浓度为0.26%,继续向里走,遇到3名晕倒工人,并将其抬到皮带上,董军盈和李宽喜感到身体不适,分别戴上自救器就赶紧向外走出,在第五部胶带输送机机头扶着董群忠一起向外撤离。陆书学走到第四部胶带输送机机头后,开启胶带输送机,拉出1人后,突然停电,自已也感到身体不适,就赶紧往外走,走到风门处时,遇到救援人员。

董群忠、董军盈和李宽喜3人走了几十米后,董群忠走不动了,就停了下来,李宽喜扶着董军盈继续向外走了一百多米,董军盈也走不动了,李宽喜将董军盈扶到皮带上,把风筒割了一个口,用风吹着董军盈,自己继续向外走,走过第四部胶带输送机机头后,失去知觉,随后被救援人员救出。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2日8时49分,韩城矿业公司救护大队接到调度室电话通知后,立即命令桑树坪中队、下峪口中队和象山中队出动救护队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8时58分,桑树坪中队2个小队共14人到达桑树坪煤矿调度室,了解事故发生经过、矿井自救情况、井下通风、有害气体、氧气、温度、遇险人员数量及分布等情况。9时10分,救护队员接受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命令,入井侦察和搜救遇险人员。桑树坪中队与随后相继赶来的下峪口中队和象山中队在救援指挥部的指挥下,多批次开展现场勘查,摸清了井下巷道布置、火源位置、有毒有害气体、遇险人员分布等情况。

2日9时10分至20时10分,涉险区域内15名遇险者全部升井,抢险救援工作结束。汪顺宝、刘中新、赖贞良3人被送至韩城矿业公司桑树坪第二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12名遇险者被送至韩城矿业公司总医院救治,均已痊愈出院。

抢险救援结束后,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研究决定,对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注水灭火。前期准备工作做好后,12月3日17时45分,开始向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注水,12月5日11时,指挥部确认火源已被水完全淹没并熄灭。

12月6日8时,指挥部决定开始排水,至12月11日22时,排水结束。

救援过程中,救护大队出动3个中队、7个小队,共计指战员53人,动用大队车辆23台次,各类主要技术装备356台件;出动公安干警120余人、医务工作者30余人、区队职工120余人,确保了现场抢险救援工作高效开展。

(三)事故类别

本起事故类别是属火灾事故。

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直接原因是: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区域预测钻孔施工过程中,违规处理夹钻,孔内煤粉与钻具磨擦产生热量并积聚,导致孔内煤粉升温,形成阴燃产生大量CO;职工违规进入CO浓度超限区域作业。

事故间接原因是:

(一)矿井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1. 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安检员、瓦检员管理不严不细,在工人进入3109运输顺槽及切眼工作面前,安检员、瓦检员和班组长未按照《桑树坪煤矿关于“三员”采掘工作面安全确认制度》的规定进行安全确认,安检员、瓦检员未按《交接班制度》在规定地点交接班。
  1. 技术管理存在漏洞。3109工作面掘进作业规程和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缺少煤层自燃安全风险管控和预防应急处置措施;未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在3109运输顺槽内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m-15m安设CO传感器;未按《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在3109运输顺槽内设计建设临时避难硐室,且审批不严。
  1. 矿井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能排查安检员、瓦检员不在规定地点交接班,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及安全设施不健全等隐患。

4.矿井劳动组织不合理。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与区队工人上下班时间不一致。

  1. 矿井违反《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将3109工作面掘进工程承包给外委队伍。

(二)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对火灾事故处置能力不足,缺乏对事故的判断,未在火灾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使用自救器和压风自救装置开展自救、互救。

(三)韩城矿业公司安全监督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桑树坪煤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桑树坪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不到位。

事故性质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汪顺宝,男,45岁,群众,桑树坪煤矿掘进二队跟班队长(班长未上班),负责12月2日八点班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安全管理工作,进入作业区域前未进行安全确认,违规带领工人进入CO浓度超限区域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遇难,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1. 窦军,男,37岁,群众,桑树坪煤矿抽放队钻工,负责12月2日零点班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区域预测钻孔施工,未严格执行《3109切眼前探孔期间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违规处理夹钻,导致钻孔内煤粉阴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何健,男,43岁,群众,桑树坪煤矿瓦检员,负责12月2日零点班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工作,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确认,未在规定地点交接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撤销其瓦检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处3000元罚款。
  1. 田周水,男,51岁,群众,桑树坪煤矿安检员,负责12月2日零点班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安全检查工作,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确认,未在规定地点交接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撤销其安检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处3000元罚款。
  1. 王同利,男,52岁,中共党员,桑树坪煤矿掘进二队技术员,负责掘进二队技术管理工作,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无煤层自燃安全风险管控和预防应急处置措施,未按规定在3109运输顺槽内设计临时避难硐室,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徐凯,男,28岁,中共党员,桑树坪煤矿通风区技术员,负责矿井通风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监测监控设置不到位,未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在3109运输顺槽内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m~15m安设CO传感器,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金汉文,男,38岁,群众,山西东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桑树坪煤矿工程项目负责人,掘二队队长,全面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履行项目负责人岗位职责,负责掘进二队全面工作,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 黑永军,男,38岁,中共党员,桑树坪煤矿抽放队副队长(队长李存生于2017年11月中旬工伤休假未上班),负责抽放队的全面工作,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钻工违规处理夹钻行为失察,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 郝延锋,男,29岁,中共党员,桑树坪煤矿安检队队长,负责安检队的全面工作,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安检员管理不严不细,对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安检员未进行安全确认、未在规定地点交接班行为失察,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孙韩军,男,42岁,中共党员,桑树坪煤矿瓦检队队长,负责瓦检队的全面工作,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瓦检员管理不严不细,对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瓦检员未进行安全确认、未在规定地点交接班行为失察,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 王瑞义,男,39岁,中共党员,桑树坪煤矿通风部部长,负责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工作,对抽放队和瓦检队监督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郭安峰,男,52岁,中共党员,桑树坪煤矿安全副总兼安全监察部部长,负责矿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安检队监督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苏宏刚,男,47岁,中共党员,桑树坪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矿井技术管理和“一通三防”工作(通风副矿长张杰外出学习期间分管工作由其负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审批不严,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 周文峰,男,45岁,中共党员,桑树坪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失察,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 郝勇虎,男,52岁,中共党员,桑树坪煤矿工会主席(原生产副矿长),在担任生产副矿长期间,违规将3109工作面掘进工程承包给外委队伍,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 韩庆福,男,47岁,中共党员,桑树坪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矿井生产安全工作,分管掘进二队,矿井劳动组织不合理,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与区队工人上下班时间不一致,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 王贵平,男,52岁,中共党员,桑树坪煤矿矿长,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矿井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王贵平2016年度收入14.125万元,即5.65万元);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 范茂奎,男,54岁,中共党员,桑树坪煤矿党委书记,负责全矿党务工作,协助矿长抓好全矿安全管理工作,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委书记处分。
  1. 王建利,男,53岁,中共党员,韩城矿业公司通风管理部部长,负责公司所属煤矿通风专业的技术和安全管理工作,对桑树坪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 韩有毅,男,45岁,中共党员,韩城矿业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负责公司所属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桑树坪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 吴杰,男,46岁,中共党员,韩城矿业公司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工作,对桑树坪煤矿技术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
  1. 张怀珠,男,52岁,中共党员,韩城矿业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桑树坪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
  1. 刘新民,男,52岁,中共党员,韩城矿业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包联桑树坪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向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书面检查。
  1. 屈永安,男,46岁,中共党员,韩城矿业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行政日常全面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向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书面检查。
  1. 陈永民,男,56岁,中共党员,韩城矿业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党政全面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向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书面检查。

建议责成韩城矿业公司向渭南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建议渭南市煤炭局进一步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属地监管责任的通知》(陕政办函﹝2017﹞80号)文件精神,加强对韩城矿业公司及所属煤矿的监管工作。

(二)对事故矿井的处理建议

2017年12月2日,桑树坪煤矿掘进二队3109切眼掘进工作面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3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由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渭南监察分局对桑树坪煤矿处玖拾伍万元整(95万元)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出如下防范建议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煤层钻孔施工管理。

煤层钻孔施工采用压风排渣工艺时,避免选用外平钻杆,减少摩擦产热;选用外平钻杆压风排渣工艺,应采用风水联动,便于及时处置孔内的温度异常;应采取专用压风管路或稳定风压的措施,提高排渣效率;在钻孔施工地点应配备防灭火器材,如沙箱和灭火器等;应加强风力排渣钻孔施工时的火灾监测,应在钻孔孔口下风侧附近悬挂CO便携仪或安装CO传感器。

(二)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井下所有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三)加强技术管理,发挥科技引领作用,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事故。

  1. 加强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要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致灾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1. 加强11#煤层的防突、防治水、承压开采和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治工作,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尽快完成11#煤层区划工作,依据区划结果制定灾害防治措施。

(四)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1.加强施工队伍管理工作,及时清退外委承包队伍,完善矿井用工制度管理。

  1. 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合理安排职工入井时间;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加强班组建设,夯实“三员”(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责任,确保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现场确认制度落实到位。

3.加强矿井火灾防治相关技术培训,增强职工对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五)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所属煤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韩城矿业公司要以瓦斯、水害、火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落实包联盯守责任制。

(六)理顺监管关系,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煤炭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属地监管责任的通知》(陕政办函﹝2017﹞80号)等文件的要求,落实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到位。

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桑树坪煤矿

“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8年4月9日

编 辑:也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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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91 | 2017_隧道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新建铁路双洞单线铁路隧道,设计多座斜井辅助施工,斜井到底后,向两侧双线施工。约至17:20,作业人员铺设完一段8m的两块防水板,将第三块防水板搬上台架顶层,王某上到台架第三层架子,用氧—乙炔割枪切割挂电线的一根钢筋,其余人员陆续上到台架顶部进行挂防水板的准备工作。17:40左右,防水板刚顶起来准备铺设时,台架二层左侧部位着火并伴有烟雾和呛人气体,现场人员开始立即利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切断台架上的电源,并向洞外打电话报告。由于刚才割下的钢筋头引燃盲沟、防水板、台架脚手板等材料,火势发展很快,现场无法补灭,同时引燃了380V主电线路,导致断电。18时左右,防水板掉下阻断道路,12名人员在将氧气、乙炔瓶转移到就近横通道内后撤离,前方32名作业人员被困。

在地方救援队伍和项目部抢险队员共同努力下,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奋力抢救,火险得以排除,并于22时40分将全部被困人员抢救出来。本次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负伤。

二、原因分析

4、透水盲沟、防水板等材料燃烧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加重了本次事故的危害程度。

三、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

FD09192 | 2017_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4·12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4·12”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4日

2017年4月12日16时58分左右,青阳县蓉城镇庙前路青山阁14栋406室发生一起天然气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爆炸楼层房间及上下楼层均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770余万元。

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以赴抢救伤员,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彻查事故原因,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4月13日、15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别主持召开事故善后工作会议,事发当日下午五时许,县政法委书记刘永发、副县长齐满清,县安监局、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救援。4月13日,县政府成立了由齐满清副县长为组长,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局、住建委等有关单位为成员的事件调查组,组织开展调查。5月26日上午9时接县公安局转交的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沪华碧司鉴[2017]物鉴字第117号),鉴定结论为天然气爆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规定,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安全监管局局长王伟为组长,县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人社局有关单位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县检察院有关人员参加,并邀请合肥燃气安全和爆破安全专家及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专家参与,依法对事故原因开展调查、取证、分析、认定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基本概况。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0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为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东河园双溪路,法定代表人陈圣勇,注册资本壹仟万元,经营范围:燃气输配、经营与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开发、生产、销售与服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与管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562173106B(1-1)。

(二)青阳县蓉城镇庙前路青山阁燃气管道工程概况。该工程于2014年11月开工,由于地下管网太密,燃气管道无位可走,不具备施工条件,因此停工。2016年12月,中交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对青山阁天然气管道工程进行设计,使得该工程再次进行施工。2016年7月10日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南京卓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期限为2016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9日止。2016年11月28日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就青阳县青山阁燃气管道工程与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

2017年1月24日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对该工程低压管道进行了强度试验和气密度试验均为合格。2月27日经南京卓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预验收合格,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就青山阁天燃气管道工程向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申请竣工验收。3月1日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组织工程管理部杨浩、安全及风险管理部鹿劲松、客户服务部经理曹静平、生产运营部经理方天赐等有关人员对该工程进行了综合验收,验收意见为一次性合格。

3月25日22时-3月26日2时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先对青山阁中压燃气管线进行了接驳,然后由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对青山阁中压燃气管线进行了天然气置换。4月7日作业人员金星对青山阁老城区低压管道通天然气进行压力测试,发现降压后并向公司曹静平上报此情况。4月11日上午,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工人彭家才、彭鹏鹏、彭家政三人到青山阁14号楼检修,排查时发现405室接头活结垫有问题,在检修的同时青阳港华燃气公司员工金星和冯鹏二人也到作业现场,因冯鹏有事先走,金星将青山阁燃气调压箱阀门打开通天然气进行压力测试,其测试结果为正常就离开了。彭家才等三人将活结垫修好后,彭鹏鹏到青山阁14号楼306室内进行检查,发现没有漏气现象,后到406室敲门无人应答,就未到该户进行检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2017年4月12日16时42分左右,青阳县蓉城镇庙前路青山阁14栋405室居民周晓玲因闻到隔壁406室有天然气味道,便电话告知406室居民葛小满。16时58分左右,406室突然发生爆炸致使在门外的周晓玲受到爆炸气浪及入户房门冲击,从406室门口滚到三楼楼道受伤,其丈夫赵鹏飞随即拨打“120”,救护车及时赶到现场将周晓玲送至青阳县人民医院抢救,于当晚2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消防大队、公安局、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有关情况,指导善后处理及社会稳定工作。4月15日晚,齐满清副县长,梅永宝副县长组织县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人社局、住建委等有关部门召开会议,部署相关工作。4月18日,县住建委聘请合肥两位专家到爆炸现场勘验。4月21-22日,县公安局聘请上海华碧司法鉴定所公司两位专家赶到爆炸现场勘验,并到实力液化气站、港华公司调取有关资料,固定相关实物、证据到公司鉴定检测。5月26日上午接县公安局转交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沪华碧司鉴[2017]物鉴字第117号),司法鉴定许可证号:310011137。其鉴定意见:进入406室的天然气管道没有堵头,施工试压时天然气进入室内,在室内扩散积累,与空气形成混合爆炸气体,遇到冲击或静电释放的点火能量,发生爆炸。

死者情况:周晓玲,女,汉族,1969年9月14日出生,住青阳县蓉城镇青山阁14栋405室。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青阳华燃港气有限公司对青阳县蓉城镇庙前路青山阁14栋406室室内天然气管堵头未堵,进行压力测试致使天然气泄漏引起爆炸。

(二)间接原因

1、公司未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2、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调压箱未严格按要求保管,任由无关人员随意打开违规操作。

3、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

4、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未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五、整改意见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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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93 | 2017_黄冈市湖北兆龙药业有限公司9_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结案通知.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湖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黄冈市湖北兆龙药业有限公司9·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结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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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兆龙药业有限公司“9•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结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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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感湖管理区、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安监局、市检察院:

2017年9月16日湖北兆龙药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53.24万元。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查原因、严肃处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防止此类事故再度发生。黄冈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抢救伤员,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等单位有关领导也迅速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善后处置工作,龙感湖管理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启动了应急预案。

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及《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的规定,9月18日,黄冈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龙感湖管理区等单位组成的黄冈市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湖北兆龙药业有限公司“9.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交了《湖北兆龙药业有限公司“9·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市安监局向市政府上报的《关于批复的请示》(黄安监文〔2017〕97号)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事故调查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二、湖北兆龙药业有限公司“9·16”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市政府同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请按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落实责任人的处分决定。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依法采取措施,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市安监局和市监察局备案。

四、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湖北兆龙药业有限公司“9.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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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94 | 2017_黔北电厂#2炉灭火跳机及分析_12·21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7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03年12月21日,五值中班,负荷300MW,四台磨煤机运行,22:00分,#2炉总风量波动大,联系热工处理,22:10分,热工来人处理#2炉总风量波动大。22:23分,#2机组事故音响发出,锅炉MFT动作,灭火跳机,锅炉一次风机,各磨煤机及燃油快关阀等联动正常,电气厂用电切换成功,汽机主汽门、高中压调门、抽汽逆止门、高排逆止门联关正常,主机交流润滑油泵联启正常。炉侧迅速查明为“一次风压低且运行油枪少于5支”保护动作于MFT灭火,迅速调整风量进行吹扫,启电泵向锅炉补水,锅炉吹扫结束,补水正常后投入油枪点火,汽机挂闸冲转,23:06分,达全速,电气在并网操作时,因灭磁开关故障分合闸不成功,在处理灭磁开关过程中,汽机保持空转,00:06分,因灭磁开关故障未处理好不能并网,值长令:锅炉保持两支油枪运行,汽机打闸,维持真空,待检修处理灭磁开关故障。00:15分,发现#2炉B侧后墙二次风箱下部着火,且火势较大,锅炉立即手动MFT紧急停炉切断燃油系统,立即组织人员灭火,同时关闭炉前燃油系统各手动门及油枪分支手动门,00:30分,拱下二次风箱火势扑灭后,又发现拱上C3、D3油枪间保温着火,再次组织人员灭火,00:40分,火势全部扑灭,因着火原因尚未彻底查明,值长令锅炉保温保压,汽机破坏真空,00:54分,主机转速到零,投入连续盘车。

【事故原因】

从事后的打印及分析情况看,灭火原因为A一次风机自动被误投入后引起A一次风机入口导叶下滑,造成一次风压迅速下降,触发“一次风压低且运行油枪少于5支”保护,造成灭火跳机,而造成锅炉火灾的原因为D1油枪金属软管漏油未及时发现,燃油从保温材料上浸入二次风箱壳体上,由于二次风箱壳体温度较高而引起火灾。

【存在的问题】

  1. 防止误操作,虽然时刻都在强调,但从最近一段时间来看,尚未彻底杜绝,尤其是交叉实习人员、新进厂人员对此领会不深,没有完全意识到误操作事故可能引发的后果;
  1. 各值操作人员对微机管理还需进一步规范,加强教育,部分值班人员在CRT上操作不规范,如球标点动太快等;
  1. 巡检不到位,部分当班人员经验不足,安全意识不高,对一些关键问题把握不住,而值长、机长、主操又未及时提醒;

4.监盘质量差,未能及时发现一次风压下降;

  1. “W”型火焰燃烧方式,拱上是一个容易引起火灾的区域,分场虽然早就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并采取了缩短巡检时间间隔、增加工业电视探头等措施,但从此次事故情况来看,措施仍然不到位。

【采取的措施】

  1. 加强培训工作,任何人在未取得当班资格之前不准独立在CRT上操作,汽机侧的CRT不准操作锅炉侧设备,同样,锅炉侧的CRT不准操作汽机侧设备,特殊情况下,经值长许可,在相关人员监护下可进行短暂操作;

2.热工人员搞工作时,必须向其交代清楚危险注意事项,并作好事故预想 ;

3.操作人员在CRT上操作任何设备必须看清楚才能操作,并且操作球标时不能太快;

  1. 锅炉启动点火前必须认真检查油系统检修工作确以结束,各放油门、排污门关闭,阀门位置正确,各油枪软管无明显毛刺、断裂等缺陷,各管道、法兰联接完好,检查结束确认无异常后才能对油系统进行充油;
  1. 油系统充油后,立刻派人检查整个油系统无渗油、漏油现象,各燃油电磁阀、手动门无内漏现象,确认正常后才能点火;
  1. 锅炉投油点火后:每投入一只油枪均要到就地检查着火良好,油枪接头、软管、油阀等无渗油、漏油现象,发现油枪接头、软管、油阀等有渗油、漏油现象时,应立即停止该油枪运行,关闭燃油手动门,联系检修处理好后才能投运。锅炉一旦有油枪投入运行(包括启动点火和正常运行中投油助燃)应派人守在拱上巡检,重点检查油枪、软管、油阀、接头等,发现有渗油、漏油现象时,及时停运该油枪并联系检修处理。各处漏出的燃油必需立即用抹布将其擦干净,如燃油浸入保温层内,必需联系检修将保温层更换。
  1. 正常运行中每两个小时巡检一次拱上,巡检时重点检查有无漏油、漏粉、漏风现象,发现有漏油现象必须将漏点立即隔离,通知检修处理并将漏出的油用抹布擦干净,发现燃烧器、一次风粉管有漏粉现象时,应立即联系检修处理,并将漏出的积粉清理干净,防止拱上积粉。如发现拱上有漏热风现象时,应检查所漏出的热风是否有烧毁电缆的危险,如有烧毁电缆的危险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隔离电缆,通知检修处理。运行中拱上不能有积粉现象。对于油枪的金属软管,巡检时应注意查看有无毛刺、划伤、折断等痕迹,如发现有时,应立即联系检修检查,必要时更换金属软管,对于运行中更换的金属软管,应试投油枪一次,以检查金属软管等是否漏油;
  1. 无论分场,还是班组在每个月的安全检查中,对于油枪软管、各油系统阀兰等,易损坏的部位,应作重点检查。
  1. 加强监盘质量,不管是检修后的自动投入,还是正常运行中自动的投入,在投入自动的初始过程,都不应立即调到其它画面,应观察一段时间,自动稳定后再调其它画面,如发现自动跟不上时,应立即解除自动。

FD09195 | 2018_510罐区管沟动火焊花引燃岩棉_1·15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510罐区管沟动火 焊花引燃岩棉

事故经过:1月15日,炼油厂润滑油车间 I糠醛508#罐至燃料油泵房增加一条循环线,由于管沟内油污较多,在510罐区管沟动火时焊花将岩棉引燃,发生火灾。

事故原因:直接原因是生产场地环境不良,管沟内油污较多,动火时焊花将岩棉引燃。

间接原因

1、车间日常现场管理工作不善,管沟内油污太多,没有及时清理。

3、检修公司人员在车间安全员不在现场的情况下,私自动火,违反了动火安全规定。

5、车间未进行监火人技术培训。

防范措施和教训:

1、严格落实用火主要安全措施,用火点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2、要求切实落实安全动火制度,动火措施的落实安全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确认。

3、在对有油浸入保温的管线处动火时必须将原有保温拆除。

4、要求当班的班组轮值安全员和班长对于装置内的施工进行有效监督。

违章指挥 违章操作 塔体被火烧坏

橡胶塑化堵塞 开车模头着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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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96 | 2018_G281次列车着火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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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赴G281次事故现场 事故车曾完成五级修

国家铁路局赴G281次事故现场 事故车曾完成五级修

2018年01月25日 18:08 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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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赴G281次事故现场 事故车曾完成“五级修”

本报记者 路炳阳

G281次列车着火事故发生后,国家铁路局立即派出工作组赶往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原因,指导铁路企业做好善后工作。目前,调查组已到现场开展工作。国家铁路局1月25日15:40分发布官方微博确认上述消息。

1月25日11时53分,由青岛开往杭州东的G281次列车运行至定远站停车,电器设备发生故障,2号车厢起火冒烟。铁路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旅客疏散,没有人员伤亡。

据接近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中车,601766.SH)人士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该车为CRH380BL,也就是16节长编组和谐号。起火点为2号车厢中部偏下,该车是一节拖车,本身不带动力。有可能出现故障的电气设备怀疑为辅助电源、变压器、充电机或蓄电池。而另一位接近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济南铁路局)人士则对记者称,该车在发生事故前,完成了五级修。动车组检修分为一、二级修,也就是“日常修”,往上三、四、五级对应称作“高级修”。五级修是动车组的最高级维修,一般都要返回中车主机厂进行。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济南铁路局)人士对《中国经营报》表示,事发列车配属于济南铁路局,列车在途中就已开始冒烟,后在定远站内正线停车。停靠定远站时火势加大,2号车厢右侧烧出一个4平方米左右的大洞,该车广告冠名“景芝景阳春”号。

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均是CRH380BL的制造商,目前还不清楚起火列车具体制造厂家是谁。2011年8月,因长客股份生产的CRH380BL型动车组连续发生热轴报警误报、自动降弓、牵引丢失等故障,当时被原铁道部运输局暂时叫停出厂并召回。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人士对记者表示,因G281次列车起火,沪宁杭方向列车已经全部取消。多位旅客对记者反馈,目前沿途各站均广播提醒旅客,沪宁杭方向列车车票售罄,停运车辆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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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197 | 2018_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2其他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2”其他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2”其他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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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2”其他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索引号:AE2070300-2018-009

发布时间:2018-08-28

沪府〔2018〕5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2”

其他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市安全监管局:

沪安监〔2018〕46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2”其他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请督促有关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同时,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5日

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2”其他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5月12日15时25分左右,在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用工程罐区位置,上海埃金科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的作业人员在对苯罐进行检维修作业过程中,因苯罐发生闪爆,造成在该苯罐内进行浮盘拆除作业的6名作业人员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市委书记李强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搜救失踪人员,妥善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并抓紧查明原因、排查风险,切实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市长应勇作出指示,要求市分管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全力救治,查明原因;并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副市长吴清、市政府副秘书长马春雷以及相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吴清副市长要求在全力救治事故被困人员过程中,要科学专业施救,避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生新的伤亡;同时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做好事故遇难人员及家属善后安抚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并邀请市监察委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直接原因的认定。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2”其他爆炸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君;住所:上海市化学工业区南银河路557号,经营范围:生产乙烯、聚乙烯、苯乙烯等。

2.上海埃金科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埃金科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金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道平;住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1621号2幢198室;经营范围: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等。

(二)工程承发包情况

2017年6月,赛科公司(甲方)与埃金科公司(乙方)签订《上海赛科PO/OSBL/BEU/OCU/AEU/GTU工厂机械、管道类检修维护服务合同》。双方约定:赛科公司委托埃金科公司就其位于上海化学工业园区内赛科公司的乙烯裂解综合装置中相关工厂提供机械、管道类日常维护修理服务。该合同所包含的现场服务HSSE(健康安全保安环境)条款规定,埃金科公司作为赛科公司的承包商,要求遵循赛科公司生产部现场的HSSE政策、程序和规则。

(三)其他情况

1.事故苯罐基本情况

苯罐(企业编号:75-TK-0201,以下简称0201苯罐)建造于2009年。罐结构为内浮顶拱顶罐,公称容积:10000m3,设计压力1.96/-0.49kPa,设计温度:65/-10℃,直径:30米,罐顶高度19米,内浮顶采用箱式铝合金装配式内浮顶,支撑立柱采用固定式支撑立柱,高度1.5米,密封采用舌形密封加囊式密封,铝合金浮箱规格3800mm×520mm×80mm,浮箱数量共有359只,采用螺栓连接成一个整体。

2.事故发生前0201苯罐检修情况

(1)2018年3月,赛科公司发现0201苯罐呼吸阀有微量泄漏导致VOC浓度超标,经呼吸阀检修后判断为浮盘密封泄漏,于是安排浮盘密封检修。

(2)4月16日,赛科公司在公司SAP系统中先后建立检修通知单(通知单号:10172197)并产生维修工单(维护订单号:20153636),对0201苯罐开展检修工作。

(3)4月19日,赛科公司开始安排0201苯罐倒空作业;4月19日至23日,安排蒸罐4天;4月24日至5月1日,安排氮气置换8天。

(4)4月24日,赛科公司通过邮件通知埃金科公司围绕“该罐囊式内浮船密封的拆除及安装”制定检修方案,埃金科公司于4月25日完成《OSBL75-TK021罐检修施工方案》的编制(经核查,该方案名称应为《OSBL75-TK-0201罐检修施工方案》),赛科公司于5月3日完成方案审批。

(5)4月26日,赛科公司围绕0201苯罐检修开展JHA(作业/工作危害)分析工作,制定《工作危险性分析表》(编号:JHA-75-18-0002)。

(6)5月1日至5月2日,赛科公司打开0201苯罐人孔进行自然通风并检查,发现浮盘密封损坏。

(7)5月4日至5月8日,赛科公司安排相关人员进罐检查,发现超过半数浮箱泄漏积液,于是安排对浮箱进行打孔后排液。

(8)5月8日16时,赛科公司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认为浮盘无修复价值,决定整体更换。

(9)5月9日中午,赛科公司在OSBL(公用工程)设备维护每日例会上,要求埃金科公司在当日下午安排人员进罐将所有浮箱破坏性打穿;5月10日开始拆除全部浮箱并拿出;要求埃金科公司周末连续作业,确保5月16日罐内空出。

(10)5月9日下午,埃金科公司作业人员开始进罐作业。由于作业条件所限,只能实现逐批次将浮箱打穿并拆除。作业至5月11日,共拆除38只浮箱。

3.罐内泄漏残液的处理

0201苯罐基础底座处设有一个排放孔,用于清空储罐和排放积液,该排放孔是储罐罐底的最低点。赛科公司于5月4日至5月7日两次装桶收集均通过此排放孔。后因直接装桶影响现场环境,于5月8日起改用气动泵转移方式将罐底泄漏残液转移至位于0201苯罐南侧约21.8米(两罐外壁距离)左右的75TK-0202罐。5月10日,当班罐区值班长依据指令,在检查该排放孔无残液流出后,拆除气动泵并关闭排放孔阀门,至事故发生,该阀门未被打开。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5月12日上午,埃金科公司作业人员到达赛科公司公用工程罐区,准备对0201苯罐进行检维修作业。作业开始前,赛科公司罐区外操人员使用手持式气体检测仪,在0201苯罐外人孔处进行测氧测爆工作并记录当时的检测数据(8时47分,测得氧含量20.9,可燃气体0)。埃金科公司现场监护、赛科公司现场监护、赛科公司罐区当班值班长在未认真核实测氧测爆情况,未按照作业许可证所列明的要求,检查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以及作业工器具携带的情况下,先后在作业票上签字确认。随后通知赛科公司安保质量部工程师到现场,对许可证控制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后,埃金科公司作业人员开始进罐作业。

13时15分,埃金科公司8名作业人员继续开展浮箱拆除工作。其中6名作业人员进入0201苯罐内,1名作业人员在罐外传递拆下的浮箱,1名作业人员在罐外进行作业监护。现场另有1名赛科公司外操人员在罐外对作业实施监护。该名外操人员同时负责定时进行测氧测爆工作。作业至15时25分,现场突然发生闪爆。

事故发生后,赛科公司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同时将事故信息上报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响应中心、消防队、医疗中心、中石化调度指挥中心。赛科消防队到现场后立即对0201苯罐进行喷水降温;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应急响应队伍赶到现场立即实施人员搜救工作;15时50分,现场明火扑灭;17时50分,现场救援结束。事故导致在0201苯罐内的6名埃金科作业人员当场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情况

1.杨仁君,男,50岁,上海市金山区人。

2.潘秋明,男,54岁,上海市金山区人。

3.黄德国,男,55岁,上海市金山区人。

4.刘国辉,男,54岁,上海市金山区人。

5.吴德龙,男,58岁,上海市金山区人。

6.梁修顺,男,49岁,安徽省寿县人。

上述6名人员均与埃金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66万元,其中设备损失约536万元。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聘请的有关专家经过对现场的外部勘查,视频资料的调阅,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结合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工作,对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分析如下:

1.苯的理化特性

苯:无色透明液体,有强烈芳香味。微溶于水,与乙醇、乙醚、丙酮、四氯化碳、二硫化碳和乙酸混溶。分子量78.11,熔点5.51℃,沸点80.1℃,相对密度(水=1)0.88,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2.77,临界压力4.92MPa,临界温度288.9℃,饱和蒸气压10kPa(20℃),折射率1.4979(25℃),闪点-11℃,爆炸极限1.2%~8.0%(体积比),自燃温度560℃,最小点火能0.20mJ,最大爆炸压力0.880MPa。高度易燃,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和爆炸。

2.事故当天气象条件分析

事故发生当时的气象参数为:15时气温为24.7℃,湿度为87%,气压1006.8百帕。在上述气象条件下,苯易挥发,在封闭罐体内易形成气体爆炸环境。

3.专家意见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75-TK-0201内浮顶储罐的浮盘铝合金浮箱组件有内漏积液(苯),在拆除浮箱过程中,浮箱内的苯外泄在储罐底板上且未被及时清理。由于苯易挥发且储罐内封闭环境无有效通风,易燃的苯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环境,局部浓度达到爆炸极限。罐内作业人员拆除浮箱过程中,使用的非防爆工具及作业过程可能产生的点火能量,遇混合气体发生爆燃,燃烧产生的高温又将其他铝合金浮箱熔融,使浮箱内积存的苯外泄造成短时间持续燃烧。

(二)间接原因

1.埃金科公司

(1)未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后,在施工方案未变更及未落实随身携带气体检测仪的情况下安排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进行作业。

(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相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认真检查作业人员个人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作业过程中未督促作业人员按要求使用防爆工器具;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且施工方案未做变更的情况下,未及时要求停止作业。

(3)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赛科公司

(1)未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气体检测人员未按规范进行受限空间气体检测工作;管理人员在确定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后,未按规定修订检修通知单;未及时通知承包商修改施工方案;在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施工方案未做相应修订的情况下仍安排承包商实施浮盘拆除工作。

(2)管理人员履职不力。现场管理人员未认真检查、督促气体检测人员按规范开展气体检测工作,未检查、督促作业人员按要求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和使用防爆工器具;相关管理人员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且施工方案未做变更的情况下,未及时要求停止作业;作业现场气体检测仪伸缩杆配置不到位;部门负责人对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作业票签发工作、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后未及时修改施工方案的情况失察。

(3)安全风险管理缺失、专业管理缺位、特殊作业管理流于形式。未能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检修计划向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报备。

3.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落实部分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日常管理存在一定漏洞,未发现赛科公司在没有按要求上报检修计划的情况下进行检修作业。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埃金科公司

(1)张昀,埃金科公司赛科项目部现场安全监护。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未认真检查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张忠士,埃金科公司赛科项目部作业负责人。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后,在施工方案未变更及未落实随身携带气体检测仪的情况下安排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未督促作业人员按要求使用防爆工器具。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3)陆叶青,埃金科公司赛科项目部副经理。在完成0201苯罐检修的施工方案后,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且施工方案未做变更的情况下,未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4)何平,埃金科公司赛科项目部安全主管。对现场安全监护未认真履职,对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督促作业人员按要求使用防爆工器具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5)郭友法,埃金科公司赛科项目部负责人,埃金科公司赛科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相关人员未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失察;未督促管理人员在作业前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且施工方案未做变更的情况下,未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6)邬黎明,埃金科公司安全经理。对埃金科公司项目部相关人员未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7)刘道平,埃金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埃金科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张忠士、郭友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市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刘道平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建议埃金科公司对上述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按照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安全监管部门。

2.赛科公司

(8)谢斌杰,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装置维护机械工程师。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后,既未按程序要求及时修订维护通知单,也未按实际操作流程,通知承包商修改施工方案;安排承包商作业人员在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施工方案未做相应修订的情况下实施浮盘拆除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宋叶,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罐区外操人员。事故发生当日9时以前,负责当日作业票签发时的气体检测及作业人员个体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未按规范进行受限空间作业前的气体检测工作;未检查、督促作业人员按要求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和使用防爆工器具的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0)史峥嵘,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罐区外操人员。事故发生当日9时以后,负责该作业点的现场安全监护及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的定时气体检测工作。未按规范进行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的气体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11)黄其冬,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罐区外操人员。事故发生当日9时以后,负责该作业点的现场安全监护及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的定时气体检测工作,事故发生时负责现场监护。未按规范进行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的气体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2)罗永洪,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罐区当班值班长。事发当日与相关责任部门共同签发当日作业票。未认真检查、督促气体检测人员按规范开展气体检测工作;未检查、督促作业人员按规范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和使用防爆工器具。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13)王彦斐,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罐区高级生产工程师,罐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部门作业人员未按规范进行气体检测的情况失察;对作业现场气体检测仪伸缩杆配置不到位情况失察;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且施工方案未做变更的情况下,未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4)陆其辉,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装置高级维护工程师。在确定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后,未督促管理人员按规定及时修订维护通知单;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且施工方案未做变更的情况下,未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5)孙益明,赛科公司生产部工程服务部维护计划工程师。在确定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后,未及时通知承包商修改施工方案;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且施工方案未做变更的情况下,未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6)王峰,赛科公司生产部ES工程服务部设备、维护经理。在确定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后,未督促管理人员通知承包商修改施工方案。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7)陆兴忠,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经理。公用工程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部门作业人员未按规范进行气体检测的情况失察;对部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作业票签发工作,修订维护通知单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8)沈顺弟,赛科公司生产部工程服务部经理,工程服务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部门管理人员未及时落实通知承包商修改施工方案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9)陈巨星,赛科公司生产部主任。生产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生产部各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设备维修管理控制程序》的要求履职的情况失察;对生产部门作业人员未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20)郝同乐,赛科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主持赛科公司日常行政工作,作为赛科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能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1)吴海君,赛科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负责赛科公司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通报批评。

建议市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郝同乐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建议吴海君、郝同乐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深刻检查。

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建议赛科公司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上述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按照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安全监管部门。

3.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

(22)沈伟民,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安监处时任处长(已免职)。落实部分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日常管理存在一定漏洞。未发现赛科公司在没有按要求上报检修计划的情况下进行检修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相关监察部门对沈伟民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赛科公司

安全风险管理缺失、专业管理缺位、特殊作业管理流于形式,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检修计划向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报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埃金科公司

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

对职能部门落实部分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日常管理存在一定漏洞,未发现赛科公司在没有按要求上报检修计划的情况下进行检修作业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市安全监管理部门对赛科公司和埃金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市安全监管部门对赛科公司给予警示谈话。

建议赛科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深刻检查。

建议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以停产检维修、特种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时间、特殊环境的作业为重点,从方案制定、危险性分析、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票签发等各个环节开展全面排查,切实做到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五落实”,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管理、堵塞漏洞,全面优化企业安全生产状态。

(二)全面梳理现有管理制度,强化过程管控。

赛科公司及相关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梳理现有的管理规章制度,强化过程管控。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化,要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发生的变更情况要进行危险性分析,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进一步加强临时用电、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的作业票签发管理工作,严查违规违章作业,督促作业前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控。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要针对本次事故所暴露出来的园区内企业未能严格落实上报检修计划的规定,园区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问题的现象,全面梳理、排摸现有规章制度在园区内的落实及执行情况;加强与相关部门在园区安全生产监管上的协同,强化联防联动联控监管工作机制,夯实监管工作基础,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作用,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中石化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2”闪爆事故的通报》(应急厅〔2018〕4号)文件的要求,加强对化工园区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监管,确保特殊作业安全。

(三)加强承包商管理,坚决杜绝“以包代管”

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工作。要严格对承包商的资质审核和施工方案的审核;督促承包商开展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所有作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要安排具备监护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作业过程的现场监护。对于化工企业的检维修工作,必须督促承包商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的要求,坚决杜绝层层转包和“以包代管”行为。

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2”其他爆炸较大事故调查组

2018年7月26日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FD09198 | 2018_上海普信仓储有限公司10.25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8年10月25日10时许,位于普陀区真北路3271弄38号的原上海普信仓储有限公司仓库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2人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区委书记曹立强,区长周敏浩,区委常委、副区长顾军,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黄庆伟,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姜坚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现场处置救援工作。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委书记曹立强、区长周敏浩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伤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并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情况

(二)相关承包施工情况

经查,普信公司在2018年9月25日完成原仓库制冷设备抽氨、排空、清洗、拆除工程后,其法定代表人张乃某(男,56岁,浙江慈溪人)即谋划将原仓库的电梯、栏杆、排管等废旧物资进行拆除变卖。2018年10月初,张乃某与振兴公司兼职员工、安装队负责人杨建某(男,63岁,上海人,同时也是加贝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振兴公司是长期合作伙伴)私下口头商定(未签订书面合同和相关安全协议),以62万元的价格委托杨建某负责拆除仓库内的电梯、栏杆、排管等废旧物资。

2018年10月11日,杨建某和姚某(男,62岁,上海人,退休工程师,为振兴公司聘用项目监理)利用此前私刻的振兴公司公章【经查:该公章系数年前由杨建某私刻,杨建某曾使用该公章与其他单位签约承揽业务】,以振兴公司的名义与瀚临公司实际控股人王振某(男,62岁,江苏邳州人)签订了总金额为62万元的“普信冷库排管拆除买卖合同”。合同加盖了甲方振兴公司和乙方瀚临公司的公章,由甲方姚某、乙方王振某两人签字。同年10月,双方又签订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协议书加盖了甲乙双方的公章,只有乙方王振某签字,未标注具体签订日期)。期间,王振某找到朋友刘某(男,45岁,江苏邳州人)、熊贺某(男,31岁,江苏邳州人)、潘光某(男,47岁,重庆开县人),四人商定共同出资,负责拆除排管和栏杆,并将62万元钱款汇入张乃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收款人:沈钱某,系张乃某的外甥,宁波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账户号:62141800000037XXXXX)。杨建某安排姚某作为现场安全监理,并指派加贝公司的员工张参某(男,37岁,河南人)、纪振某(男,36岁,江苏常州人)等人对排管拆除现场进行安全监管。

2018年10月15日,瀚临公司实际控股人王振某与无业人员戴广某(男,47岁,山东郯城人)签订了“普信冷库排管拆除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甲方王振某将排管以2400元/吨的价格出售给乙方戴广某;乙方戴广某承担拆除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责任。此后,戴广某支付王振某20万元作为预付款。2018年10月17日,戴广某安排杨昌某、蒋章某、自凤某等人进场,实施顶部排管拆除作业。

另经姚某牵线介绍,张乃某还将拆除电梯的项目以6.2万元的价格承包给董爱某(男,46岁,江苏宝应人)和韩某(男,44岁,安徽宿州人)。董爱某和韩某又将东西两侧电梯拆除工作分别转包给蒋春某(男,46岁,江苏淮安人)、岳德某(男,52岁,江苏盱眙人)两位“包工头”。蒋春某、岳德某再雇佣人员分别实施电梯拆除工作。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真北路3271弄38号楼,原为普信公司仓库,为一栋2层钢砼结构,面南背北,东西走向,建筑南侧靠外窗部位为局部4层,1、2层对应原冷库第1层;3、4层对应原冷库第2层,为办公及辅助用房。仓库经过多次改建,规模增至约14000平方米。

事故层为原冷库第2层及相应南侧办公辅助用房3、4层,东西长度约100米,南北长度55米,层高7.5米。由东至西,共设有三间冷库,四部疏散楼梯,对称布置。西侧第一间冷库东西长度42米,南北长度48米,层高7.5米,南侧设有三个门,北侧设有一个门,门宽均约2米,冷库内全部过火。冷库墙、顶、柱表面均有泡沫材质保温材料敷设,材料已取样,其燃烧性质为可燃性。原冷库对应的3、4层,宽约6.8米,南侧有窗,第4层已拆除。第3层东西两侧各有一部货用电梯,对称分布,西侧电梯位于发生事故的冷库的自西向东的第二个门和第三个门之间,北侧靠冷库南墙设置,距离南侧建筑外墙约2.7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18年10月25日上午6时30分许,工人进场。戴广某雇佣的杨昌某、蒋章某、自凤某等人在二层西侧冷库内进行顶部排管拆除作业;王振某雇佣的孙茂某等人在3层西侧进行栏杆拆除作业;董爱某、韩某的队伍负责电梯拆除,其中岳德某雇佣的刘加某、郑相某、朱民某、周吉某、李同某、魏云某、唐线某、刘红某等10人在3层西侧进行电梯拆除作业;蒋春某及雇佣的8人在东侧进行电梯拆除作业。

上午10时许,原冷库建筑二层西侧处(戴广某雇佣的杨昌某、蒋章某、自凤某所在作业处)突然冒烟着火并伴随巨响,随后4层西侧南外窗涌现大量黑烟。

10时07分许,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10时14分消防中队到场展开救援。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区相关领导和区应急办、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支队、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计委及长征镇、万里街道等部门单位均第一时间抵达现场组织救援。10时39分火势控制,10时44分火势被基本扑灭。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将12名伤者(其中11人为烧伤,1人为坠落创伤)送至瑞金医院救治。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普陀区政府迅速组织开展善后工作,组建7个工作组,全力做好受伤人员救治及其家属的接待安抚疏导工作。目前,9人已康复出院,3人在上海市武警医院接受治疗,生命体征平稳。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2、间接原因:

(1)普信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作为仓库的使用权人,未审核承包方的安全条件,只与杨建某口头约定但未签订书面拆除合同,未明确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建立拆除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未督促相关单位严格履行安全责任。

(2)杨建某和姚某,作为总包拆除电梯、栏杆、排管的负责人和现场监理,没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履行“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相关条款,未如实告知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对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等情况审核把关不严,默许承包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3)瀚临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根据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如实告知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4)戴广某,作为顶部排管拆除作业的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违章动火作业。

(二)事故性质

“10.25” 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张乃某,普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杨建某,振兴公司安装队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姚  某,现场安全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王振某,瀚临公司实际控股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戴广某,拆除顶部排管的实际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钱  某,振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纪玉某,加贝公司负责人,现场管理不严,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董爱某,拆除电梯的承包人,现场管理缺失,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刘  某、熊贺某等人,拆除排管的出资合伙人,现场管理不严,对安全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目前,张乃某、杨建某、姚某、王振某、戴广某5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上述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普信公司要认真吸取教训,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要认真分析事故的原因、教训,举一反三,提高安全生产思想认识,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振兴公司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公章使用登记,强化法治意识,落实安全责任。

(三)瀚临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认真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专项规定的学习和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安全防护意识。

FD09199 | 2018_上海赛科石化有限公司5·12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市政府文件

沪府文件

2018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2”其他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印发日期:2018-8-17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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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2018〕5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2”其他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市安全监管局:

沪安监〔2018〕46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2”其他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请督促有关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同时,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5日

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2”其他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5月12日15时25分左右,在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用工程罐区位置,上海埃金科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的作业人员在对苯罐进行检维修作业过程中,因苯罐发生闪爆,造成在该苯罐内进行浮盘拆除作业的6名作业人员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市委书记李强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搜救失踪人员,妥善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并抓紧查明原因、排查风险,切实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市长应勇作出指示,要求市分管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全力救治,查明原因;并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副市长吴清、市政府副秘书长马春雷以及相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吴清副市长要求在全力救治事故被困人员过程中,要科学专业施救,避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生新的伤亡;同时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做好事故遇难人员及家属善后安抚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并邀请市监察委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直接原因的认定。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2”其他爆炸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君;住所:上海市化学工业区南银河路557号,经营范围:生产乙烯、聚乙烯、苯乙烯等。

2.上海埃金科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埃金科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金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道平;住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1621号2幢198室;经营范围: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等。

(二)工程承发包情况

2017年6月,赛科公司(甲方)与埃金科公司(乙方)签订《上海赛科PO/OSBL/BEU/OCU/AEU/GTU工厂机械、管道类检修维护服务合同》。双方约定:赛科公司委托埃金科公司就其位于上海化学工业园区内赛科公司的乙烯裂解综合装置中相关工厂提供机械、管道类日常维护修理服务。该合同所包含的现场服务HSSE(健康安全保安环境)条款规定,埃金科公司作为赛科公司的承包商,要求遵循赛科公司生产部现场的HSSE政策、程序和规则。

(三)其他情况

1.事故苯罐基本情况

苯罐(企业编号:75-TK-0201,以下简称0201苯罐)建造于2009年。罐结构为内浮顶拱顶罐,公称容积:10000m3,设计压力1.96/-0.49kPa,设计温度:65/-10℃,直径:30米,罐顶高度19米,内浮顶采用箱式铝合金装配式内浮顶,支撑立柱采用固定式支撑立柱,高度1.5米,密封采用舌形密封加囊式密封,铝合金浮箱规格3800mm×520mm×80mm,浮箱数量共有359只,采用螺栓连接成一个整体。

2.事故发生前0201苯罐检修情况

(1)2018年3月,赛科公司发现0201苯罐呼吸阀有微量泄漏导致VOC浓度超标,经呼吸阀检修后判断为浮盘密封泄漏,于是安排浮盘密封检修。

(2)4月16日,赛科公司在公司SAP系统中先后建立检修通知单(通知单号:10172197)并产生维修工单(维护订单号:20153636),对0201苯罐开展检修工作。

(3)4月19日,赛科公司开始安排0201苯罐倒空作业;4月19日至23日,安排蒸罐4天;4月24日至5月1日,安排氮气置换8天。

(4)4月24日,赛科公司通过邮件通知埃金科公司围绕“该罐囊式内浮船密封的拆除及安装”制定检修方案,埃金科公司于4月25日完成《OSBL75-TK021罐检修施工方案》的编制(经核查,该方案名称应为《OSBL75-TK-0201罐检修施工方案》),赛科公司于5月3日完成方案审批。

(5)4月26日,赛科公司围绕0201苯罐检修开展JHA(作业/工作危害)分析工作,制定《工作危险性分析表》(编号:JHA-75-18-0002)。

(6)5月1日至5月2日,赛科公司打开0201苯罐人孔进行自然通风并检查,发现浮盘密封损坏。

(7)5月4日至5月8日,赛科公司安排相关人员进罐检查,发现超过半数浮箱泄漏积液,于是安排对浮箱进行打孔后排液。

(8)5月8日16时,赛科公司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认为浮盘无修复价值,决定整体更换。

(9)5月9日中午,赛科公司在OSBL(公用工程)设备维护每日例会上,要求埃金科公司在当日下午安排人员进罐将所有浮箱破坏性打穿;5月10日开始拆除全部浮箱并拿出;要求埃金科公司周末连续作业,确保5月16日罐内空出。

(10)5月9日下午,埃金科公司作业人员开始进罐作业。由于作业条件所限,只能实现逐批次将浮箱打穿并拆除。作业至5月11日,共拆除38只浮箱。

3.罐内泄漏残液的处理

0201苯罐基础底座处设有一个排放孔,用于清空储罐和排放积液,该排放孔是储罐罐底的最低点。赛科公司于5月4日至5月7日两次装桶收集均通过此排放孔。后因直接装桶影响现场环境,于5月8日起改用气动泵转移方式将罐底泄漏残液转移至位于0201苯罐南侧约21.8米(两罐外壁距离)左右的75TK-0202罐。5月10日,当班罐区值班长依据指令,在检查该排放孔无残液流出后,拆除气动泵并关闭排放孔阀门,至事故发生,该阀门未被打开。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5月12日上午,埃金科公司作业人员到达赛科公司公用工程罐区,准备对0201苯罐进行检维修作业。作业开始前,赛科公司罐区外操人员使用手持式气体检测仪,在0201苯罐外人孔处进行测氧测爆工作并记录当时的检测数据(8时47分,测得氧含量20.9,可燃气体0)。埃金科公司现场监护、赛科公司现场监护、赛科公司罐区当班值班长在未认真核实测氧测爆情况,未按照作业许可证所列明的要求,检查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以及作业工器具携带的情况下,先后在作业票上签字确认。随后通知赛科公司安保质量部工程师到现场,对许可证控制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后,埃金科公司作业人员开始进罐作业。

13时15分,埃金科公司8名作业人员继续开展浮箱拆除工作。其中6名作业人员进入0201苯罐内,1名作业人员在罐外传递拆下的浮箱,1名作业人员在罐外进行作业监护。现场另有1名赛科公司外操人员在罐外对作业实施监护。该名外操人员同时负责定时进行测氧测爆工作。作业至15时25分,现场突然发生闪爆。

事故发生后,赛科公司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同时将事故信息上报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响应中心、消防队、医疗中心、中石化调度指挥中心。赛科消防队到现场后立即对0201苯罐进行喷水降温;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应急响应队伍赶到现场立即实施人员搜救工作;15时50分,现场明火扑灭;17时50分,现场救援结束。事故导致在0201苯罐内的6名埃金科作业人员当场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情况

1.杨仁君,男,50岁,上海市金山区人。

2.潘秋明,男,54岁,上海市金山区人。

3.黄德国,男,55岁,上海市金山区人。

4.刘国辉,男,54岁,上海市金山区人。

5.吴德龙,男,58岁,上海市金山区人。

6.梁修顺,男,49岁,安徽省寿县人。

上述6名人员均与埃金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66万元,其中设备损失约536万元。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聘请的有关专家经过对现场的外部勘查,视频资料的调阅,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结合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工作,对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分析如下:

1.苯的理化特性

苯:无色透明液体,有强烈芳香味。微溶于水,与乙醇、乙醚、丙酮、四氯化碳、二硫化碳和乙酸混溶。分子量78.11,熔点5.51℃,沸点80.1℃,相对密度(水=1)0.88,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2.77,临界压力4.92MPa,临界温度288.9℃,饱和蒸气压10kPa(20℃),折射率1.4979(25℃),闪点-11℃,爆炸极限1.2%~8.0%(体积比),自燃温度560℃,最小点火能0.20mJ,最大爆炸压力0.880MPa。高度易燃,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和爆炸。

2.事故当天气象条件分析

事故发生当时的气象参数为:15时气温为24.7℃,湿度为87%,气压1006.8百帕。在上述气象条件下,苯易挥发,在封闭罐体内易形成气体爆炸环境。

3.专家意见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75-TK-0201内浮顶储罐的浮盘铝合金浮箱组件有内漏积液(苯),在拆除浮箱过程中,浮箱内的苯外泄在储罐底板上且未被及时清理。由于苯易挥发且储罐内封闭环境无有效通风,易燃的苯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环境,局部浓度达到爆炸极限。罐内作业人员拆除浮箱过程中,使用的非防爆工具及作业过程可能产生的点火能量,遇混合气体发生爆燃,燃烧产生的高温又将其他铝合金浮箱熔融,使浮箱内积存的苯外泄造成短时间持续燃烧。

(二)间接原因

1.埃金科公司

(1)未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后,在施工方案未变更及未落实随身携带气体检测仪的情况下安排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进行作业。

(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相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认真检查作业人员个人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作业过程中未督促作业人员按要求使用防爆工器具;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且施工方案未做变更的情况下,未及时要求停止作业。

(3)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赛科公司

(1)未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气体检测人员未按规范进行受限空间气体检测工作;管理人员在确定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后,未按规定修订检修通知单;未及时通知承包商修改施工方案;在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施工方案未做相应修订的情况下仍安排承包商实施浮盘拆除工作。

(2)管理人员履职不力。现场管理人员未认真检查、督促气体检测人员按规范开展气体检测工作,未检查、督促作业人员按要求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和使用防爆工器具;相关管理人员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且施工方案未做变更的情况下,未及时要求停止作业;作业现场气体检测仪伸缩杆配置不到位;部门负责人对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作业票签发工作、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后未及时修改施工方案的情况失察。

(3)安全风险管理缺失、专业管理缺位、特殊作业管理流于形式。未能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检修计划向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报备。

3.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员会

落实部分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日常管理存在一定漏洞,未发现赛科公司在没有按要求上报检修计划的情况下进行检修作业。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埃金科公司

(1)张昀,埃金科公司赛科项目部现场安全监护。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未认真检查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张忠士,埃金科公司赛科项目部作业负责人。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后,在施工方案未变更及未落实随身携带气体检测仪的情况下安排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未督促作业人员按要求使用防爆工器具。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3)陆叶青,埃金科公司赛科项目部副经理。在完成0201苯罐检修的施工方案后,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且施工方案未做变更的情况下,未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4)何平,埃金科公司赛科项目部安全主管。对现场安全监护未认真履职,对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督促作业人员按要求使用防爆工器具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5)郭友法,埃金科公司赛科项目部负责人,埃金科公司赛科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相关人员未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失察;未督促管理人员在作业前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且施工方案未做变更的情况下,未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6)邬黎明,埃金科公司安全经理。对埃金科公司项目部相关人员未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7)刘道平,埃金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埃金科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张忠士、郭友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市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刘道平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建议埃金科公司对上述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按照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安全监管部门。

2.赛科公司

(8)谢斌杰,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装置维护机械工程师。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后,既未按程序要求及时修订维护通知单,也未按实际操作流程,通知承包商修改施工方案;安排承包商作业人员在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施工方案未做相应修订的情况下实施浮盘拆除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宋叶,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罐区外操人员。事故发生当日9时以前,负责当日作业票签发时的气体检测及作业人员个体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未按规范进行受限空间作业前的气体检测工作;未检查、督促作业人员按要求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和使用防爆工器具的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0)史峥嵘,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罐区外操人员。事故发生当日9时以后,负责该作业点的现场安全监护及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的定时气体检测工作。未按规范进行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的气体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11)黄其冬,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罐区外操人员。事故发生当日9时以后,负责该作业点的现场安全监护及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的定时气体检测工作,事故发生时负责现场监护。未按规范进行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的气体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2)罗永洪,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罐区当班值班长。事发当日与相关责任部门共同签发当日作业票。未认真检查、督促气体检测人员按规范开展气体检测工作;未检查、督促作业人员按规范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和使用防爆工器具。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13)王彦斐,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罐区高级生产工程师,罐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部门作业人员未按规范进行气体检测的情况失察;对作业现场气体检测仪伸缩杆配置不到位情况失察;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且施工方案未做变更的情况下,未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4)陆其辉,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装置高级维护工程师。在确定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后,未督促管理人员按规定及时修订维护通知单;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且施工方案未做变更的情况下,未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5)孙益明,赛科公司生产部工程服务部维护计划工程师。在确定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后,未及时通知承包商修改施工方案;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且施工方案未做变更的情况下,未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6)王峰,赛科公司生产部ES工程服务部设备、维护经理。在确定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后,未督促管理人员通知承包商修改施工方案。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7)陆兴忠,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经理。公用工程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部门作业人员未按规范进行气体检测的情况失察;对部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作业票签发工作,修订维护通知单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8)沈顺弟,赛科公司生产部工程服务部经理,工程服务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部门管理人员未及时落实通知承包商修改施工方案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9)陈巨星,赛科公司生产部主任。生产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生产部各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设备维修管理控制程序》的要求履职的情况失察;对生产部门作业人员未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20)郝同乐,赛科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主持赛科公司日常行政工作,作为赛科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能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1)吴海君,赛科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负责赛科公司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通报批评。

建议市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郝同乐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建议吴海君、郝同乐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深刻检查。

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建议赛科公司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上述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按照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安全监管部门。

3.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

(22)沈伟民,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安监处时任处长(已免职)。落实部分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日常管理存在一定漏洞。未发现赛科公司在没有按要求上报检修计划的情况下进行检修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相关监察部门对沈伟民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赛科公司

安全风险管理缺失、专业管理缺位、特殊作业管理流于形式,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检修计划向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报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埃金科公司

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

对职能部门落实部分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日常管理存在一定漏洞,未发现赛科公司在没有按要求上报检修计划的情况下进行检修作业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市安全监管理部门对赛科公司和埃金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市安全监管部门对赛科公司给予警示谈话。

建议赛科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深刻检查。

建议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以停产检维修、特种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时间、特殊环境的作业为重点,从方案制定、危险性分析、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票签发等各个环节开展全面排查,切实做到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五落实”,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管理、堵塞漏洞,全面优化企业安全生产状态。

(二)全面梳理现有管理制度,强化过程管控。

赛科公司及相关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梳理现有的管理规章制度,强化过程管控。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化,要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发生的变更情况要进行危险性分析,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进一步加强临时用电、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的作业票签发管理工作,严查违规违章作业,督促作业前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控。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要针对本次事故所暴露出来的园区内企业未能严格落实上报检修计划的规定,园区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问题的现象,全面梳理、排摸现有规章制度在园区内的落实及执行情况;加强与相关部门在园区安全生产监管上的协同,强化联防联动联控监管工作机制,夯实监管工作基础,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作用,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中石化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2”闪爆事故的通报》(应急厅〔2018〕4号)文件的要求,加强对化工园区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监管,确保特殊作业安全。

(三)加强承包商管理,坚决杜绝“以包代管”

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工作。要严格对承包商的资质审核和施工方案的审核;督促承包商开展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所有作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要安排具备监护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作业过程的现场监护。对于化工企业的检维修工作,必须督促承包商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的要求,坚决杜绝层层转包和“以包代管”行为。

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2”其他爆炸较大事故调查组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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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00 | 2018_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2其他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2”其他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8 年5 月12 日15 时25 分左右,在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用工程罐区位置, 上海埃金科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的作业人员在对苯罐进行检维修作业过程中,因苯罐发 生闪爆,造成在该苯罐内进行浮盘拆除作业的6 名作业人员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市委书记李强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搜 救失踪人员,妥善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并抓紧查明原因、排查风险,切实防止 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市长应勇作出指示,要求市分管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全力救治, 查明原因;并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副市长吴清、市政府副秘书长马春雷以及相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吴清 副市长要求在全力救治事故被困人员过程中,要科学专业施救,避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发 生新的伤亡;同时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做好事故遇难人员及家属善后安抚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上海化学工业区管 委会,并邀请市监察委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直接原因 的认定。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 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 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2”其他爆炸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君;住所:上海 市化学工业区南银河路557 号,经营范围:生产乙烯、聚乙烯、苯乙烯等。 2.上海埃金科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埃金科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金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道平;住所: 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1621 号2 幢198 室;经营范围: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等。 (二)工程承发包情况 2017 年6 月,赛科公司(甲方)与埃金科公司(乙方)签订《上海赛科 PO/OSBL/BEU/OCU/AEU/GTU 工厂机械、管道类检修维护服务合同》。双方约定:赛科公 司委托埃金科公司就其位于上海化学工业园区内赛科公司的乙烯裂解综合装置中相关工厂 提供机械、管道类日常维护修理服务。该合同所包含的现场服务HSSE(健康安全保安环境) 条款规定,埃金科公司作为赛科公司的承包商,要求遵循赛科公司生产部现场的HSSE 政 策、程序和规则。 (三)其他情况 1.事故苯罐基本情况 苯罐(企业编号:75-TK-0201,以下简称0201 苯罐)建造于2009 年。罐结构为内浮顶拱 顶罐,公称容积:10000m3,设计压力1.96/-0.49kPa,设计温度:65/-10℃,直径:30 米, 罐顶高度19 米,内浮顶采用箱式铝合金装配式内浮顶,支撑立柱采用固定式支撑立柱, 高度1.5 米,密封采用舌形密封加囊式密封,铝合金浮箱规格3800mm×520mm×80mm, 浮箱数量共有359 只,采用螺栓连接成一个整体。 2.事故发生前0201 苯罐检修情况 (1)2018 年3 月,赛科公司发现0201 苯罐呼吸阀有微量泄漏导致VOC 浓度超标,经呼

吸阀检修后判断为浮盘密封泄漏,于是安排浮盘密封检修。 (2)4 月16 日,赛科公司在公司SAP 系统中先后建立检修通知单(通知单号:10172197) 并产生维修工单(维护订单号:20153636),对0201 苯罐开展检修工作。 (3)4 月19 日,赛科公司开始安排0201 苯罐倒空作业;4 月19 日至23 日,安排蒸罐4 天;4 月24 日至5 月1 日,安排氮气置换8 天。 (4)4 月24 日,赛科公司通过邮件通知埃金科公司围绕“该罐囊式内浮船密封的拆除及安 装”制定检修方案,埃金科公司于4 月25 日完成《OSBL75-TK021 罐检修施工方案》的编 制(经核查,该方案名称应为《OSBL75-TK-0201 罐检修施工方案》),赛科公司于5 月3 日完成方案审批。 (5)4 月26 日,赛科公司围绕0201 苯罐检修开展JHA(作业/工作危害)分析工作,制 定《工作危险性分析表》(编号:JHA-75-18-0002)。 (6)5 月1 日至5 月2 日,赛科公司打开0201 苯罐人孔进行自然通风并检查,发现浮盘 密封损坏。 (7)5 月4 日至5 月8 日,赛科公司安排相关人员进罐检查,发现超过半数浮箱泄漏积液, 于是安排对浮箱进行打孔后排液。 (8)5 月8 日16 时,赛科公司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认为浮盘无修复价值,决定整体 更换。 (9)5 月9 日中午,赛科公司在OSBL(公用工程)设备维护每日例会上,要求埃金科公 司在当日下午安排人员进罐将所有浮箱破坏性打穿;5 月10 日开始拆除全部浮箱并拿出; 要求埃金科公司周末连续作业,确保5 月16 日罐内空出。 (10)5 月9 日下午,埃金科公司作业人员开始进罐作业。由于作业条件所限,只能实现 逐批次将浮箱打穿并拆除。作业至5 月11 日,共拆除38 只浮箱。 3.罐内泄漏残液的处理 0201 苯罐基础底座处设有一个排放孔,用于清空储罐和排放积液,该排放孔是储罐罐底的 最低点。赛科公司于5 月4 日至5 月7 日两次装桶收集均通过此排放孔。后因直接装桶影 响现场环境,于5 月8 日起改用气动泵转移方式将罐底泄漏残液转移至位于0201 苯罐南 侧约21.8 米(两罐外壁距离)左右的75TK-0202 罐。5 月10 日,当班罐区值班长依据指令, 在检查该排放孔无残液流出后,拆除气动泵并关闭排放孔阀门,至事故发生,该阀门未被 打开。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 年5 月12 日上午,埃金科公司作业人员到达赛科公司公用工程罐区,准备对0201 苯 罐进行检维修作业。作业开始前,赛科公司罐区外操人员使用手持式气体检测仪,在0201 苯罐外人孔处进行测氧测爆工作并记录当时的检测数据(8 时47 分,测得氧含量20.9,可 燃气体0)。埃金科公司现场监护、赛科公司现场监护、赛科公司罐区当班值班长在未认真 核实测氧测爆情况,未按照作业许可证所列明的要求,检查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 以及作业工器具携带的情况下,先后在作业票上签字确认。随后通知赛科公司安保质量部 工程师到现场,对许可证控制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后,埃金科公司作业人员开始进罐 作业。 13 时15 分,埃金科公司8 名作业人员继续开展浮箱拆除工作。其中6 名作业人员进入 0201 苯罐内,1 名作业人员在罐外传递拆下的浮箱,1 名作业人员在罐外进行作业监护。 现场另有1 名赛科公司外操人员在罐外对作业实施监护。该名外操人员同时负责定时进行 测氧测爆工作。作业至15 时25 分,现场突然发生闪爆。 事故发生后,赛科公司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同时将事故信息上报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 会响应中心、消防队、医疗中心、中石化调度指挥中心。赛科消防队到现场后立即对0201

苯罐进行喷水降温;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应急响应队伍赶到现场立即实施人员搜救工作; 15 时50 分,现场明火扑灭;17 时50 分,现场救援结束。事故导致在0201 苯罐内的6 名 埃金科作业人员当场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情况 1.杨仁君,男,50 岁,上海市金山区人。 2.潘秋明,男,54 岁,上海市金山区人。 3.黄德国,男,55 岁,上海市金山区人。 4.刘国辉,男,54 岁,上海市金山区人。 5.吴德龙,男,58 岁,上海市金山区人。 6.梁修顺,男,49 岁,安徽省寿县人。 上述6 名人员均与埃金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66 万元,其中设备损失约536 万元。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聘请的有关专家经过对现场的外部勘查,视频资料的调阅,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结合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工作,对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分析如下: 1.苯的理化特性 苯:无色透明液体,有强烈芳香味。微溶于水,与乙醇、乙醚、丙酮、四氯化碳、二硫化 碳和乙酸混溶。分子量78.11,熔点5.51℃,沸点80.1℃,相对密度(水=1)0.88,相对 蒸气密度(空气=1)2.77 ,临界压力4.92MPa,临界温度288.9 ℃,饱和蒸气压 10kPa(20℃),折射率1.4979(25℃),闪点-11℃,爆炸极限1.2%~8.0%(体积比),自燃温 度560℃,最小点火能0.20mJ,最大爆炸压力0.880MPa。高度易燃,蒸气与空气能形成 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 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和爆炸。 2.事故当天气象条件分析 事故发生当时的气象参数为:15 时气温为24.7℃,湿度为87%,气压1006.8 百帕。在上述 气象条件下,苯易挥发,在封闭罐体内易形成气体爆炸环境。 3.专家意见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75-TK-0201 内浮顶储罐的浮盘铝合金浮箱组件有 内漏积液(苯),在拆除浮箱过程中,浮箱内的苯外泄在储罐底板上且未被及时清理。由于 苯易挥发且储罐内封闭环境无有效通风,易燃的苯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环境,局部浓 度达到爆炸极限。罐内作业人员拆除浮箱过程中,使用的非防爆工具及作业过程可能产生 的点火能量,遇混合气体发生爆燃,燃烧产生的高温又将其他铝合金浮箱熔融,使浮箱内 积存的苯外泄造成短时间持续燃烧。 (二)间接原因 1.埃金科公司 (1)未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 底;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后,在施工方案未变更及未落实随身携带气体检测仪的情 况下安排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进行作业。 (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相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认真检查作业人员个人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作业过程中未督促作业人员按要求使用防爆工器具;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且施工

方案未做变更的情况下,未及时要求停止作业。 (3)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为 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 用规则佩戴、使用。 2.赛科公司 (1)未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气体检测人员未按规范进行受限 空间气体检测工作;管理人员在确定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后,未按规定修订检修通知单; 未及时通知承包商修改施工方案;在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施工方案未做相应修订的情 况下仍安排承包商实施浮盘拆除工作。 (2)管理人员履职不力。现场管理人员未认真检查、督促气体检测人员按规范开展气体检 测工作,未检查、督促作业人员按要求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和使用防爆工器具;相关管理人 员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且施工方案未做变更的情况下,未及时要求停止作业;作 业现场气体检测仪伸缩杆配置不到位;部门负责人对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作业票签发工作、 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后未及时修改施工方案的情况失察。 (3)安全风险管理缺失、专业管理缺位、特殊作业管理流于形式。未能认真督促、检查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单位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检修计划向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 报备。 3.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员会 落实部分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日常管理存在一定漏洞,未发现赛科公司在没有按要求上 报检修计划的情况下进行检修作业。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埃金科公司 (1)张昀,埃金科公司赛科项目部现场安全监护。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未认真检查 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张忠士,埃金科公司赛科项目部作业负责人。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后,在施工 方案未变更及未落实随身携带气体检测仪的情况下安排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进行作业; 作业过程中未督促作业人员按要求使用防爆工器具。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3)陆叶青,埃金科公司赛科项目部副经理。在完成0201 苯罐检修的施工方案后,作业 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且施工方案未做变更的 情况下,未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4)何平,埃金科公司赛科项目部安全主管。对现场安全监护未认真履职,对管理人员未 按规定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督促作业人员按要求使用防爆工器具的情况失察。对事故 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5)郭友法,埃金科公司赛科项目部负责人,埃金科公司赛科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项目部相关人员未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失察;未督促管 理人员在作业前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且施工方案未做变 更的情况下,未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6)邬黎明,埃金科公司安全经理。对埃金科公司项目部相关人员未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7)刘道平,埃金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埃金科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 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张忠士、郭友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市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刘道平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建议埃金科公司对上述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按照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安 全监管部门。 2.赛科公司 (8)谢斌杰,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装置维护机械工程师。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 化后,既未按程序要求及时修订维护通知单,也未按实际操作流程,通知承包商修改施工 方案;安排承包商作业人员在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施工方案未做相应修订的情况下实 施浮盘拆除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宋叶,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罐区外操人员。事故发生当日9 时以前,负责当日 作业票签发时的气体检测及作业人员个体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未按规范进行受 限空间作业前的气体检测工作;未检查、督促作业人员按要求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和使用防 爆工器具的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0)史峥嵘,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罐区外操人员。事故发生当日9 时以后,负责该 作业点的现场安全监护及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的定时气体检测工作。未按规范进行受限空 间作业过程中的气体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11)黄其冬,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罐区外操人员。事故发生当日9 时以后,负责该 作业点的现场安全监护及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的定时气体检测工作,事故发生时负责现场 监护。未按规范进行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的气体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解 除劳动合同处分。 (12)罗永洪,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罐区当班值班长。事发当日与相关责任部门共同 签发当日作业票。未认真检查、督促气体检测人员按规范开展气体检测工作;未检查、督 促作业人员按规范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和使用防爆工器具。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 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13)王彦斐,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罐区高级生产工程师,罐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部门作业人员未按规范进行气体检测的情况失察;对作业现场气体检测仪伸缩杆配置不 到位情况失察;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且施工方案未做变更的情况下,未及时要求 停止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4)陆其辉,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装置高级维护工程师。在确定作业内容发生重大 变化后,未督促管理人员按规定及时修订维护通知单;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且施 工方案未做变更的情况下,未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降 级处分。 (15)孙益明,赛科公司生产部工程服务部维护计划工程师。在确定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 化后,未及时通知承包商修改施工方案;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且施工方案未做变 更的情况下,未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6)王峰,赛科公司生产部ES 工程服务部设备、维护经理。在确定作业内容发生重大 变化后,未督促管理人员通知承包商修改施工方案。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 记过处分。 (17)陆兴忠,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经理。公用工程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部 门作业人员未按规范进行气体检测的情况失察;对部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作业票签发工 作,修订维护通知单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8)沈顺弟,赛科公司生产部工程服务部经理,工程服务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部 门管理人员未及时落实通知承包商修改施工方案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9)陈巨星,赛科公司生产部主任。生产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生产部各级管理人 员未能按照《设备维修管理控制程序》的要求履职的情况失察;对生产部门作业人员未严 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 给予降级处分。 (20)郝同乐,赛科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主持赛科公司日常行政工作,作为赛科公 司主要负责人,未能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1)吴海君,赛科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负责赛科公司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 导责任。建议给予通报批评。 建议市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郝同乐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建议吴海君、郝同乐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深刻检查。 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建议赛科公司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上述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按照企 业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安全监管部门。 3.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 (22)沈伟民,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安监处时任处长(已免职)。落实部分安全管理制 度不到位,日常管理存在一定漏洞。未发现赛科公司在没有按要求上报检修计划的情况下 进行检修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相关监察部门对沈伟民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赛科公司 安全风险管理缺失、专业管理缺位、特殊作业管理流于形式,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检修计划向上海化学工 业区管理委员会报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埃金科公司 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为从业 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 则佩戴、使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 对职能部门落实部分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日常管理存在一定漏洞,未发现赛科公司在没 有按要求上报检修计划的情况下进行检修作业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市安全监管理部门对赛科公司和埃金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市安全监管部门对赛科公司给予警示谈话。 建议赛科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深刻检查。 建议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以停产检维修、特种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时间、特殊环境的作业为重点,从方案 制定、危险性分析、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票签发等各个环节开展全面排查,切实做到隐患 排查整改工作“五落实”,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管理、堵塞漏洞,全面优化企业安全生产 状态。

(二)全面梳理现有管理制度,强化过程管控。 赛科公司及相关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梳理现有的管理规章制度,强化过程管控。 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化,要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发生的变更情况要进行危险性分 析,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进 一步加强临时用电、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的作业票签发管理工作, 严查违规违章作业,督促作业前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控。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要针对本次事故所暴露出来的园区内企业未能严格落实上报检修计 划的规定,园区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问题的现象,全面梳理、排摸现有规 章制度在园区内的落实及执行情况;加强与相关部门在园区安全生产监管上的协同,强化 联防联动联控监管工作机制,夯实监管工作基础,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作用,推动落实企 业主体责任。要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中石化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2” 闪爆事故的通报》(应急厅〔2018〕4 号)文件的要求,加强对化工园区内动火、进入受限 空间等特殊作业的监管,确保特殊作业安全。 (三)加强承包商管理,坚决杜绝“以包代管” 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工作。要严格对承包商的资质审核和施工方案的审核; 督促承包商开展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所有作业人员培训 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要安排具备监护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负 责作业过程的现场监护。对于化工企业的检维修工作,必须督促承包商企业严格执行国家 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的要求,坚决杜绝层层转包 和“以包代管”行为。

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12”其他爆炸较大事故调查组 2018 年7 月26 日

FD09201 | 2018_丙烯闪蒸槽爆燃事故_10·2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丙烯闪蒸槽(V2402)东侧进口管路法兰泄露,十公司两次更换密封垫后仍存在泄漏,决定更换法兰。2007年10月22日下午,十公司施工人员汪×、宿×、董××等人负责进行更换法兰的气割动火作业。在拆除法兰连接螺栓时,发现个别螺栓因错孔严重,卡在了法兰之间,施工人员决定使用气割将螺栓割除,此时法兰两端面已经离开了10毫米左右的距离,没有发现有气体从法兰口冒出现象。当施工人员董××点燃气割,手持割枪距离该法兰大约0.5米的距离时,在法兰口处发生爆燃,爆燃时发出巨大声响,有火焰喷出,随后熄灭,浓烟不断冒出并伴有吱吱响声,持续了十几秒左右。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施工单位十公司违章动火作业,持二级动火证进行一级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前未按规定申请进行动火取样分析就盲目动火施工;本作为动火人的宿×没有动火作业,而是由监火人董××实施动火,动火负责人汪×没有及时制止违章行为,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重要原因

丙烯闪蒸槽(V2402)与火炬放空管道未进行可靠的系统隔离,安全阀的根部阀门未关严造成可燃气体泄漏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3、间接原因

施工单位十公司未严格执行《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程序;合成车间在《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过程中把关不严,车间主任在没有分析数据的动火证上签字,当班班长没有在动火证上验票签字,车间未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监火,监管不力,这是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对存有有毒有害介质的系统要与检修装置进行有效隔离。

3、加装盲板时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证,并做好盲板设置台帐的规范化管理。

FD09202 | 2018_东莞_虎门镇11.16_11·16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8年11月16日18时左右,东莞市虎门镇的东莞市英伦华庄家居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名员工受伤,其于12月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消防、人力资源、社保、工会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11.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调查取证,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盖丽妍,女,汉族,60岁,东莞市虎门人,身份证: ,群众,初中文化,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太沙路金洲涌头朗五巷9号,是东莞市英伦华庄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李志强,男,满族,28岁,辽宁省鞍山市人,身份证号码: ,群众,大学文化,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县朝阳乡沟门村南沟组14号,是东莞市英伦华庄家具有限公司行政主管,是盖丽妍的委托代理人。

邹开学,男,汉族,51岁,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 ,群众,初中文化,住址:安徽省凤阳县总铺镇斗塘村邹后组4-1号,是东莞市英伦华庄家具有限公司焊工,发证日期2001年,6月23日,发证编号:0114273,有效时间为2004年6月,焊工证已过期。

田茂元(死者),男,汉族,45岁,贵州三穗县人,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贵州省三穗八了顷,其属于东莞市英伦华庄家具有限公司喷漆作业人员。

(二)事故企业及现场情况

图1、三楼事故现场

图2、顶楼事故现场

(三)现场情况分析

经过查看车间监控录像及现场问询和勘察,英伦华庄公司的焊工邹开学(焊工证已过期)于15点12分在三楼喷漆车间北面墙第八根柱子西侧的第一条通风管道进行切割作业,切割工具见图3,15点19分完成切割作业(见图4),紧接着在三楼喷漆车间北面墙第八根柱子西侧的第三条通风管道进行清灰作业。15点22分三楼车间出现异常,有关闭电闸和人员撤离的情况(见图5)。15点23分35秒顶楼2号环保设备(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爆炸并持续燃烧(见图6)。15点23分38秒三楼喷漆车间部分人员返回作业岗位(见图7),15点23分51秒三楼喷漆车间通风系统产生大量浓烟(见图8),15点23分54秒三楼喷漆车间现场作业人员紧急撤离(见图9),15点23分57秒三楼喷漆车间通风系统和顶楼剩余环保设备(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爆炸(见图10、11)。

图3、切割设备

图4、15点19分焊    工完成切割作业,搬离工具中

图5、15点22分三楼车间出现异常,人员撤离中

图6、15点23分35秒-2号环保设备(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爆炸

图7、15点23分38秒三楼喷漆车间部分人员返回作业岗位。

图8、15点23分51秒三楼喷漆车间通风系统产生大量浓烟

图9、15点23分54秒三楼喷漆车间现场作业人员紧急撤离

图10、15点23分57秒三楼喷漆车间发生爆炸

图11、15点23分57秒顶楼剩余环保设备(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爆炸

通过查看分析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现场问询、勘察查勘和事故现场人员陈述,事故调查组认为引发事故的原因如下:

图12、事故风管内部燃烧残留碳化物

通过对现场情况的讨论和分析,专家组认为,三楼喷漆车间北面墙第八根柱子西侧的第一条通风管道的切割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最大,从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和检查也验证了这一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1月16日下午15时,位于东莞市虎门镇的东莞市英伦华庄家居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三楼喷漆车间北面墙第八根柱子西侧的第一条通风管道的切割作业导致该管道内部的油漆和木粉燃烧,在2号环保设备风机的作用下,通过管道,火焰从三楼喷漆车间的第一条通风管道传播至顶楼2号环保设备,导致2号环保设备发生爆炸。

2号环保设备发生爆炸后导致2号环保设备内部的油漆、木粉和活性炭颗粒燃烧,火势蔓延至楼顶其他的环保设备,其他环保设备产生二次爆炸,二次爆炸的冲击波和火焰顺着各自连接的通风管道传播至三楼喷漆车间。

二次爆炸的冲击波将喷漆车间的风柜的通风管道、泡沫彩钢板和玻璃冲鼓、裂开、变形,冲出的火焰和热量将站在喷漆柜前正在喷漆作业的田茂元烧伤, 15时40分,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马上将田茂元送往虎门医院进行抢救,因伤势较重,在19时转院到东莞市人民医院烧伤整形科进行继续治疗。田茂元因感染性休克,于2018年12月5日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8年11月16日15时33分,虎门消防大队接到东莞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警情:位于虎门镇南面社区东莞市英伦华庄家具有限公司发生火灾,接警后,虎门消防大队立即调动消防中队和南栅、金洲、虎门寨、南面、北栅、怀德、居岐、白沙等8个社区专兼职消防队,出动16辆消防车,72名指战员赶赴现场灭火救援,于15时42分达到现场处置,到现场后消防队指挥员立刻组织搜救被困人员和展开灭火战斗,17时00分左右火灾基本扑灭,17时40分进行火场清理。

接到报告,虎门镇政府有关部门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救援工作,并召开现场会议研究部署善后处置工作。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受伤,其属于东莞市英伦华庄家具有限公司喷漆作业人员。

田茂元因感染性休克,于2018年12月5日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定性与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一)事故原因

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和对各类证据材料的分析论证,对事发原因作出如下认定:

1、直接原因

邹开学在三楼喷漆车间北面墙第八根柱子西侧的第一条通风管道的切割作业时产生的明火,引燃了通风管道内壁积存大量油漆及木制品打磨粉尘,从而导致环保设备发生爆炸并燃烧,导致喷漆作业人员田茂元受伤。

2、间接原因

(1)邹开学作业前未对通风管道进行切割作业可能存在的爆炸、火灾危险性进行分析,没有按照动火作业标准检查场地是否存放有易燃易爆品等安全隐患。

(2)东莞市英伦华庄家具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员工邹开学焊工证已过期多年,并让其培训更换,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3)东莞市英伦华庄家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环保设备经过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但无环保设备的定期检查维修制度,没有维护检查记录。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虎门镇“11.16”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东莞市英伦华庄家具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盖丽妍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了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组织制定并实施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实报告了生产安全事故;但东莞市英伦华庄家居有限公司只提供部分隐患图片,未能及时跟踪整改处理。没有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东莞市英伦华庄家居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邹开学焊工证已过期多年,未及时发现让其培训更换,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二)处理建议

2、事故涉及的其他民事法律责任,建议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FD09203 | 2018_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区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4·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政策文件发布平台>政策文件>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113705000045054282/2018-24105 发文字号: 东政字〔2018〕74号

发布机构: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 公安、司法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18-12-06

规范性文件编号:

失效日期:

索引号:

113705000045054282/2018-24105

发布机构: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发文字号:

东政字〔2018〕74号

主题:

公安、司法

成文日期:

2018-12-06

失效日期: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区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4·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2018-12-06

信息来源: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语音播报

东营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同意东营区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4·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东营市东营区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4·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了“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法依纪追究以下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一)依法追究责任人员。

1.梁玉民,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张卫华,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薄其海,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盖士梅,中共党员,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王颖,中共党员,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建议移交东营区监察委员会对其进行调查。

上述有关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单位给予其相应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其他问责方式的人员。

  1. 隋涛,中共党员,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安监站站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许保国,中共党员,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并将其列入重点观察,观察期一年,观察内容为对属地安全生产工作的履职情况。
  1. 王茗,中共党员,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建议对其通报批评,并将其列入重点观察,观察期一年,观察内容为对属地安全生产工作的履职情况。
  1. 董其祥,中共党员,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黄河路派出所副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李学宝,中共党员,东营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建议对其通报批评,并将其列入重点观察,观察期一年,观察内容为对拆违治乱工作监管的履职情况。

(三)行政处罚建议。

  1. 薄其海,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 盖士梅,中共党员,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 东营东大泡塑有限公司。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50万元的罚款;由东营区对其依法关闭取缔,依法拆除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将原商业房改作生产车间部分恢复原用途。

(四)对有关单位的问责建议。

  1. 责成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向东营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东营区委、区政府对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2.责成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向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

3.责成东营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向东营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责成东营区委、区政府向东营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东营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处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等情况要及时向市监委、市安监局报告。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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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04 | 2018_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2·3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2·3”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业资讯 - 化工安全教育公共服务平台 - 化工出版社行业级知识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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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2·3”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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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3日上午10时51分左右,位于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的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化工公司)苯甲醛生产车间发生较大爆燃事故,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7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山东省委省政府、临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各级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事故处置等工作,查明原因,严肃追责,采取措施,严防此类事故发生。省安委办下发《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鲁安事故督办〔2018〕4号),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原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迅速派员指导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工作。临沂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挥,市直有关部门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指导,临沭县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事故现场救援及善后工作,妥善处置剩余物料,有效避免了发生次生灾害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法规规定,临沂市政府于2月3日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经信委、质监局、总工会等部门和临沭县政府有关人员参加的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2·3”较大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市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应急处置评估)、管理组、责任追究组、综合组,同时聘请化工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注册地址为临沭县经济开发区(后高湖村西北),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6年7月14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勤忠,2017年12月6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胜,但其不是投资人、不领取报酬且不参与公司运营管理,王志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系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公职人员),具体负责公司运营管理。企业现有职工25人,占地面积38010平方米,经营范围为3000吨/年苯甲醛、140吨/年苯甲酸、15000吨/年盐酸(副产品)的生产、销售。金山化工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WH安许证字〔2014〕130127号),有效期至2017年8月3日。2017年7月14日临沂市安监局对该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时,因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予延期,2017年8月4日临沭县安监局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暂时停产停业。金山化工停止生产苯甲醛、苯甲酸和盐酸后,未经许可审批擅自将原生产装置拆分为东、西两套生产装置,其中西侧装置经设备改造后由金山化工负责生产氯甲基三甲基硅烷(代号C-43),东侧设备租赁给南京喜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邻氯氯苄/对氯氯苄。

(二)建设项目审批情况

  1. 该建设项目立项手续齐全。金山化工公司年产600吨樟脑磺酸、3000吨苯甲醛项目于2011年8月4日取得临沭县发展和改革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登记备案号:沭发改政务〔2011〕96号),于2012年6月14日取得临沭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颁发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回执》(备案回执号:沭经信投备〔2012〕005号)。
  1. 该建设项目规划、施工手续不齐全。金山化工公司于2012年3月7日取得临沭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符合规划情况说明》,2014年2月20日取得临沭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书编号:地字第372833201400007号),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 该建设项目土地手续尚未办理齐全。金山化工公司于2012年3月2日取得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临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预申请用地的意见》,2013年7月1日取得《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沭政函〔2013〕134号),尚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1. 该建设项目环保手续齐全。金山化工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取得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年产600吨樟脑磺酸和3000吨苯甲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临环发〔2011〕185号),2015年4月3日取得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年产600吨樟脑磺酸和3000吨苯甲醛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临环验〔2015〕30号)。
  1. 该建设项目消防手续齐全。金山化工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取得临沂市消防支队颁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临公消字〔2014〕第0054号),2014年8月18日取得临沂市消防支队颁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临公消验字〔2014〕第0082号)。
  1. 该建设项目特种设备手续不齐全。金山化工公司现有10台(套)特种设备,其中8台于2014年取得临沂市质量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有2台(套)特种设备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1. 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齐全。金山化工公司3000吨/年苯甲醛副产15000吨/年盐酸项目于2011年4月18日取得临沂市安监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2012年10月11日取得山东省安监局出具的设立阶段《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鲁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2〕95号),2012年11月16日取得山东省安监局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阶段《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鲁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2〕109号),2014年8月4日取得山东省安监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鲁)WH安许证字〔2014〕130127号,有效期至2017年8月3日,许可范围:3000吨/年苯甲醛、140吨/年苯甲酸、15000吨/年盐酸。
  1. 安全评价、设计、施工单位符合资质要求。济南华源安全评价有限公司负责金山化工公司3000吨/年苯甲醛副产15000吨/年盐酸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山东鲁轻安全评价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山东省华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土建设计,山东新华医药化工设计有限公司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土建工程施工,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化工设备、仪表管线安装施工。

(三)事故装置工艺设备情况

1.氯甲基三甲基硅烷生产工艺及装置设备情况

以四甲基硅烷(TMS)和氯气为原料,在氯化釜内经氯化反应后将过量的TMS蒸馏出,得到氯化脱溶液,氯化脱溶液经粗蒸塔粗蒸、分离釜除杂后,进入精蒸塔蒸馏得到产品,生产过程副产盐酸。该生产项目为3层敞开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金山化工对原有装置违规改造新增部分精馏设备设施,共有粗蒸塔、精馏塔、氯化釜、分离釜、冷凝器等20余台设备设施。

2.邻氯氯苄/对氯氯苄生产工艺及装置设备情况

以邻氯甲苯/对氯甲苯和氯气为原料,经氯化反应制得粗品,然后将过量的邻氯甲苯/对氯甲苯蒸馏出,粗品再进行精馏得到产品邻氯氯苄/对氯氯苄,副产盐酸。该生产项目为7层敞开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主要利用原有装置设备,共有氯化塔、初分塔、再沸器、精馏塔、冷凝器等30余台设备设施。

3.涉及的主要危险物料情况

事故涉及的主要危险物料有:液氯(剧毒化学品)、四甲基硅烷(TMS)、氯甲基三甲基硅烷(C-43)、对氯甲苯、对氯氯苄、邻氯甲苯、邻氯氯苄,均为危险化学品。经查,金山化工公司负责购买液氯,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2017年8月8日经临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从临沂宇坤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采购液氯30吨,至事故发生时,金山化工有限公司先后多次非法采购液氯用于生产。

(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南京喜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乐化工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西路23号1幢406室,法定代表人李双根,经营范围为危险化学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等。2017年8月喜乐化工公司李绍亮与金山化工公司王志刚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租赁时间为2017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租赁金山化工公司东侧设备,为瑞聚化工公司代加工生产邻氯氯苄/对氯氯苄,事故发生时正在生产。
  1. 上海爱默金山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默金山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南金公路5878号,法定代表人姜标,经营范围为含氟高分子材料生产和销售等。爱默金山公司委托金山化工公司代加工生产氯甲基三甲基硅烷精品,2018年1月24日开始生产出合格精品氯甲基三甲基硅烷,事故发生时正在生产。
  1. 常州瑞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聚化工公司),注册地址为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600号23幢609,法定代表人马建波,2016年9月20日变更为黄芳,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及原料销售等。瑞聚化工公司委托喜乐化工公司代加工生产邻氯氯苄/对氯氯苄。
  1. 临沭县维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金贸易公司),系金山化工公司成立的一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贸易公司,注册地址为临沭县经济开发区金牛路南首,法定代表人张勤忠,2018年1月8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胜。2017年5月10日取得临沭县安监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鲁临(沭)危化经〔2017〕000049号),有效期至2020年5月9日,许可范围为4-氯苄基氯、2-氯甲苯、4-氯甲苯(监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除外,无仓储)。金山化工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非法从事生产期间,通过维金贸易公司购进原料对氯甲苯、邻氯氯苄,销售产品对氯氯苄、邻氯甲苯、氯甲基三甲基硅烷等,并以维金贸易公司名义开具发票等相关票据。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2月3日7时50分,金山化工公司氯甲基三甲基硅烷(C-43)生产装置王绪峰生产班组接班后,王绪峰、周更新、王学平在一楼备水用于稀释盐酸,马继新在二楼氯化反应釜进行操作。10时51分,该生产装置东侧氯化釜上方三楼回流冷凝器气相管道附近有大量白色烟雾逸出,紧接着厂房东南侧尾气吸收系统附近也有白色烟雾逸出,白色烟雾快速蔓延至厂房上部及两侧。10时51分19秒,生产厂房一层空间及部分设备、尾气吸收系统和二层分离釜、巡检室等发生爆炸,并引起部分厂房燃烧,造成周更新、马继新死亡,王绪峰、王学平受伤。

2018年2月3日8时左右,喜乐化工公司邻氯氯苄生产车间负责人黄贤高带领维修工杜朋林携带塑料焊枪、手持式砂轮切割机、电焊机、电源插排等工具,到尾气处理装置区对2号尾气吸收系统进行维修。张庆奎班组接班后,继续向初分塔进料后进行蒸馏作业,谢栓柱、张宗礼在二楼进行初分塔物料放料作业。10时51分19秒发生爆炸,造成杜朋林、谢栓柱、张宗礼死亡,黄贤高、张庆奎、王统强受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事故企业尚未报告的情况下,临沭县消防大队值班人员根据爆炸声方向,判明爆炸地点,立即通知大队指挥中心,迅速调集5辆消防车、42名指战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救援,并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各级领导报告。上午11时,临沭县委、县政府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公安、安监、质监、环保、卫生等部门相继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赶到事故现场,经消防官兵、公安干警和企业救援队密切配合,协同救援,11时10分在生产车间西侧搜救出2名被困人员,11时27分在化工装置西北侧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14时15分左右,搜救组在现场一楼东侧发现3名遇难者遗体。15时许现场明火被扑灭,搜救工作全部结束。本次救援共投入消防官兵、公安干警、各类专家、干部群众、医护人员等544人,调动各类救援车辆68台,各种救援物资器材146套(宗)。没有发生次生灾害事故。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70余万元。

(四)事故对周边的破坏情况及爆炸TNT当量

事故引发多次爆炸,造成车间中部至东部严重过火,车间西部框架部分损坏,二层、三层空心砖砌体全部崩出,三层楼板及楼顶变形严重,车间北侧30米处的控制室、维修间南墙倒塌,车间西侧50余米外办公生活区内的办公楼、倒班宿舍楼门窗玻璃全部损坏,车间南侧80米处的仓库轻质房顶严重受损。经计算,本次事故的总爆炸当量约为1.32tTNT。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金山化工公司氯甲基三甲基硅烷(C-43)生产装置的四甲基硅烷(TMS)与氯气发生放热反应过程中,未及时冷却降温,导致反应失控,造成釜内大量液相四甲基硅烷(TMS)迅速气化,压力急剧升高,四甲基硅烷等物料喷出,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点火源发生爆燃,并引发连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 金山化工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法制意识缺失。企业实际控制人严重违纪经商办企业,安全发展理念丧失,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无视员工生命安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非法组织生产。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指令,擅自改变生产产品和工艺,采用手动操作方式从事危险化工工艺控制,采取隐瞒原料产品名称和生产工艺,摘除DCS控制系统,拆除外围视频监控,隐瞒化验室色谱标样名称等方式,有预谋、有组织地进行隐蔽式非法生产,违法生产销售未经许可批准的化工产品。(3)违法发包出租。违法发包出租设备设施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的单位,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超许可范围违规给有关企业进行危化品代加工。(4)非法购买使用剧毒品。严重违反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采取非法手段多次大量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液氯,长期违法转让液氯给相关企业生产使用。(5)安全管理混乱。非法生产期间,安全责任体系不健全,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措施;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特种设备管理混乱,部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部分特种设备未注册登记;剧毒化学品管理失控,未如实记录储存、使用的液氯数量和流向,液氯仓库监控设施失效。
  1. 喜乐化工公司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质,违法租赁化工设备设施从事非法生产;违反剧毒化学品相关规定,违规从金山化工公司长期获取使用剧毒化学品液氯,采用危险化工工艺非法生产;安全管理缺失,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无安全管理制度、无岗位操作规程、无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职业素质低下,专业技能缺乏,违法违规冒险作业。
  1. 瑞聚化工公司、爱默金山公司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委托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企业非法代加工危险化学品,分别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金山化工公司、喜乐化工公司采购危险化学品。
  1. 维金贸易公司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超许可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
  1. 临沭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未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督促指导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不力;对打非治违、网格化管理等工作推进不力,对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停产后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其违法出租设备、非法生产等行为和喜乐化工公司私自租赁生产装置非法生产行为。
  1. 临沭县安监局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不扎实,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责令停产整顿后,进行多次安全检查,未发现其违法出租设备、非法生产行为,未发现喜乐化工公司私自租赁生产装置非法生产行为;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职责,指导督促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1. 临沭县公安局未依法履行剧毒化学品监管工作职责。工作失职,对剧毒化学品源头监管失控,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职责,在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违规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对剧毒化学品过程监管失控,对金山化工公司私自拆除视频实时监控,蓄意逃避监管等行为失察,对金山化工公司违法购买储存使用转让剧毒化学品从事非法生产行为和喜乐化工公司租赁生产装置非法使用剧毒化学品行为失察。
  1. 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未认真履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紧急行动不扎实,对金山化工公司未取得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长期违法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监管不力;疏于管理,对本单位干警长期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失察,清理不彻底。
  1.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监督不力,对金山化工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不规范、部分特种设备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超期无证上岗作业等行为监管失察,对金山化工公司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
  1. 临沭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建设工程监管职责。监督不力,对金山化工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未批先建、长期不办理许可行为监管失察。
  1. 临沭县郑山街道未依法履行建设工程规划监管职责。监督不力,对金山化工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批先建、长期不办理许可行为监管失察。
  1. 临沭县委县政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督促指导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临沭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开展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不力,对打非治违、网格化管理等工作推进不力,组织“大快严”集中行动不扎实,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2.3”爆燃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5人)

杜鹏林、马继新、谢栓柱、张宗礼、周更新,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人员:(7人)

  1. 王志刚,中共党员,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综合科民警,金山化工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其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已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张勤忠,2016年7月14日至2017年12月5日为金山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 王绪峰,金山化工公司C-43生产装置生产班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 黄贤高,喜乐化工公司现场检修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 李绍亮,喜乐化工公司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 马建波,瑞聚化工公司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 陈君,爱默金山公司副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李双根,喜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建议待司法机关做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建议给予党纪和政务处分人员(19人)

  1. 刘树文,中共党员,临沭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副局长,临沭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安监局日常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对辖区内危化品企业日常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停产后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其违法出租设备、非法生产等行为和喜乐化工公司私自租赁生产装置非法生产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1. 李乐,中共党员,临沭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分工包扶金山化工公司。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和干部包扶企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金山化工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力;在金山化工公司安全许可证到期停产后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其违法出租设备、非法生产等行为和喜乐化工公司私自租赁生产装置非法生产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 高志远,中共党员,临沭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临沭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分管开发区安监局。疏于管理,对开发区安监局存在的日常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停产后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其违法出租设备、非法生产等行为和喜乐化工公司私自租赁生产装置非法生产等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 刘洪明,中共党员,临沭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临沭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主持经济开发区全面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不到位,疏于管理,对开发区安监局存在的日常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停产后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其违法出租设备、非法生产等行为和喜乐化工公司私自租赁生产装置非法生产等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周英华,临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科长,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工作。工作失职,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在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责令停产整顿后,未严格按照检查标准和流程对金山化工进行检查,多次检查未发现其违法出租设备、非法生产等行为,未发现喜乐化工公司私自租赁生产装置非法生产等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其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已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张英龙,中共党员,临沭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负责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工作。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察职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不扎实,在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责令停产整顿后,未严格按照检查标准和流程对金山化工进行检查,多次检查未发现其违法出租设备、非法生产等行为,未发现喜乐化工公司私自租赁生产装置非法生产等行为;指导临沭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已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孟凡卿,中共党员,临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化品监督管理科。疏于管理,对危化品监督管理科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对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责令停产整顿后,危化品监督管理科未严格按照检查标准和流程对金山化工进行检查,未发现其违法出租设备、非法生产等行为和喜乐化工公司私自租赁生产装置非法生产等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其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已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李学林,中共党员,临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县安监局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职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临沭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疏于管理,对危化品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对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责令停产整顿后,危化品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未严格按照检查标准和流程对金山化工进行检查,未发现其违法出租设备、非法生产等行为和喜乐化工公司私自租赁生产装置非法生产等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 薛民峰,中共党员,临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负责辖区内剧毒化学品监管。工作失职,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职责,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审核把关不严;执法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剧毒化学品过程监管失控,对金山化工公司私自拆除液氯专用仓库出入口、卸车区视频实时监控,蓄意逃避监管等行为失察,对金山化工公司违法购买、储存、使用和转让剧毒化学品和喜乐化工公司非法使用剧毒化学品等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1. 徐强,中共党员,临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主持治安管理大队全面工作。疏于管理,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审核把关不严;安排执法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剧毒化学品过程监管失控,对金山化工公司私自拆除液氯专用仓库出入口、卸车区视频实时监控,蓄意逃避监管等行为失察,对金山化工公司违法购买、储存、使用和转让剧毒化学品和喜乐化工公司非法使用剧毒化学品等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 徐飞,中共党员,临沭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挂职),分管巡警大队、治安大队等单位。疏于管理,对治安大队存在的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审核把关不严、剧毒化学品过程监管失控等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王伟光,中共党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党总支成员、副主任科员、综合科科长。疏于管理,对王志刚长期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严重失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高翔,中共党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党总支成员、副大队长,分管交通秩序科、南古中队等。履职不力,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紧急行动不扎实,对金山化工公司未取得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长期违法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 孙澎,中共党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党总支书记、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分管综合科、计财科。履职不力,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紧急行动不扎实,对金山化工公司未取得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长期违法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失察;疏于管理,对综合科内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王志刚长期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袁堂杰,中共党员,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负责特监科工作。未依法履行特种设备监察职责,对金山化工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不规范、部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超期无证上岗作业等行为监管失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张波,中共党员,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疏于管理,对特监科未依法履行特种设备监察职责问题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 吴昊,中共党员,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分管施工科。疏于管理,对金山化工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未批先建、长期不办理许可行为监管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 韦涛,中共党员,临沭县郑山街道原乡建办主任,现任临沭县曹庄镇党委组统委员。在任郑山街道乡建办主任期间,对金山化工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批先建、长期不办理许可行为监管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 宋玉波,中共党员,临沭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负责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临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指导县安监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临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安监局等在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五)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成临沭县安监局依法对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作出事故处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成临沭县安监局依法对南京喜乐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1.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成临沭县安监局依法对王志刚处2017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胜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王胜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成临沂市安监局依法注销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责成临沭县安监局依法吊销临沭县维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建议上海市有关工商行政部门对上海爱默金山药业有限公司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建议江苏省常州市有关工商行政部门对常州瑞聚化工有限公司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六)问责单位建议

责成临沭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向临沭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临沭县委、县政府向临沂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上述情况同时抄报市监委、市安委会办公室。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通过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各职能部门要严把危化品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关,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批准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进行集中排查整治,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二)进一步强化打非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集中行动,重点排查辖区内停产、转产或关闭企业、闲置厂房和装置设施、大型化工企业周边等区域,严厉打击利用废弃厂房、停产设施设备非法进行危化品建设和生产行为,深入排查整治违规出租或租赁厂房设备和精细化工企业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物料非法生产行为,依法规范危化品经营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规代加工、违规采购行为。加大危化品领域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执法力度,采取两断三清(断电、断水、清原料、清设备、清场地)等措施,依法取缔关闭非法企业,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剧毒化学品管控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职责,加强剧毒化学品购买、储存、运输和使用全过程管理。要加强源头管控,严把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审核关,严防剧毒化学品非法流入市场;要开展专项整治,强化对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的执法检查,提升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强化视频实时监控,严厉打击非法储存和转让剧毒化学品行为;要加强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监管,对无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质监部门要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将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检测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纳入执法检查重点,加大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对不能确保安全的特种设备一律停止使用。

(四)全面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各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守法意识,依法完善行政许可,自觉抵制非法生产行为。要发动全员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深化风险辨识,完善管控措施,精准有效管控风险,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从根本上防范事故。要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深入排查在规章制度、安全培训、工艺设备、特殊作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定期聘请专家进行诊断式安全检查,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切实落实管控措施,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五)进一步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间歇和半间歇合成反应的精细化工企业,要迅速组织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督促企业及时审查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工艺路线和工艺控制,改造提升自动控制系统,配置独立安全仪表系统,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确保满足反应工艺安全要求。对曾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同类企业,要重新进行评估,切实提高精细化工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确保企业本质安全。

(六)切实加强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停产企业安全风险,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停产前要督促企业制定停产方案,妥善处置库存原料产品,留足必要值班人员;停产过程中要加强事中监管,加大检查频次,与供电等部门密切协作,重点检查企业用电记录、监控录像,严防明停暗开、假停假改现象;长期停产企业复工前要按照《试车规范》要求制定周密开车方案,组织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条件评价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一律不许复工。

临沂市人民政府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

“2·3”较大爆燃事故调查组

文章来源: 山东省临沂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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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05 | 2018_主电缆着火事故_10·1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主厂房电缆着火事故

事故经过:

10月1日,13#炉高竖管溢流阀发生故障,维修工在处理更换阀门时,半净管煤气倒回,在下灰门处着火,引燃了主厂房电缆,造成发生炉系统停车,2#、3#焙烧炉停产。

事故原因:

1、维修工检修时与生产运行配合不到位,造成煤气系统压力波动。

2、维修工在更换阀门时,未进行充分的安全预想,安全措施不到位。

预防措施:

1、在检修前要充分进行安全预想,制定详尽的安全措施。

2、检修时要与生产运行系统相互做好配合。

3、加强设备点检工作,特别是对隐蔽部位要定期进行检查、消缺。

钟罩放散管着火事故

用喷灯准备烤管汇时将方罐内的原油点燃

天津河西天津市达博永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4.17”一般火灾事故…

天津河西天津市津荣保盛科技有限公司“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天津河西天津乐的文化有限公司“8.2”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瑞江菜市场有限公司“4·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河西天津市万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19594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9206 | 2018_事故抢险程序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事故抢险程序

当出现事故时,应按下列抢险程序进行:

1、拨打报警电话:119、110,将非本公司人员迅速撤离。

2、切断除消防水泵外的一切电源,熄灭一切火种。

3、紧急启动消防水泵,对储罐进行喷淋降温。

5、急报当地政府、安监局、质监局、建设局燃气办、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9、注意保护好现场,以便于事故调查。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安全事故抢救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工伤事故管理及保险制度

企业伤亡事故管理

事故管理评审检查表

关于化工机械设备故障与事故管理分析

化工机械设备故障与事故管理对策分析

FD09207 | 2018_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制度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公司工程、运营项目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国家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等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环能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

第二章  工程、运营项目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第四条  安全事故(包括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执行以下标准(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一)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30人以上死亡。

2.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3.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二)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重大事故:

1.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造成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 3人以下死亡。

2. 10人以下重伤。

3. 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运行值班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领导和地方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第六条   即时报告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应立即汇报总公司领导和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还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向上级有关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时限为1小时。

(二)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原因的初步判断。

4. 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

5. 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即时补报。

(四)不得迟报、漏报或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第七条   有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善后等各项工作。应急管理具体要求见《应急管理制度》。

第八条  事故调查组织

(一)由国家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组织的调查,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

(二)考核性事故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委托公司调查的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部门参加或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调查,并形成报告。

第九条   调查程序

(一)保护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迅速采取正确措施、在保证安全前提下抢救伤员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施工、运行日志、隐患排查整改记录、安全会议记录纪要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有关材料、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因抢救人员或采取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

3.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二)收集原始资料。

应收集的原始资料包括: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培训记录、作业方案、交底记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施工日志、运行日志、通知纪要、伤亡人员信息等记录文件,以及事故发生时的现场影像资料、处理过程记录等。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事故单位及时将上述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有新情况发生和原因分析进展的,事故单位应补充相关资料。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计算机打印记录、现场监控录像等,及时整理事故相关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调查事故情况。

1. 人身事故。

(1)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2)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监护、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3)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以及违章违纪情况等。

(4)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2. 查明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对工程后续建设影响等情况。

(四)分析原因及责任。

事故单位应在公司调查组召开事故正式分析会前提交代表本单位意见的原因分析报告。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确定相关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5. 外包项目发生以下事项之一造成事故的,确认为本单位负同等以上责任:

(1)本单位和本单位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场所,由于本单位原因,致使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触电、高处坠落、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事故。

(2)外包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

a) 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b) 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交代的安全技术交底,且没有完整的记录。

c) 对危险性生产区域(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场所)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按安全施工要求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d)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3)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单位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其它情形。

6.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应急预案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

(8)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证件不全。

(9)事故调查组确定的应为领导责任的其它情形。

(五)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

(一)由政府及上级单位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发生单位留档保存,并上报总公司。

(二)由公司负责调查的事故,由公司事故调查组负责填写《事故(事件)调查报告》。

(三)由部门负责调查的事故,由该单位填写《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涉及人身伤亡的,报公司审核备案。

(四)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发生单位概况和发生经过。

2.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对后续工程、运营项目的影响情况。

3. 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 应急处置和恢复的情况。

5. 责任认定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 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五)调查结案后,事件发生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 伤亡事故登记表或事故报告。

2. 调查报告书。

3. 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 物证、人证材料。

6. 直接损失材料。

7. 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1. 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第十一条   责任归属

外单位人员在本单位工作中造成负有同等责任及以上的人身、设备事故定为该单位的事故。

第六章  事故处理与统计分析

第十二条  调查报告应按照公司规定提交领导审阅,并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考核处理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部实施。

第十三条 所有工程、运营项目特大、重大、较大事故、除以下情况的一般事故、事件,或者经公司认定的以外,均应作为发生单位安全事故统计:

(一)新投产项目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事件。

(二)事先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由于非人员过失所造成的无责任事故、事件。

(三)设备因覆冰、暴风、雷击、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非责任事故、事件。

(四)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非责任事故、事件。

(五)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事件。

(六)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非责任事故。

第十四条 综合部应做好事故统计,并对各类事故、进行分析,研究事故规律,跟踪预防和纠正措施的落实,并在公司推广防范措施,预防同类事故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工程、运营项目管理单位应制定事故定性标准和调查、处理细则,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销售、运输和废…

事故抢险程序

公司安全事故报告分析及改善措施

防治自然火灾治理规定

防治粉尘治理规定

防治瓦斯治理规定

失修巷道治理规定

FD09208 | 2018_事故报告及调查管理制度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事故报告及调查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员工以及在本公司区域内从事生产作业的单位、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职业病、财产损失事故的报告处理。

3 定义

  1. 1 轻伤:指员工负伤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构不成重伤的伤害。不是负伤休息工作日而是指损失工作日?

3.2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3.3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3.4 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3.5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3.6 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4 职责

  1. 1 安全环境部负责本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视事故情况上报分管、主管领导,在征得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上级政府部门。

4.2 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执行本标准,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宣传教育。

5 事故分类

  1. 1 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犯工艺规程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1. 2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1. 3 交通事故:指工作期间或因公外出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4 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5.5 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1. 6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或因此导致死亡的事故。
  1. 7 环境污染事故:由于生产、使用贮运或其它因素造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或固体废弃物超标排放,使大气、水体、土壤、人及其它植物等自然环境受到损害,为环境污染事故。

6 事故报告

6.1 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部门主管报告,而后迅速逐级报告到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6.2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1. 3 外派出差人员发生事故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实时电话报告所在部门相关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相关人员随即告知安环部、行政人事部,安环部上报公司。

7 事故调查

  1. 1事故发生后,由公司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事故调查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

7.2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相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如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相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7)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格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公司工业安全小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9)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10)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8 根据事故调查分析认定事故责任人。

  1. 1 根据事故性质和造成的后果,除按照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的责任及处理要求外,仍需依照公司《奖惩制度》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1. 2 事故调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由安环部出具“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相关部门班组必须根据期限进行整改。

9 其它要求

9.1 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1. 2 公司应建立事故档案,该项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1. 3 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瞒报、迟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将按照公司《奖惩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 相关记录

《工伤事故登记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分析统计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安全事故报告分析及改善措施

防治自然火灾治理规定

防治粉尘治理规定

防治瓦斯治理规定

失修巷道治理规定

FD09209 | 2018_兰考县河南鑫宏保温材料有限公司11﹒3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兰考县河南鑫宏保温材料有限公司“11﹒3”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

文件类型: 文件 所属分类: [[火灾调查 MOC]] 标签: 事故调查 #报告 #河南 #火灾调查 #装修/保温材料

原始文件

兰考县河南鑫宏保温材料有限公司“11﹒3”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

相关笔记

FD09210 | 2018_兴宁市水口镇7.5油罐车燃烧交通_7·5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18年7月5日13时20分左右,位于兴宁市G206线2212KM+300M水口镇松陂村洪坑径桥面路段发生一起油罐车燃烧交通事故,事故造成2人轻伤,油罐车烧毁,桥梁受损。事故发生后,兴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善后和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置等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同时要深刻吸取教训、落实责任、严格制度、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兴宁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兴宁市安监局局长陈志标为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罗敬良、市公路局副局长马平平、市安监局副局长谢永红为副组长,市公安交警大队、市总工会、市监察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安监局、水口镇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兴宁市水口镇75油罐车燃烧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并结合交警、公路和环保等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技术鉴定,经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以及对事故的防范措施。

一、事故相关概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登记信息情况:

1.粤MX8303情况(主车)

序号项目(类别)内容备注

1车号粤MX8303

2颜色白色

3厂牌型号日野牌

4发动机P10228

5车辆识别码LYC2CJ710H0001687

6车辆登记所有人梅州盛发汽车货运有限公司

(法人:温碧锋)

7车辆实际支配人黄光潮(揭东县玉湖镇玉联村顶潭二围四巷)

8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

9车辆初次登记

日期2017年12月28日

10检验有效期2018年12月31日

11目前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2018.06.26蕉岭超速)

12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有一宗交通违法历史记录,未处理。

13车辆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梅州市交通局核发,003018110)

14投保单位及保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有交强险、商业险(200万)、危运险(100万)有GPS安装

2.粤M2829情况(挂车)

序号项目(类别)内容备注

1车号粤M2829

2颜色灰色

3厂牌型号永强牌

4发动机无

5车辆识别码LDY9HRA38H1000334

6车辆登记所有人梅州盛发汽车货运有限公司

(法人:温碧锋)

7核定载质量33500kg

8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12月28日

9检验有效期2018年12月31日

10车辆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

3.赣CQ8326情况

序号项目(类别)内容备注

1车号赣CQ8326

2颜色红色

3厂牌型号华菱之星牌

4发动机1509I045043

5车辆识别码LZ5N2CD3X9B009975

6车辆登记所有人江西省万载县工业园区,黄远兵

7车辆实际支配人黄远兵

8核定载质量11815kg

9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0年10月12日

10检验有效期2018年10月31日

11目前车辆状态正常

12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有二宗交通违法历史记录,已处理完毕。

13车辆使用性质货运

14投保单位及保额无无安装GPS

(二)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

  1. 梅州市盛发货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代码:91441403734127799B,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在地: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槐岗新村,法人代表:温碧锋,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12月21日,经营期限:长期,经营范围:货运经营(含危险货物、禁运爆炸品、剧毒化学品)、汽车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 梅州市盛发货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温碧锋,男,36岁,身份证号码:4414211982*******。户籍地址:广东省梅县区石坑镇澄坑村建元,现住址:广东省梅县区石坑镇澄坑村建元(手机号:13823801125)。
  1. 粤MX8303(挂车粤M2829)驾驶人:彭望辉,男,32岁,身份证号码:3622271986*******,户籍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小浒村荷家组2号,现住址:揭阳市揭东县玉福镇中东加油站内(手机号:13979593089)。
  1. 赣CQ8326驾驶人:黄远兵,男,40岁,身份证号码:4414251978*******,现住址:梅县华侨城居委宝丽华大街1号(手机号:15766369278)。
  1. 粤MX8303(挂车粤M2829)实际支配人:黄光潮,男,50岁,身份证号码:4405251968*******,户籍地址:广东省揭东县玉湖镇玉联村顶潭二围四巷(手机号:17722181972)。

(三)相关技术鉴定情况。

1.车辆技术状况:

(1)车辆查验情况:拓印车辆识别码与车管所原始档案核实比对,确认粤MX8303(挂车粤M2829)和赣CQ8326的行驶证信息与机动车登记注册的信息一致。

(2)拆检情况:经市公安交警大队委托粤运兴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修厂对两辆肇事车进行拆检,拆检结果为:粤MX8303-粤M2829挂车属重型罐式半挂车。因碰撞事故燃烧导致电器设备、转向系、制动系等各大总成被焚烧扭曲变形,严重损毁。该车整体已焚毁成残骸,无法进行有效拆检,故未能对车辆各系统采集有效技术数据鉴定。

赣CQ8326号重型自卸货车,根据制动系统附件断脱痕迹综合分析:前方向轴桥脱移,是属碰撞所致。制动总泵、各制动分泵管路及内零部件装配齐全,连接牢靠,各制动鼓与摩擦片接触面积良好、配合间隙符合规定。车辆其他系统均无异常现象,装置未发现安全隐患,制动有效。

(3)车辆装载情况:

①粤MX8303(挂车粤M2829)。根据上表挂车粤M2829牵引载质量为33.5吨,据调查核实和提供的货单,该车实载33.5吨,未超载。

②赣CQ8326。根据现场勘验,该车未载物(空车)。

(4)车辆行驶速度情况:

市公安交警大队委托广东河安司法鉴定所对两辆肇事车进行行驶速度的测定,结论是:粤MX8303(挂车粤M2829)碰撞前的瞬时行驶速度约为73km/h(详见广东河安司鉴所〔2018〕痕鉴意字85号)。赣CQ8326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碰撞前的瞬时行驶速度约为28-32km/h(详见广东河安司鉴所〔2018〕痕鉴意字86号)。(市公安交警大队提供)

2.桥梁技术鉴定情况:

兴宁市公路局于2018年7月9日委托梅州市公路局工程质量监测站,专项对国道G206线洪坑径高架桥进行委托监测,检测结果和建议:由于油罐车柴油泄漏起火,直接受到高温、长时间燃烧,导致该桥梁第一跨各构件、桥头搭板和引道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尤其是第一跨桥面系、上部结构、支座等构件损坏严重,各构件混凝土表面有密集网状龟裂,多处混凝土出现爆裂现象,同时混凝土剥落、露筋严重,桥梁安全存在严重隐患。(公路部门提供)

3.环境污染监测情况:

2018年7月5日16时至7月6日15时55分,梅州市环保局根据兴宁站和梅县站两个站的昼夜对事故点下游约500米处的松陂河洪坑门口桥、事故点下游6公里松陂河博溪桥布设两个水质监测断面,梅县环境监测站对梅江的官埔铁路桥下游200米断面、梅江水车桥断面、梅县新城自来水取水口进行布点和采样分析连续监测的数据,判断水口松林坝油罐车起火事故至7月6日15时55分对梅江下游的影响已经消除。至目前,经后续分析和监测,对事故下游的河流未造成污染的影响。(市环保局提供)

4.事故现场环境:

现场位于G206国道2212KM+300M兴宁市水口镇松陂村洪坑径路段,路侧有山体,山沟深,路段连接有桥梁,属山岭重丘区,三级公路,路基宽度8.5米,路面宽度7米,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停车视距40米,圆曲线最小半径60米,最大纵坡7.51%。此路段已于2013年按原有公路技术等级完成路面改造,现场周边标志标线齐全,肇事路段有限速标志。(市公路局提供)

现场粤MX8303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后轮胎留有明显的刹车痕迹(全长27.8米),起点距右边线2.3米,终点距右边线5.6米。赣CQ8326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左后轮胎留有明显的刹车痕迹(全长5.0米),起点距左边线4.5米。(详细情况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视频资料)

经调查取证,粤MX830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彭望辉供述,事发时其驾车行驶至事发路段,下坡转弯时速度较快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车辆会车时越线行驶,致两车左前角大面积接触碰撞后,车辆往左碰撞桥栏后,造成粤MX830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油罐车)起火燃烧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市公安交警大队提供)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8年7月5日13时20分左右,彭望辉(驾驶证号:36222719860**,准驾A2)驾驶粤MX8303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2829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运载柴油(核载:33.5吨,实载:33.5吨)由丰顺县方向往兴宁市方向行驶,行驶至G206线2212KM+300M兴宁市水口镇松陂村洪坑径桥面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兴宁市往丰顺县方向)由黄远兵(驾驶证号:44142519780**,准驾A2)驾驶的赣CQ8326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未运载货物)发生碰撞,后粤MX8303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事故现场左侧的桥栏造成油罐车起火燃烧,油罐车烧废,自卸货车损坏,彭望辉、黄远兵不同程度受伤,桥梁受损(受损程度待评估)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梅州市公安局侯美昌副局长、交警支队林锐华支队长,兴宁市常务副市长徐甦,副市长曾招强等领导立即率领公安消防、交警、安监、公路、环保部门和当地镇政府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救灭火,疏散群众等工作,至18时18分,明火扑灭。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两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待评估)。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彭望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行至下坡转弯路段时,会车未靠右侧通行、越线行驶、超速行驶所致,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梅州市盛发货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一车一档管理混乱;粤MX830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是梅州市盛发汽车货运有限公司的挂靠车辆,梅州市盛发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对挂靠车辆未完全尽到安全监管的企业主体责任。
  1. 梅州市盛发货运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完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三)事故性质。

根据上述原因分析,经事故调查组认为:兴宁市水口镇7.5油罐车燃烧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处理建议

(一)梅州市盛发货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一车一档管理混乱,粤MX830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是梅州市盛发汽车货运有限公司的挂靠车辆,梅州市盛发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对挂靠车辆未完全尽到安全监管的企业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梅州市盛发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依法承担洪坑径高架桥桥梁受损的赔偿责任。

(二)梅州市盛发货运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完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建议安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彭望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行至下坡转弯路段时,会车未靠右侧通行、越线行驶、超速行驶所致,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彭望辉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建议公安交警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彭望辉作出相应的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市公安交警大队要加大对此路段的巡逻、排查、管控和整治力度。要合理调配警力,根据事故案发和气候变化情况,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加强对此路段过往车辆的管理和整治,警醒和提示驾驶员降低行驶速度,恶劣天气时做到降速、控距、亮尾;要加大宣传力度,设置移动宣传标语,提醒过往驾驶员,注意此路段的安全,确保该路段的行车安全。

(二)市公路局应在该隧道口后,增设下坡减速的警示牌,急弯路段要设置爆闪灯,或应急避险车道,切实加强路面监控,减少事故发生。

(三)梅州市盛发货运有限公司应吸取事故教训,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全面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遵章守纪安全行车,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检查机制,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兴宁市水口镇7.5油罐车燃烧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8年8月7日

FD09211 | 2018_切割火星飞溅含油保温着火_4·20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切割火星飞溅 含油保温着火

事故经过:4月20日,乙烯装置废碱氧化单元检修,需要割除被堵塞的管线,十一化建用火措施不落实,火星飞溅,导致废碱氧化单元沟槽处汽油着火,部分保温烧坏。

事故原因:V-801/802和103相连的管线,管线较长,内有油气渗出,C-103塔底,沿管线进入废碱区,导致置换合格的区域内再次形成易燃物;现场用火措施没有落实,火星飞溅,引燃含油保温层。

防范措施和教训:

1、动火部分相连管线较长时,要考虑最近处予以隔离或从导淋处通入N2或蒸汽保护。

经验不足 冒然作业 引起泄漏着火

工艺处理不彻底 东蒸馏减压塔局部填料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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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12 | 2018_动火措施不落实火星落风筒着火_5·31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动火措施不落实 火星落风筒着火

事故经过:5月31日,中建公司气焊工在乙烯厂循环水车间用气焊割除地脚螺栓火星掉至塔内斜收水器上,着火。

事故原因:

1、厂家人员指导安装不当,地脚螺栓位置确定不对,导致第二次用火。

防范措施和教训:

1、加强施工组织安排管理,减少非计划用火。

2、严格落实“四不动火”管理规定,隔火措施不全、监火人不在现场严禁动火。

高处动火不隔离 焊渣落下污油燃

动火措施未落实 塔-1带油保温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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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13 | 2018_北京交通大学12.26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学校/幼儿园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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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交通大学 “ 12 · 26 ” 较大 爆炸 事故 调查 报告

2018 年12 月26 日,北京交通大学市政与环境工程实验 室发生爆炸燃烧,事故造成3 人死亡。 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成立了由市 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 市消防总队和海淀区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 市监委同步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 调查取证、模拟实验,并委托化工、爆炸、刑侦、火灾调查 有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深入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 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北京交通大学东校区东教2 号楼。该建筑 为砖混结构,中间两层建筑为市政与环境工程实验室(以下 简称“环境实验室”),东西两侧三层建筑为电教教室(内部 与环境实验室不连通)。环境实验室一层由西向东依次为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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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室、综合实验室(西南侧与模型室连通)、微生物实验室、 药品室、大型仪器平台;二层由西向东分别为水质工程学Ⅱ、 水质工程学Ⅰ、流体力学、环境监测实验室;一层南侧设有 5 个南向出入口;一、二层由东、西两个楼梯间连接;一层 模型室和综合实验室南墙外码放9 个集装箱(建筑布局详见 下图)。

(二)事发项目情况 事发项目为北京交通大学垃圾渗滤液污水处理横向科 研项目,由北京交通大学所属北京交大创新科技中心和北京 京华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展,目的是制作垃圾渗滤 液硝化载体。该项目由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市政 与环境工程系教授李德生申请立项,经学校批准,并由李德 生负责实施。 2018 年11 月至12 月期间,李德生与北京京华清源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北京交大创新科技中心和 北京京华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1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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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制作2 立方米垃圾渗滤液硝化载体。北京京华清源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按照与李德生的约定,从河南新乡县京华镁业有 限公司购买30 桶镁粉 (1 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通过 互联网购买项目所需的搅拌机(饲料搅拌机)。李德生从天 津市同鑫化工厂购买了项目所需的6 桶磷酸(0.21 吨、危险 化学品)和6 袋过硫酸钠(0.2 吨、危险化学品)以及其他 材料。 垃圾渗滤液硝化载体制作流程分为两步:第一步,通过 搅拌镁粉和磷酸反应,生成镁与磷酸镁的混合物;第二步, 在镁与磷酸镁的混合物内加入镍粉等其他化学物质生成胶 状物,并将胶状物制成圆形颗粒后晾干。 (三)实验室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 1.实验室管理情况 北京交通大学对校内实验室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 级管理,学校层级的管理部门为国资处、保卫处、科技处等; 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 资处。发生事故的环境实验室隶属于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 工程学院,学院层级管理部门为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实验中 心,日常具体管理为环境实验室。 2.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 北京交通大学保卫处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 各学院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购臵(赠予)申请 的审批、报批,以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入口管理;国资处 负责监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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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及使用的安全管理情况;科技处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等 危险因素科研项目风险评估;学院负责本院实验室危险化学 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购臵、储存、使用与处 臵的日常管理。事发前,李德生违规将试验所需镁粉、磷酸、 过硫酸钠等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一层模型室和综合实验室,且 未按规定向学院登记。 事发后经核查,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登记科研用危险化学 品现有存量为160.09 升和30.23 公斤,未登记易制爆危险 化学品;登记本科教学用危险化学品现有存量43.5 升和8.68 公斤,未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 年2 月至11 月期间,李德生先后开展垃圾渗滤液 硝化载体相关试验50 余次。11 月30 日,事发项目所用镁粉 运送至环境实验室,存放于综合实验室西北侧;12 月14 日, 磷酸和过硫酸钠运送至环境实验室,存放于模型室东北侧; 12 月17 日,搅拌机被运送至环境实验室,放臵于模型室北 侧中部。 12 月23 日12 时18 分至17 时23 分,李德生带领刘某 辉、刘某轶、胡某翠等7 名学生在模型室地面上,对镁粉和 磷酸进行搅拌反应,未达到试验目的。 12 月24 日14 时09 分至18 时22 分,李德生带领上述 7 名学生尝试使用搅拌机对镁粉和磷酸进行搅拌,生成了镁 与磷酸镁的混合物。因第一次搅拌过程中搅拌机料斗内镁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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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向外扬出,李德生安排学生用实验室工作服封盖搅拌机 顶部活动盖板处缝隙。当天消耗约3 至4 桶(每桶约33 公 斤)镁粉。 12 月25 日12 时42 分至18 时02 分,李德生带领其中 6 名学生将24 日生成的混合物加入其他化学成分混合后,制 成圆形颗粒,并放臵在一层综合实验室实验台上晾干。其间, 两桶镁粉被搬运至模型室。 12 月26 日上午9 时许,刘某辉、刘某轶、胡某翠等6 名学生按照李德生安排陆续进入实验室,准备重复24 日下 午的操作。经视频监控录像反映:当日9 时27 分45 秒,刘 某辉、刘某轶、胡某翠进入一层模型室;9 时33 分21 秒, 模型室内出现强烈闪光;9 时33 分25 秒,模型室内再次出 现强烈闪光,并伴有大量火焰,随即视频监控中断。 事故发生后,爆炸及爆炸引发的燃烧造成一层模型室、 综合实验室和二层水质工程学Ⅰ、Ⅱ实验室受损。其中,一 层模型室受损程度最重。模型室外(南侧)邻近放臵的集装 箱均不同程度过火。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2018 年12 月26 日9 时33 分,市消防总队119 指挥中 心接到北京交通大学东校区东教2 号楼发生爆炸起火的报 警。报警人称现场实验室内有镁粉等物质,并有人员被困。 119 指挥中心接警后,共调集11 个消防救援站、38 辆消防 车、280 余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臵。 9 时43 分,西直门、双榆树消防站先后到场。经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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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爆炸起火并引燃室内物品,现场有3 名学生失联,实 验室内存放大量镁粉。现场指挥员第一时间组织两个搜救组 分别从东西两侧楼梯间出入口进入建筑内搜救被困人员,并 成立两个灭火组设臵保护阵地堵截实验室东西两侧蔓延火 势。9 时50 分,搜救组在模型室与综合实验室连接门东侧约 1 至2 米处发现第一具尸体,抬到西侧楼梯间。随后,陆续 在模型室的中间部位发现第二具尸体,在模型室与综合实验 室连接门西侧约1 米处发现第三具尸体。 救援过程中,实验室内存放的镁粉等化学品连续发生爆 炸,现场指挥部进行安全评估后,下达了搜救组人员全部撤 出的命令。同时,在实验室南北两侧各设臵4 个保护阵地, 使用沙土、压缩空气干泡沫对实验室内部进行灭火降温,并 在外围控制火势向二楼蔓延。11 时45 分,现场排除复燃复 爆危险后,救援人员进入建筑内部开展搜索清理,抬出三具 尸体移交医疗部门,并用沙土、压缩空气干泡沫清理现场残 火。18 时,现场清理完毕,双榆树消防站留守现场看护,其 余消防救援力量返回。 (三)死亡人员情况 1.刘某辉,男,28 岁,山东人,北京交通大学2016 级 博士生,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烧死(鉴定书 编号:2018BL0114)。 2.刘某轶,女,30 岁,河北人,北京交通大学2014 级 博士生,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烧死(鉴定书 编号:2018BL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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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胡某翠,女,24 岁,山东人,北京交通大学2016 级

硕士生,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烧死(鉴定书 编号:2018BL0116)。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排除人为故意因素 公安机关对涉事相关人员和各种矛盾的情况进行了全 面排查,并对死者周边亲友、老师、同学进行了走访,结合 事故现场勘查、相关视频资料分析,以及尸检报告、爆炸燃 烧形成痕迹等,排除了人为故意纵火和制造爆炸案件的嫌 疑。 2.确定爆炸中心位臵 经勘查,爆炸现场位于一层模型室,该房间东西长12.5 米、南北宽8.5 米、高3.9 米。事故发生后,模型室内东北 部(距东墙4.7 米、距北墙2.9 米)发现一台金属材质搅拌 机,其料斗安装于金属架上。搅拌机料斗顶部的活动盖板呈 鼓起状,抛落于搅拌机东侧地面,出料口上方料斗外壁有明 显物质喷溅和灼烧痕迹。搅拌机料斗顶部的活动盖板与固定 盖板连接的金属铰链被爆炸冲击波拉断。上述情况表明:爆 炸中心位于搅拌机处,爆炸首先发生于搅拌机料斗内。 3.爆炸物质分析 通过理论分析和实验验证,磷酸与镁粉混合会发生剧烈 反应并释放出大量氢气和热量。氢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爆 炸极限范围为4%至76%(V/V),最小点火能0.02mJ,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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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焰温度超过1400℃。 因搅拌、反应过程中只有部分镁粉参与反应,料斗内仍 剩余大量镁粉。镁粉属于爆炸性金属粉尘,遇点火源会发生 爆炸,爆炸火焰温度超过2000℃。 据模型室视频监控录像显示,9 时33 分21 秒至25 秒之 间室内出现两次强光;第一次强光光线颜色发白,符合氢气 爆炸特征;第二次强光光线颜色泛红,符合镁粉爆炸特征。 综上所述,爆炸物质是搅拌机料斗内的氢气和镁粉。 4.点火源分析 经勘查,料斗内转轴盖片通过螺栓与转轴固定,搅拌机 转轴旋转时,转轴盖片随转轴同步旋转,并与固定的转轴护 筒(以上均为铁质材料)接触发生较剧烈摩擦。运转一定时 间后,转轴盖片上形成较深沟槽,沟槽形成的间隙可使转轴 盖片与转轴护筒之间发生碰撞,摩擦与碰撞产生的火花引发 搅拌机内氢气发生爆炸。 5.爆炸过程分析 搅拌过程中,搅拌机料斗内上部形成了氢气、镁粉、空 气的气固两相混合区;料斗下部形成了镁粉、磷酸镁、氧化 镁(镁与水反应产物)等物质的混合物搅拌区。 转轴盖片与护筒摩擦、碰撞产生的火花,点燃了料斗内 上部氢气和空气的混合物并发生爆炸(第一次爆炸),爆炸 冲击波超压作用到搅拌机上部盖板,使活动盖板的铰链被拉 断,并使活动盖板向东侧飞出。同时,冲击波将搅拌机料斗 内的镁粉裹挟到搅拌机上方空间,形成镁粉粉尘云并发生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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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第二次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高温火焰迅速向搅 拌机四周传播,并引燃其他可燃物。 专家组对提取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 验笔录、视频资料进行系统分析和深入研究,结合爆炸燃烧 模拟结果,确认事故直接原因为:在使用搅拌机对镁粉和磷 酸搅拌、反应过程中,料斗内产生的氢气被搅拌机转轴处金 属摩擦、碰撞产生的火花点燃爆炸,继而引发镁粉粉尘云爆 炸,爆炸引起周边镁粉和其他可燃物燃烧,造成现场3 名学 生烧死。 (二)间接原因 违规开展试验、冒险作业;违规购买、违法储存危险化 学品;对实验室和科研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是导致本起事故 的间接原因。 一是事发科研项目负责人违规试验、作业;违规购买、 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违反《北京交通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 管理办法》等规定,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告知试验 的危险性,明知危险仍冒险作业。事发实验室管理人员未落 实校内实验室相关管理制度;未有效履行实验室安全巡视职 责,未有效制止事发项目负责人违规使用实验室,未发现违 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二是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对实验室安全工 作重视程度不够;未发现违规购买、违法储存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的行为;未对申报的横向科研项目开展风险评估;未按 学校要求开展实验室安全自查;在事发实验室主任岗位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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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未按规定安排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并进行必要培训。土 木建筑工程学院下设的实验中心未按规定开展实验室安全 检查、对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底数不清,报送失实;对 违规使用教学实验室开展试验的行为,未及时查验、有效制 止并上报。 三是北京交通大学未能建立有效的实验室安全常态化 监管机制;未发现事发科研项目负责人违规购买危险化学 品,并运送至校内的行为;对土木建筑工程学院购买、储存、 使用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 到位;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通过检查 发现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相关违规行为;未对事发科研项目开 展安全风险评估;未落实《教育部2017 年实验室安全现场 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通知书》有关要求。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 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 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并提出如下处理 意见: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李德生作为事发科研项目负责人,违规使用教学实验 室;违规使用未经备案的校外设备;违规购买、违法储存危 险化学品;违反《北京交通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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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规定,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告知参与制作垃圾 渗滤液硝化载体人员所使用化学原料的配比和危险性,未到 现场指导学生制作,明知危险仍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 直接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张琼作为事发实验室管理人员,未落实《北京交通大 学土木工程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等实验室管理制 度;未有效履行实验室安全巡视职责,未有效制止李德生违 规使用实验室,未发现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对事故发生 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二)给予问责处理的人员和单位 1.曹国永,中共党员,现任北京交通大学党委书记,对 建设平安校园重视不够,落实实验室安全“党政同责”不 力,专题研究实验室安全少,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够, 管理上存在宽松软,层层传导压力不够,对事故发生及造成 的严重影响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诫勉问责。 2.宁滨,中共党员,现任北京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校 长,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贯彻执行、监 督检查落实教育部相关决策部署不到位;对教育部2017 年 实验室安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够,未召开校长 办公会专题研究部署,整改不细致也没有持续深入,该整改 的问题迟迟未能得到解决;2018 年10 月,学校成立实验室 安全领导小组后至事发时也未主持召开过会议研究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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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力度 不够,学校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未落实到位,对 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 年修正)》第四十一条、《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警告 处分。 3.关忠良,中共党员,现任北京交通大学党委常委、副 校长,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协助校长 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联系土 木建筑工程学院,对建设平安校园重视不够,贯彻执行、监 督检查落实教育部相关决策部署不到位,对教育部2017 年 实验室安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未能有效建立 常态化监管机制,层层传导压力不够,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落实不到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执行和警示力度不 够,未能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对个别单位违规使用实验室、 私自购买并储存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问题失职失责,对 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记过处 分。 4.杨培飞,中共党员,现任北京交通大学国资处处长, 对学校实验室储存及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品监管 不到位,对学校实际存放危险化学品底数不清,对日常管理 中发现土建学院实验室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跟踪整改力度 不够,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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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 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5.荆涛,现任北京交通大学科技处处长,未完善科研项 目事前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李德生横向科研项目未进行任 何安全风险评估,在不了解项目的情况下即批准立项,对事 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6.丁鹏玉,中共党员,现任北京交通大学保卫处(部) 长,履行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检查职责不 力,未能及时发现并防止镁粉、磷酸等物品进入学校,对事 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7.马强,中共党员,现任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 院党委书记,作为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实 验室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组织领导不力,落实学校实验室安 全有关规定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主要领 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之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张顶立,中共党员,现任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 学院院长,对实验室安全重视程度不够,组织领导不力,落 实学校实验室安全的有关规定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 严重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 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9.陈立宏,现任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副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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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作为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学院实验 室安全工作,严重失职,对学校要求学院进行的岁末年初安 全大检查,既不向院长、院党委书记汇报,又不组织开展检 查,对李德生的横向科研项目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状 况评价,对实验室、实验中心的各项检查流于形式,对事故 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降低岗位等 级处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按程序免去其行政职务。 10.周长东,中共党员,现任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 程学院实验中心主任,未按照学院要求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对环境实验室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情况不了解;执行实验 室安全日常检查制度流于形式,未通过巡查发现安全隐患; 在原实验室主任出国后,未及时提请学院任命代理主任,致 使环境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长期空缺;未对临时负责实验室的 人员明确责任、进行安全培训,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 响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1.陈曦,现任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实验中 心副主任,未按要求到现场开展学院实验室安全自查,未及 时发现环境实验室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未按 照要求落实实验室日常检查制度,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 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 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2.姚宏,中共党员,现任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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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市政与环境工程系主任,对李德生疏于管理,对其私自 用危险方法试验及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情况不清楚、不掌 握;在发现李德生违规使用本科教学实验室并堆放大量不明 物品的情况下,仅要求李德生清理,未进行现场查验,未询 问存放物品属性,未及时上报学院,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 重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3.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党委,对所属实验 室安全工作重视不够,落实学校各项制度规定不力,对学院 老师李德生违规使用实验室、储存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 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影响负全面领导责 任。依据《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 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 筑工程学院党委进行问责,责令整改,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此外,对于调查中发现的北京京华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等有关企业购买、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线索,由公安机 关、交通部门另行立案处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北京交通大学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深刻 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全面排查学校各类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 薄弱环节,加强实验室、科研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全方位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完善实验室管理制 度,实现分级分类管理,加大实验室基础建设投入;明确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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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开展试验的范围、人员及审批权限,严格落实实验室 使用登记相关制度;结合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际,配备具有相 应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的人员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 二是全过程强化科研项目安全管理。健全学校科研项目 安全管理各项措施,建立完备的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体 系,对科研项目涉及的安全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对科研项 目试验所需的危险化学品、仪器器材和试验场地进行备案审 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全覆盖管控危险化学品。建立集中统一的危险化学 品全过程管理平台,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储存、 使用管理;严控校内运输环节,坚决杜绝不具备资质的危险 品运输车辆进入校园;设立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储存 场所,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使用制度,严肃查处违规储存危 险化学品的行为;开展有针对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和应 急演练。 (二)北京地区各高校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 认真落实北京普通高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切 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开展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整 改,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 管理工作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落 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坚决防止此类事故发生。 涉及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教育及其他有 关部门和属地政府,按照工作职责督促学校使用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持续开展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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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专项整治,摸清危险化学品底数,加强对涉及学校实验 室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 保管、废弃物处臵的监管,将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纳入平安校园建设。

FD09214 | 2018_南京华宏压铸有限公司3·5镁铝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南京华宏压铸有限公司“3.5”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4年09月11日

2018年3月5日上午,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南京华宏压铸有限公司压铸厂房内使用砂布环带研磨机(以下简称砂带机)加工高铁列车配件1#面板(企业称为镁产品,镁含量约90%,铝等金属含量约10%)。9时41分左右,湿式单机集尘机(以下简称集尘机)发生第一次爆炸燃烧,造成塑料机体的湿式单机集尘机烧毁仅剩钢制风机及电机。第一次爆炸燃烧引发距集尘机13m左右的一敞口垃圾袋(垃圾袋尺寸:长90㎝宽90㎝高100㎝,内装有镁、铝粉尘与微粒,破旧布手套、纸张等固体可燃物)第二次爆炸,事故共造成5人烧伤,其中3人重度烧伤,2人轻度烧(灼)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栖霞区人民政府成立了“3.5”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牵头,区监察委、开发区安监局、开发区监察室、开发区总工会、开发区公安分局组成,并邀请区检察院参加。同时,事故调查组聘请王晓强、蒋建宜、郭秋平、姚正东4位同志组成事故调查专家组,对事故情况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南京华宏压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12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585088852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标明住所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广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玉龙,注册资本:500万元整,经营范围: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合金材料、压铸件的开发、生产、销售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从现场监控录像看,3月5日上午9时40分,操作工黄勇在砂带机上加工高铁列车配件1#面板,9时40分26秒暂时停止抛光打磨作业,但未关闭砂带机、集尘机风机。9时41分23秒,黄勇将一块1#面板放在砂带机防尘罩上盖上,集尘机发生第一次爆炸燃烧,迸出的火花飞向敞口垃圾袋位置。从砂带机口窜出火苗,但黄勇并未受伤,只是衣服袖口着火,他边走边拍打灭。砂带机电机动力电缆使用南北向槽钢(长度9.5米)架空敷设至配电箱,电缆上有窜烧的火苗。9时41分58秒,装有镁、铝粉尘等可燃固体的垃圾袋发生第二次爆炸燃烧。共造成黄勇、叶大荣、赵文兵、潘坤田、范世翠5人烧伤,其中黄勇、叶大荣、赵文兵三人重度烧伤。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并组织人员将伤者送往南京鼓楼医院和中大医院进行抢救。截至目前,5名伤者未发生死亡。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㈠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5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

黄勇,男,42岁,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南京华宏压铸有限公司操作工,接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此处事故中全身多处烧伤,烧伤面积60%,Ⅱ0—Ⅲ0。

叶大荣,女,50岁,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南京华宏压铸有限公司操作工,接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此处事故中全身多处烧伤,烧伤面积70%,Ⅱ0—Ⅲ0。

赵文兵,男,53岁,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南京华宏压铸有限公司操作工,接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此处事故中全身多处烧伤,烧伤面积70%,Ⅱ0—Ⅲ0。

潘坤田,男,46岁,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南京华宏压铸有限公司操作工,接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此处事故中烧伤,烧伤面积8%。

范世翠,女,53岁,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南京华宏压铸有限公司操作工,接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此处事故中烧伤,烧伤面积2%。

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截至目前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㈠事故发生的原因

南京华宏压铸有限公司抛光岗位在砂带机加工镁产品高铁列车配件1#面板时,镁合金粉尘与空气混合在砂带机防尘罩内部、风管内、集尘机混合仓内形成爆炸危险20区域(出自《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4272—2016)。镁合金粉尘在集尘机内遇水产生氢气,与镁合金粉尘、空气共混在集尘机内达到爆炸浓度极限。镁合金粉尘在流动中因撞击、摩擦产生静电,造成静电积聚发生放电,致使在集尘机内发生第一次爆炸燃烧。集尘机爆燃时产生的飞溅火花,引发装有镁、铝粉尘等可燃固体的垃圾袋(未及时清理)以及地面的镁、铝粉尘发生第二次爆炸燃烧。

㈡事故性质

此次事故是由于企业涉及粉尘作业时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发生粉尘爆炸燃烧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㈠南京华宏压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范进行镁产品和镁合金加工作业,现场粉尘未及时清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栖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南京华宏压铸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㈡南京华宏压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余焕闻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南京华宏压铸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栖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

南京华宏压铸有限公司要从事故中吸取血的教训,举一反三,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并认真落实,要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做好作业场所粉尘的清理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作业设备的安全评估,强化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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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15 | 2018_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销售、运输和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一、危险化学品存储库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对耐火等级、温度、湿度、电器、通风、库房周边、卫生等有关要求。

二、销售危险化学品时要严格审查对方的资格证照,不得向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出售危化品,并做好销售记录,详实记录好货物的数量及流向,并签订购销合同

三、销售货物时应将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及时传递到客户手中。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包装应牢固;各类危险化学品包装应符合GB12463-90《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互为禁忌物料不能装在同一车、船内运输。易燃、易爆品不能装在铁帮、铁底车、船内运输。易燃液体闪点在28℃以下的气温高于28℃时应在夜间运输。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船和其他运输工具。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船应有消防安全设施。

五、按危险化学品的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六、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

七、对废弃处理环节相关资料、记录应存档,存档期限至少两年以上。

FD09216 | 2018_历史上五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2025).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历史上五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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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五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025-04-30 14:54来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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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事故

石油化工

中石化上海赛科公司“5·12”较大闪爆事故

2018年5月12日,中石化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苯罐进行检维修作业时发生闪爆事故,造成6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75-TK-0201内浮顶储罐的浮盘铝合金浮箱组件有内漏积液(苯),在拆除浮箱过程中,浮箱内的苯外泄在储罐底板上且未被及时清理。由于苯易挥发且储罐内封闭环境无有效通风,易燃的苯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环境,局部浓度达到爆炸极限。罐内作业人员拆除浮箱过程中,使用的非防爆工具及作业过程可能产生的点火能量,遇混合气体发生爆燃,燃烧产生的高温又将其他铝合金浮箱熔融,使浮箱内积存的苯外泄造成持续燃烧。

中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5·29”较大火灾事故

2006年5月29日,中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有机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11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检修作业人员在有机厂苯胺装置废酸回收单元内进行粉刷作业过程中,废酸回收单元的苯泄漏,遇现场明火引发火灾。

辽宁抚顺石化乙烯化工公司“5·16”较大爆炸事故

1997年5月16日,辽宁抚顺石化乙烯化工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31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环氧乙烷装置发生故障,排出大量可燃工艺循环气,气体顺风飘向空气分离装置,空气分离装置吸入口没有进行严格的质量监控,致使大量甲烷、乙烯气体被压缩机吸入空气分离装置,与液氧反应引起爆炸。

新疆独山子石油化工总厂炼油厂“5·7”较大闪爆事故

1988年5月7日,新疆独山子石油化工总厂炼油厂发生闪爆事故,造成5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炼油厂供排水车间按厂大修计划将二循环水工段污水提升泵房隔油池中的污水抽到集水池中,隔油池的污水含大量轻质油组分,随外界气温升高,可燃气体挥发量增多并集聚,连续抽水作业两天后,池内液面下降,空气涌入,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作业人员到隔油池为潜水泵接电,在带电情况下提泵,导致电缆打火,爆炸性混合气体发生爆炸。

煤化工

四川广元天森煤化公司“5·2”较大爆炸事故

2014年5月2日,四川省广元市天森煤化公司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3名施工人员对隔油沉淀池(长20米、宽10米、高3.5米,上加盖彩钢板)加装排水泵,在未办理动火作业票证的情况下,使用电弧焊机对隔油沉淀池盖板实施焊接作业,火星从隔油沉淀池观察孔掉入池内,引燃油气混合物导致爆炸。

精细化工

湖北雪飞化工公司“5·9”较大爆炸事故

2024年5月9日,湖北省襄阳市湖北雪飞化工有限公司硝化棉生产煮洗工段3名工人在煮洗作业过程中1#煮洗锅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硝化棉煮洗工序,1#煮洗锅下部排水阀内密封圈部分脱离,密封不严,在关闭状态下内漏导致煮洗锅内液位下降,上部硝化棉处于失水状态,在135℃高温水蒸汽环境下,硝化棉发生热分解,释放出的热量进一步加速分解,产生大量气体,导致煮洗锅超压发生爆炸。

四川西艾氟科技公司“5·3”较大爆炸事故

2024年5月3日,四川省自贡市西艾氟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反应釜搅拌机封处液(丙三醇)泄漏进入反应釜,反应形成反应底物,经蒸汽升温后,反应底物与后续加入的四氟乙烯之间发生剧烈反应,引发化学爆炸。

山东聊城鲁西化工“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

2023年5月1日,山东省聊城鲁西化工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号双氧水装置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0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操作人员在抽吸成品罐内70%双氧水表面漂浮的少量工作液至工作液配制釜时,大量抽入了70%双氧水;工作液配制釜内原存有的氧化液、工作液(从地沟回收)中含有氧化铝粉末、钯催化剂粉末、灰尘等杂质;这些杂质引起高浓度双氧水分解放热,导致釜内温度升高、双氧水分解加速、压力升高,最终引发高浓度双氧水发生剧烈分解爆炸、高浓度双氧水与工作液体系发生剧烈凝聚相爆炸,造成工作液配制釜粉碎性解体。

山东淄博宝源化工公司“5·28”较大爆炸事故

2011年5月28日,山东省淄博市宝源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硝基甲烷车间精馏工段粗品精馏过程中,在蒸馏罐中投入原料时,未加入低沸点物,且蒸馏时间过长,精馏罐处于低液位状态,罐内壁形成较多固体残留物,在持续加热条件下,发生热分解而爆炸,引发罐内气体和残留液体爆炸燃烧。

江苏江阴松桥化工厂“5·18”较大火灾事故

1995年5月18日,江苏省江阴市松桥化工厂在生产对硝基苯甲酸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发现氧化釜搅拌器转动轴密封填料处有泄漏后,生产副厂长指挥工人用扳手对螺栓进行紧固,但并未成功,反而导致泄漏更加严重,釜内物料(其成分主要是醋酸)从泄漏处大量喷出,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到金属撞击火花发生爆燃,形成大火。

有机化工

江西九江金九再生资源公司“5·23”较大中毒窒息事故

2023年5月23日,江西省九江金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裂解车间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201裂解车间4#裂解炉自2023年5月13日停机后,一直处于相对封闭状态,裂解产生的一氧化碳(略轻于空气)在炉内聚集。5月23日,1名操作人员违规进入4#裂解炉内作业,发生一氧化碳中毒,裂解车间晚班班长和车间负责人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进入炉内施救,3人均因吸入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

山西运城圣奥化工公司“5·31”较大爆炸事故

2022年5月31日,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圣奥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车间内平面布置存在重大缺陷,在甲类车间内设置有地下水池、管沟,切割作业过程中溅落的火花,引燃管沟及密闭地下池中可燃气体与空气形成的混合性气体,发生爆炸。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5·11”较大爆炸事故

2007年5月11日,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TDI车间硝化装置发生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80人受伤,附近村庄几千名群众疏散转移。事故的直接原因是:TDI车间一硝化系统在处理系统异常时,因补酸操作过程中硝酸过量,甲苯投料后,导致一硝化系统发生过硝化反应,生成二硝基甲苯和三硝基甲苯(TNT)。过硝化反应放出大量的热导致静态分离器温度升高从而失去正常的分离作用,有机相和无机相发生混料。混料流入一硝基甲苯储槽和废酸储罐并继续反应,静态分离器和储槽温度快速上升,硝化物在高温下发生爆炸,并引发甲苯储罐起火爆炸。

重庆长寿化工总厂污水池“5·4”重大爆炸事故

1987年5月4日,重庆市长寿化工总厂污水处理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1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未办理动火作业手续,电话请示公司副经理得到口头许可后,开始对污水处理分流槽管线法兰实施焊接作业。焊接火花引燃了分流槽内的易燃物,引起大火,继而导致污水处理池内的乙烯基乙炔、乙醛、乙炔等易燃气体发生爆炸。

无机化工

山西晋城瑞兴化工公司“5·16”较大中毒事故

2015年5月16日,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瑞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中毒事故,造成8人死亡、6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在处置冷却池内二硫化碳冷却管线泄漏时,在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未佩戴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入冷却池内实施维修,导致中毒晕倒(焦炭与硫磺反应生成二硫化碳气体,副产硫化氢,两者在冷却池冷凝过程中同时存在),其他人员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山东德州石油化工厂“5·9”液氯钢瓶较大爆炸事故

1985年5月9日,山东省德州石油化工厂发生液氯钢瓶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发时化工厂电解车间液氯工段已充装6只0.5吨的液氯钢瓶,当第7只钢瓶即将充装完毕时,钢瓶突然发生爆炸。爆炸的气瓶是工厂1984年购入的旧气瓶,在充装液氯前,操作工曾发现瓶内流出无色透明的粘稠液体,但未引起重视,将气瓶推到液氯充装平台上放置,随后被误充入液氯。由于瓶内残存的芳香烃(事故后查明无色透明的粘稠液体为芳香烃)与液氯发生剧烈化学反应,产生高温高压,导致气瓶超压爆炸。

医药

江西吉安淦辉医药化工公司“5·8”较大爆炸事故

2007年5月8日,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淦辉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缩合车间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12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作业人员操作不当(关闭冷却闸阀,反应釜温度升高)致使反应激烈,导致釜内物料(邻硝基甲苯和甲酸乙酯混合液)温度骤然升高,反应失控产生冲料,加之工艺装置未设置超温联锁装置和处理反应釜冲料的安全设施,导致大量易燃易爆物质在喷出后发生燃烧爆炸。

山东菏泽科达药物化工公司“5·27”较大爆炸事故

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菏泽市科达药物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试生产医药中间体过程中,西车间4号反应釜进行低温硝化时,因操作工加料过快和换热不及时,造成釜内超温,使反应釜内硝化物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最终导致爆炸。

化肥

山西吕梁炫釜肥业公司“5·18”导热油炉爆燃较大事故

2022年5月18日,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炫釜肥业有限公司发生导热油炉爆燃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单位违规修理导热油炉燃烧器,气动球阀选型错误,气动执行器将球阀打开后无法关闭,在燃烧器吹扫阶段炉膛内空气和燃气混合比达到爆炸极限,当程序控制器运行至点火位时引起炉膛燃爆。

安徽阜阳昊源化工集团公司“5·11”较大中毒窒息事故

2022年5月11日,安徽省阜阳市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气化车间渣锁斗检修作业中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渣锁斗内通风不彻底,相关作业人员未认真落实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在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证时,取样人员未按照有关要求取样,未能检测出渣锁斗底部二氧化碳气体浓度超标,作业人员进入渣锁斗作业未落实有关安全措施,安全措施确认人未对照安全措施进行逐一确认,造成人员窒息死亡。

内蒙古呼伦贝尔金新化工公司“5·15”较大窒息事故

2012年5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金新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窒息事故,导致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制气车间5名工人在2号气化炉激冷室进行排渣孔扩孔作业过程中,1名工人在受限空间内发生氮气窒息,其余4人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开展施救,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农药

山东德州农药厂“5·24”较大中毒事故

1994年5月24日,山东省德州市农药厂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中毒。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生产过程中,用碱液吸收硫化氢,因操作工误操作,碱液倒流入缓冲罐,后操作工再次误操作,打开缓冲罐底部阀门放出碱液,硫化氢逸出,造成多人中毒。

其他

河北沧州利兴特种橡胶公司“5·13”氯气较大中毒事故

2017年5月13日,河北省沧州市利兴特种橡胶有限公司发生氯气泄漏事故,造成2人死亡、25人入院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未按安全设施设计要求使用液氯钢瓶,非法使用液氯储罐,违法改造特种设备,违规在液氯压力管道上加装电加热圈,致使压力管道管壁在高温环境下腐蚀加速而变薄,不能承受管内压力,发生破裂,造成液氯大量泄漏。

二、国外事故

印度LG聚合物有限公司“5·7”重大毒气泄漏事故

2020年5月7日,印度安得拉邦维沙卡帕特南市LG聚合物有限公司发生苯乙烯泄漏事故,造成13人死亡、5000余人感到身体不适。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装置停工一个多月,准备开车时,由于当地气温高,2000吨容量储罐内的苯乙烯自聚放热,造成储罐内温度持续升高,苯乙烯汽化排出。由于泄漏发生在凌晨,无人及时处置,且当地无风,导致苯乙烯蒸汽缓慢沿地面扩散至周边两公里的地方,加之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距离工厂最近的居民区仅有250米),造成多人中毒。

尼日利亚拉各斯市输油管道“5·15”特别重大爆炸事故

2008年5月15日,尼日利亚拉各斯市伊杰冈一处输油管道因推土机施工不当破裂泄漏,泄漏的燃油起火并引发爆炸,造成100多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伊杰冈进行修路施工的一辆重型推土机不慎将埋在地下的输油管道撞裂,燃油随即泄漏引发大火并发生爆炸,大火殃及附近的一所小学和其他建筑,至少15座房屋、20辆汽车被烧毁。

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壳牌新奥尔良炼油公司“5·5”特别重大爆炸事故

1988年5月5日,美国路易斯安那州诺科市壳牌新奥尔良炼油公司催化裂化装置发生爆炸,造成7人死亡、48人受伤,附近社区4500多名居民被疏散,事故损失高达7亿美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脱丙烷塔一条直径200毫米输气管线发生腐蚀并泄漏,在大约30秒内释放约7700公斤的烃类蒸气,遇点火源后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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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历史上四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 历史上三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 历史上二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4 历史上一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5 历史上十二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FD09217 | 2018_哈尔滨北龙汤泉8·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哈尔滨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教育100例(10) 哈尔滨汤泉酒店有限公司 “8·25”重大火灾事故

为汲取事故教训,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扎实提升安全发展水

平,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在再次组织相关人员,编辑《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教育100例》电子书籍,分为100本陆续在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网站的“皖 安阅览室”栏目或相关微信群中播出。 《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教育100例》对每起事故进行了翔实、具体的客 观记述,而且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上加以分析,使广大企业 员工和安全管理人员能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事故 风险防控能力,从而有效遏制较大、重特大以上事故的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案例教育100例》还根据每起事故的不同原因,附录了一些安全管理 方面的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原文,以方便广大读者学习和参考。 编写中还有许多不足之处,真诚希望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获取更多安全资料,请登录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网,点击进入“皖安资料 室”即可。 编 者 2020年11月 前 言

哈尔滨汤泉酒店有限公司 “8·25”重大火灾事故 2018年8月25日4时12分许,哈 尔滨市松北区哈尔滨北龙汤泉休闲 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龙汤泉 酒店)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过火面 积约400平方米。事故造成20人死亡 ,2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04.8 万元。 一、基本情况 北龙汤泉酒店成立于2015年4月15日,法定代表人为王冠林,位于哈尔 滨市松北区太阳岛风景区内,主体建筑分A、B、C、D、E区及一、二期温泉 区。A、B、C、D、E区为砖混结构,加高接层改扩建部分为彩钢板结构。一、 二期温泉区为钢结构彩钢板顶棚。整体建筑按功能分为住宿、洗浴、游泳、 餐饮、娱乐等区域。建筑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池及稳压设备等。由于日常检修维护 不到位,事发时整个消防系统不能正常启动,处于瘫痪状态。 二、事故发生及报告经过 8月24日晚,共有115名客人入住北龙汤泉酒店。8月25日4时20分左右, 北龙汤泉酒店锅炉工陈淑春给室外汤 泉加完水,走出E区北门便闻到烧焦 气味,观察发现二期温泉二楼平台有 火光后立即进行呼救,并电话向工程 部经理巩永利报告。保安员宋大勇听 到陈淑春呼喊后,电话通知了保安队 长张立彬。张立彬接到电话后,先跑 到E区北门观察,确认发生火情后,到消控室通知消控员吕永胜。 4时27分51秒,哈尔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住宿旅客报警,称太 阳岛北龙汤泉酒店起火。4时29分10秒,哈尔滨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北龙汤 泉酒店厨师周中宝关于酒店发生火灾的报警电话。

火灾发生后,消控员吕永胜试图启动消防水系统实施自动灭火,但由

于消防控制室主机存在总线故障,与消防水泵无法联动,无法 实施自动灭火。吕永胜又到水泵房试图手动启动灭火系统,但 喷淋系统和消火栓内均无水,消防灭火系统完全处于瘫痪状态, 使得初期火灾未得到有效控制。当班保安员利用灭火器自发进行灭 火,因火场内部烟雾较大、火势猛,未能抵近起火点,灭火自救未能成功。 哈尔滨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4时56分,太阳岛消防中队第一个 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并组织攻坚组深入楼内强行内攻,疏散、搜救被困人 员,并及时向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反馈火场形势。5时13分,世贸、爱建中

中队增援力量相继到达现场,展开灭火搜救。经全力扑救,火势于25日6时 30分得到有效控制,7时50分大火被彻底扑灭,共抢救疏散遇险群众80余人, 搜救被困人员20人、遇难人员19人。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现场指认、视频分析及现场实验等工作,认 定起火原因是二期温泉区二层平台靠近西墙北侧顶棚悬挂的风机盘 管机组电气线路短路,形成高温电弧,引燃周围塑料绿植装饰 材料并蔓延成灾。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一是火灾发生前一日,北龙汤泉酒店三层客房领班张磊使用灭火器箱 挡住E区三层常闭式防火门,使其始终处于敞开状态。起火后,塑料绿植装 饰材料燃烧产生的大量含有二氯乙烷、丙烯酸甲酯、苯系物等有毒有害物 质的浓烟,迅速通过敞开的防火门进入E区三层客房走廊,短时间内充满整 个走廊并渗入房间,封死逃生路线,导致楼内大量人员被有毒有害气体侵 袭,很快中毒眩晕并丧失逃生能力和机会。

二是酒店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控制阀处于关闭状态,消火栓系统管网无

压力水,自动灭火系统处于瘫痪状态。 三是起火后,北龙汤泉酒店员工陈淑春便第一时间发现火情,随后工 程部经理巩永利、保安员宋大勇、保安队长张立彬、消控员吕永胜等均确 认火情,但酒店工作人员仅层层上报领导,均未在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 厨师周中宝报警时,已是发现火情9分钟后,延误了最佳灭火救援时间。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北龙汤泉酒店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责任和制度不落实,巡查内 容不符合防火巡查要求;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 未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虽然设立了微型消防站,但现场人员不懂 得消防器材使用方法,未能成功扑救初期火灾;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消 防管网无压力水、自动灭火系统瘫痪,消防水池被挪作他用;未及时整改 火灾隐患,未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保养;酒店违法建筑结构 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没有通过相关部门批准、验收,存在重大消防隐患。 2、燕达宾馆违法组织改扩建和装修施工。燕达宾馆租赁房屋后,未经 批准违法组织改扩建和装修施工,在原始建筑基础上,用彩钢板进行加高

接层。同时,将改扩建和装修工程分解,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 违规建设过程中还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电路敷设和电气 设备选型不符合规范要求,电气线路没有穿管保护,起火过程中电气线路 发生多次短路,设置的短路保护装置未有效动作。 3、吉林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受建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管理其位 于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房产,对产权房屋安全管理缺失。在发现燕达宾 馆对房屋进行改扩建未能提供改造方案和审批手续后,既未制止也未向有 关部门进行报告。 4、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产权房屋安全管理缺失。发现燕 达宾馆违法建设行为,既未制止也未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且违反规定为 燕达宾馆违法建设提供便利。 5、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对燕达宾馆违法建设行为虽 多次进行制止,但未取得实质成效,未依法履行强制拆除程序。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松北区安监局、哈尔滨 市公安局太阳岛派出所、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人民政府等对燕达宾 馆的违法行为疏于监督,失管失察、执法执纪不严等问题。

经调查认定,哈尔滨北龙汤泉酒店“8·25”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

事故。 四、事故处理 (一)依法追究20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其中: 1、李艳滨,女, 北龙汤泉酒 店实际控制人、实际出资人,燕达 宾馆董事长、总经理。明知北龙汤 泉酒店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经催告 拒不组织整改,仍然继续营业。因 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2、张伟平,男,北龙汤泉酒店法定代表人。明知酒店存在重大消防隐 患,经催告拒不组织整改,使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 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王力,男,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未正确履行 职责,违规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致使北龙汤泉酒店持该证长期

违法经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黄敬国,男,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未对 太阳岛风景区的房产租赁给燕达宾馆的行为进行监管,给国家造成重大损 失。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给予25名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其中: 1、张晓雨,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管 片民警,违规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 行政降级处分。 2、钟立伟,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副主任科员。 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发现和排除北龙汤泉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对安全工作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孙显声,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副局长。未 正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没有发现和排除北龙汤泉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 患,对安全工作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李洪铭,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双城区委书记。2013年4月至 2016年9月任哈尔滨市松北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

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疏于监督、管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 严重警告处分。 5、王沿民,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政府副市长。2017年5月兼任太 阳岛风景区管委会主任。对太阳岛风景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太阳 岛风景区管理局工作人员有效履职情况缺乏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 导责任,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北龙汤泉酒店违法停用消防设施、未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 护,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工程不符合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给予其499万元罚款、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其有关 证照。 2、燕达宾馆未经批准违法组织改扩建和装修施工;违法发包建设工程。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吉林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发现承租方改扩 建房屋,但直至事故发生仍未取得相关图纸资料,也未对承租单位房屋使 用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也未报告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给予其4.9万元罚

款。 4.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房产出租给燕达宾馆,未签订专 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房屋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承租方违法建设行为,未要求整改,为承租方违法建设放行运料车辆 提供便利。给予其4.9万元罚款。 编者按: 宾馆、饭店和旅店是供国内外游 客住宿、就餐、娱乐和举行各种会议、 宴会的场所,主要由接待厅、客房、 厨房、餐厅、娱乐厅、卖品部、邮电 服务处等组成,还设有各种物资储存 仓库、锅炉房、机房、配电室、维修 车间等附属设施。而巨,现代的宾馆、饭店和旅店,不再以客房为单一的 经营项目,已集客房、公寓、餐馆、商场、夜总会和会议中心等于一体, 向多功能方向发展。因此,其防火工作也显得很重要。

一、火灾危险性 1、室内装修和陈设物品多为木材、塑料、织物等可燃物,火灾荷载

极大,而且这些物品燃烧产生的大量 烟雾和毒气也影响人员的疏散和扑 救。此外在高层建筑内,管道、电 梯、楼梯贯穿其间,一处失火,危 及全楼,易产生烟囱效应。 2、旅客流动性大,人员复杂, 如携带化学危险品,在室内吸烟和 乱接电热设备等都会引发火灾。 3、电气线路复杂,电气设备多,因使用不当可发生短路、超负载等 故障。 4、厨房用火不慎、管道漏气等也会引发火灾危险。 5、由于出口较少,通道狭窄,旅客又多是短期住宿,对其设施和布 局不熟悉,发生火灾,极易迷失方向,造成场面混乱,给疏散和扑救工作 带来很大困难。

二、防火措施 1、宾馆、饭店和旅店的建筑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各场所的装饰材料应尽可能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如用夹墙时, 也需经防火处理。禁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入内,不准旅客在室内 乱用电气设备,更不得使用电热器具。旅客也应自觉遵守住宿规定,不要 躺在床上吸烟,不乱丢烟头和火柴梗等,做到人走灯熄。

时处理,严防跑漏气。楼层厨房不宜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煤气管道则应

从室外单独接入。易燃气体库房内也不得存放和堆放餐具、杂物。油炸食 物时,应防食油溅出。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关闭阀门,切断气源、火源和 电源后方准离开。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适当的灭火器材。 5、所有电气设备的安装及线路敷设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乱拉临 时电气线路及增大容量。电气线路不可采用铝芯导线,通过问顶或夹层的 电气线路必须穿管敷设,灯头线还应穿瓷套管保护。照明灯具不应直接安 装在可燃物件上,附近不可堆放可燃物。凡与木龙骨靠近处还应加垫石棉 布或石棉板作隔热层,对潮湿的地方需采用防潮灯具。对电气设备要有可 靠的接地保护装置,而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绝缘及接地电阻测试。配电室 在客房楼内时,应用大于2小时耐火极限的墙体分隔处理,并配备适当的灭 火器材。对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事故照明等应备有不间断的应 急电源,还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6、在需要进行维修施工时,除厨房、锅炉房外,其他部位不得随意 动用明火,使用电动作业也要经领导批准,派专人监护,同时备好灭火器 材。安装空调设备的风管在穿楼板或墙壁时,应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

不燃烧材料分隔开,在穿过处还应设阻火问。在防火分隔物上也不能任意 开凿孔洞。装饰墙面或铺贴地面需采用油漆和易燃化学粘合剂时,应严格 控制用量,搞好室内通风,切断电源和禁止明火。此外在恒温空调设备的 冷却塔附近作业也不得动用明火。 7、由走道进入楼梯间前室应安装能向两个方向开启的防火门,而且 除楼梯入口的门以外,不应把其他门再开向楼梯间。楼梯间及通道要有事 故照明灯。此外,在疏散楼梯间不准设置其他用房和堆放物资,也不准在 通道和出入口增设床铺、堆放杂物等。每层楼墙面应悬挂安全疏散平面示 意图,在通向出口方向应设明显指示标记。 8、作为宾馆、饭店和旅店的管理部门还应制订应急疏散和灭火作战 预案,绘制出疏散及灭火作战指挥图和通信联络图,配备一支训练有素的 应急力量和一定数量的救生或个人逃生器材,定期组织有旅客参加的消防 安全教育活动和消防演习。

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教育100例(10) END 编辑:吕一平

FD09218 | 2018_哈尔滨北龙汤泉休闲酒店8·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哈尔滨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哈尔滨北龙汤泉休闲酒店有限公司8·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哈尔滨北龙汤泉休闲酒店有限公司“8·25”重大火灾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8月25日4时12分许,哈尔滨市松北区哈尔滨北龙汤泉休闲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龙汤泉酒店)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400平方米,造成20人死亡,2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04.8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国务委员王勇等领导同志相继作出批示,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并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措施,严防各类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省委书记张庆伟作出批示,要求哈尔滨市要全力做好现场搜救、伤者救治、人员排查,组织好善后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消息,省市有关方面要组织彻查原因,省政府要部署开展全省消防隐患大检查,对公共场所存在隐患的该停业要坚决停下来,对违法违规者依法坚决处理,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文涛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主持召开紧急现场会,要求全力以赴组织最好的烧伤科专家做好伤员抢救工作,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当日下午,应急管理部消防局副局长罗永强率工作组到达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事发当日,省政府成立了由副省长毕宝文、聂云凌同志任组长的省政府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组和由原省安全监管局局长任组长,原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住建厅、原省旅发委、原省卫计委、省消防局和哈尔滨市政府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任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国内知名的消防、刑侦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省、市纪委监委、检察院派人指导工作并提前介入同步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企业情况

1.北龙汤泉酒店

北龙汤泉酒店成立于2015年4月15日,法定代表人为王冠林,为民营企业,原名北龙温泉酒店,2016年2月6日变更为现名。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册地为哈尔滨市松北区太阳岛风景区太阳岛街18号,2018年5月4日,北龙汤泉酒店将法定代表人由王冠林变更为张伟平,实际控制人李艳滨。企业经营范围:餐饮服务、旅馆经营、会议服务、洗浴服务、室内娱乐场所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301157722Q。2016年6月25日,松北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为北龙汤泉酒店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2016年9月28日,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企业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发生事故时,该酒店未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北龙汤泉酒店实行三级管理。一级2人:总经理王冠林、法定代表人张伟平;二级3人:营业总监刘立昌、牛树良及驻店总监程兴伟;三级7人:前台经理邱颖、客房经理刘猛、餐饮经理田中宝、温泉经理黄鹤、工程经理巩永利、人事部长沈明馨、安保队长张立彬。北龙汤泉酒店管理单位为实际投资方哈尔滨燕达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达宾馆),燕达宾馆法定代表人为李艳滨,燕达宾馆经理张清伟代表投资方负责北龙汤泉酒店的运营管理工作。

2.燕达宾馆

燕达宾馆成立于2006年7月5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地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崇德街42号,法定代表人为李艳滨,为民营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住宿场所、会议服务、会议场地租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87527980K,登记机关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经营场所租赁情况

2014年8月14日,燕达宾馆与建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建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太阳岛风景区的四处房产(分别为北龙汤泉酒店的B、C、D、E区),租期自2014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四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3412.98平方米。2015年3月1日,吉林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接替建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以上四处房产。

2014年9月,燕达宾馆与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太阳岛平原街42栋(无街牌号)房产一处(北龙汤泉酒店A区),租期自2014年10月16日至2026年10月15日,房产建筑面积为3033.95平方米。

燕达宾馆承租的五处房产为五栋独立的单体建筑,总建筑面积为6446.93平方米。

(2)改扩建情况

2014年9月,燕达宾馆取得房屋使用权后,在未经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李艳滨合伙人高金福按照李艳滨的授意,在原有五幢单体建筑基础上,组织房屋改扩建和装修施工,五幢单体建筑之间空地采用钢屋架彩钢板结构搭建,加高接层部分为彩钢板结构。2015年2月,高金福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后,燕达宾馆经理张清伟接替高金福继续组织施工建设,直至2016年春季改扩建工程结束,改扩建面积为11136.56平方米。在改扩建过程中,李艳滨在该处注册成立了北龙汤泉酒店。

3.吉林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1992年7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为群,注册资本:150万元人民币,为国有企业,经营范围:五金、交电、建材(木材除外)、百货、化工、日杂、家俱、装潢材料、畜产品、炊事用具、汽车配件、针纺织品购销。电脑打字、复印、胶印。房屋维修、楼宇保洁、物业管理(凭资质经营)等。

4.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04年9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赵越,注册资本:262435000元,为国有企业,经营范围:在政府授权范围内对太阳岛风景区内国有资产及附属设施进行经营管理、停车场服务、工艺美术品销售、中餐制售。

(二)太阳岛风景区规划情况

2016年9月19日,国务院批准同意《太阳岛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6年-2030年)》,2018年3月23日批准同意《太阳岛风景名胜区休闲服务片区及周边地块详细规划》,确定了太阳岛风景名胜区面积为38平方公里,核心景区面积为11.86平方公里,占风景名胜区规划面积的31.21%。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级分类保护要求,划定为:一级保护区,即核心景区,属严格禁止建设范围。二级保护区,属严格限制建设范围,应严格控制机动车辆设施进入,不得安排建设住宿设施。三级保护区,属限制建设范围,应规划有序控制各项建设项目设施。

经查,北龙汤泉酒店位于三级保护区内,属限制建设范围。酒店原始建筑属于合法工程,后期改扩建工程,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工程。

(三)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太阳岛风景区内,主体建筑分A、B、C、D、E区及一、二期温泉区。A、B、C、D、E区为砖混结构,加高接层改扩建部分为彩钢板结构。一、二期温泉区为钢结构彩钢板顶棚。整体建筑按功能分为住宿、洗浴、游泳、餐饮、娱乐等区域。A区位于建筑群南侧,西侧三层,东侧四层,主要为客房、餐饮包房,四层局部为厨房。B区位于建筑群东南侧,共三层,主要为客房。C区位于建筑群东侧中部,共三层,一层为餐饮包房,二层为会议室和库房,三层为客房。D区位于建筑群东侧北部,共三层,主要为客房。E区位于建筑群西北侧,共四层,主要为客房和自助餐厅。一期温泉区位于A区、E区建筑合围区,二期温泉区位于C区、D区、E区建筑合围区,均为利用建筑之间空地采用钢屋架彩钢板结构搭建。二期温泉区阳光大厅地面设有多个温泉池,墙体包覆大量塑料绿植装饰材料,阳光大厅北侧部分区域为二层平台,三层为餐饮和会议厅。B区、C区之间以及C区、D区之间为室外温泉和休息区。改扩建建筑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池及稳压设备等。由于日常检修维护不到位,事发时整个消防系统不能正常启动,处于瘫痪状态。

建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四处房产均为砖混结构,1幢(E区)为3层,位于太阳岛风景区太阳岛街18号,1985年建成,建筑面积1571.62平方米;2幢(C区)为2层,位于太阳岛风景区游览街17号,1987年建成,建筑面积711.44平方米;3幢(B区)为2层,位于太阳岛风景区游览街17号,建筑面积579.66平方米;4幢(D区)为2层,位于太阳岛风景区游览街17号,建筑面积550.26平方米。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1处房产位于太阳岛风景区42栋(无街牌),3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3033.95平方米。

北龙汤泉酒店建筑布局示意图

(四)行政监管情况

1.监管体制情况

太阳岛风景区行政区域归属哈尔滨市松北区。2004年6月,松北区组建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实施风景区旅游发展规划;风景区资源开发、保护、经营、管理工作;市政、园林、交通、水务、渔政、林业、农业管理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检查指导工作。2010年松北区组建行政执法局,主要行使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除外)。

2017年5月3日,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太阳岛风景区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等事宜的通知》(哈编发〔2017〕16号),对太阳岛风景区管理体制、机构编制和运行机制进行调整,成立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对太阳岛风景区的规划、建设、开发、保护、管理、经营等事宜进行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将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由松北区管理调整为市政府直属,承担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市政府派出机构管理。主要职责是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太阳岛风景区规划、建设、开发、保护的重要决策和部署,组织协调管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对省批准的太阳岛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进行统一管理;贯彻落实风景区保护、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履行《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责。同时将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太阳岛大队所承担的太阳岛风景区行政执法职能、12名事业编制及人员划归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要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抓紧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做好有关行政执法权调整工作,避免出现执法真空。

2017年10月10日,哈尔滨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太阳岛风景区管理界面、管理权限,并形成市政府专题会议备忘录,其中明确:“太阳岛风景区管理体制改革过渡期内,相关职能部门与道里区、松北区,原来负责什么,还负责什么,有明确责任界定的按已明确的责任落实,不能出现管理不到位现象,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

2.监管部门执法情况

(1)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

2014年9月至2016年11月,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检查中发现燕达宾馆存在“施工未围挡”、“改造工程无手续、私建滥建”、“私建滥建仿古建筑、私设围栏、私挖绿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向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太阳岛大队下达21份《管理工作督办单》,对查处燕达宾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督办。

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向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发送5份函件,要求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对燕达宾馆在内的驻岛企业违建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但以上措施均未见效,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既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未履职情况,也未报告燕达宾馆违建情况,导致违法建设始终未停止,直至项目落成并投入使用。

(2)松北区行政执法局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太阳岛大队发现燕达宾馆存在“用吊车往楼顶运钢架、在房顶立钢架并用红砖砌墙、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建(构)筑物”等违法建设行为,分别于2014年11月6日、11月12日、2015年1月10日,向燕达宾馆共下达4份《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015年1月15日,时任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局长韩洪军带领太阳岛大队人员实地踏查燕达宾馆违规建设工程,并现场对太阳岛大队作出“楼上建成部分先这样,楼下未建部分立即停工,补办全部工程手续”的要求。同日,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印发了《区行政执法局查封一起岛内违建工程》的执法简报,时任松北区区长李洪铭在执法简报上作出“如涉及违法违章,坚决拆除”的批示。

2016年2月至10月,因“未经批准建设钢结构房屋、未经批准建设建筑物、围挡有破损现象、院外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擅自设置指示牌、擅自占用道路、未经审批悬挂条幅”等原因,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太阳岛大队向燕达宾馆下达9份《限期拆除通知书》、《约谈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执法文书,要求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3)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

2016年6月21日,北龙汤泉酒店向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负责此项审批工作的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所长刘刚,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6800平方米与房产证面积2706平方米、实际经营使用面积不符,未提供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治安责任保证书、旅店行业责任书、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和备案申请表的情况下,违反《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十条、第十ー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既未对北龙汤泉酒店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也未对北龙汤泉酒店进行现场核查,便在特种行业审批表的派出所所长意见栏签字。

(4)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

2016年6月21日,北龙汤泉酒店向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主管治安大队工作的松北分局监察室主任郭克明,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6800平方米与房产证面积2706平方米、实际经营使用面积不符,未提供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治安责任保证书、旅店行业责任书,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和备案申请表的情况下,违反《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十条、第十ー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对北龙汤泉酒店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便在特种行业审批表的分局主管领导意见栏签字。2016年6月24日,松北分局批准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时,违反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厅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服务反恐管控工作要求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未向北龙汤泉酒店和该辖区太阳岛派出所送达《特种行业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单》,未告知北龙汤泉酒店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按照《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到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致使北龙汤泉酒店持《特种行业许可证》长期违法经营。

(5)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

2016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31日,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共对北龙汤泉酒店进行了6次执法检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份、《临时查封决定书》2份,累计罚款11万元。

其中,2016年3次:7月20日,因“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罚款; 7月21日,因“二层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对二层部分区域下达临时查封决定;8月20日,因7月21日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仍未整改,再次下达临时查封决定。

2017年3次:6月14日,因“缺少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室内报警系统存在故障、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室内消火栓被杂物遮挡、喷淋头损坏、堵塞安全出口”等隐患问题,下达了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共给予4万元罚款;7月28日,因未将消防隐患整改完毕,给予9千元罚款;7月31日,因该单位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责令停止使用,并给予3.1万元罚款。

(6)哈尔滨市消防支队

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法制科法制员孙海涛审核松北大队对北龙汤泉休闲酒店的处罚案件时,未发现该酒店曾多次被处罚及处罚卷宗弄虚作假问题,审核把关不严。哈尔滨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指导科对松北消防大队业务指导、工作监督不到位。

二、事故发生及报告经过

8月24日晚,共有115名客人入住北龙汤泉酒店。8月25日4时20分左右,北龙汤泉酒店锅炉工陈淑春给室外汤泉加完水,走出E区北门便闻到烧焦气味,观察发现二期温泉二楼平台有火光后立即进行呼救,并电话向工程部经理巩永利报告。保安员宋大勇听到陈淑春呼喊后,电话通知了保安队长张立彬。张立彬接到电话后,先跑到E区北门观察,确认发生火情后,到消控室通知消控员吕永胜。

4时27分51秒,哈尔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住宿旅客报警,称太阳岛北龙汤泉酒店起火。4时29分10秒,哈尔滨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北龙汤泉酒店厨师周中宝关于酒店发生火灾的报警电话。

6时40分开始,哈尔滨市政府政务值班室相继接到市110指挥中心、市安全监管局、松北区政府关于北龙汤泉酒店火灾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相关领导报告,并通过《黑龙江省政府应急平台》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了事故信息。

三、应急救援及善后情况

(一)自救互救情况

火灾发生后,消控员吕永胜试图启动消防水系统实施自动灭火,但由于消防控制室主机存在总线故障,与消防水泵无法联动,无法实施自动灭火。吕永胜又到水泵房试图手动启动灭火系统,但喷淋系统和消火栓内均无水,消防灭火系统完全处于瘫痪状态,使得初期火灾未得到有效控制。当班保安员利用灭火器自发进行灭火,因火场内部烟雾较大、火势猛烈,未能抵近起火点,灭火自救未能成功。

(二)应急响应情况

4时29分10秒,哈尔滨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于4时29分48秒,调派太阳岛消防中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并陆续增派邻近的世贸、爱建、利民、道外消防中队增援。4时27分51秒,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于4时30分15秒将火警通报给市消防指挥中心,4时31分26秒向太阳岛派出所下达出警指令,并陆续增派松北公安分局、松北交警大队迅速赶赴现场维持秩序,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4时54分,哈尔滨市120急救中心调派松北分中心救护车赶赴火灾现场开展医疗急救。随着伤员人数增加,又相继调派市第一医院、市红十字中心医院分中心和应急小分队救护车,赶赴现场抢救和转运伤员。5时53分,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调集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协助救援,共疏散安置被救出人员63名。

事发后,哈尔滨市政府立即启动《哈尔滨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省委常委、哈尔滨市委书记王兆力,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长孙喆第一时间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并对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现场成立了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哈尔滨市委书记、市长担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副职担任医疗救治、现场清理、新闻发布、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和综合保障6个工作小组组长。调集各方力量,全力开展现场灭火和人员搜救,松北区政府积极配合市政府各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三)消防救援情况

4时56分,太阳岛消防中队第一个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并组织攻坚组深入楼内强行内攻,疏散、搜救被困人员,并及时向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反馈火场形势。5时13分,世贸、爱建中队增援力量相继到达现场,展开灭火搜救。5时25分,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及道外、利民中队也到达火灾现场。经全力扑救,火势于25日6时30分得到有效控制,7时50分大火被彻底扑灭,共抢救疏散遇险群众80余人,搜救被困人员20人、遇难人员19人。在火灾扑救中,消防部门共出动8个中队、1个战勤保障大队,40辆消防车,148名指战员,6只搜救犬到场实施救援。

(四)伤员救治情况

本次救援共出动救护车7辆,转运伤员13人(哈尔滨市第一医院9人、市第五医院3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1人),另有11人自行前往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就诊。接收伤员的医院及时开通急诊绿色通道,全力救治伤员。哈尔滨市心理危机干预救援队及时到达医院,对伤病员开展心理危机疏导,安抚和稳定伤员及家属。8月25日13时,1名伤员经医治无效死亡。

(五)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哈尔滨市委、市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善后处置工作。事发当日成立了善后处置工作组,分别组成遇难者家属接待专班和伤者家属接待专班,每个接待专班配备1名律师,为死伤者家属提供法律需求援助,并设立了家属接待中心和接待电话。工作组尽最大努力,调集各方资源,组织医疗专家组对受伤人员进行全面救治。8月31日,20名遇难者遗体全部火化。9月29日,涉事企业与遇难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善后处置工作结束。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起火原因

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现场指认、视频分析及现场实验等工作,认定起火原因是二期温泉区二层平台靠近西墙北侧顶棚悬挂的风机盘管机组电气线路短路,形成高温电弧,引燃周围塑料绿植装饰材料并蔓延成灾。

2.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1)火灾发生前一日,北龙汤泉酒店三层客房领班张磊使用灭火器箱挡住E区三层常闭式防火门,使其始终处于敞开状态。起火后,塑料绿植装饰材料燃烧产生的大量含有二氯乙烷、丙烯酸甲酯、苯系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浓烟,迅速通过敞开的防火门进入E区三层客房走廊,短时间内充满整个走廊并渗入房间,封死逃生路线,导致楼内大量人员被有毒有害气体侵袭,很快中毒眩晕并丧失逃生能力和机会。

(2)酒店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控制阀处于关闭状态,消火栓系统管网无压力水,自动灭火系统处于瘫痪状态。

(3)起火后,北龙汤泉酒店员工陈淑春便第一时间发现火情,随后工程部经理巩永利、保安员宋大勇、保安队长张立彬、消控员吕永胜等均确认火情,但酒店工作人员仅层层上报领导,均未在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厨师周中宝报警时,已是酒店发现火情9分钟后,延误了最佳灭火救援时间。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北龙汤泉酒店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北龙汤泉酒店法律意识缺失、安全意识淡漠,自酒店开始建设直至投入使用,始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消防安全管理极为混乱,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1)消防安全责任和制度不落实。北龙汤泉酒店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违法投入使用后,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北龙汤泉酒店规定的巡查内容不符合防火巡查要求,且每天后半夜只有保安在凌晨3时巡查一次,不符合国家关于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要求。消控室值班工作不符合《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及消防控制室规范化管理标准》规定,不能满足每班至少设置2名值班员的要求。该酒店只有2名消控室值班员,每班仅设1人,连续值守24小时,且承担巡查任务,巡查时消防控制室处于无人值守状态。火灾发生时,值班员吕永胜在消控室睡觉。

(2)未制定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未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北龙汤泉酒店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未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不具备引导顾客逃生疏散和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火灾发生后,现场人员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没能及时疏散顾客。虽然设立了微型消防站,但现场人员不懂得消防器材使用方法,未能成功扑救初期火灾。

(3)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消防管网无压力水、自动灭火系统瘫痪。北龙汤泉酒店消防水池储水量不足,补水控制阀被关闭,消防水池被挪作他用。消防增压泵组电气控制柜处于“停止”模式。增压罐一个被挪作他用,一个无压力。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控制阀处于关闭状态,消火栓系统管网无压力水。自动灭火系统压力开关输出线未接入喷淋泵组电气控制柜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接延时器、压力开关、水力警铃的管路控制阀被关闭。过火区域大多数洒水喷头感温元件动作,但无水喷出。

(4)未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未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保养。北龙汤泉酒店消防控制柜、电气线路、消防管网等存在诸多隐患,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虽然消防监管部门多次下达行政整改指令,但该单位拒不整改,且未对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测维修。

(5)酒店违法建筑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北龙汤泉酒店建筑违建部分属于违法工程,没有通过相关部门批准、验收。其建筑结构不符合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需要,内部格局复杂,疏散通道混乱,各功能区间未设置有效防火分隔,存在重大消防隐患。

2.燕达宾馆违法组织改扩建和装修施工。燕达宾馆租赁房屋后,未经批准违法组织改扩建和装修施工,未将消防设计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在原始建筑基础上,用彩钢板进行加高接层,并将各单体建筑采用钢结构进行连接,违建面积11136.56平方米。同时,将改扩建和装修工程分解,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燕达宾馆违规建设过程中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电路敷设和电气设备选型不符合规范要求,电气线路没有穿管保护,起火过程中电气线路发生多次短路,设置的短路保护装置未有效动作。

  1. 吉林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产权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吉林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受建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管理其位于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房产。未依法依规履行产权方安全管理责任,对产权房屋安全管理缺失。在发现燕达宾馆对房屋进行改扩建未能提供改造方案和审批手续后,既未制止也未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1. 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产权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未依法依规履行产权方安全管理责任,对产权房屋安全管理缺失。未与燕达宾馆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发现燕达宾馆违法建设行为,既未制止也未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且违反规定为燕达宾馆违法建设提供便利。

5.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

(1)松北区行政执法局。违法建设初期,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发现燕达宾馆违法建设行为,虽多次进行制止,但未取得实质成效,未依法履行强制拆除程序。虽经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多次督办,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直至项目落成并投入使用,造成严重后果。

(2)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指导、监督不力。

(3)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对太阳岛风景区管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协调不到位,对太阳岛风景名胜区进行统一管理不到位。发现燕达宾馆持续进行违法建设,多次向松北区行政执法局进行督办无果,未向太阳岛风景区管委会报告,直至项目落成并投入使用,造成严重后果。

(4)松北区安监局。对城市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

(5)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时,审查把关不严,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和房产证面积不相符的情况下违规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未告知北龙汤泉酒店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按照《消防法》规定及时到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6)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时,未对北龙汤泉酒店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和房产证面积不相符的情况下违规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7)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对北龙汤泉酒店消防监督执法不到位,发现北龙汤泉酒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等问题,责令停产停业、罚款、临时查封后,未再进行过消防安全检查,对执法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以罚代管,未严格执行临时查封、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处罚卷宗弄虚作假。

(8)哈尔滨市消防支队。监督、检查、指导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工作不到位。在审核松北消防大队对北龙汤泉酒店的处罚案件时,未发现该酒店曾多次被处罚及处罚卷宗弄虚作假问题,对北龙汤泉酒店行政处罚卷宗审核把关不严。

(9)松北区人民政府。对辖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违建工程排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辖区消防隐患和违法建设失管失察。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的违法建设工作疏于监督管理,监管部门执法执纪不严。

(10)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不到位,对太阳岛风景区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缺乏有效监管,对太阳岛风景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建设行为失管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哈尔滨北龙汤泉酒店“8•25”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李艳滨,女,北龙汤泉酒店实际控制人、实际出资人,燕达宾馆董事长、总经理。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明知北龙汤泉酒店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经催告拒不组织整改,仍然继续营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第三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77号令)规定,建议由省应急管理厅给予其175079元罚款,且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10月24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1. 张伟平,男,北龙汤泉酒店法定代表人,负责酒店运营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明知酒店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经催告拒不组织整改,使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第三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77号令)规定,建议由省应急管理厅给予其175079元罚款,且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9月26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1. 王冠林,男,北龙汤泉酒店原法定代表人,明知酒店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经催告拒不组织整改,使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9月26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1. 程兴伟,男,北龙汤泉酒店一级总监,分管保安部、工程部,工作严重不负责,对酒店消防设施管理、检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火灾发生时有毒烟气通过防火门快速扩散,对事故灾害扩大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10月29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1. 吕永胜,男,北龙汤泉酒店事故发生当日值班消控员,事故发生前夜查时,发现E区三层常闭式防火门处于敞开状态,但未采取任何措施,起火后烟气迅速渗入客房走廊和房间,导致火灾发生时有毒烟气通过防火门快速扩散,对事故灾害扩大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10月29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1. 张磊,女,北龙汤泉酒店三层客房领班,事故发生前,使用灭火器箱将E区三层常闭式防火门挡住,使其处于敞开状态,且未及时关闭,导致火灾发生时有毒烟气通过防火门快速扩散,对事故灾害扩大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1. 张清伟,男,燕达宾馆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联络和事发建筑违建部分施工工作。明知北龙汤泉酒店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催告未及时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9月26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1. 张成祥,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违规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时未告知北龙汤泉酒店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到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致使北龙汤泉酒店持该证长期违法经营,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10月1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刘刚,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巡警大队综合中队中队长。2011年5月至2018年6月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所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与房产证面积、实际经营使用面积不符,未提供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治安责任保证书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违规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未对北龙汤泉酒店无消防检查合格证营业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北龙汤泉酒店持该证长期违法经营,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王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与房产证面积、实际经营使用面积不符,未提供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治安责任保证书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违规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致使北龙汤泉酒店持该证长期违法经营,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郭克明,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副局长,2013年5月至2018年3月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监察室主任。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与房产证面积、实际经营使用面积不符,未提供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治安责任保证书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违规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致使北龙汤泉酒店持该证长期违法经营,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李新兴,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松浦执法大队负责人,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任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太阳岛执法大队负责人。未认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未能有效制止燕达宾馆违法建设行为,致使违法建筑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10月1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韩洪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2011年10月至2016年6月任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局长。未履行法定职责,任职期间玩忽职守,在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北龙汤泉酒店的违法建筑在未取得任何部门审核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投入使用,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陈忠楠,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负责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太阳岛辖区防火监督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负责太阳岛风景区防火监督工作以来未对北龙汤泉酒店进行监督检查,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
  1. 魏欣,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协助负责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太阳岛辖区防火监督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责令北龙汤泉酒店停产停业、罚款、临时查封后,未再进行过消防安全检查,对执法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以罚代管,未严格执行临时查封、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李俊萱,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2015年7月至2018年3月负责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太阳岛辖区防火监督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责令北龙汤泉酒店停产停业、罚款、临时查封后,未再进行过消防安全检查,对执法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以罚代管,未严格执行临时查封、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张洪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副大队长。任职期间玩忽职守,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状况了解不到位,未对北龙汤泉酒店进行日常防火监督检查,对防火监督参谋管理不到位,工作中失职失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杨丹,女,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大队长。任职期间玩忽职守,组织开展区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工作部署不到位,对防火监督参谋管理不到位,致使火灾隐患长期未消除,处罚卷宗弄虚作假,工作中失职失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赵越,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按规定对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位于太阳岛风景区平原街42栋(无街牌号)的房产进行评估就租赁给燕达宾馆,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黄敬国,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对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未进行评估的太阳岛风景区平原街42栋(无街牌号)的房产租赁给燕达宾馆的行为进行监管,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党纪政务处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

1. 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1)张晓雨,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侦大队民警。2012年9月至2016年6月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管片民警,违规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

(2)刘帅彤,女,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协助负责太阳岛辖区防火监督工作,未按法定职责对北龙汤泉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建议由黑龙江省消防总队纪委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3)辛旭东,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兼任法制员。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兼任大队法制员,对北龙汤泉酒店行政处罚卷宗审核不认真,未正确履职,执法不规范。建议由黑龙江省消防总队纪委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4)孙海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双城消防大队。2017年3月借调到哈尔滨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法制科工作,对北龙汤泉酒店行政处罚卷宗审核不认真,未正确履职。建议由黑龙江省消防总队纪委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给予其警告处分。

(5)胡丽丽,女,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科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发现和排除北龙汤泉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安全工作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6)钟立伟,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副主任科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发现和排除北龙汤泉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安全工作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7)丁继洪,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协调科负责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发现和排除北龙汤泉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安全工作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8)梁辉,女,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副主任科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发现和排除北龙汤泉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安全工作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9)孙显声,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副局长。未正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没有发现和排除北龙汤泉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安全工作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0)靳久峰,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安监局安全监管科科长。对城市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对太阳岛风景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相应调整,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1)房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调度处处长。不了解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情况,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指导、监督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2)张喜楠,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松祥执法大队执法协管员,2011年6月至2017年6月任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太阳岛执法大队执法协管员,对燕达宾馆违法建设情况不了解,协助督促整改违法建设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3)刘洋,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万宝街道办事处执法大队负责人。2014年2月至2017年5月任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指挥督查科科长,未发现太阳岛执法大队执法问题,对太阳岛执法大队执法工作督查、指导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4)徐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机动大队负责人(正科级)。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任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太阳岛执法大队负责人,未对燕达宾馆违法建设情况深入调查,工作不认真,未正确履行巡查、监管责任,未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未按照规定提出拆除意见,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按照副主任科员安排工作。

(15)曲学岷,男,中国民主同盟会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副处级),分管太阳岛执法大队。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未对太阳岛执法大队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情况深入了解,督促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按主任科员安排工作。

(16)刘继祥,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总工会主席(正处级),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任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局长期间,对太阳岛执法大队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按照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安排工作。

(17)李威,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平房区委常委、纪委书记 、监委主任。2011年9月至2016年11月任哈尔滨市松北区委常委,2013年8月至2016年8月分管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对燕达宾馆违法建设情况不了解,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疏于监督、管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李洪铭,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双城区委书记。2013年4月至2016年9月任哈尔滨市松北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疏于监督、管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王沿民,男,中共党员,2017年1月至今任哈尔滨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2017年5月兼任太阳岛风景区管委会主任。其在分管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期间,对太阳岛风景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工作人员有效履职情况缺乏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高大伟,男,中共党员,2018年1月至今任哈尔滨市委常委、松北区区委书记。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其在任松北区政府区长期间,对辖区内违法建筑查处、消防安全隐患排除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给予组织处理人员

(1)杨忻璐,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户政科民警。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管片民警,未按规定将北龙汤泉酒店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书面移交消防机构,未正确履职,鉴于情节轻微,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2)程磊,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代理副所长。未按规定将北龙汤泉休闲酒店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书面移交消防机构,未正确履职,鉴于情节轻微,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3)于洋,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境综合整治处处长。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任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基层工作处处长期间,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指导不力,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负责指导工作时间较短,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4)唐红斌,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安监局局长、松北区安委办主任。对城市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情节轻微,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5)孙钊,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分管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对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疏于监督、管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分管时间较短,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北龙汤泉酒店

(1)违法停用消防设施、未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事故发生时,酒店E区三层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导致浓烟迅速渗入室内。酒店未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消防水挪作他用,消防增压装置停用,消防管网无压力水,报警系统存在总线故障,自动灭火系统瘫痪。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八条规定。

(2)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北龙汤泉酒店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人员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仅有的制度不落实。日常巡检频次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足,有空岗现象。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

(3)消防工程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北龙汤泉酒店建筑结构不符合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要求,内部格局复杂,疏散通道混乱,各功能区之间无有效防火分隔措施。大量使用易燃可燃装饰材料。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选型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综上违法行为,北龙汤泉酒店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由省应急管理厅给予其499万元罚款。北龙汤泉酒店无视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机构整改指令,长期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长期带病经营。建议由消防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如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由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燕达宾馆

(1)未经批准违法组织改扩建和装修施工。2014年9月,燕达宾馆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情况下,违法组织房屋改扩建和装修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其改扩建和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未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工程安全和质量标准不能满足国家规定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违法发包建设工程。燕达宾馆将改扩建和装修工程分解,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建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 吉林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受建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管理其位于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房产。2014年8月14日,建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太阳岛风景区游览街17号四处房产出租给燕达宾馆。房产受托管理方吉林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出租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发现承租方改扩建房屋,并于2015年4月14日发函要求其提供设计图纸,但直至事故发生仍未取得相关图纸资料。未对承租单位房屋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也未报告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建议由省应急管理厅给予其4.9万元罚款。
  1. 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位于哈尔滨市太阳岛平原街一处房产出租给燕达宾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未对承租单位房屋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承租方违法建设行为,未要求整改,也未报告监管部门进行查处,且违反规定为承租方违法建设放行运料车辆提供便利。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建议由省应急管理厅给予其4.9万元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行业部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哈尔滨市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论述,自觉提高政治站位,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以对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决策部署。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进一步明晰各行业部门和地方政府,特别是各类功能区、风景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局面,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哈尔滨市政府要召开一次常务会议,深入剖析火灾事故教训,专题研究消防安全,切实把本地消防安全状况分析清,把存在问题短板研究透,明确各级各部门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制定从严从紧的火灾防范措施;要召开一次警示大会,以“8•25”火灾事故作为最现实的教材,组织县(市、区)两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宾馆酒店、旅游度假村等场所的经营者全部到场,以案说法、以案明责,切实把火灾事故的反面典型和正面警示两个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通过自下而上安全承诺抓实“最后一公里”。哈尔滨市及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深入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持之以恒地加强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企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切实开展对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要严格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保养。要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制度,提升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急处置能力。要推动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下级部门和下属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立下消防安全军令状,要求所有重点单位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承诺书,特别是各类人员密集场所要把消防安全责任绑定到企业的法人、负责人,公开联系方式,实名接受群众监督。切实通过各级各部门,各企业的承诺践诺,扎紧套牢责任落实的“紧箍咒”,倒逼消防安全责任落地生根、扎实见效。

(三)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整治,切实消除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哈尔滨市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消防安全形势研判,切实把影响本地区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找准,真正把“地雷”挖出来。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特点,找出自己最不放心、最不托底的单位和场所,制定针对性检查方案和整改措施。尤其要针对我省冬季气温低,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量不断增加的特点,认真落实冬春季火灾防控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切实把火灾形势稳定下来。要下发一份政府公告,发动全社会力量,针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装修、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性质这两大火灾“元凶”,突出洗浴桑拿、宾馆饭店、儿童游乐、大型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大面积使用塑料绿植装饰等问题,拉出清单、分清缓急,集中拆除、清理上述场所中一批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集中整治、处理一批违法建设经营单位。特别是对类似北龙汤泉酒店这样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要坚决予以关停,对重大火灾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问效,做到整改责任、期限、资金、方案、奖惩五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要坚决采取关停措施。

(四)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集中排查整治违法建设突出问题。哈尔滨市政府要结合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集中开展违法建设排查整治,对全市违法建设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和违章违建排查、移交、整治机制。对涉及消防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依法查处。对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一经发现,要依法立拆立改。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行为源头管控机制,督促各职能部门切实把好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关口,确保建筑构件的耐火等级、防火性能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要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职责,严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和审核、验收关,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用途。

(五)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哈尔滨市及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加大常识性、提示性消防知识和技能特别是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的普及,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单位管理人、责任人和特殊工种等各类人员的消防培训,努力营造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消防安全宣传环境。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应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政府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发挥公共渠道和媒体消防宣传的主阵地作用。消防机构应进一步加大社会消防宣传培训力度,强力推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持证上岗制度,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社会单位特别是公共娱乐场所,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要落实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定期组织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全面提升单位自防自救能力。

(六)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提升公共消防“硬实力”。哈尔滨市及有关部门要统筹城乡消防发展,科学布局消防道路、供水、通信等规划,特别是在大型商圈、火灾高危区域等极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地区,要配套建设能满足快速到场进行灭火救援需要的消防队站,并同步推进消防装备建设提档升级,更好地适应扑救重特大火灾需要。同时,要着力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重点乡镇要建成有战斗力的专职消防队,符合建队条件的企业要实现应建必建,出现突发情况时,确保消防专业力量能够第一时间到场、第一时间处置,切实前移并筑牢防控火灾事故“最后一道防线”。

贞丰县永丰街道“11.26”火灾事故的通报

大理市“6·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10·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洛阳孟津河南宸岳化工有限公司“10·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潼南高新区富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2·23”一般火灾事…

重庆荣昌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8•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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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20 | 2018_哈尔滨北龙汤泉酒店8·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哈尔滨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哈尔滨北龙汤泉休闲酒店有限公司“8·25”重大火灾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8月25日4时12分许,哈尔滨市松北区哈尔滨北龙汤泉休闲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龙汤泉酒店)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400平方米,造成20人死亡,2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04.8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国务委员王勇等领导同志相继作出批示,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并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措施,严防各类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省委书记张庆伟作出批示,要求哈尔滨市要全力做好现场搜救、伤者救治、人员排查,组织好善后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消息,省市有关方面要组织彻查原因,省政府要部署开展全省消防隐患大检查,对公共场所存在隐患的该停业要坚决停下来,对违法违规者依法坚决处理,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文涛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主持召开紧急现场会,要求全力以赴组织最好的烧伤科专家做好伤员抢救工作,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当日下午,应急管理部消防局副局长罗永强率工作组到达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事发当日,省政府成立了由副省长毕宝文、聂云凌同志任组长的省政府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组和由原省安全监管局局长任组长,原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住建厅、原省旅发委、原省卫计委、省消防局和哈尔滨市政府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任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国内知名的消防、刑侦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省、市纪委监委、检察院派人指导工作并提前介入同步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企业情况

  1. 北龙汤泉酒店

北龙汤泉酒店成立于2015年4月15日,法定代表人为王冠林,为民营企业,原名北龙温泉酒店,2016年2月6日变更为现名。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册地为哈尔滨市松北区太阳岛风景区太阳岛街18号,2018年5月4日,北龙汤泉酒店将法定代表人由王冠林变更为张伟平,实际控制人李艳滨。企业经营范围:餐饮服务、旅馆经营、会议服务、洗浴服务、室内娱乐场所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301157722Q。2016年6月25日,松北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为北龙汤泉酒店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2016年9月28日,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企业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发生事故时,该酒店未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北龙汤泉酒店实行三级管理。一级2人:总经理王冠林、法定代表人张伟平;二级3人:营业总监刘立昌、牛树良及驻店总监程兴伟;三级7人:前台经理邱颖、客房经理刘猛、餐饮经理田中宝、温泉经理黄鹤、工程经理巩永利、人事部长沈明馨、安保队长张立彬。北龙汤泉酒店管理单位为实际投资方哈尔滨燕达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达宾馆),燕达宾馆法定代表人为李艳滨,燕达宾馆经理张清伟代表投资方负责北龙汤泉酒店的运营管理工作。

2.燕达宾馆

燕达宾馆成立于2006年7月5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地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崇德街42号,法定代表人为李艳滨,为民营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住宿场所、会议服务、会议场地租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87527980K,登记机关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经营场所租赁情况

2014年8月14日,燕达宾馆与建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建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太阳岛风景区的四处房产(分别为北龙汤泉酒店的B、C、D、E区),租期自2014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四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3412.98平方米。2015年3月1日,吉林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接替建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以上四处房产。

2014年9月,燕达宾馆与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太阳岛平原街42栋(无街牌号)房产一处(北龙汤泉酒店A区),租期自2014年10月16日至2026年10月15日,房产建筑面积为3033.95平方米。

燕达宾馆承租的五处房产为五栋独立的单体建筑,总建筑面积为6446.93平方米。

(2)改扩建情况

2014年9月,燕达宾馆取得房屋使用权后,在未经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李艳滨合伙人高金福按照李艳滨的授意,在原有五幢单体建筑基础上,组织房屋改扩建和装修施工,五幢单体建筑之间空地采用钢屋架彩钢板结构搭建,加高接层部分为彩钢板结构。2015年2月,高金福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后,燕达宾馆经理张清伟接替高金福继续组织施工建设,直至2016年春季改扩建工程结束,改扩建面积为11136.56平方米。在改扩建过程中,李艳滨在该处注册成立了北龙汤泉酒店。

  1. 吉林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1992年7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为群,注册资本:150万元人民币,为国有企业,经营范围:五金、交电、建材(木材除外)、百货、化工、日杂、家俱、装潢材料、畜产品、炊事用具、汽车配件、针纺织品购销。电脑打字、复印、胶印。房屋维修、楼宇保洁、物业管理(凭资质经营)等。

  1. 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04年9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赵越,注册资本:262435000元,为国有企业,经营范围:在政府授权范围内对太阳岛风景区内国有资产及附属设施进行经营管理、停车场服务、工艺美术品销售、中餐制售。

(二)太阳岛风景区规划情况

2016年9月19日,国务院批准同意《太阳岛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6年-2030年)》,2018年3月23日批准同意《太阳岛风景名胜区休闲服务片区及周边地块详细规划》,确定了太阳岛风景名胜区面积为38平方公里,核心景区面积为11.86平方公里,占风景名胜区规划面积的31.21%。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级分类保护要求,划定为:一级保护区,即核心景区,属严格禁止建设范围。二级保护区,属严格限制建设范围,应严格控制机动车辆设施进入,不得安排建设住宿设施。三级保护区,属限制建设范围,应规划有序控制各项建设项目设施。

经查,北龙汤泉酒店位于三级保护区内,属限制建设范围。酒店原始建筑属于合法工程,后期改扩建工程,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工程。

(三)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太阳岛风景区内,主体建筑分A、B、C、D、E区及一、二期温泉区。A、B、C、D、E区为砖混结构,加高接层改扩建部分为彩钢板结构。一、二期温泉区为钢结构彩钢板顶棚。整体建筑按功能分为住宿、洗浴、游泳、餐饮、娱乐等区域。A区位于建筑群南侧,西侧三层,东侧四层,主要为客房、餐饮包房,四层局部为厨房。B区位于建筑群东南侧,共三层,主要为客房。C区位于建筑群东侧中部,共三层,一层为餐饮包房,二层为会议室和库房,三层为客房。D区位于建筑群东侧北部,共三层,主要为客房。E区位于建筑群西北侧,共四层,主要为客房和自助餐厅。一期温泉区位于A区、E区建筑合围区,二期温泉区位于C区、D区、E区建筑合围区,均为利用建筑之间空地采用钢屋架彩钢板结构搭建。二期温泉区阳光大厅地面设有多个温泉池,墙体包覆大量塑料绿植装饰材料,阳光大厅北侧部分区域为二层平台,三层为餐饮和会议厅。B区、C区之间以及C区、D区之间为室外温泉和休息区。改扩建建筑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池及稳压设备等。由于日常检修维护不到位,事发时整个消防系统不能正常启动,处于瘫痪状态。

建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四处房产均为砖混结构,1幢(E区)为3层,位于太阳岛风景区太阳岛街18号,1985年建成,建筑面积1571.62平方米;2幢(C区)为2层,位于太阳岛风景区游览街17号,1987年建成,建筑面积711.44平方米;3幢(B区)为2层,位于太阳岛风景区游览街17号,建筑面积579.66平方米;4幢(D区)为2层,位于太阳岛风景区游览街17号,建筑面积550.26平方米。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1处房产位于太阳岛风景区42栋(无街牌),3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3033.95平方米。

北龙汤泉酒店建筑布局示意图

 

(四)行政监管情况

1.监管体制情况

太阳岛风景区行政区域归属哈尔滨市松北区。2004年6月,松北区组建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实施风景区旅游发展规划;风景区资源开发、保护、经营、管理工作;市政、园林、交通、水务、渔政、林业、农业管理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检查指导工作。2010年松北区组建行政执法局,主要行使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除外)。

2017年5月3日,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太阳岛风景区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等事宜的通知》(哈编发〔2017〕16号),对太阳岛风景区管理体制、机构编制和运行机制进行调整,成立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对太阳岛风景区的规划、建设、开发、保护、管理、经营等事宜进行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将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由松北区管理调整为市政府直属,承担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市政府派出机构管理。主要职责是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太阳岛风景区规划、建设、开发、保护的重要决策和部署,组织协调管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对省批准的太阳岛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进行统一管理;贯彻落实风景区保护、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履行《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责。同时将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太阳岛大队所承担的太阳岛风景区行政执法职能、12名事业编制及人员划归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要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抓紧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做好有关行政执法权调整工作,避免出现执法真空。

2017年10月10日,哈尔滨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太阳岛风景区管理界面、管理权限,并形成市政府专题会议备忘录,其中明确:“太阳岛风景区管理体制改革过渡期内,相关职能部门与道里区、松北区,原来负责什么,还负责什么,有明确责任界定的按已明确的责任落实,不能出现管理不到位现象,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

2.监管部门执法情况

(1)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

2014年9月至2016年11月,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检查中发现燕达宾馆存在“施工未围挡”、“改造工程无手续、私建滥建”、“私建滥建仿古建筑、私设围栏、私挖绿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向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太阳岛大队下达21份《管理工作督办单》,对查处燕达宾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督办。

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向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发送5份函件,要求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对燕达宾馆在内的驻岛企业违建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但以上措施均未见效,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既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未履职情况,也未报告燕达宾馆违建情况,导致违法建设始终未停止,直至项目落成并投入使用。

(2)松北区行政执法局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太阳岛大队发现燕达宾馆存在“用吊车往楼顶运钢架、在房顶立钢架并用红砖砌墙、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建(构)筑物”等违法建设行为,分别于2014年11月6日、11月12日、2015年1月10日,向燕达宾馆共下达4份《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015年1月15日,时任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局长韩洪军带领太阳岛大队人员实地踏查燕达宾馆违规建设工程,并现场对太阳岛大队作出“楼上建成部分先这样,楼下未建部分立即停工,补办全部工程手续”的要求。同日,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印发了《区行政执法局查封一起岛内违建工程》的执法简报,时任松北区区长李洪铭在执法简报上作出“如涉及违法违章,坚决拆除”的批示。

2016年2月至10月,因“未经批准建设钢结构房屋、未经批准建设建筑物、围挡有破损现象、院外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擅自设置指示牌、擅自占用道路、未经审批悬挂条幅”等原因,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太阳岛大队向燕达宾馆下达9份《限期拆除通知书》、《约谈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执法文书,要求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3)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

2016年6月21日,北龙汤泉酒店向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负责此项审批工作的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所长刘刚,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6800平方米与房产证面积2706平方米、实际经营使用面积不符,未提供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治安责任保证书、旅店行业责任书、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和备案申请表的情况下,违反《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十条、第十ー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既未对北龙汤泉酒店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也未对北龙汤泉酒店进行现场核查,便在特种行业审批表的派出所所长意见栏签字。

(4)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

2016年6月21日,北龙汤泉酒店向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主管治安大队工作的松北分局监察室主任郭克明,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6800平方米与房产证面积2706平方米、实际经营使用面积不符,未提供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治安责任保证书、旅店行业责任书,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和备案申请表的情况下,违反《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十条、第十ー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对北龙汤泉酒店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便在特种行业审批表的分局主管领导意见栏签字。2016年6月24日,松北分局批准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时,违反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厅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服务反恐管控工作要求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未向北龙汤泉酒店和该辖区太阳岛派出所送达《特种行业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单》,未告知北龙汤泉酒店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按照《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到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致使北龙汤泉酒店持《特种行业许可证》长期违法经营。

(5)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

2016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31日,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共对北龙汤泉酒店进行了6次执法检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份、《临时查封决定书》2份,累计罚款11万元。

其中,2016年3次:7月20日,因“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罚款; 7月21日,因“二层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对二层部分区域下达临时查封决定;8月20日,因7月21日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仍未整改,再次下达临时查封决定。

2017年3次:6月14日,因“缺少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室内报警系统存在故障、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室内消火栓被杂物遮挡、喷淋头损坏、堵塞安全出口”等隐患问题,下达了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共给予4万元罚款;7月28日,因未将消防隐患整改完毕,给予9千元罚款;7月31日,因该单位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责令停止使用,并给予3.1万元罚款。

(6)哈尔滨市消防支队

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法制科法制员孙海涛审核松北大队对北龙汤泉休闲酒店的处罚案件时,未发现该酒店曾多次被处罚及处罚卷宗弄虚作假问题,审核把关不严。哈尔滨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指导科对松北消防大队业务指导、工作监督不到位。

二、事故发生及报告经过

8月24日晚,共有115名客人入住北龙汤泉酒店。8月25日4时20分左右,北龙汤泉酒店锅炉工陈淑春给室外汤泉加完水,走出E区北门便闻到烧焦气味,观察发现二期温泉二楼平台有火光后立即进行呼救,并电话向工程部经理巩永利报告。保安员宋大勇听到陈淑春呼喊后,电话通知了保安队长张立彬。张立彬接到电话后,先跑到E区北门观察,确认发生火情后,到消控室通知消控员吕永胜。

4时27分51秒,哈尔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住宿旅客报警,称太阳岛北龙汤泉酒店起火。4时29分10秒,哈尔滨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北龙汤泉酒店厨师周中宝关于酒店发生火灾的报警电话。

6时40分开始,哈尔滨市政府政务值班室相继接到市110指挥中心、市安全监管局、松北区政府关于北龙汤泉酒店火灾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相关领导报告,并通过《黑龙江省政府应急平台》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了事故信息。

三、应急救援及善后情况

(一)自救互救情况

火灾发生后,消控员吕永胜试图启动消防水系统实施自动灭火,但由于消防控制室主机存在总线故障,与消防水泵无法联动,无法实施自动灭火。吕永胜又到水泵房试图手动启动灭火系统,但喷淋系统和消火栓内均无水,消防灭火系统完全处于瘫痪状态,使得初期火灾未得到有效控制。当班保安员利用灭火器自发进行灭火,因火场内部烟雾较大、火势猛烈,未能抵近起火点,灭火自救未能成功。

(二)应急响应情况

4时29分10秒,哈尔滨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于4时29分48秒,调派太阳岛消防中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并陆续增派邻近的世贸、爱建、利民、道外消防中队增援。4时27分51秒,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于4时30分15秒将火警通报给市消防指挥中心,4时31分26秒向太阳岛派出所下达出警指令,并陆续增派松北公安分局、松北交警大队迅速赶赴现场维持秩序,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4时54分,哈尔滨市120急救中心调派松北分中心救护车赶赴火灾现场开展医疗急救。随着伤员人数增加,又相继调派市第一医院、市红十字中心医院分中心和应急小分队救护车,赶赴现场抢救和转运伤员。5时53分,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调集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协助救援,共疏散安置被救出人员63名。

事发后,哈尔滨市政府立即启动《哈尔滨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省委常委、哈尔滨市委书记王兆力,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长孙喆第一时间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并对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现场成立了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哈尔滨市委书记、市长担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副职担任医疗救治、现场清理、新闻发布、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和综合保障6个工作小组组长。调集各方力量,全力开展现场灭火和人员搜救,松北区政府积极配合市政府各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三)消防救援情况

4时56分,太阳岛消防中队第一个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并组织攻坚组深入楼内强行内攻,疏散、搜救被困人员,并及时向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反馈火场形势。5时13分,世贸、爱建中队增援力量相继到达现场,展开灭火搜救。5时25分,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及道外、利民中队也到达火灾现场。经全力扑救,火势于25日6时30分得到有效控制,7时50分大火被彻底扑灭,共抢救疏散遇险群众80余人,搜救被困人员20人、遇难人员19人。在火灾扑救中,消防部门共出动8个中队、1个战勤保障大队,40辆消防车,148名指战员,6只搜救犬到场实施救援。

(四)伤员救治情况

本次救援共出动救护车7辆,转运伤员13人(哈尔滨市第一医院9人、市第五医院3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1人),另有11人自行前往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就诊。接收伤员的医院及时开通急诊绿色通道,全力救治伤员。哈尔滨市心理危机干预救援队及时到达医院,对伤病员开展心理危机疏导,安抚和稳定伤员及家属。8月25日13时,1名伤员经医治无效死亡。

(五)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哈尔滨市委、市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善后处置工作。事发当日成立了善后处置工作组,分别组成遇难者家属接待专班和伤者家属接待专班,每个接待专班配备1名律师,为死伤者家属提供法律需求援助,并设立了家属接待中心和接待电话。工作组尽最大努力,调集各方资源,组织医疗专家组对受伤人员进行全面救治。8月31日,20名遇难者遗体全部火化。9月29日,涉事企业与遇难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善后处置工作结束。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起火原因

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现场指认、视频分析及现场实验等工作,认定起火原因是二期温泉区二层平台靠近西墙北侧顶棚悬挂的风机盘管机组电气线路短路,形成高温电弧,引燃周围塑料绿植装饰材料并蔓延成灾。

2.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1)火灾发生前一日,北龙汤泉酒店三层客房领班张磊使用灭火器箱挡住E区三层常闭式防火门,使其始终处于敞开状态。起火后,塑料绿植装饰材料燃烧产生的大量含有二氯乙烷、丙烯酸甲酯、苯系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浓烟,迅速通过敞开的防火门进入E区三层客房走廊,短时间内充满整个走廊并渗入房间,封死逃生路线,导致楼内大量人员被有毒有害气体侵袭,很快中毒眩晕并丧失逃生能力和机会。

(2)酒店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控制阀处于关闭状态,消火栓系统管网无压力水,自动灭火系统处于瘫痪状态。

(3)起火后,北龙汤泉酒店员工陈淑春便第一时间发现火情,随后工程部经理巩永利、保安员宋大勇、保安队长张立彬、消控员吕永胜等均确认火情,但酒店工作人员仅层层上报领导,均未在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厨师周中宝报警时,已是酒店发现火情9分钟后,延误了最佳灭火救援时间。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北龙汤泉酒店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北龙汤泉酒店法律意识缺失、安全意识淡漠,自酒店开始建设直至投入使用,始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消防安全管理极为混乱,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1)消防安全责任和制度不落实。北龙汤泉酒店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违法投入使用后,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北龙汤泉酒店规定的巡查内容不符合防火巡查要求,且每天后半夜只有保安在凌晨3时巡查一次,不符合国家关于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要求。消控室值班工作不符合《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及消防控制室规范化管理标准》规定,不能满足每班至少设置2名值班员的要求。该酒店只有2名消控室值班员,每班仅设1人,连续值守24小时,且承担巡查任务,巡查时消防控制室处于无人值守状态。火灾发生时,值班员吕永胜在消控室睡觉。

(2)未制定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未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北龙汤泉酒店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未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不具备引导顾客逃生疏散和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火灾发生后,现场人员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没能及时疏散顾客。虽然设立了微型消防站,但现场人员不懂得消防器材使用方法,未能成功扑救初期火灾。

(3)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消防管网无压力水、自动灭火系统瘫痪。北龙汤泉酒店消防水池储水量不足,补水控制阀被关闭,消防水池被挪作他用。消防增压泵组电气控制柜处于“停止”模式。增压罐一个被挪作他用,一个无压力。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控制阀处于关闭状态,消火栓系统管网无压力水。自动灭火系统压力开关输出线未接入喷淋泵组电气控制柜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接延时器、压力开关、水力警铃的管路控制阀被关闭。过火区域大多数洒水喷头感温元件动作,但无水喷出。

(4)未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未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保养。北龙汤泉酒店消防控制柜、电气线路、消防管网等存在诸多隐患,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虽然消防监管部门多次下达行政整改指令,但该单位拒不整改,且未对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测维修。

(5)酒店违法建筑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北龙汤泉酒店建筑违建部分属于违法工程,没有通过相关部门批准、验收。其建筑结构不符合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需要,内部格局复杂,疏散通道混乱,各功能区间未设置有效防火分隔,存在重大消防隐患。

2.燕达宾馆违法组织改扩建和装修施工。燕达宾馆租赁房屋后,未经批准违法组织改扩建和装修施工,未将消防设计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在原始建筑基础上,用彩钢板进行加高接层,并将各单体建筑采用钢结构进行连接,违建面积11136.56平方米。同时,将改扩建和装修工程分解,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燕达宾馆违规建设过程中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电路敷设和电气设备选型不符合规范要求,电气线路没有穿管保护,起火过程中电气线路发生多次短路,设置的短路保护装置未有效动作。

  1. 吉林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产权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吉林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受建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管理其位于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房产。未依法依规履行产权方安全管理责任,对产权房屋安全管理缺失。在发现燕达宾馆对房屋进行改扩建未能提供改造方案和审批手续后,既未制止也未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1. 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产权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未依法依规履行产权方安全管理责任,对产权房屋安全管理缺失。未与燕达宾馆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发现燕达宾馆违法建设行为,既未制止也未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且违反规定为燕达宾馆违法建设提供便利。
  1. 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

(1)松北区行政执法局。违法建设初期,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发现燕达宾馆违法建设行为,虽多次进行制止,但未取得实质成效,未依法履行强制拆除程序。虽经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多次督办,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直至项目落成并投入使用,造成严重后果。

(2)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指导、监督不力。

(3)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对太阳岛风景区管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协调不到位,对太阳岛风景名胜区进行统一管理不到位。发现燕达宾馆持续进行违法建设,多次向松北区行政执法局进行督办无果,未向太阳岛风景区管委会报告,直至项目落成并投入使用,造成严重后果。

(4)松北区安监局。对城市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

(5)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时,审查把关不严,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和房产证面积不相符的情况下违规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未告知北龙汤泉酒店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按照《消防法》规定及时到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6)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时,未对北龙汤泉酒店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和房产证面积不相符的情况下违规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7)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对北龙汤泉酒店消防监督执法不到位,发现北龙汤泉酒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等问题,责令停产停业、罚款、临时查封后,未再进行过消防安全检查,对执法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以罚代管,未严格执行临时查封、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处罚卷宗弄虚作假。

(8)哈尔滨市消防支队。监督、检查、指导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工作不到位。在审核松北消防大队对北龙汤泉酒店的处罚案件时,未发现该酒店曾多次被处罚及处罚卷宗弄虚作假问题,对北龙汤泉酒店行政处罚卷宗审核把关不严。

(9)松北区人民政府。对辖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违建工程排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辖区消防隐患和违法建设失管失察。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的违法建设工作疏于监督管理,监管部门执法执纪不严。

(10)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不到位,对太阳岛风景区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缺乏有效监管,对太阳岛风景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建设行为失管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哈尔滨北龙汤泉酒店“8•25”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李艳滨,女,北龙汤泉酒店实际控制人、实际出资人,燕达宾馆董事长、总经理。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明知北龙汤泉酒店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经催告拒不组织整改,仍然继续营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第三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77号令)规定,建议由省应急管理厅给予其175079元罚款,且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10月24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张伟平,男,北龙汤泉酒店法定代表人,负责酒店运营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明知酒店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经催告拒不组织整改,使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第三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77号令)规定,建议由省应急管理厅给予其175079元罚款,且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9月26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1. 王冠林,男,北龙汤泉酒店原法定代表人,明知酒店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经催告拒不组织整改,使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9月26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1. 程兴伟,男,北龙汤泉酒店一级总监,分管保安部、工程部,工作严重不负责,对酒店消防设施管理、检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火灾发生时有毒烟气通过防火门快速扩散,对事故灾害扩大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10月29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1. 吕永胜,男,北龙汤泉酒店事故发生当日值班消控员,事故发生前夜查时,发现E区三层常闭式防火门处于敞开状态,但未采取任何措施,起火后烟气迅速渗入客房走廊和房间,导致火灾发生时有毒烟气通过防火门快速扩散,对事故灾害扩大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10月29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1. 张磊,女,北龙汤泉酒店三层客房领班,事故发生前,使用灭火器箱将E区三层常闭式防火门挡住,使其处于敞开状态,且未及时关闭,导致火灾发生时有毒烟气通过防火门快速扩散,对事故灾害扩大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1. 张清伟,男,燕达宾馆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联络和事发建筑违建部分施工工作。明知北龙汤泉酒店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催告未及时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9月26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1. 张成祥,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违规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时未告知北龙汤泉酒店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到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致使北龙汤泉酒店持该证长期违法经营,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10月1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刘刚,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巡警大队综合中队中队长。2011年5月至2018年6月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所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与房产证面积、实际经营使用面积不符,未提供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治安责任保证书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违规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未对北龙汤泉酒店无消防检查合格证营业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北龙汤泉酒店持该证长期违法经营,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王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与房产证面积、实际经营使用面积不符,未提供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治安责任保证书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违规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致使北龙汤泉酒店持该证长期违法经营,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郭克明,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副局长,2013年5月至2018年3月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监察室主任。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与房产证面积、实际经营使用面积不符,未提供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治安责任保证书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违规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致使北龙汤泉酒店持该证长期违法经营,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李新兴,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松浦执法大队负责人,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任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太阳岛执法大队负责人。未认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未能有效制止燕达宾馆违法建设行为,致使违法建筑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10月1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韩洪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2011年10月至2016年6月任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局长。未履行法定职责,任职期间玩忽职守,在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北龙汤泉酒店的违法建筑在未取得任何部门审核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投入使用,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陈忠楠,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负责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太阳岛辖区防火监督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负责太阳岛风景区防火监督工作以来未对北龙汤泉酒店进行监督检查,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
  1. 魏欣,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协助负责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太阳岛辖区防火监督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责令北龙汤泉酒店停产停业、罚款、临时查封后,未再进行过消防安全检查,对执法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以罚代管,未严格执行临时查封、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李俊萱,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2015年7月至2018年3月负责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太阳岛辖区防火监督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责令北龙汤泉酒店停产停业、罚款、临时查封后,未再进行过消防安全检查,对执法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以罚代管,未严格执行临时查封、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张洪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副大队长。任职期间玩忽职守,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状况了解不到位,未对北龙汤泉酒店进行日常防火监督检查,对防火监督参谋管理不到位,工作中失职失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杨丹,女,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大队长。任职期间玩忽职守,组织开展区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工作部署不到位,对防火监督参谋管理不到位,致使火灾隐患长期未消除,处罚卷宗弄虚作假,工作中失职失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赵越,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按规定对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位于太阳岛风景区平原街42栋(无街牌号)的房产进行评估就租赁给燕达宾馆,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黄敬国,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对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未进行评估的太阳岛风景区平原街42栋(无街牌号)的房产租赁给燕达宾馆的行为进行监管,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党纪政务处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

(1)张晓雨,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侦大队民警。2012年9月至2016年6月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管片民警,违规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

(2)刘帅彤,女,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协助负责太阳岛辖区防火监督工作,未按法定职责对北龙汤泉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建议由黑龙江省消防总队纪委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3)辛旭东,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兼任法制员。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兼任大队法制员,对北龙汤泉酒店行政处罚卷宗审核不认真,未正确履职,执法不规范。建议由黑龙江省消防总队纪委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4)孙海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双城消防大队。2017年3月借调到哈尔滨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法制科工作,对北龙汤泉酒店行政处罚卷宗审核不认真,未正确履职。建议由黑龙江省消防总队纪委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给予其警告处分。

(5)胡丽丽,女,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科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发现和排除北龙汤泉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安全工作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6)钟立伟,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副主任科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发现和排除北龙汤泉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安全工作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7)丁继洪,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协调科负责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发现和排除北龙汤泉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安全工作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8)梁辉,女,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副主任科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发现和排除北龙汤泉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安全工作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9)孙显声,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副局长。未正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没有发现和排除北龙汤泉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安全工作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0)靳久峰,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安监局安全监管科科长。对城市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对太阳岛风景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相应调整,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1)房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调度处处长。不了解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情况,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指导、监督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2)张喜楠,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松祥执法大队执法协管员,2011年6月至2017年6月任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太阳岛执法大队执法协管员,对燕达宾馆违法建设情况不了解,协助督促整改违法建设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3)刘洋,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万宝街道办事处执法大队负责人。2014年2月至2017年5月任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指挥督查科科长,未发现太阳岛执法大队执法问题,对太阳岛执法大队执法工作督查、指导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4)徐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机动大队负责人(正科级)。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任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太阳岛执法大队负责人,未对燕达宾馆违法建设情况深入调查,工作不认真,未正确履行巡查、监管责任,未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未按照规定提出拆除意见,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按照副主任科员安排工作。

(15)曲学岷,男,中国民主同盟会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副处级),分管太阳岛执法大队。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未对太阳岛执法大队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情况深入了解,督促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按主任科员安排工作。

(16)刘继祥,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总工会主席(正处级),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任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局长期间,对太阳岛执法大队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按照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安排工作。

(17)李威,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平房区委常委、纪委书记 、监委主任。2011年9月至2016年11月任哈尔滨市松北区委常委,2013年8月至2016年8月分管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对燕达宾馆违法建设情况不了解,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疏于监督、管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李洪铭,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双城区委书记。2013年4月至2016年9月任哈尔滨市松北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疏于监督、管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王沿民,男,中共党员,2017年1月至今任哈尔滨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2017年5月兼任太阳岛风景区管委会主任。其在分管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期间,对太阳岛风景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工作人员有效履职情况缺乏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高大伟,男,中共党员,2018年1月至今任哈尔滨市委常委、松北区区委书记。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其在任松北区政府区长期间,对辖区内违法建筑查处、消防安全隐患排除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给予组织处理人员

(1)杨忻璐,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户政科民警。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管片民警,未按规定将北龙汤泉酒店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书面移交消防机构,未正确履职,鉴于情节轻微,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2)程磊,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代理副所长。未按规定将北龙汤泉休闲酒店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书面移交消防机构,未正确履职,鉴于情节轻微,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3)于洋,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境综合整治处处长。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任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基层工作处处长期间,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指导不力,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负责指导工作时间较短,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4)唐红斌,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安监局局长、松北区安委办主任。对城市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情节轻微,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5)孙钊,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分管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对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疏于监督、管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分管时间较短,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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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21 | 2018_哈尔滨北龙汤泉酒店8·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哈尔滨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哈尔滨北龙汤泉休闲酒店有限公司8·25重大火灾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哈尔滨北龙汤泉休闲酒店有限公司“8·25”重大火灾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8月25日4时12分许,哈尔滨市松北区哈尔滨北龙汤泉休闲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龙汤泉酒店)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400平方米,造成20人死亡,2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04.8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国务委员王勇等领导同志相继作出批示,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并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措施,严防各类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省委书记张庆伟作出批示,要求哈尔滨市要全力做好现场搜救、伤者救治、人员排查,组织好善后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消息,省市有关方面要组织彻查原因,省政府要部署开展全省消防隐患大检查,对公共场所存在隐患的该停业要坚决停下来,对违法违规者依法坚决处理,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文涛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主持召开紧急现场会,要求全力以赴组织最好的烧伤科专家做好伤员抢救工作,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当日下午,应急管理部消防局副局长罗永强率工作组到达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事发当日,省政府成立了由副省长毕宝文、聂云凌同志任组长的省政府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组和由原省安全监管局局长任组长,原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住建厅、原省旅发委、原省卫计委、省消防局和哈尔滨市政府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任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国内知名的消防、刑侦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省、市纪委监委、检察院派人指导工作并提前介入同步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企业情况

1.北龙汤泉酒店

北龙汤泉酒店成立于2015年4月15日,法定代表人为王冠林,为民营企业,原名北龙温泉酒店,2016年2月6日变更为现名。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册地为哈尔滨市松北区太阳岛风景区太阳岛街18号,2018年5月4日,北龙汤泉酒店将法定代表人由王冠林变更为张伟平,实际控制人李艳滨。企业经营范围:餐饮服务、旅馆经营、会议服务、洗浴服务、室内娱乐场所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301157722Q。2016年6月25日,松北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为北龙汤泉酒店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2016年9月28日,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企业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发生事故时,该酒店未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北龙汤泉酒店实行三级管理。一级2人:总经理王冠林、法定代表人张伟平;二级3人:营业总监刘立昌、牛树良及驻店总监程兴伟;三级7人:前台经理邱颖、客房经理刘猛、餐饮经理田中宝、温泉经理黄鹤、工程经理巩永利、人事部长沈明馨、安保队长张立彬。北龙汤泉酒店管理单位为实际投资方哈尔滨燕达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达宾馆),燕达宾馆法定代表人为李艳滨,燕达宾馆经理张清伟代表投资方负责北龙汤泉酒店的运营管理工作。

2.燕达宾馆

燕达宾馆成立于2006年7月5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地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崇德街42号,法定代表人为李艳滨,为民营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住宿场所、会议服务、会议场地租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87527980K,登记机关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经营场所租赁情况

2014年8月14日,燕达宾馆与建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建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太阳岛风景区的四处房产(分别为北龙汤泉酒店的B、C、D、E区),租期自2014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四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3412.98平方米。2015年3月1日,吉林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接替建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以上四处房产。

2014年9月,燕达宾馆与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太阳岛平原街42栋(无街牌号)房产一处(北龙汤泉酒店A区),租期自2014年10月16日至2026年10月15日,房产建筑面积为3033.95平方米。

燕达宾馆承租的五处房产为五栋独立的单体建筑,总建筑面积为6446.93平方米。

(2)改扩建情况

2014年9月,燕达宾馆取得房屋使用权后,在未经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李艳滨合伙人高金福按照李艳滨的授意,在原有五幢单体建筑基础上,组织房屋改扩建和装修施工,五幢单体建筑之间空地采用钢屋架彩钢板结构搭建,加高接层部分为彩钢板结构。2015年2月,高金福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后,燕达宾馆经理张清伟接替高金福继续组织施工建设,直至2016年春季改扩建工程结束,改扩建面积为11136.56平方米。在改扩建过程中,李艳滨在该处注册成立了北龙汤泉酒店。

3.吉林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1992年7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为群,注册资本:150万元人民币,为国有企业,经营范围:五金、交电、建材(木材除外)、百货、化工、日杂、家俱、装潢材料、畜产品、炊事用具、汽车配件、针纺织品购销。电脑打字、复印、胶印。房屋维修、楼宇保洁、物业管理(凭资质经营)等。

4.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04年9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赵越,注册资本:262435000元,为国有企业,经营范围:在政府授权范围内对太阳岛风景区内国有资产及附属设施进行经营管理、停车场服务、工艺美术品销售、中餐制售。

(二)太阳岛风景区规划情况

2016年9月19日,国务院批准同意《太阳岛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6年-2030年)》,2018年3月23日批准同意《太阳岛风景名胜区休闲服务片区及周边地块详细规划》,确定了太阳岛风景名胜区面积为38平方公里,核心景区面积为11.86平方公里,占风景名胜区规划面积的31.21%。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级分类保护要求,划定为:一级保护区,即核心景区,属严格禁止建设范围。二级保护区,属严格限制建设范围,应严格控制机动车辆设施进入,不得安排建设住宿设施。三级保护区,属限制建设范围,应规划有序控制各项建设项目设施。

经查,北龙汤泉酒店位于三级保护区内,属限制建设范围。酒店原始建筑属于合法工程,后期改扩建工程,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工程。

(三)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太阳岛风景区内,主体建筑分A、B、C、D、E区及一、二期温泉区。A、B、C、D、E区为砖混结构,加高接层改扩建部分为彩钢板结构。一、二期温泉区为钢结构彩钢板顶棚。整体建筑按功能分为住宿、洗浴、游泳、餐饮、娱乐等区域。A区位于建筑群南侧,西侧三层,东侧四层,主要为客房、餐饮包房,四层局部为厨房。B区位于建筑群东南侧,共三层,主要为客房。C区位于建筑群东侧中部,共三层,一层为餐饮包房,二层为会议室和库房,三层为客房。D区位于建筑群东侧北部,共三层,主要为客房。E区位于建筑群西北侧,共四层,主要为客房和自助餐厅。一期温泉区位于A区、E区建筑合围区,二期温泉区位于C区、D区、E区建筑合围区,均为利用建筑之间空地采用钢屋架彩钢板结构搭建。二期温泉区阳光大厅地面设有多个温泉池,墙体包覆大量塑料绿植装饰材料,阳光大厅北侧部分区域为二层平台,三层为餐饮和会议厅。B区、C区之间以及C区、D区之间为室外温泉和休息区。改扩建建筑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池及稳压设备等。由于日常检修维护不到位,事发时整个消防系统不能正常启动,处于瘫痪状态。

建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四处房产均为砖混结构,1幢(E区)为3层,位于太阳岛风景区太阳岛街18号,1985年建成,建筑面积1571.62平方米;2幢(C区)为2层,位于太阳岛风景区游览街17号,1987年建成,建筑面积711.44平方米;3幢(B区)为2层,位于太阳岛风景区游览街17号,建筑面积579.66平方米;4幢(D区)为2层,位于太阳岛风景区游览街17号,建筑面积550.26平方米。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1处房产位于太阳岛风景区42栋(无街牌),3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3033.95平方米。

北龙汤泉酒店建筑布局示意图

(四)行政监管情况

1.监管体制情况

太阳岛风景区行政区域归属哈尔滨市松北区。2004年6月,松北区组建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实施风景区旅游发展规划;风景区资源开发、保护、经营、管理工作;市政、园林、交通、水务、渔政、林业、农业管理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检查指导工作。2010年松北区组建行政执法局,主要行使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除外)。

2017年5月3日,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太阳岛风景区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等事宜的通知》(哈编发〔2017〕16号),对太阳岛风景区管理体制、机构编制和运行机制进行调整,成立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对太阳岛风景区的规划、建设、开发、保护、管理、经营等事宜进行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将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由松北区管理调整为市政府直属,承担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市政府派出机构管理。主要职责是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太阳岛风景区规划、建设、开发、保护的重要决策和部署,组织协调管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对省批准的太阳岛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进行统一管理;贯彻落实风景区保护、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履行《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责。同时将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太阳岛大队所承担的太阳岛风景区行政执法职能、12名事业编制及人员划归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要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抓紧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做好有关行政执法权调整工作,避免出现执法真空。

2017年10月10日,哈尔滨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太阳岛风景区管理界面、管理权限,并形成市政府专题会议备忘录,其中明确:“太阳岛风景区管理体制改革过渡期内,相关职能部门与道里区、松北区,原来负责什么,还负责什么,有明确责任界定的按已明确的责任落实,不能出现管理不到位现象,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

2.监管部门执法情况

(1)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

2014年9月至2016年11月,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检查中发现燕达宾馆存在“施工未围挡”、“改造工程无手续、私建滥建”、“私建滥建仿古建筑、私设围栏、私挖绿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向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太阳岛大队下达21份《管理工作督办单》,对查处燕达宾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督办。

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向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发送5份函件,要求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对燕达宾馆在内的驻岛企业违建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但以上措施均未见效,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既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未履职情况,也未报告燕达宾馆违建情况,导致违法建设始终未停止,直至项目落成并投入使用。

(2)松北区行政执法局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太阳岛大队发现燕达宾馆存在“用吊车往楼顶运钢架、在房顶立钢架并用红砖砌墙、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建(构)筑物”等违法建设行为,分别于2014年11月6日、11月12日、2015年1月10日,向燕达宾馆共下达4份《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015年1月15日,时任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局长韩洪军带领太阳岛大队人员实地踏查燕达宾馆违规建设工程,并现场对太阳岛大队作出“楼上建成部分先这样,楼下未建部分立即停工,补办全部工程手续”的要求。同日,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印发了《区行政执法局查封一起岛内违建工程》的执法简报,时任松北区区长李洪铭在执法简报上作出“如涉及违法违章,坚决拆除”的批示。

2016年2月至10月,因“未经批准建设钢结构房屋、未经批准建设建筑物、围挡有破损现象、院外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擅自设置指示牌、擅自占用道路、未经审批悬挂条幅”等原因,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太阳岛大队向燕达宾馆下达9份《限期拆除通知书》、《约谈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执法文书,要求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3)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

2016年6月21日,北龙汤泉酒店向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负责此项审批工作的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所长刘刚,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6800平方米与房产证面积2706平方米、实际经营使用面积不符,未提供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治安责任保证书、旅店行业责任书、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和备案申请表的情况下,违反《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十条、第十ー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既未对北龙汤泉酒店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也未对北龙汤泉酒店进行现场核查,便在特种行业审批表的派出所所长意见栏签字。

(4)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

2016年6月21日,北龙汤泉酒店向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主管治安大队工作的松北分局监察室主任郭克明,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6800平方米与房产证面积2706平方米、实际经营使用面积不符,未提供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治安责任保证书、旅店行业责任书,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和备案申请表的情况下,违反《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十条、第十ー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对北龙汤泉酒店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便在特种行业审批表的分局主管领导意见栏签字。2016年6月24日,松北分局批准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时,违反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厅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服务反恐管控工作要求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未向北龙汤泉酒店和该辖区太阳岛派出所送达《特种行业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单》,未告知北龙汤泉酒店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按照《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到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致使北龙汤泉酒店持《特种行业许可证》长期违法经营。

(5)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

2016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31日,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共对北龙汤泉酒店进行了6次执法检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份、《临时查封决定书》2份,累计罚款11万元。

其中,2016年3次:7月20日,因“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罚款; 7月21日,因“二层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对二层部分区域下达临时查封决定;8月20日,因7月21日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仍未整改,再次下达临时查封决定。

2017年3次:6月14日,因“缺少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室内报警系统存在故障、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室内消火栓被杂物遮挡、喷淋头损坏、堵塞安全出口”等隐患问题,下达了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共给予4万元罚款;7月28日,因未将消防隐患整改完毕,给予9千元罚款;7月31日,因该单位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责令停止使用,并给予3.1万元罚款。

(6)哈尔滨市消防支队

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法制科法制员孙海涛审核松北大队对北龙汤泉休闲酒店的处罚案件时,未发现该酒店曾多次被处罚及处罚卷宗弄虚作假问题,审核把关不严。哈尔滨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指导科对松北消防大队业务指导、工作监督不到位。

二、事故发生及报告经过

8月24日晚,共有115名客人入住北龙汤泉酒店。8月25日4时20分左右,北龙汤泉酒店锅炉工陈淑春给室外汤泉加完水,走出E区北门便闻到烧焦气味,观察发现二期温泉二楼平台有火光后立即进行呼救,并电话向工程部经理巩永利报告。保安员宋大勇听到陈淑春呼喊后,电话通知了保安队长张立彬。张立彬接到电话后,先跑到E区北门观察,确认发生火情后,到消控室通知消控员吕永胜。

4时27分51秒,哈尔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住宿旅客报警,称太阳岛北龙汤泉酒店起火。4时29分10秒,哈尔滨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北龙汤泉酒店厨师周中宝关于酒店发生火灾的报警电话。

6时40分开始,哈尔滨市政府政务值班室相继接到市110指挥中心、市安全监管局、松北区政府关于北龙汤泉酒店火灾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相关领导报告,并通过《黑龙江省政府应急平台》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了事故信息。

三、应急救援及善后情况

(一)自救互救情况

火灾发生后,消控员吕永胜试图启动消防水系统实施自动灭火,但由于消防控制室主机存在总线故障,与消防水泵无法联动,无法实施自动灭火。吕永胜又到水泵房试图手动启动灭火系统,但喷淋系统和消火栓内均无水,消防灭火系统完全处于瘫痪状态,使得初期火灾未得到有效控制。当班保安员利用灭火器自发进行灭火,因火场内部烟雾较大、火势猛烈,未能抵近起火点,灭火自救未能成功。

(二)应急响应情况

4时29分10秒,哈尔滨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于4时29分48秒,调派太阳岛消防中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并陆续增派邻近的世贸、爱建、利民、道外消防中队增援。4时27分51秒,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于4时30分15秒将火警通报给市消防指挥中心,4时31分26秒向太阳岛派出所下达出警指令,并陆续增派松北公安分局、松北交警大队迅速赶赴现场维持秩序,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4时54分,哈尔滨市120急救中心调派松北分中心救护车赶赴火灾现场开展医疗急救。随着伤员人数增加,又相继调派市第一医院、市红十字中心医院分中心和应急小分队救护车,赶赴现场抢救和转运伤员。5时53分,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调集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协助救援,共疏散安置被救出人员63名。

事发后,哈尔滨市政府立即启动《哈尔滨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省委常委、哈尔滨市委书记王兆力,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长孙喆第一时间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并对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现场成立了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哈尔滨市委书记、市长担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副职担任医疗救治、现场清理、新闻发布、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和综合保障6个工作小组组长。调集各方力量,全力开展现场灭火和人员搜救,松北区政府积极配合市政府各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三)消防救援情况

4时56分,太阳岛消防中队第一个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并组织攻坚组深入楼内强行内攻,疏散、搜救被困人员,并及时向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反馈火场形势。5时13分,世贸、爱建中队增援力量相继到达现场,展开灭火搜救。5时25分,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及道外、利民中队也到达火灾现场。经全力扑救,火势于25日6时30分得到有效控制,7时50分大火被彻底扑灭,共抢救疏散遇险群众80余人,搜救被困人员20人、遇难人员19人。在火灾扑救中,消防部门共出动8个中队、1个战勤保障大队,40辆消防车,148名指战员,6只搜救犬到场实施救援。

(四)伤员救治情况

本次救援共出动救护车7辆,转运伤员13人(哈尔滨市第一医院9人、市第五医院3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1人),另有11人自行前往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就诊。接收伤员的医院及时开通急诊绿色通道,全力救治伤员。哈尔滨市心理危机干预救援队及时到达医院,对伤病员开展心理危机疏导,安抚和稳定伤员及家属。8月25日13时,1名伤员经医治无效死亡。

(五)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哈尔滨市委、市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善后处置工作。事发当日成立了善后处置工作组,分别组成遇难者家属接待专班和伤者家属接待专班,每个接待专班配备1名律师,为死伤者家属提供法律需求援助,并设立了家属接待中心和接待电话。工作组尽最大努力,调集各方资源,组织医疗专家组对受伤人员进行全面救治。8月31日,20名遇难者遗体全部火化。9月29日,涉事企业与遇难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善后处置工作结束。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起火原因

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现场指认、视频分析及现场实验等工作,认定起火原因是二期温泉区二层平台靠近西墙北侧顶棚悬挂的风机盘管机组电气线路短路,形成高温电弧,引燃周围塑料绿植装饰材料并蔓延成灾。

2.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1)火灾发生前一日,北龙汤泉酒店三层客房领班张磊使用灭火器箱挡住E区三层常闭式防火门,使其始终处于敞开状态。起火后,塑料绿植装饰材料燃烧产生的大量含有二氯乙烷、丙烯酸甲酯、苯系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浓烟,迅速通过敞开的防火门进入E区三层客房走廊,短时间内充满整个走廊并渗入房间,封死逃生路线,导致楼内大量人员被有毒有害气体侵袭,很快中毒眩晕并丧失逃生能力和机会。

(2)酒店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控制阀处于关闭状态,消火栓系统管网无压力水,自动灭火系统处于瘫痪状态。

(3)起火后,北龙汤泉酒店员工陈淑春便第一时间发现火情,随后工程部经理巩永利、保安员宋大勇、保安队长张立彬、消控员吕永胜等均确认火情,但酒店工作人员仅层层上报领导,均未在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厨师周中宝报警时,已是酒店发现火情9分钟后,延误了最佳灭火救援时间。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北龙汤泉酒店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北龙汤泉酒店法律意识缺失、安全意识淡漠,自酒店开始建设直至投入使用,始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消防安全管理极为混乱,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1)消防安全责任和制度不落实。北龙汤泉酒店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违法投入使用后,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北龙汤泉酒店规定的巡查内容不符合防火巡查要求,且每天后半夜只有保安在凌晨3时巡查一次,不符合国家关于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要求。消控室值班工作不符合《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及消防控制室规范化管理标准》规定,不能满足每班至少设置2名值班员的要求。该酒店只有2名消控室值班员,每班仅设1人,连续值守24小时,且承担巡查任务,巡查时消防控制室处于无人值守状态。火灾发生时,值班员吕永胜在消控室睡觉。

(2)未制定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未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北龙汤泉酒店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未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不具备引导顾客逃生疏散和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火灾发生后,现场人员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没能及时疏散顾客。虽然设立了微型消防站,但现场人员不懂得消防器材使用方法,未能成功扑救初期火灾。

(3)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消防管网无压力水、自动灭火系统瘫痪。北龙汤泉酒店消防水池储水量不足,补水控制阀被关闭,消防水池被挪作他用。消防增压泵组电气控制柜处于“停止”模式。增压罐一个被挪作他用,一个无压力。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控制阀处于关闭状态,消火栓系统管网无压力水。自动灭火系统压力开关输出线未接入喷淋泵组电气控制柜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接延时器、压力开关、水力警铃的管路控制阀被关闭。过火区域大多数洒水喷头感温元件动作,但无水喷出。

(4)未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未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保养。北龙汤泉酒店消防控制柜、电气线路、消防管网等存在诸多隐患,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虽然消防监管部门多次下达行政整改指令,但该单位拒不整改,且未对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测维修。

(5)酒店违法建筑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北龙汤泉酒店建筑违建部分属于违法工程,没有通过相关部门批准、验收。其建筑结构不符合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需要,内部格局复杂,疏散通道混乱,各功能区间未设置有效防火分隔,存在重大消防隐患。

2.燕达宾馆违法组织改扩建和装修施工。燕达宾馆租赁房屋后,未经批准违法组织改扩建和装修施工,未将消防设计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在原始建筑基础上,用彩钢板进行加高接层,并将各单体建筑采用钢结构进行连接,违建面积11136.56平方米。同时,将改扩建和装修工程分解,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燕达宾馆违规建设过程中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电路敷设和电气设备选型不符合规范要求,电气线路没有穿管保护,起火过程中电气线路发生多次短路,设置的短路保护装置未有效动作。

  1. 吉林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产权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吉林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受建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管理其位于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房产。未依法依规履行产权方安全管理责任,对产权房屋安全管理缺失。在发现燕达宾馆对房屋进行改扩建未能提供改造方案和审批手续后,既未制止也未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1. 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产权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未依法依规履行产权方安全管理责任,对产权房屋安全管理缺失。未与燕达宾馆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发现燕达宾馆违法建设行为,既未制止也未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且违反规定为燕达宾馆违法建设提供便利。

5.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

(1)松北区行政执法局。违法建设初期,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发现燕达宾馆违法建设行为,虽多次进行制止,但未取得实质成效,未依法履行强制拆除程序。虽经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多次督办,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直至项目落成并投入使用,造成严重后果。

(2)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指导、监督不力。

(3)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对太阳岛风景区管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协调不到位,对太阳岛风景名胜区进行统一管理不到位。发现燕达宾馆持续进行违法建设,多次向松北区行政执法局进行督办无果,未向太阳岛风景区管委会报告,直至项目落成并投入使用,造成严重后果。

(4)松北区安监局。对城市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

(5)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时,审查把关不严,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和房产证面积不相符的情况下违规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未告知北龙汤泉酒店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按照《消防法》规定及时到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6)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时,未对北龙汤泉酒店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和房产证面积不相符的情况下违规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7)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对北龙汤泉酒店消防监督执法不到位,发现北龙汤泉酒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等问题,责令停产停业、罚款、临时查封后,未再进行过消防安全检查,对执法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以罚代管,未严格执行临时查封、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处罚卷宗弄虚作假。

(8)哈尔滨市消防支队。监督、检查、指导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工作不到位。在审核松北消防大队对北龙汤泉酒店的处罚案件时,未发现该酒店曾多次被处罚及处罚卷宗弄虚作假问题,对北龙汤泉酒店行政处罚卷宗审核把关不严。

(9)松北区人民政府。对辖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违建工程排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辖区消防隐患和违法建设失管失察。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的违法建设工作疏于监督管理,监管部门执法执纪不严。

(10)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不到位,对太阳岛风景区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缺乏有效监管,对太阳岛风景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建设行为失管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哈尔滨北龙汤泉酒店“8•25”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李艳滨,女,北龙汤泉酒店实际控制人、实际出资人,燕达宾馆董事长、总经理。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明知北龙汤泉酒店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经催告拒不组织整改,仍然继续营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第三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77号令)规定,建议由省应急管理厅给予其175079元罚款,且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10月24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1. 张伟平,男,北龙汤泉酒店法定代表人,负责酒店运营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明知酒店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经催告拒不组织整改,使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第三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77号令)规定,建议由省应急管理厅给予其175079元罚款,且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9月26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1. 王冠林,男,北龙汤泉酒店原法定代表人,明知酒店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经催告拒不组织整改,使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9月26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1. 程兴伟,男,北龙汤泉酒店一级总监,分管保安部、工程部,工作严重不负责,对酒店消防设施管理、检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火灾发生时有毒烟气通过防火门快速扩散,对事故灾害扩大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10月29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1. 吕永胜,男,北龙汤泉酒店事故发生当日值班消控员,事故发生前夜查时,发现E区三层常闭式防火门处于敞开状态,但未采取任何措施,起火后烟气迅速渗入客房走廊和房间,导致火灾发生时有毒烟气通过防火门快速扩散,对事故灾害扩大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10月29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1. 张磊,女,北龙汤泉酒店三层客房领班,事故发生前,使用灭火器箱将E区三层常闭式防火门挡住,使其处于敞开状态,且未及时关闭,导致火灾发生时有毒烟气通过防火门快速扩散,对事故灾害扩大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1. 张清伟,男,燕达宾馆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联络和事发建筑违建部分施工工作。明知北龙汤泉酒店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催告未及时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9月26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1. 张成祥,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违规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时未告知北龙汤泉酒店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到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致使北龙汤泉酒店持该证长期违法经营,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10月1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刘刚,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巡警大队综合中队中队长。2011年5月至2018年6月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所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与房产证面积、实际经营使用面积不符,未提供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治安责任保证书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违规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未对北龙汤泉酒店无消防检查合格证营业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北龙汤泉酒店持该证长期违法经营,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王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与房产证面积、实际经营使用面积不符,未提供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治安责任保证书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违规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致使北龙汤泉酒店持该证长期违法经营,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郭克明,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副局长,2013年5月至2018年3月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监察室主任。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与房产证面积、实际经营使用面积不符,未提供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治安责任保证书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违规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致使北龙汤泉酒店持该证长期违法经营,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李新兴,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松浦执法大队负责人,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任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太阳岛执法大队负责人。未认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未能有效制止燕达宾馆违法建设行为,致使违法建筑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10月1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韩洪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2011年10月至2016年6月任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局长。未履行法定职责,任职期间玩忽职守,在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北龙汤泉酒店的违法建筑在未取得任何部门审核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投入使用,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陈忠楠,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负责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太阳岛辖区防火监督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负责太阳岛风景区防火监督工作以来未对北龙汤泉酒店进行监督检查,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
  1. 魏欣,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协助负责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太阳岛辖区防火监督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责令北龙汤泉酒店停产停业、罚款、临时查封后,未再进行过消防安全检查,对执法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以罚代管,未严格执行临时查封、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李俊萱,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2015年7月至2018年3月负责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太阳岛辖区防火监督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责令北龙汤泉酒店停产停业、罚款、临时查封后,未再进行过消防安全检查,对执法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以罚代管,未严格执行临时查封、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张洪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副大队长。任职期间玩忽职守,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状况了解不到位,未对北龙汤泉酒店进行日常防火监督检查,对防火监督参谋管理不到位,工作中失职失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杨丹,女,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大队长。任职期间玩忽职守,组织开展区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工作部署不到位,对防火监督参谋管理不到位,致使火灾隐患长期未消除,处罚卷宗弄虚作假,工作中失职失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赵越,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按规定对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位于太阳岛风景区平原街42栋(无街牌号)的房产进行评估就租赁给燕达宾馆,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黄敬国,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对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未进行评估的太阳岛风景区平原街42栋(无街牌号)的房产租赁给燕达宾馆的行为进行监管,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党纪政务处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

1. 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1)张晓雨,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侦大队民警。2012年9月至2016年6月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管片民警,违规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

(2)刘帅彤,女,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协助负责太阳岛辖区防火监督工作,未按法定职责对北龙汤泉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建议由黑龙江省消防总队纪委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3)辛旭东,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兼任法制员。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兼任大队法制员,对北龙汤泉酒店行政处罚卷宗审核不认真,未正确履职,执法不规范。建议由黑龙江省消防总队纪委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4)孙海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双城消防大队。2017年3月借调到哈尔滨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法制科工作,对北龙汤泉酒店行政处罚卷宗审核不认真,未正确履职。建议由黑龙江省消防总队纪委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给予其警告处分。

(5)胡丽丽,女,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科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发现和排除北龙汤泉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安全工作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6)钟立伟,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副主任科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发现和排除北龙汤泉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安全工作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7)丁继洪,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协调科负责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发现和排除北龙汤泉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安全工作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8)梁辉,女,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副主任科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发现和排除北龙汤泉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安全工作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9)孙显声,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副局长。未正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没有发现和排除北龙汤泉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安全工作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0)靳久峰,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安监局安全监管科科长。对城市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对太阳岛风景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相应调整,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1)房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调度处处长。不了解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情况,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指导、监督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2)张喜楠,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松祥执法大队执法协管员,2011年6月至2017年6月任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太阳岛执法大队执法协管员,对燕达宾馆违法建设情况不了解,协助督促整改违法建设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3)刘洋,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万宝街道办事处执法大队负责人。2014年2月至2017年5月任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指挥督查科科长,未发现太阳岛执法大队执法问题,对太阳岛执法大队执法工作督查、指导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4)徐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机动大队负责人(正科级)。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任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太阳岛执法大队负责人,未对燕达宾馆违法建设情况深入调查,工作不认真,未正确履行巡查、监管责任,未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未按照规定提出拆除意见,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按照副主任科员安排工作。

(15)曲学岷,男,中国民主同盟会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副处级),分管太阳岛执法大队。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未对太阳岛执法大队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情况深入了解,督促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按主任科员安排工作。

(16)刘继祥,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总工会主席(正处级),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任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局长期间,对太阳岛执法大队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按照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安排工作。

(17)李威,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平房区委常委、纪委书记 、监委主任。2011年9月至2016年11月任哈尔滨市松北区委常委,2013年8月至2016年8月分管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对燕达宾馆违法建设情况不了解,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疏于监督、管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李洪铭,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双城区委书记。2013年4月至2016年9月任哈尔滨市松北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疏于监督、管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王沿民,男,中共党员,2017年1月至今任哈尔滨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2017年5月兼任太阳岛风景区管委会主任。其在分管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期间,对太阳岛风景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工作人员有效履职情况缺乏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高大伟,男,中共党员,2018年1月至今任哈尔滨市委常委、松北区区委书记。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其在任松北区政府区长期间,对辖区内违法建筑查处、消防安全隐患排除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给予组织处理人员

(1)杨忻璐,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户政科民警。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管片民警,未按规定将北龙汤泉酒店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书面移交消防机构,未正确履职,鉴于情节轻微,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2)程磊,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代理副所长。未按规定将北龙汤泉休闲酒店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书面移交消防机构,未正确履职,鉴于情节轻微,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3)于洋,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境综合整治处处长。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任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基层工作处处长期间,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指导不力,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负责指导工作时间较短,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4)唐红斌,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安监局局长、松北区安委办主任。对城市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情节轻微,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5)孙钊,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分管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对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疏于监督、管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分管时间较短,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北龙汤泉酒店

(1)违法停用消防设施、未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事故发生时,酒店E区三层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导致浓烟迅速渗入室内。酒店未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消防水挪作他用,消防增压装置停用,消防管网无压力水,报警系统存在总线故障,自动灭火系统瘫痪。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八条规定。

(2)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北龙汤泉酒店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人员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仅有的制度不落实。日常巡检频次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足,有空岗现象。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

(3)消防工程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北龙汤泉酒店建筑结构不符合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要求,内部格局复杂,疏散通道混乱,各功能区之间无有效防火分隔措施。大量使用易燃可燃装饰材料。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选型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综上违法行为,北龙汤泉酒店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由省应急管理厅给予其499万元罚款。北龙汤泉酒店无视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机构整改指令,长期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长期带病经营。建议由消防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如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由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燕达宾馆

(1)未经批准违法组织改扩建和装修施工。2014年9月,燕达宾馆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情况下,违法组织房屋改扩建和装修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其改扩建和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未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工程安全和质量标准不能满足国家规定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违法发包建设工程。燕达宾馆将改扩建和装修工程分解,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建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 吉林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受建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管理其位于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房产。2014年8月14日,建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太阳岛风景区游览街17号四处房产出租给燕达宾馆。房产受托管理方吉林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出租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发现承租方改扩建房屋,并于2015年4月14日发函要求其提供设计图纸,但直至事故发生仍未取得相关图纸资料。未对承租单位房屋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也未报告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建议由省应急管理厅给予其4.9万元罚款。
  1. 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位于哈尔滨市太阳岛平原街一处房产出租给燕达宾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未对承租单位房屋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承租方违法建设行为,未要求整改,也未报告监管部门进行查处,且违反规定为承租方违法建设放行运料车辆提供便利。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建议由省应急管理厅给予其4.9万元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行业部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哈尔滨市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论述,自觉提高政治站位,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以对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决策部署。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进一步明晰各行业部门和地方政府,特别是各类功能区、风景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局面,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哈尔滨市政府要召开一次常务会议,深入剖析火灾事故教训,专题研究消防安全,切实把本地消防安全状况分析清,把存在问题短板研究透,明确各级各部门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制定从严从紧的火灾防范措施;要召开一次警示大会,以“8•25”火灾事故作为最现实的教材,组织县(市、区)两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宾馆酒店、旅游度假村等场所的经营者全部到场,以案说法、以案明责,切实把火灾事故的反面典型和正面警示两个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通过自下而上安全承诺抓实“最后一公里”。哈尔滨市及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深入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持之以恒地加强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企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切实开展对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要严格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保养。要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制度,提升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急处置能力。要推动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下级部门和下属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立下消防安全军令状,要求所有重点单位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承诺书,特别是各类人员密集场所要把消防安全责任绑定到企业的法人、负责人,公开联系方式,实名接受群众监督。切实通过各级各部门,各企业的承诺践诺,扎紧套牢责任落实的“紧箍咒”,倒逼消防安全责任落地生根、扎实见效。

(三)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整治,切实消除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哈尔滨市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消防安全形势研判,切实把影响本地区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找准,真正把“地雷”挖出来。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特点,找出自己最不放心、最不托底的单位和场所,制定针对性检查方案和整改措施。尤其要针对我省冬季气温低,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量不断增加的特点,认真落实冬春季火灾防控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切实把火灾形势稳定下来。要下发一份政府公告,发动全社会力量,针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装修、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性质这两大火灾“元凶”,突出洗浴桑拿、宾馆饭店、儿童游乐、大型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大面积使用塑料绿植装饰等问题,拉出清单、分清缓急,集中拆除、清理上述场所中一批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集中整治、处理一批违法建设经营单位。特别是对类似北龙汤泉酒店这样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要坚决予以关停,对重大火灾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问效,做到整改责任、期限、资金、方案、奖惩五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要坚决采取关停措施。

(四)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集中排查整治违法建设突出问题。哈尔滨市政府要结合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集中开展违法建设排查整治,对全市违法建设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和违章违建排查、移交、整治机制。对涉及消防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依法查处。对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一经发现,要依法立拆立改。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行为源头管控机制,督促各职能部门切实把好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关口,确保建筑构件的耐火等级、防火性能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要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职责,严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和审核、验收关,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用途。

(五)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哈尔滨市及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加大常识性、提示性消防知识和技能特别是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的普及,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单位管理人、责任人和特殊工种等各类人员的消防培训,努力营造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消防安全宣传环境。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应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政府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发挥公共渠道和媒体消防宣传的主阵地作用。消防机构应进一步加大社会消防宣传培训力度,强力推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持证上岗制度,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社会单位特别是公共娱乐场所,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要落实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定期组织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全面提升单位自防自救能力。

(六)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提升公共消防“硬实力”。哈尔滨市及有关部门要统筹城乡消防发展,科学布局消防道路、供水、通信等规划,特别是在大型商圈、火灾高危区域等极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地区,要配套建设能满足快速到场进行灭火救援需要的消防队站,并同步推进消防装备建设提档升级,更好地适应扑救重特大火灾需要。同时,要着力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重点乡镇要建成有战斗力的专职消防队,符合建队条件的企业要实现应建必建,出现突发情况时,确保消防专业力量能够第一时间到场、第一时间处置,切实前移并筑牢防控火灾事故“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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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22 | 2018_哈尔滨北龙汤泉酒店8·25重大火灾责任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哈尔滨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哈尔滨北龙汤泉休闲酒店有限公司“8·25”重大火灾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8月25日4时12分许,哈尔滨市松北区哈尔滨北龙汤泉休闲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龙汤泉酒店)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400平方米,造成20人死亡,2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04.8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国务委员王勇等领导同志相继作出批示,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并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措施,严防各类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省委书记张庆伟作出批示,要求哈尔滨市要全力做好现场搜救、伤者救治、人员排查,组织好善后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消息,省市有关方面要组织彻查原因,省政府要部署开展全省消防隐患大检查,对公共场所存在隐患的该停业要坚决停下来,对违法违规者依法坚决处理,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文涛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主持召开紧急现场会,要求全力以赴组织最好的烧伤科专家做好伤员抢救工作,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当日下午,应急管理部消防局副局长罗永强率工作组到达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事发当日,省政府成立了由副省长毕宝文、聂云凌同志任组长的省政府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组和由原省安全监管局局长任组长,原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住建厅、原省旅发委、原省卫计委、省消防局和哈尔滨市政府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任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国内知名的消防、刑侦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省、市纪委监委、检察院派人指导工作并提前介入同步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企业情况

1.北龙汤泉酒店

北龙汤泉酒店成立于2015年4月15日,法定代表人为王冠林,为民营企业,原名北龙温泉酒店,2016年2月6日变更为现名。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册地为哈尔滨市松北区太阳岛风景区太阳岛街18号,2018年5月4日,北龙汤泉酒店将法定代表人由王冠林变更为张伟平,实际控制人李艳滨。企业经营范围:餐饮服务、旅馆经营、会议服务、洗浴服务、室内娱乐场所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301157722Q。2016年6月25日,松北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为北龙汤泉酒店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2016年9月28日,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企业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发生事故时,该酒店未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北龙汤泉酒店实行三级管理。一级2人:总经理王冠林、法定代表人张伟平;二级3人:营业总监刘立昌、牛树良及驻店总监程兴伟;三级7人:前台经理邱颖、客房经理刘猛、餐饮经理田中宝、温泉经理黄鹤、工程经理巩永利、人事部长沈明馨、安保队长张立彬。北龙汤泉酒店管理单位为实际投资方哈尔滨燕达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达宾馆),燕达宾馆法定代表人为李艳滨,燕达宾馆经理张清伟代表投资方负责北龙汤泉酒店的运营管理工作。

2.燕达宾馆

燕达宾馆成立于2006年7月5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地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崇德街42号,法定代表人为李艳滨,为民营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住宿场所、会议服务、会议场地租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87527980K,登记机关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经营场所租赁情况

2014年8月14日,燕达宾馆与建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建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太阳岛风景区的四处房产(分别为北龙汤泉酒店的B、C、D、E区),租期自2014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四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3412.98平方米。2015年3月1日,吉林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接替建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以上四处房产。

2014年9月,燕达宾馆与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太阳岛平原街42栋(无街牌号)房产一处(北龙汤泉酒店A区),租期自2014年10月16日至2026年10月15日,房产建筑面积为3033.95平方米。

燕达宾馆承租的五处房产为五栋独立的单体建筑,总建筑面积为6446.93平方米。

(2)改扩建情况

2014年9月,燕达宾馆取得房屋使用权后,在未经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李艳滨合伙人高金福按照李艳滨的授意,在原有五幢单体建筑基础上,组织房屋改扩建和装修施工,五幢单体建筑之间空地采用钢屋架彩钢板结构搭建,加高接层部分为彩钢板结构。2015年2月,高金福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后,燕达宾馆经理张清伟接替高金福继续组织施工建设,直至2016年春季改扩建工程结束,改扩建面积为11136.56平方米。在改扩建过程中,李艳滨在该处注册成立了北龙汤泉酒店。

3.吉林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1992年7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为群,注册资本:150万元人民币,为国有企业,经营范围:五金、交电、建材(木材除外)、百货、化工、日杂、家俱、装潢材料、畜产品、炊事用具、汽车配件、针纺织品购销。电脑打字、复印、胶印。房屋维修、楼宇保洁、物业管理(凭资质经营)等。

4.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04年9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赵越,注册资本:262435000元,为国有企业,经营范围:在政府授权范围内对太阳岛风景区内国有资产及附属设施进行经营管理、停车场服务、工艺美术品销售、中餐制售。

(二)太阳岛风景区规划情况

2016年9月19日,国务院批准同意《太阳岛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6年-2030年)》,2018年3月23日批准同意《太阳岛风景名胜区休闲服务片区及周边地块详细规划》,确定了太阳岛风景名胜区面积为38平方公里,核心景区面积为11.86平方公里,占风景名胜区规划面积的31.21%。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级分类保护要求,划定为:一级保护区,即核心景区,属严格禁止建设范围。二级保护区,属严格限制建设范围,应严格控制机动车辆设施进入,不得安排建设住宿设施。三级保护区,属限制建设范围,应规划有序控制各项建设项目设施。

经查,北龙汤泉酒店位于三级保护区内,属限制建设范围。酒店原始建筑属于合法工程,后期改扩建工程,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工程。

(三)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太阳岛风景区内,主体建筑分A、B、C、D、E区及一、二期温泉区。A、B、C、D、E区为砖混结构,加高接层改扩建部分为彩钢板结构。一、二期温泉区为钢结构彩钢板顶棚。整体建筑按功能分为住宿、洗浴、游泳、餐饮、娱乐等区域。A区位于建筑群南侧,西侧三层,东侧四层,主要为客房、餐饮包房,四层局部为厨房。B区位于建筑群东南侧,共三层,主要为客房。C区位于建筑群东侧中部,共三层,一层为餐饮包房,二层为会议室和库房,三层为客房。D区位于建筑群东侧北部,共三层,主要为客房。E区位于建筑群西北侧,共四层,主要为客房和自助餐厅。一期温泉区位于A区、E区建筑合围区,二期温泉区位于C区、D区、E区建筑合围区,均为利用建筑之间空地采用钢屋架彩钢板结构搭建。二期温泉区阳光大厅地面设有多个温泉池,墙体包覆大量塑料绿植装饰材料,阳光大厅北侧部分区域为二层平台,三层为餐饮和会议厅。B区、C区之间以及C区、D区之间为室外温泉和休息区。改扩建建筑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池及稳压设备等。由于日常检修维护不到位,事发时整个消防系统不能正常启动,处于瘫痪状态。

建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四处房产均为砖混结构,1幢(E区)为3层,位于太阳岛风景区太阳岛街18号,1985年建成,建筑面积1571.62平方米;2幢(C区)为2层,位于太阳岛风景区游览街17号,1987年建成,建筑面积711.44平方米;3幢(B区)为2层,位于太阳岛风景区游览街17号,建筑面积579.66平方米;4幢(D区)为2层,位于太阳岛风景区游览街17号,建筑面积550.26平方米。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1处房产位于太阳岛风景区42栋(无街牌),3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3033.95平方米。

北龙汤泉酒店建筑布局示意图

(四)行政监管情况

1.监管体制情况

太阳岛风景区行政区域归属哈尔滨市松北区。2004年6月,松北区组建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实施风景区旅游发展规划;风景区资源开发、保护、经营、管理工作;市政、园林、交通、水务、渔政、林业、农业管理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检查指导工作。2010年松北区组建行政执法局,主要行使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除外)。

2017年5月3日,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太阳岛风景区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等事宜的通知》(哈编发〔2017〕16号),对太阳岛风景区管理体制、机构编制和运行机制进行调整,成立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对太阳岛风景区的规划、建设、开发、保护、管理、经营等事宜进行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将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由松北区管理调整为市政府直属,承担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市政府派出机构管理。主要职责是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太阳岛风景区规划、建设、开发、保护的重要决策和部署,组织协调管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对省批准的太阳岛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进行统一管理;贯彻落实风景区保护、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履行《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责。同时将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太阳岛大队所承担的太阳岛风景区行政执法职能、12名事业编制及人员划归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要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抓紧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做好有关行政执法权调整工作,避免出现执法真空。

2017年10月10日,哈尔滨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太阳岛风景区管理界面、管理权限,并形成市政府专题会议备忘录,其中明确:“太阳岛风景区管理体制改革过渡期内,相关职能部门与道里区、松北区,原来负责什么,还负责什么,有明确责任界定的按已明确的责任落实,不能出现管理不到位现象,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

2.监管部门执法情况

(1)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

2014年9月至2016年11月,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检查中发现燕达宾馆存在“施工未围挡”、“改造工程无手续、私建滥建”、“私建滥建仿古建筑、私设围栏、私挖绿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向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太阳岛大队下达21份《管理工作督办单》,对查处燕达宾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督办。

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向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发送5份函件,要求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对燕达宾馆在内的驻岛企业违建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但以上措施均未见效,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既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未履职情况,也未报告燕达宾馆违建情况,导致违法建设始终未停止,直至项目落成并投入使用。

(2)松北区行政执法局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太阳岛大队发现燕达宾馆存在“用吊车往楼顶运钢架、在房顶立钢架并用红砖砌墙、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建(构)筑物”等违法建设行为,分别于2014年11月6日、11月12日、2015年1月10日,向燕达宾馆共下达4份《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015年1月15日,时任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局长韩洪军带领太阳岛大队人员实地踏查燕达宾馆违规建设工程,并现场对太阳岛大队作出“楼上建成部分先这样,楼下未建部分立即停工,补办全部工程手续”的要求。同日,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印发了《区行政执法局查封一起岛内违建工程》的执法简报,时任松北区区长李洪铭在执法简报上作出“如涉及违法违章,坚决拆除”的批示。

2016年2月至10月,因“未经批准建设钢结构房屋、未经批准建设建筑物、围挡有破损现象、院外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擅自设置指示牌、擅自占用道路、未经审批悬挂条幅”等原因,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太阳岛大队向燕达宾馆下达9份《限期拆除通知书》、《约谈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执法文书,要求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3)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

2016年6月21日,北龙汤泉酒店向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负责此项审批工作的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所长刘刚,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6800平方米与房产证面积2706平方米、实际经营使用面积不符,未提供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治安责任保证书、旅店行业责任书、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和备案申请表的情况下,违反《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十条、第十ー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既未对北龙汤泉酒店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也未对北龙汤泉酒店进行现场核查,便在特种行业审批表的派出所所长意见栏签字。

(4)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

2016年6月21日,北龙汤泉酒店向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主管治安大队工作的松北分局监察室主任郭克明,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6800平方米与房产证面积2706平方米、实际经营使用面积不符,未提供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治安责任保证书、旅店行业责任书,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和备案申请表的情况下,违反《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十条、第十ー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对北龙汤泉酒店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便在特种行业审批表的分局主管领导意见栏签字。2016年6月24日,松北分局批准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时,违反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厅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服务反恐管控工作要求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未向北龙汤泉酒店和该辖区太阳岛派出所送达《特种行业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单》,未告知北龙汤泉酒店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按照《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到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致使北龙汤泉酒店持《特种行业许可证》长期违法经营。

(5)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

2016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31日,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共对北龙汤泉酒店进行了6次执法检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份、《临时查封决定书》2份,累计罚款11万元。

其中,2016年3次:7月20日,因“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罚款; 7月21日,因“二层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对二层部分区域下达临时查封决定;8月20日,因7月21日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仍未整改,再次下达临时查封决定。

2017年3次:6月14日,因“缺少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室内报警系统存在故障、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室内消火栓被杂物遮挡、喷淋头损坏、堵塞安全出口”等隐患问题,下达了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共给予4万元罚款;7月28日,因未将消防隐患整改完毕,给予9千元罚款;7月31日,因该单位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责令停止使用,并给予3.1万元罚款。

(6)哈尔滨市消防支队

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法制科法制员孙海涛审核松北大队对北龙汤泉休闲酒店的处罚案件时,未发现该酒店曾多次被处罚及处罚卷宗弄虚作假问题,审核把关不严。哈尔滨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指导科对松北消防大队业务指导、工作监督不到位。

二、事故发生及报告经过

8月24日晚,共有115名客人入住北龙汤泉酒店。8月25日4时20分左右,北龙汤泉酒店锅炉工陈淑春给室外汤泉加完水,走出E区北门便闻到烧焦气味,观察发现二期温泉二楼平台有火光后立即进行呼救,并电话向工程部经理巩永利报告。保安员宋大勇听到陈淑春呼喊后,电话通知了保安队长张立彬。张立彬接到电话后,先跑到E区北门观察,确认发生火情后,到消控室通知消控员吕永胜。

4时27分51秒,哈尔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住宿旅客报警,称太阳岛北龙汤泉酒店起火。4时29分10秒,哈尔滨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北龙汤泉酒店厨师周中宝关于酒店发生火灾的报警电话。

6时40分开始,哈尔滨市政府政务值班室相继接到市110指挥中心、市安全监管局、松北区政府关于北龙汤泉酒店火灾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相关领导报告,并通过《黑龙江省政府应急平台》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了事故信息。

三、应急救援及善后情况

(一)自救互救情况

火灾发生后,消控员吕永胜试图启动消防水系统实施自动灭火,但由于消防控制室主机存在总线故障,与消防水泵无法联动,无法实施自动灭火。吕永胜又到水泵房试图手动启动灭火系统,但喷淋系统和消火栓内均无水,消防灭火系统完全处于瘫痪状态,使得初期火灾未得到有效控制。当班保安员利用灭火器自发进行灭火,因火场内部烟雾较大、火势猛烈,未能抵近起火点,灭火自救未能成功。

(二)应急响应情况

4时29分10秒,哈尔滨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于4时29分48秒,调派太阳岛消防中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并陆续增派邻近的世贸、爱建、利民、道外消防中队增援。4时27分51秒,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于4时30分15秒将火警通报给市消防指挥中心,4时31分26秒向太阳岛派出所下达出警指令,并陆续增派松北公安分局、松北交警大队迅速赶赴现场维持秩序,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4时54分,哈尔滨市120急救中心调派松北分中心救护车赶赴火灾现场开展医疗急救。随着伤员人数增加,又相继调派市第一医院、市红十字中心医院分中心和应急小分队救护车,赶赴现场抢救和转运伤员。5时53分,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调集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协助救援,共疏散安置被救出人员63名。

事发后,哈尔滨市政府立即启动《哈尔滨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省委常委、哈尔滨市委书记王兆力,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长孙喆第一时间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并对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现场成立了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哈尔滨市委书记、市长担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副职担任医疗救治、现场清理、新闻发布、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和综合保障6个工作小组组长。调集各方力量,全力开展现场灭火和人员搜救,松北区政府积极配合市政府各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三)消防救援情况

4时56分,太阳岛消防中队第一个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并组织攻坚组深入楼内强行内攻,疏散、搜救被困人员,并及时向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反馈火场形势。5时13分,世贸、爱建中队增援力量相继到达现场,展开灭火搜救。5时25分,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及道外、利民中队也到达火灾现场。经全力扑救,火势于25日6时30分得到有效控制,7时50分大火被彻底扑灭,共抢救疏散遇险群众80余人,搜救被困人员20人、遇难人员19人。在火灾扑救中,消防部门共出动8个中队、1个战勤保障大队,40辆消防车,148名指战员,6只搜救犬到场实施救援。

(四)伤员救治情况

本次救援共出动救护车7辆,转运伤员13人(哈尔滨市第一医院9人、市第五医院3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1人),另有11人自行前往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就诊。接收伤员的医院及时开通急诊绿色通道,全力救治伤员。哈尔滨市心理危机干预救援队及时到达医院,对伤病员开展心理危机疏导,安抚和稳定伤员及家属。8月25日13时,1名伤员经医治无效死亡。

(五)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哈尔滨市委、市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善后处置工作。事发当日成立了善后处置工作组,分别组成遇难者家属接待专班和伤者家属接待专班,每个接待专班配备1名律师,为死伤者家属提供法律需求援助,并设立了家属接待中心和接待电话。工作组尽最大努力,调集各方资源,组织医疗专家组对受伤人员进行全面救治。8月31日,20名遇难者遗体全部火化。9月29日,涉事企业与遇难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善后处置工作结束。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起火原因

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现场指认、视频分析及现场实验等工作,认定起火原因是二期温泉区二层平台靠近西墙北侧顶棚悬挂的风机盘管机组电气线路短路,形成高温电弧,引燃周围塑料绿植装饰材料并蔓延成灾。

2.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1)火灾发生前一日,北龙汤泉酒店三层客房领班张磊使用灭火器箱挡住E区三层常闭式防火门,使其始终处于敞开状态。起火后,塑料绿植装饰材料燃烧产生的大量含有二氯乙烷、丙烯酸甲酯、苯系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浓烟,迅速通过敞开的防火门进入E区三层客房走廊,短时间内充满整个走廊并渗入房间,封死逃生路线,导致楼内大量人员被有毒有害气体侵袭,很快中毒眩晕并丧失逃生能力和机会。

(2)酒店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控制阀处于关闭状态,消火栓系统管网无压力水,自动灭火系统处于瘫痪状态。

(3)起火后,北龙汤泉酒店员工陈淑春便第一时间发现火情,随后工程部经理巩永利、保安员宋大勇、保安队长张立彬、消控员吕永胜等均确认火情,但酒店工作人员仅层层上报领导,均未在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厨师周中宝报警时,已是酒店发现火情9分钟后,延误了最佳灭火救援时间。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北龙汤泉酒店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北龙汤泉酒店法律意识缺失、安全意识淡漠,自酒店开始建设直至投入使用,始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消防安全管理极为混乱,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1)消防安全责任和制度不落实。北龙汤泉酒店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违法投入使用后,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北龙汤泉酒店规定的巡查内容不符合防火巡查要求,且每天后半夜只有保安在凌晨3时巡查一次,不符合国家关于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要求。消控室值班工作不符合《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及消防控制室规范化管理标准》规定,不能满足每班至少设置2名值班员的要求。该酒店只有2名消控室值班员,每班仅设1人,连续值守24小时,且承担巡查任务,巡查时消防控制室处于无人值守状态。火灾发生时,值班员吕永胜在消控室睡觉。

(2)未制定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未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北龙汤泉酒店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未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不具备引导顾客逃生疏散和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火灾发生后,现场人员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没能及时疏散顾客。虽然设立了微型消防站,但现场人员不懂得消防器材使用方法,未能成功扑救初期火灾。

(3)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消防管网无压力水、自动灭火系统瘫痪。北龙汤泉酒店消防水池储水量不足,补水控制阀被关闭,消防水池被挪作他用。消防增压泵组电气控制柜处于“停止”模式。增压罐一个被挪作他用,一个无压力。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控制阀处于关闭状态,消火栓系统管网无压力水。自动灭火系统压力开关输出线未接入喷淋泵组电气控制柜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接延时器、压力开关、水力警铃的管路控制阀被关闭。过火区域大多数洒水喷头感温元件动作,但无水喷出。

(4)未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未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保养。北龙汤泉酒店消防控制柜、电气线路、消防管网等存在诸多隐患,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虽然消防监管部门多次下达行政整改指令,但该单位拒不整改,且未对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测维修。

(5)酒店违法建筑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北龙汤泉酒店建筑违建部分属于违法工程,没有通过相关部门批准、验收。其建筑结构不符合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需要,内部格局复杂,疏散通道混乱,各功能区间未设置有效防火分隔,存在重大消防隐患。

2.燕达宾馆违法组织改扩建和装修施工。燕达宾馆租赁房屋后,未经批准违法组织改扩建和装修施工,未将消防设计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在原始建筑基础上,用彩钢板进行加高接层,并将各单体建筑采用钢结构进行连接,违建面积11136.56平方米。同时,将改扩建和装修工程分解,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燕达宾馆违规建设过程中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电路敷设和电气设备选型不符合规范要求,电气线路没有穿管保护,起火过程中电气线路发生多次短路,设置的短路保护装置未有效动作。

  1. 吉林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产权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吉林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受建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管理其位于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房产。未依法依规履行产权方安全管理责任,对产权房屋安全管理缺失。在发现燕达宾馆对房屋进行改扩建未能提供改造方案和审批手续后,既未制止也未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1. 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产权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未依法依规履行产权方安全管理责任,对产权房屋安全管理缺失。未与燕达宾馆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发现燕达宾馆违法建设行为,既未制止也未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且违反规定为燕达宾馆违法建设提供便利。

5.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

(1)松北区行政执法局。违法建设初期,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发现燕达宾馆违法建设行为,虽多次进行制止,但未取得实质成效,未依法履行强制拆除程序。虽经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多次督办,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直至项目落成并投入使用,造成严重后果。

(2)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指导、监督不力。

(3)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对太阳岛风景区管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协调不到位,对太阳岛风景名胜区进行统一管理不到位。发现燕达宾馆持续进行违法建设,多次向松北区行政执法局进行督办无果,未向太阳岛风景区管委会报告,直至项目落成并投入使用,造成严重后果。

(4)松北区安监局。对城市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

(5)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时,审查把关不严,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和房产证面积不相符的情况下违规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未告知北龙汤泉酒店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按照《消防法》规定及时到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6)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时,未对北龙汤泉酒店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和房产证面积不相符的情况下违规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7)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对北龙汤泉酒店消防监督执法不到位,发现北龙汤泉酒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等问题,责令停产停业、罚款、临时查封后,未再进行过消防安全检查,对执法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以罚代管,未严格执行临时查封、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处罚卷宗弄虚作假。

(8)哈尔滨市消防支队。监督、检查、指导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工作不到位。在审核松北消防大队对北龙汤泉酒店的处罚案件时,未发现该酒店曾多次被处罚及处罚卷宗弄虚作假问题,对北龙汤泉酒店行政处罚卷宗审核把关不严。

(9)松北区人民政府。对辖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违建工程排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辖区消防隐患和违法建设失管失察。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的违法建设工作疏于监督管理,监管部门执法执纪不严。

(10)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不到位,对太阳岛风景区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缺乏有效监管,对太阳岛风景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建设行为失管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哈尔滨北龙汤泉酒店“8•25”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李艳滨,女,北龙汤泉酒店实际控制人、实际出资人,燕达宾馆董事长、总经理。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明知北龙汤泉酒店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经催告拒不组织整改,仍然继续营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第三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77号令)规定,建议由省应急管理厅给予其175079元罚款,且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10月24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1. 张伟平,男,北龙汤泉酒店法定代表人,负责酒店运营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明知酒店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经催告拒不组织整改,使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第三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77号令)规定,建议由省应急管理厅给予其175079元罚款,且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9月26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1. 王冠林,男,北龙汤泉酒店原法定代表人,明知酒店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经催告拒不组织整改,使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9月26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1. 程兴伟,男,北龙汤泉酒店一级总监,分管保安部、工程部,工作严重不负责,对酒店消防设施管理、检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火灾发生时有毒烟气通过防火门快速扩散,对事故灾害扩大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10月29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1. 吕永胜,男,北龙汤泉酒店事故发生当日值班消控员,事故发生前夜查时,发现E区三层常闭式防火门处于敞开状态,但未采取任何措施,起火后烟气迅速渗入客房走廊和房间,导致火灾发生时有毒烟气通过防火门快速扩散,对事故灾害扩大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10月29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1. 张磊,女,北龙汤泉酒店三层客房领班,事故发生前,使用灭火器箱将E区三层常闭式防火门挡住,使其处于敞开状态,且未及时关闭,导致火灾发生时有毒烟气通过防火门快速扩散,对事故灾害扩大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1. 张清伟,男,燕达宾馆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联络和事发建筑违建部分施工工作。明知北龙汤泉酒店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催告未及时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9月26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1. 张成祥,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违规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时未告知北龙汤泉酒店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到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致使北龙汤泉酒店持该证长期违法经营,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10月1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刘刚,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巡警大队综合中队中队长。2011年5月至2018年6月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所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与房产证面积、实际经营使用面积不符,未提供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治安责任保证书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违规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未对北龙汤泉酒店无消防检查合格证营业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北龙汤泉酒店持该证长期违法经营,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王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与房产证面积、实际经营使用面积不符,未提供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治安责任保证书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违规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致使北龙汤泉酒店持该证长期违法经营,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郭克明,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副局长,2013年5月至2018年3月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监察室主任。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与房产证面积、实际经营使用面积不符,未提供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治安责任保证书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违规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致使北龙汤泉酒店持该证长期违法经营,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李新兴,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松浦执法大队负责人,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任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太阳岛执法大队负责人。未认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未能有效制止燕达宾馆违法建设行为,致使违法建筑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10月1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韩洪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2011年10月至2016年6月任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局长。未履行法定职责,任职期间玩忽职守,在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北龙汤泉酒店的违法建筑在未取得任何部门审核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投入使用,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陈忠楠,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负责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太阳岛辖区防火监督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负责太阳岛风景区防火监督工作以来未对北龙汤泉酒店进行监督检查,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
  1. 魏欣,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协助负责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太阳岛辖区防火监督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责令北龙汤泉酒店停产停业、罚款、临时查封后,未再进行过消防安全检查,对执法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以罚代管,未严格执行临时查封、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李俊萱,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2015年7月至2018年3月负责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太阳岛辖区防火监督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责令北龙汤泉酒店停产停业、罚款、临时查封后,未再进行过消防安全检查,对执法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以罚代管,未严格执行临时查封、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张洪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副大队长。任职期间玩忽职守,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状况了解不到位,未对北龙汤泉酒店进行日常防火监督检查,对防火监督参谋管理不到位,工作中失职失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杨丹,女,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大队长。任职期间玩忽职守,组织开展区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工作部署不到位,对防火监督参谋管理不到位,致使火灾隐患长期未消除,处罚卷宗弄虚作假,工作中失职失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赵越,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按规定对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位于太阳岛风景区平原街42栋(无街牌号)的房产进行评估就租赁给燕达宾馆,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黄敬国,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对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未进行评估的太阳岛风景区平原街42栋(无街牌号)的房产租赁给燕达宾馆的行为进行监管,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党纪政务处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

1. 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1)张晓雨,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侦大队民警。2012年9月至2016年6月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管片民警,违规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

(2)刘帅彤,女,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协助负责太阳岛辖区防火监督工作,未按法定职责对北龙汤泉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建议由黑龙江省消防总队纪委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3)辛旭东,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兼任法制员。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兼任大队法制员,对北龙汤泉酒店行政处罚卷宗审核不认真,未正确履职,执法不规范。建议由黑龙江省消防总队纪委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4)孙海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双城消防大队。2017年3月借调到哈尔滨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法制科工作,对北龙汤泉酒店行政处罚卷宗审核不认真,未正确履职。建议由黑龙江省消防总队纪委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给予其警告处分。

(5)胡丽丽,女,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科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发现和排除北龙汤泉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安全工作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6)钟立伟,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副主任科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发现和排除北龙汤泉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安全工作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7)丁继洪,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协调科负责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发现和排除北龙汤泉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安全工作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8)梁辉,女,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副主任科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发现和排除北龙汤泉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安全工作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9)孙显声,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副局长。未正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没有发现和排除北龙汤泉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安全工作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0)靳久峰,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安监局安全监管科科长。对城市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对太阳岛风景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相应调整,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1)房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调度处处长。不了解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情况,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指导、监督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2)张喜楠,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松祥执法大队执法协管员,2011年6月至2017年6月任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太阳岛执法大队执法协管员,对燕达宾馆违法建设情况不了解,协助督促整改违法建设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3)刘洋,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万宝街道办事处执法大队负责人。2014年2月至2017年5月任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指挥督查科科长,未发现太阳岛执法大队执法问题,对太阳岛执法大队执法工作督查、指导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4)徐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机动大队负责人(正科级)。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任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太阳岛执法大队负责人,未对燕达宾馆违法建设情况深入调查,工作不认真,未正确履行巡查、监管责任,未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未按照规定提出拆除意见,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按照副主任科员安排工作。

(15)曲学岷,男,中国民主同盟会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副处级),分管太阳岛执法大队。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未对太阳岛执法大队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情况深入了解,督促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按主任科员安排工作。

(16)刘继祥,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总工会主席(正处级),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任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局长期间,对太阳岛执法大队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按照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安排工作。

(17)李威,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平房区委常委、纪委书记 、监委主任。2011年9月至2016年11月任哈尔滨市松北区委常委,2013年8月至2016年8月分管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对燕达宾馆违法建设情况不了解,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疏于监督、管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李洪铭,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双城区委书记。2013年4月至2016年9月任哈尔滨市松北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疏于监督、管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王沿民,男,中共党员,2017年1月至今任哈尔滨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2017年5月兼任太阳岛风景区管委会主任。其在分管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期间,对太阳岛风景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工作人员有效履职情况缺乏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高大伟,男,中共党员,2018年1月至今任哈尔滨市委常委、松北区区委书记。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其在任松北区政府区长期间,对辖区内违法建筑查处、消防安全隐患排除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给予组织处理人员

(1)杨忻璐,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户政科民警。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管片民警,未按规定将北龙汤泉酒店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书面移交消防机构,未正确履职,鉴于情节轻微,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2)程磊,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代理副所长。未按规定将北龙汤泉休闲酒店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书面移交消防机构,未正确履职,鉴于情节轻微,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3)于洋,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境综合整治处处长。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任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基层工作处处长期间,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指导不力,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负责指导工作时间较短,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4)唐红斌,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安监局局长、松北区安委办主任。对城市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情节轻微,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5)孙钊,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分管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对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疏于监督、管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分管时间较短,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北龙汤泉酒店

(1)违法停用消防设施、未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事故发生时,酒店E区三层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导致浓烟迅速渗入室内。酒店未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消防水挪作他用,消防增压装置停用,消防管网无压力水,报警系统存在总线故障,自动灭火系统瘫痪。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八条规定。

(2)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北龙汤泉酒店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人员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仅有的制度不落实。日常巡检频次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足,有空岗现象。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

(3)消防工程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北龙汤泉酒店建筑结构不符合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要求,内部格局复杂,疏散通道混乱,各功能区之间无有效防火分隔措施。大量使用易燃可燃装饰材料。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选型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综上违法行为,北龙汤泉酒店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由省应急管理厅给予其499万元罚款。北龙汤泉酒店无视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机构整改指令,长期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长期带病经营。建议由消防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如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由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燕达宾馆

(1)未经批准违法组织改扩建和装修施工。2014年9月,燕达宾馆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情况下,违法组织房屋改扩建和装修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其改扩建和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未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工程安全和质量标准不能满足国家规定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违法发包建设工程。燕达宾馆将改扩建和装修工程分解,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建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 吉林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受建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管理其位于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房产。2014年8月14日,建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太阳岛风景区游览街17号四处房产出租给燕达宾馆。房产受托管理方吉林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出租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发现承租方改扩建房屋,并于2015年4月14日发函要求其提供设计图纸,但直至事故发生仍未取得相关图纸资料。未对承租单位房屋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也未报告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建议由省应急管理厅给予其4.9万元罚款。
  1. 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位于哈尔滨市太阳岛平原街一处房产出租给燕达宾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未对承租单位房屋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承租方违法建设行为,未要求整改,也未报告监管部门进行查处,且违反规定为承租方违法建设放行运料车辆提供便利。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建议由省应急管理厅给予其4.9万元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行业部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哈尔滨市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论述,自觉提高政治站位,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以对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决策部署。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进一步明晰各行业部门和地方政府,特别是各类功能区、风景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局面,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哈尔滨市政府要召开一次常务会议,深入剖析火灾事故教训,专题研究消防安全,切实把本地消防安全状况分析清,把存在问题短板研究透,明确各级各部门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制定从严从紧的火灾防范措施;要召开一次警示大会,以“8•25”火灾事故作为最现实的教材,组织县(市、区)两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宾馆酒店、旅游度假村等场所的经营者全部到场,以案说法、以案明责,切实把火灾事故的反面典型和正面警示两个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通过自下而上安全承诺抓实“最后一公里”。哈尔滨市及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深入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持之以恒地加强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企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切实开展对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要严格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保养。要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制度,提升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急处置能力。要推动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下级部门和下属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立下消防安全军令状,要求所有重点单位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承诺书,特别是各类人员密集场所要把消防安全责任绑定到企业的法人、负责人,公开联系方式,实名接受群众监督。切实通过各级各部门,各企业的承诺践诺,扎紧套牢责任落实的“紧箍咒”,倒逼消防安全责任落地生根、扎实见效。

(三)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整治,切实消除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哈尔滨市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消防安全形势研判,切实把影响本地区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找准,真正把“地雷”挖出来。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特点,找出自己最不放心、最不托底的单位和场所,制定针对性检查方案和整改措施。尤其要针对我省冬季气温低,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量不断增加的特点,认真落实冬春季火灾防控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切实把火灾形势稳定下来。要下发一份政府公告,发动全社会力量,针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装修、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性质这两大火灾“元凶”,突出洗浴桑拿、宾馆饭店、儿童游乐、大型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大面积使用塑料绿植装饰等问题,拉出清单、分清缓急,集中拆除、清理上述场所中一批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集中整治、处理一批违法建设经营单位。特别是对类似北龙汤泉酒店这样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要坚决予以关停,对重大火灾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问效,做到整改责任、期限、资金、方案、奖惩五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要坚决采取关停措施。

(四)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集中排查整治违法建设突出问题。哈尔滨市政府要结合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集中开展违法建设排查整治,对全市违法建设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和违章违建排查、移交、整治机制。对涉及消防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依法查处。对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一经发现,要依法立拆立改。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行为源头管控机制,督促各职能部门切实把好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关口,确保建筑构件的耐火等级、防火性能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要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职责,严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和审核、验收关,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用途。

(五)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哈尔滨市及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加大常识性、提示性消防知识和技能特别是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的普及,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单位管理人、责任人和特殊工种等各类人员的消防培训,努力营造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消防安全宣传环境。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应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政府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发挥公共渠道和媒体消防宣传的主阵地作用。消防机构应进一步加大社会消防宣传培训力度,强力推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持证上岗制度,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社会单位特别是公共娱乐场所,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要落实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定期组织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全面提升单位自防自救能力。

(六)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提升公共消防“硬实力”。哈尔滨市及有关部门要统筹城乡消防发展,科学布局消防道路、供水、通信等规划,特别是在大型商圈、火灾高危区域等极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地区,要配套建设能满足快速到场进行灭火救援需要的消防队站,并同步推进消防装备建设提档升级,更好地适应扑救重特大火灾需要。同时,要着力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重点乡镇要建成有战斗力的专职消防队,符合建队条件的企业要实现应建必建,出现突发情况时,确保消防专业力量能够第一时间到场、第一时间处置,切实前移并筑牢防控火灾事故“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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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23 | 2018_唐山11·21万兴达轮_11·21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8年11月21日约2340时,平潭籍集装箱船“万兴 达”轮036N航次由泉州港驶往京唐港期间,行至舟山水域 附近,发生集装箱火灾事故。事故造成船上3个集装箱烧毁, 3个集装箱烧损,未造成人员伤亡及海洋环境污染,事故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28万元人民币,构成一般事故等级。

2.调查取证情况

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调查权限唐山海事局立即成立了 事故调查组,调查组以人、船、环境和管理四要素为调查主 线,对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进行逐一取证调查,获取信息如下:

2.1船舶资料

船名 万兴达 国籍/船籍港 中国/平潭 船舶识别号 CN19979137119 呼号 BVWL7 船舶种类 集装箱船 船体材料 钢质 总吨 24053 净吨 12958 总长

205.50米

主机功率 13571千瓦 型宽

27.40米

型深

15.80米

核定航区 无限航区 船舶检验机构 CCS 满载吃水

10.1米

龙骨安放日期 1997年3月3日 船舶造船厂 Daewoo Heavy Industry Ltd 船舶所有人 福建省万达海运有限公司 船舶经营人 福建省万达海运有限公司 船舶管理公司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源海运有限公司

2.2船舶状况

2.2.1船舶情况

1997年9月1日,该轮在韩国Daewoo Heavy Industry Ltd 船厂建造完成,曾用名为“centaur'”,现船名为“万兴达” 轮,船舶种类为集装箱船,船舶所有人为福建省万达海运有 限公司,船舶经营人为福建省万达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管理 公司为平潭综合实验区金源海运有限公司。

2.2.2船舶证书

证书名称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船舶所有权 平潭海事局 2016年6月21日 长期 登记证书》 《船舶国籍证 平潭海事局 2016年8月12日 2021年8月11日 书》 《船舶最低安 平潭海事局 2016年8月12日 2021年8月11日 全配员证书》 《货船设备安 CCS 2018年11月7日 2021年8月5日 全证书》 《货船构造安 CCS 2018年11月7日 2021年8月5日 全证书》 《符合证明》 平潭海事局 2017年4月20日 2022年4月19日 《安全管理证 平潭海事局 2017年5月26日2022年5月25日 书》

2.2.3船舶设备情况

本航次该轮航行设备均正常工作,船舶消防设备配备齐 全有效。

2.2.4船舶载货情况

经查“船舶载运集装箱汇总清单”:该轮本航次载有183 个集装箱,向泉州海事局申报货物种类包括板材、机械设备、 陶瓷、瓦、有色金属、金属矿石、化工原料及制品、冻品、 配件、石板材、食品、建材、其它货类等,卸货港为京唐港 和天津港。

2.2.5船舶安检情况

据“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查询显示:2018年11月 7日,泉州海事局对该轮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检查发现缺陷 3项,离港前均已整改完毕。

2.3船上人员情况

“万兴达”轮本航次配备人数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证 书》核定的配员人数,船员均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配员未 超出该轮救生定额。相关人员具体信息情况: 刘用东,船长,男,福建福州人,适任证书号码: BJA111201602643,适任证书于2016年9月2日由福州海事 局签发。 易吉国,大副,男,重庆市丰都县人,适任证书号码: BPC112201506147,适任证书于2015年11月23日由重庆海 事局签发。 林亮亮,二副,男,福建平潭人,适任证书号码: BJB113201800203,适任证书于2018年3月1日由泉州海事 局签发。

2.4环境因素调查

2.4.1气象海况

据船方提供的《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及当事船员陈述: 事发时天气阴天并伴有小雨,东北风8-9级,浪高3-4米, 能见度约7海里。

2.4.2通航环境

据当事船员陈述:事发地点位于舟山水域附近,事故船 舶正常航行,周边通航秩序良好。

2.5管理因素调查

该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为福建省万达海运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平潭县潭城镇东门庄58号(兴容华府)2幢 2102,法人陈来。船舶管理公司为平潭综合实验区金源海运 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平潭县潭城镇城中村海坛路北东路北 侧,该轮持有平潭海事局签发《安全管理证书》,船舶管理 公司持有平潭海事局签发《符合证明》。

3.重要事故要素的认定

根据现场勘验及对事故船舶船员进行调查,综合分析认 定如下:

3.1事故时间的认定

据航海日志记载、当事船员调查询问和船员提供事故影 像资料表明事故时间为2018年11月21日约2340时。

3.2事故地点的认定

据航海日志记载、当事船员调查询问事故地点为舟山水 域附近,具体位置为29°58.9N/122°47'.4E。

3.3爆燃部位和爆燃点的认定

据现场勘查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 定中心出具《关于“万兴达”轮船集装箱货物爆炸事故原因 的认定意见》表明燃爆部位位于“万兴达”轮上层38排84 层03列(箱号CSNU6824770)集装箱,燃爆点位于03列集 装箱内左侧中后部下侧区域。 中远每运 图1:事故现场示意图 图2:灭火后现场示意图

3.4爆燃集装箱货物成分认定

据现场勘查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 定中心出具《关于“万兴达”轮船集装箱货物爆炸事故原因 的认定意见》表明38排84层03列(箱号CSNU6824770)集 装箱中物质为袋装和桶装颗粒状加氢精制废催化剂,即与货 物外包装上的标识一致,但颗粒物内部实际含有的活性金属 成分存在差异。 危险废物 主要成分:、钻、镜、鸭等 危险类别 化学名称:加氧精制化剂 危险情出 安全施:, 废物产生单位:建班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泉州市泉滋区 电话:05547023010 联系人,施沙军 数量 产生日期: 图3:开箱现场示意图 图4:货物标识示意图 据《大连危险货物运输研究中心检测报告》表明:38排84层 03列(箱号CSNU6824770)集装箱中物质非4.1类易燃固体、 非4.2类易自燃物质、非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非

5.1类氧化物质。

3.5箱号CSNU6824770集装箱货物运输关系的认定

据当事人笔录陈述、“货物运输协议”、“含有色金属 废催化剂处理协议”、查询“中远海运新内贸系统”表明: 箱号CSNU6824770集装箱货主为河北欣芮再生资源利用有限 公司、货代为福建省骏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货物承运人为 泛亚泉州公司。

4.事故经过

据航海日志记载、当事船员调查询问、船员提供事故影 像资料、海事声明、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通过综合分析认 定事故经过如下: 2018年11月21日约1100时,该轮从泉州港出发驶往 京唐港。 11月21日约2340时,二副正在驾驶台值班,该轮航行 至舟山水域东福山附近,驾驶台前面38排84层03、05列 集装箱发生爆燃并伴有火光及浓烟冒出,该区域起火,随即 船长组织救火,但效果不明显。 11月22日约0100时,爆燃区域再次发生爆炸,火势加 强,船长向119求救,由于当时海况恶劣(东北风8-9级阵 风10级)救援力量无法到达。 11月22日约1400时,“东海救111”轮到达事故船舶 附近参与灭火。 11月23日约0900时,火势得到控制并扑灭,船舶继 续航行。 11月26日约0120时,靠妥京唐港22#泊位。

5.应急处置和搜救情况

爆燃发生后船长组织船员开展救火,并向当地海事部门 及消防部门报告,最终在“东海救111”轮的协助下,历经 约33小时火势得到控制并扑灭。

6.事故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万兴达”轮3个集装箱及货物烧毁,3个集 装箱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228万元人民币。

7.事故原因分析

7.1直接原因

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 《关于“万兴达”轮船集装箱货物爆炸事故原因的认定意见》 表明事故原因为:由于38排84层03列(箱号CSNU6824770) 集装箱内燃爆点处加氢精制废催化剂使用塑料外包装,在使 用、装运过程中受潮或者遇水,内部含有的氧化钙和氧化钠 与水发生反应放出大量热量,持续的放热也加速了加氢精制 废催化剂内吸附的有机物质的挥发,致使集装箱内的有机混 合气体浓度达到了爆炸极限,遇到火源后便引发爆炸。

7.2间接原因

7.2.1河北欣芮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货主)未将货

物运输注意事项和运输要求及时告知货代、货物承运人、船 舶等相关方,未做好运输注意事项和运输要求督促核查工 作。

7.2.2福建省骏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货代)在订舱时

未如实填报货物品名、货物描述、货物种类、配载运输要求 等信息。

7.2.3泛亚泉州公司(货物承运人)未及时核查订舱信

息,未向船舶准确传达货物品名、货物描述、货物种类、配 载运输要求等信息,未做好船舶配载运输要求落实情况的督 促核查工作。

7.2.4“万兴达”轮未核实“船舶载运集装箱汇总清单”

中货物是否与实际载运货物一致,未要求相关方提供运输注 意事项和运输要求。

8.责任认定

因加氢精制废催化剂使用塑料外包装,在使用、装运过 程中受潮或者遇水原因无法查明,事故责任无法判定。

9.安全管理建议

9.1建议河北欣芮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货主)应加

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今后运输此类货物时要将运输 注意事项和运输要求及时告知货代、货物承运人、船舶等相 关方,并做好运输注意事项和运输要求督促核查工作。

9.2建议福建省骏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货代)应加强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在订舱时应如实填报货物品名、 货物描述、货物种类、配载运输要求等信息。

9.3建议泛亚泉州公司(货物承运人)应加强职工安全

教育培训、考核,及时核查订舱信息,向船舶准确传达货物 品名、货物描述、货物种类、配载运输要求等信息,并做好 船舶配载运输要求落实情况的督促核查工作。

9.4建议“万兴达”轮应加强船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要求船员核实“船舶载运集装箱汇总清单”中货物与实际载 运货物一致性,及时要求相关方提供运输注意事项和运输要 求。

9.5建议中国物资再生协会贵金属产业委员会在石油化

工固体废催化剂收集、包装、采集标准基础上,加快石油化 工固体废催化剂运输标准编制和发布,以供相关单位参照执 行。

FD09224 | 2018_唐山万兴达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1.事故简况

2018年11月21日约2340时,平潭籍集装箱船“万兴达”轮036N航次由泉州港驶往京唐港期间,行至舟山水域附近,发生集装箱火灾事故。事故造成船上3个集装箱烧毁,3个集装箱烧损,未造成人员伤亡及海洋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28万元人民币,构成一般事故等级。

2.调查取证情况

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调查权限唐山海事局立即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以人、船、环境和管理四要素为调查主线,对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进行逐一取证调查,获取信息如下:

2.1船舶资料

船名

万兴达

国籍/船籍港

中国/平潭

船舶识别号

CN199********7119

呼号

BVWL7

船舶种类

集装箱船

船体材料

钢质

总吨

24053

净吨

12958

总长

205.50米

主机功率

13571千瓦

型宽

27.40米

型深

15.80米

核定航区

无限航区

船舶检验机构

CCS

满载吃水

10.1米

龙骨安放日期

1997年3月3日

船舶造船厂

Daewoo Heavy Industry Ltd

船舶所有人

福建省万达海运有限公司

船舶经营人

福建省万达海运有限公司

船舶管理公司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源海运有限公司

2.2船舶状况

2.2.1船舶情况

1997年9月1日,该轮在韩国Daewoo Heavy Industry Ltd船厂建造完成,曾用名为“centaur”,现船名为“万兴达”轮,船舶种类为集装箱船,船舶所有人为福建省万达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经营人为福建省万达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管理公司为平潭综合实验区金源海运有限公司。

2.2.2船舶证书

证书名称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平潭海事局

2016年6月21日

长期

《船舶国籍证书》

平潭海事局

2016年8月12日

2021年8月11日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平潭海事局

2016年8月12日

2021年8月11日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CCS

2018年11月7日

2021年8月5日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CCS

2018年11月7日

2021年8月5日

《符合证明》

平潭海事局

2017年4月20日

2022年4月19日

《安全管理证书》

平潭海事局

2017年5月26日

2022年5月25日

2.2.3船舶设备情况

本航次该轮航行设备均正常工作,船舶消防设备配备齐全有效。

2.2.4船舶载货情况

经查“船舶载运集装箱汇总清单”:该轮本航次载有183个集装箱,向泉州海事局申报货物种类包括板材、机械设备、陶瓷、瓦、有色金属、金属矿石、化工原料及制品、冻品、配件、石板材、食品、建材、其它货类等,卸货港为京唐港和天津港。

2.2.5船舶安检情况

据“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查询显示:2018年11月7日,泉州海事局对该轮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检查发现缺陷3项,离港前均已整改完毕。

2.3船上人员情况

“万兴达”轮本航次配备人数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定的配员人数,船员均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配员未超出该轮救生定额。相关人员具体信息情况:

刘XX,船长,男,福建福州人,适任证书号码:BJA********12012643,适任证书于2016年9月2日由福州海事局签发。

易XX,大副,男,重庆市丰都县人,适任证书号码:BPC112201506147,适任证书于2015年11月23日由重庆海事局签发。

林XX,二副,男,福建平潭人,适任证书号码:BJB1132********0203,适任证书于2018年3月1日由泉州海事局签发。

2.4环境因素调查

2.4.1气象海况

据船方提供的《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及当事船员陈述:事发时天气阴天并伴有小雨,东北风8-9级,浪高3-4米,能见度约7海里。

2.4.2通航环境

据当事船员陈述:事发地点位于舟山水域附近,事故船舶正常航行,周边通航秩序良好。

2.5管理因素调查

该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为福建省万达海运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平潭县潭城镇东门庄58号(兴容华府)2幢2102,法人陈来。船舶管理公司为平潭综合实验区金源海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平潭县潭城镇城中村海坛路北东路北侧,该轮持有平潭海事局签发《安全管理证书》,船舶管理公司持有平潭海事局签发《符合证明》。

3.重要事故要素的认定

根据现场勘验及对事故船舶船员进行调查,综合分析认定如下:

3.1事故时间的认定

据航海日志记载、当事船员调查询问和船员提供事故影像资料表明事故时间为2018年11月21日约2340时。

3.2事故地点的认定

据航海日志记载、当事船员调查询问事故地点为舟山水域附近,具体位置为29°58'.9N /122°47'.4E。

3.3爆燃部位和爆燃点的认定

据现场勘查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关于“万兴达”轮船集装箱货物爆炸事故原因的认定意见》表明燃爆部位位于“万兴达”轮上层38排84层03列(箱号CSNU6824770)集装箱,燃爆点位于03列集装箱内左侧中后部下侧区域。

图1:事故现场示意图                       图2:灭火后现场示意图

3.4爆燃集装箱货物成分认定

据现场勘查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关于“万兴达”轮船集装箱货物爆炸事故原因的认定意见》表明38排84层03列(箱号CSNU6824770)集装箱中物质为袋装和桶装颗粒状加氢精制废催化剂,即与货物外包装上的标识一致,但颗粒物内部实际含有的活性金属成分存在差异。

图3:开箱现场示意图                           图4:货物标识示意图

据《大连危险货物运输研究中心检测报告》表明:38排84层03列(箱号CSNU6824770)集装箱中物质非4.1类易燃固体、非4.2类易自燃物质、非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非5.1类氧化物质。

3.5箱号CSNU6824770集装箱货物运输关系的认定

据当事人笔录陈述、“货物运输协议”、“含有色金属废催化剂处理协议”、查询“中远海运新内贸系统”表明:箱号CSNU6824770集装箱货主为河北欣芮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货代为福建省骏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货物承运人为泛亚泉州公司。

4.事故经过

据航海日志记载、当事船员调查询问、船员提供事故影像资料、海事声明、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通过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经过如下:

2018年11月21日约1100时, 该轮从泉州港出发驶往京唐港。

11月21日约2340时,二副正在驾驶台值班,该轮航行至舟山水域东福山附近,驾驶台前面38排84层03、05列集装箱发生爆燃并伴有火光及浓烟冒出,该区域起火,随即船长组织救火,但效果不明显。

11月22日约0100时,爆燃区域再次发生爆炸,火势加强,船长向119求救,由于当时海况恶劣(东北风8-9级阵风10级)救援力量无法到达。

11月22日约1400时,“东海救111”轮到达事故船舶附近参与灭火。

11 月23日约0900时,火势得到控制并扑灭,船舶继续航行。

11月26日约0120时,靠妥京唐港22#泊位。

5.应急处置和搜救情况

爆燃发生后船长组织船员开展救火,并向当地海事部门及消防部门报告,最终在“东海救111”轮的协助下,历经约33小时火势得到控制并扑灭。

6.事故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万兴达”轮3个集装箱及货物烧毁,3个集装箱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228万元人民币。

7.事故原因分析

7.1直接原因

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关于“万兴达”轮船集装箱货物爆炸事故原因的认定意见》表明事故原因为:由于38排84层03列(箱号CSNU6824770)集装箱内燃爆点处加氢精制废催化剂使用塑料外包装,在使用、装运过程中受潮或者遇水,内部含有的氧化钙和氧化钠与水发生反应放出大量热量,持续的放热也加速了加氢精制废催化剂内吸附的有机物质的挥发,致使集装箱内的有机混合气体浓度达到了爆炸极限,遇到火源后便引发爆炸。

7.2间接原因

  1. 2.1河北欣芮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货主)未将货物运输注意事项和运输要求及时告知货代、货物承运人、船舶等相关方,未做好运输注意事项和运输要求督促核查工作。
  1. 2.2福建省骏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货代)在订舱时未如实填报货物品名、货物描述、货物种类、配载运输要求等信息。
  1. 2.3泛亚泉州公司(货物承运人)未及时核查订舱信息,未向船舶准确传达货物品名、货物描述、货物种类、配载运输要求等信息,未做好船舶配载运输要求落实情况的督促核查工作。
  1. 2.4“万兴达”轮未核实“船舶载运集装箱汇总清单”中货物是否与实际载运货物一致,未要求相关方提供运输注意事项和运输要求。

8.责任认定

因加氢精制废催化剂使用塑料外包装,在使用、装运过程中受潮或者遇水原因无法查明,事故责任无法判定。

9.安全管理建议

  1. 1建议河北欣芮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货主)应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今后运输此类货物时要将运输注意事项和运输要求及时告知货代、货物承运人、船舶等相关方,并做好运输注意事项和运输要求督促核查工作。
  1. 2建议福建省骏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货代)应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在订舱时应如实填报货物品名、货物描述、货物种类、配载运输要求等信息。
  1. 3建议泛亚泉州公司(货物承运人)应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及时核查订舱信息,向船舶准确传达货物品名、货物描述、货物种类、配载运输要求等信息,并做好船舶配载运输要求落实情况的督促核查工作。
  1. 4建议“万兴达”轮应加强船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要求船员核实“船舶载运集装箱汇总清单”中货物与实际载运货物一致性,及时要求相关方提供运输注意事项和运输要求。
  1. 5建议中国物资再生协会贵金属产业委员会在石油化工固体废催化剂收集、包装、采集标准基础上,加快石油化工固体废催化剂运输标准编制和发布,以供相关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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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1”谎报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8 年3 月1 日12 时20 分,迁安市天良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承包的唐山华熠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苯加氢车间酸性污水暂存罐管道改造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燃引发火灾事故, 造成4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37.25 万元。 事故发生后,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如实向丰南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报告事故人员伤亡情况,谎称事故造成3 人受伤。3 月2 日,丰南区公安局、安全 监管局人员在跟踪调查期间,发现事故中还有2 名死亡人员未上报。 事故发生后,省委副书记、省长许勤,省委常委、唐山市委书记王浩,副省长李谦,唐山 市市长丁绣峰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妥处善后,举一反三,持续深入开 展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严防类似事故发生,依法依规对事故展开调查,查清 事故原因,查清谎报责任,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3 月2 日晚,唐山 市连夜组织召开全市安全生产紧急会议,将事故情况通报全市,并就加强全国两会期间全 市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3 月3 日,唐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专门下发《关于 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1”较大事故的通报》,就全力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提出明确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经唐山市人民政府批准,3 月3 日,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委、市 公安局和市总工会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1’谎报较大火灾事故调 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 查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清了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发生及谎报经过,认定 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 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华熠公司),成立于2009 年8 月,位于唐山 市丰南区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苏永春, 实际控制人苏铁恩(系苏永春父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693499018X,注册资金 9480 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顺丁烯二酸酐、苯酐、苯、甲苯、二甲苯、硫氢化钠、氢气、 硫酸、发烟硫酸、吐氏酸、J 酸。2011 年8 月16 日首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14 年和 2017 年两次延期,编号为(冀)WH 安许证字【2017】020206。 公司下设安全部、设备 部、工程设备保障部、综合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调度室等12 个职能部(科)室, 苯酐车间、顺酐车间、硫酸车间、苯加氢车间、吐氏酸J 酸车间、污水车间等6 个生产车 间及1 个电仪车间。公司现有员工347 名,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8 名。 2.迁安市天良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迁安天良公司),成立于2016 年1 月 15 日,前身为迁安市天良商贸有限公司,2018 年2 月7 日变更为现名称,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130283MA07MLUX1T,公司注册地为迁安市上射雁庄乡平林镇村,法定代表人李树 阁,经营范围: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材、五金产品、化 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黑色金属及金属矿、润滑油脂、采矿专用设备及零配件、通用 设备及零配件、煤炭批发及零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2 月26 日,该公司对企业经营范围进行了增加,将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 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服务加入企业经营范围。经调查,该公司无任何建筑业施工资质,

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仅有李树阁1 人。工商档案显示该公司出资人为2 人(李树阁和李桂 芹,各出资250 万),监事1 人(赵庆)。经查,李桂芹系李树阁前妻,公司500 万注册资 金(未实际出资)系李树阁在李桂芹不知情情况下,以李桂芹名义出资。监事赵庆系李树 阁此前从事配货站经营期间所租房屋主人,与迁安天良公司无任何关系。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18 年2 月23 日,唐山华熠公司与迁安天良公司签订《工程维修施工合同》,唐山华熠公 司将顺酐车间、苯酐车间、苯加氢车间、硫酸车间、吐氏酸J 酸车间设备及管道维修工程 发包给迁安天良公司,合同工期自2018 年2 月23 日至2019 年2 月22 日。同时双方签订 了《外协施工安全协议书》,就双方在安全管理方面的权利、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 (三)迁安天良公司人员招募情况。 《工程维修施工合同》签订后,迁安天良公司李树阁通过朋友赵忠广(迁西县撒河桥镇人), 请其帮忙联系几名施工人员。之后赵忠广找到史国瑞(迁西县撒河桥镇人),问其是否愿意 从事唐山华熠公司施工项目并帮忙联系施工人员。史国瑞答应了施工要求并先后找到了7 名施工人员,分别为雷永、李国强、赵淦、李国兴、赵忠、李蔺杰、张永新。2 月28 日, 史国瑞、雷永、李国强等8 人先后到达唐山华熠公司,并参加了该公司组织的厂级、车间 级安全教育培训。3 月1 日,迁安天良公司8 名人员进入唐山华熠公司作业现场开始施工 作业。经查,迁安天良公司未对8 名临时招募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缴纳工伤保险。 8 名作业人员均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四)事故发生区域基本情况。 1.苯加氢车间基本情况。 该车间2013 年1 月29 日经丰南区发改局备案,投资建设10 万吨粗苯加氢精制工程,产 品规模为苯69750 吨/年、甲苯15100 吨/年、二甲苯5100 吨/年、硫氢化钠3500 吨/年、 氢气600Nm3/h。2015 年9 月11 日进行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该项目2015 年10 月17 日 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该车间在册职工39 人,设车间主任、副主任、安全员各1 人,设 甲乙丙丁四个班组,分四班三运转。3 月1 日白天,当班班组为丙班人员,共8 人。其中, 负责苯加氢装置现场巡检人员为于楠 、董丽伟。 2.酸性污水暂存罐工艺流程情况。 加氢高压分离器排出的酸性污水进入酸水储罐进行静置分离,分离出来的有机烃(包含苯、 甲苯、二甲苯等苯类物质,下同)排入地罐,含有部分有机烃的酸性污水通过泵打入酸性 污水暂存罐(企业标注为污水储罐,即事故储罐),酸性污水暂存罐达到一定液位后,通过 酸水倒料泵再次打回酸水储罐,储罐内酸水通过酸水泵送到下道工序,进行酸水气提处理。 3.事故酸性污水暂存罐情况。 事故酸性污水暂存罐于2014 年8 月建成并投入使用,材质为碳钢,设计直径5.6m,高 8.2m,容积约为200m 3。罐顶由6mm 厚普通碳钢板拼焊成型,罐顶设计有带阻火器的呼吸 阀一个(中间位置)、人孔一个、氮气进口一个、污水管道进口一个,备用口两个。罐内介 质为来自加氢装置高压分离器下部排出的酸性污水,酸性污水中含有有机烃及硫化氢等物 质。由于酸性污水暂存罐自投产以来已经使用三年多,使罐内残存有机烃物质逐渐增多, 罐内有机烃及硫化氢等物质和空气混合后形成爆炸性气体。 (五)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现场外围及周边环境情况。 事故地点为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酸性污水暂存罐,该暂存罐西南侧紧邻苯加氢车间生 产装置,距离暂存罐北28 米为车间装卸车泵房,距离暂存罐东44.5 米为厂区南北走向水 泥路,距离暂存罐南32.1 米为苯加氢车间线缆桥架,其他区域未发现被事故破坏的痕迹。 2.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勘验发现:(1)发生事故的酸性污水暂存罐罐体破损,罐体向西偏北方向倾斜约5 度 左右;(2)发生事故的酸性污水暂存罐罐顶落地位置在酸性污水暂存罐正南32.1 米处,砸 到车间线缆桥架并倚靠在桥架上,罐顶严重变形;(3)苯加氢车间装置区东侧管廊下方, 污水卧罐北侧与酸性污水暂存罐南侧未发现焊割痕迹;(4)酸性污水暂存罐罐顶附件(罐 顶护栏、脚踢板)被清理到苯加氢泵房西侧墙根;(5)迁安天良公司施工完成的预制钢管 在酸性污水暂存罐西侧9.2 米位置。(6)2 个电焊机机体完好,气割部件、1 个氧气瓶、1 个乙炔瓶均无破损;(7)酸性污水暂存罐区域内未设置监控设施;(8)现场未找到酸性污 水暂存罐备用口盲板。对事故现场及四周进行搜索,未发现其他物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及谎报过程 (一)事故发生前施工作业情况。 2018 年3 月1 日7 时30 分左右,迁安天良公司4 名作业人员雷永(现场作业临时负责人)、 李蔺杰、赵忠、张永新在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副主任魏永佳、车间安全员董晨阳带领 下来到苯加氢车间检修作业现场。魏永佳、董晨阳口头向迁安天良公司4 名员工交代了当 天的施工任务:新增一条从酸水进料泵到酸性污水暂存罐之间的管道,需预制一根直径25 毫米、长度约30 米左右的钢管,通过罐顶备用口进入罐内。魏永佳、董晨阳向现场作业 人员口头介绍了酸性污水暂存罐内的介质情况,储罐内可能会有可燃性气体,周围环境内 有苯类等危险物质,不能随意动火等情况,并告知周围生产设备的危险性及注意事项。作 业前,董晨阳使用多功能气体检测仪对现场环境进行了检测,具备动火条件,随后迁安天 良公司史国瑞、唐山华熠公司安全部工程师袁明月、设备部工程师李全生和苯加氢车间丙 班班长王振在现场办理了动火作业票、登高作业票和临时用电作业票。之后,王振、史国 瑞、袁明月离开作业现场。8 时左右,迁安天良公司作业人员对新购买的2 个电焊机(神 祺牌,型号:ZX7-400)和1 个气割机(久源牌,型号:601-100)进行组装。组装完毕后, 开始在酸性污水暂存罐西侧5、6 米处地面对废旧钢管进行切割、焊接,开始管道预制工 作,魏永佳、董晨阳在现场监护。11 时左右,李蔺杰、雷永、赵忠到酸性污水暂存罐罐顶 拆卸备用口盲板。用扳手拆卸了5 条螺栓后,剩余3 条因锈蚀严重无法拆卸。在魏永佳叫 来苯加氢车间当班巡检人员董丽伟送来手锯和黄油后,迁安天良公司作业人员继续使用抹 上黄油的手锯切割剩余的螺栓。11 时15 分左右,魏永佳安排董丽伟进行现场监护,交代 现场人员11 时30 分吃饭,13 时接着干活,随后便和董晨阳离开了作业现场。现场作业人 员将备用口盲板拆下后拿到地面实施电焊机打孔作业,但未对备用口采取封堵等处置措施, 酸性污水暂存罐内爆炸性气体溢出。11 时30 分左右,现场所有人员离开作业现场到唐山 华熠公司食堂吃饭。 (二)事故发生经过。 12 时左右,迁安天良公司史国瑞、雷永、李蔺杰、赵忠、张永新5 人吃完饭后回到作业现 场。当时唐山华熠公司董丽伟已在作业现场,于楠在现场附近的车间装置区进行巡检。由 于作业现场没有不锈钢焊条,氧气瓶缺少防震胶圈和瓶帽,致使施工作业无法继续进行, 史国瑞便安排4 名作业人员收拾工具到南区干活,他去买不锈钢焊条、防震胶圈和瓶帽。 史国瑞走后,张永新在地面收拾氧气带,李蔺杰、雷永、赵忠及董丽伟到酸性污水暂存罐 罐顶上收拾现场作业工具。12 时20 分左右,在酸性污水暂存罐顶收拾工具的过程中,由 于工具碰撞产生火花,引起从备用口逸出的和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燃并发生着火,导致罐 顶的李蔺杰、雷永、赵忠、董丽伟及正在车间装置区巡检的于楠受伤。 (三)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唐山华熠公司立即启动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公司生产副总刘革芹、安全副 总刘春生、总经理常余良先后到达事故现场,组织现场人员灭火并搜救受伤人员。至12 时30 分左右,现场共发现3 名受伤人员,分别位于酸性污水暂存罐西南侧装置二层平台

(后经确认为唐山华熠公司当班巡检人员于楠,事故伤者)、酸性污水暂存罐东南侧管架上 (后经确认为迁安天良公司施工人员雷永,于3 月2 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装置区南侧水 泥路面上(后经确认为迁安天良公司施工人员李蔺杰,于3 月2 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唐 山华熠公司立即安排车辆将3 名伤者送往唐山市工人医院丰南医院进行救治。13 时左右, 酸性污水暂存罐火情被彻底扑灭。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苏铁恩,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苏 永春先后到达事故现场,但于不久后相继离开,苏铁恩因年龄较大在公司办公室休息,苏 永春离开公司前往天津洽谈业务。在事故救援的同时,唐山华熠公司组织对当天现场作业 人员进行了清点核对,发现还有2 人失联,随后现场继续对失联人员展开搜救。13 时30 分左右,搜救人员在酸性污水暂存罐南侧的导热油炉房东侧发现1 名伤者(后经确认为唐 山华熠公司现场监护人员董丽伟,于3 月1 日经抢救无效死亡),送往唐山市工人医院丰 南医院。14 时30 分左右,在酸性污水暂存罐内发现最后一名失联人员(后经确认为迁安 天良公司施工人员赵忠,于3 月1 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唐山华熠公司组织人员打开酸性 污水暂存罐人孔将罐内残留污水放出,于16 时40 分左右,利用吊车将其救出,送往唐山 市工人医院。至此,事故救援工作结束。 (四)事故上报及谎报情况。 3 月1 日12 时40 分左右,在唐山华熠公司实际控制人苏铁恩授意下,安全副总刘春生电 话向丰南区安全监管局报告了事故情况,报告称事故中有3 人受伤,已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事故现场相继发现另外2 名受伤人员并送往医院后,现场人员逐级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苏铁 恩报告了情况,苏铁恩决定隐瞒不报2 名伤者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丰南区政府、区安 全监管局、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及唐山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人员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 发生及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期间企业均报告事故只造成3 人受伤。至3 月2 日下 午,丰南区公安局、安全监管局进行跟踪调查时,唐山华熠公司才如实交代了另外2 名伤 者(已死亡)的情况,最终形成谎报事实。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拆除酸性污水暂存罐罐顶备用口盲板后,未采取封闭措施, 因工具碰撞产生火花, 引起从备用口逸出的和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燃发生着火。 (二)间接原因。 1.唐山华熠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 (1)施工项目违法发包。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①的规定,将本公司施工 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资质的迁安天良公司。 (2)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 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第19 条 ②的规定,

①《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 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第19 条: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企业要加强对承担工程建设、 检维修、维护保养的承包商的管理。要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安全 业绩好的企业作为承包商,要对进入企业的承包商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向承包商进行 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承包商 的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承包商作业时要执行与企业完全一致的安全作业标准。严格 控制工程分包,严禁层层转包。

未对迁安天良公司施工资质和施工人员资质进行审查;对迁安天良公司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培训针对性不强、组织不严密、走过场;作业现场安全交底不到位、不规范;未对迁安天 良公司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未对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①的规定,公司相关职能部室对外委施工单位检维修 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等问题。违反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第4.10 条 ②的规定,唐山华熠公司作业前未对 酸性污水暂存罐内气体进行置换、检测。 (3)谎报事故人员伤亡情况。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③ 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未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人员伤亡 情况。 2.迁安天良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 (1)施工项目违法承包。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第4.1 条 ④和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相关规定,未取得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违反《安全生 产

①《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②《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 3026-2008)第4.10 条:设备使用单位 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④《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 3026-2008)第4.1 条:外来检修施工 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①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 一款 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⑤的规定,未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合格证书;特种 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该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⑥的规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第4.3 条 ⑦ 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4.1 条 ⑧的规定, 检修作业前未制定检修方案; 未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①《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 号)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 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 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③《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 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 缴纳保险费。 ⑥《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⑦《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 3026-2008)第4.3 条:根据设备检修 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 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 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第4.1 条:作业前,作业单位 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 安全措施。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①的规定,未对临时聘 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便安排上岗作业,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3.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未按照《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对辖区内高危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 力,包企人员履行包企职责不到位。 4.丰南区安全监管局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唐山市丰南区重 点行业外委施工及检维修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5.丰南区委、区政府落实《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意见》不到位,在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中,对河北丰南 经济开发区、区安全监管局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 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 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 人)。 1.吕春雷,男,唐山华熠公司工程设备保障部部长,负责工程设备保障部全面工作,负责 外委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工作。作为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代表人,在组织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签 订前,未对迁安天良公司施工资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三项制度和安全组织机构等 内容进行审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资质的迁安天良公司成为项目承包人,对 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魏永佳,男,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副主任,负责协助车间主任做好车间安全生产工 作。作为施工现场具体负责人,作业现场安全交底不到位、不规范;未对迁安天良公司的

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未对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对事故发 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李树阁,男,迁安天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在公司未取得施 工资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书、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情况下,违法承包石油化工工 程施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对临时聘用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对事故发生负 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由事故相关单位内部处理人员(9 人)。 4.刘春生,男,唐山华熠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环保工作。对苯加氢车间作业现 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督促安全部对迁安天良公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 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华熠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30000 元的 经济处罚,并撤职。 5.刘革芹,男,唐山华熠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生产部、设备部、工程设备保障部等7 个部室及7 个车间的生产管理工作。对工程设备保障部履行外委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职责情 况监督检查不到位,督促设备部和苯加氢车间加强迁安天良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华熠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30000 元的经济处罚,并撤职。 6.彭立刚,男,唐山华熠公司设备部部长,负责设备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外委施工单位 人员安全教育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对迁安天良公司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作 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华熠公司按照企业内 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25000 元的经济处罚,并撤职。 7.闫凤明,男,唐山华熠公司安全部部长,负责安全部全面工作,负责外委施工单位人员 安全教育培训及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工作。对迁安天良公司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 强、组织不严密、走过场,对迁安天良公司检维修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 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华熠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25000 元的经 济处罚,并撤职。 8.李全生,男,唐山华熠公司设备部工程师,负责外委施工单位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及高处 作业审批工作。对迁安天良公司检维修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 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华熠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20000 元的经济处罚。 9.袁明月,男,唐山华熠公司安全部工程师,负责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动火作业的审 批及监督检查工作。对迁安天良公司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组织不严密、走 过场,对检维修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华 熠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20000 元的经济处罚。 10.常安,男,唐山华熠公司安全部安全员,负责外委施工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现场安 全检查工作。对迁安天良公司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组织不严密、走过场,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华熠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10000 元的经济处罚。 11.韩射昌,男,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主任,负责苯加氢车间全面工作。作为苯加氢车 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迁安天良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所属人员履行 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华熠公司按照企业内部 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25000 元的经济处罚,并撤职。 12.董晨阳,男,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安全员,负责车间及外委施工单位人员安全教育 培训及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作为现场监护人,对迁安天良公司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针对性不强、组织不严密、走过场;作业现场安全交底不到位、不规范;未对迁安天良公 司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未对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对事 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华熠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10000 元的 经济处罚。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其他处理人员(10 人)。 (1)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5 人)。 13.陈强,男,中共党员,2017 年9 月至今任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正科级), 负责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临港经济园全面工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辖 区内高危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对事 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4.李耐顺,男,中共党员,2017 年9 月至今任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局长(正 科级),负责局全面工作,负责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不到位,对辖区内高危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 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5.孙晓利,男,中共党员,2017 年10 月至今任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副科级),分管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辖 区内高危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其在春节后至事 故发生时因故请假未上班,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6.董敬涛,男,中共党员,2015 年11 月任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干部,分管开 发区临港经济园环保工作,唐山华熠公司包企干部。对所包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 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7.潘璐,男,2017 年3 月任丰南经济开发区临港经济园安监站站长,负责临港经济园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高危企业安全监督检 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丰南区安全监管局(3 人)。 18.张大忠,男,中共党员,2012 年7 月至今任丰南区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 局全面工作。对分管领导及内设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 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9.李辉,男,中共党员,2012 年7 月至今任丰南区安全监管局主任科员,分管辖区内冶 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 《唐山市丰南区重点行业外委施工及检维修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贯彻落实情 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0.孙立东,男,中共党员,2017 年2 月至今任丰南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一科科长,负责监 管一科全面工作,负责辖区内冶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 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唐山市丰南区重点行业外委施工及检维修作业安全生产专 项整治工作方案》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 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3)丰南区有关县处级领导干部(2 人)。 21.兰绍光,男,中共党员,2017 年1 月至今任丰南区政府副区长,分管丰南区安全生产、 环保等工作。落实《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 责、齐抓共管”的意见》不到位,在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中,对河北丰南经济开 发区、区安全监管局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向 丰南区人民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报唐山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22.张敬宝,男,中共党员,2017 年1 月至今任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

会副主任(副处级),负责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全面工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 位,对辖区内高危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 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向丰南区人民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报唐山市 安全监管局备案。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3 人)。 23.苏铁恩,男,中共党员,唐山华熠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①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未如实向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报告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对事故谎报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立即组织 救援,积极搜救伤者并送往医院救治,未贻误事故抢救,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 ②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苏铁恩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即人民币20 万元的罚款。 24.苏永春,男,唐山华熠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公司市场采购和销售工作。违反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③的规定,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 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 ④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给予苏永春上一年

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 号)第十三条:事 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其中第 二项为: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③《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其中第五项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④《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其 中第二项为: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年收入40%的罚款,即人民币15 万元的罚款。 25.常余良,男,唐山华熠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全面工作。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五项 ①的规定,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 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 ②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常余 良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即人民币10 万元的罚款。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③的规定,建议撤销常余良、刘 春生、闫凤明、袁明月、常安、魏永佳、董晨阳等7 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证。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唐山华熠公司违法发包施工项目、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落实动火作业报 告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二 款 ④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唐山华熠公司100 万元的罚款;事故 发生后,未如实向丰南区负有安全监

①《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其中第五项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其 中第二项为: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40 条第1 款:事故发生 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 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 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④《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 号)第十五条第二 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 万元的罚款。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对事故谎报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 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二条 ①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 准》 ②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唐山华熠公司150 万元的罚款,两 项合并给予250 万元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③的规定,建议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六个月。 2.迁安天良公司在未取得相应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违法承包石油 化工工程施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 上岗,对临时聘用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对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④的规 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迁安天良公司59 万元的罚款,并责令有关部 门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六)建议责成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临港经济园、经济发展局向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管委 会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

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 号)第十二条:事 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 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的,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40 条第1 款:事故发生 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 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 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④《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 号)第十五条第一 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其中第一项为: 造成3 人以上6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3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3000 万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 万元以上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七)建议责成河北丰南区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向丰南区委、区政府写出深刻的书 面检查,并报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八)建议责成丰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丰南区人民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

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九)建议责成丰南区委、区政府向唐山市委、市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唐山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丰南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汲取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3·1”谎报较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 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意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 线,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 持续深入开展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 和外委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所有层 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把压力传导到基层,工作落实到企业,彻底 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唐山华熠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要加强对外委施工单位相关资 质的审查。施工项目发包前,要对外委施工单位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 员资格证书、安全组织机构和三项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缴 纳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严禁将公司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资质的外 委施工单位。二要加强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加大对外委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 培训力度,确保外委施工单位人员熟知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 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施工作业前,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风险告知,督促外委施工单 位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履行审核程序。要对外委施工单位的作业现场实 施全过程监督检查,严查各类违规违章行为,确保生产作业全过程的安全。三要严格落实 动火作业报告制度。要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行业动火等 特殊作业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三〔2017〕166 号)文件要求,在进行动 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之前,要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 家或督促企业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作业安全。四要及时、如实上报 事故情况。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不得 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 (三)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要切实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按照 《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 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切实加大对辖区内高危企业安全监督检查 力度,严密组织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包企人员严格履行包企职责,确保专项 行动各项措施要求落到实处,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丰南区安全监管局要切实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和综合协调力度。要按照国家、省、市 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大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督导 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落实动火作业报备制度,加强外委施工单位和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 要充分发挥区安委办综合协调作用,加大对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园区)事故隐患大 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丰南区委、区政府要切实发挥领导责任。要严格落实《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 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乡 镇(园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各职能部门的督查力度,督促其认真履行“属地 管理”职责和“行业监管”职责。要按照“全面检查、严格执法、彻底整治”的要求,继续强力 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全面排查治理安 全隐患。对前期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进行“回头看”,确保事故隐患按时整改落 实到位;对发现的重大隐患,一律采取停产停工整改措施,实行挂牌督办,明确专人跟踪

督办,确保按期整改销号;对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必须停产停业整改,确保不发生 问题。同时,要按照“隐患就是事故、发现就要处理”原则,对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中发 现的隐患,按照严重程度、整改情况,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的责任;对隐 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1”谎报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8 年5 月28 日

FD09226 | 2018_商丘市河南省华航现代农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商丘市河南省华航现代农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2018 年12 月17 日11 时许,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河南省华航现代农牧产业集团有限 公司南厂区一栋闲置厂房,在违规气割作业过程中引发火灾,造成11 人死亡、1 人受伤, 建筑物过火面积3630m²,直接经济损失1467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王国生、省长陈润儿、省委副书记喻红秋,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 穆为民,副省长刘伟等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要求全力抢救 受伤人员,妥善处理死难者善后事宜,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省政府于12 月18 日成立由副省长刘伟任领导小组组长, 省应急管理厅、公安厅、工信厅、畜牧局、消防总队、总工会、监察委和商丘市政府组成 的商丘市河南省华航现代农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 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含应急处置评估组)、管理组、责任追究组。 同时委托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未过火同类保温材料和现场使用 的灭口器进行了检验检测。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 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 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 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房屋建筑情况

河南省华航现代农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南北两个厂区。事故建筑位于南厂区,地上建筑, 建筑东西总长136 米,南北总长63 米,总占地面积约6500 平方米。因历经多次新建、改 建、扩建,建筑结构较为复杂,各部分结构如下(名称及编号见图1):

  1. 建设情况

事故建筑分三次建设,1 - 6 号冷库及7 号闲置厂房、千盛公司加工厂房、千盛公司生活楼 建设时间2004 年;1 - 5 号闲置厂房、单层闲置楼、二层闲置楼、厨房、生活办公楼建设 时间2009 至2010 年。 起火建筑为6 号闲置厂房,2015 年建设。建筑施工负责人高志博(男,26 岁,个体承接 工程、装修,2016 曾与其父亲高伟共同注册华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该公司已不存在, 营业执照尚未注销),目前工程没有完工。

  1. 房屋结构

二层墙体为下部为砖混,上部为单层铁皮,顶板为金属夹芯板。

工厂房,变配电间、闲置库房为单层砖混结构建筑,其中3 号闲置厂房和3 号、4 号冷库

的顶板上方建有金属夹芯板隔热层。

工字型钢梁,该厂房东西长47 米,南北宽44 米,南侧西部凸出部分宽20 米。该厂房南 北两侧各有一个出口直通室外,东墙偏北位置有一门洞通向相邻的5 号闲置厂房。该厂房 东南角部位南墙下部有一不规则墙洞,洞口高1.1 米、宽0.5 米。厂房一层均匀分布78 根 承重立柱,规格为0.7 米×0.7 米,东西间距9 米、南北间距4 米。厂房顶板、立柱、墙面 包覆保温材料,保温材料分两层,内层为聚苯乙烯泡沫板,表面喷涂聚氨酯泡沫。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商丘市福润食品有限公司,于2002 年12 月16 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王得坤,实际控制 人为葛玉岭,注册资本6500 万元,经营地址:商丘市北海路东段(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经营范围:生猪屠宰、生猪收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粮食收购、农产品、农副产品 生产与销售。公司现有股东3 人,分别是:丁凤连、李延魁、王得坤。 商丘市福润食品有限公司于2002 年12 月16 日注册登记,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00745765091B。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庆枝,注册资本:50 万元,经营范围:速冻 食品生产销售、贮存、冷藏。2005 年4 月30 日,经营范围变更为畜禽屠宰(不含生猪)、 速冻、冷藏。2008 年3 月,注册资本变更为500 万元,2010 年9 月18 日注册资本变更为 2500 万元。2013 年6 月6 日,企业名称变更为河南省华航现代农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宋庆芝(与宋庆枝系同一人),注册资本:3000 万元,地址:北海路东段, 经营范围:生猪屠宰、生猪收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粮食收购、农产品、农副产品生产 与销售。2013 年9 月2 日,注册资本变更为5000 万元。2013 年11 月18 日,注册资本变 更为6500 万元。2015 年4 月22 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得坤。2016 年8 月30 日,经营 范围变更为生猪屠宰、肉制品销售;粮食收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生猪收购、农产品生 产与销售。

法定代表人:张东升,住所:商丘市梁园区金桥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向西300 米亿龙工业园。 注册资本:20 万元,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冷鲜肉、农产品批发、零售 。 2017 年4 月5 日企业名称变更为河南千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变更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 范区北海路与阳光路交叉口向南300 米路西(即华航公司院内),注册资本变更为538 万 元。2018 年1 月17 日,经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冷鲜肉、农产品批发、零售;家禽、家畜肉制品加工、销售。公司员工17 人。

司,住所: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老翟村,法定代表人春巧莉(翟学鹏之妻),联系人翟学鹏, 注册资本壹万元整。经营范围:五金交电销售 。

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鲜猪肉、冷鲜猪肉、冷冻农副产品批发与零售,经营者:张 跃星。主要负责人张涛芝(别名张龙)。

2016 年10 月12 日协议书:为华航农牧公司代表张红春与千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升签订。 千盛公司租赁华航农牧公司南厂老分割车间和两间办公室300 平方米,租金每月10 元/平 方米;冷藏库40 平方米,租金每月100 元/平方米,两项合计每月租金7000 元。同时, 千盛公司在华航农牧公司南厂老分割车间安装小冷库一座。每半年付一次租金。租期三年。 双方约定,千盛公司经营期间的违法后果自负,与华航农牧公司无关。 2017 年1 月10 日补充协议书:为华航农牧公司代表张红春与千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升 签订。千盛公司租赁华航农牧公司南厂老包装车间100 平方米,租金每月10 元/平方米, 每月租金1000 元。同时,千盛公司在华航农牧公司南厂老包装车间改造冷藏库一座。每 半年付一次租金。租期三年。双方约定,千盛公司经营期间的违法后果自负,与华航农牧 公司无关。 2017 年10 月1 日协议书:为华航农牧公司代表张红春与千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升签订。 千盛公司租赁华航农牧公司南厂老屠宰车间114 平方米,租金每月10 元/平方米, 每月租 金1140 元。同时,千盛公司在华航农牧公司南厂老屠宰车间安装小冷库一座。每三个月 付一次租金。租期二年。双方约定,千盛公司经营期间的违法后果自负,与华航农牧公司 无关。 千盛公司共租赁华航农牧公司南厂车间514 平方米(含60 平方米办公室)、冷库40 平方 米,月租金合计9140 元。从事从外地进来的冷冻猪蹄的二次加工,与华航农牧公司没有 行政隶属、业务挂靠、产品交易、证照互用等关系。 华航农牧公司2016 年将屠宰厂租赁给商丘市天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生猪屠宰、分 割、冷冻、加工。商丘市天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其使用 的是华航农牧公司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华航农牧公司存在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行 为。

学鹏向华航农牧公司介绍张德安、张路路、翟宗鹏3 名工人为华航农牧公司维修车间及设 备,华航农牧公司负责 "管吃管住管工资"。

航农牧公司开展生猪代宰业务,口头谈妥但尚未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关于张龙要租赁华航 农牧公司5 号、6 号闲置厂房开展生猪屠宰活动是葛玉岭单方说法,张龙不予认可。

(三)设备安装人员情况

张德安,男,1957 年12 月28 日出生,身份证号:411123195712280515,汉族, 初中文化,现住漯河市郾城区北环路居委会对面,系漯河市日昇鑫贸易有限公司临时聘用 的气焊工,无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

张路路,男,1987 年4 月15 日出生,身份证号:411123198704152015,汉族,小 学文化,现住漯河市郾城县城关镇,系漯河市日昇鑫贸易有限公司设备安装人员。

翟宗鹏,男,1992 年10 月15 日出生,身份证号:411123199210159633,汉族, 中专文化,现住郾城区纬一路天安家园3 号楼602,系漯河市日昇鑫贸易有限公司设备安 装人员。

(四)相关许可情况

规划情况:2010 年6 月12 日,商丘市城乡规划局核发阳光路西侧《建设用地规划 条件》(商规让条字(2010)开33 号),规划总用地面积10168.626 平方米(规划建设用地 9269.836 平方米),用地范围东至阳光路中心线(道路红线30 米)、南至纺织厂、西至国 有土地、北至搪瓷厂。2011 年11 月28 日取得商丘市城乡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地字第(2011)开工3 号)。用地项目名称:年屠宰生猪36 万头自动屠宰、分割流水 线项目,用地位置:阳光路西侧,用地性质:二类工业用地,用地面积:总面积9965.806 平方米,规划面积9294.183 平方米,建设规模:≥7394 平方米。

土地情况:2011 年6 月,商丘市福润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证号:商国用 (2011] 第078 号,地类(用途):工业,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面积:

  1. 374 平方米。2016 年12 月20 日,华航农牧公司在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取得

《不动产权证书》 ,土地面积:9243.37 平方米, 使用期限2011 年3 月16 日至2061 年 3 月16 日,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1. 建设施工情况:2013 年1 月23 日商丘市福润食品有限公司取得了河南商丘经济开

发区建设发展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开建[2013] 003 号),备注:此证为补 办证件。证件内容显示,项目工程名称:生产厂房,建设规模:6511.7 平方米,设计单位: 商丘市弘基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河南省宏庆建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河 南泛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1. 房产登记情况:2013 年11 月华航农牧公司在商丘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处办理了

《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13 第0131508 号;2015 年遗失补证,证号: 00160077。登记内容:2 层建筑、建筑面积5178.26 平方米、套内面积5121.07 平方米。

  1. 环保情况:2008 年7 月16 日商丘市福润食品有限公司取得了商丘市环境保护局审

批意见(商环审(2008) 292 号)。2009 年10 月23 日取得了商丘市环境保护局验收意见 (商环验[2009] 21 号)。2018 年9 月华航农牧公司取得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环保住建 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 ,行业类别:屠宰及肉类加工。被列入2018 年商丘市重点排污 单位,未被列入2018 年河南省国控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省控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1. 发改部门项目备案情况:2011 年10 月21 日取得商丘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颁发的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豫商经技术工[2011]00097 号),备案项目:商丘市 福润食品有限公司年屠宰生猪36 万头自动屠宰、分割流水线,建设规模:流水屠宰线一 条、分割流水线二条、冷冻机四组和8000 吨冷库一座。总投资8000 万元,其中企业自筹 6000 万元,国内银行贷款2000 万元,计划建设起止年限:2011 年7 月至2012 年6 月。

  1. 定点屠宰审批情况:2013 年3 月22 日,经过商丘市商务、畜牧、环保联合审核后,

取得商丘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生猪定点屠宰证》,批准号:商政文[2013]64 号,定点屠宰代 码:A05100105,法定代表人:宋庆芝,地址:商丘市北海路东路7 号。2013 年6 月24 日,《生猪定点屠宰证》企业名称变更为河南省华航现代农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仍为宋庆芝。

  1. 畜牧防疫情况:2012 年2 月20 日商丘市畜牧局为商丘市福润食品有限公司发放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013 年6 月24 日商丘市福润食品有限公司取得了《生猪定点 屠宰证》(商政文 [2013] 64 号)。2013 年7 月15 日取得商丘市畜牧局颁发的《动物防疫条 件合格证》,证号:(商)动防合字第20120002 号,单位名称为河南省华航现代农牧产业集 团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变更)。2015 年7 月2 日华航农牧公司取得了商丘市城乡一体 化示范区社会事务局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9.千盛公司取得有关部门行政许可情况:2017 年9 月14 日取得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社会事务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证》时提交了从业人员健康证。2018 年1 月17 日,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家 禽、家畜肉制品加工、销售后,没有申请办理《食品加工许可证》,实际从事猪蹄、猪排加 工销售。没有单独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华航农牧公司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时范围已涵盖 南厂。

(五)检测检验情况

墙面保温材料和现场灭火器检验检测情况 事故调查组委托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华航农牧公司南厂区未过 火的同类保温材料以及气割工人张德安使用的灭火器等进行了检验检测。检验检测结果如 下:

检出一氟三氯甲烷、二氯乙烷等;燃烧物中检出二氯乙烷、苯、茚等;燃烧烟气中含一氧 化碳、氰化氢、氮氧化物等。

146 摄氏度,引燃温度277 摄氏度;热解产物中检出2 - 甲基戊烷、2 - 甲基 - 2 - 丙醇等; 燃烧产物中检出苯、苯乙烯等;燃烧烟气中含一氧化碳等。

简体部分保留原始漆色;拆解灭火器器头,发现送检的灭火器内已无压力存在。取下器头 阀体和虹吸管,从简内倒出大量干粉粉末,干粉无结块。检查实验结论为“送检前灭火器内 已无压力”。 尸体检验情况 根据调查需要,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委托河南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对死亡人员尸体 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的定性定量进行检验,检验参照《分光光度法测定血液中碳氧血红蛋 白饱合度》(HNXKS /LH - 01 - 2015)进行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检验。检验报告(豫公鉴 (化)[2018]154 号)结果为:送检的11 份检材和样本的碳氧血红蛋白含量依次为12.2%、 23.5%、35.0%、42.6%、24.8%、0、53.9%、29.3%、33.2%、14.9%、0。 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委托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进行尸体脏器病理检验。检验报告(子 渊司鉴所[2019]病鉴字第1 - 10 号)病理诊断结果均为双肺弥漫充血、水肿,气管(支气 管)粘膜呈烧灼样变性改变。

(六)天气情况

2018 年12 月17 日,商丘最高气温10 摄氏度,最低气温 - 1 摄氏度,晴,西南风,微风。

(七)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情况

牧公司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2018 年9 月3 日对该企业进行了执法监督检查,并下发 了畜禽屠宰场执法监督检查表。2018 年9 月13 日与该企业签订了生猪屠宰企业质量安全 责任书。

安全重点单位 。商丘经济开发区消防大队负责对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 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017 - 2018 年,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对该单位进行消防监督 检查2 次,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商丘经济开发区消防大队对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派 出所开展消防业务指导9 次,并下发《派出所消防业务指导意见书》,对华航农牧公司所在 地平安办事处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指导5 次。

列入2018 年监督检查执法计划 ,4 月30 日、9 月13 日两次对该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监督 检查。

(八)排除人为因素情况调查

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在办理华航农牧公司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中,经过审讯犯罪 嫌疑人张德安,在其进行动火作业时水泥工范文法在场。范文法称张德安在作业过程中, 切割枪喷出来的火头将切割钢管上面的黄色泡沫引燃,随即张德安用巴掌把火拍灭,然后 继续作业。张德安将管子切断掉落在机器上,叫范文法帮忙弄掉管子,然后范文法离开了 现场。过十几分钟范文法看到张德安作业车间着火,就跑离了现场。调查组又询问了着火

车间人员和厂内其他人员,均没有发现人为纵火迹象,排除人为纵火。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2 月14 日,经翟学鹏介绍,张涛芝(张龙)与葛玉岭达成口头协议,拟租赁华航农牧公 司南厂区5 号闲置厂房。随后翟学鹏指派张德安、张路路、翟宗鹏3 人到华航农牧公司安 装相关设备。 12 月15 日,翟学鹏、张德安、张路路、翟宗鹏到达华航农牧公司。12 月16 日,张涛芝 的剥皮机设备从徐州市睢宁县发货并抵达华航农牧公司。张德安、张路路、翟宗鹏在5 号 闲置厂房拆除楼梯,安装剥皮机设备。期间,在焊割方形钢过程中发生火情,张路路用灭 火器喷灭,并用水浇湿。 12 月17 日,张德安、张路路、翟宗鹏3 人进入起火建筑施工作业,其中,张路路、翟宗 鹏在5 号闲置厂房继续施工作业,张德安先后在餐厅和6 号闲置厂房焊割金属管道。此时, 千盛公司11 名员工在毗邻的2 号闲置厂房和千盛公司加工厂房进行猪蹄分割包装加工作 业。 张德安在餐厅焊割金属管道过程中再次引发火情,随后自然熄灭。随后,张德安推着载有 焊割工具(包括气割枪、液化气钢瓶、氧气钢瓶等,其中液化气钢瓶和氧气钢瓶并排固定) 和灭火器(12 月16 日张路路使用过的)的手推车,从10 号通道进入6 号闲置厂房,按照 从北向南、从东向西的顺序依次焊割东墙、南墙空气冷却机上方的金属管道。期间,张德 安独自实施作业,无人员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监护。 11 时许,张德安在切割东南角区域上方的金属管道时,发现其所在位置东侧刚切割过的部 位下方有火,就立即到起火区域使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发现灭火器不能正常使用,随后取 用其作业部位北侧地面堆放的沙土进行灭火,亦未能有效控制火势。张德安立即赶到5 号 闲置厂房呼喊张路路、翟宗鹏。3 人发现起火厂房浓烟已经封闭入口,无法进入,即逃离 现场,并拨打报警电话。此时,火灾继续蔓延扩大,高温有毒烟气迅速蔓延进入5 号闲置 厂房、餐厅,1 号、2 号闲置厂房,随后进入千盛公司加工厂房等区域,导致千盛公司11 名员工被困。 事故中,生活办公楼二层有5 名人员陆续通过东侧楼梯逃生;厨房内赵进法、王素华、吴 振荣3 名华航农牧公司厨师正在做饭,发现火情后,王素华、吴振荣第一时间逃离现场, 赵进法在浓烟中关闭了3 个液化气罐阀门后,受伤逃离现场。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18 年12 月17 日11 时15 分,商丘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火灾报警,立即调集5 个 中队、20 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应急处置。11 时23 分,2 个中队首先到达现场开展搜救、控 火和冷却防护,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厂区工人和周边群众,强攻灭火。 11 时43 分许,商丘市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和增援力量相继到达现场。14 时15 分,现场 火势基本得到控制。14 时40 分,明火全部扑灭。事故处置过程中,消防人员先后发现并 救出14 名被困人员,由“120”送往医院紧急救治,后经全力抢救无效,11 名人员先后死亡, 1 人受伤,2 人成功营救。 11 时30 分,商丘市示范区管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14 时15 分,商丘 市委、市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启动了市级应急响应,组织公安、消防、安监、医疗卫生、 工信、供电、环保、气象、畜牧、示范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迅速开展应急救援。 火情控制后,商丘市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安全专家现场指导,对液氨压力表、液氮设备、液 氮管道、阀门、冷库等进行排查,对现存液氨进行导罐处理。12 月18 日3 时30 分,高压 液氨区导出2 吨液氨,由商丘中通危化品运输公司专业车辆妥善处理;12 月20 日6 时,

约7 吨罐装液态氨全部转移完毕;12 月21 日,北区进行制冷系统置换,12 月28 日处理 完毕。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王国生、省长陈润儿、省委副书记喻红秋,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 穆为民,副省长刘伟等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安排部署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省 应急管理厅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了重大事故应急响应机制。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国务委员王勇,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黄明等 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先后作出重要批示。12 月18 日,应急管理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 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三)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涉事企业应急管理制度缺乏,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未对作业 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培训,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应急器材准备不足,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 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 政府相关部门编制有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了预案演练。消防队伍出警迅速,处 置有效,施救得当;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迅速疏散群众;安监部门及时协调力量,保 障救援;卫生、环保、气象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但部门预案之间衔接不够紧密, 应急演练不够深入。 商丘市委、市政府和示范区管委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成立了事故救援指挥部,行动迅速, 组织有力,指挥得当,及时扑灭了火灾,有效防止了次生事故发生,避免了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的更大损失。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气焊切割作业人员张德安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未履行动火审 批手续、未落实现场监护措施、未配备有效灭火器材的情况下,违规进行气焊切割作业, 在切割金属管道时,引燃墙面保温材料并蔓延扩大,燃烧产生的高温有毒烟气导致11 名 人员死亡。 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并造成人员伤亡的原因:事故建筑墙体、顶板大量使用聚苯乙烯、聚氨 酯等易燃可燃建筑保温材料。此类材料热解快、燃点低,被气焊作业引燃后,蔓延速度极 快,同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一氧化碳、氰化氢等) ,导致被困人员死亡。

(二)间接原因

保温材料,未按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厂房及疏散走道未按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闲置厂房与 相邻厂房防火间距不符合防火间距要求 ;千盛食品有限公司租赁的猪蹄加工车间设有北、 西两个安全出口,两个出口相距2m,不利于人员疏散 ,出口及其疏散通道未设应急照明 灯、疏散指示灯、出口标志灯 。

全生产管理制度缺失,安全生产组织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 和隐患排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教育培训不到位 。违规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单位进行废弃管道、设备拆除,委托没有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的漯河市日昇鑫贸易有限公司 进行闲置厂房废弃管道、设备拆除 。

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 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没有履行对动火作业过程监管责任 。违法违规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 证 。

  1. 河南千盛食品有限公司

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未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

  1. 漯河市日昇鑫贸易有限公司

介绍无资质人员进行气割作业活动;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1. 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消防部门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消防条例》、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不到位,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力 , 未督促三级消防重点单位华航农牧公司按标准设置消防设施 。

发区分局(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工作效果不明显,对开发 区分局(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不到位 。

  1. 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全监管局履行工贸企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力

示范区安全监管局督促指导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力度不够,未按要求督促指导 相关行业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检查中未能发现华航农牧公司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综合应急演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

  1. 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示范区社会事务局作为示范区党工委确定的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未能有效落 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指导畜禽屠 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到位。未能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工作职责,督促指导畜禽 屠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辖区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未能督促企业建立安 全生产组织机构,全体职工和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

  1. 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平安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责

任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平安街道办事处相关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不具备安全检查条 件;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 ,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状况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对事故发生单位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上报。

  1. 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督导检查安全、消防工作不力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示范区督促畜牧、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落实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和消防安全职责不力,未对《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落 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单位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 应急预案演练等问题隐患没有发现 。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商丘市河南省华航现代农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2·17"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已对12 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其中施工人员3 人, 企业管理人员9 人。

  1. 葛玉岭,华航农牧公司董事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12 月17 日被商丘市公安

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1. 王得坤,华航农牧公司法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12 月17 日被商丘市公安局

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1. 梁红民,华航农牧公司会计兼安全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12 月17 日被

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1. 武锐,华航农牧公司日常事务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12 月17 日被商丘

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1. 李卫华,华航农牧公司北厂厂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12 月17 日被商丘市公

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1. 丁长安,华航农牧公司负责收购生猪,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12 月17 日被商丘

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1. 张东升,千盛公司法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12 月17 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

区分局刑事拘留。

  1. 张涛芝,泰兴市泰江食品经营部主要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12 月17 日

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1. 翟学朋,漯河市日昇鑫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12 月17 日

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1. 张德安,个体气焊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12 月17 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

分局刑事拘留。

  1. 张路路,漯河市日昇鑫贸易有限公司职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12 月17 日被商

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1. 翟宗鹏,漯河市日昇鑫贸易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12 月17 日被商

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等有关条款,建议对6 个单位的19 名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 理,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4 人,诫勉谈话3 人、批评教育2 人。

  1. 李浩,中共党员,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社区警务民警,负责片区内日常消防监督、

三级消防重点单位监督工作。未认真按照《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的检查 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辖区内三级消防重点单位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指导 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措施不力,致使华航农牧公司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治理,失 职渎职,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1. 徐忠远,中共党员,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社区警务大队负责人(副科级)。未认真贯

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工作部署,督促民警落实消防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不力,致使华航农牧公司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治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 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 刘彦超,中共党员,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正科级),分管辖区内消防监督工

作。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工作部署,督促指导检查社区警务 大队落实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 政务记过处分。

  1. 刘伟,中共党员,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局长(正科级),主持开发区分局全面工作。

督促指导检查开发区派出所开展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

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 杨蕊蕊,中共党员,经济开发区消防大队内勤参谋,负责安排指导派出所落实消防监督

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工作部署,督促指导检查开发区 分局(派出所)落实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措施不力,对负责消防工作的民警进行业务培训不 力。对开发区公安机关消防业务指导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 过处分。

  1. 冯振,中共党员,经济开发区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履行大队长职责)。未认真贯彻落实国

家和河南省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工作部署,督促指导辖区公安机关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和业务培训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 谢杰,中共党员,示范区安全监管局安监一科科长,负责工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未按规定对涉氨企业开展安全检查,未能掌握辖区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对行业部门 和街道办事处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 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 张磊,中共党员,副科长(副科级干部),分管安监一科。督促指导检查安监一科开展工

贸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对行业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和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综合指导 协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记过处分。

  1. 张业兴,中共党员,示范区安监局负责人,主持示范区安监局工作。指导督促本单位工

作人员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细致,对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力度不够。对事故发 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 焦圣端,中共党员,示范区社会事务局畜牧兽医工作站驻厂检验检疫室负责人。在日常

监管过程中,未能有效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 全”的要求,对华航农牧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认真,致使华航农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缺 失、安全生产组织不健全、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直 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 吴廷华,中共党员,示范区社会事务局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未能认真履行畜禽屠宰行

业安全生产检查职责,督促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认真,致使华航农牧公司安全生产 组织不健全,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部署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力的 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 徐光路,中共党员,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副局长,分管畜牧工作。未认真落实 “管行业必

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指导检查畜牧兽医工 作站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力,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分管的畜牧兽医工作站开展 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 记过处分。

  1. 陈魁,中共党员,平安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办公室主管,负责本辖区企业安全生产及消

防安全。督促辖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力,协助配合示范区相关部门 开展安全和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 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 赵忠周,中共党员,平安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负责环保、安全生产。未

认真落实分管行业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指导办事处安全监督办公室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记过处分。

  1. 李伟利,中共党员,平安街道办事处主任,主持办事处行政工作。未认真落实属地安全

管理责任,督促指导检查办事处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 芦岩,中共党员,示范区党工委委员、社会事务局局长(副处级)。督促指导检查畜牧

兽医工作站落实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华航农牧公司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 和隐患排查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记过处分。

  1. 洪德兴,中共党员,示范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正处级),分管安全生产、公

安、消防、食品药品。未全面落实属地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检 查职能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和消防检查措施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 诫勉谈话。

  1. 建议对平安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王忠民进行批评教育。
  2. 建议对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王景宇进行批评教育。

建议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向商丘市委、市政府写出检查。建议商 丘市委、市政府分别向省委、省政府写出检查。

(三)行政处罚建议

华航农牧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商丘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 条、92 条规定,对华航农牧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葛玉岭予以处 罚。

华航农牧公司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建议由商丘市畜牧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 理条例》有关规定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提请商丘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千盛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漯河市日昇鑫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漯河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重点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

全省各类企业各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规定的 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动火等特种作业管理,严格作业审批和现场管理;加 强对承包、租赁和外来施工行为的管理,避免安全监管盲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考 核标准,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建立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全面管控风险、及时治理隐患;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健全消防机构和消防安全制 度,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加强行业监管和日常监管

住建、畜牧、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职责, 严格行政审批,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切实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要进一步严格 执法,强化措施手段,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施工、违规出租等行为;要加强调查研究, 认真研究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领域的突出问题,制定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 宣传教育培训,提升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严格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加强属地监督管理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要深刻吸取河南省华 航现代农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工 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要紧盯事故多发区域和行业领域,积极推进“双重预 防”体系建设,实现“全人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方位覆盖”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要综合运用挂牌督办、约谈警示、“安全生产黑名单”等措施手段,高压推进重大隐患

问题整改,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建议加强对场地出租和外包务工人员的安全监管

企业场地出租后租而不管,外来务工人员互相不熟悉,不了解企业环境、设备和管理制度, 因对场地出租和外包务工人员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事故频发多发,为吸取事故教训, 建议省应急管理厅研究制定针对场地出租和外包务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五)建议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监督机制

在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 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在履行职责开 展监管工作中,不知道管什么,怎么管,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该由哪个部门作出处理等,建 议一是在相关行业专业法律法规中明确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监管部门监督 指导责任和地方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二是在行业监管部门“三定”方案规定中明确设立 安全生产监督指导机构和职能;三是建立行业监管部门监督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 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指导协调机制,以及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部门信息通报机制 以及联合监督检查、监督执法机制。

附件:商丘市河南省华航现代农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12 -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签名表

省政府 "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9 年3 月11 日

FD09227 | 2018_嘉兴优耐斯涂装科技有限公司3.10爆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18年3月10日8时17分许,位于海盐县沈荡镇工业园区内的嘉兴极限运动服饰有限公司一厂房发生一起爆燃火灾事故。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报后,经县政府授权批准,于2018年3月10日牵头组织县监察委员会、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成立“3.10”燃爆火灾事故调查组,赶赴事故现场,本着对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本起事故开展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嘉兴优耐斯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耐斯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4日,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3369919281(1/1),企业法定代表人苏菊良。企业经营范围:各类金属、塑料件静电喷涂、喷塑、UV、烤漆、真空镀膜、热转印等表面处理;金属、塑料制品制造、加工及销售;金属、塑料件表面喷涂技术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址:海盐县沈荡镇永庆村5幢、6幢、7幢。厂房为租赁嘉兴极限运动服饰有限公司的厂房。2017年9月嘉兴优耐斯涂装科技有限公司将租赁厂房内位于中间区域偏东位置的一块约100平方的隔离区域转租给马胜勇(男,48岁,贵州遵义人,无营业执照,无租赁协议)从事箱包塑料配件喷漆作业。

二、出租单位基本情况

嘉兴极限运动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限运动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4日,注册资本818.675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54933106P(1/1),企业法定代表人:祁少云,主要负责人朱政。企业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运动服、休闲服、帽子、手套及其他缝纫制品;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址:海盐县沈荡镇工业园区。

三、厂房租赁情况

2015年4月6日,嘉兴极限运动服饰有限公司(甲方)与优耐斯公司(乙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甲方将面积约2300平方米一号车间一楼厂房租赁给乙方,租赁时间自2015年4月6日到2020年4月5日,年租金为人民币32万元整。

四、事故发生过程及应急救援情况

2018年3月10日7时,嘉兴优耐斯涂装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给马胜勇的喷涂线开始做喷涂作业。8时17分许,喷涂房内发生燃爆,产生明火后引燃车间内的可燃物,通过可燃物从而蔓延至车间导致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县消防大队及时赶到火灾现场进行灭火。县长王碎社等领导亲自赶赴现场,并组织安监、公安、沈荡镇政府等部门现场指挥扑救。截至当天10:30火势已扑灭。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4人受伤(丁光全(男,44岁,贵州赤水人,重伤,目前在嘉兴市中医院治疗);黄纯香(女,44岁,贵州人,轻伤,目前在嘉兴市中医院治疗);张元秀(女,45岁,四川人,轻伤,目前在海盐县人民医院治疗);田凤英(女,31岁,湖北人,轻伤,已出院)。火灾引起生产厂房大面积过火,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两条喷漆生产线设备因爆燃火灾毁坏报废。其它还造成电器设备、生产原辅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毁,厂房东南区域约400平方极限运动服饰工厂店服装损毁,生产厂房也因高温燃烧造成房屋结构受损,因爆炸产生的冲击波还造成周边第三方车辆和厂房玻璃受损。此次火灾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六、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马胜勇的喷漆车间内油漆稀释剂二甲苯浓度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或静电后引发爆燃后起火是这起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2、马胜勇的喷漆房的喷涂设备机电、电器、线路不防爆,防静电措施缺失。

3、喷漆工丁光全、王斯家使用危化品未经培训上岗。

5、优耐斯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菊良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

七、事故性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之规定,本起事故的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一般责任事故。

八、事故责任认定

(一)马胜勇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技术条件的设备设施并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进行喷涂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二)优耐斯公司将生产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且未对马胜勇进行安全检查,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三)极限运动公司未对承租方明确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四)优耐斯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菊良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全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的管理责任。

九、整改措施及处理意见

(一)马胜勇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技术条件的设备设施并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进行喷涂作业,造成燃爆火灾事故,已涉嫌构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建议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优耐斯公司暂时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优耐斯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给予上限处罚。对优耐斯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菊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 建议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极限运动公司暂时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责成优耐斯公司做好以下工作

(五)责成极限运动公司做好以下工作

(六)建议沈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我县“十大战役”之“四无”企业和落后产能淘汰整治战总体部署要求,重点加强对安全条件不足的租赁厂房及易引发火灾的“三合一”、“多合一”小加工、小作坊的排查整治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措施。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十、有关证据资料

(一)嘉兴极限运动服饰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

(二)优耐斯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

(三)现场勘验检查记录1份、照片8张;

(四)询问笔录11份;

(五)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1份;

(六)直接经济损失报单一份;

(七)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八)受伤人员医疗诊断书复印件4份。

FD09228 | 2018_四川_【调查报告】然气泄漏,引发火灾,致1死1伤,死者为一名3岁儿童。_玉山镇.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四川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调查报告】然气泄漏,引发火灾,致1死1伤,死者为一名3岁儿童。_玉山镇

【调查报告】然气泄漏,引发火灾,致1死1伤,死者为一名3岁儿童。

2019-06-13 08:37

2018年9月1日6:00时,我局接到玉山镇人民政府电话:2018年9月1日凌晨2:00左右,在巴中市恩阳区玉山镇胜利街55号(杨百春修建)住宅楼一楼楼梯间通道口发生天然气泄漏,引发火灾,四楼的住户薄志艳、邓欣冉母女二人下楼逃生时,在一楼楼梯间唯一出口处被严重烧伤。接报后,玉山镇和区级相关部门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处理善后。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关于授权区安监局牵头组织调査处理全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恩府函〔2016〕39号)文件的规定,由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区总工会、区监察委、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玉山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并于2018年9月27日对事故调查情况进行了合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处理建议及整改防范措施。目前,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已结束,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涉事单位及个人基本情况

  1. 巴中市紫扬天然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巴中市江北望王路渝鑫紫金花园1栋7号门市;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成立日期:2013年8月8日;经营范围:天然气管道工程施工、市政施工(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刘松柏。该公司于2013年开始安装玉山镇场镇燃气管道,并于2013 年开始陆续供气经营。该公司至今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1. 李仁新,男,现年64岁,家住巴中市恩阳区关公镇清河村532号,2016年签订书面协议购买了胜利街57号住宅楼8楼及8楼正上方的楼顶彩钢棚(未办理产权证)。
  1. 薄志艳,女,40岁,玉山镇大寨村人。邓欣冉,女,现年3岁,玉山镇大寨村人,二人系母女关系,事发时居住于玉山镇胜利街55号住宅楼四楼。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现场

本次事故发生于恩阳区玉山镇胜利街55号住宅楼一楼唯一楼梯间过道出口处。西边是胜利街57号(鄢继强修建)住宅楼,两栋楼房均为八层,并共有一条宽4.5米通往位于南边玉山小学的通道,通道内有一根横跨两栋楼房的架空天然气输气管道,离地高度3.6米,由巴中市紫扬天然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架设。该架空管道无支托,已严重变形,输气方向为由东向西。在玉山镇胜利街55号住宅楼一楼楼梯间过道内,天然气管道由地埋管变为明管,竖直伸出地面2.6米,在立管上设有调压器一个,已断裂坠于地面。管道上未设置双向断气阀,未设置室外断气阀井,未设置静电接地装置,未设置防撞保护设施。现场及周边无安全警示标志,过道内有两辆摩托车烧毁,部分墙面有火烧脱落痕迹,在通道地面有大量折断的木棒及变形的铁皮。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9月1日凌晨2:00左右,巴中市恩阳区玉山镇遇5级劲风天气,玉山镇胜利街57号住宅楼楼顶搭建的彩钢棚被风吹翻,彩钢棚携带大量木棒坠落并砸中巴中市紫扬天然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架设的架空DN57低压燃气管道,拉断中压(A)0.32MPa 调压器,致使天然气泄漏,被金属撞击产生的火花引燃,引发火灾。家住胜利街55号住宅楼四楼的薄志艳、邓欣冉母女二人为了逃生,从四楼下楼经过一楼楼梯间(唯一出口)处时被严重烧伤。

(三)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玉山镇人民政府及区级相关部门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将伤者(薄志艳、邓欣冉)立即送至恩阳区玉山镇中心医院救治,随即转院至巴中市中心医院,因伤势严重,于9月1日16时左右送往重庆西南医院救治,其中邓欣冉医治无效于当日死亡,薄志艳继续在西南医院治疗,目前,生命体征稳定。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者:薄志艳,女,40岁,玉山镇大寨村人。

(二)死者:邓欣冉,女,现年3岁。

(三)伤者在重庆西南医院治疗中,死者善后未处理(尸体现存放于巴中市殡仪馆),目前直接经济损失无法确定。

四、专家组鉴定意见及公安消防大队认定意见

  1. 事故调查组委托巴中市恩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聘请四川省燃气行业专家李建鸿、王晓红和巴中市恩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徐荣俊对此次事故进行技术鉴定,鉴定意见如下:

(1)玉山镇胜利街杨柏春自建楼不具备供用气条件;

(2)燃气安装没有设计文件,更谈不上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

(3)燃气经营企业(巴中市紫扬天然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施工为违法施工;

(4)施工项目全程无监理;

(5)楼栋间燃气管道跨越无支托;

(6)采购选用的楼栋调压设备安装位置不当,入户立管在楼道内无防撞保护,无双向切断阀门及室外埋地阀,无接地装置,若漏气不能及时关断会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1. 巴中市恩阳区公安消防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恩公消火认字〔2018〕第0004号)认定意见:起火原因是由于冯以军搭建的彩钢棚及构建物被风吹落砸断一楼楼楼道内天然气管道调压箱,引起天然气泄漏,被金属撞击产生的火花引燃致灾。

五、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天然气调压器断裂,导致天然气泄漏,被金属撞击产生的火花引燃发生火灾,当场烧伤薄志艳、邓欣冉二人(邓欣冉医治无效已死亡),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李仁新作为彩钢棚所有人,安全意识淡薄,对所属财产潜在的危险认知不足,是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二。
  1. 玉山镇人民政府和区住建局对违法建筑监管不力,对场镇燃气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是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三。

(三)事故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该事故发生一死一伤的情形,调查组进行充分分析和讨论,认定本次事故属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巴中市紫扬天然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无设计文件、无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施工、项目全过程无监理、设备安装位置不当等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行为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应负本次事故直接责任(直接责任中的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公安分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薄志艳对突发事件的潜在危险预见不足,处置不当,带着邓欣冉穿越火灾现场,造成邓欣冉死亡和自身烧伤的严重后果,应负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直接责任中的一般责任),在本案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李仁新作为彩钢棚所有人,安全意识淡薄,对所属财产潜在的危险认知不足,应负此次事故的管理责任,在本案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玉山镇人民政府和区住建局对违法建筑监管不力,对场镇燃气安全监管不落实,应负此次事故的安全监管责任,建议移交区纪委监委查处。

七、事故的防范及整改措施

  1. 责令区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对燃气管网、设备等按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同时,加大燃气安全防范的宣传,提高公民安全常识和避险意识。

2.区级有关部门责令巴中市紫扬天然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玉山镇“9.01”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8年9月18日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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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29 | 2018_四川_四川达州通川塔沱市场重大火灾事故15责任人被处理-中新网.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四川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四川达州通川塔沱市场重大火灾事故15责任人被处理-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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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州通川塔沱市场重大火灾事故15责任人被处理

2019-07-29 12:47:50 作者:${中新记者姓名}

2019年07月29日 12:47 来源:四川在线 参与互动

视频:四川达州塔沱批发市场大火连烧三日 消防彻夜救援来源:中国新闻网

达州通川塔沱市场“2018·6·1”重大火灾事故结案,15人被移送司法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任鸿)“发生火灾的冷库防火设计缺失;部分消防通道违规改建为商铺;火灾隐患早被省政府通报却始终未见整改……”7月29日,记者从省应急管理厅获悉,日前,达州市通川区塔沱市场“2018·6·1”重大火灾事故结案。经调查,该事故暴露出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及属地政府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最终,15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包括两名副市长在内的33人被给予党纪、政务或组织处理;4名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企业被给予行政处罚。

库房租户私拉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2018年6月1日17时52分许,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塔沱市场好一新商贸城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5.1万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21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经省政府授权,应急管理厅牵头成立达州市通川区塔沱市场“2018·6·1”火灾事故调查组,由省纪委监委、省总工会、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单位和达州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并邀请应急管理部火调、电气、痕迹、制冷等方面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经调查,火灾直接原因是位于塔沱市场的好一新商贸城负1楼冷库3号库内,租户自行拉接的照明电源线短路引燃下方的香蕉外包装纸箱。由于建筑体量大,商品种类繁多,部分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堵塞,未设置防火分隔装置等原因,火势蔓延。同时,3号库发生爆燃后,高温烟气引燃整个冷库裸露在外的保温材料,产生了大量可燃的高温烟气,致1人吸入高温有毒烟气后窒息,抢救无效死亡。

火灾暴露出企业和监管部门诸多问题

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为:好一新集团违法建设问题突出,事故隐患长期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事实上,该商贸城安全检查人员早已发现肇事租户私拉电线的行为,但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未从根本上彻底消除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

火灾还暴露事故企业存在违法先建后批、防火设计缺失、部分消防通道违规改建为商铺、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等诸多问题,而企业能多年“蒙混过关”,与相关部门监管不严有关。

经调查,原达州市规建局明知好一新商贸城存在违规超面积建设、虚构扩建保鲜库项目、违规改建消防(疏散)通道为商铺等违法行为,未经审核便同意并发放《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达州市消防支队存在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安全失管失察,处罚卷宗弄虚作假,在申报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受理了消防验收申请等情况。而早在2016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省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未整改情况通报》指出了好一新商贸片区物流仓储集中区存在区域性火灾隐患,原省政府消安委还约谈了达州市,但达州市各级虽召开过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工作安排,但工作专班和督办人员均未开展对该区域火灾隐患整改专项工作。

数十名事故责任人被追责

调查组认定,达州市通川区塔沱市场“2018·6·1”事故是一起重大火灾责任事故,并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

好一新集团董事长郝成棋等7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失火罪,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原达州市规建局和达州市消防支队共8名责任人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调查组还给予达州市相关副市长、达州市通川区委书记,通川区委副书记、区长等33人党纪、政务或组织处理;对负责消防安全监管的有关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4名相关企业负责人、好一新集团及好一新商贸城公司行政处罚。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行业部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了多项防范和整改措施。

【被移送司法人员名单】

  1. 朱雪东,好一新商贸城公司塔沱市场冷库租户。在冷库内违规私拉乱接电线,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失火罪。
  1. 彭军,好一新商贸城公司塔沱市场冷库经理,负责冷库的建设、经营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不到位,对冷库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失火罪。
  1. 郝成棋,好一新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好一新商贸城公司出资人,实际管理者。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擅自改变规划,占用消防通道违法建设,违规将冷库的工艺设计、设备安装等交由无制冷工艺设计和设备安装资质的公司实施;未组织进行冷库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和验收申报;对好一新商贸城长期存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未进行整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
  1. 王静,好一新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冷库。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冷库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
  1. 李忠伟,好一新集团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好一新商贸城工程项目建设。在商贸城项目建设期间,未按照原达州市规建局批准的设计图施工,将好一新商贸城东侧整体向东延伸,超规划红线10.5米,违规改变消防通道用途,导致“6·1”火灾过火面积扩大,灾情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
  1. 谯朝辉,好一新商贸城公司塔沱市场部总经理,分管冷库。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不到位,对冷库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整改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
  1. 吴万彪,好一新商贸城公司塔沱市场经管中心经理,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冷库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
  1. 吴胜勇,男,中共党员,2014年1月在乐山市干休所退休。作为市消防支队时任支队长,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把关不严,违规审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对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失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职务违法犯罪。
  1. 罗泽,男,中共党员,2014年退役(自主择业)。作为市消防支队防火处法制科时任科长,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验收审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并纠正该商贸城消防工程与原设计不相符的问题,对好一新商贸城将部分消防(疏散)通道改建为商铺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并签字验收合格,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职务违法犯罪。
  1. 许宏伟,男,中共党员,眉山市公安局工作(现借调在乐山市公安局战训支队工作)。作为市消防支队防火处时任参谋,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验收审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并纠正该商贸城消防工程与原设计不相符的问题,对好一新商贸城将部分消防(疏散)通道改建为商铺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并签字验收合格,指使并参与伪造虚假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笔录,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职务违法犯罪。
  1. 王德银,男,中共党员,2018年4月退役(自主择业)。作为市消防支队防火处时任参谋,违规审核好一新商贸城消防设计,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验收审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并纠正该商贸城消防工程与原设计不相符的问题,对好一新商贸城将部分消防(疏散)通道改建为商铺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并签字验收合格,未按规定对好一新商贸城进行开业前消防检查并签字同意其开业,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职务违法犯罪。
  1. 林朗,男,2011年4月,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作为原市规建局时任局长,明知塔沱市场二期扩建保鲜库工程系好一新集团为解决商贸城违法超建面积而虚构的项目,违法审批并安排和授意原市规建局工作人员违规办理好一新集团塔沱市场二期扩建保鲜库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规审批该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帮助好一新集团取得商贸城《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职务违法犯罪。
  1. 史万奎,男,2014年2月退休(享受副县级待遇)。作为原市规建局规划科时任科长(2000年至2007年9月),明知塔沱市场二期扩建保鲜库工程系好一新集团为解决商贸城违法超建面积而虚构的项目,违规审核该项目规划手续,签字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违规办理该项目规划验收,帮助好一新集团取得商贸城《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职务违法犯罪。
  1. 邓有国,男,2015年7月,因受贿罪被判处4年缓刑。作为原市规建局规划科时任副科长,违规审核好一新集团塔沱市场二期扩建保鲜库工程规划手续,签字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违规办理该项目规划验收,帮助好一新集团取得商贸城《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职务违法犯罪。
  1. 王群,男,2012年3月至今,在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作为原市规建局规划科工作人员,明知塔沱市场二期扩建保鲜库工程系好一新集团为解决商贸城违法超建面积而虚构的项目,篡改该项目总平面图审核时间,违规审核该项目规划手续,签字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违规办理该项目规划验收,帮助好一新集团取得商贸城《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职务违法犯罪。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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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30 | 2018_四川达州塔沱市场好一新商贸城6·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四川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达州通川塔沱市场“2018·6·1”重大火灾事故结案

安全隐患曝光台

达州通川塔沱市场“2018·6·1”重大火灾事故结案,15人被移送司法

发布时间:2019-07-29

川报观察

“发生火灾的冷库防火设计缺失;部分消防通道违规改建为商铺;火灾隐患早被省政府通报却始终未见整改……”7月29日,记者从省应急管理厅获悉,日前,达州市通川区塔沱市场“2018·6·1”重大火灾事故结案。经调查,该事故暴露出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及属地政府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最终,15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包括两名副市长在内的33人被给予党纪、政务或组织处理;4名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企业被给予行政处罚。

库房租户私拉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2018年6月1日17时52分许,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塔沱市场好一新商贸城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5.1万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21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经省政府授权,应急管理厅牵头成立达州市通川区塔沱市场“2018·6·1”火灾事故调查组,由省纪委监委、省总工会、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单位和达州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并邀请应急管理部火调、电气、痕迹、制冷等方面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经调查,火灾直接原因是位于塔沱市场的好一新商贸城负1楼冷库3号库内,租户自行拉接的照明电源线短路引燃下方的香蕉外包装纸箱。由于建筑体量大,商品种类繁多,部分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堵塞,未设置防火分隔装置等原因,火势蔓延。同时,3号库发生爆燃后,高温烟气引燃整个冷库裸露在外的保温材料,产生了大量可燃的高温烟气,致1人吸入高温有毒烟气后窒息,抢救无效死亡。

火灾暴露出企业和监管部门诸多问题

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为:好一新集团违法建设问题突出,事故隐患长期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事实上,该商贸城安全检查人员早已发现肇事租户私拉电线的行为,但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未从根本上彻底消除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

火灾还暴露事故企业存在违法先建后批、防火设计缺失、部分消防通道违规改建为商铺、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等诸多问题,而企业能多年“蒙混过关”,与相关部门监管不严有关。

经调查,原达州市规建局明知好一新商贸城存在违规超面积建设、虚构扩建保鲜库项目、违规改建消防(疏散)通道为商铺等违法行为,未经审核便同意并发放《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达州市消防支队存在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安全失管失察,处罚卷宗弄虚作假,在申报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受理了消防验收申请等情况。而早在2016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省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未整改情况通报》指出了好一新商贸片区物流仓储集中区存在区域性火灾隐患,原省政府消安委还约谈了达州市,但达州市各级虽召开过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工作安排,但工作专班和督办人员均未开展对该区域火灾隐患整改专项工作。

数十名事故责任人被追责

调查组认定,达州市通川区塔沱市场“2018·6·1”事故是一起重大火灾责任事故,并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

好一新集团董事长郝成棋等7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失火罪,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原达州市规建局和达州市消防支队共8名责任人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调查组还给予达州市相关副市长、达州市通川区委书记,通川区委副书记、区长等33人党纪、政务或组织处理;对负责消防安全监管的有关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4名相关企业负责人、好一新集团及好一新商贸城公司行政处罚。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行业部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了多项防范和整改措施。

【被移送司法人员名单】

1.朱雪东,好一新商贸城公司塔沱市场冷库租户。在冷库内违规私拉乱接电线,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失火罪。

2.彭军,好一新商贸城公司塔沱市场冷库经理,负责冷库的建设、经营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不到位,对冷库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失火罪。

3.郝成棋,好一新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好一新商贸城公司出资人,实际管理者。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擅自改变规划,占用消防通道违法建设,违规将冷库的工艺设计、设备安装等交由无制冷工艺设计和设备安装资质的公司实施;未组织进行冷库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和验收申报;对好一新商贸城长期存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未进行整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

4.王静,好一新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冷库。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冷库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

5.李忠伟,好一新集团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好一新商贸城工程项目建设。在商贸城项目建设期间,未按照原达州市规建局批准的设计图施工,将好一新商贸城东侧整体向东延伸,超规划红线10.5米,违规改变消防通道用途,导致“6·1”火灾过火面积扩大,灾情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

6.谯朝辉,好一新商贸城公司塔沱市场部总经理,分管冷库。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不到位,对冷库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整改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

7.吴万彪,好一新商贸城公司塔沱市场经管中心经理,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冷库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

8.吴胜勇,男,中共党员, 2014年1月在乐山市干休所退休。作为市消防支队时任支队长,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把关不严,违规审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对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失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职务违法犯罪。

9.罗泽,男,中共党员,2014年退役(自主择业)。作为市消防支队防火处法制科时任科长,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验收审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并纠正该商贸城消防工程与原设计不相符的问题,对好一新商贸城将部分消防(疏散)通道改建为商铺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并签字验收合格,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职务违法犯罪。

10.许宏伟,男,中共党员,眉山市公安局工作(现借调在乐山市公安局战训支队工作)。作为市消防支队防火处时任参谋,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验收审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并纠正该商贸城消防工程与原设计不相符的问题,对好一新商贸城将部分消防(疏散)通道改建为商铺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并签字验收合格,指使并参与伪造虚假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笔录,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职务违法犯罪。

11.王德银,男,中共党员,2018年4月退役(自主择业)。作为市消防支队防火处时任参谋,违规审核好一新商贸城消防设计,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验收审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并纠正该商贸城消防工程与原设计不相符的问题,对好一新商贸城将部分消防(疏散)通道改建为商铺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并签字验收合格,未按规定对好一新商贸城进行开业前消防检查并签字同意其开业,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职务违法犯罪。

12.林朗,男,2011年4月,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作为原市规建局时任局长,明知塔沱市场二期扩建保鲜库工程系好一新集团为解决商贸城违法超建面积而虚构的项目,违法审批并安排和授意原市规建局工作人员违规办理好一新集团塔沱市场二期扩建保鲜库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规审批该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帮助好一新集团取得商贸城《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职务违法犯罪。

13.史万奎,男,2014年2月退休(享受副县级待遇)。作为原市规建局规划科时任科长(2000年至2007年9月),明知塔沱市场二期扩建保鲜库工程系好一新集团为解决商贸城违法超建面积而虚构的项目,违规审核该项目规划手续,签字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违规办理该项目规划验收,帮助好一新集团取得商贸城《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职务违法犯罪。

14.邓有国,男,2015年7月,因受贿罪被判处4年缓刑。作为原市规建局规划科时任副科长,违规审核好一新集团塔沱市场二期扩建保鲜库工程规划手续,签字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违规办理该项目规划验收,帮助好一新集团取得商贸城《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职务违法犯罪。

15.王群,男,2012年3月至今,在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作为原市规建局规划科工作人员,明知塔沱市场二期扩建保鲜库工程系好一新集团为解决商贸城违法超建面积而虚构的项目,篡改该项目总平面图审核时间,违规审核该项目规划手续,签字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违规办理该项目规划验收,帮助好一新集团取得商贸城《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职务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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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31 | 2018_四川达州通川塔沱市场6.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四川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达州市事故调查组/结案通报

四川达州通川区塔沱市场"2018·6·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结案通报)

2018年6月1日,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塔沱市场(好一新商贸城)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调查组认定,达州市通川区塔沱市场"2018·6·1"事故是一起重大火灾责任事故。近日,该事故结案,50多人受处理。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场所为好一新商贸城(塔沱市场),系达州市大型商贸批发市场。起火点为塔沱市场冷库,系冷库租户在冷库内违规私拉乱接电线,导致火灾事故发生。事实上,该商贸城安全检查人员早已发现肇事租户私拉电线的行为,但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未从根本上彻底消除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

二、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火灾暴露事故企业存在违法先建后批、防火设计缺失、部分消防通道违规改建为商铺、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等诸多问题,而企业能多年"蒙混过关",与相关部门监管不严有关。

经调查,原达州市规建局明知好一新商贸城存在违规超面积建设、虚构扩建保鲜库项目、违规改建消防(疏散)通道为商铺等违法行为,未经审核便同意并发放《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达州市消防支队存在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安全失管失察,处罚卷宗弄虚作假,在申报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受理了消防验收申请等情况。而早在2016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省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未整改情况通报》指出了好一新商贸片区物流仓储集中区存在区域性火灾隐患,原省政府消安委还约谈了达州市,但达州市各级虽召开过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工作安排,但工作专班和督办人员均未开展对该区域火灾隐患整改专项工作。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调查组认定,达州市通川区塔沱市场"2018·6·1"事故是一起重大火灾责任事故,并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

好一新集团董事长郝成棋等7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失火罪,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原达州市规建局和达州市消防支队共8名责任人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调查组给予达州市相关副市长、达州市通川区委书记,通川区委副书记、区长等33人党纪、政务或组织处理;

4. 对负责消防安全监管的有关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 给予4名相关企业负责人、好一新集团及好一新商贸城公司行政处罚。

【被移送司法人员名单(部分)】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行业部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了多项防范和整改措施,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行业部门监管执法,彻底整改区域性火灾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FD09232 | 2018_塔沱市场6·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1 达州市通川区塔沱市场“2018·6·1” 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8 年6 月1 日17 时52 分许,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塔沱市场好一 新商贸城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51000 平方米,造成1 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9210 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黄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 相继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副省长叶寒冰率公安厅、原省安全监管局、原 省政府应急办、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指挥抢险救援工作,主持召开紧急现场会,要求全力以赴组织最好的烧 伤科专家做好伤员抢救工作,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应急管理部消防局副 局长魏捍东到达事故现场指导灭火救援工作。达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 导及相关领导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安排善后处理、秩序维护等相关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省政府委托由应急管理厅牵头成立达州市通川区塔沱市场“6·1”火灾事 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纪委监委、省总工会、公安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单位和达州市人民政 府有关人员组成,并邀请应急管理部火调、电气、痕迹、制冷等方面专 家进行技术指导,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2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 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 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 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 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企业情况 1.四川好一新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好一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一新集团)成立于1994 年 11 月,法定代表人:郝成棋,为民营企业,注册资本:13700 万元,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2714460375H,公司注册地为达州市通川区 塔石路农副产品综合市场。企业前身为达川地区大巴山企业文化有限公 司,1999 年7 月更名为郝成棋控股集团,2005 年7 月更名为四川一新 投资实业有限公司,2018 年3 月更名为四川好一新集团有限公司。该集 团下辖四川好一新商贸城有限公司、达州市复兴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达 州市好一新电商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好一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四川普光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5 个子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房地产 开发、自有房屋出租、食用农产品销售;批发、销售日用百货、日用杂 品(不含危化品)、服装、鞋、针织品、文化用品、工艺品、化妆品、

3 玩具、布艺品、塑料制品、家用电器、体育用品、灯具、家俱、建筑材 料(不含危化品)、农用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农用机具、装饰装潢材 料(不含危化品)、五金交电、鲜花、盆景;国内户外广告策划、设计、 发布,商务咨询服务;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品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货物和技术除外)。 好一新集团管理机构设置为: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安保部等。 2.四川好一新商贸城有限公司 四川好一新商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一新商贸城公司)成立于 2006 年4 月,注册资本380 万元,法定代表人:李均。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5117027866809160。该公司主要负责好一新塔沱农副产品综合 批发市场(又称:塔沱市场一期,以下简称塔沱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 好一新商贸城(由塔沱市场二期和塔沱市场一期N、B 栋组成,因商业 运营需要,改名为“好一新商贸城”,系“6·1”火灾事故发生地)的运 营和管理。好一新商贸城位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塔石路190 号,东面 是通川区塔沱安置房项目建筑工地,南面是塔沱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 西面是塔石路,北面是凤凰大道东延线大桥。 好一新商贸城负一楼冷库(以下简称好一新商贸城冷库),处于好一 新商贸城地下1 层鲜果交易区邻东面部分区域(系“6·1”火灾事故起火 点),由好一新集团副总经理王静分管,配备有总经理、收费人员、库

4 房管理员、机操工等。好一新商贸城编制了管理手册,明确了“用电管 理制度”“冷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 3.好一新商贸城的设计单位 成都鸿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洪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62019463533,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号:A255006274,建筑行 业(建筑工程)乙级资质。 4.好一新商贸城的施工单位 四川华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唐忠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70077169213X4,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 5.好一新商贸城的监理单位 四川国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玉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6002051097473,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6.好一新商贸城冷库设计和设备安装单位 好一新商贸城冷库工艺设计和设备安装单位为:达州市杰欣安装有限 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511700000007710;法人代表:王新利; 营业期限:2007 年04 月23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经营范围:机 械设备安装、民用水电安装、家电产品安装、销售:五金交电产品、建 筑材料、家电产品、机电产品及配件(以上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或审

5 批的需在取得前置许可或审批后,并在有限期内经营),无制冷工艺设 计和安装资质,该公司已于2015 年注销。 (二)好一新商贸城的建设经营情况 1.项目建设情况 2003 年11 月,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力抓好八项重点 工作奋力加快达州跨越式发展的通知》(达市委办发〔2003〕73 号), 将塔沱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建设列为重点工作内容之一。一期工程已 于2004 年3 月投入使用(一期N、P两栋未建);同年10 月22 日, 原达州市规建局批复《塔沱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二期工程选址意见》(2004 建规字47 号);同年12 月24 日,原达州市规建局发放塔沱农副产品 综合批发市场(二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4-45)。 2005 年3 月,四川好一新集团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塔石路14820.9 ㎡土地,用于塔沱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二期建设,并与一期未建的N、 P两栋(一期未建的N、P两栋剩余用地7822.6 ㎡)合并规划建设,规 划设计总建筑面积79464 ㎡,以塔沱市场二期工程名义报批。同年4 月 20 日,原达州市规建局下发《达州市规建局建设工程项目总平面审查批 准书》(未编号)。同年6 月27 日,原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发放《建设 用地批准书》(达州市〔2005〕国土建字第13 号)。同年7 月20 日, 达州市环境保护局下发了《塔沱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二期工程环境影 响报告的审批意见》(达市环建函〔2005〕55 号)。同年8 月3 日,

6 原达州市规建局批准塔沱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二期工程规划设计,面 积45760 ㎡,并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05— 34)。同年10 月13 日,四川达州市致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部出具《四 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DX05—00)。同年11 月 8 日,原达州市规建局核发塔沱市场一期N、P栋工程《建设工程施工 许可证》(编号:513001200511080101),面积33703.5 ㎡。同年 11 月20 日,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核准<达州市塔沱 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二期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通知》(达市发 改经贸〔2005〕379 号)。同年12 月8 日,原达州市规建局核发塔沱 市场二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面积45760 ㎡(编号: 513001200512080101)。 2.好一新商贸城冷库建设及验收情况 2007 年下半年,好一新集团未报原达州市规建局、达州市消防支队 等部门批准,将好一新商贸城负一楼鲜果交易区临东面部分区域(面积 约4000 余㎡)改建为冷库。该冷库于2007 年6 月取得原达州市规建 局《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同年7 月取得原达州市规建局《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同年9 月与商贸城同步竣工验收。2008 年初,该冷库建 成并投入使用。2014 年12 月,为完善手续,好一新集团出资7—8 万 元,委托大连雪山冷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补充了设备安装、竣工图纸等 资料。

7 3.违法建设情况 2007 年6 月,好一新集团为解决好一新商贸城违法超面积建设的问 题,以塔沱市场二期扩建保鲜库(新增地下冷库)工程名义,向原达州 市规建局申请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规划建设面积为10622 ㎡。 4.竣工验收情况 2007 年7 月,好一新商贸城工程竣工,原达州市规建局通过好一新 商贸城竣工规划验收,并发放《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同年9 月,原 达州市规建局对好一新商贸城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同月,好一新商贸 城投入使用。 5.经营场所租赁情况 好一新商贸城总建筑面积91000 ㎡,对外销售28313 ㎡,剩余为好 一新商贸城公司自己持有,主体为钢混结构。共有958 户业主、784 户 商户(其中125 户也是业主),16 个经营品类,总从业人员2600 余人, 年交易额40 亿元。 (三)好一新商贸城消防审批情况 2005 年7 月,达州市消防支队首次办理了塔沱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 场二期(以下简称塔沱市场二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建筑情 况:地上7 层、地下1 层,高度为21.8m,建筑面积为23500 ㎡),

8 同月29 日出具同意其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意见书》(达 市公消审〔2005〕第31 号)。2007 年1 月,达州市消防支队办理了塔 沱市场二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变更(申报建筑情况:地上5 层、地 下1 层,高度为34m,建筑面积为79352 ㎡),同月11 日出具同意其 变更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意见书》(达市公消审〔2007〕 第2 号)。 2007 年6 月,达州市消防支队办理了塔沱市场二期工程室内装饰装 修消防设计审核(申报建筑情况:地上5 层、地下1 层,装修层数为3 层,装修标准层层高为4.8m,装修面积未填写),同月4 日出具同意其 室内装饰装修消防设计的《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意见书》(达市公消 装审〔2007〕第39 号)。 2007 年6 月,达州市消防支队办理了塔沱市场二期建筑工程消防验 收(申报建筑情况:地上5 层、地下1 层,高度为33.6m,建筑面积为 90458 ㎡),同月29 日出具其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 见书》(达市公消验〔2007〕第43 号)。消防验收时负一楼还未改建 成冷库,且冷库改建成后,也一直没有向消防支队申报过消防设计审核 和消防验收。 2007 年9 月,达州市消防支队进行了四川好一新商贸城(局部)开 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场所情况:建筑面积17000 ㎡,3 层),同月

9 20 日办理出具了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达市公检字〔2007〕 第3 号)。 (四)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好一新商贸城)东面长149.8m,南面长120.0m,西面 长141.8m,北面长115.3m,分地下1 层(负一楼)、地上5 层,负一 楼为仓库和冷库(水果类用),地上1 层为服装批发市场和小商品门市, 2 层为日用百货,3 层为家用电器商场,4 层为库房,5 层为KTV,总建 筑面积91000 ㎡,主体为钢混结构。 起火点(冷库)位于好一新商贸城负一楼南侧出入口东北30m 处, 南北长111.76m,东西宽38.1 米,自南向北依次分割为1 到7 号库, 冷库前方为卸货台,卸货台东西宽4m,南北长56.4m。冷库的照明电 敷设情况为线路从地上1 层氨气制冷系统机房内设置的总配电房接入, 负1 楼电缆桥架在3 号冷库内配电房分路,向7 个冷库配电;冷库的动 力线敷设情况为线路从地上1 层氨气制冷系统机房内设置的总配电房接 入负1 楼1 号冷库的电缆桥架,电线桥架在1 号冷库向西北侧分路,电 线接入4 号冷库和5 号冷库之间的配电器,并从配电器将线路分配给7 个冷库的制冷机。3 号冷库配电线路敷设情况为,3 号冷库照明配电箱内 有两级保护,主电380V 经漏电断路器(型号为:DZ151LE-100、4901, 额定电流100A,额定剩余动作电流75mA)引出三相,然后经过空气开 关(型号为DZ47-C40,额定电流40A)进入库内,其中一相空置、一

10 相(型号为4mm2)用于库内门口墙插用电、一相(型号为2.5mm2) 用于门口风幕电器、门口照明及库内照明。 (五)行政监管情况 1.政府组织安全检查情况 2017 年1 月23 日至2018 年6 月1 日(火灾事故发生时),达州 市委副书记、市长郭亨孝,副市长何政、王景弘先后带领市商务局、食 品药品监管局、原安全监管局、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对塔沱农副产品综 合批发市场、好一新商贸城进行过节日供应和食品、消防安全检查。 2017 年11 月14 日至2018 年6 月1 日,达州市政府副市长、通川 区委书记杜海洋,通川区人大主任梅辉太、副主任杨志红,时任通川区 常务副区长朱挺、副区长刘翘楚、罗琳先后带领相关部门人员对好一新 塔沱批发市场进行安全检查。 2018 年1 月18 日至2018 年6 月1 日,时任通川区朝阳办事处塔 沱社区党委委员、居委会委员黄光剑到好一新商贸城进行安全检查。 据调查了解,2017 年以来除达州市消防支队和原通川区安全监管局 到好一新商贸城负一楼冷库进行过安全检查外,其他部门均没有到好一 新商贸城负一楼冷库进行过安全检查。 2.政府落实隐患整改情况

11 2016 年10 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省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 火灾隐患未整改情况通报》(政府工作通报第85 期,以下简称省政府第 85 期工作通报)中将好一新商贸片区物流仓储集中区域火灾隐患情况进 行了通报。 2017 年8 月4 日,时任达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天满组织召开 会议,专题研究了老城区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并形成了达州市人民政府会 议纪要(第75 号),明确了整改内容,资金保障和完成时限,明确由市 政府副秘书长谭政治牵头督导,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市 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等积极配合,确保2017 年10 月底前完 成老城区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但整改内容未具体涉及到好一新区域 火灾隐患整治问题。 2017 年11 月13 日,原省政府消安委对达州市人民政府下达《关于 进一步加强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通知》(川消安 〔2017〕20 号);同年11 月21 日,通川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何 刚组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老城区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并形成通川区 人民政府纪要(第43 期),但整改内容也未具体涉及到好一新区域火灾 隐患整治问题;同年12 月28 日,原省政府消安委针对重大火灾隐患和 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对达州市进行了约谈。2018 年1 月2 日,达 州市政府召开了全市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约谈会;同年 1 月25 日,通川区政府召开了全区重大火灾隐患及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 工作约谈会,区委副书记、区长张杰,副区长朱挺、何刚,区公安分局

12 副局长李达章以及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等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 组织传达学习了原省政府消安委“2017·12·28”约谈会议精神、市政府 “1·2”火灾约谈会和市政府“1·15”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紧急会议精神。 同日,通川区召开了今冬明春火灾形势分析会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工作动员会;同年2 月6 日,原通川区消安委下发《关于印发通川区重 大火灾隐患及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方案的通知》并附“好一新商贸城片 区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专项方案”,成立了工作专班,明确督办人员; 同年4 月3 日,通川区区长张杰组织召开全区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会议,对全区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 经调查了解,各级虽召开过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工作安排,但始 终没有把工作具体落实到省政府第85 期工作通报中涉及的好一新商贸 片区物流仓储集中区域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上来,工作专班和督办人员均 未开展火灾隐患整改专项工作,致使好一新商贸片区物流仓储区域火灾 隐患长期存在。 3.消防部门监督执法情况 2008 年以来,达州市消防支队和通川区消防大队分别将四川一新投 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含好一新商贸城和塔沱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 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好一新商贸城投入使用以来,达州市消防支队、 通川区消防大队共对四川一新投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含好一新商贸城) 进行了8 次消防监督抽查。在好一新商贸城建设过程中和经营期间,达

13 州市消防支队、通川区消防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对 其实施过4 次消防行政处罚,对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共处罚款3.6 万元。 自2016 年10 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 患未整改情况通报》后,达州市消防支队、通川区消防大队先后多次向 达州市政府、通川区政府提交报告,提出了整治措施和工作建议,明确 好一新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专项方案,推动隐患整改。 4.商务部门安全检查情况 2017 年9 月20 日,通川区商务局到好一新商贸城开展安全检查(但 没有到负一楼冷库进行安全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发了安全 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区商安〔2017〕2 号),整改后下发了安全隐患 撤销回执单。 5.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情况 2016 年8 月4 日,原通川区安全监管局对好一新冷库进行了检查,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对塔沱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 场处罚0.5 万元,并对该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约谈。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 年6 月1 日下午17 时49 分许,朱雪东(好一新商贸城负一楼 冷库3 号库租户)到3 号库取货,打开3 号库门后,朱雪东看到库内有

14 明火并有大量的烟气,于是跑到起火部位(离门口三分之二左右的位置), 对该部位香蕉堆垛顶部正在燃烧的香蕉包装纸箱进行处置,先后两次在 库外接水进入3 号库提水灭火,其间,大约17 时52 分17 秒,3 号库 门口开始有烟气喷出;17 时52 分21 秒,朱雪东跑离3 号库;17 时52 分28 秒,3 号库门口冒出大量浓烟,随后喷出火焰。现场工作人员陈娟 在办公室看到3 号库有烟雾冒出,有火窜出,随后开始报警。 (二)救援情况 1.自救互救情况 2018 年6 月1 日17 时30 分许,好一新商贸城负一楼冷库3 号库内 通道北侧香蕉堆垛中部起火,17 时49 分左右,朱雪东将3 号库门打开 后,发现库内有大量浓烟且在通道北侧香蕉堆垛中部有明火,于是在3 号库内拿起一个塑料桶先后在门口南侧值班室处和门口北侧消火栓处接 水进入库内灭火,第二次进入库内时,内部发生爆燃,朱雪东仓皇逃出, 向外呼救;17 时53 分左右,库管员陈娟在办公室发现3 号库有浓烟和 火光冒出,立即拨打了119 报警电话,库管员马成平立即拨打电话通知 冷藏部经理彭军着火情况;彭军让马成平用消火栓进行灭火,但因当时 浓烟较大,马成平告诉彭军已无法靠近灭火。随后,彭军立即拨打冷库 机房工作人员杨小江电话,告知起火情况;冷库机房工作人员杨小江和 彭兴川得知火情后,随即切断了冷库制冷设备和液氨设备电源,并赶赴 事发冷库进行灭火;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曹正波、万正东、杨枭燊通过监

15 控发现3 号库有浓烟冒出,立即携带灭火器材前往处置,但因火势较大, 三人未能靠近起火冷库;保安陈仕明和蒲德华在巡逻时发现火情,也试 图去灭火,同样因火势发展迅猛未能靠近。 2.应急救援情况 2018 年6 月1 日17 时53 分至18 时04 分,达州市“119”消防指 挥中心先后接到74 通报警电话。达州市消防支队按照四级火警力量调派 程序立即调派9 个消防中队、1 个小型消防站、1 个企业专职消防队、 42 辆消防车、168 名消防官兵到场处置。同时报请达州市政府启动重大 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调动公安、安监、环卫、医疗及矿山、普光、 达竹等救援队伍到现场协助开展灭火救援。救援力量到达事故现场后, 组织5 个内攻搜救组深入现场内部逐层、逐间搜救疏散被困人员;组织 10 余个灭火攻坚组,攻入高温浓烟下的负一楼开展内攻灭火、控制蔓延。 四川省消防总队接报后立即启动跨区域增援机制,先后调集17 个支 队、182 辆消防车、839 名官兵赶赴现场处置,应急管理部消防局调集 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29 辆消防车、254 名官兵赶赴现场支援。增援力量 到场后,现场指挥部组织80 余个灭火攻坚组深入建筑内部强攻灭火,通 过强攻近战、冷却降温等战术手段阻止火势向建筑周边蔓延。 此次火灾救援工作难度大、持续时间长,主要因好一新商贸城负1 楼火灾荷载大、房间分隔不完全、用户私设夹层为火势蔓延提供了条件。 负1 楼为仓库和冷库,层高约6m,其中冷库建筑面积约4200m2,仓

16 库和商铺11000m2,仓库部分被4m高实体墙和2m高的铁丝网分隔为 305 个小隔间,所有隔间加装了防盗卷帘门,大部分隔间架设了木制夹 层存储货物,且均是易可燃的服装、纺织品等货物。1—7 号冷库每一个 小库之间的隔墙与梁之间有0.3m的缝隙,用保温材料填充,其楼板、屋 梁及内柱表面铺有保温材料,保温材料由聚苯乙烯泡沫、聚氨酯泡沫以 及丙纶等高分子易燃材料组成,其裸露在外参与燃烧的总体量达到了约 500m3。同时,整个商贸大厦的配电线缆架设在铁质桥架上横穿了整个 冷库。 3 号库发生爆燃后,高温烟气通过隔墙与梁之间的缝隙和电缆桥架向 南北两侧突破,引燃整个冷库裸露在外的保温材料,产生了大量可燃的 高温烟气,并致位于冷库5 号库的魏奎因吸入高温有毒烟气窒息抢救无 效死亡。高温烟气从3 号库西墙门洞处突破,通过正对的149 号商铺东 墙上方铁丝网引燃阁楼上的货物。149 号商铺阁楼内起火后,以热传导、 对流、辐射等方式,并通过高温烟气沿地下商铺顶部的铁丝网向负一楼 其他区域蔓延,致使整个负一楼迅速大面积燃烧。 负1 楼库房因每个隔间均被卷帘门锁闭,消防救援人员只能逐间进行 破拆灭火,耗费了大量时间。长时间的燃烧使整个负1 楼充满了高温烟 气,且不能有效排除室外,烟气沿着建筑内部的竖向井道、电梯(含货 梯)、排水管道、伸缩缝等向地上建筑内部蔓延,长时间集聚,直接引 燃了地上建筑内部货物,最终导致整栋建筑形成立体全面燃烧,加重了 灭火救援的难度,致使火灾持续时间较长。

17 由于建筑体量大,商铺呈多重“回”字型,结构复杂,内部通道复杂, 加之可燃物多、间隔多,必须逐间破拆、翻垛灭火,拉锯式灭火战斗时 间长,火灾扑救环境异常恶劣,纵深灭火任务异常艰巨,救援工作艰难 推进。由于负一楼火场面积大,内部高温浓烟长时间大量蓄积,通过楼 梯走道、出入口等开口部位自然和人工排烟效果十分有限,高温烟气导 致冷库和东北方向火势呈现向西边区域快速蔓延的态势。烟气导致火场 能见度极差、含氧量极低,消防人员内攻受到极大阻力。现场指挥部根 据火情紧急需要,审时度势,充分论证会商后确定破拆楼板和穹顶。由 于建筑燃烧时间较长,其内部局部隔墙已出现倒塌、部分楼板变形、钢 筋裸露,建筑内局部温度已到700℃以上,局部出现立体燃烧情况,存 在重大安全威胁。6 月2 日深夜,为保证救援人员人身安全,现场救援 指挥部及时调整作战部署,灭火行动由内攻转为内攻加外攻,在外围设 置水枪阵地和车炮阵地,阻止火势向周围建筑蔓延。6 月4 日5 时许, 经现场多次勘察评估,已具备总攻条件,现场指挥部部署各救援队伍于 6 时许发起总攻,采取“穿插分割、逐片消灭、上下联动、精准打击、 梯次掩护、整体推进”战术,分8 个内攻区域在建筑结构专家的全程指 导下,逐间、逐片、逐层消灭火势。6 月4 日11 时许,明火被扑灭,现 场转入清理余火及监护阶段,救援队伍实行分片包干地毯式清理,不间 断对每个楼层进行全面清理监护,直至余火被彻底扑灭。6 月6 日10 时, 经多批次余火清理,灭火工作彻底结束。此次灭火行动共疏散群众1157

18 人,抢救出1 名被困人员,保护了约11000m2 建筑面积,520 间商铺 和毗邻批发市场,最大限度减少了火灾损失和社会影响。 3.伤员救治情况 此次火灾事故共造成1 人受伤,经通川区红十字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魏奎,男,50 岁,5 号冷库租户)。后经通川区公安分局刑侦 部门鉴定,魏奎死亡原因系全身广泛性烧伤合并吸入高温气体、烟尘, 继而引起急性呼吸道热综合症,导致喉头水肿、气管及双侧支气管堵塞 并发窒息死亡。 4.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达州市委、市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积极开 展善后处置工作。事发当日成立了善后处置工作组,工作组尽最大努力, 调集各方资源,组织医疗专家组对受伤人员进行全面救治。涉事企业及 时与遇难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善后处置工作结束。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通过询问了解、资料查阅、现场勘查、视频调阅、专 家论证、取样分析、技术鉴定、模拟试验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 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火灾发生原因

19 好一新商贸城负1 楼冷库3 号库内租户朱雪东自行拉接的自西向东 第三根铁丝上的照明电源线短路引燃下方的香蕉外包装纸箱。 2.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1)建筑体量大,商品种类繁多。好一新商贸城建筑面积9.1 万平 方米,分为地下1 层、地上5 层,建筑内呈“回”字型结构。建筑内储 存大量的服装、塑料、电器、家具、摩丝、发胶、杀虫剂、化妆品等易 可燃物。 (2)火灾荷载大,内部结构复杂。负一楼建筑面积约19000m2, 隔间多、内部通道杂乱,且每个隔间均设置了夹层存储货物,货物成垛 堆积、种类繁多,使隔间长时间处于阴燃状态,且每个隔间都设置了防 盗卷帘门,部分火点隐蔽不易被发现,由阴燃变成明火后向四周蔓延, 呈焖窑式燃烧。高温烟气严重影响救援人员视线,水枪射流难以进入货 物堆垛内部,加之负一楼地下排水管网较多,射入的水流通过负一楼排 水设施排出,无法集水阻燃。 (3)火势发展多变,形成多点蔓延。监控录像显示,17 时52 分许, 3 号冷库发生猛烈燃烧时,高温烟气及火焰呈“喷射状”迅速向外扩散 并引燃周边商铺,在高温和浓烟作用下,火势呈跳跃式发展蔓延,高温 烟火快速通过连通的吊顶、内设排水塑料管、伸缩缝等途径横向、竖向 蔓延,并相继引发负一楼和楼上多个店铺、仓库着火,呈多点燃烧发展

20 之势,形成立体燃烧,同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逐渐充满整个建筑 物。 (4)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堵塞,未设置防火分隔装置。部分消防通 道建规改建为商铺,地面1 层部分疏散通道违规改建为商铺,负1 楼冷 库与地上商铺未进行防火分隔。 (二)间接原因 1.好一新集团违法建设问题突出,事故隐患长期存在,主体责任不 落实,安全管理混乱。 (1)好一新集团超规划红线建设。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原达州市 规建局批准的规划和相关设计文件施工。将好一新商贸城东侧向东延伸 10.5 米进行施工。 (2)好一新集团超规模建设。违法超建筑红线建设,增加建筑面积 7445m2,并增加中庭面积3177m2(规划时未计算面积),合计增加 面积10622m2。 (3)好一新集团随意更改设计,违法违规占用消防通道改建商铺。 将地面一层部分疏散通道违规改建为商铺,共242 间,面积2480 余m2。 擅自占用消防通道,取消东侧消防车道。 (4)好一新集团违法先建后批。在没有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开工 建设,后违法补办手续。以塔沱市场二期扩建保鲜库工程(新增地下冷

21 库)名义,向原达州市规建局申请补办有关手续,增加建筑面积10622 ㎡。 (5)好一新集团违法将改建地下冷库工程的工艺设计、安装承包给 无制冷工艺设计和安装资质的达州市杰欣安装有限公司实施。 (6)好一新集团在市场功能变更后(由农副产品批发变更为小商品 批发市场),未对建筑设计、消防设计作相应变更。改建地下冷库工程 一直未进行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和验收,也未办理施工图审查、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和竣工验收。负1 楼东侧原设计为水果交易区(现为 冷库)的位置,新增1489m2,没有重新核算防火分区(原防火分区为 1953m2 和1900m2,均为设计上限)、疏散宽度。竣工图中在相同区 域的消防防排烟图、消防报警图、消火栓布置图均为空白图纸。地下室 在每个防火分区都应有直通室外的楼梯,东侧建筑沿外墙没有直通室外 的疏散楼梯,消防人员难以进入东侧地下室进行灭火。防火设计的缺失 成为该区域的事故隐患。 (7)好一新集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集团有员工400 多 人,外包服务人员200 多人,共计超过600 人,没有设立专业的安全管 理机构(设立安保部,负责安全和保卫工作)。好一新商贸城公司(包 含商贸城、塔沱市场)从业人员众多,含租户等超过3000 人,也没有 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无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22 等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不到位;安全检查流于形 式,对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 (8)好一新集团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该集团对省 政府第85 期工作通报中涉及的好一新商贸片区物流仓储集中区域火灾 隐患置若罔闻,致使通报的隐患长期未得到整改。商贸城租户朱雪东安 全意识淡薄,违规在冷库内私拉乱接电线,安全检查人员虽有发现但没 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未从根本上彻底消除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 2.政府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消防安全等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1)规划建设部门:原达州市规建局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规办 理相关手续。好一新集团为解决好一新商贸城违法超面积建设的问题, 以塔沱市场二期扩建保鲜库(新增地下冷库)工程名义,向原达州市规 建局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 达州市规建局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审核、没有到施工现场进行查 勘便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明知 好一新商贸城存在违规超面积建设、虚构扩建保鲜库项目、违规改建消 防(疏散)通道为商铺等违法行为,未经审核便同意并发放《竣工规划 验收合格证》;对好一新商贸城进行现场综合性验收时,未认真对该商 贸城建设工程现场逐项检查验收,便同意通过验收并备案。 原达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履职尽责不到位,巡查不到位, 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好一新商贸城在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在好一新商

23 贸城建设过程中,原达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监察支队未发现好一新集 团违规超面积建设、违规将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改建为商铺、违规将 负一楼改建冷库等问题。 (2)消防部门:达州市消防支队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安全失管失察, 处罚卷宗弄虚作假,审核把关不严。在消防设计审核时对消防设计图纸 等资料未认真进行资料审查,在申报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受理了消防验 收申请,验收时未发现并指出建筑申报验收面积90458m2 与审核 79352m2 面积不一致,未对好一新商贸城申报消防设计与验收面积不 一致和将部分消防通道、疏散通道违规改建为商铺等问题提出质疑并予 以纠正,违规通过消防验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对好一新商贸城进行开 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经办人员未到现场检查;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监督 执法不到位,指导隐患整改不力。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没有对该冷库进行 认真检查,没有对违规改建冷库的问题提出质疑并纠正,没有及时发现 冷库租户私拉乱接电线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治。 通川区消防大队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监督执法不到位,督促隐患整改 不力,日常监督抽查流于形式,对该商城及冷库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 患没有及时发现;未对消防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致使该商贸城消防 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未得到整改。 (3)商务部门:达州市及通川区商务部门未按照“三个必须”的原 则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安全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发文件多、

24 检查督查少,对辖区内商贸企业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督促指导、检 查落实不力。 (4)公安部门:通川区公安分局朝阳派出所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 督管理职责,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检查流于形式,对 好一新商贸城存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 通川区公安分局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好一新商贸城存 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 达州市公安局对辖区内存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重视不够,督促检 查不力。 (5)安全监管部门:原通川区安全监管局未严格履行属地综合监管 职责,对辖区内相关部门和企业消防安全综合监管督促指导不力。 3.属地政府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1)通川区朝阳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 到位,对辖区内存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重视不够,督促整改不力;对辖 区安全网格员履职情况监督不到位,没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检查 流于形式,不深入、不细致。 (2)通川区政府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 对辖区内存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重视不够、督促整改不力;开展消防安

25 全宣传教育广度、深度不够,对政府相关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履职情况督 促不到位。 (3)达州市政府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对 好一新商贸城长期存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重视不够,安排部署不及 时,督促整改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达州市通川区塔沱市场“6·1”事故是一起重大火灾责 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对达州市通川区塔沱市场“6·1”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 任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朱雪东,好一新商贸城公司塔沱市场冷库租户。在冷库内违规私 拉乱接电线,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涉嫌失火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6 2.彭军,好一新商贸城公司塔沱市场冷库经理,负责冷库的建设、 经营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从业人员 的培训教育不到位,对冷库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本 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失火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3.郝成棋,好一新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好一新商贸城公司出 资人,实际管理者。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擅自改变规划,占用消防通道违法建设,违规将冷库的工艺设计、设备 安装等交由无制冷工艺设计和设备安装资质的公司实施;未组织进行冷 库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和验收申报;对好一新商贸城长期存在的区域 性火灾隐患未进行整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 重大事故责任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王静,好一新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冷库。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对冷库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对从业人员的培训 教育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 故罪,现已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5.李忠伟,好一新集团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好一新商贸城工程项目 建设。在商贸城项目建设期间,未按照原达州市规建局批准的设计图施 工,将好一新商贸城东侧整体向东延伸,超规划红线10.5 米,违规改变

27 消防通道用途,导致“6·1”火灾过火面积扩大,灾情不能得到有效遏制。 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达州 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谯朝辉,好一新商贸城公司塔沱市场部总经理,分管冷库。未认 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不到位,对冷库长期 存在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整改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 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 候审。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吴万彪,好一新商贸城公司塔沱市场经管中心经理,负责安全保 卫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不到位, 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冷库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对本次 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达州市 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吴胜勇,男,中共党员,2014 年1 月在乐山市干休所退休。作 为市消防支队时任支队长,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把关不 严,违规审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对工作人员不正 确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失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职务违 法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罗泽,男,中共党员,2014 年退役(自主择业)。作为市消防 支队防火处法制科时任科长,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验收审查流于形式,

28 未发现并纠正该商贸城消防工程与原设计不相符的问题,对好一新商贸 城将部分消防(疏散)通道改建为商铺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并签字验收 合格,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处理。 10.许宏伟,男,中共党员,眉山市公安局工作(现借调在乐山市 公安局战训支队工作)。作为市消防支队防火处时任参谋,对好一新商 贸城消防验收审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并纠正该商贸城消防工程与原设计 不相符的问题,对好一新商贸城将部分消防(疏散)通道改建为商铺的 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并签字验收合格,指使并参与伪造虚假消防监督检查 记录、笔录,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建议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处理。 11.王德银,男,中共党员,2018 年4 月退役(自主择业)。作为 市消防支队防火处时任参谋,违规审核好一新商贸城消防设计,对好一 新商贸城消防验收审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并纠正该商贸城消防工程与原 设计不相符的问题,对好一新商贸城将部分消防(疏散)通道改建为商 铺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并签字验收合格,未按规定对好一新商贸城进行 开业前消防检查并签字同意其开业,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职务 违法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2.林朗,男,2011 年4 月,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作为原市 规建局时任局长,明知塔沱市场二期扩建保鲜库工程系好一新集团为解

29 决商贸城违法超建面积而虚构的项目,违法审批并安排和授意原市规建 局工作人员违规办理好一新集团塔沱市场二期扩建保鲜库工程《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规审批该项目竣工规划 验收,帮助好一新集团取得商贸城《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应负主要 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因2011 年4 月已被判无期徒 刑,建议不再追究。 13.史万奎,男,2014 年2 月退休(享受副县级待遇)。作为原市 规建局规划科时任科长(2000 年至2007 年9 月),明知塔沱市场二期 扩建保鲜库工程系好一新集团为解决商贸城违法超建面积而虚构的项 目,违规审核该项目规划手续,签字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 违规办理该项目规划验收,帮助好一新集团取得商贸城《竣工规划验收 合格证》,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建议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处理。 14.邓有国,男,2015 年7 月,因受贿罪被判处4 年缓刑。作为原 市规建局规划科时任副科长,违规审核好一新集团塔沱市场二期扩建保 鲜库工程规划手续,签字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违规办理该 项目规划验收,帮助好一新集团取得商贸城《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 理。

30 15.王群,男,2012 年3 月至今,在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 作。作为原市规建局规划科工作人员,明知塔沱市场二期扩建保鲜库工 程系好一新集团为解决商贸城违法超建面积而虚构的项目,篡改该项目 总平面图审核时间,违规审核该项目规划手续,签字补办《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并违规办理该项目规划验收,帮助好一新集团取得商贸城 《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职务违法犯罪。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人员党纪政务处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给予党纪、政务和组织处理人员 1.王景弘,男,中共党员,2016 年10 月至今,任达州市政府副市 长、市公安局局长。作为市公安局局长、原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落 实上级部门关于消防工作的安排部署不到位,督促市级相关单位监管本 行业消防安全,以及下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 责不力,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谈话诫勉。 2.杜海洋,男,中共党员,2016 年10 月至今,任达州市政府副市 长、通川区委书记。对通川区重点安全隐患存在失察问题,督促政府及 消防部门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不力,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谈 话诫勉。

31 3.张杰,男,中共党员,2016 年8 月至今,任通川区委副书记、 区长。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不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 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不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谈话诫勉。 4.刘江,男,中共党员,2016 年8 月至今,任通川区委常委、区 总工会主席(联系商贸、物流工作)。对消防安全重视不够、督促所联 系行业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 予书面诫勉。 5.何刚,男,中共党员,2017 年9 月至今,任通川区政府副区长、 区公安局局长。作为区公安局局长、原区消安委主任,对辖区内消防安 全工作领导不力,对消防安全工作宣传教育不够,对区内消防机构履行 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督促、监管不到位,对所辖派出所履行消防安全监督 检查职责监管督促不到位,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书面诫勉。 6.罗琳,女,中共党员,2016 年8 月至今,任通川区政府副区长 (分管商务局)、好一新商贸城片区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专项行动挂包 领导。对相关部门消防安全履职情况督促、监管不到位,督促好一新商 贸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应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 7.苟凤林,男,中共党员,2017 年7 月至今,任市消防支队支队 长。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不力,组织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安全监督 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冷库租户私拉乱接电线等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并 督促整改,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

32 8.郑生权,男,中共党员,2017 年7 月至今,任市消防支队副支 队长。未按规定组织到好一新商贸城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未及时发 现冷库租户私拉乱接电线等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对事发建筑 的消防管理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失察,应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 政务记过。 9.杨栩,男,中共党员,2016 年7 月至今,任市消防支队防火处 处长。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监督、指导不力,未按规定组织到好一新商贸 城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冷库租户私拉乱接电线等重大消 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对事发建筑的消防管理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情况失察,应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 10.邓文强,男,中共党员,2013 年12 月退役(自主择业)。作 为市消防支队防火处时任处长(2006 年4 月至2008 年4 月),未按规 定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设计申报审核把关,对好一新商贸城违法将部分 消防(疏散)通道改建为商铺监管不到位,未发现并纠正将地下层部分 区域改建冷库且未提请防火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行为,对防火处工作 人员违规经办好一新商贸城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伪造消防监督检查记 录、笔录等不正确履职行为失察,应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 11.吴胜才,男,中共党员,2009 年2 月退役(自主择业)。作为 市消防支队防火处时任处长(2008 年4 月至2009 年2 月),未按规定 对好一新商贸城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未发现并纠正好一新商贸城违

33 法将部分消防(疏散)通道改建为商铺、将地下1 层部分区域改建为冷 库且未提请防火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等问题,应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 党内警告。 12.陈发剑,男,中共党员,2012 年6 月至今,任通川区消防大队 参谋。作为市消防支队防火处时任参谋,未到好一新商贸城开展消防监 督检查,伪造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笔录,应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 记过。 13.冉丹,男,中共党员,2014 年5 月至今,任市消防支队后勤处 长。作为市消防支队防火处时任参谋,违规受理好一新商贸城消防验收 申请,未按规定对好一新商贸城进行开业前消防检查并签字同意其开业, 应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 14.殷凤麒,男,中共党员,2017 年7 月至今,任市消防支队防火 处审核验收科科长(好一新商贸城片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辖区内消 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力,于2017 年10 月未对检查发现好一新商贸城存在 的安全隐患要求限期责令改正、未对该消防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未对存 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复查并督促整改,对事发建筑的消防管理人员不正确 履行职责的情况失察,应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 15.潘潇,男,中共党员,2014 年6 月至今,任市消防支队防火处 参谋。2017 年10 月,未对检查发现好一新商贸城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

34 限期责令改正、未对该消防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未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 行复查并督促整改,应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 16.邓一明,男,中共党员,2019 年1 月至今,任市委副秘书长。 作为市商务局时任党组书记、局长,对市商务局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职责领导不力,对商务厅关于督促好一新商贸城片区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工作落实不到位,督促通川区商务局落实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 整改工作不力,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谈话诫勉。 17.李达章,男,中共党员,2016 年5 月至今,任通川区公安局副 局长。作为区公安局局长、原区消安委副主任。对辖区内消防安全指导 不力,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督促、监管不到位,未到好 一新塔沱市场开展过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应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 警告。 18.张禹,男,中共党员,2017 年4 月至今,任通川区公安分局朝 阳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安全)。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履职不到位, 检查流于形式,对好一新片区民警履职情况监管不力,应负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政务警告。 19.何怀良,男,中共党员,2015 年2 月至今,任达州市城乡规划 局党组书记、局长。作为原市规建局时任副局长,在好一新集团以虚构 “保鲜库”名义申请补办超建面积手续时,未做全面了解,便签字同意 报局长审批,应负领导责任。建议批评教育。

35 20.熊仁建,男,中共党员,2013 年8 月退休。作为原市规建局 建管科时任副科长,牵头组织对好一新商贸城进行综合性竣工验收时, 未认真进行现场检查复验,签字同意通过该项目竣工验收并备案,应负 直接责任。建议留党察看。 21.王和勇,男,中共党员,达州市城管执法直属二大队支部副书 记、达州市扬尘治理办公室副主任。作为原市规建监察支队三大队时任 队长(2005 年底至2006 年10 月),对好一新商贸城建设施工现场检 查不认真,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好一新集团违法超面积建设、违法将消防 (疏散)通道改建为商铺等问题,应负直接责任。建议政务记过。 22.孙再华,男,中共党员,2014 年4 月至今,在达州市规划建设 监察支队工作。作为原市规建监察支队三大队时任队长(2006 年10 月 至2008 年12 月),未对好一新商贸城建设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 并纠正好一新集团违法超面积建设、违法将消防(疏散)通道改建为商 铺、违法将地下1 层部分区域改建冷库等问题,应负直接责任。建议政 务记大过。 23.谯立,男,中共党员,2017 年9 月至今,任通川区商务局党委 书记、局长。对通川区商务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好一新商贸城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市商务局关于督促好一新商贸城 片区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督促好一新商贸城安全隐患整

36 改工作不力,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监管不力,应负 直接责任。建议政务记过。 24.杨冬,男,中共党员,2014 年10 月至今,任通川区商务局党 委委员、工会主席(分管安全)。对辖区内商贸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指导、督促不力,督促好一新商贸城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不力,安排临聘 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及 时发现并纠正冷库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建议政务记大 过。 25.向松,男,2012 年9 月至今,任通川区商务局办公室主任(负 责安全工作)。对辖区内商贸企业消防安全宣传和管理不到位,对好一 新商贸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不力,督促好一新商贸城安全隐 患整改工作不力,安排临聘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未按规定组织开展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及 时发现并纠正冷库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建议政务记大 过。 26.王中明,男,中共党员,2015 年3 月至今,任原通川区安全监 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原通川区安全监管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 理职责领导不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和专项督查不力,对好一新商 贸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理不当并督促整改不力,对工作人员履职 情况监管不力,应负直接责任。建议政务警告。

37 27.邓勇春,男,中共党员,2016 年7 月至今,任通川区消防大队 大队长。对通川区消防大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领导不力,对好 一新商贸城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应负直接责任。建议 政务记过。 28.段庆年,男,中共党员,2015 年7 月至今,任通川区消防大队 参谋。对好一新商贸城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事发地长期 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检查不到位,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管理人员未认真 履职的情况失察,应负直接责任。建议政务记大过。 29.罗浩仁,男,中共党员,2018 年12 月,转业到市残联,任机 关支部书记。作为通川区消防大队时任参谋,对好一新商贸城开展消防 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事发地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检查不到位, 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职的情况失察,应负直接责任。 建议党内警告。 30.任龙,男,中共党员,2019 年3 月至今,任宣汉县委常委、组 织部长。作为通川区朝办党工委时任书记,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领导 不力,督促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应负直接责任。建议党 内警告。 31.周其奎,男,中共党员,2016 年9 月至今,任通川区朝办党工 委副书记、主任、安委会主任。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辖 区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不力,召开安全会议流于形式,对辖区

38 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不到位,督促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整 改不力,应负直接责任。建议政务记过。 32.李洪平,男,中共党员,2016 年5 月至今,任通川区朝办党工 委委员、组织委员(分管安全工作)。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彻 底,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隐患整治不到位,指使安办主任杨全向火灾事 故调查组提供虚假安全检查记录,应负直接责任。建议政务记大过。 33.杨全,男,中共党员,2002 年12 月至今,任通川区朝办纪工 委委员、安办主任。未按照规定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辖区内消防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该商贸城冷库租房私拉乱接电线 等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向火灾事故调查组提供虚假安全检查 记录,应负直接责任。建议政务记大过并免职。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李光田,好一新商贸城公司总经理,负责好一新商贸城的日常安 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不 到位;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相关 制度;对商贸城长期存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对本次事故的发 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监 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魏俊,好一新商贸城公司经管中心经理,负责商贸城日常安全管 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不到位,

39 对商贸城长期存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 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 行政处罚。 3.万正东,好一新商贸城公司安保部保安兼消防主管。未认真履行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商贸城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治不 力。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 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4.王新利,原达州市杰欣安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非法承包冷库设 计和安装工程,建议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特种设备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好一新集团。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擅自改变规划,违法建设,未按照原市规建局批 准的设计图组织施工,将消防通道、疏散通道违法改建为商铺;未经原 市规建局和市消防支队审批,将好一新商贸城负一楼鲜果交易区临东面 部分区域改建为冷库,将冷冻工艺设计、设备安装等交由无相关资质的 单位实施;未按照有关规定对负一楼冷库防火设计办理审批和验收手续; 对商贸城存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不力。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九条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好一新集 团存在的未批先建、擅自修改施工图纸、超规划红线和超规模建设等违 法行为建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案查处。

40 2.好一新商贸城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 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对市场内经营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教育不到位;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对朱雪东等租户违规在冷库私拉乱接电线违规行为处置措施不力,导致 本次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由应急 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3.达州市杰欣安装有限公司。不具备制冷工艺设计和设备安装资质, 违规承接好一新商贸城公司冷库冷冻工艺设计及设备安装工程,鉴于公 司已于2015 年7 月注销,建议不予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行业部门监管 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 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 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科学发展、 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安全生产 红线,正确处理招商引资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 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切实把安全生产 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千方百计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1 (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四川 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 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层层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是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突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强化岗位责任公示、教育培训和管理考核。督 促企业建立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二是严格落实行业主管 部门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 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与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安全 生产责任体系,消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理顺工作 关系,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落实市 有关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文件精神,主动履职,加强综合监管。三 是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通川区委、区政府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 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重点开展违法建设拆除、安全隐患排 查治理等各项整治工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要认真剖析事故原因,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并 有效落实。 (三)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42 通川区政府要痛定思痛,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全面提升本区域消 防安全水平,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一是通川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 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开展以批发市场、城市综合体、大型 商场、餐饮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 问题立说立行立改,对重点隐患全程跟踪、彻底整改。二是通川区朝阳 街道办事处和塔沱社区要全面落实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认真开展消 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区域内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对已发现 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与行业主管部门、当地消防部门协调沟通,督促 企业落实整改隐患,切实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四)全面围堵违规违法行为。 一是消防部门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大清查行动,重点排 查批发市场、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餐饮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点 部位,清查一批突出隐患问题,用好用足检查、督改、查封、处罚、拘 留执法手段,严厉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营业前消防检查等环节严格把控,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 发生。二是住建和规划部门要进一步认真梳理规划许可、工程建设、竣 工验收等环节存在的隐患和漏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严把 工程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关,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三是住建、规划、 自然资源、公安、城管、消防等部门要多部门联动,全面围堵违规违法 行为,强力整治违法建设、违规施工、擅自改变规划、擅自改变消防通 道等威胁房屋建筑安全和人员生命安全的行为,制定并出台相关专项整

43 治方案,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对工作开展情况跟踪问效,坚决杜绝 监管盲区和死角。四是商务和应急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切实履行行业主管和综合监管职责。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大整顿。 由通川区政府牵头,住建、消防、商务等有关部门参加,向好一新集 团派出安全工作督查组,负责指导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 好一新集团要重点检查整改擅自改变规划、违法建设、违规施工、违法 改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安全生产 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不符合要求、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流于形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不完善、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消防设施设备维护检修不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整 改不彻底、不及时等问题,并要逐项整改落实到位。 (六)大力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达州市通川区塔沱市场“6·1”火灾事故的发生,暴露了辖区政府及 相关职能部门对新形势下人员密集场所从事集中批发生产活动监管方面 的漏洞。通川区政府要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省、市安委会要求,健 全机构和人员配备,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狠抓消防安全 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大力推进智慧用电技术,遏制电气火灾等涉电安全 事故的发生。商务、消防等部门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

44 要及时督促整改,加强对此类建筑的用电安全管理,对电气线路老化存 在安全隐患的,要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维护更新,及时消除隐患。 (七)加强全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利用各类媒介宣传涉电安全 生产事故和火灾事故教训,普及安全用电常识。大力宣传智慧用电的必 要性和实效性,积极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技防物防建设, 鼓励单位(场所)积极应用智慧用电技术,提升对用电设备及其线路运 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安全隐患处置能力,推进科技兴安,提升企业本 质安全水平。一要在电视、报刊、墙报、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对火灾事故 进行报导,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及教训,教育广大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观念。二要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消防部门、各社 区要结合消防宣传“七进”活动,认真组织群众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普 及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自救知识。三要加大相关负有消防巡查责任人 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发现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能力,加大对存在消防安 全隐患的整治力度。四要进一步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培训 工作,使从业人员熟悉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掌握 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技能,学会报火警、辨别疏散路线和安全出口,掌 握自救逃生的基本技巧,切实提高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本领,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FD09233 | 2018_大安区凤凰乡1.3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大安区凤凰乡“1.3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8 年1 月30 日,位于自贡市大安区马吃水路238 号的大安区源 金鑫电动汽车经营部(店名:林家电动汽车专卖店)发生一起较大火灾 事故,造成4 人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率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局、 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及大安区委、区政府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第一时间 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与善后处置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市政府成立了大安区凤凰乡“1.3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 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 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邀请消防专家技术鉴定、综合分析,查 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 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改进工 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概况

起火商铺大安区源金鑫电动汽车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位于自贡 市大安区马吃水238 号,系大安区“远达花园”社区临街商铺之一,该 商铺所在建筑为砖混结构多层公共建筑,共4 层,1 层为临街商铺,2-4 层为皇庭盛宴餐饮用房。北面为石院子巷,南面为马吃水路,西邻自贡 明成物资有限公司,东邻皇庭盛宴酒楼。 经营部大门朝南,内部以南北中间横梁为界,横梁以南为汽车展厅, 横梁以北区域由一道隔墙分为东西两个区域,东侧为洽谈区,西侧为办 公区。办公区上方设有夹层,夹层内主要作为生活起居场所,如图1 所 示。 经营部所在商铺由两个独立产权铺面组成,产权面积均为68.34 平方 米,合计136.68 平方米,合并登记同一门牌地址:大安区马吃水路238 号,产权人为曹洁、曹文东。

(二)事故单位情况 大安区源金鑫电动汽车经营部,成立于2016 年5 月25 日,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2510304MA6582TKX2,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管理 者林家、赵孝敏,经营范围为销售电动车、汽车、自行车、童车、电动 设备、机电设备。工商所登记经营场所为大安区凤凰乡盐都大道济公居 委会9 组泰丰综合楼1 区1 层。2017 年2 月25 日曹洁将位于大安区马 吃水路238 号的商铺租赁给林家使用,租约2 年,用于存放、销售电动 汽车及配件等商品。 (三)事故当天天气情况 2018 年1 月30 日天气阴,偏东风1-2 级,平均风速为1 米/秒,温 度4.8 摄氏度。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2018 年1 月30 日3 时许,经营夜宵的梁迎春收摊后路经过林家电 动汽车专卖店(以下简称专卖部),看到浓烟很大,从专卖店卷帘门内 往外涌出,随即拨打店铺上方招牌中电话两次,第一次无人接听,第二 次关机。3 时36 分,梁迎春拨打119 报警。 接警后,自贡市公安消防支队立即调集汇川路特勤中队3 车15 人前 往处置;3 时48 分,汇川路特勤中队到达现场;3 时49 分,中队指挥 员组织人员在水枪的掩护下对卷帘门进行破拆,灭火救人;3 时54 分,

搜救组在门面夹层发现第1 名被困者;3 时56 分,将另外3 名被困者救 出并将火势控制;3 时58 分,火势被扑灭。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4 人死亡,分别是:林x(店主),男;赵xx(店主妻子), 女;林xx(店主长子),男;林xx(店主次子),男。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火灾过火面积约31 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38 万余元。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过现场勘验取证、调查询问、相关火灾证物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等, 排除了放火、电动汽车故障、生活用火不慎和遗留火种、小孩玩火、雷 击、燃放烟花爆竹等因素引起火灾的可能。 综合认定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林家电动汽车专卖店内使用电 热棒(热得快)不当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习惯使用无保护装置的劣质热得快烧水,在店内夹 层违规住宿,并用木质板材进行分隔,耐火等级低,夹层下方可燃易燃 物多,火灾荷载大,蔓延迅速,店面唯一出口为卷帘门,无足够排烟通 道,发生火灾难以逃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直接责任。 2、大安区凤凰乡人民政府远达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未严格落实安全 生产及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安全防火公约,未严格落实 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排查不彻底,对事 故门店在店内夹层违规住宿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 3、大安区凤凰乡派出所,未严格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手册》 相关规定,对远达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了解掌 握不足,监督检查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 监管责任。 4、大安区凤凰乡人民政府,指导、督促辖区内社区和辖区单位开展 消防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5、自贡市大安区公安消防大队,指导和监督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 督检查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对相关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指导不力,对事 故发生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五、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大安区凤凰乡“1.30”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火灾责任 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林家、赵孝敏,大安区源金鑫电动汽车经营部实际经营管理者,对事 故发生负有主要直接责任。鉴于两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 任。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 1.建议给予以下人员相应党政纪处分 (1)陈月霞,中共党员,大安区凤凰乡人民政府远达花园社区居民 委员会主任,主持居委会全面工作。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未 按要求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公约,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排查不彻底,对事故门店在店内夹层违规住宿 的消防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 分。 (2)刘忠平,中共党员,大安区凤凰乡派出所民警,负责远达花园 社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远达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的情况了解掌握不足,监督检查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力,对 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刘凯,中共党员,大安区凤凰乡派出所所长,负责消防监督检 查工作,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分管消防的副所长抽调脱产办 案后,未明确其他所领导分管消防工作,消防安全工作推进不力,对事 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黄雁南,中共预备党员,大安区凤凰乡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指 导、督促辖区内社区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 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延长中共党员预备期。 (5)彭名,中共党员,大安区凤凰乡乡长助理,分管凤凰乡消防工 作,指导、督促辖区内社区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 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刘明东,中共党员,大安区凤凰乡乡长,凤凰乡消防工作委员 会主任,指导、督促辖区内社区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不力,对事故 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7)兰臻,中共党员,自贡市大安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指导、 监督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对相关人员的业 务知识培训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指导、监督责任,建议给予诫勉 谈话。 2.建议相关行政问责的单位

(1)大安区凤凰乡人民政府远达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未组织建立 安全防火公约,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 消防安全排查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责成远达花园社 区居民委员会向大安区凤凰乡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大安区凤凰乡派出所,未严格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手册》 相关规定,监督检查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 有监管责任,责成大安区凤凰乡派出所向大安区公安分局作出深刻书面 检查。 (3)大安区凤凰乡人民政府,指导、督促辖区内社区和辖区单位开 展消防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大安区凤凰乡人民政 府向大安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自贡市大安区公安消防大队,指导、监督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 监督检查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对相关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指导不力,对 事故发生负有指导、监督责任,责成自贡市大安区公安消防大队向自贡 市消防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一)大安区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 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和“政府主导、专群结合、覆盖 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 职追责“的要求,建立健全个体商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全面落实政府、

部门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断提升个体商铺消防安全水平,有 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二)大安区公安消防部门、乡镇、派出所和社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 训,强化消防安全措施,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开展违规住人和违规用 电的消防安全全面普查,建立“一户一档”,尤其要加强对“三合一”、 “多合一”临街店铺、小作坊等场所的排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 时报相关部门处置,坚决遏制各类火灾事故。 (三)大安区公安消防部门、乡镇、派出所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管 职责,有效督促有关部门、社区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对有关部门、 社区消防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各部门消防管理能力。 (四)公安派出所要认真落实《四川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规定》,不断推动乡镇人民政府真正构建起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 高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夯实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基 础。 (五)大安区政府及安监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社区小企业、小商铺的 消防监管力度,强化消防安全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 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全民消防 安全意识,规范消防安全行为。

FD09234 | 2018_大庆市萨尔图区凯鑫车床加工部7·29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大庆市萨尔图区凯鑫车床加工部7·29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

萨尔图区凯鑫车床加工部“7•29”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_庆萨政发_萨尔图区人民政府 无障碍 关怀版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区政府文件 名称: 萨尔图区凯鑫车床加工部“7•29”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发布机构: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政府 文号: 庆萨政发〔2018〕8号 发文日期: 2018-11-27 12:04 关键字: 时效: 萨尔图区凯鑫车床加工部“7•29”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日期:2018-11-27 访问量: 字号: 大 中 小 庆萨政发〔2018〕8号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政府萨尔图区凯鑫车床加工部“7·29”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7·29”事故调查组: 区政府同意“7·29”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萨尔图区凯鑫车床加工部“7·29”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萨尔图区凯鑫车床加工部“7·29”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火灾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法追究以下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一)王凯鑫,在没有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冒险经营作业,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徐和平,大庆市萨尔图区富龙汽车运输队负责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建议由萨尔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人民币8000元罚款。 (三)大庆市萨尔图区凯鑫车床加工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对现场存在的危险进行告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萨尔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 (四)大庆市萨尔图区富龙汽车运输队。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建议由萨尔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人民币4万元罚款。 (五)萨尔图社区工作站对辖区企业和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不到位;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不到位。建议萨尔图社区工作站深入查摆问题、分析原因,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对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六)会战公安分局社区一队对该单位消防隐患整治监督不力,监管不到位。建议会战公安分局深入查摆问题、分析原因,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对社区一队及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各相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7日 关联稿件: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大庆市人民政府 县区部门网站 杜尔伯特县 肇州县 肇源县 林甸县 大同区 红岗区 龙凤区 让胡路区 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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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35 | 2018_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输油管道爆炸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大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2010年7月15日15时30分左右,“宇宙宝石”油轮开始向国际储运公司原油罐区卸油,卸油作业在两条输油管道同时进行。20时左右,祥诚公司和辉盛达公司作业人员开始通过原油罐区内一条输油管道(内径0.9米)上的排空阀,向输油管道中注入脱硫剂。7月16日13时左右,油轮暂停卸油作业,但注入脱硫剂的作业没有停止。18时左右,在注入了88立方米脱硫剂后,现场作业人员加水对脱硫剂管路和泵进行冲洗。18时8分左右,靠近脱硫剂注入部位的输油管道突然发生爆炸,引发火灾,造成部分输油管道、附近储罐阀门、输油泵房和电力系统损坏和大量原油泄漏。事故导致储罐阀门无法及时关闭,火灾不断扩大。原油顺地下管沟流淌,形成地面流淌火,火势蔓延。

事故造成103号罐和周边泵房及港区主要输油管道严重损坏,部分原油流入附近海域。

3 事故原因

经初步分析,此次事故原因是:在“宇宙宝石”油轮已暂停卸油作业的情况下,辉盛达公司和祥诚公司继续向输油管道中注入含有强氧化剂的原油脱硫剂,造成输油管道内发生化学爆炸。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分析中。这起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大火持续燃烧15个小时,事故现场设备管道损毁严重,周边海域受到污染,社会影响重大,教训极为深刻。

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事故单位对所加入原油脱硫剂的安全可靠性没有进行科学论证。

二是原油脱硫剂的加入方法没有正规设计,没有对加注作业进行风险辨识,没有制定安全作业规程。

三是原油接卸过程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指挥协调不力,管理混乱,信息不畅,有关部门接到暂停卸油作业的信息后,没有及时通知停止加剂作业,事故单位对承包商现场作业疏于管理,现场监护不力。

四是事故造成电力系统损坏,应急和消防设施失效,罐区阀门无法关闭。

另外,港区内原油等危险化学品大型储罐集中布置,也是造成事故险象环生的重要因素。

4 防控措施

(一)严格港口接卸油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接卸油过程安全。一要切实加强港口接卸油作业的安全管理。要制定接卸油作业各方协调调度制度,明确接卸油作业信息传递的流程和责任,严格制定接卸油安全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接卸油过程有序可控安全。二要加强对接卸油过程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论证和安全管理。

(二)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精神,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尤其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安全管理与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持续深入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合理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认真做好大型危险化学品储存基地和化工园区(集中区)的安全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严格审查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四)切实做好应急管理各项工作,提高重特大事故的应对与处置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厂区和储罐区消防设施的检查,督促各有关企业进一步改进管道、储罐等设施的阀门系统,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有效关闭;

FD09236 | 2018_天津_天铁热轧区增加氧气液化装置项目5·1_5·10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天津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8年5月10日10时20分左右,位于河北省涉县更乐镇天津铁厂的在建热轧区增加氧气液化装置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约100.11万元。

市安全监管局成立了天铁集团热轧区增加氧气液化装置项目“5·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专家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天津铁厂

该厂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90年3月5日,法定代表人:武玉海,注册资金21.7911亿元,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地址均为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更乐镇。经营范围:生铁、钢锭、钢坯、钢材、焦炭、炼焦副产品等。同时持有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委员会颁发的注册名称为“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以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氧[压缩的、液化的](30.8万吨/年)、氮[压缩的、液化的](30.26万吨/年)等,有效期至2018年7月1日。

2.浙江新锐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7日,系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敏;注册营业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工业园(田心路1号),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河路998号中赢国际商务大厦1801室;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空分设备、气体分离与净化设备等的设计、销售、安装、技术咨询、维修服务,空分设备、容器设备低温液体贮槽生产制造。持有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获准从事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设计。

3.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空分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1992年3月13日,系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成旭;注册营业场所:四川省简阳市建设中路239号;注册资金:16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空气分离设备、低温液体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等。持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获准从事第GC1级压力管道的安装。持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资质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川JZ安许证字〔2005〕000745。

4.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华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1982年9月30日,系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宋小华;注册营业场所: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泓口路333号;注册资金:1.28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总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各类压力管道安装等。持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获准从事第GB、GC、GD类压力管道的安装。持有住建部颁发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资质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资质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川JZ安许证字〔2005〕000745。

  1. 自然人王真,男,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身份证号:420802198611281915,长期从事组织务工人员参与施工建设的工作。2018年3、4月份,苏华公司项目管理人员王林忠联系王真,让其组织人员到氧气液化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

(二)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该项目的名称为:天铁集团热轧区增加氧气液化装置项目(以下简称:氧气液化项目)。2017年2月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下发《关于下达2017年重点技改项目计划的通知》(天铁〔2017〕20号),决定根据产供销情况,在热轧区增设氧气液化装置,以平衡氧气供需,降低氧气放散率,提高经济效益。该项目计划投资1200万元,主要建设膨胀机两台、冷箱一座及配套的真空管道、水管道、阀门仪表等。

2017年9月15日,通过评标委员会评议推荐将天铁集团热轧区增加氧气液化装置项目发包给新锐公司,并于2017年9月25日以天津铁厂名义与新锐公司签订了氧气液化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

2018年3月7日,新锐公司将天铁集团热轧区增加氧气液化装置及相关配套设备的安装调试工程专业分包给四川空分公司。

2018年3月19日,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将天铁集团热轧区增加氧气液化装置及相关配套设备的安装调试工程分包给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5月10日,王真组织的施工人员周翔、张万敏、陈琦三人到制氧站主厂房副跨屋顶中部进行DN600氮气管道打磨坡口和焊接作业;10时20分左右制氧站5#、6#氧气透平压缩机压力超过设定值,放散阀开启后氧气放散排出,正在进行打磨作业的周翔衣服起火后迅速燃烧,张万敏立即上前进行拍打施救,在施救过程中被烧伤,陈琦使用灭火器扑灭周翔身上明火。随后,张万敏跑到楼下呼救,有关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将周翔、张万敏送往医院救治。

三、重伤人员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重伤人员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的规定,重伤人员如下:

周翔,男,23岁,身份证号:420683199412061815,湖北省枣阳市人;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特重度烧伤98%TBSA(Ⅱ°-Ⅲ°)、重度吸入性损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截至2018年5月26日,已统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00.11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专家分析和调查询问,事故调查组认定:施工人员打磨作业产生的火花,在6号氧透放散口放散出的高浓度氧气形成的局部富氧环境中发生剧烈燃烧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苏华公司

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未根据施工环境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未在开工前对施工现场可能形成的富氧环境进行辨识,未能及时消除施工人员在可能形成的富氧环境中从事打磨作业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向施工人员详细说明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对施工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在未确认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未向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且现场无动火作业监护人的情况下,施工人员进行打磨管道作业。

2.四川空分公司

编制的项目施工方案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存在照搬照抄现象,项目施工方案未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面辨识,未明确具体的消防安全措施,项目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对施工人员未办理完成动火作业证进行施工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对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施工人员在可能形成的富氧环境中从事打磨作业的消防安全隐患;对氧气液化项目安装施工分包单位苏华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苏华公司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教育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新锐公司

未认真审核四川空分公司编制的项目施工方案,未指出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及照搬照抄等问题,对施工方案中未明确具体的消防安全措施等问题未提出修改意见和有效的防护措施;对氧气放散装置放散氧气后产生的富氧环境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安全交底中提出的报警仪报警后迅速撤离不是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施工人员在可能形成的富氧环境下进行打磨等施工作业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氧气液化项目安装施工承包单位四川空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纠正四川空分公司在现场施工存在的各类问题。

4.天津铁厂

施工方案审批流于形式,未指出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及照搬照抄等问题,对施工方案中未明确具体的消防安全措施等问题未提出修改意见和有效的防护措施;对施工人员未办理完成动火作业证进行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进行制止;对发包的氧气液化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天铁集团热轧区增加氧气液化装置项目“5·10”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卢志涛,天津铁厂空分厂副厂长,氧气液化项目负责人。对四川空分公司制定的项目施工方案审批流于形式,未发现并指出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及照搬照抄等问题即批准项目开工建设,对事故的发生在安全技术方面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 柳泉乐,天津铁厂空分厂安全消防科科长,负责氧气液化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人员在未办理完成动火作业证的情况下在空分厂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生产协调管理方面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 史阴龙,天津铁厂空分厂制氧车间安全员,负责动火作业车间级审批。未对施工人员提交的动火作业证进行严格审批,对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生产协调管理方面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苏华公司、四川空分公司、新锐公司、天津铁厂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规范动火作业程序。天津铁厂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在建项目施工现场的巡查,从根本上消除动火作业施工现场可能形成的富氧环境,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程序及各项安全措施,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浙江新锐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并将施工现场安全监护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对施工人员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及时纠正施工作业中存在的问题;要以事故为鉴,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警钟长鸣,使施工人员能够做到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规范从事作业活动,有效防范伤亡事故的发生。

FD09237 | 2018_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10·27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宁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10.27”一般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吴政发〔2018〕44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10.27”一般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吴安监办发〔2018〕6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1. 高宏利,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煤化工事业部经理。作为煤化工事业部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对化产车间提出的2#鼓风机出口管道阀门内漏检维修计划,未要求制定检维修方案,对化产车间安全管理严重缺失,车间人员带手机和使用非防爆工具进入防爆区作业普遍存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四)、(五)项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决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张先保,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煤化工事业部化产车间副主任。作为本次检维修作业现场带班负责人,未认真履行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受限空间作业规定,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未辨识风险、未按规定组织对鼓风机出口管道气体检测的情况下,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携带非防爆工具铁锹进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决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 杨子江,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未有效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机制不完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项之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以人民币8.9万元罚款(上年收入292759.86元的30%),责令公司给予撤职处分。
  1. 铁如初,宁夏庆华煤化集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安全环保总监。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认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及时,对改善公司安全生产现场作业无序管理现状措施不力,监管不到位;未对化产车间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制止和纠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之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安全管理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以人民币9000元罚款。
  1. 牛安国,煤化工事业部副经理、副总工程师兼化产车间主任。未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对车间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检维修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清,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管理流于形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安全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0元罚款。
  1. 祁宁帮,煤化工事业部安环科科长。未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对检维修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清、现场监督不严,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管理流于形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

(三)对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 宁夏庆华煤化集团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教育培训不够,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执行作业票证许可审批管理制度,致使本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依据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46号)有关规定,责令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停产停业整顿两个月。
  1. 吴忠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对该公司安全管理滑坡、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三违”现象突出等问题监管不到位,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及时发现和监督整改事故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责成吴忠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吴忠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和事故责任单位要针对事故防范措施,制定整改计划,彻底整改存在的问题。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行;对追究刑事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处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FD09238 | 2018_安全生产与分析统计管理规章制度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分析统计管理规章制度

1.0

目的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尽快地开始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程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3.0主要职责

3.1综合管理部负责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工作。

  1. 2 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调查、防范或应急处理工作,并对事故调查与处理进行监督检查。
  1. 3 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综合管理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要尽可能及时临时性处理并尽快地向公司领导(如有重大伤亡发生时,还应在24小时内向政府安全、监察、工会等管理部门)汇报。

4.0程序内容

4.1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1.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领导。

  1. 1.2各部门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管理处主任;发生重伤事故,应立即报告部门经理或在现场行政职务最高的人员,并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发生伤亡事故,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还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1. 1.3公司机关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行政办公室;发生重伤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发生伤亡事故,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还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1. 1.4重大、较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1. 1.5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向消防部门报告;发生服务过程、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部门。
  1. 1.6当公司职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公司行政办公室应负责按有关规定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4.2事故调查

  1. 2.1一般事故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于三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公司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报主管领导以及总经理。
  1. 2.2重大或较大事故由综合管理部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管理处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 2.3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调查。
  1. 2.4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工作,必要时成立调查组。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报主管领导、总经理或上级主管部门。

4.2.5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组长由副总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特长。

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2.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事故责任者。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 2.7事故发生责任部门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3事故处理

  1. 3.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报管理者代表以及总经理,事故责任的判定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1. 3.2对于死亡或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副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应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发生责任部门相关人员。
  1. 3.3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①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②事故责任没有查清不放过;③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④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1. 3.4综合管理部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给各部门,达到事故警示和预防的目的。

4.3.5对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患有职业病职工应享受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行政办公室应根据国家规定的要求,对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确保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的合法权益。

行政办公室有权监督患有职业病的员工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 ,并确保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的合法权益。

5.0相关文件;   6.0相关记录

2、安全警示

患病率统计

表示在某时点检查时可能发生某病的一定人群中患有某病的病人总数。

计算公式:某病患病率=检查时发现的现患某病病例总数/该时点受检人口数×100%

其中某病病例总数包括新病例和旧病例,凡患该病的一律统计在内。同一人不应同时成为同一疾病的两个病例。

这一指标最适合用于病程较长的疾病的统计研究,用于衡量疾病的存在,反映某病在一定人群中的流行规模或水平。

二、重大事故统计

序

号

部  门

时  间

事故类别

财产

损失

死亡

人数

1

火灾

2

盗窃

3

高空抛物

4

工伤

5

公共卫生

6

事故报告及调查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销售、运输和废…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标准《安全生产术语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安全管理“三管三必管”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解读

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

应急管理部工作组在湖北省荆门市检查指导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FD09239 | 2018_安徽_杭富固废环保7.14_7·14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18年7月14日晚22时左右,位于省精细化工基地的安徽杭富固废环保有限公司生产原料储存区与相邻的拌料区附近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烧毁钢结构厂房屋顶及墙面波形板面积约450㎡,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安徽杭富固废环保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杭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善庆,公司位于省精细化工基地内。公司始建于2013年12月,设计年处理10万吨固废(铜泥等)。该公司于2013年12月经和县发改委批准备案(备案文号发改投资【2013】90号),并依法履行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备案等手续,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为合法生产企业。

二、事故发生及救援经过

2018年7月14日晚22时左右,公司值班领导薛平(总经理助理,主管生产运营)在现场巡查时,发现公司生产原料储存区与相邻的拌料区附近发生火情,薛平立即组织厂里工人开展自救,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由于库区内消防栓水压过低,未能第一时间扑灭初期火情,致使火势迅速沿波形板墙面蔓延至厂房顶部。接警后,省精细化工基地消防队及县消防大队先后出动4辆消防车,于22时16分到达现场进行扑救,至22时30分左右将明火扑灭。此次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钢结构厂房屋顶及墙面波形板烧毁面积约450㎡,直接经济损失约1万元。

三、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火灾事故现场储存的生产原辅材料,靠着火点西南侧暂存生产原料废旧包装袋,东北侧是环保炉生产过程中除尘器收集下来转移至拌料区的烟尘灰。事发当晚,正在当班的制砖配料班班长宁万虎驾驶装载机将拌料区烟尘灰打堆,因烟尘堆的过高致使烟尘溢过1.5米高的防火挡墙,流落至防火挡墙另一侧的废旧包装袋上,由于收集下来的烟尘灰尚有余温,在烟尘余温的作用下先引燃废旧包装袋后,以致火势迅速蔓延引燃拌料区玻璃钢波形墙板,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的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操作不当而导致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四、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二)对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的整改和防范措施

FD09240 | 2018_安徽某发电公司7·10主变着火全厂停电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安徽某发电公司“7•10”全厂停电事故调查报告

点击:2085

时间 2025-09-27 03:06:40

转载。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检查情况

(一)事故前工况

2021 年07 月10 日19 时58 分,安徽某电厂1 号、2 号机组正常运行,1 号机组负荷610MW,2 号机组负荷620MW,220kV 双母线并列正常方式运行,01号启备变挂Ⅱ母。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07 月10 日19 时58 分,1 号、2 号机组正常运行,1 号机组负荷610MW,2 号机组负荷620MW,220kV 双母线并列正常方式运行。

19 时58 分33 秒,1 号主变差动保护动作,机组跳闸,厂用电切换正常。火灾报警装置发“1 号主变区域火灾”报警信号,就地检查1 号主变高压侧起火,压力释放阀动作,A 相高压套管检修手孔门爆破。

20 时02 分06 秒,2 号主变差动保护动作,机组跳闸,厂用电切换正常。全厂对外停止供电。

20 时04 分35 秒,1 号主变消防水喷淋启动喷水。

20 时18 分,01 号启备变高压侧开关在合闸状态,1 号、2 机6kV 工作A、B 段备用电源进线开关跳闸,双机厂用电失电,1 号、2 机组柴发联锁启动正常。220KV 母线及出线运行无异常。

21 时00 分,1 号主变处火情全部消除。

电力安全生产,

2021年7月10日19:58,安徽某电厂#1主变A相出线套管着火,主变差动保护动作,机组跳闸。20:02,#2机组主变差动保护动作,机组跳闸。 一、非停原因 #1机组:#1主变高压侧A相发生接地故障,主变差动保护动作。#2机组:控制室在主厂房固定端,#2机组部分控制电缆布置在#1主变上方,受#1主变着火影响而烧损,主变差动保护动作。 二、暴露问题 隐患排查不到位、不彻底,对#1主变及周边电缆存在的风险未有效辨识。 三、措施要求 1.迎峰度夏期间,加强用热成像仪对主变、套管及配电设备设施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过热部位,杜绝电气设备故障。 2.加强变压器油色谱分析管理,在关注油中总烃含量的同时,也要关注氢、甲烷、乙烯、乙炔的比值关系,尽早发现变压器内部过热隐患。 3.技改项目要合理规划电缆路径,避免多台机组的重要电缆布置在同一电缆桥架、沟槽内。 4.落实二十五项反措要求,排查有无电缆通道邻近热力管线、腐蚀性、易燃易爆介质管道的隐患,做好相关防范措施。#主变着火#火电

视频号

(三)事故救援情况

  1. 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及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报火警,厂内消防队和县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很快赶到现场施救。随后,安徽某电厂立即向公司、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进行报告。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及应急小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设备抢修工作,确保应急过程中人员及设备安全。经过1 小时2 分钟,现场明火扑灭,无人员伤亡。
  1. 集团高度重视本次事故,紧急成立抢修小组,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及抢修工作。
  1. 经过抢修,2 号机组于2021 年7 月19 日22 时36 分恢复并网发电。

(四)事故检查情况

1.保护动作情况

19:58:33:8791 1 号主变差动保护动作;

19:58:33:9079 1 号主变高压侧断路器跳开;

19:58:33:914 1 号主变压力释放阀变位由0 变1;

19:58:33:942 1 号主变重瓦斯变位由0 变1;

19:58:33:946 1 号主变断路器故障联跳变位由0变1;

19:58:33:980 1 号主变轻瓦斯变位由0 变1;

20:02:06.7103 2 号主变差动保护跳闸。

2.1 号主变区域检查情况

1 号主变及附近设备、电缆烧损,设备设施及墙体熏黑,上方3 层电缆桥架电缆烧损;1-3 号散热风扇烧损并漏油;A相升高座接线手孔盖板及CT 端子盒崩开掉落,3 个压力释放阀动作喷油,A 相顶针因爆炸飞出;A 相侧变压器壳体加强筋焊缝开裂;A 相GIL 母管(铝质)烧熔掉落;GIS 汇控柜内电缆烧损、盘柜表面熏黑。

3.1 号主变内部检查情况

1 号主变B 相无载开关轴与开关之间断开;高压下部导油盒上表面有可见绝缘碳化物和绝缘碎屑,导油盒及铁心夹件上有明显污染;A 相高压均压球脱落,安装孔撕裂,高压引线绝缘脱落;其中一根高压引线电缆上有烧蚀痕迹,对应升高座内壁有放电痕迹。

4.1 号主变A 相套管检查情况

对1 号主变A 相高压套管拆解后发现套管背向末屏接地点侧表面光滑,附着碳化物,非火烧特征;套管末屏接地点侧轴向有贯穿性烧损通道,其中末屏范围有3 道裂缝,裂口部位呈由内向外状,且局部裂缝有胶状碳化碎块;A 相电流互感器B 相侧(套管烧损处)严重烧损碳化,其余部分绝缘为本色;套管末屏接地引线绝缘烧损碳化,引出线孔洞内积有碳化碎屑,末屏接地引线断开,末屏内部接地点周围严重烧损碳化;A 相高压绕组4 个接线端子外观检查无过热现象,直流电阻测试和X 光拍片未见异常。

5.1 号主变油色谱分析情况

1 号主变压器在线色谱数据与取样分析数据趋势显示各组分气体呈缓慢上升趋势,产气率较低。其中乙烯从2018年11 月19 日投入运行前的0ppm 持续增长,到2021 年1 月11 日升高到19.13ppm,增长相对明显。

  1. 1 号主变压器故障后绝缘和绕组试验情况故障后进行1 号主变压器绝缘试验和直流电阻试验,直阻和绝缘未见异常。
  1. 1 号主变高压套管末屏在线监测装置检修情况1 号主变2018 年11 月投运以来,在2020 年9 月机组C时对主变进行了预防性试验,未进行主变高压套管末屏对地绝缘电阻、电容量和介损试验,未拆接套管传感器。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无人员伤亡。

(二)设备损失情况

1 号主变高压侧GIL 及套管、变压器油、部分电缆桥架及电缆烧损,外墙铝饰板、屋顶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76.7 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 号主变A 相高压套管末屏运行中接地不良,产生高电位悬浮放电、发热,造成套管末屏绝缘和引线绝缘损坏,主变内部发生短路接地、喷油着火。

1号主变高压套管加装了末屏在线监测装置,末屏引线经过(末屏接地端子-套管传感器内部过渡导电杆-过渡接地铜片-传感器外壳-接地端子金属固定座-金属座4个固定螺钉-法兰)6个环节接地。2018年11月投产以来,1号主变及高压套管未安排过检修、试验,套管末屏接地装置未进行过拆、接作业。运行中末屏接地不良,持续高电位悬浮放电造成末屏接地点处绝缘烧损和套管沿面爬电烧蚀发热,最终发展为沿面对法兰击穿接地故障,短路电弧产生的巨大能量,使油箱内部压力瞬间急剧升高,均压球脱落,引发接线端子对升高座内壁二次放电接地故障,导致压力释放器动作,升高座手孔盖板、CT端子盒崩落,手孔处喷油着火。

(二)事故扩大原因

1 号主变、01 号启备变同室布置。01 号启备变、1 号主变、2 号主变至GIS 室各屏柜信号、保护、通讯等电(光)缆全部敷设在1 号主变上方同一个电缆通道桥架上。1 号主变着火后,将1 号主变、2 号主变和01 号启备变一、二次电缆全部烧毁,造成两台机组跳闸,全厂失电。

(三)事故性质

一般设备事故。

四、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设备质量不合格

产品结构设计不合理,1 号主变高压套管末屏加装在线监测装置,导致末屏接地环节增多,传感器紧固不牢、内部弹簧松弛、铜片虚接均会引起接地不良,通过固定螺栓作为接地终端不符合末屏接地要求。主变生产厂家对外购部件质量把关不严,选用了加装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末屏在线监测装置的高压套管,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设计施工不合规

1 号主变、01 号启备变同室布置,两台机组及公用系统电缆敷设在同一个电缆通道桥架,严重违反GB 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基建工程方案审查和质量验收把关不严,未能发现并纠正设计施工不合规问题。

(三)设备维护不到位

运行维护工作不规范,未按规定开展变压器油色谱分析、高压套管末屏在线数据监测分析和主变红外测温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变压器油关键气体组分指标变化和变压器局部过热等异常情况。高压套管未按规程规定进行相关试验。

(四)消防处置能力不足

主变区域消防管道布置不合理,违反GB 50219-2014《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套管升高座孔口未设置水雾喷头;消防系统日常维护工作不到位,消防水管道未充压、系统启动逻辑设置延时,致使主变消防喷淋延迟6 分钟;消防人员技能水平不足,专职消防队员对消防水枪和消防车水箱连接操作不熟练。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一)相关单位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主变生产厂家生产供应的主变质量不合格,应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设计院防火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应对本次事故扩大负主要责任。责成能源公司根据合同规定依法对相关单位进行追偿,并视情况按照集团供应商失信管理实施细则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取消投标人/报价人资格等处置措施。

(二)能源公司及安徽某电厂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1. 能源公司对安徽某电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由集团公司按相关考核办法进行绩效考核。
  1. 安徽某电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技术审查把关不严,反事故措施落实不力,是本次事故的发生单位。中断安徽某电厂连续安全生产记录并由能源公司按照相关考核办法进行绩效考核。

(三)对安徽某电厂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 党委书记、执行董事,对本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考核10000 元;
  1. 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对本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考核10000 元;
  1.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对本次事故负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考核8000 元;
  1. 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对本次事故负生产技术分管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考核8000 元。
  1. 其他相关责任人由安徽某电厂依据厂内安全生产考核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并报能源公司同意。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 制定主变高压套管末屏接地方式优化方案,拆除末屏在线监测装置,工作完成前制定专项控制措施,加强巡视检查。
  1. 根据防火、消防相关技术规范对1 号主变上方电缆及防火隔离、主变喷淋装置、消防逻辑进行整改。
  1. 组织对照标准、规范全面检查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定期工作标准及完成质量,规范开展变压器、GIS 配电装置等设备红外热成像检测及变压器油色谱分析工作。

4.对照技术规范和反事故措施针对基建设计、安装开展专项隐患排查和治理。

  1. 制定专职消防人员教育培训和演练计划,完善日常训练科目,加强培训演练考评,确保实战能力合格。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养,提升专业技术人员技能水平和责任心。
  1. 能源公司组织落实对相关单位的事故追偿工作,并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向集团公司进行汇报。

附件:

1.安徽某电厂全厂停电分析报告

2.1号主变消防启动记录

附件1.安徽某电厂全厂停电分析报告

1. 基本情况

安徽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装有2 台660MW 发电机组,以发电机-变压器组单元接线接入220kV 系统,1 号主变压器为某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SFP-780000/220,容量为780MVA,于2018 年11 月投运,主要铭牌参数如表所示:

1 号主变压器高压套管使用干式玻璃钢套管,具体参数如表:

1 号主变压器配套在线检测设备,包括玻璃钢套管自诊断系统和在线油色谱检测装置,具体信息如表:

电气主接线为220kV 双母线接线,共有8 个间隔,采用SF6 屋内GIS 高压配电装置,220kV GIS 室布置在13.7m 层。1 号主变、高厂变和#01 启备变均布置在A 列外0m 层,主变和启备变到GIS 设备采用SF6 封闭母线(GIL)连接。13.7m 层220kV GIS 室外设有出线平台,共两条出线,布置在A 列外主变场地上方,平台上安装了出线GIS 终端、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

2. 故障前工况

2021 年07 月10 日19 时58 分,1 号、2 号机组正常运行,1 号机组负荷610MW,2 号机组负荷620MW,220kV 双母线并列正常方式运行,01号启备变挂Ⅱ母。磨煤机、送风机、引风机、一次风机、汽动给水泵等辅机运行正常,机组AGC、AVC、一次调频投入。

3. 故障经过

19 时58 分33 秒,1 号机组主变差动保护动作,机组跳闸,厂用电切换正常。火灾报警装置发“1 号主变区域火灾”报警信号。就地检查1 号主变高压侧起火,压力释放阀动作,A 相高压套管检修手孔门爆破,当值值长立即通知厂内消防队,组织值班人员共计约15 人

开始灭火。

20 时02 分06 秒,2 号机组主变差动保护动作,机组跳闸,厂用电切换正常。

20 时04 分35 秒,1 号主变消防水喷淋启动喷水。

20 时06 分,拨打县消防大队119 火警电话请求灭火。

20 时09 分,厂内两辆消防车及专职消防人员8 人到场开展灭火。

20 时18 分,1 号、2 机6kV 工作A、B 段备用电源进线开关跳闸,

厂用电失电,1 号、2 机组柴油发电机自启动正常。启备变高压开关、线路开关保持运行状态,220KV 母线及出线运行无异常。

20 时30 分,县119 火警消防队一辆指挥车和两辆消防车共14 人到达现场开展灭火。

21 时00 分,灭火完毕。

4. 现场检查情况

4.1 1 号主变压器现场整体情况

由于1 号主变着火,变压器及附近设备、电缆烧损,设备设施及墙体熏黑(图1)。

图1 1号主变压器现场照片

4.2 1 号主变压器外部检查情况

1)A 相升高座接线手孔盖板及CT端子盒崩开掉落,3 个压力释放阀动作喷油,其中A 相顶针因爆炸飞出(图2)。

图2 手孔盖板及CT端子盒崩开

2)A 相侧油箱受内部压力加强筋焊缝开裂(图3)。

图3 加强筋焊缝开裂

3)1 号主变压器第1、2、3 号散热风扇烧损并有漏油(手孔盖板飞出砸漏,图4)。

图4 第1、2、3号散热风扇烧损

4)GIS 设备检查情况

1 号主变压器A 相GIL 母管(母管材质为铝质)烧熔掉落,立靠在变压器第1 组冷却器上(图5),GIS 汇控柜内电缆烧损、盘柜表面熏黑(图6)。

图5 A 相GIL 母管烧熔断裂掉落

图6 GIS 汇控柜内电缆烧损、盘柜表面熏黑。

5)电缆设施烧损情况

1 号主变压器着火,导致上方3 层电缆桥架电缆烧损(图7)。

敷设的电缆为01 号启备变、1 号主变、2 号主变至GIS 室各屏柜信号、保护、通讯等电(光)缆。

图7 主变上方电缆烧损

4.3 1 号主变压器试验情况

故障后进行1 号主变压器绝缘试验和直流电阻试验,具体结果如下表,直阻和绝缘未见明显异常。

试验时间:2021 年7 月12 号主变油温:41℃绕组温度:42℃湿度:73%

4.4 1 号主变压器内检情况

进入变压器内部检查,发现以下问题,其它未见异常。

1)B 相无载开关轴与开关之间断开。

2)高压下部导油盒上表面有可见绝缘碳化物和绝缘碎屑,导油盒及铁心夹件上有明显污染(图8、图9)。

图8 导油盒上表面碳化物

图9 铁心夹件表面碳化物

3)A 相高压均压球脱落,高压引线绝缘脱落(图10)。均压球安装孔撕裂(图11),其中一根高压引线电缆上有烧蚀痕迹(图12),对应升高座内壁有放电痕迹(图13)。

图10 均压球、绝缘脱落

图11 3 个安装孔撕裂

图13 引线电弧烧损

图14 内壁放电点

4.5 1 号主变压器保护动作分析

1 号主变压器故障,主变差动保护、主变压力释放、主变重瓦斯、主变轻瓦斯等保护相继动作出口,保护动作正确,厂用电切换正常(详见附件1 保护动作分析)。

4.6 1 号主变压器故障前绝缘油色谱分析

1 号主变压器在线色谱数据与离线数据无明显异常,在线色谱数据与离线数据趋势一致,呈缓慢上升趋势。故障前在线数据显示无异常变化,各组份未超过注意值(详见附件2),但乙烯含量较高,分析可能与A 相套管异常有关。

4.7 1 号主变A 相高压套管拆解分析

1)套管背向末屏接地点侧表面光滑,附着碳化物,无烧损痕迹(图15)。套管末屏接地点侧烧损严重,纵向有贯穿性烧损通道(图16),其中末屏范围有3 道开裂,裂口部位呈由内向外状,且局部裂缝有胶状碳化碎块,分析应为末屏流经短路电流烧损过热所致。

图15 套管表面情况

图16 末屏接地恻贯穿烧损

2)套管末屏接地引线绝缘烧损碳化,引出线孔洞内积有碳化碎屑,末屏接地引线与末屏断开(图17)。从法兰根部切断套管检查,末屏内部接地点周围严重烧损碳化(图18),对应套管表面纵向有贯穿性烧损通道,判断此部位应为首发故障接地点,烧损碳化应为末屏接地不良悬浮放电和接地故障所致。

图17末屏接地点外部烧损

图18末屏接地点内部烧损

3)套管电流互感器水平布置,与套管烧损部位对应的区域严重烧损碳化(图17、18)。烧损碳化应为接地短路电弧所致。

图17 CT烧损情况

图18 CT烧损情况

4)升高座内壁手孔上方及偏左区域无火烧碳化现象,说明升高座内应无被长时间火烧情况,发黑部分应为电弧高温分解物附着(图19、20)。

图19 升高座内壁污染情况

图20 升高座内壁局部无烧损

5)A 相套管接线端子均压球固定压圈向下变形(图21、22),均压球固定孔受向下推力变形撕裂脱落,均压球内表面光亮无烧蚀,说明受力来自其上部短路能量释放产生油流、气流冲击脱落。

图21 均压球平面压圈变形

图22 正常B 相装配

6)接线端子检查分析

对A 相高压绕组4 个接线端子(其中1 个放电烧损)进行接触情况检查,外观检查无过热现象,直流电阻测试和X 光拍片未见异常,排除接线端子过热烧损的可能。

解体分析结论:

根据上述故障现象及解体情况,结合保护动作分析,判断A 相套管升高座内部末屏接地点部位(对应CT 烧损最严重部位)应为首发接地故障点,短路产生的巨大能量释放,使油箱内部压力瞬间急剧升高,导致压力释放器动作,升高座手孔盖板、CT 端子盒崩落,均压球脱落,手孔处喷油着火。喷油并均压球脱落后,引发接线端子对升高座内壁二次放电接地故障(图23)。

首发短路路径:套管接线端(高电位)-----套管椎体表面----电容末屏半导电层-----套管法兰(接地)。也就是套管表面贯穿烧损部分为放电接地通道。

图23 故障示意图

5. 事故原因分析

5.1 1 号主变故障分析

1 号主变A 相高压套管升高座内接地短路故障,导致变压器喷油着火。套管故障接地原因应为:1号主变高压套管加装了末屏在线监测装置,末屏接地引线经过(末屏接地端子-套管传感器内部过渡导电杆-过渡接地铜片-传感器外壳-接地端子金属固定座-金属座4个固定螺钉-法兰)6个环节接地(图24、25),运行中套管电容末屏接地不良,导致套管各级电容屏电位分布改变,末屏产生高电位悬浮放电,引起末屏接地点处绝缘烧损和套管沿面爬电烧蚀发热,最终发展为沿面对法兰击穿接地故障。

图24 末屏接地示意图

图25 套管传感器与接地端子

5.2 全厂停电原因分析

1 号主变、01 号启备变同室布置。01 号启备变、1 号主变、2 号主变至GIS 室各屏柜信号、保护、通讯等电(光)缆全部敷设在1 号主变上方同一个电缆通道桥架上。1 号主变着火后,将1 号主变、2号主变和01 号启备变一、二次电缆全部烧毁,造成两台机组跳闸,启备变跳闸,全厂停电,事故扩大。

6. 暴露问题

1)设备质量不合格。产品结构设计不合理,1 号主变高压套管末屏加装在线监测装置,导致末屏接地环节增多,传感器紧固不牢、内部弹簧松弛、铜片虚接均会引起接地不良,通过固定螺栓作为接地终端不符合末屏接地要求。主变生产厂家对外购部件质量把关不严,选用了加装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末屏在线监测装置的高压套管。

2)设计施工不合规。1 号主变、01 号启备变同室布置,两台机组及公用系统电缆敷设在同一个电缆通道桥架,严重违反GB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基建工程方案审查和质量验收把关不严,未能发现并纠正设计施工不合规问题。

3)设备维护不到位。1 号主变2018 年11 月投运,在2020 年9月机组C 时,对主变进行了预防性试验,但未对高压套管单独进行试验,未对套管传感器(末屏接地点)进行拆接,未能及时掌握套管参数的变化情况和末屏接地状态。1 号主变高压套管在线监测装置具备就地显示、报警功能,不具备远传信息和存储功能,功能不完善;故障前未见故障报警信息,也无日常点检巡检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监督管理不到位。1 号变压器油色谱数据中总烃有持续缓慢升高趋势,虽未超出注意值,但乙烯含量较高,未能引起注意和深入分析。变压器等重要电气设备红外成像检测工作不规范,红外成像测温记录和红外成像画面不全面、不具体,不能反映设备实际运行情况。

4)消防设施不合理。主变区域消防管道布置不合理,违反GB50219-2014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套管升高座孔口未设置水雾喷头;消防系统日常维护工作不到位,消防水管道未充压、系统启动逻辑设置延时,致使主变消防喷淋延迟6分钟。

7. 建议措施

1)拆除变压器高压套管末屏在线监测装置,优化改造接地方式。改造前制定专项控制措施,加强检查巡视,确保末屏接地良好。

2)根据防火、消防相关技术规范和反事故措施,对1 号主变上方电缆及防火隔离、主变喷淋装置、消防逻辑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基建设计、安装开展专项隐患排查和治理。

3)加强油色谱在线监测装置管理,保证装置正常投入,对数据及时采集和分析。加强油色谱分析工作,关注油中总烃含量的同时,也要关注各特征气体的含量和变化趋势,尽早发现和消除变压器内部存在的潜伏性隐患。

4)规范设备巡检、热成像及电气试验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变压器、GIS 配电装置等设备红外热成像检测工作,对易发热部位进行精准检测,在高温大负荷期间增加检测频次,加强检测数据和试验数据的分析和管理。

附件1. 保护动作分析

1、1 号主变差动保护动作分析

图1 1 号主变故障录波器波形图1

从调取的1#发变组故障录波器的波形可知,在图1 的T1 坐标2021 年7 月10 日19:58:33.8435 时刻,1 号主变高压侧A 相发生单相接地故障,T2 时刻19:58:33.8791 时刻,主变差动保护动作,19:58:33.9079 时刻,主变高压侧断路器跳开。

图2 1 号主变故障录波器波形图2

从图2 显示可知,在图2 的坐标T1 时刻至T2 时刻时间范围内,主变高压侧故障电流从6.1KA 将至0,而在坐标T2 时刻,主变高压侧自产零序电流为6.38KA,主变高压侧中性点零序电流为13.71KA,说明此时T2 时刻,主变高压侧A 相CT 已断线(故障录波器的主变高压侧电流取自主变高压侧套管CT,主变差动保护的电流取自GIS 开关上的CT)。

图3 1 号发变组保护装置动作报告1

图4 1 号发变组保护装置动作报告2

图3 是1 号发变组保护装置记录的故障数据及波形,图3 的通道4 是主变高压侧差动保护所用的电流,取自主变高压侧GIS 开关上的CT,变比为4000/1,结合图2 和图3,可知故障时主变高压侧A 相短路电流稳态值曾达到39KA,根据系统阻抗、主变参数和短路电流计算,220KV 母线单相接地短路,在大方式下,由系统提供的短路电流为29.65KA,图4 是1 号发变组保护装置的动作报告,由图4 可知,保护启动后,是由差动速断保护首先动作,差动速断保护的整定值一般为5 至8 倍额定电流,用于快速切除保护范围内的严重故障,因此上述各因素可知,主变高压侧A 相故障的性质为单相金属性接地故障。1 号主变差动保护动作属于保护正确动作。

2、1 号主变非电量保护动作分析

从上述现场照片,可知1 号主变非电量保护动作顺序如下:

19:58:33:914ms 主变压力释放阀变位由0 变1

19:58:33:942ms 主变重瓦斯变位由0 变1

19:58:33:946ms 断路器故障联跳变位由0 变1

19:58:33:980ms 主变轻瓦斯变位由0 变1

以上情况,可能出现的原因是由于受热,压力变化在产气前出现,导致压力释放首先动作,然后油流冲击挡板导致重瓦斯动作。

3、1 号主变故障厂用电切换后备用进线失电的分析

图5 1 号主变差动保护动作后,1 号机组6KV 母线电压波形1(时间19:58:33)

图6 1 号主变差动保护动作后,1 号机组6kV 母线电压波形2(时间20:15:56)

从图5 可知,当日时间19:58:33,主变差动保护动作后,1 号机组6kVA、B 段工作进线开关跳开后,6kV 母线电压正常,说明厂用电切换正常动作。至当日时间20:15:56,从图6 可知,6kVA 段母线电压呈衰减消失状态,6kVB 段母线电压正常。根据6kV 母线电压衰减消失的状态,结合2012 年7 月12 日现场检查1 号机组6kV 备用进线开关的CT 二次回路呈开路状态的结果,分析图6 时间,录波启动时6KV 备用进线开关由于二次电缆损坏,开关已跳开,母线电压所呈现的衰减是由于6kV 母线所带的高压电机的反馈电压所致。

4、2 号主变差动保护动作分析

图7 2 号主变差动保护动作时故障录波器录取波形图(2 号发电机机端-2 号主变高压侧)

图8 2 号主变差动保护动作时矢量分析图(2 号发电机机端-2 号主变高压侧)

图9 2 号主变差动保护动作时故障录波器录取波形图(2 号高厂变高压侧-2 号主变高压侧)

图10 2 号主变差动保护动作时矢量分析图(2 号高厂变高压侧-2 号主变高压侧)

从图7 时间2021-7-10 20:02:06.7103 时刻2 号主变差动保护跳闸时,2 号主变的高压侧电流、2 号发电机机端电流的矢量分析如图8 所示,此时由2 号发电机机端对2 号主变高压侧所构成的差动回路,并没有差动电流,2 号主变的高压侧电流与2 号发电机机端电流的矢量正常。同理,图9 时间2021-7-10 20:02:06.7103 时刻2 号主变差动保护跳闸时,2 号主变的高压侧电流、2 号高厂变高压侧电流的矢量分析如图10 所示,此时由2 号高厂变高压侧对2 号主变高压侧所构成的差动回路,并没有差动电流,2 号主变的高压侧电流与2 号高厂变高压侧电流的矢量正常。结合2012 年7 月12 日现场检查2 号主变高压侧GIS 开关CT 二次回路呈开路状态的结果,分析由于2 号发变组保护的控制电缆损坏,造成2 号发变组保护装置动作。

5、2 号发变组保护主变差动动作后,2 号机组6kV 备用进线失电分析

图11 2 号主变差动保护动作后,2 号机6kV 母线电压波形1(时间2021-7-1020:02:06)

图12 2 号主变差动保护动作后,2 号机6kV 母线电压波形2(时间2021-7-1020:18:38)

从图11 可知,当日时间20:02:06,2 号主变差动保护动作后,2号机组6kVA、B 段工作进线开关跳开后,6kV 母线电压正常,说明厂用电切换正常动作。至当日时间20:18:38,从图12 可知,6kVB 段母线电压呈衰减消失状态,6kVA 段母线电压正常。根据6kV 母线电压衰减消失的状态,结合2012 年7 月12 日现场检查2 号机组6kV 备用进线开关的CT 二次回路呈开路状态的结果,分析图12 时间,录波启动时6KV 备用进线开关由于二次电缆损坏,开关已跳开,母线电压所呈现的衰减是由于6kV 母线所带的高压电机的反馈电压所致。

6、其他保护动作情况

GIS 升压站和网控楼控制电缆烧损,导致基础数据没有真实性,二次设备动作和信号不具备分析条件,其他保护动作情况不再分析。

附件2. 1 号主变压器绝缘油色谱分析

1、油色谱分析数据情况

1 号主变压器投入运行以来,从2018 年11 月19 日至2019 年08月20 日的油样色谱分析数据缺失,只能对2019 年8 月20 日至2021年4 月14 日的油样色谱分析数据进行分析,具体数据如表1。1 号变压器运行期间没有补充过绝缘油。

表1 1 号主变压器投运后色谱数据单位:ppm

从表1 中的数据看,特征气体的数值满足《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和判断导则》的总烃不超过150ppm,氢气不超过150ppm 和乙炔不超过5ppm 要求。总烃绝对数值不高,但其中的乙烯占比较高。

2021 年4 月14 日色谱数据,所有的特征气体数值均为2021 年1月11 日色谱数值的一半左右,分析原因可能是取样问题或测量问题造成。

2、油色谱趋势分析

1 号主变压器投入运行以来特征气体变化趋势如图1所示

图1 特征气体变化趋势

从图1 特征气体变化趋势中可以看出,各组份气体总体呈缓慢上升趋势,产气率较低。其中乙烯从2018 年11 月19 日投入运行前的0ppm 持续增长,到2021 年1 月11 日乙烯数值涨到19.13ppm,增长相对明显,分析变压器内应有过热点存在。

3、变压器油在线检测装置数据分析

该变压器安装了变压器油全组份色谱在线检测装置,其色谱数据趋势如图3 所示。各组份气体基本呈缓慢上涨的趋势,与离线数据基本保持一致。各组份气体含量总体平稳,故障前无异常突变。

4、故障后色谱数据

故障后绝缘油色谱数据如表2 所示。

表2 1 号主变压器故障后色谱数据单位:ppm

三比值编码为“101”,故障类型为电弧放电。

绝缘油色谱分析报告

附件3:1 号主变预防性试验报告

附件4. 1 号主变压器红外测试报告

附件3 1 号主变消防启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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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41 | 2018_安徽阜阳临泉高塘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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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通知,市场监管、应急管理,2019年 发文日期: 2019-01-08

发布机构: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生成日期: 2019-01-08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皖应急〔2019〕1号 关键词:

名称: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阜阳市临泉县“2018.2.2”较大火灾事故处理批复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76080338-3/201912-20892

信息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

内容分类: 通知,市场监管、应急管理,2019年

发文日期: 2019-01-08

发布机构: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生成日期: 2019-01-08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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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时间:

文号: 皖应急〔2019〕1号

关键词:

名称: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阜阳市临泉县“2018.2.2”较大火灾事故处理批复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阜阳市临泉县“2018.2.2”较大火灾事故处理批复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8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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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阳市临泉县“2018.2.2”较大火灾事故报告》已经省政府批复。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事故性质

2018年2月2日5时30分许,阜阳市临泉县高塘镇高塘村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合人民币52.9万元。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宁向阳,系死者宁强强的父亲,安全意识淡薄,对该建筑物内用电安全疏于管理,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宁强强,“他她爱”家纺店经营者,未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经营,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疏于事故防范和安全隐患整改,家庭成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在该建筑物遇火情的情况下,应急处置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处分的人员。

  1. 高塘村委会主任李后峰,作为分管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村干部,对辖区内“合用”场所无照经营和安全隐患问题疏于管理,日常监督不力,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根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高塘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宁亚,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不到位,对辖区内“合用”场所存在的无照经营和安全隐患问题疏于管理,日常监督不力,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根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

  1. 高塘镇人大主席周运锟,作为分管高塘派出所的镇领导,兼任高塘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高塘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辖区派出所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辖区内“合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疏于管理,对本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 高塘镇副镇长王留赏,作为分管安全生产的镇领导,兼任高塘镇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未按规定督促、指导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合用”场所存在的无照经营和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高塘市场监管所所长周玲,组织开展辖区内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不力,对事发“他她爱”家纺店无照经营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高塘派出所副所长亓伟,作为分管消防工作的单位领导,未认真组织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未认真指导、督促、检查和落实辖区内“合用”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对该单位专职消防队消防设备管理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该单位的小型消防车辆水泵被冻坏,以致对本起事故的先期处置不力,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 原高塘派出所所长齐涛(2017年12月23日任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未认真组织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未认真指导、督促、检查和落实辖区内“合用”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对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消防设备建设检查指导不力,未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管养制度,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原临泉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于秋杰,未按规定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认真督促指导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对高塘派出所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力等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鉴于于秋杰同志原系现役军人,由事故调查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建议给予诫勉的人员。

  1. 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时任副局长程莉,作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及包保高塘片区的部门领导,对高塘市场监管所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不力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

。

  1. 临泉县公安局副局长水灵,作为分管高塘派出所的部门领导,对高塘派出所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力等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
  1. 高塘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骆强,对辖区内“合用”场所存在的无照经营和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

(六)相关行政问责的单位。

  1. 高塘镇政府,未认真部署、检查、督促落实辖区内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不够规范,对消防设施维护管养存在的问题失察,未能及时修建消防车库等设施;未认真部署、指导和组织开展辖区内“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未认真指导、检查和督促村委会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等工作,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责成高塘镇政府向临泉县政府作书面检查。
  1. 原临泉县公安消防大队,对辖区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辖区内“合用”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力,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乡镇派出所落实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指导、监督不到位,组织开展消防兼职人员培训不及时;开展消防宣传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责成临泉县消防大队向阜阳市消防支队作书面检查。
  1. 临泉县政府,未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未认真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和高塘镇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对辖区内“合用”场所存在的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失察;未认真部署、指导和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对本起事故应负全面领导责任,责成临泉县政府向阜阳市政府作书面检查。

对该起事故涉及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以及应作出书面检查的,由阜阳市、临泉县及省(市、县)有关部门(单位),安徽消防救援总队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到位。省应急管理厅要会同省监察委对上述处理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三、防范措施

(一)阜阳市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批示精神,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和“政府主导、专群结合、覆盖城乡、统筹发展”原则方针,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合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全面落实党委政府、部门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断提升“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阜阳市要深刻吸取该起事故沉痛教训,持续推进以“严执法、排隐患、强管理、保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和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建设,全面深入开展“合用”场所登记注册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堵塞监管漏洞,强化登记注册管理和消防安全措施,坚持常管长严、常态长效,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按照职责分工,持续深入摸排辖区内“合用”场所登记注册和消防安全隐患,形成立体式排查格局,建立“一户一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台账准,尤其是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和清查用电线路私拉乱接等现象,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小火亡人”的现象。

(三)阜阳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加强对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动构建消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切实做到全过程安全监管、全覆盖排查隐患、全方位防范风险、全链条落实责任,真正构建起“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及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不断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基础。要针对辖区人口密集,“合用”场所众多等实际,不断加强“合用”场所消防信息化技术水平,鼓励推广此类场所使用技防设施,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阜阳市要大力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督促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提升公众特别是从业人员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要强化小型消防车辆等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养,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日常管养制度,确保能够充分发挥扑救初起火灾作用。要强化举报奖励,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到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消防隐患整治的强大声势,督促单位和个人自觉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五)阜阳市要扎实开展消防安全“七进”活动,加大农村基层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力度,进一步改进消防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通过政府发布公告,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推动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在集市、村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安全宣传栏、标语,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乡村广播开展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农闲、节庆、民俗活动和农民工返乡等有利时机,集中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要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安全生产文艺作品创作和演出,把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送电影下乡和群众文化等活动,普及防火、灭火、逃生疏散等消防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能力。

安 徽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2019年1月7日

解读

全国应急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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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42 | 2018_宜宾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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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恒达科技 有限公司 “ 7 ·12 ”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2018 年7 月12 日18 时42 分33 秒,位于宜宾市江安县阳 春工业园区内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 造成19 人死亡、1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42 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和四川省委、省政府领导 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做好善 后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国务院安委会 下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安委督〔2018〕 5 号),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应急管理部党组成员、 总工程师王浩水率领工作组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 调查工作。省委副书记、省长尹力、副省长彭宇行第一时间赶赴 事故现场,原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等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 协助事故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善后处理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省政府于7 月13 日批准成立了由原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的宜

2 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以下称事 故调查组),省政府办公厅、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原 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原省消防总队、宜宾市人民政府派员 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小组、责任小组、综合小组,邀请省 纪委监委、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化工、安全、设计、 生产、设备、自控、消防、爆炸、环保等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 模拟实验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 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 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 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概况 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恒达公司),成立于 2015 年6 月26 日,位于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工业大道东 段54 号,法定代表人李光辉,注册资本1000 万元,经济性质为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组织机构代码34569036-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1523345690369B,经营范围为化学原 料中间体和化学制品研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设备安装,

3 营业期限为2015 年6 月26 日至长期。公司由法人股东上海升华 药物科技有限公司占股20%和自然人股东张永兵占股40%、李 勇占股30%、陈静霜和李光辉各占股5%构成。公司经理李光辉, 主管财务;公司副总经理陈静霜,主管技术和生产;公司实际控 制人、执行董事张永灿;监事张永兵。公司下设综合办、生产部、 财务部、环安部、质管部等职能部门,现有职工98 人,其中高 中及以上学历16 人,初中学历30 人。 公司厂区占地面积约25 亩,总建筑面积6339 ㎡,建有办公 楼(办公楼与职工宿舍共用一栋建筑)、一车间、二车间、三车 间、精制车间、储罐区、烘房、分析楼、库房一、库房二、变配 电室、制冷机房、门卫室。主要建筑物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 位于厂区中部西侧由北向南依次排列,均为地上三层钢结构建筑, 建筑面积896.67m2;库房一、库房二位于厂区东侧;精制车间 位于三车间东侧;办公楼平行位于一车间北面。 (二)事故装置基本情况 事故装置。事故装置为生产咪草烟的丁酰胺脱水装置(企业 编号为2R301 的3000 升搪瓷反应釜),位于宜宾恒达公司二车 间三楼西北角。2R301 釜是用于咪草烟合成过程中原料丁酰胺脱 水操作的设备,配置有釜顶螺旋板冷凝器、玻璃材质回流分水器 以及甲苯冷凝液接受槽(在二车间底楼)。 事故车间。二车间备案报建拟生产5-硝基间苯二甲酸,实际

4 生产咪草烟和1,2,3-三氮唑。二车间为地上三层钢梁框架结构, 屋顶为钢梁和彩钢板,四周无隔墙,总高13.85m;车间东西为4 跨,南北为2 跨,共3 层。事故发生前,车间二、三层各有9 台 釜(原设计分别各为6 台),按南北分列,北部5 台,南部4 台; 每个釜通过4 个支座安置在车间的工字型钢梁上(支座未与钢梁 固定),釜体呈贯穿楼板形式悬挂设置,釜体在楼板上下各约1/2。 事故装置生产工艺。咪草烟合成过程中原料丁酰胺的脱水, 采取加入甲苯并升温,利用甲苯和水互不相溶,能与水形成共沸 物,共沸物冷凝后在分层器分为两层,实现水与甲苯的分离。具 体操作为向脱水釜中加入甲苯和丁酰胺,边搅拌边向夹套通入蒸 汽加热升温,共沸脱水(108℃左右);待分水器内无水脱出后, 蒸出甲苯。甲苯回流到釜中再次与釜内物料中的水形成共沸物, 进而将物料丁酰胺带入的水不断蒸出。 事故装置变更情况。根据原设计单位提供的设备安装图,二 车间共设计有12 台釜,现场勘验发现二车间共有18 台釜,事故 单位擅自增加了釜的数量,且未履行相关设计变更和变更管理手 续。 事故装置自动控制情况。发生事故的生产装置未设置自动化 控制系统,原设计的二车间DCS 控制系统、ESD 紧急停车系统 现场实际未安装,无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消防系统。 生产设备、管道工艺参数的观察和控制仅靠现场人工观察压力表、

5 双金属温度计以及人工手动操作,设备的全部工艺参数均未实现 远传。 (三)事故企业建设项目有关情况 1.有关审批情况 2015 年10 月13 日,宜宾恒达公司年产2300 吨化工中间体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取得了江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企业 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号:川投资备〔51152315101301〕 0044 号),建设内容为建设2000 吨/年5-硝基间苯二甲酸、300 吨/年2-(3-氯磺酰基-4-氯苯甲酰)苯甲酸化工中间体生产线, 新建生产厂房、仓库、办公楼等房屋5000 平方米及污水处理站 等公用工程相关配套设施;计划用地25 亩;总投资4000 万元。 2016 年4 月12 日,项目变更备案,取得江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出 具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号:川投资备 〔51152316041201〕0016 号),总投资变更为5000 万元。 2016 年3 月11 日,项目取得江安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规 划建设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江规地字第 511523201620022 号)。 2016 年9 月14 日,项目取得江安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规 划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江规建字第 511523201630031 号)。 2017 年4 月26 日,项目取得江安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建

6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江公消审字〔2017〕第0006 号)。 2017 年5 月8 日,项目取得《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宜宾 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300 吨化工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批复》(川环审批〔2017〕129 号)。 2017 年8 月23 日,项目取得江安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规 划建设局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51152320170823025)。 2017 年12 月12 日,项目取得原宜宾市安全监管局出具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宜安监危化项目 安条审字〔2017〕027 号);2018 年3 月15 日,原宜宾市安全监 管局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审查未获 通过。其间,因该项目存在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就 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分别于2017 年7 月31 日和2018 年3 月9 日对其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江)安监现决〔2017〕危38-1 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 安监罚〔2018〕3-1-1 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 室于2018 年3 月6 日向江安县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重点工 作督办书》(宜市安办督〔2018〕第4 号),责成江安县人民政府 督促并责令宜宾恒达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2.有关建设情况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于

7 2017 年2 月完成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四川省安信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于2017 年8 月完成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由泸州泸 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 年3 月完成编制,同时该单位承 担了该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土建施工、给排水、电气及部分低压 蒸汽管的工程设计,因宜宾恒达公司未提供工艺包,未进行工艺 施工图设计。2016 年1 月起,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开 始陆续向宜宾恒达公司提供上述图纸;设备设施安装由四川自强 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消防工程设备安装由四川钧超消防工程有限 公司承担。 2016 年2 月26 日,宜宾恒达公司就该项目与四川中资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6 年3 月10 日,四 川中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场开始施工作业。 2016 年5 月8 日,宜宾恒达公司就该项目与江阳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5 月10 日江阳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进场实施监理。 2016 年12 月31 日,因违约纠纷,宜宾恒达公司就该项目 与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017 年5 月24 日,经江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民事调 解书》〔2017〕川1523 民初541 号),裁定四川中资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于2017 年5 月30 日前撤出位于江安县阳春工业区的宜宾 恒达公司化工中间体项目修建工程所在地工地。

8 2017 年7 月10 日,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场开始 施工作业。 2017 年11 月10 日,该项目建筑工程部分基本完工,开始 设备、管线安装。 2017 年11 月22 日,宜宾恒达公司与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 司签订设备安装合同书。2017 年12 月2 日,四川自强科技有限 公司施工人员进场,先后进行了精制车间、三车间(2018 年3 月上旬完成)、二车间(2018 年6 月上旬完成)和一车间设备的 安装。至事故发生时,一车间尚在进行设备管道安装。其间,常 州市道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道恩公司)向宜宾恒 达公司提供了咪草烟生产工艺说明和工艺流程图,成都化润药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化润公司)向宜宾恒达公司提供了1,2,3- 三氮唑生产物料在设备中的流向图,宜宾恒达公司根据提供的工 艺流程图和流向图,未经正规设计,由公司副总陈静霜手绘设备 布置图,施工方依据布置图安装设备,管线走向和工艺配管等凭 经验现场决定。 2017 年11 月30 日,宜宾恒达公司与四川钧超消防工程有 限公司签订了项目消防安装工程合同。至事故发生时,消防水池 的管道安装尚未完成,消防水泵房尚未开始施工;一、二、三车 间仅进行了排管,二、三车间一层消防栓箱因管道未接通尚无法 使用。

9 2018 年2 月下旬,部分设备开始调试和试车。 2018 年3 月14 日,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结束,监理单位离场。 2018 年6 月6 日,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 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组织对办公楼、分析楼、一车间、二车间、 三车间、精制车间、库房1、库房2、变配室、烘房、门卫室进 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共同签署了《竣工验收报告》。 截止2018 年7 月12 日事故发生时,宜宾恒达公司已安装就 位的设备约312 台(套),其中压力容器17 台(含2R301 釜), 其它特种设备6 台,除一车间1 台6300L 搪瓷反应釜、三车间2 台3000L 搪瓷反应釜、制氮机、冷冻机组、提升机、叉车、分析 室的液相色谱及气相色谱、生产车间反应釜的连接管线和塑料储 罐为新购置外,其余均为购置的二手设备,且无设备台账、原始 出厂资料及技术档案。 3.有关生产情况 宜宾恒达公司申报备案建设年产2300 吨化工中间体项目, 包括2000 吨/年5-硝基间苯二甲酸和300 吨/年2-(3-氯磺酰基-4- 氯苯甲酰)苯甲酸(BBA)生产线,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和 精制车间分别拟用于溶剂回收和废酸处理、5-硝基间苯二甲酸、 2-(3-氯磺酰基-4-氯苯甲酰)苯甲酸的生产和产品精制提纯。 2017 年11 月21 日,宜宾恒达公司与常州道恩公司签订《产 品合作协议》,常州道恩公司指派技术人员毛泽洋作为现场生产

10 代表指导宜宾恒达公司合作生产咪草烟及其中间体PDE;2018 年3 月起,宜宾恒达公司在报建的年产2300 吨化工中间体项目 尚未全部建设完成和竣工验收(包括专项验收)的情况下,开始 从事与备案审批建设项目不相符的非法生产活动,接受常州道恩 公司的委托以及提供的工艺包和部分生产原材料,非法在三车间 生产咪草烟的中间体PDE,截止事故发生时已生产PDE 约80 余吨;2018 年6 月底,开始在二车间试生产咪草烟,尝试打通 生产工艺,摸索工艺参数,截止事故发生时,已生产咪草烟10 余吨。 2018 年3 月中旬起,由宜宾恒达公司法人股东上海升华药 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升华公司)提供4-硝基-2-乙基 苯胺的技术文献,宜宾恒达公司与其合作,在其精制车间违规开 展了该产品的小试、中试试验,截止事故发生时,已试产出4- 硝基-2-乙基苯胺粗品以及少量精品。 2018 年4 月27 日,宜宾恒达公司与成都化润公司签订《杂 环药物中间体委托生产协议》,由成都化润公司提供工艺路线, 并指派技术人员周永恒作为现场生产代表指导宜宾恒达公司合 作生产1,2,3-三氮唑。2018 年6 月底,开始在二车间非法试生产 1,2,3-三氮唑(内部代号:TIZL)。截止事故发生时,已生产600 余公斤1,2,3-三氮唑精品。 4.建设项目进入化工园区情况

11 江安县工业园区始建于2005 年底,位于宜宾、泸州、自贡 三市之交濒临长江。园区总体规划面积为20 平方公里,包括15 平方公里的阳春循环化工区和5 平方公里的康家坝绿色食品区。 “省级经济开发区”目前正在报审过程中。该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 为江安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管委会下 设投资促进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挂“环境保护局”牌子)、监察审计局、财务融资局、综合办公 室、企业服务中心、阳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宜宾恒达公司2300 吨/年化工中间体项目系2015 年江安县 人民政府签订入驻江安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占地25 亩。 2018 年1 月,江安县委办和政府办联合发布了《江安县2018 年重点项目目标任务》,要求宜宾恒达公司2300 吨/年化工中间 体项目在2018 年6 月竣工。2018 年初,江安县人民政府(甲方) 与宜宾恒达公司(乙方)签订化工中间体项目投资补充协议,双 方约定宜宾恒达公司需确保该项目在2018 年5 月31 日前竣工投 产。 (四)事故企业购买氯酸钠的有关情况 2018 年6 月13 日,江安县环境保护局对宜宾恒达公司进行 检查,发现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以化学方法测量 水样中需要被氧化的还原性物质的量)超标,并于6 月28 日向 宜宾恒达公司下达了《江安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12 (江环责限字〔2018〕01 号)。为解决环保压力,宜宾恒达公司 停止了三车间咪草烟中间体PDE 的生产,同时限制了二车间咪 草烟生产废水的排放,造成生产现场大量有机废水积存。 2018 年7 月8 日,宜宾恒达公司副总陈静霜联系江西汇海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汇海公司)求购2 吨效果最直 接、最好的COD 去除剂。 2018 年7 月9 日,江西汇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霄飞与宜宾 恒达公司网签了2 吨COD 去除剂(型号为JX-201,规格为25Kg/ 袋,80 袋)的《水处理药剂销售合同》,当日,许霄飞安排其妻 刘美华通知江西汇海公司设于遂宁仓库的管理员唐喜,要求其通 过物流将遂宁仓库存放的2 吨无包装标识的氯酸钠作为COD 去 除剂向宜宾恒达公司发货。唐喜遂将2 吨(25 公斤/袋,80 袋) 库房存放的无包装标识的氯酸钠(物流单标注为“原料”)作为 COD 去除剂通过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发往宜宾恒达公司。 2018 年7 月12 日,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通过 集装箱货车将江西汇海公司销售给宜宾恒达公司的2 吨标注为 “原料”的COD 去除剂运送至宜宾,后由宜宾江安壹米滴答金桥 物流公司配送至宜宾恒达公司库房。经查证,江西汇海公司存于 其遂宁仓库的2 吨无包装标识、物流单标注为“原料”的COD 去 除剂实为氯酸钠,系通过中间商成都雄踞科技有限公司向四川岷

13 江雪盐化有限公司的销售公司成都欣恒贸易有限公司购得 ①。 (五)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常州市道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 年5 月29 日,位于常州市新北万达广场3-2615 室,法定代表人李磊,注 册资本1000 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20411596937768T。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苏D(新) 安经字〔2017〕000069,经营方式批发,有效期至2020 年7 月 25 日,发证机关为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该公司 为委托宜宾恒达公司加工生产咪草烟及其中间体PDE 的合作单 位。 2.成都化润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 年1 月14 日,位 于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 号12 栋901、905 号,法定代表人 TAN PING ZHONG(谈平忠,美籍华人),注册资本570 万元, 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组织机构代码060081228, 纳税人识别号 915101000600812286 ,工商注册号 510109000356591。2018 年2 月13 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可证》,编号川蓉高危化经字〔2018〕032 号,经营方式为不带

① 2018 年3 月下旬,江西汇海公司从成都雄踞科技有限公司了解到有25 公斤/包、干品、白袋装氯酸钠,遂于 2018 年3 月27 日与其签订了32 吨白袋装氯酸钠购买合同。2018 年4 月10 日,成都雄踞科技有限公司向成都 欣恒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32 吨白袋装氯酸钠(成都欣恒贸易有限公司系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并 于当天通过成都宏凯吉运物流有限公司王凯在货车帮APP 上发布了该货运信息,重庆刚和物流有限公司接单后于 4 月11 日将32 吨白袋装氯酸钠从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运送至江西汇海公司设于遂宁的仓库,江西汇海公司 将其中的2.5 吨存于四川遂宁仓库,其余29.5 吨运往了江西。

14 储存设施经营(仅限票据交易),有效期至2021 年2 月12 日, 发证机关为成都市高新区经济运行和安全生产监管局。该公司为 委托宜宾恒达公司加工生产1,2,3-三氮唑的合作单位。 3.上海升华药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 年10 月30 日, 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沪南路2575 号,法定代表人邱友春, 注册资本1000 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投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95847696J。该公司系宜宾恒达公司法 人股东(占股20%),为与宜宾恒达公司合作开展4-硝基-2-乙基 苯胺产品的小试、中试试验的合作单位。 4.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 年6 月21 日,位于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吴忠全,注册资本200 万元, 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904707551B。《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编 号A251006774,有效期至2020 年2 月21 日,发证机关为四川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等级为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 专业设计乙级。该公司为宜宾恒达公司年产2300 吨化工中间体 项目施工设计单位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单位。 5.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 年5 月26 日,位于江安县四面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内,法定代表人汪旭, 注册资本12006 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MAG2A3117N。2017 年8

15 月14 日换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JZ 安许证字 〔2005〕002632,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0 年8 月 14 日,发证机关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 证书》编号D251435866,有效期至2020 年12 月30 日,发证机 关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贰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51435863,有效期至2020 年12 月17 日,发证机关为原宜宾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 资质等级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编号D451435860,有效期至2020 年12 月2 日,发证机关为江 安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资质等级为地基基础工程专业 承包叁级。该公司为宜宾恒达公司年产2300 吨化工中间体项目 施工单位。 6.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 年9 月7 日,位于 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人民政府办公楼1 楼,法定代表人李波,注 册资本3 亿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28634F。2012 年8 月20 日取得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151000717-8/7,有效期至2022 年 7 月25 日,发证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 质等级为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该公司为宜宾恒达公司年产2300 吨化工中间体项目建筑工程监理单位。 7.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 年10 月30 日,位

16 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五十八村(自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 人陈恭丽,注册资本3160 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 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089284299。2016 年11 月14 日换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JZ 安许 证字〔2004〕000348,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19 年11 月14 日,发证机关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 质证书》编号D351430049,有效期至2020 年12 月2 日,发证 机关为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质等级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 专业承包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压力管道)编号TS3851A93-2020,有效期至2020 年4 月15 日,发证机关为原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等级为GB/GC、 等级GBI(含PE 专项)/GC2 压力管道安装。该公司为宜宾恒达 公司年产2300 吨化工中间体项目设备安装单位。 8.四川钧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 年3 月14 日, 位于宜宾市南岸叙府路汇景苑2-6-A,法定代表人罗强,注册资 本500 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469239527。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编号D251626340,有效期至2022 年3 月13 日,发证机关为四 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等级为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该公司为宜宾恒达公司年产2300 吨化工中间体项目消防工程设 备安装单位。

17 9.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 年12 月29 日, 位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四街199 号1 栋12 层,法定代表人刘永祺,注册资本1000 万元,经济性质为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1T42C93。2016 年5 月31 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编号国环评证甲字第3205 号,有效期至 2020 年5 月30 日,发证机关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化工石化医药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资质等级为甲类级别。该公司为 宜宾恒达公司2300 吨化工体中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 10.四川省安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 年7 月25 日,位于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新17 号(附49 号),法定代表人 符萍,注册资本300 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49749603G。2017 年2 月22 日换证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APJ-(川)-002, 有效期至2020 年2 月21 日,发证机关为原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资质等级为乙级。该公司为宜宾恒达公司年产2300 吨 化工中间体项目安全预评价单位。 11.江西汇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 年6 月21 日, 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法定代表人许霄飞,注册资本1020 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60403071807143F。《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

18 号赣九危化经字〔2018〕000386 号,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设施 经营(仅限票据交易),许可范围为氢氧化钠、氯酸钠等,有效 期至2021 年3 月11 日,发证机关为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该公司为宜宾恒达公司购买COD 去除剂①的实际供货方。 2017 年3 月30 日,该公司与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 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其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 远成西部现代物流园专线5 仓库编号为123、124 库房用于货物 存放。2018 年4 月11 日至7 月9 日,宜宾恒达公司所购的2 吨 COD 去除剂(实为氯酸钠)存放于该公司租赁库房。 12.成都雄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雄踞公司),成 立于2012 年年3 月30 日,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物流大道 88 号传化物流基地D246 号,法定代表人宋立军,注册资本980 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510114592090694W。《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川蓉锦危化经字〔2017〕00117 号,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设 施经营(仅限票据交易) ,有效期至2020 年10 月11 日,发证 机关为成都市锦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该公司为江西汇海公 司购买氯酸钠的供货方。 13.成都欣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欣恒公司),成

①宜宾恒达公司购买用于处理有机废水化学需氧量的COD 去除剂,事故后经取样分析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 纯度97.5%。

19 立于1998 年11 月2 日,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大件路,法 定代表人陈旭,注册资本300 万,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 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327491331A。 《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川蓉双危化经字〔2018〕00001 号, 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设施经营(仅限票据交易),有效期至2021 年1 月7 日,发证机关为成都市双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该 公司为成都雄踞公司购买氯酸钠的供货方,系四川岷江雪盐化有 限公司出资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14.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 年4 月14 日, 位于阿坝州茂县工业经济园区亚坪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力,注 册资本4285.714 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0674303980W。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川)XK13-006-00082,有效 期至2023 年2 月7 日,发证机关为原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年8 月31 日换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WH 安许证字〔2017〕0061 号,许可范围为氯酸钠、氢气生产,有 效期至2020 年8 月30 日,发证机关为原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该公司为宜宾恒达公司购买氯酸钠的生产企业。 15.重庆刚和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 年3 月21 日,位 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永青村移民安置房2 号、3 号门面,法定 代表人谢家刚,注册资本200 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

20 然人投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FJFTX5。《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渝交运管许可字500383017068 号,经 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证件有效期至2021 年4 月27 日,发证机关 为重庆市永川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该公司为将成都雄踞公司向成 都欣恒公司购买的氯酸钠从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阿坝茂县) 运送到江西汇海公司设于遂宁仓库的运输企业。 2018 年4 月11 日,该公司挂靠车辆渝D46602 牵引车、渝 D5653 挂车车主陶元友将32 吨氯酸钠从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 司运送到江西汇海公司设于遂宁的仓库后,将其中的2.5 吨卸下 存放于该仓库。 16.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 年3 月 12 日,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法定代表人黄 远成,注册资本20000 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 人投资或者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903062388485R。该公司为出租库房给江西汇海公司存放 货物的物权出租方和物业管理方。 17.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 年11 月2 日,位 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迎春桥社区5 组,法定代表人刘显付, 注册资本1000 万,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13052628G。《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编号为川交运管许可成字510122007488 号,证件有效

21 期至2021 年5 月7 日,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货物专用运 输(集装箱、冷藏保鲜、冷藏集装箱),货运代理,货运配装, 普通货运,发证机关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 管理所。该公司为将江西汇海公司销售给宜宾恒达公司的2 吨氯 酸钠从遂宁运送至宜宾江安的运输企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 年7 月12 日11 时13 分,宜宾恒达公司副总陈静霜接 到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江安县营业部送货员肖雄的电话,告知 其有一批货物已送达。 11 时14 分,陈静霜电话通知公司生产部部长刘昭华来了一 批货,让刘昭华找公司污水处理站杨述原安排两个工人卸货。刘 昭华随即给公司库管员宋泽容打电话,宋泽容未接电话。 11 时16 分左右,宋泽容刚好到了刘昭华办公室,刘昭华当 面告知宋泽容到了一批生产原料丁酰胺,并安排宋泽容到厂门口 接车。 11 时30 分左右,宜宾江安壹米滴答金桥物流公司吴伟将2 吨标注为原料的COD 去除剂(实为氯酸钠)送达至宜宾恒达公 司仓库。随后,宋泽容请三车间副主任查克飞安排三名工人完成 了卸货。入库时,宋泽容未对入库原料进行认真核实,将其作为 原料丁酰胺进行了入库处理。

22 14 时左右,二车间副主任罗吉平开具20 袋丁酰胺领料单到 库房领取咪草烟生产原料丁酰胺,宋泽容签字同意并发给罗吉平 33 袋“丁酰胺”(实为氯酸钠) ①,并要求罗吉平补开13 袋丁酰 胺领料单。 14 时30 分左右,叉车工王泽平把库房发出的33 袋“丁酰胺” 运至二车间一楼升降机旁。 15 时30 分左右,二车间咪草烟生产岗位的当班人员陈代耀 (男,二车间副主任)、毛泽群(女,工人)、左洪梅(女,工人)、 李青魁(男,班长)四人(均已在事故中死亡)通过升降机(物 料升降机由车间当班工人自行操作)将生产原料“丁酰胺”提升到 二车间三楼,而后用人工液压叉车转运至三楼2R302 釜与北侧 栏杆之间堆放。 16 时左右,用于丁酰胺脱水的2R301 釜完成转料处于空釜 状态。 17 时20 分前,2R301 釜完成投料 ②。 17 时20 分左右,2R301 釜夹套开始通蒸汽 ③进行升温脱水 作业。

①事故发生后,经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现场指认,当天误入生产现场的“丁酰胺”与库房剩余47 袋无包装标识的 “丁酰胺”一致,后经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分析,鉴定为氯酸钠。 ②根据证人证言及相关资料,专家组认定2018 年7 月12 日17 时20 分之前,2R301 釜内共计投入了800 升甲 苯和360 公斤固体物料,分别是7 月10 日到货的剩余225 公斤丁酰胺和7 月12 日到货的135 公斤氯酸钠。 ③ 宜宾琦丰绿色能源有限公司7 月12 日蒸汽供应DCS 曲线在17 点20 分呈现跃变。

23 18 时42 分33 秒,正值现场交接班时间,二车间三楼2R301 釜发生化学爆炸。爆炸导致2R301 釜严重解体,随釜体解体过 程冲出的高温甲苯蒸气,迅速与外部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产 生二次爆炸,同时引起车间现场存放的氯酸钠、甲苯与甲醇等物 料殉爆殉燃和二车间、三车间的着火燃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宜宾恒达公司员工立即拨打119、120 报警。 江安县政府第一时间启动了应急响应,江安县委副书记、县政府 县长朱莉等县委、县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到达事故现 场,并成立了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开展救援工作,紧急对 园区实施了停电、停气,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危险源查找、环境 监测、下水道排险和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等工作。 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 彭清华批示要求省政府立即派人前往宜宾市,督促指导宜宾市积 极抢救受伤人员,做好善后工作,同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 法依规严肃追责。要举一反三,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 一步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防范和避免重大安全生产事 故发生。省委副书记、省长尹力、副省长彭宇行立即带领原省政 府应急办、原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等省级部门人员及专家连夜 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处置工作。根据《宜宾市生产安全

24 事故应急预案》,宜宾市委、市政府启动了市级应急响应,市委、 市政府迅速成立由市委书记刘中伯、市长杜紫平任组长的事故处 置领导小组,统筹和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各方面力量科 学施救、稳妥处置。同时成立了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廖文彬任总 指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朱志刚、市政府应急办主任聂泰民、 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叶光明、江安县政府县长朱莉任副总指挥的事 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医疗救助、事故调查、善后 处理、补偿安抚、舆情引导、社会稳控等七方面工作。 江安县消防大队竹都大道中队接警后,18 时50 分出动4 车 21 人到达现场,立即划定警戒区域,并出动1 门移动炮和2 支 灭火枪控制外围火势;20 时05 分,宜宾市消防支队9 个中队33 辆消防车、150 名消防官兵、54.8 吨泡沫灭火剂,宜宾五粮液集 团公司消防队3 台大功率水炮、1 台高喷消防车、3 台移动水炮, 海丰和锐公司救援队等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陆续到达现场,在指 挥部统一指挥下,参加了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和搜救工作,对爆炸、 着火区域进行降温灭火;20 时30 分,搜救组完成办公楼及仓库 的搜救;21 时10 分,现场明火被扑灭;22 时45 分,经持续冷 却在初步具备搜救条件后,救援队伍立即组织开展现场清理搜救 工作,先后组织16 个搜救小组对爆炸着火现场进行了6 次搜救; 7 月13 日2 时30 分,车间内搜救工作结束,开始在厂区车间外 开展地毯式搜索;7 月13 日6 时20 分,经搜索确认无遗漏,一、

25 二、三车间现场共发现18 具遇难者遗体,相邻的宜宾万翔建材 有限公司发现1 具遇难者遗体,现场搜救结束。搜救工作结束后, 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组织有关专家认真分析、研判事故现场, 研究制定了《厂区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指派专家并委托专业 机构对事故企业尚存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妥善处置,未发生次生事 故和引发次生灾害。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共调集消防车45 辆、移动水炮10 台, 洒水车2 辆、其它应急工具车共10 余辆,出动消防、交巡、治 安等警力530 余名(其中消防官兵230 名),政府及街道和社区 干部90 余名,未发生其他人员伤亡。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19 人死亡,12 人受伤(其中重伤1 人)。19 名 死亡人员(其中男性12 名,女性7 名)中,其中17 人为宜宾恒 达公司员工,1 人为成都化润公司派驻员工,1 人为相邻的宜宾 万翔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142 万元。 (二)事故破坏情况 本次事故起始爆炸点为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三楼西北角的 3000 升搪瓷釜(2R301)。事故造成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西北角 三层主体结构基本损毁,并导致二、三车间大面积着火,过火面 积1800m2。二车间二层与三层之间的钢结构楼面,西北角损毁

26 最为严重,周边金属变形严重;经现场比对,二车间地面的罐体 以及一层与二层之间的釜均在原位置未移动;二层与三层之间西 北角搪瓷釜消失不见,北侧由西向东第二个釜掉落至二层结构楼 面上,其余釜均在原位置未移动。 此外,爆炸产生的冲击波造成二车间周边建筑受到不同程度 破坏。一车间屋顶南面彩钢板受爆炸冲击波影响,向北凹陷;三 车间屋顶北面彩钢板受爆炸冲击波影响,向南凹陷;办公楼南侧 立面受爆炸冲击波损毁严重,窗户玻璃基本破碎,窗框严重变形, 大多向内凹陷或倾倒;库房一和库房二建筑西侧立面钢质墙面受 爆炸冲击严重,向东凹陷;制冷机房北侧立面受爆炸冲击波影响, 向南凹陷;变配电室东侧立面受爆炸冲击波影响,木质门损毁, 部分门框向西凹陷;分析室西侧立面窗户玻璃破碎严重,窗框变 形,空调百叶窗受爆炸冲击严重,向东凹陷。经勘验,在事故现 场爆炸部位周围发现14 块较大的设备残留物,分别为2R301 釜 的内外夹套、电机、线圈以及搅拌叶片等;在厂区内及厂区西侧 的沙石厂发现了多处爆炸抛出的釜碎片,抛出最远的釜顶盖(上 封头)碎片净重520Kg,距爆炸中心现场直线距离363m。 (三)环境污染情况 1.大气环境污染情况 事故发生后2 小时,江安县环境保护局以宜宾恒达公司为中 心,在厂区上风向布设1 个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下风向布设2

27 个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开展无组织废气监测。7 月13 日,利 用便携式GC-MS 对可能影响区域的空气进行全扫,全扫样品图 谱中未见明显的苯甲酸等特征物质。7 月14 日起,在下风向增 设1 个无组织废气监测点。各点位每天等时间间隔采样3 次。特 征指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监测结果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 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水环境污染情况 江安县环境保护局对宜宾恒达公司雨水井排放口外小水沟 处的长江上、下游以及长江江安出境井口断面开展了地表水水质 监测,监测结果表明,特征指标PH、化学需氧量均符合《地表 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 3.特征污染物的环境影响 本次事故未发现特征污染物环境影响情况。 4.事故对人的健康影响 本次事故未见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人员中毒与死亡的情况,12 名伤员均无因环境污染造成实质性损伤的情况。距离事故中心周 边约3km 范围外的人群短时间暴露于大气环境中,造成不可逆 或严重健康影响的风险极低;未采取完善防护措施进入事故中心 区的暴露人群健康影响仍需进一步核查。 5.中长期环境风险评估 由于事故残留的化学品与产生的污染物复杂多样,需要继续

28 开展事故中心区域环境调查与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相 应的污染防控与环境修复方案,确保中长期环境安全。 (四)爆炸TNT 当量 经计算,本次事故释放的爆炸总能量为230 公斤TNT 当量, 初始爆炸(第一次爆炸)当量为50 公斤TNT。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宜宾恒达公司在生产咪草烟的过程中,操作人员将无包装标 识的氯酸钠 ①当作2-氨基-2,3-二甲基丁酰胺(以下简称丁酰胺), 补充投入 ②到2R301 釜中进行脱水操作。在搅拌状态下,丁酰胺 -氯酸钠混合物形成具有迅速爆燃能力的爆炸体系 ③,开启蒸汽加 热后,丁酰胺-氯酸钠混合物的BAM ④摩擦及撞击感度随着釜内 温度升高而升高,在物料之间、物料与釜内附件和内壁相互撞击、 摩擦下,引起釜内的丁酰胺-氯酸钠混合物发生化学爆炸,爆炸 导致釜体解体;随釜体解体过程冲出的高温甲苯蒸气,迅速与外 部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产生二次爆炸,同时引起车间现场存

①购买用于处理有机废水的无包装标识的COD 去除剂,按照原料丁酰胺入库,事故后经取样分析为易制爆化学品 氯酸钠,纯度97.5%。《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川危化(W2018-2-368)号。 ②2R301 釜每批应投入丁酰胺360 公斤、甲苯800 升;本批次现场只剩丁酰胺225 公斤,应补充丁酰胺135 公斤 (实为氯酸钠)。 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化工材料研究所模拟实验数据表明其与TNT 炸药爆炸敏感度相当。 ④BAM 摩擦感度、撞击感度试验是联邦德国材料试验研究所(BAM)提出的一种改进试验方法,为国际通行试验 方法。

29 放的氯酸钠、甲苯与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二车间、三车间着火 燃烧,进一步扩大了事故后果,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间接原因 1.宜宾恒达公司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非法生产,未严格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 发生负主要责任 (1)未批先建、违法建设。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消防设计审核、安全设 施设计审查等项目审批手续之前,擅自开工建设,未批先建;拒 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停止建设监管监察指令,违法组织建 设。 (2)非法组织生产。边建设边组织生产,未经许可擅自改 变生产产品,实际生产产品与项目备案和报批内容不符;在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未经核实工艺安全可靠性的情况下,非法组织 咪草烟和1,2,3-三氮唑生产,违规在生产区域进行4-硝基-2-乙基 苯胺等产品的小试、中试试验。咪草烟生产过程中伴有危险化学 品甲醇、乙醇产生,在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手 续和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生产。 (3)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职 责不清,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危 险化学品及化学原料采购、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未配齐专职安

30 全管理人员,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 查治理,风险管控措施缺失,违规在办公楼设置职工倒班宿舍, 应急处置能力严重不足。 (4)装置无正规科学设计。该企业咪草烟和1,2,3-三氮唑生 产工艺没有正规技术来源,也未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艺计算和施 工图设计。 (5)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 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未按规定开展新员 工入厂三级教育培训,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培训时间不 足,内容缺乏针对性,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操作人员普 遍缺乏化工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不清楚本岗位生 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不能严格执行工艺指标,不能有效处 置生产异常情况,不能满足化工生产基本需要。 (6)操作人员资质不符合规定要求。事故车间绝大部分操 作工均为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不符合国家对涉及“两重点一重 大”装置的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强制要求,特 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能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 (7)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不到位,未按照《危 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45 号)的要求取得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安全投入严重不 足,无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报

31 警系统等安全设施,生产设备、管道仅有现场压力表及双金属温 度计,工艺控制参数主要依靠人工识别,生产操作仅靠人工操作, 生产车间现场操作人员较多且在生产现场交接班,加大了安全风 险;特种设备管理不到位,未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使用登记; 环保设施不到位,废水处理装置无法满足咪草烟和1,2,3-三氮唑 生产过程废水处理实际需求,生产废水严重积存,造成事故隐患; 消防设施不到位,车间内无消火栓、灭火器材、消防标识等消防 设施,防雷设施未经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部门检测验收。 (8)厂房设计与建设违法违规。随意变动总平面布置设计, 改变库房使用功能,扩大危险化学品及其它化工原料的储存规模; 擅自改变设计生产品种、设备布置及数量,调整车间层高,且不 履行设计相关变更手续;设备选型和安装、管线走向和工艺配管 等全凭企业人员经验决定,在未采取重新校核、变更设计的情况 下组织施工;未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开展设备、管道安装监理; 不具备验收条件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在11 幢建筑物耐火等 级未达到二级,基本未进行工程防腐的情况下,违规自行组织开 展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2.相关合作企业违法违规,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 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常州道恩公司。委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 的宜宾恒达公司加工生产咪草烟,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32 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未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 规定要求,提供的咪草烟生产工艺说明和工艺流程图没有对工艺 技术安全可靠性进行论证和充分说明;生产工艺及装置未经正规 设计,未提供生产工艺自动控制方案;未全面提供相关物料性质 及工艺危险性的资料和信息;未提供有效的废水处理方案。 (2)成都化润公司。委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 的宜宾恒达公司加工生产1,2,3-三氮唑;所提供的工艺包生产工 艺及装置未经正规设计,未提供1,2,3-三氮唑生产工艺自动控制 和安全联锁方案,未对重氮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进行安全风 险评估;未经许可违规向宜宾恒达公司提供危险化学品;未提供 有效的废水处理方案。 (3)上海升华公司。违规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 质的宜宾恒达公司合作开展2-乙基-4 硝基苯胺的试验,未对硝 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未对实验方案进行 安全可靠性论证,直接在无自动控制和工艺联锁的工业装置上进 行试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设计、施工、监理、评价、设备安装等技术服务单位未 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设计、施工、监理、评价、设备安 装和竣工验收,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未认真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深

33 入评估和工程分析,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施工图设计未执 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依据不充分,在 该项目未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况下进行设计,且HAZOP 分析审核不严,分析的原因和建议措施不完全匹配;总平面布局 不合理,厂区总平面布置未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进行设计,将危险性大的硝化装置二车间布 置在一、三车间之间,且未考虑有效的防火防爆隔离措施。分析 室与二车间防火间距不足且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 设计了玻璃窗户;未进行控制室及冷冻站系统设计;违规参加并 同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2)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工程设计 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在未取得施 工许可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情况下,进场施工。在工 程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参加并同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3)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建筑工程监理职 责,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擅自变更设计进行施 工的行为监督不力,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签字,在工程 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参加并同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4)四川省安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评价分析深度不够,安 全对策措施针对性不强,未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硝化等涉

34 及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生产装置提出针对性的安全对策与 建议。 (5)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 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物料平衡及水平衡数据错误;分析深度不够, 未认真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深入评估和工程分析,硫 酸回收工艺环境风险分析错误,二氧化硫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识别 缺失;引用失效的标准规范。 (6)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未申报低压蒸汽管道安装监 督检验,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违规安装,且未按规定对特 种设备进行报备。 (7)四川钧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超越企业资质等级承揽 工程, 超资质范围开展乙类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消防设施工程施 工。 4.氯酸钠产供销相关单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 输,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江西汇海公司。违法要求氯酸钠供应商提供无任何标 识的产品,并以COD 去除剂名义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 酸钠;违法向宜宾恒达公司销售无任何标识的白袋包装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氯酸钠;违规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 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托运时未如实 申报货物的名称、性质和运输要求且委托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

35 质的单位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普通货物仓库内违规储存易 制爆危险化学品。 (2)成都雄踞公司。违规向江西汇海公司销售无任何标识 的白袋包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经营没有“一书一签”的危 险化学品,未对营业执照许可事项进行变更,涉嫌超范围经营。 (3)成都欣恒公司。违规向成都雄踞公司销售无任何标识 的白袋包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经营没有“一书一签”的危 险化学品。 (4)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长期违 法生产、储存、销售无“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 学品安全标签)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及厂址且无 任何标识的白袋包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未按规定向属地 公安机关进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备案。 (5)重庆刚和物流有限公司。未依照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 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在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 情况下,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的道路运输经营。 (6)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安全 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对江西汇海公司在其租赁物内违规 储存非经营范围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的行为采取有效监 督管理措施。

36 (7)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依照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 开封验视,在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的道路运输经营。 5.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江安县委县政府坚持“发展决不 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不强,没有始终绷紧安全生产 这根弦,没有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首要位置,对安全生产工作重 视不够,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力,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重经济发展、轻安全生产现象严重,未依法对宜宾恒达公司办理 相关行政许可进行审批;未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督促职能部门履行对该公司的监管职责不到位,对监管人员履职 不力的问题失察;未及时制止和严肃查处该公司存在的违法建设 行为,对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2)江安县委县政府。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安全发 展红线意识薄弱,未有效督促工业园区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 宜宾恒达公司建设项目进行依法审批、安全环保监管、执法检查; 忽略安全生产的前提,以行政行为要求该公司尽快竣工投产见效; 督促工业园区及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市安办《生产重点工作 督办书》(宜市安办督〔2018〕第4 号,以下简称《督办书》)要 求不到位,对该公司存在安全隐患重视不够、督促整改不力,对

37 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6.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建设项目管理、易制爆危化品监管 和招商引资职能的相关部门未认真履职,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 查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安全监管部门 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未认真履行安全环保监管职责,长 期未对宜宾恒达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未按照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向 该公司下达的《停止建设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制止该公司违法 建设行为;未严格按照《督办书》要求督促该公司停工整改、实 行每日巡查和“零报告”,对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 失察。 江安县安全监管局。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检查发现宜 宾恒达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后,仅向该公司下达《停止建设处理措 施决定书》,未督促该公司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对该公司拒不执 行安全监察停工执法指令继续违法建设行为未采取强制措施制 止;未严格按照《督办书》要求督促该公司停工整改、实行每日 巡查和“零报告”,对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制止不 力。 原宜宾市安全监管局。督促指导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履行对宜 宾恒达公司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不力,知晓该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并 以市安办名义向江安县政府下发《督办书》后,未严格督促江安

38 县政府落实《督办书》要求,致使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 产问题未得到有效制止。 茂县安全监管局。未认真履行危化品安全监管职责,对四川 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长期违法生产、储存、销售无“一书一签” 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的问题依法查处不力。 遂宁市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管委会社会事业管理局。督促物 流港园区内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不到位,对园区 内企业监管不到位,对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将仓库租 给江西汇海公司违法违规储存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 易制爆危化品问题失察,致使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流入 宜宾恒达公司。 (2)经信部门 江安县工业园区经发局。未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对该公司 项目备案后实际生产产品与项目备案和报批内容相符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对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江安县经商科技局。未深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 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督办书》 要求协同相关部门督促该公司停工整改,对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 非法生产问题失察;对该公司申报技改资金审核把关不严,审核 同意不符合条件的宜宾恒达公司向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并

39 获批120 万元技改资金;技改资金拨付前审核把关不严,对该公 司申请补助项目核查(验收)资金时填报的主要产品系非法生产 咪草烟中间体问题失察。 原宜宾市经信委。未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督 促指导江安县工业园区和县经商科技局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安 全监管职责不力;依法查处该公司非法生产行为不力,对该公司 长期非法生产问题失察;对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将不符合申报条件 宜宾恒达公司上报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并获批120 万元技改资 金和技改资金拨付前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失察。 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术改造处。对宜宾恒达公司申报技改 资金审核把关不严,违规为该公司审核批准拨付120 万元技改资 金;对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对120 万元技改资金拨付前审核把关不 严的问题失察,致使该公司在非法生产期间获得120 万元技改资 金。 (3)住建部门 江安县工业园区规建局。违规为宜宾恒达公司办理《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发现该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后下发了《责令停工通知书》,但未采 取强制措施制止;未核实该公司对规划核验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 情况下,为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派员参与该 公司违法建设项目的“五方主体验收”并签字同意;履行建设工程

40 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对该公司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 等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失察。 (4)环保部门 江安县环保局。未认真落实原环保厅批复要求,对宜宾恒达 公司建设期间的环保监管不到位;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染物排放超 标后,在未核实原因情况下作出了限制生产的错误决定,致使该 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 原宜宾市环保局。未认真落实原环保厅批复要求,对宜宾恒 达公司建设期间的环保监管不到位;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染物排放 超标后,未有效督促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和江安县环保局认真核 实污染物排放超标原因,对江安县环保局未核实原因情况下作出 限制生产的错误决定和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5)质监部门 江安县质监局。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宜宾恒达公 司未履行特种设备安装报备审批手续情况下违规安装2R301 搪 瓷反应釜等特种生产设备和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情况 下使用2R301 搪瓷反应釜等特种设备非法生产咪草烟和1,2,3-三 氮唑的问题失察。 原宜宾市质监局。指导督促江安县质监局履行特种设备安全 监管职责不力,对宜宾恒达公司未履行特种设备安装报备审批手 续情况下违规安装2R301 搪瓷反应釜等特种生产设备和未取得

4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开始使用2R301 搪瓷反应釜等特 种设备非法生产咪草烟和1,2,3-三氮唑问题失察。 茂县质监局。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监管不到 位,对该公司长期违法生产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 爆危化品的问题依法查处不力。 (6)易制爆危化品监管部门 江安县公安局。对易制爆危化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未认真履行对易制爆危化品监管职责,组织或安排对辖区内企业 使用易制爆危化品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宜宾恒达公司违反易制爆 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及未按规定报备使用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 的问题失察。 茂县公安局。未认真履行对易制爆危化品监管职责,对四川 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日常监管不到位,对该公司长期违法生产、 储存、销售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的问题 依法查处不力。 (7)消防部门 原江安县公安消防大队。对宜宾恒达公司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不力,对该公司年产2300 吨化工中间体建设项目存在消防未批 先建和车间内无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标识等消防设施的问题失 察。 (8)招商部门

42 江安县投资促进局。在招商引入泸州炬阳化工有限公司(即 后期在江安县注册的宜宾恒达公司)过程中,考察工作流于形式, 仅现场查看炬阳化工公司厂区及听取投资人张永灿的介绍,未严 格核查该公司化工工艺、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财务状况等 企业真实情况,未重视各部门反馈的不同意见,盲目建议引进泸 州炬阳化工有限公司。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 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 人) 陈代耀,男,43 岁,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副主任,已在事 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15 人) 1.李光辉,宜宾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公司财务。因 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 年7 月19 日刑事 拘留,8 月1 日批准逮捕。 2.张永灿,宜宾恒达公司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负责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 2018 年7 月19 日刑事拘留,8 月1 日批准逮捕。 3.陈静霜,宜宾恒达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技术和生产。

43 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 年7 月19 日刑 事拘留,8 月1 日批准逮捕。 4.刘昭华,宜宾恒达公司生产部部长,负责公司生产管理。 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 年7 月19 日刑 事拘留,8 月1 日批准逮捕。 5.罗吉平,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副主任,负责公司二车间 咪草烟生产管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 2018 年7 月19 日刑事拘留,8 月1 日批准逮捕。 6.宋泽容,宜宾恒达公司仓库保管员,负责公司库房管理。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 年7 月19 日刑事拘 留,8 月1 日批准逮捕。 7.毛泽洋,常州道恩公司派驻宜宾恒达公司技术人员,负 责咪草烟生产的技术指导。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 机关于2018 年7 月19 日刑事拘留,8 月1 日批准逮捕。 8.许霄飞,江西汇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 管理。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 机关于2018 年8 月5 日刑事拘留,8 月15 日批准逮捕。 9.郑子钦,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 公司常务工作。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被司法机关于2018 年8 月5 日刑事拘留,8 月15 日批准逮捕。 10.林长银,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

44 销售工作。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 司法机关于2018 年8 月5 日刑事拘留,8 月15 日批准逮捕。 11.杨明强,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东兴厂厂长,负责东 兴厂全面工作。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被司法机关于2018 年8 月5 日刑事拘留,8 月15 日批准逮捕。 12.林在群,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 常经营管理。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被司法机关于2018 年8 月9 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 月 27 日移送审查起诉。 13.宋立军,成都雄踞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 年8 月9 日 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 月27 日移送审查起诉。 14.赵纯根,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主任,负责公司二车间生 产管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 年8 月24 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 月27 日移送审查起诉。 15.李 勇,宜宾恒达公司股东。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 年9 月8 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 月27 日移送审查起诉。 (三)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人 员(4 人) 1.袁世钢,中共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局长,负责

45 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全面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由高县 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2.王晓红,中共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股长,负责 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安全生产及环境 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参加安全环保监督检查工作。因涉嫌 玩忽职守罪,已由高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3.曾友洪,中共党员,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危化股股长,负 责危化股日常工作,组织参与危化品安全执法检查,负责危化企 业标准化建设指导,组织、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三同时”审查实 施。因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及涉嫌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玩忽职守 罪,已由江安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4.王永祥,中共党员,江安县安全监管局执法大队副大队 长(主持工作)、危化股副股长,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 措施落实情况执法检查,负责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工作;参与危化品安全执法检查,组织、指导、监督相关 行业“三同时”审查实施。因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及涉嫌故意销毁会 计账簿罪、玩忽职守罪,已由江安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44 人) 1.万伦,中共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 副主任、执行主任。违规批准同意为宜宾恒达公司缺项办理《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有效督促工业园区安环局、经发局、规

46 建局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未跟踪督导落实《督办书》要求,对 相关部门未依法制止和查处该公司违法建设和非法生产的问题 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 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 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 之规定,建议给予万伦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宋长彬,中共党员,2017 年1 月任江安县工业园区工作 人员,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原副主任。违规批准同意为宜宾恒 达公司缺项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该公司未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手续情况下未要求停止违法建设,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宋长彬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刘小平,中共党员,2017 年1 月任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 会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分管园区安环局、园区经发局,江安县 工业园区规建局原局长。违规签字或批准同意为宜宾恒达公司缺 项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 程施工许可证》,未有效督促园区安环局、经发局履行对该公司 监管职责,督促落实《督办书》要求不到位,对该公司长期违法 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

4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 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 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刘小平留党察看二年、政 务撤职处分。 4.向朝霞,无党派人士,江安县工业园区经发局局长,负 责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未有效督 促职能股室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职能股室未对宜宾恒达公司项 目备案后实际生产产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 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 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 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 之规定,建议给予向朝霞政务撤职处分。 5.罗朝蓉,中共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经发局股长(事业 编),负责服务企业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履行对 宜宾恒达公司的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该公司项目备案后实际 生产产品与备案报批内容不相符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 接监管责任。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安全生 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 予罗朝蓉政务警告处分。

48 6.梁滨,中共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规建局局长,负责全 面工作。违规签字同意为宜宾恒达公司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派员参与对该公司违法建设项 目的“五方主体验收”,对职能股室及分管副局长未有效督促制止 该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和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的问 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 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 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梁滨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7.冯艳华,无党派人士,江安县工业园区规建局副局长, 负责园区建设工程管理和建设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园区规划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违规审核同意为宜宾恒达公司办 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参加该 公司违法建设项目的“五方主体验收”并签字同意,未按规定督促 制止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行为和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存在的违规 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 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 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冯艳华政务撤职处分。 8.郭夷,中共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规建局股长,负责园

49 区内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违规为宜宾恒达公 司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参 加该公司违法建设项目的“五方主体验收”并签字同意,未按照本 局下达的《责令停工通知书》要求督促该公司停止违法建设,对 该公司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失 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 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 规定,建议给予郭夷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9.苏刚,中共党员,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负责全面工作。未有效督促危化股、执法大队及分管副局长履行 职责和落实《督办书》要求,未有效指导制止对该公司拒不执行 安全监察停工执法指令继续违法建设行为,对安全监管和非法生 产查处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 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 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 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苏刚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免去其 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局长职务。

50 10.程明权,中共党员,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 长(事业编),负责危化行业综合安全监管,分管危化股、执法 大队。未依法督促危化股、执法大队履行职责,制止和查处宜宾 恒达公司违法建设行为不力,对危化股、执法大队监管不力的问 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 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建议给予程明权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1.王霖,中共党员,江安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 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原环保厅环评批复要求,督促县环境监察 大队及分管副局长对宜宾恒达公司建设期间的环保监管不力,对 未核实该公司污染物排放超标原因情况下作出限制生产错误决 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 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 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王霖政务记过处分。 12.郑玉泉,中共党员,江安县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分管环境监察大队。未认真落实原环保 厅批复要求,督促县环境监察大队对宜宾恒达公司建设期间的环 保监管不力,在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染物排放超标后未督促县环境

51 监察大队核实原因情况下作出限制生产的错误决定,对该公司非 法生产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 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郑玉泉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 分。 13.刘文钊,中共党员,2017 年11 月任江安县环境监察大 队副主任科员,江安县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未认真落实原环 保厅批复要求,对宜宾恒达公司建设期间的环保监管不到位,依 法查处该公司违法建设行为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 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 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刘文钊党内严重警告、 政务撤职处分。 14.叶林,中共党员,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党委书记、局长, 负责全面工作。未深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未有效督 促分管领导履职和落实《督办书》要求,对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和 宜宾恒达公司申报技改资金及资金拨付前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 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52 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 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 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 之规定,建议给予叶林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5.龚文虎,中共党员,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党委委员、总经 济师,负责工业经济及相应的安全工作,分管工业和信息化股。 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督促工业和信息化股履行对宜 宾恒达公司的安全监管职责,未认真落实《督办书》要求协同相 关部门督促该公司停工整改,督促对该公司申报技改资金和资金 拨付前审核把关不严,对工业和信息化股未发现该公司长期违法 建设、非法生产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 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 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龚文虎撤销党内职务、 政务撤职处分。 16.戴锡华,中共党员,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股 股长,负责指导、督促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领域)新、改、 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 要求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安全监管职责,对该公司申报技改资金 时审核中未发现该公司不符合条件,对技改资金拨付前审核中未

53 发现该公司申请补助项目核查(验收)资金时填报的主要产品系 非法生产咪草烟中间体,对该公司进行3 次检查均未发现违法建 设行为,对该公司非法生产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 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 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戴锡华留党察看 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17.张维强,中共党员,江安县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负 责全面工作。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及分管副局长对辖区内企 业使用特种设备依法监管不力,对宜宾恒达公司违规安装、使用 特种设备行为查处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 (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 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张 维强政务记过处分。 18.杨德波,无党派人士,江安县质监局副局长(事业编),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依法督 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对辖区内企业违规安装、使用特种设备行 为查处不力,对宜宾恒达公司未履行报备审批手续情况下违规安 装特种设备和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使用特种设备进行非

54 法生产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公职 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 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杨德波政务记大过处分。 19.范静龙,中共党员,江安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负责易制爆危化品、剧毒危化品的管理工作,分管治安大队。依 法督促治安大队和阳春派出所对辖区内企业使用易制爆危化品 监管不力,对治安大队和阳春派出所查处宜宾恒达公司违反易制 爆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违法行为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 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 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 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 给予范静龙政务记过处分。 20.荣胜勇,中共党员,江安县公安局阳春派出所所长,主 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辖区内企业使用易制爆危化品依法监管不 到位,对宜宾恒达公司未按规定报备使用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等 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 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荣胜勇政务记过 处分。

55 21.姚云辉,中共党员,原江安县公安消防大队党委副书记、 大队长,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 作。组织对宜宾恒达公司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不力,对该公司 存在消防未批先建和车间内无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标识等消防 设施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 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姚云辉党内严 重警告处分。 22.王晓,中共党员,2017 年9 月任原宜宾市消防支队防 火处助理工程师,原江安县公安消防大队党委委员、助理工程师, 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的主责承办。对宜宾 恒达公司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该公司存在消防未批 先建和车间内无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标识等消防设施的问题失 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 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王晓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罗强,中共党员,2016 年12 月任江安县政府党组成员、 副县长,负责工业经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县经商 科技局、县环保局、县安全监管局、县阳投公司,联系江安县工 业园区管委会,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原副主任。违规批准同意 为宜宾恒达公司缺项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

56 划许可证》,未有效督促县阳投公司与该公司及时办理土地使用 权转让手续,督促园区和县经商科技局、县环保局、县安全监管 局履行对该公司监管职责和落实《督办书》要求不力,对该公司 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 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 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罗强撤销党内职 务、政务撤职处分。 24.曾刚,中共党员,江安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江安 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县公安局全面工作,分管江安县 质监局。督促治安大队及分管副局长履行对辖区内企业使用易制 爆危化品依法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企业违法使用易制爆危 化品行为查处不力的问题失察;督促县质监局对辖区内企业安装、 使用特种设备依法监管不到位,以及对违规安装、使用特种设备 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十 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 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 之规定,建议给予曾刚政务警告处分。 25.杨桦,中共党员,2016 年9 月任宜宾市民政局党组成

57 员、副局长;江安县原副县长,负责招商引资,分管县投资促进 局。带队考察泸州炬阳化工有限公司(即后期在江安县注册的宜 宾恒达公司)过程中,未认真核查该公司的真实情况,未重视各 部门反馈的不同意见,盲目提出引进建议,对招商部门履职不力 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 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杨桦进行诫勉 谈话。 26.何元垓,中共党员,江安县委副书记,负责工业经济、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园区和分管的县政府 职能部门加强对宜宾恒达公司依法监管和落实《督办书》要求不 到位,对工业园区和县安全监管局、县环保局、县经商科技局的 失职行为和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对事故发 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 一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何元垓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7.朱莉,中共党员,江安县委副书记、县长兼工业园区管 委会主任,负责县政府全面工作。忽略安全生产的前提,以行政 行为要求宜宾恒达公司尽快竣工投产,未有效督促落实《督办书》 要求,对江安县政府班子成员、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政府相关职 能部门履行对该公司的行政审批、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等工作不 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

58 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 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朱莉政务记大过处分,免去其江 安县县长职务。 28.张明明,中共党员,原江安县委书记兼工业园区管委会 党工委书记,负责县委全面工作。忽略安全生产的前提,以行政 行为要求宜宾恒达公司尽快竣工投产,对江安县委班子成员、有 关职能部门和工业园区党工委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行政审批、安 全监管、执法检查等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 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建议给予张明明党内警告处分。 29.叶光明,中共党员,原宜宾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 长,市安办主任,负责全面工作。督促指导本局职能科室和江安 县安全监管局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的安全监管职责不力,督促江 安县政府落实《督办书》要求不到位,对该公司违法建设和非法 生产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 责任。鉴于叶光明在知晓宜宾恒达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后,主动安 排部署并要求江安县政府督促宜宾恒达公司停工整改,具有积极 主动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

59 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叶光明进行诫勉谈话。 30.周永富,中共党员,原宜宾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负责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原环保厅批复要求,督促指导本局职 能科室和江安县环保局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的环保监管职责不 力,对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和江安县环保局未认真核实该公司污 染物排放超标原因及江安县环保局作出限制生产错误决定的问 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和第(四) 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 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周永富政 务警告处分。 31.陶学周,中共党员,原宜宾市经信委党委书记、主任, 负责全面工作,分管工业园区管理工作。未全面落实“管行业必 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指导本局职能科室、江安县工业园区和 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江安县经商科技局 对宜宾恒达公司技改资金申报及拨付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 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陶学周政务记过处分。 32.黄云华,中共党员,原宜宾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

60 负责全面工作。督促指导本局职能科室和江安县质监局履行对特 种设备的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江安县质监局未依法查处辖区内 企业违规安装、使用特种设备行为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 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十条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 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 规定,建议给予黄云华政务警告处分。 33.廖文彬,中共党员,宜宾市政府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 工作,分管原宜宾市安全监管局。督促原宜宾市安全监管局和江 安县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廖文彬在知晓宜宾恒达公司 违法建设行为后,要求原市安全监管局和江安县政府督促该公司 整改,具有积极主动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问 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廖文彬进行批评 教育。 34.陈扬杰,中共党员,宜宾市政府副市长,负责工业经济、 工业园区工作,分管原宜宾市经信委。督促市原经信委、江安县 工业园区及江安县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安全监管、行 政审批、园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 定,建议对陈扬杰进行诫勉谈话。

61 35.吴勇,中共党员,宜宾市政府副市长,负责环境保护、 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分管原宜宾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督促原宜 宾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及江安县政府履行安全监管、环保执法等 职责不力,对环保执法、特种设备监察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 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 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吴勇进行诫勉谈话。 36.叶茂,中共党员,茂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茂 县安办主任,负责全面工作。未有效督促执法大队及分管副局长 履行危化品安全监管职责,对依法查处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 长期违法生产、储存、销售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 爆危化品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 (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 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叶 茂政务警告处分。 37.杨康军,中共党员,茂县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执法大队。督促执法大队履行危化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和 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长期违法生产、储存、销售无“一书 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的问题依法查处不力,对 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

62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建议给予杨康军政务记过处分。 38.陈敏,中共党员,茂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 治安大队。督促治安大队履行对易制爆危化品监管职责不到位和 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长期违法生产、储存、销售无“一书 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的问题依法查处不力,对 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建议给予陈敏政务记过处分。 39.陈跃龙,中共党员,茂县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 全面工作。未有效督促稽查大队及分管副局长履行对四川岷江雪 盐化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监管职责,对依法查处该公司长期违法生 产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不力的问题失 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 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陈跃龙政务警告处分。 40.王聪学,中共党员,茂县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 管稽查大队。督促稽查大队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产品严格 实施质量监管不到位和对该公司长期违法生产无“一书一签”的

63 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的问题依法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 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 王聪学政务记过处分。 41.徐毅,中共党员,遂宁市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党工委副 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负责物流港安全工作,分管社会事业管理 局。督促物流港社会事业管理局履行对园区企业安全监管职责不 力,对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将仓库租用给江西汇海公 司违法违规储存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 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 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徐毅政务警告处 分。 42.胥健,中共党员,遂宁市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管委会社 会事业管理局局长兼管委会安办主任,负责社会事业管理局全面 工作。督促园区内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不力,对 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将仓库租用给江西汇海公司违 法违规储存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的问 题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

64 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 规定》第二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胥健政务记过处分。 43.郝功贵,中共党员,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术改造处处 长,负责技术改造处全面工作。对宜宾恒达公司申报技改资金审 核把关不严,违规为该公司审核批准拨付120 万元技改资金,对 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对120 万元技改资金拨付前审核把关不严的 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 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郝功贵政务警告 处分。 44.郭庆,中共党员,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术改造处副处 长,负责工业和技改投资。对宜宾恒达公司申报技改资金审核把 关不严,违规审核同意为该公司拨付120 万元技改资金,对江安 县经商科技局对120 万元技改资金拨付前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 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公职人 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 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郭庆政务警告处分。 (五)行政处罚建议

65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 项的规定,建议责成宜宾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宜宾恒达公司给予 规定上限50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成江安县人民政府对其依 法予以关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 三款的规定,宜宾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辉,自刑罚执行完毕 之日起,5 年内均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 且终身不得担任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鉴于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长期违法生产、储存、销 售白袋包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且在事故调查中存在故意 销毁有关证据、资料并作伪证的严重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 号)第四十七条和《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 号,第653 号修正)第十四 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责成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岷江雪盐化 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处规定上限(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责成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吊销 营业执照,责成应急厅给予吊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 政处罚;责成茂县人民政府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依法予以 关闭。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 号,第645 号修正)

66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建议责成成都市郫都区市 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成都雄踞公司给予吊销营业执照、责 成成都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4.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 号, 第645 号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建议责成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成都欣恒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 政处罚。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 规定,建议责成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成都化润公司和公司法 定代表人谈平忠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 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 定,建议责成成都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给 予责令限期改正、处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责成遂宁市交通 运输局对该公司壹米滴答•金桥物流遂宁营业部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 规定,建议责成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远成集团遂宁 西部物流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规定上限罚款,对该公 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 的行政处罚。

67 8.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第 687 号修改)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责成泸州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及公 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责令 停业整顿半年,责成住房城乡建设厅给予吊销化工工程设计资质 的行政处罚。 9.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第 687 号修改)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责成宜宾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规 定上限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半年并吊销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同时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 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10.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 第687 号修改)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责成泸州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该公司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 处罚;同时,建议住房城乡建设厅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依法降低其房建监理资质等级。 11.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22 号,第63 号令、第80 号令修正)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建议责成应急厅依法对四川省安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予暂停

68 资质半年,并处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12.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环境 保护部令第36 号)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责成 生态环境厅责令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宜宾恒 达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 改;限期整改期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受理该机构编制 的以及编制主持人或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审批申请。 1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 号,第687 号修改) 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责成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 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给予吊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责成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该公司和公司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规定上限罚款,责成泸州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给予吊销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14.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 号,第 687 号修改)第六十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责成宜宾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四川钧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该公司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规定上限罚款,责成住房城 乡建设厅给予吊销消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行政处罚。 (六)对省外有关单位和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69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 项的规定,建议江苏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常州道恩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 规定,建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上海升华公司及有 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 号,第645 号修正)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建议江西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江西汇海公司及有关责 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 项的规定,建议重庆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重庆刚和物流 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七)相关党政单位问责建议(2 个) 1.建议责成江安县委县政府向宜宾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 查。 2.建议责成宜宾市委市政府向四川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 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

70 一步加强全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 故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各地区特别是宜宾市委市政府、江安县委县政府要深刻吸取 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思想,按 照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关于“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着力推 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各项工作的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认真贯彻落 实《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建立 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 任体系。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落实;要抓 紧制定出台本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按照“管 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要认真 落实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按照《四 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6〕2 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四川境内化工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 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30 号)的部署和要求,严把发 展规划、产业布局、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经营管理全过程的安

71 全关、环保关,坚决遏制化工行业各类生产安全和环境风险事故 发生,推进全省化工行业绿色发展、安全发展、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优化布局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 各地区要结合产业基础、资源配置、安全生产等因素,加强 产业引导,严把化工项目准入关,招商引资、引进项目时要首先 考虑安全、环保风险,科学论证,慎重选择。发展改革部门要严 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严把产业准入政策关,在相关投资项目 审批、核准过程中,要依据职责职能依法依规提出或明确安全、 环保要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抓紧制定出台绿色化工产业培育 方案,加快建立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人口密集 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优化产业布局,整合提升产能,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经济合作部门要加强招商引资企业安全生产 教育提醒,严把招商引资项目源头准入关,对负面清单或禁限控 目录内的以及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风险的项目,一律不得签约或 进入基本建设程序;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快推进全省“三线一单”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 清单)编制工作,建立和完善差别化、分区管控的准入机制,强 化约束,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深入开 展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各地区要严格限制在长江沿线 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 岸线1 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化工企业,从源头上预

72 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推动经济高质 量发展。宜宾市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化工行业绿 色安全健康发展的部署,按照“关停一批、转移一批、升级一批、 重组一批”原则,加快完善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在2019 年底 前,要完成关闭企业的关停工作;在2020 年底前,要完成对现 有化工企业的整顿和人口密集区化工企业的搬迁工作。 (三)进一步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治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 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川办函〔2015〕 119 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打击、 企业自查自纠、社会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 工作机制,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建立举 报奖励制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 治秩序。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监管执法, 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覆盖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的“一书一签”制 度,对不按规定履行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生产许可和项目 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建不符、边 建设边生产以及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同时及时通报并向社会公告,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实 施重点监管,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 银行贷款等方面依法予以严格限制。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

73 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 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 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 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 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风险管控 坚持把隐患挺在事故前面,把风险挺在隐患前面,以防范遏 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强化政府监管责任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推动化工企业加快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工作机制。在全省范围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 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切实加强化工过程安全 管理。要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面排查、及时治理、消 除事故隐患,实施闭环管理。部署开展全省化工行业安全生产隐 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关停工艺技术来 源不明、建设项目手续不齐全、无自动化控制系统和紧急切断装 置、安全管理水平低下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开 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经营 和运输无任何标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四川 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行动,以零担货物运输为重点,进 一步规范运输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对设计、安评、环评等第三 方服务机构的监管,强化相关资质管理,建立信用评定和公示制

74 度,规范服务行为,加强风险辨识能力,不断提升技术服务水平 和质量。 (五)进一步深化精细化工安全专项整治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各地区特别是宜宾市要结合本地区 实际,进一步提高精细化工项目准入门槛,把人员素质、安全管 理能力、装备水平等作为安全准入的必要条件,对涉及硝化等重 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项目要慎重立项,从严审批。加快推进精 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和自动化改造,新建项目要以反应安全 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保证各项 安全控制措施落实到位;相关在役装置要根据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结果,补充和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时审查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 要继续深化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 平。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装置、设施没有按要求装备自动化控制、 紧急停车系统的要一律停产改造;已经完成自动化改造的,必须 要确保自动化控制系统投用,把现场操作人员数量减下来,严防 群死群伤事故发生。2019 年底前,全省要完成精细化工企业的 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管控工作;从2020 年开始,凡列入评 估范围,但未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不得 投入运行。 (六)进一步提升化工行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75 严格化工行业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这个环节,继续加大 对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 和考核力度;全省化工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装置 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 以上文化程度,确保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要进一步加强化工企 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相关人员必须全面了解 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相应的防范措施、应 急处置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增强安全操作技能。 (七)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极 端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级 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有关部门要全面彻底摸排监管行业 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按区域、按行业加快建立危险化学品 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分布“一张图一张表”,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全面启动实施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搬迁改造工程,加快全省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 设,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进一步健全完善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

FD09243 | 2018_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12·9一般铁水倾洒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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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

“12·9”一般铁水倾洒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2月9日8时27分,我市辖区内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铁水包铁水倾洒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12月10日,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公安、工会、监察、人社、质监、交通、长山镇政府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和人员组成的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12·9”铁水倾洒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行业领域专家参与,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视频监控、调阅资料、专家综合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 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洋集团),公司注册成立日期为2002年4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508809409,住所位于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长山镇驻地,经营范围:制造、销售优特钢、铸钢丸;钢压延加工;锻件加工;购销铁矿石、铁矿粉、焦炭、铁合金及冶炼辅料;航空金属材料生产技术的研发;环保设备生产技术的研发;环保设备的生产及安装;钢铁冶炼技术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备案范围内的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 寿光市元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丰物流),公司注册成立日期为2013年8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76963137D,住所位于寿光市羊口镇太平东街东(羊口港码头),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汽车修理与维护;国内陆路货运代理;配货;货物仓储。(不含违禁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 东阿县海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物流),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493027964X,住所位于山东东阿经济开发区香江路东晨光路南路口东南角,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2类、3类、4类1项、4类2项、5类、6类、8类、9类);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汽车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物流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涉事车辆为铁水包运输车辆,由牵引车和半挂车两部分组成。牵引车在公安交警部门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海天物流,半挂车在公安交警部门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东光县英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临港分公司。牵引车和半挂车实际所有人均为寿光市人张晓燕、张天峰。

  1. 牵引车号牌号码为鲁PC8612,品牌型号为豪沃牌ZZ4257N3247D1,注册日期为2015年3月1日,车辆类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整备质量为8800KG,牵引总质量为40000千克,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该车强制报废期至2025年3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3月。该车持有(鲁交运管聊字371501712675号)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9类)(铁水),有效期至2019年3月。
  1. 半挂车号牌号码为冀JMY58挂,品牌型号为飓风牌JQG9330TTS,注册日期为2012年5月30日,车辆类型为重型平板半挂车,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该车强制报废期至2022年5月3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5月。

(三)相关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1.张晓燕,涉事车辆及铁水包实际控制人之一。

2.张天峰,涉事车辆及铁水包实际控制人之一。

  1. 刘宾,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行车操作工,持有滨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证》,档案编号BZQ2017-1185。

(四)运输合同签订情况

2018年10月20日,传洋集团由其全资子公司山东银展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同元丰物流签订《铁水运输协议》,由元丰物流负责承运甲方在淄博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所购铁水,协议执行时间为2018年10月2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此协议签订时,元丰物流方由张天峰持元丰物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法人业务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同甲方签订协议。

协议履行期间,因淄博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铁水供应不足,传洋集团与山东广富集团有限公司达成铁水购买协议。2018年12月3日,传洋集团作为甲方同元丰物流签订《铁水运输协议》,由乙方元丰物流负责承运甲方在山东广富集团有限公司所购铁水,双方约定“铁水包由乙方提供并负责砌包、修包及铁水包的维护工作。”此协议签订时,元丰物流方由张天峰盖章确认,10月20日签订的协议自动终止。

(五)运输货物情况

涉事车辆所运输货物为铁水,状态为液态,温度约1300-1500摄氏度。12月9日事故当天,邢涛驾驶涉事车辆运载铁水包装载铁水到达传洋集团,铁水包内铁水重量为36.46吨。此次运输使用的铁水包为第三次使用,首次使用时间为12月7日,运载铁水量为40.2吨;第二次使用时间为12月8日,运载铁水量为33.28吨。

(六)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2·9”事故发生现场位于传洋集团厂区东部炼钢车间,该车间自南向北分为9跨,事故发生地点在第3跨加料跨。该加料跨南北宽23.3米,东西约290米,门朝东、门宽为5.57米;车间内有225/75t行车3辆、(10+40)行车2辆,以上行车的主车运行轨道均为东西方向的同一轨道;225/75t行车配备摄像头,位置在行车北侧下方,视角为由北向南;加料跨车间内无摄像头。

(七)涉事铁水包勘验情况

2016年8月,张晓燕从章丘市赵某处购得此次涉事铁水包,购买时铁水包已进行改装,且一侧无销轴。该铁水包底部呈球冠型、上部为逐步扩大直筒U型罐体,外壳由钢板焊接,内砌耐火材料。该铁水包两侧正对各有三个耳轴,呈正三角形分布,其中一个长耳轴在上,用于行车吊运;每侧两个短耳轴在下,为铁水包放置在运输车上的支撑耳轴。罐体另一侧下部两侧正对各有一个挂钩销轴,用于起吊倾倒铁水,其中一侧无销轴。

经勘察,该铁水包上部有加高改装痕迹,铁水包原包咀未保留,从包咀底部计算,铁水包上部加高0.4米。经测量,改装后铁水包整体高度为3.15米,包腔上口直径为2.19米,吊运耳轴中心轴线距铁水包上沿为1.4米、距铁水包底部为1.75米。起吊前,铁水液面距铁水包上沿距离0.45米,液面直径2.07米;事故发生后,铁水液面距铁水包上沿距离1.2米,液面直径2.04米,经后期测算,此次事故发生时,铁水包铁水倾洒量约为16.2吨。

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2月9日7时许,邢涛驾驶鲁PC8612重型半挂车运载铁水包装载铁水送达传洋集团,经过磅称重后到达加料跨,等待卸车。此时,车辆由加料跨东门进入,头西尾东呈东西走向停靠在加料跨东门内约20米处,邢涛停留在车辆驾驶室内;8时3分,加料跨行车指挥人员石志刚到达现场,邢涛下车与石志刚对接后,石志刚指挥13号行车(225/75t)司机刘宾进行卸车。8时4分,刘宾先对铁水包盖进行吊离作业;8时7分,刘宾在邢涛协助下,操作行车主小车使用子母龙门钩开始起吊涉事铁水包;8时9分,刘宾将铁水包吊起,升高约3米,使其离开车身后向北移动约4米后,停车等待下一步指令。随后,石志刚离开现场,邢涛在逗留约6分钟后也离开现场;8时23分,邢涛返回现场并进入车辆驾驶室等待。8时27分18秒,刘宾接石志刚指挥指令后,操作行车大车由东至西移动,同时操作行车吊运主小车由北向南移动;27分27秒,铁水包移动至邢涛所在运输车驾驶室侧后方位置时,铁水包突然发生倾斜;27分30秒,铁水倾落至运输车驾驶室及地面,引发车辆着火;27分37秒,铁水包复位;8时30分,刘宾将已复位铁水包向东吊离事故现场上方。

(二)应急救援及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将情况逐级上报公司领导,8时35分,传洋集团消防队到达现场开始灭火救援;9时50分许,现场明火扑灭,明火扑灭后发现邢涛在驾驶室内。随后现场人员将驾驶室车门撬开,将邢涛救出并安排车辆将其送至淄博市周村区解放军148医院;11时30分许,邢涛经抢救无效死亡;11时39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兴昌通过电话将事故情况上报至长山镇安监办;12时10分,长山镇安监办向邹平市安监局值班人员报告了事故信息。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涉事铁水包在吊运过程中发生倾斜,倾洒出的铁水引发车辆起火,致邢涛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 使用经非法改装的铁水包。经对涉事铁水包进行勘验测量、综合计算,为增加容积,涉事铁水包自罐咀底部位置加高0.4米,破坏了其原设计的稳定性。经过专家测量计算,事发当天,该包运载铁水36.46吨,其中吊运耳轴中心线以上铁水重量为22.48吨,耳轴中心线以下铁水重量为13.98吨,耳轴中心线上部重量明显大于下部,重心不稳。同时,在吊运过程中双向运动产生的作用力在客观上增加了铁水包的不稳定性。
  1. 设施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传洋集团为满足小尺寸铁水包的吊运,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要求,在固定式龙门钩下加挂活动板钩。

邢涛违章作业。邢涛违反传洋集团铁水运输车辆装卸规定,未将车辆倒入车间内;违反规定,在离开作业区域后,擅自返回驾驶室。

刘宾安全意识淡薄,岗位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违反规定使用活动板钩吊装非法改装的铁水包,对吊运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辨识不够。

  1. 张晓燕、张天峰二人变造资质、使用经非法改装的铁水包。为承接铁水运输业务,张晓燕、张天峰二人借用元丰物流公章、营业执照副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在明知元丰物流不具备铁水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变造其资质经营范围、编造虚假档案材料同甲方签订运输合同。同时,二人购买、使用经非法改装的铁水包,未对涉事铁水包定期进行检测,并且未为当班车辆配备押运人员。

6.传洋集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把关不严。供应部及有关责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合作方提交的资质证照进行质证,与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个人)签订运输合同;未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管理职责,未对进入本公司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条件进行审查,未将外来作业方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2)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一是未对外来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告知和管理;二是对特种作业人员(行车司机)的教育培训存在缺失,未针对岗位特性进行专项培训;三是对吊运指挥人员的教育培训缺失,吊运指挥人员不能有效履行自身担负的安全职责,对车辆违规进入车间的行为未进行纠正,未对吊运作业时现场人员撤离情况进行确认。

(3)“双体系”推进落实不到位。对高温熔融金属装卸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辨识不全,未排查出现场作业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进行有效治理。

  1. 海天物流对挂靠车辆的管理存在漏洞。对挂靠车辆管理存在失管漏管行为;未对涉事车辆司机邢涛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1. 元丰物流对职工、证章管理不严。证章管理人员曹淑敏,在明知公司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对张晓燕、张天峰二人提供的危险货物运输合同加盖印章,并向二人提供公司相关资质材料。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12·9”铁水倾洒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邢涛,涉事车辆驾驶员。违反规定对车辆进行逆向停放,铁水包吊运过程中未离开作业区域,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1. 张晓燕、张天峰,涉事车辆及铁水包实际控制人。二人为承接业务变造元丰物流公司资质,在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情况下进行铁水运输;购买并使用非法改装铁水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 曹淑敏,元丰物流职工。私自向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个人提供公司相关资质证章,为张晓燕、张天峰二人变造资质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合同提供便利,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元丰物流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从重处理。
  1. 刘兴昌,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部部长(持有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有限期至2019年12月13日;未取得金属冶炼行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对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责任落实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邹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2017年年收入30%的罚款。
  1. 高伟,中共党员,传洋集团副总经理,供应一部分管领导。对供应一部合同签订情况把关不严,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分;由传洋集团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从重处理。
  1. 宫波,中共党员,传洋集团供应一部部长。对张晓燕、张天峰提供的资质证照未进行质证,未履行供应一部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由传洋集团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从重处理。
  1. 刘国峰,传洋集团供应一部职员。对张晓燕、张天峰提供的资质证照未进行质证,对安全条件把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传洋集团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从重处理。
  1. 石志刚,行车地面指挥人员。未履行自身安全职责,在铁水包吊运过程中未确定现场人员是否撤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传洋集团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从重处理。
  1. 刘宾,行车操作工。对所吊运的铁水包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进行有效辨识,对现场作业存在的危险性预判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传洋集团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从重处理。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时未对对方提交的资质材料进行质证,在源头上降低了安全条件门槛;内部安全管理衔接存在盲区和漏洞;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国家标准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邹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30万元的罚款。
  1. 东阿县海天物流有限公司。对挂靠车辆管理存在失管漏管行为;未对涉事车辆司机邢涛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议由东阿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1. 寿光市元丰物流有限公司。对公司内部人员、证章管理不严,致使职工曹淑敏私自向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个人提供公司证章。建议由寿光市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各企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高温熔融金属装卸、运输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力度,强化隐患排查和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意识,认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堵塞安全管理漏洞,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各有关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深刻反思,尤其要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教育培训、安全条件审查、现场管理等重点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将外来施工队伍纳入自身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各个环节依法依规有效运行。传洋集团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合作单位的资质审核力度,提高安全标准的门槛,严禁安全资质不达标的单位及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进一步理顺企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明确职责,加大监督和考核力度,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盲区。

(三)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此次事故中,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违章作业等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各企业要深入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根据企业实际,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要以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为切入点,进一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规范操作流程、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大力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使安全作业理念贯穿全员全过程,共同维护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持续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治本之策。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单位要切实树立安全风险意识,增强化解风险的能力,在前期建设的基础上,持续完善,强化运行,通过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等措施,系统排查,有效治理,实现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切断隐患和转化成事故的源头,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从根本上防范事故发生。

附件:涉事铁水包照片

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

“12·9”铁水倾洒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9年2月18日

FD09244 | 2018_山西_加料系统发生火灾_4·26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山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4月26日下午,山西某电石厂发生重大火灾事故。15时25分,该电石厂正处于交接班时刻,当班操作工发现电石炉12#料仓已三小时未加料,通知班长料仓料位仪可能坏,班长接通知后就说:“我马上去看看”,班长刚准备去看料仓,此时一楼出炉工说堵不住眼,班长便随出炉工下去,没有去看料仓。

15时45分接班人员到后进行交接班,15时50分巡检工上楼巡检时,发现电石炉四楼烟雾缭绕,远处伴有火势蔓延,便回头通知班长和调度,调度到达现场见火势猛烈,便迅速拨打“119”进行抢救,经过三小时的抢救火势基本熄灭。此事故造成四条皮带全部烧毁,环形加料三台电机及部分供电设施、部件烧坏,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停炉检修5天。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电石炉料仓缺料,尾气一氧化碳从料管内上升到环形加料机,一氧化碳浓度达到爆炸极限并随尾气温度上升而爆炸,使胶皮电缆着火引燃橡胶皮带。

2、间接原因

  1. 1料位三小时未加料,没有引起班长重视,操作工在操作时,没有认真仔细观察仪表变化,电石炉正常生产时料仓若一小时未加料,就必须指派巡检人员进行检查,防止一氧化碳上移产生爆炸,或者架空后破坏料嘴。

2.2巡检工没有肩负责任,巡检不认真或者没有巡检,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

  1. 3电石厂对员工培训不到位,管理松弛,仪表工没有定期检验。导致员工对类似现象不重视,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加强操作工的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严禁上岗操作,对不能胜任操作的员工进行辞退。

FD09245 | 2018_工艺处理不彻底东蒸馏减压塔局部填料_4·16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工艺处理不彻底 东蒸馏减压塔局部填料自燃

事故经过:4月16日炼油厂蒸馏车间东蒸馏装置按计划停工,降温降量、破真空、循环降温退油、引灯油洗塔,引瓦斯减压炉烧焦,T-1、2、4塔底开吹汽,减压塔进行了水洗,停止吹汽,炉-2、3熄火,两炉管堵头进行拆卸,减压塔顶排空处蒸汽有些泛青,开减压塔水洗后消失。

事故原因:忽视了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管理不科学,职工的安全意识淡薄。对硫化亚铁自燃认识不足。

防范措施和教训:

2、对减压塔要保持长时间的灯油洗塔,保证减压塔内油污清洗干净。

切割火星飞溅 含油保温着火

处理液位计未隔离 接汽油静电起火

天津河西天津市达博永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4.17”一般火灾事故…

天津河西天津市津荣保盛科技有限公司“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天津河西天津乐的文化有限公司“8.2”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瑞江菜市场有限公司“4·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河西天津市万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19594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9246 | 2018_广州_中船文冲船坞8·23_8·23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8年8月23日11:00时左右,九江市茂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和徐州通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州中船文冲船坞有限公司船厂内的托姆马伦号轮船上进行维修作业时,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四名作业员工受伤。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成立了由董可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区监察委、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安全监管局、区总工会、龙穴街道为成员单位的广州中船文冲船坞有限公司“8·23”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三名安全技术专家进行技术分析,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 中船文冲船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冲船坞公司)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启航路10号自编1号自编4栋(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殷学明

经营范围: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二) 托姆马伦号轮船

船东公司名称:TORM A/S,国籍:丹麦

Torm A/S公司是丹麦一家油轮公司,总部位于丹麦哥本哈根,成立于1889年。

(三) 九江市茂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通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浩山乡集镇

法定代表人:季忠

经营范围:船舶修理;船舶配套设备制造;钢结构制作、安装。

茂通公司于2018年1月1日,与广州中船文冲船坞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承揽协议及安全管理协议。另在2018年7月23日,与托姆马伦轮号单船维修项目组,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茂通公司负责在该船维修项目主要为:主机吊缸、加热器马达、大仓阀门及泵舱泵的阀门维修等项目。

(四) 徐州通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盛公司)

地址:睢宁县邱集镇工业集中区323号

法定代表人:吴桂凤

经营范围:船舶工程施工;船舶舾装件安装;船舶修理;船用配套设备制造、维修;管道工程施工;钢机构制造、销售;电气设备维修;绝缘装置安装服务;装饰、装潢工程设计、施工。

通盛公司于2018年1月1日,与广州中船文冲船坞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承揽协议及安全管理协议。另在2018年7月23日,与托姆马伦轮号单船维修项目组,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通盛公司负责在该船维修项目主要为泵仓压载水管割除螺丝。

二、事故经过和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7月,中船文冲船坞公司承接了丹麦籍托姆马伦轮(化学品/油液货船)的维修项目,在7月23日,托姆马伦轮进入文冲船坞维修,主要维修工程有:货油舱、污油舱特涂工程以及泵舱压载泵(阀)、货油泵(阀)、扫舱泵(阀)拆检等施工项目,维修计划期2个月。8月21日晚上,托姆马伦轮单船维修项目组项目经理黄艳虎,分别通知单船项目组分包单位通盛公司安排员工到该轮泵舱底层右边进行压载管拆除作业,及通知茂通公司安排员工到该轮泵舱底层拆两个洗舱阀、一个洗舱喷射器、压载水阀、压载水喷射器。

8月23日上午8:30分左右,通盛公司安排员工张绪国和潘周贤在该轮泵舱底层右边继续昨天拆压载管热工工程作业;茂通公司安排员工李伯兴、石国政在该轮泵舱底层左边拆两个洗舱阀和一个洗舱喷射器。期间石国政曾向潘周贤借切割具(风灯)使用两次。10:00分左右李伯兴、石国政在拆两个洗舱阀和一个洗舱喷射器时,发现有水流出且闻到一种很难闻且刺激眼睛的不明气体,遂用布蒙面继续施工。11:05分左右两人在花面板上收拾工具准备收工出舱。与此同时,在右边热工拆除压载管的潘周贤再次点燃风灯准备切割螺丝时,泵舱因通风不良造成拆两个洗舱阀和一个洗舱喷射器时泄漏出来的可燃液体挥发蒸气在局部聚积达到一定浓度遇点火源发生闪燃。造成李伯兴、石国政、张绪国、潘周贤等四人受到不同程度的火焰烧伤。

(二)处置情况

8月23日11时10分,发生闪燃后,李伯兴、石国政、张绪国、潘周贤等四人自行爬出船舱,中船文冲船坞的管理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四人迅速送南沙中心医院进行抢救。

事故发生后,龙穴街道、消防中队、安监中队等相关单位接到报告后马上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查勘,对相关见证人、作业人员、相关单位负责人员进行了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责成通盛、茂通公司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现场调查情况

(一)事故地点

南沙区广州中船文冲船坞码头在修船舶托姆马伦轮泵舱底层。

(二)事故泵舱相关参数

事故泵舱相关参数为:长8m、宽14.4m、高22m,有线型,仓容1873m3。事故泵舱的平面布置及管线图见附件。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 现场发现事故泵舱底层右边压载管拆除的动火作业点与左边拆除两个洗舱阀和一个洗舱喷射器作业点相距约10米。两个作业点处于同一舱室,相距较近。
  1. 现场检查发现事故泵舱只有两条机械吹风通风袋及泵舱自有的一台吸风机,距离左边底层平台花纹板下面洗舱阀和一个洗舱喷射器拆除作业点较远、空间狭窄、通风不良,给易燃气体的积聚创造了条件。
  1. 现场检查发现泵舱底层左边两个洗舱阀施工点周围被烧熏黑痕迹明显,热工作业区烧熏情况轻微。

4.事故现场勘查采集的照片如下:

图1 花铁板下方内底板上右边压载管热工切割螺栓位置

图2 两个洗舱管路阀门拆除后的管口位置

图3 泵舱风管设备

图4 闪燃事故现场

四、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李伯兴、张绪国,石国政、潘周贤等四人重伤;根据广州顺益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结果《穗顺益评报字〔2018〕003号》,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97.82万元。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用工 形式安全教育情况伤害

部位灼伤

程度损失

工作日

李伯兴男35初中合同工有脸、手50%1700

石国政男51初中合同工有手臂10%110

潘周贤男35初中合同工有手臂11%110

张绪国男41初中合同工有脸、手30%800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茂通公司员工李伯兴和石国政在拆开两个洗舱阀和一个洗舱喷射器后,发现积聚在管内的刺眼(可燃性)气体泄露出来未及时封堵管口,由于轮泵舱底层作业场所狭窄、通风不良,致使可燃气体积聚并在泵舱底层蔓延扩散,达到一定的爆炸极限后,遇通盛公司员工潘周贤点燃风灯,导致发生可燃气体闪燃。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茂通公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1. 通盛公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1. 文冲船坞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没有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广州中船文冲船坞有限公司“8·23”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为了汲取教训,教育和惩诫事故单位和有关事故责任人员,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对这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建议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事故单位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九江市茂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安全监管局对其进行处罚。

徐州通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安全监管局对其进行处罚。

广州中船文冲船坞有限公司:作为发包单位,没有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发现安全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安全监管局对其进行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1. 季忠(男,42岁,九江市茂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其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制定及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安全监管局对其进行处罚。
  1. 刘爱军(男,40岁,徐州通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其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制定及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安全监管局对其进行处罚。
  1. 马小涛(男,36岁,徐州通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领班)其作为通盛公司派驻到托姆马伦轮负责维修项目的领班,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建议由通盛公司依照内部奖惩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 曹来坚(男,33岁,九江市茂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领班)其作为茂通公司派驻到托姆马伦轮负责维修项目的领班,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建议由茂通公司依照内部奖惩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 黄艳虎(男,33岁,托姆马伦轮号单船维修项目负责人)其作为托姆马伦轮号单船维修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建议由中船文冲船坞有限公司依照内部奖惩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为吸取本事故的深刻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结合本次事故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九江市茂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从根本上保证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 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细化岗位安全管理规定,杜绝违章冒险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徐州通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从根本上保证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 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细化岗位安全管理规定,杜绝违章冒险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中船文冲船坞有限公司

  1. 应严格履行发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承包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管理人员、外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对“三违”行为要立即制止、纠正,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四)区安全监管局

要进一步落实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全区企业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规范要求。

(四)龙穴街道办事处

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FD09247 | 2018_广州市黄埔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1·25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1— 广州市黄埔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 有限公司“1·25”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18 年1 月25 日17 时10 分左右,广州市轨道交通21 号 线(10 标)水西站~苏元站区间,左线盾构机带压开仓动火作 业时,焊机电缆线短路引起火灾,3 名仓内作业人员失联,施救 过程中土仓压力急速下降,掌子面土体失稳,突发坍塌。事故造 成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8.98 万元。事故发生后,事故单 位谎报称事故发生于2018 年1 月26 日7 时20 分,事发地段作 业过程中突发坍塌,造成3 人被埋。 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委 副书记、广州市委书记任学锋、市长温国辉、常务副市长陈志英 先后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更严格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措施管理有效,要严格施工单位 管理,采取更严格的准入制度。省安监局、省住建厅有关负责同 志、广州市马文田副市长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指示要求 全力抢救被困人员,查明事故原因,汲取教训,并举一反三,全 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市住建委主 任王宏伟、市安监局局长黄彪、广州地铁集团董事长丁建隆、黄 埔区区长陈小华、常务副区长冼银崧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第 一时间赶赴事故发生现场,全力部署参与救援工作,同时要求启

—2— 动调查程序,迅速查明事故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2018 年2 月6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 立了由市安委办副主任、市安监局副局长周雪芳任组长,市公安 局、市住建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法制办、市总工会等有关人员 参加的广州市黄埔区地铁21 号线(10 标段)“1·26”较大坍 塌事故调查组 ①(因事故单位谎报事故发生时间,经查实事故实 际发生时间为1 月25 日后,更名为“广州市黄埔区中铁十四局 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1·25”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 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省内住建、盾构施工、岩土等方面的专 家协助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测鉴 定、专家论证、事故当事人的问询取证和有关原始资料的调查分 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 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 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项目各方基本情况 ①事故的实际发生时间为2018 年1 月25 日17 时18 分许,因事故单位在事发后谎报了事故发生 时间,故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复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名称为广州市黄埔区中铁十四局地铁二十 一号线(10 标段)“1·26”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

—3— 表1-1. 广州市轨道交通21 号线工程(10 标段)相关单位汇总 工程名称 广州市轨道交通21 号线【施工10 标段】土建工程 工程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 施工单位 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换刀分包单位 广州穗岩土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广东至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 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 监控测量单位 山东锦程测绘勘探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1.施工单位:项目中标单位为中国铁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四局),该公司成立于1986 年10 月 12 日,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 号铁建大 厦A 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张挺军,公司类型为国有股份有限公 司,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集团公司下辖一至五、 隧道、大盾构、建筑、房桥、电气化、房地产、铁正检测、市政、 海外14 个子分公司。 2013 年12 月中铁十四局中标“广州市轨道交通21 号线工 程【施工10 标】土建工程”后,指定由下属专业子公司中铁十 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隧道公司,独立法人单位) 组建项目部,并负责项目的施工。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 公司,成立时间2003 年12 月19 日;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

—4— 二环南路兴隆山庄29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0007577593717G,企业类型中央企业下属全资子公司;法 定代表人:孙亮。隧道公司是以隧道及地下工程施工为主的专业 化工程公司,具有隧道、机场码头、市政等多项一级施工总承包 和专业承包资质。法定代表人孙亮兼任公司执行董事,主持公司 生产经营全面工作,副总经理褚晓宏主持总经理工作,主持公司 经理层工作,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 隧道公司于2013 年12 月设立了“广州市轨道交通21 号线 工程施工10 标土建工程项目经理部”(非独立法人单位)。原 项目经理为戴斌,自2017 年11 月起,隧道公司发文确认,戴斌 调整岗位,由原项目副经理张旭兼任项目部经理职务,至事发时 正在办理交接手续。 项目经理张旭主持项目施工生产安全全面工作;项目总工刘 天祥负责项目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编制审查工作,并落实交底制 度;盾构工区经理李克伟协助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管理工作,抓 好盾构隧道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工作,负责盾构隧道工 程的施工生产组织与管理;工程部长王帅:协助总工编制施工组 织计划、技术方案、技术交底,做好施工进度统计;安全部长刘 宁:协助安全总监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进场工人的安全教育、 培训工作,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并督促整改;左线隧道主管 王辉负责左线隧道现场施工生产组织,负责技术管理;左线盾构

—5— 机长刘强和董继岩负责左线盾构机操作;机电领班杨凯负责左线 盾构机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安全员刘梦谦负责盾构工区的安全 管理工作及日常安全检查,并督促问题整改。 2.劳务分包单位:广州穗岩土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穗岩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怡新路 32 号首层113 室,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 投资或控股),营业执照号:91440111331400375J。法定代表人: 王欢;经营范围: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施工;铁路 工程建筑、公路工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城市地铁隧道工 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 设计与施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 穗岩公司于2017 年12 月31 日与隧道公司签订了盾构区间 带压换刀作业承包合同。公司驻施工项目负责人朱怀松,现场负 责人朱纯全,有14 个工人,分别是作业工人12 人(包括朱纯光、 朱中龙、石显生3 人),操仓员2 人(包括朱友生)。 3.监理单位:广东至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至艺监理),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共和西路6 号,企业类型 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胡军。营业执照号: 914400007076642490,具有房屋建筑监理甲级、铁道工程监理甲 级资质。营业范围: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 理业务、工程招标代理,上述相关技术服务。与业主单位广州地

—6— 铁集团于2013 年10 月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公司在广州设立了“广 州市轨道交通21 号线土建工程监理10 标监理部”,并制定了监 理工作方案。公司派驻施工现场项目总监为谷剑波,事发时现场 监理为高小亮。 4.建设单位: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 公司于1992 年11 月21 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219 号中旅商业城16 楼;营 业执照号:91440101190478645G;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 有独资),法定代表人:丁建隆。地铁公司派驻事发标段的业主 代表为王保磊,业务经理为张会东。 2013 年11 月,项目建设单位地铁集团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确 定广州市轨道交通21 号线施工10 标的总承包单位,该标段工程 包括一站一暗挖区间一明挖区间,施工单位部分作业使用专业分 包。项目设计单位是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勘察单位 是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项目第三方监测单位是广东省重 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二)工程概况 1.工程总体情况 广州市轨道交通21 号线是为加强科学城及萝岗中心区、东 部新城以及增强城市与广州市中心区的快速交通联系,带动高新 技术业、先进制造业等功能带的发展,支持中新知识城起步区的

—7— 建设和城市“东进”战略而进行建设的市政工程。21 号线西起 天河区,依次经过黄埔区、增城区,止于增城区荔城街增城广场, 线路全长61.6km,其中地下线路长约40.1km,穿山隧道6.8km, 地上线14.7km;共设17 座车站,其中地下车站14 座、高架车 站3 座;共有7 座换乘站。 事故发生地的该线10 标包括一站、一盾构区间、一明挖区 间及出入场线,分别为:水西站、苏元站至水西站区间、明挖区 间及水西站停车场出入场线。工程线路总长为3249m,工法涵盖 明挖法、盖挖法、矿山法、盾构法及盾构空推法等。合同工期 26 个月,合同造价5.96 亿。 2.施工区间情况 盾构区间从水西站始发,向西南方向以曲线半径为600m 的 曲线经220KV 迁岗变电站后转向南行进,沿水西路于保利香雪山 小区处线路以曲线半径为700m 的曲线转向西南行进,下穿广州 市第二中学科学城校区停车场,经停车场前路边空地处区间中间 风井和矿山法隧道施工竖井后,以曲线半径为600m 的曲线向南, 沿水西路行进到达苏元站吊出。区间隧道采用盾构法和矿山法+ 盾构空推施工,左线设计总长1988.422m(长链19.322m),右 线设计总长1969.1m。盾构法隧道两线总长2069.3m,矿山法+ 盾构空推隧道两线总长1888.1m。 隧道为圆形隧道,最小曲线半径600m,最大坡度为15‰,

—8— 隧顶覆土深度16.51~35.5m。管片外径6000mm,内径5400mm, 管片厚300mm,管片宽度为1500mm。管片环向与纵向均采用M27 螺栓连接。 区间地质复杂,孤石密集,导致盾构机的刀具遭受快速磨损, 事故发生前进行了多次泥膜护壁带压开仓换刀工法作业。项目施 工单位隧道公司将带压进仓换刀工作委托了分包队伍穗岩公司 实施。 2017 年3 月28 日,左线隧道掘进至第250 环(里程 ZDK18+545.6)时,遭遇孤石,第一次带压开仓换刀。 至2018 年1 月19 日,左线盾构掘进至第579 环时(里程 ZDK18+070)遭遇未探明孤石群,掘进参数异常,被迫第12 次停 机换刀。2018 年1 月21 日13:00 开始本次停机换刀的第1 仓次 带压开仓换刀作业。

  1. 事故发生部位(前盾)的基本情况及作业程序

盾体主要包括前、中、尾盾三部分,而事故发生位置主要涉 及前盾和双室气闸。前盾与双室气闸的相对位置如简图所示。

—9— 图2-1.前盾与双室气闸位置示意图 前盾和与之焊在一起的土仓隔板用来支撑刀盘驱动机构,同 时使土仓与后面的工作空间相隔离,推力油缸的压力可通过土仓 隔板作用到开挖面上,以起到支撑和稳定开挖面的作用。土仓隔 板上在不同高度处安装有四个土压传感器,可以用来探测土仓中 不同高度的泥土压力。 双室气闸装在前盾上,包括主仓和副仓两部分。当掘进过程 中刀具磨损,换刀工作人员则通过双室气闸进入到土仓检查及更 换刀具。在进入土仓时,为避免掌子面的坍塌,要在土仓中建立 并保持与该地层深度土压力与水压力相平衡的气压。换刀人员首 先从常压的操作环境下进入人闸主仓,关闭主副仓之间的隔离 门,按照规定程序给主仓加压,直到压力和土仓相同时,打开主

—10— 仓和土仓之间的压力平衡闸阀,使两边气体的压力处于平衡状 态,便可以打开土仓仓门进入土仓。副仓主要供人员传送工具以 及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再进入人仓时使用,一般主副仓间隔离门是 关闭的,但在该事故中正在土仓进行气刨动火作业,电缆线穿过 了主、副仓及主、土仓间的隔离门,因此两道隔离门都是开启的。 (1)土仓 在盾构机掘进过程中,掘进工作面的稳定性是通过控制土仓 的支护压力实现的,压力过大会造成地表隆起,而压力过小容易 导致地表沉陷甚至坍塌。换刀人员要进入土仓须先排出土仓腔内 的渣土或泥浆,然后向密封腔注入高粘度衡盾泥形成泥膜,最后 注入压缩空气作用在泥膜上以平衡土压及水压。事故发生时,3 名换刀人员的主要工作任务就是在土仓内切割17/18#刀箱,属 于在有限空间内带压动火作业,作业危险性大。 (2)人仓 人仓主室又名主仓,是与土仓、副仓通过密封门直接相连的 仓室。主仓与常压的仓外有密封仓门,作业人员在仓内外压力相 等时可直接由密封门进入主仓,而不必从副仓绕进主仓。现场发 现主仓虽没像副仓那样燃烧痕迹遍布,但壁上也有斑斑点点的锈 迹。主仓内安装了一台视频监控摄像头,可监控土仓密封门附近 人员操作的状况,但该视频监控摄像机于事故发生的前一日即1 月24 日发生故障,并未及时维修,因此1 月25 日该视频通道无

—11— 监控信息。 (3)副仓 副仓是与人仓、仓外通过密封门相连的仓室,日常作业中主 要供人员放置工具以及于带压作业时传送工具。事发前,副仓储 存有:木方、衣物、编织袋等。在本次事故中,副仓发生了火灾, 火灾发生后,施工单位为了掩盖火灾事实,清理了火灾残骸,且 用高压水做了清洗,但现场勘查可见仓内壁上火灾痕迹显著,副 仓照明灯的玻璃灯罩由于高温烘烤发生整体碎裂,照明线绝缘层 全部烧损。 副仓照明灯玻璃高温碎裂形态 通往主仓外的照明线绝缘烧损 (4)刀盘 刀盘是装有滚刀、铲刀、刮刀且存在开孔形状尺寸不规则, 开孔率约30%的框架式切削盘体,位于盾构机的最前部,用于切 削土体。在盾构掘进过程中逐渐将泥土砂石削成碎块再排入土 仓,因此巨大的孤石会严重磨损刀盘导致掘进受阻。

—12— 图示 刀盘整体刀具布局 事故盾构机为日本小松产KOMATSU TM625PMM-18 型盾构 机,刀盘如上图所示。遇难人员本打算切割17/18#刀箱,位于 一点半方位,属于双刃滚动刀具,由两片平行的刀刃组成。随着 刀盘的旋转,盘形滚刀一面绕刀盘中心轴公转,同时绕自身轴线 自转。滚刀在刀盘的推力、扭矩作用下,在掌子面上切出一系列 的同心圆沟槽。当推力超过岩石的强度时,盘形滚刀刀尖下的岩 石直接破碎,刀尖贯入岩石,形成压碎区和放射状裂纹;进一步 加压,当滚刀间距满足一定条件时,相邻滚刀间岩石内裂纹延伸 并相互贯通,形成岩石碎片而崩落,盘形滚刀完成一次破岩过程。

—13— 图2-2.双刃滚刀结构图 (5)盾构机操作室 操作室位于盾中偏前部位,距人舱大约有十米左右。操作室 内的主监控界面显示了整台盾构机的相关参数,包括铰接系统、 注浆系统、推进系统、螺旋输送机系统、主驱动系统、盾尾密封 系统、油温及其他显示等,可实时监测到土仓内的压力、刀盘轴 承温度、刀盘转速、油缸推力、螺旋输送机的转速等数据及曲线, 以及故障历史记录。操作室内可通过内线电话以及对讲机与地 面、操仓员、仓内作业人员进行实时通话,在紧急状态下急停盾 构机的操作。同时在盾构机停机换刀作业过程中通过视频结合土 仓气压变化等协助操仓员监控仓内作业。 (三)掌子面塌方体的地质状况及地表环境 本起事故的左线盾构机停机位置为ZDK18+070.3 即第579

—14— 环,刀盘上部以及前部属于花岗岩残积土及全、强(土状)风化 带广泛分布,地表及地下孤石发育,花岗岩全风化、强风化岩土 层具遇水易软化、崩解特点,全风化岩土层遇水崩解的时间在6 分钟左右。 (四)取样分析 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专家组分别对现场勘查过程中提取的 火灾电缆样品、17-18#刀圈、岩土中的有毒有害气体、地层水样 等委托相关单位进行了检检与分析,为事故原因分析提供基本信 息。排除了气体、水中毒等情形。 焊机电缆火灾物证 未烧损焊机电缆绝缘层受损状况 通过对焊机电缆取样进行宏观、微观、熔珠金相分析,结果 表明焊机正极电缆(火线)在距副仓贯穿孔1 米左右的H 部位发 生了一次短路和二次短路,一次短路首先引发了火灾,由于电缆 绝缘烧损后焊机一直处于工作状态,紧接着发生了二次短路。继 而引燃事发前存放在副仓内、事故后消失的木方、衣物、编织袋。

—15— 人闸副仓部分火灾残骸 人闸副仓部分火灾残骸 (五)设备厂商及设备型号 设备名称: 土压平衡盾构机,型号TM625PMM-18,供货方: 小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小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主营工

—16— 程机械、产业机械、物流机械,TBM、盾构机等地下工程机械等。 (六)隧道掘进盾构工法 本次事故发生在盾构掘进施工过程中。盾构工法是在近10 年内引进国外相关技术逐步发展起来的隧道掘进工法。2012 年 以前,国内外还没有统一的带压进仓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2012 年,国家开始编制《盾构法开仓及气压作业技术规范》(广 州地铁集团主导,2014 年12 月1 日实施),该规范中介绍了常 压和气压(也叫“带压”)作业相关情况,其中第5.3.7 条明确: 气压作业环境下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制定专项方案,且应经过审 批后方可进行。 2017 年2 月12 日,厦门市轨道交通2 号线右线盾构现场发 生一起事故。3 名工人带压进仓作业完毕在减压仓减压过程中, 因仓内突然起火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施工单位是中铁 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本起事故的施工单位为同一单 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 月25 日14 时左右,带压开仓换刀作业的第14 仓作业人 员出仓后,向盾构机长反映:严重变形的17/18#刀箱仍未切割 下来,在实施碳弧气刨 ①切割过程中土仓排烟效果不良,然后与 ①碳弧气刨是利用碳极和金属之间产生的高温电流,把金属局部加热到熔化状态,同时利用压缩

—17— 第15 仓的带班人员进行了工作交接。 1 月25 日14 时45 分左右第15 仓的带压换刀作业由穗岩公 司的朱中龙、石显生、朱纯光执行,他们进入左线盾构机前部, 首先开始第15 仓气压开仓前准备,具体工作任务是继续切割和 维修17/18#刀箱。第15 仓的操仓员是穗岩公司朱友生,盾构机 长是隧道公司刘强。电焊机位于仓外,由仓内人员通过对讲机通 知操仓员,操仓员再联系盾构机机长开、关电焊机电源及氧气瓶 阀门。该作业所需工具、材料均由施工单位隧道公司提供,具体 包括氧气瓶、电焊机、焊条、切割中空焊条、风动工具、压缩空 气管、氧气管、焊把、割枪、气动扳手、气动打磨机等物品,进 仓的物品和工具大多集中在副仓,压缩空气、氧气、焊机两条电 源线均通过仓壁贯穿孔进入副仓,使用2 层防水胶与仓壁之间密 封连接。 在上述3 名工人在土仓切割17/18#刀箱作业的同时,隧道 公司杨凯受李克伟安排带1 名维修工人着手调试土仓三根主要 排气管,目的是解决14 仓人员提出的排烟差的问题。盾构机的 排气管共有六根,这六根排气管,个别也可以作为注入管向土仓 内加注衡盾泥。杨凯的维修组所调试的三根排气管分别是左边9 空气的高速气流把这些熔化金属吹掉,从而实现对金属母材进行刨削和切割的一种加工工艺 方法。由于碳弧气刨是利用压缩空气把熔化金属吹去,因而可进行全位置操作;手工碳弧气 刨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较好,因而在狭窄工位或可达性差的部位,碳弧气刨仍可使用;碳弧 气刨也具有明显的缺点,如产生烟雾、噪音较大、粉尘污染、弧光辐射、对操作者的技术要 求高。

—18— 点位、11 点位和右边1 点位。在之前的操仓作业中,排气管位 于左边9 点位,当天准备把排气改到右边操作平台右上方的1 点 位。杨凯先是在排气管上接了长5~6m 的软管,预防调试过程中 泥水冲刷操仓员的工作平台,又通过调试安装在土仓隔板左、右 两侧的注浆管以观察排气效果,前后调试了一个多小时,但排气 效果改善不明显。随后刘强让杨凯停下来,杨凯就和工人到台车 上休息。 1 月25 日17 时左右,操仓员朱友生通知仓内作业人员准备 减压出仓,仓内人员回应收到。又过了几分钟,操仓员再次联系 仓内人员但已没有应答,同时发现仓内排气中烟味较重。 1 月25 日17 时10 分左右,操仓员朱友生看到气压表在 2.2~2.3bar 间持续约30 秒的波动,此时,仓外可闻到烧焦的味 道并看到从排气阀冒出黑灰色的烟。操仓员朱友生先后使用对讲 机、手电筒并多次敲打仓壁,未能再与舱内人员取得任何联系。 为了救人,操仓员朱友生便通知杨凯关闭进气管球阀、把排气管 全部逐一打开进行极速泄压。同时让机长刘强关闭舱内电焊机电 源并通知地面。关断电源后,人舱和操仓员操作平台的灯也熄灭 了。 地面中控室17 时18 分左右接到电话通知后,隧道公司左线 逐道主管王辉和盾构工区经理李克伟于泄压至零之前即赶到前 盾。1 月25 日17 时20 分左右,仓内气压经10 分钟后从2.0bar

—19— 降至0.5bar。17 时30 左右,李克伟和王辉赶到并带人打开人仓 闸门,人仓内有浓烟溢出,温度较高,救援人员无法进入人仓内 进行救援,李克伟等人通过打开进气阀、向人仓内用水管洒水降 温通风排烟等措施降温排烟。 1 月25 日18 时10 分左右,隧道公司盾构工区经理李克伟 带几个工人用扳手拧开螺丝并踢开土仓闸门,李克伟进仓后,发 现掌子面坍塌,3 名换刀工人被埋。 (二)企业应急处置情况 据事故调查组了解,火灾发生后,第一时间,操仓员朱友生 及盾构机机长刘强为了尽快打开仓门进入土仓救人,采取了急速 泄压的处置方式,经过12 分钟左右的急速泄压土仓压力降为 0Bar,李克伟等人打开土仓门,进入土仓后,发现掌子面已坍塌, 未在土仓内发现进仓换刀人员,刀盘前方12 点部位上部有空洞, 并伴有渗水及土块脱落,掌子面存在再次坍塌风险。2018 年1 月25 日18 时25 分左右,李克伟通过电话让地面值班人员贾新 奇向项目经理张旭汇报;18 时30 分左右,项目总工刘天祥在施 工单位项目部会议室接到监控室值班员贾新奇当面汇报,并告知 了同在开会的项目经理张旭;18 时40 分左右,张旭和项目总工 刘天祥先后到达盾构监控室了解情况。经张旭、刘天祥与李克伟 商量后,隧道公司考虑可能会引发次生灾害,决定立即撤出人员, 关闭仓门,进行带压救援。

—20— 20 时30 分气压建仓,21 时30 分进仓实施救援,未发现被 埋人员后于1 月26 日3 时30 分,救援人员减压出仓。随后准备 第二次救援,但是救援人员了解情况后,因存在恐惧心理,不肯 进仓,企业自主救援无法继续进行。 关于急速泄压的处置方式,经专家组论证:事发后,基于该 事故中盾构机的设计,泄压是打开仓门的前提条件,当救援人员 判定人仓内着火后,为尽快打开仓门救援,急速泄压进仓救人的 处置方式并无明显不妥。 (三)事故单位谎报 ①情况 项目负责人张旭、项目副经理兼盾构工区经理李克伟以及劳 务队伍项目负责人朱怀松、现场负责人朱纯全等人接到事故报告 后,并未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汇报,自行组织了现 场应急处置。事发当晚1 月25 日19 时30 分左右,项目负责人 张旭,电话向隧道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亮报告了事故情况,孙亮指 示张旭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安排公司总经理褚晓宏、安全总 监刘军、盾构部长刘玉江、事故发生地周边6 个项目的负责人连 夜赶往事故现场参与救援,自己立即从郑州乘机飞往广州。经查, 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 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 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 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 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 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21— 孙亮的航班晚点至约1 月26 日4:30 落地广州白云机场,于1 月 26 日7 时30 分左右出现在事故现场。 1 月26 日7 时52 分,隧道公司该项目负责人张旭在企业自 行救援无望的情况下,才决定将事故上报业主单位和政府部门, 但张旭为了不被追责,安排刘天祥撰写了一份虚假的事故基本情 况报告。在这份事故基本情况报告中,事故发生时间谎报为1 月 26 日7 时20 分,并且未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隐瞒了 带压动火作业、人仓副仓发生火灾等关键情节。张旭和刘天祥等 人除了将这份虚构的情况报告报业主、政府相关部门外,还安排 施工相关人员熟悉这份情况报告,以统一口径,对抗政府部门调 查。 施工单位隧道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亮、总经理褚晓宏、项目经 理张旭、项目总工刘天祥、现场监理员高小亮、劳务分包单位项 目负责人朱怀松、现场负责人朱纯全等人均没按照有关规定向建 设单位及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如实上报事故信息,存在谎报事故的 真实时间和原因的情形。 1 月26 日、27 日,为了隐瞒事故的真实情况,孙亮、褚晓 宏、刘玉江、张旭等人多次参与组织本单位人员、监理单位、分 包单位及员工通过正式会议、专门交代、私人聊天等方式进行统 一口径,对抗事故调查:一是形成事故报送通稿,将事故发生时 间篡改为2018 年1 月26 日7 时20 分。二是不提施工过程中有

—22— 动火作业。三是顺延15 仓虚构16 仓、17 仓带压作业。四是清 理副仓着火现场痕迹及物证。五是篡改伪造土仓顶部压力曲线 图。六是对工地视频监控进行删除剪辑,格式化盾构机监控硬盘。 七是伪造管理资料台账。 1 月29 日,调查人员到办案点对事故中涉及到的单位和个 人进行问询,接受问询的人员和提供的资料均称事故是2018 年 1 月26 日7 时20 分左右发生。 2018 年2 月12 日,事故调查组接到匿名举报信,反映中铁 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迟报、瞒报事故的情况。事故调查 组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在掌握一定证据的情况下,事故调查 组于3 月14 日,再次进驻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在事故调 查组掌握充分证据后,相关单位仍未报告事故实情,3 月16 日, 公安机关介入,先后对项目经理张旭等4 人采取强制措施。3 月 19 日,施工单位隧道公司递交事故情况报告,报告中称事故发 生在1 月25 日。 在先期的事故调查中,监理单位(至艺监理)和分包单位(穗 岩公司)有多人在施工单位(隧道公司)的组织下,直接参与事 故谎报。建设单位(地铁集团)未能发现谎报事故情况。 (四)谎报情况核实经过 3 月19 日,孙亮代表隧道公司向调查组提交《“1.26”广 州市轨道交通21 号线水西站—苏元站左线盾构区间盾构开仓作

—23— 业事故说明》,说明事故是于2018 年1 月25 日17 时10 分带压 开仓修补刀箱使用气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承认为逃避责任追 究,在明知事故实情而默认隐瞒真相对事故进行逐级报告的事 实。 3 月21 日,调查组再一次进驻办案点,有针对性对有关人 员进行再次问询,与专家组、火调专家一起多次下井到事故盾构 机现场进行补勘,把参与篡改技术参数的人员分别从成都、厦门 集中到事故发生地对土仓顶部压力曲线图进行复原,邀请广州市 公安局网监专家把已被格式化的盾构机监控硬盘进行数据恢复。 经过多次对证言证词、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的分析论证,逐步还 原了事故的真相,确认了该起事故存在谎报的行为。 (五)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 月26 日7 时52 分许,隧道公司项目部将事故情况上报业 主及其他相关部门。 8 时28 分,广州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收到广州地铁集团报告, 称1 月26 日7 时20 分,广州市轨道交通21 号线10 标水西至苏 元区间左线(黄埔区)一盾构机在带压开仓换刀作业时,仓内掌 子面发生塌方,有3 名施工人员失联。 8 时58 分,市安全监管局收到广州地铁集团信息快报,立 即形成事故快报,报省安监局、市委总值班室、市府总值班室和

—24— 黄彪局长。 1 月26 日9 时55 分,市安全监管局黄彪局长、詹少卿副局 长、罗传亮副局长、办公室李润培主任、二处辜祖德处长、应急 指挥中心谢少敏副主任等相关人员先后到达事故现场。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在接报后,马文田副市长、省安监局、省应急办、市应急办、 市住建委、市安监局、市国资委、市消防局、市安监站、黄埔区 政府、广州地铁集团等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 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全力以赴争取救援。8 时20 分左右地面巡 视人员发现盾构停机位置上方路面多处漏气严重。立即准备对地 面漏气点进行封堵,同时对地面漏气影响区域进行了临时围蔽隔 离。10 时左右在政府各部门的配合下,全面封闭水西路路面交 通,逐一检查漏气点,并进行封堵,同时向仓内加气保压,建立 气压平衡后继续开仓救援。至13 时15 分左右,仓内压力能够稳 定在2.2bar,在对开仓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后,进 仓开展救援工作。至20 时22 分,救援人员在土仓清泥至盾构刀 盘中部以下,倒运出200 多袋渣土,仍未发现失联人员。鉴于开 挖未发现失联人员,也无法探测到生命体征,继续开挖风险不可 预测。为确保不发生次生灾害,在收集专家意见建议基础上,经 研究决定尽快从地面采用冻结法对掌子面进行加固。 1 月26 日21 时30 分左右,液氮冻结施工人员、设备到现

—25— 场做准备。1 月27 日15 时,开始进行“刀盘冻结加固方案”的 地面钻孔施工。2 月2 日,完成全部地面钻孔。2 月3 日,完成 冻结管测试、连接管路、设备安装调试。2 月4 日9 时30 分左 右开始进行冻结施工。 2 月8 日20 时,经过4 天时间的冻结后,经专家对冻结加 固效果进行评估,专家通过对冻结加固方案及冻结测温数据变化 分析,一致认为冻结加固效果已达到常压开仓条件要求,可以进 行常压开仓。 2 月8 日21 时30 分左右,组织救援队,进行连续开仓救援 工作。 2 月11 日2 时30 分左右,三具遇难者遗体全部运出井口吊 至地面,全部救援工作完成。 2 月11 日2 时30 分左右,黄埔区公安分局法医到达事故现 场,对尸体进行尸检,3 时11 分左右完成尸检工作。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隧道公司在1 月26 日10 时许联系3 名死者的 家属,当天晚上3 名死者的家属到广州。 善后工作组于1 月27 日上午向家属通报了事故情况,妥善 处理了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 1 月31 日,隧道公司与3 名死者家属协商并签订了工亡补 偿协议,足额支付了工亡补偿金。协议签订后,善后工作组劝留

—26— 8 名家属等待结果,以便后续遗体辨别、认领等工作。 2 月11 日,在遇难者遗体火化后,隧道公司租用专车护送 遇难者家属返乡。 4.相关部门应急处置评估 政府相关部门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黄埔区委、区政府坚 决贯彻省、市各级决策部署和指示批示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市区应急、住建、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第一时间 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发布及时,善后工 作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无疫情发 生。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据调查核实,事故共造成3 人死亡,分别为: (1)朱中龙,男,46 岁,湖北省阳新县人。 (2)朱纯光,男,45 岁,湖北省阳新县人。 (3)石显生,男,44 岁,湖北省阳新县人。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1986) 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008.98 万元。 (七)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查明,该项目的行业监管部门是广州市住房和

—27— 城乡建设委下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该项目工程监督员为杨 娜、陈显豪,2017 年截至事故发生前,该站监督人员共抽查了 该工程6 次,发出4 份责令整改通知书,2 份现场检查记录,进 行了6 项次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动态扣分,监督 员杨娜、陈显豪分别于2017 年3 月8 日、5 月11 日、8 月4 日、 9 月8 日、10 月23 日和2018 年1 月3 日共计6 次对该项目开展 安全检查,下发了4 份整改通知书,2 份现场检查记录,对下发 的整改通知书,监督人员均督促施工单位项目部在一周内整改完 毕,形成闭环管理。同时,针对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人员及 时在诚信系统进行动态扣分管理,据此,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 督站按规定履行了日常监督巡查职责。事故发生后市住建委、市 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指导企业制定救援方案,妥善解决善后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认真 履行了事故处理的相关职责。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的原因为:作业工人在有限空间带 压动火作业过程中,焊机电缆线绝缘破损短路引发人闸副仓火 灾,引燃副仓堆放的可燃物,人闸主仓视频监控存在故障,未及 时发现火灾苗头,人闸主仓、副仓无烟感温感消防监控系统,仓 内人员缺乏消防安全与应急防护装备,无法实施有效自救,仓外

—28— 作业人员极速泄压使衡盾泥泥膜失效,掌子面失稳坍塌将作业工 人埋压。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隧道公司项目部未有效排除焊机电缆线绝缘破损、安全

设备及监控设施存在故障等安全隐患 ①。调查发现隧道公司项目 部存在焊机电缆线无人维护、视频监控系统1 月24 日损坏后未 及时维修、土仓内四台土压传感器只有一台能维持工作等安全隐 患。

  1. 隧道公司项目部应急预案缺乏针对性、应急物资配备不

足。虽然项目部制定了盾构作业专项应急预案,带压开仓换刀作 业专项方案中也含有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但所有预案内容均未 能有效针对土仓动火作业、人闸火灾等情景编制,且从未组织针 对人仓、土仓发生火灾的演练,导致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对实际 发生的火灾事故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措施加以 预防和处置。仓内气刨动火作业,未对照技术规范②③④中相 ①《盾构法开仓及气压作业技术规范》(CJJ217-2014)5.2.2 气压作业前应确认盾构的安全设备 (包括通风通信系统及各种防护设备装备)、盾构监控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开挖仓内各种压 力传感器、气体检测仪器)、应急设备(排水消防设备)以及医疗仓的正常运转。 ②《盾构法开仓及气压作业技术规范》(CJJ217-2014)4.3.1 人闸内应配备通风、检测、照明、 消防、通信、保温设备及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 ③《盾构法开仓及气压作业技术规范》(CJJ217-2014)5.3.9 在气压作业期间,拆装刀具及更换 油管时,开挖仓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宜采用气动机具;工作时应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启动 气动机具前必须检查管接头,不得出现松动等安全隐患;拆卸管线时应先泄压;使用电动工具 作业时,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配备专用设备。 ④《盾构法开仓及气压作业技术规范》(CJJ217-2014)3.0.2 开挖面或附近必须配备有效的灭火

—29— 关规定,配备仓内消防应急器材、人员防毒装备、应急呼吸防护 装备。

  1. 施工管理缺位,安全监理未依规定履职。至艺监理对盾

构带压开仓检查换刀方案审核不认真,未能发现该方案中并未涉 及换刀箱以及动火作业等高风险作业内容,未能及时督促施工单 位项目部结合实际修订完善《盾构带压开仓检查换刀方案》,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带压换刀作业未按监理方案和规定 安排专人旁站监督 ①和填写旁站监理记录,安排未经监理业务培 训的实习人员曹港从事监理员工作,未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实行有 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②,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排除换刀作业过程中 的安全隐患。建设单位广州地铁集团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职责, 对重点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施工、监理单位疏于督促管理,未 能有效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1. 分包单位穗岩公司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穗岩公司未按

照分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的约定,严格履行分包单位的安全管 理职责,未严格按照安全标准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特种作业规 定、技术交底文件及安全交底文件施工,工作时未佩戴符合安全 器以及开挖面或附近必须配备氧气瓶,一旦中毒可以给中毒者提供及时的氧气供应。 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 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 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 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②《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 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30— 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①,也未制定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制度,进仓 作业前未对参与人员进行培训 ②。 5.开仓检查换刀作业专项方案缺乏针对性且未及时更新。盾 构带压开仓检查换刀作业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③,但 隧道公司21 号线10 标项目经理部仅于2015 年12 月3 日编制了 《盾构带压开仓检查换刀方案》,该方案虽然按程序组织专家通 过了评审,但对土仓内动火作业,刀具焊接、刀箱气刨切割等危 险性大的动火作业内容并未提及,且该方案一直未结合实际修改 完善 ④。到2018 年1 月25 日事发,左右两线进仓作业377 仓次, 土仓内进行了多次动火作业,但专项方案始终沿用初始版本,造 成危险性极大的土仓内带压动火作业始终缺乏针对性的安全技 术措施 ⑤,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对这一隐患均未发现并排除。

  1. 忽视安全技术说明,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流于形式。在

①《盾构法开仓及气压作业技术规范》(CJJ217-2014)5.3.9 在气压作业期间,拆装刀具及更 换油管时,开挖仓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宜采用气动机具;工作时应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启动气动机具前必须检查管接头,不得出现松动等安全隐患;拆卸管线时应先泄压;使用电 动工具作业时,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配备专用设备。 ②《盾构法开仓及气压作业技术规范》(CJJ217-2014)5.3.1 进仓作业前,应制定作业指导书, 并应对所有参与人员进行培训。 ③《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六、其它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 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 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 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五)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31— 作业过程中忽视了衡盾泥气压开仓施工法专利说明中 ①关于泥膜 稳定性的风险警示,缺乏预防掌子面坍塌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依据规定 ②带压作业时严禁仓外人员进行危及仓压稳定的操作, 但事故发生当日3 名工人在土仓作业期间,杨凯和另一个工人屡 次调试排气管,试图改善排气效果,边气压作业边维修排气管的 行为增加了扰动掌子面稳定性的因素。在盾构机操作说明书安全 篇③第15 页明确提出有关开挖面内检查维修的安全注意事项, 但隧道公司项目部以及穗岩公司对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培训和 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均未围绕气刨作业等关键内容 展开,也未涉及如何有效防范气刨作业导致火灾的内容。 7.未深入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吸取同类事故的教训。隧道公 司曾在2017 年2 月12 日厦门轨道2 号线海东区间右线盾构现 场,带压换刀作业减压过程中发生过一起火灾,造成3 人死亡。 按照该事故调查报告要求,人闸应配备火灾探测与报警、视频监 控、压力温度在线监测、人员火灾应急防护装备、仓内外人员遵 ①《盾构用衡盾泥气压开仓保压护壁施工方法》专利号CN105736004 A 衡盾泥工法在掌子面形 成一道泥膜,利用泥膜来隔离泄水、泄气通道,起到护壁保压的效果。但其缺点之一是泥膜长 期暴露在空气中容易干裂失效。 ②《盾构法开仓及气压作业技术规范》(CJJ217-2014)3.0.5 严禁仓外作业人员进行转动刀盘、 出渣、泥浆循环等危及仓内作业人员安全的操作。 ③《盾构机操作说明书安全篇》在开挖面部分,不得已动火时,会因火灾、缺氧、危及生命,所 以请遵守以下事项:(1)事先接受作业指挥的指示;(2)事先确认有无可燃气体及其状态; (3)不可将可燃物带进开挖面内,不得已带入的可燃物要用阻燃物覆盖;从人闸进入开挖面 内时,如不遵守气压作业的注意事项,会发生高压障碍,故请遵守以下事项:(1)遵守加压减 压时间;(2)遵守作业负责人的指示的压气压力;(3)在开挖面不使用火;(4)禁止带入可燃 物;

—32— 章定期联络等方面的防范措施。但隧道公司仍未深入组织开展事 故警示教育,未吸取事故教训和采取积极改进措施①,以避免同 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黄埔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 司“1·25”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5 人) 1.张旭,男,47 岁,中共党员,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 有限公司广州市轨道交通21 号线10 标项目部执行经理,在项目 部中实际承担项目经理工作职责,未能依法履行岗位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未严格落实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有效督促检查 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带压开仓动火作业存在的事 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且在明知及时如实上报事故 是项目部负责人法定职责的情况下,仍然在事故发生后谎报事 故,组织并参与干扰、对抗事故调查,安排人员破坏事故现场, 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是谎报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因涉嫌刑事犯罪, 于2018 年3 月18 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建 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 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 监督。

—33— 2.李克伟,男,33 岁,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轨道交通21 号线10 标项目部副经理兼盾构区经理,负责 整个盾构区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能依法履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未抓好隧道盾构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对左线盾构机仓内带压 动火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未能对违反施工和 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 任。事故发生后,组织并参与干扰、对抗事故调查,安排人员破 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是谎报事故的重要组织者。因 涉嫌刑事犯罪,于2018 年3 月18 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 取强制措施,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朱纯全,男,43 岁,广州穗岩土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驻 广州市轨道交通21 号线10 标左线盾构机带压换刀作业现场负责 人,未按规定做好对员工的班前安全教育,未督促员工按安全技 术交底要求施工,未能有效排除焊机电缆线绝缘破损、员工未按 规定穿戴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等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现场直 接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组织并参与谎报事故,干扰、对抗事 故调查。因涉嫌刑事犯罪,于2018 年3 月18 日被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朱怀松,男,29 岁,中共党员,广州穗岩土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广州市轨道交通21 号线10 标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未履 行岗位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项目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制度,未

—34— 组织每天检查安全状况,未能有效排除焊机电缆线绝缘破损、员 工未按规定穿戴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等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重要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参与谎报事故,干扰、对抗事故调 查,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高小亮,男,46 岁,广东至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 理员,事故发生时旁站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监理员职责,未 对开仓动火作业全过程进行旁站,未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带压动 火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主要监督责任。事故发生 后,参与谎报事故,干扰、对抗事故调查。因涉嫌刑事犯罪,于 2018 年3 月18 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建议 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待公安、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 建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 定,作出相应处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7 人) 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轨道交通21 号线 10 标项目部(8 人)

  1. 刘天祥,男,36 岁,中共党员,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

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轨道交通21 号线10 标项目部项目总工,未履 行项目安全技术管理职责,对项目换刀作业施工方案把关不严,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作业未按规定组织制定针对性的专项方案, 换刀作业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涉及动火作业内容,对未经

—35— 审批即开展动火作业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事故 发生后,参与谎报事故,干扰、对抗事故调查,建议给予行政撤 职处分,由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党组织按权限给予 其相应党内处分。

  1. 李辉,男,30 岁,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广

州市轨道交通21 号线10 标项目部盾构工区技术主管,气压动火 作业方案的编制者,未能编制有效的作业方案并监督实施,未能 按规定组织施工工人开展有效安全技术交底,对事故发生负有管 理责任,事故发生后,参与谎报事故,干扰、对抗事故调查,建 议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依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 分。

  1. 王辉,男,32 岁,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广

州市轨道交通21 号线10 标项目部事发左线盾构主管,事故发生 时的地面值班领导,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制止无审批动火 作业、员工未按规定穿戴防毒面具进入人仓等违章行为,对事故 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参与谎报事故,对抗事故调查, 建议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依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 处分。

  1. 王帅,男,28 岁,中共党员,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

有限公司广州市轨道交通21 号线10 标项目部工程部长,作为项 目工程部门负责人,未能对带压检查换刀作业方案进行修改完

—36— 善,未能有效组织开仓作业人员按规定落实安全技术交底,疏于 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中铁 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依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由中铁 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党组织按权限给予其相应党内处 分。

  1. 刘宁,男,32 岁,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广

州市轨道交通21 号线10 标项目部安全部长,未有效履行岗位安 全管理职责,未组织对进场工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 未能有效排除安全隐患,对有限空间动火作业等重大风险未及时 辨识排查,未能及时消除动火作业无审批、焊机电缆线绝缘破损、 现场灭火器缺失、人员未佩戴防毒面具进入作业面等安全隐患, 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 司依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刘强,男,29 岁,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广

州市轨道交通21 号线10 标项目部左线机长(盾构机操作员), 事故发生时的当班机长,未有效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认真 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组织排查焊机电缆线绝缘破 损、现场灭火器缺失、人员未佩戴防毒面具进入作业面等隐患。 事故发生后,在李克伟的安排下,带人毁灭火灾证据,破坏事故 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现场管理责任,建议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 工程有限公司依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7—

  1. 杨凯,男,23 岁,中共党员,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

有限公司广州市轨道交通21 号线10 标项目部事发左线机修班组 长,事故发生时其正在调试土仓排烟系统,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未及时检查和排除人仓视频系统、土仓传感器等机械故障,对边 调试排烟系统边作业负主要责任,建议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 有限公司依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由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 程有限公司党组织按权限给予其相应党内处分。

  1. 刘孟谦,男,27 岁,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轨道交通21 号线10 标项目部安全员,现场安全生产检查 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带压开仓动火作业重大风险,消除动火作 业无审批、焊机电缆线绝缘破损、现场灭火器缺失、人员未佩戴 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进入作业面等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现 场管理责任,建议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依规定给予 行政记过处分。 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4 人)

  1. 孙亮,男,46 岁,中共党员,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

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是公司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履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有效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有效督促检查广州市轨道交通21 号线10 标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项目部存在的安全事故隐 患,致使项目部施工组织不严密,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默许项

—38— 目部谎报事故、隐瞒事故真实情况,对项目部毁灭现场证据的情 况不加制止,对事故发生和谎报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中铁十 四局有关方面按照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管理权限给予其撤销党内 职务、行政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 褚晓宏,男,43 岁,中共党员,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

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检查广州市轨道交通21 号线10 标项目 部的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隧道公司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的公司 最高领导,默许和参与项目部隐瞒事故真实情况,对项目部毁灭 现场证据的情况不加制止,对事故发生和谎报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建议中铁十四局有关方面按照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管理权限给 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1. 刘军,男,35 岁,中共党员,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

程有限公司安全总监,履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 有效组织开展对事发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督促检查工作,致使该项 目部存在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 有管理责任,对未有效组织公司认真吸取厦门事故教训,防范同 类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由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党组织 按权限给予其相应党内处分。

—39— 12.刘玉江,男,53 岁,中共党员,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 程有限公司盾构设备管理部部长,未履行设备安全管理的职责, 未能有效消除盾构设备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在项目部人员的 安排下,带领盾构机工程人员,篡改盾构机系统参数,为查清事 故发生时间和事故真相带来较大阻力,对事故发生和谎报负有重 要管理责任,建议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1 人)

  1. 马军,男,53 岁,中共党员,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兼华南区负责人,负责广东辖区内的市场开发和施工 管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属下公司隐瞒事故实情,对 隧道公司谎报事故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中国铁建股份有 限公司依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广东至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1 人) 14.谷剑波,男,46 岁,广东至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轨道交通21 号线10 标项目总监,履行项目安全监理职责 不到位,对监理小组人员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组织开展对施工 单位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开展旁站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 接监督管理责任,建议广东至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依规定与 其解除劳动合同。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3 人)

—40— 15.王保磊,男,30 岁,中共党员,广州市轨道交通21 号 线10 标项目业主代表,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业主代表职责,对 盾构设备安全技术特性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目工程危险性认 识不足,对施工、监理单位疏于督促管理,现场检查工作不到位, 未能及时掌握项目施工安全情况,致使与事故相关的事故隐患未 能及时发现,未能有效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对施工单位谎报事故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现场管理责任,建议 地铁集团依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16.张会东,男,42 岁,广州市轨道交通21 号线10 标项 目部业主方代表经理,王保磊的直接上级领导,对项目安全管理 存在盲区,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事故发 生后,未能及时发现及掌握相关人员谎报、毁灭事故证据的行为, 对施工单位谎报事故失察,建议地铁集团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7.彭洪秋,男,45 岁,中共党员,广州地铁集团土建二 中心工程一部经理,作为地铁工程土建施工建设管理的直接责任 部门和安全质量管理主体责任部门的主要领导,对参建单位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不力,督促参建单位建立、落实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地铁集团给予其诫勉 谈话。 (三)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3 个单位,5 名个人) 1.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

—41— 任不到位,未按规定对《盾构带压开仓检查换刀方案》进行修改 完善,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新工艺采取有效的安 全防护措施,未能及时排除人仓监控等安全设备的机械故障,未 按规定配备应急物资及装备,在维修排气管时未能停止作业,未 能深刻吸取本单位同类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未按规定如实报 告生产安全事故,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 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①,《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第一条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③、第三十三条第二 款 ④、第三十八条 ⑤、第八十条第二款 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 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 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 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②《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 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 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 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 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 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 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 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 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

—42— 规定》第十六条 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 十三条 ②,对事故发生和事故谎报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安全监管 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③《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④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隧道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并由市住建部门依据《建筑市场信用 管理暂行办法》作出相应处理。建议由市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隧道公司负责 人孙亮、诸晓宏及直接参与和组织修改盾构机系统参数的主管人 员刘玉江、直接组织并参与谎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天祥实施 行政处罚。 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 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 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 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 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 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 监督。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 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43—

  1. 广东至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监理缺位,风险

管控措施不到位。安排未经监理业务培训的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员 工作,开仓作业时未按规定安排专人旁站监督和填写旁站监理记 录,未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未能督促施工单位 有效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排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①,《建 设工程监理规范》2.0.9 ②、5.2.11 ③,《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 ④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安全 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广东至 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⑤、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法 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 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 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 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2.0.9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③《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5.2.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 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 记录旁站情况。 ④《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 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 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4— 定代表人胡军 ①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建议由市住建部门依据《建 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1. 广州穗岩土木科技股份科技有限公司未对进仓作业人员

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 督员工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六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二条 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安全监管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广州穗岩 土木科技股份科技有限公司 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法定代表人王欢 ⑤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建议由市住建部门依据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1. 建议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向中铁十四局集

团有限公司作出深刻检讨,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向上级中国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 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 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 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5— 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检讨。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有关单位法律意识淡薄,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 生后,施工单位隧道公司相关人员,采取非常规手段,销毁事故 有关证据,清洗事故现场痕迹,篡改事故发生时间,隐瞒事故发 生真相,试图逃避政府部门监管和责任追究,监理单位、分包单 位默认、配合施工单位谎报事故,建设单位对事故谎报失察,给 事故调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在事故发生后,就有人举报谎报事故情况,经调查组确认,事故 真相得以还原,而且责任追究更为严厉,让试图侥幸的不法分子 依法受到严惩。 (二)有关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 单位专项方案多年未更新,有限空间动火作业无审批,对分包单 位失管失控;监理单位未落实旁站监督,安排未经监理业务培训 的实习人员(曹港)人员从事监理员工作,分包单位未按合同履 行安全管理责任,安全制度、技术交底内容不落实,正是企业主 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消除,最终 演变成事故。 (三)忽视施工中的重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事故中盾构环 节的带压换刀作业,在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土压失衡坍塌的风险 极高,属于有限空间、带压作业、动火作业等高风险并存的作业,

—46— 危险源多而复杂,事故风险极高。对如此高风险的带压动火作业, 施工单位既未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也未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管控,未对专业分包队伍严格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并未 发现并有效排除焊机电缆绝缘破损隐患,未严格执行动火审批管 理,未起到预防副仓火灾事故的应有作用。监理单位未履行旁站 监督管理职责,未及时纠正施工单位的违章行为。 (四)安全设备存在故障,应急装备缺失。经查,盾构机人 闸内监控、土压传感器等关键机械故障未得到及时修复,以至没 有及时发现仓内事故苗头,人仓内关键应急装备如防毒面具、灭 火器等缺失,造成人员第一时间无法完成自救。人员缺乏应急救 援演练,不熟悉救援方法,火灾发生后急速泄压,导致掌子面失 稳坍塌,人员被埋。 (五)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隐患排查不到位。相关人员漠视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在人仓内排气不通畅的情况下,带着故障边 作业边维修,未有效排除焊机电缆线绝缘破损隐患,未落实有限 空间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施工人员未严格遵守带压进仓作业规 定,没有配备阻燃材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呼吸保护器具,没有严 格落实检查制度,对带压进仓作业的物品进行检查,使易燃的衣 服、编织袋、木块存放在仓内。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25”较大事故暴露出我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领域对新

—47— 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中可能带来不可预见、不可知影响因素的 预测、预警能力不足,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关键工序 的管理存在覆盖程度、管控深度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短缺等问 题。随着我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进一步展开,未来短时间内 还有大量盾构项目先后开工,市住建部门要落实“管行业必须管 安全”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我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中 重点环节、关键工序的风险管控,指导企业认真学习并严格落实 住建部新修订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当前,全市安全生产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牢 牢把握工程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认真领会 习近平主席、李克强总理同志关于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的重要 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 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认真贯彻执行省、市领导针对 “1·25”较大事故的批示指示,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 坚守红线意识,坚持安全发展,强化事故防范和风险管控,坚决 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全面上水平,促进全市 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 安全保障。现就防范措施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党纪法制宣传教育,依法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隧道工程公司要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

—48— 一步建立完善本单位的事故预防、报告及处理制度,并将制度落 到实处,发生事故后不得迟报、漏报,更不能瞒报或谎报。发生 事故后,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科学合 理、快速有序,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中铁十四局要针对事故谎报暴露的问题和事故教训,组织全 体下属单位及员工开展一次安全警示教育和专题法制教育,深刻 吸取事故教训,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杜绝瞒报、谎报、迟报事故。中铁十四局党组要以此次事故谎报 为契机,结合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治理安全生产,加强党性修 养教育,教育所属党员做一名对党忠诚老实,依法行事,爱岗敬 业的好党员。 (二)统筹推动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中铁十四局及隧道公司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 共管、失职追责”原则,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 全第一的思想,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要按照近期下发的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要求,依法依规督促企 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细做实岗位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要强化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纠正企业主要负责人红线意 识不强,不会抓、不想抓和不用力、不用心抓安全生产的问题;

—49— 二是要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推动企业结合实际建立 完善并严格落实安委会制度、责任考核制度、例会制度、例检制 度、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外包工程 管理制度、应急救援和信息报告制度等一系列责任制的落实,确 保岗位安全责任落到实处;三是要着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履职能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育,提升履职责任心 和业务工作能力;四是要认真抓好推动落实。 中铁十四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进一步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加大考核奖惩力度,推进企业主 体责任有效落实。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 安全技能和防范能力;建立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 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加强对 作业队伍的管理,杜绝员工违章行为,从作业层保障施工安全; 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强化各项措施落实,夯实安全基础,全 面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严防事故发生。 地铁集团要牵头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现有做法 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带压开仓换刀作业操作规程及有限空间带 压动火作业操作规程:一是对开仓前安全条件的确认及进仓人员 的检查要更加细化,对准备开仓作业位置地质、水文条件做明确 要求;二是对开仓前验收和审批程序要更加明确,对人员进仓前 条件核准工作进行详细说明,人员进仓携带物品进行严格检查;

—50— 三是对进仓前各种相关设备准备情况做严格规定,对人员进入开 挖仓内的作业流程进行细化;四是对带压动火作业作出具体明确 的规范,电线电缆及时检查更新;五是作业人员出仓操作规程应 进一步细化。 (三)强化盾构施工管理,加强重大安全风险点的安全管控 工作。 广州市地质条件复杂,轨道交通建设中大范围地应用盾构开 挖技术,在当前技术人才和相应管理人才储备存在一定局限的条 件下,重视各相关新技术设备的本质安全显得尤为重要。地铁集 团和中铁十四局要加强安全技术投入,对盾构施工重点工序和关 键环节的管理,坚持超前风险辨识评估,提前掌握风险,不断优 化施工方案,明晰管理责任,配强施工资源,优选先进工艺,强 化过程监控到位。气压进仓作业是一项高风险施工环节,必须引 起高度重视,从风险辨识评估开始,到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 审批、开仓作业点位置选择、不良地层预处理、作业前条件验收 以及作业过程控制等方面,必须建立严格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 度,明确工作内容和标准,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上一环节 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全市地铁施工单位,尤其是中铁十四局要从加大盾构掘进关 键技术工艺的学习力度,深入掌握泥水盾构机安全技术特性和操 作要领;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科学编制严格执行

—51— 施工方案,具体到作业审批制度、关键节点施工前安全条件验收 制度、重要工序验收当日当班必检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等每一个 相关环节都不放过。至艺监理要严格审查专项施工方案、严格督 促现场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督促各项防护监护安全措施的落 实。业主单位广州地铁集团要确实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特别是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盾构掘进过程 中涉及供电、通风、高压仓的设备设施和各相关施工工艺的安全 条件加强监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督促施工单位通过“技术换人” 的方式,降低作业风险。 市住建部门要以此为鉴,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对盾构工程中的 重大安全风险点的安全管控,细化换刀作业注意事项,规范气压 动火作业专项方案审批,并在适当的时候,向上级部门建议修订 完善《盾构法开仓及气压作业技术规范》。 (四)加强安全设备管理,强化应急处置能力。 广州市地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要制定和完善应急 预案,细化各项预警与应急处置方案措施,不断提高对突发事件 的应急处置能力。要针对盾构机带压进仓作业,编制专项应急预 案,并经专家评审把关,对作业风险源进行分析并制定预防措施,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应急处置队伍,完善应急报告、应急响 应流程,配置充足的应急物资和医疗保障。要结合专项应急预案 的编制,进行实况应急演练,对进仓作业各项操作流程和高压环

—52— 境下的各种突发状况进行模拟,检验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提高 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意识、增强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 地铁集团要不断提升应急救援专业化水平,建立盾构施工应 急专业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抢险装备,对进入我市地铁施工的盾 构机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一律不得申请开工。 中铁十四局要强化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喷淋系统、人闸 仓视频监控系统、作业环境有害气体实时检测系统等硬件设施的 升级优化或增设。一是保留喷淋系统的固有功能,增设自动检测、 启动装置,杜绝紧急状态下仓内人员不能及时启动喷淋系统的情 况;二是增加人闸视频监控系统,通过耐高压摄像头捕捉视频, 经控制主机将视频信号分配到各监视器,对作业及加、减压过程 实施实时监控,提升风险发现及应急处置能力;三是配置作业环 境有害气体实时检测系统,将作业环境中的气体持续通过气源管 路连接至此系统,连续不间断掌握有害气体浓度,一旦超标,借 助传感器反馈启动警报器发出报警信号,提升安全性能。 (五)注重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技能。 隧道公司和穗岩公司要对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 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要从落实主体责任的高度,加大盾构掘进关键技术工艺的学习力

—53— 度,深入掌握泥水盾构机安全技术特性和操作要领,熟悉安全风 险警示,履行用人单位职责,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 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 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地铁集团要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 全”要求,定期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安全技能和知识培训, 提高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安全技能,各企业负责人要与普通工 人“同堂听课”。地铁施工项目,尤其是关键环节作业,地铁施 工单位要推行企业负责人轮流带班制度,管理层要与一线员工深 入作业一线,了解一线作业场所的真实状况,督促员工遵守安全 操作规程。把生产安全保障落实到每一个工地,每一个环节,每 一个工人。

FD09248 | 2018_建行西安南大街支行办公楼灯箱修缮工程6·21火灾一般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西安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陕西嘉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行南大街支行办公楼灯箱修缮工程“6·21”火灾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又一起无票动火作业,致1人死亡!电焊工被追刑责,涉事企业罚款50万!

2018-09-17 21:47

近日,经西安市政府批复,西安市安监局发布“关于对陕西嘉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行南大街支行办公楼灯箱修缮工程“6.21”火灾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

事故概况

2018年6月21日20时03分许,由陕西嘉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行南大街支行办公楼灯箱修缮改造施工现场,作业工人违规使用电焊机电弧切割防护钢管与网架间焊点时被吹落的高温液态金属及氧化物落至下方临时搭设的人行通道顶部,引燃脚手架密目网、门柱塑料装饰品,导致火灾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9.45万元,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嘉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侯松林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无证违规使用电焊机切割、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电弧切割防护钢管与网架间焊点时被吹落的高温液态金属及氧化物落至下方临时搭设的人行通道顶部,引燃门柱塑料装饰品、脚手架密目网,是造成此次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现场平面布置图

(二)间接原因

  1. 嘉森装饰公司在施工前未与建行南大街支行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未能有效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未对制定的《施工方案》组织审核,临时搭设的人行通道使用可燃材料密目网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和重要原因。
  1. 建行南大街支行缺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监管人才,负责人王炜安全意识淡薄,未与嘉森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监管职责、未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未能有效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隐患也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 西安市城管执法局在门头审批后,未能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该项目安全施工进行监管;碑林区城管执法局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及时核查门头备案情况、对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碑林区城管执法局南院门街道办城管中队曾于5月20日巡查至该工程,但未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南院门街道办事处未有效落实市安委办“三项攻坚”等相关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精神,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力,未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排查治理情况。上述四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衔接不力,导致该项目产生安全监管空白,未能在施工过程中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陕西嘉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行南大街支行办公楼灯箱修缮工程“6·21”火灾事故,是一起特种作业无证操作、作业现场缺乏有效安全防护、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处理结果

嘉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侯某某,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责令西安市城管执法局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讨。给予西安市城管执法局广告牌匾处处长警告处分,责令其向市城管执法局党组作深刻检查。

碑林区城管执法局向碑林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讨。对碑林区城管执法局局长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向碑林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碑林区城管执法局南院门街道办向碑林区城市管理局作出深刻检查,并责令中队对自身问题进行反思。对南院门街道办城管中队中队长提醒谈话,并责令其向碑林区城管执法局党组作深刻检查。

南院门街办向碑林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碑林区南院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进行提醒谈话。碑林区委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对嘉森装饰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建行南大街支行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通告要求

建行南大街支行办公楼灯箱修缮工程“6.21”火灾一般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9.45万元,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充分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为认真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通告要求,要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监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建立行业监管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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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49 | 2018_异丁醛储罐闪爆_8·17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某生产装置停车检修及更换催化剂期间,于8月17日晚19:30时,在没有分析罐内是否置换合格的情况下,联系检修人员打开异丁醛储罐人孔。打开人孔后,发现罐内有残存物料,车间决定在次日早上处理。8月18日凌晨2时15分左右,异丁醛储罐人孔处发生闪爆,生产主任指挥现场人员处理,封堵人孔。在封堵人孔时,储罐再次发生闪爆,火焰从人孔法兰间隙串出,造成两名烧伤。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车间对异丁醛储罐做检修前处理的置换方案有漏洞,置换用介质及方法存在问题,造成罐内液体残留。

2、间接原因

  1. 1在拆开异丁醛储罐人孔前,没有按检修方案进行取样分析,打开人孔端盖后,罐内残存异丁醛的挥发,与空气中的氧反应,放热,并达到闪爆条件而发生闪爆。
  1. 2打开人孔后,发现异丁醛储罐内存有异丁醛残液,未及时妥善处理,并在闪爆后采取了错误的封堵人孔的做法。

三、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1、要严密制定罐体清洗置换方案,并严格执行。

FD09250 | 2018_张家口中国化工盛华化工公司11·28重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pdf

— 1 — 河北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 “11·28”重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18 年11 月28 日零时40 分55 秒,位于河北张家口望山循 环经济示范园区的中国化工集团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氯乙烯泄 漏扩散至厂外区域,遇火源发生爆燃,造成24 人死亡(其中1 人 后期医治无效死亡)、21 人受伤(4 名轻伤人员康复出院),38 辆大货车和12 辆小型车损毁,截止2018 年12 月24 日直接经济 损失4148.8606 万元,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北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 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中共中央政治 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刘鹤和国务委员王勇、赵克志分 别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事故处置,尽快 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排 查治理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省委书记王东峰第一时 间作出批示,率领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有关负责人赶赴 现场,到医院看望慰问受伤人员及其家属,随后主持召开现场办 公会,研究部署事故处置各项工作。省长许勤中止出访行程,紧 急回国后立即到北京和张家口市医院看望事故受伤人员,赶往现 场,实地查看事故现场和消防救援工作,连夜主持召开专题会议 进行具体安排。国家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黄明指示立即启动重大 事故应急响应,委派党组副书记、副部长付建华和党组成员、总

— 2 — 工程师王浩水率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处置。国家生态 环境部、国家卫健委、北京市委市政府、81 集团军和有关医院在 环境监测、伤者救治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 2018 年11 月28 日,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河北省人民政府成立了“河北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 工公司‘11·28’重大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 会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等成员单位组成,并聘请国内知名专家组 成专家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同时,河北省纪委监委成立责 任追究组,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 阅资料、现场实验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 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制定了防范事故和改 进工作的措施。 一、事故单位情况 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华化工公司”)住所为 张家口市桥东区大仓盖镇梅家营村,占地面积210 万平方米,注 册资本4.6485 亿元,资产总额38.5 亿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 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江政辉,总经理颜景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1723381644X,营业期限自2000 年5

— 3 — 月25 日至2022 年6 月29 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WH 安许证字【2018】070043,有效期自2017 年1 月16 日至2020 年 1 月15 日。现有员工1460 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61 人,高 级职称人员12 人。下设生产运行处、安全处、物资管理处、人力 资源处等11 个处室及聚氯乙烯、电解、机电仪表、热电4 个车间。 主要产品:聚氯乙烯树脂、片碱、液碱、液氯、盐酸、次氯酸钠 等。主导产品聚氯乙烯树脂和烧碱,产能均为20 万吨/年,年销售 收入20 亿元。公司拥有50MW 热电联产装置,向园区周边单位和 居民区提供集中供热热源,实际供热面积46 万平方米。 盛华化工公司前身为张家口市树脂厂,成立于1970 年。2000 年5 月,经股份制改造成为民营企业。2007 年6 月,盛华化工公 司以增资扩股方式加盟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中国化工新材料总 公司。2008 年3 月,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实施业务板块调整,将盛 华化工公司关系移交至昊华化工总公司。2011 年9 月,昊华化工 总公司整体收购了盛华化工公司的全部民营股份,盛华化工公司 成为昊华化工总公司下属的国有全资子公司。2014 年9 月,盛华 化工公司划归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管理。2015 年8 月,经产业板 块整合重组,盛华化工公司划归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所属的中国化 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为盛华化工公 司实际控制人。 二、涉事单位情况 (一)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004 年4 月,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等

— 4 — 原化工部直属企业重组基础上成立中国化工集团公司,2017 年11 月29 日更名为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 西路62 号,法定代表人宁高宁,注册资本111 亿元,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110000710932515R。主营业务为化工新材料及特种化学 品、石油加工及炼化产品、农用化学品、橡胶轮胎、基础化工、 化工装备。公司内设办公室、人事部和生产经营办(安全环保部) 等11 个处室,现有6 家专业公司,4 家直管单位,9 家上市公司, 12 家海外企业,26 家科研院所,员工约16 万名。 (二)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2015 年8 月,中国化工集团公司通过整合相应企业资产成立 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位于北京 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2 号406B,董事长焦祺森,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高志伟,注册资本60 亿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190337180L。公司本部在册员工33 人,直接管理企业在 册职工15278 人(在岗13485 人)。业务涵盖氯碱化工、农药和 化肥、炼油、贸易四个板块,主导产品烧碱、聚氯乙烯、尿素、 醋酸、纯碱、氯化铵、钡盐、锶盐、钛白粉等。2016 年12 月,公 司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内设生产经营办(安全环保部)、人 事部、办公室等9 个处室,下属18 家子公司,其中包括盛华化工 公司。 (三)盛华化工公司南侧停车场。 事故波及的盛华化工公司南侧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 位于桥东区大仓盖镇河家堰村,与盛华化工公司正门相对,占地

— 5 — 约80 亩,系张世元承包河家堰村集体土地,承包期限自2007 年9 月1 日至2057 年8 月31 日,承包金额35 万元,合同约定土地用 途为从事工业、农业、商贸流通。承包地闲置2 年后,张世元2009 年交给其兄张世广经营。张世广在该地块非法修建8 排平房,2012 年在紧邻望山循环经济示范园区道路(现310 省道)第一排平房 开了一家饭馆,过往司机在该饭馆吃饭,院内停放车辆,张世广 开始陆续收取停车费,转变为经营停车场业务。该停车场未经审 批,属非法停车场。 2014 年6 月14 日,原宣化县国土资源局对张世元非法建房的 行为,作出了限期自行拆除和罚款的处罚。因张世元未执行,原 宣化县国土资源局向原宣化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 年11 月 15 日,原宣化县法院向原宣化县国土资源局送达《行政受理案件 通知书》,未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016 年7 月,宣化区政府 因盛华化工公司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对该停车场20 间违建房屋进 行了拆除、对大门进行了封堵。2017 年9 月,宣化区政府对该非 法停车场大门及围墙等违章建筑进行了拆除。后张世广在该地块 继续非法建房并收取停车费。 (四)张家口海珀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口海珀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珀尔公司”) 成立于2017 年8 月31 日,营业期限至2047 年8 月30 日,住所 为张家口市桥东区大仓盖镇梅家营村盛华路南侧2 号,注册资本 30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MA090P4096,法定代 表人宋海英。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等。设立了

— 6 — 安全生产部、运维部、技术部等8 个部门,现有员工99 人。 该公司的氢能产业化应用示范园项目于2018 年3 月动工建 设,主要建有综合楼、主控制室、电解车间、液氧车间等。目前 土建已完成,电解车间处于设备调试阶段。该项目涉嫌未批先建 (另案处理)。 (五)河北安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安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 年,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130000754038558L,资质等级为甲级,评价区域为全国范 围内,资质证书编号为APJ-(国)-502,业务范围:……石油加工业, 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证书有效期至2020 年2 月 26 日。 2016 年5 月4 日,河北安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了盛华化 工公司安全现状评价。 (六)其他相关情况。 1.道路情况。 盛华化工公司厂区外南侧道路为张家口望山循环经济示范园 区道路,项目属性为园区道路(等级为城市一级公路),2012 年 开工建设,当年建成通车,起点桩号为K3+075,终点桩号为 K5+780,全长2705 米。 2013 年,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河北省普通干线公路网布局 规划(2013-2030)》,该规划将张小线(张家口至小村段)由县 道升级为省道。同年,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作为业主单位,开展 张小线升级改造前期工作,委托张家口翰得交通公路勘察设计有

— 7 — 限责任公司,对线路进行项目论证和设计。升级改造的张小线与 望山循环经济示范园区道路在此共线,该道路成为310 省道一部 分。该道路等级高于在建的张小线工程二级公路标准,未进行施 工改造。 2013 年3 月,经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省道养护改造工 程获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建设。2013 年5 月13 日至11 月17 日, 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本局总工程师办公室等部门及专家,对 该路段养护改造工程路线方案进行了论证和评审,将《张小线张 家口至小村段养护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局。项目于2014 年6 月1 日开工建设,2016 年12 月21 日交 工验收。 2016 年,张家口市宣化区公安分局交警二大队在盛华化工公 司东门与西门之间,沿310 省道两侧1000 米范围内,在主辅路间 的绿化隔离带内,设立了10 块20:00-8:00 禁停标志牌。 2.损毁车辆位置情况。 损毁的38 辆大货车:有31 辆大货车沿310 省道南侧自盛华 化工公司东门西侧至西门东侧,车头向东依次排列,前后延续约 450 米,其中沿省道南侧主路停放19 辆、沿南侧辅路停放12 辆; 有7 辆停放在停车场,5 辆车头向西、南北排列,2 辆车头向南、 东西排列。 损毁的12 辆小型车:有1 辆停放在盛华化工公司西门前北侧 辅路,车头向西;2 辆停放在盛华化工公司西门东侧,车头向西; 1 辆位于西门偏东30 米左右路中偏南,车头向东南;2 辆停放在

— 8 — 海珀尔公司东门东侧辅路,车头向东;1 辆停放在停车场入口西侧, 车头向北;5 辆停放在停车场内西侧,车头向西、南北排列。 3.天气情况。 2018 年11 月28 日零时30 分,西北风,风速1.7 米/秒;零时 35 分,西北风,风速0.8 米/秒;零时37 分,西北风,风速1.6 米 /秒;零时40 分,西北风,风速0.9 米/秒;零时45 分,西北风, 风速1.1 米/秒。天气晴,气温-7℃,相对湿度32%,气压931.65hPa。 三、氯乙烯危险特性、生产工艺及涉事装置情况 (一)氯乙烯危险特性。 氯乙烯是国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一种易燃易爆、有 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氯乙烯又名乙烯基氯,是一种应用于高分子 化工的重要单体,可由乙烯或乙炔制得。为无色、有醚样气味的 气体,遇明火、高温可燃烧、爆炸,分子量62.50,熔点-153.8℃, 沸点-13.9℃,蒸汽密度2.84Kg/m3,闪点-78℃,临界温度151.5℃, 自燃温度472℃。吸入高浓度可有麻醉作用,表现为头晕、头疼、 乏力、胸闷、气急、站立不稳等,严重时意识不清。与空气形成 爆炸混合物,爆炸极限3.6%~33%(体积),极易燃气体,在高 压和高温条件下,即使没有空气仍可能发生爆炸反应。 (二)氯乙烯生产工艺。 盛华化工公司以电石为原料通过发生器制得乙炔,以电解食 盐水产生的氯气和氢气合成制得氯化氢,乙炔与氯化氢通过转化 器生成粗氯乙烯单体,水洗、碱洗后,经过气柜气量调节,压缩 后送入精馏工序。氯乙烯生产工艺流程见下图。

— 9 — (三)涉事装置情况。 1.基本情况。 盛华化工公司储罐区位于厂区南侧,由西向东分布有3 台氯 乙烯气柜,容积分别为1#5300 m3、2#2500 m3、3#2500 m3(未投 用),2 台氯乙烯球罐(一用一备)容积均为2000 m3。 1#氯乙烯气柜位于储罐区西北侧,2012 年建成并投入使用, 全容积5300m3,材质Q245R,设计压力4kPa,工作压力约4kPa, 设计温度50℃,工作温度常温。双层钟罩结构,底部水槽内径 24.5m、高7.46m,溢流口距水槽顶部100mm,气柜环形水封高度 设计值350mm。中节内径23.5m、高6.5m,钟罩内径22.5m、高 6.5 m。主进气口内径700mm,回收进气口内径400mm,水槽排 净口内径300mm,两个安全帽人孔内径分别为500mm 和600mm。 设计单位为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国化学工程第 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中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10 — 2.压强情况。 钟罩各部件重量表 序号 名称 数量 单重(kg) 总重(kg) 1 钟罩内导轮 24 57 1368 2 钟罩壁 1 31951 3 钟罩外导轮 12 600 7200 4 钟罩桁架 1 8914 5 钟罩配重物平台 1 2869 6 钟罩顶板 1 14997 7 钟罩安全帽 1 593 8 放空管 1 180 9 人孔 1 235 10 补强圈 1 13.8 11 上配重物 394 44.9 17690.6 12 下配重物 324 109.2 35380.8 13 钟罩直爬梯 1 524 14 安全罩帽 1 445 钟罩合计 122361.2 中节各部件重量表 序号 名称 数量 单重(kg) 总重(kg) 1 中节内导轮 24 51.8 1243.2 2 中节壁 1 30427 3 中节外导轮 12 317 3804 4 中节直梯 1 141 5 中节栏杆 1 914 中节合计 36529.2 钟罩和中节合计 158890.4

— 11 — 钟罩横截面积为3.14×11252=3974062.5cm2 钟罩升起压强=122361.2÷3974062.5≈3.08kPa 中节升起压强=158890.4÷3974062.5≈4.00kPa 四、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 年11 月27 日23 时,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氯乙烯 工段丙班接班。班长李永军、精馏DCS(自动化控制技术中的集 散控制系统)操作员袁秀霞、精馏巡检工郭智、张占文、转化岗 DCS 操作员孟亚平上岗。当班调度为侯亚平、冯涛,车间值班领 导为副主任刘志启。接班后,袁秀霞在中控室盯岗操作,李永军 在中控室查看转化及精馏数据,未见异常。从生产记录、DCS 运 行数据记录、监控录像及询问交、接班人员等情况综合分析,接 班时生产无异常。 27 日23 时20 分左右,郭智和张占文从中控室出来,直接到 巡检室。 27 日23 时40 分左右,李永军到冷冻机房检查未见异常,之 后在冷冻机房用手机看视频。 28 日零时36 分53 秒,DCS 运行数据记录显示,压缩机入口 压力降至0.05kPa。中控室视频显示,袁秀霞在之后3 分钟内进行 了操作;DCS 运行数据记录显示,回流阀开度在约3 分钟时间内 由30%调整至80%。

— 12 — 28 日零时39 分19 秒,DCS 运行数据记录显示,气柜高度快 速下降,袁秀霞用对讲机呼叫郭智,汇报气柜波动,通知其去检 查。随后,袁秀霞用手机向李永军汇报气柜波动大。 李永军在零时41 分左右,听见爆炸声,看见厂区南面起火, 立即赶往中控室通知调度侯亚平。侯亚平电话请示生产运行总监 郭朋强后,通知转化岗DCS 操作员孟亚平启动紧急停车程序,孟 亚平使用固定电话通知乙炔、烧碱和合成工段紧急停车,停止输 气。 同时,李永军、郭智、张占文一起打开球罐区喷淋水,随后 对氯乙烯打料泵房及周围进行灭火,在灭掉氯乙烯打料泵房及周 围残火后,返回中控室。 调取气柜东北角的监控视频(视频时间比北京时间慢7 分2 秒),显示1#氯乙烯气柜发生过大量泄漏;零时40 分55 秒观察 到气柜南侧厂区外火光映入视频画面。(见下图) 零时42 分44 秒,气柜区起火。(见下图)

— 13 — (二)应急救援处置及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盛华化工公司启动紧急停车操作,打开氯乙烯 球罐喷淋水,同时对氯乙烯打料泵房及周围着火区域进行扑救灭 火。 11 月28 日零时41 分38 秒,张家口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 报警后,调动7 个执勤中队、21 部执勤车、120 余名指战员参与 处置。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全力扑救火灾、全面搜救 伤员。救援人员在事故现场及方圆1 公里、3 公里、5 公里范围内 同步开展搜救,同时在盛华化工公司氯乙烯气柜和球罐区附近实 行重点处置,防止发生爆炸,对现场展开全面勘查,处置火险隐 患,持续派出力量对现场实施监护,防止发生次生事故。2 时48 分,明火基本扑灭。张家口市120 急救中心第一时间派出5 辆救 护车和46 名医务人员赶赴现场,全力救治受伤人员,积极对接协 作医院,转送危重伤者,将22 名受伤人员紧急送往河北北方学院 附属第二医院、第81 集团军医院、张家口市第一医院救治。

— 14 — 张家口市委市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市委书记回建和在国 外出访的市长武卫东立即指示,要全力救治伤员,防止次生灾害 发生,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正确引导舆情,发布 权威信息。市委书记回建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郭英等市委、 市政府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成立指挥部,调集公安、卫计、 安监、环保等部门开展事故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公安部门调集 交警、巡警、特警在事故现场设置警戒区,加强现场管控,维护 现场秩序,疏散周边群众,切断社会车辆和人员进入。环保部门 立即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大气、水、土壤质量布点监测,密切关 注环境变化。指挥部责令盛华化工公司采取紧急停产措施,由市 安全监管局牵头,公安、消防部门配合,与专家共同组成隐患排 查组,进入盛华化工公司逐线逐点排查,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张 家口市在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上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舆论引导。 省委省政府全面指挥事故处置。省委书记王东峰、省长许勤、 常务副省长袁桐利、副省长徐建培、李谦、刘凯等省领导第一时 间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并亲率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 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健委等单位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 抢险救援工作。根据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规定,省委省政 府成立了“11·28”重大爆燃事故处置现场指挥部,由常务副省长袁 桐利任指挥长,副省长徐建培、李谦、刘凯,张家口市委书记回 建、市长武卫东任副指挥长,下设综合协调、事故调查现场处置、 医疗救助、善后处理、舆情引导和社会稳定6 个工作组,每个组

— 15 — 由厅级领导任组长,迅速开展工作。 张家口市政府成立了剩余危险物料处置领导小组,对盛华化 工公司制定的处置方案进行论证,对剩余危险物料逐项逐类处置, 全过程监督指导,确保安全。 事故发生后,盛华化工公司未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瞒报事故,误导事故调查。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爆燃物的鉴定。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爆燃现场提 取的送检样品进行了鉴定,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 鉴定中心出具了20181903 号、20181950 号鉴定书,检材中检出氯 乙烯、二氯乙烷和二氯乙烯成分(见下图)。

— 16 — (二)1#氯乙烯气柜泄漏分析。 1.气柜倾斜分析。 1#氯乙烯气柜中节和钟罩各有24 个内导轮、12 个外导轮,并 设置相应导轨。 中节外导轮与外导轨间距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间距 (mm) 40 45 60 65 50 30 20 8 0 0 12 40 钟罩外导轮与外导轨间距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间距 (mm) 3 0 10 2 4 0 25 30 40 45 30 30

— 17 — 2#钟罩导轮与导轨紧贴 10#钟罩导轮与导轨间隙45mm 部分外导轮与导轨形成了深度2~3mm 的滑动摩擦痕迹(见下 图)。

— 18 — 导轮与导轨摩擦痕迹 从以上数据及相关图片证明,气柜倾斜,润滑不良。 2.气柜卡顿分析。 DCS 系统气柜高度运行趋势记录显示:安装在气柜西侧的气 柜高度仪表(LI3101),11 月28 日零时25 分52 秒显示为5.90m, 零时33 分57 秒显示为5.88m;安装在气柜东侧的气柜高度仪表 (LI3102),零时25 分52 秒显示为5.76m,零时33 分57 秒显示 为5.73m。在8 分零5 秒的时间段内,气柜高度基本没有发生变化, 证明气柜处于卡顿状态。 3.环形水封减薄量估算。

— 19 — 如上图所示,气柜钟罩对应的两个外导轮与导轨距离差值为 a,环形水封减薄量为h,依据相似三角形原理: h/22500=a/6500(22500 为钟罩直径,6500 为钟罩高度) h=a22500/6500 取倾斜幅度最大方向对应的4#与10#导轨计算: a=45-2=43mm 则水封减薄量:h=43×22500÷6500=149(mm) 气柜环形水封为U 型结构,图纸标明有效水封高度两端为 350mm,由于钟罩倾斜,水封减薄量为149mm,故有效水封高度 局部最低为350-149=201mm,此水封高度仅能封住4.02kPa 的压 力。当钟罩带起中节时,U 型环形水封形成,气柜压力为4kPa, 水封处于失效临界状态。 4.气柜高度快速下降分析。 DCS 系统气柜高度运行趋势记录显示:11 月28 日零时39 分 19 秒,安装在气柜西侧的气柜高度仪表(LI3101)显示为5.81 米, 安装在气柜东侧的气柜高度仪表(LI3102)显示为5.65 米;零时 39 分54 秒,LI3101 显示为5.05 米,LI3102 显示为4.70 米,在 35 秒的时间段内,分别下降0.76 米和0.95 米;零时40 分02 秒, LI3101 显示为3.06 米,LI3102 显示为4.35 米,在8 秒的时间段 内,又分别下降1.99 米和0.35 米。气柜高度在43 秒时间段内迅 速下降2.75 米和1.3 米。证明氯乙烯大量泄漏,之后钟罩进入水 槽水封形成。 5.回流阀调整过程分析。

— 20 — DCS 系统压缩机入口压力仪表(PIC2201)运行记录显示:11 月28日零时33分57秒,回流阀开度30%,压缩机入口压力0.19kPa; 零时36 分53 秒,回流阀开度30%,压缩机入口压力0.05kPa。在 2 分56 秒的时间段内,压力降低了0.14kPa。DCS 操作人员手动 调大回流阀的开度,零时37 分53 秒回流阀开度60%,压缩机入 口压力0.10kPa;零时38 分53 秒回流阀开度60%,压缩机入口压 力0.16kPa;零时39 分53 秒回流阀开度80%,压缩机入口压力 0.13kPa。在3 分钟时间内,操作人员将回流阀开度从30%调至 80%,压缩机入口压力未恢复到下降前的入口压力,证明氯乙烯气 柜处于泄漏状态。 6.报警仪报警分析。 DCS 系统有毒气体报警仪报警记录显示:安装在距1#氯乙烯 气柜北侧500mm、距地面300mm 的有毒气体报警仪AI3101D, 安装在距2#氯乙烯气柜北侧500mm、距地面300mm 的有毒气体 报警仪AI3102D,在零时38 分53 秒前无报警显示,1 分钟后,零 时39 分53 秒均已达峰值75ppm(爆表),证明氯乙烯气体大量 泄漏。 7.泄漏量的估算。 DCS 运行数据记录显示,1#氯乙烯气柜发生卡顿前高度为 5.9m。事故后,为防止气柜再次发生泄漏,采取对气柜补水措施, 补水后,气柜高度下降到约为0.9m,下降高度约为5m。1#氯乙烯 气柜钟罩直径为22.5m,泄漏的氯乙烯体积估算为: πr2×h×1.03=3.14×(22.5÷2)2×5×1.03≈2046(Nm3)

— 21 — 8.相关联装置负荷分析。 DCS 运行数据记录显示:事发前,乙炔进入转化装置的气量、 氯化氢进入转化装置的气量没有明显变化。氯乙烯球罐压力没有 明显波动。判定1#氯乙烯气柜相关联装置对气柜的运行无影响。 综上分析,该起事故是因盛华化工公司1#氯乙烯气柜卡顿、 倾斜、环形水封局部减薄,氯乙烯泄漏,向厂区外扩散。 (三)起爆时间、起爆点及火源的认定。 1.起爆时间认定。盛华化工公司氯乙烯气柜东北角监控视频显 示:28 日零时40 分55 秒,3#氯乙烯气柜东南方向出现异常亮光; 球罐西北角监控视频显示:28 日零时40 分55 秒,西侧单体球罐 西南方向出现异常亮光;盛华化工公司东门外摄像头视频显示: 28 日零时40 分55 秒,盛华化工公司东门西南方向海珀尔公司氧 气制备及灌装工段厂房东墙、北墙出现异常亮光。 经询问盛华化工公司副调度员冯涛和生产运行总监郭朋强, 均称,约在28 日零时41 分左右听到爆炸声响,时间与视频显示 出现亮光的时间基本吻合。由此认定起爆时间为11 月28 日零时 40 分55 秒。 2.起爆点的认定。盛华化工公司西门外监控视频显示:零时 40 分55 秒,西门口石质雕塑、立柱等物体朝向东南侧面出现异常 亮光,分析亮光来源于西门外东南方向。通过氯乙烯气柜东北角 和球罐西北角监控视频亮光显示的方位判定,初始起爆区域位于 上述两个摄像头之间约40 度夹角的视频盲区内(见下图)。

— 22 — 盛华化工公司东门外摄像头视频显示:零时40 分55 秒第7、 8、12、13 帧,海珀尔公司氧气制备及灌装工段厂房东立面、北立 面依次出现亮光并增强,零时40 分56 秒,亮光扩大,东、北立 面不可见。零时40 分55 秒至56 秒之间,视频可见区域内无其它 异常亮光(见下图)。 经校准,视频时间比北京时间慢6 秒

— 23 — 经询问盛华化工公司经保队队长李忠鹏、队员南永红和侯桂 军等人,听到爆炸声响后看到马路南侧西南方向起火;询问货车 司机陈元,听到爆炸声后看见海珀尔公司院内起火;询问住宿在 停车场北侧房屋的张勇、曹军,看见火是从海珀尔公司的院子里 出来的;询问海珀尔公司值班电工李国华等人,看到南侧窗外全 是火,开门看到外面全是火。 经现场勘查,海珀尔公司氧气制备及灌装工段厂房东侧空地 有过火、烟熏等爆燃痕迹。厂房东墙上的落水管、窗户、墙面均 呈现由北向南扩散燃烧痕迹,与盛华化工公司东门外监控视频吻 合。 综上,认定起爆点区域为海珀尔公司厂区内东南角,氧气制 备和灌装工段厂房东侧空地。 3.火源的认定。经现场勘验、调查相关人员,11 月27 日20 时16 分,XL-1 箱型高温炉接通电源,至事发时该炉已持续通电4 小时24 分,事发后该炉及上游各级控制开关均处于闭合状态。该 炉无控温调节档位,通电后可持续升温至1000℃。经现场提取该 炉进行试验,接通电源1 时30 分,炉后壁孔洞处温度可达600℃, 超过氯乙烯引燃温度。 综上,认定火源为露天放置在氧气制备及灌装工段厂房东墙 外的处于通电状态下的XL-1 型箱型高温炉。 六、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盛华化工公司违反《气柜维护检修规程》(SHS01036-2004)

— 24 — 第2.1 条 ①和《盛华化工公司低压湿式气柜维护检修规程》 ②的规定, 聚氯乙烯车间的1#氯乙烯气柜长期未按规定检修,事发前氯乙烯 气柜卡顿、倾斜,开始泄漏,压缩机入口压力降低,操作人员没 有及时发现气柜卡顿,仍然按照常规操作方式调大压缩机回流, 进入气柜的气量加大,加之调大过快,氯乙烯冲破环形水封泄漏, 向厂区外扩散,遇火源发生爆燃。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层面。 (1)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③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 号)第七条 ④的规定, 未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对下属企业 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管理指导不力。新材料公司未设置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对下属盛华化工公司主 要负责人及部分重要部门负责人长期不在盛华化工公司,安全生 产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等问题失察失 管。 (2)盛华化工公司安全管理混乱。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 ①《气柜维护检修规程》第2.1 条:气柜检修周期一般为2-5 年。 ②《盛华化工公司低压湿式气柜维护检修规程》:气柜中修检修周期为1-2 年,大修检修周期 为5-6 年。 ③《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④《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 构,包括:(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 25 — 十二条 ①的规定,主要负责人及重要部门负责人长期不在公司,劳 动纪律涣散,员工在上班时间玩手机、脱岗、睡岗现象普遍存在, 不能对生产装置实施有效监控;工艺管理形同虚设,操作规程过 于简单,没有详细的操作步骤和调控要求,不具有操作性;操作 记录流于形式,装置参数记录简单;设备设施管理缺失,违反《气 柜维护检修规程》(SHS01036-2004)第2.1 条 ②和《盛华化工公 司低压湿式气柜维护检修规程》 ③的规定,气柜应1-2 年中修,5-6 年大修,至事故发生,投用6 年未检修;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 号)第十三 条第(一)项 ④的规定,安全仪表管理不规范,中控室经常关闭可 燃、有毒气体报警声音,对各项报警习以为常,无法及时应对。 (3)盛华化工公司安全投入不足。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条 ⑤的规定,安全专项资金不能保证专款专用,检修需用的材料 不能及时到位,腐蚀、渗漏的装置不能及时维修;安全防护装置、 检测仪器、联锁装置等购置和维护资金得不到保障。 (4)盛华化工公司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 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②《气柜维护检修规程》第2.1 条:气柜检修周期一般为2-5 年。 ③《盛华化工公司低压湿式气柜维护检修规程》:气柜中修检修周期为1-2年,大修检修周期为5-6年。 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 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 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 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 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 天。 ⑤《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 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 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 26 — 二十五条第一款 ①的规定,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生产操作技能培 训不深入,部分操作人员岗位技能差,不了解工艺指标设定的意 义,不清楚岗位安全风险,处理异常情况能力差。 (5)盛华化工公司风险管控能力不足。违反《河北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十九条 ②的规定,对高风险装置设施重视不够,风险管 控措施不足,多数人员不了解氯乙烯气柜泄漏的应急救援预案, 对环境改变带来的安全风险认识不够,意识淡薄,管控能力差。 (6)盛华化工公司应急处置能力差。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安全监管总局第88 号令)第十二条 ③、三 十条 ④的规定,应急预案如同虚设,应急演练流于形式,操作人员 对装置异常工况处置不当,泄漏发生后,企业应对不及时、不科 学,没有相应的应急响应能力。 (7)盛华化工公司生产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盛华化工公司 撤销了专门的生产技术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相关管理职责不明 确,职能弱化,专业技术管理差。 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 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实施分级管控,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分 别建立台账,如实记录辨识的风险因素、排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和整改信息,并及时以适当的方 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报。 ③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 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 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 27 — (8)盛华化工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①的规定,未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工作 开展不到位、不彻底,同类型、重复性隐患长期存在,“大排查、 大整治”攻坚行动落实不到位,致使上述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并消 除。 2.部门层面。 (1)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 ①贯彻落实上级文件部署要求不到位。2017 年以来,上级有 关部门下发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文件16 份,张 家口市安全监管局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流于形式,存在以文件 落实文件的问题,疏于对盛华化工公司的有效监管。 ②疏于管理,日常监督检查不深不细,监督检查频次低。对 盛华化工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安全教育培训等工 作不深入、不扎实等问题监管失察。 ③对本单位队伍建设重视不够,监管能力、工作作风弱化, 不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2)张家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化二大队。 未正确履职尽责,对310 省道盛华化工公司所在路段路面交 通秩序管控不到位,勤务安排不合理,对车辆长期违规停车情况 失查,致使事发路段长期违规停车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 ①《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 向从业人员通报。

— 28 — (3)非法停车场涉及的部门。 对2014 年10 月原宣化县国土资源局移送的张世元承包的集 体用地改变用途、非法修建停车场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原宣化区 人民法院未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导致非法停车场存在四年之 久,事故造成停车场内3 人死亡,7 辆大货车、5 辆小型车损毁。 (4)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 在对张小线养护改造工程路线方案组织论证、设计和评审中, 未考虑盛华化工公司重大危险源(氯乙烯气柜、球罐)对该路段 构成的安全风险,致使该路段的安全风险不可控。 3.党委、政府层面。 张家口市委、市政府对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贯彻 落实不到位,对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组织领导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河北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28” 重大爆燃事故是一起重大危险化学品爆燃责任事故。 八、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企业层面。 1.公安机关对12 名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 施。 (1)江政辉,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长、法定代表人,兼任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颜景河,盛华化工公司总经理。 (3)柴亚洲,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副总经理。

— 29 — (4)郭朋强,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生产运营总监。 (5)孙风瑞,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物资管理处处长。 (6)田武,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书记, 主任。 (7)沈自强,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设 备管理副主任。 (8)付树海,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物资管理处副处 长。 (9)王晓峰,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氯 乙烯工段工段长。 (10)袁秀霞,女,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 聚氯乙烯工段DCS 主控操作员。 (11)冯涛,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生产运行处副调 度员。 (12)李永军,男,群众,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氯乙 烯工段班长。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5 人)。 (1)胡徐腾,男,中共党员,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2)刘韬,男,中共党员,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副总 监、生产经营办(安全环保部)副主任。 (3)刘博凯,男,中共党员,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 营办(安全环保部)主任助理。

— 30 — (4)焦祺森,男,中共党员,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 长。 (5)高志伟,男,中共党员,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总经理。 (6)王宏伟,男,中共党员,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首席 安全官、生产经营办(安全环保部)主任(部长)。 (7)梁忠奎,男,中共党员,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组织部长、 工会副主席、人事部副主任(主持工作)。 (8)李刚,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 书记。 (9)殷晓霞,女,群众,盛华化工公司财务处长。 (10)韩飞,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生产运行处处长。 (11)赵秀萍,女,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人力资源处处 长。 (12)李仁,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机电仪表车间党 支部书记、车间主任、管理信息处处长。 (13)郑福,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安全处处长。 (14)刘志启,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 安全生产副主任。 (15)武凤军,男,群众,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氯乙 烯副工段长。 (二)地方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层面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1. 张家口市委、市政府(1 人)。

— 31 — 郭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1. 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7 人)。

(1)范玉江,党组书记、局长。 (2)李洪坤,调研员(正处级)。 (3)胡锋,监察支队支队长。 (4)梁斌,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5)郭冬星,安全监管三科科长。 (6)仲锦煜,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监察二科科长。 (7)荣雪春,安全监管三科副科长。 3.张家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化二大队(2 人)。 (1)李玉明,大队长。 (2)裴建清,副大队长。 4.非法停车场涉及的部门(2 人)。 (1)李占军,原宣化县法院行政庭庭长。 (2)赵启秀,原宣化县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5.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1 人)。 白建军,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 (三)对盛华化工公司的行政处罚建议。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 ①的规定,给予盛华 化工公司500 万元罚款。事故发生后,盛华化工公司未按规定报 告,瞒报事故,误导事故调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①《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 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 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32 — 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①的有关规定, 给予盛华化工公司449 万元罚款,两项合并,建议由张家口市安 全监管局给予盛华化工公司949 万元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②, 建议暂扣盛华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河北安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建议。 违反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 号) 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③的有关规定,建议由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对河北 安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 万元罚款。由相关部门 依法吊销该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 资格证。 (五)建议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写出深刻 的书面检查。 (六)建议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向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写出深 刻的书面检查。 (七)建议张家口市委、市政府向河北省委、省政府写出深 刻的书面检查。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 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 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③《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并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 给予处理:(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 33 — (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十八大以 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 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要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 红线。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压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以及部门监管责任, 着力构建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张家口市 要充分利用创建安全生产示范城市的契机,加快调整产业结构, 把安全生产与“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产 业调整,加快退出一批安全基础差、危险性大的企业,提升安全 生产整体水平。 (二)加大执法力度,推动企业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持续开 展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突出矿山、危化品、道路交通、建筑 施工、油气管道、城乡燃气、消防、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 加强对大型企业集团的安全监管,把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 产法定职责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坚决查 处无规划、土地、环评、安评等法定手续或手续不全的非法企业, 严厉打击“先上车后买票”的违法行为。特别对危险化学品行业, 要严格按照“企业重点检查内容四十条”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 患判定标准”从严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典型违法违规 行为,通过“黑名单”联合惩戒、媒体曝光、高限处罚等多种手段, 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推动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 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 34 — (三)加强源头风险管控,严把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准入关 口。一是全面清理整治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实施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整治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重点县提升指导攻坚 行动,对安全生产不达标企业先停后治,对散乱污企业关停取缔, 严把危险化学品企业准入关口。二是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产业布 局,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加强城市建设 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切实管控危险化学品企业风 险外溢。三是严禁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四是全面提 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建“两重点一重大”化工装 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要设置安全仪表系统,对于在役的化工 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要开展自动化系统功能符合性审查。 (四)强化生产过程管理,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 产水平。一是加强设备管理,督促企业切实发挥设备管理职能部 门作用,完善企业设备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设备检修规程做好设 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工作。二是加强工艺管理,督促企 业定期修订岗位操作规程,不断提高员工操作技能,完善工艺参 数的过程报警、操作记录的管理,加强对异常情况的原因分析, 广泛开展HAZOP 分析,对生产装置中潜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辨识、 分析和评价,提高装置的自动化水平。三是加强生产管理,督促 企业严格执行巡检管理制度、交接班等制度,加强对关键设备、 重点部位的管控,保证生产安全平稳运行。四是加强变更管理, 督促企业按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规范变更申请、变更风

— 35 — 险评估、变更审批、变更验收的程序,严格管控变更风险。 (五)优化调整产业布局,切实推动重点地区化工产业提质 升级。全省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办和 应急管理部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发展的有关文件要求,因地制宜 确定本地区化工产业发展定位,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优化产业布 局。要切实推动重点地区化工产业提质升级,按照关闭淘汰一批、 整改提升一批、重点帮扶一批的原则,对辖区内化工企业实施分 级分类监管,引导分散的化工企业逐步集中到符合规范要求的化 工园区。通过依法依规整顿规范企业、推动化工企业退城入园、 化工园区集约集聚发展等方式方法,对市场前景好、有能力实施 工艺技术升级改造的企业重点帮扶,将规模小、安全水平低、经 济效益差且提升难度大的企业有序淘汰,为化工产业提质升级腾 出空间。 (六)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各类人员安全管理素质。一 是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加 大培训、考核力度,提升安全管理能力水平,对新发证、延期换 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根据《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 安全许可。二是督促企业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职 工安全生产意识,提升职工专业技术水平,杜绝“三违”行为,各 级安全监管部门在行政许可现场审核、执法检查过程中,要抽取 一线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复核。三是突出抓好培训教材的规范 化、培训教师的专业化、培训对象的全员化、培训时间的经常化、

— 36 — 培训方式的多样化、培训效果的奖惩化等六个方面工作。四是加 强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凡是发生亡人事故的地区,一律组织召开 由相关行业部门、同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 警示教育现场会。 (七)严格各项工作措施,切实加强厂外区域车辆停放管理。 一是加强外来运输车辆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及时发现和消 除外来运输车辆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及问题,避免因外来运输车 辆出现问题进而影响企业自身生产安全。二是加强外来运输车辆 停放区域安全管理,明确停车区域责任人员,负责协调、指挥、 疏导、管理外来运输车辆,指引外来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位置并 保持安全距离,对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安全告知,杜绝车辆 停放距离过近,过于密集,确保安全。三是加强厂内运输车辆安 全管理,严格检查进厂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资质证件,规 范厂区内车辆行驶路线和行驶速度,向进入厂区的车辆发放阻火 器等安全设施,严格限制厂区装卸区域车辆数量,设定外来运输 车辆安全距离,强化外来运输人员安全管理和入厂安全教育,杜 绝外来人员操作厂区装卸设施,严禁超量充装,严禁向不符合安 全要求的车辆进行充装。四是科学、合理安排危险物料装卸时间, 避免夜间集中装卸,避免运输车辆过于集中,形成安全隐患。 (八)强化安评机构监管,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 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督促其加强内部管 理,强化行业自律,严格过程控制。安全评价报告要满足相关标 准规范要求,对存在严重疏漏、弄虚作假的报告,坚决予以查处,

— 37 — 依法暂停或吊销资质并在媒体公开曝光。 (九)加强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 应急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健全指挥协调、快速响应、应急联动 机制;强化预案体系建设,突出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衔接 性;加快省市县应急信息指挥平台建设,发挥大数据支撑和辅助 决策作用;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保障物资储备,扎实做好应急 准备;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狠抓应急演练,快速有效应 对突发事件。 (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履职尽责的综合能力。 推动市、县政府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各级负有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建设,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安 全监管机构,调优配强危险化学品监管力量,确保监管能力与工 作任务相适应,提高依法履职的水平。推动全省化工园区健全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监管人员,保证75%以上监管人员具 备专业能力,增强落实工作的履职能力。 河北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 “11·28”重大爆燃事故调查组

FD09251 | 2018_徐州巴斯特机械9·12喷漆房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徐州巴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喷漆房"9·12"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突发!广东一喷漆厂发生爆炸!现场巨大“蘑菇云”“火球”喷涌!

2023-05-25 12:12

发布于:山西省

5月23日中午,广东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一喷漆厂发生大火并伴发爆炸,火势凶猛,黑烟滚滚,现场巨大“蘑菇云”“火球”喷涌,附近消防救援迅速赶赴扑灭。火灾原因正在调查中。

最 好 的 挽 救 就 是 预 防

类似案例一

4月14日10时20分左右,湖北省钟祥市威龙船厂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7人死亡。另有5人受伤,正在医院救治,生命体征平稳。据初步调查,系现场作业人员喷涂油漆时,喷雾遇明火引发爆炸。

据央视新闻消息:4月14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湖北省钟祥市威龙船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7人死亡。另有5人受伤,现在医院救治,生命体征平稳。

事故发生后,钟祥市迅速成立事故处置指挥部,组织力量开展现场施救、医疗救治、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记者从钟祥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据初步调查,系现场作业人员喷涂油漆时,喷雾遇明火引发爆炸。

钟祥市应急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员透露,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2人先是失联,后被发现时已死亡,2人在医院救治过程中死亡。目前,已排除二次事故的可能。

文集镇人民政府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当地市场监管、应急等多部门正在紧急处理该事故。

案例二:2018年3月10日8时17分许,位于海盐县沈荡镇工业园区内的嘉兴极限运动服饰有限公司一厂房发生一起爆燃火灾事故。

2015年4月6日,嘉兴极限运动服饰有限公司(甲方)与优耐斯公司(乙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甲方将面积约2300平方米一号车间一楼厂房租赁给乙方,租赁时间自2015年4月6日到2020年4月5日,年租金为人民币32万元整。

2018年3月10日7时,嘉兴优耐斯涂装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给马胜勇的喷涂线开始做喷涂作业。8时17分许,喷涂房内发生燃爆,产生明火后引燃车间内的可燃物,通过可燃物从而蔓延至车间导致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县消防大队及时赶到火灾现场进行灭火。县长王碎社等领导亲自赶赴现场,并组织安监、公安、沈荡镇政府等部门现场指挥扑救。截至当天10:30火势已扑灭。

本起事故造成4人受伤。火灾引起生产厂房大面积过火,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两条喷漆生产线设备因爆燃火灾毁坏报废。其它还造成电器设备、生产原辅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毁,厂房东南区域约400平方极限运动服饰工厂店服装损毁,生产厂房也因高温燃烧造成房屋结构受损,因爆炸产生的冲击波还造成周边第三方车辆和厂房玻璃受损。此次火灾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是马胜勇的喷漆车间内油漆稀释剂二甲苯浓度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或静电后引发爆燃后起火是这起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包括:

2、马胜勇的喷漆房的喷涂设备机电、电器、线路不防爆,防静电措施缺失。

3、喷漆工丁光全、王斯家使用危化品未经培训上岗。

案例三:2019年11月1日下午16:20分,淮滨县江淮船厂六号码头发生一起生产事故,造成1死3伤。

据信阳市应急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称,经初步调查,系电焊火花与船体高浓度油漆气味发生接触产生爆炸。

案例四:2019年4月7日,广东清远清城区石角乘龙船厂新造船舶惠华航8118船在石角渡口上游1000米左右船头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经调查,船体“首尖仓”发生油漆气体爆炸事故。

案例五:花都区花东镇的广州新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喷涂车间喷涂装部发生一起火灾爆炸事故。在涂装部上班的工人六人,两名工人在喷房,有两名工人准备到喷房接班,有两名在喷房西面的隔墙外面作业。据当事人称听到轰的一声响,看到一个火球从喷涂房的吸尘风机口飞了进来,跟着就听到爆炸声,整个喷涂房就着火了,大火没有得到控制,很快就烧塌了喷涂房。事故造成喷涂车间的钢结构厂房被严重烧毁,烧损率达到40%,喷房完全烧毁,两名作业人员被烧重伤入院,两人轻伤。据调查,主要原因为雷电击中天面的钢结构铁架,产生电火花,喷涂房内天花板至屋顶空间由于积聚了大量的混合易燃爆炸粉尘,从而引起爆炸。

案例六:乌鲁木齐某钢铁企业简易平房爆炸造成5人受伤,据悉,简易房是供工人们休息的,房内有一个火炉,同时又堆放了几十桶稀料(用来溶解或稀释涂料的有机液体)。经初步调查,事故系该房稀料挥发到相当程度,遇明火后发生爆炸所致。

案例七:位于北京三里河的一个居民区里发生了一起因装修引起的爆炸事件,不但造成了装修材料的财产损失,而且还有人员中毒和伤亡。据了解,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装修时所用的油漆稀料中的苯挥发后引起的爆炸。以前在太原发生过一起因刷油漆导致三人中毒晕倒,其中一人死亡的事件。

除了以上注意事项

企业动火作业前

要严格执行

“三个一律”

油漆、喷漆工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场地和库房严禁烟火。操作者应熟悉灭火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4、在油漆作业场所10米以内,不准进行电焊、切割等明火作业。

5、需油漆、喷漆的工件,应放置稳固,摆放整齐。

9、增压箱内的油漆和喷漆枪所承受的空气压力,应保持稳定不变。

11、溶剂和油漆在车间的储备量不许超过两天的用量,并且要放在阴凉的地方。

14、下班前清扫工作场地,存好工具,废棉纱应放到指定地方。

同类案例回顾

徐州9.12喷漆房“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9月12日16时54分左右,位于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徐州巴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喷漆房发生爆燃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重伤,6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40万元。

经调查认定,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巴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喷漆房“9·12”较大爆燃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图为江苏省安委办专门下发的《关于徐州市鼎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9·12”火灾事故的通报》(苏安办电〔2020〕45号)

9月12日14时30分左右,李某在工作群通知在喷漆房的北侧空地召集约15名员工开会,安排打扫喷漆房卫生及提高生产质量工作。

15时30分左右,开始对喷漆房卫生打扫清理。当时参加打扫清理的人员有10多人,没有具体的人员分工,主要有清理漆渣、清运漆渣、换过滤棉和活性炭等工作,多人轮流、轮换作业,现场作业较乱。清扫全过程未开启废气处理设施,也未采取其它措施进行通风。

16时50分左右,田某向李某反映清理工作太热、太累,李某就到喷漆房查看清理情况,此时地面已清理完毕,四周即将清理结束,准备清理喷漆设备。

随后,他们从喷漆房出来,休息一会儿,又进入喷漆房。

16时52分左右,季某和王某在喷漆间靠近设备位置,季某使用腻刀子清理漆渣,由于漆渣料难清理,季某使用装有喷枪的稀释剂桶,向设备上泼稀释剂 ,软化漆渣,便于清理,王某使用长柄铁铲清理设备上的漆渣。

16时54分3秒,在喷漆房靠近设备的位置发生爆燃,继而引燃喷漆房内的稀释剂和漆渣。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拨打110、119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接到报警后,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2辆消防车10名消防员赶赴现场实施扑救,同时调派增援,17时7分,消防车到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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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52 | 2018_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2·23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8年2月23日0时23分左右,在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白龙路9号的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生产阳离子还原靛蓝染料的A7车间内RA335反应釜在清洗过程中发生爆燃,事故造成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45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有关领导赶赴现场指挥,江北新区管委会领导带领新区安监局、公安分局、环保与水务局、化工产业转型发展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至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江北新区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江北新区纪工委(监察室)、江北新区化工产业转型发展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成立了“2·23”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事故调查需要,事故调查组聘请了陈春云、杨柳等专家成立技术鉴定专家组,分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司达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29日,注册资本5588万美元,占地总面积53148.9㎡。企业现生产产品为:阳离子和还原染料3600吨/年,活性染化料9000吨/年,靛蓝溶液20000吨/年,纺织、皮革助剂20000吨/年。该厂房经正规设计和施工,于2008年1月2日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该公司厂区东西约430米,南北约240米,占地面积约97837.9平方米,厂区分别建有3栋生产厂房、储罐区、污水池、行政楼等。

(二)A7车间情况

事故发生在厂区西北侧A7车间,该车间共三层,设有靛蓝染料、阳离子及还原染料两条生产线装置(其中阳离子及还原染料单元为2017年7月合并而成),占地面积4608㎡,建筑面积13824㎡,厂房每层设有一个防火分区,为甲类火灾危险性厂房。

(3)RA335反应釜情况

发生爆炸的RA335反应釜位于A7车间中西部、厂房二至三层之间,主要用于生产还原染料产品。为夹套式反应釜,内釜为316钛不锈钢材质,标准容积为10立方米,设计压力为-0.1~0.6MPa,外部为夹套,通过夹套内的导热油循环进行加热,设计温度为-19℃~250℃。

(三)RA335反应釜上一次清洗情况

2018年2月18日,RA335反应釜在生产棕色染料中间体“Brownanthrimiade KD”(简称“KD”)结束后,因为下一批次产品生产要求,需清洗RA335反应釜, 2月21日A7车间D班操作工杜永标采取以前常用的洗釜方式,在该釜加入热水、32%氢氧化钠溶液和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进行蒸馏洗釜,后将釜内物料放空后发现釜壁未清洗干净,仍有残余积料。

二、事故发生经过与救援情况

2018年2月22日9时左右,杜永标在与A7车间B班S2岗位操作工马永清交接班时,告诉其RA335反应釜已经清洗过了,釜壁仍有积料。9时30分左右,马永清将此情况向当班值班长杨权标汇报,杨权标到现场查看情况后,又将此情况向A7车间工艺工程师张卫作了汇报。10时左右,张卫在了解情况以后来到值班长办公室,和A7车间生产主管吴兆军口头商议洗釜方法,张卫提出采取参照蒸馏紫28硝基苯母液回收硝基苯的方式,在RA335反应釜内加入2000升纯硝基苯、400升32%氢氧化钠溶液来蒸馏硝基苯,以将釜壁清洗干净,随后其编制了《Brownanthrimide清洗操作法在RA335》,并在操作法上签字后放在了杨权标桌上,吴兆军在批准栏上签字后将操作法放回。10时50分左右,杨权标在接收到操作法后,用对讲机呼叫马永清到值班长办公室,将操作法交给马永清,让其按照步骤进行操作。

12时30分左右,马永清在吃过午饭以后开始准备操作法中的洗釜物料,先后在RA335反应釜内加入850升纯硝基苯(公司外购)、600升蒸馏紫28硝基苯母液的回收硝基苯和400升32%氢氧化钠溶液,因为加入硝基苯的量不足2000升,马永清便向杨权标汇报,杨权标去找张卫汇报,并提出FX341处还有一桶生产上一批次KD时从RA340反应釜洗釜蒸馏回收的硝基苯(50升左右)和一桶生产上一批次KD时从RA335反应釜FB335玻璃分离器处回收的硝基苯(150升左右),张卫考虑到硝基苯量不够便同意将这两桶硝基苯加入。

15时左右,马永清在接受指令、加完所有物料以后,按照操作法对RA335反应釜进行3次氮气置换,随后开启氮气保护,保持釜内氮气流量5m3/h,然后开始操作升温。20时30分左右,马永清与下一班操作工阮新兵交接班,此时RA335反应釜夹套温度为190℃、釜内温度为126℃。21时22分左右,阮新兵接班后,当班值班长蒋志军发现玻璃分离器内水分较多,釜内温度上不去,便通知阮新兵将水排掉,阮新兵便将夹套温度降至180℃,将玻璃分离器内水排掉一部分,随后釜内温度继续上升。23时04分左右,RA335反应釜出现一次高液位报警(经调查组调查证实为误报),23时28分左右被确认。2月23日0时17分左右,釜内温度已上升到177℃左右,阮新兵将夹套温度上调至215℃,此时RA335玻璃分离器水位已有半小时未上升,随后阮新兵下楼到休息室内休息了一会。0时23分左右,RA335反应釜发生爆炸(DSC显示釜内温度183℃、夹套内导热油温度217℃),事故造成A7车间二楼、三楼部分管道设备及门窗损坏,车间南北两面泄爆墙对爆炸冲击波进行了充分的泄压,随后车间二楼和南面厂房发生着火。事故发生后,企业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当班员工往紧急集合点撤离,当班值班长蒋志军清点人数后发现李大伟未集合,于是立即返回事故现场寻找,后在A7车间三楼东侧RA301反应釜附近发现李大伟并将其搀扶至安全位置。

接报后,市政府分管领导带领江北新区管委会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经消防部门全力扑救,明火于2月23日03时35分左右被完全扑灭。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处置人员第一时间关闭雨排阀门、打开事故池。因处置及时得当,消防水未外排,事故未对周边大气水体造成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共造成3人受伤。

伤者:阮新兵,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20123197601******,籍贯:南京市六合区,德司达公司A7车间操作工,头部擦伤,经治疗已出院。

伤者:王庆荣,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20123198109******,籍贯:南京市六合区,德司达公司A7车间操作工,颅骨骨折,经治疗已出院。

伤者:李大伟,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20123198401******,籍贯:南京市六合区,德司达公司A7车间操作工,头部受伤,经治疗已出院。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45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根据现场勘验、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结合专家组出具的技术分析报告及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出具的相关实验结果,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如下:

(一)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硝基苯在无水氢氧化钠混合呈碱性后在183℃左右时瞬间分解放热,造成釜内瞬间内压急剧增大并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变更管理不到位。德司达公司建立了变更管理制度,但工艺员擅自变更洗釜操作法,该操作法的评估、计划、批准、实施等各个环节都未按照公司变更管理制度来落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德司达公司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力,在采取新工艺洗釜之前,未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人员配置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存在缺陷。德司达公司法人代表长期不驻厂办公,也未将其职责委托代理,公司副总、A7车间生产经理等重要管理岗位空缺后未及时配备,致使安全生产管理出现盲区,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这是一起因企业变更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存在缺陷、落实不到位,人员配置不到位所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鉴于对以上事故原因的分析,经过事故调查组认真研究,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张卫,德司达公司A7车间工艺工程师,擅自提出采取参照蒸馏紫28硝基苯母液回收硝基苯的洗釜方式、编制清洗操作法,在加入釜内原料、数量发生改变的情况下,未履行公司变更管理制度规定的变更手续即让该操作法得以实施,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吴兆军,德司达公司A7车间生产主管,未将变更后的清洗操作法上报公司厂长,擅自批准该操作法,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江北新区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李德忠,德司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发生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长期不驻厂办公,也未将其职责委托代理,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致使本单位安全管理混乱,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江北新区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阮新兵,德司达公司A7车间操作工,在RA335反应釜发生高液位报警后不在现场,未将该情况及时上报,在发生爆炸之前,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工作岗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处理建议:由江北新区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蒋志军,德司达公司A7车间前段值班长,对作业现场巡查不力,对当班操作工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的行为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处理建议:由德司达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六)德司达公司,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力,在采取新工艺洗釜之前,未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由江北新区安监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德司达公司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深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配备各重要岗位管理人员,消除安全生产管理的盲区,层层压实责任;要及时修编完善变更管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开展评估、计划、批准、实施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特别要加强变更之前的安全论证,确保整个变更过程安全可靠;要加强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排查本公司范围内各作业环节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查出的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教育、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强化各级管理者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知识、应急处置常识和业务技能;要加强硝基苯等危险化学品的仓储管理和现场管理,加强回收物料的检测,科学回收利用,切勿盲目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风险;要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科学设计报警装置,确保工艺、设备的本质安全,杜绝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FD09253 | 2018_惠安县南泉船舶制造1.10_1·10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18年1月10日9时左右,惠安县南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在进行船舶拆解作业时,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7万元人民币。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县政府授权,县安监局牵头组织县监察机关、公安局、消防大队、总工会及小岞镇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惠安县南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惠安县小岞镇东山村后沃渔港假山脚西南侧,成立于2013年5月,原名为惠安县小岞南泉船舶制造厂,2015年8月28日变更名称,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皆为庄炳泉,批准经营玻璃钢渔业船舶的制造、销售;玻璃钢游艇的制造、销售;玻璃钢制品的制造、销售;船舶拆解等业务。

2015年8月18日,惠安县海洋与渔业局许可惠安县小岞南泉船舶制造厂为全县渔业船舶拆解点。2015年12月1日,惠安县海洋与渔业局与惠安县南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签订《惠安县涉渔“三无”船舶拆解外包采购合同》,合同有效期两年,2017年9月30日经县政府同意,该合同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事项为:惠安县辖区内涉渔“三无”船舶拆解。

(二)事故船舶情况

发生事故的船舶登记编号为“闽泉州市惠安县惠净杜厝第017号”,由社会自然人杨跃进所有,依据县“三无”船舶拆解工作要求,于2018年1月2日交付惠安县南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停靠于小岞镇东山村渔港岸边等待拆解,拆解编号:闽泉州市惠安县三无拆解第(2017)014号。船舶总长21.2米,船宽4.5米,船体为钢材质,船尾设有驾驶室。船上共有5个船舱,分别是船尾的淡水舱,驾驶室下的发动机舱,船头位置的工具舱,船中相邻的两个保鲜舱。保鲜舱内铺有一层冰块用于海鲜保鲜,四周环绕一层保温材料(非阻燃泡沫),两保鲜舱间留有门洞,并设有攀爬的脚踩梯,甲板上铺有一层防滑木板。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18年1月2日,县海渔局组织人员对拆解编号为闽泉州市惠安县三无拆解第(2017)014号的“三无”船舶进行拆解核实。核实后,惠安县南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即将该船拆解业务发包给船舶拆解个体户刘统心,刘统心雇佣2名小工及3名气割工人开始对该船舶进行拆解。2名小工负责清理船上的垃圾及可燃物,3名气割工人负责切割船体。刘统心进行现场指挥。2018年1月9日,船上建筑物(驾驶室)拆除完毕,用挖掘机清理至船体一侧进行拍照存档。

2018年1月10日上午8时许,刘统心对3名切割工人进行作业分工,张振文负责船殻右侧切割,谢成佺负责左侧,吴伯仕负责切割船尾的“起网机”,3人都在舱外进行作业,2名小工继续清理船上的废弃物。9时许,刘统心雇佣挖掘机而离开作业现场。此时张振文已将右侧船殻上方船长平行线切割约三分之一,因部分钢板割不透,张振文便登上甲板从保鲜舱进入舱内,由内往外切割,气枪切割时产生火花引燃了保鲜舱内的塑料泡沫,致其受困在内。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惠安县南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立即组织工人进行施救,十多分钟火势被扑灭,张振文被解救出来,送往小岞镇卫生院途中不治身亡。1月22日,事故双方达成协议,由刘统心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人民币67万元整,死者遗体于次日进行火化。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张振文,男,40岁,宁德市福安市人),直接经济损失67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张振文未持有电焊切割作业资格证书,在进行切割作业时违反作业规程,未先在船舱外侧切割出口子用于逃生、通风或注水的情况下,贸然进入船舱内部进行切割作业,引燃舱内的可燃物,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 惠安县南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未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对发包出去的拆船业务失管。
  1. 船舶拆解个体户刘统心,雇佣未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在工人切割作业期间离开作业现场致现场无人监护。
  1. 惠安县海洋与渔业局,作为 “三无”船舶拆解业务的主管部门和县涉渔“三无”船舶拆解业务的发包单位,对惠安县南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船舶拆解工作安全监管不到位。
  1. 惠安县小岞镇人民政府,作为惠安县南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政府,对惠安县南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不深入,未能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惠安县南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1.10”

火灾事故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 惠安县南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未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将涉及特种作业的船舶拆解业务长期发包给未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拆解作业;以包代管,未对船舶拆解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惠安县安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惠安县海洋与渔业局,对惠安县南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船舶拆解工作安全监管不到位,对惠安县南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长期将“三无”船舶拆解业务发包给无作业资格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失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其向惠安县安委会作书面检讨。
  1. 惠安县小岞镇人民政府,对惠安县南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不深入,未能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其向惠安县安委会作书面检讨。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 张振文,男,闽泉州市惠安县三无拆解第(2017)014号船舶拆解工人,未持有电焊切割作业资格证书,在进行切割作业时违反作业规程,未先在船舱外侧切割出口子用于逃生、通风或注水的情况下,贸然进入船舱内部进行切割作业,引燃舱内的可燃物,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1. 刘统心,男,“三无”船舶拆解个体户,雇佣未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在工人切割作业期间离开作业现场致现场无人监护,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安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 惠安县南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五落实五到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加强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应强化特种作业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和现场监护,杜绝以包代管,确保安全生产。
  1. 惠安县海洋与渔业局及小岞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三无”船舶拆解监管职责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辖区内“三无”船舶拆解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拆解作业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FD09254 | 2018_擅自移动动火点,焊渣引起火灾_7·23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7月23日厂决定机修车间对4113-PCV-4阀泄漏进行焊接堵漏进行焊接堵漏,9:30左右值班长叫中化分析PCV-4中化分析合格签字后,由合成安监处安全负责人,值班长共同对现场确认后,并制定了防火措施,派了监火人,签发了火票,到11:30分因机修在4113泵房二楼平台西南角切割钢板,不慎将焊渣落到一楼对应的平台上,使长期集聚的油着火,在4113泵房前板房中的马××、张××发现后,立即提灭火器冲上房顶与机修人员共同将火扑灭。

二、事故原因分析

2、车间派监火人没有做到“专”。现场废油没有及时清理。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动火一定严格按指定点动火。加强监火工作一人监一处。

2、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对废旧物品进行清理。

FD09255 | 2018_操作不当酿成大火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和危害

2001 年 9 月 14 日 18 时 , 三车间回收工段某操作工在中和二步甲醇时开启滴加阀门发现硫酸不滴 , 去查原因发现高位槽放空阀门未开 , 就随手打开了阀门,硫酸快速滴入釜内 , 同甲醇剧烈反应 , 使其沸出釜外 , 溅到了反应釜旁边的数显仪上 , 从平台上淌到了车间地面 , 霎时 , 火从平台引到了车间地面。 大火遍布整个车间。全公司职工闻讯迅速拿来灭火器 , 铺设消防带 , 经过十分钟 左右将火扑灭。避免了一场大的悲剧发生。直接经济损失 5000 元左右。

二、事故原因及分析

1 、没有关闭硫酸滴加阀 , 在打开放空阀门时 , 硫酸快速滴入反应釜中 , 反应剧烈 , 致使沸料。

2 、数显仪不是防爆型的。

3 、操作工麻痹大意 , 操作不当。

三、同类事故防止措施

l 、各车间制定特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并使职工严格执行。

2 、防爆车间必须使用防爆设备、电器等。

3 、加强安全教育 , 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FD09256 | 2018_新疆_某员工违规操作引起着火事故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新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8_新疆_某员工违规操作引起着火事故_火灾_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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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员工违规操作引起着火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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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经过

2010年7月,新疆美克化工有限公司化工分厂加氢装置,在对高压加氢反应器进行泄压时引起着火。

二、事故原因分析

操作时通过现场排空阀进行泄压,氢气排放时与管壁摩擦产生静电而引起着火。

三、事故防范换和整改措施

1、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

2、加强对员工化工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

擅自移动动火点,焊渣引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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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57 | 2018_昆山同昌汽车新材料10·26爆燃_10·26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8年10月26日4时41分,位于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工业区金凤凰路555号昆山同昌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3号车间发生一起爆燃事故。事故导致1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8人受伤(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于11月27日死亡)。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苏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办法》(苏府办〔2016〕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苏州市政府成立了昆山同昌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10•26”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名单见附件一),市安监局局长焦亚飞任调查组组长,市纪委市监委、市安监、公安、总工会和昆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当事人及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事发地点进行实地勘查,并聘请专家组对事故技术原因进行分析。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昆山同昌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昌公司),注册地址:巴城镇金凤凰南侧,法定代表人:周振华,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697354XY。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汽车隔音垫、五金配件、模具的制造、加工、销售;汽车零部件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车间基本情况

昆山同昌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3号车间主要生产针刺产品,该车间有5条针刺线,4条起绒线,事故发生在5#针刺线烫光机。

5#针刺线主要工艺流程:原材料(化纤)按一定比例混合(每次50公斤左右)精开松机开松→和毛机混料→大仓混料→震动棉箱混棉→梳理机梳棉成网→铺网机铺网交叉成网→针刺机上下针刺成型→中间层加PE膜→烫光机热烫成型→裁剪→成品。

5#针刺线由喂料机、混棉机、梳理机、铺网机、针刺机和烫光机组成,事故发生在烫光机。

烫光机通过三个辊筒达到化纤毛毯的定型加工目的,其中中辊和下辊通过电加热棒加热导热油,并通过设定导热油温度来控制工作温度,中辊和下辊的设定温度不同,一般下辊温度较中辊低(上辊不加热)。辊筒的一侧设置有导热油灌注口和排气口,辊筒内的导热油的量为辊筒径向高度的1/2。该5#针刺线烫光机辊筒未设置导热油膨胀槽,导热油排气口用丝堵密封,构成相对的密闭容器,无泄压设施,也无压力显示等安全附件。

(三)事故后现场勘查情况

事发现场车间建筑物墙体因爆炸冲击波部分损毁,针刺五号线设备损毁,针刺4号线部分设备损坏,针刺5号线、4号线周边化纤原料、化纤半成品大部分烧毁。5#针刺线烫光机下辊筒爆炸过程中在推力作用下,辊筒筒体向西穿过针刺4号线后在12米处落下,辊筒东侧端盖已炸飞落在东侧5.3米处。

(四)调查询问情况

经查询,针刺机相关设备台账、维护保养、维修记录缺失;使用导热油的批号、批次,以及导热油灌注、使用过程定期检测、更换记录缺失,对导热油加热辊筒的检维修记录缺失,无对导热油使用过程中的定期排气记录,也未查到2018年10月26日5#针刺线工艺操作温度和相关记录。

通过询问相关人员以及查证以往的操作记录得知,热烫成型温度的控制,是根据经验通过控制导热油温度来实现的,而且生产同一规格的产品存在导热油设定温度不一样的情况。

根据询问笔录,5#线烫光机约在2014~2015年时间内购买,没人知道、也没有记录表明最近一次的更换导热油时间。根据生产经理和设备经理的笔录,该烫光机曾更换过2根加热管,但所述时间不一致,但二人均提到,今年6、7月份,该烫光机加油口有漏油,更换生料带后就好了。根据电工的询问笔录,事发前,即2018年10月25日晚11点左右,3号车间针刺5线烫光机不转,他在接到保修电话后约10分钟到现场,发现烫光机的启动按钮开关(及传动开关)的电线断了,维修时间共5-6分钟,无维修记录,维修时未关温度控制系统。在传动设备维修好后,该烫光机一直处于空转状态,当时的导热油温度无记录。

(五)现场监控视频情况

根据调取的三车间生产线视频录像,发生事故部位为三车间针刺5号线,从视频录像显示,首先是5#针刺线烫光机采用导热油加热的下辊筒处冒出白色烟雾,烟雾逐渐增大并弥漫5#针刺线,继而引发爆炸。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8年10月24日,昆山同昌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3号车间5#针刺线因梳理机故障,停止生产作业。

2018年10月26日4时36分,5#针刺线梳理机维修完成后,线长马意勇开始调试5#针刺线烫光机。2018年10月26日4时36分32秒5#针刺线烫光机下辊筒开始冒白烟,随后,该车间工人杨龙、杨明家、马振全等人上前查看,至10月26日4时41分38秒,5#针刺线烫光机下辊筒发生爆炸,之后起火。

10月26日4时48分,昆山市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联动119指挥中心,立即派出辖区北门中队、巴城中队、周市中队共9辆消防车,42名消防员赶赴现场处置。5时5分北门中队到场,5时11分巴城中队到场,5时16分周市中队到场。各中队到场后迅速展开救援和灭火工作。火扑灭时间:约5时20分;过火面积80平方米。

10月26日4时45分,昆山市120急救中心接报,立即派出周市120分站、巴城120分站两辆救护车赶赴现场,5时4分、5时7分,两车先后到达。期间,增派开发区分站、中心分站两辆救护车,分别于5时25分、26分赶到现场,4辆救护车共转运伤员9名至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1名重伤员后转院苏州市立医院北区抢救),5时34分,再次派出周市分站救护车前往事故现场待命。

事故发生后,苏州市安监局负责人,昆山市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巴城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全力展开灭火和救援工作,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吴政隆省长、樊金龙常务副省长、费高云副省长、省委常委、苏州市委书记周乃翔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全力确保安全生产。苏州市政府李亚平市长、杨知评副市长亲自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翔赴医院探望受伤人员。

三、调查技术分析情况

  1. 根据导热油技术规程,使用导热油过程中因生产不同规格的产品需要,有时会在接近或等于最高允许使用温度下工作。从该公司的操作记录和询问笔录可知,烫光温度(即辊面温度)是通过设定辊筒内的导热油温度来控制的,而辊面温度是否能满足生产要求是凭经验来确认的,曾发生过多次辊筒内导热油温度失控事件。
  1. 有机载热体在使用过程中会发生热裂解,其影响因素除了化学分子结构、纯度外,还与作用温度和在换热设备中所处的特定条件(也就是温度的分布状况和杂质的存在)有关。根据工艺操作记录,正常情况下,生产B-SUV底毡时,下辊温度为235℃,若该温度为辊面温度,则辊筒内的导热油温度会更高,故而可得出该烫光机中辊中的导热油存在一定量的裂解产物(低沸物),导致导热油闪点降低。如果辊筒中的导热油使用时间过长,则存在的低沸物相应增多。
  1. 根据导热油的氧化性,在操作温度高于100℃的情况下,有机载热体与空气中的氧气反应形成氧化降解产物(包括有机酸)和具有更高相对分子质量的缩聚产物,这些反应的产物具有比未被氧化的有机载热体更低的稳定性,并会起到增大有机载热体粘度和加剧裂解的作用。而根据现场勘查烫光机辊筒的结构,以及查看询问笔录,辊筒中的导热油的加入量约为总容积的二分之一,剩余二分之一空间为空气(未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其他保护),故该导热油会发生氧化反应,从而加速裂解。
  1. 事故发生前5个多小时左右,辊筒的传动开关故障,至少停转16分钟,此时,加热系统未停,导致电加热棒周边的边界层温度上升,造成辊筒内导热油局部温度高,进一步加速热裂解。
  1. 根据实际加油量和辊筒的结构可知(加热棒在辊筒内围绕圆心在同直径圆周上均布),故总有一半的加热棒不会浸入到导热油中,该部分的加热棒上残留的导热油温度会特别高,同样会加速热裂解,甚至发生结焦。

6.设备本质安全存在严重缺陷。

综上原因分析,在长期积累下,该辊筒内的导热油含有较多的低沸物,在高温下,形成一定的内压,由于该设备不是压力容器,并且没有泄压设施等安全附件。故辊筒在长期承压下,由于设备本身的缺陷,造成设备破损,最终导致导热油油气从破损口冲出,立即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因高温或静电(该设备没有静电接地)引起爆炸,爆炸使得液体导热油燃烧,部分导热油飞溅到离爆源较远的地方。

四、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2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2.38万元。

死亡人员:

  1. 马意勇,男,32岁,昆山同昌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安徽省宿州市人,身份证号码:342222198605068039。
  1. 郭龙,男,29岁,昆山同昌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陕西省渭南市人,身份证号码:622826198912053115。

受伤人员:

  1. 刘建福,男,47岁,昆山同昌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山东省单县人,身份证号码:372925197111110717。该员工经抢救无效于11月27日死亡。
  1. 马振全,男,50岁,昆山同昌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安徽省萧县人,身份证号码:342222196801168011。
  1. 王双伟,男,25岁,昆山同昌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河南省商丘市人,身份证号码:411425199308122731。
  1. 杨家明,男,46岁,昆山同昌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山西省闻喜县人,身份证号码:14272919720609511X。
  1. 高海峰,男,37岁,昆山同昌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安徽省利辛县人,身份证号码:341227198002176015。
  1. 黄罗飞,男,46岁,昆山同昌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广西省龙州县人,身份证号码:452133197202102719。
  1. 郭读增,男,50岁,昆山同昌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山东省单县人,身份证号码:372925196804132332。
  1. 万生辉,男,32岁,昆山同昌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陕西省渭南市人,身份证号码:610526198605112816。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5#线烫光机下辊筒长时间空转,下辊筒热交换能量失衡,气相空间压力升高,无法及时泄压,导致辊筒破损,辊筒内的导热油油气从破损处冲出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引发爆炸,并造成燃烧。

(二)间接原因

  1. 同昌公司3号车间针刺5#线烫光机设备本身存在严重设计缺陷,没有必须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附件,设备本质安全度不高。该烫光机加热辊无温度、压力显示仪表;缺少自动化连锁保险装置保证一旦超温、超压立即停止加热;加热辊排气口用闷头封死,未设置超压自动泄压或报警装置。
  1. 同昌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风险辨识不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发现针刺5#烫光机存在的事故隐患。

3.同昌公司未制定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烫光机安全操作规程。

  1. 同昌公司对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在设备发生异常时,员工未能及时撤离危险区域。
  1. 巴城镇政府、石牌工业区管委会对同昌公司安全监管工作中专项执法检查不细致,日常巡查检查工作不到位,属地安全监管工作力度不够。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昆山同昌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10•26”爆燃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张振林,昆山同昌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企业生产及设备安全),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工艺和温度控制操作规程,未严格落实检维修及设备维护保养规程,未按照《有机载热体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要求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管理,作为分管领导,疏于管理,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胡立波,昆山同昌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设备经理,在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没有针对工艺和温度控制操作规程向生产工人进行技术交底,对发生事故的设备没有严格落实检维修及设备维护保养规程,未按照《有机载热体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要求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管理,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 昆山同昌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风险辨识不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发现针刺5#烫光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制定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烫光机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在设备发生异常时,员工未能及时撤离危险区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苏州市安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 周振华,昆山同昌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苏州市安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问责的组织和人员

  1. 陈洪宜,中共党员,事业编制人员,巴城镇安全办主任,在担任巴城镇安环所所长、党支部书记期间(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分管巴城镇工业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对巴城镇安全办(安环所)隐患排查执法检查不细致、日常检查不到位等问题负有相应领导责任,建议由昆山市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 沈卫林,中共党员,事业编制人员,巴城石牌工业区管委会党支部书记(主管石牌工业区安全生产工作),对石牌工业区安全监督工作开展不力、网格员巡查工作开展不到位等问题负有相应领导责任,建议其作出书面检查。
  1. 孙文兵,群众,企业编制人员,巴城镇石牌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石牌工业区管委会安环科),对同昌公司责任网格员巡查次数未达到文件要求、巡查不彻底、记录不规范等问题负有相应责任,建议其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认真吸取这起事故的深刻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整改建议:

  1. 昆山同昌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建立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1. 昆山同昌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开展风险辨识工作,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使用的设备应重点进行排查,消除各类不安全因素。
  1. 昆山同昌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要做好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确保员工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应急逃生技能,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1. 巴城镇政府和石牌工业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安全监管工作,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力度。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和消除各项安全生产隐患,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昆山同昌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10•26”

爆燃事故调查组

2019年1月10日

FD09258 | 2018_本溪龙新矿业思山岭铁矿6·5重大炸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本溪龙新矿业思山岭铁矿6·5重大炸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辽宁省本溪龙新矿业思山岭铁矿“6・5”重大炸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8年6月5日16时10分,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所属辽宁省本溪市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以下简称思山岭铁矿)在建设期间,措施井井口发生炸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2人失踪、10人受伤。

二、原因分析:

由于辽宁同鑫建设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混乱,在向井下运送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的过程中,严重违章作业,炸药、雷管混装吊运,野蛮装卸时发生爆炸;施工单位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对爆破作业单位监督不力,在爆破作业单位运送炸药的同时进行井下水泵安装、人员等候入井等违章交叉作业导致人员伤亡扩大;建设单位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对爆破作业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督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爆破作业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对民爆物品监管缺失,对基建项目以包代管、违规违章作业行为查处不严等。这起事故发生在上合组织青岛峰会前夕、全国第十七个“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社会影响恶劣。

三、防范措施:

一要强化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组织开展爆破作业专项排查,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违反《爆破安全规程》等民爆物品的相关规定的行为,督促爆破作业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定员定量、定置管理、危险点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规范爆炸物品运输、分发、使用过程管理。严禁雷管和炸药混运、混放、混发,确保雷管和炸药的安全距离符合规程要求。用人工搬动爆破器材时,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规程要求。强化分发、使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要强化对矿山建设项目施工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矿山企业要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流工单位施工;要与施工单位签订专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監督检查,确保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跟班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排查治理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的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前,要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开工。

三要坚持突出重点,全面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督查检查。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立即组织开展集中督查检查行动,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方案的具体安排,严格监督执法,推动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海洋渔业、消防安全、治金、民爆、军工、城镇燃气、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加快构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提升事故防范能力,确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扎实开展,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和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要进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进一步筑牢红线意识,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建设,明确每一个企业的行业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属地具体部门,有效压实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同时要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责任追究,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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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59 | 2018_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6·5重大炸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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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6·5”重大炸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_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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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6·5”重大炸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南京危管

2018-09-01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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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6·5”重大炸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省安监局局长安瑞霓

(2018年8月30日)

同志们:

按照会议安排,下面由我通报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6·5”重大炸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18年6月5日,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措施井井口发生炸药爆炸事故,造成14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723万元。事故发生后,李克强总理做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省委书记陈求发、省长唐一军等领导同志做出重要批示,唐一军省长带领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等5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请国务院安委办和省委、省政府同意。8月29日,省政府批复结案。

二、事故直接原因

6月5日,爆破单位同鑫公司将23箱乳化炸药、385发雷管送往龙新公司思山岭铁矿。按规定应当由同鑫公司实施运输、储存、爆破、清退等“一体化”爆破服务,但实际上向井下转运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由不具备爆破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组织实施。致使施工单位在向井下转运爆炸物品的过程中,施工人员向装有炸药的吊桶内扔掷雷管,雷管与吊桶内壁发生碰撞,导致雷管爆炸,进而引发炸药爆炸。

三、间接原因

一是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爆破单位同鑫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实施“一体化”爆破作业服务;施工单位华煤集团违法违规组织非爆破作业人员搬运和携带民用爆炸物品;建设单位龙新公司在招标过程中违规约定爆破施工由华煤集团组织实施。二是本溪市和南芬区两级政府及其相关监管部门在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履职不力,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四、处理结果

本次事故依法依规对42名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一)对在事故中死亡的华煤集团孙殿波等3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同鑫公司董事长孟俊同、同鑫公司爆破分公司经理霍春成、炸药库主任李巨彬,华煤集团项目部实际负责人付天会,龙新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宗、现董事长兼总经理丛革臣等6人追究刑事责任。对孟俊同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对同鑫公司副经理孟宪菊、押运员霍长志、李欣欣,华煤集团项目部副经理南成龙、高永生,龙新公司原供销处处长王波等6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四)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1人

  1. 给予南芬公安分局副局长黄士忠行政记过处分,治安大队大队长崔玉龙行政降级处分、免去治安大队长职务,治安大队民警高宝玉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思山岭派出所所长赵平行政记过处分,副所长袁磊、民警陈国平行政记大过处分。
  1. 给予南芬区安监局局长关绍安、局领导孙科、监管一科科长赵井泉、科员孟炜轩行政记过处分;
  1. 给予南芬区区委书记张健党内警告处分,区长尹红炜行政记过处分,副区长、公安局长李贵华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副区长彭志超行政记过处分。

4.给予本溪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昕、治安支队支队长王玉霖行政记过处分。

5.给予本溪市安监局局长高飞行政警告处分,总工程师朴圣勇行政记过处分。

  1. 给予本溪市市长田树槐诫勉谈话处理,副市长、公安局长王会奇、副市长于庆伟行政警告处分。

(五)行政处罚决定

对华煤集团董事长安钢、总经理倪怀有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撤销华煤集团副总经理陈长军、龙新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边振辉、安全处处长张涛《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吊销华煤集团第二事业部总工程师赵廷海执业资格证书。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

对同鑫公司罚款500万元,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华煤集团罚款500万元,暂扣其建筑施工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龙新公司罚款400万元。

责成本溪市政府和南芬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爆破单位要依法进行生产经营。营业性爆破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一体化”服务。无爆破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实施爆破作业。

(二)公安机关要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特别要强化对井下爆破作业的监管,严格爆破单位及人员资质审查、考核发证。

(三)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对基建矿山的监管。加强对外包工程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以包代管、不履行主体责任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通报完毕。

FD09260 | 2018_某去火炬管线倒塌事故_1·23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1月23日16时50分, 燕山石油化学工业公司向阳化工厂第二聚丙烯装置去火炬放空管线,在横跨燕山岗北路的架空处断裂倒塌,气体外漏。一辆212吉普车强行通过瓦斯区,由于空气不足熄火。当再次发动打火时,引起爆炸着火。当场烧死5人,烧伤11人,烧坏吉普车1辆、后三轮摩托车2辆、自行车7辆。直接经济损失达3.03万元。

二、事故原因

三、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

1、管理制度不完善,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完善生产管理制度。

2、进一步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增强员工的责任心。

3、建立健全管理监督体系。

FD09261 | 2018_株洲市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4_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4年10月28日

2019年4月22日14时30分许,株洲协成工程维修有限公司在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制气分厂净化车间3#脱硫塔进行人孔盖板螺栓切除作业时发生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立即启动应急预案,22日下午石峰区委、区政府领导,市应急、消防、生态环境等部门领导,区应急、消防、环保、公安、城管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赶到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和参与火灾扑救,安排部署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23日上午,市清水塘搬迁改造指挥部领导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对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提出要求。经过奋力扑救,23日14时20分许,火情被全部控制。

火险解除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区领导要求,4月23日石峰区成立了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

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成公司,注册资本:30000万元;注册地址: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1493号;法定代表人:韦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55813966U)的前身为国有大型企业——湖南湘氮实业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和经营尿素、双氧水、纯碱等化工和化肥产品。2003年12月31日,广东中成化工有限公司整体收购湘氮公司,湘氮公司改制更名为智成公司,同时职工身份被置换,成为劳动合同(关系)制企业职工。2010年1月1日,智成公司被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收购。智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与职工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

为响应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号召,智成公司的合成氨、尿素、纯碱等主业生产装置已于2015年4月关停,其他生产装置于2016年12月27日关停。2018年7月智成公司与政府签订了土地收储协议;2018年12月智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通过职代会。目前,智成公司按照国务院、湖南省和株洲市有关企业转型升级的要求以及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布局需要,积极推进企业关停及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作。

2.株洲协成工程维修有限公司

株洲协成工程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14日,注册资本200万元,注册地为株洲市石峰区铜藕路清水村八一组38号,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海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4MA4LNA6205,经营范围:工程机械维修、安装、保养,工程施工;环保工程设施施工;生态保护及环境治理业务服务;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等。公司目前共有正式员工55人,其中包括化学工程、安全环保、设备维修、电力工程、自控仪表等各等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8人,助理工程师3人,高技技师8人,技师3人,特殊作业资格人员8人(包含焊工、电工、起重工、吊车司机、消防车司机)。

(二)事故相关其他情况

1.委托业务情况

2018年10月,智成公司通过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清洗工作招投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具有危险废弃物处理或环保治理工程等相关的经营范围,协成公司、株洲中浩环保有限公司、湖南和澳宇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招投标,协成公司中标。2018年11月8日智成公司与协成公司签订了遗留物料及残留污染清理处置项目承包合同,具体工作内容:生产装置内残渣废液、化学品的清理清空;生产装置内设备设施、工艺管道的清洗;场地内遗留化学品及残渣废液的处置;场地内废水处理,为全面拆除做准备。11月19日协成公司成立项目部,同日进场对设备、装置摸底,核实具体情况。同年12月1日智成公司与平安公司签订了残渣废液处理环境监理项目环保监理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对甲方残渣废液处理工程进行现场环境监理,编制项目环境监理报告并通过环保验收”。

2.安全管理情况

2018年11月26日,智成公司与株洲协成工程维修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环保、消防管理协议,12月11日对生产装置现场安全状况交底,12月21日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开工会议,对施工方案审核备案,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协成公司有违规动火、作业人员不带安全帽、施工点吸烟等重复违章行为,尽管现场进行了制止,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根除。

协成公司中标后,制定了《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遗留物料及残留污染物清理处置项目施工方案》、《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场地遗留化学品及废渣残液处置工程施工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智成公司报备。开工前,对施工人员开展了安全培训,但与工作布置会合二为一,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前,未按规定由分区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对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交底人、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签字。施工中,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和处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尽管对涉及动火、高处、检维修、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实行票证管理,但项目组票证申请未报甲方工作组安全监管及相关专业负责人员备案,根据智成公司遗留物及残留污染清理项目开工会议纪要(2018.12.18)第12点的要求“在现阶段乙方对甲方设备进行安全置换过程中,现场严禁动火,待置换工作条件成熟,经双方开会讨论后,才能允许动火。”本次动火是在明知没有进行安全置换,双方又未讨论的情况下进行的。

3.发生事故设备及周边基本情况

本次火灾事故发生设备为脱硫塔,该设备为碳钢材质,直径5米,高26.5米,内装填二层5米高的聚丙烯鲍尔环填料,填料上附着部分单质硫和硫化物。硫磺属于危险化学品,分子式S,相对分子质量是32,常温下为淡黄色脆性结晶或粉末,有特殊臭味,熔点为119℃,沸点为444.6℃,闪点为207℃,自燃温度为232℃。危险特性:遇明火、高热易燃。与氧化剂混合能形成有爆炸性的混合物。粉体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当达到一定的浓度时,遇火星会发生爆炸。

脱硫塔的东面为机泵房,南面为马路,西面为机泵房,北面为洗涤塔。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4月22日8时左右,协成公司项目施工分区负责人赵元召集作业组长喻太华安排制气分厂净化车间3#脱硫塔的螺栓切除工作,在动火分析存在重大缺漏、对脱硫塔内存在硫磺等火灾重大隐患因素分析不透彻、预警不到位、动火作业危险辨识缺失的情况下,开具了检修作业证、动火作业证、高处作业证。喻太华立即交代汪建对人孔盖的螺栓用气割方式切割。8时20分冯娅、刘亚军进行了塔外动火分析,分析结果一氧化碳、氢气含量小于0.5%。负责工艺的周小平清理了脱硫塔外的易燃物,并对塔外周边洒水阻燃,检查了直爬梯的牢固程度。

约9时,在现场未挂作业警示牌、未分区隔离、作业工具器具随意摆放、消防器材配备不充分的情况下,汪建、唐拥军上塔,利用气割工具对卸料孔的螺栓切割,监火人为傅克诚。11时左右完成了下部两个盖板的螺栓切割。14时两人继续上塔进行螺栓切割,当切割第四个盖板螺栓时发现第三个已切割螺栓的上段填料东北侧卸料孔开始冒烟,然后汪建停止作业并下塔关闭氧气、乙炔。同时唐拥军通知监火人傅克诚和现场作业组长喻太华。14时28分喻太华电话通知曾海霞,曾海霞马上安排现场人员封堵塔底人孔,同时发动其他作业组的作业人员拿水带、防毒面具支援现场。14时45分柳化集团总负责人黄恒美接到现场失火消息后,通知温军民和曾海霞同时到达事发现场开展喷淋救火,对塔中部的冒烟卸料孔进行喷水,曾海霞发现灭火效果不佳时拨打了119请求支援。

(二)应急处置情况

4月22日15时01分,市消防支队接到报警,立即调派石峰、天元、体育路、特勤消防中队出动10辆消防车、46名消防员赶赴现场扑救,支队全勤指挥部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15时06分石峰消防大队首先到达现场,立即进行火情侦查,其余参战力量相继赶到,紧急调运高喷车、水罐车、照明车等设备,开展稀释保护、冷却灭火。15时25分许,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石峰消防大队报警信息后,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并联系2名危化专家现场指导,同时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政府值班室及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环保等部门领导、区委、区政府领导,以及石峰区公安、城管、环保、铜塘湾街道等单位负责人相继赶往现场,紧急开会,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职责分工,做好秩序维护、技术指导、现场调度等工作。

因脱硫塔锈蚀穿孔严重,无法采取窒息方式处置,指挥部研究采取“稀释降毒、泡沫灭火”措施,利用高喷车从塔顶以喷雾水流稀释降毒,从人孔利用泡沫灭火。4月23日7时许,侦察发现,仅脱硫塔上部填料层部分区域燃烧,其余火势得到有效控制。指挥部研究决定,调用大型吊车将两支水枪送至塔顶人孔沿塔内壁持续注水灭火。12时1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14时20分许,塔内已无白烟冒出,塔壁温度降至常温,消防支队留守4台消防车、28名指战员继续在现场观察、监护,火情得到有效控制。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

(四)环境监测情况

1.现场检测

火灾发生后,株洲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到达污染现场立即按照监测规范对现场区域开展监测,监测项目:二氧化硫浓度、硫化氢浓度;监测时间4月22日17:02-4月23日14:00。

为防止事故现场消防水冲刷残留物污染湘江水质,在现场监测环境空气的同时,对智成公司污水处理站出口(消防废水收集处理)进行连续取样分析,并将监测数据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

2.监测结果分析

(1)环境空气:4月22日晚先对智成公司1#、2#、3#、4#、昊华公司大门口等测点进行监测,随后对建设路、都市兰亭等环境敏感点位进行监测,二氧化硫浓度为0.286—0.572mg/m3;硫化氢浓度浓度为0.455—1.52mg/m3 , 硫化氢浓度最大值于22日23:13出现在建设路床单厂测点,23:40降至0.607 mg/m3;4月23日10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外国语学校,都市兰亭,铜塘湾社区环境敏感点位进行监测,二氧化硫浓度为0—0.057mg/m3,硫化氢浓度为未检出,非甲烷总烃浓度为0.3—0.6mg/m3,均未超过相关标准限值(二氧化硫参考评价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硫化氢参考评价标准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非甲烷总烃参考评价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废水:对事故点消防水、收集处理消防废水的处理设施出口废水进行监测,监测项目pH、化学需氧量、硫化物均未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标准限值要求。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协成公司焊工在用气割枪切割3#脱硫塔上段填料东北侧卸料孔(距地面15米至15.2米)螺栓时,螺栓受热,引燃了塔内积存的单质硫和硫化物以及聚丙烯鲍尔环填料,是导致这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智成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协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管理人员麻痹大意、对作业现场火灾重大隐患预估不够、工作人员盲目动火作业,是造成这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1. 株洲协成工程维修有限公司。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安全票证管理不严、现场管理混乱,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石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对株洲协成工程维修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该公司未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未设置临时消防水源或者消防给水设施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建议由石峰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予以行政处罚。

  1. 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石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对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1. 黄晓放,协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协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黄晓放予以处理。
  1. 盘辉,智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智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盘辉予以处理。
  1. 赵元,协成公司施工作业分区负责人,负责制气分厂净化车间清理工作安排。现场管理不到位,消防器材配备不充分,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协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赵元予以处理。
  1. 喻太华,协成公司脱硫塔清理作业班长,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对脱硫塔人孔盖板螺栓实施切割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协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喻太华予以处理。
  1. 汪建,协成公司作业人员,负责切割脱硫塔人孔盖板螺栓。切割螺栓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协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汪建予以处理。
  1. 傅克诚,协成公司作业人员,负责切割脱硫塔人孔盖板螺栓动火作业的监火工作。监火工作不到位,未能第一时间发现火灾苗头并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协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傅克诚以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此次事故暴露出企业对现场安全风险估计不够、现场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必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堵塞漏洞,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为此,特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议:

(一)召开事故分析会议,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组织全区相关企业负责人特别是清水塘关停企业负责人召开事故分析会,通报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责令智成公司和协成公司负责人作出深刻检讨,通过以案说法,分析问题,查找不足,让相关企业引以为戒,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二)采取各种不同方式,开展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对安全生产实行严格考评考核,对排查不认真、不到位而疏漏重大隐患的要倒查责任,一追到底,对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是企业自查。严格按照市指挥部、市安委办印发的《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企业厂房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株清办字[2018]26号),加强工程项目管理、门卫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切实杜绝各类冒险违章作业。重点做到“四查”:一查高风险作业环节,是否进行风险辨识、制定相应防控措施并告知职工;二查涉及危化品等高风险作业是否建立管理制度并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合格;三查危化品储存、使用场所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配备安全设施设备等。四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安全措施情况,监理单位责任落实情况。

二是领导督查。按照“五个一”要求,由区领导带队到所联系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排查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三是部门检查。结合“强执法防事故”行动,由应急、消防、住建、环保等部门和入企组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运用挂牌督办、约谈警示、“安全生产黑名单”、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等手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高压推进重大隐患问题整改。重点是督促清水塘地区关停企业制定详细拆除方案,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和人员进行施工和监理,对企业上报的拆除方案、监理方案进行仔细审查,实施有效监管。发现有违反《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企业厂房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从严追究工程发包方和施工方的法律责任。

四是网格联查。街道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紧盯清水塘地区等事故多发区域和危化等行业领域,深入企业和作业现场,及时发现和掌握一批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处理,

五是专家协查。组织专家对全区企业特别是清水塘已停产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辨识,通过深入企业了解有关情况,发现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采取有针对性措施督促企业逐项整改到位。

(三)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救援水平。根据“三定”规定,抓紧修订应急预案,开展应急资源摸底,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应急指挥平台和专家人才库,加强专业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建设,扩大志愿者队伍。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知识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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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62 | 2018_桂阳县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206门面8·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桂阳县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206门面“8·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8月22日上午10时46分左右,桂阳县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206门面承租人成新兵在装修门面时,在后巷安装排风系统支架电焊作业过程中,电焊熔滴将作业下方的隔壁208店面“李氏我家酸菜鱼饭店”环保油容器罐熔穿,引燃罐内环保油,导致现场作业的电焊工李异桂和李三流夫妇被严重烧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桂阳县人民政府桂阳县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206门面“8·22”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消防大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房管局、龙潭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人参加,依法邀请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了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委托郴州市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对事故进行了技术鉴定,提交了《桂阳县翡翠湾3#栋206门面“8·22”火灾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事故调查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了事故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

一、事故概况

2018年8月22日上午10点46分左右,桂阳县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206门面装修,在后巷安装排风系统支架电焊作业过程中,电焊熔滴(焊渣)将作业下方的隔壁208店面“李氏我家酸菜鱼饭店”环保油容器罐熔穿,引起罐内环保油燃烧,导致现场作业的电焊工李异桂和李三流夫妇被严重烧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死者李异桂,男,身份证号码:43282219651224XXXX,桂阳县和平镇瑶溪村大务冲组人;死者李三流,女,身份证号码:43282219660128XXXX,桂阳县和平镇瑶溪村大务冲组人。事故直接损失:已发生医疗救治费47.9519万元(事故善后赔偿事宜尚未处理完毕,事故直接损失另计)。

二、基本情况

(一)企业(商铺)概况

1.桂阳县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206门面基本情况

桂阳县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共12层楼,一楼为门面,其它楼层为住宅。206门面西侧是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205门面(飞歌新能源电动车商铺),东侧是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208 门面(李氏我家酸菜蒸鱼饭店)。事发时206号门面正在进行装修,尚未营业,206门面的承租人为成新兵与魏风、周小明等4人,共有5个股东。门面正在装修中,准备开餐馆。目前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桂阳县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208店面基本情况

李氏我家酸菜鱼饭店的经营者为李振华,2017年9月开始营业,2017年10月25日到桂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进行了登记,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021MA4M7C7182,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中餐服务。2017年10月31日取得了由桂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31021026111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振华,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0日。该饭店采用“环保油”作为厨房炒菜燃料,发生事故的环保油容器罐为该饭店所有。

3.桂阳县弘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桂阳县弘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21日,2018年1月17日到桂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更新了登记,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1782899XXXX,法定代表人:何善民,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服务。2016年7月18日取得了郴州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的三级资质证,有效期至2019年7月17日。该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与桂阳县玉景翡翠湾小区开发商桂阳县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翡翠湾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负责桂阳县玉景翡翠湾小区商住、地下停车场(库)物业管理。

4.桂阳县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桂阳县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1563521XX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邓大康,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执照机关:桂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16年3月15日。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取得了郴州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的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有效期至2021年4月10日。桂阳县玉景翡翠湾小区于2013年10月开发,3栋主体建设于2015年5月份竣工,相关配套设施于2015年完工。3栋规划设计用途为商业用房,共建有12间临街商铺,截止2018年8月22日事故发生前已投入使用8间。

5.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桂阳县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206门面厨房后墙与护坡间(后巷)有一条宽为1.8m的通道,按照规划设计该通道是用来通风采光,属公共空间。在3栋206号门面和208号店面的后巷内靠206号门面一侧,208号店面“李氏我家酸菜鱼饭店”业主李振华安装了一个供厨房炒菜用的盛装了环保油的容器罐,该环保油供应商为郴州的郭祥发。该容器直径0.9m、长度1.5m的圆柱体,不锈钢材质,容积0.954m3,容器壁厚0.001m。容器罐卧放在不锈钢支架上。容器罐底部离地面高度1.4m;距厨房外墙面0.45m;距护坡墙面0.45m。206号门面当时正在后巷焊接用于安装排烟风机的框架方钢(型号4×6mm2),且已焊好一根,另一根横跨在后墙与护坡间的方钢正在焊接。横跨在后墙与护坡间的那根方钢位于存放环保油容器罐的正上方0.23m。事发时靠护坡侧焊接点尚未焊接,焊工李异桂正在对靠厨房后墙两方钢连接处进行焊接作业。此焊点距飞溅在容器上部电焊熔滴落点的位置为0.6m,该处有一明显被熔滴熔穿的灼痕穿孔。在存放环保油容器罐的下面有被燃烧时烧黑的电焊机、电锤等,电焊机、电锤上的连接电缆被烧焦。环保油容器罐外部被烧黑;上部加注燃料的进油管脱落;加油排放空气的阀门装置被燃烧时产生的高温高压油气冲出不见;容器罐西侧端部密封罩(直径Φ0.42m)被燃烧时产生的高温高压油气冲出变形、掉落在地上。靠护坡侧放置一架焊接作业时使用的不锈钢梯子。靠护坡侧有下水管、消防水管等管道。护坡侧线缆护管被燃烧产生的高温火焰及气浪冲击损坏变形,护坡侧的网线分线盒被冲击变形,靠后墙墙体距环保油容器西侧端密封罩4.2m处的下水管被喷射出来的环保油烧黑变形。208号店面后墙上部安装的空调外机过滤网被烧坏变形。现场未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二)安全监管情况

  1. 属地监管情况。2018年来,龙潭街道八字塘社区消防专干单俊杰与十二网格网格员分别于3月份和8月份到翡翠路、五云观路餐饮店检查油烟问题,提醒餐饮店加强消防管理,检查期间还到了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208店面李氏我家酸菜鱼饭店检查了油烟排放、消防器材、厨房内小燃气罐存放、消防供水和应急通道等情况,但未对该店环保油燃料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1. 部门监管情况。①桂阳县公安局龙潭派出所。按照桂阳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通知》(桂公明电[2016]701号)文件要求,龙潭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抽查范围以外的社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消防监督检查。2018年第一季度,派出所联合消防中队、驻八字塘社区警务室对辖区学校、幼儿园、学生服务部、宾馆及娱乐场所开展了一次消防检查;2018年3月14日,因县公安局工作需要,驻八字塘社区警务室民警被抽调到“3.6”专案组,因警力紧张,因此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未进行全面性检查。2018年以来,共检查学校幼儿园、学生服务部、宾馆、个体工商户、娱乐场所及出租房屋等65起,发现问题40起,整改40起。②桂阳县公安消防大队。2018年以来,消防大队结合高层建筑专项整治、电动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物业消防安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等专项整治先后对玉景翡翠湾小区开展日常检查共9次,其中对物业开展检查1次,电动 消防安全整治1次,高层建筑检查1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检查1次,福宴豪庭检查1次,桂阳背篓人家检查2次,桂阳百花汇休闲会所检查2次。聘请湖南省人人居安消防安全服务有限公司免费对玉景翡翠湾小区临街门面开展了消防宣传培训,共培训6家单位,培训68人。对桂阳百花汇休闲会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立案处罚3万元,对桂阳背篓人家未经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立案处罚4万元。

三、事故发生及救援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8月22日上午10时46分左右,桂阳县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206门面装修时,电焊工李异桂在后巷安装排风系统支架电焊过中,电焊熔滴将作业下方的隔壁208店面李氏我家酸菜鱼饭店环保油容器罐熔穿,引燃罐内环保油,导致现场作业的电焊工李异桂和李三流夫妇被罐内燃烧后高压喷溅出的环保油严重烧伤。

(二)事故救援经过

事故发生后,弘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玉景翡翠湾物业服务处房管员邓井成第一时间到了事故现场,当时有很大的明火,邓井成用对讲机呼叫岗所保安到事发现场,接到信息后,物业服务处工作人员王帅、谢琴、彭国树和付孝明四人立即赶到了现场,王帅和谢琴分别向消防队、110、120电话报警,付孝明提来4个灭火器,工作人员分成两组,王帅、付孝明留在3楼B单元护栏处进行灭火,邓井成、彭国树在206门面进行灭火。由于旁边没有什么可燃性物质材料,火势得到了有效控制,约5分钟后,桂阳县消防中队也赶到了事故现场,发现现场并无明显火势,消防车未出水,现场发现两名装修施工人员被严重烧伤,随即120救护车也赶到了现场,消防员将两名烧伤人员分别抬上120急救车送医院急救,李异桂被送往桂阳县中医院救治,李三流被送往桂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因两人伤势严重,李异桂于8月22日14时25分转入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烧伤整形外科救治,于8月27日11时1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李三流于8月22日14时27分转入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烧伤整形外科救治,于9月4日18时32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和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异桂和李三流死亡原因系全身大面积烧伤致心衰死亡。

四、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 3栋208号商铺李氏我家酸菜鱼饭店经营者李振华将易燃危险物品环保油容器罐安放在店面后巷的公共空间,无任何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安全标志,未尽到管理和告知义务,是导致这起火灾事故的第二个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桂阳县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玉景翡翠湾小区 3栋消防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
  1. 桂阳县弘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对3栋208店面李氏我家酸菜鱼饭店占用公共空间存放易燃危险物品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对208店面使用环保油燃料未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对206门面承租人成新兵占用公共空间安装排风系统未加制止。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桂阳县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206门面 “8·22”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李异桂,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282219651224XXXX,桂阳县和平镇瑶溪村大务冲组人,桂阳县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206门面排风系统支架安装电焊作业工。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未按照电焊工焊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要求检查作业现场环境,对作业现场的易燃危险物品未采取迁移、覆盖、隔离等消防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二)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 李振华,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桂阳县樟市镇团结圩竹中村8组人,身份证号码:43102119820424XXXX,玉景翡翠湾3栋208店面李氏我家酸菜鱼饭店经营者。违规将环保油容器罐安放在公共空间,且未采取任何消防安全措施,未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1. 成新兵,男,汉族,1989年1月8日出生,桂阳县茶场阳王村人,身份证号码:43102119890108XXXX,玉景翡翠湾3栋206门面承租人。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外墙立面,在商铺后墙开门洞,占用公共空间安装排风系统,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进行房屋室内装修,违反了《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聘请电焊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1. 郭祥发,男,汉族,1954年10月15日出生,郴州市长临武县镇南乡五里村委会9组人,身份证号码:43282719541015XXXX,环保油经营者,涉嫌无证经营,建议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1. 王帅,男,汉族,1978年1月17日出生,桂阳县鹿峰街道人,身份证号码:43282219780117XXXX,桂阳县弘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玉景翡翠湾小区消防部门负责人,负责玉景翡翠湾小区出租门面以及公共区域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在日常消防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208店面后巷有一储罐,未核实罐内存放物质,未采取措施予以处置,未正确履行职责。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建议由桂阳县弘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解除其劳动用工合同,予以辞退。
  1. 唐志英,女,汉族,1975年11月22日出生,桂阳县鹿峰街道人,身份证号码:43282219751122XXXX,桂阳县弘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玉景翡翠湾小区装修巡查人员,负责玉景翡翠湾小区房屋室内装修和出租门面的装修的日常检查和巡查工作,巡查是否有占用公用面积行为。对208店面占用公共空间行为未进行纠正,对206门面在后墙开门洞、占用公共空间安装排风系统未察觉,巡查工作不仔细,不深入,巡查工作流于形式。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建议由桂阳县弘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解除其劳动用工合同,予以辞退。
  1.  单俊杰,男,汉族,桂阳县龙潭街道人,龙潭街道八字塘社区消防专干,2018年3月和8月到翡翠路、五云观路餐饮店巡查检查时,对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208店面李氏我家酸菜鱼饭店检查了油烟排放、消防器材、燃气存放、消防供水和应急通道等情况,但未对环保油燃料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履职不正确,建议由县安委会对其进行约谈。

(二)建议对相关责任单位(商铺)的处理

  1. 桂阳县玉景翡翠湾3#栋208店面。违规将环保油容器罐存放在公共空间,未采取任何消防安全措施,未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建议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房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关立案查处。
  1. 桂阳县玉景翡翠湾3#栋206门面。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外墙立面,在商铺后墙开门洞,占用公共空间安装排风系统,委托不具备装修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装修,违反了《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建议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桂阳县弘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小区店面和商铺占用公共空间行为未加制止,未对公共区域存放易燃危险物品进行巡查和检查,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房管部门立案查处。

桂阳县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未经通过消防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公安消防机关立案查处。

龙潭派出所于2018年3月14日因负责消防专职民警被抽调到“3.6”专案组后,对辖区社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辖区消防监督检查脱节,建议向县人民政府写出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 公安消防部门和辖区派出所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和监督检查,严格个体经营者内店面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检查,督促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
  1.  桂阳县弘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加强管辖服务范围的安全巡查管理,对出租门店面装修要全程监管、无间隙巡查和检查,特别是对装修门店业主雇用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电工、电焊工)时,必须严格业主对聘请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查看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开工前必需向操作人员作施工场所、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施工操作规范要求及应急处理措施等告知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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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206门面8·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桂阳县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206门面“8·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4年11月01日

2018年8月22日上午10时46分左右,桂阳县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206门面承租人成新兵在装修门面时,在后巷安装排风系统支架电焊作业过程中,电焊熔滴将作业下方的隔壁208店面“李氏我家酸菜鱼饭店”环保油容器罐熔穿,引燃罐内环保油,导致现场作业的电焊工李异桂和李三流夫妇被严重烧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桂阳县人民政府桂阳县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206门面“8·22”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消防大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房管局、龙潭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人参加,依法邀请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了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委托郴州市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对事故进行了技术鉴定,提交了《桂阳县翡翠湾3#栋206门面“8·22”火灾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事故调查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了事故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

一、事故概况

2018年8月22日上午10点46分左右,桂阳县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206门面装修,在后巷安装排风系统支架电焊作业过程中,电焊熔滴(焊渣)将作业下方的隔壁208店面“李氏我家酸菜鱼饭店”环保油容器罐熔穿,引起罐内环保油燃烧,导致现场作业的电焊工李异桂和李三流夫妇被严重烧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死者李异桂,男,身份证号码:43282219651224XXXX,桂阳县和平镇瑶溪村大务冲组人;死者李三流,女,身份证号码:43282219660128XXXX,桂阳县和平镇瑶溪村大务冲组人。事故直接损失:已发生医疗救治费47.9519万元(事故善后赔偿事宜尚未处理完毕,事故直接损失另计)。

二、基本情况

(一)企业(商铺)概况

1.桂阳县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206门面基本情况

桂阳县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共12层楼,一楼为门面,其它楼层为住宅。206门面西侧是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205门面(飞歌新能源电动车商铺),东侧是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208 门面(李氏我家酸菜蒸鱼饭店)。事发时206号门面正在进行装修,尚未营业,206门面的承租人为成新兵与魏风、周小明等4人,共有5个股东。门面正在装修中,准备开餐馆。目前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桂阳县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208店面基本情况

李氏我家酸菜鱼饭店的经营者为李振华,2017年9月开始营业,2017年10月25日到桂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进行了登记,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021MA4M7C7182,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中餐服务。2017年10月31日取得了由桂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31021026111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振华,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0日。该饭店采用“环保油”作为厨房炒菜燃料,发生事故的环保油容器罐为该饭店所有。

3.桂阳县弘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桂阳县弘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21日,2018年1月17日到桂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更新了登记,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1782899XXXX,法定代表人:何善民,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服务。2016年7月18日取得了郴州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的三级资质证,有效期至2019年7月17日。该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与桂阳县玉景翡翠湾小区开发商桂阳县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翡翠湾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负责桂阳县玉景翡翠湾小区商住、地下停车场(库)物业管理。

4.桂阳县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桂阳县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1563521XX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邓大康,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执照机关:桂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16年3月15日。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取得了郴州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的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有效期至2021年4月10日。桂阳县玉景翡翠湾小区于2013年10月开发,3栋主体建设于2015年5月份竣工,相关配套设施于2015年完工。3栋规划设计用途为商业用房,共建有12间临街商铺,截止2018年8月22日事故发生前已投入使用8间。

5.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桂阳县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206门面厨房后墙与护坡间(后巷)有一条宽为1.8m的通道,按照规划设计该通道是用来通风采光,属公共空间。在3栋206号门面和208号店面的后巷内靠206号门面一侧,208号店面“李氏我家酸菜鱼饭店”业主李振华安装了一个供厨房炒菜用的盛装了环保油的容器罐,该环保油供应商为郴州的郭祥发。该容器直径0.9m、长度1.5m的圆柱体,不锈钢材质,容积0.954m3,容器壁厚0.001m。容器罐卧放在不锈钢支架上。容器罐底部离地面高度1.4m;距厨房外墙面0.45m;距护坡墙面0.45m。206号门面当时正在后巷焊接用于安装排烟风机的框架方钢(型号4×6mm2),且已焊好一根,另一根横跨在后墙与护坡间的方钢正在焊接。横跨在后墙与护坡间的那根方钢位于存放环保油容器罐的正上方0.23m。事发时靠护坡侧焊接点尚未焊接,焊工李异桂正在对靠厨房后墙两方钢连接处进行焊接作业。此焊点距飞溅在容器上部电焊熔滴落点的位置为0.6m,该处有一明显被熔滴熔穿的灼痕穿孔。在存放环保油容器罐的下面有被燃烧时烧黑的电焊机、电锤等,电焊机、电锤上的连接电缆被烧焦。环保油容器罐外部被烧黑;上部加注燃料的进油管脱落;加油排放空气的阀门装置被燃烧时产生的高温高压油气冲出不见;容器罐西侧端部密封罩(直径Φ0.42m)被燃烧时产生的高温高压油气冲出变形、掉落在地上。靠护坡侧放置一架焊接作业时使用的不锈钢梯子。靠护坡侧有下水管、消防水管等管道。护坡侧线缆护管被燃烧产生的高温火焰及气浪冲击损坏变形,护坡侧的网线分线盒被冲击变形,靠后墙墙体距环保油容器西侧端密封罩4.2m处的下水管被喷射出来的环保油烧黑变形。208号店面后墙上部安装的空调外机过滤网被烧坏变形。现场未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二)安全监管情况

  1. 属地监管情况。2018年来,龙潭街道八字塘社区消防专干单俊杰与十二网格网格员分别于3月份和8月份到翡翠路、五云观路餐饮店检查油烟问题,提醒餐饮店加强消防管理,检查期间还到了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208店面李氏我家酸菜鱼饭店检查了油烟排放、消防器材、厨房内小燃气罐存放、消防供水和应急通道等情况,但未对该店环保油燃料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1. 部门监管情况。①桂阳县公安局龙潭派出所。按照桂阳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通知》(桂公明电[2016]701号)文件要求,龙潭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抽查范围以外的社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消防监督检查。2018年第一季度,派出所联合消防中队、驻八字塘社区警务室对辖区学校、幼儿园、学生服务部、宾馆及娱乐场所开展了一次消防检查;2018年3月14日,因县公安局工作需要,驻八字塘社区警务室民警被抽调到“3.6”专案组,因警力紧张,因此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未进行全面性检查。2018年以来,共检查学校幼儿园、学生服务部、宾馆、个体工商户、娱乐场所及出租房屋等65起,发现问题40起,整改40起。②桂阳县公安消防大队。2018年以来,消防大队结合高层建筑专项整治、电动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物业消防安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等专项整治先后对玉景翡翠湾小区开展日常检查共9次,其中对物业开展检查1次,电动 消防安全整治1次,高层建筑检查1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检查1次,福宴豪庭检查1次,桂阳背篓人家检查2次,桂阳百花汇休闲会所检查2次。聘请湖南省人人居安消防安全服务有限公司免费对玉景翡翠湾小区临街门面开展了消防宣传培训,共培训6家单位,培训68人。对桂阳百花汇休闲会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立案处罚3万元,对桂阳背篓人家未经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立案处罚4万元。

三、事故发生及救援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8月22日上午10时46分左右,桂阳县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206门面装修时,电焊工李异桂在后巷安装排风系统支架电焊过中,电焊熔滴将作业下方的隔壁208店面李氏我家酸菜鱼饭店环保油容器罐熔穿,引燃罐内环保油,导致现场作业的电焊工李异桂和李三流夫妇被罐内燃烧后高压喷溅出的环保油严重烧伤。

(二)事故救援经过

事故发生后,弘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玉景翡翠湾物业服务处房管员邓井成第一时间到了事故现场,当时有很大的明火,邓井成用对讲机呼叫岗所保安到事发现场,接到信息后,物业服务处工作人员王帅、谢琴、彭国树和付孝明四人立即赶到了现场,王帅和谢琴分别向消防队、110、120电话报警,付孝明提来4个灭火器,工作人员分成两组,王帅、付孝明留在3楼B单元护栏处进行灭火,邓井成、彭国树在206门面进行灭火。由于旁边没有什么可燃性物质材料,火势得到了有效控制,约5分钟后,桂阳县消防中队也赶到了事故现场,发现现场并无明显火势,消防车未出水,现场发现两名装修施工人员被严重烧伤,随即120救护车也赶到了现场,消防员将两名烧伤人员分别抬上120急救车送医院急救,李异桂被送往桂阳县中医院救治,李三流被送往桂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因两人伤势严重,李异桂于8月22日14时25分转入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烧伤整形外科救治,于8月27日11时1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李三流于8月22日14时27分转入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烧伤整形外科救治,于9月4日18时32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和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异桂和李三流死亡原因系全身大面积烧伤致心衰死亡。

四、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 3栋208号商铺李氏我家酸菜鱼饭店经营者李振华将易燃危险物品环保油容器罐安放在店面后巷的公共空间,无任何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安全标志,未尽到管理和告知义务,是导致这起火灾事故的第二个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桂阳县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玉景翡翠湾小区 3栋消防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
  1. 桂阳县弘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对3栋208店面李氏我家酸菜鱼饭店占用公共空间存放易燃危险物品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对208店面使用环保油燃料未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对206门面承租人成新兵占用公共空间安装排风系统未加制止。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桂阳县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206门面 “8·22”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李异桂,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282219651224XXXX,桂阳县和平镇瑶溪村大务冲组人,桂阳县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206门面排风系统支架安装电焊作业工。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未按照电焊工焊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要求检查作业现场环境,对作业现场的易燃危险物品未采取迁移、覆盖、隔离等消防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二)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 李振华,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桂阳县樟市镇团结圩竹中村8组人,身份证号码:43102119820424XXXX,玉景翡翠湾3栋208店面李氏我家酸菜鱼饭店经营者。违规将环保油容器罐安放在公共空间,且未采取任何消防安全措施,未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1. 成新兵,男,汉族,1989年1月8日出生,桂阳县茶场阳王村人,身份证号码:43102119890108XXXX,玉景翡翠湾3栋206门面承租人。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外墙立面,在商铺后墙开门洞,占用公共空间安装排风系统,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进行房屋室内装修,违反了《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聘请电焊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1. 郭祥发,男,汉族,1954年10月15日出生,郴州市长临武县镇南乡五里村委会9组人,身份证号码:43282719541015XXXX,环保油经营者,涉嫌无证经营,建议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1. 王帅,男,汉族,1978年1月17日出生,桂阳县鹿峰街道人,身份证号码:43282219780117XXXX,桂阳县弘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玉景翡翠湾小区消防部门负责人,负责玉景翡翠湾小区出租门面以及公共区域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在日常消防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208店面后巷有一储罐,未核实罐内存放物质,未采取措施予以处置,未正确履行职责。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建议由桂阳县弘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解除其劳动用工合同,予以辞退。
  1. 唐志英,女,汉族,1975年11月22日出生,桂阳县鹿峰街道人,身份证号码:43282219751122XXXX,桂阳县弘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玉景翡翠湾小区装修巡查人员,负责玉景翡翠湾小区房屋室内装修和出租门面的装修的日常检查和巡查工作,巡查是否有占用公用面积行为。对208店面占用公共空间行为未进行纠正,对206门面在后墙开门洞、占用公共空间安装排风系统未察觉,巡查工作不仔细,不深入,巡查工作流于形式。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建议由桂阳县弘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解除其劳动用工合同,予以辞退。
  1.  单俊杰,男,汉族,桂阳县龙潭街道人,龙潭街道八字塘社区消防专干,2018年3月和8月到翡翠路、五云观路餐饮店巡查检查时,对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208店面李氏我家酸菜鱼饭店检查了油烟排放、消防器材、燃气存放、消防供水和应急通道等情况,但未对环保油燃料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履职不正确,建议由县安委会对其进行约谈。

(二)建议对相关责任单位(商铺)的处理

  1. 桂阳县玉景翡翠湾3#栋208店面。违规将环保油容器罐存放在公共空间,未采取任何消防安全措施,未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建议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房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关立案查处。
  1. 桂阳县玉景翡翠湾3#栋206门面。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外墙立面,在商铺后墙开门洞,占用公共空间安装排风系统,委托不具备装修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装修,违反了《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建议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桂阳县弘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小区店面和商铺占用公共空间行为未加制止,未对公共区域存放易燃危险物品进行巡查和检查,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房管部门立案查处。

桂阳县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未经通过消防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公安消防机关立案查处。

龙潭派出所于2018年3月14日因负责消防专职民警被抽调到“3.6”专案组后,对辖区社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辖区消防监督检查脱节,建议向县人民政府写出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 公安消防部门和辖区派出所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和监督检查,严格个体经营者内店面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检查,督促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
  1.  桂阳县弘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加强管辖服务范围的安全巡查管理,对出租门店面装修要全程监管、无间隙巡查和检查,特别是对装修门店业主雇用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电工、电焊工)时,必须严格业主对聘请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查看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开工前必需向操作人员作施工场所、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施工操作规范要求及应急处理措施等告知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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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2018.7.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7月1日0时许,桐城市孔城镇街道一居民家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

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安庆市“2018.7.1”较大火灾事故的通知》(皖安办函〔2018〕62号)要求,并报请市政府批准,2018年7月24日,成立了由安庆市监察委、安监局、总工会、公安局、人社局、消防支队、桐城市政府等部门单位人员组成的桐城市“2018.7.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基本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18年7月1日0时许,桐城市孔城镇三里街148号民房内因电气故障引发火灾,造成一家3人(户主、丈夫、儿子)在火灾中死亡。

事故发生后,桐城市消防大队于7月1日0时03分接警,0时26分到达现场组织救援,1时07分,现场明火被扑灭。自接警到明火扑灭耗时1小时左右。虽然附近消防栓因起火后高压自动跳闸断电无法供水,但消防大队接警后共出动3车15人,随车携带有30吨水和4.5吨泡沫液,并利用机动泵从附近水井和水塘吸水供水,保证了现场灭火过程中不间断供水。在出警的途中,指挥员就针对现场可能有人员被困的情况,进行了战斗预部署,对战斗任务进行了合理分工,到达火灾现场,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指挥员在组织灭火的同时,先后组织了两个内攻小组展开内攻搜救,搜救人员在进入一楼内攻时,发现一楼通往二楼的楼梯被封堵,立即架设拉梯,通过破拆二楼窗户防护网进入二楼搜救,先后在二楼靠近窗户处和二楼里侧发现了3名被困人员,均现场确定无生命体征。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三)火灾现场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桐城市孔城镇三里街148号,地上三层砖混结构建筑,建筑面积350平方米,为民房,其中一层为经营活动和生活混用场所,二层为住宿区,三层为杂物间,火灾过火面积为260平方米,一、二层全部过火,三层楼梯入口和西南侧有部分物品过火,其他区域烟熏未过火。

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调阅视频监控,现依法查明:确定起火部位位于一层中前部,起火点位于一层中前部东北侧第二根立柱附近。

从现场提取的电气线路经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检测,均为火烧熔痕。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法医鉴定,3人死因均为烧死。在公安刑侦部门排除人为放火因素的前提下,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放火、遗留火种、外来火源、自燃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桐城市“2018.7.1”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电气故障引发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免于依法追究责任人员

周云倩。安全意识不强,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自家建筑物存在的电气故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处分人员

张鹏,桐城市孔城镇中心社区副书记,火灾发生地网格员。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和生活混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政纪处分人员

张发贵,时任桐城市公安局孔城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未全面组织开展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和生活混用场所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的人员

(五)建议作出书面检查的单位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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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8年7月1日0时许,桐城市孔城镇街道一居民家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

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安庆市“2018.7.1”较大火灾事故的通知》(皖安办函〔2018〕62号)要求,并报请市政府批准,2018年7月24日,成立了由安庆市监察委、安监局、总工会、公安局、人社局、消防支队、桐城市政府等部门单位人员组成的桐城市“2018.7.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基本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18年7月1日0时许,桐城市孔城镇三里街148号民房内因电气故障引发火灾,造成一家3人(户主、丈夫、儿子)在火灾中死亡。

事故发生后,桐城市消防大队于7月1日0时03分接警,0时26分到达现场组织救援,1时07分,现场明火被扑灭。自接警到明火扑灭耗时1小时左右。虽然附近消防栓因起火后高压自动跳闸断电无法供水,但消防大队接警后共出动3车15人,随车携带有30吨水和4.5吨泡沫液,并利用机动泵从附近水井和水塘吸水供水,保证了现场灭火过程中不间断供水。在出警的途中,指挥员就针对现场可能有人员被困的情况,进行了战斗预部署,对战斗任务进行了合理分工,到达火灾现场,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指挥员在组织灭火的同时,先后组织了两个内攻小组展开内攻搜救,搜救人员在进入一楼内攻时,发现一楼通往二楼的楼梯被封堵,立即架设拉梯,通过破拆二楼窗户防护网进入二楼搜救,先后在二楼靠近窗户处和二楼里侧发现了3名被困人员,均现场确定无生命体征。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三)火灾现场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桐城市孔城镇三里街148号,地上三层砖混结构建筑,建筑面积350平方米,为民房,其中一层为经营活动和生活混用场所,二层为住宿区,三层为杂物间,火灾过火面积为260平方米,一、二层全部过火,三层楼梯入口和西南侧有部分物品过火,其他区域烟熏未过火。

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调阅视频监控,现依法查明:确定起火部位位于一层中前部,起火点位于一层中前部东北侧第二根立柱附近。

从现场提取的电气线路经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检测,均为火烧熔痕。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法医鉴定,3人死因均为烧死。在公安刑侦部门排除人为放火因素的前提下,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放火、遗留火种、外来火源、自燃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桐城市“2018.7.1”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电气故障引发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免于依法追究责任人员

周云倩。安全意识不强,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自家建筑物存在的电气故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处分人员

张鹏,桐城市孔城镇中心社区副书记,火灾发生地网格员。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和生活混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政纪处分人员

张发贵,时任桐城市公安局孔城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未全面组织开展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和生活混用场所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的人员

(五)建议作出书面检查的单位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FD09266 | 2018_榕城区梅云街道_广东威武实业有限公司12·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广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8年12月12日16时40分许,揭阳市榕城区梅云街道夏桥工业区广东威武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造成该公司厂房和相邻其它厂房及9户自建房受到烧毁、烧损、烟熏,另有16户周边村民受到不同程度烟熏炙烤,过火面积12137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581.56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榕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常委、区委书记江林生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开展抢险救援,确保现场安全处置;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张伟勤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部署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唐超、副区长张林华等领导分别赶赴火灾现场并对扑救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12月13日,区政府成立了榕城区“12·12”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唐超任组长,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张林华任第一副组长,区安全监管局局长林孟歆、榕城消防大队教导员林增荣、梅云街道办事处主任林树科任副组长,调查组成员在榕城消防大队、区安全监管局、建设局、经信和商务局、环保局、公安分局、总工会和梅云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抽调,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调查处理,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深入细致全面调查,现已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 企业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单位为广东威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武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在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社会信用代码号:914452006X XXXXX014,法定代表人:许少武,注册地为揭阳市榕城区梅云夏桥工业区,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塑料安全帽、塑胶制品、五金制品、不锈钢制品、工艺品;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日用百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于2017年10月24日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粤)XK02-XXX-XX077),营业期限为长期。威武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安全帽的生产经营。
  1. 企业员工情况。威武公司在册员工共31人,其中:厂长陈超文(兼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塑车间主管廖育贤、包装主管李嘉伟、组装主管廖桂吟、配料主管廖国安、仓库主管李洁梅,其他员工25人。威武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未取得安全培训证书。

(二)事故建筑物基本情况

  1. 事故厂房情况。威武公司厂房是一栋高8层框架钢筋混凝土综合楼,至事故发生前,该楼为公司塑料产品生产厂房,其1至8层生产布局为:1层为注塑车间;2、3层为装配车间;4、5、7层为成品仓库;6层为半成品仓库;8层设有打样车间、半成品仓库和成品仓库。该楼总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西临村道内侧,东临村干道,南临村巷道,北临工业区内其他厂房。该楼已在火灾事故中倒塌。
  1. 事故厂房建设过程及审批情况。经核查,威武公司的厂房用地于1994年10月22日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7年开始分3期建设,2012年全部竣工投入使用,2013年6月5日通过消防验收并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该厂房建设过程未向有关部门申办任何建设工程规划和建筑施工相关手续。
  1. 事故厂房消防设施情况。因事故厂房已倒塌,经核查,原厂房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封闭楼梯间、灭火器、应急照明标志和灯具等设施器材;设置有两条疏散楼梯,安全疏散通道设置符合规范要求;日常有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火灾发生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自动开启。经核实,该企业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4.事故单位供电情况。经核查,事故单位供电报装和用电情况符合有关要求。

(三)企业生产所需原料情况

威武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塑料,学名为:PP、ABS等(理化性质为:PP:聚丙烯,无毒、无臭、无味的乳白色高结晶的聚合物,由丙烯聚合而制得的一种热塑性树脂,几乎不吸水,易燃烧,无固定燃点,在190度以上可燃烧;ABS:是丙烯氰,丁二烯和苯乙烯的三元聚合物,不透水,氧指数为18~20,属易燃聚合物,火焰呈黄色,有黑烟,分解温度260°,燃点在280-320℃之间),半成品(尼龙帽带、压缩泡沫,均为易燃),制成品和包装用材,均为易燃可燃材料,火灾负荷大,燃烧热量高。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2月12日16时40分左右,广东威武实业有限公司一员工打电话给厂长陈超文,报告厂房8楼突然停电,接电后,陈超文立即检查厂房1楼的总电箱,发现总电箱跳闸,随后通知员工从8楼往下检查,陈超文则从1楼往上检查,排查总电箱跳闸原因。陈超文在准备上楼时碰到注塑车间主管廖育贤,就一同上楼检查,这时,又有员工电话报告陈超文说厂房5楼起火了,陈超文和廖育贤立即赶到5楼,因为厂房有消防喷淋装置,明火已经被淋灭,但还有少许黑烟冒出,陈超文拿起厂房消防栓水枪进行喷淋。随后,陈超文开始检查起火原因,发现是5楼人货电梯后面的电线短路烧坏,于是陈超文、廖育贤和厂里的电工马上到1楼总电箱处,查找5楼电梯供电线路,然后切断该线路电源。

17时30分左右,员工电话报告陈超文说5楼又出现很浓的黑烟,陈超文马上到5楼,发现已经有明火出现,便立即疏散员工,并电话报告法定代表人许少武。此时许少武正在朋友的五金厂内听企业管理课,接报后立即赶往现场。

17时42分,由于5楼现场浓烟大、温度高,陈超文意识到已经无法控制火情,指派仓库主管李洁梅拨打119报警。此时,许少武到达现场,陈超文便向许少武汇报情况并清点员工人数。

(二)灭火救援情况

17时58分始,榕城中队3辆消防车15名指战员、仙桥专职队1辆消防车6名指战员、蓝城中队2辆消防车9名指战员先后到达现场,侦察灭火、警戒疏散、供水保障等各战斗小组立即展开战斗,并请求支队增援,支队全勤指挥部、榕城大队指挥员和特勤中队2车8人到场后,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对现场进行再次侦察并迅速调整力量部署。

20时40分始,市消防支队邹武涛支队长等有关领导相继赶到现场,揭东、普宁、空港、揭西消防队站等增员力量也相继到场增援,为保障现场灭火剂的大量使用,保证长时间持续作战,现场指挥部向省消防总队指挥中心汇报,请求调集汕头消防支队远程供水车组到场增援,至凌晨3点左右,“远程车组”到达现场便立即投入战斗。

23时58分始,着火厂房由西往东四分之三建筑先后梯次倒塌,倒塌建筑扬起火苗引燃周边民宅和铁棚厂房,过火面积进一步扩大;13日5时许,火场南面明火基本扑灭;13日5时至18日,进行现场监控,消灭现场余火和实施现场冷却,协助拆迁的钩机进行现场冷却降温作业; 18日11时许,确认无复燃可能,灭火工作宣告结束。

但是,事故救援也暴露出消防站建设滞后、专兼职消防队器材装备配备不足、工业区消防基础设施薄弱、消防通道狭窄、生产经营单位及员工的应急救援能力缺乏等问题。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发当日,榕城区及梅云街道办事处、夏桥社区居委会、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负责同志立即率领人员赶赴现场,并第一时间组织召开广东威武实业有限公司“12.12”火灾事故现场会,部署事故救援、人员疏散、现场管控、社会维稳、善后处置及媒体舆情引导等工作。12月13日,榕城区立即成立了事故安定维稳小组和善后小组,全力做好安抚、调解和赔偿工作,共对周边16户受损村民进行赔偿,已赔偿金额共计200多万元,受损村民情绪稳定,社会面平稳。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火灾现场由于厂房倒塌,无法确定起火部位和起火点,起火原因主要是通过调查知情人、查阅有关资料,综合研究分析认定。经调查,起火原因排除放火、吸烟、静电、雷击、自燃、遗留火种、生活用火不慎因素,事故楼房5楼仓库人货电梯后面的电气线路故障是引起火灾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榕城区梅云街道广东威武实业有限公司“12·12”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相关处罚及问责建议

2、建议责成梅云街道派出所向榕城区公安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建议责成梅云街道夏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梅云街道办事处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建议责成梅云街道办事处向榕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建议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榕城区“12·12”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尤其是消防安全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始终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的文化建设、法治建设、制度建设、机制建设、技术建设和力量建设,切实加强源头治理,努力提高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强化村级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整治

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尤其是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各办事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定期组织联合开展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加大对村级工业园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巡查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注重发挥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基层消防工作的业务指导,着力夯实基层和末梢安全生产监管基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彻底治理解决违规违章问题,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

(三)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合理布局、大力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推动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整合应急救援资源,提高应急协调指挥的信息化水平。要强化各类功能区特别是工业园区的应急救援力量,加强消防人员和装备器材的配备,强化应急处置技战术训练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向群众大力普及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四)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尤其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常识和安全检查行动的要求及措施;要进一步改进安全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的能力,特别是从业人员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要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及时曝光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公布查处典型案例,增强执法警示作用。

FD09267 | 2018_橡胶塑化堵塞开车模头着火_11·1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橡胶塑化堵塞 开车模头着火

事故经过:11月19日,乙烯厂顺丁后处理东线在开车过程中,干燥箱内模头被堵,橡胶塑化,引起模头处起火。

事故原因:

1、胶液流量计不能投用,喷胶量无法控制。

2、橡胶塑化是着火的主要原因。

防范措施和教训:

1、保证流量计完好使用,以利操作。

2、消防蒸汽开关移位,以利于着火时能及时投用。

3、增加疏散通道,便于现场人员及时疏散。

510罐区管沟动火 焊花引燃岩棉

经验不足 冒然作业 引起泄漏着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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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68 | 2018_武汉市商业职工医院1.22重大_1·22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武汉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医院/养老院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武汉市商业职工医院“1.22”重大火灾事故

1 企业概况

武汉市商业职工医院位于汉口大兴一路13号,建院于1952年,是一所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医院。全院有床位500余张,在职职工800余名。门诊部设有内科、外科等三十个临床科室。住院部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等九个病区。火灾发生在住院部大楼。住院部大楼共有七层,占地面积500平方米,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共339个床位,失火当日住院大楼共接收病人192人,其中产妇38人,新生儿31人。

住院部大楼始建于1979年,首建四层楼,1983年完工投入使用。1988一2002年先后进行了两次扩建,在原四层楼基础上加增建成七层楼,并对大楼进行装修改造,增设有一部电梯,两部敞开式疏散楼梯。火灾时,一部电梯和一部疏散楼梯可正常使用,另一部疏散楼梯于1988年用木板封堵隔断作为库房,储存被单、被絮、医疗器具、卫生用具等物品,在住院部大楼改造装修过程中,使用了可燃材料进行墙裙装修。

2 事故经过

2004年l月22日5时32分,武汉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武汉市商业职工医院住院部大楼发生重大火灾。消防支队出动27辆消防车和160余名消防宫兵参与扑救,从大火中抢救和疏散病人、病人家属、医护人员200余人。经过40多分钟的奋力扑救,于凌晨6时15分控制火势,6时40分将大火彻底扑灭。火灾造成7人死亡(3名产妇、2名新生儿、2名陪伴家属),n人受伤。

3 事故原因

根据现场情况分析,导致本次火灾的直接原因有以下六种可能性:放火;

电火;自燃;生活用火不慎;乱扔烟头或火柴杆;其它外来火源。

元月23日,调查组召开了一次综合分析会,根据现场勘察和调查访问的情况,调查组初步排除了几种可能性,倾向于电线短路或接触电阻过大引起火灾。

为了确保火灾原因认定准确无误,元月24日,省消防总队和武汉市消防支队火调人员再次对起火点现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勘查。勘查发现,起火点被烧穿的孔洞下方(一楼楼梯踏步上),有一些与现场存放物质不相干的“垃圾”物品,证明“仓库内肯定存有垃圾”,这是前段火场勘察未发现的情况,火调人员立即通知调查询问组,对几个与该仓库有关联的当事人再次进行询问,并告知调查组重点围绕“仓库内有多少垃圾?垃圾是什么时间放进去的?垃圾是从什么地方带来的?”等问题进行调查。同时总队调查组再次调阅调查笔录发现,由于在前段的调查中,只注重掌握被调查人与医院的利害关系,当事人与火灾发生的时间关系,被调查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事人与医院方的从属关系,因此淡化了对人为因素的深入调查,尤其是对医院有关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缺乏针对性和强制性,使当事人对火灾发生前的一些关键情况故意隐瞒。根据进一步勘察发现的新情况,调查组认为:应该重点围绕“垃圾”查找线索。于是,建议公安分局对有关当事人采取留置措施,严格审查。江汉公安分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依法对四名当事人予以留置审查。经过认真细致的审查,火灾原因真相大白。其原因是:元月21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该医院二楼内三病区主任李开文(患间歇性精神病)精神病发作,曾用打火机点燃一张报纸,再用点燃的报纸烧医生休息室的空调、窗帘、高低床上被褥、床垫、床单等物品,医院保卫科副科长严和生、放射科主任刘六生等用BC型干粉灭火器将火扑灭。医院党委书记、董事长王际德训斥李开文的行为是“犯罪”,要求保留李开文的犯罪物证。医院内科护士长、党支部副书记、工会主席李素珍指示内三病区医生李引娣、袁静、詹冀、范克等四人清扫医生休息室,将被烧过的两套蓝色被褥、床单、窗帘和破碎的玻璃等残留物品装入三个黄色大塑料袋,由医院保洁员放入仓库内。由于放置在仓库内的残留物,存在未完全熄灭的余火,使棉絮等物品在仓库内阴燃了大约16个小时后发生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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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69 | 2018_每日事故警示_垦利区东营中通1·15罐车较大爆燃事故责任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东营市人民政府 政策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垦利区东营中通运输有限公司“1·15”罐车较大爆燃事故责任调查报告的批复

政策文件发布平台>政策文件

索引号: 113705000045054282/2018-24182 发文字号: 东政字〔2018〕23号

发布机构: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 公安、司法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18-04-24

规范性文件编号:

失效日期:

索引号:

113705000045054282/2018-24182

发布机构: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发文字号:

东政字〔2018〕23号

主题:

公安、司法

成文日期:

2018-04-24

失效日期: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垦利区东营中通运输有限公司“1·15”罐车较大爆燃事故责任调查报告的批复

2018-04-24

信息来源: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语音播报

垦利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同意垦利区东营中通运输有限公司“1·15”罐车较大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垦利区东营中通运输有限公司“1·15”罐车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了“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法依纪追究以下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 张法和,东营市富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驾驶员。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栾学源,东营淏森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装卸工。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3.张记海,东营淏森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装卸工。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员。

1.王丕忠,东营中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张忠林,东营淏森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高兴滨(目前逃匿),东营淏森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问责人员。

  1. 尚超,中共党员,永安镇安监站站长(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副科级工作人员)。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

2.张学明,永安镇副镇长。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

  1. 周立城,中共党员,永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4.胥全永,中共党员,永安镇党委书记。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5.单提强,中共党员,永安镇党委宣传委员。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张宗涛,中共党员,垦利街道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副科级)。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 张守华,中共党员,垦利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并列入重点观察,观察期1年,观察内容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8.戴景鹏,中共党员,垦利区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1. 李强,中共党员,垦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通报批评,并列入重点观察,观察期1年,观察内容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四)行政处罚建议。

  1. 姜振水,东营市富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建议由安监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由交通运输部门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2. 禹丛丛,东营市富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经理。建议由安监部门对其处5万元的罚款,由交通运输部门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3. 王丕忠,东营中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由安监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 张忠林,东营淏森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建议由安监部门对其处5万元的罚款,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5. 高兴滨(目前逃匿),东营淏森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由安监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鉴于其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并逃匿,建议由安监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由公安机关对其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东营市富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议由安监部门对其处50万元的罚款,将其纳入市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2年内禁止新增道路危化品运输运力;垦利区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7. 东营淏森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建议由安监部门对其处50万元的罚款;垦利区政府对其依法关闭取缔。
  8. 东营中通运输有限公司。建议由安监部门对其处50万元的罚款,将其纳入市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垦利区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五)对有关单位的问责建议。

  1. 责成永安镇党委、政府向垦利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由垦利区委、区政府对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2.责成垦利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向垦利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责成垦利区交通运输局向垦利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责成垦利区安监局向垦利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5.责成垦利区委、区政府向东营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垦利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意见的落实,处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市监委、市安监局报告。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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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汲取事故教训,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扎实提升安全发展水

平,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在再次组织相关人员,编辑《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教育100例》电子书籍,分为100本陆续在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网站的“皖 安阅览室”栏目或相关微信群中播出。 《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教育100例》对每起事故进行了翔实、具体的客 观记述,而且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上加以分析,使广大企业 员工和安全管理人员能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事故 风险防控能力,从而有效遏制较大、重特大以上事故的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案例教育100例》还根据每起事故的不同原因,附录了一些安全管理 方面的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原文,以方便广大读者学习和参考。 编写中还有许多不足之处,真诚希望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获取更多安全资料,请登录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网,点击进入“皖安资料 室”即可。 编 者 2020年11月 前 言

山东省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 “2·3”较大爆燃事故 2018年2月3日上午10时51分左 右,位于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经济 开发区化工园区的临沂市金山化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化工公司 )苯甲醛生产车间发生较大爆燃事 故,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1770余万元。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注册地址为临沭县经济开发 区(后高湖村西北)企业现有职工25人,经营范围为3000吨/年苯甲醛、 140吨/年苯甲酸、15000吨/年盐酸(副产品)的生产、销售。金山化工公 司于2014年8月4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 8月3日。2017年7月14日临沂市安监局对该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证延期审查时,因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予延期, 2017年8月4日临沭县安监局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 业暂时停产停业。金山化工停止生产苯甲醛、苯甲酸和盐酸后,未经许可 审批擅自将原生产装置拆分为东、西两套生产装置,其中西侧装置经设备 改造后由金山化工负责生产氯甲基三甲基硅烷(代号C-43),东侧设备租 赁给南京喜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邻氯氯苄/对氯氯苄。 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南京喜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乐化工公司):法 定代表人李双根,经营范围为危险化学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等。2017年 8月,喜乐化工公司租赁金山化工公司东侧设备,为瑞聚化工公司代加工 生产邻氯氯苄/对氯氯苄,事故发生时正在生产。 2、上海爱默金山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默金山公 司),法定代表人姜标,经营范围为含氟高分子材料生产和销售等。爱 默金山公司委托金山化工公司代加工生产氯甲基三甲基硅烷精品,2018年 1月24日开始生产出合格精品氯甲基三甲基硅烷,事故发生时正在生产。

法定代表人马建波,2016年9月20日变更为黄芳,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及 原料销售等。瑞聚化工公司委托喜乐化工公司代加工生产邻氯氯苄/对氯 氯苄。 4、临沭县维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金贸易公 司),系金山化工公司成立的一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贸易公司, 2017年5月10日取得临沭县安监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金 山化工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非法从事生产期间,通过维 金贸易公司购进原料对氯甲苯、邻氯氯苄,销售产品对氯氯苄、邻氯甲苯、 氯甲基三甲基硅烷等,并以维金贸易公司名义开具发票等相关票据。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2月3日7时50分,金山化工公司氯甲基三甲基硅烷(C-43)生 产装置王绪峰生产班组接班后,王绪峰、周更新、王学平在一楼备水用于 稀释盐酸,马继新在二楼氯化反应釜进行操作。10时51分,该生产装置东 侧氯化釜上方三楼回流冷凝器气相管道附近有大量白色烟雾逸出,紧接着

厂房东南侧尾气吸收系统附近也有白色烟雾逸出,白色烟雾快速蔓延至厂 房上部及两侧。10时51分19秒,生产厂房一层空间及部分设备、尾气吸收 系统和二层分离釜、巡检室等发生爆炸,并引起部分厂房燃烧,造成周更 新、马继新死亡,王绪峰、王学平受伤。 2018年2月3日8时左右,喜乐化工公司邻氯氯苄生产车间负责人黄贤 高带领维修工杜朋林携带塑料焊枪、手持式砂轮切割机、电焊机、电源插 排等工具,到尾气处理装置区对2号尾气吸收系统进行维修。张庆奎班组 接班后,继续向初分塔进料后进行蒸馏作业,谢栓柱、张宗礼在二楼进行 初分塔物料放料作业。10时51分 19秒发生爆炸,造成杜朋林、谢 栓柱、张宗礼死亡,黄贤高、张 庆奎、王统强受伤。 该起事故共造成5人死 亡,5人受伤。事故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1770余万元。事故引发 多次爆炸,造成车间中部至东部严重过火,车间西部框架部分损坏,二层、

三层空心砖砌体全部崩出,三层楼 板及楼顶变形严重,车间北侧30米 处的控制室、维修间南墙倒塌,车 间西侧50余米外办公生活区内的办 公楼、倒班宿舍楼门窗玻璃全部损 坏,车间南侧80米处的仓库轻质房 顶严重受损。经计,本次事故的总 爆炸当量约为1.32tTNT。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金山化工公司氯甲基三甲基硅烷(C-43)生产装置的四甲基硅烷 (TMS)与氯气发生放热反应过程中,未及时冷却降温,导致反应失控, 造成釜内大量液相四甲基硅烷(TMS)迅速气化,压力急剧升高,四甲基 硅烷等物料喷出,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点火源发生爆燃, 并引发连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金山化工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发展理念丧失,

无视员工生命安全,片面追求经济利益;非法组织生产。拒不执行停产停 业指令,擅自改变生产产品和工艺,采用手动操作方式从事危险化工工艺 控制,有预谋、有组织地进行隐蔽式非法生产,违法生产销售未经许可批 准的化工产品;违法发包出租设备设施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 的单位,超许可范围违规给有关企业进行危化品代加工;严重违反剧毒化 学品管理规定,采取非法手段多次大量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 品液氯,长期违法转让液氯给相关企业生产使用;安全责任体系不健全, 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措施;现场管理混 乱,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部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部分特种设 备未注册登记;剧毒化学品管理失控,未如实记录储存、使用的液氯数量 和流向,液氯仓库监控设施失效。 2、喜乐化工公司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不具备相应安全生 产资质,违法租赁化工设备设施从事非法生产;违反剧毒化学品相关规定,

违规从金山化工公司长期获取使用剧毒化学品液氯;安全管理缺失,无安 全管理制度、无岗位操作规程、无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职业素质低下,专业技能缺乏,违法违规冒险作业。 3、瑞聚化工公司、爱默金山公司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委 托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企业非法代加工危险化学品,分别向未经许可违 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金山化工、喜乐化工采购危险化学品。 4、维金贸易公司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管理办法》规定,超许可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 5.临沭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未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未严格 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对金 山化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停产后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其违法 出租设备、非法生产等行为和喜乐化工私自租赁生产装置非法生产行为。 6.临沭县安监局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金山化工 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责令停产整顿后,进行多次安全检查,未发现其 违法出租设备、非法生产行为,未发现喜乐化工公司私自租赁生产装置非

法生产行为;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职责。 7、临沭县公安局未依法履行剧毒化学品监管工作职责。对剧毒化学 品源头监管失控,对金山化工违法购买储存使用转让剧毒化学品从事非法 生产行为和喜乐化工租赁生产装置非法使用剧毒化学品行为失察。 8、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未认真履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 管理职责。对金山化工未取得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长期违法运输 剧毒化学品行为监管不力;疏于管理。 9、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金 山化工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不规范、部分特种设备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 记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超期无证上岗作业等行为监管失察。 10、临沭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建设工程监管职责。对金山 化工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未批先建、长期不办理许可行为监管 失察。 经调查认定 : 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2.3”爆燃事故是 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处理 (一)7人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 王志刚,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综合科民警,金山化工公司

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其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开 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勤忠,2016年7月14日至2017年12月5日为金山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19人给予党纪和政务处。其中: 刘树文,临沭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副局长,对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许 可证到期停产后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刘洪明,临沭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对开发区安监局存在的日常检 查不深入不细致,对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停产后安全生产检 查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李学林,临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疏于管理,对金山化工公

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责令停产整顿后,未严格按照检查标准和流程对金 山化工进行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 政务降级处分。 徐 飞,临沭县公安局副局长(挂职)。对治安大队存在的对剧毒化 学品购买凭证核发审核把关不严、剧毒化学品过程监管失控等行为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宋玉波,临沭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对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县安监局等在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 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编者按: 在这起事故中,金山化工公司除了存在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片面追 求经济利益,未落实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措施,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指挥, 冒险作业等问题外,其最大的安全隐患就在于违法发包出租设备设施给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的单位(以下称相关方)。据有关研究机构 统计,企业相关方单位涉及发生事故死亡人数已占到企业事故总量的40% 左右。

案例:如2017年4月3日,湘乡市澳泉食品有限公司将本单位

清理污水池的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湘潭市洁宝清洁服 务公司,在清理污水池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违章作业,没有按照“先 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便进入5号污水井内清污作业,作业人员作业时又 没有配备检测仪器和防毒面罩、安全绳索等防护用品,井中的硫化氢气体 浓度急剧增加时没及时撤离作业现场,在施救过程中,施救人员在自身没 有做好安全防护的情况下,进入污水井施救,并呼叫其他人员继续盲目组 织救援,最后导致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4死1伤。 为有助于企业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编者现将相关方的安 全管理知识做如下介绍,供参考。

一、什么是相关方 相关方是指与企业安全绩效有关或受企业安全绩效影响的团体和个人

的统称。如:外包运输方、外包设备设施维修保养方、外包施工方、外包 食堂、保洁、保安、车辆承租方、物资供应商、外来人员、绿化公司、临 时用工、周边单位等。 相关方安全管理及要求 附:

简而言之,相关方可概括为:承包商、供应商两类。承包商、供应商

的安全管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其安全表现好坏,直接影响到企 业的声誉和业绩。据有关研究机构统计,由于企业对相关方单位安全 管理不到们位,致使相关方单位作业发生事故已占到总事故的 40%左右。 例:2018年2月23日,唐山华 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迁安市天良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 《工程维修施工合同》,将苯加氢 等6个车间的设备及管道维修工程 发包给天良公司。2018年3月1日12 点20分许,天良公司作业人员在拆 除酸性污水暂存罐罐顶备用口盲板 后,未采取封闭措施, 因工具碰撞产生火花,引起从备用口逸出的和罐内 的爆炸性气体爆燃发生着火。事故造成4死、1伤的较大火灾事故。

调查结果显示,华熠公司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公司;未对施工 资质和施工人员资质进行审查;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作业现场安全 交底不到位;未对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此次事故涉及相关方进行动 火检修、盲板拆除、有限空间等多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均不到位。 二、对相关方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 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 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 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 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 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

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除法律规定外,相关法规和文件也有明确要求。 三、对相关方(承包商、供应商)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一)企业应建立承包商、供应商等安全管理制度。将承 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纳入企业内部管理;对承包 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作业人员培训、作业过程检查监 督、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绩效评估、续用或退出等进行管理。 1、制度建设 企业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进行安全约束和管理,是目前全世界 通用的做法。建立相关方管理制度,应明确相关方进入的有关门槛条件、 管理职责和管理流程等。 制度内容应包括:相关方含义与识别;企业及各部门对相关方的管理 职责,对相关方的管理流程,对相关方的控制、指导与评价考核。 2、过程控制 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控制过程一般包括资格预审、选择、开

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与续用等的方法、标准和要求等内容。 (1)相关方的资格预审:主要包括对相关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安全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持证、特种作 业人员的持证等证书。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 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 还要预审相关方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往 的业绩表现、经营范围和能力等情况。 (2)相关方选择: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安全风险),发布招 标通知书,提出安全管理要求。相关方应根据招标要求,编制含有安全保障 措施的投标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其安全保障措施进行审查,作为选 择和续用相关方的重要依据。

(3)相关方开工前的准备规定:中标后的相关方,应编制项目安全

生产计划,对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按规定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 品,检查与作业有关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企业的安 全教育培训,办理入厂证。 (4)对相关方的作业过程进行监督。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 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盲板抽和堵和检维修等 危险作业。 (5)对相关方应定期识别有关的安全风险。 (6)对相关方的表现进行评价,决定是否续用。 企业必须重视对相关方安全管理的针对性不足的问题。近年来很多企

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与相关方有关,因此必须加强相关方从入厂前、入厂后、 离厂前的全过程的安全管理。项目完工后,企业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对 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表现作出评价,将相关方安全生产表现评价送交施工单 位,抄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放入相关方档案,作为是否续用 的依据。 (二)企业应建立合格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名录和 档案,定期识别服务行为安全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1、对合格的相关方(承包商或供应商)登记造册,形成合格相关方 名录和档案: (1)汇总合格的相关方名录一览表。包括名称、具备资质、主要业绩、 承包(供应)项目、承包 (供应)时间、地址、法人 (或项目负责人或 联系人)电话、传真号码等。 (2)建立档案。内容包括:相关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过去三年的 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业应根据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作业性质定期进行危险行为识别。并 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并进行安全绩效监测,实行择优淘劣管理。 (1)对相关方的作业活动进行风险辨识,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2)对现场作业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进行现场安全交底,书 面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3)强化现场安全督查,定期进行安全绩效检测与考评,实行择优淘 劣管理。 (三)企业不应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 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企业应与承包商、供应商等签订 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1、确定具体工程发包主管部门。谁发包谁负责,明确管理责任主体。 2、审查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质条件。严格实行安全条件准 入制。

权责应该基本平等,不得签订生死合同。

(四)企业应通过供应链关系促进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

方在安全管理上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关系着本企业从业人 员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只有企业、承包商和供应商三者之间高效协作,共 同关注、提升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才能最终消除或弱化因安全事故、 事件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因此,企业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纳入企业

内部的安全管理,统一管理要求,可以有效促使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 较快提升安全绩效,对防止事故发生,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 大的现实意义。 1、将相关方纳入企业内部管理体系,统一进行管理。 2、对相关方从业人员按照企业从业人员的要求进行作业行为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教育100例(6) 编辑:吕一平

FD09271 | 2018_永和家园1栋0101号门面冷水滩区老黑辣椒炒肉店3·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永和家园1栋0101号门面冷水滩区老黑辣椒炒肉店“3•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3月30日01时30分许,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和家园1栋0101号门面冷水滩区老黑辣椒炒肉店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970元。

事故发生后,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组长由永州市冷水滩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李楠担任。区安监局、区监察委、冷水滩公安分局、区食药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梅湾街道办事处为调查组成员单位,同时邀请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

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技术认定、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2018年3月30日01时30分。

(二)事故发生地点:冷水滩区永和家园1栋0101号门面。

(三)事故发生单位:冷水滩区老黑辣椒炒肉店。

(四)事故类别:火灾。

(五)事故伤亡人数:1人死亡。

(六)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4970元。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永州市冷水滩区老黑辣椒炒肉店

永州市冷水滩区老黑辣椒炒肉店是一家餐饮店,属个体经营店,法定代表人:曾丽萍,永州市冷水滩区老黑辣椒炒肉店于2017年9月20日取得冷水滩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签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9月19日,许可证编号:JY24311030288594(1-1),永州市冷水滩区老黑辣椒炒肉店于2016年11月28日在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冷水滩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号:431103600387637,属个体经营店。

曾丽萍,女,法人代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菱角塘镇横石村5组168号,身份证号码:4311251986****4643;

唐运,男,法人代表的丈夫,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菱角塘镇横石村5组168号,身份证号码:432901198****4575。

(二)事故现场情况

经勘察,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是:冷水滩区老黑辣椒炒肉店位于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永和家园1栋0101号门面,砖混结构,坐北朝南,东西宽7.8米、南北长15米。地上1层,高约5米,总建筑面积117平方米。东侧为馍馍哥包子店,西侧为永和宾馆,北侧为永和家园小区空地,南侧为街道。冷水滩区老黑辣椒炒肉店内厨房与卧室过火,餐厅吊顶脱落情况由北至南依次减轻。冷水滩区老黑辣椒炒肉店西侧卷帘门门边下部脱离滑道向外翻出,卷帘门后的pvc门帘上部熔断掉落在地,其余各门、窗未见可疑破坏痕迹。现场未见可燃液体流淌火烧痕迹。现场周围在对面市公安局有一监控录像设备。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3月30日01时左右,曾丽萍(死者)发现厨房有火光,将唐运叫醒去厨房查看,唐运见到厨房的液化气台及大理石台上火势较大,让曾丽萍(死者)立即起床,然后自己立马往外跑。唐运往外跑的过程中,身上衣物被厨房明火烧燃,当将身上火扑灭跑到门外时,唐运发现曾丽萍(死者)在厨房摔了一跤,当时屋顶天花板不但烧起来了,并且还不停往下掉东西,曾丽萍(死者)见火势较大,便往洗手间方向跑去。唐运跑出来后立即拨打了119,大约8分钟左右,永州市消队支队消防官兵和救援车辆到现场开展事故灭火救援,同时永州市中心医院120救护车也赶到现场,当永州市消队支队消防官兵将曾丽萍(死者)救援出来的时候,因伤势太重,经医生确认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10、119、120。接到报警后,永州市消队支队立即出动了消防官兵和救援车辆到现场开展灭火救援,同时永州市中心医院120救护车也赶到现场。公安部门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维持秩序,加强事故现场周边的警戒和防控。

事故发生后,冷水滩区安监局、冷水滩区梅湾街道办事处相关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并组建了协调小组,目前梅湾街道办事处正与死者家属商讨人道主义救助。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曾丽萍(死者)生活用火不慎,晚上休息时,没有将火炉熄灭,液化气泄露遇明火引发火灾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居民在日常生活中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警惕性不高。

(三)事故性质

因该事故是在非营业时间发生的一起意外火灾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属一般火灾事故。

五、事故处理建议

建议梅湾街道办事处商有关部门给予死者家属以人道主义救助。六、事故防范措施

该起火灾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我区居民安全意识不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方面的问题,教训极为深刻。为此,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开展火灾案例警示教育活动,提醒广大群众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时刻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各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管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对居民住宅消防安全检查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重点检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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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72 | 2018_江西_合达科技实业5·31_5·31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8年5月31日16时10分,位于上高县工业园的江西合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达科技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70134.96元。事故发生当晚,上高县人民政府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紧急成立了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安监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监察委、县总工会、县人社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经上高县事故调查组初步核查,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火灾事故,由上高县公安消防大队牵头继续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9月1日,根据《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江西合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5·31”事故开展调查的函》(赣安办函字〔2018〕30号)要求,宜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江西合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市消防支队、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及上高县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市安监局副局长何润辉同志担任,并聘请了化工等方面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1. 企业基本情况。合达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3日,由上高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颁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672425247B),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化工集中区),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为P-507生产,P-204销售。经查询,法人代表刘国栋,为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和生产经营决策者。
  1. 生产工艺。该公司年产500吨P-507稀土萃取剂建设项目。2018年1月,该公司变更生产工艺,取消了利用乙醇和金属钠生产乙醇钠生产工艺,变更为异辛醇与氢氧化钠反应生产异辛醇钠,并出具了《安全设施设计变更》,通过了专家审查。其产品生产主要利用氢氧化钠与异辛醇(摩尔比为1:6.2,异辛醇沸点184℃、闪点81℃)反应,通过升温(约150℃)、回流、分层等工序制备异辛醇钠,并蒸馏回收异辛醇;利用异辛醇与三氯化磷反应,通过保温(约45℃)、洗涤、中和、分层等工序制备亚酯和副产氯代异辛烷,并蒸馏回收副产氯代异辛烷;然后将异辛醇钠和亚酯投入反应釜,进行升温、蒸馏(回收异辛醇和氯代异辛烷)、水洗、分层等工序制成中酯,中酯再与氢氧化钠反应,通过升温回流、水洗、蒸馏等工序,生产产品P-507。项目涉及的主要危险化学品为三氯化磷、氢氧化钠、硫酸、盐酸(副产物)等。涉及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为三氯化磷,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工艺,全厂区不构成重大危险源,产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1. 劳动人事管理。该公司与事故受伤人员熊团员、卢冬花、易新华、傅树春等四名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四名员工均为201异辛醇钠生产车间员工。
  1.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刘国栋,于2016年7月参加原江西省安监局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分管安全负责人赵会园,于2016年6月参加原江西省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谢锦涛,于2017年12月参加原江西省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

(二)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2009年12月10日,该公司初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赣WH安许证字〔2009〕0557号),法人杨长春,许可范围为年产300吨丁酰氯、200吨2-吡啶甲醇、500吨氯代烷,有效期为2009年12月10日至2012年12月9日(到期未再生产)。2010年,该公司开始改建年产500吨P-507建设项目,后因P-507产品市场等因素影响,项目处于暂停状态;2014年,P-507产品市场转好后,该企业重启了年产500吨P-507建设项目,并向原江西省安监局申请办理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期申报的三个产品(丁酰氯、2-吡啶甲醇、氯代烷)不再进行生产;2014年5月12日,企业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年产500吨P-507),有效期为2014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2014年10月17日,变更法人为刘国栋。2017年,该企业办理了年产500吨P-507建设项目延期换证手续,法人刘国栋,有效期为2017年6月15日至2020年5月11日。

通过调阅企业事故前近两个月的记账凭证与税务发票开票情况,以及根据上高县安监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并结合询问企业主要负责人、车间主任等有关人员情况,未发现该公司购买其他危险化学品原料或生产其他危险化学品产品。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情况

2008年11月27日,该公司取得了上高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编号:上公消验字〔2008〕第14号)。

(四)事故车间及工艺设备情况介绍

  1. 事故车间。该火灾事故发生于合达科技公司201丙类生产车间,主要生产异辛醇钠,涉及异辛醇、片碱等原料,占地面积504m2。该车间二层钢构平台南侧共设计6台反应釜,其中1、2、3、6#为异辛醇钠反应釜,4、5#为沉淀釜,三层平台为原设计中的4台反应釜,作为异辛醇钠反应的计量罐使用;东侧二层钢构平台为原设计中的3台反应釜,其中2台废弃,1台作为回收塔的接收罐。事故起火点位于6#异辛醇钠反应釜。
  1. 事故车间生产工艺。该工序主要通过异辛醇与氢氧化钠反应生成异辛醇钠和水。其反应步骤为:异辛醇与氢氧化钠按摩尔比1:6.2进行投料。首先通过反应釜加料孔投入100Kg固态氢氧化钠,盖好加料盖;关闭放空阀,开启真空系统,向反应釜中抽入2000kg异辛醇,然后再打开放空阀,开启冷凝器及分水器冷却水,蒸汽加热至150℃,常压回流反应12小时。回流过程中蒸汽经过二级冷凝:一级冷凝器得到异辛醇和水混合物,经分水器分离出水,异辛醇回流至反应釜内;二级冷凝器冷却剩余的物料,采用异辛醇接收罐接收。反应完成后,关闭蒸汽阀门,开冷却水降温至40℃后出料。
  1. 涉事反应釜情况。6#反应釜为搪玻璃反应釜,属常压设备,2014年购置(全新),容器容积3M3,2014年9月23日取得宜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未标注有效期)。

二、事故经过、应急救援、信息报送及后续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5月31日,201异辛醇钠生产车间员工熊团员、卢冬花、易新华、傅树春4人当班。其中,傅树春负责投料;班长熊团员负责整个工序的监督管理,核实投料的品种、数量;卢冬花负责观察和记录,并调控反应釜温度;易新华负责沉淀釜的装料、沉淀和物料转移。

5月3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201生产车间员工傅树春在6#异辛醇钠反应釜开始投料,在关闭放空管阀门,打开真空系统往异辛醇钠反应釜中投入2000kg异辛醇后,发现制冷机主管道制冷泵损坏,因此,停止后续蒸汽加热工序,向班长熊团员报告;熊团员向车间主任朱劲伟反映制冷机主管道制冷泵损坏;朱劲伟遂通知机修工刘绍全等人进行维修。

11时30分左右,制冷机修好,操作工傅树春开启6#异辛醇钠反应釜的蒸汽阀门,进行升温,操作期间升温正常,未出现异常情况。升温回流过程中,卢冬花需间隔20-30分钟观察和记录一次温度情况,调节蒸汽阀门控制反应温度在140-150℃左右。16时10分,6#异辛醇钠反应釜釜盖和釜体连接处有高速雾状气体喷出,随后引起火灾。由于喷出的雾状物料飞溅并着火,操作工傅树春、卢冬花所在位置因靠近6#反应釜,沾染了可燃物料,引燃了身上的衣物,造成全身大面积烧伤;熊团员所在位置离6#反应釜相对较远,上半身因沾染了可燃物料而造成烧伤;易新华位置较偏,身体部分部位(臀部、手臂、大腿)烧伤。着火后,四名员工自行从车间东侧出口撤出,撤离过程中脱掉着火的工作服,沿企业厂区主出入口撤离。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合达科技公司主要负责人刘国栋于16时12分左右拨打了119火警电话,公司员工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立即组织厂区内的作业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同时协助医护人员将四名受伤人员送至上高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16时20分左右,上高消防大队接到报警,迅速调集辖区上高中队赶到火场扑救,明火于18时20分左右全部扑灭。

事故发生后,上高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其主要领导、分管安全副县长亲临现场指挥,上高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消防大队、安监局、敖山镇人民政府、敖山镇公安派出所等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一是县工业园区组织干部协助公安派出所对事故单位周边进行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火扑灭后,公安派出所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二是县消防大队和县安监局勘查着火点周边区域,落实各项防范发生次生事故措施;三是敖山镇人民政府配合事故企业,全力做好伤者送医救治及家属安抚工作。

(三)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事故发生后,5月31日下午16时13分,合达科技公司向上高县安监局口头报告了事故情况;现场救援结束后,17时37分,上高县安监局向宜春市安监局报告了事故情况,共造成4人受伤,随后宜春市安监局向原江西省安监局报告了事故情况。后续按照火灾事故报告要求,在规定的续报期间内,事故伤亡情况无变化,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企业及有关单位未再向宜春市安监局就事故伤亡情况进行续报。

(四)事故后续情况

事故发生后,上高县委、县政府冻结了合达科技公司300万流动资金以保障后续伤者治疗费用,并调集县内优质医疗资源,并连夜从南昌聘请皮肤烧伤专业医师,全力对伤员进行救治;合达科技公司、敖山镇人民政府主动加强与伤者家属联系,派人全程陪护治疗,并做好安抚工作。伤者傅树春,经家属要求,自愿放弃治疗,于6月8日从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药出院,并于当晚11时,在上高县锦江镇老家死亡;伤者卢冬花,因家属强烈要求,放弃治疗并签订了放弃治疗《承诺书》,于6月15日出院,当天在家中死亡;伤者熊团员,因家属要求,于6月22日与医院签订《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自愿放弃治疗,并于当天在家中死亡;伤者易新华,经积极治疗,现伤情已好并出院,居住在上高县锦丰路家中。企业与3名死者家属均已签订赔偿协议,赔偿款均已到位。截至目前,本事故最终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五)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21号)和《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截止2018年6月6日,核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870134.96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现场勘验

  1. 火灾现场勘验情况。经现场勘察,起火建筑为合达科技公司201异辛醇钠生产车间。该车间为单层砖混钢顶结构,车间东西长18米,南北宽28米,东面为丙类原材料仓库,南面为场内主要道路,道路外为上高县瑞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危化企业),西面为丙类成品仓库,北面为围墙,围墙外为江西银利隆制造有限公司(非危化品企业)。火灾后,该车间西南角顶棚受损严重,南部墙体及8台反应釜表面过火(二层4台异辛醇钠反应釜、2台沉淀釜;三层靠近着火点作为计量罐的2台反应釜),西面靠北侧墙体部分熏黑,北侧东侧墙体未过火,过火面积约504平方米;6#反应釜与钢构平台及供热等工艺管道分离,釜体斜靠在车间靠6#反应釜扶梯旁地面上,并与釜盖分离,釜盖散落在201生产车间内,釜体内部搪玻璃完好,釜体夹套完整未见破损,反应釜保温层较大面积脱落损坏。现场勘验未发现人为放火痕迹。
  1. 起火时间。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201车间反应釜发生冲料时间为16时10分。因此,认定起火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16时10分许。
  1. 起火部位。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情况及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认定起火部位为201车间西南角6#异辛醇钠反应釜。

(二)事故原因

  1. 直接原因。经调查取证和反复研判,该起事故直接原因为:6#异辛醇钠反应釜在加热升温回流过程中,由于反应釜投料时放空阀关闭,操作工卢冬花未及时观察和调节蒸汽阀门控制反应温度,导致反应釜温度升高,釜内形成压力,致使物料从反应釜釜盖接口处冲料,随即引起火灾;火势随后蔓延造成火灾事故。

2.间接原因。

(1)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合达科技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虽然制定了《各级部门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未以公司文件形式发布实施,对部门和个人的岗位职责,尤其是主要负责人(总经理)的岗位职责定位不准,部门和所在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不统一,岗位职责针对性不强,安全管理混乱。

(2)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合达科技公司未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和计划;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记录不全,新进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未见培训考核合格资料。

(3)隐患排查不彻底。企业虽然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但安全检查不规范,隐患排查不彻底,个别安全隐患与隐患整改情况不相符,录入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的隐患信息少,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不完善。

(4)违章作业。企业从业人员在异辛醇钠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导致放空阀关闭,造成反应超温,釜内压力升高而冲料,引发火灾。

(三)事故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及《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等,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一般火灾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相关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建议对江西合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企业的处理意见

合达科技公司。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且安全管理混乱;作业人员未按岗位操作规程的作业要求开启放空阀,造成超温,釜内物料形成压力而冲料,引发火灾事故,是此次事故的主体责任单位。建议由上高县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人民币五十万元的行政罚款。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 刘国栋,男,合达科技公司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生产疏于管理,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将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赵会园,男,合达科技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细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违章作业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有关规定,建议撤销其分管安全负责人职务;并由宜春市安监局提请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撤销其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由上高县安监局处其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 谢锦涛,女,合达科技公司专职安全员。作为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细致,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能及时发现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监督责任。建议由宜春市安监局提请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撤销其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由上高县安监局处其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 朱劲伟,男,合达科技公司201生产车间主任、技术员。作为车间管理人员和技术员,未履行好201生产车间监管职责,对车间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督责任。建议由上高县安监局处其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 熊团员,男,合达科技公司201生产车间带班班长。作为当班班组长,生产直接负责人,对生产过程中各管控设备的安全状态和反应参数未进行检查确认,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操作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后续医治过程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1. 傅树春,男,合达科技公司201生产车间操作工。在事故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要求,在开启蒸汽升温反应操作前,未确认反应釜放空阀状态,导致反应釜放空阀关闭而未被发现,造成釜内压力升高而冲料,引发火灾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后续医治过程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1. 卢冬花,女,合达科技公司201生产车间操作工。在事故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要求,未及时观察和调节反应温度,造成反应超温,釜内压力升高而冲料,引发火灾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后续医治过程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1. 袁晓龙,男,中共党员,上高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园区企业服务中心主任,协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园区安监办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上高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约谈。
  1. 金禹,男,预备党员,上高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安监办主任。其安监办工作组织开展不深入,对合达科技公司监督检查不力,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监管责任。建议由上高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约谈。

五、事故防范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合达科技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合达科技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在思想上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法治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不能逾越,始终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要不断提高责任意识,强化安全意识,深刻认识自身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加强安全投入和保障,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要不断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强化危机意识,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查找安全漏洞,强化事前管控,积极消除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合达科技公司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研究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并经常督查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按照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要求,严格落实企业“五落实五到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位员工,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三)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合达科技公司要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管理。一是要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抓好制度建设,切实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以制度有效约束行为规范,才能真正实现企业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降低安全风险。二是要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要制定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教育培训计划,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对“三项岗位”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同时,要严格执行岗前培训,岗前考核合格,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用工要求。三是要强化作业过程安全管理。要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经常性地开展反“三违”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加大“三违”行为纠错力度,严禁习惯性违章作业,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对发现存在“三违”现象的,要将其当做安全事件或者事故进行管理,实行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

(四)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机制。一是要根据《江西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通用指南》要求,进一步深入排查厂区内安全风险,完善管控措施,降低安全风险;同时,要针对事故情况,在技术、管理等方面采取管控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二是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全体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机制,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三是要建立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及时落实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整改,做到隐患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FD09273 | 2018_江阴市易泽铝业有限公司8·2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江阴市易泽铝业有限公司“8•28”较大 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8 年8 月28 日1 时59 分许,江阴市易泽铝业有限公司铸造车间在铝 棒浇铸作业时,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5 人死亡,1 人重伤,直接经济 损失约713.2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国务院493 号令)及《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 法》(市政府122 号令)的有关规定,无锡市人民政府于事故当日成立了 由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总工会及江阴市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并邀请无锡市监委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根据事故调查需要,事故调查组聘请了5 名专家成立技术组,分析事 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形成了事故技术分析意见。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 技术分析、调查取证、委托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 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 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江阴市易泽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易泽铝业”),经营范围: 工业用铝型材、铝棒、机械零部件的制造、加工、销售;五金加工;金属 材料、五金产品、电子产品的销售。 (二)公司建设及主要生产设备安装情况 江阴易泽铝业使用土地性质为村集体土地,2012 年6 月开始向稷山 村委租用至今,共租用土地10.75 亩,每年租赁费用161250 元人民币, 租赁合同一年一签。 公司生产车间为东西相连的2 跨生产用厂房(2012 年9 月开工建设, 2013 年3 月建成,混凝土框架结构,屋面是混凝土预制的大型屋面板, 每跨车间南北长60 米,东西宽24 米,高13.5 米)。其中东侧车间为熔 铝炉车间,设置有2 台30 吨和1 台15 吨共3 台熔铝炉(南北方向按大、 小、大分别编号为1#、2#、3#设置,使用加热燃料为管道天然气),用 于对废铝材进行熔炼和提纯。熔炼炉西侧设有2 口浇铸井(钢筋混凝土浇 筑,井深约11 米,井壁厚约25 厘米,井口为2.5×2.5 米的正方形,南为 1#井、北为2#井)。生产车间西侧围墙外建有两层钢结构的临时宿舍, 南侧建有一幢4 层办公楼(办公楼、临时宿舍与生产车间一起于2013 年 建成),东侧搭设有原料库(槽钢框架结构,屋面是轻质彩钢瓦,南北方 向长48 米,东西宽约20 米,高10.5 米,2018 年6 月搭设完成)。包 括办公楼在内的厂区建设均未经正规设计及验收,且未办理任何建设施工 手续。

江阴易泽铝业采用深井式铸棒工艺,将熔炼炉内的铝液静置后,打开 炉膛铝液出口,高温铝液经外部引流槽导引至浇铸井内铸造盘,熔融铝液 冷却结晶,铸造盘下方依靠4 根钢丝绳连接卷扬机牵引铸造底座(托盘), 按设定的速度下沉至冷却井内,连续浇铸的铝液经连续冷却结晶,最后加 工成铝棒。 江阴易泽铝业生产所用熔炼炉、浇铸机[包括铸造盘、铸造底座、卷扬 机钢丝绳(共4 根,编号东1#、东2#、东3#、东4#、)、铸造控制器 等]等熔炼浇铸设备,以及6 套铸造模具(规格分别为:Φ85、Φ100、Φ 120、Φ127、Φ150、Φ203),均由张家港市新联成铝业设备有限公司 生产,并于2014 年9 月完成安装调试、投入生产。 江阴易泽铝业2017 年12 月4 日取得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有效期至:2020 年12 月。公司在2017 年下半年创建小微企业安全标准 化达标后,未针对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管理工作 中存在的扣分项进行整改。 (三)生产组织情况 江阴易泽铝业共有员工18 名,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曹淑辉(女,43 岁)和负责销售、技术业务的卞卫平(男,48 岁)为夫妻关系,两人均持 公司50%股份,安全员兼门卫曹树礼(曹淑辉兄弟,46 岁),食堂工作 人员2 人、装卸工3 人,一线生产作业人员10 人。公司生产实行两班倒, 每班5 人,分别是周明才班组:周明才(班组长)、淡建华、刘小威、黄

建荣、陈年均;王享林班组:王享林(班组长)、吴后志、钟兵、杨长江、 苟子太。每班作业时长12 小时,每天凌晨6 点、下午18 点交接班。 本次事故发生时,江阴易泽铝业在用1#熔炼炉和1#浇铸井进行Φ203 规格的铝棒浇铸作业,一次浇铸30 根铝棒。当时第一批次铝棒已制成, 第二批次铝棒浇铸已经进行了约52 分钟,铝棒浇铸长度已达4.8 米许。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8 月27 日18 时许,夜班王享林班组生产人员(包括吴后志、钟兵、 杨长江、苟子太4 人)和白班生产人员进行交接。当班生产内容,由1# 熔炼炉对废铝原料进行加温熔融,然后在1#浇铸井浇铸成型Φ203× 6000mm 规格的铝棒,一炉铝水浇铸两个批次,每批次浇铸30 根长约6 米的铝棒。2#、3#熔炼炉及2#浇铸井处于停用阶段。交班时1#熔铝炉废 铝料未加满。交班后,吴后志、钟兵、杨长江、苟子太继续往熔铝炉加废 铝料,王享林在浇注井旁整理模具;22 时许,1#熔铝炉加满,吴后志、 钟兵、杨长江、苟子太对熔融铝水提纯。 22 时47 分许,熔炼炉内铝水温度升至约720℃,王享林用测温棒测 温后,确认达到浇铸条件。随后当班作业人员关闭天然气阀门,停止给炉 内铝液加温。王享林随后召集其他4 人聚集至浇铸井周围开始放铝水进行 第一批次铸棒作业。

23 时57 分许,第一批次铝棒浇铸成型,吴后志操作行车开始起吊井 内铝棒,苟子太负责锯棒,杨长江负责扒棒,钟兵负责打包捆扎。 28 日凌晨0 时57 分,第一批成型铝棒从浇铸井全部吊出,第一批次 制棒结束。 28 日凌晨1 时0 分许,王享林重新对出溜槽和铸造模具进行清洗, 并用调拌好的滑石粉进行涂抹,整理完毕后准备再次浇铸。 1 时07 分许,王享林开始打开熔铝炉出铝水口,往铸造盘内注入铝 水,开始第二批次放铝水制棒。 1 时12 分许,除王享林以外的其余4 人相继离开浇铸作业区域,其 中钟兵、杨长江、苟子太在1#熔炼炉东北约30 米处坐地休息,吴后志在 浇铸井西南侧约10 余米的成品铝棒堆场附近休息,浇铸井旁仅剩王享林 一人。 1 时50 分许,吴后志往浇铸井方向移动数米,随后坐在距浇铸井7 米左右的铝棒堆旁休息。这时,王享林前往铝液出溜槽处处理铝渣,尔后 站在浇铸井旁使用手机。 1 时59 分许,1#浇铸井突然发生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造成车 间及原料库发生整体坍塌,坍塌的车间顶部及墙体砸倒车间西侧临时宿舍, 爆炸冲击波同时造成约50 米范围内建筑物和门窗设施不同程度损毁,铸 造系统模具上部被蒸汽爆炸产生的冲击波震飞落至车间西侧距事发现场

西北侧约120 米处的稻田中。现场作业人员王享林、吴后志当场死亡,钟 兵、杨长江、苟子太和在临时宿舍内休息的陈年均被压在废墟下。 死者概况: 姓名:王享林;性别:男;38 岁; 姓名:吴后志;性别:男;35 岁; 姓名:钟兵;性别:男;34 岁; 姓名:陈年均;性别:男;42 岁; 姓名:杨长江;性别:男;42 岁; 伤者概况: 姓名:苟子太;性别:男;40 岁;目前伤情稳定。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正在公司办公楼内休息的易泽铝业公司销售、技术负责 人卞卫平第一时间下楼查看并立即报警和拨打120 求助。其和从公司门卫 室闻声出来的安全员曹树礼发现在原料仓库处废墟下的苟子太,两人将其 扶至公司大门外等待120 救护车送医院救治。 28 日2 时许,江阴市公安、消防、急救中心、安监等部门陆续接到 江阴市易泽铝业有限公司厂房坍塌并有人员被困事故报警,随即调集救援 力量赶赴现场。江阴市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市政府负责人立

即组织成立事故救援指挥部,赶赴事故现场部署安监、公安、消防特勤等 部门和急救中心人员全力开展现场搜救。 无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市长谢晓军率领无锡市安监局、公安 局、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 治和指导善后处理。 2 时17 分许,消防周庄中队、江阴中队、华士中队、新桥中队共出 动9 辆消防车、40 名消防人员陆续到达现场,现场指挥部按照“救人第 一、科学施救”的原则,迅速组织现场各部门人员成立了以消防人员为主 力的搜救组、以急救中心人员为主的救护组、以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及公安 干警为主的现场秩序维护组。搜救组分组使用生命探测仪、可燃气体探测 仪等救生器材迅速展开对坍塌建筑东、西区的侦查搜救,不久便发现厂区 西面废墟中有三名被困人员(其中一名人员陈年均位于坍塌的临时宿舍废 墟下,其余两名人员王享林、吴后志位于西侧车间内),两组搜救人员使 用液压破拆工具组、救生气垫和钢筋速断器等器材成功将该三人顺利救出。 2 时50 分,陈年均、王享林、吴后志三人被送往医院救治。早上7 时许, 搜救组在靠近原料仓库处的东侧车间废墟下又发现并救出两名被困人员 (钟兵、杨长江),并送医救治。搜救工作持续至当日11 时许,救援指 挥部确定无人员被困后,宣布中止搜救,转入善后工作。 所有现场搜救出的伤亡人员均被第一时间送至就近的江阴市人民医 院敔山湾院区进行救治。医院启动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通抢救绿色通 道,组织相关科室医护人员全力开展抢救。其中王享林、吴后志送达医院

后经诊断被直接宣布死亡,钟兵、杨长江、陈年均经抢救无效分别于当日 上午10:30、10:40、11:30 分被宣布死亡,苟子太腿部骨折,医院在对其 进行紧急处理后转入骨科治疗。 事故发生当日,江阴市及周庄镇政府迅速联合组成了5 个善后工作组, 一对一开展对死者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至9 月5 日,在善后工作 组的指导下,江阴易泽铝业先后与5 名死者家属分别签订赔偿协议,5 名 死者遗体火化,死者家属全部返乡,整个事件善后处理平稳有序。伤者苟 子太目前已伤愈出院。 (三)现场勘察及技术分析情况 事故调查组第一时间勘察现场发现: 1.原1#浇铸井处出现直径约8 米的水坑,水面及周边可见不少类白色 颗粒物,疑似细微铝颗粒。 2.1#浇铸井东侧的1#熔炼炉毁坏严重,且呈现朝东面倒塌现象;车 间西侧临时宿舍完全倒塌,砖墙大致呈朝西面抛射状。 3.现场天然气管道、阀门未见明显破损,仅呈不同程度的变形,且事 故现场未见明显的可燃物燃烧痕迹。 4.事故现场所有构建筑物全部坍塌,厂区南侧办公楼面向车间的窗户 全部朝室内破碎,南侧临近一家工厂面向事故厂区的一侧玻璃全部破碎。 5.厂区北侧的除尘器总体完好,未见内部爆炸现象。

综上所述,根据受邀担任本起事故技术原因调查的北京理工大学吕中 杰、郭学永两位教授数年来进行的铝液遇水爆炸试验研究结果判定,本起 爆炸事故起因应为大量铝液突然遇水爆炸所致。 现场遗留相关物证检测检验情况: 1.起出铸造井内所有铝棒,对其进行形态分析。 2.将承拉铸造机下盘的4 根卷扬机钢丝绳(编号东1#、东2#、东3#、 东4#、)及铸造井内残留的一段钢丝绳送检江苏省特检院无锡分院,出 具《钢丝绳断裂情况分析报告》。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共造成5 人死亡1 人重伤。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下: 1.江阴易泽铝业厂房设备损失:厂房损毁,损失216 万元(3000 平 米,按800 元/平米90%计);办公楼玻璃窗户及部分墙体损毁约5 万元, 车间设备损失38 万元。 2.临近江阴市伊克赛特汽车饰件有限公司铝合金门窗玻璃损毁,价值 18 万元,车棚、屋顶、室内吊顶灯设施损坏,价值12 万元。共计30 万 元。 3.事故造成死亡人员善后赔偿共计424.215 万元。

经统计,本起事故至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713.215 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浇铸井内东3#钢丝绳异常(断丝或断股)致铸造底座失稳倾斜, 导致其他钢丝绳承载加大,底座进一步倾斜,造成浇铸过程中的大量铝棒 脱棒;作业人员疏于观察,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置这一重大事故隐患;铸造 盘上的大量铝液瞬间倾倒进入冷却水内,高温铝液与冷却水发生剧烈反应, 在半密闭空间瞬间积聚大量能量,形成猛烈蒸汽爆炸。(详见技术分析报 告)。 (二)间接原因 1.江阴易泽铝业安全管理严重缺失。 一是未组织制定铸造系统设备设施检修保养制度。公司对包括铸造盘 承拉钢丝绳在内的铸造机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缺 失,造成断丝、断股、腐蚀致承载力不足的钢丝绳继续使用这一重大事故 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是生产现场组织不合理、不明确。公司未根据设备制造安装厂家提 供的《铸造制程作业标准》中“……铸造时模盘两边要有人监控,发现漏 铝及时用塞头塞住该导管”的规定组织浇铸作业生产,没有专门明确浇铸 作业现场人员的岗位职责,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是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公司对浇铸车间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力, 特别是对夜间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铸造作业 现场长期存在的监控人员配备不足以及夜间生产时作业人员长期脱岗现 象,这也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四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公司对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流于形式,未针对生产实际情况开展对铝棒浇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 培训,致使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对铝棒浇铸中存在的爆炸危险性认识不足, 在浇铸作业过程中疏于观察,未能及时排除险情。这也是本起事故发生的 重要原因。 五是公司建设投产未依法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未针对公司 深井铸造的生产工艺特点对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未组织开 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预防深井浇铸作业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 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缺失,这也是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 六是安全风险管控缺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数次发生铝液泄漏进浇铸 井内的事故,因未造成其他后果,公司未对此引起足够重视,既未查明造 成铝液泄漏的原因,也未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同时,公司未制定铝液 泄漏及遇水爆炸的现场处置措施和专项应急预案,也未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的教育培训和演练。这也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违法违规建设。公司在施工建设、搭建生产车间、办公楼、临时宿 舍及原料仓库时,未办理任何施工建设手续,且未经正规设计及验收,导

致所建构建筑物的结构安全不能确保满足相关标准,相对远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4 名人员因构筑物坍塌被压造成伤亡,这是本起事故后果扩大的主要 原因。 3.长期安排作业人员超负荷生产。公司生产长期采用每昼夜两班倒的 方式,且每半月倒班一次,生产作业人员长期超长时间工作,始终处于疲 劳状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 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 个小时的工 作制度”的规定,也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又一原因。 4.周庄镇政府对江阴易泽铝业未经施工许可擅自建设及违反劳动法长 期超负荷安排生产的行为监管执法不力,对综合执法局开展城管、安监、 劳动监察等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周庄镇党委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 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不严,对镇政府履行村镇建设、安全生产、城 市管理等领域属地管理职责情况督导不力。同时,在综合执法局安全生产 分管负责人调离后,长时间未以文件形式明确接任人选。 5.属地稷山村委对安全生产与村级经济发展关系的把握处理不严,对 江阴易泽铝业项目建设违规提供便利。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阴易泽铝业“8·28”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因钢丝绳损 坏未及时更换、安全管理缺失、厂房违法违规建设而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

FD09274 | 2018_河南省华航现代农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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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航现代农牧集团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12人被刑拘

澎湃新闻记者 戴越

2019-04-30 16:21

∙ 直击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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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官网获悉,河南省华航现代农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下简称“调查报告”)于4月28日发布。经调查认定,该起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2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19名责任人员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相应处理。

据应急管理部2018年12月17日通报,当日11时11分,河南省商丘市华航现代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应急管理部派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地方全力做好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直接原因为,气焊切割作业人员张德安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未落实现场监护措施、未配备有效灭火器材的情况下,违规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在切割金属管道时,引燃墙面保温材料并蔓延扩大,燃烧产生的高温有毒烟气导致11名人员死亡。

报告显示,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并造成人员伤亡的原因为,事故建筑墙体、顶板大量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等易燃可燃建筑保温材料。此类材料热解快、燃点低,被气焊作业引燃后,蔓延速度极快,同时产生如一氧化碳、氰化氢等大量高温、有毒烟气,导致被困人员死亡。

此外,河南省华航现代农牧产业集团,河南千盛食品有限公司,漯河市日昇鑫贸易有限公司,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消防部门、安全监管局、社会事务局、平安街道办事处等企业、单位也被认定负有间接责任。

调查报告写明,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已对含华航农牧公司董事长葛玉岭和气焊工张德安在内的12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其中施工人员3人,企业管理人员9人。

另据调查报告显示,依据有关规定,建议对6个单位的19名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4人、诫勉谈话3人、批评教育2人。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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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华航现代农牧集团#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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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75 | 2018_泉州市晋江陈埭镇湖中村2018.3._18·3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火灾发生后,支队领导第一时间率火调小组赶赴现场,指导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同时总队火调处到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公安刑侦、技侦等部门参与调查。火灾调查组按照工作协调、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外围调查、材料综合、损失统计、法律审核的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敷设情况、建筑内物品摆设和其他有关情况,询问第一报警人、房东、现场管理员及11部电动车车主等20余名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9份,并调取分析起火建筑现场监控摄像头录像资料。经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18年3月29日凌晨2时23分许,起火部位为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民房一层楼梯间3号至5号电动车停放区域,起火点为一层楼梯间4号电动车停放区域,起火原因为4号电动车车踏板至车前把手区域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根据上述证人证言及报警记录,结合火灾发生发展规律,认定起火时间为2018年3月29日2时23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1、据以下证人证言:

(1)根据第一报警人朱某笔录:我起初以为是有人打架就醒了想上楼看下情况,我起身打开房间等但没有亮,同时打开房间门就看到楼道已经弥漫黑烟,我所在房间209房间的斜对面一楼楼梯间下面已经是一片火光烧的通红,一楼楼梯间那个位置平时是租户用来停放电动车及充电的位置。

(2)根据404房间租户阮某笔录:2018年3月29日,凌晨2时左右,具体我不知道几点,我在睡觉,我老婆叫我说着火了,然后我和我老婆就起来了,当时外面很吵,从我宿舍东侧的窗户往下看看到一楼那里有在冒烟上来,没有看到明火。

(3)根据503房间租户李某笔录: 2018年 3月 29日 ,凌晨2时25分我正在查找一些工作资料,然后我就闻到有一股烧焦的味道,我一开始以为是我房间里的电气线路出问题了,我就开始在房间里查找是否有出现什么问题,直到我打开我房间东侧的窗户,才发现是楼下着火了,刚开始我只看到白烟没有看到明火,一开始我以为是2楼冒烟,后来才发现是1楼。

2、据以下现场勘验痕迹:

(1)起火建筑南侧外墙无烟熏痕迹,一层及二层以上楼层窗户均保留完好。北侧外墙一层无烟熏痕迹,二层阳台通道口的外墙面及挑檐有浓密烟熏痕迹,三层至五层阳台通道口的外墙面及挑檐的烟熏痕迹逐渐减轻。西侧外墙无烟熏痕迹。东侧外墙除一层入户铁门上方有浓密烟熏痕迹外,其余部位均无烟熏痕迹。

(2)东侧小巷的一层中部入户铁门外侧上部有烟熏痕迹,铁门上方门框上方有较浓烟熏痕迹,铁门里侧中上部有浓密烟熏痕迹。

(3)一层中部为敞开式楼梯间,该楼梯靠东外墙设置。一层楼梯间内有浓密烟熏痕迹,其中墙面上部瓷砖、抹灰层有不同程度剥落。楼梯转弯平台下方西侧边抹灰层有不同程度脱落。

(4)一层顶棚,除西南部的局部有抹灰层剥落、表层水泥破损、局部楼板钢筋裸露外,其余部位仅部分抹灰层剥落。

(5)一层东南墙角厨房处,墙面、顶棚及厨房用具表面均有浓密烟熏痕迹,且厨房用具未过火变形。

(6)一层南墙:中部有一单扇不锈钢门,表面呈暗红色,上部向北倾斜变形;东侧上部墙面抹灰层剥落,邻近1号车、2号车残骸东侧下部墙面瓷砖剥落,露出水泥层;西侧上部墙面抹灰层剥落,西侧下部墙面瓷砖剥落,露出水泥层,其中正对4号车残骸西侧下部墙面瓷砖剥落,水泥层剥落,露出红墙砖面,呈“V”字型燃烧图形。

(7)一层西墙:西侧上部墙面抹灰层剥落,下部墙面瓷砖剥落,露出水泥层; 西北角双扇不锈钢门表面呈暗红色,上部向东倾斜变形。

(8)一层北墙:北侧上部墙面抹灰层剥落,下部墙面瓷砖剥落,露出水泥层;中部四扇铁门表面油漆烧损,整体向南凸起变形。

(9)一层敞开式楼梯间里停放的摩托车、电动车均过火烧损。将一层楼梯间停放车辆编号,如一层楼梯间复原平面图所示。

(10)二层楼梯间两侧墙壁、楼梯、走廊墙壁有浓密烟熏痕迹,走廊墙面上的强弱电线缆均塌落在地面上。

(11)三层楼梯间两侧墙壁、楼梯、走廊墙壁有较浓烟熏痕迹,走廊墙面上的强弱电线缆部分塌落在地面上。

(12)四层楼梯间两侧墙壁、楼梯、走廊墙壁有烟熏痕迹,走廊墙面上的强弱电线缆仍固定在墙面上、有烟熏痕迹。

(13)五层楼梯间两侧墙壁、楼梯、走廊墙壁有烟熏痕迹,走廊墙面上的强弱电线缆部分表皮熔融变形,部分线路下垂,线路表层颜色完好;屋面层的墙壁及天花板有轻微烟熏痕迹。

(14)1号车残骸:前轮轮胎上部烧损,轮毂保持原形状;后轮轮胎基本保持原形状,轮胎西侧部分烧损程度重于东侧部分;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西侧部分重于东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尾托架的西侧部分过火变形程度重于东侧部分;车身上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车尾地面上有车牌,车牌右半部表面油漆烧损、左半部保持原样。

(15)2号车残骸:前轮轮胎、轮毂基本烧损;后轮除轮胎底部有部分残余外,其余烧损;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西侧部分重于东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

(16)3号车残骸:车身南北朝向停放,车头向南,车身残骸向西倾靠在4号车残骸,3号车车头靠在4号车脚踏板处;前后轮胎已完全烧损;前轮轮毂残缺,前轮轮毂西侧比东侧烧毁严重;西后视镜烧毁变形程度重于东后视镜;前车把西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烧损程度较重,东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基本未烧损;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西侧部分重于东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有两个蓄电池残骸,北侧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并纸张残留,南侧蓄电池残骸上无熔融物覆盖,蓄电池残骸形态较完整;后座车尾托架铝块烧损情况,西侧比东侧烧毁严重;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上部分烧损、下部基本保持原形态。

(17)4号车残骸:车身南北朝向停放,车头向南,呈竖立状态停放;前后轮已完全烧损;前轮轮毂已完全烧损,前车把两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已完全烧损;车把手只剩光杆;车身铁架过火程度严重,呈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铁架前部及车前把呈橙红色、钢材表面上形成“铁鳞”薄片;车身上有蓄电池残骸上无熔融物覆盖,蓄电池残骸局部烧损;车尾托架均过火变色;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完全烧损。

(18)5号车残骸:前后轮轮胎除贴地位置还有残留外,其余均已完全烧损;前轮轮毂基本完整,前轮轮毂中部熔融变形;后轮东侧面部分熔融变形烧损;前车把东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已完全烧损,前车把西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部分烧损;车把上两侧后视镜残骸基本保持完整;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东侧部分重于西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有两个蓄电池残骸,北侧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南侧蓄电池残骸上无熔融物覆盖,蓄电池残骸形态较完整;车尾托架均过火变色;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上部分烧损、下部基本保持原形态。

(19)6号车残骸:前后轮轮胎已完全烧损;前轮轮毂中部熔融变形,前轮毂与前车把分离后留在5号车残骸前轮西侧;后轮东侧面基本保持原样;前车把东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已完全烧损,前车把西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部分烧损;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东侧部分重于西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有两个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蓄电池残骸形态较完整;车尾托架均过火变色;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上部分大部分烧损、下部基本保持原形态。

(20)7号车残骸:前轮轮胎、轮毂基本烧损;后轮除轮胎底部有部分残余外,其余烧损;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东侧部分重于西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

(21)8号车残骸、9号车残骸:前轮轮胎烧损,前轮轮毂有小部分残留;两车身残骸过火程度呈东侧部分重于西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蓄电池残骸上有厚厚熔融物覆盖;8号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上部分大部分烧损、下部基本保持原形态;9号车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基本保持原形态。

(22)10号车残骸:东南侧后轮除轮毂有部分残留外,其余基本烧损;西北侧前轮轮胎烧损,轮毂大部分保持原形态;发动机合金外壳东南侧烧损程度重于西北侧。

(23)11号车残骸:前后轮除轮毂有小部分残留外其余均已烧损;车身过火程度呈东侧部分重于西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发动机外壳熔融变形程度较重。

(24)12号车残骸:前后轮轮胎基本烧损,轮毂基本保持原形态;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东侧部分重于西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车尾处控制器残骸基本保持原形态。

(25)13号车残骸、14号车残骸、15号车残骸:两车身残骸过火程度呈西侧部分重于东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14号车车身上蓄电池残骸上有厚厚熔融物覆盖;14号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上部分小部分烧损、下部基本保持原形态。

(26)16号车残骸:前轮轮胎橡胶被烧毁,轮毂表面漆面脱落;后轮轮胎基本保留完好;车头把手、车前货篮、车前支架有烟熏痕迹,表面漆面变色;电动车座垫被烧毁;后半部分塑料材质部分保存完好。

(27)17号车残骸:该电动车前轮轮胎橡胶被烧毁,轮毂表面漆面脱落,后轮轮胎基本保留完好,车头把手、车前货篮、车前支架有烟熏痕迹,表面漆面变色,电动车座垫被烧毁,后半部分塑料材质部分保存完好。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民房一层楼梯间3号至5号电动车停放区域。

(三)起火点的认定

据以下现场勘验痕迹:

(1)3号车残骸:车身南北朝向停放,车头向南,车身残骸向西倾靠在4号车残骸,3号车车头靠在4号车脚踏板处;前后轮胎已完全烧损;前轮轮毂残缺,前轮轮毂西侧比东侧烧毁严重;西后视镜烧毁变形程度重于东后视镜;前车把西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烧损程度较重,东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基本未烧损;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西侧部分重于东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有两个蓄电池残骸,北侧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并纸张残留,南侧蓄电池残骸上无熔融物覆盖,蓄电池残骸形态较完整;后座车尾托架铝块烧损情况,西侧比东侧烧毁严重;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上部分烧损、下部基本保持原形态。

(2)4号车残骸:车身南北朝向停放,车头向南,呈竖立状态停放;前后轮已完全烧损;前轮轮毂已完全烧损,前车把两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已完全烧损;车把手只剩光杆;车身铁架过火程度严重,呈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铁架前部及车前把呈橙红色、钢材表面上形成“铁鳞”薄片;车身上有蓄电池残骸上无熔融物覆盖,蓄电池残骸局部烧损;车尾托架均过火变色;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完全烧损。

(3)3号车、4号车周边地面残留物中灰块、玻璃残骸、瓷砖碎块,均双面熏黑。

(4)3号车残骸:前轮轮毂西侧部分烧损程度重于东侧部分;后轮轮毂东侧部分保留较为完好,轮毂西侧部分中间部分被烧损;刹车线路完好。

(5)3、4号车残骸:后轮轮毂东侧轮毂中间部位铝质材质部分融化,西侧轮毂中间部位铝质材质融化;刹车线路烧断;车右侧防撞保险杆中部变形。

(6)5号车残骸:前后轮轮胎除贴地位置还有残留外,其余均已完全烧损;前轮轮毂基本完整,前轮轮毂中部熔融变形;后轮东侧面部分熔融变形烧损;前车把东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已完全烧损,前车把西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部分烧损;车把上两侧后视镜残骸基本保持完整;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东侧部分重于西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有两个蓄电池残骸,北侧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南侧蓄电池残骸上无熔融物覆盖,蓄电池残骸形态较完整;车尾托架均过火变色;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上部分烧损、下部基本保持原形态。

(7)5号车残骸:西侧后轮中间部位铝质材料破损程度呈上重下轻;刹车线路完好。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点位于一层楼梯间4号电动车停放区域。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1、排除放火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1)无明显放火动机。据吴某、盛某、曾某、刘某、江某、张某等住户证言称:近期未与他人结怨或者收到恐吓之类,未发现与他人有矛盾纠纷等。

(2)根据起火建筑一层楼梯间1、2号监控摄像头视频资料分析,起火前一层楼梯间无可疑人员出入或经过,未发现放火行为;

(3)经现场勘验提取4号电动车周边地面及墙面擦拭物送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助燃剂鉴定,未检出汽油、煤油、柴油和油漆稀释剂成分;

(4)经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现场勘验并结合现场视频监控,出具了书面调查情况说明未发现纵火嫌疑。

综上所述,现场排除人为放火的可能性。

2、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1)据房东王某证言称,一层使用的厨具设备存位于楼梯间一层M4门旁(东南角);

(2)经现场勘验,一层楼梯间南侧中部认定起火点位置未发现厨具等生活用火设备;

(3)根据起火建筑一层楼梯间1号监控摄像头视频资料分析,起火前一层楼梯间东南角放置的厨具、热水器等设备未见异常情况;

综上所述,现场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3、排除雷击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据晋江市气象局证明,火灾当日(3月29日)0时至3时无雷暴现象,故排除雷击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4、排除自燃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1)据房东王某关于一层楼梯间现场物品证言:一层楼梯间未存放白磷、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2)据现场勘验痕迹,未发现起火部位及起火点有阴燃痕迹。

综上所述,现场排除自燃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5、排除外来飞火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经现场勘验结合起火建筑一层楼梯间1号、2号监控摄像头视频资料分析,起火建筑一层楼梯间靠外墙的设置的门窗共有4处,分别为:西墙上开设的M2门,起火前处于关闭状态;西墙上开设的窗户C1,根据现场勘验该窗户的玻璃虽已破碎熔融,但窗扇框处于闭合状态;东墙上开设的主要进出门M5,因起火建筑东面毗邻一栋2层民房,两栋建筑之间仅有一条1m左右宽的小巷,且M5门与认定的起火点有一定距离;东墙上一层上二层楼梯拐角处开设的C1窗,与认定的起火点之间被楼梯梯段遮挡。以上4处门窗均不具备烟花鞭炮等外来飞火进入一层楼梯间起火点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现场排除外来飞火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6、排除小孩玩火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根据起火建筑一层楼梯间1、2号监控摄像头视频资料分析,起火前一层楼梯间未发现小孩玩火的异常行为。

综上所述,现场排除小孩玩火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7、排除建筑敷设的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火灾的依据

(1)根据熟悉起火区域情况的盛某、江某、任某、王某及朱某等人证言证实,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民房一层楼梯间共有4处插座供停放的电动车充电,分别为西北侧出入门旁、西面墙南侧墙上、南面墙靠由东向西第二个门口旁、南面墙靠摆置铁网处。

(2)根据起火建筑一层楼梯间1、2号监控摄像头视频资料分析,一层楼梯间出现冒烟情况时,一层楼梯间的照明灯具仍处于正常照明状态。

(3)据现场勘验发现,在南墙面距东墙5.2m、距地1.3m处设插座1,在南墙面距东墙6.7m、距地1.3m处设插座2,在西墙面距南墙1.2m、距地1.3m处设插座3 ;在西墙上贴近北墙距地1.3m处设插座4。对南墙面起火点所对区域的贴顶棚电气线路及插座1、插座2电气线路的燃烧残留物经仔细过筛、水洗、挑选,未发现有熔痕。

综上所述,现场排除建筑敷设的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1、据以下证人证言:

(1)根据王某(4号电动车车主)笔录:我回来的时候就开始对电动车充电,我是用自己随车携带的一个排插(排插插头是两孔的,排插上面有两个两孔的插孔)将排插接在我停车位置墙上的固定插座,再把电动车充电器插头插在排插上面进行充电;我大概就是傍晚6、7点左右,插上充电以后,我就没有拔出来过。

(2)根据盛某(8号电动车车主)笔录:我的车子停放在楼梯间的西南侧角落车头朝西;3月28日晚停好车以后就把充电器接到楼梯间西侧由南向北数第一个插座上;我回家的时候看到楼梯间西北侧墙角的插座及南侧靠由东向西起第二个门口旁的插座都插着充电;

(3)根据张某(3号电动车车主)笔录:我就看到我车右手边的电动车在充电,其他车我就没有注意了。

2、据以下现场勘验痕迹:

(1)现场勘验提取了物证10(4号电动车前把下部地面充电器残骸及熔融物、熔珠2,提取于距4轴5.2m交距B轴0.7m处)、物证12(4号电动车前部地面熔结物中熔珠4,提取于距4轴4.65m至5.2m交距B轴0.2m至0.9m区域)、物证14(带熔痕多股线,提取于距4轴5.45m交距B轴0.46m处)、物证17(带有插片的熔融物中提取物,提取于距4轴5.45m交距B轴0.46m处)、物证19(4号电动车电池的进出线电池到电机的链接线,提取于距4轴5.35m交距B轴0.8m处)、物证21(4号电动车前部线路残骸,提取于距4轴5.8m交距B轴0.4m处、物证23(电动车后轮驱动线圈,提取于距4轴5.6m交距B轴1.9m处)共7份电气痕迹物证送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检验。

(2)据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火灾物证鉴定书》,从起火点处提取送检的物证10(4号电动车前把下部地面充电器残骸及熔融物、熔珠2)存在一次短路熔痕。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原因系停放于一层楼梯间的4号电动车车踏板至车前把手区域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六、灾害原因分析

七、事故原因分析

八、工作措施

(一)认真落实“五个一”措施,重拳整治出租房火灾隐患。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按照省市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我队迅速提请政府采取有效举措,第一时间提高认识,第一时间研究部署,第一时间贯彻落实。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3月 29日 ,市政府第一时间通报火情,在全市范围内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为期四个月的出租房屋、电动车火灾整治行动。明确提出出租房“四个一律”和电动车“三个绝不能”硬举措,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3月 30日 ,市公安局召开全市公安机关火灾防控工作紧急视频调度会,通报火灾形势,督促全市公安机关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强化火灾防控工作。同日,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发动全市公安派出所全面开展出租房屋排查摸底。 4月 4日 ,市公安局印发《关于组织开展消防专项督导的通知》,组织3个督导组分三轮次深入各地开展出租房整治工作暗访检查。截止目前,全市累计出动检查组423个,检查居住出租房1.52万余家,督改火灾隐患1.16万余处,责令“停用”28家,拆除影响人员逃生的金属栅栏7处,督促搬离违规住人204人。全市出租屋场所共增设灭火器1.8万具、应急照明灯2459具、简易喷水设施256套、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1520只,增设电动车集中停放点45处。通报一次火情。市消防联席会议及时发文通报我市火灾形势,总结火灾规律及经验教训,市公安局分别在 3月 30日 、 4月 4日 会议上通报全市火灾形势和出租屋整治情况,分析当前我市公安机关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各地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强化火灾防控工作,严防发生亡人火灾,坚决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组织一次约谈提醒。 4月 3日 下午 ,市政府组织召开火灾事故约谈会,市政府卢炳椿副市长、林强副秘书长及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领导对晋江市政府、陈埭镇政府负责领导进行约谈提醒,共同研究整改措施,督促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切实遏制火灾多发高发或亡人火灾频发的态势。 4月 4日 ,市公安局在全市公安机关春夏火灾防控会议上对晋江市局进行约谈,责成晋江市局作检讨发言。组织一次火灾警示现场会。 4月 4日 上午 ,市公安局组织召开晋江陈埭镇“ 3.29” 火灾现场会暨春夏火灾防控工作推进会。同日下午,晋江市政府组织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行业部门以及村(居)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召开火灾现场警示会。组织实地察看了晋江陈埭镇“ 3.29” 火灾事故现场,消防部门从建筑基本情况、存在安全隐患、火灾扑救及事故教训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让与会人员切身感受火灾的惨痛教训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开展一次培训。各级公安机关在 4月 28日 前 分批召开出租人消防安全约谈会,明确出租人消防安全责任和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4月 28日 前 ,完成对全市公安派出所民警的消防业务培训。各地已相继组织乡镇街道消防安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村“两委”进行全员培训。

(二)严肃倒查事故责任,全面从严抓工作落实。 4月 2日 ,市政府正式成立“ 3.29”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抽调市安监、监察、检察、公安、消防、总工会等相关部门人员共计11人组成,分三组对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镇村及责任人开展事故责任追究处理。6月19日,泉州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晋江市陈埭镇“3.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批复》(泉政函〔2018〕67号),明确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与处理意见建议。在该起较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中,共有2个责任单位(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村委会、晋江市公安局陈埭镇派出所)被通报批评,8名乡镇及派出所工作人员因职责履行不到位被作出党内警告处分、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同时,晋江公安、消防部门严格依法追究出租人、管理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目前,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民房出租屋管理者朱早翠及房东王放被以涉嫌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等待进一步的处理。下步,我们将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结论,切实加大对该起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达到“刑罚一人、震慑一群、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切实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市局发动全市派出所组织上千场居住出租屋约谈会议,分批约谈出租人,逐一签订《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告知书》,督促租赁双方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市消防支队精心制作出租屋火灾事故警示教育片及出租屋消防安全知识“三单”(出租屋消防安全告知单、电动车火灾警示单、出租屋火灾逃生要诀宣传单),各乡镇(街道)组织网格员深入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出租房较集中的区域以及村(居)民住宅、小场所,普及宣传,增强房屋出租人、承租人防火意识,提高群众的逃生能力。广泛发动省市各类主流媒体发布有关出租屋、电动车消防安全宣传信息。海峡都市报专栏刊登泉州市出租屋整治工作动态、发布出租屋火灾防范知识;泉州电视台录制出租屋、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题报道;通过“泉州消防”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每天发送消防安全提示信息,并得到“平安泉州”等微信大V的积极转发。

FD09276 | 2018_泉州晋江陈埭3·29民房火灾事故技术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泉州市晋江陈埭镇湖中村“2018.3.29”民房火灾事故技术调查报告

2018 年3月29日 2时30分,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民房发生火灾并且有人员被困。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陈埭、青阳、陈村三个中队共8车52名官兵赶赴现场处置。经过紧张扑救,2时55分,现场明火被完全扑灭。此次火灾过火面积28平方米,共造成3人死亡,1名坠楼受重伤送医院抢救至4时30分因抢救无效死亡,4名烟气灼伤。

起火建筑(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泉州市晋江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民房,东面为苏埭106号民房,西面为苏埭66号民房,北面为普通民房,南面临街(鞋都路往西100米)。起火建筑层数为地上5层,1层为闲置用房及楼梯间,2至5层为出租房,坐北朝南,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南北长29.9米,东西宽9.9米,占地面积约296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480平方米,共有48个房间,居住70余人。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2018 年3月29日 2时30分,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民房发生火灾并且有人员被困。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陈埭中队、青阳中队、陈村中队,共8车52人赶赴火场。2时40分,陈埭中队到达现场时,立即开展灭火及疏散被困人员,共疏散群众42人。2时50分,火势得到控制,2时55分明火被扑灭,过火面积约28平方米。

三、火灾损失情况

四、起火原因分析

火灾发生后,支队领导第一时间率火调小组赶赴现场,指导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同时总队火调处到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公安刑侦、技侦等部门参与调查。火灾调查组按照工作协调、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外围调查、材料综合、损失统计、法律审核的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敷设情况、建筑内物品摆设和其他有关情况,询问第一报警人、房东、现场管理员及11部电动车车主等20余名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9份,并调取分析起火建筑现场监控摄像头录像资料。经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18年3月29日凌晨2时23分许,起火部位为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民房一层楼梯间3号至5号电动车停放区域,起火点为一层楼梯间4号电动车停放区域,起火原因为4号电动车车踏板至车前把手区域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根据上述证人证言及报警记录,结合火灾发生发展规律,认定起火时间为2018年3月29日2时23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1、据以下证人证言:

(1)根据第一报警人朱某笔录:我起初以为是有人打架就醒了想上楼看下情况,我起身打开房间等但没有亮,同时打开房间门就看到楼道已经弥漫黑烟,我所在房间209房间的斜对面一楼楼梯间下面已经是一片火光烧的通红,一楼楼梯间那个位置平时是租户用来停放电动车及充电的位置。

(2)根据404房间租户阮某笔录:2018年3月29日,凌晨2时左右,具体我不知道几点,我在睡觉,我老婆叫我说着火了,然后我和我老婆就起来了,当时外面很吵,从我宿舍东侧的窗户往下看看到一楼那里有在冒烟上来,没有看到明火。

(3)根据503房间租户李某笔录: 2018年 3月 29日 ,凌晨2时25分我正在查找一些工作资料,然后我就闻到有一股烧焦的味道,我一开始以为是我房间里的电气线路出问题了,我就开始在房间里查找是否有出现什么问题,直到我打开我房间东侧的窗户,才发现是楼下着火了,刚开始我只看到白烟没有看到明火,一开始我以为是2楼冒烟,后来才发现是1楼。

2、据以下现场勘验痕迹:

(1)起火建筑南侧外墙无烟熏痕迹,一层及二层以上楼层窗户均保留完好。北侧外墙一层无烟熏痕迹,二层阳台通道口的外墙面及挑檐有浓密烟熏痕迹,三层至五层阳台通道口的外墙面及挑檐的烟熏痕迹逐渐减轻。西侧外墙无烟熏痕迹。东侧外墙除一层入户铁门上方有浓密烟熏痕迹外,其余部位均无烟熏痕迹。

(2)东侧小巷的一层中部入户铁门外侧上部有烟熏痕迹,铁门上方门框上方有较浓烟熏痕迹,铁门里侧中上部有浓密烟熏痕迹。

(3)一层中部为敞开式楼梯间,该楼梯靠东外墙设置。一层楼梯间内有浓密烟熏痕迹,其中墙面上部瓷砖、抹灰层有不同程度剥落。楼梯转弯平台下方西侧边抹灰层有不同程度脱落。

(4)一层顶棚,除西南部的局部有抹灰层剥落、表层水泥破损、局部楼板钢筋裸露外,其余部位仅部分抹灰层剥落。

(5)一层东南墙角厨房处,墙面、顶棚及厨房用具表面均有浓密烟熏痕迹,且厨房用具未过火变形。

(6)一层南墙:中部有一单扇不锈钢门,表面呈暗红色,上部向北倾斜变形;东侧上部墙面抹灰层剥落,邻近1号车、2号车残骸东侧下部墙面瓷砖剥落,露出水泥层;西侧上部墙面抹灰层剥落,西侧下部墙面瓷砖剥落,露出水泥层,其中正对4号车残骸西侧下部墙面瓷砖剥落,水泥层剥落,露出红墙砖面,呈“V”字型燃烧图形。

(7)一层西墙:西侧上部墙面抹灰层剥落,下部墙面瓷砖剥落,露出水泥层; 西北角双扇不锈钢门表面呈暗红色,上部向东倾斜变形。

(8)一层北墙:北侧上部墙面抹灰层剥落,下部墙面瓷砖剥落,露出水泥层;中部四扇铁门表面油漆烧损,整体向南凸起变形。

(9)一层敞开式楼梯间里停放的摩托车、电动车均过火烧损。将一层楼梯间停放车辆编号,如一层楼梯间复原平面图所示。

(10)二层楼梯间两侧墙壁、楼梯、走廊墙壁有浓密烟熏痕迹,走廊墙面上的强弱电线缆均塌落在地面上。

(11)三层楼梯间两侧墙壁、楼梯、走廊墙壁有较浓烟熏痕迹,走廊墙面上的强弱电线缆部分塌落在地面上。

(12)四层楼梯间两侧墙壁、楼梯、走廊墙壁有烟熏痕迹,走廊墙面上的强弱电线缆仍固定在墙面上、有烟熏痕迹。

(13)五层楼梯间两侧墙壁、楼梯、走廊墙壁有烟熏痕迹,走廊墙面上的强弱电线缆部分表皮熔融变形,部分线路下垂,线路表层颜色完好;屋面层的墙壁及天花板有轻微烟熏痕迹。

(14)1号车残骸:前轮轮胎上部烧损,轮毂保持原形状;后轮轮胎基本保持原形状,轮胎西侧部分烧损程度重于东侧部分;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西侧部分重于东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尾托架的西侧部分过火变形程度重于东侧部分;车身上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车尾地面上有车牌,车牌右半部表面油漆烧损、左半部保持原样。

(15)2号车残骸:前轮轮胎、轮毂基本烧损;后轮除轮胎底部有部分残余外,其余烧损;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西侧部分重于东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

(16)3号车残骸:车身南北朝向停放,车头向南,车身残骸向西倾靠在4号车残骸,3号车车头靠在4号车脚踏板处;前后轮胎已完全烧损;前轮轮毂残缺,前轮轮毂西侧比东侧烧毁严重;西后视镜烧毁变形程度重于东后视镜;前车把西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烧损程度较重,东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基本未烧损;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西侧部分重于东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有两个蓄电池残骸,北侧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并纸张残留,南侧蓄电池残骸上无熔融物覆盖,蓄电池残骸形态较完整;后座车尾托架铝块烧损情况,西侧比东侧烧毁严重;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上部分烧损、下部基本保持原形态。

(17)4号车残骸:车身南北朝向停放,车头向南,呈竖立状态停放;前后轮已完全烧损;前轮轮毂已完全烧损,前车把两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已完全烧损;车把手只剩光杆;车身铁架过火程度严重,呈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铁架前部及车前把呈橙红色、钢材表面上形成“铁鳞”薄片;车身上有蓄电池残骸上无熔融物覆盖,蓄电池残骸局部烧损;车尾托架均过火变色;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完全烧损。

(18)5号车残骸:前后轮轮胎除贴地位置还有残留外,其余均已完全烧损;前轮轮毂基本完整,前轮轮毂中部熔融变形;后轮东侧面部分熔融变形烧损;前车把东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已完全烧损,前车把西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部分烧损;车把上两侧后视镜残骸基本保持完整;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东侧部分重于西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有两个蓄电池残骸,北侧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南侧蓄电池残骸上无熔融物覆盖,蓄电池残骸形态较完整;车尾托架均过火变色;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上部分烧损、下部基本保持原形态。

(19)6号车残骸:前后轮轮胎已完全烧损;前轮轮毂中部熔融变形,前轮毂与前车把分离后留在5号车残骸前轮西侧;后轮东侧面基本保持原样;前车把东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已完全烧损,前车把西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部分烧损;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东侧部分重于西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有两个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蓄电池残骸形态较完整;车尾托架均过火变色;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上部分大部分烧损、下部基本保持原形态。

(20)7号车残骸:前轮轮胎、轮毂基本烧损;后轮除轮胎底部有部分残余外,其余烧损;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东侧部分重于西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

(21)8号车残骸、9号车残骸:前轮轮胎烧损,前轮轮毂有小部分残留;两车身残骸过火程度呈东侧部分重于西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蓄电池残骸上有厚厚熔融物覆盖;8号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上部分大部分烧损、下部基本保持原形态;9号车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基本保持原形态。

(22)10号车残骸:东南侧后轮除轮毂有部分残留外,其余基本烧损;西北侧前轮轮胎烧损,轮毂大部分保持原形态;发动机合金外壳东南侧烧损程度重于西北侧。

(23)11号车残骸:前后轮除轮毂有小部分残留外其余均已烧损;车身过火程度呈东侧部分重于西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发动机外壳熔融变形程度较重。

(24)12号车残骸:前后轮轮胎基本烧损,轮毂基本保持原形态;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东侧部分重于西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车尾处控制器残骸基本保持原形态。

(25)13号车残骸、14号车残骸、15号车残骸:两车身残骸过火程度呈西侧部分重于东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14号车车身上蓄电池残骸上有厚厚熔融物覆盖;14号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上部分小部分烧损、下部基本保持原形态。

(26)16号车残骸:前轮轮胎橡胶被烧毁,轮毂表面漆面脱落;后轮轮胎基本保留完好;车头把手、车前货篮、车前支架有烟熏痕迹,表面漆面变色;电动车座垫被烧毁;后半部分塑料材质部分保存完好。

(27)17号车残骸:该电动车前轮轮胎橡胶被烧毁,轮毂表面漆面脱落,后轮轮胎基本保留完好,车头把手、车前货篮、车前支架有烟熏痕迹,表面漆面变色,电动车座垫被烧毁,后半部分塑料材质部分保存完好。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民房一层楼梯间3号至5号电动车停放区域。

(三)起火点的认定

据以下现场勘验痕迹:

(1)3号车残骸:车身南北朝向停放,车头向南,车身残骸向西倾靠在4号车残骸,3号车车头靠在4号车脚踏板处;前后轮胎已完全烧损;前轮轮毂残缺,前轮轮毂西侧比东侧烧毁严重;西后视镜烧毁变形程度重于东后视镜;前车把西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烧损程度较重,东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基本未烧损;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西侧部分重于东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有两个蓄电池残骸,北侧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并纸张残留,南侧蓄电池残骸上无熔融物覆盖,蓄电池残骸形态较完整;后座车尾托架铝块烧损情况,西侧比东侧烧毁严重;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上部分烧损、下部基本保持原形态。

(2)4号车残骸:车身南北朝向停放,车头向南,呈竖立状态停放;前后轮已完全烧损;前轮轮毂已完全烧损,前车把两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已完全烧损;车把手只剩光杆;车身铁架过火程度严重,呈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铁架前部及车前把呈橙红色、钢材表面上形成“铁鳞”薄片;车身上有蓄电池残骸上无熔融物覆盖,蓄电池残骸局部烧损;车尾托架均过火变色;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完全烧损。

(3)3号车、4号车周边地面残留物中灰块、玻璃残骸、瓷砖碎块,均双面熏黑。

(4)3号车残骸:前轮轮毂西侧部分烧损程度重于东侧部分;后轮轮毂东侧部分保留较为完好,轮毂西侧部分中间部分被烧损;刹车线路完好。

(5)3、4号车残骸:后轮轮毂东侧轮毂中间部位铝质材质部分融化,西侧轮毂中间部位铝质材质融化;刹车线路烧断;车右侧防撞保险杆中部变形。

(6)5号车残骸:前后轮轮胎除贴地位置还有残留外,其余均已完全烧损;前轮轮毂基本完整,前轮轮毂中部熔融变形;后轮东侧面部分熔融变形烧损;前车把东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已完全烧损,前车把西侧减震器铝合金外壳部分烧损;车把上两侧后视镜残骸基本保持完整;车身铁架过火程度呈东侧部分重于西侧部分、南侧部分重于北侧部分;车身上有两个蓄电池残骸,北侧蓄电池残骸上有熔融物覆盖,南侧蓄电池残骸上无熔融物覆盖,蓄电池残骸形态较完整;车尾托架均过火变色;车尾处控制器残骸的铝合金散热器上部分烧损、下部基本保持原形态。

(7)5号车残骸:西侧后轮中间部位铝质材料破损程度呈上重下轻;刹车线路完好。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点位于一层楼梯间4号电动车停放区域。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1、排除放火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1)无明显放火动机。据吴某、盛某、曾某、刘某、江某、张某等住户证言称:近期未与他人结怨或者收到恐吓之类,未发现与他人有矛盾纠纷等。

(2)根据起火建筑一层楼梯间1、2号监控摄像头视频资料分析,起火前一层楼梯间无可疑人员出入或经过,未发现放火行为;

(3)经现场勘验提取4号电动车周边地面及墙面擦拭物送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助燃剂鉴定,未检出汽油、煤油、柴油和油漆稀释剂成分;

(4)经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现场勘验并结合现场视频监控,出具了书面调查情况说明未发现纵火嫌疑。

综上所述,现场排除人为放火的可能性。

2、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1)据房东王某证言称,一层使用的厨具设备存位于楼梯间一层M4门旁(东南角);

(2)经现场勘验,一层楼梯间南侧中部认定起火点位置未发现厨具等生活用火设备;

(3)根据起火建筑一层楼梯间1号监控摄像头视频资料分析,起火前一层楼梯间东南角放置的厨具、热水器等设备未见异常情况;

综上所述,现场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3、排除雷击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据晋江市气象局证明,火灾当日(3月29日)0时至3时无雷暴现象,故排除雷击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4、排除自燃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1)据房东王某关于一层楼梯间现场物品证言:一层楼梯间未存放白磷、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2)据现场勘验痕迹,未发现起火部位及起火点有阴燃痕迹。

综上所述,现场排除自燃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5、排除外来飞火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经现场勘验结合起火建筑一层楼梯间1号、2号监控摄像头视频资料分析,起火建筑一层楼梯间靠外墙的设置的门窗共有4处,分别为:西墙上开设的M2门,起火前处于关闭状态;西墙上开设的窗户C1,根据现场勘验该窗户的玻璃虽已破碎熔融,但窗扇框处于闭合状态;东墙上开设的主要进出门M5,因起火建筑东面毗邻一栋2层民房,两栋建筑之间仅有一条1m左右宽的小巷,且M5门与认定的起火点有一定距离;东墙上一层上二层楼梯拐角处开设的C1窗,与认定的起火点之间被楼梯梯段遮挡。以上4处门窗均不具备烟花鞭炮等外来飞火进入一层楼梯间起火点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现场排除外来飞火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6、排除小孩玩火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根据起火建筑一层楼梯间1、2号监控摄像头视频资料分析,起火前一层楼梯间未发现小孩玩火的异常行为。

综上所述,现场排除小孩玩火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7、排除建筑敷设的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火灾的依据

(1)根据熟悉起火区域情况的盛某、江某、任某、王某及朱某等人证言证实,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民房一层楼梯间共有4处插座供停放的电动车充电,分别为西北侧出入门旁、西面墙南侧墙上、南面墙靠由东向西第二个门口旁、南面墙靠摆置铁网处。

(2)根据起火建筑一层楼梯间1、2号监控摄像头视频资料分析,一层楼梯间出现冒烟情况时,一层楼梯间的照明灯具仍处于正常照明状态。

(3)据现场勘验发现,在南墙面距东墙5.2m、距地1.3m处设插座1,在南墙面距东墙6.7m、距地1.3m处设插座2,在西墙面距南墙1.2m、距地1.3m处设插座3 ;在西墙上贴近北墙距地1.3m处设插座4。对南墙面起火点所对区域的贴顶棚电气线路及插座1、插座2电气线路的燃烧残留物经仔细过筛、水洗、挑选,未发现有熔痕。

综上所述,现场排除建筑敷设的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1、据以下证人证言:

(1)根据王某(4号电动车车主)笔录:我回来的时候就开始对电动车充电,我是用自己随车携带的一个排插(排插插头是两孔的,排插上面有两个两孔的插孔)将排插接在我停车位置墙上的固定插座,再把电动车充电器插头插在排插上面进行充电;我大概就是傍晚6、7点左右,插上充电以后,我就没有拔出来过。

(2)根据盛某(8号电动车车主)笔录:我的车子停放在楼梯间的西南侧角落车头朝西;3月28日晚停好车以后就把充电器接到楼梯间西侧由南向北数第一个插座上;我回家的时候看到楼梯间西北侧墙角的插座及南侧靠由东向西起第二个门口旁的插座都插着充电;

(3)根据张某(3号电动车车主)笔录:我就看到我车右手边的电动车在充电,其他车我就没有注意了。

2、据以下现场勘验痕迹:

(1)现场勘验提取了物证10(4号电动车前把下部地面充电器残骸及熔融物、熔珠2,提取于距4轴5.2m交距B轴0.7m处)、物证12(4号电动车前部地面熔结物中熔珠4,提取于距4轴4.65m至5.2m交距B轴0.2m至0.9m区域)、物证14(带熔痕多股线,提取于距4轴5.45m交距B轴0.46m处)、物证17(带有插片的熔融物中提取物,提取于距4轴5.45m交距B轴0.46m处)、物证19(4号电动车电池的进出线电池到电机的链接线,提取于距4轴5.35m交距B轴0.8m处)、物证21(4号电动车前部线路残骸,提取于距4轴5.8m交距B轴0.4m处、物证23(电动车后轮驱动线圈,提取于距4轴5.6m交距B轴1.9m处)共7份电气痕迹物证送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检验。

(2)据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火灾物证鉴定书》,从起火点处提取送检的物证10(4号电动车前把下部地面充电器残骸及熔融物、熔珠2)存在一次短路熔痕。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原因系停放于一层楼梯间的4号电动车车踏板至车前把手区域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六、灾害原因分析

七、事故原因分析

八、工作措施

(一)认真落实“五个一”措施,重拳整治出租房火灾隐患。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按照省市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我队迅速提请政府采取有效举措,第一时间提高认识,第一时间研究部署,第一时间贯彻落实。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3月 29日 ,市政府第一时间通报火情,在全市范围内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为期四个月的出租房屋、电动车火灾整治行动。明确提出出租房“四个一律”和电动车“三个绝不能”硬举措,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3月 30日 ,市公安局召开全市公安机关火灾防控工作紧急视频调度会,通报火灾形势,督促全市公安机关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强化火灾防控工作。同日,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发动全市公安派出所全面开展出租房屋排查摸底。 4月 4日 ,市公安局印发《关于组织开展消防专项督导的通知》,组织3个督导组分三轮次深入各地开展出租房整治工作暗访检查。截止目前,全市累计出动检查组423个,检查居住出租房1.52万余家,督改火灾隐患1.16万余处,责令“停用”28家,拆除影响人员逃生的金属栅栏7处,督促搬离违规住人204人。全市出租屋场所共增设灭火器1.8万具、应急照明灯2459具、简易喷水设施256套、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1520只,增设电动车集中停放点45处。通报一次火情。市消防联席会议及时发文通报我市火灾形势,总结火灾规律及经验教训,市公安局分别在 3月 30日 、 4月 4日 会议上通报全市火灾形势和出租屋整治情况,分析当前我市公安机关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各地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强化火灾防控工作,严防发生亡人火灾,坚决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组织一次约谈提醒。 4月 3日 下午 ,市政府组织召开火灾事故约谈会,市政府卢炳椿副市长、林强副秘书长及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领导对晋江市政府、陈埭镇政府负责领导进行约谈提醒,共同研究整改措施,督促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切实遏制火灾多发高发或亡人火灾频发的态势。 4月 4日 ,市公安局在全市公安机关春夏火灾防控会议上对晋江市局进行约谈,责成晋江市局作检讨发言。组织一次火灾警示现场会。 4月 4日 上午 ,市公安局组织召开晋江陈埭镇“ 3.29” 火灾现场会暨春夏火灾防控工作推进会。同日下午,晋江市政府组织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行业部门以及村(居)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召开火灾现场警示会。组织实地察看了晋江陈埭镇“ 3.29” 火灾事故现场,消防部门从建筑基本情况、存在安全隐患、火灾扑救及事故教训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让与会人员切身感受火灾的惨痛教训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开展一次培训。各级公安机关在 4月 28日 前 分批召开出租人消防安全约谈会,明确出租人消防安全责任和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4月 28日 前 ,完成对全市公安派出所民警的消防业务培训。各地已相继组织乡镇街道消防安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村“两委”进行全员培训。

(二)严肃倒查事故责任,全面从严抓工作落实。 4月 2日 ,市政府正式成立“ 3.29”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抽调市安监、监察、检察、公安、消防、总工会等相关部门人员共计11人组成,分三组对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镇村及责任人开展事故责任追究处理。6月19日,泉州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晋江市陈埭镇“3.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批复》(泉政函〔2018〕67号),明确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与处理意见建议。在该起较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中,共有2个责任单位(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村委会、晋江市公安局陈埭镇派出所)被通报批评,8名乡镇及派出所工作人员因职责履行不到位被作出党内警告处分、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同时,晋江公安、消防部门严格依法追究出租人、管理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目前,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民房出租屋管理者朱早翠及房东王放被以涉嫌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等待进一步的处理。下步,我们将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结论,切实加大对该起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达到“刑罚一人、震慑一群、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切实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市局发动全市派出所组织上千场居住出租屋约谈会议,分批约谈出租人,逐一签订《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告知书》,督促租赁双方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市消防支队精心制作出租屋火灾事故警示教育片及出租屋消防安全知识“三单”(出租屋消防安全告知单、电动车火灾警示单、出租屋火灾逃生要诀宣传单),各乡镇(街道)组织网格员深入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出租房较集中的区域以及村(居)民住宅、小场所,普及宣传,增强房屋出租人、承租人防火意识,提高群众的逃生能力。广泛发动省市各类主流媒体发布有关出租屋、电动车消防安全宣传信息。海峡都市报专栏刊登泉州市出租屋整治工作动态、发布出租屋火灾防范知识;泉州电视台录制出租屋、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题报道;通过“泉州消防”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每天发送消防安全提示信息,并得到“平安泉州”等微信大V的积极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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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77 | 2018_泰州天和食品3·1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泰州市江苏天和食品有限公司"3·1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泰州市江苏天和食品有限公司“3·1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3月13日上午8时15分左右,江苏天和食品有限公司在冷库改建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9人死亡,18人受伤(其中1人在事故报告期后4月16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34.79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娄勤俭、省长吴政隆第一时间对事故处置工作作出批示指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委书记曲福田立即带领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赴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救援及处置工作。市长史立军第一时间就事故处置工作作出指示。省消防总队、省卫计委、省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赶赴泰州指导协调事故救援、伤员救治、事故调查等工作。接事故报告后,国务院安委办督导组、国家安监总局先后派员赴泰州指导事故处置工作,并看望事故伤者。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8年3月16日,由泰州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建工局、公安消防支队及海陵区政府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现场残留的保温材料进行检测,成立专家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分析。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检测、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个人)情况

1.江苏天和食品有限公司。(略)

2.烟台市正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略)

3.冷库改建管道安装施工劳务承包人施某某。 (略)

(二)冷库改建情况

2017年底,天和公司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情况下,将厂房中跨西侧整体改建为冷库。将改建冷库的管道安装施工劳务发包给施某某个人,保温施工发包给正源公司。

2017年12月份,天和公司组织人员将冷库改建区域内隔墙和制冷管道拆除,形成南北约36米、东西约76米、高约7米,面积约2700平方米的车间,并进行了木质吊顶。

2018年2月25日开始,施某某组织20余名工人开始管道安装,其中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张某某、洪某某等7人均未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正源公司安排3名工人进场进行冷库保温施工。

冷库改建时仅有两个出入口、一个预留门洞,保温材料喷涂施工时未采取强制通风措施。施工区和北跨冷库间通道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采取防火隔离措施。在施工期间,因管道安装动火作业曾引发保温材料起火,被现场工人使用灭火器扑灭,但  灭火器使用后未进行检查及更换。

(三)冷库改建保温材料情况

正源公司冷库改建保温材料采用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是通过异氰酸酯与组合聚醚(由聚醚多元醇、发泡剂、催化剂和阻燃剂等组成)混合,经专用设备现场高压喷涂在墙面、顶部发泡形成的高分子聚合物。其中异氰酸酯为无色清亮液体,遇热、明火、氧化剂易燃,燃烧时释出异氰酸甲酯蒸气、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氰化氢。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3月13日7时左右,施某某组织26名工人在冷库改建车间安装管道,其中10余人在车间外从事管道切割、搬运作业。正源公司2名工人在施工现场进行保温施工扫尾。在北跨冷库间通道内有数十名承租户业主及其雇佣的工人在搬运冻制品。

8时10分许,施某某雇佣的焊工张某某、洪某某在施工现场东南角移动脚手架上(约5米高)焊接管道时,发现脚手架南侧地面的聚氨酯泡沫碎屑着火,随即用灭火器扑救,灭火器无效,在现场的施某某及其他几名工人也参加灭火,但未能控制火势。火势迅速沿墙面蔓延至顶棚并扩大,引起聚氨酯遇热分解的可燃气体轰燃,大量烟尘、毒性气体和火焰从北墙上下门洞窜入北跨冷库间通道,部分人员未能逃出。

事故后,调取的视频监控录像(摄像头安装在厂房北侧门面的墙上,在厂房北通道出口西约60米,向下斜对厂房北侧西端路面)显示:3月13日8时16分18秒始,录像画面可见烟雾飘散,数秒内迅速扩大;至16分42秒,录像画面中烟雾渐浓,能见度极低;16分56秒,录像画面突闪亮光(判断为冷库改建施工现场可燃气体轰燃引起),画面无振动。期间录像画面中可见有人员不停从烟雾中跑出。

(二)应急救援情况

3月13日8时22分,泰州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8时30分,市消防支队春晖路、江州路、红旗等7个消防中队,共24辆消防车、114名消防官兵立即到场灭火。

8时40分后,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杨杰,副市长、公安局长杜荣良,市公安、安监、卫生、环保等部门负责人,海陵区委、区政府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相继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伤员救治、现场处置、善后安抚等工作。

9时15分火势得到控制,10时52分左右,现场明火被扑灭。因现场有燃烧产生的有毒气体、过火区温度较高、烟雾浓度大,现场搜救极其困难,至13日22时,搜救清理结束。当场造成2人死亡,25人受伤,伤者分别被送至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截止17日,伤者中7人因烧伤、窒息经抢救无效陆续死亡。

从14日开始,现场指挥部调集全市食品冷藏车辆,经连续三天三夜抢运,将冷库内价值近亿元的冻制品转至泰州市其他冷库,减少了财产损失,防止了二次污染。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在事故报告期内,共造成9人死亡,18人受伤,其中施工人员中3人死亡,4人受伤,其余死、伤者为北跨冷库间通道内人员。18名伤者中10人经治疗出院,1人于事故报告期后(4月16日)抢救无效死亡,余7人尚在医院治疗,目前病情基本稳定(见附件4)。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434.79万元人民币(见附件5)。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焊接人员在未采取防火防护措施情况下进行动火作业,焊渣引燃地面及墙面的聚氨酯泡沫,并迅速蔓延,聚氨酯热分解出大量可燃气体,短时间内引起轰燃。且冷库改建施工区和北跨冷库间通道未采取防火隔离措施,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和火焰窜入北部通道,通道内有数十名搬运冻制品人员,导致较大伤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天和公司违法组织建设活动。

(1)擅自组织工程建设。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违法改建冷库,规避相关部门监管。

(2)违法发包施工劳务。将管道安装施工劳务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某某个人。

(3)违规组织动火作业。未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查验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动火作业前施工区与北跨冷库间通道未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作为冷库改建建设单位,未制止施工现场保温施工和动火交叉作业,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护;未督促施工方之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实际控制人罗某某、副总经理查某某不认真检查、督促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得到消除,特别是对前期施工期间曾引发的火情没有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事故时灭火器无效,不能在火灾初期进行扑灭。

(5)未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人员进场前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施工人员缺乏相应的消防应急知识。

2.正源公司未按规范组织施工。

(1)保温材料不符规范要求。聚氨酯泡沫施工前未喷涂小样抽检燃烧性能,事故后,经对残留的聚氨酯泡沫进行检测,氧指数为23.3,不符合《冷藏库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BJ11—2000)2.7.8“喷涂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必须达到氧指数≧26及离火自熄为“0”级标准……”的规定,为易燃材料。

(2)保温施工不规范。聚氨酯泡沫喷涂作业时同时存在焊接动火作业,违反了《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8.2“在保温材料施工过程中,应设专职安全员,严禁明火,严禁与产生火花现象的作业同步施工”的规定,未要求天和公司进行协调;未按《冷库安全规程》8.3“采用聚氨酯现场喷涂保温施工时,应有强制通风措施”的规定,采取强制通风措施,致施工现场可燃气体聚集。

(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项目负责人左延旭无相应执业资格,且施工期间仅在现场5日,未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未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3.个人无资质承揽施工劳务。

施某某个人无资质承揽冷库改建管道安装施工劳务;组织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焊接、热切割作业,动火作业前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动火作业周围可燃物采取清理、覆盖、隔离措施;也未针对前期的火情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4.相关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天和公司从2014年起,先后私建门面60余间进行出租,2017年10月私建屠宰车间并投入使用。海陵区相关部门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能依法查处天和公司违法行为。

(1)泰州市城管局海陵分局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职,未能按照《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泰州市政府令第4号)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3〕155号)的要求,对天和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采取有效的查处措施。

(2)海陵区农委,负责辖区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职,未能按照《生猪屠宰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和《泰州市农委关于明确生猪屠宰企业建设和验收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泰农牧〔2017〕15号)的要求依法查处天和公司违法建设屠宰车间行为,未将天和公司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移送有关部门。

(3)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京泰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一般消防安全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不认真,未能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规定依法处置天和公司相关工程建设不履行消防备案手续行为。

5.属地政府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1)海陵区京泰路街道办事处城管办、安监办相关人员未对天和公司相关违法建设依法采取措施。京泰路街道办事处对相关人员未依法履职失察,对天和公司违法建设处置不力。

(2)海陵区政府对相关部门及京泰路街道办事处未依法查处天和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天和食品有限公司“3·13”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5人)

1.罗某某,天和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违法组织冷库改建施工,将冷库改建管道安装施工劳务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某某个人,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未能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责任,未能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准逮捕。

2.查某某,天和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施工人员进场前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未查验动火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违规动火作业和违规交叉作业,未能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责任,未能及时排查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监视居住,3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0日被批准逮捕。

3.施某某,个人无资质承揽冷库改建管道安装施工劳务,组织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焊接、热切割作业,未对动火作业采取防护措施,未清理、覆盖、隔离动火作业周围可燃物,也未针对前期的火情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4月20日被批准逮捕。

4.张某某,施某某雇佣的焊接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动火作业,作业前未清理、覆盖、隔离动火作业周围可燃物,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4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5.洪某某,施某某雇佣的焊接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动火作业,作业前未清理、覆盖、隔离动火作业周围可燃物,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问责人员(9人)

1.徐某某,中共党员,海陵区京泰路街道办事处城管办主任,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工作。未依法履职,对天和公司违法建设行为采取措施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2.王某某,海陵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主持全面工作。海陵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受海陵区农委委托,负责查处违反动物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作为负责人,未依法履职,对天和公司私建屠宰车间行为未依法查处负有直接责任,未将发现的天和公司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移送有关部门,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叶某,中共党员,2012年11月至2017年10月任泰州市城管局海陵分局京泰路中队中队长,期间负责辖区内企业和沿街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未依法履行违法建设监管职责,对天和公司违法建设行为未依法查处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4.朱某某,中共党员,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治安大队副中队长,京泰派出所民警,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依法处置天和公司相关工程建设不履行消防备案手续行为,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王某,海陵区京泰路街道办事处安监办工作人员,挂钩天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在对天和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未将发现的相关违法建设行为移送有关部门,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朱某某,中共党员,海陵区京泰路街道办事处人武部部长,分管城管办。未督促相关人员严格履行违法建设防控职责,对处置天和公司违法建设工作不力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肖某某,中共党员,海陵区农委副主任科员,2013年4月至2018年3月任海陵区农委副主任,分管农业行政执法工作,2016年5月起分管海陵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未督促相关人员严格履行查处违反动物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职责,对未能依法查处天和公司私建屠宰车间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李某某,中共党员,泰州市城管局海陵分局副局长,分管违法建设防控工作。工作不实,对相关人员未依法履行违法建设监管职责失察,对天和公司违法建设行为未依法查处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周某某,中共党员,海陵区政协副主席、海陵区京泰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对相关人员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情况失察,对天和公司违法建设未能依法处置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行政处罚建议

1.天和公司,违法组织改建冷库施工,将冷库改建管道安装施工劳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某某个人;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未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未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对施工现场违规的动火、保温施工交叉作业缺乏管理;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未督促施工方之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天和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以上限罚款。

建议泰州市农委依法吊销天和公司《生猪定点屠宰证》;建议泰州市城管局对天和公司相关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拆除。

2.正源公司,现场喷涂的聚氨酯泡沫不符合相关标准,为易燃材料;施工时未采取强制通风措施,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安排无相应执业资格的左延旭担任项目负责人。正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以上限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的规定,建议由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送颁发管理机关对正源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3.孙某某,正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未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2017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四)其他建议

1.责成海陵区京泰路街道办事处向海陵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责成海陵区人民政府向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工程建设单位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建设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克服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未取得工程建设及施工许可等手续,不得进行相关建设活动;要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发包、分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协调管理,明确各施工方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施工方加强施工现场特殊作业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的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类违规、违章作业。

(二)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施工;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要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保证落实;要严格按规定配足配齐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并加强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协调,及时告知相关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避免违规的交叉作业;加强危险性较大施工作业的现场监督,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海陵区要切实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地方属地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要加强对各层各级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督促正确履职、依法履职,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应加强街道、园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配齐配强监管人员,构建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避免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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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78 | 2018_泰州市江苏天和食品3·1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江苏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泰州市江苏天和食品有限公司3·1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泰州市江苏天和食品有限公司“3·1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3月13日上午8时15分左右,江苏天和食品有限公司在冷库改建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9人死亡,18人受伤(其中1人在事故报告期后4月16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34.79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娄勤俭、省长吴政隆第一时间对事故处置工作作出批示指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委书记曲福田立即带领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赴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救援及处置工作。市长史立军第一时间就事故处置工作作出指示。省消防总队、省卫计委、省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赶赴泰州指导协调事故救援、伤员救治、事故调查等工作。接事故报告后,国务院安委办督导组、国家安监总局先后派员赴泰州指导事故处置工作,并看望事故伤者。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8年3月16日,由泰州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建工局、公安消防支队及海陵区政府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现场残留的保温材料进行检测,成立专家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分析。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检测、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个人)情况

1.江苏天和食品有限公司。(略)

2.烟台市正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略)

3.冷库改建管道安装施工劳务承包人施某某。 (略)

(二)冷库改建情况

2017年底,天和公司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情况下,将厂房中跨西侧整体改建为冷库。将改建冷库的管道安装施工劳务发包给施某某个人,保温施工发包给正源公司。

2017年12月份,天和公司组织人员将冷库改建区域内隔墙和制冷管道拆除,形成南北约36米、东西约76米、高约7米,面积约2700平方米的车间,并进行了木质吊顶。

2018年2月25日开始,施某某组织20余名工人开始管道安装,其中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张某某、洪某某等7人均未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正源公司安排3名工人进场进行冷库保温施工。

冷库改建时仅有两个出入口、一个预留门洞,保温材料喷涂施工时未采取强制通风措施。施工区和北跨冷库间通道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采取防火隔离措施。在施工期间,因管道安装动火作业曾引发保温材料起火,被现场工人使用灭火器扑灭,但  灭火器使用后未进行检查及更换。

(三)冷库改建保温材料情况

正源公司冷库改建保温材料采用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是通过异氰酸酯与组合聚醚(由聚醚多元醇、发泡剂、催化剂和阻燃剂等组成)混合,经专用设备现场高压喷涂在墙面、顶部发泡形成的高分子聚合物。其中异氰酸酯为无色清亮液体,遇热、明火、氧化剂易燃,燃烧时释出异氰酸甲酯蒸气、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氰化氢。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3月13日7时左右,施某某组织26名工人在冷库改建车间安装管道,其中10余人在车间外从事管道切割、搬运作业。正源公司2名工人在施工现场进行保温施工扫尾。在北跨冷库间通道内有数十名承租户业主及其雇佣的工人在搬运冻制品。

8时10分许,施某某雇佣的焊工张某某、洪某某在施工现场东南角移动脚手架上(约5米高)焊接管道时,发现脚手架南侧地面的聚氨酯泡沫碎屑着火,随即用灭火器扑救,灭火器无效,在现场的施某某及其他几名工人也参加灭火,但未能控制火势。火势迅速沿墙面蔓延至顶棚并扩大,引起聚氨酯遇热分解的可燃气体轰燃,大量烟尘、毒性气体和火焰从北墙上下门洞窜入北跨冷库间通道,部分人员未能逃出。

事故后,调取的视频监控录像(摄像头安装在厂房北侧门面的墙上,在厂房北通道出口西约60米,向下斜对厂房北侧西端路面)显示:3月13日8时16分18秒始,录像画面可见烟雾飘散,数秒内迅速扩大;至16分42秒,录像画面中烟雾渐浓,能见度极低;16分56秒,录像画面突闪亮光(判断为冷库改建施工现场可燃气体轰燃引起),画面无振动。期间录像画面中可见有人员不停从烟雾中跑出。

(二)应急救援情况

3月13日8时22分,泰州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8时30分,市消防支队春晖路、江州路、红旗等7个消防中队,共24辆消防车、114名消防官兵立即到场灭火。

8时40分后,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杨杰,副市长、公安局长杜荣良,市公安、安监、卫生、环保等部门负责人,海陵区委、区政府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相继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伤员救治、现场处置、善后安抚等工作。

9时15分火势得到控制,10时52分左右,现场明火被扑灭。因现场有燃烧产生的有毒气体、过火区温度较高、烟雾浓度大,现场搜救极其困难,至13日22时,搜救清理结束。当场造成2人死亡,25人受伤,伤者分别被送至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截止17日,伤者中7人因烧伤、窒息经抢救无效陆续死亡。

从14日开始,现场指挥部调集全市食品冷藏车辆,经连续三天三夜抢运,将冷库内价值近亿元的冻制品转至泰州市其他冷库,减少了财产损失,防止了二次污染。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在事故报告期内,共造成9人死亡,18人受伤,其中施工人员中3人死亡,4人受伤,其余死、伤者为北跨冷库间通道内人员。18名伤者中10人经治疗出院,1人于事故报告期后(4月16日)抢救无效死亡,余7人尚在医院治疗,目前病情基本稳定(见附件4)。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434.79万元人民币(见附件5)。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焊接人员在未采取防火防护措施情况下进行动火作业,焊渣引燃地面及墙面的聚氨酯泡沫,并迅速蔓延,聚氨酯热分解出大量可燃气体,短时间内引起轰燃。且冷库改建施工区和北跨冷库间通道未采取防火隔离措施,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和火焰窜入北部通道,通道内有数十名搬运冻制品人员,导致较大伤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天和公司违法组织建设活动。

(1)擅自组织工程建设。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违法改建冷库,规避相关部门监管。

(2)违法发包施工劳务。将管道安装施工劳务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某某个人。

(3)违规组织动火作业。未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查验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动火作业前施工区与北跨冷库间通道未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作为冷库改建建设单位,未制止施工现场保温施工和动火交叉作业,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护;未督促施工方之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实际控制人罗某某、副总经理查某某不认真检查、督促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得到消除,特别是对前期施工期间曾引发的火情没有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事故时灭火器无效,不能在火灾初期进行扑灭。

(5)未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人员进场前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施工人员缺乏相应的消防应急知识。

2.正源公司未按规范组织施工。

(1)保温材料不符规范要求。聚氨酯泡沫施工前未喷涂小样抽检燃烧性能,事故后,经对残留的聚氨酯泡沫进行检测,氧指数为23.3,不符合《冷藏库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BJ11—2000)2.7.8“喷涂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必须达到氧指数≧26及离火自熄为“0”级标准……”的规定,为易燃材料。

(2)保温施工不规范。聚氨酯泡沫喷涂作业时同时存在焊接动火作业,违反了《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8.2“在保温材料施工过程中,应设专职安全员,严禁明火,严禁与产生火花现象的作业同步施工”的规定,未要求天和公司进行协调;未按《冷库安全规程》8.3“采用聚氨酯现场喷涂保温施工时,应有强制通风措施”的规定,采取强制通风措施,致施工现场可燃气体聚集。

(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项目负责人左延旭无相应执业资格,且施工期间仅在现场5日,未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未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3.个人无资质承揽施工劳务。

施某某个人无资质承揽冷库改建管道安装施工劳务;组织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焊接、热切割作业,动火作业前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动火作业周围可燃物采取清理、覆盖、隔离措施;也未针对前期的火情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4.相关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天和公司从2014年起,先后私建门面60余间进行出租,2017年10月私建屠宰车间并投入使用。海陵区相关部门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能依法查处天和公司违法行为。

(1)泰州市城管局海陵分局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职,未能按照《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泰州市政府令第4号)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3〕155号)的要求,对天和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采取有效的查处措施。

(2)海陵区农委,负责辖区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职,未能按照《生猪屠宰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和《泰州市农委关于明确生猪屠宰企业建设和验收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泰农牧〔2017〕15号)的要求依法查处天和公司违法建设屠宰车间行为,未将天和公司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移送有关部门。

(3)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京泰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一般消防安全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不认真,未能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规定依法处置天和公司相关工程建设不履行消防备案手续行为。

5.属地政府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1)海陵区京泰路街道办事处城管办、安监办相关人员未对天和公司相关违法建设依法采取措施。京泰路街道办事处对相关人员未依法履职失察,对天和公司违法建设处置不力。

(2)海陵区政府对相关部门及京泰路街道办事处未依法查处天和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天和食品有限公司“3·13”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5人)

1.罗某某,天和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违法组织冷库改建施工,将冷库改建管道安装施工劳务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某某个人,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未能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责任,未能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准逮捕。

2.查某某,天和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施工人员进场前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未查验动火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违规动火作业和违规交叉作业,未能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责任,未能及时排查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监视居住,3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0日被批准逮捕。

3.施某某,个人无资质承揽冷库改建管道安装施工劳务,组织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焊接、热切割作业,未对动火作业采取防护措施,未清理、覆盖、隔离动火作业周围可燃物,也未针对前期的火情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4月20日被批准逮捕。

4.张某某,施某某雇佣的焊接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动火作业,作业前未清理、覆盖、隔离动火作业周围可燃物,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4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5.洪某某,施某某雇佣的焊接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动火作业,作业前未清理、覆盖、隔离动火作业周围可燃物,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问责人员(9人)

1.徐某某,中共党员,海陵区京泰路街道办事处城管办主任,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工作。未依法履职,对天和公司违法建设行为采取措施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2.王某某,海陵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主持全面工作。海陵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受海陵区农委委托,负责查处违反动物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作为负责人,未依法履职,对天和公司私建屠宰车间行为未依法查处负有直接责任,未将发现的天和公司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移送有关部门,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叶某,中共党员,2012年11月至2017年10月任泰州市城管局海陵分局京泰路中队中队长,期间负责辖区内企业和沿街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未依法履行违法建设监管职责,对天和公司违法建设行为未依法查处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4.朱某某,中共党员,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治安大队副中队长,京泰派出所民警,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依法处置天和公司相关工程建设不履行消防备案手续行为,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王某,海陵区京泰路街道办事处安监办工作人员,挂钩天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在对天和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未将发现的相关违法建设行为移送有关部门,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朱某某,中共党员,海陵区京泰路街道办事处人武部部长,分管城管办。未督促相关人员严格履行违法建设防控职责,对处置天和公司违法建设工作不力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肖某某,中共党员,海陵区农委副主任科员,2013年4月至2018年3月任海陵区农委副主任,分管农业行政执法工作,2016年5月起分管海陵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未督促相关人员严格履行查处违反动物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职责,对未能依法查处天和公司私建屠宰车间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李某某,中共党员,泰州市城管局海陵分局副局长,分管违法建设防控工作。工作不实,对相关人员未依法履行违法建设监管职责失察,对天和公司违法建设行为未依法查处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周某某,中共党员,海陵区政协副主席、海陵区京泰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对相关人员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情况失察,对天和公司违法建设未能依法处置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行政处罚建议

1.天和公司,违法组织改建冷库施工,将冷库改建管道安装施工劳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某某个人;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未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未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对施工现场违规的动火、保温施工交叉作业缺乏管理;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未督促施工方之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天和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以上限罚款。

建议泰州市农委依法吊销天和公司《生猪定点屠宰证》;建议泰州市城管局对天和公司相关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拆除。

2.正源公司,现场喷涂的聚氨酯泡沫不符合相关标准,为易燃材料;施工时未采取强制通风措施,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安排无相应执业资格的左延旭担任项目负责人。正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以上限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的规定,建议由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送颁发管理机关对正源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3.孙某某,正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未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2017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四)其他建议

1.责成海陵区京泰路街道办事处向海陵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责成海陵区人民政府向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工程建设单位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建设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克服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未取得工程建设及施工许可等手续,不得进行相关建设活动;要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发包、分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协调管理,明确各施工方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施工方加强施工现场特殊作业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的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类违规、违章作业。

(二)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施工;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要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保证落实;要严格按规定配足配齐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并加强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协调,及时告知相关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避免违规的交叉作业;加强危险性较大施工作业的现场监督,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海陵区要切实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地方属地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要加强对各层各级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督促正确履职、依法履职,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应加强街道、园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配齐配强监管人员,构建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避免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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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79 | 2018_济南市平阴县11.12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较大爆燃事故调查.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济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8年11月12日9时30分左右,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老厂区成型车间发生一起导热油泄露引发的沥青池爆燃事故,造成6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45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济南市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平阴县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济南市平阴县‘11.12’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较大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相关专家组成技术组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成员先后多次深入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调取查阅有关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取证;对有关设备设施、工艺流程和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分析,委托山东省基本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导热油进行了检验,并形成了技术报告。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者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地为济南市平阴县孔村镇夥居楼村,注册资金6000万元,法人代表宋凯,实际控制人王绪水。经营范围是炭素制品的加工、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为克服老厂区空间狭小和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缺陷,该企业2015年7月份制定了技改搬迁的规划,2018年10月份新厂区基本建成投产。老厂区的焙烧车间、煅烧车间于2017年一季度全部停产并进行了拆除,只留存成型车间维持生产(沥青库属于成型车间),用85%煅后焦作原料,15%沥青作粘结剂,经破碎、配料、混捏、成型、焙烧等工序制作成预焙阳极,供电解铝企业使用。

(二)成型车间沥青库情况

成型车间设沥青库存储沥青,库内布设半地下沥青池(长28米、宽5.7米、高2.3米),池体采用5mm钢板焊接而成,地上部分(0.5米)和顶部用岩棉耐火砖保温,外层覆盖水泥混凝土。池内用钢板隔为7个小池,由北至南编号1-7号,4-7号正在使用,每个小池顶部均设有一个检查孔(长0.6米、宽0.6米、高0.15米)。事故前记录显示池内有沥青32.4吨,为保证沥青粘度,采取导热油循环加温,导热油管布设在沥青池内部,池内温度保持在170-180℃。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1月12日凌晨4时7分,成型车间燃气导热油炉操作工贾明芳发现导热油循环泵控制柜的电流值下降为80A(正常值100-110A),打电话报告给当班维修工尹逊贞,尹逊贞电话通知电工张国忠来现场处理,经检查电路没有发现异常。怀疑导热油泄漏,尹逊贞和贾明芳关闭了有关开关和阀门,并给车间主任武传成进行了汇报,武传成分别给公司分管副总何庆峰和动力部部长王泽军进行了汇报。7时左右,维修工徐胜经过测量,确认7号沥青池导热油泄漏。随后,武传成、何庆峰和王泽军先后到达现场。何庆峰安排现场工人卸掉7号沥青池上部的分支导热油管道法兰的螺栓,其中有一个螺栓卸不开,徐胜用手持式切割机把螺栓切掉。

为进一步确定漏油点和便于操作维修,确定在7号沥青池另打开口,武传成指挥李洪均、孟凡强、张庆才、王培新等工人用铁锤和钎子破除沥青池顶部的混凝土和保温层,露出顶部钢板。现场操作人员使用手持式切割机切割7号沥青池顶部的钢制盖板时,因产生的火花遇到沥青池上部气相空间爆炸性混合气体引起爆炸,引发沥青池内导热油、沥青燃烧并形成火灾。

平阴县委、县政府认真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和赔偿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持了社会舆情平稳。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企业立即拨打了119、120救援电话,平阴县医疗、消防救援力量先后到达现场展开施救,分别将受伤人员送往平阴县中医院和平阴县孝直镇卫生院进行抢救。接到事故报告后,平阴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带领应急办、公安局、安监局、卫计、消防等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救援、伤员救治等工作。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忠林,市委副书记、市长孙述涛,省应急管理厅厅长赵豪志,省应急管理厅巡视员罗新军,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吴德生等省市领导同志在现场召开紧急会议,王忠林同志传达了省委书记刘家义同志批示精神,对救援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综合事故发生前后现场实际、对相关人员询问等各种情况,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导热油泄漏进入7号沥青池,高温导热油和沥青在密闭的沥青池内混合,挥发的气体组份与沥青池上部空间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现场作业人员违章动火作业,使用手持式切割机切透盖板产生火花遇到沥青池上部气相空间爆炸性混合气体引起爆炸,引发沥青池内导热油(经检验确定,导热油的闪点为66℃)、沥青燃烧并形成火灾。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 该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安全管理规定得不到有效落实。成型车间生产现场管理混乱,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对燃气导热油炉(特种设备)没有按照要求每年进行检验检测。
  1. 该企业没有按照《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GB24747-2009)要求建立导热油使用、管理、检验检测、及时更换等管理制度。
  1. 该企业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涉及本次事故的企业领导和员工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技能严重缺失,成型车间三名锅炉工仅一人持有锅炉工操作人员证书。
  1. 现场人员在处理导热油泄漏时,未辨识维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未制定安全可靠的维修方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没有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操作人员违章动火作业。
  1. 平阴县政府、平阴县经信局和孔村镇党委、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企业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济南市平阴县“11.12”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较大爆燃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1. 何庆峰,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1. 武传成,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成型车间车间主任。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1. 李洪均,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成型车间生产班长。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王绪水,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宋凯,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王绪水,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未依法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平阴县安监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 宋凯,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没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没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平阴县安监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 王泽军,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动力部部长,负责公司设备的安装运行工作。未对企业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认真落实企业维修管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平阴县安监局对其处以一万八千元的罚款。
  1. 尹茂忠,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安全科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巡检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立即处理,也没有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平阴县安监局对其处以2万元的罚款。
  1. 张树俊,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监管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由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根据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1. 徐胜,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成型车间维修工。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根据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1. 郭长泉,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成型车间当班班长。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根据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建议给予问责、政务处理人员和单位。

  1. 范嘉池,中共党员,平阴县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山东平阴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正县级),分管平阴县经信局工作。没有督促分管部门落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造成了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范嘉池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赵锋,中共党员,平阴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力,造成了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赵锋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张明忠,中共党员,平阴县经信局党组书记、局长。没有督促有关科室做好辖区内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造成了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1. 姚国杰,中共党员,平阴县经信局副主任科员,分管经信局经济运行科工作。没有督促分管科室做好对本县所属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造成了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臧传东,中共党员,平阴县经信局经济运行科副科长(主持工作、事业人员)。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力,造成了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 陶庆福,中共党员,平阴县孔村镇党委书记。未领导好本地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了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陶庆福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赵鹏,中共党员,平阴县孔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未领导、组织好本地安全生产工作,未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造成了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1. 王大勇,中共党员,平阴县孔村镇人大主席、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不到位,没有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了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马付恒,中共党员,平阴县孔村镇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中队长(事业人员)。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不到位,没有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了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 责成平阴县经信局、孔村镇党委镇政府向平阴县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平阴县县委县政府向济南市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没有对安全设备机械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没有按照规定对特种设备机械检测检验;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平阴县安监局对其处以八十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平阴县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炭素行业的安全监管,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炭素行业开展隐患排查专项治理活动,切实提升炭素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坚持从严执法、从严治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全力推动专项治理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平阴县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督促企业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完善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真正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四)孔村镇要督促炭素行业企业对类似工艺的沥青池进行安全技术升级改造,采用更安全的加热方式,要按照要求每年对导热油炉和导热油进行检验检测,要定期对沥青池内部导热油管道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运行安全。

(五)孔村镇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好全员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职工熟练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要严格落实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加强碳素行业企业人才建设,招聘具有相应技术职称和学历的安全、设备管理人员充实企业管理岗位,提升炭素行业企业本质安全管理水平。

(六)要督促企业切实强化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的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严格动火作业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层级上报、审查审批 、人员防护、现场监护、应急处置等内容的落实,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动火作业现场。

(七)要强化应急管理,督促企业编制好应急预案,进行实兵演练,并按照要求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对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要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确保作业安全。要扎实做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扎实做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监管措施的落实,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不断完善。

FD09280 | 2018_浙江圣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5爆炸燃烧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浙江圣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5”爆炸燃烧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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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圣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5”爆炸燃烧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8-04-16 16:34:05 信息来源:市安监局

2018年1月5日10时06分,浙江圣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盐酸羟胺车间V112储罐发生一起爆炸燃烧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一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10万元。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立即派员赶赴现场。

事故发生后,衢州市委常委、巨化公司董事长胡仲明,衢州市副市长王良春,衢州市政协副主席、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党委书记祝晓农,衢州市安委办主任、安监局局长黄孔森等领导先后赶赴现场,指挥事故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并对事故调查作出指示。市安监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32号)的规定,牵头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人力社保局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通过调查,事故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对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明确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情况

(一)相关单位情况

  1. 浙江圣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51074D,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营业场所:衢州市念化路6号,法定代表人:徐,成立日期:2005年4月25日,营业期限:2005年4月25日至长期。营业范围:甲乙酮肟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

事故发生在盐酸羟胺生产装置,该装置于2013年6月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批复(衢危化项目立批字[2013]17号),2014年12月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衢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14〕26号),2017年4月安装完毕开始试生产。由于生产不稳定、产能与设计差距较大,试生产期间多次对工艺设备进行改造调整,2017年12月16日,圣安公司为提高产能再一次对盐酸羟胺车间进行停产检修。

(二)相关人员情况

  1. 松,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贵州省水城市******,系余兴雇佣的临时检修作业人员,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1. 杨,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系余兴雇佣的临时检修作业人员,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1. 朱,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州市晋巨化工有限公司造气车间操作工,系余兴雇佣的临时检修作业人员,在本起事故中受伤。

徐,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浙江省江山市******,系圣安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

孙,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浙江省衢州市******,系圣安公司生产安环副总兼安环部部长。

童,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系圣安公司安全员、动火作业审批人。

胡,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系圣安公司盐酸羟胺车间主任、动火部位负责人。

孙*,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系圣安公司盐酸羟胺车间干燥机操作员、动火作业监火人。

(三)安装工程及检维修相关情况

(四)V112储罐情况

V112废水储罐位于盐酸羟胺车间东北角,接受来自水解二塔受料槽(V106)、夹套高真空泵(P130)、水解一塔真空泵(P128)、精馏一塔真空泵(P132)、精馏二塔真空泵(P133)等来的含2-丁酮废水,设备上部共设有2个进水口,下部出水口与废水输送泵相联。V112废水储罐容积为16立方米,高度约3米,事故发生前,废水储罐内的含丁酮废水液位约1米。2018年1月5日,圣安公司安排检修人员对V112废水储罐上部2根进水管的位置进行互换(涉及切割、打磨、电焊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为提高产能,圣安公司制定了停车及安装计划表,于2017年12月16日开始对盐酸羟胺车间进行停车检维修。2018年1月4日下午4时,车间主任胡安排车间一班组班长朱将丁酮回收塔和废水罐的连接管(不锈钢管)断开,并用水对管道进行清洗。朱**于当天下班前完成以上工作。

1月5日上午8时,胡在公司安全生产调度会上提出盐酸羟胺车间V112储罐两根进料管要进行互换,需要进行动火作业。8时30分许,胡、童及余兴到现场对动火点、动火方案及措施进行确认,三人认为车间装置已停车、动火点位于已和设备断开且清洗过的管道上,开具了二级动火作业证,余为动火作业负责人,胡为动火部位负责人,童为动火审批人,童和余分别在动火作业证上签字,胡去安排其他工作,默认由童代签。随后童安排杨对V112储罐法兰口加盖遮挡物并在作业现场配备消防器材,同时安排孙在现场监火,余则安排松、杨在V112储罐顶进行动火作业(其中松进行切割、打磨、电焊等主要作业,杨辅助配合),朱在二楼钢平台处进行配管作业。9时许,在松拆除另一根进料管(四氟管)和储罐的法兰连接后,杨找来两块铁皮将法兰口遮盖,随后,松对断开的进料管(不锈钢管)进行切割和打磨,期间,余*对现场进行巡查。

10时许,孙*交代处于二层浓缩釜平台查看管道的刘替代监火,随即离开作业现场。刘在检查完管道后走向动火点,同时,松、杨已将进料管(不锈钢管)切割、打磨完毕,将管道与储罐之间的法兰连接后进行定位点焊。10时06分许,V112储罐发生爆炸并燃烧。

事故发生后,孙立即组织现场员工用灭火器进行灭火,由于V112储罐内含丁酮废水在地面形成流淌火,火势难以控制,童马上拨打119报警,同时孙**安排人员将一车间停车,防止事故殃及一车间造成事故的扩大。11时20分许,在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下,灭火工作结束。

松、杨分别被爆炸冲击波炸飞到车间东边和南边地面,经医生确定当场死亡;朱**受轻伤,浙江巨化医院诊断:面部挫裂伤,鼻骨骨折。

1月18日,圣安公司与死者亲属签订了协议,善后处理工作结束。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V112废水槽液面上部的空间中充满了爆炸性混合物;检修作业人员直接将管道和废水槽之间的法兰连接后进行定位焊接,导致废水槽内混合物遇火源发生爆炸。

据技术分析报告,V112废水槽液面上部空间,形成了2-丁酮蒸气、水蒸气和空气的混合物。混合物具有易燃易爆特性,遇火源发生爆炸。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圣安公司“1•5”爆炸燃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 圣安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现场安全管理力量薄弱(实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只有一人);检维修作业前未落实设备交出安全措施,未对检修方是否制定检修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动火作业审批不规范,未对危险作业落实相应安全措施;对外包作业人员管理不到位,未落实培训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2. 余*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未对雇佣的作业人员落实培训教育及管理责任,未根据作业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作业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动火作业现场未对安全条件进行确认即组织人员进行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3. 徐**未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作为圣安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二)建议给予内部处理的人员。

(1)孙**,作为圣安公司安全生产副总兼安环部长,未督促落实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未对检维修施工方案及作业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把关确认,未督促落实外来作业人员的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圣安公司免去其安全副总及安环部长职务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2)童**,作为圣安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本单位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未落实外来作业人员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圣安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3)胡**,作为圣安公司车间主任,检修作业设备交出不到位,对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条件审核不严,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圣安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4)孙*,作为动火作业监火人,未履行监火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圣安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三)建议免予处理的人员。

松**未取得特种作业许可证违章进行电焊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四)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按公司员工2%的比例配备具备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修订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内容与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相匹配。

(二)做好检维修、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对企业内的检维修过程实施全面管理,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健全与检维修相关的检维修管理制度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制定相关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前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检修作业前,组织对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生产工艺流程和作业内容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严格实施作业前风险分析,结合分析结果制定检维修方案。严格落实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各级责任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审批手续,做好作业前的动火分析及安全条件确认。指派熟悉作业现场环境、具备相关业务能力和现场应急处理能力的人员担任现场监护人员,作业过程中现场监护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三)全面加强外来作业人员管理。加强对在役装置检维修的发包和承包管理,禁止临时雇佣劳务人员从事各类危险作业,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作业人员准入关。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确保作业人员熟悉作业环境、作业内容、安全作业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过程中的“三违行为”。

六、要求

以上第四、五部分涉及的对相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整改意见与措施的落实情况,自责任追究完结、整改结束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0570-3080891)。

圣安公司“1•5”爆炸燃烧事故调组

2018年2月13日

FD09281 | 2018_海盐县精细化工8·2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海盐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8·2”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专题专栏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公开

安全监管

发布时间: 2018-10-10 14:47

信息来源: 县安监局

2018年8月2日12时51分许,位于海盐县经济开发区的海盐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乙醇罐残留液爆炸事故,造成2名员工死亡,1名员工受伤。

接到事故报警后,海盐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委书记陈玲芳第一时间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做好现场处置,查明事故原因。县委副书记、县长王碎社,县委常委、公安局长于智勇,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黄华忠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导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授权批准,于当日依法成立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监察委员会、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3名化工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本着“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对本起事故开展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海盐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细化工”)创建于1975年,原名为海盐通元化工厂,1997年转制后更名为精细化工。原厂址位于海盐县通元镇东郊路23号,后于2008年搬迁至海盐县经济开发区海河大道35号,主要从事脂肪酸酯类等产品的生产。企业占地面积17066m2,现有员工53人,其中技术人员9人,安全管理员(注册安全工程师)1人。精细化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254849581P(1/1),法定代表人:方海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棕榈酸异丙脂、脂肪酸脂、脂肪醇、脂肪酸、油酸、椰子油甲酯、农容复合脂、苯酸、芳酸、芳酮、石油助剂制造;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精细化工持有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ZJ)WH安许证字【2015】-F-1921,许可范围:年回收甲醇20吨、异丙醇30吨、乙醇30吨、正丁醇5吨,有效期2015年9月2日至2018年9月1日。企业持有由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危化生产),编号:嘉AQBWHⅢ201700515,有效期至2020年3月。

精细化工主要从事脂肪酸酯类产品的生产,年生产各类脂肪酸酯4990吨。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有:甲醇、乙醇、异丙醇、正丁醇、硫酸、氢氧化钠溶液等。

精细化工主要建(构)筑物:多功能车间、精馏车间、综合仓库、溶剂及半成品罐区、硫酸储罐、成品罐区、公用工程楼及灌装车间等。

精细化工于2018年3月委托嘉兴和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编制完成《安全现状评价报告》,2016年5月委托浙江天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专业甲级)对本企业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并编制了《海盐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安全设计诊断报告》。

2018年8月2日发生闪爆事故的地点位于该企业酯化车间外东侧回收溶剂中转罐区,中转罐区共有4个储罐,自南往北排列,分别为硬脂酸储罐90m3、甲醇储罐25m3、异丙醇储罐25m3、乙醇储罐15m3。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7月31日至8月1日,精细化工对甲醇储罐和异丙醇储罐安装自动控制阀及配管,需要焊接作业,作业人员办理了动火审批手续(审批流程不规范),同时采取了相应安全措施,对乙醇储罐进行喷水冷却。

因8月2日在乙醇储罐顶上安装自动控制阀原则上不需要焊接作业,故未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乙醇储罐内有2-3吨浓度为90%-95%乙醇,闪爆事故后因燃烧、灭火喷水后的残液经检测其乙醇浓度为24.9%。

8月2日12时15分许,员工张兵、黄晨超、范凤良3人上到酯化车间外东侧回收溶剂中转罐区的甲醇储罐、异丙醇储罐、乙醇储罐上进行进料自动控制阀及配管安装,安全管理员朱林飞也到乙醇储罐顶上边现场监护,边为栏杆刷油漆。其中张兵、黄晨超在乙醇储罐上安装自动控制阀及配管,范凤良做辅助工。因法兰固定的自动控制阀不牢固,所以临时采用加不锈钢管(φ25mm、L330 mm)支撑固定,范凤良在帮助抬高自动控制阀完成管道上支撑点焊接后离开乙醇罐顶,到南侧甲醇储罐顶上整理物品。

12时51分许,张兵和黄晨超在乙醇储罐(φ2m、H4.2m)顶上焊接支撑物与储罐顶的支撑点时,乙醇储罐发生闪爆,罐顶被炸落,张兵和黄晨超挂在乙醇储罐两侧,朱林飞坠落至乙醇储罐东北方向的地面上;乙醇储罐闪爆后起火燃烧,但未向外漫延。事故发生后,精细化工组织员工及时用消防水枪灭火,同时拨打120并开展伤员救治工作。

经现场勘查:乙醇储罐顶被炸后掉落地上,罐体基本位于原位,上部约3.35m罐体金属材料因闪爆后罐内乙醇燃烧产生高温而变色,下部约0.85m有液体温度相对较低而未变色。

三.闪爆物质的确定

事故乙醇储罐涉及的主要物质乙醇。乙醇储罐内有2-3吨浓度为90%-95%乙醇,因高温(当地天气预报8月2日室内最高气温超过35℃)其上部空间充满乙醇蒸汽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在焊接乙醇储罐顶的支撑点时,爆炸性混合气体在有电火花的情况下形成闪爆。

乙醇属于危险化学品,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序号为2568, UN编号为1170,CAS登录号为64-17-5;闪点为12℃,属于易燃液体,类别2;密度为0.789kg/m3(20℃),沸点为78.3℃;火灾危险类别为甲类,爆炸极限为4.3-19.0(V%)。乙醇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或引起燃烧。在火场中,受热的容器有爆炸的危险。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起回燃。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已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伤者仍在海盐县中医院抢救,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一)死者基本情况:

  1. 张兵,男,身份证号511021***037X,海盐县某某街道某某路103号2单元204室,电焊工,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证号T511021***037X,有效期2017年11月23日至2023年11月23日;
  1. 朱林飞,男,身份证号330424********1618,海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10号,安全管理员。

(二)伤者基本情况:

黄晨超,男,身份证号330424***1617,海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76号,电焊工,证号T330424***1617,有效期2012年3月22日至2018年3月22日。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 乙醇储罐内储存有2-3吨浓度为90%-95%乙醇,精细化工在动火作业前未按《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进行处置;
  1. 电焊工张兵违章操作,在乙醇储罐顶上进行电焊(动火)作业,引起罐内含有乙醇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发生闪爆。

(二)间接原因

1.回收溶剂中转罐区自动化控制系统安装未制定专门安全施工方案;

2.自动化控制设备安装未聘请有资质单位施工;

  1. 危险场所动火等特殊作业,未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要求。未办理动火及登高等特殊作业审批手续,之前已办理的安全作业证审批不规范。
  1. 动火作业风险辨识及安全措施不到位。涉及动火作业的乙醇储罐未采取清空、置换、通风、检测、注水等安全措施。

六.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一般责任事故。

七.事故类别

其他爆炸

八.事故责任认定

(一)精细化工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制定专门安全施工方案,未聘请有资质单位施工,对特殊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二)精细化工法定代表人方海明未能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三)精细化工生产科科长马印生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

(四)精细化工安全管理员朱林飞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指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鉴于其已在本起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九.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

(一)方海明,精细化工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鉴于精细化工属于化工企业,在本起事故中造成2死1重伤的严重后果,建议海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精细化工依法予以顶格行政处罚。

(三)建议海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精细化工暂时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督促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责成精细化工做好以下工作

1.写出本起事故报告,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事故善后事宜。

  1. 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立即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通报事故。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企业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水平。进一步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涉及设备、工艺等技术改进、安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装等应制定专门安全方案,进行风险分析、落实安全措施、安全教育;化工设备安装应当聘请有资质单位进行;加强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要求落实审批制度及安全措施。

3.对事故责任人马印生进行责任追究并作出处理,报县安监局。

十.有关证据资料

(一) 精细化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二) 现场勘验检查记录1份、照片6份、监控视频资料1份;

(三) 专家出具的事故技术分析报告1份;

(四) 罐内残留液体(乙醇)含量的检测报告1份;

(五) 询问笔录6份;

(六) 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7份;

(七) 安全生产许可证1份;

(八) 年回收甲醇20吨、异丙醇30醇、乙醇30吨、正丁醇5吨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1份;

(九) 安全设计诊断报告1份;

(十) 车间自控技改项目方案书1份;

(十一)系统仪表成套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

(十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份;

(十三)动火作业审批表1份;

(十四)精细化工总平面整改图1份。

信息来源: 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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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82 | 2018_消防管到灌重油锅炉房变成火海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md

消防管到灌重油 锅炉房变成火海

某厂动力车间利用设备大修期间更换锅炉房蒸汽分汽缸,当时锅炉房内共有四台锅炉,其中只有二号锅炉运行作业。下午1时15分,工段长张某指挥维修工人在锅炉房内,将一条通往三千吨重油储罐直径100毫米的消防蒸汽管(消防管道作用是一旦油罐着火,向罐内油面上方充入蒸汽进行灭火)从原分汽缸上法兰接口处卸下,准备量出管路接口尺寸后,安装在新更换的分汽缸上。约40分种后,检修工人发现从敞开的消防管接口先流出一些水来,跟着就是乌黑的重油从管内喷出,流淌在地面上的重油接触到运行的二号锅炉后,被引燃起火,锅炉房内瞬间变成了一片火海。

事故原因:

3、设备存在缺陷,储油罐没有显示油面高度油标、消防蒸气管道无逆流阀门。

事后语:灭火用的蒸汽管道怎会成为事故的导火索?工作不认真麻痹大意,才是引发这起火灾事故的真凶。

扔乱烟头 引发火灾

丙烷燃烧喷火焰,造成面部烧伤

天津河西天津市达博永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4.17”一般火灾事故…

天津河西天津市津荣保盛科技有限公司“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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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83 | 2018_淮海电动车淮南专卖店_4·5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一、同意《报告》对事件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2018年4月5日凌晨零时左右,在人民路淮海电动车淮南专卖店(营业执照名称为田家庵龙湖浩宇电器)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调查组根据现场勘查取证鉴定后认为:

2、朱其才本人在夜间违规留宿在店铺二楼。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浩宇电器违规在经营店铺楼上设立住宿休息处,消防疏散楼梯堆放可燃物,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店内消防器材配备不足,未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夜间将装载有电池的电动车辆停放在店铺内。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因事故发生单位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店内夜间停放装载有电池的电动车,员工违规留宿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同意《报告》对事故的处理建议

(一)朱其才。安全意识不强,违规在店铺内留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朱其才已在事故中死亡,同意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田家庵龙湖浩宇电器。作为事故发生单位,违规在经营店铺楼上设立住宿休息处,消防疏散楼梯堆放可燃物,夜间将装载有电池的电动车辆停放在店铺内,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店内消防器材配备不足,未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同意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三、同意《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浩宇电器要提高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逃生能力,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安装烟感报警装置,排查店内线路安全隐患。要加强员工管理,杜绝店内住宿、电动车充电等行为,畅通消防疏散楼梯,拆除二楼所有防盗窗或全部更改为可开启式防盗窗,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袁伟作为浩宇电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保障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强化事故防范措施,积极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工作,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FD09284 | 2018_清远市清城区2·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清远市清城区“2·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2月16日23时50分许,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内的垃圾清运收集点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造成9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20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李希,省委副书记、省长马兴瑞,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李春生作出专门批示。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林少春,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何忠友,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安全监管局有关领导,市委书记葛长伟,市委副书记、市长郭锋等省市领导亲临现场指导。市人民政府迅速召开现场会,成立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力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远市政府迅速成立了由副市长、市公安局长贝冰为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及清城区政府有关人员参加的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2·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不包括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1. 起火建筑建设情况。垃圾清运收集点位于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西北侧的翠山湖畔三片小区路口(北纬23°29'30″,东经113°3'32″),占地约1亩,属2002年3月由清城区人民政府出让给清远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4313.458亩土地部分;在清远市城乡规划局分别于2005年8月、2005年11月批准的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总平面规划图》和《地块指标强度控制图》中,该地块为停车场用地。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所征7384.88亩土地,除分片小区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外,事故所在地块和主干道、绿化带、水域等至今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起火建筑是垃圾清运收集点的主体建筑,为一栋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单层建筑,南北长18米、东西宽约12米、高约6.6米,座东向西。紧靠起火建筑的南墙与东墙搭建有一呈曲尺形、高约3米砖墙铁皮顶的临时建筑A;起火建筑西侧搭建有一比起火建筑稍低的铁皮棚,南北长约15米、东西宽约10米;铁皮棚西侧是一高约3米砖墙铁皮顶的临时建筑B,临时建筑B的东南侧有2个卫生间。根据卫星影像资料,起火建筑于2006年开始兴建,2007年建成,该建筑未办理过任何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验收手续,为违章建筑。

  1. 起火建筑使用情况。2011年9月9日,清远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签订《清远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移交给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管理。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与广州市荣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丰公司)签订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负责提供假日半岛垃圾中转站场地以方便乙方装卸清理垃圾”,合同价款25800元/月。在此之前,起火建筑未被使用过。2015年12月30日,通过招投标方式,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与荣丰公司续签垃圾清运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价款133745.5元/月,要求对垃圾日产日清,但荣丰公司在事故发生前一直使用该场所。荣丰公司于2016年12月变更名称为“广州市翔鸿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原法人代表刘钟健的妻子陈影婵,未再与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重新签订合同。2016年1月起,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在垃圾清运收集点安装独立水、电表并每月抄取读数。

由于垃圾处理量增长,员工增加,垃圾清运收集实际承包人邓桂江出资,于2016年4月在起火建筑内部北部区域兴建一层约80平方米钢结构木地板的阁楼,分隔成3个房间,供员工居住;2016年7月左右,在起火建筑西侧兴建铁皮棚。

(二)垃圾清运收集点日常运营情况

  1. 日常管理。经调查,垃圾清运收集点是邓桂江挂靠荣丰公司自己管理经营的,双方签订有挂靠协议,由邓桂江与刘钟健签订。日常管理由邓桂江负责,其妻子张希秀协助。
  1. 工作人员构成。发生事故前,该垃圾清运收集点有工作人员17人(含邓桂江夫妇),包括:管理人员邓桂江、张希秀夫妇2人;垃圾压缩车驾驶员1人(死者封远建);垃圾压缩车装车、跟车人员1人(封远能);垃圾运输、跟车人员7人(李森平、罗鉴洪、姚金培、黄子有、李明远、陈文彦、张希田);绿化垃圾分拣人1人(死者杨建成);可回收垃圾分拣人员4人(死者朱兴财、杨成荣、谭群珍,冯国平);打杂、偶尔帮忙垃圾分拣1人(死者唐水萍)。
  1. 垃圾运输车辆。该垃圾清运收集点共有7辆垃圾运输作业车辆。其中垃圾压缩车1辆(邓桂江出钱购买,挂靠在荣丰公司名下,作为挂靠荣丰公司的押金);垃圾运输车4辆(3辆在用,车牌分别为粤RRT181、晋B53714、晋B53713;1辆报废。均登记在邓桂江妻子和儿子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邓桂江);三轮摩托车2辆(工人陈文彦所有)。
  1. 工人工资发放情况。工资来源:垃圾清运合同款以及可回收垃圾变卖收益。发放方式:现金发放、按月发放。与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的结算方式为:刘钟健按合同金额开发票给邓桂江→邓桂江交物业→物业转账到刘钟健公司→刘钟健扣除挂靠费用(挂靠费用为合同额的8%-14%不等,按月结算)后转账到邓桂江账户→邓桂江取现后以现金方式向工人发放每月工资(4名垃圾分拣工人无工资发放)。
  1. 其他收益分配情况。该垃圾清运收集点负责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内的生活、绿化、工程垃圾的收集和清运。根据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与荣丰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垃圾必须每日清运,不得留置。工人先是在小区内收集垃圾,然后使用车辆将垃圾运回垃圾清运收集点卸下,再由4名工人对垃圾进行分拣,回收纸皮等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的垃圾则通过压缩车运载到广州市花都区汾水垃圾填埋场处理。可回收垃圾变卖收益的70%归4名分拣工人分配,其余30%收益则归邓桂江。变卖收益由邓桂江妻子张希秀保管,每月分配。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广州市翔鸿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鸿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569787055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塘美村六坊新路三巷五号,法定代表人:陈影婵,注册资本:陆佰壹拾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1年3月15日,营业期限:2011年3月1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建筑物清洁服务;家庭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土石方工程服务;室内装饰、装修;水利和内河港口工程建筑;工程排水施工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防虫灭鼠服务;生活清洗、消毒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对外劳务合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拥有广州市增城区交通管理总站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粤交运管许可穗字440100113552号,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增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许可内容:广州市(陆域)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证书编号:粤建环证IA12001,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6日;广州环卫行业协会颁发的《广州环卫行业经营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证号:穗环行等级字1103号,企业等级:C级,业务范围:清洁服务、物业管理、垃圾清运、园林绿化保洁,有效期至2020年2月27日;广州市安全生产协会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证号:粤AQBQTⅢ201503705,等级为三级企业(商贸其他),有效期至:2018年6月。

  1.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简称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89454084Y,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私营),营业场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花兜开发区碧桂园假日半岛酒店负一层,负责人:李长江,成立日期:2006年4月14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提供物业管理及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咨询服务、家居清洁及维修服务(不含特种设备管理)、绿化养护业务、房地产中介及物业租赁;停车场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共有600多名员工,经理王跃玲。公司下设物业管理服务部(经理王传兵)、环境管理服务部(经理谢光荣)等共10个部门,其中物业管理服务部监督翔鸿公司的员工与车辆进出各分片小区情况,环境管理服务部监督垃圾收集清理及日产日清情况。物业管理服务部还建有30多人的企业专职消防队。

(四)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火灾烧毁搭建阁楼及可回收废品一批,事发当晚垃圾清运收集点阁楼中共有12人住宿,火灾造成9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200万元,属较大火灾事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2月26日(年初一),垃圾清运收集点工人将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的垃圾清运到收集点后,将烟花爆竹燃放残余可回收物堆放在主体建筑阁楼下,面积约50平方米,高约2米。当晚23点50余分,居住在临时建筑A处的封远能起来上厕所,发现阁楼下的烟花爆竹残余物堆垛起火,于是大声呼救并接水灭火;听到呼救声后,居住在阁楼上的张希田、冯国平和居住在临时建筑B处的陈文彦先后参与灭火,陈文彦还用手机拨打119报火警。发现起火后,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的保安、专职消防队和附近新奥燃气站的工作人员也积极参与灭火和救人,但由于火势和浓烟过大,无法扑灭大火。事发当晚垃圾清运收集点共住有14人,事故造成居住在阁楼的工人封远建、杨建成、朱兴财、杨成荣、谭群珍、唐水萍以及封远建的妻子甘敏媚和女儿封钰婵、封钰婷遇难,跳楼逃生的工人李明远头部、上身、脚部被烧伤,烧伤面积约50%。

(二)应急救援情况

2月16日23时59分,清远市公安消防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警情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垃圾清运收集点发生火灾,现场可能有人员被困。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特勤中队3辆消防车14名官兵、开发区中队3辆消防车15名官兵、百加中队2辆消防车9名官兵、石角专职队1辆消防车4名官兵、龙塘专职队1辆消防车3名官兵,支队值班总指挥庄友乾政委率全勤指挥部值班人员及各功能组人员遂行出动 2辆车10名官兵,共计12辆消防车55名指战员到场处置。火灾现场距开发区中队约21公里,距特勤中队约31公里,距百加中队约21公里,距龙塘镇专职队约18公里,距石角镇专职队约16公里。

2月17日0时35分,开发区中队共3辆消防车15名消防员到达现场,其它消防队伍随后陆续到达现场。消防队伍抵达后开展了系列灭火、搜救、降温、排烟、隔离等救援工作。0时45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堆垛有阴燃迹象,高温浓烟。1时01分,石角镇中医院第1台救护车4人到达现场;1时09分,石角镇中医院第2台救护车4人到达现场,为搜救出的被困人员做好现场急救准备。1时25分,起火建筑东北角被发现多名被困人员。1时52分,搜救出第1名被困人员,至3时06分,搜救出第9名被困人员。3时30分,搜救出的9名被困人员经到场医护人员确认死亡。经过反复清理、搜寻、确认,搜救的9名被困人员为全部的被困人员。全部人员均经医疗救援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死亡后,移交殡仪馆人员处置。

经评估,火灾发生时,现场没有消防设施和器材,现场人员不具备救火技能和逃生意识;火灾扩大并报警后,事故救援处置及时有力。

(三)善后处理情况

当地党委政府认真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共成立7个包保安抚工作组,对9名遇难者和1名伤者的家属实行包保帮扶,保持了社会稳定。9名遇难者遗体已全部经DNA比对确认身份,遗体已全部于2月22日前火化,遇难者理赔已全部完成;事故受伤人员入清远市人民医院ICU治疗,卫生部门成立了专门的医疗救治小组,伤者目前已转普通病房,病情稳定。卫生、防疫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消毒杀菌,避免疫情发生。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在公安部消防局火调专家的指导下,经省、市两级公安消防、刑侦部门经对现场反复勘验,对知情人、周边群众的调查走访,提取视频监控录像,火灾原因已经查明。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系:烟花爆竹废品堆垛内部残留火源阴燃,燃烧扩大后,有未燃尽的烟花爆竹火药介入燃烧,造成火势迅速蔓延扩大所致。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邓桂江、张希秀夫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作为小区垃圾清运的实际承包人、垃圾清运收集点的直接管理者,邓桂江、张希秀夫妇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规定和《消防法》有关火灾预防的规定,重生产、重利益,要钱不要安全,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无视员工生命,违规搭建阁楼供员工居住;从未组织开展过安全宣传教育,从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导致员工缺乏消防安全常识和逃避初期火灾的能力。

2.翔鸿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刘钟健和陈影婵夫妇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规定,违规让邓桂江挂靠公司资质生产经营,只管收取挂靠费,对挂靠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闻不问,从未到挂靠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致使事故垃圾清运收集点的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3.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⑴疏于管理。公司下设有环境管理服务部和专职消防队,垃圾清运服务合同也约定小区垃圾日产日清,公司经理和下设相关部门负责人却称事故垃圾清运收集点不在各分片小区的规划红线范围内所以未去检查管理,导致事故垃圾清运收集点分拣垃圾并储存、搭建阁楼并住人的违规行为长期存在,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规定和《消防法》有关火灾预防的规定。

⑵抵触监管。作为地跨广州市花都区和清远市清城区两地特大型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存在“客大欺店”现象。对当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有抵触心理,有“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的行为。

⑶垃圾清运发包涉嫌存在职务犯罪行为。根据邓桂江供述,其通过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环境管理服务部经理谢光荣牵线认识时任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谢树太的弟弟谢树玲,谢树玲帮其拿下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两期垃圾清运业务,其自2012年至2017年向谢树玲支付好处费100万元;谢树玲帮其拿下江门鹤山碧桂园垃圾清运业务,其自2013年至2017年向谢树玲支付好处费50万元;谢树玲还帮其拿下广州番禺华南碧桂园垃圾清运业务,仅做了一年,其向谢树玲支付好处费10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取得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第一期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合同签订后邓桂江与谢树玲于2012年2月11日签订的分成协议;并通过邓桂江银行卡转账记录,暂查实邓桂江向谢树玲转账41万元。

邓桂江还供述,其在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垃圾清运第一期合同四年期间每年向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经理王跃玲支付好处费现金0.9万元共3.6万元,向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环境管理服务部经理谢光荣每年支付好处费现金1万元共4万元;第二期合同签订后,向王跃玲一次性支付好处费现金6万元,向谢光荣一次性支付好处费现金12万元。由于取证困难,此供述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另外,邓桂江还承包了清远佛冈碧桂园的垃圾清运业务(2017年3月签约,为期2年)、佛山顺德陈村碧桂园的垃圾清运业务(2017年9月签约,为期1年)、清远碧桂园山湖城的垃圾清运业务(2018年1月签约,为期1年)。

如邓桂江供述属实,正是由于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收取了好处费,才纵容了事故垃圾清运收集点分拣垃圾并储存、搭建阁楼并住人的违规行为长期存在。

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事故调查组对王跃玲所做的询问笔录中,王跃玲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回答前后不一;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工程维修服务部有销毁垃圾清运收集点水、电表抄表纸质记录的行为。

4.属地职能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⑴石角镇消防中队。负有辖区内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救援职责。对自身职责认识不清,自碧桂业物业公司专职消防队于2008年成立后,认为镇消防中队与企业专职消防队同样接受清城区消防大队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属于平级单位,且企业专职消防队人员还多的多,应各自分片开展消防防火工作,从2010年起就未再到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

⑵石角镇公用事业管理所。负有辖区内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管理职责。对自身职责认识不清,认为镇里从未收取过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的垃圾处理费,小区的垃圾也是运往广州花都填埋,所以从未进入小区检查垃圾清运工作与场所,未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职责。

⑶清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石角分局。负有辖区内市场经营秩序管理、查处违法违规建筑、路面洒漏执法等职责。虽有到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查处过群众投诉的业主擅自挖建地下室、搭建雨棚等违法行为,但未查处到事故垃圾清运收集点这一历史遗留违章建筑,存在一定工作失职。

⑷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负有辖区内违法违规建筑查处、环境卫生管理等职责。对自身职责认识不清,认为有物业的大型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不属其管辖范围,致使其监督、指导、协调辖区内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存在空白地带、盲点区域。

⑸清城区公安消防大队。负有辖区内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在指导石角镇消防中队对辖区内大型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检查等管理职责上不够明确,致使排查“三合一”等消防隐患场所存在漏洞。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清远市清城区“2·16”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由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存在缺失而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主要教训

1.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起火建筑位于清远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征地范围内,是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的配套设施,但其建设未办理过任何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验收手续,为违章建筑。

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设有专职消防队和环境管理服务部,却以事故垃圾清运收集点不在各个分片小区的规划红线范围内为由,不去对其进行检查和管理;广州市荣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翔鸿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只管收取挂靠费,对挂靠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闻不问,从未到挂靠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致使事故垃圾清运收集点分拣垃圾并储存、搭建阁楼并住人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2.政府有关监管存在盲区

清远市清城区南部靠近广州部分,存在多个像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的特大型住宅小区,如美林湖国际社区、北部万科城、恒大银湖城等。这些小区多为分期分片开发,在其总体竣工验收前,小区内的违章建筑难以被检查发现;这些小区的物业一般设有企业专职消防队,垃圾收集清运也多为自行解决,政府有关监管部门一般不对这种有正规物业的小区开展检查,存在漏洞和盲区。

3.烟花爆竹监管法律法规存在漏洞

事故垃圾清运收集点在事故发生当天,收集了约100吨烟花爆竹燃放残留物,没有作任何淋湿处理,直接堆放在起火建筑内,因燃放过的烟花爆竹纸筒内部残留火源阴燃,又有未燃尽的烟花爆竹火药介入燃烧,造成火势迅速蔓延扩大成灾。目前,我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4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作了规定,唯独没有对燃放后的残留物回收处置作规定,从而形成管理真空。

4.弱势群体逃生技能差

“2·16”火灾刚发生时,火势仅有1m2范围,住在阁楼内的2名员工已出来救火,此时阁楼其他住宿人员都已清醒,但这些人员没有第一时间逃生,而是观望等待,错失了最佳逃生时机,导致惨剧发生。当前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经济收入低,迫于生计压力,大多租住在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卫生、治安等基本生活条件差,通过电视、手机等各种渠道获取各类安全知识少,逃生技能差,安全意识严重不足。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2·16”较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邓桂江,男,46岁,四川开江县人,身份证号码:(略)。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垃圾清运服务实际承包人,事故垃圾收集点管理者,违规分拣储存垃圾、搭建阁楼并提供给员工居住,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前邓桂江已回老家过年,事故发生后邓桂江立即返还清远,2月18日因涉嫌重大劳动生产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1. 张希秀,女,46岁,四川开江县人,身份证号码:(略),邓桂江妻子。事故垃圾收集点管理者,违规分拣储存垃圾、搭建阁楼并提供给员工居住,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前随邓桂江回老家过年,事故发生后随邓桂江返还清远,2018年2月19日涉嫌重大劳动生产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1. 刘钟健,男,50岁,广州增城人,身份证号码:(略),荣丰公司法人代表。违规让邓桂江挂靠公司资质生产经营,只管收取挂靠费,对挂靠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闻不问,致使事故垃圾清运收集点的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因另案羁押在增城看守所。
  1. 陈影婵,女,49岁,广州增城人,身份证号码:(略),刘钟健妻子,翔鸿公司法人代表。违规让邓桂江挂靠公司资质生产经营,只管收取挂靠费,对挂靠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闻不问,致使事故垃圾清运收集点的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2月22日,陈影婵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目前因涉嫌重大劳动生产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1. 谢树玲,男,45岁,湖南衡阳人,身份证号码:(略),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原副总裁谢树太的弟弟。其利用谢树太职务上的影响,为邓桂江谋取多个碧桂园小区垃圾清运业务并索取巨额好处费,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违法事实后移交检察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其网上追逃。

(二)建议由企业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谢光荣,男,49岁,湖南衡阳人,身份证号码:(略),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环境管理服务部经理,负有小区环境卫生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对小区垃圾清运服务合同规定的垃圾日产日清监督管理不力,致使事故垃圾清运收集点分拣储存垃圾的违规行为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作出处分。如公安机关侦查谢光荣收取邓桂江16万元好处费属实,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1. 王跃玲,女,43岁,广州市天河区人,身份证号码:(略),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代表公司签订两期垃圾清运服务合同,对小区垃圾清运服务合同规定的垃圾日产日清监督管理不力,致使事故垃圾清运收集点分拣储存垃圾、搭建阁楼居住的违规行为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作出处分。如公安机关侦查王跃玲收取邓桂江9.6万元好处费属实,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1. 王传兵,男,36岁,湖北赤壁人,身份证号码:(略),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部经理,负责小区的治安、消防工作。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对物业区域范围内安全管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制度措施执行不到位,致使事故垃圾清运收集点分拣储存垃圾、搭建阁楼居住的违规行为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作出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 翔鸿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清城区安全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 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清城区安全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由清远市监察委员会调查后确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并吸取这起事故的惨痛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

清城区委区政府要提高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明确各消防安全职能单位工作责任,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有效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镇消防中队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区、镇城管部门、环卫部门等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文件精神,主动履职,加强综合监管;各社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带头落实,两委干部要积极部署;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当地政府要在前期制定的各项网格化管理标准和制度的基础上,落实网格责任,提高工作执行力,确保责任清晰、运行高效、管控到位,特别是要把隐藏在大型住宅小区内的生产经营性场所、垃圾清运收集点等容易忽视场所纳入网格排查和管理。公安消防部门、各镇(街)要加强基层巡查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力度,进一步明确落实末端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员职责,有条件的镇街或村(社区),要探索建立消防巡查人员绩效奖惩制度,奖优罚劣。

(三)进一步加强落实烟花爆竹禁放专项整治

清城区公安、城管、安监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烟花爆竹禁放专项整治行动的相关部署,集中力量,全力加强社会面巡查执法;要严厉查处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突出源头管控,确保禁放区域“零销售”、“零燃放”;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努力营造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清城区作为市委市政府驻地,毗邻广州市,房地产业发达,区域范围内有多个大型、特大型住宅小区。“2·16”较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暴露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新形势下大型住宅小区内生产经营活动监管方面的漏洞。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教训,守土有责,敢于碰硬,加强对大型、特大型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杜绝带险生产、经营和住人,切实做到根治违规顽疾,消除安全隐患。

(五)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要在电视、报刊、墙报、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对火灾事故进行报导,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及其中的教训,教育广大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观念。二要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部门、各社区要结合消防宣传“五进”活动,认真组织群众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普及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自救知识。三要加大相关负有消防巡查责任的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发现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能力,加大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四要进一步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熟悉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掌握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技能,学会报火警、辨别疏散路线和安全出口,掌握自救逃生的基本技巧,确实提高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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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85 | 2018_清远清城2·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清远市清城区“2·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4年12月08日

2018年2月16日23时50分许,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内的垃圾清运收集点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造成9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20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李希,省委副书记、省长马兴瑞,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李春生作出专门批示。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林少春,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何忠友,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安全监管局有关领导,市委书记葛长伟,市委副书记、市长郭锋等省市领导亲临现场指导。市人民政府迅速召开现场会,成立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力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远市政府迅速成立了由副市长、市公安局长贝冰为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及清城区政府有关人员参加的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2·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不包括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1. 起火建筑建设情况。垃圾清运收集点位于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西北侧的翠山湖畔三片小区路口(北纬23°29'30″,东经113°3'32″),占地约1亩,属2002年3月由清城区人民政府出让给清远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4313.458亩土地部分;在清远市城乡规划局分别于2005年8月、2005年11月批准的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总平面规划图》和《地块指标强度控制图》中,该地块为停车场用地。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所征7384.88亩土地,除分片小区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外,事故所在地块和主干道、绿化带、水域等至今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起火建筑是垃圾清运收集点的主体建筑,为一栋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单层建筑,南北长18米、东西宽约12米、高约6.6米,座东向西。紧靠起火建筑的南墙与东墙搭建有一呈曲尺形、高约3米砖墙铁皮顶的临时建筑A;起火建筑西侧搭建有一比起火建筑稍低的铁皮棚,南北长约15米、东西宽约10米;铁皮棚西侧是一高约3米砖墙铁皮顶的临时建筑B,临时建筑B的东南侧有2个卫生间。根据卫星影像资料,起火建筑于2006年开始兴建,2007年建成,该建筑未办理过任何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验收手续,为违章建筑。

  1. 起火建筑使用情况。2011年9月9日,清远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签订《清远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移交给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管理。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与广州市荣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丰公司)签订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负责提供假日半岛垃圾中转站场地以方便乙方装卸清理垃圾”,合同价款25800元/月。在此之前,起火建筑未被使用过。2015年12月30日,通过招投标方式,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与荣丰公司续签垃圾清运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价款133745.5元/月,要求对垃圾日产日清,但荣丰公司在事故发生前一直使用该场所。荣丰公司于2016年12月变更名称为“广州市翔鸿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原法人代表刘钟健的妻子陈影婵,未再与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重新签订合同。2016年1月起,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在垃圾清运收集点安装独立水、电表并每月抄取读数。

由于垃圾处理量增长,员工增加,垃圾清运收集实际承包人邓桂江出资,于2016年4月在起火建筑内部北部区域兴建一层约80平方米钢结构木地板的阁楼,分隔成3个房间,供员工居住;2016年7月左右,在起火建筑西侧兴建铁皮棚。

(二)垃圾清运收集点日常运营情况

  1. 日常管理。经调查,垃圾清运收集点是邓桂江挂靠荣丰公司自己管理经营的,双方签订有挂靠协议,由邓桂江与刘钟健签订。日常管理由邓桂江负责,其妻子张希秀协助。
  1. 工作人员构成。发生事故前,该垃圾清运收集点有工作人员17人(含邓桂江夫妇),包括:管理人员邓桂江、张希秀夫妇2人;垃圾压缩车驾驶员1人(死者封远建);垃圾压缩车装车、跟车人员1人(封远能);垃圾运输、跟车人员7人(李森平、罗鉴洪、姚金培、黄子有、李明远、陈文彦、张希田);绿化垃圾分拣人1人(死者杨建成);可回收垃圾分拣人员4人(死者朱兴财、杨成荣、谭群珍,冯国平);打杂、偶尔帮忙垃圾分拣1人(死者唐水萍)。
  1. 垃圾运输车辆。该垃圾清运收集点共有7辆垃圾运输作业车辆。其中垃圾压缩车1辆(邓桂江出钱购买,挂靠在荣丰公司名下,作为挂靠荣丰公司的押金);垃圾运输车4辆(3辆在用,车牌分别为粤RRT181、晋B53714、晋B53713;1辆报废。均登记在邓桂江妻子和儿子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邓桂江);三轮摩托车2辆(工人陈文彦所有)。
  1. 工人工资发放情况。工资来源:垃圾清运合同款以及可回收垃圾变卖收益。发放方式:现金发放、按月发放。与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的结算方式为:刘钟健按合同金额开发票给邓桂江→邓桂江交物业→物业转账到刘钟健公司→刘钟健扣除挂靠费用(挂靠费用为合同额的8%-14%不等,按月结算)后转账到邓桂江账户→邓桂江取现后以现金方式向工人发放每月工资(4名垃圾分拣工人无工资发放)。
  1. 其他收益分配情况。该垃圾清运收集点负责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内的生活、绿化、工程垃圾的收集和清运。根据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与荣丰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垃圾必须每日清运,不得留置。工人先是在小区内收集垃圾,然后使用车辆将垃圾运回垃圾清运收集点卸下,再由4名工人对垃圾进行分拣,回收纸皮等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的垃圾则通过压缩车运载到广州市花都区汾水垃圾填埋场处理。可回收垃圾变卖收益的70%归4名分拣工人分配,其余30%收益则归邓桂江。变卖收益由邓桂江妻子张希秀保管,每月分配。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广州市翔鸿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鸿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569787055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塘美村六坊新路三巷五号,法定代表人:陈影婵,注册资本:陆佰壹拾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1年3月15日,营业期限:2011年3月1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建筑物清洁服务;家庭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土石方工程服务;室内装饰、装修;水利和内河港口工程建筑;工程排水施工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防虫灭鼠服务;生活清洗、消毒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对外劳务合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拥有广州市增城区交通管理总站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粤交运管许可穗字440100113552号,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增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许可内容:广州市(陆域)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证书编号:粤建环证IA12001,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6日;广州环卫行业协会颁发的《广州环卫行业经营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证号:穗环行等级字1103号,企业等级:C级,业务范围:清洁服务、物业管理、垃圾清运、园林绿化保洁,有效期至2020年2月27日;广州市安全生产协会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证号:粤AQBQTⅢ201503705,等级为三级企业(商贸其他),有效期至:2018年6月。

  1.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简称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89454084Y,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私营),营业场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花兜开发区碧桂园假日半岛酒店负一层,负责人:李长江,成立日期:2006年4月14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提供物业管理及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咨询服务、家居清洁及维修服务(不含特种设备管理)、绿化养护业务、房地产中介及物业租赁;停车场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共有600多名员工,经理王跃玲。公司下设物业管理服务部(经理王传兵)、环境管理服务部(经理谢光荣)等共10个部门,其中物业管理服务部监督翔鸿公司的员工与车辆进出各分片小区情况,环境管理服务部监督垃圾收集清理及日产日清情况。物业管理服务部还建有30多人的企业专职消防队。

(四)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火灾烧毁搭建阁楼及可回收废品一批,事发当晚垃圾清运收集点阁楼中共有12人住宿,火灾造成9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200万元,属较大火灾事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2月26日(年初一),垃圾清运收集点工人将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的垃圾清运到收集点后,将烟花爆竹燃放残余可回收物堆放在主体建筑阁楼下,面积约50平方米,高约2米。当晚23点50余分,居住在临时建筑A处的封远能起来上厕所,发现阁楼下的烟花爆竹残余物堆垛起火,于是大声呼救并接水灭火;听到呼救声后,居住在阁楼上的张希田、冯国平和居住在临时建筑B处的陈文彦先后参与灭火,陈文彦还用手机拨打119报火警。发现起火后,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的保安、专职消防队和附近新奥燃气站的工作人员也积极参与灭火和救人,但由于火势和浓烟过大,无法扑灭大火。事发当晚垃圾清运收集点共住有14人,事故造成居住在阁楼的工人封远建、杨建成、朱兴财、杨成荣、谭群珍、唐水萍以及封远建的妻子甘敏媚和女儿封钰婵、封钰婷遇难,跳楼逃生的工人李明远头部、上身、脚部被烧伤,烧伤面积约50%。

(二)应急救援情况

2月16日23时59分,清远市公安消防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警情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垃圾清运收集点发生火灾,现场可能有人员被困。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特勤中队3辆消防车14名官兵、开发区中队3辆消防车15名官兵、百加中队2辆消防车9名官兵、石角专职队1辆消防车4名官兵、龙塘专职队1辆消防车3名官兵,支队值班总指挥庄友乾政委率全勤指挥部值班人员及各功能组人员遂行出动 2辆车10名官兵,共计12辆消防车55名指战员到场处置。火灾现场距开发区中队约21公里,距特勤中队约31公里,距百加中队约21公里,距龙塘镇专职队约18公里,距石角镇专职队约16公里。

2月17日0时35分,开发区中队共3辆消防车15名消防员到达现场,其它消防队伍随后陆续到达现场。消防队伍抵达后开展了系列灭火、搜救、降温、排烟、隔离等救援工作。0时45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堆垛有阴燃迹象,高温浓烟。1时01分,石角镇中医院第1台救护车4人到达现场;1时09分,石角镇中医院第2台救护车4人到达现场,为搜救出的被困人员做好现场急救准备。1时25分,起火建筑东北角被发现多名被困人员。1时52分,搜救出第1名被困人员,至3时06分,搜救出第9名被困人员。3时30分,搜救出的9名被困人员经到场医护人员确认死亡。经过反复清理、搜寻、确认,搜救的9名被困人员为全部的被困人员。全部人员均经医疗救援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死亡后,移交殡仪馆人员处置。

经评估,火灾发生时,现场没有消防设施和器材,现场人员不具备救火技能和逃生意识;火灾扩大并报警后,事故救援处置及时有力。

(三)善后处理情况

当地党委政府认真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共成立7个包保安抚工作组,对9名遇难者和1名伤者的家属实行包保帮扶,保持了社会稳定。9名遇难者遗体已全部经DNA比对确认身份,遗体已全部于2月22日前火化,遇难者理赔已全部完成;事故受伤人员入清远市人民医院ICU治疗,卫生部门成立了专门的医疗救治小组,伤者目前已转普通病房,病情稳定。卫生、防疫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消毒杀菌,避免疫情发生。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在公安部消防局火调专家的指导下,经省、市两级公安消防、刑侦部门经对现场反复勘验,对知情人、周边群众的调查走访,提取视频监控录像,火灾原因已经查明。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系:烟花爆竹废品堆垛内部残留火源阴燃,燃烧扩大后,有未燃尽的烟花爆竹火药介入燃烧,造成火势迅速蔓延扩大所致。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邓桂江、张希秀夫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作为小区垃圾清运的实际承包人、垃圾清运收集点的直接管理者,邓桂江、张希秀夫妇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规定和《消防法》有关火灾预防的规定,重生产、重利益,要钱不要安全,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无视员工生命,违规搭建阁楼供员工居住;从未组织开展过安全宣传教育,从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导致员工缺乏消防安全常识和逃避初期火灾的能力。

2.翔鸿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刘钟健和陈影婵夫妇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规定,违规让邓桂江挂靠公司资质生产经营,只管收取挂靠费,对挂靠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闻不问,从未到挂靠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致使事故垃圾清运收集点的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3.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⑴疏于管理。公司下设有环境管理服务部和专职消防队,垃圾清运服务合同也约定小区垃圾日产日清,公司经理和下设相关部门负责人却称事故垃圾清运收集点不在各分片小区的规划红线范围内所以未去检查管理,导致事故垃圾清运收集点分拣垃圾并储存、搭建阁楼并住人的违规行为长期存在,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规定和《消防法》有关火灾预防的规定。

⑵抵触监管。作为地跨广州市花都区和清远市清城区两地特大型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存在“客大欺店”现象。对当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有抵触心理,有“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的行为。

⑶垃圾清运发包涉嫌存在职务犯罪行为。根据邓桂江供述,其通过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环境管理服务部经理谢光荣牵线认识时任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谢树太的弟弟谢树玲,谢树玲帮其拿下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两期垃圾清运业务,其自2012年至2017年向谢树玲支付好处费100万元;谢树玲帮其拿下江门鹤山碧桂园垃圾清运业务,其自2013年至2017年向谢树玲支付好处费50万元;谢树玲还帮其拿下广州番禺华南碧桂园垃圾清运业务,仅做了一年,其向谢树玲支付好处费10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取得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第一期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合同签订后邓桂江与谢树玲于2012年2月11日签订的分成协议;并通过邓桂江银行卡转账记录,暂查实邓桂江向谢树玲转账41万元。

邓桂江还供述,其在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垃圾清运第一期合同四年期间每年向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经理王跃玲支付好处费现金0.9万元共3.6万元,向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环境管理服务部经理谢光荣每年支付好处费现金1万元共4万元;第二期合同签订后,向王跃玲一次性支付好处费现金6万元,向谢光荣一次性支付好处费现金12万元。由于取证困难,此供述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另外,邓桂江还承包了清远佛冈碧桂园的垃圾清运业务(2017年3月签约,为期2年)、佛山顺德陈村碧桂园的垃圾清运业务(2017年9月签约,为期1年)、清远碧桂园山湖城的垃圾清运业务(2018年1月签约,为期1年)。

如邓桂江供述属实,正是由于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收取了好处费,才纵容了事故垃圾清运收集点分拣垃圾并储存、搭建阁楼并住人的违规行为长期存在。

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事故调查组对王跃玲所做的询问笔录中,王跃玲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回答前后不一;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工程维修服务部有销毁垃圾清运收集点水、电表抄表纸质记录的行为。

4.属地职能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⑴石角镇消防中队。负有辖区内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救援职责。对自身职责认识不清,自碧桂业物业公司专职消防队于2008年成立后,认为镇消防中队与企业专职消防队同样接受清城区消防大队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属于平级单位,且企业专职消防队人员还多的多,应各自分片开展消防防火工作,从2010年起就未再到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

⑵石角镇公用事业管理所。负有辖区内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管理职责。对自身职责认识不清,认为镇里从未收取过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的垃圾处理费,小区的垃圾也是运往广州花都填埋,所以从未进入小区检查垃圾清运工作与场所,未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职责。

⑶清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石角分局。负有辖区内市场经营秩序管理、查处违法违规建筑、路面洒漏执法等职责。虽有到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查处过群众投诉的业主擅自挖建地下室、搭建雨棚等违法行为,但未查处到事故垃圾清运收集点这一历史遗留违章建筑,存在一定工作失职。

⑷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负有辖区内违法违规建筑查处、环境卫生管理等职责。对自身职责认识不清,认为有物业的大型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不属其管辖范围,致使其监督、指导、协调辖区内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存在空白地带、盲点区域。

⑸清城区公安消防大队。负有辖区内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在指导石角镇消防中队对辖区内大型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检查等管理职责上不够明确,致使排查“三合一”等消防隐患场所存在漏洞。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清远市清城区“2·16”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由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存在缺失而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主要教训

1.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起火建筑位于清远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征地范围内,是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的配套设施,但其建设未办理过任何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验收手续,为违章建筑。

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设有专职消防队和环境管理服务部,却以事故垃圾清运收集点不在各个分片小区的规划红线范围内为由,不去对其进行检查和管理;广州市荣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翔鸿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只管收取挂靠费,对挂靠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闻不问,从未到挂靠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致使事故垃圾清运收集点分拣垃圾并储存、搭建阁楼并住人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2.政府有关监管存在盲区

清远市清城区南部靠近广州部分,存在多个像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的特大型住宅小区,如美林湖国际社区、北部万科城、恒大银湖城等。这些小区多为分期分片开发,在其总体竣工验收前,小区内的违章建筑难以被检查发现;这些小区的物业一般设有企业专职消防队,垃圾收集清运也多为自行解决,政府有关监管部门一般不对这种有正规物业的小区开展检查,存在漏洞和盲区。

3.烟花爆竹监管法律法规存在漏洞

事故垃圾清运收集点在事故发生当天,收集了约100吨烟花爆竹燃放残留物,没有作任何淋湿处理,直接堆放在起火建筑内,因燃放过的烟花爆竹纸筒内部残留火源阴燃,又有未燃尽的烟花爆竹火药介入燃烧,造成火势迅速蔓延扩大成灾。目前,我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4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作了规定,唯独没有对燃放后的残留物回收处置作规定,从而形成管理真空。

4.弱势群体逃生技能差

“2·16”火灾刚发生时,火势仅有1m2范围,住在阁楼内的2名员工已出来救火,此时阁楼其他住宿人员都已清醒,但这些人员没有第一时间逃生,而是观望等待,错失了最佳逃生时机,导致惨剧发生。当前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经济收入低,迫于生计压力,大多租住在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卫生、治安等基本生活条件差,通过电视、手机等各种渠道获取各类安全知识少,逃生技能差,安全意识严重不足。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2·16”较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邓桂江,男,46岁,四川开江县人,身份证号码:(略)。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小区垃圾清运服务实际承包人,事故垃圾收集点管理者,违规分拣储存垃圾、搭建阁楼并提供给员工居住,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前邓桂江已回老家过年,事故发生后邓桂江立即返还清远,2月18日因涉嫌重大劳动生产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1. 张希秀,女,46岁,四川开江县人,身份证号码:(略),邓桂江妻子。事故垃圾收集点管理者,违规分拣储存垃圾、搭建阁楼并提供给员工居住,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前随邓桂江回老家过年,事故发生后随邓桂江返还清远,2018年2月19日涉嫌重大劳动生产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1. 刘钟健,男,50岁,广州增城人,身份证号码:(略),荣丰公司法人代表。违规让邓桂江挂靠公司资质生产经营,只管收取挂靠费,对挂靠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闻不问,致使事故垃圾清运收集点的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因另案羁押在增城看守所。
  1. 陈影婵,女,49岁,广州增城人,身份证号码:(略),刘钟健妻子,翔鸿公司法人代表。违规让邓桂江挂靠公司资质生产经营,只管收取挂靠费,对挂靠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闻不问,致使事故垃圾清运收集点的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2月22日,陈影婵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目前因涉嫌重大劳动生产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1. 谢树玲,男,45岁,湖南衡阳人,身份证号码:(略),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原副总裁谢树太的弟弟。其利用谢树太职务上的影响,为邓桂江谋取多个碧桂园小区垃圾清运业务并索取巨额好处费,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违法事实后移交检察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其网上追逃。

(二)建议由企业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谢光荣,男,49岁,湖南衡阳人,身份证号码:(略),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环境管理服务部经理,负有小区环境卫生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对小区垃圾清运服务合同规定的垃圾日产日清监督管理不力,致使事故垃圾清运收集点分拣储存垃圾的违规行为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作出处分。如公安机关侦查谢光荣收取邓桂江16万元好处费属实,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1. 王跃玲,女,43岁,广州市天河区人,身份证号码:(略),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代表公司签订两期垃圾清运服务合同,对小区垃圾清运服务合同规定的垃圾日产日清监督管理不力,致使事故垃圾清运收集点分拣储存垃圾、搭建阁楼居住的违规行为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作出处分。如公安机关侦查王跃玲收取邓桂江9.6万元好处费属实,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1. 王传兵,男,36岁,湖北赤壁人,身份证号码:(略),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部经理,负责小区的治安、消防工作。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对物业区域范围内安全管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制度措施执行不到位,致使事故垃圾清运收集点分拣储存垃圾、搭建阁楼居住的违规行为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作出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 翔鸿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清城区安全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 碧桂园物业清远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清城区安全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由清远市监察委员会调查后确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并吸取这起事故的惨痛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

清城区委区政府要提高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明确各消防安全职能单位工作责任,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有效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镇消防中队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区、镇城管部门、环卫部门等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文件精神,主动履职,加强综合监管;各社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带头落实,两委干部要积极部署;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当地政府要在前期制定的各项网格化管理标准和制度的基础上,落实网格责任,提高工作执行力,确保责任清晰、运行高效、管控到位,特别是要把隐藏在大型住宅小区内的生产经营性场所、垃圾清运收集点等容易忽视场所纳入网格排查和管理。公安消防部门、各镇(街)要加强基层巡查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力度,进一步明确落实末端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员职责,有条件的镇街或村(社区),要探索建立消防巡查人员绩效奖惩制度,奖优罚劣。

(三)进一步加强落实烟花爆竹禁放专项整治

清城区公安、城管、安监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烟花爆竹禁放专项整治行动的相关部署,集中力量,全力加强社会面巡查执法;要严厉查处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突出源头管控,确保禁放区域“零销售”、“零燃放”;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努力营造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清城区作为市委市政府驻地,毗邻广州市,房地产业发达,区域范围内有多个大型、特大型住宅小区。“2·16”较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暴露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新形势下大型住宅小区内生产经营活动监管方面的漏洞。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教训,守土有责,敢于碰硬,加强对大型、特大型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杜绝带险生产、经营和住人,切实做到根治违规顽疾,消除安全隐患。

(五)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要在电视、报刊、墙报、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对火灾事故进行报导,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及其中的教训,教育广大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观念。二要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部门、各社区要结合消防宣传“五进”活动,认真组织群众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普及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自救知识。三要加大相关负有消防巡查责任的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发现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能力,加大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四要进一步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熟悉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掌握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技能,学会报火警、辨别疏散路线和安全出口,掌握自救逃生的基本技巧,确实提高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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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86 | 2018_港口区企沙镇康成码头1.22火灾死亡_1·2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8年1月22日13时20分左右,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康成码头一艘正在改装铁壳船不明原因着火,造成3人受伤,其中1人因伤势过重,经送医院于当天晚上22时30分左右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法律法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刘斌同志为组长,安监、公安、监察委、水产畜牧、人社、工会、企沙镇政府等部门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   事故发生时间:2018年1月22日13时20分左右。  (二)   事故发生单位:杨远荣,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板辽村人,发生事故铁壳船的船主。  (三)   事故发生地点:港口区企沙镇康成码头旁停靠的一艘铁壳船上。  (四)   事故类别:火灾事故。  (五)   事故伤亡人数:死亡1人,受伤2人。    二、事故发生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1、杨远荣,男,汉族,49岁,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板辽村对面江组34号,身份证号码:452822***5132,企沙镇康成码头停泊铁壳船的船主。    2、庞宾,男,汉族,29岁,广西合浦县党江镇南域村委会庞南队23号,身份证号码:450521138,2017年12月受杨远荣委托,在北海市合浦县党江镇帮购买一艘旧铁壳船并维修好该艘船。系蔡全、潘能干两人的工头。系个体承揽造船工程的工头。    3、黄亚保,男,汉族,32岁,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朝阳路90号,身份证号码:4506025158,2018年1月22日中午12时左右,受工友老黄二(因黄亚保的手机已烧毁,无法找出联系电话,具体名字也不知道)的委托,在义务帮助驾驶该艘铁壳船时不慎被火烧伤。无船长证和轮机长证。无职业人员。4、蔡全,男,汉族,47岁,广西合浦县石康镇多葛村委会高东队9号,身份证号码:4505257310,2018年1月22日下午1:20左右,受杨远荣(自称“三爷”)的委托,和潘能干一起义务到企沙康成码头停靠的铁壳船修补驾驶楼里的油柜不慎被火烧伤。无任何特种作业资格证。系庞宾的工人。5、死者潘能干,男,汉族,38岁,广西合浦县党江镇南城村委会新屋队24号,身份证号码:450521*****1115,2018年1月22日下午1:20左右,受杨远荣(自称“三爷”)的委托,和蔡全一起义务到企沙康成码头停靠的铁壳船修补驾驶楼里的油柜不慎被火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无任何特种作业资格证。系庞宾的工人。    三、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7年12月杨远荣委托庞宾在北海市合浦县党江镇购买了一艘旧铁壳船用来运输大蚝,同时委托庞宾在合浦县党江镇帮其维修好该艘船。2018年1月19日,庞宾已把该艘船维修好下水并电话通知杨远荣本人。当天,杨远荣安排人员到合浦党江把该船驾驶回港口区企沙镇华侨新村海蜇场旁停放。2018年1月19日,杨远荣把购买及维修该船所需费用共计13.6万元全部付清给庞宾。因该船的船底有渗漏,杨远荣打电话给庞宾派人来补漏。1月21日,庞宾及其工人在企沙镇华侨新村为该船修补好船底,当天,庞宾返回合浦县党江镇,已全部完成该船的交接。2018年1月22日,船主杨远荣发现该船的驾驶楼内油柜有漏油现象,就到企沙华侨船厂找到潘能干、蔡全两人(该两人均为庞宾的工人),让他们帮忙到企沙镇康成码头停靠的铁壳船(该船黄亚保已于2018年1月22日中午从华侨新村驶到康成码头临时停靠,康成码头不收取任何的管理费用,船主杨远荣也不告知康成码头)修补油柜。13时20分左右,潘能干、蔡全两人来到康成码头并上到船上,利用船上发动机发电,蔡全拿起砂轮机在驾驶楼里的油柜旁蹲下,切割油柜(油柜里有柴油),潘能干在油柜旁站着观看,蔡全刚切割油柜几分钟,突然“嘭”的一声响,发生爆炸引起火灾,将潘能干、蔡全两人烧伤。同一时间,在场的黄亚保也被大火烧伤,在岸边的杨远荣马上打电话报警。事故发生后,企沙镇政府立即派员赶赴现场,企沙边防派出所民警到达事发现场后,发现有三名伤者之后,立即拨打119和120救援电话请求支援,13点56分左右,消防车和救护车相继赶到事故现场,三名伤者立即被送往港口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14时26分许,经过消防人员的全力扑救,起火船只的火已完全被扑灭。2018年1月23日下午,黄亚保已经转至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蔡全转至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并已康复出院。潘能干因抢救无效于2018年1月22日22时30分死亡。   (二)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朱靓区长、刘斌副区长分别作出指示,要求全力以赴做好伤员救治、家属安抚等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做好现场保护、勘查和证据收集工作。区安监局、公安、海事、水产畜牧、交通、消防、企沙镇政府等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核查。经调查,事故应急响应符合要求,未存在迟报、漏报、瞒报行为。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船主杨远荣和工头庞宾积极配合企沙镇政府、企沙边防派出所、港口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主动与死者潘能干的家属接触,做好安抚工作,并给予死者家属67万元的经济补偿,其中杨远荣负责40万元,庞宾负责27万元。经船主杨远荣和工头庞宾两人协商,分别由杨远荣负责黄亚保的后续治疗费用、庞宾负责蔡全的后续治疗费用。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基本完成。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2018年1月22日13时20分左右,蔡全、潘能干在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康成码头在改装铁壳船上使用砂轮机对驾驶楼内的油柜进行切割,施工前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及安全处置,不慎造成油柜爆炸发生火灾,潘能干、黄亚保、蔡全烧伤。  (二)间接原因:杨远荣委托没有经过安全培训、没有相关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进行切割油柜,作业时无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五、事故性质经综合调查分析,杨远荣私人购买的该艘船,还没有从事运输经营活动,黄亚保、蔡全、潘能干等三人是义务到船上维修和补漏,调查组认为该起事故属非生产经营性安全事故。六、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海事、水产畜牧、交通、公安边防、各镇(街道)等部门认真吸取此次事件教训,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港口内船舶管理防治体系,落实船舶(含“三无”船舶)防治主体责任,定期开展港口内船舶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进港船舶档案,并加强港口码头经营者的管理和加大对非法改装船只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FD09287 | 2018_潍坊市复源工贸1·1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潍坊市复源工贸有限公司1·1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潍坊市复源工贸有限公司 “1•1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4年03月16日

2018年1月10日17时42分左右,潍坊市复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源工贸公司)锅炉房发生火灾,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8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妥善处理好善后。省安监局派员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和善后。潍坊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别就事故救援、善后和调查处理进行紧急安排部署,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带领消防、安监、公安、卫生等部门的负责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与寿光市一起开展救援和善后工作。

1月11日,寿光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并立即展开事故调查工作。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后,1月17日潍坊市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经信委和寿光市政府派员组成的“潍坊市复源工贸有限公司‘1.1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一案六查”的要求,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复源工贸公司

(二)寿光奥焱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光奥焱公司)

(三)东营市绿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绿创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2月底,复源工贸公司因公司原材料供应不足企业停产。2018年1月9日因客户急需产品,准备恢复生产。1月10日8时30分左右,王春晖组织人员对锅炉实施点火,经多次点火,点火成功,燃烧了10分钟左右,但因燃烧不太稳定,关闭燃油燃烧器。14时左右,王春晖安排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刘秀义、陈风和、贾继光、韩相富4名人员进行点火,多次点火不成功,判断原因为当日气温太低,燃油燃烧器的电子原件不好用、燃料油凝固等原因,故安排人员先采用吹风机进行加热电子元件,后又用一台“小太阳”取暖器对输油管加热,15时30分左右点火成功,王春晖有事离开现场后,燃烧持续至16时30分左右,因燃烧效果不好,现场作业人员16时48分左右手动关闭燃油燃烧器。刘秀义等现场作业人员又多次进行点火作业,近1小时内共点火21次均未成功,企业工人郑思海、马纯华、马忠孝到锅炉房等刘秀义4人一起吃饭,顺便帮忙。17时42分左右最后一次点火时炉膛内油气发生剧烈燃烧,燃烧波以亚音速从从燃油燃烧器进风口、锅炉泄爆口喷出造成事故,致使锅炉房内的刘秀义等7名人员受伤,同时喷出的油气气浪冲击导致锅炉房内中间储油箱倾倒泄漏,并引燃泄漏燃料油,致使事故伤害程度加重和事故扩大。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企业人员迅速拨打119、120报警,并开展自救,台头镇政府迅速调用附近企业两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参与救援灭火工作。17时46分,寿光市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调集2辆消防车、16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处置。120救护车将受伤人员立即送往医院急救,2人经抢救无效当晚死亡,5人住院治疗。1月16日和2月7日,寿光市政府应急办、寿光市安监局分别续报,住院治疗的5人中4人相继死亡,1人继续接受治疗。

寿光市政府应急办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寿光市和台头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调动公安、安监、卫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经有效处置,现场明火于18时30分扑灭。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为妥善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工作和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寿光市政府成立了7个善后处理组、1个政策解释组、1个维护稳定组等处理协调小组,抽调得力人员,实行包靠帮扶,妥善处理好了各项救治和善后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企业使用未经(型式)试验的燃油燃烧器。操作人员违章操作,违反《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ZB001)连续点火不得超过2次的规定,近一个小时内连续点火21次,导致炉膛内油气积聚过多,最后一次点火时发生剧烈燃烧。剧烈燃烧的油气以亚音速从锅炉燃烧器进风口、锅炉泄爆口喷出,引发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从进风口、锅炉泄爆口喷出的燃烧油气气浪冲击导致企业在此次调试过程中擅自在锅炉房内违规临时设置的中间储油箱倾倒泄漏,并引燃泄漏燃料油,致使事故伤害程度加重和事故扩大,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复源工贸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失。企业财务人员兼任安全管理人员,且不参与安全管理;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2)企业擅自违规更换锅炉燃烧器和燃料油。企业擅自违规更换锅炉燃烧器,且更换的锅炉燃烧器不符合锅炉设计文件要求、未经(型式)试验。擅自更改燃烧介质,由燃气改为燃油,且购买的燃料油不符合锅炉设计文件要求,导致燃油流动性差,点火时燃油雾化不良,点火困难。

(3)锅炉运行安全管理缺失。企业锅炉安装完成后在未经相关单位验收通过、不具备使用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投产;擅自在锅炉房内违规设置中间储油箱,且未采取任何固定措施;安排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进行锅炉点火操作,且作业人员随意更改操作程序,违规改变燃烧器点火时间和吹扫时间。

(4)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企业未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员工安全意识差,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安全知识缺乏,员工对锅炉点火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认知不全,点火作业时使用电吹风和辐射式电暖器加热输油管线和设备,无关人员随意进出锅炉房并围观在锅炉附近。

4、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职责。

(1)寿光市经信局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责;未按照安全生产“网格化、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要求对复源工贸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对复源工贸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缺失、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等违规行为监管不力。

(2)寿光市市场监管局不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复源工贸公司擅自违规更换锅炉燃烧器和燃料油、锅炉未办理使用登记违规投入使用、锅炉运行安全管理缺失、锅炉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等行为监管不力。

(3)寿光市公安局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复源工贸公司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未作处理。

(4)寿光市环保局不依法履行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对复源工贸公司事发锅炉使用高污染燃料油的违规行为失察;对复源工贸公司年产1500万㎡聚酯胎基布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5)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不严不实,指导寿光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工作职责不力。

(6)潍坊市经信委未认真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工作职责,指导寿光市经信部门履行工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力。

5、属地党委政府未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1)台头镇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对复源工贸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擅自违规更换锅炉燃烧器和燃料油,擅自在锅炉房内违规设置中间储油箱、锅炉运行安全管理缺失、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等安全隐患监管不力。

(2)寿光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不严不实,开展安全生产“网格化、实名制”不深不透,督促寿光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台头镇党委、镇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潍坊市复源工贸有限公司“1.10”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员

以上3人是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的人员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潍坊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规定,给予以下人员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和处理:

(三)行政处罚及其他问责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寿光市、台头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把煤改气、煤改电等利国利民工作与安全生产结合起来,做到安全生产先行一步,发展要安全,安全助推发展的良性循环,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防范事故发生。

(二)加强燃煤锅炉改造项目的安全管理。煤、电、气等作为不同的加热介质和能源,对工程建设、使用条件、操作规程等都有不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改造项目实施后,安全管理跟不上,必然发生问题和事故。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燃煤锅炉改造项目的安全管理,“煤改气”、“煤改电”项目推广和实施必须以安全生产为前提,要督促企业加强对改造项目安全风险的认识,根据辨识结果,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并严格执行到位;加强企业拆除旧锅炉、安装新锅炉施工和调试环节的安全监管,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改造行为;建立完善公开曝光、挂牌督办、处分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相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对不按规定履行燃煤锅炉改造项目手续擅自生产或边改造边生产的,发现一处,查处一起,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要突出抓好燃煤锅炉改造后锅炉运行的安全管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锅炉有关的标准规范进行生产、改造和运行作业,要制定锅炉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级政府和部门突出燃煤锅炉改造后锅炉的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要采取全覆盖、拉网式,聘请专家,采取诊断式“一家企业一家企业,一台锅炉一台锅炉”的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和工作台帐。要突出检查锅炉是否为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制造,是否依法办理使用登记,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是否制定了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作业人员是否进行了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是否建立健全了应急救援预案等,严厉查处非法安装、改造、超期运行、无证操作锅炉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要进一步落实燃煤锅炉改造安全管理责任。企业、职能部门、属地政府要认真落实各自安全责任。企业要严格落实锅炉安全主体责任,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燃煤锅炉改造,特别加强改造后的安全管理,改造同时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相关行业职能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履行相应的锅炉使用监管和“打非治违”工作职责,对本行业领域内企事业单位的锅炉进行安全监管和安全执法检查。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认真负责本辖区锅炉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集中检查、督查暗访、问题整改、执法问责和“打非治违”工作。要加大锅炉安全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属地政府和职能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要按法律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依法停产整顿,并依规实施“黑名单”管理,按规定实施新、改、扩建项目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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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88 | 2018_潍坊市复源工贸有限公司1·1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潍坊市复源工贸有限公司“1•1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潍坊市复源工贸有限公司 “1•1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月10日17时42分左右,潍坊市复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源工贸公司)锅炉房发生火灾,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8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妥善处理好善后。省安监局派员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和善后。潍坊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别就事故救援、善后和调查处理进行紧急安排部署,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带领消防、安监、公安、卫生等部门的负责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与寿光市一起开展救援和善后工作。

1月11日,寿光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并立即展开事故调查工作。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后,1月17日潍坊市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经信委和寿光市政府派员组成的“潍坊市复源工贸有限公司‘1.1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一案六查”的要求,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复源工贸公司

(二)寿光奥焱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光奥焱公司)

(三)东营市绿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绿创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2月底,复源工贸公司因公司原材料供应不足企业停产。2018年1月9日因客户急需产品,准备恢复生产。1月10日8时30分左右,王春晖组织人员对锅炉实施点火,经多次点火,点火成功,燃烧了10分钟左右,但因燃烧不太稳定,关闭燃油燃烧器。14时左右,王春晖安排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刘秀义、陈风和、贾继光、韩相富4名人员进行点火,多次点火不成功,判断原因为当日气温太低,燃油燃烧器的电子原件不好用、燃料油凝固等原因,故安排人员先采用吹风机进行加热电子元件,后又用一台“小太阳”取暖器对输油管加热,15时30分左右点火成功,王春晖有事离开现场后,燃烧持续至16时30分左右,因燃烧效果不好,现场作业人员16时48分左右手动关闭燃油燃烧器。刘秀义等现场作业人员又多次进行点火作业,近1小时内共点火21次均未成功,企业工人郑思海、马纯华、马忠孝到锅炉房等刘秀义4人一起吃饭,顺便帮忙。17时42分左右最后一次点火时炉膛内油气发生剧烈燃烧,燃烧波以亚音速从从燃油燃烧器进风口、锅炉泄爆口喷出造成事故,致使锅炉房内的刘秀义等7名人员受伤,同时喷出的油气气浪冲击导致锅炉房内中间储油箱倾倒泄漏,并引燃泄漏燃料油,致使事故伤害程度加重和事故扩大。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企业人员迅速拨打119、120报警,并开展自救,台头镇政府迅速调用附近企业两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参与救援灭火工作。17时46分,寿光市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调集2辆消防车、16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处置。120救护车将受伤人员立即送往医院急救,2人经抢救无效当晚死亡,5人住院治疗。1月16日和2月7日,寿光市政府应急办、寿光市安监局分别续报,住院治疗的5人中4人相继死亡,1人继续接受治疗。

寿光市政府应急办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寿光市和台头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调动公安、安监、卫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经有效处置,现场明火于18时30分扑灭。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为妥善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工作和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寿光市政府成立了7个善后处理组、1个政策解释组、1个维护稳定组等处理协调小组,抽调得力人员,实行包靠帮扶,妥善处理好了各项救治和善后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企业使用未经(型式)试验的燃油燃烧器。操作人员违章操作,违反《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ZB001)连续点火不得超过2次的规定,近一个小时内连续点火21次,导致炉膛内油气积聚过多,最后一次点火时发生剧烈燃烧。剧烈燃烧的油气以亚音速从锅炉燃烧器进风口、锅炉泄爆口喷出,引发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从进风口、锅炉泄爆口喷出的燃烧油气气浪冲击导致企业在此次调试过程中擅自在锅炉房内违规临时设置的中间储油箱倾倒泄漏,并引燃泄漏燃料油,致使事故伤害程度加重和事故扩大,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复源工贸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失。企业财务人员兼任安全管理人员,且不参与安全管理;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2)企业擅自违规更换锅炉燃烧器和燃料油。企业擅自违规更换锅炉燃烧器,且更换的锅炉燃烧器不符合锅炉设计文件要求、未经(型式)试验。擅自更改燃烧介质,由燃气改为燃油,且购买的燃料油不符合锅炉设计文件要求,导致燃油流动性差,点火时燃油雾化不良,点火困难。

(3)锅炉运行安全管理缺失。企业锅炉安装完成后在未经相关单位验收通过、不具备使用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投产;擅自在锅炉房内违规设置中间储油箱,且未采取任何固定措施;安排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进行锅炉点火操作,且作业人员随意更改操作程序,违规改变燃烧器点火时间和吹扫时间。

(4)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企业未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员工安全意识差,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安全知识缺乏,员工对锅炉点火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认知不全,点火作业时使用电吹风和辐射式电暖器加热输油管线和设备,无关人员随意进出锅炉房并围观在锅炉附近。

4、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职责。

(1)寿光市经信局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责;未按照安全生产“网格化、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要求对复源工贸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对复源工贸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缺失、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等违规行为监管不力。

(2)寿光市市场监管局不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复源工贸公司擅自违规更换锅炉燃烧器和燃料油、锅炉未办理使用登记违规投入使用、锅炉运行安全管理缺失、锅炉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等行为监管不力。

(3)寿光市公安局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复源工贸公司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未作处理。

(4)寿光市环保局不依法履行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对复源工贸公司事发锅炉使用高污染燃料油的违规行为失察;对复源工贸公司年产1500万㎡聚酯胎基布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5)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不严不实,指导寿光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工作职责不力。

(6)潍坊市经信委未认真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工作职责,指导寿光市经信部门履行工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力。

5、属地党委政府未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1)台头镇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对复源工贸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擅自违规更换锅炉燃烧器和燃料油,擅自在锅炉房内违规设置中间储油箱、锅炉运行安全管理缺失、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等安全隐患监管不力。

(2)寿光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不严不实,开展安全生产“网格化、实名制”不深不透,督促寿光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台头镇党委、镇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潍坊市复源工贸有限公司“1.10”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员

以上3人是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的人员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潍坊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规定,给予以下人员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和处理:

(三)行政处罚及其他问责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寿光市、台头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把煤改气、煤改电等利国利民工作与安全生产结合起来,做到安全生产先行一步,发展要安全,安全助推发展的良性循环,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防范事故发生。

(二)加强燃煤锅炉改造项目的安全管理。煤、电、气等作为不同的加热介质和能源,对工程建设、使用条件、操作规程等都有不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改造项目实施后,安全管理跟不上,必然发生问题和事故。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燃煤锅炉改造项目的安全管理,“煤改气”、“煤改电”项目推广和实施必须以安全生产为前提,要督促企业加强对改造项目安全风险的认识,根据辨识结果,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并严格执行到位;加强企业拆除旧锅炉、安装新锅炉施工和调试环节的安全监管,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改造行为;建立完善公开曝光、挂牌督办、处分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相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对不按规定履行燃煤锅炉改造项目手续擅自生产或边改造边生产的,发现一处,查处一起,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要突出抓好燃煤锅炉改造后锅炉运行的安全管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锅炉有关的标准规范进行生产、改造和运行作业,要制定锅炉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级政府和部门突出燃煤锅炉改造后锅炉的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要采取全覆盖、拉网式,聘请专家,采取诊断式“一家企业一家企业,一台锅炉一台锅炉”的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和工作台帐。要突出检查锅炉是否为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制造,是否依法办理使用登记,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是否制定了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作业人员是否进行了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是否建立健全了应急救援预案等,严厉查处非法安装、改造、超期运行、无证操作锅炉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要进一步落实燃煤锅炉改造安全管理责任。企业、职能部门、属地政府要认真落实各自安全责任。企业要严格落实锅炉安全主体责任,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燃煤锅炉改造,特别加强改造后的安全管理,改造同时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相关行业职能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履行相应的锅炉使用监管和“打非治违”工作职责,对本行业领域内企事业单位的锅炉进行安全监管和安全执法检查。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认真负责本辖区锅炉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集中检查、督查暗访、问题整改、执法问责和“打非治违”工作。要加大锅炉安全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属地政府和职能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要按法律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依法停产整顿,并依规实施“黑名单”管理,按规定实施新、改、扩建项目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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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89 | 2018_潜水泵电缆线拉断打火隔油池瓦斯闪爆_5·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潜水泵电缆线拉断打火 隔油池瓦斯闪爆五死一重伤

事故经过:5月9日,炼油厂供排水车间按厂大修计划在清理隔油池污油过程中,带电调整潜水泵的位置,将电缆线拉断,造成打火,发生爆炸起火事故,现场作业人员五死一重伤。

事故原因:

2、现场油气较多且达到爆炸范围。

4、对作业场所的危险环境没有起到足够的重视。

5、使用的设备电器不防爆。

6、作业施工人员对现场工作的危险环境模糊不清。

防范措施和教训:

(1)对事故的防范措施,按事故的“四不放过”进行对职工安全教育。

(2)下水系统禁止使用潜水泵。

(3)对要害部位进行消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监测,采取必要措施,对隔油池等敏感部位拉警戒线。

监护人不在擅自作业 汽油泵房闪燃着火

违章指挥 违章操作 塔体被火烧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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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90 | 2018_潮安区彩塘镇合泉五金厂宿舍_12·0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学校/幼儿园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18年12月9日15时许,潮安区彩塘镇宏安二村合泉五金厂宿舍发生火灾,造成2名小孩被烧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过火面积约9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60.76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刘小涛书记高度重视,指示要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和各项善后工作,要深入组织开展调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举一反三立即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企业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省消防总队也派出火调专家到现场指导调查取证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12月10日,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支队等单位人员组成的“12·09”潮安区彩塘镇合泉五金厂宿舍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着手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为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合泉五金厂(以下简称合泉五金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03MA4XAQM26P,经营者:许合泉,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宏二村工业区横脚廖片,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0年9月29日,经营范围:生产、销售五金制品(不含抛光)。工厂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为单层砖瓦结构,工人约25人,主要生产“泉之宝”牌不锈钢圆球等产品。经营者许合泉因身体原因,近两三年已不参与工厂的生产经营,日常的生产经营由其妻子许翠芳负责。

事故现场位于该厂西北方向约30米的宿舍楼四楼420房间,该宿舍楼为独立设置四层楼房,水泥混凝土结构,每层约420平方米,一至二层为工厂仓库,三至四层为宿舍,共有宿舍40间(其中三楼19间、四楼21间,每个房间约10平方米)供本厂工人无偿居住,楼房东面有一楼梯通往二、三、四层至天面层。两层宿舍共住18人,三楼住4人,四楼住14人。事发当时,除事故中死亡的2名小孩外,宿舍未见其他人员。火灾起火地点位于第四层西北角420号房间,房间面积约9平方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1. 事故发生经过。12月9日13时多,住在宿舍楼四楼420房间的工厂包装工黄某生(女,27岁,越南北江省车里乡人)因担心小孩星期天幼儿园放假在家没人看管,会乱跑,将自己的2名小孩刘某浩(男,3岁)、刘某慧(女,4岁)留在宿舍里并将房门锁上后到工厂上班。15时30分许,许某伟(男,24岁,彩塘镇宏安四村人,合泉五金厂司机)发现宿舍楼四楼冒着很大浓烟,连喊救火,随后连同从工厂赶来的黄某生和2名工友赶到四楼,楼上未见有其他人,由黄某生打开420房间锁后用灭火筒进行灭火。随后,刘某寿(男,47岁,福建省宁化县人,黄某生丈夫)及消防人员、彩塘派出所民警先后赶到,刘某寿在着火房间木床下摸到2名小孩后将小孩拉到走廊外面,黄某生将2名小孩抱到楼下,由派出所民警用警车送潮安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1. 应急处置情况。12月9日15时37分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在彩塘宏五工业区泉之宝着火(经核实起火地点为宏安二村工业区合泉五金厂宿舍,“泉之宝”为该厂产品注册商标),2名小孩子在四楼,要求处警,指挥中心于15时38分通知彩塘派出所处警,15时40分通知119。

15时37分,119指挥中心接到火灾警情后,立即指派潮安消防大队潮安中队和彩塘镇专职消防队出警救援。彩塘镇专职消防队15时42分接警后,出动消防车1台、消防人员4名于15时51分到达现场,2名小孩已被抱出,用灭火器将床上明火扑灭;潮安中队调动7部消防车赶赴现场救援,于15时55分到达现场,用水枪对着火房间进行冷却,防止复燃。

15时52分,市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彩塘宏安宏五工业区(经核实为宏二工业区)有2名小孩烧伤,需救治。15时54分,120指挥平台调度庵埠华侨医院、潮安区人民医院各1辆救护车前往救援;16时09分,庵埠华侨医院救护车报告伤员已自送;16时10分,120指挥平台向报警者询问情况,称伤者已自送潮安人民医院;16时14分,120指挥平台指令潮安人民医院救护车返回。

2名烧伤孩子于16时15分由其家人送入潮安区人民医院急诊,入院检查:生命体征消失,颈动脉无博动,呼吸、心跳停止,双侧瞳孔散大至边缘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头面部及全身多处重度烧伤,烧伤皮层部分焦痂;辅助检查:床边ECG呈一直线;临床诊断:院前死亡和全身多处重度烧伤;接诊医生予吸氧等支持治疗无效后,于16时20分宣布刘文浩、刘佳慧临床死亡。

受潮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潮安区大队的委托,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2名死者刘某浩、刘某慧进行尸体检验,检验结果符合系生前烧死。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彩塘镇迅速成立由镇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副书记为副组长及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劳力所、安监所、经发、消防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宏安二村委会协助配合,全力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工作专班和宏二村两委干部多方努力,做好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死者家属情况稳定,积极配合调解,于12月14日达成补偿协议,15日2名死者遗体进行火化。整个善后处理过程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和不良舆论影响。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分别是刘某浩(男,3岁,福建省宁化县人)、刘某慧(女,4岁,福建省宁化县人),2人均为刘某寿、黄某生夫妻子女。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60.76万元。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根据现场勘查认定,起火原因是刘某浩、刘某慧在合泉五金厂宿舍四楼420房间玩火,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 合泉五金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该厂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将仓库和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幢建筑物内,虽有独立安全出口及疏散楼梯,但未严格按技术规范设置完全防火分隔,配备消防设施,仓库和宿舍没有专人管理,杂乱无章。
  1. 彩塘镇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镇政府未能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对“三小”场所、“三合一”场所开展消防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排查整治不深入,对部分消防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落实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在全面提高企业和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上存在不足。
  1. 彩塘派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彩塘派出所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工作不深入、不全面;在督促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工作上不到位,对宏安二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了解掌握不全面。
  1. 宏安二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宏安二村委会在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等工作存在不足,导致辖区内生产经营者、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开展防火安全检查不全面,仍留有死角,对合泉五金厂宿舍楼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整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12·09”潮安区彩塘镇合泉五金厂宿舍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 刘某浩在合泉五金厂宿舍四楼420房间玩火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1. 刘某慧在合泉五金厂宿舍四楼420房间玩火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 合泉五金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彩塘镇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责令其向潮安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彩塘派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责令其向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作出书面检查。

  1. 许某明,中共党员,1999年至今任彩塘镇宏安二村党支部书记。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不力,对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彩塘镇纪委对其诫勉谈话。

如监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上述单位或其他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则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四、防范和整改措施

“12·09”火灾事故的发生,反映出我市一些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部分企业仍未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消防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不深入、覆盖面不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漏洞,教训极其深刻。各级和有关部门必须深刻吸取教训,以对人民生命财产极端负责的态度,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安全监管,最大限度地防范和遏制亡人火灾事故发生。

(一)必须坚持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近年来,我市不锈钢、陶瓷、食品等行业发展迅速,社会经济快速增长,民营企业成为经济快速增长的主力军,大部分民营企业都是先发展后规范,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就形成一些“多合一”、“三合一”排查死角,对安全生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对此,潮安区要深刻吸取教训,组织全区举一反三,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严厉查处“三合一”场所和违法生产违规作业行为,及时排查消除各类隐患,防患于未然;要广泛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全民安全意识;要通过排查整治,及时淘汰和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小企业,大力扶持和发展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有保障的企业,坚决做到“该退出的坚决退出,该关闭的坚决关闭”,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发展经济,真正做到安全发展。

(二)必须坚持抓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合泉五金厂自2010年9月注册成立以来,没有制订任何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仅停留在口头上,生产管理混乱,从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此,彩塘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一定要把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位置。在督促合泉五金厂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时,要以点带面,加强对辖区内企业法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操作和自防自救技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等工作,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必须坚持改进和推动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12·09”火灾事故的发生反映出部分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作风不扎实,工作责任感差,工作不细致不认真。对此,彩塘镇政府、彩塘派出所、宏安二村委会要认真检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实实在在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按照《消防法》和《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规定〉的通知》(潮府〔2017〕64号)等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要强化忧患、实干、执行、自律意识,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把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形成保障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切实推动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

FD09291 | 2018_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合泉五金厂1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潮安区彩塘镇合泉五金厂宿舍12·0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12.09”潮安区彩塘镇合泉五金厂宿舍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2月9日15时许,潮安区彩塘镇宏安二村合泉五金厂宿舍发生火灾,造成2名小孩被烧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过火面积约9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60.76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刘小涛书记高度重视,指示要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和各项善后工作,要深入组织开展调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举一反三立即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企业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省消防总队也派出火调专家到现场指导调查取证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12月10日,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支队等单位人员组成的“12·09”潮安区彩塘镇合泉五金厂宿舍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着手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为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合泉五金厂(以下简称合泉五金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03MA4XAQM26P,经营者:许合泉,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宏二村工业区横脚廖片,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0年9月29日,经营范围:生产、销售五金制品(不含抛光)。工厂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为单层砖瓦结构,工人约25人,主要生产“泉之宝”牌不锈钢圆球等产品。经营者许合泉因身体原因,近两三年已不参与工厂的生产经营,日常的生产经营由其妻子许翠芳负责。

事故现场位于该厂西北方向约30米的宿舍楼四楼420房间,该宿舍楼为独立设置四层楼房,水泥混凝土结构,每层约420平方米,一至二层为工厂仓库,三至四层为宿舍,共有宿舍40间(其中三楼19间、四楼21间,每个房间约10平方米)供本厂工人无偿居住,楼房东面有一楼梯通往二、三、四层至天面层。两层宿舍共住18人,三楼住4人,四楼住14人。事发当时,除事故中死亡的2名小孩外,宿舍未见其他人员。火灾起火地点位于第四层西北角420号房间,房间面积约9平方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1. 事故发生经过。12月9日13时多,住在宿舍楼四楼420房间的工厂包装工黄某生(女,27岁,越南北江省车里乡人)因担心小孩星期天幼儿园放假在家没人看管,会乱跑,将自己的2名小孩刘某浩(男,3岁)、刘某慧(女,4岁)留在宿舍里并将房门锁上后到工厂上班。15时30分许,许某伟(男,24岁,彩塘镇宏安四村人,合泉五金厂司机)发现宿舍楼四楼冒着很大浓烟,连喊救火,随后连同从工厂赶来的黄某生和2名工友赶到四楼,楼上未见有其他人,由黄某生打开420房间锁后用灭火筒进行灭火。随后,刘某寿(男,47岁,福建省宁化县人,黄某生丈夫)及消防人员、彩塘派出所民警先后赶到,刘某寿在着火房间木床下摸到2名小孩后将小孩拉到走廊外面,黄某生将2名小孩抱到楼下,由派出所民警用警车送潮安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1. 应急处置情况。12月9日15时37分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在彩塘宏五工业区泉之宝着火(经核实起火地点为宏安二村工业区合泉五金厂宿舍,“泉之宝”为该厂产品注册商标),2名小孩子在四楼,要求处警,指挥中心于15时38分通知彩塘派出所处警,15时40分通知119。

15时37分,119指挥中心接到火灾警情后,立即指派潮安消防大队潮安中队和彩塘镇专职消防队出警救援。彩塘镇专职消防队15时42分接警后,出动消防车1台、消防人员4名于15时51分到达现场,2名小孩已被抱出,用灭火器将床上明火扑灭;潮安中队调动7部消防车赶赴现场救援,于15时55分到达现场,用水枪对着火房间进行冷却,防止复燃。

15时52分,市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彩塘宏安宏五工业区(经核实为宏二工业区)有2名小孩烧伤,需救治。15时54分,120指挥平台调度庵埠华侨医院、潮安区人民医院各1辆救护车前往救援;16时09分,庵埠华侨医院救护车报告伤员已自送;16时10分,120指挥平台向报警者询问情况,称伤者已自送潮安人民医院;16时14分,120指挥平台指令潮安人民医院救护车返回。

2名烧伤孩子于16时15分由其家人送入潮安区人民医院急诊,入院检查:生命体征消失,颈动脉无博动,呼吸、心跳停止,双侧瞳孔散大至边缘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头面部及全身多处重度烧伤,烧伤皮层部分焦痂;辅助检查:床边ECG呈一直线;临床诊断:院前死亡和全身多处重度烧伤;接诊医生予吸氧等支持治疗无效后,于16时20分宣布刘文浩、刘佳慧临床死亡。

受潮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潮安区大队的委托,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2名死者刘某浩、刘某慧进行尸体检验,检验结果符合系生前烧死。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彩塘镇迅速成立由镇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副书记为副组长及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劳力所、安监所、经发、消防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宏安二村委会协助配合,全力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工作专班和宏二村两委干部多方努力,做好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死者家属情况稳定,积极配合调解,于12月14日达成补偿协议,15日2名死者遗体进行火化。整个善后处理过程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和不良舆论影响。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分别是刘某浩(男,3岁,福建省宁化县人)、刘某慧(女,4岁,福建省宁化县人),2人均为刘某寿、黄某生夫妻子女。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60.76万元。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根据现场勘查认定,起火原因是刘某浩、刘某慧在合泉五金厂宿舍四楼420房间玩火,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 合泉五金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该厂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将仓库和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幢建筑物内,虽有独立安全出口及疏散楼梯,但未严格按技术规范设置完全防火分隔,配备消防设施,仓库和宿舍没有专人管理,杂乱无章。
  1. 彩塘镇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镇政府未能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对“三小”场所、“三合一”场所开展消防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排查整治不深入,对部分消防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落实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在全面提高企业和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上存在不足。
  1. 彩塘派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彩塘派出所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工作不深入、不全面;在督促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工作上不到位,对宏安二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了解掌握不全面。
  1. 宏安二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宏安二村委会在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等工作存在不足,导致辖区内生产经营者、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开展防火安全检查不全面,仍留有死角,对合泉五金厂宿舍楼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整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12·09”潮安区彩塘镇合泉五金厂宿舍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 刘某浩在合泉五金厂宿舍四楼420房间玩火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1. 刘某慧在合泉五金厂宿舍四楼420房间玩火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 合泉五金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彩塘镇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责令其向潮安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彩塘派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责令其向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作出书面检查。

  1. 许某明,中共党员,1999年至今任彩塘镇宏安二村党支部书记。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不力,对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彩塘镇纪委对其诫勉谈话。

如监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上述单位或其他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则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四、防范和整改措施

“12·09”火灾事故的发生,反映出我市一些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部分企业仍未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消防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不深入、覆盖面不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漏洞,教训极其深刻。各级和有关部门必须深刻吸取教训,以对人民生命财产极端负责的态度,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安全监管,最大限度地防范和遏制亡人火灾事故发生。

(一)必须坚持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近年来,我市不锈钢、陶瓷、食品等行业发展迅速,社会经济快速增长,民营企业成为经济快速增长的主力军,大部分民营企业都是先发展后规范,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就形成一些“多合一”、“三合一”排查死角,对安全生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对此,潮安区要深刻吸取教训,组织全区举一反三,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严厉查处“三合一”场所和违法生产违规作业行为,及时排查消除各类隐患,防患于未然;要广泛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全民安全意识;要通过排查整治,及时淘汰和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小企业,大力扶持和发展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有保障的企业,坚决做到“该退出的坚决退出,该关闭的坚决关闭”,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发展经济,真正做到安全发展。

(二)必须坚持抓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合泉五金厂自2010年9月注册成立以来,没有制订任何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仅停留在口头上,生产管理混乱,从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此,彩塘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一定要把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位置。在督促合泉五金厂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时,要以点带面,加强对辖区内企业法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操作和自防自救技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等工作,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必须坚持改进和推动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12·09”火灾事故的发生反映出部分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作风不扎实,工作责任感差,工作不细致不认真。对此,彩塘镇政府、彩塘派出所、宏安二村委会要认真检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实实在在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按照《消防法》和《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规定〉的通知》(潮府〔2017〕64号)等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要强化忧患、实干、执行、自律意识,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把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形成保障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切实推动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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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92 | 2018_澳洲_FRNSW_住宅烟雾报警器分析_火灾技术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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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research report

Smoke Alarms in Homes: An Analysis

This fire research report provides an exploratory analysis of residential occupancy smoke alarms with regard to their efficiency and ability to provide effective notification for occupant safe eg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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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 Date Reviewed by Authorised by 14 10/04/2015 A 11/12/17 Mark Whybro

Document ID: D15/102527 Document Author: Firefighter Michelle Engelsman, 902788 Fire Investigation and Research Unit

Acknowledgements

Due to the comprehensive nature of this project, undertaking and completing it within a timely fashion would have been impossible without the extensive expertise and support offered by the following groups and individuals:

• Fire Investigation and Research Unit • Fire Safety • ComSafe Training Services • Firefighter Training • Communications Technicians • Equipment Logistics • Fire Engineers from the Fire Safety Policy Unit • Community Engagement Unit • Marketing and Partnerships • The HART • Hazmat Technical Services • Media and Communications Unit •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Australia • Senior Lecturer A. McLean

Fire research report – Smoke Alarms in Homes: An Analysis Page 3 Document ID: Issued: Copyright D15/102527 11 December 2017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of Contents Acknowledgements ............................................................................................................... 2 List of Figures ....................................................................................................................... 5 List of Equations ................................................................................................................... 6 List of Tables ........................................................................................................................ 7 Executive Summary .............................................................................................................. 9 1. Background .................................................................................................................. 11 1.1 Smoke Alarms and Legislation .............................................................................. 11 1.2 Smoke Alarms Introduced ..................................................................................... 11 1.3 Smouldering and Flaming Fires ............................................................................ 13 1.4 Examination of Smoke .......................................................................................... 14 1.5 Tenability Criteria: Incapacitation and Death ......................................................... 16 1.5.1 Asphyxiant Gases ................................................................................................................. 16 1.5.2 Irritant Gases ........................................................................................................................ 19 1.5.3 Heat Exposure ...................................................................................................................... 20 1.5.4 Optical Density ..................................................................................................................... 22 1.6 Smoke Alarms and Egress .................................................................................... 24 1.7 International Statistics: Structure Fires and Fatalities ............................................ 25 1.8 FRNSW Statistics: Structure Fires and Fatalities .................................................. 26 1.9 NSW Households, Smoke Alarms, and Fires ........................................................ 30 1.10 FRNSW: Smoke Alarm Presence in Fire Incidents ................................................ 30 1.11 False Alarms and Their Effects ............................................................................. 33 1.12 Fatal Risks in Alarm Placement ............................................................................ 34 1.13 Alarm Audibility and Awakening ............................................................................ 35 2. Planning FRNSW’s Real Fire Scenario Tests .............................................................. 37 2.1 Considerations ...................................................................................................... 37 2.2 Focus of Test Burn Scenarios ............................................................................... 39 2.3 Sprinkler System Installation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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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2.4 Residential Test Burn Setup and Equipment ......................................................... 43

..... 45 2.5 Ignition Scenarios ................................................................................................. 47 2.6 Test Burn Procedures ........................................................................................... 49 2.7 Limitations of the Test Burn Scenario .................................................................... 51 3. Results and Discussion ................................................................................................ 54 3.1 Introduction to Analysis, Calculating Tenability Limitations .................................... 54 3.2 Test Burn Results and Discussion ......................................................................... 55 3.2.1 Burn 1, Smouldering Bedroom Fire, Door Closed, 1.5m Monitoring Height................. 56 3.2.2 Burn 2, Smouldering Bedroom Fire, Door Open, 1.5m Monitoring Height .................. 58 3.2.3 Burn 3, Smouldering Lounge Fire, 1.5m Monitoring Height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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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4

Burn 4, Smouldering Bedroom Fire, Door Open, 0.75 Monitoring Height ................... 63 3.2.5 Burn 5, Flaming Bedroom Fire, Door Open, 0.75 Monitoring Height ........................... 66 3.2.6 Burn 6, Smouldering Bedroom Fire, Door Closed, 1.5m Monitoring Height ................ 71 3.2.7 Burn 7, Smouldering Bedroom Fire, Door Open, 1.5m Monitoring Height .................. 73 3.2.8 Burn 8, Smouldering Lounge Fire, 1.5m Monitoring Height ......................................... 75 3.2.9 Burn 9, Smouldering Bedroom Fire, Door open, 0.75m Monitoring Height ................. 79 3.2.10 Burn 10, Flaming Bedroom Fire, Door open, 0.75m Monitoring Height ....................... 81 3.2.11 Overall Test Burn Analysis ............................................................................................. 83 3.3 Smoke Alarm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 86 3.3.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and Percentages .......................................................... 87 3.3.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Comparative to Tenability and Safe Egress ........................... 91 4. Conclusion ................................................................................................................... 94 5. Recommendations ....................................................................................................... 98 6. References .................................................................................................................. 99

List of Figures Figure 1: General Principle in Ionisation Alarms .................................................................. 12 Figure 2: General Principle in Light Obscuration Photoelectric Alarms ................................ 12 Figure 3: General Principle in Light Scattering Photoelectric Alarms ................................... 12 Figure 4: Tolerance vs Time for Convected Heat ................................................................ 21 Figure 5: Effects on Walking Speed due to Optical Density ................................................. 22 Figure 6: Estimated Relationship between Fractional Walking Speed for Sensory Irritants . 23 Figure 7: FRNSW Percentages by Area of Origin ................................................................ 27 Figure 8: FRNSW Percentages by Form of Heat of Ignition ................................................. 28 Figure 9: FRNSW Percentages by Form of Material First Ignited ........................................ 28 Figure 10: FRNSW Percentages by Form of Heat Ignition vs Area of Origin in Fatal Fires .. 29 Figure 11: FRNSW Percentages by Smoke Alarms Performance ....................................... 31 Figure 12: FRNSW Percentages of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by Room of Fire Origin 32 Figure 13: FRNSW Percentages of Fatal Fires and Total Fires by Season .......................... 37 Figure 14: FRNSW Total Number of Fatal Fires by Time of Day ......................................... 39 Figure 15: Diagrammed Dead Air Space and Correct Smoke Alarm Placement .................. 41 Figure 16: Residential Sprinkler System External Fitting ..................................................... 43 Figure 17: Residence Design and Equipment Locations...................................................... 44 Figure 18 Residence Design Furniture Layout..................................................................... 45 Figure 19: Residence Design Sprinkler Layout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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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20: Visual Image of Cartridge Heater Placement on Bedding ................................... 48 Figure 21: Burn 1 Graphical Analysis of Tenability .............................................................. 57 Figure 22: Burn 2 Graphical Analysis of Tenability .............................................................. 59 Figure 23: Burn 3 Graphical Analysis of Tenability .............................................................. 61 Figure 24: Burn 3 Smoulder to Flaming Transitionary Photos .............................................. 62 Figure 25: Burn 4 Smoulder to Flaming Transition .............................................................. 64 Figure 26: Burn 4 Graphical Analysis of Tenability .............................................................. 65 Figure 27: Flaming Ignition LPG Gas Torch ........................................................................ 67 Figure 28: Burn 5 Images, Fire, Extinguishment, Damage .................................................. 68 Figure 29: Burn 5 G1 Graphical Analysis of Tenability......................................................... 69 Figure 30: Burn 5 G2 Graphical Analysis of Tenability......................................................... 70 Figure 31: Burn 6 Graphical Analysis of Tenability .............................................................. 72 Figure 32: Burn 7 Images, Transition, Sprinkler Activation, 1 Second Post Sprinkler Activation ........................................................................................................................................... 74 Figure 33: Burn 7 Graphical Analysis of Tenability .............................................................. 75 Figure 34: Burn 8 Tn Ceiling Thermocouple and Sprinkler Head Proximity.......................... 76 Figure 35: Burn 8 Images, Transition, Flaming, Sprinkler Activation .................................... 77 Figure 36: Burn 8 Graphical Analysis of Tenability .............................................................. 78 Figure 37: Burn 9 Graphical Analysis of Tenability .............................................................. 80 Figure 38: Burn 10 Graphical Analysis of Tenability ............................................................ 82

List of Equations Equation 1: Fractional Incapacitating Dose for Carbon Monoxide ........................................ 17 Equation 2: Time to Incapacitation due to Hydrogen Cyanide .............................................. 17 Equation 3: Fractional Incapacitation Dose for Hydrogen Cyanide ...................................... 17 Equation 4: Fractional Incapacitating Dose for Hydrogen Cyanide, Simplified ..................... 18 Equation 5: Multiplication factor for Carbon Dioxide (%) induced Hyperventilation .............. 18 Equation 6: Simplified multiplication factor for Carbon Dioxide (%) induced Hyperventilation ........................................................................................................................................... 18 Equation 7: Time to Incapacitation due to Carbon Dioxide .................................................. 18 Equation 8: Fractional Incapacitating Dose for Carbon Dioxide ........................................... 18 Equation 9: Time to Loss of Consciousness due to Oxygen Hypoxia .................................. 19 Equation 10: Fractional Effective Dose due to Oxygen Hypoxia .......................................... 19 Equation 11: Combined Fractional Dose Equation for Asphyxiation .................................... 19 Equation 12: Summation Calculation FIC Irritant Gases ...................................................... 20 Equation 13: Summation Calculation FLD Irritant Gases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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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uation 14: Time to Incapacitation due to Convected Heat ............................................... 21 Equation 15: Time to Incapacitation due to Radiant Heat .................................................... 22 Equation 16: Fractional Effective Concentration for Optical Density .................................... 23 Equation 17: Fractional Walking Speed due to Irritant Effects ............................................. 23 Equation 18: Overall Effect on Walking Speed to Irritant Smoke Exposure .......................... 24 List of Tables Table 1: Total Fires and Fatal Percentage Fires by Season ................................................ 37 Table 2: Burn 1 Ambient Conditions .................................................................................... 56 Table 3: Burn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 57 Table 4: Burn 2 Ambient Conditions .................................................................................... 58 Table 5: Burn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 59 Table 6: Burn 3 Ambient Conditions .................................................................................... 60 Table 7: Burn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 63 Table 8: Burn 4 Ambient Conditions .................................................................................... 64 Table 9: Burn 4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 66 Table 10: Burn 5 Ambient Conditions .................................................................................. 66 Table 11: Burn 5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 70 Table 12: Burn 6 Ambient Conditions .................................................................................. 71 Table 13: Burn 6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 72 Table 14: Burn 7 Ambient Conditions .................................................................................. 73 Table 15: Burn 7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 75 Table 16: Burn 8 Ambient Conditions .................................................................................. 76 Table 17: Burn 8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 79 Table 18: Burn 9 Ambient Conditions .................................................................................. 79 Table 19: Burn 9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 81 Table 20: Burn 10 Ambient Conditions ................................................................................ 81 Table 21: Burn 10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 83 Table 22: Smouldering Fire Transition and Sprinkler Activation ........................................... 84 Table 23: Summary Results from Table 23 ......................................................................... 84 Table 24: Smoke Alarm Activation Results, Room of Origin ................................................ 87 Table 25: Smoke Alarm Activation Results, Hall .................................................................. 87 Table 26: % Activation of Room of Origin and Hall Alarms .................................................. 88 Table 27: Smouldering Fires Average Time to Alarm, Alarm Type and Location, Room of Origin .................................................................................................................................. 89 Table 28: Smouldering Fires Average Time to Alarm, Alarm Type and Location, Hall .........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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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29: Photoelectric Alarms, ROO vs Hall, Cluster Placement ....................................... 90 Table 30: Ionisation Alarms, ROO vs. Hall, Cluster Placement ........................................... 90 Table 31: Dual Alarms, ROO vs. Hall, Cluster Placement ................................................... 90 Table 32: Fastest Activation by Cluster, Room of Origin ..................................................... 90 Table 33: Fastest Activation by Cluster, Hall ....................................................................... 91 Table 34: RSET Overlaid on Smoke Alarms, Room of Origin .............................................. 92 Table 35: RSET Overlaid on Smoke Alarms, Hall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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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ecutive Summary The homes of today have changed dramatically, and in those changes the risk to toxicity in the event of a fire has increased exponentially. Modern homes are not only larger, but also include petroleum based synthetic furnishings and materials, synthetic carpets, increased possessions, and so on. Building materials have also changed to include particle board, MDF, injected expandable foams, and oriented strand board.

Synthetic materials, although more cost effective, react very differently when exposed to an ignition source. The quantity and type of smoke produced through their combustion is characteristically different from natural fibres, and they release fire energy at an increased rate. Furthermore, furnishings, plastics and paints may contain flame-retardants or smoulder- retardants, but rarely ever do they contain both. These retardants are known to produce increased toxic effects in the time of a fire.

With this heightened inclusion of synthetics over natural fibres, home fires reach levels of tenability loss at much faster rates. Many studies have been undertaken both within Fire & Rescue NSW (FRNSW) and externally that have shown the times to tenability loss due to both toxic gases and heat have significantly decreased in the modern home when compared with a legacy home.

Although research studies have found that there hasn’t been a significant change in the timeframes by which smoke alarms activate, there has been a significant reduction in the time to untenable conditions. This raises concern, as smoke alarms must activate more rapidly in order to provide the same safety measures as when first applied in legacy homes.

Given the upcoming 10 year anniversary (May 2016) of the most recent change in NSW legislation surrounding smoke alarms, the Fire Investigation and Research Unit (FIRU) within FRNSW undertook research to analyse smoke alarms with regard to their efficiency and ability to provide effective notification for safe egress in real fire scenarios.

This research began with a comprehensive literature review regarding types, placements and notification results for a range of smoke alarms in a range of fire conditions. This review also included the analysis of data collected from incidents attended by FRNSW over a nearly 15 year period (Jan 2000-late 2014).

It was found that there were a range of results internationally, some favouring ionisation alarms, some photoelectric, many determining that there were shortcomings with both. Some studies suggested that the type of alarm is less important than the placement, as incorrect placement can result in failure across all alarms.

To delve further into this area of controversy, a comprehensive look at types of fire, materials first ignited, ignition sources, and fatalities was undertaken. International results and data from incidents attended by FRNSW were analysed to produce a series of tables and graphs determining conditions of heightened risk for residential occupancies.

The literature review and subsequent data analysis then shaped the methodology that was utilised to produce real fire environments to study and gain first hand data. The test burns were conducted in a full scale manufactured replica residence, furnished and carpeted, that included the equipment required to determine scientific analysis of time to tenability loss (and therefore the limit to safe egress).

Ten test burns were undertaken across a range of scenarios including type of ignition (smouldering or flaming), material first ignited, room of origin location, and door positioning (open or closed). Furthermore, smoke alarm activation was analysed by positioning 36 sm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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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rms (9 in each room, divided into 3 clusters of 3 different types of alarms) throughout the residence. The focus was on hallway alarm activation, in line with NSW legislation requirements; however, the activation of other alarms was also of interest.

The data captured for smoke alarm activation was analysed and then overlaid with the calculated tenability limits and required safe egress times. The findings of this initial exploratory study provide preliminary results of how type of alarm and alarm placement affect safe egress for occupants.

Half of the test burns conducted included an installed residential sprinkler system. These burns (tests 6-10) were conducted under virtually identical conditions to the burns that did not include the sprinkler system (tests 1-5). A comparison between the sprinkler and non-sprinkler system burns was undertaken in order to draw preliminary conclusions on what effect sprinklers may have on residential fire environments.

This study applied conservative limitations for toxicity and safe egress time, considering that any device a residential occupant is relying on should provide a safety measure for those other than only able bodied, alert and functional adults. When considering the increased egress times for the elderly, those with mobility issues, and those who require rescue (ie. children), a required safe egress time (RSET) of 135s was applied. So as not to limit the study, a 120s egress time was also considered, as suggested by multiple international studies. A fractional effective dose/concentration for toxic gases and heat was applied that would support the safe egress of nearly 90% of the population, again, to ensure the majority of people are provided safety measures in the event of a fire.

The findings, although preliminary, clearly showed that smoke alarms are not providing effective notification for safe egress when located only in the hallway. When room of fire origin alarms are also included, the results still fall short of acceptable levels.

When considering only activation percentages for smoke alarms, the best results in the room of origin reach 100% activation across the 10 test burns. The worst results, from hallway alarms, sit at 50%.

Activation data and percentages only provide an isolated look at smoke alarms, and provides no information related to safe egress of occupants when the environment is quickly changing with regard to toxicity, visibility and heat.

When tenability limits with regard to toxic gases, heat and visibility were applied, and an RSET of 120s and 135s was overlaid, the highest performing alarms in the room of origin reached 60% success, the hall’s best performers reached only 30%. It’s worth noting that in both of these instances, the best performing alarms were located in “dead space” positions, positions not recommended as per NSW legislation, Australian Standards, and the Building Code of Australia.

Excluding those “dead space” alarms reduces the room of origin down to a 50% success rate, and the hall reduced to only a single alarm achieving 10% (the rest were 0%). Across the test fires photoelectric and dual alarms were found to produce statistically superior results, with ionisation alarms clearly inferior in performance.

Further testing and analysis is required to more thoroughly research each of the varying conditions assessed in this research project, therefore ensuring more definitive conclusions. Regardless, these test burns provided enough preliminary information to show cause for concern, the very likely need for change, and the definite need for further testing and analysis to return confidence that smoke alarms provide an effective first line of notification in the event of a real home f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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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oke Alarms and Legislation May 1, 2016 marks ten years since the Environmental Planning and Assessment Amendment (Smoke Alarms) Regulations 2006 (Amendment 2006) came into effect. Amendment 2006 required all new class 1a and 2 buildings to have installed and functional smoke alarms in compliance with Australian Standard 3786 (AS 3786), and existing buildings to be retrofitted to comply with AS 3786. Amendment 2006 came with the caveat that any existing non- compliant smoke alarms could be updated to comply with the standard when they ceased to function or were removed [1].

The minimum requirement for placement and installation of these alarms in NSW in identified building types was laid out in the Environmental Planning and Assessment Regulation 2000

  1. It required that any new buildings in specified building classes be fitted

with smoke alarms in any storey of a dwelling that contains a bedroom, fitted in every hallway associated with a bedroom, or the section of the building containing the bedroom and remainder of the building/dwelling if no hallway exists. It also specified that in any storey that does not contain a bedroom, a smoke alarm must be fitted on the travel path of egress.

Neither the Regulation 2000 or Amendment 2006 specified which type of smoke alarm is to be installed (ie. ionisation or photoelectric) but the NSW Government Department of Planning Advisory Note in March 2006 “Smoke Alarms” suggested that smoke alarms should not be located near cooking appliances or bathrooms if possible and refers readers to Fire & Rescue New South Wales (FRNSW) for further information regarding specific types of alarms and installation [1]. The Building Code of Australia [3] suggested something similar in 1996, outlining that if the placement of alarms near cooking appliances or bathrooms cannot be avoided, photoelectric alarms are more suitable near cooking appliances and ionisation alarms are more suitable near bathroo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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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oke Alarms Introduced There are many types of smoke alarms available including photoelectric, ionisation, dual/multi detection, heat and carbon monoxide alarms, to name a few. This analysis primarily focuses on photoelectric and ionisation smoke alarms as at the time of writing they are the predominant and most cost effective alarms found in residential dwellings (class 1a and 2 buildings) in Australia.

Ionisation smoke alarms are designed using a radioactive material that ionises the air between charged electrodes. The material used is Americium-241, and it emits both alpha rays (absorbed in the detector) and gamma rays (escape from the detector). The Australian Radiation Protection and Nuclear Safety Agency states that the dose of radiation released to occupants is minute when compared with natural background radiation [4]. Ionisation alarms activate when the conductance of air by the electrodes is reduced by smoke particles entering the chamber and limiting the movement capacity of ionised air. If the reduced conductance meets with the preset criteria, the alarm activates. Ionisation alarms are designed to be more responsive to small particles produced during flaming fires. These particles are often termed invisible particles as they are smaller than 1 micron in size [5].

General principle in ionisation alarms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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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 General Principle in Ionisation Alarms

Photoelectric [5] smoke alarms work by means of optical recognition of the presence of smoke. There are two types of optical detectors, light obscuration and light scattering. Light obscuration works on the principle that when particles of smoke enter the light path in the detector, some light is scattered and some is absorbed. The result is that less of the light beam from the transmitter (source) enters the receiver (sensor). If this change meets with the preset criteria, the alarm is triggered. Light scattering detection chambers are arranged so the light source does not normally fall on the photo diode sensor. When smoke enters the chamber, light is scattered by reflection and refraction onto the sensor. If the amount of light falling on the sensor reaches the preset criteria, the alarm is triggered.

General principle in light obscuration photoelectric alarms [6]. Figure 2: General Principle in Light Obscuration Photoelectric Alarms General principle in light scattering photoelectric alarms [6].

Figure 3: General Principle in Light Scattering Photoelectric Ala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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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cal detectors are more sensitive to visible particles that are larger than 1 micron in size, resulting in their increased sensitivity to smouldering fires. The two optical sensors are grouped as one, photoelectric, in Australian Standards 3786 [7], in the ISO/TS 7240-9 (Test Fires for Fires Detectors) [8], and in all analysed research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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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ouldering and Flaming Fires Given the sensitivity of different smoke alarms to different types of fires,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smouldering and flaming fires is essential to support a full understanding of the information presented. In this introduction flaming fires refer to well ventilated flaming fires. Vitiated flaming fires (fires burning inefficiently) present significant varied fire profiles depending on their level of inefficiency.

Flaming combustion produces fires that exhibit a visible flame due to the oxidation reaction and heat release occurring in the gas phase surrounding the fuel. These fires produce much higher quantities of small mean sized particles (water (H2O), carbon dioxide (CO2), carbon monoxide (CO)) due to more complete combustion [9]. The ratio of CO2 to CO is in the vicinity of ten to one [10], and in general flaming combustion tends to produce non-irritant smoke 11.Typical peak temperatures reached during flaming combustion range between 1500- 1800 degrees Celsius, with a heat release of 16-30 kilojoules per gram (kJ/g) [10].

Flaming combustion has the potential to undergo flashover as a transitional state towards a sudden and sustained fully involved compartment fire [12]. For this to occur, all combustible surfaces exposed to thermal radiation pyrolyse, and more or less simultaneously reach ignition temperature resulting in full room involvement [12]. Flashover occurs when the spread of flaming combustion occurs primarily through radiant heat transfer. At this transitionary stage conditions in the compartment are untenable due to thermal effects [13]. If flashover occurs, it is likely to do so when the upper layer (or ceiling layer of buoyant fire gases) reaches or exceeds 600 degrees Celsius [12]. Flashover has been found to occur at a varying range of times (from 1.5 minutes to 10 minutes) depending on conditions present within the compartment and rate of fire growth [12].

Smouldering is a slow, low temperature, flameless combustion that is sustained when the surface of a condensed phase fuel is directly attacked by oxygen [14]. Smouldering fires experience incomplete combustion and produce larger organic by-products, higher quantities of soot, irritant smoke [11], and smaller quantities of H2O, CO2, CO than flaming combustion [9]. The ratio of CO2 to CO is closer to unity in smouldering fires, resulting in increased risk of toxic gas accumulation [10]. Typical peak temperatures in smouldering fires range between 500-700 degrees Celsius, with a heat of combustion around 6-12 kJ/g [10].

It is important not to confuse smouldering combustion with pyrolysis, a non-flaming response of condensed phase organic materials to an external heat source. Pyrolysis involves little or no oxidation and is endothermic (absorbs energy) in the gasification process [14].

Smouldering fires have, in some instances, produced a smoke plume too weak to reach the ceiling of a room [15]. Other studies have found that smoke stratification occurs over time in smouldering fires resulting in less smoke obscuration at the ceiling level and smoke alarms drifting out of alarm [9].

The level of heat flux required to initiate smouldering combustion has been reported as substantially less than required to ignite flaming combustion. As little as 2 kilowatt/me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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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quared (kW/m2) has produced smouldering fires in polyurethane foam, whereas 10kW/m2 or more is required to produce flaming fires in the same material [10].

Although there is no definitive period of time (nor certainty that transition will occur) smouldering fires can support the transition into flaming fires [10]. This is caused by a spontaneous gas phase ignition supported by the smouldering combustion producing both the gas fuel and heat for transition. Therefore, smouldering combustion presents a risk of resulting in flaming combustion from an original ignition source too weak to directly produce a flaming fire.

Although it is impossible to suggest which type of combustion will result when material is ignited by an external heat source, smoking materials (predominantly cigarettes) are well documented [9, 10, 14, 16, 17, 18, 19, 20] to cause smouldering fires. These fires can develop into flaming fires, depending on the material ignited and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Cigarette initiated smoulder [14] on cotton mattresses has been found to spread radially at a rate of 6.3 10-5 m/s regardless of the size of the smouldering area. Such fires have been recorded to transition to flaming (at a rate of 2 out of 5) between 65-80 minutes, at which time lethal levels of CO had been reached [14]. Similar studies have been reported using upholstery as the material first ignited, resulting in lethal levels of CO, and a transition to flaming in excess of 2 hours [14].

Materials more prone to a smouldering combustion include cotton fabrics, cotton batting padding, and latex foam padding. Many solid materials are able to sustain smouldering including coal, tobacco, dust, paper, wood, peat, and synthetics (including polyurethane foam) [10].

Fire retardants exist to slow ignition and many more potential retardants have been tested. As yet there are no known retardants that actively and equally slow smouldering and flaming fires. Barrier materials constructed of cotton blends1 are flame retardant and comply with both cigarette resistance and open flame resistance regulations, but are very bulky and therefore rarely used in upholstered furniture [19].

  1. 4

Examination of Smoke When considering an evaluation of smoke alarms an examination of smoke must be considere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moke particles is dependent on many factors including the mode of combustion, material chemistry and physical make-up of the fuel, humidity, ambient conditions, the movement of smoke, and the availability of oxygen [5].

Once produced, research has shown that as smoke travels away from its source it has a tendency to change in physical property. Research has explained that small particles collide, collect and gather into clusters as they travel away from the source [5, 21, 22]. This results in a decrease in the number of smaller particles, and an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larger particles. This has been collectively described as smoke ageing and has been found to impact more significantly on ionisation detectors due to their responsiveness to small particle size/high particle count smoke environments [21, 22].

This phenomenon is also potentially of heightened importance in NSW as residences may contain only a single smoke alarm. Depending on the size and structure of the building, smoke

1 Including FR-modacrylic, FR-polyester, and FR-visc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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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have to travel a considerable distance before reaching the alarm, and it is unknown what degree of aging may have occurred over that distance.

In 2007 the Fire Protection Research Foundation undertook a study characterising smoke and its effects on smoke alarms [9]. The study considered the effects and influence of material chemistry, and what this means with regards to smoke alarms. A key finding was that synthetic materials (i.e. polyethylene, polyester, nylon, polyurethane), which are widespread in modern homes, produce higher levels of heat and smoke than their natural counterparts (ie. wood, cotton batting) [9]. Furthermore, the study confirmed that, generally speaking, synthetic materials produce smoke with a larger mean particle size [9].

The results from the smoke characterisation study were consistent with results from other studies whereby the ionisation alarm activated first in most flaming fires, and the photoelectric alarm activated first in most smouldering fires.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both alarms responded within the 4 minute time limit as set by UL 217 [23] for three flaming fires (Douglass Fir, newspapers and a heptane/toluene mixture), with the photoelectric alarm not responding in the polyurethane foam with cotton/poly fabric flaming fire. Many of the smouldering materials tests reported that the ionisation alarm did not trigger.

In the flaming test scenarios [9] the average time required to activate the ionisation alarm was 123.71s (2.06min) and photoelectric was 187.60s (3.13min). Results [9] showed that the ionisation alarm did not trigger in one scenario (6%), and the photoelectric did not trigger in three scenarios (17%). Neither triggered in the scenario of burning a smaller sample size (100x100x100mm) of polyurethane foam mattress wrapped in cotton/poly fabric.

In the non-flaming test scenarios [9] the ionisation alarm had an average trigger time of 2511.12s (41.85min), but did not trigger in 58% of the test scenarios. The photoelectric alarm had an average trigger time of 2177.37s (36.29min) when only the test scenarios that the ionisation alarm triggered in were counted. Across the full range of test scenarios the photoelectric alarm had an average trigger time of 3273.56s (54.56min), and did not trigger in 16% of the scenarios. Neither alarm triggered in the instance of polyisocyanurate insulation (150x150x120 mm pieces) nor in the mattress polyurethane foam scenario (150x150x50 mm).

The Smoke Characterization Project concluded that the use of combination photoelectric and ionisation alarms be required to maximise the alarm responsiveness across the range of fires.

A research study [22] undertaken by 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NIST) in the USA considered multiple contributing factors to the effectiveness of smoke alarms, including fabric type, foam density, fire location, ventilation and ignition. In this study dual sensor, photoelectric and ionisation alarms were installed side by side at multiple locations to determine effectiveness in activation. The report presents results from the average activation time for each alarm, split into flaming and smouldering fires. Although the focus of this study was to compare the effective alarm times of dual, ionisation and photoelectric alarms, the presented data can be interpreted to compare only photoelectric and ionisation alarms as results are clearly laid out in a table.

The ionisation alarm activated quicker than the photoelectric alarm in all flaming fires by on average 55s with the greatest difference in one test of 79s. In the smouldering fire scenarios, the photoelectric alarm activated on average 893s (15 min) faster than the ionisation alarm. In two smouldering fires the ionisation alarm activated on average 37s quicker, yet in two smouldering fires the photoelectric alarm activated on average 1824s (30 min) quicker.2

2 This information has been drawn from Table 2 of the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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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ability Criteria: Incapacitation and Death When considering the situation of a resident being exposed to either a flaming or smouldering fire, time to alarm activation is not the only variable affecting escape. It is important to also consider factors and hazards that affect the local environment, and therefore escape. Although there are multiple factors that can delay a resident’s escape, thereby increasing exposure time to hazardous conditions, it is the hazardous conditions that ultimately incapacitate or render an occupant dead. Therefore, the primary focus will be on direct hazards of a fire, with resident actions (which contributes to required safe egress time) being discussed more fully in Section 1.6: Smoke Alarms and Egress.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when considering tenability limits with regard to the effective notification of smoke alarms that the time to alarm is less significant than the time between alarm notific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untenable conditions.

The specific condition of any single fire is directly affected by the following: the materials involved in the fire; whether pyrolysation, flaming and/or smouldering is occurring; the location of an individual relative to the fire; the proximity of exits relative to both the individual and the fire; and an individual’s susceptibility to the various hazards [24]. Predominantly, fire hazards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main groups: asphyxiant gases, irritant gases, and thermal effects [24], with optical density indirectly contributing as a further fire hazard.

When discussing hazards with regard to tenability loss, asphyxiant gases are described in terms of their fractional effective dose (FED). This relates to the time during the course of the fire in which there is a high enough concentration of an asphyxiant toxicant to produce a given effect on the exposed occupant [25]. When FED equals 1, compromised tenability is predicted for half of the population [26]. This is sometimes referred to as the fractional incapacitation dose (FID) [11]. Reference is also made to fractional lethal dose (FLD) [11, 27].

With regard to irritant gases the term fractional irritant concentration (FIC) [11] or fractional effective concentration (FEC) [26] is used, again with reference to fractional lethal dose (FLD) when required. Unless specifically stated in relation to a single gas FED is for cumulative gas concentrations of asphyxiants and FEC is for cumulative concentrations of irritant gases. Each of these will be examined in turn, with relevant equations included.

  1. 5.1 Asphyxiant Gases

Asphyxiant gases directly affect the central nervous system and the cardiovascular system to an extent [11]. The effect is not a linear condition. Due to natural physiological functions, asphyxiants tend to build up in the brain allowing for normal bodily function up to a point. Once this point is reached, the exposed person will experience rapid deterioration due to tissue hypoxia, followed by unconsciousness and/or death [11].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time to incapacitation due to asphyxiant gases for small children may be half of that for an average adult [11]. This is due to the increased ratio of inhaled volume of air relative to body mass [26]. Furthermore, the elderly (particularly those with cardiovascular issues) are also more susceptible than healthy adults [26].

In fire environments the two main asphyxiant gases are carbon monoxide (CO) and hydrogen cyanide (HCN) [11, 26, 27]. Exposure limits, incapacitation and death for these gases have been determined through a range of studies resulting in clear limits to human survivability [11, 26, 27].

When looking at CO there are a range of equations that are applied to fire environments depending on the test situation and criteria. When only CO concentration and exposure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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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 known, and a respiratory minute volume (RMV) standard for a 70kg human is applied of 25 L/min for light activity, the following equation (Equation 1 [11]) determines the fractional incapacitating dose.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an adult at rest in a fire environment may have a RMV equivalent to light activity due to increased respiration caused by increased levels of carbon dioxide (CO2) in the air.

Equation 1: Fractional Incapacitating Dose for Carbon Monoxide

When considering the effects of HCN, which is approximately 20-40 times more potent than CO [11], the time to incapacitation depends on two factors: the rate of uptake and the dose. As HCN does not present a linear projection towards incapacitation, an exponential equation must be used. This is because below thresholds of around 80 ppm of HCN for up to one hour, an exposed person will only experience minor effects; however, between 80ppm and 180ppm, time to incapacitation drops to between 2 and 30 minutes. Above 180ppm incapacitation occurs at less than 2 minutes. The exponential equation (with a regression coefficient of 0.984) for time to incapacitation is shown in Equation 2 [27].

Equation 2: Time to Incapacitation due to Hydrogen Cyanide

The FID per minute can then be determined by applying the calculation shown in Equation 3 [11], which represents the inverse of Equation 2.

Equation 3: Fractional Incapacitation Dose for Hydrogen Cyanide

When the fractional incapacitating dose is to be determined per minute, it is possible to apply the simplified Equation 4, where CN represents the concentration of cyanide (ppm) corrected for the presence of other nitriles in the gas sample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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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uation 4: Fractional Incapacitating Dose for Hydrogen Cyanide, Simplified

When considering the uptake of asphyxiants, other factors play a role. For example, as carbon dioxide increases in a fire environment the effect on a human (as mentioned previously) is to increase the rate of respiration. Furthermore, depending on the occupant’s activities, their rate of breathing may be further increased due to activity. The reduction of oxygen (O2) in a fire environment also directly impacts on survivability by exposing the resident to further levels of hypoxia. Considering the effect of CO2 and O2 on tenability, equations for these gases should also be included to determine time to incapacitation and/or death.

The rate of increase by which carbon dioxide stimulates RMV can be as much as 50% with only 3% CO2 [24], thereby substantially influencing the uptake of other asphyxiant gases. CO2 is therefore expressed as VCO2 in order to account for these effects in calculations. Equation 5 [27] represents the calculation when the presence of CO2 is known with regard to concentration in percentage at resting RMV, and Equation 6 [27] represents the same equation simplified form.

Equation 5: Multiplication factor for Carbon Dioxide (%) induced Hyperventilation

Equation 6: Simplified multiplication factor for Carbon Dioxide (%) induced Hyperventilation

The time to unconsciousness at a constant CO2 concentration, and the FID (per minute) are shown below in Equations 7 [27] and 8 [11].

Equation 7: Time to Incapacitation due to Carbon Dioxide

Equation 8: Fractional Incapacitating Dose for Carbon Diox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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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xygen hypoxia, which results from the depletion of O2 due to fire combustion, has increasing effects on a person depending on the level of decrease ranging from reduced exercise tolerance to rapid deterioration and death. The following equation (Equation 9 [27]) is used to determine time to loss of consciousness, and therefore time to tenability.

Equation 9: Time to Loss of Consciousness due to Oxygen Hypoxia

Further to this, the FED calculation is shown by Equation 10 [27], which assumes a per minute time interval.

Equation 10: Fractional Effective Dose due to Oxygen Hypoxia

Given the relationships and cumulative effects between CO2, O2, CO and HCN, and the FLD of irritant gases (to be discussed shortly), Equation 11 [27] is derived to determine the combined fractional dose equation for asphyxiation.

Equation 11: Combined Fractional Dose Equation for Asphyxiation

As asphyxiant gases have cumulative effects in a person’s system, over time the total effects of the asphyxiant gases can be summed for each successive minute during the fire [27].

  1. 5.2 Irritant Gases

There are numerous irritant gases found in fires, including both inorganic and organic irritants. These gases can be separated into sensory irritants affecting the eyes and upper respiratory tract, and pulmonary irritants affecting the lungs [24]. The calculation for each of these irritant gases is simply determined by dividing the concentration of the gas by the known concentration to incapacitate or cause death, (depending on the analysis and application), multiplied by the change in time.

The primary irritant gases include hydrogen chloride (HCl), hydrogen bromide (HBr), hydrogen fluoride (HF), sulphur dioxide (SO2), nitrogen dioxide (NO2), acrolein (C3H4O) and formaldehyde (HCHO) [11, 26]. The FIC and FLD for irritant gases can be calculated using a known concentrations for incapacitation and death. The following two equations (Equation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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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and Equation 13 [11]) are used to determine FIC and FLD respectively, with the only difference in the calculations being the known concentrations applied. Each of these equations allow for the inclusion of the presence of other known irritant gases. To meet with the criteria of Equation 11, the result of Equation 13 must be used

.

Equation 12: Summation Calculation FIC Irritant Gases

Equation 13: Summation Calculation FLD Irritant Gases

Although there are multiple other irritant gases found in fire environments (which can be included in these calculations), the aforementioned seven gases have been selected by toxicologists and approved in standards [26] and handbooks [11, 27] to give a strong indication of tenability limits. There is some discrepancy between handbooks [11, 27] and standards [26] as to what the concentrations of irritant gases are that lead to serious compromised escape and/or incapacitation. This may be due to disagreement between toxicologists that lower limits are too low to be practically applied to real fire environments, with the rebuttal being that the limits are set for within the breathing zone, not close to the fire [11].

Research has shown that asthmatics are particularly susceptible to irritant gases, and even brief exposure can result in bronchoconstriction [26]. This, combined with the measured increased sensitivity of children and the elderly, leads to strong argument of considering an FEC limit of less than 1 in order to increase the survival chances of the those more vulnerable.

  1. 5.3 Heat Exposure

The third major factor affecting tenability is exposure to heat, which can lead to hyperthermia (heat stroke), body surface burns, and burns to the respiratory tract. In situations where prolonged exposure to convected heat is sustained, yet the temperature is less than approximately 120°C in dry air or 80°C in saturated air, the result is an increase in core body temperature leading to hyperthermia [11]. Figure 4 [28] shows a pictorial description of tolerance time vs temperature in humid and dry environ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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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4: Tolerance vs Time for Convected Heat

At temperatures below these limits, evaporative cooling from perspiration reduces the impact on increased core body temperature. It has also been found that clothing affords a level of protection at temperatures above these limits; however, clothing can reduce tolerance time at lower temperatures by impeding the body’s ability to reduce heat through perspiration [11]. When core body temperature reaches 40°C incapacitation can occur due to blurred consciousness and illness. An increase in core temperature to above 42.5°C is fatal unless treated within minutes [11].

Exposure to heat contains the risk of burns to the respiratory tract. When lungs are rapidly exposed to excessive convected heat the result can be a sharp decline in blood pressure, capillary collapse, and potentially circulatory failure [24]. A further potential result of this exposure is a fluid build-up in the lungs [24].

The consequence of exposure to excessive convected heat dramatically increases with humidity. Due to the large, wet surface area of the airways and good blood supply, burns to the respiratory tract are uncommon below the top of the trachea in dry air, even when heat conditions of 350°C or more are met [11]. When steam at 100°C is introduced into the respiratory tract it is possible to cause severe burns down into the deep lung [11].

The equation to determine time to incapacitation for lightly clothed persons due to convected heat is shown in Equation 14 [11, 26] where T is the temperature expressed in °C, with the FED per minute for convected heat being the inverse.

Equation 14: Time to Incapacitation due to Convected Heat

Convected heat, along with conducted and radiant heat, influence the effect of a fire on body surface (skin) burns. The threshold of radiant heat for skin is approximately 2.5 kW/m2 [26]. Below this threshold exposure can be tolerated for 30 minutes or more; however, above this threshold the time to second degree burning, and therefore tenability, decreases rapidly [26]. The equation to determine time to incapacitation due to radiant heat is shown in Equation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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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where q is the radiant heat flux expressed in kilowatts per square metre, with the FED per minute due to radiant heat being the inverse.

Equation 15: Time to Incapacitation due to Radiant Heat

With regards to the FED for heat, convected and radiant heat FEDs are directly additive. As time continues in a fire situation the FED for heat is cumulative.

  1. 5.4 Optical Density

Optical density is a factor that directly affects a person’s egress time and is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minimum detectable contrast [26]. This concept estimates that incapacitation has been reached when an occupant is unable to orient themselves due to minimal detectible contrast for distances of 0.5m [24]. At this point, when occupants are essentially unable to distinguish their hand in front of their face, they are likely to become disoriented when engaged in cognitive or motor-skill activities (ie egress) [26].

Although decreased visibility does not directly cause incapacitation or death, it drastically decreases movement times and has also been shown to prevent a person from progressing [11]. Furthermore, increased optical density is invariably due to smoke in a fire environment, which contains toxic gases.

In a non-irritant smoke environment, studies have shown that walking speeds decrease from 1.2m/s in a clean air environment to 0.3m/s when visibility was decreased to 2m [29]. In environments where irritant smoke was introduced, walking speeds reached 0.3m/s (equivalent to moving in total darkness) at a much lower level of optical density [29].

Studies undertaken on fires in buildings show that approximately 30% of people turned back rather than progress through smoke logged environments [29]. Figure 5 [11] shows a visual description of this information.

Figure 5: Effects on Walking Speed due to Optical Den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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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fore, although optical density does not directly cause incapacitation, it has an impact on tenability, and should therefore be considered. Equation 16 [11] is used to determine the FEC for smoke when the optical density has been measured.

Equation 16: Fractional Effective Concentration for Optical Density

Walking speed can also be assessed in irritant smoke based on the FIC (for a single irritant concentration or a mixture of compounds). To determine the fractional walking speed, the following equation [27] can be used for irritant compounds 1 to n.

Equation 17: Fractional Walking Speed due to Irritant Effects

Equation 17 derives the curve estimat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ractional walking speed and the FIC for a sensory irritant or a mixture of compounds, as shown in Figure 6 [27].

Figure 6: Estimated Relationship between Fractional Walking Speed for Sensory Irritants

Using the results from Equation 17, and in situations where the fractional walking speed due to smoke effects on visibility is known, Equation 18 [27] can be applied to calculate the overall fractional walking speed (whereby 1 is equivalent to the normal walking speed of 1.2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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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uation 18: Overall Effect on Walking Speed to Irritant Smoke Exposure

  1. 6

Smoke Alarms and Egress In the research paper “Full-Scale Residential Smoke Alarm Performance” [30], 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NIST) expands the research discussed in Section 1.4 “Examination of Smoke” to include fractional effective doses (FED), optical density (OD) limits and limits on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 A conservative limit3 was applied to the FED for toxic gases, heat and optical density. Measured temperature, heat flux and gas concentrations were taken at a height of 1.5m from the floor, and smoke alarms were present in the room of origin.

It was found that in initially smouldering fires, the time to reach the FED toxic gas limit of 0.3 ranged from 4469s-7574s (74min-126min), with an average of 5825s (97min). Initially flaming fires did not reach the FED toxic gas limit in any instances. The time to reach 0.3 FED for heat in initially smouldering fires was within the range of 4977s-10060s (83min-168min), averaging 6227s (104min). In initially flaming fires the range was 269s-1404s (4min-23min), averaging 491s (9min). Finally, the time taken to reach the optical density limit of .25m-1 ranged from 1801s-5783s (30min-96min) in initially smouldering fires (averaging 3818s or 64min), and in flaming fires ranged from 206s-1347s (3min-22min), averaging 393s (7min). This research demonstrates that the time to untenable conditions in smouldering fires is much longer than flaming fires.

Using these conservative limits, and applying their results to the results from smoke alarm activation, NIST found that the photoelectric and dual sensor alarms provided a positive egress value in all tests, and the ionisation alarm provided it in 20/24 tests.

NIST research then set a further parameter of an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 (ASET) time limit of 120s. Under these circumstances, the photoelectric alarm provided safe egress in 10/24 tests, the ionisation alarm provided this in 6/24 tests, and the two dual alarms provided it in 3/23 and 2/23 tests respectively. The ASET parameter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when considering studies have found that a required safe egress time (RSET) time of 90s4 [16] will allow most healthy, unimpaired adult occupants to exit, with elderly people or those requiring

3 Calculations for these limits are available in the standard [25]. A FED of 1 corresponds to a dose where it is half of the population is expected to become incapacitated. 4 This value was based around the time taken for sleeping occupants to awaken to the sounding smoke alarm and egress their 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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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rect escape (due to the presence of small children or disabled adults) needing closer to 120s (or in excess of this [31, 32]).

The presence of children in a home can have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time required to safely exit, as studies have shown that rescue remains the most reliable means to evacuate children under the age of 15. A Research Group on Childhood Awakening5 [33] has reported that children under the age of 15 are unlikely to awaken fully to the current auditory stimulation produced in smoke alarms, and children under the age of 5 are at particular risk due to potential confusional behaviour (including hiding in a closet) if awake when a smoke alarm sounds.

RSET values are calculated by considering several factors: the time from fire ignition to detection; time from detection to notification of occupants; time from notification until occupants take action; time from decision to take action to when evacuation begins; and finally the time from evacuation start to end [34]. Considering this, if adults can self evacuate within 90s (some scenarios have found healthy, unimpaired adults may complete a direct escape as quickly as within 65s), yet some situations require an increased period of time to safely exit (due to the need to provide child rescue or increased mobility issues), an ASET value of 120s may not provide enough time.

Test scenarios in the USA assessed that indirect escape (required when awakening or rescuing other members of the household) may require as much as 135s [31]. In this research, although smoke conditions became untenable with respect to visibility6, there was only one instance where a smoke alarm failed with regard to toxic gas and heat to support the 135s escape time. This instance was a photoelectric alarm in a flaming fire, and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alarm did not provide safe egress time with respect to heat and toxic gas levels.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each of these studies is framed around the 2007 National Fire Alarm Code (2007 NFPA 72) [35] minimum requirements in the United States for alarms in residential occupancies. This required that alarms were present in all sleeping areas, within 6.4m of any sleeping room measured along the path of travel, on every level, with at least one smoke alarm per 46.5m2 should the floor size exceed 93m2. The 2007 NFPA 72 required interconnected smoke alarms in all homes, including existing ones.

This is distinctly different from what is currently required in NSW under the Regulation 2000 and Amendment 2006, and therefore consideration must be given with regard to alarm responsiveness should distances between the fire source and smoke alarm be increased (with the potential of closed doors impeding the detection of smoke). This point is further considered in Section 1.12, Fatal Risks in Alarm Placements.

  1. 7

International Statistics: Structure Fires and Fatalities The United Stated of America “Home Structure Fires” report outlines a range of USA fire statistics between 2007-2011. The outlined data shows that 7% of fires originating in the bedroom resulted in 25% of civilian deaths, 4% of fires originating in the living room, family room or den resulting in 24% civilian deaths, and 42% of fires originating in the kitchen or

5 Paper prepared by a UL working group to address children not awakening to the sound of smoke alarms. 6 Obscuration, at some level, leads to occupants not being able to visually discern boundaries, and therefore become disoriented even if the surroundings are otherwise known. This can lead to confusional behaviour and compromised tenability. Obscuration alone does not directly compromise tenability; it compromises cognitive and motor-skill activity.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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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king area resulted in 16% of civilian deaths [36]. The report goes on to further show that 70% of victims of fatal fires that originated in the bedroom were located in the bedroom at the time of the incident [36]. These values related to living room/family room/den and kitchen fatalities are 48% and 41% respectively [36].

Through comprehensive data collection the report shows that although upholstered furniture caused only 2% of home structure fires, it was responsible for 18% of the fatalities. Similarly, mattresses or bedding were the cause of 3% of home structure fires, yet 13% of fatalities [36]. Cooking materials caused 29% of the total structure fires, yet only 5% of civilian deaths.

Fire statistics released by the Department of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 in Great Britain show similar findings with regard to the percentages of fatalities for fires started in the bedroom, lounge and kitchen. British statistics7 [37] show that the highest proportion of fatalities, 45%, were from fires that originated in the lounge room, 29% were from bedroom fires, and 20% were from kitchen fires. This is further broken down into statistics showing the final location of the victim in relation to the fire. In bedroom fires, 35% were found located in the room with 22% outside it. Lounge fires showed 45% were found in the room, with 34% found outside. Kitchen fires resulted in 13% of fatalities being found in the room of origin, with 29% found outside the kitchen.

The British data specific to 2012-2013 shows that although cooking appliances were the cause of 52% of household fires, they only accounted for 12% of fatalities, whereas smoking materials (usually associated with bedroom and lounge room fires) caused 6% of household fires yet 38% of fatalities. Electrical distribution and appliance fires caused 24% of household fires, and 10% of the total fatalities.8

A report by the West Australian government examining fatalities due to fires from 2001-2006 further substantiated the findings the USA and Great Britain. The West Australian report showed that smoking materials were responsible for 27% of all fatalities, heating appliances responsible for 21% and electrical distribution and lighting responsible for 15% [38]. West Australia’s data also showed that 40% and 33% of these fatal fires started in the bedroom and living room/lounge respectively.

  1. 8

FRNSW Statistics: Structure Fires and Fatalities Data from fires attended by FRNSW between 2000 and 2014 for class 1a and 2 buildings showed comparable findings to the international statistics. The majority of home fire fatalities9 were from fires that originated in the lounge room (30%) or bedroom (36%). Only 9% of fire fatalities had the kitchen as the area of origin. With respect to total fires attended by FRNSW, 13% originated in the lounge, 18% in the bedroom, and 25% in the kitchen.10

7 Statistics calculated from Table 12b of Fire Statistics Great Britain 2012/2013. Data range includes the years 2000-2013. NOTE: No explanation is given in the report as to why these percentages do not add up to 100%. It is possible this is due to the inclusion of unreported or unknown data. 8 Table 2.1: Fatal and non-fatal casualties in accidental dwelling fires by source of ignition, Great Britain, 2012/13 9 Data collected from the Australian Incident Reporting System (AIRS) via the Strategic Reporting System on October 28, 2014. Includes date range January 1, 2000 – collection date, class 1a and 2 buildings. 10 Data collected from the Australian Incident Reporting System (AIRS) via the Strategic Reporting System on October 28, 2014. Includes date range January 1, 2000 – collection date, class 1a and 2 buildings.

Fire research report – Smoke Alarms in Homes: An Analysis Page 27 11 Data collected from the Australian Incident Reporting System (AIRS) via the Strategic Reporting System on November 10, 2014. Includes date range January 1, 2000 – collection date, class 1a and 2 buildings. Document ID: Issued: Copyright D15/102527 11 December 2017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See Figure 7 for a visual representation of these percentages.

Figure 7: FRNSW Percentages by Area of Origin

When considering the ignition factor11 involved in total fires vs fatal fires it was found that open flame accounted for 13% of fires in both categories, a lighter or match caused 11% of total fires and 12% of fatal fires, smoking materials accounted for 7% of total fires yet 23% of fatal fires, electrical faults / equipment caused 48% of total fires and 37% of fatal fires. Other causes accounted for 20% of total fires and 14% of fatal fires. Figure 8 illustrates these numbers in a graph. FRNSW: Percentages by Area of Origin, Total Fires vs Fatal Fire, 2000-2014, Class 1a & 2 Buildings Bedroom 36% 1 Lounge Room 13% % Fatal % Total Kitchen 9%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25%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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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NSW: Form of Heat of Ignition, Total Fires vs Fatal Fires, 2000-2014, Class 1a & 2 Buildings other lighter/match smoking materials % Fatal % Total electrical distribution & appliance 48% open flame 13% 13% 0% 10% 20% 30% 40% 50% 60%

14% 20% 12% 11% 23% 7% 37%

Figure 8: FRNSW Percentages by Form of Heat of Ignition

The data can be further analysed to determine the form of material first ignited in total fires and fatal fires in NSW attended by FRNSW12.

Figure 9: FRNSW Percentages by Form of Material First Ignited

12 Data collected from the Australian Incident Reporting System (AIRS) via the Strategic Reporting System on November 10, 2014. Includes date range January 1, 2000 – collection date, class 1a and 2 buildings. 25% 20% 15% 10% 5% 0% 5% 15% Upholstered Furniture 9% % Fatal % Total 21% Mattress or Bedding 15% 3% Cooking Materials 14% 6% Electrical wire, cable Insulation FRNSW: Form of Material First Ignited, Total Fires vs Fatal Fires, 2000-2014, Class 1a & 2 Buil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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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9 demonstrates that the materials that caused the majority of FRNSW attended structure fires fatalities for class 1a and 2 buildings were not proportionally the cause of the majority of overall structure fires. Although it is impossible to assume what type of fire any given material is likely to cause (flaming or smouldering), it is possible to suggest bedrooms and lounge rooms are most likely to contain mattresses, bedding and upholstered furniture. As mentioned in Section 1.3, “Smouldering vs Flaming Fires”, the materials present in these furnishings have an increased propensity to smoulder.

Figure 10 examines 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orm of heat of ignition and area of origin in FRNSW attended structure fire fatalities for class 1a and 2 buildings13.

Figure 10: FRNSW Percentages by Form of Heat Ignition vs Area of Origin in Fatal Fires

All incidences of smoking materials (not including lighter or matches) being the form of heat ignition were located in the lounge or bedroom, and further data analysis showed that in 61% of those fires the form of material that first ignited was either bedding, mattress or upholstered furniture.

13 Only values for determined causes for heat of first ignition are presented in this table, excluding all cases of “undetermined”. Approximately 50% of fatalities in each of the three areas of origin were undetermined for factor of heat of first ignition. 100% 80% 60% 40% 20% 0% 31% 43% smoking materials 0% 31% 38% electrical distribution / appliance 80% lounge bedroom 15% 7% 5% lighter / matches kitchen 7% 10% 8% open flame 7% 12% 8% other FRNSW: Form of Heat Ignition vs Area of Origin in Fatal Fires, 2000-2014, Class 1a & 2 Buil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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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idering the significant amount of research surrounding the propensity of smoking materials to promote smouldering, and connection between form of heat of ignition and material first ignited, it is possible to postulate that a reasonable percentage of these fatal fires may have begun by means of smouldering combustion. This postulation is supported by research from Norway, which establishes (post statistical analysis) that 25% (considered a conservative value) of fatal fires will start as smouldering, and most likely be ignited by a burning cigarette on upholstered furniture and mattresses14 [39].

  1. 9

NSW Households, Smoke Alarms, and Fires It is interesting to consider whether an increase in smoke alarms over time in NSW can be directly correlated with a decrease in total and fatal fires attended by FRNSW in an equivalent time frame. The Report on Government Services 2014 Volume D: Emergency Management [40] shows that between 2003 and 2013 the percentage of households with a smoke alarm/detector in NSW increased from 72.8% to 92.8% (at a rate of approximately 2.5% per annum, but not as a directly linear increase). Within these years total fires in NSW decreased from 2393 to 2137 (not a linear decrease) and fatal fires slightly decreased (low linear association).

To analyse if a relationship existed between the presence of smoke alarms, fires, and fire fatalities, the associated correlation coefficient15 was calculated. Between the estimated percentages of smoke alarms/detectors in households and total fire calls attended by FRNSW for the period 2002-2013 the correlation coefficient was calculated to be -0.89. This indicates a moderately strong linear relationship between decreasing number of fires with increasing percentage of households with smoke alarms.

The correlation coefficient between the percentage of smoke alarms/detectors and the number of fire fatalities in the same period is -0.55, indicating a much weaker linear relationship. This is thought to be in part due to the numbers of fire fatalities in fire calls attended by FRNSW being much smaller, and therefore are more likely to be strongly influenced by small unpredictable factors.

  1. 10 FRNSW: Smoke Alarm Presence in Fire Incidents

Data analysis from the Australian Incident Reporting Scheme (AIRS) has shown that about half of household fires attended by FRNSW had smoke alarms present. Of the total fire calls attended in class 1a and 2 buildings16, 48% recorded the presence of a smoke alarm, 46% recorded no smoke alarm present, and 6% were recorded as unable to be determined, not applicable, or without information. In total fires with a smoke alarm recorded as present, 65% operated and 43% were recorded to have alerted the occupants.

14 In 2005 the smoking rate in Norway was similar to the smoking rate in Australia, 25% vs 23% (Australian source: 4831.0.55.001 - Tobacco Smoking in Australia: A Snapshot, 2004-05, Norwegian source: Norwegian Ministry of Health and Care Services, Norway’s National Strategy for Tobacco Control 2006-2010) 15 A correlation coefficient of +1 shows a direct linear relationship that when one variable increases, the other variable increases also. A coefficient of -1 describes a direct inverse linear relationship. A coefficient of 0 shows no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variables. 16 Data collected from the Australian Incident Reporting System (AIRS) via the Strategic Reporting System on October 28, 2014. Includes date range January 1, 2000 – collection date, class 1a and 2 buil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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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arding fatalities in the abovementioned fires, the numbers show a lower proportion of smoke alarms present and alerting occupants. The data shows that 56% of fire fatality incidents had no smoke alarm present, and 44% had an alarm present. Of those fires with an alarm present, 56% were recorded as the alarm having operated, but only 26% of fires with a smoke alarm present were recorded as having alerted the occupants. Figure 11 outlines these percentages visually.

Figure 11: FRNSW Percentages by Smoke Alarms Performance

Figure 11 shows that when the relative percentages of total structure fires and fatal fires are compared, a more tangible difference is noted regarding the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Fatal fires had a lower percentage of smoke alarms present, a lower percentage that operated, and a significantly lower percentage that functioned to alert the occupants.

Considering the area of origin for the majority of fire fatalities in residential dwellings, an analysis of the data was undertaken to determine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in kitchens, bedrooms and lounge rooms. This information is displayed in Figure 12.17

Figure 12 shows that alarms operated in approximately half of all fatal bedroom and lounge fires. Time frames for these activations are entirely unknown.

17 Data collected from the Australian Incident Reporting System (AIRS) via the Strategic Reporting System on October 28, 2014. Includes date range January 1, 2000 – collection date, class 1a and 2 buildings. Where the presence of an alarm was unable to be determined, or the operation of the alarm was deemed “not applicable” were not included in this table. FRNSW: Comparison in Smoke Alarms Performance, Total Fires vs Fatal Fires, 2000-2014, Class 1a & 2 Buildings Smoke Alarms Alerted Occupants 25% 43% Smoke Alarms Operated Properly 53% 65% % Fatal Smoke Alarms Present 44% 48% % Total No Smoke Alarm Present 56% 46% 0% 10% 20% 30% 40% 50% 60%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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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2: FRNSW Percentages of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by Room of Fire Origin

In total structure fires, the ratios of homes with smoke alarms (48%) compared to no smoke alarms (46%) was found to be not representative of the government statistics for NSW discussed in Section 1.9, NSW Households, Smoke Alarms, and Fires. The FRNSW data has produced similar findings to a study undertaken in Norway that examined fatal fires in the period of 1997-2003. Although more than 97% of Norweigian homes had a smoke alarm installed, only 25% of homes that experienced a fatal fire had a working smoke alarm, and 21% had no smoke alarm present (or had a non-functioning alarm) [39]. This may explain why, as mentioned in Section 1.9, there is a much lower correlation between increased smoke alarms in NSW households and fire fatalities.

The USA report on Home Structure Fires [36] may offer a further potential explanation, wherein it states that the vast majority (93%) of unreported fires occur in homes with a smoke alarm, and homes without a smoke alarm are disproportionately likely to need the assistance of the fire department. 60% 50% 40% 30% 20% 10% 0% % Of Total Fatalities 40% 12% 39% 44% 38% 47% Smoke Alarm present 53% 49% 50% Smoke Alarm not present Bedroom Lounge Kitchen 30% 30% Failed to operate 20% 23% 49% Operated 54% 0% 22% Alerted occupants 28% 35% 23% 20% Failed to alert occupants 30% 13% 16% Occupants failed to respond FRNSW: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 in Fire Fatality Incidents, 2000-2014, Class 1a & 2 Buil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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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explanation is supported by a recently undertaken Home Fire Safety Checks Program pilot study by the Community Safety Directorate within FRNSW18. This pilot study visited 304 homes across 8 specifically selected suburbs due to their risk profile for fires. Of those homes only 38% (111 homes) had a working smoke alarm already correctly installed.

  1. 11 False Alarms and Their Effects

Numerous laboratory tests and field studies have been undertaken to evaluate the likelihood of various smoke alarms to nuisance, and whether nuisance alarms are less likely to be functional after a given period of time. Conclusions from these reports may provide a potential explanation as to why many properties do not have functional smoke alarms.

Four field studies were considered in this review, three from the USA (Iowa [41], Alaska [42] and Washington [43]) and one from Camden (London), England [44]. The three USA studies examined alarm functionality after a set period of time ranging from 6 months to 42 months post installation, with the British study undertaking a 15 month field study.

Each of the USA studies found that ionisation alarms were far more likely to nuisance, ranging from twice as likely to nearly five times as likely. The Alaskan and Washington studies found that more ionisation alarms were disconnected (19% and 20% respectively) at follow up compared with the photoelectric alarms (4% and 5% respectively). Nuisance alarm was given as the primary reason for disconnection. These two studies placed alarms in varying locations, with the Alaskan study placing alarms on average 4-5m away from both heating and cooking sources, and the Washington study placing alarms throughout the ho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hen current NFPA smoke alarm code. The majority of nuisance alarms were caused by cooking, but nuisance also included low batteries, fireplaces, steam and smoking to a much lower extent. Authors outlined that alarms located closest to the kitchen were twice as likely to nuisance, and had a higher incidence of disconnection.

The Iowa study looked into comparing the two alarms, but also factored in lithium vs carbon/zinc batteries. It found that the alarm most likely to be functional after 42 months was a photoelectric alarm with a lithium battery. This finding was further broken down to show that 6% more photoelectric alarms were functional than ionisation, and 8% more alarms with a lithium battery were functional than a carbon/zinc battery.

The British study addressed battery type (lithium vs zinc) as well as alarm type (photoelectric vs ionisation), and considered whether homes had open plan kitchens. The results at the 15 month follow up study found that nearly half of all installed alarm systems in the households in Camden were not working, 40% of which had been disabled by the tenants. Lithium powered ionisation alarms were the most likely to be working at follow up. Zinc powered photoelectric alarms and ionisation alarms with a pause button were more likely to have experienced low battery warning signals or had their batteries changed. Households with at least one smoker were more likely to have disabled smoke alarms regardless of type, with only 38% of photoelectric alarms and 48% of ionisation alarms still functional. Homes with open plan kitchens were 6% less likely to have a working alarm than enclosed kitchens.

The author of the Washington study addressed potenti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USA and British findings, considering that the difference in percentages of houses with smokers could

18 Data presented on October 14, 2014 during an update by the Community Safety Directorate for the FRNSW Executive Leadership Team. The pilot program is continuing and numbers are therefore subject to change at any given time and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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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 partly responsible. Ambient cigarette smoke may increase the sensitivity of smoke alarms [45], particularly photoelectric alarms. However, as the current smoking rate in England [46] is not substantially higher than that in the USA [47], the effect of cigarette smoke on photoelectric vs ionisation alarms may not be the cause of the difference (although smoking rates in the specific regions and timeframe of the studies are unknown). Other suggested potential differences in the findings were the differences in cooking styles between the countries, a difference in heating sources, the movement of air through the dwelling, and whether wood-burning fireplaces may be present.

The USA based NIST also investigated smoke alarm performance in kitchen fires and nuisance alarms [48]. The study found that smoke alarms may nuisance up to 6m away from the cooking source. Considering this, depending on the layout of a class 1a or 2 building in NSW, smoke alarms (potentially the only smoke alarm in the dwelling) may be placed within 6m of the kitchen and therefore potentially nuisance.

In tests [48] undertaken that included toasting bread, frying bacon, broiling hamburgers, grilled cheese sandwiches, vegetable stir frying, and baking pizza, it was found that dual sensor alarms activated more frequently than similarly placed ionisation and photoelectric alarms. Ionisation alarms were found to activate very early and more to small particulate aerosols prior to noticeable smoke production, and this was suggested as a potential cause of frustration to homeowners. It was found that both ionisation and photoelectric alarms activated at least 10 minutes prior to cooking oil igniting.

Photoelectric alarms showed a significantly reduced incidence of nuisance alarm when placed at varying distances from the cooking source (both stovetop and oven) inside the kitchen, and outside, when compared with ionisation alarms. The NIST research suggested that if alarm placement is required within 6m of a cooking appliance, a photoelectric alarm or alarm with a silencing feature should be installed.

  1. 12 Fatal Risks in Alarm Placement

The same NIST study [48] also looked at the progression of nuisance alarms to fires within the kitchen, and the activation times for alarms within and outside of the kitchen. Smoke alarms (ionisation, photoelectric and dual sensor) were placed at varying distance between 1.82m and 6.94m from the stove in kitchen fire scenarios. The majority of scenarios resulted in the furthest alarms activating with an ASET value of greater than 120s19, but two scenarios showed a photoelectric alarm having a ASET value of less than 120s.

This research raises the challenge of placing smoke alarms at a distance from kitchens to prevent nuisance alarms, yet within close enough proximity (within 6.94m) to ensure a positive ASET is provided in the event of a fire.

Studies undertaken in Canada [49], Australia [50] and France [13] have shaped research trials around the placement of smoke alarms and subsequent effects on ASET. The 2003 Canadian Kemano Fire Study [49] examined multiple factors related to home fire safety, including the effect of an intervening door. Some test scenarios had an initially closed bedroom door preventing smoke alarms located outside of the room of origin from activating until the door was opened (one photoelectric alarm activated through the closed door). In the tests that

19 An optical density limit of .25 m-1 was applied to calculate the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 (A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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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ntained an open door for the duration, alarms outside of the room of origin activated, and in some cases activated first.

Australian researchers Bruck and Thomas [50] confirmed that, despite small gaps at the top, bottom and one side of the doors used in their experiments, when the doors were closed (in the absence of an induced pressure difference through mechanical ventilation or external wind), smoke alarms located behind the closed door away from the room of origin did not activate [50].

A 2014 French study [13] examined real scale fire tests in bedroom environments. The study examined (among others) a ventilation controlled fire in a bedroom with a closed door (a bed quilt was the material first ignited). The scenario examined tenability conditions within the room. The fire became ventilation controlled fairly rapidly. Within 3 minutes 30 seconds the hydrogen cyanide (HCN) concentration increased, as did the CO/CO2 ratio. At 4 minutes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due to the reduction of oxygen (16%). The photoelectric smoke alarm placed within the bedroom activated at 2 minutes, before conditions became untenable. The photoelectric smoke alarm placed in the corridor behind the closed bedroom door activated at 4 minutes, when tenability limits had already been reached.

These findings present concern for any situation where a fire starts in an enclosed room without an installed smoke alarm, a realistic situation in NSW home environments given current smoke alarm placement requirements.

  1. 13 Alarm Audibility and Awakening

Given the majority of fatal fires occur between the hours of 12:00am to 6:00am [Figure 14, 36, 51, 52], consideration must be given to the ability of residents to awaken to a sounding smoke alarm. The U.S.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 (CPSC) [53] published a study in 2005 detailing influencing factors on smoke alarm audibility and awakening. It considered that sleep stage, effects of drugs or alcohol, level of fatigue, time of night, background noise and hearing loss can all impact on a person’s ability to detect and respond to the sound of a smoke alarm activating.

The majority of smoke alarms are set to produce a sound volume of 85dBA. The CPSC research [53] presents that an average healthy unimpaired adult with good hearing in a situation of minimum background noise may awaken with an alarm sound as low as 55dBA, with the average requiring 70dBA to awaken. However, the study presents that sounds rarely occur in isolation. A lightweight closed door can reduce alarm volume by 10-20dBA, and an air conditioner (potentially 55-60dBA), traffic, televisions, small appliances, and airplanes can all increase the volume of background noise thereby decreasing the ability for an adult to distinguish and awaken to an activating smoke alarm.

Furthermore, sound travels from room to room in the same manner a person would and is affected by furnishings (drapes, carpets, upholstered furniture) [53]. Sound will be more attenuated in a multi-room home or multi-level home.

Data from the ABS Health Survey 2004-2005 [54] shows that hearing loss increases steadily with age thereby increasing the risk profile not only with respect to RSET values, but also the capability of elderly people to awaken to smoke alarm. Persons 65 and older reported a hearing (partial or complete) loss at a rate of 26% of the population, at 75 years and older the percentage increases to 42%, and by age 85 and over the figure is 54% [55]. Fire fatalities in NSW report a disproportionate number of elderly people aged 65 and 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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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ults by CPSC were supported by Australian research undertaken by Thomas and Bruck [50] from Victoria University. Their research showed a significant reduction in sound level behind a closed door, dropping from 85dBA to on average 36dBA, potentially on par with ambient noise levels.

In other research surrounding timely activation and effective notification Thomas and Bruck [56] recommend interconnected smoke alarms in every room of a dwelling. In their research they find that ionisation alarms activate more quickly than photoelectric alarms in the room of fire origin, the adjoining hallway, and the other room in their test building structure. They also found that the ionisation alarm activated more reliably than the photoelectric alarm (96% vs 80% respectively) across the seven tests with the room of fire origin door open.

However, their research showed a significant increase in the amount of time required for the alarm (of either type) to activate in the room of fire origin when compared to the hallway, with the slowest activation in the other (furthest away) room. Furthermore, when the room of fire origin was on the second story, they found that both ionisation and photoelectric alarms only activated approximately 50% of the time in the lower level.

In their concluding remarks, Thomas and Bruck [56] detail that the type of smoke alarm is far less significant when compared with appropriate placement and the interconnection of ala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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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iderations Considering the range of conclusions drawn across the research reports analysed in the literature review, FRNSW determined to undertaken internal testing to gain first hand data to analyse. When planning the test methodology, fatal fires across incidents attended by FRNSW in class 1a and 2 since January 2000 were analysed20.

Figure 13 provides a visual representation of seasonal percentages for fatal and total fires.

Figure 13: FRNSW Percentages of Fatal Fires and Total Fires by Season

It was found that the highest percentage of both total fires and fatal fires occurred during the months of winter, with 1 fatal fire for every 91 total fires. Table 1 displays the calculated figures of both number of and percentages of total fires per fatal fire by season.

Table 1: Total Fires and Fatal Percentage Fires by Season

Spring Summer Autumn Winter Number of Total Fires per Fatal Fire 110 149 126 91 Percentage of Total Fires that include a fatality .91% .67% .79% 1.1%

20 Data collected from the Australian Incident Reporting System (AIRS) via the Strategic Reporting System on October 28, 2014. Includes date range January 1, 2000 – collection date, class 1a and 2 buildings. FRNSW: Fatal Fires and Total Fires by Season, 2000-2014, Class 1a and 2 Buildings Winter 36% 29% Autumn 21% 23% Summer 17% 23% Fatal Fires Total Fires Spring 25% 25%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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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ercentage of total fires that include a fatality has been worked up as though there is only 1 fatality per fire. A small proportion (6%) of fatal fires in the designated timeframe included more than one fatality. As such, the percentage listed is not an exact figure.

Based off Table 1, winter conditions were considered in the design of the test facility. This resulted in the inclusion of winter bedding materials and a decreased ventilation profile assuming that windows would be closed. Internal temperature readings were taken prior to each burn to determine if they fell within a conceivable range for inside a home in winter.

The time block of the majority of fatal fires was also considered in planning the scenario for the test burns. Global fire service data shows a spike in fire fatalities during typical hours of sleep [36, 51, 52]. This spike was also found when analysing data from fire fatalities attended by FRNSW. Data21 showed that the highest proportion of fatal fires attended by FRNSW occurred during typical hours of sleep (41% of fire fatalities occurred in the 6 hour block between the hours of 00:00-05:59, and 64% in the 12 hour block between the hours of 20:00- 07:59).

Figure 14 displays fire fatalities attended by FRNSW by time of day. Considering the data and resulting figures, the test burns were set up on the premise that the occupant was sleeping at the time of ignition without lights on in the residence.

21 Data collected from the Australian Incident Reporting System (AIRS) via the Strategic Reporting System on December 4, 2014. Includes date range January 1, 2000 – collection date, class 1a and 2 buil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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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4: FRNSW Total Number of Fatal Fires by Time of 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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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of Test Burn Scenarios The focus of the test burn was to determine if the activation of smoke alarms present across a range of positions within the test residence would provide sufficient ASET. Several factors were considered, including tenability limits with regard to heat, toxic gas, and visibility.

To achieve data regarding effective notification and tenability limits, a series of residential test burns were planned. These included smouldering fires, flaming fires, and the same with residential sprinkler systems in place.

NSW legislation currently only requires the following: for smoke alarms to be fitted in any storey of a dwelling that contains a bedroom, fitted in every hallway associated with a bedroom, or the section of the building containing the bedroom and remainder of the building/dwelling if no hallway exists; and that in any storey that does not contain a bedroom, a smoke alarm must be fitted on the travel path of egress. There is no requirement that smoke alarms be hardwired or interconnected.

Australian Standard 1670.6 57 provides further suggestion for the locations of additional smoke alarms to combat dangers of fire sources in bedrooms and behind closed doors. As such, in planning the test burns, FRNSW determined to position a total of 36 alarms in multiple locations throughout the test unit.

AS1670.6 also describes satisfactory locations for alarms with regard to dead air space, ceilings and walls. The dead space is the area in which trapped hot air may prevent smoke from reaching the detector, and therefore theoretically preventing it from alarming. AS1670.6 outlines the positioning of smoke alarms, as per Figure 15 [57]. 0 5 10 15 20 25 30 Number of Fatalities 12 9 11 11 13 5 14 9 10 10 14 27 24 22 18 16 16 10 16 9 4 6 7 8 12:00-12:59 11:00-11:59 10:00-10:59 09:00-09:59 08:00-08:59 07:00-07:50 06:00-06:59 05:00-05:59 04:00-04:59 03:00-03:59 02:00-02:59 01:00-01:59 00:00-00:59 23:00-23:59 22:00-22:59 21:00-21:59 20:00-20:59 19:00-19:59 18:00-18:59 17:00-17:59 16:00-16:59 15:00-15:59 14:00-14:59 13:00-13:59 FRNSW: Total Number of Fatal Fires by Time of Day, 2000- 2014, Class 1a and 2 Buil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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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idering that International test studies have found smoke stratification can occur at the ceiling level during smouldering fires [9], and that some smouldering fires produce smoke plumes too weak to reach the ceiling [15], and that alarms within the dead space were found to alarm appropriately (and sometimes before those not located in the dead space) [49], it was deemed important to test smoke alarms across on the ceiling, the wall, and in a “dead space” location.

AS1670.6 positions the dead air space as per Figure 15, whereas the BCA considers the dead air space to be a larger region, 300mm by 300mm at a wall ceiling junction, not 300mm by 100mm as per the diagram below.

Considering this, FRNSW determined to place one photoelectric, one ionisation and one dual smoke alarm in each of the following locations: near the centre of the ceiling of each room, in the centre of one wall in each room with the top 300mm from the ceiling, and in the designated “dead space” within 100mm of a wall/wall/ceiling junction

Furthermore, as it is possible that as a bedroom may have no route of egress other than through a connected lounge room22, it was important to determine whether safe egress (and therefore effective notification) would be provided for the sleeping occupant across a range of fire scenarios.

The situation of a potentially sleeping occupant was planned to be tested by means of both lounge and bedroom fires (door open and closed), and both smouldering and flaming combustion scenarios were considered.

22 This is considering the possibility of an apartment residence where egress from a window or balcony would result in major injury and likely death due to the height of the fall, and therefore exit through the lounge is the only safe egress ro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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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5: Diagrammed Dead Air Space and Correct Smoke Alarm Placement

As children under 15 are unlikely to awaken to the sound of the alarm (see Section 1.6 Smoke Alarms and Egress) it was important to determine if the requisite hallway smoke alarm provided enough warning not only for the sleeping adult to awaken and exit, but also in the event that child rescue were required.

Primarily, considering Regulation 2000, every test burn would focus on whether or not the appropriately positioned ceiling and wall space smoke alarms in the hallway activated within safe egress times. The activation of the alarms in the bedrooms and lounge were of interest to determine if they provided a greater ASET for the residents, and if they had a beneficial effect in the situation of closed doors. Data capture of potential differences in time to alarm was of interest across the different alarm pla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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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inkler System Installation To round off the testing of smoke alarms and their efficiency in saving lives, residential sprinklers were planned to be included in a series of burns to determine what effect they might provide with regard to safe egress. Sprinkler systems are traditionally designed to prevent flashover in the room of fire origin [58] and beyond, but may also present a safety option during initially smouldering fires.

Much research [36, 59, 60, 61] has been undertaken internationally to analyse the potential benefits of sprinkler systems in residential homes. Further to that, FRNSW’s Fire Investigation and Research Unit (FIRU) undertook research and analysis in early 2012 surrounding a recreation of the Quaker’s Hill Nursing Home fire that took place in November 2011. The research focused on determining the cause of fire, and also to consider if the result would have been different had sprinkler systems been installed. Since that testing and analysis, NSW legislation has been changed to require the incorporation of sprinkler systems in NSW residential aged care facilities prior to March 2016.

There are multiple variations of sprinkler systems available for installation depending on the class of building involved. As this project is focused around class 1a and 2 buildings, a part 5 residential sprinkler system, in line with AS 2118.5-2008 [58], was included. The part 5 system was deemed an appropriate, effective, practical and economically acceptable design to install.

Rapid response 71°C rated residential concealed pendent sprinklers (with a 59°C rated base plate) were built into the lounge room, both bedrooms and the hallway with location positioning and coverage consistent with the aforementioned Australian Standard (see Figure 19 in Section 2.4, Residential Test Burn Setup and Equipment, for system layout and design).

This type of sprinkler was selected based on the consideration that quicker response time is important in residential occupancies when occupants might be sleeping at the time of ignition, and therefore potentially have less time to respond. Also, being concealed, they provide a more aesthetic safety measure in the instance of a fire.

The provision of water for the sprinkler system was designed to be supplied via a FRNSW pumping appliance running at idle (~300kPa) connected to a 32mm pressure reducing valve. The appliance connection to the manufactured residence was set up via two 38mm fire fighting hoses, with the 32mm pressure reducing valve attached to the external fitting of the manufactured residence to ensure steady and consistent water pressure was applied. This method of water supply was selected over using the local hydrant, which was pressurised via a diesel pump and set off an alarm upon activation.

Figure 16 shows the external fitting for the residential sprinkler system. It was at this attachment point that water supply was connected to the sprinkler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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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6: Residential Sprinkler System External Fit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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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idential Test Burn Setup and Equipment The test burn cell was set up as a two bedroom residence representative of a small terrace or apartment. A hallway connected the two bedrooms and the lounge room. Figure 17 shows the layout of the residence including the location of testing equipment. This was mounted on a purpose built concrete slab at the FRNSW research facility in Londonderry, NSW. The residence was located in an open air environment.

The building structure of the residence was made of radiatia pine with 16mm fire resistant plasterboard lining the internal walls and ceiling. The outside of the building was lined with extra heavy duty premium wall wrap and clad with 7.5mm plywood. The structure contained a solid timber front door and hollow core lightweight internal doors. Aluminium sliding glazed windows were installed, ceiling heights were 2.4m and bulkheads above doors were set at 2.1m. The structure was roofed with a trim deck metal roof to prevent weathering.

Battery powered AS3786 compliant smoke alarms easily available at local DIY and electronics stores were used. Alarms were modified by electronics experts to include a light-emitting diode (LED) connected to the alarm. The signal produced an external visual light indicator on an alarm panel upon activation during the burn scenario. Multiple tests were run to establish that there was no change to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alarm signalling and activation with the minor modification, and that the LED activated immediately upon alarm signalling. The alarms were then installed in the selected locations with their LED indicators clearly marked on the panel, and a video was set up to record smoke alarm activation.

Each room (including the hallway) was equipped with sets of four type N thermocouples capable of reading temperatures exceeding 1200°C. Each set had a thermocouple placed at floor level, .75m or 1m (depending on location), 1.5m and ceiling level for each room at the locations as specified in Figure 17. The thermocouples were placed close to where a person could be resting/sleeping in each room, on the path of egress in the hallway and lounge,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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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ainst the external walls in each room. End probes were inserted through small holes drilled through the linings in the wall and sealed to ensure limited air movement. No thermocouples were placed in direct proximity to the location of the sprinkler pendant.

Figure 17: Residence Design and Equipment Locations

Each room was set up with mini pinhole cameras. A visual marker at approximately 0.5-1m within each room was selected in order to subjectively measure and determine visual tenability through discernible contrast23.

Gas analysis was undertaken to measure the variance of CO, HCN, CO2 and O2, HCl, HBr, HF, SO2, NO2, acrolein, and formaldehyde with regard to tenability, as listed in both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26] and the SFPE Handbook of Fire Protection and Engineering [11, 27]. A portable Fourier Transform Infrared (FTIR) Spectrometer was used to simultaneously monitor and analyse the presence of gases (excluding oxygen) in the fire environment. The

23 The average distance where people turn back due to smoke density and visibility is 3m as detailed in the SFPE Handbook of Fire Protection and Engineering, and the research by Jin [29]; however, ISO13571 lists a visibility of 0.5m (equivalent to an arm’s length) as being the limit for tenability. Given the residence is likely a known environment to the occupant, the distances close to those listed in ISO 13571 were 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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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lly transportable unit was equipped with high temperature stinger probes, and was able to function in hot and humid environments.

Gas analysis was undertaken at three locations, as shown in Figure 17. Location “G1” was the mobile gas analysis location that moved to be located directly in the room of origin, in close proximity to the point of origin. Location “G2” and “G3” were stationary gas analysis units that remained in position for the duration of the test burn series.

Oxygen analysis was undertaken at the same locations as the other gases, with a high temperature probe placed in close proximity to the stinger probe for the FTIR. A four head portable gas detector specific to measuring gases in fire environments was used. The range for O2 was 0-23%.

The residence was thoroughly ventilated and atmospherically tested between each burn scenario ensuring a clean air environment as the baseline. Furthermore, smoke alarms were checked following each burn for evidence of sounding [62], and replaced if it was deemed necessary due to any visual build up of smoke or degradation due to fire conditions.

Ambient conditions were measured by means of a weather station positioned outside of the manufactured residence. The weather station acquired data throughout the test burn, providing information surrounding ambient temperature, pressure and relative humidity.

Modern furniture from a local bulk furniture store chain was purchased to set up the rooms. The two bedrooms were set up in identical fashion using consistent furnishings and materials for comparability. All rooms were carpeted with a polypropylene carpet, except the kitchen space, which was fitted with linoleum. Bedroom, hall and lounge windows were fitted with curtains purchased from a local DIY store. No further wall decorations were present on residence walls.

Figure 18 shows the layout (not to scale) of the residence with regard to the inclusion of furniture.

Figure 18 Residence Design Furniture Lay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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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art 5 residential sprinkler system was installed as per Figure 19. Sprinkler heads were sealed with 16mm fire resistant plasterboard during test burns that did not require an installed home sprinkler system, and uncovered for latter burns that required the system to function appropriately.

Figure 19: Residence Design Sprinkler Layout

The following equipment was used during the test burn scenarios.

thermocouple assembl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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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nition Scenarios As there are a range of materials available in upholstered furniture and bedding, and a level of unreliability involved in planning test ignition with actual smoking materials [62, 63], an electric cartridge heater was used in place of cigarettes. The 600W, 240V, 2.5 Amp cartridge heater that was used was capable of a maximum temperature of 700°C with a 1mm thermocouple attached to ensure accurate temperature readings were relayed to the solid state relay.

The solid state relay provided a digital temperature control to ensure a steady and reproducible temperature was achieved via the cartridge heater. The solid state relay was capable of switching on and off five times a second to ensure the cartridge heater did not overheat in an open air environment. Sustained smouldering ignition was achieved at approximately 15 minutes with the cartridge heater set to 500°C. Cotton batting sheets (87.5% bleached cotton, 12.5% polypropylene) were used to support sustained smouldering.

Figure 20 presents a visual image of the cartridge heater positioned on bedding material. The metal wire in a more vertical position in this image is an additional thermocouple. This thermocouple was present to measure the ignition temperature at the point of contact with residential furnish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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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20: Visual Image of Cartridge Heater Placement on Bedding

Initial flaming ignition test burns were conducted with the same furnishings and a LPG gas flame ignition tube to determine if flaming combustion was produced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period. This was achieved by holding the flame over bedding material and an upholstered cushion for 1-5 seconds and noting results.

Following these initial ignition testing burns, 10 residence burn scenarios were tested with equipment and furnishings as listed and positioned as per Section 2.4, Residential Test Burn Set Up and Equipment. In all test scenarios, analysis began at the moment of ignition (the placement of the cartridge heater or the first moment of application of the LPG gas flame).

Full ventilation and atmospheric monitoring was carried out following each burn scenario to ensure a clean air baseline. Furnishings, materials and instruments were changed when required due to fire or water damage.

Each burn scenario had thermocouples, atmospheric and gas monitoring equipment and video cameras set up as described in Section 2.4, Residential Test Burn Setup and Equipment.

Time and data were captured from burn initiation until test termination, as designed in the test methodology. Specific times were recorded for details such as any changes within the room, and if there were transitionary events in the combustion process (ie. smouldering to flaming).

All burns were undertaken with the residence external door in a closed position except for when the fire fighter was exiting the residence after igniting combustion, or entering to extinguish the fire.

For Burn 5 a small corner of the front door was removed, just large enough to allow a 38mm fire fighting hose to pass through. As there was limited space around the fire fighting hose, it was considered that this did not significantly affect the ventilation profile or air tract mov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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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

Test Burn Procedures Research Burns 1-5, smouldering and flaming combustion

Research Burn 1: Bedroom 1 smouldering • Room of origin: Bedroom 1 • Internal door positioning: Bedroom 1 door closed, Bedroom 2 door open • Gas measurement height: 1.5m from the floor. G1 positioned in Bedroom 1. • Material first ignited: bedding materials • Form of ignition: cartridge heater • Form of combustion: smouldering • Test deemed concluded: upon sustained transition of smouldering combustion to flaming, 150 minutes total if hallway alarms don’t activate, or 360s (6min) after the slowest hallway smoke alarm activated, whichever was the lesser

Research Burn 2: Bedroom 2 smouldering • Room of origin: Bedroom 2 • Internal door positioning: Bedroom 1 door open, Bedroom 2 door open • Gas measurement height: 1.5m from the floor. G1 positioned in Bedroom 2. • Material first ignited: bedding materials • Form of ignition: cartridge heater • Form of combustion: smouldering • Test deemed concluded: upon sustained transition of smouldering combustion to flaming, 150 minutes total if hallway alarms don’t activate, or 360s (6min) after the slowest hallway smoke alarm activated, whichever was the lesser

Research Burn 3: Lounge smouldering • Room of origin: Lounge • Internal door positioning: Bedroom 1 door open, Bedroom 2 door closed • Gas measurement height: 1.5m from the floor. G1 positioned in Lounge. • Material first ignited: upholstered material on the couch • Form of ignition: cartridge heater • Form of combustion: smouldering • Test deemed concluded: upon sustained transition of smouldering combustion to flaming, 150 minutes total if hallway alarms don’t activate, or 360s (6min) after the slowest hallway smoke alarm activated, whichever was the lesser

Research Burn 4: Bedroom 2 smouldering • Room of origin: Bedroom 2 • Internal door positioning: Bedroom 1 door open, Bedroom 2 door open • Gas measurement height: 0.75m from the floor. G1 positioned in Bedroom 2. • Material first ignited: bedding materials • Form of ignition: cartridge heater • Form of combustion: smouldering • Test deemed concluded: upon sustained transition of smouldering combustion to flaming, 150 minutes total if hallway alarms don’t activate, or 360s (6min) after the slowest hallway smoke alarm activated, whichever was the les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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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Burn 5: Bedroom 2 flaming • Room of origin: Bedroom 2 • Internal door positioning: Bedroom 1 door open, Bedroom 2 door open • Gas measurement height: 0.75m from the floor. G1 positioned in Bedroom 2. • Material first ignited: bedding materials • Form of ignition: LPG gas flame • Form of combustion: flaming • Test deemed concluded: upon full involvement of the room of origin, or 360s (6min) after the slowest hallway smoke alarm activated, whichever was the lesser

Research Burns 6-10, smouldering and flaming combustion equipped with a residential sprinkler system

Research Burn 6: Bedroom 1 smouldering • Room of origin: Bedroom 1 • Internal door positioning: Bedroom 1 door closed, Bedroom 2 door open • Gas measurement height: 1.5m from the floor. G1 positioned in Bedroom 1. • Material first ignited: bedding materials • Form of ignition: cartridge heater • Form of combustion: smouldering • Test deemed concluded: upon sustained transition of smouldering combustion to flaming, 150 minutes total if hallway alarms don’t activate, 360s (6min) after the slowest hallway smoke alarm activated, or 60s (1min) after the activation of the sprinkler system, whichever was the lesser

Research Burn 7: Bedroom 1 smouldering • Room of origin: Bedroom 1 • Internal door positioning: Bedroom 1 door open, Bedroom 2 door open • Gas measurement height: 1.5m from the floor. G1 positioned in Bedroom 1. • Material first ignited: bedding materials • Form of ignition: cartridge heater • Form of combustion: smouldering • Test deemed concluded: upon sustained transition of smouldering combustion to flaming, 150 minutes total if hallway alarms don’t activate, 360s (6min) after the slowest hallway smoke alarm activated, or 60s (1min) after the activation of the sprinkler system, whichever was the lesser

Research Burn 8: Lounge smouldering • Room of origin: Lounge • Internal door positioning: Bedroom 1 door open, Bedroom 2 door closed • Gas measurement height: 1.5m from the floor. G1 positioned in Lounge. • Material first ignited: upholstered material on the couch • Form of ignition: cartridge heater • Form of combustion: smouldering • Test deemed concluded: upon sustained transition of smouldering combustion to flaming, 150 minutes total if hallway alarms don’t activate, 360s (6min) after the slowest hallway smoke alarm activated, or 60s (1min) after the activation of the sprinkler system, whichever was the lesser

Research Burn 9: Bedroom 2 smouldering • Room of origin: Bedroom 2 • Internal door positioning: Bedroom 1 door open, Bedroom 2 door 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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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s measurement height: 0.75m from the floor. G1 positioned in Bedroom 2. • Material first ignited: bedding materials • Form of ignition: cartridge heater • Form of combustion: smouldering • Test deemed concluded: upon sustained transition of smouldering combustion to flaming, 150 minutes total if hallway alarms don’t activate, 360s (6min) after the slowest hallway smoke alarm activated, or 60s (1min) after the activation of the sprinkler system, whichever was the lesser

Research Burn 10: Bedroom 1 flaming • Room of origin: Bedroom 1 • Internal door positioning: Bedroom 1 door open, Bedroom 2 door open • Gas measurement height: 0.75m from the floor. G2 positioned in Bedroom 1. • Material first ignited: bedding materials • Form of ignition: LPG gas flame • Form of combustion: flaming • Test deemed concluded: 60 (1min) seconds after the activation of the sprinkler system, or 360s (6min) after the activation of the slowest hallway smoke alarm activated, whichever was the lesser

  1. 7

Limitations of the Test Burn Scenario There are endless scenarios that could be undertaken in replica real home fire test burns including varying the configur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residence, ceiling heights, the position of doors, burning different materials, setting up of individual rooms differently, introducing different furnishings, introducing natural or mechanical ventilation, etc. Ideally each burn would be reproduced identically three times. Due to time and monetary constraints, it was determined to run 10 test burns with variations. However, smoke alarms are designed to function across a range of fire scenarios, and given that every real fire scenario is different, it was conceivable to compare results across test burns.

The test burns were undertaken in ambient autumn conditions. The test environment studied was that of winter conditions, and therefore internal temperature measurements were taken before commencing the burns to determine if the ambient temperature was relative to that of winter. It was assumed that a winter indoor room would be warmer than typical outdoor conditions due to being closed up and having the presence of heaters. The measured external ambient temperature ranges for the test burns ranged from 16-30°C, with the average sitting at 25.6°C.

The internal average temperature for the structure at the start of each burn was 27°C. Although this may have had some effect on the test burns, it was considered within reasonable limits for a warm internal room temperature due to indoor heating in winter, and was not considered to have had a significant effect on results. Furthermore, given the variations in temperatures experienced across NSW in winter, attempt was not made to replicate any one scenario.

The test burns were undertaken with an ambient relative humidity level of that ranged from 19.8-92.2%. As the Sydney region experiences a wide range of relative humidity during winter, the relative humidity was noted prior to each burn scenario, but it was not deemed to be a deviation from the range of what could be experienced in local winter conditions. Furthermore, it was considered that real home fires occur across the range of conditions, not only within specified relative humidity lev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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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assessment was undertaken to establish audibility levels and limitations in any of the test burn scenarios. Much research has been done in this area [53, 56].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test burns it was assumed that smoke alarms were able to be heard, even behind lightweight doors that are known to diminished volume by 10-20dB [53]. Due to the wide range in variations of background noise in residential dwellings, no attempt was made to replicate any one scenario and measure sound. This research has been undertaken in both Australia and overseas and therefore conclusions from those research studies were considered applicable

There are endless positions for smoke alarm placement. A Canadian [49] study recently examined smoke alarm placement in the “dead zone”, including on the ceiling, the wall, and near corners. As “dead zone” placement was not the primary focus of FRNSW’s residential test burn, it was deemed appropriate to place smoke alarms within one “dead zone”, on the wall in a corner in close proximity to a wall/wall and wall/ceiling junction. No attempt was made to measure activation in alternative placements.

Smoke obscuration affecting visibility was measured by subjective means through using a video camera and visual indicator. Visibility was deemed untenable when it was impossible to discern visual differences in the screen at a distance of 0.5-1m depending on the position of the marker.24 This could have led to some variance were the test and timing assessment to be repeated. However, as smoke obscuration alone does not directly affect tenability, but rather affects cognitive and motor skill function (which affects egress ability and therefore tenability) it was determined that this method was sufficient. Although research has proven that walking speeds in irritant smoke decreases more significantly with decreases in visibility [29], without scientific measurements of optical density combined with FICirr, it is impossible to utilise Equation 16 or Equation 18.

Furthermore, as smoke obscuration was not scientifically measured it is impossible to relate the conditions to AS3786:2015 [7] with regard to the aerosol density threshold limits, and whether or not the test burn smoke density fell within the designated standard limits.

No assessment was undertaken to establish the production of various toxic gas asphyxiates or irritants outside of measuring those listed in Section 2.4 Residential Test Burn Setup and Equipment. The primary focus was on toxic gases as described in ISO 13571 [26] and the SFPE Handbook of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ing [27].

A mass loss analysis was not undertaken during the burn, nor was a room volume analysis. Dimension information was collected should room volume analysis be required in future; however,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t was not deemed a focus. Due to equipment limitations, no data pertaining to radiant heat was collected. As such the FED for radiant heat could not be calculated, and the summation and cumulative effects of radiant and convected heat (respectively calculated by adding FED convected and radiant heat each minute, and then summing that result over each minute of the test burn) was not calculated. The tenability limits for FED convected heat and cumulative convected heat were

24 The smoke obscuration model (as listed in ISO 13571) is based on the ability to discern minimal detectable contrast. This concept estimates that a mass concentration threshold of .6gm-3 has been reached when an occupant cannot see beyond .5m, and above this tenability is likely to be compromised. When occupants are unable to see their hand in front of their face they are likely to become disoriented when engaged in cognitive or motor-skill activities (ie egress). This is the reason for placing an object to determine visual tenability at 50cm in front of the mini pinhole camera as the determining distance compromised ten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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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luded in the calculation, but it must be considered that tenability may have been reached at an earlier stage had radiant heat been included. Although the function of the installed sprinkler system was of great interest during burns 6-10, it was not the main focus of the project. As such, thermocouples were not positioned directly next to the location of the sprinkler head more specifically measuring the local temperature at activation. The result of this limitation is that recorded sprinkler activation temperatures show greater variance than expected, and are less exact than desired. As no two real home fires are alike, the assessment of a range of fire scenarios was deemed appropriate. Although it is unlikely that the results obtained in this study will be directly reproducible, it does serve as an exploratory look into a range of factors affecting home safety, focusing around the activation of smoke alarms within tenability limits and safe egress timefr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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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Introduction to Analysis, Calculating Tenability Limitations It is impossible to entirely predict the wide range of variables involved in real home fires; including human, building and fire behaviour. As such, FIRU determined a methodology based around increased risks of fire fatality due to time of day and seasonal statistics, built a structure representative of a 2 bedroom terrace or apartment with a single path of egress through the lounge room, and furnished the structure with bulk low cost furnishings available at local furniture chains.

The single path of egress was based around the possibility of security bars on the windows of a terrace house, or the apartment being on a level too high for safe egress through a window. To limit the variability of human behaviour, it was considered that the residential occupant was sleeping in the room of origin (ROO) or a bedroom when the ROO was the lounge room, was awoken by the smoke alarm, and began movement towards egress within a 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 It was not assumed that the occupant would suffer any incapacitating psychological effects with regard to fire.

In order to consider the more vulnerable members of society, including the elderly, children, asthmatics, and those with reduced physical or mental abilities, conservative tenability limits were applied. As an FED or FEC of 1 equates to the statistical analysis to 50% of the population having compromised tenability, an FED or FEC criteria of 0.3 reduces this value to 11.4% of the population being susceptible [27]. There is no criteria limit low enough to ensure 100% of the population would be safe. As such, the limit of 0.3 was used when assessing tenability limits to ensure a greater proportion of the population would be considered in calculations.

Concentration limits for irritant gases with regard to incapacitation were applied as per the SFPE Handbook of Fire Engineers [27]. The Australia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regarding life safety [25] directs readers to use ISO 13571 [26]; however, this international standard does not list concentrations for irritant gases with regard to impaired egress or fatality, nor does it provide more specific calculations for the combined effects of irritant and asphyxiant gases. As such the values listed the SFPE Handbook of Fire Engineers [27] were used exclusively in order to maintain consistency across the calculations.

A conservative required safe egress time (RSET) was also applied to consider that indirect escape may be required, and to consider the potential range of human behaviour including awakening from sleep, time to recognition, attempts at fire fighting, rescuing or alerting others, and finally exiting. As discussed in Section 1.6, Smoke Alarms and Egress, an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 (ASET) of 120s may not provide enough time for indirect escape, especially when children and/or less mobile individuals are involved.

As such, to support a broader segment of the population and include time for indirect escape, both egress of 120s and the more conservative RSET of 135s [31] were applied relative to the activation of smoke alarms in both the room of origin and the hallway.

To determine tenability limits Equations 1 (CO), 3 (HCN), 5 (VCO2), 11 (asphyxiant) and 14 (convected heat) were used. Equations 11 and 14 were then summed per minute duration of the fire in order to determine the cumulative effects of asphyxiation and heat on an occupant.

Unfortunately the gas analysis equipment for measuring O2 failed for each test burn. The result of this was that an O2 value of 20.9% had to be included in all asphyxiation calc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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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lting in the time to loss of tenability being increased. Although it is a natural occurrence for oxygen to decrease in a fire environment, without having an indication of the rate of decrease, it was determined to present that no change in oxygen had occurred.

The FTIR analysis equipment used was not able to measure samples at exact 1 minute intervals, as required by the equations that were applied to determine tenability limits. The equipment did measure within 1-2 seconds above 60 seconds (excluding the G2 gas analyser that was closer to 70s intervals during Burn 5), and therefore it was deemed permissible to round this down to 60 seconds for ease of equation application.

Equations 12 and 13 were used to determine the tenability limits with regard to irritant gases, applying the gas concentration standards from the SFPE Handbook of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ing [27] with regard to impaired escape, incapacitation and death.

  1. 2

Test Burn Results and Discussion Burns 1-5 were structured to measure time to tenability loss in smouldering and flaming fire environments in a residential occupancy based on FRNSW and international statistics for fire fatalities. These were considered around sleeping variations of bedroom doors (open and closed), and fires starting on both bedding materials and on the upholstered lounge.

Following the initial 5 burn scenario, a further 5 test burns were undertaken with near identical methodology, excluding two burns (7 and 10) which occurred in Bedroom 2 instead of Bedroom 1 (as in burns 2 and 5). This was changed to limit time loss in moving room of origin located gas analysis equipment.

Test burns 6-10 were equipped with a residential sprinkler system; however for burns 6, 8 and 9 the sprinklers were pressurised by a FRNSW pumping appliance running on idle (approximately 300kPa), without the specified 32mm pressure reducing valve. This was due to a delay in parts supply, and due to other time constraints on the research project, the test burns could not be delayed.

With the sprinkler system not being supplied with the ideal pressure of 50kpa at the sprinkler head, it can be assumed that resultant droplet size from sprinkler activation would not be ideal, nor would discharge density or coverage provided by the spray pattern. These deviations from ideal would therefore reduce the efficiency of the sprinklers to control and suppress the fire.

For burns 7 and 10 (burn 7 was delayed for 24 hours), the pressure reducer had been fitted and the sprinkler systems functioned at ideal pressure as designed.

As mentioned previously, without the location of a thermocouple directly next to the sprinkler pendant, limited information can be drawn with regard to the exact temperature of sprinkler activation. As the results show, in Burns 6-10, this is likely to have presented a level of inaccuracy that could not be overcome. Also, without additional thermocouples on the ceiling between the sprinkler pendant and the fire it was difficult to comment on directional heat movement across the ceiling. As such, the temperature recorded by the thermocouple closest to the fire on the ceiling may not provide an accurate assessment of the temperature at the sprinkler pendant.

All test burn scenarios took place with the bedroom window shut as to simulate a winter fire environment. Furnishings and equipment were replaced as needed between burns to ensure a more reproducible testing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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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1 Burn 1, Smouldering Bedroom Fire, Door Closed, 1.5m Monitoring Height

Burn 1 was designed as a test burn to simulate an occupant falling asleep with a burning cigarette. This occupant slept with the bedroom door closed. The gas and temperature measurements were taken at a height of 1.5m, considering the occupant awakening to the smoke alarm and standing up to exit. The test scenario was concluded at 150 minutes as no hallway smoke alarms activated, and no transition from smouldering to flaming fire occurred.

Table 2: Burn 1 Ambient Conditions

Burn 1 Start End Date 3/03/15 Times 8:19:10 10:49:00 Ambient Temperature 16.6°C 24.5°C Relative Humidity 92.2% 52.1% Air Pressure 1011.1 1011.1

The following graph, Figure 21, shows a visual analysis of the data, plotting the fractional effective dose/concentration against time duration into the test burn. As can be noted, FEC 0.3 incapacitation due to irritant gases reached in the 22nd minute.

Due to a failure in power to the FTIR analyser the exact moment of incapacitation due to cumulative asphyxiant effects is unknown. Through considering a steady upward trajectory in the data, it is graphically extrapolated to have occurred between 35 and 61 minutes (closer to 35 min).

Based on the that extrapolated trajectory, the closest recorded data point exceeding FED 0.3 cumulative asphyxiation is 61min 35sec into the test burn. Heat and visibility were not found to have significantly influenced tenability, as they both remained within tenability lim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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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21: Burn 1 Graphical Analysis of Tenability

The following table shows the absolute time to smoke alarm activation in the room of origin and the hallway, wherein BD1 is bedroom 1, SA1 refers to the ceiling alarms, SA2 refers to the wall space alarms, SA3 is the dead space alarms.

Table 3: Burn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D1 SA1 P BD1 SA1 I BD1 SA1 D BD1 SA2 P BD1 SA2 I BD1 SA2 D BD1 SA3 P BD1 SA3 I BD1 SA3 D 17m21s DNA 15m35s 11m30s DNA 13m6s 14m39s DNA 12m10s Hall SA1 P Hall SA1 I Hall SA1 D Hall SA2 P Hall SA2 I Hall SA2 D Hall SA3 P Hall SA3 I Hall SA3 D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 Did Not Activate

As can be noted from Table 3, no hallway alarms activated. It is assumed that this was due to the door being closed, therefore preventing smoke from exiting the bedroom and activating the hallway alarms.

Overlaying data as shown in Figure 21 it can be seen that no hallway alarms activated within FEC 0.3 incapacitation, but all three bedroom dual and photoelectric alarms activated prior this tenability level being reached. In this scenario no bedroom ionisation alarms activated.

All bedroom photoelectric and dual alarms activated prior to the FED 0.3 cumulative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and all also activated within RSET 120 and 135s. Due to the low temperature profile of this smouldering burn and the ambient temperature conditions, Duration into Test Burn FEC Impair Escape FEC Incapacitate FLD Irritant Death FED Asphyxiant FED Sum Asphyxiant FED Convected Heat FED Sum Heat 0.90 0.60 0.30 0.00 1.20 1.50 Burn 1 Tenability Measured at 1.5m FED/FEC 0:00:00 0:04:06 0:08:16 0:12:27 0:16:38 0:20:49 0:25:00 0:29:11 0:33:22 1:02:38 1:06:48 1:10:59 1:15:10 1:19:21 1:23:32 1:27:43 1:31:53 1:36:10 1:40:33 1:44:43 1:48:54 1:53:05 1:57:16 2:01:27 2:05:38 2:09:49 2:14:00 2:18:10 2:22:21 2:26:32 2: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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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reased time was likely required for the smoke plume to reach the ceiling smoke alarms [15]. Smoke stratification was noted at different points throughout the burn.

The considered result of Burn 1 is that the majority of sleeping occupants (assuming awakening upon alarm sounding) escaped based on bedroom photoelectric and dual alarm activation. Based only on hallway alarm activations and/or bedroom ionisation alarm activation it is possible to deduce that 11.4% of the population would have been incapacitated, and potentially over 50%, as the FED sum asphyxiant continued beyond FED equal to 1.

On analysis of the ceiling temperature within the room of origin, bedroom 1, the temperature did not reach a level that could have potentially activated a sprinkler system, had one been installed.

  1. 2.2 Burn 2, Smouldering Bedroom Fire, Door Open, 1.5m Monitoring Height

Burn 2 was designed to simulate an occupant falling asleep with a burning cigarette. Unlike the scenario in Burn 1, this occupant slept with the bedroom door open. The gas and temperature measurements were taken at a height of 1.5m, considering the occupant awakening to the smoke alarm and standing up to exit. The test scenario was concluded at 60 minutes due to cessation of the smoulder.

Table 4: Burn 2 Ambient Conditions

Burn 2 Start End Date 3/03/15 Times 12:44:00 13:44:36 Ambient Temperature 24.4°C 26.2°C Relative Humidity 62.9% 62.8% Air Pressure 1009.3 1008.3

The following graph, Figure 22, shows the visual analysis of the data collected in this test burn scenario, again plotting fractional effective dose/concentration against time duration into the test burn.

In this test scenario tenability was lost due to FEC irritant gases impaired escape within 5 minutes, FEC irritant gas incapacitation occurred within 15 minutes, and FED sum asphyxiant gases occurred in the 37th minute. Neither heat or visibility reached the level of tenability loss, and where therefore not limiting factors in esc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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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22: Burn 2 Graphical Analysis of Tenability

The following table shows the absolute time to smoke alarm activation in the room of origin and the hallway, wherein BD2 is bedroom 2, SA1 refers to the ceiling alarms, SA2 refers to the wall space alarms, SA3 is the dead space alarms.

Table 5: Burn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D2 SA1 P BD2 SA1 I BD2 SA1 D BD2 SA2 P BD2 SA2 I BD2 SA2 D BD2 SA3 P BD2 SA3 I BD2 SA3 D DNA DNA 20m 27s 27m34s DNA 14m 20s 26m 28s DNA 15m 25s Hall SA1 P Hall SA1 I Hall SA1 D Hall SA2 P Hall SA2 I Hall SA2 D Hall SA3 P Hall SA3 I Hall SA3 D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 Did Not Activate

As in the scenario of Burn 1, no hallway smoke alarms activated. This test burn scenario was ended due to the cessation of the smoulder at 60 minutes; however, within the test burn duration both FEC and FED 0.3 incapacitation conditions were met. As no hallway smoke alarms activated, it is possible to assume that 11.4% of the population were incapacitated; however, without a transition to flaming, and with cessation of the smoulder, it is impossible to deduce what lasting effect this could have had on the health and wellbeing of the occupant. It is sufficient to note that some degree of rescue is likely to have been required. Duration into Test Burn FEC Incapacitate FLD Irritant Death FED Asphyxiant FED Sum Asphyxiant FED Convected Heat FEC Impair Escape FED Sum Heat 0.30 0.00 0.60 Burn 2 Tenability Measured at 1.5m FED/FEC 0:00:00 0:01:04 0:03:10 0:05:15 0:07:20 0:09:26 0:11:31 0:13:37 0:15:42 0:18:48 0:20:53 0:22:59 0:25:04 0:27:09 0:29:15 0:31:20 0:33:25 0:35:31 0:37:36 0:39:41 0:41:47 0:43:52 0:45:58 0:48:03 0:50:09 0:52:14 0:54:20 0:56:25 0:58:31 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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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 two smoke alarms, the wall and dead space dual alarms, activated within FEC 0.3 tenability limits. Neither of these two alarms provided an RSET of 120s or 135s, and so in this test burn scenario all alarms failed to provide the occupant with sufficient safe egress time. Upon analysis of the ceiling temperature in the room of origin, had a sprinkler system been fitted it would not have activated as temperatures did not increase to the level at which the sprinkler system was rated.

  1. 2.3 Burn 3, Smouldering Lounge Fire, 1.5m Monitoring Height

Burn 3 was designed to simulate a cigarette fire on a lounge. In this scenario it was considered that a person went to bed whilst the cigarette initiated smoulder in the lounge. As passing through the lounge provided the only path of egress regardless of the location of the occupant during the scenario, loss of tenability within the lounge was considered.

Table 6: Burn 3 Ambient Conditions

Burn 3 Start End Date 3/03/15 Times 15:00:00 15:50:25 Ambient Temperature 28.9°C 35.8°C Relative Humidity 52.7% 50.1% Air Pressure 1007.3 1006.8

In Burn 3 gas and temperature monitoring was conducted at a height of 1.5m. The following graph, Figure 23, plots FEC/FED against time duration into the test burn. In this test scenario it can be easily noted that irritant gases were produced at a significantly increased rate when compared with Burns 1 and 2, with FEC 0.3 incapacitation reached within 5 minutes of the ignition of smoulder; followed closely by FEC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equal to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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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23: Burn 3 Graphical Analysis of Tenability

This fire scenario also created significantly more heat and transitioned into a flaming fire 39 minutes and 45 seconds into the test burn. Although this transition officially marked the end of the test scenario, the fire was not immediately extinguished and as such developed into a more substantial fire. Further important data was captured post transition. Between 41 and 42 minutes into the test burn the fractional effective dose due to heat rose from 0.3 to over 9, indicating immediately fatal conditions due to convected heat. Heat data was taken from wall thermocouples in this instance, rather than from the thermocouple located next to the fire. This was due to a malfunction of the Tn thermocouple tree as well as the Ti wall thermocouple tree (see Figure 17), and therefore the data collected at Ta, further from the actual fire, was utilised. It is likely that tenability would have been lost earlier had data from Tn or Ti been available, but as Ta was on the path of egress, it was deemed a suitable point. Considering the data obtained at Ta, 1.5m height, the following tenability conditions were met based around times into the burn. With transition occurring 39:45 into the fire, by 41:07 FED 0.3 convected heat was met. By 41:12 FED 1.63 was reached, with the cumulative heat FED equal to 2.32. By 41:18 (just prior to extinguishment) FED 4.49 was reached, producing a situation wherein the environment has reached a level of immediate incapacitation and ensuing fatality to anyone entering the room unequipped with protective fire fighting clothing and equipment. Furthermore, there was a sharp increase at 41 minutes from FED sum asphyxiant from 0.32 to over FED 1 three minutes later. FED irritant gases spiked from 0.57 at 41:00 to 13.15 at 43:06. Considering that fire was completely extinguished by 42:00, this delayed spike in irritant gases is likely due to the cooling and settling of heated gases into the breathing zone, further Duration into Test Burn FEC Impair Escape FEC Incapacitate FLD Irritant Death FED Asphyxiant FED Sum Asphyxiant FED Convected Heat FED Sum Heat 1.00 0.00 2.00 Burn 3 Tenability Measured at 1.5m FED/FEC 0:00:00 0:01:16 0:03:22 0:05:27 0:07:33 0:09:39 0:11:44 0:13:50 0:15:55 0:18:01 0:20:06 0:22:12 0:24:17 0:26:22 0:28:28 0:30:33 0:32:39 0:34:44 0:36:49 0:38:55 0:41:00 0:43:06 0:45:11 0:47:17 0: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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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emplifying that fire environments remain dangerous post extinguishment once the obvious flaming danger has been eliminated. At 43 minutes and 6 seconds into the burn (15:43:06) the fractional lethal dose for irritant gases reached 0.1, indicating that 1.1% of the population may die if they were to enter this environment post extinguishment of the fire without appropriate breathing apparatus. Figure 24 shows six images outlining the transition of the smouldering fire into a flaming fire, which had affected half of the lounge chair within a two minutes (times listed below each image).

39 min 34 sec: smoulder 39 min 45 sec: transition 40 min 06 sec: flaming 40 min 40 sec: increased flaming 41 min 05 sec: FED heat 0.3 incapacitation exceeded 41 min 18 sec: at extinguishment, FED 4.49 heat

Figure 24: Burn 3 Smoulder to Flaming Transitionary Phot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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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previously stated, the following table shows the absolute time to smoke alarm activation in the room of origin and the hallway, wherein L is Lounge, SA1 refers to the ceiling alarms, SA2 refers to the wall space alarms, SA3 is the dead space alarms.

Table 7: Burn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L SA1 P L SA1 I L SA1 D L SA2 P L SA2 I L SA2 D L SA3 P L SA3 I L SA3 D 32m05s DNA 26m30s 20m30s DNA 14m52s 32m05s 38m33s 31m03s Hall SA1 P Hall SA1 I Hall SA1 D Hall SA2 P Hall SA2 I Hall SA2 D Hall SA3 P Hall SA3 I Hall SA3 D 22m24s DNA 22m17s 19m20s 39m40s 14m52s 16m38s DNA 14m55s DNA = Did Not Activate

In Burn 3, no smoke alarms located within the manufactured residence activated within FEC of 0.3 or 1, indicating that not only 11.4% of the population was statistically incapacitated, but over 50% were incapacitated. As no alarms activated within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tenability limits, therefore none allowed the RSET of 120s or 135s. As mentioned, this test scenario was shaped around an occupant leaving a smouldering cigarette on the lounge, and then going to bed. Although this occupant was therefore remote from the actual fire, and egress was only via the lounge, the data shows that less than 50% of remote occupants escaped of their own accord based around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FEC 0.3 incapacitation was noted in the G3 gas analysing position, located outside the bedroom doors, 20 minutes into the fire. This indicates smoke movement and travel. As there was no gas analyser present in either bedroom it is impossible to say exactly when incapacitation may have affected the sleeping bedroom occupant, but it is likely there would have been some effect. Four alarms (three hallway and one lounge) activated within this G3 measured incapacitation limit of 20 minutes; however, if an occupant were to have awoken and entered the lounge to assess the situation, that person may have been immediately overcome by irritant gases. In Burn 3 visibility was lost, but not until after the transition to a flaming fire. Upon assessment of the Ta thermocouple at the ceiling height it was noted that sprinkler temperature activation was reached at 40 minutes and 41 seconds, 56 seconds after the flaming transition. Although this provides no indication that a sprinkler would have activated exactly at that time, it does present the question as to what effect a sprinkler may have had on tenability. Tenability due to heat was lost by 1 min 20 sec post transition, with the fire becoming immediately fatal due to heat by 1.5 minutes following the flaming transition.

  1. 2.4 Burn 4, Smouldering Bedroom Fire, Door Open, 0.75 Monitoring Height

Burn 4 was designed as a relatively identical test fire scenario to Burn 2; however, in this situation the gas and heat monitoring occurred at 0.75m from the floor. The reason for the change in height for monitoring was for the following reasons:

• To determine what effects could be felt directly on a sleeping occupant at sleeping he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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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 determine if there is an increase in egress time if a person crawls out of a fire scenario rather than walks

This test burn scenario was ended immediately upon transition from a smouldering fire into a flaming fire in just under 67 minutes.

Table 8: Burn 4 Ambient Conditions

Burn 4 Start End Date 4/03/15 Times 12:18:10 13:25:16 Ambient Temperature 27.8°C 27.7°C Relative Humidity 55.3% 57.2% Air Pressure 1007.4 1006.1

In this fire scenario, two hallway alarms and seven bedroom alarms activated within designated tenability limits, also providing an ASET of both 120s and 135s. These included the photoelectric and dual alarms on the ceiling and wall in the bedroom, and all three alarms in the dead space. They also included the photoelectric and dual alarms in the dead space in the hallway. This result shows that staying low in a fire scenario rather than standing and walking towards the exit increases available egress time.

In Burn 4 tenability was not compromised by heat or visibility within the time frame of the test. The transition of the smouldering fire to the flaming fire occurred when the smoulder had burned through the mattress (13:25:00, 66 minutes and 50 seconds into the test fire). At this point, when the smoulder reached the wooden bed slats, the forward propagation of the smoulder burn is likely to have significantly increased with improved oxygen flow [10] and increased heat resulting in a transition to flaming upon reaching the timber slats. The flaming fire began under the mattress at the timber slats and quickly began to increase in size. It was extinguished within seconds using a CO2 extinguisher. Figure 25 shows an image of the flaming fire occurring immediately prior to extinguishment.

Figure 25: Burn 4 Smoulder to Flaming Tran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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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ability was lost at 0.75m with regard to FEC 0.3 incapacitation at 21 minutes into the fire. Cumulative FED asphyxiant tenability was lost approximately 40 minutes into the fire, over 25 minutes prior to transition of the fire from smoulder to flame.

Although data was not collected, it is likely that some similarities may have been shown, for example an increase of toxic gases due to the transition from smouldering to flaming as were noted in Burn 3. This is based off the marked spike in irritant gases just prior to flaming transition and the fact that increased temperature would have been recorded due to the flaming fire. Although remaining in small quantities during the test burn time frame, carbon monoxide (CO) and hydrogen cyanide (HCN) were both beginning a steady increase in the final 10 minutes of the test burn.

In this test scenario no direct comment can be made as to what tenability was like at 1.5m, beyond an assessment of convected heat (which still remained within tenability limits at the cessation of the test burn upon transition to flaming). No comparison has been made to tenability loss at 1.5m in Burn 2. Although both burns occurred in the same room with the same furnishings, fire ignition sequence, and door open scenario, the two fires progressed quite differently and were therefore less comparable. This variance in fire progression, although expected as no two fires are identical, introduces too great a degree of change for direct comparison.

Figure 26 shows a graphical analysis of the results from Burn 4.

Figure 26: Burn 4 Graphical Analysis of Tenability

As previously stated, the following table shows the absolute time to smoke alarm activation in the room of origin and the hallway, wherein BD2 is Bedroom 2, SA1 refers to the ceiling alarms, SA2 refers to the wall space alarms, SA3 is the dead space alarms. Duration into Test Burn FEC Impair Escape FEC Incapacitate FLD Irritant Death FED Asphyxiant FED Sum Asphyxiant FED Convected Heat FED Sum Heat 0.60 0.30 0.00 0.90 Burn 4 Tenability Measured at 0.75m FED/FEC 0:00:00 0:02:17 0:05:25 0:08:33 0:11:41 0:14:49 0:17:57 0:21:05 0:24:14 0:27:22 0:30:30 0:33:38 0:36:47 0:39:55 0:43:03 0:46:11 0:49:19 0:52:27 0:55:35 0:58:44 1:01:52 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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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9: Burn 4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D2 SA1 P BD2 SA1 I BD2 SA1 D BD2 SA2 P BD2 SA2 I BD2 SA2 D BD2 SA3 P BD2 SA3 I BD2 SA3 D 12m56s 65m10s 11m34s 14m20s 64m25s 12m27s 12m19s 12m4s 11m04s Hall SA1 P Hall SA1 I Hall SA1 D Hall SA2 P Hall SA2 I Hall SA2 D Hall SA3 P Hall SA3 I Hall SA3 D 48m41s 66m04s 49m04s 48m41s 66m04s 48m41s 16m00s 66m10s 15m6s DNA = Did Not Activate

In this fire scenario seven of the smoke alarms in the room of origin activated within tenability limits and within an ASET of 120s or 135s. The two that did not were the ceiling and wall ionisation alarms. Two alarms in the hallway activated within tenability limits and overlaid safe egress times, but both (the photoelectric and dual alarm) were located in the dead space, which is not a location suggested for smoke alarms by either the BCA or in AS1670.6 (see Section 2.2, Focus of Test Burns). As such, excluding the dead space alarms, no ionisation alarms within the room of origin activated within tenability and egress limits, and no hallway alarms activated within those limitations either.

The test was terminated before further data on ceiling heat could be collected. Therefore no comment is available as to when the rated temperature for sprinkler activation may have been reached.

  1. 2.5 Burn 5, Flaming Bedroom Fire, Door Open, 0.75 Monitoring Height

Burn 5 was the first of two flaming fires undertaken in the manufactured residence. It was designed to progress to full room involvement; however, the burn had to be extinguished prior to reaching such a stage due to the potential major loss of the sections of the residence and furnishings/equipment. Therefore, this burn only progressed until there was substantial flame on the bed, windows in both the room of origin and hallway were broken due to heat, and flames were beginning to exit the window and bedroom door. Although data captured continued, the fire was extinguished after 1 minute and 51 seconds (15:24:36).

Table 10: Burn 5 Ambient Conditions

Burn 5 Start End Date 4/03/15 Times 15:23:45 15:28:46 Ambient Temperature 30.0°C 29.9°C Relative Humidity 50.0% 50.6% Air Pressure 1004 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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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rn 5 began with the ignition of bedding materials by a LPG gas flame. The gas flame was held over the bedding materials for 5 seconds, igniting a sustained flaming fire. Figure 27 shows the ignition and resultant flame.

Ignition flame Resultant flaming fire

Figure 27: Flaming Ignition LPG Gas Torch

This scenario was designed to measure at 0.75m. Measuring at a lower height where someone could be sleeping or attempting to crawl to exit was of interest, too see what degree of egress time might be available in such a scenario. Given the known movement of gases and heat it was safe to assess that tenability would have been lost sooner at 1.5m (convected heat FED 0.3 was reached at 15:24:44, 59 seconds into the burn, and 16 seconds prior to tenability loss at 0.75m) Figure 28 shows images taken during the test burn of the fires progress, extinguishment, and bedroom damage post fire. As can be seen from these images this was a relatively small and confined fire that burnt through the bedding, the top layer of the mattress, and the bed head. The fire did not spread beyond these items of furnishing. Although the flames and heat were large due in part to the ignition sequence of 5 seconds, the actual extent of the fire was relatively small in comparison to full room involvement. When interpreting the data it is important to remember th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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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sec: Flaming 37 sec: Flaming 1 min 51 sec: Extinguishment Damage to bedroom observed during residence ventilation

Figure 28: Burn 5 Images, Fire, Extinguishment, Damage

Gas and heat monitoring continued post extinguishment. Gas levels and heat reduced post extinguishment; however, due to the cumulative effects of heat and asphyxiant gases, those FED measurements continued to rise throughout the monitoring time frame of this test burn. For this fire scenario, two graphs are included, one showing the tenability with respect to gases captured at G1, and the second showing the gases captured at G2 (the sample probe positioned furthest from the fire). Although the graphs in Figures 29 and 30 do not show the exact time to loss of tenability due to convected heat, from thermocouple data collected it is known that FED 0.3 incapacitation convected heat at 0.75m occurred 75s into the fire, and FED 1 convected heat occurred 96s into the fire. The graph shows the cumulative effects of convected heat as projecting above FED 1.2, and was recorded to exceed FED 1.9 within the timeframe of the test burn. What is interesting to note is that although irritant gases spiked higher in the room of origin, asphyxiant gases were found to be higher at a greater distance from the fire. It was an unfortunate oversight to retain the 1 minute monitoring of gases during this flaming fire. It is due to this oversight that important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exact time to incapacitation may be lost. Many data points within heat changes are excluded from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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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phs due to time monitoring constraints in matching data, and this raises questions about what information was lost in the gas monitoring due to the expedited changes occurring in a flaming fire. Ideally gas samples would have been taken at a maximum of 20s intervals during Burn 5. When considering the temperature on the ceiling in Bedroom 2, it is possible to deduce the time at which a sprinkler system may have activated, had it been present. Considering the ceiling temperature exceeded 71°C (recorded as 84.2°C) at 15:24:12, 27 seconds into the fire scenario, it presents an interesting argument surrounding whether tenability limits would have been reached had a residential sprinkler system been present. Figures 29 and 30 show the data as discussed from the two gas sampling points G1 and G2, the room of origin and the hallway/lounge locations respectively.

Figure 29: Burn 5 G1 Graphical Analysis of Tenability Burn 5 G1 Tenability Measured at 0.75m 1.20 0.90 0.60 0.30 FEC Impair Escape FEC Incapacitate FLD Irritant Death FED Asphyxiant FED Sum Asphyxiant FED Convected Heat FED Sum Heat 0.00 0:00:00 0:00:33 0:01:42 0:02:50 0:03:59 0:05:10 Duration into Test Burn FED/F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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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30: Burn 5 G2 Graphical Analysis of Tenability

As previously stated, the following table shows the absolute time to smoke alarm activation in the room of origin and the hallway, wherein BD2 is Bedroom 2, SA1 refers to the ceiling alarms, SA2 refers to the wall space alarms, SA3 is the dead space alarms.

Table 11: Burn 5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D2 SA1 P BD2 SA1 I BD2 SA1 D BD2 SA2 P BD2 SA2 I BD2 SA2 D BD2 SA3 P BD2 SA3 I BD2 SA3 D 10s 11a 14s 41s 41s 41s 41s 41s 41s Hall SA1 P Hall SA1 I Hall SA1 D Hall SA2 P Hall SA2 I Hall SA2 D Hall SA3 P Hall SA3 I Hall SA3 D 41s 41s 41s 41s 41s 41s 41s 41s 41s DNA = Did Not Activate

Assessment of the activation of smoke alarms shows that all alarms activated, both in the room of origin and in the hallway. It also shows that, although the room of origin alarms on the ceiling were 27-31s faster than the others, all remaining smoke alarms activated simultaneously at 41s.

What activation does not show is that, given the information regarding tenability loss due to convected heat FED 0.3 incapacitation, none of the alarms activated within the ASET of 120s or 135s, including the fastest acting alarms in the room of origin. 0:00:00 0:00:33 0:01:42 0:02:50 0:03:59 0:05:10 Duration into Test Burn 0.00 FEC Impair Escape FEC Incapacitate FLD Irritant Death FED Asphyxiant FED Sum Asphyxiant FED Convected Heat FED Sum Heat 0.60 0.30 0.90 1.20 Burn 5 G2 Tenability Measured at 0.75m FED/F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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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6 Burn 6, Smouldering Bedroom Fire, Door Closed, 1.5m Monitoring Height

As mentioned in the introduction of Section 3.2, Test Burn Results and Discussion, Burn 6 was designed in line with Burn 1. It was set up as though an occupant fell asleep with a cigarette burning on bedding materials, with the bedroom door shut. The residence, including the room of origin, was equipped with a part 5 residential sprinkler system. As mentioned, Burn 6 was not equipped with the specified 32mm pressure reducing valve.

Table 12: Burn 6 Ambient Conditions

Burn 6 Start End Date 5/03/15 Times 11:23:45 12:10:17 Ambient Temperature 25.6°C 26.9°C Relative Humidity 30.1 28.5 Air Pressure 1003 1002.9

The test burn was concluded approximately 46.5 minutes into the test fire as the smoulder had ceased. There was no sprinkler activation. In Burn 6, the limiting factor to incapacitating occupants was irritant gases, which reached FEC 0.3 at exactly 11 minutes into the test burn scenario. Heat and visibility were not limiting factors, and the heat at the ceiling did not reach sprinkler activation temperatures during the time frame of the test burn. Figure 31 shows a graphical analysis of the tenability results, and Table 13 shows the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in the room of origin and hall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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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31: Burn 6 Graphical Analysis of Tenability

As previously stated, the following table shows the absolute time to smoke alarm activation in the room or origin and the hallway, wherein BD1 is Bedroom 1, SA1 refers to the ceiling alarms, SA2 refers to the wall space alarms, SA3 is the dead space alarms.

Table 13: Burn 6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D1 SA1 P BD1 SA1 I BD1 SA1 D BD1 SA2 P BD1 SA2 I BD1 SA2 D BD1 SA3 P BD1 SA3 I BD1 SA3 D 7m33s 6m40s 5m47s 7m21s 7m45s 5m57s 4m29s 6m14s 4m32s Hall SA1 P Hall SA1 I Hall SA1 D Hall SA2 P Hall SA2 I Hall SA2 D Hall SA3 P Hall SA3 I Hall SA3 D DNA DNA DNA DNA DNA 13m02s 12m28s DNA 12m18s DNA = Did Not Activate

All bedroom 1 alarms activated within the tenability limit, and provided a positive result when a safe egress time of 120s and 135s were overlaid on alarm time. No hallway alarms activated within tenability limits as measured in the bedroom. Only a single hallway alarm that was positioned as per BCA and AS1670.6 instruction (see Section 2.2, Focus of Test Burns) activated, the dual alarm located on the wall. The other two hallway alarms that activated were located in the dead zone. Duration into Test Burn FEC Impair Escape FEC Incapacitate FLD Irritant Death FED Asphyxiant FED Sum Asphyxiant FED Convected Heat FED Sum Heat 0.60 0.30 0.00 0.90 Burn 6 Tenability Measured at 1.5m FED/FEC 0:00:00 0:01:36 0:03:41 0:05:47 0:07:52 0:09:57 0:12:03 0:14:08 0:16:14 0:18:19 0:20:24 0:22:30 0:24:35 0:26:40 0:28:46 0:30:51 0:32:56 0:35:02 0:37:07 0:39:13 0:41:18 0:43:23 0: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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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7 Burn 7, Smouldering Bedroom Fire, Door Open, 1.5m Monitoring Height

Burn 7 was designed in line with Burn 2, surrounding the circumstances of someone falling asleep in bed with a burning cigarette, with both bedroom doors left open. Gas and heat measurements were taken at 1.5m, and the material first ignited was bedding by means of a cartridge heater. This burn is not a direct comparison with Burn 2 as the time of day was different, ambient conditions were different, and the room first ignited was different. The burn was run in an equivalently laid out bedroom 1 instead of bedroom 2, as initially planned. In Burn 7 the pressure reducer had been connected resulting in sprinkler activation at the ideal pressure for a home residence. This burn was run out of sequence, and was undertaken on the day following Burns 6, 8 and 9.

Table 14: Burn 7 Ambient Conditions

Burn 7 Start End Date 6/03/15 Times 9:55:30 10:54:40 Ambient Temperature 21.0°C 22.3°C Relative Humidity 33.6% 27.3% Air Pressure 1003.3 1003.1

FEC 0.3 incapacitation was reached at 13 minutes and 11 seconds. FED 0.3 cumulative asphyxiant gas was reached at 50 minutes and 48 seconds in the room of origin. Asphyxiant tenability was reached more quickly at a greater distance from the fire, with G2 in the hallway lounge position noting FED 0.3 cumulative asphyxiation at 38 minutes and 38 seconds. G2 was positioned on the path of egress from the bedroom. The smouldering fire transitioned into a flaming fire at 10:50:00, 54 min and 30 sec into the fire. At 10:50:37, 55 minutes and 7 seconds in the burn, 37 seconds after the transition of smouldering to flaming, the sprinkler activated with the closest recorded temperature of 94.6°C. This activation did not occur within tenability limits of FEC 0.3 irritant or FED 0.3 cumulative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however, its activation would have prevented further likely injury due to the heat and toxic gases from flaming fires (see Burns 3 and 5). For the duration of sprinkler activation the FED/FEC limits for toxic gases and heat remained low. Visibility was lost, but untenable conditions were not met. The sprinkler was run for 60 seconds, and then manually shut off in order to preserve the test environment from excess water. Within minutes of sprinkler shut off the flaming fire returned and there is a spike in irritant gases and an increase in asphyxiant gases and convected heat. Although it is impossible to conclusively determine if this spike would have reached levels untenable to life had the fire continued and not been manually extinguished, when comparing the fire scenario to others wherein the flaming fire continued, it is highly likely. Figure 32 displays images captured during Burn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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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seconds post flaming transition Immediately at sprinkler activation 1 second post sprinkler activation

Figure 32: Burn 7 Images, Transition, Sprinkler Activation, 1 Second Post Sprinkler Activation

It would be useful to run further testing of similar scenarios allowing the sprinklers to run for longer to more fully suppress the fire and determine the ongoing effect on tenability. Figure 33 provides a graphical analysis of the recorded data, showing the spike in irritant gases, and the increase in convected heat and asphyxiant FE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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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33: Burn 7 Graphical Analysis of Tenability

As previously stated, the following table shows the absolute time to smoke alarm activation in the room of origin and the hallway, wherein BD1 is Bedroom 1, SA1 refers to the ceiling alarms, SA2 refers to the wall space alarms, SA3 is the dead space alarms.

Table 15: Burn 7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D1 SA1 P BD1 SA1 I BD1 SA1 D BD1 SA2 P BD1 SA2 I BD1 SA2 D BD1 SA3 P BD1 SA3 I BD1 SA3 D 14m01s 54m47s 55m22s 15m59s 54m15s 15m59s 4m04s 53m28s 2m33s Hall SA1 P Hall SA1 I Hall SA1 D Hall SA2 P Hall SA2 I Hall SA2 D Hall SA3 P Hall SA3 I Hall SA3 D 49m52s 55m22s 43m10s 51m16s 55m22s 22m27s 15m41s 54m57s 14m10s DNA = Did Not Activate

In the instance of Burn 7 only two smoke alarms activated within the tenability limit FEC 0.3 in the room of origin. These were the photoelectric and dual alarms within the dead space in the room of origin. Both of these alarms also provided a safe egress time of both 120s and 135s. No alarms within the hallway activated within tenability limits due to irritant gases, nor did any that were appropriately positioned (in line with the BCA and AS1670.6, see Section 2.2, Focus of Test Burns) in the room of origin.

  1. 2.8 Burn 8, Smouldering Lounge Fire, 1.5m Monitoring Height

Burn 8 was a similar test scenario to Burn 3 with the exception of time of day, ambient conditions, and the installation of a residential sprinkler system. Gas and heat measurements Duration into Test Burn FEC Impair Escape FEC Incapacitate FLD Irritant Death FED Asphyxiant FED Sum Asphyxiant FED Convected Heat FED Sum Heat 0.60 0.30 0.00 0.90 Burn 7 Tenability Measured at 1.5m FED/FEC 0:00:00 0:01:41 0:03:47 0:05:52 0:07:57 0:10:03 0:12:08 0:14:13 0:16:18 0:18:24 0:20:29 0:22:35 0:24:40 0:26:45 0:28:51 0:30:57 0:33:02 0:35:07 0:37:13 0:39:18 0:41:24 0:43:29 0:45:34 0:47:40 0:49:45 0:51:51 0:53:56 0:56:02 0: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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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re taken at 1.5m, and the material first ignited with an upholstered sofa by means of a cartridge heater. In Burn 8 the sprinkler system ran at idle pressure (not ideal) from the FRNSW pumping appliance. Table 16: Burn 8 Ambient Conditions

Burn 8 Start End Date 5/03/15 Times 13:56:05 14:45:44 Ambient Temperature 29.0°C 28.7°C Relative Humidity 25 25.2 Air Pressure 1003 1002.7

This smoulder burn transitioned into a flaming fire at 14:43:18, 47 minutes and 13 seconds into the burn. Although visibility was lost 1 minute and 30 seconds post flaming transition, it was not the limiting factor with regard to tenability. Nor was convected heat. Sprinkler activation occurred at 14:45:04, 1 minute and 46 seconds after the flaming transition. The Tn ceiling thermocouple recorded steady temperature increase post transition, with the recorded temperature at sprinkler activation of 103.2C. Prior to the sprinkler activating the Tn ceiling thermocouple recorded a temperature exceeding 150°C. It is unknown why the sprinkler did not activate at an earlier time given the high recorded ceiling temperatures and relative proximity of the ceiling thermocouple to the sprinkler head. What is considered is that the fire was fast growing resulting in a high rate of temperature increase at the ceiling level. Figure 34 displays an image showing the relative distance between the Tn ceiling thermocouple and the sprinkler head.

Figure 34: Burn 8 Tn Ceiling Thermocouple and Sprinkler Head Proximity

Regardless of any potential delay in sprinkler activation, the fire was observed to be contained and suppressed. The sprinkler was manually shut off after 41 seconds of activation in order to reduce water damage impact on the residence. The remainder of the fire was extinguished using a 38mm fire fighting hose. Figure 35 shows images captured during Burn 8, including transition, fire growth, and fire reduction post sprinkler acti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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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min 13 sec: transition of smoulder to flame 48 min 52 sec: flaming fire just prior to sprinkler activation

49 in 27 sec: sprinkler has reduced and contained the fire

Figure 35: Burn 8 Images, Transition, Flaming, Sprinkler Activation

Due to the movement of the smoke the gas analyser, G2, in the hallway lounge position measured FEC 0.3 incapacitation tenability limits prior to the gas analyser in the lounge room, G1. Tenability loss with respect to egress from the bedrooms can therefore be taken as 10 minutes and 28 seconds due to G2 being positioned directly in the path of egress from the bedrooms. G1 measured tenability limits due to irritant gases, FEC 0.3 incapacitation, at 15 minutes and 40 seconds. FED incapacitation 0.3 due to cumulative asphyxiation was measured at 32 minutes and 23 seconds, both of which occurred prior to the transition of the smouldering fire to fla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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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36 shows the graphical analysis of tenability conditions from the G1 probe in the lounge room. It can be noted that although there was a spike in the FED for convected heat and irritant gases at the time of transition from smouldering to flaming, untenable conditions did not progress towards fatal conditions due to fire suppression by the sprinkler. Although, as in Burn 7, it is impossible to determine the longer term trend with regard to gas analysis as there were only two gas samples taken post transition, it appears that there is a decrease in irritant gases post sprinkler reactivation. The data collected for heat analysis is more clear, showing a definitive increase at the time of flaming, and a definitive decrease post sprinkler activation. It can therefore be concluded that although an occupant may have been incapacitated by the smouldering fire, tenability limits of death were not reached prior to (or during) sprinkler activation, and therefore the sprinkler may have saved the occupant’s life. This conclusion is based on the results with regard to tenability loss obtained in Burn 3, where there was no sprinkler activation and the environment progressed towards near immediate death prior to external fire fighter extinguishment. With the activation of the sprinkler and the containment of the fire, it is unlikely that an occupant would have suffered increased injury due to the dangers of being incapacitated in proximity to a flaming fire. Figure 36 provides a visual graphical display of the tenability results for Burn 8.

Figure 36: Burn 8 Graphical Analysis of Tenability Burn 8 Tenability Measured at 1.5m 1.50 1.20 0.90 0.60 0.30 FEC Impair Escape FEC Incapacitate FLD Irritant Death FED Asphyxiant FED Sum Asphyxiant FED Convected Heat SUM FED Heat 0.00 Duration into Test Burn FED/FEC 0:00:00 0:01:04 0:03:10 0:05:15 0:07:20 0:09:25 0:11:31 0:13:36 0:15:41 0:17:46 0:19:51 0:21:57 0:24:02 0:26:07 0:28:13 0:30:18 0:32:23 0:34:29 0:36:34 0:38:39 0:40:44 0:42:50 0:44:55 0:47:00 0: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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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previously stated, the following table shows the absolute time to smoke alarm activation in the room or origin and the hallway, wherein L is Lounge, SA1 refers to the ceiling alarms, SA2 refers to the wall space alarms, SA3 is the dead space alarms.

Table 17: Burn 8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L SA1 P L SA1 I L SA1 D L SA2 P L SA2 I L SA2 D L SA3 P L SA3 I L SA3 D 33m31s 42m37s 38m42s 19m30s 39m17s 9m59s 40m53s 42m14s 38m11s Hall SA1 P Hall SA1 I Hall SA1 D Hall SA2 P Hall SA2 I Hall SA2 D Hall SA3 P Hall SA3 I Hall SA3 D 26m43s 40m07s DNA 21m58s 40m07s 19m58s 24m48s 42m06s 24m44s DNA = Did Not Activate

With regard to smoke alarm activation within tenability limits, only a single alarm within the room of origin activated within the G2 FEC 0.3 incapacitation of 10 minutes and 28 seconds due to irritant gases. This smoke alarm did not provide sufficient egress time when 120s and 135s RSET were overlaid on the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 This is an important consideration in the situation where there may have been an occupant sleeping in the bedroom, who was awakened to the sound of the alarm. Upon entering the region of the G2 gas analyser, the lounge end of the hallway, that occupant may have been overcome by the irritant gases (11.4% of the population), thereby rendering that occupant incapacitated. As such it was deemed that no alarms activated within tenability limits. 3.2.9 Burn 9, Smouldering Bedroom Fire, Door open, 0.75m Monitoring Height Burn 9 was a similar test scenario to Burn 4 with the exception of time of day, ambient conditions, and the installation of a residential sprinkler system. Gas and heat measurements were taken at 1.5m, and the material first ignited was bedding by means of a cartridge heater. As with Burn 4, the interest to consider tenability at 0.75m was based off the following: • To determine what effects could be felt directly on a sleeping occupant at sleeping height, • To determine if there is an increase in egress time if a person crawls out of a fire scenario rather than walks

In Burn 9 the sprinkler system ran at idle pressure (not ideal) from the FRNSW pumping appliance without the inclusion of the 32mm pressure reducing valve.

Table 18: Burn 9 Ambient Conditions

Burn 9 Start End Date 5/03/15 Times 16:32:00 17:49:59 Ambient Temperature 24.7°C 22.1°C Relative Humidity 43.9% 45.6% Air Pressure 1003.5 1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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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Burn 9 tenability limits were first reached, FEC 0.3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at 42 minutes and 34 seconds at G3, the gas analyser positioned directly outside the bedroom doors. Within bedroom 2, tenability due to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0.3 was reached at 53 minutes and 56 seconds. Incapacitation time limits due to cumulative asphyxiation ranged from 44 minutes and 55 seconds at G3 (bedroom hallway position) to 47 minutes and 47 seconds at G2 (hallway lounge). G1 in the bedroom recorded cumulative asphyxiation incapacitation FED 0.3 at 47 minutes and 39 seconds. At 17:48:22, 76 minutes and 22 seconds into the test burn, the smouldering fire transitioned to a flaming fire. This transition was quickly followed by the activation of the bedroom sprinkler system at 17:48:38, 16 seconds post the transition into a flaming fire. The sprinkler activated with the closest recorded temperature of 75.9°C. Visibility was lost at 17:45:00, 73 minutes into the fire; however, this was not a limiting factor in egress, nor was convected heat. As with the previous burns there is a noted increase in irritant and asphyxiant gases post the transition from smouldering fire to flaming, and at the time of sprinkler activation. Again, the spike is likely due to the transition of the fire from smouldering to flaming. Sprinkler activation suppressed the fire towards extinguishment. Figure 37 provides a graphical analysis of these results.

Figure 37: Burn 9 Graphical Analysis of Tenability Burn 9 Tenability Measured at 0.75m 0.90 0.60 0.30 0.00 FEC Impair Escape FEC Incapacitate FLD Irritant Death FED Asphyxiant FED Sum Asphyxiant FED Convected Heat FED Sum Heat Duration into Test Burn FED/FEC 0:00:00 0:02:41 0:05:50 0:08:58 0:12:06 0:15:14 0:18:23 0:21:31 0:24:39 0:27:48 0:30:56 0:34:04 0:37:12 0:40:20 0:43:28 0:46:37 0:49:45 0:52:53 0:56:01 0:59:09 1:02:18 1:05:26 1:08:34 1:11:43 1:14:51 1: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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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previously stated, the following table shows the absolute time to smoke alarm activation in the room or origin and the hallway, wherein BD2 is Bedroom 2, SA1 refers to the ceiling alarms, SA2 refers to the wall space alarms, SA3 is the dead space alarms.

Table 19: Burn 9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D2 SA1 P BD2 SA1 I BD2 SA1 D BD2 SA2 P BD2 SA2 I BD2 SA2 D BD2 SA3 P BD2 SA3 I BD2 SA3 D 7m51s 74m6s 7m51s 6m9s 69m52s 6m47s 7m51s 68m57s 7m51s Hall SA1 P Hall SA1 I Hall SA1 D Hall SA2 P Hall SA2 I Hall SA2 D Hall SA3 P Hall SA3 I Hall SA3 D 55m51s 74m20s 15m3s 56m5s 72m41s 52m30s 12m54s 72m21s 12m12s DNA = Did Not Activate

In Burn 9, six of the bedroom alarms (all photoelectric and dual) activated both within tenability limits FEC 0.3 incapacitation, as well as providing sufficient safe egress time (120s and 135s). No bedroom ionisation alarms activated within tenability limits. Three hallway alarms activated within the FEC 0.3 tenability time limit of 42 minutes and 34 seconds, each providing sufficient warning for the designed RSET times. Two of the alarms that activated within safe egress time in the hallway were positioned in the dead space (photoelectric and dual), leaving only a single appropriately positioned alarm with regard to BCA and AS1607.6 advice, the dual alarm on the ceiling, activating within tenability limits. 3.2.10 Burn 10, Flaming Bedroom Fire, Door open, 0.75m Monitoring Height Burn 10 was a similar test scenario to Burn 5 with the exception of time of day, ambient conditions, igniting bedding in Bedroom 1 instead of Bedroom 2, and the installation of a residential sprinkler system. Gas and heat measurements were taken at 1.5m, and the material first ignited was bedding by means of a LPG gas flame. In Burn 10 the flame was only held over the bedding material for 2 seconds, igniting a smaller initial fire than was seen in Burn 5. In Burn 10 the sprinkler system ran at ideal pressure having had the 32mm pressure reducer added prior to this test burn.

Table 20: Burn 10 Ambient Conditions

Burn 10 Start End Date 6/03/15 Times 13:23:30 13:25:04 Ambient Temperature 27.7°C 27.8°C Relative Humidity 19.8% 20.8% Air Pressure 1000.7 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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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Burn 10 the sprinkler activated 62 seconds post ignition and extinguished the fire. Tenability limits were not reached with regard to toxic gases, heat or visibility at any stage in the test burn. The sprinkler activated at 13:24:32, with the closest recorded ceiling temperature of 105.5°C. Given the fast activation of the sprinkler system in Bedroom 1, and the noted observation that the fire was completely extinguished by 120s post ignition (18 seconds post sprinkler activation), it is likely that tenability was maintained due to the presence of the sprinkler, rather than due to the slightly smaller initial flame. Had a larger initial flame been produced it is possible that the temperature would have increased more rapidly, potentially setting off the residential sprinkler at an earlier time. As only two flaming fires test scenarios were undertaken with different ignition durations of time there are limited conclusions that can be drawn in comparing the tenability limits and safe egress times; however, as an individual burn it is clear that the sprinkler system provided safe egress in the event of this flaming fire. Post ignition the fire grew, but was quickly controlled and then extinguished by means of the residential sprinkler system. Figure 38 shows a graphical analysis of the tenability levels in Burn 10.

Figure 38: Burn 10 Graphical Analysis of Tenability

As previously stated, the following table shows the absolute time to smoke alarm activation in the room or origin and the hallway, wherein BD1 is Bedroom 1, SA1 refers to the ceiling alarms, SA2 refers to the wall space alarms, SA3 is the dead space alarms. 12:00:00 12:00:03 12:00:25 12:00:48 12:01:11 12:01:34 AM AM AM AM AM AM Duration into Test Burn 0.00 FEC Impair Escape FEC Incapacitate FLD Irritant Death FED Asphyxiant FED Sum Asphyxiant FED Convected Heat FED Sum Heat 0.20 0.10 0.30 Burn 10 Tenability Measured at 0.75m FED/F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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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21: Burn 10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D1 SA1 P BD1 SA1 I BD1 SA1 D BD1 SA2 P BD1 SA2 I BD1 SA2 D BD1 SA3 P BD1 SA3 I BD1 SA3 D 47s 8s 47s 27s 27s DNA 18s 18s 18s Hall SA1 P Hall SA1 I Hall SA1 D Hall SA2 P Hall SA2 I Hall SA2 D Hall SA3 P Hall SA3 I Hall SA3 D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41s 41s 41s DNA = Did Not Activate

As tenability limits were not reached at any stage during this test burn, all alarms that activated did so within tenability limits, and within the designated safe egress times. The data of activation shows that even with sufficient smoke produced from an active flaming fire that burned for 62 seconds prior to sprinkler activation, seven smoke alarms did not activate. One of these alarms, the wall positioned dual alarm, was in the bedroom. Six of these alarms were positioned in the hallway. Given there was no loss of tenability it is impossible to definitively conclude what results may have occurred without a residential sprinkler system; however, given the results of Burn 5, and data collected in the smouldering fires that transitioned, it is likely that tenability would have been quickly lost had the sprinkler system not contained, and in this instance extinguished, the fire. Furthermore, it was surprising to note that seven alarms did not activate in the flaming fire, given Burn 5 had a 100% smoke alarm activation rate. Again, given there were only two flaming fire scenarios this variance could be due to any number of reasons, and it is impossible to draw definitive conclusions. More testing based around flaming fires, smoke alarm activation, and residential sprinkler systems is needed.

  1. 2.11 Overall Test Burn Analysis

Across the smouldering fires it is interesting to consider the number of burns that transitioned into a flaming fire. The smouldering fires, at a rate of 100%, produced levels of irritant and/or asphyxiant gas that resulted in incapacitation at 0.3 FEC and/or FED. Although there were variables across the test burn scenarios, a result of FED and or FEC 0.3 at 100% is significant. The smouldering fires within these test parameters did not result in tenability levels remotely close to death. However, if a smouldering fire is likely to transition into a flaming fire, this drastically increases the risk of fatality to the occupant already incapacitated by the smouldering fire. As such, further analysis was undertaken considering the smouldering fires, and their transition to flaming. It was also of interest to determine if smouldering fires were able to set off residential sprinkler systems on their own, or only after flaming transition occur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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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22: Smouldering Fire Transition and Sprinkler Activation

Burn 1 Burn 2 Burn 3 Burn 4 Burn 6 Burn 7 Burn 8 Burn 9 Transition N N Y Y N Y Y Y Time to Transition (minutes) NA NA 40.10 66.83 NA 54.50 47.22 76.37 Sprinkler Activation Time NA NA NA NA DNA 55.12 48.98 76.63 Closest Recorded Ceiling Temperature at Activation °C NA NA NA NA NA 94.6 103.2 75.9 Time from Transition to Sprinkler Activation NA NA NA NA NA 0.61 1.77 0.27 NA = Not Applicable

Table 23: Summary Results from Table 23

% Transition 62.5% Average Time to Transition (minutes) 59.36 % Sprinkler Activation 75.0% Average Sprinkler Activation Temperature °C 91.2 Average time from Transition to Sprinkler Activation (minutes) 0.88

The data shows that 62.5% of the smouldering fires transitioned into flaming fires. Considering that within each of these, based on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and gas analysis results showing that FEC/FED 0.3 incapacitation was reached prior to effective notification, 11.4% of the population was considered incapacitated prior to the transition. Therefore, without external intervention from a fire service resulting in the rescue of the occupant, there is the increased possibility of loss of life. There are of course many factors involved when considering whether the fire service may have been notified and saved the occupant prior to transition and possible death; however, when considering residential occupancy fires, automated notification to the fire service does not necessarily exist. Therefore, without a neighbour or another resident who was not incapacitated making a call, there is the possibility that notification may not have occurred in a timely fashion. The average time to transition of a smouldering fire to a flaming fire was 59.36 minutes. A further discussion in relation to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 percentage activation, and egress time will be undertaken in the following section, Section 3.3, Smoke Alarm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What was notable across the 5 smouldering fires that transitioned into flaming fires was that there was a significant spike in toxic gases and heat closely following the transition. Of the smouldering fires with residential sprinkler systems installed, 75% resulted in sprinkler activation. Although this seems a reasonable percentage of activation, it is important to remember this is based off four test burns and activation only occurred when the smoulder transitioned to a flaming fire. The result therefore still qualifies as an exploratory study in sprinkler activation during smouldering fi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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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verage time post transition to sprinkler activation was 0.88 minutes (53 seconds). When the ceiling thermocouple data was analysed in Burns 1, 2, 4 and 6 it was noted that the temperature at the ceiling did not reach 71°C, the rated temperature for the installed residential sprinklers. Burn 4 may have resulted in sprinkler activation due to flaming transition; however, the fire was extinguished prior to growth. It is important to consider that the sprinklers that did activate did so at a recorded temperature higher than what the sprinkler was rated to. In some instances this may be due to the sprinkler head not being positioned exactly next to the thermocouple. As no thermocouple was placed directly next to the sprinkler head, temperatures may be inaccurate. Furthermore, without the presence of thermocouples across the ceiling to determine the directional movement of heat, it is impossible to know if the heat rose and spread directly towards the position of the sprinkler, or away from it. As flame growth is not a linear function, heat release from the fire could have spiked in momentary hits, rather than due to sustained levels of increase. If the ceiling thermocouple recorded at the moment of a momentary spike, the temperature could have been recorded as higher than was actually sustained at that time. The temperatures at the ceiling at the time of sprinkler activation are within 5 seconds of activation. As thermocouple data was collected at 5-6 second intervals, the exact temperature at the exact moment of sprinkler activation is not known in all instances, so temperatures (and therefore the average temperature) may be inaccurate by up to 4-5 seconds, and therefore may be inaccurate potentially upwards of 10°C. As there were only three accounts of sprinkler activation in the smoulder to flaming fire transition scenarios there are too few data points to determine if this is a reliable range in temperature for activation. Regardless of discrepancies in time and temperature of activation, the three sprinklers activated well within tenability to life conditions in the room of fire origin, which may otherwise have been lost due to the flaming fire transition. The preliminary conclusion that can be drawn from this information is that although sprinkler systems do not put out smouldering fires, they do appear to provide substantial protection for incapacitated occupants in the instance of a transition from a smouldering to a flaming fire, and they do appear to both suppress and contain the flaming fire. More research needs to be done in this specific area to draw a definitive conclusion, though the data achieved in this study provides enough information to draw reasonable early conclusions. With regard to the potential of sprinkler systems cooling hot toxic fire gases and pushing them down onto an occupant, at this stage not enough data exists to conclusively compare the gas spikes in a transition fire from smouldering to flaming, against the same with sprinkler activation. From this exploratory study it does appear that the spike is caused by the transition of the fire, rather than by any potential push down effects of an operating sprinkler. What was noted in Burn 3, a smouldering lounge fire that transitioned into a flaming fire with no residential sprinkler system present, was that there was a significant spike in toxic gases over 1 minute post fire extinguishment, presumably due to the heated gases cooling and settling. In the instance of Burn 3 the fire developed to a point whereby the environmen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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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ditions were untenable to life. Based on ceiling temperatures it is likely that a sprinkler would have activated far prior to these conditions being met. It is therefore impossible to draw a direct conclusion between high concentrations of toxic gases settling on an occupant with a sprinkler push down effect. Based on these test fires where the toxic gases were not near a level that could cause death to an incapacitated occupant, the activation of a sprinkler system to quickly contain a flaming fire, that could cause death based on the data acquired, appears to outweigh the possible risk of toxic gas push down. More data is needed before conclusions can be drafn in this area. Further testing needs to be carried out with flaming fires, both equipped and not equipped with sprinkler systems in order to gain a more substantial set of data to prove or disprove this theory. No conclusion can be drawn from the flaming fires as there were only two. What can be considered is that there is the potential that a sprinkler system may have retained tenability for longer in Burn 5 had it been present, as it did in Burn 10. This is also based on consideration of the time to activation of sprinklers in transitionary flaming fires. However, as the two initially flaming fire burns contained significant levels of variability within it is impossible to draw definitive conclusions. It was noted that smoke alarms activated more readily and more quickly across the manufactured residence in flaming burns than in smouldering burns, yet not necessarily within tenability limits. There also still remained a level of non-activation in flaming fires.

  1. 3

Smoke Alarm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Based around the initial question posed in this research project, whether one type of smoke alarm is faster or more reliable than another across a range of fire scenarios, the following presents a discussion based on the data collected from the ten test burns conducted.

The drawback in analysing the smoke alarm data collected within this study was due to the level of variability between test burns (as is common in real fire test scenarios). Also, there was a limit of 8 smouldering fires and 2 flaming fires. Within those 8 and 2 fires, there was the variance of the presence and lack of sprinklers.

Furthermore, some smouldering fires transitioned to flaming, some did not. In the flaming fires, the ignition sequence varied, therefore resulting in different initial fire sizes. This was complicated by the fact that there were many instances where smoke alarms did not activate. The number of instances of non-activation was too great to consider it could have been simply based around an occasional faulty alarm, especially as each alarm was tested prior to use. Therefore, when alarms failed to activate it considered to have been due to placement, location and type of alarm.

Across the eight smouldering fires,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in each prior to a transition to flaming, and prior to the activation of any sprinkler systems. As such, these test fires become more comparable, even though they contained variables such as changing the room of origin and varied bedroom door position (open or shut). The two flaming fires contained a greater level of variation, due to different ignition durations, the rapid speed of extinguishment,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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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t that only two test burns were undertaken, and the changing presence of a sprinkler system.

Regardless of any of these variables it should be a reasonable expectation, given that NSW legislation only requires a smoke alarm in the hallway, that under any circumstances involving a real home fire situation, hallway alarms will active in a timely fashion with respect to tenability limits and safe egress.

A further reasonable expectation should be that the type of alarm present (photoelectric, ionisation or dual photoelectric and ionisation) should not influence the level of notification given, as no specific type of alarm is given preference in the legislation.

This study serves as an exploratory look into smoke alarm activation based on type of alarm, position within the room, position within the residence (room of origin or hallway) and with regard to tenability and safe egress.

  1. 3.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and Percentages

When considering the activation statistics of smoke alarms, it is easier to compare times when measured across a table. In the following two tables (24 and 25), the first focusing on the room of origin, the second on the hall, DNA stands for did not activate and the blue highlighted squares indicate the alarm within each cluster that was first to alarm.

The ceiling SA1 alarms were considering one cluster, the wall SA2 alarms another cluster, the dead space SA3 alarms the third cluster. All times are given in minutes.

Table 24: Smoke Alarm Activation Results, Room of Origin

Ignition Burn # ROO Room of Origin (ROO) SA1 P SA1 I SA1 D SA2 P SA2 I SA2 D SA3 P SA3 I SA3 D Smoulder Burn 1 Bed 1 17.35 DNA 15.58 11.50 DNA 13.10 14.65 DNA 12.17 Smoulder Burn 2 Bed 2 DNA DNA 20.45 27.57 DNA 14.33 26.47 DNA 15.42 Smoulder Burn 3 Lounge 32.08 DNA 26.50 20.30 DNA 14.87 32.03 38.55 31.05 Smoulder Burn 4 Bed 2 12.93 65.17 11.57 14.33 64.42 12.45 12.32 12.07 11.07 Smoulder Burn 6 Bed 1 7.55 6.67 5.78 7.35 7.75 5.95 4.48 6.23 4.53 Smoulder Burn7 Bed 1 14.02 54.78 55.37 15.98 54.25 15.98 4.07 53.47 2.55 Smoulder Burn 8 Lounge 33.52 42.62 38.70 19.50 39.28 9.98 40.88 42.23 38.18 Smoulder Burn 9 Bed 2 7.85 74.10 7.85 6.32 69.87 6.78 7.85 68.25 7.85 Flaming Burn 10 Bed 1 0.87 0.87 0.87 0.87 0.87 0.87 DNA DNA DNA Flaming Burn 5 Bed 2 0.17 0.18 0.28 0.68 0.68 0.68 0.68 0.68 0.68 DNA = Did Not Activate

Table 25: Smoke Alarm Activation Results, Hall

Ignition Burn # ROO Hall SA1 P SA1 I SA1 D SA2 P SA2 I SA2 D SA3 P SA3 I SA3 D Smoulder Burn 1 Bed 1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Smoulder Burn 2 Bed 2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Smoulder Burn 3 Lounge 22.40 DNA 22.28 19.33 39.67 14.87 16.63 DNA 14.92 Smoulder Burn 4 Bed 2 48.68 66.07 49.07 48.68 66.07 48.68 16.00 66.17 15.10 Smoulder Burn 6 Bed 1 DNA DNA DNA DNA DNA 13.03 12.47 DNA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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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oulder Burn7 Bed 1 49.87 55.37 43.17 51.27 55.37 22.45 15.68 54.95 14.17 Smoulder Burn 8 Lounge 26.72 40.12 DNA 21.97 40.12 19.97 24.80 42.10 24.73 Smoulder Burn 9 Bed 2 55.85 74.33 15.05 56.08 72.68 52.50 12.90 72.35 12.20 Flaming Burn 10 Bed 1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0.68 0.68 0.68 Flaming Burn 5 Bed 2 0.68 0.68 0.68 0.68 0.68 0.68 0.68 0.68 0.68 DNA = Did Not Activate

As can be noted across both tables, the alarms first to activate within the clusters were predominantly photoelectric and dual alarms. Although this information in itself is severely lacking with regard to a safety message, as the time to alarm is less important than the time between alarm activation and tenability limits being reached (including providing enough time for safe egress), the analysis is in with line global discussion surrounding type and placement of alarms. The safety message with regard to safe egress will be further discussed in Section 3.3.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Comparative to Tenability and Safe Egress.

Much of the literature, including a 2008 published paper in Fire Technology [63] that measured the relative time activation and performance of 2600 residential smoke alarms examining data points from four real fire scenario research projects, has been dominated by the discussion focusing only on alarm activation (or relative activation). Therefore, prior to overlaying tenability limitations and safe egress times, an analysis surrounding simply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ased around alarm type, position within the room, and position in the residence will be provided.

When looking purely at percentage activation during the test burns, inclusive of all 10 test fires, results immediately show that there is a discrepancy between room of origin alarms and hallway alarms. Table 26 shows there is a clear increase in the percentages of alarms that activate (regardless of time) in the room of origin when compared with the hallway. When applying a question of achievement across the alarms, whether they activated 90% of the time or more, the results show that 67% of alarms in the room of origin achieved this, compared with 0% of the hall alarms. No ionisation alarms, in the room of origin or hall, achieved an activation success rate of 90% or above.

When considering that smoke alarms are legislated as a primary source of effective notification in the instance of a residential fire, expecting an activation rate of 90% or above has been considered reasonable.

Table 26: % Activation of Room of Origin and Hall Alarms

SA1 P SA1 I SA1 D SA2 P SA2 I SA2 D SA3 P SA3 I SA3 D % Activation ROO 90% 70% 100% 100% 70% 100% 90% 70% 90% % Activation Hallway 60% 50% 50% 60% 60% 70% 80% 60% 80% % Activation ROO 90% or above Y N Y Y N Y Y N Y % Activation Hallway 90% or above N N N N N N N N N

The fact that no hallway alarms achieved an activation rate of 90% or above across the test fires raises concern, given hall alarms are the only mandated alarms in a residential occupancy in N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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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atistical analysis was run comparing type of alarm and location with respect to room of origin or hallway. In undertaking this analysis, only the smouldering fires were included as the variability within the two flaming fires was too large to provide any strength in comparative analysis.

The average activation time for each type of alarm within each cluster in the room of origin was calculated, followed by a determination of the mean activation for each type of alarm regardless of cluster position. The standard deviation was also calculated. The same process was undertaken with the alarms in the hallway. Tables 27 and 28 below show the results of room of origin and hall respectively. The final column gives an indication of the average time to alarm in that room/hall regardless of type of alarm, with the related standard deviation.

Table 27: Smouldering Fires Average Time to Alarm, Alarm Type and Location, Room of Origin

MEAN P I D ROO SA1 17.90 48.67 22.73 ROO SA2 15.36 47.11 11.68 ROO SA3 17.84 36.80 15.35 Mean 17.03 44.19 16.59 25.94 SD 1.45 6.45 5.62 14.36

Table 28: Smouldering Fires Average Time to Alarm, Alarm Type and Location, Hall

MEAN P I D H SA1 40.70 58.97 32.39 H SA2 39.47 54.78 28.58 H SA3 16.41 58.89 15.57 Mean 32.19 57.55 25.51 38.42 SD 13.68 2.40 8.82 16.79

From these tables it is clear that the ionisation alarms are inferior with regard to average time to activation. The dual alarms produced better results than the photoelectric alarms; however, they were not statistically different. As such, a photoelectric alarm was just as likely as a dual alarm to activate were a further test fire scenario undertaken.

It is also clear from Tables 27 and 28 that the average time to activation within the room of origin was quicker than the average time to activation in the hallway.

When considering type of detector (photoelectric, ionisation, or dual) and placement (SA1 ceiling, SA2 wall, SA3 dead space) between the room of origin and the hallway in the smouldering fires, the following three tables (Tables 29-31) are produced. In all tables, as before, the times are given in minutes.

It appears from the three following tables that there is a clear difference between room of origin and hall with regard to SA1 and SA2 positioned photoelectric and dual alarms. The ionisation alarms, which were noted in Tables 27 and 28 to be the least efficient alarms, show less difference between room of origin and hall.

Furthermore, from Tables 29-31 it is clear that there is a location effect for photoelectric and dual alarms in the hall; alarms in the dead space position SA3 outperform on average those in positions ceiling SA1 and wall ‘SA2. The same cannot be said for the ionisation alarms in the hall. Conversely, in the room of origin the SA3 position produced the best results for the ionisation alarm, yet the same cannot be said for the photoelectric and dual alarms. Th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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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lts have been affected due to the high incidence of non-activation of alarms, especially in the hall.

Table 29: Photoelectric Alarms, ROO vs Hall, Cluster Placement

ROO SA1 P H SA1 P ROO SA2 P H SA2 P ROO SA3 P H SA3 P Mean 17.90 40.70 15.36 39.47 17.84 16.41 SD 10.75 15.06 7.10 17.41 13.71 4.45

Table 30: Ionisation Alarms, ROO vs. Hall, Cluster Placement

ROO SA1 I H SA1 I ROO SA2 I H SA2 I ROO SA3 I H SA3 I Mean 48.67 58.97 47.11 54.78 36.80 58.89 SD 26.25 14.77 24.89 14.93 23.86 13.31

Table 31: Dual Alarms, ROO vs. Hall, Cluster Placement

ROO SA1 D H SA1 D ROO SA2 D H SA2 D ROO SA3 D H SA3 D Mean 22.73 32.39 11.68 28.58 15.35 15.57 SD 17.00 16.30 3.74 17.42 12.72 4.66

As mentioned previously, when a study is undertaken based purely on alarm activation time and averages, little is determined with regard to a safety message other than the following:

• Overall room of origin alarms activate statistically quicker than hall alarms • Ionisation alarms are statistically inferior to photoelectric and dual alarms • Photoelectric and dual alarms are statistically equivalent

When looking at the alarms in the room of origin, and considering which were the first to activate overall, and which were the first of each type, the following tables are produced.

In Tables 33 and 34 the highlighted orange square indicates the first alarm to activate in the test burn, the green highlighted squared indicates the first alarm of that type to activate. In support of conclusions drawn from Tables 29-31, Tables 32 and 33 show that the ionisation alarms activated both more regularly and quickly in the SA3 position, photoelectric and dual alarms activated equivalently in the SA2 and SA3 positions.

Table 32: Fastest Activation by Cluster, Room of Origin

Ignition Burn # ROO SA1 P SA1 I SA1 D SA2 P SA2 I SA2 D SA3 P SA3 I SA3 D Smoulder Burn 1 Bed 1 17.35 DNA 15.58 11.50 DNA 13.10 14.65 DNA 12.17 Smoulder Burn 2 Bed 2 DNA DNA 20.45 27.57 DNA 14.33 26.47 DNA 15.42 Smoulder Burn 3 Lounge 32.08 DNA 26.50 20.30 DNA 14.87 32.03 38.55 31.05 Smoulder Burn 4 Bed 2 12.93 65.17 11.57 14.33 64.42 12.45 12.32 12.07 11.07 Smoulder Burn 6 Bed 1 7.55 6.67 5.78 7.35 7.75 5.95 4.48 6.23 4.53 Smoulder Burn7 Bed 1 14.02 54.78 55.37 15.98 54.25 15.98 4.07 53.47 2.55 Smoulder Burn 8 Lounge 33.52 42.62 38.70 19.50 39.28 9.98 40.88 42.23 38.18 Smoulder Burn 9 Bed 2 7.85 74.10 7.85 6.32 69.87 6.78 7.85 68.25 7.85 Flaming Burn 10 Bed 1 0.87 0.87 0.87 0.87 0.87 0.87 DNA DNA 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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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ming Burn 5 Bed 2 0.17 0.18 0.28 0.68 0.68 0.68 0.68 0.68 0.68 DNA = Did Not Activate

In the hall, overall the SA3 dead space position was found to alarm the quickest and most frequently across the 10 test burns for the dual and photoelectric alarms. The ionisation alarms showed similar results regardless of cluster position.

Table 33: Fastest Activation by Cluster, Hall

Ignition Burn # ROO SA1 P SA1 I SA1 D SA2 P SA2 I SA2 D SA3 P SA3 I SA3 D Smoulder Burn 1 Bed 1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Smoulder Burn 2 Bed 2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Smoulder Burn 3 Lounge 22.40 DNA 22.28 19.33 39.67 14.87 16.63 DNA 14.92 Smoulder Burn 4 Bed 2 48.68 66.07 49.07 48.68 66.07 48.68 16.00 66.17 15.10 Smoulder Burn 6 Bed 1 DNA DNA DNA DNA DNA 13.03 12.47 DNA 12.30 Smoulder Burn7 Bed 1 49.87 55.37 43.17 51.27 55.37 22.45 15.68 54.95 14.17 Smoulder Burn 8 Lounge 26.72 40.12 DNA 21.97 40.12 19.97 24.80 42.10 24.73 Smoulder Burn 9 Bed 2 55.85 74.33 15.05 56.08 72.68 52.50 12.90 72.35 12.20 Flaming Burn 10 Bed 1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0.68 0.68 0.68 Flaming Burn 5 Bed 2 0.68 0.68 0.68 0.68 0.68 0.68 0.68 0.68 0.68 DNA = Did Not Activate

  1. 3.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Comparative to Tenability and Safe Egress

When time to tenability loss and safe egress time requirements are overlaid on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a stronger message with regard to effective notification is determined. Absolute and relative activation times for smoke alarms are only useful indicators when safe egress is already ensured.

As mentioned in Section 3.1 Introduction to Analysis, based off the literature review, the fact that FEC 0.3 irritant impaired escape was met near instantly in all test fire scenarios, and that indirect escape may be required, the required safe egress time (RSET) times of 120s and 135s for safe egress have been overlaid on smoke alarm activation.

Upon analysis it was found that there was no difference in activation of alarms with regard to 120s or 135s, as no alarms activated within that 15s period of time difference. Therefore, all results presented below can be taken as either 120s or 135s safe egress success or failure with regard to activation.

To determine success with regard to RSET, the calculation was based off the time at which 0.3 FED or FEC incapacitation was first met, plus 135s to ensure safe egress. Tables 34 and 35 below have labels of “y” and “n” present showing whether or not that alarm in that test burn provided sufficient egress as required prior to tenability limits being reached. Table 34 is for the room of origin, Table 35 is the hall.

Note that the boxes highlighted in green did not activate, yet tenability limits were not reached within the time constraints of the test burn. It is impossible to guess whether those alarms would have activated had the sprinkler not so efficiently extinguished the fire; however, as no activation was recorded those alarms were given an “n” with respect to safely providing egress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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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previously considered with regard to activation, it was expected that alarms would provide safe egress at a rate of at least a 90%, thereby providing a high confidence factor that smoke alarms, the primary device occupants in residential premises rely on to provide effective notification in the event of a home fire, would work.

Table 34: RSET Overlaid on Smoke Alarms, Room of Origin

Room of Origin (ROO) 135s ASET Ignition Burn # ROO SA1 P SA1 I SA1 D SA2 P SA2 I SA2 D SA3 P SA3 I SA3 D Smoulder Burn 1 Bed 1 y n y y n y y n y Smoulder Burn 2 Bed 2 n n n n n n n n n Smoulder Burn 3 Lounge n n n n n n n n n Smoulder Burn 4 Bed 2 y n y y n y y y y Flaming Burn 5 Bed 2 n n n n n n n n n Smoulder Burn 6 Bed 1 y y y y y y y y y Smoulder Burn 7 Bed 1 n n n n n n y n y Smoulder Burn 8 Lounge n n n n n n n n n Smoulder Burn 9 Bed 2 y n y y n y y n y Flaming Burn 10 Bed 1 y y y y y n y y y Total Percentage RSET Escape 50% 20% 50% 50% 20% 40% 60% 30% 60%

Table 35: RSET Overlaid on Smoke Alarms, Hall

Hall 135s ASET Ignition Burn # ROO SA1 P SA1 I SA1 D SA2 P SA2 I SA2 D SA3 P SA3 I SA3 D Smoulder Burn 1 Bed 1 n n n n n n n n n Smoulder Burn 2 Bed 2 n n n n n n n n n Smoulder Burn 3 Lounge n n n n n n n n n Smoulder Burn 4 Bed 2 n n n n n n y n y Flaming Burn 5 Bed 2 n n n n n n n n n Smoulder Burn 6 Bed 1 n n n n n n n n n Smoulder Burn 7 Bed 1 n n n n n n n n n Smoulder Burn 8 Lounge n n n n n n n n n Smoulder Burn 9 Bed 2 n n y n n n y n y Flaming Burn 10 Bed 1 n n n n n n y y y Total Percentage RSET Escape 0% 0% 10% 0% 0% 0% 30% 10% 30%

What is most notable from both of these tables (34 and 35) is that no alarm provided sufficient egress across a range of test scenarios. Focusing on the room of origin, the best- case scenario comes from the activation of the photoelectric or dual alarm, both positioned in the dead space. Across these 10 test burns the best scenario achieved provided for safe egress 60% of the time, with the worst showing only 20% safe eg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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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ults across the hall show lower percentages of safe egress provided, with the best case scenario only activating 30% of the time within safe egress limits, the worst five alarms showing a result of 0%. If flaming fires are removed from this analysis and only smouldering fires are examined the results do not change dramatically. In the hall the best case scenario becomes only 25% activation within tenability and safe egress limits, in the room of origin there is marginal increase to 63% as a best result, still far short of a 90% expected threshold. If “dead zone” alarms are removed, results from the room or origin reduce to 50% being the best result and 20% worst result. The hall alarms reduce to 10% as the best result (for only a single alarm), and 0% across the others. Although it is apparent from the methodology that there was a great deal of variation across the 10 test burns: sprinkler systems or no sprinkler systems, varying the room of origin, varying the height of tenability analysis, and changing door position (open or shut) to the room of origin, there should remain a safe assumption that smoke alarms (especially legislated hall alarms) will provide safe egress regardless of the individual fire scenario. As no two home fires are alike, smoke alarms should be expected to function effectively across a range of scenarios; however, the results show that is not the reality of the situ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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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jor purpose of this study was to consider smoke alarm activation within the range of issues facing residential occupancies with respect to effective notification and safe egress in the event of a home fire. Due to the wide variety of results and conclusions drawn internationally surrounding smoke alarms and safety, FIRU ran a series of tests to assist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appropriate safety messages for FRNSW.

Although the area of research is too broad to draw definitive conclusions based on a single test study, this research project has provided a strong exploratory look into the effective notification that a range of smoke alarms provide across a range of home fire scenarios, as well as considering the safety of residential sprinkler systems.

Given the level of variability that needed to be considered it is too early to draw final conclusions; however, enough data was collected and analysed for preliminary conclusions and consideration on where further study is required. Furthermore, much of the data and produced results were found to be in line with the findings from other studies.

It was determined that, across the range of burns and placement locations, ionisation alarms were significantly inferior to their competitors. Photoelectric and dual photoelectric/ionisation alarms provide a statistically greater incidence of safe egress, but fell short of the arbitrarily applied yet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90% activation in the home fire scenarios tested.

Given the smoke alarm remains the primary device used within residential occupancies for early notification in the case of a fire, it is reasonable to expect that the alarm will provide at least a 90% success rate with regard to activation within safe egress limits. The results from this study show that even the alarm types and positions performing with a higher level of reliability were poor with regard to providing the notification required for an occupant to exit the residence safely.

This finding is curious when considered in line with the recently published research report by Xiong, Bruck and Ball [64], which analysed the conditions surrounding 177 single fatalities and 183 survivors from accidental fires. The research found that smoke alarms operated at similar rates in survived and fatal fires where the occupant was asleep at the time of ignition. A lingering question remained in the report as to why working smoke alarms could not increase the chance of survival. The FRNSW findings that smoke alarms are failing to provide effective notification within tenability limits could provide an answer.

The focus of the test burns was to analyse smoke alarms in a real home fire environment. Therefore, although testing conditions as per AS3786:2015 were not followed (exact repeatability, all tests starting at 23°C ± 5°C, test fire room design and structure, fire ignition sources, etc), all tests simulated real home fires. The tests were undertaken in a replica home residence, furnished with readily available bulk furniture from a national furniture chain, and under ambient Sydney conditions.

It is important to consider that although standard testing environments are vital in the development of a testing standard for smoke alarms, real home fires don’t exist within tight parameters of a test standard. They exist across the range of temperatures, humidity, air pressures, home designs, furnishings and ignitions. This raises the question as to whether testing smoke alarms in a sterile situation provides the necessary standard for smoke alarm activation in a real fire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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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sol density measurements were not taken in the FIRU test burns, thereby limiting data comparison to the AS3786 test standard. However, the fact that all alarms used met the standard, yet such low percentages of smoke alarms provided safe egress, the question must be raised as to whether smoke alarm test standards should require conditions to be maintained with regard to heat and toxic gases, rather than focusing on aerosol density. Or, if aerosol density has been derived around tenability limits, then perhaps this threshold needs to be reviewed. This would be a difficult challenge to meet, as different home furnishing materials provide different time to loss of tenability, dependent also on the type of fire occurring.

The FIRU burns took into account the high variability of home fires and worked to maintain elements of consistency in the methodology to provide some level of reliability and comparability between test burns.

Out of ten test burns undertaken only a single burn did not reach tenability limits within the confines of the test burn timeframe. That burn, a flaming fire with an installed residential sprinkler, was extinguished quickly by the sprinkler, thereby maintaining tenability conditions.

Of the other nine burns FED 0.3 irritant gas incapacitation was met in every burn prior to the activation of the vast majority of hall alarms. In no burn did hall alarms comprehensively activate in a timely fashion for safe egress. The best performing hall alarms were in the dead space cluster, and those photoelectric and dual alarms only provided a 30% result of safe egress in fire scenarios (the ionisation alarm was 10%). The next best performing alarm was the dual alarm on the ceiling SA1 position. It provided safe egress 10% of the time.

This result makes sense when compared to the statistics shown in Sections 1.7 (International Statistics: Structure Fires and Fatalities) and Section 1.8 (FRNSW Statistics: Structure Fires and Fatalities), and raises the questions as to whether deaths in bedroom and lounge fires are likely due to incapacitation during a smouldering fire, prior to transition.

The FRNSW statistics in Figures 11 and 12 in Section 1.10, FRNSW: Smoke Alarm Presence in Fire Incidents, show that alarms operate in fires where fatalities still occur, due to them not alerting the occupant. There are a range of possibilities as to why such fatalities have occurred, including the possibility that the occupant had been already incapacitated due to toxic smoke inhalation.

The Xiong et al [64] research found that of 177 analysed fatal fires, 14.9% ignited in the kitchen, 35.4% in the bedroom, and 34.3% in the lounge. The top risk factors in fatal fires were found to include: psychotropic and sedative drugs intake; discarded cigarette materials; living alone; aged over 70; sleeping; in the room of fire origin at the time of ignition; and finally alcohol intake. Their research found that cigarette and smoking related materials, known causes of smouldering fires, were the leading ignition factor in fatal fires.

These results show there is a serious issue with the requirement that only a hall alarm be positioned to provide safe egress in the event of a home fire. However, the issue goes beyond hall vs. room of origin (ROO). Although the ROO provided safe egress more readily, it fell far short of the expected 90% result. The best performing alarms, again, were the dead zone SA3 cluster, with the photoelectric and dual reaching 60%. Of the alarms positioned as per the BCA and AS1670, the highest results came from the SA1 P, SA1 D and SA2 P alarms, which only provided safe egress 50% of the time.

The results showing the SA3 as the best performing alarms also raises the question surrounding best placement of alarms for effective notification. Although there are numerous positions which qualify as dead space, and only a single such position was tested in each room, the increased performance of SA3 does suggest that further analysis should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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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taken when determining appropriate alarm placement. Furthermore, due to the risks of smoke stratification in smouldering fires [9], coupled with the risk of the smoke plume not reaching the ceiling due to limited heat [15], further testing should be undertaken focusing on the ceiling smoke alarm position, SA1.

When comparing the results from these test burns to USA results presented in Section 1.6, Smoke Alarms and Egress, some of the USA results show a slightly better outcome regarding safe egress. It must be considered that these results include interconnected alarms in the bedroom and hall as per their domestic standard, and one study included optional lounge room alarms.

Also, many tests only factored in the alarms in the room of origin. Regardless, USA studies, including the “Full-Scale Residential Smoke Alarm Performance” by NIST, found shortcoming when safe egress time was overlaid on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he failure of smoke alarms to respond within tenability and safe egress limits raises the important question of whether or not smoke alarms are performing as desired in the modern home. Although much research has been done to show activation rates and that alarm positions and types are comparable and statistically equivalent, relatively less work has focused on the need for smoke alarms to provide safe egress. Without providing safe egress, activation time becomes irrelevant.

As mentioned previously in this report, the time to alarm is less important from a life safety perspective when compared to the time between alarm activation and tenability limits being reached. With such poor results across the ten test burns, both in the room of origin and the hall, the primary conclusion that can be drawn is that home smoke alarms are failing the public in their preeminent role of providing effective early warning in the presence of smoke or fire [65].

All of these results are based off the assumption that the sleeping occupant both hears and awakens to the sounding alarm. Research has been undertaken detailing that many sleeping occupants may not awaken to a sounding alarm due to closed doors and/or the volume of ambient noise [50, 53]. There is therefore the possibility, as sleeping has been found to be a major risk factor in fatal fires [64], that these results may show a lower performance if audibility and subsequent awakening is also considered.

For each test burn there were 36 alarms present across the manufactured residence, nine in each room. It was found that alarms in unexpected locations activated prior to hall alarms, including in the second bedroom or the lounge when one bedroom was alight.

Although for the analysis of the test burns only the room of origin and hall were focused on, alarms in unexpected locations sometimes activated prior to tenability limits being reached. This both raises and supports the suggestion that home smoke alarms should be present in each room of a residence (bedrooms, lounge and hall) and that they should be interconnected.

What was noted in the four burns that measured tenability limits at 0.75m was that the time to tenability loss was increased when compared with 1.5m. Furthermore, there was a significant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alarms that provided safe egress time for occupants. This supports the message that, in the event of a fire, occupants should “get down low and go, go, go”.

When analysing the results of the sprinkler system, a clear preliminary conclusion can be drawn that occupant safety is significantly increased by their presence. In the test fires that contained a developed flaming fire where no sprinkler system was present, fatal conditions to an incapacitated occupant were met, or projected to be met, as smoke alarms did not prov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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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fe egress. In the relative test fires with a sprinkler system installed, tenability limits were contained at incapacitation, and did not progress towards death.

Although the sprinkler systems did not activate within tenability limits with regard to incapacitation, they ensured that the environment of the incapacitated occupant did not worsen. As such, although not serving as a first line of defence early warning device, as is expected of smoke alarms, they provide a considerable measure with regard to occupant life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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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re services’ efforts to protect life and property must be focussed on preventing fires in the first instance • Standard testing procedures for smoke alarms be required to include gas and heat analysis with regard to tenability • Smoke alarm testing procedures not only be limited to the confines of a standard, but also include real home fire scenarios • Smoke alarms be required in hallways, bedrooms and lounges • Smoke alarms be required to be interconnected • Dual or photoelectric smoke alarms be required to be positioned throughout a residential occupancy • 10 year lithium batteries be required • Positioning of smoke alarms be considered, given the low upward heat flux of smouldering smoke plumes, and the test results of faster activation in the dead zone • Home fire safety messages with regard to planned fast evacuation be pushed due to short time frames available for safe egress • Fire messages around “get down low and go, go go” continue to be supported to increase safe egress time • Greater testing on the safety measures of residential sprinklers be undertaken • Further testing of smoke alarms in real home fire environments be required, using a repeatable methodology for each test, focusing on specific areas of controversy • Further gas analysis and tenability loss testing to occur in a single room fire at multiple heights to determine toxic smoke movements, the effects of sprinkler activation, and the movement of toxic smoke post extinguishment of a fire • Gas analysis be tested both during extinguishment, post extinguishment, during ventilation of a fire environment, and post ventilation to further determine risks to health due to any present toxic smoke • Testing in which room of fire origin progresses to full room involvement be undertaken to determine effects on remainder of residence regarding tenability lim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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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research report – Smoke Alarms in Homes: An Analysis Page 102 Document ID: Issued: Copyright D15/102527 11 December 2017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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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93 | 2018_澳洲_FRNSW_住宅烟雾报警器审评报告CESARE_火灾技术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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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and Rescue NSW (FRNSW): Fire research report- Smoke Alarms in Homes: Stage2

Final review report (21 June 2017)

Dr Paul Joseph Centre for Environmental Safety and Risk Engineering, Victoria University, PO Box 14428, Melbourne 8001, Victoria, Austr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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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inal review report on the document, entitled: Fire and Rescue NSW (FRNSW): Fire research report- Smoke Alarms in Homes: Stage 2, prepared by the Centre for Environmental safety and Risk Engineering (CERSARE), Victoria University, Melbourne, Australia

The current document constitutes the final report on the document produced by the Fire and Rescue New South Wales (FRNSW), entitled: Fire and Rescue NSW (FRNSW): Fire research report- Smoke Alarms in Homes: Stage2 , especially, pertaining to its scientific robustness, in general, and regarding the methodology, results and analyses sections, in particular. It is relevant to note here that the report from FRNSW, is second in the series (i.e. centred on the Stage 2 of the project), and the pervious one (in relation Stage 1) needs to be treated as the relevant fore-runner to the Stage 2 documentation. I may be also to noted that we have already submitted a preliminary assessment report to the FRNSW, as an interim one, on 5 June 2017 (Joseph, 2017). In our interim report we have detailed the general background and context of a boarder study, commissioned by the Australian Building Codes Board (ABCB), on the efficacies of different types of smoke detectors in a residential setting in altering the occupants before tenability limits of major toxic effluents from domestic fires are reached. Primarily for the sake of continuity, we have retained some relevant portions of our initial assessment report here as well, but the essence of the current exercise is to scrutinize, in detail, the scientific robustness of experimental methodology, and the validity and wider applicability of the main conclusions drawn from the data in hand. The Stage 1 report, produced in 2014 by the FRNSW, sought to assess the differences in performance between photoelectric, ionisation and dual-sensor smoke alarms, if any, in their responses to smouldering and flaming fires residential dwellings. The key focus of this research was assessing whether smoke alarms provided adequate notification to allow occupants to exit a dwelling before tenability limits for temperature and toxic gases were reached. The research identified that ionisation alarms were inferior to photoelectric and dual alarms in most of the fire scenarios, and that the smoke alarms that were in use failed to provide sufficient notification for safe egress when located only in the Hallways, as required under current legislation.

In response to the report, in 2015, ABCB commissioned a critical review of the FRNSW research and other existing literature by the Centre for Environmental and Risk Engineering (CESARE), Victoria University, Melbourne (Novozhilov et al., 2015). The review identified that the FRNSW smoke alarm research was based on too few tests, did not consider an adequate range of f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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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enarios, and that the ignition methods were not representative of real scenarios. Based on this critical review, the FRNSW conducted several further tests (27 in total and to include: 10 smouldering fires, 13 flaming fires and four nuisance tests- each scenario was also repeated three times; see Table 2 on page 28). A proper rationale for exclusion of few tests (as originally suggested; Table 1 on page 27) and inclusion of some others (see for example entries 7 a and 7b in Table 2 on page 28) is also provided. In the following sections, an overall assessment regarding the scientific validity and rigour of both the experimental protocol, collation of data, and the ensuing analyses are given.

Burn unit and furnishings- whilst a proper rationale for choosing the particular burn unit, its dimensions, or layout, and the construction elements and associated contents (see Appendix A on page 182) of the unit are not given, the diagrammatic scheme pertaining to the unit is clear and well narrated (Figure 1 on page 26). It is also not clear why the investigators used this set-up, or whether they are guided by any specific regulatory frame work, or regarding the need to comply with known Australian/Newland standard. However, the report does refer to a similar test scenario as previously reported internally (Engelman, 2015). Test scenarios- as mentioned before, the guiding principles behind the number and nature of the test scenarios (27 in total) is well articulated in the report and are clearly given in the associated (Table 2; page 28; see also, Novozhilov et al., 2015).

Fire ignition and extinguishment- essentially, three types of pilots are narrated in this section- a soldering iron in combination with a pure cotton batting, a single-lit-cigarette and a butane barbecue lighter- the former two set-ups as the initiating source for smouldering fires, and the latter one as the corresponding source for flaming fires. It should be noted here that such pilots might not bear actual resemblances, in terms of the nature, or duration, or intensity, to those that are often stipulated in common standard test protocols. Therefore, in the absence of explicit literature precedents justifying the use of the pilots, they can only be assumed to be somewhat bespoke for the test scenarios described in the report. Furthermore, one needs also to taken for granted an acceptable degree of reproducibility/repeatability of these pilots.

In the above context, the investigators also make an implicit assumption, in the case of lit-cigarette, that the situation is similar to a case reported in the literature (Babrausks, 2003) as to its incident power and temperature profile. However, the inference that amount of energy transferred from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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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dering iron (set at 350oC at ~72% power for 6 minutes with ~20% of its surface area in contact with the batting material) is comparable to that from a lit cigarette (kept smouldering for 12 minutes) can be only considered as a gross approximation. Here again, the assumption that the energy outputs of the two pilots, one originating from smouldering combustion of cellulosic material and other from the Ohmic heating of a resistive heating element, merely from qualitative observations (i.e. visual observations of damage done of a basal substrate) need to be considered as somewhat misleading.

Smoke alarms- the nature of all the smoke alarms, their relative positional dispositions and the conformance with the current and relevant standards (i.e. AS 3986- 1993 and ABCB- part 3.7.2.2; see ABCB, 2016) are properly articulated in the report. Furthermore, the signals emanating from these devises (a total 476) were tested for their directional dependence and sensitivity at the CSIRO laboratories, in Victoria, according to AS 3786- 2014- all the alarms, except one (P111), used in the present study were found to meet the required standards (the links to corresponding test reports are given in the report- Appendix C on page 185).

Instrumentation- the type, spatial deployment and other operating parameters pertaining to the thermocouples, infrared digital video cameras, the portable digital camera, and gas analysers/probes are given in the report. In addition, a list of gases analysed through FTIR spectroscopic method and the associated tenability limits are provided in Appendix B. Here as the investigators do not furnish any details regarding the calibration technique(s) used for each gaseous species, nor the quantitative nature of the test results, one has to assume that the results are reliable in terms both their accuracy and precision, especially, in the absence of corroborative validity through better measurements such using a Gas Chromatography (with a capillary tube column)/Mass Spectrometry (GC/MS) unit (see for example, Xe and Pan, 2001). It should be also noted that in order to standardise various readings and data acquired, the relevant parameters pertaining to the prevailing ambient conditions, as appropriate, are also monitored and stated.

It is highly relevant to note that smoke detectors and the gas analysers work on entirely different principles, and hence their detection sensitivities and ranges are bound to vary. Therefore, one should ideally attach an adequate level of uncertainty with the recommended concentration limits (given in ppm) in Appendix B on page 183- at leas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iving tolerance limits of measurements for each gaseous species (Novozhilov, et al., 2015 and the relevant references therein; NFP, 2002). Furthermore, one also need to take into account of actual dose (generally expressed as the product of concentration of a particular species and the time of exposure) and n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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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factor this in into an appropriate expression to calculate the Fractional Effective Dose (FED; see for example, Hartzell et al., 1988). In addition, ideally, one should duly consider the exponential mode of inhalation (i.e. stemming from hyperventilation owing to other irritant species, such as lower aliphatic aldehydes, phenols, etc.- just to mention few species given in appendix B) by the victims, especially, in the initial stages of enclosure fires where lack of oxygen (anoxia) should be also commonplace (Bruce et al., 2005; Bunce and Remillard, 2003). However, in the FRNSW Stage 2 report, the above factors are not gauged owing to obvious reasons such: sheer complexity of actual fire scenarios to be replicated in controlled experiments; direct physiological effects of the toxic products of combustions on humans cannot be directly extrapolated from limited known experimental studies involving; etc.

Data analyses- Microsoft Excel was the primary tool employed to process the data in hand, and the calculations relating to the tenability limits were performed using a previously reported method (Englesman, 2015; Appendix B). Here again, as the cited reference being an internal report, the actual formulae used, or the ensuing calculations (FECs/FEDs), are presumably not available in the public domain to be assessed with regard to their reliability and/or mathematical consistency. However, the ensuing statistical analyses were conducted through, established methods, using the common SPSS software with the associated significant level set at 0.05.

Study limitations- the various constraints, and the inability to acquire certain additional parameters are clearly given in this section of the report. Whilst the repeatability of the tests are evident in the experimental regime of the programme, the claim that these tests are representative of typical fires occurring in the residential units of in NSW cannot be ascertained upto an acceptable level of confidence. Therefore, these should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whilst one considers the wider applicability of, or lack thereof, the study as reported.

A comprehensive account of each test scenario, with photographs as appropriate, is given (30 in total), which also includes tables detailing the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recorded in triplicate), tenability limits (as indicated by Fractional Effective Concentrations/Fractional Effective Doses- also given in triplicate), Available Safe Egression Times (ASETs), associated ambient conditions, and graphical representations of activation times (according to the type and location, except in the case of the ‘nuisance’ tests). This section of the report need to be considered as a very systematically narrated part, and does contain the most relevant set of information, such as the materials/contents involved, the nature and contact time/extent of exposure of the pilot employed, 6

visual monitoring of the scenario, etc. In addition, comments on the degree of repeatability and the influence of the ambient conditions, if any, are also provided.

Generally, it was found that the irritant gases contributing to escape impairment and incapacitation included, acrolein, formaldehyde, phenol, nitrogen dioxide and sulphur dioxide, as measured along various locations. It is also evident that the main variable factor, apart from the nature of combustion (smouldering versus flaming, at least in part dictated by the nature of the pilot) was the ventilation factor of the point of initiation, i.e. the bedroom, lounge room, kitchen, laundry/bathroom, hallway, etc. (with doors opened versus door closed).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In this section, a previously reported non-dimensional analysis technique (Milarick et al., 2008), where the main test-specific variables, such as fire type and intensity, and fire development and smoke spread are eliminated, is provided. Following on from this, routine statistical variables and features (mean, standard deviation, p, χ2, etc.) are depicted for the different types of scenarios, such as: smouldering, flaming and nuisance alarm cases. The smoke alarm activations, and the difference in activation times between different alarm types, along with the relevant statistical analyses and interpretations are provided under separate headings, such for: smouldering and flaming test scenarios. In addition, a detailed analysis where a non-activation of alarm is implicated and the nuisance tests cases are also given. The final part of this section provides the results relating to the tenability limits are given.

Conclus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This adequately captures the primary outcomes of the experimental protocol of the study followed by few recommendations by FRNSW. Given the comprehensive nature of the present study, along with the systematic analyses of the wealth empirical information collated, it can be said with a fair degree of confidence that the main conclusions drawn are quite valid the data in hand. This feature also aptly supports relevance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recommendations made in the report with a view to improving the fire safety in residential settings.

References: The list of references provided can be considered as adequate, and often gives complementary information justifying the salient features of the study.

Appendices: This section includes a total of three relevant append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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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cluding remarks: Given the wide variability, scarcity of a stipulated and harmonious standard test protocol relevant to the study, and other associated complicated features (such as nature and layout of the test rig, materials used for its construction and the associated contents, ventilation factors, temperature profiles, nature and composition of the combustible volatiles, the prevailing ambient atmospheric condition, and the nature, intensity, and duration of the pilot, etc.) for enclosure fires, it is often difficult fully justify the employment of the particular experimental set- up/measurements given in the report. However, the experimental part, and collation and analyses of the data, can be considered as scientifically robust. The main conclusions drawn from the study are also quite valid the data in hand. In short, the experimental protocol is systematically carried out, and the associated report is comprehensive and definitely of a standard that can be deemed to have contributed reliable and original knowledge in the subject area. It may be also noted here that the statistical treatment of the data is scientifically robust where the various aspects of its significance is properly numerated, where appropriate. Over all, we have found the work to be fundamentally sound and devoid of any serious drawbac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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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94 | 2018_澳洲_FRNSW_住宅烟雾报警器离子式研究_火灾技术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Australian Building Codes Board’s Domestic Smoke Alarm Study: Ionisation versus Photoelectric

Prepared for the Australian Building Codes Board By Vasily Novozhilov PhD, Long Shi PhD, Maurice Guerrieri PhD, Khalid Moinuddin PhD, Dorothy Bruck PhD & Paul Joseph PhD

Centre for Environmental and Risk Engineering, Victoria University, Melbourne, Australia

July 2015

Executive Summary The present report is developed in response to the Australian Building Codes Board’s (ABCB) request to undertake a study on the comparative performance of domestic ionisation and photoelectric smoke alarms.

SCOPE AND FRAMEWORK The National Construction Code (NCC) permits the use of both photoelectric and ionisation smoke detectors as fire alarms in residential premises.

It appears that there is a growing support within the industry for the use of photoelectric detectors over ionisation detectors. The recent study conducted by Fire & Rescue New South Wales (FRNSW) favours photoelectric alarms.

It is not clear whether there are strong objective grounds to promote the use of one type of smoke alarm over the other.

The present report provides critical analysis of available data, including the FRNSW report, in order to reveal the performance of both types of detectors and their relevance for various fire scenarios. The report also reviews historical fire data in order to evaluate probabilities of major fire causes and scenarios, and to relate this to criterion used to estimate efficiencies of various types of smoke alarms. Data from Australia, New Zea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is used in the present study.

No solid justification for the preference of photoelectric smoke alarms over ionisation smoke alarms has been found. An extended test program is proposed to conduct a robust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performance of both types of alarms.

ALARM TIME ACTIVATION DATA Table 1 summarises the available data on activation of photoelectric, ionisation alarms as well as dual smoke alarms under two major types of fire conditions, namely flaming and smouldering.

ii | P a g e

Table 1: Summary of average activation times of different types of smoke alarms in flaming and smouldering conditions

FLAMING FIRE CONDITIONS Combustible materials Room of Fire Origin Ventilation Alarm type Ref. Photo Ion Dual 1 Dual 2d Low density foam, polyester Living room Door open 133 81 83 88 [1] Low density foam, polyester Bedroom Door closed 122 86 120 95 [1] Low density foam, cotton Living room Door open 240 161 243 127 [1] High density foam, polyester Bedroom Door open 159 107 144 112 [1] Cottona Bedroom Door open 375 136 118 [2]b Pine sticksa Living room N.A. 315 306 262 [2]b Sofa Living room Door closed 714 516 540 [3]c Wooden cabinet Kitchen Door closed 750 738 738 [3]c Wooden cabinet Kitchen Half-open window 840 804 768 [3]c Flaming materials Living room N.A. 130 73 77 [4]e Flaming materials Bedroom Door open 78 37 186 [4]e Flaming materials Bedroom Door closed 84 34 619 [4]e Gasoline Testing room Natural ventilation 443

159

[5] Average activation time (s) 337.2 249.1 270.0

SMOULDERING FIRE CONDITIONS Combustible materials Room of Fire Origin Ventilation Alarm type Ref. Photo Ion Dual 1 Dual 2d Low density foam, cotton Bedroom Door open 1897 1876 2051 1275 [1] Low density foam, cotton Bedroom Door closed 1322 1268 1341 1143 [1] Low density foam, cotton Living room Door open 2715 4042 2691 2393 [1] High density foam, cotton Living room Door open 3045 5367 3462 2758 [1] Pine sticksa Bedroom Door open 275 307 242 [2]b Pine sticksa Bedroom Door closed 233 261 209 [2]b Papera Bedroom Door open 436 504 430 [2]b Foam and cottona Bedroom Door open 358 362 307 [2]b Pine sticksa Living room N.A. 401 428 318 [2]b Foam and cottona Living room N.A. 303 525 259 [2]b Chair sectiona Living room N.A. 293 621 319 [2]b Cotton batting Bedroom Door closed 1572 1746 1530 [3]c Sofa Living room Door closed 1062 1920 942 [3]c Sofa Living room Door closed 948 1608 900 [3]c Sofa Living room Door closed 756 1038 744 [3]c Smouldering materials Living room N.A. 3856 4695 4304 [4]e Smouldering materials Bedroom Door open 2179 3618 3471 [4]e Smouldering materials Bedroom Door closed 2648 3402 3434 [4]e Polyurethane Testing room Natural ventilation 362

624

[5]

iii | P a g e

SMOULDERING FIRE CONDITIONS Combustible materials Room of Fire Origin Ventilation Alarm type Ref. Photo Ion Dual 1 Dual 2d Upholstery fabric Testing room Natural ventilation 425

710

[5] Bedding/Upholstered couch Different rooms of origin Doors open/closed various arrangements 1020 2640 1018 [6] Average activation time (s) 1242.9 1788.6 1542.8

Consistent with various previous reports, it is found that photoelectric alarms typically respond faster to smouldering fires, while ionisation alarms respond faster to flaming conditions.

These findings, however, are to be considered in the context of probabilities of different fire scenarios. It was found that the study conducted by FRNSW involved disproportionally large number of smouldering scenarios.

Based on the review of historical fire data, undertaken in the course of the present study, an extended testing program is proposed. Table 2 summarises the proposed testing program

Table 2: Summary of proposed testing program Runs Location Fire type Materials Ignition method Conditions 1 Bedroom 1 Smouldering Bedding Cigarette/small electric heater Bedroom 1 door closed; bedroom 2 door open; 2 bedroom 2 Smouldering Bedding Cigarette/small electric heater Two bedroom doors open 3 Lounge Smouldering Upholstered couch Cigarette/small electric heater Bedroom 1 door open; bedroom 2 door closed; 4 Bedroom 2 Smouldering Bedding Cigarette/small electric heater Two bedroom doors open 5 Bedroom 2 Flaming Bedding LPG gas flame Two bedroom doors open 6 Bedroom 1 Smouldering Bedding Cigarette/small electric heater Bedroom 1 door closed; bedroom 2 door open; 7 Bedroom 1 Smouldering Bedding Cigarette/small electric heater Two bedroom doors open 8 Lounge Smouldering Upholstered couch Cigarette/small electric heater Bedroom 1 door open; bedroom 2 door closed; 9 Bedroom 2 Smouldering Bedding Cigarette/small electric heater Two bedroom doors open 10 Bedroom 1 Flaming Bedding LPG gas flame Two bedroom doors open 11 Kitchen Smouldering Electrical cable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12 Kitchen Flaming Electric equipment Cartridge heater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13 Lounge Flaming Upholstered furniture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14 Lounge Smouldering Upholstered furniture Cigarette/small electric heater All room doors open 15 Lounge Flaming Papers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16 Lounge Flaming Wood chair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17 Kitchen Flaming Cooking pan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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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s Location Fire type Materials Ignition method Conditions 18 Kitchen Flaming Clothing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19 Laundry room Smouldering Electric equipment Cartridge heater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20 Laundry room Smouldering Electric equipment Cartridge heater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except laundry room door 21 Bedroom 1 Flaming Pillow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22 Bedroom 1 Flaming Pillow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except bedroom 1 door 23 Bedroom 2 Flaming Paper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24 Bedroom 2 Flaming Paper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except bedroom 1 door 25 Hall Flaming Wood chair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26 Hall Smouldering Upholstered furniture Cigarette/small electric heater All room doors open 27 Kitchen Nuisance source Cooking different foods Cooking equipment All room doors open 28 Bathroom Nuisance source Steam Hot shower All room doors open 29 Lounge Nuisance source Smoking cigarette(s) Lighter All room doors open 30 Lounge Nuisance source Candle(s) Lighter All room doors 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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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Executive Summary ................................................................................................. ii

  1. Background ............................................................................................................ 7
  2. 1 Home fires and smoke alarms .......................................................................... 7
  3. 2 Aims and objectives .......................................................................................... 9
  4. 3 Methodology ................................................................................................... 10
  5. 31 Literature review ........................................................................................ 10
  6. 32 Analysis of historical fire data .................................................................... 10
  7. 33 Development of additional testing scenarios.............................................. 10
  8. 4 Scope of the work ........................................................................................... 11
  9. Literature Review: Part 1: FRNSW Report, Smoke DETECTORS & Historical Fire

Data .......................................................................................................................... 12 2.1 Working principles of smoke detectors ........................................................... 12 2.1.1 Ionisation smoke alarms ........................................................................... 12 2.1.2 Photoelectric smoke alarms ...................................................................... 13 2.2 Fire & Rescue NSW Report ............................................................................ 14 2.3 Analysis of historical fire data .......................................................................... 21

  1. Performances of smoke alarms ............................................................................ 33
  2. 1 Previous tests on smoke alarms ..................................................................... 33
  3. 2 Activation time ................................................................................................. 37
  4. 3 Nuisance alarm ............................................................................................... 48
  5. Development of additional testing scenarios ........................................................ 54
  6. 1 Principles of performance testing .................................................................... 54
  7. 2 The design of additional testing scenarios ...................................................... 55
  8. Conclusions .......................................................................................................... 59

References ...............................................................................................................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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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Figures

FIGURE 1: A SCHEMATIC DIAGRAM OF THE IONIZATION DETECTOR .............................................................. 12 FIGURE 2: A SCHEMATIC DIAGRAM OF THE PHOTOELECTRIC DETECTOR ...................................................... 13 FIGURE 3: PERCENTAGE OF TOTAL NUMBER FIRES UNDER DIFFERENT SITUATIONS FOR CLASS 1A & 2 BUILDING DURING 2000-2014 [6] .................................................................................................................... 15 FIGURE 4: PERCENTAGE OF FATAL FIRES UNDER DIFFERENT SITUATIONS FOR CLASS 1A & 2 BUILDING DURING 2000-2014 [6] ................................................................................................................................ 16 FIGURE 5: PERCENTAGE OF FATAL FIRES CAUSED BY HEAT OF IGNITION IN DIFFERENT AREAS OF ORIGIN FOR CLASS 1A & 2 BUILDING DURING 2000-2014 [6] ................................................................................ 16 FIGURE 6: RESIDENCE DESIGN AND EQUIPMENT LOCATIONS IN THE FRNSW TESTS [6] ............................... 17 FIGURE 7: FRNSW: PERCENTAGES BY AREA OF ORIGIN, TOTAL FIRES VS FATAL FIRE, 2000-2014, CLASS 1A & 2 BUILDINGS [6] ....................................................................................................................... 23 FIGURE 8: FRNSW: PERCENTAGES BY FORM OF HEAT OF IGNITION, TOTAL FIRES VS FATAL FIRES, 2000- 2014, CLASS LA & 2 BUILDINGS. MODIFIED FROM [6]......................................................................... 23 FIGURE 9: FRNSW: PERCENTAGES BY FORM OF MATERIAL FIRST IGNITED, TOTAL FIRES VS FATAL FIRES, 2000-2014, CLASS LA & 2 BUILDINGS [6] ......................................................................................... 24 FIGURE 10: LEADING CAUSES OF HOME FIRES, UNITED STATES, 2003-2007 [13] ....................................... 29 FIGURE 11: CAUSES OF FATAL RESIDENTIAL BUILDING FI RES IN U.S. IN 2012 [38] ...................................... 32 FIGURE 12: REPORTED FIRES AND FALSE ALARMS IN UNITED STATES: 1980-2003 [46] .............................. 49 FIGURE 13: REASON SMOKE ALARM FAILED TO OPERATE IN REPORTED NON-CONFINED HOME STRUCTURE FIRES: 2003 TO 2006 (%) [16, 23, 52, 53] ........................................................................................ 50 FIGURE 14: REASONS FOR INEFFECTIVENESS OF SMOKE ALARM/DETECTORS IN NEW ZEALAND DURING 1999 AND 2006 ....................................................................................................................................... 51 FIGURE 15: REASONS FOR INEFFECTIVENESS OF SMOKE ALARM/DETECTORS IN AUSTRALIA DURING 1999 AND 2006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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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Tables

TABLE 1: SUMMARY OF AVERAGE ACTIVATION TIMES OF DIFFERENT TYPES OF SMOKE ALARMS IN FLAMING AND SMOULDERING CONDITIONS ................................................................................................................III TABLE 2: SUMMARY OF PROPOSED TESTING PROGRAM ............................................................................... IV TABLE 3: ESTIMATES OF REQUIRED ESCAPE TIMES FOR BEST AND WORST CASE SCENARIO [4] ....................... 8 TABLE 4: OPTICAL DENSITY ALARM THRESHOLDS FOR DIFFERENT TYPES OF SMOKE ALARMS [29] ................ 14 TABLE 5: A SUMMARY OF EXPERIMENTAL TESTS BY FRNSW [6] ................................................................ 18 TABLE 6: SMOKE ALARM ACTIVATION RESULTS IN THE ROOM OF ORIGIN [6] ................................................. 18 TABLE 7: SMOKE ALARM ACTIVATION RESULTS IN THE HALL [6] ................................................................... 19 TABLE 8: NUMBER OF RESIDENTIAL FIRE DEATHS PER 100,000 IN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10] ........ 22 TABLE 9: FIRE INJURIES IN NEW ZEALAND [8] ............................................................................................ 22 TABLE 10: PERCENTAGES OF SURVIVED VERSUS FATAL ACCIDENTAL RESIDENTIAL FIRES BY TYPE OF MATERIALS IGNITED [11] ................................................................................................................... 25 TABLE 11: PERCENTAGES OF SURVIVED VERSUS FATAL ACCIDENTAL RESIDENTIAL FIRES BY FORM OF MATERIALS IGNITED [11] ................................................................................................................... 25 TABLE 12: PERCENTAGES OF SURVIVED VERSUS FATAL ACCIDENTAL RESIDENTIAL FIRES BY FORM OF HEAT IGNITION [11] ................................................................................................................................... 26 TABLE 13: PERCENTAGES OF SURVIVED VERSUS FATAL ACCIDENTAL RESIDENTIAL FIRES BY IGNITION FACTOR [11] ................................................................................................................................................ 26 TABLE 14: NON-CONFINED HOME STRUCTURE FIRE DEATHS BY LEADING ITEMS FIRST IGNITED AND SMOKE ALARM STATUS: 2003 TO 2006 ANNUAL AVERAGES [16]..................................................................... 28 TABLE 15: MAJOR CAUSES OF RESIDENTIAL FIRES, CIVILIAN DEATHS AND INJUR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FROM 1999-2002 [37] ..................................................................................................................... 29 TABLE 16: LEADING CAUSES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FIRE DEATHS IN U.S. DURING 2003-2012 [9] .......... 30 TABLE 17: TREND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SMOKING FIRES IN U.S. DURING 2003-2012 [9] ...................... 30 TABLE 18: TREND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ELECTRICAL MALFUNCTION FIRES IN U.S. DURING 2003-2012 [9] ...................................................................................................................................................... 31 TABLE 19: TREND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HEATING FIRES IN U.S. DURING 2003-2012 [9] ....................... 31 TABLE 20: TREND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OPEN FLAME FIRES IN U.S. DURING 2003-2012 [9] ................. 31 TABLE 21: TOP FIRE SCENARIOS RANKED BY FREQUENCY OF OCCURRENCE, 1992-1996 [4] ....................... 32 TABLE 22: A SUMMARY OF PREVIOUS EXPERIMENTAL TESTS ON THE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 33 TABLE 23: A SUMMARY OF THE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UNDER FLAMING CONDITION ................... 38 TABLE 24: A SUMMARY OF THE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UNDER SMOLDERING CONDITION ............ 38 TABLE 25: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FROM SOURCE INITIATION [3] ................................................. 40 TABLE 26: PROPORTION OF SMOKE ALARMS OF EACH TYPE AND MANUFACTURER THAT DID NOT ACTIVATE [39] ...................................................................................................................................................... 40 TABLE 27: EXPERIMENTS IN THE DWELLING AND THE RESULTS [2] ............................................................. 41 TABLE 28: AVERAGE ALARM TIMES FOR NRC CANADA TEST SERIES [44, 45] ............................................. 42 TABLE 29: AVERAGE ALARM TIMES FOR THE NIST TEST SERIES [4, 44] ...................................................... 43 TABLE 30: ALARM TIME STATISTICS FOR THE NIST TEST SERIES OF INITIALLY FLAMING FIRES [4, 44] ........... 43 TABLE 31: ALARM TIME STATISTICS FOR THE NIST TEST SERIES OF INITIALLY SMOLDERING FIRES [4, 44] ..... 44 TABLE 32: ALARM TIME STATISTICS FOR THE NIST TEST SERIES OF KITCHEN FIRES [4, 44] .......................... 44 TABLE 33: AVERAGE ALARM TIMES FOR EACH CONFIGURATION FOR LIVING ROOM TESTS [1] ........................ 45 TABLE 34: RELATIVE TIME STATISTICS FOR THE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20] .............................. 45 TABLE 35: AVERAGE TIME TO ALARM FOR SEVERAL SMOKE ALARMS AND FIRE SCENARIOS IN A MANUFACTURED HOME [4] ......................................................................................................................................... 46 TABLE 36: AVERAGE TIME TO ALARM FOR SEVERAL SMOKE ALARMS AND FIRE SCENARIOS IN A TWO-STORY HOME .............................................................................................................................................. 47 TABLE 37: A SUMMARY OF STUDIES ON THE NUISANCE ALARMS .................................................................. 52 TABLE 38: SMOKE ALARMS TO DIFFERENT NUISANCE SCENARIOS [5] .......................................................... 53 TABLE 39: TOTAL PROBABILITY OF ACTIVATION FOR DIFFERENT TYPES OF SMOKE ALARM [51] ..................... 53 TABLE 40: A SUMMARY OF ADDITIONAL TESTS FOR FRNSW STUDY [6] ...................................................... 55 TABLE 41: TOP FIRE SCENARIOS RANKED BY FREQUENCY OF OCCURRENCE, 1992-1996 [4]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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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Home fires and smoke alarms

Home fires are still a problem in our daily lives. From 2007 to 2011 United States fire departments responded to an average of 1,000 home structure fires every day, and home fires killed an average of seven people per day and caused roughly $28 in damage every second [7]. According to the statistics by Australasian Fire and Emergency Service Authorities Council [8], the residential fire deaths per 100,000 is between 0.07 and 0.41 during 1996-2004, and the figure for New Zealand is a little higher during the same period, that is between 0.10 and 0.70. Accord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Fire Administration [9], the estimatio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fire deaths in United States is between 2385 and 3050 (yearly) from 2003 to 2012. According to Australasian Fire Authorities Council [10], it is known that the time period when most fire fatalities occurred was between the general sleeping times of 8pm-8am (72%) in Australia, and the figure increases to 78% in New Zealand with a peak occurring between midnight-4am (42%). The study [11] indicates that one out of four survived occupants (24.2%) were asleep at the time of ignition, while four out of five fatalities (80.5%) were asleep. There are many reasons that cause home fires. A statistics [10] shows that in Australia the majority of fires (74%) were caused either by electrical faults, smoking materials or heaters/open fires/lamps, and in New Zealand 56% of fires were caused either by open fires/heaters, kitchen fire/cooking materials or electrical faults. Further, 2972 (40.6%) people were injured as result of fires that originated in the kitchen, 1600 (21.9%) people were injured in fires that started in the bedroom [12]. According to the statistics of home fires [12], in New Zealand, 46.7% of people were injured in fires that started in the kitchen,. A statistics [13] shows that 40% of homes fire were caused by cooking equipment and 18% by heating equipment in United States from 2003 to 2007. A study shows that the cooking equipment is responsible for 31.0% of the whole number of residential fires and 9% of civilian deaths [8]. It is also known that flaming cooking materials are involved in fires more than five times more frequently than any other material [4]. These scenarios are amongst the top five ranked by number of deaths, and amongst the top ten ranked by frequency of occurrence.

Home smoke alarm technology is credited as the greatest success story in fire safety in the last part of the 20th century, as it alone represented a highly effective fire safety technology that come into nearly universal usage in a remarkably short time [4]. A working smoke alarm has been reported to reduce the risk of death from residential fires by from between 50% to 70% [14, 15]. According to estimates by the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and the U.S. Fire Administration, U.S. home usage of smoke alarms rose from less than 10% in 1975 to at least 95% in 2000, while the number of home fire deaths was cut nearly in half [4]. The US Fire Administration reports that more than 88% of the homes in United States have at least 1 smoke alarm installed, but 60% of the residential fire deaths occur in homes without an operational alarm [14]. However, the coverage of Australian homes by smoke alarms is still of concern. For example, it is known from the statistics of home fires [12] that the presence of a smoke alarm/detector was determined in 2441 (33.3%) of the cases. Where it was identified that a smoke alarm/detector was present, it was found that they operated in 1811 (74.2%) of the cases and alerted 1406 of the occupants or fire injury victims that there was a fire in their property. Analysis of data from the United States Fire Administration’s National Fire Incident Reporting System and the 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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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s fire department survey showed that from 2003 to 2006, no smoke alarms were present in 31% of reported home fires and 40% of home fire deaths [16].

There are basically 3 different types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 the ionisation alarm, the photoelectric alarm, and the dual alarm [14]. Ionization and photoelectric alarms operate via different mechanisms, detecting visible, and invisible/fine, products of combustion, respectively [17]. Photoelectric alarms use optical sensors and are more likely to respond to slow, smouldering conditions. Working principle of ionisation detectors is based on a modified theory which includes soot particle charge fraction functionality in addition to the generally accepted particle size and number density dependence [18]. Smoke alarms of either the ionisation type or the photoelectric type consistently provide time for occupants to escape from most residential fires, although in some cases the escape time provided can be short [4]. Table 3 [4] shows the estimates of required escape time for the best and worst case scenarios.

Table 3: Estimates of required escape times for best and worst case scenario [4]

Scenario Pre-movement Time (s) Movement Time (s) Total Escape Time (s) M. Homeb Two-Storyc M. Home Two- Story M. Home Two- Story Worse case Young family at night 55 55 35 35 90 90 Elderly family at night 80 80 55 60 135 140 Best case Young couple in kitchen

-a

5 10 5 10

Elderly couple in kitchen

10 15 10 15 Note: a – Best case scenarios neglect any pre-movement activity; actual escape times are likely to be longer than best estimates; b – Manufactured home; and c – Two-story home.

Many studies have been conducted to analyse the performance of different type of smoke alarms. Consumers Union [19] tested ionisation and photoelectric alarms in

  1. It found that in a smouldering, smoky fire, the ionization alarms responded in 25

to 35 minutes, whereas the photoelectric models reacted in half that time. A statistical study was conducted to compare the performance of different residential smoke detector technologies when exposed to different fire types by Milarcik et al. [20].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ionisation detectors, on average, respond faster to flaming fires, while photoelectric detectors, on average, respond faster to smouldering fires. Bukowski et al. [4] have performed comprehensive real-scale tests on the performance of different type of smoke alarms. They arrived at similar conclusion that ionisation type alarms provide somewhat better response to flaming fires than photoelectrical alarms, and photoelectric alarms provide (often) considerably faster response to smouldering fires than ionization type alarms. Su and Crampton [2] conducted a series of experimental studies in a residential dwelling as well as in a laboratory room to examine the effect of “dead air space” on smoke response.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smoke can reach the “dead air space” under the experimental conditions and the smoke alarms installed in the “dead air space” can respond to the fire at times comparable to, and in many cases even earlier than, the smoke alarms installed at conventional locations.

Nuisance alarms are also a problem in homes. According to a 1994 study of United States residential smoke alarm use, the leading cause of smoke alarm disconn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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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s nuisance alarms [14, 21]. The Smoke Detector Operability Survey conducted by the United States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 [22] reported that about one half of the 1012 respondents indicated they experienced nuisance alarms, with 80% of those attributed to cooking activities, and an additional 6% citing steam from bathrooms. The fact that ionisation alarms produce more false alarms but are slower to respond to smoky fires is not the enigma that it seems [14]. A study [23] showed that in 54% of the non-confined home structure fires and 75% of the home fire deaths in which smoke alarms were present but failed to operate, smoke alarm batteries were missing or had been disconnected.

Currently, Australian National Construction Code’s (NCC)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allows both types of smoke detectors (i.e. ionisation and photoelectric), as well dual (combination) alarms to be used.

There is an apparent drive within the Fire Protection Industry to promote the use of photoelectric alarms over ionisation alarms. Fire Authorities seem to support phasing out ionisation alarms on the basis of their belief that most fire fatalities result from smouldering fires.

There is a concern expressed by the Australian Building Codes Board (ABCB) as to whether promotion of exclusive use of photoelectric alarms is soundly based on available alarm performance and fire statistics data. In particular, with response to the recent study by the Fire & Rescue New South Wales [6], ABCB expressed concerns that • Research methodology is not robust and is biased towards a favourable outcome for photoelectric alarms, which is reflected in the report; and • Key deficiencies with the research methodology: 1) Comprehensive literature review needs to be undertaken to inform research methodology; 2) Fire scenario selection needs to reflect the probability of fire starts for incident data, in particular kitchen fires need to be included (which represent the largest proportions of fire incident); and 3) Energy source used for smouldering scenarios is extreme and not representative. 1.2 Aims and objectives The aims of this study is to conduct a critical review of available data on comparative performance of photoelectric versus ionisation smoke alarms, and develop an objective testing scenarios in order to obtain accurate data on performance of these two types of detectors. This analysis will provide support for undertaking additional testing.

The present study stems from the necessity for ABCB to assess whether the apparent current industry trend towards favouring photoelectric alarms, and associated proposals to eliminate future use of ionisation detectors have sound technical basis.

Recent findings [6] obtained by FRNSW appears to contradict other publicly available reports and research publications. Initial screening of the report [6] by ABCB also pointed out to potential methodology deficiencies in the methodology [6].

This present study aims to answer the following questions: What is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two types of smoke alarms (e.g. photoelectric and ionisation) in responding to different fire conditions, based on available statistical 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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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are the key causes and scenarios of fire accidents in residential premises? What kinds of experiments have been done to test the effectiveness of smoke alarms?

What are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se smoke alarms in their applications based on their working principles?

An ultimate objective of the study is to propose additional testing using the FRNSW experimental rig to ensure robust evaluation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ionisation and photoelectric smoke alarms in domestic settings. 1.3 Methodology Methodology of the present study consists of three major tasks, namely 1) literature review, including FRNSW report, 2) analysis of historical fire data, and 3) development of objective testing scenarios. 1.31 Literature review An extensive literature review is conducted on working principles and performance of photoelectric and ionisation detectors, key fire incident data and effects of different types of fire on activation of both types of smoke alarms.

Ionisation and photoelectric alarms have different working principles, resulting in the different response time for the same amount and type of smoke. The working principle of these two types of alarms will be analysed to evaluate their application areas, for example, different flammable conditions and types of buildings.

Based on these conclusions, a comprehensive literature review is conducted to analyse the historic testing results on smoke alarms. For the literature review, one of the directions is to address the application areas of these alarms to the flammable conditions (e.g. flaming and smouldering combustion). Another direction is to undertake a statistic analysis on typical fire accidents in homes. It aims to evaluate data on typical fire accidents in homes, which will benefit proposing new experimental designs. Previous experimental designs and methods are reviewed. 1.32 Analysis of historical fire data The study conducted by FRNSW [6] provides some detailed fire incident data. Additional relevant data will be revealed upon conducting an extensive literature search. We aim to develop classification criteria for fire incidents in such a way that such that these criteria are directly related to expected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1.33 Development of additional testing scenarios A new set of experiments is proposed based on the FRNSW existing test rig [6]. The new testing program is proposed based on the above analysis results, including fire scenario design, experimental procedures and data processing. The new methodology will result in a robust evaluation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ionisation, photoelectric and dual/multi smoke alarms in ho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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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enarios are tailored to the capabilities of the FRNSW testing facility [6]. Different types of proposed tests reflect the classification of fire accidents developed under the above task. 1.4 Scope of the work The present report includes a critical literature review of available data on the historical fire data, performances of different types of smoke alarms, and a development of additional testing scenarios which would be used to obtain accurate data on the performance of different types of detectors. The content of the present report is as Scopes of this report is as follows:

Chapter 1: Background. This chapter introduces the background of home fires, causes of home fires and briefly discusses the needs for smoke alarms to be installed in residential premises. Further, it overviews basic operating principles of photoelectric and ionisation smoke alarms, and provides general discussion of previous studies on the efficiency of smoke detectors.

Chapter 2: Literature review. Part I. First part of the literature review makes the analysis of the methodology and key conclusions of the recent FRNSW report. Further, it discusses in more detail the principles of photoelectric and ionization smoke alarm technology. The last section of this Chapter is devoted to the analysis of available fire statistics, with the emphasis on the information that is relevant for the present study. Of particular interest here are major causes of home fires, distribution of fatalities between fires of different types, and analysis of combustible materials involved in fires.

Chapter 3: Literature review. Part II. Second part of the Literature review provides analysis of performances of smoke alarms. Previous experimental tests on the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in particular, ionisation and photoelectric) are reviewed, as well as major conclusions of these studies. Activation times of three types of smoke alarms, namely photoelectric, ionization and combination are directly compared. Discussion of nuisance alarms is also provided i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ir reasons, which will allow the probability of nuisance alarms to drop in the future.

Chapter 4: Development of additional testing scenarios. Based on the literature review (including the FRNSW report) on the historical home fire data and previous smoke alarms tests, new additional testing scenarios are proposed to obtain accurate data on the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of different types. Quantitative statistical methodology is also proposed for processing the results.

Chapter 5: Conclusion. Major conclusions of the study are presented in this s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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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ECTORS & HISTORICAL FIRE DATA 2.1 Working principles of smoke detectors 2.1.1 Ionisation smoke alarms In an ionisation chamber, an electric field is maintained by applying a suitable voltage between two electrodes. A radioactive source situated inside the chamber, usually an alpha-emitter, furnishes the ionization radiation. Under an applied electric field, oppositely-charged ions move resulting in a small current flow between the electrodes. Smoke or aerosol particles, when admitted into the chamber, will cling on to the ions and reduce their mobility. This will in turn result in an overall altered electrical current and an associated change in the output voltage. Figure 1 shows a schematic diagram of the ionisation detector. Figure 1: A schematic diagram of the ionization detector

Instead of voltage, generally, a dimensionless variable Y is used which is a linear function of the degree of obscuration [24]:

( ) ( ) ( ) 0 0 0 2 1 V V Y V V V V −∆ = ∆ −∆

Equation 1

where V is the alarm output voltage, and is proportional to the ion chamber current; V0 is the current of the ionisation chamber filled with clean air; and ΔV is the change in the voltage, i.e. (V0-V).

The obscuration can be expressed by the following relation [4]: 1 0 1 100 f L I O I     

− ×          

Equation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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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re I is the intensity of the emerging light; I0 is the initial intensity of the incident light; and Lf is the path length, expressed in feet.

Ionisation detectors generally provide faster response to flaming fire conditions as they are best suited to detect fine particles, from 0.01 to 0.3 microns. 2.1.2 Photoelectric smoke alarms Photoelectric smoke detectors, on the other hand, operate on a totally different principle as compared to the ionization smoke detectors, i.e. based on light scattering by the interference due to smoke particles. [25]. Photoelectric smoke detectors constitute of a light source, typically a light-emitting diode (LED), and a light receiver such as a photocell, and the latter is arranged at such an angle impeding the reception of any light from the LED. The scattering volume element is defined by the intersection of the viewing angles of the light beam from the LED and the photocell [26]. As smoke particle enter the scattering volume, light from the LED will get scattered and will reach the photosensitive element (i.e. photocell), and this in turn will generate a current. As the smoke concentration in the scattering volume increases, the luminous flux received by the photocell also will increase proportionally. An alarm is triggered as the amount of scattered light reaching the photocell exceeds a pre-set threshold. The signal produced by photoelectric detectors is also sensitive to a number factors, including the physical characteristics of both the detector and smoke including the number concentration, size distribution, shape, and refractive index of the smoke particles as well as the scattering volume and wavelength of light used in the detector [27]. Figure 2 provides a schematic diagram of the photoelectric detector.

Figure 2: A schematic diagram of the photoelectric detector

Photoelectric alarms generally provide faster response to smouldering fire conditions as they are best suited to detect large smoke particles, from 0.3 to 10 microns, resulting from incomplete combustion.

There are usually two basic methodologies in use for estimating the response of smoke detectors – the Temperature Rise Method and the Optical Density Method (ODM) [28, 29]. The basic principle of the Temperature Rise Method is that the ratio of the optical density (OD) to temperature rise is approximately constant for a given fuel and combustion model. The Optical Density Method consists of directly calculating the smoke concentration at the detector and comparing the smoke level to an alarm threshold for the detector. A summary of previous testing results about optical den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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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rm thresholds for different types of smoke alarms is provided in [29]. Table 4 shows optical density alarm thresholds for different types of smoke alarms.

Table 4: Optical density alarm thresholds for different types of smoke alarms [29]

Test series Detector type Nominal sensitivity (OD/m) Fire source ODM alarm thresholds (OD/m) ODM value at alarm (OD/m) Indiana Dunes [30] Ion 0.0143 Flaming 0.003 0.015 0.090 0.060 0.117 Indiana Dunes [30] Photo 0.0143 Flaming 0.018 0.045 0.118 0.138 0.237 Indiana Dunes [30] Ion 0.0288 Flaming 0.003 0.024 0.116 0.081 0.133 Indiana Dunes [30] Photo 0.0288 Flaming 0.022 0.057 0.118 0.138 0.227 Indiana Dunes [30] Ion 0.0143 Smouldering 0.032 0.078 0.186 0.111 0.098 Indiana Dunes [30] Photo 0.0143 Smouldering 0.021 0.040 0.087 0.074 0.111 Indiana Dunes [30] Ion 0.0288 Smouldering 0.057 0.127 0.186 0.149 0.136 Indiana Dunes [30] Photo 0.0288 Smouldering 0.033 0.057 0.118 0.082 0.084 Navy [31-33] Ion 0.0071 Flaming 0.007 0.015 0.044 0.025 0.026 Navy [31-33] Photo 0.0071 Flaming 0.012 0.028 0.056 0.031 0.026 Navy [31-33] Ion 0.0186 Flaming 0.011 0.022 0.065 0.034 0.037 Navy [31-33] Photo 0.0361 Flaming 0.028 0.049 0.057 0.055 0.046 Navy [31-33] Photo 0.0508 Flaming 0.044 0.068 0.121 0.082 0.049 Navy [31-33] Ion 0.0071 Smouldering 0.028 0.081 0.116 0.079 0.049 Navy [31-33] Photo 0.0071 Smouldering 0.028 0.042 0.066 0.061 0.057 Navy [31-33] Ion 0.0186 Smouldering 0.025 0.090 0.138 0.082 0.057 Navy [31-33] Photo 0.0361 Smouldering 0.030 0.065 0.076 0.074 0.065 Navy [31-33] Photo 0.0508 Smouldering 0.063 0.079 0.125 0.093 0.046 FRS [34] Ion 0.0129 Flaming 0.013 0.025 0.062 0.039 0.039 FRS [34] Ion 0.023 Flaming 0.006 0.023 0.053 0.032 0.034 FRS [34] Photo 0.027 Flaming 0.056 0.120 0.165 0.117 0.061 FRS [34] Photo 0.0295 Flaming 0.034 0.072 0.104 0.069 0.038 FRS [34] Ion 0.0129 Smouldering 0.098 0.205 0.267 0.212 0.125 FRS [34] Ion 0.023 Smouldering 0.032 0.094 0.164 0.100 0.074 FRS [34] Photo 0.027 Smouldering 0.038 0.089 0.160 0.100 0.058 FRS [34] Photo 0.0295 Smouldering 0.014 0.044 0.136 0.103 0.146 2.2 Fire & Rescue NSW Report The FRNSW report [6] introduces first the background of smoke alarm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photoelectric and ionisation smoke alarms, smouldering and flaming fires and tenability criteria of incapacitation and death. Then the report analyses the fire historical data attended by FRNSW between 2000 and 2014 for class 1a and 2 buildings. Key elements of the FRNSW study, its results and conclusions are overviewed in this section. Further, deficiencies of research methodology employed by FRNSW are discussed.

Figure 3 (aggregated data from the Report) demonstrates that residential fires happened most frequently in kitchen (25%), and then in the bedroom (18%) and lounge room (13%). The four most probable modes ignition were electrical distribution & appliance (48%), open flame (13%), lighter/match (11%) and smouldering materials (7%). The first ignited materials are usually cooking materials (15%), followed by electrical wire & cable insulation (14%), mattress or bedding (9%), and upholstered furniture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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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3: Percentage of total number fires under different situations for class 1a & 2 building during 2000-2014 [6]

Figure 4 shows the percentage of fatal fires under different conditions. It is apparent that fatal fires mostly happened at bedroom (36%), then the lounge room (30%) and kitchen (9%). The percentages by the heat of ignition, from higher to lower, are electrical distribution & appliance (37%), smoking materials (23%), open flame (13%) and lighter/match (12%). Most frequent first ignited material is mattress or bedding (21%), followed by upholstered furniture (15%), electrical wire & cable insulation (6%), and cooking materials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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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4: Percentage of fatal fires under different situations for class 1a & 2 building during 2000-2014 [6] Figure 5 shows the percentage of fatal fires, classified by heat of ignition, in different rooms of origin. Most frequent ignition source in the kitchen is the electrical distribution & appliance (80%), and then lighter/match and open flame have the same percentage of 7%. It is quite interesting that there is no fire caused by smoking materials in the kitchen. In the lounge room, the most frequent ignition sources are smoking materials (43%), followed by electrical distribution & appliance (31%), open flame (10%) and lighter/match (5%). Compared to the situation in the lounge room, the electrical distribution & appliance (38%) and smoking materials (31%) occupy the first two places as ignition sources in the bedroom, and the percentages for lighter/match (15%) are higher than those for the open flame (8%).

Figure 5: Percentage of fatal fires caused by heat of ignition in different areas of origin for class 1a & 2 building during 2000-201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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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NSW used a test rig, simulating residential premises, to perform test burns. The setup was used to test the performance of different types of smoke alarms, such as ionization, photoelectric and combination. Figure 6 shows the layout of the residential test burn setup and the locations of testing equipment. Building structure of the residence was made of radiata pine with 16 mm fire resistant plasterboard lining the internal walls and ceiling. The outside of the building was lined with extra heavy duty premium wall warp and clad with 7.5 mm plywood.

Figure 6: Residence design and equipment locations in the FRNSW tests [6] A summary of experimental runs, performed by FRNSW, are listed in Table 5.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8 out of 10 runs were carried out under smouldering fire conditions. Two ignition methods were used, including cartridge heater and LPG gas flame. Other conditions included either closed or opened doors 1 and 2.

The focus of the test burns was to analyse smoke alarms in a real home fire environment. Therefore, although testing conditions as per AS3786:2015 were not followed (exact repeatability, all tests starting at 23°C ± 5 °C, test fire room design and structure, fire ignition sources, etc.), all tests simulated real home fires. The tests were undertaken in replica home residence with available bulk furniture from a national furniture chain, and under ambient Sydney cond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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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5: A summary of experimental tests by FRNSW [6]

Runs Location Fire type Materials Ignition method Conditions 1 Bedroom 1 Smouldering Bedding Cartridge heater Bedroom 1 door closed; bedroom 2 door open; 2 Bedroom 2 Smouldering Bedding Cartridge heater Two bedroom doors open 3 Lounge Smouldering Upholstered couch Cartridge heater Bedroom 1 door open; bedroom 2 door closed; 4 Bedroom 2 Smouldering Bedding Cartridge heater Two bedroom doors open 5 Bedroom 2 Flaming Bedding LPG gas flame Two bedroom doors open 6 Bedroom 1 Smouldering Bedding Cartridge heater Bedroom 1 door closed; bedroom 2 door open; 7 Bedroom 1 Smouldering Bedding Cartridge heater Two bedroom doors open 8 Lounge Smouldering Upholstered couch Cartridge heater Bedroom 1 door open; bedroom 2 door closed; 9 Bedroom 2 Smouldering Bedding Cartridge heater Two bedroom doors open 10 Bedroom 1 Flaming Bedding Cartridge heater Two bedroom doors open

Smoke alarm activation results in the room of origin and the hall are presented in Table 6 and Table 7, respectively. As the fire under flaming condition grew fast in the FRNSW test, there is no big difference among the activation time of the three types of smoke alarms. For example, in the burn 10, activation time for the three types of smoke alarms are 0.87 min in both the places of SA1 and SA2, and all of them did not active in the place of SA3. The only difference for the two flaming test is that the photoelectric smoke alarm activated at 0.17 min, a little early than those of ionization and combination smoke alarms, namely 0.18 min.

Table 6: Smoke alarm activation results in the room of origin [6]

Ignition Burn # ROO Room of Origin (ROO) SA1 P SA1 I SA1 D SA2 P SA2 I SA2 D SA3 P SA3 I SA3 D Smoulder 1 Bed 1 17.35 DNA 15.58 11.5 DNA 13.1 14.65 DNA 12.17 Smoulder 2 Bed 2 DNA DNA 20.45 27.57 DNA 14.33 26.47 DNA 15.42 Smoulder 3 Lounge 32.08 DNA 26.5 20.3 DNA 14.87 32.03 38.55 31.05 Smoulder 4 Bed 2 12.93 65 .17 11.57 14.33 64.42 12 .45 12.32 12.07 11.07 Smoulder 6 Bed 1 7.55 6.67 5.78 7.35 7.75 5.95 4.48 6.23 4.53 Smoulder 7 Bed 1 14.02 54 .78 55.37 15.98 54.25 15 .98 4.07 53.47 2.55 Smoulder 8 Lounge 33.52 42 .62 38.7 19.5 39.28 9.98 40.88 42.23 38.18 Smoulder 9 Bed 2 7.85 74 .10 7.85 6.32 69.87 6.78 7.85 68.25 7.85 Flaming 10 Bed 1 0.87 0.87 0.87 0.87 0.87 0.87 DNA DNA DNA Flaming 5 Bed 2 0.17 0.18 0.28 0.68 0.68 0.68 0.68 O.68 0.68

It can be also inferred from Table 6 and Table 7 that in the room of origin the combination smoke alarm activated fast in most of the cases that is in 19 out of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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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Photoelectric smoke alarm activated faster than the other two types of alarms in 8 out of 24 cases. No case was found where the first activated smoke alarm was ionisation. The results for the hall area are very much similar to those for the rooms of origin. In 15 out of 24 cases, combination smoke alarm activated faster than the other two types, then followed the photoelectric smoke alarm, namely in 4 out of 24 cases.

Table 7: Smoke alarm activation results in the hall [6]

Ignition Burn # ROO Hall SA1 P SA1 I SA1 D SA2 P SA2 I SA2 D SA3 P SA3 I SA3 D Smoulder 1 Bed 1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Smoulder 2 Bed 2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Smoulder 3 Lounge 22.4 DNA 22.28 19.33 39.57 14.87 16.63 DNA 14.92 Smoulder 4 Bed 2 48.68 66.07 49.07 48.68 66.07 48.68 16 16.17 15.1 Smoulder 6 Bed 1 DNA DNA DNA DNA DNA 13.03 12.47 DNA 12.3 Smoulder 7 Bed 1 49.87 55.37 43.17 51.27 55.37 22.45 15.68 54.95 14.17 Smoulder 8 Lounge 26.72 4.12 DNA 21.97 40.12 19.97 24.8 42.1 24.73 Smoulder 9 Bed 2 55.85 74.33 15.05 56.08 72.68 52.5 12.8 72.35 12.2 Flaming 10 Bed 1 DNA DNA DNA DNA DNA DNA 0.68 0.68 0.68 Flaming 5 Bed 2 0.68 0.68 0.68 0.68 0.68 0.68 0.68 0.68 0.68

The FRNSW report also provides mean values of activation times for the two types of detectors in various rooms of fire origin. Only smouldering fire scenarios are considered in the statistical analysis. These mean activation times (in minutes) are 17.03 for photoelectric alarm, and 44.19 for ionisation alarm. Similar results for the Hall location are 32.19 (photoelectric) and 57.55 (ionisation). These are average figures across the number of tests. There was no possibility to evaluate Standard Deviations at each fixed location as each type of the test was not repeated. There were no statistical analysis on flaming conditions provided in the view of extremely limited number (two only) tests at such condition.

Some key conclusions can be extracted / quoted from the FRNSW report: • The investigators admit that “the area of research is too broad to draw definite conclusions based on a single test study”. • Nevertheless, they conclude (based primarily on average response times) that, across the range of burns and placement locations, ionisation alarms were significantly inferior to their competitors (photoelectric and dual detectors) • Photoelectric and dual photoelectric/ionization alarms still fell short of the arbitrarily applied yet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90% activation in the home fire scenarios tested. • The focus of the study was on hallway alarm activation. The findings, although preliminary, clearly demonstrated that smoke alarms did not provide effective notification for safe egress when located in hallway only. When room of fire origin alarms were included, the results still fall short of acceptable levels. • “Aerosol density measurements were not taken, thereby limiting data comparison to the AS3786 test standard. However, the fact that all alarms used met the standard, yet such low percentages of smoke alarms provided safe egress, the question must be raised as to whether smoke alarm test standards should require conditions to be maintained with regard to heat and toxic gases, rather than focusing on aerosol density. Or, if aerosol density has been derived around tenability limits, then perhaps this threshold needs to be reviewed. This would be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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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fficult challenge to meet, as different home furnishing materials provide different time to loss of tenability, dependent also on the type of fire occurring”. • The results suggest that alarms operate in fires where fatalities still occur, due to them not alerting the occupant. There are a range of possibilities as to why such fatalities have occurred, including the possibility that the occupant had been already incapacitated due to toxic smoke inhalation. • “The failure of smoke alarms to respond within tenability and safe egress limits raises the important question of whether or not smoke alarms are performing as desired in the modern home. Although much research has been done to show activation rates and that alarm positions and types are comparable and statistically equivalent, relatively less work has focused on the need for smoke alarms to provide safe egress. Without providing safe egress, activation time becomes irrelevant”.

The present study focuses on objective quantitative procedure to compare performance of ionisation and photoelectric detectors. For this point of view, several major drawbacks of research methodology employed by FRNSW have been identified: • Number of tests is too limited for a meaningful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a very complex phenomenon with multiple factors and uncertainties. • Repeatability. Experimental runs were not repeated for each of the scenarios, which may have had an influence on the final outcome on the performance of different types of smoke alarms. No Standard Deviations could be established for the results of each of the tests. • Literature review with respect to various fire initiation conditions and scenarios is too limited. The research methodology must have been informed by the comprehensive literature review. • There is a severe imbalance in the testing program, even at a glance, between smouldering and flaming fire conditions. The proportion of tests (8:2 ratio between smouldering and flaming scenarios) is not realistic. This is further confirmed by the analysis of the present study conducted in the Section 2.3.

An example of important fire conditions that have been excluded by such a methodology are kitchen fires. The FRNSW report itself states that 25% of total fire happened in the kitchen (Page 26) and that 15% of all the fires start from cooking materials (Page 27). • With only two tests under flaming conditions, no statistical analysis could be performed on these scenarios. With a negligible number of tests, flaming conditions, effectively, have been excluded from the consideration altogether. This inevitable predetermined the final outcome being in favour of photoelectric alarms. Therefore, the major conclusion of the FRNSW study on the comparative performance of the two types of detectors cannot be considered as soundly justified. • Energy supply provided to initiate smouldering fire scenarios (cartridge heater) seems excessive compared with a large number of smouldering fires starting from a burning cigarette. This potentially produced another skew in the data towards faster responses of photoelectric alarms. • It seems that for flaming conditions fire heat release rate increased too fast, resulting in a very close results of performance for the three types of smoke alarm. The details can be seen in Table 6 and Table 7 of the Report. There is a concern that under more modest fire growth rates ionisation detectors could respond faster, which was not picked up by the FRNSW study. The energy output of the LPG burner used to initiate flaming scenarios should be reduc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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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 Analysis of historical fire data

In the view of the working principles of smoke detectors, in order to evaluate their statistical performance in real fires. A detailed analysis of flaming fire frequencies versus smouldering fires frequencies is required. A very important factor which also need be considered is fire fatality, i.e. whether fatalities occur in one type of fire conditions more often than in the other.

In principle, the criteria which is needed to classify fires with regard to photoelectric/ionization alarms response may be proposed in the following manner:

weighted frequency of flaming fires = (number of flaming fires without fatalities + number of flaming fires with fatalities x fatality weight) / (total number of fires) (on per year basis)

weighted frequency of smouldering fires = (number of smouldering fires without fatalities + number of smouldering fires with fatalities x fatality weight) / (total number of fires) (on per year basis)

Fatality weight is a factor attached to the importance of fire loss in a fire, i.e. 10.100, etc. (The methodology to determine a precise reasonable value for this factor is outside of the scope of the present study).

This approach would provide fatality-weighted frequency distribution

( )s f ,

1 0 , 1 0 ≤ ≤ ≤ ≤ s f ;

1

s Equation 3

where f refer to flaming fire frequency, and s refer to smouldering fire frequency.

It also possible to further separate fires resulting in non-fatal injuries, it assign it yet different weighting.

In principle, smoke alarm testing should be arranged in such a way that the test scenarios reflect the frequency distribution (1)

Unfortunately, available fire statistics data do not allow the distribution (1) to be derived confidently.

Typically, fire statistics reveals the following major data:

of fire origin, etc.)

Although Australian fire data is obviously of the paramount importance, and extended set of data may be obtained when international statistics is taken into account. Data from the United States and New Zealand is also considered in the present study. There is strong evidence [6, 35] that Australian data is comparable to the international statistics. Therefore, analysis of extended (international) data set is justified in the context of the present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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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general, fire statistics data, especially obtained from the number of different countries, is rather non-uniform, and consistent statistical analysis is difficult to perform until the data is in some way harmonised in a way suitable for algorithmic processing.

The key findings from various literature sources are summarised, however, below

Australia-wide report on residential fire fatalities by Australasian Fire and Emergency Service Authorities Council [10] provides data on the rate of fatalities for the financial years from mid-1996 to mid-2004. It demonstrates (Table 8) the rates for Australia varying overall from 0.1 to 0.7 per 100,000 persons per year. No consistent trend is evident over time.

Table 8: Number of residential fire deaths per 100,000 in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10]

Deaths per 100,000 Year National New Zealand 1996-1997 0.25 0.70 1997-1998 0.12 0.54 1998-1999 0.41 0.60 1999-2000 0.31 0.31 2000-2001 0.30 0.44 2001-2002 0.30 0.67 2002-2003 0.37 0.60 2003-2004 0.07 0.10

Similar data (Table 9) on injuries in residential fires in Australia [8] showed that injuries per year in the period from mid-1999 to mid-2006 ranged from 4.37 to 6.03 per 100,000 persons per year.

Table 9: Fire injuries in New Zealand [8]

Injured persons per 100,000 Year Australia New Zealand 1999/2000 4.37 4.88 2000/2001 4.81 4.43 2001/2002 5.17 7.55 2002/2003 5.56 7.09 2003/2004 6.03 6.73 2004/2005 5.81 6.29 2005/2006 5.47 5.9

More detailed data on residential fires in Australia are available from several sources.

Fire and Rescue NSW (FRNSW) in their recent report [6] provides analysis for the fires in classes 1a and 2 buildings which it attended to between 2000 and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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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the purpose of the present study the following detailed breakdowns [6] are important to consider:

• Percentages of fires by the area of origin (fatal fires vs total) • Percentages of fires by the form of heat of ignition (fatal fires vs total) • Percentages of fires by the form of material first ignited (fatal fires vs total)

These are presented in Figure 7,Figure 8 and Figure 9 respectively.

Figure 7: FRNSW: Percentages by Area of Origin, Total Fires vs Fatal Fire, 2000-2014, Class 1a & 2 Buildings [6]

Figure 8: FRNSW: Percentages by Form of Heat of Ignition, Total Fires vs Fatal Fires, 2000-2014, Class la & 2 Buildings. Modified fro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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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9: FRNSW: Percentages by Form of Material First Ignited, Total Fires vs Fatal Fires, 2000-2014, Class la & 2 Buildings [6]

Major findings of FRNSW informed design of their testing program and consequently final conclusions of their report. They found (Figure 7) that majority of home fires resulting in fatalities originated in either lounge room (30%) or bedroom (36%). Much less (9%) of fatal fires originated in the kitchen area.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data on 25% of fatal fires is missing from Figure 7, i.e. it cannot be established with confidence where these fires originated. With respect to the Form of heat of Ignition, the major scenarios that need be considered are electrical distribution / appliance malfunction, and the smoking materials Figure 8.

Further, FRNSW considered materials first ignited (Figure 9). The proper figure to look at, from the fatality point of view, will be percentage of fatal fires started from either mattresses, bedding or upholstered furniture. It is clear from Figure 9 that this figure is actually 36%. Such materials are considered by FRNSW as burning most likely in smouldering mode, with majority of ignitions occurring from smoking materials.

Even based on assumption that any fire involving mattresses, bedding or upholstered furniture would be a smouldering fire (which is obviously overestimation), the percentage of fatalities occurring from smouldering fires cannot exceed 36% (within the statistical FRNSW data set). This is consistent with further reference on p. 29 [6] which puts the figure to 25%. Although we agree with FRNSW that this shows that “reasonable percentage of these fatal fires may have begun by means of smouldering combustion”, “reasonable” actually means only around quarter of fatal fires.

This finding cannot be seen as a justification for severe bias in the FRNSW testing program towards smouldering fires (8 smouldering scenarios out of 10 tests).

It is important to analyse alternative statistical data to derive some further conclusions on the likely ratio between flaming and smouldering fires.

Various forms of fire statistical data are available from 11, 36, 35, 4, 23, 16, [9], [13], [37],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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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Australian fire statistics is provided by [11]. Percentages of survived versus fatal residential fires by type of materials ignited, form of materials ignited, form of heat ignition, ignition factor, adopted from this report, are presented in Table 10, Table 11, Table 12, and Table 13.

Table 10: Percentages of survived versus fatal accidental residential fires by type of materials ignited [11]

Type of Materials Ignited Survivors% (n) Fatalities% (n) Plastic 35.3 (60) 3.0 (4) Cooking oil 16.5 (28) 3.0 (4) Fabric/ fibre/ rayon/ cotton, finished goods 17.1 (29) 61.3 (81) Wood 5.9 (10) 8.3 (11) Fat/ grease 4.7 (8) 0.8 (1) Paper and treated paper 2.9 (5) 8.3 (11) Food 2.4 (4) 0 (0) Natural or LPG gas 2.4 (4) 6.0 (8) Other (i.e., natural gas, LPG gas, petrol, grain, 5.3 (9) 9.1 (12) petroleum distillate, methyl ethyl ketone,

turpentine, kerosene)

Total 100.0 (170) 100.0 (132)

Table 11: Percentages of survived versus fatal accidental residential fires by form of materials ignited [11]

Form of Materials Survivors % (n=175) Fatalities % (n=161) Cooking materials 25.1 (44) 1.9 (3) Appliances 18.3 (32) 3.7 (6) Electrical wiring/cable 9.7 (17) 0.6 (1) Bedding/ blanket/ sheet/ comforter 5.7 (10) 20.5 (33) Wearing apparel not on a person (not specified) 2.9 (5) 6.2 (10) Ceiling covering/ surface 2.9 (5) 0.6 (1) Insulation 2.9 (5) 0 (0) Upholstered couch/ chair 2.9 (5) 13.0 (21) Cabinetry 2.9 (5) 4.3 (7) Paper/newspaper 2.3 (4) 14.3 (23) Structural component finish not classified 2.3 (4) 5.0 (8) Non-upholstered chair/ bench 2.3 (4) 1.9 (3) Gas or liquid (accelerants) 2.3 (4) 2.5 (4) Mattress/ pillow 1.7 (3) 7.5 (12) Rubbish/ trash/ waste 1.7 (3) 3.1 (5) Curtain/ blinds/ drapery/ tapestry 1.7 (3) 1.9 (3) Floor covering surfaces (e.g., 0.6 (1) 7.5 (12) tiles/carpet/rug/ flooring and stairs)

Wearing apparel on a person 0 23.6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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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her (e .g., perfume, wheat packs, plastic 7.3 (13) 3.1 (5) containers and toys)

*Note the cumulative percentage is not 100% as multiple forms of material ignited were possible

Table 12: Percentages of survived versus fatal accidental residential fires by form of heat ignition [11] Form of Heat Ignition Survivors % n Fatalities % n Heat from gas fuelled equipment 19.8 (34) 9.1 (15) Unspecified short circuit arc 20.3 (35) 8.5 (14) Heat from properly operating electrical equipment 18.6 (32) 16.4 (27) Heat from improperly operating electrical equipment 12.2 (21) 1.8 (3) Candle 5.8 (10) 6.1 (10) Lighter/ match 5.2 (9) 6.1 (10) Arc from faulty contact/ loose connection/ broken conductor 4.7 (8) 0 (O) Heat from overloaded equipment 4.1 (7) 1.8 (3) Heat from cigarette or discarded materials 2.9 (5) 41.5 (68) Open fire 1.2 (2) 2.4 (4) Heat from liquid or solid fuel/ powered equipment 2.9 (5) 5.5 (9) Other (i.e., friction, open flame/ cutting torch operation) 2.3 (4) 17.1 (28) Total 100.0 (172) 100.0 (164)

Table 13: Percentages of survived versus fatal accidental residential fires by ignition factor [11] Ignition Factors Survivors % (n=175) Fatalities % (n=154) Electrical failure 35.4 (62) 12.3 (19) Unattended cooking 18.9 (33) 3.2 (5) Combustibles too close to heat 14.9 (26) 28.6 (44) Lack of maintenance/worn out 8.0 (14) 0(0) Children playing with ignition source 6.9 (12) 1.9 (3) Other cooking related 5.1 (9) 1.9 (3) Discarded cigarettes or other materials 2.9 (5) 45.1 (74) Overloaded (electrical) 3.4 (6) 1.3 (2) Misuse of materials ignited 0 (0) 8.4 (13) Others (i.e., open fire, design fault, 6.9 (12) 7.8 (12) lightning, improper start up/shut down

procedures)

Total NA* NA

Note.* indicates the cumulative percentage is not 100% as multiple ignition factors were possible.

26 | P a g e

These data provides important information potentially shading the light on percentage of fatalities resulting from smouldering vs flaming fires. Although exact figures cannot be obtained explicitly from the tables, estimations based on some reasonable assumptions are possible.

Analysis of materials leading to fatal accidents (Table 11) allows those with the potential to support smouldering fires to be identified. These are upholstered items, bedding, mattresses, and some floor coverings (such as carpets). Estimation based on the data from Table 11 shows that maximum number of fatalities resulting from smouldering fires is about 78, out of 161 total fatalities. Therefore, smouldering fires contribute to about 46% of total fatalities number.

Similar estimation based on the US data from Table 14 (number of fatalities by leading items first ignited) provide the figure of about 34%.

27 | P a g e

Table 14: Non-confined home structure fire deaths by leading items first ignited and smoke alarm status: 2003 to 2006 annual averages [16]

Present and operated Present but did not operate None present

Civilian deaths

Deaths

Deaths

% Deaths per 100 fires

% Deaths per 100 fires

% Deaths per 100 fires Upholstered furniture 220 22% 7.6 110 18% 12.8 310 28% 9.1 Mattress or bedding 180 18% 3.5 100 16% 6.4 150 13% 3.1 Flammable or combustible liquid or gas, or pipe, hose, duct or filter 90 9% 2.8 40 6% 5.6 60 6% 1.7 Clothing 80 8% 2.2 40 6% 3.3 40 3% 1.3 Unclassified furniture or utensil 60 5% 2.1 30 5% 4.7 80 7% 3.4 Structural member or framing 50 4% 0.7 40 6% 1.8 50 4% 0.6 Cooking material , including food 40 4% 0.3 30 5% 1.0 30 3% 0.5 Multiple items first ignited 30 3% 2.4 20 3% 4.8 40 4% 1.9 Electrical wire or cable insulation 30 3% 0.5 10 2% 0.6 50 4% 0.9 Floor covering rug, carpet, or mat 30 3% 1.4 50 8% 9.1 50 4% 1.7 Cabinetry 30 2% 0.9 10 2% 1.9 20 2% 1.1 Interior wall covering, excluding drapes 20 2% 0.7 20 3% 2.6 60 6% 1.6 Rubbish, trash or waste 20 2% 1.0 20 3% 3.3 20 1% 0.6 Unclassified structural component or finish 20 2% 1.0 20 3% 3.2 50 4% 1.4 Magazine, newspaper or writing paper 20 2% 1.3 10 1% 2.0 20 1% 1.1 Unclassified soft goods or wearing apparel 20 2% 1.0 10 2% 2.3 30 2% 1.7 Note: Percentages were calculated from the number of deaths with each smoke alarm status. Confined fires, which tend to be minor, were excluded from the calculations of deaths per 100 reported fires. Source: NFIRS 5.0 and NFPA survey

28 | P a g e

US data on statistics on the causes of home fires (Figure 10) suggests that cooking and heating equipment combined result in more deaths than smoking materials (39% and 25%, respectively).

Figure 10: Leading causes of home fires, United States, 2003-2007 [13]

Similar set of data available online 37 indicates a ratio between deaths resulting from flaming fires to deaths resulting from smouldering fires of about 40/23.

Table 15: Major causes of residential fires, civilian deaths and injur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from 1999-2002 [37]

Major cause Fires Civilian deaths Civilian injuries Cooking equipment 121, 000 (31.0%) 290 (9%) 4,510 (28%) Heating equipment 60,000 (15.4%) 360 (12%) 1,330 (8%) Intentional 41,000 (10.5%) 620 (20%) 1,770 (11%) Open flame, ember, or torch 34,000 (8.8%) 260 (9%) 2,250 (14%) Electrical distribution equipment 32,000 (8.3%) 240 (8%) 1,000 (6%) Smoking materials 22,000 (5.7%) 720 (23%) 1,820 (11%) Appliance, or air conditioning 22,000 (5.7%) 70 (2%) 700 (4%) Other heat source 18,000 (4.6%) 190 (6%) 780 (5%) Exposure 16,000 (4.0%) 30 (1 %) 90 (1 %) Child playing 13,000 (3.2%) 220 (7%) 1,320 (8%) Natural causes 6,000 (1.5%) 10 (0%) 60 (0%) Other equipment 5,000 (1.2%) 40 (1 %) 230 (1%) Total 390,000 3,050 15,860

Similar assessments are possible from the data presented in Table 16 [9]. -29-

Table 16: Leading causes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fire deaths in U.S. during 2003-2012 [9]

Year Smoking Intentional Other, unintentional, careless Cause under investigation Electrical Malfunction 2003 500 280 430 210 380 2004 510 270 420 200 370 2005 520 350 410 205 305 2006 490 250 380 180 295 2007 480 310 390 250 300 2008 390 310 420 270 390 2009 370 280 410 260 290 2010 360 280 420 250 290 2011 310 250 380 350 290 2012 340 310 300 290 205

Death number resulting from “other unintentional” fires is quite comparable with the number of smoking fire deaths and has outnumbered them in some recent years. When combined with deaths resulting from “electrical malfunction”, the figure becomes higher that supposed number of smouldering fire deaths.

When considering detailed breakdown of fire deaths causes 9

Table 17: Trend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smoking fires in U.S. during 2003-2012 [9]

Year Estimate of Fires Estimate of Deaths Estimate of Injures Estimate of dollar loss ($millions) 2003 8900 500 1025 308.2 2004 9000 505 1050 318.4 2005 8700 510 1025 358.9 2006 9700 485 1150 367.7 2007 8900 470 950 293 2008 8300 390 950 352.4 2009 7000 360 900 375.3 2010 7600 350 950 301.3 2011 7800 305 1050 302.6 2012 9600 330 800 348.1

-30-

Table 18: Trend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electrical malfunction fires in U.S. during 2003-2012 [9]

Year Estimate of Fires Estimate of Deaths Estimate of Injures Estimate of dollar loss ($millions) 2003 26400 360 900 1.1 2004 27000 350 900 1.1 2005 28500 310 1125 1.3 2006 30000 290 1000 1.2 2007 30500 295 1175 1.1 2008 29100 380 1075 1.3 2009 24700 280 1150 1.2 2010 26100 280 1050 1.1 2011 26800 280 1200 1 2012 20200 210 900 0.8

Table 19: Trend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heating fires in U.S. during 2003-2012 [9]

Year Estimate of Fires Estimate of Deaths Estimate of Injures Estimate of dollar loss ($millions) 2003 61000 155 675 421.7 2004 60600 200 650 350.8 2005 54200 220 625 347.3 2006 53600 175 575 357 2007 54400 175 700 287.1 2008 53300 145 600 363.4 2009 50200 160 550 322.5 2010 46800 145 575 342.8 2011 43700 180 550 289.2 2012 45200 195 775 421

Table 20: Trend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open flame fires in U.S. during 2003-2012 [9]

Year Estimate of Fires Estimate of Deaths Estimate of Injures Estimate of dollar loss ($millions) 2003 23700 310 1875 832 2004 23100 295 1600 861.7 2005 22900 240 1600 961.8 2006 22300 205 1475 817.4 2007 20900 245 1475 730.4 2008 19400 210 1325 1099.5 2009 16200 170 1125 853.3 2010 16800 200 1150 636 2011 17000 195 1300 617 2012 18200 175 1100 631.5

-31-

It appears that, for example, in 2012 580 deaths had flaming fire as a likely cause (electrical malfunction, building heating, open flame), while fires that likely went through smouldering stage resulted in 330 deaths, by comparison.

Further data from the US Fire Administration [38] is presented below in Figure 11. Again, it is clearly seen that electrical fires, combined with other causes result in more deaths compared to fires started by smoking.

Figure 11: Causes of fatal residential building fi res in U.S. in 2012 [38]

Study by NIST, Table 21 [4] allows direct comparison between number of deaths in smouldering and flaming fires to be made.

Table 21: Top fire scenarios ranked by frequency of occurrence, 1992-1996 [4]

Location Fire Type First Item Ignited Frequency

Ranked by Frequency of Occurrence Kitchen Flaming Cooking Materials 81 905 Bedroom Flaming Mattress 15914 Kitchen Flaming Wire /Cable 7499 Bedroom Smouldering Mattress 6437 Kitchen Fast Flaming Cooking 5134 Bedroom Flaming Wire / Cable 4551 Kitchen Flaming Interior Wall Covering 4271 Living Room Smouldering Upholstered Furniture 4060 Living Room Flaming Upholstered Furniture 3715 Living Room Flaming Wire / Cable 3481

Ranked by Number of Deaths Living Room Smouldering Upholstered Furniture 372 All other causes, 39.1 Electrical malfunction, 8.3 Under invetsigation, 12.1 International, 12.4 Unintentional/care less, 13.1 Smoking, 15 -32-

Bedroom Smouldering Mattress 251 Bedroom Flaming Mattress 249 Living Room Flaming Upholstered Furniture 160 Kitchen Flaming Cooking Materials 142 Kitchen Flaming Clothing 79 Living Room Flaming Wire / Cable 61 Living Room Flaming Interior Wall Covering 51 Bedroom Flaming Clothing 51 Kitchen Flaming Structural Member Framing 50

It is seen from Table 21 that smouldering fires caused 623 fatalities while flaming fires caused 844 fatalities.

It should also be taken into account that cooking fires are top ranked as causes of fire injuries [9, 35, 38].

In the absence of the ways to produce more precise estimation, it is proposed that flaming and smouldering fires are considered as resulting, statistically, in approximately equal number of fatalities.

This balance is reflected in the extended testing program proposed in the Section 4.2

  1. 1 Previous tests on smoke alarms

In the recent years, questions were raised about the efficacy of some smoke alarm technologies, whether their numbers and locations in homes still represents the optimum configuration, and if multi-sensor designs (as are becoming popular for commercial fire alarm systems) might perform better or produce fewer nuisance alarms [4]. Table 22 shows a summary of previous experimental tests on the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Table 22: A summary of previous experimental tests on the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Experi ments Year Materials Ignition method House Results Cleary [1] 2014 Cotton, polyester Gas-flame ignition tube Two-level structure It was observed that dual alarms with equivalent or higher sensitivity settings performed better than individual photoelectric or ionization alarms over a range of flaming and smouldering fire scenarios. Over a range of ionization sensor settings examined, dual alarm response was insensitive to the ionization sensor setting for initially smouldering fires and fires with the bedroom door closed, while dual alarm response to the kitchen fires -33-

Experi ments Year Materials Ignition method House Results was very sensitive to the ionization sensor setting. Thomas and Bruck [39] 2010 Burning ethanol, braided wick, heptane, decalin, smouldering wood, wood cribs, smouldering towel and polyurethane foam Flaming and smouldering Full-scale card board house The type of detector technology used appears to have a relatively minor influence on alarm activation time compared with other factors, such as door and fire of origin. Mealy et al. [40] 2009 Cotton batting, Sofa, Wooden cabinet Flaming and smouldering Apartment- style enclosure Smouldering fires only posed threats under specific conditions and after hours. In general, all of the smoke alarm technologies provided sufficient time to escape the fires before untenable conditions. Su and Crampto n [2] 2009 Wood, paper, polyurethane foam, cotton flannel and upholstered furniture Flaming and smouldering Residential dwelling and laboratory room The results show that smoke can reach the ‘‘dead air space’’ under the experimental conditions and the smoke alarms installed in the ‘‘dead air space’’ can respond to the fire at times comparable to, and in many cases even earlier than, the smoke alarms installed at conventional locations. Mealy et al. [3] 2009 Cotton batting, Sofa, Wooden cabinet Flaming and smouldering Full-scale enclosure The tests demonstrate that the most hazardous conditions developed during the flaming fire scenarios. In general, all of the smoke alarm technologies provided sufficient time to escape the fires before untenable conditions. Bukows ki et al. [4] 2007 Upholstered furniture; mattress; cooking materials. Flaming, smouldering and cooking Manufactured; two-storey Both common residential smoke alarm technologies (ionisation and photoelectric) provided positive escape times in most fire scenarios with the ionisation type reacting earlier to flaming fires and the photoelectric type reacting earlier to smouldering fires. Similar trends are seen for the two-story home tests. Gottuk et al. [5] 2002 Smouldering wood, flaming fabric and cooking fumes Flaming, smouldering and cooking A 49m3 test room The results show that improved fire-detection capabilities can be achieved over standard smoke detectors by combining smoke measurements with CO measurements in specific algorithms. False alarms can be reduced while increasing sensitivity (i.e. decreasing the detection time for real fires). Alarm algorithms utilizing ionization detector smoke measurements proved to be more effective than measurements from photoelectric detectors. As expected, the -34-

Experi ments Year Materials Ignition method House Results ionization detectors were better at detecting flaming fires, and the photoelectric detectors were better at detecting smouldering sources. Meland and Lonvik [41] 1991 Bedding Flaming and smouldering Three storey building During smouldering fires it is only the optical detectors that provide satisfactory safety. With flaming fires the ionization detectors react before the optical ones. If a fire were started by a glowing cigarette, optical detectors are generally recommended. If not, the response time with these two types of detectors are so close that it is only in extreme cases that this difference between optical and ionisation detectors would be critical in saving lives. Johnson and Brown [42] 1986 Hardboard, artificial smoke Flaming and smouldering A typical brick dwelling Ionization detectors usually provided adequate escape times only when smoke travel from the source room to the rest of the dwelling was restrained by small door openings, since it then took longer for visibility to be lost. Photoelectric detectors were generally more effective than ionization detectors, as expected for smouldering conditions, and when located in the hallway provided adequate escape times for most conditions of size and location of smoke source. Harpe et al. [43] 1977 Sofa section, chair, innerspring mattress, rocker Flaming and smouldering Two-story brick structure Although the photoelectric detectors in general respond better to a smouldering fire, and ionization type detectors in general respond better to a flaming fire, the time difference between these detectors are minimal when compared on an escape time and lifesaving potential basis. Bukows ki et al. [30] 1975 Chair, sofa, mattress, stove, electric motor, extension cord, cord under carpet Flaming and smouldering Two-story brick structure A residential smoke detector of either the ionization or photoelectric types with small lag time would provide more than adequate lifesaving potential under most real residential fire conditions when properly installed.

Almost all the previous tests in Table 22 are real-scale houses. While some tests used laboratory testing room, Su and Crampton [2] used both real-scale and laboratory tests, and Thomas and Bruck [39] utilized the constructed house in a large scale fire testing facility. The houses used for tests included bedroom, kitchen and living room. For example, Cleary [1] used a 15.8 m long and 4.9 wide house, which was wood-framed with interior walls and ceiling covered with gypsum wall board. The tests were taken under different fire location (living room or bedroom) and ventilation (bedroom door -35-

open or closed). Thomas and Bruck [39] constructed the house used cardboard with the doors and windows cut out, and opened or shut as required for each case tested. Su and Crampton [2] performed the tests in a bungalow (93.0 m2), which had two bedrooms, one bathroom, a kitchen, a living and dining room on the main floor. Mealy et al. [3, 40] used an apartment-style enclosure (41.8 m2) comprised of four inter- connected rooms to test the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Some multiple storey buildings were also selected to conduct the experiments. Two story brick structures were used to test the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by Harpe et al. [43]. Meland and Lonvik [41] carried out the tests in a room on the ground floor of a three story building. The ground floor is about 17 m2 with a ceiling height of about 2.5 m. Bukowski et al. [4] conducted their tests in the actual homes with representative sizes and floorplans, utilized actual furnishings and household items for fire sources, and tested actual smoke alarms sold in retain stores. Two different geometries of residential structures were used for the tests: manufactured home geometry (84.7 m2) representing an apartment, condominium or small ranch house, and two-story home with three brick-clad bedrooms (139 m2). In the experiments performed by Gottuk et al. [5], a 49 m3 test room was used, with natural ventilation provided through a 38 cm × 30 cm duct.

All the tests have considered both flaming and smouldering conditions. A two-level screening experimental design was developed to examine the sensitivity to fabric flammability (a slow burning cotton or a fast burning polyester), polyurethane foam density (low density, 21 kg/m3 or high density, 29 kg/m3), considering flaming or initially smouldering fires [1]. Different smoke source were used in Thomas and Bruck’s experiments [39], such as burning ethanol, braided wick, heptane, decalin, smouldering wood, wood cribs, smouldering towel and polyurethane foam. The fuel packages used in Su and Crampton’s experiments [2] included woo, paper, polyurethane foam, cotton flannel and upholstered furniture. Bukowski et al. [4] tested three types of combustion conditions, including smouldering, flaming and cooking conditions.

In some experiments [42], a white and highly light-scattering artificial smoke produced by smoke machine, specifically a paraffin oil mist, was used considered to be comparable to smoke from smouldering materials. The artificial smoke was produced at three widely different rates chosen to be representative of those observed in laboratory tests of materials: low smoke produced by one machine at its lowest rate, considered qualitatively similar to that produced from polyurethane foam upholstered furniture smouldering after contact with a lighted cigarette; medium smoke produced by one machine at a rate comparable to a large smouldering source such as a polyurethane foam upholstered lounge chair; and high smoke produced by two machines at their highest settings, considered comparable to the rate of smoke production from highly smoke producing wall linings after flaming ignition.

For the same type of fuel, both smouldering and flaming fires may occur under different ignition scenarios. In the tests performed by Mealy et al. [3, 40], of the seven tests conducted with smoke alarm in place, there were three flaming ignition scenarios and four smouldering ignition scenarios, including cotton batting, sofa and wooden cabinet. In the tests, two types of sofa were successfully in developing self-sustaining smoulder and flaming fires. And from the tested taken by Gottuk et al. [5], the polyurethane and cotton fabric showed both flaming and smouldering combustion. -36-

These tests included several types of smoke alarm. In the Cleary’s test [1] photoelectric, ionization, and dual photoelectric/ionization alarms were co-located at multiple locations to facilitate comparisons of each alarm type, and different designs for the same type of alarm. In Thomas and Bruck’s [39] tests, each room was fitted with two ionization alarms, two photoelectric alarms and one duel (ionization and photoelectric) alarm. In the tests by Mealy et al. [40], smoke alarm clusters consisted of 3 ionization, 3 photoelectric and 2 dual sensor alarms from three manufactures. Besides the above mentioned smoke alarms, Bukowski et al. [4] also tested the CO alarms under smouldering fire scenarios and the closed-door flaming mattress. Gottuk et al. [5] tested the performance of CO smoke alarm and showed that improved fire- detection capabilities can be achieved over standard smoke detectors by combining smoke measurements with CO measurements.

Some tests also considered the transition from smouldering to flaming combustion. For example, Cleary [1] included fires with smouldering to flaming transition times varying from 81 to 182 min. Smouldering chairs were allowed to transition to flaming with no artificial inducement in 11 out of 12 smouldering tests. It was noticed that all smoke alarms activated prior to transition to flaming in all tests, consequently disturbances from an open door may affect the smoke transport prior to alarm activation. Su and Crampton [2] considered fire sources such as pine sticks, cotton, paper, foam, chairs, which transitioned from smouldering conditions to flaming conditions in a range of 68-854 s.

The repeatability was considered in some of the previous tests. Cleary [1] replicated each experimental configuration three times. Bukowski et al. [4] considered the test matrix to perform sufficient replicates to allow estimates of experimental uncertainty and repeatability. 3.2 Activation time Most home smoke alarms use ionisation or photoelectric sensor technology, alone or in combination, to detect a fire. Ionisation smoke alarms activate when smoke reduces the flow of current between charged electrodes, whereas photoelectric alarms activate when smoke reflects light beams. Both technologies are effective in most fire scenarios; using their combination offers the best protection. Ionisation alarms are less expensive than photoelectric alarms, which contributes to ionisation alarms being the most widely used [13].

It is largely known from previous studies that ionisation smoke alarm is more sensitive to flaming condition while photoelectric smoke alarm is more sensitive to smouldering condition [4, 30, 41, 43]. Slow, smouldering fires, such as those from cigarettes igniting a mattress or couch, are the types quite often associated with residential fire fatalities, yet the ionisation alarms that are found in 87% of US homes are more sensitive to flaming-type fires [14].

Although fire growth rate has generally increased in modern homes, both photoelectric and ionisation smoke alarms seem capable of giving warnings early enough to provide the necessary escape time in most scenarios. However, some concerns have been separately raised about whether ionization smoke alarms actually do operate early -37-

enough in smouldering fires and whether photoelectric do operate early enough in flaming fires [23].

Table 23 shows a summary of the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under flaming condition. The average activation time of ionisation smoke alarms is 249.1 s, which is considerably smaller when comparing to that of photoelectric smoke alarms, namely 337.2 s. The performance of dual smoke alarms is between the two, namely at 270 s.

Table 24 shows a summary of the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under smouldering condition. As expected, the photoelectric smoke alarm (average activation time of 1254.3 s) is more sensitive to the smouldering fire, comparing to the ionisation smoke alarm (1746.1 s). The performance of dual smoke alarm is between these two types, which show an average activation time of 1569.2 s.

Table 23: A summary of the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under flaming condition

Combustible materials Fire of origin Ventilation Alarm type Ref. Photo Ion Dual 1 Dual 2d Low density foam, polyester Living room Door open 133 81 83 88 [1] Low density foam, polyester Bedroom Door closed 122 86 120 95 [1] Low density foam, cotton Living room Door open 240 161 243 127 [1] High density foam, polyester Bedroom Door open 159 107 144 112 [1] Cottona Bedroom Door open 375 136 118 [2]b Pine sticksa Living room N.A. 315 306 262 [2]b Sofa Living room Door closed 714 516 540 [3]c Wooden cabinet Kitchen Door closed 750 738 738 [3]c Wooden cabinet Kitchen Half-open window 840 804 768 [3]c Flaming materials Living room N.A. 130 73 77 [4]e Flaming materials Bedroom Door open 78 37 186 [4]e Flaming materials Bedroom Door closed 84 34 619 [4]e Gasoline Testing room Natural ventilation 443

159

[5] Average activation time (s) 337.2 249.1 270.0

Note: a Combustion transitioned from smouldering to flaming conditions. The condition was considered as smouldering combustion if all the smoke alarms activated before the transition; b In this reference, only the smoke alarms positioned in the fire of origin are included; c In this reference, only the activation time of smoke alarms in the closest room to the room of fire origin are shown; d The dual smoke alarms (dual 2) are from different manufactures with the previous one (dual 1); e A configuration of every level plus bedroom is selected in this table. It is following the National Fire Alarm Code released in 1993, requiring smoke alarms in every bedroom for new construction in addition to the every level location.

Table 24: A summary of the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under smoldering condition -38-

Combustible materials Fire of origin Ventilation Alarm type Ref. Photo Ion Dual 1 Dual 2d Low density foam, cotton Bedroom Door open 1897 1876 2051 1275 [1] Low density foam, cotton Bedroom Door closed 1322 1268 1341 1143 [1] Low density foam, cotton Living room Door open 2715 4042 2691 2393 [1] High density foam, cotton Living room Door open 3045 5367 3462 2758 [1] Pine sticksa Bedroom Door open 275 307 242 [2]b Pine sticksa Bedroom Door closed 233 261 209 [2]b Papera Bedroom Door open 436 504 430 [2]b Foam and cottona Bedroom Door open 358 362 307 [2]b Pine sticksa Living room N.A. 401 428 318 [2]b Foam and cottona Living room N.A. 303 525 259 [2]b Chair sectiona Living room N.A. 293 621 319 [2]b Cotton batting Bedroom Door closed 1572 1746 1530 [3]c Sofa Living room Door closed 1062 1920 942 [3]c Sofa Living room Door closed 948 1608 900 [3]c Sofa Living room Door closed 756 1038 744 [3]c Smouldering materials Living room N.A. 3856 4695 4304 [4]e Smouldering materials Bedroom Door open 2179 3618 3471 [4]e Smouldering materials Bedroom Door closed 2648 3402 3434 [4]e Polyurethane Testing room Natural ventilation 362

624

[5] Upholstery fabric Testing room Natural ventilation 425

710

[5] Average activation time (s) 1254.3 1746.1 1569.2

Note: a Combustion transitioned from smouldering to flaming conditions. The condition was considered as smouldering combustion if all the smoke alarms activated before the transition; b In this reference, only the smoke alarms positioned in the fire of origin are included; c In this reference, only the activation time of smoke alarms in the closed room to the fire origin are shown; d The dual smoke alarms (dual 2) are from different manufactures with the previous one (dual 1); e A configuration of every level plus bedroom is selected in this table. It is following the National Fire Alarm Code released in 1993, requiring smoke alarms in every bedroom for new construction in addition to the every level location.

A set of full-scale apartment fires with both flaming and smouldering fire scenarios were used to assess the performance of various smoke alarm technologies by Mealy et al. [3]. Individual smoke alarm response times are presented in Table 25 for each test and location within the enclosure. It is evident that in general, for the smouldering fire scenarios, the combination alarms responded the earliest, with photoelectric alarms providing a slightly slower response, and ionisation alarms responding the slowest. On average, combination alarms responded 270 s sooner than photoelectric alarms and 822 s faster than ionisation alarms for the smouldering fire scenarios. In the flaming fires, the ionisation alarms were generally the quickest to respond, with the combination alarms lagging only slightly behind and the photoelectric alarms responding the slowest. In these scenarios, the ionisation alarm responded on average 13 s sooner than combination alarms and 67 s faster than photoelectric ala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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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25: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from source initiation [3] Alarm ID 1I 2I 3I 1P 2P 3P 1D 2D 1I 2I 3I 1P 2P 3P 1D 2D Smouldering Batting Fire location: bedroom Cluster Location Dining Room Living Room Time to Activation 1578 1836 1824 1476 1704 1530 1320 1740 3756 4080 4434 2868 2796 4056 2568 2520 Smouldering Sofa Fire location: living room Cluster Location Dining Room Bedroom Time to Activation 2322 1518 DNA 942 1086 1152 930 954 2700 1314 DNA 1020 1410 3696 1020 1140 Smouldering Sofa Fire location: living room Cluster Location Dining Room Bedroom Time to Activation 1542 960 2322 924 960 954 876 918 1746 858 2520 924 1002 1284 942 744 Smouldering Sofa Fire location: living room Cluster Location Dining Room Bedroom Time to Activation 852 N/P 1218 738 750 786 828 660 1554 N/P 2184 864 1056 906 846 N/D Flaming Sofa Fire location: living room Cluster Location Dining Room Bedroom Time to Activation 498 498 552 708 708 720 528 552 582 570 624 738 726 732 642 576 Flaming Cabinet Fire location: kitchen Cluster Location Living Room Bedroom Time to Activation 720 648 720 750 666 708 750 666 780 708 732 732 738 774 744 726 Flaming Cabinet Fire location: kitchen Cluster Location Living Room Bedroom Time to Activation 780 774 786 828 762 780 852 N/D 828 786 798 858 N/P 822 768 N/D

Note: DNA – Did not activate; N/P – Alarm not present at this location during test; N/D – Activation could not be determined due to malfunction.

Thomas and Bruck [39] tested the time of activation of smoke alarms in four houses. Table 26 shows the proportion of alarms that did not activate at rall in the tests. While there was a minor difference between the manufacturers, the major difference was observed between the ionisation and photoelectric alarms, with the photoelectric alarms not activating much more frequently. The other major difference was between the two storey house and the other houses which were all single storey. This difference is principally due to the smoke alarms in the lower storey not activating when the room of fire origin was on the second floor. There was a weak trend to a greater proportion of non-activations in the larger houses compared with the smaller houses and in the more compartmented houses compared with the more open plan houses.

Table 26: Proportion of smoke alarms of each type and manufacturer that did not activate [39]

House 11 12 P1 P2 D2 1 20% 15% 48% 40% 12% 2 17% 20% 37% 30% 25% 3 41% 40% 50% 46% 39% 4 8% 5% 27% 29% 12% Average 22% 20% 41% 36% 22% -40-

Su and Crampton [2] conducted a series of experimental studies in a residential dwelling as well as in a laboratory room to examine the effect of “dead air space” on smoke-alarm response. Table 27 shows the length of the smouldering phase, the total length of smouldering plus flaming phase, and the response times of the smoke alarms at various locations for each experiment. Except for the Test 3 where the cotton flannel fire quickly changed from smouldering to flaming, all other test fires had a relatively long period of smouldering before changing into flaming. Tests 6 and 7 had the same experimental set up except that the amount of air available for combustion was controlled in Test 7 by sealing some of the holes around the metal bucket to lengthen the smouldering period. Since the door of Bedroom 1 was closed initially in Tests 2, 6 and 7, the smoke alarms in the living room did not respond to the fire that was located in Bedroom 1 until the door was opened and, vice versa, most smoke alarms in Bedroom 1 did not respond to the fire that was located in the living room until the door was opened.

Table 27: Experiments in the dwelling and the results [2] Test

1 2 3 4 5 6 7 8 9 Bedroom-1 door

Open Close* Open Open Open Close* Close* Open Open Bedroom-2 door

Open Close Open Open Open Open Open Open Open Fire origin

Bed room 1 Bed room 1 Bed room 1 Bed room 1 Bed room 1 Bed room 1 Living Room Living Room Living Room Fuel

Pine Sticks Pine Sticks Cotton Paper Foam + cotton Pine Sticks Pine Sticks Foam+ cotton Chair section Length (s) of smouldering

388 390 68 591 757 234 602 726 854 Total length of burning (s)

880 1680 880 880 1084 1220 1230 981 982 Smoke alarm identification number and response time (s) 1 (p) 220 197 383 361 287 1189 1195 406 617 2 (p) 225 205 456 392 293 1116 1123 428 629 3 (p) 297 234 197 387 356 739 1109 392 587 4 (p) 315 235 438 416 344 1116 1115 774 930

5 (p) 282 302 NA 539 406 1115 1119 640 925

6 (p) 313 223 403 521 461 1112 1115 376 755

7 (d) 242 209 118 430 307 1102 1103 343 575

8 (i) 269 218 122 522 325 1111 1107 760 924

9 (i) 353 330 132 601 428 1116 1105 818 922

10 (i) 409 361 157 61 4 479 1113 1107 862

11 (i) 276 220 132 427 325 1117 1109 568 824

12 (i) 264 218 134 440 307 1120 11 10 656

13 (i) 272 216 137 4 19 308 111 1 1109

14 (i) 422 1359 155 377 315 389 606 860 906

15 (d) 264 1358 136 345 293 337 350 316 541

16 (p) 337 1377 368 373 356 297 342 334 376

17 (d) 297 NA 173 270 273 257 342 369 574

18 (i) 313 1367 154 428 413 298 372 529 644 -41-

Test

1 2 3 4 5 6 7 8 9

19 (d) 267 1370 139 343 331 234 275 286 208

20 (p) 271 1380 432 328 338 273 281 291 214

21 (p) 638 1536 533 679 899 405 364 273 240

22 (p) 570 1468 483 576 843 369 418 280 242

23 (p) 512 1443 446 505 862 292 357 268 228

24 (p) 531 1416 NA 753 911 273 372 298 287

25 (p) 478 1408 NA 712 878 283 522 444 470

26 (p) 545 1408 NA 787 921 265 374 254 288

27 (d) 406 1386 192 637 827 262 318 259 319

28 (i) 480 1388 226 686 875 277 383 715 795

29 (i) 485 1395 226 686 851 307 504 769 869

30 (i) 555 144-1 375 843 932 380 550 810 875

31 (i) 533 1476 272 671 832 277 383 289 389

32 (i) 701 1589 341 628 823 271 360 279 387

33 (i) 742 1621 397 780 880 325 388 290 408

*Bedroom 1 door opened at 1353 s in Test 2 and 1080 s in Tests 6 and 7. Notes , d fpr dual, i for ionization and p for pholelectric smoke alarms. NA for not accurate smoke alarms.

Cleary [44] analysed the data from two full-scale residential smoke alarm fire test series to estimate the performance of dual sensor photoelectric/ionisation alarms as compared to co-located individual photoelectric and ionisation alarms. The NRC Canada tests [45] that used solid combustible sources all started out as smouldering fires with most transitioning to flaming at some time during each test. Likewise, the cooking oil fire produced smoke from the heated oil before igniting. Alarm sensitivities were not measured prior to testing, thus there is no information on relative sensitivity between ionisation, photoelectric or dual alarms. There were 54 instances where a set of alarms were co-located during the 13 individual tests. The average alarm time and standard deviation (SD) for each type of alarm are given in Table 28. The dual alarm responded 616 s faster on average than the ionisation alarm, and 72 s faster on average than the photoelectric alarm.

Table 28: Average alarm times for NRC Canada Test Series [44, 45]

Alarm type Average alarm type (s) Standard deviation (SD) (s) Ionization alarm 1205 1102 Photoelectric alarm 666 537 Dual alarm 587 450

The NIST test series [4] were also analysed by Cleary [44]. There were 92 instances where a set of alarms were co-located during the 30 fire tests. The average alarm times and standard deviations for the ionisation, photoelectric, and dual alarm configuration are shown in Table 29. On average, all three dual alarm configurations provide faster average alarm times compared to the photoelectric, or ionisation alarms at any one of the three ionisation sensor sensitivities. Considering the instances when the ionisation alarm (at a sensitivity setting of 4.3%/m) responded first, the dual alarm -42-

on configurations (from high to low sensitivities) activated 89 s, 67 s, and 47 s faster on average than the photoelectric alarms. Conversely, considering the instances when the photoelectric alarms responded first, the dual alarm configurations (from high to low sensitivities) activated 535 s, 523 s, and 518 s faster on average than the ionization alarms.

Table 29: Average alarm times for the NIST test series [4, 44] Alarm type Average time to alarm (s) Standard deviation (s) Ionization (2.6%/m) 1929 2104 Ionization (4.3%/m) 1981 2132 Ionization (5.9%/m) 2006 2138 Photoelectric 1755 1915 Dual l (2.6%/m) 1702 1945 Dual 2 ( 4.3%/m) 1720 1936 Dual 3 (5.9%/m) 1730 1929

Note: Italicized entries highlight sensitivity settings used in the NIST report analysis

The situation for flaming and smouldering fires in the NIST test series [4] were also analysed by Cleary [44]. There were 36 instances of co-located alarms during initially flaming fires. Table 30 gives the mean, median and standard deviation of the alarm times for initially flaming fires with the bedroom door opened. The dual alarm configurations yielded faster average alarm times than the photoelectric alarm and average alarm times nearly equivalent to the ionisation alarms. Table 31 gives the mean, median and standard deviation of the alarm times for initially smouldering fires with the bedroom door opened. The dual alarm configurations yielded much faster average alarm times than the ionisation alarms and average alarm times nearly equivalent to the photoelectric alarm. Table 32 gives the mean, median and standard deviation of the alarm times for the cooking fires. The dual alarm configurations yielded faster average alarm times than the photoelectric alarm.

Table 30: Alarm time statistics for the NIST test series of initially flaming fires [4, 44]

Alarm type Average time to alarm (s) Median alarm time (s) Standard deviation (s) Ionization (2.6%/m) 107 107 35 Ionization (4.3%/m) 113 113 36 Ionization (5.9%/m) 118 118 36 Photoelectric 143 149 33 Dual l (2.6%/m) 105 107 29 Dual 2 ( 4.3%/m) 109 112 30 Dual 3 (5.9%/m) 114 115 29

Note: Italicized entries highlight sensitivity settings used in the NIST report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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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31: Alarm time statistics for the NIST test series of initially smoldering fires [4, 44] Alarm type Average time to alarm (s) Median alarm time (s) Standard deviation (s) Ionization (2.6%/m) 4228 4213 1282 Ionization (4.3%/m) 4281 4242 1343 Ionization (5.9%/m) 4296 4244 1350 Photoelectric 3656 3753 1558 Dual l (2.6%/m) 3652 3749 1554 Dual 2 ( 4.3%/m) 3653 3751 1555 Dual 3 (5.9%/m) 3653 3751 1555

Note: Italicized entries highlight sensitivity settings used in the NIST report analysis

Table 32: Alarm time statistics for the NIST test series of kitchen fires [4, 44] Alarm type Average time to alarm (s) Median alarm time (s) Standard deviation (s) Ionization (2.6%/m) 774 704 406 Ionization (4.3%/m) 954 849 402 Ionization (5.9%/m) 1080 992 342 Photoelectric 922 867 166 Dual l (2.6%/m) 725 704 309 Dual 2 ( 4.3%/m) 845 830 269 Dual 3 (5.9%/m) 904 866 189

Note: Italicized entries highlight sensitivity settings used in the NIST report analysis

A series of 24 full-scale experiments was conducted to examine the effects of alarm type, alarm location, fabric type, polyurethane foam density, ignition scenarios, and room configuration, on smoke alarm performance by Cleary [1] in a two-level, fractional factorial design of eight experimental configurations. Alarm times for only two of the three configuration 7 trials were averaged in Table 33. It is evident that photoelectric alarm responded quicker on average than ionization alarm in two of four smouldering fire configurations. And ionization alarm responded quicker on average than photoelectric alarm in all four flaming fire configurations. It is also indicated that dual alarm D2 had the fastest average alarm time for all four smouldering fire configurations, and responded first in 11 of the 12 trials. And dual alarm D2 yielded faster average alarm times than dual alarm D1 in seven of eight configurations, and was the first dual alarm to respond in 22 out of 23 trials where dual alarms were pre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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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33: Average alarm times for each configuration for living room tests [1]

Average Alarm time (s) Experimental configuration P1 I1 D1 D2 (1) Smouldering, low density foam, cotton, bedroom, door open 1897 (130) 1876 (201) 2051 (290) 1275 (58) (2) Smouldering, low density foam, cotton, bedroom, door closed 1322 (279) 1268 (162) 1341 (123) 1143 (244) (3) Smouldering, low density foam, cotton, living room, door open 2715 (484) 4042 (1308) 2691 (513) 2393 (686) (4) Smouldering, high density foam, cotton, living room, door open 3045 (605) 5367 (360) 3462 (685) 2758 (1163) (5) Flaming, low density foam, polyester, living room, door open 113 (12) 81 (12) 83 (17) 88 (16) (6) Flaming, low density foam, polyester, bedroom, door closed 122 (12) 86 (7) 120 (6) 95 (22) (7) Flaming, low density foam, cotton, living room, door opena 240 (77) 161 (5) 243 (86) 127 (29) (8) Flaming, high density foam, polyester, bedroom, door open 159 (17) 107 (8) 144 (27) 112 (16)

Note: The number in parenthesis is the standard deviation a Average of two tests

Milarcik et al. [20] conducted a statistical study to compare the performance of different residential smoke detector technologies when exposed to different fire types, such as flaming, smouldering and kitchen fire. Three detector studies were included, such as Dunes 1970s [30, 43], Kemano [45] and Dunes 2000 [4]. Table 34 shows the relative time statistics for the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under flaming, smouldering and kitchen conditions. The statistical results indicate that, on average, one detector will react faster to smoke from a flaming fire than the other two detectors under different conditions. For example, under flaming condition, the Common language Effect Size results indicate that there is only a 72% chance that an ionisation detector will activate before a photoelectric detector, and only a 71% chance that a dual detector will activate before a photoelectric detector. Furthermore, there is only a 51% chance that an ionisation detector will activate before a dual detector. The odds represent the ratio for one detector activate faster than the other detector, which is calculated from the Common language Effect Size results. It is demonstrated that ionisation, photoelectric, and dual detectors provide statistically equivalent warning to different types of fires. It was confirmed, as, on average, ionisation detectors performed better for flaming fires, and photoelectric detectors performed better for smouldering fires. Dual detectors were actually better, on average, for smouldering fires than photoelectric detectors and were superior to single-type technologies, when all tests were considered as a whole.

Table 34: Relative time statistics for the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20] Condition Technology Mean Common language effect size with Odds of being faster than: Ion Photo Dual Ion Photo Dual Flaming Ionization 1.16 N/A 72% 51% N/A 5:2 1:1 Photoelectric 2.01 28% N/A 29% 2:5 N/A 5:12 Dual 1.19 49% 71% N/A 1:1 12:5 N/A Smouldering Ionization 1.66 N/A 32% 30% N/A 10:21 5:12 Photoelectric 1.16 68% N/A 45% 21:10 N/A 5:6 Dual 1.11 70% 55% N/A 12:5 6:5 N/A -45-

Kitchen Ionization 1.33 N/A 66% 60% N/A 2:1 3:2 Photoelectric 1.88 34% N/A 45% 1:2 N/A 5:6 Dual 1.67 40% 55% N/A 2:3 6:5 N/A All tests Ionization 1.41 N/A 54% 39% N/A 6:5 5:8 Photoelectric 1.55 46% N/A 37% 5:6 N/A 10:17 Dual 1.15 61% 63% N/A 8:5 17:10 N/A

Bukowski et al. [4] tested a range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 technologies in a controlled laboratory test and in a series of real-scale tests conducted in two different residential structures: manufactured home geometry and a two-storey brick home. Table 35 and Table 36 show the average time to alarm for several smoke alarms and fire scenarios in a manufactured home and two-story home, respectively. Three installation criteria were used in the tests: every level; every level plus bedrooms; and every room. The “every level” installation represents the minimum arrangement allowed by code, in which smoke alarms are required outside the sleeping rooms and on each additional story of the home. In 1993 the National Fire Alarm Code was revised to require smoke alarms in every bedroom for new construction in addition to the every level location, which is named as “every level plus bedrooms”. The greatest escape time would be only guaranteed if smoke alarms were required in every room, called “every room”, an arrangement that has never been required in any code. It is indicated that, consistent with prior findings, ionisation type alarms provided somewhat better response to flaming fires than photoelectric alarms, and photoelectric alarms provided (often) considerably faster response to smouldering fires than ionisation type alarms. Smoke alarms of either type installed on every level generally provided positive escape times for different fire types and locations. Also the results demonstrated that adding smoke alarms in bedrooms increased the escape time provided, especially for smouldering fires.

Table 35: Average time to alarm for several smoke alarms and fire scenarios in a manufactured home [4] Every Level Installation Criterion

Photo Ion Dual Ion/Photo Aspirated Flaming Living Room 130 73 77 137 Bedroom 96 61 186 121 Bedroom (door closed) 619 172 630 643 Smouldering Living Room 4615 4829 4605 4541 Bedroom 2622 3631 3471 2997 Bedroom (Door Closed) 3442 3428 3434 3446 Cooking Kitchen 766 520 912 1172 Every Level + Bedrooms Installation Criterion Flaming Photo Ion Dual Ion/Photo Aspirated Living Room 130 73 77 137 Bedroom 78 37 186 121 Bedroom (door closed) 84 34 619 643 Smoul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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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ving Room 3856 4695 4304 4541 Bedroom 2179 3618 3471 2997 Bedroom (Door Closed) 2648 3402 3434 3446 Cooking

Kitchen 764 520 539 1172 Every Room Installation Criterion

Photo Ion Dual Ion/Photo Aspirated Flaming Living Room 92 27 77

Bedroom 78 37 104

Bedroom (door closed) 84 34 134

Smouldering Living Room 2552 4402 4304

Bedroom 2179 3618 3429

Bedroom (Door Closed) 2648 3402 3434

Cooking Kitchen 691 487 539

Table 36: Average time to alarm for several smoke alarms and fire scenarios in a two-story home

Every Level Installation Criterion

Photo Ion Dual Ion/Photo Aspirated Flaming Living Room 107 70 553 553 Bedroom 404 30 404 404 Bedroom (door closed) 186 164 3602 3602 Smouldering Living Room 1542 4824 1506 1424 living w/AC 1366 4192 2030 2072 Cooking

Kitchen 880 1554 898 858 Every Level + Bedrooms Installation Criterion

Photo Ion Dual Ion/Photo Aspirated Flaming Living Room 107 70 563 553 Bedroom 98 30 82 404 Bedroom (door closed) 186 164 3602 3602 Smouldering Living Room 1542 4824 1508 1424 living w/AC 1338 4192 2030 2072 Cooking Kitchen 880 1554 898 858 -47-

Every Room Installation Criterion

Photo Ion Dual Ion/Photo Aspirated Flaming Living Room 107 70 305 330 Bedroom 98 30 82 404 Bedroom (door closed) 186 164 3602 3602 Smouldering Living Room 1542 4824 1508 1424 living w/AC 1338 4192 2030 2072 Cooking Kitchen 880 1290 876 828

Overall, the variety of studies is consistent in pointing out to the fact that photoelectric alarms are more efficient to alert to smouldering fires while ionisation alarms are generally more efficient to respond to flaming conditions. This is, of course, expected given the operating principles of the two technologies.

There is no solid evidence to prefer one technology over the other. In essence, Table 23 and Table 24 providing the direct comparisons, are most informative. They demonstrate that photoelectric detectors respond to smouldering fires approximately 39% faster (in terms of average activation times), and ionisation detectors respond to flaming fires approximately 35% faster. The two figures are statistically indistinguishable.

The analysis in Section 2.3 demonstrates that available fire data, although not entirely complete satisfactory, seems to indicate that both scenarios are equally important taking into account fire frequencies, as well as death and injuries rates.

If this is indeed the case, then it must be concluded (in line with some of the studies discussed above) that ionisation, photoelectric, and dual detectors provide statistically equivalent warning to different types of fires. It is also worth noting that some studies conclude that only in extreme case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photoelectric and ionisation detectors would be critical in saving lives. There are also studies indicating that photoelectric alarms may fail to activate much more frequently than ionisation alarms. 3.3 Nuisance alarm Nuisance activations interrupt other activities and may lead people to ignore the early warning of a smoke alarm. They are the leading reason for deliberately disabling smoke alarms [46]. In 2003, U.S. fire departments responded to 2,189,500 false alarms and only 7% were to fires [47]. In New Zealand, false alarms accounted for almost 40% of the fire call responses during 1998 and about half of all false alarms came from fire alarm systems [48]. In the United Kingdom, false alarms accounted for about 47% of the fire call responses in 2001, with 27% of all fire calls being false calls “due to apparatus” [49]. In the National Smoke Detector Project, 97% of the devices tested for involvement in nuisance alarm were ionisation-type devices, although they comprised only 87% of all devices in the study [50].

-48-

A United States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 (CPSC) report released in 1994 [51] indicated that while 87% of smoke alarms in United States homes have ionization sensors, 97% of nuisance alarms are reported by those units. A further study in 2000 installed smoke alarms in Alaskan Eskimo homes between 10 and 15 ft from the cooking appliances. This study found that 92% of homes with ionization alarms recorded nuisance alarms while only 11% with photoelectric alarms recorded nuisance alarm. Figure 12 shows the reported fires and false alarms in United States during 1980 and 2003 [46].

Figure 12: Reported fires and false alarms in United States: 1980-2003 [46]

For United States, Figure 13 shows the reasons that smoke alarm failed to operate in reported non-confined home structure fires during 2003 and 2006 [16, 23, 52, 53]. It is known that power source issues were the leading reason smoke alarms failed to operate, with missing or disconnected batteries being the leading problem. It is also shown that in 62% of the fires in which battery-powered smoke alarms failed to sound, the batteries were missing or disconnected. Dead or discharged batteries accounted for 26% of the battery-powered smoke alarm failures. When hardwired smoke alarms with no battery backup failed to operate, the power had failed, been shut off, or disconnected in 62% of the fires. When hardwired smoke alarms with battery backup failed to operate, 31% of the failures were due to hardwired power failure, shut off, or disconnection; 23% were due to missing or disconnected batteries; and 3% were due to dead or discharged batte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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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3: Reason smoke alarm failed to operate in reported non-confined home structure fires: 2003 to 2006 (%) [16, 23, 52, 53]

In New Zealand, the presence of a smoke alarm/detector was determined in 418 (24.6%) of the cases from 1999 to 2006. Where it was identified that a smoke alarm/detector was present, it was found that they operated in 329 (78.7%) of the cases and alerted 230 of the fire injury victims that there was a fire in their property [8]. Where it was possible to determine a reason for the ineffectiveness of smoke alarm/detectors, the most frequently cited reasons are shown in Figure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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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4: Reasons for ineffectiveness of smoke alarm/detectors in New Zealand during 1999 and 2006

In Australia [8], the presence of a smoke alarm/detector was determined in 2441 (33.3%) of the cases during 1999 and 2006. Where it was identified that a smoke alarm/detector was present, it was found that they operated in 1811 (74.2%) of the cases and alerted 1406 of the occupants or fire injury victims that there was a fire in their property. Where it was possible to determine a reason for the ineffectiveness of smoke alarms/detectors, the most frequently cited reasons were shown in Figure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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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5: Reasons for ineffectiveness of smoke alarm/detectors in Australia during 1999 and 2006

Table 37 shows a summary of the studies on nuisance alarms. Two types of studies have been identified: direct experimental tests; and field studies. Nuisance alarms in residential settings from typical cooking activities, smoking or candle flames were tested by Bukowski et al. [4]. Fazzini et al. [14] conducted a cohort study of 4 rural Alaskan villages. It was concluded that the incidence of nuisance alarms is much higher in small dwellings using ionisation smoke alarms. The higher rates of alarm disconnection in the homes with ionisation alarms are likely related to the high rate of nuisance alarms in these homes. The use of photoelectric smoke alarms in small dwellings may lead to a lower rate of disconnection and improved survival in the event of fire. Feng and Milke [51] carried out tests to assess the sensitivity of different alarm technologies to a range of common problem scenarios.

Table 37: A summary of studies on the nuisance alarms Experiments Year Method Results Feng and Milke [51] 2012 Toast, steam, onion, hamburger, oil, dust Residential bathrooms and kitchens are the most common locations for nuisance alarms. Bukowski et al. [4] 2007 Toasting scenarios, frying bacon, frying butter and margarine, frying hamburgers, deep-frying tortillas and French-fried potatoes, broiled and baked/broiled pizza, boiling Spaghetti pasta, candle burning, cigarette smoking It was observed that ionization alarms had a propensity to alarm when exposed to nuisance aerosols produced in the early stages of some cooking activities, prior to noticeable smoke production. It was stated that the use of a dual photoelectric/ionization sensor alarm that would maintain better overall sensitivity to a variety of fire sources (flaming and smouldering). Ahrens [46] 2004 Analysis of historical data When smoke alarm batteries were missing, it was usually because of annoying alarm activations from cooking. One third of alarms cited for nuisance -52-

activations were located incorrectly. Ionisation devices had a disproportionate share of nuisance alarms. Gottuk et al. [5] 2002 Wesson oil, toast, cheddar cheese, bacon, propane burner, Kerosene heater, cigarettes, smoking and steam Cooking aerosols, dusts, tobacco, and aerosol can discharges are examples of sources which cause nuisance alarms. Cooking aerosols and steam (e.g., from a shower) are the most common nuisance alarm sources. Fazzini et al. [14] 2000 Cohort study of households in 4 rural Alaskan villages In some rural residence, photoelectric smoke alarms have lower rates of false alarms and disconnection. Homes with ionization alarms had more than 8 times the rate of false alarms as those with photoelectric alarms. Eleven of the ionisation alarms (19%) were disconnected compared with 2 of the photoelectric devices (4%). Hall [54] 1996 Field study of 80 households The activities associated with these alarms and the percentage of detectors implicated in said nuisance alarms were: cooking (77%), steam from bathroom (18%), cigarettes (6%), and fireplace/wood stove (4%), other, unknown and chirping (low battery alert) (12%).

Gottuk et al. [5] tested the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under various nuisance sources. Table 38 shows the activation time of smoke alarms under different nuisance scenarios. It is evident that in 3 out of 4 cases the photoelectric smoke alarms activate faster than the ionisation smoke alarm. And for the exceptional case that the activation time for ionisation smoke alarm (891 s) is very close to that of photoelectric smoke alarm (818 s).

Table 38: Smoke alarms to different nuisance scenarios [5] Scenario Flaming condition Ventilation Alarm type Photo Ion Toast Smouldering Natural ventilation 492 393 Bacon Smouldering Natural ventilation 818 891 Cigarettes Smouldering Natural ventilation 122 95 Steam N.A Natural ventilation 74 73

Feng and Milke [51] used six nuisance sources to assess the sensitivity of different alarm technologies to a range of common problem scenarios. Table 39 shows the probability of activation for each technology to given nuisance source and to the total test series.

Table 39: Total probability of activation for different types of smoke alarm [51] Technology Toast Steam Onion Hamburger Oil Dust Total Dual 100 40 0 60 80 90 62 Ion 100 0 0 80 60 10 42 Photo 100 53 7 0 0 73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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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Principles of performance testing

To test the performance of different types of smoke alarms, several aspects need be considered in order to obtain an objective outcome, not biased toward any type. It includes the selection of fire sources, ignition methods, areas of fire origin, ventilation conditions, as well as considerations of repeatability, fire growth rates, nuisance alarms and potentially other factors. The selection of fire sources should represent flaming and smouldering and cooking conditions. A study by Ahrens [16] showed that the leading items first ignited in United States home fires from 2003 to 2006 are, upholstered furniture (22%), mattress or bedding (18%), flammable or combustible liquid or gas, or pine, hose, duct or filter (9%), clothing (8%), unclassified furniture or utensil (5%), structural member of framing (4%), cooking materials including food (4%), etc. Both smouldering and flaming fires may develop from the same type of fuel, depending on ignition scenarios. For example, in the tests performed by Gottuk et al. [5], the polyurethane and cotton fabric demonstrated both flaming and smouldering combustion.

Various ignition methods were used in previous tests. Geiman [25] and Su et al. [45] used an electronic heating element as the source of ignition energy for the tests in both flaming and smouldering ignition. Bukowski et al. [4] utilized different methods for different types of fire. An electric match was chosen to start flaming ignition, a rod made with nichrome wire enclosed in ceramic was used in a smouldering scenario, and cooking condition was produced by a 0.3 m diameter aluminium sauté pan. Butane lighter and torch were used to ignite flaming oily rags, paper, cardboard in the tests [33].

Area of fire origin is also an important influencing factor to test the alarm performance. Common locations for fires to start include kitchen, bedroom, living room and even laundry room. A statistics by Australasian Fire and Emergency Service Authorities Council [8] shows that the majority of injured person in Australia from 1999 to 2006 were in kitchen (2927), bedroom (1600), lounge (843), laundry (204), garage (183), etc.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indicated [55] that from 2007 to 2011 in United States cooking equipment represented the leading causes of total fires (43%), followed by heating equipment (16%), intentional (8%), electrical distribution and lighting equipment (6%) and smoking materials (5%).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cooking fire is one of the main causes of home fire. It is also indicated in the FRNSW report [6] that 25% of total number of fires for class 1a & 2 building during 2000-2014 started in kitchen, 18% in bedroom and13% in the lounge room.

Ventilation condition is an important factor has influence on the smoke movement, resulting in the variation of alarm activation times. Thomas and Bruck [39] used full- scale model house to conduct the tests with the doors and windows cut out and opened or shut as required for different ventilation conditions. Cleary [1] also conducted tests under different ventilation conditions (bedroom door open or closed). The average activation time of different types of smoke alarms reduced from 1775 s to 1269 s after the bedroom door was closed. Meland and Lonvik [41] indicated that with a flaming fire and open door to the corridor the critical limit for being in the corridor -54-

associated with heat stress and reduced visibility was typically reached after 200-240 s, depending on the size of the corridor.

Residential bathrooms and kitchens are the most common locations for nuisance alarms [51]. Bukowski et al. [4] performed nuisance tests in a manufactured home and the selection of sources were based on what are commonly thought to be causes of residential nuisance alarm to mimic expected activities. Feng and Milke [51] tested the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under six nuisance sources, such as toast, cooking onions, hamburgers, vegetable oil, steam and cement dust.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tests should be split into a ‘pure nuisance’ phase and an ‘aggressive nuisance’ phase. The threshold obscuration value chosen for separating of the two phases of each test was based subjectively on the average obscuration exceeding 0.15% obscuration per foot, in part accounting for the systematic errors in the optical density meter.

Repeatability was taken care of in some of the previous tests. It was shown that repeated experimental runs are necessary as many tests they showed high standard deviations. Cleary [1] replicated each experimental configuration three times. Bukowski et al. [4] considered the test matrix adequate to perform sufficient replicates to allow estimates of experimental uncertainty and repeatability.

High fire growth rate may be not good to identify the performance of different types of smoke alarms, as if fire progresses too fast the three types of smoke alarm may produce very similar results. To address this issue Su and Crampton [2] considered variety of fire sources such as pine sticks, cotton, paper, foam, chairs, which transitioned from smouldering conditions to flaming conditions over a wide range of times (68-854 s). 4.2 The design of additional testing scenarios FRNSW study [6] considered 10 different burning scenarios conducted in the FRNSW testing rig, including 8 smouldering scenarios and 2 flaming scenarios. The ignition sources were cartridge heater and LPG gas flame.

Due to the drawbacks of the study described in Section 2.1, extended testing program is proposed. It is assumed that the same FRNSW testing facility will be used for additional tests, shown in Table 40.

Table 40: A summary of additional tests for FRNSW study [6]

Runs Location Fire type Materials Ignition method Conditions 1 bedroom 1 smouldering bedding Cigarette/small electric heater Bedroom 1 door closed; bedroom 2 door open; 2 bedroom 2 smouldering bedding Cigarette/small electric heater Two bedroom doors open 3 Lounge smouldering Upholstered couch Cigarette/small electric heater Bedroom 1 door open; bedroom 2 door closed; 4 Bedroom 2 smouldering bedding Cigarette/small electric heater Two bedroom doors open 5 Bedroom 2 flaming bedding LPG gas flame Two bedroom doors open 6 Bedroom 1 smouldering bedding Cigarette/small electric heater Bedroom 1 door closed; bedroom 2 door open; 7 Bedroom 1 smouldering bedding Cigarette/small electric heater Two bedroom doors open -55-

Runs Location Fire type Materials Ignition method Conditions 8 lounge smouldering Upholstered couch Cigarette/small electric heater Bedroom 1 door open; bedroom 2 door closed; 9 Bedroom 2 smouldering bedding Cigarette/small electric heater Two bedroom doors open 10 Bedroom 1 flaming bedding LPG gas flame Two bedroom doors open 11 Kitchen Smouldering Electrical cable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12 Kitchen Flaming Electric equipment Cartridge heater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13 Lounge Flaming Upholstered furniture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14 Lounge Smouldering Upholstered furniture Cigarette/small electric heater All room doors open 15 Lounge Flaming Papers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16 Lounge Flaming Wood chair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17 Kitchen Flaming Cooking pan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18 Kitchen Flaming Clothing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19 Laundry room Smouldering Electric equipment Cartridge heater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20 Laundry room Smouldering Electric equipment Cartridge heater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except laundry room door 21 Bedroom 1 Flaming Pillow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22 Bedroom 1 Flaming Pillow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except bedroom 1 door 23 Bedroom 2 Flaming Paper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24 Bedroom 2 Flaming Paper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except bedroom 1 door 25 Hall Flaming Wood chair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26 Hall Smouldering Upholstered furniture Cigarette/small electric heater All room doors open 27 Kitchen Nuisance source Cooking different foods Cooking equipment All room doors open 28 Bathroom Nuisance source Steam Hot shower All room doors open 29 Lounge Nuisance source Smoking cigarette(s) Lighter All room doors open 30 Lounge Nuisance source Candle(s) Lighter All room doors open

The following major changes are implemented in the extended testing program: Additional clusters of smoke alarms to be installed in the Laundry room and in the Bathroom (for the purpose of testing response to nuisance alarms).

Equal number of tests is proposed for flaming and smouldering combustion. This reflects analysis on the statistics of causes of fatal fires carried out in the Section 2.3

Test repeatability is required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the results of each tests are statistically stable, and that the Standard Deviations in th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can be established in each of the scenarios. Each fire scenario needs be repeated at -56-

least three (3) times to confirm the repeatability of testing conditions, including the scenarios already considered in the FRNSW report. Methodology which is to be followed for processing the results is discussed below. It is desirable, if possible, to repeat each of the tests more than three times.

The group of the first ten tests (highlighted in the Table 40 are the same as in the FRNSW study, but the ignition source in smouldering scenarios is replaced. Energy source used to initiate smouldering scenarios (cartridge heater) is extreme and not representative of real scenarios. This should be replaced with burning cigarette, match or small electric heater with comparable size and heat output.

Energy output of the LPG gas burner, used to initiate flaming combustion, should also be reduced to consider slower fire growth rates. This will allow more clear distinction between alarms response times to be made.

Selection of materials used as a “first item to ignite” reflect available fire history statistics

Robust statistical methodology, available form some of the previous studies, is suggested to process testing results and discussed below.

• Test of smoke alarms response to naissance sources is suggested. This is an important issue to be considered in the context of evaluating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Frequent nuisance responses are likely to lead to smoke alarms being disconnected or being ignored if activated.

Choice of room of fire origin reflects statistics provided by [4], Table 8 below.

Table 41: Top fire scenarios ranked by frequency of occurrence, 1992-1996 [4] Ranked by Number of Deaths Living Room Smouldering Upholstered Furniture 372 Bedroom Smouldering Mattress 251 Bedroom Flaming Mattress 249 Living Room Flaming Upholstered Furniture 160 Kitchen Flaming Cooking Materials 142 Kitchen Flaming Clothing 79 Living Room Flaming Wire / Cable 61 Living Room Flaming Interior Wall Covering 51 Bedroom Flaming Clothing 51 Kitchen Flaming Structural Member Framing 50

Suitable and robust statistical processing of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is proposed [20]. The essence of this methodology is a Common Language Effect Size (CL) statistical method. The CL calculation takes two population distributions (e.g. activation time distributions of alarms of different types) and evaluates the extent of overlap of these distributions.

-57-

A normal distribution is created with a mean equal to the difference of the two means, and a standard deviation equal to the root square of the variances of the two populations

( ) 2 2 2 1 2 1 0 σ σ +

−

mean mean Z . Equation 4

The Z score calculated by the equation (4) is utilised in the normal distribution lookup tables to determine the probability that one type of smoke detector will activate faster than another.

If the value

( ) 0 Z Z P CL

<

Equation 5

is close to unity, then one of alarms will activate significantly faster, or in other words will have high Odds

1 − = CL CL Odds

Equation 6

of being faster than the other detector. If the CL value is close to zero, then the two technologies have equal odds to activate first.

The proposed testing program represents a minimum set of tests, which seems to be realistic to implement within reasonable time frame and with reasonable resources, using the existing FRNSW testing facility. Much more extensive program can be developed should the demand for it becomes evident.

-58-

The present study addresses ABCB concerns that some of the recent studies conducted to compare performance of photoelectric and ionisation smoke alarms may not employ sound technical methodology and may be biased towards favourable outcome towards one type of smoke alarms. The aims of this study was to conduct a critical review of available data on comparative performance of photoelectric versus ionisation smoke alarms, and propose an objective and representative testing scenarios in order to obtain accurate data on performance of these two types of detectors..

Comprehensive literature review was conducted, included recent FRNSW study [6], as well as a variety of other sources. Both Australian and international (New Zea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data was considered.

The literature review has focused on the two major issues: 1) historical fire data for residential premises, and in particular major factors influencing performance of photoelectric and ionisation alarms, and probabilistic distributions of these factors across real fire accidents; 2) review of available studies on comparative performance of photoelectric and ionisation smoke detectors.

With respect to real fire scenarios, it has been established that the two major factors need be taken into account: First is the type of combustion that is flaming or smouldering. This factor is of paramount importance as the two types of smoke alarms under consideration respond in a significantly different way to these two types of combustion process.

The second factor is a statistical number of fatalities occurring in the fires of these two types.

It was concluded that an ensemble of representative fire scenarios for assessing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should properly reflect historical distribution of fatalities between various scenarios.

There are uncertainties in the existing fire data which prohibits exact number of fatalities in both types of fires to be calculated. This is reflected primarily by the fact that many reported scenarios cannot be confidently attributed to either flaming or smouldering type, although they can be classifies with a reasonably high degree of confidence.

Based on available data, it has been concluded that number of fatalities in smouldering and flaming fires may, in fact, be comparable.

Based on this outcome, equal importance was assigned to the two types of combustion when developing proposed testing program.

Existing data, reported in various studies, has been found to be consistent with the general perception that photoelectric smoke alarms respond faster to smouldering -59-

fires while ionisation alarms respond faster to flaming conditions. This outcome is also consistent with operating principles of the two technologies.

Across the set of experiments, photoelectric detectors responded to smouldering fires approximately 39% faster (in terms of average activation times), and ionisation detectors responded to flaming fires approximately 35% faster. The two figures are statistically indistinguishable.

Given the identified evidence on fire fatalities in the two types of fire scenarios, it is concluded that ionisation, photoelectric, and dual detectors provide statistically equivalent warning to different types of fires. In line with this conclusion, some reviewed studies conclude that only in extreme case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photoelectric and ionisation detectors would be critical in saving lives. There are also indications that photoelectric alarms may fail to activate much more frequently than ionisation alarms. A number of major drawbacks have been identified in the research methodology employed in the FRNSW study [6]. Major of these drawbacks are 1) a very limited number of tests absence of tests repeatability; 2) lack of proper review of other existing studies and statistical fire data; 3) Severe imbalance in the testing program, between smouldering and flaming fire conditions, with flaming scenarios being effectively ignored. This include total absence of kitchen fire scenarios. 4) not representative energy sources used to imitate some of the burning scenarios.

It is hard to see how the study [6] can be seen as a benchmark for making major regulatory decisions regarding implementation of domestic smoke alarms. It is just one of many studies on smoke alarm performance, in fact with a very limited coverage of possible fire scenarios.

To address identified deficiencies of the FRNSW research methodology, an extended testing program has been proposed. It reflects outcomes of the comprehensive literature review.

The program consists of 30 tests, with required number of replications. The program also identifies nuisance alarms as an important issue, and proposes relevant te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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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295 | 2018_澳洲_FRNSW_住宅烟雾报警器验证测试CSIRO_R1_火灾技术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Smoke Sensitivity Testing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s Commercial-in-Confidence Prepared for: Fire and Rescue NSW - Fire Investigation and Research Un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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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 XF3033/R1 Smoke Sensitivity Testing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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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1  INTRODUCTION ................................................................................................... 4  2  TEST PROGRAM .................................................................................................. 4  2.1  Test Samples ............................................................................................................ 4  3  TEST RESULTS .................................................................................................... 5  3.1  Directional Dependence Test Results ....................................................................... 5  3.2  Initial Sensitivity Test Results.................................................................................... 9  4  REFERENCE INFORMATION ............................................................................ 21  4.1  Obscuration vs. Ionisation data ............................................................................... 21  4.2  Obscuration units .................................................................................................... 21 

List of tables Table 1 Summary of the submitted samples of each of four models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 4 

List of figures Figure 1. Polar chart of directional dependence test results of XF3033/01 (P001). ..................... 5  Figure 2. Polar chart of directional dependence test results of XF3033/61 (M001). ..................... 6  Figure 3. Polar chart of directional dependence test results of XF3033/122 (D002). ................... 7  Figure 4. Polar chart of directional dependence test results of XF3033/182 (I002). ..................... 8  Figure 5. Typical response values of the reference obscurometer and MIC, as fitted to the CSIRO AS 3786 / AS 7240.2 test tunnel, to aspirated paraffin during tunnel sensitivity tests of smoke alarms and detectors. .......................................................................... 21  Figure 6. Relationship between smoke density as measured in dB/m and %obs/m to 10 %obs/m. ....................................................................................................................... 22  Figure 7. Relationship between smoke density as measured in dB/m and %obs/m to 50 %obs/m.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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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TRODUCTION Fire and Rescue NSW submitted samples of four different models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 for Directional Dependence and Initial Sensitivity testing in accordance with AS 3786-2014. 2 TEST PROGRAM The following activities were performed to evaluate the sensitivity of each model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  Directional Dependence (Clause 5.2) test (one test on one sample of each of the four models); and  Initial sensitivity (alarm response threshold) test (Clause 5.3) on all samples of each model.

The results of these tests are detailed in Section 3 of this report. 2.1 Test Samples A summary of the submitted samples are detailed in Table 1 of this report. Table 1 Summary of the submitted samples of each of four models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 CSIRO sample identification Client identification Smoke Alarm Type XF3033/01 - XF3033/60 P001 – P060 Photoelectric XF3033/61 - XF3033/120 M001 – M060 Photoelectric XF3033/121 - XF3033/180 D001 – D0601 Photoelectric & Ionisation XF3033/181 - XF3033/240 I001 – I060 Ionisation

1 Due to the enhanced photoelectric response to the presence of aspirated paraffin relative to ionisation chamber response, all results provided in this report related to samples D001 through D060 are expected to be due to the response of the photoelectric chamber, only. It is not possible to obtain the ionisation chamber response of this model without performing modifications to the alarm such that the photoelectric chamber is disabled prior to te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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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TEST RESULTS 3.1 Directional Dependence Test Results XF3033/01 (P001) Sample Orientation (˚) Response Threshold Value, m (dB/m) Ambient Air Temp (°C) & Relative Humidity (%RH) Maximum / Minimum orientation XF3033/01 (P001) 0 0.145 23/46 Max 45 0.147

23/45

90 0.175

23/45

135 0.161

23/46

180 0.176 23/45 Min 225 0.145

23/45

270 0.153

23/45

315 0.155

23/46

Figure 1. Polar chart of directional dependence test results of XF3033/01 (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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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3033/61 (M001) Sample Orientation (˚) Response Threshold Value, m (dB/m) Ambient Air Temp (°C) & Relative Humidity (%RH) Maximum / Minimum orientation XF3033/61 (M001) 0 0.184

23/46

45 0.191

23/45

90 0.213 23/45 Min 135 0.205

23/46

180 0.205

23/46

225 0.185

23/46

270 0.180

23/46

315 0.176 23/46 Max

Figure 2. Polar chart of directional dependence test results of XF3033/61 (M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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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3033/122 (D002) Sample Orientation (˚) Response Threshold Value, m (dB/m) Ambient Air Temp (°C) & Relative Humidity (%RH) Maximum / Minimum orientation XF3033/122 (D002) 0 0.086 25/41 Max 45 0.094

24/42

90 0.094

24/42

135 0.096

24/42

180 0.091

24/41

225 0.110

25/41

270 0.104

25/41

315 0.111 25/41 Min

Figure 3. Polar chart of directional dependence test results of XF3033/122 (D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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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3033/182 (I002) Sample Orientation (˚) Response Threshold Value, y Ambient Air Temp (°C) & Relative Humidity (%RH) Maximum / Minimum orientation XF3033/182 (I002) 0 0.81 24/36 Min 45 0.73

24/37

90 0.72

24/37

135 0.71

24/37

180 0.70 24/37 Max 225 0.70

24/39

270 0.71

24/41

315 0.73

24/43

Figure 4. Polar chart of directional dependence test results of XF3033/182 (I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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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Initial Sensitivity Test Results

XF3033/01 (P001) through XF3033/60 (P060) Sample Orientation Response Threshold Value (dB/m) Ambient Air Temperature (°C) & Relative Humidity (%RH) Requirement XF3033/01 (P001) 0 0.151 23/44 m ≥ 0.05 dB/m XF3033/02 (P002) 0 0.157 23/44 m ≥ 0.05 dB/m XF3033/03 (P003) 0 0.137 23/44 m ≥ 0.05 dB/m XF3033/04 (P004) 0 0.153 23/45 m ≥ 0.05 dB/m XF3033/05 (P005) 0 0.141 23/44 m ≥ 0.05 dB/m XF3033/06 (P006) 0 0.190 23/44 m ≥ 0.05 dB/m XF3033/07 (P007) 0 0.136 24/44 m ≥ 0.05 dB/m XF3033/08 (P008) 0 0.134 24/43 m ≥ 0.05 dB/m XF3033/09 (P009) 0 0.155 24/42 m ≥ 0.05 dB/m XF3033/10 (P010) 0 0.153 24/44 m ≥ 0.05 dB/m XF3033/11 (P011) 0 0.186 24/44 m ≥ 0.05 dB/m XF3033/12 (P012) 0 0.174 24/45 m ≥ 0.05 dB/m XF3033/13 (P013) 0 0.154 24/42 m ≥ 0.05 dB/m XF3033/14 (P014) 0 0.131 24/42 m ≥ 0.05 dB/m XF3033/15 (P015) 0 0.135 24/42 m ≥ 0.05 dB/m XF3033/16 (P016) 0 0.136 24/42 m ≥ 0.05 dB/m XF3033/17 (P017) 0 0.143 24/45 m ≥ 0.05 dB/m XF3033/18 (P018) 0 0.143 24/43 m ≥ 0.05 dB/m XF3033/19 (P019) 0 0.156 24/43 m ≥ 0.05 dB/m XF3033/20 (P020) 0 0.134 24/43 m ≥ 0.05 dB/m XF3033/21 (P021) 0 0.133 24/43 m ≥ 0.05 dB/m XF3033/22 (P022) 0 0.132 24/43 m ≥ 0.05 dB/m XF3033/23 (P023) 0 0.141 24/43 m ≥ 0.05 dB/m XF3033/24 (P024) 0 0.153 24/43 m ≥ 0.05 dB/m XF3033/25 (P025) 0 0.141 24/43 m ≥ 0.05 d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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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 Orientation Response Threshold Value (dB/m) Ambient Air Temperature (°C) & Relative Humidity (%RH) Requirement XF3033/26 (P026) 0 0.143 24/43 m ≥ 0.05 dB/m XF3033/27 (P027) 0 0.141 24/43 m ≥ 0.05 dB/m XF3033/28 (P028) 0 0.168 24/43 m ≥ 0.05 dB/m XF3033/29 (P029) 0 0.141 24/43 m ≥ 0.05 dB/m XF3033/30 (P030) 0 0.146 24/43 m ≥ 0.05 dB/m XF3033/31 (P031) 0 0.150 24/43 m ≥ 0.05 dB/m XF3033/32 (P032) 0 0.134 24/43 m ≥ 0.05 dB/m XF3033/33 (P033 0 0.141 24/44 m ≥ 0.05 dB/m XF3033/34 (P034) 0 0.142 24/44 m ≥ 0.05 dB/m XF3033/35 (P035) 0 0.146 24/44 m ≥ 0.05 dB/m XF3033/36 (P036) 0 0.147 24/46 m ≥ 0.05 dB/m XF3033/37 (P037) 0 0.158 24/46 m ≥ 0.05 dB/m XF3033/38 (P038) 0 0.158 24/46 m ≥ 0.05 dB/m XF3033/39 (P039) 0 0.147 24/46 m ≥ 0.05 dB/m XF3033/40 (P040) 0 0.164 23/47 m ≥ 0.05 dB/m XF3033/41 (P041) 0 0.150 23/45 m ≥ 0.05 dB/m XF3033/42 (P042) 0 0.134 23/44 m ≥ 0.05 dB/m XF3033/43 (P043) 0 0.151 23/44 m ≥ 0.05 dB/m XF3033/44 (P044) 0 0.132 23/44 m ≥ 0.05 dB/m XF3033/45 (P045) 0 0.156 23/45 m ≥ 0.05 dB/m XF3033/46 (P046) 0 0.157 23/45 m ≥ 0.05 dB/m XF3033/47 (P047) 0 0.139 23/45 m ≥ 0.05 dB/m XF3033/48 (P048) 0 0.147 23/45 m ≥ 0.05 dB/m XF3033/49 (P049) 0 0.149 23/45 m ≥ 0.05 dB/m XF3033/50 (P050) 0 0.153 23/45 m ≥ 0.05 dB/m XF3033/51 (P051) 0 0.148 24/44 m ≥ 0.05 dB/m XF3033/52 (P052) 0 0.147 24/44 m ≥ 0.05 dB/m XF3033/53 (P053) 0 0.152 24/44 m ≥ 0.05 d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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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 Orientation Response Threshold Value (dB/m) Ambient Air Temperature (°C) & Relative Humidity (%RH) Requirement XF3033/54 (P054) 0 0.155 24/44 m ≥ 0.05 dB/m XF3033/55 (P055) 0 0.140 24/44 m ≥ 0.05 dB/m XF3033/56 (P056) 0 0.142 24/44 m ≥ 0.05 dB/m XF3033/57 (P057) 0 0.154 24/44 m ≥ 0.05 dB/m XF3033/58 (P058) 0 0.120 24/44 m ≥ 0.05 dB/m XF3033/59 (P059) 0 0.130 24/44 m ≥ 0.05 dB/m XF3033/60 (P060) 0 0.147 24/44 m ≥ 0.05 d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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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3033/61 (M001) through XF3033/120 (M060) Sample Orientation Response Threshold Value (dB/m) Ambient Air Temperature (°C) & Relative Humidity (%RH) Requirement XF3033/61 (M001) 315 0.167 24/42 m ≥ 0.05 dB/m XF3033/62 (M002) 315 0.179 23/43 m ≥ 0.05 dB/m XF3033/63 (M003) 315 0.186 24/42 m ≥ 0.05 dB/m XF3033/64 (M004) 315 0.206 24/42 m ≥ 0.05 dB/m XF3033/65 (M005) 315 0.184 24/41 m ≥ 0.05 dB/m XF3033/66 (M006) 315 0.175 24/41 m ≥ 0.05 dB/m XF3033/67 (M007) 315 0.175 24/41 m ≥ 0.05 dB/m XF3033/68 (M008) 315 0.223 24/41 m ≥ 0.05 dB/m XF3033/69 (M009) 315 0.177 24/40 m ≥ 0.05 dB/m XF3033/70 (M010) 315 0.152 24/40 m ≥ 0.05 dB/m XF3033/71 (M011) 315 0.206 24/40 m ≥ 0.05 dB/m XF3033/72 (M012) 315 0.181 24/40 m ≥ 0.05 dB/m XF3033/73 (M013) 315 0.179 24/40 m ≥ 0.05 dB/m XF3033/74 (M014) 315 0.165 24/40 m ≥ 0.05 dB/m XF3033/75 (M015) 315 0.180 24/40 m ≥ 0.05 dB/m XF3033/76 (M016) 315 0.180 24/40 m ≥ 0.05 dB/m XF3033/77 (M017) 315 0.177 24/40 m ≥ 0.05 dB/m XF3033/78 (M018) 315 0.171 24/40 m ≥ 0.05 dB/m XF3033/79 (M019) 315 0.200 24/40 m ≥ 0.05 dB/m XF3033/80 (M020) 315 0.191 23/43 m ≥ 0.05 dB/m XF3033/81 (M021) 315 0.177 24/40 m ≥ 0.05 dB/m XF3033/82 (M022) 315 0.173 24/40 m ≥ 0.05 dB/m XF3033/83 (M023) 315 0.197 24/40 m ≥ 0.05 dB/m XF3033/84 (M024) 315 0.174 24/40 m ≥ 0.05 dB/m XF3033/85 (M025) 315 0.174 25/40 m ≥ 0.05 dB/m XF3033/86 (M026) 315 0.169 25/40 m ≥ 0.05 d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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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 Orientation Response Threshold Value (dB/m) Ambient Air Temperature (°C) & Relative Humidity (%RH) Requirement XF3033/87 (M027) 315 0.185 25/40 m ≥ 0.05 dB/m XF3033/88 (M028) 315 0.180 25/40 m ≥ 0.05 dB/m XF3033/89 (M029) 315 0.166 25/40 m ≥ 0.05 dB/m XF3033/90 (M030) 315 0.174 25/40 m ≥ 0.05 dB/m XF3033/91 (M031) 315 0.165 25/40 m ≥ 0.05 dB/m XF3033/92 (M032) 315 0.184 25/40 m ≥ 0.05 dB/m XF3033/93 (M033) 315 0.185 25/40 m ≥ 0.05 dB/m XF3033/94 (M034) 315 0.170 25/40 m ≥ 0.05 dB/m XF3033/95 (M035) 315 0.159 25/40 m ≥ 0.05 dB/m XF3033/96 (M036) 315 0.197 25/40 m ≥ 0.05 dB/m XF3033/97 (M037) 315 0.174 25/40 m ≥ 0.05 dB/m XF3033/98 (M038) 315 0.170 25/40 m ≥ 0.05 dB/m XF3033/99 (M039) 315 0.194 25/40 m ≥ 0.05 dB/m XF3033/100 (M040) 315 0.185 25/40 m ≥ 0.05 dB/m XF3033/101 (M041) 315 0.171 24/43 m ≥ 0.05 dB/m XF3033/102 (M042) 315 0.160 24/43 m ≥ 0.05 dB/m XF3033/103 (M043) 315 0.190 24/43 m ≥ 0.05 dB/m XF3033/104 (M044) 315 0.185 24/43 m ≥ 0.05 dB/m XF3033/105 (M045) 315 0.173 23/43 m ≥ 0.05 dB/m XF3033/106 (M046) 315 0.172 23/43 m ≥ 0.05 dB/m XF3033/107 (M047) 315 0.171 23/43 m ≥ 0.05 dB/m XF3033/108 (M048) 315 0.158 23/43 m ≥ 0.05 dB/m XF3033/109 (M049) 315 0.175 23/43 m ≥ 0.05 dB/m XF3033/110 (M050) 315 0.184 23/43 m ≥ 0.05 dB/m XF3033/111 (M051) 315 0.187 23/43 m ≥ 0.05 dB/m XF3033/112 (M052) 315 0.167 23/43 m ≥ 0.05 dB/m XF3033/113 (M053) 315 0.174 23/43 m ≥ 0.05 dB/m XF3033/114 (M054) 315 0.163 23/43 m ≥ 0.05 d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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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 Orientation Response Threshold Value (dB/m) Ambient Air Temperature (°C) & Relative Humidity (%RH) Requirement XF3033/115 (M055) 315 0.183 23/43 m ≥ 0.05 dB/m XF3033/116 (M056) 315 0.175 23/43 m ≥ 0.05 dB/m XF3033/117 (M057) 315 0.163 23/43 m ≥ 0.05 dB/m XF3033/118 (M058) 315 0.173 23/43 m ≥ 0.05 dB/m XF3033/119 (M059) 315 0.203 23/43 m ≥ 0.05 dB/m XF3033/120 (M060) 315 0.161 23/43 m ≥ 0.05 dB/m

Report XF3033/R1 Smoke Sensitivity Testing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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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3033/121 (D001) through XF3033/180 (D060) Sample Orientation Response Threshold Value (dB/m) Ambient Air Temperature (°C) & Relative Humidity (%RH) Requirement XF3033/121 (D001) 0 0.129 25/37 m ≥ 0.05 dB/m XF3033/122 (D002) 0 0.124 25/37 m ≥ 0.05 dB/m XF3033/123 (D003) 0 0.116 25/37 m ≥ 0.05 dB/m XF3033/124 (D004) 0 0.098 25/37 m ≥ 0.05 dB/m XF3033/125 (D005) 0 0.085 25/37 m ≥ 0.05 dB/m XF3033/126 (D006) 0 0.100 25/37 m ≥ 0.05 dB/m XF3033/127 (D007) 0 0.109 25/37 m ≥ 0.05 dB/m XF3033/128 (D008) 0 0.085 25/37 m ≥ 0.05 dB/m XF3033/129 (D009) 0 0.104 25/36 m ≥ 0.05 dB/m XF3033/130 (D010) 0 0.076 25/36 m ≥ 0.05 dB/m XF3033/131 (D011) 0 0.091 25/36 m ≥ 0.05 dB/m XF3033/132 (D012) 0 0.076 25/36 m ≥ 0.05 dB/m XF3033/133 (D013) 0 0.073 25/36 m ≥ 0.05 dB/m XF3033/134 (D014) 0 0.069 25/36 m ≥ 0.05 dB/m XF3033/135 (D015) 0 0.073 25/36 m ≥ 0.05 dB/m XF3033/136 (D016) 0 0.146 25/39 m ≥ 0.05 dB/m XF3033/137 (D017) 0 0.071 25/37 m ≥ 0.05 dB/m XF3033/138 (D018) 0 0.067 25/37 m ≥ 0.05 dB/m XF3033/139 (D019) 0 0.102 25/39 m ≥ 0.05 dB/m XF3033/140 (D020 0 0.087 25/37 m ≥ 0.05 dB/m XF3033/141 (D021) 0 0.075 25/37 m ≥ 0.05 dB/m XF3033/142 (D022) 0 0.077 25/37 m ≥ 0.05 dB/m XF3033/143 (D023) 0 0.109 25/39 m ≥ 0.05 dB/m XF3033/144 (D024) 0 0.088 25/39 m ≥ 0.05 dB/m XF3033/145 (D025) 0 0.105 25/36 m ≥ 0.05 dB/m XF3033/146 (D026) 0 0.115 25/36 m ≥ 0.05 dB/m

Report XF3033/R1 Smoke Sensitivity Testing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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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 Orientation Response Threshold Value (dB/m) Ambient Air Temperature (°C) & Relative Humidity (%RH) Requirement XF3033/147 (D027) 0 0.089 25/36 m ≥ 0.05 dB/m XF3033/148 (D028) 0 0.124 25/36 m ≥ 0.05 dB/m XF3033/149 (D029) 0 0.090 25/40 m ≥ 0.05 dB/m XF3033/150 (D030) 0 0.074 25/40 m ≥ 0.05 dB/m XF3033/151 (D031) 0 0.068 25/40 m ≥ 0.05 dB/m XF3033/152 (D032) 0 0.064 25/40 m ≥ 0.05 dB/m XF3033/153 (D033) 0 0.059 25/40 m ≥ 0.05 dB/m XF3033/154 (D034) 0 0.070 25/40 m ≥ 0.05 dB/m XF3033/155 (D035) 0 0.075 25/40 m ≥ 0.05 dB/m XF3033/156 (D036) 0 0.078 25/40 m ≥ 0.05 dB/m XF3033/157 (D037) 0 0.074 25/40 m ≥ 0.05 dB/m XF3033/158 (D038) 0 0.061 25/40 m ≥ 0.05 dB/m XF3033/159 (D039) 0 0.096 25/40 m ≥ 0.05 dB/m XF3033/160 (D040) 0 0.077 25/40 m ≥ 0.05 dB/m XF3033/161 (D041) 0 0.067 25/40 m ≥ 0.05 dB/m XF3033/162 (D042) 0 0.067 25/40 m ≥ 0.05 dB/m XF3033/163 (D043) 0 0.100 25/40 m ≥ 0.05 dB/m XF3033/164 (D044) 0 0.070 25/40 m ≥ 0.05 dB/m XF3033/165 (D045) 0 0.096 25/40 m ≥ 0.05 dB/m XF3033/166 (D046) 0 0.098 25/40 m ≥ 0.05 dB/m XF3033/167 (D047) 0 0.074 25/40 m ≥ 0.05 dB/m XF3033/168 (D048) 0 0.075 25/40 m ≥ 0.05 dB/m XF3033/169 (D049) 0 0.054 22/44 m ≥ 0.05 dB/m XF3033/170 (D050) 0 0.043 22/44 m ≥ 0.05 dB/m XF3033/171 (D051) 0 0.088 22/44 m ≥ 0.05 dB/m XF3033/172 (D052) 0 0.071 22/44 m ≥ 0.05 dB/m XF3033/173 (D053) 0 0.070 22/44 m ≥ 0.05 dB/m XF3033/174 (D054) 0 0.061 22/44 m ≥ 0.05 dB/m

Report XF3033/R1 Smoke Sensitivity Testing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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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 Orientation Response Threshold Value (dB/m) Ambient Air Temperature (°C) & Relative Humidity (%RH) Requirement XF3033/175 (D055) 0 0.099 22/44 m ≥ 0.05 dB/m XF3033/176 (D056) 0 0.068 22/44 m ≥ 0.05 dB/m XF3033/177 (D057) 0 0.073 22/44 m ≥ 0.05 dB/m XF3033/178 (D058) 0 0.061 22/44 m ≥ 0.05 dB/m XF3033/179 (D059) 0 0.078 22/44 m ≥ 0.05 dB/m XF3033/180 (D060) 0 0.056 22/44 m ≥ 0.05 dB/m

Report XF3033/R1 Smoke Sensitivity Testing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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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3033/181 (I001) through XF3033/240 (I060) Sample Orientation Response Threshold Value (MIC y) Ambient Air Temperature (°C) & Relative Humidity (%RH) Requirement XF3033/181 (I001) 0 0.74 24/52 m ≥ 0.05 dB/m XF3033/182 (I002) 0 0.76 24/52 m ≥ 0.05 dB/m XF3033/183 (I003) 0 0.82 24/52 m ≥ 0.05 dB/m XF3033/184 (I004) 0 0.77 24/52 m ≥ 0.05 dB/m XF3033/185 (I005) 0 0.70 24/52 m ≥ 0.05 dB/m XF3033/186 (I006) 0 0.71 24/52 m ≥ 0.05 dB/m XF3033/187 (I007) 0 0.76 24/52 m ≥ 0.05 dB/m XF3033/188 (I008) 0 0.83 24/52 m ≥ 0.05 dB/m XF3033/189 (I009) 0 0.90 24/54 m ≥ 0.05 dB/m XF3033/190 (I010) 0 0.81 24/54 m ≥ 0.05 dB/m XF3033/191 (I011) 0 0.82 24/54 m ≥ 0.05 dB/m XF3033/192 (I012) 0 0.73 24/54 m ≥ 0.05 dB/m XF3033/193 (I013) 0 0.70 24/54 m ≥ 0.05 dB/m XF3033/194 (I014) 0 0.73 24/54 m ≥ 0.05 dB/m XF3033/195 (I015) 0 0.79 24/54 m ≥ 0.05 dB/m XF3033/196 (I016) 0 0.78 24/54 m ≥ 0.05 dB/m XF3033/197 (I017) 0 0.74 22/53 m ≥ 0.05 dB/m XF3033/198 (I018) 0 0.73 22/53 m ≥ 0.05 dB/m XF3033/199 (I019) 0 0.71 22/53 m ≥ 0.05 dB/m XF3033/200 (I020) 0 0.78 22/53 m ≥ 0.05 dB/m XF3033/201 (I021) 0 0.77 22/52 m ≥ 0.05 dB/m XF3033/202 (I022) 0 0.77 22/52 m ≥ 0.05 dB/m XF3033/203 (I023) 0 0.72 22/51 m ≥ 0.05 dB/m XF3033/204 (I024) 0 0.72 22/51 m ≥ 0.05 dB/m XF3033/205 (I025) 0 0.80 22/51 m ≥ 0.05 dB/m XF3033/206 (I026) 0 0.76 22/51 m ≥ 0.05 dB/m

Report XF3033/R1 Smoke Sensitivity Testing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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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 Orientation Response Threshold Value (MIC y) Ambient Air Temperature (°C) & Relative Humidity (%RH) Requirement XF3033/207 (I027) 0 0.72 22/50 m ≥ 0.05 dB/m XF3033/208 (I028) 0 0.72 22/50 m ≥ 0.05 dB/m XF3033/209 (I029) 0 0.70 22/50 m ≥ 0.05 dB/m XF3033/210 (I030) 0 0.83 22/50 m ≥ 0.05 dB/m XF3033/211 (I031) 0 0.67 22/50 m ≥ 0.05 dB/m XF3033/212 (I032) 0 0.74 22/47 m ≥ 0.05 dB/m XF3033/213 (I033) 0 0.84 22/50 m ≥ 0.05 dB/m XF3033/214 (I034) 0 0.70 22/50 m ≥ 0.05 dB/m XF3033/215 (I035) 0 0.70 22/50 m ≥ 0.05 dB/m XF3033/216 (I036) 0 0.81 22/50 m ≥ 0.05 dB/m XF3033/217 (I037) 0 0.84 22/50 m ≥ 0.05 dB/m XF3033/218 (I038) 0 0.76 22/50 m ≥ 0.05 dB/m XF3033/219 (I039) 0 0.82 22/50 m ≥ 0.05 dB/m XF3033/220 (I040) 0 0.72 22/50 m ≥ 0.05 dB/m XF3033/221 (I041) 0 0.86 22/52 m ≥ 0.05 dB/m XF3033/222 (I042) 0 0.74 22/52 m ≥ 0.05 dB/m XF3033/223 (I043) 0 0.85 22/51 m ≥ 0.05 dB/m XF3033/224 (I044) 0 0.89 22/51 m ≥ 0.05 dB/m XF3033/225 (I045) 0 0.75 22/51 m ≥ 0.05 dB/m XF3033/226 (I046) 0 0.76 22/51 m ≥ 0.05 dB/m XF3033/227 (I047) 0 0.84 22/50 m ≥ 0.05 dB/m XF3033/228 (I048) 0 0.81 22/50 m ≥ 0.05 dB/m XF3033/229 (I049) 0 0.74 22/50 m ≥ 0.05 dB/m XF3033/230 (I050) 0 0.80 22/50 m ≥ 0.05 dB/m XF3033/231 (I051) 0 0.88 22/50 m ≥ 0.05 dB/m XF3033/232 (I052) 0 0.79 22/47 m ≥ 0.05 dB/m XF3033/233 (I053) 0 0.71 22/50 m ≥ 0.05 dB/m XF3033/234 (I054) 0 0.76 22/50 m ≥ 0.05 d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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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 Orientation Response Threshold Value (MIC y) Ambient Air Temperature (°C) & Relative Humidity (%RH) Requirement XF3033/235 (I055) 0 0.71 22/50 m ≥ 0.05 dB/m XF3033/236 (I056) 0 0.82 22/50 m ≥ 0.05 dB/m XF3033/237 (I057) 0 0.84 22/50 m ≥ 0.05 dB/m XF3033/238 (I058) 0 0.86 22/50 m ≥ 0.05 dB/m XF3033/239 (I059) 0 0.84 22/50 m ≥ 0.05 dB/m XF3033/240 (I060) 0 0.79 22/50 m ≥ 0.05 dB/m

Report XF3033/R1 Smoke Sensitivity Testing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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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REFERENCE INFORMATION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is provided to assist in the interpreting of the results detailed in this report. 4.1 Obscuration vs. Ionisation data The data shown in Figure 5 demonstrat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moke density measured by the reference IR obscurometer (measured in dB/m) and by the reference measuring ionisation chamber (MIC, measured in terms of “MIC y”). Refer to Section C2 of AS 3786:2014 for details of the MIC and its response values.

Figure 5. Typical response values of the reference obscurometer and MIC, as fitted to the CSIRO AS 3786 / AS 7240.2 test tunnel, to aspirated paraffin during tunnel sensitivity tests of smoke alarms and detectors.

  1. 2 Obscuration units

The data shown in Figure 6 and Figure 7 demonstrat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moke density calculated in terms of the units of dB/m and %obscuration/m.

Report XF3033/R1 Smoke Sensitivity Testing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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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6. Relationship between smoke density as measured in dB/m and %obs/m to 10 %obs/m.

Figure 7. Relationship between smoke density as measured in dB/m and %obs/m to 50 %obs/m.

FD09296 | 2018_澳洲_FRNSW_住宅烟雾报警器验证测试CSIRO_R3_火灾技术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Smoke Sensitivity Testing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s Commercial-in-Confidence Prepared for: Fire and Rescue NSW - Fire Investigation and Research Unit

Amarina Avenue

Greenacre, NSW, 2190

AUSTRALIA Agreement: 2016030735 Report: XF3033/R3 Issue date: 17 May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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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pared on behalf of CSIRO by Name Alex Tang Position Research Projects Officer, Fire Systems Date 17 May 2016 Signature

Reviewed by Name Dr Christopher Preston Position Team Leader - Fire Systems Date 17 May 2016 Sig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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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and Disclaimer To the extent permitted by law, all rights are reserved and no part of this publication covered by copyright may be reproduced or copied in any form or by any means except with the written permission of CSIRO. CSIRO reports apply only to the specific samples investigated under the stated criteria and conditions. It is the client’s responsibility to assure that production units of the products are of identical manufacture. CSIRO shall have no liability for deductions, inferences or generalisations drawn by the client or others from reports issued by CSIRO. This report shall not be used to claim, constitute or imply product endorsement by CSIRO

Report XF3033/R3 Smoke Sensitivity Testing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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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1  INTRODUCTION ................................................................................................... 4  2  TEST PROGRAM .................................................................................................. 4  2.1  Test Samples ............................................................................................................ 4  3  TEST RESULTS .................................................................................................... 5  3.1  Directional Dependence Test Results ....................................................................... 5  3.2  Initial Sensitivity Test Results.................................................................................... 7  4  REFERENCE INFORMATION ............................................................................ 19  4.1  Obscuration vs. Ionisation data ............................................................................... 19  4.2  Obscuration units .................................................................................................... 19 

List of tables Table 1 Summary of the submitted samples of each of four models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 4 

List of figures Figure 1. Polar chart of directional dependence test results of XF3033/333 (P107). ................... 5  Figure 2. Polar chart of directional dependence test results of XF3033/357 (M107). ................... 6  Figure 3. Typical response values of the reference obscurometer and MIC, as fitted to the CSIRO AS 3786 / AS 7240.7 test tunnel, to aspirated paraffin during tunnel sensitivity tests of smoke alarms and detectors. .......................................................................... 19  Figure 4. Relationship between smoke density as measured in dB/m and %obs/m to 10 %obs/m. ....................................................................................................................... 20  Figure 5. Relationship between smoke density as measured in dB/m and %obs/m to 50 %obs/m.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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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TRODUCTION Fire and Rescue NSW submitted samples of four different models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 for Directional Dependence and Initial Sensitivity testing in accordance with AS 3786-2014. This report replaced CSRO report XF3033/R2 dated 13 May 2016. 2 TEST PROGRAM The following activities were performed to evaluate the sensitivity of each model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  Directional Dependence (Clause 5.2) test (one test on one sample of each of the four models); and  Initial sensitivity (alarm response threshold) test (Clause 5.3) on all samples of each model.

The results of these tests are detailed in Section 3 of this report. 2.1 Test Samples A summary of the submitted samples are detailed in Table 1 of this report. Table 1 Summary of the submitted samples of each of four models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 CSIRO sample identification Client identification Smoke Alarm Type XF3033/241 - XF3033/286 P061 – P0106 Photoelectric XF3033/287 - XF3033/332 M061 – M106 Photoelectric XF3033/333 - XF3033/356 P107 - P130 Photoelectric XF3033/357 - XF3033/380 M107 - M130 Photoelectric XF3033/381 - XF3033/452 D061 – D1321 Photoelectric & Ionisation XF3033/453 - XF3033/524 I061 – I132 Ionisation

1 Due to the enhanced photoelectric response to the presence of aspirated paraffin relative to ionisation chamber response, all results provided in this report related to samples D061 through D132 are expected to be due to the response of the photoelectric chamber, only. It is not possible to obtain the ionisation chamber response of this model without performing modifications to the alarm such that the photoelectric chamber is disabled prior to testing.

Report XF3033/R3 Smoke Sensitivity Testing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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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TEST RESULTS 3.1 Directional Dependence Test Results XF3033/333 (P107) Sample Orientation (˚) Response Threshold Value, m (dB/m) Ambient Air Temp (°C) & Relative Humidity (%RH) Maximum / Minimum Sensitivity orientation XF3033/01 (P001) 0 0.093

20/51

45 0.091

20/51

90 0.094

20/51

135 0.096 20/51 Min 180 0.092

20/51

225 0.084 20/51 Max 270 0.084

20/51

315 0.092

20/51

Figure 1. Polar chart of directional dependence test results of XF3033/333 (P107).

Report XF3033/R3 Smoke Sensitivity Testing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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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3033/357 (M107) Sample Orientation (˚) Response Threshold Value, m (dB/m) Ambient Air Temp (°C) & Relative Humidity (%RH) Maximum / Minimum Sensitivity orientation XF3033/61 (M107) 0 0.090

24/64

45 0.083

24/63

90 0.090

24/63

135 0.092

24/62

180 0.099 24/62 Max 225 0.089

24/63

270 0.087

24/63

315 0.082 24/62 Min

Figure 2. Polar chart of directional dependence test results of XF3033/357 (M107).

Report XF3033/R3 Smoke Sensitivity Testing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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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Initial Sensitivity Test Results

XF3033/241 (P061) through XF3033/286 (P106) Sample Orientation Response Threshold Value (dB/m) Ambient Air Temperature (°C) & Relative Humidity (%RH) Requirement XF3033/241 (P061) 0 0.161 20/38 m ≥ 0.05 dB/m XF3033/242 (P062) 0 0.139 20/38 m ≥ 0.05 dB/m XF3033/243 (P063) 0 0.152 20/38 m ≥ 0.05 dB/m XF3033/244 (P064) 0 0.167 20/38 m ≥ 0.05 dB/m XF3033/245 (P065) 0 0.178 20/37 m ≥ 0.05 dB/m XF3033/246 (P066) 0 0.154 20/37 m ≥ 0.05 dB/m XF3033/247 (P067) 0 0.132 20/37 m ≥ 0.05 dB/m XF3033/248 (P068) 0 0.125 20/37 m ≥ 0.05 dB/m XF3033/249 (P069) 0 0.173 22/36 m ≥ 0.05 dB/m XF3033/250 (P070) 0 0.152 20/38 m ≥ 0.05 dB/m XF3033/251 (P071) 0 0.172 20/38 m ≥ 0.05 dB/m XF3033/252 (P072) 0 0.131 20/38 m ≥ 0.05 dB/m XF3033/253 (P073) 0 0.140 22/36 m ≥ 0.05 dB/m XF3033/254 (P074) 0 0.155 20/38 m ≥ 0.05 dB/m XF3033/255 (P075) 0 0.158 20/38 m ≥ 0.05 dB/m XF3033/256 (P076) 0 0.154 20/38 m ≥ 0.05 dB/m XF3033/257 (P077) 0 0.140 19/38 m ≥ 0.05 dB/m XF3033/258 (P078) 0 0.160 19/38 m ≥ 0.05 dB/m XF3033/259 (P079) 0 0.162 19/38 m ≥ 0.05 dB/m XF3033/260 (P080) 0 0.156 19/38 m ≥ 0.05 dB/m XF3033/261 (P081) 0 0.159 19/39 m ≥ 0.05 dB/m XF3033/262 (P082) 0 0.155 19/39 m ≥ 0.05 dB/m XF3033/263 (P083) 0 0.151 19/39 m ≥ 0.05 dB/m XF3033/264 (P084) 0 0.160 19/39 m ≥ 0.05 dB/m XF3033/265 (P085) 0 0.160 19/40 m ≥ 0.05 dB/m XF3033/266 (P086) 0 0.151 19/40 m ≥ 0.05 dB/m

Report XF3033/R3 Smoke Sensitivity Testing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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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 Orientation Response Threshold Value (dB/m) Ambient Air Temperature (°C) & Relative Humidity (%RH) Requirement XF3033/267 (P087) 0 0.156 19/40 m ≥ 0.05 dB/m XF3033/268 (P088) 0 0.146 19/40 m ≥ 0.05 dB/m XF3033/269 (P089) 0 0.174 19/39 m ≥ 0.05 dB/m XF3033/270 (P090) 0 0.168 19/39 m ≥ 0.05 dB/m XF3033/271 (P091) 0 0.156 19/39 m ≥ 0.05 dB/m XF3033/272 (P092) 0 0.156 22/36 m ≥ 0.05 dB/m XF3033/273 (P093) 0 0.183 22/40 m ≥ 0.05 dB/m XF3033/274 (P094) 0 0.169 22/36 m ≥ 0.05 dB/m XF3033/275 (P095) 0 0.162 21/38 m ≥ 0.05 dB/m XF3033/276 (P096) 0 0.140 21/38 m ≥ 0.05 dB/m XF3033/277 (P097) 0 0.172 21/37 m ≥ 0.05 dB/m XF3033/278 (P098) 0 0.147 21/37 m ≥ 0.05 dB/m XF3033/279 (P099) 0 0.170 21/37 m ≥ 0.05 dB/m XF3033/280 (P100) 0 0.165 21/37 m ≥ 0.05 dB/m XF3033/281 (P101) 0 0.142 21/36 m ≥ 0.05 dB/m XF3033/282 (P102) 0 0.160 21/36 m ≥ 0.05 dB/m XF3033/283 (P103) 0 0.170 22/36 m ≥ 0.05 dB/m XF3033/284 (P104) 0 0.153 21/36 m ≥ 0.05 dB/m XF3033/285 (P105) 0 0.172 22/35 m ≥ 0.05 dB/m XF3033/286 (P106) 0 0.165 22/35 m ≥ 0.05 dB/m

Report XF3033/R3 Smoke Sensitivity Testing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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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3033/287 (M061) through XF3033/332 (M106) Sample Orientation Response Threshold Value (dB/m) Ambient Air Temperature (°C) & Relative Humidity (%RH) Requirement XF3033/287 (M061) 315 0.167 23/39 m ≥ 0.05 dB/m XF3033/288 (M062) 315 0.161 23/39 m ≥ 0.05 dB/m XF3033/289 (M063) 315 0.167 23/39 m ≥ 0.05 dB/m XF3033/290 (M064) 315 0.175 23/39 m ≥ 0.05 dB/m XF3033/291 (M065) 315 0.158 23/39 m ≥ 0.05 dB/m XF3033/292 (M066) 315 0.168 23/39 m ≥ 0.05 dB/m XF3033/293 (M067) 315 0.171 23/39 m ≥ 0.05 dB/m XF3033/294 (M068) 315 0.178 23/39 m ≥ 0.05 dB/m XF3033/295 (M069) 315 0.158 24/38 m ≥ 0.05 dB/m XF3033/296 (M070) 315 0.178 24/38 m ≥ 0.05 dB/m XF3033/297 (M071) 315 0.172 24/38 m ≥ 0.05 dB/m XF3033/298 (M072) 315 0.170 24/38 m ≥ 0.05 dB/m XF3033/299 (M073) 315 0.170 23/38 m ≥ 0.05 dB/m XF3033/300 (M074) 315 0.162 23/38 m ≥ 0.05 dB/m XF3033/301 (M075) 315 0.177 23/38 m ≥ 0.05 dB/m XF3033/302 (M076) 315 0.162 23/38 m ≥ 0.05 dB/m XF3033/303 (M077) 315 0.164 23/38 m ≥ 0.05 dB/m XF3033/304 (M078) 315 0.156 23/38 m ≥ 0.05 dB/m XF3033/305 (M079) 315 0.166 23/38 m ≥ 0.05 dB/m XF3033/306 (M080) 315 0.169 23/38 m ≥ 0.05 dB/m XF3033/307 (M081) 315 0.180 23/38 m ≥ 0.05 dB/m XF3033/308 (M082) 315 0.163 23/38 m ≥ 0.05 dB/m XF3033/309 (M083) 315 0.191 23/38 m ≥ 0.05 dB/m XF3033/310 (M084) 315 0.172 23/38 m ≥ 0.05 dB/m XF3033/311 (M085) 315 0.170 24/38 m ≥ 0.05 dB/m XF3033/312 (M086) 315 0.158 24/38 m ≥ 0.05 dB/m

Report XF3033/R3 Smoke Sensitivity Testing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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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 Orientation Response Threshold Value (dB/m) Ambient Air Temperature (°C) & Relative Humidity (%RH) Requirement XF3033/313 (M087) 315 0.182 24/38 m ≥ 0.05 dB/m XF3033/314 (M088) 315 0.187 24/38 m ≥ 0.05 dB/m XF3033/315 (M089) 315 0.189 22/40 m ≥ 0.05 dB/m XF3033/316 (M090) 315 0.180 24/38 m ≥ 0.05 dB/m XF3033/317 (M091) 315 0.196 24/38 m ≥ 0.05 dB/m XF3033/318 (M092) 315 0.166 22/40 m ≥ 0.05 dB/m XF3033/319 (M093) 315 0.179 23/38 m ≥ 0.05 dB/m XF3033/320 (M094) 315 0.175 23/38 m ≥ 0.05 dB/m XF3033/321 (M095) 315 0.182 23/38 m ≥ 0.05 dB/m XF3033/322 (M096) 315 0.173 23/38 m ≥ 0.05 dB/m XF3033/323 (M097) 315 0.164 23/39 m ≥ 0.05 dB/m XF3033/324 (M098) 315 0.167 23/39 m ≥ 0.05 dB/m XF3033/325 (M099) 315 0.162 23/39 m ≥ 0.05 dB/m XF3033/326 (M100) 315 0.186 23/39 m ≥ 0.05 dB/m XF3033/327 (M101) 315 0.166 22/39 m ≥ 0.05 dB/m XF3033/328 (M102) 315 0.155 22/39 m ≥ 0.05 dB/m XF3033/329 (M103) 315 0.171 22/39 m ≥ 0.05 dB/m XF3033/330 (M104) 315 0.171 22/39 m ≥ 0.05 dB/m XF3033/331 (M105) 315 0.178 22/40 m ≥ 0.05 dB/m XF3033/332 (M106) 315 0.173 22/40 m ≥ 0.05 dB/m

Report XF3033/R3 Smoke Sensitivity Testing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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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3033/333 (P107) through XF3033/356 (P130) Sample Orientation Response Threshold Value (dB/m) Ambient Air Temperature (°C) & Relative Humidity (%RH) Requirement XF3033/333 (P107) 135 0.092 19/50 m ≥ 0.05 dB/m XF3033/334 (P108) 135 0.083 19/50 m ≥ 0.05 dB/m XF3033/335 (P109) 135 0.091 18/49 m ≥ 0.05 dB/m XF3033/336 (P110) 135 0.071 18/49 m ≥ 0.05 dB/m XF3033/337 (P111) 135 Permanent Alarm State Not tested m ≥ 0.05 dB/m XF3033/338 (P112) 135 0.068 19/51 m ≥ 0.05 dB/m XF3033/339 (P113) 135 0.089 19/51 m ≥ 0.05 dB/m XF3033/340 (P114) 135 0.088 18/51 m ≥ 0.05 dB/m XF3033/341 (P115) 135 0.084 18/51 m ≥ 0.05 dB/m XF3033/342 (P116) 135 0.090 19/52 m ≥ 0.05 dB/m XF3033/343 (P117) 135 0.085 19/52 m ≥ 0.05 dB/m XF3033/344 (P118) 135 0.086 19/52 m ≥ 0.05 dB/m XF3033/345 (P119) 135 0.078 19/52 m ≥ 0.05 dB/m XF3033/346 (P120) 135 0.077 19/52 m ≥ 0.05 dB/m XF3033/347 (P121) 135 0.084 19/52 m ≥ 0.05 dB/m XF3033/348 (P122) 135 0.086 19/52 m ≥ 0.05 dB/m XF3033/349 (P123) 135 0.086 19/52 m ≥ 0.05 dB/m XF3033/350 (P124) 135 0.068 19/52 m ≥ 0.05 dB/m XF3033/351 (P125) 135 0.086 19/52 m ≥ 0.05 dB/m XF3033/352 (P126) 135 0.090 19/52 m ≥ 0.05 dB/m XF3033/353 (P127) 135 0.088 19/52 m ≥ 0.05 dB/m XF3033/354 (P128) 135 0.081 19/53 m ≥ 0.05 dB/m XF3033/355 (P129) 135 0.085 19/53 m ≥ 0.05 dB/m XF3033/356 (P130) 135 0.086 19/53 m ≥ 0.05 dB/m

Report XF3033/R3 Smoke Sensitivity Testing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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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3033/357 (M107) through XF3033/380 (M130) Sample Orientation Response Threshold Value (dB/m) Ambient Air Temperature (°C) & Relative Humidity (%RH) Requirement XF3033/357 (M107) 180 0.080 24/54 m ≥ 0.05 dB/m XF3033/358 (M108) 180 0.103 24/54 m ≥ 0.05 dB/m XF3033/359 (M109) 180 0.113 24/54 m ≥ 0.05 dB/m XF3033/360 (M110) 180 0.107 24/54 m ≥ 0.05 dB/m XF3033/361 (M111) 180 0.090 24/53 m ≥ 0.05 dB/m XF3033/362 (M112) 180 0.074 24/53 m ≥ 0.05 dB/m XF3033/363 (M113) 180 0.100 24/53 m ≥ 0.05 dB/m XF3033/364 (M114) 180 0.088 24/53 m ≥ 0.05 dB/m XF3033/365 (M115) 180 0.091 24/51 m ≥ 0.05 dB/m XF3033/366 (M116) 180 0.092 24/51 m ≥ 0.05 dB/m XF3033/367 (M117) 180 0.093 24/51 m ≥ 0.05 dB/m XF3033/368 (M118) 180 0.096 24/51 m ≥ 0.05 dB/m XF3033/369 (M119) 180 0.096 24/51 m ≥ 0.05 dB/m XF3033/370 (M120) 180 0.078 24/51 m ≥ 0.05 dB/m XF3033/371 (M121) 180 0.089 24/51 m ≥ 0.05 dB/m XF3033/372 (M122) 180 0.099 24/51 m ≥ 0.05 dB/m XF3033/373 (M123) 180 0.130 24/50 m ≥ 0.05 dB/m XF3033/374 (M124) 180 0.083 24/50 m ≥ 0.05 dB/m XF3033/375 (M125) 180 0.131 24/50 m ≥ 0.05 dB/m XF3033/376 (M126) 180 0.092 24/50 m ≥ 0.05 dB/m XF3033/377 (M127) 180 0.084 24/49 m ≥ 0.05 dB/m XF3033/378 (M128) 180 0.074 24/49 m ≥ 0.05 dB/m XF3033/379 (M129) 180 0.092 24/49 m ≥ 0.05 dB/m XF3033/380 (M130) 180 0.088 24/49 m ≥ 0.05 dB/m

Report XF3033/R3 Smoke Sensitivity Testing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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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3033/381 (D061) through XF3033/452 (D132) Sample Orientation Response Threshold Value (dB/m) Ambient Air Temperature (°C) & Relative Humidity (%RH) Requirement XF3033/381 (D061) 0 0.080 22/52 m ≥ 0.05 dB/m XF3033/382 (D062) 0 0.072 22/52 m ≥ 0.05 dB/m XF3033/383 (D063) 0 0.071 22/52 m ≥ 0.05 dB/m XF3033/384 (D064) 0 0.064 22/52 m ≥ 0.05 dB/m XF3033/385 (D065) 0 0.083 22/53 m ≥ 0.05 dB/m XF3033/386 (D066) 0 0.069 22/53 m ≥ 0.05 dB/m XF3033/387 (D067) 0 0.058 22/53 m ≥ 0.05 dB/m XF3033/388 (D068) 0 0.059 22/53 m ≥ 0.05 dB/m XF3033/389 (D069) 0 0.096 22/53 m ≥ 0.05 dB/m XF3033/390 (D070) 0 0.073 22/53 m ≥ 0.05 dB/m XF3033/391 (D071) 0 0.071 22/53 m ≥ 0.05 dB/m XF3033/392 (D072) 0 0.069 22/53 m ≥ 0.05 dB/m XF3033/393 (D073) 0 0.078 22/53 m ≥ 0.05 dB/m XF3033/394 (D074) 0 0.074 22/53 m ≥ 0.05 dB/m XF3033/395 (D075) 0 0.074 22/53 m ≥ 0.05 dB/m XF3033/396 (D076) 0 0.088 22/53 m ≥ 0.05 dB/m XF3033/397 (D077) 0 0.096 22/53 m ≥ 0.05 dB/m XF3033/398 (D078) 0 0.057 22/53 m ≥ 0.05 dB/m XF3033/399 (D079) 0 0.068 22/53 m ≥ 0.05 dB/m XF3033/400 (D080) 0 0.070 22/53 m ≥ 0.05 dB/m XF3033/401 (D081) 0 0.128 23/52 m ≥ 0.05 dB/m XF3033/402 (D082) 0 0.076 23/52 m ≥ 0.05 dB/m XF3033/403 (D083) 0 0.089 23/52 m ≥ 0.05 dB/m XF3033/404 (D084) 0 0.098 23/52 m ≥ 0.05 dB/m XF3033/405 (D085) 0 0.070 23/50 m ≥ 0.05 dB/m XF3033/406 (D086) 0 0.059 23/50 m ≥ 0.05 dB/m XF3033/407 (D087) 0 0.079 23/50 m ≥ 0.05 dB/m

Report XF3033/R3 Smoke Sensitivity Testing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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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 Orientation Response Threshold Value (dB/m) Ambient Air Temperature (°C) & Relative Humidity (%RH) Requirement XF3033/408 (D088) 0 0.096 23/50 m ≥ 0.05 dB/m XF3033/409 (D089) 0 0.071 23/49 m ≥ 0.05 dB/m XF3033/410 (D090) 0 0.078 23/49 m ≥ 0.05 dB/m XF3033/411 (D091) 0 0.095 23/49 m ≥ 0.05 dB/m XF3033/412 (D092) 0 0.070 23/49 m ≥ 0.05 dB/m XF3033/413 (D093) 0 0.089 23/49 m ≥ 0.05 dB/m XF3033/414 (D094) 0 0.068 23/49 m ≥ 0.05 dB/m XF3033/415 (D095) 0 0.072 23/49 m ≥ 0.05 dB/m XF3033/416 (D096) 0 0.089 23/49 m ≥ 0.05 dB/m XF3033/417 (D097) 0 0.084 23/48 m ≥ 0.05 dB/m XF3033/418 (D098) 0 0.066 23/48 m ≥ 0.05 dB/m XF3033/419 (D099) 0 0.061 23/48 m ≥ 0.05 dB/m XF3033/420 (D100) 0 0.078 23/48 m ≥ 0.05 dB/m XF3033/421 (D101) 0 0.084 23/44 m ≥ 0.05 dB/m XF3033/422 (D102) 0 0.080 23/44 m ≥ 0.05 dB/m XF3033/423 (D103) 0 0.075 23/44 m ≥ 0.05 dB/m XF3033/424 (D104) 0 0.078 23/44 m ≥ 0.05 dB/m XF3033/425 (D105) 0 0.088 22/45 m ≥ 0.05 dB/m XF3033/426 (D106) 0 0.061 22/45 m ≥ 0.05 dB/m XF3033/427 (D107) 0 0.096 22/45 m ≥ 0.05 dB/m XF3033/428 (D108) 0 0.092 22/45 m ≥ 0.05 dB/m XF3033/429 (D109) 0 0.081 22/44 m ≥ 0.05 dB/m XF3033/430 (D110) 0 0.069 22/44 m ≥ 0.05 dB/m XF3033/431 (D111) 0 0.062 22/44 m ≥ 0.05 dB/m XF3033/432 (D112) 0 0.064 22/44 m ≥ 0.05 dB/m XF3033/433 (D113) 0 0.058 22/45 m ≥ 0.05 dB/m XF3033/434 (D114) 0 0.064 22/45 m ≥ 0.05 dB/m XF3033/435 (D115) 0 0.071 22/45 m ≥ 0.05 dB/m

Report XF3033/R3 Smoke Sensitivity Testing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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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 Orientation Response Threshold Value (dB/m) Ambient Air Temperature (°C) & Relative Humidity (%RH) Requirement XF3033/436 (D116) 0 0.073 22/45 m ≥ 0.05 dB/m XF3033/437 (D117) 0 0.066 22/44 m ≥ 0.05 dB/m XF3033/438 (D118) 0 0.096 22/44 m ≥ 0.05 dB/m XF3033/439 (D119) 0 0.076 22/44 m ≥ 0.05 dB/m XF3033/440 (D120) 0 0.057 22/44 m ≥ 0.05 dB/m XF3033/441 (D121) 0 0.102 22/44 m ≥ 0.05 dB/m XF3033/442 (D122) 0 0.074 22/44 m ≥ 0.05 dB/m XF3033/443 (D123) 0 0.080 22/44 m ≥ 0.05 dB/m XF3033/444 (D124) 0 0.087 22/44 m ≥ 0.05 dB/m XF3033/445 (D125) 0 0.071 22/43 m ≥ 0.05 dB/m XF3033/446 (D126) 0 0.062 22/43 m ≥ 0.05 dB/m XF3033/447 (D127) 0 0.074 22/43 m ≥ 0.05 dB/m XF3033/448 (D128) 0 0.073 22/43 m ≥ 0.05 dB/m XF3033/449 (D129) 0 0.070 22/42 m ≥ 0.05 dB/m XF3033/450 (D130) 0 0.068 22/42 m ≥ 0.05 dB/m XF3033/451 (D131) 0 0.086 22/42 m ≥ 0.05 dB/m XF3033/452 (D132) 0 0.083 22/42 m ≥ 0.05 dB/m

Report XF3033/R3 Smoke Sensitivity Testing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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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3033/453 (I061) through XF3033/524 (I132) Sample Orientation Response Threshold Value (MIC y) Ambient Air Temperature (°C) & Relative Humidity (%RH) Requirement XF3033/453 (I061) 0 0.85 22/40 0.05 ≤ y/t ≤ 0.3 XF3033/454 (I062) 0 0.70 22/40 0.05 ≤ y/t ≤ 0.3 XF3033/455 (I063) 0 0.79 22/40 0.05 ≤ y/t ≤ 0.3 XF3033/456 (I064) 0 0.74 22/40 0.05 ≤ y/t ≤ 0.3 XF3033/457 (I065) 0 0.80 21/40 0.05 ≤ y/t ≤ 0.3 XF3033/458 (I066) 0 0.71 21/40 0.05 ≤ y/t ≤ 0.3 XF3033/459 (I067) 0 0.85 21/40 0.05 ≤ y/t ≤ 0.3 XF3033/460 (I068) 0 0.71 21/40 0.05 ≤ y/t ≤ 0.3 XF3033/461 (I069) 0 0.84 21/40 0.05 ≤ y/t ≤ 0.3 XF3033/462 (I070) 0 0.70 21/40 0.05 ≤ y/t ≤ 0.3 XF3033/463 (I071) 0 0.78 21/40 0.05 ≤ y/t ≤ 0.3 XF3033/464 (I072) 0 0.82 21/40 0.05 ≤ y/t ≤ 0.3 XF3033/465 (I073) 0 0.76 21/39 0.05 ≤ y/t ≤ 0.3 XF3033/466 (I074) 0 0.78 21/39 0.05 ≤ y/t ≤ 0.3 XF3033/467 (I075) 0 0.90 21/39 0.05 ≤ y/t ≤ 0.3 XF3033/468 (I076) 0 0.75 21/39 0.05 ≤ y/t ≤ 0.3 XF3033/469 (I077) 0 0.86 23/40 0.05 ≤ y/t ≤ 0.3 XF3033/470 (I078) 0 0.68 23/40 0.05 ≤ y/t ≤ 0.3 XF3033/471 (I079) 0 0.72 23/40 0.05 ≤ y/t ≤ 0.3 XF3033/472 (I080) 0 0.78 23/40 0.05 ≤ y/t ≤ 0.3 XF3033/473 (I081) 0 0.72 23/40 0.05 ≤ y/t ≤ 0.3 XF3033/474 (I082) 0 0.72 23/40 0.05 ≤ y/t ≤ 0.3 XF3033/475 (I083) 0 0.73 23/40 0.05 ≤ y/t ≤ 0.3 XF3033/476 (I084) 0 0.75 23/40 0.05 ≤ y/t ≤ 0.3 XF3033/477 (I085) 0 0.74 23/40 0.05 ≤ y/t ≤ 0.3 XF3033/478 (I086) 0 0.74 23/40 0.05 ≤ y/t ≤ 0.3 XF3033/479 (I087) 0 0.71 23/40 0.05 ≤ y/t ≤ 0.3

Report XF3033/R3 Smoke Sensitivity Testing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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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 Orientation Response Threshold Value (MIC y) Ambient Air Temperature (°C) & Relative Humidity (%RH) Requirement XF3033/480 (I088) 0 0.74 23/40 0.05 ≤ y/t ≤ 0.3 XF3033/481 (I089) 0 0.75 23/40 0.05 ≤ y/t ≤ 0.3 XF3033/482 (I090) 0 0.78 23/40 0.05 ≤ y/t ≤ 0.3 XF3033/483 (I091) 0 0.95 23/40 0.05 ≤ y/t ≤ 0.3 XF3033/484 (I092) 0 0.83 23/40 0.05 ≤ y/t ≤ 0.3 XF3033/485 (I093) 0 0.75 23/39 0.05 ≤ y/t ≤ 0.3 XF3033/486 (I094) 0 0.80 23/39 0.05 ≤ y/t ≤ 0.3 XF3033/487 (I095) 0 0.69 23/39 0.05 ≤ y/t ≤ 0.3 XF3033/488 (I096) 0 0.68 23/39 0.05 ≤ y/t ≤ 0.3 XF3033/489 (I097) 0 0.69 22/39 0.05 ≤ y/t ≤ 0.3 XF3033/490 (I098) 0 0.71 22/39 0.05 ≤ y/t ≤ 0.3 XF3033/491 (I099) 0 0.78 22/39 0.05 ≤ y/t ≤ 0.3 XF3033/492 (I100) 0 0.72 22/39 0.05 ≤ y/t ≤ 0.3 XF3033/493 (I101) 0 0.72 22/40 0.05 ≤ y/t ≤ 0.3 XF3033/494 (I102) 0 0.68 22/40 0.05 ≤ y/t ≤ 0.3 XF3033/495 (I103) 0 0.85 22/40 0.05 ≤ y/t ≤ 0.3 XF3033/496 (I104) 0 0.65 22/40 0.05 ≤ y/t ≤ 0.3 XF3033/497 (I105) 0 0.85 22/40 0.05 ≤ y/t ≤ 0.3 XF3033/498 (I106) 0 0.72 22/40 0.05 ≤ y/t ≤ 0.3 XF3033/499 (I107) 0 0.71 22/40 0.05 ≤ y/t ≤ 0.3 XF3033/500 (I108) 0 0.79 22/40 0.05 ≤ y/t ≤ 0.3 XF3033/501 (I109) 0 0.71 22/40 0.05 ≤ y/t ≤ 0.3 XF3033/502 (I110) 0 0.71 22/40 0.05 ≤ y/t ≤ 0.3 XF3033/503 (I111) 0 0.78 22/40 0.05 ≤ y/t ≤ 0.3 XF3033/504 (I112) 0 0.87 22/40 0.05 ≤ y/t ≤ 0.3 XF3033/505 (I113) 0 0.75 22/40 0.05 ≤ y/t ≤ 0.3 XF3033/506 (I114) 0 0.78 22/40 0.05 ≤ y/t ≤ 0.3 XF3033/507 (I115) 0 0.74 22/40 0.05 ≤ y/t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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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 Orientation Response Threshold Value (MIC y) Ambient Air Temperature (°C) & Relative Humidity (%RH) Requirement XF3033/508 (I116) 0 0.74 22/40 0.05 ≤ y/t ≤ 0.3 XF3033/509 (I117) 0 0.85 22/40 0.05 ≤ y/t ≤ 0.3 XF3033/510 (I118) 0 0.77 22/40 0.05 ≤ y/t ≤ 0.3 XF3033/511 (I119) 0 0.85 22/40 0.05 ≤ y/t ≤ 0.3 XF3033/512 (I120) 0 0.77 22/40 0.05 ≤ y/t ≤ 0.3 XF3033/513 (I121) 0 0.84 21/40 0.05 ≤ y/t ≤ 0.3 XF3033/514 (I122) 0 0.75 21/40 0.05 ≤ y/t ≤ 0.3 XF3033/515 (I123) 0 0.71 21/40 0.05 ≤ y/t ≤ 0.3 XF3033/516 (I124) 0 0.71 21/40 0.05 ≤ y/t ≤ 0.3 XF3033/517 (I125) 0 0.68 21/40 0.05 ≤ y/t ≤ 0.3 XF3033/518 (I126) 0 0.78 21/40 0.05 ≤ y/t ≤ 0.3 XF3033/519 (I127) 0 0.69 21/40 0.05 ≤ y/t ≤ 0.3 XF3033/520 (I128) 0 0.81 21/40 0.05 ≤ y/t ≤ 0.3 XF3033/521 (I129) 0 0.76 21/40 0.05 ≤ y/t ≤ 0.3 XF3033/522 (I130) 0 0.76 21/40 0.05 ≤ y/t ≤ 0.3 XF3033/523 (I131) 0 0.87 21/40 0.05 ≤ y/t ≤ 0.3 XF3033/524 (I132) 0 0.67 21/40 0.05 ≤ y/t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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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REFERENCE INFORMATION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is provided to assist in the interpreting of the results detailed in this report. 4.1 Obscuration vs. Ionisation data The data shown in Figure 3 demonstrat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moke density measured by the reference IR obscurometer (measured in dB/m) and by the reference measuring ionisation chamber (MIC, measured in terms of “MIC y”). Refer to Section C2 of AS 3786:2014 for details of the MIC and its response values.

Figure 3. Typical response values of the reference obscurometer and MIC, as fitted to the CSIRO AS 3786 / AS 7240.7 test tunnel, to aspirated paraffin during tunnel sensitivity tests of smoke alarms and detectors.

  1. 2 Obscuration units

The data shown in Figure 4 and Figure 5 demonstrat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moke density calculated in terms of the units of dB/m and %obscuratio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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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4. Relationship between smoke density as measured in dB/m and %obs/m to 10 %obs/m.

Figure 5. Relationship between smoke density as measured in dB/m and %obs/m to 50 %obs/m.

FD09297 | 2018_澳洲_FRNSW_住宅用自动喷淋系统研究_火灾技术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idential Sprinkler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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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re research report Residential Sprinkler Research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idential Sprinkler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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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Preface This research report describes a study that investigated the performance and efficacy of two sprinkler system designs with respect to occupant tenability and safe egress in simulated residential fires. The study addresses a recommendation from the NSW Coroner’s Court to provide a cost-effective and fit-for-purpose sprinkler system in all Class 2 and Class 3 buildings.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report, such systems are referred to as residential sprinkler systems. Version Date Reviewed by Authorised by Version A 10 December 2017 Mark Whybro

Document ID: D17/78418

Document Authors: Kim Thai, SO Morgan Cook, AC Mark Whybro Acknowledgements Funding for this research was provided by Fire & Rescue New South Wales (FRNSW), with valuable support from CSIRO,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Australia and AFAC. The authors would also like to thank the following individuals and organisations who contributed their time, expertise, and technical and operational support to this project: • All staff within the Fire Investigation & Research Unit (FIRU), FRNSW: o Research team: SO Morgan Cook, Pheo Duong, SF David O’Brien, Kim Thai, QF Michelle Engelsman, James Du, Maxwell Whybro o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Diana Cornish, Superintendent Graham Kingsland, A/Superintendent Gary Williams o Building, fabrication and operational support: SO Wayne Schweickle, QF Timothy Garrett, SF Joel Walton, SF Bernard Daly, SO Phillip Etienne, Inspector Colin Eldridge, LSO Michael Forb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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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 Community Safety Directorate and Fire Safety, FRNSW – Assistant Commissioner Mark Whybro, Chief Superintendent Greg Buckley, Chief Superintendent Gregory Wild, Assistant Commissioner Jeremy Fewtrell, Chief Superintendent Chris Lewis, Superintendent Michael Ollerenshaw • Fire Fighting Operational Training, FRNSW • Media & Communications Unit, FRNSW • CSIRO – Mr Mark Burgess, Mr Brett Roddy, Mr Alex Webb • Mr John Clampett – John Clampett Consulting Pty Ltd • Mr Bill Lea – IMEA Pty Ltd • Mr Mark Cummings – Eclipse Fire Pty Ltd • Mr Matthew Wright, Mr Scott Williams, Mr Shae Mete, Mr Brett Dundules and Mr Ian Findlay,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Australia • Mr Garry Kwok – Tyco Fire Protection Products • Mr David Isaac – Fire and Safety Technologies Pty Ltd • Mr Frank Galea – Galea’s Engineering • UNSW School of Mechanical & Manufacturing Engine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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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Executive Summary Background The focus of this fire research program was to undertake testing to support a Proposal for Change (PFC) to mandate fire sprinkler systems in the 2019 National Construction Code (NCC) for new Class 2 and Class 3 shared residential accommodation buildings up to 25 metres in effective height. The evidence gathered aims to deliver the life safety objectives of the NCC through the mandatory installation of fire sprinkler systems in a more reliable and cost-effective manner. This was recommended by NSW Deputy Coroner Hugh Dillon following the inquest into the death of Connie Zhang, the life-changing injuries to Ginger Jiang, and the inquiry into the 6 September 2012 fire at Unit 53, Tower B, 4 West Terrace, Bankstown, as follows: To the Minister for Planning (NSW) and the General Manager of the Australian Building Codes Board (ABCB): That the Department of Planning (NSW) and the ABCB conduct research (jointly or individually), in consultation with Fire & Rescue NSW and the Australasian Fire and Emergency Service Authorities Council, into the offsetting of costs associated with installing fit-for-purpose sprinkler systems in new Class 2 and 3 buildings through the possible reform of other fire safety requirements. The research subsequently conducted by Fire & Rescue NSW, supported by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Australia (FPA Australia), Australasian Fire and Emergency Service Authorities Council (AFAC) and CSIRO, is a direct response to this recommendation. The research program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that automatic suppression in the form of fire sprinkler systems provides the most reliable form of life safety and should be mandated in all new Class 2 and Class 3 residential buildings in a cost-effective manner. Methodology The methods of analysis and evaluation included an extensive literature review which was undertaken by CSIRO, and the design of an adaptable, representative and re-usable live burn structure that was suitable for the testing of sprinkler systems in varying configurations, including that which reflected the floor layout of Unit 53, Tower B, 4 West Terrace, Bankstown. The tests were carried out at the CSIRO Reaction to Fire Laboratories in North Ryde, Syd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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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RNSW and its research partners developed two fit-for-purpose sprinkler concepts for Class 2 and Class 3 buildings not more than 25 metres in effective height: one based on tapping from the domestic water supply and one based on tapping from the hydrant system. The fire research testing program consisted of 14 full-scale ‘live’ burn events as a means of comparison between two cost-effective, efficient and reliable residential sprinkler systems. The two systems were individually designed by two separate sprinkler design and installation companies. The sprinklers were installed inside a purpose-built ‘test assembly’ constructed from timber framing over which structural plywood was installed, then lined with 16mm fire-rated plasterboard on the walls and ceiling. Construction was typical in both materials and dimensions, including standard-sized windows and doors. The floorplan was in an incomplete full-scale replica of the Bankstown apartment. The ‘Domestic’ system was based on water taken from the domestic supply and delivered in polyethylene piping in accordance with Australian Standard 2118.5 using standard sprinkler heads at industry (code) accepted spacings. The ‘Hydrant’ system was based on a dedicated supply of water taken from the hydrant using larger diameter metal piping in accordance with Australian Standard 2118.4 and using the same standard sprinkler heads and code accepted spacings. Fire load within the structure consisted of ‘stylised’ furniture for the majority of tests with deviation from the stylised furniture amounting to a ‘kitchen’ fire using overheated cooking oil as the fire source. The stylised furniture consisted of 2 x 2 seater sofa frames made from mild steel. Six blocks of polyurethane were used as the sofa cushions for each test. Included in the stylised furniture was a small side table and a larger coffee sized table. On top of each table was fixed a matching sheet of plywood as an added fuel load. A bedroom fire was included in the testing regime using the same stylised furniture used in the 11 living room fires. The fuel load was generally placed in the corner of the living room, and included a small wooden crib on top of a small tray of heptane as the area of ignition. The fire was started with a propane bur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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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est Results The results of the 13 sprinklered tests revealed a consistency in sprinkler activation times and temperature at the time of activation. In relation to the effects of sprinklers on heat and atmospheric tenability, sprinklers had a significant effect on both aspects within the structure. Aside from time to sprinkler activation and spray patterns, a focus on temperature and atmospheric tenability was important. Sprinkler heads operated effectively and as expected in all tests. In a non-sprinklered benchmark burn of the test apartment, the toxicity limit (Fractional Effective Dose (FEDasp) of 0.3 – one of the agreed tenability criteria – was reached at 3 minutes 50 seconds in the bedroom with the bedroom door closed, while temperatures likely to result in flashover (918°C at ceiling height above the ignition point) were achieved in 3 minutes 42 seconds. By comparison, during the sprinklered tests: the sprinklers successfully operated in all tests; the peak temperatures were all well below flashover; and the highest temperature reached was 372°C at ceiling height above the ignition point. A toxicity level of FEDasp 0.3 was not achieved until an earliest mark of 14 min 42 s in the closed bedroom. The other agreed tenability criterion – a temperature above 65°C at 1.6 metre height – was not exceeded significantly in all but one test. In all tests, 65°C was not exceeded at 1 metre. Recommendations Based on the results of tests undertaken in this fire research program and within the limitations of the number and type of scenarios tested, it is clear the activation of automatic fire sprinklers significantly improves the tenability of occupants in the event of a fire. The improvement in temperatures and atmospheric toxicity also significantly improves conditions for firefighters, resulting in a safer operating environment at the time of fire brigade intervention. It is therefore recommended that: 1. The two tested concept designs be finalised and used to support a Proposal for Change to the 2019 National Construction Code that mandates sprinklers in new Class 2 and Class 3 shared residential accommodation buildings up to 25 metres in effective he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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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2. Further fire research be undertaken by FRNSW and its research partners to develop and test cost-effective and reliable sprinkler systems for application in other residential structures, particularly Class 1 buildings. 3. Develop and implement a public education program to reinforce the “Get out, stay out, call Triple Zero (000)” message as pertaining to sprinklered ho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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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Preface ................................................................................................................................. 2 Acknowledgements ............................................................................................................... 2 Executive Summary .............................................................................................................. 4 Table of Contents .................................................................................................................. 8 List of Figures ..................................................................................................................... 10 List of Tables ...................................................................................................................... 13 1. INTRODUCTION .......................................................................................................... 15 1.1 Literature review by CSIRO ............................................................................................ 16 1.2 Test structure design ...................................................................................................... 17 1.3 Sprinkler system designs ............................................................................................... 20 1.4 Insurance survey ............................................................................................................ 22 1.5 Test scenarios ................................................................................................................ 22 2. MATERIALS AND METHODS ...................................................................................... 23 2.1 Fire ignition and extinguishment ..................................................................................... 23 2.2 Fuel packages and test materials................................................................................... 24 2.3 Performance criteria ....................................................................................................... 24 2.4 Instrumentation ............................................................................................................... 25 2.5 Data analysis .................................................................................................................. 26 2.6 Study limitations ............................................................................................................. 26 3. RESULTS .................................................................................................................... 27 3.1 Test 1: UL-based corner test, Domestic system, Ventilated .......................................... 27 3.2 Test 2: UL-based corner test, Hydrant system, Ventilated ............................................ 32 3.3 Test 3: Lounge centre test, Domestic system, Ventilated, Stylised furniture ................. 38 3.4 Test 4: UL-based corner test, Domestic system, Ventilated, Stylised furniture ............. 44 3.5 Test 5: Corner test, Hydrant system, Non-ventilated, Stylised furniture ........................ 50 3.6 Test 6: Corner test, Domestic system, Non-ventilated, Stylised furniture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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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7 ............................................................................................................................................ 62 Test 7: Corner test, Domestic system, Non-ventilated, Stylised furniture, Bedroom door open ................................................................................................................................................. 62 3.8 Test 8: Bedroom test, Domestic system, Non-ventilated, Stylised furniture .................. 68 3.9 Test 9: Kitchen oil fire, Domestic system, Non-ventilated, Bedroom door open ............ 74 3.10 Test 10: Corner test, Hydrant system, Non-ventilated, Real furniture ......................... 79 3.11 Test 11: Corner test, Domestic system, Non-ventilated, Real furniture ....................... 86 3.12 Test 12: Corner test, Domestic system, Ventilated, Stylised furniture, Bedroom door open 92 3.13 Test 13: Corner test, Domestic system, Non-ventilated, Real furniture, Bedroom door open 98 3.14 Test 14: Corner test, No sprinklers, Ventilated, Real furniture and furnishings, Bedroom door closed ............................................................................................................................ 104 4 SUMMARY .................................................................................................................. 110 4.1 Overall results............................................................................................................... 110 4.2 General comments ....................................................................................................... 112 5 RECOMMENDATIONS ............................................................................................... 115 6 REFERENCES............................................................................................................ 116 APPENDIX A Tenability Criteria ........................................................................................ 117 A.1 Smoke/gas toxicity ................................................................................................... 117 A.2 Heat tenability .......................................................................................................... 118 APPENDIX B Sprinkler head specifications ...................................................................... 119 APPENDIX C Data Tables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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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List of Figures Figure 1 View of the floor assembly .................................................................................... 18 Figure 2 View of the burn unit ............................................................................................. 18 Figure 3 Layout of the burn unit .......................................................................................... 19 Figure 4 Photo showing the two sprinkler systems. To the left is the 25 mm polyethylene piping of System 1 (Domestic), and to the right is the 50 mm steel piping of System 2 (Hydrant). . 20 Figure 5 View of the ignition point and surrounding props in Test 1..................................... 28 Figure 6 Map showing the Test 1 arrangement ................................................................... 28 Figure 7 View of the test fire before sprinkler activation ...................................................... 29 Figure 8 Views of the timber crib and foam panels at the end of Test 1. ............................. 29 Figure 9 Sprinkler head activation times and temperatures for Test 1 ................................. 30 Figure 10 Chart showing timing of activations and tenability factors for Test 1 .................... 31 Figure 11 View of the test arrangement for Test 2 ............................................................... 33 Figure 12 Map showing the Test 2 arrangement ................................................................. 34 Figure 13 View of the test fire before sprinkler activation .................................................... 35 Figure 14 View of the ignition point at the end of Test 2 ...................................................... 35 Figure 15 Sprinkler head activation times and temperatures for Test 2 ............................... 36 Figure 16 Chart showing timing of activations and tenability factors for Test 2 .................... 37 Figure 17 Photo showing the test arrangement for Test 3 ................................................... 39 Figure 18 Map showing the Test 3 arrangement ................................................................. 40 Figure 19 View of the test fire before sprinkler activation .................................................... 40 Figure 20 View of the test furnishings at the end of Test 3 .................................................. 41 Figure 21 Sprinkler head activation times and temperatures for Test 3 ............................... 42 Figure 22 Chart showing timing of activations and tenability factors for Test 3 .................... 42 Figure 23 Photo showing the test arrangement for Test 4 ................................................... 45 Figure 24 Map showing the Test 4 arrangement ................................................................. 45 Figure 25 Views of the test fire before sprinkler activation ................................................... 46 Figure 26 View of the test furnishings at the end of Test 4 .................................................. 46 Figure 27 Sprinkler head activation times and temperatures for Test 4 ............................... 47 Figure 28 Chart showing timing of activations and tenability factors for Test 4 .................... 48 Figure 29 Photo showing the test arrangement for Test 5 ................................................... 50 Figure 30 Map showing the Test 5 arrangement ................................................................. 51 Figure 31 Views of the test fire before sprinkler activation ................................................... 52 Figure 32 View of the test furnishings at the end of Test 5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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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gure 33 Sprinkler head activation times and temperatures for Test 5 ............................... 53 Figure 34 Chart showing timing of activations and tenability factors for Test 5 .................... 54 Figure 35 Photo showing the test arrangement for Test 6 ................................................... 56 Figure 36 Map showing the Test 6 arrangement ................................................................. 57 Figure 37 View of the test fire before sprinkler activation during Test 6 ............................... 59 Figure 38 View of the test furnishings at the end of Test 6 .................................................. 59 Figure 39 Sprinkler head activation times and temperatures for Test 6 ............................... 60 Figure 40 Chart showing timing of activations and tenability factors for Test 6 .................... 60 Figure 41 Photo showing the test arrangement for Test 7 ................................................... 63 Figure 42 Map showing the Test 7 arrangement ................................................................. 63 Figure 43 View of the test fire before sprinkler activation .................................................... 64 Figure 44 View of the test furnishings at the end of Test 7 .................................................. 65 Figure 45 Sprinkler head activation times and temperatures for Test 7 ............................... 65 Figure 46 Chart showing timing of activations and tenability factors for Test 7 .................... 66 Figure 47 Photo showing the test arrangement in Test 8 .................................................... 69 Figure 48 Map showing the Test 8 arrangement ................................................................. 69 Figure 49 View of the test fire before sprinkler activation .................................................... 70 Figure 50 View of the test furnishings at the end of Test 8 .................................................. 70 Figure 51 Sprinkler head activation times and temperatures for Test 8 ............................... 71 Figure 52 Chart showing timing of activations and tenability factors for Test 8 .................... 72 Figure 53 Photo showing the test arrangement in Test 9 .................................................... 75 Figure 54 Map showing the Test 9 arrangement ................................................................. 75 Figure 55 View of the test fire before sprinkler activation .................................................... 76 Figure 56 View of the test furnishings at the end of Test 9 .................................................. 76 Figure 57 Sprinkler head activation times and temperatures for Test 9 ............................... 77 Figure 58 Chart showing timing of activations and tenability factors for Test 9 .................... 78 Figure 59 Photo showing the test arrangement for Test 10 ................................................. 80 Figure 60 Map showing the Test 10 arrangement ............................................................... 81 Figure 61 View of the test fire before sprinkler activation .................................................... 82 Figure 62 View of the test furnishings at the end of Test 10 ................................................ 82 Figure 63 View of the ignition crib at the end of Test 10 ...................................................... 83 Figure 64 Sprinkler head activation times and temperatures for Test 10 ............................. 84 Figure 65 Chart showing timing of activations and tenability factors for Test 10 .................. 85 Figure 66 Photo showing the test arrangement for Test 11 ................................................. 87 Figure 67 Map showing the Test 11 arrangement ...............................................................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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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gure 68 View of the test fire before sprinkler activation .................................................... 89 Figure 69 View of the test furnishings at the end of Test 11 ................................................ 89 Figure 70 Sprinkler head activation times and temperatures for Test 11 ............................. 90 Figure 71 Chart showing timing of activations and tenability factors for Test 11 .................. 91 Figure 72 Photo showing the test arrangement for Test 12 ................................................. 93 Figure 73 Map showing the Test 12 arrangement ............................................................... 94 Figure 74 View of the test fire before sprinkler activation .................................................... 95 Figure 75 View of the test furnishings at the end of Test 12 ................................................ 95 Figure 76 Sprinkler head activation times and temperatures for Test 12 ............................. 96 Figure 77 Chart showing timing of activations and tenability factors for Test 12 .................. 97 Figure 78 Photo showing the test arrangement for Test 13 ................................................. 99 Figure 79 Map showing the Test 13 arrangement ............................................................. 100 Figure 80 View of the test fire before sprinkler activation .................................................. 101 Figure 81 View of the test furnishings at the end of Test 13 .............................................. 101 Figure 82 Sprinkler head activation times and temperatures for Test 13 ........................... 102 Figure 83 Chart showing timing of activations and tenability factors for Test 13 ................ 103 Figure 84 Photo showing the test arrangement for Test 13 ............................................... 105 Figure 85 Map showing the Test 14 arrangement ............................................................. 106 Figure 86 Views of the developing test fire. Note the height of the smoke layer. ............... 107 Figure 87 View of the test furnishings at the end of Test 14 .............................................. 107 Figure 88 Chart showing timing of activations and tenability factors for Test 14 ................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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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List of Tables Table 1 Sprinkler test configurations ................................................................................... 23 Table 2 Tenability criteria observed in the test program ...................................................... 25 Table 3 Atmospheric conditions (Mean (S.D.)) internal to the unit pre-test, and external to the unit during Test 1. ............................................................................................................... 27 Table 4 Summary of Test 1 event timings ........................................................................... 31 Table 5 Atmospheric conditions (Mean (S.D.)) internal to the unit pre-test, and external to the unit during Test 2. ............................................................................................................... 32 Table 6 Summary of Test 2 event timings ........................................................................... 37 Table 7 Atmospheric conditions (Mean (S.D.)) internal to the unit pre-test, and external to the unit during Test 3. ............................................................................................................... 38 Table 8 Summary of Test 3 event timings ........................................................................... 43 Table 9 Atmospheric conditions (Mean (S.D.)) internal to the unit pre-test, and external to the unit during Test 4. ............................................................................................................... 44 Table 10 Summary of Test 4 event timings ......................................................................... 49 Table 11 Atmospheric conditions (Mean (S.D.)) internal to the unit pre-test, and external to the unit during Test 5. ............................................................................................................... 50 Table 12 Summary of Test 5 event timings ......................................................................... 54 Table 13 Atmospheric conditions (Mean (S.D.)) internal to the unit pre-test, and external to the unit during Test 6. ............................................................................................................... 55 Table 14 Summary of Test 6 event timings ......................................................................... 61 Table 15 Atmospheric conditions (Mean (S.D.)) internal to the unit pre-test, and external to the unit during Test 7. ............................................................................................................... 62 Table 16 Summary of Test 7 event timings ......................................................................... 67 Table 17 Atmospheric conditions (Mean (S.D.)) internal to the unit pre-test, and external to the unit during Test 8. ............................................................................................................... 68 Table 18 Summary of Test 8 event timings ......................................................................... 73 Table 19 Atmospheric conditions (Mean (S.D.)) internal to the unit pre-test, and external to the unit during Test 9. ............................................................................................................... 74 Table 20 Summary of Test 9 event timings ......................................................................... 79 Table 21 Atmospheric conditions (Mean (S.D.)) internal to the unit pre-test, and external to the unit during Test 10. ............................................................................................................. 80 Table 22 Summary of Test 10 event timings .......................................................................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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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23 Atmospheric conditions (Mean (S.D.)) internal to the unit pre-test, and external to the unit during Test 11. ............................................................................................................. 86 Table 24 Summary of Test 11 event timings ....................................................................... 92 Table 25 Atmospheric conditions (Mean (S.D.)) internal to the unit pre-test, and external to the unit during Test 12. ............................................................................................................. 93 Table 26 Summary of Test 12 event timings ....................................................................... 98 Table 27 Atmospheric conditions (Mean (S.D.)) internal to the unit pre-test, and external to the unit during Test 13. ............................................................................................................. 98 Table 28 Summary of Test 13 event timings ..................................................................... 104 Table 29 Atmospheric conditions (Mean (S.D.)) internal to the unit pre-test, and external to the unit during Test 14. ........................................................................................................... 104 Table 30 Summary of Test 14 event timings .....................................................................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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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1. INTRODUCTION As a result of a tragic unit fire in Bankstown, NSW in September 2012, the NSW Coroner’s Court (Dillon, 2012) recommended that the NSW Department of Planning and Environment and the Australian Building Codes Board (ABCB), in consultation with Fire and Rescue NSW (FRNSW), find avenues to provide a cost effective and fit-for-purpose sprinkler system in new Class 2 and Class 3 buildings, i.e. commercial residential accommodation and multi-unit complexes. A task group was established to undertake a research project to address the recommendations. It included: • Mr John Clampett, Consultant • Fire & Rescue New South Wales (FRNSW) • The Commonwealth Scientific and Industrial Research Organisation (CSIRO) • Mr Bill Lea – IMEA Pty Ltd • Mr Mark Cummings – Eclipse Fire Pty Ltd The objective of the research was to develop a fire sprinkler system that is cost effective (ideally cost neutral) and is suitable for installation into residential buildings (apartments, flats, hotels etc.) up to 25 metres in effective height, which are classified as Class 2 and Class 3 buildings in the Building Code of Australia or National Construction Code (NCC). The 25-metre height benchmark is stipulated in the NCC, with some limited variances, as the level from which sprinklers are mandatorily installed in buildings. There are numerous, and an ever- increasing number, of residential projects that are below 25 metres in effective height. The project consisted of several stages, including:

  1. A literature review undertaken by the CSIRO.
  2. The design of an adaptable, representative and re-burnable test structure suitable for

testing the sprinkler systems at the fire testing facility at CSIRO in North Ryde, NSW.

  1. The design of two cost-effective, efficient and reliable residential sprinkler systems.
  2. A survey of insurance companies to determine savings/cost offsets if a sprinkler

system is installed when not required. Included in this is a development of a suitable design fire and a performance bench mark.

  1. Development of a testing methodology/regime for testing the performance of the

alternative sprinkler options.

  1. The undertaking of an initial test burn program by FRNSW consisting of 14 tests at the

CSIRO North Ryde fac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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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his report details the results of the initial test program completed in February–May 2017. Literature review by CSIRO CSIRO undertook a review of the available literature (Abraham & Webb, 2017) to determine what work has already been undertaken in this area. The review added to the body of knowledge of the task group, prevented repetition of work, determined what additional testing is required, and helped to design a suitable test program to demonstrate an acceptable level of fire safety which would be achieved within the building in adopting a low-cost sprinkler system. The scope covered: • Review of current test methods for sprinkler approvals. • Review of experimental fire tests for sprinkler effectiveness. • Review of fire loads for residential occupancies. • The change in fire loads in residential occupancies over time. • Work done on stylised fire scenarios and fuel configurations. • Review and modelling of case studies of fire events involving residential occupancies. • Tests comparing sprinkler-protected and non-sprinkler-protected fires. • Flaming ignition sources used in fire tests. • Acceptance criteria for sprinkler fire tests. The literature review (Abraham & Webb, 2017) found that most sprinklers in use around the world have been approved based on the sprinkler approval standards developed by Underwriter Laboratories (2012) and FM Global (FM 2030, 2009). Factory Mutual Research Corporation (FMRC) conducted a series of fire tests to investigate sprinkler performance in a typical flame-initiated residential fire scenario (Kung, Haines, & Green Jr, 1978). The study demonstrated that links (sprinkler head bulbs) that are more sensitive than the commercial links are essential in providing adequate life safety and property protection in residential fires. Adequate water application to the corner of the room where the fire source was located, and to the walls, was found to be critical in controlling such a fire. The US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uthority (NFPA) conducted research to test the performance of alternative sprinkler designs in controlling the development of fire in single family dwellings (Cote, 1983). The criteria used to evaluate the effectiveness of using the ‘quick response’ sprinkler heads are listed as: • Sprinkler system effective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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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 Fire control • Tenability criteria. BRANZ conducted studies to investigate the cost and cost‐effectiveness of domestic sprinkler systems built to the New Zealand standard NZS 4515:1995 (C Duncan, 2001). The report outlines a low‐cost, multi‐purpose sprinkler system that fulfils its objective by reducing loss of life, injury and property damage due to fire in residential buildings. Test structure design The re-burnable test structure was designed and built by FRNSW in consultation with the CSIRO and Galea’s Engineering. The rig consists of a series of four moveable floor modules measuring 3.6 metres by 3.6 metres wide, with the floor surface sitting approximately 400 millimetres off the ground. Two centre expansion modules measure 3.6 metres by 1.2 metres wide to create a floor assembly area of 7.2 metres by 8.4 metres, or 60.48 square metres. The floor modules consist of a steel rectangular hollow section (RHS) sub-frame set on four heavy- duty caster wheels to allow for manoeuvrability. On top of the RHS sub-frame sits three layers of differing materials starting with 16 mm particle board, followed by 16 mm fire-resistant gypsum board and then a layer of 16 mm fibre-cement sheeting. The layers provide stability and protection of the sub-floor equipment from fire. Each floor module has the ability to be individually levelled by way of threaded adjustment points in each corner. Within each adjustment point is the ability to insert a load cell as a means of measuring mass loss during fire testing. The floor modules are assembled using a simple nut and bolt system along each side. Once in place, the floor modules are lowered onto the adjustable feet and load cell and levelled using a dumpy level. Each floor module has a series of hatches allowing for access to the adjustment points and securing points. These hatches also serve as drainage points for water during the sprinkler tests. The re-burnable unit was constructed in place above the levelled floor assembly at the CSIRO test facility in North Ryde, NSW. The unit replicates the full-sized layout of a two-bedroom, open plan home unit with a main entrance opening to a small kitchen, a lounge area which has a sliding-door opening opposite to the main entrance, and a small hallway leading to the bedrooms and bathroom. The unit represents the floorplan of the Bankstown unit that was subject to the Coronial Inquiry, although limitations in space at the CSIRO facility meant the complete floor plan could not be replic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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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he frame of the unit was constructed from Oregon timber, with the walls lined with plywood bracing, over which 16 mm fire resistant gypsum board panels were used to line the internal walls and ceiling. The structure contains a standard solid timber, single leaf entry door and three standard internal doors. Low-height aluminium glazed sliding doors were installed adjacent to the main living area, and a 7 mm perspex sheet was used to cover the window opening in the main bedroom (Bedroom 1). Ceiling heights were 2.4 m and bulkheads above doors were set at 2.1 m. The layout is detailed in Figure 3.

Figure 1 View of the floor assembly

Figure 2 View of the burn un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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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3 Layout of the burn unit LOUNGE LOUNGE ANNEXE T18,19,20,21 T26,27,28,29 T22,23,24,25 T30,31,32,33 H4 D4 H9 D2 D1 H2 H1 D3 D5 H5 H3 D8 H8 H7 D7 H6 D6 Notes:

otherwise stated

each sprinkler head at 2.3m

top down, at 2.3m, 2.0m, 1.6m, and 1.0m

ceiling

front door and bedroom 1 door at 2m G1 G2 T35 T34 1m 1m T36 ALPHA CHARLIE BRAVO DELTA BEDROOM1 BEDROOM 2 KITCHEN BATHROOM HALL T37 T3 T2 T1 T7 T6 T5 T4 T8 T9 T10 T14 T15 T11 T17 T16 T12 T13 KEY Sprinkler head - Domestic Sprinkler head - Hydrant Thermocouple Thermocouple tree Surface thermocouple Smoke alarm Smoke detector Infrared video camera Gas sampling probe Door Window Wall (150mm thickness) Low wall (900mm height) Kitchen cabinets and fittings Stylised sofa Plywood wall linings and furni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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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Sprinkler system designs Two sprinkler systems were used during the testing: one is a modified Domestic system based on AS 2118.5 (Part 5) (Standards Australia, 2008a) and the other is a residential (Hydrant serviced) system based on modified AS 2118.4 (Part 4) (Standards Australia, 2012) system. The sprinkler heads used for both systems were identical, and were a rapid response, domed- plate concealed, pendant-type sprinkler head with a discharge coefficient (K-factor) of 4.9. The temperature rating for the cover plate is 59°C and for the sprinkler bulb is 68°C (see Appendix B). There were eight sprinkler heads installed for the Domestic, Part 5 system (designated ‘D’) in locations as detailed in Figure 3, and nine for the Hydrant, Part 4 system (designated ‘H’).

Figure 4 Photo showing the two sprinkler systems. To the left is the 25 mm polyethylene piping of System 1 (Domestic), and to the right is the 50 mm steel piping of System 2 (Hydr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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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1 System 1: Domestic potable water supply design

Fire System Design & Certification Pty Ltd (FSD) proposed a low-cost, AS2118.5 (Standards Australia, 2008a) compliant sprinkler system for installation in all new residential buildings under 25 metres in effective height. The primary objective of this type of sprinkler system is to “provide a level of protection against injury or loss of life” (Standards Australia, 2008a), such as by preventing flashover and by increasing the likelihood of occupants safely evacuating the building. Such a system would be connected to the potable water supply and installed only in sole- occupancy units (SOUs). Each SOU would effectively be a separate system independent from each other. It is proposed that the sprinkler system would be installed by licensed plumbers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installation of the potable water infrastructure. The system would be designed to provide a flow of at least 100L/min in excess of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otable demand. In some instances, a potable water pump/s will be required to achieve the necessary pressure at the point of discharge for the sprinklers to operate as required. To ensure reliability, these pumps could be connected to the supply side of the main switch, similar to conventional fire pumps. 1.3.2 System 2: Internal hydrant water supply design The second system proposed essentially identifies the use of residential sprinklers that reticulate on each floor level no differently to an existing residential sprinkler layout. However, the water supply would not be independently provided to the town mains via its own infrastructure, but connected to a fire hydrant system riser, provided under existing NCC requirements. The sprinkler water supply would be completed to the current requirements of AS2419.1-2005 for the fire hydrant system, except for a couple of small deviations: a. The system mains would be provided with some form of system flow indicator to notify of the operation of a sprinkler flow condition. This is most likely achieved with a flow switch located before the system mains branch to respective areas. b. The flow requirements of the sprinkler system and the hydrant system would not be aggregated together. Therefore, any installed fire hydrant pump (almost all instal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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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re hydrant systems will include the use of a pump) would not increase in duty from current design requirements. The water supply is reticulated throughout the building in the 100NB pipe sizing currently required by AS 2419. These pipes are typically located in the fire stairs to rise up the building to the upper level. The dedicated (not shared) sprinkler water supply would commence at a branch connection into this fire hydrant riser for each protected floor level. There is no proposal to provide isolation valves or equipment indications at these floor branch locations due to the limited modification of residential sprinkler systems, nor the need for floor level indication for mechanical or occupant warning systems. This reduces the complexity of the system and minimises installation costs. As the existing pressure requirements for fire hydrants operating in Class 2 buildings is 700 kPa, this pressure is significantly high enough to utilise an economical pipe sizing throughout the floor to each sprinkler location. Insurance survey One of the areas highlighted for possible savings and a possible payback period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sprinklers was in the area of insurance. It was decided in the first instance to undertake a review of the property insurance aspect only. Alan Wilson Insurance Brokers (AWIB) agreed to undertake a survey of the leading insurance companies to determine what discounts, if any, would be available for Class 2 and 3 buildings up to 25 metres in effective height that are currently not required by the NCC to be equipped with sprinklers. The results of this survey are to be reported elsewhere. Test scenarios An initial series of 14 tests was selected by the steering group to cover a range of scenarios and conditions of interest. This is not an exhaustive series, but was chosen to be representative, given the number of tests able to be run within the set timeframe and budget. A description for each scenario is given in Section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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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1 Sprinkler test configurations TEST SPRINKLER SYSTEM ORIGIN SCENARIO AND CONDITIONS 1 Domestic Lounge NW corner UL-based corner test, external doors open, internal closed, corner located crib shielded by plywood- backed foam 2 Hydrant Lounge NW corner UL-based corner test, external doors open, internal closed, corner located crib shielded by plywood- backed foam 3 Domestic Lounge centre Centre Lounge, stylised furniture (2 x two-seater sofas and coffee table), external doors open, internal closed 4 Domestic Lounge NW corner UL-based corner test, external doors open, Internal doors closed, single sprinkler (UL location) only 5 Hydrant Lounge NW corner Corner fire, stylised furniture, all doors closed 6 Domestic Lounge NW corner Corner fire, stylised furniture, all doors closed 7 Domestic Lounge NW corner Corner fire, external doors closed, internal doors open 8 Domestic Bedroom 1 NW corner Bedroom fire, door closed, Gas sampling at 1 m and 1.6 m 9 Domestic Kitchen stove Kitchen oil fire, external doors closed, internal doors open 10 Hydrant Lounge NW corner Corner fire, real furnishings, doors closed 11 Domestic Lounge NW corner Corner fire, real furnishings, doors closed 12 Domestic Lounge NW corner Corner fire, stylised furniture, external doors open, Bedroom door open 13 Domestic Lounge NW corner Corner fire, real furniture, external doors closed, Bedroom door open 14 None Lounge NW corner Real furnishings, external doors open, Bedroom door closed.

MATERIALS AND METHODS 2.1 Fire ignition and extinguishment The test fires were initiated using a timber crib, which had been conditioned at 104 ± 5°C for at least 24 hours prior to testing. The crib was removed from the conditioning oven and bagged 4 hours before testing. The crib is constructed from 38 mm x 38 mm x 300 mm Oregon (Douglas fir) timber batons nailed together in layers to form a 300 mm x 300 mm square stack. Fire research report – Residential Sprinkler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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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In Tests 1–4, a four-layer stack was used, weighing approximately 3 kg. For subsequent tests, the crib was expanded to six layers, weighing approximately 4.3 kg. The crib was placed above a steel tray containing 250 ml of heptane or kerosene, and 500 ml of water. The heptane mixture was lit using a blow torch at the start of ignition. Fires were extinguished by firefighters at the end of each test using a CO2 extinguisher or water hose, as appropriate. 2.2 Fuel packages and test materials In most of the tests, stylised furniture pieces were used as the fuel package for the test fires. These consisted of a steel-framed plywood coffee table (1.2 m x 1.2 m square), a steel-framed plywood side table (500 mm x 500 mm square), and two steel-framed polyurethane padded sofas (1.5 m long). A bed was stylised using the existing steel framing for the sofas, with the polyurethane foam blocks representing the mattress foam. The foam used was a general- purpose, medium-density (26–27 kg/m3), polyurethane foam from Dunlop Foams (Product ID. MA26-160), which is commonly used in seat cushions, bed settees and arm overlays. The foam was cut to 300 mm x 300 mm x 75 mm sections. Six foam sections were used to cover each sofa. In tests where the ignition crib was positioned under the side table between the stylised sofas, an extra foam piece was used as an armrest. All foam pieces were conditioned at 23-25°C and 55-65%RH for at least 48 hours prior to testing. In the real furniture tests, two-seater sofas were purchased from a bulk furniture store and used in place of the stylised pieces. In Test 14, salvaged furniture and furnishings from a charity shop were used to provide a large fuel load to demonstrate fire development in a non- sprinklered residence. 2.3 Performance criteria The main objective of the test program was to evaluate the performance of the sprinkler systems in terms of occupant life safety or tenability in the room of fire origin and in the adjacent bedroom. The main factors affecting tenability in a sprinkler-controlled residential fire are convective heat, smoke toxicity and obscuration. In this study, we focused on temperatures and smoke constituents as they were readily quantifiable measures in the test environment. The criteria observed are summarised in Table 2 and detailed in APPENDIX A Tenabilit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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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2 Tenability criteria observed in the test program CRITERION Measured at Threshold Convective heat 1.6 m 65°C Fractional Effective Dose of convective heat, FEDheat 1.6 m 0.3 Fractional Effective Concentration of irritant gases causing impaired escape, FECesc 1.6 m 0.3 Fractional Effective Concentration of irritant gases causing incapacitation, FECinc 1.6 m 0.3 Fractional Effective Dose of asphyxiant gases causing incapacitation, FEDasp 1.6 m 0.3

  1. 4 Instrumentation

Temperatures within the unit were measured via 37 N-type thermocouples (measurement range -270°C to 1260°C) which were installed 100 mm below each sprinkler head, at four tree locations at heights of 0.6 m, 1 m, 1.6 m and 2.3 m from the floor, above the NW corner ignition point 75 mm below the ceiling, and in the oil pan during the Kitchen fire (See Figure 3). Two pad-type K thermocouples measured the surface temperatures of the Bedroom 1 door and of the main exit door near the Kitchen, which represents the SOU door. Ambient test conditions were monitored via a weather station (Vaisala Weather Transmitter WXT520) positioned inside the unit before testing and outside the unit during fire testing. The device measures atmospheric air temperature, air velocity, relative humidity and air pressure. All temperature and atmospheric data were captured via a data acquisition system (DataTaker DT85) sampling at 12 channels per second. Ten infrared digital video cameras were installed throughout the unit to provide video footage of the tests. In addition, up to three portable digital cameras in protective casings were used to provide additional views of the fires. Two Gasmet DX4000 gas analyser units were used to monitor and analyse the gas levels within the fire compartments. A library of 41 gases, including CO, HCN, CO2, O2, HCl, HBr, HF, SO2, NO2, acrolein and formaldehyde, was included in the analyses, which utilises Fourier Transform Infrared (FTIR) spectroscopy. The full list of gases and tenability limits used in the calculations is listed in APPENDIX A Tenability Criteria. Two high-temperature samp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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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probes were placed at a height of 1.6 metres at two locations within the unit: one in the Lounge room along the path of egress and the other in the main Bedroom (Bedroom 1). Gases were sampled every five seconds and heated to a temperature of 180°C. In the Bedroom fire test (Test 8), the Lounge room probe was moved to Bedroom 1 to measure gas concentrations at a height of 1 metre. The unit was thoroughly ventilated, dried and background tested between tests to enable a clean air environment as the baseline. 2.5 Data analysis The atmospheric data acquired via the thermocouples, weather station and FTIR gas analyser units were processed using Microsoft Excel 2010. Tenability limits due to irritant and asphyxiant gases, and convective heat were calculated using the formulae presented by Purser (2010), detailed in APPENDIX A Tenability Criteria. 2.6 Study limitations Although this study was limited due to time and cost considerations, care has been taken to design a robust program of tests. Each scenario was tested only once. Weather and ambient conditions were a factor in the testing. The testing was undertaken in North Ryde, Sydney in the autumn season where temperatures and wind velocities varied between tests. While test articles have been conditioned prior to testing, the tests were carried out under real conditions, which were uncontrolled. Smoke obscuration, radiant heat flux, and mass loss were not measured in this test series. Further, only two gas analysers were available for gas monitoring and hence measurements were limited to the two locations at 1.6 metres. Sprinkler coverage and flow rates were not measured. Only one sprinkler head design was used in the testing. This is detailed in Appendix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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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 RESULTS The 14 tests were completed over a 15-week period between February and May 2017. In this section, we present a description of each set-up, the results, and our observations for each test. An analysis of the overall results is presented in Section 4. 3.1 Test 1: UL-based corner test, Domestic system, Ventilated 3.1.1 Test Description Test 1 was conducted on 24 February 2017. The conditions during testing are summarised in Table 3 below. Table 3 Atmospheric conditions (Mean (S.D.)) internal to the unit pre-test, and external to the unit during Test 1. CONDITION INTERNAL EXTERNAL Wind speed (m/s) 0.03 (0.03) 0.05 (0.03) Air temp (ºC) 25.40 (0.00) 25.02 (0.17) Relative humidity (%) 65.99 (0.70) 67.60 (0.80) Air pressure (mBar) 1014.98 (0.04) 1014.73 (0.10)

This test was based on the UL 1626 Standard for Residential Sprinklers for Fire Protection Service (Underwriters Laboratory, Inc., 2012). The ignition crib was located in the NW corner of the unit, adjacent to the sliding door, and was surrounded by plywood-backed foam blocks. The arrangement is pictured in Figure 5 and detailed in Figure 6. In this test, the external doors were open and the Bedroom 1 door was closed. The fuel under the crib was a 1:2 mixture of kerosene and water. The fire source and distance to the sprinkler heads was to the UL specifications in this test; however, the room dimensions and configuration differ. The objective of the test was to set a baseline for comparison of future tests, and against prior published data. The pressure at the meter was set at 250 kPa, the minimum pressure that would be available for a typical residential apartment complex. With the sprinkler set-up, there were only two charged sprinkler heads in operation with this test: D1, which was specifically located to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prinkler distance with the UL test; and D3, which is loc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S 2118.5 (Standards Australia, 2008b) layout. All other sprinkler heads were made inoper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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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he test duration was approximately 12 minutes.

Figure 5 View of the ignition point and surrounding props in Test 1

Figure 6 Map showing the Test 1 arrangement LOUNGE LOUNGE ANNEXE T18,19,20,21 T26,27,28,29 T22,23,24,25 T30,31,32,33 D1 D3 G1 G2 T35 T34 T36 ALPHA CHARLIE BRAVO DELTA BEDROOM1 BEDROOM 2 KITCHEN BATHROOM HALL T37 T3 T2 T1 T7 T6 T5 T4 T8 T9 T10 T14 T15 T11 T17 T16 T12 T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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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1.2 Results Fire size and fuel consumption In Test 1, the peak flame height was approximately 2 metres (Figure 7). The foam pads surrounding the ignition crib were fully consumed during the test; however, the crib itself and the plywood surrounds remained intact (Figure 8). Activations The sprinklers activated at 1 min 23 s (D1) and 1 min 33 s (D3) after ignition. The peak temperatures reached at the sprinkler heads upon activation were 100.3°C and 96.4°C for D1 and D3, respectively.

Figure 7 View of the test fire before sprinkler activation

Figure 8 Views of the timber crib and foam panels at the end of Test 1 Temperatures The maximum temperature reached in the unit was 333°C at T22, the thermocouple at 2.3 m located near the ignition point. This peak occurred at 2 min 55 s after ign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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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he temperature at the Kitchen door at 1.6 m (T20) peaked above 100°C (105°C at 3 min 20 s) and was elevated above 65°C between 2 min 05 s and 4 min 50 s. At this location, a FEDheat of 0.3 is reached at 8 min 25 s after ignition. At a height of 1 metre (T21), the temperature remains below 65°C for the duration of the test, with the FEDheat only reaching 0.03 at this location. At the Lounge centre, the temperatures did not exceed 65°C during the test at 1.6 m (T28) or at 1 m (T29) and the FEDheat did not exceed 0.05. In the Bedroom, temperatures remained ambient, with a peak of 26.6°C at 1.6 m (T32).

Figure 9 Sprinkler head activation times and temperatures for Test 1 Smoke toxicity At the Lounge centre, gas sampling at 1.6 m (G2) found that irritant concentrations rose to a level that would cause impaired escape for vulnerable persons (FECesc 0.3) at 1 min 42 s, peaking at 0.89 at 4 min 10 s after ignition, and remaining mostly above 0.3 for the duration of the test. Conditions in the Lounge would have caused vulnerable persons to become incapacitated due to the irritant concentrations (FECinc >0.3) for the time between 2 min 16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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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and 4 min 44 s after ignition. The tenability limit for incapacitation due to asphyxiant concentrations FEDasp 0.3 was not reached during this test. In Bedroom 1, FECesc, FECinc and FEDasp, peaked at fractional values of 0.07, 0.03 and 0 respectively.

Figure 10 Chart showing timing of activations and tenability factors for Test 1

Table 4 Summary of Test 1 event timings TIME AFTER IGNITION EVENT 50 s First smoke alarm activation 1 min 23 s First sprinkler activation (D1) 1 min 33 s Second sprinkler activation (D3) 1 min 42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0.3 at G2 (Lounge) 2 min 5 s – 4 min 50 s Temperature at Kitchen doorway (1.6 m) elevated above 65°C 2 min 16 s – 4 min 44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0.3 at G2 (Lounge) 3 min – 3 min 40 s Temperature at Kitchen doorway (1.6 m) elevated above 100°C 8 min 25 s Temperature at Kitchen doorway (1.6 m) reaches FEDheat 0.3 12 min 13 s Test end – fire extingu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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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1.3 Observations The following observations were noted from the data: • With only two sprinkler heads operating, the fire was controlled and did not spread. • The temperatures and products of combustion did continue to develop for a period of approximately two minutes after the sprinkler heads operated. • Once the sprinkler heads activated, temperatures throughout the unit, other than in the area of fire origin, remained safe for evacuation. While the temperature at 1.6 m in the Kitchen area near the main entry did rise above the tenability threshold, a brief exposure is unlikely to cause significant injury to an escaping occupant. • At a height of one metre above floor level, temperatures were well below tenability limits. • While escape impairment and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thresholds were reached in the Lounge room along the egress path, the tenability limit for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was not reached. • Temperatures and smoke conditions in the closed Bedroom remained tenable for the duration of the test. Data indicates that an occupant remaining in the Bedroom would have been safe for the duration of the test. • The pressure supplied at the meter of 250 kPa, in the context of the specifications of this test, provided enough water flow and pressure to generate the above results.

  1. 2 Test 2: UL-based corner test, Hydrant system, Ventilated
  2. 2.1 Test Description

Test 2 was conducted on 3 March 2017. The conditions during testing are summarised in Table 5 below. Table 5 Atmospheric conditions (Mean (S.D.)) internal to the unit pre-test, and external to the unit during Test 2. CONDITION INTERNAL EXTERNAL Wind speed (m/s) 0.07 (0.05) 0.08 (0.04) Air temp (ºC) 23.13 (0.11) 22.92 (0.14) Relative humidity (%) 83.02 (0.30) 85.09 (1.05) Air pressure (mBar) 1011.04 (0.05) 1010.78 (0.08)

This test was identical to Test 1 in configuration and method, except for the sprinkler system tested. As in Test 1, the ignition crib was located in the NW corner of the unit and w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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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surrounded by plywood-backed foam blocks. The arrangement is pictured in Figure 11 and detailed in Figure 12. In this test, the external doors were open and the Bedroom 1 door was closed. The fuel under the crib was a 1:2 mixture of kerosene and water. The pressure at the meter was set at 700 kPa, the minimum pressure required in the Standard. With the sprinkler system set up, there were seven charged sprinkler heads in operation with this test: H1, which was specifically located to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prinkler distance with the UL test; and H3, H4, H5, H6, H7, and H8. The test duration was approximately 8 minutes.

Figure 11 View of the test arrangement for Tes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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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2 Map showing the Test 2 arrangement 3.2.2 Results Fire size and fuel consumption As in Test 1, the peak flame height in Test 2 was approximately 2 metres (Figure 13). Similarly, the foam pads surrounding the ignition crib were fully consumed during the test; however, the crib itself and the plywood surrounds remained intact (Figure 14). Activations There were two sprinkler activations during this test. H1 in the Lounge centre activated at 1 min 20 s and H4 in the Kitchen activated at 1 min 21 s after ignition. The peak temperatures reached at the sprinkler heads upon activation were 93.3°C and 98.2°C for H1 and H4, respectively. Note the 10 second delay in temperature drop after the H4 activation. Interestingly, the cover for the sprinkler head in the Lounge annexe (H5) dropped at 1 min 25 s at a temperature of 80.1°C; however, this sprinkler head did not activate during the test. LOUNGE LOUNGE ANNEXE T18,19,20,21 T26,27,28,29 T30,31,32,33 H4 H1 H5 H3 H8 H7 H6 G1 G2 T34 T36 ALPHA CHARLIE BRAVO DELTA BEDROOM1 BEDROOM 2 KITCHEN BATHROOM HALL T37 T3 T2 T1 T7 T6 T5 T4 T8 T9 T10 T14 T15 T11 T17 T16 T12 T13 T22,23,24,25 T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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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3 View of the test fire before sprinkler activation

Figure 14 View of the ignition point at the end of Tes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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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5 Sprinkler head activation times and temperatures for Test 2 Temperatures The maximum temperature reached in the unit was 254°C at T24, the thermocouple at 1.6 m located near the ignition point. This peak occurred at 1 min 50 s after ignition. The temperatures at all other locations within the unit at 1.6 m and below remained below tenability limits. In the Bedroom, temperatures remain ambient, with a peak of 24.5°C at 1.6 m (T32). Smoke toxicity At the Lounge centre, gas sampling at 1.6 m (G2) found that irritant concentrations rose to a level that would cause impaired escape for vulnerable persons (FECesc > 0.3) at 2 min 35 s, and remained above that level until the test end. FECinc was not reached, peaking at 0.26. FEDasp was not reached during this test, remaining at 0 for the test duration. In Bedroom 1, FECesc, FECinc, and FEDasp were not reached during the test, with the fractional values peaking at 0.22, 0.06, and 0, respectiv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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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6 Chart showing timing of activations and tenability factors for Test 2

Table 6 Summary of Test 2 event timings TIME AFTER IGNITION EVENT 18 s First smoke alarm activation 1 min 20 s First sprinkler activation (H1) 1 min 21 s Second sprinkler activation (H4) 2 min 35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0.3 at G2 (Lounge) 8 min 20 s Test end – fire extinguished

  1. 2.3 Observations

The following observations were noted from the data: • With only two heads operating, the fire was controlled and did not spread significantly. • The temperatures throughout the apartment dropped significantly upon activation of the sprinkler heads, with temperatures along the path of egress remaining below tenability threshol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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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 Once the sprinkler heads activated, the majority of the unit, other than the area of the living room nearest the fire source, the temperatures at 1.6 m were safe. • After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here is 137 seconds before the threshold for impaired escape is reached in the Lounge room at 1.6 metres. This should give an able person ample time to escape the premises. Conditions in the closed Bedroom also remained tenable throughout the test. • After sprinkler activation, the temperatures recorded in Test 2 were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in Test 1 except for the bedrooms, where there was an insignificant difference. • Data indicates that an occupant remaining in the Bedroom would have been safe for the duration of the test. • The pressure supplied at the meter of 700 kPa, in the context of the specifications of this test, provided enough water flow and pressure to generate the above results.

  1. 3 Test 3: Lounge centre test, Domestic system, Ventilated, Stylised furniture
  2. 3.1 Test Description

Test 3 was conducted on 10 March 2017. The conditions during testing are summarised in Table 7 below. Table 7 Atmospheric conditions (Mean (S.D.)) internal to the unit pre-test, and external to the unit during Test 3. CONDITION INTERNAL EXTERNAL Wind speed (m/s) 0.06 (0.04) 0.04 (0.02) Air temp (ºC) 21.35 (0.14) 21.50 (0.00) Relative humidity (%) 63.30 (1.02) 62.95 (1.00) Air pressure (mBar) 1009.70 (0.02) 1009.78 (0.04)

In this test, the ignition crib was located in the centre of the Lounge room, underneath a stylised coffee table. The coffee table was surrounded by two stylised sofas. The arrangement is pictured in Figure 17 and detailed in Figure 18. In this test, the external doors were open and the internal doors were closed. The fuel under the crib was a 1:2 mixture of heptane and water. There were seven sprinkler heads in operation in this test: D2, D3, D4, D5, D6, D7, and D8. The pressure at the meter was set at 250 kPa. All other sprinkler heads were made inoperable. The test duration was approximately 10 min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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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3.2 Results Fire size and fuel consumption In Test 3, the peak flame height was approximately 1.5 metres (Figure 19). The fire spread to the southern Lounge. Of the six foam blocks representing the sofa cushions, the three seat cushions, and approximately half of the three back cushions were consumed (Figure 20). Activations There were four sprinkler activations in this test, which occurred within a period of 14 seconds. D3 and D2 in the Lounge activated at 1 min 55 s and 1 min 58 s, respectively. They were followed by D4 in the Kitchen at 2 min 5 s, and D5 in the Lounge annex at 2 min 9 s. The peak temperatures reached at the sprinkler heads upon activation were 86.7°C, 91.8°C, 80.9°C, and 85.9°C.

Figure 17 Photo showing the test arrangement for Tes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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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8 Map showing the Test 3 arrangement

Figure 19 View of the test fire before sprinkler activation LOUNGE LOUNGE ANNEXE T18,19,20,21 T26,27,28,29 T22,23,24,25 T30,31,32,33 D4 D2 D3 D5 D8 D7 D6 G1 G2 T35 T34 T36 ALPHA CHARLIE BRAVO DELTA BEDROOM1 BEDROOM 2 KITCHEN BATHROOM HALL T37 T3 T2 T1 T7 T6 T5 T4 T8 T9 T10 T14 T15 T11 T17 T16 T12 T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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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20 View of the test furnishings at the end of Test 3 Temperatures The maximum temperature reached in the unit was 248°C at T7, the thermocouple positioned above the coffee table. This peak occurred at 2 min 10 s after ignition. Along the paths of egress, the temperatures measured at 1.6 m at the Lounge centre T28 and Lounge corner T24, rose above 65°C at 2 min 35 s and 3 min 5 s, respectively. They remained elevated for a period of 4 to 5 ½ minutes. The cumulative heat tenability limits at those locations were reached at 6 min and 6 min 50 s, respectively. In the Bedroom, temperatures remained ambient, with a peak of 23°C at 1.6 m (T32). Smoke toxicity At the Lounge centre, gas sampling at 1.6 m (G2) found that irritant concentrations rose to a level that would cause impaired escape for vulnerable persons (FECesc > 0.3) at 2 min and 50% of the population (FECesc = 1) at 3 min 19 s after ignition.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0.3 was reached at 2 min 23 s and remained above this level for the test duration. FEDasp was not reached at this location. In Bedroom 1, the threshold for impaired escape due to irritant concentrations (FECesc > 0.3) was reached at 6 min 5 s after ignition. FECinc 0.3 and FEDasp 0.3 were not reached during the test, with the fractional values peaking at 0.2, and 0.08, respectiv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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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21 Sprinkler head activation times and temperatures for Test 3

Figure 22 Chart showing timing of activations and tenability factors for Tes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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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8 Summary of Test 3 event timings TIME AFTER IGNITION EVENT 1 min First smoke alarm activation 1 min 55 s First sprinkler activation (D3) 1 min 58 s Second sprinkler activation (D2) 2 min Impaired escape FECesc >0.3 at G2 (Lounge) 2 min 5 s Third sprinkler activation (D4) 2 min 9 s Fourth sprinkler activation (D5) 2 min 23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0.3 at G2 (Lounge) 2 min 35 s – 8 min 5 s Temperature at Lounge corner (T24) elevated above 65°C 3 min 5 s – 7 min 25 s Temperature at Lounge centre (T28) elevated above 65°C 3 min 19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1 at G2 (Lounge) 6 min Temperature at Lounge corner reaches FEDheat 0.3 6 min 5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0.3 at G1 (Bedroom) 6 min 50 s Temperature at Lounge centre reaches FEDheat 0.3 10 min 19 s Test end – fire extinguished

  1. 3.3 Observations

The following was observed from the data: • With four heads operating the fire was controlled, did not flash over and did not spread beyond the southern sofa. • With the fire source situated directly between two sprinkler heads, these activated almost simultaneously (3 seconds difference) and overall, with four sprinklers activated, the sprinkler system effectively delivered enough water to prevent the fire from spreading. • The temperatures throughout the apartment dropped significantly in the area directly adjacent to the activating sprinkler heads, but ceiling temperatures continued to rise for approximately another 90 seconds before dropping. The products of combustion did continue to increase after the sprinkler heads operated. • Once the sprinkler heads activated, in most of the unit other than the area of the living room nearest the fire source, the temperatures at 1.6m were still tenable and for anyone sheltering in the Bedroom with the door closed, the conditions were tenable for the duration of the 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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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 At 1.6 metres height, the temperature along the egress path through the Lounge room was elevated for a four-minute period between 3 mins and 7 mins after ignition. Further, the thresholds for irritant-induced escape impairment and incapacitation were reached in this area. The combined effects may have made it difficult for an occupant to safely egress from the bedrooms after the sprinkler activation. At a crawling height of 1 metre, an escaping occupant would have been safe. • Data indicates that an occupant remaining in the Bedroom would have been safe for the duration of the test. 3.4 Test 4: UL-based corner test, Domestic system, Ventilated, Stylised furniture 3.4.1 Test Description Test 4 was conducted on 16 March 2017. The conditions during testing are summarised in Table 9 below. Table 9 Atmospheric conditions (Mean (S.D.)) internal to the unit pre-test, and external to the unit during Test 4. CONDITION INTERNAL EXTERNAL Wind speed (m/s) 0.07 (0.04) 0.04 (0.02) Air temp (ºC) 23.17 (0.04) 23.40 (0.00) Relative humidity (%) 87.75 (0.24) 86.64 (0.50) Air pressure (mBar) 1006.11 (0.07) 1005.77 (0.05)

In this test, the ignition crib was located in the NW corner of the Lounge room, underneath a stylised coffee table. The coffee table was surrounded by two stylised sofas with a plywood side table placed in the corner between them. The arrangement is pictured in Figure 23 and detailed in Figure 24. In this test, the external doors were open and the internal doors were closed. The fuel under the crib was a 1:2 mixture of heptane and water. There was one sprinkler head in operation in this test: D1. The pressure at the meter was set at 250 kPa, providing 48 kPa at the head. All other sprinkler heads were made inoperable. The test duration was approximately 50 min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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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23 Photo showing the test arrangement for Test 4

Figure 24 Map showing the Test 4 arrangement LOUNGE LOUNGE ANNEXE T18,19,20,21 T26,27,28,29 T22,23,24,25 T30,31,32,33 D1 G1 G2 T35 T34 T36 ALPHA CHARLIE BRAVO DELTA BEDROOM1 BEDROOM 2 KITCHEN BATHROOM HALL T37 T3 T2 T1 T7 T6 T5 T4 T8 T9 T10 T14 T15 T11 T17 T16 T12 T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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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4.2 Results Fire size and fuel consumption In Test 4, the peak flame height was approximately 1.5 metres (Figure 25). The fire spread to the northern sofa. Of the seven foam blocks representing the sofa cushions (including arm rest), approximately four blocks were fully consumed with the remaining blocks partially consumed (Figure 26).

Figure 25 Views of the test fire before sprinkler activation

Figure 26 View of the test furnishings at the end of Test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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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Activations The single sprinkler head (D1) available in this test activated at 1 min 51 s, which was 50 seconds after the first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he peak temperature at the sprinkler head was 95°C. Temperatures The maximum temperature reached in the unit was 372.2°C at T36, the thermocouple positioned above the ignition point. This peak occurred at 1 min 59 s after ignition. The temperature fell to below 100°C at 4 min 8 s after ignition. Along the paths of egress, the temperature measured at 1.6 m at the Lounge centre T28 only briefly rose above 65°C between 2 min 03 s and 2 min 14 s. The cumulative heat tenability limits were not reached in the Lounge room or Bedroom during the test.

Figure 27 Sprinkler head activation times and temperatures for Test 4 Smoke Toxicity At the Lounge centre, gas sampling at 1.6 m (G2) found that irritant concentrations rose to a level that would cause impaired escape for vulnerable persons (FECesc > 0.3) at 1 min 27 s and 50% of the population (FECesc = 1) at 2 min 31 s after ignition.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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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0.3 was reached at 2 min 7 s and rose above FECinc = 1 at 10 min 51 s. FEDasp 0.3 was reached 12 min 58 s. In Bedroom 1, the tenability limit for escape due to irritant concentrations (FECesc > 0.3) was reached at 10 min 44 s after ignition. FECinc was not reached during the test; however, the cumulative asphyxiant gas concentrations rose to a FEDasp > 0.3 in 31 min 39 s.

Figure 28 Chart showing timing of activations and tenability factors for Test 4 3.4.3 Observations The following was observed from the data: • With only one head operating at the edge of the assumed coverage area, the fire was controlled, did not flash over and did not spread beyond the northern sofa. • With an increased fire load, a significantly shielded fire placed at the edge of the sprinkler’s assumed coverage area, and only one available sprinkler head, the system effectively delivered enough water to prevent the fire from spreading, preventing flashover and providing tenable temperature conditions in most of the apartment. • The temperatures throughout the apartment dropped significantly upon the activation of the sprinkler h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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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 At 1.6 metres height level, it would have been possible for an occupant to safely egress from the bedrooms after the sprinkler activation. The temperatures on the egress path through the Lounge room and Kitchen were only briefly elevated above 65°C. • At a height of 1 metre, all temperatures in any part of the apartment were below the tenability criteria of 65°C except for the area of fire origin. • The FEDasp for the Lounge room remained under 0.3 for approximately 13 minutes. • The FEDasp for Bedroom 1 remained under 0.3 for approximately 31 minutes. • This data indicates that an occupant remaining in the Bedroom with the door closed would have been safe for a period of at least 31 minutes before possibly becoming incapacitated from smoke inhalation. • The pressure of 48 kPa supplied to the furthest possible sprinkler hea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ata sheet, in the context of the specifications of this test, provided enough water flow to generate the above results. Table 10 Summary of Test 4 event timings TIME AFTER IGNITION EVENT 1 min 1 s First smoke alarm activation 1 min 27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0.3 at G2 (Lounge) 1 min 51 s First sprinkler activation (D1) 2 min 7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0.3 at G2 (Lounge) 2 min 3 s – 2 min 14 s Temperature at Lounge centre T28 elevated above 65°C 2 min 11 s – 4 min 16 s Temperature at Kitchen door T20 elevated above 65°C 2 min 31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1 at G2 (Lounge) 10 min 44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0.3 at G1 (Bedroom 1) 10 min 51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1 at G2 (Lounge) 12 min 58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Dasp >0.3 at G2 (Lounge) 31 min 39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Dasp >0.3 at G1 (Bedroom 1) 50 min Test end – fire extingu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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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5 Test 5: Corner test, Hydrant system, Non-ventilated, Stylised furniture 3.5.1 Test Description Test 5 was conducted on 28 March 2017. The conditions during testing are summarised in Table 11 below. Table 11 Atmospheric conditions (Mean (S.D.)) internal to the unit pre-test, and external to the unit during Test 5. CONDITION INTERNAL EXTERNAL Wind speed (m/s) 0.02 (0.02) 0.07 (0.04) Air temp (ºC) 22.60 (0.00) 22.61 (0.19) Relative humidity (%) 74.95 (0.28) 77.20 (1.14) Air pressure (mBar) 1008.4 (0.01) 1008.22 (0.10)

In this test, the ignition crib was located in the NW corner of the Lounge room under a stylised plywood side table, which was placed in the corner between two stylised sofas. The arrangement is pictured in Figure 29 and detailed in Figure 30. In this test,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doors were closed. The fuel under the crib was a 1:2 mixture of heptane and water.

Figure 29 Photo showing the test arrangement for Test 5 There were seven sprinkler heads in operation in this test: H2, H3, H4, H5, H6, H7 and H8. The pressure at the meter was set at 700 kPa. All other sprinkler heads were made inoperable. The test duration was approximately 45 min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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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30 Map showing the Test 5 arrangement 3.5.2 Results Fire size and fuel consumption In Test 5, the peak flame height was approximately 1.5 metres (Figure 31). The fire spread to both sofas. The two arm rests were consumed as well as four foam blocks from the northern sofa, while one block was partially consumed from the western sofa (Figure 32).

LOUNGE LOUNGE ANNEXE T18,19,20,21 T26,27,28,29 T22,23,24,25 T30,31,32,33 H4 G1 G2 T35 T34 T36 ALPHA CHARLIE BRAVO DELTA BEDROOM1 BEDROOM 2 KITCHEN BATHROOM HALL T37 T3 T2 T1 T7 T6 T5 T4 T8 T9 T10 T14 T15 T11 T17 T16 T12 T13 H2 H5 H3 H8 H7 H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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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31 Views of the test fire before sprinkler activation

Figure 32 View of the test furnishings at the end of Test 5 Activations One sprinkler head (H2) activated at 1 min 35 s, which was 19 seconds after the first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he peak temperature at the sprinkler head was 85.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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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emperatures The maximum temperature reached in the unit was 343.6°C at T36, the thermocouple positioned above the ignition point. This peak occurred at 1 min 39 s after ignition. The temperature fell to below 100°C at 4 min 2 s after ignition. Along the paths of egress, the temperatures measured at 1.6 m remained below 65°C for the duration of the test, peaking at 48°C in the Kitchen, 34.6°C in the Lounge room, and 23.7°C in Bedroom 1. The cumulative heat tenability limits were not reached in both the Lounge or Bedroom during the test.

Figure 33 Sprinkler head activation times and temperatures for Test 5 Smoke Toxicity At the Lounge centre, gas sampling at 1.6 m (G2) found that irritant concentrations rose to FECesc > 0.3 at 1 min 43 s and FECesc > 1 at 3 min 43 s after ignition.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0.3 was reached at 2 min 39 s and rose above FECinc = 1 at 6 min 29 s. FEDasp 0.3 was reached 9 min 48 s, and FEDasp 1 at 19 min 44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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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In Bedroom 1, FECesc > 0.3 was reached at 26 min 53 s after ignition and peaked at 0.8 at test end. FECinc > 0.3 was reached at 34 min 50 s, peaking at 0.46 by test end. The cumulative asphyxiant gas concentrations rose to FEDasp > 0.3 in 37 min 53 s, reaching 0.4 at test end.

Figure 34 Chart showing timing of activations and tenability factors for Test 5 Table 12 Summary of Test 5 event timings TIME AFTER IGNITION EVENT 1 min 6 s First smoke alarm activation 1 min 35 s First sprinkler activation (H2) 1 min 43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0.3 at G2 (Lounge) 2 min 39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0.3 at G2 (Lounge) 3 min 43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1 at G2 (Lounge) 6 min 29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1 at G2 (Lounge) 9 min 48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Dasp >0.3 at G2 (Lounge) 19 min 44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Dasp >1 at G2 (Lounge) 26 min 53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0.3 at G1 (Bedroom 1) 34 min 50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0.3 at G1 (Bedroom 1) 37 min 53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Dasp >0.3 at G1 (Bedroo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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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45 min Test end – fire extinguished 3.5.3 Observations The following was observed from the data: • With only the one head operating the fire was controlled, did not flash over and did not spread significantly. • The sprinkler system effectively delivered enough water to prevent the fire from developing and consuming the two sofas. The temperatures throughout the apartment dropped significantly upon the activation of the sprinkler head. Temperatures at 1.6 m remained below tenability thresholds throughout the test. • The data also indicates that at 1.6 metres at all times, before and after sprinkler activation, the conditions were tenable for the Fire Brigade to safely enter and undertake search and rescue operations. • This data indicates that an occupant remaining in the Bedroom with the door closed would have been safe for a period of at least 35 minutes before possibly becoming incapacitated from smoke inhalation. • The FEDasp for the Lounge room remained under 0.3 until 9 min 48 s into the test. • The FEDasp for Bedroom 1 remained under 0.3 for approximately 38 minutes.

  1. 6 Test 6: Corner test, Domestic system, Non-ventilated, Stylised furniture
  2. 6.1 Test Description

Test 6 was conducted on 31 March 2017. The conditions during testing are summarised in Table 13 below. Table 13 Atmospheric conditions (Mean (S.D.)) internal to the unit pre-test, and external to the unit during Test 6. CONDITION INTERNAL EXTERNAL Wind speed (m/s) 0.08 (0.07) 0.10 (0.07) Air temp (ºC) 18.55 (0.05) 19.45 (0.24) Relative humidity (%) 58.27 (0.71) 59.16 (0.95) Air pressure (mBar) 1010.69 (0.07) 1010.68 (0.05)

The arrangement for this test was identical to that of Test 5. The ignition crib was again located in the NW corner of the Lounge room under a stylised plywood side table, which was placed in the corner between two stylised sofas. The arrangement is pictured in Figure 35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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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detailed in Figure 36. In this test,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doors were closed. The fuel under the crib was a 1:2 mixture of heptane and water.

Figure 35 Photo showing the test arrangement for Test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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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36 Map showing the Test 6 arrangement There were seven sprinkler heads in operation in this test: D2, D3, D4, D5, D6, D7 and D8. The pressure at the meter was set at 250 kPa. All other sprinkler heads were made inoperable. The test duration was approximately 45 minutes. 3.6.2 Results Fire size and fuel consumption In Test 6, the peak flame height was approximately 1 metre (Figure 37). The fire spread to both sofas. The two arm rests were consumed as well as four foam blocks from the northern sofa, and one block from the western sofa (Figure 38). LOUNGE LOUNGE ANNEXE T18,19,20,21 T26,27,28,29 T22,23,24,25 T30,31,32,33 G1 G2 T35 T34 T36 ALPHA CHARLIE BRAVO DELTA BEDROOM1 BEDROOM 2 KITCHEN BATHROOM HALL T37 T3 T2 T1 T7 T6 T5 T4 T8 T9 T10 T14 T15 T11 T17 T16 T12 T13 D4 D2 D3 D5 D8 D7 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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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Activations Two sprinkler heads activated during the test. D2 activated at 1 min 13 s and D3 at 2 min 37 s, 9 seconds and 93 seconds after the first smoke alarm activation, respectively. The peak temperatures at the sprinkler heads were 89°C at D2, and 117.5°C at D3. Temperatures The maximum temperature reached in the unit was 304.2°C at T36, the thermocouple positioned above the ignition point. This peak occurred at 2 min 15 s after ignition. The temperature fell to below 100°C at 12 min 44 s after ignition. While the temperature at 1.6 metres remained below 65°C in Bedroom 1 and along the path of egress through the Lounge room, the temperature measured at the Kitchen door was elevated above 65°C between 2 min 46 s and 8 min 25 s, peaking at 72.2°C. The cumulative heat tenability limit (FEDheat > 0.3) at this location was reached at 11 min 34 s. Smoke Toxicity At the Lounge centre, gas sampling at 1.6 m (G2) found that irritant concentrations rose to FECesc > 0.3 at 1 min 43 s and FECesc > 1 at 3 min 3 s after ignition.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0.3 was reached at 2 min 15 s and rose above FECinc = 1 at 3 min 50 s. FEDasp 0.3 was reached at 7 min 25 s, and FEDasp 1 at 13 min 38 s. In Bedroom 1, FECesc > 0.3 was reached at 7 min 25 s and FECesc > 1 was reached at 27 min 1 s. FECinc > 0.3 was reached at 21 min 11 s, with FECinc 1 exceeded after 40 min 56 s. The cumulative asphyxiant gas concentrations rose to FEDasp > 0.3 in 28 min 05 s, reaching 0.73 by test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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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37 View of the test fire before sprinkler activation during Test 6

Figure 38 View of the test furnishings at the end of Test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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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39 Sprinkler head activation times and temperatures for Test 6

Figure 40 Chart showing timing of activations and tenability factors for Test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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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14 Summary of Test 6 event timings TIME AFTER IGNITION EVENT 1 min 4 s First smoke alarm activation 1 min 13 s First sprinkler activation (D2) 1 min 43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0.3 at G2 (Lounge) 2 min 15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0.3 at G2 (Lounge) 2 min 46 s – 8 min 25 s Temperature at Kitchen door elevated above 65°C 2 min 57 s Second sprinkler activation (D3) 3 min 3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1 at G2 (Lounge) 3 min 50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1 at G2 (Lounge) 7 min 25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0.3 at G1 (Bedroom 1) 7 min 25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Dasp >0.3 at G2 (Lounge) 11 min 34 s Temperature at Kitchen (T20) reaches FEDheat 0.3 13 min 38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Dasp >1 at G2 (Lounge) 21 min 11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0.3 at G1 (Bedroom 1) 27 min 1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1 at G1 (Bedroom 1) 28 min 5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Dasp >0.3 at G1 (Bedroom 1) 40 min 56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1 at G1 (Bedroom 1) 45 min Test end – fire extinguished

  1. 6.3 Observations

The following was observed from the data: • With two heads operating, the fire was controlled, did not flash over and did not spread further along the two sofas. • While temperatures continued to rise after the operation of the first sprinkler head, they stopped rising or dropped significantly upon the activation of the second sprinkler head. • At 1.6 metres height level, it would have been possible for an occupant to safely egress from the bedrooms as temperatures along the egress path in the Lounge room remained below tenability thresholds. • At a height of 1.6 metres, all temperatures in any part of the apartment were below the tenability thresholds except near the SOU door, where they were elevated for approximately 5 ½ minutes after the second sprinkler activation. • FEDasp in the Lounge room remained under 0.3 until 7 min 25 s into the 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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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 FEDasp in Bedroom 1 remained under 0.3 for 28 minutes with the bedroom door closed. • This data indicates that an occupant in the Bedroom with the door closed would be safe from temperature and toxicity levels for at least 21 minutes before possibly becoming incapacitated due to smoke inhalation.

  1. 7 Test 7: Corner test, Domestic system, Non-ventilated, Stylised furniture,

Bedroom door open 3.7.1 Test Description Test 7 was conducted on 7 April 2017. The conditions during testing are summarised in Table 15 below. Table 15 Atmospheric conditions (Mean (S.D.)) internal to the unit pre-test, and external to the unit during Test 7. CONDITION INTERNAL EXTERNAL Wind speed (m/s) 0.04 (0.04) 0.06 (0.04) Air temp (ºC) 18.19 (0.03) 19.71 (0.46) Relative humidity (%) 67.62 (0.79) 59.6 (1.24) Air pressure (mBar) 1022.1 (0.00) 1021.89 (0.15)

The arrangement for this test was identical to that of Test 6, except for the ventilation characteristics. The ignition crib was again located in the NW corner of the Lounge room under a stylised plywood side table, which was placed in the corner between two stylised sofas. The arrangement is pictured in Figure 41 and detailed in Figure 42. In this test, the external doors were closed while the door to Bedroom 1 was open. The fuel under the crib was a 1:2 mixture of heptane and w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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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41 Photo showing the test arrangement for Test 7

Figure 42 Map showing the Test 7 arrangement LOUNGE LOUNGE ANNEXE T18,19,20,21 T26,27,28,29 T22,23,24,25 T30,31,32,33 G1 G2 T35 T34 T36 ALPHA CHARLIE BRAVO DELTA BEDROOM1 BEDROOM 2 KITCHEN BATHROOM HALL T37 T3 T2 T1 T7 T6 T5 T4 T8 T9 T10 T14 T15 T11 T17 T16 T12 T13 D4 D2 D3 D5 D8 D7 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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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here were seven sprinkler heads in operation in this test: D2, D3, D4, D5, D6, D7 and D8. The pressure at the meter was set at 250 kPa. All other sprinkler heads were made inoperable. The test duration was approximately 30 minutes. 3.7.2 Results Fire size and fuel consumption In Test 7, the peak flame height was approximately 1.5 metres (Figure 43). The fire spread to both sofas. The two arm rests were consumed as well as approximately 1.5 foam blocks from each sofa (Figure 44).

Figure 43 View of the test fire before sprinkler acti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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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44 View of the test furnishings at the end of Test 7 Activations Two sprinkler heads activated during the test. D2 activated at 1 min 18 s and D3 at 1 min 42 s, 29 seconds and 53 seconds after the first smoke alarm activation, respectively. The peak temperatures at the sprinkler heads were 89.4°C at D2, and 89.5°C at D3.

Figure 45 Sprinkler head activation times and temperatures for Test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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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emperatures The maximum temperature reached in the unit was 348.2°C at T36, the thermocouple positioned above the ignition point. This peak occurred at 2 min 27 s after ignition. The temperature fell to below 100°C at 12 min 32 s after ignition. Temperatures along the paths of egress and in Bedroom 1 at 1.6 metres remained below 65°C throughout the test, peaking at 48.3°C in Bedroom 1, 43.4°C at the Lounge centre, and 60°C in the Kitchen. The cumulative heat tenability limit (FEDheat > 0.3) was not reached for any of the three locations. Smoke Toxicity At the Lounge centre, gas sampling at 1.6 m (G2) found that irritant concentrations rose to FECesc > 0.3 at 1 min 20 s and FECesc > 1 at 3 min 35 s after ignition.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0.3 was reached at 1 min 59 s and rose above FECinc = 1 at 4 min 46 s. FEDasp 0.3 was reached at 7 min 41 s, and FEDasp 1 at 12 min 19 s. In Bedroom 1, FECesc > 0.3 was reached at 1 min 20 s and FECesc > 1 was reached at 4 min 6 s. FECinc > 0.3 was reached at 2 min 55 s, with FECinc 1 exceeded after 7 min 33 s. The cumulative asphyxiant gas concentrations rose to FEDasp > 0.3 in 17 min 45 s, reaching 0.64 by test end.

Figure 46 Chart showing timing of activations and tenability factors for Test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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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16 Summary of Test 7 event timings TIME AFTER IGNITION EVENT 1 min 7 s First smoke alarm activation 1 min 18 s First sprinkler activation (D2) 1 min 20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0.3 at G1 (Bedroom 1) 1 min 20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0.3 at G2 (Lounge) 1 min 42 s Second sprinkler activation (D3) 1 min 59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0.3 at G2 (Lounge) 2 min 55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0.3 at G1 (Bedroom 1) 3 min 35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1 at G2 (Lounge) 4 min 6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1 at G1 (Bedroom 1) 4 min 46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1 at G2 (Lounge) 7 min 33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1 at G1 (Bedroom 1) 7 min 41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Dasp >0.3 at G2 (Lounge) 12 min 19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Dasp >1 at G2 (Lounge) 17 min 45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Dasp >0.3 at G1 (Bedroom 1) 30 min Test end – fire extinguished

  1. 7.3 Observations

The following was observed from the data: • With two heads operating, the fire was controlled, did not flash over and did not spread further along the two sofas. • The temperatures throughout the unit stopped increasing upon the activation of the sprinklers. • At a height of 1.6 metres, all temperatures in any part of the apartment were below the tenability threshold of 65°C. • The data indicates that an occupant remaining in the Bedroom with the door open would be safe for only 2 min 55 s before possibly becoming incapacitated from smoke inhalation. Escape via the most direct egress path would have been possible prior to this. • FEDasp in the Lounge room remained under 0.3 until 7 min 41 s into the test. • FEDasp in Bedroom 1 remained under 0.3 for 17 min 45 s with the Bedroom door 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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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8 Test 8: Bedroom test, Domestic system, Non-ventilated, Stylised furniture 3.8.1 Test Description Test 8 was conducted on 12 April 2017. The conditions during testing are summarised in Table 17 below. Table 17 Atmospheric conditions (Mean (S.D.)) internal to the unit pre-test, and external to the unit during Test 8. CONDITION INTERNAL EXTERNAL Wind speed (m/s) 0.02 (0.02) 0.06 (0.04) Air temp (ºC) 18.94 (0.05) 18.96 (0.11) Relative humidity (%) 65.93 (0.58) 66.7 (0.84) Air pressure (mBar) 1017.8 (0.00) 1017.65 (0.09)

In this test, the ignition crib was located in the NW corner of Bedroom 1, underneath a stylised bed. The arrangement is pictured in Figure 47 and detailed in Figure 48. In this test, both the external and internal doors were closed. The fuel under the crib was a 1:2 mixture of heptane and water. There were seven sprinkler heads in operation in this test: D2, D3, D4, D5, D6, D7 and D8. The pressure at the meter was set at 250 kPa. All other sprinkler heads were made inoperable. The test duration was approximately 50 min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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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47 Photo showing the test arrangement in Test 8

Figure 48 Map showing the Test 8 arrangement LOUNGE LOUNGE ANNEXE T18,19,20,21 T26,27,28,29 T22,23,24,25 T30,31,32,33 G1 G2 T35 T34 T36 ALPHA CHARLIE BRAVO DELTA BEDROOM1 BEDROOM 2 KITCHEN BATHROOM HALL T37 T3 T2 T1 T7 T6 T5 T4 T8 T9 T10 T14 T15 T11 T17 T16 T12 T13 D4 D2 D3 D5 D8 D7 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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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8.2 Results Fire size and fuel consumption In Test 8, the peak flame height was approximately 2.4 metres or ceiling height (Figure 49). The fire was confined to a single foam block (Figure 50).

Figure 49 View of the test fire before sprinkler activation

Figure 50 View of the test furnishings at the end of Test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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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Activations The Bedroom 1 sprinkler head (D8) activated after 58 seconds, 31 seconds after the room smoke alarm sounded. The peak temperature at the sprinkler head was 125.8°C.

Figure 51 Sprinkler head activation times and temperatures for Test 8 Temperatures The maximum temperature reached in the unit was 243.4°C at T30, the thermocouple positioned at the ceiling of Bedroom 1. This peak occurred at 1 min 14 s after ignition. The temperature fell to below 100°C at 1 min 46 s after ignition. Temperatures measured at 1.6 metres remained below 65°C throughout the test, peaking at 63.1°C in Bedroom 1. The cumulative heat tenability limit (FEDheat > 0.3) was not reached at any location. Smoke Toxicity Gases were sampled at heights of 1.6 metres (G1) and 1 metre (G2) within Bedroom 1. At 1.6 metres (G1), both FECesc > 0.3 and FECinc > 0.3 were reached in 56 seconds. FECesc 1 was exceeded in 1 min 4 s and FECinc 1 in 1 min 12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Dasp 0.3 was reached at 3 min 59 s, and FEDasp 1 at 7 min 33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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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At 1 metre (G2), FECesc > 0.3 was reached in 56 seconds, while FECinc 0.3 and FECesc 1 were reached in 1 min 4 s. FECinc 1 was exceeded in 1 min 19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Dasp 0.3 was reached at 2 min 39 s, and FEDasp 1 at 5 min 26 s.

Figure 52 Chart showing timing of activations and tenability factors for Test 8 3.8.3 Observations The following was observed from the data: • With the one head operating, the fire was controlled, did not flash over and did not spread beyond a single foam pad. • With a significantly shielded fire to prevent the water from the sprinkler from impacting immediately on the fire and with only one head operating, the sprinkler system effectively delivered enough water to prevent the fire from spreading, preventing flashover and providing temperature tenability conditions. • The temperatures throughout the Bedroom dropped significantly upon the activation of the sprinkler head. • Also, according to the data, it would have been possible for an occupant to safely egress from the Bedroom after the sprinkler activation, as the access path throughout the apartment would have been safe for evacuation. • It would also have been possible for the occupant to seek refuge in another part of the apartment, as the sprinkler prevented spread of the fire from the Bedr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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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 At a height of 1.6 metres all temperatures in any part of the unit were below the tenability criteria of 65°C, including in the closed Bedroom. • FEDasp at 1 metre height (G2) remained under 0.3 for 2 min 39 s into the test. • FEDasp at 1.6 m (G1) remained under 0.3 for 3 min 59s minutes. • The small, enclosed space contributed to the rapid elevation of toxicity levels within the Bedroom. While the sprinkler activation prevented fire spread and temperature rise, toxicity levels quickly became untenable within the Bedroom. • The early activation of the smoke alarm and sprinkler would have adequately alerted an able occupant for escape. It is assumed that opening the door to escape would have vented the space quickly. Table 18 Summary of Test 8 event timings TIME AFTER IGNITION EVENT 27 s First smoke alarm activation 56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0.3 at G1 (1.6 m)

Impaired escape FECesc >0.3 at G2 (1 m)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0.3 at G1 (1.6 m) 58 s First sprinkler activation (D8) 1 min 4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1 at G1 (1.6 m)

Impaired escape FECesc >1 at G2 (1 m) 1 min 12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1 at G1 (1.6 m) 1 min 19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1 at G2 (1 m) 2 min 39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Dasp >0.3 at G2 (1 m) 3 min 59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Dasp >0.3 at G1 (1.6 m) 5 min 26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Dasp >1 at G2 (1 m) 7 min 33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Dasp >1 at G1 (1.6 m) 50 min Test end – fire extingu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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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9 Test 9: Kitchen oil fire, Domestic system, Non-ventilated, Bedroom door open 3.9.1 Test Description Test 9 was conducted on 21 April 2017. The conditions during testing are summarised in Table 19 below. Table 19 Atmospheric conditions (Mean (S.D.)) internal to the unit pre-test, and external to the unit during Test 9. CONDITION INTERNAL EXTERNAL Wind speed (m/s) 0.04 (0.02) 0.03 (0.02) Air temp (ºC) 20.29 (0.10) 19.99 (0.03) Relative humidity (%) 63.8 (0.60) 66.9 (0.97) Air pressure (mBar) 1021.59 (0.08) 1020.67 (0.31)

In Test 9, a pan containing 500 ml of preheated vegetable oil was placed on the live electric stove in the Kitchen at the start of the test. A flame from a butane blow torch was introduced to the oil surface as the temperature reached the ignition range. The arrangement is pictured in Figure 53 and detailed in Figure 54. In this test, both the external and internal doors were closed. There were seven sprinkler heads in operation in this test: D2, D3, D4, D5, D6, D7 and D8. The pressure at the meter was set at 250 kPa. All other sprinkler heads were made inoperable. To further challenge the Domestic sprinkler system in this test, 12 L/min was bled from the domestic water supply from the start of the test. The test duration was approximately 50 minutes, ending at 20 minutes after oil ign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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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53 Photo showing the test arrangement in Test 9

Figure 54 Map showing the Test 9 arrangement LOUNGE LOUNGE ANNEXE T18,19,20,21 T26,27,28,29 T22,23,24,25 T30,31,32,33 G1 G2 T35 T34 T36 ALPHA CHARLIE BRAVO DELTA BEDROOM1 BEDROOM 2 KITCHEN BATHROOM HALL T37 T3 T2 T1 T7 T6 T5 T4 T8 T9 T10 T14 T15 T11 T17 T16 T12 T13 D4 D2 D3 D5 D8 D7 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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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9.2 Results Fire size and fuel consumption In Test 9, visible smoke begins to issue from the pan at 9 min 30 s from the start of the test. After a further 20 min 18 s, the oil ignited at a pan temperature of 376.2°C (T37). The elevated flames impinged on the overhead cupboards (Figure 55). The fire consumed a number of items in the vicinity of the flames, but did not spread laterally (Figure 56). The last flames were extinguished at approximately 4 min 27 s after ignition.

Figure 55 View of the test fire before sprinkler activation

Figure 56 View of the test furnishings at the end of Test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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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Activations The smoke alarm at the Lounge centre sounded at 21 min 16 s into the test, which was 11 min 46 s after the smoke became visible in the Kitchen, and 8 min 32 s before ignition. The Kitchen sprinkler head (D4) activated at 1 min 43 s after ignition, 10 min 15 s after the smoke alarm sounded. The peak temperature at the sprinkler head was 144.6°C. The (north) Lounge sprinkler head (D2) activated at 1 min 59 s after ignition, 10 min 31 s after the smoke alarm sounded. The peak temperature at that sprinkler head was 77.9°C. Water pressure at the meter was 250kPa at the start of the test and 220-230kPa at the sprinkler pipe. During activation, pressure was maintained at 250kPa at the meter and 50kPa at the sprinkler pipe. After both sprinklers activated, the 12L/min that was bled from the system from the start of the test reduced to 4.8 L/min.

Figure 57 Sprinkler head activation times and temperatures for Test 9 Temperatures The maximum temperature reached in the unit was 144.6°C at T2, the thermocouple positioned below the sprinkler D4. This peak occurred at 1 min 43 s after ignition and fell to below 100°C immediately after sprinkler acti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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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emperatures measured at 1.6 metres remained below 65°C throughout the test, peaking at 29.2°C in Bedroom 1 (T32), 31.8°C (T28) and 38.2°C (T24) in the Lounge room, and 38°C (T20) in the Kitchen. The cumulative heat tenability limit (FEDheat > 0.3) was not reached at any location. Smoke Toxicity At the Lounge centre, gas sampling at 1.6 m (G2) found that irritant concentrations rose to FECesc > 0.3 at 1 min 52 s after ignition.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0.3 was reached at 3 min 19 s. FEDasp 0.3 was not reached. In Bedroom 1, FECesc > 0.3 was reached at 2 min 39 s after ignition. FECinc > 0.3 was reached at 3 min 2 s. The cumulative asphyxiant gas concentrations did not reach FEDasp > 0.3.

Figure 58 Chart showing timing of activations and tenability factors for Test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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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20 Summary of Test 9 event timings TIME AFTER IGNITION EVENT -29 min 48 s Test initiated – pan of hot vegetable oil (500ml) placed on stove -20 min 18 s Smoke becomes visible -8 min 32 s First smoke alarm activation (Lounge centre) 0 min Ignition of oil pan 1 min 43 s First sprinkler activation (D4) 1 min 52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0.3 at G2 (Lounge) 1 min 59 s Second sprinkler activation (D2) 2 min 39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0.3 at G1 (Bedroom 1) 3 min 02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0.3 at G1 (Bedroom 1) 3 min 19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0.3 at G2 (Lounge) 20 min Test end – fire extinguished

  1. 9.3 Observations

The following was observed from the data: • With the one head operating in the Kitchen and one in the Lounge room, the oil fire was controlled, did not flash over and did not spread laterally along the kitchen benches. It was noted that the fire did reach and ignite the overhead cupboards; however, the last flames died out approximately 4 ½ minutes after ignition. • At a height of 1.6 metres, all temperatures in any part of the apartment were below the tenability threshold. •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limits were not reached in the Lounge room or the closed Bedroom; however, the threshold for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0.3 was reached in the Lounge at 3 min 19 s and at 3 min 2 s in Bedroom 1.

  1. 10 Test 10: Corner test, Hydrant system, Non-ventilated, Real furniture
  2. 10.1 Test Description

Test 10 was conducted on 27 April 2017. The conditions during testing are summarised in Table 21 be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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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21 Atmospheric conditions (Mean (S.D.)) internal to the unit pre-test, and external to the unit during Test 10. CONDITION INTERNAL EXTERNAL Wind speed (m/s) 0.05 (0.03) 0.09 (0.07) Air temp (ºC) 15.6 (0.00) 16.01 (0.27) Relative humidity (%) 46.23 (0.64) 47.25 (1.69) Air pressure (mBar) 1009.67 (0.04) 1009.51 (0.05)

In this test, the ignition crib was located in the NW corner of the Lounge room under a stylised plywood side table, which was placed in the corner between two ‘real’ two-seater sofas. The arrangement is pictured in Figure 59 and detailed in Figure 60. In this test, the external doors were closed and the Bedroom 1 door was open. The fuel under the crib was a 1:2 mixture of heptane and water. There were seven sprinkler heads in operation in this test: H1, H3, H4, H5, H6, H7 and H8. Note that H1 was used in this test instead of H2, the position of which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prinkler distance in the UL test. The pressure at the meter was set at 700 kPa. All other sprinkler heads were made inoperable. The test duration was approximately 40 minutes.

Figure 59 Photo showing the test arrangement for Test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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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60 Map showing the Test 10 arrangement

  1. 10.2 Results

Fire size and fuel consumption In Test 10, the peak flame height was approximately 2.4 metres or ceiling height (Figure 61). The fire spread to both sofas. The two arm rests were consumed as well as the seat cushion of the northern sofa (Figure 62). LOUNGE LOUNGE ANNEXE T18,19,20,21 T26,27,28,29 T22,23,24,25 T30,31,32,33 H4 G1 G2 T35 T34 T36 ALPHA CHARLIE BRAVO DELTA BEDROOM1 BEDROOM 2 KITCHEN BATHROOM HALL T37 T3 T2 T1 T7 T6 T5 T4 T8 T9 T10 T14 T15 T11 T17 T16 T12 T13 H1 H5 H3 H8 H7 H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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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61 View of the test fire before sprinkler activation

Figure 62 View of the test furnishings at the end of Test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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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63 View of the ignition crib at the end of Test 10 Activations Two sprinkler heads activated during the test. H1 activated at 2 min 20 s and H4 in the Kitchen at 2 min 28 s, 46 seconds and 54 seconds after the first smoke alarm activation, respectively. The peak temperatures at the sprinkler heads were 95.1°C at H1, and 86°C at H4. Temperatures The maximum temperature reached in the unit was 344.8°C at T36, the thermocouple positioned above the ignition point. This peak occurred at 2 min 29 s after ignition. The temperature fell to below 100°C at 5 min 24 s after ignition. Temperatures along the paths of egress and in Bedroom 1 at 1.6 metres remained below 65°C throughout the test, peaking at 28°C in Bedroom 1 (T32), 35.8°C at the Lounge centre (T28), and 59.8°C in the Kitchen (T20). The cumulative heat tenability limit (FEDheat > 0.3) was not reached for any of the three lo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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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64 Sprinkler head activation times and temperatures for Test 10 Smoke Toxicity At the Lounge centre, gas sampling at 1.6 m (G2) found that irritant concentrations rose to FECesc > 0.3 at 2 min 23 s and FECesc > 1 at 4 min 46 s after ignition.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0.3 was reached at 3 min 18 s and rose above FECinc = 1 at 7 min 48 s. FEDasp 0.3 was reached at 10 min 59 s, and FEDasp 1 at 19 min 20 s. In Bedroom 1, FECesc > 0.3 was reached at 2 min 46 s and FECesc > 1 was reached at 8 min 52 s. FECinc > 0.3 was reached at 5 min 41 s, with FECinc 1 exceeded after 12 min 3 s. The cumulative asphyxiant gas concentrations rose to FEDasp > 0.3 in 14 min 42 s, and exceeded FEDasp 1 after 28 min 44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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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65 Chart showing timing of activations and tenability factors for Test 10 3.10.3 Observations The following was observed from the data: • With only the two heads operating, a shielded fire, and disadvantaged sprinkler head in the H1 position, the fire was controlled, did not flash over and did not spread further along the sofas. • The temperatures throughout the apartment dropped significantly upon the activation of the sprinkler heads. • At a height of 1.6 metres, all temperatures in any part of the apartment were below the tenability criteria of 65°C. • The data indicates that an occupant remaining in the Bedroom with the door open would be safe for at least 5 min 41 s before possibly becoming incapacitated from irritant smoke inhalation. Escape via the most direct egress path would have been possible prior to this. • FEDasp in the Lounge room remained under 0.3 until 11 minutes into the test. • FEDasp in Bedroom 1 remained under 0.3 for 14 min 42 s. • An aspect of this test noted by the research team was that the test had to be terminated at 40 mins due to the amount of water generated and possible water damage to the 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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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rig. This is obviously due to the additional water flow and pressure that is available from the Hydrant system. Table 22 Summary of Test 10 event timings TIME AFTER IGNITION EVENT 1 min 6 s First smoke alarm activation 2 min 20 s First sprinkler activation (H1) 2 min 23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0.3 at G2 (Lounge) 2 min 28 s Second sprinkler activation (H4) 2 min 46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0.3 at G1 (Bedroom 1) 3 min 18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0.3 at G2 (Lounge) 4 min 46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1 at G2 (Lounge) 5 min 41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0.3 at G1 (Bedroom 1) 7 min 48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1 at G2 (Lounge) 8 min 52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1 at G1 (Bedroom 1) 10 min 59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Dasp >0.3 at G2 (Lounge) 12 min 3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1 at G1 (Bedroom 1) 14 min 42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Dasp >0.3 at G1 (Bedroom 1) 19 min 20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Dasp >1 at G2 (Lounge) 28 min 44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Dasp >1 at G1 (Bedroom 1) 40 min Test end – fire extinguished

  1. 11 Test 11: Corner test, Domestic system, Non-ventilated, Real furniture
  2. 11.1 Test Description

Test 11 was conducted on 2 May 2017. The conditions during testing are summarised in Table 23 below. Table 23 Atmospheric conditions (Mean (S.D.)) internal to the unit pre-test, and external to the unit during Test 11. CONDITION INTERNAL EXTERNAL Wind speed (m/s) 0.04 (0.02) 0.06 (0.04) Air temp (ºC) 20.22 (0.04) 207 (0.27) Relative humidity (%) 49.85 (1.47) 48.41 (2.18) Air pressure (mBar) 1009.56 (0.05) 1009.88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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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he arrangement for this test was identical to that of Test 10, except for the ventilation characteristics. The ignition crib was located in the NW corner of the Lounge room under a stylised plywood side table, which was placed in the corner between two ‘real’ two-seater sofas. The arrangement is pictured in Figure 66 and detailed in Figure 67. In this test, the SOU door at the Kitchen was closed, and the sliding door to the Lounge room was open, but with a baffle installed to expose a 500 mm gap from the floor. The Bedroom 1 door was closed. The fuel under the crib was a 1:2 mixture of heptane and water. There were seven sprinkler heads in operation in this test: D1, D3, D4, D5, D6, D7 and D8. The pressure at the meter was set at 250 kPa. All other sprinkler heads were made inoperable. To further challenge the Domestic sprinkler system in this test, 12 L/min was bled from the domestic water supply from the start of the test. The test duration was approximately 50 minutes.

Figure 66 Photo showing the test arrangement for Test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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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67 Map showing the Test 11 arrangement 3.11.2 Results Fire size and fuel consumption In Test 11, the peak flame height was approximately 1.5 metres (Figure 68). The fire spread to both sofas. The two arm rests were consumed as well as one seat cushion from each sofa (Figure 69). LOUNGE LOUNGE ANNEXE T18,19,20,21 T26,27,28,29 T22,23,24,25 T30,31,32,33 G1 G2 T35 T34 T36 ALPHA CHARLIE BRAVO DELTA BEDROOM1 BEDROOM 2 KITCHEN BATHROOM HALL T37 T3 T2 T1 T7 T6 T5 T4 T8 T9 T10 T14 T15 T11 T17 T16 T12 T13 D4 D2 D3 D5 D8 D7 D6 T22,23,24,25 T36 500mm gap from flo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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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68 View of the test fire before sprinkler activation

Figure 69 View of the test furnishings at the end of Test 11 Activations Two sprinkler heads activated during the test. D2 activated at 1 min 39 s and D3 at 2 min 3 s, 5 seconds before and 19 seconds after the first smoke alarm activation, respectively. The peak temperatures at the sprinkler heads were 93.1°C at D2, and 86.8°C at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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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he mains water pressure of 240k Pa at the meter reduced to 150 kPa after the first sprinkler activation, then 90 kPa after the second sprinkler activation. After both sprinklers activated, the 12 L/min that was bled from the system from the start of the test reduced to 7.5 L/min. Temperatures The maximum temperature reached in the unit was 250.7°C at T36, the thermocouple positioned above the ignition point. This peak occurred at 1 min 45 s after ignition. The temperature fell to below 100°C at 12 min 6 s after ignition. Temperatures along the paths of egress and in Bedroom 1 at 1.6 metres remained below 65°C throughout the test, peaking at 21.4°C in Bedroom 1 (T32), 40.6°C at the Lounge centre (T28), and 50°C in the Kitchen (T20). The cumulative heat tenability limit (FEDheat > 0.3) was not reached for any of the three locations.

Figure 70 Sprinkler head activation times and temperatures for Test 11 Smoke Toxicity At the Lounge centre, gas sampling at 1.6 m (G2) found that irritant concentrations rose to FECesc > 0.3 at 1 min 44 s and FECesc > 1 at 3 min 27 s after ignition.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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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ECinc 0.3 was reached at 2 min 39 s and rose above FECinc = 1 at 5 min 2 s. FEDasp 0.3 was reached at 8 min 29 s, and FEDasp 1 at 14 min 50 s. In Bedroom 1, FECesc > 0.3 was reached at 6 min 38 s and FECesc > 1 was reached at 12 min 27 s. FECinc > 0.3 was reached at 10 min 36 s, with FECinc 1 exceeded after 22 min 31 s. The cumulative asphyxiant gas concentrations rose to FEDasp > 0.3 in 20 min 32 s, and exceeded FEDasp 1 after 39 min 52 s.

Figure 71 Chart showing timing of activations and tenability factors for Test 11 3.11.3 Observations The following was observed from the data: • With only the two heads operating, the fire was controlled, did not flash over and did not spread further along the sofas. • With the ‘real’ furniture fire load, a significantly shielded fire and with only two heads operating, the sprinkler system effectively delivered enough water to prevent the fire from spreading, preventing flashover and providing tenable temperature conditions at a height of 1.6 metres. • At a height of 1.6 metres, all temperatures in any part of the unit were below the tenability criteria of 6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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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 The data indicates that an occupant remaining in the Bedroom with the door open would be safe for at least 10 ½ minutes before possibly becoming incapacitated from irritant smoke inhalation. Escape via the most direct egress path would have been possible prior to this. • FEDasp in the Lounge room remained under 0.3 for 8 ½ minutes into the test. • FEDasp for Bedroom 1 remained under 0.3 for 20 ½ minutes. Table 24 Summary of Test 11 event timings TIME AFTER IGNITION EVENT 1 min 39 s First sprinkler activation (D2) 1 min 44 s First smoke alarm activation

Impaired escape FECesc >0.3 at G2 (Lounge) 2 min 3 s Second sprinkler activation (D3) 2 min 39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0.3 at G2 (Lounge) 3 min 27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1 at G2 (Lounge) 5 min 2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1 at G2 (Lounge) 6 min 38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0.3 at G1 (Bedroom 1) 8 min 29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Dasp >0.3 at G2 (Lounge) 10 min 36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0.3 at G1 (Bedroom 1) 12 min 27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1 at G1 (Bedroom 1) 14 min 50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Dasp >1 at G2 (Lounge) 20 min 32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Dasp >0.3 at G1 (Bedroom 1) 22 min 31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1 at G1 (Bedroom 1) 39 min 52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Dasp >1 at G1 (Bedroom 1) 50 min Test end – fire extinguished

  1. 12 Test 12: Corner test, Domestic system, Ventilated, Stylised furniture,

Bedroom door open 3.12.1 Test Description Test 12 was conducted on 12 May 2017. The conditions during testing are summarised in Table 25 be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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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In this test, the ignition crib was located in the NW corner of the Lounge room under a stylised plywood side table, which was placed in the corner between two stylised sofas. The arrangement is pictured in Figure 72 and detailed in Figure 73. In this test, the external doors were open and the Bedroom 1 door was open. The fuel under the crib was a 1:2 mixture of heptane and water. Table 25 Atmospheric conditions (Mean (S.D.)) internal to the unit pre-test, and external to the unit during Test 12. CONDITION INTERNAL EXTERNAL Wind speed (m/s) 0.05 (0.04) 0.09 (0.07) Air temp (ºC) 16.30 (0.00) 17.88 (0.16) Relative humidity (%) 66.25 (0.25) 69.51 (1.25) Air pressure (mBar) 1020.7 (0.00) 1020.04 (0.12)

There were seven sprinkler heads in operation in this test: L2, L3, L4, L5, L6, L7 and L8. The pressure at the meter was set at 150 kPa, 40kPa at the sprinkler head. All other sprinkler heads were made inoperable. To further challenge the Domestic sprinkler system in this test, 12 L/min was bled from the domestic water supply from the start of the test. The test duration was approximately 50 minutes.

Figure 72 Photo showing the test arrangement for Test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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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73 Map showing the Test 12 arrangement 3.12.2 Results Fire size and fuel consumption In Test 12, the peak flame height was approximately 1.5 metres (Figure 74). The fire spread to both sofas, consuming most of the foam cushions by test end (Figure 75). LOUNGE LOUNGE ANNEXE T18,19,20,21 T26,27,28,29 T22,23,24,25 T30,31,32,33 G1 G2 T35 T34 T36 ALPHA CHARLIE BRAVO DELTA BEDROOM1 BEDROOM 2 KITCHEN BATHROOM HALL T37 T3 T2 T1 T7 T6 T5 T4 T8 T9 T10 T14 T15 T11 T17 T16 T12 T13 D4 D2 D3 D5 D8 D7 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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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74 View of the test fire before sprinkler activation

Figure 75 View of the test furnishings at the end of Test 12 Activations Three sprinkler heads activated during the test. D2 activated at 1 min 37 s, D4 at 2 min 10 s, and D3 at 2 min 18 s, 16, 49 and 57 seconds after the first smoke alarm activation, respectively. The peak temperatures at the sprinkler heads were 101.1°C at D2, 85.5°C at D4, and 97.6°C at D3. After the sprinklers activated, the 12 L/min that was bled from the system from the start of the test reduced to 5.4 L/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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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76 Sprinkler head activation times and temperatures for Test 12 Temperatures The maximum temperature reached in the unit was 328.1°C at T36, the thermocouple positioned above the ignition point. This peak occurred at 2 min 53 s after ignition. The temperature fell to below 100°C at 14 minutes after ignition. Temperatures along the paths of egress and in Bedroom 1 at 1.6 metres remained below 65°C throughout the test, peaking at 56.2°C in Bedroom 1 (T32), 45.2°C at the Lounge centre (T28), and 45.7°C in the Kitchen (T20). The cumulative heat tenability limit (FEDheat > 0.3) was not reached for any of the three locations. Smoke Toxicity At the Lounge centre, gas sampling at 1.6 m (G2) found that irritant concentrations rose to FECesc > 0.3 at 2 min 15 s and FECesc > 1 at 6 min 13 s after ignition.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0.3 was reached at 2 min 46 s and rose above FECinc = 1 at 19 min 28 s. FEDasp 0.3 was reached at 13 min 06 s, peaking at 0.88 by test end. In Bedroom 1, FECesc > 0.3 was reached at 2 min 39 s and FECesc > 1 was reached at 5 min 26 s. FECinc > 0.3 was reached at 4 min 7 s, peaking at 0.96 at 25 min 10 s. The cumul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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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asphyxiant gas concentrations rose to FEDasp > 0.3 in 27 min 49 s, peaking at 0.43 by test end.

Figure 77 Chart showing timing of activations and tenability factors for Test 12

  1. 12.3 Observations

The following was observed from the data: • With three heads operating and a significantly reduced pressure, the ventilated fire was controlled and did not flash over. The two sofas were, however, fully consumed. • At a height of 1.6 metres, all temperatures in any part of the apartment remained below the tenability criteria of 65°C, except in the NW corner adjacent to the fire where the temperature peaked at 74.7°C. • The data indicates that an occupant remaining in the Bedroom with the door open would be safe for at least 4 minutes before possibly becoming incapacitated from irritant smoke inhalation. Escape via the most direct egress path would have been possible prior to this. • FEDasp in the Lounge room remained under 0.3 for 13 minutes. • FEDasp in Bedroom 1 remained under 0.3 for 27 min 49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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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26 Summary of Test 12 event timings TIME AFTER IGNITION EVENT 1 min 21 s First smoke alarm activation 1 min 37 s First sprinkler activation (D2) 2 min 10 s Second sprinkler activation (D4) 2 min 15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0.3 at G2 (Lounge) 2 min 18 s Third sprinkler activation (D3) 2 min 39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0.3 at G1 (Bedroom 1) 2 min 46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0.3 at G2 (Lounge) 4 min 7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0.3 at G1 (Bedroom 1) 5 min 26 s – 32 min 19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1 at G1 (Bedroom 1) 6 min 13 s – 28 min 36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1 at G2 (Lounge) 13 min 6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Dasp >0.3 at G2 (Lounge) 19 min 28 s – 25 min 1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1 at G2 (Lounge) 27 min 49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Dasp >0.3 at G1 (Bedroom 1) 50 min Test end – fire extinguished

  1. 13 Test 13: Corner test, Domestic system, Non-ventilated, Real furniture,

Bedroom door open 3.13.1 Test Description Test 13 was conducted on 16 May 2017. The conditions during testing are summarised in Table 27 below. Table 27 Atmospheric conditions (Mean (S.D.)) internal to the unit pre-test, and external to the unit during Test 13. CONDITION INTERNAL EXTERNAL Wind speed (m/s) 0.02 (0.04) 0.05 (0.05) Air temp (ºC) 15.43 (0.05) 16.45 (0.49) Relative humidity (%) 69.81 (0.23) 55.13 (1.99) Air pressure (mBar) 1011.94 (0.05) 1011.49 (0.20)

In this test, the ignition crib was located in the NW corner of the Lounge room under a stylised plywood side table, which was placed in the corner between two ‘real’ two-seater sofas.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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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arrangement is pictured in Figure 78 and detailed in Figure 79. In this test, the external doors were closed and the Bedroom 1 door was open. The fuel under the crib was a 1:2 mixture of heptane and water. There were seven sprinkler heads in operation in this test: D1, D3, D4, D5, D6, D7 and D8. The pressure at the meter was set at 200 kPa. All other sprinkler heads were made inoperable. To further challenge the Domestic sprinkler system in this test, 12 L/min was bled from the domestic water supply from the start of the test. The test duration was approximately 50 minutes.

Figure 78 Photo showing the test arrangement for Test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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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79 Map showing the Test 13 arrangement 3.13.2 Results Fire size and fuel consumption In Test 13, the peak flame height was approximately 1.5 metres (Figure 80). The fire spread mainly to the western sofa, consuming the side of the arm rest and most of one seat cushion (Figure 81). LOUNGE LOUNGE ANNEXE T18,19,20,21 T26,27,28,29 T22,23,24,25 T30,31,32,33 G1 G2 T35 T34 T36 ALPHA CHARLIE BRAVO DELTA BEDROOM1 BEDROOM 2 KITCHEN BATHROOM HALL T37 T3 T2 T1 T7 T6 T5 T4 T8 T9 T10 T14 T15 T11 T17 T16 T12 T13 D4 D1 D3 D5 D8 D7 D6 T22,23,24,25 T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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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80 View of the test fire before sprinkler activation

Figure 81 View of the test furnishings at the end of Test 13 Activations One sprinkler head activated during this test, D1 at 1 min 50 s, which was 9 seconds after the first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he peak temperature at the sprinkler heads was 101.4°C. After sprinkler activation, the 12 L/min that was bled from the system from the start of the test reduced to 10.6 L/min, while the water pressure at the meter fell to 120 k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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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82 Sprinkler head activation times and temperatures for Test 13 Temperatures The maximum temperature reached in the unit was 249.2°C at T36, the thermocouple positioned above the ignition point. This peak occurred at 2 min 2 s after ignition. The temperature fell to below 100°C at 6 min 35 s after ignition. The temperature in Bedroom 1 at 1.6 metres (T32) remained below 65°C throughout the test, peaking at 43.9°C. At the Lounge centre (T28), the temperature peaked at 36.3°C; however, at the Kitchen (T20) the temperature was elevated above 65°C between 3 min 2 s and 5 min 6 s, peaking at 70.6°C. The cumulative heat tenability limit (FEDheat > 0.3) was not reached for any of the three locations. Smoke Toxicity At the Lounge centre, gas sampling at 1.6 m (G2) found that irritant concentrations rose to FECesc > 0.3 at 1 min 59 s and FECesc > 1 at 3 min 50 s after ignition.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0.3 was reached at 2 min 39 s and rose above FECinc = 1 at 5 min 33 s. FEDasp 0.3 was reached at 9 min 16 s, and FEDasp 1 at 16 min 33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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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In Bedroom 1, FECesc > 0.3 was reached at 3 min 3 s and FECesc > 1 was reached at 4 min 54 s. FECinc > 0.3 was reached at 4 min 14 s and rose above FECinc = 1 at 9 min 32 s. The cumulative asphyxiant gas concentrations rose to FEDasp > 0.3 in 12 min 43 s, and FEDasp 1 at 24 min 30 s.

Figure 83 Chart showing timing of activations and tenability factors for Test 13 3.13.3 Observations The following was observed from the data: • With one head operating at the maximum spacing and at a reduced pressure, the fire was controlled, did not flash over and did not spread further along the sofas. • At a height of 1.6 metres, temperatures throughout the unit were below the tenability criteria of 65°C, except in the Kitchen where it peaked at 70.6°C. • The data indicates that a person in the Bedroom with the door open would remain safe for 4 min 14 s before possibly becoming incapacitated from smoke inhalation. Escape via the most direct egress path would have been possible prior to this. • FEDasp in the Lounge room remained under 0.3 until 9 min 16 s into the test. • FEDasp in Bedroom 1 remained under 0.3 for 12 min 43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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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28 Summary of Test 13 event timings TIME AFTER IGNITION EVENT 1 min 41 s First smoke alarm activation 1 min 50 s First sprinkler activation (D1) 1 min 59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0.3 at G2 (Lounge) 2 min 39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 >0.3 at G2 (Lounge) 3 min 2 s – 5 min 6 s Temperature at Kitchen door 1.6m elevated above 65°C 3 min 3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0.3 at G1 (Bedroom 1) 3 min 50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1 at G2 (Lounge) 4 min 14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 >0.3 at G1 (Bedroom 1) 4 min 54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1 at G1 (Bedroom 1) 5 min 33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 >1 at G2 (Lounge) 9 min 16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C >0.3 at G2 (Lounge) 9 min 32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 >1 at G1 (Bedroom 1) 12 min 43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C >0.3 at G1 (Bedroom 1) 16 min 33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C >1 at G2 (Lounge) 24 min 30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C >1 at G1 (Bedroom 1) 50 min Test end – fire extinguished

  1. 14 Test 14: Corner test, No sprinklers, Ventilated, Real furniture and

furnishings, Bedroom door closed 3.14.1 Test Description Test 14 was conducted on 19 May 2017. The conditions during testing are summarised in Table 29 below. Table 29 Atmospheric conditions (Mean (S.D.)) internal to the unit pre-test, and external to the unit during Test 14. CONDITION INTERNAL EXTERNAL Wind speed (m/s) 0.05 (0.04) 0.06 (0.05) Air temp (ºC) 17.9 (0.00) 18.2 (0.06) Relative humidity (%) 83.91 (0.15) 82.96 (0.32) Air pressure (mBar) 1017.99 (0.03) 1017.64 (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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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In this test, the ignition crib was located in the NW corner of the Lounge room under a stylised plywood side table, which was placed in the corner between two ‘real’ two-seater sofas. The entire living space is furnished with additional furniture and décor. The arrangement is pictured in Figure 84 and detailed in Figure 85. In this test, the external doors were open and the Bedroom 1 door was open. The fuel under the crib was a 1:2 mixture of heptane and water. There were no sprinkler heads in operation during this test. Firefighters were on hand to extinguish the blaze. The test duration was approximately 8 min 44 s.

Figure 84 Photo showing the test arrangement for Test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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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85 Map showing the Test 14 arrangement 3.14.2 Results Fire size and fuel consumption In Test 14, the peak flame height was approximately 2.4 metres or ceiling height (Figure 86). The fire spread to full room involvement (Figure 87). Activations The first smoke alarm activated at 57 seconds after ignition. There were no sprinkler activations in this test as all heads were inoperable.

LOUNGE LOUNGE ANNEXE T18,19,20,21 T26,27,28,29 T22,23,24,25 T30,31,32,33 G1 G2 T35 T34 T36 ALPHA CHARLIE BRAVO DELTA BEDROOM1 BEDROOM 2 KITCHEN BATHROOM HALL T37 T3 T2 T1 T7 T6 T5 T4 T8 T9 T10 T14 T15 T11 T17 T16 T12 T13 T22,23,24,25 T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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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86 Views of the developing test fire. Note the height of the smoke layer.

Figure 87 View of the test furnishings at the end of Test 14 Temperatures The maximum temperature reached in the unit was 918°C at T22, the thermocouple positioned at the ceiling in the NW corner of the Lounge room. This peak occurred at 3 min 42 s after ignition. The temperatures measured at 1.6 metres rose above 65°C at the Lounge centre (T28) and Kitchen (T20) at 2 min 45 s, peaking at 568.8°C and 507.3°C respectively. In Bedroom 1, the temperature at 1.6 m (T32) reached 65°C at 4 min 22 s, peaking at 149.7°C. The cumulative heat tenability limit FEDheat > 0.3 was reached at 3 min 18 s in the Kitchen, 3 min 22 s in the Lounge room, and 6 min 2 s in Bedroom 1. Smoke Toxicity At the Lounge centre, gas sampling at 1.6 m (G2) found that irritant concentrations rose to FECesc > 0.3 in 16 s and FECesc > 1 at 1 min 19 s after ignition.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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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0.3 was reached at 1 min 27 s and rose above FECinc = 1 at 2 min 55 s. FEDasp 0.3 was reached at 3 min 19 s, and FEDasp 1 at 3 min 27 s. In Bedroom 1, FECesc > 0.3 was reached at 3 min 19 s and FECesc > 1 was reached at 3 min 26 s. FECinc > 0.3 was reached at 3 min 26 s and rose above FECinc = 1 at 3 min 34 s. The cumulative asphyxiant gas concentrations rose to FEDasp > 0.3 in 3 min 50 s, and FEDasp 1 at 3 min 58 s.

Figure 88 Chart showing timing of activations and tenability factors for Test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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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30 Summary of Test 14 event timings TIME AFTER IGNITION EVENT 16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0.3 at G2 (Lounge) 57 s First smoke alarm activation 1 min 19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1 at G2 (Lounge) 1 min 27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0.3 at G2 (Lounge) 2 min 55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1 at G2 (Lounge) 3 min 19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Dasp >0.3 at G2 (Lounge)

Impaired escape FECesc >0.3 at G1 (Bedroom 1) 3 min 26 s Impaired escape FECesc >1 at G1 (Bedroom 1)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0.3 at G1 (Bedroom 1) 3 min 27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Dasp >1 at G2 (Lounge) 3 min 34 s Irritant incapacitation FECinc >1 at G1 (Bedroom 1) 3 min 50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Dasp >0.3 at G1 (Bedroom 1) 3 min 58 s Asphyxiant incapacitation FEDasp >1 at G1 (Bedroom 1) 4 min 22 s Temperature in Bedroom 1 at 1.6m (T32) elevated above 65°C 6 min 02 s FEDHeat > 0.3 in Bedroom 1 at 1.6m 7 min 46 s FEDHeat > 1 in Bedroom 1 at 1.6m 8 min 44 s Test end – fire extinguished

  1. 14.3 Observations

The following was observed from the data: • In this non-sprinklered test, the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 after smoke alarm activation was approximately 30 seconds before irritant gas levels became incapacitating in the Lounge area. • Flashover occurred in the main area of the unit in 3 ½ minutes from ignition. • Heat tenability was lost in approximately 3 ½ minutes in the Lounge and Kitchen, and 6 minutes in the closed Bedroom. • The smoke concentrations throughout the unit rendered it untenable within 4 min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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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4 SUMMARY 4.1 Overall results 4.1.1 Non-sprinklered test benchmark As a comparison benchmark, the last test was undertaken without sprinklers and was free to burn. The fire scenario was similar to the other tests, with the fire source in the corner of the main lounge area. The data from this test showed that: Toxicity The FEDasp in the bedroom reached 0.3 at 3 min 50 s with bedroom doors closed. Temperatures The peak temperature of 918°C was reached in 3 min 42 s. It is assumed that after this time there was no tenability. 4.1.2 Sprinklered tests Toxicity In all tests, regardless of ventilated or non-ventilated, bedroom doors open or closed, or the fire scenario, the shortest time taken to reach FEDasp 0.3 was 3 min 59 s in the Bedroom in Test 8. This test was with the Domestic sprinkler system with all heads charged, non-ventilated fire in the bedroom, bedroom door closed, the fire source in the NW corner of the bedroom under the stylised bed. The longest time taken to reach FEDasp 0.3 was 37 min 53 s with a non-ventilated fire and the bedroom door closed. This was testing the Hydrant system.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in Tests 1, 2, and 3, the tests only ran for 8–12 minutes. The FEDasp was very low and the reasonable expectation is that the time to reach 0.3 would be a significantly longer time. Of the tests than ran longer than 13 minutes, the average time to reach FEDasp 0.3, with the bedroom doors closed was 26 min 34 s, and the average time with the bedroom doors open was 19 min 26 s. Temperatures The peak temperature measured reached in all the sprinkler tests was 372°C in Test 4, being the Domestic system. No flashover occurred in any sprinklered test. The peak temperatures measured were generally at ceiling height, directly above the f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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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As such, FRNSW’s testing demonstrated that both sprinkler design concepts achieve the tenability criteria targets. FRNSW’s tests provide evidence that an occupant would have at least four times as long to escape from the fire or seek refuge in the Sole Occupancy Unit (SOU) than in the same apartment without sprinkler protection. 4.1.3 Domestic sprinkler system results Temperatures • In all tests, the sprinkler heads successfully operated. • Number of heads activated was between one and four, with the most common being two heads. • The average peak temperature measured was 267°C (SD = 90°C). • Sprinkler heads activated at most 55 seconds after the activation of the smoke alarms. • Flashover temperatures were not reached, and were significantly below this temperature. • Except for the bedroom fire, all temperatures measured were well within both tenability criteria in the bedrooms for all tests. • Emergency evacuation was possible at all times, at 1 metre in all areas, even in peak temperatures. • The egress path from the bedroom to the SOU door at peak temperatures at 1.6 metres was tenable except in Test 3, with the fire in the Lounge Centre, (therefore impacting on egress route) at 1.6 metres reached 94°C. At 1 metre height, the peak temperature was 33°C. Evacuation may have been possible, depending upon exposure time. • The egress path from the bedroom to the SOU door at peak temperatures at 1.6 metres was tenable or was not exceeded significantly in all but two tests. In Test 1 the temperature at 1.6 metres in the Kitchen peaked at 105°C and in Test 3 the temperature in the Lounge Centre peaked at 94°C. Evacuation still may have been possible, depending upon exposure time. • In all tests 65°C was not exceeded at the 1 metre height. Toxicity • The worst toxicity level measured in the bedroom was at 12 min 43 s in Test 13 with two heads activated, ventilated fire, real furniture, fire in the Lounge NW corner with the bedroom doors 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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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 The longest time to activation was in Test 3, which was a ventilated fire in the centre of the Lounge and the bedroom door closed. There were four sprinkler activations within 14 seconds, and FEDasp remained under 0.3 for the entire test. 4.1.4 Hydrant sprinkler system results Temperatures • The average peak temperature was 314°C (SD = 52°C). • The egress path from the bedroom to the SOU door was, in all tests, was below the temperature tenability criteria of 65°C. • In all tests, the heads activated successfully. • In two tests, two heads activated and in one test, only one head activated. • Sprinkler heads activated between 29 seconds and 1 min 14 s after the activation of the smoke alarm. • Flashover temperatures were not reached. • Emergency evacuation was possible from all parts of the apartment at peak temperatures. Toxicity • Note that only three tests were undertaken as the system is compliant with the Standard and therefore considered reliable and effective. • Test 1 ran for 13 minutes and did not reach FEDasp of 0.3 in that time in both the lounge room and the bedroom. It would be a reasonable assumption that the time would in fact be significantly longer to reach 0.3. • In Test 5, with the bedroom door closed, the time to FEDasp of 0.3 was 37 min 53 s. • In Test 10 with the bedroom door open, the time to FEDasp of 0.3 was 14 min 42 s. • From these tests, the time to reach the FEDasp 0.3 was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e benchmark non-sprinklered fire:  With bedroom door open, tenability times improved four-fold  With bedroom door closed, tenability times improved ten-fold. 4.2 General comments The effectiveness of sprinklers has been known for some time and supported by numerous test programs and research case studies. While the tests in this study were conducted only on one particular sprinkler head specification, the results when compared with the non- sprinklered fire well supported the use of sprinklers in residential fi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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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4.2.1 Activation times Sprinkler activation times are summarised in Table C 2 in Appendix C. First sprinkler activation times in the 13 sprinklered tests ranged from 58 to 140 seconds after ignition (M = 95.5, SD = 32.8). For the Domestic system, sprinkler activation time ranged from 58 to 115 seconds (M = 92.7, SD = 18.9), and the Hydrant system ranged from 80 to 140 seconds (M = 105, SD = 31.2). Sprinkler activation temperatures ranged between 77.9°C to 144.6°C (M = 95.8, SD = 14.6). In Test 14, temperatures measured at the sprinkler heads closest to the fire origin (T4, T5, T6,T7) show that they would have activated between 1 min 37 s and 2 min 41 s. The activation of at least one of these sprinklers would most likely have controlled the fire and prevented the flashover temperatures being reached at 3 min 42 s. 4.2.2 Effects on heat tenability Sprinkler activations had the effect of cooling conditions within the unit, and preventing fire growth. It was found that the additional water flow and pressure from the Hydrant system dropped the temperatures quicker and less heads operated than in the Domestic system. Heat tenability thresholds were reached in five of the 13 sprinklered tests (Table C 5). To be considered is the potential for water damage from flooding. At the Lounge centre, the temperature at a height of 1.6 metres was elevated above 65°C in Tests 3 and 4, involving the Domestic sprinkler system. The cumulative fractional effective dose for convective heat (FEDheat) reached 0.3 in Test 3. The heat levels in these tests would not have affected an escaping occupant, but rather an occupant either impaired or incapacitated in the vicinity of the Lounge centre during the fire. At the Kitchen, the temperature at a height of 1.6 metres was elevated above 65°C in Tests 1, 4, 6 and 13, again all involving the Domestic sprinkler system. The cumulative fractional effective dose for convective heat FEDheat reached 0.3 in Tests 1 and 6. The heat levels in these tests would not have affected an escaping occupant, but rather an occupant either impaired or incapacitated in the vicinity of the Kitchen during the fire. In Bedroom 1, heat tenability thresholds were not exceeded in any of the sprinklered tests. In the non-sprinklered test (Test 14), the heat tenability thresholds were all exceeded within 6 minutes of ign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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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4.2.3 Effects on toxic tenability Times to reach smoke tenability thresholds are summarised in Table C 3 and Table C 4 in Appendix C. Times to reach irritant-induced escape impairment,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nt-induced incapacitation were significantly increased in most tests in comparison with those in the non- sprinklered test. While sprinkler activations did not necessarily cease the growth in irritant and asphyxiant concentrations during the fires, as they did not completely extinguish the fires, they aided in controlling fire growth and in most cases the amount of polyurethane consumed. Water sprays also had the effect of ‘scrubbing’, or acting as a physical barrier to smoke travel within the unit. With the varied toxicity levels within the unit, coupled with a relatively controlled fire and tenable temperatures, there is a possibility that occupants may misjudge the risk of remaining in place or returning into the environment to retrieve their belongings. These results reveal a need to reinforce the public safety messaging to “Get out, stay out, call Triple Zero (000)” even in a sprinklered fire, and the importance of educating the public on closing doors to compartmentalise the f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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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5 RECOMMENDATIONS Based on the results of tests undertaken in this fire research program and within the limitations of the number and type of scenarios tested, it is clear the activation of automatic fire sprinklers significantly improves the tenability of occupants in the event of a fire. The improvement in temperatures and atmospheric toxicity also significantly improves conditions for firefighters, resulting in a safer operating environment at the time of fire brigade intervention. It is therefore recommended that: 1. The two tested concept designs be finalised and used to support a Proposal for Change to the 2019 National Construction Code that mandates sprinklers in new Class 2 and Class 3 shared residential accommodation buildings up to 25 metres in effective height. 2. Further fire research be undertaken by FRNSW and its research partners to develop and test cost-effective and reliable sprinkler systems for application in other residential structures, particularly Class 1 buildings. 3. Develop and implement a public education program to reinforce the “Get out, stay out, call Triple Zero (000)” message as pertaining to sprinklered ho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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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6 REFERENCES Abraham, J., & Webb, A. (2017). Literature review on low cost residential sprinkler system and approval test methods (No. EP165250). Clayton South, VIC: CSIRO. C Duncan, C. (2001). Cost effective domestic fire sprinkler system (No. 91). NZ: Building Research of New Zealand (BRANZ). Cote, A. E. (1983). Field test and evaluation of residential sprinkler systems: Part 1. Fire Technology, 19(4), 221–32. Dillon, H. (2012). Inquest into the death of Connie Zhang / Inquiry into fire at Unit 53, 4 West Terrace, Bankstown (No. 2012/00279934). NSW Coroners Court. Retrieved from http://www.coroners.justice.nsw.gov.au/Documents/Zhang%20findings%2018%2009%2015 %20FINAL.pdf FM 2030. (2009). Approval Standard for Residential Automatic Sprinklers for Fire Protection. FM Approvals.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rganization. (2012). ISO 13571:2012(E) Life-threatening components of fire - Guidelines for the estimation of time to compromised tenability in fires (Standard No. ISO 13571:2012). Geneva: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rganization. Kung, H., Haines, D., & Green Jr, R. (1978). Development of Low-Cost Residential Sprinkler Protection. Norwood, MA: Factory Mutual Research Corp.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 Society of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s. (2002). SFPE handbook of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ing. Quincy, Mass.; Bethesda, Md.: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Society of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s. Purser, D. A. (2008). Toxicity assessment of combustion products. In P. J. DiNenno (Ed.), SFPE Handbook of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ing (4th ed., pp. 96–193). Quincy, MA: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Purser, D. A. (2010). 3 - Hazards from smoke and irritants. In Fire Toxicity (pp. 51–117). Woodhead Publishing. Retrieved from http://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pii/B9781845695026500038 Standards Australia. (2008a). AS 2118.5 Automatic fire sprinkler systems: Home fire sprinkler systems. Sydney, Australia: Standards Australia. Standards Australia. (2008b). AS 2118.5-2008 Automatic fire sprinkler systems Part 5: Home fire sprinkler systems (Standard No. AS 2118.5-2008). Sydney: Standards Australia. Standards Australia. (2012). AS 2118.4 Automatic fire sprinkler systems: Sprinkler protection for accomodation buildings not exceeding four storeys in height (p. 41). Sydney, Australia: Standards Australia. Underwriters Laboratory, Inc. (2012). UL 1626 Residential Sprinklers for Fire Protection Service - Fourth Edition (Standard).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ANSI). 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2016). Access Acute Exposure Guideline Levels (AEGLs) Values. Retrieved 7 May 2016, from https://www.epa.gov/aegl/access-acute- exposure-guideline-levels-aegls-val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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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APPENDIX A Tenability Criteria A.1 Smoke/gas toxicity The formulae used to calculate Fractional Effective Dose (FED) for asphyxiant gases, and Fractional Effective Concentrations (FEC) for irritant gases are detailed in the SPFE Handbook of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ing by Purser (2008) and in ISO 13571 Life-threatening components of fire — Guidelines for the estimation of time to compromised tenability in fires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rganization, 2012). FED or FEC values of 1 correspond to a median value of human responses to the toxicological insul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rganization, 2012), i.e. the value at which 50% of the population is susceptible to the insult. A more conservative threshold of 0.3 represents a value that statistically affects 11.4% of the population, which can be considered to be the most vulnerable. Table A1 details the gases monitored during the tests and the reference concentration values used where available in the calculations. Table A1. Tenability limits used in gas calculations

Effective concentration for Escape Impairment (ppm) [REF] Effective concentration for Incapacitation (ppm) [REF] Lethal Effective Dose (ppm.min) [REF]

1,3 Butanediol

1,3-Butadiene C4H6 6700 [AEGL] 27000 [AEGL] 810000 [AEGL] Acetaldehyde C2H4O 340 [AEGL] 1100 [AEGL] 33000 [AEGL] Acetone C3H6O 9300 [AEGL] 8600 [AEGL] 258000 [AEGL] Acrolein C3H4O 4 [SFPE] 20 [SFPE] 4500 [SFPE] Ammonia NH3 220 [AEGL] 1600 [AEGL] 48000 [AEGL] Benzene C5H6 2000 [AEGL] 5600 [AEGL] 168000 [AEGL]

Carbon dioxide CO2

Carbon monoxide CO 420 [AEGL] 600 [AEGL] 18000 [AEGL] Carbonyl sulfide COS 69 [AEGL] 190 [AEGL] 5700 [AEGL] Chlorobenzene C6H5Cl 430 [AEGL] 800 [AEGL] 24000 [AEGL]

Ethane C2H6

Ethanol C2H6O

Ethyl benzene C8H10 2900 [AEGL] 2600 [AEGL] 78000 [AEGL]

Ethylene C2H4

Formaldehyde CH2O 6 [SFPE] 30 [SFPE] 22500 [SFPE]

Formic acid CH2O

Hydrogen bromide HBr 200 [SFPE] 900 [SFPE] 114000 [SFPE] SFPE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 Society of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s, 2002) AEGL (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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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A1. Tenability limits used in gas calculations – cont.

Effective concentration for Escape Impairment (ppm) [REF] Effective concentration for Incapacitation (ppm) [REF] Lethal Effective Dose (ppm.min) [REF] Hexane C6H14 4000 [AEGL] 8600 [AEGL] 258000 [AEGL] Hydrogen bromide HBr 200 [SFPE] 900 [SFPE] 114000 [SFPE] Hydrogen chloride HCl 200 [SFPE] 900 [SFPE] 114000 [SFPE]

Hydrogen cyanide HCN

Hydrogen fluoride HF 200 [SFPE] 900 [SFPE] 87000 [SFPE]

Methane CH4

Methanol CH4O 11000 [AEGL] 14000 [AEGL] 420000 [AEGL] Methyl ethyl ketone (2- Butanone) 4900 [AEGL] 10000 [AEGL] 300000 [AEGL] m-Xylene C8H10 2500 [AEGL] 3600 [AEGL] 108000 [AEGL] Nitrogen dioxide NO2 70 [SFPE] 350 [SFPE] 1900 [SFPE]

Nitrogen monoxide NO

1000

[SFPE]

Nitrous oxide N2O

Octane C8H18

o-Xylene C8H10 2500 [AEGL] 3600 [AEGL] 108000 [AEGL] Phenol C6H5OH 29

[AEGL]

Propane C3H8 17000 [AEGL] 33000 [AEGL] 990000 [AEGL]

Propene C3H6

p-Xylene C8H10 2500 [AEGL] 3600 [AEGL] 108000 [AEGL] Styrene C8H8 230 [AEGL] 1900 [AEGL] 57000 [AEGL] Sulfur dioxide SO2 24 [SFPE] 120 [SFPE] 12000 [SFPE] Toluene C7H8 1400 [AEGL] 5200 [AEGL] 156000 [AEGL] SFPE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 Society of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s., 2002) AEGL (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2016)

A.2 Heat tenability Purser (2008) calculated a Fractional Effective Dose for convective heat using recorded temperature measurements T(°C). The threshold value of 1 represents extreme pain resulting in incapacitation in 50% of the population. 𝐹𝐹𝐹𝐹𝐹𝐹𝑐𝑐𝑐𝑐𝑐𝑐𝑐𝑐 ℎ𝑒𝑒𝑒𝑒𝑒𝑒= ෍൬ 1 5 × 107𝑇𝑇−3.4൰ 𝑡𝑡2 𝑡𝑡1 ∆𝑡𝑡 In addition, a temperature threshold value of 65°C is used for a saturated atmosphere in which the occupant is not able to breathe prop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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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APPENDIX B Sprinkler head specif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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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APPENDIX C Data Tables Table C 1 Test scenarios SPRINKLER SYSTEM ORIGIN SCENARIO AND CONDITIONS DURATION Test 1 Domestic Lounge NW corner UL-based corner test, external doors open, internal closed, corner located crib shielded by plywood-backed foam 12 min 13 s Test 2 Hydrant Lounge NW corner UL-based corner test, external doors open, internal closed, corner located crib shielded by plywood-backed foam 8 min 20 s Test 3 Domestic Lounge centre Centre Lounge, stylised furniture (2x 2-seater sofas + coffee table), external doors open, internal closed 10 min 19 s Test 4 Domestic Lounge NW corner UL-based corner test, external doors open, Internal doors closed, single sprinkler (UL location) only 50 min Test 5 Hydrant Lounge NW corner Corner fire, stylised furniture, all doors closed 45 min Test 6 Domestic Lounge NW corner Corner fire, stylised furniture, all doors closed 45 min Test 7 Domestic Lounge NW corner Corner fire, external doors closed, internal doors open 30 min Test 8 Domestic Bedroom 1 NW corner Bedroom fire, door closed, Gas sampling at 1m & 1.6m 50 min Test 9 Domestic Kitchen stove Kitchen oil fire, external doors closed, internal doors open 20 min Test 10 Hydrant Lounge NW corner Corner fire, real furnishings, doors closed 40 min Test 11 Domestic Lounge NW corner Corner fire, real furnishings, doors closed 50 min Test 12 Domestic Lounge NW corner Corner fire, stylised furniture, external doors open, Bedroom door open 50 min Test 13 Domestic Lounge NW corner Corner fire, real furniture, external doors closed, Bedroom door open 50 min Test 14 None Lounge NW corner Real furnishings, external doors open, Bedroom door closed 8 min 44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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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C 2 Smoke alarm and sprinkler activations times SPRINKLER SYSTEM First smoke alarm activation First sprinkler activation Second sprinkler activation Third sprinkler activation Fourth sprinkler activation Test 1 Domestic 50 s 1 min 23 s 1 min 33 s

Test 2 Hydrant 18 s 1 min 20 s 1 min 21 s

Test 3 Domestic 1 min 1 min 55 s 1 min 58 s 2 min 5 s 2 min 9 s Test 4 Domestic 1 min 1 s 1 min 51 s

Test 5 Hydrant 1 min 6 s 1 min 35 s

Test 6 Domestic 1 min 4 s 1 min 13 s 2 min 57 s

Test 7 Domestic 1 min 7 s 1 min 18 s 1 min 42 s

Test 8 Domestic 27 s 58 s

Test 9 Domestic -8 min 32 s 1 min 43 s 1 min 59 s

Test 10 Hydrant 1 min 6 s 2 min 20 s 2 min 28 s

Test 11 Domestic 1 min 44 s 1 min 39 s 2 min 3 s

Test 12 Domestic 1 min 21 s 1 min 37 s 2 min 10 s 2 min 18 s

Test 13 Domestic 1 min 41 s 1 min 50 s

Test 14 None 57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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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C 3 Lounge room (G2) smoke tenability threshold times SPRINKLER SYSTEM FECesc >0.3 at G2 (Lounge) FECesc >1 at G2 (Lounge) FECinc >0.3 at G2 (Lounge) FECinc >1 at G2 (Lounge) FEDasp >0.3 at G2 (Lounge) FEDasp >1 at G2 (Lounge) Test 1 Domestic 1 min 42 s

2 min 16 s – 4 min 44 s

Test 2 Hydrant 2 min 35 s

Test 3 Domestic 2 min 3 min 19 s 2 min 23 s

Test 4 Domestic 1 min 27 s 2 min 31 s 2 min 7 s 10 min 51 s 12 min 58 s

Test 5 Hydrant 1 min 43 s 3 min 43 s 2 min 39 s 6 min 29 s 9 min 48 s 19 min 44 s Test 6 Domestic 1 min 43 s 3 min 3 s 2 min 15 s 3 min 50 s 7 min 25 s 13 min 38 s Test 7 Domestic 1 min 20 s 3 min 35 s 1 min 59 s 4 min 46 s 7 min 41 s 12 min 19 s Test 8* Domestic 56 s 1 min 4 s

1 min 19 s 2 min 39 s 5 min 26 s Test 9 Domestic 1 min 52 s

3 min 19 s

Test 10 Hydrant 2 min 23 s 4 min 46 s 3 min 18 s 7 min 48 s 10 min 59 s 19 min 20 s Test 11 Domestic 1 min 44 s 3 min 27 s 2 min 39 s 5 min 2 s 8 min 29 s 14 min 50 s Test 12 Domestic 2 min 15 s 6 min 13 s – 28 min 36 s 2 min 46 s 19 min 28 s – 25 min 1 s 13 min 6 s

Test 13 Domestic 1 min 59 s 3 min 50 s 2 min 39 s 5 min 33 s 9 min 16 s 16 min 33 s Test 14 None 16 s 1 min 19 s 1 min 27 s 2 min 55 s 3 min 19 s 3 min 27 s *G2 located in Bedroom 1 at 1 metre in this 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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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C 4 Bedroom 1 (G1) smoke tenability threshold times SPRINKLER SYSTEM FECesc >0.3 at G1 (Bed1) FECesc >1 at G1 (Bed1) FECinc >0.3 at G1 (Bed1) FECinc >1 at G1 (Bed1) FEDasp >0.3 at G1 (Bed1) FEDasp >1 at G1 (Bed1) Test 1 Domestic

Test 2 Hydrant

Test 3 Domestic 6 min 5 s

Test 4 Domestic 10 min 44 s

31 min 39 s

Test 5 Hydrant 26 min 53 s

34 min 50 s

37 min 53 s

Test 6 Domestic 7 min 25 s 27 min 1 s 21 min 11 s 40 min 56 s 28 min 5 s

Test 7 Domestic 1 min 20 s 2 min 55 s 4 min 6 s 7 min 33 s 17 min 45 s

Test 8 Domestic 56 s 1 min 4 s 56 s 1 min 12 s 3 min 59 s 7 min 33 s Test 9 Domestic 2 min 39 s

3 min 02 s

Test 10 Hydrant 2 min 46 s 8 min 52 s 5 min 41 s 12 min 3 s 14 min 42 s 28 min 44 s Test 11 Domestic 6 min 38 s 12 min 27 s 10 min 36 s 22 min 31 s 20 min 32 s 39 min 52 s Test 12 Domestic 2 min 39 s 5 min 26 s – 32 min 19 s 4 min 7 s

27 min 49 s

Test 13 Domestic 3 min 3 s 4 min 54 s 4 min 14 s 9 min 32 s 12 min 43 s 24 min 30 s Test 14 None 3 min 19 s 3 min 26 s 3 min 26 s 3 min 34 s 3 min 50 s 3 min 58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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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C 5 Heat tenability threshold times SPRINKLER SYSTEM Kitchen (T20) > 65°C Kitchen FEDheat 0.3 Lounge centre (T28) >65°C Lounge centre FEDheat 0.3 Bedroom 1 (T32) > 65°C Bedroom 1 FEDheat 0.3 Test 1 Domestic 2 min 5 s – 4 min 50 s 8 min 25 s

Test 2 Hydrant

Test 3 Domestic

3 min 5 s – 7 min 25 s 6 min 50 s

Test 4 Domestic 2 min 11 s – 4 min 16 s

2 min 3 s – 2 min 14 s

Test 5 Hydrant

Test 6 Domestic 2 min 46 s – 8 min 25 s 11 min 34 s

Test 7 Domestic

Test 8 Domestic

Test 9 Domestic

Test 10 Hydrant

Test 11 Domestic

Test 12 Domestic

Test 13 Domestic 3 min 2 s – 5 min 6 s

Test 14 None 2 min 45s 3 min 18 s 2 min 45 s 3 min 22 s 4 min 22 s 6 min 2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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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C 6 Peak temperatures measured at the sprinkler heads (degrees Celsius).

T1 (H4) T2 (D4) T3 (H9) T4 (D2) T5 (D1) T6 (H2) T7 (H1) T8 (D3) T9 (D5) T10 (H5) T11 (H3) T12 (D8) T13 (H8) T14 (D7) T15 (H7) T16 (H6) T17 (D6) Test 1 167.4 158.6 164.3 218.9 100.3 92.0 125.2 96.4 142.1 152.0 117.2 27.9 27.5 31.1 31.4 32.6 34.4 Test 2 98.2 90.3 95.9 158.4 109.7 106.6 93.3 92.8 88.2 94.0 62.6 24.7 24.6 24.1 24.2 24.7 25.3 Test 3 122.0 80.9 119.8 91.8 183.4 223.1 248.1 86.7 85.9 91.3 126.7 27.1 26.3 28.2 28.7 32.2 34.6 Test 4 112.3 105.1 107.1 152.9 95.0 142.4 132.7 130.8 118.9 121.7 90.9 27.0 26.8 27.3 27.2 29.2 30.5 Test 5 80.2 70.7 74.4 129.5 96.8 85.9 83.2 77.0 70.6 70.9 55.7 23.7 24.0 23.3 23.5 23.9 24.0 Test 6 94.4 91.7 96.2 89.0 127.2 132.8 122.3 117.5 97.2 102.6 86.8 24.0 23.4 28.0 28.3 29.7 31.0 Test 7 105.5 101.2 108.0 89.4 159.0 153.3 143.8 89.5 94.0 99.9 97.1 61.4 59.0 68.4 71.0 27.4 28.3 Test 8 27.3 26.1 20.2 21.8 24.4 27.9 23.7 22.6 20.4 20.5 23.6 125.8 141.7 20.6 20.7 25.0 26.7 Test 9 133.3 144.6 106.5 77.9 80.9 73.4 82.1 71.4 63.6 66.1 54.5 36.1 35.2 39.9 41.7 21.2 21.6 Test 10 86.0 79.6 83.0 158.0 125.4 118.4 95.1 96.5 86.3 87.1 71.5 45.1 43.0 50.0 52.6 17.9 18.6 Test 11 73.4 73.6 79.9 93.1 92.4 116.9 94.7 86.8 85.3 90.6 65.8 27.2 22.9 41.1 42.8 25.9 26.0 Test 12 133.1 85.5 127.7 101.1 158.1 152.9 142.3 97.6 97.8 97.3 106.1 77.7 74.0 77.9 78.3 28.3 29.9 Test 13 94.3 90.8 91.4 126.0 101.4 98.1 86.9 103.6 84.4 88.3 73.3 53.3 51.4 59.4 59.4 23.2 24.2 Test 14 669.80 600.20 717.00 884.30 785.10 718.20 732.90 620.00 499.70 492.60 437.00 226.90 222.30 160.60 167.40 75.20 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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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D17/8418 Issued: 10 December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C 7 Peak temperatures measured at the thermocouple trees (degrees Celsius) – note T36 is a single thermocouple located above the NW corner

T18 T19 T20 T21 T22 T23 T24 T25 T26 T27 T28 T29 T30 T31 T32 T33 T34 T35 T36 Test 1 150.1 149.1 105.2 33.5 333.4 229.3 236.3 58.9 140.1 65.5 53.9 36.6 27.5 26.9 26.6 26.4 85.6 147.2 303.5 Test 2 81.6 79.0 55.9 35.3 252.7 131.0 254.2 88.3 68.7 60.1 49.8 36.0 24.4 24.6 24.5 24.5 32.3 79.1 193.1 Test 3 114.2 65.2 59.6 33.0 130.3 117.2 94.0 33.3 155.3 121.9 92.9 40.6 26.2 24.2 23.0 21.6 64.9 110.8 118.3 Test 4 99.0 97.0 76.4 33.8 210.6 106.1 87.0 97.3 111.4 95.9 71.5 39.3 26.4 25.8 25.3 25.0 45.5 97.9 372.2 Test 5 62.2 62.8 48.0 39.6 103.0 56.6 47.1 46.3 58.2 50.5 34.6 36.9 23.6 23.8 23.7 23.7 31.9 38.8 343.6 Test 6 89.7 89.1 72.2 42.4 132.7 47.4 45.9 42.0 108.3 93.2 46.2 41.3 23.1 21.9 20.8 20.8 54.6 53.8 304.2 Test 7 98.8 97.6 60.0 37.3 151.8 45.0 39.4 36.7 117.9 69.3 43.4 36.0 58.2 52.6 48.3 40.0 43.9 53.9 348.2 Test 8 26.4 24.5 20.1 21.1 20.3 20.2 20.2 39.4 32.8 31.3 20.3 20.3 243.4 70.6 63.1 57.1 25.7 27.4 22.3 Test 9 59.4 53.6 38.0 28.7 81.3 43.4 38.2 25.0 58.1 49.3 31.8 25.8 34.2 33.7 29.2 21.3 25.4 35.3 89.8 Test 10 65.6 73.4 59.8 28.6 212.1 72.9 46.7 38.7 80.3 66.6 35.8 29.4 36.1 35.5 28.0 20.8 24.3 38.8 344.8 Test 11 71.3 71.7 50.0 32.9 87.6 44.0 39.7 34.6 83.6 65.2 40.6 35.6 22.0 22.0 21.4 21.1 41.9 35.5 250.7 Test 12 113.6 69.7 45.7 32.3 165.3 118.6 74.7 33.5 127.7 114.7 45.2 29.2 68.1 64.4 56.2 25.7 44.5 38.5 328.1 Test 13 82.0 82.6 70.6 30.4 123.2 50.3 44.6 34.9 80.1 62.8 36.3 35.6 47.9 46.1 43.9 25.3 32.9 40.7 249.2 Test 14 507.2 550.1 507.3 316.9 918.0 910.6 765.5 581.3 710.6 657.7 569.8 487.3 192.3 169.0 149.7 74.3 397.8 576.9 853.3

FD09298 | 2018_濮阳盛华德化工11·30一般爆炸着火_11·30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18年11月30日下午16时16分,濮阳盛华德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濮阳市范县濮王产业园区内)联合装置三环车间的计量混合罐,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1万元。

事故发生后,濮阳市市委书记宋殿宇、市长杨青玖分别做出批示,要求范县县委县政府、市安监局等部门要综合考虑企业内外因素,务必科学施救,采取安全有效、稳妥的方式开展应急处置,避免事故扩大,产生次生、衍生事故灾害。市长杨青玖、常务副市长王载文带领市安监、消防、环保、卫计委等有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直至现场救援结束。

接事故报告后,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和河南省委、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高度重视,各级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抓好危化企业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坚决防范遏制危化企业安全事故发生。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调查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按照省安委办要求,濮阳市政府将濮阳盛华德化工有限公司“11·30”一般爆炸着火事故提级调查,于12月3日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的濮阳盛华德化工有限公司“11·30”事故调查组,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范县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责任追究组,同时聘请化工安全、消防、生产、自控仪表等专业的4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鉴定试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濮阳盛华德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注册资金1680万元,现有职工约300人。2012年,该公司在范县产业集聚区濮王产业园成立濮王分公司,濮王分公司建有年产4000吨丙烯醛、8000吨戊二醛、2000吨3-环己烯甲醛联合生产装置一套,于2013年8月26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豫J)WH安许证字〔2013〕00078),2015年9月濮王分公司与总公司合并,于2016年8月22日取得延期换证许可(证号:(豫J)WH安许证字〔2016〕00078),主要产品为丙烯醛、戊二醛、3-环己烯甲醛、均苯四甲酸二酐、均苯四甲酸、4’4-二氨基二苯醚。该公司下设丙烯醛和三环2个车间,其中丙烯醛车间负责年产4000吨丙烯醛单元的生产运行,三环车间负责年产8000吨戊二醛和2000吨3-环己烯甲醛2个单元的生产运行。

(二)建设项目有关审批入园区情况。

(三)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职情况。

2012年12月成立至“11·30”事故发生,濮王化工园区内没有消防管网。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1月23日下午17点左右,濮阳盛华德化工有限公司三环车间3-环己烯甲醛单元1#计量混合罐出料口堵塞,该单元临时停车,直到24日早上8时,清理疏通完毕,约有2.7吨的丙烯醛和丁二烯混合料在1#计量混合罐内存放,未进行处置。三环车间主任殷常明向公司总经理孙维华请示该单元是否重新开车,总经理孙维华和法定代表人李德彪商议后,认为目前市场情况不好,就没让该单元重新开车。此时,1#计量混合罐存放的混合物料仍未进行处置,直至事故发生。

2018年11月30日,三环车间的年产8000吨戊二醛单元正常生产,下午16时交接班后,当班岗位巡检人员张永刚现场巡检时,闻到1#计量混合罐附近有刺激性气味(戊二醛单元和3-环己烯甲醛单元的计量罐在同一个罐区且紧邻),当即报告当班班长张明博,张明博立即向三环车间主任殷常明汇报,同时张明博带着当班副班长崔重岩到该罐周围排查原因,发现该罐顶部放空口有气体泄漏,殷常明立即派张永刚检查该罐压力,张永刚上到该罐二层操作平台,发现压力表指示达到1.6MPa(日常工作压力0.2MPa),并有气体从上部的管道法兰冒出,殷常明派张明博迅速将该罐进口冷冻盐水阀全开,并派张明博和崔重岩上二层操作平台用新水喷淋对该罐进行降温,新水喷到罐体的瞬间就蒸发了,张明博和崔重岩发现情况危险无法控制,立即从二层平台撤离,撤离过程中该罐发生爆炸着火,引发紧邻3个计量混合罐爆炸着火,随后引燃相邻生产装置。现场周围6人受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企业员工立即拨打119、120报警,撤离厂区人员,疏散周边群众。范县消防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所辖三个消防中队到场处置,并上报支队指挥中心请求增援。濮阳市消防支队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濮阳市应急救援联动预案,调集全市8个消防中队、10个工艺处置队和1个战勤保障大队的38辆消防车、190名指战员、1套远程供水系统到场救援灭火。同时,请调社会应急联动单位协同作战,并上报省消防总队。经全体参战人员奋勇作战,18时05分控制火势,21时45分将大火全部扑灭,成功保住了邻近的成品罐区、液化烃罐区、联合装置主框架区、均四甲苯原料精致区及整个厂区的安全,保护财产价值7000余万元。

三、事故伤亡人员核查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情况

(一)事故伤亡人员核查情况。

该起事故共造成6人受伤,其中重度90%烧伤1人、中度35%烧伤1人,目前2人已转至郑州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均已脱离生命危险期;中度13%烧伤1人,小腿骨折1人,肘部骨折1人,玻璃划伤1人,4人分别在濮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濮阳市油田职工医院和范县人民医院治疗,均无生命危险。这6人中,5人是该企业职工,1人是该企业厂区北墙外过路人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情况。

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濮阳神州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认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01万元(1000万元以下为一般事故)。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此次事故是由于该企业三环车间3-环己烯甲醛单元停产后,没有严格执行停产操作规程,违规将1#计量混合罐内丁二烯、丙烯醛混合物料长时间存放(11月23日至11月30日),物料间加成、聚合等放热反应持续进行,反应速度、温度、压力之间相互促进,形成恶性循环,且冷却(盐水减少)作用失效,反应失控,最终罐内压力超过罐体承受压力,(发现压力表指示达到1.6MPa,日常工作压力0.2MPa),导致爆炸并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生产管理混乱。

(1)3-环己烯甲醛单元停产维修完成后,车间负责人殷常明未制定停车方案,未按操作规程将物料吃完,致使危险物料长达7天在1#计量混合罐存放,该企业各级相关管理人员、三环车间操作人员完全忽视这一重大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该企业总经理孙维华接到三环车间主任殷常明报告装置生产情况并下达停产指令时,未过问和了解装置的安全生产情况,对设备存在危险物料等事故隐患未及时掌握。

(3)三环车间中控室内操人员陈利娇未对停车后仍存放有危险物料的计量罐的温度、液位等工艺参数和可燃气体监测报警数据进行监控,也未对有关参数进行记录和交接,致使事故计量混合罐内物料的反应情况和事故险情未能及时发现。三环车间外操人员三个班组均未对1#计量混合罐进行巡检。

(4)中控室DCS系统、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报警扬声器未有效设置,未能对1#计量罐温度超限发出报警声响,仅在DCS系统显示报警图标,不能提供足够的警示。

(5)装置区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摄像头设置不足,未覆盖3-环己烯甲醛装置反应器、计量罐等主要工艺设备。

2、安全管理不到位。

(1)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该企业从主要负责人到三环车间操作人员,均未认识到计量混合罐中长期存放物料潜在的重大隐患。三环车间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差,安全知识缺乏,不了解本车间工艺流程、物料反应存在的危险性,不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双重预防工作开展不扎实。未认真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该企业对发生事故的计量混合罐进行了风险评估,提出管控措施,但没有对职工进行专门教育培训,致使三环车间操作人员对计量混合罐的风险不清楚,不知道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

(3)应急管理不到位。该企业应急预案编制不规范,没有针对计量混合罐风险编制针对性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应急能力差,发现计量混合罐压力急剧升高险情时,未发出预警信息,未及时组织人员撤离,造成多人受伤。

3、当地政府公共设施配套不完备。

范县人民政府对濮王产业园区内公共配套设施设置不到位,濮王产业园作为化工园区没有消防管网,消防栓形同虚设,致使发生重大火灾时水源不足,影响灭火救援效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濮阳盛华德化工有限公司“11·30”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责任人员(企业6人)

(二)责任单位(3个)。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濮阳盛华德化工有限公司。

要深刻汲取“11·30”爆炸着火事故的惨痛教训,一是要聘请专业且有管理能力的人员进行公司管理,二是要加强人员培训,提升全员专业技能和安全水平,使每个员工都要具备与岗位相附的专业素质;三是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落实;四是要认真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人人参与,不留死角的搞好风险评估,使每一名员工必须达到岗位风险“手指口述”,认真落实事故隐患清单化管理,及时排查治理各类隐患,严防事故再次发生。五是要淘汰落后或不科学的工艺,实现工艺全程自动化,确保风险时时可防可控。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认真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8〕78 号)的贯彻落实,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风险管控的理念,牢固树立风险意识。要按照河南省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体系建设总体要求,组织危险化学品企业广大职工开展全面排查、辨识、评估安全风险,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同时,全面排查、及时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实施闭环管理。

(三)范县人民政府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全市及有关部门,大力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全员应急能力。

(五)全市各级各部门,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是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本之策,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一旦发生事故,影响范围广、救援难度大,易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后果十分严重。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乡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必须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突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动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落实。

FD09299 | 2018_火星落入地沟发生着火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和危害

2000 年 9 月 15 日上午 ,TMP三车间准备从储罐区丙烯腈铺设管道到TMP三车间 , 某维修工在二车间东就用气割下料(另一位操作工去办理动火证),二车间在上班的人员看到地沟冒烟,整个地沟燃烧发出 " 彭彭 " 的声音 , 丙烯腈进料塑料管燃烧 , 马上拿起灭火器 , 铺开消防带及时把火扑灭。这时某维修工如梦初醒。丙烯腈管子表面被烧焦变形 , 幸亏没有燃烧丙烯腈罐。

二、事故原因分析

1 、地沟中有易燃液体。此地沟不流通,浓度越来越大,遇明火燃烧。

2 、动火前没有办好动火许可证。

3 、没有人在场监护。

三、同类事故防止措施

1 、生产区内地沟要流通,不流通的定期用水冲。

2 、动火必须远离地沟或用水将地沟仲淡。

3 、动火前必须先办理好动火证 , 安全措施可靠 , 经过检查后方可动火。

FD09300 | 201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04年3月27日凌晨6:10分左右,在试油公司霍10井基地,试油作业二分公司发电工巡回检查发电机返回宿舍,路过03—186号宿舍时,发现试油公司124分公司试油工陈××住的03—186号宿舍门缝有烟冒出并有很大的烟味,发电工敲门未听到回答,随即把管理员叫醒,要了钥匙将门打开,这时一股浓烟冲出并发现有火燃烧,发电工马上切断电源,用灭火器进行灭火。火扑灭后,将陈××救出立即送往临近的安集海医院,经医生诊断证实陈××火灾后窒息及烧伤致死。

事故原因:公司调查组调查后认为造成陈××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陈××睡觉前吸烟且未将烟头熄灭,睡着后烟头将被子、褥子、海绵床垫引燃,有毒的烟雾造成陈××窒息死亡。

纠正措施:通过这次事故,我们深刻认识到公司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还需进一步加强,安全这根弦不管在生产、生活中都不能放松。这次事故虽然不是发生在施工现场,但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教训:就是要把安全理念贯穿到我们生产、生活的每一个环节,HSE工作应进一步细化。

本次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召集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分析、研究事故原因,为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制定纠正措施如下:

1)强化培训:把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始终贯穿于公司培训的整个过程,只有全员安全意识提高了,安全这根弦绷紧了,才能做到本质的安全;

2)制定《野营房火灾应急预案》:在野外施工、住宿的人员每人都要接受安全培训,并进行应急演练;

3)统一安排住宿:野外基地由生活公司集中统一安排住宿,禁止一个人单独住一个房间的现象,以便员工在休息时能相互照应。各指挥部安排人员统一检查,负责监督检查住宿情况,不执行措施者指挥部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4)野营房内禁止卧床吸烟:在野营房住宿人员严禁卧床吸烟。由生活公司在人员住宿前作为规定进行宣传、讲解。使人人熟知共同遵守。各指挥部检查并执行,对违反者每次给予200元处罚,并扣所在单位奖金200元;

5)杜绝不良行为:在野营房住宿人员,禁止将床头铁管当烟灰缸使用,禁止乱扔烟头,杜绝不良习惯和行为。对违反者每次给予200元处罚,并扣所在单位奖金200元;

6)改进住宿条件:对在用的沙漠公寓安装烟雾报警系统。新采购、建造沙漠公寓时,增加此项功能;

FD09301 | 2018_火灾事故报告汇编_2016-2026.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火灾事故报告汇编 2016-2026年中国大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汇 编 编制单位:ima.copilot 智能工作台 编制日期:2026年5月9日 数据来源:中 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官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消防救 援总队官网、ima知识库(消防智库) 收录标准:有公开调查报告或正式处理 通报的较大及以上级别火灾/爆炸着火事故 一、汇编说明 1.1 编制目的 本汇编系统收集整理了2016年至2026年(截至5月)中国大陆地区所有有公开调查报告的 较大及以上级别火灾事故,旨在为消防工作者、安全管理人员、政策研究者提供一份全 面、可追溯的参考资料。 1.2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等级划分如下: 等级 死亡人数或重伤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事故≥30人 ≥100人 ≥1亿元 重大事故 10-29人50-99人 5000万-1亿元 较大事故 3-9人 10-49人 1000万-5000万元 一般事故 人 人 万元 本汇编以较大及以上级别事故为主体,同时收录部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事故。 1.3 数据来源与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官网”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栏目(mem.gov.cn/gk/ sgcc/tbzdsgdcbg):收录经国务院调查组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及部分重大事故调 查报告。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消防救援总队官网:重大及较大级别事故调查 报告主要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发布。 ima知识库(消防智库):收录多份完整事故调查报告PDF/DOCX文件。 新华网、央视网、光明网等官方媒体报道。 特别说明:部分早期年份(2016-2019年)的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分散在各地市级 应急管理部门网站,或因网站改版已不可访问,本汇编通过多渠道交叉验证尽量完 整收录。凡标注来源的事故均有据可查。 二、十年火灾事故总览 2.1 年度事故数量与伤亡趋势 年份 收录事故总数重大及以上较大合计死亡(约) 2016 29起 2 27 ≥120人 2017 34起 7 27 ≥170人 2018 29起 6 23 ≥150人 2019 24起 2 22 ≥180人 2020 18起 2 16 ≥100人 2021 18起 3 15 ≥100人 2022 6起 2 4 ≥65人 2023 6起 3 3 ≥94人 2024 6起 4 2 ≥92人 2025 13起 2 11 ≥75人 2026(至5月)5起 1 4 ≥19人 合计 ~188起 34 ~154 ≥1165人 说明:2022-2024年收录数量偏低,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应急管理部网站逐步 减少直接发布调查报告,改由各省自行发布;二是部分近年事故的调查报告公 开存在一定时效滞后。全国消防部门统计的实际较大火灾数量远多于此(如 2016年64起、2018年67起),但并非全部有完整调查报告公开发布。 2.2 事故等级分布 等级 数量 典型事故 特别重大(≥30死) 5起 响水3·21、安阳11·21、银川6·21、新余 1·24(+天津港8·12跨年度) 2. 3. 4. 5.

等级 数量 典型事故 重大(10-29死) 29起 北京大兴11·18、哈尔滨8·25、柘城 6·25、长峰医院4·18等 较大(3-9死) ~154起 遍布各年份 2.3 起火原因分类分析 原因类别 约起数 占比 说明 电气故障 ~55起 29% 短路、电热膜故 障、线路老化为 最大单一致灾因 素 电动车/电池故障 ~25起 13% 充电热失控为突 出风险, 2016-2018年高发 违规动火/电焊 ~20起 11% 电焊、气割火花 引燃可燃物,近 年重特大事故主 因 危化品/爆炸/粉尘 ~22起 12% 化工泄漏、粉尘 爆炸、烟花爆竹 等 生活用火不慎 ~18起 10% 蚊香、烟蒂、焚 香点蜡等 人为纵火 ~5起 3% 英德KTV、常熟 群租房等 其他/待查 ~43起 23% 含部分仅有简要 通报的事故 核心发现:电气故障和电动车电池故障合计占比超过42%,是最主要的两大致灾因素。 2022年后,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重特大火灾明显增多(安阳、新余、自贡三起即死亡97 人)。 2.4 场所类型分布 场所类型 约起数说明 居民住宅/出租屋 ~55起最大单一场所类型,夜间火灾致死率极高 厂房/仓库/物流 ~48起“三合一”“多合一”问题突出 商铺/餐饮/市场 ~30起“下店上宅”模式风险集中 化工/危化品企业 ~18起单起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巨大

场所类型 约起数说明 公共娱乐/宾馆/养老/学校/医院~15起人员密集场所,社会影响大 农村自建房 ~15起消防安全基础薄弱,2020年前后高发 三、2026年火灾事故(截至5月) 2026年截至目前,已公开报告5起火灾事故,其中1起可能达到重大等级。 序号 日期 事故名称 地点 死亡 受伤 经济损失 等级 1 5月2日 灵宝澜风足疗 店火灾 河南三 门峡灵 宝市 6人 0 调查中 较大/重 大 2 4月25日成都小区火灾 四川成 都 5人 2人 调查中 较大 3 3月14日梅州兴宁自建 房火灾 广东梅 州 3人 2人 调查中 较大 4 1月18日贵阳观山湖住 宅火灾 贵州贵 阳 2人 0 调查中 一般 5 1月16日湖州吴兴住宅 火灾 浙江湖 州 2人 0 26.06万元 一般 重点事故:灵宝澜风足疗店”5·2”火灾 2026年5月2日6时30分,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澜风足疗店发生火灾,造成6人死亡。事 发时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值守,消防控制系统警报无人处置,终酿大祸。国家消防救援局 已介入调查。(来源:新华社/国家消防救援局) 四、2025年火灾事故 2025年收录13起火灾事故,其中重大火灾2起、较大火灾9起。全年重大火灾造成42人死 亡,两起事故(承德老年公寓、辽阳饭店)均暴露出消防设施形同虚设的突出问题。 4.1 重大火灾 (1)河北承德国恩老年公寓”4·8”重大火灾 时间:2025年4月8日21时15分许 地点: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伤亡:20人死亡 • • •

经济损失:1274.8万元 事故等级:重大火灾(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 直接原因:公寓6号楼302房间西北侧,与电动防褥疮气床垫相连的移动插排电源线 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暴露问题:该公寓由原隆泉米业厂房改造,喷淋系统仅安装喷淋头未接入管道(假 安装),烟感报警器未有效启动,窗户加装固定防盗网未留逃生口,失能老人集中 安置在三楼顶层加剧伤亡。 追责:调查报告于2025年12月30日由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发布。 来源: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新华社/消防智库 (2)辽宁辽阳三里厨娘饭店”4·29”重大火灾 时间:2025年4月29日12时20分许 地点: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伤亡:22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等级:重大火灾(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 直接原因:饭店顾客王某丢弃的未熄灭烟蒂,在风势作用下通过紧贴外墙设置的铝 塑板排风道下方缝隙滚入检修口,引燃内部堆放的包装纸箱等垃圾,导致饭店外立 面装饰装修使用的铝塑板(以普通塑料为芯材)和建筑外墙聚苯乙烯保温板快速燃 烧蔓延成灾。 暴露问题:饭店违法改造扩建,烟感报警器电池被取出,喷淋系统因装修拆除,安 全出口被改造为冻品仓库,通道宽度仅0.8米。 追责:8人被移送司法机关,40名公职人员被追责问责。调查报告于2025年12月28 日发布。 来源: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央视网/消防智库 4.2 较大火灾(9起) 序号 日期 事故名称 地点 死亡 受伤 经济损失 原因 3 12月7日威海荣成冷链 物流火灾 山东威 海 9人 3人 783.84万元 在建冷 链设施 火灾 (跨年 度, 2024年 发生) 4 11月1日梧州藤县民房 火灾 广西梧 州 3人 0 — 二层天 花板电 气故障 5 9月12日湘潭环保科技 爆燃 湖南湘 潭 3人 2人 685.5万元 违章操 作+盲目 施救 • • • • • • • • • • • • • •

序号 日期 事故名称 地点 死亡 受伤 经济损失 原因 6 8月5日 扬州金陵船舶 火灾 江苏扬 州 3人 0 896万元 焊渣引 燃保温 材料 7 6月19日吕梁文水自建 房火灾 山西吕 梁 3人 0 431.36万元 儿童玩 火引发 8 6月10日汕头潮南农贸 市场火灾 广东汕 头 3人 0 353.37万元 电气线 路故 障, “下店 上宅” 9 4月12日昆明呈贡电动 车火灾 云南昆 明 8人 0 53.04万元 电动车 入户充 电/电池 短路 10 3月31日三明名佑食品 冷链火灾 福建三 明 5人 6人 — 动火作 业审批 形同虚 设 11 3月12日廊坊香河光伏 施工火灾 河北廊 坊 3人 0 419.32万元 屋顶光 伏施工 火灾 4.3 其他有影响的火灾 序号 日期 事故名称 地点 死亡 受伤 原因 12 3月22日 塔城锂电池运输 车火灾 新疆塔城 0 0 8辆运输锂 电池货车 起火(较 大财产损 失) 13 1月2日 营口大石桥危化 品运输火灾 辽宁营口 2人 2人 金属粉末 运输车自 燃 4.4 2025年度特点分析 消防设施失效成为共同特征:两起重大火灾均存在消防设施被拆除、停用或假安装 的问题。 •

4月集中爆发:4月发生3起重大/较大火灾(承德4·8、昆明4·12、辽阳4·29),共造 成50人死亡。 电动车火灾持续发生:昆明呈贡”4·12”火灾8人死亡的惨剧再次警示电动车入户充 电风险。 五、2024年火灾事故 2024年收录6起火灾事故,其中特别重大1起、重大3起,是近十年来重特大火灾最集中的 年份之一,全年重特大火灾共造成83人死亡。 5.1 江西新余佳乐苑”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时间:2024年1月24日15时22分 地点: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佳乐苑小区临街商住综合楼 伤亡:39人死亡、9人受伤 经济损失:4352.84万元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火灾 事故经过:佳乐苑小区临街综合楼地下一层为正在建设施工的冷库,一楼是网吧、 电竞店、快递站等临街商铺,二楼是教育培训机构和宾馆。当天地下一层冷库违规 施工,聚氨酯泡沫燃烧产生大量有毒烟气,通过连通空间迅速向上蔓延,导致二楼 培训机构内多名学生和宾馆住客被困遇难。 直接原因:冷库违规建设,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施工过程中起火燃烧。 追责:3名中管干部被问责,多名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国务院调查组/应急管理部/消防智库 5.2 四川自贡九鼎大楼”7·17”重大火灾 时间:2024年7月17日 地点:四川省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鼎川南书城 伤亡:16人死亡、39人受伤 经济损失:2670.18万元 事故等级:重大火灾 直接原因:九鼎集团违规组织无气割作业资格人员气割拆除自动扶梯,火花引燃周 边可燃物。 追责:32人被追责问责。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消防智库 5.3 南京明尚西苑”2·23”重大火灾 时间:2024年2月23日凌晨4时35分许 地点: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柿路9号明尚西苑小区6号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伤亡:15人死亡、2人重伤、42人轻伤 经济损失:3300余万元 事故等级:重大火灾 直接原因:违规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超标大容量锂离子电池热失控起火。 追责:10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来源:南京市/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5.4 河南方城英才学校”1·19”重大火灾 时间:2024年1月19日 地点: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 伤亡:13人死亡、4人受伤 经济损失:1740.5万元 事故等级:重大火灾 直接原因:一名8岁小学生用打火机烧被子上线头引发火灾。宿舍面积约56平方米, 住有32名9周岁左右的三年级男生,住宿区窗户装有防盗网。 暴露问题:学校安全管理缺失,宿舍由教室改建、超员住宿、窗口防盗网阻碍逃 生。 来源:河南省/消防智库 5.5 其他事故 日期 事故名称 地点 死亡 受伤 原因 10月10日 永州宁远较大火灾 湖南永州 4人 2人 蚊香未熄灭 引燃可燃物 12月7日 威海荣成冷链火灾 (跨至2025年) 山东威海 9人 3人 在建冷链物 流设施火灾 5.6 2024年度总结 2024年是近年来重特大火灾最集中的年份之一。江西新余”1·24”特别重大火灾(39 死)是继2019年响水爆炸(78死)后死亡人数最多的单起事故。全年4起重特大火灾共造 成83人死亡,暴露出冷库施工、动火作业、电动车充电、校园安全等领域的系统性风险。 六、2023年火灾事故 2023年收录6起重大/较大火灾事故,其中特别重大1起、重大2起,全年重特大火灾共造成 86人死亡。 • • • • • • • • • • • • • •

  1. 1 北京长峰医院”4·18”重大火灾

时间:2023年4月18日12时50分 地点:北京市丰台区靛厂新村291号 伤亡:29人死亡、42人受伤 经济损失:3831.82万元 事故等级:重大火灾 直接原因:违法违规改造工程,施工动火作业引燃可燃物,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 失。 追责:多名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和党纪政务处分。 来源:国务院调查组/应急管理部/消防智库 6.2 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 时间:2023年6月21日 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伤亡:31人死亡、7人受伤 经济损失:5114.5万元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 直接原因:液化石油气泄漏遇火源发生爆炸。 来源:国务院调查组/应急管理部 6.3 山西吕梁永聚煤业”11·16”重大火灾 时间:2023年11月16日 地点: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 伤亡:26人死亡、38人受伤 经济损失:约5000万元 事故等级:重大火灾 直接原因:联建楼二层浴室电动吊篮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 暴露问题: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超限额加装电动吊篮、违规敷设吊篮供电线 路,违规在井口浴室存放助燃物品。 来源: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消防智库 6.4 较大火灾 日期 事故名称 地点 死亡 受伤 原因 11月16日 潮州潮安自建房火灾广东潮州 5人 0 村民自建住 宅电气短路 10月1日 上海杨浦住宅火灾 上海杨浦 3人 0 居民住宅火 灾 5月7日 山西吕梁 5人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期 事故名称 地点 死亡 受伤 原因 吕梁临县高层住宅火 灾 电缆井桥架 电气故障, 居民乘电梯 逃生致死 七、2022年火灾事故 2022年收录6起火灾事故,其中特别重大1起(安阳凯信达”11·21”),全年收录事故共 造成65人死亡。 7.1 河南安阳凯信达”11·21”特别重大火灾 时间:2022年11月21日 地点: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伤亡:42人死亡、2人受伤 经济损失:12311万元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火灾 直接原因:企业人员违规电焊操作,电焊火花引燃周边可燃物,产生大量有毒烟 气。 暴露问题:厂房南北两侧货梯未设置电梯层门及实体墙围护结构,疏散楼梯未封 闭,一层起火后高温有毒烟气通过连通处、电梯井和疏散楼梯快速蔓延扩散至二层 三层。一层二层连通处堆放大量拉丝稀释剂与油漆等可燃物。 来源:国务院调查组/应急管理部/消防智库 7.2 较大火灾 日期 事故名称 地点 死亡 受伤 原因 12月22日 深圳坪山住宅火灾 广东深圳 3人 1人 住宅火灾 12月19日 北京顺义草莓大棚火 灾 北京 3人 0 大棚火灾, 过火22000 ㎡ 9月2日 东莞清溪厂房火灾 广东东莞 7人 0 闲置厂房违 规动火 4月21日 嘉兴嘉善电动车火灾浙江嘉兴 5人 2人 电动自行车 锂电池热失 控 1月11日 怀化芷江自建房火灾湖南怀化 5人 1人 居民自建房 火灾 • • • • • • • •

八、2021年火灾事故 2021年收录18起火灾事故,其中重大3起(含长春李氏婚纱”7·24”),全年事故共造成 约100人死亡。 8.1 重大火灾 (1)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 时间:2021年7月24日 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 伤亡:15人死亡、25人受伤 经济损失:约3700余万元 事故等级:重大火灾 直接原因:照明线路漏电引燃仿真植物装饰材料,违法建设导致火势迅速蔓延。 来源: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柘城震兴武馆”6·25”重大火灾 时间:2021年6月25日 地点: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远襄镇 伤亡:18人死亡、11人受伤 经济损失:2153.7万元 事故等级:重大火灾 直接原因:武馆方面使用蚊香不慎引发火灾。事发建筑为村民自建房,疏散条件 差。 追责:31名公职人员被处理。 来源: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消防智库 (3)北京丰台”4·16”储能电站火灾爆炸 时间:2021年4月16日 地点:北京市丰台区 伤亡:3人死亡、1人受伤 经济损失:1660.81万元 事故等级:较大(但行业影响重大) 直接原因:磷酸铁锂电池内短路故障引发热失控,导致爆炸。 意义:该事故引发了对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的全行业反思。 来源: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较大火灾(15起)

日期 事故名称 地点 死亡 受伤 原因 12月20日 上海青浦别墅火灾 上海 4人 0 住宅客厅着 火蔓延 12月14日 南昌医疗器械厂房火 灾 江西南昌 5人 1人 厂房火灾 12月6日 山西寿阳建投热电住 宿点火灾 山西晋中 8人 5人 项目部住宿 点火灾 11月13日 济南科院路住宅火灾山东济南 4人 0 居民住宅火 灾 9月20日 北京通州电动车充电 火灾 北京 5人 0 外卖骑手室 内给蓄电池 充电 8月27日 宿州萧县居民火灾 安徽宿州 4人 0 居民火灾 6月22日 阜阳颍州自建房火灾安徽阜阳 4人 1人 烟头引发, 首层便民店 5月14日 广州海珠住宅火灾 广东广州 3人 3人 居民住宅火 灾 5月9日 北京通州食品公司库 房火灾 北京 3人 0 库房火灾 4月22日 上海金山胜瑞电子厂 房火灾 上海 8人 0 员工违章吸 烟引燃 4月6日 池州铜锣湾商场火灾安徽池州 4人 2人 拆除扶梯火 花引燃垃圾 3月26日 黔东南锦屏居民楼火 灾 贵州黔东南 3人 0 居民住宅火 灾 2月27日 德宏瑞丽商住楼火灾云南德宏 3人 0 插头接触不 良发热 2月17日 烟台招远曹家洼金矿 火灾 山东烟台 6人 4人 井下动火作 业引发 2月16日 德州禹城蛋糕房火灾山东德州 7人 1人 “三合一” 场所 九、2020年火灾事故 2020年收录18起火灾事故,其中重大1起(太原台骀山”10·1”),全年事故共造成约100 人死亡。2020年也是电动车火灾和农村自建房火灾的高发年。

  1. 1 太原台骀山”10·1”重大火灾

时间:2020年10月1日13时许 地点: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小山沟村 伤亡:13人死亡、15人受伤 经济损失:1789.97万元 事故等级:重大火灾 直接原因:当日景区10kV供电系统故障维修结束恢复供电后,电缆故障引燃冰雕馆 内聚氨酯保温材料。冰雕馆内原本有5个出口,但4个出口不畅或被封堵。 追责:13人被采取刑事措施,35人受党纪政务处分。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9.2 较大火灾(17起) 日期 事故名称 地点 死亡 受伤 原因 9月25日 东莞松山湖实验室火 灾 广东东莞 3人 0 在建实验 室,特种作 业无证上岗 8月31日 毕节黔西自建房火灾贵州毕节 3人 13人 电动车充电 电源线故障 8月8日 南京鼓楼电动车火灾江苏南京 3人 0 楼道内电动 车起火 8月5日 百色右江自建房火灾广西百色 6人 0 电动车电瓶 爆炸引燃可 燃物 7月8日 贵阳商铺火灾 贵州贵阳 5人 4人 商铺火灾 7月2日 湛江遂溪自建房火灾广东湛江 5人 1人 自建房火灾 6月17日 娄底双峰物流仓库火 灾 湖南娄底 7人 0 未熄灭烟头 引燃包装纸 箱 5月28日 淮南凤台商铺火灾 安徽淮南 5人 0 插头故障引 燃可燃物 5月16日 黔南惠水小吃店火灾贵州黔南 5人 0 “下店上 宅”,一家 五口遇难 5月3日 永州祁阳商铺火灾 湖南永州 3人 0 商铺火灾 4月2日 宿迁艾森家居厂房火 灾 江苏宿迁 5人 2人 海绵静电积 聚引发 3月23日 阜阳颍上百货店火灾安徽阜阳 5人 1人 电动车充电 引发 • • • • • • • •

日期 事故名称 地点 死亡 受伤 原因 3月16日 汕头潮南自建房火灾广东汕头 4人 0 村民自建房 火灾 3月8日 黔东南天柱门面火灾贵州黔东南 9人 0 “下店上 宅”,电热 取暖器引燃 2月27日 德宏瑞丽商住楼火灾云南德宏 3人 0 出租房火灾 2月23日 深圳宝安商铺火灾 广东深圳 4人 0 商铺火灾 1月1日 黔东南从江农村火灾贵州从江 5人 0 木质结构民 房,电气线 路故障 9.3 2020年度特点 农村自建房、木质民房火灾高发:贵州黔东南从江(5死)、天柱(9死)、惠水(5 死)等农村火灾连续发生。 电动车火灾蔓延至农村地区:百色右江(6死)、毕节黔西(3死)、南京鼓楼(3 死)等电动车火灾从城市扩展到农村。 重大火灾发生在国庆节当天:太原台骀山”10·1”火灾暴露出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的 严重隐患。 十、2019年火灾事故 2019年收录24起火灾事故,其中特别重大1起(响水”3·21”爆炸)、重大1起(宁波锐 奇”9·29”),全年收录事故死亡约180人,为近十年死亡人数最高的年份之一。 10.1 江苏响水天嘉宜”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 时间:2019年3月21日 地点: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 伤亡: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 经济损失:约19.86亿元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爆炸事故 直接原因: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长期违法储存硝化废料,废料自燃引发爆炸。 影响:该事故是2016年以来死亡人数最多的单起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导致江苏省化 工行业大整治。 来源:国务院调查组/应急管理部 • • • • • • • • • • •

  1. 2 宁波锐奇日用品”9·29”重大火灾

时间:2019年9月29日 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 伤亡:19人死亡、3人受伤 经济损失:约2380.4万元 事故等级:重大火灾 直接原因:员工在厂房一层灌装车间用电磁炉加热制作香水原料异构烷烃混合物, 将加热后的混合物倒入塑料桶时,因静电放电引起可燃蒸气起火。员工未就近取用 灭火器,而用纸板扑打,延误4分多钟,火势蔓延并发生数次爆炸。厂房违规存放大 量易燃危化品,窗口设置铁栅栏阻碍逃生。 教训:该事故视频在网络广泛传播,成为消防安全培训的经典反面案例——员工缺 乏基本灭火常识,用嘴吹、用纸板扇是典型错误操作。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10.3 较大火灾(22起) 日期 事故名称 地点 死亡 受伤 原因 12月30日 重庆涪陵居民楼火灾重庆 6人 0 居民住宅火 灾 12月22日 中山古镇住宅火灾 广东中山 6人 0 居民住宅火 灾 11月29日 鹤壁家属楼火灾 河南鹤壁 4人 0 居民住宅夜 间火灾 11月15日 蚌埠龙子湖商铺火灾安徽蚌埠 5人 3人 “九小场 所”楼梯被 封堵 11月9日 上海鑫德物流仓库火 灾 上海 3人 1人 仓库电气故 障 10月24日 邯郸兴华钢铁皮带通 廊火灾 河北邯郸 7人 1人 高温矿料引 燃皮带(企 业迟报谎 报) 10月20日 泉州南安卫浴厂房火 灾 福建泉州 4人 3人 厂房火灾 10月9日 亳州涡阳卫生院火灾安徽亳州 5人 5人 蚊香引燃可 燃物 10月3日 淮安涟水厂房火灾 江苏淮安 6人 0 XPE棉着火 迅速蔓延 10月1日 汕尾海丰民宅火灾 广东汕尾 5人 0 • • • • • • • •

日期 事故名称 地点 死亡 受伤 原因 楼梯间电动 车充电短路 9月16日 广州增城仓库爆燃 广东广州 4人 2人 仓库爆燃 8月29日 淄博博山批发市场火 灾 山东淄博 2人 1人 仓库电气故 障 8月27日 G15猫狸岭隧道货车 起火 浙江台州 5人 31人 货车起火引 发隧道事故 8月9日 深圳龙岗汽配店火灾广东深圳 4人 0 汽油倒入塑 料桶静电爆 燃 6月12日 太原杏花岭酒馆火灾山西太原 6人 0 公共娱乐场 所 6月11日 大理出租房电动车火 灾 云南大理 6人 0 电动车锂电 池充电起火 5月5日 桂林雁山出租房火灾广西桂林 5人 38人 一楼电动车 停放充电起 火 3月6日 成都武侯汽配仓库火 灾 四川成都 4人 24人 照明电气线 路故障 10.4 2019年度特点 响水爆炸震动全国:78人死亡的惨痛代价推动了全国化工行业安全整治。 电动车火灾城市化蔓延:深圳龙岗(4死)、大理(6死)、桂林雁山(5死38伤) 等电动车火灾致死率居高。 年末居民住宅火灾集中:12月22日中山(6死)、12月30日涪陵(6死),暴露出冬 季居民住宅火灾防控薄弱。 十一、2018年火灾事故 2018年收录29起火灾事故,其中重大6起,是近十年重大火灾最多的年份之一,全年事故 共造成约150人死亡。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数据,2018年全国共发生较大火灾67起。 11.1 重大火灾(6起) (1)哈尔滨北龙汤泉酒店”8·25”重大火灾(20死23伤) 时间:2018年8月25日 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 • • • •

伤亡:20人死亡、23人受伤 经济损失:2504.8万元 直接原因:二期温泉区二层平台顶棚悬挂的风机盘管机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 塑料绿植装饰材料蔓延。有毒烟气通过酒店内通道迅速扩散。 追责:20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20人受党纪政务处分。 来源: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张家口盛华化工”11·28”重大爆燃(24死21伤) 时间:2018年11月28日零时40分 地点:河北省张家口市望山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伤亡:24人死亡(含1人后期医治无效)、21人受伤 经济损失:4148.86万元 直接原因:中国化工集团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氯乙烯泄漏扩散至厂外区域,遇火 源发生爆燃。38辆大货车和12辆小型车损毁。 来源: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3)宜宾恒达科技”7·12”重大爆炸着火(19死12伤) 时间:2018年7月12日18时42分 地点: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 伤亡:19人死亡、12人受伤 经济损失:4142余万元 直接原因:化学品误操作导致爆炸着火。 追责:法定代表人等15人被移送司法,4人接受纪委监委调查。 来源: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4)河南华航现代农牧”12·17”重大火灾(11死) 时间:2018年12月17日 地点:河南省商丘市 伤亡:11人死亡 经济损失:1467万元 直接原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2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19名责任人员被处 分。 来源: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5)达州好一新商贸城”6·1”重大火灾(1死) 时间:2018年6月1日 地点: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伤亡:1人死亡(吸入高温有毒烟气后窒息) 经济损失:约9210余万元 过火面积:约5.1万平方米,燃烧逾60小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直接原因:负1楼冷库3号库内租户自行拉接的照明电源线短路引燃香蕉外包装纸 箱。冷库防火设计缺失,部分消防通道违规改建为商铺。 追责:1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含董事长),33人受党纪政务或组织处理。 来源: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6)天津滨海中外运久凌仓库”10·28”重大火灾(0死) 时间:2018年10月28日17时25分 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 伤亡:0人伤亡 经济损失:约8944.95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过火面积:23487.53平方米 直接原因:5号仓库视频监控系统电气线路故障产生高温电弧引燃润滑油纸箱。自动 消防设施未启动。 来源: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11.2 较大火灾(23起,摘要) 2018年较大火灾遍布全国,突出特点包括: 电动车火灾高发(7起):西安雁塔(4死13伤)、晋江陈埭(4死4伤)、北京海淀 (4死)、昆明西山9·1(6死)和12·2(9死)、上海宝山(5死)等。城中村出租房 电动车充电成为”头号杀手”。 “三合一”场所火灾(6起):苏州姑苏(5死4伤)、常熟(5死4伤)、陕西大荔 (3死)等。 清远英德”4·24”KTV纵火案:18人死亡5人受伤,为人为放火刑事案件。 清远碧桂园”2·16”垃圾清运站火灾:9人死亡。 泰州天和食品”3·13”冷库火灾:9人死亡。 十二、2017年火灾事故 2017年收录34起火灾事故,其中重大7起,是近十年重大火灾最多的年份。事故高发促使 年底全国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12.1 重大火灾(7起) (1)江苏常熟漕泾新村”7·16”纵火案(22死3伤) 时间:2017年7月16日 地点: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 伤亡:22人死亡、3人受伤 性质:人为纵火刑事案件(嫌疑人姜某某被抓获),自建出租房群租。 • • • • • • • • • • • • • • • • • • •

来源:公安通报 (2)北京大兴”11·18”重大火灾(19死8伤) 时间:2017年11月18日 地点: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二村 伤亡:19人死亡、8人受伤 直接原因:地下冷库制冷设备铝芯电缆电气故障造成短路,引燃聚氨酯保温材料。 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等有毒烟气蔓延导致人员伤亡。事发建筑系集生产、经营、储 存、住宿于一体的”多合一”建筑,属违法建设。 追责:15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立案侦查,21人受党纪政务处分。 来源:北京市 (3)浙江天台足馨堂”2·5”重大火灾(18死18伤) 时间:2017年2月5日 地点: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 伤亡:18人死亡、18人受伤 直接原因:2号汗蒸房电热膜导电部分故障产生局部过热,引燃聚苯乙烯保温层及木 质装修材料。汗蒸房密封良好,起火后未被及时发现形成轰燃。 来源:浙江省 (4)浙江玉环”9·25”重大火灾(11死2伤) 时间:2017年9月25日 地点: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 伤亡:11人死亡、2人重伤 直接原因:电动自行车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可燃物,民房火灾。 来源:浙江省 (5)南昌唱天下”2·25”重大火灾(10死13伤) 时间:2017年2月25日 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伤亡:10人死亡、13人受伤 直接原因:违法拆除改造装修施工中,施工人员用气割枪切割金属扶手,火花引燃 正下方堆积的废弃沙发。施工方违法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并堵塞疏散通道。 追责:39名责任人被处理(23人刑事强制措施,16人党纪政纪处分)。 来源:江西省 (6)天津城市大厦”12·1”重大火灾(10死5伤) 时间:2017年12月1日 地点: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君谊大厦1号楼(泰禾”金尊府”项目) 伤亡:10人死亡、5人受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直接原因:烟蒂等遗留火源引燃38层消防电梯前室内存放的可燃物。施工企业擅自 放空消防水箱、施工人员违规住宿。 追责:17人被追究司法责任,16人建议党政纪追责。 来源:天津市 (7)临沂金誉石化”6·5”重大爆炸着火(10死9伤) 时间:2017年6月5日 地点: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 伤亡:10人死亡、9人受伤 经济损失:4468万元 直接原因:一辆液化石油气运输罐车在卸车作业过程中发生液化气泄漏,引起重大 爆炸着火。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12.2 较大火灾(27起,摘要) 关键事故 地点 死亡 原因 通化辉南聚德康安老院”1·4” 吉林 7人 插座接触故障,养 老院非法经营 岳阳中南市场”1·24” 湖南 6人 试放烟花引燃烟花 爆竹堆垛 周口鹿邑自建房”1·28” 河南 5人 疑似焚香点蜡 漳州芗城维修店”2·16” 福建 6人 摩托车维修店火灾 佛山南海仓库”11·20” 广东 6人 电气故障,“三合 一”场所 汕尾海丰小档口”12·9” 广东 8人 小档口火灾 北京朝阳自建房”12·13” 北京 5人 电动车充电 萍乡上栗花炮厂”9·22” 江西 7人 停产期间违规生 产,药量超标 邯郸武安井下火灾”11·6” 河北 8人 井下火灾,瞒报 +压风不当 潍坊昌乐日科化学”12·19” 山东 7人 塑料改性剂装置爆 燃 乌鲁木齐石化”11·30” 新疆 5人 换热器检修燃爆 12.3 2017年度特点 重大火灾7起为十年之最:仅11-12月就发生3起重大火灾(大兴11·18、天津12·1、昌 乐12·19),年末两个月成为全国安全大整治的转折点。 浙江一省三起重大火灾:天台2·5(18死)、玉环9·25(11死)集中发生在台州市。 • • • • • • • • • • •

“多合一”场所问题突出:北京大兴、佛山南海等事故均发生在集生产、经营、住 宿于一体的建筑中。 十三、2016年火灾事故 2016年收录29起火灾/爆炸事故,其中重大事故2起(天津港”8·12”跨年度报告+湖南宜 凤高速6·26)。据公安部消防局统计,2016年全国共发生较大火灾64起(消防统计口 径),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无重大/特别重大火灾的年份。 13.1 重大/特别重大事故 (1)天津港”8·12”瑞海公司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跨年度) 时间:2015年8月12日(调查报告2016年提交、2017年1月公布) 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 伤亡:165人死亡、8人失踪、798人受伤 经济损失:68.66亿元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直接原因:瑞海公司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硝酸铵等),安全管理混乱导致火灾爆 炸。 影响:该事故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损失最惨重的生产安全事故之一,直接推动了全国 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 来源:国务院调查组 (2)湖南宜凤高速”6·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35死13伤) 时间:2016年6月26日 性质:大巴碰撞后燃烧起火(归入道路交通事故统计),非建筑物火灾,但涉及火 灾致灾因素。 13.2 较大火灾(27起) 日期 事故名称 地点 死亡 受伤 原因 12月27日 义乌廿三里出租屋火 灾 浙江金华 3人 0 出租屋电气 12月26日 北京通州煤气罐爆炸北京 3人 0 煤气罐爆炸 12月13日 烟台海阳电子厂爆燃山东烟台 5人 4人 电子厂爆燃 11月26日 珠海香洲申通物流火 灾 广东珠海 3人 2人 物流仓储火 灾 10月31日 亳州谯城家庭商铺火 灾 安徽亳州 5人 0 前店后宅 • • • • • • • • • • •

日期 事故名称 地点 死亡 受伤 原因 9月20日 烟台万华化学爆炸 山东烟台 4人 4人 粗M缓冲罐 爆炸 8月29日 深圳宝安沙井电动车 火灾 广东深圳 7人 47人 电动车充电 短路 8月14日 东莞大朗出租屋火灾广东东莞 9人 2人 电线短路, “三合一” 8月11日 南宁兴宁电动车火灾广西南宁 3人 0 改装电瓶充 电 7月31日 天津滨海大港商铺火 灾 天津 3人 0 蚊香引燃 7月27日 芜湖镜湖烧饼店爆燃安徽芜湖 3人 0 液化气钢瓶 泄漏 7月2日 阜阳临泉商铺火灾 安徽阜阳 3人 0 商铺火灾 6月12日 阜南冒菜馆火灾 安徽阜阳 3人 0 “多合一” 场所 5月31日 安阳铁合金粉尘爆炸河南安阳 4人 3人 硅铁粉粉尘 爆炸 5月21日 大连长兴岛培训班火 灾 辽宁大连 3人 1人 电炒锅操作 不当 4月29日 深圳光明铝粉尘爆炸广东深圳 5人 5人 铝粉尘爆炸 4月25日 宜春樟树化工爆燃 江西宜春 3人 1人 试生产爆燃 4月23日 佛山南海沥青爆炸 广东佛山 4人 1人 沥青混凝土 爆炸 4月22日 泰州靖江德桥仓储火 灾 江苏泰州 1消防员 0 违规动火引 燃汽油储罐 4月9日 承德兴隆化工厂火灾河北承德 4人 3人 反应釜火灾 4月2日 南宁江南电动车火灾广西南宁 3人 21人 电动车充电 故障 3月28日 阜阳太和居民住宅火 灾 安徽阜阳 6人 0 居民住宅 3月25日 常州新北电动车火灾江苏常州 3人 0 电动车电气 故障 1月26日 广州白云居民楼火灾广东广州 3人 0 电线短路 1月23日 成都武侯自建楼火灾四川成都 3人 6人 出租户电器 短路

  1. 3 有较大影响的财产损失火灾

日期 事故名称 地点情况 1月25日营口鲅鱼圈商业大厦火灾辽宁5层4.2万㎡起火,无死亡 3月31日长春金源建材市场火灾 吉林过火约2万㎡ 4月12日北京万隆汇洋灯饰城火灾北京电焊火花引燃彩钢板库房 11月24日桂林南城电器城火灾 广西排插故障,过火约3000㎡,8伤 13.4 2016年度特点 电动车火灾第一波高峰:全年较大电动车火灾5起共死亡21人(常州3·25、南宁 4·2、商丘7·3、深圳8·29、南宁8·11),电动车充电安全问题开始引发社会关注。 安徽阜阳地区集中多发:太和3·28(6死)、阜南6·12(3死)、临泉7·2(3死)、 谯城10·31(5死)反映出该区域”小火亡人”问题突出。 粉尘爆炸事故频发:深圳光明铝粉尘爆炸(5死)、安阳硅铁粉爆炸(4死)等暴露 出涉粉企业安全监管薄弱。 十四、典型事故深度剖析 从188起事故中选取5起具有行业代表性和深刻教训的典型事故进行深度剖析。 14.1 江西新余佳乐苑”1·24”特别重大火灾(2024年,39死) 基本事实:2024年1月24日15时22分,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佳乐苑小区临街商住综合楼发 生特别重大火灾,造成39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52.84万元。 事故链条:地下一层冷库违规建设施工 → 聚氨酯泡沫被引燃 → 产生剧毒浓烟 → 通过电 梯井、楼梯间迅速向上扩散 → 二楼培训机构30余名学生和宾馆住客被困 → 大量人员吸入 有毒烟气死亡。 深层原因: 1. 违规建设冷库:冷库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保温材料,违反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2. 竖向连通空间未防火分隔:电梯井、楼梯间等形成”烟囱效应”,有毒烟气快 速垂直蔓延。 3. 人员密集场所叠加:同一建筑内网吧、培训机构、宾馆等多业态并存, 人员疏散困难。 4. 监管层层失守:从规划审批、施工许可到消防验收,多道防线均未阻 止事故发生。 惨痛教训:多业态混合建筑中,任一区域的火灾都可能通过竖向连通空间迅速波及全楼。 冷库施工必须严格执行防火规范,严禁使用易燃保温材料。 • • •

  1. 2 河南安阳凯信达”11·21”特别重大火灾(2022年,42死)

基本事实:2022年11月21日,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特别重大 火灾,造成4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311万元。 事故链条:企业人员违规电焊作业 → 电焊火花引燃周边可燃物 → 拉丝稀释剂与油漆猛烈 燃烧 → 产生大量有毒浓烟 → 一层起火后烟气通过电梯井和生产流水线连通处 → 快速蔓 延至二层三层 → 大量人员被困死亡。 深层原因: 1. 违规动火作业:电焊作业未经审批,现场无防火措施。 2. 建筑防火分隔缺 失:厂房南北两侧货梯未设置电梯层门及实体墙围护结构,疏散楼梯未封闭。 3. 危险品 违规存放:拉丝稀释剂与油漆等易燃品大量堆放在连通处。 4. 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日 常安全管理形同虚设。 惨痛教训:电焊动火作业必须有审批、有监护、有灭火器材准备。厂房建筑防火分隔是生 命线,电梯井必须实体墙围护。 14.3 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2023年,31死) 基本事实:2023年6月21日,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店发生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 造成31人死亡、7人受伤。 事故性质:虽然归入燃气爆炸事故统计,但爆炸后引发火灾,属于火灾/爆炸复合型事 故。液化石油气泄漏后遇火源爆炸,暴露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的系统性漏洞。 教训:餐饮场所燃气报警装置安装和维护不到位、员工缺乏应急处置能力是普遍问题。 14.4 北京长峰医院”4·18”重大火灾(2023年,29死42伤) 基本事实:2023年4月18日12时50分,北京市丰台区长峰医院发生重大火灾,造成29人死 亡、42人受伤。 特殊性:医院是人员密集且行动不便人员集中的特殊场所。火灾发生在医院改造施工过程 中,暴露了医疗机构装修施工与日常运行并行的重大风险——病患难以自行疏散,对消防 安全管理提出极高要求。 教训:医疗机构改造施工期间必须制定专项消防安全方案,确保疏散通道畅通,加强对行 动不便患者的疏散预案。 14.5 哈尔滨北龙汤泉酒店”8·25”重大火灾(2018年,20死23伤) 基本事实:2018年8月25日,哈尔滨市松北区北龙汤泉休闲酒店发生重大火灾,造成20人 死亡、23人受伤。

事故链条:风机盘管机组电气线路短路 → 高温电弧引燃周围塑料绿植装饰材料 → 有毒烟 气沿酒店通道迅速扩散 → 大量人员被困。 深层原因:酒店大量使用易燃塑料绿植作为装饰材料,这些材料燃烧速度快、烟气毒性 大,是导致大量人员死亡的直接原因。同时暴露了宾馆酒店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监管的漏 洞。 教训:公共场所室内装修必须严格控制可燃装饰材料的使用量,塑料绿植等高度可燃的装 饰物不应在疏散通道附近大面积使用。 十五、经验教训与防范建议 15.1 十年火灾事故规律总结 (一)致灾因素高度集中 电气故障(29%)和电动车/电池故障(13%)合计占比超过42%,是最主要的两大致灾 因素。违规动火作业(11%)和危化品事故(12%)虽然起数占比不高,但单起事故的伤 亡人数和经济损失远超其他类型。 (二)死亡集中在夜间和特定场所 居民住宅、出租屋、“三合一”场所的火灾死亡人数占总数的60%以上。夜间发生的火灾 致死率远高于白天,原因是被困人员处于睡眠状态、发现火灾晚、逃生时间短。 (三)消防设施失效是”最后一根稻草” 从2025年承德老年公寓(喷淋假安装)、辽阳饭店(喷淋拆除、烟感电池取出)到2018 年天津城市大厦(消防水箱放空),“消防设施被停用/拆除/假安装”在多起重特大火灾 中反复出现,是造成人员大量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 (四)违规动火作业成为重特大火灾主因(2022年后) 2022年安阳(42死)、2024年新余(39死)、2024年自贡(16死)三起重大/特别重大 火灾均与违规动火作业直接相关,合计死亡97人,占2022-2024年重特大火灾死亡人数的 57%。 15.2 防范建议 (一)电气安全整治 推进老旧建筑电气线路改造,重点排查城中村、出租屋、“三合一”场所 推广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智慧用电) 汗蒸房、冷库等特殊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 • •

(二)电动车充电管理 严禁电动车及电池入户充电,推广集中充电设施建设 严厉打击违规改装电动车电池行为 城中村、出租屋集中区域应建设室外集中充电点 (三)动火作业全链条管控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做到”无审批不作业、无监护不作业、无灭火器材不 作业” 对电焊气割等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全覆盖 推进动火作业视频监控和远程监管 (四)消防设施”真安装、真维护” 严厉打击消防设施假安装、擅自停用拆除等违法行为 推广消防设施物联网远程监控,实时监测设施运行状态 对养老院、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实施消防设施专项检查 (五)打通”生命通道” 持续推进防盗网开设逃生口 清理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必须实现住宿与经营区域防火分隔 (六)提升全民消防意识 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重点宣传”小火快逃、浓烟关门”等逃生常识 严禁乘电梯逃生(多起事故中乘电梯逃生者全部死亡) 附录:完整事故索引表 以下按年份汇总全部收录事故的简要索引(事故名称/死亡人数/等级),便于快速查阅。 2026年(5起) 事故 死亡等级 灵宝澜风足疗店”5·2” 6人较大/重大 成都”4·25”小区火灾 5人较大 梅州兴宁”3·14”自建房3人较大 贵阳观山湖”1·18”住宅2人一般 湖州吴兴”1·16”住宅 2人一般 • • • • • • • • • • • • • • •

2025年(13起) 事故 死亡等级 辽阳三里厨娘饭店”4·29” 22人重大 承德国恩老年公寓”4·8” 20人重大 威海荣成冷链”12·7”(跨年)9人 较大 昆明呈贡”4·12”电动车 8人 较大 三明名佑食品”3·31” 5人 较大 湘潭环保”9·12”爆燃 3人 较大 吕梁文水”6·19” 3人 较大 汕头潮南”6·10” 3人 较大 扬州金陵船舶”8·5” 3人 较大 梧州藤县”11·1” 3人 较大 廊坊香河光伏”3·12” 3人 较大 营口大石桥”1·2” 2人 一般 成都工地”5·11” 2人 一般 2024年(6起) 事故 死亡等级 江西新余佳乐苑”1·24” 39人特别重大 四川自贡九鼎大楼”7·17” 16人重大 南京明尚西苑”2·23” 15人重大 河南方城英才学校”1·19” 13人重大 威海荣成冷链”12·7” 9人 较大(跨至2025年) 永州宁远”10·10” 4人 较大 2023年(6起) 事故 死亡等级 银川富洋烧烤店”6·21” 31人特别重大 北京长峰医院”4·18” 29人重大 吕梁永聚煤业”11·16” 26人重大 吕梁临县”5·7” 5人 较大 潮州潮安”11·16” 5人 较大 上海杨浦”10·1” 3人 较大

2022年(6起) 事故 死亡等级 安阳凯信达”11·21” 42人特别重大 东莞清溪”9·2” 7人 较大 嘉兴嘉善”4·21”电动车5人 较大 怀化芷江”1·11”自建房5人 较大 深圳坪山”12·22” 3人 较大 北京顺义”12·19”大棚3人 较大 2021年(18起) 事故 死亡等级 柘城震兴武馆”6·25” 18人重大 长春李氏婚纱”7·24” 15人重大 上海金山胜瑞电子”4·22” 8人较大 山西寿阳”12·6” 8人较大 德州禹城蛋糕房”2·16” 7人较大 烟台招远金矿”2·17” 6人较大 南昌医疗器械”12·14” 5人较大 北京通州电动车”9·20” 5人较大 其余12起较大火灾(3-4人)略 2020年(18起) 事故 死亡等级 太原台骀山”10·1” 13人重大 黔东南天柱”3·8” 9人较大 娄底双峰”6·17” 7人较大 百色右江”8·5” 6人较大 其余14起较大火灾(3-5人)略 2019年(24起) 事故 死亡等级 江苏响水”3·21” 78人特别重大(爆炸) 宁波锐奇”9·29” 19人重大

事故 死亡等级 邯郸兴华钢铁”10·24” 7人 较大 重庆涪陵”12·30” 6人较大 中山古镇”12·22” 6人较大 大理”6·11” 6人较大 太原杏花岭”6·12” 6人较大 淮安涟水”10·3” 6人较大 其余16起较大火灾略 2018年(29起) 事故 死亡 等级 张家口盛华”11·28” 24人 重大(爆燃) 哈尔滨北龙温泉”8·25” 20人 重大 宜宾恒达”7·12” 19人 重大(爆炸着火) 清远英德”4·24” 18人 纵火案 河南华航”12·17” 11人 重大 昆明西山”12·2” 9人 较大 清远碧桂园”2·16” 9人 较大 泰州天和食品”3·13” 9→10人较大 其余21起较大火灾略 2017年(34起) 事故 死亡等级 常熟”7·16”纵火案 22人纵火案 北京大兴”11·18” 19人重大 天台足馨堂”2·5” 18人重大 玉环”9·25”电动车 11人重大 南昌唱天下”2·25” 10人重大 天津城市大厦”12·1” 10人重大 临沂金誉石化”6·5” 10人重大 其余27起较大火灾略

2016年(29起) 事故 死亡 等级 天津港”8·12”(2015年)165人特别重大(跨年报告) 东莞大朗”8·14” 9人 较大 深圳宝安”8·29”电动车 7人 较大 阜阳太和”3·28” 6人 较大 亳州谯城”10·31” 5人 较大 烟台海阳电子”12·13” 5人 较大 深圳光明铝粉尘”4·29” 5人 较大 其余22起较大火灾略 参考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栏目:https:// www.mem.gov.cn/gk/sgcc/tbzdsgdcbg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消防救援总队官网 各市(地、州)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 ima知识库(消防智库)——完整事故调查报告PDF/DOCX 新华网、央视网、光明网、中国应急管理报等权威媒体报道 公安部消防局/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年度火灾形势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通知 编制声明:本汇编基于公开渠道可获取的事故调查报告和官方通报编制,力求 全面但不排除个别事故因报告未公开或已从网站移除而遗漏。数据截止日期为 2026年5月9日。每起事故的事实性陈述均可在本汇编所列参考来源中追溯验 证。 1. 2. 3. 4. 5. 6. 7.

FD09302 | 2018_烘箱风口处用塑编袋堵引起着火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2018_烘箱风口处用塑编袋堵引起着火_火灾_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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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箱风口处用塑编袋堵 引起着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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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间 :2001 年 3 月 17 日 4 日

事故地点 : 硝酸胍烘箱处

一、事故经过和危害

2001 年 3 月 17 日凌晨 , 某制药厂夜间值班人员查岗时 , 发现硝酸胍烘箱风口处着火 , 箱体内冒烟 , 附近车间上班人员看到后立即用灭火器扑灭。烘箱体内硝酸胍熏黑。

二、事故原因分析

1 、夜间烘料无人值班。

2 、烘箱温度超过了规定标准。

3 、风口处用塑编袋堵口。

三、 同类事故防止措施

1 、规定所有夜间运行的设备必须有人值班。

2 、组织职工学习工艺安全操作规程。

3 、风口处用不易燃的铁网和铁片控制进风大小。

操作不当 酿成大火

火星落入地沟 发生着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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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03 | 2018_现场易燃物保温未清除调合稀释罐着火_4·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现场易燃物(保温)未清除 调合稀释罐着火

事故经过:4月9日,炼油厂润滑油车间检修调合4#稀释罐,附近有一个3#法兰管线,需截掉换大小头,在焊接大小头时,旁边保温层内起火。

事故原因: 1、使用不安全设备,保温层内有易燃物。2、T501添加剂易挥发,在墙上、罐壁上留下大量的粉状T501,是可燃物,扩大了火势。3、安全干部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措施没有落实未能发现易燃物。4、安全员素质低责任心差。5、对监护人培训不到位。

防范措施和教训:1、严格落实用火主要安全措施,用火点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2、在动火时要配备消防设备,以便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控制火情。3、动火车间安全监督必须到现场监护。4、加强各级人员培训。

无票动火 割错管线 洗油泄漏着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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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04 | 2018_甘肃_靖远一化工发生塌料喷火事故致3死_3·23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甘肃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甘肃省白银市政府新闻办公室24日凌晨传来的消息说,3月23日16时20分,靖远晖泽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塌料喷火事故,致3人死亡,4人受伤。根据通报称,事故造成当班7名职工受伤。事故发生后,靖远县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往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其中3人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4人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当地有关部门就此事故召开会议,对伤员的救治、善后处置工作及事故现场保护、事故原因调查、事故企业负责人采取相应措施等事宜进行了安排部署。

截至3月25日,甘肃白银靖远晖泽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的电石塌料喷火事故已造成5人死亡,2人仍在医院抢救治疗中。为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日前白银市在全市范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各生产企业、煤矿和交通运输单位进行拉网式检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重点对电石生产企业进行全面停产整顿。此外,白银市安监部门还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督查,重点是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限期整改。

1、电石生产过程中的危害和预防措施

  1. 1机械伤害 电石生产中有较多的手工操作,在石灰室、原料及成品粉碎机、皮带运输机及电石炉的操作和维护时,稍有不慎即会造成机械伤害。

1.2火灾爆炸

1.2.1电石炉的电极软断是导致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1. 2.2电石炉漏水是另一重要原因。由于漏水使炉内氢含量增加,或因水遇熔池高温迅速汽化,均可引起爆炸事故。
  1. 2.3明弧操作会出现大喷料、大塌料等现象,严重时甚至抽气系统内也进入空气而引起爆炸。

1.2.4电石生产时生成的一氧化碳外泄会引起火灾爆炸。

1.2.5电石遇水或受潮,即会放出极易引起燃烧、爆炸的乙炔。

  1. 2.6灼烫。在炉料料面上工作时,有可能陷入料层中而导致严重的烧伤事故;电石炉内的电石呈高温熔融状态,因电极软断或明弧操作等原因引起的喷料极易造成灼烫事故。

1.3尘毒危害

  1. 3.1碳化钙能造成皮肤损害,引起皮肤瘙痒、炎症、“鸟眼”样溃疡、黑皮病。由热的碳化钙引起的烧伤是工业生产中最常见的事故。皮肤灼伤表现为创面长期不愈及慢性溃疡型。接触工人出现汗少、牙釉质损害、龋齿发病率增高。
  1. 3.2电石炉中生成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及排出的粉尘,对人的呼吸器官、眼睛及皮肤都有危害。
  1. 3.3碳化钙可能含有的杂质磷酸钙或砷酸钙,遇湿后释放出磷或砷,两者均是剧毒物,碳化钙遇湿放出的乙炔对人也有危害。

二、预防措施

3、保持电极工作长度,特别是半密闭炉和密闭炉,绝对不允许明弧操作和干烧。

4、炉体通水部位,冷却水要保持畅通并不漏水。

5、炉气净化系统开车前,必须进行气体置换,使含氧量不超过3%。

7、有可能散发一氧化碳的场所要有防火措施,设置一氧化碳检测仪,避免火灾和中毒。

8、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三、事故类型

2、火灾爆炸

2.1电石炉的电极软断是导致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1. 2电石炉漏水是另一重要原因。由于漏水使炉内氢含量增加,或因水遇熔池高温迅速汽化,均可引起爆炸事故。
  1. 3明弧操作会出现大喷料、大塌料等现象,严重时甚至抽气系统内也进入空气而引起爆炸。

2.4电石生产时生成的一氧化碳外泄会引起火灾爆炸。

2.5电石遇水或受潮,即会放出极易引起燃烧、爆炸的乙炔。

  1. 6灼烫。在炉料料面上工作时,有可能陷入料层中而导致严重的烧伤事故;电石炉内的电石呈高温熔融状态,因电极软断或明弧操作等原因引起的喷料极易造成灼烫事故。

FD09305 | 2018_用喷灯准备烤管汇时将方罐内的原油点燃_11·20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03年11月20日122分公司技术员李ⅹⅹ带领特车分公司职工宫ⅹⅹ驾驶的新J—05029泵车到石113井准备备油反替井内积水。泵车、蒸汽车到井后,开始做准备工作;同时备油罐车往第一个方罐内卸油。宫ⅹⅹ发现高压管线出口结冰,用喷灯准备烤管汇时将方罐内的原油点燃。造成原油被烧和方罐变形的损失及恶劣的影响。

事故原因:

在井场内动用明火,违章操作,缺乏安全知识。

预防措施:

1、井场内严禁动火,如需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动火规定。

2、加强现场监督力度,落实互监制度,杜绝违章发生。

提示:

1、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是高压线,要牢记不得违反!

2、带班干部要严格起到带班管理、监督作用。

FD09306 | 2018_电机打火甲醇燃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2018_电机打火甲醇燃烧_火灾_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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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打火 甲醇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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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经过和危害

7 月 1 日中午 , 外地送来一车甲醇 , 某保管员和甲醇车间的一名操作工将放料管接入泵子 , 刚一开泵子周围甲醇燃烧。外地司机跳车逃跑 , 保管员和操作工迅速拿来灭火器 将火扑灭 , 才避免了爆炸。此处有 100 吨的甲醇罐 , 若起火 , 后果不堪设想。

二、事故原因分析

1 、泵子电机不是防爆电机。

2 、电线接头打火。

3 、放料管与铁管接口处漏甲醇。

三、同类事故防止措施

1 、易燃液体所用泵子必须是防爆的。

2 、电线接头一定接牢 , 并定期检查。

3 、电泵同储罐必须保持一定距离 , 接口处要牢固。

密封垫泄漏 三角带打滑 引起着火

钠块落地着火 烧坏车间北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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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07 | 2018_监护人不在擅自作业汽油泵房闪燃着火_5·2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监护人不在擅自作业 汽油泵房闪燃着火

事故经过:5月28日,福利工厂在炼油厂原料车间北罐区汽油泵房进行动火作业,在无车间监护人的情况下,擅自动火,引起泵房排水沟内漂浮在水封上的汽油闪燃着火。

事故原因:

2、车间施工管理不严。

3、动火措施不得力,泵房排水沟没有封严。

4、施工人员违反‘四不动火’原则,违章用火。

防范措施和教训:

1、严格‘四不动火’原则,杜绝违章用火。

2、动火措施要落实到位。

3、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动火措施未落实 塔-1带油保温燃烧

潜水泵电缆线拉断打火 隔油池瓦斯闪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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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08 | 2018_石棉县腾龙光伏材料6.12一般喷炉_6·12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储能/新能源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8年6月12日,石棉县腾龙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喷炉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不含事故处罚)。

事故发生后,石棉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书记苟乙权,县委副书记、县长冯俊涛赓即作出指示,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付君太,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邓西琼带领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医院、回隆乡人民政府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救援。一是开展事故隐患排查、人员紧急疏散、事故区域警戒、严防次生灾害发生。二是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往县医院医治,组织力量全力搜寻失踪人员(后于6月13日,发现失踪人员,发现时已无生命体征)。三是立即向该企业下达了停产整顿通知书,要求立即停电停产。当天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6月15日,成立石棉县腾龙光伏材料有限公司“6.12”一般喷炉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依法对事故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负责人任组长,县安监局、公安局、总工会、发改局相关行政人员为成员,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石棉县腾龙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25日,法定代表人:王培禹,营业执照注册号:9151******9161296M,注册登记资本600万元,位于石棉县回隆乡竹马工业园区,公司厂区共有4条12500kVA碳化硅电阻炉。经营范围:磨料、磨具、微粉、太阳能多晶硅、碳化硅生产、销售。

石棉县腾龙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厂区与下方集能公司厂区之间有一空坝,空坝门口宽7.2米,分隔围墙长44.5米,厂房平台比空坝平台高2.1米,厂房下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上部为钢结构主体彩钢瓦盖顶结构,外侧通道宽为4.7米,厂房顶部彩钢瓦有受物体冲击而破损的空隙,有受灼烧痕迹;生产厂区厂房分为原料厂、配料车间及反应车间,厂房总体长为108米,宽为32.5米,高为12米,配料车间入口宽6.8米,成品车间入口宽6.6米,原料厂和配料车间均堆有石英砂及石油焦,反应车间上部有一辆行车,行车架距厂房地面高度9米,行车操作室距厂房地面高度6米,有明显灼烧痕迹,反应车间下部有4台电阻炉,炉间距为2.7米,电阻炉长32米,宽4米,高2米,4台电阻炉内均有原料(石墨粉、石英沙)堆积,其中3#炉内约有30.4立方米原料空缺,呈塌陷状。事故发生车间位于碳化硅冶炼车间3#炉。公司有公司总经理1名、副经理1名、生产厂长1名,下设财务室、办公室、安环部、机电班、装炉班、分级班、出炉班等7个班组,在岗人员41人。

冶炼车间工艺流程为,将石油焦、石英砂、焙烧料分别放入对应的料仓;根据配比将各种原料在混料机预混后放入料池备用;根据装炉要求装炉;送电进行碳化硅冶炼;送电结束后降温吊炉墙、出炉;按照分级要求碳化硅原块按含量分级、入库;原块进行破碎、加工再细化。

(二)部门监管情况

1.县发改局

2018年1月1日,县发改局与石棉县腾龙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腾龙公司)签订了《石棉县2018年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2月8日,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回隆乡政府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腾龙公司开展环保、安全升级改造和形象提升改造复工检查,经各单位检查签字盖章后同意该公司复工生产。

4月18日,县发改局组织县内工业、水电、商贸、通信、盐业等企业召开2018年企业安全、环保工作会,总结了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了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腾龙光伏公司负责人王培禹参会)。

5月17日,县发改局副局长夏天成、工作人员陈刚对腾龙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指出安全档案不全,安全培训不足,现场安全较乱,并提出了完善安全生产档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隐患排查整改的要求。

6月12日,县发改局向发生喷炉事故的腾龙公司下发停产通知书,同时发函要求富源公司停止供电。

2.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1)2月2日至6月29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党委共6次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传达学习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精神,部署抓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的措施。

(2)3月14日至6月13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向园区内各企业印发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共4份,主要针对重要时间节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3)3月16日和5月22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分别组织召开第一、二季度安全环保工作会议,传达市县安全环保工作会议精神,总结、部署阶段性安全环保工作(腾龙公司均派人参加)。

(4)2月8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回隆乡政府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腾龙公司开展环保、安全升级改造和形象提升改造复工检查,经各单位检查签字盖章后同意该公司复工生产。3月18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与腾龙公司签订《2018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4月27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牟儒鑫、苏元睿对腾龙公司进行节前安全检查,指出汛期物资储备不足、车间内员工操作存在问题、安全档案不完善,并提出准备好防汛度汛物资、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安全档案的要求。

3.回隆乡人民政府

(1)1-6月,回隆乡党委、政府制发多份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腾龙公司领取了《回隆乡201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和《回隆乡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共2份。

(2)4月20日、5月31日,回隆乡分别组织召开第二季度安全环保等工作联席会议和2018年安全度汛、地灾防治和安全环保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环保、防汛等工作(腾龙公司均派人参加)。

(3)2月8日,回隆乡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腾龙公司开展环保、安全升级改造和形象提升改造复工检查,经各单位检查签字盖章后同意该公司复工生产。2月28日,回隆乡与腾龙公司签订了《2018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一)事故经过

2018年6月12日16:50左右,冶炼车间送电工人王永洪发现3#炉出现火焰,焰高约0.4米,随后,行车操作人员孟凡强把火焰覆盖阻燃。行车工抓焙烧料,当行车行至3#炉上方时,炉上火焰突然增大,喷出的火焰直冲车间房顶,行车驾驶室正处于火焰燃烧范围内,导致行车驾驶室着火,造成行车驾驶室内1人死亡,抓料处1名抓料工受伤。

(二)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16时51分,与腾龙公司临近的集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腾龙公司副总经理冉崇彬打电话告知公司厂房着火。冉崇彬立即向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发改局、安监局、环保局等单位报告。

(三)事故救援工作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组织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并同时安排人员、车辆将伤者吉部毛阿曲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

(四)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善后工作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财产损失120万元。

死者:孟凡强;性别:男;年龄:49;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亚庄村人。

伤者:吉部毛阿曲;性别:女;年龄:43;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镇底底古村人。

事故发生后,石棉县腾龙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与死者家属经过沟通、协商,于6月15日达成赔偿协议。

三、事故原因与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经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1)电阻炉内生产原料石英砂细粉含量超标,颗粒较细,致使炉料的透气性差,炉内压力大于自然压强;同时电阻炉单位长负荷过大,原电阻炉长负荷为400kva使炉料反应生成碳化硅的过程过于激烈,产生的炉内气压不能及时排出而引发喷炉。

(2)行车操作室位于电阻炉反应区正上方,发生喷炉时,操作室处于电阻炉内喷出火焰区域内,突发大火致使操作人员不能及时逃避,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一是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按规定操作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据调查,石棉县腾龙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冶炼车间行车作业时没有现场指挥人员。

二是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不到位。经查,行车工孟凡强(死者),未取得行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为无证上岗。

三是行车安设位置存在隐患,从事行车操作、装料等都处在喷炉的危险区域。

四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漏洞。企业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电阻炉本身存在喷炉的安全风险,设备自身无法解决,解决喷炉的方法和措施缺乏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是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电阻炉在煅烧过程中存在喷炉,并时有发生(4月9日当天也发生过喷炉),且喷炉方向为向上,而行车在电阻炉上方作业,危险长期存在,公司没有改进操作程序和方法,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致使此隐患长期存在。

六是应急物资储备不足,消防器材不能满足现场应急救援需要,不能及时扑灭火焰。

(三)事故反映出监管单位存在的问题

县发改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回隆乡分别按照县委编办明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腾龙光伏等企业开展了一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且指出了发现的问题,并提出了整改要求,但整改落实情况未再进行督办,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够有力、指导不够到位等问题。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石棉县腾龙光伏材料有限公司"6·12”一般喷炉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孟凡强,石棉县腾龙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行车操作工,经调查,其不持有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具备行吊操作能力,不能有效预防并应对行车操作安全风险,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王培禹,石棉县腾龙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没有认真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安监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上年收入30%的罚款。

夏天成,县发改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管理的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工作不够有力,指导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够到位。建议责令其在县发改局班子会上作深刻检查。

郑春林,县发改局工业股股长,履行管理的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工作不够有力,指导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够到位。建议县发改局对其进行警示谈话。

杨斌,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履行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工作不够有力,指导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够到位。建议责令其在工业园区管委会班子会上作深刻检查。

刘桃忠,县工业园区管委企业服务部部长,履行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工作不够有力,指导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够到位。建议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其进行警示谈话。

阮钊,回隆乡人民政府武装部部长,履行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工作不够有力,指导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够到位。建议责令其在回隆乡党政班子会上作深刻检查。

谢文,回隆乡安办负责人,履行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工作不够有力,指导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够到位。建议回隆乡人民政府对其进行警示谈话。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石棉县腾龙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建议由石棉县安监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210000元的处罚。

县发改局,按照县委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石编发〔2017〕10号)的规定,履行管理的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工作不够有力,指导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够到位。建议责令县发改局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县委编办《关于明确四川石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石编发〔2018〕40号)的规定,履行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工作不够有力,指导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够到位。建议责令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回隆乡,按照县委编办《关于明确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石编发〔2017〕1号)的规定,履行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工作不够有力,指导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够到位。建议责令回隆乡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安全工作措施,切实提高企业安全意识和强化安全管理责任,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石棉县腾龙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强化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提高生产场所安全管理水平。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修订完善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强化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三是强化特种设备作业管理,严格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四是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要求排查整治事故隐患;五是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企业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全面辨识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六是加大生产车间机械、技术改造,减少现场作业人员,提升本质安全能力,严防各类事故发生。七是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制订整改方案,加大整改力度,整改完毕后由事故调查组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才可复工。

(二)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职责

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一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进一步树立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二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强化“隐患就是事故”理念;三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各行业企业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彻底地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FD09309 | 2018_石西基地_11·24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 | 来源格式:md

石西生活基地厕所冲洗泵房,于2011年11月24日停水,随后将泵房的水罐剩余水排空,拆开水泵连接管线,水泵总开关及单机开关同时关闭,由于水泵连接压力罐里的余水无法排干净,所以用一个电油暖进行保温,油暖使用选择档位为油暖总功率的一半。使水泵连接压力罐里的余水烘干以防设备冻坏。2011年12月3日临晨1点10分左右值班电工ⅹⅹ发现火情,立即到变压器停电,发现水罐房控制开关已跳闸,于是将附近生活区断电并通知生活管理员魏ⅹⅹ,魏ⅹⅹ将火情报项目部调度员夏ⅹⅹ,随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警拨打6801119。组织基地员工及生活服务人员进行自救,由于火势过大,水罐房夹层保温材料在燃烧,给灭火带来了困难。用去8Kg灭火器35个控制了一定程度火势蔓延。消防车1点25分到达现场,经过一小时的扑救将其火势扑灭。

事件原因:

防范措施:

2、对在用油暖每天进行一次检查,油暖不容许开到最大挡对不合格的油暖要及时更换。

4、每年入冬前对水罐房、食堂操作间、澡堂洗衣间等潮湿环境使用的插座更换一次。

提示:野营房由于温差较大电线、插座、开关容易老化,检查要仔细,必要时应拆开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更换。

FD09310 | 2018_苍南县龙港胡晓东餐饮店8·10醇基液体燃料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苍南县龙港胡晓东餐饮店“8.10”醇基液体燃料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3年12月26日

2018年8月10日19时35分许,位于龙港镇西城路442号的苍南县龙港胡晓东餐饮店发生一起醇基液体燃料爆燃事故,事故造成1名人员全身90%烧伤于2018年9月1日1时1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2名人员烧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为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第十一条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概况   1.苍南县龙港胡晓东餐饮店,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30327604375454,经营者:胡晓东,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3年08月05日,登记机关: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16年03月16日,经营场所:苍南县龙港镇西城路442号一层,经营范围:热食类食品销售。

汤立本,醇基液体燃料的经营者,男,身份证号码为330327********0615,住址: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海港路105号。

汤海侠,醇基液体燃料的经营者,汤立本之子,男,身份证号码为330327********0212。

胡晓东,胡晓东餐饮店经营者,男,身份证号码为500381********9210,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关胜村4组14号。

事故死者、伤者基本情况

死者张永菲,男,14岁,身份证号码为500381********8919,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关胜村4组15号。

伤者张积梅,女,49岁,身份证号码为510225********5645,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牟家村1组。

伤者徐子棋,女,3岁,身份证号码为330327********0325,住址:苍南县龙港镇宫后路洪中服装市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18年8月10日19时35分许,位于苍南县龙港镇西城路442号苍南县龙港胡晓东餐饮店后面的醇基燃料液体储罐因静电放电引爆罐内的甲醇气体发生爆燃,爆燃产生的流淌火、飞溅火致使三人烧伤和罐体周边的部分物品被烧损,事发后店主胡晓东在周边群众的帮助下,分别将伤者张永菲、张积梅、徐子棋送医急救,其中张永菲因全身90%烧伤于2018年9月1日1时1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张积梅四肢被严重烧伤,徐子棋全身45%被烧伤。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苍南县龙港胡晓东餐饮店的醇基液体燃料箱因静电放电引爆箱内的甲醇气体引发燃爆事故,燃爆产生的流淌火和飞溅火造成张永菲因烧伤经抢救21天后死亡,张积梅四肢被严重烧伤,徐子棋全身45%被烧伤。

(二)间接原因

  1. 苍南县龙港胡晓东餐饮店的经营者胡晓东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危险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 醇基液体燃料的经营者汤立本、汤海侠为谋取私利,未经审批擅自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液体燃料,为使用者提供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容器,未向使用者提供产品技术说明材料和告知安全防范措施,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苍南县龙港胡晓东餐饮店“8.10”醇基液体燃料爆燃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1.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苍南县龙港胡晓东餐饮店的经营者胡晓东在使用具有爆炸性、易燃性的醇基液体燃料过程中因使用不当和管理不善导致发生爆燃事故,造成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涉嫌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胡晓东的刑事责任。

  1.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醇基液体燃料的经营者汤立本和汤海侠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向使用者胡晓东提供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醇基液体燃料储罐,未向使用者胡晓东提供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告知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并造成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鉴于汤立本、汤海侠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涉嫌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汤立本、汤海侠的刑事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吸取该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行业主管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监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核发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流通领域销售假冒伪劣醇基液体燃料、醇基液体燃料容器和灶具进行查处。对醇基液体燃料及其灶具生产环节质量实施监督;对醇基液体燃料包装物、容器生产环节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公安部门(含公安消防机构)要对醇基液体燃料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对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消防防火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消防防火安全规定的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要对醇基液体燃料运输单位、运输车辆的资格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负责醇基液体燃料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商务部门要加强餐饮行业管理工作,督促指导餐饮场所做好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餐饮场所违法违规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在建筑物上违章搭建的醇基液体燃料简易储存装置和占场占道设置的简易储存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医院、学校、养老院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该类单位的自用食堂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餐饮场所醇基液体燃料设施设备要责令停止使用。

安监部门负责对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源头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醇类溶剂的非法买卖进行查处打击,查处打击我县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生产、经营醇基燃料的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和流向登记制度的落实。

各乡镇要全方位排查本行政区域内醇基液体燃料的经营、储存、使用情况,并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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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11 | 2018_苏州世好包装材料6·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苏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苏州高新区苏州世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6.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苏州高新区苏州世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6.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6月16日,苏州高新区嵩山路206号苏州世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主要燃烧物质为聚乙烯发泡材料(俗称珍珠棉),过火面积约1200平方米,事故造成6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后,苏州市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市政府办公室徐业洲副主任任组长,市纪委市监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纪委市监委,市委政法委,市经信委、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市容市政局、工商局、安监局、政府法制办、总工会以及高新区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谈话询问,并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对事故现场相关物证开展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情况

  1. 苏州世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好包装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惠娟,苏州市高新区嵩山路206号3#、4#厂房(事故厂房)承租方。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生产珍珠棉包装材料,销售五金、模具、塑料制品、包装材料。
  1. 苏州菲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繁包装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军明,主要生产珍珠棉包装材料,注册地为华山路158号枫桥工业园。
  1. 苏州市寒山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寒山仓储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小龙,主要经营范围是仓储和仓储设备制造,苏州市高新区嵩山路206号3#、4#厂房出租方(产权人)。
  1. 世好包装公司注册于2006年,注册地址为高新区新亭路3号,时任法定代表人为陆宏伟。2012年,陆宏伟退股、陆军明收购了其股份,世好包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惠娟。2013年前后,世好包装公司新亭路3#厂房完全停止生产珍珠棉。2016年5月前后,陆军明以世好包装公司名义租赁了泰山路89号厂房,供客户参观,签约合同后由菲繁包装公司进行生产。

陆军明和陈惠娟为夫妻关系,世好包装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由陆军明负责。

(二)事发建筑基本情况

1. 事故发生地点

发生事故地点位于苏州市高新区嵩山路206号寒山仓储公司租赁给世好包装公司的3#、4#厂房。

2.事发建筑建设情况

2016年5月30日,寒山仓储公司3#、4#厂房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20505201600088号);2016年7月13日,取得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10101(2016)第0131号);2016年12月5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20591201612050101号);2017年1月4日,申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备案编号:32005202NSJ170001,项目未被抽中);2017年12月22日,申报竣工验收备案,2018年1月5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意见书》(苏虎公消竣字[2018]第0001号)。申报的3#、4#厂房建筑层数均为地上2层局部3层,建筑高度均为14.8米,建筑面积均为5859.64平方米,占地面积均为2627.54平方米。

厂房的原设计及申报备案的火灾危险性为丁类生产厂房。许可及备案均由寒山仓储公司申报办理。

3.事发建筑租赁情况

产权单位寒山仓储公司擅自违规将用途为生产的嵩山路206号3#、4#厂房建筑出租给世好包装公司用于生产、办公和仓储,双方于2017年5月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十年,自2018年3月1日至2028年2月28日;2018年3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寒山仓储公司给世好包装公司五个月装修期免租金,将租赁期限延长至2028年7月30日。

4.事发建筑装修改造情况

世好包装公司于2018年3月底、4月初对3#、4#建筑进行装修,2018年5月1日起,世好包装公司在4#建筑一层搭建夹层,在建筑内原有的立柱上打膨胀钉,并铺设钢梁、楼层板,5月20日扎钢筋浇筑混凝土,6月2日完成凝固。世好包装公司将3#建筑用于生产加工,4#建筑用于仓储,3#、4#均设有办公室。5月初搬进一台发泡机至3#厂房进行调试,并于5月9日开始试生产;华山路158号枫桥工业园里的其余机器于5月18日左右开始搬迁至3#厂房,至5月28日搬迁完成,6月2开始试生产,6月9日正式生产。

世好包装公司生产负责人为厂长陈坤,装修改造主要由总务经理王晓华负责,建筑的装修及夹层的建设均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

5.建筑使用情况

世好包装公司将3#建筑主要用于生产加工,4#建筑主要用于仓储,两幢建筑均设置有办公室,其中3#厂房共两层(局部三层),一、二层均设有办公室,一层为主机车间及复合车间,二层为深加工车间及仓储;4#仓库一层和二层设有办公室,最西侧一间为造粒车间,一层高9.5米,搭建有层高约4.5米的钢结构夹层,夹层面积约2300平方米,建筑主体一层、二层(夹层)和三层均作为仓库使用。3#厂房和4#仓库之间搭建了彩钢板大棚,面积约900平方米,将3#、4#厂房连为一体。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6月16日当天上午7时许,陆祥坤、赵春生、苏国良、吴飞、张景辉及田小二六人受陈坤安排,在4#仓库夹层内进行半成品珍珠棉的松卷、打包及整理工作。

16时17分左右,在4#仓库一层西侧造粒车间进行加工生产的员工李艳和董丙忠听到楼上的声响,两人跑出车间发现仓库夹层着火;

在4#仓库三层进行整理半成品的员工马伟杰听到楼下发出声响,跑到电梯口看到夹层仓库着火,然后从东北侧楼梯逃生;

在3#厂房和4#仓库之间过道休息的员工听到响声,发现4#仓库夹层发生火灾,同时,在3#厂房内生产的数名员工也发现从4#仓库夹层南侧窗户中有火冒出,员工立即组织疏散逃生,生产厂长陈坤随即报火警。

苏州市119指挥中心于16时20分接到报警后,共调派37辆消防车、175名官兵赶赴现场进行处置。16时29分,各参战中队陆续到场进行灭火。苏州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集卫生部门4辆救护车、20名医护人员到场待命,300余名警力进行现场警戒及紧急疏散。16时43分,3#和4#之间的大棚西侧发生坍塌;17时08分,4#仓库夹层发生坍塌;17时40分,火势被扑灭;18时05分,3#和4#之间的大棚中部再次坍塌。现场指挥部又调集挖掘机等9辆工程车协助现场处置,将可能发生再次坍塌危险的东侧大棚进行拆除。事故现场共发现6人死亡。

(二)善后处置工作

6月16日晚上,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周乃翔主持召开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会议,要求:一是全力以赴开展搜救和清理工作;二是做好遇难者的身份识别;三是妥善做好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四是如实上报、及时发布事故信息;五是彻底调查事故原因;六是严格落实事故处理主体责任;七是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市政府随即抽调80多名干部,成立6个善后工作组、1个综合协调组、1个维稳工作组、1个信息发布组、1个工作监督组,采取“包干到户、责任到人”的办法,按照“依法处置、人道救助、坚持标准、快速善后、确保稳定”的原则,全力做好死难家属安抚工作。截至6月底,已与6名遇难者家属达成补偿协议,善后工作已基本结束。

(三)事故后工作措施

6月17日下午,苏州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周乃翔,市委副书记、市长李亚平就进一步增强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压实责任、落实举措、追责问责,全力以赴狠抓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6月19日,苏州市政府在常熟召开安委会全体成员(扩大)会议暨“331”整治火灾隐患百日专项行动现场推进会,市委副书记、市长李亚平,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江海就全力打好除隐患、保平安的“331”专项行动攻坚战,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再次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正确处理好堵与疏、治标与治本、当前与长远的关系,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四)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陆祥坤,身份证号码:320524195603053319,正式员工;

赵春生,身份证号码:142727196701082511,正式员工;

苏国良,身份证号码:142727197301102514,正式员工;

吴 飞,身份证号码:332502199605024435,临时工;

张景辉,身份证号码:610324198701043714,临时工;

田小二,身份证号码:522229199107031017,临时工。

三、事故调查情况

(一)起火部位调查分析

发生事故的4#仓库主要用于存放珍珠棉卷材,珍珠棉片材生产工艺中使用丁烷气体作为物理发泡剂,刚生产出的珍珠棉片材中含有大量丁烷气体,在未充分降温散热熟化的情况下仍有10%左右残存气体,卷材直接存放于4#仓库,由仓库工人进行松卷让丁烷气体挥发(夏天5-10天,冬天10-15天),之后再进行深加工制作成品。

4#仓库南、北、西三侧外立面烟熏痕迹重,西北侧及西南侧外立面墙面石灰粉刷层脱落严重,靠北墙摆放的货物无明显过火痕迹;4号仓库夹层部分由西向东第三、四跨夹层完全坍塌,第五跨南侧夹层也完全坍塌,坍塌程度南侧重于北侧,坍塌部分钢结构夹层塌落至地面,与一层地面贴合。建筑整体过火受损痕迹西侧重于东侧,南侧重于北侧。

据调查,该公司每天生产珍珠棉使用20~30瓶(50公斤/瓶)的丁烷,珍珠棉存放在4#仓库进行松卷以挥发丁烷气体。4#仓库夹层内仅留有宽度约3米左右的拉车通道,珍珠棉卷材垂直堆放3卷。夹层内通风差,窗户无法打开。夹层内有6-7个防爆灯,开关位于一楼,夹层内未设置插座,安装有排风扇但未通电。事故发生时,有员工反映听到“嘭”的声响,看到火苗从仓库二楼(夹层)由西向东第二窗户附近“窜”出来。

位于3号厂房北侧外墙西端有一监控,由西向东拍摄3#与4#厂房之间通道,监控显示16时21分52秒(校准时间为16时17分),视频中显示,正在休息的工人听到声响回头,同时有破碎的玻璃从视频左侧掉落,并有亮光反射在堆放的货物西侧面;位于5#厂房南侧外立面5楼由西向东第一扇窗户外侧有一监控,由西向东拍摄,16时30分20秒(校准后时间为16时18分)4#仓库由西向东第二扇窗户处堆放的卷材有向外推移的变化,然后可见从该窗户及视频外有烟冒出。

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走访、监控视频等综合分析认定,首先发生燃烧部位位于4#仓库夹层西南侧。

(二)点火源分析

4#仓库夹层电器设备仅有电梯、防爆灯,无插座,夹层内设置的排风扇还未安装线路,夹层通道里安装了6-7个防爆灯,线路是建筑内埋墙内敷设的,夹层内没有开关,所有灯的开关位于一层,事故前电气线路及照明未发现有异常情况,不具备产生电火花的条件。

通过走访调查以及到临时工住所去查看得知,三名老员工陆祥坤、赵春生和苏国良以及临时工田小二、张景辉均不吸烟,临时工吴飞有少量吸烟情况,但该企业在日常生产中有不允许携带明火的规定,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判断,吸烟或明火的可能性基本排除。

丁烷属易燃气体,闪点-60℃,比空气重。仓库夹层内自然通风不良且缺乏机械通风、可燃气体报警仪等安全保护措施,夹层低处容易积聚珍珠棉中挥发出的丁烷气体,且夹层地面使用C250水泥浇筑,未采取防火花防静电措施(调查组提取夹层混凝土送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不发火性检测,检测结果为发现瞬间火花),放置在仓库内的卷材及进出仓库的人员也无导除静电的相关措施,仓库送货和取料均通过公司加工制作的未采取防爆措施的塑料4轮的铁质推车运送货物,仓库内的环境及人员活动均为静电火花的积聚提供必要和充分条件,足以引燃积聚的丁烷气体。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经专家反复排查论证,认定苏州世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4#仓库夹层内由于通风条件差,堆积的半成品数量多,半成品中残留的丁烷气体无法及时排散导致积聚,积聚到一定浓度时遇静电发生快速燃烧导致人员死亡。

(二)间接原因

一是企业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增大火灾危险性。厂房原设计为丁类厂房,世好包装公司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将4#仓库用作堆放珍珠棉半成品用于挥发残留的丁烷气体,火灾危险性增大。

二是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事故发生。世好包装公司的仓库安全生产条件不足,生产工艺安全性存在缺陷,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

三是易燃气体燃烧迅速、仓储条件差,人员逃生困难。世好包装公司在仓库仓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大量堆放含有丁烷气体的半成品,货物的堆积增大了火灾危险性和荷载,且丁烷气体燃烧快速,仓库内堆放的珍珠棉卷材又为易燃物,燃烧发生后火势迅速扩大蔓延,影响人员逃生。

四是企业违法违规出租厂房,安全管理缺失。寒山仓储公司擅自将火灾危险性为丁类的厂房出租用于火灾危险性较高的生产经营,且放任承租方对出租厂房进行违法搭建和违法生产,出租方安全管理严重缺失。

五是企业违章搭建未得到及时有效查处。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城市管理执法中队在对辖区违法建设的执法检查工作中存在漏洞、盲区,未及时发现企业违规搭建夹层问题,未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六是企业存在安全隐患未被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在今年5月起开展的全市租赁厂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方案、工作措施、工作进度不符合上级文件要求,导致企业违法生产及重大安全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纠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存在漏洞和盲区。

(三)事故性质

苏州高新区苏州世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6.16”事故是一起由于企业不具备仓储条件,擅自违法经营导致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沈小龙,苏州市寒山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陆军明,苏州世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陈坤,苏州世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厂长,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王晓华,苏州世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总务经理,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黄建伟,苏州市寒山仓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5人均已取保候审。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 世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违法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建议属地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其实施关闭。
  1. 寒山仓储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违规出租厂房,未履行出租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苏州高新区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 陆军明,苏州世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苏州高新区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 沈小龙,苏州市寒山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违规出租厂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苏州高新区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问责的组织和人员

建议问责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并对华建男等6人予以责任追究,其中党纪处分 4 人,诫勉谈话2人。具体如下:

1.建议对下列人员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和诫勉谈话

(1)朱侃,中共党员,枫桥街道城市管理执法中队中队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执法检查不深入、不全面,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不合理,对企业违章搭建夹层问题失察。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汤俊,中共党员,枫桥街道安委办主任、安监办常务副主任、环保办主任,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不到位,未认真开展租赁厂房排查整治工作,未采取有效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措施,未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王爱明,中共党员,枫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安委会副主任,分管枫桥街道安全生产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不到位,组织开展租赁厂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不力,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存在盲区和漏洞。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邹斌,中共党员,枫桥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分管枫桥街道城市管理工作期间,对辖区违法建设的执法工作领导不力,对街道有关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周晓明,中共党员,枫桥街道办事处主任、安委会主任,主持枫桥街道办事处工作期间,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未认真开展租赁厂房安全隐患排查的问题失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6)华建男,中共党员,苏州高新区党工委委员、虎丘区委常委、枫桥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枫桥街道党工委全面工作期间,对枫桥街道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责成枫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向苏州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整改防范措施

(一)寒山仓储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开展隐患自查整改,严格落实对出租厂房的管理责任,完善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安全。

(二)苏州高新区要深刻吸取教训,不折不扣按照省领导批示指示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力开展彻底的地毯式、拉网式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遏制事故多发频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要彻查隐患,严格整治。要通过“拉网式、全覆盖、无盲区、严执法”的方式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切实摸清隐患底数。同时,要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组织开展安全突出问题的专项集中排查与整改活动。

二要高压执法,持续攻坚。相关部门要深化攻坚执法百日行动,组织成立专项执法组,通过“四不两直”以及日查夜查相结合等方式,彻查违法违规厂房(仓库)出租、改造等行为,做到即查即改,严格执法处罚。

三要强化监管,落实长效。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督促企业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监管机制和部门配合协调机制,及时发现和查纠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消防隐患,坚决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苏州高新区苏州世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6.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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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12 | 2018_苏州高新区苏州世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6.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苏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苏州高新区苏州世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6.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6月16日,苏州高新区嵩山路206号苏州世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主要燃烧物质为聚乙烯发泡材料(俗称珍珠棉),过火面积约1200平方米,事故造成6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后,苏州市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市政府办公室徐业洲副主任任组长,市纪委市监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纪委市监委,市委政法委,市经信委、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市容市政局、工商局、安监局、政府法制办、总工会以及高新区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谈话询问,并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对事故现场相关物证开展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情况

  1. 苏州世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好包装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惠娟,苏州市高新区嵩山路206号3#、4#厂房(事故厂房)承租方。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生产珍珠棉包装材料,销售五金、模具、塑料制品、包装材料。
  2. 苏州菲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繁包装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军明,主要生产珍珠棉包装材料,注册地为华山路158号枫桥工业园。
  3. 苏州市寒山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寒山仓储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小龙,主要经营范围是仓储和仓储设备制造,苏州市高新区嵩山路206号3#、4#厂房出租方(产权人)。
  4. 世好包装公司注册于2006年,注册地址为高新区新亭路3号,时任法定代表人为陆宏伟。2012年,陆宏伟退股、陆军明收购了其股份,世好包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惠娟。2013年前后,世好包装公司新亭路3#厂房完全停止生产珍珠棉。2016年5月前后,陆军明以世好包装公司名义租赁了泰山路89号厂房,供客户参观,签约合同后由菲繁包装公司进行生产。

陆军明和陈惠娟为夫妻关系,世好包装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由陆军明负责。

(二)事发建筑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 发生事故地点位于苏州市高新区嵩山路206号寒山仓储公司租赁给世好包装公司的3#、4#厂房。 2.事发建筑建设情况 2016年5月30日,寒山仓储公司3#、4#厂房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20505201600088号);2016年7月13日,取得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10101(2016)第0131号);2016年12月5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20591201612050101号);2017年1月4日,申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备案编号:32005202NSJ170001,项目未被抽中);2017年12月22日,申报竣工验收备案,2018年1月5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意见书》(苏虎公消竣字[2018]第0001号)。申报的3#、4#厂房建筑层数均为地上2层局部3层,建筑高度均为14.8米,建筑面积均为5859.64平方米,占地面积均为2627.54平方米。 厂房的原设计及申报备案的火灾危险性为丁类生产厂房。许可及备案均由寒山仓储公司申报办理。 3.事发建筑租赁情况 产权单位寒山仓储公司擅自违规将用途为生产的嵩山路206号3#、4#厂房建筑出租给世好包装公司用于生产、办公和仓储,双方于2017年5月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十年,自2018年3月1日至2028年2月28日;2018年3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寒山仓储公司给世好包装公司五个月装修期免租金,将租赁期限延长至2028年7月30日。 4.事发建筑装修改造情况 世好包装公司于2018年3月底、4月初对3#、4#建筑进行装修,2018年5月1日起,世好包装公司在4#建筑一层搭建夹层,在建筑内原有的立柱上打膨胀钉,并铺设钢梁、楼层板,5月20日扎钢筋浇筑混凝土,6月2日完成凝固。世好包装公司将3#建筑用于生产加工,4#建筑用于仓储,3#、4#均设有办公室。5月初搬进一台发泡机至3#厂房进行调试,并于5月9日开始试生产;华山路158号枫桥工业园里的其余机器于5月18日左右开始搬迁至3#厂房,至5月28日搬迁完成,6月2开始试生产,6月9日正式生产。 世好包装公司生产负责人为厂长陈坤,装修改造主要由总务经理王晓华负责,建筑的装修及夹层的建设均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 5.建筑使用情况 世好包装公司将3#建筑主要用于生产加工,4#建筑主要用于仓储,两幢建筑均设置有办公室,其中3#厂房共两层(局部三层),一、二层均设有办公室,一层为主机车间及复合车间,二层为深加工车间及仓储;4#仓库一层和二层设有办公室,最西侧一间为造粒车间,一层高9.5米,搭建有层高约4.5米的钢结构夹层,夹层面积约2300平方米,建筑主体一层、二层(夹层)和三层均作为仓库使用。3#厂房和4#仓库之间搭建了彩钢板大棚,面积约900平方米,将3#、4#厂房连为一体。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6月16日当天上午7时许,陆祥坤、赵春生、苏国良、吴飞、张景辉及田小二六人受陈坤安排,在4#仓库夹层内进行半成品珍珠棉的松卷、打包及整理工作。 16时17分左右,在4#仓库一层西侧造粒车间进行加工生产的员工李艳和董丙忠听到楼上的声响,两人跑出车间发现仓库夹层着火; 在4#仓库三层进行整理半成品的员工马伟杰听到楼下发出声响,跑到电梯口看到夹层仓库着火,然后从东北侧楼梯逃生; 在3#厂房和4#仓库之间过道休息的员工听到响声,发现4#仓库夹层发生火灾,同时,在3#厂房内生产的数名员工也发现从4#仓库夹层南侧窗户中有火冒出,员工立即组织疏散逃生,生产厂长陈坤随即报火警。 苏州市119指挥中心于16时20分接到报警后,共调派37辆消防车、175名官兵赶赴现场进行处置。16时29分,各参战中队陆续到场进行灭火。苏州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集卫生部门4辆救护车、20名医护人员到场待命,300余名警力进行现场警戒及紧急疏散。16时43分,3#和4#之间的大棚西侧发生坍塌;17时08分,4#仓库夹层发生坍塌;17时40分,火势被扑灭;18时05分,3#和4#之间的大棚中部再次坍塌。现场指挥部又调集挖掘机等9辆工程车协助现场处置,将可能发生再次坍塌危险的东侧大棚进行拆除。事故现场共发现6人死亡。

(二)善后处置工作

6月16日晚上,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周乃翔主持召开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会议,要求:一是全力以赴开展搜救和清理工作;二是做好遇难者的身份识别;三是妥善做好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四是如实上报、及时发布事故信息;五是彻底调查事故原因;六是严格落实事故处理主体责任;七是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市政府随即抽调80多名干部,成立6个善后工作组、1个综合协调组、1个维稳工作组、1个信息发布组、1个工作监督组,采取“包干到户、责任到人”的办法,按照“依法处置、人道救助、坚持标准、快速善后、确保稳定”的原则,全力做好死难家属安抚工作。截至6月底,已与6名遇难者家属达成补偿协议,善后工作已基本结束。

(三)事故后工作措施

6月17日下午,苏州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周乃翔,市委副书记、市长李亚平就进一步增强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压实责任、落实举措、追责问责,全力以赴狠抓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6月19日,苏州市政府在常熟召开安委会全体成员(扩大)会议暨“331”整治火灾隐患百日专项行动现场推进会,市委副书记、市长李亚平,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江海就全力打好除隐患、保平安的“331”专项行动攻坚战,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再次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正确处理好堵与疏、治标与治本、当前与长远的关系,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四)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陆祥坤,身份证号码:32052419560305xxxx,正式员工; 赵春生,身份证号码:14272719670108xxxx,正式员工; 苏国良,身份证号码:14272719730110xxxx,正式员工; 吴 飞,身份证号码:33250219960502xxxx,临时工; 张景辉,身份证号码:61032419870104xxxx,临时工; 田小二,身份证号码:52222919910703xxxx,临时工。

三、事故调查情况

(一)起火部位调查分析

发生事故的4#仓库主要用于存放珍珠棉卷材,珍珠棉片材生产工艺中使用丁烷气体作为物理发泡剂,刚生产出的珍珠棉片材中含有大量丁烷气体,在未充分降温散热熟化的情况下仍有10%左右残存气体,卷材直接存放于4#仓库,由仓库工人进行松卷让丁烷气体挥发(夏天5-10天,冬天10-15天),之后再进行深加工制作成品。 4#仓库南、北、西三侧外立面烟熏痕迹重,西北侧及西南侧外立面墙面石灰粉刷层脱落严重,靠北墙摆放的货物无明显过火痕迹;4号仓库夹层部分由西向东第三、四跨夹层完全坍塌,第五跨南侧夹层也完全坍塌,坍塌程度南侧重于北侧,坍塌部分钢结构夹层塌落至地面,与一层地面贴合。建筑整体过火受损痕迹西侧重于东侧,南侧重于北侧。 据调查,该公司每天生产珍珠棉使用20~30瓶(50公斤/瓶)的丁烷,珍珠棉存放在4#仓库进行松卷以挥发丁烷气体。4#仓库夹层内仅留有宽度约3米左右的拉车通道,珍珠棉卷材垂直堆放3卷。夹层内通风差,窗户无法打开。夹层内有6-7个防爆灯,开关位于一楼,夹层内未设置插座,安装有排风扇但未通电。事故发生时,有员工反映听到“嘭”的声响,看到火苗从仓库二楼(夹层)由西向东第二窗户附近“窜”出来。 位于3号厂房北侧外墙西端有一监控,由西向东拍摄3#与4#厂房之间通道,监控显示16时21分52秒(校准时间为16时17分),视频中显示,正在休息的工人听到声响回头,同时有破碎的玻璃从视频左侧掉落,并有亮光反射在堆放的货物西侧面;位于5#厂房南侧外立面5楼由西向东第一扇窗户外侧有一监控,由西向东拍摄,16时30分20秒(校准后时间为16时18分)4#仓库由西向东第二扇窗户处堆放的卷材有向外推移的变化,然后可见从该窗户及视频外有烟冒出。 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走访、监控视频等综合分析认定,首先发生燃烧部位位于4#仓库夹层西南侧。

(二)点火源分析

4#仓库夹层电器设备仅有电梯、防爆灯,无插座,夹层内设置的排风扇还未安装线路,夹层通道里安装了6-7个防爆灯,线路是建筑内埋墙内敷设的,夹层内没有开关,所有灯的开关位于一层,事故前电气线路及照明未发现有异常情况,不具备产生电火花的条件。 通过走访调查以及到临时工住所去查看得知,三名老员工陆祥坤、赵春生和苏国良以及临时工田小二、张景辉均不吸烟,临时工吴飞有少量吸烟情况,但该企业在日常生产中有不允许携带明火的规定,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判断,吸烟或明火的可能性基本排除。 丁烷属易燃气体,闪点-60℃,比空气重。仓库夹层内自然通风不良且缺乏机械通风、可燃气体报警仪等安全保护措施,夹层低处容易积聚珍珠棉中挥发出的丁烷气体,且夹层地面使用C250水泥浇筑,未采取防火花防静电措施(调查组提取夹层混凝土送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不发火性检测,检测结果为发现瞬间火花),放置在仓库内的卷材及进出仓库的人员也无导除静电的相关措施,仓库送货和取料均通过公司加工制作的未采取防爆措施的塑料4轮的铁质推车运送货物,仓库内的环境及人员活动均为静电火花的积聚提供必要和充分条件,足以引燃积聚的丁烷气体。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经专家反复排查论证,认定苏州世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4#仓库夹层内由于通风条件差,堆积的半成品数量多,半成品中残留的丁烷气体无法及时排散导致积聚,积聚到一定浓度时遇静电发生快速燃烧导致人员死亡。

(二)间接原因

一是企业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增大火灾危险性。厂房原设计为丁类厂房,世好包装公司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将4#仓库用作堆放珍珠棉半成品用于挥发残留的丁烷气体,火灾危险性增大。 二是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事故发生。世好包装公司的仓库安全生产条件不足,生产工艺安全性存在缺陷,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 三是易燃气体燃烧迅速、仓储条件差,人员逃生困难。世好包装公司在仓库仓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大量堆放含有丁烷气体的半成品,货物的堆积增大了火灾危险性和荷载,且丁烷气体燃烧快速,仓库内堆放的珍珠棉卷材又为易燃物,燃烧发生后火势迅速扩大蔓延,影响人员逃生。 四是企业违法违规出租厂房,安全管理缺失。寒山仓储公司擅自将火灾危险性为丁类的厂房出租用于火灾危险性较高的生产经营,且放任承租方对出租厂房进行违法搭建和违法生产,出租方安全管理严重缺失。 五是企业违章搭建未得到及时有效查处。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城市管理执法中队在对辖区违法建设的执法检查工作中存在漏洞、盲区,未及时发现企业违规搭建夹层问题,未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六是企业存在安全隐患未被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在今年5月起开展的全市租赁厂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方案、工作措施、工作进度不符合上级文件要求,导致企业违法生产及重大安全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纠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存在漏洞和盲区。

(三)事故性质

苏州高新区苏州世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6.16”事故是一起由于企业不具备仓储条件,擅自违法经营导致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沈小龙,苏州市寒山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陆军明,苏州世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陈坤,苏州世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厂长,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 王晓华,苏州世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总务经理,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 黄建伟,苏州市寒山仓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5人均已取保候审。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 世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违法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建议属地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其实施关闭。
  2. 寒山仓储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违规出租厂房,未履行出租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苏州高新区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 陆军明,苏州世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苏州高新区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 沈小龙,苏州市寒山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违规出租厂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苏州高新区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问责的组织和人员

建议问责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并对华建男等6人予以责任追究,其中党纪处分 4 人,诫勉谈话2人。具体如下: 1.建议对下列人员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和诫勉谈话 (1)朱侃,中共党员,枫桥街道城市管理执法中队中队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执法检查不深入、不全面,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不合理,对企业违章搭建夹层问题失察。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汤俊,中共党员,枫桥街道安委办主任、安监办常务副主任、环保办主任,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不到位,未认真开展租赁厂房排查整治工作,未采取有效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措施,未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王爱明,中共党员,枫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安委会副主任,分管枫桥街道安全生产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不到位,组织开展租赁厂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不力,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存在盲区和漏洞。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邹斌,中共党员,枫桥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分管枫桥街道城市管理工作期间,对辖区违法建设的执法工作领导不力,对街道有关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周晓明,中共党员,枫桥街道办事处主任、安委会主任,主持枫桥街道办事处工作期间,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未认真开展租赁厂房安全隐患排查的问题失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6)华建男,中共党员,苏州高新区党工委委员、虎丘区委常委、枫桥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枫桥街道党工委全面工作期间,对枫桥街道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责成枫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向苏州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整改防范措施

(一)寒山仓储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开展隐患自查整改,严格落实对出租厂房的管理责任,完善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安全。

(二)苏州高新区要深刻吸取教训,不折不扣按照省领导批示指示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力开展彻底的地毯式、拉网式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遏制事故多发频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要彻查隐患,严格整治。要通过“拉网式、全覆盖、无盲区、严执法”的方式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切实摸清隐患底数。同时,要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组织开展安全突出问题的专项集中排查与整改活动。 二要高压执法,持续攻坚。相关部门要深化攻坚执法百日行动,组织成立专项执法组,通过“四不两直”以及日查夜查相结合等方式,彻查违法违规厂房(仓库)出租、改造等行为,做到即查即改,严格执法处罚。 三要强化监管,落实长效。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督促企业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监管机制和部门配合协调机制,及时发现和查纠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消防隐患,坚决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苏州高新区苏州世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6.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8年8月3日

FD09313 | 2018_萨尔图区凯鑫车床加工部7·29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庆萨政发〔2018〕8号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政府萨尔图区凯鑫车床加工部“7·29”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7·29”事故调查组:

区政府同意“7·29”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萨尔图区凯鑫车床加工部“7·29”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萨尔图区凯鑫车床加工部“7·29”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火灾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法追究以下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一)王凯鑫,在没有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冒险经营作业,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徐和平,大庆市萨尔图区富龙汽车运输队负责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建议由萨尔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人民币8000元罚款。

(三)大庆市萨尔图区凯鑫车床加工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对现场存在的危险进行告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萨尔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

(四)大庆市萨尔图区富龙汽车运输队。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建议由萨尔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人民币4万元罚款。

(五)萨尔图社区工作站对辖区企业和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不到位;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不到位。建议萨尔图社区工作站深入查摆问题、分析原因,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对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六)会战公安分局社区一队对该单位消防隐患整治监督不力,监管不到位。建议会战公安分局深入查摆问题、分析原因,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对社区一队及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各相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7日

FD09314 | 2018_蠡县友福毛皮保定1·10_1·10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8年1月10日17时左右,蠡县鲍墟镇友福毛皮(保定)有限公司筒房车间,在焊接转笼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27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1月11日,经蠡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副县长李洪波任组长,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消防大队、总工会和鲍墟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友福毛皮(保定)有限公司“1·10”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企业基本情况

友福毛皮(保定)有限公司,位于蠡县鲍墟镇西莲子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87043994E,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06年4月26日注册,注册资金47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海龙,经营范围:生产毛皮服装、纺织服装;毛皮鞣质加工;销售本公司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月10日17时左右,友福毛皮(保定)有限公司筒房车间当班工人张红彬、韩旭、张双等30名工人正在进行毛皮后整。张红彬发现车间西南角转笼出现故障,需要用电焊机焊接,就去找电工电焊工刘学章进行焊接,张红彬和刘学章把电焊机拉到转笼车间,刘学章把电接好后,回到发电机房看护发电机(当时企业发电),这时候转笼车间负责人易志忠看见了,提醒张红彬不要使用电焊机,让刘学章回来再焊。由于刘学章没空,张红彬就对转笼进行焊接,焊接过程中火花引起毛渣起火。

(二)事故救援情况

火灾发生后,张红彬、韩旭等就赶紧灭火,车间内工人组织疏散,同时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19报警电话并给公司负责人韩海龙电话进行了汇报,接到电话韩海龙就赶紧开车往公司赶,17时30分左右消防队到场开始救火,一个小时后火势得到控制,消防官兵从筒房车间抢救出一名妇女,这名妇女被救出时已经死亡,经辨认是车间女工张双,30岁,东莲子口村人。

(三)事故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时,镇政府主管环保工作的领导王立坤正在下乡,看见友福公司内冒烟,就立即赶了过去询问情况,在公司遇见了企业管理人员黄小国,黄小国向他讲述了简要情况,王立坤立即向镇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了汇报,镇政府马上向县政府进行了汇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县政府副县长李洪波和安监局局长张雪平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及现场处置,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保定市安监局。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工人张红彬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在没有电焊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不听劝告,忽视安全,违章使用电焊机作业致使毛渣点燃,从而引发筒房车间起火,致张双死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友福毛皮(保定)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三项制度不健全,现场无操作规程。

  1. 友福毛皮(保定)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建立教育培训档案,聘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上岗。

3.筒房车间负责人易志忠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尽到管理责任。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工人违章操作引发的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给予刑事处理人员

张红彬,友福毛皮(保定)有限公司筒房转笼车间工人,没有电工、电焊工特种作业资质,无视警告,违章操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1月11日张红彬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月18日取保候审。建议由友福公司依照内部规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建议公司内部处理人员

刘学章,友福毛皮(保定)有限公司电工、电焊工,未取得电工、电焊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无证上岗,默许张红彬焊接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友福公司依照内部规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报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易志忠,友福毛皮(保定)有限公司筒房转笼车间负责人,负责转笼车间管理工作,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友福公司对其本人依照内部规定取消本年度工资(36000元),并报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韩海龙,友福毛皮(保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处2017年年收入(42000元)30%,即人民币 12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友福毛皮(保定)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和安全培训不到位,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处2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建议给予其他处理的个人、单位

赵东彪,蠡县鲍墟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力,未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结果报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建议责成鲍墟镇政府向蠡县政府做出深刻检查,并报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六、防范整改措施

  1. 友福毛皮(保定)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1·10”火灾事故的深刻教训,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报名参加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生产安全意识,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1. 友福毛皮(保定)有限公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全部职工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整体素质,使从业人员遵章守纪、安全作业。同时,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1.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切实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1. 镇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搞好事故隐患排查,,加大企业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类似事故不在发生。

FD09315 | 2018_襄阳市东津新区东津镇李金彪加油点3_14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襄阳市东津新区东津镇李金彪加油点3·14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东津新区东津镇李金彪加油点 “3•14”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3月14日3时50左右,襄阳市东津新区东津镇营口村七组(大埠街)李金彪加油点在油罐车卸油时发生爆炸燃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6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蒋超良、省长王晓东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襄阳市尽快追堵逃离车辆,迅速查明事故原因,稳妥处理善后事宜。襄阳市委书记李乐成、市长郄英才也先后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问责。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加油站(点)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务必铲除此类安全风险隐患,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3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8年3月15日,襄阳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以市安监局局长贺晓东为组长,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纪委监察委、市总工会和东津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东津新区东津镇李金彪加油点“⒊14”一般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理、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李金彪加油点情况

李金彪加油点位于襄阳市东津新区东津镇营口村七组(大埠街)李金彪家中,为李金彪农村自建房,共三层,长15.2 m, 宽9.48 m,建筑总面积为432.3m2,单层面积为144.1 m2,一楼四间房为经营门面,二楼、三楼为生活用房。该房位于218省道东津镇至峪山方向右侧。房屋坐南朝北,东侧为夏师傅面馆,西侧为私人榨油作坊,北侧为218省道大埠街,南侧为李金彪自建房后院,该院长16.5m,宽15.2m,院内面积250 m2。李金彪私自在后院东侧搭建一罩棚,棚内设置一个10吨汽油罐和一个5吨柴油罐;在后院西侧另搭建一罩棚,棚内设置一个15吨柴油罐;在房前大埠街临街面搭建一罩棚,在棚内设置一个10吨柴油储罐。经调查,事故发生前,院内10吨汽油罐实际储存稳定轻烃及汽油9吨,5吨柴油罐实际储存柴油4.5吨,15吨柴油罐为空罐,房前临街面一个10吨柴油罐为空罐。

经现场勘察,该加油点未安装固定的加油、卸油管线和设备,加油时采用移动式抽油泵和塑料软管将油品从储油罐抽至塑料壶或铁皮桶中,再用磅秤计量。卸油时使用油罐车车载油泵和车上自带的一根直径65mm、长20m和一根直径80mm、长5m的卸油软管,从油罐车卸油口处连接穿过李金彪房屋客厅至后院储油罐顶部罐口,采用敞开式、喷溅式卸油。

经调查,该加油点2012年以前经营五金杂货, 2012年后经销柴油,至2016年初开始经销汽油,先后设置有3个柴油储罐和1个汽油储罐,未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书》。事故发生前,该加油点从河南驻马店市西平县海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购买了11.16吨稳定轻烃(俗称天然汽油)。

经调查,该加油站点设置在营口村大埠街村民住房集中区内,周边防火间距不够,安全设施缺乏,无固定和标准的加油、卸油设备,不具备成品油零售经营安全条件。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枣阳市光武石化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武运输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28日,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枣阳市新华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730869832D,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唐树华,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3类、8类)。2015年8月8日,取得了襄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

该公司实际位于枣阳市316国道张湾村二组,停车场占地面积12000m2。现有营运车辆156台,公司员工共328人,其中驾驶员158人,押运员158人,管理人员8人,后勤服务人员4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唐树华于2016年12月14日取得由襄阳市安全生产科技教育中心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证,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4日,公司副总经理曹元明、赵海峰、李文峰、安全科长唐缔等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取得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经审查均在有效期内。

该公司主要从事甲醇、乙醇、汽油、柴油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3类、8类)。2016年11月20日,枣阳市光武石化运输公司将一辆登记在其名下的车牌号为鄂F2E069的油罐车租赁给驾驶员李克自主经营,并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由公司统一负责。

(三)事故相关油罐车情况

事故相关油罐车车牌号为鄂F2E069“神狐牌”重型罐式货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枣阳市光武石化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室核定载人数3人,核定总载质量16吨,行车证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12月1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018年1月15日最近一次通过枣阳市恒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检测结论为:该车符合JT/T198-2016的相关技术要求,技术等级评定为一级车辆。2015年2月25日,初次取得襄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2017年5月3日,襄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换发新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事故发生前该车辆装载了11.16吨天然汽油,事故发生时已为李金彪加油点储油罐卸油7吨。

(四)油罐车驾驶员及押运员情况

  1. 李克,油罐车(鄂F2E069)驾驶员,男,41岁,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朱集乡朱集村人,家住河南省社旗县朱集乡朱集村6组。驾驶证号为41292***74430,档案编号为411578,持B2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09年10月7日,于2015年7月3日换发新驾驶证,有效期10年。2014年7月6日,初次取得河南省南阳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号为41292***74430,有效期至2020年9月28日。
  1. 丁小平,油罐车(鄂F2E069)押运员,女,40岁,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朱集乡朱集村人,系驾驶员李克的妻子。2015年6月27日初次取得河南省南阳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资格证》,证号为41292*********4428,有效期至2021年6月26日。

(五)油品来源调查情况

2018年3月13日10时左右,鄂F2E069油罐车驾驶员李克,在南阳市社旗县朱集乡朱集村家中接到襄阳市东津新区东津镇营口村大埠街个体加油点经营者李金彪的电话,让其给他送一车汽油,双方在电话中商定购买10吨,6100元/吨,运费2000元,13日下午李克驾驶油罐车和押运员丁小平一起从南阳市社旗县出发,开到驻马店市西平县海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购油。

经调查,西平县海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位于西平县宋集乡北107国道东,成立于2015年10月29日,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娄宏垒,注册资本壹佰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生物柴油、润滑油、液蜡、燃料油(以上不属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类化学品)。该公司于2018年初超经营范围购进27吨稳定轻烃。2018年3月13日下午,李克从该公司以每吨5600元的价格购买了11.16吨稳定轻烃卖给李金彪非法加油点。经查阅资料和抽样检测鉴定,稳定轻烃是从天然气凝液中提取的,以戊烷及更重的烃类为主要成分的油品也称为天然汽油,主要用作石油化工原料,不能作为汽车用油,为易燃液体,其闪点为-25.5℃,爆炸极限1.2%-6.9%,其蒸汽与空气混合极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源、静电火花能引起爆炸燃烧。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3月13日10时左右,鄂F2E069油罐车驾驶员李克接到襄阳市东津新区东津镇营口村大埠街个体加油点经营者李金彪的电话,让其给他送一车汽油,电话中商定6100元/吨,购买10吨,运费2000元,李克问什么时间要,李金彪说白天人多,晚上送来。13日下午,李克驾驶油罐车和押运员丁小平一起从南阳市社旗县出发,把车开到驻马店市西平县宋集乡北107国道东300米处的西平海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每吨5600元的价格购买了11.16吨稳定轻烃(天然汽油)。19时30分左右油罐车进入库区装油,20时20分左右油罐车装完油后驶出库区向襄阳方向行驶。14日凌晨3时左右,油罐车快到大埠街时,李克给李金彪打电话说车子快到了,李金彪说先开到米厂过磅。李克立刻将车开到东津镇大埠街米厂和李金彪一起对油罐车进行过磅。3时16分到达加油站点,3时20分油罐车调整车位后,驾驶员李克用油罐车车载油泵和车上自带的一根直径80mm、长5米和另一根直径为65mm,长20米的卸油软管,从油罐车卸油口处连接,卸油软管穿过李金彪的房屋客厅至后院汽油储油罐顶部罐口,采用敞开式、喷溅式卸油。在卸油过程中,李金彪一只手拿着手电筒,另一只手拿着卸油软管站在汽油储罐顶部罐口处进行卸油作业,其妻付开香在房内客厅为李金彪和李克之间传话,李克在油罐车处操作卸油阀门和卸油泵开关。押运员丁小平坐在油罐车驾驶室内休息。3时45分左右,付开香对李克说油罐加满了,李克立即将卸油阀门关闭、卸油泵关停,并将油罐车熄火。随后李克进入客厅,看见地面卸油软管内还存留一些汽油,就告诉付开香将管子里面的油捋出来,别浪费了,随后走出屋外准备拆卸油软管。3时50分左右,李克听到一声巨响,发现加油点院子里面全是火,他立即卸掉卸油软管,将油罐车掉头后和押运员丁小平逃离事故现场。付开香被大火烧伤后跑出房外,向附近群众呼喊救人。

(二)事故报告及事故救援情况

附近居民听到爆炸声后,纷纷跑出房外,与加油点两侧相邻的夏师傅面馆经营者牛桂敏和榨油作坊经营者张言贵,准备使用灭火器救火,但因火势太大,不敢进屋,随后他们分别向“119”、“110”、“120”报警求救。

4时01分,襄州区公安消防中队接到报警后,立即出动4辆消防车,25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救援,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迅速调集特勤一中队、二中队、襄城中队、深圳工业园中队共12台消防车,73名消防官兵前往增援。4时34分,襄州区消防中队到达现场后立即展开救人和灭火。5时10分,着火罐明火被扑灭,消防队继续对油罐进行冷却降温。6时10分,事故现场处置结束。

接到事故报告后,襄阳市委、市政府及东津新区管委会领导均在第一时间带领相关职能部门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理,5时10分左右,东津镇政府相关领导赶到现场,及时安排车辆和人员将受伤人员付开香送往解放军477医院救治,安排专班人员现场值守,配合专业人员清理着火罐残油,转移柴油储罐内柴油和院内油桶。东津新区公安分局迅速安排警力查找逃逸油罐车,分别于3月15日和3月17将油罐车驾驶员李克、押运员丁小平追回,并分别对其刑事拘留。3月15日,襄阳市政府成立东津新区李金彪加油点“3.14”一般爆炸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3月19日,襄阳市纪委监察委根据市委主要领导批示启动了问责追责调查。

2018年3月16日,东津镇营口村干部配合死者家属对 李金彪尸体进行火化,事故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导致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油罐车给棚内储油罐卸油时采用敞开式、喷溅式卸油,使棚内油蒸气浓度达到爆炸极限(1.2%-6.9%),油罐、输油管线和人员违规操作导致静电产生火花,引爆棚内爆炸性混合气体,造成爆炸燃烧事故。

(二)管理原因

①加油点经营人(李金彪、付开香)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程序进行申请、审核、批准、建站。擅自在自建房及后院内设置汽、柴油储罐,且设置在村民住房集中区,与周边民房防火间距不够。存储、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用房连为一体,构成“三合一”场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②安全经营条件简陋。加油点经营人擅自在自建房及后院内搭建罩棚,在棚内设置汽、柴油储罐,且未将储油罐直埋地下,使油罐区周围形成封闭式空间,不利于油蒸气的扩散;未安装固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油、卸油设备和装置;未采用密闭卸油方式,而是采用简陋、危险的加油、卸油方式。

③安全设施缺乏。储油罐未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和装置,无固定式灭火和冷却降温设施,罐区未设置事故储油池。

④非法经营,屡禁不止。李金彪加油点于2012年开始经营柴油,2016年开始经营汽油。2016年以来,该加油点多次受到东津新区管委会、东津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执法检查,并告知该加油点是非法经营,要求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加油点经营人付开香于2016年3月13日因非法经营汽油被东津镇公安派出所给予行政拘留10日。2017年11月23日,市商务局和东津新区管委会开展联合执法,对该加油点加油机进行了强制拆除。但经营人李金彪、付开香仍不收手,偷买偷卖,冒险蛮干,屡禁不止。

①光武运输公司对承租人李克多次违规给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非法加油点送油的违法经营活动失察、失管。

②押运员未正确履行押运职责。随车押运员在油罐车进库装油时,未随车进入;车辆在途中行驶时,押运员在驾驶室后排休息,未坐在规定位置监护;油罐车在卸油时,押运员坐在驾驶室休息,未在现场监护。加油点发生爆炸燃烧事故后,押运员既未报警,也未采取施救措施,而是随油罐车逃离现场。

③驾驶员违规作业。驾驶员李克在发现李金彪加油点是非法加油点后仍向其卖油送油,在明知该加油点安全设施缺乏,没有加油、卸油设备的情况下,仍用车载加油泵及输油软管违规向储油罐卸油。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津新区东津镇李金彪加油点“⒊14”一般爆炸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经营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李金彪,男,46岁,事故加油点经营人,法律意识不强,安全意识淡薄。未经审批,擅自在农村自建房及院内设置汽、柴油储罐,非法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且经营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加油站建设标准;安全设施缺乏;在多次受到市商务局、东津新区及其相关部门检查时被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且在加油机被强制拆除后仍不收手,偷买偷卖,冒险蛮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责任追究。
  1. 付开香,女,45岁,事故加油点经营人(李金彪之妻),法律意识不强,安全意识淡薄。未经审批,擅自在农村自建房及院内设置汽、柴油储罐,非法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且经营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加油站建设标准;安全设施缺乏;在多次受到相关部门安全检查时被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于2016年3月13日因非法经营危险物品被东津镇公安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在2017年11月23日的集中查处行动中其加油点加油机被强制拆除后,付开香仍不收手,偷买偷卖,冒险蛮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李克,男,41岁,油罐车(鄂F2E069)驾驶员。在发现李金彪加油点为非法加油点后仍向其卖油送油,在明知该加油点安全设施缺乏,没有加油和卸油设备的情况下,仍用车载加油泵及输油软管违规向储油罐卸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3月29日襄州区检察院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批准对其逮捕。
  1. 丁小平,女,40岁,油罐车(鄂F2E069)押运员。未正确履行押运员职责,油罐车在进库装油时,未随车进入库区履行现场监护职责;车辆在途中行驶时,押运员在驾驶室后排休息,未坐在规定位置监护驾驶员;油罐车在卸油时,押运员坐在驾驶室休息,未在现场履行监护职责;在加油点发生爆炸燃烧事故后,押运员既未报警,也未采取施救措施,而是随油罐车逃离现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3月29日襄州区检察院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批准对其逮捕。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三)建议给予问责人员(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四)建议对相关单位进行问责

  1. 责成东津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党组、市安监局党组就“3.14”爆炸事故向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责成东津新区东津镇政府、区经服局就“3.14”爆炸事故向东津新区管委会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 枣阳市光武石化运输有限公司对出租经营的鄂F2E069油罐车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承租人多次违规给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非法加油点送油的违法经营活动失察失管,对驾驶员违规作业,押运员未正确履行押运员职责等安全问题教育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襄阳市安监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加大齐抓共管力度。东津新区管委会要认真吸取“3.14”事故教训,始终坚持发展决不能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切实有效办法,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对安全生产工作形成强有力的领导,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在各部门、各企业得到扎实有效地落实。继续加大打非治违工作的领导力度,督促和检查各部门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彻底地消除非法生产经营这类重大安全隐患。

(二)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各地、各部门要深刻吸取“3.14”事故教训,举一返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组织强有力的工作专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彻底消除各类重大安全隐患。

(三)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隐患当事故,把事故隐患排查作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抓手,下真功夫,花大力气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克服畏难情绪,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各类企业更好地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两化”系统,运用“两化”系统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的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行动,及时、彻底地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树立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支持监督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要从严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五)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市商务局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既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创新并重,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市场监督,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又要坚持疏堵并举,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结合农村乡镇及边远乡村对成品油市场的需求,合理编制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乡镇加油站和乡村小型加油站,增加布点密度,化解供需矛盾,确保我市乡镇和乡村成品油经营合法、运行安全、市场有序。

附件:1.东津新区东津镇李金彪加油点“3•14”一般爆炸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2.东津新区东津镇李金彪加油点“3•14”一般爆炸事故死亡、受伤人员名单

3.东津新区东津镇李金彪加油点“3•14”一般爆炸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4.东津新区东津镇李金彪加油点“3•14”一般爆炸事故现场照片

5.技术鉴定报告

襄阳市人民政府

东津新区东津镇李金彪加油点

“3•14”一般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8年4月4日

附件1:

东津新区东津镇李金彪加油点“3•14”

一般爆炸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6万元。

1、房屋损失32万

2、油料、设施设备损失11万

3、死者伤葬费2万

4、伤者医疗费1万

附件2:

东津新区东津镇李金彪加油点“3•14”

一般爆炸事故死亡、受伤人员名单

1. 死亡人员

李金彪,男,身份证号码:42062*********0712,东津镇营口村7组

2. 受伤人员

付开香,女,身份证号码:42062*********0780,东津镇营口村7组。轻微伤(手、足2度烧伤,面积4%),于2018年3月29日出院。

附件3:

东津新区东津镇李金彪加油点“3•14”

一般爆炸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附件:4

东津新区东津镇李金彪加油点“3•14”

一般爆炸事故现场照片

李金彪住宅全景

内  院

卸油软管

移动加油设施

油罐车

油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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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16 | 2018_襄阳市东津新区李金彪加油点3_14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东津新区东津镇李金彪加油点 “3•14”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3月14日3时50左右,襄阳市东津新区东津镇营口村七组(大埠街)李金彪加油点在油罐车卸油时发生爆炸燃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6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蒋超良、省长王晓东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襄阳市尽快追堵逃离车辆,迅速查明事故原因,稳妥处理善后事宜。襄阳市委书记李乐成、市长郄英才也先后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问责。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加油站(点)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务必铲除此类安全风险隐患,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3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8年3月15日,襄阳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以市安监局局长贺晓东为组长,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纪委监察委、市总工会和东津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东津新区东津镇李金彪加油点“⒊14”一般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理、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李金彪加油点情况

李金彪加油点位于襄阳市东津新区东津镇营口村七组(大埠街)李金彪家中,为李金彪农村自建房,共三层,长15.2 m, 宽9.48 m,建筑总面积为432.3m2,单层面积为144.1 m2,一楼四间房为经营门面,二楼、三楼为生活用房。该房位于218省道东津镇至峪山方向右侧。房屋坐南朝北,东侧为夏师傅面馆,西侧为私人榨油作坊,北侧为218省道大埠街,南侧为李金彪自建房后院,该院长16.5m,宽15.2m,院内面积250 m2。李金彪私自在后院东侧搭建一罩棚,棚内设置一个10吨汽油罐和一个5吨柴油罐;在后院西侧另搭建一罩棚,棚内设置一个15吨柴油罐;在房前大埠街临街面搭建一罩棚,在棚内设置一个10吨柴油储罐。经调查,事故发生前,院内10吨汽油罐实际储存稳定轻烃及汽油9吨,5吨柴油罐实际储存柴油4.5吨,15吨柴油罐为空罐,房前临街面一个10吨柴油罐为空罐。

经现场勘察,该加油点未安装固定的加油、卸油管线和设备,加油时采用移动式抽油泵和塑料软管将油品从储油罐抽至塑料壶或铁皮桶中,再用磅秤计量。卸油时使用油罐车车载油泵和车上自带的一根直径65mm、长20m和一根直径80mm、长5m的卸油软管,从油罐车卸油口处连接穿过李金彪房屋客厅至后院储油罐顶部罐口,采用敞开式、喷溅式卸油。

经调查,该加油点2012年以前经营五金杂货, 2012年后经销柴油,至2016年初开始经销汽油,先后设置有3个柴油储罐和1个汽油储罐,未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书》。事故发生前,该加油点从河南驻马店市西平县海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购买了11.16吨稳定轻烃(俗称天然汽油)。

经调查,该加油站点设置在营口村大埠街村民住房集中区内,周边防火间距不够,安全设施缺乏,无固定和标准的加油、卸油设备,不具备成品油零售经营安全条件。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枣阳市光武石化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武运输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28日,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枣阳市新华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730869832D,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唐树华,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3类、8类)。2015年8月8日,取得了襄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

该公司实际位于枣阳市316国道张湾村二组,停车场占地面积12000m2。现有营运车辆156台,公司员工共328人,其中驾驶员158人,押运员158人,管理人员8人,后勤服务人员4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唐树华于2016年12月14日取得由襄阳市安全生产科技教育中心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证,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4日,公司副总经理曹元明、赵海峰、李文峰、安全科长唐缔等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取得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经审查均在有效期内。

该公司主要从事甲醇、乙醇、汽油、柴油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3类、8类)。2016年11月20日,枣阳市光武石化运输公司将一辆登记在其名下的车牌号为鄂F2E069的油罐车租赁给驾驶员李克自主经营,并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由公司统一负责。

(三)事故相关油罐车情况

事故相关油罐车车牌号为鄂F2E069“神狐牌”重型罐式货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枣阳市光武石化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室核定载人数3人,核定总载质量16吨,行车证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12月1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018年1月15日最近一次通过枣阳市恒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检测结论为:该车符合JT/T198-2016的相关技术要求,技术等级评定为一级车辆。2015年2月25日,初次取得襄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2017年5月3日,襄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换发新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事故发生前该车辆装载了11.16吨天然汽油,事故发生时已为李金彪加油点储油罐卸油7吨。

(四)油罐车驾驶员及押运员情况

  1. 李克,油罐车(鄂F2E069)驾驶员,男,41岁,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朱集乡朱集村人,家住河南省社旗县朱集乡朱集村6组。驾驶证号为41292***74430,档案编号为411578,持B2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09年10月7日,于2015年7月3日换发新驾驶证,有效期10年。2014年7月6日,初次取得河南省南阳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号为41292***74430,有效期至2020年9月28日。
  1. 丁小平,油罐车(鄂F2E069)押运员,女,40岁,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朱集乡朱集村人,系驾驶员李克的妻子。2015年6月27日初次取得河南省南阳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资格证》,证号为41292*********4428,有效期至2021年6月26日。

(五)油品来源调查情况

2018年3月13日10时左右,鄂F2E069油罐车驾驶员李克,在南阳市社旗县朱集乡朱集村家中接到襄阳市东津新区东津镇营口村大埠街个体加油点经营者李金彪的电话,让其给他送一车汽油,双方在电话中商定购买10吨,6100元/吨,运费2000元,13日下午李克驾驶油罐车和押运员丁小平一起从南阳市社旗县出发,开到驻马店市西平县海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购油。

经调查,西平县海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位于西平县宋集乡北107国道东,成立于2015年10月29日,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娄宏垒,注册资本壹佰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生物柴油、润滑油、液蜡、燃料油(以上不属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类化学品)。该公司于2018年初超经营范围购进27吨稳定轻烃。2018年3月13日下午,李克从该公司以每吨5600元的价格购买了11.16吨稳定轻烃卖给李金彪非法加油点。经查阅资料和抽样检测鉴定,稳定轻烃是从天然气凝液中提取的,以戊烷及更重的烃类为主要成分的油品也称为天然汽油,主要用作石油化工原料,不能作为汽车用油,为易燃液体,其闪点为-25.5℃,爆炸极限1.2%-6.9%,其蒸汽与空气混合极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源、静电火花能引起爆炸燃烧。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3月13日10时左右,鄂F2E069油罐车驾驶员李克接到襄阳市东津新区东津镇营口村大埠街个体加油点经营者李金彪的电话,让其给他送一车汽油,电话中商定6100元/吨,购买10吨,运费2000元,李克问什么时间要,李金彪说白天人多,晚上送来。13日下午,李克驾驶油罐车和押运员丁小平一起从南阳市社旗县出发,把车开到驻马店市西平县宋集乡北107国道东300米处的西平海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每吨5600元的价格购买了11.16吨稳定轻烃(天然汽油)。19时30分左右油罐车进入库区装油,20时20分左右油罐车装完油后驶出库区向襄阳方向行驶。14日凌晨3时左右,油罐车快到大埠街时,李克给李金彪打电话说车子快到了,李金彪说先开到米厂过磅。李克立刻将车开到东津镇大埠街米厂和李金彪一起对油罐车进行过磅。3时16分到达加油站点,3时20分油罐车调整车位后,驾驶员李克用油罐车车载油泵和车上自带的一根直径80mm、长5米和另一根直径为65mm,长20米的卸油软管,从油罐车卸油口处连接,卸油软管穿过李金彪的房屋客厅至后院汽油储油罐顶部罐口,采用敞开式、喷溅式卸油。在卸油过程中,李金彪一只手拿着手电筒,另一只手拿着卸油软管站在汽油储罐顶部罐口处进行卸油作业,其妻付开香在房内客厅为李金彪和李克之间传话,李克在油罐车处操作卸油阀门和卸油泵开关。押运员丁小平坐在油罐车驾驶室内休息。3时45分左右,付开香对李克说油罐加满了,李克立即将卸油阀门关闭、卸油泵关停,并将油罐车熄火。随后李克进入客厅,看见地面卸油软管内还存留一些汽油,就告诉付开香将管子里面的油捋出来,别浪费了,随后走出屋外准备拆卸油软管。3时50分左右,李克听到一声巨响,发现加油点院子里面全是火,他立即卸掉卸油软管,将油罐车掉头后和押运员丁小平逃离事故现场。付开香被大火烧伤后跑出房外,向附近群众呼喊救人。

(二)事故报告及事故救援情况

附近居民听到爆炸声后,纷纷跑出房外,与加油点两侧相邻的夏师傅面馆经营者牛桂敏和榨油作坊经营者张言贵,准备使用灭火器救火,但因火势太大,不敢进屋,随后他们分别向“119”、“110”、“120”报警求救。

4时01分,襄州区公安消防中队接到报警后,立即出动4辆消防车,25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救援,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迅速调集特勤一中队、二中队、襄城中队、深圳工业园中队共12台消防车,73名消防官兵前往增援。4时34分,襄州区消防中队到达现场后立即展开救人和灭火。5时10分,着火罐明火被扑灭,消防队继续对油罐进行冷却降温。6时10分,事故现场处置结束。

接到事故报告后,襄阳市委、市政府及东津新区管委会领导均在第一时间带领相关职能部门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理,5时10分左右,东津镇政府相关领导赶到现场,及时安排车辆和人员将受伤人员付开香送往解放军477医院救治,安排专班人员现场值守,配合专业人员清理着火罐残油,转移柴油储罐内柴油和院内油桶。东津新区公安分局迅速安排警力查找逃逸油罐车,分别于3月15日和3月17将油罐车驾驶员李克、押运员丁小平追回,并分别对其刑事拘留。3月15日,襄阳市政府成立东津新区李金彪加油点“3.14”一般爆炸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3月19日,襄阳市纪委监察委根据市委主要领导批示启动了问责追责调查。

2018年3月16日,东津镇营口村干部配合死者家属对 李金彪尸体进行火化,事故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导致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油罐车给棚内储油罐卸油时采用敞开式、喷溅式卸油,使棚内油蒸气浓度达到爆炸极限(1.2%-6.9%),油罐、输油管线和人员违规操作导致静电产生火花,引爆棚内爆炸性混合气体,造成爆炸燃烧事故。

(二)管理原因

①加油点经营人(李金彪、付开香)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程序进行申请、审核、批准、建站。擅自在自建房及后院内设置汽、柴油储罐,且设置在村民住房集中区,与周边民房防火间距不够。存储、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用房连为一体,构成“三合一”场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②安全经营条件简陋。加油点经营人擅自在自建房及后院内搭建罩棚,在棚内设置汽、柴油储罐,且未将储油罐直埋地下,使油罐区周围形成封闭式空间,不利于油蒸气的扩散;未安装固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油、卸油设备和装置;未采用密闭卸油方式,而是采用简陋、危险的加油、卸油方式。

③安全设施缺乏。储油罐未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和装置,无固定式灭火和冷却降温设施,罐区未设置事故储油池。

④非法经营,屡禁不止。李金彪加油点于2012年开始经营柴油,2016年开始经营汽油。2016年以来,该加油点多次受到东津新区管委会、东津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执法检查,并告知该加油点是非法经营,要求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加油点经营人付开香于2016年3月13日因非法经营汽油被东津镇公安派出所给予行政拘留10日。2017年11月23日,市商务局和东津新区管委会开展联合执法,对该加油点加油机进行了强制拆除。但经营人李金彪、付开香仍不收手,偷买偷卖,冒险蛮干,屡禁不止。

①光武运输公司对承租人李克多次违规给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非法加油点送油的违法经营活动失察、失管。

②押运员未正确履行押运职责。随车押运员在油罐车进库装油时,未随车进入;车辆在途中行驶时,押运员在驾驶室后排休息,未坐在规定位置监护;油罐车在卸油时,押运员坐在驾驶室休息,未在现场监护。加油点发生爆炸燃烧事故后,押运员既未报警,也未采取施救措施,而是随油罐车逃离现场。

③驾驶员违规作业。驾驶员李克在发现李金彪加油点是非法加油点后仍向其卖油送油,在明知该加油点安全设施缺乏,没有加油、卸油设备的情况下,仍用车载加油泵及输油软管违规向储油罐卸油。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津新区东津镇李金彪加油点“⒊14”一般爆炸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经营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李金彪,男,46岁,事故加油点经营人,法律意识不强,安全意识淡薄。未经审批,擅自在农村自建房及院内设置汽、柴油储罐,非法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且经营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加油站建设标准;安全设施缺乏;在多次受到市商务局、东津新区及其相关部门检查时被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且在加油机被强制拆除后仍不收手,偷买偷卖,冒险蛮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责任追究。
  1. 付开香,女,45岁,事故加油点经营人(李金彪之妻),法律意识不强,安全意识淡薄。未经审批,擅自在农村自建房及院内设置汽、柴油储罐,非法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且经营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加油站建设标准;安全设施缺乏;在多次受到相关部门安全检查时被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于2016年3月13日因非法经营危险物品被东津镇公安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在2017年11月23日的集中查处行动中其加油点加油机被强制拆除后,付开香仍不收手,偷买偷卖,冒险蛮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李克,男,41岁,油罐车(鄂F2E069)驾驶员。在发现李金彪加油点为非法加油点后仍向其卖油送油,在明知该加油点安全设施缺乏,没有加油和卸油设备的情况下,仍用车载加油泵及输油软管违规向储油罐卸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3月29日襄州区检察院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批准对其逮捕。
  1. 丁小平,女,40岁,油罐车(鄂F2E069)押运员。未正确履行押运员职责,油罐车在进库装油时,未随车进入库区履行现场监护职责;车辆在途中行驶时,押运员在驾驶室后排休息,未坐在规定位置监护驾驶员;油罐车在卸油时,押运员坐在驾驶室休息,未在现场履行监护职责;在加油点发生爆炸燃烧事故后,押运员既未报警,也未采取施救措施,而是随油罐车逃离现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3月29日襄州区检察院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批准对其逮捕。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三)建议给予问责人员(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四)建议对相关单位进行问责

  1. 责成东津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党组、市安监局党组就“3.14”爆炸事故向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责成东津新区东津镇政府、区经服局就“3.14”爆炸事故向东津新区管委会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 枣阳市光武石化运输有限公司对出租经营的鄂F2E069油罐车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承租人多次违规给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非法加油点送油的违法经营活动失察失管,对驾驶员违规作业,押运员未正确履行押运员职责等安全问题教育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襄阳市安监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加大齐抓共管力度。东津新区管委会要认真吸取“3.14”事故教训,始终坚持发展决不能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切实有效办法,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对安全生产工作形成强有力的领导,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在各部门、各企业得到扎实有效地落实。继续加大打非治违工作的领导力度,督促和检查各部门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彻底地消除非法生产经营这类重大安全隐患。

(二)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各地、各部门要深刻吸取“3.14”事故教训,举一返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组织强有力的工作专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彻底消除各类重大安全隐患。

(三)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隐患当事故,把事故隐患排查作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抓手,下真功夫,花大力气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克服畏难情绪,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各类企业更好地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两化”系统,运用“两化”系统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的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行动,及时、彻底地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树立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支持监督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要从严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五)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市商务局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既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创新并重,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市场监督,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又要坚持疏堵并举,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结合农村乡镇及边远乡村对成品油市场的需求,合理编制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乡镇加油站和乡村小型加油站,增加布点密度,化解供需矛盾,确保我市乡镇和乡村成品油经营合法、运行安全、市场有序。

附件:1.东津新区东津镇李金彪加油点“3•14”一般爆炸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2.东津新区东津镇李金彪加油点“3•14”一般爆炸事故死亡、受伤人员名单

3.东津新区东津镇李金彪加油点“3•14”一般爆炸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4.东津新区东津镇李金彪加油点“3•14”一般爆炸事故现场照片

5.技术鉴定报告

襄阳市人民政府

东津新区东津镇李金彪加油点

“3•14”一般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8年4月4日

附件1:

东津新区东津镇李金彪加油点“3•14”

一般爆炸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6万元。

1、房屋损失32万

2、油料、设施设备损失11万

3、死者伤葬费2万

4、伤者医疗费1万

附件2:

东津新区东津镇李金彪加油点“3•14”

一般爆炸事故死亡、受伤人员名单

1. 死亡人员

李金彪,男,身份证号码:42062*********0712,东津镇营口村7组

2. 受伤人员

付开香,女,身份证号码:42062*********0780,东津镇营口村7组。轻微伤(手、足2度烧伤,面积4%),于2018年3月29日出院。

附件3:

东津新区东津镇李金彪加油点“3•14”

一般爆炸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附件:4

东津新区东津镇李金彪加油点“3•14”

一般爆炸事故现场照片

李金彪住宅全景

内  院

卸油软管

移动加油设施

油罐车

油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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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17 | 2018_西地1井_6·24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S80315队西地1井原值班房为85年前购置的住宿房;由于顶棚多处破损漏雨,S80315队于2007年6月24日拖一带空调的轮式值班房到西地1井,将原值班房拖至井场外、井场入口的路基旁。

2007年6月27日西地1井进行水基压裂,参加施工单位:东疆勘探项目部、采油研究院、井下压裂大队、天然气运输公司、作业一分公司、特车分公司、第二试油项目部及S80315队(132试油队),施工总人员约70人,10:30分到达西地1井,11:25分开始压裂,12:50分压裂结束。其他单位人员撤离井场,700型水泥车清理方罐内剩余胶联,S80315队副队长刘××、实习技术员张××、外雇工柯××、乌鲁木齐化工学校实习生林××、雷××在安装油、套压表,13:50分左右,突然从更换下来的值班房方向传来玻璃破碎的声音,发现该值班房窗口向外冒烟火,在现场人员灭火无效的情况下,刘××迅速向北三台电厂消防队报警,并向项目部汇报;14:01分消防队到达现场将火扑灭。

原因分析:

2、管理不到位,更换下来的值班房门锁已坏,也没采取措施。

预防措施:

1、施工作业前,对施工作业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识别,制定控制措施。

2、对井场外的设施应进行风险识别和管理。

3、针对施工配合人员较多的情况,加强管理和监督。

4、对闲置的设备、设施加强管理,进行封存并定期检查。

6、每班施工结束后,对吸烟点进行检查、清理。

FD09318 | 2018_西安朱雀热力锅炉及附属设备拆除工程8·5火灾一般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西安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西安朱雀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及附属设备拆除工程项目“8·5”火灾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西安朱雀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及附属设备拆除工程项目“8•5”火灾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概况和调查组组成情况

(一)2018年8月5日中午11时20分许,位于西安市含光北路23号,西安朱雀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拆除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在进行起吊孔切割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炽热钢渣直接落入脱硫塔内,引燃塔体内部的可燃物质,造成火灾事故。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7.45万元(不含事故罚款)。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火灾进行扑救、搜救等工作。

(二)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以市安监局牵头,市市政公用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建委以及碑林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西安朱雀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及附属设备拆除工程项目“8·5”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委派员参加,同时聘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分析了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二、事故相关单位及项目概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

  1. 西安朱雀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朱雀热力)为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12日,经营范围:许可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城市供热服务;热力技术咨询服务;水电暖通设备的安装、维修;自有房屋租赁;橡皮制品的研发、销售;房地产的开发及租赁;物业管理;皮革及皮革制品、被服及饰品、家居用品、户外用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钢材及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机电产品、机械设备、纺织品、纸制品、农副产品、工艺品、五金交电、劳保用品的销售。2017年5月22日取得西安市市政公用局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
  1. 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华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8日,经营期限:长期,经营范围:节能项目投资(投资限以公司自有资金)、开发;锅炉安装、改造;火电设备安装、改造;窑炉尾气利用技术、电击拖动系统技术咨询;机电设备、压力管道的安装、维修;环保设备、发电厂设备及节能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市政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的施工;煤炭经营;热电厂服务;房产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除外)。(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3年7月12日取得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4月29日;2016年1月7日取得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有效期至2021年1月7日。

2018年5月10日,英华公司与朱雀热力签订了关于朱雀热力有限责任公司2台100t/h锅炉、1台20 t/h锅炉、2台75 t/h锅炉及附属设备拆除工程合同,约定指派曾某为项目经理。2018年7月10日,项目经理变更为牛某(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2018年7月25日,英华公司与自然人邵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为锅炉拆除工程中的脱硫脱硝系统及其附属设备拆除,承包方式为清包工。

  1. 陕西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监理),公司成立于1994年1月14日;经营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工程建设监理,可行性研究,工程预决算,工程试验、技术咨询服务;五金建材购销;嗮图;招投标代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2002年8月30日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甲级监理资质,有效期至2019年6月23日。

2018年6月21日,建筑工程监理与朱雀热力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包括锅炉及附属设备拆除等内容。2018年6月22日,建筑工程监理任命鱼某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二)项目概况

2017年3月11日,西安市市政府召开会议,研究部署《2017“铁腕治霾·保卫蓝天”工作实施方案》。会议决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燃煤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煤改清洁能源”工作。朱雀热力按照市政府文件要求组织开展“煤改气”项目事宜,此次“煤改气”项目施工需将原有两个锅炉房的5台蒸汽锅炉、锅炉附属管道及其附属环保设备设施予以拆除。

2017年9月25日,西安市碑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西安朱雀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煤改气项目工程备案的通知》(碑发改发〔2017〕69号)并将《通知》在陕西省投资项目网络在线平台上公示。

2018年5月10日,朱雀热力依照环保设备使用规定,向西安市环保局碑林分局提出环保设备拆除申请,当日环保局予以批准并备案。

2018年5月16日,朱雀热力按照有关规定向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碑林分局申报5台锅炉注销停用备案登记,质监碑林分局于5月18日签署同意报废解体锅炉意见并予以备案。

2018年5月16日,英华公司正式入场施工,事故发生时,5台锅炉及多管除尘器全部拆除完毕,脱硫脱硝等设备正在拆除中。

(三)项目的招投标情况

2018年4月,朱雀热力委托陕西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发布西安朱雀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拆除项目招标文件,5月3日,评标委员会对14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 5月9 日,代理机构下达中标通知书,最终确定英华公司为该项目中标单位。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8月5日11时10分,西安朱雀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拆除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英华公司现场拆除作业人员杨某(班组长)、杨某(切割工)、杨某(辅助工)、张某(辅助工)四人对1#、2#脱硫塔顶部进行起吊孔切割作业时,切割过程中产生的炽热钢渣直接落入塔内,导致脱硫塔内壁防腐材料中的乙烯基树脂燃烧,并产生黑烟,作业人员向塔内洒水灭火,由于洒水面有限,难以阻止塔内防腐材料持续燃烧,导致火势蔓延。11时20分,市消防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雁塔西路中队、西华门中队、枫林路中队、特勤一中队、东大街中队及太乙路卫星站共18辆消防车、98名官兵前往实施扑救,市消防支队主要领导带领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指挥灭火战斗,接报后总队全勤指挥部也赶赴现场协助指挥。13时46分,现场火势被控制;14时05分,现场明火被扑灭;15时11分,现场处理完毕。在灭火作战过程中,共有三名雁塔西路中队消防员受伤。

(二)周边群众疏散及回迁情况

事故发生后,碑林区委区政府立即成立了以区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五个工作组,迅速对周边群众进行了安全疏散,在居民小区、楼栋张贴了告示。8月5日22时许,共对周边5522户居民、480家沿街商户进行了紧急疏散。8月6日,根据市政府事故专题会议要求在各小区张贴告示,对疏散居民进行回迁和开展解释安抚工作,当日22时许居民全部回迁。在疏散和回迁工作中,各小组责任到人,做到了不漏一户,工作开展有序,群众情绪稳定,未发生任何异常情况。

(三)周边建筑物受损鉴定情况

此次火灾事故是一起爆燃事故,冲击波微小,经陕西省建筑工程检测中心鉴定评估,爆燃对周边建筑物“影响较小,可正常使用”。

四、伤亡人员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直接经济损失为:17.45万元,间接经济损失为:132.45万元。

五、现场勘查及事故技术分析

(一)现场勘查情况

2018年8月7日上午10时许,专家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初步勘察,具体情况如下:

  1. 经专家组现场勘验,5台锅炉全部拆除,锅炉房平地,开始燃气蒸汽锅炉基础施工准备。5台多管除尘器全部拆除,平地。5台引风机全部保留,其中1#、2#引风机出口烟道与脱硫塔连接,3#、5#、6#引风机进出风口管道拆除。1#、2#脱硫塔出口管道与后续烟气净化系统连接,外部保温层彩板基本完整,检修孔等开孔处有高温变色痕迹,内部防腐层烧毁;3#脱硫塔出口管道拆除,塔体上半部拆除;5#麻石湿式脱硫塔保留进、出口管道拆除;6#脱硫塔拆除,平地。氧化脱硝塔和湿式电除尘器为一体化结构,4台连体、并联布置,进出口烟道分别与脱硫塔、烟囱连接,全部烧毁。每台锅炉烟气净化系统与烟囱连接管道烧损较重且有变形。烟囱外部完好,内部防腐层烧损脱落。
  1. 现场勘验情况: 1#脱硫塔、2#脱硫塔烟气出口与脱硝塔连接防腐烟道烧损较重,脱硫塔外部保温层彩板基本完整,检修孔等开孔处四周有高温变色痕迹,内部防腐层均被烧毁。3#脱硫塔塔体无过火痕迹,已拆除部分发现塔体分割切口处内壁防腐层有明显碳化痕迹。5#脱硫塔位于脱硝塔北侧,塔体南侧有过火痕迹,北侧较为完好。6#脱硫塔已完全拆除。4台氧化脱硝塔和湿式电除尘器内部已经完全烧毁,钢结构塔架有明显过火痕迹,塔体南侧较北侧烧损严重,塔底部靠近1#、2#脱硫塔的部分烧损最为严重,塔底西侧烧损较轻。从脱硝塔中部看,塔南侧上部大部分钢结构横梁有烧损变形现象,北侧钢结构横梁只有过火痕迹,无明显变形。从脱硝塔顶部看,塔顶1#、2#、5#、6#防腐烟道有明显过火痕迹,有轻微变形;2#防腐烟道位于1#、2#脱硫塔上方,已经烧损掉落,变形明显。脱硝塔与烟囱相联接的防腐烟道被烧,塔体保温层外部彩板呈现发白现象,塔体内部防腐层全部烧毁。烟囱外部完好,内壁玻化防腐砖烧损、破碎脱落,部分防腐砖碎渣随高温烟气散落分布于烟囱底座周围和厂区附近地面。
  1. 通过调阅锅炉烟气净化工程竣工图和问询,现场拆除余留的1#、2#脱硫塔、4台氧化脱硝塔、4台湿式电除尘器、防腐烟道和烟囱内部全部按设计要求均匀敷设了防腐材料,防腐施工要求按照HG/T2640《玻璃鳞片衬里施工技术条件》等规范施工。其中脱硫塔、防腐烟道内壁敷设防腐材料为乙烯基树脂和玻璃鳞片;脱硝塔塔体内壁和湿式电除尘器本体内壁敷设防腐材料为乙烯基树脂和无碱玻璃纤维毡;湿式电除尘器阳极管材质为导电玻璃钢(主要成分:乙烯基树脂、碳纤维、无碱玻璃纤维);烟囱内壁敷设玻化防腐砖。上述防腐材料中除烟囱所用玻化防腐砖以外全部为易燃物质,设备和烟道的防腐面积和材料见下表,易燃物质大约36吨。

净化设备、管道防腐材料和防腐面积

设备名称底涂材料防腐层材料防腐面积

1#、2#脱硫塔乙烯基树脂

(0.2 ~0.3)kg/m2乙烯基树脂+玻璃鳞片

3.2kg/m22×340m2

1#脱硫塔出口至脱硝湿电塔进口烟道126m2

2#脱硫塔出口至脱硝湿电塔进口烟道150m2

湿电至烟囱烟道782m2

脱硝塔体内壁

湿式电除尘器本体内壁乙烯基树脂+无碱玻璃纤维毡

乙烯基树脂(0.8~0.9)kg/m2560m2

湿式电除尘器阳极管主要成分:乙烯基树脂、碳纤维、无碱玻璃纤维

数量2×148+2×190=676管,总重约30t。

烟囱主要成分: 聚合物黏胶泥、玻化防腐砖,2371m2。

(二)技术原因分析

西安朱雀热力有限公司锅炉烟气净化工艺流程如图所示,其中加阴影部分设备已完全拆除,或者与拆除余留部分完全断开;1#脱硫塔、2#脱硫塔与4台一体化布置的氧化脱硝塔、湿式电除尘器通过防腐烟道与烟囱连接贯通,也是本次火灾锅炉烟气净化系统的过火部分,面积大约4669m2。

西安朱雀热力有限公司锅炉烟气净化工艺流程示意图

据现场调查和问询,施工人员拆除脱硫塔的过程,首先剥离脱硫塔顶部岩棉保温层,再在塔体顶部切割2-4个起吊孔(钢板厚度8mm,直径150mm左右),然后切割塔体,分段拆除。采用氧气丙烷气切割塔体顶部起吊孔。塔体顶部起吊孔切割过程中无法按“脱硫脱硝装置拆除(专项)方案”中(一、3、3.4)条“必须在脱硫脱硝塔体及玻璃钢内衬表面外铺设麻袋片,用水浇湿”的要求采取预防措施,只是在起吊孔切割后在塔体外浇水冷却切割作业面,但起吊孔切割过程产生的炽热钢渣直接落入塔内,导致脱硫塔内壁防腐材料中的乙烯基树脂燃烧,产生黑烟。施工人员在开孔完成后采取向塔内洒水(水管直径50mm左右)消除塔内烟气。

8月4日,3#脱硫塔(塔体直径2400mm)分割拆除过程中,已发现切割起吊孔后塔内冒烟的情况,但由于3#脱硫塔进出口管道已拆除,脱硫塔内为相对独立空间,空气不流通,采取向塔内洒水的办法有可能浇灭塔内防腐材料燃烧烟火。

8月5日上午,施工人员依次在2#脱硫塔、1#脱硫塔(塔体直径4800mm)顶部切割起吊孔,切割过程产生的炽热钢渣直接落入塔内,导致脱硫塔内壁防腐材料中的乙烯基树脂燃烧,并产生黑烟。由于1#、2#脱硫塔烟气出口管道通过防腐烟道与脱硝塔、湿式电除尘器、烟囱连接贯通,烟囱(高度120m)抬升效应显著,空气流通,同时1#、2#脱硫塔塔体直径是3#脱硫塔直径的两倍,施工人员向塔内洒水面有限,难以阻止塔内防腐材料持续燃烧,导致火势蔓延。

如图所示, 1#、2#脱硫塔内火势通过出口管道沿防腐烟道,蔓延到1#、2#脱硝塔、1#、2#湿式电除尘器、烟囱,导致这部分设备、烟道内防腐材料燃烧。由于4台氧化脱硝塔、湿式电除尘器采取连体并联布置方式,随着1#、2#(脱硝塔+湿式电除尘器)烟气温度升高,引燃5#、6#(脱硝塔+湿式电除尘器)内防腐材料。

随着烟气温度迅速升高,防腐管道、脱硝塔和湿式电除尘器内大量防腐材料受热,其中乙烯基树脂等可燃成分快速挥发,在脱硝塔和湿式电除尘器内部聚集,高浓度可燃气体高温同时燃烧,产生爆燃现象,随后防腐材料持续燃烧,1#、2#脱硫塔、烟囱内部防腐层以及防腐烟道、脱硝塔和湿式电除尘器烧毁。

通过上述情况分析认定:

(1)施工人员在1#、2#脱硫塔顶部采用氧气丙烷气切割起吊孔,切割过程产生的炽热钢渣直接落入塔内,导致脱硫塔内壁防腐材料中的乙烯基树脂燃烧。由于1#、2#脱硫塔烟气出口管道通过防腐烟道与脱硝塔、湿式电除尘器、烟囱连接贯通,烟囱抬升效应显著,空气流通,导致火势蔓延。

(2)随着烟气温度迅速升高,防腐烟道、脱硝塔和湿式电除尘器内部防腐材料受热,其中乙烯基树脂等可燃成分快速挥发,在脱硝塔和湿式电除尘器内部聚集,高浓度可燃气体高温同时燃烧,产生爆燃现象。

六、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英华公司施工人员杨某、杨某、张某、杨某四人,在1#、2#脱硫塔顶部采用氧气丙烷气切割起吊孔,切割过程产生的炽热钢渣直接落入塔内,导致脱硫塔内壁防腐材料中的乙烯基树脂燃烧。由于1#、2#脱硫塔烟气出口管道通过防腐烟道与脱硝塔、湿式电除尘器、烟囱连接贯通,烟囱抬升效应显著,空气流通,导致火势蔓延,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英华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脱硫脱硝装置拆除专项施工方案未根据工艺布置条件编制详细拆除步骤和安全技术要求;切割作业人员未做到持证上岗;对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未建立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档案;安全技术交底没有针对性,以致现场人员未能采取安全有效的拆除步骤和防火灭火应对措施;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 建筑工程监理,作为项目监理单位,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脱硫脱硝装置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审核不严,未发现方案中存在的问题;未严格审核施工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的落实情况;未及时有效督促整改作业现场存在的切割工无证上岗等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 朱雀热力,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有漏洞,安全检查工作不全面、不细致、不到位。未切实督促有关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 西安市市政公用局,作为朱雀热力“煤改气”项目的牵头单位,未切实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西安市燃气供热监督管理中心(市市政公用局下属单位),日常监管过程当中对安全生产方面检查不细致,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1. 碑林区相关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和“属地管理”要求不到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也是造成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1)碑林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未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

(2)西安市环保局碑林分局,未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

(3)碑林区张家村街办,作为属地监管单位,未落实监管职责,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

七、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此次较大涉险事故是一起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专项施工方案没有针对性、有关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的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处理意见

  1. 英华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脱硫脱硝装置拆除专项施工方案未根据工艺布置条件编制详细拆除步骤和安全技术要求;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1];现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对事故涉及的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2];切割作业人员未做到持证上岗,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3] ,应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1)戚某(英华公司总经理),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有效建立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4],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西安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5]给予戚某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建议英华公司对戚某予以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

(2)关某(英华公司副总),负责组织编制脱硫脱硝装置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工作不细致,未督促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英华公司对关某予以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

(3)牛某(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切实督促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英华公司对牛某予以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

(4)白某(项目拆除施工负责人),未认真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对现场危险因素辨识不清,盲目组织切割拆除施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英华公司对白某予以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

(5)王某(英华公司安全员),安全隐患排查职责履行不到位,对项目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漏洞,培训档案不健全,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英华公司对王某予以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

(6)邵某(项目拆除施工工头),未认真组织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对现场危险因素辨识不清,盲目组织切割拆除施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英华公司对邵某予以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

(7)杨某(班组长),对现场危险因素辨识不清,盲目组织切割拆除施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英华公司对杨某(班组长)予以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

(8)杨某(切割工),对现场危险因素辨识不清,未取得有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盲目实施切割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英华公司对杨某(切割工)予以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

(9)杨某(辅助工)和张某(辅助工),未掌握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不足,对施工现场的危险因素辨识不清,应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英华公司对杨某(辅助工)、张某(辅助工)二人予以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

  1. 建筑工程监理,作为项目的监理单位,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脱硫脱硝装置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审核不严,未发现方案中存在的问题;未严格审查施工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的落实情况;未及时有效督促整改作业现场存在的切割工无证上岗等安全隐患,以上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6]的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1)鱼某(项目总监),对脱硫脱硝装置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审核不严,未发现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在日常监理过程当中虽发现现场作业人员违规施工、切割工无证上岗等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督促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西安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鱼某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建议建筑工程监理对鱼某予以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

(2)徐某(现场监理),对脱硫脱硝装置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审核不严,未发现方案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建筑工程监理对徐某予以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

(3)张某(现场监理),对脱硫脱硝装置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审核不严,未发现方案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建筑工程监理对张某予以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

  1. 朱雀热力,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有漏洞,安全检查工作不全面、不细致、不到位,未切实督促有关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7],对事故发生应负有责任。

(1)陈某(朱雀热力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有效建立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西安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陈某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建议朱雀热力对陈某予以调整岗位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

(2)臧某(朱雀热力副总经理),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核不严格、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朱雀热力公司对臧某予以免职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

(3)龚某(朱雀热力生产部副部长),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朱雀热力公司对龚某予以调整岗位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

(二)建议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人员

  1. 马某,西安市燃气供热监督管理中心主任,未切实履行燃气热力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职责,未有效督促有关人员履行监管职责,在组织日常监管检查中,安全检查不细致、不全面、不到位,应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市纪委驻市市政公用局纪检组对马某给予提醒谈话。

  1. 贾某,西安市市政公用局燃热处处长,未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不细致,未及时发现朱雀热力煤改气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市纪委驻市市政公用局纪检组对贾某给予提醒谈话。

  1. 何某,西安市碑林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燃气科负责人,作为燃气管理科负责人,接到领导批办的《关于印发2018年集中供热企业燃煤锅炉煤改清洁能源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市政发【2018】29号)文件后,未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对朱雀热力煤改气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应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碑林区纪委对何某给予提醒谈话。

  1. 李某,西安市碑林区张家村街道办副主任,作为街办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有效督促街办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供暖季结束后至事故发生这段时间未组织对朱雀热力进行安全检查,应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碑林区纪委对李某给予提醒谈话。

(三)其他建议

2. 建议碑林区安委办约谈张家村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英华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并建立健全培训教育档案,切实做好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科学有效的施工方案并严格审核,施工期间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实施,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建筑工程监理,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审核,并严格督查施工单位按照方案进行生产施工,加强对施工单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及班前安全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加强对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朱雀热力,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夯实各级安全生产职责,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公司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切实增强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四)市、区、街办以及各职能监管部门,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按照各自职责,依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认真督促辖区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7].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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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19 | 2018_西平县河南奥峰农牧有限公司5.30较大沼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西平县河南奥峰农牧有限公司“5.30”较大沼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8 年5 月30 日18 时40 分左右,西平县五沟营镇河南奥峰农牧有限公司沼气站发生沼 气闪爆,死亡3 人,直接经济损失387.52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规定,市政府于5 月31 日成立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纪委监察委、市公安局、 市总工会、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经现场勘 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实验验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 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 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河南奥峰农牧有限公司情况

河南奥峰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峰公司)成立于2009 年2 月24 日,注册资金3000 万元,法人代表:王高杰,实际控制人:王伟峰,安全负责人:葛建党。经营范围:生猪 的饲养与销售;蔬菜种植收购销售;林木种植。企业位于西平县五沟营镇王阁村西,建筑 面积9.8 万平方米,公司现有员工80 余人,管理人员6 名,技术环保工程人员10 名,高 标准化猪舍98 栋,存栏母猪3000 多头。年出栏商品猪6 万头。

(二)河南省绿之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情况

河南省绿之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之丰公司)成立于2012 年5 月9 日,注册 资本:壹仟零壹万元整,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107 号,法人代表:张展,具有河南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 代理人:侯高峰;项目经理:李钰,二级建造师。

(三)奥峰公司沼气工程情况

奥峰公司于2015 年申报沼气工程项目,2015 年5 月11 日取得西平县发改委出具的河南省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书,项目编号:豫驻西平农业(2015)07528。2016 年7 月20 日,驻马店 市发改委和驻马店市农业局下达该沼气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2016 年9 月20 日,奥峰公 司与绿之丰公司签订《沼气工程合同书》。2017 年4 月9 日,西平县发改委组织县农业局、 县财政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奥峰公司投入 运行。主要设备设施有两座厌氧发酵反应器(另一座尚未完工)、储气柜一座、沼液贮池、 沼渣池、锅炉房、沼气净化间、沼气能源利用输配设施,沼液沼渣利用设施以及道路、绿 化、管道工程等。

(四)沼气工程维修施工情况

2017 年11 月,奥峰公司发现已投用的沼气发酵罐(设备直径13.8m、高10.5m、钢板厚 度8mm)无法正常生产沼气,多次请绿之丰公司进行维修,最近一次于2018 年4 月将发 酵罐内料液全部清空后,进行了较大规模的维修,但沼气发酵罐仍不能正常产气。2018 年 5 月28 日,葛建党电话联系侯高峰请求维修,侯高峰安排左鹏负责落实。5 月29 日,左 鹏、左光辉、陈彦书3 人先后到达奥峰公司,被安排在沼气站内值班室居住。奥峰公司总

经理韩保顺和葛建党等人陪同左鹏一起到发酵罐顶部查看、分析维修解决方案,口头商议 了施工有关事项,约定待左鹏拿出具体施工方案,经奥峰公司审核通过后再进行维修施工。 此时,该发酵罐内存有料液,生物发酵依然存在,沼气不停产生。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2018 年5 月30 日18 时40 分左右,沼气站门卫王忠义在沼气站大门外桥沿上闲坐,突然 听到沼气站内一声巨响,回头一看发酵罐上方冒出一股灰烟,便立即跑到沼气站内查看情 况,葛建党在沼气站东侧路上听到声音后也随后赶到沼气站,发现左鹏、左光辉在罐体北 侧地上躺着一动不动,未见陈彦书。在沼气站路边防火的村支书葛套立即拨打120、119 寻求救援。经120 医务人员赶到现场确认左鹏、左光辉已死亡。5 月31 日0 时20 分左右, 搜救小组通过排空发酵料液,在发酵罐底部找到陈彦书,经120 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已死亡。 该起事故共造成3 人死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 - 1986) 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7.52 万元。

事故发生后,驻马店市县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市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要求全力 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全面排查整改安全隐患,防范发生次生事故,积 极组织事故善后工作。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根据专家现场勘查和查阅有关单位提供资料,排除了人为破坏因素、容器爆炸(压力容器 超压而发生的爆炸)、高空坠落和火灾等可能情况,经分析论证认为,事故发生时发酵罐内 在料液面与罐顶之间形成了空气不流通的空间,生物发酵产生的沼气聚集到一定浓度后, 遇到维修时砂轮打磨产生的火花,立刻燃烧膨胀发生爆炸,也即是闪爆。因此,判定事故 直接原因如下: 绿之丰公司维修施工人员在发酵罐未排空料液,沼气不停产生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易产生 飞溅火花的砂轮机作业,引发沼气发生闪爆,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安全意识淡薄。对外来承包商施工人员未进行严格有效的管理和 监督,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未按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运行、维护及 其安全技术规程》(NY/T1221 - 2006)要求进行维修保养安全操作。

体责任不落实。未对员工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员工无证上岗。维修施工前没有 编制施工方案、未接受业主单位监督管理。安全风险意识差,能力不足。未按照《大中型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GB/T51063 - 2014)第7.1.6 条要求“未经批准不得在生产区使用明火作 业;必须使用明火作业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应在相关人员监护下操作”进行施工维 修。

企业和施工维修单位现场管理混乱、违规操作、违章作业现象督促整改不力。

度不够,对企业和施工单位存在的违规操作、违章作业等现象督促整改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西平县河南奥峰农牧有限公司“5·30”沼气爆炸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侯高峰,男,39 岁,河南省绿之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未对员工进行有效的安 全教育培训,员工无证上岗。安全风险意识差,能力不足。维修施工前未编制施工方案、 未接受业主单位监督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二)建议党政纪处理人员

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未发现并纠正沼气生产企业长期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维修企 业存在的无证上岗、多次维修均无维修施工方案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生产企业存在的违法建设现象,未尽到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管理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 诫勉谈话。

产工作。未发现并纠正沼气生产企业施工人员存在无证上岗操作的现象,未尽到安全监督 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安全监管职责,对安全办未按规定履职尽责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法人代表。对王阁村委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督促不力,在奥峰公司沼气项目的申报、建设、 招标、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 政警告处分。

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 诫勉谈话。

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谈话。

(三)建议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产的法律责任,未对员工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无证上岗。维修施工前未编制施 工方案、未接受业主单位监督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依法对河南省绿之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张展行政处罚。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对外来承包商施工人员未进行严格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未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依法对河南奥峰农牧有限公司和王伟峰行政处罚。

(四)其他建议

责成西平县农业局、五沟营镇人民政府向县委、县政府作深刻检查,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责成西平县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向市政府作深刻检查,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该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西平县在沼气行业存在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不到位、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不力等突出问题,这类问题同时也在我市沼气行业 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沼气工程等非传统高危 行业的安全管理,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有关沼气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风险意识。各企业要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安全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要制定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和 监督,坚决杜绝“以包代管”。沼气工程应按设计图纸、技术文件、设备安装图纸等资料编 制施工方案。当需要变更设计或材料代用时,应分析论证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采取消除 和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及时修改有关操作规程或施工方案,施工方案要认真落实编制、 论证、实施等管理程序。企业在进行疏通、检修、维护等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进行风险 评估,制定安全防控措施和作业方案,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规定,为作 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检测、照明、通讯、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二)强化农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沼气生产领域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 部门监管职责。要立即组织开展全市沼气设施安全生产大排查和沼气项目安全生产专项整 治,实现专项排查活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立体式推进,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 实效。整治范围包括农村户用沼气工程、养殖场(小区)、大中型沼气工程、秸秆气化工程、 沼气服务场所等。要对全市所有沼气池、沼气储罐进行全面排查,逐一登记,摸清底数, 建立台账,强化监督检查。要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 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一盯到底。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当场提出处理意见;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停产整顿;对非法生产经营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 一律关闭取缔。要加大违规违章作业和野蛮施工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从严从重顶格处理 一起。要让漠视生命的企业和违规违章者付出惨痛代价,严防沼气这一惠民、节能、环保 设施变成伤人、害人、夺命设施。

(三)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西平县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 决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大力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 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依法落实农村沼气安全监管责任,对安全生产特别是存在潜在危 险的非传统高危行业实行严格规范的监管,切实加强源头管理,大力解决突出问题,有效 化解各类安全风险,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附件: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西平县河南奥峰农牧有限公司“5·30”沼气爆炸较大事故调查组

2018 年7 月10 日

FD09320 | 2018_误用氧气吹扫设备氧气燃烧两人死亡_11·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01年11月2日凌晨,某修建公司对钢厂连铸机大包回转台更换叉臂轴承的检查工作已经完成。机装队负责叉臂的吊装恢复作业,前半夜进行螺丝紧固和钢结构内部清理,夜餐后准备开始吊装。吊装前,钳工杨某、焦某再次从人孔进入叉臂钢结构内部进行最后一次清理检查工作。在使用胶皮管将高压氧气通入半封闭的钢结构内部进行吹扫时,钢结构突然发生燃爆,瞬间高温、烈火将杨、焦二人严重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1、钳工杨某、焦某错误使用管道高压氧气吹扫设备,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后语:“严禁用高压氧气吹扫设备(设施)”,高浓度氧含量流体在一定条件下(如遇明火、油脂、碳氢化合物以及空间合适环境)就能发生燃爆。因此,这是典型违章操作的惨痛教训。

FD09321 | 2018_调查报告_高碑店市和源隆塑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4·1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高碑店市和源隆塑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4·1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4月18日5时24分左右,高碑店市和源隆塑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海绵纸车间在生产在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6.02万元。

4月19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高碑店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党组成员张润兴为组长,市安监局局长赵玉峰为副组长,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安监局、市人社局、市消防大队、新城镇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高碑店市和源隆塑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4·18”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高碑店市和源隆塑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源隆公司)成立于2017年08月09日, 主要经营:生产、销售:EPE板材及型材、塑料颗粒、帐篷、户外用品、海绵纸、体操垫婴儿爬行垫、体育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树国,注册资本:300.000000元,登记机关:高碑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新城镇恩赐庄村京白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MA08X08H4Y,营业期限:2017年08月09日 至 2047年08月08日。 实际控制人:李桂奇。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4月18日早班,和源隆公司海绵纸生产车间内共有4人,其中李京、刘某某为海绵纸生产线操作工,李悦为成品搬运工,王春明在发生事故前一直在车间的一角落处睡觉。正常生产至5时24分左右,操作工李京操作电气按钮的瞬间,海绵纸生产线收卷处发生爆燃,导致李悦被大火吞噬,当场死亡;李京被大火大面积烧伤爬出火灾现场;王春明被事故惊醒,逃离火灾现场;刘某某在海绵纸生产线另一头,因距离爆燃点较远,没有受到伤害。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和源隆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了抢救,并拨打火灾119报警;7时10分左右明火别被高碑店市消防中队扑灭。被火烧伤的李京目前还在北京304医院住院治疗。

(三)事故报告情况。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 海绵纸的生产涉及使用丁烷气(易燃易爆气体)作为发泡剂,丁烷气注入过程、原料发泡过程会有丁烷气泄漏的可能,生产出的成品海绵纸会慢慢向外挥发丁烷气。
  1. 海绵纸生产线只在丁烷气注气部位设置了局部排风设施,其他部位没有设置通风设施,车间也没有设置全室通风设施,导致挥发出的丁烷气在车间内积聚达到了爆炸极限。
  1. 车间内的所有电气设施均为非防爆型,操作电气设备时产生电火花导致丁烷气发生爆燃。

(二)间接原因。

  1. 和源隆公司海绵纸生产项目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三同时”手续。
  1. 和源隆公司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隐患排查等制度。
  1. 没有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没有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三)事故性质。

此次事故为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1. 闫学志,男,新城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分管新城镇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源隆公司的安全生产隐患,建议由新城镇党委给予闫学志通报批评。
  1. 时德军,男,新城镇信访安监办副主任。负责新城镇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检查和源隆公司时未能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致使火灾事故的发生,对此负有直接的责任。建议给予时德军党内警告处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  李桂奇,男,和源隆公司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高碑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分别给予2016年的3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和源隆公司。该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高碑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处以人民币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三同时”手续,建立健全公司的“三项”制度。
  1. 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补充安全设施的设置,如车间通风设施、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消防设施等。
  1. 车间内外(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应改成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爆电气。
  1. 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取得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1. 加强对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使每一位员工都要了解自己的安全职责,了解所在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

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液化天然气气…

FD09322 | 2018_达州市通川区塔沱市场2018·6·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达州市通川区塔沱市场“2018·6·1”重大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8 年6 月1 日17 时52 分许,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塔 沱市场好一新商贸城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51000 m2,造成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210 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黄明、省委省政府领 导高度重视,相继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副省长叶寒冰率公安 厅、原省安全监管局、原省政府应急办、省消防救援总队等 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主 持召开紧急现场会,要求全力以赴组织最好的烧伤科专家做 好伤员抢救工作,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应急管理部消防局副 局长魏捍东到达事故现场指导灭火救援工作。达州市委、市 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安排善后处理、 秩序维护等相关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设备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委托由应急管理 厅牵头成立达州市通川区塔沱市场“6·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 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纪委监委、省总工会、公安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单位和达 州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并邀请应急管理部火调、电气、

痕迹、制冷等方面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 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 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 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 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 露的问题,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 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企业情况 1.四川好一新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好一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一新集团)成立 于1994 年11 月,法定代表人:郝成棋,为民营企业,注册 资本:137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2714460375H, 公司注册地为达州市通川区塔石路农副产品综合市场。企业 前身为达川地区大巴山企业文化有限公司,1999 年7 月更名 为郝成棋控股集团,2005 年7 月更名为四川一新投资实业有 限公司,2018 年3 月更名为四川好一新集团有限公司。该集 团下辖四川好一新商贸城有限公司、达州市复兴市场开发有 限公司、达州市好一新电商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好一 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四川普光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5 个子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自有房屋出租、食 用农产品销售;批发、销售日用百货、日用杂品(不含危化 品)、服装、鞋、针织品、文化用品、工艺品、化妆品、玩

具、布艺品、塑料制品、家用电器、体育用品、灯具、家俱、 建筑材料(不含危化品)、农用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农用 机具、装饰装潢材料(不含危化品)、五金交电、鲜花、盆 景;国内户外广告策划、设计、发布,商务咨询服务;从事 货物和技术进出品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货物和技术除外)。 好一新集团管理机构设置为: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 安保部等。 2.四川好一新商贸城有限公司 四川好一新商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一新商贸城公 司)成立于2006 年4 月,注册资本380 万元,法定代表人: 李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7866809160。该公司主要 负责好一新塔沱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又称:塔沱市场一 期,以下简称塔沱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好一新商贸城 (由塔沱市场二期和塔沱市场一期N、B 栋组成,因商业运 营需要,改名为“好一新商贸城”,系“6·1”火灾事故发生 地)的运营和管理。好一新商贸城位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 塔石路190 号,东面是通川区塔沱安置房项目建筑工地,南 面是塔沱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西面是塔石路,北面是凤 凰大道东延线大桥。 好一新商贸城负一楼冷库(以下简称好一新商贸城冷 库),处于好一新商贸城地下1 层鲜果交易区邻东面部分区 域(系“6·1”火灾事故起火点),由好一新集团副总经理王 静分管,配备有总经理、收费人员、库房管理员、机操工等。 好一新商贸城编制了管理手册,明确了“用电管理制度”“冷

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 3.好一新商贸城的设计单位 成都鸿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洪胜,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2019463533,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号: A255006274,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资质。 4.好一新商贸城的施工单位 四川华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唐忠剑,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7169213X4,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 5.好一新商贸城的监理单位 四川国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玉祥,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97473,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6.好一新商贸城冷库设计和设备安装单位 好一新商贸城冷库工艺设计和设备安装单位为:达州市 杰欣安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511700000007710; 法人代表:王新利;营业期限:2007 年04 月23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安装、民用水电安装、 家电产品安装、销售:五金交电产品、建筑材料、家电产品、 机电产品及配件(以上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或审批的需在 取得前置许可或审批后,并在有限期内经营),无制冷工艺 设计和安装资质,该公司已于2015 年注销。 (二)好一新商贸城的建设经营情况 1.项目建设情况 2003 年11 月,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力抓 好八项重点工作奋力加快达州跨越式发展的通知》(达市委 办发〔2003〕73 号),将塔沱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建设列

为重点工作内容之一。一期工程已于2004 年3 月投入使用 (一期N、P两栋未建);同年10 月22 日,原达州市规建 局批复《塔沱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二期工程选址意见》(2004 建规字47 号);同年12 月24 日,原达州市规建局发放塔 沱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二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04-45)。 2005 年3 月,四川好一新集团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塔石 路14820.9 ㎡土地,用于塔沱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二期建 设,并与一期未建的N、P两栋(一期未建的N、P两栋剩 余用地7822.6 ㎡)合并规划建设,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79464 ㎡,以塔沱市场二期工程名义报批。同年4 月20 日,原达 州市规建局下发《达州市规建局建设工程项目总平面审查批 准书》(未编号)。同年6 月27 日,原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达州市〔2005〕国土建字第13 号)。同年7 月20 日,达州市环境保护局下发了《塔沱农 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意见》 (达市环建函〔2005〕55 号)。同年8 月3 日,原达州市规 建局批准塔沱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二期工程规划设计,面 积45760 ㎡,并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2005—34)。同年10 月13 日,四川达州市致力建设工程咨 询服务部出具《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DX05—00)。同年11 月8 日,原达州市规建局核发塔沱 市场一期N、P栋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513001200511080101),面积33703.5 ㎡。同年11 月20 日,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核准<达州市塔沱农

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二期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通知》 (达市发改经贸〔2005〕379 号)。同年12 月8 日,原达州 市规建局核发塔沱市场二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面积45760 ㎡(编号:513001200512080101)。 2.好一新商贸城冷库建设及验收情况 2007 年下半年,好一新集团未报原达州市规建局、达州市 消防支队等部门批准,将好一新商贸城负一楼鲜果交易区临 东面部分区域(面积约4000 余㎡)改建为冷库。该冷库于 2007 年6 月取得原达州市规建局《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同年7 月取得原达州市规建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 年9 月与商贸城同步竣工验收。2008 年初,该冷库建成并投 入使用。2014 年12 月,为完善手续,好一新集团出资7—8 万元,委托大连雪山冷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补充了设备安装、 竣工图纸等资料。 3.违法建设情况 2007 年6 月,好一新集团为解决好一新商贸城违法超面 积建设的问题,以塔沱市场二期扩建保鲜库(新增地下冷库) 工程名义,向原达州市规建局申请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建设面积为10622 ㎡。 4.竣工验收情况 2007 年7 月,好一新商贸城工程竣工,原达州市规建局 通过好一新商贸城竣工规划验收,并发放《竣工规划验收合 格证》。同年9 月,原达州市规建局对好一新商贸城竣工验 收合格并备案。同月,好一新商贸城投入使用。

5.经营场所租赁情况 好一新商贸城总建筑面积91000 ㎡,对外销售28313 ㎡, 剩余为好一新商贸城公司自己持有,主体为钢混结构。共有 958 户业主、784 户商户(其中125 户也是业主),16 个经 营品类,总从业人员2600 余人,年交易额40 亿元。 (三)好一新商贸城消防审批情况 2005 年7 月,达州市消防支队首次办理了塔沱农副产品 综合批发市场二期(以下简称塔沱市场二期)建筑工程消防 设计审核(申报建筑情况:地上7 层、地下1 层,高度为21.8m, 建筑面积为23500 ㎡),同月29 日出具同意其消防设计的 《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意见书》(达市公消审〔2005〕第 31 号)。2007 年1 月,达州市消防支队办理了塔沱市场二 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变更(申报建筑情况:地上5 层、 地下1 层,高度为34m,建筑面积为79352 ㎡),同月11 日出具同意其变更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意见 书》(达市公消审〔2007〕第2 号)。 2007 年6 月,达州市消防支队办理了塔沱市场二期工程 室内装饰装修消防设计审核(申报建筑情况:地上5 层、地 下1 层,装修层数为3 层,装修标准层层高为4.8m,装修面 积未填写),同月4 日出具同意其室内装饰装修消防设计的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意见书》(达市公消装审〔2007〕 第39 号)。 2007 年6 月,达州市消防支队办理了塔沱市场二期建筑 工程消防验收(申报建筑情况:地上5 层、地下1 层,高度 为33.6m,建筑面积为90458 ㎡),同月29 日出具其消防验

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达市公消验〔2007〕 第43 号)。消防验收时负一楼还未改建成冷库,且冷库改 建成后,也一直没有向消防支队申报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 验收。 2007 年9 月,达州市消防支队进行了四川好一新商贸城 (局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场所情况:建筑面积 17000 ㎡,3 层),同月20 日办理出具了同意开业的《消防 安全检查意见书》(达市公检字〔2007〕第3 号)。 (四)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好一新商贸城)东面长149.8m,南面长120.0m, 西面长141.8m,北面长115.3m,分地下1 层(负一楼)、 地上5 层,负一楼为仓库和冷库(水果类用),地上1 层为 服装批发市场和小商品门市,2 层为日用百货,3 层为家用 电器商场,4 层为库房,5 层为KTV,总建筑面积91000 ㎡, 主体为钢混结构。 起火点(冷库)位于好一新商贸城负一楼南侧出入口东 北30m 处,南北长111.76m,东西宽38.1 米,自南向北依次 分割为1 到7 号库,冷库前方为卸货台,卸货台东西宽4m, 南北长56.4m。冷库的照明电敷设情况为线路从地上1 层氨 气制冷系统机房内设置的总配电房接入,负1 楼电缆桥架在 3 号冷库内配电房分路,向7 个冷库配电;冷库的动力线敷 设情况为线路从地上1 层氨气制冷系统机房内设置的总配电 房接入负1 楼1 号冷库的电缆桥架,电线桥架在1 号冷库向 西北侧分路,电线接入4 号冷库和5 号冷库之间的配电器, 并从配电器将线路分配给7 个冷库的制冷机。3 号冷库配电

线路敷设情况为,3 号冷库照明配电箱内有两级保护,主电 380V 经漏电断路器(型号为:DZ151LE-100、4901,额定电 流100A,额定剩余动作电流75mA)引出三相,然后经过空 气开关(型号为DZ47-C40,额定电流40A)进入库内,其 中一相空置、一相(型号为4mm2)用于库内门口墙插用电、 一相(型号为2.5mm2)用于门口风幕电器、门口照明及库 内照明。 (五)行政监管情况 1.政府组织安全检查情况 2017 年1 月23 日至2018 年6 月1 日(火灾事故发生时), 达州市委副书记、市长郭亨孝,副市长何政、王景弘先后带 领市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原安全监管局、消防支队等 相关部门对塔沱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好一新商贸城进行 过节日供应和食品、消防安全检查。 2017 年11 月14 日至2018 年6 月1 日,达州市政府副 市长、通川区委书记杜海洋,通川区人大主任梅辉太、副主 任杨志红,时任通川区常务副区长朱挺、副区长刘翘楚、罗 琳先后带领相关部门人员对好一新塔沱批发市场进行安全 检查。 2018 年1 月18 日至2018 年6 月1 日,时任通川区朝阳 办事处塔沱社区党委委员、居委会委员黄光剑到好一新商贸 城进行安全检查。 据调查了解,2017 年以来除达州市消防支队和原通川区 安全监管局到好一新商贸城负一楼冷库进行过安全检查外,

其他部门均没有到好一新商贸城负一楼冷库进行过安全检 查。 2.政府落实隐患整改情况 2016 年10 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省重大火灾隐 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未整改情况通报》(政府工作通报第85 期,以下简称省政府第85 期工作通报)中将好一新商贸片 区物流仓储集中区域火灾隐患情况进行了通报。 2017 年8 月4 日,时任达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天 满组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了老城区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并形 成了达州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第75 号),明确了整改内 容,资金保障和完成时限,明确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谭政治牵 头督导,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市财政局、市 公安局、市消防支队等积极配合,确保2017 年10 月底前完 成老城区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但整改内容未具体涉及到 好一新区域火灾隐患整治问题。 2017 年11 月13 日,原省政府消安委对达州市人民政府 下达《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 工作的通知》(川消安〔2017〕20 号);同年11 月21 日, 通川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何刚组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 老城区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并形成通川区人民政府纪要 (第43 期),但整改内容也未具体涉及到好一新区域火灾 隐患整治问题;同年12 月28 日,原省政府消安委针对重大 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对达州市进行了约谈。 2018 年1 月2 日,达州市政府召开了全市重大火灾隐患和区 域性火灾隐患整改约谈会;同年1 月25 日,通川区政府召

开了全区重大火灾隐患及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约谈会, 区委副书记、区长张杰,副区长朱挺、何刚,区公安分局副 局长李达章以及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等负责人参加了会 议,会议组织传达学习了原省政府消安委“2017·12·28”约 谈会议精神、市政府“1·2”火灾约谈会和市政府“1·15”加 强消防安全工作紧急会议精神。同日,通川区召开了今冬明 春火灾形势分析会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动员会;同 年2 月6 日,原通川区消安委下发《关于印发通川区重大火 灾隐患及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方案的通知》并附“好一新商 贸城片区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专项方案”,成立了工作专班, 明确督办人员;同年4 月3 日,通川区区长张杰组织召开全 区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会议,对全区区域性火灾隐患整 治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 经调查了解,各级虽召开过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工 作安排,但始终没有把工作具体落实到省政府第85 期工作 通报中涉及的好一新商贸片区物流仓储集中区域火灾隐患 整改工作上来,工作专班和督办人员均未开展火灾隐患整改 专项工作,致使好一新商贸片区物流仓储区域火灾隐患长期 存在。 3.消防部门监督执法情况 2008 年以来,达州市消防支队和通川区消防大队分别将 四川一新投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含好一新商贸城和塔沱农 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好一新商贸 城投入使用以来,达州市消防支队、通川区消防大队共对四 川一新投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含好一新商贸城)进行了8

次消防监督抽查。在好一新商贸城建设过程中和经营期间, 达州市消防支队、通川区消防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共对其实施过4 次消防行政处罚,对企业和有关责 任人员共处罚款3.6 万元。自2016 年10 月省政府办公厅印 发《全省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未整改情况通报》 后,达州市消防支队、通川区消防大队先后多次向达州市政 府、通川区政府提交报告,提出了整治措施和工作建议,明 确好一新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专项方案,推动隐患整改。 4.商务部门安全检查情况 2017 年9 月20 日,通川区商务局到好一新商贸城开展 安全检查(但没有到负一楼冷库进行安全检查),针对检查 发现的问题,下发了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区商安〔2017〕 2 号),整改后下发了安全隐患撤销回执单。 5.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情况 2016 年8 月4 日,原通川区安全监管局对好一新冷库进 行了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对塔 沱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处罚0.5 万元,并对该企业进行了 安全生产约谈。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 年6 月1 日下午17 时49 分许,朱雪东(好一新商 贸城负一楼冷库3 号库租户)到3 号库取货,打开3 号库门 后,朱雪东看到库内有明火并有大量的烟气,于是跑到起火 部位(离门口三分之二左右的位置),对该部位香蕉堆垛顶 部正在燃烧的香蕉包装纸箱进行处置,先后两次在库外接水

进入3 号库提水灭火,其间,大约17 时52 分17 秒,3 号库 门口开始有烟气喷出;17 时52 分21 秒,朱雪东跑离3 号库; 17 时52 分28 秒,3 号库门口冒出大量浓烟,随后喷出火焰。 现场工作人员陈娟在办公室看到3 号库有烟雾冒出,有火窜 出,随后开始报警。 (二)救援情况 1.自救互救情况 2018 年6 月1 日17 时30 分许,好一新商贸城负一楼冷 库3 号库内通道北侧香蕉堆垛中部起火,17 时49 分左右, 朱雪东将3 号库门打开后,发现库内有大量浓烟且在通道北 侧香蕉堆垛中部有明火,于是在3 号库内拿起一个塑料桶先 后在门口南侧值班室处和门口北侧消火栓处接水进入库内 灭火,第二次进入库内时,内部发生爆燃,朱雪东仓皇逃出, 向外呼救;17 时53 分左右,库管员陈娟在办公室发现3 号 库有浓烟和火光冒出,立即拨打了119 报警电话,库管员马 成平立即拨打电话通知冷藏部经理彭军着火情况;彭军让马 成平用消火栓进行灭火,但因当时浓烟较大,马成平告诉彭 军已无法靠近灭火。随后,彭军立即拨打冷库机房工作人员 杨小江电话,告知起火情况;冷库机房工作人员杨小江和彭 兴川得知火情后,随即切断了冷库制冷设备和液氨设备电源, 并赶赴事发冷库进行灭火;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曹正波、万正 东、杨枭燊通过监控发现3 号库有浓烟冒出,立即携带灭火 器材前往处置,但因火势较大,三人未能靠近起火冷库;保 安陈仕明和蒲德华在巡逻时发现火情,也试图去灭火,同样 因火势发展迅猛未能靠近。

2.应急救援情况 2018 年6 月1 日17 时53 分至18 时04 分,达州市“119” 消防指挥中心先后接到74 通报警电话。达州市消防支队按 照四级火警力量调派程序立即调派9 个消防中队、1 个小型 消防站、1 个企业专职消防队、42 辆消防车、168 名消防官 兵到场处置。同时报请达州市政府启动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处 置预案,调动公安、安监、环卫、医疗及矿山、普光、达竹 等救援队伍到现场协助开展灭火救援。救援力量到达事故现 场后,组织5 个内攻搜救组深入现场内部逐层、逐间搜救疏 散被困人员;组织10 余个灭火攻坚组,攻入高温浓烟下的 负一楼开展内攻灭火、控制蔓延。 四川省消防总队接报后立即启动跨区域增援机制,先后 调集17 个支队、182 辆消防车、839 名官兵赶赴现场处置, 应急管理部消防局调集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29 辆消防车、 254 名官兵赶赴现场支援。增援力量到场后,现场指挥部组 织80 余个灭火攻坚组深入建筑内部强攻灭火,通过强攻近 战、冷却降温等战术手段阻止火势向建筑周边蔓延。 此次火灾救援工作难度大、持续时间长,主要因好一新 商贸城负1 楼火灾荷载大、房间分隔不完全、用户私设夹层 为火势蔓延提供了条件。负1 楼为仓库和冷库,层高约6m, 其中冷库建筑面积约4200m2,仓库和商铺11000m2,仓库 部分被4m高实体墙和2m高的铁丝网分隔为305 个小隔间, 所有隔间加装了防盗卷帘门,大部分隔间架设了木制夹层存 储货物,且均是易可燃的服装、纺织品等货物。1—7 号冷库 每一个小库之间的隔墙与梁之间有0.3m的缝隙,用保温材

料填充,其楼板、屋梁及内柱表面铺有保温材料,保温材料 由聚苯乙烯泡沫、聚氨酯泡沫以及丙纶等高分子易燃材料组 成,其裸露在外参与燃烧的总体量达到了约500m3。同时, 整个商贸大厦的配电线缆架设在铁质桥架上横穿了整个冷 库。 3 号库发生爆燃后,高温烟气通过隔墙与梁之间的缝隙 和电缆桥架向南北两侧突破,引燃整个冷库裸露在外的保温 材料,产生了大量可燃的高温烟气,并致位于冷库5 号库的 魏奎因吸入高温有毒烟气窒息抢救无效死亡。高温烟气从3 号库西墙门洞处突破,通过正对的149 号商铺东墙上方铁丝 网引燃阁楼上的货物。149 号商铺阁楼内起火后,以热传导、 对流、辐射等方式,并通过高温烟气沿地下商铺顶部的铁丝 网向负一楼其他区域蔓延,致使整个负一楼迅速大面积燃烧。 负1 楼库房因每个隔间均被卷帘门锁闭,消防救援人员 只能逐间进行破拆灭火,耗费了大量时间。长时间的燃烧使 整个负1 楼充满了高温烟气,且不能有效排除室外,烟气沿 着建筑内部的竖向井道、电梯(含货梯)、排水管道、伸缩 缝等向地上建筑内部蔓延,长时间集聚,直接引燃了地上建 筑内部货物,最终导致整栋建筑形成立体全面燃烧,加重了 灭火救援的难度,致使火灾持续时间较长。 由于建筑体量大,商铺呈多重“回”字型,结构复杂, 内部通道复杂,加之可燃物多、间隔多,必须逐间破拆、翻 垛灭火,拉锯式灭火战斗时间长,火灾扑救环境异常恶劣, 纵深灭火任务异常艰巨,救援工作艰难推进。由于负一楼火 场面积大,内部高温浓烟长时间大量蓄积,通过楼梯走道、

出入口等开口部位自然和人工排烟效果十分有限,高温烟气 导致冷库和东北方向火势呈现向西边区域快速蔓延的态势。 烟气导致火场能见度极差、含氧量极低,消防人员内攻受到 极大阻力。现场指挥部根据火情紧急需要,审时度势,充分 论证会商后确定破拆楼板和穹顶。由于建筑燃烧时间较长, 其内部局部隔墙已出现倒塌、部分楼板变形、钢筋裸露,建 筑内局部温度已到700℃以上,局部出现立体燃烧情况,存 在重大安全威胁。6 月2 日深夜,为保证救援人员人身安全, 现场救援指挥部及时调整作战部署,灭火行动由内攻转为内 攻加外攻,在外围设置水枪阵地和车炮阵地,阻止火势向周 围建筑蔓延。6 月4 日5 时许,经现场多次勘察评估,已具 备总攻条件,现场指挥部部署各救援队伍于6 时许发起总攻, 采取“穿插分割、逐片消灭、上下联动、精准打击、梯次掩 护、整体推进”战术,分8 个内攻区域在建筑结构专家的全 程指导下,逐间、逐片、逐层消灭火势。6 月4 日11 时许, 明火被扑灭,现场转入清理余火及监护阶段,救援队伍实行 分片包干地毯式清理,不间断对每个楼层进行全面清理监护, 直至余火被彻底扑灭。6 月6 日10 时,经多批次余火清理, 灭火工作彻底结束。此次灭火行动共疏散群众1157 人,抢 救出1 名被困人员,保护了约11000m2 建筑面积,520 间商 铺和毗邻批发市场,最大限度减少了火灾损失和社会影响。 3.伤员救治情况 此次火灾事故共造成1 人受伤,经通川区红十字医院抢 救无效死亡(死者:魏奎,男,50 岁,5 号冷库租户)。后 经通川区公安分局刑侦部门鉴定,魏奎死亡原因系全身广泛

性烧伤合并吸入高温气体、烟尘,继而引起急性呼吸道热综 合症,导致喉头水肿、气管及双侧支气管堵塞并发窒息死亡。 4.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达州市委、市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作 要求,积极开展善后处置工作。事发当日成立了善后处置工 作组,工作组尽最大努力,调集各方资源,组织医疗专家组 对受伤人员进行全面救治。涉事企业及时与遇难者家属签订 赔偿协议,善后处置工作结束。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通过询问了解、资料查阅、现场勘查、 视频调阅、专家论证、取样分析、技术鉴定、模拟试验等工 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火灾发生原因 好一新商贸城负1 楼冷库3 号库内租户朱雪东自行拉接 的自西向东第三根铁丝上的照明电源线短路引燃下方的香 蕉外包装纸箱。 2.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1)建筑体量大,商品种类繁多。好一新商贸城建筑 面积9.1 万平方米,分为地下1 层、地上5 层,建筑内呈“回” 字型结构。建筑内储存大量的服装、塑料、电器、家具、摩 丝、发胶、杀虫剂、化妆品等易可燃物。 (2)火灾荷载大,内部结构复杂。负一楼建筑面积约 19000m2,隔间多、内部通道杂乱,且每个隔间均设置了夹 层存储货物,货物成垛堆积、种类繁多,使隔间长时间处于

阴燃状态,且每个隔间都设置了防盗卷帘门,部分火点隐蔽 不易被发现,由阴燃变成明火后向四周蔓延,呈焖窑式燃烧。 高温烟气严重影响救援人员视线,水枪射流难以进入货物堆 垛内部,加之负一楼地下排水管网较多,射入的水流通过负 一楼排水设施排出,无法集水阻燃。 (3)火势发展多变,形成多点蔓延。监控录像显示, 17 时52 分许,3 号冷库发生猛烈燃烧时,高温烟气及火焰 呈“喷射状”迅速向外扩散并引燃周边商铺,在高温和浓烟 作用下,火势呈跳跃式发展蔓延,高温烟火快速通过连通的 吊顶、内设排水塑料管、伸缩缝等途径横向、竖向蔓延,并 相继引发负一楼和楼上多个店铺、仓库着火,呈多点燃烧发 展之势,形成立体燃烧,同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逐渐 充满整个建筑物。 (4)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堵塞,未设置防火分隔装置。 部分消防通道建规改建为商铺,地面1 层部分疏散通道违规 改建为商铺,负1 楼冷库与地上商铺未进行防火分隔。 (二)间接原因 1.好一新集团违法建设问题突出,事故隐患长期存 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 (1)好一新集团超规划红线建设。在建设过程中,未 按照原达州市规建局批准的规划和相关设计文件施工。将好 一新商贸城东侧向东延伸10.5 米进行施工。 (2)好一新集团超规模建设。违法超建筑红线建设, 增加建筑面积7445m2,并增加中庭面积3177m2(规划时未 计算面积),合计增加面积10622m2。

(3)好一新集团随意更改设计,违法违规占用消防通 道改建商铺。将地面一层部分疏散通道违规改建为商铺,共 242 间,面积2480 余m2。擅自占用消防通道,取消东侧消 防车道。 (4)好一新集团违法先建后批。在没有取得相关许可 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后违法补办手续。以塔沱市场二期扩建 保鲜库工程(新增地下冷库)名义,向原达州市规建局申请 补办有关手续,增加建筑面积10622 ㎡。 (5)好一新集团违法将改建地下冷库工程的工艺设计、 安装承包给无制冷工艺设计和安装资质的达州市杰欣安装 有限公司实施。 (6)好一新集团在市场功能变更后(由农副产品批发 变更为小商品批发市场),未对建筑设计、消防设计作相应 变更。改建地下冷库工程一直未进行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 和验收,也未办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和竣 工验收。负1 楼东侧原设计为水果交易区(现为冷库)的位 置,新增1489m2,没有重新核算防火分区(原防火分区为 1953m2 和1900m2,均为设计上限)、疏散宽度。竣工图中 在相同区域的消防防排烟图、消防报警图、消火栓布置图均 为空白图纸。地下室在每个防火分区都应有直通室外的楼梯, 东侧建筑沿外墙没有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消防人员难以进 入东侧地下室进行灭火。防火设计的缺失成为该区域的事故 隐患。 (7)好一新集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集团 有员工400 多人,外包服务人员200 多人,共计超过600 人,

没有设立专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好一新商贸城公司(包含商 贸城、塔沱市场)从业人员众多,含租户等超过3000 人, 也没有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无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 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等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 工作不到位;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排 查整治不力。 (8)好一新集团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该集团对省政府第85 期工作通报中涉及的好一新商贸片区 物流仓储集中区域火灾隐患置若罔闻,致使通报的隐患长期 未得到整改。商贸城租户朱雪东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在冷库 内私拉乱接电线,安全检查人员虽有发现但没有采取有效措 施进行制止,未从根本上彻底消除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 2.政府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消防安全等监管责任落 实不到位。 (1)规划建设部门:原达州市规建局未认真履行工作 职责,违规办理相关手续。好一新集团为解决好一新商贸城 违法超面积建设的问题,以塔沱市场二期扩建保鲜库(新增 地下冷库)工程名义,向原达州市规建局申请补办《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达州市规建 局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审核、没有到施工现场进行查 勘便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明知好一新商贸城存在违规超面积建设、虚构扩建保 鲜库项目、违规改建消防(疏散)通道为商铺等违法行为, 未经审核便同意并发放《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对好一新 商贸城进行现场综合性验收时,未认真对该商贸城建设工程

现场逐项检查验收,便同意通过验收并备案。 原达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履职尽责不到位, 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好一新商贸城在建设过程中 的违法行为。在好一新商贸城建设过程中,原达州市城市规 划建设管理监察支队未发现好一新集团违规超面积建设、违 规将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改建为商铺、违规将负一楼改建 冷库等问题。 (2)消防部门:达州市消防支队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 安全失管失察,处罚卷宗弄虚作假,审核把关不严。在消防 设计审核时对消防设计图纸等资料未认真进行资料审查,在 申报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受理了消防验收申请,验收时未发 现并指出建筑申报验收面积90458m2 与审核79352m2 面积 不一致,未对好一新商贸城申报消防设计与验收面积不一致 和将部分消防通道、疏散通道违规改建为商铺等问题提出质 疑并予以纠正,违规通过消防验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对好 一新商贸城进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经办人员未到现场检 查;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监督执法不到位,指导隐患整改不 力。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没有对该冷库进行认真检查,没有对 违规改建冷库的问题提出质疑并纠正,没有及时发现冷库租 户私拉乱接电线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治。 通川区消防大队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监督执法不到位, 督促隐患整改不力,日常监督抽查流于形式,对该商城及冷 库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未对消防违法行 为依法予以查处,致使该商贸城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未 得到整改。

(3)商务部门:达州市及通川区商务部门未按照“三 个必须”的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安全监管 工作流于形式,发文件多、检查督查少,对辖区内商贸企业 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督促指导、检查落实不力。 (4)公安部门:通川区公安分局朝阳派出所未认真履 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安全检查不 到位,检查流于形式,对好一新商贸城存在的区域性火灾隐 患督促整改不力。 通川区公安分局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好 一新商贸城存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 达州市公安局对辖区内存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重 视不够,督促检查不力。 (5)安全监管部门:原通川区安全监管局未严格履行 属地综合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相关部门和企业消防安全综合 监管督促指导不力。 3.属地政府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1)通川区朝阳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辖区内存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重视不够, 督促整改不力;对辖区安全网格员履职情况监督不到位,没 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不深入、不细致。 (2)通川区政府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属地管理” 责任不到位,对辖区内存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重视不够、督 促整改不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广度、深度不够,对政 府相关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履职情况督促不到位。

(3)达州市政府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属地管理责 任不到位,对好一新商贸城长期存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 重视不够,安排部署不及时,督促整改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达州市通川区塔沱市场“6·1”事故是一起 重大火灾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设备安全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 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对达州市通川区塔沱市场“6·1”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 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朱雪东,好一新商贸城公司塔沱市场冷库租户。在 冷库内违规私拉乱接电线,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 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失火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2.彭军,好一新商贸城公司塔沱市场冷库经理,负责 冷库的建设、经营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不到位,对冷库长期存 在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 接管理责任,涉嫌失火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郝成棋,好一新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好一新

商贸城公司出资人,实际管理者。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擅自改变规划,占用消防通道违 法建设,违规将冷库的工艺设计、设备安装等交由无制冷工 艺设计和设备安装资质的公司实施;未组织进行冷库建筑工 程防火设计审核和验收申报;对好一新商贸城长期存在的区 域性火灾隐患未进行整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 导责任,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王静,好一新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冷库。未认真履 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冷库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改 不力,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达州市公 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李忠伟,好一新集团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好一新商 贸城工程项目建设。在商贸城项目建设期间,未按照原达州 市规建局批准的设计图施工,将好一新商贸城东侧整体向东 延伸,超规划红线10.5 米,违规改变消防通道用途,导致“6·1” 火灾过火面积扩大,灾情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对本次事故的 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达州市 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谯朝辉,好一新商贸城公司塔沱市场部总经理,分 管冷库。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从业人员的培训 教育不到位,对冷库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整 改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 任事故罪,现已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建议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吴万彪,好一新商贸城公司塔沱市场经管中心经理, 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从业 人员的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冷库长期存 在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 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 区分局取保候审。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吴胜勇,男,中共党员,2014 年1 月在乐山市干休 所退休。作为市消防支队时任支队长,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 设计审核和验收把关不严,违规审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验 收合格意见书》,对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失 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建议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罗泽,男,中共党员,2014 年退役(自主择业)。 作为市消防支队防火处法制科时任科长,对好一新商贸城消 防验收审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并纠正该商贸城消防工程与原 设计不相符的问题,对好一新商贸城将部分消防(疏散)通 道改建为商铺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并签字验收合格,应负直 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10.许宏伟,男,中共党员,眉山市公安局工作(现借 调在乐山市公安局战训支队工作)。作为市消防支队防火处 时任参谋,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验收审查流于形式,未发现 并纠正该商贸城消防工程与原设计不相符的问题,对好一新 商贸城将部分消防(疏散)通道改建为商铺的违法行为予以 认可并签字验收合格,指使并参与伪造虚假消防监督检查记

录、笔录,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建 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1.王德银,男,中共党员,2018 年4 月退役(自主择 业)。作为市消防支队防火处时任参谋,违规审核好一新商 贸城消防设计,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验收审查流于形式,未 发现并纠正该商贸城消防工程与原设计不相符的问题,对好 一新商贸城将部分消防(疏散)通道改建为商铺的违法行为 予以认可并签字验收合格,未按规定对好一新商贸城进行开 业前消防检查并签字同意其开业,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 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2.林朗,男,2011 年4 月,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作为原市规建局时任局长,明知塔沱市场二期扩建保鲜库工 程系好一新集团为解决商贸城违法超建面积而虚构的项目, 违法审批并安排和授意原市规建局工作人员违规办理好一 新集团塔沱市场二期扩建保鲜库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规审批该项目竣工规划验收, 帮助好一新集团取得商贸城《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应负 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因2011 年4 月已被判无期徒刑,建议不再追究。 13.史万奎,男,2014 年2 月退休(享受副县级待遇)。 作为原市规建局规划科时任科长(2000 年至2007 年9 月), 明知塔沱市场二期扩建保鲜库工程系好一新集团为解决商 贸城违法超建面积而虚构的项目,违规审核该项目规划手续, 签字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违规办理该项目规划 验收,帮助好一新集团取得商贸城《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建议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处理。 14.邓有国,男,2015 年7 月,因受贿罪被判处4 年缓 刑。作为原市规建局规划科时任副科长,违规审核好一新集 团塔沱市场二期扩建保鲜库工程规划手续,签字补办《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违规办理该项目规划验收,帮助好一 新集团取得商贸城《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应负直接责任, 其行为已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5.王群,男,2012 年3 月至今,在达州市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局工作。作为原市规建局规划科工作人员,明知塔沱 市场二期扩建保鲜库工程系好一新集团为解决商贸城违法 超建面积而虚构的项目,篡改该项目总平面图审核时间,违 规审核该项目规划手续,签字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并违规办理该项目规划验收,帮助好一新集团取得商贸城 《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职 务违法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人员党纪政务处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给予党纪、政务和组织处理人员 1.王景弘,男,中共党员,2016 年10 月至今,任达州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作为市公安局局长、原市消 防安全委员会主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消防工作的安排部署 不到位,督促市级相关单位监管本行业消防安全,以及下级 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力,应负 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谈话诫勉。

2.杜海洋,男,中共党员,2016 年10 月至今,任达州 市政府副市长、通川区委书记。对通川区重点安全隐患存在 失察问题,督促政府及消防部门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不力, 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谈话诫勉。 3.张杰,男,中共党员,2016 年8 月至今,任通川区 委副书记、区长。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不力,督促开 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不够,应负主 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谈话诫勉。 4.刘江,男,中共党员,2016 年8 月至今,任通川区 委常委、区总工会主席(联系商贸、物流工作)。对消防安 全重视不够、督促所联系行业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 到位,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书面诫勉。 5.何刚,男,中共党员,2017 年9 月至今,任通川区 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作为区公安局局长、原区消安 委主任,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消防安全工作 宣传教育不够,对区内消防机构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督促、 监管不到位,对所辖派出所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监管 督促不到位,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书面诫勉。 6.罗琳,女,中共党员,2016 年8 月至今,任通川区 政府副区长(分管商务局)、好一新商贸城片区区域性火灾 隐患整改专项行动挂包领导。对相关部门消防安全履职情况 督促、监管不到位,督促好一新商贸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 改不力,应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 7.苟凤林,男,中共党员,2017 年7 月至今,任市消 防支队支队长。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不力,组织对好一

新商贸城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冷库租户私 拉乱接电线等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应负主要领导 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 8.郑生权,男,中共党员,2017 年7 月至今,任市消 防支队副支队长。未按规定组织到好一新商贸城开展消防安 全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冷库租户私拉乱接电线等重大消防 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对事发建筑的消防管理人员不正确履 行职责的情况失察,应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 9.杨栩,男,中共党员,2016 年7 月至今,任市消防 支队防火处处长。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监督、指导不力,未按 规定组织到好一新商贸城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未及时发 现冷库租户私拉乱接电线等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 对事发建筑的消防管理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失察,应 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 10.邓文强,男,中共党员,2013 年12 月退役(自主 择业)。作为市消防支队防火处时任处长(2006 年4 月至 2008 年4 月),未按规定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设计申报审核 把关,对好一新商贸城违法将部分消防(疏散)通道改建为 商铺监管不到位,未发现并纠正将地下层部分区域改建冷库 且未提请防火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行为,对防火处工作人 员违规经办好一新商贸城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伪造消防监 督检查记录、笔录等不正确履职行为失察,应负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警告。 11.吴胜才,男,中共党员,2009 年2 月退役(自主择 业)。作为市消防支队防火处时任处长(2008 年4 月至2009

年2 月),未按规定对好一新商贸城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未发现并纠正好一新商贸城违法将部分消防(疏散)通道改 建为商铺、将地下1 层部分区域改建为冷库且未提请防火设 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等问题,应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 告。 12.陈发剑,男,中共党员,2012 年6 月至今,任通川 区消防大队参谋。作为市消防支队防火处时任参谋,未到好 一新商贸城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伪造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笔 录,应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 13.冉丹,男,中共党员,2014 年5 月至今,任市消防 支队后勤处长。作为市消防支队防火处时任参谋,违规受理 好一新商贸城消防验收申请,未按规定对好一新商贸城进行 开业前消防检查并签字同意其开业,应负直接责任。建议给 予政务记大过。 14.殷凤麒,男,中共党员,2017 年7 月至今,任市消 防支队防火处审核验收科科长(好一新商贸城片区消防安全 责任人)。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力,于2017 年10 月未对检查发现好一新商贸城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限期责 令改正、未对该消防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未对存在的安全隐 患进行复查并督促整改,对事发建筑的消防管理人员不正确 履行职责的情况失察,应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 15.潘潇,男,中共党员,2014 年6 月至今,任市消防 支队防火处参谋。2017 年10 月,未对检查发现好一新商贸 城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限期责令改正、未对该消防违法行为

予以查处、未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复查并督促整改,应负 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 16.邓一明,男,中共党员,2019 年1 月至今,任市委 副秘书长。作为市商务局时任党组书记、局长,对市商务局 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领导不力,对商务厅关于督促好 一新商贸城片区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督促通 川区商务局落实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不 力,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谈话诫勉。 17.李达章,男,中共党员,2016 年5 月至今,任通川 区公安局副局长。作为区公安局副局长、原区消安委副主任, 对辖区内消防安全指导不力,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 改工作督促、监管不到位,未到好一新塔沱市场开展过消防 安全监督检查,应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 18.张禹,男,中共党员,2017 年4 月至今,任通川区 公安分局朝阳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安全)。对辖区内消 防安全工作履职不到位,检查流于形式,对好一新片区民警 履职情况监管不力,应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 19.何怀良,男,中共党员,2015 年2 月至今,任达州 市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作为原市规建局时任副局长, 在好一新集团以虚构“保鲜库”名义申请补办超建面积手续 时,未做全面了解,便签字同意报局长审批,应负领导责任。 建议批评教育。 20.熊仁建,男,中共党员,2013 年8 月退休。作为 原市规建局建管科时任副科长,牵头组织对好一新商贸城进 行综合性竣工验收时,未认真进行现场检查复验,签字同意

通过该项目竣工验收并备案,应负直接责任。建议留党察看。 21.王和勇,男,中共党员,达州市城管执法直属二大 队支部副书记、达州市扬尘治理办公室副主任。作为原市规 建监察支队三大队时任队长(2005 年底至2006 年10 月), 对好一新商贸城建设施工现场检查不认真,未及时发现并纠 正好一新集团违法超面积建设、违法将消防(疏散)通道改 建为商铺等问题,应负直接责任。建议政务记过。 22.孙再华,男,中共党员,2014 年4 月至今,在达州 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工作。作为原市规建监察支队三大队时 任队长(2006 年10 月至2008 年12 月),未对好一新商贸 城建设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并纠正好一新集团违法超 面积建设、违法将消防(疏散)通道改建为商铺、违法将地 下1 层部分区域改建冷库等问题,应负直接责任。建议政务 记大过。 23.谯立,男,中共党员,2017 年9 月至今,任通川区 商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对通川区商务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 不力,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不力, 对市商务局关于督促好一新商贸城片区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工作落实不到位,督促好一新商贸城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不力, 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监管不力,应负直 接责任。建议政务记过。 24.杨冬,男,中共党员,2014 年10 月至今,任通川 区商务局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分管安全)。对辖区内商贸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不力,督促好一新商贸城 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不力,安排临聘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并纠正 冷库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建议政务记大过。 25.向松,男,2012 年9 月至今,任通川区商务局办公 室主任(负责安全工作)。对辖区内商贸企业消防安全宣传 和管理不到位,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 促不力,督促好一新商贸城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不力,安排临 聘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整治工作,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 发现并纠正冷库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建议 政务记大过。 26.王中明,男,中共党员,2015 年3 月至今,任原通 川区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原通川区安全监管局履 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领导不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 综合和专项督查不力,对好一新商贸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 题处理不当并督促整改不力,对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监管不力, 应负直接责任。建议政务警告。 27.邓勇春,男,中共党员,2016 年7 月至今,任通川 区消防大队大队长。对通川区消防大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领导不力,对好一新商贸城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 整改不到位,应负直接责任。建议政务记过。 28.段庆年,男,中共党员,2015 年7 月至今,任通川 区消防大队参谋。对好一新商贸城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流 于形式,对事发地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检查不到位,对 好一新商贸城消防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职的情况失察,应负直 接责任。建议政务记大过。

29.罗浩仁,男,中共党员,2018 年12 月,转业到市 残联,任机关支部书记。作为通川区消防大队时任参谋,对 好一新商贸城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事发地长 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检查不到位,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管 理人员未认真履职的情况失察,应负直接责任。建议党内警 告。 30.任龙,男,中共党员,2019 年3 月至今,任宣汉县 委常委、组织部长。作为通川区朝办党工委时任书记,对辖 区内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不力,督促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 责不到位,应负直接责任。建议党内警告。 31.周其奎,男,中共党员,2016 年9 月至今,任通川 区朝办党工委副书记、主任、安委会主任。对辖区内消防安 全工作领导不力,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不力, 召开安全会议流于形式,对辖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不到位, 督促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应负直接 责任。建议政务记过。 32.李洪平,男,中共党员,2016 年5 月至今,任通川 区朝办党工委委员、组织委员(分管安全工作)。对辖区内 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对好一新商贸城消防隐患整治不 到位,指使安办主任杨全向火灾事故调查组提供虚假安全检 查记录,应负直接责任。建议政务记大过。 33.杨全,男,中共党员,2002 年12 月至今,任通川 区朝办纪工委委员、安办主任。未按照规定开展消防安全监 督检查,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 现该商贸城冷库租房私拉乱接电线等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并

督促整改,向火灾事故调查组提供虚假安全检查记录,应负 直接责任。建议政务记大过并免职。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李光田,好一新商贸城公司总经理,负责好一新商 贸城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 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对商贸城长期存 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 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监 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魏俊,好一新商贸城公司经管中心经理,负责商贸 城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从 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不到位,对商贸城长期存在的区域性火灾 隐患整改不力。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 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3.万正东,好一新商贸城公司安保部保安兼消防主管。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商贸城长期存在的火灾隐 患排查不到位,整治不力。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 任。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 予行政处罚。 4.王新利,原达州市杰欣安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非 法承包冷库设计和安装工程,建议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特 种设备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好一新集团。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

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擅自改变规划,违法建 设,未按照原市规建局批准的设计图组织施工,将消防通道、 疏散通道违法改建为商铺;未经原市规建局和市消防支队审 批,将好一新商贸城负一楼鲜果交易区临东面部分区域改建 为冷库,将冷冻工艺设计、设备安装等交由无相关资质的单 位实施;未按照有关规定对负一楼冷库防火设计办理审批和 验收手续;对商贸城存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不力。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 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好一新集团存在的未批先建、擅自 修改施工图纸、超规划红线和超规模建设等违法行为建议由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案查处。 2.好一新商贸城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对市场 内经营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 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朱雪东等租户违规在 冷库私拉乱接电线违规行为处置措施不力,导致本次事故发 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由应急 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3.达州市杰欣安装有限公司。不具备制冷工艺设计和 设备安装资质,违规承接好一新商贸城公司冷库冷冻工艺设 计及设备安装工程,鉴于公司已于2015 年7 月注销,建议 不予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 行业部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

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 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 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坚 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决 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安全生产红线,正 确处理招商引资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 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切 实把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千方百计确保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 生产责任制规定》《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 施细则》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 职追责”的要求,层层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一是严格落 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突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强化岗位责任公示、教育培训和管 理考核。督促企业建立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 二是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 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 要求,建立健全与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消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 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落

实市有关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文件精神,主动履职,加 强综合监管。三是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通川区委、区政 府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 线,重点开展违法建设拆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整治 工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认真 剖析事故原因,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 施并有效落实。 (三)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通川区政府要痛定思痛,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全面 提升本区域消防安全水平,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一是 通川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 开展以批发市场、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餐饮娱乐等人员 密集场所为重点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立说立 行立改,对重点隐患全程跟踪、彻底整改。二是通川区朝阳 街道办事处和塔沱社区要全面落实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认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区域内消防安全监管 工作,特别是对已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与行业主管部 门、当地消防部门协调沟通,督促企业落实整改隐患,切实 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四)全面围堵违规违法行为。 一是消防部门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大清 查行动,重点排查批发市场、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餐饮 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点部位,清查一批突出隐患问题, 用好用足检查、督改、查封、处罚、拘留执法手段,严厉查 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

收、营业前消防检查等环节严格把控,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 事故发生。二是住建和规划部门要进一步认真梳理规划许可、 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存在的隐患和漏洞,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法定程序,严把工程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关,从源 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三是住建、规划、自然资源、公安、城 管、消防等部门要多部门联动,全面围堵违规违法行为,强 力整治违法建设、违规施工、擅自改变规划、擅自改变消防 通道等威胁房屋建筑安全和人员生命安全的行为,制定并出 台相关专项整治方案,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对工作开展 情况跟踪问效,坚决杜绝监管盲区和死角。四是商务和应急 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履行行业主管和综 合监管职责。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大整顿。 由通川区政府牵头,住建、消防、商务等有关部门参加, 向好一新集团派出安全工作督查组,负责指导督促企业开展 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好一新集团要重点检查整改擅自改 变规划、违法建设、违规施工、违法改建、安全生产责任制 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不符合要求、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流于形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不完善、未建立健全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消防设施设备维护检修不 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彻底、不及时等问题,并要逐项 整改落实到位。 (六)大力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达州市通川区塔沱市场“6·1”火灾事故的发生,暴露了 辖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新形势下人员密集场所从事集 中批发生产活动监管方面的漏洞。通川区政府要认真吸取教 训,严格按照省、市安委会要求,健全机构和人员配备,建 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狠抓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 治工作,大力推进智慧用电技术,遏制电气火灾等涉电安全 事故的发生。商务、消防等部门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消 防违法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加强对此类建筑的用电安全 管理,对电气线路老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督促相关单位或 个人维护更新,及时消除隐患。 (七)加强全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利用各类媒介 宣传涉电安全生产事故和火灾事故教训,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大力宣传智慧用电的必要性和实效性,积极推进生产经营单 位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技防物防建设,鼓励单位(场所)积极 应用智慧用电技术,提升对用电设备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 测、预警和安全隐患处置能力,推进科技兴安,提升企业本 质安全水平。一要在电视、报刊、墙报、网络等新闻媒体上 对火灾事故进行报导,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及教训,教育广大 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观念。二要大力 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消防部门、各社区要结合消防宣传“七 进”活动,认真组织群众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普及防火灭火 常识以及逃生自救知识。三要加大相关负有消防巡查责任人 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发现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能力,加大对 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四要进一步督促各生产经营

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熟悉本单位、本岗 位的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掌握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技能, 学会报火警、辨别疏散路线和安全出口,掌握自救逃生的基 本技巧,切实提高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本领,保障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

FD09323 | 2018_违章作业引起大火_12·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和危害

年12月2日15时,肥城安装队在某公司TMP车间环合工段,用气割割盐水管道时, 由于乙快管路漏气,气割落下的火花点燃了漏气部位,乙快管路燃烧,引燃了地面母液残渣(含有大量有机物及醇类),地面的明火同时引燃了车间地沟内未冲走的残渣 (平时地沟未及时冲洗),大火从窗而出,窜到距车间一米的乙醇罐上,整个车间内浓烟滚滚,火势难以控制,用灭火器扑救作用已不大,幸亏用消防水降温,并及时报 119火警,在全厂职工的努力下,十分钟后把火扑灭,避免乙醇罐爆炸。

二、事故原因分析

2.1 、车间内动火前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彻底清理周围易燃物。

2.2 、安装队明知上午发生过管路漏气现象,不查明原因,继续使用,属违章操作。

2.3 、外来人员安全技术知识缺乏。

2.4 、平时车间现场管理不到位。

三、同类事故防止措施

  1. 1 、车间内动火必须先办理动火申请工作单,采取安全防 护惜施。动火前必须清理周围环境,用水冲洗干净地面易燃物并停产隔绝易燃空间。

3.2 、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培训。

  1. 3 、加强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监督。二、试验自制设备爆炸 , 造成双眼受伤

FD09324 | 2018_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塔体被火烧坏_11·21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违章指挥 违章操作 塔体被火烧坏

事故经过:11月21日,顺丁车间开脱TBC系统,加工碳四罐内的丁二烯,巡检人员发现DA304塔中部爆裂喷火,紧急停空气,即刻向塔内引入蒸汽灭火,将火扑灭。

事故原因:

4、蒸汽吹扫后,没有进行氮气置换,就通空气降温。

防范措施和教训:

3、重要作业执行专项操作卡。

潜水泵电缆线拉断打火 隔油池瓦斯闪爆五…

510罐区管沟动火 焊花引燃岩棉

天津河西天津市达博永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4.17”一般火灾事故…

天津河西天津市津荣保盛科技有限公司“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天津河西天津乐的文化有限公司“8.2”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瑞江菜市场有限公司“4·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河西天津市万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19594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9325 | 2018_金昌水泥集团新型干法水泥二厂7·12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型干法水泥二厂“7·12”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型干法水泥二厂“7.12”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7月12日9时40分左右,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型干法水泥二厂电石渣库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现场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4万元。

事故发生后,在兰州开会的市委书记王建太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迅速组织力量科学施救,抓紧寻找失踪人员,全力抢救伤员,采取得力措施,严防次生事故发生,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市长杨建武接报后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并指令市安监局通知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前往现场参与救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7月12日,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局长黄兴德任组长,市监察委员会、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型干法水泥二厂“7.12”爆炸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四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7月13日,省安委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的函》(甘安办函〔2018〕27号),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调查、资料调阅、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技改项目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 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泥集团公司”)是1999年由金昌市四家水泥企业打破不同区域、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性质界限联合组建而成的市属国有企业,下设两个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厂及6家子公司,总资产20亿元,占地155.5万平方米,员工2500余人。年产水泥200万吨,电石40万吨,乙炔16万吨,系列膨润土5万吨,商品混凝土30万方,石灰石开采200万吨,是甘肃省水泥骨干企业,市属重点企业,资质证照齐全有效。
  1. 金泥干法乙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泥乙炔公司”)是金泥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以电石为原料,采用电石“干法”发气工艺生产乙炔。位于金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占地面积约20万平方米,资质证照齐全有效。2017年6月26日试生产,乙炔年生产能力16万吨左右,现有在岗职工165人。
  1. 金泥集团公司新型干法水泥二厂(以下简称“金泥干法二厂”)是金泥集团公司下属的水泥分厂,位于金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干法乙炔公司相邻)。占地面积31.68万平方米,于2009年5月投产,水泥年生产能力100万吨左右,现有在岗职工348人。

(二)技改项目情况

随着市场对电石渣需求量增加,金泥集团公司决定在金泥干法二厂电石渣库旁加装电石渣散装罐,用溜槽将电石渣库提升机与散装罐联通,在金泥干法二厂错峰生产或停机期间,把多余的电石渣通过溜槽输送至散装罐向外销售,并安排由金泥乙炔公司负责项目的实施。

二、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事故上报

(一)事故经过

6月3日,金泥乙炔公司经理王熙奎安排人员进入电石渣库区域开始场地清理、基础浇筑等土建作业。6月中旬,金泥乙炔公司机电车间见习副主任余多朝安排陈开国等人到电石渣库南侧空地开始组装散装罐(由原有ф2.4*10m散装水泥罐改装成)。

6月27日上午,金泥乙炔公司生产办主任付军年安排吊车入场,将散装罐吊起并安装在预先建成的混凝土基础上,当日下午15时左右,金泥集团公司企业发展部组织相关部室人员在金泥乙炔公司召开了散装电石渣装车项目评审会。之后金泥乙炔公司作业人员陆续进行散装罐加固,溜槽加工,在散装罐与电石渣库间焊接爬梯等作业。

7月12日8时左右,付军年电话通知余多朝上午到金泥干法二厂电石渣库吊装溜槽,随后余多朝和机电车间焊工陈开国、张廷刚、郭峰啸等人用架子车拉着材料和工具到电石渣库现场进行准备工作,同时金泥乙炔公司副经理钱生煜、生产调度刘开奎,付军年等人也到达现场。

8点50分左右,电石渣库巡检工安勇山开始转换传送带翻板堵住提升机进料口,直接将电石渣通过传送带输送到金泥干法二厂生产区。

9时05分左右,转换作业完成,期间钱生煜、付军年、陈开国、张廷刚、郭峰啸,金泥乙炔公司副经理王富天等人陆续从爬梯登上电石渣库,其中郭峰啸在离库顶最近的爬梯平台处焊接爬梯踏板,其余五人在库顶。

9时10分左右,刘开奎和化验员周婧登上库顶检测乙炔浓度,经检测提升机内乙炔浓度为0.23%,刘开奎告诉张廷刚乙炔浓度超标不能动火,随后二人将检测仪留在库顶下到地面。

9时30分左右,刘开奎走进电石渣库岗位值班室,看到余多朝、金泥干法二厂调度祝兆君等人都在,便和他们讨论对电石渣库与提升机下料管进行隔断的安全措施。期间,付军年通过对讲机询问乙炔检测数据,刘开奎告知乙炔检测浓度为0.23%,不能动火。

9时40分左右,由于提升机观察孔处的螺丝生锈无法拧动,付军年让张廷刚用气割将螺丝切掉,就在张廷刚切割螺丝的过程中,电石渣库顶发生爆炸。

(二)企业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金泥乙炔公司职工高斐第一时间将受伤人员郭峰啸从电石渣库爬梯上扶了下来,进行简单的清洗后,由财务室邵丽丽开车将其送往金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救治。金泥乙炔公司安全环保科科长汪鹏立即电话报告了金泥集团公司,随后向市安监局进行了报告,在场人员拨打了“120”、“119”急救电话。接报后金泥集团公司副董事长甘宪福、总经理杜如铁、副总经理代玉成、安全环保部部长廖世文、生产技术部部长李文明等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

(三)政府应急响应

市公安消防支队接报后即刻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向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马得明电话进行了报告,在永昌县东大河进行调研工作的马得明随即向市委书记王建太、市长杨建武电话进行了报告,先期接到市公安消防支队报告的市长杨建武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并指令市安监局通知市政府应急办、公安、工信、卫计、环保、宣传、网信,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川区政府等部门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参与事故救援。10时10分左右,市长杨建武到达现场,当即下达指令启动金昌市生产安全事故Ⅲ级应急响应,并成立了现场救援组、治安管控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善后处理组、舆论管控组等六个工作小组,按照职责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各项工作。11时许,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马得明也赶到事发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

13时10分,救援组通过使用无人飞机、云梯等救援设备,将最后一名失踪人员王富天找到,经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特征,现场救援结束。

随后市长杨建武、常务副市长马得明立即赶往市中心医院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看望正在抢救的受伤人员陈开国和郭峰啸,对伤员救治工作做出安排,指令医院要全力以赴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四)事故上报

12日9时54分,金泥乙炔公司电话向市安监局进行了报告;

12日11时40分,市安监局向省安监局、市委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市维稳办书面进行了报告。

三、事故发生时间

2018年7月12日9时40分左右。

四、事故发生地点

金泥干法二厂厂区西南角电石渣储存库。

五、事故类别

爆炸事故。

六、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一)死亡人员信息

1.钱生煜,男,汉族,46岁;职务:金泥乙炔公司副经理。

2.王富天,男,汉族,42岁;职务:金泥乙炔公司副经理。

3.付军年,男,汉族,48岁;职务:金泥乙炔公司生产综合办主任。

  1. 张廷刚,男,汉族,30岁;职务:金泥干法乙炔公司机电车间维修工,从事焊工作业4年。

(二)受伤人员信息

  1. 陈开国,男,汉族,30岁;职务:金泥干法乙炔公司机电车间班长,从事焊工作业4年。
  1. 郭峰啸,男,汉族,31岁;职务:金泥干法乙炔公司机电车间维修工,从事焊工作业1年。

七、直接经济损失

494万元。

八、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金泥集团公司干法二厂“7.12”爆炸事故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的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九、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认定,付军年在明知提升机内乙炔气体浓度超标的情况下,违章指挥焊工张廷刚用气焊切割提升机观察孔处生锈的螺丝,明火引爆提升机顶部的乙炔气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金泥乙炔公司加装散装罐项目未批先建、违章作业。一是在未进行项目评审的情况下提前进入电石渣库区域作业,散装罐安装完成之后才召开评审会。二是未按规定在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对个别作业人员不具备电焊特种作业资格情况不掌握。三是对吊装、危险区域动火等作业的方案编制滞后,未依照规定履行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评审、审核、审批等手续。四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办理相关作业审批就擅自登上电石渣库顶,在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气体检测不合格情况下违章指挥、违规动火。
  1. 金泥干法二厂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严格,对外来作业单位作业审批不规范,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时间严重滞后,未督促金泥乙炔公司按照规定办理相关作业票。二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外来作业人员进厂、离厂管理缺失,未及时发现人员作业时无专人监护的情况;未有效制止金泥乙炔公司不按规定办理相应作业审批入场作业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金泥乙炔公司作业人员违章进行吊装及动火作业的行为;对存在较大风险的作业重视不够、监管不力。三是对电石渣库日常管理不规范,风险辨识及隐患排查不全面,定期开展的安全检查不彻底,设备维护保养及巡检不规范;未定期对电石渣库内乙炔浓度进行检测,电石渣库未安装有效的乙炔浓度监测报警设施,对非作业人员登上库顶的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
  1. 金泥集团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一是对金泥干法二厂和金泥乙炔公司日常监管不力,对金泥干法二厂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到位情况失察,对金泥乙炔公司在未进行项目评审情况下提前开始作业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二是对动火作业审批把关不严,未按照规定对金泥乙炔公司涉及气体的动火作业进行提级审批。三是对加装散装罐项目的评审严重滞后,且评审流于形式,既未对现场进行察看,也未认真对方案进行审查,草率出具评审意见。四是部室之间工作衔接不顺畅,项目审批与后续监管出现断档;没有统筹做好金泥干法二厂和金泥干法乙炔公司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导致金泥干法二厂未能有效落实外来单位作业管理规定。

十、事故责任划分、处理建议

经事故调查分析和责任认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对金泥乙炔公司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付军年,金泥乙炔公司生产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加装散装罐项目的实施。未督促作业人员办理动火作业票,违章指挥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1. 王富天,金泥乙炔公司副经理。未认真核查动火作业票,在明知乙炔浓度超标情况下放任付军年违章指挥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1. 余多朝,金泥乙炔公司机电车间见习副主任,加装散装罐项目现场负责人。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未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金泥乙炔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 汪鹏,金泥乙炔公司安全环保科科长。未履行岗位职责,未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金泥乙炔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 王熙奎,金泥乙炔公司经理。发生事故时参加省安监局组织的培训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金泥集团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二)对金泥干法二厂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安勇山,金泥干法二厂生料车间电石渣库当班巡检工。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金泥乙炔公司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金泥干法二厂调整工作岗位。
  1. 祝兆君,金泥干法二厂生产调度。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未严格督促金泥乙炔公司作业人员办理吊装、动火作业票,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金泥干法二厂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1. 张玉生,金泥干法二厂生料车间主任。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未有效制止外来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金泥干法二厂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肖立党,金泥干法二厂副厂长,负责生产、安全、环保等工作。督促各级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力,对外来单位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金泥集团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张清山,金泥干法二厂厂长。对外来单位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金泥集团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对金泥集团公司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杨培文,金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质量监督科科长。参加金泥乙炔公司加装散装罐项目评审不严肃、不认真,未仔细审查项目方案,未到现场实地查看,草率签字同意项目实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金泥集团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李文明,金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对项目评审不重视,安排参加金泥乙炔公司加装散装罐项目评审的人员不认真履职,项目评审后未安排专人督促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金泥集团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马通飞,金泥集团公司物资装备部副部长。明知项目未经审批提前安排设备入场施工,参加项目评审严重不负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金泥集团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 瞿尚君,金泥集团公司企业发展部副部长。未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对金泥乙炔公司的项目方案审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方案中的漏洞和问题,对加装散装罐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金泥集团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 朱建华,金泥集团公司企业发展部部长。未严格落实项目评审相关规定,组织项目评审严重滞后,对项目方案中预算投入经费数额不清楚,评审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金泥集团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 廖世文,金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未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不全面,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违章作业等行为制止和查处不力,项目评审完成后未采取有力监管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金泥集团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 代玉成,金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设备、安全、消防、技术改造等工作。对集团公司部室和分、子公司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认真履职等情况失察,督促开展隐患排查及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监察委员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徐世平,金泥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对集团公司部室负责人不认真履职等情况未采取有效监督监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监察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
  1. 杜如铁,金泥集团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集团公司部室及分、子公司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监察委员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甘宪福,金泥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主持公司党委、行政全面工作。对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格、干部履职尽责不认真等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监察委员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金泥集团公司为此次事故的责任单位,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体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处60万元罚款,同时建议金泥集团公司向市委市政府书面作出深刻检查。

十一、防范措施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金泥集团公司和各分、子公司要不断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进一步细化明确各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层层压实责任,责任到岗、到人;不断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补齐制度短板,堵塞安全管理漏洞,严格执行相关审批制度,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加大安全生产考核的力度,有效防止制度执行流于形式。

(二)扎实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金泥集团公司和各分、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反思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深刻剖析原因,组织全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岗位分级分类开展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范大教育、大培训,确保全员全覆盖。特别是要充分认识化工企业潜在的安全风险,切实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严格日常操作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三)认真抓好外来作业安全管理。金泥集团公司和各分、子公司要切实加强外来作业队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外来作业相关管理规定和审批,严把外来作业队伍及人员的资质资格审查关,抓实抓细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作业票审批办理,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护和安全管控,安排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专门负责现场监督,确保责任明确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

(四)深入推进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金泥集团公司和各分、子公司要进一步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组织各岗位、全员参与,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一次全面细致地摸排梳理,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管控措施,提升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加大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力度,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重大隐患,确保安全发展;金泥干法二厂要加强电石渣库安全管理,明确电石渣库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规范设备维护保养及巡检制度,加紧监测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电石渣库全方位、24小时不间断在线监测监控。

(五)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金泥集团公司和各分、子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切实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严格落实项目评审相关程序,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行为,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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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26 | 2018_钠块落地着火烧坏车间北门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和危害

3 月 15 日上午 , 某制药厂甲醇钠车间投完料后,车间内无人 , 突然着火 , 冒着浓烟 , 燃烧到了车间北口的门上 , 路过的职工发现后 , 及时叫人灭火并报 119 火警。此时车间地沟的大火已向外漫延 , 外面还有 5立方甲醇贮罐 , 车间内反应釜、高位槽内有甲醇存在。如果一起燃上后果不堪设想。在场人员及时用消防栓水冲洗地面 ,使水隔断大火向甲醇罐漫延的通道 , 十分钟后大火熄灭。车间北 门被烧坏不能用。

二、事故原因分析

1 、投料时 , 将金属钠碎片掉到了地面上。

2 、车间地回上有积水 ;

3 、车间地回有洒落的甲醇成甲醇钠。

4 、地面和地沟未及时冲洗、清扫 , 现场管理太差。

三、同类事故防止措施

1 、钠碎片千万不能洒落到地上 , 投完料后要仔细检查平台上以及内衬袋中是否 有钠片 , 不用的钠碎片集中处理。

2 、车间地面不能有积水 , 撒落的甲醇、甲醇钠及时处理。

3 、只要车间处于生产状态时 , 必须有人值班。

FD09328 | 2018_阜阳市临泉县2018.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pdf

阜阳市临泉县“2018.2.2”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省政府“2018.2.2”事故调查组 2018 年2 月2 日5 时30 分许,阜阳市临泉县高塘镇高塘村 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共造成4 人死亡,1 人受伤。 事故引起省政府高度重视,李建中副省长立即作出重要批 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查明原因,举一反三,强化城乡群 众冬季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全力防事故保平安。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 第232 号)等规定,经省政府授权,4 月25 日,成立由原省安 全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原省国土资源厅、原省工商管理局、 省总工会和阜阳市人民政府组成的省政府阜阳市临泉县 “2018.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 请了省监察委派人参加,聘请了省内3 名火灾事故专家组成专家 组,全程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省调查组签名名单见附件1)。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开展谈话问询和勘查取证,运 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并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大量原始资料, 对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调查询问笔录39份,移交了 相关失职渎职等问题线索举报2份,组织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 细致全面勘查,委托专门机构对物证进行鉴定,查明了事发的经

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 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 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 议。 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概况。 2018 年2 月2 日5 时30 分许,阜阳市临泉县高塘镇高塘村 新街98 号发生一起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 用”场所)发生火灾事故,共造成4 人(宁强强,男,22 岁, 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27X;孙利,女,25 岁,公民 身份号码:341221198269;宁楠楠,女,26 岁,公民身 份号码:341221198261;宁北辰,男,3 岁,公民身份号 码:341221208277)经抢救无效死亡。1 名出生仅1 个月 的婴儿受伤。 伤亡人员宁强强与孙利、宁楠楠分别为夫妻、姐弟关系,其 中,宁北辰为该夫妻之子, 受伤婴儿为宁楠楠之女。 (二)事故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物为村民自建房,建于1997 年,框架结构,地上 2 层,其中,一层、二层各4 间房屋,建筑高度7.8 米,占地面 积110 平方米,建筑面积220 平方米,该建筑物用电客户名称9 号宁向阳(男,51 岁,公民身份号码:34212219***4958),系

死者宁强强之父,用户编号3636005790,用电类别为乡村居民 生活,电压等级为交流220V,执行乡村居民生活电价标准0.5653 元/kWh。无产权手续。 起火建筑物坐北朝南,东侧为村民孙涛(男,45 岁,公民 身份号码:34212219******8250)自建房并租赁他人从事门窗等 防盗设施制作经营,南侧为乡镇道路,西侧为巷道,北侧为后院。 起火建筑物二层外窗均未加装防盗等设施(见图1)。

图1 事发后建筑物外观轮廓 起火建筑物一层西侧2 间为宁强强经营的“她他爱”家纺店, 至事发时未依法登记注册,一层东侧2 间租赁给杨雪清经营“福 建千里香” 混沌小吃店(该小吃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2341221MA2NRXFJX6),二层4 间房屋为宁强强及其家人日常

生活用房。一层“她他爱”家纺店设2 个出口,在1 至2 层设1 部敞开楼梯,并直通2 层房屋。过火区域为一层“她他爱”家纺 店、“福建千里香”混沌小吃店和二层宁强强及其家人日常生活 用房的部分区域,过火面积约140 平方米(见图2)。

图2 起火建筑物一层房屋平面示意图 事发前,宁强强等均在2 层主卧室居住。事发后,从二层房 屋的不同部位,共搜救出5 名被困人员,其中,宁强强位于东北 侧卫生间内,孙利、宁北辰位于东北侧卫生间门口,宁楠楠和婴 儿位于主卧室床边(见图3)。

图3 伤亡人员所在位置 平面示意图 (三)天气情况。 2018 年2 月1 日10 时至2 月2 日10 时,事发地天气以晴 到多云为主,最低气温-1.5℃,最大湿度77%,无雷电现象。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合人民币 52.9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情况 5 时33 分许,阜阳市临泉县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出 警并迅速调派高塘以及邻近的范集、牛庄、杨桥专职消防队赶往 事故现场进行处臵,共6 辆消防车、2 辆警用车、1 辆抢险救援

车和45 名公安消防指战员,先后到达现场扑救,解救被困人员, 6 时32 分起,先后救出5 名被困人员,6 时35 分许,现场明火 被扑灭。现场救出5 人中,先后由高塘镇卫生院和临泉县人民医 院医疗人员进行施救诊断后,立即由医疗急救车送往县人民医 院,其中4 名伤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7 时51 分许,现场救援工作结束。(详情见事故应急处置评 评 估报告) 三、事故直接原因认定 (一)最初起火部位认定。 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和监控视频等综合分析,认定起火 部位为该建筑物一层西侧门面房南部,起火点位于该建筑物一层 距西墙3 米、距南墙1.5 米区域内。 (二)起火原因分析认定。 1.排除雷击。根据临泉县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事发当 日未出现雷电现象。 2.排除放火嫌疑。根据临泉县公安部门调查并提供的《案 (事)件移送通知书》(临公刑移字〔2018〕第1 号),排除人为 放火嫌疑。 3.排除生活用火不慎。经调查走访和现场勘验,起火部位未 见生活用火迹象。 4.排除儿童玩火。火灾发生在凌晨,儿童均在二层卧室休息, 可以排除儿童玩火引燃的可能。

  1. 排除遗留火种。根据现场勘验和走访询问证实,起火部位

未发现烟头等遗留火种引燃痕迹。 6.排除自燃。起火部位放置 的货架、家纺和童车等物品,不 具备自燃的条件。 7.排除外来火源。通过视频监控和现场勘验证实,起火前该 建筑物外围无燃放烟花爆竹、飞火等异常迹象。 8.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分析。经对起火部位金属物品进行 剩磁检测,数据为0.8-1.4mT。在起火点处提取电气线路金属熔 痕,经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技术鉴定为一次短路 熔痕。 综上,此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建筑物一层最西侧门 面房南部电气线路出现故障,引发火灾。(详情见事故技术组调 查报告) 四、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发 “他她爱”家纺店。 一是未按有关规定 ①依法登记注册,长期无照从事经营活动; 二是安全意识淡薄,建筑物内存在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等现象 ②; 三是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③及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④,日

①《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 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③《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④《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 防安全职责。

常管理混乱,疏于防范,对家庭成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够,致使家 庭成员消防安全常识缺乏,遇火情后,应急处置不当,未及时、 有效逃生等;四是“合用”建筑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 ①②,未对住宿与非住宿部分进行防火分隔,未设置独立的疏散 设施或辅助疏散设施等。 (二)市场监管部门。 1.高塘市场监管所 ③。 该单位为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组织开展查处取缔辖 区内无照经营活动工作不到位。 2.临泉县市场监管局 ①。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 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 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 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 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 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 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 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 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②《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 4.3 b)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当无法分隔时, 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 喷水局部应用系统;c)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当确有困难时, 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③《关于印发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7〕30 号):三、机构设置(二)派出机构 15.负责查处辖区内发生的 无照无证生产经营案件。

一是未按有关规定 ②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辖区内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二是未按有关规 定 ③认真组织开展查处取缔辖区内无照经营活动工作,同时对高 塘市场监管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不力等问题失察,致使事发 经营户在未依法登记注册的情况下,长期从事经营活动。 (三)公安消防部门。 1.高塘派出所。 一是未认真落实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④,组织开展辖区内 “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时,下达安全隐患责令整改 通知书不规范,未能督促事发场所按要求落实隐患整改 ⑤;二是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不力,执行消防任务人员技能培训不及时,消 防设施维护管养等制度不健全,配备的小型消防车辆遇严寒冰冻

①《关于印发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7〕30 号):二、主要职责 (七)负责全县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 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照无证行为。 ,依法查处取缔无照无证行为。 ②《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 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 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 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⑤《关于印发全县公安机关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法案》(临公网传[2017]162 号)中明确的派出所对辖区内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进行排查、督促整改等内容。

天气水泵被冻坏,辖区内发生火情时,无法正常使用 ①,火情的 先期处置不力。 2.临泉县消防大队 ②。 未认真落实有关规定 ③④⑤⑥,对辖区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不到位。一是对辖区内“合用”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 监督检查不力,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二是对乡镇派出所落实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指导、监督不到位,组织开展消防专兼 职人员培训不及时;三是开展消防宣传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 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 ⑦。 3.临泉县公安局 ⑧。 一是未认真组织指导开展辖区内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 项治理等工作 ⑨,对消防大队及高塘派出所监督检查不到位,对

①《关于印发临泉县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临政办秘〔2016〕20 号)第四条 …… 。每日对 。每日对 消防车辆、装备器材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人员、车辆、器材、通信时刻处于良好应急状态,保证随时出警,并能 有效处置。 ②《关于印发临泉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临政办〔2011〕11 号)(二十三)县公安局(含消防 大队)1.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查出各类想法违 法、违章行为。8.督促公安派出所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 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 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⑥《关于印发全县公安机关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法案》(临公网传[2017]162 号)中明确的县消防大队负责对联系点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等内容。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三款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 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⑧《关于印发临泉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临政办〔2011〕11 号)(二十三)(同上) ⑨《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辖区内经营户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失察 ①;二是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工作不及时,督促、 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 ②③。 (四)村民委员会及政府。 1.高塘村民委员会。 一是对辖区经营场所日常消防安全状况巡查、监督不到位, 未按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合用”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 督促整改工作 ④;二是未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等工作, 辖区内经营户消防安全意识薄弱,自救互救能力较差。 2.高塘镇政府。 未认真部署、检查、督促落实辖区内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 ⑤。 一是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不够规范 ⑥,对消防设施维护管养等存 在的问题失察,未能及时修建消防车库 ⑦等设施,导致小型消防

①《关于印发全县公安机关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法案》(临公网传[2017]162 号)中明确的县公安局将成立督察组,深入各公安派出所进行严格督察等内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三款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 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一)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 演练。 ④《关于印发临泉县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临政办秘〔2017〕11 号)中明确的村委会对辖区内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进行摸排登记和督促整改等内容。 ⑤《消防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 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 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 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⑦《关于印发临泉县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临政办秘〔2016〕20 号) 第六条 乡镇政府应 为专职消防队的营房、装备和日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其中消防车库每个车位的停车面积不小于50m2, … 。 。

车辆遇严寒冰冻天气水泵冻坏,辖区内发生火情后,无法正常使 用,对火情的先期处置不力;二是未认真部署、指导和组织开展 辖区内“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①;三是未认真指导、 检查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等工作。 3.临泉县政府。 一是未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未认真检 查和督促有关部门和高塘镇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对辖区内 “合用”场所存在的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失察 ②③;二是未认 真部署、指导和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④。 综上,该起事故是一起经营户未依法登记注册无照从事经营 活动,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单位未认真组织开展查无取缔和消防安全监管等工作,从而造成 的一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 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 人)。 1.宁向阳,系死者宁强强的父亲,安全意识淡薄,对该建筑 物内用电安全疏于管理,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对事故

①《关于印发临泉县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中明确的镇政府部署 专项整治行动等内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 隐患。 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 责:(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④《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 理。 (二)建议免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 人)。 1.宁强强,“他她爱”家纺店经营者,未依法登记注册从事 经营,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疏于事故防范和安全隐患整改, 家庭成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在该建筑物遇火情的情况下,应急 处置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 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8 人)。

  1. 高塘村委会主任李后峰,作为分管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

的村干部,对辖区内“合用”场所无照经营和安全隐患问题疏于 管理,日常监督不力,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根据2015 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①之规定,建议给 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高塘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宁亚,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

责”要求不到位,对辖区内“合用”场所存在的无照经营和安全 隐患问题疏于管理,日常监督不力,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 根据2015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 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高塘镇人大主席周运锟,作为分管高塘派出所的镇领导,

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 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 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以下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均引用此条款)

兼任高塘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高塘镇消防安全 委员会主任,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辖区派出所履行消防工 作职责,对辖区内“合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疏于管理,对本起 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 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 ①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 处分。 4.高塘镇副镇长王留赏,作为分管安全生产的镇领导,兼任 高塘镇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未按规定督促、指导和落实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合用”场所存在的无照经营和消防安全 隐患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 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高塘市场监管所所长周玲,组织开展辖区内查处取缔无照 经营工作不力,对事发“他她爱”家纺店无照经营问题失察,对 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 告处分。 6.高塘派出所副所长亓伟,作为分管消防工作的单位领导, 未认真组织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未认真指 导、督促、检查和落实辖区内“合用”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对该

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 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处分: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以下建议给予警告和记过处分的, 均引用此条款)

单位专职消防队消防设备管理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该单位的 小型消防车辆水泵被冻坏,以致对本起事故的先期处置不力, 不力,对 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 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 分。 7.原高塘派出所所长齐涛(2017 年12 月23 日任临泉县公安 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未认真组织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隐 患排查工作,未认真指导、督促、检查和落实辖区内“合用”场 所专项整治工作,对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消防设备建设检查指导不 力,未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管养制度,对本起事故应 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 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临泉县消防大队大队长于秋杰,未按规定督促有关单位和

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认真督促指导辖区 内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对高塘派出所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力等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应 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 ①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鉴于于秋杰同志原系现役军 人,由事故调查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建议给予诫勉(3 人)。 1.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时任副局长程莉,作为分管安全生产工

①《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 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

作及包保高塘片区的部门领导,对高塘市场监管所依法查处取缔 无照经营工作不力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 议给予诫勉 ①。 2.临泉县公安局副局长水灵,作为分管高塘派出所的部门领 导,对高塘派出所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力等问题失察,对本起事 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 3.高塘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骆强,对辖区内“合用”场所存 在的无照经营和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 传教育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 (五)建议相关行政问责的单位(3 个)。 1.高塘镇政府,未认真部署、检查、督促落实辖区内消防安 全管理等工作;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不够规范,对消防设施维护 管养存在的问题失察,未能及时修建消防车库等设施;未认真部 署、指导和组织开展辖区内“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未认真指导、检查和督促村委会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等 工作,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责成高塘镇政府向临泉县 政府作书面检查。 2.临泉县消防大队,对辖区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不到 位;对辖区内“合用”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检查 不力,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乡镇派出所落实消防安全监督 检查职责的指导、监督不到位,组织开展消防兼职人员培训不及

①《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 号)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时;开展消防宣传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 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责成 临泉县公安消防大队向阜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作书面检查。 3.临泉县政府,未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检查等工 作,未认真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和高塘镇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职 责,对辖区内“合用”场所存在的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失 察;未认真部署、指导和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对 本起事故应负全面领导责任,责成临泉县政府向阜阳市政府作书 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该起因经营户无照从事经营活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 实,应急处置不 不当,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和安 全监管缺失引发的事故造成4 人死亡,1 人受伤,后果惨痛,教 训深刻。主要有: 一是经营户消防安全防范意识淡化,自救互救能力缺乏。事 发前,该经营户曾发生过因使用空调等大功率用电器严重超负 荷,而引发线路烧焦等安全隐患,同时于2018 年1 月31 日下午, 由空调维修人员更换了部分空调线路,调整了空调空气开关的接 线等,同时告知经营户室内供电线路仍存在安全隐患,但该经营 户户主安全防范意识缺乏,未能及时更换大功率电气用电线路。 经调查,二层安装空调的卧室,从当年2 月1 日19 时至次日5 时,始终处于运行状态,用电线路严重超负荷引起电器火灾。火

灾发生后,同居二层安装空调卧室的宁强强等3 名成年人,惊慌 失措,未在第一时间求助“110”或“119”,同时,未及时有效 组织自救互救等逃生措施,导致人员窒息伤亡。 二是基层消防安全管理薄弱。我省阜阳等北方地区,农村集 镇人口比较密集,村民大多利用街边、交通道路沿线的宅基地自 建住房,经营各类生活必须用品,“合用”场所数量多、分布广。 按照规定要求,属地政府经常组织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网格 化”排查,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力度不够等情况依然存 在。经调查,该经营户从2015 年初始,从事家纺等床上用品销 售,主要乘逢年过节等商品需求旺季,时断时续经营,至事发前 未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同时,事发前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共先后组织了3 次隐患排查,并对该经营户存在的未配置必要的 必要的 消防设施器材,未设置 独立疏散出口等问题下达了安全隐患责令 整改通知书等,至事发时均未督促完全整改到位。乡镇专职消防 队建设不规范,消防设施设备日常管养等制度不完善,导致遇严 寒等冷冻天气小型消防车辆水泵被冻坏,发生火情后,未能发挥 扑救初期火灾作用。 三是消防安全“七进”活动工作不够深入广泛。在开展消防 宣传和教育培训时大都把重点放在企事业单位、公共聚集场所 等,对广大农村地区、小单位、小场所的消防宣传教育开展针对 性不够、力度不足。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相当薄弱,尤其是老人和

留守儿童,缺少防火、灭火、疏散及逃生自救基本常识。经调查, 事发建筑物的二层窗户均未设置防盗设施,事发时,室内人员在 防盗设施,事发时,室内人员在 发现火情后的第一时间,如能及时破砸玻璃窗户,迅速稀释有毒 有害气体或组织跳楼逃生等,可以避免人员伤亡,教训极其惨痛。 七、防范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 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 思想,健全责任体系,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阜阳市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 产系列重要批示精神,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消防安 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和“政府主导、专群结合、覆盖城乡、统筹发展”原则方针,强 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 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 立健全“合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全面落实党委政府、部门 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断提升“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水平,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阜阳市要深刻吸取该起事故沉痛教训,持续推进以“严 执法、排隐患、强管理、保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铸安” 行动和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臵、责任“六项机制”建 设,全面深入开展“合用”场所登记注册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

作,坚决堵塞监管漏洞,强化登记注册管理和消防安全措施,坚 持常管长严、常态长效,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到实际工 作中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按照职责分工,持续深入摸排辖区 内“合用”场所登记注册和消防安全隐患,形成立体式排查格局, 建立“一户一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确保 底数清,情况明,台账准,尤其是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和清查用电 线路私拉乱接等现象,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小火亡人” 的现象。 (三)阜阳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加强对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动构建消防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切实做到全过 程安全监管、全覆盖排查隐患、全方位防范风险、全链条落实责 任,真正构建起“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及责任明晰、 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不 断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基础。要针对辖区人口密集,“合用”场所 众多等实际,不断加强“合用”场所消防信息化技术水平,鼓励 推广此类场所使用技防设施,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阜阳市要大力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强化社会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督促落实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提 升公众特别是从业人员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

本技能。要强化小型消防车辆等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养, 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日常管养制度,确保能够充分发挥扑救初 起火灾作用。要强化举报奖励,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到消防安全排 查整治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消防隐患整治的 强大声势,督促单位和个人自觉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提升安全保 障能力。 (五)阜阳市要扎实开展消防安全“七进”活动,加大农村 基层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力度,进一步改进消防宣传教育的方式方 法,通过政府发布公告,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 途径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推动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 会在集市、村庄公共活动场所设臵安全宣传栏、标语,利用文化 活动站、学习室、乡村广播开展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要充分利 用农闲、节庆、民俗活动和农民工返乡等有利时机,集中开展有 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要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安 全生产文艺作品创作和演出,把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送电影 下乡和群众文化等活动,普及防火、灭火、逃生疏散等消防安全 知识,不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自救互救和应急处臵能力。

FD09329 | 2018_陈情令·魔道祖师剧组——7·11_7·11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8年7月11日20时45分许,《陈情令·魔道祖师》剧组在东阳市方海机械有限公司摄影棚内拍摄时,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导致从业人员候X杰、唐X宾死亡。事故发生后,金华市消防支队、东阳市公安局、东阳市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排除故意纵火等刑事犯罪嫌疑。7月17日,经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东阳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文旅办、南马镇政府、市公安消防大队等单位人员组成《陈情令·魔道祖师》剧组“7·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物证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陈情令·魔道祖师》剧组情况

《陈情令·魔道祖师》电视连续剧由黟县周立鹏导演工作室、贵州新湃传媒有限公司、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单位投资,由贵州新湃传媒有限公司办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由黟县周立鹏导演工作室负责拍摄、制作,总投资2亿多元人民币。2017年开始创作,2018年1月成立剧组,4月正式开拍。制片人:刘X轶、杨X、王X宁、方X;制片主任:刘建奇;现场制片:满魏魏;灯光师:孙伟良。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据调查,宁波高新区胡锦建影视工作室、宁波高新区柳艳艳影视工作室、宁波高新区禾苗影视工作室等名义上为独立企业,实际上为黟县周立鹏导演工作室的下属企业,设立宁波高新区胡锦建影视工作室等工作室是为了电视剧制作的商务需要,快速推进剧组的商务洽谈,加快筹备进度。剧组在具体操作时,由不同的工作室分别与相应单位和人员签订合同。剧组费用由黟县周立鹏工作室支付,或由黟县周立鹏工作室支付给相应工作室后,再由该工作室支付给相应单位和人员。

(三)合同订立情况

(四)摄影棚情况

东阳市方海机械有限公司原有4幢钢结构单层厂房,分别于2016年12月、2017年12月将一号、三号厂房(事发摄影棚)改造为摄影棚。其中三号厂房改造的摄影棚南北长75.25米,东西宽72.25米,高度从11米抬高到16米,新安装了马道(用于安装、调整灯光工作人员工作通道,宽1米许,离地高14米,用钢铁焊接而成,东西方向7条,南北方向4条,各马道相互连通),马道设置有两条上下通道,其中摄影棚东南角南墙设置有一垂直的钢梯,西北角设置有一钢楼梯。该摄影棚未经消防验收。

(五)场景搭设情况

剧组于2018年2月开始搭设场景,主要材料为木板、泡沫、石膏板等易燃物。场景共两个,西侧为莲花坞,东侧为地火殿,其中地火殿北侧的一个15米×15米的八角高台设置有棚顶,高约10米,棚顶的材料为泡沫。

(六)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情况

2017年4月,南马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发现东阳市方海机械有限公司内有剧组在摄影棚内搭设场景,要求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剧组以影片保密需要为由拒绝配合检查。南马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该情况向镇安监所汇报,随后南马镇政府组织联合检查,由南马派出所所长带队对东阳市方海机械有限公司内摄影棚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发现摄影棚存在跨度大、建筑高度高、面积大、全钢结构耐火等级低、可燃材料多等问题,由于找不到摄影棚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南马镇政府于2017年4月24日向东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函《关于明确室内摄影棚安全监管主体的请示》。东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17年5月22日回复南马镇政府,明确东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市政府相关领导和部门,南马镇政府根据《东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室内摄影棚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文件精神,于2017年6月6日向东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发函,要求明确室内摄影棚安全监管标准。2017年6月9日,东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收到该函,并明确“请叶局研处,提出意见”,由于当时单位工作交接和监管标准缺乏等原因,南马镇政府未收到回复。

2017年4月1日南马派出所对东阳市南马镇永美链条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方海机械有限公司在同一厂区内)进行检查,针对存在的消防问题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南马派出所于2017年4月19日进行复查,针对整改不到位情况进行调查。由于缺乏室内摄影棚相关监管标准,南马镇政府、南马派出所督促东阳市方海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消防托管,2017年7月12日,东阳市方海机械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南消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合同。

(七)影视产业管理情况

根据中共东阳市委、市政府《关于中共东阳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委发[2015]28号)规定:内设机构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承担推进东阳市文化产业全域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市影视产业、文化旅游、木雕竹编工艺美术等各类文化产业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2017年8月29日,中共东阳市委、市政府根据《中共东阳市委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东阳市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的通知》(东委发[2016]35号)精神,发文《关于东阳市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委发[2017]113号),规定内设机构文化产业和非遗科指导全市影视、木雕红木家具产业对上对口联系工作。经了解,宣传部仍设有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八)影视拍摄审批情况

受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委托,在东阳市注册的影视公

司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入住横店影视文化产业实验区的企业,由横店影视文化产业实验区管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东阳市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许可(盖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印章)。注册地在横店影视文化产业实验区以外的东阳企业,报东阳市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许可。外地来东阳市拍摄无须审批、备案。

二、事故经过及抢救等情况

2018年7月11日11时许,孙伟良带领灯光师到达摄影棚后,对摄影棚内的灯具、灯架、片子进行了整理(将拍摄时不使用的灯进行归拢,放置到柜子里),并对灯进行了调理(将拍摄时要使用的灯的位置、方向进行调整)。12时许,剧组后续拍摄人员到达现场后,开始在地火殿场景拍摄。灯光助理候X杰、唐X宾和杨X龙三人在马道上调谐镝灯的亮度(镝灯功率分别为2.5KW、6KW、18KW,挂在摄影棚钢结构的梁上,镝灯的调谐开关设置在马道上)。19时许,剧组关闭了18KW镝灯后吃晚饭。饭后,又开始继续拍摄。20时45分许,一场戏拍完后,杨X龙站在东西向南数第三条马道和南北向东数第二条马道的交界处,候X杰、唐X宾站在东西向南数第三条马道和南北向东数第一条马道的交界处(和杨X龙相距15米许),现场制片满魏魏等四、五十人在地火殿内听导演讲戏,为下一场戏做准备。突然,满魏魏等人看见高台棚顶上的18KW镝灯位置处有火花落下,火花落在了棚顶上面,引燃了棚顶,几秒钟后,火势就蔓延开了。满魏魏见无法灭火,立即组织人员撤退。在马道上的杨X龙听到下面有人叫“起火了”,往下一看,地火殿八角高台着火了,就马上往北跑,跑到东西向北数第一条马道上时,回头看了一眼候X杰、唐X宾,看到他们也在跟着跑,和他相差20米许(约两个马道的间距),就喊他们快跑。杨X龙冒着呛鼻的黑烟,以最快的速度跑到了西北角的楼梯处时,由于停电摸黑从楼梯上跑了下来,迎面遇到了来迎接的孙伟良等人,孙伟良问 “那两人呢”,杨X龙说在他后面。孙伟良等就继续往楼梯走,这时黑烟和火已经将楼梯全部盖住,孙伟良等只能撤到外面。接到报警的消防车,很快赶到现场,到23时许,明火被扑灭。

东阳市公安消防大队于当晚10时对火灾现场进行封闭,于12日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两具尸体位于摄影棚西北角距离北墙自西向东第一个出口5米处,尸体头朝北,过火情况严重,表面已经碳化。

死者一:候X杰,男,剧组灯光助理,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840128XXXX,户籍住址:河南省禹州市XXXXXXX。

死者二、唐X宾,男,剧组灯光助理,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960516XXXX,户籍住址:河南省鄢陵县XXXXXXX。

三、事故后续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南马镇政府根据东阳市人民政府要求,立即成立五个工作组进行善后处置工作,金华市消防支队、东阳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东阳市人民政府于7月12日召开全市影视拍摄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通报南马镇影视拍摄场所“7.11”火灾事故和消防安全问题情况,并部署下一部工作。7月19日,东阳市人民政府召开《摄影拍摄场所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协调会,协调研究我市拟出台的《摄影拍摄场所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摄影拍摄场所安全管理水平。

7月13日、19日,在东阳市南马镇人马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黟县周立鹏导演工作室和候X杰、唐X宾家属分别达成善后调解协议。

四、火灾事故认定情况

7月12日、7月20日,东阳市公安消防大队分别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提取了灯具、电气线路导线等物证,送公安部消防局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8月7日,根据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技术鉴定报告,东阳市公安消防大队提交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点:东阳市方海机械有限公司摄影棚东北侧区域自东向西第二、第三开间距离北墙6.5米至9.5米区域上方摄影场景顶棚处;起火原因: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的火灾。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剧组在地火殿内拍摄时,由于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

3、现场人员缺乏自救知识和技能,撤退不及,不幸遇难。

(二)间接原因

(1)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救知识和技能。

(2)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未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无章可循,无规可行。

(4)未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针对摄影棚内易燃材料多,面积大,高度高等危险因素,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5)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从业人员应急能力不强。

(6)未在马道上设置“安全出口”警示标志,未能为工作人员选择正确的撤退路线提供有效指示。

六、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南马镇政府日常监管情况。影视行业室内摄影棚在我市快速发展,由于我国目前尚缺乏室内摄影棚的标准规范,南马镇政府虽然做了大量基础工作,但按 “属地管理”原则,对此次火灾事故发生仍负有一定监管责任。

(二)相关部门行业监管情况。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责任体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市委宣传部(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按照三定方案,负责对全市影视产业、文化旅游、木雕竹编工艺美术等各类文化产业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但仅限于宏观指导。市文化局对南马镇政府发函要求制订室内摄影棚管理标准的请示,没有及时进行研究回复。

七、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陈情令·魔道祖师》剧组“7.11”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一)黟县周立鹏导演工作室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未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在马道上设置“安全出口”警示标志,未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针对摄影棚内易燃材料多,面积大,高度高等危险因素,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在本起事故中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东阳市安监局进行行政处罚。

(二)东阳市方海机械有限公司擅自将厂房改造为摄影棚且未经消防验收就将摄影棚出租,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本起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东阳市安监局进行行政处罚。

(三)东阳市方海机械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朱香翠,擅自将厂房改造为摄影棚且未经消防验收就将摄影棚出租,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本起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陈情令·魔道祖师》剧组制片主任刘建奇,负责摄制组日常工作的管理。未建立、健全剧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与剧组工作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有效督促、检查剧组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马道无“安全出口”警示标志等安全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本起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东阳市安监局进行行政处罚。

(五)《陈情令·魔道祖师》剧组现场制片满魏魏,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检查安全措施。未组织或参与剧组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或参与剧组应急救援演练,未有效检查剧组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马道上未设置“安全出口”警示标志的隐患未进行处理,也未报告剧组负责人,在本起事故中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陈情令·魔道祖师》剧组灯光师孙伟良,负责剧组灯光工作。未对灯光工作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及时排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本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东阳市安监局进行行政处罚。

(七)侯X杰、唐X宾由于缺乏自救知识和技能,撤退不及,不幸遇难,在本起事故中负有责任。鉴于已经死亡,不予追究。

(八)原市文化局副局长叶钦进对南马镇政府发函要求制订室内摄影棚管理标准的请示,没有及时进行研究回复。建议东阳市监察委进行政务处分。

(九)南马镇政府联企网格员陈庆华没有严格按照要求督促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建议东阳市监察委进行政务处分。

九、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黟县周立鹏导演工作室及其《陈情令·魔道祖师》剧组应深刻接受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相应规定;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能力;建立和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二)东阳市方海机械有限公司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立即停止出租摄影棚。经整改合格后才能恢复使用。

(三)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要深刻吸取《陈情令·魔道祖师》剧组“7.11”火灾事故教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

FD09330 | 2018_陕西镇安4·10民爆运输车辆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陕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镇安县“4·10”民爆运输车辆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镇安“4.10”民爆运输车辆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4月10日23时43分,陕西祥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爆破工程公司城安民爆库外25米处,发生一起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迅速从北京赶赴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传达王勇国务委员等领导重要批示和工作要求,陕西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最大程度减少伤亡,稳妥处理善后工作。省政府分管领导、市县主要领导立即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连夜赶赴现场,第一时间调动医疗资源救治受伤人员,开展周边安全隐患排查,组织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

在公安机关彻底排除暴恐事件和刑事案件之后,4月15日,商洛市委市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了镇安县“4·10”民爆运输车辆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武文罡担任组长,市纪委监察委、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工信局、总工会及镇安县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聘请了爆破施工、民爆管理等方面3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公安机关调查的基础上,对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责任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概况

2016年12月1日,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工公司)与信阳市弘运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运货运公司)签订产品委托运输协议书。2017年3月,华通化工公司与陕西祥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盛集团公司)建立炸药购销业务关系,双方签订炸药销售合同。

2018年4月9日,华通化工公司接到祥盛集团公司购买炸药许可手续及配货单后,出具华通化工公司提货单,交于弘运货运公司派驻该公司的豫SA3766驾驶员赵有贵,在库房装载8.4吨炸药后,豫SA3766运输车于4月10日凌晨1点许,从河南固始县出发,于当日到达镇安县庙坡民爆库、城安民爆库先后卸载炸药3.12吨、2.976吨、0.576吨。23时43分,豫SA3766运输车在城安民爆库外25米处,正在往陕EB2592危货配送车搬运炸药时突然发生爆炸。

(一)事故单位情况。

  1. 祥盛集团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持有《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等有效证件,信用代码:91611025563777374T,法定代表人:关忠武,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矿山工程施工承包二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等。该公司采用三级架构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二级爆破工程公司、三级月河项目部(含民爆库)。其中,爆破工程公司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总经理关忠平,副总经理马明印,其班子成员由集团公司任命,具体负责爆破工程公司的日常管理。月河项目部系爆破工程公司下属施工单位,负责人米应飞。主要承担镇安县月河抽水蓄能电站、对外交通工程、鼎丰矿业等单位爆破施工作业。

经查,该公司二级爆破工程公司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的模式运营。

  1. 渭南前进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前进货运公司),系陕EB2592危货配送车所属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信用代码:916105027379510036,法定代表人:雷小安,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为长期。2014年5月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5月12日,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1类1、2、4项,2类1、2项等),共有危货运输车辆186台。

经查,该公司系信阳市弘运集团公司子公司,其人事任命、财物管理均由集团公司统一任命管理。

(二)事故车辆情况。

  1. 豫SA3766危货运输车辆,型号:新飞XKC5180XQY5D,发动机号:78426976,核定载质量:9995Kg。初次登记日期为2017年10月31日,登记所有人为弘运货运公司,登记机关为河南省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时车辆技术指标和安全设施、安全状况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检验有校期至2018年10月。该车于2017年11月10日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1类1项)。

经查,该车由驾驶员赵有贵个人出资购买,因个人无法办理危化品运输,故由弘运货运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1. 陕EB2592危化配送车,型号:XZC5089XQY4,发动机号:89250104,核定载质量:4405Kg。初次登记日期为2015年7月23日,登记所有人为前进货运公司,登记机关为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该车自注册登记以来,定期进行年检和保养,车辆技术指标和安全设施、安全状况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检验有校期至2018年7月。该车于2015年7月29日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1类1、2项)。

经查,该车由祥盛集团公司出资购买,因不具备危险品道路运输资质,故由前进货运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 赵有贵,男,事故车辆豫SA3766危货运输车驾驶员(已在事故中死亡),住址为河南固始县方集镇独山社区街,驾驶证发证机关为河南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1999年8月13日,准驾车型为A2,有效期至2020年8月13日。2016年1月5日,赵有贵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2年1月4日,为弘运货运公司聘用驾驶员。
  1. 王峰,男,事故车辆陕EB2592危化配送车驾驶员(已在事故中死亡),住址为镇安县木王镇坪胜村八组,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06年6月14日,准驾车型为B2D,有效期至2022年6月14日。2009年9月10日初次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1年9月9日,为祥盛集团公司备案驾驶员。

(四)相关企业情况。

  1. 华通化工公司,系炸药生产销售方,成立于2005年9月9日,信用代码:914115257794438593,法定代表人:李萍,注册资金1800万元人民币,年生产炸药能力1.8万吨,《工商营业执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合法有效。
  1. 陕西祥宇运输有限公司,系陕HC4272危货配送车所属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17日,信用代码:91611025MA70T97Y5J,法定代表人:关忠平,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1类1项)。2017年8月8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7月10日,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1类1项)业务。

经查,该公司与祥盛集团公司爆破工程公司为一套班子,主要为爆破工程公司承担民爆物品配送任务。

(五)炸药购销及运输情况。

  1. 购买审批运输情况。2018年4月3日,镇安县公安局批准了祥盛集团公司购买华通化工公司炸药申请,核准承运单位为弘运货运公司,购销炸药数量8.4吨,运输车辆牌号豫SA3766,驾驶员:赵有贵,押运员:汪先志,运输时间为2018年4月3日至18日,经停地点:湖北省随州市、十堰市、陕西省山阳县、商州区、柞水县,运达地点:镇安县。

2018年4月9日,弘运货运公司驾驶员赵有贵、押运员付延声驾驶豫SA3766车在华通化工公司装载8.4吨炸药后,于4月10日凌晨1点左右,从河南固始县出发,沿沪陕高速至南阳市西峡县丁河站出口下,经312国道进入陕西省商南县境内,从商南西进入沪陕高速至商州区杨斜出口驶出,沿307省道经柞水县,到达镇安县祥盛集团公司庙坡民爆库后卸载炸药3.12吨,在城安民爆库卸载炸药2.976吨,往陕HC4712危货配送车上倒装炸药0.576吨,至爆炸时该车留存炸药1.728吨。

经查,此次担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押运员付延声不具备从业资格,未经承运人和托运人备案,与公安机关审批的押运员不符;华通化工公司未对押运员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审查核对;豫SA3766危货运输车行驶路线与公安机关审批路线不符。

  1. 委托承运情况。2016年12月1日,华通化工公司(托运人)与弘运货运公司(承运人)签订委托承运炸药的协议书,明确规定弘运货运公司在运输华通化工公司货物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车辆和人身事故均由弘运货运公司承担,驾驶员不得自行改变行车路线、目的地,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弘运货运公司承运车辆负全部责任,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六)其它有关情况。

  1. 陕EB2592危化配送车运行状况。2018年4月2日,驾驶员汪先进驾驶该车发现车辆存在偶发性突然熄火的状况,随即报告月河项目部负责人米应飞,米应飞将情况报告爆破工程公司负责车辆的刘志强,经请示爆破工程公司领导同意到县城维修。与此同时,前进货运公司监控发现该车不在线,电话询问刘志强,刘志强将车辆存在的技术状况报告前进货运公司安技科长吴少华,同意到县城维修并接收信号上线,汪先进、刘志强先后寻找多家维修单位均未查出故障原因,经各种路段测试也未出现故障情况,故该车暂时留置爆破工程公司停车场,由陕EB6659危货配送车替换承担配送任务。至4月9日,在爆破工程公司总经理关忠平的安排下,刘志强驾驶该车运送10000发导爆管雷管前往城安仓库,4月10日,该车继续承担民用爆炸物品配送任务,在此期间未出现上述故障。

经查,该车于2018年1月31日在渭南前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二级维护保养,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2018年4月2日车辆出现偶发性突然熄火的技术故障,已报告前进货运公司安技科长吴少华。

  1. 陕EB2592危化配送车同车运载民用爆炸物品情况。2018年4月10日,该车倒装陕EB6659危货配送车(该车当日8时离开,返回县城)从抽水蓄能电站C1标收回的退库电雷管3发、毫秒管337发。当日该车承担3次配送任务,始终处于雷管、炸药同车运载状态(侧箱装雷管、后箱装炸药),截止事故发生时,该车存放有当日从道路建设6标退库的炸药4箱、电雷管3发、毫秒管337发。

经查,该车长期存在雷管和炸药同车装载配送情况,原因是月河项目部担负14个爆破点爆破任务,其中8个爆破点24小时不间断作业,公司仅配备危货运输车2台,司机2人,押运员1人,安全员1人,高负荷运转情况下,造成配送车长期存在雷管和炸药同车载装配送现象。

  1. 豫SA3766危货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情况。2018年1月1日,弘运货运公司与信阳中和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车辆动态监控托管合作协议书,将豫SA3766危货运输车辆委托监控,协议车辆动态限值为:车辆行驶速度大于60Km/h,为超速驾驶;连续驾车4小时为疲劳驾驶,高速不大于80Km/h。每周日下午14:30-17:30之间将车辆监控台账记录表发给弘运货运公司。

经查,豫SA3766危货运输车由华通化工公司直接调度使用,由信阳中和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监控,弘运货运公司对该车动态情况不掌握,致使该车的使用、管理和监控相互脱节,处于失控状态。

  1. 赵有贵承包经营情况。2018年1月1日,弘运货运公司与赵有贵签订货运驾驶人员聘用合同,有效限期至2018年12月31日,约定弘运货运公司对赵有贵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业务技术、劳动安全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的义务;约定赵有贵工资由弘运公司委托承包经营车主按时发放等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同日,双方又签订车辆承包经营服务合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约定将豫SA3766危货运输车辆承包给赵有贵经营,以弘运货运公司名义按规定参加各类车辆保险,保费由赵有贵承担,赵有贵向弘运公司交纳承包费7200元/年等。

经查,弘运货运公司驾驶员教育培训记录中,无赵有贵参加教育培训记录;豫SA3766系赵有贵个人出资购买,直接从托运方承揽业务。

  1. 押运员付延声情况。事故车辆豫SA3766危货运输车押运员(已在事故中死亡),住址为河南省商城县李集乡朱围孜村马池组,2018年3月26日,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4年3月26日(该信息源自“自贡市运政信息网”),为驾驶员赵有贵临时聘用人员。

经查,四川省自贡市运输管理处证实,付延声未曾在该处办理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所持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属假证,“自贡市运政信息网”为虚假网站。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4月9日,华通化工公司市场营销部副部长梁金杯通知弘运货运公司派驻本公司的豫SA3766驾驶员赵有贵承担危货运输任务,23时56分驾驶员赵有贵、押运员付延声驾驶豫SA3766危货车辆,携带华通化工公司提货单,持镇安县公安局核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许可证》前往华通化工公司炸药库,装载炸药8.4吨,于4月10日凌晨1点左右,从河南固始县出发,经沪陕高速南阳市、312国道商南县,10时53分到达商南西收费站进入沪陕高速,而后从商州区杨斜出口驶出进入307省道,经柞水县到达镇安县祥盛集团公司庙坡民爆库,在此库卸载炸药3.12吨,22时41分到达城安民爆库,在值班室办完入库手续后,于23时01分驶入库区,在2号库卸载炸药2.976吨,23时34分驶出库区至距离库区大门25米的位置停车,打开右侧货箱门往陕HC4712危货配送车上倒装炸药0.576吨,陕HC4712危货配送车于23时41分驶离现场。42分33秒陕EB2592危货配送车开始倒车,尾部倒至豫SA3766右侧货箱门约80厘米处,库管员张连华、倪德超等人在搬运炸药时突然发生爆炸,爆炸导致7人死亡、2台危货运输车辆损毁,值班室及附近民房内13人受伤,3台私家车和周边24栋民房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0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镇安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迅速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商洛市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由市公安、安监、交通、卫生等部门以及镇安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应急处置工作组,下设医疗救护、现场维稳、隐患排查等5 个工作小组分头开展工作。陕西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连夜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赶往现场,组织省、市医疗机构全力以赴救治伤员;公安机关扩大事故现场搜寻范围,搜集尸体碎片进行DNA 个体检测比对,核清遇难人员人数和身份;组织爆破专家指导将库存炸药6.243 吨、雷管17041 发、导爆索8600 米安全转移到镇安县民爆公司库房;组织排查周边安全隐患,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截止5月15日,事故遇难人员家属赔偿协议签订,赔偿资金兑付到位。受伤人员除一人住院观察外其余人员全部出院,房屋修缮和事故理赔等善后工作基本结束。

三、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由于陕EB2592危货配送车违规混装炸药和雷管,豫SA3766、陕EB2592违规倒装炸药作业过程中,静电集聚或车辆漏电引起电雷管起爆,进而引发运输车辆装载的炸药发生爆炸。

引起电雷管起爆具体原因分析:一是静电集聚引发雷管炸药爆炸。根据回放监控录像,在炸药装卸过程中,部分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穿戴防静电服和劳保护具,操作中易产生静电集聚,而豫SA3766、陕EB2592运输车辆未能可靠接地造成静电集聚引起雷管炸药爆炸;二是车辆漏电引发雷管炸药爆炸。陕EB2592危货配送车存在接触不良、启动不正常故障。监控录像显示,装卸作业时,豫SA3766、陕EB2592两辆车均处于全车通电状态,陕EB2592在爆炸前有一次闪熄过程,存在车辆启动或车灯打开时电路漏电使车体带电引发雷管炸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 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祥盛集团公司、前进货运公司作业人员违反规定①将退库雷管、炸药存放在配送车上;违反规定②将雷管和炸药同车装载;弘运货运公司有关人员违反规定③,未穿戴防静电服从事民爆物品运输、装卸作业;违反规定④将车辆处于全车通电状态,且两车同时在同一场地进行装卸。
  1.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⑤。经查,祥盛集团公司于2018年2月公司年度工作会议期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了一次集中教育培训之外,无其它教育培训记载;弘运货运公司的驾驶员培训记录中无赵有贵任何培训记录;前进货运公司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未涉及到驾驶涉事车辆的驾驶员,致使涉事人员均未得到有效的培训教育。
  1. 安全管理和责任制落实不到位⑥。祥盛集团公司爆破公司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规章制度落实不严格;弘运货运公司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涉事车辆采取使用、管理、监控相分离的管理模式,致使人员及车辆处于失控状态,相关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违反规定⑦使用不具备押运资格的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工作;前进货运公司对涉事车辆报备的驾驶人员与实际驾驶人员不符,未能实施有效管控。

注: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②《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5.1.3.4 任何情况下,爆炸品不得配装;装运雷管和炸药的两车不得同时在同一场地进行装卸。

③《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9.1.11从事运输和装卸民爆物品的作业人员,不应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4.1.4进入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④《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4.2.3.3 装卸作业前,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并切断总电源的规定。

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10.1运输危险货物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1. 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弘运货运公司驾驶员、押运员未按照规定将炸药卸载入库;祥盛集团公司库管人员违规组织在非作业地点进行车对车倒装作业;装卸作业及其他人员超出制度规定的人员数量。
  1.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祥盛集团公司对城安民爆库长期存在违规作业的现象失察,爆破工程公司在明知该库配送任务重,人员及车辆配备少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车装载雷管、炸药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整改;弘运货运公司对驾驶员违规操作情况不掌握,对押运人员不审核、不备案,默许驾驶员私自聘用人员从事押运工作。前进货运公司在知晓车辆存在技术故障的情况下,未及时将故障排除。
  1. 安全监管不到位。相关监管单位对爆破工程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合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对审批之后的监管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镇安“4·10”民爆运输车辆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祥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不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混乱。①祥盛实业集团安委会未按规定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力。②所属的爆破工程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仅有爆破工程公司副总经理1人管理下属两个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③旗下爆破工程公司对月河项目部城安民爆库保管员存在违规倒装作业、个别爆破员私自保管雷管炸药的现象失察失纠;④月河项目部担负14个爆破点爆破任务,其中8个爆破点24小时不间断作业,公司配备危货运输车、押运员、司机等人员不足,高负荷运营,造成长期存在雷管和炸药同车载装配送现象。⑤旗下爆破工程公司明知涉事车辆陕EB2592存在技术故障,在未完全排除之前,仍然安排该车担负危货配送任务。
  1. 前进货运公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危货配送车辆及驾驶人员管控不力。①公司对陕EB2592危货配送车辆违规将雷管和炸药混载情况失察。②公司安技科在明知陕EB2592危货配送车辆存在故障的情况下,未作出停止使用或召回公司全面检修的决定,使其继续投入运营。③公司对陕EB2592危货配送车无固定驾驶员使用情况不掌握,审报驾驶员与实际使用驾驶员不符,对驾驶人员教育培训流于形式。④公司对陕EB2592危货配送车,自2015年投入使用以来,仅仅依靠车辆年检和季度保养了解和掌握车辆技术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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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31 | 2018_高碑店市和源隆塑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4·1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18年4月18日5时24分左右,高碑店市和源隆塑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海绵纸车间在生产在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6.02万元。

4月19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高碑店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党组成员张润兴为组长,市安监局局长赵玉峰为副组长,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安监局、市人社局、市消防大队、新城镇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高碑店市和源隆塑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4·18”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高碑店市和源隆塑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源隆公司)成立于2017年08月09日, 主要经营:生产、销售:EPE板材及型材、塑料颗粒、帐篷、户外用品、海绵纸、体操垫婴儿爬行垫、体育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树国,注册资本:300.000000元,登记机关:高碑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新城镇恩赐庄村京白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MA08X08H4Y,营业期限:2017年08月09日 至 2047年08月08日。 实际控制人:李桂奇。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4月18日早班,和源隆公司海绵纸生产车间内共有4人,其中李京、刘某某为海绵纸生产线操作工,李悦为成品搬运工,王春明在发生事故前一直在车间的一角落处睡觉。正常生产至5时24分左右,操作工李京操作电气按钮的瞬间,海绵纸生产线收卷处发生爆燃,导致李悦被大火吞噬,当场死亡;李京被大火大面积烧伤爬出火灾现场;王春明被事故惊醒,逃离火灾现场;刘某某在海绵纸生产线另一头,因距离爆燃点较远,没有受到伤害。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和源隆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了抢救,并拨打火灾119报警;7时10分左右明火别被高碑店市消防中队扑灭。被火烧伤的李京目前还在北京304医院住院治疗。

(三)事故报告情况。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 海绵纸的生产涉及使用丁烷气(易燃易爆气体)作为发泡剂,丁烷气注入过程、原料发泡过程会有丁烷气泄漏的可能,生产出的成品海绵纸会慢慢向外挥发丁烷气。
  1. 海绵纸生产线只在丁烷气注气部位设置了局部排风设施,其他部位没有设置通风设施,车间也没有设置全室通风设施,导致挥发出的丁烷气在车间内积聚达到了爆炸极限。
  1. 车间内的所有电气设施均为非防爆型,操作电气设备时产生电火花导致丁烷气发生爆燃。

(二)间接原因。

  1. 和源隆公司海绵纸生产项目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三同时”手续。

2.和源隆公司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隐患排查等制度。

  1. 没有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没有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三)事故性质。

此次事故为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1. 闫学志,男,新城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分管新城镇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源隆公司的安全生产隐患,建议由新城镇党委给予闫学志通报批评。
  1. 时德军,男,新城镇信访安监办副主任。负责新城镇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检查和源隆公司时未能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致使火灾事故的发生,对此负有直接的责任。建议给予时德军党内警告处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  李桂奇,男,和源隆公司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高碑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分别给予2016年的3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和源隆公司。该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高碑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处以人民币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三同时”手续,建立健全公司的“三项”制度。
  1. 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补充安全设施的设置,如车间通风设施、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消防设施等。

3.车间内外(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应改成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爆电气。

  1. 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取得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1. 加强对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使每一位员工都要了解自己的安全职责,了解所在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

FD09332 | 2018_黄岛区11·23徐州泰威海洋工程_11·23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8年11月23日15时,位于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的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2号船坞在建船舶,外包单位徐州泰威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工人马洪斌在5-6货舱中间下壁墩处电焊作业时,被发现烧伤致死,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236号令)的有关规定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监执法局等部门依法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青黄政发[2017]1号)文件要求,由区安监执法局牵头,组织开发区公安分局、区工信局、区总工会和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成立黄岛区政府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察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据、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发包单位。

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船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14日,注册资金18.2073亿元,法定代表人为陈埥,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东路369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许可证 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船舶制造,船舶修理,玻璃钢艇制造,玻璃钢制品制造,船用甲板机械制造、安装,非标准机械设备制造,海上平台制造、修理,金属结构桥架、罐制造,机械加工,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

2.承包单位。

徐州泰威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威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17日,法定代表人:程翠民,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整,位于丰县华山镇工业园区,经营范围:船舶舾装件制作与安装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

北船公司与泰威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双方签订《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作协议书(2018年度)》(协议编号:BHC-2018-Z43),工程合作范围:“船舶修理(制造)”工程中的通风舾装、主船体舾装、白铁皮、保温工程,自2018年6月1日始,至2019年5月31日止。

2018年4月28日,北船公司与泰威公司签订了《船舶建造外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OC400K-4-ZG-046),约定工程分包项目为排烟管安装及系统密封性试验工程,机舱、艉楼内岩棉及管系保温工程(不含集控室、厕所),全船白铁皮安装工程,全船总组、合拢舾装件安装。工位是2#坞生产线。

(三)现场勘查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北船公司2#坞在建船舶,现场勘查可见:

事发位置位于在建船舶5-6货舱中间下壁墩处,现场燃烧痕迹明显,燃气带及氧气带均已烧断,电焊机电源线局部绝缘皮已烧毁,现场未见明显爆燃痕迹。

死者面部朝上,体表衣物基本烧毁,皮肤部分脱落,烧伤明显。

经对现场未燃烧的气割割具及附属气带进行水密性试验,发现割具与其附属气带连接处、割具混合气阀门均存在漏气现象。

(四)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泰威公司。

该公司在北船项目上共有员工98人,公司总经理是冯建立,负责公司全面事务;程军民为项目经理,对该公司北船项目总负责,包括安全、质量等;项目上配备了安全经理王成龙,具体负责1号坞、2号坞在建船舶及总组区域的安全管理,还配备两名安全员朱亮亮、谢照友,分别负责码头、船体预舾装区;冯建立取得由青岛市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北船公司委托山东元鼎安全培训中心对王成龙进行了内培,已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马洪斌、石春占二人为该公司装配工;石春占取得泰安市安监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6日;马洪斌取得青岛市市安监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有效期至2024年6月28日。

该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总经理、现场负责人、安全经理、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在安全管理中的安全责任,但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标准;制定了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其中安全检查制度要求安全员每天要深入现场对大坞等安全工作实行全面检查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整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公司各级人员在履行职责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责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对暂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并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监督整改单位的安全措施的落实。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将事故隐患时间、地点、责任人、原因分析、整改情况记录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上。

该公司制定了《装配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程中要求进舱工作要二人以上,并在可视可呼应范围内,工作间隙或下班时应将氧气、乙炔皮管拖出舱外,以防泄露。

该公司于7月29日-7月31日对马洪斌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于9月9日-9月11日对石春占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其中班组级教育中对《装配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了培训,培训后对两人均进行了考核,考核合格。经调取该公司四班(班长为郎国军)11月份的工前会会议记录,在安全防控措施中多次强调密闭舱室作业确保通风良好、线带随人进出舱、禁止单人作业等,且会议记录中有马洪斌、石春占签字。

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2018年11月14日,程军民、王成龙组织召开月度安全例会,郎国军等人参会,例会中强调严禁未办理动火审批单私自动火,动火之前确认动火单是否办理完毕;做好每周的气带检验,合格后贴上检验标签。

项目经理程军民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整改情况记录在安全巡检记录本上。安全经理王成龙事发当天对公司动火审批区域进行了检查,因事发5-6舱无动火作业安排,所以未到5-6舱进行巡查。

(2)北船公司。

事发区域属于总装工程部管理,根据北船公司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由公司安全环境部实行一级管理,由安全环境部现场管理四科具体负责,科长为万辉,具体由现场管理四科安全主管唐孟杰负责2号造船坞在建船舶货舱区域的安全监督检查;总装工程部搭载二区对2号造船坞也负有安全管理职责,作业长为富平吉,具体由施工员李祥光负责巡查。

2018年5月28日,北船公司与泰威公司签订了《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协议》,协议中约定北船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为负责实施对乙方职工进行本作业区域危险危害的安全生产告知和必要的知识培训,对乙方生产过程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等。

2017年9月20日,该公司针对OC400K-4#矿砂船制定了HSE管理计划,计划中明确了项目HSE方针、HSE组织及其职责、HSE检查、项目HSE检查等,HSE组织及其职责中明确HSE项目负责人、生产运行部项目主管、各级生产负责人、区域安全主管、承包商/分包商场地管理和监督等职责;项目HSE检查分为随机检查和定期检查,要求检查要形成检查报告,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明确纠正措施,责任人和时间表,并有专人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验证。

北船公司制定的热工作业管理规定中要求氧气/天然气胶管、气包和快速接头在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定期(每周)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合格后张贴检验标签后方可使用。北船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对马洪斌,于9月13日对石春占进行了承包商新员工安全教育、职业卫生危害、环境节能、消防安全入厂教育,并进行了教育培训考试。2018年5月14日,总装工程部对泰威公司等单位施工管理人员进行了动火作业专项培训交底,培训内容包括氧气、天然气胶管不漏气,明火作业结束后清除余火余烟、不留隐患,专人进行看护,不得独自一人施工。

11月23日,北船公司现场管理四科安全主管唐孟杰于7时40分到达现场开始工作,约8时30分签完所有审批单。审批单中包括泰威公司明火作业申请审批单,准许动火部位及内容为左舷中部舷梯,艏楼仓库舾装件格物架,2.3.4上壁墩铁舾件,3、4货舱梯子焊接,1.2.3舱口围附件焊接,7舱后绞车基座焊接、舵机室、舵机平台挡水扁铁焊接。泰威公司未申请到5-6舱进行动火作业。唐孟杰先后进入机舱、3-4舱上下壁墩、2-3舱上下壁墩报验脚手架,接着进入双层底查看通风情况,至11时20分检查结束。总装工程部施工员李祥光约于9时30分进入5-6舱查看现场施工情况,未发现有人员作业后离开。

2、政府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2018年11月1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带领安全检查专家,对北船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已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但未完善且未运行,已要求企业按照《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要求建设双重预防体系,按要求运行并做好一企一档。

2018年8月6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各船舶海工企业下发了《关于做好船舶海工企业分包商管理的通知》,要求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一步规范分包商经营并建立长效机制,后北船公司于8月10日提交了《青岛北船重工承包商公司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报告》。

2018年6月29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北船公司等企业下发了《关于提报船舶海工企业分包商详细情况的说明》,要求梳理分包商详细情况。

2018年4月8日,下发了《关于组织造修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的通知》,要求船舶海工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2018年4月8日,向北船公司下达了《关于提报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通知》,并督促北船公司4月10日前整改完毕。

2017年11月15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船舶工业安全生产通知》,并于11月17日对北船公司安全管理现状、生产车间现场等方面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发现3处安全隐患并要求其整改。

但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未组织对作业现场和北船公司外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

二、事故经过、现场处置和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1月23日早上7时30分,徐州泰威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开完早班会后,四班班长郎国军安排当天的作业任务,作业内容为修复货舱内的直梯和扶手,并安排各组作业人员的作业区域,但郎国军未向现场作业人员告知当天的准许动火作业区域。石春占、马洪斌二人一组进行作业,安排到2号船坞在建4号船2-3舱之间安装横壁墩扶手,石春占负责操作气割割具,马洪斌负责操作电焊机。

8时24分许,石春占、马洪斌二人工作完成后,石春占向郎国军打电话问接下来怎么干,郎国军说“接着往下干,周围哪还没干就先干着”,未告知具体作业区域。石春占与马洪斌出舱后发现3-4、4-5舱之间都有人在作业,施工不方便,便进入无人作业的5-6舱之间去调整下壁墩直梯。俩人先是将天然气氧气气带、电焊机电线,接着进入5-6舱内,分别将各自的工具带到下壁墩作业位置上开始作业。

作业中,焊工李玉风向郎国军询问哪里还需要进行焊接,因直梯、扶手的安装均为石春占负责,郎国军便电话联系石春占。9时53分,石春占接到郎国军的电话,郎国军询问石春占在何处,石春占说在5-6舱作业,郎国军便安排石春占带领焊工去找还需进行焊接的位置,石春占未告知马洪斌便独自出舱。石春占与焊工到达要焊接的地点发现直梯未安装,石春占便到甲板上寻找直梯,但未找到,就走到5-6舱之间原作业区域将其用的气带气源断掉(拔氧气、天然气子母扣,距离出舱间隔时间约20分钟),接着下船找直梯。因船下场地也没有,石春占就去现场办公室找配料员,配料员领着他去制造部找到直梯后,约11时24分,石春占打电话告诉郎国军下午上班后安排人员将直梯吊至甲板上,接着石春占就下班休息,期间石春占与马洪斌一直未联系。

12时40分许,石春占来到现场办公室准备去拉料,此时郎国军也在现场办公室,告诉石春占马洪斌妻子联系不上马洪斌,让他去船上找一下,石春占就与另一名工友上船进入舱内到马洪斌干活的地方寻找,俩人发现舱内全是烟,无法进入,石春占立即向公司经理程军民电话汇报,身旁的工友也给北船公司消防队打电话求救,后北船公司消防队将马洪斌从舱内救出,发现人已死亡。

(二)现场应急处置与善后情况

接报后,开发区公安分局、区安监执法局和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做好死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至11月26日死者善后及赔偿工作完成。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130万余元,主要用于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据现场勘查及取证资料,结合现场人员笔录、专家组意见,综合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石春占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出舱后未将氧气、天然气气带拖出舱外,且未及时断掉气带气源;作业前,对气带气密性检查不认真,未发现气带与割具连接处、割具混合气阀门均存在漏气现象。致使马洪斌进行电焊作业时,气带漏气使马洪斌作业点形成相对密闭的富氧环境,电焊焊渣将其身上衣服引燃,迅速富氧燃烧致其烧伤致死。

(二)间接原因

泰威公司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不到位。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未明确考核标准。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综合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刑事追责建议

(二)行政处罚建议

(三)其他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泰威公司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标准;加大安全考核力度,结合本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查处的违章行为采取告诫、罚款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对公司作业区域实行全覆盖,一经发现未经审批擅自进舱作业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出舱;加大对一线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重点培训入舱、出舱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风险告知,确保通风良好、线带随人进出舱、严禁单人作业。

(二)北船公司。要继续深入加强对外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并在日常安全检查中督促外包单位严格执行审批单准许作业范围,防范未经审批擅自进舱作业行为的再次出现;同时要将此次事故教训传达到厂内其余外包单位,促其举一反三,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三)区工信局要扎实有效履行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压实责任,加大对北船公司及其外包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FD09333 | 2018_黄岛区11·23徐州泰威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黄岛区“11·23”徐州泰威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6年05月15日

2018年11月23日15时,位于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的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2号船坞在建船舶,外包单位徐州泰威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工人马洪斌在5-6货舱中间下壁墩处电焊作业时,被发现烧伤致死,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236号令)的有关规定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监执法局等部门依法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青黄政发[2017]1号)文件要求,由区安监执法局牵头,组织开发区公安分局、区工信局、区总工会和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成立黄岛区政府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察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据、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发包单位。

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船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14日,注册资金18.2073亿元,法定代表人为陈埥,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东路369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许可证 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船舶制造,船舶修理,玻璃钢艇制造,玻璃钢制品制造,船用甲板机械制造、安装,非标准机械设备制造,海上平台制造、修理,金属结构桥架、罐制造,机械加工,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

2.承包单位。

徐州泰威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威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17日,法定代表人:程翠民,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整,位于丰县华山镇工业园区,经营范围:船舶舾装件制作与安装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

北船公司与泰威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双方签订《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作协议书(2018年度)》(协议编号:BHC-2018-Z43),工程合作范围:“船舶修理(制造)”工程中的通风舾装、主船体舾装、白铁皮、保温工程,自2018年6月1日始,至2019年5月31日止。

2018年4月28日,北船公司与泰威公司签订了《船舶建造外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OC400K-4-ZG-046),约定工程分包项目为排烟管安装及系统密封性试验工程,机舱、艉楼内岩棉及管系保温工程(不含集控室、厕所),全船白铁皮安装工程,全船总组、合拢舾装件安装。工位是2#坞生产线。

(三)现场勘查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北船公司2#坞在建船舶,现场勘查可见:

事发位置位于在建船舶5-6货舱中间下壁墩处,现场燃烧痕迹明显,燃气带及氧气带均已烧断,电焊机电源线局部绝缘皮已烧毁,现场未见明显爆燃痕迹。

死者面部朝上,体表衣物基本烧毁,皮肤部分脱落,烧伤明显。

经对现场未燃烧的气割割具及附属气带进行水密性试验,发现割具与其附属气带连接处、割具混合气阀门均存在漏气现象。

(四)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泰威公司。

该公司在北船项目上共有员工98人,公司总经理是冯建立,负责公司全面事务;程军民为项目经理,对该公司北船项目总负责,包括安全、质量等;项目上配备了安全经理王成龙,具体负责1号坞、2号坞在建船舶及总组区域的安全管理,还配备两名安全员朱亮亮、谢照友,分别负责码头、船体预舾装区;冯建立取得由青岛市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北船公司委托山东元鼎安全培训中心对王成龙进行了内培,已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马洪斌、石春占二人为该公司装配工;石春占取得泰安市安监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6日;马洪斌取得青岛市市安监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有效期至2024年6月28日。

该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总经理、现场负责人、安全经理、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在安全管理中的安全责任,但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标准;制定了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其中安全检查制度要求安全员每天要深入现场对大坞等安全工作实行全面检查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整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公司各级人员在履行职责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责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对暂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并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监督整改单位的安全措施的落实。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将事故隐患时间、地点、责任人、原因分析、整改情况记录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上。

该公司制定了《装配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程中要求进舱工作要二人以上,并在可视可呼应范围内,工作间隙或下班时应将氧气、乙炔皮管拖出舱外,以防泄露。

该公司于7月29日-7月31日对马洪斌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于9月9日-9月11日对石春占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其中班组级教育中对《装配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了培训,培训后对两人均进行了考核,考核合格。经调取该公司四班(班长为郎国军)11月份的工前会会议记录,在安全防控措施中多次强调密闭舱室作业确保通风良好、线带随人进出舱、禁止单人作业等,且会议记录中有马洪斌、石春占签字。

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2018年11月14日,程军民、王成龙组织召开月度安全例会,郎国军等人参会,例会中强调严禁未办理动火审批单私自动火,动火之前确认动火单是否办理完毕;做好每周的气带检验,合格后贴上检验标签。

项目经理程军民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整改情况记录在安全巡检记录本上。安全经理王成龙事发当天对公司动火审批区域进行了检查,因事发5-6舱无动火作业安排,所以未到5-6舱进行巡查。

(2)北船公司。

事发区域属于总装工程部管理,根据北船公司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由公司安全环境部实行一级管理,由安全环境部现场管理四科具体负责,科长为万辉,具体由现场管理四科安全主管唐孟杰负责2号造船坞在建船舶货舱区域的安全监督检查;总装工程部搭载二区对2号造船坞也负有安全管理职责,作业长为富平吉,具体由施工员李祥光负责巡查。

2018年5月28日,北船公司与泰威公司签订了《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协议》,协议中约定北船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为负责实施对乙方职工进行本作业区域危险危害的安全生产告知和必要的知识培训,对乙方生产过程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等。

2017年9月20日,该公司针对OC400K-4#矿砂船制定了HSE管理计划,计划中明确了项目HSE方针、HSE组织及其职责、HSE检查、项目HSE检查等,HSE组织及其职责中明确HSE项目负责人、生产运行部项目主管、各级生产负责人、区域安全主管、承包商/分包商场地管理和监督等职责;项目HSE检查分为随机检查和定期检查,要求检查要形成检查报告,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明确纠正措施,责任人和时间表,并有专人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验证。

北船公司制定的热工作业管理规定中要求氧气/天然气胶管、气包和快速接头在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定期(每周)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合格后张贴检验标签后方可使用。北船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对马洪斌,于9月13日对石春占进行了承包商新员工安全教育、职业卫生危害、环境节能、消防安全入厂教育,并进行了教育培训考试。2018年5月14日,总装工程部对泰威公司等单位施工管理人员进行了动火作业专项培训交底,培训内容包括氧气、天然气胶管不漏气,明火作业结束后清除余火余烟、不留隐患,专人进行看护,不得独自一人施工。

11月23日,北船公司现场管理四科安全主管唐孟杰于7时40分到达现场开始工作,约8时30分签完所有审批单。审批单中包括泰威公司明火作业申请审批单,准许动火部位及内容为左舷中部舷梯,艏楼仓库舾装件格物架,2.3.4上壁墩铁舾件,3、4货舱梯子焊接,1.2.3舱口围附件焊接,7舱后绞车基座焊接、舵机室、舵机平台挡水扁铁焊接。泰威公司未申请到5-6舱进行动火作业。唐孟杰先后进入机舱、3-4舱上下壁墩、2-3舱上下壁墩报验脚手架,接着进入双层底查看通风情况,至11时20分检查结束。总装工程部施工员李祥光约于9时30分进入5-6舱查看现场施工情况,未发现有人员作业后离开。

2、政府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2018年11月1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带领安全检查专家,对北船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已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但未完善且未运行,已要求企业按照《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要求建设双重预防体系,按要求运行并做好一企一档。

2018年8月6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各船舶海工企业下发了《关于做好船舶海工企业分包商管理的通知》,要求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一步规范分包商经营并建立长效机制,后北船公司于8月10日提交了《青岛北船重工承包商公司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报告》。

2018年6月29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北船公司等企业下发了《关于提报船舶海工企业分包商详细情况的说明》,要求梳理分包商详细情况。

2018年4月8日,下发了《关于组织造修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的通知》,要求船舶海工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2018年4月8日,向北船公司下达了《关于提报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通知》,并督促北船公司4月10日前整改完毕。

2017年11月15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船舶工业安全生产通知》,并于11月17日对北船公司安全管理现状、生产车间现场等方面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发现3处安全隐患并要求其整改。

但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未组织对作业现场和北船公司外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

二、事故经过、现场处置和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1月23日早上7时30分,徐州泰威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开完早班会后,四班班长郎国军安排当天的作业任务,作业内容为修复货舱内的直梯和扶手,并安排各组作业人员的作业区域,但郎国军未向现场作业人员告知当天的准许动火作业区域。石春占、马洪斌二人一组进行作业,安排到2号船坞在建4号船2-3舱之间安装横壁墩扶手,石春占负责操作气割割具,马洪斌负责操作电焊机。

8时24分许,石春占、马洪斌二人工作完成后,石春占向郎国军打电话问接下来怎么干,郎国军说“接着往下干,周围哪还没干就先干着”,未告知具体作业区域。石春占与马洪斌出舱后发现3-4、4-5舱之间都有人在作业,施工不方便,便进入无人作业的5-6舱之间去调整下壁墩直梯。俩人先是将天然气氧气气带、电焊机电线,接着进入5-6舱内,分别将各自的工具带到下壁墩作业位置上开始作业。

作业中,焊工李玉风向郎国军询问哪里还需要进行焊接,因直梯、扶手的安装均为石春占负责,郎国军便电话联系石春占。9时53分,石春占接到郎国军的电话,郎国军询问石春占在何处,石春占说在5-6舱作业,郎国军便安排石春占带领焊工去找还需进行焊接的位置,石春占未告知马洪斌便独自出舱。石春占与焊工到达要焊接的地点发现直梯未安装,石春占便到甲板上寻找直梯,但未找到,就走到5-6舱之间原作业区域将其用的气带气源断掉(拔氧气、天然气子母扣,距离出舱间隔时间约20分钟),接着下船找直梯。因船下场地也没有,石春占就去现场办公室找配料员,配料员领着他去制造部找到直梯后,约11时24分,石春占打电话告诉郎国军下午上班后安排人员将直梯吊至甲板上,接着石春占就下班休息,期间石春占与马洪斌一直未联系。

12时40分许,石春占来到现场办公室准备去拉料,此时郎国军也在现场办公室,告诉石春占马洪斌妻子联系不上马洪斌,让他去船上找一下,石春占就与另一名工友上船进入舱内到马洪斌干活的地方寻找,俩人发现舱内全是烟,无法进入,石春占立即向公司经理程军民电话汇报,身旁的工友也给北船公司消防队打电话求救,后北船公司消防队将马洪斌从舱内救出,发现人已死亡。

(二)现场应急处置与善后情况

接报后,开发区公安分局、区安监执法局和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做好死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至11月26日死者善后及赔偿工作完成。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130万余元,主要用于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据现场勘查及取证资料,结合现场人员笔录、专家组意见,综合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石春占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出舱后未将氧气、天然气气带拖出舱外,且未及时断掉气带气源;作业前,对气带气密性检查不认真,未发现气带与割具连接处、割具混合气阀门均存在漏气现象。致使马洪斌进行电焊作业时,气带漏气使马洪斌作业点形成相对密闭的富氧环境,电焊焊渣将其身上衣服引燃,迅速富氧燃烧致其烧伤致死。

(二)间接原因

泰威公司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不到位。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未明确考核标准。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综合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刑事追责建议

(二)行政处罚建议

(三)其他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泰威公司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标准;加大安全考核力度,结合本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查处的违章行为采取告诫、罚款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对公司作业区域实行全覆盖,一经发现未经审批擅自进舱作业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出舱;加大对一线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重点培训入舱、出舱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风险告知,确保通风良好、线带随人进出舱、严禁单人作业。

(二)北船公司。要继续深入加强对外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并在日常安全检查中督促外包单位严格执行审批单准许作业范围,防范未经审批擅自进舱作业行为的再次出现;同时要将此次事故教训传达到厂内其余外包单位,促其举一反三,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三)区工信局要扎实有效履行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压实责任,加大对北船公司及其外包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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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34 | 2018_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北龙汤泉酒店8·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哈尔滨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一、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5日4时12分许,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太阳岛风景区的哈尔滨北龙汤泉休闲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龙汤泉酒店)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400平方米,造成20人死亡、2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04.8万元。

北龙汤泉酒店管理单位为实际投资方哈尔滨燕达宾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艳滨。酒店原始建筑属合法工程,后期改扩建工程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属违法工程。

二、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当日,酒店二期温泉区二层平台靠近西墙北侧顶棚悬挂的风机盘管机组电气线路短路,形成高温电弧,引燃周围塑料绿植装饰材料并蔓延成灾。建筑内部结构复杂,疏散通道混乱,各功能区未设有效防火分隔;自动灭火系统维修不到位、事发时处于瘫痪状态,防火门始终敞开,导致火势迅速扩大、人员伤亡惨重。

三、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二期温泉区二层平台风机盘管机组电气线路短路形成高温电弧,引燃周围塑料绿植装饰材料蔓延成灾。

间接原因(管理原因):

  1. 违法改扩建:在未经验收审批情况下改扩建装修,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
  2. 消防安全管理混乱:长期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带病经营。
  3. 监管责任不落实: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公安消防、安监等)对违法建设和消防隐患失管失察。

四、责任认定与处理

调查认定,北龙汤泉酒店“8·25”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整改措施

FD09335 | 2018_龙岩市永定区城郊镇5·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8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龙岩市永定区城郊镇“5·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5月19日4时01分,永定区城郊镇东溪村下楼组阿石补胎店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的较大火灾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福建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闽安委督〔2018〕3号)以及龙岩市政府领导的批示,龙岩市政府成立了永定区“5·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胡建峰任组长,市安监局赖剑锋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安监局、总工会、工商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等单位组成,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同时邀请市监察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分别对相关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事发后应急救援处置进行了调查,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提出了防范类似事故的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地点建筑情况

(一)事故地点建筑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为“阿石补胎店”,位于永定区城郊镇东溪村县道X606东溪中桥往永定城区方向约50米处的县道西侧。该建筑占地面积68.5平方米,建筑面积96.9平方米,属于单层彩钢瓦简易搭盖建筑,局部设置有阁楼;店内一层存放补胎器械和大量轮胎等易燃可燃物品,阁楼设置两间卧室。同时,火灾蔓延至该建筑南侧的“小戴汽车修理店”,烧毁彩钢瓦简易搭盖建筑的阁楼及一层的仓库、厨房用品,火灾蔓延建筑面积102.3平方米。

(二)事故地点建筑物租赁关系及人员居住情况

事故地点建筑未办理土地和建设相关手续,属于违法建筑。2016年3月,曾宏丰将该建筑出租给个体工商户王永新经营“阿石补胎店”,经营范围补胎业务,该业务未取得三类机动车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许可审批,属于违规经营。事故发生时,该场所内居住刘启兰(王永新的妻子)、王斌强(王永新的儿子)、王钰馨(王永新的女儿)3人(事故中3人均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5月18日晚,“阿石补胎店”店主王永新(报警人)外出补胎回来较晚,为避免打扰妻儿休息,就在补胎店门口的车上睡觉。5月19日4时02分,王永新接到妻子(刘启兰)的电话说:“王永新你在哪里?快点,着火了,把电源关掉”。王永新随后下车推开店铺卷帘门边上的小门进入店内,因火势太大没办法救人和灭火,在关闭电闸后退出店铺,立即大声呼叫隔壁邻居帮忙,但是当时人已无法再次进入店铺。王永新于4时05分打电话报警。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18年5月19日4时05分11秒,龙岩市永定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4时06分37秒调警永定区消防大队凤城中队,随即中队立即出动4部消防车14名官兵前往处置,同时警情上报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消防支队先后调集高陂中队、特勤中队共4部消防车20名官兵前往增援。4点17分,凤城中队率先到达现场处置;5时30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5时53分火势基本扑灭。7时50分左右,余火被彻底扑灭。共搜救出3名被困人员,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均无生命体征。事故发生后市委常委(永定区委书记)、区长均亲自到现场指挥并召集相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部署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市安监局接报后,由分管副局长带领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开展事故处理及调查工作。

(三)善后处置情况

永定区第一时间成立了“5?19”火灾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医疗救治、信息发布、善后处置、事故调查和维稳等方面的工作,当地党委政府、宗亲、社会公益组织等及时走访慰问,家属主动配合,事故善后工作顺利,3名死者尸体于7月7日火化,7月9日归葬。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中死亡人员(3人)

1.刘启兰,女,36岁,系“阿石补胎店”店主王永新的妻子。

2.王斌强,男,13岁,系“阿石补胎店”店主王永新的儿子。

3.王钰馨,女,4岁,系“阿石补胎店”店主王永新的女儿。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火灾事故烧毁房屋、补胎器材、家具、生活用品及轮胎等物品,火灾造成3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284185.5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岩公消火认字〔2018〕第0001号)对该起火灾事故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8年5月19日4时01分许,起火部位为“阿石补胎店”南墙边金属楼梯投影的正下方,起火原因系阿石补胎店南墙边金属楼梯正下方区域的汽油蒸汽遇电火花引起爆燃导致火灾发生。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一是经营者长期违规使用汽油浸泡生胶片制作补胎液,并在相对封闭的金属楼梯下方存放、使用个人自制补胎液,导致汽油蒸汽聚集;二是起火建筑内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且电气线路在火灾发生前出现多次故障但未引起重视,导致楼梯下方区域的汽油蒸汽遇电火花引起爆燃;三是起火建筑属于典型“三合一”的场所,一层为经营、储存场所,阁楼为住宿场所,且未按规定进行防火防烟分隔,住宿场所未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逃生口,人员疏散需通过室内钢制楼梯下至一层,导致火灾发生后,大量有毒烟气封住逃生通道,迅速扩散至住宿场所,造成无法逃生自救。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起火建筑火灾隐患突出。起火建筑为采用彩钢瓦简易搭盖的违章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分隔不到位,导致火灾迅速蔓延至阁楼住宿房间和相邻“小戴汽车修理店”。
  1. 起火建筑火灾负荷大。起火建筑存放含有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及汽车内胎、内胎衬垫等大量易燃可燃材料,火灾负荷大,且事故发生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浓烟,并迅速蔓延造成事故发生。
  1. 居住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起火建筑物内违规存放、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电气线路偶尔有脱落,但是居住人员的对身边存在的明显火灾隐患辨别不清、重视不够;火灾发生后,起火场所内居住人员也未能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逃生自救,造成死亡。
  1.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火灾隐患查处不力。一是城郊镇和东溪村及其相关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对辖区“三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落实不到位,致使“阿石补胎店”的消防安全隐患长期未被发现并排除;二是城郊派出所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对东溪村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对辖区“阿石补胎店”存在的“三合一”隐患进行排查和督促整改;三是永定区交通局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开展机动车维修经营打非治违工作监督不力,致使“阿石补胎店”无证经营的非法行为长期未被查处;四是永定区国土资源局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对国土资源所开展土地违法行为巡查、制止和查处等工作指导监督不力,致使“阿石补胎店”所在建筑的违法占地建设行为长期存在;五是永定区消防大队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对消防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中宣传培训工作未实行全覆盖,不彻底、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永定区“5?19”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法律责任的(共2人)

  1. 王永新,男,“阿石补胎店”经营者,在未办理三类机动车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许可业务的情况下违规经营“阿石补胎店”,未能有效履行消防主体责任。其经营的“阿石补胎店”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属典型的“三合一”场所,且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措施,未设置应急逃生通道,导致火灾发生,造成3人死亡,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永定区政府依法处理。
  1. 曾宏丰,男,“阿石补胎店”场所出租方,2016年3月与王永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12年2月与永定区供电有限公司签订低压供用电合同,该场所未办理土地和建设相关手续,属违法建筑,建筑屋面采用钢棚,且在建筑内违规搭盖阁楼,楼板采用木板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其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违法建筑出租给王永新经营补胎店,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永定区政府依法处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的(共13人)

  1. 吴晓冰,男,中共党员,2012年6月至今任东溪村党支部书记,任职期间,作为东溪村党组织负责人,虽有部署和参加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但针对东溪村开展的“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跟踪督查不到位,对东溪村村委会主任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市纪委、监委处理。
  1. 苏章洪,男,中共党员,2016年5月至今任永定区城郊镇副镇长,分管全镇消防安全工作。任职期间,虽有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方案,但只停留于文件部署工作,对城郊镇开展的“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跟踪督促不到位,对包村镇领导、包组镇干部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市纪委、监委处理。
  1. 赖雄群,男,中共党员,2016年6月份至今为永定区城郊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任职期间,虽有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但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致使“阿石补胎店”的消防安全隐患长期未被发现并排除,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市纪委、监委处理。
  1. 张树焜,男,中共党员,2015年12月至今为永定区城郊镇党委书记。任职期间,虽有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但对城郊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跟踪督促不到位,对镇有关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市纪委、监委处理。
  1. 温新斌,男,中共党员,城郊派出所副教导员,2017年7月起负责挂钩城郊镇社区警务。任职期间,对东溪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按照《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关于印发<全区公安机关消防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公综〔2017〕58号)部署,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未对管辖片区的“阿石补胎店”存在“三合一”隐患进行排查和督促整改,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送市纪委、监委处理。
  1. 罗显煌,男,中共党员,2017年12月至今任永定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负责人。任职期间,虽有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但未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面打击,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力,致使“阿石补胎店”无证经营的非法行为长期未被查处,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移送市纪委、监委处理。
  1. 廖钟平,男,中共预备党员,2017年3月至今任永定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协助分管办公室、一中队(运政)。任职期间,对永定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机动车维修经营打非治违工作督促不到位,对永定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负责人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市纪委、监委处理。
  1. 郑伟祥,男,非中共党员,永定区城郊镇国土资源所副所长,2017年12月起负责挂钩东溪村。任职期间,负责东溪村土地动态巡查,未认真履行土地动态巡查职责,未及时发现“阿石补胎店”所在建筑的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移送市纪委、监委处理。
  1. 游志敏,男,非中共党员,永定区供电有限公司员工。2012年2月,在办理曾宏丰关于永定区城郊镇东溪村下楼组1号用电申请时,未认真核实用电地址,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移送市纪委、监委处理。
  1. 吕学光,男,中共党员,永定区供电有限公司员工。2012年2月,在办理曾宏丰关于永定区城郊镇东溪村下楼组1号用电申请时,未认真核实用电地址,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移送市纪委、监委处理。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城郊镇政府,针对“三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主要依托消防安全网格开展,但工作流于形式,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传达会议,长期未排查发现“三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也未对排查结果开展复核工作,致使“阿石补胎店”的消防安全隐患长期未被发现并排除。建议由永定区委、区政府作出处理。
  1. 永定区交通局,作为永定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直接主管部门,对大队开展机动车维修经营打非治违工作监督不力,致使“阿石补胎店”无证经营的非法行为长期未被查处。建议由永定区委、区政府作出处理。
  1. 永定区国土资源局,作为永定区城郊镇国土资源所的上级部门,对国土资源所开展土地违法行为巡查、制止和查处等工作指导监督不力,致使“阿石补胎店”所在建筑的违法占地建设行为长期存在。建议由永定区委、区政府作出处理。
  1. 永定区公安消防大队,根据消防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负责指导、宣传、培训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但宣传培训工作未实行全覆盖,不彻底、不到位。建议由永定区委、区政府作出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永定区委、区政府要认真剖析事故原因,切实汲取事故教训,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加强对镇、村两级安全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督促社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对违法建设、非法经营、“三合一”(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等问题全面排查摸底,采取签订整治目标责任状等形式,层层落实责任,做到事前强责,事中履责,事后问责,定期问效。排查整治工作要实行实名登记和领导负责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基层积极作为的良性工作生态。

(二)堵疏结合,消除隐患。永定区要坚持“疏堵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大力整治“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特别是对经营性“三合一”场所,要采取措施,将住宿人员搬离,实现经营与住宿完全分离。对一时难以完全搬离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规定,就地改造到位:通过开通第二出口(增设室外楼梯、通廊,开辟逃生窗口等)、实行垂直或水平实体墙防火分隔等技术措施予以解决;通过规范安装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和简易自动喷水应用系统、加强火源管理来提高预警和火灾防范能力。对在住宿部分的外窗或阳台上设置封闭式防盗窗的,要责令限期拆除。确属需要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或开辟可供人员逃生的洞口。

(三)广泛宣传,加强培训。永定区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宣传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大力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加强出租方、承租方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出租方、承租方消防安全法律意识,切实提高群众识别隐患、消除隐患和消防安全自防自救能力。要及时曝光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被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震慑消防违法行为,积极引导房东主动整改。同时,加强对派出所、乡镇网格员和村(居)兼职消防员等负有消防巡查责任的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的能力和水平。对问题突出、整治不力的人和事,要强化跟踪督促,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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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36 | 2019_#1炉#8磨煤机入口风箱着火_3·1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07年3月18日负荷490MW,#1、#2空预器、引风机、送风机、一次风机、#2、#3、#4、#5、#6、#8制粉系统,#1、#2给水泵,#1凝结泵运行。3:34  #1炉#8磨煤量60.44t,风量88.24km3/h,电流139.4A,出口风温53.2℃。磨电流开始下降,风量下降。3:54  磨电流下降到102.8A,风量下降到50.9 km3/h,出口温度下降到50.9℃,开始降煤量。4:01  降煤量到27.96t,风量19.28 km3/h,磨出口温度47.1℃,磨电流113.0A。4:13  磨电流118.6A,风量25.6 km3/h,煤量21.21t,磨出口温度47.9℃,开始降煤量停磨。4:15  磨停运8:00  启动#8磨排渣,发现#8磨内有一块铁板。8:20  检查发现#1炉#8磨入口一次风管处着火,紧急投运磨防爆蒸汽进行灭火。

2、事故原因:

(1) 有一块铁板将#8磨排渣口堵死,造成石子煤排不出去,磨煤机满煤,磨入口风量下降,石子煤箱堆满后,部分煤排到#8磨入口风箱,引起#8磨入口风箱着火。

(2) 运行人员处理不当,没有将煤量及时减下去。

(3) 磨风量低跳磨保护屏蔽,使磨风量低不能跳磨。

(4) 磨煤机入口总风挡板、热风关断挡板关不严,磨入口仍有20 km3/h的风量,磨不能很好密闭。

3、防范措施:

(1) 加强上煤管理,杜绝原煤斗进入“三块”。

(2) 除灰运行人员加强石子煤斗冲洗。

(3) 集控值班人员提高处理问题能力。

(4) 热工人员加强对磨各风门、挡板的维护。

(5) 热工人员应尽快将风量低跳磨保护投入。

FD09337 | 2019_#2炉#2空预器卡跳闸造成灭火_7·1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07年7月1日前夜,运行一值值班,#1机组做50%甩负荷试验。#2机组负荷550MW,主汽压力16MPa,主汽温度543℃,再热汽温528℃,机组背压13.9KP,#1、#2空预器运行,#1、#2引风机、送风机、一次风机运行,#1、#2、#3、#4、#5、#7、#8磨煤机运行,#1、#2给水泵、#1凝结泵运行。

0:30 #2机组运行人员发现#2空预器电流由13.7A—22.5A之间来回摆动,汇报领导并联系锅炉检修队汽水班李伟仁检查。#1机组做完50%甩负荷试验后#2机组开始降负荷。

0:45 #2机组负荷降到520MW时,#2空预器主电机跳闸,辅电机联投,到就地检查发现#2空预器主变频器显示“过电压”保护动作信号,#2空预器辅电机转动但空预器转子不转。热工人员将信号复归后运行人员将#2空预器倒辅电机运行,空预器转子转了半圈后又跳闸。此时锅炉排烟温度上升到286℃,运行人员立即关闭#2空预器入口挡板,停运#8、#7、#5、#4、#3磨煤机,降负荷到180MW,投入AB1、AB2、AB4、CD3油枪,停运#2引风机、送风机、一次风机。

1:02 #2机组厂用电倒由启备变带,辅汽倒由#1机组带。

1:06 #2磨煤机跳闸;1:07#1磨煤机跳闸;1:08#2锅炉灭火,首出原因“失去所有燃料”燃油压力2.743MPa,快减负荷到30MW。

1:10 #2汽轮机跳闸;#2发-变组跳闸。同时#1空预器主电机跳闸,辅电机联投。

2:12 检查#1空预器主电机未见异常后倒主电机运行,辅电机联动备用。

#2空预器停运后检查发现内部有一根铁管,将其取出。同时锅炉检修队将#2炉空预器出口一次风膨胀节更换。

检查发现#2空预器辅电机反转,电气检修队人员倒换电源线后试转正常。

16:00 #2炉检修工作结束,启动风烟系统,投两支油枪点火;20:40汽轮机冲车; 21:35#2机组并网; 23:00负荷280MW撤全部油枪。

2、事故原因:

(1)#2锅炉在施工过程中遗留在省煤器中的一根铁管掉落到#2空预器上部,致使空预器犯卡,电流发生摆动,空预器转速下降。导致变频器负载增大,变频器内部直流母线电压升高,过电压保护动作,主变频器跳闸联起辅变频器。在停炉消除机械犯卡原因后,现主变频器运行正常。

(2)#2空预器主电机跳闸后,辅电机联起,但由于辅电机在#2机组小修时电气检修队与运行一值人员试用把关不严(3月18日16:50#2炉#2空预器电机检修结束),接线错误,辅电机反转使#2空预器未能及时转动,导致排烟温度升高,#2空预器卡死。

(3)运行人员在处理事故时停运#2引风机、送风机、一次风机后,#1一次风机发生“失速”现象,一次风压大幅度波动,使#1、#2磨煤机“密封风与一次风压差低”保护动作,两台磨煤机相继跳闸。

(4)#2、1磨相继跳闸后在1:07:34运行人员又投入CD1油枪,此时油压已低至2.5MPa以下,报警信号发,运行未及时调整油压,而于1:08:16又投入AB3油枪,吹扫20秒后油阀开,导致1:08:36燃油母管压力低油压开关动作(OFT动作)燃油速断阀关闭,锅炉“失去所有燃料”灭火。

(5)#21空预器主变频器跳闸原因为当时运行信号消失2秒,导致主变频器跳辅变频器联起,原因是端子排接线松动、中间继电器接点抖动造成。停炉后热工检修队将此信号的中间继电器更换,端子排紧线,并检查线路绝缘,无接地和线间短路现象。现主变频运行正常。

(6)#2锅炉灭火后,汽包水位控制不住,使水位上升到690mm,“水位保护”动作,汽轮机跳闸,发-变组跳闸。

3、防范措施:

(1)利用下次停机的机会,锅炉检修队将两台机组省煤器内部彻底检查一次,将施工遗留的杂物全部清理干净,防止再次发生落物造成空预器卡涩现象。

(2)各检修队与运行部要严把设备检修、验收关,防止发生类似#2炉#2空预器辅电机反转现象的发生。

(3)运行部针对单台一次风机跳闸与一次风机并列调整时易发生风机“失速”与“喘振”的现象,要寻找一种好的调整办法,制定技术措施并组织培训。

(4)运行部、生产部针对我厂燃油系统调整不稳定的情况,拿出改造方案,利用机组检修机会,对燃油系统进行改造,最好是将来油调整改为回油调整(于2006年10月27日#2炉#1空预器主电机跳闸锅炉灭火不安全情况通报中已安排,但一直未进行改造)。

(5)运行人员在事故处理时,锅炉投油时(特别是多台锅炉同时投油时)一定要监视、调整好燃油压力,防止燃油压力低使燃油速断阀关闭,造成锅炉灭火现象。

(6)热工检修队要加强设备维护,避免因端子排接线松动、抖动造成设备跳闸现象。

FD09338 | 2019_3死1伤_上海宝山区上海鑫德物流有限公司11.9仓库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9年11月9日17时01分许,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位于宝山区蕰川路3735号的上海鑫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德物流公司”)仓库发生火灾,火灾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205.3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书记汪泓、时任区长范少军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灭火救援工作,并于次日凌晨组织召开事故处置专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区层面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副区长王益群,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担任组长,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委、区政府新闻办、区信访办、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司法局、区消防支队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措施,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同时针对事故发生所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形成事故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情况

鑫德物流公司位于宝山区蕰川路3735号,法定代表人:郭德祥,为民营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住所为普陀区交通路4601号108室,注册时间:2017年12月14日,企业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仓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66603125X1。

(二)租赁情况

宝山区蕰川路3735号地块占地面积约40亩,该地块产权人为上海育浦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2014年3月,该公司将地块出租给上海月浦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7月,由上海月浦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将该地块转租给上海固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2017年,上海固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将部分场地又转租给鑫德物流公司。2019年1月,上海固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鑫德物流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三)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鑫德物流公司位于宝山区蕰川路3735号,该址统称为鑫德物流园区。该园区出入口朝向蕰川路开设,园区内共六栋建筑,由南向北依次为办公楼、2号仓库、1号仓库、两栋在建公寓房,西北侧为门卫室和鑫德物流有限公司办公楼。

起火建筑为1号仓库,共2层,在建筑西南角和西北角各设一部电梯。起火建筑南北长94.2米、共11跨,东西宽38.6米、共4跨,建筑高度约13米。起火建筑整体框架为钢结构,四周墙体为砖墙,楼板结构为钢板上浇筑钢筋混凝土,屋顶为彩钢板结构。一层为在建冷库,分为南、北两个库区,均用冷库库板分隔。二层为冷库和普通仓库,存放肉类、海鲜、化妆品辅料、办公用品等物品。

(四)施工情况

经调查,起火建筑为鑫德物流公司2017年进驻后建造, 2018年初建成后,将一层出租给壹米滴答物流公司,二层改造成冷库和普通仓库对外出租。2019年6月,壹米滴答物流公司退租。2019年10月,鑫德物流公司对一层进行冷库改造。鑫德物流公司先后请了高金华、潘藩、孙抗振为负责人的三家施工队进行冷库改造,其中高金华施工队主要负责冷库制冷设备和管道的焊接安装,潘藩施工队主要负责冷库隔板的安装,孙抗振施工队主要负责冷库保温材料的喷涂施工,施工原材料均由鑫德物流公司提供。

火灾发生时,潘藩施工队所负责的冷库隔板安装已完成,无员工在起火建筑内施工作业;孙抗振施工队所负责的冷库保温材料喷涂工作,已完成顶部、钢柱及部分墙面的喷涂,起火当天无员工在现场;高金华施工队正在起火建筑一层南库内进行制冷设备管路的施工作业,施工人员共3人,分别为高金华、方敏、牛志虎。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一)起火经过

火灾发生时,起火建筑一层南库内,高金华、方敏、牛志虎三人正使用升降机进行顶部制冷设备安装施工。其中,高金华实施铝排铜管连接的火焊作业,方敏实施角铁固定铝排的电焊作业,牛志虎实施金属管的打孔作业。施工过程中,高金华发现方敏升降机南侧下方地面处有火,随即呼叫并逃出库区,由于南库内顶部、钢柱、库板均已覆盖裸露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火势迅速蔓延扩大,高金华使用消火栓出水扑救无效后报警。

(二)火灾扑救情况

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先后调派宝二、杨行、宝三等12个中队、1个保障大队共40辆消防车、150余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参与扑救。主管中队于17时08分到场,组织攻坚组深入楼内强行内攻,疏散、搜救被困人员,并及时向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反馈火场形势,经全力扑救,火势于17时42分得到有效控制,18时27分,大火被彻底扑灭。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起火原因

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现场指认、视频分析及现场实验等工作,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为现场施工人员方敏在升降机平台上电焊作业时,掉落的高温焊渣引燃地面可燃物并扩大成灾。

2.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起火后,建筑内一层喷涂的聚氨酯硬质泡沫材料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的浓烟,以及喷涂泡沫过程中残留的易燃气体挥发物发生轰然,短时间内高温烟气充满整个建筑,建筑迅速发生全面燃烧,封死逃生路线,导致建筑内部分人员被有毒有害气体侵袭,很快中毒眩晕并丧失逃生能力和机会。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鑫德物流公司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公司法律意识缺失、安全意识淡漠,改建施工过程中消防安全管理极为混乱,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消防安全责任和制度不落实。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改建施工过程中,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司作为本次施工的主体单位,将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在改造过程中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现场管理人员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未对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性进行有效评估和监护,现场施工人员未开具动火证,未清理动火现场附近的可燃物。

  1. 上海月浦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对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未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对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缺失。
  1. 属地政府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宝山区月浦镇人民政府对上海月浦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鑫德物流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有效履行政府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上海鑫德物流有限公司“11·9”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1. 方敏,男,鑫德物流公司一层建筑内施工人员,在未办理动火证、无现场监护人员、未清理施工现场附近的易燃可燃物的情况下,擅自在升降机平台上进行电焊施工作业时,掉落的高温焊渣引燃地面可燃物并扩大成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12月16日被宝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1. 高金华,男,上海仙露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鑫德物流公司一层建筑内安装制冷设备的负责人,在未办理动火证、无现场监护人员、未清理施工现场附近易燃可燃物的情况下,指使方敏违规进行电焊施工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12月16日被宝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1. 郭德祥,男,鑫德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出资人。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12月16日被宝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1. 郭建峰,男,鑫德物流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管理人。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12月16日被宝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1. 孙抗振,男,鑫德物流公司一层冷库改造工程中泡沫喷涂负责人,未及时有效清理地面残留的硬质聚氨酯泡沫,对火灾事故的蔓延扩大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12月16日被宝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建议给予政务(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情况

1.建议给予政务(政纪)处分情况

(1)汪明龙,男,中共党员,上海月浦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园区工作人员有效履职情况缺乏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立案,警告处分。

(2)沈剑峰,男,中共党员,上海月浦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对鑫德物流公司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分管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立案,记过处分。

(3)王波,男,上海月浦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干部,负责园区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和排除鑫德物流公司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立案,记过处分。

2.建议给予组织处理情况

施震宇,男,中共党员,宝山区月浦镇安全管理事务所所长,负责镇域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辖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三)建议给予责任单位处理情况

宝山区月浦镇党委、政府未有效落实镇域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上级主管单位给予月浦镇党委、政府在区层面会议上通报批评。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要严格按照《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进一步明晰各行业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局面,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坚决遏制较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相关部门和企业要深入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管理,持之以恒地加强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企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切实有效开展对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要严格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要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制度,提升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采取“条块结合”、“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针对辖区内厂房仓库、高层建筑、规模型租赁、农村自建出租屋和“三合一”等场所,完善火灾隐患发现、上报、整治的长效机制,形成各部门、街镇园区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排查治理工作方法。区层面要定期召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进会,通报各单位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全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常态落实联合督办、隐患抄告等工作机制,确保排查治理工作压到一线、落到实处。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条件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坚决予以停产或关闭,特别是存在较大危险源的,要严格落实责任人和时间节点,及时坚决予以取缔,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上海鑫德物流有限公司“1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0年1月8日

FD09339 | 2019_T179次列车脱轨铁路交通较大事故调查情况公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3·30”京广线T179次旅客列车脱轨铁路交通较大事故调查情况公告

新浪财经

湖南列车脱轨事故原因公布!

参考消息

《参考消息》官方账号

2020.04.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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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境内发生一起旅客列车脱轨事故。4月30日,事故调查组公布事故调查结论。事故因T179次旅客列车运行接近滑塌地段时,受天气影响和地理条件限制,司机瞭望距离不足导致停车不及,列车与线路上的滑塌体相撞。

▲事故现场 杨华峰 摄

火车脱轨侧翻 致1人死亡、4人重伤

3月30日11点40分许,京广线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高亭司镇永华村境内,由济南站开往广州站T179次列车发生脱轨侧翻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重伤、123人轻伤。

事发地位于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高亭司镇永华村路段。当日下午5时许,记者在现场看到,列车多节车厢脱线倾覆,呈S型“侧卧”在葱绿的山坳中。现场机器声轰鸣,救援人员仔细搜寻各个车厢,转移未受伤群众,多台挖掘机合力移动侧翻的车厢。

▲挖掘机合力移动侧翻的列车。杨华峰 摄

据广铁集团介绍,发现塌方后,T179次列车司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列车撞上塌方山体,导致机后第一节发电车起火,第二至六节车厢脱线倾覆。

“当时听到‘轰隆’的一声,等我跑出来看时,发现列车已经翻了,上方燃起滚滚浓烟。”住在铁路旁的高亭司镇永华村村民刘建芝回忆说。

事发后,郴州市成立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安排伤员救治、人员疏散安置和情绪安抚等工作。

事故调查结果公布:列车因撞上滑塌体

据国家铁路局网站消息,日前,3月30日和4月12日发生的两起旅客列车事故经国家铁路局所属广州、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调查终结,事故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湖南列车脱轨事故原因公布!

▲资料视频:事故现场。来源:中新视频

3月30日11时40分,由济南开往广州的T179次旅客列车运行至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境内京广线马田墟站至栖凤渡站间1855公里642米处,因撞上滑塌体,造成机车及机后第1至8位车辆脱轨,1名乘警殉职,122名旅客(其中重伤4人)和5名列车工作人员受伤,中断京广线上下行线行车。经救援,下行线于3月31日9时08分开通、上行线于9时48分开通,构成铁路交通较大事故。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该起事故是由于恶劣气象和特殊地质条件下,路堑边坡突发滑塌,T179次旅客列车运行接近该地段时,司机受天气和地理条件限制停车不及撞上滑塌体脱轨。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该起事故为自然灾害造成的铁路交通较大事故。

4月12日14时29分,由赤峰南开往山海关的K7384次旅客列车运行至辽宁省朝阳市境内锦承线158公里691米处大营子线路所3号道岔处,机车及机后第1至2位车辆脱轨,并侵入锦承下行线,中断锦承线行车,无人员伤亡。经救援,下行线于4月13日2时57分开通、上行线于4时30分开通,构成铁路交通较大事故。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地段于2019年12月24日在低温(-16.1℃)环境下进行无缝线路锁定,4月12日事故发生时当地气温为20.2℃、轨温37℃,锁定轨温和实际轨温差达53.1℃,设备管理单位未按规定针对气温回升情况及时实施应力放散,轨道发生胀轨,造成3号道岔尖轨与基本轨离缝,导致K7384次旅客列车运行至此发生脱轨。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该起事故定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责任铁路交通较大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的具体情况和责任认定,铁路监管部门对责任单位提出了责任追究意见和整改要求。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开展了铁路沿线环境安全集中整治,协调建立路地联防联控和预警工作机制。铁路部门在全路开展安全检查督查,以高铁和旅客列车安全为重点,全面排查整治铁路环境安全、设备质量安全、规章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紧盯安全关键和薄弱环节,查隐患、防风险,压紧压实安全责任,确保铁路安全稳定。

来源 | 中国新闻网(ID:cns2012)

微信编辑 | 闪峥

FD09340 | 2019_万盛经开区4·7森林火灾情况的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关于万盛经开区“4·7”森林火灾情况的调查报告

2019 年4 月7 日,万盛经开区关坝镇光明村发生森林火灾,造成了森林资源损失和不良社 会影响。根据《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林业局成立了火灾 调查组,对万盛“4·7”森林火灾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受害情况 通过现场勘查,GPS 定位受害范围,按照森林资源调查相关技术规程要求进行了调查测算, 本次火灾受害森林面积31.0783 公顷,其中乔木林地30.9712 公顷,灌木林地0.1071 公顷。 森林火灾涉及林木蓄积2075.1 立方米,树种主要为马尾松、杉木为主,龄组为中龄林、近 熟林。在森林火灾范围内,林地有林业部门管理、非林业部门管理二种林地类型。按面积 分,其中林业部门管理林地18.9090 公顷,非林业部门管理林地12.1693 公顷;按蓄积分, 其中林业部门管理林地1465.5 立方米,非林业部门管理林地609.6 立方米。受害范围涉及 关坝镇光明村1、2、5、8、9、31 社,共1 个乡镇、1 个村、6 个社。 (二)起火原因 火灾发生后,万盛经开区森林公安局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万盛“4·7”森林火灾系 关坝镇光明村新田社三名小孩喻洪婷(女,13 岁)、喻洪英(女,12 岁)、杨杭进(男, 10 岁)在林中找柴,新田社村民杨光燕家二女儿喻洪婷用打火机点燃松毛失火造成。 (三)火灾处置 4 月7 日16:55 分,万盛经开区关坝镇光明村新田社发生森林火灾。光明村值班人员计生 干部杨毓凤得到火情信息后立即组织附近村民进行扑救,光明村村支部书记张集元、主任 曾凡刚接到电话后也赶往现场组织救援,由于现场风大,火势未能及时得到控制;17:15 时许关坝镇值班副镇长杨永科赶到现场,组织机关扑火队伍及附近村社群众支援扑救,组 织人员开设隔离带,同时向区领导汇报;万盛经开区值班领导党工委委员、统战部部长詹 旭东,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唐应良率区应急办、农林局、关坝镇 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先后到达现场。20:00 时许,区农林局分管领导杨晓东率区专业应急 队到达火场,同时调集区消防队和镇村应急队伍200 余人开展扑救工作,经开区党工委书 记肖猛、管委会主任袁光灿随即也分别先后赶赴现场,部署指挥火灾扑救工作。由于天黑、 火场风大、林区地形复杂等不利因素,为保证扑灭火过程不发生意外人员伤亡事故,指挥 部决定采取防守扑火战略,在火场外围的防火通道安排人员驻守,使火线控制在可控范围 内。23:00 时许,市应急局昌定勇副局长和火灾防治处负责人何正明到达现场指导火灾扑 救工作,协调市森林消防应急队和市航空护林站两架直升机分别于8 日凌晨5:00 许和早上 7:00 许到达现场开展救援灭火工作。4 月8 日晨7:30 分,经市、区共同努力,奋力扑救, 山火全面扑灭。此次森林火灾扑救无人员伤亡,无民房、重要单位和设备受损。 (四)区县处理情况。 1.对火灾直接责任人(肇事者)的处理。火灾肇事者喻洪婷(女,13 岁),属于未成年人, 以批评教育为主,免于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新田社村民杨光燕严加管教,强化森林防火 意识;其监护人母亲杨光燕属于贫困户,患有癫痫病,鉴于其家境困难,且离异等实际情 况,责令监护人杨光燕赔偿因火灾造成的防火物资损耗3000 元,并责令向关坝镇政府作 出书面检查。 2.对森林防火主体责任人的处理。此次火烧迹地为个人自留山,按照《重庆市森林防火条 例》第十一条、十九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主体责任。在其 经营区域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没有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和开展营林管护及加强森林防

火相关措施,责令其重新造林,并进行有效管理,履行森林防火主体责任。责令依照《重 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该林区具有管护责任的200 户居民各处五百元罚 款。 3.对监管责任单位及个人的处理。责令关坝镇政府向区管委会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关坝镇 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通报。责令关坝镇党委对森林防火分管责任人王禹和科室负责人吴大 军进行约谈。责令取消光明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年度森林防火考核奖励和年度评优 评先资格,并向关坝镇作深刻检查。责令取消新田社社长年度森林防火考核奖励和年度评 优评先资格,并向关坝镇作深刻检查。责令扣除护林员张宗棋巡山护林工资300 元。责令 区教育局进一步督促中小学加强学生森林防火知识的宣讲,提高中小学生森林防火意识, 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二、存在问题 经走访调查和查阅资料,万盛经开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落实情况总体较好。但万盛“4·7”森林 火灾的发生,反映了万盛经开区森林防灭火工作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基层党委政府重视不够。清明节期间,关坝镇政府只安排人员值班,其余机关领导 干部仍正常休假,没有在重点时段采取重点措施。督查暗访力度不够,乡镇机关干部没有 紧张起来。 (二)宣传管控力度不够。乡镇政府特别是村社在进行防火宣传过程中没有做到横向道边, 纵向到底。过多的停留在面上的宣传,没有针对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采取走家串户、多开 院坝会的方式将森林防火意识入脑入心的进行宣传。 (三)对重点人群管控不到位。当地政府、村社没有针对老、弱、病、痴等重点人员进行 登记造册,重点管护,导致小孩因玩火不慎发生森林火灾。 (四)学校教育力度不够。当地学校虽然在清明节前对学生进行了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但 是没有采取强有力措施将森林防火意识入脑入心的宣传教育到位,在森林防火教育方面存 在漏洞。 (五)火源管控不到位。肇事者将打火机带到林区中点燃松果导致发生森林火灾,说明当 地政府、村社对火源管控存在漏洞。 (六)巡护力度不够。乡镇专职森林防火巡护人员较少。巡护人员巡护计划安排不合理, 未在重点高温时段进行重点巡护。乡镇街道也未在重点时段、重点林区增派巡护人员,加 大巡护力度。 三、对万盛“4·7”森林火灾处理建议 万盛经开区已对“4.7”森林火灾肇事者及相关人员、单位进行了处罚,建议在同意万盛经开 区处理意见基础上,责成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 法》规定对关坝镇相关领导进行处理。督促万盛经开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认真总结“4·7”森林 火灾发生原因和处置扑救工作情况,切实提高森林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规范 火灾扑救调度记录和火灾信息报送。 四、对下一步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防灭火工作责任制。督促各地要将当前的森林防灭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 政治任务去抓在手上、扛在肩上,严格落实各级各相关部门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各级党 委、政府要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在重点时段和重要区域,必须定人 定点巡逻防控、蹲点值守。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加大防火宣传栏的设置、警示标语的悬挂及火险的预报,教 育警示群众注重防火安全,增强广大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特别是对老年人、小孩的宣传 教育工作。督促教育部门将森林防火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教学内容,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引导学生爱护森林、保护环境,立足长远夯实

森林防火社会基础。 (三)强化对重点人员的管理。对老、弱、痴、聋、呆、哑、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一一登 记造册,落实监护人员和管理责任,严防玩火、失火引发森林火灾。 (四)进一步加强火源管控。建立野外违规用火举报奖惩机制作为整个防火期的工作重点, 力求做到全民监督、全民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将野外火源管理工作提升到新的高度,全面 打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严格按照《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加强 生产性用火审批力度。要充分发挥基层基础作用,对农户生产性用火进行审核把关,凡未 经批准的一律视为违规用火。 (五)加强巡护力度。各镇街在重要时间段要增派巡护人员,加大林区内巡护密度,切实 做到人员必须到位,巡护必须到点,确保巡护有效。 (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做到发生 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从快从严打击各种涉火违法犯罪行为,并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增 强案件查处的社会效果。对已发生火灾的实行责任倒查。对监管失职、扑救不及时、责任 落实不到位的,严格追究责任人责任。

FD09341 | 2019_万载县海天烟花海天分公司5·21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万载县海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海天分公司“5·21”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1日

2019年5月21日14时18分,万载县海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海天分公司笛音生产线40号机械压药工房发生燃爆,导致2人死亡1人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2019年5月22日,万载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政府办公室、监察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黄茅镇等有关单位和烟花爆竹安全技术专家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情况展开调查。经过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专家技术分析,形成如下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万载县海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海天分公司为集团的核心企业,集团公司另有枫前分公司、锦祥分公司、汇美分公司等3个分公司,企业坐落于万载县黄茅镇黄茅村,占地面积270亩,总投资800万元左右,现有职工72人,产品以出口为主。该企业于2017年底通过第四轮行政许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周鹏,许可证号:(赣)YH安许证字[2017]150621号,有效期自2017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22日,许可范围为C级组合烟花类、D级玩具类(环保炮、糖果炮)、A级烟火药类(自产自用亮珠、药柱)。

(二)企业相关生产情况

1.笛音生产线生产工艺情况。

(1)笛音药筒生产流程。该公司事发生产线为笛音生产线,主要生产带笛音效果的组合烟花用的笛音药筒,塑料筒径约8mm,每饼(也叫每箍)127个筒子,每个筒子总药量约0.28克,每饼总药量约35.56克。其生产工艺流程为:称料—机械混药—混药中转—塑料空筒机械插引—插引中转—装爆炸药、装黄泥—装笛音药—压药—拍余药—半成品入库。压药工序是利用电动油压机将已装好爆炸药、笛音药的药饼筒内药物压紧,再由下道工序拍掉每饼药饼上的余药。压药工房危险等级为1.1—1级,定员1人,药量定量为5Kg。

(2)药饼压药操作情况。在压药机上装上压药模具,打开压药机电源,再在模具下放入一饼已装好药的药饼,扳下机器上的开关(放手时开关自动弹回),模具下压后自动升起,将已压好的药饼拿走,再放入一饼装好药的药饼进行相同操作。据调查,在模具下压时,若因模具与药筒孔未完全对准,模具将会强行下压致使药筒破裂挤压严重摩擦撞击引燃药饼内的药物,导致机械上该饼药饼起火,操作人员一般看到起火本能反应往后退,若未引燃工房内存放的药饼,一般受伤概率较少或轻伤。

(3)压药工序与上、下道工序流转操作情况。日常操作时,装药工每次用小木板端30饼已装好药的药饼送往压药工房,为防止压药工房动态超员,行至压药工房防爆堤保护范围内时,应叫压药操作工停止作业撤出工房到另一向防爆堤保护范围内再进入工房放下药饼,待装药工走后,再行压药操作。拍药操作工到压药工房领取已压好的药饼必须遵守如上相同的操作规程,确保压药工房内始终最多保持1人在内,防止超员作业。

  1. 事发前笛音生产线作业人员情况。经调查,事发前该生产线自插引工序至拍余药工序共有5人作业,分别是1名空筒机械插引工、1名装药含装黄泥操作工、1名装笛音药操作工、1名压药操作工和1名运输工。拍余药操作工徐光明(湖南浏阳人)因小孩生病于5月18日下午下班时向公司法人代表周鹏请假2~3天左右,周鹏就安排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空筒机械插引操作工罗连洪临时代替徐光明从事拍余药作业。
  1. 笛音生产线视频损坏情况。经调查,2019年5月7日左右,该公司因雷击致使部分视频监控设施损坏(经查万载县历史天气,5月7日至5月13日有阵雨和雷阵雨),公司法人代表周鹏联系了视频监控安装单位维修,维修人员到现场查看提出需要更换部分配件设施,因错发配件设施致使重新发货,周鹏于5月19日联系安装单位时尚未到货,因此,直至事故发生前损坏的视频监控仍未修复。

(三)黄茅镇相关安全监管情况

经调查,镇村两级安监干部日常能够按照规定次数到企业检查,发现隐患能够认真督促企业整改到位。2019年3月至事故发生前,镇安监干部对该公司进行了10多次检查,其中10次在安全检查记录本上有检查记录,其他检查记录体现在微信工作群中。该公司笛音生产线操作人员日常一般能够做到A级工房其他人员要进入时,停止作业并离开工房,确保不动态超员,因此,监管干部日常很少发现此类隐患。据调查取证,2019年4月16日,镇政府检查该公司时,因存在人员交叉、药物超量等重大隐患,40号机械压药工房压药机未靠墙摆放,并存在人员交叉现象,被镇安监办责令停产整改20天,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于5月6日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

(四)事故现场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和专家现场勘查取证分析,此次事故第一着火点为40号机械压药工房内压药机械上的药饼,导致瞬间燃爆的燃爆点为该工房内工作台上存放的药饼。事故发生后,40号压药工房全部倒塌,该工房门口过道雨棚冲毁,工房内有倾倒的压药机和炸散的木制工作台,工房内外地面有大量笛音塑料碎片,相邻工房完好,周边无任何燃烧痕迹。40号压药工房内外地面残留有较多炸碎的塑料碎屑,工房右边张禾华倒地处有掉落的配电箱和冲倒的过道雨棚支撑钢管。根据事故第一现场情况显示,以及伤亡人员受害部位、受伤情况分析,燃爆冲击波将靠药饼较近的罗连洪抛出掉落在约10多米远的坡下,到压药工房送药饼的张禾华放下药饼刚离开走到压药工房右边墙体外被工房墙体冲飞的砖块、配电箱近距离砸倒在过道边,并被冲倒的过道支撑钢管砸住,导致罗连洪、张禾华当场死亡。涂业豪在工房内发现压药机上的药饼起火,本能地往后退,故距离燃爆点相对较远(据现场测算约3.5米),受伤倒在工房内左角处。

经事故现场及周边工房设施勘查,距离事发工房40号(机械压药)12米处的41号(装药)、13米处的39号(拍余药)、34号(装药封口)相邻建筑物均无损坏痕迹,压药工涂业豪距离燃爆点在2米之外受燃爆冲击波作用仅受伤,通过专家参考《爆炸危险性量化数据表》分析判断,事发现场发生燃爆的药饼计算药量总量不大于2kg,在此药量情况下距燃爆点2米以内可以致人死亡。事故现场周边工房内物料情况:41号装药工房内有尚未装药的空筒约8筐,工作台上无药饼和空筒引饼;39号拍药工房内操作台上无药饼,另一工作台上码放有已拍好余药的药饼。

经调查取证、尸检和医院诊断等情况显示:

  1. 伤者涂业豪。全身60%二度烧伤,以面部、前胸为主,右手多处骨折。据此推断,该工房药饼瞬间燃爆产生的火焰主要在工房内,涂业豪看到压药机上的药饼起火后,迅速本能反应后退到工房左内角,故工房内存放的药饼燃爆时,导致涂业豪以身体前面部分烧伤为主,右手迎对燃爆冲击波导致多处骨折。
  1. 死者张禾华。左后背有烧伤,左手断裂。据此推断,张禾华已将送往40号压药工房的药饼放置该工房工作台上,并已走出该工房至右拐角处,因距离燃爆点仍然较近,此时燃爆冲击波对人体内脏震动较大,损伤较严重,这是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且燃爆导致墙体砖块及外墙安装的配电箱近距离砸到张禾华身体左侧,致使左手断裂,燃爆产生的瞬间火焰对其左后侧身体有部分烧伤。
  1. 死者罗连洪。面部、胸前有烧伤,肚子有炸伤。据此推断,燃爆时,罗连洪正好在40号工房存放药饼的工作台前准备搬药饼,近距离燃爆冲击波致使其内脏震坏,并冲飞到10多米外的坡下。因面对药饼,燃爆导致其面部、胸前有烧伤。因工作台上燃爆的药饼高度正好在张禾华肚子部位,燃爆致使其肚子有炸伤。

(五)事故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40号压药工房倒塌,压药机损毁,周边其他工房均未受损,事故直接财产损失约4.2万元。事故导致2人死亡1人受伤,死者张禾华,女,湖南省浏阳市文家市镇人,身份证号:43012319640424xxxx,为该公司装药工;死者罗连洪,女,湖南省浏阳市文家市镇人,身份证号:43012319600364xxxx,为该公司笛音生产线空筒机械插引工(事发当天安排从事拍药作业);伤者涂业豪,男,万载县黄茅镇人,身份证号:36222719730423xxxx,为该公司压药工,目前正在治疗康复过程中,无生命危险,已使用医疗费约24万元。两名死者死亡补偿于5月23日已全部到位,共计243.6万元,均已妥善安葬,伤亡人员家属情绪稳定。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71.8万元。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该公司5月21日上午正常生产,下午约14时,该公司笛音生产线操作工陆续上岗作业。生产至14时18分时,当时40号压药工房存放药饼共约60饼(每饼药量约35.56克,共计约2.13公斤),40号压药工涂业豪正在压药操作时,39号拍药工房代替拍药操作的空筒机械插引工罗连洪(已死亡)至40号工房领取已压好的药饼,41号装药工房操作工张禾华(已死亡)送装好药的药饼到40号工房出来时, 40号工房内压药发生燃爆,导致罗连洪、张禾华当场死亡,涂业豪当场受伤。当时在42号装药、装黄泥工房卸完空筒正准备走的勤运工和该工房的装药工(协助卸完空筒)听到响声立即往生活区跑。事故发生后,在公司的企业法人代表周鹏闻声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将受伤的涂业豪从40号工房内抬出,发现2死1伤后,于14时22分立即拨打120电话,送走伤者后,周鹏立即将2名死者送往万载县殡仪馆。黄茅镇政府调度到事故信息后,主要领导迅速组织相关领导和安监干部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县委、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高度重视,常务副县长胡锋、分管安全副县长袁长青和县应急管理局领导及安监干部迅速赶赴现场并及时向省、市报告报告事故信息,市常委副市长李兴辉、市应急管理局熊爱国局长迅速带队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省应急管理厅张贤义副厅长、烟花爆竹管理处刘武处长、专家刘春文一行随后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

三、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得到事故信息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了解初步事故情况,于15时19分左右向县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了事故信息,并于16时向县委、县政府两办和县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了事故信息。县应急管理局接到黄茅镇政府电话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同时于15时45分左右向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电话报告了事故信息,调查核实事故初步情况后,于16时20分向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了事故信息。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经专家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查询历史记录分析,排除药物自然、静电、明火等可能性较小的因素,认为引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该公司40号工房内机械在压药过程中,因摩擦撞击产生火花引燃压药机上的药饼,导致存放在工房内工作台上的药饼瞬间发生燃爆。

2.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内部管理混乱。一是在40号机械压药工房定员1人的情况下,在压药作业过程中,装药工违规送药饼到压药工房内,拍药工违规到压药工房去领取药饼,导致人员交叉,严重动态超员,且在黄茅镇前期发现该问题并经整改到位后,仍然重复出现严重动态超员的隐患导致事故发生,致使2人死亡1人受伤;二是违规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从事拍余药特殊工种作业;三是对损坏的视频监控未及时维修到位;四是企业内部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到位,对相关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和纠正;五是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六是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虽然企业每月开展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每天开展了岗前3分钟警示教育,但并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

(2)黄茅镇村两级安全监管存在漏洞。一是黄茅镇政府监管检查不仔细,对企业存在的一些细节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到位;二是行政处罚力度不够,对该企业4月16日检查存在的重大隐患虽然责令停产整顿20天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但企业并没有得到有效改正,致使同类隐患在事发当天仍然存在;三是镇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四是村级安全监管人员业务素质不够,对企业安全隐患整改督促力度不够。

(二)事故性质认定

该起事故是由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一)万载县海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海天分公司。该分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今年以来我县持续开展各类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高压态势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动态超员等突出隐患经责令整改和经济处罚后仍然重复出现,违章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安全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六条和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对万载县海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海天分公司罚款50万元,并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6个月。

(二)周鹏,男,万载县海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海天分公司法人代表兼笛音生产线安全管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笛音生产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松懈,对企业内部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违章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对企业内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同类隐患反复出现,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和《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导致事故发生,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和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对犯罪主体及犯罪行为的认定,周鹏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周鹏刑事责任。

(三)王龙,女,万载县海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海天分公司安全员。作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内部分工主要负责该公司糖果炮生产线安全管理和企业财务管理,而没有负责全厂安全管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安全管理松懈,没有认真仔细到企业各工序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生产线操作人员违规作业行为,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企业内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和《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建议撤销王龙安全员资格,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处王龙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四)涂业豪,男,万载县海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海天分公司压药工。作为企业特殊工种操作工,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意识淡薄,对压药操作过程中其他人员进入该工房的情形不予制止,压药操作不谨慎致使摩擦撞击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重伤正在治疗恢复过程中,建议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撤销涂业豪《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张禾华,女,万载县海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海天分公司装药工。作为企业特殊工种操作工,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意识淡薄,在压药工房压药操作过程中进入该工房领取药饼,导致动态超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六)罗连洪,女,万载县海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海天分公司空筒机械插引工。作为企业从业人员,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意识淡薄,对企业负责人安排其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拍余药的特殊工种作业不予拒绝,且在压药工房压药操作过程中进入该工房送药饼,导致动态超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七)欧阳庆,男,中共党员,现任黄茅镇安监办主任。作为镇安监办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严,对安监干部监管工作失察行为未能有效制止,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黄茅镇党委对欧阳庆进行诫勉谈话,并责成欧阳庆向黄茅镇党委作出深刻检讨。

(八)汤礼兴,男,现任黄茅镇安监办干部(黄茅镇前进村村委委员,非党员)。作为该公司的驻厂干部,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不仔细,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企业隐患整改督促不力,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借调单位黄茅镇依规对汤礼兴作出相应处理。

(九)周植民,男,中共党员,万载县黄茅镇黄茅村支部书记。作为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该公司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负有属地监管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给予周植民党内警告处分。

(十)周石庚,男,中共党员,万载县黄茅镇黄茅村村委委员。作为村委会驻厂村干部,对所驻企业监督检查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仔细,未能及时发现企业违规生产行为,对企业隐患整改督促不力,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给予周石庚党内警告处分。

(十一)黄茅镇党委、政府。在今年前期我国多次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推进会的高压态势下,且在省、市、县各级开展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黄茅镇党委、政府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对花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监管工作落实不力,责成黄茅镇党委、政府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六、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万载县海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海天分公司 “5·21”燃爆事故发生在今年前期我国多次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推进会和省、市、县各级正在开展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非常时期,充分暴露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内部管理混乱,存在操作人员违规交叉作业导致严重动态超员、违规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部分视频监控损坏未及时维修等突出问题。也暴露了黄茅镇属地监管存在漏洞,对一些企业细节管理存在的问题未及时发现,行政执法处罚力度不够。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结合当前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烟花爆竹企业全面停产。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自2019年5月22日起全面停产,并严格程序和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审批复工复产。

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公示制度。严格要求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证合一”,逐步推行烟花爆竹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证件“上墙”,便于执法监管人员核查。

建立三级智能监控平台。建立企业、乡镇、县局三级联动智能监控平台,确保视频监控全覆盖企业1.1级工库房,做到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消除隐患。计划第五轮发证企业智能监控平台全部建设到位。

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结合当前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从5月22日起,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做到全覆盖。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严格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狠抓闭环管理,确保隐患彻底整改到位。

全面规范涉药机械安全操作。聘请相关烟花爆竹专家,对涉药机械设备使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针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机械设备安全操作。其中,为防止压药机上的药饼起火后伤及操作人员甚至引燃周边存放的药饼,操作人员与压药机通过隔墙进行隔离,在放入、取出药饼的进出口设置同步开、关的隔板进行隔离操作。

开展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全县所有烟花爆竹企业在5月26日前,必须对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天,凡未按要求开展培训的一律不得审批复工生产,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有效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为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奠定扎实基础。

加大违法违规企业处罚力度。加大企业违法违规生产成本,严格按照我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二条规定顶格处罚,该关的关、该吊的吊、该罚的罚,绝不心慈手软。同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举报奖励制度落实,充分发挥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督作用。

严格落实“四长联动一线抓安全”。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的规定,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全面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有效促进各级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全县“四长”即县长、局长、乡镇长(均含副职)和安监站长(应急办主任)必须率先垂范,严格按照我县《关于落实“四长联动一线抓安全”的通知》积极主动深入一线抓安全,确保工作效果。县政府将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并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我县年度绩效考评范畴,作为对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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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42 | 2019_三常P-112泵体丝堵泄露着火事故_12·10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一、事情经过

2004年12月10日,北维修车间对三常P-11/2进行了维修,16时30分交三常车间,三常车间当班岗位人员随即将P-11/2开起来试运行,司泵员、班长在泵运行后,没有发现异常,巡检时也没有发现问题。19时30分车间值班人员(设备员)特意对此泵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异常问题;21时,班长边××巡检至此也没有发现问题;21时7分,当边××巡检完返回操作室门口时,看到轻油泵区有火光;他立即带领两名职工拿起消防器材跑到现场查看情况,发现是P-11/2泄露着火。P-11/2为常三中机泵,介质为330℃重柴油,重柴油自泄漏点呲出后自燃着火。因泄漏处火较势大,人员无法靠近处理,他们一面采取用消防器材灭火、切断上下游阀门等措施,一面报火警,并通知正在准备给压缩机送电的电工,从配电室给P-11/2停电。5分钟后消防队赶到现场,迅速将火扑灭。

二、原因分析

经现场确认,泄漏处为P-11/2泵体丝堵。打开泵体丝堵,发现丝堵内密封面没有垫片,只有一点焦状物质。经调查,丝堵内密封面垫片采用了不耐高温的聚四氟垫片,由于机泵运行4小时30分后,泵体温度已达到300度以上,使聚四氟垫片在高温下变软失去强度,造成高温重柴油瞬时呲开垫片,遇到空气立即自燃着火。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FD09343 | 2019_三油品管廊废弃管线割除着火事故_10·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三油品车间自9月中旬开始,按厂部要求对其管辖的管廊废弃管线进行确认和割除清理。截止到目前为止,共割除废线50多条,合计8000余米。10月8日上午,车间巡线员发现二常南管廊有一条废线,经确认为二常至北催化的汽油线。该线靠近北催化一端开口,二常南管廊处断开盲死,沿途多处冻裂,在二常北管架Ⅱ025处已断开。按厂部分工车间安排了拆除工作。10月9日,当废线拆除进行到Ⅱ017管架时,车间组织施工单位打开了该线的低点,发现有轻微的瓦斯味,巡线员进行检查,确认低点流出的是水后,停止了该处的继续动火,并安排施工队伍,在低点泄漏处东侧15米处对其他管线进行动火割除。16:00点,看火人员发现Ⅱ017管架处着火,立刻进行了扑救。安全环保处一名工作人员下现场经过此处,发现电缆沟冒烟,有扩大危险,随即报了火警,消防车到来时,火已被扑灭。

二、事故原因

车间现场人员在发现低点有瓦斯味后,没有停止该区域的动火作业,而是转移到15米以外的其他废弃管线进行动火割除,而割除过程中产生的火花,恰好落进了下游方向已进汽油的电缆沟内,导致了着火事故的发生。

轻油管线的拆除工作具有重大着火事故风险,没有联系消防车进行相应的现场监护。

三、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FD09344 | 2019_三门峡市河南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7·19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三门峡市河南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7·19”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义马“7·19”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 中化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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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7·19”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9157次阅读

作者:张晓敏

2020年08月07日 收藏

中化新网讯 近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在官网发布《三门峡市河南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7·19”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系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和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所致。

2019年7月19日17时43分,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5人死亡、16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170.008万元。该事故直接原因是,义马气化厂C套空分装置冷箱标高42米处V701阀(粗氩冷凝器液空出口阀)相连接管道发生泄漏没有及时处置(时间长达23天),富氧液体泄漏至珠光砂中,低温液体造成冷箱支撑框架和冷箱倒塌。冷箱及铝制设备倒向东北方向,砸裂东侧500m3液氧贮槽及停放在旁边的液氧槽车油箱,大量液氧迅速外泄到周边区域,可燃物、助燃气体、激发能三要素共同造成第一次爆炸,第一次爆炸产生的能量作为激发能,使处于富氧环境中的填料、筛板、板式换热器等铝质材料发生第二次爆炸。

该事故暴露出企业主要问题有:义马气化厂不执行企业技术操作规程,发现隐患没有及时处置;设备管理不规范,备用设备不能随时启动切换;层层请示汇报,该决策不决策;未按规定履行隐患排查责任,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督促义马气化厂及时停车检修,检修和停车制度不落实;未落实监督监察主体责任,错误下达指令;督促义马气化厂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力。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发展意识不强;制度建设有重大缺陷,安全管理存在重大漏洞;组织所属企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力。

此前,河南省对义马气化厂“7·19”重大爆炸事故进行了责任追究。6名主要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12名政府及部门相关责任人、18名企业责任人员分别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个责任单位被责令做出深刻检查,依法对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依法吊销义马气化厂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

关键字: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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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45 | 2019_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22”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4年12月01日

2019年5月22日14时33分,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丹路635号的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7200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达3867.5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委常委、副区长姜爱锋为组长,区府办副主任李柏青、应急管理局局长杨叶青、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周敬兵为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规划资源局、总工会、消防救援支队、华新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

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取视频、调查走访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22”较大火灾事故为一起责任事故。

一、事故概况

(一)单位概况

  1. 上海海锋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锋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12日,住所:青浦区华新镇淮海村,法定代表人:陈阿妹,注册资本:50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生产加工摩托车配件,仓储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 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乔工贸),成立于2002年7月11日,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06弄8号2幢3079室,法定代表人:唐金龙,注册资本:500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五金交电、服装、百货、针纺织品、建材、机械配件的销售,仓储,园林绿化服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 上海镕僖投资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镕僖投资),成立于2013年5月24日,住所: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1层C区159室,投资人:唐金龙,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建筑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仓储服务,销售机械设备、建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 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山物流),成立于2016年3月22日,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叙北路1号1号楼1层A区27室,法定代表人:牟孝超,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货物运输代理(除危险化学品),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装卸搬运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 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普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6日,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2590号1号楼304室,法定代表人:牟孝超,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货运专用运输(冷藏保鲜);仓储、堆存、装卸(除危险品);货运代理;物流信息咨询;食品流通;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工艺礼品、花卉苗木、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家居用品、家用电器、服装、服饰销售;海上、公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在计算机网络科技专业技术领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园林绿化养护;餐饮企业管理(不含食品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相关情况

1.建筑情况

火灾建筑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丹路635号(产证地址:华丹路685号),系海锋公司所有,厂房所属地块为工业用地,建筑为单层钢结构,无地下室,平面呈矩形,总长约144米,总宽约78米,建筑面积11299平方米,原用途为五金类加工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厂房,建筑于2001年8月15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012S0129D01),2002年8月26日取得《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沪房地青字(2002)第006588号}。

2.租赁情况

2002年8月至2006年6月,火灾建筑由海锋公司自持使用。2006年8月,海锋公司将该建筑出租给龙乔工贸,租期为28年。2007年1月至2015年10月,龙乔工贸将该建筑转租给上海奕品石材有限公司。2016年3月,龙乔工贸以镕僖投资的名义将该厂房转租给舜山物流,租期为12年,龙乔工贸与镕僖投资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唐金龙。火灾建筑的承租方为舜山物流,实际使用方为山普公司,舜山物流与山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牟孝超。

3.改、扩建情况

火灾建筑原使用性质为丁、戊类厂房,建筑面积11299平方米,建筑内仅配置灭火器,无固定消防设施(按照规范要求,丁、戊类厂房需配置灭火器,可不设固定消防设施。)。山普公司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对原建筑进行了改、扩建:一方面将建筑原南侧外墙及部分东侧外墙拆除,南侧外墙向南移约7米至南侧上海统凡实业有限公司的厂区围墙处,东侧外墙向东移约7.4米,扩建面积约1070平方米;另一方面将建筑内部进行重新分隔,北侧、东侧区域增加两处夹层,共约7480平方米,主要功能包括冷库、丙类仓储及办公等。改建后使用性质改变为丙类存储型物流建筑,使用面积约19850平方米,建筑耐火等级约三级,内部防火分隔未做调整,未增设消防设施(按照规范要求,多层丙类存储型物流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固定消防设施,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为4800平方米。),上述改、扩建工程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建筑耐火等级、平面布置、消防设施等均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4.使用情况

山普公司自用3000平方米,其余16850平方米出租给上海申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许昌鲜易供应链有限公司、上海本来果坊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冷雅实业有限公司4家公司,上述5家单位共有仓储客户54家。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现经过

2019年5月22日14时30分许,山普公司员工闫金山在干货仓东南角(1号板位附近)核对单据时,听到西侧(7、8号板位附近)有声音,回头看到7、8板位的三层货架靠近南侧外墙处有明火,随即向周围同事呼救,并用灭火器进行灭火,之后,其他同事赶到,在仓库的南侧门口一同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期间其同事王少臣拨打119电话进行报警(报警时间14时33分),后由于火势太大,全部撤离。14时30分许,该单位另一员工周红玲在仓库东南侧的卫生间上厕所时,闻到了异味并听到了声响,随即通过外楼梯到厕所上方的平台查看,发现建筑外墙有东西在燃烧,且周围的树木已被烧到。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19年5月22日14时33分,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市消防救援总队先后调派华新、白鹤等14个中队,87辆消防车,500余名指战员前往现场扑救。14时42分,辖区华新消防站(原华新消防中队)到场,出7支水枪打击、控制火势,由于火势蔓延迅速,3分钟后内攻力量撤出至外部设置阵地控制火势。15时08分,青浦区消防救援支队(原青浦区公安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和应急力量相继到场。根据到场力量,现场指挥部调整力量在燃烧建筑东、西和北侧设置水炮,并在内部设置移动水炮打击火势。15时31分,市消防救援总队(原上海市消防总队)全勤指挥部到场。根据现场情况调集大型、重型工程破拆机械协助灭火。16时35分,6台大型、重型工程机械协助从北侧和西侧破拆打开灭火通道,实施多点推进、逐片消灭的战术发起灭火攻坚。18时10分,现场明火熄灭转入收残阶段。24日8时30分,现场收残结束,所有驻防力量归队。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904.4万元,包括直接财产损失总金额统计为3867.5万元以及火灾现场处置费用36.9万元。

1.直接财产损失

按照现场核实与委托评估公司相结合的统计原则,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B185-2014)的相关要求,运用重置价值法、成本-残值法等方法进行统计。

2.火灾现场处置费用

火灾现场处置费用包括灭火救援中的灭火剂等消耗材料费、水带等消防器材损耗费、消防装备损坏损毁费和清障调用大型设备及人力费以及灾后清理现场的费用,共计36.9万元。

四、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上海统凡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汪跃辉在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仓库南侧彩钢板外墙外中部偏东区域下方地面点燃杨絮,被点燃的杨絮遂即引燃地面及彩钢板外墙处可燃物,后蔓延至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仓库内部并扩大成灾。

(一)起火原因

1.起火时间的认定

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14时33分;上海统凡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北侧2号监控显示2019年5月22日14时06分汪跃辉在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仓库南侧彩钢板外墙外中间偏东区域点燃地面杨絮。结合上述证据、火灾发展规律、现场可燃物燃烧性质,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14时06分。

2.起火部位的认定

根据汪跃辉、魏云纪(均为上海统凡实业有限公司员工)的询问笔录及现场指认、上海统凡实业有限公司厂房东侧3号监控显示可知,起火部位为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丹路635号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仓库南侧彩钢板外墙外中部偏东区域。

3.起火原因的认定

根据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现场勘验、视频监控,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汪跃辉在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仓库南侧彩钢板外墙外中部偏东区域下方地面点燃杨絮,被点燃的杨絮遂即引燃地面及彩钢板外墙外可燃物,后蔓延至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仓库内部并扩大成灾。

(二)导致火势扩大的灾害成因

1.未第一时间报警,延误扑救时机

上海统凡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汪跃辉点燃地面杨絮,杨絮引燃周边可燃物并进一步蔓延扩大。汪跃辉未在第一时间报警,未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初期扑救,导致火势进一步扩大,直至27分钟后,由山普公司员工王少臣拨打电话报警,延误了火灾扑救的时机。

2.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火灾建筑原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厂房,山普公司擅自将其作为丙类存储型物流建筑使用,在建筑耐火等级最高只能视作三级的情况下,占地面积及防火分区面积严重超过标准,未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固定消防设施,与火灾的蔓延扩大有直接关系。

3.违规改建、扩建,增加火灾荷载及扑救难度

火灾建筑的实际使用情况相对于原始情况存在较大面积的改建、扩建,原单层建筑内增加大面积钢结构夹层用于冷库、办公使用,建筑内使用大量可燃保温材料违规搭建冷库,大大增加了建筑的火灾荷载,且可燃保温材料燃烧速度快、发烟量大。另外,未经防火处理的钢结构耐火时间只有十五分钟,火灾后短时间内发生坍塌变形,严重妨碍了火灾扑救。

五、相关监管问题

(一)华新镇人民政府未完全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华新镇政府落实消防安全领导责任不到位,组织开展厂房、仓库消防安全专项排查不深入、整治不彻底。上海华新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华新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落实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园区内企业的违规改、扩建行为,未建立有效的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导致火灾隐患失控漏管。

(二)区消防救援支队(原青浦区公安消防支队)未完全履行督促指导责任。区消防救援支队(原青浦区公安消防支队)于2018年7月23日对山普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抽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为,依法对该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但未能持续跟踪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一)汪跃辉,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22”火灾事故肇事人,2019年5月22日14时06分,其点燃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南侧地面杨絮,导致了火灾的发生,对该起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5月23日,因涉嫌失火罪已被公安青浦分局刑事拘留,6月28日被依法逮捕,以失火罪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牟孝超,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将丁类厂房改变用途为冷库,改建项目未聘请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在收到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之后,未及时落实整改要求,对火灾事故的蔓延扩大、造成的巨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建议以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张余国,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股人,擅自将丁类厂房改变用途为冷库,改建项目未聘请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在知道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之后,未及时落实整改要求,对火灾事故的蔓延扩大、造成的巨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被青浦检察院取保候审,建议以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李锦华,华新镇工业园区科员,具体负责工业园区镇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日常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搭建、改变建筑物用途的情况,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五)沈国辉,华新镇工业园区支部副书记、经理,分管工业园区镇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未建立有效的隐患发现机制,整治工作组织不力,对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搭建、改变建筑物用途情况失察,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六)赵霞光,青浦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一科专业技术一级指挥员(原青浦区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助理工程师),持续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不深入,联系指导华新镇人民政府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七)此次火灾事故暴露出华新镇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消防安全工作履职不到位,对辖区内存在的违法搭建、违规改建行为失察。建议华新镇人民政府向青浦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七、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深入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街镇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推动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将消防管理同城市网格管理深度融合,将消防安全作为基层网格日常排查、监管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厂房、仓库的日常检查和排查,强化火灾隐患的动态掌控,实行分级分类清单式管理,对存在突出火灾隐患的场所,要牵头、联合多部门综合执法,科学制定整改计划,逐步消除隐患“存量”,严防隐患反复“回潮”。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突出隐患的源头管控。

针对此次火灾中暴露出来的建筑违规改建、扩建的突出问题,要从制度建设抓起,加强突出隐患的源头管控。建议建立冷库、物流等特殊业态准入机制,从源头管控违规改建冷库、物流建筑的现象;建议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报备制度,建筑改、扩建项目除向相关行业部门报备外,要向属地街镇进行备案,进一步提升属地街镇全面掌握辖区内改扩建项目的动态信息,对涉嫌违规改建、扩建的行为及时核查、制止;建议建立厂房、仓库租赁备案制度,工业建筑出租前,尤其是转租前,要向属地街镇进行报备,方便属地街镇理清租赁关系,加强动态管理,加强源头把控,进一步遏制隐患“增量”。

(三)进一步夯实消防安全基础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督促各类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深化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提高单位自查自防自救能力,进一步夯实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基础工作。探索建立企业消防安全信用管理体系,将消防违法行为同企业信用相挂钩,切实推动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形成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鼓励企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依托保险行业市场调节机制,落实消防安全第三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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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46 | 2019_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22”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5月22日14时33分,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丹路635号的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7200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达3867.5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委常委、副区长姜爱锋为组长,区府办副主任李柏青、应急管理局局长杨叶青、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周敬兵为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规划资源局、总工会、消防救援支队、华新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

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取视频、调查走访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22”较大火灾事故为一起责任事故。

一、事故概况

(一)单位概况

  1. 上海海锋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锋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12日,住所:青浦区华新镇淮海村,法定代表人:陈阿妹,注册资本:50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生产加工摩托车配件,仓储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 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乔工贸),成立于2002年7月11日,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06弄8号2幢3079室,法定代表人:唐金龙,注册资本:500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五金交电、服装、百货、针纺织品、建材、机械配件的销售,仓储,园林绿化服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 上海镕僖投资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镕僖投资),成立于2013年5月24日,住所: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1层C区159室,投资人:唐金龙,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建筑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仓储服务,销售机械设备、建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 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山物流),成立于2016年3月22日,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叙北路1号1号楼1层A区27室,法定代表人:牟孝超,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货物运输代理(除危险化学品),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装卸搬运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 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普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6日,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2590号1号楼304室,法定代表人:牟孝超,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货运专用运输(冷藏保鲜);仓储、堆存、装卸(除危险品);货运代理;物流信息咨询;食品流通;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工艺礼品、花卉苗木、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家居用品、家用电器、服装、服饰销售;海上、公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在计算机网络科技专业技术领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园林绿化养护;餐饮企业管理(不含食品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相关情况

1.建筑情况

火灾建筑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丹路635号(产证地址:华丹路685号),系海锋公司所有,厂房所属地块为工业用地,建筑为单层钢结构,无地下室,平面呈矩形,总长约144米,总宽约78米,建筑面积11299平方米,原用途为五金类加工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厂房,建筑于2001年8月15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012S0129D01),2002年8月26日取得《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沪房地青字(2002)第006588号}。

2.租赁情况

2002年8月至2006年6月,火灾建筑由海锋公司自持使用。2006年8月,海锋公司将该建筑出租给龙乔工贸,租期为28年。2007年1月至2015年10月,龙乔工贸将该建筑转租给上海奕品石材有限公司。2016年3月,龙乔工贸以镕僖投资的名义将该厂房转租给舜山物流,租期为12年,龙乔工贸与镕僖投资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唐金龙。火灾建筑的承租方为舜山物流,实际使用方为山普公司,舜山物流与山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牟孝超。

3.改、扩建情况

火灾建筑原使用性质为丁、戊类厂房,建筑面积11299平方米,建筑内仅配置灭火器,无固定消防设施(按照规范要求,丁、戊类厂房需配置灭火器,可不设固定消防设施。)。山普公司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对原建筑进行了改、扩建:一方面将建筑原南侧外墙及部分东侧外墙拆除,南侧外墙向南移约7米至南侧上海统凡实业有限公司的厂区围墙处,东侧外墙向东移约7.4米,扩建面积约1070平方米;另一方面将建筑内部进行重新分隔,北侧、东侧区域增加两处夹层,共约7480平方米,主要功能包括冷库、丙类仓储及办公等。改建后使用性质改变为丙类存储型物流建筑,使用面积约19850平方米,建筑耐火等级约三级,内部防火分隔未做调整,未增设消防设施(按照规范要求,多层丙类存储型物流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固定消防设施,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为4800平方米。),上述改、扩建工程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建筑耐火等级、平面布置、消防设施等均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4.使用情况

山普公司自用3000平方米,其余16850平方米出租给上海申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许昌鲜易供应链有限公司、上海本来果坊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冷雅实业有限公司4家公司,上述5家单位共有仓储客户54家。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现经过

2019年5月22日14时30分许,山普公司员工闫金山在干货仓东南角(1号板位附近)核对单据时,听到西侧(7、8号板位附近)有声音,回头看到7、8板位的三层货架靠近南侧外墙处有明火,随即向周围同事呼救,并用灭火器进行灭火,之后,其他同事赶到,在仓库的南侧门口一同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期间其同事王少臣拨打119电话进行报警(报警时间14时33分),后由于火势太大,全部撤离。14时30分许,该单位另一员工周红玲在仓库东南侧的卫生间上厕所时,闻到了异味并听到了声响,随即通过外楼梯到厕所上方的平台查看,发现建筑外墙有东西在燃烧,且周围的树木已被烧到。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19年5月22日14时33分,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市消防救援总队先后调派华新、白鹤等14个中队,87辆消防车,500余名指战员前往现场扑救。14时42分,辖区华新消防站(原华新消防中队)到场,出7支水枪打击、控制火势,由于火势蔓延迅速,3分钟后内攻力量撤出至外部设置阵地控制火势。15时08分,青浦区消防救援支队(原青浦区公安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和应急力量相继到场。根据到场力量,现场指挥部调整力量在燃烧建筑东、西和北侧设置水炮,并在内部设置移动水炮打击火势。15时31分,市消防救援总队(原上海市消防总队)全勤指挥部到场。根据现场情况调集大型、重型工程破拆机械协助灭火。16时35分,6台大型、重型工程机械协助从北侧和西侧破拆打开灭火通道,实施多点推进、逐片消灭的战术发起灭火攻坚。18时10分,现场明火熄灭转入收残阶段。24日8时30分,现场收残结束,所有驻防力量归队。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904.4万元,包括直接财产损失总金额统计为3867.5万元以及火灾现场处置费用36.9万元。

1.直接财产损失

按照现场核实与委托评估公司相结合的统计原则,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B185-2014)的相关要求,运用重置价值法、成本-残值法等方法进行统计。

2.火灾现场处置费用

火灾现场处置费用包括灭火救援中的灭火剂等消耗材料费、水带等消防器材损耗费、消防装备损坏损毁费和清障调用大型设备及人力费以及灾后清理现场的费用,共计36.9万元。

四、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上海统凡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汪跃辉在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仓库南侧彩钢板外墙外中部偏东区域下方地面点燃杨絮,被点燃的杨絮遂即引燃地面及彩钢板外墙处可燃物,后蔓延至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仓库内部并扩大成灾。

(一)起火原因

1.起火时间的认定

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14时33分;上海统凡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北侧2号监控显示2019年5月22日14时06分汪跃辉在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仓库南侧彩钢板外墙外中间偏东区域点燃地面杨絮。结合上述证据、火灾发展规律、现场可燃物燃烧性质,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14时06分。

2.起火部位的认定

根据汪跃辉、魏云纪(均为上海统凡实业有限公司员工)的询问笔录及现场指认、上海统凡实业有限公司厂房东侧3号监控显示可知,起火部位为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丹路635号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仓库南侧彩钢板外墙外中部偏东区域。

3.起火原因的认定

根据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现场勘验、视频监控,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汪跃辉在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仓库南侧彩钢板外墙外中部偏东区域下方地面点燃杨絮,被点燃的杨絮遂即引燃地面及彩钢板外墙外可燃物,后蔓延至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仓库内部并扩大成灾。

(二)导致火势扩大的灾害成因

1.未第一时间报警,延误扑救时机

上海统凡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汪跃辉点燃地面杨絮,杨絮引燃周边可燃物并进一步蔓延扩大。汪跃辉未在第一时间报警,未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初期扑救,导致火势进一步扩大,直至27分钟后,由山普公司员工王少臣拨打电话报警,延误了火灾扑救的时机。

2.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火灾建筑原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厂房,山普公司擅自将其作为丙类存储型物流建筑使用,在建筑耐火等级最高只能视作三级的情况下,占地面积及防火分区面积严重超过标准,未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固定消防设施,与火灾的蔓延扩大有直接关系。

3.违规改建、扩建,增加火灾荷载及扑救难度

火灾建筑的实际使用情况相对于原始情况存在较大面积的改建、扩建,原单层建筑内增加大面积钢结构夹层用于冷库、办公使用,建筑内使用大量可燃保温材料违规搭建冷库,大大增加了建筑的火灾荷载,且可燃保温材料燃烧速度快、发烟量大。另外,未经防火处理的钢结构耐火时间只有十五分钟,火灾后短时间内发生坍塌变形,严重妨碍了火灾扑救。

五、相关监管问题

(一)华新镇人民政府未完全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华新镇政府落实消防安全领导责任不到位,组织开展厂房、仓库消防安全专项排查不深入、整治不彻底。上海华新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华新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落实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园区内企业的违规改、扩建行为,未建立有效的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导致火灾隐患失控漏管。

(二)区消防救援支队(原青浦区公安消防支队)未完全履行督促指导责任。区消防救援支队(原青浦区公安消防支队)于2018年7月23日对山普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抽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为,依法对该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但未能持续跟踪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一)汪跃辉,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22”火灾事故肇事人,2019年5月22日14时06分,其点燃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南侧地面杨絮,导致了火灾的发生,对该起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5月23日,因涉嫌失火罪已被公安青浦分局刑事拘留,6月28日被依法逮捕,以失火罪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牟孝超,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将丁类厂房改变用途为冷库,改建项目未聘请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在收到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之后,未及时落实整改要求,对火灾事故的蔓延扩大、造成的巨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建议以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张余国,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股人,擅自将丁类厂房改变用途为冷库,改建项目未聘请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在知道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之后,未及时落实整改要求,对火灾事故的蔓延扩大、造成的巨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被青浦检察院取保候审,建议以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李锦华,华新镇工业园区科员,具体负责工业园区镇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日常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搭建、改变建筑物用途的情况,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五)沈国辉,华新镇工业园区支部副书记、经理,分管工业园区镇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未建立有效的隐患发现机制,整治工作组织不力,对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搭建、改变建筑物用途情况失察,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六)赵霞光,青浦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一科专业技术一级指挥员(原青浦区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助理工程师),持续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不深入,联系指导华新镇人民政府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七)此次火灾事故暴露出华新镇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消防安全工作履职不到位,对辖区内存在的违法搭建、违规改建行为失察。建议华新镇人民政府向青浦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七、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深入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街镇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推动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将消防管理同城市网格管理深度融合,将消防安全作为基层网格日常排查、监管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厂房、仓库的日常检查和排查,强化火灾隐患的动态掌控,实行分级分类清单式管理,对存在突出火灾隐患的场所,要牵头、联合多部门综合执法,科学制定整改计划,逐步消除隐患“存量”,严防隐患反复“回潮”。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突出隐患的源头管控。

针对此次火灾中暴露出来的建筑违规改建、扩建的突出问题,要从制度建设抓起,加强突出隐患的源头管控。建议建立冷库、物流等特殊业态准入机制,从源头管控违规改建冷库、物流建筑的现象;建议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报备制度,建筑改、扩建项目除向相关行业部门报备外,要向属地街镇进行备案,进一步提升属地街镇全面掌握辖区内改扩建项目的动态信息,对涉嫌违规改建、扩建的行为及时核查、制止;建议建立厂房、仓库租赁备案制度,工业建筑出租前,尤其是转租前,要向属地街镇进行报备,方便属地街镇理清租赁关系,加强动态管理,加强源头把控,进一步遏制隐患“增量”。

(三)进一步夯实消防安全基础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督促各类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深化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提高单位自查自防自救能力,进一步夯实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基础工作。探索建立企业消防安全信用管理体系,将消防违法行为同企业信用相挂钩,切实推动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形成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鼓励企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依托保险行业市场调节机制,落实消防安全第三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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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47 | 2019_东莞_大岭山9·4较大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东莞市大岭山镇“9•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9月4日18时53分许,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大井公107国道边的东莞市创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厂房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7300平方米,火灾烧损部分建筑结构,家具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机器设备及物品一批,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梁维东书记、肖亚非市长、白涛常务副市长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援,全面核查失联人员名单,确保没有被困人员遗漏,做好伤员抢救及家属情绪安抚;要全力控制火势,防止发生二次事故;要及时做好信息发布,积极做好舆情引导;要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切实查明火灾原因,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全市的火灾隐患排查,确保安全生产。要以案说防,让安全生产多发领域的管理者和企业主接受深刻教育,真正负起责任。要对用电安全进行专项整改。受梁维东书记委派,肖亚非市长、邓涛秘书长、卢汉彪副秘书长、黄淦洪副秘书长等领导同志带领市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火灾现场指导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置等工作。省消防总队罗云庆总工程师、罗志勇副参谋长、王伟轩副部长带领总队全勤指挥部到场指挥救援。9月5日,省应急管理厅王中丙厅长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深刻吸取教训,狠抓落实,压住蔓延势头,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态势。9月6日,省安委办、省应急管理厅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施挂牌督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副秘书长卢汉彪同志为组长,市纪委监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消防支队、总工会及大岭山镇政府有关人员参加的东莞市大岭山镇“9·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东莞市创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嘉家具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4586924F,住所: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大井公107国道边,法定代表人:陈成波,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产销:家具及配件。
  1. 东莞市玩木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木家具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THTQ35,住所:东莞市大岭山镇百花洞村美花林路87号B栋,法定代表人:张岗,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加工、生产、销售,网上销售:家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1. 东莞市鸿意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意建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2076577T,住所: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博美市场路79号,法定代表人:张济意,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加工、销售:电子配件、五金配件;园林绿化工程。

(二)起火建筑物基本情况

建筑物概况

起火建筑物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107国道旁,东侧为联丰巷,南侧为民宅,西侧为宿舍及办公楼,北侧为东莞市凯盛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厂房。起火建筑为一栋L型建筑,地上四层,其中首层至第三层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第四层为钢结构,首层四周及中部搭建大量铁皮棚。经现场测量,该建筑占地面积约为1600平方米,首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四周搭建铁皮棚面积共约12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7630平方米。首层主要是家具生产车间和家具原材料堆放区,第二层主要是家具生产车间,第三层主要是家具仓库,第四层主要是家具生产车间和家具仓库。

经查,起火建筑的首层局部、二层和三层由创嘉家具公司使用,首层局部和四层由玩木家具公司使用。

投资建设及转让情况

2000年9月8日,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第十经济合作社与大岭山镇测绘队签订《土地使用有偿转租合同书》,将总面积约6.36亩的土地(包含起火建筑物用地在内)转租给大岭山镇测绘队,租期50年。2001年12月,大岭山镇测绘队在地块上建成厂房1栋(起火建筑物,共3层,建筑面积4868平方米)、宿舍1栋(共5层,建筑面积2846平方米)。建成后,大岭山镇测绘队将以上建筑物租给华昌发泡胶厂使用。

经查,开工建设前,建设方大岭山镇测绘队未取得建设施工相关许可;建成后,相关建筑物未按要求进行消防验收。

2003年3月,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村民委员会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东府集用2003第1900152102951号),权属性质:集体,使用类型:批准拨用工业用地,宗地总面积:4555.5平方。

经调查,起火建筑物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施行前(2001年12月)建设完成的,应纳入历史遗留建筑物进行统计,待市政府相关部门出台解决办法后进行处理。

2007年3月22日,在大岭山镇杨屋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同意下,大岭山镇测绘队与东莞市鸿意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将厂房、宿舍楼及围墙内空地转让给鸿意建材公司,转让价格600万元。同时,大岭山镇测绘队将其与华昌发泡胶厂的租约及7万元租约押金转移给鸿意建材。

经查,在此次转让交易前,事故建筑物一层周边已搭建铁皮棚,并一直保留沿用至今。

2010年5月,鸿意建材公司首次将厂房出租给创嘉家具公司,租期5年。到期后,双方于2015年5月28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以11.5元/平方米的租金租用鸿意建材公司厂房,租期5年(2015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

2013年8月30日,出租方鸿意建材公司与承租方创嘉家具公司签订《消防设施移交确认书》,列明“出租方委托东莞市永安消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2013年8月30日已将出租厂房(创嘉家具有限公司陈成波)的消防系统工程全部维修验收合格正常使用。现移交于陈成波使用管理。在厂房出租合同期满时通过验收合格正常使用,交付于东莞市鸿意建材有限公司。在合同期内使用中出现维修及损坏,一切维修费用由陈成波负责。”。

违章建筑物有关情况

大岭山镇测绘队将事故建筑物出售给鸿意建材公司前,在事故建筑物一层周边已搭建好铁皮棚,属历史遗留问题。

2012年,创嘉家具公司在一楼中部搭建铁皮棚,占地面积约600平方米,

2015年7月份,鸿意建材公司在厂房(起火建筑物)三楼顶搭建完成一层钢结构厂房,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工程造价约30万元,属违章建筑。

2015年9月22日,鸿意建材公司与创嘉家具公司商议后签订《补充协议》,将厂房三楼楼顶新搭建完成的一层钢结构厂房按照8.5元/平方米的价格租给创嘉家具公司,每月租金13600元,租金从2015年11月1日开始收取。

2018年8月,创嘉家具公司擅自将厂房一层西面局部(约500平方米)及四楼违章搭建的1600平方米厂房分租给玩木家具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8时22分20秒(监控视频时间,比北京时间快5分53秒),起火建筑物四层车间员工开灯、打卡上班,先后有23名员工打卡(4名员工打卡后离开)。18时58分46秒,起火建筑物首层东面外墙的电线槽出现喷溅火花,引燃电线槽下方堆放的废弃海绵等易燃材料引发火灾。员工陆宽当时在厂房首层电梯口处,听到喊叫,发现首层东面外墙处有火苗后,拿起车间里的灭火器和其他4人灭火,火势未能控制且不断往车间里面蔓延,5人撤离。此间,创嘉家具公司财务何春艳拨打119电话报警。18时59分12秒,首层车间员工发现着火后,9名员工用灭火器灭火,火势未能控制且不断向车间内部面蔓延。18时59分52秒,三层车间1名员工发现火情后,立即关闭窗户;19时00分11秒,3名员工从起火建筑物南侧出口逃离火场;19时00分20秒,1名员工在起火建筑物西侧关闭电闸后向外疏散,6名员工从西侧出口逃离火场。19时00分27秒,12名员工从起火建筑物西侧出口逃离火场;19时01分31秒,员工开始疏散到厂房正门,另有7台汽车和3台货车驶离火灾现场。3名遇难者遗体于22时30分左右在起火建筑第三层东南角楼梯间旁搜索到,23时明火基本被扑灭。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 应急处置情况

(1)应急联动情况

火灾发生后,东莞市政府和大岭山镇政府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组织应急、消防、公安、卫健等相关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火灾发生后,市委梁维东书记,市政府肖亚非市长等领导作出专门批示,市政府肖亚非市长、邓涛秘书长、卢汉彪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张志强局长、市消防支队苏炜龙支队长、大岭山镇委张拔海书记、黄德洪镇长等领导第一时间赶往现场了解情况,指导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情况

19时07分许,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接到杨屋村报告后,立即安排值班人员赶赴现场,分局长何浩江、副局长孙诗德也立即赶赴现场。19时20分,应急值班人员到达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全力协助救援工作。应急管理分局了解到多名员工被困后,立即报镇委副书记欧阳振球和党政办,欧阳振球副书记指示立即启动《大岭山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应急管理分局立即电话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消防救援部门应急情况

18时55分许,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大岭山消防大队6辆消防车、22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同时先后调集大岭山、长安、松山湖、大朗、虎门、特勤等6个消防大队,121名指战员,27台消防车(2辆装备车、1辆充气车、2辆照明车、2辆云梯车、3辆高喷车、17辆水罐车)赶赴现场处置。18时58分,大岭山杨屋村消防站首先到达现场进行火灾初期扑救并了解掌握人员被困情况,随即大岭山消防大队到场,迅速展开灭火战斗并抢救被困人员。19时15分,东莞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出动,到达现场后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制定救援方案。19时18分,增援力量陆续到达现场,第一时间向现场指挥部领受任务开展救援工作。19时25分,东莞消防支队苏炜龙支队长接报后,赶往现场指挥作战。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后,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在现场评估后,对现场参战力量进行调整。20时15分火势得到控制,指挥部命令灭火组开展火场内攻,随后省总队罗云庆总工程师、罗志勇副参谋长、王伟轩副部长带领总队全勤指挥部到场指挥。22时30分左右在建筑第三层东南角楼梯间旁搜索到3名遇难者遗体。23时明火基本被扑灭,现场指挥部决定由主战力量大岭山大队留下对火场继续进行清理,其余参战队陆续撤回。

(4)公安部门应急情况

19时10分许,大岭山公安分局杨屋派出所民警巡逻期间发现辖区东莞市创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方位有浓烟冒出,疑似发生火灾,遂向分局110指挥中心汇报情况。接报后,大岭山分局110立即指派铁骑、巡警大队、交警、派出所等部门70多名值班警力到场处置,同时联系大岭山镇消防、120、党政办、应急分局等部门赶赴现场处置。

19时37分许,大岭山镇交警大队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现场救援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市交警支队袁惠兰副政委及值班备勤大中队领导到现场进行靠前指挥,立即开辟绿色救援通道,临时封闭107国道长安往东城方向杨屋牌坊路段的两条车道以供消防车及救护车到场进行抢险救援;组织大队60余名值班备勤人员到各拥堵路段进行疏导交通;将警情通报至市交警支队值班领导及指挥中心,请求市交警支队及长安大队进行协助,在长安镇辖区内,将车辆进行分流,防止车流大量涌入107国道,造成交通瘫痪。

(5)卫健部门应急情况

19时04分许,东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到东莞市120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组织3辆120救护车迅速赶往现场,救护车19时07分出车,19时20分到达现场,院内同时启动紧急应急预案。市卫健局联同东莞市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及烧伤科2名专家到达医院支援。东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为伤员开通“绿色通道”。当晚,共接回3名伤员,第一名伤员于19时27分接回,初步诊断为胸12-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专家会诊后,于23时00分转到东莞市人民医院;第二名伤员20时15分接回,初步诊断为呼吸道烧伤,经专家会诊后,于22时40分转到东莞市人民医院;第三名伤员21时56分接回,初步诊断为全身多处烧伤、外伤、呼吸道烧伤,经专家会诊后,直接转到东莞市人民医院。

  1. 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大岭山镇迅速成立了以张拔海书记为组长的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并由镇委副书记欧阳振球、镇委委员侯岳东,镇委委员、公安分局局长杨方煜牵头善后组落实家属慰问等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9月6日,鸿意建材公司、创嘉家具公司与3名死者家属就赔偿金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确认书。9月10日,三名死者的遗体已火化,死者家属均已收到全部赔偿金,于当天离莞回家。事故发生至今,未出现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三)应急救援评估

经评估,东莞市大岭山镇“9·4”较大火灾事故信息报送及时。各级政府、部门、救援队伍及医疗机构反应迅速、响应及时、全力救治,处置工作合理、有效。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1. 死亡人员情况

(1)潘振杰,男,26岁,广东清新人,创嘉家具公司员工。

(2)李子辉,男,30岁,湖南耒阳人,创嘉家具公司员工。

(3)黄通顺,男,33岁,广西靖西人,创嘉家具公司员工。

根据广东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东)公(司)鉴(法尸)字〔2019〕09059号、〔2019〕09060号、〔2019〕09061号}表明,潘振杰、李子辉、黄通顺的死亡原因符合烧死。

  1. 受伤人员情况

(1)李国军,男,36岁,湖南永州人,玩木家具公司员工。

(2)罗祥伟,男,34岁,云南昭通人,创嘉家具公司员工。

(3)李建成,男,42岁,河南鲁山人,创嘉家具公司员工。

目前,三名伤者均已出院,待伤者工伤认定之后,再进行赔偿相关工作。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截止日前,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00.1228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内外围反复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 起火原因

创嘉家具公司生产厂房首层东面外墙电线槽内生产用电的电线短路,喷溅高温熔珠引燃电线槽下方堆放的废弃海绵等易燃材料引发火灾。

具体分析如下:

(1)监控视频显示,2019年9月4日18时58分46秒(北京时间为:18时52分53秒,经校对时间,监控视频时间比北京时间快5分53秒左右),创嘉家具公司生产厂房首层东面外墙的电线槽出现喷溅火花,开始引燃电线槽下方堆放的海绵等废弃材料引发火灾。

(2)经现场勘验,起火点处有电线经过,部分电线有明显的短路打火痕迹,电线槽有多处击穿痕迹,有多颗熔珠粘在线槽上,具备引起火灾的条件。

(3)起火点处有大量易燃海棉等废弃材料,具备电线短路引发火灾的条件。

(4)提取窗底部残留物进行水洗后发现多颗熔珠,提取该熔珠经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粤震司法鉴定所〔2019〕痕鉴定第273号),熔珠为一次短路形成。

(5)用手持数字高斯计对窗间的电线槽进行剩磁测量,最高值是3.4mT。

  1. 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起火建筑虽配备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但由于日常检修维护不到位,在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未响应动作,不能及时对初期火灾进行扑救,造成了火势失控蔓延。

(二)暴露出的问题

  1. 创嘉家具公司,未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一是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没有检查该栋建筑的合法性,租赁没有经过消防验收的建筑作为生产车间;二是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三是消防栓水压、水量严重不足,未按照要求对消防喷淋设施、消防警铃等设备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四是防火检查工作缺失,未及时消除生产厂房首层东面生产用电线路安全隐患,最终出现电线短路,喷溅高温熔珠违规摆放海绵等生产原材料的火灾隐患;五是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企业员工发现火灾后,在两分钟内切断全厂电源,造成人员疏散困难。火灾发生后,大部分员工不懂得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逃生;六是消防教育培训不到位,死亡的3名人员均为入职不到一周的新员工,未接受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有关的培训,严重缺乏消防安全逃生意识和技能。企业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对身边明显存在的火灾隐患辨别不清、重视不够。
  1. 玩木家具公司,将违章搭建的铁皮棚作为家具生产车间和仓库使用,堆放了大量的成品、半成品等易燃物,破坏了整栋建筑平面布局,对事故发生后其他员工逃生自救、事故救援造成影响。
  1. 鸿意建材公司,在事故建筑第四层违章搭建铁皮棚破坏了建筑平面布局,对事故发生后其他员工逃生自救、事故救援造成影响2。
  1. 大岭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大岭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直属的办公机构,该单位落实上级消防执行工作规定、指示和要求不力,对辖区内消防工作动态、形势掌握不足,对工业企业消防隐患整治工作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失察,对大岭山镇2018年火灾隐患整治重点地区杨屋村的消防工作监督、考核不到位。
  1. 大岭山镇消防大队,作为大岭山镇消防工作主管部门,该单位违反上级消防执行工作规定、指示和要求,造成辖区部分工业企业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缺位;抽查工业企业消防安全生产工作弄虚作假,未现场查实企业消防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工作、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不力,组织、指导、监督村(社区)、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工作流于形式。
  1. 大岭山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作为大岭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下属的火灾隐患整治专门机构,该单位未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全覆盖工作的要求,对杨屋村防火巡查服务队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工作的检查和指导不力。收集村各类消防基础信息资料及建档工作不认真,对网格管理中心人员信息采集存档工作监督不力。
  1. 大岭山镇城管分局,作为大岭山镇查处违章建设行为的行业主管部门,该单位未严格落实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在2015年7月1日第一次巡查发现鸿意建材公司在创嘉家具公司3层楼顶违法加建铁皮厂房的行为后,仅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发出《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告知书》,未向规划部门核实违建信息,未按照执法规范办理《立案审批表》;在2015年7月6日第二次巡查发现抢建行为后,仅再次发出《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告知书》(抢建单位未在《送达回证》签字),未办理《强制措施审批表》;直至事故法发生,大岭山镇城管分局仍未对鸿意建材公司抢建完成且长期出租的违章建筑履行行政强制职能。
  1. 大岭山镇网格管理中心,未落实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协助消防部门开展辖区内消防工作不力,未有效创建火灾综合防控网,在实际工作中弄虚作假:一是在智慧东莞APP中将7000余平方米的创嘉家具公司创建录入为100平方米以下的小作坊,严重失实;二是在未对创嘉家具公司消防安全进行巡查检查的情况下,填报消防合格的结论。
  1. 大岭山镇杨屋村委会,未能落实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工作职责,对工业企业消防安全生产工作巡查未做到全覆盖,对鸿意建材公司违章建设行为的宣传劝阻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东莞市大岭山镇“9·4”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监管缺失而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东莞市大岭山镇“9·4”较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人)

陈成波,男,汉族,1972年3月出生,深圳市罗湖区人,东莞市创嘉家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陈成波作为创嘉家具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陈成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成波第一时间被警方控制;9月6日,陈成波被依法刑事拘留;9月29日,陈成波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3个)

  1. 东莞市创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建议由大岭山镇城管部门牵头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一楼中部违法搭建的钢结构厂房。
  1. 东莞市玩木家具有限公司。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由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东莞市玩木家具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1. 东莞市鸿意建材有限公司。该公司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东莞市鸿意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二是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大岭山镇城管部门牵头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4,责令限期拆除违法搭建的钢结构厂房。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9人)

  1. 张衡麟,男,1974年7月出生,东莞市莞城街道人,中共党员,现任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大岭山大队大队长,负责全面工作;兼任大岭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大岭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张衡麟对事故调查工作认识不足,面对事故调查态度不端正;不担当不作为,未按照市政府《关于明确我市镇街消防机构及消防队伍设置的通知》(东府办函〔2010〕281号)工作要求担任大岭山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主任;不按上级规定开展工作,乱作为,擅自转移大岭山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工业企业消防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职责,造成辖区部分工业企业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存在监管真空,致使事故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情况长期存在;组织抽查辖区工业企业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组织、指导、监督杨屋村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工作不到位,对杨屋村消防安全工作不扎实、对工业企业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的问题失察。张衡麟对大岭山镇消防安全工作不落实负主要领导责任,鉴于消防部门目前处于改制过渡期,且尚属垂直管理,建议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1. 黄毓锋,男,1975年1月出生,东莞市大岭山镇人,中共党员,自2009年6月起担任东莞市大岭山镇火灾隐患整治办主任、大岭山镇消防队党支部书记,负责全面工作。黄毓锋未正确履行职责,对火灾隐患整治办疏于管理,未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全覆盖工作的要求,对杨屋村防火巡查服务队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工作的检查和指导不力。黄毓锋对大岭山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安全检查、监督工作不落实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1. 殷照强,男,1985年5月出生,东莞市大岭山镇人,中共党员,自2017年4月起担任东莞市大岭山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副主任,负责杨屋村、矮岭冚等村的消防隐患整治工作。殷照强未正确履行职责,未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全覆盖工作的要求,对杨屋村防火巡查服务队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工作的检查和指导不力。殷照强对大岭山镇火灾隐患整治办未落实杨屋村安全检查、监督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汤锦伦,男,1973年1月出生,东莞市大岭山镇人,中共党员,自2010年5月起担任东莞市大岭山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副主任、大岭山镇消防队党支部副书记,负责圩镇、马蹄岗片区消防隐患整治工作。汤锦伦未正确履行职责,未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全覆盖工作的要求,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1. 张国权,男,1974年2月出生,东莞市大岭山镇人,中共党员,大岭山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执法中队队长、二级主任科员。张国权对下设巡查组的巡查信息、辖区内违法建设情况掌握不足,对执法股巡查组的管理不善,对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信息掌握不足,对违法案件查处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张国权对东莞市鸿意建材有限公司违法搭建行为查处不彻底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邝日新,男,1972年5月出生,东莞市大岭山镇人,中共党员,原大岭山镇城管分局执法股规划组组长,对执法股各巡查组信息统筹不力,对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信息掌握不足。邝日新对东莞市鸿意建材有限公司违法搭建行为查处不彻底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叶树深,男,1963年9月出生,东莞市大岭山镇人,中共党员,原大岭山镇城管分局副局长,2015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分管城管分局执法股。叶树深对执法股管理不善,对违法建设案件查处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叶树深对东莞市鸿意建材有限公司违法搭建行为查处不彻底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1. 何锦斌,男,1972年10月出生,东莞市大岭山镇人,中共党员,大岭山镇杨屋村委会副书记,自2017年5月起分管村消防、安全生产工作。何锦斌对杨屋村未按要求切实落实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职能、对工业企业消防安全生产工作巡查未做到全覆盖的问题失察,对杨屋村未落实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何茂德,男,1980年6月出生,东莞市大岭山镇人,中共党员,大岭山镇杨屋村党工委委员,自2014年5月起分管村城管工作。何茂德对鸿意建材公司违法建设行为的宣传劝阻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杨屋村违法建设得不到有效制止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四)其他处理意见

  1. 何应叨,1957年6月出生,东莞市大岭山镇人,群众,大岭山镇杨屋村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参与了2015年东莞鸿意建材公司违章搭建执法工作。作为执法见证人,何应叨未落实职责,对后续鸿意建材公司违章抢建行为的巡查、报告、劝阻工作不到位,建议由大岭山镇杨屋村根据有关规定对何应叨作辞退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大岭山镇政府。
  1. 何振东,男,1988年10月出生,东莞市大岭山镇人,群众,大岭山镇城管分局巡查员。作为执法见证人,何振东未落实职责,对后续鸿意建材公司违章抢建行为的巡查、报告、劝阻工作不到位,建议由大岭山镇城管分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何振东作辞退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市城管局。
  1. 何锦轩,男,1989年5月出生,东莞市大岭山镇人,群众,智网APP信息创建员,未履行自身工作职责,将东莞市创嘉家具有限公司信息错误录入为100平方米以下的小作坊,对后期消防监管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大岭山镇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对何锦轩作辞退处理。
  1. 欧阳苏球,男,1968年3月出生,东莞市大岭山镇人,中共党员,现任大岭山镇城管分局副局长,分管执法。欧阳苏球对城管分局查处违法案件不彻底的问题负有责任,建议由大岭山镇纪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督促其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1. 建议责令李杰荣(大岭山镇副镇长)、杨方煜(大岭山镇公安分局长)作出书面检查。
  1. 建议责令市消防支队对大岭山镇消防大队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大岭山镇城管分局向大岭山镇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大岭山镇、市消防支队、市城市管理局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和违法建设监管工作。
  1. 对于2001年12月建设完成的包含起火建筑物在内的建筑物,待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建筑物处理措施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如监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则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事故主要教训

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结合近期发生的多起火灾事故,充分暴露出我市仍有部分企业消防安全工作亟待加强,部分企业负责人未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仍未建立相应的消防工作组织机构,未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缺失,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能力严重不足。

工业企业基层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起火建筑存在“先天不足”,建设前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投入使用后未申请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起火建筑物长期“带病运行”,疏散楼梯未设置封闭楼梯间,占用消防车道,安全出口处设置卷帘门,生产车间与仓库分隔不符合要求。以上充分暴露出部分镇街(园区)未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镇街、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未得到有效落实,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担当不足,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仍长期存在。事故发生前,事故单位未曾接受过消防监管,且建筑规模被错误录入为100平方米以下的小作坊,充分暴露出基层消防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彻底、走过场,日常巡查检查、网格管理流于形式,消防宣传工作覆盖性不足等问题。

(三)查处违章建设行为工作力度有待加强。起火建筑违章搭建严重,起火建筑首层外围、中部搭建铁皮棚,且作为废料储存区、生产车间及货物堆放使用,占用了建筑防火间距和火场逃生路径,增加了建筑火灾负荷,加大了火灾扑救难度。第四层违章搭建铁皮棚作为家具生产车间和仓库使用,堆放了大量的成品、半成品等易燃物,破坏了建筑平面布局,影响逃生自救。以上充分暴露出部分企业无视法律法规,不考虑生产安全,随意对厂房进行改建、扩建、搭建,形成大量的事故隐患。对于长期存在的违章建筑,相关部门、属地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得不到根本的解决。

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发生后,省安委办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深入当地,对火灾隐患整治、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中仍然发现部分工业企业存在消防栓水量水压不足、企业规模网格化录入不符合实际等突出问题,充分说明我市火灾防范工作仍有待加强,各镇街(园区)、各有关单位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以对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坚决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消防安全的决策部署。

强化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开展消防工作督导。针对近期火灾多发态势,建议立即抽调应急、消防、住建、交通、城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督导组深入各镇街突击检查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各镇街主要领导按照每周半天、其他班子成员每周一天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督导。由市消安委抽调成员分管领导组成督导组开展消防专项执法行动交叉督导和全市家具生产加工企业消防安全暗访督导,协调市供电部门供电技术员全程参与督导和整治工作。督导结果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全面压实消防工作责任。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事故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等问题,建议大岭山政府要分门别类制定协调统一、务实可操作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全面清查辖区内800余间家具企业,重点落实全员“一懂三会”培训、消防设施维保、防火检查巡查、保持疏散通道畅通等要求。引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更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集中部署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督促其健全责权清晰、制度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全面升级微型消防站确保具备“三队合一”功能,并落实“六个一”要求。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守规承诺公告制,由单位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纳入消防部门监督抽查范围。

(三)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强化单位消火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一是城管部门要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水务部门、属地供水企业要加强供水管网的维护工作,彻底解决火灾扑救中出现的市政供水管网压力不足,以及市政消火栓数量不足、损坏停用等问题,确保火灾扑救时消防供水稳定高效。二是消防部门要加强加强消火栓的日常检查,做好消火栓的编号、建档工作,彻底解决部分企业单位消火栓水量、水压严重不足的问题,对排查发现存在消火栓的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损坏、挪用消火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严肃处理,顶格处罚。

(四)迅速开展家具企业火灾隐患、用电安全专项整治。一是由消防部门迅速组织开展家具企业火灾隐患专项整治,重点对企业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配备是否完整好用,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防火巡查制度是否落实进行检查,对无法落实整改措施的企业迅速采取强制措施。二是由市消安委办牵头制定企业用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隐患数量、是否严重、紧急程度等因素,分时间段对登记在案的企业用电安全进行逐一排查整治,发改、应急管理、供电、消防、公安、住建、国有资产、工信、商务等部门要自觉配合;供电部门要依托基层供电分局熟悉企业情况的优势,协助明确重点排查对象,争取尽快清理整治一批企业消防安全隐患。发改、供电部门要联合电力行业协会开展企业用电安全隐患检查,推广采用先进的电气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并充分考虑企业整改成本,提供有效、经济的整改意见和技术建议,避免过度增加企业负担。

(五)多措并举,扎实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各镇街网格管理中心深入贯彻落实“智网工程”各项工作。一是要量化工作任务,推行工作日志模式,要求网格管理员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入格事项工作任务。二是要推行每周实地督导、“周例会”制度,每周集中通报各站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并对工作不力的网格管理员进行约谈、交叉跟岗学习。三是要健全网格员奖惩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考核标准对网格员作出奖金奖励、辞退处理等措施,充分调动网格员工作积极性;健全网格员督查问责机制,落实定期工作通报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个人,由镇网格管理中心对不称职网格员作追究问责;建立部门线索隐患处置问责机制,定期对各村(社区)处置情况进行通报,推动镇党委政府牵头,对处置不力的村(社区)进行约谈问责,提高各村(社区)、职能部门领导对隐患处置的重视程度,发挥处置队伍作用,真正将“采办分离”工作机制落到实处,提高隐患整治效率。

(六)强化政策支撑,健全违建查处机制。在政策支撑方面,尽快出台对新增在建违法建设进行快速拆除的文件,确保快速拆除的合法性。在违建查处机制方面,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东莞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方案》(东府办〔2018〕62号)要求,扎实开展“两违”治理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市城管局负责统筹开展东莞市建设用地上的在建违建查控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协助各镇街(园区)开展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工作;进一步强化各镇街(园区)的属地监管和网格化巡查,推进管理关口前移和执法重心下沉,构建“全面监管、无缝衔接、不留死角”的网格化巡查格局,出台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问责办法;探索实行“街长制”,“街长”对责任街(路)的违建情况的日常巡查和相关问题的发现、协调、监督负责,定期检查责任街(路),做好存在问题的处理跟踪,同时完善层级管理制度,推进城市违建巡查精细化管理。

FD09348 | 2019_东莞信义五金10·30镁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东莞市长安镇“10·30”镁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厂房搬迁后拆除过程中长安镇“10·30”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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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0-11-03 03:12:25

2019年10月30日12时20分许,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河涌东街89号的东莞市信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其他爆炸事故,金属粉末爆燃引起过火面积约为100平方米的火灾,该起爆炸事故引发的火灾烧损沙头社区河涌东街90号一建筑结构(铁皮房)及设备物品一批,造成一人受伤。2019年11月26日,伤者王富来经救治无效在家中死亡。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东莞市信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P31D9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何华军,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6年4月28日,住所: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沙区河涌东街37号,经营范围:加工:五金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 梁金成,男,汉族,1960年9月出生,东莞市长安镇人,系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河涌东街89号的业主。
  1. 何华军,男,汉族,1976年10月出生,湖南省道县人,系信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主要负责人。
  1. 陈炳坤,男,汉族,1984年1月出生,东莞市长安镇人,系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河涌东街89号事故的发现者。
  1. 陈根元,男,汉族,1966年1月出生,四川省简元市人,系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河涌东街89号事故的目击者。

5.王富来,男,汉族,1980年6月出生,河南省登封市人,系废品回收人员。

(三)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是东莞市信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河涌东街89号,其东侧为河涌东街88号荣富五金制品厂(未进行工商登记),南侧为河涌,西侧为河涌东街90号,北侧为道路。该建筑为一栋钢筋混凝土结构三层,占地面积约120平方米,其南侧搭建有一层约80平方米的铁皮房。经调查,自2017年10月至事故发生当日,该建筑及铁皮房一直为何华军所承租用作东莞市信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该起爆炸事故引发的火灾过火面积约为100平方米,烧损沙头社区河涌东街90号一建筑结构(铁皮房)及设备物品一批,导致一名人员受伤。

(四)现场勘查情况

2019年10月31日9时10分至10月31日17时,东莞市消防支队长安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该起爆炸事故引发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具体情况如下:

1.初步勘验情况:

(1)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河涌东街89号信义公司北侧钢筋混凝土结构第一层为餐厅,第二层、第三层为员工宿舍。南侧铁皮搭建部分为生产抛光车间。车间内物品已搬空,南侧中间位置停放有一台电动三轮车,车上放置有三台排风扇。三轮车东侧放置有一台抛光机,未接电。

(2)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河涌东街89号信义公司总供电箱被相关部门查封,封条日期为“2019年10月7日”。内部无供电。

(3)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河涌东街90号为一无名仓库,北侧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面积约120平方米,未过火。南侧为铁皮结构,面积约100平方米,有严重过火痕迹。内部物品均烧损。

(4)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河涌东街90号为一无名仓库内物品均为上部过火,内部存放有油漆等易燃材料。

(5)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河涌东街90号为一无名仓库铁皮结构东南侧靠近河涌东街89号顶部烧损严重,排水管道严重变形。

2.细项勘验情况:

经勘验,认定起火点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河涌东街89号信义公司南侧附近,主要依据如下:

对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河涌东街89号信义公司进行细项勘验,南侧靠近河涌位置水泥池内部:

(1)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河涌东街89号信义公司南侧靠近河涌位置有三个水泥池,附近掉落有盖水泥池铁皮。水泥池底部通过排气扇与车间相连。排气扇壳体保存完好,内部电机等已拆除。

(2)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河涌东街89号信义公司南侧中间水泥池内排气扇铁质壳体内固定铁质托架已拆损变形,左右两侧水泥池内排气扇铁质壳体保存较好。

(3)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河涌东街89号信义公司南侧河涌对面芦苇和芭蕉树上部有过火痕迹。河涌东街90号南侧河涌对面未过火。

3.专项勘验情况:

对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河涌东街89号信义公司进行专项勘验,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河涌东街89号信义公司南侧三个水泥池内均有烧损的喷雾水管残留,水泥池内有厚约五公分粉末已全部过火。

经提取内部抛光机上面残留粉尘做实验,残留粉尘属于易燃粉尘。

起火现场的门、窗未发现撬、压等外人(除消防员、救援人员)破坏痕迹。

图2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

图3沙头社区河涌东街89、90号鸟瞰图

图4沙头社区河涌东街89、90号南侧概貌图

图5沙头社区河涌东街90号仓库内部

图6沙头社区河涌东街89号内部

图7沙头社区河涌东街89号内部排风机口

图8沙头社区河涌东街89号南侧集尘池

图9沙头社区河涌东街89号南侧中间集尘池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背景

2019年9月25日,长安镇沙头社区安全办工作人员到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河涌东街89号的信义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违规生产经营且存在生产安全隐患,并劝其停工整改。

10月17日,长安镇沙头社区安全办工作人员到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仍未整改,便劝信义公司的负责人何华军将金属抛光的机器设备全部拆去搬走,同时,对该公司作停电处理,并将封条贴在总电箱上。

10月25日,何华军组织将公司内的机器设备基本拆卸搬迁完毕。长安镇沙头社区安全办工作人员再次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该公司已基本完成拆卸搬迁。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0月30日12时左右,沙头社区河涌东街88号荣富五金制品厂员工陈根元听到王富来在沙头社区河涌东街89号南侧敲打铁皮的声音,便出门查看,看见王富来正在拆卸沙头社区河涌东街89号南侧集尘池上的铁皮。随后,陈根元便回厂准备休息,几分钟过后发现外面起火,王富来从水沟里爬出。

中午12时左右,陈炳坤和治安队工作人员在沙头社区河涌西街27号准备安装监控,看到对面路的河涌东街89号附近有浓烟冒出。随后,陈炳坤等人一同驾驶摩托车前往其附近查看情况。

12时15分左右,陈炳坤等人到达现场,并确认起火的建筑为河涌东街89号,屋内有烟雾冒出但没有明火。随后,陈炳坤见到王富来从河涌东街89号的工厂跑出,当时其身上只剩下内裤,皮肤大面积烧伤,意识有点模糊,嘴上说要找他哥。陈炳坤等人走近询问其电话等信息,而王富来并没有回答。然后,治安员立即拨打120。同时,陈炳坤进入起火现场查看情况,看到现场内部的铁棚内有明火,但火焰很小,过了一段时间火焰便自行熄灭。陈炳坤等人准备离开,但发现河涌东街90号冒出大量黑烟。

12时34分,陈炳坤拨打了119火警电话,并进入河涌东街90号内简单查看了一下情况,发现屋内无人员和无明显火光,但有浓烟,随后便在门外等待消防人员前来救火。

(三)应急救援情况及评估

2019年10月30日12时34分,东莞市消防支队长安大队接到报警: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河涌东街90号发生火灾。东莞市消防支队长安大队立即出动上沙分站两台消防车,8名指战员到场处置。12时50分,到达现场并将火灾扑灭,14时10分归队。

在此次事故中,东莞市消防支队长安大队行动迅速,第一时间控制灾情,疏散周边群众,避免了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另外,公安、应急等部门接报事故后,按照程序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

经评估,本次应急救援未造成二次事故及群体事件,处置及时得当。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

死者王富来,系废品回收人员。东莞市人民医院出具的住院诊断证明书显示,王富来被诊断为:1.头面颈、躯干、臀部及四肢火焰烧伤93%Ⅱ至Ⅲ度;2.吸入性损伤;3.低血容量性休克。

2019年10月30日至11月26日期间,王富来在其家属的安排下相继在东莞市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解放军第九九〇医院等医疗机构接受治疗。11月26日,王富来经救治无效在家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由于事故相关方与死者王富来的家属就赔偿补偿问题仍未达成协议,因此,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暂统计为164750元,主要包括该起爆炸事故引发的火灾烧损部分建筑结构、设备及物品一批。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的内外围反复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勘验,认定起火点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河涌东街89号信义公司南侧附近。起火原因认定为废品回收人员王富来在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河涌东街89号信义公司南侧拆除废旧设备过程中,引起金属粉末爆燃。

(二)间接原因

  1. 东莞市信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起火建筑物内长期从事铝镁合金等金属打磨抛光工作并生成铝镁等金属粉尘,金属粉尘集尘池在工作过程中有水喷雾除尘、降温,但是停工搬迁后天气干燥,金属粉尘集尘池内无水,遇明火容易产生金属粉末爆燃。根据《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4.8的强制性规定,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然而,东莞市信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将易燃易爆的金属粉尘遗留在沙头社区河涌东街89号南侧集尘池附近,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形成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1. 王富来在沙头社区河涌东街89号信义公司南侧的集尘池附近拆除废旧设备,安全防范意识不足,对存在的事故隐患缺乏辨识能力,在隐患区域未采取防止发生摩擦、碰撞的措施贸然进行拆除作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长安镇“10·30”一般其他爆炸事故是一起工厂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铝镁金属粉尘废弃物而引发爆炸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议对长安镇“10·30”一般其他爆炸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如下处理:

  1. 东莞市信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停工搬迁后,将易燃易爆的金属粉尘遗留在沙头社区河涌东街89号南侧集尘池附近,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形成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 王富来,在沙头社区河涌东街89号信义公司南侧的集尘池附近拆除废旧设备,安全防范意识不足,对存在的事故隐患缺乏辨识能力,在隐患区域未采取防止发生摩擦、碰撞的措施贸然进行拆除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1.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落实以下整改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守法意识,自查自检,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企业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经营,依法依规处理金属粉尘。

(二)强化监管力度。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源头管理,建立金属粉尘企业监管档案,对金属粉尘产生单位进行实时跟踪,对发现违反规定的企业,坚决不留情面,从严从重处理,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三)加强宣传和警示教育。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金属粉尘企业处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深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要以此次事故为案例,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提高企业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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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49 | 2019_东莞大岭山9·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东莞市大岭山镇“9•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9月4日18时53分许,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大井公107国道边的东莞市创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厂房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7300平方米,火灾烧损部分建筑结构,家具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机器设备及物品一批,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梁维东书记、肖亚非市长、白涛常务副市长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援,全面核查失联人员名单,确保没有被困人员遗漏,做好伤员抢救及家属情绪安抚;要全力控制火势,防止发生二次事故;要及时做好信息发布,积极做好舆情引导;要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切实查明火灾原因,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全市的火灾隐患排查,确保安全生产。要以案说防,让安全生产多发领域的管理者和企业主接受深刻教育,真正负起责任。要对用电安全进行专项整改。受梁维东书记委派,肖亚非市长、邓涛秘书长、卢汉彪副秘书长、黄淦洪副秘书长等领导同志带领市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火灾现场指导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置等工作。省消防总队罗云庆总工程师、罗志勇副参谋长、王伟轩副部长带领总队全勤指挥部到场指挥救援。9月5日,省应急管理厅王中丙厅长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深刻吸取教训,狠抓落实,压住蔓延势头,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态势。9月6日,省安委办、省应急管理厅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施挂牌督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副秘书长卢汉彪同志为组长,市纪委监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消防支队、总工会及大岭山镇政府有关人员参加的东莞市大岭山镇“9·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东莞市创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嘉家具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4586924F,住所: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大井公107国道边,法定代表人:陈成波,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产销:家具及配件。
  1. 东莞市玩木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木家具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THTQ35,住所:东莞市大岭山镇百花洞村美花林路87号B栋,法定代表人:张岗,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加工、生产、销售,网上销售:家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1. 东莞市鸿意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意建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2076577T,住所: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博美市场路79号,法定代表人:张济意,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加工、销售:电子配件、五金配件;园林绿化工程。

(二)起火建筑物基本情况

建筑物概况

起火建筑物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107国道旁,东侧为联丰巷,南侧为民宅,西侧为宿舍及办公楼,北侧为东莞市凯盛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厂房。起火建筑为一栋L型建筑,地上四层,其中首层至第三层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第四层为钢结构,首层四周及中部搭建大量铁皮棚。经现场测量,该建筑占地面积约为1600平方米,首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四周搭建铁皮棚面积共约12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7630平方米。首层主要是家具生产车间和家具原材料堆放区,第二层主要是家具生产车间,第三层主要是家具仓库,第四层主要是家具生产车间和家具仓库。

经查,起火建筑的首层局部、二层和三层由创嘉家具公司使用,首层局部和四层由玩木家具公司使用。

投资建设及转让情况

2000年9月8日,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第十经济合作社与大岭山镇测绘队签订《土地使用有偿转租合同书》,将总面积约6.36亩的土地(包含起火建筑物用地在内)转租给大岭山镇测绘队,租期50年。2001年12月,大岭山镇测绘队在地块上建成厂房1栋(起火建筑物,共3层,建筑面积4868平方米)、宿舍1栋(共5层,建筑面积2846平方米)。建成后,大岭山镇测绘队将以上建筑物租给华昌发泡胶厂使用。

经查,开工建设前,建设方大岭山镇测绘队未取得建设施工相关许可;建成后,相关建筑物未按要求进行消防验收。

2003年3月,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村民委员会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东府集用2003第1900152102951号),权属性质:集体,使用类型:批准拨用工业用地,宗地总面积:4555.5平方。

经调查,起火建筑物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施行前(2001年12月)建设完成的,应纳入历史遗留建筑物进行统计,待市政府相关部门出台解决办法后进行处理。

2007年3月22日,在大岭山镇杨屋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同意下,大岭山镇测绘队与东莞市鸿意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将厂房、宿舍楼及围墙内空地转让给鸿意建材公司,转让价格600万元。同时,大岭山镇测绘队将其与华昌发泡胶厂的租约及7万元租约押金转移给鸿意建材。

经查,在此次转让交易前,事故建筑物一层周边已搭建铁皮棚,并一直保留沿用至今。

2010年5月,鸿意建材公司首次将厂房出租给创嘉家具公司,租期5年。到期后,双方于2015年5月28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以11.5元/平方米的租金租用鸿意建材公司厂房,租期5年(2015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

2013年8月30日,出租方鸿意建材公司与承租方创嘉家具公司签订《消防设施移交确认书》,列明“出租方委托东莞市永安消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2013年8月30日已将出租厂房(创嘉家具有限公司陈成波)的消防系统工程全部维修验收合格正常使用。现移交于陈成波使用管理。在厂房出租合同期满时通过验收合格正常使用,交付于东莞市鸿意建材有限公司。在合同期内使用中出现维修及损坏,一切维修费用由陈成波负责。”。

违章建筑物有关情况

大岭山镇测绘队将事故建筑物出售给鸿意建材公司前,在事故建筑物一层周边已搭建好铁皮棚,属历史遗留问题。

2012年,创嘉家具公司在一楼中部搭建铁皮棚,占地面积约600平方米,

2015年7月份,鸿意建材公司在厂房(起火建筑物)三楼顶搭建完成一层钢结构厂房,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工程造价约30万元,属违章建筑。

2015年9月22日,鸿意建材公司与创嘉家具公司商议后签订《补充协议》,将厂房三楼楼顶新搭建完成的一层钢结构厂房按照8.5元/平方米的价格租给创嘉家具公司,每月租金13600元,租金从2015年11月1日开始收取。

2018年8月,创嘉家具公司擅自将厂房一层西面局部(约500平方米)及四楼违章搭建的1600平方米厂房分租给玩木家具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8时22分20秒(监控视频时间,比北京时间快5分53秒),起火建筑物四层车间员工开灯、打卡上班,先后有23名员工打卡(4名员工打卡后离开)。18时58分46秒,起火建筑物首层东面外墙的电线槽出现喷溅火花,引燃电线槽下方堆放的废弃海绵等易燃材料引发火灾。员工陆宽当时在厂房首层电梯口处,听到喊叫,发现首层东面外墙处有火苗后,拿起车间里的灭火器和其他4人灭火,火势未能控制且不断往车间里面蔓延,5人撤离。此间,创嘉家具公司财务何春艳拨打119电话报警。18时59分12秒,首层车间员工发现着火后,9名员工用灭火器灭火,火势未能控制且不断向车间内部面蔓延。18时59分52秒,三层车间1名员工发现火情后,立即关闭窗户;19时00分11秒,3名员工从起火建筑物南侧出口逃离火场;19时00分20秒,1名员工在起火建筑物西侧关闭电闸后向外疏散,6名员工从西侧出口逃离火场。19时00分27秒,12名员工从起火建筑物西侧出口逃离火场;19时01分31秒,员工开始疏散到厂房正门,另有7台汽车和3台货车驶离火灾现场。3名遇难者遗体于22时30分左右在起火建筑第三层东南角楼梯间旁搜索到,23时明火基本被扑灭。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应急处置情况

(1)应急联动情况

火灾发生后,东莞市政府和大岭山镇政府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组织应急、消防、公安、卫健等相关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火灾发生后,市委梁维东书记,市政府肖亚非市长等领导作出专门批示,市政府肖亚非市长、邓涛秘书长、卢汉彪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张志强局长、市消防支队苏炜龙支队长、大岭山镇委张拔海书记、黄德洪镇长等领导第一时间赶往现场了解情况,指导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情况

19时07分许,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接到杨屋村报告后,立即安排值班人员赶赴现场,分局长何浩江、副局长孙诗德也立即赶赴现场。19时20分,应急值班人员到达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全力协助救援工作。应急管理分局了解到多名员工被困后,立即报镇委副书记欧阳振球和党政办,欧阳振球副书记指示立即启动《大岭山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应急管理分局立即电话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消防救援部门应急情况

18时55分许,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大岭山消防大队6辆消防车、22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同时先后调集大岭山、长安、松山湖、大朗、虎门、特勤等6个消防大队,121名指战员,27台消防车(2辆装备车、1辆充气车、2辆照明车、2辆云梯车、3辆高喷车、17辆水罐车)赶赴现场处置。18时58分,大岭山杨屋村消防站首先到达现场进行火灾初期扑救并了解掌握人员被困情况,随即大岭山消防大队到场,迅速展开灭火战斗并抢救被困人员。19时15分,东莞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出动,到达现场后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制定救援方案。19时18分,增援力量陆续到达现场,第一时间向现场指挥部领受任务开展救援工作。19时25分,东莞消防支队苏炜龙支队长接报后,赶往现场指挥作战。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后,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在现场评估后,对现场参战力量进行调整。20时15分火势得到控制,指挥部命令灭火组开展火场内攻,随后省总队罗云庆总工程师、罗志勇副参谋长、王伟轩副部长带领总队全勤指挥部到场指挥。22时30分左右在建筑第三层东南角楼梯间旁搜索到3名遇难者遗体。23时明火基本被扑灭,现场指挥部决定由主战力量大岭山大队留下对火场继续进行清理,其余参战队陆续撤回。

(4)公安部门应急情况

19时10分许,大岭山公安分局杨屋派出所民警巡逻期间发现辖区东莞市创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方位有浓烟冒出,疑似发生火灾,遂向分局110指挥中心汇报情况。接报后,大岭山分局110立即指派铁骑、巡警大队、交警、派出所等部门70多名值班警力到场处置,同时联系大岭山镇消防、120、党政办、应急分局等部门赶赴现场处置。

19时37分许,大岭山镇交警大队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现场救援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市交警支队袁惠兰副政委及值班备勤大中队领导到现场进行靠前指挥,立即开辟绿色救援通道,临时封闭107国道长安往东城方向杨屋牌坊路段的两条车道以供消防车及救护车到场进行抢险救援;组织大队60余名值班备勤人员到各拥堵路段进行疏导交通;将警情通报至市交警支队值班领导及指挥中心,请求市交警支队及长安大队进行协助,在长安镇辖区内,将车辆进行分流,防止车流大量涌入107国道,造成交通瘫痪。

(5)卫健部门应急情况

19时04分许,东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到东莞市120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组织3辆120救护车迅速赶往现场,救护车19时07分出车,19时20分到达现场,院内同时启动紧急应急预案。市卫健局联同东莞市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及烧伤科2名专家到达医院支援。东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为伤员开通“绿色通道”。当晚,共接回3名伤员,第一名伤员于19时27分接回,初步诊断为胸12-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专家会诊后,于23时00分转到东莞市人民医院;第二名伤员20时15分接回,初步诊断为呼吸道烧伤,经专家会诊后,于22时40分转到东莞市人民医院;第三名伤员21时56分接回,初步诊断为全身多处烧伤、外伤、呼吸道烧伤,经专家会诊后,直接转到东莞市人民医院。

3.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大岭山镇迅速成立了以张拔海书记为组长的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并由镇委副书记欧阳振球、镇委委员侯岳东,镇委委员、公安分局局长杨方煜牵头善后组落实家属慰问等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9月6日,鸿意建材公司、创嘉家具公司与3名死者家属就赔偿金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确认书。9月10日,三名死者的遗体已火化,死者家属均已收到全部赔偿金,于当天离莞回家。事故发生至今,未出现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三)应急救援评估

经评估,东莞市大岭山镇“9·4”较大火灾事故信息报送及时。各级政府、部门、救援队伍及医疗机构反应迅速、响应及时、全力救治,处置工作合理、有效。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1)潘振杰,男,26岁,广东清新人,创嘉家具公司员工。

(2)李子辉,男,30岁,湖南耒阳人,创嘉家具公司员工。

(3)黄通顺,男,33岁,广西靖西人,创嘉家具公司员工。

根据广东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东)公(司)鉴(法尸)字〔2019〕09059号、〔2019〕09060号、〔2019〕09061号}表明,潘振杰、李子辉、黄通顺的死亡原因符合烧死。

2.受伤人员情况

(1)李国军,男,36岁,湖南永州人,玩木家具公司员工。

(2)罗祥伟,男,34岁,云南昭通人,创嘉家具公司员工。

(3)李建成,男,42岁,河南鲁山人,创嘉家具公司员工。

目前,三名伤者均已出院,待伤者工伤认定之后,再进行赔偿相关工作。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截止日前,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00.1228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内外围反复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起火原因

创嘉家具公司生产厂房首层东面外墙电线槽内生产用电的电线短路,喷溅高温熔珠引燃电线槽下方堆放的废弃海绵等易燃材料引发火灾。

具体分析如下:

(1)监控视频显示,2019年9月4日18时58分46秒(北京时间为:18时52分53秒,经校对时间,监控视频时间比北京时间快5分53秒左右),创嘉家具公司生产厂房首层东面外墙的电线槽出现喷溅火花,开始引燃电线槽下方堆放的海绵等废弃材料引发火灾。

(2)经现场勘验,起火点处有电线经过,部分电线有明显的短路打火痕迹,电线槽有多处击穿痕迹,有多颗熔珠粘在线槽上,具备引起火灾的条件。

(3)起火点处有大量易燃海棉等废弃材料,具备电线短路引发火灾的条件。

(4)提取窗底部残留物进行水洗后发现多颗熔珠,提取该熔珠经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粤震司法鉴定所〔2019〕痕鉴定第273号),熔珠为一次短路形成。

(5)用手持数字高斯计对窗间的电线槽进行剩磁测量,最高值是3.4mT。

2.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起火建筑虽配备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但由于日常检修维护不到位,在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未响应动作,不能及时对初期火灾进行扑救,造成了火势失控蔓延。

(二)暴露出的问题

  1. 创嘉家具公司,未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一是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没有检查该栋建筑的合法性,租赁没有经过消防验收的建筑作为生产车间;二是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三是消防栓水压、水量严重不足,未按照要求对消防喷淋设施、消防警铃等设备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四是防火检查工作缺失,未及时消除生产厂房首层东面生产用电线路安全隐患,最终出现电线短路,喷溅高温熔珠违规摆放海绵等生产原材料的火灾隐患;五是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企业员工发现火灾后,在两分钟内切断全厂电源,造成人员疏散困难。火灾发生后,大部分员工不懂得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逃生;六是消防教育培训不到位,死亡的3名人员均为入职不到一周的新员工,未接受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有关的培训,严重缺乏消防安全逃生意识和技能。企业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对身边明显存在的火灾隐患辨别不清、重视不够。
  1. 玩木家具公司,将违章搭建的铁皮棚作为家具生产车间和仓库使用,堆放了大量的成品、半成品等易燃物,破坏了整栋建筑平面布局,对事故发生后其他员工逃生自救、事故救援造成影响。
  1. 鸿意建材公司,在事故建筑第四层违章搭建铁皮棚破坏了建筑平面布局,对事故发生后其他员工逃生自救、事故救援造成影响2。
  1. 大岭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大岭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直属的办公机构,该单位落实上级消防执行工作规定、指示和要求不力,对辖区内消防工作动态、形势掌握不足,对工业企业消防隐患整治工作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失察,对大岭山镇2018年火灾隐患整治重点地区杨屋村的消防工作监督、考核不到位。
  1. 大岭山镇消防大队,作为大岭山镇消防工作主管部门,该单位违反上级消防执行工作规定、指示和要求,造成辖区部分工业企业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缺位;抽查工业企业消防安全生产工作弄虚作假,未现场查实企业消防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工作、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不力,组织、指导、监督村(社区)、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工作流于形式。
  1. 大岭山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作为大岭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下属的火灾隐患整治专门机构,该单位未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全覆盖工作的要求,对杨屋村防火巡查服务队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工作的检查和指导不力。收集村各类消防基础信息资料及建档工作不认真,对网格管理中心人员信息采集存档工作监督不力。
  1. 大岭山镇城管分局,作为大岭山镇查处违章建设行为的行业主管部门,该单位未严格落实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在2015年7月1日第一次巡查发现鸿意建材公司在创嘉家具公司3层楼顶违法加建铁皮厂房的行为后,仅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发出《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告知书》,未向规划部门核实违建信息,未按照执法规范办理《立案审批表》;在2015年7月6日第二次巡查发现抢建行为后,仅再次发出《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告知书》(抢建单位未在《送达回证》签字),未办理《强制措施审批表》;直至事故法发生,大岭山镇城管分局仍未对鸿意建材公司抢建完成且长期出租的违章建筑履行行政强制职能。
  1. 大岭山镇网格管理中心,未落实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协助消防部门开展辖区内消防工作不力,未有效创建火灾综合防控网,在实际工作中弄虚作假:一是在智慧东莞APP中将7000余平方米的创嘉家具公司创建录入为100平方米以下的小作坊,严重失实;二是在未对创嘉家具公司消防安全进行巡查检查的情况下,填报消防合格的结论。
  1. 大岭山镇杨屋村委会,未能落实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工作职责,对工业企业消防安全生产工作巡查未做到全覆盖,对鸿意建材公司违章建设行为的宣传劝阻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东莞市大岭山镇“9·4”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监管缺失而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东莞市大岭山镇“9·4”较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人)

陈成波,男,汉族,1972年3月出生,深圳市罗湖区人,东莞市创嘉家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陈成波作为创嘉家具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陈成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成波第一时间被警方控制;9月6日,陈成波被依法刑事拘留;9月29日,陈成波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3个)

  1. 东莞市创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建议由大岭山镇城管部门牵头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一楼中部违法搭建的钢结构厂房。
  1. 东莞市玩木家具有限公司。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由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东莞市玩木家具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1. 东莞市鸿意建材有限公司。该公司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东莞市鸿意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二是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大岭山镇城管部门牵头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4,责令限期拆除违法搭建的钢结构厂房。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9人)

  1. 张衡麟,男,1974年7月出生,东莞市莞城街道人,中共党员,现任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大岭山大队大队长,负责全面工作;兼任大岭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大岭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张衡麟对事故调查工作认识不足,面对事故调查态度不端正;不担当不作为,未按照市政府《关于明确我市镇街消防机构及消防队伍设置的通知》(东府办函〔2010〕281号)工作要求担任大岭山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主任;不按上级规定开展工作,乱作为,擅自转移大岭山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工业企业消防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职责,造成辖区部分工业企业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存在监管真空,致使事故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情况长期存在;组织抽查辖区工业企业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组织、指导、监督杨屋村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工作不到位,对杨屋村消防安全工作不扎实、对工业企业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的问题失察。张衡麟对大岭山镇消防安全工作不落实负主要领导责任,鉴于消防部门目前处于改制过渡期,且尚属垂直管理,建议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1. 黄毓锋,男,1975年1月出生,东莞市大岭山镇人,中共党员,自2009年6月起担任东莞市大岭山镇火灾隐患整治办主任、大岭山镇消防队党支部书记,负责全面工作。黄毓锋未正确履行职责,对火灾隐患整治办疏于管理,未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全覆盖工作的要求,对杨屋村防火巡查服务队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工作的检查和指导不力。黄毓锋对大岭山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安全检查、监督工作不落实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1. 殷照强,男,1985年5月出生,东莞市大岭山镇人,中共党员,自2017年4月起担任东莞市大岭山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副主任,负责杨屋村、矮岭冚等村的消防隐患整治工作。殷照强未正确履行职责,未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全覆盖工作的要求,对杨屋村防火巡查服务队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工作的检查和指导不力。殷照强对大岭山镇火灾隐患整治办未落实杨屋村安全检查、监督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汤锦伦,男,1973年1月出生,东莞市大岭山镇人,中共党员,自2010年5月起担任东莞市大岭山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副主任、大岭山镇消防队党支部副书记,负责圩镇、马蹄岗片区消防隐患整治工作。汤锦伦未正确履行职责,未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全覆盖工作的要求,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1. 张国权,男,1974年2月出生,东莞市大岭山镇人,中共党员,大岭山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执法中队队长、二级主任科员。张国权对下设巡查组的巡查信息、辖区内违法建设情况掌握不足,对执法股巡查组的管理不善,对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信息掌握不足,对违法案件查处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张国权对东莞市鸿意建材有限公司违法搭建行为查处不彻底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邝日新,男,1972年5月出生,东莞市大岭山镇人,中共党员,原大岭山镇城管分局执法股规划组组长,对执法股各巡查组信息统筹不力,对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信息掌握不足。邝日新对东莞市鸿意建材有限公司违法搭建行为查处不彻底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叶树深,男,1963年9月出生,东莞市大岭山镇人,中共党员,原大岭山镇城管分局副局长,2015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分管城管分局执法股。叶树深对执法股管理不善,对违法建设案件查处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叶树深对东莞市鸿意建材有限公司违法搭建行为查处不彻底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1. 何锦斌,男,1972年10月出生,东莞市大岭山镇人,中共党员,大岭山镇杨屋村委会副书记,自2017年5月起分管村消防、安全生产工作。何锦斌对杨屋村未按要求切实落实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职能、对工业企业消防安全生产工作巡查未做到全覆盖的问题失察,对杨屋村未落实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何茂德,男,1980年6月出生,东莞市大岭山镇人,中共党员,大岭山镇杨屋村党工委委员,自2014年5月起分管村城管工作。何茂德对鸿意建材公司违法建设行为的宣传劝阻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杨屋村违法建设得不到有效制止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四)其他处理意见

  1. 何应叨,1957年6月出生,东莞市大岭山镇人,群众,大岭山镇杨屋村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参与了2015年东莞鸿意建材公司违章搭建执法工作。作为执法见证人,何应叨未落实职责,对后续鸿意建材公司违章抢建行为的巡查、报告、劝阻工作不到位,建议由大岭山镇杨屋村根据有关规定对何应叨作辞退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大岭山镇政府。
  1. 何振东,男,1988年10月出生,东莞市大岭山镇人,群众,大岭山镇城管分局巡查员。作为执法见证人,何振东未落实职责,对后续鸿意建材公司违章抢建行为的巡查、报告、劝阻工作不到位,建议由大岭山镇城管分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何振东作辞退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市城管局。
  1. 何锦轩,男,1989年5月出生,东莞市大岭山镇人,群众,智网APP信息创建员,未履行自身工作职责,将东莞市创嘉家具有限公司信息错误录入为100平方米以下的小作坊,对后期消防监管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大岭山镇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对何锦轩作辞退处理。
  1. 欧阳苏球,男,1968年3月出生,东莞市大岭山镇人,中共党员,现任大岭山镇城管分局副局长,分管执法。欧阳苏球对城管分局查处违法案件不彻底的问题负有责任,建议由大岭山镇纪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督促其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1. 建议责令李杰荣(大岭山镇副镇长)、杨方煜(大岭山镇公安分局长)作出书面检查。
  1. 建议责令市消防支队对大岭山镇消防大队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大岭山镇城管分局向大岭山镇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大岭山镇、市消防支队、市城市管理局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和违法建设监管工作。
  1. 对于2001年12月建设完成的包含起火建筑物在内的建筑物,待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建筑物处理措施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如监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则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事故主要教训

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结合近期发生的多起火灾事故,充分暴露出我市仍有部分企业消防安全工作亟待加强,部分企业负责人未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仍未建立相应的消防工作组织机构,未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缺失,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能力严重不足。

工业企业基层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起火建筑存在“先天不足”,建设前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投入使用后未申请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起火建筑物长期“带病运行”,疏散楼梯未设置封闭楼梯间,占用消防车道,安全出口处设置卷帘门,生产车间与仓库分隔不符合要求。以上充分暴露出部分镇街(园区)未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镇街、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未得到有效落实,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担当不足,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仍长期存在。事故发生前,事故单位未曾接受过消防监管,且建筑规模被错误录入为100平方米以下的小作坊,充分暴露出基层消防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彻底、走过场,日常巡查检查、网格管理流于形式,消防宣传工作覆盖性不足等问题。

(三)查处违章建设行为工作力度有待加强。起火建筑违章搭建严重,起火建筑首层外围、中部搭建铁皮棚,且作为废料储存区、生产车间及货物堆放使用,占用了建筑防火间距和火场逃生路径,增加了建筑火灾负荷,加大了火灾扑救难度。第四层违章搭建铁皮棚作为家具生产车间和仓库使用,堆放了大量的成品、半成品等易燃物,破坏了建筑平面布局,影响逃生自救。以上充分暴露出部分企业无视法律法规,不考虑生产安全,随意对厂房进行改建、扩建、搭建,形成大量的事故隐患。对于长期存在的违章建筑,相关部门、属地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得不到根本的解决。

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发生后,省安委办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深入当地,对火灾隐患整治、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中仍然发现部分工业企业存在消防栓水量水压不足、企业规模网格化录入不符合实际等突出问题,充分说明我市火灾防范工作仍有待加强,各镇街(园区)、各有关单位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以对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坚决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消防安全的决策部署。

强化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开展消防工作督导。针对近期火灾多发态势,建议立即抽调应急、消防、住建、交通、城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督导组深入各镇街突击检查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各镇街主要领导按照每周半天、其他班子成员每周一天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督导。由市消安委抽调成员分管领导组成督导组开展消防专项执法行动交叉督导和全市家具生产加工企业消防安全暗访督导,协调市供电部门供电技术员全程参与督导和整治工作。督导结果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全面压实消防工作责任。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事故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等问题,建议大岭山政府要分门别类制定协调统一、务实可操作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全面清查辖区内800余间家具企业,重点落实全员“一懂三会”培训、消防设施维保、防火检查巡查、保持疏散通道畅通等要求。引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更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集中部署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督促其健全责权清晰、制度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全面升级微型消防站确保具备“三队合一”功能,并落实“六个一”要求。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守规承诺公告制,由单位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纳入消防部门监督抽查范围。

(三)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强化单位消火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一是城管部门要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水务部门、属地供水企业要加强供水管网的维护工作,彻底解决火灾扑救中出现的市政供水管网压力不足,以及市政消火栓数量不足、损坏停用等问题,确保火灾扑救时消防供水稳定高效。二是消防部门要加强加强消火栓的日常检查,做好消火栓的编号、建档工作,彻底解决部分企业单位消火栓水量、水压严重不足的问题,对排查发现存在消火栓的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损坏、挪用消火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严肃处理,顶格处罚。

(四)迅速开展家具企业火灾隐患、用电安全专项整治。一是由消防部门迅速组织开展家具企业火灾隐患专项整治,重点对企业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配备是否完整好用,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防火巡查制度是否落实进行检查,对无法落实整改措施的企业迅速采取强制措施。二是由市消安委办牵头制定企业用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隐患数量、是否严重、紧急程度等因素,分时间段对登记在案的企业用电安全进行逐一排查整治,发改、应急管理、供电、消防、公安、住建、国有资产、工信、商务等部门要自觉配合;供电部门要依托基层供电分局熟悉企业情况的优势,协助明确重点排查对象,争取尽快清理整治一批企业消防安全隐患。发改、供电部门要联合电力行业协会开展企业用电安全隐患检查,推广采用先进的电气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并充分考虑企业整改成本,提供有效、经济的整改意见和技术建议,避免过度增加企业负担。

(五)多措并举,扎实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各镇街网格管理中心深入贯彻落实“智网工程”各项工作。一是要量化工作任务,推行工作日志模式,要求网格管理员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入格事项工作任务。二是要推行每周实地督导、“周例会”制度,每周集中通报各站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并对工作不力的网格管理员进行约谈、交叉跟岗学习。三是要健全网格员奖惩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考核标准对网格员作出奖金奖励、辞退处理等措施,充分调动网格员工作积极性;健全网格员督查问责机制,落实定期工作通报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个人,由镇网格管理中心对不称职网格员作追究问责;建立部门线索隐患处置问责机制,定期对各村(社区)处置情况进行通报,推动镇党委政府牵头,对处置不力的村(社区)进行约谈问责,提高各村(社区)、职能部门领导对隐患处置的重视程度,发挥处置队伍作用,真正将“采办分离”工作机制落到实处,提高隐患整治效率。

(六)强化政策支撑,健全违建查处机制。在政策支撑方面,尽快出台对新增在建违法建设进行快速拆除的文件,确保快速拆除的合法性。在违建查处机制方面,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东莞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方案》(东府办〔2018〕62号)要求,扎实开展“两违”治理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市城管局负责统筹开展东莞市建设用地上的在建违建查控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协助各镇街(园区)开展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工作;进一步强化各镇街(园区)的属地监管和网格化巡查,推进管理关口前移和执法重心下沉,构建“全面监管、无缝衔接、不留死角”的网格化巡查格局,出台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问责办法;探索实行“街长制”,“街长”对责任街(路)的违建情况的日常巡查和相关问题的发现、协调、监督负责,定期检查责任街(路),做好存在问题的处理跟踪,同时完善层级管理制度,推进城市违建巡查精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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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50 | 2019_东莞市虎门镇和合工业园2·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虎门 镇 2019 年 “2 . 11” 一 - 般 火 灾 事 调查 报告 虎門 鎮 2019 年 “2, 11” 一 般 火 灾 事 故 调查 组 2023 年 1 月

一 、 基 本 情况

(一 ) BRAK BAA RRA, -2- C=) 起 火 建 築 基 本 情況 eee cee ccc ee - 3- 二 、 事 故 發 生 經 過 、 應 急救 援 及 火災 事故 認定 情況 ,......... -5- (一 ) 事故 发 生 经 过 .7

-5

(=) 應急 救援 及 火災 事故 認定 情況 ,,,,,,,,,,,,,,, - 12

=. BRAC RABARRAR oo ee, - 16- (一 ) ARGC... cece

. - 16

(=) 直接 经 济 损失 情况 .7

cece eee - 17

PU, SAME RR. cece

cece eee. - 17

(一 ) 事故 性 质 . ccc eececceccee - 17 - (二 ) 事故 直接 原因 . ccc cece cece. - 17 =- (三 ) AMAA ABRIL ce,

~ 五 、 对 有 关 单位 和 个 人 的 处 理 建 议 .

- 20

(一 ) 东莞 市 冠 濠 实业 投资 有 限 公司 Oe,

- 20

(=) 东莞 市 万 聚 五 金 塑 胶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 - 21 ~ (三 ) 詹 狗 梓 、 东 莞 市 和 合 塑胶 五 金 制品 有 限 公司 ,

. . . , - 21

(四 ) Fett HW cece

cece ee ee - 21

六 、 事 故 防 范 措 施 建议 .8

- 22

(一 ) 明确 责任 , 推 进 消防 安全 承诺 ....... 22 ( 二 ) 深入 细致 认真 开展 电镀 厂 隐患 排查 .............. 22 (=) 强化 宣传 , 提 升 群 众 安全 防范 意识 ..............., 22 (四 ) 主动 作为 落实 消防 安全 责任 .4 23

虎门 镇 2019 年 “2. 11” 一 般 火 灾 事 故 调查 报告 2019 年 2 月 11 日 1 时 34 分 许 ,虎门 镇 和 合 工业 园 A 栋 厂 房 發 生 一 起 火災 事故 , 過 火 面積 約 7912 平方 米 ,该 起 火灾 烧 损 机 器 設備 、 生 產 材料 、 成 品 、 半 成 品 等 物品 , 事 故 未 造成 人 員 傷 亡 , 2022 年 4 月 29 日 ,东莞 市 应 急 管理 局 接 到 信访 件 , 信 访 人 反映 2019 年 虎门 镇 和 合 工业 园 A 栋 厂房 发 生火 灾 , 信 访 人 认为 发 生火 灾 地 属 生产 经 营 场所 , 也 是 生产 经 营 设备 发 生 电气 线路 故 障 导 致 火灾 , 所 以 该 火灾 属 生产 经 营 活动 中 发 生 的 火灾 事故 , 要 求 应 急 管理 部 门 调查 事故 , 出 具 事故 调查 报告 。 接 到 投诉 后 , 经 东莞 市 应 急 管理 局 虎门 分 局 初步 核实 , 根 据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安 全 生产 法 》《 生 产 安全 事故 报告 和 调查 处 理 条 例 》 ( 國務院 令 第 493 號 ) 等 有 關 規 定 , 2022 年 5 月 7 日 , 经 市 人 民政 府 批准 , 虎 门 镇 成 立 了 由 镇 党 委 副 书 记 英国 庆 任 组 长 , 虎 门 应 急 管理 分 局 局 长 王 苑 玲 为 常务 副 组 长 , 虎 门 镇 消防 救援 大 队 、 纪 检 监 察 办 、 公 安 、 人 社 、 工 会 、 卫 健 、 党 政 办 、 应 急 管 理 等 多 个 部 门派 员 参 加 的 虎门 镇 2019 年 “2 .11” 一 般 火 灾 事 故 调查 组 ( 以 下 简称 事故 调查 组 ) , 开 展 事故 调查 工作 。 事故 调查 组 按照 “四 不 放 过 ”和 “科学 严 遵 、 依 法 依 规 、 实 事 求 是 、 注 重 实效 ”原则 , 通 过 现场 勘 验 、 调 查 取证 、 检 测 鉴 定 和 綜合 分 析 等 方式 開 展 了 事故 調查 , 現 將 有 關 情況 報告 如 下 :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 经 营 范围 : 承 接 漂染 、 定 型 和 印花 的 加 工业 务 (依法 须 经 批准 的 项 目 , 经 相关 部 门 批准 后 方 可 开展 经 营 活动 )。

  1. 詹 逸

梓 , 現住 址 : 广东 省 深圳 市 福田 区 。

( 二) 起 火 建筑 基本 情况 起 火 建筑 为 东莞 市 虎门 镇 和 合 工业 园 A 栋 厂房 (又 称 一 号 厂 房 ), 建 筑 占 地 面积 约 3200 PARK, 1 栋 5 层 , 建 筑 结构 为 钢 盘 混凝土 结构 , 长 约 80 米 , 宽 约 40 米 。A 栋 厂房 设 在 和 合 工业 园 西南 面 , 東 面 為 B 栋 厂房 , 北 面 为 C 杯 廠房 , BH. WHY RB. 领先 公司 将 其 自 有 的 位 于 东莞 市 虎门 镇 路 东 社 区 凤凰 山南 路 一 号 厂房 一 楼 、 三 楼 、 五 楼 (包括 屋顶 架 、 夹 楼 办 公 室 、 地 下 水 池 ) 和 二 楼 等 租赁 物 交 给 冠 濠 公司 全 权 出 租 管 理 , 并 享受 相关 收益 , 確認 冠 濠 公司 對 外 出 租 的 一 切 行 為 , 並 承認 冠 濠 公司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对 外 与 承租 人 签署 租赁 合同 1.。 t 图 1: A 栋 厂 房 外 围 烧 损 情况 2014 年 , 冠 濠 公司 ( 出租 方 ) 与 万 聚 公司 (承租 方 ) BAH {信息 來 源 : 广东 省 东莞 市 中 级 人 民法 院 《 民 事 判决 居 》 (2021) 粤 19 RH 5959 号 第 21 頁 、22 页 。

厂房 二 楼 签订 租赁 合同 并 由 万 聚 公司 使 用 , 之 后 上 述 厂房 用 于 电 镜 类 作业 。 事 发 当月 , 万 聚 公司 向 公司 全 体 员工 支付 工资 并 遣散 公司 员工 ,之 后 即 处 于 停工 停产 状态 ; 2021 年 9 月 , 万 聚 公司 将 机 器 设备 搬 空 并 离开 园区 ; 2022 年 6 月 中 名, 万 聚 公司 将 厂房 移 RG FEMA A dt CH Dif 還 CD 樓 和 合 工业 园 演 BR 保安 宣 8 = 園區 出 中 四 AA 大 道 空地 和 圖 2: 和 合 工業 園 A 本 廠房 火災 現場 方位 圖 2014 年 1 月 17 日 , 冠 濠 公司 (出 租 方 ) 與 詹 逸 梓 (承租 方 ) 就 A 栋 厂房 一 楼 、 三 楼 、 四 楼 、 五 楼 签订 租赁 合同 ,2014 年 12 月 1 日 , 和 合 公司 法 定 代表 人 和 股东 分 别 进行 了 变更 , 其 中 法 定 代表 人 由 蘇 照 峰 變 更 為 詹 逸 梓 的 弟弟 詹 逸 班 。 詹 逸 梓 是 和 合 公司 的 大 股東 之 一 。 在 冠 濠 公司 與 詹 逸 梓 簽訂 租賃 合同 時 , HAAR 曾 口頭 約 定 待 和 合 公司 股權 變更 後 , 詹 逸 梓 一 方 重新 以 和 合 公司 的 名 义 与 冠 濠 公司 签订 租赁 合同 , 但 后 来 因 故 未 重新 签订 , 厂 房

一 直 由 和 合 公司 实际 支配 并 进行 分 租 。 事 发 前 , 一 楼 分 租 2 家, 楼 页

| 五 foo fr} Tf} a 樓 四 (tT)

| 上

| 还 山 {T_T 樓 z J El eo es 楼 I tr Go oo DT 楼 SSE eS eS SS SS oS I 图 3: 和 合 工 业 园 A 栋 厂房 北面 外 墙 通风 管道 布置 图 三 楼 分 租 7 家 、 四 楼 分 租 4 家、 五 楼 分 租 4 家 (上 述 17 KHL 个 人 名 义 承租 ) , 所 有 分 租 厂 房 均 用 于 电镀 类 作业 。2022 年 4 月 左右 , 詹 逸 梓 与 冠 濠 公司 完成 交接 并 签订 解除 租赁 合同 的 文书 , 不 再 承租 事 发 A 栋 厂 房 相 关 楼 层 。 二 、 事 故 发 生 经 过 、 应 急救 援 及 火灾 事故 认定 情况 (一 ) 事故 发 生 经 过 对 现场 进行 走访 勘 验 并 提取 二 楼 西 面 墙 、 二 楼 东 面 墙 、A3 电梯 上 、A3-5、C 醒 向 宿舍 、CAM3 (B 栋 向 C、D 栋 ) 、A 栋 楼 顶 监控 摄像 画面 。A 栋 二 楼 西 面 墙 摄像 头 位 于 A 栋 二 楼 车 间 西

面 墙 , 拍 摄 范围 为 滚 镀 车 间 区 域 。A 栋 二 楼 东 面 墙 摄像 头 位 于 A HORA ARH, 拍摄 范围 为 滚 镜 车 间 区 域 。A3 電梯 門 上 攝像 头 位 于 A 栋 厂 房 一 楼 东北 角 外 墙 , 拍攝 范圍 為 和 合 園區 道路 及 C 栋 一 楼 东 侧 外 墙 。A3-5 摄像 头 位 于 ATR AL 拍摄 范围 为 和 合 园区 道路 及 C 栋 一 楼 及 二 楼 南 侧 外 墙 。C 栋 向 宿 舍 攝 像 頭 位 於 C 栋 厂 房 一 楼 西南 角 外 墙 , 拍摄 范围 为 和 合 园区 道 路 及 A 栋 一 楼 围栏 .CAM3 摄像 头 位 于 B 栋 厂 房 一 楼 西北 角 外 墙 , 拍摄 范围 为 和 合 园区 道路 及 C 栋 一 楼 东 侧 、D 栋 一 楼 西 侧 。A 本 楼 顶 摄 像 头 位 于 A 栋 厂 房 楼 顶 , 拍摄 范围 为 A 栋 楼 顶 环 保 设备 及 园区 外 街道 。 A 栋 二 楼 西 面 墙 视频 时 间 校 对 : 對 A 栋 二 楼 车 间 西 面 墙 视频 监控 时 间 进 行 校准 , 误 差 约 16 分 钟 。 Camera 01 A4: 和 合 工业 园 人 栋 二 楼 西 面 墙 监控 画面

放 A 醒 外 貨 車 車 頭 前 方 有 煙霧 出 現 , 朝 車 尾 方向 駁 過 , 鏡 頭 開 始 膀 We Xe 02-11-2019 £228 —.01:10:0 图 6: 和合 工業 園 A3 电梯 门 上 监控 画面 A3-5 视频 时 间 校 对 : 对 A3-5 視頻 監控 時 間 進 行 校準 , 誤差 约 31 秒 。 02297-7019 星期 三 01:16:56 图 7, 和 合 工业 园 A3-5 监控 画面

25 秒 (监控 显示 时 间 2019 年 2 月 11 日 1 时 11 分 25 秒 ) , 镜头 左

11 日 1 时 25 分 59 秒 (监控 显示 时 间 2019 年 2 月 11 日 1 时 26 分 30 秒 ) , 镜头 中 有 少量 火星 由 左 向 右 昧 过 .

02-11-20 圖 13: 和 合 工业 园 A 栋 楼 项 监控 画面 ( 少量 火星 由 左 向 右 飄 過 ) 1 应 急救 援 情况 。2019 年 2 月 11 日 1 時 34 分 , REHAB -12-

镇 路 东 和 合 工业 园 A 栋 厂房 北面 外 墙 由 东 向 西 二 楼 和 三 楼 的 第 三 个 窗 户 之 间 通 风 管 道 处 ; 排除 人 为 纵火 、 遗 留 火 种 、 自 燃 阴 燃 、 雷 击 起 火 因素 ,不 排除 东莞 市 虎门 镇 路 东 和 合 工业 园 A 栋 厂 房 北面 外 墙 由 东 向 西 二 楼 和 三 楼 的 第 三 个 窗户 之 间 通 风 管 道 处 附近 电气 线 路 故障 导致 火灾 发 生 。 (1 起 火 時 間 经 调查 , 认 定 起 火 时 间 为 2019 年 2 月 11 日 1 时 7 分 , 主 要 依据 如 下 : (1 ) 调 查 走访 。 东莞 市 虎门 镇 路 东 社 区 和 合 工业 园 一 名 公司 员工 反映 ,2 月 11 日 大 概 1 點 30 分 左右 洗 完 脚 之 后 往 阳 台 外 观 望 , 看 到 A 栋 楼 顶 有 火光 和 很 大 的 烟雾 。 (2) 监控 视频 分 析 。 根 据 CAM3 监控 记录 , 北 京 时 间 2019

车 间 北 面 墙 处 由 东 向 西 第 三 个 窗户 处 电 線 工 骸 項 部 由 室外 外 墻 延伸 至 二 樓 室內 第 三 窗戶 處 , PRR 有 黑色 碳化 物 , 且 尾部 已 斷 開 , 該 電線 工 骸 頂部 向上 延伸 至 天 面 , 天 面 北面 方向 与 二 楼 车 间 北 面 墙 处 由 东 向 西 第 三 个 窗户 处 电线 残 航 相 同位 置地 面 处 发 现 留 有 电线 孔 ,电线 孔 处 留 有 部 分 电线 残骸 。

圖 14: 二 楼 第 三 窗户 悬挂 电线 残骸 图 15: 外 墙 第 三 窗户 处 与 二 楼 第 三 窗户 BHA BRR 现场 走访 情况 。 根 据 园 区 保安 付 和 明 反映 , 到 达 现场 后 发 现 全 栋 从 左边 数 第 一 和 第 二 列 窗 户 右边 的 管道 在 燃烧 。 看 到 管道 一

废气 塔 被 火烧 倒 了 ,上 专 边 电线 也 着 火 了 ,于 是 用 灭火 器 对 电线 上 的 火 进行 扑救 。 当时 到 火场 后 看 到 A 栋 东北 面 卷 闸门 雳 二 楼 窗户 火势 比较 大 ,一 、 三 、 四 、 五 楼 是 外 墙 管道 着 火 , 没 有 看 到 里 面 着 火 。 三 、 事 故 伤亡 及 直接 经 济 损失 情况 (一 ) 人 员 伤 亡 情况

本 起 火灾 事故 未 造成 人 员 伤 亡 。 (二 ) 直接 经 济 损 失 情 况 该 火灾 事故 过 火 面积 约 7912 平方 米 , 烧 损 机 器 设备 、 生 产 材料 、 成 品 、 半 成 品 等 物品 。 一 方面 , 由 相关 的 受 损 单 位 (个 人 ) 进行 火灾 直接 财产 损失 申报 , 依 据 《 火 灾 损 失 统 计 方 法 》 (GA185-2014 ) 进行 统计 。 进 行 火灾 损失 统计 时 , 分 别 有 一 楼 1 车 间 、 五 楼 6 车 间 、 万 聚 公司 、 三 楼 8 车 间 、 四 楼 5 车 间 等 进行 了 申报 , 主 要 包括 烧 损 机 器 设备 等 , 損失 總 計 359665.5 元 。 其 余 车 间 因 进行 火灾 损失 统计 时 未 及 時 進 行 申報 , 加 之 廠房 現 已 全 部 清空 , 無 法 進 一 步 統計 , AA, 2020 年 10 月 27 日 , 深 圳 市 合 创建 设 工程 顾问 有 限 公司 根据 东莞 市 第 二 人 民法 院 的 委托 , 对 东莞 虎门 镇 路 东 社 区 鳳凰 山南 路 一 號 廠房 (即 A 栋 厂 房 ) 修复 工程 进行 造价 鉴定 , 经 鉴定 , 修 复工 程 造价 为 7726076.17 元 , ( 一 ) 事故 性 质 本 起 事故 不 排除 电气 线路 故障 导致 , 电 气 线路 是 维持 生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必要 设施 , 与 生产 经 营 活动 有 关 。 本 起 事故 发 生 时 间 为 非 生产 经 营 活动 时 间 , 不 排除 室外 电气 线路 故障 导致 火灾 发 生 , 事故 调查 组 调查 认定 , 虎 门 镇 2019 年 “2 . 11” 一 般 火 灾 事 故 是 一 起 一 般 火 灾 事 故 。 (二 ) 事故 直接 原因

管理 职责 .未 能 提供 对 承租 单位 的 安全 生产 工作 统一 协调 、 管理 的 相关 资料 。

市 万 聚 五 金 塑胶 制品 有 限 公司 , 作 为 虎门 镇 和 合 工业 園 A 栋 厂 房 二 楼 的 承租 单位 , 提 供 了 《废气 处 理 运行 实施 监控 系 统 工程 协议 书 》《 电 镀 废 气 治理 设施 运行 监控 设计 方案 》 《信息 及 废气 运行 公开 情况 安装 工程 合同 》《 厂 房租 赁 合同 书 》《 电 房 租賃 合同 書 》《 消 防 工程 維修 保養 合同 》《 突 發 環境 事件 應 急 預 案 》 和 部 分 交 款 收據 等 資料 , 未 能 提供 包括 但 不 限於 安全 生 產 責 任 制 、 規 章 制度 、 操 作 規程 , 生 產 安全 事故 應 急救 援 預案 , 安全 生 產 教育 和 培訓 計劃 , 事故 隱患 排查 記錄 , 應 急救 援 演練 等 相 關 记录 。

市 和 合 塑 胶 五 金 制品 有 限 公司 , 作 为 虎门 镇 和 合 工业 园 A 栋 厂房 一 楼 、 三 楼 、 四 楼 、 五 楼 的 承租 人 和 使 用 人 , 将 所 承租 厂房 进行 了 分 租 , 与 分 租 单位 签订 有 《安全 生产 责任 书 》 同时 提供 了 《保安 巡查 记录 表 》《 消 防 工程 维修 保养 合同 》《 消 防 工程 施工 合同 》、 消防 演練 資料 ”《 防 火 巡 查 安全 隱患 整改 通 知 单 》《 环 境 应 急 资源 调查 报告 》、 部 分 警示 标志 的 照片 , 以 及 《安全 培训 记录 表 》《 安 全 生产 检查 (巡查 ) 項目 表 》《 安 全 生 產 隱患 排查 治理 情況 記錄 表 》 等 安全 生 產 管理 檔案 。 AMA (KF) 整 染 有 限 公司 , 領先 公司 將 其 自 有 廠房 交 給 冠 濠 公司 全 权 出 租 管理 。

支队 虎门 大 队 ( 原 东莞 市 消防 支队 虎门 大 队 ) 全 年 共 对 2956 家 场 所 开展 消防 监督 抽查 ( 和 合 工业 园 相关 企业 未 抽 中 ) ?, 临 时 查封 25 家 , “三 停 ”22 家 , 罚 款 92.4 萬 元 , HATA, 挂牌 督導 重 大 火灾 隐患 单位 3 家 ; 開 展 平安 社區 創建 , THT 1 个 样板 社区 、 1 條 示范 街 , 2 个 体验 点 和 7 个 示范 单位 ; 开展 大 型 消防 宣传 培训 活动 4 次, 今日 头条 、“ 南 方 +” 和 微 信 公众 号 发 布 消防 信息 共 计 69 条 , 受 教育 群众 超过 20 FA. 環比 2017 年 , 全 镇 火灾 起 数 同比 下 降 14.66%, 直 接 经 济 损失 下 降 33.29%, 人 员 火 灾 死 亡 率 下 降 75%。

  1. 虎 门 镇 路

东 社 区 。2018 年 , 路 东 社区 加 强 了 对 辖区 内 企业 的 安全 生产 宣传 和 监督 , 召 开 安全 生产 与 消防 工作 会 议 4 次 , 与 各 企业 签 定 《 安 全 生产 责任 书 》《 消 防 责任 书 》 共 428 份 ; 全 年 共 检查 生产 经 营 单位 2118 家 次 , 组 织 检查 人 员 7514 人 次 , 排 查 及 整改 事故 隐患 5892 项 。 五 、 对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处 理 建 议 (一 ) 东莞 市 冠 濠 实业 投资 有 限 公司 东莞 市 冠 濠 实业 投资 有 限 公司 ,作为 虎门 镇 和 合 工 业 园 A HR 厂房 的 出 租 方 , 未 与 承租 单位 签订 专门 的 安全 生产 管理 协议 , 也 未 在 租赁 合同 中 详细 约定 各 自 的 安全 生产 管理 职责 , 未 能 提供 对 承租 单位 安全 生产 工作 统一 协调 、 管 理 的 相关 证 据 资 料 '。 2 关于 水 事 通风 管道 的 铺设; 1 消防 部 门 对 新 建 、 改 建 ( 含 室内 装修 、 用 途 变更 ) 、 扩 建 等 建设 工程 次 工 后 实施 的 消 防 验 区 和 竣工 验收 消防 备案 检查 , 接 《建设 工程 消防 监督 管理 规定 (公安 部 令 第 119 号 ) 》、《 建 设 工程 消防 设计 PAN) © 《建设 工程 消防 验收 评定 规则 》 等 法 规 执 行 , 起 火 建筑 外 墙 架 设 的 通风 设备 为 生产 设备 和 环保 设备 , 不 属于 消防 行政 许可 范围 , 2. 根据 事 发 时 的 政策 , 亦 没有 明确 规定 铺设 通风 管道 的 施工 行为 须 纳入 建筑 领域 安全 生 普 监管 范围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安 全 生产 法 》 第 四 十 九条 第 二 款 : 生产 经 营 项 目 、 场 所 发 包 或 者 出 租 给 其 他 单位 的 , 生 产 经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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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 市 万 聚 五 金 塑 胶 制 品 有 限 公司 东莞 市 万 聚 五 金 塑胶 制品 有 限 公 司 , 作 为 虎门 镇 和 合 工业 园 A 栋 厂 房 二 楼 的 承租 使 用 单位 , 未 能 提供 包括 但 不 限于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 、 规 章 制度 、 操 作 规 程 , 生 产 安全 事故 应 急救 援 预案 , 安 全 生产 教育 和 培训 计划 , 事 故 隐患 排查 记录 , 应 急救 援 演 练 等 的 安全 生产 档案 台 账 ; 未 与 本 栋 建筑 物 其 他 使 用 单位 明确 各 方 的 消 防 安全 责任 4。 (2) 詹 饮 梓 、 东 莞 市 和 合 塑胶 五 金 制品 有 限 公 司 詹 逸 樟 、 东 莞 市 和 合 塑 胶 五 金 制品 有 限 公司 , 作 为 虎门 镇 和 合 工业 园 A 栋 厂 房 一 楼 、 三 楼 、 四 楼 、 五 楼 的 承租 和 使 用 人 员 ( 单 位 ), 将 所 承租 厂房 进行 了 分 租 , 提 供 了 相关 安全 生产 管理 档案 ; 未 与 本 栋 建 筑 物 其 他 使 用 单位 明确 各 方 的 消防 安全 责任 。 鉴于 上 述 人 员 和 单位 的 行为 驾 无 证 据 证 明 与 火灾 事故 的 发 生 具 有 直接 因果 关系 , 且 相关 违法 行为 的 发 生 距 今 已 超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政 处 罚 法 》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规定 的 追诉 时 效 5, 建 议 依法 不 再 对 上 述 单 位 给 予 行政 处 罚 。 ( 四 ) 其 他 处 理 建议 在 后 续 调 查 中 , 若 纪检 监察 等 部 门 发 现 其 他 违法 违纪 行为 , 单位 应 当 与 承包 单位 、 承 租 单位 签订 专门 的 安全 生产 管理 协议 , 或 者 在 承包 合同 、 租 赁 合同 中 约定 各 自 的 安全 生产 管理 职责 ; 生产 经 营 单位 对 承包 单位 、 承 租 单 位 的 安全 生产 工作 统一 协调 、 管 理 , 定 期 进行 安全 检查 , 发 现 安全 问 题 的 , 应 当 及 时 督促 整改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消防 法 》 第 十 八条 ”同一 建筑 物 由 两 个 以 上 单位 管理 或 者 使 用 的 , 应 当 明确 各 方 的 消防 安全 责 任 , 并 确定 责任 人 对 共用 的 玻 散 通道 、 安 全 出 口 、 建 筑 消防 设施 和 消防 车 通道 进行 统一 管理 。 5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行政 处 罚 法 》 ( 2021 年 修訂 )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 “违法 行为 在 二 年 内 未 被 发 现 的 , 不 再 给 予 行政 处 罚 ”。

再 进行 调查 处 置 。 事 故 涉及 其 他 法 律 责任 , 如 其 他 当 事 方 是 否 构 成 民事 侵权 责任 , 建 议 当 事 各 方 通过 其 他 法 律 途径 解决 。2021 年 3 月 9 日 ,广东 省 东 昔 市 第 二 人 民法 院 做 出 (2020 ) $ 1972 民 初 3579 号 《民事 判决 书 》,2021 年 10 月 26 日 , 广 东 省 东莞 市 中 級 人 民法 院 做 出 (2021) #19 RA 5959 号 《民事 判决 书 》, 对 原 告 冠 濠 公司 與 被 告 詹 逸 梓 、 萬 聚 公 司 、 和 合 公司 財產 損害 賠償 糾紛 案 進 行 判決 。 六 、 事 故 防 范 措施 建议 (一 ) 明确 责任 , 推 进 消防 安全 承诺 。 虎 门 消防 救援 大 队 推 动 单位 落实 消防 安全 大 承诺 和 “ 自 查 自 改 ” 报 备 工作 , 按 照 《 社 会 单位 消防 安全 自 查 自 改 指引 》, 完 善 自我 管理 机 制 , 逐 步 建立 消防 安全 管理 “风险 自 知 、 问 题 自 查 、 隐患 自 改 ”的 闭环 式 管理 KA, MLAB ERR. EMSAM App 平台 , 每 月 报 备 消防 安全 自 查 自 改 情况 ,签订 2022 年 下 半年 的 消防 安全 承诺 书 。 ( 二 ) 深入 细致 认真 开展 电镀 厂 隐患 排查 。 虎 门 消防 救援 大 队 配 合 现场 指挥 部 结合 虎门 镇 电镀 印染 专业 基地 B 区 搬迁 协调 工 作 小 组 关 停 变迁 的 决策 和 部 署 工作 , 对 剩 下 所 有 在 产 的 电镀 企业 开展 检查 执法 行动 , 全 力 降 低 隐 患 风 险 。 (三 ) 強化 宣傳 , 提升 群眾 安全 防范 意識 , 虎門 消防 救援 大 队 督 促 各 类 用 工 单 位 , 加 大 用 电 安 全 培训 力度 ; 组 织 辖区 企 事业 單位 開 展 安 全 宣傳 培訓 和 應 急 疏 散 演練 , 提升 員工 安全 意識 和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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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 自 救 能 力 , 結合 身邊 典型 安全 事故 案例 , 大 力 開 展 安全 警示 教 育 ; 通過 戶外 視頻 、 樓 宇 電 視 等 社會 媒介 , 播放 安全 提示 和 安全 公益 廣告 , 大 力 普 及 用 火 用 電 用 油 用 气 安 全 常識 , (A) 主动 作为 落实 消防 安全 责任 。 东 莞 市 冠 濠 实业 投资 有 限 公司 、 东 莞 市 万 聚 五 金 塑胶 制品 有 限 公 司 和 东莞 市 和 合 塑胶 五 金 制品 有 限 公司 , 下 步 如 有 生 產 經 營 行 為 , 應 主 動作 為 , 認真 落 实 消防 安 全 责任 。

FD09351 | 2019_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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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5 月1 日上午8 时36 分许,位于聊城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以下简称聊城高新区)的中化集团鲁西化工集团聊城鲁 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双氧水装置发生爆炸着火事故, 造成10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445.31 万元。 事故发生后,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李强总理作出重要批 示,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危化品安 全风险管控。张国清副总理多次作出批示,对事故救援处置、风 险排查整治、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应急管理部王 祥喜部长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安排危化监管一司、消防救援局有 关同志带领专家迅速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处置。省委、省政府坚 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林武书记、周乃翔省长第一 时间作出安排,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科学组织现场救援灭火, 严防次生事故发生;加大隐患排查处理力度,高度重视检修和施 工现场安全,确保安全稳定。周乃翔、曾赞荣、宋军继、周立伟、 邓云峰等省领导亲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 作。聊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全力组织抢

— 8 — 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政府成立由省应急厅牵头,省工业和信 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消防救援总队和聊城市政府派 员参加的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 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特邀省纪委监委、省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聘请省内外化工领域 权威专家组成专家组。5 月12 日,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对该起重 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 料、调取监控视频、技术试验鉴定、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 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 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 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省纪委监委组织对相关 单位及人员进行了问责调查,提出了问责建议。 经调查认定,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因对高浓度双氧水安全风险辨 识不清,管控不力,违章操作,现场人员聚集造成的重大生产安 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单位情况

— 9 —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集团)。该公司成 立于1981 年8 月11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0411L,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 4340421 万元,法定代表人李凡荣,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28 号。经营范围:化肥内贸经营;境外期货业务; 对外派遣实施承包境外工程所需劳务人员;危险化学品生产;危 险化学品经营等。中化集团是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中化)的全资下属企业。 2.鲁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集团)。该公司成立于 2001 年12 月20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7854745H, 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8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 张方,注册地址: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鲁西化工总部驻地。 经营范围包括化学原料、机械设备和化工原料(未经许可的危险 品除外)的生产和销售;自有房屋、土地的租赁,物业管理、房 屋修缮、水电暖等公共设备的维修,环境绿化工程;种植和施肥 机械、作物收获机械的租赁;化工技术咨询与服务;企业管理软 件的开发及服务。鲁西集团为中化集团控股的下属子公司。 3.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化工集团)。 该公司成立于1998 年6 月11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614071479T,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 资本191967 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延吉,注册地址:聊城高新技

— 10 术产业开发区鲁西化工总部驻地。经营范围:化学肥料及安全生 产许可证范围内化工原料的生产销售(以上限分支机构经营); 供热、供汽服务;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除外)的生 产、销售;化工生产专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销售;化工技 术咨询与服务。中化集团为鲁西化工集团的实际控股公司。鲁西 集团为鲁西化工集团的控股公司。事故发生前,鲁西化工集团正 “反向”吸收合并鲁西集团,但相关手续仍未办理完结,事故发 生后本次吸收合并交易暂停。 4.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该集团是鲁西化工集团对 下属子公司管理设置的一个非法人单位,内设安全监督管理部、 运行安全管理部、工艺安全管理部等11 个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管理包括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聊城鲁西多元醇 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16 家法人单位。 5.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氧水 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371500MA3QE03NXC,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5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梁毅,注册地址:聊城化工产业园内鲁西集团 驻地。经营范围:双氧水的生产与销售;化工新材料的科研与开 发;钢材、润滑油、液压油的购销等。鲁西化工集团为双氧水公 司 100%实际控股单位。 (二)双氧水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双氧水公司共有职工180余人,主要负责人梁毅(兼双氧水

— 11 事业部部长),副总经理杨夫东,安全总监杨丙磊。公司成立了 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由杨夫东兼任办公室主 任,成立了安全科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1名安全科 长(石吉泉)、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猛、孙涛、何志 群)。经查询,主要负责人及6名安全管理人员均经主管部门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注:加黑框人员为遇难人员 (三)事故项目许可情况 双氧水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初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编 号:(鲁)WH 安许证字〔2019〕150004号),许可范围:144.6 万吨/年27.5%双氧水。发生事故的1#双氧水装置始建于2012年, 最初设计产能为18万吨/年27.5%双氧水。2020年5月,双氧水公 司办理双氧水质量提升改造项目立项,计划改造现有生产双氧水

— 12 装置提浓工序,生产50%、60%、70%浓度双氧水;2020年10月6日, 双氧水公司与技术转让方沧州兰祥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 双氧水浓缩技术转让协议;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分别于2020年 12月8日和2021年1月20日颁发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意见书》(聊行审危化项目审字(2020)24号)和《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聊行审危化项目审字(2021)4号), 同意该改造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021年1月21日改造项目开工建设,2021年4月8日完成施工。 2021年4月27日正式投料试车,2021年8月29日完成竣工验收, 2022年4月6日完成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许可范围增加了50%、 60%、70%浓度双氧水。2022年8月4日双氧水公司办理安全生产许 可证延期换证手续,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22年 8月6日至2025年8月5日,许可范围:144.6万吨/年27.5%双氧水 (根据不同工况,其中分别最多每年产35%双氧水30万吨、50%双 氧水44.8万吨、60%双氧水3万吨、70%双氧水2.2万吨)。 二、事故装置、事故设备和双氧水生产工艺等情况 (一)事故装置基本情况 双氧水公司现有7 套双氧水生产装置(1-7#)。本次事故装 置系1#双氧水装置,是在2012 年建成的18 万吨/年27.5%双氧 水装置基础上,实施了《双氧水质量提升改造项目》,增加了生 产50%、60%、70%三种规格双氧水产品能力。截止2023 年4 月, 共生产70%双氧水12284.5 吨。事故发生前,1#双氧水装置(产 品为27.5%双氧水)处于运行状态,产品提浓单元(70%双氧水)

— 13 处于停车状态。 (二)事故设备基本情况 1.工作液配制釜 1#双氧水生产装置工作液配制釜共有A、B、C 三台,其中, 配制釜A 用于配制碱性物料,配置釜B 用于配制酸性物料和双氧 水,配制釜C 用于配制碳酸钾溶液。三台配制釜禁止混用,酸釜 只能抽酸性工作液和双氧水,碱釜只能抽碱性物料。发生事故的 为配制釜B(以下简称B 釜,见图1)。设备规格为φ2200/2500 ×4205mm,全容积12 m 3,液位计测量容积约11.48 m 3;内筒介 质为工作液,设计压力0.8MPa,工作压力-0.1~0.7MPa,设计温 度210℃,工作温度160℃,材质为S32168 不锈钢,筒体厚度 40mm,封头厚度25/40mm;外夹套介质为过热蒸汽,设计压力 1.3MPa,工作压力1.2MPa,设计温度210℃,工作温度200℃, 材质为Q345R 碳钢,夹套/换热管厚度18/18mm。设备净重量 11853kg(不含料液、外接管件及搅拌系统)。 B 釜按I 类压力容器设计(设计使用年限10 年),2013 年 7 月31 日投入使用,2014 年2 月18 日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证,2022 年4 月27 日检验结论: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为3 级,有效期至2023 年7 月,符合要求。

— 14 图1 2.70%双氧水储罐 本次事故中用于70%双氧水成品储罐(以下简称浓品A 罐, 见图2),是抽取工作液的双氧水储罐,位于事故企业中间罐区。 该罐区位于事故装置东侧27m 处,罐区内共设有12 台300m 3 的 储罐,其中,2 台储存重芳烃、2 台储存工作液、1 台储存高浓度 双氧水(70%)、3 台为浓品配制储罐、2 台为稀品配制储罐、2 台 为事故罐。浓品A 罐位于罐区西侧由北向南第3 个储罐(见图 3),企业设备管理位号V3103A,立式固定顶罐,常压容器,φ 6600×8800mm,全容积300m 3;罐体材质S31603 不锈钢,设备净

— 15 重量35400kg;罐壁侧面人孔孔径DN500,人孔中心距罐底 1000mm。

图2

— 16 图3 (三)工作液回收工艺 1#双氧水装置的工作液配制釜B,自2016 年2#双氧水装置 建成开车后,就不再用于配制工作液,仅用于不定期回收1#双氧 水装置(包括稀品和浓品)的工作液。事故发生时,工作液回收 系采用真空泵负压抽吸,通过临时管道,将70%双氧水储罐内的 工作液回收至工作液配制釜B。其中,真空泵与配置釜采用固定 式管道法兰连接。 (四)相关物料理化特性 1.双氧水 过氧化氢(分子式H2O2)水溶液俗称双氧水,为无色透明液 多元醇中 间罐区及 丁辛醇罐 双氧水中间 罐区及70% 双氧水罐

— 17 体,属于氧化性液体,含量≥60%为类别1,20%≤含量<60%为类 别2,8%≤含量<20%为类别3。70%双氧水的密度为1.28 克/毫 升,27.5%双氧水的密度为1.10 克/毫升。双氧水是具有爆炸性 的强氧化剂,本身不燃,但与许多无机化合物或杂质接触后会迅 速分解而导致爆炸,同时放出大量的热量、氧和水蒸气。有研究 表明,双氧水的氧化性随着浓度的升高而增大,反应活性增强、 能量密度增高,浓度高于44wt%的双氧水与有机物混合后,可发 生凝聚相爆炸。大多数重金属(如铁、铜、银、铅、汞、锌、钴、 镍、铬、锰等)及其氧化物和盐类都是双氧水分解活性催化剂, 尘土、香烟灰、碳粉、铁锈等也能加速其分解。与许多有机物如 糖、淀粉、醇类石油产品等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撞击、受热 或电火花作用下能发生爆炸。在有限空间中加热有爆炸危险。在 碱性溶液中极易分解,在遇强光,特别是短波射线照射时也能发 生分解。双氧水分解反应速度随温度、pH 及杂质含量的增加而增 加,分解放出的热量进一步促使体系的温度升高和分解速度加 快。pH 值3.5-4.5 的过氧化氢中性溶液最稳定。 2.工作液 重芳烃和磷酸三辛酯为溶剂、2-乙基蒽醌为溶质配成的工作 液,用于蒽醌法双氧水的生产。重芳烃成份主要为碳九或碳十馏 分,即三甲苯、四甲苯异构体混合物,另外还含有少量二甲苯、 萘及胶质物。工作液的理化性质类同于重芳烃,为可燃性液体, 当周围环境达到燃烧条件(如火源、助燃剂等)时即可燃烧。其

— 18 蒸气与氧或空气混合后,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达到爆炸极限后, 在明火、静电等作用下可发生爆炸、燃烧。 三、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企业的1#双氧水装置的浓品生产装置可生产50%、60%、 70%三种规格双氧水。2023 年4 月4 日至25 日生产50%双氧水。 从25 日开始生产70%双氧水时,发现产品浓度达不到要求,26 日浓品生产装置停车,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事故发生前,已 经排查拆装了部分设备,5 月1 日继续进行排查。 为了确定70%双氧水成品储罐中是否含油(工作液),双氧水 公司副总经理杨夫东和工艺管理员范宗哲、设备管理员石金勇, 于4 月30 日上午8 时左右办理了70%双氧水成品储罐人孔打开 作业票证(企业内部规定的作业审批),10 时左右范宗哲与运行 二班外操赵传仓通过打开的储罐人孔,发现罐内双氧水表面有浮 油(工作液)。当日下午14 时30 分左右,杨夫东和范宗哲再次 去现场查看后,确定清理浮油。下午14 时57 分,范宗哲电话通 知运行二班调度葛令伟“人孔打开了,上面有油,已经向杨夫东 部长汇报了,要求抽油”(抽油即为回收工作液),但当日下午葛 令伟并未组织清理,而是于当晚21 时30 分许交接班时,向夜班 值班调度于明浩交代了清油事项。 4 月30 日21 时30 分许,于明浩根据葛令伟的交代,在交 接班会议临近结束时,安排辛涛等3 人负责回收浓品A 罐的浮油 (即工作液)。接班后,辛涛、王明琦、刘新凯按照工作要求,对

— 19 氧化液、工作液、萃余液、萃取液、纯水、27.5%成品罐取样送 检、现场巡查。5 月1 日凌晨4 时前完成了第二次取样送检工作。 5 月1 日凌晨4 时26 分许 [1],辛涛、王明琦、刘新凯找了三 段PE 黑色塑料管(内径DN25),用两个金属短管串联后,一端套 在工作液配制釜B 下部的导淋管上(位于装置一层,外径DN25), 另一端伸进浓品A 罐人孔抽取工作液。4 时49 分许,启动真空 泵开始回收工作液;6 时34 分许,停运真空泵,关闭配制釜B 底 部的DN25 倒淋阀;6 时37 分许,开启真空泵。在作业前,未按 企业规程要求 [2]检查、清洗、排空工作液配制釜B 内的物料。 6 时49 分许,作业人员将过路DN25 硬壳PE 管从接管处断 开,接头留在路西,路面上DN25 硬壳PE 管移至路东,三人先后 回到主控室吃饭,期间未停运真空泵。6 时51 分许,刘新凯先回 到主控室,于明浩向其了解工作液回收情况,6 时58 分许,辛 涛、王明琦回到主控室,于明浩再次向他们了解工作液回收情况。 7 时34 分许,王明琦、刘新凯、辛涛先后离开主控室去1# 装置;7 时45 分许,三人配合重新连好塑料管,期间于7 时47 分许关闭真空泵;8 时16 分许又开启真空泵,继续在浓品A 罐 抽取工作液;8 时31 分许,辛涛被叫去装置二层配合排查,王明

[1] 本报告中时间均经过校正,系指北京时间。经校正,事故发生当日的视频时间比北京时间慢4 分22 秒;DCS 时间比北京时间快1 分24 秒;本报告中截取的视频画面、DCS 画面分别为事故发生时的系统显示时间,与北京 时间不同步。 [2] 双氧水公司《1#双氧水岗位操作规程》(编号:LUXI/HGJT-SYS-SCB-GY-CZGC01):回收双氧水:将配制酸性 釜排空后用脱盐水冲洗一遍,提负压,当配制釜的压力低于-0.08Mpa 时,主控人员通知现场人员可以进行抽双 氧水,现场人员接塑料硬管连接配制釜底部倒淋,并打开倒淋阀门。釜内液位不可抽满,防止抽入真空泵;配制 釜温度高或持续上升应停止,现场打开循环水降温。抽完后加水稀释及时排出。注意:1、酸碱釜禁止混用,酸釜 只能抽酸性工作液和双氧水,碱釜只能抽碱性物料;2、抽取双氧水或含双氧水的物料必须专釜专用,抽之前必 须对配制釜冲洗干净(加水约0.5~1m3);抽完物料必须排净双氧水;3、禁止抽取污染的双氧水进入釜内;4、 抽双氧水用管道必须冲洗干净。

— 20 琦、刘新凯继续作业。 8 时34 分许,内操李荟在主控室发现工作液配制釜B 温度 上升,用对讲机通知辛涛,辛涛打开脱盐水阀门向釜内注水降温, 8 时35 分许,工作液配制釜B 升温至55℃时报警,辛涛通过对 讲机呼叫王明琦,同时从装置二层下至一层,发现配制釜B 下部 导淋管与软管连接处泄漏,即刻快速返回装置二层。此时,配制 釜B 顶部的玻璃视镜处已经开始向外高压喷溅柱状水雾,约10 秒后发生爆炸(爆炸时间为北京时间8 时36 分32 秒,DCS 时间 为8 时37 分56 秒,此时工作液配制釜B 温度显示68.69℃)。 爆炸瞬间伴随明火、油烟、尘土腾空四散,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及 设备碎片导致事故装置区部分设备、管线、框架等损坏,同时造 成北侧聊城鲁西多元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间罐区的丁醇储 罐,以及丁/辛醇装置原料净化单元、中间罐区、管廊等设备设 施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泄漏,并引发火灾,多元醇装置全线停车 (见图4)。

— 21

图4 此次事故造成正在事故装置现场及附近进行作业的12 人, 10 人死亡、1 人受伤(杨夫东),1 人幸免于难(刘新凯)。其中, 事故企业负责人、工艺、设备和维保等9 名人员,正在对双氧水 浓缩工艺系统存在的70%双氧水产品浓度不达标问题进行排查并 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另有3 名操作人员正在实施双氧水工作液回 收作业。 四、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 年5 月1 日8 时39 分,鲁西化工集团总经理王延吉接 电话报告1#双氧水装置附近出现爆炸着火事故。8 时51 分,鲁 西化工集团副总经理姜吉涛向中化集团电话报告。8 时59 分,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聊城高新区管委会) 与姜吉涛电话沟通事故情况。10 时25 分,双氧水公司以电子邮 浓品装置 多元醇装置 浓品A 罐 多元醇 中间罐区 丁醇罐

— 22 件形式向聊城高新区管委会报告事故造成2 人受伤,人员已送医 院救治。10 时33 分,聊城高新区管委会电话报告聊城市应急局。 10 时42 分,聊城市应急局向省应急厅电话报告事故,此后省应 急厅持续调度提醒聊城市应急局尽快核实事故伤亡等有关情况。 13 时02 分,聊城市应急局接聊城高新区管委会续报事故造成1 人死亡、1 人受伤。13 时27 分,聊城市应急局接聊城高新区管 委会续报事故造成2 人死亡、2 人受伤;13 时34 分,向省应急 厅电话报告。14 时11 分,聊城市应急局接聊城高新区管委会续 报事故造成4 人死亡、1 人受伤;14 时29 分,向省应急厅续报。 16 时20 分,聊城市应急局接聊城高新区管委会续报事故造成5 人死亡、1 人受伤、1 人失联;16 时28 分,向省应急厅续报。21 时05 分,聊城市应急局接聊城高新区管委会续报事故造成7 人 死亡、1 人受伤、1 人失联;21 时24 分,向省应急厅续报。5 月 2 日12 时24 分,聊城市应急局接聊城高新区管委会续报事故造 成7 人死亡、1 人受伤、3 人失联;12 时28 分,向省应急厅续 报。5 月3 日7 时36 分,聊城市应急局接聊城高新区管委会续 报事故造成9 人死亡、1 人受伤、1 人失联;8 时06 分,向省应 急厅续报。5 月5 日14 时03 分,聊城市应急局接聊城高新区管 委会续报事故造成10 人死亡、1 人受伤;14 时11 分,向省应急 厅续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企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鲁西化工集团负责人

— 23 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查看事故情况,疏散现场人员,并安 排人员对事发区域封闭警戒隔离。8 时36 分许,山东省危险化 学品鲁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在听到爆炸声响后立即组织9 部消防车25 人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对着火设备和地沟流淌 火进行扑救;8 时48 分,因现场火势较大,向聊城市消防救援支 队请求支援。9 时04 分,消防救援支队20 余部车辆和100 余名 指战员到场参与救援,对现场危险源进行监护,并封堵道路流淌 水、排放残液,持续监测收集消防水,进行系统监控。同时,根 据现场状况,对双氧水生产装置停车、采取充氮气等保护性措施。 5 月1 日12 时20 分,经采取有效措施,现场明火被扑灭。聊城 市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聊城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调集力量和装备,全力救治受伤人员,搜救失联人员,封 闭管理事故现场,安排厂区技术人员进行工艺处置,紧急停车、 关阀断料。对多元醇装置区和地面流淌火进行压制,对着火罐和 邻近罐进行冷却,将多元醇成品罐防火堤内废液使用防爆隔膜泵 输转至槽车进行倒运处置,同步清理地面障碍,同时启动聊城市 应急医疗救援机制。据统计,此次事故应急救援先后出动消防车 58 辆、消防救援人员340 余名、24 台(套)救援设备,调集园 区消防泡沫液60 余吨,燃油2700 余升,调派12 辆救护车赶赴 现场,出动急救人员36 人次,调集医务人员60 余人到岗,全力 做好救治准备。组织国家级、省级安全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 10 余次,分析事故原因,研判风险隐患并实时针对性调整救援方

— 24 案。截止5 月5 日12 时30 分,完成人员搜救、事故现场地面清 理工作。经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大气环境、积水水质监测,所有大 气监测点位均全部达标,事故废水均未外排,事故现场及周边区 域水质均达标。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综合评估认为,事故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聊城市综合性 消防救援队伍,在面临多元醇储罐及周边管廊多处管线泄漏着火 和相邻双氧水装置存在较高爆炸风险的状况下,及时扑灭了火势, 未发生爆炸、人员伤亡等次生灾害,救援行动科学高效,采取措 施有力有效。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运行基本顺畅。但事故企 业先期应急处置混乱无序、效率低下,企业在有监控刷脸、人员 定位卡等多种措施手段的情况下,伤亡人员底数长时间不清不明, 确定伤亡人数耗费时间过长,造成事故发生后上报的伤亡人数多 次变化,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应急处置协同配合有待提高。在事 故信息报送上,存在报送不及时、人员伤亡和失联人数持续动态 变化掌握不准确的问题。这暴露出事故企业向属地政府及有关部 门报送事故信息意识缺乏、制度不健全;同时,也反映出属地政 府及有关部门在落实事故信息报送要求上,思想认识有偏差、贯 彻执行不到位。 五、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操作人员在抽吸成品罐内70%双氧水表面漂浮的少量工作液

— 25 至工作液配制釜时,大量抽入了70%双氧水;工作液配制釜内原 存有的氧化液、地沟工作液中含有氧化铝粉末、钯催化剂粉末、 灰尘等杂质;这些杂质引起高浓度双氧水分解放热,导致釜内温 度升高、双氧水分解加速、压力升高,最终引发高浓度双氧水发 生剧烈分解爆炸、高浓度双氧水与工作液体系发生剧烈凝聚相爆 炸 [3],造成工作液配制釜粉碎性解体。 事故发生前,装置现场有3 名操作人员正在进行工作液回收 作业,另有事故企业负责人、工艺、设备和维保等9 人正在排查 浓缩工艺系统70%双氧水产品浓度不达标问题,并对现场安全措 施进行检查和办理设备拆解、临时管线使用等检维修作业审批手 续,存在多人聚集情况,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二)管理原因 1.双氧水公司 ①风险辨识缺失。事故发生前,双氧水公司在首次开展7 0%浓度双氧水抽油(回收浓品A 罐含双氧水的工作液)作业 前,未按照省有关规定 [4][5]对生产工艺和作业活动进行全面风险

[3] 中石化安全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鲁西化工70%双氧水-工作液体系危险性研究》对70%双氧水不同工况下的 分解情况、70%双氧水与工作液的氧化反应情况、各类工作液的闪点、配制釜内物料可能达到的TNT 当量等进行 了测试、分析、计算,结论为:①70%双氧水与工作液体系存在两个放热峰,总放热超过3000 J/g,远高于70% 双氧水分解放热量2063 J/g,放热量极高,存在爆炸可能。②碳酸钾、尘土、Fe3+对双氧水分解有促进作用, 可使放热峰前移。本次事故的工作液中含有可促进双氧水分解的杂质。③70%双氧水与工作液体系具有爆炸性, 遇激发能量时引起短时间巨大的能量释放,这是导致本次事故爆炸威力极大的原因。爆炸事故前工作液配制罐内 物料爆炸当量可达4778kg,这些能量一部分用来加热物料;一部分被容器吸收,导致容器破裂及飞弹;剩下部 分形成冲击波。④氧化工作液闪点65℃,2#污水隔油池工作液闪点62℃,后处理工作液闪点65℃。在爆炸前温 度为68℃,气相有足够的有机物与氧气产生爆炸性气体。不排除气相爆炸的可能性。⑤双氧水分解受多种因素 影响,碱液、锌、还原物均会促进双氧水分解,不应使用镀锌钢管输送双氧水。 [4]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第十 条:对排查出的风险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工艺、作业活动等情况选择适用的分析辨识方法进行风险 因素辨识,明确可能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和环境影响因素。 [5]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第 6.2.1.2 项:风险点划分应涵盖生产经营全过 程所有常规和非常规状态的作业活动。

— 26 排查和辨识,未辨识出该作业活动远高于以往27.5%、50%浓度 双氧水抽油作业活动带来的双氧水分解、爆炸、火灾等风险, 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6]。双氧水公司将70%浓度双氧水抽油作 业作为常规作业管理,未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要求 [7][8]将其纳入非 常规作业,实施重点关注,加强安全、质量、进度、现场和工 作协调,导致作业过程安全风险不受管控。 ②抽油作业管理混乱。针对抽油作业,未按相关标准制定安 全操作规程,未详细说明作业过程中配制釜需要控制的温度、压 力正常范围及抽油作业异常处置措施 [9]。运行职能下属三个运行 班组都存在未排空、未冲洗工作液配制釜就开展抽油作业的习惯 性违章行为 [10],致使事发前配制釜内存有大量含杂质的工作液。 未按企业制度要求 [11]使用临时管线,未办理《临时管线使用许可 证》,未确认作业安全条件,违规开展抽油作业。未按照企业制

[6]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价和风险因素辨识结果,编制风 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和技术改造、经营管理、培训教育、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 等管控措施。 [7] 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范》(编号:LUXI/HGJT-AQJD-GF01)第4.2:常规作业是 在同一地点、同一设备上、使用同样的设备和工具、采用同样的工作方法和程序、定期重复开展,且无特定制度 规定需要办理作业许可的作业。 [8] 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范》(编号:LUXI/HGJT-AQJD-GF01)第4.3:非常规作业 是临时性的、缺乏程序性的,或者有特定制度规定需要办理作业许可的作业。第4.4:实施属地作业“首长负责 制”,对风险较大、管控难度大的重点工作,管理干部要重点关注,盯上去抓,不但要管安全,还要管质量、进 度、现场和工作协调,保障作业安全顺利进行。 [9]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9.1.3: 操作规程内容应至少包括:开车、正常操 作、临时操作、异常处置、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与安全要求;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及报警、联锁 值设置,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及预防措施和步骤;操作过程的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意事项等。 [10] 双氧水公司《1#双氧水岗位操作规程》(编号:LUXI/HGJT-SYS-SCB-GY-CZGC01):回收双氧水:将配制酸性 釜排空后用脱盐水冲洗一遍。注意:回收含双氧水的物料必须专釜专用,抽之前必须对配制釜冲洗干净,抽完物 料必须排净双氧水。 [11] 双氧水公司《关于规范临时管线使用的通知》(编号:SYS-SCB-AQK-通知2019-042):所有的临时管线必 须申请,经事业部部长或副部长批准,涉及危化品的临时管线由事业部部长批准。临时管线的安装由安排使用人 负责安装质量及效果,确保风险受控。

— 27 度要求 [12]对夜间抽油作业提级管理,未安排监护人进行全程监护。 夜间带班人员未按规定落实带班职责 [13],不掌握现场作业情况 [14]。 ③违规开展检维修作业。检维修作业未认真落实国务院安 委会办公室有关通报 [15]和企业制度要求 [16],未严格控制作业风险 区域人数,事故发生时作业风险区域人员达12 人,导致事故伤 亡人数扩大。检维修作业时,3 名作业人员未按照省有关文件 [17] 和企业制度要求 [18]佩戴人员定位卡进入生产区域,导致爆炸发生 后,抢险救援不能及时确认伤亡人员的位置和数量。 ④工艺论证管理不到位。双氧水公司在双氧水质量提升项 目办理相关安全生产审批手续阶段,提供的70%浓度双氧水工 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和连续运行证明材料不真实 [19],违规取得建

[12] 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夜间作业管理办法》(编号:LUXI/HGJT-AQJD-BF19)第5.2.2:夜间作业必 须提级管理,由事业部处级管理干部夜间值班,并安排副科级以上管理干部现场全程监护,严格履行监护职责。 第5.2.3:强化夜间作业过程管控,执行值班人员夜间督察工作,做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记录。第5.5.1:夜间 作业未升级管理,监护人未全程监护,发现一次对相应责任人罚款200-500 元。 [13] 双氧水公司《干部值班带班管理办法》(编号:LUXI/HGJT-SYS-SCB-AQ-BF12)第5.1.3:干部值班带班必 须在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负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检查作 业现场出现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及作业环境的不良情况。有权对“三违”现象进行处 罚,并停止其工作。 [14]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 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定期公布带班计划并接受从业人员监督。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 并妥善处置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险情或者事故时,及时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并进行妥善处置。 [15]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辽宁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的通报》:对涉及易燃易 爆、剧毒物料的运行装置进行检维修作业时,作业风险区域原则上不超过6 人。 [16] 鲁西化工集团《关于明确危险区域或危险活动人员数量的通知》(编号:AWH 通知2023-002):易燃易爆、 有毒介质泄漏危险区域的现场检查、现场办公、现场会议,总人数不得超过9 人。 [17] 山东省应急厅《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方案(2021-2022 年)>的通知》 (鲁应急字〔2021〕107 号):企业建设人员自动定位系统,使用人员定位卡、定位信标、定位基站等设备设 施,采用实时定位、轨迹回放、电子围栏等技术,有效识别和跟踪进入生产储存区以及特定区域的人员位置。 [18] 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人员定位管理办法》(编号:LUXI/HGJT-YBZDHAQ-ZHPT-BF03)第5.1.1: 园区内所有人员进入工作岗位应佩戴人员定位卡。 [19] 河北石家庄柏坡正元化肥有限公司《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未涉及70%浓度双氧水工艺;河北石家 庄柏坡正元化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中无70%浓度双氧水生产;2 份《关于石家庄柏坡正元化 肥有限公司双氧水浓缩装置的情况说明》表明该公司未生产过70%浓度双氧水。

— 28 设项目安全审查 [20]和70%浓度双氧水安全生产许可 [21]。将事故 配制釜的用途由配制工作液、洗涤工作液 [22]变更增加了回收成 品罐工作液用途后,未履行工艺变更管理手续 [23][24],未按国家 有关标准 [25]变更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抽油作业主要为手动操 作,自动化程度不高,未按照省有关文件要求 [26]提高自动化管 理水平。 ⑤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部分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未如实记 录 [27],培训记录表仅有人员签字,培训的时间、内容和考核情 况均为空白。部分安全培训考试走过场,存在考试时同时发放 试题和答案的现象。未认真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事故装置

[2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 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该审查。 [2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 年内不得再 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 可证之日起3 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22] 聊城市鲁西化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工作液配制釜使用说明》、鲁西化工集团18 万吨/年双氧水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P20。 [23]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企业在工 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发生的所有变化,都要纳 入变更管理。变更结束后,企业主管部门应对变更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报告,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 员。相关部门收到变更验收报告后,要及时更新安全生产信息,载入变更管理档案。 [24] 双氧水公司《变更管理办法》(编号:LUXI/HGJT-SYS-SCB-GU-BF04):管理人员安排作业活动时,对涉及 变更的作业活动应提前履行变更手续,经合规审批后,方可安排作业活动。 [25]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3.8: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 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 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则3.8.1 至3.8.5 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办理特种设备 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 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26] 山东省应急厅《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应 急字〔2021〕135 号):(二)化工过程操作单元机械化、自动化。对涉及粉碎、筛分、混合、固体物料输送、液 体物料输送、气体物料输送、传热操作、固定床反应器、流化床反应器、釜式反应器、管式反应器、塔式反应 器、蒸馏、吸收、蒸发、结晶、萃取、干燥、非均相分离、吸附、储存、包装等 22 个化工过程操作单元的生产 装置和储存设施,企业要参照《山东省化工过程操作单元机械化、自动 化设计指导方案(试行)》(附件 2),根 据工艺装置特点,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技术,设置原料投放、配比控制、反应控制、产品(包括中间产品)放 出、输送、储存、包装等过程操作的机械化、自动化系统,实现生产现场的无人化操作。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 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29 DCS 操作人员实习期不满2 个月独立上岗作业 [28],不熟悉岗位 安全操作规程。 ⑥事故应急管理不到位。双氧水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针对 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29],未辨识出抽油作业存在的配制釜超温、 超压引发爆炸事故风险,未专门针对配制釜等危险性较大的生 产设施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30][31]。事故装置DCS 操作人员未密切 关注运行指标 [32],未对配制釜温度进行全程监控 [33]并及时发现 异常升温情况,不熟悉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34],不了解配制釜内 含70%双氧水的工作液升温速度过快可能带来的事故危害后 果,未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第一时间撤离现场作业人员 [35]。 2.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 作为对双氧水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直接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28]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 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矿山新招的井下 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 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 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2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 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30]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3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32] 双氧水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号:LUXI/HGJT-SYS-SCB-AQ-BF01)第5.2.31.6 项:DCS 操作工安全 职责: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密切关注各岗位运行指标,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反馈并做好记 录,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33] 双氧水公司《安全检查分析(SCL+LEC)评价记录》配制釜风险点(NO:SYS-FX05)操作温度管理措施: DCS 主控人员连续监控。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 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 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 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30 的责任主体 [36],履行安全生产直接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双氧水公 司风险管控、抽油作业、工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疏于管 理;未督促双氧水公司及时排查辨识70%浓度双氧水成品储罐抽 油作业活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隐患排查不深入不细 致,未及时发现双氧水公司抽油作业习惯性违章等事故隐患;对 双氧水公司改变事故配制釜设计用途后未履行工艺变更管理手 续监督检查不到位。 3.鲁西化工集团 作为双氧水公司的上级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 够,未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安全总监由公司常务副总兼任, 不符合省有关规定 [37][38];督促化工事业集团落实对双氧水公司 安全生产直接管理责任不力;对下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 理,督促双氧水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力,对双氧水公 司风险辨识缺失、抽油作业管理混乱、违规开展检维修作业等 突出问题监督检查不力;对下属公司工艺改造项目审查把关不 严,对双氧水公司70%浓度双氧水生产工艺技术来源未进行认 真核实。 4.鲁西集团

[36] 鲁西化工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编号:LXHG/JAHB-BF01)5.3: 事业集团是二级安全生产责 任主体,对所属事业部(含独立实体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直接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37]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8]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 条: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 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 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 31 作为鲁西化工集团的上级公司,对鲁西化工集团安全管理 不到位,未认真督促鲁西化工集团及双氧水公司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 5.顾官屯镇党委、政府 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 [39]。安全生产监 管力量薄弱,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和危化品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 从事安全监管人员编制数量严重不足,未按规定配备1 名副科级 安全监管干部 [40];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1]不到位。 6.聊城高新区经济发展部 履行工业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管理职责不到位,指导督促 工业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有效督 促双氧水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本质安全工作。 7.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 履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督促 企业落实检维修作业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推进企业开展风 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对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监察不到位,

[39]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村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6 号):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由乡镇分管领导兼任,另配备1 名副科级 的主任,企业集中,危险因素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的,核定编制一般不少于5 名。 顾官屯镇应急办共5 人,其中1 人为事业编制,4 人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未配备副科级主任。 [41]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 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 限期改正,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 患,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或者不能立即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32 未发现双氧水公司事故配制釜违规改变设计用途 [42][43],未发现双 氧水公司事故配制釜未按照规定 [44]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违 法行为。 8.聊城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未按规定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聊 城市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 [45]。未根据辖区内 危险化学品企业较多、事故风险隐患较大的现状,配备与安全监 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队伍、装备等力量;未认真督促管委会相关 部门和顾官屯镇党委、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9.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职责,未认真审查双氧水 公司提交的安全条件审查材料,对事故装置工艺来源真实性把关 不严。 10.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履行工业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有效指 导聊城高新区化工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行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管

[42]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16)第5.2.1:压力容器的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 件的结构或者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 [43]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3.8: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 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 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则3.8.1 至3.8.5 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办理特 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 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 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 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 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33 理职责。 11.聊城市应急管理局 履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有效 指导聊城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 12.聊城市委、市政府 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 委、省政府“八抓20 条”制度措施,未有效督促聊城市相关部 门和聊城高新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 人) 1.辛涛,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 行抽油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 予追究刑事责任。 2.王明琦,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 进行抽油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 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3.梁毅,双氧水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 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5 人) 1.于明浩,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调度。在作业

— 34 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 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 年5 月18 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 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 年6 月21 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 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荣禄,群众,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值班长。在作业过程 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 大责任事故罪,2023 年5 月18 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 分局刑事拘留,2023 年6 月21 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 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李荟,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DCS 操作员。在 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 年5 月18 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 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 年6 月21 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 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王超,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项目职能负责人、事发当 天带班领导。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 年5 月18 日被聊城市公安 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 年6 月21 日被聊城市东昌 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秦栋,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运行职能负责人。违反有 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 故罪,2023 年5 月18 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

— 35 候审,2023 年6 月13 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 拘留,2023 年6 月21 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 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 人) 杨夫东,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运行、工艺、 设备等生产单元。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议企业层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18 人) 1.刘冰,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工艺职能负责人(技术科科 长)。未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完善抽油作业安全操 作规程,未认真排查双氧水成品储罐抽油作业活动风险点并制定 相应的管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 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 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2.王彦国,中共党员,时任双氧水公司设备职能负责人(设 备科副科长)。对检维修作业方案审核把关不到位,未辨识到事 故配制釜抽油作业对现场检维修作业人员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 事故配制釜的用途发生改变后,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特种设备使用

— 36 登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 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 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 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 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3.石吉泉,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安全科科长。对现场作业 情况隐患排查不深入,未发现并制止长期存在的违反操作规程从 事配制釜抽油作业行为 [46];对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组织培训考试、 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 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 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 部激励。 4.刘云栋,中共党员,时任双氧水公司电仪职能负责人(电 仪车间电仪副主任)。对公司人员定位卡佩戴情况监督检查不到 位,未及时发现维保单元检维修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人员定位 卡进入作业区域的违规行为 [47]。对爆炸发生后抢险救援不能及时 确认伤亡人员的位置和数量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47] 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人员定位管理办法》(编号:LUXI/HGJT-YBZDHAQ-ZHPT-BF04)第3.2:监控 岗位负责人员负责人员定位的监盘,对各类异常报警发生原因的落实和确认,对本事业部人员佩戴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并定期考核。

— 37 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 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 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5.王和生,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分管电仪职能负责人(分 管电仪职能副处长),2020 年双氧水质量提升项目建设负责人。 在双氧水质量提升项目办理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手续阶段,提供的 70%浓度双氧水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和连续运行证明材料不真 实,违规取得项目安全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 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 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 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 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 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6.杨丙磊,双氧水公司安全总监,双氧水公司党支部纪委委 员、宣传委员。履行安全总监职责不力 [48],对运行职能作业人员 违章作业未有效监督纠正 [49];督促工艺、安全、设备等职能部门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 [50]。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

[48]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 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 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49]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 列职责:(八)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50]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 列职责:(二)对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 38 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 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 激励。 7.刘丙敏,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运行安全管理部部长, 鲁西集团化工机关第三党支部书记。未按照岗位职责要求 [51]对双 氧水公司1 #浓品工段停车期间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及时阻止和纠 正双氧水公司运行职能从业人员习惯性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抽油 作业的行为 [52]。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 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 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8.张承锋,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工艺安全 管理部部长。对双氧水公司未建立完善配制釜抽油作业安全操作 规程监督检查不到位 [53],未督促双氧水公司及时排查辨识抽油作 业活动风险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 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 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 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51] 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号:LUXI/HGJT-AQJD-BF01)第5.4.3.4: 做好装置开停车申请的审批,过程的检查,确保过程安全。 [52] 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号:LUXI/HGJT-AQJD-BF01)第5.4.3.5: 组织或纠正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决定和行为。 [53] 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操作规程管理办法》(编号:LUXI/HGJT-GYAQ-BF03)第3.1:工艺安全管理部 为工艺操作规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工艺操作规程内容标准,组织工艺操作规程的修订。

— 39 9.李道岭,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设备安全 管理部部长。对双氧水公司设备职能业务指导不够 [54],未督促双 氧水公司加强节假日期间检维修作业管理,从严控制作业人员数 量。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 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 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 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 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0.李书海,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安全监 督管理部部长。履行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工作职 责不到位 [55];未组织督促双氧水公司针对配制釜等危险性较大的 生产设施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56]。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 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 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 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 部激励。 11.路正攀,时任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党委委员,鲁 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总经理助理兼鲁西聚碳酸酯有限公司

[54] 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号:LUXI/HGJT-AQJD-BF01)第5.3.5.4: 设备设施检维修过程的作业安全,强化设施设备生命周期管理。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 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40 党总支部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分管工艺安全管理部。 疏于管理,对分管的工艺安全管理部未严格履行工艺安全管理、 未认真组织开展作业活动风险点排查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 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 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 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 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2.金同营,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党委委员,鲁西化 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监督管理部。疏于管理, 督促化工事业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和双氧水公司履行安全生产职 责不力 [57];履行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岗位职责不 到位 [58]。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 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 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 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3.解传玮,中共党员,时任鲁西化工集团健康安全环保部 副部长(主持工作)。督促化工事业集团和双氧水公司履行安全 生产责任不到位 [59],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 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

[57]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 列职责:(二)对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59]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二)对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 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 41 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 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 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 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4.邓绍云,鲁西化工集团副总经理、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 业集团党委书记兼总经理,负责化工事业集团全面工作,并分管 化工事业集团运行安全管理部。作为对双氧水公司进行安全生产 直接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的化工事业集团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对化工事业集团各职能部门和双氧 水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 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 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 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 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5.杨本华,鲁西集团党委委员,鲁西化工集团高级副总经 理、总工程师兼总工办主任。分管鲁西化工集团技术管理工作。 对双氧水公司2020 年双氧水质量提升改造项目可行性审查把关 不严,未对70%浓度双氧水工艺来源和技术可靠性进行认真审核。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 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 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 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 42 16.姜吉涛,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副总经理,协助安全 总监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健康安全环保部。对健康安全环保 部和化工事业集团未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失察,对双氧水公司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 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年度绩效等级为C 或以下,扣发年度绩效奖金40%。 17.张金林,时任鲁西集团党委副书记、安全总监,鲁西化 工集团常务副总经理。未按照安全总监职责要求 [60]专项分管安全 生产工作,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 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党内严 重警告、降级处分,免去鲁西集团安全总监职务,年度绩效等级 为C 或以下,扣发年度绩效奖金60%。 18.王延吉,时任鲁西集团党委书记、鲁西化工集团总经理。 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 [61]确定符合 条件的安全总监。疏于管理,对鲁西化工集团分管负责人及下属 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失察。对事故发生 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 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 告、记大过处分,年度绩效等级为C 或以下,扣发年度绩效奖金

[60]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1]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 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 43 40%。 (五)建议党委政府及部门层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 理人员(18 人) 1.谢添,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顾官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主持顾官屯镇政府全面工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 任不到位,组织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陈玮,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顾官屯镇党委书记,主持顾 官屯镇党委全面工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不到 位,未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田源,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副部长、三级主 管,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未认真 履行工业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对双氧水公司安全生 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 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4.申志军,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二级主管、聊 城化工产业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安全生产全面 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双氧水公 司落实检维修作业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主 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 44 5.崔琰,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经济发展部部长、二级主管, 主持经济发展部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业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 门工作职责,对双氧水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 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 过处分。 6.杨继文,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部长、二级主 管,主持发展保障部全面工作。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履 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督促质量技术监督 办公室履行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监察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 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7.邵良臣,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管委会二级专员,分管市 场监管工作。督促发展保障部履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职责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 处分。 8.朱炜,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 任,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督促经济发展部履行工业企业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 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9.赫占廷,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事故发生 时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督促发展保障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 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0.崔宪奎,中共党员,聊城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

— 45 任,主持聊城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全面工作。履行高新区党工 委、管委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督促高新区管委会 分管领导和顾官屯镇党委、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1.田西坡,中共党员,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二级调研员,分管安全生产审批科。对未严格履行安全 生产许可审批职责失察,未认真审查双氧水公司提交的安全条件 审查材料,对事故装置工艺来源真实性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 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2.闫友亮,中共党员,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副书记、 局长,主持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全面工作。对聊城市行政审批 服务局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工作领导不力,未认真审查双氧水公司 提交的安全条件审查材料,对事故装置工艺来源真实性把关不严。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3.黄性利,中共党员,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 聊城市工业行业服务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分管聊城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化工产业科。对未严格履行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失 察,对聊城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不 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4.解志超,中共党员,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 局长,主持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全面工作。对聊城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履行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领导不力,对聊城高新区

— 46 经济发展部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 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5.翟荣忠,中共党员,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 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对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监管职责领导不力,对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监管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 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6.赵松俭,中共党员,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主持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全面工作。对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危险 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领导不力,对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危 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 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7.王刚,中共党员,聊城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 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督促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化工行业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 诫勉。 18.刘文强,中共党员,聊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分管 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 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 作出深刻检查。 (六)行政处罚建议 1.双氧水公司。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 47 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62],由聊城市应急局对双氧水 公司处2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63],依法吊销双 氧水公司70%浓度双氧水质量提升改造项目的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证。 2.鲁西化工集团。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由聊城市应急局对鲁西化 工集团处2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该集团未按规定 设置安全总监,建议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 [64],由聊城市应急局对鲁西化工集团处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范宗哲,双氧水公司工艺职能工艺员。违反公司安全管理 规定 [65]组织安排抽油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按照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66],由聊城市 应急局对其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 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 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6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 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64]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 总监的。 [65] 双氧水公司《变更管理办法》第5.8.3 管理人员安排作业活动时,对涉及变更的作业活动应提前履行变更手 续,经合规审批后,方可安排作业活动。《变更管理办法》5.1.3.1:工艺技术变更主要包括:生产能力:原辅材 料(包括助剂、添加剂、催化剂)和介质(包括成分比例的变化);工艺路线、流程及操作条件;工艺操作规程 或操作方法。 [66]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 48 4.葛令伟,双氧水公司运行二班调度。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 定 [67],未按要求交接抽油作业工作任务和注意事项并如实填写交 接班记录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按照《山东省安全 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68],由聊城市应急局对其处 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5.刘新凯,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现场操作员。违反公司操 作规程 [69],未排空、冲洗工作液配制釜就开展抽油作业,对事 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 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70],由聊城市应急局对其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鲁西化工集团向中化集团和聊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 书面检查。责成聊城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向聊城市委、市政府 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聊城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 深刻书面检查。

[67] 双氧水公司《交接班管理办法》第5.2.2:交班记录:交班前20 分钟完成《交接记录表》上交班内容记录, 并保证真实、不漏项。第5.5:交接要求:5.5.1.6 交上级指令、要求和注意事项。 [68]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69] 双氧水公司《1#双氧水岗位操作规程》(编号:LUXI/HGJT-SYS-SCB-GY-CZGC01):回收双氧水:将配制 酸性釜排空后用脱盐水冲洗一遍,提负压,当配制釜的压力低于-0.08Mpa 时,主控人员通知现场人员可以进行 抽双氧水,现场人员接塑料硬管连接配制釜底部倒淋,并打开倒淋阀门。釜内液位不可抽满,防止抽入真空泵; 配制釜温度高或持续上升应停止,现场打开循环水降温。抽完后加水稀释及时排出。注意:1、酸碱釜禁止混用, 酸釜只能抽酸性工作液和双氧水,碱釜只能抽碱性物料;2、抽取双氧水或含双氧水的物料必须专釜专用,抽之 前必须对配制釜冲洗干净(加水约0.5~1m3);抽完物料必须排净双氧水;3、禁止抽取污染的双氧水进入釜内; 4、抽双氧水用管道必须冲洗干净。 [70]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 49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聊城市委、市政府未认真贯 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八 抓20 条”创新措施,对相关部门和聊城高新区安全生产工作落 实情况监督指导不到位,在抓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教育培训方面 存在明显短板。聊城高新区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建设较为滞后,未 针对鲁西化工园区规模大、企业类型多、事故风险隐患较大的现 状,配备与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执法力量,现有力量与监 管任务不成正比,且专业性有待加强。鲁西化工集团作为中化集 团子公司,没有切实扛稳国有企业政治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的 重要性认识不够,未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对下属公司安全生产 工作疏于管理,对双氧水公司习惯性违章作业、应急管理和安全 培训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监督检查不力。 (二)安全生产源头把控失守。双氧水公司作为全国少数几 家70%浓度双氧水生产企业之一,在引进该生产工艺时,未对工 艺安全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未对安全风险进行充分辨识,导致 高浓度双氧水生产工艺不够成熟稳定,风险管控不到位,操作规 程不详细、不具体。聊城市行政审批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技术改造 项目源头把控不够严格,未认真审查双氧水公司提交的安全条件 审查材料,对工艺来源真实性把关不严,导致事故项目违规取得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 (三)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双氧水公司未认真组织全

— 50 体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部分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未如实记 录,一些安全培训考试走过场,考核结果不能真实反映从业人员 的安全知识掌握情况。高危作业岗位师傅带徒弟制度落实不到位, 事故装置DCS 操作人员实习期不满2 个月就独立上岗作业,不熟 悉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出现险情后未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该公司在有多种技术手段查验人员的情况下,报告的伤亡人数多 次变化,事发后1 天多才核准伤亡人数,造成不良影响。聊城市 工信局、应急局及聊城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对企业安全教育培 训监督指导不到位,未有效督促企业通过开展班前会、开工第一 课、事故警示等活动进一步提升员工遵章守纪意识和岗位安全实 操能力。 (四)隐患排查治理不够深入。鲁西化工集团及下属事业部、 双氧水公司没有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开展隐患排查不 深入、不彻底,长期以来未发现双氧水公司擅自变更事故配置釜 用途、习惯性违章抽油作业等事故隐患。双氧水公司夜间带班人 员、运行值班长均未按要求开展夜间巡查检查,不掌握现场作业 情况,均未有效制止现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从事配制釜抽油 作业行为。聊城市政府相关部门在执法检查、督导督查过程中, 工作不够深入细致,质量水平不高。同时,聊城市安全生产领域 监管执法方式较为单一,缺少运用大数据智能化监控企业违法行 为的手段,一定程度上放任了企业习惯性违章行为长期存在。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51 (一)强化落实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业特别是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对照《山东省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清单》,进一步修订完善并严格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 产岗位责任清单,全面消除责任盲区和管理漏洞。要建立健全企 业内部考核奖惩机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 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坚决杜绝“灯下黑”。国有 化工及危化品企业要带头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握好发展与 安全、创新与安全的关系,科学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安 全职责分工明确、落实精准、不留空挡。 (二)强化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组 织全员对整个厂区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对风险点进行逐个评 估,深入研究制定严格的管控措施,并根据岗位安全职责,将风 险和措施两个清单逐级、逐项分解到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 人和各部门(单位)、车间、班组及每个岗位。同时,逐个岗位 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并抓好落实,确保风险辨识全面、深入、 彻底,管控措施得力有效。特别要重视各类临时作业、非常规作 业的风险管控,要从方案编制、人员培训教育、作业风险分析、 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票审批、现场作业监护等各个环节全过程加 强安全管控,确保作业安全。要严把新上项目、技改项目审查关, 全面科学系统评估风险,从源头上控制产生系统风险。 (三)强化企业反“三违”行为主体地位。各危险化学品企

— 52 业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反“三违”行动指南(试 行)》要求,建立健全“三违”行为清单,制定并严格落实管控 措施,定期开展检查、考核与评估,推进“三违”行为常态化治 理。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等高危 场所,因安全环保检查、检维修等特殊原因需进入生产区域的, 要严格控制进入现场人数。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运行装 置进行检维修作业时,作业风险区域原则上不超过6 人。要用好 人员自动定位等信息化系统,强化现场作业人员管控,及时预警 处理。落实事故信息报告主体责任、提高紧急信息报送能力。要 利用机械化、自动化技术,以机械化生产替换人工作业,以自动 化控制减少人为操作,消除人员在危险环境中暴露和人为误操作 带来的安全风险。 (四)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化工行业整治提升 专项行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重大事 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总体方案》和我省实施方案的基 础上,突出排查整治高危行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 查整治。制定详细的检查表,明确检查点位、标准依据和惩罚措 施,对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人员、关键环 节进行清单化检查。对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并 坚决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排查发现的 隐患问题要盯住不放,坚决督促整改到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在全省范围内部署

— 53 开展为期两年的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提升专项行动,抽调精干 力量,成立工作专班,聚焦风险防控、排查整治、监管执法、源 头治理、责任落实五个方面开展各类整治活动,从根本上解决我 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存在的问题短板,全面提升化工行业全生命周 期本质安全水平。 (五)持续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 “三管三必须”规定,敢于动真碰硬,防止监管执法“宽松软虚”, 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突出对领导带班 制度、危险作业报告制度、检维修作业制度落实情况和高风险危 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要深入企业生产作业一 线,聚焦临时管线作业、检维修作业等事故易发环节和风险高、 不放心的重点企业,提高执法检查精准性,确保查细、查深、查 透,严防走形式、走过场。要强化严惩重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 行为特别是“三违”行为,要坚决立案查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 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六)坚决守住守牢安全生产底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 任感抓实安全生产工作。要切实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属地管 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特别是要加强各类工业园区和功能区安 全监管,厘清安全监管职责,配齐配强安全监管力量。要切实打 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加强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等源头管理和生产、经营、储存、

— 54 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管控,强力推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落实,充 分发挥职工群众监督作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事故风险,坚决遏 制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FD09352 | 2019_中卫联合新澧化工8·29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8·29”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 “8·29”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8月29日09时10分左右,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2#煤气发生炉运行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9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8·29”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崔昆担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卫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叶峰,副市长、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赵建新担任副组长,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应急管理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协调组、调查取证组、技术分析组、善后处置工作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危险化学品“十必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情况

(一)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25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工业园区,总占地面积120亩,现有员工161人。主要生产产品硫化钠,硅酸钠。

2016年3月16日,年产15万吨硫化钠项目在中卫市工信局备案(卫工信备案[2016]17号),总投资为20146万元。2016年6月份开工建设,2018年6月10日建成,2018年12月22日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2019年1月30日取得中卫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危险化学品硫化钠,许可证编号(宁卫)WH安全证字〔2019〕000103号,有效期2019年1月30日至2022年1月29日]。

2017年9月28日,年产30万吨硅酸钠项目在中卫市工信局备案(项目代码:2017-640502-26-03-010488),总投资为21521.4万元。2017年12月份该项目一期10万吨硅酸钠工程建成,2018年12月22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目前,该项目因市场原因处于停产状态。

(二)煤气发生炉基本情况

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现有2台煤气发生炉,编号为1#炉和2#炉。煤气发生炉厂房共四层,总高度23.76m,混凝土框架结构。1#煤气发生炉内径3.4m,2#号煤气发生炉内径3m。制造单位为济南黄台煤气炉有限公司,制造日期2016年10月22日。两台煤气发生炉一用一备。煤气发生炉主要为公司1台25吨的燃气锅炉提供燃料。该煤气发生炉属于常压设备。

发生事故是2#煤气发生炉,内径3m,总高23.76m,容积5.4m3,重量7600kg。壁厚外套20㎜,材质Q235B普通钢材。2#号煤气发生炉水夹套锅炉高度1.89m,内直径3.04m,外直径3.6m,内外壁距离0.3m,汽包到水夹套下降管(管外径133mm、厚度4mm),水夹套到汽包上升管(管外径133mm、厚度4mm)。

(三)煤气发生炉工艺流程

该煤气发生炉选用二段式煤气发生炉,煤从炉顶煤仓经两段下煤阀进入炉体,在干馏段经过充分的干燥和长时间的低温干馏,形成半焦后进入气化段,蒸汽和空气混合成的气化剂与半焦充分反应后,经过炉内还原层、氧化层而形成灰渣,从灰盘排出。二段式煤气发生炉内料层上段为干馏段,所产生的煤气称干馏煤气(顶部煤气,在煤气炉顶部,收集的是干馏煤气,主要成分为甲烷等烃类及其它气体成分,其特点是温度低(120℃),不含尘,含焦油量大,热值高),采用电捕器去除干馏煤气中的焦油,焦油进焦油池后出售给有资质单位处理;下段为气化段,所产生的煤气为气化煤气(底部煤气,主要是煤与蒸汽和空气混合成的气化剂反应产生的一氧化碳和少量氢气,此煤气主要由还原层产生其特点为温度高(450-650℃),不含焦油,但含尘量大。

工艺流程如下:由空气与蒸汽混合成的汽化剂从炉底进入炉内煤层,发生化学反应生成粗煤气,从煤气发生炉上部产粗煤气经电捕焦净化,底部产生的粗煤气经旋风除尘净化。净化后上、下煤气混合作燃料向外输送使用。

(四)煤气发生炉运行管理情况

煤气炉由该公司窑炉车间副主任兼煤气站站长具体负责。煤气炉运行工作实行三班两倒工作制,每班工作12小时(分为一、二、三班),每班固定人员2人,临时流动上煤人员1名。2019年8月26日,1#煤气发生炉因排渣故障停运。公司临时决定启动2#煤气发生炉。2#煤气发生炉发生爆炸时为一班当班班长和副操,作业时间为8月29日早上8时至晚上20时;上一班次为二班,作业时间为8月28日20时至8月29日8时。

事故煤气发生炉为2#炉,该设备于2018年5月底停止运行,2019年8月28日启运,当晚22时左右汽包补水完成,晚23时20分开始点火启动投入运行。通过调取中控室电脑数据显示,点炉运行后至事故发生时,汽包液位显示总体呈持续下降态势,具体情况为:8月28日23时30分,中控监控系统(DCS)历史记录显示汽包液位为424mm;8月29日1时23分,DCS历史记录显示汽包液位为486mm;1时32分,DCS历史记录显示汽包液位为282mm;2时08分,DCS历史记录显示汽包液位为313mm;3时55分,DCS历史记录显示汽包液位为323mm;6时30分,DCS历史记录显示汽包液位为172mm;8时00分,DCS历史记录显示汽包液位为161mm;8时21分,DCS历史记录显示汽包液位为151mm;8时56分,DCS历史记录显示汽包液位为121mm;8时57分,DCS历史记录显示汽包液位为111mm;9时00分,DCS历史记录显示汽包液位为101mm;8月29日9时10分左右2#煤气炉夹套锅炉发生爆炸。经调查询问当班副操在事故发生前几分钟发现DCS汽包液位显示101mm,但现场就地磁翻板液位计显示为30mm。磁翻板液位计与DCS远传液位显示存在较大偏差。且汽包玻璃管液位计因漏水已停用。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8月28日23时20分,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对2#煤气发生炉点火启炉,8月29日6时30分,2#煤气发生炉开始向后续工段送煤气。8时,当班工人交接班,夜班发现2#煤气发生炉夹套锅炉西南侧排污阀阀门渗漏,东侧排污阀阀门关不严,空气流量计显示不正常,要求白班更换。8时43分,风机加转速提负荷,9时煤气站主任、机修主任、一班操作工、仪表工和在2#炉一层进行检修作业,煤气站主任、机修主任、安全员在2#炉一层进行巡检。9时07分左右,煤气炉控制室副操发现电脑画面显示汽包液位为101mm(正常范围为100mm至350mm),便立即到现场查看汽包上的现场液位计,发现现场液位计显示水位约在30mm,便返回中控室用对讲机告知操作工汽包水位低。9时10分左右,2#煤气炉夹套锅炉蒸汽管道发生爆炸,致使2#煤气发生炉炉体向上发生剧烈位移,煤气炉受顶部煤仓阻挡将加煤斗、加煤阀压至炉内,煤气炉回落至基座呈倾斜状,炉体顶部、底部钢板撕裂、部分管道设备附件呈分散状炸飞,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19报警和120急救电话。

9时18分,市消防支队接到报警立即出警,于9时40分到达现场,9时50分扑灭明火进行现场降温,10时从现场救出5名人员(其中1人死亡)。

9时50分,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对救出的伤员进行医疗处置后送往医院救治(其中有3名人员送往宁夏医科大总院救治,1名人员送往市医院救治)。

10时10分,市委书记,常务副市长,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等市领导赶到事故现场,紧急召开现场会,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救援工作。同时成立伤员救治、现场处置、事故善后、技术调查、舆情稳控5个小组开展工作。在外出差的市长出差期间作出批示,要求不惜一切代价救治伤员,全力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同时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

11时,经初步统计,现场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1人失联。消防人员再次进入现场进行搜救,11时10分,救援人员在煤气炉下方发现1人(已死亡)。在核实事故伤亡情况时,企业反映当时作业现场共有7人,企业已自行从现场救出1人(已死亡)。当时现场反复比对核实,确认共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其中一伤者于8月30日在宁夏医科大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环保部门现场监测,没有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经网信部门反馈,舆情平稳。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应急厅高度重视,迅速反应,指导救援。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做出批示,要求“中卫市全力抢救伤者,做好遇难者善后工作。认真查找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者。”自治区应急厅领导带领煤气专家协助查找事故直接原因。目前,4名死者善后事宜已处理完毕,3名受伤人员已转至普通病房治疗,伤情平稳,无生命危险。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本次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00万元。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

经调查:该起事故是因生产、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长期停运的2#煤气发生炉未经检修调试验收合格投入运行,造成煤气发生炉夹套锅炉爆炸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直接原因

经事故技术调查组现场勘查综合分析判断,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2#煤气发生炉夹套锅炉严重缺水运行,违规操作补水,发生剧烈气化造成夹套锅炉爆炸,致使2#煤气发生炉炉体向上发生剧烈位移,煤气炉受顶部煤仓阻挡将加煤斗、加煤阀压至炉内,煤气炉回落至基座呈倾斜状,炉体顶部、底部钢板撕裂、部分设备附件呈分散状炸飞。

(二)间接原因

  1.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安全生产制度及规范不落实。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领导层安全管理职责分工不明确,且长期不在岗,导致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其担任公司安委会主任,2019年以来没有主持召开过公司安委会,也未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没有参加过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对公司安全现状和形势认识掌握不清。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只负责公司资金和项目运转工作,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没有对各部门和车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没有安排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2人)

  1. 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窑炉车间副主任兼煤气站长、窑炉车间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煤气发生炉生产工作,明知在2#煤气发生炉没有制定检修方案、落实相应安全措施且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排除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启动2#煤气发生炉,导致2#煤气发生炉带病作业发生爆炸事故。在“8·29”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移送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依法审查。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1. 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窑炉车间煤气站当班班长(一班)兼主操,对在2#煤气发生炉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排除情况下的违章作业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采取停炉措施,对2#煤气炉夹套锅炉的补水安全存在失误,导致2#煤气发生炉带病作业引发爆炸事故。在“8·29”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移送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依法审查。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3人)

  1. 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只负责公司资金和项目运转工作,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在“8·29”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移送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依法审查。
  1. 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工作,在今年8月26日的碰头会上口头安排启动2#煤气发生炉,但未对启动2#煤气发生炉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导致2#煤气发生炉带病作业,处于边生产边检修状态。在“8·29”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移送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依法审查。
  1. 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窑炉车间煤气站2#煤气发生炉(一班)副操,对2#煤气炉水夹套、汽包补水监控及处置工作存在严重失职,在“8·29”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中负有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责任。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移送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依法审查。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8人)

  1. 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蒸发车间主任,负责公司的生产管理及调度,并配合总经理工作,对公司长时间停运的2#煤气发生炉,在未制定和落实检修方案及相应安全措施下启动运行的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导致2#煤气发生炉带病作业,处于边生产边检修状态引发事故。在“8·29”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1. 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行政管理工作,分管公司安环部,对公司安环部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导致安环部没有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的规定建立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清单,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的规定,组织开展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部分新入职员工安全培训学时未达到72学时上岗作业。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在“8·29”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中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给予19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1. 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负责公司工艺管理工作,知道公司安排启动2#煤气发生炉,但未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制定2#煤气发生炉检修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导致2#煤气炉带病作业,处于边生产边检修状态。在“8·29”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1.  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窑炉车间主任,负责公司的窑炉、煤气炉的生产管理,并配合总经理工作,知道公司安排启动2#煤气发生炉,但未督促制定和落实2#煤气发生炉检修方案及相应安全措施,对窑炉车间及煤气站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2#煤气发生炉带病作业,处于边生产边检修状态。在“8·29”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中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1. 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兼公司安全总监,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要求建立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清单,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档案不全。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的规定,组织开展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部分新入职员工安全培训学时未达到72学时上岗作业。对公司2019年8月28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启动2#煤气发生炉的行为存在管理不到位责任,在“8·29”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中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给予19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1.  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安环部专职安全员,主要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公司正在为启动2#煤气发生炉做准备,但未检查是否制定了2#煤气发生炉检修方案,落实了相应安全措施,存在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的行为。在“8·29”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1. 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窑炉车间煤气站2#煤气发生炉(二班)主操,在2019年8月28日20时至8月29日8时当班期间,发现2#煤气发生炉水夹套排污阀和汽包上玻璃管水位计漏水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使2#煤气发生炉处于边检修边生产状态,且存在交接班记录内容不全不详细问题。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1. 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窑炉车间煤气站2#煤气发生炉(二班)副操,在2019年8月28日20时至8月29日8时当班期间,未记录2#煤气发生炉汽包压力和水位。未将发现2#煤气发生炉汽包上玻璃管水位计漏水问题在交接班记录上进行记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8·29”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中涉及的其他有关责任人,由事故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中卫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存在安全职责分工不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的规定建立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清单,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的规定,组织开展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部分新入职员工安全培训学时未达到72学时上岗作业。在未制定和落实2#煤气发生炉检修方案及相应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规指挥启动2#煤气发生炉并带病作业,导致发生“8·29”煤气炉爆炸较大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的规定,建议给予6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建议给予行政问责的单位

1.宁夏中卫工业园区党工委向市委作出书面检查。

2.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分别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 对相关部门(单位)安全监管履职情况,建议由市纪委、监察委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出以下建议:

(一)事故单位

  1. 要认真吸取“8·29”煤气发生炉爆炸较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层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1. 要定期组织开展煤气发生炉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特别是要完善专门的开、停车检维修方案。切实加强检维修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发生。
  1. 要加强职工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特别是要将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知识等列入培训内容,提高其安全生产事故防范意识,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三违”现象发生。
  1. 要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要求,认真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执行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治理消除事故隐患。

(二)监管部门

  1. 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职责要求,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责任不缺失,监督不松懈,全面压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
  1. 市应急管理局要严格落实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十必查”要求,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1. 其他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卫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各自行业监管责任,加大对化工行业企业的安全检查力度,有效预防和消除事故隐患。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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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53 | 2019_丰益乳化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12·13火灾较大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火灾调查:丰益乳化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12.13”火灾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点击:4315

时间 2020-09-14 01: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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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调查

2019年12月13日11时45分左右,浦东新区高东路118号益海嘉里集团上海企业群丰益乳化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E6仓库发生一起火灾,火灾造成该厂区E3、E4、E6、F2、F3共5个仓库及其库内存放的成品食用油、甘油、硬脂酸等基本烧毁,E2、E5、F1共3个仓库局部受损,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2884万元,其中建筑损失约1713万元,储存货物损失约1171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时任市委副书记、市长应勇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认真查明原因,严格追责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市委常委、浦东新区区委书记翁祖亮作出指示,要求全力灭火,避免次生灾害,妥善做好善后;市政府副秘书长赵奇以及相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一线指导火灾救援工作;市政府副秘书长、浦东新区区委副书记、区长杭迎伟赴区城运中心大厅指挥火灾救援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政府赵奇副秘书长的批示,由新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调查组由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消防救援支队、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上海市公安局港航公安局、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浦东新区总工会、高东镇人民政府组成,并邀请浦东新区监察委员会组成调查组。同时,委托应急部消防救援局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参加事故调查过程的技术鉴定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益海嘉里集团上海企业群(以下简称:上海企业群)由其属下上海嘉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嘉里特种油脂(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嘉里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丰益油脂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丰益乳化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丰益润滑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奥仕丰益(上海)巧克力有限公司、丰益(上海)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8家企业组成。除上海嘉里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位于东塘路168号,其他7家公司均位于高东路118号的高东工厂厂区内(附件1:益海嘉里集团上海企业群各单位基本情况、附件2:总平面图)。

上海企业群的日常运行管理事务,益海嘉里集团指定由上海嘉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和嘉里特种油脂(上海)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陈栋负责,并设安监部、工程维修部、人事行政部、财务部、非贸采购部为企业群公共部门,为企业群内所属企业提供服务。相关维修服务和运输服务外包给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陆发物流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供应商服务商。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丰益乳化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乳化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67242574J;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津路2650号;法定代表人:崔新宇;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开发生产精细化工产品(包括食品添加剂、皮革化学品、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等),提供相关的应用技术和售后服务;仓储服务。

2.上海嘉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03097064M;住所:浦东新区高东路118号B区;法定代表人:牛余新;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食用油、饮料、食用油脂后加工、分类、油脂包装品的生产,销售自产产品,食品、食用农产品(粮食、牛羊肉、生猪产品除外)、食用油脂及油脂包装品的批发、佣金代理、进出口及相关的配套业务;为关联企业及第三方提供油罐出租及仓储等相关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

3.嘉里特种油脂(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脂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432816088;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工业园区高东路118号C区;法定代表人:牛余新;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开发、生产食用油脂制品、其他水产加工品,食用动物油脂、食用油加工等。

4.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韬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31051138L;住所: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32号130室;法定代表人:曹栋胜;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设备安装,建筑装饰,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防水,油漆防腐,打桩,基础,土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等。持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等多项资质,证书编号:D131074799、D231512373;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16]012145。

5.上海陆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发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60178923Y;住所:浦东新区金桥镇陆行村金家圈生产队2号2幢;法定代表人:刘伟;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物流服务,仓储(除危险品),货运代理,货物装卸服务,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

(二)涉事企业关系

1.乳化公司将仓储库房出租给食品公司。2019年12月10日,乳化公司与食品公司签订租赁E6建筑的《仓库管理合同》。双方约定:乳化公司将E6建筑出租给食品公司提供仓储服务。

2.陆发公司为食品公司提供运输服务。2018年12月28日,食品公司等3家单位与上海益嘉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仓库管理合同,合同约定:由上海益嘉物流有限公司为上述3家单位提供仓储服务及市内短途移库服务;上海益嘉物流有限公司又将其中的短驳运输货物项目委托给陆发公司,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上海市内短驳运输合同》。食品公司生产车间运至E6仓库的货物由陆发公司负责运输。

3.弘韬公司为油脂公司提供维保服务。2019年8月1日,油脂公司与弘韬公司签订了《C区酯交换车间热能回收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和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约定:油脂公司委托弘韬公司实施酯交换热能回收改造项目的钢结构梁安装、干燥罐及换热器安装、相关管线及电源安装。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弘韬公司涉及人员

(1)花艳峰,弘韬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是弘韬公司在油脂公司酯交换车间热能回收改造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马朝明,弘韬公司电焊工,是事发当天在油脂公司酯交换车间三楼实施动火作业人员,持有电焊工操作证书。

2.油脂公司涉及人员

(3)陈栋,油脂公司总经理、食品公司总经理,负责上海企业群协调管理工作,负责食品公司和油脂公司整体运营管理、生产及质量管理工作,食品公司和油脂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

(4)于继东,油脂公司副总经理、食品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负责上海企业群的人事行政和安监工作。

(5)陈琳,油脂公司总经理助理、食品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食品公司和油脂公司运营计划及客服、生产管理(含工程维修管理)、质量管理、储运管理工作,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6)王中心,油脂公司车间主任,酯交换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7)王雷,油脂公司工程师,事发当天在酯交换车间三楼动火作业的批准人。

(8)李志生,油脂公司机修工,事发当天在酯交换车间三楼动火作业的监火人。

3.食品公司涉及人员

(9)陈景光,食品公司储运部经理,储运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成品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0)张守峰,食品公司储运部成品库主任,成品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成品库安全生产管理。

4.丰益乳化公司涉及人员

(11)刘均,乳化公司总经理,负责乳化公司的整体运营管理、生产及质量管理工作,乳化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

5.企业群涉及人员

(12)李虎,上海企业群安监部经理、食品公司和油脂公司安监机构负责人,负责企业群和食品公司和油脂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13)曹顺其,上海企业群安监部安全专员,协助安监部经理工作,具体负责企业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14)严晓前,上海企业群工程维修部经理,负责监管企业群新、改、扩建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企业群工程维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15)刘家侣,上海企业群工程维修部工程主任,负责监管企业群新、改、扩建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报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模拟试验和综合分析认定:

2019年12月13日10时35分05秒至10时36分07秒,陆发公司刘绍勇驾驶平板货车(沪DF4513,沪H6110挂),运送食品公司生产的食用油(纸板箱封装)途经经6南路并左转至纬1路酯交换车间维修安装施工区域。此时马朝明正在对增设的钢结构平台进行电焊加固作业,电焊产生的焊渣溅落到途经酯交换车间的平板货车(沪DF4513,沪H6110挂)上的成品食用油堆垛。

约11时00分,刘绍勇驾驶平板货车(沪DF4513,沪H6110挂)到达乳化公司E6仓库,叉车工邱洪超和何志荣将平板货车食用油堆垛卸至E6仓库南侧雨棚下方,约11时20分卸货完毕,所有员工去食堂午餐。期间未有人发现电焊渣阴燃食用油纸板箱堆垛,约11时45分,E6建筑南侧雨棚下方堆放的成品食用油堆垛起火蔓延和迅速扩大。

(二)救援和报告情况

2019年12月13日上午11时45分,货车驾驶员王金山发现火情,拨打了119。11时55分,丰益油脂公司鲁开武发现火情,就电话通知企业群安监部经理李虎,并拨打119。火灾发生后,益海嘉里集团上海企业群高东工厂启动了火灾应急预案。

11时53分,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市消防救援总队先后调派外高桥、五洲、高桥、彭浦、吕巷等12个消防中队,各类作战、指挥、通信、保障等执勤车辆46余辆,322余名指战员前往处置。

12时05分,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先后接到市应急联动平台、浦东消防支队短信通报。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区城运中心)迅速转入应急状态,立即派出局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立即开展指挥协调。

12时08分,区应急管理局紧急协调区建交委、高东镇等单位调集7辆挖掘机、10辆混凝土搅拌车、2辆泵车、4辆铲车、100吨黄沙(沙袋)等应急物资装备及相关救援力量增援处置。

16时21分,火势得到有效控制。18时52分,明火基本熄灭。23时00分,现场清理完毕。

三、勘察调查及鉴定情况

(一)起火建筑物勘察调查情况

起火建筑为E6建筑,建筑面积为4548平方米,东西长120米,南北宽33.2米,高度13.7米。E6建筑东西向共分为15跨,每跨8米。沿建筑南侧外墙向外延伸建造有宽7米、距离地面6.6米的架空钢结构雨棚。雨棚通过支撑钢梁、钢结构斜拉连杆与仓库每跨钢立柱连接固定,共16根。建筑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跟踪射流灭火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附件3:E6建筑平面图)

E6建筑的建设投资方为乳化公司,设计单位为上海伊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总包单位为上海海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英泰克顾问(上海)有限公司。该建设工程于2019年2月27日取得规划许可(沪浦规建金(2019)FA31036120195009),于2019年3月11日取得施工许可(编号为18JQPD0051D01),于2019年3月18日开工建设,于2019年12月6日施工建设完毕。2019年12月10日由工程维修部组织分部分项验收,并当场移交给承租方食品公司实际使用。

经现场勘验,E6建筑基本烧毁,建筑雨棚除东侧3跨外,其余均已坍塌,其中第6跨、7跨坍塌最低;6跨、7跨彩钢板及向外延伸的3根雨棚承重钢梁变形变色严重,向东西两侧逐步减轻(附件4:E6建筑现场照片);第6、7跨南外墙烧损严重,砖墙表面瓷砖均已脱落;第6、7跨交界处彩钢板墙体局部烧毁缺失,砖墙变色严重,且墙面上粘连玻璃及金属熔融流淌物(附件5:起火部位现场照片)。起火部位处堆放的食用油堆垛完全烧毁,残存贴地放置的塑料垫仓板残骸;在该堆垛外侧中部偏西处水泥地面有局部爆裂,且该处雨棚承重钢梁的变形弯曲程度最为严重,两侧邻近的雨棚钢连杆向交界处倾斜。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火灾发现人、初期扑救人的询问和现场指认,认定最早发现起火、实施扑救的部位即位于6跨、7跨的食用油堆垛处(附件6:火灾发现人拍摄的现场照片)。

经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起火部位处无任何电气设备,排除电气火灾可能性;高东工厂实行厂内禁烟制度,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视频分析意见》:“未发现起火前有可疑人员接近起火部位,未发现有外来火源掉落或投掷至起火部位”(附件7:《视频分析意见》结论)。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起火部位检材中未检见常见助燃剂成分(附件8: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沪公物鉴(检)字[2019]343号),排除烟蒂引发火灾和人为纵火可能性。

经查实,E6建筑原设计用途为工业厂房,生产火灾危险性为丙类,施工建设时按设计要求施工。该建筑在火灾发生时实际由食品公司作为储存成品食用油的丙一类仓库使用。2019年12月6日施工建设完毕,于2019年12月10日由工程维修部牵头组织内部自行验收,并当场移交给承租方食品公司实际使用。

(二)成品食用油运输路线勘察调查情况

经查,E6建筑起火部位处的成品食用油堆垛为火灾当日11时12分至11时25分,由陆发公司刘绍勇驾驶的平板货车(沪DF4513,沪H6110挂)自食品公司小包装二期车间,沿厂区内部道路运至E6建筑现场,经叉车卸货堆放于该处(附件9:平板货车运输路线图)。事故调查组对上述运输路线涉及引发火灾事故的各类因素进行全面排摸调查。

1.流水线遗留火种调查情况

经查,成品食用油生产、灌装、装箱均为自动化流水线作业,并使用叉车装卸。经实地勘查及查阅相关流水线车间内视频监控,事故调查组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2.运输沿线道路人员吸烟、烟蒂抛物调查情况

经调阅视频监控,在该平板货车途经路线上及E6仓库周边未发现有人员吸烟,未发现沿线两侧的建筑外窗处有向外抛物的行为,事故调查组排除烟蒂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3.运输沿线道路动火作业排查情况

经调查询问、查阅厂区动火审批单(附件10:高危作业(动火作业)报备反馈数据)和视频监控,起火当日,平板货车(沪DF4513,沪H6110挂)途经路线上共有3处11个施工动火作业点,分别位于污水厂二期(2个动火点)、精炼车间(8个动火点)和酯交换车间(1个动火点)。

(1)污水厂二期的2个动火点均为室外地面作业,经调阅视频监控,该平板货车在火灾当日上午11时01分46秒至11时03分09秒经过第一个动火点时,该动火点未实施切割作业(附件11:监控画面截图);该平板货车在11时03分30秒进入第二个动火点监控画面时,工人已离开作业点(附件12:监控画面截图),事故调查组排除污水厂二期的2个动火点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2)精炼车间共8个动火点,分别是一层3个室外、二层及五层5个室内。经调阅视频监控,该平板货车在火灾当日上午10时41分04秒至10时41分15秒经过精炼车间西侧时,3个室外作业点仅白土房门口北侧地面处进行施工动火作业。经测量,该动火点距离道路中心线约13米,动火作业产生的火种不具备溅入车厢的条件(附件13:监控画面截图)。二层、五层的动火作业点均在室内,其火种也不具备从室内飞溅到室外的条件,事故调查组排除精炼车间共8个动火点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3)油脂公司酯交换车间位于厂区纬1路和经6南路路口的西北侧,构筑物主体4层、局部5层,生产设备和装置贯穿在1-4层。为减少车间能耗,该车间正进行酯交换热能回收改造项目,由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具体实施。施工内容包括在1层加装板式换热器,在4层增设钢结构平台并安装毛油周转罐。

经查,火灾当日上午,施工单位共有6名工人在酯交换车间进行毛油周转罐安装的准备工作,其中5人在拆除彩钢板屋顶,马朝明在采用电焊作业加固增设的钢结构平台。作业现场防火布的设置方式为挂在东侧四楼安全绳上垂直铺到三楼围栏下方,防火布边缘未予以固定,三楼楼梯段上未铺设防火布。经调阅视频监控,平板货车(沪DF4513,沪H6110挂)于北京时间10时35分05秒至10时36分07秒途经经6南路并左转至纬1路(附件14:监控画面截图);经调查询问,此时间段马朝明正在对增设的钢结构平台进行电焊加固作业,具体作业点位于酯交换车间3层平台楼梯口的构筑物东侧边缘处(此处无建筑墙体),紧贴防火布边缘位置(防火布局部有破洞),且正对平板货车(沪DF4513,沪H6110挂)行驶和转弯的路线。

经测量,该电焊作业点离地高度为12.5米,与货车的水平距离为6米;在该电焊作业点外侧的2层挑檐、1层地面和道路绿化带内均发现有焊渣(附件15: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技术鉴定报告》N0.SHWZ20012003)。

(三)调查实验情况

经调查实验,在同样高度、类似作业条件下进行电焊作业,焊渣能够溅落到地面水平距离6米至8.4米的范围,即存在酯交换车间动火点焊渣从高空溅掉落至平板货车(沪DF4513,沪H6110挂)车厢的可能性。焊渣溅落到成品食用油纸箱堆垛缝隙处,能够形成阴燃或直接起明火(附件16: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电焊喷溅物引燃纸箱堆垛模拟实验报告》实验结论)。

(四)技术鉴定情况

经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酯交换车间外15号草坪处、E6仓库第6、7跨之间仓板处提取的金属颗粒物进行技术鉴定,其主要成分均为Fe、 Mn、 V、 Ca 、Si、 C,为焊渣溅落物(附件17: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技术鉴定报告》N0.SHWZ20012003、《技术鉴定报告》N0.SHWZ20010204)。

经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视频查看和图像增强技术处理,发现平板货车(沪DF4513,沪H6110挂)货厢左侧倒数第二排食用油纸箱堆垛上有外来黑色小颗粒物体存在(附件7: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视频分析意见》结论)。

综合勘察调查、调查实验、鉴定情况,参照以往电焊引发的火灾案例,调查组分析认定,油脂公司酯交换车间三层平台电焊作业时产生的焊渣溅落在下方途经的(沪DF4513,沪H6110挂)平板货车货品中,导致货品外包装纸箱发生阴燃,直至货品被装卸至起火点后起明火并扩大成灾。

(五)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乳化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检查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消除E6仓库消防安全隐患,仅依靠企业群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

2.油脂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施工动火作业等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未严格审查和落实动火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检查和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监(火)护人员擅离岗位、失职渎责。

  1. 企业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领导机构层级不清楚,职责边界不清晰。企业群安监部、工程部与所管辖独立法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交织不清,导致企业群和独立法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同一厂区交叉生产作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缺乏统一协调管理。
  1. 乳化公司向食品公司出租仓储库房,双方签订的《仓库管理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消防)管理责任,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5.油脂公司与弘韬公司签订的《C区酯交换车间热能回收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界定不够清晰。油脂公司仅与弘韬公司签订长期合作的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替代本项目的安全管理。

(六)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1.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未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未持证上岗。

经查阅《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附件18),火灾发生时, E6仓库消防控制室内值班人员唐沈进、余勇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建设项目存在非法劳务分包违法行为

乳化公司新建成品处理车间项目(F5、F6),总包单位上海海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具有劳务资质的上海辰嘉建筑劳务工程中心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无人员伤亡。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2884万元,其中:建筑损失约1713万元,储存货物损失约1171万元。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弘韬公司电焊工马朝明在油脂公司酯交换车间三层平台进行电焊作业时,焊渣溅落在下方途经的(沪DF4513,沪H6110挂)平板货车成品油食用油堆垛中形成了点火源,导致食用油外包装纸箱发生阴燃,直至货品被装卸至E6建筑雨棚下堆货点后起明火,酿成火灾。

(二)间接原因

1.弘韬公司

(1)危险性作业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充分认识到酯交换车间三楼动火作业焊渣溅落的可能性和潜在风险,未严格有效落实防火布遮挡的防护措施。

(2)未严格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动火作业人员在监火人离开作业现场、无人监管的情况下违规动火作业。

2.油脂公司

(1)危险性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公司相关人员在电焊动火作业风险辨识过程中,未充分认识焊渣溅落的可能性和潜在风险,未严格检查落实防火布遮挡的防护措施,未对动火作业地面影响范围设置警示标识、警戒区域;未采取统筹协调厂内货物运输路线变更或禁行措施。

(2)安全风险管理缺失、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未严格落实和监督检查酯交换车间三楼动火作业防护措施;未督促动火人员和监火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乳化公司

(1)擅自改变建筑物设计用途。E6建筑原设计用途为丙类工业厂房,改为丙一类仓储对外出租储存成品食用油,不具备防止液体流散的丙一类仓储硬件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要求,导致了火势的扩大蔓延。

(2)消防安全管理履职不力。签订租赁合同,未明确租赁双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4.企业群工程部

(1)未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行业管理要求。未严格按照企业群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内部验收,未做到企业群相关部门全面参与,未落实租赁双方工程资料移交工作;未按建设行业管理要求组织竣工验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问题,

(2)未严格落实对外发包维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与下属企业对外发包维修工程安全管理职责边界不清,对下属企业发包维修工程安全管理失察失管。

5.企业群安监部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对企业群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同一厂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部门与企业安全工作职责缺乏统一协调管理。

(2)未认真检查所属企业和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管理的建议。

(3)未检查发现E6仓库违规投入使用和安全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12.13”事故是一起较大等级生产经营性的火灾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弘韬公司

(1)花艳峰,未认真履行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督促作业人员按照动火作业操作要求实施电焊作业,未严格督促落实动火作业场所安全管控措施,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事故隐患,工作失职渎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弘韬公司按照企业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在五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项目负责人。

(2)马朝明,弘韬公司电焊工,酯交换车间动火人,未认真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在安全防护不到位、无监火人的情况下违规动火作业,违反了《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油脂公司

(3)陈栋,未认真履行企业群相关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失察失管;未认真履行油脂公司总经理和食品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履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机构未健全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益海嘉里集团给予其免职处分,五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4)于继东,未能认真履行分管企业群安监部工作职责,组织和督促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陈琳,未能认真履行食品公司和油脂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王中心,未认真履行油脂公司车间主任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对动火场所安全防护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企业按照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7)王雷,未认真履行动火作业审批人工作职责,安全管理履职不力,未全面督促和跟踪检查动火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企业按照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8)李志生,油脂公司机修工,酯交换车间监火人,未认真履行动火监护责任,动火过程中离开动火作业现场,工作失职渎责,违反了《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食品公司

(9)陈景光,未认真履行食品公司储运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储存场所安全条件审核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企业按照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10)张守峰,未认真履行食品公司储运部成品库主任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成品库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管理履职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企业按照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4.乳化公司

(11)刘均,未认真履行乳化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工作失职渎责,对违规改变建筑物设计用途和安全生产管理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益海嘉里集团给予其免职处分,五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5.企业群

(12)李虎,未认真履行企业群安监部经理工作职责,企业群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健全和落实,检查企业群安全生产工作状况、排查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和提出改进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企业按照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13)曹顺其,未认真履行企业群安监部安全专员工作职责,安全管理履职不力,对企业群安全生产工作状况、排查事故隐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企业按照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14)严晓前,未认真履行上海企业群工程维修部经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集团规定对E6建筑组织验收和移交,工作失职渎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企业按照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15)刘家侣,未认真履行上海企业群工程维修部工程主任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集团规定对E6建筑组织验收和移交,工作失职渎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企业按照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弘韬公司

未全面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危险性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未发现和治理风险管控措施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未督促现场管理和动火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油脂公司

未全面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危险性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未发现和治理风险管控措施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未督促现场管理和动火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 乳化公司将原设计用途为工业厂房的建筑作为储存成品食用油的丙类第1项仓库对外出租使用,该建筑现场未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6.12条的要求,存在改变建筑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浦东新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乳化公司安排单位员工唐沈进、余勇在事故发生当日进行消防控制室值班值守,该2人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浦东新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处理。

E6建筑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浦东新区建交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建议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撤销乳化公司、食品公司、丰益润滑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丰益(上海)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和上海嘉里粮油工业有限公司5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等级。

3.建议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对乳化公司、油脂公司、食品公司给予警示谈话。

4.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撤销油脂公司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等级。

七、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吸取事故教训,优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

益海嘉里集团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化集团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优化企业群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明确企业群与独立法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与关系,加强企业群安全生产统筹协调和统一管理。强化独立法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下属企业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形成层级关系清楚,责任边界清晰,权责利一致的工作格局,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水平,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二)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扎实构建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管控机制

益海嘉里集团上海企业群及下属企业要扎实开展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辨识风险点,科学制定并有效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突出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严格作业现场安全监管责任措施,切实堵塞管理漏洞。对涉及可能影响厂区公共区域、影响相邻企业日常性生产经营活动的高危作业,提高作业审批层级、扩大风险辨识参与面,落实统筹协调措施。

(三)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对照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法规标准细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益海嘉里集团上海企业群要全面梳理现有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企业群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统筹协调统一管理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巡查考核工作,突出领导力,提升执行力。企业群下属企业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满足自身管理幅度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避免企业群下属企业制度建设上下一般粗、横向一个样的情况,做到全面规范、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全过程的安全管控。要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标准规范的收集和宣贯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性标准规范。规范建设项目管理,依法依规落实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行业管理要求。

(四)加强承包商管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益海嘉里集团上海企业群及下属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工作,要严格对承包商的资质审核和施工方案的审核;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强化自身职责落实到位;督促承包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加强应急处置救援演练,提高初起火灾的组织扑救能力

益海嘉里集团上海企业群和下属各企业要加强应急管理,修订完善火灾和其它各项应急预案并依法备案,加强企业微型消防站建设和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加强日常培训和演练,增强实战性、实效性,切实提高组织扑救初火和处置其它事故灾害的能力。

“12.13”火灾较大事故调查组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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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54 | 2019_临沂市兰山区嘉实建筑模板厂10·14_10·14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2013年10月14日17时50分,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的临沂市兰山区嘉实建筑模板厂(以下简称嘉实模板厂)

主厂房发生较大爆燃事故,造成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10月14日,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兰山区城区及北部乡镇自15时左右刮起东北风,最大风速7级。受风力影响,枣沟头镇部分区域停电(包括嘉实建筑模板厂),因此该厂停止生产,部分职工在厂区休息,部分在宿舍或厂区外休息,部分职工用叉车向成品库内搬运成品板。17时06分枣沟头供电站恢复供电,由于停电时间较长,大部分职工没有上岗工作,只有部分职工继续向成品库内搬运成品板。根据现场人员介绍,17时50分听见 “嘭”的一声后,看到成品库的锅炉房上部有一团黑烟腾起并瞬间在成品库房上方大面积燃烧。此时,该厂经营者妻子杨贵秀正与邻厂职工马德开闲聊, 也听见声音和看见着火, 并立即让马德开报警, 自己叫喊人员撤离,马德开用手机拨打119 报警。闫文有(生产厂长)和李德良(职工)立即冲到成品库房内救人。同时,部分职工在成品库房外进行了初期扑救,但燃烧过猛未得到有效控制。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锅炉工违章操作,停电期间未按操作规范及时熄灭炉火,

导致导热油继续加热和锅炉烟筒温度过高。大风导致锅炉上位储油槽发生倾斜,储油槽内导热油喷溅到锅炉高温烟筒,发生爆燃而引起此次事故。同时,闫文有、李德良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升级。

(二)间接原因

临沂市兰山区嘉实建筑模板厂。一是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是未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对作业人员未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岗前教育培训,两名锅炉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员工自救互救能力低。三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混乱,无管理制度,无操作规程,无运行记录。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临沂市兰山区嘉实建筑模板厂“10•14”较大爆燃事故是一起因锅炉工违章操作、员工盲目施救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FD09355 | 2019_乾安县让字镇大遐村(遐字村2·24爆_2·24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9年2月24日16时左右,乾安县树山打井桩机工程队发生一起爆炸、火灾事故。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2019年2 月 24 日 16 时 44 分,乾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刘伟给乾安县应急管理局王清军打电话说让字镇大遐村(遐字村)发生一起爆炸火灾事故,接到报告后,王清军立即向局长段海彪汇报,段局长指示立即组织人员赶往事故现场,同时向县委常委副县长王俊玉汇报事故情况,县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抢救伤者。2月26日县委常委副县长王俊玉主持召开事故调查处理协调会并作出了重要批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县政府成立了乾安县让字镇大遐村(遐字村)“2•24”爆炸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乾安县应急管理局 、县公安局、县市场局、县水利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让字镇人民政府组成,并邀请县监察委及相关专家参加,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段海彪任组长。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负责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乾安县树山打井桩机工程队成立于2018年08月23日,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华树山,中国国籍。经营场所位于吉林省松原市让字镇大遐村(遐字村)华树山家院内,从业人数:4人,经营范围:打井、打桩、降水施工服务。行业门类为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行业。2019年2月17日孙广波、陈帮文、高德宝、宁可良四名工人开始上班打井作业。

二、事故经过

2019年2月24日,乾安县树山打井桩机工程队经营者华树山指派弟弟华树文和工程队工人孙广波、陈帮文、高德宝、宁可良在自家院内焊接稻苗大棚架(长13.4米,弧形结构),为方便焊接作业,在孙广波提议下,用装过柴油的180kg废弃油桶4个作为焊接大棚架的支托。

16时左右,在焊接大棚架过程中,东侧第二个油桶发生爆炸,桶内残余柴油飞溅至四周,10秒钟后,东侧临近第一油桶由于被火焰炙烤后发生爆炸。造成焊工孙广波当场死亡,陈帮文、华树文烧伤。

在焊接大棚架北侧7、8米处休息的宁可良和高德宝听到爆炸声,看见从火场中跑出两人,宁可良用沙土扑灭了华树文身上的火,高德宝用现场的灭火器扑灭了陈帮文身上的火。16时16分宁可良打电话给大遐厂部的于万文联系消防车,县消防大队16时06分接到火警,两台消防车10名官兵16时36分到达,17时10分火灾被扑灭。120急救车于 16 时06 分接到急救电话,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后将受伤人员送到县医院救治,于17时17分送往长春医大一院烧伤科住院治疗。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 死亡,2人受伤

死者:孙广波 性别:男

年龄:49岁

身份证:222328197102032213

伤者:华树文 性别:男

年龄:49岁

身份证:222328197101232232

伤者:陈帮文 性别:男

年龄:52岁

身份证:222328196607162210

(二)直接经济损失

截止目前,事故人员伤亡抚恤金、丧葬费、清理现场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合计60万元。

四、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电焊工孙广波在焊接大棚架的过程中,误操作,致使电焊焊条滑至到做为焊接大棚架支托废弃油桶盖上,焊漏桶体,点燃桶内爆炸性混合气体,造成油桶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作业前危险有害因素分析不够。

操作工人孙广波、陈帮文、高德宝、宁可良、华树文5人用具有爆炸、火灾危险性的废弃油桶作为焊接大棚架的支托,存在事故隐患。

3、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管理混乱.

(1)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试,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乾安县树山打井桩机工程队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乾安县树山打井桩机工程队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应急处置方案制定不完善。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程序,岗位没有建立应急处置卡,未进行过应急预案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而且要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救援演练是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急救援演练的频次、规模、方式等都是需要有明确的组织安排,以使应急救援演练与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协调,取得良好的效果。

(4)安全管理不到位、管理失职,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华树山发现了用油桶作为焊接支托存在隐患,但没有跟踪督促作业人员采取安全作业方案。

(三)事故类别、性质

1、事故类别:爆炸、火灾。

2、事故性质: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认定

乾安县树山打井桩机工程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该单位没有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制定应急预案,未进行预案演练,施工前未制定施工方案,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华树山)的处理意见

建议由乾安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事故责任单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华树山)处3万元的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2、责成县安委会办公室对乾安县让字镇人民政府镇长 谷玉国进行约谈。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调查组认真分析总结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对乾安县树山打井桩机工程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华树山)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FD09356 | 2019_云南大理3·23较大气体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大理市3·23较大气体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大理市“3•23”较大气体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大理市“3•23”较大气体燃爆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大理州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予公布。

大理州应急管理局

2019年7月19日

大理市“3·23”较大气体燃爆事故

调查报告

2019年3月23日18时53分许,位于大理市上关镇大营村,由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截污工程二标段W3-74号沉井在运营期间进行检测维护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气体燃爆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3.52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大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坐镇现场抓紧救治和处置,大理州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大理市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善后、舆情管控和应对等相关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州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大理市“3•23” 较大气体燃爆事故调查组,组建了专家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事发前一周,为了对截污工程项目二标段W3-74号沉井进行检测维护,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潜水员潜入井下,在井水中先用高压气囊封堵沉井进出水井管后,在水下砌砖封堵进出水井管的管口,为下步抽排水、清淤堵漏做准备。

3月23日,当地天气情况正常,无雷暴天气。8时许,该项目部使用位于W3-74号沉井内的供电电压220V的潜水泵抽排沉井内污水,潜水泵发电机组及控制开关设在地面。14时许,该项目部使用地面上距沉井约10m、供电电压380V的鼓风机,在沉井盖板未打开的情况下,将风管通过沉井盖板上的检查孔深入沉井向沉井内强制送风约半小时后,作业人员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认为满足施工作业要求,该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徐江川和监理员胡均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了审批;16时许,清淤堵漏工人赵子雄、李亮材和随身携带“JMHFP-41nl复合式气体检测仪”(二级报警设备)的施工管理员刘耀鹏从检查孔下井作业。沉井内有供电电压220V的 LED照明行灯(带铁丝护罩)1个,用于为清淤堵漏作业提供照明;拖地式胶插座1个从检查孔悬挂入沉井内约1m处,用于为LED照明行灯供电;沉井内存放金属外壳的小型医用吸氧器7瓶,用于作业人员应急供氧。清淤堵漏作业的过程中赵子雄、李亮材、刘耀鹏等3人多次通过检查孔上下沉井;18时53分许,赵子雄、李亮材、刘耀鹏等3人在沉井内作业时,苏子泽、杜正平、李锦和、苏军、曾令奎等5人在沉井盖板上方作业,董志坚、王文芳在沉井盖板外围作业。突然,沉井发生燃爆,瞬间将沉井盖板及覆土层(总重约54t)掀起移位,导致沉井盖板上方的苏子泽、杜正平、李锦和等3人随东侧盖板和中间盖板及覆土一并倾翻坠入井内,苏军、曾令奎2人被掀出摔倒在农田里。

事故发生后该项目部立即开展救援,及时将事发时在沉井内作业的刘耀鹏和燃爆后坠入沉井内的杜正平、李锦和等3人救出,并与在地面受伤的苏军、董志坚等共5人一同送医院救治。同时,该项目部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并安排人员向110报警。属地人民政府接报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力量,指挥救援工作。经全力救援,3月24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困于沉井内的赵子雄、李亮材、苏子泽等3人被找到,经现场医务人员确认3人已死亡。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建设单位大理洱海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于2016年3月22日确定由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负责项目二标段的建设任务,并于2016年4月6日签订总承包合同,建设内容包括18.1km截污主干管,20.7 km河道截污管,3.0km尾水管工程,以及一座污水处理厂和两个泵站。2018年6月30日,建设项目完工并开始试运营。

(三)截污管网检测维护工作情况

截污管网试运营期间,因部分管段发生淤堵、破裂、渗漏等问题,2018年10月22日,大理州洱海保护“七大行动”指挥部下发《关于尽快开展洱海流域截污治污工程体系污水收集管网检测排查工作的交办通知》(大州洱指交〔2018〕9号),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采用CCTV管道镜探测技术对污水收集管网开展系统全面检测。建设单位按照大州洱指交〔2018〕9号文件要求,于2018年12月10日下发《关于大理洱海环湖截污管道CCTV检测相关要求的通知》(洱环治发〔2018〕28号)要求截污工程各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开展截污管网检测维护工作。此次截污管网检测维护工作包含抽取20口沉井进行检测维护,其中5口沉井位于项目二标段,由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该项目部根据安排,编制了《大理市上关片区沉井检测安全防护方案》,方案包括编制说明、工程概述、施工准备及部署、沉井检测安全防护方案、施工周围的保护、工程应急措施等六项内容。方案按规定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及大理市环湖截污PPP项目建设指挥部备案。截至2019年3月22日,该项目部已完成3口沉井的检测维护工作。

事发的W3-74号沉井位于大理市上关镇大营村旧河口田间。沉井深度5.8m,内径5.0m,井壁厚0.5m;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盖板,分为三块。中间盖板GB-1宽2.0m,长6.0m,重8t,北端设有直径0.7m的检查孔,检查孔采用砖砌井圈加高,设圆形井盖,内设铝合金爬梯上下。东、西两侧盖板GB-2为弓形,弦高2.0m,重6t。盖板总重20t。盖板上有厚度约0.8m的农田覆土,覆土总重约34t。沉井内设东西向进出水井管,管径0.8m,用于污水流通。

(四)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施工单位: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资质有效。负责承建截污工程项目二标段并组建该工程项目部。

劳务派遣单位:湖南海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工程排水施工等。资质有效。2017年8月5日,湖南海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湖南海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招聘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截污工程二标段项目部统一管理,由该项目部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培训。建设工程于2018年6月30日完工初验并开始试运营后,由于建设单位安排进行管网检测维护工作,双方于2019年2月28日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由湖南海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派遣人员参加该项目部管网检测维护工作。

监理单位:云南新迪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资质等级:房屋建设工程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甲级。资质有效。2016年3月25日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负责对整个项目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编制了《监理规划》、《安全监理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沉井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明确各个监理人员的分工。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在管网检测维护工作中负责审批管网缺陷整改方案、现场旁站、管网复检等工作。

建设单位:大理洱海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9月由大理洱海投资公司代表大理州、市政府与中信水务公司合资设立,负责项目的实施和运营管理。建设工程于2018年6月30日完工初验后,该公司污水处理厂开始试运营。2018年12月10日,该公司下发《关于大理洱海环湖截污管道CCTV检测相关要求的通知》(洱环治发〔2018〕28号)要求建设工程各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开展截污管道检测维护工作。

(五)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上关镇人民政府,事故属地人民政府。上关镇政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上关镇洱保中心按照分工定期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事故发生后,镇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参与救援工作,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死者善后以及家属安抚工作。

大理市住建局。工程建设期间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2019年1月11日,大理市住建局批复大理洱海生态治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正式投入运营。2019年2月25日,根据《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大理市住建局对大理洱海生态治理有限公司下达了《工程终止安全监管告知书》。

大理市环湖截污PPP项目建设指挥部,是大理市政府具体负责环湖截污工程建设推进工作的机构。建设期间对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过检查。2018年6月30日,污水处理厂开始试运营后,主要负责协调项目验收的相关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指挥部相关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了救援工作。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W3-74号污水沉井内作业属于有限空间作业,污水中的有机物分解产生有毒、有害及可燃气体(如沼气、氨气、硫化氢等)。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在管网检测维护时对W3-74号沉井采用强制送风,未将沉井盖板打开,进、出气孔均为沉井盖板上的直径0.7m的检查孔。未采用敞开式通风的方式,导致沉井内排风不畅。沉井内淤泥清理过程中散发可燃气体,以及上下游管道封堵不严密,管道中的可燃气体向W3-74号沉井排风口逐步聚积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

该项目部对W3-74号沉井有限空间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源辨识不足,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作业时使用的气体分析仪器为二级报警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一级报警设备,使用的电气设备设施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不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电气火源,与爆炸性气体环境接触,导致燃爆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一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该公司项目部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大理市上关片区沉井检测安全防护方案》规定了在存在爆炸危险的有限空间作业,严禁携带使用明火,电气设备、照明用具需满足防爆要求以及有限空间作业气体检测设备应定期检定等要求,但在3月23日对W3-74号沉井检测维护作业过程中,作业班组未严格按照《大理市上关片区沉井检测安全防护方案》执行。该公司项目部在组织作业时,进行了火源管控,对现场人员的明火进行了收缴,但作业中使用的气体检测仪、电气设备、照明灯、作业工具均不符合爆炸性环境的防爆要求,气体检测仪无检定记录;二是培训教育不到位。该公司项目部对作业人员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培训不到位,疏忽大意,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内容仅为“作业时要注意安全”,未专门就有限空间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导致作业人员对沉井检测维护作业的安全防护知识仅限于“作业现场不能吸烟”、“下井作业要携带氧气瓶”,对有限空间作业工具设备防爆要求、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范均不了解。

三、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查,对痕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技术分析、调查取证及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认定这是一起管网运营过程中进行检测维护作业时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之规定,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由大理州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何异,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执行经理。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大理州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责成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予其撤职处分。

徐江川,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之规定,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大理市人民政府。在建设项目完工初步验收的情况下,对管网运营过程中检测维护的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责成大理市人民政府向大理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根据《大理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大办通〔2014〕23号)规定,由州安委会约谈大理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湖南海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地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后直接交由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统一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由于沉井检测维护属于有限空间作业,从业人员需按照项目部专门编制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主要由项目部负责。故劳务公司未对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与该起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由大理州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责成云南新迪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现场监理员胡均在旁站监理过程中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行为,按照企业规章制度严肃处理,处理情况报大理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责成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对该项目部存在履职不到位的其他人员,按照企业规章制度严肃处理,处理情况报大理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8. 如涉及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履职问题的,建议由纪委监委另案处理。

五、整改措施

(一)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江苏盐城“3•21”特大爆炸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指示,强调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州各级各部门必须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安全生产作为民生大事,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和特点,对重点环节、区域和行业要严格依法监管,严守安全底线,确保安全生产。

(二)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要强化安全保障措施。提升安全培训教育、技术交底的有效性、针对性,确保设备装备类型、量程、精度适用,使用人员能按照标准规范正确操作使用,管理人员能按照使用规定定期检验维护和妥善保管,使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不流于形式;二要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作业审批制度,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实施作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三要做好应急管理。配齐防护设施和应急装备并加强风险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从而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全州各部门、各行业领域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凡是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场所,要强化危险有害因素分类安全教育培训,对有限空间作业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落实有限空间作业风险控制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并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管理;施工单位、作业班组要进一步细化作业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作业中严格落实,确保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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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57 | 2019_云南大理市6·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大理市“6·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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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6•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大理州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予公布。

大理州应急管理局

2019年8月6日

大理市“6·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6月11日6时4分许,大理镇银苍社区叶榆路北端十七幢4号杨庆云户房屋发生火灾,火灾造成6人死亡,烧损房屋装修、家具家电、电动自行车及电池、营业用家具设备等物品,过火面积约23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49244.66元。

事故发生后,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大理市和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全力做好工作,尽快查明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全面、深入开展大理古城消防安全存在问题排查整改工作,有效消除安全隐患,坚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大理古城安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大理州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大理市“6•11”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一)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6月11日6时4分许,位于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大理镇叶榆路十七幢4号建筑一层大理市建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内距南墙0.5m、距西门3.3m的南墙中柱货架底部旁的沃趣牌锂电池在充电过程中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火灾,导致该建筑内的6人因吸入有毒烟气窒息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9年6月11日6时7分28秒,大理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大理镇银苍社区叶榆路一处民房起火,有人员被困。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古城消防救援中队出动4车16人前往灭火救援,并于6时16分到达现场。经现场侦查,火势处于发展阶段,一、二层已完全燃烧,三层局部燃烧。古城消防救援中队立即展开火灾扑救,营救被困人员,6时23分火势得到控制,6时32分一层明火扑灭,6时40分明火全部被扑灭。经搜救,发现遇难者遗体6具,营救出被困人员4人。

火灾发生后,大理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余其能带领州政府办、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时赶到现场,组织火灾现场救援处置,并责成相关部门立即开展起火原因调查、火灾性质认定、死者善后、舆情应对、维护稳定等工作。大理州消防救援支队启动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应急预案,调集全州13名火灾调查技术骨干前往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派出专家组到现场进行指导。

(三)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发生时,该建筑内共有10人。李建华、梁艳华、李思雨住一层卧室,李柱伟、李雪梅、李一凡住三层主卧室,鲁凤祥住三层次卧室,李静媛、赵定刚、王建林住加盖层卧室。此次火灾导致梁艳华、李思雨、李柱伟、李雪梅、李一凡、鲁凤祥6人死亡,其余4人被救出,无人员受伤。

(四)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 185-2014)委托云南卓尔司法鉴定中心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167244.66元,人员死亡后所支出的费用182000元,直接经济损失349244.66元。

二、建筑基本情况

(一)建筑权属及结构

该建筑位于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大理镇银苍社区叶榆路北端十七幢4号,房屋所有权证于2007年4月19日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杨庆云,房屋状况登记为2层砖混结构住宅,登记建筑面积166.18平方米。杨庆云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对房屋进行了违法加盖。经现场勘验,该建筑为三层砖混结构房屋,三层局部及房屋顶部加盖简易房,实际面积约259.56平方米,东西朝向,面西而建,东、南、北侧毗邻民房建筑(东侧为民房,南侧为土八碗餐厅,北侧为旺来超市),西侧临叶榆路。

该建筑一层中部设有木龙骨石膏板隔墙,隔墙将整层房屋分为南、北两部分。南侧房屋为大理市建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约77平方米,分为电动自行车出租区、厨房区、卧室及卫生间。北侧房屋为大理市乐足推拿按摩店前台,约9平方米。二层整层为乐足推拿按摩店足疗按摩用房,分一厅三室,约76.2平方米。三层为出租住宿区,分一厅二室,约66.3平方米。三层顶部局部加盖层,使用彩钢瓦简易搭建,为出租住宿区,约30.6平方米。建筑中部一至三层设有1部敞开式楼梯,楼梯顶部设置全封闭玻璃采光顶,楼梯不能通屋面,三层至顶部加盖层设置一把外置简易钢质楼梯。该建筑二层、三层、三层顶部加盖简易房,仅在一层大理市乐足推拿按摩店前台设有一个安全出口供人员出入。

(二)建筑租赁及经营情况

2015年,杨庆云将该建筑一层北侧房间出租给李柱伟经营旅游商品。2016年,杨庆云将该建筑整体出租给李柱伟,李柱伟将一至二层用于经营餐饮,三层和加盖层用于自家和员工居住。

2018年10月,李柱伟的妻子李雪梅将一层南侧一间租给其兄李建华经营大理市建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该部于2016年8月29日完成个体工商户登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532901600465267),经营者为李建华,经营范围为代售旅游景区门票、旅游信息咨询、旅游电动车租赁服务。赵定刚为合伙人。

2019年5月1日李柱伟的妻子李雪梅将一层北侧一间和二层整体租给孔广芬经营大理市乐足推拿按摩店。该店于2019年5月21日完成个体工商户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01MA6NTAEL5A),经营者为孔广芬,经营范围为足浴、体外按摩服务。

(三)该建筑内部平面布置情况

1. 一层分为两间。

北侧一间为孔广芬经营的“一桶水足疗按摩”门面(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大理市乐足推拿按摩店),屋内放置一辆电动自行车、沙发和接待柜台。

南侧一间为李建华经营的大理市建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屋内放置展示柜、18辆电动自行车、24块车用电池,电动自行车品牌分别为沃趣、轻捷、安尔达、奇蕾4个品牌,电池分别为沃趣、轻捷、安尔达、超威、新立源、奇蕾等6个品牌。天井内有保鲜柜、洗菜台、灶台、柜子等厨房物品。李建华卧室放置有高低床、双人床、柜子。一层通向二层的楼梯间,楼梯下方放置储物柜。

二层。使用功能为大理市乐足推拿按摩店休息厅、按摩房及配套用房。北侧有一窗户通向天井,二层通向三层楼梯间,顶部采用钢化玻璃顶密封,无通风窗口。

三层。分一厅二室一卫,使用功能为卧室、卫生间、客厅及走道,客厅的东墙、南墙、走道的外墙上均开设玻璃窗,并与天井相连,通往三层局部加盖简易房的楼梯位于走道外墙上,为一把钢质楼梯。

三层顶部加盖简易房。彩钢板建筑,一室,使用功能为住宿,墙面由彩钢板和玻璃构成。

三、火灾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大理市建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内南墙中柱处货架底部旁的锂电池在充电过程中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气致人死亡。

(二)间接原因

大理市建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是没有完善的建筑分隔设施的“三合一”场所,存放大量具有火灾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及电池,该服务部同时对多个锂电池和多辆电动自行车进行长时间充电,未采取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

该建筑违建、违规装修。该建筑原为2层的砖混住宅,经产权人加盖,转租人、经营者装修、改造后,造成大量隐患。一是部分装修装饰耐火等级低,不具备阻燃防烟隔热条件。楼梯南侧与一层分割的隔墙采用木龙骨进行装修装饰,且隔墙未封至顶部;三层局部及顶部加盖层,建筑材料为彩钢板。二是排烟条件差。建筑东侧天井中部设有遮阳伞;二层、三层原露台被改造为封闭厅室;中部楼梯设置全封闭玻璃采光顶。三是疏散条件差。仅设有1部宽90厘米的敞开式疏散楼梯间,楼梯不能通屋面,建筑仅在一层西侧设置出口,外墙窗户设置铁栅栏。

违规销售与电动自行车标准不相匹配的蓄电池、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2019年4月15日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后,大理州有关部门明确禁止销售老标准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和电池。大理市建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的电动自行车均为车架和电池分别购买,购买时由大理市祖丹电动车经营部、大理浩宇电动车有限公司、大理市子昊电动车经营部分别临时组装,组装后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电压和容量高于国家标准。其中两辆电动自行车由李建华要求大理市祖丹电动车经营部将原装铅酸电池电动车改装为锂电池电动车。

该建筑违规出租、转租。该建筑使用功能为住宅,产权人杨庆云出租给李柱伟作经营使用,李柱伟之妻李雪梅又将一层、二层分别转租给孔广芬、李建华开展经营活动,未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查,对痕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技术分析、调查取证及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认定大理市“6•11”较大火灾是一起在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过程中引发的责任事故。

四、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一)大理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大理市人民政府:根据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部署,结合大理市实际,进一步细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推进工作落实,但该专项整治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整治难度大,在具体的工作落实中仍然存在跟踪问效不到位,工作存在盲点等问题。

大理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大理市内的消防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和行业协会开展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大理镇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力度不够,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查处违建、违规装修、违规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等违规行为的力度不够。

大理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进行监督抽查;对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消防队伍及公安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2019年5月24日,大理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召开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会议上通报了大理镇2019年1至5月电动车火灾事故情况,并对下步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古城消防救援中队隶属于大理市消防救援大队,为二级普通消防站,根据《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第2.0.2条及《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有关规定,该中队主要承担火灾扑救和一般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任务,不具备行政执法及行政审批权,不承担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大理镇政府的工作部署,该中队于2018年12月23日起,组织开展核心区专项“六熟悉”回头看和演练工作,对2018年11月23日上报度假区管委会的消火栓排查情况报告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逐一核查,组织制定了老旧小区灭火救援预案。

大理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和“九小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大理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于2018年6月25日制定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并按方案开展工作。2019年继续按州市相关部署开展此项工作,每月对辖区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发现火灾隐患。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有关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有关产品销售市场和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有关产品或者生产、销售拼装、擅自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16年以来,共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3次,检查非机动车租赁行业经营户数373户,电动车销售户58户,督促证照办理79户,责令整改39户。但在大理古城部分电动自行车销售及维修点仍在销售与电动自行车标准不相匹配的蓄电池。

(二)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

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2018年6月13日,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印发《大理古城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方案》部署在2018年7月11日前拆除经营场所内搭建违章建筑、彩钢板临时建筑形成的“三合一”场所,但事发时仍存在违章建筑未被拆除;未按《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暨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09号)部署对城中村出租房排查检查情况进行排查登记,落实工作不力。

大理镇人民政府:2019年5月27日,大理镇人民政府组织大理市古城保护局、大理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银苍社区等单位对古城电动自行车租赁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登记。大理市建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的《大理古城电动自行车租赁场所消防安全登记卡》中存在“经营区与居住区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标准,未进行防火分隔”的问题,但未责令整改;未按《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暨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09号)部署对城中村出租房排查检查情况进行排查登记,落实工作不力;对末端(村居委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的问题指导不力。

大理市古城保护局:为了规范古城内经营市场,对古城内符合条件的经营商户发放《风景名胜区大理古城准营证》。大理市建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的《风景名胜区大理古城准营证》于2016年8月29日申领,2018年8月29日到期。2019年3月18日,大理市古城保护局对大理市建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进行换证检审催办,截至事故发生时,该服务部未进行换证;大理市古城保护局对古城内的经营商户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有检查记录。2019年4月3日,大理市古城保护局就大理市建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存在“三合一”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但未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称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网格化服务管理的要求,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及时纠正违法建设行为。但相关部门未及时发现、纠正该建筑违法建设行为。

大理镇银苍社区:根据《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大理镇银苍社区于2018年8月28日对辖区内电动车出租店开展防火安全检查;2018年12月14日组织开展“大理镇银苍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培训会暨消防演练”;2019年3月28日组织召开“大理镇银苍社区消防安全春季培训会”;2019年5月27日,参加大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的消防安全联合检查。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相关责任人

李建华,男,大理市建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经营者。违反《消防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居住场所储存、经营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同时对多个蓄电池、多辆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易引发火灾的危险性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违规要求大理市祖丹电动车经营部为其改装电动自行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已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赵定刚,男,大理市建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合伙人。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消防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参与在居住场所储存、经营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同时对多个蓄电池、多辆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易引发火灾的危险性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已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杨庆云,女,该建筑产权人。对已建成房屋违规进行改造和加盖,形成安全隐患。违反《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租给李柱伟从事经营活动,已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吴元帮,男,大理市浩宇电动车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沃趣牌锂电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场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孔广芬,女,乐足推拿按摩店经营者。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六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经营场所,未采取有效的建筑分隔,致使火灾蔓延速度加快,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消防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李雪梅,女,该建筑转租人,违反《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转租给孔广芬和李建华从事经营活动,对出租后的房屋未充分履行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因李雪梅已在事故中死亡,不追究其责任。

(二)属地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

大理市人民政府。责成其向大理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大理州人民政府约谈大理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责成其向大理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大理市人民政府约谈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及其相关部门。

9. 大理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责成其向大理州消防安全委员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国家公职人员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此次事故暴露出的消防安全隐患,主动履职,住建、文旅、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落实建设、准入、销售等环节的源头管控措施,督促单位、场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乡镇(街道)要切实落实工作部署,进一步把工作落在实处,杜绝末端管控不落实的问题。

(二)狠抓消防安全隐患治理

一是州、县(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统筹协调、检查指导、督办督查等职能,结合当前火灾形势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分析查找制约工作的“瓶颈”问题,从严督导检查,推动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抓好隐患整改落实;二是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消防安全风险研判,举一反三,持续抓好正在开展的“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坚决杜绝类似火灾事故再次发生;三是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扎实开展辖区消防安全管理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对小区、居民住宅建筑的门厅、楼梯间和楼道进行全面清理,切实解决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违规充电问题。

(三)坚决查处违法建设、出租行为

各地要认真研究并解决辖区内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进行出租、违法建设等问题,充分发挥居(村)民委员会对违法建设的发现报告职责,对于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做到零容忍,依法组织拆除违法建设;将违法建筑治理纳入年度综合目标一并进行考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深入开展电动车安全专项整治

按照《大理州深入开展电动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加强电动车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监管,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等行为,加大电动车盗抢等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和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治,不断提高电动车安全综合治理能力。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通过119宣传日活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曝光火灾事故和重大火灾隐患。通过入户走访、发放宣传画等方式,普及灭火逃生常识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引导规范建筑内的用电、用气等行为,对用电线路进行穿管防护,设置漏电、短路、过载等保护装置。畅通生命逃生通道,严禁在疏散通道上设置障碍物和堆放杂物。组织开展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升社区居民火灾状态下的应急自救和逃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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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9日15时许,福州市仓山区战备路胪厦工业区5-3号简易搭盖彩钢板房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城管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支队、仓山区政府等单位成立福州市仓山区胪厦村“11·29”火灾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监察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所处地块情况

火灾房屋位于仓山区城门镇胪厦村,门牌号为胪厦工业区5-3号,房屋所处地块属于胪厦村村集体土地,1984年胪厦村村委会以分田到户的形式,分配给村民林英英、郑光彩、林美华三户作为耕地使用。

(二)房屋证照情况

胪厦工业区5-3号火灾房屋属违法建筑,无产权证。

(三)房屋建设情况

(四)房屋租赁情况

因黄克宙失联,2013年黄克春(黄克宙堂弟)重新与林英英、郑光彩、林美华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实际控制火灾房屋的经营权。火灾事故发生时,该建筑出租情况为:

二、人员伤亡情况

三、相关单位监管情况

(一)主要抢建时间节点属地监管情况

2009年7、8月份为发生火灾房屋集中违建期,胪厦村村委会对其监管辖区范围情况不明,对发生火灾房屋所处地块失管、漏管;城门镇国土所作为辖区违法建设巡查的责任单位,未对辖区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巡查;城门镇政府对胪厦村火灾房屋所处地块失管、漏管情况失察。

(二)“两违”清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胪厦村村委会未对火灾房屋所处地块开展“两违”整治巡查,未将该违建房屋列入到“两违”整治名单;仓山区城门镇政府开展“两违”综合治理工作不彻底,对存在的历史违法建筑处置不到位;仓山区“两违”整治办公室(以下简称“两违”办)对城门镇、胪厦村相关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三)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及综合监管开展情况

2019年2月,全市开展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以来,胪厦村村委会未对火灾房屋进行摸排上报;城门镇镇村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村建办、城管办)开展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城门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火灾房屋所属区域综合监管不到位。城门镇政府对镇村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不到位失察;仓山区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治办)、仓山区对城门镇、胪厦村相关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

四、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9年11月29日15时许,仓山区城门镇胪厦村工业区5-3号简易搭盖彩钢板房发生火灾,造成简易搭盖彩钢板房一层部分过火,二层全部烧毁,过火面积大约100平方米。事故发生后,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赶赴现场扑救,仓山区区委书记蔡战胜、区长梁栋、常务副区长陈登峰等领导立即赶往现场组织救援,明火于16时24分被扑灭;火灾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胪厦工业区5-3号简易搭盖彩钢板房二层西侧第一间西侧区域电气线路故障引燃泡沫夹心彩钢板是造成本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胪厦村村委会、城门镇政府对“两违”清理整治工作及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落实、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对发生火灾房屋日常监管缺失,履职不到位;城门镇国土所未对辖区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巡查;仓山区“两违”办、整治办对城门镇、胪厦村“两违”整治和建筑工程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是造成本起火灾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本起事故是一起违法建筑火灾责任事故。

六、对相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二)建议移送纪委监委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的人员

仓山区胪厦村“11.29”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移送纪委监委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七、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开展全市建筑工程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回头看”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我市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有关部署要求,要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工作,梳理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筑牢安全防线。

(二)继续深入开展“两违”综合治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清违力度,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坚决清理整治违法建设,进一步完善“两违”巡查整治常态化管理机制,确保“两违”综合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明确岗位监管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尤其是镇、村应进一步明晰岗位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辖区范围,加强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提高监管人员责任意识,确保各项监管执法措施严格执行到位。

(四)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汲取该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大政策解读和安全教育力度,提高群众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住房安全意识,引导自觉抵制违建房屋租赁行为,强化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五)仓山区政府要进一步细化全区“两违”整治及建筑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职责分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行为,对久拖不决的问题和重大隐患要“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切实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确保“两违”整治和建筑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取得实效。

福州市仓山区“11.29”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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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区胪厦村2019年“11·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0-10-16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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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9日15时许,福州市仓山区战备路胪厦工业区5-3号简易搭盖彩钢板房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城管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支队、仓山区政府等单位成立福州市仓山区胪厦村“11·29”火灾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监察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所处地块情况

火灾房屋位于仓山区城门镇胪厦村,门牌号为胪厦工业区5-3号,房屋所处地块属于胪厦村村集体土地,1984年胪厦村村委会以分田到户的形式,分配给村民林英英、郑光彩、林美华三户作为耕地使用。

(二)房屋证照情况

胪厦工业区5-3号火灾房屋属违法建筑,无产权证。

(三)房屋建设情况

(四)房屋租赁情况

因黄克宙失联,2013年黄克春(黄克宙堂弟)重新与林英英、郑光彩、林美华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实际控制火灾房屋的经营权。火灾事故发生时,该建筑出租情况为:

二、人员伤亡情况

三、相关单位监管情况

(一)主要抢建时间节点属地监管情况

2009年7、8月份为发生火灾房屋集中违建期,胪厦村村委会对其监管辖区范围情况不明,对发生火灾房屋所处地块失管、漏管;城门镇国土所作为辖区违法建设巡查的责任单位,未对辖区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巡查;城门镇政府对胪厦村火灾房屋所处地块失管、漏管情况失察。

(二)“两违”清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胪厦村村委会未对火灾房屋所处地块开展“两违”整治巡查,未将该违建房屋列入到“两违”整治名单;仓山区城门镇政府开展“两违”综合治理工作不彻底,对存在的历史违法建筑处置不到位;仓山区“两违”整治办公室(以下简称“两违”办)对城门镇、胪厦村相关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三)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及综合监管开展情况

2019年2月,全市开展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以来,胪厦村村委会未对火灾房屋进行摸排上报;城门镇镇村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村建办、城管办)开展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城门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火灾房屋所属区域综合监管不到位。城门镇政府对镇村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不到位失察;仓山区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治办)、仓山区对城门镇、胪厦村相关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

四、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9年11月29日15时许,仓山区城门镇胪厦村工业区5-3号简易搭盖彩钢板房发生火灾,造成简易搭盖彩钢板房一层部分过火,二层全部烧毁,过火面积大约100平方米。事故发生后,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赶赴现场扑救,仓山区委书记蔡战胜、区长梁栋、常务副区长陈登峰等领导立即赶往现场组织救援,明火于16时24分被扑灭;火灾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胪厦工业区5-3号简易搭盖彩钢板房二层西侧第一间西侧区域电气线路故障引燃泡沫夹心彩钢板是造成本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胪厦村村委会、城门镇政府对“两违”清理整治工作及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落实、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对发生火灾房屋日常监管缺失,履职不到位;城门镇国土所未对辖区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巡查;仓山区“两违”办、整治办对城门镇、胪厦村“两违”整治和建筑工程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是造成本起火灾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本起事故是一起违法建筑火灾责任事故。

六、对相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二)建议移送纪委监委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的人员

仓山区胪厦村“11.29”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移送纪委监委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七、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开展全市建筑工程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回头看”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我市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有关部署要求,要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工作,梳理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筑牢安全防线。

(二)继续深入开展“两违”综合治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清违力度,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坚决清理整治违法建设,进一步完善“两违”巡查整治常态化管理机制,确保“两违”综合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明确岗位监管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尤其是镇、村应进一步明晰岗位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辖区范围,加强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提高监管人员责任意识,确保各项监管执法措施严格执行到位。

(四)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汲取该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大政策解读和安全教育力度,提高群众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住房安全意识,引导自觉抵制违建房屋租赁行为,强化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五)仓山区政府要进一步细化全区“两违”整治及建筑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职责分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行为,对久拖不决的问题和重大隐患要“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切实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确保“两违”整治和建筑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取得实效。

福州市仓山区“11.29”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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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60 | 2019_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液化天然气气化供气_4·15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9年4月15日14时28分,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设置在保定华联领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的液化天然气(LNG)气化供气站,在给储罐加气过程中,(LNG)液化天然气泄漏发生闪燃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30余万元。

由于该液化天然气(LNG)气化供气站位于京广线保定南至于家庄间下行139公里400米线路左侧,与铁路中心线仅有21米,保定华联领世科技有限公司围墙内液化天然气(LNG)气化供气站内大火冲过围墙并引燃了铁路沿线旁的树木和绿化带,致使中国铁路北京局于15时30分左右扣停途径该区段列车,T175次等六趟列车晚点,当日16时24分恢复正常运行。

事故发生后,河北省委、省政府领导和保定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王东峰、省长许勤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事故处置,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做好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再次发生。省应急管理厅、交通厅派人员赶往事故现场,实地查验事故发生情况,指导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019年4月16日,经保定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保定市人民政府调研员董俊杰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总工会和竞秀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人员及专家组成的“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液化天然气气化供气站“4?15”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制定了防范事故和改进工作的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涉及相关单位及设备情况

(一)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阳天然气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位于保定市高新区北三环6799号,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赵通,2018年10月更换营业执照。2017年4月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2014年5月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现有工作人员65 人,安全管理人员 5人,下设市场部、运输部、工程部、财务部、运营部、综合部。经营范围:天然气销售、天然气管道施工、燃气汽车加气站(压缩天然气)、道路危险物品运输(2类1项)。

(二)保定华联领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成立于1997年3月,位于保定市竞秀区富昌乡大祝泽村,注册资本1100万元,法定代表人柴妍妍,总经理陈磊,2019年3月更换营业执照。现有员工23人,下设办公室、销售部、外贸部、质控部、财务部、安全生产部。经营范围:建材研发,建筑用胶粉加工等。

(三)液化天然气储罐。事发液化天然气储罐位于华联公司厂区内,由光阳天然气公司2017年1月投资建设,容积为30立方米,可承装液化天然气11吨左右。2017年6年,由竞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四)液化天然气罐车。事发液化天然气罐车为光阳天然气公司所有,2017年3月从河北邯郸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购车价为31.5万元,容积为52.6立方米,2019年3月由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年度检验合格,安全阀2019年3月由河北省特种设备监检验研究院年度检验合格。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4月13日15时左右,光阳天然气公司司机曹之浩和押车员赵志辉将载有11吨天然气罐车驶入华联科技公司院内天然气储罐卸载区后,曹之浩、赵志辉将车头开走。15日9时左右,光阳天然气公司操作员秦健和郑硕(其中郑硕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驾车来到华联科技公司做卸车准备,期间外出,12时左右返回华联科技公司开始卸车。13时30分左右卸车完毕后,秦健和郑硕找华联科技公司有关人员通知过泵。此时,罐车内剩余天然气1吨左右。14时左右,曹之浩和赵志辉驾驶天然气罐车车头驶入华联科技公司卸载区,连接好罐车罐体,关闭罐车罐体后门,拆卸罐车支撑,此时赵志辉听到罐车尾部气体泄漏声音,迅速到华联科技公司办公楼前向操作员秦健和郑硕报告。秦健和郑硕赶到卸载区后看到罐车尾部已经着火,立即通知华联科技公司负责人。华联科技公司负责人安排员工切断所有电源,并向119报警。大火持续燃烧又将罐车附近的空温式汽化器天然气管道烧坏导致固定储罐内天然气持续外泄使火势进一步蔓延。

(二)救援处置情况

15日14时37分,保定市消防支队接到火警报告,出动15辆消防车于14时53分左右到达现场进行灭火。竞秀区委、区政府组织人员对相关路段进行了警戒。市政府秘书长王保辉赶赴现场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领导赶赴现场处置。16时,火情处置完毕,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考虑到已卸载到固定储罐中液化天然气的安全,4月16日20时左右,光阳天然气公司另外调来一辆罐车将储罐中的液化天然气回装转移。为确保装车作业安全,保定市应急管理局和竞秀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人员带领专家现场监督、指导,经过近四个小时的作业将储罐中液化天然气安全转移。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 液化天然气罐车尾部阀组厢内安全放散阀因罐车内压力超压起跳,起跳泄放的天然气分别从出口接口密封处和天然气放散管口持续放散。泄漏的天然气及放散管放散的天然气迅速扩散,遇周围着火源(罐车东侧约12米厂区北围墙内华联科技公司实验室工作状态的马弗炉高温炽热表面)发生闪燃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1. 由于液化天然气罐车安全放散管口直接对着固定罐的空温气化器,泄漏的天然气持续燃烧将空温式汽化器天然气管道烧坏又导致固定储罐内天然气外泄使火势进一步蔓延。

(二)间接原因。

1.光阳天然气公司。

(1)未履行新建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规定。违反《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2016)3.1.3—2关于液化烃罐外壁与铁路正线防火间距为55米的规定(经实地测量,从管体外壁距离铁路中心线只有18.5米)。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评价,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

(2)未按《安全生产法》要求制定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气体泄漏后未能及时正确处置,导致事故发生。

(3)未按要求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对员工教训培训不到位,安排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人员郑硕进行操作。装卸操作人员秦建和郑硕,安全知识不足,未及时发现隐患。

(4)在装卸作业中,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管理,未及时发现周围火源等事故隐患并消除。

  1. 华联科技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给光阳天然气公司,未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对现场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1. 竞秀区政府、竞秀区富昌乡政府。竞秀区政府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和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使华联公司长期脱离有效监管,问题隐患不能及时发现整改;竞秀区富昌乡政府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差,监管人员责任心不强,对企业督导检查流于形式,使华联公司风险辨识、隐患排查落实不到位,隐患长期存在。
  1. 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光阳天然气公司安全生产监管单位,未发现该公司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落实、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教育培训、应急预案制定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隐患,未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现场作业人员操作处置不当,监管部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引发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

张子骞,竞秀区富昌乡武装部长。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2018年12月12日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保定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张子骞行政警告处分。处理结果报保定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 赵通,光阳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认真落实,未按要求督促、检查供气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排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人员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即人民币2.1万的行政处罚。
  1. 郑硕,光阳天然气公司装卸操作人员,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下,违规进行“LNG液化天然气罐车”卸液工作。卸液过程中安全检查不彻底,未及时发现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款规定,给予郑硕2万元的经济处罚。
  1. 秦建,光阳天然气公司装卸操作人员,负责液化天然气装卸工作,在“LNG液化天然气罐车”卸液过程中安全检查不彻底,未及时发现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秦建1万元的经济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 光阳天然气公司。未按《安全生产法》要求,对华联科技有限公司液化天然气气化供气站履行“三同时”手续,存在储罐没有安全接地、电器不防爆等多处隐患。未制定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在装卸作业中,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管理,未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光阳天然气公司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 华联科技公司。未按要求对光阳天然气公司在本单位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在此次卸液工作中未进行现场监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华联科技公司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二)、(三)项行政处分、处罚由竞秀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结果报保定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给予其他处理的单位。

1. 责成竞秀区富昌乡政府向竞秀区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2. 责成竞秀区政府向保定市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3.责成高新区管委会向保定市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上述检查报保定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光阳天然气公司要在停业停产整顿的基础上,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企业“三项制度”,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将华联科技公司院内的液化天然气气化供气站拆除,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华联科技公司能源存储区域距离京广客运铁路最近处不足18米,建议由竞秀区应急管理局监督该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要求重新规划燃料使用种类和方式。

(三)依据《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建设设计规范》,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履行情况专项检查,重点对铁路沿线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凡未落实要求的,责令制定计划、措施,限期整改。

(四)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组织企业按照“一企一标准、一岗一清单”标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责任清单,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到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清单,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员工教育培训,有效遏制“三违”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五)组织全市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严格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的生产企业、建筑工地、物流仓储、林区草原、水利设施以及燃气、压力、电力管线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处所,以及在铁路沿线或跨铁路施工、危险运输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隐患排查,积极推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辖区内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整治工作。

(六)严格对铁路沿线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职责履行到位。

FD09361 | 2019_公用分厂6·24公用管廊火险事故_6·24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2014 年06 月24 日8 时,阜新工程公司检修班王东来参加公用分厂早会,会上分厂岳立辉安排工作任务,在纬三路和经六路交汇处一层管廊(10 米)0.5MP 低压蒸汽管线加装消声器,王东来接到工作任务后,

安排赵宏志为工作负责人,另安排9 人为工作班成员。赵宏志接到工作任务后开始办理工作票、吊装许可证、登高证、动火证等,准备工作。8 时40 分,化验人员陈曦开始对0.5MP 低压蒸汽原消声器处(一层管

廊)现场采样分析,分析数据为:O2 :20.9%、CO:0%、H2S :0%、HC:0%,经公用分厂代理安全员苏赫确认合格后,赵宏志开始组织检修作业,分厂监护人员李先领、阜新项目部人员王雪涛现场监护。由于需要用管线将消音器引到管廊三层处南侧安装,有小部分管廊上篦子板阻挡,焊工杨振东开始动火作业切割,10 时35 分,焊工杨振东、作业人员赵勇、监护人王雪涛发现在动火作业侧下方全厂火炬气管线末端(去赤峰博元公司阀门西侧大法兰口处),出现了约2 厘米长度的蓝色明火,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回地面,并告知分厂监护人员李先领。

分厂监护人员李先领向焊工杨振东问明情况后,立即向总调度室报告,说明情况,请求消防车到达现场支援。阜新项目部工作班成员也电话告知队长韩振龙,韩振龙及时电话报告项目部安质办主任邹宝君。

10 时43 分,相关人员陆续到达现场,公用分厂工艺高管吴立新联系总调度室催要消防车,并令李先领、苏

赫打开火炬气的氮气跨接阀门,对火炬管线进行充氮处理,熄灭火焰,消防车到达现场后,对阀门管道进

行冷却降温,11 时30 分,现场全部处理完毕。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赤峰博元公司在与火炬气管线对口碰头时,只将阀后盲板的西侧加垫片,而盲板与阀门侧未加垫片,且只将螺栓穿在大法兰上,未紧固所有螺栓,造成火炬气管线阀门内漏的火炬气沿盲板和阀门间缝隙漏出;

(二)阜新工程公司作业人员改变动火点作业,且未指明三层管廊处也需切割篦子板动火作业,没有对该处进行动火作业环境分析,事后对火炬气管线法兰处化验分析,检测出分析数据为:O2 :19.8%、CO 大于1000ppm、H2S 24ppm、HC:61%LEL,该处不符合动火作业条件;

(三)工程部负责公司对赤峰博元公司工程接口管理,没有及时监督检查其盲板安装紧固情况,疏于管理,留下安全隐患;

(四)公用分厂对作业风险分析、现场管理、作业环境检查及安全交底不到位,不全面,在本次事故中也负有相关责任。

三、防范措施:

(一)赤峰博元公司对盲板安装情况立即加垫紧固整改,消除法兰结合面泄露;作业时使用防爆工具,作业人员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现场专人管理和监护,保证作业安全;

(二)阜新工程公司加强检修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和检修规程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做到遵规守纪,同时认真执行“三讲一落实”,防止事故发生;

(三)工程部举一反三,对全厂一系列管道与赤峰博元公司预留口,二系列装置预留口等处全面排查,发现不安全状况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四)公用分厂加强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能力,保证在各类作业中管理、检查、交底到位;

(五)化验检测中心加强分析化验人员技能培训,对厂内各危险作业点,作业场所,作业面进行具体研讨,熟练掌握分析要点及注意事项。

FD09362 | 2019_关于南通市开发区星辰花园11.23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通报.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通知公告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南通市开发区星辰花园“11.23”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0-03-05 【字体: 大 中 小】

机关各有关部门,各街道、老洪港,各有关单位:

2019年11月23日19时10分,南通市119指挥中心接警称位于开发区星辰花园12幢206室的黄某英家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2平方米,火灾主要烧毁床铺、棉被等物品,造成1人死亡(黄某英,女,61岁,320624********924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火灾发生于南通市开发区星辰花园12幢206室,该建筑为拆迁安置房,其作为死者黄某英及配偶施某成二人日常生活居住,夫妻关系和睦。该住宅为砖混结构,地上七层,发生火灾房间为二层206室,着火部位位于206室南侧西房间内,该房间为简易装修,着火的房间内中有一张床铺、一台电视机、衣柜、空调及简易的家具、衣物等生活设施。

死者黄某英,女,身份证号:320624********9247,61岁,患有老年痴呆,未完全丧失行动能力。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2019年11月23日17时30分左右,黄某英配偶在照顾其休息后下楼看打牌,黄某英独自一人在家。

2019年11月23日19时10分,南通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开发区星辰花园12幢206家里冒烟。

2019年11月23日19时19分,南通市开发区景兴路消防救援中队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救援,到达现场后迅速组织人员救人灭火,铺设一支灭火枪控制并扑灭火势;在消防救援中队到达现场时受伤人员(黄某英)已被家属救助至室外楼梯台阶上,医疗人员到场救治后宣布死亡。

三、火灾事故原因

根据火灾现场痕迹勘验、当事人询问笔录、公安刑侦部门的勘验、气象局当日气象证明等证据,最终认定:起火点位于南通市开发区星辰花园12幢206室黄某英家西房间床铺东南角位置,起火原因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排除雷击、排除外来火源,不排除内部遗留火种引发火灾。

四、处理意见

该起亡人火灾事故当事人黄某英已经在火灾中死亡,不予追责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全区居民建筑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是完善基层街道(村、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组织。各街道(村、社区)要建立健全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把网格化消防工作纳入社会管理长效机制和社会综合治理,健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对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督导考核、落实奖惩。要组织居民楼院消防安全检查活动,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堵塞安全出口、占用疏散通道、在住宅楼梯间堆放可燃物等问题严格治理。各社区(村居委)要建立微型消防站,配齐配足人员、消防装备,制定相关职责制度,加强巡逻、巡查,确保能在第一时间消除火灾隐患、扑救控制初期火灾。

二是加大居住建筑整治力度。各街道(村、社区)、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要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局面,发动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力量,组织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员对全区居住建筑特别是“三合一”等场所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深入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确保“生命通道”畅通。同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对孤寡老人居住场所由政府出资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和简易报警装备,推动全区居住建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常态化、长效化。

三是加强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力度。各街道(村、社区)、派出所等相关部门通过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农村活动,采用拉横幅、树立宣传栏、发放宣传册、挨家挨户入户宣传、组织社区宣讲等活动形式,将自救逃生、家庭防火、电气防火、电动车防火等消防知识向群众进行宣传,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逐步改变不良用火用电行为习惯。

四是提高灭火救援装备设施建设。针对“小火亡人”火灾的规律特点,立足于“灭大火、打恶仗”,从人员、预案、装备、训练上全力做好各项灭火救援准备工作。坚持“救人第一”原则和落实“五个第一时间”要求,确保科学、快速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5日

FD09363 | 2019_关于涪陵区4·8森林火灾情况的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关于涪陵区“4·8”森林火灾情况的调查报告

4 月8 日,涪陵区江东街道御泉村发生森林火灾,造成了森林资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林业局成立了火灾调查组, 对涪陵“4·8”森林火灾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受害情况 通过现地勘查,GPS 定位受害范围,按照森林资源调查相关技术规程要求进行了调查测算, 本起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8.3991 公顷,其中乔木林地17.2873 公顷,灌木林地1.1118 公顷。 火灾涉及林木蓄积1621.4 立方米,受害树种主要为马尾松、杉木竹类、软阔为主,龄组为 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火灾受害林地有林业部门管理、非林业部门管理二种林地类型, 按面积分,其中林业部门管理林地17.7947 公顷,非林业部门管理林地0.6044 公顷,按蓄 积分,其中林业部门管理林地1592.2 立方米,非林业部门管理林地29.2 立方米。受害范 围涉及江东街道青云村3、4 社,天福村1 社,御泉村6 社。 (二)起火原因 根据涪陵区森林公安局实地调查取证,并聘请专家鉴定,火灾起火点为涪陵区江东街道御 泉村6 组(小地名杀人凹)林区青云阁信号塔输电线下方,坐标E107.451380,N29.651546; 起火原因为输电线与树枝接触放电,产生电火花及燃烧物散落在林地上,引燃输电线下方 植被导致发生森林火灾。 (三)火灾处置 2019 年4 月7 日23 时40 分许,涪陵江东街道御泉村6 组(小地名:杀人凹)发生森林火 灾,当地群众在天福村村书记陈彬等带领下先期组织扑救,由于天黑、现场风很大,为确 保扑火人员安全,采取开设隔离带阻止火灾蔓延;4 月8 日00:20 分左右,江东街道值班 领导金极盛赶到现场,组织疏散场镇居民,与天福村书记一起巡视排查火场周边的烟花爆 竹堆放点等隐患;区消防车到达后,及时布控在重要位置,严防林火向场镇方向蔓延,同 时涪陵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也陆续到达现场,组织力量开展扑救。4 月8 日上午11 时明火 被全部扑灭,此次火灾无人员伤亡。 (四)处理情况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涪陵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已与区应急局联系,将本次森林火灾 事故移交安监(应急)部门依法查处。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存在问题 经走访调查和查阅资料,涪陵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落实情况总体较好。但本起森林火灾的发 生,暴露出涪陵区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地居民甚至村社干部都没有将林区中裸 露电线当作火灾隐患,无防范措施。乡镇在防火宣传过程中更多的是停留在口号上,没有 将各种隐患类别纳入宣传内容,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甄别火灾隐患并进行整改排除。 (二)隐患排查力度不够。区县政府没有按照《森林火灾隐患评价标准》(LY/T 2245-2014) 要求进行隐患排查,特别是对穿越林区的电力电线、电缆隐患的排查几乎为零;穿越林区 的电力、电信的经营单位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不到位,存在侥幸心理,没有定期组织人 员巡护线路。 (三)巡护人员责任心不强。巡护人员在巡护过程中存在走过场的现象,工作不认真,缺 乏责任意识,没能发现林区中存在的火灾隐患并及时排查整改。 三、对涪陵“4·8”森林火灾处理意见

责成涪陵区按照规定追究“4.8”森林火灾相关人员责任。督促涪陵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认真总 结“4·8”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和处置扑救工作情况,切实提高森林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进一步规范火灾扑救调度记录和火灾信息报送。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加大防火宣传栏的设置、警示标语的悬挂及火险的预报,教 育警示群众注重防火安全,增强广大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同时将林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 患纳入宣传内容,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营造良好宣传氛围。 (二)加大隐患排查力度。要按照《森林火灾隐患评价标准》(LY/T 2245-2014)检查出的 火灾隐患建立台账,建立责任清单,明确整改时限,限期完成整改任务。督促穿越林区的 高压电线、电缆的经营单位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要组织人员巡护线路,定期进行塔架 安全检查,排除森林火灾隐患,要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明确森林防火负责人。 (三)加强巡护力度。在重要时间段要增派巡护人员,加大林区内巡护密度,切实做到人 员必须到位,巡护必须到点。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大考核力度,提高巡护人员工作责任 心,确保及时发现隐患并立即落实整改措施。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已发生火灾的实行责任倒查;对 监管失职、扑救不及时、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通过火灾案例教育 广大干部群众。

FD09364 | 2019_关于英威达尼龙化工(中国)有限公司5·5其它爆炸重伤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关于英威达尼龙化工(中国)有限公司“5•5”其它爆炸重伤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关于英威达尼龙化工(中国)有限公司“5•5”其它爆炸重伤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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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英威达尼龙化工(中国)有限公司“5•5”其它爆炸重伤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索引号:AE2070300-2019-007

文号: 沪应急事故批〔2019〕7号

发布时间:2019-09-16

英威达尼龙化工(中国)有限公司“5•5”其它爆炸重伤事故调查组:

《关于英威达尼龙化工(中国)有限公司“5•5”其它爆炸重伤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沪应急事故调〔2019〕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事故调查报告。

请事故调查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019年9月2日

英威达尼龙化工(中国)有限公司

“5·5”其它爆炸重伤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5月5日15时45分许,位于上海化学工业区的英威达尼龙(中国)有限公司聚合物工厂内,一台正在作业的热焚烧炉(编号:7530-F-02)发生爆燃,产生的火焰将正在附近作业的2名上海施代科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作业人员灼伤。事故导致2人重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公安分局、市总工会及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直接原因的认定。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英威达尼龙化工(中国)有限公司“5·5”其它爆炸重伤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英威达尼龙化工(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威达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住所:上海市化学工业区天华路88号;法定代表人:GARY RANDOLPH KNIGHT;经营范围:生产、研究、开发、销售已二胺、聚酰胺及其相关产品和副产品等。
  1. 上海施代科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代科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路16393号1幢三层B315室;法定代表人:潘炳峰;经营范围:从事流体科技、化工、仪器仪表、计算机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二)合同签署情况

2017年4月15日,英威达公司与施代科公司签订《承包商服务协议(现场)》。双方约定,由施代科公司向英威达公司提供高压清洗服务;协议期限“自2017年4月15日开始(生效日)并持续有效直至根据本协议规定终止”。双方同时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三)其它情况

发生事故的焚烧炉为英威达公司在2014年一期项目设计施工阶段提出设计要求,由德国专业公司(SCHWING Fluid TECHNIK GmbH,以下简称SCHWING公司)依据欧盟标准制造并提供。其作用是对管道、设备中残留的聚合物进行焚烧处理。SCHWING公司提供的《说明手册》显示,该设备工艺室最高温度为500℃。

2016年英威达专业技术人员黄毅,根据《说明手册》,参照英威达美国工厂焚烧炉操作流程,编制了焚烧炉的《闪蒸器盘管焚烧清洗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依据该操作规程,焚烧炉的最高温度为450℃。

经查,目前我国尚无针对焚烧炉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与之相接近的《粉尘爆炸泄压指南》以及《小型焚烧炉技术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事故发生后,经SCHWING公司确认“设备中压力泄放装置不是针对某一特定压力,根据NFPA(美国消防协会)要求,每1m3需要0.219m2的泄放面积。实测泄爆板总面积18.975m2,可满足86.64m3泄压,焚烧炉内部体积约78.4m3。”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9年5月5日早上8时许,英威达公司焚烧炉操作人员邓富强依据工作安排,在关闭并检查了焚烧炉门后,依据操作规程设定目标温度(200℃)和吹扫空气压力(6bar),开始对焚烧炉内的闪蒸器盘管、管道等设备进行加热作业。

当日10时许,施代科公司当班班组长黄雪明带领陆杏云、吴丹在完成作业票开具等手续后,到达距离焚烧炉约10米左右距离的位置,开始当天的高压清洗作业。

作业至当日14时,邓富强依据操作规程的要求,将焚烧温度设定为420℃。14时30分,邓富强发现温度上升至438℃,且仍有上升的趋势。邓富强便通过对讲机向生产工程师朱英超反映。在等待朱英超到现场处置的过程中,邓富强发现焚烧炉的温度开始下降,但压力在上升。于是邓富强调整了压缩空气阀门,未果。

生产工程师朱英超到达现场后,首先检查了设备外观和操控面板的设定数据,未发现异常。邓富强向朱英超反映,温度已经下降,但压力在上升。此时设备压力显示已达到8bar,朱英超首先通过手动阀门进行泄压,随后又将设定温度降低为400℃,但效果不明显。随后,邓富强在征得朱英超的同意下,按下设备急停键,此时焚烧炉内部开始喷水降温。

15时30分许,焚烧炉温度降到300℃。邓富强和朱英超关闭了水阀继续观察,发现压力仍旧维持在8bar左右,于是打开焚烧炉循环风机进行降温。15时45分左右,焚烧炉内部突发压力释放,产生的火焰冲出焚烧炉门,将正在附近进行高压冲洗作业的施代科公司的陆杏云、吴丹灼伤。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展开救援,先后将陆杏云和吴丹身上的火焰扑灭,同时拨打上海化学工业区应急响应中心报警电话。16时许,化工区医疗中心救护车辆到达现场,先后将陆杏云、吴丹2人送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和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救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1. 伤者陆杏云,男,57岁,上海市金山区人,与施代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对其入院诊断为三度烧伤(总体表面积65%),伴有吸入性损伤。

2019年6月6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显示,治疗结果“治愈”;出院时情况“患者神清,未诉特殊不适,生命体征平稳…”;出院后用药及建议:“建议专科医院继续对症支持治疗…”。

  1. 伤者吴丹,男,41岁,四川省广汉市人,与施代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入院诊断为“全身多处烧伤28%二度”。该名患者已于2019年6月18日出院。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以及《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的相关内容,陆杏云和吴丹的伤情符合重伤标准。

(二)直接经济损失

截至目前,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元人民币(含设备损失以及伤者抢救、医疗费用)。

四、现场勘查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点位于英威达公司聚合物工厂焚烧炉工作区域。

(二)发生事故的焚烧炉长约14米,宽约3.7米,高约5.1米,呈南北向摆放,炉门位于焚烧炉南侧。炉门本体未发现严重变形,但门栓因受爆炸冲击,已无法扣紧。

(三)焚烧炉西侧设有操作台、燃烧室、烟囱等附件。炉门南侧地面铺设有轨道,用于被焚烧管件进出焚烧炉。

(四)焚烧炉顶部设有5扇泄压窗,经测试可以打开。经查看视频记录,事故发生时,该泄压窗未有动作。

(五)对焚烧炉天然气电磁隔断阀工作状态进行确认,事故发生时天然气电磁阀处于关闭状态,无天然气泄漏可能。

(六)离焚烧炉炉门南侧约10米左右距离为高压清洗区域,地面上散落有部分管件及清洗设备。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调查组聘请的专家经过现场实地勘查;查阅视频、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工作,于2019年7月16日向调查组提供了《英威达“5·5”焚烧炉其他爆炸事故分析报告》。调查组结合专家分析意见,认定该起事故的原因为:

(一)直接原因

闪蒸器盘管内的聚合物在高温下分解,形成的气体压力将聚合物冲出,遇空气后爆燃,同时将焚烧炉门冲开,喷射出的火焰将正在周边作业的作业人员烧伤。

(二)间接原因

  1. 操作规程编制前,对工艺危险性分析不充分,导致对特殊工况、应急处置等工序的工艺参数、作业流程设定不明确。
  1. 对作业环境潜在的风险隐患认识不足,未能发现高压清洗作业区域选择存在不合理的因素;高压清洗作业票签发前未向作业人员告知现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
  1. 生产经营单位在新设备投入使用前,未能完全了解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单位的处理意见

  1. 邓富强,英威达公司焚烧炉操作工,事发当日负责签发施代科公司高压清洗作业票。对作业环境潜在的风险隐患认识不足,高压清洗作业票签发前未向作业人员告知现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1. 黄毅,现任英威达公司精益生产工程师,2016年负责编写操作规程。对闪蒸器盘管焚烧过程的工艺危险性分析不充分,对作业过程中出现的突发工况的应急处置工艺参数、作业流程设定不明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1. 候凌云,英威达公司单元生产经理。对作业环境潜在的风险隐患认识不足,未能发现高压清洗作业区域选择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英威达公司依照企业有关规定,对上述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及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英威达公司在使用新设备前,未能完全了解并掌握设备的安全技术特性,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对英威达公司进行约见警示谈话。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对设备潜在的安全风险认识的问题,企业要立即全面梳理包括焚烧炉在内的技术文件和控制流程,尤其是部分直接采用国际标准设计制作的设备设施。要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对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标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更加充分的技术评估和核算,提升设备本质安全度。

(二)要组织专业团队,全面审视焚烧炉生产工艺流程,调整生产工艺参数;增加过程监控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实时过程记录;对于不同工件在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隐患进行辨识。确保焚烧炉的生产运作过程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三)要全面审视企业全过程的生产工艺流程,特别是对于可能发生区域重叠、交叉作业的情况。要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安全防护距离,选择合适的作业场所,尽量减少外部因素对作业过程的干扰。

(四)要组织开展对全体员工的工艺危害和工艺过程控制的安全培训,提高全体员工安全意识,强化对生产工艺过程危险源的辨识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英威达尼龙化工(中国)有限公司

“5·5”其它爆炸重伤事故调查组

2019年8月15日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FD09366 | 2019_兴安盟纪委监委关于对科右前旗居力很镇火灾事件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的通报.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兴安盟纪委监委关于对科右前旗居力很镇火灾事件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的通报

内蒙古兴安盟纪委监委网站

通知公告

begin-->兴安盟纪委监委关于对科右前旗居力很镇火灾事件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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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3日上午10时左右,科右前旗居力很镇前进村二组南山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科右前旗旗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居力很镇领导迅速赶赴火灾现场,统筹协调、组织调动大青山林场快速扑火队、察尔森林场快速扑火队、盟消防支队、前旗消防中队等16家单位502人、68台车辆参与扑火工作,15时20分将山火全部扑灭。

经核实,火灾是居力很镇前进村二组村民上坟祭祖时点燃的烧纸随风刮至坟地周围杂草中引燃杂草,火势随风蔓延所致。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及群众财产损失。目前该村民因涉嫌失火罪被科右前旗林业公安局刑事拘留。此次火灾属责任事件,经盟委同意,对火灾事件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科右前旗政府分管领导,旗林业和草原局主要领导在火灾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盟纪委对科右前旗政府分管领导进行提醒谈话,科右前旗纪委对旗林业和草原局主要领导进行提醒谈话。

二、居力很镇党委、政府对防火工作重部署、轻落实,对防火人员到岗工作情况没有检查,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在火灾事件中负有主体责任,居力很镇党委、政府向科右前旗旗委、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在全盟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居力很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清明节防火工作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在火灾事件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科右前旗纪委对居力很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四、居力很镇党委分管领导作为居力很镇前进村包村领导,在防火工作中没有及时发现防火盲点并进行有针对性部署,对火灾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科右前旗纪委对居力很镇党委分管领导予以立案审查。

五、居力很镇林业工作站负责人、居力很镇前进村党支部书记不正确履行防火工作职责,防火工作人员安排不力,对火灾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科右前旗纪委对居力很镇林业工作站负责人、居力很镇前进村党支部书记予以立案审查。

六、居力很镇前进村村委会主任在防火人员请假的情况下,不及时调整人员安排,仅安排一人留在防护区防火,导致防火人员与着火点相隔较远,致使火灾发生火势蔓延,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为非中共党员,居力很镇党委、政府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依据《嘎查村(社区)组织受纪律处分人员年度考核报酬的处理意见》规定,扣发其年度绩效工资。

在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刚刚部署清明节期间防火工作后发生火灾责任事件,性质严重,必须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全盟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决策部署,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深入开展“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整治懒官、庸官、乖官、巧官“四官”问题,主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推动决策部署落地落细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政治监督的重点,进一步强化对中央、自治区和盟委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实做细监督职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不敬畏不在乎、表态多调门高、敷衍塞责、出工不出力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突出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

中共兴安盟纪委

内蒙古兴安盟监委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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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67 | 2019_净化分厂2·18235B换热站火险事_2·1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2014 年2 月17 日,阜新维护工作人员赵海军(工作负责人)、王金贵在235B 换热站清理F007A 滤芯,于17:30 分清理工作完成,没有对现场进行清理即撤离。2014 年2 月18 日0:12 分交接班会刚过,净化二班压缩主操李文涛接到中控室耿丽娟电话,说调度中心检测到换热站报警,要求现场人员去检测确认。随后李文涛与胡伟去往换热站查看,发现厂房内能闻到刺鼻味道气体,报警鸣响,在水箱与补水泵中间地面上有黑色物质像煤炭一样在燃烧,虽无明火,但能感觉到周围温度较高。随后两名巡检人员取来灭火器将燃烧物扑灭,将门窗全部打开通风。两名巡检人员李文涛、胡伟用灭火器将燃烧物扑灭,将门窗全部打开通风。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主要原因:

17 日早检修工作开始时,净化分厂高管许德友,点检员于健对阜新维护人员赵海军、王金贵交代工作时,要求清理工作结束后,将地面杂物清理干净。阜新维护人员赵海军、王金贵在滤芯清理作业结束后,没有对现场进行清理,清理滤芯产生杂物含有煤粉、氧化铁等物质,由于235B 换热站厂房内温度高,杂物自燃。

(二)次要原因:

运行二班人员在交接班前后对235B 换热站巡检不到位,没有发现着火隐患。

三、防范措施:

(一)认真执行“工完料净场地清”的规定,无论工作是否结束,都必须将场地清理干净后才能离开现场。

(二)认真执行“两票一证”关于工作结束和暂时终止时对现场环境和设备系统的要求,运行与维护人员共同到现场确认,现场安全措施和文明卫生情况,方能结票,维护人员方能离开现场。

(三)检修清理工作清理下的废物等,用桶或塑料盛装或包裹,不许落地,与工艺人员或环保监测站协商处理。

(四)运行人员加强巡回检查,迅速提高查隐患、查问题的水平与技能,同时树立管理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的责任意识。

FD09368 | 2019_动力分厂11·24输煤C18栈桥通_11·24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2014 年11 月24 日21:58 分,动力分厂五值运行人员黄亚如在进行取样工作时,发现有燃烧后的火星溅落到动力3#炉13 米磨煤机、给煤机等设备平台及控制电缆上,顺火星掉落方向查看,发现3#炉2A 仓处输煤皮带层有物体燃烧,当时立即报警。当时立即汇报当值班长冯卓,班长迅速组织人员进行灭火并同时安全第一,通知输煤分厂、汇报调度。22:10 火被扑灭。共使用干粉灭火器2 瓶。经检查无遗留火种后撤离现场。

接到火险事件汇报的当值班长冯卓,迅速组织人员进行灭火并同时通知输煤分厂、汇报调度。22:10 火被扑灭。

二、原因分析:

煤粉自燃地点是C18 栈桥3#炉2A 仓北侧走廊出口处(此出口外设走廊通往动力锅炉本体),分隔C18栈桥与锅炉厂房之间墙体为实体墙,出口门右下角外侧墙体有施工时遗留的孔洞,约400mm 见方,用保温岩棉简单封堵,由于煤粉长期积聚岩棉内部不断氧化升温,氧化积累的热量超过散失的热量,达到自燃点引起自燃。

三、防范措施:

(一)认真接受“昆山8.2 粉尘爆炸事故”教训,充分认识积粉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和褐煤易自燃的特性,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和公司《粉尘防爆管理规定》,落实责任,认真开展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问题一抓到底,彻底整改,严禁推诿扯皮。

(二)输煤分厂对输煤栈桥、翻车机室进行彻底排查,对与1#-4#炉相关联5#-7#炉C18 皮带廊纳入清扫和日常巡查范围,对地面、管道、墙与地面结合缝隙、电源及控制盘后、小室屋顶、设备及支架等进行彻底清扫,并列入日常清扫常态化管理;消除煤粉积聚死角。

(三)输煤分厂对辖区所有输煤栈桥能使用水冲洗做卫生的必须按规定使用。对于不能投用的水冲洗系统的和影响水冲洗系统投用的地面防水和栈桥本体缝隙进行统计(其中包括与水冲洗无关,向其他空间、

界区跑、冒煤粉的缝隙),已经中交的向设备部提出工作联系单;未中交的项工程部工作联系单,要求落实

专门的队伍和人员,限期整改。

(四)电气分厂、仪控分厂对输煤栈桥、翻车机室、炉侧热风管道区域配电室、柜、盘、电缆桥架、槽盒等部位进行检查吹扫并列入常态化,防止积粉自燃引发电缆、电气事故;同时对上述区域的电源盘、控制盘进行彻底检查,严防因失爆、漏爆造成火灾爆炸事故。

(五)公司各分厂加强运行巡检管理,带有工业电视等视频监控部位加强画面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准积压拖延;

(六)工程部对正在建设的5#、6#、7#锅炉输煤系统冲洗水系统及设施的施工与设计图纸进行排查核对,弄清现场设有冲洗水带但无法投用的真正原因,保证竣工投用时冲洗水系统完好可用;

(七)各分厂加强工程交接环节管理,对即将交接的工程、装置、设施详细验收排查,对存在尾工尾项和质量等问题的,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方可验收;

(八)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各部室、各分厂对本通报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吸取教训坚决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FD09369 | 2019_动力分厂11·268.8兆帕主蒸_11·26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2014 年11 月26 日约15:48 分,蓝巢保洁人员在日常清扫管道积灰过程中发现动力分厂#1、2 锅炉厂房老虎头5.5Mpa 减温减压器附近温度较高并有异味,经现场查看发现8.8Mpa 主蒸汽母管至化工区电动门阀体保温罩壳处有明火,当即采取灭火措施并立即报警。

现场人员取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并同时电话通知蓝巢项目部经理黄齐凯、动力分厂副厂长胡宝琛。胡宝琛通知集控当值班长冯卓并组织进行扑救。冯卓立即通知调度及公司消防队,并与蓝巢人员、动力五值人员、动力一值人员进行灭火。16:20 分消防人员赶到现场,火已扑灭。经检查无遗留火种后撤离。

经拆除保温罩壳,发现罩壳内保温棉有过火痕迹。罩壳内西侧保温棉有过火痕迹,东侧没有。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电动门阀体上方输煤栈桥C18 皮带仓地面缝隙洒落煤粉,长期在阀体和外壳保温棉处附着积聚;

(二)正常运行时阀体表面温度达535 度,管道温度高煤粉堆积引起自燃。

三、防范措施:

(一)动力分厂及天津蓝巢项目部结合公司下发的《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活动,重点对现场管道、阀门、设备保温外壳接缝结合不严,容易积存煤粉;现场泵、风机、电动阀门漏油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制定治理方案计划,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制定包括现场漏油及漏粉的定期检查计划和定期清理计划,并严格实施,范围和频次全面、合理,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动力分厂和天津蓝巢项目部认真查找煤粉来源,排查锅炉厂房与输煤皮带廊、煤仓间毗邻、连接处是否存在孔洞、缝隙和封闭不严等情况,对于上述缺陷,已中交的向设备部提出工作联系单,未中交的向工程部提出工作联系单,要求设备部和工程部落实迅速落实专门的队伍和人员,限期整改;

(三)运行班组巡检到位,对易发生火险的关键部位、关键设备要特别注意,争取发生火灾时,早发现、早报告、早扑救,避免损失扩大;

(四)动力分厂及天津蓝巢项目部对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特别是特殊消防设施要加强巡查,有缺失、损坏或失灵情况及早补齐或修理。

FD09370 | 2019_北京京日东大食品12·3较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1 北京京日东大食品有限公司 “12·3”较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12 月3 日2 时43 分许,位于顺义区牛栏山镇的北京 京日东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 车间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4 人死亡,10 人受伤,直接经 济损失1429.563 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 部署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 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人力社保局、市消防 救援总队和顺义区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 同步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聘请爆炸、火灾调查、刑侦、燃气、橡胶材料等 有关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对事故直接原因进行技术分析;委托 北京市燃气及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北京北燃液化石油 气有限公司、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 国家特种泵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 心、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兵器工业静电检测中心开 展检测分析;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对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 开展评估。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调查取 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 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 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京日东大公司有关情况 1.基本情况 京日东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正山四郎(日本籍),企业类型 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成立于1994 年5 月23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90976B,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顺 义区牛栏山镇牛汇街3 号,经营范围包括豆沙、糕点、糕点用原 辅材料、食品调味料及自产食品用包装制品等。事故发生前该公 司共有从业人员662 人,设有生活部、生产部等12 个部门,其 中生活部负责公司消防、安全保卫、培训教育等工作,生产部负 责按照生产计划组织开展生产及生产设备管理、生产管理制度修 订、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培训教育等工作。 2.事故发生区域建筑情况 京日东大公司厂区主要建筑有办公楼、一期生产车间、二期 生产车间(未投入使用)、仓库、附属房间和污水处理设施,事 故发生区域位于一期生产车间北侧中部(见图1),该车间为主

3 体单层、西侧局部二层的框架结构建筑。 图1 事故发生区域位置示意图 事故发生区域主要涉及气瓶间、冷藏库、原料库、炒粉间、 筛粉间,以及添加剂库、糖库、蒸汽炒粉间等房间和糕点车间部 分房间。(见图2) 图2 事故发生区域房间布局示意图

4 3.燃气设施情况 气瓶间位于一期生产车间北侧,东西长约6 米、南北宽约3 米,吊顶高约3 米。气瓶间北墙自西向东为房门、温度计、防爆 照明开关和窗户,其他墙体均为无门窗洞口且与房顶相接的实体 隔墙;东北角有通风管向房顶外排气;东南角放置液化石油气瓶, 气瓶通过减压阀和胶管经汇流排接入燃气管道。 燃气管道由京日东大公司于2006 年自行建设,管道直径为 80 毫米,运行压力约为200 千帕。燃气管道水平固定于气瓶间 南墙距地面1.2 米处,西侧设有压力表,燃气管道从压力表处向 南穿过气瓶间南墙,随即弯折向上,距地面约1.4 米处设置管道 主阀门(DN80 法兰球阀),距地面约3.5 米处弯折向南,沿气 瓶间、原料库共用西墙水平延伸,跨越冷藏库库顶,穿过冷藏库 南侧隔板和原料库南墙进入炒粉间。燃气管道沿炒粉间西墙至炒 粉间南墙,在炒粉间南墙分为3 根竖向支管,延伸至距地面约 30 厘米处,通过软管接入3 台低压炒拌机。炒拌机所用燃气类 型为液化石油气,额定压力为1.96-3.23 千帕。 4.冷藏库建设情况 2018 年,京日东大公司将一期生产车间原空罐库北部区域隔 建为冷藏库,原空罐库其他区域用作原料库。 冷藏库隔板为聚氨酯复合保温板,北侧、西侧隔板距周边墙 体约10-20 厘米,西侧北隔板距气瓶间南墙约50 厘米;东侧、 南侧隔板高约5.3 米,与车间吊顶相接。冷藏库高约3 米,内部

5 设有荧光灯、风机。风机与置于房顶的制冷压缩机组(制冷剂为 R22)相连。冷藏库库门(手动平开门)通向和面间,库门上方 设置风幕机;库门外部南侧设有冷藏库照明开关、风幕机开关和 配料间照明开关。 冷藏库隔板与周边墙体间的缝隙以及库顶上方区域相对密 闭,对部分燃气管道和管道主阀门形成遮挡,且未设置通风、燃 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京日东大公司在冷藏库西侧北隔板正对 燃气管道主阀门处设置检修口,检修口平常封闭。 (二)燃气供应单位有关情况 1.基本情况 北京市板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板桥液化气 站”),法定代表人何志文,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 投资或控股),成立于1990 年2 月28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31025335375,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河庄营 道口东,经营范围包括零售液化石油气、燃气经营等。其燃气经 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18 年5 月15 日至2020 年5 月14 日,气瓶 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 年2 月1 日至2020 年1 月16 日。 板桥液化气站从业人员共10 人,其中何志文、何世美取得 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气瓶充装)人员证, 何世美负责日常燃气充装等工作。 2.燃气供应情况 经查,板桥液化气站自2012 年开始向京日东大公司供应液

6 化石油气。2018 年12 月至事故发生前,板桥液化气站向京日东 大公司送气480 余次约66.2 吨。同时,板桥液化气站从河北省 购进二甲醚,以“低压气”名义充入液化石油气瓶长期向京日东 大公司及其他客户售卖。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 年11 月30 日12 时许,板桥液化气站吴建新将4 瓶液 化石油气运送至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气瓶间并进行换装。 12 月2 日,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B 班127 人上班(当 日22 时至次日6 时),班长为生产部部长助理郭新刚。23 时许, 生产部工人到一期生产车间炒粉间维修炒拌机时未闻到“煤气 味”。 12 月3 日0 时17 分,吴建新雇用的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驾 驶车辆(车牌号:京Q59BJ5)将4 瓶液化石油气运送至京日东 大公司,因一期生产车间气瓶间内的液化石油气瓶为满瓶状态, 未更换气瓶直接离开。 1 时53 分,豆皮间工人进入一期生产车间气瓶间打开液化石 油气开关。2 时20 分许,糕点车间吕某彬等人在和面间、成型 间等区域闻到“煤气味”。2 时30 分许,生产部工人到一期生 产车间炒粉间查看,发现炒拌机未使用且未闻到“煤气味”。2 时31 分,炒粉间领班王某刚跑入一期生产车间气瓶间关闭液化 石油气开关。2 时35 分开始,郭新刚、吕某彬等人在冷藏库门

7 口及附近区域反复查看。2 时43 分38 秒,一期生产车间北侧中 部发生爆炸,引燃事故发生区域可燃物。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京日东大公司疏散厂区内人员,报告事故信息, 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 时50 分,市消防救援总队接到报警,先后调派54 辆消防 车、200 名指战员、6 只搜救犬到场开展被困人员搜救等工作。 北京急救中心顺义区分中心先后派出10 个救护车组、14 个车次 到事故现场开展受伤人员救治。 事故发生后,顺义区委、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属地镇政府 开展应急处置,调派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做好事故现场分区管控和周边区域隔离。顺义区政府成立事故处 置临时指挥部,制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统筹组织开展 受伤人员救治、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善后处置和事故后续信息发 布等工作。 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到场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市 公安局交管局会同顺义区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疏导、 管控。市应急局同步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 故信息发布工作。 3 时40 分,现场明火扑灭;截至11 时12 分,在事故中被困 的5 名人员全部救出,其中4 人死亡、1 人受伤。事故共造成10

8 人受伤住院,截至2020 年1 月17 日,受伤人员全部出院。 经评估: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京日东大公司安排员工关闭电 源和蒸汽阀门,组织人员撤离并确认失联人员,配合相关部门开 展救援工作,但未能严格实施事先编制的《火灾、爆炸事故专项 应急救援预案》。属地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有效调动应急队伍和装备,隔离事故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危害扩 大的措施,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信息 发布,现场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三)死者情况 1.吕某彬,男,38 岁,北京人,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符合全身广泛烧伤后死亡(司法鉴定报告编号: 2019BL0148)。 2.杨某通,男,39 岁,河北人,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符合被具有一定质量的钝性物体砸压致创伤性休克合并颅 脑损伤死亡(司法鉴定报告编号:2019BL0149)。 3.张某,男,20 岁,山东人,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 定,符合被具有一定质量的钝性物体砸压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司法鉴定报告编号:2019BL0150)。 4.王某刚,男,33 岁,河南人,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符合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死亡(司法鉴定报告编号: 2019BL0151)。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9 事故调查组依法调取事故相关书证及物证,对事故现场进行 多次勘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 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视频资料、尸检报告和爆炸痕 迹等,排除了人为故意纵火和制造爆炸案件的嫌疑。 1.爆炸现场情况 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北侧车道发现大量冷藏库与气 瓶间北侧共用外墙砖体及门窗抛出物,抛出物体积较大、无明显 烟熏痕迹。主要爆炸区域涉及冷藏库、原料库、气瓶间等区域, 该区域建筑物破损严重,破坏程度向四周逐渐减轻。其中,爆炸 现场西墙以中间高度为最大变形处向西外凸,气瓶间以南墙体表 面瓷砖破坏掉落;气瓶间以南墙体及冷藏库上部屋顶出现裂缝; 部分房柱变形倾斜。 从现场破坏形态以及影响范围看,爆炸现场呈现显著的体积 爆炸特征,与凝聚相炸药爆炸特征不符。爆炸现场未发现粉尘参 与爆炸的痕迹特征。综合判定本次事故为气体爆炸事故,爆炸中 心位于冷藏库区域。 2.爆炸气体分析 事故现场发现4 个50 千克液化石油气瓶,为炒粉间3 台炒 拌机供应燃气,除此之外一期生产车间无其他设备使用燃气。该 液化石油气由板桥液化气站供应。事故发生前,一期生产车间工

10 人在成型间、和面间等区域闻到“煤气味”。综合判定爆炸气体 为液化石油气。 3.燃气泄漏点分析 事故调查组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对现场发现的4个液化石油气 瓶及清理出的燃气管道、汇流排、软管、压力表、减压阀、阀门 等供气系统组成部分进行鉴定。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视频资料和 询问笔录,专家组综合判断气瓶间、炒粉间未发生液化石油气泄 漏;鉴定结论排除事故现场清理出的燃气管道、球阀及管道焊缝 发生泄漏的可能;现场具备取样条件的两个液化石油气瓶内的气 体烃类组分分别为70.71%、77.28%,二甲醚含量分别为28.59%、 22.15%,气体质量均不符合《液化石油气》(GB11174-2011)的 要求。 经现场勘验,燃气管道主阀门设有A、B 两组8 孔法兰(见 图3),均使用4 组螺栓连接。拆解后发现,两个法兰垫片无限 位结构,由相同材质的硅橡胶片裁切而成;A 法兰垫片比B 法兰 垫片平均厚44.75%;A 法兰垫片环形密封区与管道同心度较好, B 法兰垫片环形密封区出现较大偏心,B 法兰垫片比A 法兰垫片 腐蚀更加严重。B 法兰垫片有两个明显裂口,左侧裂口不符合长 期腐蚀裂口特征,右侧裂口(正对冷藏库检修口)符合长期腐蚀 缺陷特征。

11 图3 燃气管道主阀门及法兰垫片图 经检测,A、B 两个法兰垫片材质为甲基乙烯基硅橡胶,均检 测到残留的二甲醚成分且与气体直接接触的部位二甲醚含量更 高。试验发现,垫片材质不耐液化石油气腐蚀,添加二甲醚会加 速腐蚀进程,导致垫片物理机械性能显著下降。 综合判定,燃气管道主阀门法兰垫片选用甲基乙烯基硅橡胶、 垫片与管道同心度低,八孔法兰使用四组螺栓进行连接;法兰垫 片材质不耐液化石油气腐蚀,添加二甲醚会加速腐蚀进程,垫片 的物理机械性能显著下降,内侧逐渐发育出微小裂隙,裂口增长 导致脱落缺损,垫片的密封性能下降;在管道内部压力(工作压 力0.02-0.28 兆帕)作用下,B 法兰垫片右侧发生撕裂并形成泄 漏口;与之正对应的B 法兰垫片左侧受到管道内气体喷出产生的 扭矩作用,发生扭曲断裂形成泄漏口,造成管道内气体大量泄漏。 4.点火源分析

12 根据现场视频资料,事故发生时冷藏库内无施工作业、无人 员活动、无生产用火。经查,冷藏库内安装有荧光灯、风机等非 防爆电器,运行启动过程中均能产生电气火花。综合判定,爆炸 点火源不排除电气火花的因素。 5.爆炸过程分析 B 法兰垫片受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混合气体的长期腐蚀,发 生撕裂并形成泄漏口;气体大量泄漏至冷藏库外墙与周围墙体的 缝隙中,扩散至冷藏库内部、顶部空间以及相邻的和面间、配料 间、原料库等区域,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冷藏库内风机加速泄 漏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点火源发生爆炸,迅速 形成高压冲击波并向四周发展。 专家组结合有关技术鉴定、现场勘查、询问笔录和视频资料 等综合分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 间燃气管道主阀门A、B 法兰垫片为甲基乙烯基硅橡胶材质,受 管道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混合气体长期腐蚀,垫片物理机械性 能下降,发育出微小裂隙并逐渐增长,局部发生破损脱落;在管 道内部压力作用下,B 垫片发生撕裂并形成泄漏口,泄漏出的气 体与空气混合,在冷藏库内外空间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电气 火花等点火源发生爆炸,并引燃现场可燃物,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违规建设燃气设施,未按标准设置安全设施;燃气设施安全 管理和检查维护不到位;违法供应不合格燃气;有关行政单位对

13 违法违规问题查处不力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京日东大公司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在一期生 产车间自行安装燃气设施;在新建冷藏库时将部分管道、阀门等 燃气设施封闭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内,且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通风、 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未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未对 操作人员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未对一期生产车间 燃气管道主阀门等燃气设施开展日常维护;未对一期生产车间燃 气设施开展风险评估。板桥液化气站未对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 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燃气设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长期供应不 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2.顺义区牛栏山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未发 现京日东大公司自行安装的燃气设施及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的问题;顺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履行燃气行业管理职责不到位, 在气质抽检和日常监督检查中未发现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长期 销售供应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的问题;顺义区消防救援支队 监督检查工作履职不到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未发现事故单位擅 自安装燃气设施和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问题;顺义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履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在气质检查中未发现液 化石油气经营单位长期销售供应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的问 题。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故调查

14 组认定,京日东大公司“12·3”燃气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曾九发,京日东大公司生产部部长,全面负责生产部管理 工作,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生产安全、设备安全工作。未有 效开展燃气设施检修维护工作,致使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长期 未得到维护保养;未严格组织开展燃气设施的检查、检测工作; 未及时有效排查燃气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未有效开展本部门员 工的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 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 年12 月17 日,由顺义区人民 检察院批准逮捕。 2.马维,京日东大公司生活部副部长(履行部长职责)、厂 级安全管理员,全面负责全厂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工作。未组织 开展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检查,未有效落实燃气设施检查管理 制度;未及时排查发现燃气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燃 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未组织拟订本单位的燃气应急预案 及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 年12 月17 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郭新刚,京日东大公司生产部部长助理、B 班班长,全面 负责B 班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发生当日未对一期生产车间燃气设 施开展检查;发现燃气泄漏后未及时报告且未采取及时有效措施,

15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 年12 月 17 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方勇忠,曾先后担任京日东大公司生活部副部长兼设备部 部长助理、设备部部长、生产部部长兼设备部部长、总经理助理 (2019 年4 月辞职)。2006 年负责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 建设工作,期间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人 员自行建设安装燃气设施,导致燃气设施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2018 年负责一期生产车间内新建冷藏库建设,将部分管道、阀 门等燃气设施封闭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内,且未设置通风、燃气泄 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 故罪。2020 年1 月23 日被顺义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 月6 日取 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何志文,板桥液化气站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板桥液化气 站日常工作。未组织对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 门等燃气设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与京日东大公司签订供气合同, 长期向京日东大公司供应添加二甲醚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导致 燃气管道主阀门法兰垫片加速腐蚀、物理机械性能显著下降,造 成燃气泄漏引发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 事故罪。2019 年2 月至2019 年12 月,非法购买二甲醚401.38 吨,充装至液化石油气瓶内进行销售,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罪。2020 年1 月10 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6.吴建新,板桥液化气站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向京日东大公

16 司供应配送液化石油气。未开展针对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 燃气管道主阀门等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长期向京日东大公司供 应、配送添加二甲醚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导致燃气管道主阀门 法兰垫片加速腐蚀、物理机械性能显著下降,造成燃气泄漏引发 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 年2 月至2019 年12 月,向京日东大公司销售添加二甲醚的不合 格液化石油气,销售金额达380349 元,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罪。2020 年1 月10 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7.何世美,板桥液化气站燃气充装工人。2019 年2 月至2019 年12 月,将二甲醚充装至京日东大公司等客户液化石油气瓶内, 销售金额达380349 元,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 年1 月10 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 1.付海静,中共党员,顺义区牛栏山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分管安全管理科工作。对分管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消防检查工 作指导不力,对分管的安全管理科未发现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 车间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 损失和影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李治平,中共党员,顺义区牛栏山镇安全管理科负责人、 检查队队长,主持科室全面工作。作为科室负责人,对镇域内安 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失和影 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7 3.马养科,中共党员,顺义区牛栏山镇安全管理科检查队副 队长,负责牛栏山镇京密路以西企业单位的安全、消防检查工作。 安全和消防检查工作职责履行不力,未发现京日东大公司在一期 生产车间内自行安装燃气设施并使用燃气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 发生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 告处分。 4.侯华西,中共党员,顺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党组成员、副 主任,分管燃气和供热管理科工作。分管燃气管理工作期间疏于 管理,对分管的燃气和供热管理科未及时发现和查处板桥液化气 站长期购买、存储二甲醚并售卖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等问题 失察,对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 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5.赵宇鹏,中共党员,顺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燃气和供热管 理科负责人,主持燃气和供热管理科工作。对区域内燃气供应企 业气质检测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及造成 的损失和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6.韩旭,中共党员,顺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燃气和供热管理 科四级主任科员,负责燃气日常管理工作。对区域内燃气供应企 业气质检测和日常监督检查不力,未发现板桥液化气站长期购买、 存储二甲醚的问题,未发现板桥液化气站将二甲醚充装到专用液 化石油气瓶内,并供应给京日东大公司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及 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8 7.张继光,中共党员,顺义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二科专 业技术三级指挥长,负责牛栏山镇区域的消防监督工作。对负责 区域内的消防监督检查不力,在对京日东大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抽 查工作中,未能发现其车间内存在使用燃气设备和燃气设施被遮 挡封闭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有直接 责任。建议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其警告处分。 8.张凤浩,中共党员,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科科长,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工作。履行气质 检测职责不力,在对板桥液化气站气质抽检过程中未发现该气站 长期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 损失和影响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人员和单位 1.正山四郎(日本籍),京日东大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 司主要负责人,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 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 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 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京日东大公司,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对操作维护 人员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新建冷藏库影响燃气设 施安全;未在通风不良场所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19 未对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室内燃气设施进行日常检 查;未对一期生产车间燃气设施进行危害辨识,开展风险评估, 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 七条第一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6.4.4,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北京市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62 万元 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 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将其纳入联合惩戒 对象管理。 3.板桥液化气站,未对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 主阀门等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 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 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液化石油气》 (GB11174-2011)4.2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6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依据有关法规规 定,建议由城管执法部门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20 (四)建议由相关部门处理的情形 调查发现,京日东大公司食堂2 瓶液化石油气同为板桥液化 气站供应;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赴河北省三河市查扣板桥液化 气站转移的液化石油气瓶196 个(包括事故发生前准备在京日东 大公司换装的4 个气瓶);板桥液化气站西侧锁闭的跨院内存放 非自有气瓶973 个。上述1171 个气瓶中,40 个达到报废期限, 243 个超过检验期限;从中抽取36 个进行气质检测,其中30 个 气质不合格,二甲醚含量最高达89.52%。此外,板桥液化气站 多次使用非营运轻型封闭货车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 1.针对板桥液化气站未向其他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 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燃气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城管执法部门 依据有关规定,与其未向京日东大公司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 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的违法违规行为合并作出处理决定。 2.针对板桥液化气站涉嫌充装非自有产权和未建档登记等 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 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气瓶充装许可证不再延 续。 3.针对板桥液化气站及相关人员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上述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同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21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 事故,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京日东大公司要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安装燃气设施; 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燃气设施检查维护;加强 燃气等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建立燃气等应急 预案并开展演练,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同时要举一反三,健 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机构,全面开展风险评估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及时消除事故 隐患。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及时如实地报告事故情况、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深入推进行业源头治理。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 行业管理部门作用,修订《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完善 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牵头编制并组织实施市级 液化石油气专项规划,稳妥推进液化石油气市场改革;会同有关 部门细化完善液化石油气供应、充装标准规范。市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要完善气瓶管理规范,严格气瓶充装市场准入条件,提升充 装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气瓶可溯源管理。 (三)全面强化部门监管执法。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许可 后动态监管,及时纠正液化石油气经营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统 筹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并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加强问题隐患整

22 改抽查核查。市城管执法部门要建立完善执法检查台账,查处液 化石油气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 组织开展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液化石油气气 质及气瓶充装等环节违法违规问题。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 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切实加强属地燃气安全管理。顺义区政府要定期研究 燃气安全工作,强化燃气安全督查、考核,有序推进本区域燃气 充装站、供应站整合和升级改造。区城市管理部门要会同城管执 法、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开展燃气经 营、充装、使用、运输等问题隐患集中排查和挂账治理;建立完 善执法检查台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有关违法违规行 为。牛栏山镇、赵全营镇等属地乡镇(街道)要对辖区内燃气经 营使用单位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及时向行 业监管部门移送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跟踪隐患排查整改。

FD09371 | 2019_北京国奇能量钢结构3·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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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奇能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3 · 8 ”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3 月8 日13 时20 分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北京 国奇能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火灾,火灾直接财产损 失为28942946.33 元。 火灾发生后,相关市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部署 灭火救援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市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公安局、 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和通州区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 请市纪委市监委同步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 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 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 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现场基本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贾后疃村北京国奇能量 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厂区(以下简称“厂区”)。厂区东侧紧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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棠路,西侧紧邻贾后疃村水渠,北侧紧邻后卜路,南侧190 米为 前刘路。 厂区占地面积约65 亩,总建筑面积约4 万平方米。厂区内 东侧由南至北为宿舍、门卫室、办公楼、库房等五栋独立建筑。 厂区内西侧厂房分为南北两个半区:北半区为三栋独立建筑,分 别为两个图书仓库和一个宿舍,宿舍位于两栋图书仓库之间的过 道最西端;南半区为一栋“C”字形二层建筑,建筑一层被分隔 为不同区域,二层整体连通(尚未完工)。其中,该二层建筑一 层东南角为存放家具的仓库(以下简称“家具仓库”)和食堂, 其他部分为存放润滑油等物品的仓库。仓库建筑主体结构为钢结 构,墙面为砖混结构(自地面起至1.8 米处)及单层彩钢板(1.8 米以上),屋顶材质为铁皮和岩棉。仓库内以单层铁皮作为隔墙 (自地面起至二层楼板处)。(详见厂区建筑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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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建筑示意图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北京国奇能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奇钢结构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25977425834,法定代表 人为孟庆雷,成立日期为2012 年5 月25 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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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潞城镇贾后疃村委会西1000 米,经营范围为:劳务分包、 专业承包;委托加工金属结构、彩钢复合板;仓储服务;出租办 公用房、商业用房等,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建筑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经查,土建作业负责人马振友、项目管理人员高键和工人梁 彦平、宋彬系国奇钢结构公司雇佣人员。 (三)厂区土地租赁及建设出租情况 1.土地租赁情况 2012 年4 月1 日,李悦(个人)与孟庆雷(个人)签订《租赁 合同转让协议》,将事发厂区所在的65 亩土地转让给孟庆雷,租 赁期为2012 年4 月1 日至2028 年4 月30 日。贾后疃村村委会 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 2.厂区建设、出租及仓储情况 2012 年4 月,孟庆雷开始在承租土地上违法建设厂房和办 公楼等建筑物,并于5 月在通州区潞城镇政府出具证明材料后取 得国奇钢结构公司营业执照。2012 年至2015 年期间,厂区内现 有建筑陆续建成。事发后,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州分局认定, 位于潞城镇贾后疃村“3〃8”火灾事故涉及地块(北至后卜路, 南至前刘路,西至侉榆路,东至金棠路)的地上房屋未依法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已构成违法建 设。 2015 年12 月14 日,国奇钢结构公司将厂区北半区厂房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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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给北京庆丰货运有限公司,并允许其自行管理、转租,租赁期 为2016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2016 年7 月,北京 庆丰货运有限公司将其承租的厂区北半区厂房整体转租给万达 永安(北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用于储存图书和住宿,租赁期 为2016 年7 月20 日至2019 年7 月20 日。 2016 年1 月,国奇钢结构公司将厂区南半区西侧一层500 平方米厂房出租给上海沸尔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用于存储家具,租 赁期为2016 年1 月1 日至2019 年1 月1 日。2017 年7 月27 日, 国奇钢结构公司与上海沸尔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原租 赁位臵调整为厂区南半区厂房一层东南角现位臵,租赁面积仍为 500 平方米。2018 年1 月,国奇钢结构公司与上海沸尔会展服务 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租赁厂房面积增加了100 平米,租赁期为 2018 年1 月1 日至2019 年1 月1 日。 2017 年6 月,国奇钢结构公司停止在厂区内进行钢结构加 工作业,并遣散大部分职工。12 月5 日,孟庆雷以个人名义与 田某某等4 人签订合同,并约定将厂区南半区一层7307.5 平方 米厂房出租用于存储汽车发动机润滑油等,租赁期为2018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1 月1 日。田某某等人又分别将各自承租的部 分厂房转租。 (四)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通州区政府、市消防救援总队指定有关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 机构、价格评估机构对上海沸尔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和田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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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等个人上报损失进行审计、评估。经统计,本起火灾直接财产 损失为28942946.33 元。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 年3 月6 日,孟庆雷要求国奇钢结构公司顺义区项目 工人撤场;3 月7 日晚,撤场工人梁彦平、宋彬前往厂区住宿。 3 月8 日,孟庆雷安排马振友铺设厂区南半区南侧仓库二层 水泥地面,并让其安排撤场工人对仓库外墙破损窗户进行维修。 当日9 时左右,马振友安排梁彦平和宋彬进行仓库窗户维修工 作。梁彦平在电话征得高键同意后,与宋彬一起按照马振友的安 排,开始使用电钻、彩钢板对家具仓库北墙的破损窗户(长2.5 米、宽2 米、距地面高约5 米)进行封堵。 10 时30 分,马振友通过微信将家具仓库窗户封堵情况发送 给孟庆雷。孟庆雷电话通知马振友调整彩钢板安装方式。梁彦平 和宋彬提议使用电焊安装彩钢板,在马振友协助下从厂区内取得 了电焊机、焊条、电源线及彩钢板、方钢管等工具和材料,并将 电焊机接入家具仓库北墙外配电箱。11 时至12 时,宋彬负责切 割方钢管,梁彦平进行焊接作业。 13 时20 分左右,梁彦平继续在家具仓库北墙外梯子上焊接 作业,宋彬在仓库二层为其递送方钢管。随后,梁彦平、宋彬先 后发现焊接作业区域下方冒烟,进入家具仓库后发现家具和杂物 起火,随即开始扑救,未能控制火势。附近人员发现起火并赶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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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扑救。13 时38 分,国奇钢结构公司现场人员报警。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3 月8 日13 时38 分,市消防救援总队119 指挥中心接到火 灾报警后,先后调派42 个队站、112 部消防车、620 余名指战员, 赶赴现场处臵。市应急局迅速启动响应机制,会同公安、生态环 境、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到达现场协同处臵,并按照《北 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规定, 及时向有关市领导报送火灾应急处臵情况。市消防救援总队到达 现场后,立刻疏散火场及周边人员30 余名;在火场东侧和北侧 共设臵2 门消防水炮、3 支水枪,堵截火势向北侧图书仓库及东 侧办公楼蔓延;因润滑油泄漏后燃烧,形成隐蔽的大面积流淌火, 经现场指挥部综合评估,将内攻近战调整为外攻控制火势蔓延扩 大的战法;在火场西侧设臵12 个水枪阵地压制火势。15 时17 分,市应急局协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朝阳区、大兴区和顺义区 运输沙土支援。17 时,市应急局协调现场挖掘机和砂土车使用 沙土填埋贾后疃村水渠开辟救援通道,多方联动实施灭火救援。 市应急局在后续处臵过程中续报进展,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援物 资增援、环境监测、交通保障等工作。20 时55 分,现场明火被 扑灭,过火面积约2200 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调取了有关资质文件、事故相关书证及物 证,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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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公安机关综合排除了人为故意纵火 引起火灾的嫌疑。调查组认定本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不具 备特种作业资格人员违法违规电焊,引燃仓库内家具和杂物等可 燃物引发火灾。 1.起火原因 电焊产生的高温焊渣(温度约300℃至600℃)溅落到作业区 域下方的软包长凳上,将软包长凳及周边杂物引燃。 2.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起火后仓库内存放的家具等大量固体可燃物迅速燃烧,引燃 储存的润滑油等可燃液体后形成大面积流淌火;厂区内仓库未设 臵自动灭火系统,其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耐火等级、消防给水及 室内消防栓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能有效防止火灾蔓延扩大。 此外,厂区及周边缺少消防水源和自然水域取水码头,也是造成 火灾蔓延扩大的原因。 (二)间接原因 违法违规电焊作业,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管理混乱; 在违法建设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规出租用于仓储是本起火灾 事故的间接原因。 1.电焊作业人员在未办理审批手续、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的 情况下,使用明火作业。企业有关管理人员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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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电焊作业有关人员防火职责;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未 告知电焊的危害及后果;未审核电焊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未 在现场设臵安全监督人员。 2.国奇钢结构公司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未保证厂区内 建筑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开展 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 程;在违法建设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违规将不具备建筑、消 防安全条件的仓库出租。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 查组认定,本起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梁彦平,国奇钢结构公司雇佣人员,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 格、未办理使用明火作业审批手续、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的 情况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法违规电焊作业。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焊接与切割安全》 (GB9448-1999)3.2.3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宋彬,国奇钢结构公司雇佣人员,具备特种作业资格,在 明知未办理使用明火作业审批手续情况下,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 措施,未确保现场操作安全条件符合规定,实施电焊作业。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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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焊接与切割 安全》(GB9448-1999)3.2.3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马振友,国奇钢结构公司土建作业负责人、电焊作业现场 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企业消防责任制;未审核电焊作业人员特 种作业资格,未指派火灾警戒人员;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焊接与 切割安全》(GB9448-1999)3.2.2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 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高键,国奇钢结构公司项目管理人员,负责梁彦平、宋彬 两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未对电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 育,未通告电焊的危害及后果。其行为违反了《焊接与切割安全》 (GB9448-1999)3.2.1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孟庆雷,国奇钢结构公司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未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未保障 单位消防安全符合国家规定;违法建设,违规将不具备建筑、消 防安全条件的仓库出租;未对实施焊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未明确电焊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的防火职责。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焊接与切割安全》 (GB9448-1999)3.2.1、6.1 和本单位《消防防火责任制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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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 1.陈洪波,男,中共党员,2017 年8 月至今任通州区西集 镇镇长。其在2005 年10 月至2012 年10 月担任潞城镇副镇长期 间,分管规划建设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未能全面系统落实镇 域内发现、制止、查处、报告违法建设的职责,导致国奇钢结构 公司在违法建设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公司于2019 年3 月8 日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陈洪波负有领导责任, 存在未正确履行职责和教育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 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 定,建议对其进行诫勉问责。 2.刘颖,女,中共党员,2016 年11 月至今任通州区潞城镇 副镇长。其在2005 年1 月至2013 年3 月任潞城镇规划建设办公 室主任期间,规划建设办公室未能全面系统落实镇域内发现、制 止、查处、报告违法建设的职责,导致国奇钢结构公司在违法建 设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公司于2019 年3 月8 日发生火灾事 故,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刘颖存在履职不到位、对工作人员和 土地看护队教育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2003 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警 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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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张金利,男,中共党员,2016 年7 月至今任北京城市副

中心行政办公区工程建设办公室保卫部副部长。其在2014 年1 月至2016 年8 月任潞城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规划建设 办公室未能全面系统落实镇域内发现、制止、查处、报告违法建 设的职责,导致国奇钢结构公司在违法建设中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该公司于2019 年3 月8 日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了较大经济 损失。张金利存在履职不到位、对工作人员和土地看护队教育管 理不到位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 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 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警告处分。 4.安源良,男,中共党员,2016 年8 月至今任北京市行政 副中心通州区建设协调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其在2011 年 3 月至2015 年5 月任潞城镇副镇长期间,分管财政、产业、企 业服务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镇政府在工商注册部门签字备案的 负责人,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向工商部门出具不属实的证明材 料,签字后并加盖镇政府公章,导致国奇钢结构公司取得合法营 业执照后,在违法建设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公司于2019 年 3 月8 日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安源良存在不正 确履行职责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 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 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警告处分。 5.郝晓芳,女,中共党员,2016 年4 月至今任通州区潞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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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主任;2017 年6 月至今,借调到通州区农 业农村局。其在2013 年3 月至2014 年1 月任潞城镇规划建设办 公室负责人期间,规划建设办公室未能全面系统落实镇域内发 现、制止、查处、报告违法建设的职责,导致国奇钢结构公司在 违法建设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公司于2019 年3 月8 日发生 火灾事故,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郝晓芳存在履职不到位、对工 作人员和土地看护队教育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2003 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政务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国奇钢结构公司,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确保厂区内建 筑的消防设施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3.2、 8.1.2 、8.3.1 和《消防给水及消防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4.3.4 等国家标准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未 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违规将不具备建筑、消防安全条件的 仓库出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 (一)(二)(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和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 (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65 万元罚款的行 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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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于该公司涉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其他违法行为, 建议由市消防救援总队依法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国奇钢结构公司应切实增强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法 律、法规、标准,落实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应加强对动火作业的 审批和管理,确保电焊、气焊、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障企业各施工现场消防安 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腾退期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杜绝 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大力排查治理消防安全隐患。各级政府及消防部门应 对仓储库房开展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重点整治违规动火 动焊施工作业、建筑及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消防安全责任 制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开展消防演练等突出问题。 对管理混乱、风险隐患高的企业和场所紧盯不放,对检查发现的 突出违法违规行为,应加大执法力度,实施联合惩戒,集中曝光 警示。 (三)严格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通州区政府应深化重点 区域治理,加大企业调整退出力度,落实企业腾退期间各项安全 监管措施;应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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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制,加大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生 产经营场所予以严厉打击;应督促属地乡镇政府牢固树立安全发 展理念,主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巡查工作,严厉打击乡镇违 法建设,将事发区域内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拆除。

FD09372 | 2019_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11施工破坏燃气管线事故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11” 施工破坏燃气管线事故报告

2019 年6 月11 日上午11 时左右,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在西山八大处门区至七处道路及景观改造提升工程(含 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施工破坏燃 气管线事故,此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0 万元,未造成 人员伤亡。 根据市安委办对此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通知的精神,按照区 领导指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北京市社会影响较大的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 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城管委、区住建委、 区城管执法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全面 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 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 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 (一)工程基本情况 西山八大处门区至七处道路及景观改造提升工程(含基础设 施改造工程)市政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八大处市政工程”),位 于石景山区八大处公园园区。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北京市八大处公 园管理处(以下简称“公园管理处”),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北京市 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六建公司”),勘查物 探单位为北京爱地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爱地勘察 公司”),监理单位为中科金石(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科金石公司),劳务单位为濮阳京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京 兴劳务公司)。 2019年5月30日公园管理处与市政六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西山八大处门区至七处道路及景观改造提升工程(含 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工程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 八大处公园,承包范围: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道路工程、桥 梁涵洞工程、管线工程及景观配套工程等,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 年5 月30 日,竣工日期为2019 年9 月27 日。 (二)破损燃气管线基本情况 经调查,破损燃气管线是2008 年5 月施工完成,产权为用 户自管管线,主要用于输送天然气供八大处园区内生活使用。该 管线为DN200 燃气中压管线,管线材质为钢管,管线破损点坐标 位臵为:X:309931.70,Y:485361.96,管线破损点附近有长度 为2m 的保护套管。

3 - (三)事故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0 万元(主 要为破损燃气管线抢修及相关费用)。 (四)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公园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刘云清,住所位于北 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公园二处。 2.施工单位:市政六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发,住所位于 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西路7 号,公司自1992 年4 月25 日成立。 3.勘探单位:爱地勘察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自文,住所位于 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23号,公司自1989年12月14日成立。 4.监理公司:中科金石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东,住所位于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 号院3 号楼13 层,公司自2009 年 12 月9 日成立。 5.劳务单位:濮阳京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俊 立,住所位于濮阳县五星乡西八里庄314 号。公司自2012 年11 月2 日成立。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9 年6 月11 日上午10 时52 分左右,在八大处市政工程 公园派出所南侧给水工程施工时,京兴劳务公司刘东使用液压破 碎锤破除现状路面 (面砖及水泥垫层位臵)时,将园区内的DN200 燃气中压管线挖漏,造成燃气泄漏,致使园区内部停止燃气供应。 事发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委等单位立即开展指挥

4 - 协调与应急处臵,公园管理处、公园派出所采取紧急措施,封闭 附近道路,紧急疏散游客。燃气部门(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第五分公司)立即进行抢修,并关闭燃气阀门,11 时18 分, 燃气停止泄漏,6 月12 日凌晨1 时50 分抢修完毕,6 月12 日上 午恢复燃气供应。 三、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询问事故相关人员,查 明了此次事故原因。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破损燃气管线下方有一水泥管道,燃气管线从水泥管道上面 穿过,呈“∩”型上拱状态,管线上方距地面仅有25-30CM,市 政六建公司盲目施工,在该燃气管线安全间距范围内进行破碎挖 掘作业,致使该燃气管道破损,造成燃气泄漏。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市政六建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未组织开展对地下燃气管道的核查工作,未明确安全保护措施, 未让燃气供应单位进行监护,在施工过程中未实施保护措施,未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盲目施工作业破坏燃气管线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 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了事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市政六建公司进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时,未制定燃气设施 保护方案,未明确安全保护措施,未让燃气供应单位进行监护, 未实施保护措施,影响了燃气设施安全,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 区城管执法局对市政六建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市政六建公司在市政工程施工作业中,未对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第 (三)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市政六建公司依法给予 2.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 1.市政六建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要认 真制定并严格落实专项施工方案和保护方案,加强施工现场安全 管理,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方案施工,有效落实各项保护措施。 2.中科金石公司要依据监理合同配备监理组成员进驻施工 现场和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采取旁 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监理工程师按照岗位职

6 - 责认真履职。 3.公园管理处要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层层传导安全管理压力, 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园区内所有在建项目开展专项整治, 从严检查,从重处理,督促施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FD09373 | 2019_北票市原石味先石锅菜加盟店二部8·16较大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北票市原石味先石锅菜加盟店二部8·16较大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北票市原石味先石锅菜加盟店二部“8·16”较大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8月16日,北票市城关管理区寰宇社区兴华小区长江街(18-20)原石味先石锅菜加盟店二部(以下简称石味先二部)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14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96万元。

事故发生后,唐一军省长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妥善处理善后,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防止发生类似事故。市委书记蹇彪作出批示,要求坚决把各项工作做扎实、做细致、做到位。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要对液化气充装站、餐饮等用气单位进行拉网式专项排查检查,坚决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好“三个责任”,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朝阳市政府批准成立了北票原石味先石锅菜加盟店二部“8·16”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公安局、总工会、市场监管局、住建委和交通局派员参加,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邀请朝阳市监察委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城镇燃气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 2019年4月,褚某丽取得了石味先二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遂与孙某源签订加盟合同,由孙某源负责经营。2019年6月,褚某丽取得石味先二部的《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业态类别:普通小餐饮(含网络经营),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注册经营场所北票市城关管理区寰宇社区兴华小区长江街(18-20)。7月18日褚某丽与孙某源再次签订合同,将石味先饭店出兑给孙某源。7月22日,经褚某丽申请北票市审批局批准注销石味先二部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原因为歇业。孙某源至事故发生时未重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一直延用石味先二部店名从事餐饮服务经营。
  1. 石味先二部注册的经营场所系租赁兴华小区北门1号楼4单元的门市房,该门市房包括地上两层和负一层的地下室。其中地上两层使用面积共310m2,地下室使用面积137.2m2。孙某源在地上一层设置4排散台和1个厨房,厨房内设置一台燃气灶(6个小炉头加1个普通炉头);地上二层设有8个包间;地下室的西南角作为储物仓库,东北角设有一台双孔燃气灶和一台单孔燃气灶。石味先二部厨房使用50kg瓶装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放置在楼外西南侧的一个高148cm、宽105cm、深59.5cm双开门铁箱内。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情况

北票市五间房红盛液化气站(以下简称红盛气站),于2005年3月16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注册经营场所在北票市五间房镇庄头营村,经营者许某春,负责人冯某。经营范围液化石油气批发、零售。2018年6月25日依法取得由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辽宁省气瓶充装许可证》,许可有效期至2020年7月7日,批准从事液化石油气体充装。2017年7月25日依法取得由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有效期至2020年7月24日,经营类别为瓶装燃气(LPG灌装站)。

用户燃气管道改造情况

7月14日,孙某源找到王某(自然人,非法营运危险货物人员,无城镇燃气设施安装资质)对原有的燃气管道进行改造,从液化石油气钢瓶连接一根黑色软管,软管尾端接一个压力阀门,一个金属管件又与阀门连接,该金属管件另一端接有一直径约为0.8cm的金属管,该金属管在铁箱内距地面105cm处穿墙进入室内。为方便使用,孙某源要求王某在地下室楼梯上方给金属管加一个三通,一端接在一楼厨房灶具上,另一端与原通向地下室厨房的金属管、灶具(一台单灶一台双灶)连接。当钢瓶阀门开启后,一楼厨房和地下室厨房均能同时供气,地下室用气靠灶前阀控制。地下室的金属管未采取有效的支撑固定措施,仅用一个放置物品的铁架子作为支撑。

液化气充装运输情况

2019年8月14日上午,王某驾驶车号为辽NBN570轻型普通货车(非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到红盛气站充装液化石油气,站长冯某为王某车载的2个钢瓶(50Kg)充装液化石油气。这2个钢瓶型号均为YSP118-Ⅱ型,其主要参数为:材质HP295、自重W46、容积V118、工作压力NP2.1、板厚S3.2。其中一个钢瓶编号为0308023,系红盛气站自有产权钢瓶,钢瓶标注的下次检验时间为2018年6月,现已超过检验期;另一个钢瓶编号为020781,不属于红盛气站的自有产权钢瓶,钢瓶标明使用期限2011.01-2019.01,现已超过使用年限。而后王某将这2个充满液化石油气钢瓶送到石味先二部。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年8月15日,孙某源组织厨师刘某锋、服务员李某等6人,对设置在地上一层和地下室的厨房进行清理改造。将一楼厨房炉灶后面的洗碗盆改到炉灶的右侧,并对洗碗盆的下水和自来水管进行改造;将地下室内的放置物品的一个铁架子搬到地上一层厨房内,设在这个铁架子上方的燃气管道因此失去支撑悬在空中,导致硬连接部位松动变形。

8月16日8时53分,服务员李某将石油液化气钢瓶的阀门打开,地上和地下燃气管道内同时输入液化石油气,地下室液化石油气开始少量泄漏。

9时55分,李某到地下室取餐车,闻到地下室有液化石油气味,遂将这一情况告诉刘某锋。刘某锋随即到地下室察看,也闻到地下室确实有液化气味但未发现漏点,于是返回厨房继续工作,未进行处理。

10时30分,刘某锋发现燃气灶火小,就到楼外查看钢瓶,发现正在使用的一瓶液化石油气已用完,便又接通另一瓶50Kg液化石油气,返回厨房继续工作。

10时39分,刘某锋把地下室有液化气味情况告知孙某源,孙某源拿点火器到地下室进行检查,未发现漏气点。

15时左右,服务员反应仍有液化气味,孙某源和刘某锋再次到地下室进行检查,误操作将双孔燃气灶的东侧灶前阀向右侧旋转成开启状态后未归位便到一楼继续营业,地下室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

18时31分,刘某锋发现炉灶的火苗越来越小,孙某源先到存放液化气钢瓶铁箱处把钢瓶的阀门调大,火苗短时间变大,但返回到厨房后火苗又再次变小。孙某源又去查看钢瓶,发现液化石油气钢瓶表面出现大量结霜。孙某源便打电话联系王某反应上述情况,王某回答“有霜是大量用气造成的,属于正常现象,明天去看看”。

19时36分,孙某源拿着点火器和刘某锋再次到地下室检查漏点。当他们先后进入地下室,孙某源用点火器试漏,遂引发地下室泄漏出的液化石油气爆炸。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市委书记蹇彪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市长谢卫东、常务副市长牛殿祥、副市长朱乾及市、县应急局的有关人员组织现场救援工作。救援指挥部按照“全面排查信息、快速确定埋压位置、合理划分救援区域、全力开展搜索营救”的救援方案,有序展开救援工作。北票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动7辆消防车、30名消防指战员,利用生命探测仪对现场4个重点部位进行探测搜救,22时50分许,在确认现场全部伤员被救出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救援指挥部宣布现场救援行动结束。北票市成立了善后处置组,做好受伤人员救治、现场处置和遇难者赔偿安抚等工作。截止目前,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基本完成。

事故直接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地下室的液化石油气泄漏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发生爆炸,具体分析如下:

  1. 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场所使用燃气情况。违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①,将液化石油气管道和烹调用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设置在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的地下室内,地下室敷设的燃气管道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②。
  1. 燃气泄漏情况:管道失去有效支撑导致连接部位松动变形,液化石油气出现少量泄漏;检漏时人员误将燃气灶的一侧灶头阀门开启未关闭,致使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③,达到爆炸极限。
  1. 明火检漏引发爆炸。违反《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点火器进行明火检漏,最终引发爆炸。

(二)人为破坏等因素排除情况

经调查组现场勘查、专家技术分析,排除了人为破坏、

①《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2.22规定:液化石油气管道和烹调用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当却需要设置在地下一层、半地下室时,应针对气体条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进行专题技术论证。

②《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2.23规定: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住宅汽车库(不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除外)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管材、管件及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管道宜采用钢号为10、20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级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管材。

③经专家组测算,参与爆炸的石油液化气气量达30Kg左右,液化气的重量是2.36Kg/m3,30Kg石油液化气30/2.36=12.712.7m3,地下室总面积137.2㎡,爆炸性混合气体浓度约达到9.3%,液化石油气爆炸极限2%-10%,达到爆炸极限。

自然灾害等因素引起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事故性质

北票“8·16”原石味先石锅菜加盟店二部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石味先二部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无资质人员擅自安装、改装燃气设施;违反《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擅自使用液化石油气;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制定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泄漏时应急处置不当,使用明火检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使用超过使用年限和检验期限的钢瓶。

(二)红盛气站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未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落实《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制度;擅自为非自有产权且超过使用年限的钢瓶充装燃气,擅自为超过检验期限的钢瓶充装燃气,向非法营运危险货物的人员销售液化石油气;事故发生后,伪造充装记录。

(三)北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者进行审查;未对燃气使用实施有效监管,不能及时发现石味先二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擅自安装改装燃气设施的行为;未施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制度;在对红盛气站检查时,未发现其没有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进行指导、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

(四)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未按照《辽宁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规定》,对石味先二部无证且无照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使用实施有效监管,未及时发现红盛气站为非自有且超过使用年限的钢瓶充装燃气、为超过检验期限的钢瓶充装燃气的行为,致使超过使用年限和检验期限的钢瓶流入市场。

(五)北票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实施有效监管,未认真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王某非法营运危险货物的行为。

(六)北票市政府

未严格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1. 孙某源,石味先二部实际经营人。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规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擅自改造液化石油气管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使用已报废的气瓶和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与刘某锋在地下室检漏时误将燃气灶的一侧灶头阀门开启未关闭,致使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制定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泄漏未及时进行正确处置;违反《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明火检漏引发爆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1. 刘某锋,石味先二部厨师,液化石油气的使用者。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发现液化石油气泄漏隐患后未正确处置,与孙某源在地下室检漏时误将燃气灶的一侧灶头阀门开启未关闭,致使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未取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从业资格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不具备承担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资质、未取得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操作人员资格擅自对石味先二部室内液化石油气管道进行施工改造;事故发生后,隐瞒违规充装的事实,提供虚假证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0人)

  1. 孙某,男,52岁,中共党员,现任北票市市委副书记,分管北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对住建部门未认真贯彻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市监察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白某文,男,50岁,中共党员,现任北票市住房建设和城乡管理局局长。未组织本部门认真落实城镇燃气管理职责,未全面贯彻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市监察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朱某梅,女,44岁,中共党员,现任北票市住房建设和城乡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城建股工作。未全面贯彻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标准,未对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者进行审查,未对燃气使用实施有效监管,未组织施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市监察委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郭某,女,49岁,北票市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国企)职工。2016年3月被借到北票市住建局工作,2016年6月由北票市住建局全体职工大会推选为城建股股长,负责北票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未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燃气使用实施有效监管,未及时发现石味先二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擅自安装改装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未对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者进行审查;在对红盛气站进行检查时,未发现其不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进行指导、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市监察委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宗某芳,男,48岁,中共党员,现任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分管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使用实施有效监管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市监察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杨某利,男,43岁,中共党员,现任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股长,负责北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使用实施有效监管,未及时发现红盛气站为非自有且超过使用年限的钢瓶充装燃气、为超过检验期限的钢瓶充装燃气的违法违规行为,致使超过使用年限和检验期限的钢瓶流入市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市监察委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王某成,男,55岁,中共党员,现任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负责城关管理区市场监管工作。未按照《辽宁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规定》对石味先二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及时查处流入市场的超过检验期限和使用年限钢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市监察委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 陈某伟,男,53岁,中共党员,现任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间房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负责五间房镇市场监管工作。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发现红盛气站为非自有且超过使用年限和超过检验期限的钢瓶充装燃气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市监察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王某明,男,48岁,中共党员,现任北票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负责全面工作,北票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对本单位未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和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实施有效监管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市监察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于某水,男,55岁,中共党员,北票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负责道路运输稽查工作。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和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实施有效监管,未认真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王某非法营运危险货物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 石味先二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擅自改造液化石油气管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使用已报废的气瓶和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制定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泄漏时未及时处置;违反《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明火检漏引发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北票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1. 红盛气站,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未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落实《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制度;擅自为非自有产权且超过使用年限的钢瓶充装燃气,擅自为超过检验期限的钢瓶充装燃气,致使超过使用年限和检验期限的钢瓶流入市场;向非法营运危货运输的人员销售液化石油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北票市政府责令其停业整顿,消除安全隐患。

许某春,红盛气站个体经营者,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处罚;冯某,红盛气站的站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伪造充装记录,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处罚。

(四)其他建议

北票市人民政府向朝阳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全面落实燃气监管职责

一是住建部门要全面落实燃气管理职责,明确权责清单;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燃气经营、使用单位实施有效监管,施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制度,督促监督燃气经营单位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进行指导、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燃气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环境使用燃气、擅自安装改造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行为进行打击;立即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渠道及政府网站、燃气经营单位平台,加大对广大城镇燃气使用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城镇燃气安全使用水平,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二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辽宁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规定》,对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使用实施有效监管。三是交通运输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实施有效监管,要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非法营运行为。

(二)北票市政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要严格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 要求,进一步落实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城市安全发展实施方案》要求,安排专项资金,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城市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北票“8·16”液化石油气爆炸较大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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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74 | 2019_南京新街口金鹰A座机电改造工程5·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南京新街口金鹰A 座机电改造工程“5·24”火灾事故调查 报告 2019 年5 月24 日20 时50 分左右,在位于秦淮区汉中 路金鹰A 座9 层露台西侧厨房净化设备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施 工人员在使用等离子切割机拆除油烟净化设备作业中,切割产 生的火花引燃油烟净化设备内部的油垢,引发火灾。大火扩大 蔓延至主楼西北侧的外墙装饰材料燃烧,过火面积约260m 2。 这起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金鹰中心A 座西 北侧外立面及内部办公区域、购物中心部分受损,南京工商银 行新街口支行一间库房过火受损。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国务院493 号令)、《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68 号)的有关规定,受南京市 人民政府委托,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消防局、 市监察委、市建委、市规划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成立了“5·24” 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共同展开事故调查。现将调 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认定 1.这是一起因工程建设单位施工手续不完善、防火检 查制度落实不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动 火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现场工人违章作业而造成的火灾事故, 是一起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 茂荣集团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南京金

鹰集团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二、事故的处理建议 依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调查处 理。 (二)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茂荣集团、南京金鹰集 团行政处罚。 (三)消防部门对茂荣集团未进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检查、未落实动火作业防火措施等问题依法调查处理。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南京金鹰A 座建设项目手 续不完善的问题依法调查处理。 (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于南京金鹰A 座部分建 筑设施违法建设、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六)责成南京金鹰集团按照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规定, 对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外的其他相 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FD09376 | 2019_南通开发区星辰花园11·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南通市开发区星辰花园"11.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关于南通市开发区星辰花园“11.23”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0-03-05 【字体: 大 中 小】

机关各有关部门,各街道、老洪港,各有关单位:

2019年11月23日19时10分,南通市119指挥中心接警称位于开发区星辰花园12幢206室的黄某英家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2平方米,火灾主要烧毁床铺、棉被等物品,造成1人死亡(黄某英,女,61岁,320624********924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火灾发生于南通市开发区星辰花园12幢206室,该建筑为拆迁安置房,其作为死者黄某英及配偶施某成二人日常生活居住,夫妻关系和睦。该住宅为砖混结构,地上七层,发生火灾房间为二层206室,着火部位位于206室南侧西房间内,该房间为简易装修,着火的房间内中有一张床铺、一台电视机、衣柜、空调及简易的家具、衣物等生活设施。

死者黄某英,女,身份证号:320624********9247,61岁,患有老年痴呆,未完全丧失行动能力。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2019年11月23日17时30分左右,黄某英配偶在照顾其休息后下楼看打牌,黄某英独自一人在家。

2019年11月23日19时10分,南通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开发区星辰花园12幢206家里冒烟。

2019年11月23日19时19分,南通市开发区景兴路消防救援中队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救援,到达现场后迅速组织人员救人灭火,铺设一支灭火枪控制并扑灭火势;在消防救援中队到达现场时受伤人员(黄某英)已被家属救助至室外楼梯台阶上,医疗人员到场救治后宣布死亡。

三、火灾事故原因

根据火灾现场痕迹勘验、当事人询问笔录、公安刑侦部门的勘验、气象局当日气象证明等证据,最终认定:起火点位于南通市开发区星辰花园12幢206室黄某英家西房间床铺东南角位置,起火原因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排除雷击、排除外来火源,不排除内部遗留火种引发火灾。

四、处理意见

该起亡人火灾事故当事人黄某英已经在火灾中死亡,不予追责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全区居民建筑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是完善基层街道(村、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组织。各街道(村、社区)要建立健全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把网格化消防工作纳入社会管理长效机制和社会综合治理,健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对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督导考核、落实奖惩。要组织居民楼院消防安全检查活动,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堵塞安全出口、占用疏散通道、在住宅楼梯间堆放可燃物等问题严格治理。各社区(村居委)要建立微型消防站,配齐配足人员、消防装备,制定相关职责制度,加强巡逻、巡查,确保能在第一时间消除火灾隐患、扑救控制初期火灾。

二是加大居住建筑整治力度。各街道(村、社区)、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要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局面,发动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力量,组织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员对全区居住建筑特别是“三合一”等场所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深入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确保“生命通道”畅通。同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对孤寡老人居住场所由政府出资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和简易报警装备,推动全区居住建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常态化、长效化。

三是加强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力度。各街道(村、社区)、派出所等相关部门通过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农村活动,采用拉横幅、树立宣传栏、发放宣传册、挨家挨户入户宣传、组织社区宣讲等活动形式,将自救逃生、家庭防火、电气防火、电动车防火等消防知识向群众进行宣传,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逐步改变不良用火用电行为习惯。

四是提高灭火救援装备设施建设。针对“小火亡人”火灾的规律特点,立足于“灭大火、打恶仗”,从人员、预案、装备、训练上全力做好各项灭火救援准备工作。坚持“救人第一”原则和落实“五个第一时间”要求,确保科学、快速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5日

FD09377 | 2019_南通雅本化学有限公司_2·26爆燃亡人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9年2月26日15:10左右,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南通雅本化学有限公司506车间(废水处理车间)废水处理设施的配管、支架安装、电机线缆安装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 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德公司)情况。该公司为南通雅本化学有限公司设备安装承包商,系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住所: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7号,法定代表人,戴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053782Y,注册资本:人民币11800万元整,成立日期:1999年9月23日,营业期限:1999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21日,经营范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1月26日。

(二)南通雅本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雅本公司)情况。该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9月2日,住所: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化学工业园海滨四路26号,法定代表人:毛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560282421U(1/1),注册资本:60487.8078万元整,营业期限:2010年至2030年9月1日,经营范围: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药品除外)生产、销售;甲醇、乙醇溶液生产。

公司现有员工339人。主要负责人(总经理):陈某某,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EHS总监:暂缺;生产技术副总经理:牛某某。南通雅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某,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三)苏州华荣五金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华荣公司)情况。该公司为南通雅本公司电气安装承包商,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新港中路1号K2幢商铺27室,法定代表人:陆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P71C90(1/1);注册资本:1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6年7月6日,营业期限:2016年7月6日至2046年7日5日,经营范围:电器设备安装及防爆电器设备安装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月26日8:00许,上海天德公司施工人员对506车间移位后的原二级萃取分离器(以下简称:事故设备;原用于处理103车间废水)进行配管作业准备;同时,苏州华荣公司也对事故设备的机泵电气安装进行准备。

9: 30左右,南通雅本公司506车间班长黄某某用对讲机通知南通雅本公司安全部安全主管郭某到506车间作业现场审核上海天德公司和苏州华荣公司申请的动火作业许可。郭某接到通知后来到动火作业现场,对苏州华荣公司电焊工陆某某申请的动火作业许可进行了审核,并签字同意,陆某某随后在施工现场进行电气安装作业;同时,郭某对上海天德公司电焊工陈某某申请的动火作业许可进行了审核,并签字同意,随后陈某某在施工现场进行动火作业。陈某某在现场制作了管道支架、并取下事故设备上J15接口的盲法兰开孔制作成DN50mm法兰,上海天德公司配管工佴某某在现场制作了连接J15接口法兰与进料管法兰之间的短接。

15:10左右,苏州华荣公司的陆某某和张某某在将事故设备电缆线敷设就位后,陆某某离开现场向东走了4-5m,张某某在事故设备东南侧收拾工具。上海天德公司陆某某和康某在事故设备东侧约2m处搭建脚手架;陈某某、佴某某站在事故设备北侧混凝土平台上将短接与J15接口法兰进行焊接固定,佴某某用手扶短接,陈某某用焊枪进行点焊;正作业时,引爆了事故设备内达到爆炸极限的可燃气体,爆炸造成事故设备的玻璃钢筒体与筒底分离;玻璃钢筒体飞越西南侧的冷却水塔掉落过程中,先将氢化车间原DCS控制室顶部女儿墙局部损坏,后反弹将东侧彩钢棚局部压坏。爆炸导致陆某某、张某某和康某3名人员受伤。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南通雅本公司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并拨打“120” 救援,南通雅本公司用汽车将3名受伤人员送医院抢救,陆某某和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康某面部和左手被烧伤,经治疗20天后出院。

接到事故报告后,如东县政府领导、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沿海经济开发区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并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下发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南通雅本公司全厂停产整顿。

三、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10余万元。

死者:陆某某,男,58岁,系上海天德公司员工。

死者:张某某,男,45岁,系苏州华荣公司员工。

伤者:康某,男,48岁,系上海天德公司员工。

四、调查取证情况

(一)事故设备情况

事故设备原来位于南通雅本公司506车间西北角露天设备区的混凝土平台上,设备位号:E102B。该装置2015年投入运行处理103车间废水,2016年6月份因103车间停产,事故设备停用闲置(该设备内有残留的航空煤油,高闪点易燃液体)。2018年下半年,企业拟在事故设备原址新建一套三效装置,商定将事故设备及相关设施移至混凝土平台南边的地面,并改作废水中转罐。

1.事故设备构造情况。(1)该设备为玻璃钢材质,总高度9.3m:其下端筒体DN2600mm、高度6.4m,上端筒体DN1000mm、高度2.62m,中间过渡的坡面高度0.28m。(2)事故设备自上向下设有两排液位计接口(DN65mm),编号为J1--J8、J9--J16,除J15(事故焊接处)外其他液位计接口均处于封盲状态。

2.事故设备变更情况。此次事故设备的移位及改变用途,南通雅本公司未履行变更手续。

3.事故设备移位后新址情况。2018年10月份,南通雅本公司在原址南侧的空地上新建了事故设备的混凝土基础。

4.事故设备周边相关情况。事故设备北侧有一混凝土平台;该混凝土平台呈长方形,高度0.61m,东西长为8m,南北宽为10m。事故设备西南面为氢化车间原DCS控制室,其东侧3m处建有一彩钢板搭建的棚子,棚子内存放有吨袋包装的废渣等。

(二)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设备为玻璃钢塔式结构,爆炸后设备筒底和9.1m长的筒体分离。设备筒底仍在混凝土基础上,桶体主体坠落于事故设备底座西南方约15m的彩钢棚处,桶体呈东西向,原下端向上斜着搁在彩钢棚西侧的钢梁柱上,原上端砸坏彩钢板后坠落于水泥地面。短接坠落于事故设备桶体北侧1m处的水泥地面上,短接中部有一明显的焊点,内部可见高温灼烧变色的痕迹。短接:DN50mm的不锈钢管道,长0.22m,一端为平口,另一端为约45度斜口。

电焊机位于事故设备东侧的混凝土平台上,型号ZX7-400E,电源开关处于合闸送电状态。焊枪位于事故设备北侧混凝土平台上,且与东侧焊机相连。根据现场情况判断,事故发生时,该焊机处于受电状态。

(三)其他取证情况

合同签订情况。(1)2019年1月,南通雅本公司与上海天德公司签订了《合同书》约定:南通雅本公司全厂设备管道安装、非标制作、零星维修项目由上海天德公司负责施工;驻南通雅本公司项目部经理:崔某某,驻南通雅本公司施工队负责人:朱某某。(2)2019年2月,南通雅本公司与苏州华荣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南通雅本公司电气仪表安装维修工程由苏州华荣公司负责施工;驻南通雅本公司项目部经理:沈某,驻南通雅本公司施工队负责人:符某。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办理情况。(1)上海天德公司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情况。2月26日上午,陈某某办理了《南通雅本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流水号6019566)。该证动火作业级别:一级;动火地点及部位:破氰(原液膜)废水罐,动火内容:移罐配管、制作支架;动火时间:9:40-17:40;此证经监火人黄某某、施工队负责人朱某某、506车间主任陈某某审核并签字,郭某对作业点外部环境进行动火分析合格后签字;但该证未经南通雅本公司负责人批准,陈某某持该证在施工现场动火作业。(2)苏州华荣公司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情况。2月26日上午,陆某某办理了《南通雅本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流水号6019567)。该证动火等级:一级;动火地点及部位:破氰(原液膜)废水罐,线管支架,动火内容;焊线管支架;动火时间:9:40-17:40;此证经监火人黄某某、施工队负责人符某、506车间主任陈某某审核并签字,郭某对作业点外部环境进行动火分析合格后签字;但该证未经南通雅本公司负责人批准,陆某某持该证在施工现场动火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陈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T32108819756516,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有效期:2018.11.19至2024.11.19。陆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T32062319684370,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有效期:2018.12.17至2021.12.17。

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南通雅本公司《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编号:AN-3-S019(2018))中的8.1.1规定,一级动火作业审批最终由安全总监批准;9.7规定,高风险的动火作业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支撑。

  1. 设备设施拆除、转移及报废管理制度情况。南通雅本公司《设备设施拆除、转移及报废管理制度》(编号:AN-3-EM051(2018))规定:工程部为企业设备设施拆除、转移的主要部门,负责制定拆除方案、进度计划和落实现场管理;安全部门负责对拆除设备设施进行风险分析,施工过程中各种施工票证审批,安全监督等。本次作业未制定设备移位施工方案。

6.南通雅本公司分别与上海天德公司和苏州华荣公司签订了安全协议;上海天德公司与苏州华荣公司同时在事故区域施工未签订安全协议。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对事故设备配管过程中,未确认设备内部情况,盲目使用电焊枪对法兰与短接进行点焊,引爆了设备内达到爆炸极限的可燃气体,致使事故设备被爆毁,造成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

  1. 上海天德公司对驻南通雅本公司项目部管理不严,在没有施工方案情况下违规组织施工;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对在事故设备上直接配管动火的风险辩识不足,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违规动火。未与同一作业区域内的苏州华荣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1. 南通雅本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环保设备拆除移位施工未严格执行变更管理规定、未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对承包商施工人员缺乏有效的管理;对事故设备内风险辨识不到位,未对事故设备进行有效清洗和严格检测;动火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未认真执行高风险动火作业应聘请第三方监护的规定,动火票证审批不规范,未严格落实专人监火的要求,且存在未批“未批先动”的现象。

(三)事故性质

南通雅本公司“2?26” 爆燃亡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及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陈某某,上海天德公司电焊工。未严格执行动火管理规定,未对事故设备内潜在风险进行认真辨识,违规使用电焊枪对法兰与短接进行点焊,引发爆燃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处理建议:由县公安局对其进行处理。

2.黄某某,南通雅本公司506车间班长、动火申请人、监火人。未严格执行公司设备设施拆除、动火管理制度,违规设置动火作业点;对事故设备内风险辩识不到位,未对动火作业安全条件进行严格确认,对违规动火作业未予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处理建议:由县公安局对其进行处理。

  1. 冯某某,南通雅本公司工程部副经理,主持工程部工作。未严格执行公司设备设施拆除移位、动火作业等管理制度,未组织编制施工方案,未组织对事故设备内的风险进行有效辨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处理建议:由县公安局对其进行处理。
  1. 佴某某,上海天德公司配管工,协助陈某某动火作业。未严格执行动火管理规定,配合进行违规动火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处理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1. 陈某某,南通雅本公司506车间主任。未严格执行公司动火作业、设备设施拆除移位等管理制度,违规组织设置动火作业点;未组织对事故设备内的风险进行有效辩识,未对事故设备的清洗情况进行安全确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处理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1. 郭某,南通雅本公司安全部安全主管。未严格执行公司动火管理规定,未对事故设备内的风险进行有效辨识,动火票证审核和动火作业点设置把关不严,对动火作业过程未进行严格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处理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1. 朱某某,南通雅本公司工程部工程师。未严格执行公司设备设施拆除移位、动火作业等管理制度,未编制安全施工方案,未对事故设备内的风险进行有效辨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处理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1. 夏某某,南通雅本公司安全部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部负责人的职责,组织开展风险辩识工作不够扎实,对事故设备移位未编制施工方案、动火作业“未批先动”等制止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处理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1. 张某,南通雅本公司环保部副经理,主持环保部工作。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事故设备拆除转移、变更等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处理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1. 牛某某,南通雅本公司生产技术副总经理,分管各生产车间(含506车间)。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督促506车间严格执行设备拆除转移、变更管理及风险管控等制度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处理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11.陈某某,南通雅本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落实安全总监和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推行落实设备拆除移位、风险辩识、动火作业、承包商等管理制度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处理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不具备担任危化企业总经理任职资格。

  1. 蔡某,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南通雅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督促南通雅本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处理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1. 朱某某,上海天德公司驻南通雅本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在没有施工方案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实施设备移位作业,对现场施工人员管理不到位,施工人员存在违规作业的现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处理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1. 崔某某,上海天德公司副经理,驻南通雅本公司项目部经理。在没有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安排实施设备移位作业;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对施工人员管理不到位,未严格督促施工人员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处理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1. 陆某某,苏州华荣公司电焊工。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违规动火作业。处理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1. 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建设和生态保护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督促南通雅本公司严格执行相关环保管理规定及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等不到位。处理建议:由县纪委监委对2名责任人调查处理。

(二)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 上海天德公司。上海天德公司对南通雅本公司项目部管理不严,在没有施工方案情况下违规组织施工;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对在设备上直接配管动火的风险辩识不足,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违规动火;且未与同一作业区域内的苏州华荣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处理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上海天德公司不得在如东县境内承接设备设施安装及检维修等工程。
  1. 苏州华荣公司。苏州华荣公司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管理不严,施工人员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与同一作业区域内的上海天德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处理建议:对苏州华荣公司的违法行为,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上海天德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风险辨识的能力;强化施工现场人员的管理,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施工方案,认真落实施工方案的安全措施,做好各项作业任务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杜绝无施工方案的现象;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等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审核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条件,坚决拒绝票证审批手续不全的违规作业要求;认真执行同一区域同时进行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南通雅本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变更管理规定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要求,配足配强工程管理和安全监管力量,强化施工现场全过程的管理;认真落实设备设施拆除移位、检维修等施工方案编制、审查的程序和标准,切实做好各项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切实做好承包商单位、从业人员资质审查,加强承包商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坚决杜绝动火作业审查把关不严、未批先动及不落实第三方监护要求等现象;强化动火器具的管理,必须对动火器具进行集中存放、专人保管、凭票领取,将动火器具存放点和固定动火区的视频监控接入中控室,进行实时监控。深入细致的风险辨识排查与管控工作,并与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有机结合,提高员工掌握风险辨识管控的能力;全面加强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不断强化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力,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苏州华荣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风险辨识防范的能力;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等安全管理规定,坚决拒绝票证审批手续不全的违规作业要求;严格执行同一区域同时进行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防范事故的发生。

(四)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化工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深入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工作;督促企业加强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管理规定,认真执行动火作业第三方监护要求;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严格审查承包商单位、从业人员资质,督促企业加强对承包商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作业过程管理及同一区域内作业的承包商间的统一协调、管理,发现违法违规现象,要从严处理;认真做好全面检查工作,督促企业不断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的水平,对进出园区的危险物品进行监控,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设施相关信息接入园区应急管理中心,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努力打造智慧园区。

(五)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要认真做好“管行业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工作,加强化工企业“三废”存放和处理设施的管理,督促企业严格环保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三废”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查手续,规范企业“三废”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变更、报废等各环节管理,严肃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三废”处理设施运行可靠,环保治理工作有序。

(六)如东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全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检维修、承包商安全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开展好化工企业深度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要严肃查处。

FD09378 | 2019_台州3·8海钜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台州“3·8”“海钜”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初稿)

一、事故简况

2019年3月8日约1020时,台州市荣远客运有限公司所属的固定航线(椒江至大陈)高速客船“海钜”轮,在停靠大陈客运码头(28°27′.27N/121°53′.76E)期间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海钜”轮客舱及驾驶台损毁,无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构成一般等级事故。 二、专业术语 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三、事故调查取证情况 事故发生后,台州海事局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组共取得了以下证据材料: 询问笔录21份; “海钜”轮周期演习一览表1份 2019年-2020年船舶应急演练计划表1份 电器设备绝缘电阻测量记录表1份; 教育培训记录/考核表3份; 安全检查表3份; 船舶证书资料1套; 船员值班表1份; 会议记录1份; 船员值班制度1份; 台州市荣远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制度1份; 船员证书信息1套;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1套; 台州市荣远客运有限公司岗位职责分工1份; 维修保养记录1份; 码头视频监控录像1份;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份; “海钜”轮一次电力系统图1份; “海钜”轮二次电力系统图1份; “海钜”轮全船主干电缆走向图1份; “海钜”轮电力系统设备布置图1份; “海钜”轮空调、通风系统布置图1份; “海钜”轮防火控制图1份; “海钜”轮报警设备系统图1份; “海钜”轮主配电板单线图1份; “海钜”轮防火区域划分及防火机构图1份; “海钜”轮火灾事故原因分析报告1份。

  1. 1船舶概况
  2. 1.1船舶主要技术数据和情况

船 名 海钜 船 旗 国 中国 船 籍 港 台州 航区 沿海 船舶种类 高速客船 船体材料 铝合金 总 吨 286 净 吨 143 总长(米) 31.95 型宽(米) 9.00 型深(米) 3.5 客位 198 主机类型 内燃机 主机马力 2100kw 建成日期 2012年4月6日 建造厂家 英辉南方造船(广州番禺)有限公司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台州市荣远客运有限公司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地址 浙江省椒江区大陈镇环镇路37号1幢3号 2.1.2船舶持证情况 (1)台州籍高速客船“海钜”轮证书资料: 文书名称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 国籍证书 台州海事局 2018.07.10 2023.07.09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台州海事局 2018.07.11 2023.07.09 船舶吨位证书 中国船级社 2018.07.07 长期有效 海上高速客船安全证书 中国船级社 2018.07.07 2022.04.05 船舶载重线证书 中国船级社 2018.03.24 2022.04.05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中国船级社 2018.03.24 2022.04.05 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中国船级社 2018.03.24 2022.04.05 临时入级证书及附件 中国船级社 2018.07.07 船级继续保持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台州海事局 2018.07.12 2023.07.09 该轮证书资料合格有效。 2.2船员情况 该船本航次共配备人员9名,分别为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机工、水手长、水手各一名,乘务员2名。经查,船员持证情况与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所载要求相符。靠泊期间船长、轮机长及值班船员情况如下: 船长陈传根,男,1973年08月22日出生,持有台州海事局2018年01月12日签发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2017年08月22日签发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同时持有台州海事局2017年12月20日签发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证书,证书编号为BHG111201700336。2017年12月份在“海钜”轮作实习船长,2018年6月份开始在“海钜”轮上担任船长职务,事发时不在船。 轮机长王玲斌,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持有台州海事局2018年10月11日签发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和《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同时持有台州海事局2016年01月29日签发的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证书,证书编号为BHG221201600116。2018年5月份开始在“海钜”轮上担任轮机长职务,事发时在船上休息。 大副周明跃,男,1987年08月26日出生,持有台州海事局2018年10月19日签发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和《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同时持有台州海事局2018年12月10日签发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大副证书,证书编号为BHG132201801555。2017年7月份开始在“海钜”轮上担任二副职务,换发大副证书后担任大副职务,事发时在右舷贵宾室休息。 大管轮吴志敏,男,1981年10月02日出生,持有台州海事局2018年9月30日签发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和《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台州海事局2018年9月25日签发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证书,证书编号为BHG221201801418。2017年12月份开始在“海钜”轮担任大管轮职务,事发时在船员休息室休息。 水手冯济华,男,1970年03月18日出生, 持有台州海事局2014年9月10日签发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2014年12月17日签发的主推进装置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证书,证书编号为BHG145201401661。2016年开始在客轮上担任水手长职务,从2018年12月开始在“海钜”轮担任水手长职务,事发时在右舷贵宾室休息。 机工陈贤明,男,1975年01月30日出生,持有台州海事局2017年4月10日签发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持有台州海事局2016年11月30日签发的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高级值班机工证书,证书编号为BHG246201602069。2017年以来在“海钜”轮工作过3-4次,累计时间12个月左右,事发时在茶水间做饭。 2.3消防设备和应急演练情况 2.3.1消防设备配备情况 主消防泵,两台,分别位于左、右片体机舱。 应急消防泵,一台,位于支架板右舷,肋骨编号Fr.10-11。 固定式CO2灭火系统,一套,用于保护机舱,启动位置在船尾。 手提干粉灭火器,16只,位于机舱、驾驶室、各层甲板。(客舱前、中、后各1只,左、右片体机舱各4只,茶水间1只、驾驶台1只、船长休息室1只、贵宾室1只、配电间1只)。

  1. 3.2消防演习开展情况。

“海钜”轮按规定每周开展1次消防演习,最近一次消防演习时间为2019年3月4日,演习地点为大陈岛水域。 2.4船舶载客情况 2019年3月8日0800时,“海钜”轮载客61人、船员9人从椒江荣远客运码头开往大陈岛,0927时靠妥大陈客运码头,事发前所有乘客均已离船,事发时船上有船员6名,大副周明跃、大管轮吴智敏、水手长冯济华、机工陈贤明, 事发时以上四人在值班。另外两名人员为“海钜”轮轮机长王玲斌、“庆达12”轮一名水手。 2.5主客舱结构情况 “海钜”轮共有2个客舱,吧台位于前后客舱中间,前主客舱位于驾驶台下方,舱内共有 6个换气扇,采用通风管联结换气,船舱顶板天花板采用铝质薄板条形扣板,天花板顶部有自然通风口,作为吸顶式空调及顶部其它电器设备散热所用。座椅是人造皮革(PUC),内为海绵填充物。 主客舱仅有一台具有制热功能的独立中央空调,位于客舱前部,其余空调全部只具有单制冷功能。具有制热功能的中央空调是一台三菱重工3匹冷暖吸顶式独立空调,型号为PL-3AAK3-S,电压为220v,功率为2.58KW。

  1. 6船舶维修保养情况

2018年6月18日至2018年6月27日,“海钜”轮在台州温岭铜门船业有限公司进坞修理并做过保养,但当时没有对主客舱独立中央空调进行过保养或修理,仅对外表进行过清洁。 2.7事发时用电情况 火灾发生时,“海钜”轮主客舱独立中央空调处于制热模式并开启状态。另外,该船茶水间已查明的在使用的电器有电饭煲2个,油烟机1个,冰箱1台。 2.8茶水间设计情况 茶水间为船舶建造时设计,设计时要求茶水间不得使用明火,所用电器总功率不得超过6KW,符合船舶设计规范的要求。 2.9现场勘验情况 2019年3月8日和25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椒江区公安分局、椒江海事处、椒江区港航管理处、椒江区交通局、椒江区消防大队、CCS台州办事处等部门并邀请CCS和消防部门专家两次登船对“海钜”轮进行现场勘查,勘查情况如下: 1.“海钜”轮停泊于大陈岛客运码头,船体外壳有明显的烟熏痕迹,船体驾驶台右侧塌沉,船舱玻璃全部破损。 2.船舱(客舱内)所有座椅表面附着物均已烧毁,显露铝支架。 3.船体后部(驾驶舱舱后,右侧舱厢)船体吧台位,甲板已烧穿,露空面积为10平方米,其中右侧舱厢位,上甲板软化塌倒,上有二台空调主机,右包厢座椅支架仅剩固定钢制螺栓。左包厢座椅支架完整, 并有一台2KW油汀放置. 4.船舱位中央空调安装位,甲板空露面积为1.5平方米。空调风机,塑件已碳化,显露为冷凝钢制排管及空调制冷剂输送铜管,此客舱座椅支架均烧毁,仅剩固定螺栓,地面有灭火器喷出物料痕迹。 5.船体动力电源线布置为桥式,电源线及各类通信线和电器设备控制线,外附胶套均烧毁碳化及断毁,裸露铜芯。 6.客舱顶部铝甲板可见原粘贴隔热棉,空调位隔热棉已碳化。 7.船体客舱位以上各种控制箱均熔结成块,船舱茶水间餐台板表面碳化较完整,机舱位完整无损。 2.10船公司情况 台州市荣远客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是一家国有参股的股份制企业,经营椒江至大陈、一江山岛航线的水上旅客运输公司(具有该航线高速客船经营许可),公司所属船舶有高速客船(包括庆达、庆达2、庆达9和海钜),客货船(庆达10),普通客船(包括庆达12 和东镇山)。公司岸基设有海务部、机务部、安监部、行政部、客运部和财务部等管理部门,公司于2017年12月通过水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 2.11气象情况 事发当天浙江气象台预报:阴到多云,东北风5-6级,阵风7级。能见度良好。 三、重要事故因素的认证 3.1事故发生时间 大副周明跃登上驾驶台发现客舱前部烟雾报警时间为1020时,认定着火时间约为2019年3月8日1020时。 3.2事故发生地点 经核实“海钜”轮停靠大陈客运码头时船舶AIS记录船位,认定事故发生地点在:28°27′.27N/121°53′.76E处。 3.3火灾着火位置 根据椒江区政府的要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椒江区公安分局、椒江海事处、椒江区港航管理处、椒江区交通局、椒江区消防大队、CCS台州办事处等部门人员及专家对“海钜”轮进行现场勘验。 经分析,消防部门认定着火位置为:“海钜”轮主客舱吊顶内。 四、事故经过 3月8日约0800时,“海钜”轮载客61人,配备船员9人,从椒江荣远码头开航驶往大陈岛。客舱制热空调保持开启状态,该船从珠海购入,因珠海常年气温较高,船上仅有一台具有制热功能的独立中央空调,位于客舱前部,其余空调全部只有制冷功能。 约0925时,“海钜”轮靠泊下大陈客运码头,靠泊后关闭主机,由左发电机运转供电,乘客开始离船。 约0940时,乘客全部离船,船员开始打扫卫生。 约0950时,卫生打扫完毕。 约0955时,大副周明跃到“海钜”轮客舱右后包厢休息。 约1000时,机工陈贤明在茶水间做饭。 约1000时至1020时,船上火警报警器先后响过3次,第一次由大副周明跃到驾驶室查看显示报警位置是茶水间,并对火警报警作消音复位处理,随后到茶水间查看后认为做饭引起报警,不久发生第二次、第三次均由轮机长王玲斌到驾驶台检查后,均认为是茶水间报警后做消音复位处理。期间,船长和水手在第二次报警做消音复位处理后离船上码头。船长在离船前并未因已经发生火警的报警而对船上设备以及船舶状况予以考虑评估。 约1020时,火警第四次报警,大副去驾驶台查看,显示报警位置为客舱前部,大副对报警做消音复位处理后火警警报再次响起,并显示报警位置为客舱前部,随后大声呼叫告知船员客舱着火。轮机长王玲斌发现前客舱空调出风口有明火球掉落,空调下方的座椅也着火了。现场3名船员提灭火器对着着火的空调和空调下方的桌椅上下喷射灭火,现场灭火器喷完后,明火扑灭,但仍有烟雾。随后大副周明跃下令切断总电源、关闭油路速闭阀以及机舱门。参与现场灭火的部分船员去后舱取其他灭火器。 约1021时至1023时,船上电源、油路速闭阀以及机舱门关闭完成。客舱空调再次复燃,有大量黑色浓烟向外涌出。船上人员立即合闸送电,轮机长启动左机舱消防泵。但船上发电机停车致使主销防泵停止运转,船上人员试图启动应急消防泵,但因烟雾太大,无法进入舱室启动。与此同时船上人电话通知船长,船长得知船舶起火动身返回船上。 约1025时,船长回到船上,通过客舱玻璃发现客舱有火苗,火开始向驾驶台蔓延,浓烟已经蔓延到客舱门。船长了解到主消防泵因缺电无法启动,随后船长下令释放CO2保机舱,但因烟雾太大,人员无法长时间站立操作,没有释放成功,火势越来越大,船长下令离船。 约1030时,船长将情况报告公司调度,轮机长拨打119后向总经理助理周波报告此事,同时台州市荣远客运有限公司向台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期间,船上人员尝试连接码头消防水管,因压力不够无法起到作用。 约1035时,大陈消防力量到现场灭火,期间船员上船向机舱释放CO2成功。 约1038时,因消防车携带水量不大无法继续参加灭火。 约1130时,中国渔政33023到现场参加灭火。 约1200时,海巡艇07569、海巡0750到现场参加灭火,直至明火被扑灭。 约1220时,明火基本被扑灭,火情解除。 五、应急处置情况 3月8日约1030时接报后,台州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先后协调大陈镇消防队、“海巡0750” 、“海巡07569”、“中国渔政33023”、“东海救111”到现场灭火。 事故发生后,台州市政府、台州海事局、椒江区政府高度重视,台州市市长张晓强作出批示:要求迅速组织力量灭火,确保人员安全,抓紧查明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台州市副市长赵海滨作出指示:要求全力灭火,做好抢险救助。台州海事局王晓敏局长在搜救中心值班室指挥,孔祥国副局长、椒江区倪成晖副区长立即乘坐“海巡07569”艇赶赴大陈岛现场指挥。 经多方共同努力,“海钜”轮明火被及时扑灭,且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海域环境污染。 六、事故损失情况 客舱及驾驶台损毁。 七、事故原因分析 一是船舶电器设备或电器线路故障可能是“海钜”轮着火原因。据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椒江区公安分局、椒江海事处、椒江区港航管理处、椒江区交通局、椒江区消防大队、CCS台州办事处等部门现场联合勘查分析结果,认定“海钜”轮着火可能原因如下: “海钜”轮主客舱吸顶式空调电源电缆线与空调吸顶接口采用塑料支架并螺丝链接固定,该连接点因锈蚀电阻增大,当大电流通过时持续发热,进而引燃塑料着火,加之主客舱顶部空间与外界联通,不断有空气补充进入,造成天花板铝质条形薄扣板受热变形脱落,随即客舱座椅被引燃引发火灾。 二是值班不到位、现场应急处置不当是事故损失扩大的原因之一。“海钜”轮船上值班驾驶员未掌握全船人员动态、督促值班人员坚守岗位、巡查船的四周,致使不能及时发现火情;“海钜”轮船上应急处置船员在第一次扑灭明火后,盲目切断全船总电源,致使后续复燃时无法及时启动主消防泵灭火,造成火势迅速蔓延。 三是应急演练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是事故损失扩大的原因之一。通过事故调查、事故现场视频回放以及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演练检查情况发现,公司船员在应急演练检查和火灾现场处置中行动慌乱、应急演练要求落实不到位;在火灾发生之前“海钜”轮连续3次发生火警报警,而该船船员没有对火警报警原因开展系统的排查,仅仅是简单核查消音处理,而且船长在船上发生两次火警报警后离船上岸,离船前没有进行相应的消防安全布置,缺乏船长应有的职业警觉,安全意识淡薄。 四是公司安全管理的有效性不足是事故损失扩大的原因之一。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对船员开展专门的消防教育培训、仅仅在公司安全会议中偶尔开展培训学习;对于新招聘船员的理论培训仅仅交由船上开展或船员自行学习;对于船上落实包括应急演练在内安全举措的落实整改情况缺乏有效的跟踪指导,公司安全管理的有效性不足。 八、事故结论 经调查认定:船舶电器设备或电器线路故障可能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船员值班不到位、现场应急处置不当、日常应急演练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公司安全管理有效性不足是事故损失扩大的原因。 九、事故责任 综上分析,本起船舶火灾事故属单方事故。该轮大副周明跃因港内停泊值班不到位且应急处置不当,对事故损失的扩大负主要责任;船长陈传根因在船舶日常管理中应急演练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损失的扩大负主要责任;公司负责安全的副总因公司安全管理执行的有效性不足,负次要责任。 十、处理建议 值班期间,大副周明跃未巡查船舶四周、督促值班人员坚守岗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93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离船时,船长陈传根未因已经发生的火警报警而对船上设备、船舶状况以及船上值班人员的应急操作能力予以考虑评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89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平时对船上的应急演习的抽查不到位,对演习效果不能做到准确的掌握,建议台州市荣远客运有限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理。 船上及其公司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理。 十一、安全管理建议 本次火灾事故中,对于台州市荣远客运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建议如下: 一是要切实提高安全责任意识,负起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贯彻落实隐患滚动排查制度,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做到安全管理不留盲区。 二是要完善应急预案,加强船岸之间的应急培训和演练,要加强对船上应急演练的跟踪督导,切实提高岸基应急管理能力和客船应急演练效果。通过事故现场视频回放以及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情况发现,公司船员在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船员行动慌乱,应急反应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是要加强对船员的安全警示教育,提升船员安全意识,加强港内值班制度的执行和值班期间的安全巡查。事故调查发现在火灾发生之前“海钜”轮连续3次发生火警报警,而该船船员没有做系统的排查,仅仅是简单核查消音处理。而且船长在船上发生两次报警后离船上岸,缺乏船长应有的职业警觉,船上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四是严格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的落实,严禁客船违规使用电器和携带各类危险品。事故调查中发现“海钜”轮在没有配备厨房间的情况下,放任船员在船上茶水间违规使用电器做饭,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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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79 | 2019_启东市吕四港镇南星桥村6·28_6·2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9年6月28日9︰50左右,启东市吕四港镇南星桥村一仓库发生火灾,造成一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启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迅速组织力量做好现场处置,并查明原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启东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局、消防大队、总工会、吕四港镇人民政府并邀请监察委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勘察、调查、论证和分析。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场所基本情况

火灾发生场所位于启东市吕四港镇南星桥9组,为黄刚(男,36岁,住启东市汇龙镇明天广场11号楼2205室,联系电话13862870628)所有,占地面积4.2亩,共有4栋建筑(详见平面图),建筑面积约 1981平方米。其中建筑一为“L”型的单层彩钢瓦构筑物,面积约1231平方米,使用功能为储物仓库;建筑二为门卫室,面积约30平方米,单层砖混结构;建筑三为彩钢瓦建筑,面积约576平方米(其中南侧局部为面积约180平方米的二层砖混平台),使用功能为生产木胶水和储物仓库,二层砖混平台放置七个反应釜;建筑四为二层砖混结构,面积约144平方米,使用功能为生产汽油胶和储物仓库,内部放置四个反应釜。

二、火灾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9年6月28日7︰00左右,高建忠和杨静芳在建筑三内向反应釜投放物料,物料主要包括溶剂油(属于危险化学品,遇静电等易起火)、二甲苯、丙烯酯树脂、乙酸乙酯等。

9︰50左右,高建忠正在搬运上述原料,并向由东向西的第二个反应釜内投放部分原料后,再次搬运时发现反应釜起火,后火势由二楼蔓延到一楼,厂内人员立即赶来灭火,因火势较大,现场人员赶紧撤离现场,负责人黄刚在救火过程中被掉落的物体砸中头部受伤。

火灾发生后,启东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领应急、消防、公安、卫健、生态环境、吕四港镇等单位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开展相关救援工作。经消防人员全力扑救,11:10左右火势得到控制,12:00时许火被完全扑灭。

三、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造成一名人员受伤。

四、调查取证情况

(一)负责人黄刚基本情况。经查,黄刚名下有2家公司。其中南通东化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刚,位于启东市滨江精细化工园区;启东市皇嘉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嘉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为黄刚,注册地址为启东市吕四港镇吕复村35组,经营地址为启东市汇龙镇和平南路299号,经营范围为建筑装潢材料、橡胶制品、鞋面、鞋邦、鞋底、化工产品销售等。化工产品经营方式为批发(不带仓储)。

(二)火灾现场人员情况。发生火灾的场所共有员工11人,其中张玉冲和浦元新负责灌桶称重,高建忠和杨静芳负责投放原料,顾美英负责贴标签,丁维江、倪亚松和付凯负责开叉车,吴永富、吴海法负责装桶,吴文风负责内勤。

(三)现场勘察情况。整个厂区已全部过火烧毁。厂区东侧车间南北长36米,东西宽16米,呈长方形。底部为高1米砖墙,上部为彩钢结构,现已全部坍塌,车间内最南侧有七座反应釜残骸,反应釜互相贴邻已全部过火,表面锈蚀痕迹严重,向北侧倒塌。车间南侧为砖木结构二层楼房,东西长16米,南北宽9米,现整幢建筑已全部过火烧毁,仅余红砖残骸。厂区西侧“L”型彩钢棚(从北侧开始计算东西宽15米,南北长65米;从南侧计算东西长31米,东侧南北宽16米)已全部过火烧毁,区域内残留大量彩钢板及金属化工桶残骸。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加料作业时,溶剂油等物料通过导管从物料桶导入反应釜过程中产生静电,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 负责人黄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危化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在该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未按照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
  1. 吕四港镇南星桥村未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在历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中均未摸排出该着火仓库的相关情况,导致该仓库一直处于市镇村监管盲区。

3.吕四港镇对皇嘉公司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存在审查不严,违规办理等问题。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吕四港镇南星桥村“6·28”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黄刚,在发生火灾的场所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危化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未按照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追责问责的人员

1.吕四港镇南星桥村相关人员

(1)陈卫,吕四港镇南星桥村党总支书记,未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在历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中均未摸排出该着火场所的相关情况,导致该场所一直处于市镇村监管盲区,涉嫌违反工作纪律,作为该村安全生产的总负责,负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予以职务调整。

(2)沈爱平,时任吕四港镇南星桥村党总支副书记,现巴西村党总支书记,2014—2017年分管村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未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在历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中均未摸排出该场所的相关情况,导致该场所一直处于市镇村监管盲区,涉嫌违反工作纪律,负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陆帅,吕四港镇南星桥村经济合作社副社长,2018—2019年分管村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在历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中均未摸排出该着火场所的相关情况,导致该场所一直处于市镇村监管盲区,涉嫌违反工作纪律,负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吕四港镇安监(局)所负责人及镇分管领导

(1)曹永新,时任吕四港镇安监所所长,现任吕四港镇经济发展与改革工作局工作人员,就皇嘉公司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存在审查不严,违规办理的问题,负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黄裕星,时任吕四港镇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现任吕四港镇副主任科员,就皇嘉公司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存在审查不严的问题,负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予以诫勉谈话。

(3)卢玉明,时任吕四港镇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书记,现任吕四港镇主任科员,就皇嘉公司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存在审查不严的问题,负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予以诫勉谈话。

(三)对非法场所的处理意见

鉴于该场所未取得相关证照,建议予以取缔。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 吕四港镇南星桥村应充分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充分发挥村居安全网格员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等工作,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发现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应及时上报。同时,要积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1. 吕四港镇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吕四港镇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管理,督促所属村、社区加大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检查力度;镇相关职能部门发现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同时要严格行政审批许可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1. 启东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公安部门要依法加大对非法储存危险品的查处力度,督促基层派出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大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消防监管工作,组织、督促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力度,督促镇、园区和相关部门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的排查治理力度。

FD09380 | 2019_启东市吕四港镇南星桥村6·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启东市吕四港镇南星桥村“6·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3年09月02日

2019年6月28日9︰50左右,启东市吕四港镇南星桥村一仓库发生火灾,造成一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启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迅速组织力量做好现场处置,并查明原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启东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局、消防大队、总工会、吕四港镇人民政府并邀请监察委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勘察、调查、论证和分析。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场所基本情况

火灾发生场所位于启东市吕四港镇南星桥9组,为黄刚(男,36岁,住启东市汇龙镇明天广场11号楼2205室,联系电话13862870628)所有,占地面积4.2亩,共有4栋建筑(详见平面图),建筑面积约 1981平方米。其中建筑一为“L”型的单层彩钢瓦构筑物,面积约1231平方米,使用功能为储物仓库;建筑二为门卫室,面积约30平方米,单层砖混结构;建筑三为彩钢瓦建筑,面积约576平方米(其中南侧局部为面积约180平方米的二层砖混平台),使用功能为生产木胶水和储物仓库,二层砖混平台放置七个反应釜;建筑四为二层砖混结构,面积约144平方米,使用功能为生产汽油胶和储物仓库,内部放置四个反应釜。

二、火灾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9年6月28日7︰00左右,高建忠和杨静芳在建筑三内向反应釜投放物料,物料主要包括溶剂油(属于危险化学品,遇静电等易起火)、二甲苯、丙烯酯树脂、乙酸乙酯等。

9︰50左右,高建忠正在搬运上述原料,并向由东向西的第二个反应釜内投放部分原料后,再次搬运时发现反应釜起火,后火势由二楼蔓延到一楼,厂内人员立即赶来灭火,因火势较大,现场人员赶紧撤离现场,负责人黄刚在救火过程中被掉落的物体砸中头部受伤。

火灾发生后,启东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领应急、消防、公安、卫健、生态环境、吕四港镇等单位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开展相关救援工作。经消防人员全力扑救,11:10左右火势得到控制,12:00时许火被完全扑灭。

三、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造成一名人员受伤。

四、调查取证情况

(一)负责人黄刚基本情况。经查,黄刚名下有2家公司。其中南通东化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刚,位于启东市滨江精细化工园区;启东市皇嘉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嘉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为黄刚,注册地址为启东市吕四港镇吕复村35组,经营地址为启东市汇龙镇和平南路299号,经营范围为建筑装潢材料、橡胶制品、鞋面、鞋邦、鞋底、化工产品销售等。化工产品经营方式为批发(不带仓储)。

(二)火灾现场人员情况。发生火灾的场所共有员工11人,其中张玉冲和浦元新负责灌桶称重,高建忠和杨静芳负责投放原料,顾美英负责贴标签,丁维江、倪亚松和付凯负责开叉车,吴永富、吴海法负责装桶,吴文风负责内勤。

(三)现场勘察情况。整个厂区已全部过火烧毁。厂区东侧车间南北长36米,东西宽16米,呈长方形。底部为高1米砖墙,上部为彩钢结构,现已全部坍塌,车间内最南侧有七座反应釜残骸,反应釜互相贴邻已全部过火,表面锈蚀痕迹严重,向北侧倒塌。车间南侧为砖木结构二层楼房,东西长16米,南北宽9米,现整幢建筑已全部过火烧毁,仅余红砖残骸。厂区西侧“L”型彩钢棚(从北侧开始计算东西宽15米,南北长65米;从南侧计算东西长31米,东侧南北宽16米)已全部过火烧毁,区域内残留大量彩钢板及金属化工桶残骸。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加料作业时,溶剂油等物料通过导管从物料桶导入反应釜过程中产生静电,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 负责人黄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危化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在该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未按照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
  1. 吕四港镇南星桥村未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在历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中均未摸排出该着火仓库的相关情况,导致该仓库一直处于市镇村监管盲区。

3.吕四港镇对皇嘉公司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存在审查不严,违规办理等问题。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吕四港镇南星桥村“6·28”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黄刚,在发生火灾的场所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危化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未按照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追责问责的人员

1.吕四港镇南星桥村相关人员

(1)陈卫,吕四港镇南星桥村党总支书记,未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在历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中均未摸排出该着火场所的相关情况,导致该场所一直处于市镇村监管盲区,涉嫌违反工作纪律,作为该村安全生产的总负责,负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予以职务调整。

(2)沈爱平,时任吕四港镇南星桥村党总支副书记,现巴西村党总支书记,2014—2017年分管村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未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在历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中均未摸排出该场所的相关情况,导致该场所一直处于市镇村监管盲区,涉嫌违反工作纪律,负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陆帅,吕四港镇南星桥村经济合作社副社长,2018—2019年分管村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在历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中均未摸排出该着火场所的相关情况,导致该场所一直处于市镇村监管盲区,涉嫌违反工作纪律,负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吕四港镇安监(局)所负责人及镇分管领导

(1)曹永新,时任吕四港镇安监所所长,现任吕四港镇经济发展与改革工作局工作人员,就皇嘉公司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存在审查不严,违规办理的问题,负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黄裕星,时任吕四港镇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现任吕四港镇副主任科员,就皇嘉公司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存在审查不严的问题,负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予以诫勉谈话。

(3)卢玉明,时任吕四港镇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书记,现任吕四港镇主任科员,就皇嘉公司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存在审查不严的问题,负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予以诫勉谈话。

(三)对非法场所的处理意见

鉴于该场所未取得相关证照,建议予以取缔。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 吕四港镇南星桥村应充分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充分发挥村居安全网格员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等工作,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发现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应及时上报。同时,要积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1. 吕四港镇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吕四港镇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管理,督促所属村、社区加大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检查力度;镇相关职能部门发现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同时要严格行政审批许可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1. 启东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公安部门要依法加大对非法储存危险品的查处力度,督促基层派出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大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消防监管工作,组织、督促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力度,督促镇、园区和相关部门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的排查治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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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81 | 2019_大岭山镇10.18_10·18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9年10月18日12时40分许,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村龟地二街7号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900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21日依法成立了由大岭山镇监察室、应急管理分局、消防大队、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公安分局、总工会、住建局、城管分局、供电分局、杨屋派出所、颜屋村委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大岭山镇“10·1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检测鉴定,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TQMKXR,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村龟地二街7号A栋,法定代表人:揭士业,成立日期:2018年06月08日,经营范围:加工、生产、销售:家具、办公家具、办公椅、家居用品;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 第 1 页 共 16 页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起火建筑概况

起火建筑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村龟地二街7号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该建筑建于2001年,为一栋三层,占地面积约7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100平方米,设有三条疏散楼梯。整栋建筑坐西南朝东北,西北为多层钢架结构厂房,西南、东北、东南均为多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与西北面钢架结构厂房贴邻相建,与西南面多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贴邻相建,与东北、东南面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间距为5米。该建筑属于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所使用,建筑首层分为2个独立区域,东南侧为公路,西北侧为深圳市众森家具有限公司、西南侧为东莞市宏昕模具钢材有限公司,2个独立安全出口,面向东北和东南方向。首层的夹层为仓库、裁剪车间,二层为展厅、办公室及组装车间,三层为铁架仓库。起火区域为建筑首层的夹层仓库。 图1 10·18火灾现场方位图 第 2 页 共 16 页 图2 起火建筑一层平面图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卢仕芳,男,汉族,1981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1198102035970,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义容镇汀村村委会禾坝3号,现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楼岗社区前进公社3栋17C1,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卢仕芳为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监事、股东,实际为该公司经理、股东,占公司50%的股份,是公司的实际管理人和主要负责人。

揭士业,男,汉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610305718,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长山镇南塘村3号,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揭士业为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占公司25%的股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黄祖宗,男,汉族,1981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10703181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下山祖村61号,为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股东,占公司25%的股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肖建平,男,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7011090038,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斑樟湖路19 第 3 页 共 16 页 号 A栋702房,现住址:东莞市大岭山镇中惠沁林山庄4栋C-402,为颜屋村龟地二街7号厂房的房东。 5.刘纯聪(死者),男,汉族,1974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7197408123438,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蓝山县洪观乡坦头村7组。刘纯聪从房东肖建平处承接了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的防火墙整改工程,双方未签订相关合同,口头约定砌墙的价格是100元/平方米,工程结束后结算工钱。砌墙的地方包括:在一楼车间砌一面实体墙将两个不同作业区域分隔、在二楼车间通往楼梯口的位置增设防火墙以及在三楼靠近龟地二街窗口处砌一个面积约15平方米的三面实体墙房间用做消防逃生空间。

(四)现场勘验及痕迹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大岭山消防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并提取现场熔痕经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了该起火灾事故的起火部位和起火点。

1.起火部位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为位于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首层的夹层仓库内,主要依据如下: (1)证人证言:据当事人陈玉梅、黄丽燕、黄燕丽等人反映,东莞市台智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监控录像,看到是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首层的夹层仓库内先着火的。 (2)现场烧损情况:①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首层的夹层仓库区域烧损痕迹严重,呈西南重东北轻,东南重西北轻。②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内开模车间有部分物品过火,有明显的烟熏痕迹;③首层的夹层仓库内海绵及皮料全部过火,呈西南重东北轻,东南重西北轻;④首层的夹层仓库坍塌铁皮内侧烧损重,外侧烧损轻。综合上述烧损痕 第 4 页 共 16 页 迹,说明“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首层的夹层仓库烧损最重,并以此为中心向四周递减。

2.起火点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点为首层的夹层仓库内(距西北侧墙约2米,距东北侧墙约9米)处。主要依据如下: (1)证人证言:据当事人陈玉梅、黄丽燕、黄燕丽等人反映,东莞市台智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监控录像,看到首层的夹层仓库内有火苗透过铁皮缝冒了出来。 (2)现场烧损情况:①首层的夹层铁皮烧损坍塌严重,距西北侧墙约2米,距东北侧墙约9米处烧损坍塌最重。②首层的夹层仓库内(距西北侧墙约2米,距东北侧墙约9米)烧损坍塌严重,呈西南重东北轻,东南重西北轻;综合上述烧损坍塌痕迹,说明首层的夹层仓库内(距西北侧墙约2米,距东北侧墙约9米)处烧损坍塌最重,并以此为中心向四周递减。 (3)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对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厂房首层10米处的进线口里面电线出现断痕、熔痕痕迹,并在厂房首层的夹层仓库东北往西南方向约9米,西北往东南方向约2米交汇附近进行勘察,发现电线熔痕。 (4)对首层进线口及首层的夹层仓库发现的电线熔痕、熔珠进行提取,经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厂房首层的夹层仓库电线为短路形成,证明该电熔痕处为起火点。 上述痕迹、物证鉴定等火灾痕迹证明,认定起火点位于首层的夹层仓库内(距西北侧墙约2米,距东北侧墙约9米)处。 第 5 页 共 16 页 图3 厂房首层的夹层起火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0月18日12时39分,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员工在厂区门口的饭堂吃饭,文员陈玉梅在二楼洗手池洗碗时,发现二楼厕所里面有很多烟,便向公司负责人卢仕芳报告。当时在二楼办公室的卢仕芳马上冲出办公室按了警铃并试图扑救,几名员工也过来帮忙,但因火势太大无法扑灭,卢仕芳等人撤退至厂房一楼外面。卢仕芳的妻子黄丽燕在12时40分拨打了119火警电话。随后卢仕芳在厂区前门清点公司人数,并疏散消防车道等待救援。东莞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大岭山、松山湖、大朗、虎门、长安消防大队共16辆消防车,55名消防员赶赴现场处置。12时45分到达现场,13时20分基本控制火势,14时30分进入清理残火阶段,15时45分明火被完全扑灭。事故发生前,泥水工刘纯聪在三楼砌墙,其工友龙周生在一楼铲沙子。厂房着火后,龙周生见刘纯聪未下来,想上去三楼叫他,但因浓烟无法进入。龙周生和附近围观人员见到泥水工刘纯聪在厂房三楼靠近主路的窗边出现,随后失联。当天21时左右,消防员在厂房三楼铁架仓库靠东北面距楼梯口大约2米处发现刘纯聪已死亡。 第 6 页 共 16 页

(二)应急救援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大岭山消防大队、大岭山公安分局、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颜屋村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各部门现场部署到位,未造成二次事故及群体事件。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善后处理

2019年10月20日,事故厂房房东肖建平、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经理卢仕芳、法定代表人揭士业与死者家属协商,积极做好相关善后处理工作,并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及时支付赔偿金约149.85万元,事故善后工作得到了妥善处理。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刘纯聪,男,45岁,湖南省蓝山县人,死亡原因为烧死。火灾烧损部分建筑、机械设备、家具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一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为4083869.89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反复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排除人为纵火、自燃、雷击引起火灾的可能性,认定该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首层的夹层仓库内(距西北侧墙约2米,距东北侧墙约9米)电线短路引燃周边可燃料(海绵等可燃 第 7 页 共 16 页 物)起火所致。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大岭山镇“10·18”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相关单位及人员履职情况

1.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

今年以来,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监管职能,严格落实管控措施,一方面,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巡查)全覆盖工作。2019年,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共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2345家次;查处事故隐患6531条;共发出巡查检查记录842份;共发出执法文书1811份,其中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43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7份;作 第 8 页 共 16 页 出行政处罚 35次,经济罚款383.66万元。此外,各村(社区)、实业发展总公司安全办共检查生产经营单位38714家次,查处各类安全隐患67164处,发出监督检查记录表13790份、复查意见书13087份,停产整顿872家。一方面,强化重点监管和专项执法。深刻吸取近期全国、省、市、镇发生的各类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前期治理的基础上,再次深入推进涉有限空间作业、粉尘涉爆企业、液氨制冷、锂电池制造、危险化学平监管等专项整治,并设立专项资金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委派专家协助开展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评估。其中,涉有限空间作业整治中,全镇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407家,已实现年度全覆盖检查,共整改事故隐患7077 项,发出执法检查文书3467份,责令限期整改889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1家,立案查处4 宗,行政罚款9.8万元。在粉尘涉爆企业整治中,检查粉尘涉爆企业2242家次,下达执法检查文书1631份,整改事故隐患4631项,作出行政处罚4宗,经济罚款9.3万元,责令停产整顿54家,提请关闭2家,完成十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企业数140家。通过持续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各个环节安全监管,对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一月一检”制度,重点盯防、动态跟进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指导规模缩减企业及时核销重大危险源登记。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继续实行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在重大节日前组织开展联合检查非法烟花爆竹的专项行动。2019年,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共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244家次,发出各类执法文书316份,发现隐患263项,开展烟花爆竹联合检查15次,收缴非法烟花爆竹约1123公斤,查处非法危险化学品行为6起,暂扣危化品约10.43吨,罚款4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7313万元。 第 9 页 共 16 页 2019年9月29日,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巡查五组制定《现场巡查方案》,并对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未能提供宣传栏告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未能提供安全生产投入台账;3、未能提供层层签订的安全责任书;4、未能提供应急救援演练记录;5、未能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6、生产车间应急灯和紧急疏散标志不足;7、生产车间电箱下堆放杂物;8、喷胶岗位未设置防爆灯;9、木工车间安全出口不足;10、二楼海绵仓库传送口未设置安全护栏等10项隐患。巡查人员当场下发《大岭山镇安全生产巡查文书》,责令其2019年10月10日前整改完毕。2019年10月15日,巡查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上述10条隐患已完成整改,并发出复查文书。 综上,未发现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2.大岭山城管分局

2019年,大岭山城管分局严格按照市、镇两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及相关文件部署和要求,结合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工作的要求,落实管控措施,遏制违法建筑,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一是加大拆违力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组建快速拆除队伍,提高打击力度;从城管及村抽调人员设立片区执法队伍,增强一线巡查力量;聘请专业电工,专门与供电对接负责拆除电表断电工作,有力推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扎实、稳妥、高效开展。全年共拆除各类违法建筑136宗、面积达9.66万平方米,坚决遏制新增违建;强化停控建筑的安全监管,拆除隐患排栅38宗、拆除面积2.39万平方米,有效消除安全隐患。二是加大整治力度。强化日常巡查防控力度,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通过采取送达停工通知书、扣押施工工具及建筑材料、断电断水、封锁楼梯房等 第 10 页 共 16 页 措施,增强管控效力;对偷抢建行为,由专业拆迁队伍实施拆除模板、铁柱以及施工电梯等设备,强压违建的势头。 2019年度,通过拆除模板、脚手架245处,拆除面积3.33万平方米;拆除柱铁125处982根;拆除施工电梯115台;拆除简易设备36台;拆除电表361个、拆除水表74个;扣押施工工具641宗次等,强化整治力度。三是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切实按照《东莞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的要求,一旦发现新增在建违法建设行为,及时采取停水、停电等有效停工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镇“两违办”开展联合拆除行动,有效运作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大力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切实落实“零增长”的要求,2019年度共实施联合执法27次。 2019年9月30日、10月12日,大岭山城管分局根据《关于对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执法整治的函》(岭安办函[2019]20号)的要求,到达现场调查,发现建筑物之间的通道上搭有铁皮棚一处,占地面积约120平方米、搭建面积约120平方米。由于当事人在场未能提供有关报建手续,且搭建在建筑物之间的通道上,城管分局执法人员现场督促其自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10月14日再次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自行拆除了该通道上的铁皮棚。 综上,未发现大岭山城管分局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3.大岭山住房规划建设分局

2019年,大岭山住房规划建设分局强化源头监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立“包工头”备案制度、工地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突出对大型施工机械伤害、高大支模、深基坑和高空施工的监控管理;全面实行施工安全标准化监督,促进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强化“三防”预警和排查措施,落实危险源点监控管理;深入开展建 第 11 页 共 16 页 筑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巡查效果,落实专人专责巡查,实现监管范围全覆盖;强化整治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对发现的违建行为,及时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强化拆违力度,对新增违建及时联合城管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等“两违”单位开展联合拆除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涉及建筑施工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目前我镇在建民房工程约 1900宗,总建筑面积约140万平方米。全镇在建工程共76宗,其中受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23宗,总建筑面积约150万平方米。备案管理工程(镇内报备)53宗,公建项目32宗,政府工程19宗,拆除工程2宗,总建筑面积约78万平方米。2019年,共检查各类在建工程368项次,分别对86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61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发出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对18项工程的监理单位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省安全生产动态扣分45分,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市信用管理不良行为扣分258分;巡查在建民房31万栋次,签发文书1586份;拆除各类违法建筑136宗、拆除面积约9.66万平方米。 2019年10月10日,大岭山住房规划建设分局根据《关于对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执法整治的函》(岭安办函[2019]20号)的要求,立即到达现场勘查,发现该企业目前使用的厂房为屋主在原有旧建筑物上加建及在原有建筑物之间空地搭建的钢结构建筑物。该建筑物未办理报建手续,无任何施工质量保证资料,属于违法搭建建筑物,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且消防疏散通道不畅顺,存在消防隐患。对此,大岭山住房规划建设分局对建筑物使用方发出《建筑物使用安全隐患通知书》,要求建筑物使用方立即停止该建筑物的使用,并限期将整改情况报告该局。 第 12 页 共 16 页 综上,未发现大岭山住房规划建设分局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4.大岭山镇颜屋村

2019年,大岭山镇颜屋村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开展有限空间专项整治行动,发现问题隐患数量149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家;开展金属粉尘防爆专项整治行动,发现问题隐患数量275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5家;开展“迎国庆、防风险、保稳定”百日攻坚大行动,排查生产经营单位512家次,“回头看”生产经营单位98家次,排查事故隐患1104项,发出安全生产检查文书274份,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3家;开展烟花爆竹综治工作,检查233家次,查找烟花爆竹安全隐患及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开展“用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整治行动次,排查使用门户515家次,拆除收缴直排式热水器92台,排查了5家次销售单位。2019年,颜屋村对辖区内所有企业进行每季度全覆盖检查,共计检查企业和小作坊1449家次,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小作坊共67家,查处事故隐患3278处,发出巡查记录721份,整改复查意见书728份。期间,对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的监管达到每季度至少一次。 综上,未发现大岭山镇颜屋村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况。

5. 第六督导巡查组

2019年9月6日,大岭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了《大岭山镇火灾隐患大整治百日行动方案》(岭消安委〔2019〕16号),方案明确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分成六个督导巡查组,对辖区工业园区、分租式厂房、劳动密集型企业(含家具企业)的消防安全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2019年9月30日,第六督导巡查组对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 第 13 页 共 16 页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 1、车间通向疏散楼梯门口未设置防火门;2、消防系统未由有资质的维保公司定期进行维护保养;3、消火栓系统存在损害、缺失;4、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作;5、车间、疏散楼梯设置灭火器数量不充足;6、存在违规搭建情况;7、违规搭建占用疏散楼梯天面逃生口,占用疏散楼梯一楼室外逃生口;8、车间与车间需要实体墙分隔;9、煤气瓶存量过多;10、一楼木工车间只有一个安全出口;11、切棉车间需安装防爆灯;12、没有消防控制箱等隐患,并对该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2019年10月15日前落实整改。 2019年10月15日,第六督导巡查组对该公司进行复查,经复查,该企业按《大岭山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和《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对整改项目已完成整改(其中:楼顶违章搭建正在整改中)。并对该企业发出《复查意见书》。 综上,未发现第六督导巡查组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未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1,未保证仓库与厂房的防火防烟分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厂房首层的夹层仓库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 14 页 共 16 页 放大量可燃料(海绵等),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

7. 卢仕芳

作为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卢仕芳已组织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组织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综上,未发现卢仕芳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大岭山镇“10·18”一般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3。

(二)其它建议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存在民事法律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15 页 共 16 页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一)继续深入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以“三合一”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尤其是工厂企业等物资相对集中的场所为重点,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突出检查这些场所的电源管理,安全疏散通道及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以及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于存在问题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二)加强工厂企业场所消防隐患整治,清查建筑违规搭建情况。工厂企业场所内违规搭建在火灾发生时容易造成亡人,必须对违规建筑进行整治,清查建筑违规搭建行动绝不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形成建筑管理的长效机制,督促责任落实。各村(社区)要督促经营者签订消防安全保证书,并加强社会面消防案例管理工作。

(三)做好工厂企业电气火灾的预防工作。工厂企业火灾多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预防工厂企业电气火灾,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安装、使用防火开关和各种有强制认证的合格配电设备及产品,严格按设计负荷用电。要督促工厂企业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消防安全。

(四)加大消防宣传培训力度,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自救能力。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免费播放、刊登消防宣传公益性广告,同时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科普、普法、就业培训工作内容,加大消防宣传培训力度,使消防安全宣传培训覆盖到各行各业,使广大企业主牢固树立消防安全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自我培训,使广大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得到切实提高,牢固掌握防火、灭火、逃生的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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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82 | 2019_大岭山镇10.1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大岭山镇“10.1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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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热电厂仓库“2.…

长安镇“4·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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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岭山镇“10·1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0月18日12时40分许,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村龟地二街7号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900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21日依法成立了由大岭山镇监察室、应急管理分局、消防大队、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公安分局、总工会、住建局、城管分局、供电分局、杨屋派出所、颜屋村委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大岭山镇“10·1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检测鉴定,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TQMKXR,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村龟地二街7号A栋,法定代表人:揭士业,成立日期:2018年06月08日,经营范围:加工、生产、销售:家具、办公家具、办公椅、家居用品;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 第 1 页 共 16 页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起火建筑概况

起火建筑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村龟地二街7号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该建筑建于2001年,为一栋三层,占地面积约7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100平方米,设有三条疏散楼梯。整栋建筑坐西南朝东北,西北为多层钢架结构厂房,西南、东北、东南均为多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与西北面钢架结构厂房贴邻相建,与西南面多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贴邻相建,与东北、东南面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间距为5米。该建筑属于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所使用,建筑首层分为2个独立区域,东南侧为公路,西北侧为深圳市众森家具有限公司、西南侧为东莞市宏昕模具钢材有限公司,2个独立安全出口,面向东北和东南方向。首层的夹层为仓库、裁剪车间,二层为展厅、办公室及组装车间,三层为铁架仓库。起火区域为建筑首层的夹层仓库。 图1 10·18火灾现场方位图 第 2 页 共 16 页 图2 起火建筑一层平面图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卢仕芳,男,汉族,1981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1198102035970,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义容镇汀村村委会禾坝3号,现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楼岗社区前进公社3栋17C1,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卢仕芳为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监事、股东,实际为该公司经理、股东,占公司50%的股份,是公司的实际管理人和主要负责人。

揭士业,男,汉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610305718,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长山镇南塘村3号,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揭士业为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占公司25%的股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黄祖宗,男,汉族,1981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10703181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下山祖村61号,为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股东,占公司25%的股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肖建平,男,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7011090038,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斑樟湖路19 第 3 页 共 16 页 号 A栋702房,现住址:东莞市大岭山镇中惠沁林山庄4栋C-402,为颜屋村龟地二街7号厂房的房东。 5.刘纯聪(死者),男,汉族,1974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7197408123438,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蓝山县洪观乡坦头村7组。刘纯聪从房东肖建平处承接了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的防火墙整改工程,双方未签订相关合同,口头约定砌墙的价格是100元/平方米,工程结束后结算工钱。砌墙的地方包括:在一楼车间砌一面实体墙将两个不同作业区域分隔、在二楼车间通往楼梯口的位置增设防火墙以及在三楼靠近龟地二街窗口处砌一个面积约15平方米的三面实体墙房间用做消防逃生空间。

(四)现场勘验及痕迹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大岭山消防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并提取现场熔痕经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了该起火灾事故的起火部位和起火点。

1.起火部位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为位于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首层的夹层仓库内,主要依据如下: (1)证人证言:据当事人陈玉梅、黄丽燕、黄燕丽等人反映,东莞市台智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监控录像,看到是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首层的夹层仓库内先着火的。 (2)现场烧损情况:①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首层的夹层仓库区域烧损痕迹严重,呈西南重东北轻,东南重西北轻。②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内开模车间有部分物品过火,有明显的烟熏痕迹;③首层的夹层仓库内海绵及皮料全部过火,呈西南重东北轻,东南重西北轻;④首层的夹层仓库坍塌铁皮内侧烧损重,外侧烧损轻。综合上述烧损痕 第 4 页 共 16 页 迹,说明“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首层的夹层仓库烧损最重,并以此为中心向四周递减。

2.起火点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点为首层的夹层仓库内(距西北侧墙约2米,距东北侧墙约9米)处。主要依据如下: (1)证人证言:据当事人陈玉梅、黄丽燕、黄燕丽等人反映,东莞市台智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监控录像,看到首层的夹层仓库内有火苗透过铁皮缝冒了出来。 (2)现场烧损情况:①首层的夹层铁皮烧损坍塌严重,距西北侧墙约2米,距东北侧墙约9米处烧损坍塌最重。②首层的夹层仓库内(距西北侧墙约2米,距东北侧墙约9米)烧损坍塌严重,呈西南重东北轻,东南重西北轻;综合上述烧损坍塌痕迹,说明首层的夹层仓库内(距西北侧墙约2米,距东北侧墙约9米)处烧损坍塌最重,并以此为中心向四周递减。 (3)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对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厂房首层10米处的进线口里面电线出现断痕、熔痕痕迹,并在厂房首层的夹层仓库东北往西南方向约9米,西北往东南方向约2米交汇附近进行勘察,发现电线熔痕。 (4)对首层进线口及首层的夹层仓库发现的电线熔痕、熔珠进行提取,经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厂房首层的夹层仓库电线为短路形成,证明该电熔痕处为起火点。 上述痕迹、物证鉴定等火灾痕迹证明,认定起火点位于首层的夹层仓库内(距西北侧墙约2米,距东北侧墙约9米)处。 第 5 页 共 16 页 图3 厂房首层的夹层起火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0月18日12时39分,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员工在厂区门口的饭堂吃饭,文员陈玉梅在二楼洗手池洗碗时,发现二楼厕所里面有很多烟,便向公司负责人卢仕芳报告。当时在二楼办公室的卢仕芳马上冲出办公室按了警铃并试图扑救,几名员工也过来帮忙,但因火势太大无法扑灭,卢仕芳等人撤退至厂房一楼外面。卢仕芳的妻子黄丽燕在12时40分拨打了119火警电话。随后卢仕芳在厂区前门清点公司人数,并疏散消防车道等待救援。东莞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大岭山、松山湖、大朗、虎门、长安消防大队共16辆消防车,55名消防员赶赴现场处置。12时45分到达现场,13时20分基本控制火势,14时30分进入清理残火阶段,15时45分明火被完全扑灭。事故发生前,泥水工刘纯聪在三楼砌墙,其工友龙周生在一楼铲沙子。厂房着火后,龙周生见刘纯聪未下来,想上去三楼叫他,但因浓烟无法进入。龙周生和附近围观人员见到泥水工刘纯聪在厂房三楼靠近主路的窗边出现,随后失联。当天21时左右,消防员在厂房三楼铁架仓库靠东北面距楼梯口大约2米处发现刘纯聪已死亡。 第 6 页 共 16 页

(二)应急救援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大岭山消防大队、大岭山公安分局、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颜屋村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各部门现场部署到位,未造成二次事故及群体事件。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善后处理

2019年10月20日,事故厂房房东肖建平、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经理卢仕芳、法定代表人揭士业与死者家属协商,积极做好相关善后处理工作,并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及时支付赔偿金约149.85万元,事故善后工作得到了妥善处理。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刘纯聪,男,45岁,湖南省蓝山县人,死亡原因为烧死。火灾烧损部分建筑、机械设备、家具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一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为4083869.89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反复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排除人为纵火、自燃、雷击引起火灾的可能性,认定该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首层的夹层仓库内(距西北侧墙约2米,距东北侧墙约9米)电线短路引燃周边可燃料(海绵等可燃 第 7 页 共 16 页 物)起火所致。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大岭山镇“10·18”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相关单位及人员履职情况

1.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

今年以来,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监管职能,严格落实管控措施,一方面,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巡查)全覆盖工作。2019年,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共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2345家次;查处事故隐患6531条;共发出巡查检查记录842份;共发出执法文书1811份,其中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43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7份;作 第 8 页 共 16 页 出行政处罚 35次,经济罚款383.66万元。此外,各村(社区)、实业发展总公司安全办共检查生产经营单位38714家次,查处各类安全隐患67164处,发出监督检查记录表13790份、复查意见书13087份,停产整顿872家。一方面,强化重点监管和专项执法。深刻吸取近期全国、省、市、镇发生的各类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前期治理的基础上,再次深入推进涉有限空间作业、粉尘涉爆企业、液氨制冷、锂电池制造、危险化学平监管等专项整治,并设立专项资金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委派专家协助开展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评估。其中,涉有限空间作业整治中,全镇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407家,已实现年度全覆盖检查,共整改事故隐患7077 项,发出执法检查文书3467份,责令限期整改889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1家,立案查处4 宗,行政罚款9.8万元。在粉尘涉爆企业整治中,检查粉尘涉爆企业2242家次,下达执法检查文书1631份,整改事故隐患4631项,作出行政处罚4宗,经济罚款9.3万元,责令停产整顿54家,提请关闭2家,完成十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企业数140家。通过持续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各个环节安全监管,对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一月一检”制度,重点盯防、动态跟进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指导规模缩减企业及时核销重大危险源登记。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继续实行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在重大节日前组织开展联合检查非法烟花爆竹的专项行动。2019年,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共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244家次,发出各类执法文书316份,发现隐患263项,开展烟花爆竹联合检查15次,收缴非法烟花爆竹约1123公斤,查处非法危险化学品行为6起,暂扣危化品约10.43吨,罚款4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7313万元。 第 9 页 共 16 页 2019年9月29日,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巡查五组制定《现场巡查方案》,并对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未能提供宣传栏告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未能提供安全生产投入台账;3、未能提供层层签订的安全责任书;4、未能提供应急救援演练记录;5、未能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6、生产车间应急灯和紧急疏散标志不足;7、生产车间电箱下堆放杂物;8、喷胶岗位未设置防爆灯;9、木工车间安全出口不足;10、二楼海绵仓库传送口未设置安全护栏等10项隐患。巡查人员当场下发《大岭山镇安全生产巡查文书》,责令其2019年10月10日前整改完毕。2019年10月15日,巡查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上述10条隐患已完成整改,并发出复查文书。 综上,未发现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2.大岭山城管分局

2019年,大岭山城管分局严格按照市、镇两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及相关文件部署和要求,结合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工作的要求,落实管控措施,遏制违法建筑,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一是加大拆违力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组建快速拆除队伍,提高打击力度;从城管及村抽调人员设立片区执法队伍,增强一线巡查力量;聘请专业电工,专门与供电对接负责拆除电表断电工作,有力推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扎实、稳妥、高效开展。全年共拆除各类违法建筑136宗、面积达9.66万平方米,坚决遏制新增违建;强化停控建筑的安全监管,拆除隐患排栅38宗、拆除面积2.39万平方米,有效消除安全隐患。二是加大整治力度。强化日常巡查防控力度,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通过采取送达停工通知书、扣押施工工具及建筑材料、断电断水、封锁楼梯房等 第 10 页 共 16 页 措施,增强管控效力;对偷抢建行为,由专业拆迁队伍实施拆除模板、铁柱以及施工电梯等设备,强压违建的势头。 2019年度,通过拆除模板、脚手架245处,拆除面积3.33万平方米;拆除柱铁125处982根;拆除施工电梯115台;拆除简易设备36台;拆除电表361个、拆除水表74个;扣押施工工具641宗次等,强化整治力度。三是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切实按照《东莞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的要求,一旦发现新增在建违法建设行为,及时采取停水、停电等有效停工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镇“两违办”开展联合拆除行动,有效运作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大力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切实落实“零增长”的要求,2019年度共实施联合执法27次。 2019年9月30日、10月12日,大岭山城管分局根据《关于对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执法整治的函》(岭安办函[2019]20号)的要求,到达现场调查,发现建筑物之间的通道上搭有铁皮棚一处,占地面积约120平方米、搭建面积约120平方米。由于当事人在场未能提供有关报建手续,且搭建在建筑物之间的通道上,城管分局执法人员现场督促其自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10月14日再次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自行拆除了该通道上的铁皮棚。 综上,未发现大岭山城管分局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3.大岭山住房规划建设分局

2019年,大岭山住房规划建设分局强化源头监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立“包工头”备案制度、工地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突出对大型施工机械伤害、高大支模、深基坑和高空施工的监控管理;全面实行施工安全标准化监督,促进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强化“三防”预警和排查措施,落实危险源点监控管理;深入开展建 第 11 页 共 16 页 筑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巡查效果,落实专人专责巡查,实现监管范围全覆盖;强化整治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对发现的违建行为,及时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强化拆违力度,对新增违建及时联合城管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等“两违”单位开展联合拆除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涉及建筑施工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目前我镇在建民房工程约 1900宗,总建筑面积约140万平方米。全镇在建工程共76宗,其中受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23宗,总建筑面积约150万平方米。备案管理工程(镇内报备)53宗,公建项目32宗,政府工程19宗,拆除工程2宗,总建筑面积约78万平方米。2019年,共检查各类在建工程368项次,分别对86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61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发出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对18项工程的监理单位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省安全生产动态扣分45分,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市信用管理不良行为扣分258分;巡查在建民房31万栋次,签发文书1586份;拆除各类违法建筑136宗、拆除面积约9.66万平方米。 2019年10月10日,大岭山住房规划建设分局根据《关于对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执法整治的函》(岭安办函[2019]20号)的要求,立即到达现场勘查,发现该企业目前使用的厂房为屋主在原有旧建筑物上加建及在原有建筑物之间空地搭建的钢结构建筑物。该建筑物未办理报建手续,无任何施工质量保证资料,属于违法搭建建筑物,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且消防疏散通道不畅顺,存在消防隐患。对此,大岭山住房规划建设分局对建筑物使用方发出《建筑物使用安全隐患通知书》,要求建筑物使用方立即停止该建筑物的使用,并限期将整改情况报告该局。 第 12 页 共 16 页 综上,未发现大岭山住房规划建设分局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4.大岭山镇颜屋村

2019年,大岭山镇颜屋村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开展有限空间专项整治行动,发现问题隐患数量149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家;开展金属粉尘防爆专项整治行动,发现问题隐患数量275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5家;开展“迎国庆、防风险、保稳定”百日攻坚大行动,排查生产经营单位512家次,“回头看”生产经营单位98家次,排查事故隐患1104项,发出安全生产检查文书274份,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3家;开展烟花爆竹综治工作,检查233家次,查找烟花爆竹安全隐患及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开展“用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整治行动次,排查使用门户515家次,拆除收缴直排式热水器92台,排查了5家次销售单位。2019年,颜屋村对辖区内所有企业进行每季度全覆盖检查,共计检查企业和小作坊1449家次,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小作坊共67家,查处事故隐患3278处,发出巡查记录721份,整改复查意见书728份。期间,对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的监管达到每季度至少一次。 综上,未发现大岭山镇颜屋村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况。

5. 第六督导巡查组

2019年9月6日,大岭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了《大岭山镇火灾隐患大整治百日行动方案》(岭消安委〔2019〕16号),方案明确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分成六个督导巡查组,对辖区工业园区、分租式厂房、劳动密集型企业(含家具企业)的消防安全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2019年9月30日,第六督导巡查组对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 第 13 页 共 16 页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 1、车间通向疏散楼梯门口未设置防火门;2、消防系统未由有资质的维保公司定期进行维护保养;3、消火栓系统存在损害、缺失;4、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作;5、车间、疏散楼梯设置灭火器数量不充足;6、存在违规搭建情况;7、违规搭建占用疏散楼梯天面逃生口,占用疏散楼梯一楼室外逃生口;8、车间与车间需要实体墙分隔;9、煤气瓶存量过多;10、一楼木工车间只有一个安全出口;11、切棉车间需安装防爆灯;12、没有消防控制箱等隐患,并对该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2019年10月15日前落实整改。 2019年10月15日,第六督导巡查组对该公司进行复查,经复查,该企业按《大岭山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和《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对整改项目已完成整改(其中:楼顶违章搭建正在整改中)。并对该企业发出《复查意见书》。 综上,未发现第六督导巡查组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未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1,未保证仓库与厂房的防火防烟分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厂房首层的夹层仓库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 14 页 共 16 页 放大量可燃料(海绵等),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

7. 卢仕芳

作为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卢仕芳已组织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组织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综上,未发现卢仕芳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大岭山镇“10·18”一般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东莞市维铂丽家具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3。

(二)其它建议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存在民事法律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15 页 共 16 页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一)继续深入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以“三合一”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尤其是工厂企业等物资相对集中的场所为重点,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突出检查这些场所的电源管理,安全疏散通道及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以及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于存在问题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二)加强工厂企业场所消防隐患整治,清查建筑违规搭建情况。工厂企业场所内违规搭建在火灾发生时容易造成亡人,必须对违规建筑进行整治,清查建筑违规搭建行动绝不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形成建筑管理的长效机制,督促责任落实。各村(社区)要督促经营者签订消防安全保证书,并加强社会面消防案例管理工作。

(三)做好工厂企业电气火灾的预防工作。工厂企业火灾多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预防工厂企业电气火灾,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安装、使用防火开关和各种有强制认证的合格配电设备及产品,严格按设计负荷用电。要督促工厂企业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消防安全。

(四)加大消防宣传培训力度,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自救能力。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免费播放、刊登消防宣传公益性广告,同时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科普、普法、就业培训工作内容,加大消防宣传培训力度,使消防安全宣传培训覆盖到各行各业,使广大企业主牢固树立消防安全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自我培训,使广大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得到切实提高,牢固掌握防火、灭火、逃生的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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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83 | 2019_大理市6·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大理市“6•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大理州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予公布。

大理州应急管理局

2019年8月6日

大理市“6·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6月11日6时4分许,大理镇银苍社区叶榆路北端十七幢4号杨庆云户房屋发生火灾,火灾造成6人死亡,烧损房屋装修、家具家电、电动自行车及电池、营业用家具设备等物品,过火面积约23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49244.66元。

事故发生后,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大理市和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全力做好工作,尽快查明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全面、深入开展大理古城消防安全存在问题排查整改工作,有效消除安全隐患,坚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大理古城安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大理州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大理市“6•11”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一)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6月11日6时4分许,位于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大理镇叶榆路十七幢4号建筑一层大理市建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内距南墙0.5m、距西门3.3m的南墙中柱货架底部旁的沃趣牌锂电池在充电过程中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火灾,导致该建筑内的6人因吸入有毒烟气窒息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9年6月11日6时7分28秒,大理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大理镇银苍社区叶榆路一处民房起火,有人员被困。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古城消防救援中队出动4车16人前往灭火救援,并于6时16分到达现场。经现场侦查,火势处于发展阶段,一、二层已完全燃烧,三层局部燃烧。古城消防救援中队立即展开火灾扑救,营救被困人员,6时23分火势得到控制,6时32分一层明火扑灭,6时40分明火全部被扑灭。经搜救,发现遇难者遗体6具,营救出被困人员4人。

火灾发生后,大理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余其能带领州政府办、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时赶到现场,组织火灾现场救援处置,并责成相关部门立即开展起火原因调查、火灾性质认定、死者善后、舆情应对、维护稳定等工作。大理州消防救援支队启动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应急预案,调集全州13名火灾调查技术骨干前往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派出专家组到现场进行指导。

(三)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发生时,该建筑内共有10人。李建华、梁艳华、李思雨住一层卧室,李柱伟、李雪梅、李一凡住三层主卧室,鲁凤祥住三层次卧室,李静媛、赵定刚、王建林住加盖层卧室。此次火灾导致梁艳华、李思雨、李柱伟、李雪梅、李一凡、鲁凤祥6人死亡,其余4人被救出,无人员受伤。

(四)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 185-2014)委托云南卓尔司法鉴定中心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167244.66元,人员死亡后所支出的费用182000元,直接经济损失349244.66元。

二、建筑基本情况

(一)建筑权属及结构

该建筑位于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大理镇银苍社区叶榆路北端十七幢4号,房屋所有权证于2007年4月19日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杨庆云,房屋状况登记为2层砖混结构住宅,登记建筑面积166.18平方米。杨庆云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对房屋进行了违法加盖。经现场勘验,该建筑为三层砖混结构房屋,三层局部及房屋顶部加盖简易房,实际面积约259.56平方米,东西朝向,面西而建,东、南、北侧毗邻民房建筑(东侧为民房,南侧为土八碗餐厅,北侧为旺来超市),西侧临叶榆路。

该建筑一层中部设有木龙骨石膏板隔墙,隔墙将整层房屋分为南、北两部分。南侧房屋为大理市建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约77平方米,分为电动自行车出租区、厨房区、卧室及卫生间。北侧房屋为大理市乐足推拿按摩店前台,约9平方米。二层整层为乐足推拿按摩店足疗按摩用房,分一厅三室,约76.2平方米。三层为出租住宿区,分一厅二室,约66.3平方米。三层顶部局部加盖层,使用彩钢瓦简易搭建,为出租住宿区,约30.6平方米。建筑中部一至三层设有1部敞开式楼梯,楼梯顶部设置全封闭玻璃采光顶,楼梯不能通屋面,三层至顶部加盖层设置一把外置简易钢质楼梯。该建筑二层、三层、三层顶部加盖简易房,仅在一层大理市乐足推拿按摩店前台设有一个安全出口供人员出入。

(二)建筑租赁及经营情况

2015年,杨庆云将该建筑一层北侧房间出租给李柱伟经营旅游商品。2016年,杨庆云将该建筑整体出租给李柱伟,李柱伟将一至二层用于经营餐饮,三层和加盖层用于自家和员工居住。

2018年10月,李柱伟的妻子李雪梅将一层南侧一间租给其兄李建华经营大理市建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该部于2016年8月29日完成个体工商户登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532901600465267),经营者为李建华,经营范围为代售旅游景区门票、旅游信息咨询、旅游电动车租赁服务。赵定刚为合伙人。

2019年5月1日李柱伟的妻子李雪梅将一层北侧一间和二层整体租给孔广芬经营大理市乐足推拿按摩店。该店于2019年5月21日完成个体工商户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01MA6NTAEL5A),经营者为孔广芬,经营范围为足浴、体外按摩服务。

(三)该建筑内部平面布置情况

1. 一层分为两间。

北侧一间为孔广芬经营的“一桶水足疗按摩”门面(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大理市乐足推拿按摩店),屋内放置一辆电动自行车、沙发和接待柜台。

南侧一间为李建华经营的大理市建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屋内放置展示柜、18辆电动自行车、24块车用电池,电动自行车品牌分别为沃趣、轻捷、安尔达、奇蕾4个品牌,电池分别为沃趣、轻捷、安尔达、超威、新立源、奇蕾等6个品牌。天井内有保鲜柜、洗菜台、灶台、柜子等厨房物品。李建华卧室放置有高低床、双人床、柜子。一层通向二层的楼梯间,楼梯下方放置储物柜。

二层。使用功能为大理市乐足推拿按摩店休息厅、按摩房及配套用房。北侧有一窗户通向天井,二层通向三层楼梯间,顶部采用钢化玻璃顶密封,无通风窗口。

三层。分一厅二室一卫,使用功能为卧室、卫生间、客厅及走道,客厅的东墙、南墙、走道的外墙上均开设玻璃窗,并与天井相连,通往三层局部加盖简易房的楼梯位于走道外墙上,为一把钢质楼梯。

三层顶部加盖简易房。彩钢板建筑,一室,使用功能为住宿,墙面由彩钢板和玻璃构成。

三、火灾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大理市建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内南墙中柱处货架底部旁的锂电池在充电过程中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气致人死亡。

(二)间接原因

大理市建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是没有完善的建筑分隔设施的“三合一”场所,存放大量具有火灾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及电池,该服务部同时对多个锂电池和多辆电动自行车进行长时间充电,未采取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

该建筑违建、违规装修。该建筑原为2层的砖混住宅,经产权人加盖,转租人、经营者装修、改造后,造成大量隐患。一是部分装修装饰耐火等级低,不具备阻燃防烟隔热条件。楼梯南侧与一层分割的隔墙采用木龙骨进行装修装饰,且隔墙未封至顶部;三层局部及顶部加盖层,建筑材料为彩钢板。二是排烟条件差。建筑东侧天井中部设有遮阳伞;二层、三层原露台被改造为封闭厅室;中部楼梯设置全封闭玻璃采光顶。三是疏散条件差。仅设有1部宽90厘米的敞开式疏散楼梯间,楼梯不能通屋面,建筑仅在一层西侧设置出口,外墙窗户设置铁栅栏。

违规销售与电动自行车标准不相匹配的蓄电池、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2019年4月15日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后,大理州有关部门明确禁止销售老标准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和电池。大理市建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的电动自行车均为车架和电池分别购买,购买时由大理市祖丹电动车经营部、大理浩宇电动车有限公司、大理市子昊电动车经营部分别临时组装,组装后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电压和容量高于国家标准。其中两辆电动自行车由李建华要求大理市祖丹电动车经营部将原装铅酸电池电动车改装为锂电池电动车。

该建筑违规出租、转租。该建筑使用功能为住宅,产权人杨庆云出租给李柱伟作经营使用,李柱伟之妻李雪梅又将一层、二层分别转租给孔广芬、李建华开展经营活动,未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查,对痕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技术分析、调查取证及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认定大理市“6•11”较大火灾是一起在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过程中引发的责任事故。

四、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一)大理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大理市人民政府:根据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部署,结合大理市实际,进一步细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推进工作落实,但该专项整治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整治难度大,在具体的工作落实中仍然存在跟踪问效不到位,工作存在盲点等问题。

大理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大理市内的消防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和行业协会开展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大理镇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力度不够,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查处违建、违规装修、违规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等违规行为的力度不够。

大理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进行监督抽查;对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消防队伍及公安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2019年5月24日,大理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召开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会议上通报了大理镇2019年1至5月电动车火灾事故情况,并对下步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古城消防救援中队隶属于大理市消防救援大队,为二级普通消防站,根据《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第2.0.2条及《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有关规定,该中队主要承担火灾扑救和一般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任务,不具备行政执法及行政审批权,不承担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大理镇政府的工作部署,该中队于2018年12月23日起,组织开展核心区专项“六熟悉”回头看和演练工作,对2018年11月23日上报度假区管委会的消火栓排查情况报告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逐一核查,组织制定了老旧小区灭火救援预案。

大理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和“九小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大理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于2018年6月25日制定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并按方案开展工作。2019年继续按州市相关部署开展此项工作,每月对辖区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发现火灾隐患。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有关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有关产品销售市场和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有关产品或者生产、销售拼装、擅自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16年以来,共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3次,检查非机动车租赁行业经营户数373户,电动车销售户58户,督促证照办理79户,责令整改39户。但在大理古城部分电动自行车销售及维修点仍在销售与电动自行车标准不相匹配的蓄电池。

(二)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

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2018年6月13日,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印发《大理古城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方案》部署在2018年7月11日前拆除经营场所内搭建违章建筑、彩钢板临时建筑形成的“三合一”场所,但事发时仍存在违章建筑未被拆除;未按《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暨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09号)部署对城中村出租房排查检查情况进行排查登记,落实工作不力。

大理镇人民政府:2019年5月27日,大理镇人民政府组织大理市古城保护局、大理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银苍社区等单位对古城电动自行车租赁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登记。大理市建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的《大理古城电动自行车租赁场所消防安全登记卡》中存在“经营区与居住区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标准,未进行防火分隔”的问题,但未责令整改;未按《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暨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09号)部署对城中村出租房排查检查情况进行排查登记,落实工作不力;对末端(村居委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的问题指导不力。

大理市古城保护局:为了规范古城内经营市场,对古城内符合条件的经营商户发放《风景名胜区大理古城准营证》。大理市建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的《风景名胜区大理古城准营证》于2016年8月29日申领,2018年8月29日到期。2019年3月18日,大理市古城保护局对大理市建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进行换证检审催办,截至事故发生时,该服务部未进行换证;大理市古城保护局对古城内的经营商户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有检查记录。2019年4月3日,大理市古城保护局就大理市建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存在“三合一”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但未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称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网格化服务管理的要求,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及时纠正违法建设行为。但相关部门未及时发现、纠正该建筑违法建设行为。

大理镇银苍社区:根据《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大理镇银苍社区于2018年8月28日对辖区内电动车出租店开展防火安全检查;2018年12月14日组织开展“大理镇银苍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培训会暨消防演练”;2019年3月28日组织召开“大理镇银苍社区消防安全春季培训会”;2019年5月27日,参加大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的消防安全联合检查。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相关责任人

李建华,男,大理市建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经营者。违反《消防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居住场所储存、经营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同时对多个蓄电池、多辆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易引发火灾的危险性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违规要求大理市祖丹电动车经营部为其改装电动自行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已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赵定刚,男,大理市建华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部合伙人。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消防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参与在居住场所储存、经营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同时对多个蓄电池、多辆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易引发火灾的危险性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已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杨庆云,女,该建筑产权人。对已建成房屋违规进行改造和加盖,形成安全隐患。违反《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租给李柱伟从事经营活动,已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吴元帮,男,大理市浩宇电动车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沃趣牌锂电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场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孔广芬,女,乐足推拿按摩店经营者。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六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经营场所,未采取有效的建筑分隔,致使火灾蔓延速度加快,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消防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李雪梅,女,该建筑转租人,违反《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转租给孔广芬和李建华从事经营活动,对出租后的房屋未充分履行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因李雪梅已在事故中死亡,不追究其责任。

(二)属地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

大理市人民政府。责成其向大理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大理州人民政府约谈大理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责成其向大理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大理市人民政府约谈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及其相关部门。

9. 大理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责成其向大理州消防安全委员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国家公职人员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此次事故暴露出的消防安全隐患,主动履职,住建、文旅、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落实建设、准入、销售等环节的源头管控措施,督促单位、场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乡镇(街道)要切实落实工作部署,进一步把工作落在实处,杜绝末端管控不落实的问题。

(二)狠抓消防安全隐患治理

一是州、县(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统筹协调、检查指导、督办督查等职能,结合当前火灾形势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分析查找制约工作的“瓶颈”问题,从严督导检查,推动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抓好隐患整改落实;二是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消防安全风险研判,举一反三,持续抓好正在开展的“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坚决杜绝类似火灾事故再次发生;三是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扎实开展辖区消防安全管理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对小区、居民住宅建筑的门厅、楼梯间和楼道进行全面清理,切实解决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违规充电问题。

(三)坚决查处违法建设、出租行为

各地要认真研究并解决辖区内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进行出租、违法建设等问题,充分发挥居(村)民委员会对违法建设的发现报告职责,对于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做到零容忍,依法组织拆除违法建设;将违法建筑治理纳入年度综合目标一并进行考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深入开展电动车安全专项整治

按照《大理州深入开展电动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加强电动车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监管,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等行为,加大电动车盗抢等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和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治,不断提高电动车安全综合治理能力。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通过119宣传日活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曝光火灾事故和重大火灾隐患。通过入户走访、发放宣传画等方式,普及灭火逃生常识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引导规范建筑内的用电、用气等行为,对用电线路进行穿管防护,设置漏电、短路、过载等保护装置。畅通生命逃生通道,严禁在疏散通道上设置障碍物和堆放杂物。组织开展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升社区居民火灾状态下的应急自救和逃生能力。

FD09384 | 2019_天府国际机场塔台隧道在建项目4·10_4·10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9年4月10日18时20分左右,天府国际机场地铁高铁及隧道土建二标塔台隧道在建项目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375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函〔2011〕112号)有关规定,市应急局会同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成立天府国际机场塔台隧道在建项目“4·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监委机关派员参加,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并询问有关当事人,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在分析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19年4月9日下午,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四局三公司)项目结构第五劳务队班长罗某某安排工人王某某 、刘某某拆除塔台隧道北侧距匝道口100米左右的20、21模(施工图标号,每模长约20米)的支撑架斜拉杆及切割混凝土边墙竹胶板上的金属对拉杆。

4月10日8时许,刘某某和王某某到达20、21模开始作业,刘某某用电焊机对隧道北侧左下3排的对拉杆进行切割,王某某用榔头拆除刘某某作业周边的支模架斜拉杆。11时许,罗某某电话通知王某某到塔台隧道南侧14模切割金属对拉杆。王某某离开后,刘某某继续在20模附近切割对拉杆,至中午下班时完成了100余根金属对拉杆的焊割工作量。

4月10日13时许,罗某某重新安排刘某某到14模切割对拉杆。10日下午20、21模区域无人员作业。18时20分左右,项目部管理人员发现塔台隧道北侧匝道口处有烟雾冒出,立即上报项目部及监理部,项目部、监理部相关负责人赶到现场后,立即安排作业人员切断周围电源,对该路段进行封闭并设置隔离区,疏散过往人员,组织人员接通水源进行灭火,由于起火点在隧道深处,且在支模架的上方紧贴混凝土的竹胶板和木方燃烧,加之隧道内搭设满堂支模架,灭火人员无法进入火灾现场,消防水无法浇湿着火点,火势不断蔓延扩大,从浓烟逐渐演变成明火。项目部无法控制火势后,立即报告机场建设指挥部和机场消防中队。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市消防救援支队共派出5个消防救援队和1个战勤保障大队,16辆消防车和63名指战员参与救援,并调度机场洒水车30余辆到现场支援供水。4月11日凌晨3时许,现场火情得到控制,8时许现场火情完全扑灭。经核查及现场查勘,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天府机场地铁高铁及隧道土建二标为飞行区代建项目,建设单位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快项目推进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了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建设指挥部。该项目标段起点YDK73+905,终点YDK74+990,共长1085米。主要结构工程包含:地铁18号、地铁13号线、3#穿场隧道、4#穿场隧道、2#综合管廊各1085米,1#匝道、2#匝道各368米、1#综合管廊及2#行李管廊1105米、塔台隧道660米。项目通过公开方式招标,中标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四局),监理单位为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城监理公司)。2018年4月,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建设指挥部分别与中铁十四局、铁城监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期至2019年6月20日。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铁十四局,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中铁十四局中标后将该工程分配给下属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四局三公司)施工。中铁十四局三公司成立了以张某某为项目经理的天府机场地铁高铁及隧道土建二标项目部。
  1. 工程监理单位:铁城监理公司,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了以沈某某为项目总监的项目监理部。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及事故相关单位履职情况。经查,中铁十四局三公司项目结构第五劳务队共有两名兼职焊工,分别为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件复审日期为2018年5月,逾期未复审。王某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项目部劳务队长期安排刘某某、王某某从事焊工作业。中铁十四局三公司虽制定了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但从未按制度进行过审批和监管。此外,中铁十四局三公司项目部还存在施工现场灭火设施配备不足,未按要求对动火作业进行审批和监护,新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不按规定要求实施,项目层级教育代替公司层级安全教育等问题。监理单位也未对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动火作业实施监管。

(四)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起火时间为2019年4月10日11时30分;起火地点为1#塔台隧道内第95米到105米处北侧;起火原因排除放火嫌疑、雷击、电气设备故障、遗留火源、自燃等原因,不排除施工人员实施焊割金属对拉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高温金属熔融物引燃周围可燃木质模板蔓延成灾。

(五)过火部位结构受损鉴定情况。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过火后结构受损情况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72.2%的构件为IIa级、14.7%的构件为IIb级、 13.1%的构件为III级。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询问、走访了解,综合分析研判,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中铁十四局三公司劳务人员在塔台隧道侧墙模板拆除作业时,操作人员违规使用电焊机焊割金属对拉杆,遗留高温金属熔融物引燃模板及方木,火势蔓延至塔台隧道及1、2#匝道并点燃已铺设的竹胶板和方木,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中铁十四局三公司项目部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不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不完善,监管不落实,特种作业操作证件审查把关不严,无证人员上岗动火作业,施工现场灭火器材配备不足,临时消防给水系统设置不合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间接原因。
  1. 铁城监理公司对中铁十四局三公司制定的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不完善审查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未及时督促整改动火作业现场灭火器材配备不足,临时消防给水系统设置不合理的安全隐患,是造成火灾事故的重要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天府国际机场塔台隧道在建项目“4·10”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无证焊工刘某某、王某某由公安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 罗某某,中铁十四局三公司天府机场地铁高铁及隧道土建二标项目结构第五劳务队班长,由中铁十四局三公司天府机场地铁高铁及隧道土建二标项目部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应急局备案。
  1. 陆某,中铁十四局三公司天府机场地铁高铁及隧道土建二标项目安全部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对其处以罚款。
  1. 张某某,中铁十四局三公司天府机场地铁高铁及隧道土建二标项目经理,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对其处以罚款。

4.沈某某,铁城监理公司项目总监。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对其处以罚款。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中铁十四局三公司。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对其处以罚款。

2.铁城监理公司。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对其处以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各事故相关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中铁十四局三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把牢动火申请、现场查验、确认防火措施、签发动火许可证、派遣监护人等关键环节,确保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严格落实持证上岗规定。要认真组织技术交底,让每位作业人员知晓每个施工岗位、施工环节的安全风险,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提升安全操作技能,杜绝违章作业、盲目蛮干行为。

(二)铁城监理公司要切实加强总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查,坚决杜绝特种作业岗位无证上岗。加强动火作业现场消防安全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建设指挥部要落实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施工项目的综合管理,强化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把关,确保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督促监理单位加强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对动火作业监管到位。

FD09385 | 2019_天府国际机场塔台隧道在建项目4·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天府国际机场塔台隧道在建项目“4•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4月10日18时20分左右,天府国际机场地铁高铁及隧道土建二标塔台隧道在建项目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375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函〔2011〕112号)有关规定,市应急局会同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成立天府国际机场塔台隧道在建项目“4·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监委机关派员参加,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并询问有关当事人,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在分析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19年4月9日下午,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四局三公司)项目结构第五劳务队班长罗某某安排工人王某某 、刘某某拆除塔台隧道北侧距匝道口100米左右的20、21模(施工图标号,每模长约20米)的支撑架斜拉杆及切割混凝土边墙竹胶板上的金属对拉杆。

4月10日8时许,刘某某和王某某到达20、21模开始作业,刘某某用电焊机对隧道北侧左下3排的对拉杆进行切割,王某某用榔头拆除刘某某作业周边的支模架斜拉杆。11时许,罗某某电话通知王某某到塔台隧道南侧14模切割金属对拉杆。王某某离开后,刘某某继续在20模附近切割对拉杆,至中午下班时完成了100余根金属对拉杆的焊割工作量。

4月10日13时许,罗某某重新安排刘某某到14模切割对拉杆。10日下午20、21模区域无人员作业。18时20分左右,项目部管理人员发现塔台隧道北侧匝道口处有烟雾冒出,立即上报项目部及监理部,项目部、监理部相关负责人赶到现场后,立即安排作业人员切断周围电源,对该路段进行封闭并设置隔离区,疏散过往人员,组织人员接通水源进行灭火,由于起火点在隧道深处,且在支模架的上方紧贴混凝土的竹胶板和木方燃烧,加之隧道内搭设满堂支模架,灭火人员无法进入火灾现场,消防水无法浇湿着火点,火势不断蔓延扩大,从浓烟逐渐演变成明火。项目部无法控制火势后,立即报告机场建设指挥部和机场消防中队。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市消防救援支队共派出5个消防救援队和1个战勤保障大队,16辆消防车和63名指战员参与救援,并调度机场洒水车30余辆到现场支援供水。4月11日凌晨3时许,现场火情得到控制,8时许现场火情完全扑灭。经核查及现场查勘,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天府机场地铁高铁及隧道土建二标为飞行区代建项目,建设单位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快项目推进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了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建设指挥部。该项目标段起点YDK73+905,终点YDK74+990,共长1085米。主要结构工程包含:地铁18号、地铁13号线、3#穿场隧道、4#穿场隧道、2#综合管廊各1085米,1#匝道、2#匝道各368米、1#综合管廊及2#行李管廊1105米、塔台隧道660米。项目通过公开方式招标,中标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四局),监理单位为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城监理公司)。2018年4月,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建设指挥部分别与中铁十四局、铁城监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期至2019年6月20日。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铁十四局,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中铁十四局中标后将该工程分配给下属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四局三公司)施工。中铁十四局三公司成立了以张某某为项目经理的天府机场地铁高铁及隧道土建二标项目部。
  1. 工程监理单位:铁城监理公司,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了以沈某某为项目总监的项目监理部。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及事故相关单位履职情况。经查,中铁十四局三公司项目结构第五劳务队共有两名兼职焊工,分别为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件复审日期为2018年5月,逾期未复审。王某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项目部劳务队长期安排刘某某、王某某从事焊工作业。中铁十四局三公司虽制定了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但从未按制度进行过审批和监管。此外,中铁十四局三公司项目部还存在施工现场灭火设施配备不足,未按要求对动火作业进行审批和监护,新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不按规定要求实施,项目层级教育代替公司层级安全教育等问题。监理单位也未对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动火作业实施监管。

(四)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起火时间为2019年4月10日11时30分;起火地点为1#塔台隧道内第95米到105米处北侧;起火原因排除放火嫌疑、雷击、电气设备故障、遗留火源、自燃等原因,不排除施工人员实施焊割金属对拉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高温金属熔融物引燃周围可燃木质模板蔓延成灾。

(五)过火部位结构受损鉴定情况。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过火后结构受损情况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72.2%的构件为IIa级、14.7%的构件为IIb级、 13.1%的构件为III级。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询问、走访了解,综合分析研判,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中铁十四局三公司劳务人员在塔台隧道侧墙模板拆除作业时,操作人员违规使用电焊机焊割金属对拉杆,遗留高温金属熔融物引燃模板及方木,火势蔓延至塔台隧道及1、2#匝道并点燃已铺设的竹胶板和方木,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中铁十四局三公司项目部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不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不完善,监管不落实,特种作业操作证件审查把关不严,无证人员上岗动火作业,施工现场灭火器材配备不足,临时消防给水系统设置不合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间接原因。
  1. 铁城监理公司对中铁十四局三公司制定的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不完善审查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未及时督促整改动火作业现场灭火器材配备不足,临时消防给水系统设置不合理的安全隐患,是造成火灾事故的重要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天府国际机场塔台隧道在建项目“4·10”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无证焊工刘某某、王某某由公安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 罗某某,中铁十四局三公司天府机场地铁高铁及隧道土建二标项目结构第五劳务队班长,由中铁十四局三公司天府机场地铁高铁及隧道土建二标项目部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应急局备案。
  1. 陆某,中铁十四局三公司天府机场地铁高铁及隧道土建二标项目安全部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对其处以罚款。
  1. 张某某,中铁十四局三公司天府机场地铁高铁及隧道土建二标项目经理,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对其处以罚款。

4.沈某某,铁城监理公司项目总监。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对其处以罚款。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中铁十四局三公司。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对其处以罚款。

2.铁城监理公司。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对其处以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各事故相关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中铁十四局三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把牢动火申请、现场查验、确认防火措施、签发动火许可证、派遣监护人等关键环节,确保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严格落实持证上岗规定。要认真组织技术交底,让每位作业人员知晓每个施工岗位、施工环节的安全风险,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提升安全操作技能,杜绝违章作业、盲目蛮干行为。

(二)铁城监理公司要切实加强总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查,坚决杜绝特种作业岗位无证上岗。加强动火作业现场消防安全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建设指挥部要落实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施工项目的综合管理,强化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把关,确保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督促监理单位加强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对动火作业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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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86 | 2019_天津_动力分厂10·19#3炉电缆桥架着火_10·1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天津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一)事故发生前机组运行及检维修情况

#3 锅炉从去年7 月28 日停运后,于今年10 月14 日14 时15 分点火,18 时55 分并气送负荷。天津蓝巢在启动前对炉前电缆通道进行了积灰吹扫清理,同时在热风道上铺设了保温棉和钢板;并对#3 炉、#4 炉

磨煤机输粉管易漏粉的活接更换成Φ530×10 管道,并进行焊接处理,消除了活接处的漏粉点。结合其它锅

炉热风门门轴有漏风现象,检修时只对#3 炉、#4 炉磨煤机热风调门、冷风调门、热风关断门、混合风门执

行机构门轴漏风进行了处理;对#3 炉、#4 炉给煤机漏风、漏粉点进行缺陷消除。因#3 锅炉没有长时间运行,动力分厂及天津蓝巢没有对一次热风母管进行检查。2013 年10 月19 日0 时,#3、#4 锅炉母管制、带#2 汽轮发电机组运行,机组负荷60MW ,同时给化工供汽。

(二)简要经过

0:55 分, #3 炉A、B 磨煤机同时跳闸,#4 炉C 给煤机跳闸,锅炉投油助燃汽轮机降负荷,汇报调度,

0:58 分,#4 炉A、B、C 磨煤机同时跳闸,锅炉灭火保护动作,#4 锅炉灭火,灭火首出原因炉膛负压低低,汇报相关领导及调度。1:01 分就地检查#3 炉13 米热风道上电缆桥架处着火,立即组织灭火并通知消防人员,1:40 分扑灭着火点。

二、原因分析:

  1. 通过组织人员对着火电缆处进行排查,发现锅炉热风道有局部漏风现象,吹至电缆桥架,因电缆有积粉导致电缆局部温度升高是导致本次电缆着火的直接原因;
  1. 天津蓝巢项目部在#3 炉热风道检查敷设保温棉、加装钢板发现有漏风现象没有及时进行处理,设备点检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运行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 动力分厂作为生产运行装置的责任主体,对运行设备安全检查及现场管理不到位,在安全大检查期间,未能就热风道泄漏、电缆桥架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及时排查整改,也是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1. 下花园项目部对运行装置现场巡检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火险,导致火灾扩大,是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1. 施工单位热控电缆桥架未按图施工,图纸标高为8.2 至8.8 米,现在已安装电缆桥架标高约10-11米。而且电缆桥架安装在热风道上方,同时距离太近。根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007)

第5.1.7 条规定,明敷电缆不宜平行敷设在热力管道的上部,电缆敷设不规范是导致本次着火的重要原因;

  1. 工程部、监理公司对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监督、管理、验收把关不严,使设备设施安装偏离原有设计,埋下事故隐患,是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7.设备部作为公司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对设备点检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消除不及时,是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三、防范措施:

此次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事故直接导致动力锅炉灭火,电缆更换修复多日未完成,空分二系列停车达30 小时,间接损失比较严重,影响较大,如果在生产供气期间,损失和影响将会更加严重。为吸取事故教训,确保实现公司“安、稳、优”安全生产目标,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措施:

(一)参照集团公司《25 项反措》的具体内容对运行设备逐一进行检查整改,确保生产运行设备达到本质安全;

(二)加强锅炉热风道漏风缺陷治理,杜绝靠近电缆桥架处的漏风现象的发生,防止因热风温度高导致电缆温度高;

(三)加强锅炉漏粉治理及文明生产管理,每周对积粉电缆及桥架进行吹扫,防止粉尘在电缆上积聚;

(四)在电缆桥架下铺设钢板及防火隔热材料;

(五)加强电缆通道点检、巡检,定期对主要部位的电缆进行温度检测;

(六)整理热风道上不规则散落的电缆,使电缆入槽;

(七)根据本次事故现象,举一反三,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视频会要求,设备部牵头对全厂电缆沟道、电缆桥架、电缆夹层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八)设备部、动力分厂根据《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7.4.14 的要求,对重点部位是否使用阻燃电缆进行确认整改;

(九)动力分厂按规范要求,尽快制定将电缆加长、远离热风道的改造方案,并在条件具备时实施;

(十)工程部对正在施工尚未交付运行的#5、#6、#7 炉施工情况进行排查,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范设计施工;

(十一)在炉侧电缆桥架特别是热风管道、蒸汽管网附近电缆排架及易积粉尘区域电缆桥架设计增加

线型感温电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靠性,起到预先报警作用。

FD09387 | 2019_宁波冠捷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4·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宁波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宁波冠捷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4.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30日

2021年4月1日15时03分,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福拖路18号的宁波冠捷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车间内在进行消防管道改造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一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北仑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仑政〔2012〕51号)的规定,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总工会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事故调查组现已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施工概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1. 宁波冠捷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捷机械”),2019年4月17日注册成立,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福拖路18号,法定代表人徐静君(女),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件、金属制品、压铸件、冲压件、模具、渔具的制造、加工。
  1. 赵*平(个人承包商),男,46岁,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身份证号330206********3132。

(二)施工概况

2020年上半年,冠捷机械厂房部分消防管道破裂无法出水。冠捷机械实际负责人乐松涛(徐静君配偶)计划找施工队将原本铺设于地面的管道架设至厂房顶部,涉及改建消防管道总长约200米。2020年12月,乐松涛在厂房改造过程中结识个人承包商赵剑平。乐松涛遂将车间内的消防管道改造工程交由赵剑平实施,双方口头约定施工内容,并商定工程款约3万元,包括材料和人工费用。

(三)事故现场情况

起火建筑为冠捷机械单层厂房,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内除东北角有烟熏痕迹外,其余部位无烟熏痕迹。厂房北侧由东往西第二个窗户玻璃部分破碎,但窗框较完整;其余窗户均完整。安装于北侧墙上的消火栓仅东侧边框呈高温熔融痕迹。破损窗户南侧放置有一钢质脚手架,往东倾斜,脚手架下方有大量铝、铜金属产品散落,原先盛放金属产品的纤维袋及塑料托盘均已烧损,仅贴地处有少量残留。

(四)冠捷机械生产原料及产品情况

冠捷机械系金属件加工企业,使用数控机床对铜、铝、不锈钢棒进行切削加工,根据加工金属的不同,视情况添加皂化液或者白油进行冷却保护,其中加工铜棒的数控车床添加的冷却液为白油。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1年1月底,赵剑平联系乐松涛,准备进行消防管道安装施工。春节前夕,赵剑平找来张月忠等工人到冠捷机械进行作业,完成了部分管道切割上漆工作,因临近过年,施工搁置。3月下旬徐静君打电话催促赵剑平抓紧完成施工。3月29日起,赵剑平带若干工人前往冠捷机械继续施工。4月1日中午午饭后,赵剑平、张月忠在冠捷机械厂房北侧继续安装管道。安装过程中,需使用电焊机对管道接口位置进行焊接。赵、张二人将脚手架抬至厂房北侧立柱附近,准备进行下一个接口的焊接。电焊作业前,张月忠将脚手架周边杂物进行了简单清理,剩余若干袋金属半成品置于脚手架下方。14时45分,张月忠独自一人在脚手架上进行管道焊接,过程中发现脚手架下方金属包装袋起火,就立即跳下脚手架,迅速用脚踩灭。随后张月忠停下电焊,喊来赵剑平帮其看护。14时50分,赵剑平到脚手架旁,张月忠继续电焊作业。15时,赵剑平短暂离开。15时03分,赵剑平返回作业点后发现脚手架正下方有火苗,就立即上前处置。赵剑平在拖拽半成品包装袋的过程中,火势迅速扩大,蔓延至他身上衣物。赵剑平从火堆中跑出,张月忠发现下方起火后立即跳下脚手架跑开。车间内作业工人发现起火后,上前帮助赵剑平扑火,并同时切断车间电源,现场众人用灭火器和水将脚手架处的火势扑灭。随后赵剑平被送往宁波华美医院救治,5月2日,赵剑平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张月忠未取得热切割与焊接作业证。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受伤,经医治无效,于32日后死亡。死者赵剑平,男,1974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周隘陈。

(二)直接经济损失。截至目前,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9.3万元(不含民事赔偿及事故罚款)。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张月忠电焊作业时产生的高温焊渣下落后,引燃作业点下方的可燃物,赵剑平在徒手处置过程中,致纤维袋中金属半成品元件散落,金属元件上附着的白油组分遇热挥发并充分接触空气,导致火势迅速蔓延。

(二)间接原因

  1. 赵剑平未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违规承揽工程;作业前未制定施工方案,未经安全技术交底,随意组织施工,疏于现场安全管理;指派无特种作业证的人员实施电焊作业,未有效确认作业现场的安全条件;在首次因电焊起火后,未及时中止作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是放任张月忠继续无证电焊作业,导致火灾发生。
  1. 冠捷机械将消防设施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且未与施工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未落实对施工现场的统一协调、管理,未有效督促赵剑平落实现场安全措施,放任张月忠无证电焊作业。

五、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赵剑平,个人承包商。无资质承揽消防管道施工工程,指派无证人员实施电焊作业,盲目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未落实,应急处置不合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张月忠。无证实施电焊作业,在作业前未有效确认现场安全条件,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冠捷机械。将消防设施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施工方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1. 冠捷机械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要坚持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生产理念,在做好本公司日常生产安全管理的同时,重视外来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要将各发包项目、场地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范畴,落实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杜绝出现一包了之的情况。要以本起事故为戒,加强公司内部安全警示教育,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和架构,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和突发状况处置能力。严禁各类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1. 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所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和指导工作。要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各项制度,落实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日常培训教育,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要加强对发包项目的统一协调管理,对特种作业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辖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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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88 | 2019_宁波宁海锐奇日用品9·29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宁波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浙江宁波锐奇日用品有限公司"9·29"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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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锐奇日用品有限公司“9·29”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9日 作者:乌海商务局

浙江宁波锐奇日用品有限公司“9·29”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9月29日13时10分许,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梅林南路195号的宁波锐奇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奇公司)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9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1人轻伤),过火总面积约1100m²,直接经济损失约2380.4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抓紧抢救伤员,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规定,经省政府批准,2019年10月1日成立了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总工会、省消防救援总队和宁波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的宁波锐奇日用品有限公司“9·29”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火灾调查专家全程参与调查。

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模拟实验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锐奇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3日,法定代表人张宇苹,实际负责人为其丈夫孙俊才,占股57.35%,股东葛联飞占股42.65%。该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整,住所地址位于宁海县梅林街道梅林南路195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日用品、塑料制品、工艺品、五金制品、机械设备、文具用品、电子产品、手电筒制造、加工,洗涤剂(不含磷)、芳香剂、汽车香水包装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316887517M。该公司有员工28人,从2015年4月起租用宁海县裕亮文具厂(法定代表人林国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42189359U)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18年实现销售收入约610万元。

(二)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宁海县梅林街道梅林南路195号,占地面积1081m²,分东西两幢砖混结构,其中东侧建筑共两层,单层面积160m²,一层为门卫室、餐厅,二层为办公区域;西侧建筑共三层,单层面积280m²,一层为香水灌装车间,二层、三层为包装车间,三层顶部为闲置阁楼;两幢建筑之间空地搭有钢棚,内设泡壳(吸塑)车间,堆放塑料物品、包装纸箱等。

(三)事故车间情况

西侧建筑一层灌装车间内储存各类生产原料,包括香精(主要成分为酮醚醇类溶剂)、稀释剂(主要成分为异构烷烃)、甲醇、酒精、乙酸甲酯等,其中装稀释剂的铁桶33个,单桶容积为200L。生产香水的主要原料为异构烷烃,大部分由二甲基烷烃和三甲基烷烃等组成,闪点大于等于63℃,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9月29日13时10分许,锐奇公司员工孙常松在厂房西侧一层灌装车间用电磁炉加热制作香水原料异构烷烃混合物,在将加热后的混合物倒入塑料桶时,因静电放电引起可燃蒸气起火燃烧。孙常松未就近取用灭火器灭火,而采用纸板扑打、覆盖塑料桶等方法灭火,持续4分多钟,灭火未成功火势渐大并烧燃塑料桶,引燃周边易燃可燃物,一层车间迅速进入全面燃烧状态并发生了数次爆炸。13时16分许,燃烧产生的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物质和高温烟气,向周边区域蔓延扩大,迅速通过楼梯向上蔓延,引燃二层、三层成品包装车间可燃物。13时27分许,整个厂房处于立体燃烧状态。

(二)灭火救援处置情况

13时14分,宁海县消防救援大队(原宁海县公安消防大队,下同)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调集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调动消防、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共出动消防车25辆、消防救援人员115人。现场明火于15时许被扑灭。因西侧建筑随时可能发生爆炸,且建筑物燃烧导致楼板坍塌或变形,随时可能形成二次坍塌。经建筑结构专家安全评估,不宜立即采取内攻搜救。风险排除后,9月30日凌晨3时20分许,搜救人员进入西侧建筑三层包装车间,在西南角发现18名遇难人员;4时10分许,在西侧建筑一层灌装车间南侧又发现1名遇难人员,事故遇难的19人均被发现。截至到9月30日傍晚,事故现场残存化学品储存罐体已全部处置完毕,由宁波市北仑环保固废有限公司运往北仑区进行专业处置。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宁波市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宁波市委市政府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大整治活动,同时开展隐患排除和执法检查。宁海县委县政府一方面做好遇难者身份确认、善后赔偿、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安抚等工作,确保事态平稳;另一方面剖析事故反映出深层次的安全监管问题,举一反三,全面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百日攻坚大会战。19名遇难者家属于10月4日全部签订调解协议,遇难者遗体于次日全部火化。1名受伤人员因伤势较重于一个月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2名受伤人员于2019年10月14、30日办理出院手续。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锐奇公司员工孙常松将加热后的异构烷烃混合物倒入塑料桶时,因静电放电引起可燃蒸气起火并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锐奇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违规使用、存储危化品。事故企业生产工艺未经设计,违规使用易产生静电的塑料桶灌装非极性液体化学品,加工过程中多次搅拌产生并积聚静电;违规使用没有温控、定时装置的电磁炉和铁桶加热可燃液体原料,产生大量可燃蒸气,因静电放电引起可燃蒸气起火;违规将甲醇、酒精等易燃可燃危化品及异构烷烃等其他化学品存储在不符合条件的厂房西侧建筑一楼内。

(2)建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厂房建筑为违法建筑,未办理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消防验收等手续,擅自违法翻建、投入使用;厂房耐火等级低,楼板为钢筋混凝土预制板,结构强度低,多次爆炸后,部分楼板坍塌,导致内攻搜救行动受阻;厂房窗口违规设置影响人员逃生的铁栅栏,厂区内违规搭建钢棚导致高温烟气迅速向楼内蔓延扩大,仅有的一个楼梯迅速被高温烟气封堵,导致人员无法逃生。

(3)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企业负责人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组织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筑内生产车间和仓库未分开设置,作业区域内堆放大量易燃可燃物。企业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疏散逃生演练,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企业负责人重效益轻安全,安全生产工作资金投入不足,各项基础薄弱。企业违规租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用于生产日用化工品,未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2.宁海县裕亮文具厂违法建设、非法出租。

(1)宁海县裕亮文具厂在2014年3月完成厂房的违法翻建,未办理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消防验收等手续,擅自投入使用。

(2)宁海县裕亮文具厂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出租给锐奇公司从事生产。

(3)宁海县裕亮文具厂未及时发现和报告锐奇公司违规使用、贮存危化品生产等违法行为。

3.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

(1)宁海县委县政府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部署要求不力,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不力,领导梅林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2)梅林街道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部署要求不力,组织辖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不力,落实辖区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不力。梅林街道发展服务科、安监中心安全宣传教育、日常安全监管检查不力。

4.负有安全生产、消防监管职责部门履职不到位。

(1)宁海县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列入监管的危化品使用企业安全监管不力,督促指导梅林街道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

(2)宁海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深入,指导相关行业部门、梅林街道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3)宁海县公安局梅林街道派出所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组织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

5.其他有关部门对安全相关工作监管、指导、督促不到位。

(1)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梅林街道违法建筑摸排指导不力,对事故厂房、钢棚等违法建筑未进行依法处置。

(2)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事故厂房排查处置不到位。在不动产登记现场核实时,对发现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

(3)宁海县住建局对未办理施工许可的事故厂房排查和处置不到位。

(4)宁海县经信局牵头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开展“低小散”企业整治工作不到位。

6.中介技术机构服务流于形式。

宁海县同创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中介技术机构,未有效落实第三方服务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要求,对锐奇公司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走形式、不全面,未及时发现和报告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宁波锐奇日用品有限公司“9·29”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张宇苹,锐奇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生产管理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孙俊才,锐奇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张宇苹的丈夫,公司生产管理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3.孙常松,锐奇公司员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葛联飞,锐奇公司股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 林国裕,宁海县裕亮文具厂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1. 杨勇,宁波杭州湾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原宁海县委书记,诫勉谈话处理。

2.林坚,宁海县委书记,原宁海县县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王军海,宁海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4.杨东林,宁海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政务记大过处分。

5.蒋剑鹏,宁海县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政务记大过处分。

6.钟铮,宁海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相当于政务记过处分档次的处分。

7.徐晗,宁海县消防救援大队助理工程师,相当于政务记大过处分档次的处分。

8.严文斌,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政务记过处分。

  1. 应坤元,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梅林中队中队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免去梅林中队中队长职务。

10.俞海涛,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政务警告处分。

11.施柏方,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政务记过处分。

12.段建强,宁海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政务警告处分。

13.禧孔村,宁海县梅林街道党工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 胡中伟,宁海县梅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5.叶光明,宁海县梅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政务记过处分。

16.郭扬虎,宁海县梅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政务记过处分。

17.张霄,宁海县梅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政务记大过处分。

  1. 胡明钏,宁海县梅林街道办事处发展服务科科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二年),同时免去梅林街道办事处发展服务科科长职务。
  1. 季雪亮,宁海县梅林街道办事处公共安全监管中心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二年),同时免去梅林街道办事处公共安全监管中心主任职务。

20.葛先平,宁海县梅林街道党工委委员、派出所所长,政务记过处分。

21.陈律明,宁海县梅林街道派出所民警,政务记大过处分。

(四)对有关单位问责及处罚建议。

1.建议责成宁波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纪委监委、省应急管理厅。

2.建议责成宁海县委、县政府向宁波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1.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建议宁海县应急管理局对锐奇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建议宁海县相关职能部门将宁海县同创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清退出社会化服务供应商名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1. 建议宁波市责成宁海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锐奇公司依法予以关闭;建议宁海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建筑依法作出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全面厘清重点行业领域监管职责。

全省各级各部门要深刻汲取锐奇公司“9•29”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在工矿、商贸、居民住宅等领域的火灾防治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梳理明确消防安全、危化品监管职责,厘清工作边界,强化部门联动,共同抓好重点行业领域的消防、危化品安全工作。在违法建筑的整治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三改一拆”办公室要牵头制定违法建筑摸排工作方案,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摸清违法建筑底数,特别是对于工矿商贸企业中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存在的违法建筑要制定整改时间表,依法予以查处。

(二)持续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风险隐患排查。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浙安委〔2019〕18号文件要求,深入开展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整治行动,集中整治一批事故隐患,打击一批突出非法违法行为,整顿一批严重违规违章企业,取缔一批非法违法小微企业,严厉惩处一批非法违法责任人,有效防范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深入开展危化品使用企业隐患排查,准确掌握管辖区域、行业风险底数,全面督促危化品使用单位将材料理化性质、存放数量等基本情况准确录入“全省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保持每两个月巡查一遍、更新一次的频次。要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要根据文件中明确的“十个一律”措施严格开展执法检查,按照一家一清单”实施跟踪管控,运用社会化服务等力量逐步提升危化品使用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和应急能力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健全完善资源共享、联动共管、全面覆盖、高速快捷、科学治理的基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体系。要充分发挥基层治理平台作用,对小微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要配足配强安全生产专职网格员,同时注重培训教育,每个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以上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和基层网格员参加的岗前培训、业务知识更新培训,全面提升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能力。要切实增强基层应急能力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安监站、消防队、公安派出所参与的基层火灾防控联动机制,不断完善基层网格、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避灾安置点等参与的应急联勤联动,有效缓解基层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困境。

(四)积极推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探索建立本地区、本行业风险研判会商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结合辖区小微企业园、新增企业数、流动人口变化、危险品进出量、违章搭建、新增特种设备以及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等情况,通过风险研判和联动执法,及时发现辖区内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综合性工作措施和要求。要推动企业建立风险报告和管控承诺机制,引导企业开展风险当日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管控承诺工作,各设区市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一个试点县建设,在2020年6月份进行全面推广。要探索建立信息化监测预警机制,充分利用政府数字化转型的有利契机,实现跨部门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动态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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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公网安备 15030202000106号

FD09390 | 2019_宁钢一死一伤事故_1·10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1.10”宁钢一死一伤事故

事故经过:

炼铁厂烧结作业区2#烧结机1月10日计划检修14h(10:00-24:00),烧结股甲班当班看火作业员熊伟涛(实施作业)、代理工长王爱成(安全监护)、实习员曹斌斌三人进行点火炉熄火及烧结室18.2m平台至点火炉焦炉煤气管道(DN500)煤气切断作业。

8:45左右,熊伟涛等三人先到点火炉炉顶关闭两排点火烧嘴球阀,在确认点火炉熄火后,熊伟涛等三人到烧结室18.2m平台进行煤气切断作业,熊伟涛在未确认电动蝶阀关闭及未实施管道吹扫的情况下,直接启动电动眼镜阀操作按钮实施切断作业。

9:00左右,在电动眼镜阀切断作业过程中发生煤气泄漏,随即发生爆炸、燃烧。事故发生后炼铁厂立即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救护,“120”救护车将受伤人员送开发区中心医院救治,熊伟涛因伤势严重死亡,王爱成因伤势较重后转解放军113医院救治,曹斌斌轻微伤;现场组织人员和能环部专业人员一起对2#烧结机煤气总管阀门逐步关闭并进行充氮置换作业,随后赶到的消防队进行火场控制,至9:40阀门关闭明火熄灭。

事故原因:

经初步分析,事故可能原因为:

3、监护人王爱成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也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上述分析有待宁波市北仑区安监局事故调查结论最后确认。

整改措施:

立即将事故通报下发各单位,要求组织全员学习,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事故举一反三。

组织对操作规程再培训学习、考试,开展类似作业的危险预知和实际操作训练活动。

对点火炉等生产操作过程中的燃气停送作业列入危险作业管理,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确认。

强化现场监护责任落实,对所有燃气(包括有毒有害气体)停送作业由公司煤防站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及指导,切实起到安全监护作用。

#1炉#8磨煤机入口风箱着火

烧结厂2006.8.16回转窑 3#大倾角火灾事故

天津河西天津市达博永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4.17”一般火灾事故…

天津河西天津市津荣保盛科技有限公司“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天津河西天津乐的文化有限公司“8.2”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瑞江菜市场有限公司“4·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河西天津市万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19594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9391 | 2019_安徽_台州高速8.27货车起火事故最新情况_8·27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一、事件基本情况

2019年18时24分23秒,G15沈海高速往福建方向1607KM+180米(猫狸岭隧道中洞位置),秦后雨(男,46岁,安徽灵壁人)驾驶皖L28601(赣KG379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灵壁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因车辆起火停于慢速车道内。18时30分40秒,巡逻民警巡逻经过现场时发现起火事故后停车灭火,并立即通知隧道入口卡ロ,防止车辆继续进入隧道。灭火未果、浓烟迅速蔓延,导致卡口前已进入隧道的80余辆车及人员滞留在隧道内,虽然经过现场民警的全力疏散,现场仍有部分车辆和人员无法及时撤离,导致滞留人员室息伤亡。截止目前,本次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31人受伤(三名民警三名辅警)。

二、事故初步原因调查

目前,事故仍需进一步调查和鉴定,可以确定的是:泰后雨(男、46岁,安徽灵壁人)驾驶128601(赣KG379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灵壁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因货车起火停于慢速车道内。货车起火后,浓烟迅速蔓延,导致滞留的人员伤亡。

三、事故处置经过

18时30分40秒,省高速总队台州支队一大队民警吴峰纬、庞学栋、协警庞子阳驾驶02740警号逻车巡至现场时发现皖L28601号重型半挂车起火后,于是立即停车开展灭火,同时向支队指挥中心汇报情况请求增援。

18时30分49秒,浙02646警车到达现场尾部并马上开展救援。

18时32分,通知吴岙执勤点实施卡口并通知就近警力增援。

18时33分,吴岙卡口完毕,第三批增援警力驾驶浙02026警车及联勤施救车驶入隧道开展救援。

18时42分,支队指挥中心指令在对向车道的羊角山隧道进口实施卡口。

18时50分,支队指挥中心指令宁向临海北实施分流。

19时02分,支队指挥中心指令上三线天合实施分流。

20时11分,为方便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等应急救援车辆的通行,支队在临海北收费站开辟了救援专用通道,在吴岙卡ロ实施卡口后方的车辆从吴岙隧道广场掉头行驶的交通组织方案。

四、现场救援情况

支队在火灾发生后第一时间发现警情,并进行处置,11分钟内共三批警力8人进入隧道内火灾现场实施救援,在现场环境十分恶劣的情况下一直在现场救助受伤和被困人员,共疏散滞留现场的车辆52辆,群众100多人,并坚持到与被困群众到最后,参与施救的民警和辅警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个受伤比较严重。下一步情况我们将及时通报。

五、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目前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分别为:

1、王永健,男,40岁,安徽省滩溪县南坪镇任楼村小王庄1号;

2、陈寒冰,男,36岁,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888弄364号402室;

3、陈南添,男,4岁,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南街283号;

4、应正法,男,40岁,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华东新南路202号;

5、游伟妙,女,34岁,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干江镇垟坑村沙地88号。

FD09392 | 2019_安徽_蚌埠市博成环保科技2019.7.21_19·7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19年7月21日17时05分左右,淮上区沫河口园区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院内的蚌埠市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无人员伤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有关规定,8月8日,区政府成立了由区政府副区长为组长,区应急局、区监察委、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总工会、区市场监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人员组成的蚌埠市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21”火灾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了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堪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事发建筑基本情况

事故建筑为两栋一层钢结构厂房,为蚌埠延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租赁生产塑料颗粒所用。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门窗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4日,法定代表人陈国权,注册资本1188万,2011年由龙子湖区搬至沫河口工业园,建有6栋厂房,单体建筑面积1850㎡,生产塑钢门窗,2017年开始处于半停产状态,至今全部停产。

蚌埠市博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成环保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24日,法定代表人赵林均,注册资本500万元,租赁世纪门窗公司厂房1栋(图中5号厂房)。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废旧物资、废旧锂电池回收销售;废旧锂电池处理及技术研发、技术咨询。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备案,也未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

蚌埠延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洪再生资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23日,法定代表人代延,注册资本500万元,租赁世纪门窗公司厂房3栋(图中1、2、3号厂房)。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塑料颗粒的加工、批发、零售;货物配送。该公司的《年产一万吨再生塑料颗粒项目》于2017年6月29日在淮上区经发委备案。2017年5月10日,《年产一万吨再生塑料颗粒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通过专家评审意见。2018年3月24日,《年产一万吨再生塑料颗粒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专家评审。该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现已建成,原材料已进场且生产设施设备已安装完毕。

备注:蚌埠延洪再生源有限公司租赁1号、2号、3号厂房。

蚌埠市博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租赁5号厂房。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7月16日,博成环保公司从他处转运来30吨左右锂电池放置在租赁的厂房和延洪再生资源公司租赁的厂房中间的道路上靠着2号厂房堆放,并用雨布进行了遮盖,无人管理。

2019年7月21日下午5点左右,堆放的废旧锂电池堆垛,因长时间在阳光下暴晒,积热不散发生自燃爆炸,爆炸飞出燃烧的电池穿过2、3号两栋厂房玻璃窗和厂房外墙铁皮,引燃两栋厂房内存放的大量旧塑料编织袋进而引发火灾。

(二)应急抢险救援情况

7月21日17时50分,沫河口工业园区管委会向区应急局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区应急局长郭津华带领安监执法人员18时10分到达该公司。同时,区应急局将事故信息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办报告。市政协副主席、区委书记洪斌、区委副书记、副区长张铭、区委常委、副区长陈照祥、副区长周景飞、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凤鸿相继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17时54分,蚌埠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17时57分,沫河口消防中队1车6人到达现场实施扑救,淮上、龙子湖、特勤中队9车相继到场进行增援,共计10车45人。21时火势得到控制,22时08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三、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无人员伤亡。该事故造成博成环保公司废旧锂电池堆垛、延洪再生资源公司废旧塑料编织袋、塑料颗粒加工设备、世纪门窗公司两栋一层钢结构厂房建筑的局部损毁,经安徽天正房地产土地工程造价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世纪门窗公司财产损失(厂房损毁)金额为人民币434275元,延洪再生资源公司财产损失(原辅材料及设施设备损毁)金额为人民币865340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博成环保公司法人赵林均和股东陈平违规擅自将30吨废旧锂电池从他处转运至沫河口工业园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厂区内,未按安全操作规程对全部废旧锂电池进行完全放电处理,将有短路隐患的废旧电池混装堆码,并将废旧电池违规露天存放,受到长时间暴晒,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
  1. 世纪门窗公司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厂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其完好有效。
  1. 延洪再生资源公司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厂房内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其完好有效。。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蚌埠市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21”火灾是一起因企业违规贮存废旧锂电池导致的生产经营性火灾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博成环保公司在无设计的情况下,违规储存废旧锂电池;未制定废旧锂电池存储安全操作规程;未对废旧锂电池存储场所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电池废料贮运规范》(GB/T26493—2011)4.1.2、4.1.4、4.1.5、4.1.6,《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应急局给予其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世纪门窗公司建立健全厂房出租管理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审查出租厂房的消防和安全生产条件,严禁将不具备消防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用于出租谋利。

(二)世纪门窗公司加强安全管理,安排专人巡查厂区,及时发现、上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博成环保公司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开工建设储存经营生产,对储存的废旧锂电池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四)延洪再生资源公司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生产建设,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的,严禁进行生产建设。

(五)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开发区管委会定期开展联合大检查,加强对厂房出租的监管力度,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和空白。

FD09393 | 2019_安徽_豪杰塑胶制品2019.6.2_19·6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安徽豪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该厂目前已停产停业,是安徽安宇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老厂区)始建于1958年,设计用途为工业厂房,主要从事乳胶手套的生产制造。该单位现为民营企业,成立于2007年1月31日,经营范围是乳胶手套、PVC手套、橡胶制品的生产、销售和厂房租赁。法人代表是许忠安。是这起事故的拆旧卖旧(卖废铁)方。

(二)拆旧收旧施工方基本情况

刘后成,男,身份证号码340304***0611,家住禹会区宋滩新村10栋三单元404室。经调查了解,刘后成、宋家步(3403110231,蚌埠市淮上区果园新村4栋4单元4楼401室)和葛品洪(340321*****421X,长征路电信八分局宿舍1单元3楼中户)为此次拆旧收旧合伙人。

(三)拆旧卖旧方与拆旧收旧施工方对接联系情况

安徽豪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乳胶厂)内勤负责人朱伟在报经公司法人许忠安同意后,安排公司内勤专员王广辉负责处理废旧烘干机等弃用设备。5月27日下午,王广辉通过公司门口修机电的老板,与收旧人刘后成取得联系,并约定当天下午见面商谈,双方见面后,王广辉带刘后成到乳胶厂存放废旧烘干机等的现场,当面谈卖废旧设备的事,刘后成要求整体打包拉走,王广辉不同意,要求拆解后、以不同的材质按不同的价格来卖,当时双方谈妥:废铁按1600元/吨、不锈钢8000元/吨,电机也要切割开来卖、好的4500元/吨、一般化的4000元/吨,重量以分拆后、按不同材质过磅称重后的重量为准。双方约定,由刘后成找人来乳胶厂存放废旧烘干机现场进行切割分解,切割分解后将废铁由老厂区拉到新厂区(安徽安宇乳胶制品有限公司)过完磅、刘后成付款后将废铁拉走。

6月1日下午,王广辉又电话约刘后成到乳胶厂存放废旧烘干机现场见面,双方见面后,王广辉对刘后成说:明天早上把旧机器切割了、弄掉,并带刘后成到存放弃用设备的仓库转了一圈,并问刘:铜多少钱一斤?刘说:20元一斤。大概在16时30分左右,刘后成电话联系宋家步让他到乳胶厂来,宋家步到现场后(王广辉也在现场),刘向宋介绍了情况,问宋:价格可合适?宋看过后说:管干,明天找两个人干就是了。于是,宋家步联系陈家明和葛品洪讲割铁的事,陈家明当时就答应了,葛品洪电话没打通,晚上18时左右,葛品洪看手机有两个未接电话(一个未接电话是刘后成打的;另一个未接电话是宋家步打的),就回电话给刘后成问:什么事?刘说:明天早上到大庆乳胶厂割铁,葛品洪答应下来。随后葛又回电话给宋家步,宋也是讲去乳胶厂切割的事,就讲好第二天早晨去乳胶厂。当天晚上,宋家步电话联系上了殷宝亮(小工),让他6月2日早晨到乳胶厂干活。讲好的工钱是:大工300元/天、小工150元/天,干切割工作的是大工,往外搬切割下的废铁工作的是小工。拉废铁的货车也是宋家步联系的。

(四)事故场所情况

事故发生场所为安徽豪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老烘干机房,该烘干机房长9.3米,宽2.8米,高3.23米,靠西侧并排布置5台烘干机,东侧留有1.4米宽的通道,西侧留有0.65米宽的通道。该机房东侧房间为仓库(临时停放叉车一台),西侧房间为仓库(存放收割机零件),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6月2日6时30分左右,刘后成开了辆小货车从家(宋滩村)出发,在吴湾路废品店租了2瓶液化石油气,再开车到柴油机厂与宋家步等人会合,宋家步、两名小工(是宋家步早晨在来的路上、大庆路桥北找的,宋家步不知道他们的姓名)和殷宝亮(宋家步找的临时工)将8瓶氧气和一些工具抬上刘后成的小货车,装完氧气瓶等工具后,刘后成开着小货车(副驾驶上坐着殷宝亮)拉着10个气瓶去乳胶厂,宋家步骑摩托车和另两名小工各自骑电瓶车往乳胶厂去,在路过大庆饮食群时停了下来,两名小工买了早点后去乳胶厂,宋家步在大庆饮食群吃过早点后骑摩托车去的乳胶厂。

7时左右,葛品洪来到乳胶厂门口,随后刘后成开车就到了。刘后成将小货车开到乳胶厂存放烘干机房现场,葛洪品跟进去,刘后城催促他干活,葛上好切割枪,从小货车上卸了一瓶液化石油气和一瓶氧气到他干活的地方。与小工清理了作业现场杂物、并对地面洒水后开始切割。

7时15分左右,宋家步到了乳胶厂口,问门卫:可看见有人进去干活吗?门卫说:没看到。宋家步在豪杰公司门口等,过了几分钟接到刘后成电话,刘问:陈家明怎么还没来?宋说:不知道。刘又问宋:你在哪?宋说:我在厂门口呢。然后,宋对门卫讲:我们干活的人已经进去了,一回头看到陈家明也到了,宋家步和陈家明一块进入了乳胶厂。宋家步到现场后看见葛品洪在车间外面切割冷凝品(芯子是铜质的),刘后成对葛讲:不要割了,有新的,称一下就知道了(意思是仓库里有还没组装的新的冷凝品,称一下铜芯子,就知道铜的重量了),让葛品洪到里面割(西边的仓库)。此时,正式开始作业,先清理作业现场杂物并对地面洒水。葛品洪和2名小工清理西边大仓库里面的杂物,陈家明和殷宝亮清理东北边第二间小仓库里的杂物。清理完后,葛品洪和陈家明在各自清理点准备切割,小工负责往外搬他俩切割下来的废铁。陈家明用自带的切割枪对烘干机机房内设备进行切割,殷宝亮进行协助,陈家明切割约7块到8块左右,出来在门口休息片刻,再次进屋进行切割作业时,发生爆燃造成火灾,导致陈家明严重烧伤,并引发东侧房间着火。

其间,约8时29分左右,刘后成和宋家步坐王广辉开的车到新厂(安宇乳胶)给货车过皮(称空车重量),在走到招呼站时遇到宋家步找来的货车,带着货车继续往西走,走几百米、还没到八一化工东口时,王广辉接到厂里电话,接电话后,王广辉紧张地说了一句:“厂里失火了”。就调头了往回走,到厂门口都是人,听到有人讲:失火了,三个人(刘后成、宋家步、王广辉)又往里跑,跑到现场看到陈家明在路边,身体上没有衣服了、只剩下内裤(此时,区消防大队已将火扑灭),刘后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经查看刘后成手机通话记录显示,刘是8时38分拨打120报警电话的),宋家步跑到厂门口等120救护车,120救护车到现场后、众人将陈家明抬上救护车,宋家步同车将其送到第三人民医院。刘后成也骑电瓶车赶到三院。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勘验、对有关人员调查询问和技术分析认定:

(一)直接原因

液化石油气泄漏、发生爆燃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陈家明用自备的切割枪进行切割作业一段时间后,在休息期间未关闭液化石油气瓶角阀,导致液化石油气在烘干机房内泄漏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到火源(金属撞击、静电放电或明火等火源)后发生爆燃,造成火灾事故,导致陈家明严重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安徽豪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对厂内相关作业方安全管理缺失。公司内勤负责人朱伟和具体经办联系人王广辉未对拆旧施工组织方和进场动火作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未与拆旧施工组织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进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安徽豪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缺失是引起火灾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作业组织施工方是收废品的个体合伙人(刘后成、宋家步和葛品洪)无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管理体系缺失,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排的动火作业人员不是固定人员,未对动火作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未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制定动火作业操作规程,未对动火作业进行现场监护,动火作业前未向作业场所提供单位(安徽豪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动火作业票证。刘后成、宋家步和葛品洪3人对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也是引起火灾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资格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陈家明未经过专业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书》,冒险从事热切割作业,属于无证违章作业。陈家明无热切割作业资质、安全意识不足、违章作业也是引起火灾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安徽豪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2019.6.2”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陈家明(死者)因无证违章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陈家明在火灾事故中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追责。

(二)安徽豪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将拆旧动火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体合伙人;未对拆旧动火作业现场实施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安徽豪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0万元行政处罚;责令安徽豪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收旧施工组织方合伙人(刘后成、宋家步和葛品洪等3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收旧施工方合伙人(刘后成、宋家步、葛品洪)雇佣无资质人员动火作业,未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制定动火作业操作规程,动火作业现场无人监护和安全管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刘后成、宋家步和葛品洪等3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建议:将朱伟、王广辉、刘后成、宋家步和葛品洪等5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坚决杜绝特种危险作业人员、无证违章上岗。

(二)动火等危险作业要按照国家标准、严格特种作业审批管理制度,严禁无作业票证作业。

(三)加强特种作业现场管理,特别是室内动火作业暂停后、重新点火作业前要对可燃气体进行检测,确保作业现场安全条件满足防火要求。使用燃气作业时,现场要使用防爆工器具;

(四)作业施工方应有营业执照,在许可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完善安全管理体系,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确保作业人员的能力满足安全要求,加强特种现场管理。

(五)安徽豪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和外包施工相关方的安全管理,严格施工单位资质和人员资质审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附: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表。

安徽豪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FD09394 | 2019_安徽同心新材料6·18锅炉房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安徽同心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投资设立,坐落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省精细化工基地,占地200亩。由南京双宁树脂科技有限公司(占股49%)与上海乘砻实业有限公司(占股51%)合资组建,注册资金2亿元,总投资10.3亿元。公司于2014年3月破土动工,2015年年底建成投入试生产,2016年9月完成安全"三同时"竣工验收,正式投入生产运行,并于2016年10月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号为:(皖E)WH安许证字[2016]07号),证书有效限期2016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10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9年6月18日上午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用工程车间进行切炉作业。9时45分1#锅炉第一次点火成功(说明:实际是第二次,在此之前有一次点火未成功),导热油温度到达设定联锁值290℃,锅炉联锁熄火;在第二次点炉过程中,点火未成功;点火失败原因为风机频率过大(43Hz),调整风机频率(调整为33Hz)后进行第三次点火。在第三次点火吹扫过程中(未进行到点火程序),1#锅炉防爆门动作有白烟冒出,然后听到响声,随即1#锅炉着火。10:20发生火灾后,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自救灭火,同时拨打119报警。园区消防队及和县消防队第一时间先后赶到现场实施灭火救援,11:20分左右,明火全部扑灭。经查点,此次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害。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应急管理局、化工基地管委会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事故现场指示,要封锁事故现场,做好监控,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并要求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3.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 1、现场使用的燃料与燃烧器不匹配。现场使用燃料为使用单位在生产工艺中提炼的成分不稳定的油品。2、锅炉第四次启动前,对炉膛的吹扫不充分,炉膛内油气混合物达到爆燃临界点。

事故的间接原因: 1、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司内部管理结构缺位,一岗双责没有落到实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法定代表人无管理记录,实际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管理的认识淡薄,履职不到位。2、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对锅炉的采购验货、设计安装、峻工使用等环节把关不严,不能做到管行业必需管安全的要求。3、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用工程车间主任对锅炉房的管理不到位,在切炉作业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情况下,未阻止切炉作业继续进行。4、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锅炉房司炉工违反操作规程,手动操作改动锅炉及其它设备自动联锁参数。5、燃烧器厂家技术人员违章指挥,在锅炉第三次点火失败的情况下,手动改动锅炉及其它设备自动联锁参数。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调查组经调查认定,6.18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锅炉房爆燃事故,是因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司高层安全管理淡薄,内部管理缺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锅炉切炉作业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导致锅炉炉膛内油气混合物达到爆燃临界点造成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相关规定,建议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以便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18"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锅炉房爆燃事故调查组 2019年7月31日

FD09395 | 2019_安徽涡阳卫生院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医院/养老院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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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涡阳县店集镇 中心卫生院“ 2019 •10 •9 ” 较大火灾事故 调查 报告 省政府10•9 事故调查组 2019 年10 月9 日1 时50 分许,亳州市涡阳县店集镇中 心卫生院住院部综合楼发生火灾事故,共造成5 人死亡,5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02.85 万元。事故发生后,省政府 高度重视,省长李国英、常务副省长邓向阳均作出重要批示, 要求地毯式排查,全力搜救受困、受难人员,善后遇难人员, 抚慰家属、亲属,迅速查明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举一反三,建章立制,查盲点、补漏点,杜绝此类事故再发 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安徽省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经省政府授权,成立了省政府亳州市涡阳县店集镇 卫生院“2019•10•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 故调查组”),由省应急厅负责同志任组长,省应急厅、省公 安厅、省住建厅、省总工会、省消防救援总队以及亳州市政 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省监察委派 员参加,并选派了消防、给排水、建筑管理、电气工程等相 关专业领域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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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大 量原始资料,对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验、 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 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 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 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涡阳县店集镇中心卫生院位于涡阳县店集镇柘王路,属 涡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的事业单位。卫生院占地面积为 6409平方米,业务用房主要有门诊楼(建筑面积802平方米)、 预防接种大厅(建筑面积159 平方米)、中心药库(建筑面 积140 平方米)、住院部综合楼(建筑面积1550 平方米)。 起火建筑为涡阳县店集镇中心卫生院住院部综合楼,立 项批复建筑总面积1100 平方米,实际建成的建筑总面积1550 平方米。2009 年11 月8 日开工, 2011 年7 月竣工。住院部 综合楼位于卫生院最北侧,坐北朝南,地上三层,砖混结构, 仅设有一部敞开式楼梯间位于建筑中部,内走道两侧设有病 房、医护人员办公室、护士站、会议室、库房等功能性用房, 二层东侧设有手术室,共有床位43 张,具体见图2~4。该项 目一层于2018 年8 月16 日进行装修改造,2018 年9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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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工程造价93960 元;二层于2019 年4 月8 日进行装 修改造,2019 年4 月14 日竣工,工程造价92400 元;两次 装修改造均未进行装修施工图设计,由店集镇中心卫生院询 价后发包给涡阳县徐丽装饰门市部装修。

图1 事故单位地理位置图 图

图2 事故卫生院住院部综合楼一层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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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事故卫生院住院部综合楼二层平面图

图4 事故卫生院住院部综合楼三层平面图 (二)项目许可情况 (1)立项审批:2009 年2 月10 日,涡阳县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印发《关于涡阳县店集镇中心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可 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社会〔 2009〕9 号),批复同意 店集镇中心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面积(扩建)1000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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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米,建三层砖混结构住院部综合楼一座。2009 年10 月12 日,涡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涡阳县卫生局报告印发 《关于同意城关等5 所卫生院增加建设面积的批复》(发改 社会〔 2009〕136 号),批复同意店集镇中心卫生院增加建筑 面积100 平方米。 (2)用地和规划审批:该卫生院住院部综合楼未取得 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3)项目施工许可审批:该卫生院住院部综合楼建设 工程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设计审核手 续。 (4)竣工验收备案情况: ①消防验收情况:该住院部综合楼未按《建设工程消防 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 号)要求申请消防验收。 ②工程建设验收情况:该住院部综合楼竣工验收未使用 制式验收报告,验收记录勘察、施工单位未盖章,质量安全 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签字。 ③竣工备案情况:该住院部综合楼未按要求到建设管理 部门申报备案。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涡阳县店集镇中心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621485946901T,业务范围: 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级别医疗,承担基层预防、保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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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卫生服务,承担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抢救预防治疗。 住所:涡阳县店集镇,法定代表人:李文,经费来源:差额 补助,开办资金:365 万元。举办单位:涡阳县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等级机关:涡阳县事业单位等级管理局。资质 情况: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 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 医科,登记号:4859469013416211202101,有效期限自2017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发证机关:涡阳县卫生 健康委员会。 2.勘察单位 涡阳县水利工程勘察队,为店集镇中心卫生院住院部综 合楼勘察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N8A5D09, 类型:国有经营单位(非法人),负责人:杨奇,营业期限自: 2002 年05 月20 日,有效期:长期,登记机关:涡阳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营业场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北环城路,经 营范围: 丙级工程勘察。 3.设计单位 涡阳县建筑勘查设计院(单位已解散),店集镇中心卫 生院住院部综合楼设计单位,隶属于原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 设委员会(现为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注册号: 341621152108299,法定代表人:马海平,原注册地址:涡 阳县团结路2 号,资质情况:工程设计(限村镇)丙级,证 书编号:116108-sb,有效期至2009 年7 月10 日,发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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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安徽省建设厅。 4.施工单位 (1)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店集镇中心卫生 院住院部综合楼施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2001518641643,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 代表人:张和平,注册资本:4843.0 万,成立日期:1990 年 5 月7 日,营业期限:长期,登记机关:阜阳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登记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奎星苑综合楼 3#楼2 幢303 号,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凭有效 资质证书经营)。资质情况: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证书编号:A2014034120211-4/1,工程范围:可承担单项建 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 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 施工:①28 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 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 程, ②高度120 米及以下的构筑物;③建筑面积12 万平方 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发证单位:原安徽省建设 厅,发证日期:2009 年1 月20 日。项目负责人:董继刚。 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证书编号:00168408, 注册编号:234000804908,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发证单位: 原安徽省建设厅,发证日期:2008 年6 月3 日。 (2)涡阳县徐丽装饰门市部(涡阳县店集镇中心卫生 院住院部综合楼一层、二层装修改造施工单位),注册号: 341621600087699,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徐丽,注册 日期: 2006 年09 月04 日,登记机关:涡阳县向阳路女子市场 监督管理所,经营场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城关镇站前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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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装饰材料零售。资质情况:无。 5.监理单位 涡阳县华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店集镇中心卫生院 住院部综合楼监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621777395400J(原注册号:341621000009678),住所: 涡阳县滨河路,法定代表人:窦冠超,注册资本:5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技术 咨询,技术开发。资质情况: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证书 编号:E234005577-4/1,业务范围: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 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发证单位:安徽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发证日期:2009 年11 月25 日,有效期至 2014 年11 月25 日。 6.监管和执法单位 (1)店集镇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工作,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受理、依法办理群众举 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2)涡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医院实施 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研判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组 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单位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整改火 灾隐患,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 管理,并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四)天气情况 根据涡阳县气象局提供资料,2019 年10 月9 日2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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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风速为静风,温度为16.6℃,无降水。2019 年10 月 8 日14 时到10 月9 日14 时风速、降水变化时序见图5。

图5 涡阳县事故发生当日降水和风速时序图 (2019 年10 月8 日14 时至9 日14 时) (五)现场勘查情况 该住院部综合楼现状与设计蓝图不一致:原设计为两层 砖混结构建筑,一楼门厅的两侧为开敞式室外空间,现场勘 查发现该楼为三层建筑(见图6);一楼门厅的两侧开敞式室 外空间已被加装围护设施变为室内空间,用作护士站(见图 7)和输液大厅(见图8)。 住院部综合楼病房、走道外窗均加装防盗设施且未见从 内部开启的装置(见图 (见图9);建筑内部一、二层疏散走道、病 房、楼梯间墙面可见铝塑板、木工板燃烧残迹(见图10); 建筑内距西墙13.6 米设一部敞开式楼梯间,梯段净宽1.4 米;二层东侧袋型走道最远点距楼梯间21.2 米;一层楼梯 间底部空间设置氧气站存放氧气瓶(见图 氧气站存放氧气瓶(见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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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事故卫生院住院部综合楼正面大厅火灾后现状图

图7 一层护士站 图8 一层输液大厅

图9二层西侧病房窗户安装有防盗窗 图10病房墙面木工板过火后碳化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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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一层楼梯间底部空间设置氧气站存放氧气瓶 氧气站存放氧气瓶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起火经过 2019 年10 月8 日18 时28 分许,涡阳县店集镇中心卫 生院护士于芬在该院住院部综合楼值夜班期间,借用程光 (病人程效云亲属)的打火机点燃蚊香,用输液瓶挂钩勾住 蚊香并悬挂在病历车的车把上,病历车靠着护士站东墙,后 又在蚊香正下方放置一个装废纸的纸箱接蚊香灰。 一个装废纸的纸箱接蚊香灰。21 时30 分许,于芬离开护士站前往护士值班室时未拿走蚊香,也未 熄灭蚊香。2019 年10 月9 日1 时50 分许,蚊香掉落在纸箱 内冒烟起火。起火后不久,一层东侧内科三病房住院病人金 兴峰发现火情,并叫醒其妻子金王氏,金王氏又叫醒和他们 同病房的高宋氏,三人一同逃出住院部大楼,并呼喊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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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程飞听到喊声发现起火后,冲出住院部,并于2 时4 分 许向110 指挥中心报警。护士于芬听到喊声后,跑到楼梯口 西边拿了一个灭火器,从一楼输液大厅的小门出去绕到护士 站外面准备灭火,因当时火势很大,烟雾很浓,被迫撤出, 后又给卫生院南边门诊部的李寿坤医生打电话求救。二层陪 护人员高传英发现火情后,叫醒同病房的病人姚盼和王桂 兰,三人逃进二楼最西侧外科五病房,姚盼关上房门,以阻 挡火势,并叫醒外科五病房中的病人李志夫,四人共同躲在 南侧窗户下。姚盼将手机的手电筒功能打开,向窗外闪光求 救。赶来救援的医生李寿坤看到姚盼发出的求救信号,协同 程飞等医生通过梯子爬上西南侧病房下临时搭建的急救室 屋面,用羊镐破拆外科五病房防盗窗,救出困在屋内的四人, 后通过卫生院的急救车将其送往涡阳县中医院治疗。

图12 事故卫生院住院部综合楼火灾后概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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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员疏散情况

火灾发生前住院部综合楼内共有14 人,其中住院病人7 人,陪护人员5 人,医护人员2 人。病人王振杰位于一层东 侧内科一病房,病人金兴峰、金王氏、高宋氏位于一层东侧 内科三病房,病人李志夫位于二层西侧外科五病房,病人姚 盼和陪护人员高传英、病人王桂兰位于二层西侧外科四病 房,王桂兰陪护家属王庆、姚单单、王俊豪、王茹雅位于二 层楼梯间南侧外科三病房。值班医生程飞位于一层医生值班 室,值班护士于芬位于一层护士值班室。 火灾发生后,位于一层的5 人程飞、于芬、金兴峰、金 王氏、高宋氏从门厅逃生,外部人员通过破拆二层最西侧外 科五病房的防盗窗将李志夫、姚盼、高传英、王桂兰4 人救 出,其余5 人未成功逃生,被发现时已死于住院部病房楼内, 其中病人王振杰遗体位于一层东侧内科一病房内,陪护人员 王庆及王茹雅的遗体位于二层西侧外科五病房门外的走道 上,陪护人员姚单单及王俊豪的遗体位于二层中间外科三病 房内。 (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5 人死亡,5 人受伤。死亡人员具体情 况如下: 王振杰,男,76 岁,家庭住址:安徽省涡阳县高公镇王 营行政村王营自然村 093 号,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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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22319***1517; 王庆,男,39 岁,家庭住址:安徽省涡阳县店集镇陈寨 行政村程小楼自然村 2 号,公民身份号码: 341223193717; 姚单单,女,32 岁,家庭住址:安徽省涡阳县店集镇陈 寨行政村程小楼自然村2 号,公民身份号码: 341223191520; 王茹雅,女,1 岁,家庭住址:安徽省涡阳县店集镇陈 寨行政村程小楼自然村 2 号,公民身份号码: 341621203723; 王俊豪,女,2 岁,家庭住址:安徽省涡阳县店集镇陈 寨行政村程小楼自然村 2 号,公民身份号码: 34162120***3735。 死亡人员示意图见图13、图14。

图13 店集镇中心卫生院住院部综合楼一层死亡人员位置示意图( 示意图(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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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 店集镇中心卫生院住院部综合楼一层死亡人员位置示意图( 示意图(4人)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1986)有关规定统计,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约502.85 万元。 (三)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10 月9 日2 时7 分,亳州市消防支队涡阳大队接到报警, 称涡阳县店集镇卫生院发生火灾。接警后,涡阳大队指战员 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救援,同时向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报告。 省消防总队、亳州市支队及时响应,分别派出指挥人员赶赴 现场指导救援。2 时许,涡阳县卫健委接到县消防大队电话 报警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火灾现场,安排县中医院做 好接收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通知相关科室医护人员做好抢 救准备。2 时50 分许,县110 指挥中心向县政府总值班室电 话报告了火灾事故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委、县政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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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负责同志组织县应急、公安、消防、卫健等部门负责人赶 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涡阳县委县政府 工作。涡阳县委县政府 成立了“10.9 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组”,下设善后安抚组、配 工作组”,下设善后安抚组、配 合调查组、新闻发布组、信访维稳组五个组,组织指挥现场 救援。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就事故处置专门作 专门作 出批示,亳州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布置善 善 后处置 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导 抢险搜救工作。 现场指挥部成立善后工作组,组织对死、伤者家属的安 抚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截止目前,死者亲属全部签订了赔 偿协议,遗体火化,因火灾受伤人员全部康复出院。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评估:事故发生后,亳州市、涡阳县 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了省委、省政府批示,组织开展了救援 和善后处置工作,履行了 事故处置责任。 责任。但是涡阳县店集镇 中心卫生院存在编制《火灾处理和人员疏散应急预案》前未 开展事故风险识别评估及应急资源调查、未开展应急预案培 训等问题。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过现场勘察、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综合涡阳县消防 救援大队、涡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调查材料,技术调查 组认定起火原因是店集镇中心卫生院当班护士于芬点燃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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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用输液瓶挂钩固定在病历夹推车把手上,并使用装有可 燃物的纸箱接住蚊香灰,人离开后,蚊香引燃周围可燃材料 引发火灾。

图15 10 月8 日晚当班护士点燃蚊香图(视频截图)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 店集镇中心卫生院

(1)该住院部综合楼未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 定》(公安部令第106 号)要求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工程完 工后未申请消防验收1;住院部综合楼仅设置一部敞开式楼梯 一部敞开式楼梯 间,安全疏散设计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 条文2要求,一层护士站起火后,火势很快沿楼梯间向上层蔓 延,造成二层被困人员无法通过疏散楼梯逃生。

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 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 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5.3.2 条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 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第5.3.5 条 下列公共建筑的疏散 楼梯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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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卫生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规定, 在病房和疏散走道的外窗设置防盗窗,影响逃生和救援。经 防盗窗,影响逃生和救援。经 调查,疏散楼梯被烟火封堵后,被困现场的9 人无法及时通 过窗户逃生,防盗窗也影响了外部灭火救援,其中4 人在外 部医院工作人员破拆防盗窗后获救,仍有5 人被困遇难。 (3)该卫生院违反有关法律4、法规和技术标准5规定, 在人员密集场所未使用不燃材料进行内部装修。经调查,住 院部综合楼一层和二层疏散走道、楼梯间和病房墙面大面积 使用木工板、铝塑板装修,上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均达不到 A 级,加速了火势蔓延。 (4)该卫生院未按有关规定6开展夜间防火巡查。在卫 生院综合楼夜间发生火灾时,未能及时发现火情;未按有关 规定7有效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经调查,当班护士于芬缺乏消 防安全常识,使用蚊香未避开可燃物引发火灾。 (5)该卫生院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安 全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职 工消防意识淡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对排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障碍物。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 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第4.0.5 条,疏散楼梯间顶棚、墙面、地面均应使 用A 级装修材料;第5.1.1 条 医院的病房区、手术区、诊疗区的顶棚、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 低于A 级。 6《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发〔2015〕86 号)三、防范未然,坚持 日常巡查(一)坚持日常巡查。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填 写巡查记录表,住院区及门诊区白天至少2 次,住院区及急诊区夜间至少2 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7.3.4 条 ······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 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2 次。 7《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发〔2015〕86 号)六、群防群治,狠抓 培训演练(一)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全体职工(包括非正式职工、实习生、进修生、规培生等)的消防安全 宣传教育培训,职工受训率必须达到100%,每年至少开展1 次火灾事故应急演练,要监督第三方服务公司, 培训有关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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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消防安全隐患不重视,整改不及时。 2.店集镇公安派出所,未认真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 查职责,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并向当地 消防机构移交店集镇中心卫生院住院部综合楼未依法通过 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情况,未发现该卫生院住院部 综合楼外墙门窗上违规设置防盗窗 防盗窗8等消防重大隐患,对省安 委会办公室以“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为主线开展的安 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9。 3.店集镇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认 真指导、部署、督促落实辖区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辖区 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法定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10, 对辖区卫生院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省安委 会办公室以“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为主线开展的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 4.涡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和 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监督管理不到位 11、1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13不到位,对店

8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 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 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公安派出 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 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 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9 《安徽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皖安办明电〔2019〕17 号)一要 持续排查安全隐患。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以“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为主线,持续开展 “1+6+N”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即日起,各级各部门都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安 全生产暗查暗访,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隐患大起底,查盲点、查漏洞、查弱项,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并确保精准处置到位。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2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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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镇中心卫生院长期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失察;对印发 的《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省安委 会办公室以“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为主线开展的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 5.涡阳县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及店集镇人民政府落实消 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对省安委会办公室以 “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为主线开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 理专项行动工作部署督促落实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火灾事 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店集镇中心卫生院(3 人) 1.于芬,店集镇中心卫生院住院部当班护士,点燃蚊香, 用输液瓶挂钩固定在病历夹推车把手上,并使用装有可燃物 的纸箱接住蚊香灰,人离开后,蚊香引燃周围可燃材料引发 火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目前已被检察机关批准 逮捕。

  1. 李文,中共党员,店集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单位消防

安全责任人。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未建立健全单位消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 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 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第十三条.. (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13 《关于印发涡阳县“1+5+N”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涡安〔2019〕2 号) 和《涡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持续开展“1+5+N”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涡 安办〔2019〕54 号)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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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安全管理制度,住院部综合楼建设期间未按规定进行用地 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 监督和消防设计审核,工程完工后未申请消防验收;卫生院 综合楼一层、二层装修改造期间,未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 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装修完成后违 规组织消防验收;对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组织排查不 力,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制定并落实夜间防火巡查制度,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调 查。

  1. 闫忠辉,中共党员,店集镇中心卫生院副院长(事业

编制),分管卫生院消防安全工作。对卫生院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不到位,未认真组织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 火灾隐患;对卫生院装修、改造工程消防安全验收把关不严, 违规对卫生院住院部综合楼一层、二层装修工程进行验收。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项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15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 警告、撤销店集镇中心卫生院副院长职务处分。 (二)店集镇公安派出所(1 人) 1.王震,中共党员,店集镇派出所副教导员,主持派出

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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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全面工作。对辖区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监督 不力,组织开展辖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 辖区店集镇中心卫生院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 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16之规定,建议给 予政务记过处分。 (三)店集镇党委、政府(2 人)

  1. 蒋真源,中共党员,店集镇党委书记,负责镇党委全

面工作。未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 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 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 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张涛,中共党员,店集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负责镇

政府全面工作。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辖区有关 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不到位,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 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 政务记过处分。 (四)涡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3 人) 1.刘化云,中共党员,涡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

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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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调研员。2015 年3 月至2019 年3 月任原涡阳县卫计委 党组书记、主任,主持县卫计委全面工作。2019 年3 月至 2020 年3 月任涡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主持 县卫健委全面工作。对本行业消防安全监督工作领导、指导、 监督不力,对医疗机构等消防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落实不到 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 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孙红梅,中共党员,涡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副科级干 部(事业编制)。2015 年3 月至2019 年3 月任原涡阳县卫计 委党组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2019 年3 月至今任县卫生 健康委员会副科级干部,协助单位负责人开展本行业消防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对医疗 机构等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 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 过处分。

  1. 曹锡君,中共党员,涡阳县人民医院院长(事业编

制)。2004 年至2011 年任原涡阳县卫生局局长,负责局全面 工作。原涡阳县卫生局是店集镇中心卫生院住院部综合楼建 设牵头单位,并参与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对店集镇中心卫生 院住院部综合楼建设过程中未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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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未按要求申请消防验收情况失察, 对本行业消防安全监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 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五)涡阳县人民政府(2 人) 1.王松涛,中共党员,涡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消 防工作,未能有效督促辖区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其向涡阳 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马勇,中共党员,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服务管理 处处长,2018 年2 月至2019 年8 月挂职涡阳县委常委、副 县长,分管卫生计生工作,未能有效督促辖区卫生计生部门 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 任。建议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六)事故责任单位(5 家) 1.店集镇中心卫生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消防 安全管理工作混乱,住院部综合楼未按要求申请消防设计审 核、工程完工后未申请消防验收,违规在住院部综合楼病房 和疏散走道的外窗设置防盗窗 防盗窗,违规在住院部病房楼使用燃 烧性能等级达不到A 级的装修材料进行内部装修,员工消防 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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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17之规定,建议由亳州市应急管 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2.店集镇公安派出所,未认真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 查职责,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并向当地 消防机构移交店集镇中心卫生院住院部综合楼未依法通过 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情况,未发现该卫生院住院部 综合楼外墙门窗上违规设置防盗窗等消防重大隐患 防盗窗等消防重大隐患,对省安 委会办公室以“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为主线开展的安 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其向涡阳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 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3.店集镇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认 真指导、部署、督促落实辖区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辖区 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法定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对 辖区卫生院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省安委会 办公室以“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为主线开展的安全隐 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管理责任,责成其向涡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4.涡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和 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店集镇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 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 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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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卫生院长期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失察;对印发的 《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省安委会 办公室以“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为主线开展的安全隐 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管理责任。责成其向涡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5.涡阳县人民政府,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不力,未 认真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店集镇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监 督管理职责,对省安委会办公室以“防风险、保安全、迎大 庆”为主线开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部署督促 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其向亳州市 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七)移交处理单位和人员 涡阳县店集镇中心卫生院住院部综合楼原设计单位涡 阳县建筑勘查设计院、施工单位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监理单位涡阳县华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和该住院部 综合楼一层、二层装修施工单位涡阳县徐丽装饰门市部及其 有关责任人员在项目建设、装修改造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 行为建议由涡阳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查处结果报 省应急管理厅。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店集镇中心卫生院违法 违规建设。事发住院部综合楼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消 防验收投入使用;在人员密集场所住院部综合楼使用防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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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均达不到A 级装修材料进行装修,形成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二是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店集镇中心卫生院消防 通道不符合要求,住院部综合楼未设置消防栓、 消防栓、病房和疏散 走道的外窗设置防盗窗 防盗窗、安全疏散出口不足等隐患长期存 在,卫生院、派出所、镇政府、县卫健委、消防等部门隐患 排查不到位,多次开展隐患排查均未能查出,直至事故发生。 三是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店集镇中心卫生院未建 立防火巡查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防火制 度、值班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和病人陪护制度等落实不到位。 四是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店集镇中心卫生院员工 安全意识和应急知识缺乏,该院当班护士于芬严重缺乏消防 安全常识,使用蚊香未避开可燃物引发火灾。 五是监管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没 有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卫生部门履行消防安全 监督检查和工作不到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 致使辖区医疗卫生机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落实隐患排查治 理措施,强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 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政府 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党政领导 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健全与落实“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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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 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领导, 创新管理,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不断提升消防 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事故,切实落实政府、 部门和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细化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 监管责任,确保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落地落实。针对此次事故 暴露出来的问题,消防部门应制定经营场所的消防检查规 定,进一步明确各类场所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边界,进一步厘 清各行业、各部门之间消防安全监管职能划分,避免监管错 位、监管真空,确保基层消防安全工作落地落实。 (二)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政府 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充分研判,精准施策。 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再强调再部署,落实消防管理机制,充 实基层末端消防管理力量,全面加大乡镇消防检查力度,进 一步落实各类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盯紧火灾防控风 险点,对火灾防控的薄弱环节加强巡查,采取有力措施,消 除安全隐患,不断改善消防安全环境;针对擅自使用易燃可 燃材料装修、违规用火用电、无消防器材设施等突出问题, 要逐一建立台账,依法督促整改,切实改善小型经营性场所 的消防安全条件;针对基层消防设施设备薄弱的街道、场所 要加强基层消防救援力量建设力度,确保消防配套设施得以 完善,火灾事故发生时,能“打早打小”。要加强建设工程 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严格落实法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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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程序,加大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加强宣教,提高意识。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政府 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 的方式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消防安全宣传氛 围,特别是针对重点街道、重点场所、小型经营场所等要加 强火灾防控宣传,确保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做实做细,增强人 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火灾事故中的自 救和他救能力。特别是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及扑救初起火灾、 疏散逃生等消防技能,着力提升群众消防安全综合素质。同 时,要建立防火检查档案,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 位的事故处置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警钟长鸣,建立长效。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中暴 露出来的各类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充分发 挥各级党委在安全发展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 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切实 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 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要加大对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履 行安全监管职责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安委会、消安委会综 合协调职能,指导、协调、监督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 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 安全生产履职和责任落实情况,并进行评估和通报。同时要 根据辖区消防监管工作的需要,为法定监管主体及其他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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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创造条件, 提供保障。

FD09396 | 2019_安徽蚌埠龙子湖11·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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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龙子湖区“ 2019 •11 •15 ” 较大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省政府“11.15”事故调查组 2019 年11 月15 日6 时57 分左右,蚌埠市龙子湖区淮 河路车站新村853 栋发生火灾事故,共造成5 人死亡,3 人 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52.2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高度重视,省长李国英、常务副省长 邓向阳第一时间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伤者救治,妥处善 后逝者,迅速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者责任,举一反三, 落实责任,堵塞漏洞,严加防范,在全省深入开展城乡、森 林防火安全教育,加强隐患排查,强化源头管控,落实属地 责任,切实加强火灾预防工作,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发生,确 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省 政府授权,成立了省政府蚌埠市龙子湖区“2019•11•15”较大 火灾事故调查组,由省应急厅负责同志任组长,省应急厅、 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 省消防救援总队以及蚌埠市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 查工作,同时邀请省监察委派员参加,并选派了相关专业领 域的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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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原始资料,对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验、 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 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 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 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建筑基本情况 车站新村853 栋楼位于蚌埠市龙子湖区淮河路268 号, 该建筑于1987 年7 月建成投入使用。该楼东西长49.7 米, 南北宽12 米,高度26.54 米,占地面积为596.4 平方米,主 体建筑为八层框架结构。该建筑原设计一层、二层为商场, 三至八层为住宅,商场采用敞开式设计,中间未设置实体分 实体分 隔,商场内部摆放有商品柜台,柜台之间为走道,东、西两 侧和中部各有一座人行楼梯,后因经营不善,一层被业主按 照各自产权区域改造成独立沿街商铺,商铺之间设置了相应 了相应 的实体分隔,一层中部人行楼梯同时被原相应位置业主封 业主封 堵,并改造成独立商铺。二层商场也同期被重新分隔,用于 商业经营。 本次火灾事故造成该楼一、二两层东侧区域过火,其中 涉及一层东侧的8 个沿街商铺和二层东侧的万泉旅社。一层 商铺从东往西依次为九王鸭脖(工商登记名:蚌埠市龙子湖 区小周快餐店)、黄焖鸡米饭、蚌埠特色小吃、北京布鞋、 沙县小吃(工商登记名:蚌埠市龙子湖区淑梦小吃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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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之缘快餐店、杭州名吃、宫廷糕点(工商登记名:李记糕 点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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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事故建筑地理位置图 图 N 事故建筑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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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蚌埠市龙子湖区小周快餐店(又名“九王鸭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2MA2NU35Q8E,类型:个 体工商户。经营者:王淼,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 2017 年07 月21 日。经营范围:小微餐饮。登记经营场所: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火车站853 栋一栋7 号,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该店铺实际地址位于853 栋一 层东侧第一间商铺,店铺西侧为黄焖鸡米饭,店铺之间用木 板隔开。

  1. 蚌埠特色小吃

该店铺位于853 栋楼一层东侧第三间商铺,租赁合同由 王淼于2017 年3 月1 日签订,租赁期限至2017 年12 月24 日止,合同到期后顺延。与小周快餐店合用一个营业执照, 日常租金由王淼的父亲王照水以现金方式支付,租金支付至 2020 年3 月24 日止。王照水及其妻子负责该店铺日常经营。 该店东侧为黄焖鸡米饭店,西侧是北京布鞋店,店铺之间用 木板墙隔开。 3.蚌埠市龙子湖区万泉旅社(以下简称“万泉旅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2MA2TQD3G4R,类型: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赵红炜,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 日期:2011 年11 月10 日。经营范围:住宿服务、卷烟、雪 茄烟零售。登记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853 楼二楼。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自2018 年3 月15 日,该旅社转租给王绪胜经营,相关证照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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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液能源公

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42875112。类型:有限 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陆建国,股 东:李伟、肖宜敏、张小玲、陈周荣。注册资本:1500 万, 成立日期:2012 年4 月19 日。经营范围:瓶装液化气经营、 存储;城镇燃气、燃气设备的销售;清洁能源技术咨询、开 发、推广;节能减排项目的建设;加气站设备销售、租赁; 车用加气站建设,登记住所:蚌埠市胜利东路267 号,登记 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 皖201905010001P),法定代表人:肖宜敏,经营区域:本 市区域,有效期限:自2019 年3 月14 日至2023 年3 月14 日止,发证单位: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该公司下设 仇岗、长淮卫、张公山等28 个换气站,经调查该公司经审 批具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换气站共有16 个。公司液化气充 装站为各换气站配气,各换气站安排送气工向用户送瓶装液 化气。

  1. 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仇岗换气站(以下简称

“仇岗换气站”) 该站为安液能源公司下属换气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300MA2RJEMX7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陆建国,成立日期:2018 年03 月 13 日,经营范围:瓶装液化气经营。营业场所:安徽省蚌埠 市长淮卫镇仇岗村448 号。登记状态:注销,核准注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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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12 月24 日。2018 年03 月至2019 年12 月期间,仇 岗换气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该换气站实际经营负责 人:吴兴安。 (三)消防安全许可情况 万泉旅社投入使用前消防检查情况:2011 年7 月21 日, 万泉旅社在投入使用前向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消防科 申请了消防安全检查,该局消防科经消防检查合格后于2011 年9 月15 日向其发放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 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公消安检许字〔2011〕第83 号)。 (四)天气情况 根据蚌埠市气象局提供资料,2019 年11 月15 日7 时, 龙子湖区风速为0.5 米/秒,温度为6.6℃,相对湿度66%。 2019 年11 月14 日19 时至11 月15 日19 时之间,事故发生 地无降水。风速变化时序见图2。

图2 事故发生地风速变化时序图 (2019 年11 月14 日19 时至15 日19 时) (五)现场勘查及检测鉴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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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现场勘查情况

(1)一层商铺勘查情况 现场勘察发现,事故建筑一层东侧共8 间商铺过火,商 铺之间的隔墙采用木质隔板,吊顶采用木质龙骨和塑料扣 板,大火过后完全被烧毁。位于中部的用于往返一、二层的 步行楼梯被业主封堵并改造成独立商铺(见图4)。 位于事故建筑一层东侧第三间商铺蚌埠特色小吃店(详 见图5、6)内西北角有一圆形液化气烧饼炉,液化气钢瓶位 于炉子南侧约2.5 米处,二者之间用软管连接,软管被烧毁, 经调查问询,烧饼炉与液化气瓶之间的软管中间被加装了调 节阀;南侧靠墙摆放有长桌,长桌下面靠近西侧存放2 只液 化气钢瓶(1 瓶为满瓶备用、另1 瓶为空瓶),桌子东侧靠 近东侧隔墙处有一液化气钢瓶,钢瓶北侧约1.5 米处有一只 蜂窝煤球炉,炉上放置装有水的烧水壶,炉内有三块煤球, 装有水的烧水壶,炉内有三块煤球, 自上向下第一块煤球仅有下沿小部分燃烧,第二块煤球大部 分燃尽,第三块煤球完全烧尽。 该店铺东侧为黄焖鸡米饭店,两店铺之间用木板进行简 易分割,位于南侧局部区域未设置 分隔,黄焖鸡米饭店铺南 侧靠墙处有一燃气灶,燃气灶旁边地面上有一黄色软管,软 管部分烧损;燃气灶北侧约2 米处另存放一只液化气钢瓶(满 瓶备用),另室内放有冰柜、展示柜等电器,均已不同程度 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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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事故建筑一层平面布置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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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一层通往二层步行楼梯被封堵 图5 一层起火店铺火灾后现场图

图6 蚌埠特色小吃店内平面布置图 图 (2)一层商铺内液化气钢瓶勘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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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查,在灭火救援阶段,消防救援人员从事故建筑 一层各过火商铺中共搜出27 只液化石油气钢瓶(调查组将 其编号为:1#~27#),瓶体表面不同程度变色(见图7)。 调查组对27 只钢瓶进行了全面外观检查,检查项目包括: 过火情况、变形情况、钢瓶钢印标记、充装单位标识、角阀 损伤情况、称重等。检查结果如下: ①事故中过火气瓶13 只,未过火气瓶14 只,所有气瓶 均未见明显变形现象。1#气瓶过火最为严重,瓶口角阀已基 本烧损(见图8)。 ②称重结果显示全部过火气瓶基本呈空瓶状态。 ③27 只钢瓶中1 只标识为“安液仇岗站”液化气钢瓶无

钢印标志,钢瓶检验标志环标记有“……检2015 年12 月| 安阳……”(见图9)。

图7 现场搜救出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图8 烧损最严重的1#钢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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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 现场搜出的标识为“安液仇岗站”液化气瓶无钢印标志 (3)液化气来源情况 经调查,事故建筑一层过火的8 间商铺中,位于事故建 筑东侧第一间九王鸭脖店未使用液化石油气,其余7 家店面 中,仅1 家(位于东侧第7 家)由蚌埠市鑫源气体有限公司 供气,另外6 家由安液能源公司仇岗换气站供气。 (4)二层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勘查发现,事故建筑二层东侧为万泉旅社,万泉旅 社西侧相邻处为蚌埠市信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二者之间未 设置 实体分隔墙,仅摆放一排木柜进行简单分隔。 万泉旅社共有20 间房间,其中19 间用作客房,1 间用 于自住,房间共有三排,呈东西走向(见图10)。该旅社共 有2 处人行楼梯,一处位于旅社东侧,一处位于旅社中部偏 西处,其中东侧人行楼梯能够正常通行,中部偏西处楼梯被 封堵(见图12)。位于北侧一排客房在大火作用下,房间外 墙窗框和玻璃均掉落(见图11),房间内吊顶被烧焦脱落, 该钢瓶无钢印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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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内物品部分被烧毁(见图13);中间一排客房未过火,房 间内被高温烟气熏黑;南侧一排客房基本未过火,但是在大 火高温烟气作用下,房间内部分吊顶的塑料扣板被烤掉落 (见图14),客房外窗均安装防盗窗且未见从内部开启的装 置(见图15)。该旅社所有房间内吊顶使用木质龙骨和塑料 扣板,相邻房间隔墙未延伸到顶部楼板,吊顶以上空间相互 连通;同时该旅社消防设施未按照要求进行日常检查维护, 现场勘查发现部分灭火器压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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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事故建筑二层平面布置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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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事故建筑北面火灾后现状图

图12万泉旅社西侧楼梯被封堵 图13 万泉旅社北面客房内过火后

图14万泉旅社南侧客房吊顶过火后 图 15万泉旅社外窗被安装防盗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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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检测鉴定情况

(1)气质化验:调查组选取2#、3#、7#、9#、13#、17#、 22#液化气钢瓶委托国家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安庆)对其液化气各项指标进行检测,根据检验报告,2# 气瓶和7#气瓶内液化气部分指标不合格,不合格原因均为残 留物不合格。 (2)气瓶检测:调查组选取烧损最严重的1#液化气瓶 委托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特种设备检测站有限公司对气瓶 瓶体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1#气瓶瓶体各项指标检测合 格。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 年11 月15 日6 时20 分左右,位于853 栋一层东 侧第四间商铺的北京布鞋店店主李素霞起床做饭,6 时40 分 左右,其在卧室门口附近过道处听到连续“呲呲”的声音, 在检查了自家店面内无异常后,遂将两个孩子带出门,并请 邻居(杭州名吃店主)来帮忙查看原因,两人刚走入店内中 部位置附近,位于店面东侧隔壁(蚌埠特色小吃店)室内发 附近,位于店面东侧隔壁(蚌埠特色小吃店)室内发 生爆炸,两人随即跑出店外。 根据店外视频监控资料,6 时55 分28 秒,蚌埠特色小 吃店的钢制卷闸门瞬间剧烈变形向外凸起,两侧被撕裂脱出 导轨;6 时55 分33 秒,西侧隔壁北京布鞋店内,一男一女 跑出店面;6 时59 分10 秒第三间商铺(蚌埠特色小吃店) 冒出明火,一层东侧七间店面上方均有大量浓烟涌出;7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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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分20 秒,东侧第二、三间商铺门头广告牌猛烈燃烧,火焰 高度突破二楼窗顶,位于二层的万泉旅社也迅速燃烧;7 时 1 分火场迅速发展至猛烈燃烧阶段。 6 时57 分左右,853 栋二层万泉旅社承租人王绪胜听见 有人喊起火,便和沈桂美(王绪胜妻子)到楼下核查,两人 看见蚌埠特色小吃店着火后,立刻返回二楼通知旅社住客逃 生。王绪胜强行拉着欲回房间收拾财物的住客李玉瑞和沈桂 美沿东侧楼梯下楼,跑到楼梯中间平台时,听到坍塌声,同 时一阵烟火扑面而来,王绪胜被浓烟呛伤,3 人无法继续下 楼,只得返回二层,并进入楼梯边的客房,此时正在走道上 准备入住的住客林明华也跟着进入该客房。王绪胜进门后打 开窗户,浓烟立即从窗户涌入,在将窗户关闭并摸索着进入 卫生间取湿毛巾分给众人,之后陷入昏迷。 7 点10 分左右,万泉旅店西侧蚌埠市信意贸易有限责任 公司内的住户王多云接到在外锻炼丈夫的电话,得知楼下失 火,待丈夫返回住处后,两人合力将瘫痪在床上的王多云母 亲李贤龙挪到床边的马桶上坐着,因浓烟已蔓延至房中,二 人无力施救,遂放弃施救下楼逃生。 (二)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5 人死亡,3 人受伤,死亡人员情况如 下: (1)沈桂美,女,49 岁,万泉旅社经营者,家庭住址: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淮河路268 号853 栋1 单元2 楼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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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社。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0162; (2)李龙贤,女,92 岁,万泉旅社西侧蚌埠市信意贸 易有限责任公司内住户,家庭住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淮河路 268 号 853 栋 2 楼,公民身份号码: 340302190229; (3)李玉瑞,女,32 岁,万泉旅社住客,家庭住址: 河南省林州市曲山村西曲山村二龙山路31 号,公民身份号 码:410521190025; (4)林明华,男,67 岁,万泉旅社准备入住住客,家 庭住址:上海市闸北区中山北路280 弄甲支弄8 号。公民身 份号码:310108191493; (5)何仕龙,男,44 岁,万泉旅社住客,家庭住址: 贵州省惠水县涟江街道新城村满坝三组,公民身份号码: 52273119***0018。 事故造成死亡人员位置 示意图见图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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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6 事故死亡人员位置示意图 示意图

20 2.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1986)等标准和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为人民币452.2 万元。 (三)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1.应急救援情况 11 月15 日6 时57 分,蚌埠市消防支队同时接到报警, 消防指挥中心立即调度龙子湖中队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灭火 救援,根据增援需求,随后又调集特勤中队、禹会中队、高 新中队、战保大队中队增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随行出动,并 联系供水、供电、交警、120 急救、燃气等部门前往现场协 助处置 ,累计派出5 个消防中队,13 台消防车,62 名消防 救援指战员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 6 时57 分,接到群众报警后,龙子湖公安分局立即组织 延安派出所和巡防大队警力到现场处置,同时向龙子湖区 ,同时向龙子湖区 委、区政府和市公安局报告相关火情。 龙子湖区政府在接到区应急、消防、公安等部门火灾事 故的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 工作组, 下设综合指挥协调组、信访维稳组、宣传舆论组、医疗保障 组、生活救助组、隐患排查组等6 个工作组,按职责分工, 开展各项工作。 2.善后处置情况 情况 一是在抢救受伤人员方面,经现场搜救,8 人被紧急送 医救治,其中5 人经抢救无效死亡,3 人继续接受治疗。二

21 是在遇难家属安抚方面,为妥善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和稳定 工作,区政府成立5 个善后处置工作组,每组 工作组,每组1 位副县级领 导任组长,配备4 名区直部门、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做好 遇难者家属的联络、接待和善后工作,截至12 月4 日,遇 难者家属全部签订补偿承诺书。三是在人员安置救助方面 救助方面, 治淮街道及社区工作人员及时分散安置受影响居民 受影响居民,并安排 对受损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对房屋受损部位进行维修。事故 建筑经鉴定合格并修复后,大部分居民已返家入住。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评估:火灾事故发生后,蚌埠市、龙 子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了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立即 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 工作, 火灾现场救援工作开展有序,火场及周边区域管控有力,有 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进一步扩 大,能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迅速准确,善后工作 稳妥,救助工作得当,未发生负面舆情。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位于蚌埠市火车站西侧车站新村853 栋一 层东侧第三间店铺蚌埠特色小吃店内钢瓶装液化石油气使 用完毕未关闭钢瓶气阀,液化石油气发生泄漏,在达到爆炸 极限后,遇明火(蜂窝煤球炉)后发生爆炸并引燃室内可燃 物,加之各店铺使用木质隔墙、塑料吊顶等非阻燃材料,导 致火势快速蔓延扩大。 (二)间接原因

22 1.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蚌 埠特色小吃店安全意识淡薄,未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擅自改 装户内燃气设施,未定期检查维护燃气设施;万泉旅社违反 有关规定在客房的外窗设置防 盗窗,安全出口数量设置不符 不符 合国家规范要求,仅有一处安全出口保持通畅,未按有关要 求定期开展消防隐患排查、检查和整改。蚌埠市安液清洁能 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对下属换气站监督管理不到位, 对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宣传、指导不到位,未按要求对燃 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2.有关监管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龙子湖区城市管理局 对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及使用安全监管不到位,督促瓶 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 期进行安全检查不到位;龙子湖区商务外事局未认真督促指 导辖区餐饮企业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辖区住宿场 所消防安全指导不到位;龙子湖区消防大队未认真落实消防 安全监督和宣传教育职责,对辖区小餐馆、小旅馆等场所消 防安全监督抽查不到位;龙子湖区延安派出所履行日常消防 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餐饮和住宿等人员密集 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以及督促整改落实工作不到位。 3.地方政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履行住宿和餐饮业消防 及燃气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

23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 1.蚌埠特色小吃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意 识淡薄,未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未 定期检查维护燃气设施,液化气使用完毕未关闭气瓶总阀1。 2.万泉旅社经营者在相关证照未变更的情况下违规将万 泉旅社整体出租经营,违反有关规定在客房的外窗设置防盗 防盗 窗,安全出口数量设置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仅有一处安全 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仅有一处安全 出口保持通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 度和操作规程;消防设施配备不符合要求。 3.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对下属换气站监督管理不到位,经 调查和鉴定,该公司部分下属换气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2;该公司及其下属仇岗换气站向客户提供 的液化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3;下属仇岗换气站部分液 化气钢瓶无钢印标志4;未按要求对液化气用户建立用户档 案,对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宣传、指导不到位,未按要求 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5。

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 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 气计量装置; 2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 的燃气; 3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一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 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4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七条 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 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充装站标志应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鼓励采用条码 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5《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 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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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仇岗换气站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 活动,部分液化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部分液化气钢 瓶无钢印标志,未按要求对液化气用户建立用户档案,对燃 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宣传、指导不到位,未按要求对燃气用 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二)有关部门职责及存在的问题 1.龙子湖区城市管理局 基本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住房 城乡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区级管辖市政 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的运行管理;负责全区城市 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 核评价;履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履行餐 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存在问题:对辖区内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不力,对 燃气经营许可监管、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监管不到位,督促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工作不到位6,对省安委会办公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设置燃气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 会公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两次,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置;发现用 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告,不听劝告的,应当向燃气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服务手册,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则和常识,指导用户安全 使用燃气。 第四十五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充装、装卸、运输等技术和安全标准, 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燃气。 瓶装燃气实行配送经营,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直接向燃气用户配送,并加强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 的人员的管理。配送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气瓶充装、运输、供应、配送、使用、检测进行全过程管理,对所充装的自 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鼓励采用条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6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

25 室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和龙子湖区安委 会部署开展的“1+4+N”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 2.龙子湖区商务外事局 基本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商贸流通的方针、 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区委区政府对商贸工作的部署,研究制 定全区商贸流通及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 实施和监督检查。 存在问题:未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职责,对餐饮业、 住宿业等商贸服务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不力,未认真督促指导 辖区餐饮企业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辖区住宿场所 消防安全工作指导不到位,对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 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和龙子湖区安委会部署开展的 “1+4+N”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落实 不到位。 3.龙子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基本职责:依据《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其主 要职责为: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 案、抽查,对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的公共聚集场所实施消防安 全检查,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实施消 防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依法查处消防违 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 使用、储存燃气的;

26 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履行 消防职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7。 存在问题: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监督和宣传教育职责,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不到 位,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和延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 查不到位,对辖区小餐馆、小旅馆等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抽查 不到位8,对龙子湖区安委会部署开展的“1+4+N”安全生产隐 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 4.龙子湖区延安派出所 基本职责:依据《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其主 要职责为:负责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消防安全 宣传教育,及时受理、依法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 法行为9。 存在问题:未认真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宣传教 育职责,对辖区小餐馆、小旅馆等场所的日常消防检查流于 形式,对辖区内餐饮和住宿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每半年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评估, 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二)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投入使用 和营业前的公共聚集场所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三)实施消防 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 大火灾隐患。 (四)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依法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 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五)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并向社 会公布。 (六)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 练。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8《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 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 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9《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2 号)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 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导下,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 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受理、依法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27 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力,对龙子湖区安委会部署开展的 “1+4+N”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落实 不到位。 (三)地方政府存在的问题 1.龙子湖区治淮街道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部署落实不力,组织开展餐饮业、住宿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餐饮场所长期存在的液化石油气使 用安全隐患和事故旅社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失察失管, 对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 和龙子湖区安委会部署开展的“1+4+N”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 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 2.龙子湖区政府 区政府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未 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并落实。区政府对辖区有关部门和 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和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不 力,对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 理和蚌埠市安委会部署开展的“1+6+N”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 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2 人) 1.王照水,蚌埠特色小吃店租金实际支付者,负责该店 铺日常经营。事故发生前一日闭店时,未关闭液化气钢瓶, 液化气泄漏达到爆炸极限后遇明火发生爆炸,已被公安机关

28 刑事拘留。 2.王淼,蚌埠市龙子湖区小周快餐店负责人,蚌埠特色 小吃店铺租赁合同签订者,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2 人) 1.陆建国,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仇岗换气站负责人,公司安全 管理混乱,对下属换气站监督管理不到位,公司下属部分换 气站(包括仇岗换气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 营活动;向客户提供的液化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部 分液化气钢瓶无钢印标志;未按要求对液化气用户建立用户 档案,对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宣传指导不到位,未按要求 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 要管理责任。建议由蚌埠市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 罚。 2.肖宜敏,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公司经 营实际负责人,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 管理混乱,对下属换气站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蚌埠市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 处罚。 (三)龙子湖区治淮街道(2 人) 1.刘娟,中共党员,龙子湖区治淮街道党工委委员(2016 年10 月任命为区房管局副局长,因编制问题未在房管局履 职,仍在街道办事处工作),参加治淮街道领导班子分工, 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等工作。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和瓶装

29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政策不到位。督促和指导 有关部门开展消防、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对 辖区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和住宿场所消防安全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部署落实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五)项10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顾照春,中共党员,治淮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

办事处主任,负责治淮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协调公安等工 作。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方面 法律法规政策不到位。督促、指导有关部门针对餐饮、住宿 场所开展消防、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 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11规定,建 议给予诫勉。 (四)龙子湖区城市管理局(3 人) 1.李伟,中共党员,龙子湖区城市管理局治淮中队中队 长,负责治淮街道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对辖区瓶装液化石油 气安全监管不力,对燃气经营许可监管,督促、指导燃气经 营企业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和排除隐患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 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11《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30 2.王英华,中共党员,龙子湖区城市管理局市政园林科 负责人,负责市政(燃气监管)和园林工作。对辖区燃气经 营许可监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及使用领域安全监管检查 部署落实不到位,对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仇岗换气 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失察失管,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 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 予政务警告处分。 3.孙旋,中共党员,龙子湖区行政执法大队主任科员(挂 任龙子湖区行政执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负责安全生产 等工作,分管市场管理办公室。对辖区内瓶装液化石油气安 全监管不力,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落实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 营及使用领域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 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建议给予诫勉。 (五)龙子湖区商务外事局(1 人)

  1. 张志彤,中共党员,龙子湖区商务外事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负责全区商贸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督查等工作。未 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职责,对辖区餐饮业、住宿业等 商贸服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 要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其向龙子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 检查。 (六)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延安派出所(2 人) 1.赵鹤亮,中共党员,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延安派

31 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工作。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 督不力,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职责不到 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 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龙鹏,中共党员,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延安派出 所所长,负责该所全面工作。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监 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关于对党员领 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 规定,建议给予诫勉。 (七)龙子湖区消防大队(1 人) 张现伟,中共党员,蚌埠市消防救援支队龙子湖区大 队大队长,(2017 年11 月至2020 年1 月任原蚌埠市公安消 防支队龙子湖区大队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履行日 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职责不到位,落实对非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职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 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建议给予诫勉。 (八)龙子湖区人民政府(2 人) 1.马开丰,中共党员,龙子湖区政府副区长,分管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未能有效督促指导辖区 市场监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针对餐饮、住宿场所开展消防、 瓶装液化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 责任。建议责成其向龙子湖区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32 2.胡扣住,中共党员,龙子湖区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 长,联系区消防救援大队。未能有效指导消防部门开展消防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 由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九)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1 家) 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对下 属换气站监督管理不到位,公司部分下属换气站未取得燃气 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公司及其下属仇岗换气站向 客户提供的液化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下属仇岗换气 站部分液化气钢瓶无钢印标志;未按要求对液化气用户建立 用户档案,对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宣传指导不到位,未按 要求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责任,建议由蚌埠市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十)建议给予行政问责单位(6 家) 1.责成龙子湖区治淮街道、龙子湖区城市管理局、龙子 湖区商务外事局分别向龙子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 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2.责成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延安派出所向蚌埠市公 安局龙子湖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3.责成龙子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向蚌埠市消防救援支队作 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4.责成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向蚌埠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 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十一)建议移交处理人员和单位

33 1.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仇岗换气站(已于2019 年12 月24 日注销),该换气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 燃气经营活动,涉嫌违法经营,部分液化气质量不符合要求, 部分液化气钢瓶无钢印标志等违法违规的问题,建议由蚌埠 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其实际负 责人吴兴安,涉嫌违法经营,建议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万泉旅社,存在消防安全出口数量设置不符合国家规 不符合国家规 范要求,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配备不符合要 求以及万泉旅社在相关证照未变更的情况下违规整体出租经 营等违法违规问题,建议由蚌埠市责成相关部门对该旅社调 查处理。 3.调查中发现,蚌埠龙子湖区安液公司仇岗换气站部分 液化气质量不符合要求,部分液化气钢瓶无钢印标志等违法 违规问题,暴露出龙子湖区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液化气钢瓶充 装、使用方面存在安全监管问题,建议由蚌埠市人民政府依 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事故餐饮店蚌埠特色小吃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 落实,液化气使用安全意识缺乏,未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擅 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液化气使用完毕未关闭气瓶总阀,液 化气使用场所违规存放有明火设施,未按要求定期检查维护 燃气设施。 二是万泉旅社经营者在相关证照未变更的情况下违规 将万泉旅社整体出租经营,租赁经营者在营业前,未按国家

34 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违反有关规定在客 房的外窗设置防盗窗,安全出 口数量设置不符合国家规范要 不符合国家规范要 求,仅有一处安全出口保持通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建 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设施配备不符合要 求,未按有关要求定期开展消防隐患排查、检查和整改。 三是万泉旅社住客缺乏消防安全应急常识和意识。一名 死者在被告知失火需立刻逃生的情况下,依然收拾衣物,错 失逃生时机。 四是瓶装液化气经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混乱。液化气 经营公司安全意识淡薄,对下属液化气换气站管理不到位, 公司部分下属换气站未取得液化气经营许可证从事液化气 经营活动,未建立液化气用户档案,液化气质量不符合要求, 液化气钢瓶无钢印标志,对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宣传指导 不到位,未按要求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五是龙子湖区委、区政府对辖区部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界定不清。区商务局三定方案中未明确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 安全监管职责,部分监管部门对本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认识不 清。 六是龙子湖区政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和瓶装 液化气安全监管工作方面不力,有关部门在消防、瓶装液化 气经营、使用和液化气瓶安全监管方面责任落实不到位,有 关部门在落实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时不能形成工作合力,监 管工作存在漏洞。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35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消防和燃气安全监管 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强化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落实。蚌埠市各级人民政 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 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有关规定,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 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和属地监管的原则,全面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涉及多个 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要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消除责 任死角和盲区。要加强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店、 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 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等“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治, 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不断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 害。 (二)深入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蚌埠市 要全面加强瓶装液化石油安全监管,进一步厘清、规范各有 关部门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职责;蚌埠市各级人民政府和住 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商务、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和安徽省安委办《关于开展瓶 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的要求,加大对液化石油气经 营和使用领域的监管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形成合力,针对城 乡结合部、餐饮小饭店、大排档等人员密集场所瓶装液化石

36 油气安全隐患较多的区域,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 动,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 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宣 传指导和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 厉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环 节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蚌埠市各级人民政 府、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 自媒体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消防法律和消防常识,要强化企 业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 全培训,督促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 灾隐患的能力,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要及时曝光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被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 任的案件,震慑消防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 与消防隐患整改的良好氛围。

FD09397 | 2019_安徽蚌埠龙子湖区11·15较大液化石油气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蚌埠市龙子湖区“2019·11·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蚌埠市龙子湖区“2019•11•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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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0-09-03 03:50:01

近日,安徽省政府批复《蚌埠市龙子湖区“2019•11•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认定、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

2019年11月15日6时57分左右,蚌埠市龙子湖区准河路车站新村853栋发生火灾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452.2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位于蚌埠市火车站西侧车站新村 853 栋一层东侧第三间店铺蚌埠特色小吃店内钢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完毕未关闭钢瓶气阀,液化石油气发生泄漏,在达到爆炸极限后,遇明火(蜂窝煤球炉)后发生爆炸并引燃室内可燃物,加之各店铺使用木质隔墙、塑料吊顶等非阻燃材料,导致火势快速蔓延扩大。

处理建议如下: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2人)

  1. 王淼,蚌埠市龙子湖区小周快餐店负责人,蚌埠特色小吃店铺租赁合同签订者,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2人)

  1. 陆建国,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仇岗换气站负责人,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对下属换气站监督管理不到位,公司下属部分换气站(包括仇岗换气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向客户提供的液化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部分液化气钢瓶无钢印标志;未按要求对液化气用户建立用户档案,对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宣传指导不到位,未按要求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蚌埠市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1. 肖宜敏,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公司经营实际负责人,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 管理混乱,对下属换气站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蚌埠市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三)龙子湖区治淮街道(2人)

  1. 刘娟,中共党员,龙子湖区治淮街道党工委委员(2016 年 10 月任命为区房管局副局长,因编制问题未在房管局履职,仍在街道办事处工作),参加治淮街道领导班子分工, 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等工作。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政策不到位。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消防、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对辖区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和住宿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署落实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四)龙子湖区城市管理局(3人)

  1. 李伟,中共党员,龙子湖区城市管理局治淮中队中队长,负责治淮街道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对辖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不力,对燃气经营许可监管,督促、指导燃气经 营企业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和排除隐患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 王英华,中共党员,龙子湖区城市管理局市政园林科负责人,负责市政(燃气监管)和园林工作。对辖区燃气经 营许可监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及使用领域安全监管检查 部署落实不到位,对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仇岗换气 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 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孙旋,中共党员,龙子湖区行政执法大队主任科员(挂任龙子湖区行政执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负责安全生产等工作,分管市场管理办公室。对辖区内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不力,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落实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及使用领域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 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建议给予诫勉。

(五)龙子湖区商务外事局(1人)

(六)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延安派出所(2人)

  1. 赵鹤亮,中共党员,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延安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工作。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不力,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职责不到 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 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龙鹏,中共党员,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延安派出所所长,负责该所全面工作。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监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 规定,建议给予诫勉。

(七)龙子湖区消防大队(1人)

张现伟,中共党员,蚌埠市消防救援支队龙子湖区大队大队长,(2017 年 11 月至2020 年 1 月任原蚌埠市公安消防支队龙子湖区大队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职责不到位,落实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职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建议给予诫勉。

(八)龙子湖区人民政府(2人)

  1. 马开丰,中共党员,龙子湖区政府副区长,分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未能有效督促指导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针对餐饮、住宿场所开展消防、 瓶装液化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其向龙子湖区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1. 胡扣住,中共党员,龙子湖区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联系区消防救援大队。未能有效指导消防部门开展消防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九)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1家)

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对下属换气站监督管理不到位,公司部分下属换气站未取得燃气 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公司及其下属仇岗换气站向 客户提供的液化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下属仇岗换气 站部分液化气钢瓶无钢印标志;未按要求对液化气用户建立 用户档案,对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宣传指导不到位,未按 要求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责任,建议由蚌埠市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十)建议给予行政问责单位(6家)

  1. 责成龙子湖区治淮街道、龙子湖区城市管理局、龙子湖区商务外事局分别向龙子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1. 责成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延安派出所向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1. 责成龙子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向蚌埠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4.责成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向蚌埠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认为消防有责任的一点看法:

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职责不到位,落实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职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按现有的分工,这种小吃店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其职责应该在派出所,并非消防大队;落实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职责不力,是否是指未制订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计划?如果制订了,则不存在落实不力的问题。

责任追究,首先要有责任,是谁的责任就追究谁。如果没有责任,是否必须要追究呢?责任追究的泛化,可能会影响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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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98 | 2019_宜宾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9·2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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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9•22” 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1-03-24

宜宾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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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2日10时27分,位于南溪区罗龙街道幸福村的宜宾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5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作出相关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等市直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于9月22日批准成立了宜宾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9·2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申华林担任事故调查领导组组长,下设事故调查工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总工会、南溪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组下设综合组、技术分析组、追责问责组、应急评估组,邀请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邀请化工、安全、民爆等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模拟试验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宜宾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鼎天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15日,位于南溪区罗龙街道幸福村,法定代表人胡斌,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MA62A4UG72,经营范围为射钉弹、射钉器及配件、风动和电动工具的研发、生产制造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2016年4月15日至长期。公司股东名称及出资、占比方式为自然人股东胡斌出资1220万元人民币,占股61%;汪方义出资240万元人民币,占股12%;胡育庆出资180万元人民币,占股9%;杨铁军、杨贵分别出资70万元,分别占股3.5%;马麟、余浩分别出资60万元,分别占股3%;朱宝丰、徐波分别出资30万元,分别占股1.5%;宋向阳出资20万元,占股1%;陈跃中、许朝强分别出资10万元,分别占股0.5%。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斌,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总监马麟,分管生产、技术、安全。公司下设财务部、综合管理部、办公室、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营销采购部、工程项目部、研发中心、保障部等部门,共有在册员工31人。

公司厂址占地面积37亩,建设规模及内容为改建、新建生产车间、原辅料、成品库等7129平方米,其中新建2260平方米;购置民用发射药加工设备126台(套),建年产10亿粒固能(射钉)药片和配装3亿发一体钉弹、600吨民用发射药(含100吨民用枪弹发射药、200吨烟花用烟火药、300吨湿法粉碎再加工射钉发射药)生产线。

宜宾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增10亿粒固能(射钉)药片和配装3亿发一体钉弹、600吨民用发射药生产项目是经南溪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技局批复同意的技改建设项目,取得了南溪区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的环境影响批复和建设项目改扩建建筑设计审查,同时通过宜宾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溪区大队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2019年6月28日,经南溪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技局同意宜宾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新增10亿粒固能(射钉)药片和配装3亿发一体钉弹、600吨民用发射药生产项目”试运行,发生事故时公司处于试生产阶段。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山西夏县运力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0日,位于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南大里乡南大里村,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二科,注册资本8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8772524218F。2016年7月22日,该公司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为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证书编号为(晋)XK13-006-00022,生产许可的产品名称为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许可范围明细包含硝酸镍500吨/年),有效期至2021年7月21日。2018年10月23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效期2018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许可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该公司为向宜宾鼎天公司销售硝酸镍的生产经营单位。
  1. 山西运城市盐湖区北城路丰货运部,成立于2009年4月8日,位于运城市汽配城综合楼1301、1302号,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阮相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802MA0HQ4N79K(1-1),2009年3月30日,该货运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为运城市盐湖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许可证编号为晋交运管许可运字货14080200384号,证件有效期至2013年3月29日。该货运部为山西夏县运力化工有限公司向宜宾鼎天公司运送硝酸镍的运输单位。
  1. 湖南浏阳花炮技术研究服务中心,成立于2002年4月4日,位于湖南浏阳市淮川南市邹家冲,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罗永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12119974A。经营范围为花炮新材料技术开发;化工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化工原料(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中心为向宜宾鼎天公司提供烟花用烟火发射药专利技术的合作单位。
  1. 南京理工中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7日,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29-3号(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A2座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何中其,注册资本5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营业执照编号3201040002019060403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752217X7。公司经营范围为安全技术服务;安全评价与咨询;公共安全检测服务;安防设备检测、安装;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研发、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消防设施维修、检测、保养;面向成年开展的培训服务(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2017年3月1日,该公司取得《安全预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等级甲级,业务范围为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烟花爆竹制造业,证书编号APJ-(国)-447,有效期至2020年2月26日,发证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该公司为宜宾鼎天公司固能(射钉)药片和民用发射药生产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单位。
  1. 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8日,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55号,法定代表人姜泽栋,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333366。《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编号为A113001255-10/8,有限期限至2024年1月21日,发证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计资质为甲级。该公司位于重庆市的分公司为宜宾鼎天公司《年新增10亿粒固能(射钉)药片和配装3亿发一体钉弹、600吨民用发射药生产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单位。

(三)事故地点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是宜宾鼎天公司原临时用于固能(射钉)药片研究实验的“小试线”(公司内部工人称为“中试线”),于2017年1月份向南溪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技局、罗龙街道办事处上报备案同意后启用,并向南溪区公安分局备案。2019年3月份左右,公司大生产线基本建成后,公司要求该“小试线”停止使用,工房内仍留存有一台小型胶化机、一台小型压伸机、一台小型压片机、一台摇摆造粒机、一台小型柜式烘干机、一台小型盆式烘干机、一个水份分析仪和两套监控设备、一台监控电视。事发前,留存于“小试线”工房区域内的水份分析仪、监控设备和监控电视一直在使用,小型胶化机、柜式烘干机也时有使用,工房为砖混结构(不具备起爆药试验条件)。9月22日10时27分许发生事故时,全厂有17名工人在不同作业区域内作业,其中3人在事发厂房内进行硝酸肼镍过滤筛分作业(其余14人在距离事故核心50米外的其他厂房内工作)。

(四)事故企业建设项目有关审批情况

2016年8月3日,宜宾鼎天公司固能(射钉)药片和民用发射药生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取得了南溪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技局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书》(备案号:川投资备〔51152216080302〕0066号)。

2017年12月14日,宜宾鼎天公司年新增10亿粒固能(射钉)药片和配装3亿发一体钉弹、600吨民用发射药生产项目(以下简称技改项目)取得南溪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技局出具的四川省技改项目备案表(备案号:川投资备【2017-511503-26-03-236614】JXQB-0540号)。

2018年5月16日,技改项目取得《南溪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年新增10亿粒固能(射钉)药片和配装3亿发一体钉弹、600吨民用发射药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环审批〔2018〕9号)。

2018年8月1日,技改项目取得《南溪区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关于宜宾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固能(射钉)药片和民用发射药生产线建设项目改扩建建筑设计审查意见》(南住建城管审〔2018〕4号)。

2019年5月7日,技改项目取得宜宾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溪区大队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南公消验字〔2019〕第0013号)。

2019年6月28日,技改项目取得《南溪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关于同意宜宾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新增10亿粒固能(射钉)药片和配装3亿发一体钉弹、600吨民用发射药生产项目”试运行的批复》(南经商科〔2019〕82号)。

(五)事故企业购买水合肼和硝酸镍的有关情况

2019年1月25日,宜宾鼎天公司向南溪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报告需从宜宾天原集团购买水合肼用于烟火药科研试制,获南溪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同意。

2019年2月27日,宜宾鼎天公司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购买0.2吨水合肼的《买卖合同》,并于2019年3月12日委托重庆随浪物流有限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运输。

2019年3月18日,宜宾鼎天公司向南溪区公安分局对购买水合肼进行备案登记。

2019年初,宜宾鼎天公司营销采购部经理胡育庆从互联网查询到销售硝酸镍的公司后,于2019年2月19日向山西夏县运力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硝酸镍50千克;2019年9月10日宜宾鼎天公司再次向山西夏县运力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硝酸镍200千克。

(六)事故企业非法试制硝酸肼镍情况

2018年8月,宜宾鼎天公司法人胡斌前往湖南参加一次烟花爆竹会议,经湖南浏阳市花炮技术研究咨询服务中心技术人员刘忠良介绍,认识了湖南浏阳市花炮技术研究咨询服务中心法人罗永年,初步商量了合作研发烟花发射药事宜。

2018年11月,罗永年和刘忠良到宜宾鼎天公司考察后,与胡斌于2018年11月28日在湖南浏阳市维也纳酒店签订了《关于新型环保型烟花发射药研发协议》。

2019年1月7日至1月15日,罗永年到宜宾鼎天公司指导企业制作烟花发射药。制作的原料(由罗永年从湖南浏阳自己开车带到宜宾鼎天公司)主要有硝酸钾、硝酸镍、硝酸胍、硝酸钡、水合肼、活性炭、冻干粉(主要成分为熟糯米粉)、塑化棉等,试制过程在宜宾鼎天公司理化室进行,先用硝酸钾、硝酸镍、硝酸胍、水合肼等合成聚合氧化剂,然后加入活性炭、冻干粉、硝酸钡和塑化棉制成烟花发射药成品。宜宾鼎天公司研发中心主任朱宝丰在旁观看了该试验产品的试制。发射药成品试制出来后,于2019年1月12日加在礼花弹中进行了燃放试验。

2019年2月16日至3月16日,湖南浏阳市罗永年和刘水生再次到宜宾鼎天公司进行技术指导,期间进行了10次试制试验,试制过程均在宜宾鼎天公司理化室进行,试制量每次均未超过200克,宜宾鼎天公司朱宝丰均在场观看了试制过程。

2019年3月至7月,宜宾鼎天公司研发中心主任朱宝丰在公司理化室多次进行了发射药产品小试,并在试制过程中改变了罗永年指导制作的工艺和配方,直接用硝酸镍和水合肼合成了硝酸肼镍作为高能氧化剂,与活性炭、塑化棉等混合制成烟火发射药。[硝酸肼镍是《民用爆破器材分类与代码》(WJ/T9041-2004)中代码号为0903起爆药中的一种,其产品代码为090306,而起爆药又是《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第56项中的民用爆炸物品。

2019年7月,宜宾鼎天公司研究决定将硝酸肼镍混合物添加到固能射钉药片发射药里,试验能否增加固能药片的激发性。

2019年8月中旬,按照宜宾鼎天公司法人胡斌安排,公司车间主任陈跃中从朱宝丰处领取约300克烘干后的硝酸肼镍混合物成品加入到了固能射钉药片中,制作了新的射钉枪药片,并对新的射钉枪药片进行测试,激发率比未加入硝酸肼镍的混合物更高、效果更好。

2019年9月,宜宾鼎天公司开始对硝酸肼镍的合成进行中试,分别于9月12日和9月17日在3002工房合成硝酸肼镍25公斤和21公斤。其中9月12日合成的25公斤一直泡在水里进行存放,9月17日合成的21公斤已添加到固能药粉中。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9月12日,公司安排朱宝丰、陈跃中、文国斌在3002工房合成硝酸肼镍25公斤,合成出来的硝酸肼镍呈块状,一直泡在水里进行存放。9月18日,陈跃中取出4公斤硝酸肼镍到中试线小烘房进行烘干,20日安排吴兰香、李光丽、罗远财在小试线监控室、配料间门口筛分,并将筛分好的硝酸肼镍放入监控室旁的配料间保存。9月21日陈跃中又取出4公斤硝酸肼镍到中试线小烘房进行烘干。

2019年9月22日7时30分左右,宜宾鼎天公司压片工吴兰香、李光丽,胶化工文朝付3名工人先后到达公司后,由公司车间主任陈跃中安排,主要负责进行硝酸肼镍的过滤筛分工作。

7时38分至7时55分左右,陈跃中、吴兰香、李光丽、文朝付陆续到达“小试线”(公司内部工人称为“中试线”)工房区域内,准备进行工作。

7时56分至59分左右,陈跃中陆续从“小试线”烘房内将9月21日拿到小试线烘房已烘干的5盘(2大盘3小盘)硝酸肼镍混合物交给吴兰香、李光丽、文朝付在“小试线”的监控室、备料间门口进行过滤筛分工作。

10时01分左右,吴兰香、李光丽、文朝付将过滤筛分工具搬到监控室,然后分别上卫生间和打扫院坝筛分区域卫生,10时16分左右回到监控室。

10时26分46秒,“小试线”的监控室、备料间发生爆炸。爆炸导致“小试线”的监控室、备料间、杂物间三间房屋完全倒塌,并引起燃烧,“小试线”区域内其他工房受到爆炸冲击波不同程度的毁坏,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宜宾鼎天公司员工立即进行灭火工作,并拨打119、120等报警。南溪区委、区政府第一时间启动了应急响应,南溪区委书记张琦等区委、区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并成立了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立即责令企业停产,疏散企业工人,警戒核心区域。

接到事故报告后,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王宁、副省长叶寒冰分别作出批示,应急管理厅段毅君厅长指派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市委书记刘中伯、市长杜紫平分别第一时间作出相关要求,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赵浩宇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督促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市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下设现场核查专家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舆情引导组、安全维稳组等专项小组,迅速开展事故调查与善后救援处置工作。现场搜救和物证提取工作结束后,在市应急管理局的指导下,区上组织有关专家认真分析、研判企业现场存储的危险物品,制定了《现场危险物品》处理方案,对尚存的危险物品进行了妥善处置,未发生次生事故和引发次生灾害。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吴某某,女,汉族,33岁,宜宾鼎天公司压片工人,罗龙街道幸福村6组人。李某某,女,汉族,48岁,宜宾鼎天公司压片工人,罗龙街道幸福村6组人。文某某,女,汉族,43岁,宜宾鼎天公司胶化工人,罗龙街道繁荣村8组人),无人员受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50万元。

(二)事故破坏情况

本次事故爆炸点为宜宾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小试线”工房内,事故造成工房内三间房屋(分别是杂物间、备料间、监控室)完全倒塌损毁,在备料间地面形成了一个截面椭圆形爆坑(长边1.4米、短边1.3米,深0.33米)。爆炸产生的冲击波造成“小试线”区域内其他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破坏,现场部分强电、弱电线路受损,在线监控设备全部损毁。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宜宾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进行固能药片添加剂硝酸肼镍的研制过程中,试制筛分所用的金属筛网、塑料刮板等工具均未接地,导致作业人员在筛分、转移、装袋过程中,因摩擦引起静电聚积。结合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化工材料研究所含能材料测试中心对宜宾鼎天公司合成的硝酸肼镍的感度测试报告,经综合分析认定,发生事故直接原因是:硝酸肼镍在筛分、转移、装袋过程中因摩擦、静电导致硝酸肼镍爆炸。

(二)间接原因

  1. 宜宾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试生产过程中非法直接用硝酸镍和水合肼合成硝酸肼镍引发事故,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1)非法合成硝酸肼镍。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第十七条:“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企业未经许可,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未经核实工艺安全可靠性的情况下,非法直接通过硝酸镍和水合肼合成硝酸肼镍的小试、中试试验。

(2)未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0号)第四条“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要求,企业未对试制合成的硝酸肼镍,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物理危险性测试、判定。同时公司对正在研发的固能(射钉)药片和民用发射药也未按要求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

(3)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清,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措施缺失。

(4)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新员工入厂三级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足,内容缺乏针对性,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操作人员普遍缺乏民爆物品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5)安全风险辨识防控能力不足。对硝酸肼镍合成实验工艺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从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到岗位操作工,不了解硝酸肼镍是属于民用爆炸物品中的起爆药,不清楚硝酸肼镍的危险性和合成实验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不足。

(6)岗位操作不符合规定要求。企业安排作业人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硝酸肼镍筛分作业,且在硝酸肼镍筛分、转移、装袋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未严格执行危险岗位操作工艺规定,超员安排工人现场作业。

  1. 有关产供销、合作单位违法违规经营、运输和提供技术服务,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山西夏县运力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违法向宜宾鼎天公司销售只有英文标识包装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镍(按照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化学品标识用中文和英文分别标明化学品的通用名称。);违规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托运时委托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2)运城市盐湖区北城路丰货运部。在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镍的道路运输经营。

(3)湖南浏阳花炮技术研究服务中心。将未获国家认可的的专利技术转让给宜宾鼎天公司,没有对工艺技术安全可靠性进行论证和充分说明。

  1. 评价、设计等技术服务单位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编制并提供的评价和设计“报告”存在明显缺陷,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南京理工中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安全预评价报告》未引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作为评价烟花爆竹烟火药的依据;未对工艺原辅材料中A催化剂、B氧化剂、C可燃物的组成成分以及其危险、有害因素进行明确和辨识,未提出针对性的安全对策或建议。在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过程中,未指出建设200吨烟火药生产线应由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审查的意见。

(2)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引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作为评价烟花爆竹烟火药的依据;未对生产主要所需的原辅材料中A催化剂、B高能氧化剂、C可燃物的组成成分进行明确,未提出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建议;在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评审过程中,未提出建设200吨烟火药生产线应由省级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1. 南溪区委、区政府和南溪区罗龙街道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力,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南溪区委、区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力,对外来企业重引进、轻监管,对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多,指导帮助少,相关部门作风漂浮,深入企业调研督导不够,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缺失;对宜宾鼎天公司投建的200吨烟花用烟火药生产项目未报请省市安全生产部门审查的情况失察失管。

(2)南溪区罗龙街道办事处。缺乏担当作为,对宜宾鼎天公司在辖区内的安全管理推诿卸责,日常安全检查走过场。对该公司非法试制问题失责失察。

  1. 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力,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南溪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停留在口头上、表面上,对不需要审批的试运行(200吨烟火药生产线除外)和购买易制爆危化品事项进行了审批,对本应由省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的200吨烟花用烟火药生产项目试运行项目进行了审批,同时对该企业监管不严,对该企业非法试制行为失察;在企业引进长达3年多的时间,经信部门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没有及时发现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证照缺失的问题。

(2)南溪区应急管理局。在宜宾鼎天公司安全预评价审核过程中,审核不仔细、工作粗疏、作风漂浮,未发现该公司投建的200吨烟花用烟火药生产项目有关事项,未按相关规定指导并督促企业按程序报请省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同时日常监督检查宽松软,对该企业安全措施没有逐项核查验收,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3)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未认真履行对易制爆危化品备案后流向监管职责,组织或安排对辖区内企业使用易制爆危化品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宜宾鼎天公司违反易制爆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及未按规定报备使用水合肼、硝酸镍等易制爆危化品的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溪区宜宾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9·22”爆炸事故,是企业非法组织试制起爆药硝酸肼镍而发生的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3人)

  1. 吴兰香,女,汉族,33岁,宜宾鼎天公司压片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对从业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掌握不到位,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对于其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免于追究责任。
  1. 李光丽,女,汉族,48岁,宜宾鼎天公司压片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对从业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掌握不到位,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对于其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免于追究责任。
  1. 文朝付,女,汉族,43岁,宜宾鼎天公司胶化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对从业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掌握不到位,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对于其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5人)

  1. 胡斌,无党派,宜宾鼎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法定职责,引进了未获国家认可的的烟花发射药工艺技术,同意擅自修改烟花发射药的部分合成工艺,未按相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研发的硝酸肼镍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并将研发的硝酸肼镍用于试制固能(射钉)药片,对起爆药硝酸肼镍试制过程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1. 马麟,中共党员,宜宾鼎天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总监,分管公司生产、技术、安全、环保。未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对硝酸肼镍试制过程失察,发现工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工房进行硝酸肼镍筛分作业时未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1. 朱宝丰,中共党员,宜宾鼎天公司研发中心主任,负责新产品的试验、检测和管理。事发前,按照宜宾鼎天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具体负责烟花发射药研发的过程,朱宝丰擅自修改引进的烟花发射药部分合成工艺,违规实验合成硝酸肼镍,在指导现场操作人员合成硝酸肼镍中试时,未负责全程现场指导,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1. 徐波,中共党员,宜宾鼎天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兼安全环保部部长,负责公司日常技术管理、现场管理、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公司开展安全风险辨识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对硝酸肼镍试制过程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1. 陈跃中,中共党员,宜宾鼎天公司车间主任,负责工人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对硝酸肼镍试制过程中的危险性不重视,指挥现场作业人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硝酸肼镍筛分作业;在指导制作硝酸肼镍筛分、转移、装袋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事发时,未严格执行危险岗位操作工艺规定,超员安排工人现场作业,加重事故等级,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因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15人)

  1. 苏德强,中共党员,南溪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区经科局全面工作。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管理业务不熟,审核把关不严,对不需要审批的事项进行了审批,对无权审批的事项进行了审批,苏德强同志对事故发生负重要监管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苏德强政务记过处分。
  1. 叶勇才,中共党员,南溪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党委副书记,分管环安信息股工作。未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不需审批的事项进行了审批,对无权审批的事项进行了审批;未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要求,对宜宾鼎天公司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走过场,对该公司非法试制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且在调查过程中,叶勇才态度不端正,推诿扯皮,不配合调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叶勇才党内严重警告和政务降级处分。
  1. 程奎,中共党员,南溪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环安信息股原股长(事业编制)。作为负责具体业务的股室负责人,对相关政策法规不熟悉,对企业报批试生产的安全条件前置把关不严,参谋决策不力,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程奎政务记过处分。
  1. 邹畅,无党派,南溪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环安信息股股长(事业编制)。自2019年8月担任环安信息股股长以来,未按照“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要求,对宜宾鼎天科技公司的安全隐患认真分析研判,安全检查流于形式,特别是2019年9月20日,在对宜宾鼎天公司的检查中,对该企业违规使用工艺外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进行非法试制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邹畅政务警告处分。
  1. 向水东,无党派,南溪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环安信息股副股长(事业编制)。2019年9月20日,在组织对宜宾鼎天公司的检查中,虽然到了现场,但工作浮于表面,安全检查不全面不彻底,没有了解到该企业违规使用工艺外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进行非法试制的行为,失察失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向水东政务警告处分。
  1. 何德芬,中共党员,南溪区罗龙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抓发展与抓安全脱节,主动作为意识不强,对辖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切实有效的应对之策,对宜宾鼎天公司非法试制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何德芬进行书面诫勉。
  1. 吴永烽,无党派,南溪区罗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安全工作。2019年9月12日、9月19日,先后两次到宜宾鼎天公司开展检查,但检查不全面、不仔细,对该企业非法试制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吴永烽政务警告处分。
  1. 肖志强,中共党员,南溪区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在宜宾鼎天公司生产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评审过程中,未认真履职、严格把关,对该公司投建的200吨烟花用烟火药生产项目未按相关规定报请省市安全生产部门审查的问题失察,负重要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肖志强进行谈话诫勉。
  1. 李大金,中共党员,南溪区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综合股工作。在宜宾鼎天公司生产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评审过程中,未有效督促职能股室认真履职、严格把关,对该公司投建的200吨烟花用烟火药生产项目未按相关规定报请省市安全生产部门审查的问题失察,负主要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李大金进行书面诫勉。
  1. 顾刚,中共党员,南溪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股股长(事业编制)。在宜宾鼎天公司生产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评审过程中,对报送资料核对不认真,工作粗疏,作风漂浮,对该公司建设的200吨烟花用烟火药生产项目未按相关规定报请省市安全生产部门审查的问题失察,负直接监管责任。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顾刚政务警告处分。
  1. 姚晓云,中共党员,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治安大队,负责易制爆危化品的管理工作。依法督促治安大队对宜宾鼎天公司使用易制爆危化品监管不力,对备案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流向监管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姚晓云进行谈话诫勉。
  1. 陈松,中共党员,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治安大队行动中队副中队长,负责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备案管理工作。未对宜宾鼎天公司备案登记的易制爆危化品流向管理进行严格监管,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陈松进行书面诫勉。
  1. 周隆渊,中共党员,南溪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经信工作。督促分管部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周隆渊进行谈话诫勉。
  1. 谢明春,中共党员,南溪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协管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分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谢明春进行通报批评。

15.胡波,中共党员,南溪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督促不力,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胡波进行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罚建议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责成南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宜宾鼎天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宜宾鼎天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非法合成硝酸肼镍引发事故,性质恶劣且后果严重,责成南溪区人民政府对其依法予以关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宜宾鼎天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斌,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 鉴于山西夏县运力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违法向宜宾鼎天公司销售只有英文标识包装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镍,违规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托运时委托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七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653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建议移交山西夏县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对山西夏县运力化工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规定上限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1.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645号修正)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移交山西运城市相关部门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对山西运城市盐湖区北城路丰货运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规定上限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湖南浏阳花炮技术研究服务中心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1. 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63号令、第80号令修正)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移交南京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南京理工中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1. 鉴于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建议移交重庆市相关部门依法对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4个)

1.建议责成南溪区委、区政府向宜宾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建议责成南溪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向南溪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建议责成南溪区应急管理局向南溪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建议责成罗龙街道办事处向南溪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南溪区政府、罗龙街道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严把审批关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全过程安全监管。要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加强风险管控,严格生产过程管理。各相关企业要坚持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建设。通过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预测、风险评价,进行风险分级,并认真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各县(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高危企业实施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确定不同的执法检查频次、重点内容等,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倒逼企业落实风险管控责任。要进一步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面排查、及时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实施闭环管理。

(三)突出重点领域,加强易制爆民爆物品管控。要切实加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项治理的力度,尤其要针对该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由工业和军民融合部门牵头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科研生产的监督管理;交通和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易制爆物品运输和使用环节的审批、备案管理,加强流通环节的管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工业企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原料药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等其它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抓好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关停工艺技术来源不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

(四)强化安全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对高危行业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细化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对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高危环节的操作岗位必须定员定岗,加大对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掌握相应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强化监管执法,加强新工艺的管控。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企业安全培训不到位、特殊危险作业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新工艺岗位未制定操作规程、应急演练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上限处罚,通过严管重罚大幅提高企业违法违规成本,切实解决“政热企冷”现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最后一公里”问题,推动企业知责、明责、主动尽责。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生物、医药、科技、新材料等新工艺、新建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新进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风险可控。

【编辑: 陆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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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9•22” 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03-24

宜宾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9月22日10时27分,位于南溪区罗龙街道幸福村的宜宾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5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作出相关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等市直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于9月22日批准成立了宜宾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9·2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申华林担任事故调查领导组组长,下设事故调查工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总工会、南溪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组下设综合组、技术分析组、追责问责组、应急评估组,邀请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邀请化工、安全、民爆等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模拟试验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宜宾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鼎天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15日,位于南溪区罗龙街道幸福村,法定代表人胡斌,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MA62A4UG72,经营范围为射钉弹、射钉器及配件、风动和电动工具的研发、生产制造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2016年4月15日至长期。公司股东名称及出资、占比方式为自然人股东胡斌出资1220万元人民币,占股61%;汪方义出资240万元人民币,占股12%;胡育庆出资180万元人民币,占股9%;杨铁军、杨贵分别出资70万元,分别占股3.5%;马麟、余浩分别出资60万元,分别占股3%;朱宝丰、徐波分别出资30万元,分别占股1.5%;宋向阳出资20万元,占股1%;陈跃中、许朝强分别出资10万元,分别占股0.5%。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斌,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总监马麟,分管生产、技术、安全。公司下设财务部、综合管理部、办公室、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营销采购部、工程项目部、研发中心、保障部等部门,共有在册员工31人。

公司厂址占地面积37亩,建设规模及内容为改建、新建生产车间、原辅料、成品库等7129平方米,其中新建2260平方米;购置民用发射药加工设备126台(套),建年产10亿粒固能(射钉)药片和配装3亿发一体钉弹、600吨民用发射药(含100吨民用枪弹发射药、200吨烟花用烟火药、300吨湿法粉碎再加工射钉发射药)生产线。

宜宾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增10亿粒固能(射钉)药片和配装3亿发一体钉弹、600吨民用发射药生产项目是经南溪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技局批复同意的技改建设项目,取得了南溪区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的环境影响批复和建设项目改扩建建筑设计审查,同时通过宜宾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溪区大队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2019年6月28日,经南溪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技局同意宜宾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新增10亿粒固能(射钉)药片和配装3亿发一体钉弹、600吨民用发射药生产项目”试运行,发生事故时公司处于试生产阶段。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山西夏县运力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0日,位于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南大里乡南大里村,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二科,注册资本8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8772524218F。2016年7月22日,该公司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为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证书编号为(晋)XK13-006-00022,生产许可的产品名称为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许可范围明细包含硝酸镍500吨/年),有效期至2021年7月21日。2018年10月23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效期2018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许可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该公司为向宜宾鼎天公司销售硝酸镍的生产经营单位。
  1. 山西运城市盐湖区北城路丰货运部,成立于2009年4月8日,位于运城市汽配城综合楼1301、1302号,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阮相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802MA0HQ4N79K(1-1),2009年3月30日,该货运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为运城市盐湖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许可证编号为晋交运管许可运字货14080200384号,证件有效期至2013年3月29日。该货运部为山西夏县运力化工有限公司向宜宾鼎天公司运送硝酸镍的运输单位。
  1. 湖南浏阳花炮技术研究服务中心,成立于2002年4月4日,位于湖南浏阳市淮川南市邹家冲,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罗永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12119974A。经营范围为花炮新材料技术开发;化工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化工原料(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中心为向宜宾鼎天公司提供烟花用烟火发射药专利技术的合作单位。
  1. 南京理工中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7日,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29-3号(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A2座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何中其,注册资本5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营业执照编号3201040002019060403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752217X7。公司经营范围为安全技术服务;安全评价与咨询;公共安全检测服务;安防设备检测、安装;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研发、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消防设施维修、检测、保养;面向成年开展的培训服务(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2017年3月1日,该公司取得《安全预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等级甲级,业务范围为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烟花爆竹制造业,证书编号APJ-(国)-447,有效期至2020年2月26日,发证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该公司为宜宾鼎天公司固能(射钉)药片和民用发射药生产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单位。
  1. 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8日,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55号,法定代表人姜泽栋,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333366。《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编号为A113001255-10/8,有限期限至2024年1月21日,发证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计资质为甲级。该公司位于重庆市的分公司为宜宾鼎天公司《年新增10亿粒固能(射钉)药片和配装3亿发一体钉弹、600吨民用发射药生产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单位。

(三)事故地点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是宜宾鼎天公司原临时用于固能(射钉)药片研究实验的“小试线”(公司内部工人称为“中试线”),于2017年1月份向南溪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技局、罗龙街道办事处上报备案同意后启用,并向南溪区公安分局备案。2019年3月份左右,公司大生产线基本建成后,公司要求该“小试线”停止使用,工房内仍留存有一台小型胶化机、一台小型压伸机、一台小型压片机、一台摇摆造粒机、一台小型柜式烘干机、一台小型盆式烘干机、一个水份分析仪和两套监控设备、一台监控电视。事发前,留存于“小试线”工房区域内的水份分析仪、监控设备和监控电视一直在使用,小型胶化机、柜式烘干机也时有使用,工房为砖混结构(不具备起爆药试验条件)。9月22日10时27分许发生事故时,全厂有17名工人在不同作业区域内作业,其中3人在事发厂房内进行硝酸肼镍过滤筛分作业(其余14人在距离事故核心50米外的其他厂房内工作)。

(四)事故企业建设项目有关审批情况

2016年8月3日,宜宾鼎天公司固能(射钉)药片和民用发射药生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取得了南溪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技局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书》(备案号:川投资备〔51152216080302〕0066号)。

2017年12月14日,宜宾鼎天公司年新增10亿粒固能(射钉)药片和配装3亿发一体钉弹、600吨民用发射药生产项目(以下简称技改项目)取得南溪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技局出具的四川省技改项目备案表(备案号:川投资备【2017-511503-26-03-236614】JXQB-0540号)。

2018年5月16日,技改项目取得《南溪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年新增10亿粒固能(射钉)药片和配装3亿发一体钉弹、600吨民用发射药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环审批〔2018〕9号)。

2018年8月1日,技改项目取得《南溪区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关于宜宾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固能(射钉)药片和民用发射药生产线建设项目改扩建建筑设计审查意见》(南住建城管审〔2018〕4号)。

2019年5月7日,技改项目取得宜宾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溪区大队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南公消验字〔2019〕第0013号)。

2019年6月28日,技改项目取得《南溪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关于同意宜宾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新增10亿粒固能(射钉)药片和配装3亿发一体钉弹、600吨民用发射药生产项目”试运行的批复》(南经商科〔2019〕82号)。

(五)事故企业购买水合肼和硝酸镍的有关情况

2019年1月25日,宜宾鼎天公司向南溪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报告需从宜宾天原集团购买水合肼用于烟火药科研试制,获南溪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同意。

2019年2月27日,宜宾鼎天公司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购买0.2吨水合肼的《买卖合同》,并于2019年3月12日委托重庆随浪物流有限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运输。

2019年3月18日,宜宾鼎天公司向南溪区公安分局对购买水合肼进行备案登记。

2019年初,宜宾鼎天公司营销采购部经理胡育庆从互联网查询到销售硝酸镍的公司后,于2019年2月19日向山西夏县运力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硝酸镍50千克;2019年9月10日宜宾鼎天公司再次向山西夏县运力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硝酸镍200千克。

(六)事故企业非法试制硝酸肼镍情况

2018年8月,宜宾鼎天公司法人胡斌前往湖南参加一次烟花爆竹会议,经湖南浏阳市花炮技术研究咨询服务中心技术人员刘忠良介绍,认识了湖南浏阳市花炮技术研究咨询服务中心法人罗永年,初步商量了合作研发烟花发射药事宜。

2018年11月,罗永年和刘忠良到宜宾鼎天公司考察后,与胡斌于2018年11月28日在湖南浏阳市维也纳酒店签订了《关于新型环保型烟花发射药研发协议》。

2019年1月7日至1月15日,罗永年到宜宾鼎天公司指导企业制作烟花发射药。制作的原料(由罗永年从湖南浏阳自己开车带到宜宾鼎天公司)主要有硝酸钾、硝酸镍、硝酸胍、硝酸钡、水合肼、活性炭、冻干粉(主要成分为熟糯米粉)、塑化棉等,试制过程在宜宾鼎天公司理化室进行,先用硝酸钾、硝酸镍、硝酸胍、水合肼等合成聚合氧化剂,然后加入活性炭、冻干粉、硝酸钡和塑化棉制成烟花发射药成品。宜宾鼎天公司研发中心主任朱宝丰在旁观看了该试验产品的试制。发射药成品试制出来后,于2019年1月12日加在礼花弹中进行了燃放试验。

2019年2月16日至3月16日,湖南浏阳市罗永年和刘水生再次到宜宾鼎天公司进行技术指导,期间进行了10次试制试验,试制过程均在宜宾鼎天公司理化室进行,试制量每次均未超过200克,宜宾鼎天公司朱宝丰均在场观看了试制过程。

2019年3月至7月,宜宾鼎天公司研发中心主任朱宝丰在公司理化室多次进行了发射药产品小试,并在试制过程中改变了罗永年指导制作的工艺和配方,直接用硝酸镍和水合肼合成了硝酸肼镍作为高能氧化剂,与活性炭、塑化棉等混合制成烟火发射药。[硝酸肼镍是《民用爆破器材分类与代码》(WJ/T9041-2004)中代码号为0903起爆药中的一种,其产品代码为090306,而起爆药又是《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第56项中的民用爆炸物品。

2019年7月,宜宾鼎天公司研究决定将硝酸肼镍混合物添加到固能射钉药片发射药里,试验能否增加固能药片的激发性。

2019年8月中旬,按照宜宾鼎天公司法人胡斌安排,公司车间主任陈跃中从朱宝丰处领取约300克烘干后的硝酸肼镍混合物成品加入到了固能射钉药片中,制作了新的射钉枪药片,并对新的射钉枪药片进行测试,激发率比未加入硝酸肼镍的混合物更高、效果更好。

2019年9月,宜宾鼎天公司开始对硝酸肼镍的合成进行中试,分别于9月12日和9月17日在3002工房合成硝酸肼镍25公斤和21公斤。其中9月12日合成的25公斤一直泡在水里进行存放,9月17日合成的21公斤已添加到固能药粉中。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9月12日,公司安排朱宝丰、陈跃中、文国斌在3002工房合成硝酸肼镍25公斤,合成出来的硝酸肼镍呈块状,一直泡在水里进行存放。9月18日,陈跃中取出4公斤硝酸肼镍到中试线小烘房进行烘干,20日安排吴兰香、李光丽、罗远财在小试线监控室、配料间门口筛分,并将筛分好的硝酸肼镍放入监控室旁的配料间保存。9月21日陈跃中又取出4公斤硝酸肼镍到中试线小烘房进行烘干。

2019年9月22日7时30分左右,宜宾鼎天公司压片工吴兰香、李光丽,胶化工文朝付3名工人先后到达公司后,由公司车间主任陈跃中安排,主要负责进行硝酸肼镍的过滤筛分工作。

7时38分至7时55分左右,陈跃中、吴兰香、李光丽、文朝付陆续到达“小试线”(公司内部工人称为“中试线”)工房区域内,准备进行工作。

7时56分至59分左右,陈跃中陆续从“小试线”烘房内将9月21日拿到小试线烘房已烘干的5盘(2大盘3小盘)硝酸肼镍混合物交给吴兰香、李光丽、文朝付在“小试线”的监控室、备料间门口进行过滤筛分工作。

10时01分左右,吴兰香、李光丽、文朝付将过滤筛分工具搬到监控室,然后分别上卫生间和打扫院坝筛分区域卫生,10时16分左右回到监控室。

10时26分46秒,“小试线”的监控室、备料间发生爆炸。爆炸导致“小试线”的监控室、备料间、杂物间三间房屋完全倒塌,并引起燃烧,“小试线”区域内其他工房受到爆炸冲击波不同程度的毁坏,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宜宾鼎天公司员工立即进行灭火工作,并拨打119、120等报警。南溪区委、区政府第一时间启动了应急响应,南溪区委书记张琦等区委、区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并成立了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立即责令企业停产,疏散企业工人,警戒核心区域。

接到事故报告后,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王宁、副省长叶寒冰分别作出批示,应急管理厅段毅君厅长指派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市委书记刘中伯、市长杜紫平分别第一时间作出相关要求,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赵浩宇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督促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市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下设现场核查专家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舆情引导组、安全维稳组等专项小组,迅速开展事故调查与善后救援处置工作。现场搜救和物证提取工作结束后,在市应急管理局的指导下,区上组织有关专家认真分析、研判企业现场存储的危险物品,制定了《现场危险物品》处理方案,对尚存的危险物品进行了妥善处置,未发生次生事故和引发次生灾害。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吴某某,女,汉族,33岁,宜宾鼎天公司压片工人,罗龙街道幸福村6组人。李某某,女,汉族,48岁,宜宾鼎天公司压片工人,罗龙街道幸福村6组人。文某某,女,汉族,43岁,宜宾鼎天公司胶化工人,罗龙街道繁荣村8组人),无人员受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50万元。

(二)事故破坏情况

本次事故爆炸点为宜宾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小试线”工房内,事故造成工房内三间房屋(分别是杂物间、备料间、监控室)完全倒塌损毁,在备料间地面形成了一个截面椭圆形爆坑(长边1.4米、短边1.3米,深0.33米)。爆炸产生的冲击波造成“小试线”区域内其他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破坏,现场部分强电、弱电线路受损,在线监控设备全部损毁。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宜宾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进行固能药片添加剂硝酸肼镍的研制过程中,试制筛分所用的金属筛网、塑料刮板等工具均未接地,导致作业人员在筛分、转移、装袋过程中,因摩擦引起静电聚积。结合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化工材料研究所含能材料测试中心对宜宾鼎天公司合成的硝酸肼镍的感度测试报告,经综合分析认定,发生事故直接原因是:硝酸肼镍在筛分、转移、装袋过程中因摩擦、静电导致硝酸肼镍爆炸。

(二)间接原因

  1. 宜宾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试生产过程中非法直接用硝酸镍和水合肼合成硝酸肼镍引发事故,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1)非法合成硝酸肼镍。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第十七条:“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企业未经许可,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未经核实工艺安全可靠性的情况下,非法直接通过硝酸镍和水合肼合成硝酸肼镍的小试、中试试验。

(2)未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0号)第四条“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要求,企业未对试制合成的硝酸肼镍,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物理危险性测试、判定。同时公司对正在研发的固能(射钉)药片和民用发射药也未按要求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

(3)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清,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措施缺失。

(4)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新员工入厂三级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足,内容缺乏针对性,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操作人员普遍缺乏民爆物品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5)安全风险辨识防控能力不足。对硝酸肼镍合成实验工艺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从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到岗位操作工,不了解硝酸肼镍是属于民用爆炸物品中的起爆药,不清楚硝酸肼镍的危险性和合成实验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不足。

(6)岗位操作不符合规定要求。企业安排作业人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硝酸肼镍筛分作业,且在硝酸肼镍筛分、转移、装袋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未严格执行危险岗位操作工艺规定,超员安排工人现场作业。

  1. 有关产供销、合作单位违法违规经营、运输和提供技术服务,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山西夏县运力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违法向宜宾鼎天公司销售只有英文标识包装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镍(按照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化学品标识用中文和英文分别标明化学品的通用名称。);违规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托运时委托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2)运城市盐湖区北城路丰货运部。在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镍的道路运输经营。

(3)湖南浏阳花炮技术研究服务中心。将未获国家认可的的专利技术转让给宜宾鼎天公司,没有对工艺技术安全可靠性进行论证和充分说明。

  1. 评价、设计等技术服务单位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编制并提供的评价和设计“报告”存在明显缺陷,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南京理工中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安全预评价报告》未引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作为评价烟花爆竹烟火药的依据;未对工艺原辅材料中A催化剂、B氧化剂、C可燃物的组成成分以及其危险、有害因素进行明确和辨识,未提出针对性的安全对策或建议。在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过程中,未指出建设200吨烟火药生产线应由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审查的意见。

(2)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引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作为评价烟花爆竹烟火药的依据;未对生产主要所需的原辅材料中A催化剂、B高能氧化剂、C可燃物的组成成分进行明确,未提出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建议;在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评审过程中,未提出建设200吨烟火药生产线应由省级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1. 南溪区委、区政府和南溪区罗龙街道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力,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南溪区委、区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力,对外来企业重引进、轻监管,对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多,指导帮助少,相关部门作风漂浮,深入企业调研督导不够,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缺失;对宜宾鼎天公司投建的200吨烟花用烟火药生产项目未报请省市安全生产部门审查的情况失察失管。

(2)南溪区罗龙街道办事处。缺乏担当作为,对宜宾鼎天公司在辖区内的安全管理推诿卸责,日常安全检查走过场。对该公司非法试制问题失责失察。

  1. 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力,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南溪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停留在口头上、表面上,对不需要审批的试运行(200吨烟火药生产线除外)和购买易制爆危化品事项进行了审批,对本应由省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的200吨烟花用烟火药生产项目试运行项目进行了审批,同时对该企业监管不严,对该企业非法试制行为失察;在企业引进长达3年多的时间,经信部门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没有及时发现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证照缺失的问题。

(2)南溪区应急管理局。在宜宾鼎天公司安全预评价审核过程中,审核不仔细、工作粗疏、作风漂浮,未发现该公司投建的200吨烟花用烟火药生产项目有关事项,未按相关规定指导并督促企业按程序报请省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同时日常监督检查宽松软,对该企业安全措施没有逐项核查验收,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3)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未认真履行对易制爆危化品备案后流向监管职责,组织或安排对辖区内企业使用易制爆危化品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宜宾鼎天公司违反易制爆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及未按规定报备使用水合肼、硝酸镍等易制爆危化品的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溪区宜宾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9·22”爆炸事故,是企业非法组织试制起爆药硝酸肼镍而发生的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3人)

  1. 吴兰香,女,汉族,33岁,宜宾鼎天公司压片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对从业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掌握不到位,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对于其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免于追究责任。
  1. 李光丽,女,汉族,48岁,宜宾鼎天公司压片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对从业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掌握不到位,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对于其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免于追究责任。
  1. 文朝付,女,汉族,43岁,宜宾鼎天公司胶化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对从业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掌握不到位,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对于其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5人)

  1. 胡斌,无党派,宜宾鼎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法定职责,引进了未获国家认可的的烟花发射药工艺技术,同意擅自修改烟花发射药的部分合成工艺,未按相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研发的硝酸肼镍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并将研发的硝酸肼镍用于试制固能(射钉)药片,对起爆药硝酸肼镍试制过程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1. 马麟,中共党员,宜宾鼎天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总监,分管公司生产、技术、安全、环保。未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对硝酸肼镍试制过程失察,发现工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工房进行硝酸肼镍筛分作业时未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1. 朱宝丰,中共党员,宜宾鼎天公司研发中心主任,负责新产品的试验、检测和管理。事发前,按照宜宾鼎天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具体负责烟花发射药研发的过程,朱宝丰擅自修改引进的烟花发射药部分合成工艺,违规实验合成硝酸肼镍,在指导现场操作人员合成硝酸肼镍中试时,未负责全程现场指导,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1. 徐波,中共党员,宜宾鼎天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兼安全环保部部长,负责公司日常技术管理、现场管理、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公司开展安全风险辨识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对硝酸肼镍试制过程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1. 陈跃中,中共党员,宜宾鼎天公司车间主任,负责工人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对硝酸肼镍试制过程中的危险性不重视,指挥现场作业人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硝酸肼镍筛分作业;在指导制作硝酸肼镍筛分、转移、装袋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事发时,未严格执行危险岗位操作工艺规定,超员安排工人现场作业,加重事故等级,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因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15人)

  1. 苏德强,中共党员,南溪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区经科局全面工作。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管理业务不熟,审核把关不严,对不需要审批的事项进行了审批,对无权审批的事项进行了审批,苏德强同志对事故发生负重要监管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苏德强政务记过处分。
  1. 叶勇才,中共党员,南溪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党委副书记,分管环安信息股工作。未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不需审批的事项进行了审批,对无权审批的事项进行了审批;未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要求,对宜宾鼎天公司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走过场,对该公司非法试制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且在调查过程中,叶勇才态度不端正,推诿扯皮,不配合调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叶勇才党内严重警告和政务降级处分。
  1. 程奎,中共党员,南溪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环安信息股原股长(事业编制)。作为负责具体业务的股室负责人,对相关政策法规不熟悉,对企业报批试生产的安全条件前置把关不严,参谋决策不力,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程奎政务记过处分。
  1. 邹畅,无党派,南溪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环安信息股股长(事业编制)。自2019年8月担任环安信息股股长以来,未按照“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要求,对宜宾鼎天科技公司的安全隐患认真分析研判,安全检查流于形式,特别是2019年9月20日,在对宜宾鼎天公司的检查中,对该企业违规使用工艺外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进行非法试制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邹畅政务警告处分。
  1. 向水东,无党派,南溪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环安信息股副股长(事业编制)。2019年9月20日,在组织对宜宾鼎天公司的检查中,虽然到了现场,但工作浮于表面,安全检查不全面不彻底,没有了解到该企业违规使用工艺外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进行非法试制的行为,失察失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向水东政务警告处分。
  1. 何德芬,中共党员,南溪区罗龙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抓发展与抓安全脱节,主动作为意识不强,对辖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切实有效的应对之策,对宜宾鼎天公司非法试制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何德芬进行书面诫勉。
  1. 吴永烽,无党派,南溪区罗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安全工作。2019年9月12日、9月19日,先后两次到宜宾鼎天公司开展检查,但检查不全面、不仔细,对该企业非法试制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吴永烽政务警告处分。
  1. 肖志强,中共党员,南溪区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在宜宾鼎天公司生产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评审过程中,未认真履职、严格把关,对该公司投建的200吨烟花用烟火药生产项目未按相关规定报请省市安全生产部门审查的问题失察,负重要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肖志强进行谈话诫勉。
  1. 李大金,中共党员,南溪区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综合股工作。在宜宾鼎天公司生产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评审过程中,未有效督促职能股室认真履职、严格把关,对该公司投建的200吨烟花用烟火药生产项目未按相关规定报请省市安全生产部门审查的问题失察,负主要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李大金进行书面诫勉。
  1. 顾刚,中共党员,南溪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股股长(事业编制)。在宜宾鼎天公司生产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评审过程中,对报送资料核对不认真,工作粗疏,作风漂浮,对该公司建设的200吨烟花用烟火药生产项目未按相关规定报请省市安全生产部门审查的问题失察,负直接监管责任。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顾刚政务警告处分。
  1. 姚晓云,中共党员,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治安大队,负责易制爆危化品的管理工作。依法督促治安大队对宜宾鼎天公司使用易制爆危化品监管不力,对备案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流向监管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姚晓云进行谈话诫勉。
  1. 陈松,中共党员,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治安大队行动中队副中队长,负责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备案管理工作。未对宜宾鼎天公司备案登记的易制爆危化品流向管理进行严格监管,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陈松进行书面诫勉。
  1. 周隆渊,中共党员,南溪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经信工作。督促分管部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周隆渊进行谈话诫勉。
  1. 谢明春,中共党员,南溪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协管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分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谢明春进行通报批评。

15.胡波,中共党员,南溪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督促不力,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胡波进行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罚建议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责成南溪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宜宾鼎天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宜宾鼎天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非法合成硝酸肼镍引发事故,性质恶劣且后果严重,责成南溪区人民政府对其依法予以关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宜宾鼎天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斌,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 鉴于山西夏县运力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违法向宜宾鼎天公司销售只有英文标识包装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镍,违规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托运时委托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七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653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建议移交山西夏县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对山西夏县运力化工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规定上限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1.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645号修正)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移交山西运城市相关部门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对山西运城市盐湖区北城路丰货运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规定上限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湖南浏阳花炮技术研究服务中心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1. 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63号令、第80号令修正)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移交南京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南京理工中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1. 鉴于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建议移交重庆市相关部门依法对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4个)

1.建议责成南溪区委、区政府向宜宾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建议责成南溪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向南溪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建议责成南溪区应急管理局向南溪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建议责成罗龙街道办事处向南溪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南溪区政府、罗龙街道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严把审批关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全过程安全监管。要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加强风险管控,严格生产过程管理。各相关企业要坚持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建设。通过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预测、风险评价,进行风险分级,并认真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各县(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高危企业实施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确定不同的执法检查频次、重点内容等,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倒逼企业落实风险管控责任。要进一步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面排查、及时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实施闭环管理。

(三)突出重点领域,加强易制爆民爆物品管控。要切实加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项治理的力度,尤其要针对该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由工业和军民融合部门牵头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科研生产的监督管理;交通和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易制爆物品运输和使用环节的审批、备案管理,加强流通环节的管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工业企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原料药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等其它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抓好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关停工艺技术来源不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

(四)强化安全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对高危行业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细化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对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高危环节的操作岗位必须定员定岗,加大对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掌握相应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强化监管执法,加强新工艺的管控。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企业安全培训不到位、特殊危险作业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新工艺岗位未制定操作规程、应急演练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上限处罚,通过严管重罚大幅提高企业违法违规成本,切实解决“政热企冷”现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最后一公里”问题,推动企业知责、明责、主动尽责。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生物、医药、科技、新材料等新工艺、新建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新进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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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399 | 2019_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济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政府公报

公报汇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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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8 16:44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 “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19〕162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并经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依法依纪追究以下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孙希利,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事故车间作业监护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的人员。

  1. 徐淑坤,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四车间安全员,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王云重,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四车间副主任,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杲鑫,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四车间主任,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赵志明,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EHS办公室安全员,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陈明,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EHS总监兼总经理助理,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李保勇,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姬国忠,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道改造项目现场负责人,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孔凡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肖思超,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苗庆明,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宋喆,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冷媒组负责人,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白松泉,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赵春阁,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齐小光,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安全部部长,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二)(三)中有关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分。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以及组织处理的人员。

  1. 刘璇,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监管二科副主任科员,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等。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1. 郭新疆,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监察大队主任科员,监察大队执法一组组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3.张勇,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副调研员。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 孙京平,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 李仁锋,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6.马小豹,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党工委书记。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1. 殷继明,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8.张庆国,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委常委、副区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刘科,中共党员,济南市国资委党组书记、主任(原历城区委副书记、区长)。建议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10.吴承丙,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委书记。建议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11.张磊,中共党员,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1. 施霆,中共党员,肥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服务站工作人员。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 宋光金,中共党员,肥城市城市房屋征收中心主任(原肥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站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 魏光军,中共党员,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任科员(原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 董庆焕,中共党员,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李松林,中共党员,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一)由济南市政府责成济南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二)由泰安市政府责成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三)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吊销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同意对辽宁省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意见。

(一)建议辽宁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违法所得。

(二)鉴于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辽宁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开展调查,对未认真落实监管职责的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务追究和处分。

六、责成济南市历城区委、区政府向济南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济南市应急管理局、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向济南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济南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泰安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上述情况,同时抄送省纪委省监委、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七、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济南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化工医药和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八、济南市政府要组织历城区和有关部门,泰安市政府要组织肥城市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处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省纪委省监委、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9月5日 (2019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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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00 | 2019_山东齐隆化工11·23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山东齐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1·23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灾害事故救援

事故信息

标题:

山东齐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1·23”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11370300MB2856822A/2020-501515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6-05

发布机构: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山东齐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1·23”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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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3日21时6分,位于张店区冯北路7号的山东齐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业分公司厂区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4名人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2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察委派员参加,同时聘请相关专家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山东齐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齐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隆化工)成立于1998年1月,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守增,注册资本:15000万元,主要从事萘、二聚环戊二烯、改性水基苯、甲基环戊二烯二聚体、改性石油树脂、氢化石油树脂、碳九馏分石油树脂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齐隆化工前身是中石化齐鲁分公司附属企业,于1985年建厂,1998年1月,注册为山东齐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1月,公司改制为股份制民营企业。目前拥有抚顺齐隆化工有限公司、佛山齐隆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天宝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齐隆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天宝齐隆贸易有限公司、淄博齐隆贸易有限公司、淄博齐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七家全资子公司,拥有淄博天泉化工有限公司和茂名华粤华隆化工有限公司两家参股公司。

齐隆化工于2005年8月首次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2008、2011、2014和2017年分别进行了延期换证,目前有效期为:2017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8日,许可范围:萘18000吨/年、二聚环戊二烯25640吨/年、改性水基苯(苯乙烯52.2%;二甲苯15.56%;环戊二烯4.41%)13000吨/年。

(二)齐隆化工实业分公司

齐隆化工实业分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分公司)是齐隆化工设置的下属单位,直属齐隆化工管理,但不是独立的生产经营实体。齐隆化工主要管理层的办公地点位于张店区柳泉路107号国贸大厦,设有技术部、生产部、财务部、安环部、设备部、营销部、办公室等管理机构;承担主要化工生产任务的实业分公司位于张店区冯北路7号,二者相距15公里。

实业分公司现有员工240人,设总经理1人,生产、技术、设备经理各1人,设有安全环保管理中心,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人,注册安全工程师2人。

实业分公司共有东、西两个生产厂区。东厂区位于临淄区乙烯中路,建有1套制萘装置;西厂区位于张店区冯北路7号,共有4套生产装置,分两个生产车间管理。一车间负责焦油树脂装置和冷聚石油树脂装置生产;二车间负责热聚石油树脂装置和碳九分离装置生产。

本次事故发生在二车间碳九分离装置二聚环戊二烯聚合工艺环节。

(三)碳九分离装置基本情况

1.二聚环戊二烯生产工艺

碳九分离装置的主要产品是二聚环戊二烯(DCPD)和甲基环戊二烯二聚体(DMCPD,非危化品,产量较小)。

二聚环戊二烯的生产是采用先解聚、再聚合的工艺路线,将存在于碳九馏分中的DCPD提取出来。事故发生前二聚环戊二烯的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从热聚装置精馏塔来的脱轻碳九进入解聚釜,解聚后的1,3-环戊二烯(CPD)单体经精馏塔T-3202精馏、制冷机冷凝后进入单体罐V-3201(物料温度:1-5℃),然后由单体采出泵P-3204输送至二聚反应器E-3413ABCD聚合生成二聚环戊二烯,反应后的物料先后进入缓冲罐V-3209B和V-3209A,然后由采出泵P-3221输送至精制塔T-3203进行精制,最终精制后的二聚环戊二烯产品进入产品罐。

2.齐隆化工碳九分离装置的项目建设情况

碳九分离一期生产装置位于实业分公司西厂区南侧,2009年开始建设,设计单位为山东海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2011年3月通过验收,正式投入生产运行。

2015年,碳九分离装置开始进行二期改造,主要改造内容包括:新增解聚反应器2台、解聚精馏塔1台、CPD单体分离塔1台、DCPD聚合反应器1套、DMCPD聚合反应器1套及相关配套公用工程。改造后,DCPD二期装置与一期装置共用一期项目建设的聚合反应后缓冲罐V-3209B、V-3209A和后续产品精制单元。二期改造项目的设计单位为汇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山东鲁润志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该改造项目于2016年11月通过验收,正式投入生产运行。

3.事故相关主要设备情况

(1)DCPD二聚反应器E-3413

二聚反应器E-3413(俗称:新二聚反应器)是碳九分离装置二期改造项目新上设备,与一期装置的釜式聚合反应器(俗称:老二聚反应器)不同,该反应器采用管壳式设计,利用平推流反应原理,采用4组(ABCD)、6管程换热器串联形式,反应物料走管程,壳程采用调温水控温,反应热通过调温水带走。调温水在冷却换热器E-3415中与循环水换热,通过循环水调节调温水温度,维持二聚反应器温度稳定。

E-3413ABCD于2016年8月投入使用,设备规格为Ф1000×7239×10mm,管程反应物料操作参数:50-70℃,0.2-0.3MPa;壳程调温水操作参数:50-70℃,0.2MPa。

(2)调温水冷却换热器E-3415

E-3413调温水冷却换热器E-3415为固定管板式换热器,于2016年8月投入使用。其中,冷却循环水走管程,操作参数:25-30℃,0.4MPa左右;E-3413调温水走壳程,操作参数:50-70℃,0.2MPa。

该换热器循环水回水管线上设有自动调节阀TV3528,根据E-3413调温水温度信号自动调节换热器循环水流量,正常温度设定值为60℃,TV3528设有DN80的副线和手动副线调节阀。

经调查,调节阀TV3528所在管线的口径为DN125,TV3528的口径也为DN125,根据DCS历史记录,当碳九分离装置以90%的负荷运行时,TV3528的开度仅有6%左右,这表明该调节阀口径选型过大,不利于新二聚反应器调温水温度的稳定控制。

(3)二聚环戊二烯缓冲罐V-3209B/A

V-3209B于2009年12月投入使用,为内盘管常压设备,设备规格Ф2800×7700×12mm,壳程物料为二聚环戊二烯,操作参数55-65℃,常压;内盘管为蒸汽冷凝液或循环冷却水,操作参数:80-100℃或25-30℃,0.2MPa。事故发生前,V3209B内盘管介质为循环冷却水。

缓冲罐V-3209B之前、V3209A之后均设置DCPD成分检测取样分析,分析化验指标包括1,3-环戊二烯和双环戊二烯的含量,取样点分别位于E-3413聚合反应器出口(SD-147)和缓冲罐V3209A后(SD-110)。SD-147的正常分析化验指标为DCPD含量90%,SD-110的正常分析指标为DCPD含量96%。

本次事故中,V-3209B发生了爆炸。

(四)1,3-环戊二烯和二聚环戊二烯基本理化性质

  1. 1,3-环戊二烯(别名:环戊二烯),无色液体,不溶于水,溶于二硫化碳、苯胺、乙酸和液体石蜡,混溶于乙醇、乙醚、苯、四氯化碳。存放和受热易聚合,生成二聚环戊二烯,工业品通常以二聚体贮运。熔点-85℃,沸点42.5℃,密度0.8021g/cm3,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2.3,蒸气压58.53kPa(25℃),闪点25℃,引燃温度640℃。其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1. 二聚环戊二烯(别名:双环戊二烯),无色结晶或透明液体。不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丙酮、二氯甲烷、乙酸乙酯、己烷、甲苯。熔点32℃-34℃,沸点170℃-172℃,相对密度(水=1)0.98,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4.55,蒸气压0.3kPa(25℃),闪点24℃(闭杯)、32℃(开杯),爆炸极限0.8%-6.3%,引燃温度503℃。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发生燃烧爆炸。

(五)DCPD聚合反应工艺流程变更情况

由于碳九分离一期装置老二聚反应器聚合温度不够稳定,且能耗较大,2019年8月2日,实业分公司依据制定的技改技措方案对聚合反应流程进行了工艺变更。变更内容:(1)碳九分离装置一期装置的老二聚反应器R-3203停用,一期解聚单元产出的CPD单体由在老二聚反应器R-3203聚合改为去新二聚反应器E-3413聚合。(2)新二聚反应器E-3413反应产出的中间产品不再去一期反应器R-3203继续聚合,改为直接进V-3209B/A 二聚环戊二烯缓冲罐。

上述“变更前流程”为碳九分离装置二期改造项目原设计工艺流程,因为E-3413管式反应器相对老二聚釜式反应器而言属于新型设备,将二者串联运行是为防止E-3413反应不够充分。经过2年多相对稳定的运行,老二聚反应器被切出,E-3413反应器开始独立运行。

这一变化在工艺流程上属于重大变更,齐隆化工实业分公司没有对该工艺变更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和分析,没有上报相关监管部门。

(六)碳九分离装置运行负荷变化、DCS控制系统下装操作对DCPD聚合反应工况的影响

1.碳九分离装置负荷变化情况

2019年下半年以来,为执行生态环境部门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的指令,碳九分离装置多次下调生产负荷(100%负荷工况下,装置进料量为8m3/h),最近两次的调整情况如下:

(1)10月31日13时,碳九分离装置负荷由7.6m3/h降到了5.8m3/h(相当于72%负荷)。

(2)11月20日23时,碳九分离装置负荷由5.5m3/h降到了4m3/h(相当于50%负荷,为装置建成以来最低)。

碳九分离装置运行负荷的下降,对二聚反应器E-3413调温水系统的热量平衡影响很大。10月31装置降负荷后,系统反应热大幅减少,循环水调节阀TV3528的开度由6%减小到4%左右,接近调节阀正常调节功能的极限。

2.DCS控制系统下装操作

经调查,2019年下半年,由于SIS(安全仪表系统)改造等原因,碳九分离装置DCS控制系统多次进行不停车状态下的下装操作(俗称:在线下装)。

11月14日10时2分-10时4分(DCS系统时间,比北京时间慢10分钟),DCS工程师站进行在线下装时,该操作导致调节阀TV3528实际全关,此时二聚反应器E-3413调温水面临无循环冷却水的状况。下装完成后,TV3528重新开启,其开度经过短时间大幅波动后,开始在0%-5%之间进行周期性振荡(一个周期10分钟左右),E-3413调温水温度也随之开始有一定程度的波动。

调节阀TV3528开度的振荡,意味着二聚反应器E-3413调温水在无冷却水和过度冷却两种恶劣工况之间反复,特别是在碳九分离装置超低负荷运行的情况下,严重威胁着E-3413的安全稳定运行。这种情况从11月14日开始,一直持续到11月23日上午9时左右,没有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发现和处理这种不正常工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1月23日9时(所有时间均已校正为北京时间,与DCS系统时间相差10分钟)左右,白班当班外操赵俭根据车间防冻防凝指令,微开了循环水调节阀TV3528的手动副线阀。E-3413调温水温度随即从58℃开始下降,TV3528阀门开度由振荡状态立刻变为全关,不再开启。

内操马孝菊发现E-3413调温水温度出现下降趋势,将情况上报工艺四班班长韩振明,但没有人发现TV3528阀门全关这一情况。

9时30分左右,得到情况报告的韩振明到现场关闭了由赵俭打开的手动副线阀(此时调温水温度已降至52℃),之后,调温水温度下降趋势减慢。

11时30分,虽然无循环冷却水冷却,调温水温度仍缓慢下降至49℃,超出了50-70℃的工艺指标控制范围,马孝菊再次向班长韩振明报告。韩振明认为温度下降已经趋缓,回升需要一定时间,便未采取其他措施。

16时30分,调温水温度降至46℃,马孝菊再次报告韩振明,韩振明到现场用扳手再次紧固了循环水手动副线阀。

17时30分左右,马孝菊发现缓冲罐V-3209B温度有上升趋势(实际上,该温度从上午10时就开始缓慢上升),随即通知班长韩振明,韩振明到现场打开了V3209B循环水直排阀(目的是增大内盘管循环冷却水流量),随后,V3209B温度上涨趋势减缓(该温度趋势:10时/55℃,14时/62℃,17时/65℃,20时/67℃)。

20时30分,夜班当班内操胡文涛接班后,发现V-3209B罐温度还在上涨(68℃),便向车间技术主任肖庆超汇报。根据V-3209罐温度上涨和液位下降的趋势,肖庆超分析判断V-3209B内部可能出现了CPD单体过度聚合的情况,便安排夜班当班班长石磊组织人员紧急处理,具体操作为:一是关小解聚釜R-3201、R-3202加热蒸汽,减小CPD单体产出量;二是停CPD单体采出泵,停止向二聚反应器E-3413进料;三是加大V-3209B出料量,同时现场开启消防炮,对V-3209B罐体实施降温。

21时1分,肖庆超发现V-3209B温度上涨至82℃,且上涨趋势加快(具体趋势:20时55分/73℃,20时59分/77℃,21时1分/82℃,21时3分/141℃,21时4分/183℃,21时5分/超200℃最大量程),判断已经无法控制V-3209B温度,用对讲机通知石磊组织现场人员撤离。21时2分,石磊接到撤离指令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撤离。21时6分,V-3209B罐发生爆炸,引发装置火灾。

事故造成V-3209B罐体粉碎性解体,100米外控制室窗户被爆炸冲击波震碎,碳九分离装置各设备、设施遭到不同程度损毁,具体情况见附件1。虽然现场操作人员按指令撤离了爆炸中心区,爆炸的巨大威力仍导致4名人员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21时7分,实业分公司生产经理张敏立即拨打了119报警电话,并向实业分公司总经理申在华和齐隆化工总经理程广慧报告,同时启动公司应急救援预案。21时13分左右,张敏分别向张店区应急管理局、东部化工区管委会、湖田街道办事处报告了事故情况。

21时15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中应急救援中心7辆消防车首先到达现场开始救援;21时25分,临淄区金山消防中队、雪宫消防中队、南金消防中队到达事故现场;21时50分-22时,临淄区凤凰消防中队、张店区王舍消防中队和高新区傅山消防中队、石桥消防中队先后到达现场,各支消防力量合力展开灭火救援。21时44分,石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22时15分左右救护车到达现场。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区两级政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同志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灭火救援。22时50分,事故现场明火全部扑灭。

(三)人员受伤和信息上报情况

1.受伤人员情况

(1)徐继勇,男,40岁,齐隆化工实业分公司树脂二车间三班副班长,爆炸前曾在现场操作消防炮,撤离到现场凉水塔东南侧时被爆炸冲击波推倒,导致右膝半月板和前交叉韧带损伤、腰椎间盘突出。事故发生后,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住院治疗。

(2)胡文涛,男,32岁,齐隆化工实业分公司树脂二车间三班内操,爆炸前曾在现场操作消防炮,撤离到现场凉水塔东南侧时被爆炸冲击波推倒,导致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左膝外侧半月板撕裂、左胫骨平台撕脱骨折。事故发生后,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住院治疗。

(3)蔡亨东,男,26岁,齐隆化工实业分公司电仪车间仪表工,爆炸前位于控制室二层走廊,爆炸时冲击波将其击倒,导致腰椎横突骨折。事故发生后,同事驾车将其送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4)刘显君,男,33岁,齐隆化工实业分公司树脂二车间四班外操,11月23日与别人换班,到三班上夜班,爆炸前曾在现场操作消防炮,撤离到装置西北侧更衣室附近时,爆炸火焰冲击到其背部,造成头面颈、右上肢、双下肢多处烧伤。事故发生后,自行驾车到医院进行了住院治疗。

2.伤员信息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齐隆化工主要负责人对住院治疗员工进行了探望和慰问,但为减小事故影响,没有将人员受伤情况上报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1.新二聚反应器E-3413系统热量平衡分析

环戊二烯CPD单体进入E-3413的温度为2-3℃,单体聚合反应放出热量,调温水循环往复带走反应热并将热量传递给温度更低的循环冷却水,调温水还经过一台重碳九加热换热器,该换热器正常运行一直投用,但换热面积和换热量都比较小。以上各路热源和冷源平衡运行,可以保证调温水温度稳定在60℃这个最佳反应温度附近。

2.事故前工艺操作对E-3413系统热量平衡的影响

(1)8月2日,二聚环戊二烯生产工艺流程变更,新二聚反应器E-3413首次独立运行。与老二聚反应器有蒸汽加热措施不同,E-3413没有有效的加热措施,反应器一旦出现温度过低的情况,无法升温。

(2)10月31日,碳九分离装置生产负荷降至72%,循环冷却水调节阀TV3528开度降至4%左右,聚合反应放热量大幅减少。

(3)11月14日,碳九分离装置DCS系统在线下装使调节阀TV3528开度“失去平衡”,开始振荡,造成E-3413调温水温度波动。

(4)11月20日23时,碳九分离装置负荷进一步降至50%,调节阀TV3528开度在0-5%之间持续震荡,聚合反应放热量又一次大幅降低,逼近系统热量平衡的“临界点”。

(5)11月23日9时左右,循环冷却水手动副线阀微开。这个操作是按照防冻防凝方案进行的,本身并无明显失误,但是由此增加的循环冷却水流量与TV3528的振荡峰值叠加后,位于临界状态的E-3413系统热量平衡被打破。调节阀TV3528瞬间全部关闭,E-3413调温水温度开始明显下降,反应器内聚合反应速率下降,未参与反应的CPD单体增多并进入到缓冲罐V-3209B当中。

3.E-3413与V-3209B中的聚合反应变化

E-3413聚合反应速率降低,在一定时段内导致反应器系统温度的下降出现恶性循环,也就是在11月23日9时至17时之间,调温水温度持续下降,进入到缓冲罐V-3209中的CPD单体也越来越多,这些CPD单体在缓冲罐中发生聚合反应,反应热使V-3209B温度越升越高。

由于V-3209B中没有足够的冷却措施,其反应温度和反应过程是无法控制的,最终物料在罐中发生暴聚,超温超压发生爆炸。

4.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错失避免事故时机

齐隆化工实业分公司的操作人员、仪表维护人员和技术人员如果认真监控装置运行变化,应该在11月14日就能发现调节阀TV3528的异常工况;11月23日9时30分左右,循环冷却水调节阀和副线手动阀全部关闭,说明E-3413反应器出现了大问题,唯一正确的处理措施就是紧急停车、终止聚合反应,但是从早上9点到晚上8点,没有人能发现装置处于爆炸的边缘,错失了避免事故的机会。

5.事故直接原因

齐隆化工实业分公司员工业务能力不足,未能分析判断DCPD生产工艺低负荷运行风险,盲目降低运行负荷;在聚合反应器工况出现异常时,未能及时发现处理,导致大量未反应CPD单体进入缓冲罐V-3209B并在其中发生暴聚,最终发生爆炸事故。

(二)间接原因

1.齐隆化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公司主要管理层与实业分公司现场实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脱节,两层管理人员权责不清、管理混乱,导致各层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质量较低,变更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工艺流程变更没有进行安全风险分析,没有向监管部门报告,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管理。

(3)DCS系统在线下装可以造成自动调节阀等设备复位或归零,严重情况下可能导致装置停车甚至生产安全事故,齐隆化工仪表工作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在进行DCS在线下装操作时,没有考虑生产装置的承受能力和运行风险,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4)齐隆化工忽视员工的业务培训教育和能力提升,生产一线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对工艺反应机理了解不深,对装置低负荷生产存在的安全风险认知不够,对工艺指标的控制不到位,对异常工况和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不足。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建设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认真分析DCPD聚合反应系统存在的风险隐患;虽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对生产装置做了HAZOP分析,但是HAZOP分析报告认为:二聚反应器E3413系统温度低“无明显安全问题”。

2.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未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督促属地企业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齐隆化工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和安全生产隐患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问责的单位

责成湖田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向张店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张店区委、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二)建议行政处罚单位和人员

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有关规定,对下列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1. 齐隆化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变更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未扎实开展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建设工作,忽视员工培训教育,谎报事故受伤人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之规定处以20万元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之规定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合计处罚款170万元。
  1. 郝守增,齐隆化工法人代表、董事长,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和受伤人员的谎报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之规定处以个人2018年度年收入30%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之规定处以个人2018年度年收入70%的罚款,合计处以个人2018年度年收入100%的罚款。
  1. 程广慧,齐隆化工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和受伤人员的谎报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之规定,处以个人2018年度年收入60%的罚款。
  1. 王春玉,齐隆化工副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和受伤人员的谎报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之规定,处以个人2018年度年收入60%的罚款。
  1. 申在华,齐隆化工实业公司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和受伤人员的谎报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之规定,处以个人2018年度年收入60%的罚款。
  1. 张敏,齐隆化工实业分公司生产经理,对事故的发生和受伤人员的谎报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之规定,处以个人2018年度年收入60%的罚款。

(三)企业内部问责处理

责成齐隆化工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内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张店区应急管理局和市应急管理局。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切实做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排查生产装置各设备、各工艺环节的安全风险,落实有效防控措施,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安全生产监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置专业监管力量,确保监管人员在岗在位,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监管水平,督促辖区内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连续化生产运行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在执行环保减排指令时,要认真分析装置低负荷运行风险,制定周密、稳妥的减排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如果经过分析研判,降负荷运行确实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和隐患,要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汇报。

(四)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是要强化员工培训教育,提升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二是要严格规范工艺操作规程和工艺纪律,对于DCS系统改造、工艺流程变更等活动要制定周密工作计划与方案,认真分析作业环节安全风险,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相关要求;三是要加强工艺事故和事件管理,对于超工艺指标、异常报警、故障停车等工艺事故、事件,要建立健全信息上报、调查分析、奖惩处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将潜在的生产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四是要严格落实事故信息上报制度,及时准确向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上报事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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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01 | 2019_山西_晋中_5·30_一般_文物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山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文物/古建筑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平遥古城武庙5·30火灾事故督察情况

新闻资讯  > 文物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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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in-->国家文物局现场督察平遥古城武庙火灾事故end-->

日期: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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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in--> 5月30日下午14时许,山西省晋中市世界文化遗产地平遥古城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武庙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50平方米,导致武庙正殿主体建筑烧毁坍塌。国家文物局高度重视,刘玉珠局长、宋新潮副局长明确要求尽快查清火灾原因,妥善处置,严肃追责,认真汲取教训,强化安全措施。同时,第一时间派出督察组赶赴平遥古城现场督察。

经查,当地政府和文物、消防等部门在古城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中有明显漏洞和不足,平遥古城在消防管网、消防人员的配备和管理上存在设施不规范,消火栓、微型消防站以及人员分布不合理等问题;市区和建筑存在电线线路老化、敷设杂乱等问题。特别是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施工过程中存在着明显违规行为,安全监管不力,管理混乱,安全标志牌设置不规范、信息不全,脚手架、信号灯、尼龙网等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施工用电线路、灯具安装不规范,施工材料堆放杂乱等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

督察组对火灾事故处理和平遥古城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明确整改要求。要求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守好文物安全这一红线、底线和生命线,高度重视和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尽快查清事故原因,按规定评估火灾损失,依法依规严肃追责;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从源头整治火灾隐患;要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国家文物局将对平遥古城武庙火灾事故进行跟踪督办。同时,针对当前全国文物消防安全形势,部署开展全国文物火灾隐患排理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源头治理,全面增强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全国文物单位的安全与稳定。(文安) end-->

FD09402 | 2019_工艺措施未落实_5·11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2年5月11日储运车间在G103处进行动火作业。G101由于夜班拆下盲板吹扫管线也未及时恢复。1#渣油卸车线夜班操作工李宏于5:15分开始从卸油台给汽吹扫,6:30分吹扫完毕关闭阀门,吹扫时间不足2小时。值班人员郭银强安排6:30吹扫完毕后,又用G103罐内水置换1#渣油卸车管线,置换彻底与否未能确定。动火作业票由郭银强负责于8点办理。郭银强持一级动火作业票到联合检修现场找安全科、生产科负责人到现场审批并签发作业票。安全科未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签字,生产科负责人到现场但未检查落实工艺措施即签票。因动火票主任字栏郭银强代签,车间主任费华未到现场对工艺、安全措施进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8:40分倒油线开始施工动火。动火时G105、G110罐根部阀未加盲板作隔断。 11:30分未能将倒油线的连接处焊完。下午14:40分施工方人员上班后,先对倒油线未焊完焊点进行焊接。费华要求施工方另一人对1#渣油卸车进罐线进行焊接开口。开口过程正常,开口后发现管线表面有浮油,由于G112处原油付油线也在动火,郭银强在G112动火现场,费华让郭银强到G103处1#渣油卸车线用水置换管线内存浮油,注水前用袋装土将开口完全封堵,置换时开口溢出,现场人监护人未叫停动火作业,约2分钟发现有浮油溢出,火星溅至浮油上着火。费华与郭银强立即组织灭火,同时撤离施工方人员。约2分钟使用2具灭火器将火扑灭。车间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清理,未及时向调度及公司汇报情况。

2、事故原因

(1)1#渣油卸车管线蒸汽吹扫置换时间不足,不彻底,管线存油未能置换干净是此次着火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监护人及现场管理人员在发现动火周围有油污时未及时停止施工作业也是导致事故的另一原因。

(3)现场管理人员费华、郭银强、高鹏未能落实安全及工艺处置措施,未进行检查确认,动火管线与储罐相连阀门未能全部加盲板隔离就进行作业,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4)费华在公司检修动员会后未能及时将检修会议精神传达到车间管理人员,同时只是将大检修方案及安全措施在班前会上要求学习,未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学习是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5)车间制定G103、G104及G112处动火作业方案未能组织学习,也未按方案执行是另一次要原因。

(6)安全科、生产科在一级动火作业票审批时未能到现场检查落实也是导致事故的次要原因。

3、防范措施

(1)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严格按照审批程序逐项落实工艺、安全处置措施。

(3)车间重大检修作业时,要召开动员会,必须制订检修施工动火方案并组织学习,各级人员了解方案内容及处置措施,要成立检修小组,职责分清,各司其职,各项工艺、安全处置措施的落实必须签字确认,否则不能签发动火作业票。

(4)组织全车间对本次事故进行学习,深刻反思,找出问题,总结不足,避免今后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FD09403 | 2019_常州市金坛区江苏三方医药原料8·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江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江苏三方医药原料有限公司8·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江苏三方医药原料有限公司“8·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8月27日17时56分,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后阳化工园区5号的江苏三方医药原料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燃烧物为氯代正辛烷、氯代十二烷、氯代十六烷、对氯苯甲酰氯等,厂房设施基本烧毁,过火面积1800平方米(其中800平方米为流淌火),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事故发生后,常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丁纯,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李维新,省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钱江,省应急管理厅危化品监督管理处处长曾宪华,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卫国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负责人以及金坛区有关领导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和环境监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和省厅提级调查要求,常州市政府于2019年8月29日成立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曹佳中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卫国、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王竹林和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王士军为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监察委员会、公安局、总工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名单见附件1),并邀请市安委会专家,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培丰化工集中区概况

培丰化工集中区位于金坛区金城镇培丰村,成立于2003年,占地面积354.5亩,共有化工企业18家(其中2家已于2017年关闭)、污水处理企业和集中供热企业各1家,年销售收入10亿元,入库税收近1亿元。为落实中央、省环保督察组整改意见,金坛区政府于2018年3月28日提出取消培丰化工集中区省级化工园区定位的请示(坛政发〔2018〕42号),12月25日常州市政府批复同意取消定位(常政发〔2018〕65号)。

(二)事故涉及企业概况

1、江苏三方医药原料有限公司

江苏三方医药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方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法定代表人为张国涛,主要从事2-氯苯甲酰氯、4-氯苯甲酰氯、盐酸、2-二苯甲酮、对(邻)氯苯甲醛、对(邻)氯二苯酮、对(邻)氯二苯醇,氯代烷烃、氯化氢醇的生产与销售。

公司位于金城镇后阳化工园区5号,东、西、南侧分别与常州市天华制药有限公司、华通(常州)生化有限公司、金坛区华邦化工有限公司和金坛区中兴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相邻,北侧为园区一路(详见图1和图2)。

2、常州天华制药有限公司

常州天华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法定代表人为周益芳,主要从事原料药(盐酸丁卡因、甲巯咪唑、米诺地尔、盐酸达克罗宁、色甘酸钠、盐酸西布曲明、盐酸普萘洛尔)的生产,苯乙炔、丁二腈、N,N-二异丙基乙胺、庚二腈、盐酸的批发等。

公司位于金城镇后阳化工园区3号,西侧与江苏三方医药原料有限公司、南侧与金坛区华邦化工有限公司相邻,北侧为园区一路。

图1 三方公司地理位置卫星图

图2 三方公司、天华公司平面示意图

(三)培丰化工集中区关停整治情况

1.区、镇关停整治工作情况

2018年5月6日,为贯彻落实中央、省环保督察整改意见,金坛区政府发布《公告》(坛政发〔2019〕63号),公告即日停产、限时停电、关闭 “五到位”等5条事项(详见附件2)。5月10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培丰化工集中区关停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坛政办发〔2018〕66号),成立7个工作小组,推进实施关停整治工作。

2018年5月10日,金城镇政府出台《金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培丰化工集中区关停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镇政发〔2018〕47号),成立金城镇培丰化工集中区关停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逐家送达《公告》。

2018年5月23日和28日,镇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科逐家送达《企业停产告知书》和《培丰化工集中区企业化工装置长期停车安全处置规范要求》。5月30日起,金城镇政府全部切断园区天然气气源,全面实行生产用电负荷控制措施,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因不具备生产条件而全面停产到位。

2018年6月,金城镇政府与园区内尚未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全部签订了《安全关闭协议书》,除三方公司、天华公司和江苏润泽农化有限公司由于各自原因未组织关闭验收,其余15家化工生产企业陆续开展设备拆除等工作,并于2018年底通过了金坛区化联办组织的“263”专项整治减化验收。

2018年12月9日,金城镇党政联席会议对3家企业延迟验收申请进行讨论,与会党政领导一致同意延迟验收,并要求分管环保的副镇长杨年庆积极与区环保局沟通,能关停的尽快关停,要求分管安全的副镇长谢栋对3家企业加强安全检查。

镇安监科按照镇政府《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对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了“地毯式”大排查、大整治,督促其对照《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同时联合金坛区应急管理局并聘请第三方安全专家对辖区内所有化工生产、储存企业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镇长谢栋全程跟进。关停整治以来,镇环安局对培丰化工集中区处于关停状态的企业,实行环保、安全24小时巡查管控,未发现企业恢复生产的行为。

2.相关企业关停整治情况

(1)江苏三方医药原料有限公司

2018年5月8日、23日和28日,三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涛分别签收《公告》、《企业停产告知书》和《培丰化工集中区企业化工装置长期停车安全处置规范要求》。6月29日,张国涛与镇政府签订《金坛区化工生产企业安全关闭协议书》,同意于12月20日前实现关停整治“五到位”。

2018年5月底,三方公司在培丰化工集中区停止生产用电供应的情况下,生产装置全面停产,并申请拆除辅助设备和设施,暂时保留主要设备。停产后继续从事库存的氯代正辛烷、氯代十二烷、氯代十六烷、对氯苯甲酰氯等产品销售。事故时,储罐和仓库成品约200余吨,其中:170余吨一般化学品(主要为氯代正辛烷约100吨、氯代十二烷约40吨,氯代癸烷约10吨,氯代十八烷约20吨),近30吨危险化学品(对氯苯甲酰氯)。

2019年1月16日,公司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5月份,张国涛注册设立常州金坛三方医药原料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并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苏D(坛)应急经字〔2019〕000386),在公司原址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经营许可范围为4-氯苯甲酰氯(经营场所不得存放危化品)。

(2)常州市天华制药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1日、23日和28日,公司负责人分别签收《公告》、《企业停产告知书》和《培丰化工集中区企业化工装置长期停车安全处置规范要求》。6月30日周益芳与镇政府签订《金坛区化工生产企业安全关闭协议书》,同意于12月31日前实现关停整治“五到位”(其中,保留用于原料药生产的两个精烘包车间及药品GMP认证的合成设备设施外)。

2018年5月29日,在园区实施停止用电供应(逐步降低负荷)的情况下,公司向金城镇政府、市区供电公司提出《关于请求保留300KVA用电量的申请》,用电负荷得到了恢复,继续在合成车间二进行米诺地尔的间断性批量生产。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2019年8月27日17时56分许,三方公司生产车间一东北角部位冒起浓烟并起大火,大火引燃整个车间、北邻的丙类仓库、南邻的3只储罐,造成大面积流淌火,迅速蔓延引燃南侧生产车间二、西侧棚库和储罐区、北侧车间配电间、新老办公楼。

17时56分许,天华公司门卫李月虎在公司厂门处看到天华公司西侧的三方公司车间东北位置冒出大量黑烟,随即向公司总经理李剑平报告,李剑平随即拨打110报警(其后还有多名群众报警)。天华公司车间主任路一飞闻讯后分别在质检楼办公室、厂区道路上拍下手机视频。

18时左右,三方公司门卫张韵翠散步后返回公司,发现火情后立即报告赴外地治病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涛,后者立即联系公司其他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18时06分,常州消防接到报警,金坛区消防大队金城消防中队派出的2辆消防车和6名消防员于18时15分赶到现场灭火救援。金城消防中队中队长傅少奇看到园区内浓烟大火后,首先驾车进入天华公司厂区内,发现大火燃烧部位不在天华公司,随即驾车到三方公司大门处。此时,三方公司内除大门两侧办公楼外,其余区域均在燃烧。

经陆续赶到现场的各中队合力扑救,火势于23时被控制。28日零时许,明火基本被扑灭。过火区域为三方公司整个厂区及其东侧相邻的天华公司合成车间西侧局部装置。

事故发生后,金坛区人民政府成立专项工作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担任现场指挥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委宣传部、区消防救援大队、金城镇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处理工作小组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派员于28日至31日,对园区消防水,雨水排放口以及周边河流排放口的水样连续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监测显示相关指标无异常。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无

(二)事故类型:火灾

(三)直接经济损失:950万元(1)

(四)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定性

事故发生后,市消防救援支队邀请省消防专家组和常州大学化工专家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出具了《江苏三方医药原料有限公司“8·27”事故原因分析报告》(附件3)。事故调查组邀请市安委会专家组成员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并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进行取样分析,分别出具了《江苏三方医药原料有限公司“8·27”事故技术分析报告》(附件4)和《检测报告》(附件5)。

(一)最初起火部位认定

过火区域包括三方公司大部分厂区、天华公司部分厂区,因此,最初起火部位在上述区域进行排查。

消防队员傅少奇、张涛、沈余忠为第一时间到场的消防力量,未发现天华制药厂区有起火现象,直至28日凌晨1时许,发现天华制药6号车间有一点明火,并组织队员扑灭。张涛带领消防员在天华公司内西南角架设阵地,沈余忠带领消防员在天华公司内西北角架设阵地。

根据手机视频显示:三方公司生产车间与丙类仓库发生剧烈燃烧时,天华公司合成车间未见火情,风管、车间窗户玻璃完整,视频中的真空管道未着火。另一手机视频显示:此时三方公司配电间、两公司相邻围墙两侧雨棚未起火。根据三方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三方公司流淌火从丙类仓库西侧沿厂区主干道向门卫流淌燃烧。据此进一步判断,流淌火引燃丙类仓库上方电缆桥架电缆,因桥架电缆与配电间的电缆孔未封堵,配电间内配电装置随后被引燃,继而引燃邻近配电间的雨棚。

经调查核实和视频分析,三方公司车间起火先于天华公司合成车间过火,有关人员反映的天华公司合成车间发生冲料事故或天华公司围墙边真空泵区爆燃引发三方公司火灾与事实不符。

综合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群众走访、视频资料等情况进行分析,排除起火部位在天华公司厂区内的可能性,确定起火部位在三方公司生产车间一东北角反应釜位置。

(二)起火原因分析认定

市消防救援支队对三方公司可能导致的六种起火原因进行了充分排查,分别排除了纵火、遗留火种、外来火源、雷击4种可能性,无法排除物料燃烧、电气故障2种可能性。

专家组在现场勘查中发现,三方公司事故现场燃烧物为氯代正辛烷、氯代十二烷等。检测机构从生产车间一反应釜连接室外装置区储罐管道中取样分析结果表明,样品主要成分为氯代十二烷,证实三方公司生产车间一的生产装置中存在氯代十二烷。根据化学品理化特性,这些化学品闪点虽然较高,但遇足够点火能量能够燃烧。

根据专家组技术分析报告,三方公司长期处于停产状态,未能正常进行电气线路和设备维修,生产车间一与丙类仓库堆放的满桶氯代烷烃系列产品及空桶,对电气线路与设备有较强腐蚀性,存在2种起火可能性:

一是三方公司桥架上的控制线路因腐蚀发生短路,融化或着火的绝缘胶皮掉落,引燃塑料包装桶、地面残留氯代正辛烷、氯代十二烷、氯代十六烷以及地面上其它易燃物质;

二是三方公司生产车间一内搅拌电机控制线或其它控制线路短路,高温明火引起车间内氯代正辛烷和氯代十二烷等燃烧。

起火后,因包装桶破裂,大量氯代系列产品四处流淌形成流淌火,导致部分包装桶发生爆炸,火势逐步蔓延到丙类仓库,最终导致三方公司绝大部分区域过火。

通过引燃三方公司与天华公司相邻围墙两侧雨棚和设备,火势蔓延至天华公司厂区内。经塑料真空管道,火势蔓延至天华公司合成车间内部,引起车间内引风管道燃烧。

(三)直接原因

三方公司虽然按照金坛区政府《公告》规定,从2018年6月起全面停产,处于停产状态,但未按照《金坛区化工生产企业安全关闭协议书》约定,在2018年12月20日前实现设备全部拆除到位,公司储罐和库区一直存放有大量的原生产成品,并从事成品灌装、发货(委托运输)等销售活动,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火灾原因不能排除电气线路短路、物料燃烧引起车间设备和现场放置的成品燃烧。

(四)间接原因

1.三方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管理原因:

(1)未严格落实金坛区政府《公告》规定,虽然实施了生产装置停产,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设备、清除化工物料,且在储罐和库区内大量储存公司产品,其储存、分装行为增加了停产企业安全风险和隐患。

(2)安全管理基础薄弱,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停产以来日常只留有门卫值守(事故前离岗)和少量行政人员办公,未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未组织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

  1. 金城镇政府未严格落实《金坛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培丰化工集中区关停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实现园区所有企业限期关闭到位。针对三方、天华等3家公司要求保留主要设备、原料药GMP认证条件等“特殊情况”,缺乏针对性工作措施,以党政联席会议记录的形式,同意延迟区化联办组织的“263”专项整治减化验收(设备完全拆除延迟至2019年底),导致这3家公司仅实现主要生产装置停产,未真正实现限期内关停整治“五到位”的目标任务,这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监管原因。
  1. 金坛区工信、环保、应急、消防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推进园区关闭整治工作不力,未能督促关停企业按时做到“两断三清”和“五到位”,未及时跟踪督办3家关闭整治企业延迟验收的情况。企业停产后,对关停企业管理也不到位,未能加强后续专项整治减化验收的组织和实施,这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管理原因。
  1. 金坛区政府虽然制定了培丰化工集中区关停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但推进落实工作措施不力,对逾期未关闭到位的企业除不予资金补偿外,缺乏进一步处理意见,造成园区定位已取消、园区企业仍在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被动局面,园区关闭整治不彻底不到位,这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管理原因之一。

(五)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江苏三方医药原料有限公司“8·27”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相关责任人员

  1. 张国涛,江苏三方医药原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坛三方医药原料厂法定代表人,未有效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认真执行金坛区政府《公告》规定,未落实《金坛区化工生产企业安全关闭协议书》要求,未实现关停整治“五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后果严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1. 谢栋,金城镇分管副镇长(金坛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副主任),虽然在培丰化工集中区关闭整治工作中做了大量组织协调工作,但整体关闭工作落实不力,对三方、天华等3家逾期未关闭到位的企业缺乏有效推进实施措施,也未将相关情况主动书面报告区相关部门,造成这3家企业迟迟未落实《公告》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应的领导责任,建议由金坛区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实施诫勉谈话。
  1. 陈扣网,金城镇安监科科长,虽然在培丰化工集中区关闭整治工作中,组织开展关停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但未认真督促三方公司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应的责任,建议由金城镇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实施诫勉谈话。

(二)相关责任单位

  1. 江苏三方医药原料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区政府《公告》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实现关闭整治“五到位”。公司处于停产未停业过程中,安全生产主体落实落实不到位,疏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火灾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1. 金城镇党委、政府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进培丰化工集中区关停整治工作不坚决,未按照《公告》要求的时间进度组织实施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关闭工作,对逾期未关闭到位的企业失之以软,失之以宽,缺乏有力的工作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向金坛区党委、政府作书面检查。
  1. 金坛区工信、环保、应急、消防等部门分工负责培丰化工集中区关闭整治工作不力,措施不细,停产企业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相应责任,建议由各相关部门向区政府作书面检查。
  1. 金坛区政府在落实上级环保督察意见工作中,虽然明确了取消培丰化工集中区定位,制定了园区关闭整治实施方案,但对区相关牵头部门、关闭整治工作小组工作情况督查力度不够,影响了园区定位取消和上级环保督查意见的推进落实,建议向常州市政府作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整改,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一)严格落实关停整治工作要求。金城镇政府要按照《公告》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立即对3家逾期未关闭到位的企业实施关闭,确保做到化工集中区所有企业真正关闭到位。三方公司、天华公司等企业要按照《公告》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关闭相关工作,制定方案,细化措施,安全可靠地实施设备拆除、物料清除、废弃物处置等工作,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二)进一步压紧压实监管责任。金坛区党委政府、金城镇党委政府及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始终紧绷安全生产之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更加清醒的头脑、更严实的作风,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贯彻落实《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加强部门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查处和打击力度,严格落实停产、关闭和取缔措施。要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三)严格关停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摸清底数,明确监管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动态跟踪销号,确保化工企业停产、转移期间的安全稳定。建立化工企业关停、转移等名单,及时根据企业关停、转移等进度动态更新企业数据,并纳入日常重点监管的范畴。同时要掌握企业安全现状、涉及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数量、主要生产设施设备情况、周边环境安全风险等事项,为日常安全监管和应对突发情况提供有力的基础信息支撑,确保企业在关停过程中的平稳过渡。

(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市各化工企业要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安全设施的定期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艺技术人员和相关专家共同研究制定企业生产装置停车、设备设施拆除、库存和设备设施中残余危险化学品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详细工作方案,确保关停期间安全管理不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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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04 | 2019_平遥古城武庙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国家文物局现场督察平遥古城武庙火灾事故

发布时间:2019-06-04 08:56 编辑:李庆禹

信息来源:中国文化报 2019-06-04

记者日前从国家文物局获悉,5月30日下午山西省晋中市世界文化遗产地平遥古城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武庙发生火灾后,国家文物局高度重视,国家文物局局长刘玉珠要求尽快查清火灾原因,妥善处置,严肃追责,认真吸取教训,强化安全措施。同时,国家文物局第一时间派出督察组赶赴平遥古城现场督察。

经查,当地政府和文物、消防等部门在古城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中有明显漏洞和不足。平遥古城在消防管网、消防人员的配备和管理上存在设施不规范,消火栓、微型消防站以及人员分布不合理等问题;市区和建筑存在电线线路老化、敷设杂乱等问题。特别是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施工过程中存在着明显违规行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管不力,管理混乱,存在安全标志牌设置不规范、信息不全,脚手架、信号灯、尼龙网等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施工用电线路、灯具安装不规范,施工材料堆放杂乱等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

督察组对火灾事故处理和平遥古城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明确整改要求。要求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守好文物安全这一红线、底线和生命线,高度重视和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尽快查清事故原因,按规定评估火灾损失,依法依规严肃追责;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从源头整治火灾隐患;要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国家文物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对平遥古城武庙火灾事故进行跟踪督办。同时,针对当前全国文物消防安全形势,部署开展全国文物火灾隐患排理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源头治理,全面增强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全国文物单位的安全与稳定。(刘修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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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发布

第十二届中国艺术节闭幕 第十六届文华奖揭晓

FD09405 | 2019_广东广州慧谷工程材料9·16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广东广州慧谷工程材料9·16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致4死2伤,广州一仓库爆燃事故调查报告:事故信息报送称仅造成2死2伤,属于谎报行为

大河报

2026-04-19 15:13发布于河南大河报官方账号

近日,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广州增城“9·16”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9月16日21时25分,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大田村的广州慧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现已注销,以下简称“慧谷公司”)C1幢仓库首层小仓库发生爆燃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4674687.38元。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事发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响应及时,伤者救治、舆情处置和善后处理等方面工作处理得当,但增城区应急管理部门向市一级的事故信息报送称本次事故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与事实不符,属于谎报行为。该行为经2025年比对大数据审计发现。广州市经核查人员伤亡实际情况后,再次启动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发生经过:2019年9月16日20时10分,慧谷公司在从事发货工作,C1幢首层仓管办公室的仓管员兼叉车司机廖某平闻到隔壁小仓库方向传来刺鼻的化学品味道,当即和仓储组组长兼叉车司机向某斌前去查看。

20时20分,公司采购物流部仓库管理班班长燕某忠接到向某斌报告称,C1幢首层小仓库立式防爆冰箱不制冷,存放在里面的物料桶(企业自编号HA336)胀裂。燕某忠当即致电公司机电部安排值班电工刘某前来处理并前往现场,燕某忠抵达现场后,看到冰箱门呈半开状态,冰箱上下两层储存格各放置有两桶物料,下层储存格靠前的一桶倒在地上、桶表面发热并且产生鼓胀,靠里的一桶物料爆开了一个裂口,里面剩余约3/5桶的物料,同时,发现有液体状物料溅射到地面及对面的墙上,并散发强烈的刺激性气味。见此情况,燕某忠打电话通知仓管员兼物料员黄某华前来处理,且由于发现冰箱温度显示31℃-32℃、冰箱不制冷,他随即把电源插头拔掉。

20时50分,燕某忠到隔壁仓库找来防毒口罩,折回现场把倒地的那一桶物料扶正并拧开桶盖以放气。随后,燕某忠、向某斌、邹某辉、黄某华和廖某平五人用放置在本仓库的空塑料桶盛装爆裂物料桶里剩余的3/5桶物料。操作过程中,由黄某华扶着漏斗,燕某忠和廖某平把物料倒进空桶里,装完后再把冰箱内的全部物料放在冰箱门边靠墙处。刘某则在一旁查看电源线路。

紧接着,燕某忠和廖某平戴着手套拿棉碎布擦拭吸附泄漏到地面的物料,向某斌到同层楼另一个仓库拿来一个200L型的空铁桶来盛装泄漏废物和用过的碎布。处理过程中,燕某忠由于手上沾有物料,前往小仓库西侧约30米外收发货棚处洗手,而廖某平则到小仓库东侧约30米外材料仓库取纯棉布碎以清洁地面。

21时25分,当燕某忠走出30多米时,突然听到身后传来“砰”的一声,他回头看到小仓库有火光,马上向现场跑去并大声呼叫“起火了,快救火”。燕某忠跑到旁边仓库拿了两具灭火器,廖某平找来一个推车式灭火器,两人对着仓库门口向仓内喷干粉灭火,在三具灭火器快用完时,仓库内的火势已越来越大,这时公司几个保安员拿着消防水带过来,开始参与灭火。

21时29分,在场人员拨打119报警电话,现场火势已蔓延至二楼。

事故直接原因:仓管工作人员在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时采用换桶和棉布吸附的方式,导致泄漏物过氧化2-乙基己酸叔丁酯受热分解后形成爆炸性气体;且在处置过程中使用铁桶、搬动铁桶时产生的火花,引起爆炸并起火。进而引燃现场存放的过氧苯甲酸叔丁酯、过氧化-2-乙基己酸叔丁酯、偶氮二异丁腈、甲胺溶液等危险化学品和空塑料桶等,造成现场火势迅速蔓延并引发多次爆燃。

处理建议:时任慧谷公司总经理唐某、采购物流部经理黄某明未严格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由增城区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慧谷公司已由增城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50万元并于2019年执行完毕。

事发前从事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的增城区应急管理局人员和属地监管中新镇政府的人员,在督促检查慧谷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中履职不到位,2019年增城区纪检机关已对其实施诫勉谈话处置。

本次事故调查中发现增城区应急管理局在事发时负责事故信息报送、事故调查的决策组织工作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且履行事故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职责不到位,建议移送纪检机关依规办理。

对本次事故调查中发现增城区领导对事故调查违规行为失察,建议市安委办对其进行约谈。

————————————

来      源:中国应急管理

编      辑:刘   萍

校      对:任学忠

值班主任:钟玉芹

审      核:施一楠

FD09406 | 2019_广州_关于6.7禅城区张槎街道轻工二路轻工_6·7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9年6月7日下午15时15分许,在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轻工二路轻工北一街2号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鸿基分公司厂区内,广州可可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拆除弃用导热油管道时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造成二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禅城区应急管理局经区政府授权,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提出了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事发设备概况

广州可可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N8N2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1199号4栋403室329;法定代表人:李念海;成立日期:2017年6月26日;营业期限:2017年6月26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锅炉及辅助设备制造;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干燥设备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等。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672378F;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住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众路42号;法定代表人:马革;成立日期:1996年7月16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专用设备制造。系事故所拆导热油管道产权单位,拆除工程分包方。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鸿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0193527115K;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经营场所: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二路轻工北一街二号;负责人:钟秀珍;成立日期:1999年6月28日;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制造、加工:各类塑料制品,聚酯,材料,包装薄膜。

李念海,男,汉族。系广州可可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负责人。

马革,男,满族,系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负责人。

钟秀珍,女,汉族,系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鸿基分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

张海,男,汉族,系广州可可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员工。

事发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鸿基项目8吨锅炉及辅机拆除及回收;工程发包单位: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承包施工单位:广州可可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工程地点: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二路轻工北一街2号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鸿基分公司厂区内。

2019年4月,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鸿基分公司商定,拆除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安装在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鸿基分公司的已暂停使用的生物质锅炉(该锅炉最后一次检验时间为2013年11月20日,检验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15年5月12日;设备代码:1310-440600-201306-0003;于2015年4月2日申报停用)。2019年5月23日,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可可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签订上述设备的书面拆除及回收承包合同,合同工期为:开工日期为2019年6月1日,总工期为15天(含节假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

6月7日13时许,广州可可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李念海、张海开始拆除作业,鸿基分公司安排黄润开和李海两名人员负责监护现场施工,并告知可可公司的张海和李念海上述油管内有残留导热油,迪森公司无任何人员到现场。当天下午15时15分许,张海用热切割方式(液化石油气 氧气)切割隔断阀右侧法兰螺栓,李念海在作业平台上方监护。由于该处管道残余导热油之前无法自然排空,切割部分法兰螺栓后导致未排空的残余导热油从法兰密封面流出,当切割至第5个螺栓时,流出的导热油被切割火焰点燃,起火迅速蔓延并导致在直梯上作业的张海和在作业平台上方监护的李念海烧伤,鸿基分公司现场监护人员黄润开、李海立即用灭火器扑灭了二人身上的火,并用消防水带把现场的火扑灭,过火时间持续约2分钟。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大队、区公安分局张槎派出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张槎分局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处理事故,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

事故发生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鸿基分公司迅速进行了现场处置;区政府各部门能较快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各项工作,未引发其他社会矛盾,应急处置评估为及时、有效。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

(一)人员受伤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二人受伤,伤者情况:

李念海,男,汉族,系广州可可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烧伤,腰椎粉碎性骨折、骨盆骨折。

张海,男,汉族,系广州可可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员工,烧伤。

(二)经济损失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45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张海、李念海安全意识淡薄。在明知管道内有导热油残留的情况下,却未能充分认识动火风险,仍然使用热切割方式对法兰螺丝进行切割,点燃了管道内流出的导热油,引起着火,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广州可可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明知动用明火作业有可能导致火灾的情况下,仍进行冒险作业;并安排无特种作业证件(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张海进行热切割特种作业(经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张海持有相关特种作业证),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1.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对承包单位的管理职责。未对可可公司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核,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1.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鸿基分公司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未对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导致出具的《动火作业许可证》许可人员与现场作业人员不符,在开具《动火作业许可证》时未能排除动火现场存在火灾风险,现场监护人员明知有残余导热油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阻止作业人员的违规操作,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的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致认为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 广州可可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雇佣无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件人员进行热切割特种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1.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对承包单位的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
  1.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鸿基分公司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
  1. 广州可可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念海安全意识淡薄,雇佣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且未能充分认识施工现场的火灾风险,未能及时阻止张海的违规操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
  1. 马革作为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严格落实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1. 钟秀珍作为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鸿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严格落实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1. 作业人员张海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特种作业许可证(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情况下从事热切割作业,且未能认识到管道中残留导热油可能着火的风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

(二)处理建议

  1. 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广州可可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 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 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鸿基分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 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广州可可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念海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 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马革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 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鸿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钟秀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 建议消防管理部门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张海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行业监管职能,督促特种设备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辖区内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维护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监管,特别加强对已停用、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监管、检查力度,严防安全生产中特种设备的事故发生。
  1. 区张槎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属地管理职责,妥善协调处理好本次事故的相关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1. 区消防大队要加强消防检查、执法力度,确保企业落实消防主体责任,确保具有重大火灾隐患的明火作业得到有效监管。

FD09407 | 2019_广州增城9·16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广州增城“9·16”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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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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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6日21时25分,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大田村的广州慧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现已注销,以下简称“慧谷公司”)C1幢仓库首层小仓库发生爆燃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4674687.38元。

增城区2019年谎报事故行为被审计发现(2019年9月17日增城区按照2死2伤的标准开展事故调查并结案,2026年2月广州市根据审计线索重启调查),经查证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广州增城“9·16”较大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市调查组”)再次启动调查,并邀请市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资料调阅、人员问询、调查取证、技术鉴定、视频分析和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重新查明核实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市调查组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深入剖析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总结事故主要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市调查组认定,广州增城“9·16”较大爆燃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仓管工作人员在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时采用换桶和棉布吸附的方式,导致泄漏物过氧化2-乙基己酸叔丁酯受热分解后形成爆炸性气体;且在处置过程中使用铁桶、搬动铁桶时产生的火花,引起爆炸并起火。进而引燃现场存放的过氧苯甲酸叔丁酯、过氧化-2-乙基己酸叔丁酯、偶氮二异丁腈、甲胺溶液等危险化学品和空塑料桶等,造成现场火势迅速蔓延并引发多次爆燃。

市事故调查组结合增城区对相关企业、人员的处理情况,补充对相关政府工作人员履行事故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职责方面线索移送纪检机关办理;并针对事故信息报送、调查程序、工伤待遇保障方面提出三项防范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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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广州市南炬汽车用品实业有限公司“12.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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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炬汽车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12·16”一般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2019年 12月 16日 18时 22分许,增城区中新镇三迳村 工业园内的广州市南炬汽车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 炬公司 对外 使用 “广州卫斯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牌子 戳 罐 作业 产生 的 易燃 气体 遇 SR型热收缩炉(俗称过膜机) 开 关火花 发生闪燃, 引燃了 厂区内 部分 仓库 中的 产品 和 物料 发 生燃爆 ,造成 5名员工受伤 部分 仓库 结构 仓内物品 受损或 烧毁 ,过火面积 3619平方米, 直接经济损失约 224.6万元 。 事故发生后,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相关 领导 分别 作 出重要批示 。 省 安委办、 省应急管理厅 派员 到 场指导有关工 作, 要求我市提级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9年12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广州市增城区广州市南炬汽车用品实业有限公司“12·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 “四不放过 ”和 “科学严谨 、 依法依规 、 实 事求是 、 注重实效 ”的原则 通过现场勘察 、 调查取证 、 检测 鉴定、专家论证、 对 事故当事人的问询取证和有关原始资料 的调查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 的 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 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 了 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 了 对相关责 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 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了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和教训,提出了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广州市增城区广州市南炬汽车用品实业有限公司“12·16”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年12月月16日日14时许,时许,南炬公司南炬公司厂区厂区B3#丙类仓丙类仓库东侧简易铁棚下正在实施过膜作业。库东侧简易铁棚下正在实施过膜作业。15时许,时许,生产主管唐生产主管唐永指挥段洪云带着一号生产线工人永指挥段洪云带着一号生产线工人(方芳、陈秋燕、欧阳归(方芳、陈秋燕、欧阳归义、江露恒)一共义、江露恒)一共5人人到到消防水池旁、消防水池旁、B3#丙类仓库东北角丙类仓库东北角与简易铁棚之间的空地对与简易铁棚之间的空地对一种名为一种名为“护发椰油护发椰油”((coconut oil spray)的气雾剂)的气雾剂不良品不良品①进行戳罐(打报废)作业。进行戳罐(打报废)作业。 16时时10分,分,戳罐戳罐作业人员开始在地面和消防水池墙面作业人员开始在地面和消防水池墙面敷设拆开敷设拆开的的纸箱板纸箱板,,以防液体飞溅以防液体飞溅至至地面和墙壁地面和墙壁,随后戴上,随后戴上防护手套开始戳罐作业。于防护手套开始戳罐作业。于16时时50分前完成第一批物品戳分前完成第一批物品戳罐,从罐,从17时开始对第二批次物品戳罐,工作至时开始对第二批次物品戳罐,工作至17时时27分分仍未戳完仍未戳完,作业工人,作业工人下班去吃饭,下班去吃饭,17时时50左右陆续返回继左右陆续返回继续加班工作,直至事故发生仍未完成全部四个批次的物品戳续加班工作,直至事故发生仍未完成全部四个批次的物品戳罐作业。事发前戳罐作业罐作业。事发前戳罐作业过程过程中排出中排出了大量了大量易燃易燃气体(液化气体(液化石油气)在事发区域附近积聚。石油气)在事发区域附近积聚。 ① 不良品:南炬公司将不良品:南炬公司将其生产的质量存在问题其生产的质量存在问题的的产品或者产品或者到了到了保质期保质期最终期限最终期限后仍然滞销的产品统称为不良品。后仍然滞销的产品统称为不良品。 18时时20分,二号生产线线长莫伯强分,二号生产线线长莫伯强按工作量按工作量要求加班要求加班开展过膜作业开展过膜作业,,到达事发区域附近,他先打开过膜机作业场到达事发区域附近,他先打开过膜机作业场所照明灯,随后按顺序打开所照明灯,随后按顺序打开SR型热收缩炉(俗称过膜机)型热收缩炉(俗称过膜机)的的预热开关,当开到预热开关,当开到SR型热收缩炉(俗称过型热收缩炉(俗称过膜机)膜机)第三个第三个开关(开关(18时时22分分42秒左右)产生的电火花导致周边积聚秒左右)产生的电火花导致周边积聚的的液化石油气闪燃液化石油气闪燃。。 图 图1为莫伯强在操作为莫伯强在操作SR型热收缩炉开关型热收缩炉开关 图 图2为为SR型热收缩炉开关电火花引发闪燃型热收缩炉开关电火花引发闪燃 随后火势迅速向西和向北 随后火势迅速向西和向北方向方向蔓延,遭遇戳罐作业区域蔓延,遭遇戳罐作业区域的液化石油气的液化石油气产生产生剧烈燃烧,造成戳罐作业区域罐体四处飞剧烈燃烧,造成戳罐作业区域罐体四处飞窜。窜。 图 图3为火势迅速蔓延引燃周边积聚的液化石油气(尤其是戳罐为火势迅速蔓延引燃周边积聚的液化石油气(尤其是戳罐位置的液化石油气)位置的液化石油气) 闪燃后 闪燃后6秒内即引燃了秒内即引燃了B3#丙类仓库内产品并导致仓库丙类仓库内产品并导致仓库内罐体燃烧或飞窜,内罐体燃烧或飞窜,飞窜飞窜出来的出来的带火焰罐体进而引燃了带火焰罐体进而引燃了B2#丙类仓库的丙类仓库的部分部分包装物料包装物料和和A1#甲类车间的部分生产设备甲类车间的部分生产设备。。

(二)

(二)事发区域有关作业情况事发区域有关作业情况

事发区域共有两项作业内容,一是不良品戳罐作业,二 事发区域共有两项作业内容,一是不良品戳罐作业,二是过膜作业。是过膜作业。

1.不良品戳罐作业不良品戳罐作业

( (1))事发戳罐物品事发戳罐物品检验检验情况情况 经调查询问和查证相关物料单据, 经调查询问和查证相关物料单据,事发要求实施戳罐的事发要求实施戳罐的物品为物品为“护发椰油护发椰油”((coconut oil spray),),经事故调查组送样至经事故调查组送样至老化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老化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化学品分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系列标准)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系列标准)和《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进行危险性试验和资料查询,版)》,进行危险性试验和资料查询,认定该物品认定该物品为为喷喷雾气溶胶,类别雾气溶胶,类别2,,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属于危险货物但属于危险货物,,应应按照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按照危险物品进行管理。。 ( (2)事发戳罐物品数量情况)事发戳罐物品数量情况 监控视频显示 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戳罐的事发戳罐的“护发椰油护发椰油”通过手动叉车和通过手动叉车和货架层板进行运输,分货架层板进行运输,分4个批次运达作业现场,其包装规格个批次运达作业现场,其包装规格是一箱是一箱48罐,一层可放置罐,一层可放置8箱。第一批次于箱。第一批次于16时时7分运达,分运达,约约700多罐(近多罐(近2层);第二批于层);第二批于16时时50分运达,约分运达,约1600多罐(多罐(4层多);层多);第三批于第三批于17时时59分运达,约分运达,约2500罐(罐(7层层左右左右);第四批于);第四批于18时时8分运达,约分运达,约2700罐(罐(7层层多多)。事)。事发时发时,仅完成,仅完成了了约约2400罐罐,,后两个批次基本没有开始戳。后两个批次基本没有开始戳。 ( (3))事发事发戳罐作业工序戳罐作业工序 图 图4为戳罐作业现场情况(时间为为戳罐作业现场情况(时间为12月月16日日17时时4分)分) 南炬公司不良品 南炬公司不良品戳罐处理工序为:拆纸箱、撕膜、戳罐戳罐处理工序为:拆纸箱、撕膜、戳罐和拔盖子。和拔盖子。针对针对““护发椰油护发椰油””的戳罐作业,的戳罐作业,首先把包装箱拆首先把包装箱拆开,将包裹产品的薄膜撕开,用开,将包裹产品的薄膜撕开,用7字型工具,在罐底部戳洞字型工具,在罐底部戳洞放气,戳洞后将罐体放到一旁的箱子内,使作为推进剂的气放气,戳洞后将罐体放到一旁的箱子内,使作为推进剂的气体直接对外排空,稍后将罐子顶部盖子拔除,液体废料倒入体直接对外排空,稍后将罐子顶部盖子拔除,液体废料倒入桶里后再将空罐放入箱子内,收集运走。桶里后再将空罐放入箱子内,收集运走。

2.过膜作业过膜作业

过膜作业使用设备为 过膜作业使用设备为SR型热收缩炉(俗称过膜机),机型热收缩炉(俗称过膜机),机器器面板面板开关有开关有主电源开关、主机操作旋钮、主电源开关、主机操作旋钮、1#加热器旋钮开加热器旋钮开关、关、2#加热器旋钮开关四加热器旋钮开关四个个。。 根据使用说明,启动 根据使用说明,启动SR型热收缩炉(俗称过膜机)型热收缩炉(俗称过膜机)应应先合上电源主电源开关先合上电源主电源开关,,再将主机操作旋钮旋转至再将主机操作旋钮旋转至“ON”位置位置,,最后最后将加热器开关将加热器开关((1#加热器旋钮加热器旋钮)、()、(2#加热器旋钮加热器旋钮))旋转旋转至至“ON”位置位置,,1#、、2#加热器开始加热加热器开始加热,,一直达到设定温度一直达到设定温度。。 事发时过膜作业还未开始,莫伯强正在实施预热开启操 事发时过膜作业还未开始,莫伯强正在实施预热开启操作,已开启主电源开关和将主机操作旋钮转至打开,作,已开启主电源开关和将主机操作旋钮转至打开,正在开正在开第三个开关第三个开关的时候发生了闪燃的时候发生了闪燃。。

(三)事发现场和人员站位情况

(三)事发现场和人员站位情况

事发当天有三名人员 事发当天有三名人员曾曾手持戳罐工具进行了戳罐手持戳罐工具进行了戳罐操作操作。。事发前,段洪云负责戳罐,方芳和陈秋燕负责拔盖子,欧阳事发前,段洪云负责戳罐,方芳和陈秋燕负责拔盖子,欧阳 归义撕膜,江露恒负责拆纸箱。 归义撕膜,江露恒负责拆纸箱。另外,另外,SR型热收缩炉(型热收缩炉(俗称俗称过膜机)西侧,莫伯过膜机)西侧,莫伯强正在操作机器开关。强正在操作机器开关。相关相关事故现场、事故现场、着火点位置和事发时人员位置着火点位置和事发时人员位置详见下图。详见下图。 图 图6 着火点位置详见事故发生位置示意图着火点位置详见事故发生位置示意图 戳罐作业区人员站位: 戳罐作业区人员站位:1-段洪云;段洪云;2-方芳;方芳;3-陈秋燕;陈秋燕;4-江露恒;江露恒;5-欧阳归义欧阳归义

(四)

(四)事发当时气象情况事发当时气象情况

据增城区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 据增城区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12月月16日日15时至时至18时,现场平均气温时,现场平均气温23.4℃℃,吹轻微的西北风(平均风力为,吹轻微的西北风(平均风力为0.1m/s),平均相对湿度为),平均相对湿度为63%,不利于积聚气体的自然排散。不利于积聚气体的自然排散。

(五)

(五)事发后建筑物和物品损毁情况事发后建筑物和物品损毁情况

事故造成 事故造成B3#丙类仓库东侧简易铁棚及棚下设备设施全丙类仓库东侧简易铁棚及棚下设备设施全部烧毁,部烧毁,造成造成B3#单层丙类仓库建筑物坍塌烧毁、单层丙类仓库建筑物坍塌烧毁、B2#丙类仓丙类仓 库等建筑部分受损,造成 库等建筑部分受损,造成B3#丙类仓库丙类仓库存放的全部产品、以存放的全部产品、以及及B2#丙类仓库丙类仓库四四楼楼全部包装纸箱和三全部包装纸箱和三楼楼部分部分包装材料等物包装材料等物品烧毁。见下图。品烧毁。见下图。 图 图7火灾后事故现场照片火灾后事故现场照片 ( (1-丙类仓库丙类仓库B3;;2-戳罐作业区;戳罐作业区;3-过膜作业区过膜作业区)) 图 图8 戳罐作业附近戳罐作业附近货品架位置火灾后图片货品架位置火灾后图片 注:图中红圈处为铝罐燃烧后的铝锭 注:图中红圈处为铝罐燃烧后的铝锭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南炬公司一号生产线戳罐作业工人段洪云、方 事故造成南炬公司一号生产线戳罐作业工人段洪云、方芳、陈秋艳、芳、陈秋艳、江露恒、欧阳归义江露恒、欧阳归义共共5名人员名人员烧伤和吸入性损烧伤和吸入性损伤,其中欧阳归义伤势较重。伤,其中欧阳归义伤势较重。此次此次事故无人员死亡。事故无人员死亡。 1 2 3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245987.2元。

二、事故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效果评价应急救援处置效果评价

(一)事故信息接报响应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响应情况

2019年年12月月16日下午日下午18时时30分,增城区分,增城区总值班室总值班室接接报后,立即向报后,立即向增城增城区区党委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通知负有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通知负有应急救援抢险职责相关部门作出响应。急救援抢险职责相关部门作出响应。 增城区应急管理局 增城区应急管理局18时时30分接报,分接报,19时时40分现场响分现场响应;应; 增城区公安分局 增城区公安分局18时时34分接报,分接报,19时时08分现场响应;分现场响应; 增城区消防大队 增城区消防大队18时时30分接报,分接报,19时时17分现场响应;分现场响应; 增城区卫健局 增城区卫健局18时时43分接报,分接报,19时时40分现场响应;分现场响应; 增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增城区生态环境分局18时时39分接报,分接报,19时时40分现场分现场响应;响应; 增城区水务局 增城区水务局20时时10分接报,分接报,20时时10分现场响应;分现场响应; 增城区气象局 增城区气象局21时时28分接报,分接报,22时现场响应;时现场响应; 增城区城管局 增城区城管局22时时57分接报,分接报,23时时15分现场响应;分现场响应; 中新镇 中新镇党委党委政府,政府,18时时30分接报,分接报,18时时39分现场响分现场响应。应。 120救护车方面:救护车方面:18时时34分分13秒首辆救护车由中新医秒首辆救护车由中新医院前往现场,院前往现场,18点点45分分43秒抵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福和秒抵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福和医院医院18时时50分抵达现场开展救援分抵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接收伤员欧阳归义工作,接收伤员欧阳归义 于 于19时时26分抵达区人民医院;增城中医院分抵达区人民医院;增城中医院19时时25分抵达分抵达现场待命,于现场待命,于17日日04时时52分返院;朱村医院分返院;朱村医院19时时20分分抵达现场待命,抵达现场待命,17日日03时时37分返院;福和医院分返院;福和医院17日日03时时08分抵达现场待命,分抵达现场待命,17日日07时时15分返院;水电医院分返院;水电医院17日日04时时15分抵达现场待命,分抵达现场待命,17日日07时时56分返院。分返院。

(二)现场处置和医疗救治情况

(二)现场处置和医疗救治情况

1.现场处置情况.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接报后, 事故接报后,增城区委、区政府增城区委、区政府立即启动《广州市增城立即启动《广州市增城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第一时间成立了应急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第一时间成立了应急救援指挥部救援指挥部。。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对事故周边开展双向交通管制,加对事故周边开展双向交通管制,加大警员维持周边秩序大警员维持周边秩序,,同时对涉嫌犯罪责任人员同时对涉嫌犯罪责任人员进行进行侦查;侦查;市市、、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组织专家协助现场总指挥制定应急救援处协助现场总指挥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并根据火灾现场危险特性分析,提醒参与应急救援置方案,并根据火灾现场危险特性分析,提醒参与应急救援人员、企业应注意安全事项;人员、企业应注意安全事项;区卫健局区卫健局组织企业和辖区内医组织企业和辖区内医院接收受伤人员治疗,并待勤至事故救援结束;院接收受伤人员治疗,并待勤至事故救援结束;区生态环境区生态环境分局分局对周边环境、空气、水源采样检测,及时向现场总指挥对周边环境、空气、水源采样检测,及时向现场总指挥完成书面报告;完成书面报告;区气象局区气象局对事故周边天气和风向进行监测,对事故周边天气和风向进行监测,发现变化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发现变化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中新镇中新镇党委党委政府政府开展企业厂区开展企业厂区内以及周边人员疏散、安置和抢险工作人员后勤保障工作内以及周边人员疏散、安置和抢险工作人员后勤保障工作;;市、市、区消防部门区消防部门先后到达现场,调度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先后到达现场,调度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通信应急保障分队、增城、战保大队以及通信应急保障分队、增城、战保大队以及26个消防救援中个消防救援中队,队,2个政府专职队,个政府专职队,4个微型消防站,共个微型消防站,共3辆指挥车、辆指挥车、1辆辆 通信指挥车、 通信指挥车、57辆消防车,辆消防车,382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作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作战战9个多小时将火扑灭,共营救被困群众个多小时将火扑灭,共营救被困群众1人,疏散群众人,疏散群众20多人;多人;荔城、朱村、增江街道办和宁西镇环卫部门荔城、朱村、增江街道办和宁西镇环卫部门在火场供在火场供水困难的情况下,根据增城区要求派出环卫洒水车参与支援,水困难的情况下,根据增城区要求派出环卫洒水车参与支援,来回运输来回运输用水用水供消防车辆接驳。供消防车辆接驳。

2.医疗救治情况医疗救治情况

事发 事发5名伤者送治情况如下:名伤者送治情况如下: 1、欧阳归义,、欧阳归义,21时时40分抵达分抵达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2、段洪云,、段洪云,22时时30分分抵达抵达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3、江露恒,、江露恒,22时时30分分抵达抵达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4、陈秋艳,、陈秋艳,22时时30分分抵达抵达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5、方芳,、方芳,约约23时时抵达抵达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目前, 目前,5名伤者均名伤者均已出院已出院。。

(三)应急处置评估

(三)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接报后,消防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卫生医疗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应急救援及时,处置得当,从从2019年年12月月16日日18时时26分接报到分接报到2019年年12月月17日日4时时20分应急抢分应急抢险结束,在制作抢险方案、控制火情、应急疏散、险结束,在制作抢险方案、控制火情、应急疏散、伤者伤者救治、救治、舆论舆论和善后处理等方面工作中,未因响和善后处理等方面工作中,未因响应不及时或采取应不及时或采取不恰不恰当当应对措施造成次生灾害,伤者应对措施造成次生灾害,伤者救治救治补偿和舆论补偿和舆论均未造成均未造成不不良良社会社会影响影响,评价为良好等次。

三、事故单位有关情况

三、事故单位有关情况

(一)

(一)南炬公司基本情况南炬公司基本情况

南炬公司 南炬公司董事长董事长刘子晴,法定代表人刘特彬刘子晴,法定代表人刘特彬;;企业企业任命任命严长应严长应为为总经理总经理、、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负责,负责企业企业全面工作;任命全面工作;任命曾曾东标东标为安全主任(为安全主任(取得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证)安全管理人员证),,负责负责安委会安委会及及日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任命吴育东为安全管理工作;任命吴育东为汽护项目组工程师、技术部主汽护项目组工程师、技术部主管管,,负责生产原料配制和外来配方检测试验等工作;任命潘负责生产原料配制和外来配方检测试验等工作;任命潘金柱为生产部经理,金柱为生产部经理,负责负责生产作业规程编制生产作业规程编制、、作业人员培训、作业人员培训、生产过程管理等工作;任命唐永为生产部生产主管生产过程管理等工作;任命唐永为生产部生产主管,负责,负责部部分生产线的工作分生产线的工作安排安排、作业指导、现场监督等工作。、作业指导、现场监督等工作。

(二)南炬公司许可情况

(二)南炬公司许可情况

南炬公司 南炬公司于于2017年年1月取得了月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许可范围: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范围: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品[闭杯闪点闭杯闪点≤60℃℃]((2828),),自动喷漆自动喷漆、、脱漆剂脱漆剂、、化油器清洗化油器清洗剂、表板蜡、柏油清除剂、多功能除锈润滑剂、低温启动剂,剂、表板蜡、柏油清除剂、多功能除锈润滑剂、低温启动剂,有效期:有效期:2017年年1月月13日至日至2020年年1月月12日。日。

(三)南炬公司厂区建筑物情况

(三)南炬公司厂区建筑物情况

1.厂区建筑物基本情况.厂区建筑物基本情况 整个厂区大致呈不规则形状,按照生产装置的功能要求 整个厂区大致呈不规则形状,按照生产装置的功能要求分为办公区、生产区、储存区、公用工程区,办公区用围墙分为办公区、生产区、储存区、公用工程区,办公区用围墙与其他区域分隔,占地与其他区域分隔,占地22703.63平方米。从厂区北面大平方米。从厂区北面大门进门进入厂区有一条自北向南的通道,通道的东面由北往南依次为入厂区有一条自北向南的通道,通道的东面由北往南依次为 D1#公用工程房、消防水池、#公用工程房、消防水池、B3#丙类仓库#丙类仓库(单层建筑)(单层建筑)、、A1#甲类车间、#甲类车间、E2#瓶库、汇流排间、液化气泵房及压缩机#瓶库、汇流排间、液化气泵房及压缩机房、房、LPG储罐区、污水处理场地、事故应急水池,通道的西储罐区、污水处理场地、事故应急水池,通道的西面由北往南依次为面由北往南依次为C1#办公楼、停车场、#办公楼、停车场、B2#丙类仓库丙类仓库(四(四层建筑)层建筑)、、B1#甲类仓库甲类仓库(单层建筑)(单层建筑)、泵区、甲类溶剂卧式储、泵区、甲类溶剂卧式储罐区及罐区及E3#控制室。控制室。厂区内有两处搭设的简易铁棚:厂区内有两处搭设的简易铁棚:B3#丙#丙类仓库、类仓库、A1#甲类车间东侧围墙边搭设了联排单层简易铁棚#甲类车间东侧围墙边搭设了联排单层简易铁棚;;B2#丙类仓库、丙类仓库、B1#甲类仓库西侧墙边也搭设了联排单层简易甲类仓库西侧墙边也搭设了联排单层简易铁棚。铁棚。

2.受损建筑物受损建筑物事发前事发前储存物品情况储存物品情况

事发区域位于 事发区域位于B3#丙类仓库东北角及其东侧的简易铁棚,丙类仓库东北角及其东侧的简易铁棚,事发前事发前B3#丙类仓库丙类仓库为单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为为单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为924平方米,平方米,主要存放主要存放万能泡沫、水箱宝、玻璃水、弹性粒粒胶万能泡沫、水箱宝、玻璃水、弹性粒粒胶等汽车用品;等汽车用品;B3#丙类仓库东侧简易铁棚下设置了叉车充电丙类仓库东侧简易铁棚下设置了叉车充电间、过膜作业生产线、维修区、不良品仓库等,间、过膜作业生产线、维修区、不良品仓库等,存放存放的的主要主要设备设备和和物品物品有叉车充电装置、工作台、有叉车充电装置、工作台、SR型热收缩炉(俗称型热收缩炉(俗称过膜机)过膜机)、维修工具、废旧容器和、维修工具、废旧容器和““护发椰油护发椰油””等不良品。等不良品。 事发后火势蔓延至 事发后火势蔓延至B2#丙类仓库四楼丙类仓库四楼全部及三楼部分区全部及三楼部分区域,域,B2#丙类仓库为一幢四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高度丙类仓库为一幢四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高度20.2米,占地面积米,占地面积172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912平方米,主要平方米,主要存放丙类气雾剂、胶盖、纸箱等物品,其中四楼主要存放包存放丙类气雾剂、胶盖、纸箱等物品,其中四楼主要存放包装纸箱,三楼主要存放气雾剂包装罐、胶盖等物品。装纸箱,三楼主要存放气雾剂包装罐、胶盖等物品。

(四)

(四)事发有关作业事发有关作业场所场所设置情况设置情况

1.事发区域简易铁棚搭设事发区域简易铁棚搭设

B3#丙类仓库丙类仓库和和A1#甲类车间#甲类车间东侧简易铁棚东侧简易铁棚是由是由南炬南炬公司公司总经理总经理严长应和严长应和安全主任安全主任曾东标等人员曾东标等人员于于2013年年商议商议决定搭设的决定搭设的。简易。简易铁棚铁棚分三个时间进行搭设,分三个时间进行搭设,最终成为目前最终成为目前的联排简易铁棚。的联排简易铁棚。2013年最先搭设年最先搭设的是的是B3#丙类仓库和丙类仓库和A1#甲类车间中间通道对出的一段;#甲类车间中间通道对出的一段;2016年以后搭设了年以后搭设了B3#丙丙类仓库东侧的简易铁棚(即事发区域的部分);类仓库东侧的简易铁棚(即事发区域的部分);2019年年6月月搭设了搭设了A1#甲类车间东侧的一段。#甲类车间东侧的一段。

2.事发过膜作业事发过膜作业场所场所设置设置

南炬公司生产部 南炬公司生产部负责人潘金柱提出建议,负责人潘金柱提出建议,总经理总经理严长应严长应批准后,批准后,2019年年9月,南炬公司采购了事发月,南炬公司采购了事发SR型热收缩炉型热收缩炉(即过膜机),并由机器生产厂家安装至(即过膜机),并由机器生产厂家安装至B3#丙类仓库东侧简丙类仓库东侧简易铁棚下,主要负责对外销售的外贸产品进行过膜包装作业。易铁棚下,主要负责对外销售的外贸产品进行过膜包装作业。

3.事发戳罐作业事发戳罐作业场所场所设置设置

戳罐 戳罐作业位置是由南炬公司作业位置是由南炬公司总经理总经理严长应和严长应和安全主任安全主任曾东标等人员商议决定曾东标等人员商议决定的的。。2019年年6月之前,南炬公司开展月之前,南炬公司开展不良品戳罐作业的位置在不良品戳罐作业的位置在A1#甲类车间东南侧的角落位置,#甲类车间东南侧的角落位置,2019年年6月之后,月之后,由于由于A1#甲类车间东侧进行了地面硬化、#甲类车间东侧进行了地面硬化、搭设简易铁棚搭设简易铁棚以便以便存放不良品存放不良品等等原因原因,戳罐作业改为设置在,戳罐作业改为设置在消防水池旁、消防水池旁、B3#丙类仓库东北角与简易铁棚之间的空地。丙类仓库东北角与简易铁棚之间的空地。 经 经查证会议记录查证会议记录等等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南炬公司南炬公司董事长刘子晴和董事长刘子晴和法定代表人刘特彬法定代表人刘特彬未参与未参与上述三个作业上述三个作业场所场所设置设置的的决策决策。。

(五)

(五)南炬公司风险辨识情况南炬公司风险辨识情况

南炬公司对于厂区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时候,对于物品 南炬公司对于厂区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时候,对于物品仅辨识出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产品和原料;对于工艺方面辨识仅辨识出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产品和原料;对于工艺方面辨识生产产品的工艺不属于危险工艺;对于特种设备、溶剂储罐生产产品的工艺不属于危险工艺;对于特种设备、溶剂储罐区装卸工艺、区装卸工艺、LPG罐区危险性、生产储存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罐区危险性、生产储存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均开展了辨识分析。辨识报告中未见对于不良品的危险有素均开展了辨识分析。辨识报告中未见对于不良品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未见对不良品戳罐作业工艺的辨识,未见对处害因素辨识,未见对不良品戳罐作业工艺的辨识,未见对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或不良品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置废弃危险物品或不良品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六)南炬公司作业人员培训教育情况

(六)南炬公司作业人员培训教育情况

经查,南炬公司以卫斯理名义组织了工人入职三级培训, 经查,南炬公司以卫斯理名义组织了工人入职三级培训,安全生产会议培训,安全生产会议培训,可见相关会议内容、签到、试题考核和可见相关会议内容、签到、试题考核和情况记录等材料,情况记录等材料,但未见但未见南炬公司有组织南炬公司有组织专门针对戳罐作业专门针对戳罐作业的专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专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七)南炬公司应急预案编制实施情况

(七)南炬公司应急预案编制实施情况

南炬公司于 南炬公司于2019年年3月批准实施备案的应急救援预案月批准实施备案的应急救援预案的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中,中,未将戳罐作业作为存在风险的未将戳罐作业作为存在风险的作业作业工序,未针对戳罐作业出现的风险问题工序,未针对戳罐作业出现的风险问题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种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类制定专项制定专项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四、事故

四、事故直接原因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本次的事故直接原因是不良品戳罐(打报废)作业产生的易燃气体(液化石油气)遇开启SR型热收缩炉(俗称过膜机)预热开关产生的电火花,导致闪燃,进而引发周边物品燃爆。相关因素具体如下:相关因素具体如下:

(一)

(一)可燃物可燃物

经查 经查,,本次事故可燃物为对不良品本次事故可燃物为对不良品“护发椰油护发椰油”((coconut oil spray)戳罐作业中从气雾剂罐内排出的气雾剂推进剂(液)戳罐作业中从气雾剂罐内排出的气雾剂推进剂(液化石油气)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为易燃气体液化石油气为易燃气体,,爆炸极限范围为爆炸极限范围为1.5%~9.5%,比空气重,比空气重1.5~2.0倍,容易在低洼处积聚倍,容易在低洼处积聚。根据。根据视频中从作业场所送出的废料分析,事故发生前戳罐量视频中从作业场所送出的废料分析,事故发生前戳罐量2400罐左右,因排出的液化石油气比空气重,大量积聚于作业现罐左右,因排出的液化石油气比空气重,大量积聚于作业现场和附近场和附近,并蔓延至,并蔓延至SR型热收缩炉(俗称过膜机)型热收缩炉(俗称过膜机)。。

(二)

(二)作业环境和作业环境和实时监测实时监测

一是 一是作业现场没有设置抽排风装置,作业现场没有设置抽排风装置,事发前天气为轻微事发前天气为轻微西北风(平均风力为西北风(平均风力为0.1m/s),平均相对湿度为),平均相对湿度为63%,不利于,不利于积聚气体的自然排散。积聚气体的自然排散。 二是作业现场 二是作业现场没有设置固定式没有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而作业可燃气体报警仪,而作业人员无人员无携带可移动式携带可移动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可燃气体报警仪,无法无法科学及时科学及时判断作判断作业现场业现场液化石油气浓度范围液化石油气浓度范围。。

(三)

(三)点火源点火源

经调查排除吸烟、生产生活用火等点火源可能,且经现 经调查排除吸烟、生产生活用火等点火源可能,且经现场受损物品痕迹勘查和监控视频分析,认定场受损物品痕迹勘查和监控视频分析,认定B3#丙类仓库东丙类仓库东侧简易铁棚下侧简易铁棚下SR型热收缩炉(即过膜机)型热收缩炉(即过膜机)为事故点火起点为事故点火起点部位,其为非防爆型产品部位,其为非防爆型产品;;SR型热收缩炉(俗称过膜机)型热收缩炉(俗称过膜机)预预热开关安装位置距离地面热开关安装位置距离地面450mm左右,左右,在开启关闭等使用在开启关闭等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火花是本次事故的点火源。过程中,产生的电火花是本次事故的点火源。

五、企业

五、企业存在存在的的主要问题主要问题

南炬公司 南炬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产主体责任,,未未全面全面辨识辨识安全风险,安全风险,违规设置违规设置戳罐戳罐作业场所作业场所和和过膜作业过膜作业场所场所,,在戳罐作业附近爆炸危险区域在戳罐作业附近爆炸危险区域违规违规使用使用非非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SR型热收缩炉(即过膜机)型热收缩炉(即过膜机)交叉作业交叉作业,,未严未严格格执行执行戳罐作业操作规程,戳罐作业操作规程,在在戳罐作业现场未采取可靠的安戳罐作业现场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制定戳罐作业全措施,未制定戳罐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针对性开展演及针对性开展演练练,未对戳罐作业规程开展培训教育,未对戳罐作业规程开展培训教育并并督促执行督促执行。。南炬公司南炬公司在存在上述问题在存在上述问题的情况下的情况下,继续,继续组织人员开展组织人员开展戳罐戳罐作业是事作业是事故故的主要原因,而的主要原因,而B2#丙类仓库丙类仓库四楼四楼防火门未常闭防火门未常闭间接间接导致导致过火面积增大、事故过火面积增大、事故直接直接经济经济损失损失上升上升。。

(一)

(一)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主体责任

南炬公司主要负责人 南炬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①和第(五)项和第(五)项②有关规定,企业主要负有关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人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董事长刘子晴、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刘子晴、法定代表人刘特彬特彬未未督促、带头督促、带头推进南炬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南炬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将企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交交由总经理严长应由总经理严长应一人一人负责,负责,严长应严长应未未全面全面地地、、定期定期地地督促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生产工作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生产工作,,违规违规设置戳罐作业场所和过膜作业场所设置戳罐作业场所和过膜作业场所,决定,决定在戳罐作业附近爆在戳罐作业附近爆炸危险区域炸危险区域使用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非防爆电气设备交叉作业交叉作业,,未制定戳罐作业未制定戳罐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针对性开展演练及针对性开展演练,未,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消及时发现并督促消除未全面辨识安全风险除未全面辨识安全风险、、未未针对戳罐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开针对戳罐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展安全培训教育、、未修订和严格执行戳罐作业操作规程等事未修订和严格执行戳罐作业操作规程等事故隐患故隐患。。企业企业负责人负责人对对企业企业安全管理安全管理问题问题和缺陷失察失管和缺陷失察失管的的状况状况,,导致企业未能落实导致企业未能落实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五落五落实实、、五到位五到位”的的相关相关要求要求。。 南 南炬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违反炬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款③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未未落实落实全面辨识安全风全面辨识安全风险险,,在戳罐作业在戳罐作业场所场所位置位置变更、作业环境变化、变更、作业环境变化、戳罐戳罐作业作业存存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在 在过膜设备等设施设备环境变化的情况下过膜设备等设施设备环境变化的情况下未未修订修订戳罐作业戳罐作业操作规程并督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督促严格执行,,未未针对戳罐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戳罐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未未在戳罐作业前在戳罐作业前向作业人员告知戳罐作向作业人员告知戳罐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措施,,戳罐作业现场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戳罐作业现场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未及时发现和及时发现和消除消除B2#丙类仓库丙类仓库防火门未常闭防火门未常闭等事故隐患等事故隐患,履行职责不到,履行职责不到位。位。 (

(二二))未未全面辨识安全风险全面辨识安全风险

南炬公司 南炬公司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违反违反《企业安全生产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_2016)第)第5.4.2.1①和和5.5.1.1②的的有关规定,有关规定,未事先分析未事先分析本企业本企业所有所有的的生产过程及工艺的安全生产过程及工艺的安全风险,风险,对对安全风险安全风险的的辨识未辨识未覆盖本覆盖本企业企业所有所有的的活动及区域,活动及区域,未未辨识出不良品戳罐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出不良品戳罐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 (

(三三))违规设置违规设置戳罐作业戳罐作业场所场所,导致戳罐作业场所,导致戳罐作业场所与丙与丙类仓库防火间距不足类仓库防火间距不足

南炬公司 南炬公司负责人负责人违反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第3.4.1条条③附表关于防火间距的规定,在附表关于防火间距的规定,在B3#丙类仓丙类仓库库和和简易铁棚简易铁棚之间之间违规违规设置了设置了气雾剂不良品戳罐作业气雾剂不良品戳罐作业场所场所。。根据检验检测根据检验检测,,南炬公司的南炬公司的气雾剂不良品戳罐作业场所为丙气雾剂不良品戳罐作业场所为丙 ①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_2016))5.4.2.1::企业应事先分析和控制生产过程及工艺、物料、设备设企业应事先分析和控制生产过程及工艺、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坏境等存在的安全风险。施、器材、通道、作业坏境等存在的安全风险。 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_2016))5.5.1.1::安全风险辨识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的所有活动及区域,并考安全风险辨识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的所有活动及区域,并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安全风险辨识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和程序,且与现场实际相符。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安全风险辨识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和程序,且与现场实际相符。 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第3.4.1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 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条的规定。 类以上生产场所(送检结果证明 类以上生产场所(送检结果证明企业存在企业存在部分部分不良品不良品属于属于1类类喷雾气溶胶喷雾气溶胶,火灾危险性为甲类),其与丙类仓库的防火间,火灾危险性为甲类),其与丙类仓库的防火间距(距(2至至3m)不满足)不满足12m的要求。的要求。 (

(四四))违规设置违规设置过膜作业过膜作业场所场所,导致过膜作业场所,导致过膜作业场所与丙与丙类仓库防火间距不足类仓库防火间距不足

南炬公司 南炬公司负责人负责人违反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第3.4.1条条①附表关于防火间距的规定,在附表关于防火间距的规定,在B3#丙类仓丙类仓库东侧简易铁棚下库东侧简易铁棚下违规违规设置设置了了过膜作业过膜作业生产场所生产场所。。根据测量根据测量,,过膜生产作业场所与过膜生产作业场所与B3#丙类仓库丙类仓库的防火间距的防火间距((7.5m))不满不满足足规范的规范的10m的要求。的要求。 (

(五五))在在爆炸爆炸危险作业区域危险作业区域违规使用违规使用不防爆不防爆电气设备电气设备交交叉作业叉作业

根据不良品戳罐作业释放出的液化石油气为火灾危险 根据不良品戳罐作业释放出的液化石油气为火灾危险性甲类物质,其作业区域应属于性甲类物质,其作业区域应属于爆炸危险爆炸危险区域,区域,SR型热收缩型热收缩炉(即过膜机)炉(即过膜机)为非防爆设备,距离戳罐作业点为非防爆设备,距离戳罐作业点9m,根据《爆,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附录)附录B.0.1.1②(示意图见(示意图见后后))防爆危险区域划分处于防爆防爆危险区域划分处于防爆2区位置。区位置。 ①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第3.4.1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 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条的规定。 ②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附录)附录B.0.1.1::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要生产装置区(图图B.0.1-1和图和图B.0.1-2),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可划为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可划为1区;区; 2)与释放源的距离为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可划为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区; 3)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可划为附加区以外的范围内可划为附加2区。区。 南炬公司 南炬公司负责人负责人违反违反《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5.2.1①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组织组织在在存在爆炸风险的存在爆炸风险的戳罐作业戳罐作业区域违规区域违规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SR型热收缩炉(即型热收缩炉(即过膜机)过膜机)开展开展过膜作业过膜作业,且危险作业,且危险作业(戳罐作业)(戳罐作业)与非危险与非危险作业作业(过膜作业)(过膜作业)同时同时交叉交叉作业。作业。 (

(六六))未未修订和修订和严格严格执行执行戳罐戳罐作业的作业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

南炬公司 南炬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在戳罐作业在戳罐作业场所场所位置位置变更、作业变更、作业环境变化、环境变化、戳罐戳罐作业作业存在存在过膜设备等设施设备环境变化的情过膜设备等设施设备环境变化的情况下,组织对原有的况下,组织对原有的戳罐作业戳罐作业规程(即规程(即《打报废安全操作规《打报废安全操作规程》程》))进行修订、进行修订、调整调整和和改进,改进,就就继续开展戳罐作业,安全生继续开展戳罐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重滞后产管理工作严重滞后;同时,违反了;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法》第四十一条②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未督促戳罐作业人员严格未督促戳罐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执行《《打报废安全操作规程打报废安全操作规程》》中中“处理报废时处理报废时,,应注意控制现应注意控制现 ①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5.2.1::在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应根据下列因素进行选择:在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应根据下列因素进行选择: 1 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 2 可燃性物质和可燃性粉尘的分级;可燃性物质和可燃性粉尘的分级; 3 可燃性物质的引燃温度;可燃性物质的引燃温度; 4 可燃性粉尘云、可燃性粉尘层的最低引燃温度。可燃性粉尘云、可燃性粉尘层的最低引燃温度。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场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挥发浓度,防止易燃易爆气体浓度超 场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挥发浓度,防止易燃易爆气体浓度超标时标时,,遇静电或火花遇静电或火花引引发安全事故发安全事故”的的要求要求。。 南炬公司戳罐作业人员 南炬公司戳罐作业人员违反《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违反《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规范》(GB/T33000_2016))5.2.3①和《气雾剂安全生产规程》和《气雾剂安全生产规程》((AQ3041-2011))5.1.1②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未严格执行未严格执行《打报废安《打报废安全操作规程》全操作规程》。。 (

(七七))戳罐作业现场戳罐作业现场未采取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可靠安全措施

南炬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 南炬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条第二款③,以及《气雾剂安全生产规程》(,以及《气雾剂安全生产规程》(AQ3041-2011)第)第5.10.1④和和5.10.8⑤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其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其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在处理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理废弃危险物品的戳罐作业现场戳罐作业现场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如如通风不良的情况下未通风不良的情况下未设置强制通风系统设置强制通风系统,未实施,未实施可燃气体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和控制措施浓度检测和控制措施,未监督保障作业过程的静电防护措施,未监督保障作业过程的静电防护措施等。等。 ①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_2016))5.2.3::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与职业病防护要求,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员工,并严格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与职业病防护要求,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员工,并严格执行。执行。 ② 《气雾剂《气雾剂安全生产规程安全生产规程》(》(AQ3041-2011))5.1.1:应按照所生产不同气雾剂品种的工艺特点制定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应按照所生产不同气雾剂品种的工艺特点制定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规程(或作业指导书)。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④《气雾剂《气雾剂安全生产规程安全生产规程》(》(AQ3041-2011))5.10.1:戳罐作业场所须远离附近易燃物料的区域,且通风良好并有强制通风系:戳罐作业场所须远离附近易燃物料的区域,且通风良好并有强制通风系统,使易燃气体浓度低于统,使易燃气体浓度低于20%LEL。。 ⑤《气雾剂《气雾剂安全生产规程安全生产规程》(》(AQ3041-2011))5.10.8:整个作业过程的静电防护措施符合:整个作业过程的静电防护措施符合GB 12158的要求。的要求。 (

(八八))未制定未制定戳罐戳罐作业作业事故事故现场现场应急应急处置处置方案方案,,未针对未针对性开展演练性开展演练

南炬公司 南炬公司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违反《企业安全生产标违反《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_2016))5.6.1.2①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由由于于未未按按规定规定采取采取科学科学足够足够的的措施辨识措施辨识出出戳罐作业戳罐作业的的安全安全风风险,因此险,因此未未针对安全风险较大的戳罐作业场所制定现场针对安全风险较大的戳罐作业场所制定现场应急应急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也未针对戳罐作业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开展相应也未针对戳罐作业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开展相应的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 (

(九九))戳罐作业戳罐作业有关有关安全安全培训培训教育教育不到位不到位

南炬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 南炬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条第一款第一款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③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其安全管理人员其安全管理人员未未针针对戳罐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未向作业人对戳罐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未向作业人员告知戳罐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员告知戳罐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_2016))5.6.1.2::企业应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企业应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査査的基础上,建的基础上,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符合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符合GB/T29639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针对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场所(设施)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针对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场所(设施)制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编制重点岗位、人员应急处置卡。,并编制重点岗位、人员应急处置卡。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第二十五条条第一款: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十十)相关仓库防火门关闭管理不到位)相关仓库防火门关闭管理不到位

南炬公司 南炬公司违反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第6.5.1.2①和和6.5.1.3②条的有关规定,条的有关规定,其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其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保证保证B2#丙类仓库丙类仓库四楼四楼防火门常闭,在一定程度上为火势蔓防火门常闭,在一定程度上为火势蔓延提供了条件,导致了过火面积增大、事故延提供了条件,导致了过火面积增大、事故直接直接经济经济损失损失上上升升。。相比之下,相比之下,丙类仓库丙类仓库B2一楼、二楼、三楼防火门常闭,一楼、二楼、三楼防火门常闭,只有过火的防火分区烧毁只有过火的防火分区烧毁。。

六、监管

六、监管单位单位履职情况履职情况

经查增城区 经查增城区中新镇中新镇党委党委政府安全会议记录政府安全会议记录、、相关相关文件和文件和行动记录,行动记录,结合结合与南炬公司的询问调查,发现增城区中新镇与南炬公司的询问调查,发现增城区中新镇党委党委政府存在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问题,对政府存在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问题,对各级监管部门部署的专项行动没有制订可行的工作方案各级监管部门部署的专项行动没有制订可行的工作方案,也,也没有对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总结和闭环,未能将上级的文件没有对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总结和闭环,未能将上级的文件精神精神真正宣传真正宣传贯彻贯彻到到辖内辖内企业企业,,尤其是尤其是屡次屡次发现安全发现安全隐患隐患的的企业企业。同时。同时,对于辖区,对于辖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专业监管力量配备不足,专业监管力量配备不足,未配备危险化学品专业的监管人员未配备危险化学品专业的监管人员,,远远达不到远远达不到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办公厅印发的厅印发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③关于关于“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工作部署要求的工作部署要求。。 ①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5.1.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5.1.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③ 《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第》第27条条::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实监管力量,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 2019年,增城区中新镇安监中队作为属地年,增城区中新镇安监中队作为属地政府政府监管监管队伍队伍,,共共对南炬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对南炬公司开展执法检查44次,其中次,其中9月至月至12月开展了月开展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22次次,,未见未见相关相关行政处罚记录行政处罚记录。而。而对于对于南炬公司南炬公司董董事长事长刘子晴和法定代表人刘子晴和法定代表人未履行未履行企业负责人责任企业负责人责任等等问题问题,,中中新镇安监中队的新镇安监中队的22次检查均未发现次检查均未发现;;且从执法文书且从执法文书显示显示的的检查部位可见,检查大多针对厂区检查部位可见,检查大多针对厂区A1#甲类车间、#甲类车间、B1#甲#甲类仓库、类仓库、E2#瓶库、汇流排间、液化气泵房及压缩机房、#瓶库、汇流排间、液化气泵房及压缩机房、LPG储罐区、污水处理场地,较少检查丙类仓库等一般性生产储储罐区、污水处理场地,较少检查丙类仓库等一般性生产储存场所。存场所。 七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南炬公司

(一)南炬公司

作为事故 作为事故单位,其存在的单位,其存在的10项问题违反项问题违反了了相关法律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规和标准规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安全生产法》第》第一百零九条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款第第((一一))项项①有关有关规定,规定,建议由增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议由增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南炬公司相关人员

(二)南炬公司相关人员

  1. 严长应严长应,男,,男,45岁,南炬公司主要负责人,其岁,南炬公司主要负责人,其决定违决定违规设置了规设置了戳罐戳罐作业场所和作业场所和过膜作业过膜作业场所场所,决定,决定在戳罐作业附在戳罐作业附近爆炸危险区域近爆炸危险区域违规违规使用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非防爆电气设备交叉作业交叉作业,,未组织未组织全面辨识安全风险全面辨识安全风险,,未组织制定戳罐作业未组织制定戳罐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① 《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一百零九条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款第第((一一))项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及针对性开展演练 及针对性开展演练,,未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消除未全面辨识安全及时发现并督促消除未全面辨识安全风险风险、、未未针对戳罐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培训教育针对戳罐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未修订和严格执行戳罐作业操作规程等事故隐患未修订和严格执行戳罐作业操作规程等事故隐患。。履行主要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负责人职责不到位不到位,,推进推进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九十二条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款第第((一一))项项①有关有关规定,规定,建议由增城区应急建议由增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责令责令南炬公司南炬公司给予撤职处分给予撤职处分,,并并要求要求其在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其在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 2.刘子晴刘子晴,,女女,,44岁岁,南炬公司董事长,,南炬公司董事长,未履行未履行企业企业主主要要负责人责任,负责人责任,对对企业的安全管理问题失察失管企业的安全管理问题失察失管,,一两个月一两个月到到一次一次南炬公司南炬公司,,找找严长应了解行业情况,不严长应了解行业情况,不组织组织解决企业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突出问题,问题,未能督促未能督促、带头、带头推进南推进南炬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炬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将企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交交由总经理严长应由总经理严长应一人一人负责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根据《中华人民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九十二条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款第第((一一))项项②有有关关规定,规定,建议由增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议由增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刘特彬刘特彬,,男,男,42岁岁,南炬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参加,南炬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参加企企业业管理,管理,未履行未履行企业企业主要主要负责人责任,负责人责任,对对企业的安全管理问企业的安全管理问题失察失管题失察失管,,几乎几乎不到南炬公司现场,不不到南炬公司现场,不组织组织解决企业安全解决企业安全 ① 《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九十二条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款第第((一一))项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② 《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九十二条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款第第((一一))项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生产 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突出问题,问题,未能督促未能督促、带头、带头推进南炬公推进南炬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将企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交交由总由总经理严长应经理严长应一人一人负责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根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九十二条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款第第((一一))项项①有关有关规规定,定,建议由增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议由增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曾东标,曾东标,男,男,41岁,南炬公司总经理助理、人事部经岁,南炬公司总经理助理、人事部经理、安全主任,其作为安全管理人员,理、安全主任,其作为安全管理人员,参与参与决定违规设置了决定违规设置了戳罐戳罐作业场所和作业场所和过膜作业过膜作业场所场所,参与决定,参与决定在戳罐作业附近爆在戳罐作业附近爆炸危险区域炸危险区域违规违规使用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非防爆电气设备交叉作业交叉作业,,未未落实落实全面全面辨识安全风险辨识安全风险,,在戳罐作业在戳罐作业场所场所位置位置变更、作业环境变化、变更、作业环境变化、戳罐戳罐作业作业存在存在过膜设备等设施设备环境变化的情况下过膜设备等设施设备环境变化的情况下未未修修订订戳罐作业操作规程并督促严格执行戳罐作业操作规程并督促严格执行,,未未针对戳罐作业的安针对戳罐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未未在戳罐作业前在戳罐作业前向作业人员向作业人员告知戳罐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告知戳罐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及事故应急措施故应急措施,在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在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戳罐作业现场未采戳罐作业现场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未及时发现并消除B2#丙类仓库丙类仓库防火门防火门未常闭等事故隐患未常闭等事故隐患,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根据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一))项项②有有关规定关规定,,建议由增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议由增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① 《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九十二条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款第第((一一))项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一))项: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5.吴育东,吴育东,男,男,39岁,南炬公司汽护项目组工程师、技岁,南炬公司汽护项目组工程师、技术部主管、事发戳罐物品生产联络人员,其作为技术人员,术部主管、事发戳罐物品生产联络人员,其作为技术人员,未如实告知戳罐作业部门和作业人员有关事发物品的安全未如实告知戳罐作业部门和作业人员有关事发物品的安全风险和风险和危险危险有害因素,履行职责不力,有害因素,履行职责不力,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一))项项①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建建议由增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议由增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潘金柱,潘金柱,男,男,38岁,南炬公司生产部经理,岁,南炬公司生产部经理,其其组织在组织在戳罐戳罐作业附近作业附近的危险区域安装的危险区域安装非防爆非防爆过膜过膜作业作业设备,在戳罐设备,在戳罐作业作业场所场所位置位置变更、作业环境变化、变更、作业环境变化、戳罐戳罐作业作业存在存在过膜设备过膜设备等设施设备环境变化的情况下等设施设备环境变化的情况下未未修订修订戳罐作业操作规程并戳罐作业操作规程并督促严格执行督促严格执行,,未组织实施戳罐作业规程安全生产培训未组织实施戳罐作业规程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教育,,未及时组织排查发现并督促消除戳罐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作未及时组织排查发现并督促消除戳罐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作业防火间距、非防爆电气设备、无可靠安全措施等事故隐患业防火间距、非防爆电气设备、无可靠安全措施等事故隐患问题,履行职责不到位,问题,履行职责不到位,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一))项项②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建议由增城区应急建议由增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7.唐永,唐永,男,男,32岁,南炬公司气雾灌封车间主管,未组岁,南炬公司气雾灌封车间主管,未组织实施戳罐作业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排查发现并督促织实施戳罐作业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排查发现并督促消除戳罐作业现场非防爆电气设备、无可靠安全措施等事故消除戳罐作业现场非防爆电气设备、无可靠安全措施等事故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一))项: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一))项: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隐患问题,直接指令作业人员在存在安全风险和爆炸危险因 隐患问题,直接指令作业人员在存在安全风险和爆炸危险因素场所作业,未在现场实时监督保障,存在重大失职,建议素场所作业,未在现场实时监督保障,存在重大失职,建议南炬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处置。南炬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处置。

(三)监管

(三)监管单位单位

  1. 增城区中新镇增城区中新镇党委党委政府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在省市在省市区党委政府区党委政府三令五申三令五申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的情况下度的情况下,,未未深刻吸取慧谷深刻吸取慧谷“9·16”事故事故教训教训,,未认真研究未认真研究和和解解决辖区安全生产决辖区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面的突出突出问题问题,对辖区内企业,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安全生产状况和隐患排查闭环情况未能清晰掌握,产状况和隐患排查闭环情况未能清晰掌握,未能未能发现企业负发现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问题失察失管状况,未有效督促所属机构责人对安全生产问题失察失管状况,未有效督促所属机构充充分分使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权力使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权力对企业存在安全风险部位对企业存在安全风险部位加强日常监管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执法、严格执法、整改整改闭环,闭环,未未有效推进企业落实有效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自身制度规程并完善自身制度规程并自觉自觉排除排除风险风险隐患隐患。。建议建议责成责成其其向向增城区增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 增城区中新镇安监中队增城区中新镇安监中队未能严格未能严格贯彻落实贯彻落实在省市在省市区区党委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的党委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的工作工作部署,未部署,未深刻吸深刻吸取取慧谷慧谷“9·16”事故教训事故教训,,虽然大量开展安全检查虽然大量开展安全检查,,但但未未能能发发现现南炬公司南炬公司董事长董事长刘子晴和法定代表人刘子晴和法定代表人未履行未履行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责任责任等等问题问题,,未能未能充分充分使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权力对企业使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权力对企业存在安全风险部位加强日常监管存在安全风险部位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执法、严格执法、整改整改闭环闭环,,部部分分隐患问题存在只检查不从严处罚的情况,而且隐患问题存在只检查不从严处罚的情况,而且检查过程中检查过程中主要针对的是甲类生产储存场所,放松了对于一般主要针对的是甲类生产储存场所,放松了对于一般性性生产生产储储

存 存场所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警惕性,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警惕性,未未有效推进企业落实安有效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自身制度规程并完善自身制度规程并自觉自觉排除排除风险风险隐患隐患。。建议建议责成责成其其向增城区应急管理局作出深刻检查。向增城区应急管理局作出深刻检查。

(四)监管

(四)监管责任责任人员人员

  1. 叶舒畅叶舒畅,男,男,,41岁岁,中共党员,,中共党员,增城区中新镇增城区中新镇党委党委副副书记、镇长,书记、镇长,负责负责中新镇全面工作中新镇全面工作。。中新镇政府中新镇政府落实安全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产责任制不到位,在省市在省市区党委政府区党委政府三令五申三令五申要求加强安全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的情况下生产监管执法力度的情况下,,未未深刻吸取慧谷深刻吸取慧谷“9·16”事故事故教教训,未认真研究训,未认真研究和和解决辖区安全生产解决辖区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面的突出突出问题问题,对辖,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隐患排查闭环情况未能清晰掌握,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隐患排查闭环情况未能清晰掌握,未未组织排查组织排查所属机构所属机构安全生产行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疏漏并予以执法存在的疏漏并予以改进改进。。其其作为作为中新镇中新镇政府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职责不到位,对中不到位,对中新镇上述状况负有领导责任新镇上述状况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增城区。建议增城区纪检纪检监察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依法对其对其诫勉谈话诫勉谈话。。
  2. 刘耀芬刘耀芬,男,,男,51岁岁,中共党员,增城区中新镇党委委,中共党员,增城区中新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中新镇安全生产工作员、副镇长,分管中新镇安全生产工作。。中新镇政府中新镇政府落实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在省市在省市区党委政府区党委政府三令五申三令五申要求加强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的情况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的情况下,,未未深刻吸取慧谷深刻吸取慧谷“9·16”事事故故教训,未认真研究教训,未认真研究和和解决辖区安全生产解决辖区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面的突出突出问题问题,,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隐患排查闭环情况未能清晰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隐患排查闭环情况未能清晰掌握,掌握,未有效督促所属机构未有效督促所属机构充分充分使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权使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权力对企业存在安全风险部位加强日常监管力对企业存在安全风险部位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执法、严格执法、整改整改

闭环, 闭环,未未有效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自身制完善自身制度规程并度规程并自觉自觉排除排除风险风险隐患隐患。。其作为中新镇其作为中新镇安全生产分管负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履行责人,履行职责职责不到位,对中新镇上述状况负有责任不到位,对中新镇上述状况负有责任。建议。建议增城区增城区纪检纪检监察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依法对其对其作出作出政务警告处分。政务警告处分。 八

八、、事故事故教训教训和和防范措施建议防范措施建议

该事故暴露出了企业和监管部门的教训极为深刻:一是南炬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执行“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二是增城区中新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工作作风不实,检查执法不严,专业监管人员配备不足,风险管控不力;三是增城区中新镇应急处置和消防救援设施设备建设滞后,与当前经济发展和企业分布情况不相匹配,消防用水管路建设和消防站建设不能满足周边救援需要。 为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同类事故和问题,事故调查组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如下: (

(一一))落实落实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体责任,,各区化工各区化工企业企业要严格执要严格执行行“五落实五落实、、五到位五到位”要求要求。。全市各区化工企业全市各区化工企业,,尤其是尤其是南炬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五落实、五到位”要求:企业相关负责人,尤其是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应认真履行企业负责人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定期实施风险评估,董事会

要研究解决突出问题;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必须要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来担任,强化安全责任,保障安全投入,做好安全管理;企业生产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配套的考核机制,全面细致辨识安全风险,根据作业环境作业设备变化完善修订作业规程,强化安全培训教育,制定可行的应急处置方案,采取有效的现场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强化

(二)强化监监管执法管执法力度力度,,全市各全市各区委区政府区委区政府和和区安委区安委会会要要全面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市各区的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全市各区的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尤其是委会,尤其是增城区委区政府增城区委区政府、、增城区安委会增城区安委会和和中新镇中新镇党委党委政府政府、、中新镇安委会中新镇安委会要要深刻深刻反省本次事故的反省本次事故的教训教训,要按照,要按照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关于加强安全生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必须要坚定不移必须要坚定不移保障安全发展,狠保障安全发展,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抓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区;各区党政党政班子班子定期定期专题听取专题听取辖区街辖区街镇镇安全风险隐患安全风险隐患汇报汇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工作汇报业监管工作汇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专业专业力量配备汇报和力量配备汇报和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交通安全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控管控汇报,汇报,尤其是增城区委区政府尤其是增城区委区政府要听取要听取中新镇相关汇报中新镇相关汇报;要;要研究研究并并解决解决实际实际问题问题,,对每一项风险隐对每一项风险隐患都必须做到闭环管理、整治到位患都必须做到闭环管理、整治到位;必须要用法治思维和法;必须要用法治思维和法

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不能 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不能只检查不处罚只检查不处罚、、只处罚不闭只处罚不闭环环;必须;必须要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基层监管力量,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基层监管力量,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彻底扭转基层执法队伍彻底扭转基层执法队伍危险化危险化学品学品专业监管人员专业监管人员配备配备不足的局面,不足的局面,做到做到依法执法、专业执依法执法、专业执法、严格执法法、严格执法;必须;必须要要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坚决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坚决遏制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做好基层应急处置和消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做好基层应急处置和消防救援设施设备保障。防救援设施设备保障。本次本次事故应急处置中,消防救援依赖事故应急处置中,消防救援依赖的消防用水因当地基础设施的消防用水因当地基础设施(消防(消防用水和消防站用水和消防站))建设建设滞后滞后问题问题,,借助了借助了环卫环卫部门洒水车运输用水部门洒水车运输用水。。各区各区党委党委政府,尤政府,尤其是增城区党委政府其是增城区党委政府要要认真梳理排查辖区内基层单位相关认真梳理排查辖区内基层单位相关应急处置设施设备应急处置设施设备的建设的建设情况,情况,测算测算设施设备设施设备供给供给能力能力是否是否满足满足周边区域应急处置和消防救援的需求,如不满足的周边区域应急处置和消防救援的需求,如不满足的应应及及时追加预算增加相关设施设备的时追加预算增加相关设施设备的建设建设投入投入,切实做好,切实做好在发生在发生突发事件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应急处置和消防救援处置和消防救援设施设施设备保障。设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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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09 | 2019_广州市南炬汽车用品实业有限公司12.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广州市南炬汽车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12·16”一般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2019 年12 月16 日18 时22 分许,增城区中新镇三迳村 工业园内的广州市南炬汽车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炬公司,对外使用“广州卫斯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牌子)戳 罐作业产生的易燃气体遇SR 型热收缩炉(俗称过膜机)开 关火花发生闪燃,引燃了厂区内部分仓库中的产品和物料发 生燃爆,造成5 名员工受伤,部分仓库结构仓内物品受损或 烧毁,过火面积3619 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224.6 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领导分别作 出重要批示。省安委办、省应急管理厅派员到场指导有关工 作,要求我市提级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2019 年12 月24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 立了广州市增城区广州市南炬汽车用品实业有限公司“12·16”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测 鉴定、专家论证、对事故当事人的问询取证和有关原始资料 的调查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 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

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 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广州市增城 区广州市南炬汽车用品实业有限公司“12·16”一般火灾事故 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 年12 月16 日14 时许,南炬公司厂区B3#丙类仓 库东侧简易铁棚下正在实施过膜作业。15 时许,生产主管唐 永指挥段洪云带着一号生产线工人(方芳、陈秋燕、欧阳归 义、江露恒)一共5 人到消防水池旁、B3#丙类仓库东北角 与简易铁棚之间的空地对一种名为“护发椰油”(coconut oil spray)的气雾剂不良品①进行戳罐(打报废)作业。 16 时10 分,戳罐作业人员开始在地面和消防水池墙面 敷设拆开的纸箱板,以防液体飞溅至地面和墙壁,随后戴上 防护手套开始戳罐作业。于16 时50 分前完成第一批物品戳 罐,从17 时开始对第二批次物品戳罐,工作至17 时27 分 仍未戳完,作业工人下班去吃饭,17 时50 左右陆续返回继 续加班工作,直至事故发生仍未完成全部四个批次的物品戳 罐作业。事发前戳罐作业过程中排出了大量易燃气体(液化 石油气)在事发区域附近积聚。

① 不良品:南炬公司将其生产的质量存在问题的产品或者到了保质期最终期限后仍然滞销的产品统称为不良品。

18 时20 分,二号生产线线长莫伯强按工作量要求加班 开展过膜作业,到达事发区域附近,他先打开过膜机作业场 所照明灯,随后按顺序打开SR 型热收缩炉(俗称过膜机) 的预热开关,当开到SR 型热收缩炉(俗称过膜机)第三个 开关(18 时22 分42 秒左右)产生的电火花导致周边积聚的 液化石油气闪燃。 图1 为莫伯强在操作SR 型热收缩炉开关 图2 为SR 型热收缩炉开关电火花引发闪燃 随后火势迅速向西和向北方向蔓延,遭遇戳罐作业区域 的液化石油气产生剧烈燃烧,造成戳罐作业区域罐体四处飞 窜。

图3 为火势迅速蔓延引燃周边积聚的液化石油气(尤其是戳罐 位置的液化石油气) 闪燃后6 秒内即引燃了B3#丙类仓库内产品并导致仓库 内罐体燃烧或飞窜,飞窜出来的带火焰罐体进而引燃了B2# 丙类仓库的部分包装物料和A1#甲类车间的部分生产设备。 (二)事发区域有关作业情况 事发区域共有两项作业内容,一是不良品戳罐作业,二 是过膜作业。 1.不良品戳罐作业 (1)事发戳罐物品检验情况 经调查询问和查证相关物料单据,事发要求实施戳罐的 物品为“护发椰油”(coconut oil spray),经事故调查组送样至 老化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化学品分 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 系列标准)和《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5 版)》,进行危险性试验和资料查询,认定该物品为喷 雾气溶胶,类别2,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属于危险货物, 应按照危险物品进行管理。

(2)事发戳罐物品数量情况 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戳罐的“护发椰油”通过手动叉车和 货架层板进行运输,分4 个批次运达作业现场,其包装规格 是一箱48 罐,一层可放置8 箱。第一批次于16 时7 分运达, 约700 多罐(近2 层);第二批于16 时50 分运达,约1600 多罐(4 层多);第三批于17 时59 分运达,约2500 罐(7 层 左右);第四批于18 时8 分运达,约2700 罐(7 层多)。事 发时,仅完成了约2400 罐,后两个批次基本没有开始戳。 (3)事发戳罐作业工序 图4 为戳罐作业现场情况(时间为12 月16 日17 时4 分) 南炬公司不良品戳罐处理工序为:拆纸箱、撕膜、戳罐 和拔盖子。针对“护发椰油”的戳罐作业,首先把包装箱拆 开,将包裹产品的薄膜撕开,用7 字型工具,在罐底部戳洞 放气,戳洞后将罐体放到一旁的箱子内,使作为推进剂的气 体直接对外排空,稍后将罐子顶部盖子拔除,液体废料倒入 桶里后再将空罐放入箱子内,收集运走。

  1. 过膜作业

过膜作业使用设备为SR 型热收缩炉(俗称过膜机),机 器面板开关有主电源开关、主机操作旋钮、1#加热器旋钮开 关、2#加热器旋钮开关四个。 根据使用说明,启动SR 型热收缩炉(俗称过膜机)应 先合上电源主电源开关,再将主机操作旋钮旋转至“ON”位置, 最后将加热器开关(1#加热器旋钮)、(2#加热器旋钮)旋转 至“ON”位置,1#、2#加热器开始加热,一直达到设定温度。 事发时过膜作业还未开始,莫伯强正在实施预热开启操 作,已开启主电源开关和将主机操作旋钮转至打开,正在开 第三个开关的时候发生了闪燃。 (三)事发现场和人员站位情况 事发当天有三名人员曾手持戳罐工具进行了戳罐操作。 事发前,段洪云负责戳罐,方芳和陈秋燕负责拔盖子,欧阳

归义撕膜,江露恒负责拆纸箱。另外,SR 型热收缩炉(俗称 过膜机)西侧,莫伯强正在操作机器开关。相关事故现场、 着火点位置和事发时人员位置详见下图。

图6 着火点位置详见事故发生位置示意图 戳罐作业区人员站位:1-段洪云;2-方芳;3-陈秋燕;4-江露恒;5-欧阳归义 (四)事发当时气象情况 据增城区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12 月16 日15 时至 18 时,现场平均气温23.4℃,吹轻微的西北风(平均风力为 0.1m/s),平均相对湿度为63%,不利于积聚气体的自然排散。 (五)事发后建筑物和物品损毁情况 事故造成B3#丙类仓库东侧简易铁棚及棚下设备设施全 部烧毁,造成B3#单层丙类仓库建筑物坍塌烧毁、B2#丙类仓

库等建筑部分受损,造成B3#丙类仓库存放的全部产品、以 及B2#丙类仓库四楼全部包装纸箱和三楼部分包装材料等物 品烧毁。见下图。

图7 火灾后事故现场照片 (1-丙类仓库B3;2-戳罐作业区;3-过膜作业区)

图8 戳罐作业附近货品架位置火灾后图片 注:图中红圈处为铝罐燃烧后的铝锭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南炬公司一号生产线戳罐作业工人段洪云、方 芳、陈秋艳、江露恒、欧阳归义共5 名人员烧伤和吸入性损 伤,其中欧阳归义伤势较重。此次事故无人员死亡。 1 2 3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 1986)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245987.2 元。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效果评价 (一)事故信息接报响应情况 2019 年12 月16 日下午18 时30 分,增城区总值班室接 报后,立即向增城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通知负有应 急救援抢险职责相关部门作出响应。 增城区应急管理局18 时30 分接报,19 时40 分现场响 应; 增城区公安分局18 时34 分接报,19 时08 分现场响应; 增城区消防大队18 时30 分接报,19 时17 分现场响应; 增城区卫健局18 时43 分接报,19 时40 分现场响应; 增城区生态环境分局18 时39 分接报,19 时40 分现场 响应; 增城区水务局20 时10 分接报,20 时10 分现场响应; 增城区气象局21 时28 分接报,22 时现场响应; 增城区城管局22 时57 分接报,23 时15 分现场响应; 中新镇党委政府,18 时30 分接报,18 时39 分现场响 应。 120 救护车方面:18 时34 分13 秒首辆救护车由中新医 院前往现场,18 点45 分43 秒抵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福和 医院18 时50 分抵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接收伤员欧阳归义

于19 时26 分抵达区人民医院;增城中医院19 时25 分抵达 现场待命,于17 日04 时52 分返院;朱村医院19 时20 分 抵达现场待命,17 日03 时37 分返院;福和医院17 日03 时 08 分抵达现场待命,17 日07 时15 分返院;水电医院17 日 04 时15 分抵达现场待命,17 日07 时56 分返院。 (二)现场处置和医疗救治情况 1.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接报后,增城区委、区政府立即启动《广州市增城 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第一时间成立了应急 救援指挥部。区公安分局对事故周边开展双向交通管制,加 大警员维持周边秩序,同时对涉嫌犯罪责任人员进行侦查; 市、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协助现场总指挥制定应急救援处 置方案,并根据火灾现场危险特性分析,提醒参与应急救援 人员、企业应注意安全事项;区卫健局组织企业和辖区内医 院接收受伤人员治疗,并待勤至事故救援结束;区生态环境 分局对周边环境、空气、水源采样检测,及时向现场总指挥 完成书面报告;区气象局对事故周边天气和风向进行监测, 发现变化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中新镇党委政府开展企业厂区 内以及周边人员疏散、安置和抢险工作人员后勤保障工作; 市、区消防部门先后到达现场,调度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 通信应急保障分队、增城、战保大队以及26 个消防救援中 队,2 个政府专职队,4 个微型消防站,共3 辆指挥车、1 辆

通信指挥车、57 辆消防车,382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作 战9 个多小时将火扑灭,共营救被困群众1 人,疏散群众20 多人;荔城、朱村、增江街道办和宁西镇环卫部门在火场供 水困难的情况下,根据增城区要求派出环卫洒水车参与支援, 来回运输用水供消防车辆接驳。 2.医疗救治情况 事发5 名伤者送治情况如下: 1、欧阳归义,21 时40 分抵达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2、段洪云,22 时30 分抵达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3、江露恒,22 时30 分抵达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4、陈秋艳,22 时30 分抵达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5、方芳,约23 时抵达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目前,5 名伤者均已出院。 (三)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接报后,消防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卫 生医疗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和当地党委政府应急救援及时,处置得当,从2019 年12 月 16 日18 时26 分接报到2019 年12 月17 日4 时20 分应急抢 险结束,在制作抢险方案、控制火情、应急疏散、伤者救治、 舆论和善后处理等方面工作中,未因响应不及时或采取不恰 当应对措施造成次生灾害,伤者救治补偿和舆论均未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评价为良好等次。

三、事故单位有关情况 (一)南炬公司基本情况 南炬公司董事长刘子晴,法定代表人刘特彬;企业任命 严长应为总经理、主要负责人,负责企业全面工作;任命曾 东标为安全主任(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证),负责安委会及日常 安全管理工作;任命吴育东为汽护项目组工程师、技术部主 管,负责生产原料配制和外来配方检测试验等工作;任命潘 金柱为生产部经理,负责生产作业规程编制、作业人员培训、 生产过程管理等工作;任命唐永为生产部生产主管,负责部 分生产线的工作安排、作业指导、现场监督等工作。 (二)南炬公司许可情况 南炬公司于2017 年1 月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 范围: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 品[闭杯闪点≤60℃](2828),自动喷漆、脱漆剂、化油器清洗 剂、表板蜡、柏油清除剂、多功能除锈润滑剂、低温启动剂, 有效期:2017 年1 月13 日至2020 年1 月12 日。 (三)南炬公司厂区建筑物情况 1.厂区建筑物基本情况 整个厂区大致呈不规则形状,按照生产装置的功能要求 分为办公区、生产区、储存区、公用工程区,办公区用围墙 与其他区域分隔,占地22703.63 平方米。从厂区北面大门进 入厂区有一条自北向南的通道,通道的东面由北往南依次为

D1#公用工程房、消防水池、B3#丙类仓库(单层建筑)、 A1#甲类车间、E2#瓶库、汇流排间、液化气泵房及压缩机 房、LPG 储罐区、污水处理场地、事故应急水池,通道的西 面由北往南依次为C1#办公楼、停车场、B2#丙类仓库(四 层建筑)、B1#甲类仓库(单层建筑)、泵区、甲类溶剂卧式储 罐区及E3#控制室。厂区内有两处搭设的简易铁棚:B3#丙 类仓库、A1#甲类车间东侧围墙边搭设了联排单层简易铁棚; B2#丙类仓库、B1#甲类仓库西侧墙边也搭设了联排单层简易 铁棚。 2.受损建筑物事发前储存物品情况 事发区域位于B3#丙类仓库东北角及其东侧的简易铁棚, 事发前B3#丙类仓库为单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为924 平方米,主要存放万能泡沫、水箱宝、玻璃水、弹性粒粒胶 等汽车用品;B3#丙类仓库东侧简易铁棚下设置了叉车充电 间、过膜作业生产线、维修区、不良品仓库等,存放的主要 设备和物品有叉车充电装置、工作台、SR 型热收缩炉(俗称 过膜机)、维修工具、废旧容器和“护发椰油”等不良品。 事发后火势蔓延至B2#丙类仓库四楼全部及三楼部分区 域,B2#丙类仓库为一幢四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高度20.2 米,占地面积1728 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912 平方米,主要 存放丙类气雾剂、胶盖、纸箱等物品,其中四楼主要存放包 装纸箱,三楼主要存放气雾剂包装罐、胶盖等物品。

(四)事发有关作业场所设置情况 1.事发区域简易铁棚搭设 B3#丙类仓库和A1#甲类车间东侧简易铁棚是由南炬 公司总经理严长应和安全主任曾东标等人员于2013 年商议 决定搭设的。简易铁棚分三个时间进行搭设,最终成为目前 的联排简易铁棚。2013 年最先搭设的是B3#丙类仓库和A1 #甲类车间中间通道对出的一段;2016 年以后搭设了B3#丙 类仓库东侧的简易铁棚(即事发区域的部分);2019 年6 月 搭设了A1#甲类车间东侧的一段。 2.事发过膜作业场所设置 南炬公司生产部负责人潘金柱提出建议,总经理严长应 批准后,2019 年9 月,南炬公司采购了事发SR 型热收缩炉 (即过膜机),并由机器生产厂家安装至B3#丙类仓库东侧简 易铁棚下,主要负责对外销售的外贸产品进行过膜包装作业。 3.事发戳罐作业场所设置 戳罐作业位置是由南炬公司总经理严长应和安全主任 曾东标等人员商议决定的。2019 年6 月之前,南炬公司开展 不良品戳罐作业的位置在A1#甲类车间东南侧的角落位置, 2019 年6 月之后,由于A1#甲类车间东侧进行了地面硬化、 搭设简易铁棚以便存放不良品等原因,戳罐作业改为设置在 消防水池旁、B3#丙类仓库东北角与简易铁棚之间的空地。

经查证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南炬公司董事长刘子晴和 法定代表人刘特彬未参与上述三个作业场所设置的决策。 (五)南炬公司风险辨识情况 南炬公司对于厂区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时候,对于物品 仅辨识出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产品和原料;对于工艺方面辨识 生产产品的工艺不属于危险工艺;对于特种设备、溶剂储罐 区装卸工艺、LPG 罐区危险性、生产储存过程的危险有害因 素均开展了辨识分析。辨识报告中未见对于不良品的危险有 害因素辨识,未见对不良品戳罐作业工艺的辨识,未见对处 置废弃危险物品或不良品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六)南炬公司作业人员培训教育情况 经查,南炬公司以卫斯理名义组织了工人入职三级培训, 安全生产会议培训,可见相关会议内容、签到、试题考核和 情况记录等材料,但未见南炬公司有组织专门针对戳罐作业 的专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七)南炬公司应急预案编制实施情况 南炬公司于2019 年3 月批准实施备案的应急救援预案 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中,未将戳罐作业作为存在风险的作业 工序,未针对戳罐作业出现的风险问题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种 类制定专项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四、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本次的事故直接原因是不良品戳 罐(打报废)作业产生的易燃气体(液化石油气)遇开启SR 型热收缩炉(俗称过膜机)预热开关产生的电火花,导致闪 燃,进而引发周边物品燃爆。相关因素具体如下: (一)可燃物 经查,本次事故可燃物为对不良品“护发椰油”(coconut oil spray)戳罐作业中从气雾剂罐内排出的气雾剂推进剂(液 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为易燃气体,爆炸极限范围为 1.5%~9.5%,比空气重1.5~2.0 倍,容易在低洼处积聚。根据 视频中从作业场所送出的废料分析,事故发生前戳罐量2400 罐左右,因排出的液化石油气比空气重,大量积聚于作业现 场和附近,并蔓延至SR 型热收缩炉(俗称过膜机)。 (二)作业环境和实时监测 一是作业现场没有设置抽排风装置,事发前天气为轻微 西北风(平均风力为0.1m/s),平均相对湿度为63%,不利于 积聚气体的自然排散。 二是作业现场没有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而作业 人员无携带可移动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无法科学及时判断作 业现场液化石油气浓度范围。

(三)点火源 经调查排除吸烟、生产生活用火等点火源可能,且经现 场受损物品痕迹勘查和监控视频分析,认定B3#丙类仓库东 侧简易铁棚下SR 型热收缩炉(即过膜机)为事故点火起点 部位,其为非防爆型产品;SR 型热收缩炉(俗称过膜机)预 热开关安装位置距离地面450mm 左右,在开启关闭等使用 过程中,产生的电火花是本次事故的点火源。 五、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南炬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未全面辨识安全风险,违规设置戳罐作业场所 和过膜作业场所,在戳罐作业附近爆炸危险区域违规使用非 防爆电气设备SR 型热收缩炉(即过膜机)交叉作业,未严 格执行戳罐作业操作规程,在戳罐作业现场未采取可靠的安 全措施,未制定戳罐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针对性开展演 练,未对戳罐作业规程开展培训教育并督促执行。南炬公司 在存在上述问题的情况下,继续组织人员开展戳罐作业是事 故的主要原因,而B2#丙类仓库四楼防火门未常闭间接导致 过火面积增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上升。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 南炬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第(一)项①和第(五)项②有关规定,企业主要负 责人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董事长刘子晴、法定代表人刘 特彬未督促、带头推进南炬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交由总经理严长应一人负责,严长应 未全面地、定期地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生产工作,违规 设置戳罐作业场所和过膜作业场所,决定在戳罐作业附近爆 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交叉作业,未制定戳罐作业 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针对性开展演练,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消 除未全面辨识安全风险、未针对戳罐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开 展安全培训教育、未修订和严格执行戳罐作业操作规程等事 故隐患。企业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管理问题和缺陷失察失管的 状况,导致企业未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五落 实、五到位”的相关要求。 南炬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③的有关规定,未落实全面辨识安全风 险,在戳罐作业场所位置变更、作业环境变化、戳罐作业存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 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 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在过膜设备等设施设备环境变化的情况下未修订戳罐作业 操作规程并督促严格执行,未针对戳罐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未在戳罐作业前向作业人员告知戳罐作 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 措施,戳罐作业现场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及时发现和 消除B2#丙类仓库防火门未常闭等事故隐患,履行职责不到 位。 (二)未全面辨识安全风险 南炬公司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违反《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_2016)第5.4.2.1①和5.5.1.1②的 有关规定,未事先分析本企业所有的生产过程及工艺的安全 风险,对安全风险的辨识未覆盖本企业所有的活动及区域, 未辨识出不良品戳罐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 (三)违规设置戳罐作业场所,导致戳罐作业场所与丙 类仓库防火间距不足 南炬公司负责人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2014)第3.4.1 条③附表关于防火间距的规定,在B3#丙类仓 库和简易铁棚之间违规设置了气雾剂不良品戳罐作业场所。 根据检验检测,南炬公司的气雾剂不良品戳罐作业场所为丙

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_2016)5.4.2.1:企业应事先分析和控制生产过程及工艺、物料、设备设 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安全风险。 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_2016)5.5.1.1:安全风险辨识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的所有活动及区域,并考 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安全风险辨识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和程序,且与现场实际相符。 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4.1 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 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 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 条的规定。

类以上生产场所(送检结果证明企业存在部分不良品属于1 类喷雾气溶胶,火灾危险性为甲类),其与丙类仓库的防火间 距(2 至3m)不满足12m 的要求。 (四)违规设置过膜作业场所,导致过膜作业场所与丙 类仓库防火间距不足 南炬公司负责人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2014)第3.4.1 条①附表关于防火间距的规定,在B3#丙类仓 库东侧简易铁棚下违规设置了过膜作业生产场所。根据测量, 过膜生产作业场所与B3#丙类仓库的防火间距(7.5m)不满 足规范的10m 的要求。 (五)在爆炸危险作业区域违规使用不防爆电气设备交 叉作业 根据不良品戳罐作业释放出的液化石油气为火灾危险 性甲类物质,其作业区域应属于爆炸危险区域,SR 型热收缩 炉(即过膜机)为非防爆设备,距离戳罐作业点9m,根据《爆 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附录 B.0.1.1②(示意图见后)防爆危险区域划分处于防爆2 区位置。

①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4.1 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 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 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 条的规定。 ②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附录B.0.1.1: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 要生产装置区(图B.0.1-1 和图B.0.1-2),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可划为1 区; 2)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 的范围内可划为2 区; 3)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 区以外的范围内可划为附加2 区。

南炬公司负责人违反《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14)5.2.1①的有关规定,组织在存在爆炸风险的 戳罐作业区域违规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SR 型热收缩炉(即 过膜机)开展过膜作业,且危险作业(戳罐作业)与非危险 作业(过膜作业)同时交叉作业。 (六)未修订和严格执行戳罐作业的操作规程 南炬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在戳罐作业场所位置变更、作业 环境变化、戳罐作业存在过膜设备等设施设备环境变化的情 况下,组织对原有的戳罐作业规程(即《打报废安全操作规 程》)进行修订、调整和改进,就继续开展戳罐作业,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严重滞后;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②的有关规定,未督促戳罐作业人员严格 执行《打报废安全操作规程》中“处理报废时,应注意控制现

①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5.2.1:在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应根据下列因素进行选择: 1 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 2 可燃性物质和可燃性粉尘的分级; 3 可燃性物质的引燃温度; 4 可燃性粉尘云、可燃性粉尘层的最低引燃温度。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场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挥发浓度,防止易燃易爆气体浓度超 标时,遇静电或火花引发安全事故”的要求。 南炬公司戳罐作业人员违反《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 规范》(GB/T33000_2016)5.2.3①和《气雾剂安全生产规程》 (AQ3041-2011)5.1.1②的有关规定,未严格执行《打报废安 全操作规程》。 (七)戳罐作业现场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南炬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 条第二款③,以及《气雾剂安全生产规程》(AQ3041-2011)第 5.10.1④和5.10.8⑤的有关规定,其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 处理废弃危险物品的戳罐作业现场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如通风不良的情况下未设置强制通风系统,未实施可燃气体 浓度检测和控制措施,未监督保障作业过程的静电防护措施 等。

①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_2016)5.2.3: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 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与职业病防护要求,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员工,并严格 执行。 ② 《气雾剂安全生产规程》(AQ3041-2011)5.1.1:应按照所生产不同气雾剂品种的工艺特点制定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 规程(或作业指导书)。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 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 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④《气雾剂安全生产规程》(AQ3041-2011)5.10.1:戳罐作业场所须远离附近易燃物料的区域,且通风良好并有强制通风系 统,使易燃气体浓度低于20%LEL。 ⑤《气雾剂安全生产规程》(AQ3041-2011)5.10.8:整个作业过程的静电防护措施符合GB 12158 的要求。

(八)未制定戳罐作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未针对 性开展演练 南炬公司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违反《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_2016)5.6.1.2①的有关规定,由 于未按规定采取科学足够的措施辨识出戳罐作业的安全风 险,因此未针对安全风险较大的戳罐作业场所制定现场应急 处置方案,也未针对戳罐作业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开展相应的 应急演练。 (九)戳罐作业有关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南炬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②、第四十一条③的有关规定,其安全管理人员未针 对戳罐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未向作业人 员告知戳罐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_2016)5.6.1.2:企业应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査的基础上,建 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符合GB/T29639 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针对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场所(设施) 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编制重点岗位、人员应急处置卡。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 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 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十)相关仓库防火门关闭管理不到位 南炬公司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6.5.1.2①和6.5.1.3②条的有关规定,其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 保证B2#丙类仓库四楼防火门常闭,在一定程度上为火势蔓 延提供了条件,导致了过火面积增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上 升。相比之下,丙类仓库B2 一楼、二楼、三楼防火门常闭, 只有过火的防火分区烧毁。 六、监管单位履职情况 经查增城区中新镇党委政府安全会议记录、相关文件和 行动记录,结合与南炬公司的询问调查,发现增城区中新镇 党委政府存在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问题,对 各级监管部门部署的专项行动没有制订可行的工作方案,也 没有对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总结和闭环,未能将上级的文件 精神真正宣传贯彻到辖内企业,尤其是屡次发现安全隐患的 企业。同时,对于辖区危险化学品专业监管力量配备不足, 未配备危险化学品专业的监管人员,远远达不到国务院办公 厅印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第二十七条③关于 “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工作部署要求。

①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5.1.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 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5.1.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 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③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第27 条: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 监管力量,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实 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

2019 年,增城区中新镇安监中队作为属地政府监管队伍, 共对南炬公司开展执法检查44 次,其中9 月至12 月开展了 执法检查22 次,未见相关行政处罚记录。而对于南炬公司董 事长刘子晴和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企业负责人责任等问题,中 新镇安监中队的22 次检查均未发现;且从执法文书显示的 检查部位可见,检查大多针对厂区A1#甲类车间、B1#甲 类仓库、E2#瓶库、汇流排间、液化气泵房及压缩机房、LPG 储罐区、污水处理场地,较少检查丙类仓库等一般性生产储 存场所。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南炬公司 作为事故单位,其存在的10 项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 规和标准规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①有关规定, 建议由增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南炬公司相关人员 1.严长应,男,45 岁,南炬公司主要负责人,其决定违 规设置了戳罐作业场所和过膜作业场所,决定在戳罐作业附 近爆炸危险区域违规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交叉作业,未组织 全面辨识安全风险,未组织制定戳罐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 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及针对性开展演练,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消除未全面辨识安全 风险、未针对戳罐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培训教育、 未修订和严格执行戳罐作业操作规程等事故隐患。履行主要 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①有关规定,建议由增城区应急 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责令南炬公司给予撤职处分,并 要求其在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 2.刘子晴,女,44 岁,南炬公司董事长,未履行企业主 要负责人责任,对企业的安全管理问题失察失管,一两个月 到一次南炬公司,找严长应了解行业情况,不组织解决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未能督促、带头推进南 炬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交 由总经理严长应一人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②有 关规定,建议由增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刘特彬,男,42 岁,南炬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参加企 业管理,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对企业的安全管理问 题失察失管,几乎不到南炬公司现场,不组织解决企业安全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 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 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未能督促、带头推进南炬公 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交由总 经理严长应一人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①有关规 定,建议由增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曾东标,男,41 岁,南炬公司总经理助理、人事部经 理、安全主任,其作为安全管理人员,参与决定违规设置了 戳罐作业场所和过膜作业场所,参与决定在戳罐作业附近爆 炸危险区域违规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交叉作业,未落实全面 辨识安全风险,在戳罐作业场所位置变更、作业环境变化、 戳罐作业存在过膜设备等设施设备环境变化的情况下未修 订戳罐作业操作规程并督促严格执行,未针对戳罐作业的安 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未在戳罐作业前向作业人员 告知戳罐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 及事故应急措施,在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戳罐作业现场未采 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B2#丙类仓库防火门 未常闭等事故隐患,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②有 关规定,建议由增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 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1. 吴育东,男,39 岁,南炬公司汽护项目组工程师、技

术部主管、事发戳罐物品生产联络人员,其作为技术人员, 未如实告知戳罐作业部门和作业人员有关事发物品的安全 风险和危险有害因素,履行职责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①有关规定,建 议由增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潘金柱,男,38 岁,南炬公司生产部经理,其组织在 戳罐作业附近的危险区域安装非防爆过膜作业设备,在戳罐 作业场所位置变更、作业环境变化、戳罐作业存在过膜设备 等设施设备环境变化的情况下未修订戳罐作业操作规程并 督促严格执行,未组织实施戳罐作业规程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未及时组织排查发现并督促消除戳罐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作 业防火间距、非防爆电气设备、无可靠安全措施等事故隐患 问题,履行职责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②有关规定,建议由增城区应急 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7.唐永,男,32 岁,南炬公司气雾灌封车间主管,未组 织实施戳罐作业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排查发现并督促 消除戳罐作业现场非防爆电气设备、无可靠安全措施等事故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隐患问题,直接指令作业人员在存在安全风险和爆炸危险因 素场所作业,未在现场实时监督保障,存在重大失职,建议 南炬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处置。 (三)监管单位 1.增城区中新镇党委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 在省市区党委政府三令五申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 度的情况下,未深刻吸取慧谷“9·16”事故教训,未认真研究 和解决辖区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 产状况和隐患排查闭环情况未能清晰掌握,未能发现企业负 责人对安全生产问题失察失管状况,未有效督促所属机构充 分使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权力对企业存在安全风险部位 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执法、整改闭环,未有效推进企业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自身制度规程并自觉排除风险隐患。 建议责成其向增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1. 增城区中新镇安监中队未能严格贯彻落实在省市区

党委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的工作部署,未深刻吸 取慧谷“9·16”事故教训,虽然大量开展安全检查,但未能发 现南炬公司董事长刘子晴和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企业负责人 责任等问题,未能充分使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权力对企业 存在安全风险部位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执法、整改闭环,部 分隐患问题存在只检查不从严处罚的情况,而且检查过程中 主要针对的是甲类生产储存场所,放松了对于一般性生产储

存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警惕性,未有效推进企业落实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自身制度规程并自觉排除风险隐患。 建议责成其向增城区应急管理局作出深刻检查。 (四)监管责任人员 1.叶舒畅,男,41 岁,中共党员,增城区中新镇党委副 书记、镇长,负责中新镇全面工作。中新镇政府落实安全生 产责任制不到位,在省市区党委政府三令五申要求加强安全 生产监管执法力度的情况下,未深刻吸取慧谷“9·16”事故教 训,未认真研究和解决辖区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对辖 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隐患排查闭环情况未能清晰掌握, 未组织排查所属机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疏漏并予以 改进。其作为中新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中 新镇上述状况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增城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 对其诫勉谈话。 2.刘耀芬,男,51 岁,中共党员,增城区中新镇党委委 员、副镇长,分管中新镇安全生产工作。中新镇政府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在省市区党委政府三令五申要求加强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的情况下,未深刻吸取慧谷“9·16”事 故教训,未认真研究和解决辖区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 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隐患排查闭环情况未能清晰 掌握,未有效督促所属机构充分使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权 力对企业存在安全风险部位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执法、整改

闭环,未有效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自身制 度规程并自觉排除风险隐患。其作为中新镇安全生产分管负 责人,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中新镇上述状况负有责任。建议 增城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政务警告处分。 八、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建议 该事故暴露出了企业和监管部门的教训极为深刻:一是 南炬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执行“五落实、 五到位”的要求;二是增城区中新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 落实不到位,工作作风不实,检查执法不严,专业监管人员 配备不足,风险管控不力;三是增城区中新镇应急处置和消 防救援设施设备建设滞后,与当前经济发展和企业分布情况 不相匹配,消防用水管路建设和消防站建设不能满足周边救 援需要。 为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措施,加强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同类事故和问题,事故调查组结 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如下: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区化工企业要严格执 行“五落实、五到位”要求。全市各区化工企业,尤其是南炬 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严格执行“五落实、五到位”要求:企业相关负责人,尤其是 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应认真履行企业负责人职责,对企业安 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定期实施风险评估,董事会

要研究解决突出问题;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必须要由企 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来担任,强化安全责任,保障 安全投入,做好安全管理;企业生产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 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 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配套的考核机制,全面细致辨识安全风险,根据作业环 境作业设备变化完善修订作业规程,强化安全培训教育,制 定可行的应急处置方案,采取有效的现场安全措施和应急措 施,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进一 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强化监管执法力度,全市各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 会要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市各区的区委区政府和区安 委会,尤其是增城区委区政府、增城区安委会和中新镇党委 政府、中新镇安委会要深刻反省本次事故的教训,要按照习 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关于加强安全生 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必须要坚定不移保障安全发展,狠 抓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区党政班子定期专题听取辖区街 镇安全风险隐患汇报、危险化学品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企 业监管工作汇报、监管部门专业力量配备汇报和危险化学品 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控汇报,尤其是增城区委区政府要听取 中新镇相关汇报;要研究并解决实际问题,对每一项风险隐 患都必须做到闭环管理、整治到位;必须要用法治思维和法

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不能只检查不处罚、只处罚不闭 环;必须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基层监管力量,着 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彻底扭转基层执法队伍危险化 学品专业监管人员配备不足的局面,做到依法执法、专业执 法、严格执法;必须要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 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坚决遏制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做好基层应急处置和消 防救援设施设备保障。本次事故应急处置中,消防救援依赖 的消防用水因当地基础设施(消防用水和消防站)建设滞后 问题,借助了环卫部门洒水车运输用水。各区党委政府,尤 其是增城区党委政府要认真梳理排查辖区内基层单位相关 应急处置设施设备的建设情况,测算设施设备供给能力是否 满足周边区域应急处置和消防救援的需求,如不满足的应及 时追加预算增加相关设施设备的建设投入,切实做好在发生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消防救援设施设备保障。

FD09410 | 2019_广西5·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广西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广西“5·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9日

2019年5月5日6时39分许,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6人重伤,32人轻微受伤。

建筑情况:

涉事建筑为六层框架结构楼房,占地面积4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700平方米。一层为门面,中间南侧是通往二至六楼的楼梯间,楼梯间北侧大厅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处。二层为架空层,三层至六层为出租房,每层14间。整个建筑共有56间出租房,事发当晚住有73人。

电动自行车停放情况:

事发建筑一层楼梯间北侧大厅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处,大厅内靠东墙停放有9辆电动自行车;靠西墙停放有8辆电动自行车及1辆摩托车;一楼楼梯间东北角停放有1辆电动自行车,西南侧停放有1辆电动自行车;一楼楼梯间西侧房间内停放有6辆电动自行车及2辆自行车。

涉案电动自行车情况:

经雁山区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事发建筑一楼北面大厅靠西墙由北向南数第2辆电动自行车(车牌号:桂C7T341)电气故障引起火灾,涉案电动自行车持有人:蒙耀(该出租房412室住户)。

涉案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

“绿原金钢”TDR07Z,生产企业:上海绿原车业有限公司,车牌号:桂C7T341,车架号:201807803142;电机号:LMF6V810927679。该电动自行车于2018年10月份,在雁山区雁中路“绿原金钢”销售点以2300元人民币购买,事发时已使用7个月。电动自行车在使用过程中磨损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无法鉴定。

事发经过:

2019年5月4日20时37分,412室租户蒙耀回到出租房,将涉案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一楼北面大厅靠西墙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处(未进行充电),随后回屋休息。

5月5日6时39分许,该大厅西北角上方的监控摄像头画面显示,靠西墙停放的一排电动自行车处有烟冒出,约2分20秒后出现火光。6时45分许,在出租房东面的“致青春”短租公寓中休息的李彬彬听到“起火了”、“救命”的叫声,他下楼后发现事发出租房一楼冒出浓烟,随后拨打电话报警。6时54分,公安和消防部门接到报警,立即调派力量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直接原因:

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刘小民房一楼北面大厅靠西墙由北向南数第2辆电动自行车(车牌号:桂C7T341)电气故障引起火灾。

间接原因:

1、业主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

(1)该建筑为村民自建房,建设和出租经营均未向相关部门申办手续。六层的建筑仅设有一部敞开式的疏散楼梯,且在楼道口、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影响疏散逃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

(2)出租房经营者陈水彬在一楼设置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场所,该场所不符合广西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 45/T 1553—2017),与疏散楼梯之间未设置防火分隔,未设置独立式烟感报警器、简易喷淋、智能充电桩等设施,导致起火后未及时发现,烟气沿楼梯向上快速蔓延。

(3)该建筑层层转包出租,没有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只配备了1名管理员,该管理员火灾当晚在六楼房间休息,没有开展防火巡查,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置初期火灾。

3、政府及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群租房、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监管不力。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民房“5•5”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对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陈水彬,涉事出租房经营者。

2019年5月6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雁山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七条之规定,提请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5日雁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失火罪批准逮捕,雁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7月5日向雁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1. 吴炳良,涉事出租房日常管理者。2019年5月6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雁山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七条之规定,提请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5日雁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失火罪批准逮捕,雁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7月5日向雁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1. 赵源,涉事房屋房主。赵源将房屋出租给陈水彬,根据权益和责任对等的原则,赵源应负相应的监管责任。赵源在明知自己的房屋没有相关手续,且达不到经营宾馆或出租房要求的前提下,出租给陈水彬,违反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门认为赵源涉嫌失火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已刑事拘留。
  1. 蒙耀,涉事电动自行车车主。现为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2016级景观设计专业1班在读学生,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雁山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七条之规定,提请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5日雁山区人民检察院下达不批准逮捕决定(认定蒙耀于失火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其停放电动自行车在公寓楼道的过道内是按一佳公寓管理者的要求停放,其过错因由管理者承担,故认为其过错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雁山公安分局立即释放蒙耀,现该学生思想状况稳定。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认真按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要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各项任务,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采取更加坚决、有力、有效的措施,夯实全市公共消防安全基础。

(二)进一步整治群租房、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群租房、“三合一”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规用电用火,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规范并完好有效,有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严格对照治理标准和要求,不打折扣、不降标准,专人负责,逐项整改。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人防”方面,各乡镇、街道、社区要组建“有人员、有装备、有战斗力”的专兼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物防”方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居民住宅区电动自行车棚、车库建设,对条件受限无法建设车棚、车库的,要进行防火分隔,形成相对独立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配备灭火器、消火栓等;“技防”方面,推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器、简易喷淋、智能充电桩等设施。

(三)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各乡镇、街道办及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开展网格化排查工作,建设完善“属地管理、专群结合、群治群防、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管理网络,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基础。突出抓好对中小旅馆、农家乐、小商铺、小饭店、小作坊以及老旧居民区、城中村出租屋、“多合一”等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执法力度,落实“四清一查”工作任务,即:小场所清违规住人,住宅楼道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和可燃、易燃杂物,住宅阳台清可燃杂物,消防通道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和障碍物,查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介和微博、微信等互联网信息平台,广泛刊播火灾警示案例,发送消防安全提示,大力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组织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等力量,深入社区、学校、铺面、出租屋、群租房等场所宣讲电动自行车火灾危险性,普及扑救火灾、逃生自救和疏散技能等安全常识;广泛张贴《应急管理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防范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公安部关于规范停放电动车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以及火灾防范、逃生知识宣传图,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张贴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标识,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指导社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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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11 | 2019_广饶县大王镇东营兴隆新材料科技9.1_9·12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9年9月12日14时38分左右,位于广饶县大王镇辖区内的东营兴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科技)北厂区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8.6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广饶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总工会、市生态环境局广饶县分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组成的“9.1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县纪委县监委成立责任追究组,开展对相关责任人员调查并提出处置意见。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兴隆科技成立于2010年8月4日,位于广饶县大王镇政府驻地,注册资本捌仟万元整,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59919632Y,营业日期2010年08月04日至2060年08月03日,法定代表人田治伟(男,49岁,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田辛村人)。经营范围:高等子午线轮胎专用材料、不溶性硫磺、高级补强树脂、超级增粘树脂、间苯二酚甲醛树脂的生产、研发、销售;橡胶材料的研发、销售;经核准的进出口业务。(以上各项不含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兴隆科技分南北两个生产厂区,南厂区为年产4500吨不溶性硫磺项目,于2018年2月3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北厂区为年产5万吨/年高等子午线轮胎专用材料项目(一期),产品为高级补强树脂、超级增粘树脂、间苯二酚甲醛树脂。主要原辅料为37%甲醛、苯酚、苯乙烯、对叔丁基苯酚、间苯二酚、松香油。该项目于2014年7月18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东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14]240号),2014年7月18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东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14]431号),2015年4月14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东危化项安验核字[2015]622号)。该公司于2015年5月7日首次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鲁东危化使字[2015]000004号,有效期至2018年5月6日。2018年5月7日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证书编号:鲁东危化使字[2018]000004号),有效期:2018年05月07日至2021年05年06日。兴隆科技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委员会,设立了行政部、采购部、财务部、生产部、安全管理办公室、保卫科等职能部门。安全管理机构为安全管理办公室,设4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1人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南北厂区共用一套管理机构,共有员工96人,其中北厂区员工22人。

(二)生产设施、设备、环境、人员及其状态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年9月11日下午,兴隆科技北厂区大班长刘艳飞在酚醛树脂车间包装区巡检过程中,发现5号废水罐进水管线上有一焊缝出现漏点,大班长刘艳飞就把该情况汇报给了北厂车间主任王风林。2019年9月12日早上班后,刘艳飞开好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票申请人刘艳飞,动火作业负责人刘坤章[特种作业证号:T370721197011122034],生产单位负责人签字为王风林,动火监护人刘艳飞,动火级别二级,动火时间2019年9月12日13时58分,危害辨识:火灾、触电、灼烫、其他伤害)找王风林审批签字。王风林携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对树脂包装车间待维修地点进行了检测,数据分析值为0.00ppm,随后王风林拿着动火作业票去了兴隆科技南厂区找公司安全负责人曹其兵签字,曹其兵签字时间为9月12日14点10分。

2019年9月12日下午上班后,刘坤章因在兴隆科技南厂区有事,刘艳飞便组织刘春华、崔元章等人对车间5号废水罐进水管线上的漏点进行维修。刘艳飞安排崔元章去车间包装区检查最西边废水罐顶部与反应釜之间的阀门有没有打开,安排刘春华去维修5号废水罐的漏点。约14点40分左右,崔元章检查完最西边废水罐顶部与反应釜之间的阀门确定为打开的状态后,便顺着废水罐的爬梯下来走到5号罐底下,看见作业人员刘春华拿着焊枪爬上5号污水罐顶准备开始实施动火作业。随后崔元章离开5号污水罐,走出车间大门几秒钟后,作业人员刘春华实施动火作业的5号污水罐发生闪爆,导致1号和2号污水罐接连发生闪爆,闪爆同时引燃了车间内的产品间苯二酚甲醛树脂,导致树脂车间包装区瞬间失火,造成作业人员刘春华因重度烧伤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树脂车间主任王风林听到爆炸声,立即赶到现场,同时把情况汇报给了公司主要负责人田治伟、经理王华春以及安全负责人曹其兵,并启动了公司应急预案,组织公司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随后公司主要负责人田治伟、经理王华春以及安全负责人曹其兵相继到达现场。14时50分左右,公司主要负责人田治伟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对现场火灾情况进行上报,并立即安排曹其兵和史升光两人开车将伤者刘春华送到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直接死亡原因重度烧伤。

县镇两级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现场成立了四个应急处置组:现场处置组、秩序维护组、医疗服务保障组、应急舆情组,立即展开应急救援。广饶消防大队调派1个中队、4辆消防车、25名指战员赶赴现场的同时调集大王镇消防队3车15人、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消防队1车5人先行前往现场,消防队值班干部随行出动。15时15分,大王镇消防队到场,立即在厂房北侧设置高喷阵地,大王镇消防队16吨泡沫水罐消防车停于厂房东侧负责给32米高喷车供水,出泡沫压制火势。15时20分,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消防队到场,立即在厂房北侧设置水枪阵地,设置1支泡沫水枪对厂房实施灭火。15时26分,广饶消防中队到场,侦查小组进入现场侦查。经侦查得知,着火厂房内有两个苯罐还储存有10吨左右树脂。指挥员立即组织人员在厂房西南侧设置水枪阵地,广饶中队1车出2把泡沫水枪对厂房实施灭火,2车负责供水,并利用北侧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车出泡沫枪进行灭火。15时53分,经侦查员确认,着火厂房明火已完全扑灭,温度降至安全范围,现场消防救援力量向有关单位交接后,撤离现场。

(三)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刘春华,男,38岁,身份证号370781********1815,青州市高柳镇阳河村人,兴隆科技设备部维修岗位职工。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兴隆科技5万吨/年高等子午线轮胎专用材料项目使用的原料甲醛(37%)、苯酚、松香油混合反应(以草酸作为催化剂),采用常压和负压蒸馏的方式脱除产品中含有的水分,水分中含有未充分反应的甲醛(37%)、苯酚、松香油等少量物料,随污水排入污水管道并在污水罐内上方集聚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在停工维修时,爆炸性混合气体仍集聚在5号污水罐上方,作业前公司未安排人员进行辨识检测。作业人员刘春华动火作业产生的点火源,点燃了爆炸性混合气体,直接导致了闪爆事故的发生;同时,爆炸产生的能量将污水罐内积存的有机杂质引燃并散发,造成车间内大面积过火燃烧。

(二)间接原因

1、兴隆科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是特殊作业管理不到位。公司虽然建立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但执行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中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相关要求,动火作业级别及动火审批时间不符合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刘春华无证上岗作业,作业监护人未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动火作业前未再对动火作业地点和场所重新进行检测,作业前无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存在严重违章作业。

二是安全教育培训缺失。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定期对北厂区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的2019年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无特殊作业方面培训内容。

三是一线员工对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北厂区部分职工不清楚双重预防体系内容,员工素质不高,对废水罐存在的风险辨识不到位,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大王镇党委、政府重视安全生产程度不够。

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认真、不扎实。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违规指挥、违章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而引发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刘春华,男,38岁,青州市高柳镇阳河村人,兴隆科技设备部维修岗位职工。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存在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人员

(四)建议大王镇党委、大王镇人民政府分别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广饶县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约谈大王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五)行政处罚及其他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管理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把监管触角贯穿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尤其对特殊作业岗位等关键环节实现全过程管控。强化企业安全风险意识,依法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落实“谁辨识风险、谁控制风险、谁对风险后果负责”的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职工一律不得上岗,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守法意识、职业技能和反“三违”的自觉性。

二是强化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监管。持续深入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充分认识进入动火等特殊作业过程的重大安全风险,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完善并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强化风险辨识和管控,严格作业程序确认和作业许可审批,作业要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加强现场监督,确保各项安全要求落实到位。

三是进一步加大中小微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进力度。以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为抓手,强化对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力度,真正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做到全覆盖、无缝隙。要监督指导中小微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和不断完善并严格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推动企业双重预防体系有效运行。

四是进一步提升化工行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严格化工行业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这个环节,督促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学习;化工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确保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要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相关人员必须全面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相应的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增强安全操作技能。

FD09412 | 2019_广饶县大王镇东营兴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9.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广饶县大王镇东营兴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9.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9月12日14时38分左右,位于广饶县大王镇辖区内的东营兴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科技)北厂区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8.6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广饶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总工会、市生态环境局广饶县分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组成的“9.1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县纪委县监委成立责任追究组,开展对相关责任人员调查并提出处置意见。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兴隆科技成立于2010年8月4日,位于广饶县大王镇政府驻地,注册资本捌仟万元整,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59919632Y,营业日期2010年08月04日至2060年08月03日,法定代表人田治伟(男,49岁,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田辛村人)。经营范围:高等子午线轮胎专用材料、不溶性硫磺、高级补强树脂、超级增粘树脂、间苯二酚甲醛树脂的生产、研发、销售;橡胶材料的研发、销售;经核准的进出口业务。(以上各项不含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兴隆科技分南北两个生产厂区,南厂区为年产4500吨不溶性硫磺项目,于2018年2月3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北厂区为年产5万吨/年高等子午线轮胎专用材料项目(一期),产品为高级补强树脂、超级增粘树脂、间苯二酚甲醛树脂。主要原辅料为37%甲醛、苯酚、苯乙烯、对叔丁基苯酚、间苯二酚、松香油。该项目于2014年7月18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东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14]240号),2014年7月18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东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14]431号),2015年4月14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东危化项安验核字[2015]622号)。该公司于2015年5月7日首次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鲁东危化使字[2015]000004号,有效期至2018年5月6日。2018年5月7日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证书编号:鲁东危化使字[2018]000004号),有效期:2018年05月07日至2021年05年06日。兴隆科技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委员会,设立了行政部、采购部、财务部、生产部、安全管理办公室、保卫科等职能部门。安全管理机构为安全管理办公室,设4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1人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南北厂区共用一套管理机构,共有员工96人,其中北厂区员工22人。

(二)生产设施、设备、环境、人员及其状态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年9月11日下午,兴隆科技北厂区大班长刘艳飞在酚醛树脂车间包装区巡检过程中,发现5号废水罐进水管线上有一焊缝出现漏点,大班长刘艳飞就把该情况汇报给了北厂车间主任王风林。2019年9月12日早上班后,刘艳飞开好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票申请人刘艳飞,动火作业负责人刘坤章[特种作业证号:T370721197011122034],生产单位负责人签字为王风林,动火监护人刘艳飞,动火级别二级,动火时间2019年9月12日13时58分,危害辨识:火灾、触电、灼烫、其他伤害)找王风林审批签字。王风林携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对树脂包装车间待维修地点进行了检测,数据分析值为0.00ppm,随后王风林拿着动火作业票去了兴隆科技南厂区找公司安全负责人曹其兵签字,曹其兵签字时间为9月12日14点10分。

2019年9月12日下午上班后,刘坤章因在兴隆科技南厂区有事,刘艳飞便组织刘春华、崔元章等人对车间5号废水罐进水管线上的漏点进行维修。刘艳飞安排崔元章去车间包装区检查最西边废水罐顶部与反应釜之间的阀门有没有打开,安排刘春华去维修5号废水罐的漏点。约14点40分左右,崔元章检查完最西边废水罐顶部与反应釜之间的阀门确定为打开的状态后,便顺着废水罐的爬梯下来走到5号罐底下,看见作业人员刘春华拿着焊枪爬上5号污水罐顶准备开始实施动火作业。随后崔元章离开5号污水罐,走出车间大门几秒钟后,作业人员刘春华实施动火作业的5号污水罐发生闪爆,导致1号和2号污水罐接连发生闪爆,闪爆同时引燃了车间内的产品间苯二酚甲醛树脂,导致树脂车间包装区瞬间失火,造成作业人员刘春华因重度烧伤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树脂车间主任王风林听到爆炸声,立即赶到现场,同时把情况汇报给了公司主要负责人田治伟、经理王华春以及安全负责人曹其兵,并启动了公司应急预案,组织公司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随后公司主要负责人田治伟、经理王华春以及安全负责人曹其兵相继到达现场。14时50分左右,公司主要负责人田治伟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对现场火灾情况进行上报,并立即安排曹其兵和史升光两人开车将伤者刘春华送到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直接死亡原因重度烧伤。

县镇两级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现场成立了四个应急处置组:现场处置组、秩序维护组、医疗服务保障组、应急舆情组,立即展开应急救援。广饶消防大队调派1个中队、4辆消防车、25名指战员赶赴现场的同时调集大王镇消防队3车15人、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消防队1车5人先行前往现场,消防队值班干部随行出动。15时15分,大王镇消防队到场,立即在厂房北侧设置高喷阵地,大王镇消防队16吨泡沫水罐消防车停于厂房东侧负责给32米高喷车供水,出泡沫压制火势。15时20分,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消防队到场,立即在厂房北侧设置水枪阵地,设置1支泡沫水枪对厂房实施灭火。15时26分,广饶消防中队到场,侦查小组进入现场侦查。经侦查得知,着火厂房内有两个苯罐还储存有10吨左右树脂。指挥员立即组织人员在厂房西南侧设置水枪阵地,广饶中队1车出2把泡沫水枪对厂房实施灭火,2车负责供水,并利用北侧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车出泡沫枪进行灭火。15时53分,经侦查员确认,着火厂房明火已完全扑灭,温度降至安全范围,现场消防救援力量向有关单位交接后,撤离现场。

(三)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刘春华,男,38岁,身份证号370781********1815,青州市高柳镇阳河村人,兴隆科技设备部维修岗位职工。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兴隆科技5万吨/年高等子午线轮胎专用材料项目使用的原料甲醛(37%)、苯酚、松香油混合反应(以草酸作为催化剂),采用常压和负压蒸馏的方式脱除产品中含有的水分,水分中含有未充分反应的甲醛(37%)、苯酚、松香油等少量物料,随污水排入污水管道并在污水罐内上方集聚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在停工维修时,爆炸性混合气体仍集聚在5号污水罐上方,作业前公司未安排人员进行辨识检测。作业人员刘春华动火作业产生的点火源,点燃了爆炸性混合气体,直接导致了闪爆事故的发生;同时,爆炸产生的能量将污水罐内积存的有机杂质引燃并散发,造成车间内大面积过火燃烧。

(二)间接原因

1、兴隆科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是特殊作业管理不到位。公司虽然建立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但执行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中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相关要求,动火作业级别及动火审批时间不符合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刘春华无证上岗作业,作业监护人未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动火作业前未再对动火作业地点和场所重新进行检测,作业前无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存在严重违章作业。

二是安全教育培训缺失。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定期对北厂区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的2019年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无特殊作业方面培训内容。

三是一线员工对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北厂区部分职工不清楚双重预防体系内容,员工素质不高,对废水罐存在的风险辨识不到位,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大王镇党委、政府重视安全生产程度不够。

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认真、不扎实。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违规指挥、违章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而引发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刘春华,男,38岁,青州市高柳镇阳河村人,兴隆科技设备部维修岗位职工。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存在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人员

(四)建议大王镇党委、大王镇人民政府分别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广饶县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约谈大王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五)行政处罚及其他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管理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把监管触角贯穿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尤其对特殊作业岗位等关键环节实现全过程管控。强化企业安全风险意识,依法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落实“谁辨识风险、谁控制风险、谁对风险后果负责”的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职工一律不得上岗,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守法意识、职业技能和反“三违”的自觉性。

二是强化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监管。持续深入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充分认识进入动火等特殊作业过程的重大安全风险,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完善并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强化风险辨识和管控,严格作业程序确认和作业许可审批,作业要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加强现场监督,确保各项安全要求落实到位。

三是进一步加大中小微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进力度。以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为抓手,强化对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力度,真正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做到全覆盖、无缝隙。要监督指导中小微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和不断完善并严格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推动企业双重预防体系有效运行。

四是进一步提升化工行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严格化工行业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这个环节,督促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学习;化工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确保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要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相关人员必须全面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相应的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增强安全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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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13 | 2019_广饶县大王镇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北厂6.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广饶县大王镇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北厂“6.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6月15日11时左右,施工人员在广饶县大王镇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北厂拆除废铁类沥青储罐时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特重度烧伤,1人中度烧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及市应急管理局转办信访件的要求,广饶县政府于11月22日成立了由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总工会、大王镇应急管理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组成的“6.15”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县纪委县监委成立责任追究组,开展对相关责任人员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李同兴、李文建、王立海。三人口头约定合伙,为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出售的东八路仓库和大王北厂仓库出售的第三类废铁类物资项目合伙收购人。李同兴,男,汉族,1976年6月出生,东营区龙居镇北李村人;李文建,男,汉族,1973年9月出生,东营区龙居镇北李村人;王立海,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东营区龙居镇北李村人。

2019年5月18日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在科达集团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招标处置文件,对部分报废的架桥机、钢模板、车辆设备、废铁、废电机、变压器、办公用品、空调、旧电缆、铝合金共11类物资进行公开招标处理。5月25日,李同兴、李文建、王立海以2130元/吨中标第二类中的稳定土600型拌合站1台、第三类废铁类(含废旧沥青罐3个及加温系统一套)。6月6日,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与李同兴签订物资处理协议,其中,协议第三条3.2为“乙方负责废品的现场拆除、收集、清理、吊装、装卸等过程,拆除过程中不得破坏附近建筑物及附属结构物及相邻设备物资等”。李同兴代表合伙人与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签订物资处理协议。

(二)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16年5月12日,住所为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北、规划五路西(现位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资本捌亿壹仟捌佰万元整,营业期限起始日期为2016年5月12日,法定代表人为于孟文。经营范围为公路、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建筑工程、水利工程、环保工程的设计及工程承包;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钢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沥青销售。科达基建于2017年7月3日取得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2017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2日。实际发生事故场所为广饶县大王镇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北厂。

(三)生产设施、设备、环境、人员及其状态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和信息上报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年6月12日,李同兴、李文建、王立海雇佣王建村、蒋庆山、王国防、王应龙等人(口头协议)进入广饶县大王镇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北厂作业。6月15日上午,王立海安排王建村负责1号沥青卧罐的切割,其本人负责现场监护;蒋庆山、王国防负责2000m³沥青罐的切割,王应龙负责伙食保障及零星事务。

切割前,1号沥青卧罐中残留少量导热油,切割工王建村先把罐里的导热油放到不锈钢盆中,然后用不锈钢盆装到大桶里,再对1号沥青卧罐上的导热油管线的进出口进行切割。王建村切割完成1号沥青卧罐的导热油出口管线后,大约11时左右切割1号沥青卧罐的导热油进口管线时,有燃烧的轻质组分及导热油自导热油出口管线喷出,造成王立海全身烧伤,王建村后背烧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同兴将伤者王建村、王立海立即送往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当日下午转院至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医治。中度烧伤人员王建村于2019年6月24日出院,特重度烧伤人员王立海于2019年7月21日因救治无效死亡。

(三)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2人烧伤,其中王立海特重度烧伤(深二度10%,三度86%,总面积96%),王建村中度烧伤(浅二度3%,深二度8%,三度2%)。 王立海,男,51岁,身份证号370502***601X,东营区龙居镇北李村人,于2019年7月21日死亡,为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东八路仓库和大王北厂仓库废铁类物资处置项目合伙收购人之一;王建村,男,47岁,身份证号370502***6012,垦利区郝家镇孟家村人,为合伙收购人李同兴、李文建、王立海雇佣的罐体切割作业人员。

(四)事故信息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同兴、李文建、王立海和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均未按要求报告事故情况。6月26日市应急局转办《群众来访事项处理单》,来访人称“6月15日在科达基建广饶县大王镇北厂拆除沥青罐时发生事故,造成人员烧伤,要求科达基建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6月27日,县应急管理局将情况通报大王镇人民政府,组织大王镇人民政府及镇应急管理局、镇经发局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了调解小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和调解。7月21日伤者王立海因救治无效死亡后,李同兴、李文建和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也未上报事故情况。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切割人员王建村违规动火作业,在对导热油进口管线切割时,引燃导热油管线系统内的轻质组分,引起轻质组分闪爆并造成系统内压力升高,致使管道内燃烧的轻质组分及导热油从已切开的出口管道处喷出(1号沥青卧罐进口阀处于关闭状态),造成王立海和王建村烧伤。

(二)间接原因

一是违规从事储罐拆除。在物资处理协议中第三条3.2中乙方负责废品的现场拆除。李同兴、李文建、王立海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雇佣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是未严格按照GB30871-2014中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相关要求进行动火作业。作业前,未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未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无特种作业证书;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2、科达基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是招标开标把关不严。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李同兴、李文建、王立海。

二是对施工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督促收购人履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未对现场作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未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3、大王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

大王镇人民政府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有效监管广饶县大王镇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北厂罐体拆除施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王立海,男,51岁,东营区龙居镇北李村人,为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废铁类物资处置项目合伙收购人之一。雇佣不具备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殊作业,对作业人员培训监护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建议山东科达基建有限公司对上述3人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处理情况于事故调查报告批复30日之内报广饶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四)对有关单位问责建议

广饶县大王镇人民政府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辖区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不深入。建议大王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管理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高度警醒,举一反三,深入分析本行业本辖区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建设施工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管理。各级各部门及企业要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管理流程,加强外来承包单位资质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中监督、表现和续用等过程管理,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安全业绩好的施工队伍承担设备安装、检维修、特殊作业等施工,特别是要重点监督检查外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认真进行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三)强化特殊作业安全监管。深入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充分认识开展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过程的重大安全风险,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强化风险辨识和管控,严格作业程序确认和作业许可审批,确保各项安全要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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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14 | 2019_应急管理部_江苏响水天嘉宜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江苏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 “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 调查报告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 2019 年11 月

I 目 录 一、事故有关情况............................................................................................2 二、事故直接原因............................................................................................4 三、企业主要问题............................................................................................6 (一)天嘉宜公司..................................................................................... 6 (二)中介机构....................................................................................... 10 四、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13 (一)应急管理部门............................................................................... 13 (二)生态环境部门............................................................................... 17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21 (四)市场监管部门............................................................................... 22 (五)规划部门....................................................................................... 22 (六)住建部门....................................................................................... 23 五、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问题......................................................................... 23 (一)生态化工园区............................................................................... 23 (二)响水县............................................................................................24 (三)盐城市............................................................................................25 (四)江苏省............................................................................................25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26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26 (二)有关公职人员............................................................................... 26 (三)天嘉宜公司和中介机构处理建议...............................................26 七、事故主要教训..........................................................................................29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33

II 附件:1.事故基本情况................................................................................. 39 2.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47 3.硝化废料性质和固废库情况.........................................................53 4.有关术语解释................................................................................. 62

1 2019 年3 月21 日14 时48 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 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宜 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 人死亡、76 人重伤, 640 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 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正在出访途中 的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抢险救援,搜 救被困人员,及时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切实维护社会 稳定;要加强监测预警,防控发生环境污染,严防发生次生 灾害;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舆情 引导;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安全隐患排 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安 全生产工作在抓落实上仍有很大差距,一定要举一反三、亡 羊补牢。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强调要科学有效做好搜救工 作,全力以赴救治受伤人员,最大程度减少伤亡,采取有力 措施控制危险源,注意防止发生次生事故;要求各地进一步 排查并消除危化品等重点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夯实各环节责 任。韩正、孙春兰、刘鹤、王勇、肖捷、赵克志等领导同志 也作出批示。受党中央、国务院委派,王勇国务委员率领由 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卫生 健康委、全国总工会和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和 善后处置等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了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

2 部、全国总工会和江苏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国务院江 苏盐城“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 调查组),并分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下设专家组, 聘请爆炸、消防、刑侦、化工、环保、国土、住建等方面的 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成立责任追究审 查调查组,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嫌 违法违纪及失职渎职问题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 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通过反复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调阅资 料、人员问询、模拟实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 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 事故企业、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明了有关地方党 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围绕贯彻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批 示要求,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 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 “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 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组经调阅现场视频记录等进行分析认定,2019 年3 月21 日14 时45 分35 秒,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房顶中 部冒出淡白烟,随即出现明火且火势迅速扩大,至14 时48

3 分44 秒发生爆炸。 天嘉宜公司成立于2007 年4 月5 日,主要负责人由其 控股公司倪家巷集团委派,重大管理决策需倪家巷集团批 准。企业占地面积14.7 万平方米,注册资本9000 万元,员 工195 人,主要产品为间苯二胺、邻苯二胺、对苯二胺、间 羟基苯甲酸、3,4-二氨基甲苯、对甲苯胺、均三甲基苯胺等, 主要用于生产农药、染料、医药等。企业所在的响水县生态 化工园区(以下简称生态化工园区)规划面积10 平方千米, 已开发使用面积7.5 平方千米,现有企业67 家,其中化工 企业56 家。2018 年4 月因环境污染问题被中央电视台《经 济半小时》节目曝光,江苏省原环保厅建议响水县政府对整 个园区责令停产整治;9 月响水县组织11 个部门对停产企业 进行复产验收,包括天嘉宜公司在内的10 家企业通过验收 后陆续复产。 事故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江苏省和 应急管理部等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调集综合性消防救援 队伍和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至3 月22 日5 时许,天嘉宜公司的储罐和其他企业等8 处明火被全部扑灭, 未发生次生事故;至3 月24 日24 时,失联人员全部找到, 救出86 人,搜寻到遇难者78 人。江苏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 全力组织伤员救治,至4 月15 日危重伤员、重症伤员经救 治全部脱险。生态环境部门对爆炸核心区水体、土壤、大气 环境密切监测,实施堵、控、引等措施,未发生次生污染; 至8 月25 日,除残留在装置内的物料外,生态化工园区内

4 的危险物料全部转运完毕。 二、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 因是: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 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硝化废料爆炸。 起火位置为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中部偏北堆放硝化废 料部位。经对天嘉宜公司硝化废料取样进行燃烧实验 ①,表 明硝化废料在产生明火之前有白烟出现,燃烧过程中伴有固 体颗粒燃烧物溅射,同时产生大量白色和黑色的烟雾,火焰 呈黄红色。经与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比对,事故初始阶段燃烧 特征与硝化废料的燃烧特征相吻合(见图1-3),认定最初起 火物质为旧固废库内堆放的硝化废料。 事故调查组认定贮存在旧固废库内的硝化废料属于固 体废物,经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险废物。 图1 硝化废料出现明火之前产生烟雾对比 ①在天嘉宜公司硝化车间废水池附近取得两个样品,专家组对两个样品进行了燃烧实验比 对。

5 图2 硝化废料燃烧特征对比 图3 硝化废料固体颗粒燃烧物溅射对比 起火原因: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逐一排除了其他起火原 因,认定为硝化废料分解自燃起火。 经对样品进行热安全性分析,硝化废料具有自分解特 性,分解时释放热量,且分解速率随温度升高而加快。实验 数据表明,绝热条件下,硝化废料的贮存时间越长,越容易 发生自燃 ①。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贮存的硝化废料,最长 贮存时间超过七年。在堆垛紧密、通风不良的情况下,长期 堆积的硝化废料内部因热量累积,温度不断升高,当上升至 ①对两个样品进行热安全性分析,达到163.6℃能发生自燃。通过热安全性分析实验及理论 计算可知:绝热条件下,硝化废料起始温度为39.2℃时,因自分解放热,贮存一年后温度 会升至自燃点,发生自燃;硝化废料起始温度为26.8℃时,三年后会发生自燃;硝化废料 起始温度为21.1℃时,五年后会发生自燃;硝化废料起始温度为17.3℃时,七年后会发生 自燃。

6 自燃温度时发生自燃,火势迅速蔓延至整个堆垛,堆垛表面 快速燃烧,内部温度快速升高,硝化废料剧烈分解发生爆炸, 同时殉爆库房内的所有硝化废料,共计约600 吨袋(1 吨袋 可装约1 吨货物)。 三、企业主要问题 (一)天嘉宜公司 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长 期违法违规贮存、处置硝化废料,企业管理混乱,是事故发 生的主要原因。 1.刻意瞒报硝化废料。违反《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①、《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②,擅自改变硝化 车间废水处置工艺,通过加装冷却釜冷凝析出废水中的硝化 废料,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在项目验 收时据实提供情况;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 十二条 ③,在明知硝化废料具有燃烧、爆炸、毒性等危险特 性情况下,始终未向环保(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甚至 通过在旧固废库内硝化废料堆垛前摆放“硝化半成品”牌 子、在硝化废料吨袋上贴“硝化粗品”标签的方式刻意隐瞒 ①《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 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 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 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 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 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7 欺骗。据天嘉宜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在明、总经理张勤岳(企 业实际控制人)、负责环保的副总经理杨钢等供述,硝化废 料在2018 年10 月复产之前不贴“硝化粗品”标签,复产后 为应付环保检查,张勤岳和杨钢要求贴上“硝化粗品”标 签,在旧固废库硝化废料堆垛前摆放“硝化半成品”牌子, “其实还是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 2.长期违法贮存硝化废料。天嘉宜公司苯二胺项目硝化 工段投产以来,没有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①《危险废 物鉴别标准》(GB5085.1-GB5085.6)对硝化废料进行鉴别、 认定,没有按危险废物要求进行管理,而是将大量的硝化废 料长期存放于不具备贮存条件的煤棚、固废仓库等场所,超 时贮存问题严重,最长贮存时间甚至超过7 年,严重违反《安 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 八条 ③、原环保部和原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 ①《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 号)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 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 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 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 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 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 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 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 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①关于贮存危险废物 不得超过一年的有关规定。 3.违法处置固体废物。违反《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和《环境 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 ②,多次违法掩埋、转移固体废物, 偷排含硝化废料的废水。2014 年以来,8 次因违法处置固体 废物被响水县环保局累计罚款95 万元,其中:2014 年10 月 因违法将固体废物埋入厂区内5 处地点,受到行政处罚;2016 年7 月因将危险废物贮存在其他公司仓库造成环境污染,再 次受到行政处罚。曾因非法偷运、偷埋危险废物124.18 吨, 被追究刑事责任 ③。 4.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长期违法运行。违反《环境保护 ①《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 号):(三)规 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制 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依据《固体废物鉴 别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 年第11 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令第1 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 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对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要确 保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规范建设危险 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加强危险废物贮存期间的环境风险管理,危险废物贮存 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②《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 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 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苏0281 刑初305 号)认定,天嘉宜公司 因2012 年底分三次偷运偷埋含有二苯砜、碳酸钡、硫酸钡、亚硫酸钠、废活性炭等化工废 物124.18 吨,为危险废物,犯污染环境罪,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张勤岳犯污染环境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9 法》第四十一条 ①有关“三同时”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 ②,2016 年8 月,固废和废液 焚烧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未按响水县环保局对该项目环评批 复核定的范围,以调试、试生产名义长期违法焚烧硝化废料, 每个月焚烧25 天以上。至事故发生时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 仍未通过响水县环保局验收。 5.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在实际控制人犯罪判刑不具 备担任主要负责人法定资质的情况下,让硝化车间主任挂名 法定代表人,严重不诚信。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③,实际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技术团队仅了解 硝化废料着火、爆炸的危险特性,对大量硝化废料长期贮存 引发爆炸的严重后果认知不够,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安全 生产管理混乱,在2017 年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3 次受到响 水县原安监局行政处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④, ①《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 号)第十条:进行试 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 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3 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 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 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 长不超过二年。 ③《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 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 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 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 得上岗作业。 ④《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 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 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 如实记录在案。

10 公司内部安全检查弄虚作假,未实际检查就提前填写检查结 果,3 月21 日下午爆炸事故已经发生,但重大危险源日常检 查表中显示当晚7 时30 分检查结果为正常。 6.违法未批先建问题突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 条 ①、《建筑法》第七条 ②,2010 年至2017 年,在未取得规划 许可、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内开工建设包括固废 仓库在内的6 批工程。 (二)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事故企业 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 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1)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 法》第四条 ③,2017 年7 月为天嘉宜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 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认为冷却结晶回收混二硝基苯能够 达到预期效果,“项目变动后废水处理方式发生变化,回收 了部分物料,不属于重大变动”,与天嘉宜公司的实际情况 不符,报告内容严重失实。该报告意见是盐城市原环保局通 ①《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 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政府确定的镇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 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②《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 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③《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 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 据。

11 过项目现场验收的依据之一。 (2)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为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直属 事业单位,按照江苏省原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 件固废内容编制的通知》(苏环办〔2013〕283 号)要求,2017 年5 月受天嘉宜公司委托编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论证 报告》,将此工作转包给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但 仍以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名义出具论证报告。 (3)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固体废物污 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过程中,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杨钢和 总工程师耿宏提出将硝化废料补充到论证报告中,论证报告 编制者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李利芳提出 增加硝化废料属于重大工艺变更,需要重新进行环评、审查 和竣工验收,杨钢、耿宏最终商定硝化废料问题不写入论证 报告,论证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违反《环境影响评价 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 ①。此论证报告作为环保部门危险 废物管理、执法的基础依据。 (4)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江苏省环 境科学研究院的全资子公司,2018 年6 月在为天嘉宜公司编 制《环保设施效能评估及复产整治报告》时,未对旧固废库 内的危险废物种类、成份、来源及贮存时间进行查验,出具 的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导致天嘉宜公司在没有满足环保条 ①《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 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 据。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 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2 件的情况下复产。 (5)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为盐城市环保局直属事业 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 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5.4 ②等规定,2015 年、 2017 年两次为天嘉宜公司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监测报告,均未对现场固废仓库的危险废物进行查验,未 对硝化工段的工艺进行全流程核查,没有发现硝化工段废水 处理工艺流程的重大变更。验收监测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 2.安全评价机构 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2018 年9 月为天嘉宜 公司进行复产综合性安全评价时,安全条件检查不全面、不 深入,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事故隐患整改确认表 未签字确认。 3.设计、施工、监理、设施检测维保等机构 (1)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规划建筑设计研 究院无设计资质,却以其名义出具固废仓库设计图纸。 (2)江苏中建建设研究院绘制的天嘉宜公司固废和焚 烧技改项目施工图总体布置图与实际不符。 (3)盐城正鼎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在新固废库D-H 轴梁、柱等结构布置与设计图纸不符的情况下,出具了合格 ①《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 号,2016 年 7 月13 日废止,但适用于2015 年对天嘉宜公司监测时的技术要求)5.4:验收监测的内容: 按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等分类,全面简要地说明监测因子、频次、断面或点位的布设情 况,附示意图;采样、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

13 的鉴定报告。 (4)江苏巨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消防法》第三 十四条 ①,在未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资质的情况 下,违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 未按规定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5)盐城大丰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出具的固废 和废液焚烧项目施工图总图总平面布置图与现场不符,出图 手续不齐。 对于设计、施工、监理、设施检测维保机构存在的问题, 建议由江苏省政府责成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四、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一)应急管理部门 1.响水县应急管理局 (1)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②,履行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 和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全面摸排安全风险隐患不力,对发现 的固废库长期大量贮存危险废物问题,没有及时向生态环境 部门提出并推动解决。依据《响水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 全生产职责规定》 ③,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彻 ①《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②《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 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③《响水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响政发〔2017〕45 号)明确:县安监 局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4 底。 (2)日常监管执法不严不实。对天嘉宜公司违反《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①,总经理张勤岳长达 11 个月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仪表特 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问题失察。对安全评价机构违规问题 失察。 (3)督促企业排查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不力。未按《江 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等要求建立危险化 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 条 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天嘉宜公司健全事故隐患排查 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4)复产验收把关不严。在响水县复产办组织11 个部 门复产验收过程中,响水县原安监局二分局组织专家于2018 年9 月12 日对天嘉宜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现场复查,共查出 89 项事故隐患,在部分尚未完成整改的情况下,9 月13 日 就在天嘉宜公司复产审查意见中签字同意复产,违反《安全 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 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5 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①。 2.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1)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②,履行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 和响水县全面摸排安全风险隐患不力,没有及时督促推动生 态环境部门解决固废库长期大量贮存危险废物问题。依据 《盐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③,监督 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彻底。 (2)监管执法存在漏洞。2016 年至2018 年连续三年未 将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天嘉宜公司列入年度执法检查计 划,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④。作为考核发证机关, ①《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 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 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 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 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 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 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 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 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 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②《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 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③《盐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盐政发〔2017〕39 号)明确:市安监 局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④《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 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 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16 对天嘉宜公司总经理张勤岳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合格的情况失察;依据《盐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 全生产职责规定》 ①,对安全评价机构违规问题失察。 (3)督促指导隐患整改不力。没有认真吸取盐城市射 阳县、连云港市灌南县等地化工企业重大爆炸事故教训,督 促指导响水县和生态化工园区及企业举一反三,全面开展安 全风险辨识和评估,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3.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②,履行本级政府安委会办 公室和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指 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排查治理重大安全 风险隐患不全面、不深入、不扎实,没有及时督促推动生态 环境部门解决固废库长期大量贮存危险废物问题。吸取昆山 “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不深刻,亡羊补牢措施不得 力。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不力。对安全评价机构监管 不力。没有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 没有督促建立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的过程评价机 制,实施动态监控 ③。对盐城市、响水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 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重大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构建安全风 ①《盐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盐政发〔2017〕39 号)明确:市安监 局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验检测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②《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 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③《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建设工作 的指导意见》(苏安监〔2017〕60 号)建立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的过程评价机制, 实施动态监控;积极探索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方法,建立标准规范,建立统一、规范、高 效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17 险隐患预防机制工作指导监督不力。 (二)生态环境部门 1.响水县环境保护局 (1)未认真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据天嘉宜公司总 经理张勤岳供述:因“黄料” ①在厂区乱堆乱放,被盐城市 环保局和响水县环保局处罚过,他们都是进厂检查的,都知 道“黄料”的存在。但县环保局对生态化工园区长期大量贮 存危险废物,以及天嘉宜公司长期产生、违法大量贮存和处 置硝化废料的严重违法行为失察 ②,未按《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六十四条 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八条规定 ④,督促企业对硝化废料进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 危险废物鉴别,落实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隐患的防范 措施。作为环境污染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落实“管行 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规定要求 ⑤,在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过程中,没有同步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①硝化废料为黄色颗粒状或粉末状固体,天嘉宜公司自称“黄料”。 ②《响水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响政发〔2017〕45 号)明确:县 环保局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 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 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六十四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 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 一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政府可以 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④《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⑤《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 〔2017〕18 号)第五条: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 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18 (2)执法检查不认真不严格。2014 年9 月,在查处群 众举报天嘉宜公司在厂内5 处不同地点偷埋固体废物及废包 装袋约30 吨案件时,对查出的固体废物,委托由天嘉宜公 司付费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未对危险特性进行全面检测, 检测项目有严重漏项,为事故发生埋下重大隐患。2018 年4 月接到江苏省原环保厅第四专员办交办的天嘉宜公司硝化 废料问题后,未严格按程序办理,没有进行检测鉴定,仅以 “存储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防护措施”对 企业罚款3 万元结案,致使十分危险的隐患没有得到及时发 现和处置。 (3)对环评机构弄虚作假失察。在苯二胺项目竣工验 收整改期间,对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与事实不 符的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未进行认真核实,没有 发现硝化工段废水处理工艺重大变动带来的重大事故隐患。 (4)复产验收把关不严。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十四条 ①、《环境监察办法》第二十二条 ②、《江苏省 沿海化工园区企业复产环保要求》 ③,在明知天嘉宜公司焚 烧炉违法投入使用、大量危险废物没有按要求处理到位的情 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 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 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②《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 号)第二十二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③2018 年6 月19 日,江苏省原环保厅印发的《江苏省沿海化工园区企业复产环保要求》, 要求连云港、盐城市环保局落实好化工园区复产的6 条要求和企业复产的21 条要求,其中 明确贮存期超过半年的固废必须清理完毕。

19 况下,就在复产审查意见中签字,同意复产复工。 2.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1)未认真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按照《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①要求,未依法定期发布 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作为市政府明 确的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 行监督管理的部门 ②,没有对辖区企业存在的固体废物违法 违规问题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对县环保局履职不到位的问 题失察。 (2)对有关项目竣工验收把关不严。违反《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③规定,在天嘉宜公 司苯二胺项目硝化工段验收工作中,发现其工艺流程变动 后,没有认真核查,对环评机构弄虚作假失察,仅凭天嘉宜 公司委托苏州科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与事实不符的 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结论,就对苯二胺项目硝化 工段等出具了验收合格意见,致使不符合规定的项目通过了 竣工验收。 (3)督促整改不力。对中央媒体曝光的环境污染问题 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大、中城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②《盐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盐政发〔2017〕39 号)明确:市 环保局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 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 出批准决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 和中央环保督察组、江苏省委第六巡视组分别反馈的固体废 物处理等方面问题没有认真组织排查治理。在复产后对企业 督查和跟踪检查工作指导督促不力。按照2014 年至2017 年 盐城市组织开展化工产业及园区转型升级专项行动要求,未 于2017 年底前完成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的工作任 务,致使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得到彻底治理。 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未认真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 ①,对危险废物的收集、 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对市、县环保部门履职不到位 的问题失察。对环评机构弄虚作假失管失察。江苏省原环保 厅第四专员办在2018 年4 月发现天嘉宜公司存在硝化废料 问题后,仅交响水县环保局查处,未及时跟踪督办。环保整 治工作不认真、不扎实,生态化工园区非法排污问题4 月18 日被中央电视台曝光后,4 月26 日发函 ②要求响水县政府对 生态化工园区“全面停产整治”,6 月19 日制定了企业复产 的21 条要求 ③,其中明确贮存期超过半年的固体废物必须清 理完毕,并“报省环保厅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而7 月12 日又发文 ④提出“企业复产不再依赖于环保部门的核查、验 收等程序,取决于排污者自身整治达标情况;排污者完成整 改任务的,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 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限制生产、 ①《江苏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114 号) 明确:省环保厅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 ②《关于建议责令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全面停产整治的函》(苏环函〔2018〕80 号)。 ③《江苏省沿海化工园区企业复产环保要求》(便函)。 ④《关于依法做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业复产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8〕282 号)。

21 停产整治决定自排污者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解 除”,导致环保整治走过场,生态化工园区和企业在固体废 物没有清理完毕的情况下就复产复工。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响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未按照江苏省和盐城市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有关要求,在2018 年底前完成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 重大风险功能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 的试点工作。按照响水县“两减六治三提升” ①专项行动要 求,未于2017 年底前,建成生态化工园区综合智慧管理平台, 基本实现对辖区内化工企业的重点装备、人员、生产、仓储、 车辆、物流的实时管控。 2.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贯彻落实江苏省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关要 求,组织推动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建 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的试点工作不到位。 对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指导不够,对化工园区 产业规划管理不到位。 3.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对化工园区入园项目的评估审查以及严格执行产业政 策方面缺乏指导和针对性措施,对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的规 ①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响水县“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减少落后化工产能实施方 案》(响政办传〔2017〕6 号)中“两减”是指减少煤炭消费总量和减少落后化工产能,“六 治”是指治理太湖及长江流域水环境、生活垃圾、黑臭水体、畜禽养殖污染、挥发性有机物 和环境隐患,“三提升”是指提升生态保护水平、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和环境执法监管水 平。

22 范化管理未提出明确要求。未按照江苏省有关要求,督促指 导市、县(区)级工信部门推进化工园区智能信息平台建设 工作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吸取昆山“8·2”和天津港 “8·12”等特别重大事故教训不够,督促全省化工园区及 化工企业升级、产业调整不力。 (四)市场监管部门 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天嘉宜公司复产验收时,提 出“建议压力管道检验合格后复产”,但在400 米苯管道和 500 米导热油管道未提交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同意天嘉宜公 司复产。在天嘉宜公司复产后,未对存在的问题跟踪督促整 改。 (五)规划部门 1.生态化工园区规划建设局 违反《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 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 70 号)、《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 ①等规定,2010 年至2017 年,为天嘉宜公司6 批项目补办的规划许可证未 经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审批。违反《城乡规划法》《江苏省 ①《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城市、 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城乡规划许可主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 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 号)规定: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 管理。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废止有关文件。《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23 城乡规划条例》规定 ①,生态化工园区规划与上位规划不符, 天嘉宜公司所在地范围不在响水县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 范围内。 2.响水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不力,2010 年至2017 年期间,生态化工园区建设管理混乱,违法违规建设失控, 对天嘉宜公司6 批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施工问 题未予查处。在天嘉宜公司复产验收中,向县政府报告了天 嘉宜公司用地不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生态化工园区范围的情 况,但在复产审查意见中签字“同意按规划执行”。 (六)住建部门 响水县住建局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 条 ②,2010 年至2017 年,先后为天嘉宜公司补办了6 批工程 的7 次施工许可手续,均是在开工建设后补办(含新旧固废 库),且未对有关企业进行处罚。 五、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问题 (一)生态化工园区 招商引资安全环保把关不严,大量引进其他地区产业结 构调整转移的高风险、高污染企业,现有的40 家化工生产 企业中,涉及氯化、硝化等危险工艺的25 家,构成重大危 险源的26 家。对环保与安全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转换认识不 ①《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经批准后的城市总体规划是各类城市规划 编制、实施和管理的上位依据。镇的总体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 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 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4 清,没有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对天嘉宜公司长期存在的 违法贮存、偷埋硝化废料等“眼皮底下”的重大风险隐患视 而不见,未有效督促所属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内部 管理混乱,内设机构职责不清、监管措施不落实、规划建设 违规审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长期没有得到 解决。停产整治工作严重不落实,没有对园区企业环境严重 违法行为等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没有按照贮存半年 以上固体废物必须清理完毕的要求督促完成整改,对停产企 业复产把关流于形式。没有按规定要求,在2017 年底前完 成园区内危险废物及时规范处置,安全处置率100%的工作任 务。 (二)响水县 未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①,响水 县委常委会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2018 年全年没有专题研 究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没有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考核制度。违规将县级规划许可审批权下 放给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导致天嘉宜公司多个项目未批先 建。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环保风险意识不强, 没有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在不具备条件与能力的情况 下,盲目发展化工产业,大量引进苏南、浙江等地区产业结 构调整转移的高风险、高污染企业,当地乡政府甚至代天嘉 ①《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第6 条(四)规定:县级以上党委 常委会每半年不少于1 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安全生产重要事项,解决安 全生产重大问题。第15 条规定: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 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履行安全生 产工作职责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的一项内容。

25 宜公司办理立项、审批、营业执照等手续。未认真吸取盐城 市射阳县、连云港市灌南县等周边地区化工园区爆炸事故教 训,对危险废物长期大量违法贮存问题失察。复产验收把关 不严,在只有响水县环保局组织专家现场验收,而其他部门 都未审核的情况下,就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天嘉宜公 司等8 家企业进行复产验收,并组织多部门短时间内集中签 署意见,有关部门先签字同意后进行检查;在有部门持保留 意见,未完成相关隐患整改的情况下,就同意天嘉宜公司可 申请复产。 (三)盐城市 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在2018 年盐城市委领导班子述职报告中未提及安全生产,市委市政 府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中,除分管安全生产的市领导外, 市委书记、市长和其他班子成员都没有提及安全生产,市委 常委会也没有执行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的规定。 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力,未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 度,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2018 年度党政综合考核 中安全生产工作权重为零。重大风险排查管控不力,对全市 4 个化工园区未经科学论证,主要以企业投资额和创税为入 园条件,盲目引进高污染、高风险的企业;组织重大风险排 查不认真、不彻底。对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响水县未认真开展 生态化工园区全面停产整治及复产验收工作失察。 (四)江苏省 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省委、

26 省政府2018 年度对各市县党委政府和部门工作综合考核中, 没有设立安全生产工作指标和考核权重,对市县党政领导干 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不力。没有深刻汲取昆山 “8·2”、天津港“8·12”等特别重大事故教训,结合本 省实际举一反三、亡羊补牢不够,对全省化工园区重大安全 风险排查治理不全面、不深入、不扎实。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44 人,由江苏省 另行公布。 鉴于天嘉宜公司等企业及其相关人员,涉嫌严重刑事犯 罪,造成的损失极其重大、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 劣,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对相关人员提起诉讼,依 法从严从重予以惩处。此外,天嘉宜公司有3 名责任人在事 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关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 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和涉嫌腐败等线索及相关材 料,已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 爆炸事故责任追究审查调查组。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 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提出;涉嫌刑事 犯罪人员,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天嘉宜公司和中介机构处理建议 1.天嘉宜公司 (1)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27 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①,对天嘉宜公司苯二胺 项目工艺变更后,未按照规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未及时申报硝化废料,非法贮存、处置危险废物, 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长期违法运行等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 所得并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以罚款。 (2)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①《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 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 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 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 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 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 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 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 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 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 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 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 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 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8 理条例》 ①,吊销天嘉宜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并处罚款;天嘉宜公司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 完毕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终身不得担任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中介机构 (1)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环境科学研 究院、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 技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依据《环境影响 评价法》 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禁 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编制主 ①《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 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 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 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 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 规定处以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 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 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 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 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 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 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 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 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编制单位有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 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 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29 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2)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安全生 产法》 ①,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吊销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员处五万元的罚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机构及其责任 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对天嘉宜公司、有关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处理由江 苏省政府负责,并向国务院、国家监委报告。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不牢,红线意识不强。江苏省、盐 城市对发展化工产业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欠发达地区承 接淘汰落后产能没有把好安全关。响水县本身不具备发展化 工产业条件,却选择化工作为主导产业,盲目建设化工园区, 且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甚至为了招商引资,违法 将县级规划许可审批权下放,导致一批易燃易爆、高毒高危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2018 年4 月,江苏省原环保厅要求响水 化工园区停产整顿,响水县政府在风险隐患没有排查治理完 毕、没有严格审核把关的情况下,急于复产复工,导致天嘉 宜公司等一批企业通过复产验收。这种重发展、轻安全的问 ①《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 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30 题在许多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党政领导干部没有牢固 树立新发展理念,片面追求GDP,安全生产说起来重要、做 起来不重要,没有守住安全红线。 (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江苏省委省政府2018 年度对各市党委政府和部门工作业绩 综合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权重为零。盐城市委常委会未按 规定每半年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在市委市政府 2018 年度综合考核中,只是将重特大事故作为一票否决项, 市委领导班子述职报告中没有提及安全生产,除分管安全生 产工作的市领导外,市委书记、市长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 安全生产工作只字未提。2018 年响水县委常委会会议和政府 常务会议都没有研究过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 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是中央提出的明确要求,健 全和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生 产工作的关键和保障,如果这一制度形同虚设,重视安全生 产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三)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不深入不具体,抓落实有很大 差距。党中央多次部署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江苏作为化工大 省,近年来连续发生重特大事故,教训极为深刻,理应对防 范化解化工安全风险更加重视,但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 合治理和化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中,缺乏具体标准和政策措 施,没有紧紧盯住重点风险、重大隐患采取有针对性的办法, 在产业布局、园区管理、企业准入、专业监管等方面下功夫 不够,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停留在层层开会发文件上,形

31 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在落实,各地 区都要深入查找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风险,坚持问题导向, 做到精准治理。 (四)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造成监管脱 节。党中央明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但相关部门对各自的安全监管职 责还存在认识不统一的问题。这起事故暴露出监管部门之间 统筹协调不够、工作衔接不紧等问题。虽然江苏省、市、县 政府已在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中明确了危险废物监督管 理职责,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仍按自己理解各管一 段,没有主动向前延伸一步,不积极主动、不认真负责,存 在监管漏洞。这次事故还反映出相关部门执法信息不共享, 联合打击企业违法行为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政府监管合 力。 (五)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诚信缺失和违法违规问题 突出。天嘉宜公司主要负责人曾因环境污染罪被判刑,仍然 实际操控企业。该企业自2011 年投产以来,为节省处置费 用,对固体废物基本都以偷埋、焚烧、隐瞒堆积等违法方式 自行处理,仅于2018 年底请固体废物处置公司处置了两批 约480 吨硝化废料和污泥,且假冒“萃取物”在环保部门登 记备案;企业焚烧炉在2016 年8 月建成后未经验收,长期 违法运行。一些环评和安评中介机构利欲熏心,出具虚假报 告,替企业掩盖问题,成为企业违法违规的“帮凶”。对涉 及生命安全的重点行业企业和评价机构,不能简单依靠诚信

32 管理,要严格准入标准,严格加强监管,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六)对非法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监管执法宽松软。响 水县环保部门曾对天嘉宜公司固体废物违法处置行为作出8 次行政处罚,原安监部门也对该企业的其他违法行为处罚过 多次,但都没有一查到底。这种以罚代改、一罚了之的做法, 客观上纵容了企业违法行为。目前法律法规对企业严重不诚 信、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偏轻,往往是事故发生后追责, 对事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而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 接不紧,造成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些企业对长期违 法习以为常,对法律几乎没有敬畏。 (七)化工园区发展无序,安全管理问题突出。江苏省 现有化工园区54 家,但省市县三级政府均没有制定出台专 门的化工园区规划建设安全标准规范,大部分化工园区是市 县审批设立,企业入园大多以投资额和创税为条件。涉事化 工园区名为生态化工园,实际上引进了大量其他地方淘汰的 安全条件差、高毒高污染企业,现有化工生产企业40 家, 涉及氯化、硝化企业25 家,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26 家,且 产业链关联度低,也没有建设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先天不足、后天不补”,导致重大安全风险聚集。目前全 国共有800 余家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划布局不合理、 配套设施不健全、入园门槛低、安全隐患多、专业监管能力 不足等问题比较普遍,已经形成系统性风险。 (八)安全监管水平不适应化工行业快速发展需要。我 国化工行业多年保持高速发展态势,产业规模已居世界第

33 一,但安全管理理念和技术水平还停留在初级阶段,不适应 行业快速发展需求,这是导致近年来化工行业事故频繁发生 的重要原因。监管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进展慢,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亟需加大力度修订完善,化工园区建 设等国家标准缺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信息化监管严重滞 后,缺少运用大数据智能化监控企业违法行为的手段。危险 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健全、人才保障不足,缺乏有力的专 职监管机构和专业执法队伍,专业监管能力不足问题非常突 出,加上一些地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精神有偏差, 简单把安监部门牌子换为应急管理部门,只增职能不增编, 从领导班子到干部职工没有大的变化,使原本量少质弱的监 管力量进一步削弱。国务院办公厅和江苏省2015 年就明文 规定到2018 年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业人员配比达到75%,至 今江苏省仅为40.4%,其他一些地区也有较大差距。2016 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的意见》,提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力量建 设,建立有力的协调联动机制,消除监管空白,但推动落实 不够。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亡羊补牢,有效防范 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一)把防控化解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作为大事来抓。 各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特别是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 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

34 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把防控化解危 险化学品系统性的重大安全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 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经济 高质量发展要求,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安全发展,聚焦危险 化学品安全的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以更严格的措 施强化综合治理、精确治理。建议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 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 排查治理导则》组织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切 实把所有风险隐患逐一查清查实,实行红橙黄蓝分级分类管 控和“一园一策”“一企一策”治理整顿,扶持做强一批、 整改提升一批、淘汰退出一批,整体提升安全水平。 (二)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危 险化学品综合监督管理兜底责任,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对废 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 理。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 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 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建 议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 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等部 门参加,全面开展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 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 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 问题,确保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合理规划建 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消除处置能力瓶颈。对脱硫脱硝、

35 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 施和项目进行安全评估,消除事故隐患。加强有关部门联动, 建立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 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各地区特别是 江苏等重点地区要抓紧组织开展,强化措施落实。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要 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准入门槛,严格主要负责人资质和能力 考核,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 任人的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岗履责,明确专业管理 技术团队能力和安全环保业绩要求,达不到标准的坚决不准 办厂办企。加强风险辨识,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 全环保“三同时”制度。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 靠科技进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危险化学品重点市 建设化工职业院校,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新招从业人员必须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具有化工职业技能教育背景,经培训合 格后方能上岗。加大事前追责力度,建议通过刑法修订或司 法解释,对于故意隐瞒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等严重违法行为,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或因未履行安 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完善落实职工及家属和社会公众对安全 和环保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严格环评和安评等中介机构监 管,强化中介机构诚信建设,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推动化工行业转型升级。建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 门牵头,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参加,

36 进一步完善推动落实化工行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统筹布 局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适时修订发布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和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细化制定化工行业技 术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关闭退出,并实行全国“一盘 棋”管理,严防落后产能异地落户、风险转移。新建化工园 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 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联合核准。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搬迁工作。实行化工、危险化学品装置设计安全终身 负责制。2020 年底前实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 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和使用率、重大危险源在线 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危险货 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挂靠经营,加快全国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控平台建设,强化运输企业储存、停车 场管理和隧道、港区风险管控。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等重点地 区要切实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五)加快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议相关部门 抓紧梳理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推进依法治理。加快修改 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的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推进制定化学品 安全法,修订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处罚 标准,强化法治措施。修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

37 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 办法。整合化工、石化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贮 存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标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 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等技术规范,强制实施。各地区特别 是江苏省要加强地方立法立标工作,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规标准体系,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按照“管行业必 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 职责写入部门“三定”规定,清晰界定并严格落实有关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应急管理部 门要通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方式,推动有关 部门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专 业监管力量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 在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专职执法队伍;开 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设置或派驻安全生产和环保执法队 伍。通过公务员聘任制方式选聘专业人才,提高具有安全生 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比例。明确并严格限 定高危事项审批权限,防止监管执法放松失控。建议整合有 效资源,改革完善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强化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研究支撑。研究建立危险化学品全 生命周期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 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危险化学品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

38 化管理和监控,实现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统筹 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力量 建设。 附件:1.事故基本情况 2.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3.硝化废料性质和固废库情况 4.有关术语解释

39 附件1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事故调查组调取了2019 年3 月21 日现场有关视频,发 现有5 处视频记录了事故发生过程。 1.“6 #罐区”视频监控显示:14 时45 分35 秒,旧固废 库房顶中部冒出淡白烟(见图1)。 图1 2.“新固废库外南”视频监控显示:14 时45 分56 秒, 有烟气从旧固废库南门内由东向西向外扩散,并逐渐蔓延扩 大(见图2)。 图2 3.“新固废库内南”视频监控显示:14 时46 分57 秒, 新固废库内作业人员发现火情,手提两个灭火器从仓库北门 向南门跑去试图灭火(见图3)。

40 图3 4.“6 #罐区”视频监控显示:14 时47 分03 秒,旧固废 库房顶南侧冒出较浓的黑烟(见图4)。 图4 5.“6 #罐区”视频监控显示:14 时47 分11 秒,旧固废 库房顶中部被烧穿有明火出现,火势迅速扩大。14 时48 分 44 秒视频中断,判断为发生爆炸(见图5)。 图5 从旧固废库房顶中部冒出淡白烟至发生爆炸历时3 分9 秒。 二、事故现场破坏情况 根据现场破坏情况,将事故现场划分为事故中心区和爆 炸波及区。 事故中心区北至纬一路,南至大和路,西至江苏之江化 工有限公司,东至301 县道,面积约为0.5 平方千米(见图 6)。爆炸形成了直径120 米积水覆盖的圆形坑。排水后发现,

41 爆炸形成以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硝化废料堆垛区为中心基 准点,直径75 米、深1.7 米爆坑(见图7、图8)。 图6 事故中心区示意 图7 爆炸后积水坑示意

42 图8 排水后积水坑与爆坑航拍示意 爆炸中心300 米范围内的绝大多数化工生产装置、建构 筑物被摧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引发周边8 处起火, 包括天嘉宜公司储罐区3 处,江苏华旭药业有限公司、响水 富梅化工有限公司、响水县鲲鹏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之江化 工有限公司、盐城德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华旭药 业、富梅化工、鲲鹏化工、之江化工、德力化工)各1 处起 火,周边15 家企业受损严重(见图9、图10)。

43 图9 周边企业受损严重 图10 天嘉宜公司受爆炸冲击起火燃烧后的苯和甲醇储罐 爆炸冲击波造成周边建筑、门窗及玻璃不同程度受损, 其中严重受损(建筑结构受损)区域面积约为14 平方千米, 中度受损(建筑外墙及门窗受损)区域面积约为48 平方千 米(见图11)。由于爆炸冲击波作用,造成建筑物门窗玻璃 受损,向东最远达14.7 千米(响水县大有镇康庄村),向西 最远达11.4 千米(连云港市灌南县田楼镇佑心村),向南最 远达10.5 千米(响水县南河镇安宁村),向北最远达8.8 千

44 米(响水县陈家港镇蟒牛村、灌南县化工园区)。响水县、 灌南县133 家生产企业、2700 多家商户受到波及,约4.4 万 户居民房屋门窗、玻璃等不同程度受损。 图11 爆炸冲击波波及区域示意 中国地震台网测得此次爆炸引发2.2级地震。经测算 ①, 此次事故爆炸总能量约为260吨TNT 当量。 事故共造成78 人遇难(见图12),其中天嘉宜公司29 人、之江化工16 人、华旭药业10 人、园区其他单位10 人、 周边群众7 人、外地人员6 人 ②。事故还造成76 人重伤,640 人住院治疗。 ①由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理工大学)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二一七研究所 采用经验公式和数值模拟的方法,对爆炸能量进行分析计算。 ②1 名淮安涟水豪威物流公司驾驶员、1 名盐城射阳昶驰汽车运输公司驾驶员、1 名江苏省 环科院工作人员、1 名盐城射阳宝硕化工公司工作人员、1 名江苏孝通建设公司工作人员、1 名外来临时务工人员。

45 图12 遇难者位置分布及身份示意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198635.07 万元。 三、环境污染情况 事故受污染水体主要集中在爆炸点周边4 千米范围内, 三排河受污染水体约1.3 万立方米,苯胺类超标641 倍,氨 氮超标103 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4 倍;新丰河受污染水体 约5 万立方米,苯胺类超标103 倍,氨氮超标84 倍,化学 需氧量超标8.3 倍;新农河受到轻微污染;地下水未受污染。 事故发生初期,爆炸区域下风向大气环境中二氧化硫和 氮氧化物超标。3 月21 日20 时45 分,爆炸点下风向4.3 千 米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分别超标0.2 倍和5 倍,根据 初步模型模拟,影响范围小于10 千米;甲苯、二甲苯轻微 超标,影响范围小于1 千米。22 日起,爆炸点下风向各监测

46 点位各监测指标均已达标。 本次事故对土壤环境的影响主要集中在爆炸中心300 米 范围内,主要超标因子为半挥发性有机物(沸点在240℃至 400℃的有机物)。

47 附件2 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一、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概况 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陈家 港镇,2002 年6 月经盐城市政府同意设立,原名陈家港化学 工业园,2006 年11 月,响水县委同意成立陈家港化工集中 区,2010 年2 月响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发文将其更名为江苏 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园区规划面积10 平方千米,已开发使 用面积7.5 平方千米。现有企业67 家,其中化工企业56 家, 主要从事农药、染料、医药、橡塑助剂等精细化工产品生产。 事故发生时,园区有7 家化工企业正在生产经营,其余处于 停产状态。园区设有管委会,管委会、党工委和开发公司三 块牌子一套班子,负责园区日常管理工作,隶属于响水县政 府,负责人由响水县委任命,行政级别为正科级。 2018 年4 月,生态化工园区因环境污染问题被中央电视 台《经济半小时》节目曝光,江苏省原环保厅建议响水县人 民政府对天嘉宜公司在内的整个生态化工园区责令停产整 治;同年9 月,响水县复产办组织环保、安监、发改、经信、 国土、住建、规划、市场监管、电力、消防、园区管委会等 11 个部门机构对停产企业进行复产验收,包括天嘉宜公司在 内的10 家企业通过验收后陆续复产,其中天嘉宜公司10 月 15 日复产。 二、天嘉宜公司有关情况

48 1.天嘉宜公司基本情况 天嘉宜公司成立于2007 年4 月5 日,位于生态化工园 区东南部,东临301 县道,南靠大和路,西南侧为德力化工, 西临经三路,隔路与之江化工相对,北侧自西向东依次与华 旭药业、富梅化工、鲲鹏化工和江苏神龙经达物流有限公司 相邻(见图1)。 图1 天嘉宜公司及相邻企业分布 天嘉宜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陶在明(公司副总经理兼硝化 车间主任),实际控制人为总经理张勤岳(2017 年1 月24 日 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天 嘉宜公司占地面积14.7 万平方米,注册资本9000 万元,员 工195 人。其主要产品为间苯二胺(17000 吨/年)、邻苯二 胺(2500 吨/年)、对苯二胺(500 吨/年)、间羟基苯甲酸(500 吨/年)、3,4-二氨基甲苯(300 吨/年)、对甲苯胺(500 吨/

49 年)、均三甲基苯胺(500 吨/年)等,主要用于生产农药、 染料、医药等。 天嘉宜公司分设安全科和固废焚烧中心、污水处理中 心,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相关工作。安全科由副总经理 陶在明分管;固废焚烧中心、污水处理中心由副总经理杨钢 分管,固体废物由固废焚烧中心负责管理。 2.天嘉宜公司出资人情况 天嘉宜公司股东为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倪家巷集团)和连云港博昌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占70%和30% 的股份。其中,倪家巷集团成立于1987 年1 月23 日,注册 地为江阴市周庄镇倪家巷村倪家巷,注册资本2.508 亿元, 现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倪成良,主要生产经营范围包括精 毛纺织、涤纶短纤、发泡性聚苯乙烯、棉布印染、精梳棉纺、 精细化工、纺织机械、新型建材、商贸等。连云港博昌贸易 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 年4 月7 日,注册地为灌云县临港产 业区海滨新城,注册资本500 万元,董事长王海民,法定代 表人王海峰,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化工产品、矿产品、机械设 备销售。天嘉宜公司主要负责人由倪家巷集团委派,重大管 理决策需倪家巷集团批准。 三、天嘉宜公司设立及行政许可有关情况 1.天嘉宜公司设立简要经过 2006 年10 月,响水县六套乡政府获悉,江苏倪家巷某 化工厂有一个投资项目,经协调,12 月5 日与陈家港化工集 中区管委会(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前身)、倪家巷集团签订

50 了三方合作协议书,开办天嘉宜公司,并由六套乡政府代办 立项、审批、营业执照等手续。2007 年4 月5 日,盐城市响 水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天嘉宜公司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法定 代表人为张勤岳,2015 年9 月15 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倪良, 2016 年6 月13 日变更为倪红卫,2017 年3 月26 日变更为 陶在明。 2007 年9 月29 日,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天嘉宜 公司投资项目予以备案(盐发改审〔2007〕280 号);2007 年11 月至2015 年11 月,盐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先后6 次 对其投资项目予以备案。 2.天嘉宜公司环保行政审批情况 天嘉宜公司自成立以来,共8 次申请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含3 次变更),其中涉及产生硝化废料的17000 吨/年间苯 二胺、2500 吨/年邻苯二胺、500 吨/年对苯二胺建设项目(以 下简称苯二胺项目)4 次(含2 次变更),均取得盐城市或响 水县环保局的环评审批 ①。苯二胺项目4 次验收中,有3 次 盐城市环保局出具了验收合格意见,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虽 已取得环评审批,但因固废台账不完善、危险废物标志不规 ①2009 年7 月7 日,苯二胺项目取得盐城市环保局的环评审批(盐环审〔2009〕41 号)。2011 年3月3日,苯二胺项目设备变更及工艺变更取得盐城市环保局的环评审批(盐环表复〔2011〕 26 号)。2015 年1 月23 日,苯二胺项目废酸浓缩工段装置、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及平面布置 变更取得盐城市环保局的环评审批(盐环表复〔2015〕9 号)。2015 年11 月23 日,固废和 废液焚烧项目(4500 吨/年)取得响水县环保局的环评审批(响环管〔2015〕037 号),该项 目由公用和辅助工程(含两个固废堆场,其中一个位于厂区西侧、面积1190.4 平方米的固 废堆场即发生爆炸的旧固废库,另一个位于厂区东北侧、面积313.2 平方米)、焚烧装置、 环保工程、贮运工程等4 类装置设备组成。

51 范、焚烧炉配料间脏乱差,未通过响水县环保局验收 ①。此 外,2017 年5 月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和盐城海西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为天嘉宜公司编制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论证 报告》,2018 年6 月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 天嘉宜公司编制的《环保设施效能评估及复产整治报告》也 涉及苯二胺项目。 3.天嘉宜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情况 天嘉宜公司于2010 年4 月20 日首次领取了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苏WH 安许证字〔J00397〕),许 可范围包括苯二胺产品 ②。其后有两次延期:第一次延期有 效期为2013 年5 月7 日至2016 年5 月6 日;第二次延期有 效期为2016 年5 月23 日至2019 年5 月22 日(2013 年4 月 19 日至5 月6 日,响水县安监局下达了停产指令,2016 年5 月7 日至5 月23 日,天嘉宜公司处于自行停产状态)。 4.天嘉宜公司土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情况 (1)土地审批情况 ①2012 年8 月6 日,盐城市环保局对苯二胺项目一期3000 吨/年间苯二胺、500 立方米/小 时氢气项目出具了验收合格意见(盐环验〔2012〕16 号)。 2015 年3 月23 日,盐城市环保局对苯二胺项目二、三期14000 吨/年间苯二胺、2500 吨/ 年邻苯二胺、500 吨/年对苯二胺项目出具了验收合格意见(盐环验〔2015〕16 号)。 盐城市环保局依据2016 年12 月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苯二胺项目硝化工段项目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2017 年7 月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变动 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等文件,于2017 年9 月5 日对苯二胺项目硝化工段等出具了验收合格 意见(盐环验〔2017〕24 号)。 2016 年8 月,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建成并试生产。天嘉宜公司向响水县环保局申请竣工验 收,2019 年2 月7 日响水县环保局组织现场验收,但因固废台账不完善、危险废物标志不 规范、焚烧炉配料间脏乱差,项目未通过验收。 ②苏WH 安许证字〔J00397〕许可范围为:间二硝基苯(30400 吨/年)、1-硝基丙烷(94.64 吨/年)、盐酸(1164.23 吨/年)、氢(2275.6 吨/年)、硝基苯(23274 吨/年)、硫酸(3090.15 吨/年)、煤焦油(120 吨/年)、间苯二胺(17000 吨/年)、邻苯二胺(2500 吨/年)、对苯二 胺(500 吨/年)、4-甲基苯胺(500 吨/年)、2,5-二甲基苯胺(100 吨/年)。

52 天嘉宜公司先后4 次办理了土地手续,用地总面积为 154399.92 平方米(231.6 亩)。 (2)规划、建设审批情况 2010 年至2017 年,天嘉宜公司先后办理了6 批工程(与 苯二胺项目和新旧固废库有关的有精馏车间、还原车间、制 氧车间、硝化车间、油炉房、苯甲醚车间、焚烧炉车间、生 产辅助用房、库房3、库房4、固废仓库等)的7 次规划许 可手续,均是在开工建设后补办。其中,固废仓库项目分别 于2016 年5 月17 日、2017 年8 月15 日2 次补办规划手续。 (3)施工许可情况 2010 年至2017 年,天嘉宜公司先后办理了6 批工程的 7 次施工许可手续,均是在开工建设后补办。其中,固废仓 库项目分别于2016 年10 月17 日、2017 年8 月31 日2 次补 办施工许可。 5.天嘉宜公司消防行政审批情况 天嘉宜公司厂区内共有建筑50 栋,其中32 栋通过消防 审核验收,7 栋办理消防备案(包括新固废库);11 栋建筑 面积小于300 平方米,依法无需办理许可备案 ①。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工程投资额在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 在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 消防备案。

53 附件3 硝化废料性质和固废库情况 一、硝化废料产生过程 天嘉宜公司苯二胺产品的生产工艺为:苯与硝酸、硫酸 的混合酸经两次硝化反应,生成混二硝基苯粗品,精制除去 副反应产物硝基苯酚等后,经加氢反应生成产品混苯二胺, 再经精馏分离,生成最终产品邻苯二胺、间苯二胺、对苯二 胺。 混二硝基苯在精制过程中产生硝化废料(混二硝基苯生 产及废水处理工艺流程见图1),为黄色颗粒状或粉末状固 体,事故企业自称“黄料”,每天产生600-700 千克;污水 处理单元的废水池每半年左右也会清理出一批硝化废料,所 有硝化废料均以吨袋(可装1 吨货物的包装袋)形式包装(见 图2)。此外,生产过程中还产生焦油、污泥以及废催化剂等 其他废料。

54 图1 混二硝基苯生产及废水处理工艺流程 图2 事故现场发现的硝化废料 事故企业对硝化废料的收集、贮存情况为:2011 年硝化 装置投用初期,硝化废料随工艺废水通过企业污水处理中心 直接外排处理,同时部分硝化废料在污水池中析出后捞出存 放;2012 年对废水处理工艺进行了改造,在硝化车间加设废

55 水地槽、搅拌冷却釜、过滤槽和车间废水池等设施,硝化废 水直接冷却析出硝化废料(见图3)。自2011 年9 月硝化车 间开工至事故发生前,天嘉宜公司先后将硝化废料暂存在污 水处理车间、硝化车间、煤堆场、新固废库、旧固废库等处。 图3 硝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 事故企业对硝化废料的处置情况为:2016 年5 月以前, 天嘉宜公司曾在厂内私自填埋。2016 年5 月,焚烧炉车间建 成后,部分硝化废料开始运送至焚烧炉车间,与污泥、焦油、 木屑混合后焚烧处置。2018 年11 月、12 月,天嘉宜公司曾 分两批将部分硝化废料和污泥约480 吨,假冒“萃取物”(国 家危险废物名录编号HW009 类900-007-09)名义在江苏省原 环保厅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上登记备案,并运送至江苏省 宜兴市凌霞固废处置公司处置。 二、硝化废料性质鉴别鉴定 固体废物的认定。事故调查组委托权威机构北京市理化

56 分析测试中心 ①对废水池附近取得的样品进行了检测,硝化 废料主要成分是三硝基二酚(48.4%)、间二硝基苯(26.2%)、 水(18.5%)、三硝基一酚(3.6%)、未检出物(1.5%)、少量 钙盐和钠盐(0.6%)等。因目前难以分离回收,天嘉宜公司 从未进行再利用,一直作为废料进行处理。按照《固体废物 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3.1,硝化废料属于固体废物,但天嘉宜公司始终未履行固 体废物申报登记程序。 危险特性的鉴别。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八条 ②规 定,事故调查组及公安部门委托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 检验中心、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 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 ③、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等鉴 定机构,依据GB5085.1-GB5085.6 等相关标准进行了鉴定, 确认硝化废料含有硝基苯系物,符合腐蚀性、毒害性和反应 性(爆炸性)3 个指标,具有危险特性。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在 前期出具危险特性司法鉴定意见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向公安 部门作了说明(公安部门转交事故调查组),指出“若送检 样品确实拟进行焚烧和填埋处理,则可判定该送检样品属于 危险废物”。鉴于天嘉宜公司焚烧和填埋硝化废料的事实, ①依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 150100340026)、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注册号:CNASL0066)等资 质证书,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可以开展危险废物检测业务。 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③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 91320116598034087A,业务范围包含危险废物鉴定。

57 事故调查组认定硝化废料为危险废物。 三、固废仓库有关情况 1.固废仓库概况 2014 年3 月前,天嘉宜公司原有一处位于厂区西南侧的 固废堆场(为简易棚库,面积1190.4 平方米),后改造为固 废仓库(旧固废库)。旧固废库长48 米、宽24.8 米、总高 约4.5 米,仅南面设有一出入通道(宽3.5 米、高3.0 米), 供物料进出,未安装大门,四周2 米以上均安装有采光板, 库内在东、西、北三侧地面设排水沟,均汇入库内东、西两 侧中部的集水坑。库内无动力、照明电源及机械通风设施, 依托出入通道和彩钢板缝隙自然通风。 2016 年8 月,借用旧固废库西侧墙壁新建一座固废仓库 (新固废库),长58 米、宽18.2 米、总高8.4 米。除东面 外,其余三面1.1 米以下均为砖砌墙体,1.1 米以上采用钢 结构和压型钢板,库顶为彩钢板结构。南、北各设宽5 米、 高5.5 米的大门。库内东、西两侧设排水沟和集水坑,装有 2 吨天车一台。库内设有照明设施和两个视频监控探头。库 外南北两侧分别设一个配电箱。 旧固废库和新固废库总建筑面积2292 平方米,均为单 层建筑。两库之间无通道,用高约2 米的砖墙和钢结构及彩 钢板分隔。旧固废库南北外墙比新固废库南北外墙分别缩进 6 米和4 米(见图4)。

58 图4 旧固废库和新固废库外观模型 2.旧固废库和新固废库存储情况 经公安询问笔录证实,2018 年5 月前,新固废库、旧固 废库均存有硝化废料。新固废库硝化废料堆垛4 层以上,共 400 余吨,吨袋标识为萃取废料。2018 年5 月后,新固废库 内硝化废料全部处理完毕。 事故发生前,新固废库内主要存放有精馏焦油、污泥、 废保温棉、废催化剂铁桶和空焦油渣槽等。旧固废库内主要 存放有硝化废料、空吨桶和废空铁桶。共贮存硝化废料600 吨袋左右,吨袋包装无内衬。其中约550 吨袋(事故企业自 称“老料”)为2018 年5-6 月由煤堆场转运至旧固废库, 堆放在库内北半部,大部分堆高3 层,堆垛与墙体间留有约 2 米的通道;另外50 吨袋左右(事故企业自称“新料”)为 2018 年10 月复产后产生的废料,堆放在库内靠近门口西南 侧,堆高两层。(见图5)

59 图5 旧固废库和新固废库内平面布置示意 3.旧固废库和新固废库审批情况 2015 年11 月23 日,旧固废库作为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 组成内容,通过响水县环保局的环评审批。2019 年2 月7 日 响水县环保局现场验收时未能通过 ①。2016 年5 月17 日,补 办取得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规划建设局颁发的固废仓库《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名称:天嘉宜固废仓库,编号: 响生化2016-006),规模2292 平方米,规划用地涵盖新、旧 固废库。2017 年8 月15 日,再次向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规 划建设局申请办理了固废仓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 ①2016 年8 月,天嘉宜公司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建成,2016 年12 月10 日向响水县环保局 提交了竣工验收申请未通过,天嘉宜公司2018 年3 月重新进行了竣工公示,2018 年7 月-12 月进行了调试,2019 年1 月自行组织了竣工验收,2019 年2 月7 日,响水县环保局未通过 验收。

60 目名称:天嘉宜固废仓库,编号:响生化2017-017) ①,规 模1078.37 平方米,规划用地不再包括旧固废库。 2016 年10 月17 日,补办取得响水县住建局颁发的《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名称:天嘉宜固废仓库,编号: 2016065 补办),规模2292 平方米。2017 年8 月31 日,再 次向响水县住建局申请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 目名称:天嘉宜固废仓库,编号仍为2016065 补办),规模 变为1078.37 平方米,不包括旧固废库。 旧固废库在规划建设新固废库之前建成,为简易搭建, 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消防设计要求;因未取得规划、 施工许可,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②,不在建 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内,不需要办理消防审批手续。新 固废库消防行政审批情况如下: (1)天嘉宜公司补办规划(建筑面积2292 平方米)、 施工许可后,于2016 年11 月1 日向响水县消防大队申报消 防设计备案。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自动抽取,项目未抽中 ③, 企业自动取得备案手续(备案编号:32009227NSJ160040)。 (2)2017 年9 月5 日,天嘉宜公司取得变更规划(原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响生化2016-006)用地是一个面积2292 平方米的固废 库,但天嘉宜公司未拆除旧固废库,只是在旧固废库旁新建一个1078.37 平方米的新固废库, 与规划不符,不能通过相关消防审批。于是,天嘉宜公司针对新固废库再次申请补办规划许 可。 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依法 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抽 查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消防设计和施工质 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根据江苏省消防总队公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备案及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比例为50%;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

61 2292 平方米、变更为1078.37 平方米)和变更施工许可后, 向响水县消防大队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变更,项目被抽中。经 响水县消防大队对该变更后的消防设计备案进行审查,9 月 15 日天嘉宜公司取得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合格意见书(响公消 设备字〔2017〕第0008 号)。 (3)2018 年9 月20 日,天嘉宜公司向响水县消防大队 申报新固废库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自动抽 取,项目被抽中,经响水县消防大队现场抽查,9 月29 日天 嘉宜公司取得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合格意见书(响公消竣 字〔2018〕第0010 号)。

62 附件4 有关术语解释 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 款: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 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 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 四款: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 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 特性的固体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四条:列入《危 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 一款: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 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 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FD09415 | 2019_怀化会同金子岩2·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怀化市会同县金子岩乡“2·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2月12日22时50分,会同县金子岩乡木栗溪8组一民房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烧毁二层木质房屋一栋,过火面积约400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近20万元左右。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政协副主席、市委书记彭国甫,市委副书记、市长雷绍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胡长春等领导同志相继作出批示,要求迅速组织市、县两级公安、应急管理、消防、宣传、民政、信访等部门,开展原因调查、善后处置、舆情控制、信访维稳等工作。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王行水同志带领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等一行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市消防支队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火灾原因调查,省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副部长谷小波带领相关技术人员赶赴现场指导火灾原因调查。市政协副主席、会同县委书记杨陵利,县委办主任欧阳海峰、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朱达生等同志赶到火灾现场指导救灾、事故善后、舆论控制等工作;县委副书记曹伟志、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向华等同志率民政等部门第一时间赶到火灾现场指导救援。

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9年2月15日,怀化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总工程师向德祖任组长,市纪委监察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张晓成、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处处长王奔、会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朱达生任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会同县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会同县金子岩乡“2·12”火灾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了市监委派员参与。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初步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现场情况

(二)乡、村消防配套及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由于受人员、经费等原因限制,目前,会同县各乡镇尚未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只有由乡镇乡村干部和村民组成的志愿消防队。

木栗溪村:成立了由6个村民小组长和4个村干部组成的志愿消防队,配被小型消防机动泵1台,水带10盘(一盘水带长度为20米)、消防栓,自来水供给;2019年1月底在村部组织了1次消防应急演练,参加人员6人。

金子岩侗族苗族乡:2013年9月和2016年2月共配备消防机动泵41台,水带水枪等配套设施451件套;2018年曾组织了2次消防演练。

(三)农村“大团寨”改造情况

自农村团寨改造实施以来,会同县委、县政府结合精准扶贫工程推进。相继完成了“路改”,实施“村村通”工程,完成了全县农村团寨道路改造,实现了每个团寨道路硬化到位;完成了94个行政村“水改”,实施安全饮水工程,完成自来水管网敷设,安装了市政消火栓;基本完成了“电改”,全县农村电网基础设施改造已全部完成,目前正在向入户改造推进。

二、事故发生经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2月12日晚上07时30分左右,明传育就寝于2楼右侧卧室;晚上09时30分左右,林开英和明德就寝于2楼左侧卧室;明爱玉与明星一直在厨房火膛烤火,火膛上方悬挂有100斤左右的猪肉在炕腊肉,晚上10时30分左右明爱玉就寝于2楼左侧卧室,与林开英为同一卧室;晚上10时42分明星用铁铲将火用灰盖住并锁好厨房门后就寝于1楼右侧卧室。但由于明星熄火不当,导致厨房炕的腊肉滴油而引发火灾。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1、自救互救情况

2月12日22时55分,明星听到外面有很大的亮光和声音后,起床走出房间发现家里起火,此时火势己经很大了,明星从屋前绕到厨房外面从右边上楼梯到二楼叫林开英和明爱玉,但没有叫答应,因火势太大又不敢踢门;之后明星跑下楼梯来到另一边二楼叫醒明传育,明传育从房子出来了,2两人就到了屋后安全地带。

23时左右,邻居丁炳香睡在靠近马路自家2楼卧室,感觉房间窗户非常亮就醒了,起床一看,发现后面明传育家厨房木板墙壁着火了,于是大喊“明传育家着火了”,听到的村民纷纷带着脸盆、桶等出来救火,但火势很大己无法扑灭。

23时05分左右,木栗溪村主任蒙昌明接到村支委唐光莲报警称木栗溪村8组村民明一光家发生火灾。23时10分左右,蒙昌明迅速利用“村村响”广播系统、手机微信群号召村支两委成员、村志愿消防队和群众参入救灾,并在第一时间赶到村部将消防水泵装上三轮车赶往火灾现场,到现场后火势太大,已经无法扑灭,于是蒙昌明组织村民抢救明传育家周边的房子,防止火势蔓延;23时31分,蒙昌明打电话向乡党委委员苏秋明报告情况并请求增援。

23时05分,金子岩中心派出所所长郑军(因父亲病重请假)接110指挥中心调试电话,经核实后立即通知乡长向建刚和人大主席舒湘莲,并安排派出所谭长春和吴长明赶赴现场救援。

23时50分左右,乡党委书记胡海平、乡长向建刚、党委委员苏秋明以及乡站所干部职工约30余人,出去5台车、1台消防机动泵赶到火灾现场;同时迅速向木栗溪村周边村新华村、双江村、元贞村和枞树脚村等四个村的村支两委主要领导下达赶往木栗溪村参与救灾的命令,新华村等四个村迅速组织各村志愿消防队员和群众赶住火灾现场救灾,参与此次救灾人员约200余人。

因当时火势太大,正起火房屋已无法扑灭,为了避免参与救灾的人员的伤亡,乡、村现场指挥人员经过商议,决定尽最大可能把周边房屋保住,分为两个小组有序施救,一组对受灾房屋进行灭火抢救,另一组及时将受灾房屋边缘的瓦檐撬脱,并将相邻房屋结火处浇水打湿,有效避免了火势向周边房屋蔓延,将受灾损失降到了最低。

消防救援情况

2月12日23时11分,会同县消防大队值班室接到报警电话,大队由值班领导带队迅速出动1台水罐车、7名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同时电话通知金子岩乡政府志愿消防队到场处置。于2月13日01时20分到达,此时火势己基本得到控制。02时40分左右大火全部扑灭。04时10分发现2名失联人员尸体,04时39分发现第3名失联人员尸体。

(三)死亡人员情况

林开英,女,68岁,听力障碍,1950年10月14日,身份证号:43302919501014,经会同县公安局金子岩中心派出所证明意外死亡;明德,男,8岁,2010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4312252010071,经会同县公安局金子岩中心派出所证明意外死亡;明爱玉,女,39岁,听力障碍,1979年6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43302919790629****,经会同县公安局金子岩中心派出所证明意外死亡。

(四)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会同县迅速成立善后处置组开展工作,目前,死者林开英、明德、明爱玉3人遗体已于2月14日在洪江火葬场火化,死者明德、明爱玉两人骨灰已下葬,死者林开英骨灰已于2月18日下葬。会同县正组织乡村干部进行捐款,已筹集爱心捐款2万余元;发放灾后伤亡救助、民政临时救助、灾后过渡安置资金2.58万元;同时,金子岩侗族苗族乡政府己安排4万元左右的人道主义救助资金处理后事,善后工作处理平稳,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起火原因:通过走访询问、现场勘验、综合分析,初步查明起火部位于会同县金子岩乡木栗溪村8组明光成、明一光住宅西北侧,起火点位于西北侧中间部位厨房。初步判定起火原因系户主明传育的长孙明星(17岁)在当晚22时30分在自己屋中厨房烤火后,熄火不当导致厨房炕上的腊肉滴油而引发的火灾。22时55分发现明火后已无法控制,仅将明传育唤醒后远离现场,林开英、明爱玉、明德因逃生通道被火苗封住无法逃离而被火势吞没。

(二)间接原因

4、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力

(1)金子岩中心派出所:只有3个正式民警,但全乡有26个行政村,工作任务繁重,警力根本不够,导致工作没有分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没有具体方案计划,日常检查内容比较单一、流于形式,台账资料填写不规范,消防教育培训仅限于对固定人群组织开会、张贴标语等,效果不明显。

(2)金子岩侗族苗族乡安监站:对消防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自己只是配合,没有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没有协调、组织、督促相关部门和村组对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行之有效的排查和整治。

(3)会同县公安消防大队:督促、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做好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工作不到位,牵头开展农村“大团寨”五改项目推进缓慢,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扎实,不能走村入户与群众面对面进行宣传,仅限于拉横幅标语,组织重点人员开会培训等。

5、政府领导责任落实不够到位

(1)金子岩侗族苗族乡:虽然在消防安全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政府在消防投入上还不到位,对落实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怀化市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怀政办发〔2018〕18号)打折扣,没有成立专职消防队,没有配被专门的消防车等;没有将消防安全纳入乡镇总体规划;没有制定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方案计划制度措施等,消防安全宣传不深入,很少走村入户进行宣传,没有制定防火公约等。

(2)会同县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状》还停留在纸面上,没有真正对现。主要是对农村大团寨消防安全重视不够,特别是农村大团寨改造整治工作推动力度还不大,目前金子岩侗族苗族乡还只是结合扶贫攻坚等工作逐步推进了水改、路改和电改等项目,欠帐还较多,导致农村团寨安全基础还较差;消防配套不到位,金子岩侗族苗族乡没有专职消防队伍,没有配被专门消防车等;对督促乡镇履行消防安全监管不够严,常态化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还没形成等等。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

怀化市会同县金子岩乡“2·12”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火灾安全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略):

五、意见和建议

这起事故发生在省、市“两会”刚刚结束、国务院安委办刚刚召开2019年春节前后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后,又正值春节,影响恶劣。暴露出会同县在消防安全特别是农村团寨消防安全监管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会同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夯实农村消防安全基础,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树牢安全红线意识,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会同县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全县各类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落实安全责任,构建联动共治工作格局。全面贯彻《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依法履职尽责、狠抓失职追责,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消防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形成各级责任主体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格局。二是进一步提升农村团寨应急处置能力。重点指导少数民族村寨、老旧居民住宅、出租房等消防力量薄弱的区域,因地制宜建立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社区微型消防站和消防安全联防组织,配齐人员、器材装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宣传消防常识、处置初期火灾。三是深入推进农村团寨改造工作,打通“最后一公里”。继续强力推进团寨“五改”,全面建立“三清”制度(即清理住宅防火间距、清理柴堆草垛和杂物垃圾、清理易燃易爆物品),坚决消除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各类火灾隐患,从根本上改变团寨安全基础。

(二)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会同县要加大教育宣传培训力度,特别是针对近期省内外亡人火灾会同“2·12”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案例,依托“三下乡”活动,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深入社区和居(村)民家庭开展火灾案例警示教育活动,提醒群众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主动检查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掌握正确的疏散逃生方式方法,不断强化消防意识;要加大常识性、提示性消防知识和技能特别是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的普及,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单位管理人、责任人和消防员等各类人员的消防培训,努力营造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消防安全宣传环境。要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政府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发挥公共渠道和媒体消防宣传的主阵地作用。消防机构应进一步加大社会消防宣传培训力度,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广大农村要采取多种措施和途径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要落实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定期组织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全面提升自防自救能力,确保宣传效果。

(三)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提升公共消防“硬实力”。会同县要统筹城乡消防发展,科学布局消防道路、供水、通信等规划,要按照市要求配套建设能满足快速到场进行灭火救援需要的消防队站,并同步推进消防装备建设提档升级,确保出现突发情况时,消防专业力量能够第一时间到场、第一时间处置,切实前移并筑牢防控火灾事故“最后一道防线”,更好地适应应急工作的需要。要深化网格化管理。发动各地政府督促街道乡镇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责任,落实工作人员,紧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老旧住宅小区、“九小”场所、农村村寨等重点场所,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进一步夯实全县消防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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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16 | 2019_怀化市会同县金子岩乡2·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怀化市会同县金子岩乡2·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怀化市会同县金子岩乡“2·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2月12日22时50分,会同县金子岩乡木栗溪8组一民房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烧毁二层木质房屋一栋,过火面积约400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近20万元左右。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政协副主席、市委书记彭国甫,市委副书记、市长雷绍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胡长春等领导同志相继作出批示,要求迅速组织市、县两级公安、应急管理、消防、宣传、民政、信访等部门,开展原因调查、善后处置、舆情控制、信访维稳等工作。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王行水同志带领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等一行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市消防支队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火灾原因调查,省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副部长谷小波带领相关技术人员赶赴现场指导火灾原因调查。市政协副主席、会同县委书记杨陵利,县委办主任欧阳海峰、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朱达生等同志赶到火灾现场指导救灾、事故善后、舆论控制等工作;县委副书记曹伟志、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向华等同志率民政等部门第一时间赶到火灾现场指导救援。

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9年2月15日,怀化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总工程师向德祖任组长,市纪委监察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张晓成、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处处长王奔、会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朱达生任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会同县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会同县金子岩乡“2·12”火灾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了市监委派员参与。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初步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现场情况

(二)乡、村消防配套及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由于受人员、经费等原因限制,目前,会同县各乡镇尚未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只有由乡镇乡村干部和村民组成的志愿消防队。

木栗溪村:成立了由6个村民小组长和4个村干部组成的志愿消防队,配被小型消防机动泵1台,水带10盘(一盘水带长度为20米)、消防栓,自来水供给;2019年1月底在村部组织了1次消防应急演练,参加人员6人。

金子岩侗族苗族乡:2013年9月和2016年2月共配备消防机动泵41台,水带水枪等配套设施451件套;2018年曾组织了2次消防演练。

(三)农村“大团寨”改造情况

自农村团寨改造实施以来,会同县委、县政府结合精准扶贫工程推进。相继完成了“路改”,实施“村村通”工程,完成了全县农村团寨道路改造,实现了每个团寨道路硬化到位;完成了94个行政村“水改”,实施安全饮水工程,完成自来水管网敷设,安装了市政消火栓;基本完成了“电改”,全县农村电网基础设施改造已全部完成,目前正在向入户改造推进。

二、事故发生经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2月12日晚上07时30分左右,明传育就寝于2楼右侧卧室;晚上09时30分左右,林开英和明德就寝于2楼左侧卧室;明爱玉与明星一直在厨房火膛烤火,火膛上方悬挂有100斤左右的猪肉在炕腊肉,晚上10时30分左右明爱玉就寝于2楼左侧卧室,与林开英为同一卧室;晚上10时42分明星用铁铲将火用灰盖住并锁好厨房门后就寝于1楼右侧卧室。但由于明星熄火不当,导致厨房炕的腊肉滴油而引发火灾。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1、自救互救情况

2月12日22时55分,明星听到外面有很大的亮光和声音后,起床走出房间发现家里起火,此时火势己经很大了,明星从屋前绕到厨房外面从右边上楼梯到二楼叫林开英和明爱玉,但没有叫答应,因火势太大又不敢踢门;之后明星跑下楼梯来到另一边二楼叫醒明传育,明传育从房子出来了,2两人就到了屋后安全地带。

23时左右,邻居丁炳香睡在靠近马路自家2楼卧室,感觉房间窗户非常亮就醒了,起床一看,发现后面明传育家厨房木板墙壁着火了,于是大喊“明传育家着火了”,听到的村民纷纷带着脸盆、桶等出来救火,但火势很大己无法扑灭。

23时05分左右,木栗溪村主任蒙昌明接到村支委唐光莲报警称木栗溪村8组村民明一光家发生火灾。23时10分左右,蒙昌明迅速利用“村村响”广播系统、手机微信群号召村支两委成员、村志愿消防队和群众参入救灾,并在第一时间赶到村部将消防水泵装上三轮车赶往火灾现场,到现场后火势太大,已经无法扑灭,于是蒙昌明组织村民抢救明传育家周边的房子,防止火势蔓延;23时31分,蒙昌明打电话向乡党委委员苏秋明报告情况并请求增援。

23时05分,金子岩中心派出所所长郑军(因父亲病重请假)接110指挥中心调试电话,经核实后立即通知乡长向建刚和人大主席舒湘莲,并安排派出所谭长春和吴长明赶赴现场救援。

23时50分左右,乡党委书记胡海平、乡长向建刚、党委委员苏秋明以及乡站所干部职工约30余人,出去5台车、1台消防机动泵赶到火灾现场;同时迅速向木栗溪村周边村新华村、双江村、元贞村和枞树脚村等四个村的村支两委主要领导下达赶往木栗溪村参与救灾的命令,新华村等四个村迅速组织各村志愿消防队员和群众赶住火灾现场救灾,参与此次救灾人员约200余人。

因当时火势太大,正起火房屋已无法扑灭,为了避免参与救灾的人员的伤亡,乡、村现场指挥人员经过商议,决定尽最大可能把周边房屋保住,分为两个小组有序施救,一组对受灾房屋进行灭火抢救,另一组及时将受灾房屋边缘的瓦檐撬脱,并将相邻房屋结火处浇水打湿,有效避免了火势向周边房屋蔓延,将受灾损失降到了最低。

消防救援情况

2月12日23时11分,会同县消防大队值班室接到报警电话,大队由值班领导带队迅速出动1台水罐车、7名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同时电话通知金子岩乡政府志愿消防队到场处置。于2月13日01时20分到达,此时火势己基本得到控制。02时40分左右大火全部扑灭。04时10分发现2名失联人员尸体,04时39分发现第3名失联人员尸体。

(三)死亡人员情况

林开英,女,68岁,听力障碍,1950年10月14日,身份证号:43302919501014,经会同县公安局金子岩中心派出所证明意外死亡;明德,男,8岁,2010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4312252010071,经会同县公安局金子岩中心派出所证明意外死亡;明爱玉,女,39岁,听力障碍,1979年6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43302919790629****,经会同县公安局金子岩中心派出所证明意外死亡。

(四)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会同县迅速成立善后处置组开展工作,目前,死者林开英、明德、明爱玉3人遗体已于2月14日在洪江火葬场火化,死者明德、明爱玉两人骨灰已下葬,死者林开英骨灰已于2月18日下葬。会同县正组织乡村干部进行捐款,已筹集爱心捐款2万余元;发放灾后伤亡救助、民政临时救助、灾后过渡安置资金2.58万元;同时,金子岩侗族苗族乡政府己安排4万元左右的人道主义救助资金处理后事,善后工作处理平稳,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起火原因:通过走访询问、现场勘验、综合分析,初步查明起火部位于会同县金子岩乡木栗溪村8组明光成、明一光住宅西北侧,起火点位于西北侧中间部位厨房。初步判定起火原因系户主明传育的长孙明星(17岁)在当晚22时30分在自己屋中厨房烤火后,熄火不当导致厨房炕上的腊肉滴油而引发的火灾。22时55分发现明火后已无法控制,仅将明传育唤醒后远离现场,林开英、明爱玉、明德因逃生通道被火苗封住无法逃离而被火势吞没。

(二)间接原因

4、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力

(1)金子岩中心派出所:只有3个正式民警,但全乡有26个行政村,工作任务繁重,警力根本不够,导致工作没有分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没有具体方案计划,日常检查内容比较单一、流于形式,台账资料填写不规范,消防教育培训仅限于对固定人群组织开会、张贴标语等,效果不明显。

(2)金子岩侗族苗族乡安监站:对消防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自己只是配合,没有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没有协调、组织、督促相关部门和村组对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行之有效的排查和整治。

(3)会同县公安消防大队:督促、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做好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工作不到位,牵头开展农村“大团寨”五改项目推进缓慢,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扎实,不能走村入户与群众面对面进行宣传,仅限于拉横幅标语,组织重点人员开会培训等。

5、政府领导责任落实不够到位

(1)金子岩侗族苗族乡:虽然在消防安全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政府在消防投入上还不到位,对落实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怀化市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怀政办发〔2018〕18号)打折扣,没有成立专职消防队,没有配被专门的消防车等;没有将消防安全纳入乡镇总体规划;没有制定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方案计划制度措施等,消防安全宣传不深入,很少走村入户进行宣传,没有制定防火公约等。

(2)会同县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状》还停留在纸面上,没有真正对现。主要是对农村大团寨消防安全重视不够,特别是农村大团寨改造整治工作推动力度还不大,目前金子岩侗族苗族乡还只是结合扶贫攻坚等工作逐步推进了水改、路改和电改等项目,欠帐还较多,导致农村团寨安全基础还较差;消防配套不到位,金子岩侗族苗族乡没有专职消防队伍,没有配被专门消防车等;对督促乡镇履行消防安全监管不够严,常态化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还没形成等等。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

怀化市会同县金子岩乡“2·12”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火灾安全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略):

五、意见和建议

这起事故发生在省、市“两会”刚刚结束、国务院安委办刚刚召开2019年春节前后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后,又正值春节,影响恶劣。暴露出会同县在消防安全特别是农村团寨消防安全监管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会同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夯实农村消防安全基础,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树牢安全红线意识,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会同县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全县各类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落实安全责任,构建联动共治工作格局。全面贯彻《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依法履职尽责、狠抓失职追责,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消防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形成各级责任主体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格局。二是进一步提升农村团寨应急处置能力。重点指导少数民族村寨、老旧居民住宅、出租房等消防力量薄弱的区域,因地制宜建立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社区微型消防站和消防安全联防组织,配齐人员、器材装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宣传消防常识、处置初期火灾。三是深入推进农村团寨改造工作,打通“最后一公里”。继续强力推进团寨“五改”,全面建立“三清”制度(即清理住宅防火间距、清理柴堆草垛和杂物垃圾、清理易燃易爆物品),坚决消除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各类火灾隐患,从根本上改变团寨安全基础。

(二)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会同县要加大教育宣传培训力度,特别是针对近期省内外亡人火灾会同“2·12”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案例,依托“三下乡”活动,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深入社区和居(村)民家庭开展火灾案例警示教育活动,提醒群众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主动检查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掌握正确的疏散逃生方式方法,不断强化消防意识;要加大常识性、提示性消防知识和技能特别是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的普及,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单位管理人、责任人和消防员等各类人员的消防培训,努力营造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消防安全宣传环境。要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政府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发挥公共渠道和媒体消防宣传的主阵地作用。消防机构应进一步加大社会消防宣传培训力度,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广大农村要采取多种措施和途径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要落实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定期组织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全面提升自防自救能力,确保宣传效果。

(三)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提升公共消防“硬实力”。会同县要统筹城乡消防发展,科学布局消防道路、供水、通信等规划,要按照市要求配套建设能满足快速到场进行灭火救援需要的消防队站,并同步推进消防装备建设提档升级,确保出现突发情况时,消防专业力量能够第一时间到场、第一时间处置,切实前移并筑牢防控火灾事故“最后一道防线”,更好地适应应急工作的需要。要深化网格化管理。发动各地政府督促街道乡镇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责任,落实工作人员,紧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老旧住宅小区、“九小”场所、农村村寨等重点场所,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进一步夯实全县消防基础。

芷江县碧涌镇居民自建房“1•11”较大火…

双峰县一心电器服务中心“6·17”较大火…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9417 | 2019_惠州市惠城区国安居家居建材广场10·30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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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国安居家居建材广场“10·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0月30日17时左右,位于惠城区河南岸街道辖区的国安居家居建材广场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5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575.84万元,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委书记刘光滨同志,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叶淑斌同志,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宋庆华同志立即率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及河南岸街道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在外地学习的区委副书记、区长也立即作出批示:首先保障人民生命安全,迅速控制火势。接到火灾警情后,市消防支队立即调派惠城区、惠阳区、仲恺区、大亚湾区、博罗县和战勤保障大队相关力量赶赴现场救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区政府成立了惠城区国安居家居建材广场“10·30”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梁惠彪同志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河南岸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依照事故调查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展开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演达大道19号,建筑名称为:惠州市汽车博览中心大厦,因该建筑承租方设置有醒目广告牌和对外营销推广,通常称为“国安居家居建材广场”。

惠州市汽车博览中心大厦总层高为六层,总建设面积23056平方米,于2003年9月施工建设,2004年9月通过工程竣工和消防验收后投入使用。1-3层为商铺,每层40个商铺不等,总计140个商铺,出租给商户,主要经营家居建材;4层为原吧黎春天会所(事发前3个月已停止经营活动);5-6层为行政办公区,共有15家单位办公。

该建筑安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和机械防排烟系统,设置有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控制室消防设置在一层东侧位置。

(二)起火位置情况

起火部位位于第4层中间走道靠西面尽端处,起火点为第4层中间走道,距西面尽端防火卷帘7.52米、距南墙2.18米,距北墙4.15米。起火部位走道两侧是包厢,各包厢门口靠墙处有大量被拆除下来的废旧沙发海绵等易燃物品,走道墙体软装有使用易燃材料。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建筑物产权单位:惠州市威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利物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47070680E,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住所:惠州市演达大道汽车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陶惠强,注册资本:捌佰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3年02月25日,营业期限:2003年02月25日至2023年02月24日,经营范围:在惠州市河南岸演达大道江南汽车市场内兴建汽车博览大厦,所建楼宇及配套设施可供出租、出售,物业管理,项目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

惠州市汽车博览中心大厦是威利物业公司所有产权。2012年8月28日,威利物业公司将惠州市汽车博览中心大厦第1-3层及5-6层,出租给深圳市航天远东实业有限公司,租期至2027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有《房产租赁合同》。2011年9月2日,威利物业公司将惠州市汽车博览中心大厦第4层出租给惠州市吧黎春天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吧黎春天会所),租期至2020年4月10日,双方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后因吧黎春天会所经营亏损,向威利物业公司提出提前退租申请,双方于2019年7月26日签订了《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威利物业公司于2019年8月5日收回第4层房屋,并将房屋上锁封闭,至事发时未再进行出租。

  1. 国安居家居建材广场承租单位:深圳市航天远东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航天远东实业惠州分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070282584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场所:惠州市河南岸演达大道19号汽车博览中心1-3层,负责人:刘敦权,成立日期:2013年06月05日,营业期限:2013年06月05日至2029年10月10日,经营范围:新型建筑材料、家居材料销售;管理装饰材料市场;不动产租赁。

深圳市航天远东实业有限公司与威利物业公司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后,将惠州市汽车博览中心大厦第1-3层及5-6层交由该公司惠州分公司负责实际运营管理,深圳航天远东实业惠州分公司开办了国安居家居建材广场,将第1-3层以商铺的形式,分租给140家商户,将第5-6层分租给15家装饰装修公司及本公司作办公场所。

在此次火灾事故中,该公司经营的5-6层大部分过火,办公场所、设备及财物遭到烧毁。

  1. 拆除工程施工单位:惠州市富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钰实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94647606B,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惠州市河南岸演达大道汽车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陈瑞逢,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佰万,成立日期:2006年10月25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国内贸易。

(四)拆除工程发包情况

因汽车博览中心第4层原属吧黎春天会所承租经营,吧黎春天会所在2019年8月退租以后,威力物业公司收回第4层自行管理,还未找到新的租赁单位。为了便于第4层以后的出租使用,威利物业公司计划将原有的屋面顶棚翻新,对原有的装饰进行拆除,并将吧黎春天会所退租留下的沙发桌椅等家具和杂物清运处理。威利物业公司将该拆除清运工程发包给富钰实业公司,双方于2019年9月17日签订了《汽车博览中心四楼室内拆除及外运工程合同》,由富钰实业公司负责承包:第4层天棚吊顶拆除、墙体拆除、楼面面层拆除、管道拆除(消防管道保留)、垃圾杂物清理及外运、场地清扫。工期:2019年9月25日-12月20日,合同总价979267元。

国安居家居建材广场(第1-3、5-6层)与第4层相互独立,第4层不在深圳航天远东实业惠州分公司承租运营范围,该公司也未在第4层设立经营场所,该公司与此次拆除清运工程的发包、承包无关。

威利物业公司与富钰实业公司签订拆除外运合同后,富钰实业公司安排了拆除和清运两个班组进场作业,对顶棚铁皮全部拆除后进行更换安装岩棉板,同时,室内进行沙发家具等杂物清理外运,至事故发生时,铁皮棚更换安装已基本完成,剩余玻璃顶棚未完成拆除和更换安装,杂物清理仍在进行中,总体工程进度约30%。

二、安全监管情况

河南岸安监所是河南岸街道负责商贸安全监管的部门,河南岸安监所编制了《河南岸街道办事处2019年安全生产重点检查工作计划》,深圳市航天远东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国安居)被列入四月份检查对象,2019年4月4日,河南岸安监所监督检查人员对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该公司已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和应急预案,有安全生产投入和开展安全教育。此次火灾事故,起火点不在深圳市航天远东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国安居)经营场所范围,导致火灾发生的拆除工程也与该公司无直接关联,河南岸安监所已经履行安全监管职责1。

三、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拆除工程任务,要将惠州市汽车博览中心四楼(原吧黎春天会所)中间走道处的钢化玻璃棚及棚下方的石膏板天花拆除下来,然后把旧钢梁切割掉,重新按照与屋顶同一倾斜角度安装钢梁和岩棉板。

2019年10月30日13时30分许,按照富钰实业公司的安排,工人张某生来到惠州市汽车博览中心4楼,先是把石膏板天花拆除,然后与工友韩某山两人登上钢化玻璃棚顶,用钢铁撬棍把钢化玻璃击碎,附近还有其他工人正在清理杂物工作。钢化玻璃击碎后,张某生使用气割枪(使用氧气和乙炔气体,燃烧时产生高温气体火焰)对钢梁一端进行切割,切割产生的高温金属熔渣溅落到地上,韩某山在旁边协助传递工具。至17时左右,当在对第3根钢梁进行切割时,溅落的高温熔渣点燃了下方约2米远处大量堆放的废弃沙发海绵,张某生发现着火以后,先是让韩某山用自来水管对着火点浇水,但因火势大无法浇灭;此时正在附近的施工现场负责人谢某丰发现火情,便找来灭火器对起火部位进行喷射,但因火势迅速蔓延、越来越大,谢某丰立即组织现场工人撤离。深圳航天远东实业惠州分公司有关人员发现火情,立即通过商场广播播报,组织人员疏散撤离。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1.应急处置情况

17时02分,119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惠城区麦地、东平、下角和特勤中队共13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并同时调派战保、博罗、仲恺、惠东、惠阳、大亚湾大队相应战斗编组出动增援,城区大队、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17时03分,河南岸街道接报后,立即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报告。主要领导立即作出指示,指派分管领导带领相关部门前往现场并迅速启动了《河南岸街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7时09分,惠州市华康医院派出医疗队伍(1名医生、1名护士、1名担架员)在事发现场待命。

17时10分,河南岸街道分管领导立即带领党政办、安监所、消防办、治安队,并协调河南岸派出所、交警中队等部门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17时20分,河南岸街道主要领导抵达现场。

17时20分,指挥部综合信息确定火场有1名被困人员,立即调度麦地、东平、下角中队组成攻坚组分别从南、北向进入着火层搜救被困人员;调度下角、仲恺中队利用举高喷射消防车堵截商场西面五、六层外围火势;调度城区特勤中队利用举高喷射消防车控制商场北面四楼中间部位火势;调度麦地、东平中队利用举高喷射消防车控制商场南面五、六层外围火势和四楼中间部位火势;

17时30分,河南岸街道短信和传真向区总值班室报告了《应急信息》。

17时35分,综合各方信息确定被困人员被困于5楼东北面楼顶。指挥部立即调整作战部署:调度麦地中队云梯车前往商场东北面解救被困人员;命令原麦地、东平、下角中队搜救人员转变作战任务,利用室内消火栓于商场4楼北面、5楼南面疏散楼梯间设置水枪阵地进行内攻灭火。

17时42分,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彭德军抵达现场。

17点45分,被困人员救出。

18时,区委书记刘光滨同志,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叶淑斌同志,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宋庆华同志抵达现场。

在外地学习的区委副书记、区长获悉情况后,立即作出批示:首先保障人民生命安全,迅速控制火势。

18时32分,所有增援力量到场,火势成功控制在4层局部以上,未进一步蔓延,但火场内部火势依然较大。

19时许,市应急管理局刘洪添局长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0点10分,商场内部火势基本扑灭,剩余少量残火。

21时30分,商场内部残火全部扑灭,经过详细排查,现场无其他被困人员。

2.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领导及区相关职能部门、河南岸街道负责人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市消防支队有关领导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在参与处置惠城区国安居建材广场“10.30”火灾事故过程中,均能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抵达事故现场后,迅速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正确指挥现场救援工作;及时调派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到场参与救援;对事故地段实行管制,清散无关人员,并安排相关部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采取多项措施做好现场及周边安保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和事故发生;并主动与新闻媒体对接沟通,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做好舆情管控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现场管理稳定有序。

因此可认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的指挥调度、信息反馈和处置效率上分工明确,职责到位,有效可行。

各应急救援队伍调动有效,反应及时,到达迅速,资源能满足事故救援和现场管控需要,达到了应急处置的目的。

(三)事故损失情况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进行统计:4-6层均有不同程度过火,总过火面积约1500平方米,烧毁办公场所、设备及财物一批。经评估,事故造成的现场直接经济损失总额为人民币5758389元。

(四)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经房屋检测机构检测,火灾未对建筑物主体结构安全造成影响,国安居家具建材广场1-3层已于2019年10月12日恢复营业,4-6层过火后造成的安全隐患已经消除。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威利物业公司积极与各方协商,已先行赔付部分商户经济损失,同时威利物业公司、深圳航天远东实业公司惠州分公司正在按商业保险理赔程序申请理赔。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工人张某生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2、3,在施工现场有大量易燃物且未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的情况下,违规4、5使用气割枪进行金属切割作业,切割产生的高温金属熔渣溅落,引燃废弃的沙发海绵,随后火势迅速蔓延扩大,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富钰实业公司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6、7。未建立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本单位从事热切割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未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未建立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和操作规程8;未对工人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 威力物业公司未按规定9办理拆除工程备案;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10不到位,未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未对施工现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五、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惠城区国安居建材广场“10·30”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员(1人)

张某生,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违规从事热切割作业,引发火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建议由区公安分局依法11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2家)

  1. 富钰实业公司未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12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1. 威力物业公司未办理拆除工程备案,建议由区住建局协调相关单位进一步调查处理;对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不到位,未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13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2人)

  1. 陈瑞逢,富钰实业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14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1. 李某,威力物业公司拆除工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不到位,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15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高度的责任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区各镇(街道)、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精神,严格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要健全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切实肩负起安全生产职责,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保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整治特种作业生产安全风险。全区各镇(街道)、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深入分析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特种作业、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深入开展以落实《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督促各类从事动火等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持证上岗,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提高对动火等特殊作业过程风险的认识,完善和落实动火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程序确认和许可审批,加强作业现场监管,坚决杜绝因特殊作业管理缺失引发的事故。

(三)严格监督管理,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监督部门要加强社会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尤其是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指导,依法处理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派出所要结合辖区实际,加强对社会单位尤其是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并根据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确定检查频次,要及时掌握辖区内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及生产经营活动动态,对具有倾向性苗头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全方位督促社会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要有针对性地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期火灾、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培训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技能培训,对新入职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强化对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使之在关键时刻能发挥专业技术作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形成全面清剿火患的良好氛围。

惠城区国安居家居建材广场“10·30”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9年12月30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

FD09418 | 2019_惠来县11·10岐石镇岐石村火灾伤亡_11·10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19年11月10日凌晨2时许,惠来县岐石镇岐石村岐石市场内一铺面发生一起1人死亡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为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和相关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2019年11月11日,县人民政府成立“11·10”岐石镇岐石村火灾伤亡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张玉顺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黄绵周、县消防救援大队工程师朱永金任副组长,成员从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消防救援大队和岐石镇人民政府抽调。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深入细致全面调查,现已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惠来县“11·10”岐石镇岐石村火灾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地点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惠来县岐石镇岐石村岐石市场内西南角陈月英经营的服装销售店。该建筑坐南朝北,东西两面为其他铺面,北面为岐石农贸市场环形通道,南面为巷道。该建筑地上两层,属钢筋混凝土结构;一层为陈月英经营的服装店,二层为空置。其中一层陈月英经营的服装店搭建一层小阁楼,供平日休息。该铺面未办理营业执照。

(二)过火面积和起火部位、起火点情况

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20.4平方米,造成该幢建筑内物品烧毁。起火部位、起火点位于一层陈月英经营的服装销售店内距西墙0.6米,距北面卷闸门2.3米的0.5米×0.5米范围处,在该范围处发现一蚊香支架。

(三)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卢丽*,女,10岁,身份证号码:44522420091026****,惠来县岐石镇人,系“11·10”岐石镇岐石村岐石市场火灾伤亡事故死者,为业主陈月*之女。

陈月*,女,36岁,身份证号码:44522419830812****,惠来县岐石镇人,系死者卢丽*母亲。

卢泽*,男,12岁,身份证号码:44522420071104****,惠来县岐石镇人,系陈月之子、死者卢丽之兄。

二、事故发生经过

经查:2019年11月10日凌晨2时许,卢泽在其母亲陈月经营的服装销售店一楼睡觉时突然被烫醒,起身发现其旁边铁架子上的衣服着火,急忙跑到厕所提了一桶水泼到起火点,泼了以后火势并未熄灭。卢泽见状跑上阁楼,看见在阁楼睡觉的卢丽要醒不醒的,赶紧下楼去叫外祖父过来救火。2时29分,在岐石村岐石市场附近开展禁毒巡查工作的岐石镇联防队发现陈月*经营的服装销售店内有烟冒出,立即组织扑救火灾,同时,拨打了火警电话119报警。

三、应急处置、事故报告情况、死亡原因和善后情况

(一)应急处置情况

2019年11月10日凌晨2时30分许,岐石镇联防队领导得知岐石村岐石市场内一商店发生火灾的情况后,第一时间组织镇专职消防队员、派出所民警和镇消防车1辆赶赴现场组织扑火救援,疏散周边群众,并及时汇报,岐石镇党政主要领导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救援指挥工作。2时30分,惠来县消防大队接到揭阳市119消防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调集惠来县消防中队3台消防车和15名消防指战员赶赴火场救火。受惠来县消防大队调派的大南海消防执勤站也于2时50分到达现场展开灭火。经消防指战员努力,2时52分,火势得到基本控制;3时22分,残火被完全扑灭,现场发现被困人员卢丽已死亡。5时40分左右,死者卢丽的遗体被运往县殡仪馆。

(二)事故报告情况

2019年11月10日7时39分,岐石镇政府将该起事故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并于2019年11月10日7时56分将该起事故报告县委办。县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0日8时23分将该起事故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县委办总值班室和县政府办总值班室。

(三)死亡原因

经览表边防派出所民警对案发现场周边知情人进行走访调查,该起火灾排除他人故意纵火。根据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卢丽的尸检情况的说明》,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现有的尸体检验:死者卢丽残存尸体的气管内可见大量的碳灰及水肿液附着,左肺远端的细支气管内亦见碳灰附着,肌肉呈鲜红色,符合生前烧死的特征。

(四)善后处置情况

卢丽身亡后,岐石镇委、镇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2019年11月29日,卢丽遗体在惠来县殡仪馆火化,善后问题得到妥善处置。

四、事故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卢丽*。据现场调查,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20.4平方米,共造成该幢建筑内物品烧毁。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规定,经现场核定,该起火灾损失约为4.8万元。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点燃的蚊香引燃周围的纸钱引起火灾。

(二)间接原因

(1)该起火建筑为农村市场老建筑,擅自住人场所与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幢建筑内,未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阁楼未设置逃生窗。

(2)监护人监护不到位。监护人陈月未考虑未成年儿女行为能力差的实际情况,夜间将未成年儿女单独放置在房内睡觉,导致火灾发生后儿子卢泽仅有逃生能力,没有施救能力,加上铺内大量堆积易燃物,火势发展迅速,造成卢丽*被烧死。

(3)群众防火意识不强,防火措施不到位,店铺内没有配置灭火器材;发生火灾后,周围群众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对扑灭初期火灾的能力有待提高,导致火灾扑救失去了最佳有利的时间。

(4)周边消防设施极度缺乏,着火所在的农贸市场未配置任何消防给水设施以及消防灭火器材,极大地影响到初期火灾的扑救。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发生于凌晨时分,此时陈月*经营的服装销售店处于闭市状态,没有进行任何生产经营活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条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第二条的规定,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其他建议

事故涉及的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防范和遏制同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当加强和改进以下防范工作措施: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2019年新修订的《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二)持续推进专项整治。按照《2019年惠来县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惠消安委〔2019〕12号)等文件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岐石镇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对类似经营性场所以及其他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建筑防火分隔情况、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情况、消防给水系统设置情况和灭火器材配置情况等。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按标准建设、维护市政消火栓和微型消防站,实体化运作政府专职消防队。

(三)开展消防教育培训。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深入社区、农村、工厂、企业、学校、家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重点普及用火用电安全、燃气使用安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等知识,全面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社会火灾自防自救能力。县消防救援大队要牵头组织镇、村消防安全负责人,公安派出所民警,专职消防队员和基层网格员等人员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基层消防工作人员检查整改火灾隐患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

(四)加强无照经营查处。县市场监管局要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规定,牵头做好无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对具备办理营业执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FD09419 | 2019_惠来县岐石镇岐石村11·10火灾伤亡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惠来县11·10岐石镇岐石村火灾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惠来县“11·10”岐石镇岐石村火灾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1月10日凌晨2时许,惠来县岐石镇岐石村岐石市场内一铺面发生一起1人死亡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为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和相关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2019年11月11日,县人民政府成立“11·10”岐石镇岐石村火灾伤亡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张玉顺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黄绵周、县消防救援大队工程师朱永金任副组长,成员从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消防救援大队和岐石镇人民政府抽调。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深入细致全面调查,现已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惠来县“11·10”岐石镇岐石村火灾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地点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惠来县岐石镇岐石村岐石市场内西南角陈月英经营的服装销售店。该建筑坐南朝北,东西两面为其他铺面,北面为岐石农贸市场环形通道,南面为巷道。该建筑地上两层,属钢筋混凝土结构;一层为陈月英经营的服装店,二层为空置。其中一层陈月英经营的服装店搭建一层小阁楼,供平日休息。该铺面未办理营业执照。

(二)过火面积和起火部位、起火点情况

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20.4平方米,造成该幢建筑内物品烧毁。起火部位、起火点位于一层陈月英经营的服装销售店内距西墙0.6米,距北面卷闸门2.3米的0.5米×0.5米范围处,在该范围处发现一蚊香支架。

(三)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卢丽*,女,10岁,身份证号码:44522420091026****,惠来县岐石镇人,系“11·10”岐石镇岐石村岐石市场火灾伤亡事故死者,为业主陈月*之女。

陈月*,女,36岁,身份证号码:44522419830812****,惠来县岐石镇人,系死者卢丽*母亲。

卢泽*,男,12岁,身份证号码:44522420071104****,惠来县岐石镇人,系陈月之子、死者卢丽之兄。

二、事故发生经过

经查:2019年11月10日凌晨2时许,卢泽在其母亲陈月经营的服装销售店一楼睡觉时突然被烫醒,起身发现其旁边铁架子上的衣服着火,急忙跑到厕所提了一桶水泼到起火点,泼了以后火势并未熄灭。卢泽见状跑上阁楼,看见在阁楼睡觉的卢丽要醒不醒的,赶紧下楼去叫外祖父过来救火。2时29分,在岐石村岐石市场附近开展禁毒巡查工作的岐石镇联防队发现陈月*经营的服装销售店内有烟冒出,立即组织扑救火灾,同时,拨打了火警电话119报警。

三、应急处置、事故报告情况、死亡原因和善后情况

(一)应急处置情况

2019年11月10日凌晨2时30分许,岐石镇联防队领导得知岐石村岐石市场内一商店发生火灾的情况后,第一时间组织镇专职消防队员、派出所民警和镇消防车1辆赶赴现场组织扑火救援,疏散周边群众,并及时汇报,岐石镇党政主要领导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救援指挥工作。2时30分,惠来县消防大队接到揭阳市119消防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调集惠来县消防中队3台消防车和15名消防指战员赶赴火场救火。受惠来县消防大队调派的大南海消防执勤站也于2时50分到达现场展开灭火。经消防指战员努力,2时52分,火势得到基本控制;3时22分,残火被完全扑灭,现场发现被困人员卢丽已死亡。5时40分左右,死者卢丽的遗体被运往县殡仪馆。

(二)事故报告情况

2019年11月10日7时39分,岐石镇政府将该起事故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并于2019年11月10日7时56分将该起事故报告县委办。县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0日8时23分将该起事故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县委办总值班室和县政府办总值班室。

(三)死亡原因

经览表边防派出所民警对案发现场周边知情人进行走访调查,该起火灾排除他人故意纵火。根据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卢丽的尸检情况的说明》,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现有的尸体检验:死者卢丽残存尸体的气管内可见大量的碳灰及水肿液附着,左肺远端的细支气管内亦见碳灰附着,肌肉呈鲜红色,符合生前烧死的特征。

(四)善后处置情况

卢丽身亡后,岐石镇委、镇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2019年11月29日,卢丽遗体在惠来县殡仪馆火化,善后问题得到妥善处置。

四、事故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卢丽*。据现场调查,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20.4平方米,共造成该幢建筑内物品烧毁。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规定,经现场核定,该起火灾损失约为4.8万元。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点燃的蚊香引燃周围的纸钱引起火灾。

(二)间接原因

(1)该起火建筑为农村市场老建筑,擅自住人场所与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幢建筑内,未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阁楼未设置逃生窗。

(2)监护人监护不到位。监护人陈月未考虑未成年儿女行为能力差的实际情况,夜间将未成年儿女单独放置在房内睡觉,导致火灾发生后儿子卢泽仅有逃生能力,没有施救能力,加上铺内大量堆积易燃物,火势发展迅速,造成卢丽*被烧死。

(3)群众防火意识不强,防火措施不到位,店铺内没有配置灭火器材;发生火灾后,周围群众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对扑灭初期火灾的能力有待提高,导致火灾扑救失去了最佳有利的时间。

(4)周边消防设施极度缺乏,着火所在的农贸市场未配置任何消防给水设施以及消防灭火器材,极大地影响到初期火灾的扑救。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发生于凌晨时分,此时陈月*经营的服装销售店处于闭市状态,没有进行任何生产经营活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条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第二条的规定,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其他建议

事故涉及的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防范和遏制同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当加强和改进以下防范工作措施: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2019年新修订的《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二)持续推进专项整治。按照《2019年惠来县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惠消安委〔2019〕12号)等文件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岐石镇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对类似经营性场所以及其他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建筑防火分隔情况、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情况、消防给水系统设置情况和灭火器材配置情况等。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按标准建设、维护市政消火栓和微型消防站,实体化运作政府专职消防队。

(三)开展消防教育培训。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深入社区、农村、工厂、企业、学校、家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重点普及用火用电安全、燃气使用安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等知识,全面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社会火灾自防自救能力。县消防救援大队要牵头组织镇、村消防安全负责人,公安派出所民警,专职消防队员和基层网格员等人员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基层消防工作人员检查整改火灾隐患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

(四)加强无照经营查处。县市场监管局要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规定,牵头做好无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对具备办理营业执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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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20 | 2019_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19·3·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成都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警示!这起火灾11人被建议追刑责!同类型火灾近期已发生多起…_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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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16:35

(来源:淄博应急管理)

2019年3月6日,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3号

西部汽车城西汽国际唯驿公寓二楼B区

汽配仓库发生火灾事故

造成4人死亡

24人不同程度受伤

近期,四川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公布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显示:

事故直接原因是仓库内照明 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这起事故中,有 11人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6”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3月6日19时25分左右,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3号西部汽车城西汽国际唯驿公寓二楼B区汽配仓库发生火灾事故,致4人死亡,24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函〔2011〕112号)相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应急局、市监委机关、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武侯区政府相关负责人参加的武侯区佳灵路“2019·3·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2019年3月6日19时25分左右,成都荣华丰汽配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发现库房西侧墙上部的电线打火花,立即与居住在二楼简易板房内的电工一道,前往A区与B区之间电梯旁,关闭箱式变压器电源。19时31分左右,仓库保管员拨打“119”电话报警。19时33分左右,火势开始蔓延,二楼平台通道已无法通行。电工撞开二楼食堂的玻璃门,进入食堂撬开出口彩钢门,下到一楼切断西汽国际唯驿公寓总配电箱电源。

(二)应急救援情况。火灾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市应急局、武侯区委区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维护稳定和善后工作。19时31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接警后,先后派出16个消防中队,1个战勤保障大队,40台消防车,156名指战员参加火灾扑救。19时43分,市消防救援支队8中队率先到达现场,19时47分,其余7个中队陆续到达现场;20时06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和第二批增援力量8个中队、1个战勤保障大队陆续到达现场。同时,根据现场指挥部安排,组织36个破拆搜救组逐楼层、逐房间进行“地毯式”搜救。20时33分,火势得到基本控制。22时45分,明火被扑灭。截止3月7日2时40分,搜救工作基本结束,共从火灾现场营救被困群众71名。

19时40分市急救指挥中心接警,19时41分调派双楠医院出诊,19时45分调派平安医院出诊,20时02分调派华西医院等增援。现场医疗救援期间,先后调派10家120网络医院、17台次救护车,将所有伤员全部送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救治。华西医院迅速成立专家组,对伤员实施一对一及时救治。

武侯区迅速成立火灾现场指挥部,下设家属安抚、现场清理、人员核实救助、综合协调、追责问责等8个工作组,落实一个街道包一个遇难者或重伤群众,并将194名受灾群众安置在附近8家酒店,做好遇难者家属和受灾群众善后安抚工作。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起火部位位于唯驿公寓B区二层成都荣华丰汽配有限公司租赁仓库内,A3柱至A4柱之间、距西墙3.8至9.1米的区域范围内,起火原因为仓库内照明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成都荣华丰汽配有限公司。在未经消防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唯驿公寓2楼平台违章改建成仓库,用于储存汽车零配件;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未有效排除仓库线路老化等消防安全隐患。

2.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规扩建露天阳台、改建公寓房间、搭建钢架彩钢棚及简易板房;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改建的精装小户型对外销售、出租;对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在C区二层南面闲置平台搭建职工食堂和简易板房,擅自拆除、封堵C区消防疏散通道监管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缺位,长期未配总经理。

3.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在C区二层南面闲置平台搭建职工食堂和简易板房,擅自拆除、封堵C区消防疏散通道;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消除超负荷用电、线路老化的安全隐患。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牌楼支行。违规锁闭唯驿公寓A区消防疏散通道、占用一楼楼梯间区域。

5.武侯区消防大队。未对西部汽车城全域进行覆盖式消防安全排查,致使荣华丰汽配公司在未经消防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在唯驿公寓2楼储存汽车零配件;未有效处置唯驿公寓消防安全通道堵塞等消防安全隐患。

6.武侯区红牌楼街道。指导安监站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不力,未有效排查整治唯驿公寓消防安全隐患及违法搭建等违法行为。

7.武侯区公安分局红牌楼派出所。未有效处置唯驿公寓2楼违规储存汽车配件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其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区域消防安全失察失管。

(三)事故性质及等级。经调查认定,武侯区佳灵路“2019·3·6”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建议。

1.张某某,成都荣华丰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胡某某,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张某某,原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郑某,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屈某某,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邓某某,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姜某,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部汽车城物业项目办公室主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冉某某,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部主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徐某某,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工班班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曾某某,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夜班值班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张某某,成都荣华丰汽配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郑某,时任武侯区消防大队参谋、助理工程师,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冯某,时任武侯区消防大队党工委委员、大队长,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任某某,红牌楼街道长城社区社会事务发展中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安全员,建议由长城社区解除其劳务关系。

4.王某某,红牌楼街道长城社区党委委员,建议撤销其长城社区党委委员职务。

5.周某某,红牌楼街道长城社区党委副书记、居委会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6.陈某,红牌楼街道长城社区党委书记,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7.樊某某,红牌楼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岗位。

8.续某某,红牌楼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魏某某,红牌楼街道安监站站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街道安监站站长职务。

10.周某,红牌楼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张某,红牌楼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周某某,红牌楼街道党工委书记,红牌楼商圈规划发展推进办公室党组副书记、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3.薛某,红牌楼派出所社区民警,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鲜某,红牌楼派出所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5.潘某某,武侯区委常委、区总工会主席、区政府党组成员、区红牌楼商圈规划发展推进办公室党组书记,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成都荣华丰汽配有限公司。在未经消防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唯驿公寓二楼闲置场地改建成仓库,用于储存汽车零配件;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未有效排除仓库线路老化等安全隐患,其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该公司已于2019年1月注销,免予行政处罚。

3.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搭建职工食堂、简易板房,擅自拆除、封堵消防疏散通道;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消除超负荷用电、线路老化的安全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牌楼支行。违规锁闭唯驿公寓A区消防疏散通道、占用一楼楼梯间区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消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5.红牌楼街道党工委。对街道安全工作监管缺失,组织开展辖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有效排查处置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搭建行为,建议向武侯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红牌楼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安全管理及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到位,落实一岗双责不力,建议向武侯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7.武侯区公安分局。对红牌楼派出所未有效处置辖区消防安全隐患缺管失察,建议向武侯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8.武侯区委、区政府建议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牌楼支行要进一步树牢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问题台账和清单,落实整治责任和时限要求,及时整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加强电气、消防等设施设备配置维护,确保电气线路安全可靠,消防疏散通道保持畅通,消防安全设施设施有效运行。

(二)着力强化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整治。整合公安、规划、城管、住建、应急、消防部门及乡镇(街道)等多方力量,集中开展商场市场、城中村、棚户区、公共娱乐场、群租房、宾馆饭店、高层建筑、文物古建筑、寺庙道观等重点场所执法检查,严格落实行政处罚、公开曝光、停产整顿、提请关闭、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严厉打击违章搭建、违规改建、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占用堵塞消防疏散通道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提升高风险场所本质安全水平。

(三)深入推进消防安全突出隐患综合治理攻坚。建立暗查暗访、警示曝光、责任考核、基层联动等工作机制,定期对消防安全问题突出的点位进行暗查暗访,并予以通报“亮像”警示;采取“解剖麻雀”方式,对重大消防问题逐个解决、逐个落实防控措施;加强消防隐患治理目标绩效考评,倒逼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得到彻底整改;动员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村(社区)、网格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力量,汇聚形成齐抓共管消防安全的良好工作格局。

(四)强化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防范自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督促企事业单位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加强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初期扑救、逃生自救能力。

仔细梳理,

仅今年2月份以来

就已发生了多起

电气火灾事故:

2月12日,上海普陀区桃浦镇绿杨路51弄19号501室发生火灾,火灾造成501室内部装修、家用电器、家具及生活物品烧损、烧毁。房间内2名居住人员(系父子关系)自行逃出,未造成人员伤亡。消防部门通过走访、询问和现场勘验,结合痕迹物证,初步认定起火原因系客厅内 电气线路故障 引发火灾。

2月16日,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长青北路3号环卫站三楼宿舍起火,现场有3名被困人员。 消防员到达后成功疏散出3名被困人员,1人吸入浓烟过多,且尚有意识,现场消防员立即对其进行心肺复苏,并清理口鼻赃物,随后移交给现场120医务人员。 其余2名被困者无大碍。 此次火灾起火原因初步判定为, 电气线路故障 引发周边可燃物起火。

2月16日,福建厦门市集美区纺织西路7号的厦门夏纺纺织有限公司,一车间也突发火灾,幸运的是此次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经消防部门现场调查了解,起火原因初步判定为 电气线路故障 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2月21日,广东龙湖镇鹳巢村龙鹳南路的一家五金工厂突发火灾,现场火势猛烈。 据了解,此次着火的建筑为单层钢结构搭建的五金厂房。 在火灾扑灭后,消防人员查看了工厂的监控视频,初步断定火灾是由于 电线故障 所引起的。

2月23日,广东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一手工酸奶店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 根据最新消息,起火原因为商铺二层阁楼东北角处 电气线路短路 , 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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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21 | 2019_成都武侯区佳灵路3·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成都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武侯区佳灵路2019·3·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武侯区佳灵路“2019•3•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3月6日19时25分左右,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3号西部汽车城西汽国际唯驿公寓二楼B区汽配仓库发生火灾事故,致4人死亡,24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函〔2011〕112号)相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应急局、市监委机关、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武侯区政府相关负责人参加的武侯区佳灵路“2019·3·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2019年3月6日19时25分左右,成都荣华丰汽配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发现库房西侧墙上部的电线打火花,立即与居住在二楼简易板房内的电工一道,前往A区与B区之间电梯旁,关闭箱式变压器电源。19时31分左右,仓库保管员拨打“119”电话报警。19时33分左右,火势开始蔓延,二楼平台通道已无法通行。电工撞开二楼食堂的玻璃门,进入食堂撬开出口彩钢门,下到一楼切断西汽国际唯驿公寓总配电箱电源。

(二)应急救援情况。火灾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市应急局、武侯区委区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维护稳定和善后工作。19时31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接警后,先后派出16个消防中队,1个战勤保障大队,40台消防车,156名指战员参加火灾扑救。19时43分,市消防救援支队8中队率先到达现场,19时47分,其余7个中队陆续到达现场;20时06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和第二批增援力量8个中队、1个战勤保障大队陆续到达现场。同时,根据现场指挥部安排,组织36个破拆搜救组逐楼层、逐房间进行“地毯式”搜救。20时33分,火势得到基本控制。22时45分,明火被扑灭。截止3月7日2时40分,搜救工作基本结束,共从火灾现场营救被困群众71名。

19时40分市急救指挥中心接警,19时41分调派双楠医院出诊,19时45分调派平安医院出诊,20时02分调派华西医院等增援。现场医疗救援期间,先后调派10家120网络医院、17台次救护车,将所有伤员全部送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救治。华西医院迅速成立专家组,对伤员实施一对一及时救治。

武侯区迅速成立火灾现场指挥部,下设家属安抚、现场清理、人员核实救助、综合协调、追责问责等8个工作组,落实一个街道包一个遇难者或重伤群众,并将194名受灾群众安置在附近8家酒店,做好遇难者家属和受灾群众善后安抚工作。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起火部位位于唯驿公寓B区二层成都荣华丰汽配有限公司租赁仓库内,A3柱至A4柱之间、距西墙3.8至9.1米的区域范围内,起火原因为仓库内照明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成都荣华丰汽配有限公司。在未经消防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唯驿公寓2楼平台违章改建成仓库,用于储存汽车零配件;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未有效排除仓库线路老化等消防安全隐患。
  1. 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规扩建露天阳台、改建公寓房间、搭建钢架彩钢棚及简易板房;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改建的精装小户型对外销售、出租;对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在C区二层南面闲置平台搭建职工食堂和简易板房,擅自拆除、封堵C区消防疏散通道监管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缺位,长期未配总经理。
  1. 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在C区二层南面闲置平台搭建职工食堂和简易板房,擅自拆除、封堵C区消防疏散通道;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消除超负荷用电、线路老化的安全隐患。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牌楼支行。违规锁闭唯驿公寓A区消防疏散通道、占用一楼楼梯间区域。
  1. 武侯区消防大队。未对西部汽车城全域进行覆盖式消防安全排查,致使荣华丰汽配公司在未经消防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在唯驿公寓2楼储存汽车零配件;未有效处置唯驿公寓消防安全通道堵塞等消防安全隐患。
  1. 武侯区红牌楼街道。指导安监站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不力,未有效排查整治唯驿公寓消防安全隐患及违法搭建等违法行为。
  1. 武侯区公安分局红牌楼派出所。未有效处置唯驿公寓2楼违规储存汽车配件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其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区域消防安全失察失管。

(三)事故性质及等级。经调查认定,武侯区佳灵路“2019·3·6”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建议。

  1. 张某某,成都荣华丰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胡某某,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张某某,原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郑某,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屈某某,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邓某某,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姜某,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部汽车城物业项目办公室主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冉某某,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部主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徐某某,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工班班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曾某某,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夜班值班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张某某,成都荣华丰汽配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郑某,时任武侯区消防大队参谋、助理工程师,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冯某,时任武侯区消防大队党工委委员、大队长,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 任某某,红牌楼街道长城社区社会事务发展中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安全员,建议由长城社区解除其劳务关系。

4.王某某,红牌楼街道长城社区党委委员,建议撤销其长城社区党委委员职务。

5.周某某,红牌楼街道长城社区党委副书记、居委会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6.陈某,红牌楼街道长城社区党委书记,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樊某某,红牌楼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岗位。

8.续某某,红牌楼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魏某某,红牌楼街道安监站站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街道安监站站长职务。

10.周某,红牌楼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张某,红牌楼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周某某,红牌楼街道党工委书记,红牌楼商圈规划发展推进办公室党组副书记、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3.薛某,红牌楼派出所社区民警,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鲜某,红牌楼派出所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潘某某,武侯区委常委、区总工会主席、区政府党组成员、区红牌楼商圈规划发展推进办公室党组书记,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成都荣华丰汽配有限公司。在未经消防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唯驿公寓二楼闲置场地改建成仓库,用于储存汽车零配件;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未有效排除仓库线路老化等安全隐患,其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该公司已于2019年1月注销,免予行政处罚。
  1.  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扩建唯驿公寓露天阳台、改公寓房间、搭建钢架彩钢棚及简易板房,擅自对外销售、出租改建精装小户型,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缺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八条第(一)(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六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七条(四)(六)项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 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搭建职工食堂、简易板房,擅自拆除、封堵消防疏散通道;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消除超负荷用电、线路老化的安全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牌楼支行。违规锁闭唯驿公寓A区消防疏散通道、占用一楼楼梯间区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消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1. 红牌楼街道党工委。对街道安全工作监管缺失,组织开展辖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有效排查处置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搭建行为,建议向武侯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红牌楼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安全管理及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到位,落实一岗双责不力,建议向武侯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武侯区公安分局。对红牌楼派出所未有效处置辖区消防安全隐患缺管失察,建议向武侯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8.武侯区委、区政府建议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牌楼支行要进一步树牢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问题台账和清单,落实整治责任和时限要求,及时整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加强电气、消防等设施设备配置维护,确保电气线路安全可靠,消防疏散通道保持畅通,消防安全设施设施有效运行。

(二)着力强化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整治。整合公安、规划、城管、住建、应急、消防部门及乡镇(街道)等多方力量,集中开展商场市场、城中村、棚户区、公共娱乐场、群租房、宾馆饭店、高层建筑、文物古建筑、寺庙道观等重点场所执法检查,严格落实行政处罚、公开曝光、停产整顿、提请关闭、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严厉打击违章搭建、违规改建、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占用堵塞消防疏散通道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提升高风险场所本质安全水平。

(三)深入推进消防安全突出隐患综合治理攻坚。建立暗查暗访、警示曝光、责任考核、基层联动等工作机制,定期对消防安全问题突出的点位进行暗查暗访,并予以通报“亮像”警示;采取“解剖麻雀”方式,对重大消防问题逐个解决、逐个落实防控措施;加强消防隐患治理目标绩效考评,倒逼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得到彻底整改;动员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村(社区)、网格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力量,汇聚形成齐抓共管消防安全的良好工作格局。

(四)强化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防范自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督促企事业单位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加强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初期扑救、逃生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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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22 | 2019_揭阳惠来岐石镇服装店11·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惠来县岐石镇'11·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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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5224MB2D079027/2020-00002

分类:

发布机构:

揭阳市惠来县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01-03

名称:

惠来县“11·10”岐石镇岐石村火灾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2020-01-03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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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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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来县“11·10”岐石镇岐石村火灾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1月10日凌晨2时许,惠来县岐石镇岐石村岐石市场内一铺面发生一起1人死亡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为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和相关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2019年11月11日,县人民政府成立“11·10”岐石镇岐石村火灾伤亡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张玉顺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黄绵周、县消防救援大队工程师朱永金任副组长,成员从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消防救援大队和岐石镇人民政府抽调。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深入细致全面调查,现已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惠来县“11·10”岐石镇岐石村火灾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地点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惠来县岐石镇岐石村岐石市场内西南角陈月英经营的服装销售店。该建筑坐南朝北,东西两面为其他铺面,北面为岐石农贸市场环形通道,南面为巷道。该建筑地上两层,属钢筋混凝土结构;一层为陈月英经营的服装店,二层为空置。其中一层陈月英经营的服装店搭建一层小阁楼,供平日休息。该铺面未办理营业执照。

(二)过火面积和起火部位、起火点情况

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20.4平方米,造成该幢建筑内物品烧毁。起火部位、起火点位于一层陈月英经营的服装销售店内距西墙0.6米,距北面卷闸门2.3米的0.5米×0.5米范围处,在该范围处发现一蚊香支架。

(三)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卢丽*,女,10岁,身份证号码:44522420091026****,惠来县岐石镇人,系“11·10”岐石镇岐石村岐石市场火灾伤亡事故死者,为业主陈月*之女。

陈月*,女,36岁,身份证号码:44522419830812****,惠来县岐石镇人,系死者卢丽*母亲。

卢泽*,男,12岁,身份证号码:44522420071104****,惠来县岐石镇人,系陈月之子、死者卢丽之兄。

二、事故发生经过

经查:2019年11月10日凌晨2时许,卢泽在其母亲陈月经营的服装销售店一楼睡觉时突然被烫醒,起身发现其旁边铁架子上的衣服着火,急忙跑到厕所提了一桶水泼到起火点,泼了以后火势并未熄灭。卢泽见状跑上阁楼,看见在阁楼睡觉的卢丽要醒不醒的,赶紧下楼去叫外祖父过来救火。2时29分,在岐石村岐石市场附近开展禁毒巡查工作的岐石镇联防队发现陈月*经营的服装销售店内有烟冒出,立即组织扑救火灾,同时,拨打了火警电话119报警。

三、应急处置、事故报告情况、死亡原因和善后情况

(一)应急处置情况

2019年11月10日凌晨2时30分许,岐石镇联防队领导得知岐石村岐石市场内一商店发生火灾的情况后,第一时间组织镇专职消防队员、派出所民警和镇消防车1辆赶赴现场组织扑火救援,疏散周边群众,并及时汇报,岐石镇党政主要领导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救援指挥工作。2时30分,惠来县消防大队接到揭阳市119消防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调集惠来县消防中队3台消防车和15名消防指战员赶赴火场救火。受惠来县消防大队调派的大南海消防执勤站也于2时50分到达现场展开灭火。经消防指战员努力,2时52分,火势得到基本控制;3时22分,残火被完全扑灭,现场发现被困人员卢丽已死亡。5时40分左右,死者卢丽的遗体被运往县殡仪馆。

(二)事故报告情况

2019年11月10日7时39分,岐石镇政府将该起事故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并于2019年11月10日7时56分将该起事故报告县委办。县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0日8时23分将该起事故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县委办总值班室和县政府办总值班室。

(三)死亡原因

经览表边防派出所民警对案发现场周边知情人进行走访调查,该起火灾排除他人故意纵火。根据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卢丽的尸检情况的说明》,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现有的尸体检验:死者卢丽残存尸体的气管内可见大量的碳灰及水肿液附着,左肺远端的细支气管内亦见碳灰附着,肌肉呈鲜红色,符合生前烧死的特征。

(四)善后处置情况

卢丽身亡后,岐石镇委、镇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2019年11月29日,卢丽遗体在惠来县殡仪馆火化,善后问题得到妥善处置。

四、事故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卢丽*。据现场调查,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20.4平方米,共造成该幢建筑内物品烧毁。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规定,经现场核定,该起火灾损失约为4.8万元。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点燃的蚊香引燃周围的纸钱引起火灾。

(二)间接原因

(1)该起火建筑为农村市场老建筑,擅自住人场所与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幢建筑内,未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阁楼未设置逃生窗。

(2)监护人监护不到位。监护人陈月未考虑未成年儿女行为能力差的实际情况,夜间将未成年儿女单独放置在房内睡觉,导致火灾发生后儿子卢泽仅有逃生能力,没有施救能力,加上铺内大量堆积易燃物,火势发展迅速,造成卢丽*被烧死。

(3)群众防火意识不强,防火措施不到位,店铺内没有配置灭火器材;发生火灾后,周围群众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对扑灭初期火灾的能力有待提高,导致火灾扑救失去了最佳有利的时间。

(4)周边消防设施极度缺乏,着火所在的农贸市场未配置任何消防给水设施以及消防灭火器材,极大地影响到初期火灾的扑救。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发生于凌晨时分,此时陈月*经营的服装销售店处于闭市状态,没有进行任何生产经营活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条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第二条的规定,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其他建议

事故涉及的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防范和遏制同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当加强和改进以下防范工作措施: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2019年新修订的《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二)持续推进专项整治。按照《2019年惠来县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惠消安委〔2019〕12号)等文件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岐石镇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对类似经营性场所以及其他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建筑防火分隔情况、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情况、消防给水系统设置情况和灭火器材配置情况等。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按标准建设、维护市政消火栓和微型消防站,实体化运作政府专职消防队。

(三)开展消防教育培训。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深入社区、农村、工厂、企业、学校、家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重点普及用火用电安全、燃气使用安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等知识,全面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社会火灾自防自救能力。县消防救援大队要牵头组织镇、村消防安全负责人,公安派出所民警,专职消防队员和基层网格员等人员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基层消防工作人员检查整改火灾隐患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

(四)加强无照经营查处。县市场监管局要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规定,牵头做好无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对具备办理营业执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惠来县“11·10”岐石镇岐石村火灾

伤亡事故调查组

2019年12月31日

发布

FD09423 | 2019_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双乐小吃店10·13液化石油气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无锡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双乐小吃店“10·13” 液化石油气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10 月13 日11 时06 分许,无锡市锡山区鹅湖双乐小吃店(店招: 秦园小笼,以下简称“双乐小吃店”)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造 成9 人死亡,10 人受伤,部分房屋倒塌,直接经济损失约1867 万元。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和无锡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 度重视,省委书记娄勤俭、省长吴政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争分夺秒 组织现场搜救,全力以赴抢救受伤人员,妥善做好善后安抚工作,迅速查 明事故原因,同时深刻吸取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 号)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无锡市政府 成立由副市长朱爱勋任组长,市市政园林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应 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锡山区政府、锡山区 公安分局派员组成的“无锡市锡山区鹅湖双乐小吃店‘10·13’液化石油 气爆炸较大事故调查组”,并分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下设专家组, 聘请燃气、火灾调查、特种设备、餐饮行业等7 名专家参与调查工作。市 纪委监委成立事故问责组,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 及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问题展开调查问责。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 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人员询问、模拟实验、专家论证和委托第 三方检测鉴定,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 和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 建议和防范对策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鹅湖双乐小吃店(店招:秦园小笼,以下简称“双乐小吃店”) 经营者:金以明;饭店经营地址:锡山区鹅湖镇新杨路84 号;类型: 个体工商户;2017 年4 月18 日,取得营业执照;2017 年4 月28 日,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内容: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 白酒);有效期为5 年。 2.无锡大众燃气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 大众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建中。公司成立于2000 年10 月16 日,经营 范围:瓶装燃气(液化石油气)的销售,营业期限至2020 年10 月15 日;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 年8 月23 日;《气瓶充装许可证》 有效期至2021 年12 月19 日。公司荡口液化气站地址:无锡市锡山区鹅

湖镇新桥村,总占地面积6909.45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33.6 平方米,现 有100 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储罐2 只,50 立方米液化石油气残液罐1 只。 3.无锡市裕富宝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富宝公司”) 裕富宝公司法人代表李本亮,公司成立于2015 年10 月14 日,注册 地址:无锡市梁溪区冷渎港桥北侧,经营范围:厨房间用具的设计、销售、 安装及维修;通风设备、制冷设备、食品专用设备的销售及维修。 4.王小芙网店 注册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店主:王小芙(掌柜名wxf5201985)。 经营项目:灶具配件专业批发。 5.调压阀销售店 武汉市东西湖燃邦配件经营部,经营登记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舵落口大市场10 区1 楼86 号。经营范围:五金、水暖、燃气灶具、配件 等销售。 6.调压阀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冬栋五金厂,企业所在地:慈溪市长 河镇宁丰村。经营范围:五金配件、角阀配件加工、制造。 (二)事故现场有关情况

  1. 双乐小吃店开店情况

2012 年左右,金以明在无锡秦园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冠名的“秦 园小笼”连锁无锡华庄店工作,2015 年下半年任该店店长。2017 年3 月 2 日,金以明与锡山区鹅湖镇新杨路84 号的房屋产权人吴丹凤签订了租 房协议:协议明确房屋1-3 楼出租给金以明使用,四楼房主自用(放置家 具等杂物)。 2017 年3 月27 日左右,金以明经朋友介绍,聘请未取得市政公用工 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燃气燃具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裕富宝公司(法 定代表人:李本亮)到新杨路84 号安装厨具及管道等。李本亮即安排未 取得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2017 年4 月18 日,金以明用虚假的房屋性质证明取得鹅湖双乐小吃 店的《营业执照》,4 月30 日,冠名“秦园小笼”店招开业。金以明本 人在“秦园小笼”无锡华庄店任店长,每月一次到双乐小吃店查看店堂卫 生、品尝食品味道。双乐小吃店的日常经营管理金以明授权其表侄女婿胡 清福(店长)全权负责。 2019 年1 月,大众公司送气工姜卫卫接手负责对双乐小吃店的供气 服务。期间,大众公司送气工姜卫卫私自从网店购买不适合该场所使用的 中压调压阀为用户更换(姜卫卫购买调压阀的网店掌柜名wxf5201985, 店主:王小芙,向网店提供调压阀的供应商为武汉市东西湖燃邦配件经营 部,提供给经营部销售调压阀的生产厂家为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冬栋五金 厂)。

2.事故建筑物情况 双乐小吃店位于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新杨路84 号,地类(用途): 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面积140 平方米;规划用 途:成套住宅;建筑面积:286.1 平方米。 双乐小吃店建筑物是2 间门面,2-4 层为混合结构房屋,由东、西两 部分构成。西面是沿街店铺,为4 层砖混结构,南侧与“温州名剪”理发 店合墙,北侧与“鲜花婚庆”店合墙;2 楼为经营店面,3 楼两个房间为 员工宿舍,四楼由房东堆放家俱。 东面2 层为砖混结构,一楼东面为气瓶间,西面为楼梯间和食料间; 气瓶间四周均为实体墙,在西北角有一木门开向楼梯食料间,气瓶间东南 角设有铁质防盗门,可开向室外;二楼东面为厨房间,西面为过道和收银 台。 3.气瓶间及厨房间布局情况 (1)气瓶间布局 气瓶间南北向宽3.5 米,东西向长6 米。沿北墙由西向东依次放置冰 箱一台、50Kg 空瓶5 只(编号为1#、2#、3#、4#、8#);沿南墙由西 向东依次设置油水分离器一套、冰箱一台、50Kg 液化石油气钢瓶3 只(编 号由南向北依次9#、6#、7#)。9#、6#、7#钢瓶中的液化石油气通过 调压阀、燃气橡胶软管连接至集气包,由集气包向二楼厨房间送气。

(图1) 集气包与厨具的连接输送管线采用DN25 的镀锌钢;液化石油气钢瓶 使用的调压阀为“东盛”牌中压调压阀(出口压力为180KPa,根据《瓶 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CJ50-2008 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 GB35844-2018 的规定,非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额定出口压力为 5KPa,调压阀出口压力不符合上述标准);气瓶间内的插座、电器设备和 照明灯具均不防爆(见图2)。

(图2) (2)二楼厨房间布局情况 厨房间设置在气瓶间楼上(东侧建筑的二楼),南侧由西往东依次摆 放:双眼炒灶、不锈钢双层工作台、蒸煮炉、单头矮仔炉、汤炉、顶上吊

不锈钢烟罩;东侧由南向北依次摆放:蒸包子炉、不锈钢水槽等。厨房间 内燃气镀锌钢管从一楼气瓶间西南角立管延伸至二楼厨房间,沿踢脚线敷 设镀锌钢管,管上装有6 个”三通”,通过“三通”和支管阀门连接燃气 橡胶软管直供双眼炒灶1 台,其他燃器具依次由DN25 镀锌钢管(输气总 管)经“三通”及角阀与家用调压器连接二次减压后,分别通到蒸煮炉2 台、单头矮仔炉2 台、汤炉1 台、蒸包子炉1 台使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监控视频显示和当事人回忆:10 月13 日11 点03 分,双乐小吃店收 银员张雪在二楼楼梯口听到一楼气瓶间传出“呲呲”的声音后,告诉店长 胡清福。胡清福立即让厨师李根到气瓶间查看,李根到气瓶间后发现正在 使用的3 只钢瓶中的9#钢瓶的连接软管脱落,液化石油气正从软管接口 泄出,李根随即打开气瓶间的小铁门通风,并将9#钢瓶的角阀关闭(6#、 7#钢瓶角阀未关)。11 点03 分40 秒,胡清福也来到气瓶间,称由其处 理,让李根回厨房。随后,胡清福就去连接脱落的软管,接好软管准备固 定卡箍时(11 点06 分01 秒),爆炸突然发生。一只(6#或7#)钢瓶 滚落至胡清福脚边,他关闭该钢瓶的角阀后踉跄走出倒塌现场。 爆炸发生后,双乐小吃店气瓶间一楼东侧的墙体向东侧产生大块碎裂 抛落;南侧墙体向南侧产生位移,墙体的中间部位产生大块碎裂抛落;西 侧墙体向西侧产生位移和大块碎裂抛落;北侧墙体向北侧产生位移,墙体

的中间部位大块碎裂抛落。爆炸造成墙体破坏致邹铭杰、王水根、华裕、 王勇、陈永明、李丽萍、许哲、顾春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致华晟泽颅脑损伤而死亡;胡清福、李根被烧伤。 (二)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 10 月13 日11 时06 分27 秒,无锡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 荡口古镇旁,野公园东面,荡口菜场对面,听到有东西爆炸的声音,看到 浓烟,具体不清楚。接警后,无锡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迅速调集公安民警和 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秦园小笼”荡口店爆炸事故现场处置,同时通知120 赶赴现场救治受伤人员。120 急救中心迅速组织急救车及医护人员赶往现 场。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接报事故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无锡市委、市政 府领导立即带领应急、公安、消防救援、卫生等部门的负责同志赶赴现场, 即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全力组织事故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并要求各级各 部门和各专项工作小组协调配合,全面展开现场搜救、伤员护送、救治、 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等工作。事故现场4 台挖掘机同时开展作业,21 辆 消防车、救护车,8 个消防中队105 人,协调10 余辆工程机械参与救援。 社会救援力量无锡蓝天救援队32 位救援人员、30 余位医护人员在现场开 展救援,80 多位志愿者赶到现场配合救援。当日15:00,救援人员再次 通过雷达生命探测仪检测和细致翻检排查,确认无人员被埋压后,于20 时30 分许,搜救工作结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9 人死亡、10 人受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867 余万元。 其中,死亡赔偿金1348.9 万元,善后处理费用98.9 万元,医疗费用183.2 万元,房屋损失236 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双乐小吃店气瓶间9#液化石油气 钢瓶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中压调压阀,导致出口压力过大,加之软管与集气 包连接的卡箍缺失,造成软管与集气包连接接头脱落,液化石油气大量泄 漏、积聚,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到电冰箱继电器启动时的电火 花引起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企业主体责任原因 一是双乐小吃店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双乐小吃店使用虚假证明,将住 宅作为餐饮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气瓶间未设置在单层专用房间且在民用住 宅房内;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未对操作 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进行培训;液化石油气瓶组间使用不防

爆电器设备,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燃气。这是本起事故发 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是燃气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大众公司未建立相应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未对从 业人员(送气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送气工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完 善;对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用户未停止供气。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 因之一。 三是燃气燃具经营单位无资质违规安装。裕富宝公司未取得市政公用 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燃气燃具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为双乐小吃店设 计、安装燃气燃具器具及管道;未按国家规范标准设计、安装燃气燃具器 具及管道;未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考 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职能部门监管原因 (1)餐饮行业管理部门 无锡市商务局:作为全市餐饮行业管理部门,未组织指导辖区开展餐 饮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未督促指导餐饮场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餐饮 业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锡山区商务局:作为属地政府餐饮行业管理部门,未按照职责规定做 好本行政区域内餐饮行业的管理工作;未督促指导辖区各镇(街道)餐饮 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鹅湖镇经贸中心:未按照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餐饮行业的管理工作, 未督促指导辖区餐饮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组织开展餐饮场所燃 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2)燃气行业主管部门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作为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对下属燃气监管部 门开展燃气经营、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存在漏洞;组织开展城 镇燃气行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够深入彻底。 无锡市园林和公用事业监管中心:作为市市政和园林局所属的燃气行 业主要职责机构,未对监管的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城镇 燃气行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不力、监管不严;未对燃气 经营企业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依法处置。 锡山区公用事业管理处:作为锡山区的燃气行业主要监管职责机构, 未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 项行动工作措施不实、责任落实不严;未对鹅湖镇村镇建设中心报送的燃 气工商用户统计表进行核实,并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鹅湖镇村镇建设中心:作为鹅湖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制度缺失, 违规出具非住宅产权证明;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不细、责任落 实不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未立即督促整改; 对餐饮场所检查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消防监督部门

锡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未按要求对辖区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 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未有效组织对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进行消 防安全集中培训。 锡山公安分局荡口派出所:未有效组织社区民警学习消防业务知识。 3.属地政府管理原因 锡山区政府、锡山区鹅湖镇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 到位,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力,未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制度,行业 监管存在漏管失管,餐饮场所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研究不透,安全隐患 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开展不彻底。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无锡市锡山区鹅湖双乐小吃店“10.13”液化石油气爆 炸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相关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建议如下: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 金以明,双乐小吃店主要负责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于2019

年10 月16 日被刑事拘留。

事,于2019 年10 月21 日被刑事拘留。

2019 年10 月21 日被取保候审。

2019 年10 月21 日被取保候审。

2019 年10 月21 日被取保候审。

事,于2019 年10 月23 日被刑事拘留。

保候审。

被取保候审。

审。 12.张建芬,浙江慈溪冬栋五金厂,于2019 年11 月8 日被取保候审。

  1. 邢乃群,浙江慈溪冬栋五金厂,于2019 年11 月8 日被取保候

审。

  1. 陆玉卿,浙江慈溪冬栋五金厂,于2019 年11 月8 日被取保候

审。 (二)建议采取司法措施的人员 1.胡清福,双乐小吃店店长。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未督促落实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建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2.顾建中,大众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及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完善送气服务人员管理制度,并加强日常管理。 建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3.卞卫东,大众公司安全员。未履行安全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在 检查双乐小吃店气瓶间时发现不防爆电器(电冰箱、电灯),未采取有效 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建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三)建议提请纪委监委党纪政务处理的人员 1.陈秀锋,无锡市商务局副局长。未有效组织开展全市餐饮场所安 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张剑,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副局长。对燃气供应企业承担燃气用 户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宣传监督指导不到位。建议给予政 务警告处分。 3.陈海威,无锡市商务局流通处处长。未督促指导相关地区行业管 理部门开展餐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4.万洪,无锡市园林和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副主任。对燃气经营企业 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 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监督指导不到位。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顾中明,锡山区区委书记。安全发展理念不强,安全工作摆位不 突出,对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重视不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6.李江,锡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对本地区行业领域存在的风 险隐患缺乏系统性的分析研判。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过文洁,锡山区商务局局长。未组织开展餐饮行业安全生产日常 检查,未督促指导餐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 分。 8.史红卫,锡山区公用事业管理处主任。对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 发现的隐患未督促整改。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9.周艳军,锡山区公用事业管理处科员。对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 发现的隐患未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 处分。 10.尤慧杰,锡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未按上级要求组织公安 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进行消防安全集中培训。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11.叶上山,锡山区鹅湖镇党委书记。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 责;研究部署辖区的安全生产重要事项、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措施不够。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免职处理。 12.唐皓,锡山区鹅湖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 任人职责;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中发现的隐患实施闭环 管理失察。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免职处理。 13.张燕军,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城管局局长,原锡山区鹅湖镇 党委委员、副镇长。未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的隐患实施闭环管理。建 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4.王挺,锡山区鹅湖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未组织职能部门对辖区 餐饮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给予政务 警告处分。

15.高瞻,锡山区鹅湖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所党支部书记。出具新杨 路84 号(双乐小吃店)虚假房屋性质证明;未督促指导辖区内燃气行业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华民勇,锡山区鹅湖镇经济贸易服务中心主任。未组织开展对辖 区餐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给予政 务警告处分。 17.丁巍,锡山区鹅湖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所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 不强,履职不到位,对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行动中发现的隐患,未 如实报告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8.朱勤华,锡山公安分局荡口派出所民警。未及时发现存在的消防 违法行为并报告消防救援部门处理。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双乐小吃店。建议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 销该店《营业执照》。 2.大众公司。建议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其他建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议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双乐小吃店的《营业执照》和大众公司的《燃气 经营许可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 裕富宝公司行政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议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分别吊销王小芙网店、武汉市东西湖燃邦配件经营部、 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冬栋五金厂的《营业执照》。 3.责成锡山区人民政府向无锡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建议无锡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锡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 志进行约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切实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属地管理责任、 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建 议: 1.全面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 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9〕 13 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治理。督促全市 燃气使用单位立即开展用气安全自查自纠,消除隐患;组织商务、市场监 管、市政园林、消防等部门及行业专家,对燃气使用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 重点对餐饮场所、群租户、城市综合体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

用气设备设施、用气操作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一律依 法责令停产停业。 2.严厉打击燃气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 非”工作合力,通过暗查暗访、联合执法、集中执法等方式,加大对非法 运输、违法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倒装、非法储 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 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燃气和气瓶安全监察的规 定进行处罚。 3.进一步明确职责,认真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责任。商务部门要督促餐 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督促 企业按照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指导从业人 员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用气知识宣传。燃气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燃气 安全监管管理机制,加快搭建餐饮场所智慧监管平台,组织开展燃气安全 生产执法检查,推动使用瓶装燃气的餐饮场所安装泄漏报警器。落实安全 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协调解决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4.加快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按照“政府推动、属地落实、企 业主办”的原则,制定智慧燃气监管平台实施方案,推进“瓶改管”和自 闭阀等设施建设;完善液化石油气钢瓶信息平台,督促各燃气企业建立“瓶 户对应”的“实名制”管理体制,做到钢瓶、用户信息一致并可查可控可 追溯;全面开展第三方安全检查,不断提高入户安检质量,不断提高钢瓶 液化石油气技防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

  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安全用气意识。创新宣传方式,结合

典型案例,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内容,依托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 发挥好无锡液化石油气微信公众号等宣传阵地作用,举办燃气安全“阳光 社区”政企共建活动,开展燃气安全进校园、进企业等活动,普及燃气安 全知识,不断提高餐饮单位涉气作业人员的安全用气操作技能和社会公众 安全用气意识。

FD09424 | 2019_无锡锡山区鹅湖镇双乐小吃店10·13液化石油气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无锡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双乐小吃店“10·13”液化石油气爆炸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10 月13 日11 时06 分许,无锡市锡山区鹅湖双 乐小吃店(店招:秦园小笼,以下简称“双乐小吃店”)发 生一起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造成9 人死亡,10 人受伤,部 分房屋倒塌,直接经济损失约1867 万元。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和无锡市委市政府 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娄勤俭、省长吴政隆立即作出 重要批示,要求争分夺秒组织现场搜救,全力以赴抢救受伤 人员,妥善做好善后安抚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同时深 刻吸取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城镇燃气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583 号)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无锡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朱爱勋任 组长,市市政园林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 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锡山区政府、锡 山区公安分局派员组成的“无锡市锡山区鹅湖双乐小吃店 ‘10·13’液化石油气爆炸较大事故调查组”,并分设技术 组、管理组、综合组,下设专家组,聘请燃气、火灾调查、

特种设备、餐饮行业等7 名专家参与调查工作。市纪委监委 成立事故问责组,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 员涉及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问题展开调查问责。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人员询问、模拟 实验、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检测鉴定,对事故进行了认真 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相关 单位、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 的处理建议和防范对策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鹅湖双乐小吃店(店招:秦园小笼,以下简称“双乐小 吃店”) 经营者:金以明;饭店经营地址:锡山区鹅湖镇新杨路 84 号;类型:个体工商户;2017 年4 月18 日,取得营业执 照;2017 年4 月28 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内容: 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 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 有效期为5 年。

  1. 无锡大众燃气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

大众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建中。公司成立于2000 年10 月 16 日,经营范围:瓶装燃气(液化石油气)的销售,营业期 限至2020 年10 月15 日;《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 年8 月23 日;《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 年12 月 19 日。公司荡口液化气站地址: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新桥村, 总占地面积6909.45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33.6 平方米,现 有100 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储罐2 只,50 立方米液化石油气残 液罐1 只。 3.无锡市裕富宝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富宝公司”) 裕富宝公司法人代表李本亮,公司成立于2015 年10 月 14 日,注册地址:无锡市梁溪区冷渎港桥北侧,经营范围: 厨房间用具的设计、销售、安装及维修;通风设备、制冷设 备、食品专用设备的销售及维修。 4.王小芙网店 注册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店主:王小芙(掌柜名 wxf5201985)。经营项目:灶具配件专业批发。 5.调压阀销售店

武汉市东西湖燃邦配件经营部,经营登记地:湖北省武汉 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10 区1 楼86 号。经营范围:五金、 水暖、燃气灶具、配件等销售。 6.调压阀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冬栋五金厂,企业所在地: 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经营范围:五金配件、角阀配件加工、 制造。 (二)事故现场有关情况

  1. 双乐小吃店开店情况

2012 年左右,金以明在无锡秦园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冠名的“秦园小笼”连锁无锡华庄店工作,2015 年下半年任 该店店长。2017 年3 月2 日,金以明与锡山区鹅湖镇新杨路 84 号的房屋产权人吴丹凤签订了租房协议:协议明确房屋 1-3 楼出租给金以明使用,四楼房主自用(放置家具等杂物)。 2017 年3 月27 日左右,金以明经朋友介绍,聘请未取得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燃气燃具器具安装、维修企 业资质的裕富宝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本亮)到新杨路84 号安装厨具及管道等。李本亮即安排未取得燃气行业《职业 技能岗位证书》的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2017 年4 月18 日,金以明用虚假的房屋性质证明取得鹅 湖双乐小吃店的《营业执照》,4 月30 日,冠名“秦园小笼” 店招开业。金以明本人在“秦园小笼”无锡华庄店任店长, 每月一次到双乐小吃店查看店堂卫生、品尝食品味道。双乐 小吃店的日常经营管理金以明授权其表侄女婿胡清福(店长) 全权负责。 2019 年1 月,大众公司送气工姜卫卫接手负责对双乐小 吃店的供气服务。期间,大众公司送气工姜卫卫私自从网店 购买不适合该场所使用的中压调压阀为用户更换(姜卫卫购 买调压阀的网店掌柜名wxf5201985,店主:王小芙,向网店 提供调压阀的供应商为武汉市东西湖燃邦配件经营部,提供 给经营部销售调压阀的生产厂家为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冬 栋五金厂)。 2.事故建筑物情况 双乐小吃店位于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新杨路84 号,地类 (用途):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 面积140 平方米;规划用途:成套住宅;建筑面积:286.1 平方米。 双乐小吃店建筑物是2 间门面,2-4 层为混合结构房屋, 由东、西两部分构成。西面是沿街店铺,为4 层砖混结构,

南侧与“温州名剪”理发店合墙,北侧与“鲜花婚庆”店合 墙;2 楼为经营店面,3 楼两个房间为员工宿舍,四楼由房 东堆放家俱。 东面2 层为砖混结构,一楼东面为气瓶间,西面为楼梯间 和食料间;气瓶间四周均为实体墙,在西北角有一木门开向 楼梯食料间,气瓶间东南角设有铁质防盗门,可开向室外; 二楼东面为厨房间,西面为过道和收银台。 3.气瓶间及厨房间布局情况 (1)气瓶间布局 气瓶间南北向宽3.5 米,东西向长6 米。沿北墙由西向东 依次放置冰箱一台、50Kg 空瓶5 只(编号为1#、2#、3#、 4#、8#);沿南墙由西向东依次设置油水分离器一套、冰箱 一台、50Kg 液化石油气钢瓶3 只(编号由南向北依次9#、 6#、7#)。9#、6#、7#钢瓶中的液化石油气通过调压阀、燃 气橡胶软管连接至集气包,由集气包向二楼厨房间送气。

(图1) 集气包与厨具的连接输送管线采用DN25 的镀锌钢;液化 石油气钢瓶使用的调压阀为“东盛”牌中压调压阀(出口压 力为180KPa,根据《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CJ50-2008 和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GB35844-2018 的规定,非家用瓶 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额定出口压力为5KPa,调压阀出口压力 不符合上述标准);气瓶间内的插座、电器设备和照明灯具 均不防爆(见图2)。

(图2) (2)二楼厨房间布局情况 厨房间设置在气瓶间楼上(东侧建筑的二楼),南侧由西 往东依次摆放:双眼炒灶、不锈钢双层工作台、蒸煮炉、单

头矮仔炉、汤炉、顶上吊不锈钢烟罩;东侧由南向北依次摆 放:蒸包子炉、不锈钢水槽等。厨房间内燃气镀锌钢管从一 楼气瓶间西南角立管延伸至二楼厨房间,沿踢脚线敷设镀锌 钢管,管上装有6 个”三通”,通过“三通”和支管阀门连 接燃气橡胶软管直供双眼炒灶1 台,其他燃器具依次由DN25 镀锌钢管(输气总管)经“三通”及角阀与家用调压器连接 二次减压后,分别通到蒸煮炉2 台、单头矮仔炉2 台、汤炉 1 台、蒸包子炉1 台使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监控视频显示和当事人回忆:10 月13 日11 点03 分,双 乐小吃店收银员张雪在二楼楼梯口听到一楼气瓶间传出“呲 呲”的声音后,告诉店长胡清福。胡清福立即让厨师李根到 气瓶间查看,李根到气瓶间后发现正在使用的3 只钢瓶中的 9#钢瓶的连接软管脱落,液化石油气正从软管接口泄出,李 根随即打开气瓶间的小铁门通风,并将9#钢瓶的角阀关闭 (6#、7#钢瓶角阀未关)。11 点03 分40 秒,胡清福也来到 气瓶间,称由其处理,让李根回厨房。随后,胡清福就去连 接脱落的软管,接好软管准备固定卡箍时(11 点06 分01 秒), 爆炸突然发生。一只(6#或7#)钢瓶滚落至胡清福脚边,他 关闭该钢瓶的角阀后踉跄走出倒塌现场。

爆炸发生后,双乐小吃店气瓶间一楼东侧的墙体向东侧产 生大块碎裂抛落;南侧墙体向南侧产生位移,墙体的中间部 位产生大块碎裂抛落;西侧墙体向西侧产生位移和大块碎裂 抛落;北侧墙体向北侧产生位移,墙体的中间部位大块碎裂 抛落。爆炸造成墙体破坏致邹铭杰、王水根、华裕、王勇、 陈永明、李丽萍、许哲、顾春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 死亡;致华晟泽颅脑损伤而死亡;胡清福、李根被烧伤。 (二)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 10 月13 日11 时06 分27 秒,无锡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 群众报警称:荡口古镇旁,野公园东面,荡口菜场对面,听 到有东西爆炸的声音,看到浓烟,具体不清楚。接警后,无 锡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迅速调集公安民警和消防救援人员赶 赴“秦园小笼”荡口店爆炸事故现场处置,同时通知120 赶 赴现场救治受伤人员。120 急救中心迅速组织急救车及医护 人员赶往现场。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接报事故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无锡 市委、市政府领导立即带领应急、公安、消防救援、卫生等 部门的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即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全力组织 事故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并要求各级各部门和各专项工作 小组协调配合,全面展开现场搜救、伤员护送、救治、善后 处置和事故调查等工作。事故现场4 台挖掘机同时开展作业,

21 辆消防车、救护车,8 个消防中队105 人,协调10 余辆 工程机械参与救援。社会救援力量无锡蓝天救援队32 位救 援人员、30 余位医护人员在现场开展救援,80 多位志愿者 赶到现场配合救援。当日15:00,救援人员再次通过雷达生 命探测仪检测和细致翻检排查,确认无人员被埋压后,于20 时30 分许,搜救工作结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9 人死亡、10 人受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867 余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348.9 万元,善后处理费 用98.9 万元,医疗费用183.2 万元,房屋损失236 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双乐小吃店气瓶间9# 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中压调压阀,导致出口压 力过大,加之软管与集气包连接的卡箍缺失,造成软管与集 气包连接接头脱落,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积聚,与空气混 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到电冰箱继电器启动时的电火花引起 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企业主体责任原因 一是双乐小吃店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双乐小吃店使用虚假 证明,将住宅作为餐饮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气瓶间未设置在 单层专用房间且在民用住宅房内;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未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未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 和操作技能进行培训;液化石油气瓶组间使用不防爆电器设 备,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燃气。这是本起事 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是燃气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大众公司未 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 况进行监督考核;未对从业人员(送气工)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送气工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违反安全用气 规定的用户未停止供气。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是燃气燃具经营单位无资质违规安装。裕富宝公司未取 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燃气燃具器具安装、维修 企业资质为双乐小吃店设计、安装燃气燃具器具及管道;未 按国家规范标准设计、安装燃气燃具器具及管道;未建立、 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不合 格的人员上岗作业。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1. 职能部门监管原因

(1)餐饮行业管理部门 无锡市商务局:作为全市餐饮行业管理部门,未组织指导 辖区开展餐饮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未督促指导餐饮场所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餐饮业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燃气安 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锡山区商务局:作为属地政府餐饮行业管理部门,未按照 职责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餐饮行业的管理工作;未督促指 导辖区各镇(街道)餐饮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 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鹅湖镇经贸中心:未按照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餐饮行业 的管理工作,未督促指导辖区餐饮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未组织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2)燃气行业主管部门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作为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对下属 燃气监管部门开展燃气经营、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 查存在漏洞;组织开展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工作不够深入彻底。

无锡市园林和公用事业监管中心:作为市市政和园林局所 属的燃气行业主要职责机构,未对监管的燃气经营企业开展 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 项行动工作不力、监管不严;未对燃气经营企业存在的不足 和问题依法处置。 锡山区公用事业管理处:作为锡山区的燃气行业主要监管 职责机构,未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燃气行业 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措施不实、责任落实不 严;未对鹅湖镇村镇建设中心报送的燃气工商用户统计表进 行核实,并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鹅湖镇村镇建设中心:作为鹅湖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管 理制度缺失,违规出具非住宅产权证明;燃气行业安全隐患 排查工作制度不细、责任落实不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 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未立即督促整改;对餐饮场所检查发 现的问题未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消防监督部门 锡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未按要求对辖区公安派出所开展日 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未有效组织对公安派出 所专兼职消防民警进行消防安全集中培训。

锡山公安分局荡口派出所:未有效组织社区民警学习消防 业务知识。 3.属地政府管理原因 锡山区政府、锡山区鹅湖镇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 产责任制不到位,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力,未建立安全 生产工作巡查制度,行业监管存在漏管失管,餐饮场所存在 的安全问题和隐患研究不透,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开 展不彻底。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无锡市锡山区鹅湖双乐小吃店“10.13”液 化石油气爆炸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相关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建议如下: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 金以明,双乐小吃店主要负责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

事,于2019 年10 月16 日被刑事拘留。

  1. 李本亮,无锡裕富宝厨具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因涉

嫌危险物品肇事,于2019 年10 月21 日被刑事拘留。

李峰,无锡裕富宝厨具有限公司合伙人,因涉嫌危险 物品肇事,于2019 年10 月21 日被取保候审。

王鑫,原无锡裕富宝厨具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 物品肇事,于2019 年10 月21 日被取保候审。

吴唱,原无锡裕富宝厨具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 物品肇事,于2019 年10 月21 日被取保候审。

姜卫卫,无锡大众燃气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因涉 嫌危险物品肇事,于2019 年10 月23 日被刑事拘留。

刘小兰, 网店店主,于2019 年11 月8 日被取保候审。

王小芙,网店店主,于2019 年11 月8 日被取保候审。

陈威,武汉市东西湖燃邦配件经营部,于2019 年11 月8 日被取保候审。

吴锦康,武汉市东西湖燃邦配件经营部,于2019 年 11 月8 日被取保候审。

熊冬栋,浙江慈溪冬栋五金厂,于2019 年11 月8 日 被取保候审。 12.张建芬,浙江慈溪冬栋五金厂,于2019 年11 月8 日 被取保候审。

邢乃群,浙江慈溪冬栋五金厂,于2019 年11 月8 日 被取保候审。

陆玉卿,浙江慈溪冬栋五金厂,于2019 年11 月8 日 被取保候审。 (二)建议采取司法措施的人员 1.胡清福,双乐小吃店店长。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未督 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建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2.顾建中,大众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 作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完善送气服务人员管理制 度,并加强日常管理。建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3.卞卫东,大众公司安全员。未履行安全员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在检查双乐小吃店气瓶间时发现不防爆电器(电冰箱、 电灯),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 责人。建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三)建议提请纪委监委党纪政务处理的人员 1.陈秀锋,无锡市商务局副局长。未有效组织开展全市餐 饮场所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张剑,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副局长。对燃气供应企业承

担燃气用户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宣传监督指 导不到位。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陈海威,无锡市商务局流通处处长。未督促指导相关地 区行业管理部门开展餐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建议给予政务 警告处分。 4.万洪,无锡市园林和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副主任。对燃气 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 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监督指导不到位。 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顾中明,锡山区区委书记。安全发展理念不强,安全工 作摆位不突出,对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重视不够。建议给 予诫勉谈话。 6.李江,锡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对本地区行业领域 存在的风险隐患缺乏系统性的分析研判。建议给予党内严重 警告处分。 7.过文洁,锡山区商务局局长。未组织开展餐饮行业安全 生产日常检查,未督促指导餐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 史红卫,锡山区公用事业管理处主任。对燃气行业安全

隐患排查发现的隐患未督促整改。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9.周艳军,锡山区公用事业管理处科员。对燃气行业安全 隐患排查发现的隐患未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尤慧杰,锡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未按上级要 求组织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进行消防安全集中培训。 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11.叶上山,锡山区鹅湖镇党委书记。未履行安全生产第 一责任人职责;研究部署辖区的安全生产重要事项、解决安 全生产重大问题措施不够。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免职处 理。 12.唐皓,锡山区鹅湖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未履行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 作中发现的隐患实施闭环管理失察。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免 职处理。 13.张燕军,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城管局局长,原锡 山区鹅湖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未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 的隐患实施闭环管理。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王挺,锡山区鹅湖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未组织职能

部门对辖区餐饮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5.高瞻,锡山区鹅湖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所党支部书记。 出具新杨路84 号(双乐小吃店)虚假房屋性质证明;未督 促指导辖区内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建议给 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华民勇,锡山区鹅湖镇经济贸易服务中心主任。未组 织开展对辖区餐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7.丁巍,锡山区鹅湖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所工作人员。 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职不到位,对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 改行动中发现的隐患,未如实报告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8.朱勤华,锡山公安分局荡口派出所民警。未及时发现 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并报告消防救援部门处理。建议给予政 务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 双乐小吃店。建议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该店《营业执照》。 2.大众公司。建议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其他建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议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双乐小吃店的《营业执照》 和大众公司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裕富宝公司行政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议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分别吊销王小芙网店、武汉市 东西湖燃邦配件经营部、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冬栋五金厂的 《营业执照》。 3.责成锡山区人民政府向无锡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 检查。 4.建议无锡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锡山区人民政府 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切实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属地 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 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1.全面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按照《国 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 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13 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 全面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治理。督促全市燃气使用单位 立即开展用气安全自查自纠,消除隐患;组织商务、市场监 管、市政园林、消防等部门及行业专家,对燃气使用单位开 展拉网式检查,重点对餐饮场所、群租户、城市综合体等使 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用气设备设施、用气操作等进 行全面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2.严厉打击燃气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形成“打非”工作合力,通过暗查暗访、联合执法、集中执 法等方式,加大对非法运输、违法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严 厉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倒装、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行 为,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 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燃气和气瓶安全监察 的规定进行处罚。 3.进一步明确职责,认真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责任。商务部 门要督促餐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督促企业按照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管 理规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指导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加 强安全用气知识宣传。燃气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 管管理机制,加快搭建餐饮场所智慧监管平台,组织开展燃 气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推动使用瓶装燃气的餐饮场所安装泄 漏报警器。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协调解决餐饮 场所燃气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4.加快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按照“政府推动、属 地落实、企业主办”的原则,制定智慧燃气监管平台实施方 案,推进“瓶改管”和自闭阀等设施建设;完善液化石油气 钢瓶信息平台,督促各燃气企业建立“瓶户对应”的“实名 制”管理体制,做到钢瓶、用户信息一致并可查可控可追溯; 全面开展第三方安全检查,不断提高入户安检质量,不断提 高钢瓶液化石油气技防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 5.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安全用气意识。创新宣传 方式,结合典型案例,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内容,依托报刊、 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挥好无锡液化石油气微信公众号等 宣传阵地作用,举办燃气安全“阳光社区”政企共建活动, 开展燃气安全进校园、进企业等活动,普及燃气安全知识, 不断提高餐饮单位涉气作业人员的安全用气操作技能和社 会公众安全用气意识。

FD09425 | 2019_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3.31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1 - 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3·31” 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3 月31 日7 时12 分左右,位于昆山开发区雄鹰 路66 号的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数控机床(简称CNC) 加工车间北墙外堆放镁合金废屑的集装箱发生爆燃事故,造 成7 人死亡、1 人重伤、4 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186 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监委主任 杨晓渡、国务委员王勇等领导同志相继作出批示,要求尽快 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省委书记娄勤俭、省长吴政隆对 事故作出批示,省委常委、苏州市委书记周乃翔第一时间赶 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4 月1 日,省长吴政隆深入查 看事故现场并主持召开了现场会,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 处置善后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国务院令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事发当日,苏州 市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4 月8 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成立了省应 急管理厅和苏州市人民政府为组长单位的省市联合调查组, 省市两级应急管理、公安、总工会、生态环境以及苏州市消 防救援支队等单位派员参加事故调查,也邀请省、市纪委监 察委和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

2 - 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 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 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 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 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 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概况 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公司”) 成立于2004 年2 月28 日,公司类型为境外法人独资的有限 责任公司,隶属于台湾华孚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注册地 址: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雄鹰路66 号,注册资本为2080 万美 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8581136R,总用地面积 4900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2334 平方米,员工总数1588 人。 汉鼎公司主要从事笔记本电脑外壳、照相机外壳、光机外壳、 新型合金材料制品、镁合金铸件、镁合金及其应用产品、汽 车铸锻毛坯件制造加工、精密型腔模具等产品的生产、加工, 年产量约1700 万件,2018 年主营业务收入8.4 亿元。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陈建贤,总经理潘聪文。 2.涉及车间情况 事故涉及的CNC 加工车间位于整个厂区的西北区域, 内部编号K33 栋,主要加工汽车件和3C 件(信息家电)。

3 - K33 栋为一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建筑面积和占地面 积均为6514 平方米。车间内核定摆放142 台CNC 加工设备, 实际摆放286 台。车间北墙设有三个宽5m、高4.5m 的门洞, 均配置了金属卷帘门(尺寸为5m×4.5m 镀锌铁皮)。车间北墙 最西侧有一个卷帘门,平时处于关闭状态,卷帘门内附近区 域设为品检区,正对着K33 栋北侧的3 个集装箱,其中中间 集装箱为事故集装箱。汉鼎公司CNC 加工车间(K33 栋) 在厂区的平面布置见图1,K33 栋和集装箱周边环境情况见 图2, CNC 加工车间平面布置见图3。 图1 厂区平面布置图

4 - 图2 K33 栋和集装箱平面布置图 图3 CNC 加工车间平面布置图

5 - 3.生产工艺情况 公司生产工艺流程图见图4 ,涉及的主要生产工序为压 铸成型、射出成型、机加工、精修、表面处理、喷涂等。主 要生产加工设备为压铸机、射出机、冲床、机械手臂、CNC 加工设备等。 图4 生产工艺流程 4.切削液使用情况 在进行CNC 加工时,为保护刀头使用切削液进行冷却。 汉鼎公司使用的切削液为常州海纳金属助剂有限公司生产 的WL-207G 镁合金专用切削液。切削液在实际使用时需用 水稀释,供应商建议切削液浓度为5%-10%(取自汉鼎公司 原料暂存库的存放切削液铁桶注明的使用说明)。汉鼎公司 实际使用切削液时,与水的稀释比例约为1:25,即切削液浓 度为3.8%。稀释过程在CNC 加工车间南侧夹层进行,稀释 后的切削液通过管道向CNC 加工设备供应。

6 - 5.镁合金废屑的产生、贮存和处置 事故镁合金废屑在CNC 加工车间加工时产生。汉鼎公 司使用的主要原料为镁合金锭(粒子)、铝合金锭、钢材等, 其中镁合金锭为主要生产原料。镁合金锭(粒子)经加工形 成铸件,铸件进入CNC 加工工序。CNC 加工车间根据产品 的不同要求对其进行钻孔,钻孔产生的镁合金废屑随流动的 切削液进入机台后方收集槽,收集槽设有滤网,车间每个班 次会安排人员清理镁合金废屑,收集的镁合金废屑采用塑料 编织袋包装,沥干切削液后,于下班前放入集装箱。 位于CNC加工车间北墙外13m处的3个集装箱中(长 12m,宽2.4m,高2.8m),西侧的为放置废炉渣用,中间的 为放置镁合金废屑用,东侧的为放置五金工件用。这次事故 的破坏源来自于中间的集装箱,该集装箱门平时处于敞开状 态,集装箱于2014年由公司放置在该处,并于2015年起擅自 在该集装箱存放镁合金废屑(此前镁合金废屑被放置在厂区 外围空地上的铁皮棚内),直至事发当日。汉鼎公司将集装 箱列为防火重点场所,汉鼎公司安环处要求日常管理注意防 火、通风,为此,集装箱侧壁上打了9个通风口,每个口径 0.58米。 汉鼎公司指定采购部联系回收公司每周六进行清运。根 据近期清运记录,汉鼎公司每天产生镁合金废屑约350kg, 最近一次清理镁合金废屑的时间为2019年3月21日,爆炸发 生时,已累计堆放10天,推算总量约3.5吨。事故集装箱3D 模拟图见图5。

7 - 图5 事故集装箱3D 模拟图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江苏泰康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泰康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 成立于2014 年1 月16 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 人独资),注册地址:泰州市凤凰西路168 号标准厂房11 号楼三楼东,注册资本为500 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21291089397963B,员工总数64 人,专业评价人员 31 人。营业范围:安全生产环境卫生检验服务;建设项目职 业病危害评价;安全生产评价,安全生产咨询,安全生产管 理软件开发,电子产品研发、销售等。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进。 2.江苏久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久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力公司”)

8 - 成立于2005 年1 月6 日,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 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 111 号419 室,注册资本为1500 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20000768299900C,员工总数50 人,专业评价人 员30 人。营业范围:环保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环保工程、水利工程技术咨询;企 业管理咨询;工程管理咨询;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顾问等。 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笑梅。 3.江苏安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安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成 立于2001 年4 月30 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 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南通市人民中路211 号大达国际 商业广场1 号楼401、402 室,注册资本为16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28034836B,员工总数125 人, 专业评价人员50 人。营业范围:安全评价服务、节能评价 服务、消防评价服务、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检测服务; 安全技术服务;教育咨询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锡涛。 (三)安全、环保评价情况 2011 年6 月,汉鼎公司委托久力公司对其厂区开展环境 评价服务,并出具环境评价报告,环境评价报告书中将镁合 金废屑列为一般固体废料。环境评价报告得到昆山市环保局 验收并审批同意,昆山市环保局于2011 年6 月29 日对该环 境评价报告发文作出审批意见(《关于对昆山汉鼎精密金属 有限公司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昆环建

9 - 〔2011〕2626 号)。 2016 年6 月,汉鼎公司委托安泰公司对其厂区开展安全 评价服务,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未提及镁合 金废屑的危险特性及贮存问题。安全评价报告报原昆山市安 监局作形式审查并备案。 2018 年9 月,汉鼎公司委托泰康公司对其厂区开展安全 评价服务,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其中涉事集装箱纳入评估 内容,结论为较低风险。汉鼎公司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原昆山 市安监局备案,因未提及报告有修编,且企业原有安全评价 报告在有效期内,所以原昆山市安监局未接受该报告备案。 (四)有关部门行政许可和执法监管情况 2016 年7 月5 日、2017 年11 月13 日,原昆山市安监 局向各区镇安环局(所)分别下发了《关于加强铝镁机加工 废弃物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铝镁制品废弃物安全管 理的通知》。2017 年3 月8 日,原昆山市安监局监管人员联 合开发区安环局工作人员对汉鼎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检查重 点为涉爆粉尘整治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在对现场员 工个人防护佩戴情况的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企业将铝 镁加工废弃物存放于厂区西北角的集装箱内,因知晓铝镁废 弃物会遇湿易燃,提出“规范镁屑存放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 示标志”等整改要求,但未对镁合金屑存放于集装箱提出特殊 防范要求。 2017 年1 月16 号,昆山市环保局第一次为汉鼎公司核 发排污许可证,2017 年12 月31 日到期后一直未给汉鼎公司

10 - 办理新的排污许可证。昆山市环保局共对汉鼎公司的8 次环 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除有机废气污染治理方式技术 改造(昆环建〔2016〕0127 号)未建设未验收外,对其余项 目均已完成验收并审批同意。 2016 年11 月昆山市环保局向各区镇安环局(所)下发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市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通 知》(昆环〔2016〕191 号),要求对整治的重点问题和隐 患开展专项检查,其中第三点:加强对固体废物贮存及处置 情况的检查。2018 年3 月26 日,昆山市环保局对汉鼎公司 检查时发现“汉鼎公司废水排放不符合环评审批要求,不正常 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于2018 年5 月11 日对汉鼎公司下 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环罚〔2018〕第151 号),给予其 罚款10 万元。汉鼎公司作为昆山市环保重点企业,市镇(开 发区)两级环保部门多次赴汉鼎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多次下 达环境监管行政指导告知书、现场检查指导(警示)书,其 中有提出“实际危废产生情况与环评有较大差异”,并要求汉 鼎公司“对危废情况进行环评审批”,但多次监督检查均未按 照环评报告的批复(昆环建〔2011〕4827 号),对汉鼎公司 CNC 加工车间机床数量明显超出核定数量的情况进行核对 处置。 昆山消防大队将汉鼎公司列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多次在汉鼎公司组织镁合金废屑燃烧的消防演练。在2017 年8 月、2018 年3 月两次对汉鼎公司的消防监督检查,均未 对重点防火场所存放镁合金废屑的集装箱提出整改防范要

11 - 求。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 年3 月30 日20 时起,汉鼎公司CNC 加工车间经 交接班后,夜班(30 日20 时至31 日8 时)工作人员继续正 常生产,共有作业人员53 人(3C 处、汽车处44 人,品保部 9 人),此时3 月30 日白班产生的镁合金废屑已存放入集装 箱内。 2019 年3 月31 日7 时许,车间处于正常运作中,品保 部的人员正在位于CNC 加工车间北侧关闭的卷帘门内侧工 作,7 时12 分许,位于汉鼎公司CNC 加工车间北墙外堆放 镁合金废屑的集装箱发生爆燃,冲击波及火焰冲破CNC 加 工车间北侧关闭的卷帘门,向车间内部扩散,引发燃烧,造 成正在车间内作业人员7 人死亡、1 人重伤、4 人轻伤。车 间内多台设备受损。 (二)救援和现场处置情况 3 月31 日7 时15 分,昆山市消防救援大队接报汉鼎公 司发生事故,指挥中心立即调派19 辆消防车、86 名消防员 赶赴现场处置。7 时27 分到8 时02 分,陆家中队、千灯中 队、特勤四中队、开发区中队、花桥中队、光电产业园中队 先后到达现场,开展灭火救援。9 时30 分,明火被扑灭,过 火面积约670 平方米。 3 月31 日7 时16 分,昆山市卫健委调度室接报汉鼎公 司发生事故,7 时17 分派出陆家分站救护车赶赴现场开展医

12 - 疗急救,在了解到事故现场有多人受伤的情况后,7 时37 分 增派花桥分站、开发区分站救护车增援,并组织汉鼎公司自 行将3 名伤员送至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医院先后 组织医疗、护理等部门58 人次投入抢救。昆山市公安局、 应急管理局和昆山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 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全力展开灭火和救援,并做好现场 保护工作。 事故发生后,省、苏州市、昆山市立即启动了相应的应 急预案。省委常委、苏州市委书记周乃翔,苏州市委副书记、 市长李亚平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并对相 关工作进行了部署。省应急管理厅等省有关部门负责人也立 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在事故现场,苏州市立即成立了事故处置救援现场指挥部, 下设现场救援组、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环境监测组、 事故善后组、新闻宣传组、维稳应急组等7 工作组,全力做 好伤员救治、秩序维护等各项工作。同时,苏州市领导迅速 召集市卫健、应急、昆山市相关领导对伤员救治及善后工作 进行专门部署,要求不惜一切代价抢救伤员。昆山开发区管 委会立即成立9 个善后工作小组、每组3 人,由昆山开发区 管委会相关领导分别担任各组组长,并从各单位抽调经验丰 富干部担任各组组员,全力做好家属安抚工作。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7 人死亡(其中5 人为CNC 加工车间品检 员、1 人为CNC 加工车间3C 处操作员、1 人为CNC 加工车

13 - 间汽车处操作员),1 人重伤(为CNC 加工车间品检员,全 身爆燃火焰烧伤90%合并烧伤休克,目前生命体征平稳,正 在医院接受治疗),4 人轻伤(3 人为CNC 加工车间品检员, 1 人为3C 处操作员),CNC 加工车间厂房及内部机床部分 受损。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4186 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摘自于事故技术报告) CNC 加工过程中使用了用超量水稀释的切削液,混有切 削液的镁合金废屑经过滤分离,堆放在集装箱内,镁合金废 屑与切削液中的水发生反应生成氢气,同时放出热量,因堆 垛堆积紧密、散热不良,热积累形成高温;高温进一步导致 氢气、镁合金废屑等的爆发式喷射;受集装箱空间所限,喷 射而出的氢气无法及时散逸,在堆垛附近空间形成氢气与空 气的爆炸性混合物,遇高温热点(火源)发生爆燃,并在冲 击波作用下,镁合金废屑在集装箱外形成二次爆燃,爆燃的 冲击波夹带着燃烧的镁合金碎屑冲入对面的CNC 加工车间, 造成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 1.事故企业 汉鼎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镁合金废屑 处置措施缺失,安全管理较为混乱。

14 - (1)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汉鼎公司 主要负责人同时也是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长期不在公司,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基本不过问,没有真 正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对镁合金废屑安全管理严重缺失。企业管理人员 普遍对镁合金废屑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中介公司提交安 评、环评报告后,均未认真阅读相关报告,未采取科学的安 全管理措施;企业违规稀释切削液提升水含量配比,使得镁 合金废屑含水量增大,同时未在存放镁合金废屑之前有效控 制废屑含水量;公司定期清运镁合金废屑的管理措施未得到 有效落实。 (3)镁合金废屑擅自堆放埋下严重安全隐患。企业未 辨识出镁合金废屑的废物属性,忽视了其危险性,对员工缺 乏针对性的安全教育;镁合金废屑长期违规堆放在集装箱 中,在历次更新并公开的隐患空间分布图中未将集装箱区域 辨识出;在公司组织的历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均不同程 度的忽略了集装箱区域的危险性,均未排查出存放镁合金废 屑的集装箱存在着严重安全隐患。 (4)环保管理制度措施不落实。汉鼎公司CNC 加工车 间实际设置的机床与环保部门批准的数量严重不符,超过核 定批准144 台。在政府相关文件(关于对昆山汉鼎精密金属 有限公司建设主体变更项目专项论证报告的审批意见(昆环 建〔2017〕1165 号))明确指出要求企业对增加的设备另行 申报后,至今未向环保部门提出申报。在擅自变更固废存储

15 - 场所,设置镁合金废屑存放的集装箱后,至事发时未报环保 部门批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理。 (5)消防安全责任和制度不落实。汉鼎公司消防安全 责任人及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集装箱区域的消防安全责 任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设置消防报警系统也 未有针对性的贮存灭火物资。公司存在违规占用防火间距和 消防管理台账不齐全等消防安全隐患。 2.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未严格开展环境评价、安全评价工作,未起到 为服务企业、提示和消除隐患的作用。 (1)江苏久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环评报 告存在疏漏。对镁合金废屑的环境风险认识不足,将其列为 一般固废,仅提出了通风防潮等一般性要求,未将其环境风 险纳入评价范围;未明确镁合金废屑存放场所,对历年来汉 鼎公司在镁合金废屑的环境管理上具有导向性影响。 (2)江苏安泰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 告存在疏漏。未将汉鼎公司内临时设施纳入安全评价范围, 未对镁合金废屑的危险性进行辨识,未对镁合金废屑的贮存 提出相关安全管理要求。 (3)江苏泰康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现 状评价报告存在疏漏。未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不重视评价过 程中的现场勘查,未准确的反应出汉鼎公司CNC 车间机台 设置数量远超环保部门核准的数量;未发现CNC 车间卷帘 门附近设置品检区,未对镁合金废屑的危险性进行辨识,未

16 - 对镁合金废屑的贮存提出相关安全管理要求。 3.属地及监管部门——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没 有深刻汲取“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监管及检查工作不 到位、有疏漏。 (1)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环局 对镁合金废屑发生爆燃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对铝镁制品 废弃物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贯彻落实原昆山市安监局 《关于加强铝镁制品废弃物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不深入、 不扎实,对企业镁合金废屑贮存的不安全行为监督检查不到 位、督促整改不力;对汉鼎公司未按规定场所贮存镁合金废 屑,而是违规贮存于集装箱的问题未予发现并制止;对企业 实际生产设备数量远超环评审批验收数量等问题未发现并 制止,监督检查不到位。 (2)昆山市应急管理局 对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环局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督促 不力;对铝镁制品废弃物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开展相关 排查整治工作措施、要求、督办检查不到位;未有效指导、 协调、督促有关管理部门对涉及铝镁加工废弃物企业开展监 督检查。 (3)昆山市环保局 对企业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对企业实际 生产设备数量超出审核批准的部分设备数量发现后未及时 查处;对企业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情况监管不力;对

17 - 昆山开发区安环局固废现场管理检查工作指导、督促不力。 (4)昆山市消防大队 对列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汉鼎公司消防监督检 查不细致,对企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情况没有及时跟进督 促整改,工作未形成闭环。 (5)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对昆山市“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吸取教训、举一反三 存在差距,工作针对性不强;对开发区安环局安全监管和环 境监察未形成监管合力的问题指导协调不到位,对安全环保 等问题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 (6)昆山市人民政府 对本地区汲取“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排 查事故隐患的工作力度不够,多方面督促企业全面加强安全 风险尤其是金属切削加工风险的辨识、评估和管控工作重要 性认识不够,对安监、环保等部门督促、指导、监督不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3·31”爆燃事 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10 人) (1)陈建贤,男,台湾省桃园人,汉鼎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 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18 - (2)潘聪文,男,台湾省桃园人,汉鼎公司总经理, 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 究其刑事责任,现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廖益锋,男,江苏省昆山人,汉鼎公司安环处经 理,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及环保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已被批准逮捕。 (4)向富光,男,台湾省桃园人,汉鼎公司副总经理, 负责公司生产,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 刑事责任,现已被监视居住。 (5)柯长志,男,台湾省新北人,汉鼎公司制造中心 总监,负责公司生产进度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 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已被监视居住。 (6)张媛,男,湖南省株洲市人,汉鼎公司制造中心 副经理,负责CNC 加工车间的生产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 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已被监视居住。 (7)李建池,男,江苏省滨海县人,汉鼎公司安环处 专员,负责全厂的安全生产,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 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已被监视居住。 (8)彭克银,男,安徽省肥西县人,汉鼎公司CNC 加 工车间生产主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 其刑事责任,现已被监视居住。 (9)刘闯,男,湖南省株洲市人,汉鼎公司CNC 加工 车间领班兼任该车间的安全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 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已被监视居住。

19 - (10)张俣,男,四川省绵阳市人,汉鼎公司CNC 加 工车间专职安全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 究其刑事责任,现已被监视居住。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追责人员(10 人) (1)冯彦,中共党员,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环局工 贸科科长。在担任工贸科副科长、科长期间,未认真落实《关 于加强铝镁制品废弃物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工作浮于表 面;对汉鼎公司的镁合金屑存放的不安全行为监督检查不到 位、督促整改不力。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冯学晖,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环局环境监察与 监测科副科长(主持工作)。对汉鼎公司未按划定场所贮存 镁合金屑的问题未发现并予制止,未发现CNC 加工车间设 备数量远多于环评审批数量的问题,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不深 入、不细致。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3)贾佳,中共党员,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环局副 局长。部署辖区内工贸企业隐患排查不细致,对分管的安全 部门未严格落实《关于加强铝镁制品废弃物安全管理的通 知》要求问题失察,对分管部门的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 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范兴荣,中共党员,原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环 局局长。在担任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环局局长期间,贯彻 落实上级工作部署要求不力,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未 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党内警告 处分。

20 - (5)朱冬生,中共党员,昆山市应急局基础科科长。 制发铝镁制品废弃物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不全面、措施不到 位,对相关排查治理工作跟踪检查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指 导昆山开发区安环局排查发现汉鼎公司贮存镁合金屑的安 全隐患;对开发区安环局开展镁合金屑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 促检查不力。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陈亮,中共党员,昆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 价科科长。对汉鼎公司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 对CNC 加工车间内超出审核批准的部分设备数量发现后未 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对汉鼎公司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 符的问题监管不力。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郭士安,中共党员,昆山市消防大队副大队长(苏 州市消防支队水上大队教导员)。对列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的汉鼎公司的消防监督检查不细致,对汉鼎公司消防安 全重点部位的情况没有及时跟进督促整改,责任履行不到 位。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8)姚伟宏,中共党员,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 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副处职),分管安全生产、环保、消 防等工作。对分管的部门贯彻执行上级部署的任务、法律法 规要求及相关文件要求不扎实、不到位的问题存在失察。建 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9)沈一平,中共党员,昆山市委常委、昆山经济技 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副主任(副处职、主持日常工作)。 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工

21 - 作要求不到位。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0)金健宏,中共党员,昆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处职),分管昆山市安全生产、环保等工作。对分管的 部门贯彻执行上级部署的任务、法律法规要求及相关文件要 求不扎实、不到位的问题存在失察。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主要责任,建议苏州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78 万元罚款的处罚。 (2)公司董事长陈建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 议苏州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 (二)项有关规定给予上一年度收入40%罚款的处罚。 (四)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江苏久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环境评 价工作,出具的环境评价报告有疏漏,建议生态环境部门依 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 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2)江苏安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安全评 价工作,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有疏漏,建议省应急管理部门 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 以3 万元罚款。 (3)江苏泰康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安 全评价工作,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有疏漏,建议省应急管理 部门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

22 - 定处以2 万元罚款。 (4)责成昆山市委、市政府,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党 工委、管委会向苏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整改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红线意识。 苏州市要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自觉提高政治站位,要坚守“发展决不 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以对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 的态度,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的决策部署。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的要求,真正将安全生产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 行动上,以铁的决心、铁的措施、铁的纪律把安全生产工作 抓严、抓细、抓实,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深刻吸取昆山“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进一步深 化镁合金废弃物专项整治。昆山市各乡镇(开发区)、各部 门、各单位要以昆山“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和此次事故为 鉴,认真开展镁合金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存在镁 合金废弃物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要与“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 治”专项行动紧密结合,摸清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摸清全市固 废存储、处理场所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借助专业力量,采 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深入相关企业检查,确保专项治理取得 实效。对违法违规和不落实整改措施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 并向社会公开曝光,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 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处罚一批、停产

23 - 一批、取缔一批典型非法违法企业。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风 险辨识管控工作。汉鼎公司要反思在日常工作中的不足,认 真落实安全、环保、消防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要针对本企业生产 工艺特点,制定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相 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从源头上系统上识别风险、控制风 险,并通过隐患排查,查找出风险管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 失、漏洞及风险控制失效环节,将排查出的风险分级管控; 尤其要提高镁合金废屑危险性的认识,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 措施,妥善贮存、有效处置,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四)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中介服务工作质量。 各级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明察暗访、专项督查等方 式,组织对安全、环境评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重点督 查出具的评价、检测检验报告质量和发现事故隐患的整改落 实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中介机构和 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安全、环保等 中介服务机构要进一步提升专业服务的责任意识、法制意 识、自律意识,全面、客观、如实反映所服务的事项,尤其 要注重原始材料和相关数据的收集采用以及风险辨识工作, 杜绝重大疏漏和辨识错误,不断提升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 更好地帮助指导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 管理水平,更有效地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企业风险防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

24 - (五)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审批、执法全过程监 管。苏州市、昆山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把好准入和监督关。各部门要结合自身监管职责, 主动靠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加强自身监管领域的安 全风险形势研判,提高隐患辨识能力,切实把影响本地区安 全生产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找出来。各部门要针 对铝镁制品行业的隐患特点和产业特点,找出自己最不托 底、容易忽视的单位和场所,制定针对性检查方案和整改措 施,要切实把隐患辨识出来、整改下去。 (六)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健全各行业安全生产 责任体系。昆山市要进一步强化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 任,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将领导干 部责任和担当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中。昆山市要积极推动明确 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根据本地区出现的新情况及 时作出调整,严格督促各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坚决消除各部 门安全监管责任不清、协调不顺、衔接不够、监管缺位等现 象,进一步督促各部门主动担当作为、主动靠前监管、主动 增强防范事故风险的能力。 江苏省昆山“3·31”事故省市联合调查组 2019 年6 月13 日

FD09426 | 2019_某化动火安全措施不完善引发着火事故_5·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厂3#气柜于1992年5月8日停用大修。在施工作业前已对气柜内可燃介质作了氮气置换十天(兼置换水槽水二次),8月6日,拆开DN500进口阀,从该处给蒸汽吹扫(并用水垫油流出),三天后停蒸汽,交检修进行防腐和其他项目施工作业。8月25同上午又拆开DN600阀门,并清扫干净积存物。16:30分用蒸汽从DN500法兰处再吹扫,同时用水垫油流出。8月26日上午8:30分,会同检修公司、油厂安全处、车间有关人员到现场研究进出口方箱打开清扫动火措施,根据现场情况研究决定:①垫出来的少量油及聚丙烯粉末要清扫干净;②动火时继续用水冲洗,并加蒸汽掩护。措施落实后,l4:30分施工人员边入现场,15:30分正式动火,先在方箱南边用火焊割开一个Ф200的孔,没有发现任何异常情况。15:38分,当用火焊在方箱北边开孔时,箱内着火,监护人和现场的车间安全员用蒸汽及灭火器灭火,未能扑灭,即通知消防队,消防人员于16:20分将火扑灭。火灾烧坏导气管、方箱防腐层及气柜壁、气柜顶部分防腐层。

2、事故原因

(1)方箱内仍有凝缩油,在没有确认方箱内是否存在可燃物的情况下未做气体分析违章动火。

(2)方箱设计、制造不合理,没有任何开口可以清理箱内积存物;对气柜防腐层、方箱内积存物分析不够;在上述特殊容器特殊条件下动火,采取的措施不够完善。

3、防范措施

(1)气柜、方箱要置换合格,沉积物要清扫干净,动火前必须采样气体分析合格。

(2)导气管口要用石棉布盖住,减少导气管抽力。

(3)动火前先往方箱内灌一层泡沫或通入蒸汽掩护。

(4)动火时,气缸内和气柜顶不能站人。

(5)必须设置专人监护动火作业。

(6)在特殊容器特殊条件下动火,要申请消防中心派消防车监护。

FD09427 | 2019_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明阳村黄永平汽修厂_10·1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9年10月18日17时50分,位于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明阳村的黄永平汽修厂,发生一起因为电焊作业,引起油箱爆炸,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的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达约70万元(不包括死者的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有关部门人员全力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根据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由市消防支队、区总工会、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和市消防支队梅江大队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此次事故的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明阳村黄永平汽修厂,经营者:黄永平,是未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办理注册的一家个体经营户,经营场所: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明阳村第十二村民小组(租用梅州市忠雄正实业有限公司场地),汽修厂从2019年6月开始营业。厂内仅有2个手提式的灭火器,周边也无相应消防设施、设备。

(二)起火车辆基本情况

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码:赣CQ7805,发动机号码:52166189,车架号码:LFWSRXPJ2C1E29779,初次登记日期为2012年10月26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2027年10月26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铜鼓通顺汽运有限公司(车主汪金亮将车辆挂靠在铜鼓通顺汽运有限公司),车辆已缴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鲁畅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牌号码:粤M7755挂,车辆型号:LCD9400CY,车辆识别代号:LA9940C33K2LCD766,初次登记日期为2019年9月19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强制报废期止:2034年9月19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梅州市梅江区汪金货运代理服务部(车主汪金亮将车所有人注册在梅州市梅江区汪金货运代理服务部名下),车辆已缴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过火建筑基本情况

  1. 梅州市梅江区黄永平汽修厂位于梅江区城北镇明阳村第十二村民小组,东面为梅州市梅江区王仔汽修厂,西面梅州市梅江区细何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北面为明阳村村道,南面为停车空地。建筑主体为地上一层,坐北朝南,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为砖混、铁皮临时搭建。
  1. 梅州市梅江区王仔汽修厂, 位于梅江区城北镇明阳村第十二村民小组,在梅州市梅江区黄永平汽修厂的东侧,与黄永平汽修厂为连片建筑,北面为明阳村村道,南面为停车空地。建筑主体为地上一层,坐北朝南,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为砖混、铁皮临时搭建。

(四)过火建筑租赁情况

2018年3至5月份间期,梅州市忠雄正实业有限公司将过火建筑租赁给何建圣(梅州市梅江区细何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经营者)、王新(梅州市梅江区王仔汽修厂、经营者)、二人,何建圣、王新与梅州市忠雄正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有书面的《场地租赁合同》,在2019年5月至6月期间黄永平与梅州市忠雄正实业有限公司则是以口头形式达成租赁合同。

(五)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勘查情况

梅州市消防支队梅江区大队移交了勘验报告(梅区消勘字[2019]第004号)、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并出具了案件移送通知书(梅区消火移字〔2019〕第0001号),现场勘查的结果初步认为:10月18日17时45分许,货车右侧前部有电焊作业,引起油箱爆炸,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六)公安部门对严志明死亡原因的认定情况

2019年12月11日,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梅区)公(司)鉴(法尸)字〔2019〕10002号,鉴定结论为:严志明符合生前烧死。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0月18日17时50分,在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明阳村的黄永平汽修厂内,黄永平为车牌为粤M7755挂的挂车焊接汽车蓬布架的辅助固定铁架时(用钢筋条弯折成90度,焊接在货车车厢原有蓬布收纳架下方,以辅助固定用的铁架),由于焊接作业点位于货车油箱正上方,焊接产生的高温且带有明火的焊渣,直接溅落在赣CQ7805牵引车的油箱上,引发油箱的爆燃,爆燃先是引燃了汽车车头内海绵坐垫等物形成火势并产生大量黑色浓烟,紧接着火势又迅速向上,向两侧周边蔓延,引燃了相邻的两家汽修厂内的易燃物,火情扩展成灾,相关人员无法自救,便拨打“119”火警电话救助,20分钟左右,消防救援人员来到现场,消防救援人员约用时20分钟,将火扑灭,但已造成严志明一人死亡,建筑物过火总面积约为200平方米的生命财产的损失。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发生火灾事件后,黄永平拿出汽修厂的灭火器,先是帮助站在车头位置处的严志明,扑灭他脚部燃烧的火焰,后来车主汪金亮和黄永平见汽修厂正面入口处的火势太大,无法自行扑救,二人便自行逃离汽修厂,转移至安全地带;但至此时严志明却因火势和浓烟阻隔无法逃离,困在汽修厂内,汪金亮和黄永平找来伸缩梯,试图从汽修厂后的窗户进入厂内,对严志明实施救援,但因汽修厂内火势过大,而且窗户处也已向外冒出大量的浓烟,想从窗户进入厂内开展救援行动已无法实施。至此汪金亮、黄永平退回厂外安全地带,并拨打了“119”火警电话请求救援,20分钟后,消防救援人员赶到火灾现场,并开展扑火救援,约用时20分钟将火扑灭。事后,汪金亮、黄永平和其他相关人员积极主动做好配合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工作仍在处理之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严志明,男,汉族,现年34岁,出生日期为1987年3月26日,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晨光镇人,身份证号码为36073*******264716,起火车辆的股东之一。

(二)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70万元(不含死者的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认为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梅州市梅江区黄永平汽修厂经营者黄永平,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违法违规进行电焊作业,电焊产生的高温且带有明火的焊渣,溅落在车牌为赣CQ7805的牵引车的油箱上,引起油箱爆燃,火势蔓延成灾,并导致严志明死亡。

(二)间接原因

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明阳村黄永平汽修厂只有2个手提式灭火器,且厂内及周边均无消防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的严重缺失、不足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明阳村黄永平汽修厂 “10·18”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 梅江区交通动输局。梅江区交通动输局完善、健全了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系统和备案制度,印发专项检查、联合整治的工作方案,并建立了专项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工作记录档案,基本履职到位。
  1. 梅州市忠雄正实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的场所的出租方,未与承租方(何建圣、王新、黄永平)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黄永平。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违法违规进行电焊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规定、《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3.2.3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依法调查处理。

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明阳村黄永平汽修厂。属无照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由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缔关闭。

梅州市忠雄正实业有限公司。场所的出租方,未与承租方(何建圣、王新、黄永平)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梅州市梅江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开展打击特种作业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城北镇要联合交通运输、消防、应急等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展开辖区内一次专项整治行动,从严、从重打击生产经营单位中未经审批开展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现场管理不落实、不到位;电焊、电工等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的非法、违规行为,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夯实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工作,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城北镇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疏散设置不规范、不畅通;消防设施不完善、灭火器材配备不足;电气敷设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开展集中整治;要坚决依法关闭无证无照或不具备消防安全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镇、村兼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推动区域联防制度,加快建立农村区域性应急灭火救援联防体系,实现一旦发生灾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能第一时间出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伤亡和损失。

(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农村、进工厂、进社区活动,提醒群众注意消防安全。要督促特别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位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期火灾、逃生自救能力。要利用新闻媒体集中剖析典型火灾案例,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的警示效果。

FD09428 | 2019_武侯区佳灵路2019·3·6_19·3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19年3月6日19时25分左右,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3号西部汽车城西汽国际唯驿公寓二楼B区汽配仓库发生火灾事故,致4人死亡,24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函〔2011〕112号)相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应急局、市监委机关、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武侯区政府相关负责人参加的武侯区佳灵路“2019·3·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2019年3月6日19时25分左右,成都荣华丰汽配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发现库房西侧墙上部的电线打火花,立即与居住在二楼简易板房内的电工一道,前往A区与B区之间电梯旁,关闭箱式变压器电源。19时31分左右,仓库保管员拨打“119”电话报警。19时33分左右,火势开始蔓延,二楼平台通道已无法通行。电工撞开二楼食堂的玻璃门,进入食堂撬开出口彩钢门,下到一楼切断西汽国际唯驿公寓总配电箱电源。

(二)应急救援情况。火灾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市应急局、武侯区委区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维护稳定和善后工作。19时31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接警后,先后派出16个消防中队,1个战勤保障大队,40台消防车,156名指战员参加火灾扑救。19时43分,市消防救援支队8中队率先到达现场,19时47分,其余7个中队陆续到达现场;20时06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和第二批增援力量8个中队、1个战勤保障大队陆续到达现场。同时,根据现场指挥部安排,组织36个破拆搜救组逐楼层、逐房间进行“地毯式”搜救。20时33分,火势得到基本控制。22时45分,明火被扑灭。截止3月7日2时40分,搜救工作基本结束,共从火灾现场营救被困群众71名。

19时40分市急救指挥中心接警,19时41分调派双楠医院出诊,19时45分调派平安医院出诊,20时02分调派华西医院等增援。现场医疗救援期间,先后调派10家120网络医院、17台次救护车,将所有伤员全部送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救治。华西医院迅速成立专家组,对伤员实施一对一及时救治。

武侯区迅速成立火灾现场指挥部,下设家属安抚、现场清理、人员核实救助、综合协调、追责问责等8个工作组,落实一个街道包一个遇难者或重伤群众,并将194名受灾群众安置在附近8家酒店,做好遇难者家属和受灾群众善后安抚工作。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起火部位位于唯驿公寓B区二层成都荣华丰汽配有限公司租赁仓库内,A3柱至A4柱之间、距西墙3.8至9.1米的区域范围内,起火原因为仓库内照明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成都荣华丰汽配有限公司。在未经消防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唯驿公寓2楼平台违章改建成仓库,用于储存汽车零配件;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未有效排除仓库线路老化等消防安全隐患。
  1. 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规扩建露天阳台、改建公寓房间、搭建钢架彩钢棚及简易板房;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改建的精装小户型对外销售、出租;对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在C区二层南面闲置平台搭建职工食堂和简易板房,擅自拆除、封堵C区消防疏散通道监管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缺位,长期未配总经理。
  1. 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在C区二层南面闲置平台搭建职工食堂和简易板房,擅自拆除、封堵C区消防疏散通道;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消除超负荷用电、线路老化的安全隐患。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牌楼支行。违规锁闭唯驿公寓A区消防疏散通道、占用一楼楼梯间区域。
  1. 武侯区消防大队。未对西部汽车城全域进行覆盖式消防安全排查,致使荣华丰汽配公司在未经消防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在唯驿公寓2楼储存汽车零配件;未有效处置唯驿公寓消防安全通道堵塞等消防安全隐患。
  1. 武侯区红牌楼街道。指导安监站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不力,未有效排查整治唯驿公寓消防安全隐患及违法搭建等违法行为。
  1. 武侯区公安分局红牌楼派出所。未有效处置唯驿公寓2楼违规储存汽车配件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其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区域消防安全失察失管。

(三)事故性质及等级。经调查认定,武侯区佳灵路“2019·3·6”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建议。

  1. 张某某,成都荣华丰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胡某某,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张某某,原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郑某,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屈某某,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邓某某,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姜某,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部汽车城物业项目办公室主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冉某某,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部主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徐某某,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工班班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曾某某,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夜班值班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张某某,成都荣华丰汽配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郑某,时任武侯区消防大队参谋、助理工程师,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冯某,时任武侯区消防大队党工委委员、大队长,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 任某某,红牌楼街道长城社区社会事务发展中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安全员,建议由长城社区解除其劳务关系。

4.王某某,红牌楼街道长城社区党委委员,建议撤销其长城社区党委委员职务。

5.周某某,红牌楼街道长城社区党委副书记、居委会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6.陈某,红牌楼街道长城社区党委书记,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樊某某,红牌楼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岗位。

8.续某某,红牌楼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魏某某,红牌楼街道安监站站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街道安监站站长职务。

10.周某,红牌楼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张某,红牌楼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周某某,红牌楼街道党工委书记,红牌楼商圈规划发展推进办公室党组副书记、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3.薛某,红牌楼派出所社区民警,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鲜某,红牌楼派出所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潘某某,武侯区委常委、区总工会主席、区政府党组成员、区红牌楼商圈规划发展推进办公室党组书记,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成都荣华丰汽配有限公司。在未经消防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唯驿公寓二楼闲置场地改建成仓库,用于储存汽车零配件;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未有效排除仓库线路老化等安全隐患,其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该公司已于2019年1月注销,免予行政处罚。
  1.  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扩建唯驿公寓露天阳台、改公寓房间、搭建钢架彩钢棚及简易板房,擅自对外销售、出租改建精装小户型,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缺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八条第(一)(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六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七条(四)(六)项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 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搭建职工食堂、简易板房,擅自拆除、封堵消防疏散通道;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消除超负荷用电、线路老化的安全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牌楼支行。违规锁闭唯驿公寓A区消防疏散通道、占用一楼楼梯间区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消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1. 红牌楼街道党工委。对街道安全工作监管缺失,组织开展辖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有效排查处置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搭建行为,建议向武侯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红牌楼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安全管理及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到位,落实一岗双责不力,建议向武侯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武侯区公安分局。对红牌楼派出所未有效处置辖区消防安全隐患缺管失察,建议向武侯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8.武侯区委、区政府建议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牌楼支行要进一步树牢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问题台账和清单,落实整治责任和时限要求,及时整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加强电气、消防等设施设备配置维护,确保电气线路安全可靠,消防疏散通道保持畅通,消防安全设施设施有效运行。

(二)着力强化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整治。整合公安、规划、城管、住建、应急、消防部门及乡镇(街道)等多方力量,集中开展商场市场、城中村、棚户区、公共娱乐场、群租房、宾馆饭店、高层建筑、文物古建筑、寺庙道观等重点场所执法检查,严格落实行政处罚、公开曝光、停产整顿、提请关闭、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严厉打击违章搭建、违规改建、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占用堵塞消防疏散通道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提升高风险场所本质安全水平。

(三)深入推进消防安全突出隐患综合治理攻坚。建立暗查暗访、警示曝光、责任考核、基层联动等工作机制,定期对消防安全问题突出的点位进行暗查暗访,并予以通报“亮像”警示;采取“解剖麻雀”方式,对重大消防问题逐个解决、逐个落实防控措施;加强消防隐患治理目标绩效考评,倒逼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得到彻底整改;动员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村(社区)、网格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力量,汇聚形成齐抓共管消防安全的良好工作格局。

(四)强化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防范自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督促企事业单位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加强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初期扑救、逃生自救能力。

FD09429 | 2019_武侯区佳灵路3·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武侯区佳灵路“2019•3•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3月6日19时25分左右,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3号西部汽车城西汽国际唯驿公寓二楼B区汽配仓库发生火灾事故,致4人死亡,24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函〔2011〕112号)相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应急局、市监委机关、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武侯区政府相关负责人参加的武侯区佳灵路“2019·3·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2019年3月6日19时25分左右,成都荣华丰汽配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发现库房西侧墙上部的电线打火花,立即与居住在二楼简易板房内的电工一道,前往A区与B区之间电梯旁,关闭箱式变压器电源。19时31分左右,仓库保管员拨打“119”电话报警。19时33分左右,火势开始蔓延,二楼平台通道已无法通行。电工撞开二楼食堂的玻璃门,进入食堂撬开出口彩钢门,下到一楼切断西汽国际唯驿公寓总配电箱电源。

(二)应急救援情况。火灾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市应急局、武侯区委区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维护稳定和善后工作。19时31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接警后,先后派出16个消防中队,1个战勤保障大队,40台消防车,156名指战员参加火灾扑救。19时43分,市消防救援支队8中队率先到达现场,19时47分,其余7个中队陆续到达现场;20时06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和第二批增援力量8个中队、1个战勤保障大队陆续到达现场。同时,根据现场指挥部安排,组织36个破拆搜救组逐楼层、逐房间进行“地毯式”搜救。20时33分,火势得到基本控制。22时45分,明火被扑灭。截止3月7日2时40分,搜救工作基本结束,共从火灾现场营救被困群众71名。

19时40分市急救指挥中心接警,19时41分调派双楠医院出诊,19时45分调派平安医院出诊,20时02分调派华西医院等增援。现场医疗救援期间,先后调派10家120网络医院、17台次救护车,将所有伤员全部送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救治。华西医院迅速成立专家组,对伤员实施一对一及时救治。

武侯区迅速成立火灾现场指挥部,下设家属安抚、现场清理、人员核实救助、综合协调、追责问责等8个工作组,落实一个街道包一个遇难者或重伤群众,并将194名受灾群众安置在附近8家酒店,做好遇难者家属和受灾群众善后安抚工作。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起火部位位于唯驿公寓B区二层成都荣华丰汽配有限公司租赁仓库内,A3柱至A4柱之间、距西墙3.8至9.1米的区域范围内,起火原因为仓库内照明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成都荣华丰汽配有限公司。在未经消防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唯驿公寓2楼平台违章改建成仓库,用于储存汽车零配件;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未有效排除仓库线路老化等消防安全隐患。
  1. 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规扩建露天阳台、改建公寓房间、搭建钢架彩钢棚及简易板房;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改建的精装小户型对外销售、出租;对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在C区二层南面闲置平台搭建职工食堂和简易板房,擅自拆除、封堵C区消防疏散通道监管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缺位,长期未配总经理。
  1. 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在C区二层南面闲置平台搭建职工食堂和简易板房,擅自拆除、封堵C区消防疏散通道;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消除超负荷用电、线路老化的安全隐患。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牌楼支行。违规锁闭唯驿公寓A区消防疏散通道、占用一楼楼梯间区域。
  1. 武侯区消防大队。未对西部汽车城全域进行覆盖式消防安全排查,致使荣华丰汽配公司在未经消防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在唯驿公寓2楼储存汽车零配件;未有效处置唯驿公寓消防安全通道堵塞等消防安全隐患。
  1. 武侯区红牌楼街道。指导安监站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不力,未有效排查整治唯驿公寓消防安全隐患及违法搭建等违法行为。
  1. 武侯区公安分局红牌楼派出所。未有效处置唯驿公寓2楼违规储存汽车配件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其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区域消防安全失察失管。

(三)事故性质及等级。经调查认定,武侯区佳灵路“2019·3·6”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建议。

  1. 张某某,成都荣华丰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胡某某,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张某某,原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郑某,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屈某某,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邓某某,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姜某,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部汽车城物业项目办公室主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冉某某,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部主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徐某某,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工班班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曾某某,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夜班值班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张某某,成都荣华丰汽配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郑某,时任武侯区消防大队参谋、助理工程师,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冯某,时任武侯区消防大队党工委委员、大队长,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 任某某,红牌楼街道长城社区社会事务发展中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安全员,建议由长城社区解除其劳务关系。

4.王某某,红牌楼街道长城社区党委委员,建议撤销其长城社区党委委员职务。

5.周某某,红牌楼街道长城社区党委副书记、居委会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6.陈某,红牌楼街道长城社区党委书记,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樊某某,红牌楼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岗位。

8.续某某,红牌楼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魏某某,红牌楼街道安监站站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街道安监站站长职务。

10.周某,红牌楼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张某,红牌楼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 周某某,红牌楼街道党工委书记,红牌楼商圈规划发展推进办公室党组副书记、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3.薛某,红牌楼派出所社区民警,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鲜某,红牌楼派出所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潘某某,武侯区委常委、区总工会主席、区政府党组成员、区红牌楼商圈规划发展推进办公室党组书记,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成都荣华丰汽配有限公司。在未经消防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唯驿公寓二楼闲置场地改建成仓库,用于储存汽车零配件;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未有效排除仓库线路老化等安全隐患,其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该公司已于2019年1月注销,免予行政处罚。
  1.  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扩建唯驿公寓露天阳台、改公寓房间、搭建钢架彩钢棚及简易板房,擅自对外销售、出租改建精装小户型,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缺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八条第(一)(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六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七条(四)(六)项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 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搭建职工食堂、简易板房,擅自拆除、封堵消防疏散通道;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消除超负荷用电、线路老化的安全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牌楼支行。违规锁闭唯驿公寓A区消防疏散通道、占用一楼楼梯间区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消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1. 红牌楼街道党工委。对街道安全工作监管缺失,组织开展辖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有效排查处置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搭建行为,建议向武侯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红牌楼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安全管理及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到位,落实一岗双责不力,建议向武侯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武侯区公安分局。对红牌楼派出所未有效处置辖区消防安全隐患缺管失察,建议向武侯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8.武侯区委、区政府建议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牌楼支行要进一步树牢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问题台账和清单,落实整治责任和时限要求,及时整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加强电气、消防等设施设备配置维护,确保电气线路安全可靠,消防疏散通道保持畅通,消防安全设施设施有效运行。

(二)着力强化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整治。整合公安、规划、城管、住建、应急、消防部门及乡镇(街道)等多方力量,集中开展商场市场、城中村、棚户区、公共娱乐场、群租房、宾馆饭店、高层建筑、文物古建筑、寺庙道观等重点场所执法检查,严格落实行政处罚、公开曝光、停产整顿、提请关闭、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严厉打击违章搭建、违规改建、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占用堵塞消防疏散通道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提升高风险场所本质安全水平。

(三)深入推进消防安全突出隐患综合治理攻坚。建立暗查暗访、警示曝光、责任考核、基层联动等工作机制,定期对消防安全问题突出的点位进行暗查暗访,并予以通报“亮像”警示;采取“解剖麻雀”方式,对重大消防问题逐个解决、逐个落实防控措施;加强消防隐患治理目标绩效考评,倒逼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得到彻底整改;动员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村(社区)、网格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力量,汇聚形成齐抓共管消防安全的良好工作格局。

(四)强化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防范自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督促企事业单位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加强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初期扑救、逃生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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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30 | 2019_气化分厂12·25膨胀气管线_12·25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2013 年12 月25 日18:50 分左右,气化四班加压气化运行巡检人员赵志尧在气化A 单元巡视时发现气化楼南侧对面管廊管线有冒烟现象,立即通知运行副班长王东旭,通知过程中管线出现着火,开始时2 个点变色,间距约3-4 米,王东旭当即向调试室进行汇报,同时因管线位置及介质不确定,组织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当晚分厂值班人员为王二成及王波,王二成主任此时已赶中央控制楼参加公司值班会,王波在加压气化现场,第一时间与王东旭等人进行检查。

因煤气水分离装置区域面积较大,同时管廊管线密集,错综复杂,王波打电话组织煤气水分离运行人员白树成等人至现场检查着火点具体位置,同时安排人员准备手提式灭火器做灭火准备。两分钟左右后发现着火点具体位置,此时公司调度员已通知消防车抵达着火现场。王波指认着火点,配合消防队员进行灭火处理。同时报告分厂领导王玉忠、于谦,同时逐级报告公司领导。公司相关领导及分厂领导立即相继抵达现场指挥灭火和事故处理。同时班长王伟及副班长王东旭至管廊4 层检查后,确认为膨胀气管线。分厂领导组织工艺人员采取相应工艺措施,从公用站接氮气,自煤气水分离装置4 个单元膨胀气去硫回收管线界区阀后导淋处向着火管线充氮气,保证管线正压及抑制燃烧,关闭煤气水分离装置4 个单元膨胀气至膨胀气总管界区阀,在消防队员扑救下,反复几次,火险消除,20 时左右充氮气灭火,管线过火长度54 米。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此次事故是由于管网存在漏点(管内介质为微正压的膨胀气成分主要为二氧化碳和少量的一氧化碳、氢、硫化氢等),少量可燃气体泄漏致管网保温层(岩棉)内遇蒸汽伴热,蒸汽伴热温度超过泄露气体以及轻油挥发气的燃点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 膨胀气介质组份含酸性物质,在特殊状态下腐蚀管壁形成硫化物,堆积在内壁,与腐蚀泄漏处空气中的氧接触发生化学反应,释放出大量化学热能。
  1. 膨胀气管线自2012 年8 月大负荷试车期间,曾进入过介质,后装置停车;2013 年7 月进行B 单元大负荷试车,再次进入介质后停车检修,两次停车阶段期间,残留在管道内的膨胀气酸性物质溶解于水,聚集在管道低洼点,对管道产生腐蚀作用。

三、防范措施:

(一)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协调化验检测中心对膨胀气气体组份进行全分析,确定介质成分;

(二)生技部联系国内有经验和资质的化验机构,对管道内积聚物成分、形成原因、特点进行分析;

(三)由设备部对此条管线竖立管部分进行检测,确定是否有腐蚀现象;

(四)设备部联络设计院,对管道材质和检修方案进行确认;

(五)气化分厂加强操作和巡检,保证按设计工艺指标运行;

(六)管线投运后由技术监督人员定期选点检测管道壁厚,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并采取措施;

(七)该管线若再次停用必须采取工艺措施将内部物料置换干净。

FD09431 | 2019_汕尾市8·31较大渔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汕尾市“8·31”较大渔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点击:3891

时间 2020-08-31 02:03:39

2019 年 8 月 31 日 15 时许,一艘私自套牌“粤汕尾渔 12048”船名号的“三无”船舶在北纬 22°11′7″、东经 114°57′8″海域拖网作业过程时发生火灾,船上 10 名船 员落海,船舶烧毁沉没,造成 3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 损失约 341 万元的较大渔业船舶火灾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船舶的基本情况

事故船舶私自套牌“粤汕尾渔 12048”船名号属“三无” (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2019 年 2 月 20 日,杨兴春(四川渠县人)经手从郭其乐(汕尾市城区人) 购置,购置后和彭海东(汕尾市城区人)、杨*全(四川渠 县人)、杨兴平(四川渠县人)、王春(四川渠县人)、 杨永周(四川渠县人)6 人合股经营。2019 年 3 月份,杨 全在马宫港叫杨兴平在该船驾驶室两侧挂上“粤汕尾渔 12048”船名号。

(1)机舱内设主机 3 台,其中左主机为康明斯 400 型、 右主机为康明斯 350 型、中主机为康明斯 525 型柴油机,左 右主机靠机舱前部,中主机在机舱后部呈品字形分布。

(2)机舱右前端有发电机组一台,功率 30 千瓦,左右 主机各带发电机一台,功率 40 千瓦,其中,左主机轴带发 电机上,因主甲板板缝漏水,在左主机轴带发电机上高度约 100cm 处悬挂约 100×130cm 帆布 1 张,帆布 4 个端角通过尼 龙绳拉住固定在机舱前端及左侧壁,帆布左端距日用油柜最 小平行距离约为 30cm。

(3)机舱后端部设有主燃油柜 3 个,分左中右布置, 机舱左主机处舷侧上方设有一日用油柜,储油量约为 600~ 800Kg,日用油柜与机舱后端主燃油柜用钢质油管路连接, 由电动输油泵进行供油,电动输油泵由设主甲板机舱棚内的 电源插头直接供电,日用油柜下端连接燃油过滤器向 3 台主 机供油。据调查了解,日用油柜与燃油过滤器连接管路中由 一小段为透明胶管代替管路弯头使用。

(4)日用油柜距主燃柜约 200cm,与左主机平行位于左 主机上方,距左主机平行距离约为 50cm 左右,日用油柜为 钢质,未能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透气管及油标尺,仅用一条 透明胶管连接日用油柜,同时作为透气管及油标尺使用,透 明胶管下端与日用油柜用紧固件连接,上端直接用铁钉钉在 甲板横梁固定。

(二)事故船舶股东情况 该事故船舶共 6 名股东:杨全(四川渠县人,随船出 海,事故中死亡)、王春(四川渠县人,随船出海,事故中 死亡)、杨兴平(四川渠县人,随船出海)、彭海东(汕尾市 4 城区人,曾用名:彭乖,未随船出海)、杨兴春(四川渠县 人,未随船出海)、杨永周(四川渠县人,未随船出海)。

(三)事故船舶有关人员(10 人)

(四)事故发生时海况与气象情况

据广东省雷达回波图显示,8 月 31 日 15 时左右事发海 域(北纬 22°11′7″、东经 114°57′8″附近)有弱回波 发展,回波强度大致在 10 到 15dBZ 左右,从雷达回波估测 降水效率不强。另外,根据广东省闪电定位系统监测显示, 事发海域未监测到闪电现象。

图 2:2019 年 8 月 31 日 14:00-16:00 大亚湾沱泞列岛降雨、风速情况 由于事发海域缺乏气象观测站,附近的海岛站沱泞列 岛(北纬 22°24′6″、东经 114°61′7″)监测资料显 示,8 月 31 日 15 时前后三门岛附近海域风力为 5 级左右(10 米/秒左右),未观测到降水现象。据获救船员李荣陈述及参与救援渔船的介绍,事故发 生时海上天气晴朗,风浪不大。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 年 8 月 30 日上午 11 时 30 分许,事故船舶从汕尾 港开往马宫港,14 时许再从马宫港出海,航行 3 至 4 小时 到达事故海域后,杨全指令下网捕捞作业,直至 31 日 12 时共下网 4 次,其中前三次共打捞鱼虾约 400 斤,12 时下 的第四网拖到 15 时许,船长杨全从驾驶楼下来,走到船 后甲板对 9 位正在船后部的甲板捡渔获物船员说他闻到有 一股味道,听到杨全的话后,杨兴平急忙走到机舱左侧门 7 口,看到机舱有浓烟冒上,杨兴平拿来水管往机舱下面冲 水灭火,顿时火势上扬,并发出爆炸声,李荣(此时在船 尾捡渔获)和王春跑到机舱右侧门口,看到左机的左上侧 有一团直径约 40cm 的火,王春拿起水管,准备在机舱右 侧往下冲水灭火,李荣跑去准备开水管泵的开关,还没来 得及打开水泵开关,火就上扬了。杨兴平、周忠、王金于、 段小辉 4 人跟着杨全绕到船的右侧爬上右侧虾杠逃命,浓 烟吹到右侧虾杆来,5 人给浓烟呛到难受,杨全先跳入海 里,其他 4 人也跟着跳下海。李荣、王*春、杨兴举、杨永 清、燕果林 5 人往船的左侧跑到船头逃生,看到船头平面 有绳子和 6 个煤气罐,在各个煤气罐绑上绳子,往海里扔 下煤气罐,之后他们拉着左前虾杆的固定绳跳入海里,抱 住煤气罐。应急处置如下: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是请求省渔政总队协调惠州渔政支队派出执法船艇协 助救助;

二是召集人员紧急备航,拟出动执法船进行搜救;

三是通过安全生产指挥系统平台指挥调度在周边海域航行作业的“惠港 3013”、“深南 2714”、“粤红渔 30056”、“粤 汕城渔 20065”、“珠湾 3299”、“深南 2714”等渔船参与救援。

四是与在澳门的报警人联系进一步核实情况;

五是经多方核实得知船上有船员 10 人,其中 8 人被救, 2 人死亡,被救 8 名船员中有 4 人(2 人受伤)被香港渔船 救起并向惠东平海渔港航行,另外 4 名船员(1 人受伤)及 2 具死亡船员尸体也分别被两艘汕尾籍渔船救起并往马宫港 航行后,立即指派汕尾渔政支队和市城区渔政大队人员赶赴 惠州,协调惠州渔政支队开展救援;指派市农业农村局、汕 尾渔政支队、市城区农业农村局和水利局、渔政大队有关负 责人前往马宫港现场指挥救援工作和死伤者善后工作;协调 公安和海警人员前往马宫港维持秩序。根据市委书记石奇珠批示要求,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 记陈少荣,市委常委、时任市城区区委书记李庆新,副市长、 市公安局局长李世华及市应急管理局领导立即赶赴汕尾渔 政支队总值班室,成立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开展处置工作;9 副市长余红到市人民医院指导紧急救治工作。

一是组织协调过往船舶参与搜救,VTS(惠 10 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通过 VHF(甚高频)组织协调 事发海域附近商船参与搜救;

二是组织协调海上搜救专业力 量参与应急处置;

三是组织协调正在大亚湾担负值守任务的 专业救助船“南海救 111”参与应急处置;

四是组织协调港 内公务力量开展搜救;

五是组织协调惠州海事局派出“海巡 0938”,惠州渔政部门派出“中国渔政 44085”“中国渔政 44603” 等公务船艇赶赴现场参与搜救;

六是组织社会力量赶赴事发 海域参与应急处置,并协调“海洋石油 607”“海洋石油 683” “海洋石油 258”等消拖两用大马力拖轮赶赴现场参与应急 处置。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市和市城区两级政府及 有关部门,省、惠州市各救援部门在此次事故中应急反应 快速、行动快捷、指挥协调顺畅,配合默契、处置得当、 信息发布及时、善后工作稳妥,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 灾害、无衍生事故,应急处置有效。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落海 10 名船员中,王金于(受伤)、段小辉(受伤)、 燕果林、杨兴平 4 人被惠港 3013 船救起,于 8 月 31 日晚上 19 时 30 分运往惠东平海港后,20 时被惠东渔政大队派出的 “中国渔政 44085”、中国渔政 44092”执法快艇成功接驳, 20 时 34 分抵达港口镇渔政执法码头,并将 2 名伤员送上提 前联系并抵达码头等候的港口镇卫生院救护车,在卫生院完 成初步检查和治疗后,将伤员转至惠东县第一人民医院,无 生命危险,燕果林、杨兴平随行陪护。被“粤红渔 30056”船救起的周忠(尸体)、杨全(重 伤)、杨兴举、杨永清和李荣 5 人于 8 月 31 日 23 时运达汕 尾马宫港。被“粤汕城渔 20065”船救起的王春(尸体), 移交到“珠湾 9299”船,于 9 月 1 日凌晨 0 时 40 分运达马 宫港。2 名死者遗体被送往殡仪馆,杨全被立即送往汕尾市 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 9 月 1 日凌晨 2 时死亡。市、区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事故善后工作,及时对 获救的 7 名船员和 3 名死亡船员的家属进行安抚慰问,细 心做好善后安抚工作。9 月 3 日,经协调,事故船舶船东与 3 名死亡船员的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死亡和受伤船员家属 情绪稳定,社情平稳。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死亡人员(3 人) 杨全、王春、周*忠在事故中因溺水死亡。

(二)事故受伤人员(2 人) 1、王金于,肋骨断伤,撞击所致。2、段小辉,胸、背、手、脚、烧伤或擦伤。以上 2 名伤者已康复出院。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船舶烧毁沉没,损失约 115 万元;3 名死亡人员每 人赔偿费用(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75 万元;2 名受伤船 员医疗费用约 1 万元。此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341 万 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根据对相似船的勘察和获救船员现场指认,综合船东船 员询问笔录,经调查论证,排除人为纵火、雷击、遗留火种、 用火不慎、机舱设备故障和排气管、增压器高温引发火灾的 可能性。

(一)直接原因

事故船轮机长李荣违规操作,在日用油柜泵满后,才急 忙上去拨掉油泵插头,导致日用油柜溢油。推断 8 月 31 日 下午 3 时许,事故船舶左边柴油车带动的发电机放电,引燃 帆布(在左车电机上方,用来防漏水的,长期置放在机仓的 高温环境,干燥易燃),由于日用油柜供满油后未及时停止 泵油,柴油溢出后又流溢、兜聚在帆布上,导致助燃火势, 引燃的火又熔断了日用油柜连接过滤器的胶管,又导致柴油 流出,流出的柴油进一步使火势蔓延,船舶烧毁沉没,是事 故发生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汕尾市“8·31”较大渔船火灾事故是一 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3 人)

(1)杨*全(股东),船长,主要负责人,与他人合伙购买“三无”船舶,违法指使他人在该船驾驶室两侧挂上“粤 汕尾渔 12048”船名号,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未 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雇用未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的人 员从事非法海洋渔业捕捞作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4,鉴 于其在该起事故中死亡,不再追责。

(2)王*春(股东),与他人合伙购买“三无”船舶,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 25,从事非法海洋渔业捕捞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 于其在该起事故中死亡,不再追责。

(3)周*忠(船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未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 25,违规从业于“三无”船舶海 洋渔业捕捞作业。鉴于其在该起事故中死亡,不再追责。

2、建议由司法机关处理人员(2 人)

(1)彭海东(股东),原“粤汕尾渔 12048” 船舶所有 权人,原船舶于 2017 年 2 月转卖后,未办理注销登记,与 杨兴春、杨全、王春、杨兴平、杨永周合伙购买“三无” 船舶从事非法海洋渔业捕捞活动,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6,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李荣,轮机长,未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未有效 开展的隐患排查和治理,违规操作,对机仓缺乏日常维护, 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涉嫌重大责任事 故罪 24,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处理建议(4 人)

(1)朱昌钊,男,中共党员,49岁,2017年4月任市城 区渔政大队海洋监察与执法股负责人至今,开展涉海渔业船 舶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存在不细、不全面、不力, 未发现私自套牌“粤汕尾渔12048”船名号的“三无”船舶 进出港非法从事海洋渔业捕捞的问题。建议由市城区纪委监 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

(2)邝学武,男,中共党员,50岁,现任汕尾市城区 民政局副局长;2016年9月至2019年2月任市城区海洋渔业局 副局长、党组成员、渔政大队大队长;2019年3月至9月任市 城区渔政大队大队长;在任市城区海洋渔业局副局长、党组 成员、渔政大队大队长期间,存在开展、督促、指导下级执 法检查和对涉海洋渔业“三无”船舶整治不力,对存在的涉 海洋渔业“三无”船舶问题失察。建议由市城区纪委监委对 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

(3)彭少勇,男,中共党员,49岁,2018年4月任市城 区渔政大队马宫中队负责人至今,执法检查不细,对发现存 在的问题复检不规范。建议由市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其 批评教育,责成其作出深刻检讨。

(4)陈伦庭,男,中共党员,55岁,2019年2月任市城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对 下属及内设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建议由市城 区政府责令其作出深刻检讨。

(二)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责成市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向市城区党委、政府 作出深刻检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海洋渔业安全管理工作。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汕尾市“8•31”较大渔船火灾事故教训,防 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一)开展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执法行动。各沿海县(市、区)农业农村(渔业管理)部门,尤其是市 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渔业管理)部门,按照“堵住非法源 头、打击非法渔船、管好合法渔船”的原则,对涉海洋渔业 “三无”船舶进行一次大整治、大清理,彻查涉海洋渔业“三 无”,船舶。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 求,不留死角,全面清剿涉海、涉渔、涉船等各类风险隐患。强化渔港、渔船停泊点管控,对港内停靠船舶逐艘检查,对 无法提供船舶证件或无法出示乡镇船舶证明文件的、套用其 他渔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的,一律依法处理,有效防范涉 海洋渔业船舶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开展渔业船舶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坚 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船主)负责、社会参与的原 18 则,构建渔业船舶火灾隐患整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一是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渔业船舶整治的重要意义, 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问题导向, 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精准发力、综合施策;二 是各地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牵头,海事、海警、公安、消防等 部门各司其职,明确目标措施,时间进度,切实做到组织领 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工作任务到位,坚决防范走形式、 走过场齐;三是要根据当地实际,成立相关的领导小组,围 绕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落实责任、明确措施,量化、细化 工作要求,制定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扎实有效 推进渔业船舶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

(三)严格落实船东船长安全生产责任。各地渔业主管 部门要组织辖区所有船东、船长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法规宣传教育,剖析事故、做好警示,严格落实船东、船长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船东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岗 位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适任渔业船员,并为船上作业人员 购买足额保险。督促船东按规定配置和使用安全生产设备, 定期保养渔船,确保渔船渔业船舶捕捞作业安全。

(四)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地要采取 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涉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创 新宣传方式方法,使宣传工作更接地气,使“安全生产、关 爱生命”的意识真正融入渔民群众的思想当中;加强对新工 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使用培训和职务船员、普通船 员持证上岗的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组织专门的渔船火 灾险情、灭火方式、利用通导设备发出求救信息、操纵船舶 控制火灾蔓延、正确穿戴使用救生设备、撤离火灾现场等培 19 训演练,切实提高涉海涉渔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水 上各类事故能力。

(五)强化渔船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各级渔业主管 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日常监管职责。充分利用渔业安全 生产通信指挥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管的辅助作用,加强对海上 作业渔船的安全监管,完善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措施,督促渔船船主、船长按照规定使用渔业安全生产通 信指挥系统终端;建立健全渔船船主、船长、渔村干部、相 关部门领导等通讯档案;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处罚力度,严 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港报 告制度,严厉查处渔船消防、通信、导航、救生设施配备不 齐,职务船员配备不齐、无证上岗,渔船机仓设备老化,配 备乱搭载,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渔船。对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FD09432 | 2019_江苏_中丹化工技术4.3_4·3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江苏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19年4月3日20时40分左右,江苏中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4.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9年4月4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泰兴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泰州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事故调查组聘请3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鉴定分析、专家论证、综合分析,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调查组初步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江苏中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丹技术)(略)

(二)事故装置及现场勘验情况

中丹技术建有东西两个厂区,两个厂区的生产线和污水处理装置独立运行。

事故发生在位于中丹技术西厂区北侧的污水处理车间,该车间用于处理西厂区生产环节产生的“三废”,建有废水罐组、多效蒸发和污水处理等装置。其中,废水罐组的1号、2号罐专门用于接受四醚加氢车间产生的废水(主要含有水、甲苯、焦油、对氨基苯乙醚、少量雷尼镍及对硝基苯乙醚)。

四醚加氢车间与废水罐组用管道相连输送废水,由阀门控制将黏稠的废水送入2号废水罐(搪瓷材质,从顶部注入),不黏稠的废水送入1号废水罐(塑料材质、波纹罐,从顶部注入)。经1号废水罐收集后再通过泵送到多效蒸发装置蒸馏,蒸馏出的废水进入生化池处理。进入2号废水罐的废水,经搅拌、加热后,通过氮气压送到1号废水罐处理。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4月3日20时40分左右,中丹技术污水处理车间1号废水罐(直径3米,高4米)顶部起火,烧毁了1号废水罐与2号废水罐(直径2米,高3米)之间连接管上的塑料阀门。起火约3分钟后,2号钢质废水罐发生燃爆,顶部的人孔盖(直径60厘米)向北飞出约65米,落入北侧一路之隔的爱森絮凝剂(泰兴)有限公司围墙内,同时造成本企业东侧北侧厂房门窗损坏,玻璃破碎。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企业立即组织内部应急消防力量展开救援。泰兴消防救援大队20时46分左右接警,当时泰兴市开发区专职消防队正在夜巡,20时53分到达现场,21时05分泰兴市消防大队到场。至21时30分,明火扑灭。泰兴市政府同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应急管理、环保、公安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现场处置。

经环保监测,22时企业下风向1000米监测VOC浓度为0.142毫克/立方米,符合国家相关空气质量标准浓度限值。厂内雨水口及时封堵,消防水全部进入应急池,未排入外环境。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2.事故过火面积约8平方米。

3.经企业统计直接经济损失4.6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废水输送和多效蒸发是间隙操作,少量黏附于废水罐罐壁高处的雷尼镍颗粒脱水后自燃起火,点燃甲苯、焦油和塑料罐壁,引起火灾。大火引燃连接1号废水罐、2号废水罐顶部输送废水的管道,明火沿管道窜入2号废水罐,引起罐内甲苯等与空气的爆炸性混合气体燃爆。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中丹技术“4.3”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初步处理建议

该起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也较为轻微,但暴露出企业仍然在重大安全风险管控上存在漏洞,特别是在盐城响水天嘉宜“3.21”特别重大事故后,舆论影响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建议从严从重处理。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中丹技术,对污水处理车间安全风险分析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中丹技术处以罚款。

(二)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中丹技术应深刻吸取教训,扎扎实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着力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突出抓好化工企业环保装置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全面对厂内所有在役生产、环保、后处理等设备设施开展风险评估,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作业安全。

(二)泰兴市要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事故警示教育,督促全市化工企业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全面排查企业环保装置存在的风险隐患,落实环保装置的审批验收工作。

(三)泰兴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督促园区内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加大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加大隐患排查督促力度,摸清区内相关企业的环保装置情况,尤其废水废液的储存部位,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FD09433 | 2019_江苏中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4.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江苏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江苏中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4.3”废水罐起火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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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0-04-06 04:29:34

2019年4月3日20时40分左右,江苏中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4.6万元。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江苏中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丹技术)(略)

(二)事故装置及现场勘验情况

中丹技术建有东西两个厂区,两个厂区的生产线和污水处理装置独立运行。

事故发生在位于中丹技术西厂区北侧的污水处理车间,该车间用于处理西厂区生产环节产生的“三废”,建有废水罐组、多效蒸发和污水处理等装置。其中,废水罐组的1号、2号罐专门用于接受四醚加氢车间产生的废水(主要含有水、甲苯、焦油、对氨基苯乙醚、少量雷尼镍及对硝基苯乙醚)。

四醚加氢车间与废水罐组用管道相连输送废水,由阀门控制将黏稠的废水送入2号废水罐(搪瓷材质,从顶部注入),不黏稠的废水送入1号废水罐(塑料材质、波纹罐,从顶部注入)。经1号废水罐收集后再通过泵送到多效蒸发装置蒸馏,蒸馏出的废水进入生化池处理。进入2号废水罐的废水,经搅拌、加热后,通过氮气压送到1号废水罐处理。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4月3日20时40分左右,中丹技术污水处理车间1号废水罐(直径3米,高4米)顶部起火,烧毁了1号废水罐与2号废水罐(直径2米,高3米)之间连接管上的塑料阀门。起火约3分钟后,2号钢质废水罐发生燃爆,顶部的人孔盖(直径60厘米)向北飞出约65米,落入北侧一路之隔的爱森絮凝剂(泰兴)有限公司围墙内,同时造成本企业东侧北侧厂房门窗损坏,玻璃破碎。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企业立即组织内部应急消防力量展开救援。泰兴消防救援大队20时46分左右接警,当时泰兴市开发区专职消防队正在夜巡,20时53分到达现场,21时05分泰兴市消防大队到场。至21时30分,明火扑灭。泰兴市政府同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应急管理、环保、公安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现场处置。

经环保监测,22时企业下风向1000米监测VOC浓度为0.142毫克/立方米,符合国家相关空气质量标准浓度限值。厂内雨水口及时封堵,消防水全部进入应急池,未排入外环境。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2.事故过火面积约8平方米。

3.经企业统计直接经济损失4.6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废水输送和多效蒸发是间隙操作,少量黏附于废水罐罐壁高处的雷尼镍颗粒脱水后自燃起火,点燃甲苯、焦油和塑料罐壁,引起火灾。大火引燃连接1号废水罐、2号废水罐顶部输送废水的管道,明火沿管道窜入2号废水罐,引起罐内甲苯等与空气的爆炸性混合气体燃爆。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中丹技术“4.3”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初步处理建议

该起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也较为轻微,但暴露出企业仍然在重大安全风险管控上存在漏洞,特别是在盐城响水天嘉宜“3.21”特别重大事故后,舆论影响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建议从严从重处理。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中丹技术,对污水处理车间安全风险分析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中丹技术处以罚款。

(二)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中丹技术应深刻吸取教训,扎扎实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着力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突出抓好化工企业环保装置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全面对厂内所有在役生产、环保、后处理等设备设施开展风险评估,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作业安全。

(二)泰兴市要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事故警示教育,督促全市化工企业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全面排查企业环保装置存在的风险隐患,落实环保装置的审批验收工作。

(三)泰兴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督促园区内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加大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加大隐患排查督促力度,摸清区内相关企业的环保装置情况,尤其废水废液的储存部位,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FD09434 | 2019_江苏响水天嘉宜3·21特大爆炸事故系列刑事判决.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江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江苏响水天嘉宜3·21特大爆炸事故系列刑事判决

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案一审宣判 53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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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0年11月30日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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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11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因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硝化废料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长期违法违规贮存、处置硝化废料,企业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天嘉宜公司主要负责人由其控股公司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倪家巷集团)委派,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需倪家巷集团决定、批准。倪家巷集团与天嘉宜公司共同决策实施不法行为,为了集团自身利益,在天嘉宜公司技术、设备不过关的情况下仍同意上马间苯二胺项目生产线和硝化工段,明知硝化废料有毒、易燃易爆且储存地点不符合安全条件,仍未加强安全管理,未对硝化废料大量、违法贮存予以制止或提出合理处置方案,放任天嘉宜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最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倪家巷集团、该集团和天嘉宜公司相关责任人应依法对事故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天嘉宜公司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焚烧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亦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另查明,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天嘉宜公司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盐城市环保部门和响水县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日常监管严重缺失,复产验收审核把关不严,存在玩忽职守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部分国家公职人员还存在受贿行为。相关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相关责任人和国家公职人员均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法院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自首、认罪认罚等,分别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和单位行贿罪,撤销缓刑与原犯污染环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倪家巷集团罚金2000万元,对集团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岳忠、倪成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杨钢、安全总监兼总工程师耿宏等4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并罚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公司副总经理、硝化车间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贮存硝化废料的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人张惠德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撤销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长蒋立华和5名安全员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被判处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室副主任杨浩杰等22名责任人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四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孙锋等15名国家公职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部分人员被并处罚金,孙锋等9人同时犯两罪,依法予以并罚。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对辩护人提出的经查属实、于法有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宣判后,张勤岳等绝大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代表分别旁听了各案的宣判。

(总台央视记者 汤涛)

(编辑 韩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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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35 | 2019_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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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更新日期:2019年11月16日

国务院近日批复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抢险救援,及时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强调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教训,加强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安全生产工作在抓落实上仍有很大差距,一定要举一反三,亡羊补牢。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也作出批示,强调要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危险源,进一步排查并消除危化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受党中央、国务院委派,王勇国务委员带领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等工作。

3月22日,国务院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成立,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全国总工会和江苏省政府参加,聘请爆炸、刑侦、化工、环保等方面专家参与调查。通过反复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阅资料、人员问询、模拟实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直接原因和性质,查明了事故企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问题,查明了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爆炸。事故调查组认定,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刻意瞒报、违法贮存、违法处置硝化废料,安全环保管理混乱,日常检查弄虚作假,固废仓库等工程未批先建。相关环评、安评等中介服务机构严重违法违规,出具虚假失实评价报告。

事故调查组同时认定,江苏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生态环境部门未认真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工信、市场监管、规划、住建和消防等部门也不同程度存在违规行为。响水县和生态化工园区招商引资安全环保把关不严,对天嘉宜公司长期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视而不见,复产把关流于形式。江苏省、盐城市未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大安全风险排查管控不全面、不深入、不扎实。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已移交有关方面查处,对发现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已移交有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事故调查组总结了8方面的事故教训,提出了6方面的防范措施建议,指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特别是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把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系统性的重大安全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把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作为大事来抓,强化危险废物监管,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化工行业转型升级,加快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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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36 | 2019_江西_宇通管道科技3·7_3·7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9年3月7日晚11时30分左右,江西宇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万元,无人员伤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高安市人民政府于3月15日成立了江西宇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3·7”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江西宇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位于高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员工人数32人,占地面积20余亩,法定代表人:熊晖,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69U324K,主要生产经营PE排水管、电力电缆保护管等,年营业额3000万元。

(二)事故发生点及周边情况

火灾事故区域为公司生产车间,属公司唯一的生产车间,事故发生时造成车间部分框架塌陷,厂房内外均未设置消防栓。事故发生时造成较大浓烟,火情未蔓延至厂外,未对周边房屋及设施造成损坏。

(三)事故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无人员伤亡,火灾造成生产车间烧损,部分生产设备及产品烧毁,依据相关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1万元。

类别  损失

1.生产成品烧毁约9万元产品

2.维修厂房修理厂房屋顶花费约10万元

3.车间线路改造重新布置线路花费2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

3月7日晚11时30左右,江西宇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喻空军和胡小成两名职工在生产车间内生产排污管时,发现煤气管道内有少量汽水的问题,随即两人分头进行汽水排净作业,喻空军负责进行排风处理,胡小成负责关闭煤气罐阀门,由于煤气罐阀门与排风开关设置距离较远,在操作过程中双方并未沟通确认是否已经提前完成煤气罐阀门关闭工作,喻空军直接进行排风处理,导致煤气迅速泄漏并在车间大量聚集,与此同时该厂房内插座接口处存在裸露线路产生火花,因此瞬间发生爆燃。这时工作人员由于慌乱和关闭煤气阀门路程距离较远原因,未能及时切断煤气,导致当其他职工将煤气阀门关闭时,生产车间内原有的普通灭火器无法将火扑灭,火势无法得到遏制。

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和报告情况

公司工作人员喻空军在认为火势已失控后,在11时45分左右要求所有员工全部撤离。与此同时,职工徐海英拨打了高安市消防救援大队电话。约过10分钟后,高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火灾现场进行灭火,直至3月8日凌晨5点多,明火全部被扑灭。

在高安市消防救援大队救火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熊晖于3月8日凌晨12时53分将事故报告给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在2时49分向高安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电话报告,高安市应急管理局于2时56分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先进行了电话报告,并于3时36分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完成了纸质报告。在接到报告后,高安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出动工作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设置了事故现场警示隔离带,禁止任何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避免发生次生安全事故,并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和江西宇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安排专人在现场看守。同时,园区管委会派出所对8个现场当事人全部暂时控制在派出所,调查是否有无相关犯罪行为。经1天观察确认情况稳定之后,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核实确定未发生人员伤亡。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分析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验取证、证人指证、调查询问等,认为事故发生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直接原因

车间工人喻空军和胡小成违规违章作业,未严格执行作业流程,喻空军未确认作业前安全条件是否满足的情况下,冒然进行排气作业,造成煤气大量聚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江西宇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导致煤气燃烧生产区域长期存在裸露电线,产生火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能考核确认相关培训工作效果,存在职工安全生产意识薄弱,一线员工操作流程不熟悉;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备,无法有效应对紧急情况。这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调查组结合对事故现场勘查、事发地周边情况显示、查看有关资料和台账以及相关人员的谈话调查取证,通过对造成该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江西宇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3·7”火灾事故是一起由作业人员违规操作引起的,未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1. 江西宇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防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高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对江西宇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
  1. 喻空军,男,江西宇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工人。作为公司从业人员,严重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对该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江西宇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全厂通报批评,扣除个人年终奖金,并向所在公司作深刻检讨。
  1. 胡小成,男,江西宇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工人。作为公司从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意识淡薄,对该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江西宇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全司通报批评,扣除个人年终奖金,并向所在公司作深刻检讨。
  1. 熊勇,男江西宇通管道科技有限分管安全生产副总。作为分管安全副总并是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措施不到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江西宇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总经办给予熊勇撤职处分。
  1. 熊晖,男,江西宇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法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全面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对熊晖作出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江西宇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在年初,全国正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因此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此次事故充分暴露了一些企业一直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内部管理混乱、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加强工贸企业安全管理:

(一)严格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并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经常性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惩处制度,全面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素质,严格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江西宇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要立即全面查找漏洞和不足,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未落实完善消防设施、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之前不得恢复生产。

(二)增强安全意识,进一步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持续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尤其要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全面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树立遵规守法的安全责任意识。一是要加强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强化法制意识,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指令。二是要加强以危险工序作业人员为重点的全员培训,在坚持全员培训的基础上,突出抓好从事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的培训,并加强管理。三是要加强应急处置知识培训,保证每一位员工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江西宇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要针对上述要求立即完成安全生产全员教育培训。

(三)提升安全基础,进一步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本质安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尤其以落实安全生产安全评价、安标化创建工作为重点,淘汰一些落后生产工艺和设施设备,提高企业生产安全基础,实现企业本质安全。考虑江西宇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长期使用液化煤气作为燃气,充装既不方便,使用也不安全的情况,以及园区天然气管道早已全面铺设,建议该公司选择更换燃气使用,提高燃气使用的安全性,彻底消除其潜在的安全风险。

附件:江西宇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3·7”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江西宇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3·7”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9年4月11日

FD09437 | 2019_江西君晟金属823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江西君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8·23”3#环保除尘器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江西君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8.23”3#环保除尘器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28日

2019年8月23日上午10时许,位于江西鹰潭(贵溪)铜产业循环经济基地的江西君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调试环保除尘设施过程中,发生一起粉尘燃烧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8人受伤。(其中,衢州市荣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人死亡、3人受伤;铜循环经济基地干部1人受伤;应急消防队员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现尚有6名受伤人员留院后续治疗。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妥善处置,彻查原因,汲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贵溪市人民政府于8月24日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消防救援大队、铜产业循环经济基地管委会、市公安局、贵溪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江西君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8.23”粉尘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检测鉴定等,查清了事故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相关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10日,江西君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衢州市荣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销售安装合同,共建设熔炉组、前处理线、铝灰处理线,三组系统共计人民币9647200元整。2018年12月10日又与衢州荣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三套布袋除尘设施合同,共计人民币2019.5万元整。合同签订后即支付合同款额的10%作为定金,除尘器主体开始施工后支付合同款总额了30%,设备安装完成支付20%,试生产使用1个月无异常完成验收即支付合同款总额的3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1年)。在供方开出许可生产通知书后,需方在2个月无法安排试生产,应支付合同款总额的10%货款做初步验收款,上述款项在供方付款申请发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付清。本合同所有款项支付完成,最迟不应晚于2020年3月30日。合同指定的施工工期为定金支付后的3.5个月,设备的所有权在设备完成验收前,设备的所有权归供方拥有。

(二)事故相关设备基本情况

55吨熔化双室炉及烟气布袋除尘设施其生产工艺是:铝料→输送带→炉内烟气经管道→火星捕集器→布袋除尘器→经烟囱外排。除尘器箱体下方螺旋机主要是通过布袋将熔炼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灰尘,用脉冲设备打入除尘器底部,然后再通过螺旋机把金属粉尘和烟气分离,烟气通过烟道上排,金属粉尘通过漏斗流出然后装入布袋收集。

2019年8月21日,余猛刚(衢州市荣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械助理工程师)在设备运行检查中,发现3#除尘器螺旋机已损坏,当时未引起重视,暂未列入检修计划,致使除尘器无法自动卸除布袋箱体内处理后的高温铝灰,导致除尘器箱体内烟灰大量积存。

(三)事故相关粉尘检测情况

事故发生后,贵溪市消防救援大队对火场残留物除尘灰,分别从2#除尘设备和3#除尘设备内壁、漏斗口、绞笼内提取样本,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元素鉴定。鉴定结果:送检物质内含有铝粉、硅粉等涉爆粉尘及其他金属粉尘。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8月23日上午9:40分左右,江西君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隔壁君盛达公司的王占国在微信群里发了一段视频说君晟公司除尘设备上方冒黑烟,张炎惠(君晟公司法人代表)看到后,就在厂内部群用微信叫王永(公司总经理)和腾刚金(机修班长)赶过去看看冒烟是怎么回事。随后,张炎惠也随即赶去现场,走到现场发现除尘箱体内着火,张炎惠吩咐员工把风机和所有除尘器的电路关掉,储气罐的气排空,再通知安装厂家过来抢修。当时,除尘器下方检修口只有一些小火,地面上也有几堆小火。这时王修林(荣胜公司受害人)赶紧推着氧气、乙炔过来说要把箱体割开,王永赶紧叫郑辉去阻止,说割开了有风进去火会烧得更大,并叫员工用灰渣把地上的几堆小火扑灭了,但除尘器下方检修口的火仍未灭。这时消防队员及管委会和环保部门相关人员赶到了现场,并参与救火,叫人把电全部关掉,开始灭火,先用干粉把除尘器下方检修口的明火扑灭,几分钟后箱体下方检修口缝隙中又冒出明火,大家一起合力灭火。此时,王修林突然快步窜至除尘器顶部掀开盖板,然后迅速跑了下来,现场人员根本来不及去劝阻,过了一会儿,约10时许,突然“砰”的一声,除尘器发生爆炸,除尘器底部炸裂,致使3#除尘器螺旋机直接掉在地面,爆炸溅起炭黑,灼伤多人,随后大家赶紧把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急救,其中王修林送往市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他人员送往市中医院救治。

(二)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鹰潭市及我市高度重视,鹰潭市及我市领导领导亲自调度救援及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按照省、鹰潭市领导的指示要求,贵溪市委、市政府始终把抢救伤员放在第一位,第一时向鹰潭市卫健委、省卫健委汇报,请求协助,派省内烧伤科的专家来贵溪救治伤员,8月23日下午15:00左右,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烧伤科等4名专家来到贵溪市中医院集中会诊。经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烧伤科专家集中会诊,贵溪市委、市政府听取专家意见,按照确保伤员万无一失,决定根据伤员的伤情轻重缓急情况,分两批转院至南昌第一附属医院救治,目前伤员伤情基本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根据起火部位燃烧痕迹,除尘器工作条件及同类事故案例分析,企业使用的除尘器布袋(涤纶拒水防油针制毡)为可燃物,确定最初着火性质为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布袋为上海博格工业用布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可燃,允许连续工作温度≦130℃,允许瞬间工作温度≦150℃,高温烟灰加上当天气温较高(27℃-37℃),高温烟灰堆积导致布袋高温着火。除尘器内布袋着火后引燃除尘器底部的堆积粉尘燃烧,放出大量浓黑烟气。王修林(荣胜公司员工)趁救火人员忙于救火之际,擅自窜至3#除尘器仓顶,掀开盖板,导致大量新鲜空气注入除尘器内,形成爆炸性粉尘环境,遇火源引起粉尘爆炸,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2019年8月21日上午,余猛刚(荣胜公司助理工程师)在设备运行检查中,发现了3#除尘器螺旋机已损坏,无法自动卸除布袋箱体内处理后的铝灰,未引起重视,未列入检修计划,导致除尘器箱体内可燃粉尘大量积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西君晟科技有限公司“8.23”3#环保除尘器粉尘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相关责任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建议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隐患排查与治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

(二)根据企业自身工艺、设备、粉尘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三)开展粉尘爆炸安全教育与培训,普及粉尘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法规、标准,使员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四)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大力普及粉尘火灾爆炸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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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38 | 2019_江西君晟金属科技8·23除尘器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江西君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8.23”3#环保除尘器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28日

2019年8月23日上午10时许,位于江西鹰潭(贵溪)铜产业循环经济基地的江西君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调试环保除尘设施过程中,发生一起粉尘燃烧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8人受伤。(其中,衢州市荣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人死亡、3人受伤;铜循环经济基地干部1人受伤;应急消防队员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现尚有6名受伤人员留院后续治疗。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妥善处置,彻查原因,汲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贵溪市人民政府于8月24日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消防救援大队、铜产业循环经济基地管委会、市公安局、贵溪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江西君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8.23”粉尘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检测鉴定等,查清了事故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相关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10日,江西君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衢州市荣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销售安装合同,共建设熔炉组、前处理线、铝灰处理线,三组系统共计人民币9647200元整。2018年12月10日又与衢州荣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三套布袋除尘设施合同,共计人民币2019.5万元整。合同签订后即支付合同款额的10%作为定金,除尘器主体开始施工后支付合同款总额了30%,设备安装完成支付20%,试生产使用1个月无异常完成验收即支付合同款总额的3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1年)。在供方开出许可生产通知书后,需方在2个月无法安排试生产,应支付合同款总额的10%货款做初步验收款,上述款项在供方付款申请发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付清。本合同所有款项支付完成,最迟不应晚于2020年3月30日。合同指定的施工工期为定金支付后的3.5个月,设备的所有权在设备完成验收前,设备的所有权归供方拥有。

(二)事故相关设备基本情况

55吨熔化双室炉及烟气布袋除尘设施其生产工艺是:铝料→输送带→炉内烟气经管道→火星捕集器→布袋除尘器→经烟囱外排。除尘器箱体下方螺旋机主要是通过布袋将熔炼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灰尘,用脉冲设备打入除尘器底部,然后再通过螺旋机把金属粉尘和烟气分离,烟气通过烟道上排,金属粉尘通过漏斗流出然后装入布袋收集。

2019年8月21日,余猛刚(衢州市荣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械助理工程师)在设备运行检查中,发现3#除尘器螺旋机已损坏,当时未引起重视,暂未列入检修计划,致使除尘器无法自动卸除布袋箱体内处理后的高温铝灰,导致除尘器箱体内烟灰大量积存。

(三)事故相关粉尘检测情况

事故发生后,贵溪市消防救援大队对火场残留物除尘灰,分别从2#除尘设备和3#除尘设备内壁、漏斗口、绞笼内提取样本,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元素鉴定。鉴定结果:送检物质内含有铝粉、硅粉等涉爆粉尘及其他金属粉尘。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8月23日上午9:40分左右,江西君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隔壁君盛达公司的王占国在微信群里发了一段视频说君晟公司除尘设备上方冒黑烟,张炎惠(君晟公司法人代表)看到后,就在厂内部群用微信叫王永(公司总经理)和腾刚金(机修班长)赶过去看看冒烟是怎么回事。随后,张炎惠也随即赶去现场,走到现场发现除尘箱体内着火,张炎惠吩咐员工把风机和所有除尘器的电路关掉,储气罐的气排空,再通知安装厂家过来抢修。当时,除尘器下方检修口只有一些小火,地面上也有几堆小火。这时王修林(荣胜公司受害人)赶紧推着氧气、乙炔过来说要把箱体割开,王永赶紧叫郑辉去阻止,说割开了有风进去火会烧得更大,并叫员工用灰渣把地上的几堆小火扑灭了,但除尘器下方检修口的火仍未灭。这时消防队员及管委会和环保部门相关人员赶到了现场,并参与救火,叫人把电全部关掉,开始灭火,先用干粉把除尘器下方检修口的明火扑灭,几分钟后箱体下方检修口缝隙中又冒出明火,大家一起合力灭火。此时,王修林突然快步窜至除尘器顶部掀开盖板,然后迅速跑了下来,现场人员根本来不及去劝阻,过了一会儿,约10时许,突然“砰”的一声,除尘器发生爆炸,除尘器底部炸裂,致使3#除尘器螺旋机直接掉在地面,爆炸溅起炭黑,灼伤多人,随后大家赶紧把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急救,其中王修林送往市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他人员送往市中医院救治。

(二)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鹰潭市及我市高度重视,鹰潭市及我市领导领导亲自调度救援及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按照省、鹰潭市领导的指示要求,贵溪市委、市政府始终把抢救伤员放在第一位,第一时向鹰潭市卫健委、省卫健委汇报,请求协助,派省内烧伤科的专家来贵溪救治伤员,8月23日下午15:00左右,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烧伤科等4名专家来到贵溪市中医院集中会诊。经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烧伤科专家集中会诊,贵溪市委、市政府听取专家意见,按照确保伤员万无一失,决定根据伤员的伤情轻重缓急情况,分两批转院至南昌第一附属医院救治,目前伤员伤情基本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根据起火部位燃烧痕迹,除尘器工作条件及同类事故案例分析,企业使用的除尘器布袋(涤纶拒水防油针制毡)为可燃物,确定最初着火性质为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布袋为上海博格工业用布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可燃,允许连续工作温度≦130℃,允许瞬间工作温度≦150℃,高温烟灰加上当天气温较高(27℃-37℃),高温烟灰堆积导致布袋高温着火。除尘器内布袋着火后引燃除尘器底部的堆积粉尘燃烧,放出大量浓黑烟气。王修林(荣胜公司员工)趁救火人员忙于救火之际,擅自窜至3#除尘器仓顶,掀开盖板,导致大量新鲜空气注入除尘器内,形成爆炸性粉尘环境,遇火源引起粉尘爆炸,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2019年8月21日上午,余猛刚(荣胜公司助理工程师)在设备运行检查中,发现了3#除尘器螺旋机已损坏,无法自动卸除布袋箱体内处理后的铝灰,未引起重视,未列入检修计划,导致除尘器箱体内可燃粉尘大量积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西君晟科技有限公司“8.23”3#环保除尘器粉尘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相关责任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建议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隐患排查与治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

(二)根据企业自身工艺、设备、粉尘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三)开展粉尘爆炸安全教育与培训,普及粉尘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法规、标准,使员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四)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大力普及粉尘火灾爆炸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南京华宏压铸有限公司“3.5”粉尘爆炸事…

温州市瓯海区“8·5”铝粉尘爆炸重大事故…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6•8”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

气体、粉尘、烟尘采样仪综合校准装置检定规程

常熟市江苏凯隆铝业有限公司“10•31”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忠县拔山试油气井场“1·14”环保密闭计量罐一般爆炸事故调查…

粉尘涉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8271硫磺粉尘爆炸事故剖析及对策

4796一起铝粉尘爆炸事故分析

4433温州市瓯海区“8·5”铝粉尘爆炸重大…

4336哈尔滨亚麻厂亚麻粉尘爆炸事故经过与…

2656江西君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8.23”3#…

2037台湾彩色派对粉尘爆炸事故案例

FD09439 | 2019_江阴华泰机械3·9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江阴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3·9”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安全生产

信息索引号 01404053X/2019-03942 生成日期 2019-05-17 公开日期 2019-05-17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阴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通报

主题(一级)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二级) 安全生产监管 关键词 文件,通报,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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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2019年3月9日9时许,江阴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装配车间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江阴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3·9”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3月9日9时许,江阴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装配车间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市政府122号令)的有关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市监委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迅速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整改措施和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江阴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1月18日;注册地址:江阴市镇澄路1299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法定代表人:杨国忠,总经理:严拥军;注册资本:1280万美元;经营范围:锅炉及其部件的制造、销售。公司现有员工约85人,去年开票销售额约3500万元人民币。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由总经理严拥军全面负责。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年3月9日上午,江阴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装配工吴志学和杨传侠夫妻两人在装配车间中跨北侧的铆工工段装配平台上进行锅炉风室工件装配作业,其中吴志学负责电焊和气割,杨传侠负责辅助。上午9时许,吴志学正在装配平台北侧使用气割枪(管道供气,气体为氧气和丙烷)切割一块长约70厘米的钢板配件时,位于吴志学右侧旁的杨传侠突然听到“嘭”的一声爆炸声,其右小腿遭一股强气流冲击,身体被气流掀倒在地。杨传侠回头发现吴志学气割作业处扬起很大烟尘,吴志学已经仰面倒在地面上,口鼻出血,失去意识。此时,装配平台向东南侧掀起移位约40厘米,平台上待装配的锅炉风室工件向西侧倾翻。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装配平台由2厘米钢板制作,长4.2米、宽4米、高22厘米,重约3.2吨,台面下方为空心结构,底部开口着地,台面西半侧分布有16个圆柱孔,圆孔直径为6厘米。

经江阴临港医院诊断,吴志学死因为颅内损伤。

经公安法医尸检:吴志学腿部骨折,左额部有创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江阴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组织抢救并报警。“120”急救车赶到后将吴志学送至江阴临港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其于当日死亡。市应急管理局接报事故后,立即会同市公安局、总工会、监委等有关部门人员以及申港街道相关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至3月11日,江阴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死者吴志学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吴志学遗体火化。全过程未出现聚众闹事等过激行为。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吴志学,男,41岁,河南省淮滨县人,1978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9019。生前系江阴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装配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65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从事电焊与气割作业,气割作业时习惯性违章操作,气割结束后未直接关闭气割枪供气阀门,而将气割枪头插入装配平台的圆柱孔内小火燃烧,枪头火焰熄灭后丙烷气体长时间泄漏并积聚在装配平台内部(相对密闭空间),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并达到爆炸极限浓度。再次点燃气割枪进行气割作业时,装配平台内外溢的丙烷气体遇到气割枪火焰和高温熔渣,引爆了装配平台内部的爆炸性混合气体,从而导致爆炸事故发生,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阴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3.9”一般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吴志学,江阴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装配工。

存在问题及责任认定: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从事电焊与气割作业,气割作业时习惯性违章操作,导致爆炸事故发生,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金建荣,江阴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装配车间铆工工段长,负责公司铆工工段的岗位安排、生产作业和安全管理。

存在问题及责任认定: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安排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的员工从事电焊与气割作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行政处罚建议

1、严拥军,江阴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

存在问题及责任认定:未严格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企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员工无证操作和违章作业等问题失察漏管、管控弱化,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2、江阴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存在问题及责任认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排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的员工从事电焊与气割作业;未对作业人员开展气割作业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员工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从事电焊与气割作业以及气割作业违章操作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提出如下意见:

(一)江阴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必须加强电焊和气割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二)江阴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从根本上强化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强化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江阴市人民政府江阴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3.9”一般爆炸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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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40 | 2019_河北_扬州冲孔发光字厂门面房6.23_6·23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河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9年6月23日00时57分左右,扬州市广陵区运河北路1号冲孔发光字厂门面房发生火灾,死亡2人。

事故发生后,依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根据区领导批示要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纪检委、检察院、公安分局、广陵区总工会、扬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广陵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2、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广陵区运河北路1号,于1994年年底建成,1995年年初投入使用。产权单位为扬州兴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权单位也是房屋出租单位。

该建筑主体共6层,总建筑面积约7000平方米,其中商业区域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建筑高度17.8米,原名为扬州市城东供销社营业用房,曾作为商场(白云大厦),半地下室为自行车库,一层、二层使用性质为商业,三层至六层为住宅,火灾发生于该建筑一层。

二、火灾事故查勘调查情况

火灾发生后,扬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邀请部局火灾调查专家高级工程师李建林、省总队火灾调查高级工程师崔蔚等到现场指导火灾现场勘验调查,确定了起火部位,起火原因排除阴燃起火,明确了起火方式为电气、明火等强点火源。

1、现场勘验情况:

经过了4天的扒掘,起火部位处全部见底。对灰烬进行清理筛查,始终未发现烟灰缸、垃圾桶残留、蚊香支架等残留物(排除蚊香等明火),也未发现能够产生自燃的物质及自燃结块(排除自燃)。从灰烬中提取了所有的电气线路(同质单股铜导线)、空调内机的金属残留物、电风扇电机残骸、插线板的金属残留物。

2、视频监控调取情况:

位置1:河路交叉路口西侧交通监控

时间1—00:54:00“冲孔发光字厂”有浓烟冒出;

时间2—00:55:56浓烟伴随着火光;

时间3—00:57:17外部灯光停电(广告牌);

时间4—00:58:25存在喷火爆燃(易燃喷涂溶剂爆燃)现象。

位置2:运河路交叉路口南侧交通监控

时间1—00:55:56“冲孔发光字厂”有小点火光闪烁,随后火势逐渐扩大;

时间2—01:00:13“冲孔发光字厂”上部广告部位被烧穿。

3、调查访问情况:找到3名目击证人均证实“冲孔发光字厂”商铺内里面先起火。

6、起火店铺使用情况:

经调查,双方已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冲孔发光字厂”内部电气线路的敷设由租赁方进行了调整。

三、事故发生原因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火灾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四、事故责任和责任追究

五、事故防范措施

FD09441 | 2019_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10·2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河北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2019年10月24日0时50分,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烧结车间成品皮带通廊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30万元。近日,邯郸市人民政府批复此起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7人移交司法机关刑事拘留,15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钢铁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7434295108,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地址位于河北省武安市上团城西,法人代表陈茂春,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陆拾万元整,营业期限2002年10月23日至2023年10月31日,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生铁、钢坯,高炉煤气发电,轧钢,铁矿石、焦炭、铁精粉、团球、钢材的销售等。

该公司占地面积591亩,自2005年3月9日起,租赁了武安市营井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河北省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烧结厂部分厂区等场地和设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约定兴华钢铁公司负责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工作,接受武安市营井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该公司设总经理1人,总经理助理1人,下设炼铁厂、炼钢厂、轧钢厂、生产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经营部、技术质量部、企管部、安全处、环保处等部门,现有员工2300多人,年产生铁130万吨,粗钢200万吨,主要产品有螺纹钢、圆钢、H型钢和工字钢等。主要装备有550m3高炉2座,50吨转炉2座,200m2烧结机1台,95 m2 烧结机1台,60万吨链篦机-回转窑氧化球团生产线1条,15MW煤气发电机组1套,3MW炉顶余压发电机组2套,全自动连轧棒材生产线1条,年产150万吨H型钢生产线1条。2017年9月,该公司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延期评审,原证书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冶金烧结球团)证书》(证书编号:AQBIIYJ(冀)201400039),延期评审通过后未换发新证。

兴华钢铁公司炼铁厂为公司二级单位,下设高炉、烧结、喷煤、发电、运行、电仪、脱硝除尘7个车间和安全科、调度室、设备科、环保科、办公室5个科室。现有员工650余人,其中烧结车间115人。事故当天烧结车间乙班31人在岗作业。

(二)企业重组情况。

2019年4月9日,兴华钢铁公司法人代表陈茂春与王树华签订《重组协议》,规定兴华钢铁公司全部由王树华个人购买。5月6日,王树华取得兴华钢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权,任命付新岗担任兴华钢铁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目前因协议未履行完毕,兴华钢铁公司尚未变更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

(三)烧结车间成品皮带通廊密封情况。

该车间成品皮带(包括成一、成二、成三共三条皮带)于2012年12月建设完毕,无密封设施。按照武安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安市2018年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无组织排放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武环领办〔2018〕73号)要求,炼铁厂原厂长张建军安排、原设备厂长王彦杰牵头,组织设备科和烧结车间维修班于2017年8月份至2017年9月份对烧结车间成品皮带通廊用采光瓦密闭,2018年1月份至2018年6月份对成品皮带加装防尘罩、防尘罩护皮及护帘封闭。王彦杰组织环保科人员对成品皮带通廊及成品皮带防尘罩、护皮护帘的严密性进行了检查验收,未提出异议。

(四)天气情况。

2019年10月23日夜间,武安市天气为多云间阴有零星小雨,降水量0.0毫米,以偏南风为主,平均风速1.7米/秒,极大风速8.8米/秒,平均气温15℃;10月24日白天,多云间阴有小雨,降水量0.2毫米,以偏北风为主,平均风速1.8米/秒,极大风速8.0米/秒,平均气温18℃。

二、兴华钢铁公司停限产情况

(一)武安市环保停产要求。

2019年10月10日,兴华钢铁公司环保处人员参加了武安市政府召开的十月份环保生产调控安排会议。会上,武安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武安市2019年钢铁焦化水泥企业十月份生产调控方案》(武气领组〔2019〕25号),方案明确兴华钢铁公司200m2烧结机停产时间为2019年10月24日0时至10月31日24时,要求2019年10月24日0时前停产到位。停产标准:以烧结矿产能计,停产烧结机必须清空台车;停用烧结机主风机和上料斗,对烧结机实施断电;对烧结机台车及配电柜进行贴封。调控方案要求企业要切实履行生产调控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指挥,科学组织高炉、烧结机等设备停产,确保安全停产到位。

(二)企业停产安排部署情况。

根据《武安市2019年钢铁焦化水泥企业十月份生产调控方案》要求,10月11日,兴华钢铁公司总经理付新岗在公司会议上安排炼铁厂厂长王彦杰负责烧结车间停产事宜。10月22日,炼铁厂制定了《烧结环保限产停、复产方案》。10月23日16时30分,王彦杰在炼铁厂每日调度会(炼铁厂各部门人员全部参加)上安排烧结机停机工作,要求烧结车间严格按照停产方案,重点管好煤气系统有效隔断和停产人员安全,做好检修计划,按照停产方案要求于10月24日0时前停机到位。会后,烧结车间副主任田亮通知当日车间值班负责人李金兵按照厂部要求的时间停机,李金兵以微信形式通知乙班班长郭日杰于22时20分停止上料,24日0时前烧结机推空。郭日杰在班前会上对停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三)武安市应急管理局监督停产工作情况。

按照有关文件要求,2019年10月11日至10月23日,武安市应急管理局安排1名驻企工作人员,负责督促企业制定停产方案,结合企业安全部门做好停限产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10月22日,该局聘请安全专家对兴华钢铁公司上报的“一企一策”停(复)产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出具了评估意见。10月23日下午,该局监管人员和安全专家对兴华钢铁公司200㎡烧结机进行停产前安全检查,对烧结车间煤气报警仪、空气呼吸器、机械防护装置、灭火器等安全设备(施)进行了现场检查。

三、烧结工艺流程及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一)工艺流程。

烧结车间200m2烧结机工艺流程为:

圆盘配料 → 混料 → 烧结主机 → 破 碎 → 环冷机 →冷 筛 → 成一皮带 → 成二皮带 → 成三皮带 →炼铁高炉

烧结机长度55米,台车宽度3.4米,烧结机实际有效面积187㎡,日产5800~6000吨烧结矿,年产210万吨烧结矿。环冷机冷却面积190㎡,回转半径12.25米,周长76.93米。烧结机冷却时间要求70-100分钟,实际控制在90-100分钟,冷却后出料温度要求≤150℃。

(二)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炼铁厂烧结车间成品皮带(分别为成一、成二、成三)通廊内,通廊为单层铁皮彩钢板钢架结构,长度分别为132米、200米、130米,宽3.8米,高2.95米。两侧墙下部为单层铁皮彩钢板,上部为玻璃钢材质透光窗。顶部为单层铁皮彩钢板对接搭成“人”字顶。过火区域为成一皮带通廊北端向南约20米处开始至机头,成二皮带通廊北端向南约25米区域过火,成三皮带通廊全部过火。

四、事故经过、救援过程和上报情况

(一)事故经过。

10月23日22时20分,炼铁厂烧结车间200m2烧结机停止上料。22时48分起,开始对烧结机进行减小风量操作。23时26分,看火组长吕延军通过班长郭日杰通知风机工杨丽霞关闭风机,终止了烧结过程,经烧结后的烧结料(烧结矿)进入环冷机冷却工序。23时30分,烧结机上烧结矿被推空,全部进入环冷机工序。23时48分,烧结机停机。23时53分,武安市生态环境分局驻厂人员拍照确认停机到位。

24日0时26分,环冷组组长刘海江听见环冷机内有异常声响(经调查核实,异常声响来自环冷机4号冷却风机处,高温致使钢板变形摩擦产生的声音),于是关闭环冷机的4台冷却风机观察设备状况。0时34分,环冷机出料口开始产生少量炽热状态的烧结矿(俗称“红料”),依次进入筛一、筛二、筛分、成一、成二、成三皮带工序。0时37分,大量红料进入到皮带输送工序。0时44分,环冷机内剩余烧结矿全部排空,刘海江关闭环冷机。此时,筛一皮带工高建强发现皮带上有大量红料,急忙向刘海江报告并让其赶紧洒水,得知烧结矿已排空后,迅速跑去开启筛一皮带处冷却水对皮带降温。此时,已有大量红料进入成品皮带。

24日0时50分,班长郭日杰在成一皮带机尾发现成一皮带机头附近冒烟,随与赶过来的刘海江前往查看情况,发现成一皮带机头附近防尘罩护皮护帘着火,2人立即拿灭火器灭火。灭火器用完后明火未扑灭,刘海江又取了两瓶灭火器,郭日杰安排刘海江再去成二皮带找灭火器。郭日杰喷完手中灭火器后,成一皮带明火仍未扑灭,随即去往成二皮带寻找灭火器。

0时54分,班长郭日杰用对讲机呼叫其他岗位人员向成品皮带处送灭火器,随后向烧结车间值班负责人李金兵报告,李金兵接报后赶到现场。烧结车间乙班配料组组长刘书阳听到对讲机喊话后,立即带领本组人员李彦军、穆献平、张永鑫、杨海现去成一皮带送灭火器灭火;乙班混料组组长宋学强听到对讲机喊话后,安排本组人员赵花祥、李超到成品皮带送灭火器灭火。

0时55分至59分,成一皮带岗位工李建强、乙班配料组和混料组的刘书阳、李彦军、穆献平、张永鑫、赵花祥、李超、杨海现,先后从成一皮带机尾处进入成一皮带通廊中段东侧灭火。期间,郭日杰见成二皮带上有未燃尽的皮带防护罩护皮,为防止护皮引燃成二皮带,用对讲机通知主控室启动成二皮带,随后与刘海江、成二皮带工刘竹清、成三皮带工李聚密,先后在成二、成三皮带灭火。0时59分,炼铁厂电工组长王森亮见火势很大,切断烧结车间成品配电室电源,成品皮带停机,皮带通廊照明停止。此时,由于大量红料在成品皮带输送,以及红料引燃防尘罩护皮护帘和皮带,导致皮带通廊内温度快速升高,成一皮带被大火烧断并剧烈燃烧,火势迅速将皮带通廊密封用采光瓦引燃,被烧断的皮带随配重辊迅速下坠,皮带支架严重变形,导致成一皮带通廊里8名灭火人员7人被困、1人烧伤跑离现场。

(二)事故救援过程。

0时59分,炼铁厂调度长李建亮得知烧结车间成品皮带着火,立即骑电动车赶赴现场。炼铁厂调度员张入增电话向公司总调值班室调度员王旭昭报告,并让调消防车、洒水车赶来灭火。李建亮赶到成一皮带发现火势很大,立即向炼铁厂厂长王彦杰等人电话报告。

1时14分,兴华钢铁公司总经理付新岗接公司总调室电话火情报告,立即电话通知公司各职能部门赶到厂区,同时通知公司总经理助理张建军、炼铁厂厂长王彦杰赶往现场并启动公司应急预案,让他们立即安排公司消防车到现场灭火。

1时15分,公司消防车和洒水车先后赶到现场灭火。

1时17分,王彦杰赶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消防车和洒水车灭火,制止现场人员冒险灭火,拨打120急救电话,指派炼铁厂安全科长郭耀方关闭皮带通廊下方的煤气管道、氧气管道阀门并置换,组织工人割断成四皮带,防止火势蔓延和事故扩大。

1时30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值班领导张建军赶到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询问伤亡情况,安排设立警戒线,通知关闭危险管道阀门和置换。

1时48分,救护车赶到现场将伤者杨海现送往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

1时50分左右,公司总经理付新岗赶到现场组织指挥,安排张建军全力协调组织灭火,安排王彦杰负责清点人数,搜寻搜救失联人员,设立警戒线,安排安全处长孙俊松负责外围协调等。

2时35分,火势得到初步控制,王彦杰安排郭日杰等3人带领当班人员佩戴空气呼吸器从筛分楼进入成一皮带,边喷水降温、消除残火,边缓慢向前搜索,在距筛分楼41米处发现1名遇难者,接着又在前方约10米处发现两名遇难者,至3时30分先后将3名遇难者抬出(后经确认3名遇难者为穆献平、李建强、李超),并送往武安市仁慈医院。由于前方皮带通廊现场温度高、烟气较大、电缆桥架坍塌变形严重,搜救工作暂时停止。

3时35分,成一皮带机头与成二皮带机尾处再次着火,火势迅速扩大,总经理付新岗再次组织本公司消防车辆及人员进行灭火。

4时15分,兴华钢铁公司向119指挥中心报警求援。

4时53分,武安市消防中队16名指战员乘4辆消防车到达现场,现场已无明火,遂对火场开展侦查。发现起火建筑部分区域外墙破损,通道被堵,通道支柱处已断裂,通廊下沉约半米,有坍塌风险,无法深入侦查搜救,后在厂方人员配合下利用吊车登高对通廊内进行搜索,未发现被困人员。在整个出警过程中,兴华钢铁公司未反映有人员伤亡,消防中队于7时4分返回中队。

7时30分,炼铁厂厂长王彦杰再次安排人员分别在成一、成二、成三皮带通廊进行搜救,先后在距成一皮带通廊起点65米处、75米处各发现2名遇难者。9时至9时50分,搜救人员在吊车的配合下,先后将赵花祥、李彦军、张永鑫和刘书阳4名遇难者抬出,送往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三)事故上报及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上报情况。

10月24日9时30分、10时5分,兴华钢铁公司先后将发生火灾事故造成3名作业人员死亡及续报增加4名作业人员死亡情况上报武安市应急管理局。

武安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于9时55分、11时2分先后向邯郸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事故情况,邯郸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上报。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事故中有一名初期救火人员杨海现受伤住院,病情稳定,兴华钢铁公司未如实上报。

兴华钢铁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事故情况,存在迟报和谎报情节。

2、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武安市委、市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市委书记魏雪生、市长强延峰、常务副市长李之杰带领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卫健局和消防大队立即赶到现场,成立了由市委书记魏雪生任政委、市长强延峰任指挥长、14名县级领导任副指挥长的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现场调查、医疗救护、媒体接待、善后处置、法律服务等9个工作组,每个组分别由1名县级领导同志任组长,明确各组工作职责,全力开展调查、处置、善后等相关工作,积极应对社会舆情,发布事故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善后处置工作组由7名县级领导牵头,所属两个乡镇和14个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与,对伤亡人员分7个小组“一对一”分包,立即开展善后稳定工作。至10月27日,7名遇难人员全部得到妥善处置。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过程指挥有力、组织严密、响应迅速、处置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社会秩序稳定。

10月24日下午,邯郸市人民政府市长张维亮主持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会议要求要坚决落实好省领导批示精神和市委书记高宏志要求,迅速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冶。邯郸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连续印发《关于深刻吸取河北兴华钢铁公司“10·24”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在冶金、建材、危化等行业开展皮带通廊专项检查的通知》。11月7日,邯郸市政府在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暨事故防范现场会,武金良常务副市长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再安排、再部署、再强调,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五、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烧结车间岗位工违章操作造成大量烧结矿红料引燃皮带通廊内皮带防尘罩护皮护帘、成品皮带,当班班长组织指挥本班人员冒险施救,处置不当,造成人员伤亡。原因分析如下: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停产过程安全管理缺失。

该公司烧结机停产方案风险预判不足,现场组织、指挥、管理和监督责任不明确,没有全面、周密的具体落实措施。总经理付新岗在公司会议上安排炼铁厂厂长王彦杰负责烧结车间本次停产事宜,工作安排不细致、不严密;炼铁厂停产组织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王彦杰(厂长)、副组长于金江(副厂长)、田亮(烧结车间副主任)等人均未按企业有关规定到停产现场指挥管理停产工作,致使职工违章操作和冒险救火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河北兴华钢铁公司炼铁厂烧结车间开停机方案》规定和《炼铁厂干部夜间值班管理制度》规定。

2、预案和演练缺乏针对性。

(1)公司各级对本次停产工作应急准备不足,未进行认真的应急安排和值守,火灾发生的第一时间,公司、分厂、车间领导未在现场处置指挥,致使当班班长指挥不当,当班人员冒险施救。

(2)由于对皮带通廊火灾风险辨识不全,公司未对红料引起成品皮带及皮带通廊火灾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针对火灾事故的应急预案没有针对险情扩大的应急处置措施,演练评估分析不到位,未发现应急预案和演练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是事故扩大的重要原因。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规定和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3、环保治理改造风险辨识管控缺失。

(1)为达到环保排放要求,在没有相关标准规范为依据情况下,炼铁厂安排人员对成品皮带通廊窗口进行了密封,并安排烧结车间人员自行设计、安装成品皮带防尘罩、护皮护帘,安装改造后不仅影响岗位人员观察皮带运行状态,也使岗位工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红料险情和处置。

(2)在大量红料通过7度仰角的成品皮带时,皮带与防尘罩、护皮护帘组成的封闭空间以及密封的皮带通廊均形成烟囱效应,造成火势迅速蔓延扩大。

该公司对皮带通廊密封、成品皮带加装防尘罩和护皮护帘后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认真进行辨识与管控,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1)该公司未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烧结机停产方案,导致停产方案有关工作措施未全面落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2)重点岗位人员未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相继出现违章操作行为;车间初期灭火人员现场火灾分析判断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应急救援知识欠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冒险进行施救。违反兴华钢铁公司《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2条规定。

5、武安市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

(1)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力。武安市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冶金矿山集团有限公司对兴化钢铁公司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在对兴华钢铁公司安全检查时,当场不能整改到位的隐患未组织复查,监督检查未形成闭环管理。下属全资子公司武安市营井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对兴华钢铁公司安全检查时,抄写被检查企业检查的问题填写自己的检查记录,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兴华钢铁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练和停产安全监督不到位。

(2)武安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有关监管人员认识不到本单位是钢铁企业行业监管部门,未认真落实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底全省开展的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要求,大排查大整治流于形式;日常检查和专家会诊未发现兴华钢铁公司风险辨识管控不全面、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和应急演练针对性不强等问题。

(3)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落实“三个必须”不力。在推动兴华钢铁公司实施皮带通廊密闭和皮带封闭等环保设施改造时,未明确科学合理的标准规范,未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在监督兴华钢铁公司环保停限产工作时,未按照原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关于做好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停产安全同时进行监督检查。

(4)武安市应急管理局落实有关环保停限产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认真监督兴华钢铁公司停限产组织领导、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和应急准备工作;督促兴华钢铁公司烧结机停产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全面,驻企监管人员监督企业落实停产方案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10·24”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迟报、谎报情节。

六、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移送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7人)。

以上涉嫌犯罪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属于中共党员的,建议由武安市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二)建议企业内部处理的责任人员(1人)。

田亮,群众,炼铁厂烧结车间副主任(主任空缺),负责烧结车间全面工作。对成品皮带通廊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检查发现,未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本车间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日常应急演练针对性不强;未按要求到现场组织、指挥停产工作,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兴华钢铁公司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15人)。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7人)。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六)对当地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2、建议责成武安市委、市政府向邯郸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武安市委、市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践行新发展理念。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事故暴露的问题为导向,认真研究,建立健全环保治理改造及停限产(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任务和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对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进行核准认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举一反三,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加强停限产(复产)过程的安全管理。

兴华钢铁公司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认真修改完善建设(改造)项目变更、停(复)产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指挥停限产(复产)工作,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停限产(复产)方案,全面辨识分析停限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制定周密的安全防范措施。要建立健全相应组织管理机构,明确人员职责分工,建立停限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监督制度,对停限产全过程严格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行为。要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值班和事故上报制度,值班领导要切实履行值班职责,遇有突发事件,科学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有关事故上报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不出现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事故情况。

(三)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全员安全素质。

兴华钢铁公司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各分厂全面开展一次岗位员工“学、背、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培训教育,凡培训应知应会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上岗,严格标准化操作,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紧急避险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特种作业审批制度。停限产(复产)前,必须对有关员工进行专项培训。重点工序和关键岗位,应安排技能过硬、责任心强、文化素质高的员工负责。加强安全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三违”行为,建立用工激励淘汰机制。

(四)修改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演练的针对性、实效性。

兴华钢铁公司要针对应急处置暴露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修订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增设险情扩大场景科目,增加险情预判、紧急避险等环节,切实解决应急预案不全面、不实用问题。坚持预案修订与演练相结合,制定年度演练计划,明确各层级演练项目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演练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加强应急预案的教育培训和演练,使职工熟悉和掌握应急处置程序、处置措施、险情预判和紧急避险等要领,真正懂应急、会应急。重视做好演练评估总结工作,通过演练发现和解决预案制定、人员培训、应急物资、应急响应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坚持“科技兴安”,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企业要在科学系统的安全论证和风险评估、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对现有生产设施、装备、生产工艺进行改造。烧结车间皮带通廊和皮带防尘罩要采用非可燃材料,成品皮带安装连续测温装置,设置温度控制高限,并与降温喷淋系统联锁,有效防止“红料”上皮带。在皮带输送等系统采用具有监视、操作、控制和保护功能的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提升对危险区域、要害岗位的自动化控制水平,减少人为误操作或违章作业带来的风险危害,提升事故防范的本质安全水平。

(六)认真排查整治,扎实做好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兴华钢铁公司要对环保治理改造项目和停限产(复产)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列出清单,建立台帐,完善制度和措施,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做到“五落实”。重大和危险工序环保设施改造,在变更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应进行正规设计,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施工,确保采购的设备、组件和材料质量安全要求。改造投用前,所有操作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要深入学习贯彻《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以血的教训,加快“双控”机制建设。要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开展一次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和完善防范、整改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落实。

(七)履职尽责,加强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认真研究总结工作,对日常监管和停复产监管作出全面细致的安排部署,认真抓好落实。要在辖区内冶金、建材、危化等行业全面开展皮带通廊专项检查,摸清底数,建立台帐,跟踪整改,确保发现的隐患全部整改到位。要加强对停限产(复产)企业的监管,发挥专家作用,监督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要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事故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找准问题根源,指导帮助企业彻底整改、全面提升。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依规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问题多、隐患严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进行约谈或问责,应停产停业整改的必须坚决停产停业。

(八)加强协同配合,积极处理好环保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武安市应急管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要针对近年来环保治理改造及环保停产过程安全事故多发的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做好环保治理过程中安全监管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原省安监局、省环保厅《关于做好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环保部门组织实施的环保治理改造项目,要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共同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环保、安全可行性论证评估,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规范和程序,满足环保治理、安全生产双重要求。企业环保停限产(复产)期间,应急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共同派专家和监管人员现场监督,确保安全生产。

文章目录

一、基本情况

二、兴华钢铁公司停限产情况

三、烧结工艺流程及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四、事故经过、救援过程和上报情况

五、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六、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七、防范措施建议

FD09442 | 2019_河南_省洛阳市伊川县奋进煤矿6.24_6·24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一、基本情况:

2009年6月24日20时45分, 河南洛阳市伊川县奋进煤矿黄村分矿主井运输皮带巷皮带着火。当班入井28人,25人安全升井,6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一)皮带机槽钢内侧长时间煤尘积累,能量逐步聚集,煤粉氧化,引起煤粉自燃。

(二)皮带火灾报警系统未正常投入,运行人员监控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火情,致使火势蔓延。

(三)消防水压力不足,雨淋系统和消防水栓不能使用,部分灭火器不能正常喷射,使现场火势控制不力,造成事故扩大。

三、防范措施:

(一)要加强输煤系统设备设施积粉的日常清扫和巡查、检查工作,建立完善工作制度,落实人员责任,防患于未然。

(二)要深化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全面排查生产设备设施存在的火灾安全隐患,制定和落实防止设备设施积尘和自燃的整改措施,明确管理职责,加强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做到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形成隐患闭环管理。

(三)要理顺消防系统管理流程,落实消防系统的检修、维护、试验工作责任。

FD09443 | 2019_河南三门峡义马气化厂7·19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三门峡市河南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7·19”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Qnews|河南致15死191伤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爆炸前23天已现设备参数异常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8-03 16:52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8月3日从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官方网站获悉,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近日发布了三门峡市河南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7.19”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9年7月19日,义马气化厂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5人死亡、16人重伤,爆炸产生冲击波导致周围群众划伤、重物砸伤等175人轻伤。调查报告显示,早在2019年6月26日,企业便已发现相关设备出现数据异常,但义马气化厂采用常规停车检修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导致设备长时间带病运行,在原计划设备停车前一天发生爆炸。目前,6名义马气化厂负责人已被执行逮捕,相关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也已移交给省纪委监委。

河南致15人死亡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爆炸前23天企业已发现异常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近日发布了三门峡市河南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7.19”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据调查报告介绍,2019年7月19日17时43分,河南省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以下简称义马气化厂)C套空分装置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5人死亡、16人重伤,爆炸产生冲击波导致周围群众玻璃划伤、重物砸伤等175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8170.008万元。

调查报告显示,早在事故发生23天前的6月26日,相关技术人员就发现引发爆炸的装置出现参数异常,此后,关于是否停车检修,相关部门层层上报请示,而涉事装置长期带病运行,从参数异常到出现裂缝,直至发生爆炸装置仍未停车检修。

调查报告显示,2019年6月26日,管理后来发生爆炸的空分装置岗位技术员在定期分析冷箱密封气含氧量时,发现冷箱内密封气氧含量升高,冷箱北侧二层平台氧含量25.5%,西侧四层平台大于30%。而相关规定显示,相应氧含量应小于5%。与此同时,装置中密封气压力由400Pa升至580Pa。空分岗位技术员将此情况向净化分厂副厂长袁征进行了汇报,随即质检中心分析人员对密封气氧含量进行了再次分析,确认氧含量异常。

6月27日,净化分厂副厂长袁征将异常情况进行了通报,净化分厂厂长刘广州要求空分岗位人员关注工艺参数变化,现场人员注意观察冷箱壁是否存在结霜、裂纹,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到了7月7日,涉事装置密封气压力继续上升,氧含量达到了58%,冷箱部分出现结霜现象。此时马气化厂副厂长林伟组织召开检修专题会,研究决定启用备用的A套空分装置,C套空分装置停车消除隐患。当天,林伟通过电话向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程延峰进行了汇报。

7月8日,程延峰到现场查看情况,并作为隐患给义马气化厂下达安全检查书,要求分析原因,制定检修方案,未处理前加强控制措施,避免冷箱内部空间超压。当天,程延峰向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刘振和总工程师李雪平进行了汇报。

7月10日,相关方面在启用A套控分装置时,氧压机第一次启动失败。同日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刘振在会议上要求如果要进行停车检修,需要向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公司正式行文,由公司行文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汇报请示。

爆炸前7天现25厘米裂缝 计划停车前一天发生爆炸

但隐患没有等待请示,调查报告显示,7月12日星期五,C套空分冷箱北侧四层出现了25厘米的裂缝,虽然当天程延峰等相关领导在会议中要求抓紧制定检修方案,但未确定C套空分具体的停车时间。7月13日,义马气化厂相关部门做出计划:7月16日A套空分氧压机投运8小时后,再安排C套空分停车。

7月15日,义马气化厂以正式文件向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报告,经逐级签批同意后,相关批复结果文件于7月16日下午反馈到义马气化厂。但也是在这一天,A套空分装置氧压机第二次启用失败,C套空分装置未及时停车,人们再一次错过了避开爆炸事故的机会。

7月16日,义马气化厂厂长郭华明等人根据相关情况确定了20日停车的计划,并在当日向刘振和程延峰汇报了20日停C套空分的计划。相关计划也被汇报给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副总工程师张霖和化工事业部总经理冯怀成。

7月18日晚,A套空分装置氧压机终于成功启用。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19日以正式文件将检修报告发送给河南能源集团。

而就在C套空分装置计划停车的前一天下午5时43分,C套空分装置发生了爆炸。

调查报告中称,事故当天,先后发生了两次爆炸,第一次爆炸产生的激发能使得相关铝制材料发生第二次爆炸。相比第一次爆炸,第二次爆炸的能量最大,事发后现场形成了一个长15.2米、宽9.2米、深0.8米的炸坑。经综合分析,爆炸TNT当量为5吨。

企业未将设备问题报送政府 6名企业负责人被执行逮捕

经调查认定,三门峡市河南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7.19”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显示,在5月至7月期间,义马气化厂没有将C套空分设备出现泄漏问题报送政府有关部门。

相关部门在调查报告中坦言,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义马气化厂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生产轻安全。此外,“企业管理层级过多,层层请示研究,从发现漏点到事故发生,历经23天时间,隐患一拖再拖,从小拖大,由大拖炸”,两者均为涉事企业的主要问题。

调查报告中认为,涉事的三级企业均为及时下达停车指令,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反而要求义马气化厂提交书面请示,逐级上报至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同意后再停车。

此外,调查报告也指出,义马市应急管理局、义马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三门峡市应急管理局、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存在监督不力或对安全生产指导不力等问题。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调查报告中了解到,义马气化厂厂长郭华明、义马气化厂常务副厂长宋军丽、义马气化厂副厂长林伟、义马气化厂净化分厂厂长刘广州、义马气化厂净化分厂副厂长袁征、义马气化厂净化分厂副厂长朱林等6人均已于2019年8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拘,随后被批准执行逮捕。相关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也已移交给省纪委监委。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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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爆炸致11死6伤 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46人被处理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11-27

Qnews|内蒙古一公司高压气体泄漏致10死3伤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22人被问责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9-22

37人被处理!安徽谢桥煤矿瓦斯爆炸致9死15伤调查报告公布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4-06-23

37人被处理!安徽谢桥煤矿瓦斯爆炸致9死15伤调查报告公布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4-06-23

9死15伤,处理37人!安徽谢桥煤矿瓦斯爆炸调查报告出炉

应急管理部 2024-06-23

最新评论

FD09444 | 2019_河南煤气集团义马气化厂7·19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河南煤气集团义马气化厂7·19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Qnews|河南致15死191伤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爆炸前23天已现设备参数异常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8-03 16:52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8月3日从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官方网站获悉,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近日发布了三门峡市河南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7.19”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9年7月19日,义马气化厂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5人死亡、16人重伤,爆炸产生冲击波导致周围群众划伤、重物砸伤等175人轻伤。调查报告显示,早在2019年6月26日,企业便已发现相关设备出现数据异常,但义马气化厂采用常规停车检修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导致设备长时间带病运行,在原计划设备停车前一天发生爆炸。目前,6名义马气化厂负责人已被执行逮捕,相关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也已移交给省纪委监委。

河南致15人死亡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爆炸前23天企业已发现异常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近日发布了三门峡市河南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7.19”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据调查报告介绍,2019年7月19日17时43分,河南省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以下简称义马气化厂)C套空分装置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5人死亡、16人重伤,爆炸产生冲击波导致周围群众玻璃划伤、重物砸伤等175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8170.008万元。

调查报告显示,早在事故发生23天前的6月26日,相关技术人员就发现引发爆炸的装置出现参数异常,此后,关于是否停车检修,相关部门层层上报请示,而涉事装置长期带病运行,从参数异常到出现裂缝,直至发生爆炸装置仍未停车检修。

调查报告显示,2019年6月26日,管理后来发生爆炸的空分装置岗位技术员在定期分析冷箱密封气含氧量时,发现冷箱内密封气氧含量升高,冷箱北侧二层平台氧含量25.5%,西侧四层平台大于30%。而相关规定显示,相应氧含量应小于5%。与此同时,装置中密封气压力由400Pa升至580Pa。空分岗位技术员将此情况向净化分厂副厂长袁征进行了汇报,随即质检中心分析人员对密封气氧含量进行了再次分析,确认氧含量异常。

6月27日,净化分厂副厂长袁征将异常情况进行了通报,净化分厂厂长刘广州要求空分岗位人员关注工艺参数变化,现场人员注意观察冷箱壁是否存在结霜、裂纹,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到了7月7日,涉事装置密封气压力继续上升,氧含量达到了58%,冷箱部分出现结霜现象。此时马气化厂副厂长林伟组织召开检修专题会,研究决定启用备用的A套空分装置,C套空分装置停车消除隐患。当天,林伟通过电话向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程延峰进行了汇报。

7月8日,程延峰到现场查看情况,并作为隐患给义马气化厂下达安全检查书,要求分析原因,制定检修方案,未处理前加强控制措施,避免冷箱内部空间超压。当天,程延峰向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刘振和总工程师李雪平进行了汇报。

7月10日,相关方面在启用A套控分装置时,氧压机第一次启动失败。同日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刘振在会议上要求如果要进行停车检修,需要向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公司正式行文,由公司行文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汇报请示。

爆炸前7天现25厘米裂缝 计划停车前一天发生爆炸

但隐患没有等待请示,调查报告显示,7月12日星期五,C套空分冷箱北侧四层出现了25厘米的裂缝,虽然当天程延峰等相关领导在会议中要求抓紧制定检修方案,但未确定C套空分具体的停车时间。7月13日,义马气化厂相关部门做出计划:7月16日A套空分氧压机投运8小时后,再安排C套空分停车。

7月15日,义马气化厂以正式文件向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报告,经逐级签批同意后,相关批复结果文件于7月16日下午反馈到义马气化厂。但也是在这一天,A套空分装置氧压机第二次启用失败,C套空分装置未及时停车,人们再一次错过了避开爆炸事故的机会。

7月16日,义马气化厂厂长郭华明等人根据相关情况确定了20日停车的计划,并在当日向刘振和程延峰汇报了20日停C套空分的计划。相关计划也被汇报给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副总工程师张霖和化工事业部总经理冯怀成。

7月18日晚,A套空分装置氧压机终于成功启用。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19日以正式文件将检修报告发送给河南能源集团。

而就在C套空分装置计划停车的前一天下午5时43分,C套空分装置发生了爆炸。

调查报告中称,事故当天,先后发生了两次爆炸,第一次爆炸产生的激发能使得相关铝制材料发生第二次爆炸。相比第一次爆炸,第二次爆炸的能量最大,事发后现场形成了一个长15.2米、宽9.2米、深0.8米的炸坑。经综合分析,爆炸TNT当量为5吨。

企业未将设备问题报送政府 6名企业负责人被执行逮捕

经调查认定,三门峡市河南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7.19”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显示,在5月至7月期间,义马气化厂没有将C套空分设备出现泄漏问题报送政府有关部门。

相关部门在调查报告中坦言,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义马气化厂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生产轻安全。此外,“企业管理层级过多,层层请示研究,从发现漏点到事故发生,历经23天时间,隐患一拖再拖,从小拖大,由大拖炸”,两者均为涉事企业的主要问题。

调查报告中认为,涉事的三级企业均为及时下达停车指令,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反而要求义马气化厂提交书面请示,逐级上报至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同意后再停车。

此外,调查报告也指出,义马市应急管理局、义马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三门峡市应急管理局、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存在监督不力或对安全生产指导不力等问题。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调查报告中了解到,义马气化厂厂长郭华明、义马气化厂常务副厂长宋军丽、义马气化厂副厂长林伟、义马气化厂净化分厂厂长刘广州、义马气化厂净化分厂副厂长袁征、义马气化厂净化分厂副厂长朱林等6人均已于2019年8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拘,随后被批准执行逮捕。相关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也已移交给省纪委监委。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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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爆炸致11死6伤 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46人被处理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11-27

Qnews|内蒙古一公司高压气体泄漏致10死3伤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22人被问责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9-22

9死15伤,处理37人!安徽谢桥煤矿瓦斯爆炸调查报告出炉

应急管理部 2024-06-23

河南义马气化厂爆炸事故追责:6人被捕 30人受处分

中国新闻网 2020-06-12

陕西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集中攻坚行动

陕西日报 201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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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45 | 2019_泰州东联化工5·22_5·2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2019年5月22日4时33分左右,泰州东联化工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气体分馏装置脱丙烷塔回流罐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3.61万元。

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9年5月22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市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及医药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聘请3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初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泰州东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联化工)略。

(二)事故装置及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在化工车间30万吨/年气体分馏装置,该装置分为脱丙烷、脱乙烷、丙烯精馏等部分,主要原料为重油制烯烃液化石油气,产品为丙烯、丙烷、干气及碳四。

脱丙烷系统基本工艺:略。

事故点为气分装置脱丙烷塔顶回流罐(V402)罐底的排水口。由于脱丙烷塔中的物料中含有水分,需要通过打开罐底脱水阀的方式排出水分(脱水操作)。脱水操作时,自动控制系统(DCS)操作人员根据监测的水份含量数据下达脱水操作指令,由外操人员到现场打开脱水阀门。罐底脱水阀为双阀(根部阀、远端阀),外操人员从内往外逐个微开阀门,《化工车间脱水作业安全规定》要求,脱水至出现气态物质(主要成分为碳三)时立即关闭阀门。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5月22日4:30左右,东联化工车间气分岗位当班操作工陈某,按照内主操郭某安排,先到气分装置二层V401罐进行脱水操作,完成后至三层V402罐(操作压力1.82Mpa)进行脱水操作。陈某用“F”型铁质扳手打开靠近V402罐体的根部阀,开度约一半,再开远端阀,先旋开两圈左右,在看到V402罐底部脱水管口有水排出后,又旋开了一圈。在水已排净,碳三气体从脱水管道喷出后,陈某未能及时关闭远端阀,喷出的气体遇静电起火,随即陈某用“F”型铁质扳手关闭远端阀,旋关了1圈半后,由于此时火势加大,未完全关闭,随后陈某又尝试关闭靠近V402罐体的根部阀,但因火势较大,已无法控制。陈某双手被灼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企业立即组织现场人员使用灭火器和消防水炮进行救援,并向“119”、中海油气消防队报警,同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接到报告后,市长史立军、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杰、市委常委、医药高新区党工委书记张小兵、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杜荣良以及消防、应急、公安、环保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并采取紧急停车、关闭上下游系统切断阀、系统泄压等措施。至6时左右,火势已得到控制,为确保不因可燃物料泄漏引发闪爆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救援人员控制火势燃烧,至7时36分明火完全扑灭。现场水、气持续监测显示,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操作工陈某手部灼伤,其他无人员伤亡。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61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操作工打开V402罐底阀门进行脱水作业时,在出现碳三气体排放后,未及时关闭阀门,罐内液态碳三通过脱水管道和阀门高速喷出,产生静电,点燃泄漏的易燃物质(碳三)着火蔓延。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脱水作业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企业现状安全评价报告中明确指出,脱水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生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有起火爆炸的风险,但东联化工重视程度不足,未能制定详细安全管理规定和采取可靠防范措施。
  1. 操作规程有缺陷。《化工车间脱水作业安全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机械的规定每班必须进行脱水作业,未明确规定需要进行脱水作业的水份含量;脱水作业终点判定不可行,未能留有可靠的安全余量,只规定作业人员见气关阀,有极大误操作风险。
  1. 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虽然在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气分装置脱水作业存在易燃易爆气体泄漏的安全风险,且在4月份制定了《化工车间脱水作业安全规定》,但未经专业技术人员评估审核,未能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操作人员在涉及易燃易爆介质的装置附近使用F扳手等铁质工具,长期未能得到纠正。
  1.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化工车间制定的《化工车间脱水作业安全规定》虽然下发到班组,但未组织操作人员及时培训学习,公司也未能进行有效督促。
  1.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有效落实。未能有效督促操作人员在进行脱水操作时,按照《化工车间脱水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泰州东联化工有限公司“5·22”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该起事故发生在盐城响水天嘉宜“3·21”特别重大事故后,处于全市百日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期间,社会影响较大,应从严查处。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东联化工,对脱水作业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工艺操作规程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有效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东联化工处以罚款。

(二)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 汤某某,东联化工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日常安全管理不严格,未能督促相关人员彻底排查脱水作业事故风险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2018年收入30%的罚款。
  1. 韩某某,东联化工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安排技术运行部对化工车间制定的《化工车间脱水作业安全规定》进行审核评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东联化工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1. 吴某某,化工车间分管生产副主任,对本车间制定的《化工车间脱水作业安全规定》未认真审核,对脱水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东联化工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1. 陈某,化工车间气分岗位操作工,未严格按照《化工车间脱水作业安全规定》中“待见气后关闭脱水阀”的规定进行脱水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东联化工应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一是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气分装置进行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不达安全条件不允许恢复生产;二是聘请甲级资质设计单位按照最新规范标准对全厂进行设计复核,同时对全厂各装置和作业环节进行全面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整改,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认真完善操作规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不能保证安全的,要采取停产整改等措施,确保整改期间安全;三是重新修订完善脱水作业的相关操作规程,明确操作参数,强化内操人员对脱水作业的监控监护,提高安全余量,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

(二)泰州医药高新区滨江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园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强化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FD09446 | 2019_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济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 “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4 月15 日15 时10 分左右,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的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 限公司四车间地下室,在冷媒系统管道改造过程中,发生重大着火中毒事故,造成10 人死 亡、1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67 万元。 事故发生后,山东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的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 “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调查组,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和济南市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 合组,同时邀请化工安全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省纪委省监委高度重视,及 时成立了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事故专门工作组,依规依纪对相关责 任人提出了党纪政务处置意见。 事故调查组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鉴定试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 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 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企业及相关情况 (一)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公司)成立于2006 年,公司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公司地址: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849 号;注册资本61250 万元,固定资产13.8 亿元,现有员工2360 人,法定代表人李某勇。公司内设4 个化学合 成车间、1 个回收车间和6 个冻干车间,以及6 个生产辅助部门。 天和公司主要生产抗生素类原料药、抗肿瘤类原料药、心脑血管类原料药、精神系统类 原料药、β-内酰胺类原料药、制剂以及药用中间体。主要产品有他唑巴坦、羟基脲、替加氟、 卡莫氟、尿嘧啶、阿普唑仑、硫酸阿米卡星等。其中,一车间生产硫酸阿米卡星的副产物六 甲基二硅醚,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WH 安许证字〔2018〕010192; 许可范围:六甲基二硅醚1080 吨/年;有效期至2019 年9 月28 日。 1.事故车间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在四车间地下室,正在进行-15℃冷媒系统管道改造; 事故发生时,四车间正常生产。 (1)车间建设情况。四车间为冻干无菌车间,建设时的登记备案名称为冻干车间GMP 扩产改造项目,2008 年1 月建成投产。生产“邦达”(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冻干原 粉20 吨/年、冻干制剂6200 万支/年(1.125g/支)。设计单位: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 施工单位: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济南市历城区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中心。 2006 年11 月15 日取得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济发

改工交备〔2006〕53 号);2006 年11 月16 日取得济南市历城区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6〕年第0902 号);2008 年1 月7 日由济南市公安消防分局 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济公消(建验)字〔2008〕第00017 号);2010 年12 月31 日取得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验收意见(济环建验〔2010〕51 号)。 (2)生产工艺简述。将哌拉西林酸、他唑巴坦酸和碳酸氢钠加入反应罐内在低温下进 行成盐反应,配置成溶液;溶液经除菌过滤,灌装至冻干盘,在冻干机内进行冻干,冻干完 毕后整粒,真空转移至混粉机,经混粉后使用自动分装机分装入铝桶(冻干原粉)/玻璃瓶 (冻干制剂)。 反应罐夹套使用的冷媒为-15℃乙二醇水溶液。乙二醇水溶液中需加入缓蚀剂等添加 剂,起到防腐蚀、防结垢等作用,循环使用,定期补加。 2.管道改造基本情况:管道改造位于四车间地下室,为负一层,主要分走廊、外室、内 室三个区域,总面积约1370 ㎡,内室约886 ㎡。从车间外南侧地坪沿楼梯向下进入地下 室,通过宽2.4m、长15m 的南北向走廊进入外室,布置有循环水泵、制冷机、冷媒罐、 冷媒泵、真空泵等设备;再向东通过一道内门进入内室,布置有冷媒槽、清水槽、循环水槽、 低浓水槽、冷媒泵等,设备及管道较多。事故发生时的作业区域为地下室的内室。 为解决现有两台冷媒槽(1 号、2 号,-15℃冷媒)长时间运行后出现的渗漏问题,天 和公司拟对-15℃冷媒系统进行管道改造,把2 号清水槽与1 号、2 号冷媒槽互换使用功能。 改造实施内容包括3 台立式离心泵移位、相应管道移位焊接、水箱及管道保温,不涉及压 力管道。项目预算45000 元。 该次管道改造已履行《天和公司技改零修项目申请流程(50 万以下)》;2019 年4 月12 日,公司技改处下发《天和公司零活工程派工单》,计划完成时间2019 年4 月20 日,施工单位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补充缓蚀剂等添加剂,天和公司购入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208 袋LMZ 冷媒 增效剂(袋装、25kg/袋,购货发票及采购合同中名称为乙二醇冷热媒抗蚀剂,作为添加剂 应用于冷却系统缓蚀,企业员工日常称之为冷媒缓蚀剂),其中48 袋由四车间领用后放置 在四车间南侧与六车间之间的过道内。2019 年春节前,四车间副主任组织员工将冷媒增效 剂搬运到地下室内室,放置在1 号、2 号冷媒槽附近的塑料托盘上。 (二)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公司)成立于1993 年3 月16 日,公司类型:有限 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泰安市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仪兴街6 号;法定代 表人苗某明,注册资本15000 万元,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 年10 月25 日。具有机电 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 施工总承包贰级等资质。公司代表人孔某强于2019 年1 月1 日与天和公司签订《承包商EHS 管理协议书》,天和公司2019 年1 月18 日制定的《安装承包商分配方案》中明确:信邦公司

为2018 年引进的新承包商,负责无菌车间和处室部门50 万以下的一般项目和零修项目的施工。 2019 年2 月13 日、15 日、25 日、3 月13 日,天和公司对包括信邦公司人员在内的 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了安全管理制度及高危作业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事故中死亡的7 名 外来施工人员中,有1 人未参加培训考核。 (三)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LMZ 冷媒增效剂供应商为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达公司),成立于2007 年8 月24 日,登记住所: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五段97 号(生产场所:柳城镇拉拉 屯村);法定代表人白某泉,注册资本2162.2 万元。经营范围:LM 系列冰河冷媒(主要 成分为乙醇)、玻璃水、防冻液制造;制冷系统工程设计、安装、改造;过滤净化工程设计、 安装、调试;过滤净化材料及设备设计、制造、销售。锂电池制造;锂电池电解液制造;复 合过滤膜(板)制造。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辽)WH 安许证字〔2018〕 0944;许可范围:LM 系列冰河冷媒;有效期至2021 年8 月23 日。 2018 年9 月18 日,天和公司与光达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光达公司于2018 年11 月1 日将208 袋LMZ 冷媒增效剂送到天和公司办理入库手续。从2014 年12 月12 日始 至本次事故发生前,天和公司未从其它厂家购买该类物质。光达公司按合同约定送货到天和 公司时,未提供LMZ 冷媒增效剂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 年4 月15 日,天和公司安排对四车间地下室-15℃冷媒管道系统进行改造。 上午8 点30 分左右,公司技改处安排信邦公司施工负责人姬某忠带领施工人员到达四 车间地下室。携带工器具主要有临时用电配电箱一个、便携式小型电焊机两台、手持式电动 切割机两台、冲击电钻一台,以及扳手、钳子、锤头等。8 点50 分左右,四车间副主任王 某重、自动化控制工程师刘某鹏到现场,向姬某忠等施工人员口头交代具体改造工作,之后, 王某重、刘某鹏、姬某忠陆续离开现场。9 点左右,四车间工段长李某全填写二级动火证和 临时用电许可证,二级动火证经四车间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杲某签署批准人后,四车间安全员 徐某坤通知公司EHS 办公室主管人员赵某明一同进行现场审核确认。李某全找四车间电工 王某田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王桂田于9 点10 分左右确认现场条件后签字;李某全找王某 重签字批准后,把一式三联临时用电许可证交给四车间安排的施工作业监护人孙某利。9 点 30 分左右,赵某明来到现场查看,签署动火票后,将一式三联动火票交与四车间安全员徐 某坤后离开,之后,徐某坤将动火票交给监护人孙某利。赵某明走后,王某田为施工队办理 临时用电接线取电,施工人员开始进行拆卸法兰、切割管道等作业。11 点30 分左右,施 工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去吃饭。 下午13 点20 分左右,施工人员返回施工现场。13 点30 分左右,刘某鹏和车间工段 长王某朋到现场再次口头交代施工方案,稍后分别离开。15 点左右,刘某鹏来到地下室了

解改造施工情况,7 名施工人员在内室作业,四车间监护人孙某利在场,四车间维修班高某 坤、王某田2 人在内室循环水箱南侧进行引风机风道维护作业,四车间操作工赵某盛在内 室门口附近清理地面积水。随后,姬国忠也来到作业现场。15 点10 分左右,刘某鹏和姬 某忠在转身离开地下室内室时,听见作业区域有异常声音,刘某鹏和赵某盛看到堆放冷媒增 效剂的位置上方冒出火光,随即产生爆燃,黄色烟雾迅速弥漫。刘某鹏、赵某盛、姬某忠三 人因现场烟雾大、气味呛,跑出地下室。 刘某鹏跑出地下室后,立即打电话向四车间副主任王某重报告,企业立即组织应急救援。 (二)应急处置情况 王某重接报后,立即报告四车间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杲某,杲某立即报告公司EHS 办公 室副主任郑某,并安排人员到其它车间调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拨打120 急救电话,开始 实施救援。郑某即刻报告公司安全总监陈某,陈某报告公司总经理李某勇,李某勇向历城区 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王某重安排人员启动另两台地下室抽风机(施工作业时启动了一台)。郑某和生产部副 总监曲某静以及公司领导褚某、赵某东、陈某等陆续赶到现场,公司消防队也带着正压式空 气呼吸器赶到现场。王某重、王某朋、郑某等人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身绑绳索进入作业 区域救援。进入作业区域只见浓烟未见明火,现场烟雾浓重,可见度差,救援人员边搜救人 员边喷水降温、稀释烟气。15 点40 分左右救出第一个人,15 点50 分左右第一批120 救 护车赶到。救援后期,随着地下室烟雾变小,因部分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现场使用后气压不足, 部分救援接应人员佩戴普通防护面具进入地下室参与救援。16 点30 分左右,第十人被搜 救出来。16 点40 分左右,事故现场基本处置完毕,现场存放的48 袋LMZ 冷媒增效剂及 其底部塑料托盘全部烧毁,燃烧过程中引燃或烤焦了部分室内电缆、管道及设备保温层。 接到报告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等立即作出批示指示,龚正省长和王书坚、刘 强副省长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济南市委、市政府及历城区主要领导同志也立即 赶到事故现场,启动应急预案,现场成立了由市委书记王忠林、市长孙述涛任组长的事故处 置领导小组,下设医疗救护、环境监测、善后处置、舆情引导等七个专项工作组,有力有序 做好事故处置各项工作。应急管理部危化司张兴林副司长一行连夜赶到事故现场,协调指导 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 此次事故应急救援,共投入公安干警、医护人员等340 余人,调动车辆60 余台,出动 救护车10 车次,消防车3 辆。被陆续搜救出来的10 人中,8 人当场死亡,2 人送医院抢 救无效死亡。12 名搜救人员因烟雾熏呛受伤送医院治疗,截至4 月22 日全部康复出院。 经环保部门连续7 天监测,事故对周边环境未造成影响,4 月22 日后停止监测。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本次事故共造成10 人死亡、12 人受伤。 (二)经济损失: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67 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天和公司四车间地下室管道改造作业过程中,违规进行动火作业,电焊或切割产生的焊 渣或火花引燃现场堆放的冷媒增效剂(主要成份为氧化剂亚硝酸钠,有机物苯并三氮唑、苯 甲酸钠),瞬间产生爆燃,放出大量氮氧化物等有毒气体,造成现场施工和监护人员中毒窒 息死亡。 经现场勘察、模拟验证和论证分析,事故发生前,地下室管道改造作业采取了焊接、切 割等方式,电焊或切割产生的焊渣或火花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点火源。当焊渣或火花跌落或喷 溅到现场堆放的冷媒增效剂上时,首先引发了冷媒增效剂中氧化剂亚硝酸钠和具有还原性的 苯并三氮唑、苯甲酸钠之间的氧化还原反应,释放出大量热能和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有毒 有害气体;继而引发苯并三氮唑和苯甲酸钠在空气存在下的燃烧、亚硝酸钠的热分解等一系 列反应,也释放出大量热能和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剧烈反应产生的热量来 不及释放,导致冷媒增效剂物料温度迅速升高并熔融、反应急剧加速产生爆燃。伴随氮氧化 物、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大量生成并在有限空间内快速聚集,有限空间内的氧气参与燃 烧反应而迅速减少,造成现场作业人员中毒窒息死亡。 经检测检验,LMZ 冷媒增效剂成分为:亚硝酸钠89.1%、苯甲酸钠2.5%、苯并三氮唑 6.3%、水分1.7%;为危险化学品。经测算,事故现场存放48 袋冷媒增效剂,25Kg/袋, 共计1200Kg,仅计算亚硝酸钠反应和分解,可放出氮氧化物713Kg(折合二氧化氮), 地下室内二氧化氮平均浓度可达371mg/m3,远高于其直接致害浓度96mg/m3、短时间 接触容许浓度10mg/m3,这是导致10 名现场施工及监护人员死亡、12 名参与救援人员中 毒呛伤的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天和公司未深刻吸取以前事故教训,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风险辨识及管控措施不到位。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2882-2016)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DB37/T2883-2016)开 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对动火作业没有按标准判定风险等级,四车间 动火作业风险分级管控JHA 记录表中,将动火风险全部判定为低风险。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对采购的LMZ 冷媒增效剂,进一步跟踪索要相关资料、了解新材料的组分及 其危险性。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负责对此次动火作业现场审核确认及审批的相关人员,未对作 业现场存放的LMZ 冷媒增效剂进行风险辨识,未督促现场作业人员及时移除或采取隔离措施。 (2)对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14),票证管理混乱,未按规定存放动火和临时用电特殊作业票证,未按 公司制度在车间公告展板展示;受限空间管理未结合现场情况的变化重新进行辨识,未将作 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地下室纳入受限空间管理,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证;作业前风险分析、

现场确认环节存在重大缺陷,没有识别出施工作业现场存放的48 袋LMZ 冷媒增效剂的风 险危害因素;动火作业审批把关不严,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在未采取LMZ 冷媒增效剂移 除或隔离防护措施前(仅在动火作业票证中划掉电焊机作业,实际上切割也属于动火作业), 违规将动火作业票证交给现场监护人、作业人,形成事实上的审批。 (3)对改造项目管理不规范。负责技术改造零星维修项目的技改部门没有制定规范的 施工方案和安全作业方案,以任务派工单代替施工方案,该次施工即既未履行变更管理手续, 又无书面材料和正规设计图纸。在管道改造作业的同时,四车间维修班高某坤、王某田2 人在四车间地下室循环水箱南侧进行引风机风道维护作业,未明确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安全 防护措施。 (4)对外包施工队伍管理不到位。对外来承包施工队伍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审查把关 不严,日常管理不到位。施工前培训考核缺少动火、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等重要内容, 本次事故遇难人员中有1 名外来施工人员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现场监护人员没有发现并 阻止其进入施工现场。施工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 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 (5)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未编制本次管道改造作业的应急救援处置方案;企业部 分救援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进入事故现场时佩戴空气呼吸器不规范,在不了解事故现场 毒性的情况下,转移遇难人员时曾摘下呼吸器请求增加人手,导致12 名救援人员中毒呛伤。 (6)未深刻汲取以往事故教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该企业2015 年至 2016 年连续发生了3 起火灾爆炸事故,2015 年“4·30”环合反应釜爆燃事故暴露出企业 对设备构造和风险分析不到位、出现危险因素盲点等问题;2016 年“8·16”五车间火灾事 故暴露出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不符合规范要求、车间作业票证和现场管理不严格、外来施工 人员携带非防爆工具进行切割作业、没有尽到对外来施工队伍管理的职责等问题;2016 年 “10·10”废水回收车间爆炸事故暴露企业存在风险辨识不到位、建设项目管理混乱、变更 管理不严格、操作规程不完善、异常工况处置能力差等问题。本次事故发生原因依然涉及上 述问题,暴露出企业安全意识淡薄、整改落实不彻底,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同类事故重复 发生。 2.信邦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 )严重违章作业。施工人员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14)要求,未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在未对可燃易燃物采取移除或隔离 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动火作业;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 备应急防护器材;擅自增加现场作业人员数量,导致事故伤亡人员增加。 (2)安全教育不到位。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未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施工人员实行全员培训,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以取得相关资

格证书代替对公司安全员培训,以建设单位进行进场安全培训代替公司的安全培训;对项目 部聘用人员以考代培,未开展公司级安全教育。 (3)对外派项目部管理严重缺位。对部分项目负责人以签订“经济承包合同”的形式, 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允许部分人员在公司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挂靠在公司名下,并作为项 目负责人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对项目负责人孔某强疏于管理,孔某强自2018 年9 月起以 公司名义进入天和公司承包商名录后,驻厂从事零星维修工程,对项目施工管理失察。 (4)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 定》第六条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实现全覆盖,除公司经理、安全生产副经理、总工程 师、项目负责人、安全处长、安全员外,其他岗位和人员均未明确安全职责;未按照《山东 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设置安全总监。 3.光达公司非法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 (1)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光达公司LMZ 冷媒增效剂的主要成分亚硝酸钠属于危险 化学品,且含量不小于70%,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手续,已办理《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不含LMZ 冷媒增效剂,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在未取得LMZ 冷媒增效剂安全生产许可手续情况下进行非法生产。 (2)未将LMZ 冷媒增效剂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 实施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三〔2015〕80 号)要求,将LMZ 冷媒增效剂纳入危险 化学品管理。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3)未按法规要求提供LMZ 冷媒增效剂的“一书一签”。光达公司按合同规定送货 到天和公司时,未提供LMZ 冷媒增效剂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也未在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 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事故发生后,光达公司提供的《LMZ 冷媒增效剂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 相符,且不符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和《化学品安全技术 说明书编制指南》(GB/T17519)编制要求。所提供的企业标准《LMZ 冷媒增效剂》 (Q/CGD002-2018)无LMZ 冷媒增效剂的组成成分信息,且介绍“为一般化学品”。光达公 司与天和公司签订的《天和公司LMZ 冷媒增效剂技术协议》中,其危险性概述为无环境危害、 无燃爆危险、无健康危害,消防措施为无危险特性、无有害燃烧产物、不燃烧、不需要泄漏应急 处理。 4.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贯 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不到位,指导督促天和 公司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力。 5.济南市历城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 (1)济南市历城区委、区政府。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贯彻落实国 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不到位,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

和董家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 (2)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未依法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监督 检查天和公司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不到位,对天和公司存在的风险分级管控及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外来承包施工队伍管理不规范、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混乱、应急教育 培训不到位等问题监管失察,未督促事故企业汲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不到位, 开展特殊行业安全专项整治不到位。 (3)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未依法认真履行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未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认真履行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责,未有效指导 督促天和公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6.济南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 (1)济南市委、市政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历城区委、区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 任不到位。 (2)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不力,指导协调、监督 检查历城区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3)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指导历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天和公司开展行业安 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不力。 7.泰安市、肥城市有关部门。 (1)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认真履行建筑施工 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有效指导信邦公司的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对该公司外派项目部管 理严重缺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等问题监管失察。 (2)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建筑施工企业 行业监管职责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济南市历城区天和公司“4·15”着火中毒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 人) 1.孙某利,天和公司事故车间作业监护人。负责当日动火作业现场监护,工作失职,放 任作业人员违章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人员(11 人) 2.徐某坤,天和公司四车间安全员。负责当日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条件监督,擅离职守, 未发现并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9 年4 月23 日, 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 年5 月7 日, 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王某重,天和公司四车间副主任。负责组织事故车间冷媒系统管道改造项目工程施工,

疏于管理,对管道改造施工违规动火作业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9 年4 月23 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 年5 月7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杲某,天和公司四车间主任。负责车间的全面工作,负责动火作业票审批,对管道改造施 工违规动火作业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9 年4 月23 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 事故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 年5 月7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5.赵某明,天和公司EHS 办公室安全员。负责当日事故车间动火票审批,工作失职, 对作业现场审查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9 年4 月23 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 任事故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 年5 月7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 逮捕。 6.陈某,天和公司EHS 总监兼总经理助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分管EHS(质量 环保安全)办公室。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不力,对当日事故车间动火票审批、作业现场清理安全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 负有主要责任。2019 年5 月8 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 局依法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李某勇,天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组织开展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未认真管理技术改造施工安全,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 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19 年5 月9 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 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姬某忠,信邦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管道改造施工,违章指挥动火作业,对 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9 年4 月23 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济南市公安 局历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 年5 月7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孔某强,信邦公司项目负责人。对承揽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不力,对施工作业人员违规 动火作业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9 年4 月23 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 事故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 年5 月7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 捕。 10.肖某超,信邦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招投标、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现场检 查工作。疏于管理,对公司外派项目部管理严重缺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管理不力。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19 年4 月23 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济南市公 安局历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 年5 月7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1.苗某明,信邦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疏于管理,对公司外派项目部管理 严重缺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对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019 年5 月5 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2019 年5 月19 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 宋某,光达公司研发中心冷媒组负责人。负责提供LMZ 冷媒增效剂技术,掌握该产

品的配方,未向有关人员告知该产品的各组分含量及危险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因构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 人) 13.白某泉,光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非法组织生产、违法组织销售LMZ 冷媒增 效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赵某阁,光达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冷媒增效剂登记和安全许可手续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 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齐小光,光达公司安全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对公 司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冷媒增效剂登记和安全许可手续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 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二)(三)有关人员中属中共党员的,建议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 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其它处分。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组织处理人员(16 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建议给予9 名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给予7 名 人员组织处理。 建议给予董家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等2 名相关责任人,历城区党委、政府及区应急局、 工信局等8 名相关责任人,肥城市住建局4 名相关责任人,济南市应急局1 名相关责任人, 泰安市住建局1 名相关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五)行政处罚建议 1.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对天和 公司处300 万元的罚款。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吊销天和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对信邦 公司处300 万元的罚款。 3.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对光达 公司处300 万元的罚款。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议辽宁省人民政 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没收光达公司违法所得。 4.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天和公司总经理李某勇,自刑罚执行 完毕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且终身不得担任医药制造行 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成济南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吊销李保勇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相

关资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对李某勇处 2018 年度年收入60%的罚款。 5.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信邦公司总经理苗某明,自刑罚执行 完毕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且终身不得担任建筑施工行 业主要负责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四十 条第一款的规定,责成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吊销苗某明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相关资 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对苗庆明处2018 年度年收入60%的罚款。 6.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光达公司总经理白某泉,自刑罚执行 完毕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且终身不得担任化工行业生 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辽宁省人民政府责成朝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吊销白某泉安全生 产主要负责人相关资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山东省应急管 理厅依法对白某泉处2018 年度年收入60%的罚款。 (六)对辽宁省朝阳市光达公司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 鉴于光达公司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辽宁省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光达公司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开展调查,对未认真落实监管职责的 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务追究和处分。 (七)对有关单位问责建议 建议责成济南市历城区委、区政府向济南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济南市应急 管理局、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向济南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济南市委、市 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泰安市委、市政府作出 深刻检查。上述情况同时抄报省纪委省监委、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把监管触角贯穿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尤其对外包商及对外来施工、特殊作业 岗位等关键环节实现全过程管控。强化企业安全风险意识,依法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 实落实“谁辨识风险、谁控制风险、谁对风险后果负责”的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 育培训,实施全员安全培训计划,严格“三项岗位人员”考核,严把企业主要负责人准入门 槛,未经培训合格的职工一律不得上岗,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守法意识、职业技能 和反“三违”的自觉性。 (二)强化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监管。持续深入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整治, 组织开展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充分认识进入受限空 间、动火等特殊作业过程的重大安全风险,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14),完善并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强化风险辨识和管控,严格作 业程序确认和作业许可审批,有限空间作业要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加强现场监督,确保 各项安全要求落实到位。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33000-2016)要求, 做好生产现场的规范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按要求设置安全通道,并保持通道畅通。 (三)严格承包商和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督促企业要把承包方和外来施工人员纳入 本单位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签订安全协议,严格外来施工单位资质审 核;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严格的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培训不合格不得进厂作业。外来施工人 员作业前,要严格审查承包方施工方案,向承包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详细告知作 业环境存在的安全风险、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强化施工现场可燃物清理和过程监督,安 排具备监护能力的人员负责作业全过程的现场监护。 (四)认真落实化学品“一书一签”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严格化学品包装要求,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一 书一签”,确保向下游用户提供合乎包装要求和准确的化学品安全信息。督促危险化学品使 用企业,认真对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识别风险,培训相关操作人员,确保其详细了解 化学品的物化性质和危害特性,严格按照要求储存和使用。加大对有关企业“一书一签”要 求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于不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信息与生产的化学品不相符,甚至刻意隐瞒 化学品危害信息等行为,严格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切实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督促企业在施工方案编制时,全面分析研判可能发 生事故的各类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处置救援方案,施工作业前要做好处置预案的交底 培训,并对照预案逐项健全完善应急救援设施。加强日常应急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事故预防、 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的掌握,经常性开展日常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 急处置技能,确保一旦发生异常情况时,从业人员在第一时间有效处置,避免事态扩大或次 生事故发生,尽可能减少损失。 (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整治。深刻吸取天和公司“4·15”重 大着火中毒事故教训,督促全省化工和医药企业对增效剂、缓蚀剂、消泡剂等添加剂,特别 是涉及亚硝酸钠等有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全面排查,全面做好风险识别和管控,确 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开展安全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整治,突出易爆、易燃、剧毒危险化学品 企业和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部位,组织专家全面督导检查,强化严格执法,提 高专业水准。凡是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该停产必须停产、该减产必须减产、该提请关闭的必 须提请关闭。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整改、严重违法违规导致事故发生等情形的失信单位纳入 “黑名单”管理,实行联合惩戒。 (七)凝聚形成齐抓共管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 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正确的政绩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采取强有力措施,

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构建完善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在抓推动落实上下更大功夫,对工作不落 实不到位、排查风险不认真不彻底、重大隐患问题麻木不仁久拖不决、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不负责任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FD09447 | 2019_浙江_台州3·8海钜轮_3·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简况

2019年3月8日约1020时,台州市荣远客运有限公司所属的固定航线(椒江至大陈)高速客船“海钜”轮,在停靠大陈客运码头(28°27′.27N/121°53′.76E)期间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海钜”轮客舱及驾驶台损毁,无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构成一般等级事故。

二、专业术语

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三、事故调查取证情况

事故发生后,台州海事局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组共取得了以下证据材料: 1) 询问笔录21份; 2) “海钜”轮周期演习一览表1份 3) 2019年-2020年船舶应急演练计划表1份 4) 电器设备绝缘电阻测量记录表1份; 5) 教育培训记录/考核表3份; 6) 安全检查表3份; 7) 船舶证书资料1套; 8) 船员值班表1份; 9) 会议记录1份; 10) 船员值班制度1份; 11) 台州市荣远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制度1份; 12) 船员证书信息1套; 13)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1套; 14) 台州市荣远客运有限公司岗位职责分工1份; 15) 维修保养记录1份; 16) 码头视频监控录像1份; 17)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份; 18) “海钜”轮一次电力系统图1份; 19) “海钜”轮二次电力系统图1份; 20) “海钜”轮全船主干电缆走向图1份; 21) “海钜”轮电力系统设备布置图1份; 22) “海钜”轮空调、通风系统布置图1份; 23) “海钜”轮防火控制图1份; 24) “海钜”轮报警设备系统图1份; 25) “海钜”轮主配电板单线图1份; 26) “海钜”轮防火区域划分及防火机构图1份; 27) “海钜”轮火灾事故原因分析报告1份。

2.1船舶概况

2.1.1船舶主要技术数据和情况

船 名 海钜 船 旗 国 中国 船 籍 港 台州 航区 沿海 船舶种类 高速客船 船体材料 铝合金 总 吨 286 净 吨 143 总长(米) 31.95 型宽(米) 9.00 型深(米) 3.5 客位 198 主机类型 内燃机 主机马力 2100kw 建成日期 2012年4月6日 建造厂家 英辉南方造船(广州番禺)有限公司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台州市荣远客运有限公司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地址 浙江省椒江区大陈镇环镇路37号1幢3号

2.1.2船舶持证情况

(1)台州籍高速客船“海钜”轮证书资料: 文书名称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 国籍证书 台州海事局 2018.07.10 2023.07.09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台州海事局 2018.07.11 2023.07.09 船舶吨位证书 中国船级社 2018.07.07 长期有效 海上高速客船安全证书 中国船级社 2018.07.07 2022.04.05 船舶载重线证书 中国船级社 2018.03.24 2022.04.05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中国船级社 2018.03.24 2022.04.05 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中国船级社 2018.03.24 2022.04.05 临时入级证书及附件 中国船级社 2018.07.07 船级继续保持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台州海事局 2018.07.12 2023.07.09 该轮证书资料合格有效。

2.2船员情况

该船本航次共配备人员9名,分别为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机工、水手长、水手各一名,乘务员2名。经查,船员持证情况与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所载要求相符。靠泊期间船长、轮机长及值班船员情况如下: 船长陈传根,男,1973年08月22日出生,持有台州海事局2018年01月12日签发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2017年08月22日签发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同时持有台州海事局2017年12月20日签发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证书,证书编号为BHG111201700336。2017年12月份在“海钜”轮作实习船长,2018年6月份开始在“海钜”轮上担任船长职务,事发时不在船。 轮机长王玲斌,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持有台州海事局2018年10月11日签发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和《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同时持有台州海事局2016年01月29日签发的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证书,证书编号为BHG221201600116。2018年5月份开始在“海钜”轮上担任轮机长职务,事发时在船上休息。 大副周明跃,男,1987年08月26日出生,持有台州海事局2018年10月19日签发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和《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同时持有台州海事局2018年12月10日签发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大副证书,证书编号为BHG132201801555。2017年7月份开始在“海钜”轮上担任二副职务,换发大副证书后担任大副职务,事发时在右舷贵宾室休息。 大管轮吴志敏,男,1981年10月02日出生,持有台州海事局2018年9月30日签发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和《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台州海事局2018年9月25日签发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证书,证书编号为BHG221201801418。2017年12月份开始在“海钜”轮担任大管轮职务,事发时在船员休息室休息。 水手冯济华,男,1970年03月18日出生, 持有台州海事局2014年9月10日签发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2014年12月17日签发的主推进装置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证书,证书编号为BHG145201401661。2016年开始在客轮上担任水手长职务,从2018年12月开始在“海钜”轮担任水手长职务,事发时在右舷贵宾室休息。 机工陈贤明,男,1975年01月30日出生,持有台州海事局2017年4月10日签发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持有台州海事局2016年11月30日签发的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高级值班机工证书,证书编号为BHG246201602069。2017年以来在“海钜”轮工作过3-4次,累计时间12个月左右,事发时在茶水间做饭。

2.3消防设备和应急演练情况

2.3.1消防设备配备情况

主消防泵,两台,分别位于左、右片体机舱。 应急消防泵,一台,位于支架板右舷,肋骨编号Fr.10-11。 固定式CO2灭火系统,一套,用于保护机舱,启动位置在船尾。 手提干粉灭火器,16只,位于机舱、驾驶室、各层甲板。(客舱前、中、后各1只,左、右片体机舱各4只,茶水间1只、驾驶台1只、船长休息室1只、贵宾室1只、配电间1只)。

2.3.2消防演习开展情况。

“海钜”轮按规定每周开展1次消防演习,最近一次消防演习时间为2019年3月4日,演习地点为大陈岛水域。

2.4船舶载客情况

2019年3月8日0800时,“海钜”轮载客61人、船员9人从椒江荣远客运码头开往大陈岛,0927时靠妥大陈客运码头,事发前所有乘客均已离船,事发时船上有船员6名,大副周明跃、大管轮吴智敏、水手长冯济华、机工陈贤明, 事发时以上四人在值班。另外两名人员为“海钜”轮轮机长王玲斌、“庆达12”轮一名水手。

2.5主客舱结构情况

“海钜”轮共有2个客舱,吧台位于前后客舱中间,前主客舱位于驾驶台下方,舱内共有 6个换气扇,采用通风管联结换气,船舱顶板天花板采用铝质薄板条形扣板,天花板顶部有自然通风口,作为吸顶式空调及顶部其它电器设备散热所用。座椅是人造皮革(PUC),内为海绵填充物。 主客舱仅有一台具有制热功能的独立中央空调,位于客舱前部,其余空调全部只具有单制冷功能。具有制热功能的中央空调是一台三菱重工3匹冷暖吸顶式独立空调,型号为PL-3AAK3-S,电压为220v,功率为2.58KW。

2.6船舶维修保养情况

2018年6月18日至2018年6月27日,“海钜”轮在台州温岭铜门船业有限公司进坞修理并做过保养,但当时没有对主客舱独立中央空调进行过保养或修理,仅对外表进行过清洁。

2.7事发时用电情况

火灾发生时,“海钜”轮主客舱独立中央空调处于制热模式并开启状态。另外,该船茶水间已查明的在使用的电器有电饭煲2个,油烟机1个,冰箱1台。

2.8茶水间设计情况

茶水间为船舶建造时设计,设计时要求茶水间不得使用明火,所用电器总功率不得超过6KW,符合船舶设计规范的要求。

2.9现场勘验情况

2019年3月8日和25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椒江区公安分局、椒江海事处、椒江区港航管理处、椒江区交通局、椒江区消防大队、CCS台州办事处等部门并邀请CCS和消防部门专家两次登船对“海钜”轮进行现场勘查,勘查情况如下: 1.“海钜”轮停泊于大陈岛客运码头,船体外壳有明显的烟熏痕迹,船体驾驶台右侧塌沉,船舱玻璃全部破损。

2.船舱(客舱内)所有座椅表面附着物均已烧毁,显露铝支架。

  1. 船体后部(驾驶舱舱后,右侧舱厢)船体吧台位,甲板已烧穿,露空面积为10平方米,其中右侧舱厢位,上甲板软化塌倒,上有二台空调主机,右包厢座椅支架仅剩固定钢制螺栓。左包厢座椅支架完整, 并有一台2KW油汀放置.
  2. 船舱位中央空调安装位,甲板空露面积为1.5平方米。空调风机,塑件已碳化,显露为冷凝钢制排管及空调制冷剂输送铜管,此客舱座椅支架均烧毁,仅剩固定螺栓,地面有灭火器喷出物料痕迹。
  3. 船体动力电源线布置为桥式,电源线及各类通信线和电器设备控制线,外附胶套均烧毁碳化及断毁,裸露铜芯。

6.客舱顶部铝甲板可见原粘贴隔热棉,空调位隔热棉已碳化。

  1. 船体客舱位以上各种控制箱均熔结成块,船舱茶水间餐台板表面碳化较完整,机舱位完整无损。

2.10船公司情况

台州市荣远客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是一家国有参股的股份制企业,经营椒江至大陈、一江山岛航线的水上旅客运输公司(具有该航线高速客船经营许可),公司所属船舶有高速客船(包括庆达、庆达2、庆达9和海钜),客货船(庆达10),普通客船(包括庆达12 和东镇山)。公司岸基设有海务部、机务部、安监部、行政部、客运部和财务部等管理部门,公司于2017年12月通过水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

2.11气象情况

事发当天浙江气象台预报:阴到多云,东北风5-6级,阵风7级。能见度良好。

三、重要事故因素的认证

3.1事故发生时间

大副周明跃登上驾驶台发现客舱前部烟雾报警时间为1020时,认定着火时间约为2019年3月8日1020时。

3.2事故发生地点

经核实“海钜”轮停靠大陈客运码头时船舶AIS记录船位,认定事故发生地点在:28°27′.27N/121°53′.76E处。

3.3火灾着火位置

根据椒江区政府的要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椒江区公安分局、椒江海事处、椒江区港航管理处、椒江区交通局、椒江区消防大队、CCS台州办事处等部门人员及专家对“海钜”轮进行现场勘验。 经分析,消防部门认定着火位置为:“海钜”轮主客舱吊顶内。

四、事故经过

3月8日约0800时,“海钜”轮载客61人,配备船员9人,从椒江荣远码头开航驶往大陈岛。客舱制热空调保持开启状态,该船从珠海购入,因珠海常年气温较高,船上仅有一台具有制热功能的独立中央空调,位于客舱前部,其余空调全部只有制冷功能。 约0925时,“海钜”轮靠泊下大陈客运码头,靠泊后关闭主机,由左发电机运转供电,乘客开始离船。 约0940时,乘客全部离船,船员开始打扫卫生。 约0950时,卫生打扫完毕。 约0955时,大副周明跃到“海钜”轮客舱右后包厢休息。 约1000时,机工陈贤明在茶水间做饭。 约1000时至1020时,船上火警报警器先后响过3次,第一次由大副周明跃到驾驶室查看显示报警位置是茶水间,并对火警报警作消音复位处理,随后到茶水间查看后认为做饭引起报警,不久发生第二次、第三次均由轮机长王玲斌到驾驶台检查后,均认为是茶水间报警后做消音复位处理。期间,船长和水手在第二次报警做消音复位处理后离船上码头。船长在离船前并未因已经发生火警的报警而对船上设备以及船舶状况予以考虑评估。 约1020时,火警第四次报警,大副去驾驶台查看,显示报警位置为客舱前部,大副对报警做消音复位处理后火警警报再次响起,并显示报警位置为客舱前部,随后大声呼叫告知船员客舱着火。轮机长王玲斌发现前客舱空调出风口有明火球掉落,空调下方的座椅也着火了。现场3名船员提灭火器对着着火的空调和空调下方的桌椅上下喷射灭火,现场灭火器喷完后,明火扑灭,但仍有烟雾。随后大副周明跃下令切断总电源、关闭油路速闭阀以及机舱门。参与现场灭火的部分船员去后舱取其他灭火器。 约1021时至1023时,船上电源、油路速闭阀以及机舱门关闭完成。客舱空调再次复燃,有大量黑色浓烟向外涌出。船上人员立即合闸送电,轮机长启动左机舱消防泵。但船上发电机停车致使主销防泵停止运转,船上人员试图启动应急消防泵,但因烟雾太大,无法进入舱室启动。与此同时船上人电话通知船长,船长得知船舶起火动身返回船上。 约1025时,船长回到船上,通过客舱玻璃发现客舱有火苗,火开始向驾驶台蔓延,浓烟已经蔓延到客舱门。船长了解到主消防泵因缺电无法启动,随后船长下令释放CO2保机舱,但因烟雾太大,人员无法长时间站立操作,没有释放成功,火势越来越大,船长下令离船。 约1030时,船长将情况报告公司调度,轮机长拨打119后向总经理助理周波报告此事,同时台州市荣远客运有限公司向台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期间,船上人员尝试连接码头消防水管,因压力不够无法起到作用。 约1035时,大陈消防力量到现场灭火,期间船员上船向机舱释放CO2成功。 约1038时,因消防车携带水量不大无法继续参加灭火。 约1130时,中国渔政33023到现场参加灭火。 约1200时,海巡艇07569、海巡0750到现场参加灭火,直至明火被扑灭。 约1220时,明火基本被扑灭,火情解除。

五、应急处置情况

3月8日约1030时接报后,台州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先后协调大陈镇消防队、“海巡0750” 、“海巡07569”、“中国渔政33023”、“东海救111”到现场灭火。 事故发生后,台州市政府、台州海事局、椒江区政府高度重视,台州市市长张晓强作出批示:要求迅速组织力量灭火,确保人员安全,抓紧查明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台州市副市长赵海滨作出指示:要求全力灭火,做好抢险救助。台州海事局王晓敏局长在搜救中心值班室指挥,孔祥国副局长、椒江区倪成晖副区长立即乘坐“海巡07569”艇赶赴大陈岛现场指挥。 经多方共同努力,“海钜”轮明火被及时扑灭,且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海域环境污染。

六、事故损失情况

客舱及驾驶台损毁。

七、事故原因分析

一是船舶电器设备或电器线路故障可能是“海钜”轮着火原因。据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椒江区公安分局、椒江海事处、椒江区港航管理处、椒江区交通局、椒江区消防大队、CCS台州办事处等部门现场联合勘查分析结果,认定“海钜”轮着火可能原因如下: “海钜”轮主客舱吸顶式空调电源电缆线与空调吸顶接口采用塑料支架并螺丝链接固定,该连接点因锈蚀电阻增大,当大电流通过时持续发热,进而引燃塑料着火,加之主客舱顶部空间与外界联通,不断有空气补充进入,造成天花板铝质条形薄扣板受热变形脱落,随即客舱座椅被引燃引发火灾。 二是值班不到位、现场应急处置不当是事故损失扩大的原因之一。“海钜”轮船上值班驾驶员未掌握全船人员动态、督促值班人员坚守岗位、巡查船的四周,致使不能及时发现火情;“海钜”轮船上应急处置船员在第一次扑灭明火后,盲目切断全船总电源,致使后续复燃时无法及时启动主消防泵灭火,造成火势迅速蔓延。 三是应急演练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是事故损失扩大的原因之一。通过事故调查、事故现场视频回放以及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演练检查情况发现,公司船员在应急演练检查和火灾现场处置中行动慌乱、应急演练要求落实不到位;在火灾发生之前“海钜”轮连续3次发生火警报警,而该船船员没有对火警报警原因开展系统的排查,仅仅是简单核查消音处理,而且船长在船上发生两次火警报警后离船上岸,离船前没有进行相应的消防安全布置,缺乏船长应有的职业警觉,安全意识淡薄。 四是公司安全管理的有效性不足是事故损失扩大的原因之一。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对船员开展专门的消防教育培训、仅仅在公司安全会议中偶尔开展培训学习;对于新招聘船员的理论培训仅仅交由船上开展或船员自行学习;对于船上落实包括应急演练在内安全举措的落实整改情况缺乏有效的跟踪指导,公司安全管理的有效性不足。

八、事故结论

经调查认定:船舶电器设备或电器线路故障可能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船员值班不到位、现场应急处置不当、日常应急演练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公司安全管理有效性不足是事故损失扩大的原因。

九、事故责任

综上分析,本起船舶火灾事故属单方事故。该轮大副周明跃因港内停泊值班不到位且应急处置不当,对事故损失的扩大负主要责任;船长陈传根因在船舶日常管理中应急演练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损失的扩大负主要责任;公司负责安全的副总因公司安全管理执行的有效性不足,负次要责任。

十、处理建议

值班期间,大副周明跃未巡查船舶四周、督促值班人员坚守岗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93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离船时,船长陈传根未因已经发生的火警报警而对船上设备、船舶状况以及船上值班人员的应急操作能力予以考虑评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89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平时对船上的应急演习的抽查不到位,对演习效果不能做到准确的掌握,建议台州市荣远客运有限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理。 船上及其公司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理。

十一、安全管理建议

本次火灾事故中,对于台州市荣远客运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建议如下: 一是要切实提高安全责任意识,负起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贯彻落实隐患滚动排查制度,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做到安全管理不留盲区。 二是要完善应急预案,加强船岸之间的应急培训和演练,要加强对船上应急演练的跟踪督导,切实提高岸基应急管理能力和客船应急演练效果。通过事故现场视频回放以及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情况发现,公司船员在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船员行动慌乱,应急反应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是要加强对船员的安全警示教育,提升船员安全意识,加强港内值班制度的执行和值班期间的安全巡查。事故调查发现在火灾发生之前“海钜”轮连续3次发生火警报警,而该船船员没有做系统的排查,仅仅是简单核查消音处理。而且船长在船上发生两次报警后离船上岸,缺乏船长应有的职业警觉,船上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四是严格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的落实,严禁客船违规使用电器和携带各类危险品。事故调查中发现“海钜”轮在没有配备厨房间的情况下,放任船员在船上茶水间违规使用电器做饭,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FD09448 | 2019_浙江_省G15沈海高速猫狸岭隧道8.2_8·27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货车驾驶人情况。

秦后雨,男,47 岁,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浍沟镇浍西村人,事发时驾驶皖L28601/赣KG379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安徽省宿州市交警支队,初次领驾驶证日期为2004 年7 月26 日,准驾车型为A2,驾驶证有效期至2020 年7 月26 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为道路旅客、普通货物运输,资格证号3403010030208007308,有效期至2020 年3 月26 日。经查,驾驶人秦后雨的驾驶证状态为逾期未审验,累积记1 分,此次事故发生前,该驾驶员无道路运输亡人事故记录。

(二)事故货车情况。

事故货车由皖L28601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赣KG379 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组成,均为秦后雨本人出资购买,其购车后采取挂靠方式经营货运,分别挂靠在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和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1. 皖L28601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为解放牌CA4250P66K24T1A3HE,生产厂家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出厂日期为2011 年11 月4 日,车辆识别代码为LFWSRXRH2B1F46092,准牵引总质量为39935 千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日期为2011 年11 月8 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 年11 月30 日。该车于2011 年11 月30 日取得道路运输证,证号为341323205954,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一类)等,有效期至2021 年11 月30 日。该车交强险和综合商业保险有效期分别至2019 年11 月7 日和2019年11 月9 日。该车最近一次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时间为2018 年10 月30 日,检验单位为灵璧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验结论为符合二级车的标准。
  1. 赣KG379 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品牌型号为江淮扬天牌CXQ9402TDP,生产厂家为安徽江淮扬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厂日期为2007 年5 月19 日,车辆识别代号为L0198GT317DAP3293,核定载货量30000 千克,事发时实际装载27800 千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日期为2011 年9 月19 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 年9 月30 日。该车于2011 年9 月29 日取得道路运输证,证号为360504012635,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等,有效期至2019 年10 月7 日。

(三)事故路段(隧道)情况。

  1. 事故路段及卡口情况。事故发生在沈海高速福建向吴岙枢纽至临海北收费站之间路段,起讫桩号为K1603+300~K1616+700,共13.4 公里。该路段共有双向4 座隧道,往福建向分别为牛官头隧道(1310 米)、岩下徐隧道(146 米)、猫狸岭隧道(3585 米)、羊角山隧道(175 米)。事故发生于猫狸岭隧道,桩号为K1607+540。临海北收费站距离猫狸岭隧道福建向出口7359 米,吴岙互通枢纽距离猫狸岭隧道福建向入口2450 米。吴岙互通枢纽

为沈海高速与常台高速相连接的枢纽。吴岙福建向高速交警卡口距离事发地约4.1 公里;羊角山隧道宁波向入口卡口距离事发地约3.9 公里。

  1. 猫狸岭隧道情况。猫狸岭隧道为左右双向分离式,福建向起讫桩号为K1605+725~K1609+310,长3585 米,管养和运营单位为浙江台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隧道设计单位为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隧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1988)和《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J26-1990)建设,2000 年12 月建成后经省交通运输厅组织验收后通车,设计日均流量折算成小车为2.5 万辆,2018 年日均混合流量约3.7 万辆,超过原来设计标准。全隧道位于直线段上,隧道纵坡采用人字坡,前上坡2.5%,坡长214 米,后上坡0.5%,洞内坡长1170 米;下坡1.5%,坡长2207 米。隧道建筑界限净宽10.25 米,净高5 米,隧道内轮廓采用半径为5.65 米单心圆曲墙式断面。隧道围岩属Ⅲ、Ⅳ、Ⅴ类,采用复合式衬砌,路面铺装为改性AC-13 沥青混凝土4 厘米加改性AC-20 沥青混凝土6 厘米。
  1. 隧道设施配置情况。隧道设有人行通道5 处(间距在680-780 米之间)、汽车通道4 处(间距在710-720 米之间),人行通道为可开启的钢质防火门,汽车通道为可开启的铝合金卷闸门。通道开启后,人员可疏散到对侧宁波向隧洞,事发地前方有两个汽车通道和三个人行通道,后方有两个汽车通道和两个人行通道。隧道内设有风机六组,每组有两台37KW 功率的射流风机;设有LED 照明灯838 套,其中106 套功率为180W,732 套功率为60W;设有72 套消防箱,每隔50m 设一套,采用泵送高位水池给水式,每套消防箱配置两个消防栓、两根消防水管、一根消防软管、四个手提式灭火器;设有监控摄像机38 套,摄像机间距120 米,安装位置在主车道桥架上方。
  1. 其他情况。经调查,事发地所在位置(K1607+190~K1607+990 区域)光纤光栅感温火灾检测系统事发前已发现损坏,隧道运营单位已制订了维修施工方案,正在履行审批程序。

(四)监管单位情况。

  1. 浙江台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甬台温高速公司)。公司成立于2003 年5 月12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82749821775J,法定代表人程涛,登记住所地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柏叶西路599 号。公司经营范围为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收费、维护服务等,猫狸岭隧道由该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甬台温管理处下设的台州运行管理分中心负责管理,该分中心内设巡查监控班和清障施救班,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有员工64 人。
  1. 台州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大队承担G1522 常台(45.26 公里)和G15 沈海(28.09 公里)两条高速公路共计73.35 公里路段的交通管辖任务,大队交警有29 人,另有辅警等工作人员36 人,队部驻地位于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243 号。大队在沈海高速K1603 吴岙大型枢纽处、猫狸岭隧道群北向南第一个隧道外设有一处主线卡点,24 小时驻警值守,每班次由1 名交警、3 名辅警专门负责卡点运行。
  1. 台州市公路管理局高速路政二大队。大队负责包含猫狸岭隧道群的42.8 公里(K1589+907~K1632+707)高速路段,主要巡查路面、桥隧、服务区、收费所以及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等情况。队部驻地位于G15 沈海高速公路临海北收费口,距猫狸岭隧道12 公里,现有员工10 名,其中正式队员6 名、协管员4 名(其中驾驶员2 名),有巡逻车辆2 辆(浙JJ673U、浙J05513)。

(五)事故单位情况。

  1. 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璧中粮公司)。公司成立于1995 年3 月15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3237049948402,法定代表人吕强,登记住所地为灵璧县灵城西北角。公司经营范围为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一类)、车辆出租、汽车修理等。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为341323200009,有效期至2022 年9 月9 日。经查,该企业分别于2017 年9 月16 日和2018 年4 月2 日发生过亡人道路交通事故。
  1. 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东方公司)。公司成立于2008 年9 月26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503677997965U,法定代表人李瑞花,登记住所地为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仙女湖河下镇。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汽车租赁等。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为360504200271,有效期至2020 年9 月24 日。

(六)事故货车载货情况。

2019 年8 月26 日下午16 时许,驾驶人秦后雨驾驶事故货车,从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经济开发区骏杰物流有限公司装载27800 千克的聚氨酯合成革,运往台州温岭横峰安达装卸点和温州双屿骏杰分流站。27 日上午9 时许,事故货车从湖州父子岭省际卡点进入浙江境内,16 时许,在新昌服务区停留约一小

时后,继续往福建方向行驶。经调阅事故皖L28601 牵引车近期动态监控数据显示,该车8 月24 至25 日存在10 余起疲劳驾驶报警信息;8 月26 至27 日无行驶轨迹信息,存在疑似关闭或屏蔽动态监控终端设备行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 年8 月27 日18 时22 分,秦后雨驾驶事故货车驶入猫狸岭隧道,18 时24 分许,半挂车左侧第四轴内档轮胎爆胎(距隧道起点约1627 米),18 时25 分挂车底部有明火出现。秦后雨在不知情状况下继续行驶,经多个侧方超越的车辆驾驶员提醒,于18 时26 分将货车停靠于慢速车道(距隧道起点约

1775 米、终点约1810 米),下车检查后发现半挂车第五轴右侧轮胎处燃烧。火势快速引燃装载的合成革货物,释放大量有毒浓烟,并迅速向行车方向蔓延,造成隧道内滞留人员及救援人员5 人死亡、31 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15 人重伤),隧道设施、途经车辆、事故货车及货物严重受损。经事后核实和技术分析,爆胎和自燃不在同一时间发生,且发生所处货车的部位不同,两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秦后雨发现火情后,迅速返回驾驶室取出车载灭火器进行灭火,但没有控制住火势。18 时30 分,台州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3 名交警(其中1 人辅警)乘坐警车(浙02740 警)巡逻至事发地,从快速车道经过并发现火情后,下车进行灭火,并向台州高速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报告情况,请求增援。18 时33分,指挥中心指令吴岙值勤点3 名驻守交警进入隧道救援,并实施吴岙福建向卡口(卡口后,先后拦截数百辆车进入事故隧道,其中一辆为危险化学品槽罐车)。18 时34 分,第二辆警车(浙02026 警)上的另外3 名辅警发现前方火情后,共同参与灭火救援。但因火势较大,仍无法控制,于18 时37 分,在事故货车后方设置立桶,阻止后方车辆向前行驶,并进行现场管制,疏散现场人员。18 时37 分,事故货车装载合成革燃烧散发的大量浓烟开始向前方蔓延;18 时40 分,暴燃致浓烟突然增大并迅速扩散,致隧道内环境恶劣。浓烟严重影响事发地前方行驶视线,造成多车碰撞刮擦后无法撤出隧道,有10 辆车辆及车内36 人滞留在事发地前方的隧道内。18 时40 分许,台州甬台温高速公司先后增开五组风机,加快隧道内通风排烟。18 时42 分,台州高速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指令临海北驻点驾驶拖车赶赴羊角山隧道宁波向入口实施卡口,18 时58 分,交警完成羊角山卡口,为救援、疏散车辆腾出空间。19 时02 分,临海消防救援大田中队1 车7 人到达猫狸岭隧道福建向入口,组成攻坚组,徒步进入隧道展开救援,营救疏散被困群众80 余人。19 时16 分,临海消防救援临海中队2 车12 人到达猫狸岭隧道宁波向,通过双向隧道间的人行通道逐个进行侦查,于19 时20 分判定着火点位置,随即组织攻坚救援,架设2 支泡沫枪对着火货车实施灭火,19 时30 分,火势被控制。期间,台州高速交警、台州市公路管理局高速路政、台州消防救援、台州甬台温高速公司及医疗卫生救援(增援)力量陆续到达事发地,积极引导和救援隧道内阻滞受困的车辆及车内人员向外疏散。至19 时06 分,隧道内事故货车后方52 辆车上的100 多人全部安全撤出,包括一辆大客车上44 人。但浓烟过大,救援车辆无法直接进入事故隧道,影响进一步救援工作。经综合评估现场情况,19 时09 分,台州甬台温高速公司打开4 处隧道汽通所含的6 扇防火门,19 时45 分逆转隧道风机风向。20 时33 分,最后一名被困人员救出,救援结束。事故发生后,台州高速交警支队、台州市公路管理局高速路政大队、台州消防救援支队、台州甬台温高速公司及医疗救护等单位快速响应,迅速投入应急救援,为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赢得时间。据事后检查统计,事故货车载有合成革货物已几乎全部燃尽,各单位累计投入救援力量79 人,成功将400 余辆社会车辆阻截在火场以外,共搜救出被困群众18 人,转移疏散100余人,指挥通过人通、汽通门自救逃生11 人。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台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领导相继到达事故现场,成立了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调派增援力量并部署有关单位进一步做好现场控制、人员搜救、伤者救治、疏散安置和善后维稳等工作。9 月2 日,台州市召开事故善后处置专题协调会,就事故处理工作进行全面会商和对接,成立了医疗救助组、家属接待组、资金协调组等三个工作组。9 月5 日12 时,猫狸岭隧道经全力抢修后恢复通行。截至12 月25 日,在医院救治的31 人中,29 人已出院,2人在医院继续治疗,5 名遇难人员遗体已全部火化,社会舆情平稳。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 赣KG379 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行驶过程中,其第5轴右侧制动器处于拖滞、卡滞状态,导致整个车轮温度升高,轮胎受高温传导后起火,引燃车载合成革,短时间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并迅速蔓延,致使隧道内滞留人员及救援人员因大量烟气吸入窒息伤亡。
  1. 驾驶人秦后雨日常车辆维护保养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

(二)间接原因。

  1. 灵璧中粮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未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牵引车动态监管不到位。存在“以包代管”问题。
  1. 新余东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未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 事故车辆轮胎燃烧后,引燃所载可燃物聚氨酯合成革,短时间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在隧道内向行车方向迅速扩散,致使车辆阻滞、滞留人员疏散困难。
  1. 隧道应急联动预案不够完善,现场应急指挥联动机制需要进一步顺畅,应急培训演练不到位,处置针对性和专业性需要进一步增强。台州甬台温高速公司应急预案培训演练不到位,现场处置时,未能及时发挥广播作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G15 沈海高速猫狸岭隧道“8·27”货车起火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秦后雨,事故货车实际所有人和驾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灵璧中粮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法对灵璧中粮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新余东方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法对新余东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台州甬台温高速公司培训演练不到位,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对有关人员给予政务处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后果严重,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教训十分深刻,同时,事故暴露出道路甩挂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及高速公路隧道应急救援协同还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举一反三,建议落实以下整改措施:

(一)强化高速公路隐患联合防范机制。充分发挥地方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的作用,针对车流量远超出原设计标准、安全设备设施陈旧、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高速公路隧道,公安交警、公路管理、隧道运营等相关单位在12 月底前进行全面彻底的隐患排查(全省已排查出隐患1883处,正分类落实整改),聚焦突出问题,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切实加强高速道路安全特别是隧道交通安全工作。公路管理和公安交警部门在排查掌握风险的基础上,适时出台加强防范高速公路隐患的指导意见,规范指导隧道运营单位设备设施优化更新、安全力量配备等。

(二)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一步落实有关道路运输企业加强驾驶员教育和管理,着力提升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落实车辆日常维护工作制度,按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保持数据准确、实时、完整传输;落实挂车所有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加强对牵引车和挂车运营公司的管理,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要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管理,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情况发生。

(三)提升隧道事故联动应急处置能力。一是根据当前高速公路隧道不断变化的通行承载情况和事故灾难特点,围绕“统一指挥、联勤联动”目标,各市政府于2020 年1 月底前修订完善隧道联动应急预案。巩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由公安部门牵头的应急处置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定期研究解决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相关问题和困难。二是系统梳理事故类型,细化严重事故情况的应急应对,如隧道火灾事故后实施高速双向卡口,缩短消防救援、医疗卫生等救援部门到达现场时间和腾出救援空间等,定期组织由公安交警、公路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隧道运营、医疗卫生等参加的隧道联动应急演练,不断提升隧道联动应急能力水平。

(四)落实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主体责任。隧道运营单位根据高速公路里程和车载流量的增加,加大对道路安全防护工程等级和智慧高速等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对标准设施设备配置相对较低的隧道,运营单位要制定提升改造方案,加大设施设备投入,尤其要提升改造隧道的逃生系统,提高高速公路的被动防护能力和主动管控能力。加强隧道管理力量配备,强化人员岗位培训教育,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隧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中长隧道值守要求,尤其是特长隧道要通过技防、人防等综合手段落实24 小时值守规定。

(五)加强隧道自救逃生宣传教育。把事故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教育培训,特别是隧道事故自救逃生作为全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计划。公安部门增加驾照考试中高速公路长隧道或隧道群内发生车辆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逃生内容;交通运输部门要将相关知识作为驾驶员培训内容,并定期组织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员开展火灾应急事故培训。通过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持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让广大民众能了解隧道逃生设施及分布情况,能掌握隧道逃生相关知识,不断提高全民事故防范意识和逃生避险、自救互救技能。

G15 沈海高速猫狸岭隧道“8·27”较大货车起火事故调查组

FD09449 | 2019_浦北县华宇烟花厂5·23燃烧_5·23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19年5月23日15时40分许,浦北县华宇烟花厂生产区21号组装工房发生燃烧事故,造成3人烧伤,事发操作间窗户损坏,工房主体、墙面及屋盖未见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85.1万元。

5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有关规定,浦北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浦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浦北县华宇烟花厂“5·23”燃烧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浦政办通〔2019〕45号),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应急管理局、公安、消防、总工会、张黄镇人民政府、人社和工信等部门有关人员为成员,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县监察委派员参加,同时聘请烟花爆竹专家陈本诺、周永辉对该起事故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陈本诺、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周永辉到浦北县华宇烟花厂“5·23”燃烧事故现场开展了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判断等工作,5月28日,出具了《浦北县华宇烟花厂“5·23”燃烧事故技术分析报告》。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现场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浦北县华宇烟花厂于2002年2月建成投产,占地面积290亩,分生产区、总仓库区和生活区,厂区布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建立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艺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现有管理人员和职工约100人。2019年3月取得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核发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桂)YH安许证字[2019]010106号〉,企业取得的其他证照齐全、有效。企业主要产品有:C、D级组合烟花类产品。

(二)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浦北县华宇烟花厂生产区发生事故的21号组装工房分为4个操作间(每个操作间之间用实墙分隔),工房危险特性为:危险等级1.3级,定员8人(每间2人),定药量96kg(每间24kg),使用面积135㎡(每间约34㎡)。事故发生的位置在工房东端的1个操作间。事故现场状况为:事发操作间屋盖及工房主体结构保持完好,工房内墙体除有燃烧及燃烧物迸射痕迹外无明显损坏,2个窗户损坏;操作间1台压纸片机内的烟花产品烧坏,机器主体未见损坏;承放产品的工作台完好,工作台上有已燃烧的产品,地面散落有产品纸筒;21号组装工房其余3间操作间在事故中未受影响。经事故后清点,事发操作间内共有产品约100个,每个定药量120克,存药量约为12000克(12kg),未超过核定的每间24kg药量。

(三)压纸片机基本结构和工作原理

1.压纸片机基本结构

压纸片机的主要作用是把纸片压入烟花产品的外筒内部,以固定外筒中的效果部件(药珠),避免药珠在筒内上下移动。压纸片机结构较简单,属于代替手工进行压纸片操作的简易机械。压纸片机由钢铁材料构成,置于操作工房地面上,主要由底座、烟花产品定位台(板)、压纸片模具及液压控制系统等构成。机器底座由4根角铁支架和一块铁板构成;产品定位台由4根支撑铁柱和一块铁板构成,位于底座的上部,定位台钢板的四个角安装有限位柱,用来限定压纸片模具压针的行程;产品定位台的上方则为压纸片模具,整个模具由固定钢板、铁制压针组、压针套筒构成,每支压针置于套筒内,套筒内压针的顶部有压力缓冲弹簧;液压控制系统由安装在工房室外的液压油泵及压纸片机液压传动装置、液压管道、控制阀开关组成,为压纸片机提供动力,使压纸片模具向下运动,从而通过压针把纸片推入产品筒子内。

2.压纸片机工作原理

压纸片前,首先把铝制模板通过其下面的定位卡子扣紧放在烟花产品上部并固定好,铝板上有孔洞,各孔洞与烟花产品筒子口正对,铝板的上方再放置一张待压的纸板(纸板为黄板纸并经过预先压痕处理,压痕把纸板划分为一块块大小相同的纸片,纸板上同样有定位孔与铝板上对应卡子固定),这道工序由1个操作工人完成,烟花产品、铝板及纸板共同构成了一个待压纸片的产品组件;然后,操作压纸片机的另1名操作工人把上述产品组件通过支承板推入产品定位台中,按规定定位后,启动液压控制阀,压纸片模具向下移动,铁质压针把纸板上的纸片通过铝板孔洞压入烟花筒内,之后,工人关闭液压控制阀,模具向上移动归位,压针退出产品组件,完成压纸片操作。工人从机器取出已压好纸片的产品交给另1名工人拿到工房内工作台上暂存。

(四)事故机械设备基本情况

  1. 发生事故的机械名称为半自动液压纸巴巴机械,型号规格:YBJ HY-YYJ-600,由浏阳市金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有产品合格证,由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1. 该机械由浏阳市金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安装到浦北县华宇烟花厂21号组装工房,调试员童斌进行安装调试出具有《压纸片机安装调试验收单》,对21号组装工房的工人冯秀妃、劳业娟和其他机械使用工人、车间主任、安全员、机械操作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都进行了现场操作培训。
  1. 该机械由潘泽森负责维护保养,有《机械设备维护安全管理制度》、《压纸片机安全操作规程》,2019年4月2日修理过模具、2019年5月5日更换过损坏的弹簧,2019年5月23日发生事故损坏后已拆除停止使用。

4.该机械由专人负责维护保养,暂未有任何证据证明工人自己调整过机械。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发时该操作间内有2名操作工人(冯秀妃、劳业娟),冯秀妃在操作压纸片机,劳业娟在旁边协助(把待压纸片的产品装好模板并放置到压纸片机旁,把已压纸片的产品移到工作台暂放)。根据事发操作间以及事发后压纸片机内产品的损毁情况,判定事故过程为:燃烧首先在压纸片机内引发,然后引燃放置在机器旁边的产品,接着工房内的所有产品一并被点燃燃烧。

压纸片机内的产品燃烧后,由于放置在机器旁边的产品为组装后未封口产品,且产品未经招纸包装,引火线(包括外点火引以及连接在每个筒子之间的快速引线)处于外露状态,因而这些产品迅速被压纸片机内产品燃烧喷射的效果火花(火焰)相继点燃,从而产生燃烧、迸射效应;此时,操作间内瞬间被喷射的烟花效果火焰及浓烟笼罩,2名工人(冯秀妃、劳业娟)惊慌失措之下迷失方向,逃生不及时而被烧伤。事故发生时,另1名工人劳业媛(兼事发21号组装工房的班长,负有生产巡查职责,企业提供有该工人的任命书。)恰好经过该操作间门口,也被烟花燃烧火焰烧伤,但伤势相对较轻。

(二)应急处理情况。

15时50分浦北县张黄消防中队赶到现场进行灭火,张黄镇政府、张黄派出所人员到现场进行伤员救治及人员疏散。16时50分浦北县应急管理局、浦北县公安局人员达到现场,随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钦州市应急管理局、浦北县政府相关领导抵达现场,对事故救援、善后和调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事故发生后,我县迅速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浦北县县委书记、县长分别作了指示,要求组织力量全力抢救伤员,认真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救治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救治情况。

  1. 劳业娟,女,52岁,身份证号:452826********0468,浦北县张黄镇学堂村人。合浦县人民医院诊断:1.全身多处烧伤,面积81%Ⅱ度-Ⅲ度;2.吸入性损伤;3.低血容量性休克,病情危重。5月23日至26日在合浦县人民医院治疗,26日转院到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2019年6月24日出具患者病情介绍证明:经治疗,患者病情较前稳定好转,已脱呼吸机,生命体征稳定。

(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 医疗费用80万元(含护理费用);2.善后处理费用5000元;3.财产损失:固定财产(机械)损失4.3万元,流动资产损失3000元。合计85.1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经事故现场勘验、专家技术分析和有关证据材料的采集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认定事故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操作工人在压纸片时,因铁质压针压碎药珠,致使压针上黏附的烟火药滞留在铝模板孔洞内,通过压针与模板往返运动摩擦产生火花,引燃产品筒子内的药珠,导致发生燃烧事故。

(二)间接原因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压纸片机投入使用前,仅由机器生产厂家对操作人员作简单的操作培训,企业没有后续的细化培训和考核;应急培训、应急演练未落到实处,操作工人在事故发生后,未掌握基本逃生技能。

  1. 铝制模板变形或安装偏差。放置在待压产品上面的铝模板未安装到位,压针顶部弹簧老化失效;安装药珠工人重复装填药珠,药珠直径偏大或产品纸筒变形致使药珠未被安装到产品底部。
  1. 企业安全管理存在漏洞。风险辨识、评估工作不到位,压纸片机未经过风险辨识及评估即投入使用。
  1. 企业对“双预防”机制没有落实。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事故工房压纸片机及其他工房同类机器曾出现2次模具变形、2次弹簧损坏隐患故障,企业虽有更换、修复记录,但未引起足够重视;企业制定的压纸片机操作规程和维护检修制度没有细化,缺乏应有的预防作用。
  1. 企业对生产现场管理不到位。班组长、安全员到作业车间检查时,未要求工人将工房内堆放的产品及时中转,以至于发生事故时引燃工房内的产品,导致经过工房门口的工人被烧伤。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浦北县华宇烟花厂“5·23”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存在问题

(一)浦北县华宇烟花厂对机器设备维护保养、检维修工作未到位,企业对“双预防”机制没有落实。发生事故机械由潘泽森负责维护保养,有《机械设备维护安全管理制度》、《压纸片机安全操作规程》但没有细化,2019年4月2日修理过模具、2019年5月5日对损坏的弹簧进行更换。在检修机械工程中已经发现模具、弹簧损坏过,应当要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对全厂的机械进行全面的检修维护,以保证机械的正常运转。

(二)管理人员及操作工人思想上麻痹大意,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对风险辨识、评估工作不到位,压纸片机未经过风险辨识及评估即投入使用;压纸片机使用前只是由机器生产厂家对操作人员进行简单的操作培训,企业没有后续的细化培训和考核。管理人员及操作工人对产品危险性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把没压好纸片的产品堆放在压纸片机旁边会被机械上燃烧的产品引燃,然后引燃工房内的所有产品。管理人员及操作工人应当要把未要压纸片的产品安放到安全距离外,待作业时才搬到机械上。

(三)浦北县华宇烟花厂对生产现场管理不到位。班组长、安全员、管理人员到作业车间检查或查看时,应当要求正在作业的人员停止作业后方可进行检查、查看,但劳业媛到发生事故工房进行查看时并没有要求作业工人暂停作业,未要求工人将工房内堆放的产品及时中转,以至于发生事故时引燃工房内的产品,以至于被烧伤。

(四)浦北县华宇烟花厂对应急演练未做到位。企业虽然按要求每年开展了两次的应急演练工作,但在开展演练的过程中未能把真正的突发情况及任何应对宣贯到每个工人,以至于冯秀妃、劳业娟在突发事故时被吓蒙,不知道第一时间去逃跑。

六、对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浦北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①的规定对浦北县华宇烟花厂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②条的规定对浦北县华宇烟花厂分管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21号车间负责人进行相关处理。

(二)建议浦北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③的规定依法对浦北县华宇烟花厂予以行政处罚。

七、整改及防范措施

(一)增强安全意识,严格落实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全区约见警示会议要求

5月29日下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了北海市、钦州市、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合浦县、浦北县、灵山县、容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及业务股室负责人,北海市(7家)、钦州市(11家)、玉林市(1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负责人,在浦北县华宇烟花厂召开浦北县华宇烟花厂“5·23”燃烧事故现场约见警示会,强调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迅速召开一次全厂安全教育培训会议,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整改隐患。

(二)深刻吸取事故的惨痛教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

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深刻吸取“5·23”事故的惨痛教训,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对照事故所暴露出的严重问题逐一加强整改,特别要认真分析查找企业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一步细化明确企业管理职责,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加强风险评估和双预防机制,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管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机械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工作

全县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涉药机械设备维护保养、检维修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地制(修)订涉药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加强工人对机械设备性能的学习培训,每个机械工人都要熟悉机械的性能及操作技能。严把购进机械的准入关,使用的机械设备应由有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及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应定期检验合格,严禁再使用类似的压纸片机械。根据自治区应急厅的要求,我县于2019年5月28日开始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我县所有正常生产烟花爆竹企业的机械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分别对各种出具了专家组意见,对于有些正在使的用机械,待自治区应急厅作定论。

(四)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按要求每年不少于两次应急演练,加强企业人员业务及操作技能的培训,认真抓好应急演练工作,在开展演练的过程中把真正的突发情况及任何应对宣贯到每个工人,要让企业每个人员在发生突发事故时能第一时间去应对。通过培训教育、事故案例警示等多种形式增强企业全体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日常监管能力,并进行严格考核。

(五)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现场管理工作

辖区镇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驻厂安监员要加强企业生产现场管理,加强督促企业对半成品、成品及时中转,减少工库房涉药产品的存量,提高安全系数。明确企业各层级人员岗位职责,杜绝生产车间串岗、代岗现象。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加强企业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通过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整体性风险分析,找出易导致事故发生的环节或者工序,通过对特殊工序的定性和定量风险分析,及时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率,通过风险分析,可提出减少事故隐患的措施和对策,使事故发生率降低到最低限度,使企业系统安全状态达到最佳状态。通过管控,全面落实双预防机制。

FD09450 | 2019_海南_琼海7·30水产饲料仓库火灾死亡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海南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琼海市2019年“7·30”塔洋镇龙客园村水产饲料仓库火灾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琼海市2019年“7·30”塔洋镇龙客园村水产饲料仓库火灾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琼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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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琼海市2019年“7·30”塔洋镇龙客园村水产饲料仓库火灾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78072843X/2019-00059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琼海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9年10月28日 文 号:无 主题词:

琼海市2019年“7·30”塔洋镇龙客园村水产饲料仓库火灾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7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琼海市塔洋镇龙客园村水产饲料仓库发生一起火灾亡人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成立了“2019年‘7·30’塔洋镇龙客园村水产饲料仓库火灾死亡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调查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总工会、塔洋镇政府和琼海供电局派员组成,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王兆亮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黎明、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陈海良、市消防救援支队副科长杨翰、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陈常非担任。调查组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吴光忠同志及市人民检察院李红印同志参加,聘请黄政强、杨铭颐、冯圣大三位海南省安全生产专家指导。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经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形成了事故调查意见。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时间:2019年7月30日上午10时28分左右;

  1. 事故发生单位地点:琼海市塔洋镇联先村委会龙客园村出处(琼海嘉积养利来水产养殖饲料虾药总汇仓库);

3.事故类别:火灾;

4.伤亡人数:死亡1人;

死者:郭*烈,男,汉族,居民身份号:460002************,户籍所在地:琼海市嘉积镇。死者郭烈至事发时已在公司工作两年零七个月,养利来水产养殖饲料虾药总汇未与郭烈签订劳动合同,未进行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直接经济损失:205927.91元

经委托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火灾损失进行价格认定,本起火灾价格认定标的总价值为¥205927.91元(人民币贰拾万伍仟玖佰贰拾柒元玖角壹分整)。

过火面积:500平方米。

(二)事故仓库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琼海市塔洋镇联先村委会龙客园村出处,东侧为村巷马路,西侧毗邻仓库,南、北侧毗邻村民自建宅。建筑面积约700平方米,地上1层,四周墙体为砖混结构,顶棚采用简易铁皮设置,高约5米。

该起火建筑平面布局主要分为4个区域,南侧为办公、生活区,设置有办公室、休息卧室、厨房和卫生间;中间为仓库区,按区块摆放各类货物;北侧为杂物间,西侧局部为养龟池,局部露天。生活区与仓库区上部空间相互连通,采用石膏板吊顶分隔。

仓库区占地面积约700平方米。主要划分为药品堆垛(3个)、茶麸堆垛(1个)、漂白粉堆垛(2个)板块摆放相关物品,其中漂白粉存储量约30吨。

仓库区电气线路由办公区接入,分别沿南墙至西墙(另接出至养龟池照明线1条)、顶棚下钢结构梁、南墙至东墙分出3条电线供室内照明及墙上插座。其中西墙主线安装高度距地面约3米,西墙上的开关及插座由南至北依次从主线接出向下敷设,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约1.6米。

事故仓库平面布置图:

(三)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相关证照

(1)营业执照

公司名称:琼海嘉积养利来水产养殖饲料虾药总汇,类

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02HA5R1RW870,经营场所:琼海市嘉积镇富海路238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者:洪*里,注册日期:2004年03月11日,经营范围:饲料、虾药批发及零售(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兽药经营许可证

企业名称:琼海嘉积养利来水产养殖饲料虾药总汇,证号:(2017)兽药经营证字2104020号,证书编号(No):0001168,法定代表人:洪*里,经营地址: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经营范围:消毒剂、中药制剂、外用杀虫剂;发证日期:2017年12月28日,证书有效期:2022年12月28日,发证机关:琼海市畜牧兽医局。

2.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1)洪*里:公司法人代表,男,居民身份证号:440882************,户籍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与洪*海系父子关系。

(2)洪*海,公司负责人,男,居民身份证号440882************,户籍地址:海南省海口市。

(3)事故现场相片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过程及现场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7月30日10时20分许,富帮路路通物流公司的货车司机肖*海(身份证号码:460002**********)开车到达琼海嘉积养利来水产养殖饲料虾药总汇仓库门口准备卸货。单位员工徐*程(身份证号码:46002**********)与郭烈(员工,死者)按照以往工作习惯,一般是通过办公区的侧门走进仓库区从内部去开启仓库大门。当二人走进仓库区约10步的位置时,看到位于仓库区西侧的漂白粉堆垛的北侧边着火了(其他区域还未起火),火灾最初起火点是位于仓库库区南墙约9.2米,距西墙约0.9米地面处的电线短路引燃了周边可燃物,于是徐程快步跑到仓库区西面的养龟池区域(跑步距离约10米)拿水管灭火。徐程站在距起火点约1.5米的位置向起火的漂白粉堆垛喷水,当水喷洒在漂白粉上时,突然漂白粉堆垛有剧烈膨胀现象,大量漂白粉喷射在徐程身上,伴随浓烈烟气涌出,此刻烟熏极其难以忍受,他退回到养龟池区域放下水管后跑出起火建筑将电表总闸打下,然后向老板(洪海)打电话告知仓库起火了(此时,洪海要求徐程打掉电线总开关),挂断电话后想再进入火场灭火,但受烟气影响,徐程已无法再进入火场,而郭*烈这时仍在仓库中。

大约上午10时30分左右肖*海发现仓库窗子开始冒烟,随即用手机拨打了119电话报警。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

应急救援过程

2019年7月30日10时32分,琼海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接警后,支队立即调派灭火力量前往现场处置,调派特勤中队、嘉积中队、博鳌中队、大路政府专职消防站9辆消防车37名指战员和先锋社区微型消防站1辆消防摩托车2人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警出动。

10时46分,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并指派火灾调查人员在外围同步开展起火原因调查。11时21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因仓库堆放杂物多,杂物内部存在阴燃,且现场浓烟仍然较大,影响被困人员搜救,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联动机制,指示指挥中心联系应急管理局调派一台挖掘机、环卫公司调派3辆洒水车到现场协助救援。12时11分,挖掘机到场对仓库进行清理。12时14分,搜救人员发现1名被困人员被卡在仓库一处狭小空间,经现场120救护人员确认,被困人员已无生命迹象。13时37分,在挖掘机的配合下,被困人员被救出。16时25分,现场阴燃杂物清理完毕,确认无残火、无被困人员后,灭火力量于16时37分撤回,16分47分全体指战员全部归队。

善后处理情况

2019年8月7日,甲方洪*海作为该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经与乙方郭*烈的父亲协商一致,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 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丧葬费人民币肆万元整(该笔费用于2019年8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已付清给乙方,死者郭*烈的丧葬事宜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1. 甲方支付乙方死亡补偿金(含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补偿金中的壹万元整(¥:10000元)于2019年8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已付给乙方,剩余肆拾玖万元整(¥:490000元),该笔剩余的死亡补偿金在2019年9月30日前已分两次付清,第一次已于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290000元),第二次已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除上述费用外,乙方及其近亲家属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者补偿费用。

目前,死者郭*烈的死亡补偿金已全部赔付到位。

火灾事故发生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可、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马凯、政府办副主任黎明、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及塔洋镇委镇政府主要领导等先后到达现场开展处置工作,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已被控制,火灾扑灭后,市应急管理局及消防救援支队也对现场进行勘查,同时,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民警也对死者郭烈的尸体进行初步尸检,但因死者家属不同意进一步解剖,技术中队民警未能对死者郭烈的尸体进一步尸检,目前死者家属情绪平稳。

为依法做好危废的处置工作,琼海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指导涉事企业琼海嘉积养利来水产养殖饲料虾药总汇对事故现场进行洗消处理。

由于塔洋镇龙客园村水产饲料仓库火灾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沾染兽药沙土,废药包装物和废药物、药品(主要成分为百菌净、灭虫精、虾顺303、劲碘、季安宁、硬壳宝、苔藻净、底速净)等三大类属于危废物,国家危废名录编号分别为HW49、HW49和HW03。为避免处置不当带来二次污染,琼海市生态环境局在发生火灾后第一时间深入现场指导养利来水产做好应急处置,利用防水帆布和沙袋等做好防雨防渗等工作,确保产生的危废不造成二次污染。此外还积极协调联系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海南宝来工贸有限公司和养利来水产于2019年9月6日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通过海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审批危废转移计划,同时确认关联运输单位海南宝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转运,并要求海南宝来工贸有限公司、海南宝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和养利来水产通过系统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监督其按危废管理要求对现场危废进行妥善包装,装车,于2019年9月28号及时进行转运,共计转移危险废物18.812吨。

目前火灾现场产生的危险废物已依法按照危废管理的相关要求全部进行转运,并委托有资质的海南宝来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妥善处置,未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三、事故原因调查情况

(一)事故时间确定

经对事故现场相关监控视频进行查看分析及时间校对,确定起火时间为2019年7月30日10时28分许。

起火点确定

根据火灾现场燃烧痕迹鉴定及现场勘验情况,确定最初起火点位于仓库库区南墙约9.2米,距西墙约0.9米地面处的电线短路。

起火原因确定

经调查走访、查看视频、现场勘验、物证鉴定,该起事故原因系距仓库库区南墙约9.2米,距西墙约0.9米地面处提取的电气线路残骸,其短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四、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系距仓库库区南墙约9.2米,距西墙约0.9米地面处提取电气线路残骸,经鉴定,其短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二)间接原因

  1. 电气线路缺乏有效维护保养。海南地区天气炎热,该仓库区顶棚采用铁皮搭建,仓库内长期高温;2019年以来,洪*海增设空调扇进行降温处理,该设备使用冰块及水辅助进行降温,室内长期潮湿;存放的漂白粉受潮、受热等外在因素影响,分解产物有次氯酸(或氯化氢气体)是腐蚀性很强的有毒物质;该仓库的电气线路自2002年敷设至今已经有17年的使用时间,且受潮湿、高温和腐蚀性气体作用会加剧电气线路外包绝缘皮腐蚀老化。

药品名称:氯石灰,别名:含氯石灰、氯石灰、漂白粉、氯化石灰,是氢氧化钙、氯化钙、次氯酸钙的混合物,其主要成分是次氯酸钙[Ca(ClO)₂],有效氯含量为30%-38%。漂白粉为白色或灰白色粉末或颗粒,有显著的氯臭味,很不稳定,吸湿性强,易受光、热、水和乙醇等作用而分解,高温下分解放出氧气和热量,完全分解后的产物是盐酸盐(含氯盐)漂白粉容易露置空气中失效,遇到少量水或者潮湿的空气后会加速其分解,且会放出热量和有毒气体,其化学反应式如下:

Ca(CIO)2+2H20+2CO2-Ca( HCO )2+2HCIO,

2HClO→2HCl+O2↑

Ca(CIO2)2+2HCl→CaCl2+Cl2↑+H2O

2.安全意识淡薄,员工应急处置能力缺失。

漂白粉起火后不能随意用大量水灭火,灭火时消防人员须佩戴防毒面具,漂白粉是助燃品,漂白粉本身并不能直接燃烧,但它释放出来的氧气和大量的热量可促进周围可燃物的燃烧,而且在潮湿空气中还会释放出有毒气体,增加了救火的危险性。

火灾初起时,徐程还能靠近起火部位约1.5米的区域进行喷水灭火,火势不大,具备扑灭初期火灾的条件。由于徐程、郭*烈缺乏兽药事故处置常识,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采用向漂白粉直接喷水的错误方式进行灭火,造成火势加剧,延误灭火时间。同时未对漂白粉火灾可能造成的危害(在遇水反应时散发出具有刺激性臭味的氯气,通过上呼吸道和皮肤黏膜对人体造成毒害)做出正确判断,错失最佳逃生时机。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在仓库存储过程中发生的一般火灾事故。

六、事故单位履职情况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经调查,琼海嘉积养利来水产养殖饲料虾药总汇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均未制定,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

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三)教育培训不到位

琼海嘉积养利来水产养殖饲料虾药总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六条之规定。未对公司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第四、五款之规定。

(四)安全生产投入不足

各种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缺乏最基本的安全防范意识。仓库现场未按规定存放个体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应急救援物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五)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对经营现场库房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郭*烈,安全意识薄弱,完全不具备相关兽药专业知识,根本未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火灾发生后,盲目施救,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此外,徐程用水去给漂白粉灭火时,当看到火焰升高后,郭烈让徐程去拉电闸,据徐程陈述,他从起火点到电闸箱用了10秒的时间,如果此时郭烈也和徐程一起跑出去,完全能够避免悲剧的发生。又据公司煮饭人员符颜陈述,当她听到“失火啦、失火啦”的呼救声出来见到徐程时,徐程说“阿烈在里面,叫他出来他不出,说要救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因此,郭烈在火灾中死亡的后果,其本人应负主要责任,鉴于郭*烈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免于处罚。

(二)琼海嘉积养利来水产养殖饲料虾药总汇,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未采取管理措施、技术措施,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琼海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琼海嘉积养利来水产养殖饲料虾药总汇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琼海嘉积养利来水产养殖饲料虾药总汇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外,该单位的兽药经营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为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富海路268号,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为琼海市嘉积镇富海路238号,说明兽药经营地址与实际营业场所不在同一地点,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建议相关部门对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洪海,作为琼海嘉积养利来水产养殖饲料虾药总汇主要负责人,完全不具备《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章、第十条要求的条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的领导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琼海市应急管理局给予洪海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琼海嘉积养利来水产养殖饲料虾药总汇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琼海嘉积养利来水产养殖饲料虾药总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加强本单位员工安全意识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兽药经营、储存安全教育培训。保障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琼海嘉积养利来水产养殖饲料虾药总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四)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琼海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并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夯实基层和末梢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要进一步优化政府职能配置,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厘清消防安全领域直接监管、综合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依法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

(五)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督责任,严格按照“管行业

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

(六)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再一次给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把好行业安全生产关,切实做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建议琼海市应急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各类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部署,认真开展生产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促进全市各类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琼海市2019年“7·30”塔洋镇龙客园村

水产饲料仓库火灾死亡事故调查组

琼海市应急管理局代章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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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51 | 2019_海宁盛伟工贸6·1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海宁盛伟工贸有限公司“6.1” 其它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6 月1 日17 时13 分许,海宁市长安镇(高新区) 新兴路29 号海宁盛伟工贸有限公司,在委托湖州天晟环保 设备有限公司对其油漆车间进行环保设备安装施工时,发生 一起亡人事故,造成2 人死亡、1 人受伤,过火面积39.52 平方米。 事故发生后,海宁市政府立即成立了由海宁市公安局任 组长单位,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嘉兴 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海宁市总工会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 查组,并邀请海宁市纪委市监委、有关专家参加,依法开展 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 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同时,针对事 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安全防范措施与整改 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情况。 1.海宁盛伟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伟公司),系环 保设施改造项目发包单位(厂房承租单位),现址位于海宁 市长安镇(高新区)新兴路29 号,法定代表人:朱*,营业

执照有效期为2005 年4 月1 日至2025 年3 月31 日,前身 为盛伟服饰,2016 年变更为盛伟工贸后,主要从事室内外装 饰工程设计、施工,服装、家具等制造、加工。公司生产用 房系2017 年向海宁市长安镇(高新区)新兴路29 号广源公 司租赁,并一直在此地展示道具和生产加工各类家具。 2.海宁广源竹基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 厂房出租单位,位于海宁市长安镇(高新区)新兴路29 号, 法定代表人:阮,营业执照有效期2015 年12 月30 日至 长期,主要从事生物质竹基材料的研发、加工、销售。 3.湖州天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公司), 系环保设施改造项目施工单位,位于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 富强村姚家兜,法定代表人:郑,营业执照有效期2017 年 10 月24 日至长期。主要从事环保自动涂装设备,粉尘、废 气、废水、噪声治理设备的设计、组装、销售。 (二)项目基本情况。 2017 年,盛伟公司租赁广源公司位于海宁市长安镇(高 新区)新兴路29 号的部分厂房(包括6 号楼首层厂房、8 号 楼一、二、三层厂房、9 号楼首层厂房),用于展示道具和家 具生产。因盛伟公司环保排放未达标需要整改,故该公司联 系天晟公司进行环保设备的加装及整改,并于2019 年4 月 12 日签订购销合同,总金额人民币90 万元整,工期为40 天。 (三)伤亡人员情况。 1.死者一:吴,男,34 岁,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 身份证号:*,系天晟公司员工。 2.死者二:范,男,29 岁,户籍地:四川省会理县, 身份证号:*,系天晟公司员工。

  1. 伤者:郑,男,37 岁,户籍地:四川省双流县,

身份证号:,系天晟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019 年6 月1 日,天晟公司负责人郑**带领两名员工吴 、范在盛伟公司内进行环保设备安装。下午17 时许, 郑在二层独自作业,吴、范两人一起在首层油漆车间 内作业,17 时13 分许,首层油漆车间突然发生事故,吴、 范两人均未能逃离现场,当场死亡。郑下楼救援时,呼 吸道吸入性灼伤,肺部弥漫性损伤,被送往海宁市中心医院 抢救,后于2019 年6 月2 日凌晨转院至浙江省人民医院救 治。 事故发生后,市有关领导立即带领市消防救援大队、市 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 作,省、嘉兴市应急管理部门也相继派员赶到现场,指导应 急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海宁市政府迅速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 事故情况。长安镇(高新区)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成立了 善后安抚工作领导小组,积极配合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 妥善处置相关事宜,并做好社会面维稳工作。截止至目前, 两名死者的善后补偿工作已经结束,尸体已经火化,伤者郑 **经治疗后现已出院,事故相关善后处理工作已完毕。事故 造成人员伤亡、善后处理、设备财产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合 计353.8 万元。 三、事故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验,勘验检查情况如下:

  1. 事故现场位于盛伟公司租赁的6 号楼首层油漆车间,

地面上有铁板等物,呈焦黑状。油漆车间地面上有铁架,呈 焦黑状。油漆车间北墙、东墙、南墙均呈焦黑状,其中北墙 和南墙的部分隔板缺失。 2.事故中心现场具体情况:事故发生区域位于厂房首层 东北角油漆车间内的喷漆区域,建筑面积约为50 平方米, 高度约为2.8 米,油漆车间四周均采用双面彩钢夹芯板(夹 芯材料为岩棉)进行分隔,油漆车间顶部设有夹芯板吊顶, 油漆车间吊顶上安装有数盏防爆灯及两台用于向下压风的 风机,所用电机为非防爆电机,吊顶有两层,下面是内顶, 为空气过滤层,为无纺棉材质(用于进入油漆车间的空气过 滤防尘,此无纺棉经试验,易燃烧)。车间北侧为晾干区, 南侧为厂房过道(油漆车间吊顶上方南侧有三扇铁丝网气窗 与过道相通),西侧为打磨车间,东侧为厂房外墙。现场坍 塌物主要为位于油漆车间顶部的风机及吊顶钢架和双面彩 钢夹芯板,吊顶风机及吊顶钢架在最底部,双面彩钢夹芯板 在吊顶钢架上,油漆区内无家具等可燃物,现场发现物品有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脚手架、插座,手持式切割机、电焊机、 喷涂除锈剂使用的喷枪、四个储装除锈剂的小钢瓶及六瓶瓶 装聚氨酯泡沫空瓶(聚氨酯泡沫极易燃烧)。电器有防爆灯、 风机等,并且防爆灯、风机的电线敷设在吊顶上面,现场未 发现有穿管特别是穿镀锌管的迹象,油漆车间四周夹芯板吊 顶坍塌的影响向油漆车间内侧变形坍塌。从当时现场尸体位 置来看,1 具尸体被坍塌物压住,位于油漆车间靠西侧门口 内1 米处,尸体仰面朝上平躺,头部朝向为东北,脚部朝向 为西南。另1 具尸体位于油漆车间东侧的沉淀池内,尸体面

部朝下,头部朝向为南,脚部朝向为北。 (二)视频监控情况。 经调取位于油漆车间南墙外监控视频显示:2019 年6 月 1 日17 时15 分39 秒,油漆车间的外门突然透出强烈炫目的 火光,并伴随着燃烧波有大量的粉尘状颗粒冲出大门;17 时 15 分57 秒,油漆车间最东侧的双层防火夹心芯板上部冒出 黑烟;17 时16 分06 秒,相同的情形—强烈的燃烧火光再次 出现在车间南面的最东侧部位。 (三)专家组事故技术分析、鉴定结论意见 1.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出具的事故技术分析报 告结论: 此次事故是一起由于在油漆车间进行环保设备改造过 程中的动火作业的明火和电火花引燃了过滤棉、聚氨酯泡沫 等易于燃烧的物质,发生了快速燃烧,燃烧消耗了大量的氧 气,同时产生了大量的烟气以及一氧化碳等可燃气体,在遇 到新的助燃物空气时,再一次发生了快速地燃烧与局部的闪 爆现象,此过程中可能部分存在的木粉尘和挥发出的气体参 与燃烧,最终造成2 人死亡1 人受伤的事故。 2.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依据现有标准方法及仪器条件分析,所送范血液中碳 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24%。所送吴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 和度为66%(碳氧即CO)。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根据专家组事故技术分析报告,结合事故调查组现场勘 查、调查分析,造成该起亡人事故的直接原因系天晟公司员

工在油漆车间内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或违规作业产生的火花, 在作业过程中引起可燃性物质爆燃后,迅速达到闪爆,此过 程中可能部分存在的木粉尘和挥发出的气体参与燃烧,从而 引发事故。 (二)间接原因。 1.天晟公司违反《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规定,未制定动火作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擅自组织无电 焊工、切割工等特种作业资格证员工上岗作业,未执行动火 作业审批手续,未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未对从业 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 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盛伟公司违反《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的规定,未对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及时进行 清扫;未认真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五、事故级别及性质 该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其 他爆炸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天晟公司擅自组织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违反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组织员工进行明火作业,且对从业人 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 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盛伟公司未及时清扫油漆车间粉尘,未认真履行

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 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责 任,建议由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盛伟公司主要负责人朱*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 定职责,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海宁市 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天晟公司主要负责人郑**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 漠,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组织环保设施施工随意性大, 未制定实施动火作业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员工无证从事特种作业 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送 司法机关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广源公司将生产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单位盛伟公司,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 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建议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罚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六)建议责成长安镇人民政府向海宁市人民政府作出 书面检查,由市安委会对长安镇主要领导进行安全生产约 谈,由市纪委、监委对长安镇相关责任人视情问责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加强事故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 1.天晟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吸取本次事故教训,认真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法定要求落实对从业人员的安全 教育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 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

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要加强对电焊工、切割 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资格审核,杜绝未持证人员进行 特种作业操作。并加强日常生产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各 类安全隐患排查的力度,确保生产作业安全。 2.盛伟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外来承包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本 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大排查力度,不留死角,确保生产作 业安全。 3.广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将生产厂房出租给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并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 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确 保生产作业安全。 (二)切实加强政府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 长安镇(高新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 实生产作业现场特别是外协作业现场的监管及监护,切实消 除各类事故隐患。一是开展生产安全大检查大整治活动,在 专业机构指导下重点推进家具制造加工行业的清单式检查, 对存在与事故单位类似的生产工艺一律停产整改,经安全评 价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二是主动研究产业发展规律,优化 布局,提升本质。制定区域性行业改造提升计划,明确低小 散企业的淘汰关停时限,确保技改投入,确保家具制造行业 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安全技术水平处于市内行业领先地 位。三是全面排查和评估辖区工业安全风险,对重点行业领 域安全风险进行深入辨识与评估,查清安全风险源的数量、 种类、等级和分布情况,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机制,掌握各类 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影响范围、应急准备等信息,整体提

出解决方案,落实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切实提升基层安全 工作的治理能力。相关工作的实施情况要及时报告给市应急 管理局。 (三)切实加强相关行业监管责任的落实。 市级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要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 规范化建设、社会化服务、“智慧用电”和双重预防机制建 设等工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 的原则,依法强化对家具、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等“三场所 两企业”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是扎实开展可燃 爆粉尘等重点高危行业企业的专项整治。市安委办要指导全 市立即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按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法律和标 准的规定,淘汰落后工艺,加强对涉燃爆粉尘企业较大危险 因素辨识管控,强化闭环管理,防范粉尘爆炸等生产安全事 故发生。二是严把高危行业项目审核关。市应急管理局要对 全市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梳理比对,对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企 业和工艺,坚决淘汰退出,强化源头治理和事前管控。三是 探索建立一体化监管格局。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完善企 业履行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的制度建设,加强基层执法力量配 比,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和培育第三方专业 安全管理力量,通过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安全装 备改造升级、安全管理制度排查诊断和岗位作业安全标准 化”四项重点内容,对涉及喷涂油漆、可燃爆粉尘、有限空 间作业等重大安全风险实现有效管控。 (四)切实加强安委会综合协调监管责任的落实。 建议市安委会于近期召开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紧急会

议,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扎实组织开展“大检查、大 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发现和消除各类生产安全和 消防安全事故隐患,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海宁市盛伟工贸有限公司“6.1”其它爆炸事故调查组

FD09452 | 2019_润滑油系统_8·7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润滑油系统火灾事故

1、事故经过:

8月7日凌晨12时左右,#2机运行人员发现主机润滑油箱油位降低,随即查找漏泄点,在#2机组6、7瓦供油总管堵板压力平衡管接头处发现漏泄点,及时通知汽机分公司副经理、通知调速班班长堵漏泄点和补油。在堵漏泄点过程中,漏泄油流已经很大,运行人员立即打闸停机并通知了消防人员。此时,漏泄到汽轮机下部低旁和热再管道的润滑油在高温下开始燃起,造成火灾事故。经现场人员、消防人员和支援人员的及时扑救,火很快被扑灭,未酿成严重的后果。

火被扑灭后,运行人员停止润滑油泵运行并手动盘车,调速班立即将断裂的接头取出,并接上高压表门,平衡管的另一处接头也被取消,换上高压表门。润滑油及时被补充,润滑油泵恢复运行,电动盘车恢复运行。

2、事故原因:

经对断裂的接头进行分析,确定是振动造成的突然断裂。此外,这种螺纹接头安全性不可靠,在安装时也存在扭力过大的现象,也是断裂的原因。

此压力平衡管的位置在#2机化妆板内部,检查困难,因此多年没有检查,检修管理出现漏洞,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3、防范措施:

对润滑油系统这一关键性的系统应该给予充分的重视,对润滑油系统管路和设备应定期检查和作试验,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虎门镇“11.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二加氢K202封油管线垫片呲裂着火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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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53 | 2019_淄博博山广发果品批发市场8·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淄博市博山区广发果品批发市场“8·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灾害事故救援

事故信息

标题:

淄博市博山区广发果品批发市场 “8·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11370300MB2856822A/2020-501515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6-05

发布机构: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淄博市博山区广发果品批发市场 “8·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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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9日8时22分,位于博山区域城镇的广发果品批发市场一处仓库发生火灾,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2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察委派员参加,同时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试验检测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广发果品批发市场

广发果品批发市场的工商注册名称为淄博广发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市场),位于淄博市博山区开发区西外环路313号(原博山除尘设备厂驻地),成立于2017年11月,系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崔钧澄,注册资本10万元,主要从事水果、日用百货、食品批发和零售。

2017年,博山区交通安全委员会为整治原金晶路水果市场的交通安全隐患,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博山区城西街道组织该市场搬迁。2017年底,金晶路水果市场违章建构筑物拆除完毕;2018年初,原金晶路水果市场各商户陆续搬迁至新建成的广发市场。

广发市场的主体建筑建成于2017年11月,建筑面积约3400平方米,整体结构为轻钢骨架、岩棉夹芯彩钢板墙体,上有钢结构大棚,下有两排彩钢板商铺房,建设时未办理任何土地规划、建筑施工、消防验收等审批手续;市场另有原除尘设备厂砖混结构建筑900平方米。事故发生时,市场共有商铺38套,承租商户29家。

2019年4-7月,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广发市场在该市场的东南角空地上,新建了一座建筑面积680平方米的轻钢结构单层仓库(该仓库在本次事故中全部过火,以下简称:事故仓库)。

(二)事故仓库改造装修情况

2019年7月下旬-8月19日,王传彬和赵兵用聚氨酯夹芯彩钢板作为间隔墙体,在事故仓库内部施工,分隔出17个房间以及走廊、门厅等区域。

8月19日,韩剑辉从山东宇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办事处购买了聚氨酯喷涂组合料(组合聚醚和异氰酸酯),雇佣工人在仓库内墙面和顶棚上喷涂聚氨酯发泡保温层,保温层厚度3cm-5cm不等,8月22日喷涂施工结束。

8月21日,栾兆钢、赵翠花夫妇进入事故仓库施工现场,开始铺设地板。

8月24日,栾兆金、黄传京、李顺平3人进入施工现场开始吊顶作业。栾兆金于8月28日离开施工现场。截止事故发生前,门厅的吊顶大部分已完成,仓库大门处的吊顶尚未封边,吊顶塑料扣板距离仓库大门上方的墙面还有5cm左右的距离(大门位于事故仓库北侧中间位置,朝北开)。

因事故仓库大门还没有包门框,8月28日晚,韩剑辉电话联系王传彬,让他第二天来继续施工。

8月29日事故发生前,栾兆钢、赵翠花、黄传京、李顺平、王传彬、赵兵共6名工人在施工现场作业。

(三)试验检测情况

事故调查组委托山东和富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广发市场事故现场剩余的聚氨酯喷涂组合料进行试验检测。检测报告证实送检组合料喷涂发泡后形成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达不到《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12)规定的B1(C)级要求。该检测结论表明,事故仓库内墙面和顶棚喷涂的聚氨酯保温层属可燃材料。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8月29日7时,王传彬和赵兵进入事故仓库开始做施工准备工作;7时10分,栾兆钢、赵翠花夫妇进入事故仓库,开始地面铺设施工作业;7时20分左右,黄传京和李顺平进入事故仓库开始吊顶作业。

8时20-22分,赵兵手持焊枪,踩在人字梯上,在门楣钢梁和顶棚钢梁之间用一段长约40cm的角铁进行焊接连接,王传彬在地面上给赵兵递工具,进行辅助。此时,栾兆钢在仓库内部西南侧铺设地板,赵翠花在大门西侧卫生间前的走廊打扫地面垃圾,黄传京和李顺平在大门东侧走廊处进行吊顶作业。

8时22分,大门上方内墙面上的聚氨酯保温层开始着火冒烟。赵兵和王传彬立即用矿泉水瓶和水盆从卫生间接水灭火,施救无效;赵翠花将接有塑料软管的卫生间水阀打开,王传彬和赵兵用水管进行灭火施救仍然无效后,火焰已经在吊顶扣板内向仓库内部蔓延;王传彬和赵兵使用工具撬开部分吊顶扣板,试图继续救火。

8时24分,赵翠花从火势渐大的仓库大门跑了出来;8时25分,黄传京和李顺平先后从仓库大门跑了出来,此时仓库内火势越来越大,大门和走廊窗口已完全被火焰封住。大面积烧伤的栾兆钢最后一个从大门逃了出来。王传彬和赵兵在火灾中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8月29日8时25分,淄博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辖区中队6辆消防车、36名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8时35分,辖区消防救援中队到达现场展开扑救,9时20分,明火全部扑灭。

事故发生后,韩剑辉与死者家属商谈善后处理事宜。8月31日,死者遗体在博山区殡仪馆火化;受伤住院治疗的栾兆钢于10月20日出院;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基本结束。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工人违章动火进行焊接作业,高温焊渣引燃了仓库大门处内墙面上的可燃聚氨酯保温层,火焰通过墙面和顶棚上的聚氨酯迅速蔓延造成仓库全部过火,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仓库违法施工改造和装修

韩剑辉雇佣无资质施工队伍和无资质人员对仓库违法施工改造和装修,无任何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方案和措施,违章动火,违规使用达不到防火要求的装修和保温材料。

2.广发市场管理混乱

广发市场和事故仓库的建设均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广发市场法人没有与租户签定安全管理协议,市场安全管理混乱。

3.属地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

博山区域城镇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督导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没有及时检查、发现辖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对事故仓库的违法施工改造行为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 王传彬,无施工资质承揽仓库改造工程,无相关特种作业资质进行电焊施工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 赵兵,无施工资质承揽仓库改造工程,无相关特种作业资质进行电焊施工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韩剑辉,雇佣无施工资质队伍和无相关资质作业人员进行仓库改造和装修,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三)建议给予问责、政务处理的人员和单位

  1. 孙丰慧,中共党员,博山区域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广发市场和事故仓库的违法建设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对孙丰慧诫勉谈话。
  1. 宋道双,中共党员,博山区域城镇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广发市场和事故仓库的违法建设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对宋道双诫勉谈话。
  1. 崔钧澄,中共党员,广发市场法定代表人,对市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仓库的违法施工改造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责成域城镇党委、政府向博山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博山区委、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淄博广发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无安全管理协议的情况下,将商铺和仓库出租,市场安全管理混乱,对租户雇佣无资质施工队伍和人员违法施工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博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淄博广发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崔钧澄进行行政处罚;由博山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对广发市场和事故仓库的违法建设行为予以查处。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切实做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坚决打击各类违法建设项目、无资质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各行业领域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组织工程项目建设,及时申请办理土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验收等审批手续;严禁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施工单位,加强对各施工作业环节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特种作业票证审批制度,强化现场检测和监护,落实现场安全条件确认,认真排查各类风险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三)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加大对无施工许可违法建设项目的打击力度,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确保各类建设工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建筑装修材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巡查检查,与规划部门和属地政府加强沟通,及时发现、查处无土地规划手续的违法建设项目;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强对各行业部门的消防业务指导,督促各行业部门提升消防管理水平,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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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54 | 2019_淄博博山果品批发市场8.29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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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不是儿戏僖淮问┕せ倭怂母黾彝

︱︱博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

日期:20210726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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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9日,淄博市博山区一果品批发市场内发生火灾,造成 2人死亡、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2021年6月11日,博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将该案犯罪嫌疑人李三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7月13 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李三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三个月。

李三,福建省某市人,现居住于淄博市博山区,从事水果批发买卖。为业务开展需要,2019年5月,李三在博山区一果品批发市场内租了两间总面积达300多平方米的仓库,并打算将这两间仓库间隔成一个办公室、一个卫生间、一个厨房和六个保鲜库四大功能区。

2019年7月,李三在明知施工企业没有相关资质以及施工人员没有从业资格的情况下,将仓库改造工程其中的隔断保温工程承包给了本案受害人张兵,仓库地面工程承包给了李达,仓库吊顶工程承包给了李达的弟弟。所有的承包合同都没有签订改造、装修的施工合同,仓库改造装修期间也没有进行安全检查。同年8 月 29日,施工现场发生火灾。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立即启动火灾救援应急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并组成“ 8.29” 火灾事故调查组。 根据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发现,引起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工人违章动火进行焊接作业,高温焊渣引燃了仓库大门处内墙面上的可燃聚氨酯保温层,火焰通过墙面和顶棚上的聚氨酯迅速蔓延造成仓库全部过火。间接原因:一是仓库违法施工改造和装修。李三雇佣无资质施工队伍和无资质人员对仓库违法施工改造和装修,在无任何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方案和措施的情况下,违章动火,违规使用达不到放火要求的装修和保温材料。二是该水果批发市场管理混乱。市场和事故仓库的建设均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该市场法人没有与租户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市场安全管理混乱。三是属地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督导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没有及时检查、发现辖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对事故仓库的违法施工改造行为失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案已造成 2死1伤的严重后果,李三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施工前我和张兵说过,‘我的一个朋友说咱用这个保温材料不阻燃,继续用能行吗?’当时张兵和我说,我那个朋友不懂,他做了很多年这个行当,保温板没问题,如果保温板不阻燃,当用切割机切割时就会引起火灾。”事故发生后,李三追悔莫及。案发后李三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并取得对方谅解,但再多的赔偿也换不回健康的体魄,也换不回亲人的离去,李三也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一、建筑材料是建筑工程的根本,建材质量的好坏对工程的整体质量有着很大的影响,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将是不可逆的。 二、 建筑行业的资质管理是政府制定的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在我国任何建筑施工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要想承包施工任务,必须取得建筑业相关的资质,并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在工程施工时,一定要选用有正规资质的企业,牢牢把握“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杠杆。三、技工证书是一种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根据个人掌握技能的多少和层次的高低定等级发的文书。企业在雇佣人员进行相关技术活动时,一定要严格依证选人用人,无证上岗缺乏岗位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一旦发生事故,将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文中涉案人名均为化名)刘飞飞  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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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55 | 2019_淄博市博山区广发果品批发市场8·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灾害事故救援

事故信息

标题:

淄博市博山区广发果品批发市场 “8·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11370300MB2856822A/2020-501515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6-05

发布机构: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淄博市博山区广发果品批发市场 “8·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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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9日8时22分,位于博山区域城镇的广发果品批发市场一处仓库发生火灾,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2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察委派员参加,同时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试验检测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广发果品批发市场

广发果品批发市场的工商注册名称为淄博广发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市场),位于淄博市博山区开发区西外环路313号(原博山除尘设备厂驻地),成立于2017年11月,系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崔钧澄,注册资本10万元,主要从事水果、日用百货、食品批发和零售。

2017年,博山区交通安全委员会为整治原金晶路水果市场的交通安全隐患,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博山区城西街道组织该市场搬迁。2017年底,金晶路水果市场违章建构筑物拆除完毕;2018年初,原金晶路水果市场各商户陆续搬迁至新建成的广发市场。

广发市场的主体建筑建成于2017年11月,建筑面积约3400平方米,整体结构为轻钢骨架、岩棉夹芯彩钢板墙体,上有钢结构大棚,下有两排彩钢板商铺房,建设时未办理任何土地规划、建筑施工、消防验收等审批手续;市场另有原除尘设备厂砖混结构建筑900平方米。事故发生时,市场共有商铺38套,承租商户29家。

2019年4-7月,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广发市场在该市场的东南角空地上,新建了一座建筑面积680平方米的轻钢结构单层仓库(该仓库在本次事故中全部过火,以下简称:事故仓库)。

(二)事故仓库改造装修情况

2019年7月下旬-8月19日,王传彬和赵兵用聚氨酯夹芯彩钢板作为间隔墙体,在事故仓库内部施工,分隔出17个房间以及走廊、门厅等区域。

8月19日,韩剑辉从山东宇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办事处购买了聚氨酯喷涂组合料(组合聚醚和异氰酸酯),雇佣工人在仓库内墙面和顶棚上喷涂聚氨酯发泡保温层,保温层厚度3cm-5cm不等,8月22日喷涂施工结束。

8月21日,栾兆钢、赵翠花夫妇进入事故仓库施工现场,开始铺设地板。

8月24日,栾兆金、黄传京、李顺平3人进入施工现场开始吊顶作业。栾兆金于8月28日离开施工现场。截止事故发生前,门厅的吊顶大部分已完成,仓库大门处的吊顶尚未封边,吊顶塑料扣板距离仓库大门上方的墙面还有5cm左右的距离(大门位于事故仓库北侧中间位置,朝北开)。

因事故仓库大门还没有包门框,8月28日晚,韩剑辉电话联系王传彬,让他第二天来继续施工。

8月29日事故发生前,栾兆钢、赵翠花、黄传京、李顺平、王传彬、赵兵共6名工人在施工现场作业。

(三)试验检测情况

事故调查组委托山东和富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广发市场事故现场剩余的聚氨酯喷涂组合料进行试验检测。检测报告证实送检组合料喷涂发泡后形成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达不到《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12)规定的B1(C)级要求。该检测结论表明,事故仓库内墙面和顶棚喷涂的聚氨酯保温层属可燃材料。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8月29日7时,王传彬和赵兵进入事故仓库开始做施工准备工作;7时10分,栾兆钢、赵翠花夫妇进入事故仓库,开始地面铺设施工作业;7时20分左右,黄传京和李顺平进入事故仓库开始吊顶作业。

8时20-22分,赵兵手持焊枪,踩在人字梯上,在门楣钢梁和顶棚钢梁之间用一段长约40cm的角铁进行焊接连接,王传彬在地面上给赵兵递工具,进行辅助。此时,栾兆钢在仓库内部西南侧铺设地板,赵翠花在大门西侧卫生间前的走廊打扫地面垃圾,黄传京和李顺平在大门东侧走廊处进行吊顶作业。

8时22分,大门上方内墙面上的聚氨酯保温层开始着火冒烟。赵兵和王传彬立即用矿泉水瓶和水盆从卫生间接水灭火,施救无效;赵翠花将接有塑料软管的卫生间水阀打开,王传彬和赵兵用水管进行灭火施救仍然无效后,火焰已经在吊顶扣板内向仓库内部蔓延;王传彬和赵兵使用工具撬开部分吊顶扣板,试图继续救火。

8时24分,赵翠花从火势渐大的仓库大门跑了出来;8时25分,黄传京和李顺平先后从仓库大门跑了出来,此时仓库内火势越来越大,大门和走廊窗口已完全被火焰封住。大面积烧伤的栾兆钢最后一个从大门逃了出来。王传彬和赵兵在火灾中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8月29日8时25分,淄博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辖区中队6辆消防车、36名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8时35分,辖区消防救援中队到达现场展开扑救,9时20分,明火全部扑灭。

事故发生后,韩剑辉与死者家属商谈善后处理事宜。8月31日,死者遗体在博山区殡仪馆火化;受伤住院治疗的栾兆钢于10月20日出院;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基本结束。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工人违章动火进行焊接作业,高温焊渣引燃了仓库大门处内墙面上的可燃聚氨酯保温层,火焰通过墙面和顶棚上的聚氨酯迅速蔓延造成仓库全部过火,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仓库违法施工改造和装修

韩剑辉雇佣无资质施工队伍和无资质人员对仓库违法施工改造和装修,无任何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方案和措施,违章动火,违规使用达不到防火要求的装修和保温材料。

2.广发市场管理混乱

广发市场和事故仓库的建设均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广发市场法人没有与租户签定安全管理协议,市场安全管理混乱。

3.属地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

博山区域城镇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督导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没有及时检查、发现辖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对事故仓库的违法施工改造行为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 王传彬,无施工资质承揽仓库改造工程,无相关特种作业资质进行电焊施工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 赵兵,无施工资质承揽仓库改造工程,无相关特种作业资质进行电焊施工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韩剑辉,雇佣无施工资质队伍和无相关资质作业人员进行仓库改造和装修,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三)建议给予问责、政务处理的人员和单位

  1. 孙丰慧,中共党员,博山区域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广发市场和事故仓库的违法建设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对孙丰慧诫勉谈话。
  1. 宋道双,中共党员,博山区域城镇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广发市场和事故仓库的违法建设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对宋道双诫勉谈话。
  1. 崔钧澄,中共党员,广发市场法定代表人,对市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仓库的违法施工改造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责成域城镇党委、政府向博山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博山区委、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淄博广发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无安全管理协议的情况下,将商铺和仓库出租,市场安全管理混乱,对租户雇佣无资质施工队伍和人员违法施工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博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淄博广发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崔钧澄进行行政处罚;由博山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对广发市场和事故仓库的违法建设行为予以查处。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切实做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坚决打击各类违法建设项目、无资质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各行业领域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组织工程项目建设,及时申请办理土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验收等审批手续;严禁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施工单位,加强对各施工作业环节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特种作业票证审批制度,强化现场检测和监护,落实现场安全条件确认,认真排查各类风险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三)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加大对无施工许可违法建设项目的打击力度,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确保各类建设工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建筑装修材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巡查检查,与规划部门和属地政府加强沟通,及时发现、查处无土地规划手续的违法建设项目;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强对各行业部门的消防业务指导,督促各行业部门提升消防管理水平,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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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56 | 2019_淮安市欣易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10·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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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人被追责!致6人死亡!又是因为...这起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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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08:01

2019年10月3日13时27分

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梁岔镇工业集中区的

淮安市欣易佳科技有限公司厂房

发生一起火灾事故

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869万元

近期

淮安市应急管理局

公布了该起事故调查报告

▼淮安市欣易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火场方位图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欣易佳公司“10·3”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直接原因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经专家反复排查论证认定:

欣易佳公司东片区厂房一楼由于通风条件不良,加之无机械通风设施且缺少防静电设施,现场堆放的原材料 XPE 泡棉中残留甲烷等混合性可燃气体;

由于气候条件、生产环境等因素的综合影响, 触发静电放电,点燃可燃气体,继而引燃原材料 XPE 泡棉,随后蔓延并发生快速燃烧。

间接原因

一

事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

(2)企业租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

(3)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

(4)企业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

二

厂房出租方

出租人何志安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出租给欣易佳公司;未督促其办理有关手续;

未在出租合同中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检查、督促不力。

三

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不力

梁岔镇党委、政府落实领导责任不力,未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17人被追责

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朱新志,淮安市欣易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实际经营人。

2、 欧迪清,淮安市欣易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实际经营人。

其余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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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然同志 2017 年 12 月任涟水县委常委、副县长(常务), 宋月霞同志 2016 年 4 月任涟水县副县长,2019 年 2 月涟水 县政府分工调整后,洪然同志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分管应急 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宋月霞同志负责乡镇工业集中区工 作,协助洪然同志分管应急管理工作。洪然、宋月霞二同志 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督促不力,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 治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有关部门履职不力问题失察, 对“10·3”较大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宋月霞同志对分管的乡镇工业集中区存在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薄弱、投入不足、消防栓无水等问题,未能积极推进乡镇和有关部门整改,在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对发生火灾的企业检查不细致、 不全面,对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 条例》,对洪然同志予以问责,问责方式为通报;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给予宋月霞同志政务警告处分。

丁元中同志 2018 年 2 月任涟水县梁岔镇党委书记,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不到位,对镇有关部门履职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属地管理和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王万里同志 2016 年 11 月任梁岔镇镇长、党委副书记, 对安全生产、消防工作部署落实不力,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 大整治工作不到位,对镇有关部门履职不力问题失察,对事 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尹传秀同志 2016 年 5 月任梁岔镇党委副书记,2017 年 2 月至 2020 年 1 月负责安全生产、工业、工业集中区建设工 作,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到位,对发现的欣易 佳公司部分安全隐患问题没有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工业集中 区消防管网不健全,消防栓无水情况长期未能解决,对事故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王旭东同志 2018 年 5 月任梁岔镇农业经济服务站副站 长,具体负责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 责,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到位,对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存在盲区和漏洞,未采取有效措施排查发现企业厂房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安全 事故隐患,发现部分隐患跟踪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 监管直接责任,给予免职处理、政务记过处分。

季成俊同志 2016 年 12 月任涟水县梁岔镇人大主席, 2017 年 2 月至 2018 年 12 月分管村镇建设、防违治违工作, 对辖区内违法建筑检查不到位,发生火灾的违建厂房在其分 工期间建成,无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对事故负有领导 责任,给予问责,问责方式为诫勉谈话。

陈开洋同志 2013 年 4 月任梁岔镇村镇建设服务站副站 长兼防违治违办公室主任,负责村镇街道、乡镇工业集中区违建巡查、防违治违工作,对辖区内违法建筑检查不到位, 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厂房存在的无规划许可证、无施工许可证 问题未及时处理,对事故负有监管直接责任,给予政务记过 处分。

周效雨同志现任涟水县公安局徐集派出所所长,2018 年 2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梁岔镇党委委员、梁岔派出所所长, 负责全镇消防安全管理,未能按照消防监管所长负责制要求 履职,组织开展消防检查不到位,未能排查出消防安全隐患, 未督促发生火灾的厂房办理消防审验手续,给予党内警告处 分。

徐汉军同志 2019 年 2 月任涟水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 局长,组织领导本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不到位, 对行业领域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分管领导和 职能科室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问题失察,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王磊同志 2018 年 2 月至 2019 年 2 月任涟水县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9 年 2 月任县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8 年 2 月起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分管科室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 管责任不到位,对行业领域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跟踪督查不力, 对分管科室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问题失察,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刘井桂同志 2012 年 8 月至 2019 年 2 月任涟水县安监局监督科科长,2019 年 2 月任县应急管理局基础科科长,2012年8月起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不到位,对行业领域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跟踪督查不力,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深入、不细致,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张溧翔同志 2016 年 3 月至 2019 年 2 月任涟水县经信委党委书记、主任,2019 年 2 月任县工信局党委书记、局长, 督促本部门指导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给予问责, 问责方式为通报。

陈照耀同志 2016 年 11 月任涟水县住建局党委书记、局 长,督促本部门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开展监督管理不到位, 对乡镇工业集中区违法建筑未及时督促处理,给予问责,问 责方式为通报。

“淮安市欣易佳塑业科技

有限公司10·3较大火灾事故”

调查及处理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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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57 | 2019_淮安欣易佳塑业10·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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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欣易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10·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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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欣易佳朔业科技有限公司“10·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04月24日

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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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日13时27分,位于淮安市涟水县梁岔镇工业集中区的淮安市欣易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69万元。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墙贴加工、塑料制品、机械设备销售;所属行业:其他制造业;成立日期:2018年5月11日;营业期限:2018年5月11日至2048年5月10日;公司注册地址:涟水县梁岔镇工业集中区内。实际经营人为朱新志(出资200万元)、欧迪清(出资100万元),公司分东、西两厂区,发生事故的为东厂区,东厂区厂房建筑面积4957平方米。从2018年5月份开始经营,公司由朱新志、欧迪清全面负责公司的管理工作,朱新志主要负责销售,欧迪清主要负责现场管理。厂长刘洪柏负责日常生产经营管理。

2、厂房租用情况

东厂区房(起火厂房)为租用厂房,2018年5月1日,由欣易佳公司朱新志租用实际拥有人何志安的房屋,双方签定三年租赁合同。

(二)发生事故厂房建设及布局情况

1、厂房建设情况

发生事故的厂房由何志安于2017年初开始建设,2017年底建成。事故厂房占地面积1760平方米,主体建筑2层局部3层,总建筑面积4957平方米(其中一、二层均为1760平方米,三层为1437平方米)。经查,该厂房无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消防审验手续,属违章建筑。

一楼生产车间布局情况:东侧无门;南侧两门,分为南东门(未锁)和南西门(已锁),两门之间(楼外墙设)有货物滑道,东南角有楼梯和吸烟房间,西南角有楼梯和电梯(货梯);西侧两门,分西侧南门(未锁)和西侧北门(已锁);北侧一门(无锁)。西北侧堆XPE泡棉,约二三米高,占地三百平方米;西南侧堆放PE膜,其余空间从西向东分别是两台贴膜机,贴膜工是刘某某等2人;贴膜机东边是三台压花机,操作工是王某某等3人;压花机东边是两台涂胶机,当天无人操作;机器在厂房中间,东西排列,机器南面、北面分别堆放贴好膜半成品、废料、涂胶用的油纸等;靠最东面墙为涂胶机及半成品。

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勘验,并走访火灾当事人和周边群众,确认火灾起火部位位于一楼生产车间的西北角。

二楼为裁剪等深加工车间,工人靠东边墙和北边墙裁剪,中间为成品货物,有回字型过道,东边墙从南向北工人是:蒋某某等8人,工人之间有操作台,靠墙摆放,之间相隔2米左右。北边墙从东向西工人是:李某某等4人。二楼杂工戴某某等3人,无固定位置;二楼质检员李某无固定位置。

三楼为仓库,经核查发生火灾时无人员。

(三)原材料情况

经调查核实,欣易佳公司的原材料XPE泡棉大多从江苏远鸿塑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兴化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远鸿公司”)订购,其主要成分有:低密度聚乙烯、ADC发泡剂和DCP交联剂,均属易燃固体。生产工艺主要是将三种原料按比例混合经加热挤出、压片切边,升温到100-200℃发泡成型;XPE泡棉生产过程中会有静电产生;在加热过程中也会产生甲烷等混合性可燃气体;甲烷等混合性可燃气体虽可挥发,但在XPE泡棉中仍有较长时间的残留。

远鸿公司根据购货方需要,可对XPE泡棉添加色母、阻燃剂、抗静电等添加剂,国家暂无强制添加标准。欣易佳公司在向远鸿公司定购XPE泡棉时,未要求添加色母、阻燃剂、抗静电等添加剂;远鸿公司按欣易佳公司采购订单生产的XPE泡棉,直接使用塑料袋包装扎紧入库等待装车发货,10月2日向欣易佳公司发送90卷XPE泡棉。

(四)欣易佳公司行政许可情况

2018年5月3日,该企业在涟水县发改委进行了投资项目备案(涟水发改〔2018〕138号)。

(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履职情况

2019年梁岔镇党委、政府与部门、村居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重大节日期间,乡镇分管领导带队开展监督检查,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多为灭火器配备不足、通道堆放杂物以及乱扔烟头等,未能发现欣易佳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对工业集中区内企业存在的手续不完备等问题以帮办为主,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

县住建局部署开展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以及违章建筑的处理工作,但对乡镇工业集中区企业建设项目存在的手续不完善现象未能及时督促处理。县应急局印发了开展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相关文件,部署相关部门开展行业领域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但未能有效督促欣易佳公司整改安全隐患。县工信局指导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欣易佳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未能督促及时整改。县消防救援大队部署开展辖区内企业、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组织派出所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但未能督促梁岔镇派出所及时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专(兼)职民警。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0月3日13时27分左右,一楼工人王某某正在工位上进行涂胶作业时,发现车间西北角堆放的XPE泡棉着火,即喊:“着火了”,并跑过去拿灭火器准备灭火,发现火势很大就跑到一楼的西楼梯口,准备去关闭电源总闸,发现电闸开关已经无法打开,随即从一楼楼梯口跑到厂房外南面场地。在贴膜机上进行压花作业的刘某某等其他工友听到“着火了”的喊声后,也先后跑到厂房外南面场地。

二楼情况:跑到室外厂房南面的王某某等人,发现有人从厂房南侧货物滑梯处滑下逃生,即开始施救。二楼质检员李某听到“着火了”喊声,就拎灭火器朝西北方向跑去准备灭火,发现火是从一楼窜上来的,现场全是浓烟,已无法扑救,于是朝东南方向楼梯口跑去;在听到有人喊楼梯不能走时,李某和剪片区操作工尤某某等9人从厂房南侧二楼的货物滑梯滑下来,此时整个厂房迅速燃烧起来。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19年10月3日13时29分,涟水县公安局梁岔派出所接到110和涟水县119指挥中心报警指令:位于淮安市涟水县梁岔镇的淮安市欣易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梁岔镇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前期处置。14时09分,涟水县消防救援中队4辆消防车14名消防员赶到现场,发现失火厂房已形成立体猛烈燃烧态势,并伴有大量黑色浓烟,进行了火情侦查并立即展开火灾扑救。14时28分,淮安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以及特勤中队3辆消防车16名消防员,相继赶到现场展开火灾扑救。14时35分,火势基本被控制,至15时05分,明火被全部扑灭,至此火灾扑救工作结束。

由于长时间高温烘烤导致厂房稳定性较差,可能存在倒塌危险。16时30分经勘查确认较为安全后开始逐层清理火场,18时05分在清理二楼东南方位过道处,发现6具尸体。至火灾现场清理完毕,未发现有其他伤亡人员,经确认此次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

火灾发生后,涟水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先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救援工作。市级启动了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带领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先后赶到火灾现场,指挥火灾事故的处置工作。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及时派员到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市、县两级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迅速按照事故应急预案积极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当日,涟水县政府成立6个善后工作组,全力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和舆情研判工作,至10月7日6名死亡人员补偿到位,遗体全部火化安葬善后工作结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869万元,其中:人员救治及死亡赔偿金约569万元,厂房损失约251.2万元,设备损失约9.2万元,原材料及产品等损失约39.6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经专家反复排查论证认定:欣易佳公司东片区厂房一楼由于通风条件不良,加之无机械通风设施且缺少防静电设施,现场堆放的原材料XPE泡棉中残留甲烷等混合性可燃气体;由于气候条件、生产环境等因素的综合影响,触发静电放电,点燃可燃气体,继而引燃原材料XPE泡棉,随后蔓延并发生快速燃烧。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涟水县气象局提供气象资料可排除雷击引发起火。经对起火部位周边电气线路进行专项勘验,并送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检测,可排除电气线路故障、电动车充电设施引发火灾。根据事故单位负责人和工人证实,未发生火灾前有人员吸烟,且经用烟头对同类型原材料进行点燃试验,结果无法点燃,可排除遗留火种引燃。经公安部门走访厂区内工人,该厂内无相关人员矛盾情况反映,未发现人为纵火迹象,可排除人为纵火。

(二)间接原因

1、事故企业欣易佳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 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欣易佳公司企业法人朱建亚只挂名,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企业实际经营者朱新志、欧迪清安全意识淡薄,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消防)法定职责,未按要求部署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2) 企业租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发生事故的生产厂房无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生产厂房存在耐火等级低、楼梯间未安装防火门、生产车间未安装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问题,单位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

(3) 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消防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消防)管理人员,日常管理随意安排,公司管理人员无正式任命;未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未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组织应急演练没有针对性,导致事故初期自救措施不当;未按规定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企业员工缺乏消防安全知识。

(4) 企业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投产以来从未组织开展过全厂性、系统性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厂区原材料堆放、生产加工、产品存储均在同一个厂房内,无独立的防火分区;厂房自然通风条件不畅,无机械通风设备,车间、仓库内缺少防静电设施,未及时消除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欣易佳公司“10·3”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问责

(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二)对公职人员问责情况

淮安市纪委监委、涟水县纪委监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给予问责,根据市纪委监委通报文件(淮纪办通〔2020〕6号),问责具体情况如下:

洪然同志2017年12月任涟水县委常委、副县长(常务),宋月霞同志2016年4月任涟水县副县长,2019年2月涟水县政府分工调整后,洪然同志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分管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宋月霞同志负责乡镇工业集中区工作,协助洪然同志分管应急管理工作。洪然、宋月霞二同志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督促不力,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有关部门履职不力问题失察,对“10·3”较大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宋月霞同志对分管的乡镇工业集中区存在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薄弱、投入不足、消防栓无水等问题,未能积极推进乡镇和有关部门整改,在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对发生火灾的企业检查不细致、不全面,对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洪然同志予以问责,问责方式为通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给予宋月霞同志政务警告处分。

丁元中同志2018年2月任涟水县梁岔镇党委书记,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不到位,对镇有关部门履职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属地管理和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王万里同志2016年11月任梁岔镇镇长、党委副书记,对安全生产、消防工作部署落实不力,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到位,对镇有关部门履职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尹传秀同志2016年5月任梁岔镇党委副书记,2017年2月至2020年1月负责安全生产、工业、工业集中区建设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到位,对发现的欣易佳公司部分安全隐患问题没有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工业集中区消防管网不健全,消防栓无水情况长期未能解决,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王旭东同志2018年5月任梁岔镇农业经济服务站副站长,具体负责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到位,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存在盲区和漏洞,未采取有效措施排查发现企业厂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安全事故隐患,发现部分隐患跟踪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监管直接责任,给予免职处理、政务记过处分。

季成俊同志2016年12月任涟水县梁岔镇人大主席,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分管村镇建设、防违治违工作,对辖区内违法建筑检查不到位,发生火灾的违建厂房在其分工期间建成,无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问责,问责方式为诫勉谈话。

陈开洋同志2013年4月任梁岔镇村镇建设服务站副站长兼防违治违办公室主任,负责村镇街道、乡镇工业集中区违建巡查、防违治违工作,对辖区内违法建筑检查不到位,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厂房存在的无规划许可证、无施工许可证问题未及时处理,对事故负有监管直接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周效雨同志现任涟水县公安局徐集派出所所长,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任梁岔镇党委委员、梁岔派出所所长,负责全镇消防安全管理,未能按照消防监管所长负责制要求履职,组织开展消防检查不到位,未能排查出消防安全隐患,未督促发生火灾的厂房办理消防审验手续,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徐汉军同志2019年2月任涟水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组织领导本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不到位,对行业领域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问题失察,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王磊同志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任涟水县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9年2月任县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8年2月起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分管科室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不到位,对行业领域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跟踪督查不力,对分管科室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问题失察,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刘井桂同志2012年8月至2019年2月任涟水县安监局监督科科长,2019年2月任县应急管理局基础科科长,2012年8月起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不到位,对行业领域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跟踪督查不力,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深入、不细致,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张溧翔同志2016年3月至2019年2月任涟水县经信委党委书记、主任,2019年2月任县工信局党委书记、局长,督促本部门指导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给予问责,问责方式为通报。

陈照耀同志2016年11月任涟水县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督促本部门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开展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乡镇工业集中区违法建筑未及时督促处理,给予问责,问责方式为通报。

(三)对事故企业行政处罚情况

欣易佳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淮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欣易佳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责任单位问责情况

1、责成涟水县委、县政府向淮安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责成梁岔镇党委、政府向涟水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问责。

3、责成涟水县应急管理局向涟水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问责。

4、责成涟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向淮安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强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排查整改事故风险隐患。要深刻汲取这次较大事故教训,企业法人、实际经营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消防)法定职责,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辨识,及时消除发现的事故隐患。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坚决防止重效益、轻安全行为,严把原材料安全准入关。生产经营场所发包、承租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有易燃易爆物质和静电产生的生产设施和场所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避险救生意识和安全技能。

(二)梁岔镇政府要全面排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分行业、分领域进行摸底调查,切实摸清隐患底数,列出存在问题清单,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进行整改;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解决辖区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涟水县住建局、应急局、工信局以及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检查补漏洞,组织成立专项执法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严查安全生产(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出租厂房的管理,对安全生产工艺不安全、安全管理混乱的要做到即查即改,并严格执法处罚,补齐安全生产(消防)短板。

(四)涟水县政府要深刻反思该起较大事故反映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对行业领域和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并督促认真履职尽责,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监管机制和部门配合协调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火灾隐患,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五)鉴于发生火灾厂房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由涟水县住建局依法予以处理。

文章目录

一、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问责

六、事故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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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58 | 2019_淮滨县江淮船业有限公司11·01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淮滨县江淮船业有限公司“11·01”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11 月1 日16 时10 分,淮滨县江淮船业有限公司“龙威5666”船舶在切割作业过程 中发生爆炸,造成4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23 万元。

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规定,信 阳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 市工信局和淮滨县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化工、船舶建造等方面的专家参与 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 场勘验、调阅资料、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 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 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

淮滨县江淮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船业公司)成立于2004 年,占地面积约59 亩。 2016 年7 月11 日,江淮船业公司换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1527769493107H,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地址:城关南大街中 段,法定代表人张文启,注册资金1000 万元整,营业期限为2012 年8 月3 日至2020 年 8 月2 日,经营范围为船舶修造、材料销售服务(凭船舶修造认可证书经营)。该公司共有 股东2 人,其中张文启占股60%,裴振峰占股40%;共有固定员工5 人,有业务时,再发 包或雇用外来人员。人员具体分工和职责等情况如下: 张文启,男,54 岁,高中文化,住址:河南省淮滨县北城福地华府小区,江淮船业公司法 定代表人。

张立旗,男,51 岁,小学文化,住址:河南省淮滨县城关镇公安街,江淮船业公司生产经 营负责人。

刘进予,男,61 岁,大学文化,住址:河南省淮滨县淮河路与红河路交叉口,负责江淮船 业公司财务工作。

潘幸福,男,小学文化,事故发生前已去世,原负责江淮船业公司技术工作。

李玉刚,男,小学文化,负责江淮船业公司事务调解和协调等工作。

2019 年10 月9 日,经河南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军民融合办) 组织有关单位对江淮船业公司船舶生产条件评价验收确认,《中共河南省军民融合发展委员 会办公室关于民用船舶企业评价结果的通知》(豫融办〔2019〕159 号)认定江淮船业公司 符合换发三级II 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条件,可生产船长小于90M 或者空船质量小于1500T 或主机功率小于1000KW 的内河钢质机动船舶,船长小于120M 的内河钢质非机动船舶。

(二)船舶设计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船舶设计单位为金帆船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 年2 月,法定代表人王金 泉,注册资本60 万元人民币,工商营业执照编号为411527000001676,地址:淮滨县北 城大棚街北侧,经营范围为民用船舶设计服务。2011 年2 月12 日由河南省工业信息化厅 核发设计资质证书,编号为YCSJ(2011)001。事故船舶建造前,设计图纸已按相关规定 报省海事局审验并合格。

(三)江淮船业公司与船舶建造出资人(船主)等相关人员之间的关系

江淮船业公司在取得船舶生产条件评价结果后,并不直接从事造船业务,而是由船舶建造 出资人(船主)租用该公司的场地,利用该公司的船舶生产条件评价结果从事造船活动。

2019 年9 月底,事故船舶建造出资人(船主)李金竹(安徽铜陵人)与江淮船业公司生产 经营负责人张立旗联系造船事宜。江淮船业公司同意李金竹利用其船舶生产条件评价结果, 并租用其场地进行造船活动。李金竹委托金帆船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船舶设计,聘请 有造船经验但无相关资格的自然人杜复江(河南淮滨人)负责船舶建造施工组织,李金竹 负责船舶建造材料采购供应。

张立旗与李金竹、李金竹与杜复江之间所商谈的内容只是口头约定,无任何书面协议。

(四)事故船舶基本情况

发生事故的船舶申请船名“龙威5666”,船舶设计总长57.80 米,型宽10.85 米,型深4.10 米,分艏尖舱、空舱、货舱、机舱、艉轴舱、艉尖舱六个部分。发生爆炸的艉尖舱长3.5 米、宽10 米、深2.6 米,通过全封闭横舱壁与艉轴舱分隔,相对独立,甲板上有- Φ600mm×450mm 的人孔。事故发生时,船舶正处于建造阶段,除艉尖舱、艉轴舱部分主 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外,其它部分在建。

事故发生前,船舶艉尖舱、艉轴舱刚进行完油漆喷涂作业,共使用了3 桶和开林牌(53 - 33c748,20kg/桶)铁红醇酸防锈漆,加兑使用了塑料桶散装10 斤左右的松香水(松香水 是用来稀释油漆用的稀释剂,是辛烷、壬烷、苯乙烷、二甲苯、三甲苯等所调配而成的有 机溶剂,属于易燃液体)。

(五)相关监管单位情况

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规定》(淮办〔2019〕16 号),淮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船业发展 相关工作,是该县船舶制造行业管理部门。2019 年6 月19 日,经该局办公会研究决定, 由局长丁锋负责全面工作,并分管淮滨县造船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工作,工作人员王军负 责具体工作。 淮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是通过联合淮滨县造船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各船舶 制造企业实施安全监管,针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进行口头提醒和告知,由工作人员在笔记本 上进行记录。该局工作人员王军分别于2019 年7 月10 日、8 月16 日、9 月18 日、10 月 10 日对淮滨县造船产业集聚区进行了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交办,但未记 录隐患整改闭环情况。

作为行业管理部门,淮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了省委军民融合办组织的对江淮船业公司 船舶生产条件换发审查验收工作。

  1. 淮滨县造船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县政府的派出机构,规格正科级,经

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2011 年12 月5 日,根据《淮滨县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关于增

加造船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编制和重新核定领导职数的通知》(淮编字 〔2011〕57 号),重新核定全供事业编制共11 名,领导职数5 名,其中:书记1 名、主任 1 名、副主任2 名、纪检组长1 名,内设3 个股室。

淮滨县造船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淮滨县造船产业集聚区的管理机构,负责造船 产业集聚区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江淮船业公司位于淮滨县造船产业集聚区内。2019 年6 月 18 日,《淮滨县造船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淮滨县造船园区安全生产领导 小组的通知》(淮船委〔2019〕9 号)明确党委书记马键任领导小组组长,主任张文启(同 时也是江淮船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工会主席王威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威任 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杨文辉负责日常工作。

淮滨县造船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做为管理部门,参与了省委军民融合办组织的对 江淮船业公司船舶生产条件换发审查验收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 年11 月1 日15 时,油漆工张坤(河南淮滨人)对事故船舶艉尖舱、艉轴舱开始进行 喷涂防锈漆作业,至下午15 时40 分油漆喷涂作业结束,张坤从船舶甲板下到地面。随后, 李金竹、刘敏(安徽铜陵人,李金竹妻子)、杜复江、张云建(河南淮滨人,杜复江雇佣的 工人)一起到艉尖舱甲板上进行切割和其他作业。

16 时10 分,船舶艉尖舱突然发生爆炸,爆炸导致艉尖舱大部分甲板及其前侧立板解体脱 落,并将4 人分别掀到船舶下面的东北侧、东侧和东南侧不同地点,造成杜复江当场死亡, 李金竹、刘敏、张云建重伤。

(二)人员伤亡情况

李金竹,男,33 岁,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高岩村人,于11 月2 日15:25 抢救无效死亡, 系事故船舶建造出资人(船主)。

刘敏,女,34 岁,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高岩村人,于11 月2 日14:35 抢救无效死亡,系 李金竹妻子。

杜复江,男,47 岁,河南省淮滨县谷堆乡周庄村人,当场死亡,系事故船舶建造施工组 织人,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

张云建,男,56 岁,河南省淮滨县栏杆镇半坡村人,于11 月2 日3 点抢救无效死亡, 系杜复江雇用施工人员,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

(三)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3 万元人民币。

三、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江淮船业公司相邻企业淮航船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永新和附近群众立即拨打 了110、120,并向淮滨县造船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16 时21 分,城关派出 所接县公安局110 指挥中心指令,迅速出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保护,并紧急疏散群众。 接到报警后,县消防大队及造船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相关人员立即前往事故现场开展 救援和处置,县委书记、县长、常务副县长等县委县政府领导,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 县工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和救治工作;并成立了 以县委书记为组长、县长为常务副组长的事故处置领导小组,下设6 个工作组,分别负责 现场保护、原因调查、舆论通报、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理等工作。截止11 月3 日,江淮船 业公司与遇难人员家属签订民事赔偿协议,4 名遇难人员被运回安葬,事故善后工作结束。

应急救援处置评估结论

江淮船业公司:未开展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评估,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未制定应急演练计划,仅仅开展了消防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档案管理不规范;未 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未落实应急准备。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报警 求救,但未及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意识不强。

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后,淮滨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成立事故处置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确 保事故应对及时有力。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均能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积极参与 事故应急处置。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没有因处置 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喷漆工张坤对该船舶艉尖舱和艉轴舱内部进行油漆喷涂作业时,将铁红醇酸防锈漆及有机 溶剂松香水调兑稀释后的混合物通过油漆喷涂机高速喷出,油漆中的有机溶剂即刻在舱内 大量挥发、扩散、弥漫,易燃蒸气浓度迅速上升。张坤头戴的供气式防护头罩通过空压机 供应空气,释放的空气也聚积于舱内。舱内局部封闭相对严密,通风不良,短时间内易燃 蒸气与空气混合,浓度很快达到爆炸极限范围,在舱内有限空间内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切割工采用氧气与液化石油气热切割的作业方式在船舶艉尖舱左侧甲板实施切割作业,产 生的明火引爆了艉尖舱内爆炸性混合气体,导致艉尖舱空间爆炸。

(二)间接原因

(CB3381 - 2012),未根据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划定禁火区,落实安全警示、监护、通 风、检测等各项安全措施。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实施切割动火作业,未按照《船舶 修造企业明火作业安全规程》(CB4270 - 2013)要求,办理动火作业手续和落实相关安全 技术措施。

场地。江淮船业公司取得船舶生产条件评价结果后,将造船场地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相应资质的自然人李金竹,收取4 万元的场地管理费用(包含场地租赁、水电费和下 河费用等)。李金竹聘请有造船经验但无相关资格的自然人杜复江负责船舶建造施工组织。 江淮船业公司与李金竹、李金竹与杜复江之间没有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缺乏对船舶建造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安全管理责任难以明确。 江淮船业公司及承包、承租方雇用外来作业施工人员,未查验相应资格,也未按规定进行 安全培训教育考核,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操作规范、规程不能有效落实。

  1. 江淮船业公司作业现场事故隐患突出。违反《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7007

器设置不规范,电线私拉乱接,线路老化和破损,大部分机电设备无漏电保护装置。

  1. 淮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未有效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未切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将口头告知提醒作为主要监管方式,对日常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做到整改 措施到位、整改责任到位和整改时限到位。部分安全隐患长期存在,隐患整改工作未能做 到闭环管理。船舶工作安全监管分工不明确,由局长亲自分管,相关安全监管职责没有落 实到股室,造成职责悬空。

淮滨县造船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未有效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对在日常监管中已 经发现普遍存在的违法转包、出租造船项目和场地,以及不签、补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行为,没有采取果断措施予以纠正,只是在事故发生之后才开展督促整改工作。安全监管 宽松软,对园区企业部分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监管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淮滨县江淮船业有限公司“11 - 01”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及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张立旗,男,51 岁,小学文化,江淮船业公司生产经营负责人。已于事故发生当日被淮滨 县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2019 年11 月15 日以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被淮滨县人民检 察院批捕。

此外,鉴于李金竹、刘敏、杜复江、张云建等4 名责任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 责任。

(二)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人员

张文启,男,54 岁,中共党员,江淮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组织出具失实资 料,取得船舶生产条件评价结果。未有效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违法出租 现象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交淮滨县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等 规定,建议对5 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 丁峰,中共党员,淮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淮滨县造船产业集聚区

安全监管工作。未切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监管措施, 对江淮船业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作业行为监管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领导 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王军,淮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对淮滨县造船产业集聚区安全监管工

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日常监督检查不严格,未能做到安全隐患闭环监督管理, 对江淮船业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作业行为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 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 马键,中共党员,淮滨县造船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党委书记。未有效履行造船

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安全监管工作未能做实、做细,对江淮船业公司 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 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王威,中共党员,淮滨县造船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会主席,分管安全生产工

作。事故发生前已发现产业集聚区企业普遍存在出租造船场地,以及不签、补签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的行为,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事故发生之后才开展督促整改工作; 对江淮船业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作业行为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 杨文辉,中共党员,淮滨县造船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集聚

区安全监管工作。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未能做到闭环管理,安 全监管宽松软,对园区企业部分安全隐患长期存在问题监管不力,对江淮船业公司存在的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作业行为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三)建议进行诫勉谈话人员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对1 名责任人员进行诫 勉谈话。 李强,中共党员,淮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淮滨县工业经济和造船产业集聚区工作。 未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所分管的造船产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四)建议对相关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江淮船业有限公司将船舶建造场地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个人,没有明 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或签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相关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违章实 施切割动火和油漆喷涂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淮滨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按照《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 戒的实施办法》,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

(五)其他处理建议

生产条件。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船舶建造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保证有效实施和监督考核。加强对从业人员 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强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对涉及动火、有限空间、涂装、登高、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的,必须 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程序,落实安全措施和现场监护,确保作业安全。加强安全生产投 入,配备必需的通风、检测、防护、消防、警示、隔离等安全设施。

(二)船舶建造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

和外来施工方管理,严格资质审验,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管理 加强承包方、租赁方或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审查,签订专门的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加强对同一作业区域内多个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 理和统一协调。强化施工过程安全管理,深入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落实相关 管控措施,严格管控风险;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确保安全生产。

(三)严格民用船舶建造企业生产条件评价

按照《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 - 2007)和《造修船企业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7007 - 2013)等标准规范的规定,严格民用船舶建造企业生产条 件评价,规范民用船舶建造企业公司化运作管理模式,严禁将船舶建造项目、场所发包或 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严把安全生产关。

(四)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职责,强化安全监督管理

淮滨县委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 立安全发展理念,恪守“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

一反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工信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造船行业安全监管,产业园区要建立专门执法队 伍对造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履行船舶建造行业安全监管职 责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制订责任清单,做到照单履职尽责,失职照单追责。要加大对非 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惩治力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淮滨县江淮船业有限公司“11·01”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FD09459 | 2019_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6·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一、基本情况

(一)厂区建筑物基本情况

该火灾地点位于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立信路41 号B 栋的浦 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内。该园区共有永久性建筑8 栋,砖墙 铁皮顶搭建物3 处,整个园区建筑基本呈南北分布(见图1 所示)。 其中,园区入口道路右侧5 栋永久性建筑均已取得房产证,由南 至北依次为宿舍楼A、B 两栋(分别为5 层建筑与3 层建筑)、 厂房三栋(A 栋厂房3 层、B 栋厂房4 层、C 栋厂房3 层),房 产证显示宿舍楼A 建筑面积1670 ㎡、宿舍楼B 建筑面积555 ㎡、 A 栋厂房建筑面积3653 ㎡、B 栋厂房建筑面积5608.96 ㎡、C 栋 厂房建筑面积7871.01 ㎡;C 栋西端道路左侧三栋一层小面积永 久性建筑,面积合计约800 ㎡(当事人未提供相应产权证明文 件),依次编号为C2、C3、C4;道路右侧位于园区最北端为3 处砖墙铁皮顶搭建物,分别是D、E、H 栋(均为一层,面积合计 约7000 ㎡,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应产权证明文件)。另外,A 栋 厂房与B 栋厂房、B 栋厂房与C 栋厂房均有连廊相接,钢筋混凝 土结构,且连廊部分与主体建筑一体设计并建设完成。经查,浦 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09 年受让取得该园区物业所有权。 1997 年4 月22 日,C 栋厂房取得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建 筑设计防火审核批复书;2000 年5 月21 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 区分局消防大队对浦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A、B、C 三栋厂房 做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深公龙消建〔2000〕验字第 182 号),2001 年4 月23 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消防大队对 浦良工业园内临时厂房2 栋(H-1)、仓库2 栋(D-1、E-1,单层 共6000 ㎡)做出验收合格意见(深公龙消建〔2001〕验字第258 号)。 图1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B 栋厂房具有房产证:深房地字第6000672539 号, 使用年限:50 年,从1991 年6 月8 日至2041 年6 月7 日止。 该厂房分为一个4 层主体,一个2 层主体,1 层实际建筑面积2018 ㎡,2 层1850 ㎡,3 层和4 层均为1340 ㎡,实际建筑面积共计 6548 ㎡,其中与房产证建筑面积相差的939 ㎡为后期加建部分。 B 栋厂房共有企业27 家(其中1 层2 家、2 层12 家、3 层8 家、 4 层5 家),使用性质为快递分拣及仓储办公,主要存放货物为 快递件及其包装物料、食品类、衣帽服装类、五金加工及仓储类、 油画材料制品等(木质边框材料及塑料包装泡沫)。起火部位位 于一楼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建筑面积约1500 ㎡(见 图2 所示)。 图2

(三)厂房租赁情况

浦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经营规模持续萎缩,浦良电子 (深圳)有限公司逐步将部分厂房出租给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 务有限公司进行转租。

1.浦良电子厂房出租情况

2016 年9 月29 日,浦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将A 栋厂房 二楼806 ㎡、C 栋厂房三楼2262 ㎡租赁给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 商务有限公司;2016 年10 月15 日将C 栋厂房二楼2262 ㎡、宿 舍楼A 栋二、三、四楼共1650 ㎡租赁给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 务有限公司;2017 年1 月13 日,浦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将 C2 单层混凝土仓库540 ㎡租赁给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2017 年3 月1 日,浦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将A 栋厂 房一楼910 ㎡、B 栋厂房三楼1340 ㎡租赁给深圳市三鼎时代电 子商务有限公司;2017 年4 月25 日,双方补充协议整个工业区 内待空置部分整体分批次转租至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租赁面积共计约为13700 ㎡,其它未租赁部分为浦良电子 (深圳)有限公司自用。

2.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转租情况

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将所承租面积转租至98 家单位,具体如下: 宿舍楼A 共转租至4 家,主要使用性质为便利店、仓库和办 公室,二至五楼为115 间宿舍。A 栋转租至单位34 家,主要使 用性质办公室、仓储、电商、电子产品组装加工、服装加工。 B 栋厂房转租至单位27 家,共4 层,主要使用性质为快递 分捡、仓储、办公室、电商、油画装裱、服装加工、五金类加工, 其中2018 年7 月23 日,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深 圳综艺经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慧红签订《房屋租赁 合同》,租金为38000 元/月,租期五年,用于画作装裱和存放; 2018 年10 月31 日,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深圳 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辉签订《房屋租赁合 同》,双方合同约定租赁单位为B106 单元,租金为80000 元/ 月,租期2 年,做为货物分拣仓库使用。 C 栋厂房转租至单位28 家,主要使用性质为五金塑胶成品 仓储、电商、办公室、服装加工、电子产品仓储。C2 栋转租至 单位1 家,主要使用性质为油画展厅及装裱;C3 栋转租至单位1 家,主要使用性质为物业用品仓库;C4 栋转租至单位2 家,主 要使用性质为油画辅料仓储和食品配送仓库。 H-1 厂房仓库中的200 ㎡(C5)转租至单位1 家,主要使用 性质为装修设备仓储。

(四)涉事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 年5 月5 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05938956J;法定代表人:欧阳辉;住所:深圳市龙岗 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立信路41 号B 栋厂房1 层B106;注册资 本:2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国内货运代理、许可经营项目: 国内快递等。该公司具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粤邮20162299B),有效期至2021 年4 月18 日。2017 年1 月3 日,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签订了 《特许经营合同》,合同有限期3 年,合同约定被特许人应具备 从事快递业务的相关资质、经营场所、经营设备和从业人员,被 特许人独立承担在生产经营中的经济纠纷、各类事故责任。 (2)欧阳辉,男,48 岁,汉族,广东省揭西人,深圳市恒 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 作。 (3)陈雪松,男,49 岁,汉族,广东省揭西人,深圳市恒 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杂工、兼职安全管理人员,2016 年入职, 日常负责公司电器线路维修、打包分拣货物、零星焊接作业等工 作。经查,陈雪松只是参加过南湾街道办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培 训,未按要求参加考试,未取得证书,同时未取得电工证、焊工 证。

2.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浦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 年11 月1 日, 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18827421Q;法定代表人:叶明武;住所:深圳市龙岗 区龙岗大道(布吉段)3005 号;注册资本:8500 万港元;经营 范围:加工生产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等。 (2)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 年4 月 24 日,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 0334959043U;法定代表人:陈锋;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 道布龙路522 号祥云大厦718 室;注册资本:3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经营电子商务、产业园运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及 经纪等。该公司为浦良电子厂区B 栋厂房二房东。 深圳综艺经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 年10 月17 日, 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7904868;法 定代表人:黄慧红;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浦良电子厂B 栋101 室;注册资本:5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文化活动策 划、展览展示策划、字画、工艺美术用品购销等。经查,该公司 对B 栋101 室进行重新装修隔断,存在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未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情况。

(五)工业园区管理情况

浦良工业园中其物业的实际管理由浦良电子(深圳)有限公 司及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浦良工业园项 目总负责人为李海波(浦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实 际负责人为田剑红(浦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安全管理员为卢顺生;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全第 一责任人为王杨杨,安全管理人为蔡俊华、黄勇,消防巡查员为 林娜;圆通萝岗分运中心安全责任人为欧阳辉,消防安全联系人 为陈雪松。合同中明确除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租 的产业内部消防管理由其自行承担外,其余由浦良电子(深圳) 有限公司承担,含工业园区室外部分及公共主体消防设施,深圳 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每月向浦良工业园上缴4 万元的 物业管理费;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每月也向转租单 位收取相应管理费、卫生费。

(六)事故现场调查情况

1.浦良工业园消防水源调查分布情况

浦良工业园位于龙岗大道与立信路交汇处,500 米范围内共 有16 个市政消火栓。厂区内共有5 个室外消火栓、7 个水泵接 合器、1 个消防水池,其中4 个水泵接合器存在损坏。市政消火 栓压力在0.2-0.4Mpa 之间,厂区内消火栓压力在0.2Mpa。(见 图3 所示) 图3

2.B 栋厂房B106 单元夹层隔楼情况

2018 年12 月10 日,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深 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浦良工业园提出施工申请,施 工内容为加建简易钢结构夹层及地面平整,夹层使用功能为办公 场所(见图4 所示)。施工期间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 司拆除了B 栋厂房北侧的实体墙,之后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 限公司向浦良工业园及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做出 书面承诺,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消防安全隐患由深圳市恒顺祥货 运代理有限公司自行负责(见图5 所示)。 图4 图5

3.起火区域的基本情况

本次起火区域为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圆通快递 分拣仓库。仓库层高约5 米,内设有开放式的钢架结构分拣系统, 包括流水线两条、分拣筐四个、自动化分拣机器一部、货架及传 送带若干;分拣系统紧邻建筑物设置,但未与建筑物相连;该系 统上部主要为揽货架,用于将未分拣包裹转入分拣机器;所有设 施设备均为开放式结构。

4.零星工程备案的基本情况

2019 年3 月,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南湾街道 丹竹头社区工作站递交了浦良电子厂区浦良电子厂区B 栋厂房 一楼零星工程备案登记材料,基建办综合文秘刘晨林(男,汉族, 1989 年8 月出生,广东兴宁人)向恒顺祥公司发放加盖社区工 作站公章的《零星工程受理回执单》。

二、事故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 年6 月8 日22 时19 分左右,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 有限公司代理杂工陈雪松,发现B106 单元夹层隔楼东北角地面 钢板接缝处开裂,便找出公司自购的电焊机和焊条一个人在隔楼 东北角打包区进行焊接作业。在焊接作业过程中,焊渣掉到一楼 东北角的杂物间引燃纸箱和编织袋。2 月9 日凌晨3 时54 分, 现场明火基本扑灭,B 栋厂房一层及二层烧损、烧毁,过火面积 约2000 ㎡,主要燃烧物为快递件、包装用纸皮、海绵、塑料、 油画(含油画材料)、服装衣帽布料等,火灾中无人员伤亡。

(二)善后情况

深圳安汇会计师事务所受深圳市公安局沙湾派出所委托, 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浦良工业区内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 有限公司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证。本次火灾事故直接财 产损失金额为7,656,395.18 元,其中因灾后条件限制无法实盘 的财产,根据受损方申报数量进行最低值估算的财产损失金额为 4,037,390.42 元。事故善后正在处理中。

三、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部分员工立 即使用灭火器救火,黄秋霞拨打了报警电话。接警后,深圳市消 防支队指挥中心先后调派支队全勤指挥部、龙岗、战勤保障大队 全勤指挥组,布吉、横岗、大运城、龙岗、龙东、平湖、坂田、 坪地8 个消防中队,以及布吉、南湾2 个专职消防队共38 辆消 防车、156 名消防员到场处置。03 时54 分,现场明火基本扑灭, 过火面积约2000 平方米,火灾中无人员伤亡。 市委书记伟中同志作出指示,要求迅速查清火灾原因,稳 妥处置。文海同志指示,落实好伟中书记的指示要求,详细勘察 现场,尽快查明原因,判明性质,依法处理。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经现场勘验、当事人现场指认、视频分析、笔录分析、物 证提取等核实,现将起火原因认定如下:

(一)直接原因

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杂工陈雪松,在夹层隔楼 东北角打包区违规使用电焊机对夹层地板进行明火电焊作业,其 高温焊渣掉落至一楼快递物料间,引燃物料间内存放的纸箱和尼 龙袋,引燃的纸箱与尼龙袋未及时扑灭又迅速引燃周边货物,导 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浦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1)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履行消防管理主体责任, 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 位,对租户的二次装修改造未报批报建行为持默许态度,未履行 总体监管职责。 (2)与承租方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消防管 理责任划分不明确。 (3)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委托消防维保单位定期对 园区消防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无相关的维护保养记录、测试 记录。 (4)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及电气线 路设备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未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1)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履行消防管理主体责任, 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 其承租区域的二次装修改造面积合计约7000 ㎡(A 栋约800 ㎡、 B 栋约2600 ㎡、C 栋约3600 ㎡),超过《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规定》(公安部令第119 号)及“深圳消防简政便民七项措施” 规定的300 ㎡面积,未按照要求进行报批报建,同时对深圳市恒 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二次装修改造未报批报建行为未履行监 管职责,仅签订承诺书并对其行为持默许态度。 (2)对租赁区域、相邻区域及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权 责划分不明确。 (3)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 置消防安全标志。 (4)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委托消防维保单位定期对 园区消防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无相关的维护保养记录、测试 记录。 (5)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及电气线 路设备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未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3.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1)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履行消防管理主体责任, 消防安全组织架构及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未明确相关消防安全 管理职责;二次装修改造面积约1000 ㎡,超过《建设工程消防监 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 号)及“深圳消防简政便民七项 措施”规定的300 ㎡面积,未按照要求进行报批报建,私自进行 装修施工并投入使用;公司负责人默许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使 用电焊机进行焊接作业,未按照规定组织制定动火作业审批制 度;分拣车间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2)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 置消防安全标志,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占地面积大于 1500 ㎡的厂房各层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 (3)二次装修未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实体墙 窗户未按规范设置防火窗,耐火极限不符合规范要求。

4.深圳综艺经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1)二次装修改造面积约400 ㎡,超过《建设工程消防监 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 号)及“深圳消防简政便民七项 措施”规定的300 ㎡面积,未按照要求进行报批报建,私自进行 装修施工并投入使用; (2)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 置消防安全标志,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占地面积大于 1500 ㎡的厂房各层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

(三)事故性质

经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规临时动火 作业、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南湾街道丹竹头 社区工作站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 火灾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浦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工业园内存在消防设施、

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管理 责任。建议由市消防支队龙岗区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浦良电子(深圳)有 限公司进行罚款并责令整改。

2.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A 栋一、二层局部、

三层整层,B 栋整栋,C 栋二、三层进行重新装修,存在未依法 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未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 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 好有效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 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事故承担管理责任。建议由市 消防支队龙岗区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 行罚款并责令整改。

3.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B 栋一层局部进行重

新装修,搭建钢木结构隔层,存在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未 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存在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 标准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事故承担管理责任。建议由市消 防支队龙岗区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行罚 款并责令整改。

4.深圳综艺经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B 栋101 室进行重新

装修隔断,存在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未依法进行竣工验收 消防备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 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 罚款。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辉未履

行自身的安全管理职责,未制定动火作业的审批管理制度,未制 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员工的违章作业行 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 一款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2.陈雪松无证上岗作业,未履行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动火

作业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焊渣火星掉落至一层物料房内引 燃了纸箱和编织袋等,应承担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

3.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工作站城建办综合文秘刘晨林,身为

公职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审核把关零星工程备案登 记材料的真实性,直接办理零星工程受理回执,造成不良后果, 其行为违反工作要求,应予严肃处理。鉴于刘晨林在调查期间配 合调查,如实说明自己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 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 之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建议由区纪委监委对刘晨林予 以监察立案调查。

六、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南湾街道安监办履职情况

1.浦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企业自营部分) 列入《2019 年龙岗区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计划监督检 查企业名单》(计划执法时间为11 月)、《南湾街道2019 年巡 查计划表》(巡查计划分别为4 月、10 月);4 月22 日,街道 安监办安格员对浦良电子进行巡查,发现配电箱下方堆放货物、 电线裸露等3 处隐患(文书号(深龙)应急巡记[2019]2016 号, 由卢顺生签收),4 月30 日复查整改完成。 2.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企业自营部分) 列入《2019 年龙岗区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计划监督检 查企业名单》(计划执法时间为1 月)、《南湾街道2019 年巡 查计划表》(巡查计划分别为4 月、10 月);1 月15 日,街道 安监办执法人员对其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落实安全主体 责任,未与部分企业签订安全协议,安全责任划分不明确等10 处隐患(检查文书号(深龙)应急检记[2019]331 号),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立案查处,下发整改指令书(文书号(深龙) 应急责改[2019]299 号),责令于2 月25 日前完成整改,并处 以人民币2 万元的行政处罚(文书号(深龙)应急罚[2019]D152 号)。3 月5 日复查整改完成;4 月30 日,街道安监办安格员对 三鼎时代电子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通道堵塞等隐患(文书号(深 龙)应急巡记[2019]3029 号,由王杨杨签收),现场责令完成 整改。 3.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圆通物流仓库) 巡查计划分别为6 月、12 月;6 月巡查计划具体时间为17 日至21 日期间。

(二)南湾街道丹竹头工作站履职情况

2019 年3 月,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南湾街道 丹竹头社区工作站递交了浦良电子厂区B 栋厂房一楼零星工程 备案登记材料,刘晨林作为零星工程备案登记工作人员,未按规 定审核把关登记材料的真实性,直接向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 限公司发放加盖社区工作站公章的《零星工程受理回执单》。由 于该装修工程得到备案,导致在后续巡查中得不到有效监管, 2019 年6 月8 日,浦良电子厂区B 栋厂房一楼发生火灾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65.64 万元。

(三)沙湾派出所履职情况

经调阅相关档案以及询问浦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安全主 管卢顺生,了解到该厂不属于消防重点单位,不属于高层建筑, 属一般消防单位(每年20%-30%抽查),不属于每年必检的单位。 近三年期间,沙湾派出所消防队未收到上级有关对工业园区开展 消防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及要求,未收到街道及社区对浦良厂投 诉、举报等相关转办函。2017 年夏天,当时的社消民警杨祝荣 对浦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进行过消防检查,检查消防设施、 消防通道、抽查厂区内的消火栓并进行了测试,水压正常。此外 没有下发任何法律文书及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

(四)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履职基本情况

1.无人机巡查情况。南湾队在该区域设置了两处无人机拍摄

点进行巡查监控,2017 年5 月,根据无人机影像对比,浦良电 子厂有一宗涉嫌违法建设图斑。

2.人工巡查情况。南湾队机动巡查中队根据上述无人机图版

显示地址,立即到现场核查,并在拍摄影像变化现场照片后,按 程序报案件审理科再转相关中队进行进一步查处。

3.投诉转办核查情况。2017 年5 月,执法中队收到机动巡

查中队转办件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园 区A 栋厂房因楼顶铁皮破损,予以更新,未发现违法加建、改建、 扩建行为。后续巡查过程中,巡查人员也未发现该园区存在违法 建设行为。2017 年8 月21 日,南湾队接到关于该园区的投诉件 (深圳信电﹝2017﹞370659 号),反映:“该园区将百分之六 十的用地重新整改、装修,租了出去,有的租给驾校练车,有点 租给电商、餐厅,还把原来的宿舍装修成小公寓对外出租”。执 法人员立即到场核查,经查:该园区将既有空地用作驾校训练场, 并利用已有物业,将一楼部分铺面用作商店,原宿舍楼用作公寓, 未发现加建行为。

4.卫片核查情况。经查,历年上级下发的卫片图斑均未涉及

该园区。2017 年,南湾队通过卫片影像核查发现:该处厂房楼 顶存在影像变化(一处)。相关执法中队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 现场核查,经查,其影像变化为原有屋面被涂刷涂料,并改造成 篮球场,并无违法加建行为,该篮球场因一直闲置,当事人遂于 2018 年初自行将相关设施拆除。为切实核查相关情况,南湾队 查阅了历年卫星影像图,通过卫星影像比对,2010 年至今,该 园区建筑影像基本无变化。

七、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

(一)企业要认真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

强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对预判的安全风险类别、风险点和等级, 逐一明确到企业的管控层级,强化全员对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 治重要性的认识。围绕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 境的不良因素和管理缺陷”等因素,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定 期培训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让全员了 解风险点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对策。严格落实风险管控的预 防管理措施,制定风险清单,建立起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 过程衔接的闭环管理机制。

(二)企业深入分析本行业、本单位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管

理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深入开展以落实《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等相关法规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 检查和治理对象不仅限于企业,还应包括工业园区,切实做到全 覆盖。督促各类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持证上 岗,督促各单位、各团体、进一步提高对动火等特殊作业过程风 险的认识,完善和落实动火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程序 确认和许可审批,加强作业现场监管,坚决杜绝因特殊作业管理 缺失引发的事故。

(三)加强对物业出租的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明确物业出

租者和承租经营者的安全责任。物业出租者和承租经营者应当签 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物业出租者应定期对出 租物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经营者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从事 不安全生产经营活动,要督促经营者及时整改。承租经营者不得 擅自改变承租物业的用途和结构,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的规定,自查自改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批准,需对厂房进行维 修改造的,承租经营者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所有相关方,并落 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四)严格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应急消防部门要加

强对基层民警的消防法律法规培训、教育,及时修改和完善消防 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实行执法 文书编号留存可追溯管理,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 度化建设水平,依法全面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整治 消防隐患。

(五)坚守安全红线,以高压态势抓好责任落实。抓安全生

产工作,必须“严”字当头,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 发展理念,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强领 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要健全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 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积 极推动安全生产的文化、法治、制度、机制等方面建设,切实加 强源头治理,从源头上杜绝和防范安全风险,大力解决制约安全 发展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更有 力的针对性措施,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

八、事故调查组人员组成(附后)

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6·8” 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0 年12 月25 日

FD09460 | 2019_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三好汽配8·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三好汽配经营部8·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三好汽配经营部“8·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8月9日12时31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信义假日名城博雅园4栋S89号三好汽配经营部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00平方米,造成4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王伟中、市长陈如桂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全力组织抢救,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王中丙、常务副市长刘庆生也作出批示。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委办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建设局、司法局、总工会及龙岗区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市纪委监委对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失职渎职情况进行了独立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三好汽配经营部“8·9”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小区基本情况。

  1. 信义假日名城。位于龙岗区布吉街道禾坑路与荣华路交汇处,开发商为深圳市信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时间:2002年—2008年,小区包括:一期沁芳园、二期博雅园、三期菁华园、五期逸翠园和山翠居、六期溢芳园,总占地面积15.2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7.3万平方米,总户数3122户,建筑结构为多层砖混和高层框架。小区物业管理由深圳市核电物业有限公司信义假日名城管理处(以下简称“信义管理处”)负责。
  1. 博雅园。位于布吉街道百鸽路295号,为多层(1、2栋)和中高层(3、4、5栋)建筑,占地面积3.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6.7万平方米,住宅750户,商铺93户。其中4栋为高层建筑(18层),住宅323户,商铺26户(编号:S65-S90),4栋建筑主体于2003年7月经验收合格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深公龙消建(2003)验字第619号〕。博雅园临街商铺前6.05米红线范围公共区域管理由信义管理处负责(见图1、图2)。

(图1 博雅园4栋 平面图)

(图2 博雅园4栋卫星示意图 红框范围)

事故发生地点为信义假日名城二期博雅园4栋S89号临街商铺。该商铺属于“三小”场所1。

(二)事故商铺建筑物相关情况。

  1. 商铺建筑物情况。S89商铺建筑面积为76.86平方米,东南朝向,面向荣华路,建筑长宽高分别为12米×5.4米×4.6米,呈长方形,商铺内墙4.3米高的位置并列设有一个长4米、宽0.45米的透光窗和一个长0.75米、宽0.45米的逃生窗,钢筋混凝土结构,竣工时间为2003年8月12日。

2.商铺业主及房产证信息。

S89商铺业主。杨燕红(女,58岁,汉族,北京西城区人),100%产权,购买时间为2003年5月22日,登记入住时间为2003年9月8日。

房产证信息。房产证名称:信义假日名城博雅园4栋S89;建筑面积:76.8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73.2平方米;用途:商业金融业;竣工日期:2003年8月12日;登记价:人民币1108400元;房产证登记日期:2003年12月24日;使用年限:70年。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事发单位情况。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三好汽配经营部(以下简称“三好汽配经营部”)。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069362915;经营者:华小兵(男,51岁,汉族,湖北浠水人);成立日期:2004年4月16日;注册资金:30000元人民币;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信义假日名城博雅园四栋一楼S89号(见图3)。

(图3 S89三好汽配店)

汽修工2人,分别为李新添(男,36岁,汉族,广东梅县人,2019年7月入职)和陈杰(男,22岁,汉族,湖北浠水人,2018年9月入职)。

2.相关单位情况。

(1)物业管理公司。

深圳市核电物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核电科达物业有限公司,信义假日名城物业管理服务方,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核电大厦19—20楼;法定代表人:高翔;成立日期:1998年5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11171Q;组织机构代码:708411171;注册资本:14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国内贸易等;有效期至2020年5月27日。

(2)物业管理处。

深圳市核电物业有限公司信义假日名城管理处。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56833J;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罗岗路信义假日名城沁芳园G103、G104、G203;负责人:周德华;成立日期:2003年10月20日。信义管理处为深圳市核电物业有限公司分公司。管理处主任:周德华(男,43岁,汉族,四川广安人,2012年9月起任信义管理处主任)全面负责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安全主任:林勇杰(男,37岁,汉族,陕西渭南人,2019年1月起任信义管理处安全主任),负责信义管理处安全管理工作。

(四)合同签订情况。

  1. 物业管理合同。2007年7月3日,深圳市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义地产)与深圳市核电物业有限公司签订《信义假日名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2007年7月28日起至业委会成立(无固定期限);管理范围:信义假日名城1—6期;商铺管理费:2.5元每平方米。

2010年,因深圳市核电物业有限公司申办一级资质,双方补签合同,明确合同期限:2007年7月28日至2012年7月27日。

2015年,因复审资质,双方再次签订合同,合同期限:2015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7日。

  1. 商铺租赁合同。2003年,杨燕红购买的商铺由开发商包租。2004年,华小兵以每月3000元价格租下,双方办理了租赁合同和备案手续。

2013年,商铺租金上涨至每月5000元,双方重签了租赁合同,并于10月14日在龙岗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凭证》(登记备案号为龙A0027029),租赁期限:2013年6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用途为商业。至事故发生前,双方对续租时间和租金进行了4次续签和变更备案。事发时商铺租金为每月10000元。

(五)烧毁车辆基本情况。

烧毁车辆:银色五菱宏光面包车;车牌号:粤B84278;车型:五菱牌LZW6431MF;注册日期:2013年4月19日;购入价:76000元;油箱容积:50升。自购买之日起,车辆每年2次的常规保养及其他维修项目均在三好汽配经营部进行。

车主:牛钢占,男,48岁,汉族,河南西华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 事发前相关人员活动情况。监控视频显示:8月9日9时35分,华佳龄(12岁,华小兵女儿)身穿米黄色连衣裙,肩背红色书包,举伞进入三好汽配经营部。事发时,华佳龄在三好汽配经营部办公休息区内写作业。

9时39分,袁红霞(华小兵妻子)身穿褐色上衣,黑色长裤,肩挂随身包,举伞进入三好汽配经营部。期间,袁红霞多次出入。11时58分,袁红霞进入店内直接走上阁楼,至事故发生时,未见其走出商铺。

12时06分,杭倩敏(10岁,S85商铺皇家眼镜店店主杭艳女儿)身穿白色T恤、双肩牛仔连衣裙离开皇家眼镜店走进三好汽配经营部。事发时,杭倩敏在三好汽配经营部办公休息区内写作业。

2.事发经过。

(1)8月8日上午,牛钢占发现五菱宏光面包车存在动力乏力、发抖问题,于是到三好汽配经营部更换点火线圈。当天20时,牛钢占又向华小兵反映面包车启动存在故障,华小兵安排汽修工陈杰到场检查,发现车辆油箱进水,需要拖至汽配经营部内清洗油箱和油路。

(2)8月9日9时30分,牛钢占将面包车拖至三好汽配经营部。华小兵指挥将车辆停放在商铺门口的升降机平台上,并安排李新添检查维修,随后与牛钢占、陈杰到附近的新一佳超市地库搬运轮胎。10时42分,李新添将面包车油箱汽油导入一个军绿色铁质油桶(容量20升)和三个铁质机油桶(容量各4升)后开始拆卸油箱,并将油箱放置在商铺滴水线前1米的地面上。

12时29分,陈杰运回30条新轮胎。为腾空位置堆放轮胎,李新添又将油箱搁置到商铺滴水线左前方位置的红色塑料桶(以下简称“塑料桶”)的桶口上,运回的轮胎在腾空位置上被堆成并列两排,每排高度达2.5米(见图4)。

12时31分,陈杰将油箱放置于地面,与李新添一起抬动油箱并将剩余的汽油(约2升)倒入塑料桶,之后发现塑料桶内汽油漏出,于是陈杰双手挪动并提起塑料桶,李新添用手去堵桶底时出现爆燃前闪光。当时陈杰身处商铺门口内侧,李新添在商铺门口外侧,爆燃产生的火焰将两人隔开,火势瞬间蔓延至商铺内(见图5)。

(图4 陈杰移动塑料桶情形)

(图5 大火瞬间封住商铺门口)

(二)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1. 消防救援及应急疏散情况。火灾发生后,信义管理处工作人员、周边商铺员工及过往群众积极参与灭火和疏散救援。12时32分,周边商铺人员被及时疏散;12时33分,市民刘先生第一时间拨打119报警;12时37分,周围群众组织连接第一支水枪出水灭火;12时38分,信义管理处工作人员组织连接第二支水枪出水灭火。由于火势和浓烟过大,大火未能及时扑灭。

12时34分,深圳消防119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4个中队、3个专职队及7个小型消防队共29辆消防车、152名消防指战员到达现场处置;12时39分,罗岗社区专职消防队率先到达现场,同一时间120救护车也到达现场参与救护;12时46分,布吉消防中队到达现场并立即组织搜救灭火。此后,其他消防车辆陆续到达并参与救援。14时07分,明火基本被扑灭;截至16时01分,现场共搜救出4名被困人员,经120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均无生命体征;17时30分,火灾现场清理工作结束。

2.应急处置情况。

(1)市委、市政府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委书记王伟中、市长陈如桂、常务副市长刘庆生接到报告后立即作出批示。14时30分,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王延奎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2)龙岗区委、区政府应急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龙岗区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龙岗区委书记张勇、原常务副区长刘智勇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指挥灭火救援工作,并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和有关预案,现场指挥部迅速确定由市消防救援支队龙岗大队快速研判火情和查清被困人员情况,制定救援方案。龙岗区应急管理局、龙岗区交通运输局、布吉街道办等部门接报后均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全力协助灭火救援工作,同时做好应急处置和信息上报。龙岗公安分局负责现场管控、警戒,协同交警大队做好周边交通疏导;布吉街道办负责做好附近小区居民、住户疏散及死亡人员家属接待、安抚和善后处置工作。

  1. 应急评估情况。综上,此次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未发现救援指挥、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现象。

(三)事故损失及善后处理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4人)。

(1)袁红霞,女,48岁,汉族,广州增城人。

(2)华佳龄,女,12岁,汉族,湖北浠水人。

(3)陈杰,男,22岁,汉族,湖北浠水人。

(4)杭倩敏,女,10岁,汉族,江苏海安人。

2.直接经济损失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84.6万元人民币。善后处置情况如下:

一是事故发生后,在市、区两级政府支持和帮助下,布吉街道办第一时间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火灾事故善后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司法、维稳、公安及社区工作站等部门有序开展善后工作,开展遇难者家属心理安抚和情绪疏导,及时化解各级矛盾,积极解决事故赔偿协商和经济损失评估等事宜。

二是积极为遇难者家属提供法律等援助,由布吉街道办协调社区平安志愿者联合会先行垫付陈杰、杭倩敏、华佳龄等遇难者善后费用。

三是事故相关赔偿事宜。S88号商铺(格力空调店)、S87商铺(德佑房产店)损坏的门牌和广告标识由华小兵负责恢复原貌,目前两店已恢复正常营业。S90号商铺(7-11便利店)损失由华小兵筹集资金进行赔付。

目前,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此次事故造成的影响,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商户经营恢复正常,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三、火灾现场及技术勘查情况

(一)火灾现场勘查情况。

一层:商铺两边门柱木板过火,碳化程度东重西轻;门廊中部木板缺失,两侧木板残留;商铺内东西两侧墙壁及墙面瓷砖被烧损,批荡脱落,烧损程度东重西轻;阁楼楼梯被烧损、烟熏;卷闸门中部过火变形;商铺门口南侧瓷砖地面多个烧坑,裸露水泥地面呈液体流淌痕迹。商铺内两侧依次摆放的充气机、拆胎机等修车设备被烧损烟熏,氧化锈迹明显;玻璃门碎裂,办公桌椅和机油柜等物品被烧损、烟熏。整体燃烧痕迹呈现南重北轻。

二层:阁楼四周墙面及物品均有烟熏痕迹,未见过火;南侧钢质框架大面积被烧损、弯曲变形、垂落至一层,部分横梁缺失,缺失程度东重西轻。

五菱宏光面包车:车头朝南,整车过火,车身框架裸露;主驾驶位侧面车身大面积氧化锈迹,副驾驶位侧面车身氧化锈迹较轻;车辆燃烧痕迹头重尾轻。

(二)物证提取及鉴定情况。

2019年8月12日,事故调查组技术组委托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起火等原因进行鉴定分析。

物证现场提取:轮胎2条、汽车油箱1个、满油品绿色铁质油桶1个、疑似燃油滤清器2个、电焊机1个、电排插1个、现场烟渍、地面碳残渣、残留文件单据若干、商铺CAM03号监控视频原始数据一份。

2019年11月12日,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反馈鉴定意见:绿色铁质油桶内油品为汽油,属《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中的危险化学品,序号1630,CAS号86290-81-5;地面碳渣残留中检测出汽油成份,结合当天气象条件及工人作业时间,事故发生前泄漏、洒落于地面的汽油可在局部区域达到爆燃下限,经视频鉴定测算,汽油蒸气爆燃后火焰传播速度可达17米/秒;烟密度试验表明,轮胎混合汽油燃烧后可产生一氧化碳和二氧化氮等有毒有害气体,其中30毫升汽油与75克轮胎完全燃烧,产生一氧化碳、二氧化氮浓度峰值最大,分别为百万分之660.105(6分钟)和百万分之435.034(16分钟)。

(三)天气条件及周边环境情况。

根据深圳市国家气候观象台深圳国家基本站以及布吉自动气象观测站记录:2019年8月9日11—13时,平均温度34.4度,最高气温35.2度(出现时间12时38分),地面最高温度47度(出现时间12时41分)。事发当时大量泄漏汽油洒落至地面周边,高温促使塑料桶周边区域的汽油蒸气与空气快速混合并达到爆燃下限。

四、事故商铺实际经营情况

(一)事故商铺资质证照情况。

三好汽配经营部自2004年4月16日设立至今进行了三次商事登记变更。第一次(2010年3月29日):换照、注册号/注册号升级变更。第二次(2013年5月30日):证照有效期限、商事登记换照变更。第三次(2018年8月24日):一般经营、一照一码升级、许可信息、许可经营、地址变更;增加了四轮定位、换机油、轮胎修补许可经营项目,经营场所由S90号变更为S89号。

调查证实,三好汽配经营部负责人华小兵在2008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实际经营中增加了机动车维修项目,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2018年8月24日,华小兵在商事登记中增加了四轮定位、换机油、轮胎修补的经营项目,至事发时止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备案3。

(二)事故商铺生产经营情况。

  1. 商铺经营布局情况。2008年,华小兵在商铺内搭建钢质阁楼,将商铺分成上、下两层。首层店面被玻璃间隔成面积为31平方米的办公休息区(含卫生间)和面积为34平方米的设备配件区。卫生间及玻璃门进出通道宽度为0.5米(见图6)。

(图6 商铺内部布局平面图)

经现场勘查核定,商铺入口左侧依次摆放轮胎、升降机平台导轨、升降机控制柜、电焊机、灭火器、储物柜及工具箱;右侧则依次摆放充气机、拆胎机、机油、储物柜等。经统计,商铺内堆放汽车轮胎约60条、密封机油13箱及密封蓄电池11块(见图7)。

(图7 一层设备布置平面图)

二层为阁楼,阁楼长宽高分别为9.6米、5.4米和1.75米,设有厨房和生活区,其中厨房由华小兵于2017年建成。阁楼东侧依次摆放办公桌、椅子衣物等生活物品;西侧有消毒柜、冰箱、厨台、灶台(电磁炉)等生活设施。

事发时,商铺通风窗和逃生窗均处于上锁状态。

  1. 经营历史情况。2003年7月,华小兵租下S90号商铺(即“7-11”便利店,面积78.14平方米),2004年4月注册成立“三好汽配经营部”,由夫妻两人共同经营,主要销售轮胎和汽配件。2004年8月,又租下S89号商铺,两店同时经营。2014年5月,因S90号商铺更换业主和租金上涨等原因,华小兵终止租用S90号商铺,保留租用S89号商铺作为“三好汽配经营部”的经营场所。

3.开展机动车维修情况。

(1)维修设备添置情况。经调查证实,三好汽配经营部2003年安装升降机一部;2008年9月新增汽车四轮定位升降平台(举升机)、拆胎机和汽车动平衡机,开始经营轮胎修补和动平衡业务;2013年新增可移动升降机一部;2014年配备四轮定位仪一部,开展四轮定位业务。

(2)项目经营情况。经调查证实,2008年9月,S89号商铺完成重新装修后,开始在店内开展轮胎销售及维修业务,新增拆胎机和汽车动平衡机,开展轮胎修补和动平衡业务;同时进行刹车片、汽车大灯、雨刮器及电瓶(汽车蓄电池)等汽车零配件更换和维修业务。项目经营通常由三好汽配经营部通过“微信”或“收钱吧”支付货款及收取机动车维修费。

(3)工人招聘情况。经调查证实,该事故商铺招聘的员工服务时间短且更换频繁,一般情况下聘有1至2名员工,多时聘有3至4名员工。除本次事故涉及的李新添和陈杰2名员工外,曾入职三好汽配经营部的部分员工有:刘卫军(男,40岁,汉族,江西新余人,工作时间:2002年至2007年)、周健(男,23岁,汉族,湖北黄冈人,工作时间:2018年1月至10月)

(4)周边群众情况反映。据周边群众陈述,结合部分周边群众维修经历,走访调查结果证实三好汽配经营部存在汽车维修、配件和轮胎更换、常规保养等服务。相关证据均已收集固定。

(5)车主维修统计及情况反映。事故调查组对249名车主进行调查询问,确认2008年以来在三好汽配经营部有维修行为的车主有158人(其中2008—2015年73人,2016年19人,2017年29人,2018年25人,2019年12人)。据部分维修车辆的车主证实,三好汽配经营部维修内容包括:车窗玻璃升降机维修、零配件更换和轮胎修补。相关证据均已收集固定。

调查认定:自2008年以来,三好汽配经营部长期存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事实行为。

五、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一)三好汽配经营部安全生产组织情况。

1.管理人员。

华小兵:三好汽配经营部负责人。

2.存在问题。

(1)安全管理制度缺失。三好汽配经营部未制定汽车维修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张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4。

(2)安全教育培训缺失。三好汽配经营部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截止事发时,李新添、陈杰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5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6。

(3)隐患排查和治理缺失。三好汽配经营部未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未发现和消除经营场所逃生窗防盗网违规上锁和违规存放大量轮胎、杂物等可燃物品的安全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7。

(4)风险辨识和管控缺失。三好汽配经营部未对故障车辆油箱清洗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工作制度。

(5)非法经营。华小兵从2008年9月至事发时,长期非法经营汽车维修经营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版)第三十九条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9。

(二)深圳市核电物业有限公司管理情况。

1.管理人员情况。

周德华:信义假日名城管理处主要负责人。

林勇杰:信义假日名城管理处安全主管。

2.存在问题。

深圳市核电物业有限公司未对三好汽配经营部长期占用物业公共部位经营汽车维修项目进行劝阻、制止和报告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三)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单位监督管理情况。

1.龙岗区消安委办。

根据《龙岗区消防体制改革过渡期间消防工作暂行管理规定》(深龙消防委〔2019〕7号),龙岗区消安委办负责研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区消防工作;协调组织各街道、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对派出所履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定》(粤公通字〔2011〕140号)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和业务指导;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但龙岗区消安委办未定期落实每月通报全区消防管理信息化工作情况;督促、指导全区消防工作不力,未定期督导、检查罗岗派出所对三好汽配经营部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2.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深编办〔2019〕48号)规定,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负责承担辖区内机动车维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但2008年9月至事发时,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对布吉交管所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布吉交管所未纳管三好汽配经营部的工作存在监管失察。

3.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布吉交管所。

根据《龙岗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部分内下设机构工作职责及业务的通知》(深交龙岗〔2018〕125号)规定,布吉交管所负责辖区内行业安全监管、协助执法工作,承担对维修企业的监管和三类维修企业的许可管理等职责。但2008年9月至事发时,对三好汽配经营部长期存在非法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监管不力。

4.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龙岗大队。

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执法支队内下设机构设置的通知》(深交字〔2019〕290号)规定,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龙岗大队负责龙岗辖区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对相关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违章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及时纠正违章违法行为。但2008年9月至事发时,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龙岗大队未对三好汽配经营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未及时发现和查处三好汽配经营部长期非法经营机动车维修行为。

5.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龙岗大队布吉中队。

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龙岗大队关于执法小组领导分工及岗位职责的情况》规定,布吉中队负责承担布吉、吉华片区交通运输的综合执法工作。但2008年9月至事发前,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龙岗大队布吉中队未对三好汽配经营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未及时发现和查处三好汽配经营部长期非法经营行为。

6.布吉街道消安委办。

根据《转发区消安委会关于明确“三小”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龙布消安委办〔2017〕10号)规定,布吉街道消安委办负责辖区“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统筹协调工作。但布吉街道消安委办未按照消防管理信息系统中规定“三小”场所的时限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和复查,落实辖区内“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属地监管工作不力。

7.布吉街道罗岗社区工作站。

根据《龙岗区社区工作站安全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深龙委办〔2012〕30号)的规定,罗岗社区工作站负责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三小”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积极监督指导隐患单位做好整改工作。但罗岗社区工作站落实辖区“三小”场所安全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上报三好汽配经营部存在长期非法经营的安全隐患。

8.布吉街道罗岗社区网格管理服务站。

根据《龙岗区网格员队伍管理标准化工作规范》(深龙综治委〔2017〕6号)的规定,罗岗社区网格管理服务站负有落实信息采集任务的职责。但罗岗社区网格管理服务站未准确采集并上报三好汽配经营部的相关信息,未及时发现三好汽配经营部存在非法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安全隐患。

9.罗岗派出所。

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定》的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对机动车修理业每年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但2008年至事发时,罗岗派出所未对三好汽配经营部开展过消防监督检查。

六、事故原因和性质

经现场勘验、当事人现场指认、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物证提取、检验鉴定、气象条件等综合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维修工违规操作。李新添、陈杰将汽车油箱内剩余的约2升汽油倒入塑料桶内时产生静电,塑料桶泄漏的汽油洒落至地面。由于作业时地表高温,加剧了汽油的挥发并产生汽油蒸气,作业区域内的汽油蒸气与空气形成易燃性混合气体。李新添、陈杰在移动塑料桶过程中,静电放电产生静电火花导致汽油蒸气爆燃,违反了《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2009)第4.6.2条:“不应使用绝缘性容器加注汽油、煤油等”的规定。

(二)间接原因。

1.三好汽配经营部非法经营,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具体表现:

(1)长期存在非法经营行为。经查,自2008年以来,三好汽配经营部长期存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事实行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申办机动车维修业务许可和备案;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失。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致使该店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基本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对机动车油箱清洗作业时未能进行风险辨识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3)安全管理制度缺失和现场组织管理混乱。未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要求建立并实施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三好汽配经营部未能建立健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与临时存储安全管理规程。该商铺现场组织管理混乱,经营场地狭小,违规开展清洗油箱和油路等机动车维修作业,维修设备和汽配物品摆放杂乱,通风窗和安全窗均违规上锁,商铺出入口作为唯一进出通道却因摆放大量轮胎及其他物品而未能保持畅通;

(4)商铺内可燃物数量众多,火灾荷载大。事故现场堆放了大量汽车轮胎和杂物等可燃物品,火灾发生时大火快速发展到猛烈阶段,轮胎与汽油蒸汽在高温条件下混合燃烧,产生大量一氧化碳和二氧化氮等有毒、有害浓烟气体,短时间内迅速扩散至整个商铺空间,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并给灭火救援工作带来严重影响。

  1. 小区物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深圳市核电物业有限公司信义假日名城管理处组织的安全周检和巡查不到位,检查走过场,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对三好汽配经营部长期占用物业公共部位的行为管理不到位。

3.多政府部门监管不力。

(1)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及相关单位未及时发现并查处三好汽配经营部长期存在非法经营机动车维修项目的行为。

(2)龙岗区消安委办未定期对消防管理信息化工作情况进行通报,督促、指导全区消防工作不力。

(3)布吉街道消安委办对罗岗社区“三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不力。

(4)罗岗派出所对三好汽配经营部未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三好汽配经营部“8·9”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建议给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人)。

三好汽配经营部负责人华小兵与维修工人李新添严重违规操作,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安机关已对上述2人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司法机关对华小兵、李新添2人提起诉讼,依法予以惩处。此外,另1名责任人陈杰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议由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处理的单位(1家)。

深圳市核电物业有限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对管辖的公共区域检查、监管不到位,对三好汽配经营部长期占用物业公共部位维修车辆、摆放维修工具等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10,建议由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四项11对其进行处理。

3.建议企业内部处理的责任人员(2人)。

(1)深圳市核电物业有限公司信义假日名城管理处负责人周德华,主持管理处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信义假日名城物业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建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责成深圳市核电物业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深圳市核电物业有限公司信义假日名城管理处安全主管林勇杰,对三好汽配经营部长期占用物业公共部位进行机动车维修行为未进行劝阻、制止并报告区政府相关的主管部门,日常巡查管理工作不力,建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责成深圳市核电物业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有关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问责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政府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市纪委监委相关调查组。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各区(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认真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思想和安全发展的重要论述,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筑牢安全红线意识,强化责任落实,督促、指导、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全面厘清“三小”场所监管部门权责清单,倒逼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 本次火灾事故,因事发商铺三好汽配经营部存在汽车零配件销售、机动车维修等业务,经营范围变更又适逢《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事项取消的节点,以致于出现行业主管部门不明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充分暴露了政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三小”场所存在多头监管、权责不清的问题,安全监管存在盲区和死角,责任落实不到位。基于存在上述安全监管问题,建议全面厘清政府各监管部门对于“三小”场所的权责清单,规范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明确、细化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倒逼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
  1. 各区(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市政府令第308号),结合各辖区、各行业领域“三小”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三小”场所安全标准和执行指引,强化“三小”场所安全管理,规范“三小”场所日常操作,督促“三小”场所业主、经营者、员工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二)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实现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同频共振。

  1. 本次事故的发生,主要源于事发商铺三好汽配经营部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长期违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深圳有机动车维修门店近万家,其中有数量不少的无证路边店、摊点店等。这些无证维修门店经营者普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维修作业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作业场所比较简陋、维修设备低劣陈旧,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为机动车维修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目标,对于从事机动车维修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无论是否具备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是否取得行政许可或经营备案都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基础台账,列入年度执法计划,纳入日常监管范畴,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等规定督促从事机动车维修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完善废油、废液、废水、废气等易燃有害物质的集中收集、安全处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务必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监管力度,压实责任落实,有效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1. 各区(新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在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摆位”问题,坚守安全生产“红线”,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街道、社区要加强基层执法力量,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履职能力,尤其是提高一线执法人员和社区网格人员的履职能力,要将执法人员和社区网格人员的履职能力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切实提高执法人员和社区网格人员检查发现和整治排除安全隐患的能力。针对“三小”场所,各区(新区)要加强对消防救援大队和公安派出所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无缝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空白。

只有实现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同频共振,才能真正做到安全监管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三)优化消防救援站规划建设顶层设计,强化基层消防救援力量。

  1. 消防救援站建设作为公共配套的基础设施,属重大民生工程,目前仅将消防救援站建设纳入绩效考核,而未将消防救援站投入使用纳入考核指标。同时,各区(新区)在规划建设消防救援站时存在仅有建设规划,未做投入使用的人员编制、行政经费、后勤物资保障等配套项目规划,导致龙岗区出现已经竣工移交的消防救援站长期无法正常投入使用。为了解决消防救援站建设存在的上述问题,建议各区(新区)优化消防救援站规划建设顶层设计,做好消防救援站建设与所在辖区政府在人、财、物方面的综合统筹,保证消防救援站不仅要建好,还要能及时投入使用,在关键时刻切实发挥应有的救援作用。
  1. 推动各街道社区小型消防站的发展建设,强化基层一线灭火救援力量,不断提高社区小型消防站消防队员灭火救援战斗力,满足社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求,缓解辖区内消防中队距离较远、出警时间长的问题。社区小型消防站通常由政府采用购买服务的形式补充基层消防救援力量,因人员体制和薪酬制度问题,导致社区小型消防站人员流动快,人才难以留住。建议由各区政府加强对社区小型消防站专职消防员的培养,提高薪酬待遇,打通晋升通道,为基层留住专职消防人才提供必要条件。

(四)研究建筑底层商业形态负面清单,规范物业行业安全管理。

住房建设部门应抓紧研究建筑底层商业形态负面清单,将建筑底层商业形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淘汰类三大类别,引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建立建筑底层商业形态负面清单分类分级管理系统,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危险因素等条件,采用“按类分级、据业分类、依类依级监管”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分类分级的基础上,对企业在监管频次、监管内容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物业管理行业(领域)实际情况,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标准为基础,细化隐患排查标准,明确每项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使物业管理人员知道“做什么、怎么做”,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确保工作有部署、抓落实、见实效,提高物业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教培训力度,提高全民消防安全防范意识。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网络媒体拓宽宣传途径,营造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结合火灾事故案例进行报导,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及其中的教训,结合消防宣传“五进”活动,认真组织群众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正确认识火灾危险性,提高发现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能力,普及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自救知识,学会报火警、辨别疏散路线和安全出口,掌握扑救初起火灾和安全逃生的基本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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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61 | 2019_清流县8·4_8·4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9年8月4日,清流县嵩溪镇嵩溪村时州新村一民房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建波作了重要批示。市政府成立了清流县“8·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由市监察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和消防支队有关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的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的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清流县嵩溪镇嵩溪村时州新村3号,该独栋建筑坐北朝南,为多层砖混结构住宅,共3层,着火楼层在二楼,过火面积约3平方米。

(二)火灾接出警情况

起火时间为2019年8月4日8时15分许。9时20分许,清流县消防大队值班室接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称清流县嵩溪镇嵩溪村时州新村3号民房发生火灾,需派员调查。清流消防大队接到公县安指挥中心电话后,第一时间出警赶往现场处置。

(三)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1. 人员伤亡情况。该起火灾共造成3人死亡(欧阳嘉文,女,福建清流人,身份证号码:3350423201623;欧阳嘉武,男,福建清流人,身份证号码:350423201615;欧阳芷晴,女,5岁,2015年7月22日抱养,未落户,无身份证号)。
  1. 火灾损失情况。火灾烧毁烧损床1张,布衣柜1个,空调1台,衣物被褥若干,火灾直接财产损失2万元。

(四)事故善后情况

清流县成立了善后处置工作组,采取多项措施全力做好安置工作。一是做好死者家属的安置、思想疏导工作。火灾事故发生后,县、乡两级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安排镇干部陪护家属前往三明就医;3名儿童均确定死亡后,再次组织镇、村干部对死者家属进行劝慰。二是组织镇、村干部帮助照看、管理死者家属在种的6亩花地,帮助其恢复生产,确保花地不荒,收入不减;8月底,鉴于死者家属个人外出意愿,县政府已帮忙联系买家将花棚转卖,获得收入12.9万元,死者家属现已离家前往厦门务工。三是通过县民政慰问渠道,为死者家属申请困难救助金3000元,已发放到位。四是组织嵩溪镇党员、干部开展捐款接龙活动,共募捐6200元,已由嵩溪镇政府转交死者家属。死者家属得到安抚,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五)部门履职情况

  1.  嵩溪村委会。今年以来,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演练和入户检查。但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方面,仅村委会书记一人担任消防安全网格管理员,未按要求划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区,未明确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在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方面还存有不足。
  1. 嵩溪镇派出所。今年以来,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消防安全检查,并指导督促居委会开展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经调查,在该起事故中,未发现嵩溪镇派出所有明显监管过失行为,建议不予追究。
  1. 清流县嵩溪镇政府。今年以来,有开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成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小组,开展消防宣传和隐患查改工作,但在督促指导嵩溪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宣传消防安全教育、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方面还存有不足。
  1. 清流县消防大队。今年以来,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抓手,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但督促指导乡镇(街道)落实村(居)委员会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方面还有不足。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起火部位位于清流县嵩溪镇嵩溪村时州新村3号民房2层东面中间卧室床铺以西、靠南墙面积约1平方米区域内;起火点位于床铺东侧床头柜台面;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放火、自燃、遗留火种、生活用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小孩玩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嵩溪村委会。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仅村委会书记一人担任消防安全网格管理员,未按要求划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区,明确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在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方面还存有不足。
  1. 清流县嵩溪镇政府。在督促指导嵩溪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宣传消防安全教育、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方面还存在不足;
  1. 清流县消防大队。督促指导乡镇(街道)落实村(居)委员会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方面还有不足。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清流县“8·4”火灾事故是一起普通民房(非生产经营性)较大火灾事故。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嵩溪村委会,建议嵩溪镇政府在辖区予以通报批评。

2.清流县嵩溪镇政府,建议清流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3.清流县消防大队,建议三明市消防支队对清流县消防大队予以通报。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雷建华,中共党员,清流县嵩溪镇嵩溪村委会书记、主任,在健全安全消防制度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和组织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中存有不足,建议其向嵩溪镇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事故防范措施

(一)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清流县各级各部门要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89号)精神,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总体原则,进一步细化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将消防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清流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全面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整治本地区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农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组织发动乡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活动,排查整治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清流县要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网站等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要加强对乡镇、村(居)消防安全网格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切实提高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的能力和水平;重点突出留守老人、儿童、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宣传教育,着力改变用火、用电的不安全生产生活习惯,切实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

附件:1.清流县“8·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2.《火灾事故认定书》

清流县“8·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9年10月23日

附件1

清流县“8·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姓  名

单    位

签字

组长

曾光荣

市应急局副调研员

组员

林  旗

市监察委三室副主任

黄其书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三大队大队长

陈天照

市应急局监管二科负责人

赖孝利

市总工会副主任科员

罗文东

市消防支队火调科科长

周传华

市消防支队参谋

涂锦川

市应急局科员

附件2:                                          三明市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

(明消火认字〔2019〕第0002号)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19年8月4日9时20分许,三明市清流县消防大队值班室接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称:清流县嵩溪镇嵩溪村时州新村民房发生火灾,有3人受伤。经确认,为三明市清流县嵩溪镇嵩溪村时州新村3号民房二楼东面中间卧室发生火灾,火灾烧损床铺1张,布衣柜1个,空调1台,衣物被褥若干,受灾1户,过火面积约3平方米,死亡3人(欧阳嘉文,女,福建三明人,身份证号码:3350423201623;欧阳嘉武,男,福建三明人,身份证号码:350423201615;欧阳芷晴,女,2015年7月22日抱养,未落户,无身份证号)。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9年8月4日8时15分许;起火部位位于清流县嵩溪镇嵩溪村时州新村3号民房2层东面中间卧室床铺以西、靠南墙面积约1平方米区域内;起火点位于床铺东侧床头柜台面;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放火、自燃、遗留火种、生活用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小孩玩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5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技术鉴定报告4份,尸体检验鉴定文书3份、清流县公安局事故调查报告1份,清流县气象局天气证明书1份、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清流县供电公司证明材料1份、中国移动福建公司清流分公司证明材料1份、现场照片60张、现场相关图纸5张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对本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消防总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三明市消防支队

(三明市公安消防支队代章)

2019年9月3日

FD09462 | 2019_清流县嵩溪镇8·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清流县8·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清流县“8·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8月4日,清流县嵩溪镇嵩溪村时州新村一民房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建波作了重要批示。市政府成立了清流县“8·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由市监察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和消防支队有关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的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的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清流县嵩溪镇嵩溪村时州新村3号,该独栋建筑坐北朝南,为多层砖混结构住宅,共3层,着火楼层在二楼,过火面积约3平方米。

(二)火灾接出警情况

起火时间为2019年8月4日8时15分许。9时20分许,清流县消防大队值班室接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称清流县嵩溪镇嵩溪村时州新村3号民房发生火灾,需派员调查。清流消防大队接到公县安指挥中心电话后,第一时间出警赶往现场处置。

(三)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1. 人员伤亡情况。该起火灾共造成3人死亡(欧阳嘉文,女,福建清流人,身份证号码:3350423201623;欧阳嘉武,男,福建清流人,身份证号码:350423201615;欧阳芷晴,女,5岁,2015年7月22日抱养,未落户,无身份证号)。
  1. 火灾损失情况。火灾烧毁烧损床1张,布衣柜1个,空调1台,衣物被褥若干,火灾直接财产损失2万元。

(四)事故善后情况

清流县成立了善后处置工作组,采取多项措施全力做好安置工作。一是做好死者家属的安置、思想疏导工作。火灾事故发生后,县、乡两级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安排镇干部陪护家属前往三明就医;3名儿童均确定死亡后,再次组织镇、村干部对死者家属进行劝慰。二是组织镇、村干部帮助照看、管理死者家属在种的6亩花地,帮助其恢复生产,确保花地不荒,收入不减;8月底,鉴于死者家属个人外出意愿,县政府已帮忙联系买家将花棚转卖,获得收入12.9万元,死者家属现已离家前往厦门务工。三是通过县民政慰问渠道,为死者家属申请困难救助金3000元,已发放到位。四是组织嵩溪镇党员、干部开展捐款接龙活动,共募捐6200元,已由嵩溪镇政府转交死者家属。死者家属得到安抚,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五)部门履职情况

  1.  嵩溪村委会。今年以来,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演练和入户检查。但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方面,仅村委会书记一人担任消防安全网格管理员,未按要求划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区,未明确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在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方面还存有不足。
  1. 嵩溪镇派出所。今年以来,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消防安全检查,并指导督促居委会开展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经调查,在该起事故中,未发现嵩溪镇派出所有明显监管过失行为,建议不予追究。
  1. 清流县嵩溪镇政府。今年以来,有开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成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小组,开展消防宣传和隐患查改工作,但在督促指导嵩溪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宣传消防安全教育、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方面还存有不足。
  1. 清流县消防大队。今年以来,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抓手,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但督促指导乡镇(街道)落实村(居)委员会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方面还有不足。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起火部位位于清流县嵩溪镇嵩溪村时州新村3号民房2层东面中间卧室床铺以西、靠南墙面积约1平方米区域内;起火点位于床铺东侧床头柜台面;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放火、自燃、遗留火种、生活用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小孩玩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嵩溪村委会。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仅村委会书记一人担任消防安全网格管理员,未按要求划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区,明确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在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方面还存有不足。
  1. 清流县嵩溪镇政府。在督促指导嵩溪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宣传消防安全教育、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方面还存在不足;
  1. 清流县消防大队。督促指导乡镇(街道)落实村(居)委员会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方面还有不足。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清流县“8·4”火灾事故是一起普通民房(非生产经营性)较大火灾事故。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嵩溪村委会,建议嵩溪镇政府在辖区予以通报批评。

2.清流县嵩溪镇政府,建议清流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3.清流县消防大队,建议三明市消防支队对清流县消防大队予以通报。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雷建华,中共党员,清流县嵩溪镇嵩溪村委会书记、主任,在健全安全消防制度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和组织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中存有不足,建议其向嵩溪镇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事故防范措施

(一)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清流县各级各部门要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89号)精神,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总体原则,进一步细化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将消防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清流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全面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整治本地区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农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组织发动乡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活动,排查整治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清流县要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网站等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要加强对乡镇、村(居)消防安全网格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切实提高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的能力和水平;重点突出留守老人、儿童、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宣传教育,着力改变用火、用电的不安全生产生活习惯,切实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

附件:1.清流县“8·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2.《火灾事故认定书》

清流县“8·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19年10月23日

附件1

清流县“8·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姓  名

单    位

签字

组长

曾光荣

市应急局副调研员

组员

林  旗

市监察委三室副主任

黄其书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三大队大队长

陈天照

市应急局监管二科负责人

赖孝利

市总工会副主任科员

罗文东

市消防支队火调科科长

周传华

市消防支队参谋

涂锦川

市应急局科员

附件2:                                          三明市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

(明消火认字〔2019〕第0002号)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19年8月4日9时20分许,三明市清流县消防大队值班室接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称:清流县嵩溪镇嵩溪村时州新村民房发生火灾,有3人受伤。经确认,为三明市清流县嵩溪镇嵩溪村时州新村3号民房二楼东面中间卧室发生火灾,火灾烧损床铺1张,布衣柜1个,空调1台,衣物被褥若干,受灾1户,过火面积约3平方米,死亡3人(欧阳嘉文,女,福建三明人,身份证号码:3350423201623;欧阳嘉武,男,福建三明人,身份证号码:350423201615;欧阳芷晴,女,2015年7月22日抱养,未落户,无身份证号)。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9年8月4日8时15分许;起火部位位于清流县嵩溪镇嵩溪村时州新村3号民房2层东面中间卧室床铺以西、靠南墙面积约1平方米区域内;起火点位于床铺东侧床头柜台面;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放火、自燃、遗留火种、生活用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小孩玩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5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技术鉴定报告4份,尸体检验鉴定文书3份、清流县公安局事故调查报告1份,清流县气象局天气证明书1份、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清流县供电公司证明材料1份、中国移动福建公司清流分公司证明材料1份、现场照片60张、现场相关图纸5张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对本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消防总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三明市消防支队

(三明市公安消防支队代章)

2019年9月3日

龙岩市新罗区阿古餐厅厨房“12·16”较大…

政和县“3.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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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63 | 2019_湖南_输煤分厂10·17气化备煤栈桥_10·17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2012 年10 月17 日22 时07 分,湖南安装煤场管理员张宏亮带领新员工熟悉现场,当走到102 东侧煤

渣处理站时,发现气化备煤104 栈桥尾部由北向南第2 个窗户着火,随后向公司特勤消防大队报警。接警

后,公司特勤消防大队于22 时11 分赶到现场,对103、104 栈桥起火部位进行扑救,同时,气防站与急救

中心及护卫队等立即展开人员搜救及现场警戒工作。出动消防车8 台(干粉1 台,54 米登高平台车2 台,

泡沫水罐联用消防车3 台,重型水罐车2 台)、救护车2 台,警车及巡逻车各1 台,用时5 个多小时奋战,

将大火成功扑灭。

此次火灾造成103、104 栈桥过火面积1112.35 平米,损毁面积792.75 平米,设备材料直接经济损失

3729486.30 元(土建部分未计),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 起火点的确定。经现场勘察发现,104B 皮带尾部下料管、导料槽处燃烧最为严重,导料槽严重烧蚀,

下料管下口两侧煤粉成碳块状,结合电仪分厂提供的视频监控,经勘察分析,确定该部位为起火点。

  1. 17 日当天,湖南安装检修人员对A60104A 头部进行过检修,经查实:检修部位在A60104A 的头部,

远离火灾现场,并办理了检修工作票;检修没有进行动火作业,只是把开焊的挡板拆下后拿回休息室钻了

两个眼,然后下午14 时拿回原处用快攻螺丝装上完成。

  1. 调取10 月17 日0 时至火灾发生时103、104 输煤栈桥视频监控记录,并对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未发

现人为纵火行为。

  1. 根据视频监控记录,对10 月17 日进入经过A60103、A60104 的湖南安装项目部的方应安、王以凡、

李红辉、龙图强,宿国新、贺小刚,哈尔滨天峰消防的孔宪文、朱风坤分别进行了询问谈话,经互相印证、

对比,排除了人为过失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1. 自9 月1 日气化218 炉停运,至10 月13 日湖南安装保洁人员对103B 皮带尾部进行清理时,将清理

的煤粉直接倒入导料槽内,使该部位存有大量煤粉,由于煤粉堆积时间较长,根据褐煤水分高、挥发分高、

易自燃等特点,103B 头部下方的A60104B 下料口及导料槽部位的堆积的煤粉蓄热自燃。

通过以上分析确定,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堆积在A60104B 下料口及导料槽部位的煤粉长时间蓄热自

燃,导致火灾发生。

(二)重要原因

  1. 输煤分厂湖南安装项目部巡检四班副班长宿国新未执行两小时巡检一次的巡检规定,17 日15 点30

分接班后,只在当班18 时临时叫负责C2 栈桥工作的贺小刚一同去A60103、A60104 巡检一次,未发现火警。

  1. 通过调取104A、B 部视频监控记录发现,17 日16 时20 分,104B 尾部开始有类似烟雾气体飘过;16

时24 分,出现持续烟雾,至20 时55 分在104A 尾部监控画面中发现104B 尾部出现明火的4 个多小时时间

内,未发现有巡检人员经过该部位巡检,未及时发现火情最终导致初起火灾扩大。

  1. 10 月13 日中午,湖南安装输煤保洁人员在清理煤粉时,将103B 皮带尾部的部份煤粉扫入下料管、

导料槽部位,而未将积存的煤粉清理出栈桥外,致使该部位存有大量煤粉。

根据以上3 点确定,输煤分厂湖南安装输煤运行项目部对输煤运行管理不到位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

原因。

(三)导致此次事故扩大的原因

  1. 特消系统未具备使用条件。A60104 输煤栈桥段消防水喷淋系统没有投运,发生火灾时消防水自动灭

火系统不能投运灭火。

未投运原因:2012 年4 月20 日哈尔滨天峰消防工程公司完成气化备煤栈桥水喷淋系统和消防水幕的

施工调试工作,2012 年6 月2 日开始协调工程部进行消防母管接头工作。6 月21 日备煤栈桥601a、601b1

特消水系统投入运行,但601d、601e、601g 特消水喷淋管线没有与消防水母管连接,自动喷水因无水无法

投入运行,致使气化炉A、B 系列煤仓至A60104、A60103 段消防水喷淋系统不能投运。

为保证该系统及时投入使用,消防保卫部在检查发现该问题后,于2012 年7 月9 日、9 月13 日分别向

工程部主送了工作联系单,并于9 月18 日、10 月12 日向工程部报送了《动力区、化工区消防验收检测前

隐患整改汇总表,并在多次会议上提出该问题,敦促有关部门解决;哈尔滨天峰消防工程公司也于8 月28

日、9 月18 日分别向工程部递交了《动力区、化工区消防验收检测前隐患整改汇总表,但该问题直至现在

没有解决。

  1. 由于备煤栈桥上煤粉过多,所以设计的报警方式为差定温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探测温度为83c°),

该探测器主要用于皮带周围1 米范围内的防火保护,皮带上方由特殊消防水喷淋系统进行灭火保护(保护

温度为68 c°)。2012 年10 月17 日晚21 点43 分15 秒气化界区区域机收到来自备煤皮带感温电缆的第一

个火警同时数据发送到消防主机处。控制器在接到火警后立即联动了601g 水幕系统及喷淋系统。但是由于

消防主管网没水,水幕及水喷淋系统无法正常投入使用,致使火灾扩大。

(四)影响火灾扑救的原因

  1. 气化厂房及104 栈桥因不具备安全越冬条件,气化分厂于10 月2 日对其进行泄水防冻处理。在消防

队到达火场后,气化分厂安全员王波、张龙海组织班组运行人员立即打开了气化一系列东南角的井内阀门

及检查附近地上消火栓,由于水压过低,无法满足灭火需要;

  1. 10 月9 日,气化分厂在维修消防水界区阀时,由调度室通知环境分厂去现场处理,将纬四路上的消

防水管线阀门关闭,阜新工程公司负责对气化界区阀进行维修,于10 月13 日维修完毕后通知气化分厂运

行班长于伟东,但气化分厂未及时通知调度室恢复供水,调度室也未询问气化分厂界区阀的维修进度及何

时可以恢复供水,导致气化界区及纬四路靠近气化厂房一侧的地上栓全部停水,为消防车供水灭火带来严

重影响。

三、防范措施:

(一)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对设备必须坚持巡回检查,禁止设备上积煤积粉。

(二)输煤系统桥架积粉应定期清扫,并落实岗位责任,每周组织检查一次。

(三)加强消防设备检查、维护和定期试验,确保消防设备完好备用。

(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演习,提高员工应对火灾“四个能力”。

(五)燃用高挥发份的煤种,对输煤系统要更加强监视,上完煤后,对系统采取水冲洗措施消除积粉。

FD09464 | 2019_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4月22日14时30分许,株洲协成工程维修有限公司在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制气分厂净化车间3#脱硫塔进行人孔盖板螺栓切除作业时发生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立即启动应急预案,22日下午石峰区委、区政府领导,市应急、消防、生态环境等部门领导,区应急、消防、环保、公安、城管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赶到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和参与火灾扑救,安排部署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23日上午,市清水塘搬迁改造指挥部领导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对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提出要求。经过奋力扑救,23日14时20分许,火情被全部控制。

火险解除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区领导要求,4月23日石峰区成立了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

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成公司,注册资本:30000万元;注册地址: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1493号;法定代表人:韦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55813966U)的前身为国有大型企业——湖南湘氮实业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和经营尿素、双氧水、纯碱等化工和化肥产品。2003年12月31日,广东中成化工有限公司整体收购湘氮公司,湘氮公司改制更名为智成公司,同时职工身份被置换,成为劳动合同(关系)制企业职工。2010年1月1日,智成公司被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收购。智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与职工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

为响应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号召,智成公司的合成氨、尿素、纯碱等主业生产装置已于2015年4月关停,其他生产装置于2016年12月27日关停。2018年7月智成公司与政府签订了土地收储协议;2018年12月智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通过职代会。目前,智成公司按照国务院、湖南省和株洲市有关企业转型升级的要求以及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布局需要,积极推进企业关停及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作。

2.株洲协成工程维修有限公司

株洲协成工程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14日,注册资本200万元,注册地为株洲市石峰区铜藕路清水村八一组38号,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海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4MA4LNA6205,经营范围:工程机械维修、安装、保养,工程施工;环保工程设施施工;生态保护及环境治理业务服务;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等。公司目前共有正式员工55人,其中包括化学工程、安全环保、设备维修、电力工程、自控仪表等各等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8人,助理工程师3人,高技技师8人,技师3人,特殊作业资格人员8人(包含焊工、电工、起重工、吊车司机、消防车司机)。

(二)事故相关其他情况

1.委托业务情况

2018年10月,智成公司通过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清洗工作招投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具有危险废弃物处理或环保治理工程等相关的经营范围,协成公司、株洲中浩环保有限公司、湖南和澳宇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招投标,协成公司中标。2018年11月8日智成公司与协成公司签订了遗留物料及残留污染清理处置项目承包合同,具体工作内容:生产装置内残渣废液、化学品的清理清空;生产装置内设备设施、工艺管道的清洗;场地内遗留化学品及残渣废液的处置;场地内废水处理,为全面拆除做准备。11月19日协成公司成立项目部,同日进场对设备、装置摸底,核实具体情况。同年12月1日智成公司与平安公司签订了残渣废液处理环境监理项目环保监理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对甲方残渣废液处理工程进行现场环境监理,编制项目环境监理报告并通过环保验收”。

2.安全管理情况

2018年11月26日,智成公司与株洲协成工程维修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环保、消防管理协议,12月11日对生产装置现场安全状况交底,12月21日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开工会议,对施工方案审核备案,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协成公司有违规动火、作业人员不带安全帽、施工点吸烟等重复违章行为,尽管现场进行了制止,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根除。

协成公司中标后,制定了《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遗留物料及残留污染物清理处置项目施工方案》、《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场地遗留化学品及废渣残液处置工程施工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智成公司报备。开工前,对施工人员开展了安全培训,但与工作布置会合二为一,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前,未按规定由分区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对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交底人、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签字。施工中,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和处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尽管对涉及动火、高处、检维修、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实行票证管理,但项目组票证申请未报甲方工作组安全监管及相关专业负责人员备案,根据智成公司遗留物及残留污染清理项目开工会议纪要(2018.12.18)第12点的要求“在现阶段乙方对甲方设备进行安全置换过程中,现场严禁动火,待置换工作条件成熟,经双方开会讨论后,才能允许动火。”本次动火是在明知没有进行安全置换,双方又未讨论的情况下进行的。

3.发生事故设备及周边基本情况

本次火灾事故发生设备为脱硫塔,该设备为碳钢材质,直径5米,高26.5米,内装填二层5米高的聚丙烯鲍尔环填料,填料上附着部分单质硫和硫化物。硫磺属于危险化学品,分子式S,相对分子质量是32,常温下为淡黄色脆性结晶或粉末,有特殊臭味,熔点为119℃,沸点为444.6℃,闪点为207℃,自燃温度为232℃。危险特性:遇明火、高热易燃。与氧化剂混合能形成有爆炸性的混合物。粉体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当达到一定的浓度时,遇火星会发生爆炸。

脱硫塔的东面为机泵房,南面为马路,西面为机泵房,北面为洗涤塔。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4月22日8时左右,协成公司项目施工分区负责人赵元召集作业组长喻太华安排制气分厂净化车间3#脱硫塔的螺栓切除工作,在动火分析存在重大缺漏、对脱硫塔内存在硫磺等火灾重大隐患因素分析不透彻、预警不到位、动火作业危险辨识缺失的情况下,开具了检修作业证、动火作业证、高处作业证。喻太华立即交代汪建对人孔盖的螺栓用气割方式切割。8时20分冯娅、刘亚军进行了塔外动火分析,分析结果一氧化碳、氢气含量小于0.5%。负责工艺的周小平清理了脱硫塔外的易燃物,并对塔外周边洒水阻燃,检查了直爬梯的牢固程度。

约9时,在现场未挂作业警示牌、未分区隔离、作业工具器具随意摆放、消防器材配备不充分的情况下,汪建、唐拥军上塔,利用气割工具对卸料孔的螺栓切割,监火人为傅克诚。11时左右完成了下部两个盖板的螺栓切割。14时两人继续上塔进行螺栓切割,当切割第四个盖板螺栓时发现第三个已切割螺栓的上段填料东北侧卸料孔开始冒烟,然后汪建停止作业并下塔关闭氧气、乙炔。同时唐拥军通知监火人傅克诚和现场作业组长喻太华。14时28分喻太华电话通知曾海霞,曾海霞马上安排现场人员封堵塔底人孔,同时发动其他作业组的作业人员拿水带、防毒面具支援现场。14时45分柳化集团总负责人黄恒美接到现场失火消息后,通知温军民和曾海霞同时到达事发现场开展喷淋救火,对塔中部的冒烟卸料孔进行喷水,曾海霞发现灭火效果不佳时拨打了119请求支援。

(二)应急处置情况

4月22日15时01分,市消防支队接到报警,立即调派石峰、天元、体育路、特勤消防中队出动10辆消防车、46名消防员赶赴现场扑救,支队全勤指挥部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15时06分石峰消防大队首先到达现场,立即进行火情侦查,其余参战力量相继赶到,紧急调运高喷车、水罐车、照明车等设备,开展稀释保护、冷却灭火。15时25分许,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石峰消防大队报警信息后,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并联系2名危化专家现场指导,同时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政府值班室及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环保等部门领导、区委、区政府领导,以及石峰区公安、城管、环保、铜塘湾街道等单位负责人相继赶往现场,紧急开会,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职责分工,做好秩序维护、技术指导、现场调度等工作。

因脱硫塔锈蚀穿孔严重,无法采取窒息方式处置,指挥部研究采取“稀释降毒、泡沫灭火”措施,利用高喷车从塔顶以喷雾水流稀释降毒,从人孔利用泡沫灭火。4月23日7时许,侦察发现,仅脱硫塔上部填料层部分区域燃烧,其余火势得到有效控制。指挥部研究决定,调用大型吊车将两支水枪送至塔顶人孔沿塔内壁持续注水灭火。12时1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14时20分许,塔内已无白烟冒出,塔壁温度降至常温,消防支队留守4台消防车、28名指战员继续在现场观察、监护,火情得到有效控制。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

(四)环境监测情况

1.现场检测

火灾发生后,株洲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到达污染现场立即按照监测规范对现场区域开展监测,监测项目:二氧化硫浓度、硫化氢浓度;监测时间4月22日17:02-4月23日14:00。

为防止事故现场消防水冲刷残留物污染湘江水质,在现场监测环境空气的同时,对智成公司污水处理站出口(消防废水收集处理)进行连续取样分析,并将监测数据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

2.监测结果分析

(1)环境空气:4月22日晚先对智成公司1#、2#、3#、4#、昊华公司大门口等测点进行监测,随后对建设路、都市兰亭等环境敏感点位进行监测,二氧化硫浓度为0.286—0.572mg/m3;硫化氢浓度浓度为0.455—1.52mg/m3 , 硫化氢浓度最大值于22日23:13出现在建设路床单厂测点,23:40降至0.607 mg/m3;4月23日10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外国语学校,都市兰亭,铜塘湾社区环境敏感点位进行监测,二氧化硫浓度为0—0.057mg/m3,硫化氢浓度为未检出,非甲烷总烃浓度为0.3—0.6mg/m3,均未超过相关标准限值(二氧化硫参考评价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硫化氢参考评价标准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非甲烷总烃参考评价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废水:对事故点消防水、收集处理消防废水的处理设施出口废水进行监测,监测项目pH、化学需氧量、硫化物均未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标准限值要求。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协成公司焊工在用气割枪切割3#脱硫塔上段填料东北侧卸料孔(距地面15米至15.2米)螺栓时,螺栓受热,引燃了塔内积存的单质硫和硫化物以及聚丙烯鲍尔环填料,是导致这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智成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协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管理人员麻痹大意、对作业现场火灾重大隐患预估不够、工作人员盲目动火作业,是造成这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1. 株洲协成工程维修有限公司。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安全票证管理不严、现场管理混乱,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石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对株洲协成工程维修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该公司未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未设置临时消防水源或者消防给水设施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建议由石峰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予以行政处罚。

  1. 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石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对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1. 黄晓放,协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协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黄晓放予以处理。
  1. 盘辉,智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智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盘辉予以处理。
  1. 赵元,协成公司施工作业分区负责人,负责制气分厂净化车间清理工作安排。现场管理不到位,消防器材配备不充分,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协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赵元予以处理。
  1. 喻太华,协成公司脱硫塔清理作业班长,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对脱硫塔人孔盖板螺栓实施切割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协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喻太华予以处理。
  1. 汪建,协成公司作业人员,负责切割脱硫塔人孔盖板螺栓。切割螺栓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协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汪建予以处理。
  1. 傅克诚,协成公司作业人员,负责切割脱硫塔人孔盖板螺栓动火作业的监火工作。监火工作不到位,未能第一时间发现火灾苗头并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协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傅克诚以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此次事故暴露出企业对现场安全风险估计不够、现场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必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堵塞漏洞,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为此,特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议:

(一)召开事故分析会议,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组织全区相关企业负责人特别是清水塘关停企业负责人召开事故分析会,通报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责令智成公司和协成公司负责人作出深刻检讨,通过以案说法,分析问题,查找不足,让相关企业引以为戒,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二)采取各种不同方式,开展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对安全生产实行严格考评考核,对排查不认真、不到位而疏漏重大隐患的要倒查责任,一追到底,对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是企业自查。严格按照市指挥部、市安委办印发的《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企业厂房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株清办字[2018]26号),加强工程项目管理、门卫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切实杜绝各类冒险违章作业。重点做到“四查”:一查高风险作业环节,是否进行风险辨识、制定相应防控措施并告知职工;二查涉及危化品等高风险作业是否建立管理制度并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合格;三查危化品储存、使用场所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配备安全设施设备等。四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安全措施情况,监理单位责任落实情况。

二是领导督查。按照“五个一”要求,由区领导带队到所联系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排查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三是部门检查。结合“强执法防事故”行动,由应急、消防、住建、环保等部门和入企组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运用挂牌督办、约谈警示、“安全生产黑名单”、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等手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高压推进重大隐患问题整改。重点是督促清水塘地区关停企业制定详细拆除方案,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和人员进行施工和监理,对企业上报的拆除方案、监理方案进行仔细审查,实施有效监管。发现有违反《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企业厂房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从严追究工程发包方和施工方的法律责任。

四是网格联查。街道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紧盯清水塘地区等事故多发区域和危化等行业领域,深入企业和作业现场,及时发现和掌握一批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处理,

五是专家协查。组织专家对全区企业特别是清水塘已停产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辨识,通过深入企业了解有关情况,发现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采取有针对性措施督促企业逐项整改到位。

(三)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救援水平。根据“三定”规定,抓紧修订应急预案,开展应急资源摸底,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应急指挥平台和专家人才库,加强专业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建设,扩大志愿者队伍。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知识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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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65 | 2019_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10·3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10.3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 10 月31日凌晨1时许,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广湛路31号黄旭才住宅楼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60平方米,造成住宅楼内4人死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41.3 万元。

火灾事故发生后,张虎副省长批示要求查清原因,举一反三,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郑人豪书记批示要求: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市再一次开展秋冬防火和安全防范检查工作,坚决杜绝此类恶性事故发生。姜建军市长批示要求:尽快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举一反三,迅速在全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 121 号令)和省有关法规规定及要求,11 月 2 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以曹兴常务副市长为组长、梁建辉副秘书长为常务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程进局长、市消防支队孟凡新支队长、市纪委监委温进书、坡头区林志强常务副区长为副组长,抽调市公安、监察、住建、总工会、应急、消防、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以及坡头区人民政府参加的“10·31”火灾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责任追究组 3 个小组开展调查,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了司法鉴定。

自事故调查工作开展以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实验测试、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 年 10 月 31 日 0 时 45 分许,坡头区官渡镇广湛路 31号志彪五金店发生火灾,随后火势逐渐扩大、迅速蔓延且伴随大量浓烟。0 时 49 分,黄志彪妻子电话报警 119 和 110,湛江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动官渡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坡头区海东消防中队前往扑救。湛江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报后也立即指派官渡派出所民警于 0 时 55 分赶到现场救火。海东消防中队于 0 时 49 分 47 秒接到湛江市消防支队 119 指挥中心系统分发的警情后立即出警。支队指挥中心随后立即调派赤坎中队、麻章中队、开发区中队赶赴现场增援。00 时 57 分,官渡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到达现场,并展开灭火救援行动。01 时 15 分许,海东消防中队到达现场并开展火灾扑救和人员搜救工作(路程约 21 公里)。02 时 10 分至 25 分,支队增援力量赤坎中队、开发区中队、麻章中队陆续到达现场开展火灾扑救和人员搜救。03 时 10 分,火灾被扑灭。

在灭火过程中,消防指战员分别在从住宅楼 3 楼楼梯口及附 近发现 4 名伤者(2 男 2 女),4 名伤者被紧急送往坡头区官渡 镇中心卫生院,1 名伤者在官渡镇中心卫生院不治身亡(黄*才, 男,身份证号码:4408041939040**8,房屋所有权人),另有 3 名伤者被转送湛江中心人民医院,在湛江中心人民医院不治身 亡(莫妹,女,身份证号码:44080419841118,屋主二儿 媳;黄雯,女,身份证号码:44080420041019,屋主孙女; 黄*翔,男,身份证号码:4408042010072**5,屋主孙子)。

(二)事故发生时气象情况

根据广东省湛江市气象局的气象预报:2019 年 10 月 31 日00 时至 23 时气象情况:最高温度 26℃,最低温度 21℃,降雨量:0.0mm,相对湿度:60%,能见度:25km,气压值:1013。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迅速启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事故处置工作组,组织公安、应急、消防、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全力展开灭火、搜救、善后及维稳工作。湛江市政府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市委书记郑人豪、市长姜建军接到报告后,立即作出批示。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程进、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孟凡新立即带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坡头区人民政府迅速成立由区主要领导牵头的善后工作领导组,按照“一对一”的要求,对遇难者家属分步骤进行心理疏导,全力开展善后工作。截至目前,社会秩序总体平稳,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还在有序地处置中。

(四)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此次火灾事故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 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信息。起火单位为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黄旭才住宅楼,位于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广湛路 31 号,分为南北两部分结构,其中北侧建筑为一层半混合结构,过火面积约60平方米,临近广湛路边,建于 1989 年,建筑面积 126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黄旭才。南侧四层半住宅楼,钢筋混凝土结构, 建于 1992 年 9 月,建筑面积304.44平方米,房地产权属人为黄旭才。两部分建筑在一楼整体连通,一楼建筑局部临广湛路一侧设置志彪五金店。

(二)行政许可情况。

(三)涉事当事人基本情况。

黄旭才,男,1939 年 4 月 4 日生,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麻俸村人,系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广湛路 31 号房屋所有人,住宅楼由黄旭才建设完成,已在火灾中死亡。

黄志彪,男,1973 年 1 月 13 日生,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麻俸村人,系设置在黄旭才住宅楼内的五金店的经营者,屋主黄旭才的长子。

(四)主要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位占地面积 122 ㎡,东西方向宽 4 米,南北长 27 米,分为南北两部分。其中北侧部分建筑为一层半(局部两层),  建于 1989 年,东西宽 4 米,南北长 16 米,南侧部分建筑为四层半(局部五层),东西宽 4 米,南北长 11 米,建于 1992 年。两栋建筑一楼整体相连相通,共用南侧建筑一部楼梯。整栋建筑一楼北侧临街设置大门(卷闸门),一楼南侧临小巷设置约 1 米宽平开小门。

建筑一层从北侧大门(北门)进深 16 米部分设为五金店,摆放有货架及五金商品;进深 16 米至南侧小门部分为住宅楼一楼杂物间,放置有砂轮锯、电钻、电焊机等电动工具及两辆摩托车。建筑二层北侧临街部分为杂物房,南侧为两间卧室,餐厅、厨房、洗手间,两部分间中间隔约 5 米,作为通道。南侧建筑三层、四层均为两卧室一客厅结构,五层为局部建筑,设置一卧室一厨房。

(五)一楼平面火灾示意图。

三、各职能部门日常监管履职依据及情况

(一)各职能部门履职依据

根据中央综治委、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 见》(公通字﹝2012﹞28 号)和省综治办、公安厅、民政厅、工商局、安监局《广东省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公意字﹝2012﹞5 号),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消防网格化工作的统筹领导职责,村居委会要组织网格人员每月对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单位、小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的职责。

2017 年以来,我市陆续印发以下文件:《湛江市“六类场所、十项必查”消防安全专项行动》(湛消安〔2017〕57 号, 2017 年 12 月 15 日)、《湛江市群租房、“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湛消安〔2017〕56 号),2017 年 12 月15 日)、《“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湛消安委〔2019〕10 号,2019 年 4 月 30 日)、《关于开展群租房、“三合一”和“三小”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通知》(湛消安办〔2019〕35 号,2019 年 7 月 5 日)、《关于开展湛江市2018、2019 年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通知》(湛公〔2018〕138 号,湛消安办〔2019〕19 号;2018 年 7 月 16 日,2019 年 4月 19 日),以上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县(市、区)、镇(街)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村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职责及要求,并逐 级下发各镇(街)要求其认真落实执行。

(二)各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事故调查组责任追究组依照上述文件规定对坡头区、官渡镇两级人民政府,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坡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坡头区应急管理局、坡头区消防大队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展开走访调查,情况如下:

1、坡头区人民政府履职情况

2019 年 8 月 19 日坡头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坡头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调整了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成立了由林志强常务副区长担任主任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内的消防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坡头区人民政府虽然在各项消防专项活动中做了一定工作,但未能深刻汲取中山坦洲“6.26”火灾事故教训,开展排查整治深度不够,特别是部署全区“三小”场所、“三合一”场所整治要求不够全面、不够深入、不够扎实,未能按要求定期通报镇(街) “三小”场所、“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情况。

2、坡头区直部门履职情况

(1)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区分局履职情况

坡头区公安分局明确了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陈彬分管消防工作,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2019 年,坡头区公安分局多次牵头协调组织开展了小档口、群租房、“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联合督导检查。坡头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将小档口、群租房、 “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行动工作纳入治安基础防控的重要内容,落实综合指导职责,督促各派出所履行专项整治职责任务; 坡头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将消防工作与治安工作同检查、同部署、同落实,积极指导派出所将小档口、群租房、“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行动工作纳入治安巡查工作范畴。

坡头区公安分局未定期通报派出所开展小档口、群租房、“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情况,未印发正式文件通知督导对辖区派出所开展小档口、群租房、“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排查 整治工作情况。

(2)坡头区消防大队履职情况

坡头区消防大队作为坡头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从2017年 1 月至今,共通过政府 OA 平台下发相关专项治理工作文件 14 次,多次发文督促各镇街、派出所上报相关工作台账。近两年来, 坡头区消防大队共 7 次提请政府和有关行业部门组织对小档口、群租房、“三合一”场所,进行排查摸底,逐级压实监管责任, 推动社会单位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近两年来坡头区消防大队共组织全区镇(街)大、中、小网格员、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民警开展集中培训累计 9 次。坡头区消防大队定期派员到镇(街)、派出所开展业务指导工作,与镇(街)、派出所建立了业务指导关系。

坡头区消防大队对派出所消防兼职民警、消防网格员培训深度不够,派出所消防兼职民警、消防网格员排查检查业务水平不 高,不能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3)坡头区官渡镇人民政府日常履职情况

官渡镇镇长陈鹏宇为官渡镇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该镇全面工作。常务副镇长郑德钊,分管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为该 镇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该镇设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 室在该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具体负责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镇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庞振海同志兼任。官渡镇镇委委员庞文芳,是官渡镇驻官渡社区居委会领导。

官渡镇未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经查,官渡镇政府未按要求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在落实《湛江市“六类场所、十项必查”消防 安全专项行动》(湛消安〔2017〕57 号)、《湛江市群租房、 “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湛消安〔2017〕56 号)、 《“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 (湛消安委〔2019〕10 号)、《关于开展群租房、“三合一” 和“三小”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通知》(湛消安办〔2019〕35 号)、《关于开展湛江市 2018、2019 年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 实施通知》(湛公〔2018〕138 号,湛消安办〔2019〕19 号)等 专项工作时,镇人民政府存在落实不力,未下发正式文件对各居 委会进行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进行督查,未定期通报各居委会“三 小”场所、“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情况,辖区内各类 整治台账不清、底数不明,落实整治措施和要求打折扣等问题。 官渡镇大网格管理中心没有充分发挥督促、指导作用,消防工作 的组织、协调不到位。没有定期组织对网格员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督促、检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未落实实体化运作。

(4)坡头区官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履职情况

官渡镇公安派出所所长郑建荣负责全面工作,派出所副所长李盛德分管消防工作,民警黄兆华负责辖区内具体消防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官渡镇公安派出所对黄旭才住宅楼内五金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力,根据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07 号、120 号令)和《湛江市实施<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定>细则》(湛公〔2011〕357 号),“三小”场所、“三合一”场所应由坡头区公安分局官渡派出所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事故联合调查追责组查阅台账:2019 年官渡镇公安派出所提供的《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簿》,同一时间段记录簿有两套,其中一套 1 月份至 10 月份,没有对黄旭才住宅楼内的志彪五金店的检查记录,另一套共对志彪五金店进行了10次消防检查,其中 8 次检查记录为合格,2 次检查记录不合格, 分别是:1 月 7 日检查记录问题“无疏散标志、无应急照明”, 10 月 9 日检查记录问题“无疏散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堵塞”,检查记录中均没有记录责令改正情况,也没有指出志彪五金店存在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未进行物理分隔等问题。

官渡镇公安派出所提供的 2019 年度同一时间段《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两本,其中一本使用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0 日,没有五金店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另一本使用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2 日至2019 年 10 月 9 日,10 月 9 日对志彪五金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调查组在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调取了警综系统电脑资料:从 2018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0 日,模糊匹配搜索“志彪五金店”,未见到设置在黄旭才住宅楼 内的五金店的检查记录。

(5)坡头区官渡镇官渡社区居委会消防监督履职情况

官渡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刘志海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社区居委会副书记、主任黄木生为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社区居委会副主任郑剑锋为专职消防工作管理员。事故单位所在的小网格主要由社区居委会妇联主席陈惠华负责。

社区网格化管理主要负责日常检查巡查 3、集中排查整治、定期消防宣传,对分包“小网格”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官渡镇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村(居)委会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小”场所(小档口、小娱乐、小作坊) 的监管。事故单位为黄旭才住宅楼,内设经营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五金店,属于小档口(“三小”场所),属地管理为官渡社区居委会,根据 2019 年官渡社区居委会网格化管理中心备案分工情况,经核实,官渡社区居委会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严重弱化,小网格划分和职责任务不清,网格化工作台账缺失,监管场所底数不清,未制定相应的消防工作计划,未按要求完善各类消防档案。据查,官渡社区居委会网格化管理人员也曾到黄旭才住宅楼对志彪五金店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但 “网格化”管理工作没有排查整治记录,未建立台账。

四、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消防救援人员从火场中救出 4 人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火灾过火面积约 60 ㎡,烧毁黄旭才住宅内五金商品物品一批。经初步统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 计标准》GB7211986),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约 41.3 万元。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火灾发生后,技术组立即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对 当事人、报警人、周围目击人等有关人员进行走访询问,并请求省消防总队提供技术支持。经过省、市两级火调技术人员对火灾现场反复勘验,同时根据现场燃烧痕迹特征、证人证言、视频监控录像、痕迹物证鉴定报告等资料,认定起火原因为黄旭才住宅楼一楼的东侧货架上方距北门墙垛内侧1.3 米至3.3 米范围内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货架上可燃物导致火灾。经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对火灾现场取证故障电线鉴定,故障电线发生过明显的一次短路和二次短路。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10·31”较大火灾事故 是一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处理建议

通过这次火灾事故剖析:

(一)火灾的直接原因是由于事主的过失而造成,因此建议:

1、因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 人)

黄旭才,是住宅楼的房屋所有权人。日常缺乏对经营场所内 的电气线路进行安全检查,致使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住宿场所与经营场所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致使火灾发生后浓烟迅速蔓延至住宿区,致 4 人死亡,对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2、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人员(1 人)

黄志彪,是住宅楼内五金店负责人,日常缺乏对经营场所内 的电气线路安全检查,致使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且住宿区与经营区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导致火灾发生后浓烟迅速蔓延至住宿区,致 4 人死亡,对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对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立案侦查。

(二)经过调查,暴露出各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不认真、不严谨、不规范的问题。我们应以此为契机,加强和整治工 作作风,转变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力,因此建议:

11、陈惠华,女,56 岁,中共党员,现任坡头区官渡镇官

渡社区居委会妇联主席,负责广湛南片区(教办至文明路)小网 格工作。工作中存在消防安全排查整改不到位问题,致使住宅楼 内长期存在物理分隔不到位等消防安全隐患的问题,应负直接责 任。建议由坡头区纪委监委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主要教训

这起火灾事故是一起典型的住宅楼火灾,教训十分深刻。

(一)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突出。起火的住宅楼首层设置五金店,二层以上为住宿,起火当晚住有 7 人,住宿部分与店铺部分未按要求设置有效的防火分隔,导致起火后烟气迅速蔓延,造成 人员窒息死亡。

(二)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起火场所内电气线路未按要求敷设,私拉乱接,且存在电动车入户停放等问题。场所内部未 按要求配置独立式烟感报警器、简易喷淋等消防设施,经营部分 与住宿未进行物理分隔。

(三)基层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自 2012 年部署镇街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以来,各地一直都在开展“三小”场所和“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摸底登记、专项整治、巡查宣传、长效机制建立一样都没少,并取得一定的整治成效,但是为何经过多年的整治在一个沿街的明显位置的住宅楼内设置 小档口的场所发生火灾造成 4 人身亡的悲剧。据调查了解,社区网格员、派出所民警也多次到该场所检查和宣传,但并未发现该场所与住宅未进行物理分隔的隐患,仅仅是指出应急照明灯不 足、疏散通道堵塞的问题,发现隐患能力水平不高,存在监管不到位的地方。

(四)居民自救逃生能力不足。火灾中的 4 名死者均在楼梯间被发现,据调查,火灾发生后,有 5 名住户从屋面沿毗邻建筑逃生,其中包括死者黄旭才、莫亚妹。但黄旭才、莫亚妹为搜救黄海雯、黄浩翔,重新返回火场,导致身亡。这说明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发生火灾没有第一时间通知所有住户,错过了最佳逃生机会。不了解住宅楼内物品燃烧时会释放出大量一氧化碳、氯化氢、氢化氰等含有剧毒、对呼吸道有刺激危害的气体的常识。 返回火场搜救过程中,没有正确判断现场情况,缺乏必要的防护措施,选择了充斥大量有毒烟气的楼梯进行疏散逃生自救,导致烟熏窒息死亡。

下一步,建议市人民政府:一是坡头区人民政府继续跟进火灾善后工作。二是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本报告后,尽快向社会公布。三是市纪委监委尽快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问责。四是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形势和现状进行风险评估, 切实解决源头性问题。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继续抓好全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深入推动全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五是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基层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消防工作管理职责。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领导责任,落实属地管理。坡头区人民政府要加 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一岗双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分析研判本辖区突出的火灾风险,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整治措施。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行业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应急、消防、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和镇(街道办)、村(居)委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属地管理,确实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强化源头管控,严控火患增量。湛江市消安委会将牵头对全市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未进行物理分隔的进行大排查,对进行物理分隔没有达标的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将彻底整改。改善三小场所先天消防条件,各地在建设沿街商品房时,在建筑结构上应做好防火设计,经营性场所与住宿部分应该实体墙或者防火门分隔进行物理防火分隔。同时对现有的商铺进行全面排查,经营区与住宅区未进行有效物理防火分隔的一律进行整改,实施有效的防火分隔。对不符合消防安全使用条件的,坚决不予核发营业许可。继续深入清理“三小”场所违规住人行为,消除小火亡人先天隐患。 居民住宅建筑设置金属栅栏或者防盗网建议设置安全逃生窗。

(三)强化技术手段,减少火患存量。针对“小火亡人”多发实际和管理中存在的难题,要开拓思路、创新举措,积极借鉴国  内外经验,主动探索防范“小火亡人”技防措施。根据公安部、民  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老龄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推动发挥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防控作用的指导意见》(粤公通字〔2015〕218 号),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简易喷淋等装置技术成熟、安装方便、维护简单、成本低廉、效果明显,是主动防范“小  火亡人”最直接、最有效的技防措施,也是一项极具现实意义的民 生工程,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认可,值得各地大力推广应用。

(四)强化宣传培训,提高消防素质。坡头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平台、各种方式,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要广泛  发动社会公众参与,大力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报火警、火场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深化消防宣传“七进”工作,针对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组织消防员、消防志愿者开展上门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好消防科普馆、消防站作用,全面接受群众参观体验预约,有效扩大消防宣传的覆盖层面,筑牢全民消防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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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66 | 2019_溧阳市兴宏有机硅新材料6·5_6·5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2019年6月5日,尤无畏和王爱珍承租的溧阳市兴宏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车间在进行硅橡胶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15.62平方米墙面及车间内部分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1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溧阳市政府授权,于6月10日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总工会和南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溧阳市兴宏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6·5”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聘请了常州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相关领域的专家,成立了事故调查专家组,全程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反复的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情况

1.企业概况

溧阳市兴宏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宏有机硅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22日,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兴宏。住所位于溧阳市南渡镇旧县老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71549878D,经营范围硅橡胶制造、销售,二氯甲基三乙氧基硅烷、二乙胺基甲基三乙氧基硅烷销售,批发乙烯三乙氧基硅烷、正硅酸甲酯、有机硅烷化合物、盐酸、正硅酸乙酯、甲基三乙氧基硅烷、氯甲基三甲基硅烷、乙基三乙氧基硅烷,其中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盐酸(以上品种经营场所不储存),经销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有效期2005年3月22日至2035年3月21日。

2.厂房建筑物情况

(1)厂房位置、结构情况:涉事车间位于兴宏有机硅公司厂区南侧厂房内,该厂房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地上二层,厂房南北长26.59M,东西宽8M,高7M,距西侧办公楼5M,南侧围墙1M。发生火灾车间位于厂房南侧第一间,东西长7.9M,南北宽7.8M,高3.5M。

(2)厂房功能分区:厂房一楼由南往北分为三个区域,依次为硅橡胶生产车间、成品灌装车间、北侧四间为杂物堆放仓库,二楼南侧第一间为原料灌装车间,北侧各房间闲置。

(3)厂房安全出口及消防设施情况:厂房有两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位于厂房北侧大门,另一个出口位于厂房中部穿过成品灌装车间向东,事故车间的安全出口位于该车间的西南角,事故发生时,所有安全出口处于敞开状态,通道有杂物占道。车间内未设置事故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和灭火器等紧急消防设施设备。

兴宏有机硅公司厂区配备有推车式灭火器1部,手提式灭火器10个,距事故车间直线距离16米东北侧设置有消防水池,水池长宽深分别为20M×15M×4M,事发时存水780立方米。

(二)生产设备、工艺流程

  1. 生产工艺流程情况:硅橡胶制作工艺的流程主要包括混合、脱水、灌装等工艺。先用107硅胶和占比12%-14%的填料(主要成分二氧化硅)进行搅拌混合,再将混合料放入烘干炉用电通过导热油进行加热,温度加热到160度至180度,并保持7至8个小时,在此期间顶部交流电机进行搅拌,同时抽真空口把多余的水分杂质抽出。
  1. 生产设备:生产过程中重要设备为搅拌机和烘干炉。烘干炉由圆柱体炉体和圆锥体炉盖组成,分为立式烘干炉和托盘式烘干炉。立式烘干炉整体高1.25M,离地面高度0.9M,直径0.9M,外表保温材质厚0.05M,炉体底部有出料口和导热油出口以及四个电加热接线口;出料口位于底部中间,直径0.05M、长0.08M,中部设置手动阀门;出料口往外0.35M设置有Φ2CM的镀锌管导热油出口,长8CM,导热油管中部装有阀门;底部最外侧均匀安装四个电加热接线口。炉体中上部外壁安装两根Φ2CM的镀锌管,分别为导热油加油管和导热油出气管。出气管向下弯曲长1.1M,延伸至地面水桶内,用于加热后导热油受热膨胀的排气。上部圆锥体盖子上有5个密闭口,分别是抽真空口、辅料添加口、防爆口(两个)、温度测量口,盖子顶部竖立交流电机,用于搅拌烘箱内的原料,交流电机高0.75M,整个烘干炉箱由钢结构支架支撑,支撑架规格为0.9M×0.9M×1.25M。

托盘式烘干炉基本结构与立式烘干炉一致,炉体直径0.7M,长0.8M,横摆于规格为0.5M×0.7M×0.4M铁质支架上方,炉体中部侧面装有四个电加热接线口,炉体中部上方装有三根Φ2CM的镀锌管,一根导热油进油管长10CM,一根热油排气管,另一根为抽真空管;炉体底部装有Φ2CM,长8CM的导热油放油管。

(三)事故受损及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发生后厂房二楼地面楼板部分坍塌,其中6根折断的楼板悬挂于一楼车间南侧墙壁,3根断裂楼板坠落至一楼车间,车间二楼北侧的墙壁坍塌2米,一楼北侧墙壁有明显的裂纹。车间内的设备在火灾中受损、车间内的原材料在火灾中全部烧毁,现场可见用于装材料的托盘和不锈钢桶散落于车间,车间东南侧角落有5个用于存放导热油、白油和真空泵油桶,油桶受热膨胀出现不同程度形变,其中2个油桶内部气体的压力与外面空气形成较大压力差,在内外压力差的挤压作用下油桶密封盖被挤压弹出。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爱珍,女,汉族,出生于1953年6月23日,户籍所在地位于溧阳市南渡集镇滨河北路,公民身份证号320423********6221。

(四)用工情况

兴宏有机硅公司于2010年与尤无畏和王爱珍夫妇口头约定:兴宏有机硅出租给尤无畏和王爱珍夫妇一个车间,用于硅橡胶的加工和制作,车间内所有的设备和原料都由尤无畏和王爱珍自备,制作好的成品以兴宏有机硅的名义由尤无畏和王爱珍夫妇自行对外进行销售。承租后王爱珍实际对租用的车间硅橡胶的生产进行负责,日常生产由其自己和儿媳陈文娟以及通过口头约定雇佣的李玲玲三人进行。因技术保密,配料添加、硅橡胶烘干、固化剂添加等由王爱珍一人负责,李玲玲和陈文娟负责灌装硅橡胶。

(五)安全管理情况

兴宏有机硅公司自2013年停止生产,日常由倪爱芳对企业进行管理工作,出租的硅橡胶车间由王爱珍实际组织生产和日常的各项管理工作,兴宏有机硅公司和王爱珍均未组织制定硅橡胶生产相关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倪爱芳在日常管理中以口头形式提醒和要求王爱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无其他培训和教育的书面记录。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6月5日上午7时许,王爱珍、李玲玲和陈文娟到达租用的硅橡胶车间进行灌装作业,至上午9时左右,王爱珍叫李玲玲一起去一楼车间查看烘干炉的温度情况,王爱珍先下楼,李玲玲随后下楼,李玲玲走到车间门口时突然1#烘干炉旁边有明火喷射出来,立即转身跑向厂房的北侧门口,边跑边喊叫人救火。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兴宏有机硅公司工人董建华、董宪忠和其他人员听到呼救立即赶到现场,从厂区其他车间拿来灭火器进行救火,倪爱芳听到呼救赶到现场简单询问了李玲玲情况,得知王爱珍还在车间内,随即拨打了119和120电话。因当时火势比较大,参与救援的工人只能在车间门口用灭火器进行灭火,灭火器全部使用完后,火势未得到有效控制。约10分钟后,119消防车到达现场,因看到二楼有人呼救,赶到的消防救援队员先将二楼的灌胶工人陈文娟救出,并立即使用消防车进行喷水灭火,10分钟左右火势得到控制,消防救援队员进入现场,看到硅胶车间门口右侧1米处王爱珍趴于地面,头朝门口,腿部被楼板压住,立即将其救出并抬到厂房门口,经120救护车的随行医生确认已无生命特征。

(三)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事故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2019年8月26日,经事故调查专家组出具的调查技术报告认定:

(一)事故的成因

6月4日晚,王爱珍下班未关闭烘干炉电加热导热油电源,导致烘干炉一直处于加温状态,烘干炉正常工作温度在160℃-170℃,加热过程中,由于温控器调节作用,温度达到最大设定温度,加热自动停止,温度低于最小设定温度,电加热自动加温;6月5日上午9点前,温控器突然失效,未自动关闭烘箱电源,停止加温,烘干炉持续加温,温度达到250℃以上;烘干炉导热油膨胀从排气管喷出,高温导热油遇到空气发生瞬间燃烧,燃烧的的导热油喷溅到车间内的其他原料、设备等物品上,立即将车间内易燃物引燃,火势不断蔓延,车间内存放的导热油、白油和真空泵油桶等高温受热急剧膨胀,其中2个油桶弹开桶盖,高温气体快速外泄,形成高压气体爆炸,受到反作用力影响,油桶向不同方向弹出,窗户受到冲击发生变形。王爱珍在逃生时因地面杂物绊倒后吸入大量烟雾窒息死亡。

(二)直接原因

硅橡胶生产车间烘干炉温控器失效,导热油一直处于加热状态,受热后高温的导热油油气混合物从出气口排出的瞬间与空气接触起火发生瞬燃。

(三)间接原因

1.兴宏有机硅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

  1. 兴宏有机硅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后疏于管理,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
  1. 王爱珍为了技术保密,不让其他人员了解生产工艺、设备,员工教育不到位;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逃生,造成其窒息死亡。

4.生产车间杂物多,影响逃生路线。

  1. 作业现场管理混乱,随意性强,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没有工艺操作流程,也无相应应急救援措施。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溧阳市兴宏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6·5”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王爱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租赁厂房从事硅橡胶加工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溧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兴宏有机硅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筑牢安全生产防线,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1.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溧阳市兴宏

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企业自我约束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企业作业人员和外包单位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做到安全责任、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到位。

  1. 强化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溧阳市兴宏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并形成隐患排查有效工作机制,常抓不懈;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加强技术改造升级,确保相关设施设备健全完善、可靠运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要深入开展好员工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引导他们强化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要健全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演练工作,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妥善应对,把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1. 全面落实镇区监管责任。南渡镇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这一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以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着力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提升辖区内企业本质安全,特别要加强关停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力堵监督管理漏洞。

FD09467 | 2019_澳洲_FRNSW_住宅烟雾报警器同行评审_Babrauskas_火灾技术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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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October 2019 PEER REVIEW OF FRNSW SMOKE ALARM STUDIES Mr. Adrian Butler World Fire Safety Foundation 15 Kurara Court, Narangba QLD 4504 AUSTRALIA Dear Adrian, You asked me to perform a peer review on a smoke alarm study report by Fire & Rescue NSW, entitled “Smoke Alarms in Homes: Stage 2,” dated 10 Dec. 2017. Herewith is my analysis and conclusions. This was performed as a professional service of behalf of fire safety of the public, without compensation. This analysis is provided here in the main text. I also include five Appendices giving additional analyses and background information. I found it necessary to do this, since the Stage 2 report came about only as a consequence of some prior studies, and I considered it important to examine this context. I gratefully acknowledge valuable comments offered on this subject by Mr David Isaac and by Boston Fire Department’s Chief Jay Fleming. Upon the completion of a draft of this report, the draft was submitted to FRNSW for their comments. Comments were received and taken on board, in regards to areas where it was considered that improvements or clarifications could fruitfully be made in this report. Thus, the document provided herewith is the final version, reflecting consideration of FRNSW comments. Vytenis (Vyto) Babrauskas, Ph.D. President Fir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c. The WFSF thanks Dr Babrauskas. This report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are at: www.SmokeAlarmWarning.org/frnsw

PEER REVIEW OF FRNSW SMOKE ALARM STUDIES Report to: Mr. Adrian Butler Chairman, Co-Founder World Fire Safety Foundation 15 Kurara Court, Narangba QLD 4504 AUSTRALIA Prepared by: Vytenis (Vyto) Babrauskas, Ph.D. President, Fir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c. 160 Cabrini Blvd. #72 New York, NY 10033 UNITED STATES Date: 30 October 2019 Task This report constitutes a peer review of the study “Smoke Alarms in Homes: Stage 2,” dated 10 Dec. 2017, issued by Fire & Rescue NSW (FRNSW). In addition, some related and prior work is also reviewed. Background Research on any scientific topic is rarely gotten right unless the underlying premises are first carefully analyzed and properly expressed. The scope of the analyzed study is the effectiveness of home smoke alarms. Thus, before one can analyze the effectiveness—and especially analyze any formulation of experimental plans—one must consider the purpose of a home smoke alarm. A residential smoke alarm does not extinguish fire, nor does it do anything else constructive to impede the progress of fire. Instead, it has one function, and one function only: To warn nearby householders of the presence of fire. It is important and certainly non-trivial to consider the role of this function.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nalysis, what I will focus on is this: A warning of a hazard is useful only if the individual in question is not already aware of the hazard. In fact, it goes even further. A loud, noisy warning to an individual who is already aware of a hazard is an impediment, since the noise impinging on their consciousness may actively interfere with their focus needed for coping with the incident. To explore this issue in more detail, in the absence of a smoke alarm warning signal, householders are unlikely to be woken by innate cues from a fire whilst they are sleeping. In some cases, noises or acrid smells from a fire may wake a sleeping person in a timely manner. But this does not occur sufficiently often to be a viable fire defense strategy. Thus, in these circumstances, a warning signal from a smoke alarm is likely to be an invaluable aid to the individual involved. By contrast, we can examine the opposite situation—fires which occur while householders are awake and aware. The presence of a smoke alarm warning signal in such circumstances is likely to be of much less benefit, if any. Most individuals are able to adequately The WFSF thanks Dr Babrauskas. This report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are at: www.SmokeAlarmWarning.org/frnsw

2 both smell and see fire effluents, if they are awake. Thus, the need for a warning appliance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is surely much less acute. In view of the above, it is important to try to achieve an appreciation of what kinds of fires are more likely to benefit from a smoke alarm warning, versus the kinds less likely to benefit. Combustion science divides fires into two types—smoldering or flaming. But it must be realized that the combustion type can change during the course of a fire. Thus, the important variable to consider is the type of fire that exists at the beginning stages of the fire. Consequently, in fire science it is recognized that different fire scenarios can be categorized as smoldering-start versus flaming-start fires. For example, fires resulting from tipping over a candle onto some furnishings, or overheating a pan of cooking oil, or stuffing a Christmas tree bodily into a fireplace will normally be flaming-start fires. Conversely, fires resulting from cigarettes dropped onto a couch, or faulty wire connections in a wall’s void space, or improperly installed furnace flues will typically be smoldering-start fires, even though all of these, in their later stages, may transition into flaming combustion. Now, we can examine what is a salient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former and latter categories of fire scenarios. It is rather plainly evident that the flaming-start fires are more likely to occur directly upon an unfortunate human action. In other words, they are less likely to happen unless an awake individual actively did something inappropriate. Meanwhile, for the latter category of scenarios (smoldering), the eruption of a fire is not expected to occur directly upon an individual performing an inappropriate action. Human action may, or may not be involved, but if it is, it is likely to be substantially separated in time. The classic example is the individual who falls asleep on a couch smoking a cigarette. Initial smoldering may start a few minutes after the cigarette contacts the sofa, but much longer will be required for a serious buildup of smoldering combustion toxic gases or the eruption of flaming. These points could be quantified and reinforced by fire statistics, but unfortunately this is not easy. I have not studied Australian fire statistics, so I will reflect here on the basis of experience in my own country. In the US, fire departments do not report whether a fire incident started as flaming or smoldering. This is not due to an oversight, but due to issues of credible knowledge. Fire officers arriving at a fire scene cannot witness any earlier stages of the fire, prior to their arrival. In fact, a majority of fires attended by the fire services are likely to be in a flaming stage at the arrival of the first-in company. This is because a fire which gets noticed by householders whilst in the smoldering stage is likely to be extinguished by the householders, since it is likely to be at a still-manageable stage. I do not believe that there are useful current statistics on this point from other countries also, since the same considerations apply. However, there is some older information from US fire services that indicates that smoldering- start fires constitute significantly more than half of the total. In 1963, the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NFPA)1 reported that 75% of dwelling fires originated as smoldering fires2. In the same vein, in 1980,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re Chiefs3 reported that “most home fires start from a smoldering source.” 1 Los Angeles Fire Department Tests—Fire Detection Systems in Dwellings, NFPA Q. 56:3, 201-215 (Jan. 1963). 2 A recent query was made to NFPA concerning the nature of the study that produced these conclusions, but the reply received was that the details no longer exist in their archives. 3 Residential Smoke Alarm Report, The International Fire Chief 46:9, 62-67 (Sep. 1980). The WFSF thanks Dr Babrauskas. This report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are at: www.SmokeAlarmWarning.org/frnsw

3 While direct statistics are not available, deductions may be made from the statistics analyzed in the US by the NFPA. Shown below is a recent graph of their findings, giving results for the top seven categories, which together account for 90% of the total fire deaths. Fires due to heating equipment, electrical distribution, and smoking materials will overwhelmingly be smoldering fires. This accounts for 54% of the fire fatalities4. Candles, playing with heat source, and intentional fires will overwhelmingly be flaming fires, and this accounts for 20%. Note however that deaths due to intentional fires are highly unlikely to be preventable by any smoke alarm strategy, and this alone comprises 13%5. This leaves only cooking equipment (16%). And with cooking equipment, about 50% are victims who were intimate with the fire6, and these individuals cannot be protected by safety measures. Thus, there remains 8% as cooking equipment fires which can be presumed to be flaming and with the victim not being intimate. As a result, from the tabulated NFPA statistics, we may infer that 54% of fire fatalities are due to smoldering sources, while 15% (8 + 4 +3) are due to flaming sources; in this accounting, we omit incendiary fires and intimate-with-fire deaths, since we consider these to be non- addressable by means of smoke alarm strategies. Thus, even ignoring the issue of distinguishing fires where smoke alarms may help7, from those where they are unlikely, the ratio is 3.6 : 1 for smoldering : flaming fires8. In other words, of fires where smoke alarms can be viewed as germane, smoldering fire deaths comprise 54/(54+15) = 78%. This is drastically different from assuming that deaths in smoldering and flaming fires are equally likely. (Source: M. Ahrens, Characteristics of Home Fire Victims,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2014). 4 This overestimates the total slightly, since some heating equipment and electrical distribution fires will start in the flaming mode. However, fire investigation experience indicates that these are minor and there is no valid way of quantifying them. 5 Intentional fires are often set precisely to trap and kill victims. They are also often set in derelict premises, where no protective devices can be expected to exist. 6 Ahrens, M., Home Cooking Fires, NFPA (2018). 7 Apart from incendiary fires, where we categorically assumed lives will not be saved by smoke alarms. 8 It may be noted that the NFPA statistics only add up to 90% of fire deaths. The remaining 10% are miscellaneous categories that NFPA has not included, thus no inference is drawn on the nature of the initial fire source. The WFSF thanks Dr Babrauskas. This report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are at: www.SmokeAlarmWarning.org/frnsw

4 Other NFPA statistics9 have shown that, for US residential fires, only 20% of the fires occur during sleeping hours (11 pm to 7 am), yet 52% of the fire deaths are found during these hours. This indicates the importance of focusing on the sleeping individual, and what happens during sleeping hours, rather than on the individual who is awake and alert. This is reinforced by a NFPA study10 which found out that smoke alarms gave the first notice in 61% of fires when everyone was asleep, but in only 34% of fires when at least one person was awake. The above observations have profound implications on strategies for obtaining beneficial results from smoke alarms. Two pivotal conclusions may be drawn: (1) Smoldering—rather than flaming—fires are responsible for about three-quarters of home fire fatalities. (2) Smoldering fires are more likely to erupt when the householders are asleep (when an alarm is needed), while flaming fires are more likely to erupt when the householders are awake (when an alarm is less likely to be of value and may even be counterproductive). I know of no useful technique to quantify this disparity, but nonetheless it is clear that given the occurrence of a fire, there is likely to be greater need of a smoke alarm for a smoldering fire, than for a flaming fire. The above can be condensed into a single, overarching conclusion. It is entirely inappropriate to propose a smoke alarm strategy where warnings for smoldering and for flaming fires are valued equally. Instead, it is crucial to focus on obtaining an optimal warning for smoldering fires. Furthermore, I note that, for the Australian context, Mr Greg Mullins, as Commissioner of FRNSW, provided the following testimony11: “People have said that one is good for flaming fires (ionization) and one is good for smoldering (photoelectric). In my experience as a firefighter just about every fire I have ever been to started as a smoldering fire and went through a stage until it became a flaming fire. To say that they are equal and good for different circumstances is to me a fallacy. An absolute myth." Thus, I consider that the situation in Australia is found to be identical to that in the United States. Sidebar: What about fast flaming fires? In their comments to this author, FRNSW stated that they were concerned that flaming fires are now showing much faster growth rates than in previous years, on the basis of research reported by UL12. There are several observations that need to made concerning this study: • The researchers in that study ignited a very large, sectional-type ‘modern’ sofa directly with an open flame source. The sofa was set up in a ‘living room’ which was much smaller than a typical living room and, as a result, the room was crammed full of fuel load. While such room conditions and such ignition scenarios are certainly possible, they do represent the worst possible conditions for tenability, short of making a large flammable liquid accelerant spill. Research shows that fire conditions are significantly worsened by piling a large fuel load into a small room13. While rare and unusual cases may always exist, most householders 9 Ahrens, M., Home Structure Fires, NFPA (2017). 10 Hall, J. R. jr., A Decade of Detectors: Measuring the Effect, Fire J. 79:5, 37-43, 78 (Sep./Oct. 1985). 11 Australian Senate Smoke Alarm Inquiry (Hansard transcript), Second Hearing, Parliament House, Canberra, A.C.T., (4 Dec. 2015); p. 3 par. 12. 12 Kerber, S., Analysis of Changing Residential Fire Dynamics and Its Implications on Firefighter Operational Timeframes, UL report, UL, Northbrook IL (2012). 13 Walton, W. D., and Thomas, P. H. Estimating Temperatures in Compartment Fires, pp. 3-134 to 3-147 in SFPE Handbook of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ing, 2nd ed., NFPA, Quincy MA (1995). The WFSF thanks Dr Babrauskas. This report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are at: www.SmokeAlarmWarning.org/frnsw

5 would not consider the UL arrangement of furniture crammed into the mockup living room to be a habitable environment. • The concept that polyurethane foam-containing is a ‘modern’ novelty is a serious misapprehension. By the late 1960s, and most certainly by the early 1970s, the dominant form of living room furniture being sold was already based on polyurethane foams. The sofa made and sold in 1969 is not different from the sofa made and sold in 2019, in any significant way that would affect fire. Thus, ‘modern’ is in no way modern, but is rather 50 years old. In fact, the furniture of today has somewhat reduced flammability compared to 1969 furniture, since during the late 1980s, manufacturers started inserting layers of polyester fiber batting beneath the surface upholstery fabric, effectively replacing a portion of the more flammable polyurethane. • The time for a fire to develop is significantly affected by the location of the ignition source, even for scenarios where the fuel load is identical14. Most residential fires do not develop from worst-case ignition scenarios. 14 Mitler, H. E., and Tu, K.-M., Effect of Ignition Location on Heat Release Rate of Burning Upholstered Furniture, Annual Conf. on Fire Research, Book of Abstracts. October 17-20, 1994 (NISTIR 5499), Nat. Inst. Stand. & Technol., Gaithersburg MD (1994). The WFSF thanks Dr Babrauskas. This report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are at: www.SmokeAlarmWarning.org/frnsw

6 Analysis of the FRNSW Stage 2 report My analysis of the FRNSW Stage 2 report now proceeds in view of the background established. Problems with sensitivity testing. The sensitivities of the smoke alarms utilized was only characterized in two appendices which were not in circulation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Stage 2 report. These two appendices were later supplied to me for my review. If they are now incorporated into the circulated report, then this formal deficiency is remedied. However, the technical quality of the appendices is comprehensively inadequate. The primary question that the reader will wish to know, “Were the sensitivities of the various alarms used matched sufficiently closely so that differences in sensitivity would not skew the results?” The CSIRO report was skeletal and basically useless since it did not answer this essential question. The authors, instead, provided smoke obscuration “Response threshold Value (dB/m)” readings, but only for the photoelectric and dual alarms. For the ionization models, they did not provide this data. Instead, they provided “MIC y ” values.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the dB/m and the MIC y values are, in general, not correlated to each other. Further information on this point is provided in another section of this report. In my assessment, the lack of usable information from the CSIRO test report stemmed from the fact that they chose to execute a partial panel of tests in accordance with AS 3786-201415, which does not give information on actual smoke levels at which both types of smoke alarms activate for smoldering fires. They should have instead, examined the submitted smoke alarm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moke sensitivity test standard AS 2362.17-1993, as amended, which was a required test in the earlier smoke alarm standard AS 3786-1993. If they would have done this, they would have complied with Par. 7, which states that “The following shall be reported: … smoke density at which actuating device entered the alarm state.” I emphasize that this requirement is placed upon the testing laboratory for all technologies of smoke alarms, not being limited to photoelectric. The serious problems with the CSIRO sensitivity testing can be contrasted directly to a study conducted earlier (2014) by BRANZ39 in New Zealand. Since that study did provide useful sensitivity results, I discuss it in detail in a later section of this report. Both FRNSW and CSIRO might well have considered this to be an example on how to get the testing strategy right. I especially emphasize that proper variables were reported by BRANZ and that suitable test fuels were used in their study. Finally, it is my understanding that the FRNSW testing work has been done in support of the AS 3786-2014 standard. Upon reviewing that standard, I make the recommendation that FRNSW would be well advised to suggest to Standards Australia that, in order to achieve adequate fire safety, this standard needs to be fundamentally revisited and revised. Specifically, the protocols therein offer no assurance that ionization smoke alarms will adequately respond to fires that produce large-size smoke particles, which is characteristic of, but not exclusive to, smoldering synthetic fires. I explain the technical aspects of this issue later in this document. Problems with “Methods and materials.” When research is done in science, engineering, or technology areas, if physical testing is involved, a crucial section which every report must have 15 This is also referred to as AS 3786-2015, due to certain issues with the dating of the release. The WFSF thanks Dr Babrauskas. This report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are at: www.SmokeAlarmWarning.org/frnsw

7 is a description of the “Methods and materials.” The physical materials or products involved in the testing must be fully described. Likewise, all the important details concerning the experimental apparatus or chemical analysis technique used must be specified. For research to be credible and reliable, it is essential that experimental work be able to be reproduced. By this, it is meant that researchers at another institution need to be given sufficient information so that they could re-create the tests and examine whether or not there is agreement with the results of the original researchers. This becomes precluded if the report sections on “Methods and materials” are vague or incomplete. Yet, vague and incomplete is the only possible assessment of the documentation of methods and materials in the Stage 2 report. The basic test room layout, Fig. 1, should have had at least the major dimensions indicated on it. The report refers the reader to the Stage 1 report for some of the details, but this report has thus far not been publicly circulated. In any case, a report should not rely on some non-included material for laying out such basic facts. More problematically, there is no useful description of the actual fuel load. Apart from the flooring and the kitchen walls—where material descriptions were given, the report only states “Modern furniture and furnishings were purchased to furnish the rooms.” This problem is especially notable in the case of the soft-goods (beds or upholstered furniture) tests, where it is clear that multiple materials were involved, but there is no description of any of these materials. I understand that the authors did not have the facilities for recording weight during the experiments. Nonetheless, expected care in experiments was not exercised by recording pre- and post-test weights of all the articles. Such weighing can be done with any scale of suitable resolution and does not require specialist equipment to be procured. Yet, because this was not done, the fire scenarios do not have quantitative meaningfulness. I understand the FRNSW endeavored to complete this project “on the cheap,” but nonetheless it must be noted that, in the 21st century, when actual fire hazard is being experimentally studied, heat release rates should be measured16. It is understood that this cannot be done inexpensively, since an expensive test rig is needed, nonetheless it is important to appreciate that fire hazard today is expressed first and foremost in terms of heat release rate (HRR)17,18. There are several facilities within Australia which possess such capability, with additional ones being available in New Zealand. A cooperative program should have been investigated involving one of these institutions. This may require that single-room testing be done, instead of a segment of an apartment. Nonetheless, if HRR is measured, the work product becomes greatly more useful. I also note that one exceedingly important piece of kit was missing in the test instrumentation: smoke density meters to record the smoke density values at the various locations where smoke alarms were mounted. Standard laboratory practice should have been followed which entails 16 Babrauskas, V., and Peacock, R. D., Heat Release Rate: The Single Most Important Variable in Fire Hazard, Fire Safety J. 18, 255-272 (1992). 17 Babrauskas, V., Fire Safety Improvements in the Combustion Toxicity Area: Is There a Role for LC50 Tests? Fire and Materials 24, 113-119 (2000). 18 Babrauskas, V., Quantifying the Combustion Product Hazard on the Basis of Test Results, pp. 339-353 in Hazards of Combustion Products: Toxicity, Opacity, Corrosivity and Heat Release, V. Babrauskas, R. G. Gann, and S. J. Grayson, eds., Interscience Communications Ltd., London (2008). The WFSF thanks Dr Babrauskas. This report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are at: www.SmokeAlarmWarning.org/frnsw

8 installing a smoke density meter at each location where smoke alarms are mounted19. Smoke density values should have been recorded and reported for each smoke alarm for the time at which the smoke alarm condition occurred. Surrogates for cigarettes. There is no known surrogate for smoldering cigarettes that is a valid simulation of the cigarette smoldering process. A soldering iron, such as used in the FRNSW experiments, may be a repeatable experimental heat source, but it is not equivalent to the cigarette smoldering process. It should be pointed out, for example, that the recent California regulation20 for the testing of upholstered furniture for smolder-ignition resistance is based on use of real cigarettes, not an electrical heat source, even though the latter would be much simpler to use. The issue is not the heat output of the source, but rather the fact that a smoldering cigarette is a travelling heat source—the hot zone progressively moves from the far end to the butt end of the cigarette. Any electrical heater, by contrast, is a fixed-position source of heat. The exposed substrates do not behave in an identical manner to fixed versus traveling heat sources. The report of Novozhilov et al. (Appendix B) specifically noted that cartridge heaters are not a true surrogate for smoldering cigarettes, however, in my experience, this is a minor limitation of the test program. Experience indicates that ignition by cartridge heater, instead of actual cigarette, is likely to shorten the transition time to flaming (if this, in fact, does happen); as a result, the available smoldering time may be shortened for the test. It is not clear, however, why the FRNSW did not revise their ignition source strategy more fundamentally for Stage 2 after having received this comment. Only 2 tests involved starting smoldering fires with cigarettes, while 9 tests utilized soldering irons or some other electrical device. In addition, there were 12 tests conducted with flaming ignitions. Dead zones. The report implicitly accepts the Australian Building Codes Board’s (ABCB) requirements for avoidance of “dead zones.” These requirements consequently contain provisions that are highly inimical towards the rapid response of smoke alarms. The concept of “dead zones” for smoke alarm activation had been a long-term unsupported theory. The first study to directly examine the concept was conducted at the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NRC) Canada by Su et al.21 in 2003. Their experimental findings did not lend any support to the notion that smoke alarm activations will be slower or nonexistent for locations in a “dead zone,” but at an otherwise reasonable height, i.e., not too far below the ceiling. The authors conservatively stated that more research would be desirable; nonetheless, their presented research is sufficient to conclude that, while anomalous airflow patterns may occur in rare circumstances, there is no merit in regulations that specify prohibited “dead zones.” More pointedly, the FRNSW Stage 1 report (Appendix A) constituted the second known effort to explore any justification for the “dead zone” proscription. And their findings were a resounding rejection of the concept: The best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was found to be when they were sited within the ostensible “dead zones.” It is unfortunate that the Stage 2 work ignored this finding, instead of building upon it, which would have been the prudent strategy. 19 O'Neill, J. G., and Hayes, W. D. jr., Full-Scale Fire Tests with Automatic Sprinklers in a Patient Room (NBSIR 79-1749), [U.S.] Natl. Bur. Stand., Gaithersburg MD (1979). 20 Requirements, Test Procedure and Apparatus for Testing the Smolder Resistance of Materials Used in Upholstered Furniture (TB 117-2013), Bureau of Electronic & Appliance Repair, Home Furnishings & Thermal Insulation, Sacramento CA (2013). 21 Su, J. Z., Crampton, G. P., Carpenter, D. W., McCartney, C., and Leroux, P., Kemano Fire Studies—Part 1: Response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s (Research Report 108),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Canada, Ottawa (2003). The WFSF thanks Dr Babrauskas. This report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are at: www.SmokeAlarmWarning.org/frnsw

9 The ABCB requirement that sidewall mounting be between 300 mm and 500 mm below the ceiling is notably poorly considered. By contrast, in the US, the corresponding recommendation22 is between 100 mm and 300 mm, in view of the unsupported “dead zone” theory. There is no doubt that—in the vast majority of cases—a smoke alarm is likely to be more effective if placed somewhere around 200 mm below the ceiling (US practice) as opposed to somewhere around 400 mm (Australian practice). While it was not the scope of the Stage 2 report to offer smoke alarm installation recommendations to the ABCB, it is important to take this opportunity to emphasize that, if smoke alarms are to achieve their life safety potential, mounting-height requirements must be amended. To be very explicit, neither of the two known studies on the subject found any merit to the “dead zone” concept, with the Stage 1 report comprehensively demolishing it. An analysis should have been made of dead-zone alarm responses, versus those compliant to ABCB. Reporting of results. The tables of results should not have been in mixed units. Some are given as min:sec, while others are given as decimals of a minute. Tenability analysis. The tenability analysis was based on tenability criteria that have no research justification as being valid values for “escape impairment” or “incapacitation” as claimed. I will illustrate this with one example: the overwhelmingly most important combustion product from a toxicological point of view is carbon monoxide, CO. For CO, the report specifies “escape impairment” at 420 ppm and “incapacitation” at 600 ppm. This is intrinsically erroneous, since no statement or considerations of exposure times are given, yet incapacitation by the so-called narcotic toxic gases (of which CO is one example) is highly dependent on the exposure time. In other words, there cannot be any incapacitation value set, unless a corresponding time duration is specified. The scope of the report is limited to house fires, as contrasted to, say disasters in mines, where rescues may take hours or days. The sole purpose of a residential smoke alarm is to assist in the self-rescue of the occupants of a house in the event of a fire. The profession has not established a specific time for a successful self-rescue from a residential house to be accomplished, but 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NIST)23 suggests that 5 minutes is suitable time. This appears to be a reasonable estimate. Unlike for some other toxic gases, analysis of CO toxicity in fires is complicated, since the toxicity of CO is governed by the COHb (carboxyhemoglobin) content of the blood, rather than directly by the concentration of CO in the air. Babrauskas24 recommended that the “incipient incapacitation” value for CO should be based on a criterion of COHb = 25%. According to the equations provided by Babrauskas, for a constant CO concentration, COHb = 25% occurs for a 5-minute exposure of CO at 5932 ppm. This is reasonable estimate, since experimental results from baboons (another primate species) are 6850 ppm25. Specifically, these experimental results are for “loss of escape capability after an exposure of 5 minutes.” Thus, in the terminology of FRNSW, the “Effective concentration for incapacitation” by CO is 5932 – 6850 ppm, a far cry from their claimed 600 ppm. 22 National Fire Alarm and Signaling Code (NFPA 72), NFPA (2016). 23 Gann, R. G, et al., International Study of the Sublethal Effects of Fire Smoke on Survivability and Health (SEFS): Phase I Final Report (NIST Tech. Note 1439), NIST, Gaithersburg MD (2001). 24 Babrauskas, V., Combustion of Mattresses Exposed to Flaming Ignition Sources, Part I. Full-Scale Tests and Hazard Analysis (NBSIR 77-1290), [U. S.] Natl. Bur. Stand., Gaithersburg MD (1977). 25 Kaplan, H. L., Grand, A. F., Switzer, W. G., Mitchell, D. S., Rogers, W. R., and Hartzell, G. E., Effects of Combustion Gases on Escape Performance of the Baboon and the Rat, J. Fire Sciences 3, 228-244 (1985). The WFSF thanks Dr Babrauskas. This report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are at: www.SmokeAlarmWarning.org/frnsw

10 It might be added that the error in the FRNSW report is their use of AEGL values for toxicity criteria, as compiled by the US EPA. The latter is based on a study commissioned from the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of the US26. The AEGL-2 values were chosen as corresponding to a concentration of COHb = 4%. This represents an enormous, unrealistic, conservatism27, since COHb = 4% is generally identified as a typical COHb value for a cigarette smoker undergoing no other exposure. However, more usefully, within the same NRC study, one also finds some information on actual human exposures to CO. Notably, at 5000 ppm for 11.5 minutes, “no symptoms.” Meanwhile, at 3900 ppm, no symptoms for a duration of 15 minutes, while at 29 minutes, mild symptoms. These are intervals much longer than the 5 minutes taken as appropriate for the residential escape context. Thus, the range of 5932 – 6850 ppm for “Effective concentration for incapacitation” is supported by these findings. Furthermore, if 5000 ppm represents “no symptoms” for 11.5 minutes, clearly it also represents “no symptoms” for 5 minutes. It may further be noted that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 only provides acute exposure guideline levels for airborne chemicals (AEGL) values for 10 min, 30 min, 1 h, 4 h, and 8 h time periods. The 420 ppm value used by the FRNSW authors is published by EPA for a 10 min, not 5 min interval, and no 5-min interval recommendations are provided. It was an error on the part of the authors to not recognize that concentrations will necessarily change when the time duration is halved (in fact, allowable concentrations roughly double when the time duration is halved). The origin of the 600 ppm value adopted by the FRNSW authors could not be determined. It is claimed to come from the EPA AEGL document, but it does not. What the FRNSW authors should have done is to consult an analytical report published by NIST28 where an analysis of AEGL values for CO was performed for the specific context of tenability in fires (rather than various unrelated scenarios). Unlike the unrealistically overconservative values published by EPA, a more realistic spread of values was provided. For AEGL-2, the NIST compilation found the range “1590 to 3800” ppm for a 10-minute exposure. The 5-minute values will be roughly twice the 10-minute values, making the range 3180 to 7600 ppm for a 5-minute interval. This range is similar to the range of 5932 to 6850 ppm, as estimated above. Lack of adequate burning. The smoldering fire tests were improperly set up and conducted since only trivial amounts of fuel were smoldered in these tests. While gross errors in assigning of incapacitation values can create an impression that untenable conditions were being analyzed, this is clearly evident to be untrue when the photographs of the post-test outcomes are examined. Persons do not die from combustion toxicity when a small segment of a bed or of an upholstered chair is consumed. These are nuisance fires at worst, not incidents that result in reported casualties. In fact, it should require no more than an examination of the post-test photographs to understand that the experiment design for this research study was crucially flawed. 26 Acute Exposure Guidelines for Selected Airborne Chemicals, Volume 8,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National Academies Press, Washington (2016). 27 The NRC authors evidently adopted enormously conservative values to account for the segments of population that are already suffering from some impairments, such as heart disease. This is not a viable strategy, since there will always be a segment of the population that is “one step away from death.” In other words, there will always be highly afflicted individuals who can tolerate no additional physiological burden without dying. A fire protection strategy may need to make special provisions for afflicted populations, but the baseline protection strategy has to be formulated on the assumption of normality. 28 Kuligowski, E. D., Compilation of Data on the Sublethal Effects of Fire Effluent (Tech. Note 1644), NIST (2009). The WFSF thanks Dr Babrauskas. This report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are at: www.SmokeAlarmWarning.org/frnsw

11 The experiments for smoldering ignitions of ironing boards were equally improper. The tests generated only a scorch mark on the ironing board. But the researchers formulating the experimental program should have understood that, even if it had completely smoldered away, the fuel content in the coverings of an ironing board is simply insufficient to lead to fire casualties. Burning flimsy, lightweight chairs with trivial fuel content is similarly an unacceptable experiment design for examining the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Poor choices in selecting the test scenarios. The basic objective of the research was to compare smoke alarm technology types with regards to providing time for escape. As I have noted in the Background section, this needed to be done carefully, so that test scenarios would be identified which (a) correspond primarily to scenarios which have a high likelihood of casualty in real-life fires; and (b) correspond to real-life scenarios where a smoke alarm activation would likely do some good, as opposed to scenarios where this is less likely. The objective should NOT have been to compare the activation of smoke alarms across a broad expanse of “comprehensively selected” scenarios, since this would effectively end up averaging the outcomes of scenarios with widely disparate potentials for life saving. This would diminish from a focus on scenarios where smoke alarms are most likely to be of casualty-preventing benefit. By adopting—with only small modifications—the matrix suggested by Novozhilov et al., the authors ended up with a list of scenarios that do not emphasize the scenarios that have life-saving potential. Burning of cotton versus PUR foam. Cotton, wood, and PUR foam can all smolder. But it is incorrect to conclude because of this, use of any of these three materials is good enough, in order to represent conditions for lethal smoldering fires. The smoke aerosols generated from these fuels are not the same and are not interchangeable. Schuchard29 demonstrated that photoelectric smoke alarms respond much more rapidly to smoldering PUR than to smoldering wood, while ionization alarms respond much more rapidly to smoldering wood than to smoldering PUR; see table below developed from his data. Results of Schuchard on room fire tests, giving alarm times, beam transmission %age values, and smoke obscuration in %/ft units Type Smoke box %/ft White pine Douglas fir Polyester pillow PUR mattress Minutes Beam % %/Ft Minutes Beam % %/Ft Minutes Beam % %/Ft Minutes Beam % %/Ft Ph 1.68 28.1 94.1 1.2 29.4 95.8 0.85 9.1 95.1 1.0 5.9 97.5 0.5 Ph 1.5 29.4 93.7 1.3 34.5 92.3 1.6 11.1 86.8 2.8 15.7 83.3 3.6 Ph 1.23 32.7 93.2 1.4 41.8 89.5 2.2 13.3 70.3 6.8 27 71.5 6.5 Ion lack 45.2 78.2 4.8 58.2 68.8 7.2 15.5 52.5 12.1 72 35.3 18.8 Ion 0.85 47.2 72.6 6.2 59.3 67 7.7 fail fail fail 73.3 32.8 20 Ion 1.1 48.4 68.1 7.4 lack lack lack lack 21 26.8 81 29.6 21.6 Ion 1.3 49.5 62.7 8.9 62.2 55.2 11.2 17.5 29.2 21.8 74.5 32.8 20 Ion 3.7 50.1 60.4 9.6 67.9 37.1 18 lack 18.8 28.4 fail fail fail Ion 1.78 50.1 57.7 10.4 66.3 42.8 15.6 lack 21 26.8 fail fail fail Ion lack 50.2 57.1 10.6 61.7 56.8 10.7 lack 13.5 33 fail fail fail Ion lack 50.5 55.8 11.0 68.1 35.1 18.9 fail fail fail fail fail fail lack – data not available fail – no alarm 29 Schuchard, W. F., Smoldering Smoke, Fire J. 73:1, 27-29,73 (Jan. 1979). The WFSF thanks Dr Babrauskas. This report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are at: www.SmokeAlarmWarning.org/frnsw

12 The materials examined in the present work were primarily cotton and PUR, not wood and PUR. Thus, we have to consider the response characteristics of cotton versus wood. Weinert et al.30 determined the mass-median (so-called D43) values for a number of fuels, see table below. This study tells us that using cotton as a surrogate for PUR is an even worse approach than is using wood. As a result, there is every reason to believe that had Schuchard done his tests with cotton and PUR foam, the inadequacies of cotton as being a surrogate for PUR would have been even more obvious. Smoke aerosol mean diameters for smoldering or overheating materials measured by Weinert et al. Material D43 (μm) cotton wick 0.31 toast 0.43 beech wood 1.5 cooking oil 1.6 PUR foam 2.0 The above information can be considered in view of the “m/y” ratio (smoke obscuration, divided by MIC value) for different fuels. The higher the m/y ratio, the more difficult it is to pass for the ionization alarm, and vice versa. Thus, one has to look where on this scale is PUR foam located, due to its unique importance in fire deaths due to smoldering. This question has been answered by Chagger31, excerpts from whose study are given below. Test 13 for PUR foam gave m/y = 1.88, which is higher than smoldering wood (TF2) or cotton (TF3) by quite a large margin. Chagger’s findings confirm that focus on smoldering PUR foam is essential for any realistic study of smoke alarm performance in real fires. The m/y ratio for a number of test fires, conducted in the EN54 test room by Chagger Test No. Specimen F/S m/y 6 TF1 – wood F 0.0794 12 PUR, FR F 0.0938 9 MDF F 0.148 2 TF4 – PUR F 0.1962 3 TF5 – heptane F 0.2164 5 TF3 – cotton S 0.3429 10 TF2 – wood S 0.8226 1 TF2 – wood S 0.9384 13 PUR, FR S 1.88 29 ABS S 3.04 The above analysis leads to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ostensibly acceptable results for ionization alarms in the smoldering tests of the Stage 2 FRNSW work can be attributed to: • Burning primarily cotton materials and not PUR foam. It should have been clear to the authors that, for smoldering fires which lead to casualties, PUR and not cotton is likely to make the dominant contribution to the smoke production. This is because, unlike for the 1960s or early 1970s, there is little furniture left in homes which uses cotton-batting padding; most furniture made since the late 1970s has used PUR foam as its resilient 30 Weinert, D. W., Cleary, T. G., and Mulholland, G. W., Size Distribution and Light Scattering Properties of Test Smokes, pp. 58 –70 in Proc. AUBE '01—Proc. 12th Intl. Conf. on Automatic Fire Detection, Nat. Inst. Stand. and Technol., Gaithersburg MD (2001). 31 Chagger, R., Characterizing the Smoke Produced from Modern Materials and Evaluating Smoke Detectors, BRE Trust, Watford, England (2014). The WFSF thanks Dr Babrauskas. This report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are at: www.SmokeAlarmWarning.org/frnsw

13 padding material, augmented by polyester fiber (which does not smolder and thus is not germane to the smoldering process). Furthermore, while cotton fabric was commonly used as an upholstery fabric material in the 1970s, ever since the 1990s, it is no longer a reasonable choice for a “typical” upholstery fabric material. Current-day fabrics are predominantly thermoplastic-fiber materials. • Grossly inadequate burning time, related to grossly inadequate amount of fuel consumed. • Selection of seriously incorrect incapacitation values for toxic gases. Comparison to other studies. I have provided above the detailed results from the Schuchard study, which shows how—under more realistic test conditions—photoelectric smoke alarms show a massive safety margin in comparison to ionization alarms. But other studies also show a similar trend. For example, in a program conducted by Factory Mutual (FM)32, the average response time for smoldering fires of photoelectric alarms placed in the room of fire origin was 18.7 min while being 34.5 min for ionization alarms. NFPA33 reported results from a program where most of the tests were of flaming fires, but for the one smoldering fire run, the results were 36.2 and 104.7 min, for photoelectric and ionization devices respectively. Even some earlier researchers from Victoria University34 reported data on smoldering fires where the results were 29.0 and 52.2 min, respectively. Meanwhile, in the Stage 1 study of FRNSW (Table 27 therein), the activation times for the smoke alarms within the room of fire origin clearly showed the very substantive advantage of the photoelectric alarms. I believe the reason for the more credible results from Stage 1 testing is that, for the tests that used PUR foam, tests were run in such a way as to allow a more extensive involvement of the foam. For the very elaborate NIST study35, the average response time for smoldering fires of photoelectric alarms placed in the room of fire origin was 41.5 min, while being 63.2 min for ionization alarms. But the differences were even more striking when comparison of the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 (ASET36) was made. Below are the results published by NIST in a supplementary analysis37 (here, converted from seconds to minutes for consistency). Fires ASET (minutes) Photoelectric Ionization smoldering 35.6+16.9 4.6+5.5 flaming (ultra fast flaming) 2.2+1.2 3.0+1.2 cooking (normal fast flaming) 12.3+2.5 13.3+4.0 32 Bill, R. G. jr., Kung, H.-C., Brown, W. R., and Hill, E. E., jr., An Evaluation of Extended Coverage Sidewall Sprinklers and Smoke Detectors in a Hotel Occupancy, FMRC J.I. 0M3N5.RA(4), Factory Mutual Research Corp., Norwood MA (1988). 33 Drouin, J. A., and Cote, A. E., Smoke and Heat Detector Performance: Field Demonstration Test Results, Fire J. 78:1, 34- 38,69 (Jan.1984). 34 Moore, I., and Beck, V., Smouldering and Flaming Fires—An Experimental Program (Tech. Report FCRC-TR-96-01), Fire Code Reform Centre, Sydney, Australia (1996). 35 Bukowski, R. W., Peacock, R. D., Averill, J. D., Cleary, T. G., Bryner, N. P., Walton, W. D., Reneke, P. A., and Kuligowski, E. D., Performance of Home Smoke Alarms—Analysis of the Response of Several Available Technologies in Residential Fire Settings (NIST Tech. Note 1455-1 (2008). 36 Note that this is a variable where higher numbers indicate a greater safety level. 37 Questions and Answers Clarifying Findings of NIST Home Smoke Alarm Study, NIST (25 Feb. 2008). The WFSF thanks Dr Babrauskas. This report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are at: www.SmokeAlarmWarning.org/frnsw

14 The latest study on this topic was by Cleary and Peacock38. Its importance is that naked PUR foam was used, apart from a small circle of cotton fabric to allow a smoldering cigarette to ignite the specimen. The results, below, show a 3 : 1 advantage for photoelectric alarms over the ionization units. Alarm Obscuration at alarm (%/ft) Flaming PUR Smoldering PUR ionization 2.07+1.34 9.71+1.15 photoelectric 6.75+1.33 3.19+1.72 Perhaps of most interest is a recent series of tests conducted in New Zealand by BRANZ39. This study comprised 78 test runs using some 20 different commercially available domestic smoke alarms representing four types of technologies: ionization, photoelectric, dual (ion + photo), and multi (photo + thermal). The testing was done by burning materials in a 2.4×3.6×2.4 m high test room, and measuring the response of smoke alarms at several locations along in a chamber at the outflow from the room. Two types of tests were conducted: (1) flaming tests, burning small arrays of timber sticks; and (2) smoldering tests, using a soldering iron placed onto PUR foam material. Their results are summarized in the table below. Type Detected smoldering fires Percent smoldering fires detected Detected flaming fires Percent flaming fires detected Avg. obs. at smolder detection (%/ft) Avg. obs. at flaming detection (%/ft) Ion 4/27 14.8 27/27 100.0 8.42 1.70 Photo 32/32 100.0 32/32 100.0 1.35 2.85 Dual 12/15 80.0 15/15 100.0 1.11 1.73 Multi 3/3 100.0 3/3 100.0 1.53 2.71 Some important conclusions can be drawn from these findings: (a) Ionization detectors were essentially incompetent at detecting smoldering fires, successfully alarming in only 15% of the tests. (b) Photoelectric and multi-criteria detectors, by contrast, alarmed in 100% of the tests. (c) All detectors were 100% successful in alarming during flaming-fire tests. (d) There was essentially no difference in obscuration needed for alarming in smoldering tests among the photoelectric, dual, and multi technologies. (e) For those few (15%) ionization alarms which were even capable of detecting smoldering fires at all, the average obscuration needed was 8.4%/ft; this contrasts to around 1.3%/ft needed for the three other technologies. By any conceivable measure, a ratio of 8.4 : 1.3 is an enormous difference. (f) The multi-criteria alarm tested in this study (there was only one model used) showed performance indistinguishable from the photoelectric models. (g) On the average, the dual-sensor devices performed less well than one would expect from a combination of a photoelectric and ionization sensors, since only 80% of smoldering fires were detected, while photoelectric alarms detected 100%. The Stage 2 flaming fire tests. My analysis has focused on smoldering fires, since this is where the protection needs lie, and where tangible gains may be achieved. But it germane to point out that the flaming-fire experiments of Stage 2 report were also comprehensively flawed. Basically, 38 Cleary, T., and Peacock, R., A Statistical Model for Smoke Alarm Activation in Upholstered Furniture Fires, SUPDET 17/AUBE 2017, NFPA, Quincy MA (2017). 39 Collier, P. C. R., The Response of Smoke Alarms to Two Smoke Sources 2014 (FM5402), BRANZ, Wellington, New Zealand (2014). The WFSF thanks Dr Babrauskas. This report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are at: www.SmokeAlarmWarning.org/frnsw

15 these experiments suffered from the same problems as the smoldering fires: Not enough fuel was burned to threaten occupants who are not intimate with the fire. (Note that it is an axiom of the fire safety profession that no safety measures can protect the individual who is intimate with the fire. If, for example, the victim gets their nightgown caught on fire, neither smoke alarms nor fire sprinklers will save them from grievous injury). How the experiment design could have been improved. It should not have been a difficult exercise to determine experimental conditions that are likely to lead to usable data. For order-of- magnitude estimates, according to ISO 1357140, one can assume that lethal conditions for fire smoke correspond to a concentration×duration product of about 900 g m-3 min in the room or volume of interest. ISO further recommends that the tenability limit can be estimated as being ½ of the above value. Thus, for a 5-min exposure, the tenability limit can be estimated as being (½)×900/5 = 90 g m-3 for the volume in question. This would have required some pre-tests to be done, where the amount of fuel burned would have been determined; it can be a very simple exercise. Such a reality check should have been done before launching into a full-fledged testing program. Had this been done, an indication would clearly have been obtained that the fuel loadings are insufficient to attain untenable conditions in the experimental compartments, and therefore that the formulated experiments cannot produce results of utility. The Milarcik study. The authors also evidently were unable to understand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Milarcik et al.41 study and proceeded, instead, to rely upon it. This study is a deeply-flawed work that appears to be an effort to find some metric whereby the life safety advantages of photoelectric smoke alarms over ionization alarms might somehow be minimized or obscured. Details are provided in Appendix D. Conclusions The Stage 2 FRNSW study did not produce useful data for comparing the performance of different smoke alarm technologies. This was primarily due to serious problems in experiment design: A series of tests was set up for various scenarios, but no consideration was given towards establish fire conditions sufficient to lead to incapacitation of the hypothetical occupants of these spaces. As a result, valid conclusions could not be drawn concerning the ability of various smoke alarm technologies to give adequate warning of untenable conditions. Simply put, trivially-small fires were lit which would threaten nobody apart from an individual intimate with the fire (yet such individuals cannot be protected by any known safety strategies). The error was largely due to the authors adopting exceptionally unrealistic values for incapacitation of fire-exposed victims from combustion gases. The Stage 2 report authors adopted for use toxic incapacitation values published by the EPA from a report not focused on fire scenarios or fire escape activities. Fire safety-specific literature sources should have been used instead. Had the authors done that, unrealistically overconservative toxicity values would not have been utilized, since these choices precluded the study from being of practical validity. 40 Life-Threatening Components of Fire—Guidelines for the Estimation of Time to Compromised Tenability in Fire (ISO 13571), ISO, Geneva (2012). 41 Milarcik, E. , Olenick, S. M., and Roby R. J., A Relative Time Analysis of the Performance of Residential Smoke Detection Technologies, Fire Technology 44, 337-349 (2008). The WFSF thanks Dr Babrauskas. This report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are at: www.SmokeAlarmWarning.org/frnsw

16 In addition to trivially small fires, the lack of realism was compounded by an inappropriate arrangement of the materials, notably the use of cotton batting for the ignition source. The net result is that, for tests where there was smoldering, it appears that the overwhelming contribution was from smoldering cotton materials, and with only a small contribution from smoldering polyurethane (PUR) foam. Smoke alarm responses are not identical—nor even similar—for smoldering PUR foams versus smoldering cotton materials. Smoldering PUR foams is what represents the greatest life hazard in real fires and should have been carefully emphasized. The authors were evidently not aware that the response to smoldering cotton materials shows less advantage for the photoelectric alarms than does smoldering of PUR foam. In addition, the authors failed to consider the relative importance of smoldering versus flaming fires in creating the potential for fire casualties. The documentation of the “Methods and materials” used in the study does not meet minimum standards for reports involving experimental testing work. FRNSW should suggest to Standards Australia to fundamentally revise AS 3786-2014 in order to develop test procedures which assure that smoke alarms which receive approval under the Australian Standard are indeed competent to detect smokes from fires generating large-size particles (most notably PUR foams) and to achieve this detection in an acceptable duration of time. Adequate provisions also need to be incorporated into the Australian Standard to ensure proper resistance of approved smoke alarms to nuisance smokes from cooking activities. The research of BRANZ might well be used to give some indications on how competent testing might be done. I have provided a review of the Stage 1 report in Appendix A. Here, the conclusion has to be made that the Stage 1 report was useful and sound, despite some minor deficiencies. Yet, the same cannot be said about the Stage 2 report. The critique of Novozhilov et al. of the Stage 1 work was highly counterproductive and, it can be presumed, largely led to the inadequate experiment design of the Stage 2 program. Finally, an additional observation with regards to consumers using smoke alarms is the following: Currently available, commercial photoelectric alarms can be expected to provide an overall satisfactory protection level. Currently available, commercial ionization alarms are not likely to provide an adequate protection level and should be replaced by photoelectric units. There has not been sufficient published testing on dual-sensor devices to make general conclusions about their level of performance. Advanced detector technologies, commonly known as “multi-criteria” devices, are in the initial stages of commercialization. Here, again, there has not been sufficient published research to be able to judge the level of performance of these devices. The WFSF thanks Dr Babrauskas. This report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are at: www.SmokeAlarmWarning.org/frnsw

17 APPENDIX A – Review of the Stage 1 report The Stage 1 report is titled “Fire Research Report – Smoke Alarms in Homes: An Analysis.” It was authored by M. Engelsman and carries an initial date of 10/04/2015 and a revised date of 11/12/17. I was provided with a copy of the 2017 version for my review. The experimental work comprised 10 fire tests, with 8 being smoldering ignition and 2 flaming. In view of my discussion in the main report, I consider this to be a proper ratio. As I discussed above, according to US statistics, the prevalence of fire deaths is about 75% smoldering and 25% flaming-start fires. But furthermore, even though it cannot be quantified, experience indicates that a smoke alarm signal is likely to be more beneficial in smoldering fires (which are less likely to be detected without such aid) than flaming fires (which are more likely to be actively detected by awake individuals). Thus, an 80 : 20 weighting in the tests of Stage 1 was entirely appropriate. The experimental program included sprinkler installation in half of the fire tests. While promotion and optimization of sprinkler usage is a pivotal component of good-quality fire safety practice, nonetheless this conflated variables in the experimental plan and was not helpful towards the primary focus of the study. (In fact, it is reasonable to conclude that in the presence of a competently installed automatic fire sprinkler protection system, the overwhelming life safety advantage is due to the presence of sprinklers and not due to smoke alarms.) The authors make the conclusion that: “Some studies suggested that the type of alarm is less important than the placement, as incorrect placement can result in failure across all alarms.” This is only part-true. Certainly, locations significantly below the ceiling are highly ill-advised and detection failure should be anticipated. But even with optimally sited alarms, the existing literature quite clearly indicates that photoelectric devices are more likely, overall, to provide timely warning of fire. The author spends some time discussing the point that hallway-only smoke alarms may not be effective. This is belaboring the obvious. In many countries, including the US, it has been learned some time ago that siting smoke alarms in each and every bedroom is crucial and also that no form of fire detection is likely to be effective across a closed door. If this is not currently mandated in Australia, it should be a crucial priority to get it accomplished. Unlike some industrial fire detection systems, domestic smoke alarms are point devices and are not likely to provide adequate coverage of compartments from which they are absent. In the US, photoelectric smoke alarms can be purchased at retail outlets for less than $20. Given this, usage should be maximized by whatever means possible. It is pointless to delve into the details of cost/benefit studies when the costs are so trivially low. The author notes that the NFPA 72 code, used in the U.S., requires significantly more smoke alarms in residences than do Australian regulations. An effort should be made to upgrade Australian regulations to more resemble the American ones in this regards. I strongly applaud the author’s conclusion that: “the best performing alarms were located in ‘dead space’ positions, positions not recommended as per NSW legislation, Australian Standards, and the Building Code of Australia.” I already discussed above the fact that the The WFSF thanks Dr Babrauskas. This report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are at: www.SmokeAlarmWarning.org/frnsw

18 conventional mandate to avoid purported “dead spaces” is a self-referential strategy, based on no credible science, and contradicted by focused research on the topic. I believe that FRNSW should have carried through this recommendation into the Stage 2 report to hammer home the point of its importance. The author concluded that: “Across the test fires photoelectric and dual alarms were found to produce statistically superior results, with ionisation alarms clearly inferior in performance.” For this, she was roundly criticized in the Novozhilov report. Far from being unwarranted or dubious, this conclusion is sound and is entirely consistent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prior literature (see main text and also Appendix E). The criticism of the Novozhilov report was unsound and inappropriate, and this conclusion by the author should have been permitted to be disseminated. The author somewhat weakened her primary conclusion by following it with the reservation that: “Further testing and analysis is required to more thoroughly research each of the varying conditions assessed in this research project, therefore ensuring more definitive conclusions.” While nobody should ever discourage additional research on societally important problems, the situation is clear that diverse authors from diverse countries and with greatly differing test rigs produced data which very clearly support the author’s conclusion. Thus, it is not appropriate to consider this conclusion as provisional. Instead, it should be considered as valid since it is entirely consistent with the bulk of published experimental research, in other words, on the basis of a meta-analysis of published studies. The Stage 1 report contains a very large introductory section where fire characteristics, smoke alarm characteristics, and other basic technical issues important to understanding smoke alarm functionality are discussed. This is generally thoughtful, helpful, and well-done. I will not make detailed critiques of this overview, other than to note that it is questionable to infer that increased use of smoke alarms should show up as a statistic of fewer fires. Unlike fire sprinklers, smoke alarms do not do anything to the fire itself, therefore no effect in this regards should be expected, at least to the first order. A secondary factor could come into play, however, in that wider usage of smoke alarms might result in some fires which would have been reported now becoming unreported since the householders were alerted at an early stage and extinguished the fire themselves. The author pertinently notes that “the majority of fatal fires occur between the hours of 12:00am to 6:00am.” This recognition is important since it indicates that FRNSW appreciates the fact that the waking of sleeping individuals is the dominant function of a smoke alarm. All of the smoldering fires in Stage 1 tests were ignited with an electric cartridge heater. This is a significant drawback, but, nonetheless, useful findings were obtained from the study. The Stage 1 report is extensive, but the main test findings are not easy to use. There should have been: • A 3-d drawing showing the smoke alarm placement locations and their pertinent codes • A single table where there is given for all 10 tests th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the sprinkler discharge start times, and the time to transition from smoldering to flaming (for tests where this happened). The experience in the fire safety testing field is that, for smoldering fires, activation of ionization alarms is likely to happen at, or close to the point when the fire transitions to flaming, whereas The WFSF thanks Dr Babrauskas. This report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are at: www.SmokeAlarmWarning.org/frnsw

19 for photoelectric alarms, this usually occurs quite a while earlier. The Stage 1 study could fruitfully have reflected on this issue. Emphasis should be placed primarily on the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sited within the room of fire origin. It is appropriate to document that hallway smoke alarms are likely to be of minimal value, but this should be undertaken as a separate issue. The main data should only concern the in-room alarms. Overall, I consider the Stage 1 report to be thoughtful, competent, and recommend that it should be published. I emphatically reject the view of Novozhilov et al. that the report should be rejected because of an insufficient number of tests. Having a plethora of experiments is valuable for addressing any technical problem, but this does not need to be achieved in the course of a single test program. A large number of experiments for analysis may be achieved by performing a meta analysis, which should be possible for any professional well-versed in a specific field to do. Furthermore, this should not be viewed as an exercise in convoluted maths. Rather, in many cases robust conclusions may be reached by performing a very simple examination of collected data, without any major computational exercises. Even if it were feasible for one author or one institution to conduct a very large number of tests in a single rig, this would not necessarily give the most useful information. Fire fatalities occur under diverse circumstances and in geometries which are significantly varied. Having recourse to data from various investigators who had different ideas on how to best construct fire scenarios (provided they are properly focused) is an advantage, not a drawback. The WFSF thanks Dr Babrauskas. This report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are at: www.SmokeAlarmWarning.org/frnsw

20 APPENDIX B – Analysis of Novozhilov report The Stage 2 report, analyzed above, was the second of two smoke alarm studies undertaken by FRNSW. The original report on the subject (“Stage 1”) was issued in 2015 as “Smoke Alarms in Homes: An Analysis.” It is my understanding that the Stage 2 effort was undertaken due a review by six authors associated with Victoria University (VU), and sometimes known as the “Novozhilov report,” in reference to its first author, Vasily Novozhilov. The report is based on these authors’ view “that both scenarios are equally important taking into account fire frequencies, as well as death and injuries rates” (p. 48). As I have discussed at length above, this is not a viewpoint which is consistent with successful optimization of smoke alarm strategies for the purpose of saving lives in residences. Even worse, the authors focus on statistics showing that “cooking equipment represented the leading causes of total fires (43%)” (p. 54). It is of course very well known that cooking equipment represents the leading cause of reported fires, and an even greater fraction of fires which are not reported to fire brigades (78%, in one study42). But, as explained above, it is a serious error to weight equally various scenarios, instead of giving preference to scenarios where smoke alarms may reasonably be expected to warn occupants who would otherwise fail to observe the fire. U.S. statistics6 indicate that about half of cooking fire deaths occur due to the individual being intimate with the fire. Smoke alarms will not reduce these casualties and, even more broadly stated, the fire safety profession does not offer useful strategies for assisting such individuals. In blunt and simple terms, a smoke alarm will not be of value to the individual who just got their nightgown ignited on the gas hob in the kitchen. Because of their inability to distinguish important scenarios (where smoke alarms might be usefully expected to provide an early warning of fire conditions), from less important scenarios (where smoke alarms are unlikely to improved chances of survival), Novozhilov et al. recommended a sequence of tests where identical numbers of smoldering and flaming ignitions would be implemented. As noted above, FRNSW followed this suggestion, but with a counterproductive outcome. Novozhilov et al. then offered their basic technical conclusion: “Across the set of experiments, photoelectric detectors responded to smouldering fires approximately 39% faster (in terms of average activation times), and ionisation detectors responded to flaming fires approximately 35% faster. The two figures are statistically indistinguishable.” (p. 60). If interpretation is made with a sound understanding of fire death scenarios, this statistic will not lead to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two technologies are equally meritorious. On the contrary, the authors should have properly interpreted this statistic in terms of two factors: (1) Photoelectric alarms have an advantage over ionization alarms in smoldering fires which is often found to be on the order of ½ to 1 hour faster, while ionization alarms are likely to have a time advantage over photoelectric units in flaming fires which is measured in seconds. And (2) The individual who encounters a smoldering-fire scenario is much more likely to be able to benefit from a smoke alarm signal than is the individual in a flaming-fire scenario. 42 1984 National Sample Survey of Unreported, Residential Fires (Contract No. C-83-1239), prepared for CPSC, Audits & Surveys, Princeton NJ (1985). The WFSF thanks Dr Babrauskas. This report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are at: www.SmokeAlarmWarning.org/frnsw

21 The authors spend considerable amount of effort on urging the use of various advanced statistical data treatments. This is inappropriate when the physical differences are categorically patent. In fact, mounting elaborate statistical analysis programs is likely to be counterproductive, since the results are likely to lose meaningfulness to individuals who are not statisticians. Novozhilov et al. did not seem to appreciate that the emphasis in experiment design and in data analysis has to be on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in the room of fire origin, not in the hallway, behind a closed door, etc. The issue of mandating sufficient smoke alarms is an entirely different issue from mandating the most fruitful technology. The need for analyzing remote activations can be simply and effectively eliminated by mandating installation of smoke alarms in all bedrooms and, potentially, in certain other additional rooms (but not kitchens!). The authors did not do a thorough enough job of their literature examination in order to retrieve studies which clearly and unambiguously show the exceptionally large advantage of photoelectric alarms in smoldering fires. I examined a number of such studies with useful data in my main analysis; these are all published documents which the VU authors should have analyzed. In view of the importance of smoldering fires for assessing the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FRNSW were entirely justified in weighting their Stage 1 tests 8 : 2 in favor of smoldering scenarios. The raw data obtained for photoelectric versus ionization alarms were categorically different and did not need assistance from advanced statistical techniques to be able to draw useful conclusions. The WFSF thanks Dr Babrauskas. This report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are at: www.SmokeAlarmWarning.org/frnsw

22 APPENDIX C – Review of the Joseph report I was also supplied a copy of a report prepared by Dr. Paul Joseph, of Victoria University, reviewing the Stage 2 report. This report is titled: “Fire and Rescue NSW (FRNSW): Fire research report - Smoke Alarms in Homes: Stage2.” The author of this report took a narrow view of the task, focusing solely on experimental and analytical details, without questioning the experimental design from a basic fire safety science perspective. I largely agree with his comments on such details. But that is, effectively, using a microscope to examine a galaxy—a technique which will not reveal strengths or weaknesses of the fundamental conception of the research program. Dr. Joseph does provide similar reservations to mine on the use of soldering irons as a surrogate for smoldering cigarettes, and I agree with those. Dr. Joseph brings out a good point, but rather inadvertently, by stating that “Given the wide variability, scarcity of a stipulated and harmonious standard test protocol relevant to the study, and other associated complicated features (such as nature and layout of the test rig, materials used for its construction and the associated contents, ventilation factors, temperature profiles, nature and composition of the combustible volatiles, the prevailing ambient atmospheric condition, and the nature, intensity, and duration of the pilot, etc.) for enclosure fires…” However, he seems to view the absence of a standardized test rig as a drawback. I take the contrary view: that it is essential not to solely test smoke alarms in a standardized rig, if results of wide applicability are to be gleaned. Accidental fires are wide-ranging, not standardized. Thus, if one focuses on a single test rig, one is likely to create a data set of only narrow applicability. In my view, it is fortunate indeed that experimentalists have used a wide array of un-harmonized test rigs, materials, and protocols. If one has the results from an array of such tests, then one can perform a meta-analysis and determine conclusions which do have a broad range of applicability. But yet again, I need to reiterate my most pivotal conclusion: Emphasis has to be placed on scenarios where the signal from a smoke alarm has a high probability of preventing a casualty, and deemphasize scenarios where the contrary is true. The authors of the Stage 2 report unfortunately did not appreciate this pivotal issue. Finally, Dr. Joseph takes the Milarcik study (Appendix D) at its face value and does not seem to appreciate how the normalization technique adopted by its authors is grossly biased in favor of concluding that there is no difference between the effectiveness of photoelectric versus ionization smoke alarms. It serves as another example of the fact that fruitful smoke alarm test programs cannot be designed by simply adopting competent engineering experiment design strategies. They have to emanate from a thorough understanding of the fire safety science issues involved. The WFSF thanks Dr Babrauskas. This report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are at: www.SmokeAlarmWarning.org/frnsw

23 APPENDIX D – Analysis of the Milarcik paper The Stage 2 report made considerable use of the following paper: Milarcik, E. , Olenick, S. M., and Roby R. J., A Relative Time Analysis of the Performance of Residential Smoke Detection Technologies, Fire Technology 44, 337-349 (2008). Thus, an analysis of this work is appropriate here. Reading the paper, one can only conclude that it is a highly biased presentation, apparently intended to demonstrate that ionization alarms are not deficient, by any means necessary to achieve this objective. The authors of this study undertook to reanalyze three existing studies on smoke alarm performance; no new experiments were reported. Performance in the original 1975 Dunes tests, the “Dunes 2000” tests, and the Kemano (NRC Canada) tests were represented by normalizing alarm times to the time of the first-alarming device. This can only be interpreted as being intended to obscure the fact that, in true time units, when it comes to smoldering fires, ionization alarms exhibit responses that are often around ½ and hour to 1 hour longer than photoelectric alarms. For flaming fires, photoelectric alarms are slower, but both types typically respond within seconds to a flaming fire. However, human beings need real time, not normalized time, in order to escape. The authors’ presentation obscures the fact that, if one technology is better than another for smoldering fires by time intervals of around an hour, while another technology is better for flaming fires, but by a margin measured in fractions of a minute, the former is much better at saving lives, despite the fact that “each wins 1 of 2.” The authors also failed to recognize that, to achieve maximum fire safety, the evaluation should be weighted in favor of smoldering performance, rather than weighting technologies equally. Furthermore, ionization alarms often do not detect smoldering fires until after incapacitation would have been reached, a fact which the authors obscure in their analysis. Additionally, use of the 1975 Dunes test data clearly misrepresents the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from the 1990s, or later. The photoelectric alarms of the 1970s had major ‘entrance’ problems (which were subsequently remedied), and thus do not represent more recent models of these devices. Meanwhile U.S. ionization alarms from the 1970s were better at detecting all fires, including smoldering fires, than they are now. This is due to a subsequent change in the UL standards which required that their sensitivity be reduced due to unacceptable levels of false alarms. Furthermore, the authors incorrectly made use of the Kemano tests (as 1/3 of their total papers studied!). In the Kemano test series, there was only one smoldering test, while the remaining 12 tests started as smoldering and transitioned to flaming. Thus, the Kemano data on these 12 tests cannot legitimately be used to reflect either on flaming or on smoldering fires. Also, the authors pointedly avoided including data sets (e.g., Moore and Beck, or Schuchard) which most clearly demonstrate the advantage of photoelectric alarms. My conclusion is that the meta-analysis of Milarcik et al. is so deeply flawed that no useful conclusions can emerge from it. As such, use should not be made of these authors’ techniques nor of their findings. The WFSF thanks Dr Babrauskas. This report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are at: www.SmokeAlarmWarning.org/frnsw

24 APPENDIX E – Editorial with meta-analysis of important smoke alarm test programs Citation: Babrauskas, V., Smoke Detectors: Technologies Are NOT of Equal Value or Interchangeable, Fire Safety & Technology Bull. 3:12, 2-4 (Dec. 2008). The WFSF thanks Dr Babrauskas. This report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are at: www.SmokeAlarmWarning.org/frnsw

Introduction We are fortunate this month that our guest editorial, by Vyto Babrauskas, addresses a key issue in fire protection: advances in smoke alarm technology. This should also serve as a reminder to all of our readers that the editorial page always remains open for volunteers who would like to contribute ideas intended to help develop fire technology or improve fire safety. This issue marks the end of the third year f the Fire Safety & Technology Bulletin. I do not want to miss this opportunity to wish all of our readers a Great and Happy New Year and a Wonderful 2009. o r Marcelo M. Hirschler Edito ial Smoke Detectors: Technologies Are NOT of Equal Value nor Interchangeable By Vyto Babrauskas, Ph.D. “Smoke alarms of either the ionization or the photoelectric type consistently provide time for occupants to escape from most residential fires.” (NIST report Tech. Note 1455-1, February 2008). This message has been delivered to the American public by many institutions over the years, especially NIST. Unfortunately, the message is incorrect, misleading, and has been an active obstacle towards providing better life safety in American residences. In slightly more detail, the traditional message has been saying that ionization detectors respond more quickly to flaming fires, photoelectric detectors respond more quickly to smoldering, but you don’t know which type of fire you will have, so your odds are just as good with either technology. This statement is incorrect for two reasons: (1) people do not have an equal need for being warned of smoldering, versus flaming fires; and (2) there are hug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warning time advantages in the two cases. So we need to consider these issues in more detail. Smoke detectors (smoke alarms) by themselves do not put out fires, their only function is to sound an alarm. A person will most notably need warning if he is asleep. If the person is awake, he is both more likely to observe the fire without the benefit of a smoke detector, and he will also be in a much better position to safely make his exit. Surprisingly, the US fire statistics reporting system (NFIRS) does not ask the question if the fire originated in a flaming or in a smoldering mode. But the experience of fire officials and fire researchers is that if a fire occurs when the occupants are asleep, it is much more likely to start out as smoldering rather than flaming. Smoldering fires originate from cigarette ignitions, many electric wiring problems, and numerous types of furnace, fireplace, fluepipe, and chimney malfunctions. Conversely, flaming fires are most typically associated with activities of an awake, alert individual. These include cooking (by far the most common cause of all house fires, although a very high percentage of these fires are never reported), improperly fueling a fireplace, and actively using open flames in the household. It is not uncommon for fire investigators doing a reconstruction test of a smoldering fire to find that an ionization detector will never sound, although the smoke has gotten so bad that a person cannot see their hand in front of their face. But when ionization detectors actually do work in a smoldering fire, the response is generally extremely slow. In the NIST study mentioned above, photoelectric detectors used with smoldering fires gave 31 minutes more warning, on the average, than did ionization detectors. By contrast, 1 The WFSF thanks Dr Babrauskas. This report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are at: www.SmokeAlarmWarning.org/frnsw

in the same study, for flaming fires, ionization detectors gave only 48 seconds more warning. This is a huge disparity, and it does not justify the claim that neither type has an overall advantage. It is also not a new finding. In 1978, researchers at the Fire Research Station in England (Kennedy et al.) ran smoldering-fire tests and found that photoelectric detectors gave warning on the average 113 minutes before ionization detectors did. Another study (Schuchard, 1979) found that for smoldering mattress fires, photoelectric detectors sounded an alarm on the average 59 minutes quicker than did ionization detectors. A study organized by NFPA (Drouin and Cote, 1984) found a 68 minute faster photoelectric detector response in the case of a smoldering fire, but only a 12 second faster ionization detector response for flaming. The latest results are from experiments by the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Canada (Su et al., 2008) involving 11 flaming house fires. These showed an average 16 s alarm time advantage for ionization detectors, compared to photoelectric. Thus, it is clear that photoelectric detectors will provide a huge advantage in smolder fires (30 minutes to 1 hour, or more), while ionization detectors provide a trivial advantage (a few seconds) in flaming fires. By the way, proponents of ionization detectors sometimes argue that, even though the time advantage of ionization detectors for flaming fires may be very small, it is still an important advantage since flaming fires reach untenable conditions much more quickly. This is a specious argument, since it fails to take into account human behavior. In a real fire emergency, individuals do not behave in a robotic fashion, moving quickly and directly to the correct exit. Instead, they are most likely to engage in numerous activities before proceeding to the exit and may, even then, choose a poor exit. Minutes, not seconds, are generally likely to be needed before all the occupants of a house have successfully exited. In the context of that reality, a time difference of 12-48 seconds is very unlikely to mak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life and death. The NIST policy of claiming that detector technologies are interchangeable, as far as occupant protection goes, is actually very old. Their original “Indiana Dunes” studies of 1975-77 contained the same conclusions. At the time, this was a reasonable conclusion, since (a) most houses did not have any detection and it was considered that any type of detector has to be better than nothing; and (b) during that era, battery-powered photoelectric detectors were not yet available, while battery-powered ionization detectors were. Since the initial push had to focus on retrofits, rather than new housing, it was essential to not discourage householders from installing ionization detectors. But battery-powered photoelectric detectors have now been available for more than two decades; consequently these original reasons have lost all of their validity. An additional reason why photoelectric detectors should be preferred has to do with false alarms. A large fraction of fires that become serious involve homes where a smoke detector once existed, but was then disabled. This is most commonly due to excessive false alarms. A study in Alaska (Fazzini et al., 2000) found that false alarms are 9 times more likely to be experienced for houses with ionization detectors, as compared to photoelectric ones. For a number of years now, consumers had the ability to buy a combination sensor detector, where both ionization and photoelectric detector elements are incorporated into one device. Theoretically, such a detector would be the ideal detection device. In actuality, this turns out not to be the case. Evidently most of the manufacturers made the unfortunate decision in designing these units to focus on false alarms rather than on detection time. The consequence is that these dual-mode detectors do not offer the early-warning advantage that they would be capable of, if appropriately designed. 2 The WFSF thanks Dr Babrauskas. This report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are at: www.SmokeAlarmWarning.org/frnsw

It is sometimes argued that photoelectric detectors should not be promoted because their retail price is roughly double of the ionization detectors. This is not a reasonable claim, since even with the price premium, a photoelectric detector can easily be purchased for $20. But the price difference is solely a chicken-and-egg question. Photoelectric technology does not require costlier parts to make the unit, nor is it more complex. But single-station ionization detectors currently outsell photoelectric detectors by around 20:1. Consequently, manufacturers charge more for photoelectric units, simply because the market is much smaller. Interestingly, in commercial occupancies, central-panel type smoke detectors are predominantly photoelectric, rather than ionization. But this does not have a large effect on fire fatalities, since, if an individual dies in a fire, this is overwhelming likely to be at home and not in an office, workplace, school, or other non-residential occupancy. Very recently the situation is beginning to improve, due especially to the efforts of Jay Fleming, Deputy Chief at the Boston Fire Department. Chief Fleming found that there were recurring fire fatalities in Boston which could have been prevented had the occupants used photoelectric, instead of ionization detectors. Thus, for a number of years he campaigned to introduce requirements mandating photoelectric detectors. Fleming’s efforts are now starting to bear fruit, primarily in the Northeast. A number of jurisdictions have recently issued regulations which will require photoelectric technology. Details of these, along with an engineering analysis of problem will be given in a paper (Babrauskas, Fleming, and Russell) at the Fire and Materials 2009 conference in January (see Calenda ). r 3 The WFSF thanks Dr Babrauskas. This report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are at: www.SmokeAlarmWarning.org/frnsw

FD09468 | 2019_澳洲_FRNSW_住宅烟雾报警器第二阶段研究报告_火灾技术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Fire research report – Smoke Alarms in Homes: Stag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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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re research report Smoke Alarms in Homes: Stage 2

This fire research report provides an analysis of smoke alarm performance with respect to type, position, location and toxic gas tenability limits in simulated residential fi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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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Version Date Reviewed by Authorised by Version A 10/12/2017 Mark Whybro

Document ID: Version A Document Authors: Kim Thai, Research Officer, Fire Investigation and Research Unit Superintendent Jeremy Fewtrell, Manager Fire Investigation and Research Unit SO Morgan Cook, Fire Research Team Leader, Fire Investigation and Research Unit SF David O’Brien, Fire Research Officer, Fire Investigation and Research Unit Pheo Duong, Research Assistant, Fire Investigation and Research Unit Mark Whybro, Assistant Commissioner Community Safety

Acknowledgements We would like to acknowledge the support of the Australian Building Codes Board (ABCB) in the funding half of the costs of this study. We would also like to thank the following individuals and organisations who contributed their time, expertise, and technical and operational support in Stage 2 of this project: • Fire Investigation & Research Unit (FIRU) – SO Morgan Cook, Diana Cornish, SF Bernard Daly, James Du, Pheo Duong, LSO Colin Eldridge, QF Michelle Engelsman, SO Phillip Etienne, Supt Jeremy Fewtrell, LSO Michael Forbes, A/Supt Graham Kingsland, SF David O’Brien, SO Wayne Schweickle, Kim Thai, SF Joel Walton. • Community Safety – Assistant Commissioner Mark Whybro, Chief Superintendent Chris Lewis, Rachel Hughes • Fire Fighting Operational Training (FFOT), Londonderry • Bill Nastevski – Facilities Management (COMSER) • CSIRO, Fire Systems and Acoustics – Dr Christopher Preston, Alex Tang, Rex Pollard • ABCB – Dr Brian Ashe • Brooks Alarms – Chris Orr • System Sensor, Honeywell Alarms – Phillip Bush • Chubb/Quell Alarms – David Laundry • Firest - David Isa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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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Executive Summary Modern day furnishings and building materials used in homes have dramatically changed the dynamics of residential fires. The combustion of widely used synthetic materials produces faster fires with higher levels of heat and toxic smoke than natural materials, leading to significantly decreased tenability windows for the safe egress of residents. Functional smoke alarms remain the primary means of alerting occupants to fires; however, questions arise as to their effectiveness in the modern home and whether the type and location of smoke alarms play a role. In 2014, FRNSW commenced a research project to assess the effectiveness of residential smoke alarms. The project, conducted by the Fire Investigation & Research Unit (FIRU), sought to assess any differences in performance between photoelectric, ionisation and dual- sensor smoke alarms in their responses to smouldering and flaming fires. A key focus of the research was assessing whether smoke alarms provided adequate notification to allow occupants to exit a dwelling before tenability limits for temperature and toxic gases were reached. A comprehensive literature review and analysis of FRNSW incident data for the preceding 15 years was completed before an initial series of 10 research burns were conducted in a full scale replica residence built at the FIRU Fire Research Facility at Londonderry, NSW. The research identified that ionisation alarms were inferior to photoelectric and dual alarms in most fire scenarios, and that current smoke alarms failed to provide sufficient notification for safe egress when located only in the Hallway as required under current legislation. In response to the report, the Australian Building Codes Board (ABCB) commissioned a critical review of the FRNSW research and other existing literature by the Centre for Environmental and Risk Engineering at Victoria University. The review identified that the FRNSW smoke alarm research was based on too few tests, did not consider an adequate range of fire scenarios, and that the ignition methods were not representative of real scenarios. Based on feedback from the ABCB-commissioned review, FRNSW conducted a further series of tests, which included: • Four smoke alarm types: photoelectric, ionisation, dual-sensor (photoelectric and ionisation) and multi-criteria (photoelectric and h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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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 A total of 48 smoke alarms, in clusters of four, in various locations within the residence. This included the ceiling, wall and dead space positions in each bedroom, hallway and living space. • 27 test scenarios, including 10 smouldering fires, 13 flaming fires and four nuisance tests. Each scenario was repeated three times. Testing found that of the four alarm types tested, dual-sensor alarms were overall the quickest to activate, while only ionisation alarms activated earlier than dual alarms in fast flaming fires. The tests also revealed that non-activation rates were high for photoelectric and multi-criteria alarms, while ionisation and dual alarms were more likely to activate due to nuisance sources such as cooking fumes, cigarette smoke, and burning incense. Analysis of the levels of toxic gases in the bedrooms and along the path of egress revealed that overall smoke alarm performance was poor in terms of the provision of adequate warning for the safe egress of occupants. It was found that often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in the room of origin before hallway alarms were activated. Hallway alarms did not activate at all when the door to the room of origin was closed. This reinforces the recommendations by FRNSW in Stage 1, that smoke alarms be required in all hallways, bedrooms and living spaces, and should be interconnected (Engelsman, 2015). Smoke alarms are an essential component in a suite of fire safety measures used to protect occupants from residential fires. The results indicate that current technologies are incapable of providing sufficient warning in flaming fires and that there is a need to improve tenability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in smouldering fires where smoke alarms have the potential to provide notification for the safe egress of occupants. Considering the findings of the study, FRNSW notes a number of measures that can be implemented to improve fire safety in residential settings: • Smoke alarms required in every living space, bedroom and hallway • All smoke alarms within a residence to be interconnected • Improvement of smoke alarm performance by including toxic tenability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in the standards, and • The use of automated fire suppression systems (home sprinklers) to be used to mitigate fast flaming fires in resid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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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Acknowledgements ............................................................................................................... 2 Executive Summary .............................................................................................................. 3 Nomenclature ....................................................................................................................... 7 List of Figures ....................................................................................................................... 8 List of Tables ...................................................................................................................... 20

  1. Introduction ..................................................................................................................... 25
  2. Methodology ................................................................................................................... 26
  3. 1 Burn unit and furnishings ............................................................................................................ 26
  4. 2 Test scenarios ............................................................................................................................. 28
  5. 3 Fire ignition and extinguishment ................................................................................................. 29
  6. 4 Smoke alarms ............................................................................................................................. 30
  7. 5 Instrumentation ........................................................................................................................... 32
  8. 6 Data Analysis .............................................................................................................................. 32
  9. 7 Study Limitations ......................................................................................................................... 33
  10. Results ............................................................................................................................ 33
  11. 1 SCENARIO 1: Smouldering bedding fire in Bedroom 1, door closed ......................................... 33
  12. 2 SCENARIO 2: Smouldering bedding fire in Bedroom 2, doors open ......................................... 41
  13. 3 SCENARIO 3: Smouldering lounge fire in lounge room, Bedroom 2 door closed ...................... 47
  14. 4 SCENARIO 5: Flaming bedding fire in Bedroom 2, bedroom doors open .................................. 53
  15. 5 SCENARIO 7a: Smouldering bedding fire in Bedroom 1, doors open ....................................... 59
  16. 6 SCENARIO 7b: Smouldering bedding fire in Bedroom 1, doors open, cigarette ignition ........... 65
  17. 7 SCENARIO 10: Flaming fire in Bedroom 1, bedroom doors open ............................................. 70
  18. 8 SCENARIO 11: Smouldering electrical fire in kitchen, bedroom doors open ............................. 75
  19. 9 SCENARIO 12: Flaming electrical fire in kitchen, bedroom doors open .................................... 80
  20. 10 SCENARIO 13: Flaming lounge fire in lounge room, bedroom doors open .............................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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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11 SCENARIO 14a: Smouldering lounge fire in lounge room, bedroom doors open .................... 92 3.12 SCENARIO 14b: Smouldering lounge fire in lounge room, bedroom doors open .................... 97 3.13 SCENARIO 15: Flaming paper fire in lounge room, bedroom doors open ............................. 103 3.14 SCENARIO 16: Flaming chair fire in lounge, bedroom doors open ....................................... 109 3.15 SCENARIO 17: Flaming cooking oil fire in kitchen, bedroom doors open .............................. 115 3.16 SCENARIO 18: Flaming tea towel fire in kitchen, bedroom doors open ................................ 121 3.17 SCENARIO 19: Smouldering iron in the laundry, bedroom doors open ................................. 127 3.18 SCENARIO 20: Smouldering iron in the laundry, laundry door closed ................................... 133 3.19 SCENARIO 22: Flaming bedding in Bedroom 1, Bedroom 1 door closed.............................. 139 3.20 SCENARIO 23: Flaming paper fire in Bedroom 2, bedroom doors open ............................... 145 3.21 SCENARIO 24: Flaming paper fire in Bedroom 2, Bedroom 1 closed ................................... 151 3.22 SCENARIO 25: Flaming chair in hallway, bedroom doors open ............................................ 157 3.23 SCENARIO 26: Smouldering upholstered chair in hallway, bedroom doors open ................. 163 3.24 SCENARIO 27: Nuisance test - Burnt toast in the kitchen ..................................................... 169 3.25 SCENARIO 28: Nuisance test - Steam from the bathroom .................................................... 170 3.26 SCENARIO 29: Nuisance test – Cigarettes in the Lounge room ............................................ 171 3.27 SCENARIO 30: Nuisance test – Incense candles in the Lounge ........................................... 172

  1.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173
  2. 1 Activation times by alarm type .................................................................................................. 173
  3.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s in smouldering tests .......................................................................... 174
  4.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s in flaming tests .................................................................................. 174
  5. 2 Non-activations and nuisance alarms ....................................................................................... 175
  6. 3 Toxic tenability .......................................................................................................................... 177
  7. Conclus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 179
  8. References ................................................................................................................... 180

APPENDIX A Furnishing materials used in testing ............................................................ 182 APPENDIX B Tenability Criteria ........................................................................................ 183 APPENDIX C CSIRO Smoke Alarm Verification Test Reports ..........................................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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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Nomenclature

ANOVA Analysis of variance. Variance is a measure based on the squared deviations of individual scores/observations from the mean. ANOVA analys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independent group means. F

F statistic, ratio of two mean square values M

Mean value, the average value of a distribution N

Sample size or population size p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 level p = α

SD Standard deviation, a measure of variability defined as the square root of the variance χ2 Chi-square statistic, a measurement of how results compare with expected val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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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List of Figures Figure 1 Layout of two-bedroom residence showing positions of smoke alarms , thermocouples and gas probes . .................................................................................. 26 Figure 2 Soldering iron and cotton batting sheets used to initiate smouldering fires ............ 29 Figure 3 Butane BBQ lighter used in lighting flaming fires, pictured here used in lighting incense ............................................................................................................................... 30 Figure 4 Diagram defining the dead air space and correct smoke alarm placement according to the Australian Building Codes Board (2016, p. 279) ........................................................ 31 Figure 5 Wiring to the smoke alarm sounder ....................................................................... 31 Figure 6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1,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34 Figure 7 Scenario 1,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36 Figure 8 Scenario 1,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37 Figure 9 Scenario 1,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37 Figure 10 Scenario 1,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FED. ...................... 38 Figure 11 Scenario 1,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38 Figure 12 Scenario 1,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39 Figure 13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2,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41 Figure 14 Scenario 2,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2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43 Figure 15 Scenario 2,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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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gure 16 Scenario 2,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2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44 Figure 17 Scenario 2,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44 Figure 18 Scenario 2,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2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45 Figure 19 Scenario 2,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45 Figure 20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3,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47 Figure 21 Scenario 3,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49 Figure 22 Scenario 3,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49 Figure 23 Scenario 3,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50 Figure 24 Scenario 3,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50 Figure 25 Scenario 3,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51 Figure 26 Scenario 3,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51 Figure 27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5,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53 Figure 28 Scenario 5,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2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55 Figure 29 Scenario 5,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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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gure 30 Scenario 5,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2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56 Figure 31 Scenario 5,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56 Figure 32 Scenario 5,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57 Figure 33 Scenario 5,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57 Figure 34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7a,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59 Figure 35 Scenario 7a,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61 Figure 36 Scenario 7a,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61 Figure 37 Scenario 7a,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62 Figure 38 Scenario 7a,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62 Figure 39 Scenario 7a,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63 Figure 40 Scenario 7a,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63 Figure 41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7b,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65 Figure 42 Scenario 7b,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66 Figure 43 Scenario 7b,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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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gure 44 Scenario 7b,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67 Figure 45 Scenario 7b,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68 Figure 46 Scenario 7b,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68 Figure 47 Scenario 7b,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69 Figure 48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10,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70 Figure 49 Scenario 10,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71 Figure 50 Scenario 10,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72 Figure 51 Scenario 10,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72 Figure 52 Scenario 10,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73 Figure 53 Scenario 10,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73 Figure 54 Scenario 10,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74 Figure 55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11,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75 Figure 56 Scenario 11,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76 Figure 57 Scenario 11,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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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gure 58 Scenario 11,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77 Figure 59 Scenario 11,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78 Figure 60 Scenario 11,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78 Figure 61 Scenario 11,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79 Figure 62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12,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80 Figure 63 Scenario 12,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82 Figure 64 Scenario 12,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82 Figure 65 Scenario 12,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83 Figure 66 Scenario 12,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83 Figure 67 Scenario 12,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84 Figure 68 Scenario 12,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84 Figure 69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13,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86 Figure 70 Scenario 13,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88 Figure 71 Scenario 13,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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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gure 72 Scenario 13,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2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89 Figure 73 Scenario 13,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89 Figure 74 Scenario 13,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2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90 Figure 75 Scenario 13,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90 Figure 76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14a,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 92 Figure 77 Scenario 14a,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93 Figure 78 Scenario 14a,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94 Figure 79 Scenario 14a,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94 Figure 80 Scenario 14a,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95 Figure 81 Scenario 14a,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95 Figure 82 Scenario 14a,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96 Figure 83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14b,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 97 Figure 84 Scenario 14b,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99 Figure 85 Scenario 14b,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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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gure 86 Scenario 14b,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00 Figure 87 Scenario 14b,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00 Figure 88 Scenario 14b,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01 Figure 89 Scenario 14b,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01 Figure 90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15,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103 Figure 91 Scenario 15,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05 Figure 92 Scenario 15,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05 Figure 93 Scenario 15,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06 Figure 94 Scenario 15,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06 Figure 95 Scenario 15,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07 Figure 96 Scenario 15,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07 Figure 97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16,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109 Figure 98 Scenario 16,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11 Figure 99 Scenario 16,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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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gure 100 Scenario 16,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12 Figure 101 Scenario 16,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12 Figure 102 Scenario 16,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13 Figure 103 Scenario 16,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13 Figure 104 Before (left) and during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17,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 115 Figure 105 Scenario 17,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17 Figure 106 Scenario 17,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17 Figure 107 Scenario 17,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18 Figure 108 Scenario 317,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18 Figure 109 Scenario 17,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19 Figure 110 Scenario 17,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19 Figure 111 Images of Scenario 18,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 121 Figure 112 Scenario 18,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23 Figure 113 Scenario 18,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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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gure 114 Scenario 18,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24 Figure 115 Scenario 18,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24 Figure 116 Scenario 18,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25 Figure 117 Scenario 18,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25 Figure 118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19,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 127 Figure 119 Scenario 19,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29 Figure 120 Scenario 19,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29 Figure 121 Scenario 19,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30 Figure 122 Scenario 317,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30 Figure 123 Scenario 19,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31 Figure 124 Scenario 19,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31 Figure 125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3,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133 Figure 126 Scenario 20,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35 Figure 127 Scenario 20,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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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gure 128 Scenario 20,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36 Figure 129 Scenario 317,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36 Figure 130 Scenario 20,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37 Figure 131 Scenario 20,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37 Figure 132 Images of Scenario 22,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 139 Figure 133 Scenario 22,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41 Figure 134 Scenario 22,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41 Figure 135 Scenario 22,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42 Figure 136 Scenario 22,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42 Figure 137 Scenario 22,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43 Figure 138 Scenario 22,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43 Figure 139 Images of Scenario 23,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 145 Figure 140 Scenario 23,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47 Figure 141 Scenario 23,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47 Figure 142 Scenario 23,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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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gure 143 Scenario 23,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48 Figure 144 Scenario 23,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49 Figure 145 Scenario 23,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49 Figure 146 Images of Scenario 24,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 151 Figure 147 Scenario 24,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53 Figure 148 Scenario 24,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53 Figure 149 Scenario 24,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54 Figure 150 Scenario 24,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54 Figure 151 Scenario 24,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55 Figure 152 Scenario 24,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55 Figure 153 Images of Scenario 25,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 157 Figure 154 Scenario 25,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59 Figure 155 Scenario 25,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59 Figure 156 Scenario 25,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60 Figure 157 Scenario 25,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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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gure 158 Scenario 25,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61 Figure 159 Scenario 25,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61 Figure 160 Images of Scenario 26,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 163 Figure 161 Scenario 26,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65 Figure 162 Scenario 26,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65 Figure 163 Scenario 26,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66 Figure 164 Scenario 26,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66 Figure 165 Scenario 26,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 167 Figure 166 Scenario 26,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167 Figure 167 Scenario 27 set up and result (Test 1) ............................................................. 169 Figure 168 Scenario 28 set up .......................................................................................... 170 Figure 169 Scenario 29 set up .......................................................................................... 171 Figure 170 Scenario 30 set up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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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List of Tables Table 1 Test scenarios suggested by Novozhilov et al., (2015) [* denotes scenarios excluded in Stage 2] ........................................................................................................................... 27 Table 2 Stage 2 Test scenarios and configurations ............................................................. 28 Table 3 Scenario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Empty cells indicate non- activations. .......................................................................................................................... 34 Table 4 Scenario 1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 36 Table 5 Scenario 1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Bedroom 1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 40 Table 6 Scenario 1 atmospheric conditions ......................................................................... 40 Table 7 Scenario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 42 Table 8 Scenario 2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 42 Table 9 Scenario 2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Bedroom 2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 46 Table 10 Scenario 2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Hallway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 46 Table 11 Scenario 2 atmospheric conditions ....................................................................... 46 Table 12 Scenario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 48 Table 13 Scenario 3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 48 Table 14 Scenario 3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Hallway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 52 Table 15 Scenario 3 atmospheric conditions ....................................................................... 52 Table 16 Scenario 5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 54 Table 17 Scenario 5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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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18 Scenario 5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Bedroom 2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 58 Table 19 Scenario 5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Hallway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 58 Table 20 Scenario 5 atmospheric conditions ....................................................................... 58 Table 21 Scenario 7a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 60 Table 22 Scenario 7a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 60 Table 23 Scenario 7a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Bedroom 1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 64 Table 24 Scenario 7a atmospheric conditions ..................................................................... 64 Table 25 Scenario 7b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 66 Table 26 Scenario 7b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 66 Table 27 Scenario 7b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Bedroom 1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 69 Table 28 Scenario 7b atmospheric conditions ..................................................................... 69 Table 29 Scenario 10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 71 Table 30 Scenario 10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 71 Table 31 Scenario 10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Bedroom 1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 74 Table 32 Scenario 10 atmospheric conditions ..................................................................... 74 Table 33 Scenario 1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 76 Table 34 Scenario 11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 76 Table 35 Scenario 11 atmospheric conditions ..................................................................... 79 Table 36 Scenario 1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 81 Table 37 Scenario 12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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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38 Scenario 12 atmospheric conditions ..................................................................... 85 Table 39 Scenario 1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 87 Table 40 Scenario 13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 87 Table 41 Scenario 13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Hallway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 91 Table 42 Scenario 13 atmospheric conditions ..................................................................... 91 Table 43 Scenario 14a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 93 Table 44 Scenario 14a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 93 Table 45 Scenario 14a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Hallway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 96 Table 46 Scenario 14a atmospheric conditions ................................................................... 96 Table 47 Scenario 14b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 98 Table 48 Scenario 14b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 98 Table 49 Scenario 14b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Hallway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 102 Table 50 Scenario 14b atmospheric conditions ................................................................. 102 Table 51 Scenario 15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 104 Table 52 Scenario 15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 104 Table 53 Scenario 15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Hallway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 108 Table 54 Scenario 15 atmospheric conditions ................................................................... 108 Table 55 Scenario 16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 110 Table 56 Scenario 16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 110 Table 57 Scenario 16 atmospheric conditions ................................................................... 114 Table 58 Scenario 17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in the Hallway and Lounge room .................................................................................................................................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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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59 Scenario 17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 116 Table 60 Scenario 17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Hallway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ROO alarms in this scenario were the lounge room alarms which were nearest to the kitchen. ......................................................................... 120 Table 61 Scenario 17 atmospheric conditions ................................................................... 120 Table 62 Scenario 18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in the Hallway and Lounge room ................................................................................................................................. 122 Table 63 Scenario 18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 122 Table 64 Scenario 18 atmospheric conditions ................................................................... 126 Table 65 Scenario 19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in the Hallway and Lounge room. ................................................................................................................................ 128 Table 66 Scenario 19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 128 Table 67 Scenario 19 atmospheric conditions ................................................................... 132 Table 68 Scenario 20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in the Hallway and Lounge room. ................................................................................................................................ 134 Table 69 Scenario 20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 134 Table 70 Scenario 20 atmospheric conditions ................................................................... 138 Table 71 Scenario 2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 140 Table 72 Scenario 22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 140 Table 73 Scenario 22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Hallway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 144 Table 74 Scenario 22 atmospheric conditions ................................................................... 144 Table 75 Scenario 2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 146 Table 76 Scenario 23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 146 Table 77 Scenario 23 atmospheric conditions ................................................................... 150 Table 78 Scenario 24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in the Hallway and Bedroom 2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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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79 Scenario 24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 152 Table 80 Scenario 24 atmospheric conditions ................................................................... 156 Table 81 Scenario 25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in the Hallway and Lounge room ................................................................................................................................. 158 Table 82 Scenario 25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 158 Table 83 Scenario 25 atmospheric conditions ................................................................... 162 Table 84 Scenario 26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in the Hallway and Lounge room ................................................................................................................................. 164 Table 85 Scenario 26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 164 Table 86 Scenario 26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Hallway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 168 Table 87 Scenario 26 atmospheric conditions ................................................................... 168 Table 88 Scenario 27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 169 Table 89 Scenario 27 atmospheric conditions ................................................................... 169 Table 90 Scenario 28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 170 Table 91 Scenario 28 atmospheric conditions ................................................................... 170 Table 92 Scenario 29 atmospheric conditions ................................................................... 171 Table 93 Scenario 30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 172 Table 94 Scenario 30 atmospheric conditions ................................................................... 172 Table 95 Smoke alarm non-activation (rate) by alarm type ............................................... 175 Table 96 Smoke alarm ASET before tenability limit is reached in the Bedroom................. 178 Table 97 Smoke alarm ASET before tenability limit is reached in the Hallway ..................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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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ntroduction

Modern day furnishings and building materials used in homes have dramatically changed the dynamics of residential fires. The combustion of widely used synthetic materials produces faster fires with higher levels of heat and toxic smoke than natural materials, leading to significantly decreased tenability windows for the safe egress of residents. Functional smoke alarms remain the primary means of alerting occupants to fires; however, questions arise as to their effectiveness in the modern home and whether the type and location of smoke alarms play a role. In 2014, FRNSW commenced a research project to assess the effectiveness of photoelectric and ionisation alarms. The project, conducted by the Fire Investigation & Research Unit (FIRU), sought to assess any differences in performance between photoelectric and ionisation smoke alarms in their responses to smouldering and flaming fires. This research also examined the impact of smoke alarm location and the number of alarms in a dwelling on providing timely notification to occupants. A key focus of the research was assessing whether smoke alarms provided adequate notification to allow occupants to exit a dwelling before tenability limits for temperature and toxic gases were reached. The research commenced with a comprehensive literature review and analysis of FRNSW incident data for the preceding 15 years. During 2015 an initial series of 10 research burns were conducted in a full scale replica residence built at the FIRU Fire Research Facility at Londonderry, NSW. Following analysis of the test data a draft report (Engelsman, 2015) was produced which identified that ionisation alarms were inferior to photoelectric and dual-type sensors in most fire scenarios, and that current smoke alarms failed to provide sufficient notification for safe egress when located only in the Hallway as required under current legislation. In response to the report, the Australian Building Codes Board (ABCB) commissioned a critical review of the FRNSW research and other existing literature by the Centre for Environmental and Risk Engineering at Victoria University (Novozhilov et al., 2015). The review identified that the FRNSW smoke alarm research was based on too few tests, did not consider an adequate range of fire scenarios, and that the ignition methods were not representative of real scenarios. Based on the valuable feedback from the ABCB- commissioned review (Novozhilov et al., 2015), FRNSW organised a further series of research burns based on the scenarios suggested by (Novozhilov et al., 2015) (see Tabl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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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his document details the methodology used in the testing, the results and provides and analysis of the findings.

  1. Methodology
  2. 1 Burn unit and furnishings

A test burn cell was purpose-built at the FRNSW Research Facility at Londonderry, NSW for the Stage 1 testing in 2015 (Engelsman, 2015). The structure was set up as a two bedroom unit with a layout as illustrated in Figure 1 below for Stage 2 testing.

Figure 1 Layout of two-bedroom residence showing positions of smoke alarms , thermocouples and gas probes .

The frame of the residence was built from radiata pine with 16 mm fire resistant plasterboard panels lining the internal walls and ceiling. The outside of the building was lined with extra heavy duty premium wall wrap and clad with 7.5 mm plywood. The structure contains a solid timber front door and hollow core lightweight internal doors. Aluminium, glazed sliding windows were installed, ceiling heights were 2.4 m and bulkheads above doors were set at 2.1 m. The structure was roofed with a trim deck metal roof to prevent weathering. Modern furniture and furnishings were purchased to furnish the rooms. The kitchen area was constructed from 4.5mm fibre reinforced cement sheeting for durability during testing. All rooms were carpeted with polypropylene carpet squares, except the kitchen and bathroom spaces, which were fitted with a vinyl floor covering.

LOUNGE ROOM BATHROOM / LAUNDRY KITCHEN BEDROOM 2 BEDROOM 1 STORE HALLWAY Gas Probe 1 Gas Probe 2 Ta Tf Tb Tc Te Td Gas Probe 1 two-seater sofa side table coffee table tv stand fridge dining table oven double bed double bed wardrobe dresser dresser desk side table side table side table side 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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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1 Test scenarios suggested by Novozhilov et al., (2015) [* denotes scenarios excluded in Stage 2] Scenario Location Fire Type Materials Ignition Method Conditions 1 Bedroom 1 Smouldering Bedding Cigarette/small electric heater Bedroom 1 door closed; Bedroom 2 door open; 2 Bedroom 2 Smouldering Bedding Cigarette/small electric heater Two bedroom doors open 3 Lounge Smouldering Upholstered couch Cigarette/small electric heater Bedroom 1 door open; Bedroom 2 door closed 4* Bedroom 2 Smouldering Bedding Cigarette/small electric heater Two bedroom doors open 5 Bedroom 2 Flaming Bedding LPG gas flame Two bedroom doors open 6* Bedroom 1 Smouldering Bedding Cigarette/small electric heater Bedroom 1 door closed; Bedroom 2 door open 7 Bedroom 1 Smouldering Bedding Cigarette/small electric heater Two bedroom doors open 8* Lounge Smouldering Upholstered couch Cigarette/small electric heater Bedroom 1 door open; Bedroom 2 door closed 9* Bedroom 2 Smouldering Bedding Cigarette/small electric heater Two bedroom doors open 10 Bedroom 1 Flaming Bedding LPG gas flame Two bedroom doors open 11 Kitchen Smouldering Electrical cable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12 Kitchen Flaming Electric equipment Cartridge heater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13 Lounge Flaming Upholstered furniture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14 Lounge Smouldering Upholstered furniture Cigarette/small electric heater All room doors open 15 Lounge Flaming Papers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16 Lounge Flaming Wood chair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17 Kitchen Flaming Cooking pan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18 Kitchen Flaming Clothing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19 Laundry room Smouldering Electric equipment Cartridge heater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20 Laundry room Smouldering Electric equipment Cartridge heater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except laundry room door 21* Bedroom 1 Flaming Pillow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22 Bedroom 1 Flaming Pillow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except Bedroom 1 door 23 Bedroom 2 Flaming Paper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24 Bedroom 2 Flaming Paper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except Bedroom 1 door 25 Hall Flaming Wood chair LPG gas flame or alternative All room doors open 26 Hall Smouldering Upholstered furniture Cigarette/small electric heater All room doors open 27 Kitchen Nuisance source Cooking different foods Cooking equipment All room doors open 28 Bathroom Nuisance source Steam Hot shower All room doors open 29 Lounge Nuisance source Smoking cigarette(s) Lighter All room doors open 30 Lounge Nuisance source Candle(s) Lighter All room doors 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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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2.2 Test scenarios In consultation with the ABCB, 25 test scenarios were selected from the 30 test scenarios suggested by Novozhilov et al. (2015) to be included in the Stage 2 test series. Scenarios 4, 6, 8, 9 and 21 were discarded to avoid repetition. A further two scenarios (7b and 14b) were included to investigate cigarettes as an ignition source in smouldering fires. The final test matrix, which includes a total of 27 scenarios, is presented in Table 2 below. Table 2 Stage 2 Test scenarios and configurations Scenario Location Fire Type Materials Ignition Method Conditions 1 Bedroom 1 Smouldering Bedding Soldering iron Bedroom 1 door closed; Bedroom 2 door open; 2 Bedroom 2 Smouldering Bedding Soldering iron Two bedroom doors open 3 Lounge Smouldering Upholstered couch Soldering iron Bedroom 1 door open; Bedroom 2 door closed 5 Bedroom 2 Flaming Bedding Butane lighter Two bedroom doors open 7a Bedroom 1 Smouldering Bedding Soldering iron Two bedroom doors open 7b Bedroom 1 Smouldering Bedding Cigarette Two bedroom doors open 10 Bedroom 1 Flaming Bedding Butane lighter Two bedroom doors open 11 Kitchen Smouldering Electrical cable Stove element Two bedroom doors open 12 Kitchen Flaming Electric equipment Toaster Two bedroom doors open 13 Lounge Flaming Upholstered furniture Butane lighter Two bedroom doors open 14a Lounge Smouldering Upholstered furniture Soldering iron Two bedroom doors open 14b Lounge Smouldering Upholstered furniture Cigarette Two bedroom doors open 15 Lounge Flaming Papers Butane lighter Two bedroom doors open 16 Lounge Flaming Wood chair Butane lighter Two bedroom doors open 17 Kitchen Flaming Cooking pan Butane lighter Two bedroom doors open 18 Kitchen Flaming Tea towel Butane lighter Two bedroom doors open 19 Laundry room Smouldering Clothes iron Clothes iron Two bedroom doors open 20 Laundry room Smouldering Clothes iron Clothes iron Two bedroom doors open, laundry room door closed 22 Bedroom 1 Flaming Pillow Butane lighter Bedroom 1 door closed; Bedroom 2 door open; 23 Bedroom 2 Flaming Paper Butane lighter Two bedroom doors open 24 Bedroom 2 Flaming Paper Butane lighter Bedroom 1 door closed; Bedroom 2 door open; 25 Hall Flaming Wood chair Butane lighter Two bedroom doors open 26 Hall Smouldering Upholstered chair Soldering iron Two bedroom doors open 27 Kitchen Nuisance source Toast Oven/Grill Two bedroom doors open 28 Bathroom Nuisance source Steam Hot water urn Two bedroom doors open 29 Lounge Nuisance source Smoking cigarettes Butane lighter Two bedroom doors open 30 Lounge Nuisance source Incense Butane lighter Two bedroom doors 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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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2.3 Fire ignition and extinguishment Smouldering fires were initiated using a 60W, 240V soldering station (ESD Safe) with temperature control (160°C to 480°C). The soldering pencil was used with the conical tip removed exposing a 30 mm long, 8 mm diameter wide heated tube, pictured in Figure 2 below. Three 15 cm x 15 cm squares of 100% pure cotton batting (or wadding) were used to support sustained smouldering in all tests. Smouldering ignition was achieved with the soldering station set to 350°C and left in contact with the batting for six minutes. The test start time was recorded as the time at which the soldering iron is first in contact with the batting material.

Figure 2 Soldering iron and cotton batting sheets used to initiate smouldering fires

Two smouldering test scenarios (7 and 14) were repeated using cigarettes as the ignition source. A single cigarette was lit using a butane-lighter and placed into position on three squares of cotton batting as in the soldering iron tests. The cigarettes were not removed during these tests and were allowed to burn until they self-extinguished (typically around 10- 12 minutes duration). A lit cigarette has a heat output typically in the range of 4 to 6W when it is not actively being puffed and a tip temperature of 630-690°C when placed horizontally on an insulating surface (Babrauskas, V., 2003). The thermal energy transferred from a lit cigarette smouldering for 12 minutes can be estimated by the power output multiplied by the contact time to be 2.9-4.3 kJ. In comparison, the soldering iron set at 350°C (~72% power) for six minutes, with ~20% of its surface area in contact with the batting material is transferring approximately 3.1 kJ. The results of the comparison tests were very similar in terms of resulting damage, which indicates that the ignition sources were similar in energy (see Sections 3.5, 3.6, 3.11, and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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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laming fires were initiated using a butane barbecue lighter. The flame was held to the test material for approximately 15 seconds. The test start time was recorded at the start of ignition.

Figure 3 Butane BBQ lighter used in lighting flaming fires, pictured here used in lighting incense

  1. 4 Smoke alarms

Forty-eight battery-powered, AS 3786-1993-compliant, smoke alarms were installed in 12 locations throughout the unit. These included one photoelectric, one ionisation, one dual (photoelectric and ionisation) and one multi-criteria (photoelectric and heat sensing) alarm at every location. Alarms were installed in three positions: on the ceiling, wall and in dead space positions as defined in the Building Code of Australia Part 3.7.2.2 Requirements for Smoke Alarms (Australian Building Codes Board, 2016) (Figure 4). A total of 476 smoke alarm samples were modified to supply a voltage output to a data logger on activation. This was achieved either by connecting to the LED indicator, the sounder, or the interconnect circuitry of the alarms (see Figure 5). All samples were verified for Directional Dependence and Initial Sensitivity in accordance with AS 3786 - 2014 (Standards Australia, 2014) at the CSIRO Fire Systems and Acoustics department in Clayton, Victoria prior to testing, with all except one alarm meeting the requirements (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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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APPENDIX C CSIRO Smoke Alarm Verification Test Reports). One alarm (P111) was excluded from the sensitivity testing due to sounding errors and was subsequently excluded from the test series.

Figure 4 Diagram defining the dead air space and correct smoke alarm placement according to the Australian Building Codes Board (2016, p. 279)

Figure 5 Wiring to the smoke alarm sou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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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Instrumentation

Internal temperatures were measured via 24 N type thermocouples (measurement range - 270°C to 1260°C), installed at six locations throughout the unit at heights of 0.5 m, 1 m, 1.5 m and 2.3 m from the floor. Ambient test conditions were monitored via a weather station (Vaisala Weather Transmitter WXT520) positioned outside the unit, measuring air temperature, air velocity, relative humidity and air pressure. Alarm activations and conditions were captured via a data acquisition system (DataTaker DT80) sampling at 12 channels per second. Eight infrared digital video cameras were installed throughout the unit to provide video footage of the tests. In addition, a portable digital camera in a protective casing was used to provide close-up views of the fires. Two Gasmet DX4000 units were used to monitor and analyse the gas levels within the fire compartments. A library of 41 gases, including CO, HCN, CO2, O2, HCl, HBr, HF, SO2, NO2, acrolein and formaldehyde, was included in the analyses which utilises Fourier Transform Infrared (FTIR) spectroscopy. The full list of gases and tenability limits used in the calculations is listed in APPENDIX B Tenability Criteria. Two high temperature sampling probes were placed at a height of 1.5 metres at two locations within the unit: one in the Hallway along the path of egress and the other in one of the two bedrooms (in Bedroom 2 when it was the room of origin and in Bedroom 1 otherwise). Gases were sampled every five seconds. The residence was thoroughly ventilated and background tested between each test to enable a clean air environment as the baseline. Smoke alarms were checked following each test for evidence of damage or sounding, and replaced if it was deemed necessary due to low battery or any visual build-up of residue. 2.6 Data Analysis The data acquired were processed using Microsoft Excel 2010. Tenability limits due to irritant and asphyxiant gases were calculated using the formulae presented by Engelsman (2015). The effective concentrations for the irritant gases used in the calculations are detailed in APPENDIX B Tenabilit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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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All statistical analyses were conducted using IBM SPSS Statistics for Windows, Version 21.0 (Released 2012, IBM Corp., Armonk, NY). The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 level alpha, α was set at 0.05. 2.7 Study Limitations Although this study was limited due to time and cost considerations, care has been taken to design a robust program of tests which were repeatable and representative of typical fires occurring in residential units in NSW. The configurations of the scenarios were limited du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esidence, i.e. layout, room sizes, location of openings, ceiling heights and cornice design, surface finishes, furnishings, etc. The smoke alarm positions were limited to three locations per room, which included the ceiling, wall and dead space and were chosen for practicality. Furnishings were bought from bulk retailers for consistency, price and availability, and were the minimum required to realistically furnish each room for every test. The fires were contained at the conclusion each test to limit the damage to the structure and furnishings. Weather and ambient conditions were a factor in the testing. The testing was undertaken in North-Western Sydney in late Autumn-early Winter, where temperatures varied throughout the day ranging from 5°C in the early morning to 20°C in the middle of the day. Obscuration, radiant heat flux, mass loss, and audibility were not measured in this series.

  1. Results

The 81 tests were completed over a six-week period between May and June 2016. These included three tests each of the 27 fire scenarios. The results of each test scenario are presented below. 3.1 SCENARIO 1: Smouldering bedding fire in Bedroom 1, door closed In this scenario, a smouldering fire was initiated on the bed using the soldering iron heated to 350°C. The element was left in contact with three cotton batting sheets placed on the polyester quilt for six minutes and then removed. Firefighters then exited the room, closing the bedroom door behind them. It was found that in all three tests, the bedding continued to smoulder for over 20 minutes but none of the smoke alarms in the Hallway outside of Bedroom 1 activated during this period. In Test 1, the smoulder continued for 30 minutes before transitioning to a flaming fire o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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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he foam mattress had burnt through. The alarms positioned outside of Bedroom 1 all activated after the door was opened to extinguish the blaze. Table 3 below summarises the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in the room of origin and hallway by alarm type and position for each test.

Figure 6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1,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Table 3 Scenario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Empty cells indicate non-activations.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32:45 32:38 33:05 32:32

Hall Wall 32:38 32:26 32:45 32:32

Hall Dead- space 32:45 32:38 32:45 32:38

ROO Ceiling 11:44 16:44 16:44 11:37 08:27 11:50 11:09 08:00 05:56 06:42 06:17 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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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ROO Wall 12:23 12:49 12:03 12:17 09:05 09:58 08:39 08:59 05:56 06:09 05:37 06:09 ROO Dead- space 11:03 11:50 11:37 10:50 08:52 09:45 09:12 08:06 05:04 05:56 04:57 05:10

Figures 5 – 10 show a comparison of smoke alarm activations with the calculated fractional effective concentrations (FEC)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fractional effective dose (FED) for asphyxiation (death). The irritant gases contributing to escape impairment and incapacitation in Bedroom 1 included significant amounts of acrolein (up to 29 ppm), formaldehyde (up to 16 ppm), phenol (up to 17 pm), acetaldehyde (up to 66 ppm), and nitrogen dioxide (up to 17 ppm). Note the effective concentrations for escape impairment and incapacitation for these irritants are tabulated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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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APPENDIX B Tenability Criteria. Table 4 Scenario 1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TEST 1 TEST 2 TEST 3

ROO Hall ROO Hall ROO Hall FEC IMPAIRED ESCAPE 0.3 01:58 22:28 06:07 00:35 07:04 01:44 FEC IMPAIRED ESCAPE 1.0 06:42 33:14 11:33

08:44 01:44 FEC INCAPACITATION 0.3 11:09

12:57

10:49

FEC INCAPACITATION 1.0 15:52

FED ASPHYXIATION 0.3 30:53

FED ASPHYXIATION 1.0

Figure 7 Scenario 1,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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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8 Scenario 1,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9 Scenario 1,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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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0 Scenario 1,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FED.

Figure 11 Scenario 1,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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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2 Scenario 1,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The tenability limit for irritant induced incapacitation (FEC INCAPACITATION 0.3) is reached in Bedroom 1 in all three tests. The data shows that none of the Hallway-mounted smoke alarms gave adequate, if any, notification. In Test 1, the first Bedroom 1 alarm to activate did so at 10 min 50 sec into the test, which provides an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 (ASET) of only 19 seconds. All room alarms activated within the next six minutes. The gas analysis revealed that in this time, a room occupant would likely have an impaired ability to escape and possibly would have been incapacitated had they inhaled the gases sampled at 1.5 metres. In Test 2, most ROO alarms provided sufficient ASETs (above 135 seconds or 2.25 minutes). In Test 3, the ROO alarms gave ASETs of at least 4 minutes and 7 seco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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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5 Scenario 1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Bedroom 1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21.60 -21.49 -21.93 -21.38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Hall Wall -21.49 -21.28 -21.60 -21.38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Hall Dead- space -21.60 -21.49 -21.60 -21.49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ROO Ceiling -0.58 -5.59 -5.59 -0.47 4.51 1.12 1.79 4.95 4.88 4.12 4.54 5.44 ROO Wall -1.24 -1.67 -0.91 -1.13 3.86 2.99 4.29 3.97 4.88 4.66 5.21 4.66 ROO Dead- space 0.09 -0.69 -0.47 0.31 4.08 3.20 3.74 4.85 5.76 4.88 5.87 5.65

While care is taken to repeat each scenario using the same materials and ignition source, the atmospheric conditions may affect the results. In this scenario, the drier atmospheric conditions in Test 1 may have attributed to the extended duration of the smoulder and consequently the transition to flame. Table 6 Scenario 1 atmospheric conditions

Test 1 Test 2 Test 3 Wind Speed (km/h) 0.63 0.53 0.51 Air Temp (°C) 16.96 16.88 17.52 Rel. Humidity (%) 36.02 64.80 59.99 Air Pressure (mbar) 1019.81 1021.42 10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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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2 SCENARIO 2: Smouldering bedding fire in Bedroom 2, doors open In this scenario, a smouldering fire was initiated on the bed using the soldering iron heated to 350°C. The element was left in contact with three cotton batting sheets placed on the mattress between the pillow and quilt for six minutes and then removed. Firefighters then exited the room leaving the bedroom door open. The test was ended after 45 minutes at which time the smoulder had self-extinguished.

Figure 13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2,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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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7 Scenario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43:35

28:16

29:01

25:40 37:54 28:02

27:03 28:35 Hall Wall

26:15

29:08

26:22

27:55

24:52 30:08 Hall Dead- space

30:15

35:27

26:09

29:29

26:24 31:40 ROO Ceiling 13:20 14:37 07:17 07:10 10:34 09:55 08:56 09:48 22:41 12:13 11:33 12:00 ROO Wall 08:40 12:23 08:34 09:05 09:41 10:34 09:48 10:15 12:32 12:32 12:39 12:32 ROO Dead- space 06:51 08:21 06:37 06:25 09:09 08:50 06:11 08:50 11:07 11:07 10:54 10:40

The irritant gases contributing to escape impairment and incapacitation in Bedroom 2 included acrolein (up to 13.8 ppm), formaldehyde (up to 6.8 ppm), and phenol (up to 4.2 ppm). Table 8 Scenario 2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TEST 1 TEST 2 TEST 3

ROO Hall ROO Hall ROO Hall FEC IMPAIRED ESCAPE 0.3 01:30 00:05 07:23 01:56 09:53 06:46 FEC IMPAIRED ESCAPE 1.0 10:57 11:56 10:02

11:00

FEC INCAPACITATION 0.3 12:29 29:13 11:00

11:50

FEC INCAPACITATION 1.0

FED ASPHYXIATION 0.3 44:20

42:43

40:04

FED ASPHYXIATION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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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4 Scenario 2,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2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5 Scenario 2,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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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6 Scenario 2,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2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7 Scenario 2,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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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8 Scenario 2,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2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9 Scenario 2,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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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9 Scenario 2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Bedroom 2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31.10 #N/A -15.78 #N/A -18.02 #N/A -14.67 -26.90 -16.19 #N/A -15.21 -16.76 Hall Wall #N/A #N/A -13.77 #N/A -18.13 #N/A -15.37 #N/A -16.08 #N/A -13.04 -18.30 Hall Dead- space #N/A #N/A -17.77 #N/A -24.45 #N/A -15.15 #N/A -17.65 #N/A -14.56 -19.84 ROO Ceiling -0.86 -2.13 5.20 5.32 0.43 1.08 2.06 1.20 -10.85 -0.38 0.28 -0.16 ROO Wall 3.82 0.10 3.92 3.40 1.31 0.43 1.20 0.76 -0.70 -0.70 -0.82 -0.70 ROO Dead- space 5.64 4.13 5.86 6.07 1.85 2.17 4.82 2.17 0.72 0.72 0.94 1.16

Table 10 Scenario 2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Hallway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14.37 #N/A 0.95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Hall Wall #N/A #N/A 2.96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Hall Dead- space #N/A #N/A -1.04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ROO Ceiling 15.88 14.60 21.93 22.05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ROO Wall 20.55 16.83 20.65 20.13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ROO Dead- space 22.37 20.86 22.59 22.80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Table 11 Scenario 2 atmospheric conditions

Test 1 Test 2 Test 3 Wind Speed (km/h) 0.00 0.90 0.61 Air Temp (°C) 20.04 22.95 24.61 Rel. Humidity (%) 36.78 27.50 30.62 Air Pressure (mbar) 1012.32 1009.18 10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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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3 SCENARIO 3: Smouldering lounge fire in lounge room, Bedroom 2 door closed In this scenario, a smouldering fire was initiated on the lounge in the crevice between the armrest and the seat cushion using the soldering iron heated to 350°C. The element was left in contact with three cotton batting sheets for six minutes and then removed. Firefighters then exited the building. The door to Bedroom 2 is closed during the test. The test was ended after 30 minutes at which time the smoulder had self-extinguished.

Figure 20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3,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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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12 Scenario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6.98 #N/A 7.20 7.53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Hall Wall 8.40 -2.15 7.75 8.07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Hall Dead- space 6.98 -2.36 7.86 6.65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ROO Ceiling -3.36 #N/A -12.61 7.75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ROO Wall 6.19 -1.91 6.86 8.28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ROO Dead- space -6.78 #N/A -2.15 -6.24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The irritant gases contributing to escape impairment and incapacitation in the Hallway included acrolein (up to 7.2 ppm), formaldehyde (up to 3 ppm), phenol (up to 4.7 ppm) and nitrogen dioxide (up to 8.5 ppm). Note that none of the alarms in Bedroom 2 were activated during the three tests. Table 13 Scenario 3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TEST 1 TEST 2 TEST 3

Bed1 Hall Bed1 Hall Bed1 Hall FEC IMPAIRED ESCAPE 0.3 9:07 0:18 5:52 7:31 9:40 3:37 FEC IMPAIRED ESCAPE 1.0 18:34 5:18 13:39 31:01 17:52 11:13 FEC INCAPACITATION 0.3

14:24

FEC INCAPACITATION 1.0

FED ASPHYXIATION 0.3

FED ASPHYXIATION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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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21 Scenario 3,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22 Scenario 3,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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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23 Scenario 3,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24 Scenario 3,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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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25 Scenario 3,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26 Scenario 3,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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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14 Scenario 3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Hallway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6.98 14.40 7.20 7.53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Hall Wall 8.40 -2.15 7.75 8.07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Hall Dead- space 6.98 -2.36 7.86 6.65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ROO Ceiling -3.36 14.40 -12.61 7.75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ROO Wall 6.19 -1.91 6.86 8.28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ROO Dead- space -6.78 14.40 -2.15 -6.24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Table 15 Scenario 3 atmospheric conditions

Test 1 Test 2 Test 3 Wind Speed (km/h) 0.60 0.59 0.78 Air Temp (°C) 15.21 19.88 22.48 Rel. Humidity (%) 48.80 32.07 20.33 Air Pressure (mbar) 1013.23 1011.11 10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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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4 SCENARIO 5: Flaming bedding fire in Bedroom 2, bedroom doors open In this scenario, a flaming fire was initiated on the polyester bed quilt using a butane barbeque lighter. The flame is left in contact with the quilt edge for 15 seconds and then removed. The fire was extinguished after 2-3 minutes. The irritant gases contributing to escape impairment and incapacitation in Bedroom 2 included acrolein (up to 10.5 ppm), formaldehyde (up to 3.5 ppm), nitrogen dioxide (up to 28.5 ppm), phenol (up to 5 ppm) and sulfur dioxide (up to 3.5 ppm). The peak temperature measured in Bedroom 2 was 93.7°C at ceiling height, and 78.4°C at bed height. In this test, a dry sprinkler head was included in Bedroom 2. Video analysis showed that the sprinkler head cover released at a ceiling temperature between 52.2 and 63.4°C.

Figure 27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5,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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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16 Scenario 5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01:59 01:46 01:39 01:52 01:57 01:37 01:57 01:57 01:31 01:18 01:45 01:37 Hall Wall 01:59 01:33 01:46 01:52 01:51 01:37 01:57 01:57 01:45 01:31 01:45 01:37 Hall Dead- space 01:52 01:46 01:39 01:46 01:57 02:05 01:44 01:51 01:31 01:58 01:31 01:31 ROO Ceiling 01:06 00:46 00:46 01:00 01:17 00:50 01:24 01:10 01:11 00:44 00:44 00:51 ROO Wall 01:12 01:06 01:39 01:19 01:24 01:17 01:17 01:31 01:11 00:58 01:45 01:11 ROO Dead- space 01:19 01:00 01:33 01:06 01:37 01:04 01:10 01:24 01:04 00:58 01:04 01:04

Table 17 Scenario 5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TEST 1 TEST 2 TEST 3

ROO Hall ROO Hall ROO Hall FEC IMPAIRED ESCAPE 0.3 01:43 00:25 01:55 03:55 01:31

FEC IMPAIRED ESCAPE 1.0 02:09 02:52 02:37

02:39

FEC INCAPACITATION 0.3 02:09 04:04

02:46

FEC INCAPACITATION 1.0

FED ASPHYXIATION 0.3

FED ASPHYXIATION 1.0

The tenability limit for irritant induced incapacitation is reached in Bedroom 2 in Tests 1 and 3 and in the Hallway in Test 1 only. The data shows that the presence of any ROO alarm would alert occupants before the tenability threshold is reached in the Hallway in Test 1, and provide a minimum of 2m25s for safe egress (up to 3m18s). For Hallway alarms, the ASET ranges between 2m5s and 2m3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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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28 Scenario 5,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2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29 Scenario 5,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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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30 Scenario 5,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2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31 Scenario 5,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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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32 Scenario 5,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33 Scenario 5,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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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18 Scenario 5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Bedroom 2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0.17 0.39 0.49 0.28 #N/A #N/A #N/A #N/A 1.27 1.48 1.04 1.16 Hall Wall 0.17 0.60 0.39 0.28 #N/A #N/A #N/A #N/A 1.04 1.27 1.04 1.16 Hall Dead- space 0.28 0.39 0.49 0.39 #N/A #N/A #N/A #N/A 1.27 0.82 1.27 1.27 ROO Ceiling 1.05 1.38 1.38 1.15 #N/A #N/A #N/A #N/A 1.60 2.05 2.05 1.93 ROO Wall 0.94 1.05 0.49 0.83 #N/A #N/A #N/A #N/A 1.60 1.82 1.04 1.60 ROO Dead- space 0.83 1.15 0.60 1.05 #N/A #N/A #N/A #N/A 1.72 1.82 1.72 1.72

Table 19 Scenario 5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Hallway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2.10 2.32 2.43 2.21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Hall Wall 2.10 2.54 2.32 2.21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Hall Dead- space 2.21 2.32 2.43 2.32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ROO Ceiling 2.98 3.31 3.31 3.09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ROO Wall 2.88 2.98 2.43 2.77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ROO Dead- space 2.77 3.09 2.54 2.98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Table 20 Scenario 5 atmospheric conditions

Test 1 Test 2 Test 3 Wind Speed (km/h) 0.47 0.88 1.21 Air Temp (°C) 26.24 27.30 27.13 Rel. Humidity (%) 40.68 33.96 34.54 Air Pressure (mbar) 1008.24 1007.51 100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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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5 SCENARIO 7a: Smouldering bedding fire in Bedroom 1, doors open In this scenario, a smouldering fire was initiated on the bed using the soldering iron heated to 350°C. The element was left in contact with three cotton batting sheets for six minutes and then removed. Firefighters then exited the room leaving the bedroom door open. The test ended after 30 minutes at which time the smoulder had self-extinguished.

Figure 34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7a,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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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21 Scenario 7a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29:59 10:44 10:37 15:12 #N/A #N/A 19:46 #N/A #N/A #N/A 29:25 #N/A Hall Wall 10:03 09:44 10:03 10:03 #N/A #N/A #N/A #N/A #N/A #N/A 21:54 #N/A Hall Dead- space 08:58 #N/A 23:47 08:51 08:53 11:19 09:52 08:25 13:59 #N/A 13:46 13:40 ROO Ceiling 05:49 06:15 05:55 05:37 04:33 05:41 05:28 04:20 07:14 07:39 07:33 07:00 ROO Wall 06:53 07:39 07:01 07:01 05:54 05:35 05:48 05:41 07:58 08:30 07:33 08:30 ROO Dead- space 05:23 05:16 05:23 05:10 05:07 04:46 05:07 04:20 07:58 07:39 07:39 08:05

The main constituents of the irritant gases detected in Bedroom 1 included acrolein (up to 9.1 ppm), and formaldehyde (up to 3.8 ppm). Table 22 Scenario 7a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TEST 1 TEST 2 TEST 3

ROO Hall ROO Hall ROO Hall FEC IMPAIRED ESCAPE 0.3 03:25

05:54 14:10 00:54

FEC IMPAIRED ESCAPE 1.0 04:49

08:24

09:23

FEC INCAPACITATION 0.3 05:39

09:55

09:55

FEC INCAPACITATION 1.0

FED ASPHYXIATION 0.3

31:10 28:34 29:39 26:29 28:00 FED ASPHYXIATION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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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35 Scenario 7a,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36 Scenario 7a,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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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37 Scenario 7a,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38 Scenario 7a,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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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39 Scenario 7a,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40 Scenario 7a,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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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23 Scenario 7a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Bedroom 1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24.34 -5.08 -4.96 -9.55 #N/A #N/A -9.83 #N/A #N/A #N/A -19.48 #N/A Hall Wall -4.41 -4.09 -4.41 -4.41 #N/A #N/A #N/A #N/A #N/A #N/A -11.97 #N/A Hall Dead- space -3.32 #N/A -18.13 -3.21 1.05 -1.38 0.07 1.52 -4.05 #N/A -3.84 -3.73 ROO Ceiling -0.17 -0.61 -0.27 0.04 5.38 4.24 4.46 5.61 2.70 2.28 2.38 2.93 ROO Wall -1.24 -2.01 -1.36 -1.36 4.03 4.35 4.14 4.24 1.96 1.43 2.38 1.43 ROO Dead- space 0.27 0.38 0.27 0.48 4.81 5.16 4.81 5.61 1.96 2.28 2.28 1.86

Table 24 Scenario 7a atmospheric conditions

Test 1 Test 2 Test 3 Wind Speed (km/h) 0.41 0.74 1.14 Air Temp (°C) 17.86 19.18 17.23 Rel. Humidity (%) 48.07 40.89 42.51 Air Pressure (mbar) 999.06 998.73 10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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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6 SCENARIO 7b: Smouldering bedding fire in Bedroom 1, doors open, cigarette ignition In this scenario, a smouldering fire was initiated on the bed using a lit cigarette. The cigarette was left in contact with three cotton batting sheets for the duration of the test. The test ended after 30 minutes at which time the smoulder had self- extinguished.

Figure 41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7b,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The main irritant gases detected in Bedroom 1 included acrolein (up to 13.4 ppm), formaldehyde (up to 5.6 ppm) and sulfur dioxide (up to 2.3 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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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25 Scenario 7b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N/A #N/A 24:50 #N/A #N/A #N/A 26:34 #N/A #N/A #N/A 26:21 #N/A Hall Wall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Hall Dead- space 15:00 #N/A 14:27 14:53 11:27 15:22 12:32 11:21 13:17 14:30 13:51 13:17 ROO Ceiling 10:22 10:22 10:29 11:03 09:16 11:21 10:41 09:03 11:44 12:05 10:50 12:11 ROO Wall 11:03 14:01 10:10 10:55 09:56 09:50 10:03 10:03 13:04 14:23 11:52 12:56 ROO Dead- space 10:42 10:22 07:31 08:18 09:29 09:23 09:50 08:29 12:05 11:52 13:04 11:17

Table 26 Scenario 7b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TEST 1 TEST 2 TEST 3

ROO Hall ROO Hall ROO Hall FEC IMPAIRED ESCAPE 0.3 04:30

03:25

00:54

FEC IMPAIRED ESCAPE 1.0 17:18

07:52

11:20

FEC INCAPACITATION 0.3 17:26

12:52

11:45

FEC INCAPACITATION 1.0

FED ASPHYXIATION 0.3

27:05

28:18

FED ASPHYXIATION 1.0

Figure 42 Scenario 7b,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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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43 Scenario 7b,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44 Scenario 7b,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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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45 Scenario 7b,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46 Scenario 7b,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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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47 Scenario 7b,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Table 27 Scenario 7b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Bedroom 1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N/A #N/A -7.39 #N/A #N/A #N/A -13.70 #N/A #N/A #N/A -14.60 #N/A Hall Wall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Hall Dead- space 2.43 #N/A 2.98 2.55 1.41 -2.50 0.33 1.52 -1.53 -2.75 -2.09 -1.53 ROO Ceiling 7.06 7.06 6.95 6.39 3.60 1.52 2.18 3.81 0.01 -0.33 0.91 -0.44 ROO Wall 6.39 3.42 7.27 6.51 2.93 3.04 2.82 2.82 -1.31 -2.64 -0.11 -1.19 ROO Dead- space 6.73 7.06 9.91 9.13 3.38 3.49 3.04 4.38 -0.33 -0.11 -1.31 0.47

Table 28 Scenario 7b atmospheric conditions

Test 1 Test 2 Test 3 Wind Speed (km/h) 0.78 0.79 1.01 Air Temp (°C) 18.13 19.77 19.62 Rel. Humidity (%) 40.41 37.26 39.91 Air Pressure (mbar) 995.65 995.09 99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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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7 SCENARIO 10: Flaming fire in Bedroom 1, bedroom doors open In this scenario, a flaming fire was initiated on the bed quilt using a butane barbeque lighter. The flame is left in contact with the quilt edge for 15 seconds and then removed. The fire was extinguished after two minutes.

Figure 48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10,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The main constituents of the irritant gases detected in Bedroom 1 included acrolein at 2.9 ppm, 4.7 ppm, and 2.9 ppm in Tests 1, 2 and 3 respectively, and formaldehyde at 2.9 ppm, 4.6 ppm and 1.8 ppm. The peak temperature measured in Bedroom 1 was 100°C at ceiling height (Test 2), and 83.5°C at bed height (Tes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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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29 Scenario 10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01:38 01:19 01:38 01:32 01:21 01:08 01:08 01:14 02:12 01:25 01:19 01:32 Hall Wall 01:38 01:19 01:26 01:32 01:14 01:08 01:21 01:14 01:39 01:19 01:32 01:39 Hall Dead- space 01:32 01:19 01:19 01:26 01:08 01:00 01:08 01:00 01:25 01:12 01:25 01:25 ROO Ceiling 01:06 00:39 00:47 00:59 00:54 00:41 00:47 00:47 #N/A 00:45 00:52 00:45 ROO Wall 01:12 00:53 01:52 01:06 00:54 00:47 00:54 00:54 00:52 00:58 00:58 01:12 ROO Dead- space 01:12 00:53 01:26 01:06 01:00 00:47 00:54 00:54 00:58 00:39 00:45 00:52

Table 30 Scenario 10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TEST 1 TEST 2 TEST 3

ROO Hall ROO Hall ROO Hall FEC IMPAIRED ESCAPE 0.3 00:54 02:35 00:01 02:40 01:17

FEC IMPAIRED ESCAPE 1.0 01:03

00:18 03:30 01:58

FEC INCAPACITATION 0.3

01:58

FEC INCAPACITATION 1.0

FED ASPHYXIATION 0.3

FED ASPHYXIATION 1.0

Figure 49 Scenario 10,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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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50 Scenario 10,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51 Scenario 10,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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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52 Scenario 10,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53 Scenario 10,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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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54 Scenario 10,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Table 31 Scenario 10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Bedroom 1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N/A #N/A #N/A #N/A 0.62 0.84 0.84 0.73 #N/A #N/A #N/A #N/A Hall Wall #N/A #N/A #N/A #N/A 0.73 0.84 0.62 0.73 #N/A #N/A #N/A #N/A Hall Dead- space #N/A #N/A #N/A #N/A 0.84 0.96 0.84 0.96 #N/A #N/A #N/A #N/A ROO Ceiling #N/A #N/A #N/A #N/A 1.07 1.28 1.18 1.18 #N/A #N/A #N/A #N/A ROO Wall #N/A #N/A #N/A #N/A 1.07 1.18 1.07 1.07 #N/A #N/A #N/A #N/A ROO Dead- space #N/A #N/A #N/A #N/A 0.96 1.18 1.07 1.07 #N/A #N/A #N/A #N/A

Table 32 Scenario 10 atmospheric conditions

Test 1 Test 2 Test 3 Wind Speed (km/h) 0.58 0.58 0.62 Air Temp (°C) 17.88 17.88 18.78 Rel. Humidity (%) 63.40 63.40 49.47 Air Pressure (mbar) 1016.83 1016.83 10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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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8 SCENARIO 11: Smouldering electrical fire in kitchen, bedroom doors open In this scenario, a smouldering fire involving an electrical cable was initiated on a stove element. The cable was placed over the element and the test started when the element was switched on to full heat. The test ended at 10-15 minutes.

Figure 55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11,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The irritant gases detected in the Hallway included significant amounts of acrolein (up to 4.7 ppm), and sulfur dioxide (up to 2.6 ppm), however the tenability limits for occupant incapacitation were not reached during the three t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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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33 Scenario 1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04:29 05:16 04:02 03:56 03:33 04:20 02:52 03:19 03:48 04:00 02:35 03:22 Hall Wall 04:09 04:36 04:15 03:56 03:05 03:45 03:12 03:05 03:35 04:48 04:27 03:48 Hall Dead- space 05:16 05:03 04:09 05:03 03:59 04:06 03:12 03:59 03:41 04:00 03:28 03:54 ROO Ceiling 02:10 02:30 02:17 02:10 02:33 02:20 02:59 02:20 05:47 06:34 05:34 06:08 ROO Wall 03:23 03:16 03:30 03:30 04:20 03:39 03:59 03:33 05:34 04:14 04:27 04:08 ROO Dead- space 02:50 02:57 02:43 02:50 #N/A 03:33 03:45 03:52 #N/A 09:13 07:34 05:01

Table 34 Scenario 11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TEST 1 TEST 2 TEST 3

Bed1 Hall Bed1 Hall Bed1 Hall FEC IMPAIRED ESCAPE 0.3

00:20

FEC IMPAIRED ESCAPE 1.0

02:21

FEC INCAPACITATION 0.3

FEC INCAPACITATION 1.0

FED ASPHYXIATION 0.3

FED ASPHYXIATION 1.0

Figure 56 Scenario 11,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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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57 Scenario 11,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58 Scenario 11,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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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59 Scenario 11,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60 Scenario 11,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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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61 Scenario 11,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Table 35 Scenario 11 atmospheric conditions

Test 1 Test 2 Test 3 Wind Speed (km/h) 0.40 0.42 0.50 Air Temp (°C) 14.76 12.08 15.17 Rel. Humidity (%) 57.26 43.43 37.31 Air Pressure (mbar) 1000.47 1021.48 102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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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9 SCENARIO 12: Flaming electrical fire in kitchen, bedroom doors open In this scenario, a flaming fire was initiated in the kitchen involving an electric appliance (a pop-up toaster). The toaster was equipped with a timer cut-out, which prevented the appliance from overheating. In order to initiate a flaming fire, cardboard packing material soaked in 100ml of cooking oil was placed within the toaster as fuel. This caused the appliance to catch in 2m 45s, 2m30s, and 4m35s in Tests 1, 2 and 3, respectively.

Figure 62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12,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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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36 Scenario 1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03:49 03:42 03:49 03:35 02:13 02:47 01:40 01:53 04:42 04:16 04:49 04:09 Hall Wall 03:42 03:49 03:42 03:42 01:53 02:07 01:34 01:53 04:09 04:16 04:02 04:16 Hall Dead- space 03:55 04:21 04:02 03:55 02:34 03:33 02:47 02:40 05:29 06:37 05:09 06:30 ROO Ceiling 03:21 03:14 03:28 03:14 03:00 03:00 01:07 02:53 03:37 03:44 03:17 03:37 ROO Wall 03:28 03:21 03:42 03:21 03:26 03:13 03:26 03:07 06:03 05:48 04:42 05:48 ROO Dead- space 03:21 03:14 03:28 03:21 03:19 02:53 03:13 03:00 05:56 05:36 05:42 05:48

The irritant gases detected in the Hallway included significant amounts of acrolein (up to 3 ppm) and formaldehyde (up to 0.8 ppm); however the tenability limits for occupant incapacitation were not reached during the three tests. The peak temperature measured in the kitchen was 48.8°C at ceiling height (Test 2). Table 37 Scenario 12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TEST 1 TEST 2 TEST 3

Bed1 Hall Bed1 Hall Bed1 Hall FEC IMPAIRED ESCAPE 0.3 05:18 02:59

00:51 FEC IMPAIRED ESCAPE 1.0

FEC INCAPACITATION 0.3

FEC INCAPACITATION 1.0

FED ASPHYXIATION 0.3

FED ASPHYXIATION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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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63 Scenario 12,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64 Scenario 12,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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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65 Scenario 12,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66 Scenario 12,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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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67 Scenario 12,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68 Scenario 12,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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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38 Scenario 12 atmospheric conditions

Test 1 Test 2 Test 3 Wind Speed (km/h) 0.65 0.45 0.67 Air Temp (°C) 14.79 17.54 18.44 Rel. Humidity (%) 47.16 36.30 32.66 Air Pressure (mbar) 1013.20 1011.88 10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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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10 SCENARIO 13: Flaming lounge fire in lounge room, bedroom doors open In this scenario, a flaming fire was initiated on a two-seater lounge using a butane barbeque lighter. The flame was held in contact with the edge of the lounge cushion for 15 seconds before being removed. The fire is extinguished after three to four minutes.

Figure 69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13,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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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39 Scenario 1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02:29 01:35 01:48 02:22 02:26 02:00 02:00 02:26 02:32 01:52 01:38 02:25 Hall Wall 02:35 01:35 02:09 02:22 02:26 01:33 01:33 02:26 02:18 01:45 01:52 02:25 Hall Dead- space 02:41 02:02 02:29 02:35 02:40 01:53 02:13 02:34 02:39 01:52 01:59 02:39 ROO Ceiling 01:55 00:42 01:09 01:55 01:40 00:26 01:00 01:53 01:45 00:32 00:32 01:52 ROO Wall 02:15 01:09 01:42 02:15 01:53 01:12 01:20 02:07 02:12 01:18 01:18 02:12 ROO Dead- space 02:02 00:56 01:15 02:02 01:40 01:00 01:27 01:53 01:38 00:58 00:58 01:59

The irritant gases detected in the Hallway at 1.5 metres included significant amounts of acrolein (up to 3.6 ppm), formaldehyde (up to 1.8 ppm), nitrogen dioxide (up to 5.7 ppm), nitrogen monoxide (up to 89.4 ppm) and sulfur dioxide (up to 2.8 ppm). The peak temperature measured in the Lounge room was 112°C at ceiling height (Test 3), and 57.8°C at seat height (Test 1). Table 40 Scenario 13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TEST 1 TEST 2 TEST 3

Bed1 Hall Bed1 Hall Bed1 Hall FEC IMPAIRED ESCAPE 0.3

02:59 05:01 01:22 04:07 03:11 FEC IMPAIRED ESCAPE 1.0

03:40

06:08

FEC INCAPACITATION 0.3

03:48

FEC INCAPACITATION 1.0

FED ASPHYXIATION 0.3

FED ASPHYXIATION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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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70 Scenario 13,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71 Scenario 13,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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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72 Scenario 13,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2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73 Scenario 13,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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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74 Scenario 13,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2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75 Scenario 13,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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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41 Scenario 13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Hallway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1.32 2.21 2.00 1.43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Hall Wall 1.21 2.21 1.66 1.43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Hall Dead- space 1.11 1.77 1.32 1.21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ROO Ceiling 1.88 3.09 2.65 1.88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ROO Wall 1.55 2.65 2.10 1.55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ROO Dead- space 1.77 2.87 2.54 1.77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Table 42 Scenario 13 atmospheric conditions

Test 1 Test 2 Test 3 Wind Speed (km/h) 0.81 0.46 0.26 Air Temp (°C) 18.04 19.32 14.53 Rel. Humidity (%) 29.06 45.67 70.24 Air Pressure (mbar) 998.98 1026.23 10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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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11 SCENARIO 14a: Smouldering lounge fire in lounge room, bedroom doors open In this scenario, a smouldering fire was initiated on a two-seater sofa using the soldering iron heated to 350°C. The element was left in contact with three cotton batting sheets for six minutes and then removed. The test ended after 30 minutes at which time the smouldering fires had self-extinguished.

Figure 76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14a,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The irritant gases detected in the Hallway included significant amounts of acrolein (up to 6.3 ppm) and formaldehyde (2.4 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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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43 Scenario 14a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07:13 07:39 05:27 05:00 09:48 17:39 09:27 09:21 09:46 11:26 10:32 08:54 Hall Wall 05:27 05:59 05:47 05:40 09:34 15:54 08:55 09:01 09:01 10:13 09:27 08:41 Hall Dead- space 06:06 07:52 06:12 05:59 10:47 10:53 09:27 10:27 10:13 10:06 09:39 09:53 ROO Ceiling 07:26 05:27 05:33 05:27 12:04 14:54 15:14 09:08 08:22 07:49 08:09 07:36 ROO Wall 06:33 06:52 05:59 05:33 09:08 10:14 07:29 08:55 08:22 07:56 08:09 08:22 ROO Dead- space 07:32 07:32 08:06 14:39 #N/A 15:07 11:26 10:27 #N/A 07:49 06:51 06:57

Table 44 Scenario 14a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TEST 1 TEST 2 TEST 3

Bed1 Hall Bed1 Hall Bed1 Hall FEC IMPAIRED ESCAPE 0.3 09:24 03:44 12:28 04:13 13:50 10:14 FEC IMPAIRED ESCAPE 1.0

23:02 15:55

FEC INCAPACITATION 0.3

25:51

FEC INCAPACITATION 1.0

FED ASPHYXIATION 0.3 27:54 29:43 30:07 28:58

FED ASPHYXIATION 1.0

Figure 77 Scenario 14a,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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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78 Scenario 14a,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79 Scenario 14a,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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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80 Scenario 14a,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81 Scenario 14a,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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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82 Scenario 14a,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Table 45 Scenario 14a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Hallway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N/A #N/A #N/A #N/A 16.06 8.19 16.40 16.51 #N/A #N/A #N/A #N/A Hall Wall #N/A #N/A #N/A #N/A 16.29 9.94 16.94 16.83 #N/A #N/A #N/A #N/A Hall Dead- space #N/A #N/A #N/A #N/A 15.07 14.96 16.40 15.40 #N/A #N/A #N/A #N/A ROO Ceiling #N/A #N/A #N/A #N/A 13.78 10.95 10.62 16.72 #N/A #N/A #N/A #N/A ROO Wall #N/A #N/A #N/A #N/A 16.72 15.62 18.36 16.94 #N/A #N/A #N/A #N/A ROO Dead- space #N/A #N/A #N/A #N/A #N/A 10.73 14.42 15.40 #N/A #N/A #N/A #N/A

Table 46 Scenario 14a atmospheric conditions

Test 1 Test 2 Test 3 Wind Speed (km/h) 0.63 0.68 0.27 Air Temp (°C) 17.84 15.91 14.86 Rel. Humidity (%) 56.53 72.40 73.21 Air Pressure (mbar) 1022.53 1022.35 10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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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12 SCENARIO 14b: Smouldering lounge fire in lounge room, bedroom doors open In this scenario, a smouldering fire was initiated on a two-seater sofa using a lit cigarette. The cigarette was left in contact with three cotton batting sheets for the duration of the test. The test ended after 30 minutes at which time the smouldering fires had self-extinguished.

Figure 83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14b,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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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47 Scenario 14b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09:44 11:04 10:30 09:30 20:46 22:11 19:09 20:01 10:02 10:22 10:35 09:49 Hall Wall 09:44 10:03 09:57 09:30 20:14 21:24 20:39 20:07 09:56 10:41 09:05 09:43 Hall Dead- space 10:17 11:04 10:50 10:17 20:39 22:11 17:01 20:39 10:35 10:54 11:33 10:28 ROO Ceiling 09:57 09:37 09:37 09:57 22:17 20:07 19:48 20:33 09:43

09:36 09:36 ROO Wall 09:44 09:57 09:37 09:37 21:58 21:31 21:31 21:24 09:24 09:36 10:08 09:43 ROO Dead- space 13:42 11:10 11:23 16:51 22:32 21:18 19:48 22:17 08:51 11:26 09:05 08:38

The irritant gases detected in the Hallway included significant amounts of acrolein (up to 11.2 ppm) and formaldehyde (up to 2.2 ppm). Table 48 Scenario 14b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TEST 1 TEST 2 TEST 3

Bed1 Hall Bed1 Hall Bed1 Hall FEC IMPAIRED ESCAPE 0.3 01:58 22:28 06:07 00:35 07:04 01:44 FEC IMPAIRED ESCAPE 1.0 06:40 33:14 11:33

08:44 01:44 FEC INCAPACITATION 0.3 11:09

12:57

10:49

FEC INCAPACITATION 1.0 15:52

FED ASPHYXIATION 0.3 30:53

FED ASPHYXIATION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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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84 Scenario 14b,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85 Scenario 14b,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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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86 Scenario 14b,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87 Scenario 14b,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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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88 Scenario 14b,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89 Scenario 14b,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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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49 Scenario 14b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Hallway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N/A #N/A #N/A #N/A -14.63 -16.05 -13.02 -13.88 3.52 3.19 2.97 3.73 Hall Wall #N/A #N/A #N/A #N/A -14.09 -15.27 -14.52 -13.98 3.62 2.87 4.47 3.84 Hall Dead- space #N/A #N/A #N/A #N/A -14.52 -16.05 -10.88 -14.52 2.97 2.65 2.00 3.08 ROO Ceiling #N/A #N/A #N/A #N/A -16.16 -13.98 -13.66 -14.41 3.84 #N/A 3.95 3.95 ROO Wall #N/A #N/A #N/A #N/A -15.83 -15.39 -15.39 -15.27 4.16 3.95 3.41 3.84 ROO Dead- space #N/A #N/A #N/A #N/A -16.39 -15.16 -13.66 -16.16 4.71 2.11 4.47 4.92

Table 50 Scenario 14b atmospheric conditions

Test 1 Test 2 Test 3 Wind Speed (km/h) 0.63 0.53 0.51 Air Temp (°C) 16.96 16.88 17.52 Rel. Humidity (%) 36.02 64.80 59.99 Air Pressure (mbar) 1019.81 1021.42 10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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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13 SCENARIO 15: Flaming paper fire in lounge room, bedroom doors open In this scenario, a flaming fire was initiated in a waste bin containing 50 sheets of copy paper using the butane barbeque lighter. The flame was left in contact with the paper for 15 seconds and then removed.

Figure 90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15,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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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51 Scenario 15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06:16 03:26 03:07 06:03 05:46 04:34 04:13 05:46 03:20 00:56 01:23 03:12 Hall Wall 06:03 03:07 02:54 05:57 05:52 04:13 03:34 06:52 03:20 00:56 01:23 03:12 Hall Dead- space 06:23 03:07 02:54 06:29 06:46 04:27 03:34 06:33 03:39 01:03 01:09 03:33 ROO Ceiling 02:35 01:02 03:00 02:35 03:15 01:10 02:28 02:54 02:31 00:23 00:23 02:19 ROO Wall 05:24 02:01 03:00 05:31 05:52 02:40 03:21 06:13 02:44 00:36 00:56 02:44 ROO Dead- space

01:02 01:22 02:35

01:16 01:16 05:00

00:23 00:23 02:04

The irritant gases detected in the Hallway included significant amounts of acrolein (up to 9.60 ppm), formaldehyde (up to 3.2 ppm) and sulfur dioxide (up to 5.1 ppm). The peak temperature measured at the ceiling in the Lounge room was 26.8°C. Table 52 Scenario 15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TEST 1 TEST 2 TEST 3

Bed1 Hall Bed1 Hall Bed1 Hall FEC IMPAIRED ESCAPE 0.3 04:03 01:29 00:47 00:00 04:31 00:27 FEC IMPAIRED ESCAPE 1.0

05:01 08:26 04:24

03:35 FEC INCAPACITATION 0.3

06:07

07:32

05:37 FEC INCAPACITATION 1.0

FED ASPHYXIATION 0.3

FED ASPHYXIATION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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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gure 91 Scenario 15,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92 Scenario 15,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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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93 Scenario 15,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94 Scenario 15,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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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95 Scenario 15,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96 Scenario 15,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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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53 Scenario 15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Hallway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0.16 2.68 3.00 0.06 1.77 2.96 3.31 1.77 2.29 4.68 4.23 2.41 Hall Wall 0.06 3.00 3.22 0.17 1.66 3.31 3.97 0.66 2.29 4.68 4.23 2.41 Hall Dead- space -0.27 3.00 3.22 -0.37 0.77 3.08 3.97 0.98 1.96 4.57 4.46 2.07 ROO Ceiling 3.54 5.08 3.12 3.54 4.29 6.37 5.07 4.64 3.09 5.24 5.24 3.31 ROO Wall 0.71 4.10 3.12 0.61 1.66 4.86 4.18 1.32 2.88 5.02 4.68 2.88 ROO Dead- space #N/A 5.08 4.75 3.54 #N/A 6.27 6.27 2.53 #N/A 5.24 5.24 3.55

Table 54 Scenario 15 atmospheric conditions

Test 1 Test 2 Test 3 Wind Speed (km/h) 0.36 0.18 0.27 Air Temp (°C) 14.82 12.51 13.86 Rel. Humidity (%) 79.04 84.18 77.91 Air Pressure (mbar) 1024.35 1022.20 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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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14 SCENARIO 16: Flaming chair fire in lounge, bedroom doors open In this scenario, a flaming fire was initiated on the seat pad of a timber dining chair using a butane barbeque lighter. The flame was held to the seat edge for 15 seconds and then removed. The flaming fire spread across the chair pad until the cushion is consumed and did not spread to the MDF backing or rubber wood frame. The fire self-extinguished in approximately 12 minutes.

Figure 97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16,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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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55 Scenario 16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05:53 04:47

07:15 05:11

05:30 04:32

Hall Wall

05:00 04:28

06:29 05:17

05:24 03:39

Hall Dead- space

05:20 04:02

06:15 05:30

05:04 03:59

ROO Ceiling

03:03 03:56

09:05 04:25 04:32

03:06 02:14 02:34

ROO Wall

03:03 03:17

04:51 05:17

02:41 03:20

ROO Dead- space

02:16 02:23

01:12 01:18

02:00 02:14

The irritant gases detected in the Hallway included significant amounts of acrolein (up to 1.8 ppm), formaldehyde (up to 0.7 ppm) and sulfur dioxide (up to 5.1 ppm). The peak temperature measured at the ceiling in the Lounge room was 26.3°C. The tenability limits for occupant incapacitation were not reached in these tests. Table 56 Scenario 16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TEST 1 TEST 2 TEST 3

Bed1 Hall Bed1 Hall Bed1 Hall FEC IMPAIRED ESCAPE 0.3 04:57 00:08

FEC IMPAIRED ESCAPE 1.0

FEC INCAPACITATION 0.3

FEC INCAPACITATION 1.0

FED ASPHYXIATION 0.3

FED ASPHYXIATION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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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11

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gure 98 Scenario 16,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99 Scenario 16,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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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12

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gure 100 Scenario 16,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01 Scenario 16,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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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13

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gure 102 Scenario 16,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03 Scenario 16,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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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14

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57 Scenario 16 atmospheric conditions

Test 1 Test 2 Test 3 Wind Speed (km/h) 0.75 0.78 0.53 Air Temp (°C) 16.70 18.04 15.29 Rel. Humidity (%) 51.13 52.03 75.26 Air Pressure (mbar) 1024.40 1023.33 102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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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15 SCENARIO 17: Flaming cooking oil fire in kitchen, bedroom doors open In this scenario 250 ml of cooking oil (canola) is heated to flashpoint (+380°C) in a 24 cm frying pan on the stove. Flaming ignition of the cooking oil was achieved at different times for each test using a butane barbeque lighter: Test 1 at 14 minutes when the oil surface temperature was 400°C, Test 2 at 11m20s at 390°C, and Test 3 at 10m40s at 434°C.

Figure 104 Before (left) and during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17,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The majority of smoke alarms activated before the flames ignited (Table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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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58 Scenario 17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in the Hallway and Lounge room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11:06 08:20 06:49 11:06 07:13 07:00 06:33 07:00 08:59 09:36 10:14 08:32 Hall Wall 10:53 08:07 06:09 11:00 06:46 06:33 06:40 06:40 07:54 09:30 #N/A 08:20 Hall Dead- space 11:40 08:46 05:56 11:47 08:20 08:06 07:40 08:13 #N/A 10:01 07:48 09:24 ROO Ceiling 09:40 05:50 04:30 09:40 05:40 06:07 05:40 05:34 05:01 05:59 04:41 05:40 ROO Wall 10:47 05:03 05:03 10:40 07:20 07:27 06:33 06:46 07:22 07:22 06:44 07:22 ROO Dead- space 14:51 10:40 10:08 12:15 10:06 05:00 05:40 08:00 09:12 10:58 11:11 09:05

The irritant gases detected in the Hallway included significant amounts of acrolein (up to 5.5 ppm), formaldehyde (up to 0.94 ppm), and sulfur dioxide (up to 4.9 ppm). The peak temperature measured in the kitchen was 79°C and in the Lounge room was 66.6°C, both at ceiling height in Test 1. Table 59 Scenario 17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TEST 1 TEST 2 TEST 3

Bed1 Hall Bed1 Hall Bed1 Hall FEC IMPAIRED ESCAPE 0.3 12:36 01:40 05:32 00:30 06:45 10:13 FEC IMPAIRED ESCAPE 1.0

16:23

13:25

FEC INCAPACITATION 0.3

13:25

FEC INCAPACITATION 1.0

FED ASPHYXIATION 0.3

FED ASPHYXIATION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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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gure 105 Scenario 17,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06 Scenario 17,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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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gure 107 Scenario 17,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08 Scenario 317,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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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gure 109 Scenario 17,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10 Scenario 17,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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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20

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60 Scenario 17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Hallway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ROO alarms in this scenario were the lounge room alarms which were nearest to the kitchen.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N/A #N/A #N/A #N/A 6.20 6.42 6.87 6.42 #N/A #N/A #N/A #N/A Hall Wall #N/A #N/A #N/A #N/A 6.65 6.87 6.76 6.76 #N/A #N/A #N/A #N/A Hall Dead- space #N/A #N/A #N/A #N/A 5.09 5.31 5.75 5.20 #N/A #N/A #N/A #N/A ROO Ceiling #N/A #N/A #N/A #N/A 7.75 7.30 7.75 7.86 #N/A #N/A #N/A #N/A ROO Wall #N/A #N/A #N/A #N/A 6.09 5.96 6.87 6.65 #N/A #N/A #N/A #N/A ROO Dead- space #N/A #N/A #N/A #N/A 3.32 8.42 7.75 5.42 #N/A #N/A #N/A #N/A

Table 61 Scenario 17 atmospheric conditions

Test 1 Test 2 Test 3 Wind Speed (km/h) 0.51 0.46 0.89 Air Temp (°C) 20.88 20.58 16.36 Rel. Humidity (%) 27.80 43.22 42.36 Air Pressure (mbar) 1009.27 1012.55 10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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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16 SCENARIO 18: Flaming tea towel fire in kitchen, bedroom doors open In this scenario, a flaming fire was initiated in a cotton tea towel on the kitchen stove using a butane barbeque lighter. The flame was held in contact with the tea towel for 15s and then removed. The tests ended after six to seven minutes.

Figure 111 Images of Scenario 18,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Fire research report – Smoke Alarms in Homes: Stag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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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62 Scenario 18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in the Hallway and Lounge room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N/A 01:37 01:57 #N/A 02:38 01:44 01:58 02:12 06:58 02:05 02:32 05:57 Hall Wall 06:55 02:39 02:45 #N/A 02:19 01:51 01:58 02:19 05:44 02:12 02:12 05:57 Hall Dead- space #N/A 01:37 01:37 #N/A 02:52 01:51 02:19 03:00 06:51 02:19 02:26 07:11 ROO Ceiling 00:22 00:22 00:16 00:22 00:57 00:50 00:50 00:57 01:32 01:38 01:38 #N/A ROO Wall #N/A 00:43 01:17 #N/A 01:44 01:17 01:10 01:44 06:58 01:38 01:59 06:37 ROO Dead- space #N/A 00:43 00:43 #N/A 01:31 02:45 #N/A 01:31 #N/A 01:52 01:52 #N/A

The irritant gases detected in the Hallway included significant amounts of acrolein (up to 2.9 ppm), and formaldehyde (up to 1.3 ppm). The peak temperature measured in the kitchen was 34.7°C and in the Lounge room was 34.4°C, both at ceiling height in Test 3. The tenability limits for occupant incapacitation in the Hallway at 1.5 metres were not reached in the tests.

Table 63 Scenario 18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TEST 1 TEST 2 TEST 3

Bed1 Hall Bed1 Hall Bed1 Hall FEC IMPAIRED ESCAPE 0.3

06:35 05:57 04:45 02:00 FEC IMPAIRED ESCAPE 1.0

FEC INCAPACITATION 0.3

FEC INCAPACITATION 1.0

FED ASPHYXIATION 0.3

FED ASPHYXIATION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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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12 Scenario 18,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13 Scenario 18,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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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14 Scenario 18,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15 Scenario 18,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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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16 Scenario 18,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17 Scenario 18,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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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64 Scenario 18 atmospheric conditions

Test 1 Test 2 Test 3 Wind Speed (km/h) 1.07 1.00 1.04 Air Temp (°C) 23.60 24.69 24.50 Rel. Humidity (%) 37.12 31.66 18.35 Air Pressure (mbar) 1007.69 1007.56 1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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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17 SCENARIO 19: Smouldering iron in the laundry, bedroom doors open In this scenario, a smouldering fire was initiated in the laundry/bathroom using a clothes iron which had been modified to bypass the in-built thermal cut-off. The appliance was switched on high heat and left to heat up on its own. In these three tests, the iron heats for a couple of minutes before self-igniting at 3m30s, 2m35s, and 3m15s in Test 1, 2 and 3, respectively.

Figure 118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19,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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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65 Scenario 19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in the Hallway and Lounge room.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N/A 03:54 03:08 03:22 #N/A 02:35 02:35 02:35 #N/A 02:40 02:20 02:54 Hall Wall 04:01 02:56 03:08 03:35 03:08 02:35 03:02 03:21 03:32 02:40 02:47 03:19 Hall Dead- space 04:07 03:48 04:20 04:26 03:53 03:34 03:15 04:07 03:51 03:06 03:19 03:51 Lounge Ceiling 07:52 04:26 04:20 08:05 04:39 03:47 04:13 05:00 04:37 04:24 05:16 04:57 Lounge Wall 06:35 04:07 04:20 05:17

04:25 04:19 06:30 07:01 04:44 05:29 06:15 Lounge Dead-space

05:26

09:44 05:26 05:49 05:29 05:36 05:29

The irritant gases detected in the Hallway included significant amounts of acrolein (up to 2.3 ppm), formaldehyde (up to 0.73 ppm) and sulfur dioxide (up to 3.7 ppm). The tenability limits for occupant incapacitation were not reached in the tests.

Table 66 Scenario 19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TEST 1 TEST 2 TEST 3

Bed1 Hall Bed1 Hall Bed1 Hall FEC IMPAIRED ESCAPE 0.3

01:35 03:59

06:55 00:41 FEC IMPAIRED ESCAPE 1.0

FEC INCAPACITATION 0.3

FEC INCAPACITATION 1.0

FED ASPHYXIATION 0.3

FED ASPHYXIATION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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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19 Scenario 19,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20 Scenario 19,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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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21 Scenario 19,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22 Scenario 317,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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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23 Scenario 19,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24 Scenario 19,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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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67 Scenario 19 atmospheric conditions

Test 1 Test 2 Test 3 Wind Speed (km/h) 0.70 0.67 0.65 Air Temp (°C) 18.35 15.61 16.27 Rel. Humidity (%) 46.83 45.93 43.76 Air Pressure (mbar) 990.30 999.21 999.02

Fire research report – Smoke Alarms in Homes: Stag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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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18 SCENARIO 20: Smouldering iron in the laundry, laundry door closed In this scenario, similarly to Scenario 19, a smouldering fire was initiated in the laundry/bathroom using a clothes iron which had been modified to bypass the in-built thermal cut-off. The appliance was switched on high heat and left to heat up on its own and the sliding door to the laundry was shut. In these three tests, the iron heats for a couple of minutes before self-igniting.

Figure 125 Before (left) and after (right) photographs of Scenario 3,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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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68 Scenario 20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in the Hallway and Lounge room.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05:54 04:30 04:42 04:36 #N/A #N/A #N/A 16:11 06:10 05:57 06:03 05:57 Hall Wall 05:02 04:42 04:42 04:56 07:38 #N/A 08:17 06:40 06:49 06:49 #N/A 05:50 Hall Dead- space 06:07 06:33 06:19 06:00 #N/A #N/A #N/A #N/A #N/A #N/A 08:04 08:43 Lounge Ceiling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09:54 09:54 09:54 Lounge Wall 06:45 #N/A 06:59 06:33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Lounge Dead-space 07:12 #N/A 07:12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The irritant gases detected in the Hallway included significant amounts of acrolein (up to 1.1 ppm). The tenability limits for occupant incapacitation were not reached in the tests. Table 69 Scenario 20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TEST 1 TEST 2 TEST 3

Bed1 Hall Bed1 Hall Bed1 Hall FEC IMPAIRED ESCAPE 0.3

00:14 02:19 05:32

05:33 FEC IMPAIRED ESCAPE 1.0

FEC INCAPACITATION 0.3

FEC INCAPACITATION 1.0

FED ASPHYXIATION 0.3

FED ASPHYXIATION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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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gure 126 Scenario 20,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27 Scenario 20,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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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28 Scenario 20,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29 Scenario 317,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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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30 Scenario 20,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31 Scenario 20,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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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70 Scenario 20 atmospheric conditions

Test 1 Test 2 Test 3 Wind Speed (km/h) 0.84 0.91 0.64 Air Temp (°C) 16.98 17.19 17.39 Rel. Humidity (%) 43.08 41.10 42.38 Air Pressure (mbar) 998.65 1001.27 1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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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19 SCENARIO 22: Flaming bedding in Bedroom 1, Bedroom 1 door closed In this scenario, a flaming fire was initiated on a pillow in Bedroom 1 using a butane barbeque lighter. The door to Bedroom 1 was closed throughout the test. The flame was held to the pillow edge for 15 seconds and then removed.

Figure 132 Images of Scenario 22,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Fire research report – Smoke Alarms in Homes: Stage 2

Page 140

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71 Scenario 2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02:36 02:17 02:29 02:36 02:33 02:13 02:07 02:19 02:32 02:13 02:19 02:19 Hall Wall 02:29 02:23 02:29 02:29 02:19 02:07 02:13 02:26 02:39 02:19 02:32 02:39 Hall Dead- space 02:29 02:10 02:29 02:23 02:19 01:54 02:58 02:07 02:25 02:06 02:39 02:13 ROO Ceiling 01:38 01:25 01:45 01:32 01:03 00:44 01:16 00:56 01:14 00:30 00:36 01:08 ROO Wall 01:38 01:13 01:38 01:38 01:09 00:56 01:22 01:22 01:21 00:49 00:49 01:21 ROO Dead- space 01:38 01:00 00:53 01:38 01:09 00:56 01:03 01:03

00:36 01:02 01:14

The irritant gases detected in the Hallway included significant amounts of acrolein (up to 10.5 ppm), formaldehyde (up to 4.2 ppm), nitrogen dioxide (up to 20 ppm), phenol (up to 11.2 ppm) and sulfur dioxide (up to 5.5 ppm). The tenability limits for occupant incapacitation were reached only in Bedroom 1. The peak temperature measured in Bedroom 1 reached 138°C at the ceiling (Test 2). Table 72 Scenario 22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TEST 1 TEST 2 TEST 3

Bed1 Hall Bed1 Hall Bed1 Hall FEC IMPAIRED ESCAPE 0.3 01:32 03:43 00:09 01:13 01:23 06:56 FEC IMPAIRED ESCAPE 1.0 02:13

01:07

01:40

FEC INCAPACITATION 0.3 02:13

01:41

01:40

FEC INCAPACITATION 1.0

FED ASPHYXIATION 0.3

FED ASPHYXIATION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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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41

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gure 133 Scenario 22,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34 Scenario 22,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re research report – Smoke Alarms in Homes: Stage 2

Page 142

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gure 135 Scenario 22,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36 Scenario 22,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re research report – Smoke Alarms in Homes: Stage 2

Page 143

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gure 137 Scenario 22,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38 Scenario 22,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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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44

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73 Scenario 22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Hallway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0.38 -0.07 -0.27 -0.38 -0.86 -0.53 -0.43 -0.64 -0.86 -0.55 -0.65 -0.65 Hall Wall -0.27 -0.17 -0.27 -0.27 -0.64 -0.43 -0.53 -0.74 -0.98 -0.65 -0.86 -0.98 Hall Dead- space -0.27 0.05 -0.27 -0.17 -0.64 -0.21 -1.28 -0.43 -0.76 -0.43 -0.98 -0.55 ROO Ceiling 0.59 0.79 0.47 0.69 0.63 0.95 0.42 0.75 0.43 1.17 1.07 0.54 ROO Wall 0.59 1.00 0.59 0.59 0.53 0.75 0.32 0.32 0.32 0.85 0.85 0.32 ROO Dead- space 0.59 1.22 1.33 0.59 0.53 0.75 0.63 0.63 #N/A 1.07 0.64 0.43

Table 74 Scenario 22 atmospheric conditions

Test 1 Test 2 Test 3 Wind Speed (km/h) 0.73 0.99 0.71 Air Temp (°C) 18.50 18.87 18.20 Rel. Humidity (%) 39.29 38.58 39.24 Air Pressure (mbar) 1000.71 1000.71 1001.19

Fire research report – Smoke Alarms in Homes: Stage 2

Page 145

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20 SCENARIO 23: Flaming paper fire in Bedroom 2, bedroom doors open In this scenario, a flaming fire was initiated in a waste bin containing 20 sheets of scrunched copy paper using the butane barbeque lighter. The flame is left in contact with the paper for 15 seconds and then removed. The fires continued to burn for two to three minutes and self- extinguished after all the paper had burned.

Figure 139 Images of Scenario 23,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Fire research report – Smoke Alarms in Homes: Stage 2

Page 146

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75 Scenario 2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N/A 00:48 01:14 #N/A #N/A 01:08 01:15 #N/A #N/A 01:23 01:16 #N/A Hall Wall #N/A 00:41 01:07 #N/A #N/A 01:08 01:15 #N/A #N/A 01:08 01:16 #N/A Hall Dead- space #N/A 00:41 00:48 #N/A #N/A 01:02 01:15 #N/A #N/A 01:08 01:29 #N/A ROO Ceiling #N/A 00:08 00:28 #N/A #N/A 00:35 00:42 #N/A #N/A 00:35 00:42 #N/A ROO Wall #N/A 00:14 00:41 #N/A #N/A 00:42 00:49 #N/A #N/A 00:35 00:42 #N/A ROO Dead- space #N/A 00:08 00:21 #N/A #N/A 00:42 00:55 00:55 #N/A 00:28 00:42 #N/A

The irritant gases detected in the Hallway included significant amounts of acrolein (up to 2.7 ppm) and formaldehyde (1.4 ppm). The tenability limits for occupant incapacitation were not reached in the tests. The temperatures measured in the Hallway peaked at 32.7°C at the ceiling (Test 3), from 19°C at the start of the test. Table 76 Scenario 23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TEST 1 TEST 2 TEST 3

ROO Hall ROO Hall ROO Hall FEC IMPAIRED ESCAPE 0.3 00:10

00:26

00:31 03:35 FEC IMPAIRED ESCAPE 1.0

FEC INCAPACITATION 0.3

FEC INCAPACITATION 1.0

FED ASPHYXIATION 0.3

FED ASPHYXIATION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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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47

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gure 140 Scenario 23,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41 Scenario 23,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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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48

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gure 142 Scenario 23,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43 Scenario 23,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re research report – Smoke Alarms in Homes: Stage 2

Page 149

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gure 144 Scenario 23,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45 Scenario 23,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re research report – Smoke Alarms in Homes: Stage 2

Page 150

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77 Scenario 23 atmospheric conditions

Test 1 Test 2 Test 3 Wind Speed (km/h) 0.47 0.59 1.00 Air Temp (°C) 21.93 23.17 24.16 Rel. Humidity (%) 30.17 28.73 24.86 Air Pressure (mbar) 1010.23 1009.59 10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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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51

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21 SCENARIO 24: Flaming paper fire in Bedroom 2, Bedroom 1 closed In this scenario, similarly to Scenario 23, a flaming fire was initiated in a waste bin containing 20 sheets of scrunched copy paper using the butane barbeque lighter. The flame was left in contact with the paper for 15 seconds and then removed. The fires continued to burn for two to three minutes and self-extinguished after all the paper had burned. The door to Bedroom 1 was closed throughout the test.

Figure 146 Images of Scenario 24,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Fire research report – Smoke Alarms in Homes: Stage 2

Page 152

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78 Scenario 24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in the Hallway and Bedroom 2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01:13 01:20

00:46 01:06

00:47 00:41

Hall Wall

01:07 01:07

00:46 00:46

00:54 00:41

Hall Dead- space

01:07 01:13

00:46 01:06

00:35 00:41 01:00 ROO Ceiling

00:40 01:07

00:19 00:19

00:15 00:28 00:35 ROO Wall

00:40 00:47

00:19 00:38

00:28 00:28 00:47 ROO Dead- space

00:40 00:47

00:13 00:25 00:38 00:47 00:15 00:21 00:28

The irritant gases detected in Bedroom 2 included significant amounts of acrolein (up to 2.4 ppm), formaldehyde (3 ppm) and sulfur dioxide (up to 7.2 ppm). The tenability limits for occupant incapacitation were not reached in the tests. The temperatures measured in Bedroom 2 peaked at 27.9°C, rising from an initial 20°C (Test 2). Table 79 Scenario 24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TEST 1 TEST 2 TEST 3

ROO Hall ROO Hall ROO Hall FEC IMPAIRED ESCAPE 0.3 00:39

00:03 03:37 00:04 03:11 FEC IMPAIRED ESCAPE 1.0

FEC INCAPACITATION 0.3

FEC INCAPACITATION 1.0

FED ASPHYXIATION 0.3

FED ASPHYXIATION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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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47 Scenario 24,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48 Scenario 24,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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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49 Scenario 24,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50 Scenario 24,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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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51 Scenario 24,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52 Scenario 24,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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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56

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80 Scenario 24 atmospheric conditions

Test 1 Test 2 Test 3 Wind Speed (km/h) 0.41 0.55 0.65 Air Temp (°C) 20.94 23.44 24.33 Rel. Humidity (%) 40.96 35.29 32.24 Air Pressure (mbar) 1016.07 1015.03 10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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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57

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22 SCENARIO 25: Flaming chair in hallway, bedroom doors open In this scenario, a flaming fire was initiated on the pad of a timber dining chair placed in the Hallway using a butane barbeque lighter. The flame was held in contact with the chair pad for 15 seconds and then removed. The chair pad continued to burn for approximately 12 minutes and self-extinguished when it was fully consumed. The flame did not spread to the MDF backing or the rubber wood chair frame.

Figure 153 Images of Scenario 25,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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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58

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81 Scenario 25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in the Hallway and Lounge room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1. 04
  2. 93
  1. 98
  2. 42
  1. 52
  2. 75

Hall Wall

  1. 59
  2. 93
  1. 86
  2. 64
  1. 74
  2. 30

Hall Dead- space

  1. 71
  2. 68
  1. 98
  2. 53
  1. 07
  2. 30

Lounge Ceiling

  1. 82
  2. 57
  1. 61
  2. 53
  1. 94
  2. 63
  3. 53

Lounge Wall

  1. 05
  2. 93
  1. 53
  2. 74
  1. 30
  2. 74

Lounge Dead-space 6.88 4.14 4.37

  1. 73
  2. 95
  1. 71
  2. 39

The irritant gases detected in the Hallway included significant amounts of acrolein (up to 1.9 ppm) and formaldehyde (0.8 ppm). The tenability limits for occupant incapacitation were not reached in the tests. The temperatures measured in the Hallway peaked at 29°C at the ceiling from an initial 16.5°C (Test 2). Table 82 Scenario 25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TEST 1 TEST 2 TEST 3

Bed1 Hall Bed1 Hall Bed1 Hall FEC IMPAIRED ESCAPE 0.3 02:01 01:07

00:16

FEC IMPAIRED ESCAPE 1.0

FEC INCAPACITATION 0.3

FEC INCAPACITATION 1.0

FED ASPHYXIATION 0.3

FED ASPHYXIATION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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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54 Scenario 25,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55 Scenario 25,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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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56 Scenario 25,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57 Scenario 25,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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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58 Scenario 25,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59 Scenario 25,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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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83 Scenario 25 atmospheric conditions

Test 1 Test 2 Test 3 Wind Speed (km/h) 0.64 0.72 1.15 Air Temp (°C) 16.60 18.05 16.72 Rel. Humidity (%) 54.95 50.08 31.29 Air Pressure (mbar) 998.88 998.29 9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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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23 SCENARIO 26: Smouldering upholstered chair in hallway, bedroom doors open In this scenario, a smouldering fire was initiated on an upholstered chair placed in the Hallway using the soldering iron heated to 350°C. The element was left in contact with three cotton batting sheets for six minutes and then removed. The smoulder continued for some 15 minutes before self-extinguishing.

Figure 160 Images of Scenario 26, Tests 1 (top), 2 (middle) and 3 (bot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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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84 Scenario 26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in the Hallway and Lounge room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05:55 07:08 05:22 05:49 06:13 06:33 06:06 06:00 05:43 06:03 05:30 05:36 Hall Wall 05:15 06:48 05:55 04:49 06:26 06:52 06:06 06:00 05:49 06:03 06:16 05:23 Hall Dead- space 05:49 06:21 05:29 05:42 06:52 07:32 06:26 06:39 06:10 06:29 06:03 06:03 Lounge Ceiling

11:39

08:51

13:24

10:59 15:10 Lounge Wall 11:25 07:15 07:28 06:55 07:53 07:19 07:26 07:32 06:29 06:10 06:29 06:23 Lounge Dead-space 14:36

18:07

13:35

16:20

11:05

11:32 13:04

The irritants detected in the Hallway included significant amounts of acrolein (up to 6.2 ppm) and formaldehyde (up to 3.5 ppm). Table 85 Scenario 26 Time after ignition (min:sec)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1.5 metres

TEST 1 TEST 2 TEST 3

Bed1 Hall Bed1 Hall Bed1 Hall FEC IMPAIRED ESCAPE 0.3 07:04 00:12 08:27 00:23 07:13 01:01 FEC IMPAIRED ESCAPE 1.0

03:52 09:59 10:03 12:47 06:36 FEC INCAPACITATION 0.3

03:52

11:33

06:52 FEC INCAPACITATION 1.0

FED ASPHYXIATION 0.3

FED ASPHYXIATION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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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gure 161 Scenario 26,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62 Scenario 26, Test 1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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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gure 163 Scenario 26,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64 Scenario 26, Test 2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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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Figure 165 Scenario 26,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Bedroom 1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Figure 166 Scenario 26, Test 3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by type in comparison with calculated Hallway FECs for impaired escape and incapacitation, and asphyxiation F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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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86 Scenario 26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ASETs) in minutes for individual smoke alarms according to Hallway tenability limits. Note: ASET≤0 is no ASET, 0 is insufficient, ASET≥2.25 is sufficient.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2.06 -3.27 -1.50 -1.95 5.33 5.01 5.45 5.56 1.15 0.81 1.37 1.26 Hall Wall -1.39 -2.94 -2.06 -0.94 5.11 4.68 5.45 5.56 1.04 0.81 0.59 1.48 Hall Dead- space -1.95 -2.48 -1.61 -1.84 4.68 4.01 5.11 4.90 0.70 0.38 0.81 0.81 Lounge Ceiling #N/A #N/A -7.78 #N/A #N/A #N/A 2.69 #N/A -6.53 #N/A -4.11 -8.30 Lounge Wall -7.56 -3.38 -3.59 -3.05 3.67 4.23 4.12 4.01 0.38 0.70 0.38 0.49 Lounge Dead-space -10.74 #N/A -14.25 #N/A -2.03 #N/A -4.78 #N/A -4.22 #N/A -4.66 -6.20

Table 87 Scenario 26 atmospheric conditions

Test 1 Test 2 Test 3 Wind Speed (km/h) 1.18 1.25 1.29 Air Temp (°C) 18.87 19.08 18.89 Rel. Humidity (%) 26.97 25.65 25.93 Air Pressure (mbar) 998.32 997.70 99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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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24 SCENARIO 27: Nuisance test - Burnt toast in the kitchen In this scenario, four slices of bread were placed in a portable grill in the kitchen and toasted on high heat for approximately 15 minutes. The door of the grill was left ajar to allow any smoke to escape.

Figure 167 Scenario 27 set up and result (Test 1) Smoke alarms activated include ionisation and dual alarms in the Lounge and Hallway and some duals in the bedrooms (Table 88). Table 88 Scenario 27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N/A 12.21 12.73 #N/A #N/A 13.59 12.82 #N/A #N/A 13.06 11.85 #N/A Hall Wall #N/A 12.21 12.52 #N/A #N/A 13.37 12.27 #N/A #N/A 12.73 10.86 #N/A Hall Dead- space #N/A 13.27 12.21 #N/A #N/A #N/A 12.05 #N/A #N/A 13.28 11.42 #N/A Lounge Ceiling #N/A 15.97 15.87 #N/A #N/A 11.38 9.84 #N/A #N/A 10.97 9.22 #N/A Lounge Wall #N/A 10.35 9.46 #N/A #N/A 10.73 9.51 #N/A #N/A 10.00 9.11 #N/A Lounge Dead-space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Bedroom 1 Ceiling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Bedroom 1 Wall #N/A #N/A 14.23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Bedroom 1 Deadspace #N/A #N/A #N/A #N/A #N/A #N/A 14.26 #N/A #N/A #N/A 14.87 #N/A Bedroom 2 Ceiling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Bedroom 2 Wall #N/A #N/A 15.32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Bedroom 2 Deadspace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Table 89 Scenario 27 atmospheric conditions

Test 1 Test 2 Test 3 Wind Speed (km/h) 0.57 0.42 0.44 Air Temp (°C) 25.78 25.74 24.49 Rel. Humidity (%) 30.37 30.66 3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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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Air Pressure (mbar) 1015.06 1014.98 1014.86

  1. 25 SCENARIO 28: Nuisance test - Steam from the bathroom

In this scenario, a hot water urn was used to generate steam in the bathroom to simulate the steam from a shower. The test began when the sliding door to the bathroom was opened and the steam was released into the Hallway.

Figure 168 Scenario 28 set up The only alarms to activate during these tests were the photoelectric alarms in the ceiling position in the hallway. Table 90 Scenario 28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02:54 #N/A #N/A #N/A 03:21 #N/A #N/A #N/A 01:53 #N/A #N/A #N/A Hall Wall

Hall Dead- space

Lounge Ceiling

Lounge Wall

Lounge Dead-space

Bedroom 1 Ceiling

Bedroom 1 Wall

Bedroom 1 Deadspace

Bedroom 2 Ceiling

Bedroom 2 Wall

Bedroom 2 Deadspace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Table 91 Scenario 28 atmospheric conditions

Test 1 Test 2 Test 3 Wind Speed (km/h) 1.01 1.20 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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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Air Temp (°C) 22.20 21.93 21.89 Rel. Humidity (%) 32.50 32.18 33.12 Air Pressure (mbar) 1001.30 1001.40 1001.42

  1. 26 SCENARIO 29: Nuisance test – Cigarettes in the Lounge room

In this scenario, two cigarettes are lit and left to smoulder in an ashtray placed on the coffee table in the Lounge.

Figure 169 Scenario 29 set up

In all tests, the cigarettes continued to smoulder for nine to 12 minutes. No smoke alarms activated in the tests.

Table 92 Scenario 29 atmospheric conditions

Test 1 Test 2 Test 3 Wind Speed (km/h) 0.37 0.57 0.75 Air Temp (°C) 23.36 25.87 27.93 Rel. Humidity (%) 40.21 32.82 26.42 Air Pressure (mbar) 1012.44 1011.49 1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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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3.27 SCENARIO 30: Nuisance test – Incense candles in the Lounge In this scenario, three incense candles are lit and left to burn in a holder placed on the coffee table in the Lounge.

Figure 170 Scenario 30 set up

Table 93 Scenario 30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min:sec)

TEST 1 TEST 2 TEST 3 POSITION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Photo- 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Hall Ceiling

#N/A #N/A Hall Wall

Hall Dead- space

Lounge Ceiling #N/A #N/A 00:51 #N/A #N/A #N/A #N/A #N/A #N/A 08:27 09:07 #N/A Lounge Wall

Lounge Dead-space

Bedroom 1 Ceiling

Bedroom 1 Wall

Bedroom 1 Deadspace

Bedroom 2 Ceiling #N/A 07:26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Bedroom 2 Wall

Bedroom 2 Deadspace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Table 94 Scenario 30 atmospheric conditions

Test 1 Test 2 Test 3 Wind Speed (km/h) 0.68 0.75 0.61 Air Temp (°C) 24.34 24.24 25.45 Rel. Humidity (%) 40.25 38.64 34.13 Air Pressure (mbar) 1012.85 1012.58 10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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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2. 1 Activation times by alarm type

In the evaluation of smoke alarm performance, as can be seen from the results presented in Section 3, a multitude of factors may contribute to variations between tests. A non- dimensional analysis technique was proposed by Milarcik, Elenick, & Roby (2008) whereby the activation time for a particular smoke detector in a specific test is normalised (or weighted) based on the activation time of the first alarm in that location. This technique eliminates the test-specific variables related to fire type and intensity, fire development, and smoke travel and allows the direct comparison of the detector technologies and sensitivities. Milarcik et al. (2008) compared smoke alarm responses using the Common Language Effect Size (CLES) statistic, which measures the extent of overlap of two population distributions with a continuous dependent variable (normalised activation times). The CLES method assumes that the independent samples follow a normal distribution. For the comparison of non-parametric and dissimilar distributions, as in our case, the Kruskal-Wallis H test can be used to compare mean ranks of normalised activation times across multiple categories (alarm types). Using this method, the technology with the lowest mean rank has the lowest activation time, i.e. is the quickest. When we take into account all 48 of the alarms installed in the unit and a possible 3,888 activations, the Kruskal-Wallis H test showed a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 in normalised activation times between the different alarm types, χ2(3) = 336.796, p < .05, with a mean rank of 2254.00 for photoelectric alarms, 1799.79 for ionisation alarms, 1488.39 for dual alarms and 2235.82 for multi alarms. Post-hoc tests revealed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dual alarms and ionisation alarms, χ2(1) = 311.406, p < .05, dual and multi alarms, χ2(1) = -747.436, p < .05, dual and photoelectric alarms, χ2(1) = 765.609, p < .05, ionisation and multi alarms, χ2(1) = -436.030, p < .05, and ionisation and photoelectric alarms, χ2(1) = 454.203, p < .05. Excluding the nuisance tests, the Kruskal-Wallis H test on the 3,312 activations showed similar results, with a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 in normalised activation times between the different alarm types, χ2(3) = 381.524, p < .05, with a mean rank of 1973.70 for photoelectric alarms, 1499.81 for ionisation alarms, 1210.75 for dual alarms and 1941.74 for multi alarms. Post-hoc tests revealed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dual alarms and ionisation alarms, χ2(1) = 289.059, p < .05, dual and multi alarms, χ2(1) = -730.986, p < .05,

Fire research report – Smoke Alarms in Homes: Stag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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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dual and photoelectric alarms, χ2(1) = 762.944, p < .05, ionisation and multi alarms, χ2(1) = - 441.927, p < .05, and ionisation and photoelectric alarms, χ2(1) = 473.885, p < .05. 4.2 Smoke alarm activations in smouldering tests In smouldering tests (1,584 possible activations), the Kruskal-Wallis H test showed a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 in normalised activation times between the different alarm types, χ2(3) = 207.189, p < .05, with a mean rank of 829.41 for photoelectric alarms, 1,000.00 for ionisation alarms, 548.28 for dual alarms and 792.31 for multi alarms. Post-hoc tests revealed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dual alarms and multi alarms, χ2(1) = - 244.035, p < .05, dual and photoelectric alarms, χ2(1) = 281.133, p < .05, dual and ionisation alarms, χ2(1) = 451.721, p < .05, multi and ionisation alarms, χ2(1) = 207.686, p < .05, and photoelectric and ionisation alarms, χ2(1) = -170.588, p < .05. Paired samples t-tests showed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between activation times for five of the six different smoke alarm pairs in smouldering fires. There was a significant difference between activation times for photoelectric alarms (M = 9.55, SD = 6.85) and ionisation alarms (M = 10.05, SD = 6.91); t(179) = -2.585, p < .05, with photoelectric alarms on average 29.9 seconds faster than ionisation alarms. Dual alarms (M = 8.99, SD = 6.51) were significantly faster than ionisation alarms (M = 10.04, SD = 6.95); t(189) = 7.044, p < .05, by an average of 63.0 seconds. Multi alarms (M = 9.27, SD = 6.85) were significantly faster than ionisation alarms (M = 10.04, SD = 7.02); t(185) = 4.711, p < .05, by an average of 46.3 seconds. It was also found that dual alarms (M = 11.35, SD = 7.41) were significantly faster than photoelectric alarms (M = 12.33, SD = 8.84); t(272) = 4.397, p < .05 by an average of 58.6 seconds. When compared with multi-criteria alarms (M = 11.63, SD = 8.42), dual alarms (M = 10.85, SD = 7.17) were faster by an average of 47.3 seconds; t(267) = - 3.753, p < .05. There were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between activation times for photoelectric and multi-criteria alarms in smouldering fires. 4.3 Smoke alarm activations in flaming tests In flaming tests (1,728 possible activations), the Kruskal-Wallis H test showed a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 in normalised activation times between the different alarm types, χ2(3) = 641.198, p < .05, with a mean rank of 1,154.80 for photoelectric alarms, 484.87 for ionisation alarms, 659.56 for dual alarms and 1158.78 for multi alarms. Post-hoc tests revealed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ionisation alarms and dual alarms, χ2(1) = - 174.686, p < .05, ionisation and photoelectric alarms, χ2(1) = 669.926, p < .05, ionisation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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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multi alarms, χ2(1) = -673.911, p < .05, dual and photoelectric alarms, χ2(1) = 495.240, p < .05, and dual and multi alarms, χ2(1) = -499.225, p < .05. Paired samples t-tests showed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between activation times for four of the six different smoke alarm pairs in flaming fires. There was a significant difference between activation times for photoelectric alarms (M = 4.22, SD = 3.35) and ionisation alarms (M = 3.50, SD = 3.20); t(259) = 9.157, p < .05, with ionisation alarms on average 43.1 seconds faster than photoelectric alarms. Ionisation alarms (M = 3.40, SD = 3.24) were significantly faster than multi-criteria alarms (M = 4.14, SD = 3.42); t(258) = -9.095, p < .05, by an average of 44.8 seconds. Dual alarms (M = 3.50, SD = 2.93) were significantly faster than photoelectric alarms (M = 4.21, SD = 3.36); t(257) = 8.277, p < .05, by an average of 52.9 seconds. Dual alarms (M = 3.38, SD = 2.94) were significantly faster than multi-criteria alarms (M = 4.14, SD = 3.42); t(256) = -8.352, p < .05, by an average of 45.2 seconds. There were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between activation times for ionisation and dual alarms, and between photoelectric and multi-criteria alarms in flaming fires. 4.4 Non-activations and nuisance alarms The factor that significantly affected the results of photoelectric and multi-criteria alarms was the non-activations, especially in flaming fires, which were included in the analysis. Non- activations had been removed by Milarcik et al. (2008) in their study. The flaming fires in this test series were small scale and did not produce enough large smoke particles to trigger the photoelectric sensors. Of a possible 828 ROO alarm activations (nuisance tests excluded), there were 100 (12%) non-activations recorded in the testing. Table 95 below shows the breakdown by alarm type. Table 95 Smoke alarm non-activation (rate) by alarm type NON- ACTIVATIONS PHOTO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ROO 51 (24.6%) 9 (4.3%) 4 (1.9%) 36 (17.4%) Hall 63 (30.4%) 33 (15.9%) 14 (6.8%) 60 (29.0%)

One-way between subjects ANOVA was conducted to compare non-activations for photo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and multi alarms. There was a significant difference between non-activation rates for the four alarm types [F(3, 824) = 24.563, p < .05]. Post hoc comparisons using the Tukey HSD test indicated that the photoelectric alarms (24.6%)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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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multi alarms (17.4%) had significantly more ROO non-activations than the ionisation (M = 4.3%) and dual alarms (M = 1.9%). Hallway alarms had similar results with 20.5% non-activations and one-way ANOVA also indicating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four alarm types [F(3, 824) = 16.989, p < .05]. Post hoc comparisons found that the photoelectric alarms (M = 30.4%, SD = 46.1%) and multi alarms (M = 29.0%, SD = 45.5%) had significantly more Hallway non-activations than the ionisation (M = 15.9%, SD = 36.7%) and dual alarms (M = 6.8%, SD = 25.2%). The nuisance tests found that ionisation alarms and dual alarms were most likely to activate due to nuisance sources, while multi alarms did not activate at all. Of a possible 144 alarm activations in the room of origin, there were 15 (10.4%) activations. One-way ANOVA found a significant difference between activation rates for the four alarm types [F(3, 140) = 3.638, p < .05]. Post hoc comparisons showed that dual alarms had significantly more nuisance activations than multi alarms. Nuisance alarms are a major cause of smoke alarms being deactivated in homes by the occupants (Fazzini, Perkins, & Grossman, 2000). The four nuisance scenarios investigated in this series produced few activations, which were dependent on the source, the vicinity of the alarm, and the atmospheric conditions at the time of the test. Scenario 27, which involved burning toast/sandwiches under a grill, resulted in activation of the ionisation and dual-type alarms located in the Lounge and Hall, and a scattering of dual- type alarms in the Bedrooms. The alarms activated after at least nine minutes of cooking, at which time, while there was little visible smoke, the smell of burnt toast was present. There were no activations of photoelectric or multi-criteria alarms in this Scenario. Scenario 28, which involved steam from the bathroom, produced only activations from the nearest photoelectric alarm at the Hallway ceiling. The activations occurred after the door to the bathroom had been opened for about two or three minutes. Scenario 29 involved smoke from a couple of cigarettes left burning in an ashtray on the coffee table in the Lounge room. While no alarms activated in all three tests, it was observed during trials that activation of alarms did occur when the smoke was able to reach them. Due to the warm outside ambient temperatures, the temperature gradients within the unit (up to 6.4 degrees C difference between temperatures measured at 0.5 metres from the floor and ceiling height in this Scenario) and the low heat release of the cigarette smoke, stra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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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of the smoke plume occurs, which prevents smoke from reaching the smoke alarms. It was noted that five of the six cigarettes used continued to burn for their entire lengths, while one stopped at approximately one centimetre from the butt (filter). Note that the mandatory standard for reduced fire risk cigarettes (Trade Practices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Standard)(Reduced Fire Risk Cigarettes) Regulations 2008), which applies to all cigarettes sold in Australia from 23 September 2010, requires that at least 75% of the cigarettes that are tested (in accordance with AS 4830 (Standards Australia, 2007)) in a test trial must fail to achieve full length burns” (ACCC, 2010). In the smouldering tests using a lit cigarette (Scenarios 7b and 14b), all cigarettes used were successful in causing a sustained smoulder when left on a pile of cotton batting. 4.5 Toxic tenability A comparison was made of smoke alarm activation times with the times at which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in the Bedrooms and the Hallway. The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 (ASET) is the time between smoke alarm activation and the time at which the calculated fractional effective concentration (FEC) for occupant incapacitation reaches 0.3. The ASET is deemed adequate if it is greater than the required safe egress time (RSET) of 135 seconds. Smouldering fires involved an assortment of materials including cotton, polyester, polypropylene, polyurethane, polyvinyl chloride and polyethylene, which produced smoke containing significant levels of acrolein, formaldehyde, phenol and sulfur dioxide. In the bedroom fires, tenability limits in the ROO were reached typically in around ten to 12 minutes whether the door was open or closed. When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in the bedroom, it was found that only 35.7% of alarms provided sufficient ASET. When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in the hallway, 54.8% of alarms provided sufficient. Table 96 and Table 97 below summarise smoke alarm performance in terms of calculated ASETs before Bedroom and Hallway tenability limits are reached. All room of origin and Hallway alarms were included except for those installed in the dead space pos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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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96 Smoke alarm ASET before tenability limit is reached in the Bedroom

PHOTO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Smouldering Flaming Smouldering Flaming Smouldering Flaming Smouldering Flaming Adequate (ASET > RSET) 36.4% 0.0% 34.6% 0.0% 30.0% 0.0% 41.9% 0.0% Inadequate (ASET < RSET) 12.1% 75.0% 23.1% 75.0% 15.0% 75.0% 12.9% 75.0% None (ASET < 0) 51.5% 25.0% 42.3% 25.0% 55.0% 25.0% 45.2% 25.0%

Table 97 Smoke alarm ASET before tenability limit is reached in the Hallway

PHOTOELECTRIC IONISATION DUAL MULTI

Smouldering Flaming Smouldering Flaming Smouldering Flaming Smouldering Flaming Adequate (ASET > RSET) 54.8% 45.5% 48.1% 90.9% 56.3% 86.4% 60.0% 45.5% Inadequate (ASET < RSET) 12.9% 50.0% 14.8% 9.1% 15.6% 13.6% 13.3% 54.5% None (ASET < 0) 32.3% 4.5% 37.0% 0.0% 28.1% 0.0% 26.7% 0.0%

Analysis of the levels of toxic gases in the bedrooms and along the path of egress revealed that overall smoke alarm performance was poor in terms of the provision of adequate warning for the safe egress of occupants. This is in agreement with prior research (Engelsman, 2015). In the Bedroom, smoke alarms provided inadequate to no egress time for occupants during flaming fires, and were only adequate in up to 42% of smouldering fires in which the tenability limit was reached. The poor performance of current smoke alarm technologies in terms of toxicity tenability is a cause for concern. The results indicate that current technologies are incapable of providing sufficient warning in flaming fires and require improvement for smouldering fires. There is a need to include in the smoke alarm standards a means to assess performance in terms of available safe egress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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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onclus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In this comprehensive study on smoke alarm activations in residential fires it was found that of the four alarm types tested, dual photoelectric/ionisation alarms were overall the quickest to activate, while only ionisation alarms activated earlier than dual alarms in fast flaming fires only. Testing revealed that non-activation rates were high for photoelectric and multi-criteria alarms, while ionisation and dual-type alarms were more likely to activate due to nuisance sources such as cooking fumes, cigarette smoke, and burning incense. Analysis of the levels of toxic gases in the bedrooms and along the path of egress revealed that overall smoke alarm performance was poor in terms of the provision of adequate warning for the safe egress of occupants. It was found that often tenability limits were reached in the room of origin before hallway alarms were activated. Hallway alarms did not activate at all when the door to the room of origin was closed. This reinforces the recommendations by FRNSW in Stage 1, that smoke alarms be required in all hallways, bedrooms and living spaces, and should be interconnected (Engelsman, 2015). Smoke alarms are an essential component in a suite of fire safety measures used to protect occupants from residential fires. The results indicate that current technologies are incapable of providing sufficient warning in flaming fires and that there is a need to improve tenability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in smouldering fires where smoke alarms have the potential to provide notification for the safe egress of occupants. Considering the findings of the study, FRNSW notes a number of measures that can be implemented to improve fire safety in residential settings: • Smoke alarms required in every living space, bedroom and hallway • All smoke alarms within a residence to be interconnected • Improvement of smoke alarm performance by including toxic tenability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in the standards, and • The use of automated fire suppression systems (home sprinklers) to be used to mitigate fast flaming fires in resid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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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References

ACCC. (2010, November). Reduced fire risk cigarettes: Supplier guide. 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Retrieved from https://www.accc.gov.au/system/files/Reduced%20fire%20risk%20cigarettes%20- %20supplier%20guide.pdf Australian Building Codes Board. (2016, February). National Construction Code Volume Two

http://www.abcb.gov.au/Resources/Publications/NCC/NCC-2016-Volume-Two Babrauskas, V. (2003). Ignition handbook: Principles and applications to fire safety engineering, fire investigation, risk management and forensic science. Issaquah, WA: Fire Science Publishers. Engelsman, M. (2015). Smoke Alarms in Homes: An Analysis (Fire Research Report No. D15/102527). Greenacre, NSW: Fire & Rescue New South Wales. Fazzini, T. M., Perkins, R., & Grossman, D. (2000). Ionization and photoelectric smoke alarms in rural Alaskan homes. Western Journal of Medicine, 173(2), 89–92. Milarcik, E., Elenick, S., & Roby, R. (2008). A relative time analysis of the performance of residential smoke detection technologies. Fire Technology, 44(4), 337–349.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 Society of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s. (2002). SFPE handbook of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ing. Quincy, Mass.; Bethesda, Md.: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 Society of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s. Novozhilov, V., Shi, L., Guerrieri, M., Moinuddin, K., Bruck, D., & Joseph, P. (2015). Australian Building Codes Board’s Domestic Smoke Alarm Study: Ionisation versus Photoelectric. Melbourne, Australia: Victoria University. Standards Australia. (2007). AS 4830-2007 Determination of the extinction propensity of cigarettes (Standard No. AS 4830-2007). Sydney: Standards Austr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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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Standards Australia. (2014). AS 3786 - 2014 Smoke alarms using scattered light, transmitted light or ionization (Standard No. AS 3786: 2014). Sydney: Standards Australia. 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2016). Access Acute Exposure Guideline Levels (AEGLs) Values. Retrieved 7 May 2016, from https://www.epa.gov/aegl/access- acute-exposure-guideline-levels-aegls-val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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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APPENDIX A Furnishing materials used in testing Table A1. Furnishing materials Item Materials Double beds Aluminium frame, timber slats (pine) Mattresses Polyurethane foam, polyester cover Pillows and quilts 100% polypropylene outer, 100% polyester fill Pillow cases and quilt covers 52% polyester, 48% cotton Two-seater sofa Polyester cover, polyurethane foam inner, timber frame Sofa cushions 100% polyester outer and fill Chairs Timber laminate, chipboard, polyurethane foam padding, polyester cover Waste bins Steel mesh Tea towels 100% cot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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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APPENDIX B Tenability Criteria Table B1. Tenability limits used in gas calculations

Effective concentration for Escape Impairment (ppm) [REF] Effective concentration for Incapacitation (ppm) [REF] Lethal Effective Dose (ppm.min) [REF]

1,3 Butanediol

1,3-Butadiene C4H6 6700 [AEGL] 27000 [AEGL] 810000 [AEGL] Acetaldehyde C2H4O 340 [AEGL] 1100 [AEGL] 33000 [AEGL] Acetic acid C2H4O2

(Ethanoic acid)

Acetone C3H6O 9300 [AEGL] 8600 [AEGL] 258000 [AEGL]

Acetylene C2H2

Acrolein C3H4O 4 [SFPE] 20 [SFPE] 4500 [SFPE] Ammonia NH3 220 [AEGL] 1600 [AEGL] 48000 [AEGL] Benzene C5H6 2000 [AEGL] 5600 [AEGL] 168000 [AEGL]

Carbon dioxide CO2

Carbon monoxide CO 420 [AEGL] 600 [AEGL] 18000 [AEGL] Carbonyl sulfide COS 69 [AEGL] 190 [AEGL] 5700 [AEGL] Chlorobenzene C6H5Cl 430 [AEGL] 800 [AEGL] 24000 [AEGL]

Ethane C2H6

Ethanol C2H6O

Ethyl benzene C8H10 2900 [AEGL] 2600 [AEGL] 78000 [AEGL]

Ethylene C2H4

Formaldehyde CH2O 6 [SFPE] 30 [SFPE] 22500 [SFPE]

Formic acid CH2O

Hexane C6H14 4000 [AEGL] 8600 [AEGL] 258000 [AEGL] Hydrogen bromide HBr 200 [SFPE] 900 [SFPE] 114000 [SFPE] Hydrogen chloride HCl 200 [SFPE] 900 [SFPE] 114000 [SFPE]

Hydrogen cyanide HCN

Hydrogen fluoride HF 200 [SFPE] 900 [SFPE] 87000 [SFPE]

Methane CH4

Methanol CH4O 11000 [AEGL] 14000 [AEGL] 420000 [AEGL] Methyl ethyl ketone (2- Butanone) 4900 [AEGL] 10000 [AEGL] 300000 [AEGL] m-Xylene C8H10 2500 [AEGL] 3600 [AEGL] 108000 [AEGL] Nitrogen dioxide NO2 70 [SFPE] 350 [SFPE] 1900 [SFPE]

Nitrogen monoxide NO

1000

[SFPE]

Nitrous oxide N2O

Octane C8H18

o-Xylene C8H10 2500 [AEGL] 3600 [AEGL] 108000 [AEGL] SFPE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 Society of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s., 2002) AEGL (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2016)

Fire research report – Smoke Alarms in Homes: Stage 2 Page 184 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Table B1. Tenability limits used in gas calculations – cont. Effective concentration for Escape Impairment (ppm) [REF] Effective concentration for Incapacitation (ppm) [REF] Lethal Effective Dose (ppm.min) [REF] Phenol C6H5OH 29

[AEGL]

Propane C3H8 17000 [AEGL] 33000 [AEGL] 990000 [AEGL] Propene C3H6

p-Xylene C8H10 2500 [AEGL] 3600 [AEGL] 108000 [AEGL] Styrene C8H8 230 [AEGL] 1900 [AEGL] 57000 [AEGL] Sulfur dioxide SO2 24 [SFPE] 120 [SFPE] 12000 [SFPE] Toluene C7H8 1400 [AEGL] 5200 [AEGL] 156000 [AEGL] Fire research report – Smoke Alarms in Homes: Stage 2 Page 185 Document ID: Version A Issued: 10 Dec 2017 Copyright NSW State Government (FRNSW) APPENDIX C CSIRO Smoke Alarm Verification Test Reports XF3033/R1 Test Report 1 XF3033/R3 Test Report 2 The tests reported in XF3033/R1 and XF3033/R3 were conducted by CSIRO Infrastructure Technologies to pre-qualify the alarm response threshold (sensitivity) and directional dependence of smoke alarms used in this research. The results were used to verify that all alarms used in the study were operable prior to installation in real fire test scenarios.

FD09469 | 2019_澳洲_FRNSW_烟雾报警器研究更新评审_FRNSW回应_Babrauskas_火灾技术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Unclassified

Fire and Rescue NSW ABN 12 593 473 110 Community Safety Directorate Locked Bag 12, Greenacre NSW 2190 T 02 9742 7341 02 9742 7316 www.fire.nsw.gov.au

Page 1 of 8 Unclassified File ref. no: FRN17/1811-003 Doc. ref. no: D19/63139 Contact: ExecutiveCSD@fire.nsw.gov.au

4 November 2019

FRNSW Response to Peer Review of FRNSW Smoke Alarm Studies prepared by Dr Vytenis Babrauskas (dated 28 January 2019 and received 20 June 2019) and amended version (dated and received 30 October 2019)

We thank Dr Babrauskas for taking the time to review the work conducted by Fire and Rescue NSW (FRNSW) on smoke alarm performance in ‘real-world’ fire scenarios. We also thank our valued research partners that have contributed to FRNSW’s research and this response. FRNSW’s work is ongoing, so we value the advice and suggestions from respected experts in the field such as Dr Babrauskas to help FRNSW improve our methods and identify any gaps that need to be addressed. We agree that FRNSW’s research has limitations. We have not claimed to have exhaustively addressed all the issues and found all the answers; rather, the toxic tenability aspects of smoke alarm performance are one area FRNSW feels is important to share with the research community to help improve the current effectiveness of smoke alarms in real-world fires. FRNSW reiterates our view that smoke alarms need to evolve beyond current technologies, since no single current technology was found to be significantly better performing than others in all real-world fire scenarios. FRNSW will continue to work with its research and industry partners to review new technologies and update standards to improve performance. Protection of human life will be greatly improved by all homes having interconnected, working smoke alarms in every bedroom, hallway and living space, providing the best warning for home occupants. There are aspects of Dr Babrauskas’s review that FRNSW believes are pertinent to address:

Background • We note Dr Babrauskas’s concern that “A loud, noisy warning to an individual who is already aware of a hazard is an impediment”; however, the risks posed by a home fire mean that the need for a warning appliance is acute in all circumstances. • FRNSW agrees it is most important that smoke alarms alert occupants when they are asleep or not aware. Being awake and aware of the fire means faster action can be taken, sometimes before the smoke alarm sounds. Questions posed by our research were whether smoke alarms activated, and the occupant’s potential level of incapacitation at the time they did.

Unclassified

www.fire.nsw.gov.au Page 2 of 8 Unclassified • We note Dr Babrauskas’s view that importance should be placed on “what kinds of fires are more likely to benefit from a smoke alarm warning”. This was not the question FRNSW’s research was posing, as our view remains that smoke alarms need to benefit occupants in ALL fires to help reduce loss and minimise risk. Toxic combustion gases are a direct risk to humans, but so is the fire, which is also a clear threat to property damage. • FRNSW’s ‘real-world’ fire research and the research of others (including UL) provides evidence that a fire in a room with modern furniture and furnishings can reach flashover and be untenable for human life within 2-4 minutes. This was not the case in 1963 (56 years ago) or in 1980 (39 years ago), when synthetic materials of higher flammability were less prevalent in homes. The focus on smouldering vs fast flaming fires is questionable as the time now taken for a fire to develop to the flaming stage is typically much, much less than it was in 1963. • We note that Dr Babrauskas’s provision of Ahrens’s statistics on ‘Major Causes of Home Structure Fire Deaths and Injuries 2007-2011’ demonstrates that death and injury (and accompanying property damage) originates from numerous ignition sources. This supports FRNSW’s approach of reviewing smoke alarm performance across a broad range of real-world fire scenarios.

Smouldering vs flaming fires • FRNSW disagrees with Dr Babrauskas’s opinion that “It is entirely inappropriate to propose a smoke alarm strategy where warnings for smoldering and for flaming fires are valued equally. Instead, it is crucial to focus on obtaining an optimal warning for smoldering fires.” We do not claim that the incidence of flaming start vs smouldering start fires is equal or not equal, these figures are not directly available to us as fires are often devoid of a clearly identifiable smouldering stage after the fact. Additionally, depending on the length of time and amount of smoke produced during the smouldering stage, the air flow and ventilation conditions, and the distance from the nearest smoke alarm, the likely stage of development of a fire at which any smoke alarm or detector might be able to detect it is highly variable. • Dr Babrauskas has used a raft of questionable assumptions and assertions in utilising various NFPA report statistics to deduce that “of fires where smoke alarms can be viewed as germane, smoldering fire deaths comprise… 78%.” • Dr Babrauskas attributes all fire deaths where the identified causes were due to “heating equipment, electrical distribution, and smoking materials”, to have started from smouldering, drawing from a 2014 NFPA report (Ahrens, M. 2014. “Characteristics of Home Fire Victims”,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Quincy, MA) to account for 54% of fire fatalities. Of the remaining 46%, which comprises of candles (4%), playing with heat source (3%), intentional (13%), cooking equipment (16%), and an unknown cause (10%), Dr Babrauskas omitted intentional fires and those in which the victim was “intimate with fire”, and concluded that 15% of fatal fires are due to flaming sources. He states that for fatal fires involving cooking equipment “about 50% are victims who were intimate with the fire, and these individuals cannot be protected by safety measures”, citing the 2018 NFPA report (Ahrens, M. 2018. “Home Cooking Fires”,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Quincy, MA). It is not clear how Dr Babrauskas came to this conclusion as the report indicates (Figure 4, pg. 3) that 35% of victims had died in the area of origin, with only 23% having been involved in the ignition. Our interpretation of this data is these 23% of victims were cooks who were “intimate with the fire”, having been aware of it at the time and did not require alerting.

Unclass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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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ven if we ignore the fact that lives can be saved when other occupants are alerted to fires whether they are intentional, or accidental where someone else is “intimate with fire”, then Dr Babrauskas’s estimations still show that 22% of accidental fire deaths are caused by flaming ignitions. In our opinion, this certainly warrants consideration in any research to improve and optimise the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In our view, smoke alarms must provide adequate warning to occupants for appropriate action in the case of any type of fire at any time of day. • Fire results in human and economic loss and has many causes. It is therefore entirely appropriate to review smoke alarm performance across a broad range of real-world fire scenarios, as per FRNSW’s research. • We note Dr Babrauskas’s advice for FRNSW to collaborate with Standards Australia on improving the standard for smoke alarms. FRNSW continues to collaborate closely with all stakeholders, including the Australian Building Codes Board, Standards Australia, AFAC, UL, CSIRO,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Australia and key smoke alarm industry representatives to improve the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available in Australia.

Sensitivity testing • Dr Babrauskas argues that the CSIRO test report is “skeletal and basically useless” as it doesn’t directly compare the sensitivities of all alarms under one test. CSIRO’s role within the wider FRNSW research project was to perform a pre-qualification of the commercial smoke alarm samples intended to be used during real-world, large-scale fire experiments. The project team identified that using off-the-shelf samples may introduce a potential for variability in alarm response behavior to impact overall project outcomes. To mitigate this risk, a series of tests were conducted to ensure that sensitivity of the collected smoke alarm samples selected did not vary unexpectedly in smoke or directional response. • The test methods selected to pre-qualify the smoke alarm samples were drawn from the most current version of the Australian Standard for residential smoke alarms (AS 3786:2014). The tests selected from AS 3786 are mirrored by both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ISO) and European standards for smoke alarms, ISO 12239 and EN 14604, respectively. • The tunnel sensitivity test requires that each alarm sample is exposed to a well- controlled source of smoke-like particles under known airflow conditions until it registers an alarm response. The density of the synthetic smoke is continually monitored by instrumentation mounted within the test apparatus. Application of this test would therefore ensure that the later real-world fire test results from the pre-qualified smoke alarms would be compar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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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fire.nsw.gov.au Page 4 of 8 Unclassified • To ensure uniformity when mounting in the test building, directional response was also assessed on a sample of each smoke alarm model in accordance with AS 3786:2014. The response of each alarm type was measured when positioned at eight different angles relative to the direction of airflow. • It is highlighted that the prequalification tests applied by CSIRO were not intended to establish fire sensitivity of the chosen devices, noting that each was a commercially purchased smoke alarm complying with AS 3786. The selected tunnel sensitivity test is performed in a highly-controlled environment, where differences in sensitivity between alarm samples of the same design are considered reliable. CSIRO understands that the results were sufficient to demonstrate that no significant variation between alarm samples of each model was evident, including the identification of one alarm sample which was faulty and in constant alarm state.

Materials and Methods • We note Dr Babrauskas rightly criticises the lack of dimensions given in the basic room layout. The initial intention was for the report to be read as a follow-on from the Stage 1 report. When the Stage 2 report was released without Stage 1, the detail regarding the missing information was overlooked. The methodology section contains details regarding the burn unit and furnishings, test scenarios, ignition, smoke alarms, instrumentation and analysis methods. • We also note that Dr Babrauskas states that there is no description of the materials that form the soft goods. Although no analysis of the material content was performed, what was available from the labelling is presented in Appendix A of the report. • We note Dr Babrauskas’s suggestions regarding mass loss and smoke density measurements. We are in fact developing these capabilities in preparation for our Stage 3 work and would value his input in the design of the test program. For completeness, FRNSW will consider including measurements of mass loss in future testing, when appropriate. Smoke obscuration measurements in the next phase of testing will allow direct comparisons to be made of the alternate criteria. The absence of these measurements in previous testing, however, does not in any way invalidate the results and findings.

Surrogates for cigarettes • We note Dr Babrauskas’s opinion regarding the use of a soldering iron as a surrogate for a cigarette. We also note that comparisons between the tests showed very similar results and believe the method can be used to produce a consistent test that is indeed repeatable. • It should also be noted that Australia now has reduced fire risk cigarettes because of national action led by FRNSW. Dead zones • We note Dr Babrauskas’s comment that “the report implicitly accepts the Australian Building Codes Board’s (ABCB) requirements for the avoidance of ‘dead zones’”. In reviewing real-world fires, FRNSW determined this was appropriate as it is the current policy/regulatory position in Australia. • We note that an evaluation of dead zones was not a priority in this research and that further analysis of the data can be conducted if this is an area that needs addressing. FRNSW is keen to undertake further collaborative real-world fire research on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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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fire.nsw.gov.au Page 5 of 8 Unclassified performance of smoke alarms in dead zones. Anecdotally we did find that dead zone activations were common, but also inconsistent.

Reporting of results • We note the inconsistency in time units, which was overlooked and will be amended in a revised version of the report.

Tenability analysis • We note Dr Babrauskas’s criticisms regarding the values used in the tenability calculations. These were what were available to FRNSW at the time and we would value his advice in developing the calculations for these and our updated gas libraries for future testing. • From FRNSW’s understanding, the US EPA’s AEGL threshold values for acute exposure were appropriate to use for the Fractional Effective Concentration calculations. AEGL-2 was used in our calculations. This is the airborne concentration of a substance above which it is predicted the general population, including susceptible individuals, could experience irreversible or other serious, long-lasting adverse health effects or an impaired ability to escape1. • The 10-minute threshold was used in our escape impairment FEC calculations, and represents the level below which adverse health effects are not likely to occur for up to 10 minutes of exposure (the initial period in which a person is likely to attempt escape from a fire). AEGL-3 was used in our calculations. This is the airborne concentration of a substance above which it is predicted that the general population, including susceptible individuals, could experience life-threatening adverse health effects or death2. The 30- minute threshold represents the level below which adverse health effects are not likely to occur for up to 30 minutes of exposure, which for the duration of the tests was appropriate. For carbon monoxide, the AEGL-2, 10-minute concentration of 420ppm was used for escape impairment FEC, and the AEGL-3, 30-minute concentration of 600ppm was used for incapacitation. For the fractional effective dose (FED) calculations, COHb of 30% was used. • The explanation of AEGL used in the calculations applies to all gases. Dr Babrauskas has pointed out CO as an example only. The equations used in the calculations were presented in Stage 1 and were not repeated in Stage 2, which might have been a reason for the misunderstanding. The Stage 2 report was written as a follow-on from Stage 1, rather than a stand-alone report. Lack of adequate burning • We note Dr Babrauskas’s comments on the small amount of damage resulting from the smouldering fires simulated in the tests. FRNSW agrees that the fires were relatively minor, but notes that they were comparable to the damage caused by cigarettes left to smoulder. We don’t believe that the fuel amounts were “trivial” given that the cotton batting was placed on a full-sized bed with bedding materials common to modern households, or a two-seater sofa with cushions, etc. With regards to the comment about people not dying from combustion toxicity, we agree that this may be correct; however,

1 https://response.restoration.noaa.gov/oil-and-chemical-spills/chemical-spills/resources/acute-exposure- guideline-levels-aegls.html 2 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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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fire.nsw.gov.au Page 6 of 8 Unclassified the aim of the test was to scrutinise the smoke alarms during a smouldering fire scenario. • FRNSW does not agree with Dr Babrauskas’s comment about these fires being nuisance fires that do not result in casualties, as many fires start off as a smouldering fire that either continues or transitions to a flaming fire where people are either injured or killed. Note our test program also included electrical smouldering fires involving appliances and electrical cables.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the smouldering fires were left to continue until all alarms had activated and/or the fire had self-extinguished. • FRNSW’s research scenarios focussed on smoke alarm performance based on real- world fires, primarily activation times and occupant tenability at time of activation. The amount of fuel consumed is arguably immaterial to our research as these two measurements do not require the fire to continue to consume any further fuel.

Poor choices in selecting the test scenarios • We note Dr Babrauskas’s opinion regarding the selection of scenarios and the need to focus on those where alarm activation is likely to prevent casualties. FRNSW believes that all fires have the potential to cause injury or death and that smoke alarms need to provide adequate warning for escape in all possible fire scenarios. There was no ‘averaging’ across the scenarios, as each was presented with their own results. What the research findings showed was that activation times varied across the different types of technology, but all were less than we would expect to allow for safe egress of occupants in the event of a fire. • FRNSW’s Stage 2 research was conducted to address the gaps identified in our Stage 1 testing by Novozhilov et al. (2015). We invite Dr Babrauskas to comment on future smoke alarm research planning by FRNSW.

Burning of cotton vs PUR foam • We note Dr Babrauskas’s comments regarding the use of cotton batting in our tests. FRNSW has found that modern furnishings involve a variety of covering and inner materials, including cotton, bamboo, polyester, polyurethane, nylon, and polypropylene. The purpose of this research was to evaluate smoke alarm performance in real-world fires. To ignite flaming fires, a butane lighter was used directly on the soft furnishings to initiate the tests with no cotton batting material. It was found that placing a cigarette or soldering iron directly on the bedding or sofa cover produced very little visible smoke and the base material melted away from the heat source until there was no contact, at which stage the smouldering ceased. The small amount of cotton batting was used in the smouldering tests to produce a sustained smoulder as the cotton continued to smoulder and heat the underlying synthetic material. • Cotton material has been used in numerous other smoke alarm research projects overseas, including tests by the US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NIST). The independent peer review by Victoria University accepted the use of cotton batting. • The design of the tests was to replicate real-world fires, and cotton covering on foam padding is very common in residential furniture and furnishings. The testing undertaken by FRNSW used readily available real furniture. As part of its testing, FRNSW did not test any scenario that included cotton batting on bare foam, but rather on covered mattresses, sofas, cushions and upholstered chairs. Consequently, the cotton batting was in addition to the standard covering materials, which were mainly polyester or polypropyl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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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rison to other studies • Dr Babrauskas opines that “the reason for the more credible results from Stage 1 testing is that, for the tests that used PUR foam, tests were run in such a way as to allow a more extensive involvement of the foam. One factor contributing to this was evidently that, in the Stage 1 work, a cotton-batting wrapping was not adopted for use around the ignition source; this meant the fuel load to actually get fire involved more closely resembled what would happen in a real fire (which, for a lethal fire involving PUR foam-padded items, will be dominated by the burning of the PUR foam and not of cotton fabrics).” In fact, cotton batting sheets were used in the smouldering tests in the Stage 1 research, also reviewed by Dr Babrauskas. This is detailed on page 45 of the report (Engelsman, 2015). • In Dr Babrauskas’s amended response, he has corrected his above statement regarding the Stage 1 testing as follows: “I believe the reason for the more credible results from Stage 1 testing is that, for the tests that used PUR foam, tests were run in such a way as to allow a more extensive involvement of the foam.” The reasons for the more extensive involvement was the larger amount of heat energy transferred to the cotton batting and furnishings in using the cartridge heater in the Stage 1 tests, compared with that of the soldering iron in Stage 2. The Stage 1 method was criticised by Novozhilov et al. (2015) as being excessive compared with that from a burning cigarette. The method used in the Stage 2 testing was designed to provide a similar amount of heat energy to the substrate as a lit cigarette and was observed to result in a very similar amount and pattern of burning under similar conditions. • FRNSW’s research findings align with similar tests undertaken by UL in the development of UL 217 and UL 268 standards. The focus of improvement needs to be on the number, location and interconnection of smoke alarms. Devices should be compliant with a performance standard rather than mandating a specific type of technology over others.

Stage 2 flaming fire tests • We note Dr Babrauskas’s comments regarding the amount of fuel burnt during the flaming fire tests. FRNSW believes that a sufficient amount of fuel was burnt during the tests for activation of all available smoke alarms, which was a criterion for ending tests.

How the experiment design could have been improved • We note Dr Babrauskas’s suggestions on estimating the amount of fuel required to reach tenability limits within a compartment. We disagree that the amount of fuels available were insufficient. The test rooms were furnished as a basic modern home are and fires were allowed to progress until all or most smoke alarms had activated.

Dual-sensor devices • We note Dr Babrauskas’s comments regarding dual-sensor and multi-criteria alarms. The devices used in the testing were current off-the-shelf alarms that met the Australian Standard. The detail on how they were programmed or calibrated is not available to the consumer nor FRNSW.

The Milarcik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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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fire.nsw.gov.au Page 8 of 8 Unclassified • We note Dr Babrauskas’s criticisms of the Milarcik study. We do not agree that the statistical methods used by Milarcik et al. minimises or obscures any findings, but simply provides a means to statistically compare results.

Additional comments regarding Dr Babrauskas’s amended response • In Dr Babrauskas's latest amended response, he has added a Sidebar on fast flaming fires. In this section, he makes comments regarding UL research that relates to faster fire growth rates due to modern furnishings. Dr Babrauskas observes that the fire conditions are exacerbated by what he describes as unhabitable fuel loads arranged in a small room. Dr Babrauskas also argues that living room furniture has not changed since the 1960s and 1970s which also featured polyurethane foam, and that “the furniture of today has somewhat reduced flammability compared to 1969 furniture, since during the late 1980s, manufacturers started inserting layers of polyester fiber batting beneath the surface upholstery fabric, effectively replacing a portion of the more flammable polyurethane”.

• In the section of his response commenting on “Burning of cotton versus PUR foam”, Dr Babrauskas states that since the 1960s or early 1970s, cotton-batting has been replaced by polyester fibre “which does not smolder and thus is not germane to the smoldering process”. These comments give rise to questions regarding why Dr Babrauskas has questioned the use of cotton in the smouldering furniture tests (which was to aid the smouldering process), but has not questioned why smouldering PUR testing should be included at all if he considers it not to be a realistic scenario, given the covering materials are “not germane to the smoldering process”.

FD09470 | 2019_澳洲_bnhcrc_australian_seasonal_bushfire_outlook_december_2019_火灾技术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OVERVIEW The 2019/20 fire season is well underway with multiple large bushfires occurring since the release of the previous Outlook in August. Queensland and New South Wales in particular have experienced severe fires, but all states have had challenging fire conditions. Catastrophic fire danger ratings have been issued in NSW, Western Australia, South Australia and Victoria, and there has been loss of human lives and animals, and damage to property and the environment. 2019 has seen the second warmest January to November period on record for Australia, 0.01°C behind 2013, coupled with the second- driest on record for the same period. Looking forward into the Outlook period, it is these conditions that lead to the continued above normal fire potential across most states and territories into 2020. A long and challenging fire season is expected, and all states and the ACT are warning of increased fire danger as the fire season progresses. This December 2019 Australian Seasonal Bushfire Outlook covers all states and territories through summer 2019/20. It provides information to assist fire authorities in making strategic decisions such as resource planning and prescribed fire management to reduce the negative impacts of bushfire. Bushfire potential depends on many factors. The volume, location and timing of rainfall are critically important when estimating vegetation (fuel) volumes and growth. The climate outlook for the next few months is also a crucial factor. The Australian Seasonal Bushfire Outlook: December 2019 is developed by the Bushfire and Natural Hazards CRC, AFAC, the Bureau of Meteorology, Queensland Fire and Emergency Services, the New South Wales Rural Fire Service, ACT Emergency Services Agency, ACT Parks and Conservation Service, Country Fire Authority,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Land, Water and Planning Victoria, Tasmania Fire Service, Country Fire Service, Department of Fire and Emergency Services and Department of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and Attractions Western Australia, and Bushfires NT. RECENT CONDITIONS Seasonal fire conditions are a function of fuel amount and state, and seasonal weather conditions. The year to date has been unusually warm and dry for large parts of Australia (Figures 2 and 3, page 2), with many records set. For January to November, rainfall has been below to very much below average over much of Australia. It has been the second-driest January to November on record for Australia (rainfall records begin in 1900), and the driest since the peak of the Federation Drought in 1902. It has been especially dry over the southern half of Australia (south of the Northern Territory/South Australia border), which had the driest January to November period on record. At a state level, rainfall deficiencies affect large areas, especially south eastern Queensland through eastern New South Wales, the ACT, South Australia, AUSTRALIAN SEASONAL BUSHFIRE OUTLOOK: DECEMBER 2019 eastern Tasmania, south western WA, north western Australia and parts of eastern Victoria on a range of timescales. Areas of above average rainfall are largely confined to central Queensland, extending to the coast where heavy rainfall occurred early in the year. Some areas, such as NSW extending into south eastern Queensland, are into their third year of dry conditions. It will take a prolonged period of above average rainfall to remove the deficiencies which are in place, meaning that general landscape dryness is likely to persist for many areas for some months. The combination of severe dry conditions over the long and short-term, coupled with high temperatures and record low humidity have contributed to the dangerous start to the southern fire season. The warming trend means that above average temperatures now tend to occur in most years, and 2019 has followed this pattern. Temperatures in Australia for January to November have been the second warmest on record (1.37 °C above the 1961–1990 average, behind 1.38 °C for the same period Figure 1: AUSTRALIAN SEASONAL BUSHFIRE OUTLOOK DECEMBER 2019. AREAS ARE BASED ON THE INTERIM BIOGEOGRAPHIC REGIONALISATION FOR AUSTRALIA AND OTHER GEOGRAPHICAL FEATURES. Above normal fire potential Normal fire potential 1

| All Hazard Notes are available at www.bnhcrc.com.au/hazardnotes ISSUE 68 DECEMBER 2019

TOPICS IN THIS EDITION | FIRE IMPACTS | FIRE SEVERITY | FIRE WEATHER

across long fetches of land, this air becomes dry and hot with reduced rainfall. While both climate drivers are likely to decay by mid-summer, their legacy will take some time to fade. The positive Indian Ocean Dipole and the dry conditions experienced in winter and spring are known to be associated with a more severe fire season for south east Australia in the subsequent summer. The rainfall outlook for January to March (Figure 4, page 3) suggests that rainfall is likely to be above average in western areas, while eastern Australia generally sees odds which are close to 50:50. The decay of the Indian Ocean Dipole means that probability swings are less strong than earlier in the season for eastern areas, suggesting that some relief in dry conditions is possible in the coming months. Historical outlook accuracy for January to March is moderate across western and southern mainland Australia, as well as the northern NT and northern Queensland. Elsewhere, accuracy is low to very low. The outlook for January to March maximum temperature outlook (Figure 5, page 3) favours above average daytime temperatures for nearly all of Australia, exceeding 80 per cent across much of the eastern half of the country. The outlook for minimum temperatures (not shown) also strongly favours above average temperatures across much of Australia, excluding the south east. Historical accuracy for January to March maximum temperatures is moderate to high across most of Australia, but low surrounding the Great Australian Bight, and to the south of the Gulf of Carpentaria. Minimum temperature accuracy is moderate to high for most of Australia, except the central NT and central to western parts of Queensland, where accuracy is low to very low. Updates to climate forecasts, including forecasts of monthly, fortnightly and weekly in 2013), with daytime temperatures clearly the warmest on record (1.9 °C above 1961- 1990 average, temperature records begin 1910). These high temperatures add to the impact of reduced rainfall by increasing evaporation, further drying the landscape and vegetation. However,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poor growth of grass and annual plants means that vegetation loads are reduced in many drought-affected areas. Dust storms may be a common occurrence. With the combined hot and dry conditions in place it is not surprising that the southern fire season started early and has been severe to date. Large areas have seen record fire danger overall, as well as a very early start to the high fire danger period. In area average terms, the fire weather as measured by the Forest Fire Danger Index (FFDI) for spring was record high for Australia, as well as all states and territories apart from South Australia (second) and Victoria. The tendency for fire seasons to become more intense and fire danger to occur earlier in the season is a clear trend in Australia’s climate, reflecting reduced and/or less reliable cool season rainfall and rising temperatures (see State of the Climate 2018). Fire season severity is increasing across much of Australia as measured by annual (July to June) indices of the FFDI, with the increases tending to be greatest in inland eastern Australia and coastal Western Australia. CLIMATE OUTLOOK The climate outlook for summer is mainly influenced by the Indian Ocean, together with other factors including long-term trends. Ocean temperatures in the tropical Pacific remain close to average, with El Niño or La Niña unlikely to develop in the coming months. The positive Indian Ocean Dipole pattern which has brought dry conditions to Australia in recent months is forecast to decay by mid- summer. Temperatures in Australia for January to November have been the second warmest on record (1.37 °C above the 1961–1990 average, behind 1.38°C for the same period in 2013), with daytime temperatures clearly the warmest on record (1.90 °C above 1961-1990 average, temperature records begin 1910). Usually Indian Ocean Dipole events break down at the end of spring or early summer with the arrival of the monsoon into the southern hemisphere. However, this year the monsoon has been slow to move south—in fact it was the latest retreat on record from India—and international climate models suggest the positive Indian Ocean Dipole is likely to last longer than usual. The other unusually persistent climate driver is a negative Southern Annular Mode. A negative Southern Annular Mode means Australia’s weather systems are further north than usual. At this time of the year, this means stronger westerly winds for Tasmania and the southern mainland. In areas where those winds are coming off the ocean, it’s been cooler and wetter, but in parts where westerlies blow Figure 2: RAINFALL DECILES FOR JANUARY TO NOVEMBER 2019 SHOWING DRY CONDITIONS OVER MUCH OF AUSTRALIA. Figure 3: MAXIMUM TEMPERATURE DECILES FOR JANUARY TO NOVEMBER 2019 SHOWING WARM CONDITIONS ACROSS AUSTRALIA. DEFINITIONS Bushfire potential: The chance of a fire or number of fires occurring of such size, complexity or other impact (such as biodiversity or global emissions) that requires resources (from both a pre-emptive management and suppression capability) beyond the area in which it or they originate. Fire potential depends on many factors including weather and climate, fuel abundance and availability, recent fire history and firefighting resources available in an area. 2

outlooks and the outlook for the Indian Ocean Dipole and the El Niño-Southern Oscillation will continue to be published at www.bom.gov. au/climate/ahead REGIONAL SUMMARIES QUEENSLAND Following a record fire season in Queensland in 2018/2019, the 2019/2020 fire season started in late August. Since then Queensland has seen several intense pulses of fire weather affecting an already chronically dry and hotter landscape, mainly in the south east - from Rockhampton to the NSW border and extending inland to around St George. As this season has progressed, the drought has intensified in many areas, particularly in the south east, with the Main/Border Ranges area, and the area bounded by Warwick, Toowoomba and the Lockyer Valley standing out. These areas are showing the lowest one per cent on record for the monthly relative root zone soil moisture deficit for November. The long-term, and recently more intense, drought has seen significant additional surface fuels (vegetation) added in forest areas due to stressed trees dropping significant amounts of branches and leaves over winter and spring. As a result, these areas are seeing fires continuing to carry more widely and with more intensity than usual, even when humidity increases overnight. Normally wet and fire-resistant rainforest and wet forests are becoming available and burning for the second season in a row, with this phenomenon now extending into southern Queensland to areas such as the Lamington and Main Range National Parks. The rainfall deficit has also increased inland of Bowen, Townsville and Cairns over the past two months, and as a result the northern forests and heavier woodlands are showing above normal bushfire potential and will continue to do so until these areas experience significant rainfall. Large areas of inland Queensland have been drought effected since 2013, and as a result there has been very little grass fuel available, with the exception of sporadic and short- lived growth due to irregular inland rain. The Darling Downs and Granite Belt districts are continuing to face severe water shortages as a result of the drought. This has impacted the availability of water for fire suppression. QFES continues to work closely with their partners to manage this risk. The longer the delay in the arrival of the monsoon, the likelihood of campaign fires in northern forest areas will continue to build. NEW SOUTH WALES The start to this fire season has been unprecedented for New South Wales, with large fires occurring across the state. Since July, more than 8,000 bush and grass fires have occurred, burning over 2.8 million hectares. Six human lives have been lost, more than 700 homes destroyed and more than 1,600 other buildings. Resources have been drawn from around NSW, other states and from overseas. Much of the state has experienced very much below average rainfall during the last three months, with a small percentage of areas in northern NSW experiencing driest on record conditions. Long-term rainfall deficiencies, record-low for some areas in the north of the state, have severely impacted on water resources. At the end of September, the NSW Department of Primary Industries mapped nearly all of NSW into one of three drought categories - intense drought, experiencing drought or drought affected. With the short to medium-range climate Figure 4: CHANCE OF EXCEEDING THE MEDIAN RAINFALL FOR JANUARY TO MARCH 2020. Figure 5: CHANCE OF EXCEEDING THE MEDIAN MAXIMUM TEMPERATURE FOR JANUARY TO MARCH 2020. outlooks forecasting warmer and drier than average conditions across the state, above normal fire potential will continue in forested areas on and east of the Great Dividing Range. Under these conditions, existing large fires will continue to remain a threat. West of the Divide there is minimal grass fuels available due to the drought, and as a result reduced fire potential. ACT The ACT has received less than average rainfall for nearly three years, leading to a persistent and high level of drought. The lowland forests have been very dry for some time, while highland forests are now dry as well. This indicates that fuel flammability in the forests is high and could remain so. The forest fire risk is elevated. The dry conditions and grazing by farm stock and wildlife have led to lower levels of grass growth, resulting in reduced overall grass fire risk. On bad days grass fires may still reach and impact on unprotected property. This situation should persist until rains return. Heatwaves and dust storms may make bushfire detection and suppression more challenging at times during the season. The overall bushfire risk for the ACT is above normal. Community members should continue to prepare for fire by taking actions to reduce the bushfire risks around and within their property and to review their bushfire survival plans. VICTORIA The potential for above normal bushfire activity continues across the coastal and foothill forests of East Gippsland, extending into parts of West Gippsland, Great Dividing Range, and into the central Goldfields. This is due to the above average temperatures and continuation of drying trends observed in these regions over the last three months, 3

The Bushfire and Natural Hazards CRC is a national research centre funded by the Australian Government Cooperative Research Centre Program. It was formed in 2013 for an eight-year program to undertake end-user focused research for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Hazard Notes are prepared from available research at the time of publication to encourage discussion and debate. The contents of Hazard Notes do not necessarily represent the views, policies, practises or positions of any of the individual agencies or organisations who are stakeholders of the Bushfire and Natural Hazards CRC. All material in this document, except as identified below,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Non- Commercial 4.0 International Licence. Material not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licence: • Bushfire and Natural Hazards CRC logo • All photographs. All rights are reserved in content not licenc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licence. Permission must be sought from the copyright owner to use this material. coupled with three years of significant rainfall deficit across much of East Gippsland and across the Divide. During spring, cold fronts generated rainfall in southern Victoria, however much of inland Victoria received insufficient rainfall. In these inland areas soil moisture is lower compared to the long-term average. This is likely to cause moisture stress on live vegetation thereby increasing the quantity of dead fuel components and result in higher flammability in live vegetation. Wet forests (such as the Central Highlands and Otway Ranges) are generally close to average conditions for this time of year. Across the rest of Victoria, mostly normal conditions are expected. In the west of the state, grassland fuel conditions indicate that curing is average for this time of year, and that there is average to above average quantities of grass and crop loads. When grasses and crops are close to or fully cured, there is potential in the coming months for fire behaviour that can rapidly escalate under elevated fire weather conditions. TASMANIA Tasmania experienced an early start to the fire season with serious fires in the north and south of the state in October. While there was easing in the fire weather during November, by the end of the month a very strong continuous westerly airstream coincided with a number of ignitions in the north and east, resulting in a continuing campaign fire west of Swansea in the Eastern Tiers. The weather conditions were very unusual and effective fire suppression was impossible during the conditions experienced. The area of above normal fire potential in eastern Tasmania continues to expand, while the west of Tasmania is receiving good rains which are replenishing water tables and the moisture in organic soils. The area of above normal fire potential includes the far north east, the Fingal and Royal George valleys and the Midlands, the east coast from St Helens to Tasman Island and the lower Derwent Valley. The remainder of the state has normal fire potential, noting the dominance of fuels in the west for which soil moisture is less important than in forests. SOUTH AUSTRALIA Minimal rainfall, and predominately warmer than average temperatures have persisted across South Australia through spring. As a result, the fire danger season was brought forward, with most areas commencing two weeks early. The early start to the fire danger season has coincided with a number of total fire bans, and several significant fires have occurred. The Eyre Peninsula experienced Catastrophic fire danger conditions twice in November alone. On 20 November Catastrophic fire danger was predicted for seven of the 15 weather districts across the state. A total fire ban was declared statewide, with Catastrophic fire danger recorded simultaneously across half the state. Temperature records were broken and 45 new bush and grass fires occurred. Eleven homes were lost on the Yorke Peninsula. The current three month outlook for January to March 2020 indicates that South Australia is highly likely to experience above average day and night time temperatures, and there is little chance of above average rainfall during this period. This would indicate that the current dry conditions, which have supported major fires, are likely to continue throughout summer. Based on the current climate outlook, and observed fire behaviour, parts of the Lower Eyre Peninsula and Kangaroo Island continue to have above normal fire potential. Forecast and observed conditions have also demonstrated the rest of South Australia maintains the potential for significant bushfires, including in the populated areas of the Mount Lofty Ranges. The prolonged dry conditions are also likely to create increased occurrences of raised dust during the windy conditions that often accompany high fire risk days. The dust may affect the operational capabilities of aerial firefighting assets and limit their effectiveness. Fire managers will carefully monitor this issue, noting that without rainfall, dust suppression is impossible on the scale required. The fire danger season may be prolonged across parts of South Australia. Significant bushfires have occurred in similar conditions, and even areas of normal fire potential can expect to experience dangerous bushfires as per a normal South Australian fire season. WESTERN AUSTRALIA With the positive Indian Ocean Dipole delaying the onset of the monsoon, high temperatures and dry lightning in the northern part of Western Australia have resulted in heightened bushfire risk for the Kimberley until rain arrives. Above normal fire potential continues for parts of the south west, south coast, Nullarbor and Pilbara. NORTHERN TERRITORY The Top End’s bushfire season started two months earlier in 2019 due to the preceding poor wet season. Large, long duration fires occurring from early in the season that typically would have pulled up in temporary watercourses. The bushfire risk remains across the Top End in areas of the Gregory and Carpentaria Regions, with localised and patchy rainfall occurring in coastal areas. This risk will continue until the effects of the monsoon occur inland. In central Australia, below average rainfall over the last 12 months has led to reduced growth of vegetation. Due to these dry conditions, mitigation programs conducted by pastoral enterprises has reduced as the need for retention of standing vegetation increases for cattle production. Despite this, the Northern Territory is expecting normal bushfire potential to continue for the remainder of the central Australian fire season. However, significant bushfires have occurred in similar conditions, and even areas of normal fire potential can expect to experience dangerous bushfires. This will be particularly relevant in areas that surround unmanaged land with remanent vegetation growth, particularly remote communities and outstations. 4 www.bnhcrc.com.au

FD09471 | 2019_烃化预热器上部管口燃爆事件_4·23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件经过:

4月23日下午岳阳筑盛阀门管道有限公司一焊工在切割烃化预热器上部平台时,溅落的火花导致烃化预热器上部管口燃爆。

二、原因分析:

外包施工队在切割烃化预热器上部平台时,烃化预热器上部管线工艺处置不彻底导致溅落的火花遇到烃化预热器上部管口排出的可燃气体发生燃爆。

三、防范措施:

1、加强对动火作业危险源辨识和风险分析,根据分析的风险,逐条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FD09472 | 2019_煤化工氢回收停膜系统时燃料气超压导致_2·14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一、事件经过:

2014年2月14日晚21点50分接调度通知因尿素氨水管线漏,要求停氢回收,岗位人员联系车间值班领导后,21点55操作工接调度通知停氢回收、氨回收,随即岗位人员及主控操作工准备停膜系统,操作工李某将燃料气去合成放空阀开五分之一后点氢回收停车按钮,张某立即查看停车后各阀门动作情况,操作工杨某观察燃料气压力,这时发现吹风气着火,操作工杨某立即给调度打电话告知吹风气着火并接调度通知停止向吹风气送燃料气。李某将去合成放空阀全开,外送燃料气阀全关,氨回收燃料气就地放空。随后停高压水泵和往复泵,停止外送氨水。氢回收停车处理结束后经询问相关操作人员及查看合成及双甲操作情况,发现双甲闪蒸槽压力未变化,氢回收非渗透气阀位最大开度50%,氢回收系统压力由9.9Ma涨至12.6Ma左右,氢回收原料气流量由7300m3/h短时内涨至12000m3/h左右,疑为在氢回收停车过程中合成操作工发现氢回收系统压力快速上涨后,开大非渗透气阀门HIC-101,导致燃料气管网瞬时超压,致使事故发生。经询问当事人事实如上述结果。

二、原因分析:

由于在氢回收停用膜系统时燃料气放空量大,操作工发现氢回收系统压力上涨后大幅度调整,燃料气压力瞬间超压导致吹风气水封桶破裂着火。

三、防范措施:

2、对于系统的停开车执行生产处要求的车间领导现场签字处置制度。

FD09473 | 2019_猫狸岭隧道8·27货车起火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1 G15 沈海高速猫狸岭隧道“8·27” 较大货车起火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8 月27 日18 时24 分,G15 沈海高速猫狸岭隧道发 生一起较大货车起火事故,造成5 人死亡、31 人受伤(其中 15 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 余万元。事故发生后,省委、 省政府高度重视,车俊书记、袁家军省长作出批示,要求全力 救治受伤人员,查明事故原因,冯飞常务副省长等省领导也先 后提出要求。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 政府令第310 号)的相关规定,2019 年8 月31 日,省政府成 立了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台州市人民 政府、台州市应急管理局和台州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的 G15 沈海高速猫狸岭隧道“8·27”较大货车起火事故调查组(以 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 致的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处置、人员伤亡和直 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

2 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 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货车驾驶人情况。 秦后雨,男,47 岁,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浍沟镇浍西村人, 事发时驾驶皖L28601/赣KG37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低平 板半挂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安徽省宿州市交警支队,初次领 驾驶证日期为2004 年7 月26 日,准驾车型为A2,驾驶证有效 期至2020 年7 月26 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为道路旅客、普通 货物运输,资格证号3403010030208007308,有效期至2020 年 3 月26 日。经查,驾驶人秦后雨的驾驶证状态为逾期未审验, 累积记1 分,此次事故发生前,该驾驶员无道路运输亡人事故 记录。 (二)事故货车情况。 事故货车由皖L28601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赣KG379 挂号 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组成,均为秦后雨本人出资购买,其购车后 采取挂靠方式经营货运,分别挂靠在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 和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1.皖L28601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为解放牌CA42 50P66K24T1A3HE,生产厂家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出厂日 期为2011 年11 月4 日,车辆识别代码为LFWSRXRH2B1F46092, 准牵引总质量为39935 千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灵璧县中粮运 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日期为2011 年11 月8 日,检验有效期 至2019 年11 月30 日。该车于2011 年11 月30 日取得道路运

3 输证,证号为341323205954,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大型 物件运输(一类)等,有效期至2021 年11 月30 日。该车交 强险和综合商业保险有效期分别至2019 年11 月7 日和2019 年11 月9 日。该车最近一次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时间为2018 年 10 月30 日,检验单位为灵璧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验结 论为符合二级车的标准。 2.赣KG379 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品牌型号为江淮扬天 牌CXQ9402TDP,生产厂家为安徽江淮扬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出厂日期为2007 年5 月19 日,车辆识别代号为L0198GT317D AP3293,核定载货量30000 千克,事发时实际装载27800 千克。 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日期 为2011 年9 月19 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 年9 月30 日。该车 于2011 年9 月29 日取得道路运输证,证号为360504012635, 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等,有效期至2019 年10 月7 日。 (三)事故路段(隧道)情况。 1.事故路段及卡口情况。事故发生在沈海高速福建向吴岙 枢纽至临海北收费站之间路段,起讫桩号为K1603+300~K161 6+700,共13.4 公里。该路段共有双向4 座隧道,往福建向分 别为牛官头隧道(1310 米)、岩下徐隧道(146 米)、猫狸岭 隧道(3585 米)、羊角山隧道(175 米)。事故发生于猫狸岭 隧道,桩号为K1607+540。 临海北收费站距离猫狸岭隧道福建向出口7359 米,吴岙 互通枢纽距离猫狸岭隧道福建向入口2450 米。吴岙互通枢纽 为沈海高速与常台高速相连接的枢纽。吴岙福建向高速交警卡

4 口距离事发地约4.1 公里;羊角山隧道宁波向入口卡口距离事 发地约3.9 公里。 2.猫狸岭隧道情况。猫狸岭隧道为左右双向分离式,福建 向起讫桩号为K1605+725~K1609+310,长3585 米,管养和运 营单位为浙江台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隧道设计单位为 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隧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J001-1988)和《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J26-1990)建 设,2000 年12 月建成后经省交通运输厅组织验收后通车,设 计日均流量折算成小车为2.5 万辆,2018 年日均混合流量约3. 7 万辆,超过原来设计标准。 全隧道位于直线段上,隧道纵坡采用人字坡,前上坡2.5%, 坡长214 米,后上坡0.5%,洞内坡长1170 米;下坡1.5%,坡 长2207 米。隧道建筑界限净宽10.25 米,净高5 米,隧道内 轮廓采用半径为5.65 米单心圆曲墙式断面。隧道围岩属Ⅲ、 Ⅳ、Ⅴ类,采用复合式衬砌,路面铺装为改性AC-13 沥青混凝 土4 厘米加改性AC-20 沥青混凝土6 厘米。 3.隧道设施配置情况。隧道设有人行通道5 处(间距在6 80-780 米之间)、汽车通道4 处(间距在710-720 米之间), 人行通道为可开启的钢质防火门,汽车通道为可开启的铝合金 卷闸门。通道开启后,人员可疏散到对侧宁波向隧洞,事发地 前方有两个汽车通道和三个人行通道,后方有两个汽车通道和 两个人行通道。隧道内设有风机六组,每组有两台37KW 功率 的射流风机;设有LED 照明灯838 套,其中106 套功率为180 W,732 套功率为60W;设有72 套消防箱,每隔50m 设一套,

5 采用泵送高位水池给水式,每套消防箱配置两个消防栓、两根 消防水管、一根消防软管、四个手提式灭火器;设有监控摄像 机38 套,摄像机间距120 米,安装位置在主车道桥架上方。 4.其他情况。经调查,事发地所在位置(K1607+190~K16 07+990 区域)光纤光栅感温火灾检测系统事发前已发现损坏, 隧道运营单位已制订了维修施工方案,正在履行审批程序。 (四)监管单位情况。 1.浙江台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甬台 温高速公司)。公司成立于2003 年5 月12 日,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31082749821775J,法定代表人程涛,登记住所地为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柏叶西路599 号。公司经营范围为高速公 路投资、建设、收费、维护服务等,猫狸岭隧道由该公司下属 分支机构甬台温管理处下设的台州运行管理分中心负责管理, 该分中心内设巡查监控班和清障施救班,实行“四班三运转” 制度,有员工64 人。 2.台州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大队承担G1522 常 台(45.26 公里)和G15 沈海(28.09 公里)两条高速公路共 计73.35 公里路段的交通管辖任务,大队交警有29 人,另有 辅警等工作人员36 人,队部驻地位于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 和合北路243 号。大队在沈海高速K1603 吴岙大型枢纽处、猫 狸岭隧道群北向南第一个隧道外设有一处主线卡点,24 小时驻 警值守,每班次由1 名交警、3 名辅警专门负责卡点运行。 3.台州市公路管理局高速路政二大队。大队负责包含猫狸 岭隧道群的42.8 公里(K1589+907~K1632+707)高速路段,

6 主要巡查路面、桥隧、服务区、收费所以及高速公路桥下空间 等情况。队部驻地位于G15 沈海高速公路临海北收费口,距猫 狸岭隧道12 公里,现有员工10 名,其中正式队员6 名、协管 员4 名(其中驾驶员2 名),有巡逻车辆2 辆(浙JJ673U、浙 J05513)。 (五)事故单位情况。 1.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璧中粮公司)。 公司成立于1995 年3 月15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32 37049948402,法定代表人吕强,登记住所地为灵璧县灵城西 北角。公司经营范围为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一 类)、车辆出租、汽车修理等。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为 341323200009,有效期至2022 年9 月9 日。经查,该企业分 别于2017 年9 月16 日和2018 年4 月2 日发生过亡人道路交 通事故。 2.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东方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8 年9 月26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50 3677997965U,法定代表人李瑞花,登记住所地为江西省新余 市仙女湖区仙女湖河下镇。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 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汽车租赁等。公司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号为360504200271,有效期至2020 年9 月24 日。 (六)事故货车载货情况。 2019 年8 月26 日下午16 时许,驾驶人秦后雨驾驶事故货 车,从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经济开发区骏杰物流有限公司装载 27800 千克的聚氨酯合成革,运往台州温岭横峰安达装卸点和

7 温州双屿骏杰分流站。27 日上午9 时许,事故货车从湖州父子 岭省际卡点进入浙江境内,16 时许,在新昌服务区停留约一小 时后,继续往福建方向行驶。 经调阅事故皖L28601 牵引车近期动态监控数据显示,该 车8 月24 至25 日存在10 余起疲劳驾驶报警信息;8 月26 至 27 日无行驶轨迹信息,存在疑似关闭或屏蔽动态监控终端设备 行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 年8 月27 日18 时22 分,秦后雨驾驶事故货车驶入 猫狸岭隧道,18 时24 分许,半挂车左侧第四轴内档轮胎爆胎 (距隧道起点约1627 米),18 时25 分挂车底部有明火出现。 秦后雨在不知情状况下继续行驶,经多个侧方超越的车辆驾驶 员提醒,于18 时26 分将货车停靠于慢速车道(距隧道起点约 1775 米、终点约1810 米),下车检查后发现半挂车第五轴右 侧轮胎处燃烧。火势快速引燃装载的合成革货物,释放大量有 毒浓烟,并迅速向行车方向蔓延,造成隧道内滞留人员及救援 人员5 人死亡、31 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15 人重伤),隧道 设施、途经车辆、事故货车及货物严重受损。 经事后核实和技术分析,爆胎和自燃不在同一时间发生, 且发生所处货车的部位不同,两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秦后雨发现火情后,迅速返回驾驶室取出车载灭火器进行 灭火,但没有控制住火势。18 时30 分,台州高速交警支队一

8 大队3 名交警(其中1 人辅警)乘坐警车(浙02740 警)巡逻 至事发地,从快速车道经过并发现火情后,下车进行灭火,并 向台州高速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报告情况,请求增援。18 时33 分,指挥中心指令吴岙值勤点3 名驻守交警进入隧道救援,并 实施吴岙福建向卡口(卡口后,先后拦截数百辆车进入事故隧 道,其中一辆为危险化学品槽罐车)。18 时34 分,第二辆警 车(浙02026 警)上的另外3 名辅警发现前方火情后,共同参 与灭火救援。但因火势较大,仍无法控制,于18 时37 分,在 事故货车后方设置立桶,阻止后方车辆向前行驶,并进行现场 管制,疏散现场人员。 18 时37 分,事故货车装载合成革燃烧散发的大量浓烟开 始向前方蔓延;18 时40 分,暴燃致浓烟突然增大并迅速扩散, 致隧道内环境恶劣。浓烟严重影响事发地前方行驶视线,造成 多车碰撞刮擦后无法撤出隧道,有10 辆车辆及车内36 人滞留 在事发地前方的隧道内。 18 时40 分许,台州甬台温高速公司先后增开五组风机, 加快隧道内通风排烟。18 时42 分,台州高速交警支队指挥中 心指令临海北驻点驾驶拖车赶赴羊角山隧道宁波向入口实施 卡口,18 时58 分,交警完成羊角山卡口,为救援、疏散车辆 腾出空间。19 时02 分,临海消防救援大田中队1 车7 人到达 猫狸岭隧道福建向入口,组成攻坚组,徒步进入隧道展开救援, 营救疏散被困群众80 余人。19 时16 分,临海消防救援临海中 队2 车12 人到达猫狸岭隧道宁波向,通过双向隧道间的人行 通道逐个进行侦查,于19 时20 分判定着火点位置,随即组织

9 攻坚救援,架设2 支泡沫枪对着火货车实施灭火,19 时30 分, 火势被控制。 期间,台州高速交警、台州市公路管理局高速路政、台州 消防救援、台州甬台温高速公司及医疗卫生救援(增援)力量 陆续到达事发地,积极引导和救援隧道内阻滞受困的车辆及车 内人员向外疏散。至19 时06 分,隧道内事故货车后方52 辆 车上的100 多人全部安全撤出,包括一辆大客车上44 人。但 浓烟过大,救援车辆无法直接进入事故隧道,影响进一步救援 工作。经综合评估现场情况,19 时09 分,台州甬台温高速公 司打开4 处隧道汽通所含的6 扇防火门,19 时45 分逆转隧道 风机风向。20 时33 分,最后一名被困人员救出,救援结束。 事故发生后,台州高速交警支队、台州市公路管理局高速 路政大队、台州消防救援支队、台州甬台温高速公司及医疗救 护等单位快速响应,迅速投入应急救援,为最大限度降低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赢得时间。 据事后检查统计,事故货车载有合成革货物已几乎全部燃 尽,各单位累计投入救援力量79 人,成功将400 余辆社会车 辆阻截在火场以外,共搜救出被困群众18 人,转移疏散100 余人,指挥通过人通、汽通门自救逃生11 人。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台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领导相继到 达事故现场,成立了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调派增援力量并部 署有关单位进一步做好现场控制、人员搜救、伤者救治、疏散 安置和善后维稳等工作。9 月2 日,台州市召开事故善后处置

10 专题协调会,就事故处理工作进行全面会商和对接,成立了医 疗救助组、家属接待组、资金协调组等三个工作组。9 月5 日 12 时,猫狸岭隧道经全力抢修后恢复通行。 截至12 月25 日,在医院救治的31 人中,29 人已出院,2 人在医院继续治疗,5 名遇难人员遗体已全部火化,社会舆情 平稳。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赣KG379 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行驶过程中,其第5 轴右侧制动器处于拖滞、卡滞状态,导致整个车轮温度升高, 轮胎受高温传导后起火,引燃车载合成革,短时间产生大量有 毒烟气并迅速蔓延,致使隧道内滞留人员及救援人员因大量烟 气吸入窒息伤亡。 2.驾驶人秦后雨日常车辆维护保养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 排除车辆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 (二)间接原因。 1.灵璧中粮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未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牵引车动态监管不 到位。存在“以包代管”问题。 2.新余东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未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定期进行安 全技术检验。

11 3.事故车辆轮胎燃烧后,引燃所载可燃物聚氨酯合成革, 短时间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在隧道内向行车方向迅速扩散,致 使车辆阻滞、滞留人员疏散困难。 4.隧道应急联动预案不够完善,现场应急指挥联动机制需 要进一步顺畅,应急培训演练不到位,处置针对性和专业性需 要进一步增强。台州甬台温高速公司应急预案培训演练不到 位,现场处置时,未能及时发挥广播作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G15 沈海高速猫狸岭隧道“8·27”货车起火 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秦后雨,事故货车实际所有人和驾驶人,对事故发生负 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2.灵璧中粮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法对 灵璧中粮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3.新余东方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法对 新余东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4.台州甬台温高速公司培训演练不到位,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对有关人员给予政务处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后果严重,造成较

12 大的社会影响,教训十分深刻,同时,事故暴露出道路甩挂运 输车辆安全管理及高速公路隧道应急救援协同还存在问题和 薄弱环节。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举一反三,建议落实以 下整改措施: (一)强化高速公路隐患联合防范机制。充分发挥地方各 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的作用,针对车流量 远超出原设计标准、安全设备设施陈旧、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的高速公路隧道,公安交警、公路管理、隧道运营等相关单位 在12月底前进行全面彻底的隐患排查(全省已排查出隐患1883 处,正分类落实整改),聚焦突出问题,提出防范整改措施, 切实加强高速道路安全特别是隧道交通安全工作。公路管理和 公安交警部门在排查掌握风险的基础上,适时出台加强防范高 速公路隐患的指导意见,规范指导隧道运营单位设备设施优化 更新、安全力量配备等。 (二)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进一步落实有关道路运输企业加强驾驶员教育和管理,着力 提升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落实车辆日常维护工作制度,按规 定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保持数据准确、实时、完整 传输;落实挂车所有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及 相关技术标准。加强对牵引车和挂车运营公司的管理,对发生 较大以上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要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管理,杜绝 “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情况发生。 (三)提升隧道事故联动应急处置能力。一是根据当前高

13 速公路隧道不断变化的通行承载情况和事故灾难特点,围绕 “统一指挥、联勤联动”目标,各市政府于2020 年1 月底前 修订完善隧道联动应急预案。巩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 制度,建立健全由公安部门牵头的应急处置机制,按照属地管 理原则,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定期研究解决高速公路安全管理 相关问题和困难。二是系统梳理事故类型,细化严重事故情况 的应急应对,如隧道火灾事故后实施高速双向卡口,缩短消防 救援、医疗卫生等救援部门到达现场时间和腾出救援空间等, 定期组织由公安交警、公路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隧 道运营、医疗卫生等参加的隧道联动应急演练,不断提升隧道 联动应急能力水平。 (四)落实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主体责任。隧道运营单位根 据高速公路里程和车载流量的增加,加大对道路安全防护工程 等级和智慧高速等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对标准设施设备配置相 对较低的隧道,运营单位要制定提升改造方案,加大设施设备 投入,尤其要提升改造隧道的逃生系统,提高高速公路的被动 防护能力和主动管控能力。加强隧道管理力量配备,强化人员 岗位培训教育,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隧道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中长隧道值守要求,尤其是特长 隧道要通过技防、人防等综合手段落实24 小时值守规定。 (五)加强隧道自救逃生宣传教育。把事故应急意识和自 救互救技能教育培训,特别是隧道事故自救逃生作为全民素质 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宣传 教育和培训工作计划。公安部门增加驾照考试中高速公路长隧

14 道或隧道群内发生车辆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逃生内容;交 通运输部门要将相关知识作为驾驶员培训内容,并定期组织道 路运输企业驾驶员开展火灾应急事故培训。通过媒体宣传等多 种形式,持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让广大民众能了 解隧道逃生设施及分布情况,能掌握隧道逃生相关知识,不断 提高全民事故防范意识和逃生避险、自救互救技能。 G15 沈海高速猫狸岭隧道“8·27” 较大货车起火事故调查组

FD09474 | 2019_环境分厂7·8污水处理电伴热带火险事_7·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2014 年7 月8 日3 点30 分,环境分厂运行三班李天宇在巡检絮凝加药间的时候,闻到有烧焦的味道并伴有阵阵的电击声音。发现是墙角处絮凝剂加药管线的电伴热带起火。

2014 年7 月8 日3 点30 分,环境分厂运行三班李天宇发现电伴热带起火后,立即电话告知当班调度及分厂值班领导,调度迅速联系电气值班人员与消防队。3 点45 分消防队赶到现场。3 点50 分电气值班人员到达现场,电气人员穿戴好防护用具进入现场切断电伴热电源,消防人员用干粉灭火器将火扑灭。

2014 年7 月9 日上午,电仪部组织环境分厂、电气分厂、仪控分厂等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并对伴热带的安装、保温、接线及四周环境等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了原因分析。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 伴热带没有断电,电伴热电源开关一直处于送电状态,使用单位巡检时未能及时发现,未及时将电伴热供电系统退出。
  1. 污水絮凝加药间内空气潮湿,靠近南墙位置环境恶劣,伴热带外无保温防护设施,工程移交时,使用单位未能及时发现此缺陷,未能及时整改,导致伴热带始终裸露在外老化严重,管线靠近窗户,窗户损坏导致散热较快,电伴热带一直处于发热工作状态,工作电流较大,长期使用老化击穿短路。

(二)间接原因

  1. 工程施工过程中现场伴热带电源取自现场检修箱中,非正式电源,无任何标识,且空气开关容量选00A,伴热带较短,空开容量过大不匹配,属于施工遗留问题。
  1. 工程移交后,在絮凝加药间电伴热带无设计的情况下,使用单位未向仪控分厂提出对此伴热带核算负荷的要求,仪控分厂也未主动核算负荷后提交给电气分厂,导致空开容量选择不匹配的缺陷未及时发现和整改,造成伴热带发生短路时空开不能及时有效的起到保护作用。

3.电伴热在使用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伴热带的绝缘性降低的隐患。

三、防范措施:

(一)对全公司的电伴热系统进行全面排查,检查是否存在未断电的情况,并及时整改;

(二)对全公司的电伴热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对能够使用蒸汽伴热的部位全部改成蒸汽伴热;

(三)对必须使用电伴热的部位,使用单位要建立标准台账,明确电伴热规格型号、使用部位、数量、用电负荷及使用起始时间及责任人,并上报仪控分厂,仪控分厂汇总后上报电仪部。使用单位要加强巡检和隐患排查,对不符合“电伴热安装规范”的部位及时整改;

(四)仪控分厂根据电伴热使用单位上报的台账(规格型号、使用位置、数量、使用时间)确认电伴热带用电负荷,并提供给电气分厂;

(五)电气分厂根据电伴热使用单位及仪控分厂提供的电伴热使用部位及用电负荷,对全公司的电伴热供电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对非正式电源及空气开关容量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整改;

(六)电伴热供电系统投退,由使用单位向电气分厂提出申请,并填写正式申请票,批准后由电气分厂负责停送电。具体停送电流程由电气分厂根据现场电源设置情况编写并下发执行;

(七)工程移交时,电伴热带使用单位必须按照“三查四定”内容,对电伴热带的设计、安装、施工是否符合规范进行详细排查,对存在的隐患制定整改时间、责任人,并按时整改。

FD09475 | 2019_琼海市2019年7·30塔洋镇龙客园村水产饲料仓库火灾死亡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琼海市2019年“7·30”塔洋镇龙客园村水产饲料仓库火灾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琼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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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琼海市2019年“7·30”塔洋镇龙客园村水产饲料仓库火灾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78072843X/2019-00059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琼海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9年10月28日 文 号:无 主题词:

琼海市2019年“7·30”塔洋镇龙客园村水产饲料仓库火灾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7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琼海市塔洋镇龙客园村水产饲料仓库发生一起火灾亡人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成立了“2019年‘7·30’塔洋镇龙客园村水产饲料仓库火灾死亡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调查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总工会、塔洋镇政府和琼海供电局派员组成,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王兆亮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黎明、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陈海良、市消防救援支队副科长杨翰、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陈常非担任。调查组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吴光忠同志及市人民检察院李红印同志参加,聘请黄政强、杨铭颐、冯圣大三位海南省安全生产专家指导。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经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形成了事故调查意见。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时间:2019年7月30日上午10时28分左右;

  1. 事故发生单位地点:琼海市塔洋镇联先村委会龙客园村出处(琼海嘉积养利来水产养殖饲料虾药总汇仓库);

3.事故类别:火灾;

4.伤亡人数:死亡1人;

死者:郭*烈,男,汉族,居民身份号:460002************,户籍所在地:琼海市嘉积镇。死者郭烈至事发时已在公司工作两年零七个月,养利来水产养殖饲料虾药总汇未与郭烈签订劳动合同,未进行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直接经济损失:205927.91元

经委托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火灾损失进行价格认定,本起火灾价格认定标的总价值为¥205927.91元(人民币贰拾万伍仟玖佰贰拾柒元玖角壹分整)。

过火面积:500平方米。

(二)事故仓库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琼海市塔洋镇联先村委会龙客园村出处,东侧为村巷马路,西侧毗邻仓库,南、北侧毗邻村民自建宅。建筑面积约700平方米,地上1层,四周墙体为砖混结构,顶棚采用简易铁皮设置,高约5米。

该起火建筑平面布局主要分为4个区域,南侧为办公、生活区,设置有办公室、休息卧室、厨房和卫生间;中间为仓库区,按区块摆放各类货物;北侧为杂物间,西侧局部为养龟池,局部露天。生活区与仓库区上部空间相互连通,采用石膏板吊顶分隔。

仓库区占地面积约700平方米。主要划分为药品堆垛(3个)、茶麸堆垛(1个)、漂白粉堆垛(2个)板块摆放相关物品,其中漂白粉存储量约30吨。

仓库区电气线路由办公区接入,分别沿南墙至西墙(另接出至养龟池照明线1条)、顶棚下钢结构梁、南墙至东墙分出3条电线供室内照明及墙上插座。其中西墙主线安装高度距地面约3米,西墙上的开关及插座由南至北依次从主线接出向下敷设,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约1.6米。

事故仓库平面布置图:

(三)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相关证照

(1)营业执照

公司名称:琼海嘉积养利来水产养殖饲料虾药总汇,类

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02HA5R1RW870,经营场所:琼海市嘉积镇富海路238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者:洪*里,注册日期:2004年03月11日,经营范围:饲料、虾药批发及零售(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兽药经营许可证

企业名称:琼海嘉积养利来水产养殖饲料虾药总汇,证号:(2017)兽药经营证字2104020号,证书编号(No):0001168,法定代表人:洪*里,经营地址: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经营范围:消毒剂、中药制剂、外用杀虫剂;发证日期:2017年12月28日,证书有效期:2022年12月28日,发证机关:琼海市畜牧兽医局。

2.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1)洪*里:公司法人代表,男,居民身份证号:440882************,户籍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与洪*海系父子关系。

(2)洪*海,公司负责人,男,居民身份证号440882************,户籍地址:海南省海口市。

(3)事故现场相片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过程及现场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7月30日10时20分许,富帮路路通物流公司的货车司机肖*海(身份证号码:460002**********)开车到达琼海嘉积养利来水产养殖饲料虾药总汇仓库门口准备卸货。单位员工徐*程(身份证号码:46002**********)与郭烈(员工,死者)按照以往工作习惯,一般是通过办公区的侧门走进仓库区从内部去开启仓库大门。当二人走进仓库区约10步的位置时,看到位于仓库区西侧的漂白粉堆垛的北侧边着火了(其他区域还未起火),火灾最初起火点是位于仓库库区南墙约9.2米,距西墙约0.9米地面处的电线短路引燃了周边可燃物,于是徐程快步跑到仓库区西面的养龟池区域(跑步距离约10米)拿水管灭火。徐程站在距起火点约1.5米的位置向起火的漂白粉堆垛喷水,当水喷洒在漂白粉上时,突然漂白粉堆垛有剧烈膨胀现象,大量漂白粉喷射在徐程身上,伴随浓烈烟气涌出,此刻烟熏极其难以忍受,他退回到养龟池区域放下水管后跑出起火建筑将电表总闸打下,然后向老板(洪海)打电话告知仓库起火了(此时,洪海要求徐程打掉电线总开关),挂断电话后想再进入火场灭火,但受烟气影响,徐程已无法再进入火场,而郭*烈这时仍在仓库中。

大约上午10时30分左右肖*海发现仓库窗子开始冒烟,随即用手机拨打了119电话报警。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

应急救援过程

2019年7月30日10时32分,琼海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接警后,支队立即调派灭火力量前往现场处置,调派特勤中队、嘉积中队、博鳌中队、大路政府专职消防站9辆消防车37名指战员和先锋社区微型消防站1辆消防摩托车2人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警出动。

10时46分,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并指派火灾调查人员在外围同步开展起火原因调查。11时21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因仓库堆放杂物多,杂物内部存在阴燃,且现场浓烟仍然较大,影响被困人员搜救,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联动机制,指示指挥中心联系应急管理局调派一台挖掘机、环卫公司调派3辆洒水车到现场协助救援。12时11分,挖掘机到场对仓库进行清理。12时14分,搜救人员发现1名被困人员被卡在仓库一处狭小空间,经现场120救护人员确认,被困人员已无生命迹象。13时37分,在挖掘机的配合下,被困人员被救出。16时25分,现场阴燃杂物清理完毕,确认无残火、无被困人员后,灭火力量于16时37分撤回,16分47分全体指战员全部归队。

善后处理情况

2019年8月7日,甲方洪*海作为该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经与乙方郭*烈的父亲协商一致,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 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丧葬费人民币肆万元整(该笔费用于2019年8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已付清给乙方,死者郭*烈的丧葬事宜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1. 甲方支付乙方死亡补偿金(含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补偿金中的壹万元整(¥:10000元)于2019年8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已付给乙方,剩余肆拾玖万元整(¥:490000元),该笔剩余的死亡补偿金在2019年9月30日前已分两次付清,第一次已于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290000元),第二次已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除上述费用外,乙方及其近亲家属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者补偿费用。

目前,死者郭*烈的死亡补偿金已全部赔付到位。

火灾事故发生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可、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马凯、政府办副主任黎明、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及塔洋镇委镇政府主要领导等先后到达现场开展处置工作,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已被控制,火灾扑灭后,市应急管理局及消防救援支队也对现场进行勘查,同时,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民警也对死者郭烈的尸体进行初步尸检,但因死者家属不同意进一步解剖,技术中队民警未能对死者郭烈的尸体进一步尸检,目前死者家属情绪平稳。

为依法做好危废的处置工作,琼海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指导涉事企业琼海嘉积养利来水产养殖饲料虾药总汇对事故现场进行洗消处理。

由于塔洋镇龙客园村水产饲料仓库火灾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沾染兽药沙土,废药包装物和废药物、药品(主要成分为百菌净、灭虫精、虾顺303、劲碘、季安宁、硬壳宝、苔藻净、底速净)等三大类属于危废物,国家危废名录编号分别为HW49、HW49和HW03。为避免处置不当带来二次污染,琼海市生态环境局在发生火灾后第一时间深入现场指导养利来水产做好应急处置,利用防水帆布和沙袋等做好防雨防渗等工作,确保产生的危废不造成二次污染。此外还积极协调联系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海南宝来工贸有限公司和养利来水产于2019年9月6日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通过海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审批危废转移计划,同时确认关联运输单位海南宝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转运,并要求海南宝来工贸有限公司、海南宝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和养利来水产通过系统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监督其按危废管理要求对现场危废进行妥善包装,装车,于2019年9月28号及时进行转运,共计转移危险废物18.812吨。

目前火灾现场产生的危险废物已依法按照危废管理的相关要求全部进行转运,并委托有资质的海南宝来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妥善处置,未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三、事故原因调查情况

(一)事故时间确定

经对事故现场相关监控视频进行查看分析及时间校对,确定起火时间为2019年7月30日10时28分许。

起火点确定

根据火灾现场燃烧痕迹鉴定及现场勘验情况,确定最初起火点位于仓库库区南墙约9.2米,距西墙约0.9米地面处的电线短路。

起火原因确定

经调查走访、查看视频、现场勘验、物证鉴定,该起事故原因系距仓库库区南墙约9.2米,距西墙约0.9米地面处提取的电气线路残骸,其短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四、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系距仓库库区南墙约9.2米,距西墙约0.9米地面处提取电气线路残骸,经鉴定,其短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二)间接原因

  1. 电气线路缺乏有效维护保养。海南地区天气炎热,该仓库区顶棚采用铁皮搭建,仓库内长期高温;2019年以来,洪*海增设空调扇进行降温处理,该设备使用冰块及水辅助进行降温,室内长期潮湿;存放的漂白粉受潮、受热等外在因素影响,分解产物有次氯酸(或氯化氢气体)是腐蚀性很强的有毒物质;该仓库的电气线路自2002年敷设至今已经有17年的使用时间,且受潮湿、高温和腐蚀性气体作用会加剧电气线路外包绝缘皮腐蚀老化。

药品名称:氯石灰,别名:含氯石灰、氯石灰、漂白粉、氯化石灰,是氢氧化钙、氯化钙、次氯酸钙的混合物,其主要成分是次氯酸钙[Ca(ClO)₂],有效氯含量为30%-38%。漂白粉为白色或灰白色粉末或颗粒,有显著的氯臭味,很不稳定,吸湿性强,易受光、热、水和乙醇等作用而分解,高温下分解放出氧气和热量,完全分解后的产物是盐酸盐(含氯盐)漂白粉容易露置空气中失效,遇到少量水或者潮湿的空气后会加速其分解,且会放出热量和有毒气体,其化学反应式如下:

Ca(CIO)2+2H20+2CO2-Ca( HCO )2+2HCIO,

2HClO→2HCl+O2↑

Ca(CIO2)2+2HCl→CaCl2+Cl2↑+H2O

2.安全意识淡薄,员工应急处置能力缺失。

漂白粉起火后不能随意用大量水灭火,灭火时消防人员须佩戴防毒面具,漂白粉是助燃品,漂白粉本身并不能直接燃烧,但它释放出来的氧气和大量的热量可促进周围可燃物的燃烧,而且在潮湿空气中还会释放出有毒气体,增加了救火的危险性。

火灾初起时,徐程还能靠近起火部位约1.5米的区域进行喷水灭火,火势不大,具备扑灭初期火灾的条件。由于徐程、郭*烈缺乏兽药事故处置常识,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采用向漂白粉直接喷水的错误方式进行灭火,造成火势加剧,延误灭火时间。同时未对漂白粉火灾可能造成的危害(在遇水反应时散发出具有刺激性臭味的氯气,通过上呼吸道和皮肤黏膜对人体造成毒害)做出正确判断,错失最佳逃生时机。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在仓库存储过程中发生的一般火灾事故。

六、事故单位履职情况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经调查,琼海嘉积养利来水产养殖饲料虾药总汇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均未制定,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

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三)教育培训不到位

琼海嘉积养利来水产养殖饲料虾药总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六条之规定。未对公司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第四、五款之规定。

(四)安全生产投入不足

各种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缺乏最基本的安全防范意识。仓库现场未按规定存放个体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应急救援物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五)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对经营现场库房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郭*烈,安全意识薄弱,完全不具备相关兽药专业知识,根本未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火灾发生后,盲目施救,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此外,徐程用水去给漂白粉灭火时,当看到火焰升高后,郭烈让徐程去拉电闸,据徐程陈述,他从起火点到电闸箱用了10秒的时间,如果此时郭烈也和徐程一起跑出去,完全能够避免悲剧的发生。又据公司煮饭人员符颜陈述,当她听到“失火啦、失火啦”的呼救声出来见到徐程时,徐程说“阿烈在里面,叫他出来他不出,说要救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因此,郭烈在火灾中死亡的后果,其本人应负主要责任,鉴于郭*烈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免于处罚。

(二)琼海嘉积养利来水产养殖饲料虾药总汇,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未采取管理措施、技术措施,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琼海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琼海嘉积养利来水产养殖饲料虾药总汇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琼海嘉积养利来水产养殖饲料虾药总汇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外,该单位的兽药经营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为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富海路268号,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为琼海市嘉积镇富海路238号,说明兽药经营地址与实际营业场所不在同一地点,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建议相关部门对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洪海,作为琼海嘉积养利来水产养殖饲料虾药总汇主要负责人,完全不具备《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章、第十条要求的条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的领导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琼海市应急管理局给予洪海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琼海嘉积养利来水产养殖饲料虾药总汇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琼海嘉积养利来水产养殖饲料虾药总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加强本单位员工安全意识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兽药经营、储存安全教育培训。保障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琼海嘉积养利来水产养殖饲料虾药总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四)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琼海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并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夯实基层和末梢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要进一步优化政府职能配置,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厘清消防安全领域直接监管、综合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依法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

(五)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督责任,严格按照“管行业

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

(六)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再一次给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把好行业安全生产关,切实做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建议琼海市应急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各类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部署,认真开展生产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促进全市各类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琼海市2019年“7·30”塔洋镇龙客园村

水产饲料仓库火灾死亡事故调查组

琼海市应急管理局代章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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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76 | 2019_瑞丽市城东集贸市场10·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10·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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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量:15654    作者: 日期:2020/12/23

瑞丽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2日晚上9点57分左右,在瑞丽市卯喊路3号瑞丽市城东集贸市场D栋6号商铺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导致2人死亡。依据《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10·22”火灾事故调查组的通知》(瑞政办发〔2020〕3号)文件要求,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现将事故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汇报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瑞丽市城东集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法定代表人为谷某,瑞丽市瑞丽农场场直单位综合管理办公室职工(挂名兼职)。经营范围为:集贸市场的铺面、摊位租赁;农副产品、建筑材料、五金、化工产品、针纺织品的批发、零售。房屋产权属于瑞丽市瑞丽农场场直单位综合管理办公室,2002年建造。2007年郭某、杨某将整个市场整体承包,承包期限为2007年至2026年,共20年。市场日常管理人员杨某,为杨某弟弟。

起火商铺位于瑞丽市卯喊路3号瑞丽市城东集贸市场D栋6号,该房屋为砖混结构。商铺东北侧为宽度6米的市场道路,西北、东南侧为毗邻商铺,西南侧为巷道。

二、起火情况和救援情况

(一)火灾现场情况

在对第一个到达现场的知情人杨某进行询问,得知当晚21时40分许,在一墙之隔外的知情人杨某闻到物品燃烧的气味,根据电气火灾发展的规律以及现场勘验可燃物的分布情况来看,由于点火能量大及可燃物较多的实际,起火后几分钟之内。物品燃烧的气味就能向外散发出来,所以起火时间应为21时35分许。对在场当事人张某、张某和第一个到达现场的知情人杨某进行询问,商铺二楼起火的时候,一楼还未起火,当事人张某在起火后,从二楼逃至一楼。现场勘验一楼墙面以及楼梯的抹灰层脱落程度,钢筋外露程度远远低于二楼,靠东南墙面处摆放一个沙发,沙发表面及海绵部分全部过火碳化,沙发木制结构部分具有火烧痕迹,程度呈西南重东北轻,并向西南倾斜,沙发紧靠的墙面上烟熏痕迹,程度呈西南轻东北重。

综合询问和现场勘察,分析认为该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为瑞丽市城东集贸市场D栋6号商铺二楼楼梯口处。

(二)救援情况

2019年10月22 日21时57分,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报警人说瑞丽城东集贸市场发生火灾,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迅速调集4辆消防车,17名指战员到场处置。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同时调集公安、医疗、供水、供电等社会联动单位到场协同处置。22时15分火势得到有效控制,22时40分火灾被彻底扑灭,23时50分,整个战斗行动结束。

2019年10月22日22时50分,相关部门接到报案。谢大鹏市长、杨边强副市长、尹家辉副市长、市公安局、农场管委、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分别赶往事故现场,对事故进行初步了解,并督促企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目前,善后工作已处置妥当,死者张某、纪某遗体已火化。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两人死亡,死者张某、男、37岁;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毛家镇。死者纪某、女、36岁 ;住址:四川省犍为县纪家乡卓坪村。死者二人系夫妻关系。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7993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根据现场起火部位附近提取的电线以及一层地面上提取的插座,检测出了一次短路痕迹。调查组分析认定该起火灾事故起火原因是商铺二楼楼梯口处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导致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结合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等相关取证工作,调查组认为,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 直接原因:租户张某、纪某夫妇在“三合一”场所内违规住人,违规使用石油液化气燃具。根据现场勘验火灾事故为二楼楼梯口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后,向四周蔓延,导致热水器及液化气罐间导管内的液化气发生爆燃引起。
  1. 间接原因:一是郭某、杨某作为承包商,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管理市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对“三合一”场所进行有效治理,未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二是瑞丽市瑞丽农场场直单位综合管理办公室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未督促承包商对市场内“三合一”场所进行整改治理,未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市场开展各类安全检查。

(二)事故性质

经过对事故现场勘查和对有关人员调查,“10·22”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属一般火灾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相关事故责任者(单位)的处理

(一)事故责任认定:通过对事故调查,调查组认为该起事故主要是由于张某、纪某夫妇在“三合一”场所内违规住人,违规使用石油液化气燃具,导致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二)郭某、杨某作为瑞丽市城东集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商,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管理市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对“三合一”场所进行有效治理未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负次要责任。

(三)瑞丽市农场场直单位综合管理办公室做为瑞丽市城东集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产权所有者和安全监督单位,未督促承包商对“三合一”场所进行整改治理未定期对市场开展安全检查,负有一定责任。

(四)对相关责任者(单位)的处理建议:

1.鉴于张某、纪某已死亡,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2.建议由市公安局对该起事故次要责任人郭某、杨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1. 建议由市监察委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瑞丽农场场直单位综合管理办公室相关责任人给予问责。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瑞丽市农场管委要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根据《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建成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瑞政发〔2019〕54号)文件精神,完成瑞丽市城东集贸市场有限公司有序开展提升改造工程,保证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根据《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建成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瑞政发〔2019〕54号)文件精神对瑞丽市城东集贸市场有限公司提升改造工程给予指导。

(三)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住建局要对瑞丽市城东集贸市场有限公司提升改造工程的消防设施设计给予指导。

(四)市公安局派出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我市辖区内集贸市场的检查执法力度,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10·22”火灾事故调查组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

“10·22”火灾事故调查组名单

组  长:杨边强  州公安局副局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姚国宏  市安委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杨学军  市委边防委办公室主任

丁  杰  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  员:麻  路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陈蜀磊  市消防救援大队工程师

傅  强  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

金  瑞  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特邀市监察委派员参加

文章来源:瑞丽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瑞丽市金泉路67号  邮编:678600

FD09477 | 2019_瑞丽市城东集贸市场10·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电气.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9-10-22 瑞丽市城东集贸市场"10·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火灾处理情况汇报范文(精选2篇)

第一范文网 工作汇报正文

火灾处理情况汇报范文

2026-03-27

火灾处理情况汇报范文 篇1

在20xx年度,认真贯彻落实了上级防火有关要求,做到早安排,早部署,在全镇范围内广泛宣传护林防火内容,认真落实防火责任制,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了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20xx年度森林防火工作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本镇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防火要求,结合本镇实际,镇政府制定了可行的防火应急预案。镇政府调整了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书记习琼任政委、镇长唐皓任指挥长,副书记崔建华任副指挥长,镇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实行行政干部镇直单位包村联系制度,纳入行政干部年终考核指标。做到:

一是积极宣传、预防;二是加强对联系村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和督导;三是一旦发生火情,及时组织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确保我镇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一)镇指挥部下设扑火应急总队、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督查工作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2、后勤保障组由副镇长刘广义担任组长,负责扑火时的后勤保障工作,成员有。

3、医疗救护组由副镇长王正玲担任,负责扑火时的医疗救护工作,成员有。

4、督查工作组由经委副书记毛传新担任,成员有。

(二)镇政府与16个行政村负责人签订了防火责任书,并纳入了村干部年终考核重要指标。村与农户都签订了责任书,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村委会负责人应迅速组织扑救,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先调动本村应急分队进行扑救,必要时报请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调集其他分队支援。

二、加强宣传,严防森林火灾

(一)镇政府在10月20日在林业站二楼会议室召开了森林防火工作预备会。参加人员有政府书记习琼,镇长唐皓,副书记崔建华,林业站全体工作人员。就今年防火工作如何落实,存在哪些困难,如何解决做了安排,站主要反映今年防火物资紧缺,争取镇政府资金,镇政府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拿出1000元用于购置防火器材铁锹10把,手电筒50支,喊话器2个,手套100双,常用药品等,会议定于11月5日召开全镇森林防火工作会议。

镇政府11月5日在政府会议室召开了分乡镇xx年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参加人员有镇直各单位负责人,各行政村负责人,一是传达了上级防火会议精神;二是安排部署了我镇的森林防火工作。各村委会要迅速成立防火领导小组,明确责任,搞好防火宣传,组建好一支义务扑火队,确定火情监测人员及报告人员;三是强调发生火情严禁痴、呆、傻、老、幼、病、残、学生严禁进山扑火。

(二)自进入森林防火期以来,我镇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护林防火,播放防火条例,区、镇领导检讲话,以及火灾案件查处的情况,增强全镇人民森林防火的责任感,发生火灾,严禁痴、呆、傻、老、幼、病、残、学生进山扑救。

镇出动宣传车先后共6台次,对上级防火要求进行流动宣传,8个村有广播,镇防火指挥部将关于森林防火内容录成磁带发放到各村,按时进行播放。

在全镇中小学校开展防火知识授课培训购,购置森林防火教材,对近3000名学生进行宣传教育:一是要求不要放火;二是发现火情及时报告;三是告诉家人注意防火,村干部并都作了广播讲话。

我镇专、兼职护林员27人,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期内:一是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护;二是走到哪,就把护林防火宣传到哪,在交通主干道,显眼处刷写标语200余幅;三是加强对往年火情多发区的监控。

林业站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在交通主干道用磁砖立固定标语5幅,各村委会张贴了手写标语共500余幅。

各村委会与农户签订了防火责任书1万多份,发放森林防火宣传画6000多份,推广祭祖灯500多个。

三、检查督导,确保防火工作落到实处

我镇防火工作督查组于20xx年xx月xx日,对全镇16个行政村的防火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防火领导小组,扑火队的组建,防火宣传,责任书的签发等。

对各村的防火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时,看组织机构是否落实,宣传是否到位,责任、制度是否上墙,责任书是否签发,防火物资是否购置,值班是否安排到位。同时安排各村建立林中坟墓档案,并要求各村负责人在防火检查情况记载表上签字,对南垭村领导小组未落实,要求限期整改,督查组随时进行检查。

四、防火值班,责任到人

森林防火期内,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所有指挥部成员通讯工具24小时开通,各行政村值班电话、负责人电话一律24小时开通,确保发生火情能及时联络,组织人员进行扑救。镇政府防火指挥部安排了值班表,节假日不休息,镇林业站、各行政村防火值班安排到人,责任到人。

20xx年十二月八日晚上十时,值班室接到电话,反映远安与我镇交界处发生火情,接到电话后立即与镇指挥部副指挥长反映火情,并与天坑村联系,天坑村李荣木书记值班说已经组织人员在进行扑救。副指挥长崔建华带队,林业站蒋隆林、田光胜、谭金华、丁宏林一行驱车走山路50余里赶到现场,负责指挥扑救,因反应迅速,人员组织快,当晚无风,火很快就扑灭,过火面积大约8亩,起火源因是上坟引起的。

五、做好监测工作,确保发生火灾能及时扑救

护林员负责对天然林保护区内森林火灾实施监测,各行政村都确定了以组长,村民代表为火情监测人员,所有村民为义务监测人,一旦发现火情,火情监测人立即将火灾报告给所在村。

由所在村向指挥部报告火情,包括火情发生的地点、范围、发生时间及起火原因。并及时组织扑火队进行扑救,必要时请防火指挥部调集其他分队队员增援。

20xx年三月六日下午,联合村来电报告火情,反映水库以南发生火情,接到电话后,陈仕斌、谭金华立即向领导反映火情,一边与村里联系,一边往现场赶,火势很大,村里干部都到现场指挥,组织进行扑救,镇崔书记、站蒋站长驱车从小溪塔赶到现场指挥,经过40余人的齐心全力扑救,下午六时将火扑灭,过火面积大约8亩,起火原因是该村刘东梅烧田边引起的,村里按村规民约处罚款100元,并批评教育,第二天在广播中播报处理结果,警示他人注意野外用火。

我镇自进入森林防火期以来,共发生火警4起,包括荒火1起,其余3起均已查处,过火面积均不超过10亩。联合村刘东梅烧田边引起火烧山,村委会按村规民约罚款100元,在广播中播报,并批评教育。分乡场村赵启权烧田边罚款50元,赔偿山主50元损失。天坑向x写检讨50份,并张贴全村。

在森林防火期内,特别是春节期间,对我镇3万多林中坟墓实行监管,大大降低了火灾发生率。

20xx年比20xx年度减少森林火警3起,大大降低了火警次数,同比下降次数42.8%,损失面积减少14亩。

六、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0xx年的防火工作,全镇上下认真落实责任制,广泛深入开展防火宣传,狠抓措施的落实,加大对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防火经费不充足,防火器材购置数量有限,无法应对紧急特殊情况。

二是外出务工人员多,一旦发生火灾,组织大量扑火人员有难度。

三是农村陋习一时无法转变,祭组灯一时不能广泛推广使用。

今后在防火工作,我镇将以上级的森林防火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履行防火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处理机制,提高扑救火灾的能力,全面落实森林防火措施,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火灾处理情况汇报范文 篇2

20xx年10月22日晚上21点57分左右,在瑞丽市卯喊路3号瑞丽市城东集贸市场D栋6号商铺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导致2人死亡。依据《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10·22”火灾事故调查组的通知》(瑞政办发〔20xx〕3号)文件要求,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现将事故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汇报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瑞丽市城东集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时间为20xx年6月28日,法定代表人为谷x,瑞丽市瑞丽农场场直单位综合管理办公室职工(挂名兼职)。经营范围为:集贸市场的铺面、摊位租赁;农副产品、建筑材料、五金、化工产品、针纺织品的批发、零售。房屋产权属于瑞丽市瑞丽农场场直单位综合管理办公室,20xx年建造。20xx年小郭、小杨将整个市场整体承包,承包期限为20xx年至20xx年,共20年。

二、起火情况和救援情况

(一)火灾现场情况

在对第一个到达现场的知情人小杨进行询问,得知当晚21时40分许,在一墙之隔外的知情人小杨闻到物品燃烧的气味,根据电气火灾发展的规律以及现场勘验可燃物的分布情况来看,由于点火能量大及可燃物较多的实际,起火后几分钟之内。物品燃烧的.气味就能向外散发出来,所以起火时间应为21时35分许。对在场当事人小张和第一个到达现场的知情人小杨进行询问,商铺二楼起火的时候,一楼还未起火,当事人小张在起火后,从二楼逃至一楼。现场勘验一楼墙面以及楼梯的抹灰层脱落程度,钢筋外露程度远远低于二楼,靠东南墙面处摆放一个沙发,沙发表面及海绵部分全部过火碳化,沙发木制结构部分具有火烧痕迹,程度呈西南重东北轻,并向西南倾斜,沙发紧靠的墙面上烟熏痕迹,程度呈西南轻东北重。

综合询问和现场勘察,分析认为该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为瑞丽市城东集贸市场D栋6号商铺二楼楼梯口处。

(二)救援情况

20xx年10月22日21时57分,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报警人说瑞丽城东集贸市场发生火灾,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迅速调集4辆消防车,17名指战员到场处置。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同时调集公安、医疗、供水、供电等社会联动单位到场协同处置。22时15分火势得到有效控制,22时40分火灾被彻底扑灭,23时50分,整个战斗行动结束。

20xx年10月22日22时50分,相关部门接到报案。谢市长、杨副市长、尹副市长、市公安局、农场管委、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分别赶往事故现场,对事故进行初步了解,并督促企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目前,善后工作已处置妥当,死者小张、纪x遗体已火化。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两人死亡,死者小张、男、37岁;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毛家镇。死者纪x、女、36岁;住址:四川省犍为县纪家乡卓坪村。死者二人系夫妻关系。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7993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根据现场起火部位附近提取的电线以及一层地面上提取的插座,检测出了一次短路痕迹。调查组分析认定该起火灾事故起火原因是由于商铺二楼楼梯口处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导致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结合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等相关取证工作,调查组认为,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 直接原因:租户小张、纪x夫妇在“三合一”场所内违规住人,违规使用石油液化气燃具。根据现场勘验火灾事故为二楼楼梯口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后,向四周蔓延,导致热水器及液化气罐间导管内的液化气发生爆燃引起。
  1. 间接原因:一是小郭、小杨作为承包商,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管理市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对“三合一”场所进行有效治理,未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二是瑞丽市瑞丽农场场直单位综合管理办公室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未督促承包商对市场内“三合一”场所进行整改治理,未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市场开展各类安全检查。

(二)事故性质

经过对事故现场勘查和对有关人员调查,“10·22”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属一般火灾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相关事故责任者(单位)的处理

(一)事故责任认定:通过对事故调查,调查组认为该起事故主要是由于小张、纪x夫妇在“三合一”场所内违规住人,违规使用石油液化气燃具,导致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二)小郭、小杨作为瑞丽市城东集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商,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管理市场,未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对“三合一”场所进行有效治理未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负次要责任。

(三)瑞丽市农场场直单位综合管理办公室做为瑞丽市城东集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产权所有者和安全监督单位,未督促承包商对“三合一”场所进行整改治理未定期对市场开展安全检查,负有一定责任。

(四)对相关责任者(单位)的处理建议:

1.鉴于小张、纪x已死亡,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2.建议由市公安局对该起事故次要责任人小郭、小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1. 建议由市监察委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瑞丽农场场直单位综合管理办公室相关责任人给予问责。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瑞丽市农场管委要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根据《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建成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瑞政发〔20xx〕54号)文件精神,完成瑞丽市城东集贸市场有限公司有序开展提升改造工程,保证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根据《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丽市建成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瑞政发〔20xx〕54号)文件精神对瑞丽市城东集贸市场有限公司提升改造工程给予指导。

(三)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住建局要对瑞丽市城东集贸市场有限公司提升改造工程的消防设施设计给予指导。

(四)市公安局派出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我市辖区内集贸市场的检查执法力度,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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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78 | 2019_甲醇厂5·25二套北门彩板房着火事故_5·25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14年5月25日20时45分左右,华宸公司工人在甲醇厂北二门生活区屋内休息,水暖工杨×看到先后有2人去男卫生间,约10分钟后木工刘××发现男卫生间冒出烟雾,过去查看发现有明火,遂喊人救火,杨×、施工员周×、仓库管理员肖×3人立即提水桶去灭火。

20时50分,甲醇厂供水二车间值班人员杨××在北二门发现彩板房冒烟后,让北二门保卫去查看情况。当班保卫发现彩板房着火,立即通知班长李×,李×立即汇报厂调度并赶往现场。杨××得知着火后,与保卫到达现场,见烟雾较浓,立即拨打6975119通知公司消防队,随后赶往现场与李×等保安及华宸公司人员接好消防带进行灭火。5分钟后,公司消防队到达现场,此时明火已灭,消防队对彩板房房顶进行浇水降温。

20时59分甲醇厂值班人员接到调度通知,于21时5分到达现场,与消防队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遗留隐患后离开现场。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华宸公司工人在卫生间吸烟,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到废纸堆点燃废纸,引燃彩板墙。

2.间接原因

(1)彩板房区域内地面纸张等易燃物散乱堆积,管理混乱。

(2)甲醇厂对施工队伍管理不到位,未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

(三)防范和整改措施

相关单位将彩板房按计划拆除,对保留的彩板房照明等电路严格按标准整改,每周组织对厂内彩板房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FD09479 | 2019_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就涞源县森林火灾情况进行通报.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就涞源县森林火灾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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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就涞源县森林火灾情况进行通报

本报讯 3月27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报了保定市涞源县近期发生的两起森林火灾情况,就做好全省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

3月25日13时10分,保定市涞源县白石山镇发生森林火灾,起火原因系村民野外吸烟引发;3月26日13时30分,涞源县王安镇发生森林火灾,起火原因系村民烧地边引发。目前,涉案村民梁某、张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待案件查明后将依法严肃处理。

火灾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王东峰书记、许勤省长第一时间作出批示,并多次调度、听取汇报,指挥扑灭火,要求立即组织力量科学灭火,严防次生灾害发生,确保灭火人员和群众安全,对人为造成火灾者依法惩处,同时要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森林火灾隐患,压实属地责任,加强警示教育,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分管省领导连夜召开全省森林草原防火视频调度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并赴保定市涞源县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工作。保定市、县和省有关部门紧急调动石家庄、张家口、承德、秦皇岛、邢台、邯郸等市和当地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干部群众1000余人进行扑救。截至3月26日15时30分涞源县白石山镇森林火灾已扑灭;3月27日16时50分王安镇山火也被扑灭,均无人员伤亡。

通报指出,今春以来,全省共发生森林火灾12起,其中保定市3起、承德市3起、唐山市2起、石家庄市2起、邢台和张家口市各1起。特别是保定市涞源县近期发生的两起森林火灾,损失重大,影响恶劣,充分暴露出当前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近期,随着气温持续攀升,干旱少雨趋势将进一步扩大,加之清明临近,上坟烧纸等祭祀活动与春耕生产、旅游踏青等高峰期交织,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异常严峻。

通报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措施,切实按照3月17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和本通报要求,着力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地落实,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要提高政治站位,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的重要指示精神,把森林草原防火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强化各项防控措施,全面打赢森林草原防火攻坚战。要全面排查隐患,突出重点区域和关键部位,深入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回头看”,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建立台账、清单管理,逐一明确整改时限、措施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确保限期整改到位。要强化火源管控,按照封住山、看住林、管住人的要求,加大巡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野外违法用火行为,对扔烟头、燎地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严惩重罚、公开曝光。要立足打早打小,密切关注预警信息,严格火情报告制度,完善细化应急预案,配齐扑火装备物资,遇有火情科学指挥调度,积极组织扑救,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坚决杜绝人员伤亡。要加强宣传教育,严格责任落实,强化督导问责,层层传导责任和压力,积极营造公众参与、全民防火的良好氛围。 2019-03-28 00:00:00:01281420http://hbrb.hebnews.cn/pc/paper/c/201903/28/c128142.html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就涞源县森林火灾情况进行通报/enp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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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80 | 2019_省政府批复结案亳州市涡阳县店集镇中心卫生院2019·10·9_较大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医院/养老院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省政府批复结案亳州市涡阳县店集镇中心卫生院“2019•10•9” 较大火灾事故

近日,安徽省政府批复《亳州市涡阳县店集镇中心卫生院“2019•10•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认定、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

2019年10月9日1时50分许,亳州市涡阳县店集镇中心卫生院住院部综合楼发生火灾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02.85万元。

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店集镇中心卫生院当班护士用火不慎,点燃蚊香,用装有可燃物的纸箱接住蚊香灰,人离开后,蚊香引燃周围可燃材料引发火灾。事故的间接原因为:店集镇中心卫生院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政府落实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

调查报告提出,事故直接责任人店集镇中心卫生院住院部当班护士于芬已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店集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李文建议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对事故相关政府、部门(单位)等9名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和实施组织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店集镇中心卫生院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责成店集镇公安派出所向涡阳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店集镇人民政府、涡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分别向涡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涡阳县人民政府向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同时将事故相关责任企业和人员移交涡阳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在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中调查报告要求: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一是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要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领导,创新管理,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切实落实政府、部门和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二是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充分研判,精准施策;三是要加强宣教,提高意识。要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消防安全宣传氛围;四是要警钟长鸣,建立长效。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中暴露出来的各类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

FD09481 | 2019_禅城区张槎街道轻工二路6·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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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6.7”禅城区张槎街道轻工二路轻工北一街2号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19-11-05 0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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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7日下午15时15分许,在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轻工二路轻工北一街2号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鸿基分公司厂区内,广州可可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拆除弃用导热油管道时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造成二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禅城区应急管理局经区政府授权,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提出了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事发设备概况

广州可可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N8N2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1199号4栋403室329;法定代表人:李念海;成立日期:2017年6月26日;营业期限:2017年6月26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锅炉及辅助设备制造;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干燥设备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等。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672378F;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住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众路42号;法定代表人:马革;成立日期:1996年7月16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专用设备制造。系事故所拆导热油管道产权单位,拆除工程分包方。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鸿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0193527115K;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经营场所: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二路轻工北一街二号;负责人:钟秀珍;成立日期:1999年6月28日;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制造、加工:各类塑料制品,聚酯,材料,包装薄膜。

李念海,男,汉族。系广州可可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负责人。

马革,男,满族,系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负责人。

钟秀珍,女,汉族,系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鸿基分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

张海,男,汉族,系广州可可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员工。

事发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鸿基项目8吨锅炉及辅机拆除及回收;工程发包单位: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承包施工单位:广州可可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工程地点: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二路轻工北一街2号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鸿基分公司厂区内。

2019年4月,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鸿基分公司商定,拆除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安装在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鸿基分公司的已暂停使用的生物质锅炉(该锅炉最后一次检验时间为2013年11月20日,检验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15年5月12日;设备代码:1310-440600-201306-0003;于2015年4月2日申报停用)。2019年5月23日,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可可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签订上述设备的书面拆除及回收承包合同,合同工期为:开工日期为2019年6月1日,总工期为15天(含节假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

6月7日13时许,广州可可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李念海、张海开始拆除作业,鸿基分公司安排黄润开和李海两名人员负责监护现场施工,并告知可可公司的张海和李念海上述油管内有残留导热油,迪森公司无任何人员到现场。当天下午15时15分许,张海用热切割方式(液化石油气 氧气)切割隔断阀右侧法兰螺栓,李念海在作业平台上方监护。由于该处管道残余导热油之前无法自然排空,切割部分法兰螺栓后导致未排空的残余导热油从法兰密封面流出,当切割至第5个螺栓时,流出的导热油被切割火焰点燃,起火迅速蔓延并导致在直梯上作业的张海和在作业平台上方监护的李念海烧伤,鸿基分公司现场监护人员黄润开、李海立即用灭火器扑灭了二人身上的火,并用消防水带把现场的火扑灭,过火时间持续约2分钟。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大队、区公安分局张槎派出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张槎分局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处理事故,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

事故发生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鸿基分公司迅速进行了现场处置;区政府各部门能较快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各项工作,未引发其他社会矛盾,应急处置评估为及时、有效。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

(一)人员受伤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二人受伤,伤者情况:

李念海,男,汉族,系广州可可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烧伤,腰椎粉碎性骨折、骨盆骨折。

张海,男,汉族,系广州可可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员工,烧伤。

(二)经济损失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45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张海、李念海安全意识淡薄。在明知管道内有导热油残留的情况下,却未能充分认识动火风险,仍然使用热切割方式对法兰螺丝进行切割,点燃了管道内流出的导热油,引起着火,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广州可可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明知动用明火作业有可能导致火灾的情况下,仍进行冒险作业;并安排无特种作业证件(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张海进行热切割特种作业(经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张海持有相关特种作业证),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1.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对承包单位的管理职责。未对可可公司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核,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1.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鸿基分公司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未对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导致出具的《动火作业许可证》许可人员与现场作业人员不符,在开具《动火作业许可证》时未能排除动火现场存在火灾风险,现场监护人员明知有残余导热油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阻止作业人员的违规操作,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的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致认为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 广州可可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雇佣无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件人员进行热切割特种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1.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对承包单位的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
  1.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鸿基分公司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
  1. 广州可可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念海安全意识淡薄,雇佣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且未能充分认识施工现场的火灾风险,未能及时阻止张海的违规操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
  1. 马革作为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严格落实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1. 钟秀珍作为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鸿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严格落实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1. 作业人员张海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特种作业许可证(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情况下从事热切割作业,且未能认识到管道中残留导热油可能着火的风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

(二)处理建议

  1. 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广州可可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 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 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鸿基分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 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广州可可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念海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 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马革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 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鸿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钟秀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 建议消防管理部门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张海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行业监管职能,督促特种设备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辖区内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维护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监管,特别加强对已停用、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监管、检查力度,严防安全生产中特种设备的事故发生。
  1. 区张槎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属地管理职责,妥善协调处理好本次事故的相关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1. 区消防大队要加强消防检查、执法力度,确保企业落实消防主体责任,确保具有重大火灾隐患的明火作业得到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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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82 | 2019_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8·10_8·10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9年8月10日15时25分许,位于宁德福安市城北冠后路华鸿园10号楼202号2层的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发生火灾,火灾烧毁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汗蒸房,烧损部分装修、美容美发器材及用品等,造成3名人员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要求,经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8·1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胡楠任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局、消防救援支队、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总工会和福安市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并邀请宁德市监察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检测鉴定和询问有关当事人,经综合分析,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系个体工商户,2005年开始营业,2007年重新装修投入使用,法定代表人王**,场所位于宁德福安市城北冠后路华鸿园10号楼202号2层,实际使用面积583.59平方米。场所内沿内走道两侧设有12间美容包间、1间汗蒸房及办公室、储藏间等用房,南侧设一条通向一层的独立楼梯,北侧设一条与福安市皇家苑足浴共用的楼梯,中部设一个面积约8平方米的汗蒸房,其中breguet包间位于汗蒸房东北侧,包间门之间直线距离约10米。场所内有员工18人,分工为领班、技师、保洁工、收银和前台招待等。
  1. 广州市格利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实际负责人陈,主要经营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汗蒸房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该公司提供电热膜、锡纸、耐高温电线、灯具和竹帘,并指派李**到福安购买水泥、沙、挤塑板、硅酸钙板、木方等辅助材料完成汗蒸房施工,调试后移交给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汗蒸房投入使用以来,广州市格利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对该汗蒸房进行维修保养。

(二)相关证照及审批情况

  1. 主体建筑审批情况:主体建筑为宁德福安市城北冠后路华鸿园10号楼,占地1136.96平方米,建筑面积6017平方米,建筑高度15.9米,地上6层,一层为商店、二层为办公、三至五层为住宅,属多层综合楼。建设单位为福安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经福安市公安消防大队审核合格,2006年经福安市建设局和福安市公安消防大队验收合格。
  1. 工商行政许可办理情况:2007年11月27日,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依法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50981MA2XQ93F9K,经营范围:美容、美发。2011年12月14日,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经营范围为:美容、美发、化妆品销售。2016年10月25日,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经营范围为美容、美发、化妆品零售兼批发,营业执照长期有效。
  1. 房产证办理情况:2008年8月21日,王、李、王和陈向福安市房管局递交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发放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韩房权证福安字第0018977号,建筑面积662.21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419.78平方米,其余为公摊)。
  1. 消防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未办理消防设计备案、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1. 卫生行政许可办理情况:2017年8月,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申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2017年9月福安市卫生健康局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闽政办〔2013〕139号)、《公安部关于营业性健身、休闲类公共娱乐场所范围的批复》(公法〔2005〕24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安(边防)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安公通〔2014〕117号)等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应职责对该场所进行监管。

  1. 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管情况:原福安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017年3月8日对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并对该场所进行行政处罚。
  1. 福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监管情况:福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于2017年11月29日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灭火器配置不足未整改到位,并对该场所进行行政处罚。
  1.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所监管情况:2017年以来,在“双随机”抽查中福建工商一体化平台均未随机抽取到过该场所,辖区监管所也未接到对该场所的举报投诉。
  1. 福安市城市管理局监管情况:2017年以来,福安市城市管理局未接收到该场所的相关案件线索。
  1. 福安市商务局监管情况:福安市商务局按照《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指导辖区美容美发行业协会(商会),在信息、标准、培训、信用、技术等方面开展服务工作。
  1. 福安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及冠杭社区检查情况: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自2005年经营以来,福安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及冠杭社区依托网格化工作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该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8月10日15时25分左右,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汗蒸房内东侧墙面的电热膜局部过热引燃周围可燃物,燃烧时产生高温有毒烟气,从汗蒸房隔墙、吊顶、房门向吊顶、空调管道及内走道蔓延。起火时场所内有员工及顾客共计37人,大部分员工及顾客从东西两侧安全出口向外逃生,以及在消防、公安、应急、街道、社区及周边群众帮助下从被消防员破拆的窗口逃生。场所内有4人被困,其中1人被困在patekphilippe包间的窗台上被进场搜救的消防员救出;3人被困在breguet包间内被进场搜救的消防员送往医院抢救,抢救无效死亡。

(二)火灾扑救情况

2019年8月10日15时30分,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宁德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出动命令,福安市城北街道冠后路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发生火灾。宁德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迅速调派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1部指挥车3名指战员,韩城中队3辆消防车12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扑救,同时调派赛岐中队2辆消防车8名指战员前往增援。15时37分韩城中队到达现场展开救援,15时55分火势被基本控制,16时21分大火被扑灭。

(三)火灾原因调查情况

火灾发生后,宁德市消防救援支队迅速启动火灾事故调查应急预案,调集全市12名火灾调查骨干组成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同时,省消防总队指派火调骨干赶赴现场指导开展调查工作。福安市公安局也在第一时间指派刑事侦查人员、刑事技术人员及法医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置工作,通过调查排除人为放火引起火灾。调查工作按照工作协调、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损失统计的任务分工,围绕第一报警人叶某,火灾第一发现人李某秀,较早发现人林某,熟悉起火建筑内部的员工叶某翠、李某敏等进行了调查走访询问,制作询问笔录31份,绘制了方位图、平面布置图等现场图纸8份,并召开案情分析会5次。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提取了3份痕迹物证送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同时提取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福新店的2份痕迹物证送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9月9日,宁德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做出了火灾事故认定,认定起火原因为汗蒸房东侧墙面的电热膜局部过热,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9月29日,事故调查组提取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福新店的电热膜送北京中科光析化工技术研究所进行产品质量鉴定。

(四)善后处理情况

火灾事故发生后,福安市立即成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启动应急救治预案,协调闽东医院对伤者进行抢救,多次召开火灾事故善后工作协调会,推进火灾事故的善后工作。8月23日、10月29日,王分别与死者何、刘*和王**家属签订谅解协议,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赔偿款项,火灾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置。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中死亡人员(3人)

  1. 何,女,身份证号码:350*********01,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员工,经抢救无效死亡。
  1. 刘*,女,身份证号码:352***********67,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顾客,经抢救无效死亡。
  1. 王,女,身份证号码:350*********02,刘*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火灾烧毁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汗蒸房,烧损部分装修、美容美发器材及用品等,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255880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汗蒸房密封良好,热量极易积聚,汗蒸房内壁敷设竹帘、木龙骨等可燃材料,经长期烘烤的各构件材料十分干燥,燃烧迅速,短时间形成轰燃。汗蒸房内电热膜和保温材料为高分子材料,燃烧时产生高温有毒烟气迅速向四周扩散,breguet包间3名被困人员无法从包间门和设置防盗网的窗户逃生,patekphilippe包间的被困人员躲在窗户外平台上被救援人员救出。

(二)间接原因

  1. 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消防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占用公共走道,将原有使用面积为419.78平方米的办公场所装修为实际面积583.59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未按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顶棚和墙面违规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饰,汗蒸房四面墙体未完全分隔到顶,疏散楼梯、室内消火栓设置不符标准、违规设置防盗网等,导致经营场所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和规章制度不落实,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未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事故现场人员未组织有效的灭火措施,缺乏逃生自救知识和技能,未选择适合的逃生路线。
  1. 广州市格莉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将无相应资质证明的电热膜用于汗蒸房装修使用,组织无相应资质证书的劳务人员进行施工,且施工过程中使用大量的可燃易燃材料,导致汗蒸房存在火灾隐患。
  1. 福安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冠杭社区居委会贯彻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够到位,日常消防安全排查不够到位,致使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的火灾隐患长期存在。
  1. 福安市城北街道办事处指导督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够到位,导致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的火灾隐患长期存在。
  1. 福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对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消防安全监管不够到位,导致该场所火灾隐患长期存在。
  1. 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对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消防安全监管不够到位,在对该场所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后,未跟踪该场所重新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导致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的火灾隐患长期存在。

(三)事故性质

经过调查认定,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8.10”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 何,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50*********01,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员工,负责该场所日常管理工作,鉴于其在火灾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王,曾用名王,女,汉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4,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808号202室,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法定代表人。王违规装修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致使该场所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发生火灾后未组织有效的灭火措施。王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福安市公安局启动司法程序进一步侦查。
  1. 陈,男,汉族,1978年4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户籍所在地厦门市思明区下堡路191号701室,广州市格莉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汗蒸房施工及材料提供单位,将无相应资质证明的电热膜销售给客户用于装修施工,违规组织无相应资质证书的劳务人员进行施工,且施工过程中使用大量的可燃易燃材料,导致汗蒸房存在火灾隐患,陈锦德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福安市公安局启动司法程序进一步侦查。
  1. 李,男,汉族,1981年9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6,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江东乡南坪村彬山组12号。其无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施工过程中采用大量的可燃易燃材料,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福安市公安局启动司法程序进一步侦查。
  1. 刘**,女,福安市城北街道冠杭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员,对辖区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开展不够到位,建议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福安市纪检监察机关。
  1. 邱**,女,福安市城北街道冠杭社区主任,组织对辖区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够到位,建议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福安市纪检监察机关。
  1. 蔡**,男,福安市城北街道武装部部长,分管消防工作、挂点冠杭社区,指导冠杭社区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够到位,建议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福安市纪检监察机关。
  1. 陈**,男,福安市公安局海防大队二级警长,在福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任职期间内担任城北街道冠后片区民警,对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够到位,建议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福安市纪检监察机关。
  1. 周*,男,周宁县消防救援大队狮城中队中队长,在福安市公安消防大队任职期间复查发现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停止营业后未跟踪该场所重新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建议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福安市纪检监察机关。

(三)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议由福安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予以行政处罚。
  1. 广州市格莉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议由福安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1. 福安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冠杭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美容美发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够到位。建议由福安市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问责。
  1. 福安市城北街道办事处指导冠杭社区居委会对美容美发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够到位。建议由福安市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问责。
  1. 福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对辖区内美容美发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够到位。建议由福安市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问责。
  1. 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指导福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开展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不够到位。建议由福安市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问责。

六、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福安市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检查。

(一)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福安市各级各部门要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89号)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要进一步细化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要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二)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福安市要认真全面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举一反三,着力整治本地区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决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要进一步深化洗浴、汗蒸、足疗按摩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以严惩措施倒逼工作落实,坚决彻底治理各类隐患,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福安市住建局要加强对公共聚集场所的审批监管;福安市城市管理局要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等违法行为的监管;福安市商务局应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电加热设施的产品质量的监管,指导、督促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监督检查,组织有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福安市要加强对派出所、乡镇(街道)网格员和村(居)兼职消防员消防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的能力和水平;要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网站等多种方式,增强社会消防宣传实效,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要加大经费投入,配齐配全消防设施器材、人员装备,确实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福安“8·10”较大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0年2月26日

FD09483 | 2019_福建宁德福安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8·1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福建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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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8·10”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0-02-27 11:16

【反向关联】-->

2019年8月10日15时25分许,位于宁德福安市城北冠后路华鸿园10号楼202号2层的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发生火灾,火灾烧毁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汗蒸房,烧损部分装修、美容美发器材及用品等,造成3名人员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要求,经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8·1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胡楠任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局、消防救援支队、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总工会和福安市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并邀请宁德市监察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检测鉴定和询问有关当事人,经综合分析,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系个体工商户,2005年开始营业,2007年重新装修投入使用,法定代表人王**,场所位于宁德福安市城北冠后路华鸿园10号楼202号2层,实际使用面积583.59平方米。场所内沿内走道两侧设有12间美容包间、1间汗蒸房及办公室、储藏间等用房,南侧设一条通向一层的独立楼梯,北侧设一条与福安市皇家苑足浴共用的楼梯,中部设一个面积约8平方米的汗蒸房,其中breguet包间位于汗蒸房东北侧,包间门之间直线距离约10米。场所内有员工18人,分工为领班、技师、保洁工、收银和前台招待等。

2.广州市格利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实际负责人陈,主要经营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汗蒸房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该公司提供电热膜、锡纸、耐高温电线、灯具和竹帘,并指派李**到福安购买水泥、沙、挤塑板、硅酸钙板、木方等辅助材料完成汗蒸房施工,调试后移交给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汗蒸房投入使用以来,广州市格利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对该汗蒸房进行维修保养。

(二)相关证照及审批情况

1.主体建筑审批情况:主体建筑为宁德福安市城北冠后路华鸿园10号楼,占地1136.96平方米,建筑面积6017平方米,建筑高度15.9米,地上6层,一层为商店、二层为办公、三至五层为住宅,属多层综合楼。建设单位为福安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经福安市公安消防大队审核合格,2006年经福安市建设局和福安市公安消防大队验收合格。

2.工商行政许可办理情况:2007年11月27日,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依法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81MA2XQ93F9K,经营范围:美容、美发。2011年12月14日,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经营范围为:美容、美发、化妆品销售。2016年10月25日,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经营范围为美容、美发、化妆品零售兼批发,营业执照长期有效。

3.房产证办理情况:2008年8月21日,王、李、王和陈向福安市房管局递交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发放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韩房权证福安字第0018977号,建筑面积662.21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419.78平方米,其余为公摊)。

4.消防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未办理消防设计备案、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5.卫生行政许可办理情况:2017年8月,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申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2017年9月福安市卫生健康局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闽政办〔2013〕139号)、《公安部关于营业性健身、休闲类公共娱乐场所范围的批复》(公法〔2005〕24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安(边防)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安公通〔2014〕117号)等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应职责对该场所进行监管。

1.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管情况:原福安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017年3月8日对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并对该场所进行行政处罚。

2.福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监管情况:福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于2017年11月29日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灭火器配置不足未整改到位,并对该场所进行行政处罚。

3.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所监管情况:2017年以来,在“双随机”抽查中福建工商一体化平台均未随机抽取到过该场所,辖区监管所也未接到对该场所的举报投诉。

  1. 福安市城市管理局监管情况:2017年以来,福安市城市管理局未接收到该场所的相关案件线索。
  1. 福安市商务局监管情况:福安市商务局按照《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指导辖区美容美发行业协会(商会),在信息、标准、培训、信用、技术等方面开展服务工作。

6.福安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及冠杭社区检查情况: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自2005年经营以来,福安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及冠杭社区依托网格化工作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该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8月10日15时25分左右,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汗蒸房内东侧墙面的电热膜局部过热引燃周围可燃物,燃烧时产生高温有毒烟气,从汗蒸房隔墙、吊顶、房门向吊顶、空调管道及内走道蔓延。起火时场所内有员工及顾客共计37人,大部分员工及顾客从东西两侧安全出口向外逃生,以及在消防、公安、应急、街道、社区及周边群众帮助下从被消防员破拆的窗口逃生。场所内有4人被困,其中1人被困在patekphilippe包间的窗台上被进场搜救的消防员救出;3人被困在breguet包间内被进场搜救的消防员送往医院抢救,抢救无效死亡。

(二)火灾扑救情况

2019年8月10日15时30分,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宁德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出动命令,福安市城北街道冠后路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发生火灾。宁德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迅速调派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1部指挥车3名指战员,韩城中队3辆消防车12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扑救,同时调派赛岐中队2辆消防车8名指战员前往增援。15时37分韩城中队到达现场展开救援,15时55分火势被基本控制,16时21分大火被扑灭。

(三)火灾原因调查情况

火灾发生后,宁德市消防救援支队迅速启动火灾事故调查应急预案,调集全市12名火灾调查骨干组成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同时,省消防总队指派火调骨干赶赴现场指导开展调查工作。福安市公安局也在第一时间指派刑事侦查人员、刑事技术人员及法医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置工作,通过调查排除人为放火引起火灾。调查工作按照工作协调、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损失统计的任务分工,围绕第一报警人叶某,火灾第一发现人李某秀,较早发现人林某,熟悉起火建筑内部的员工叶某翠、李某敏等进行了调查走访询问,制作询问笔录31份,绘制了方位图、平面布置图等现场图纸8份,并召开案情分析会5次。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提取了3份痕迹物证送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同时提取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福新店的2份痕迹物证送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9月9日,宁德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做出了火灾事故认定,认定起火原因为汗蒸房东侧墙面的电热膜局部过热,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9月29日,事故调查组提取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福新店的电热膜送北京中科光析化工技术研究所进行产品质量鉴定。

(四)善后处理情况

火灾事故发生后,福安市立即成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启动应急救治预案,协调闽东医院对伤者进行抢救,多次召开火灾事故善后工作协调会,推进火灾事故的善后工作。8月23日、10月29日,王分别与死者何、刘*和王**家属签订谅解协议,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赔偿款项,火灾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置。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中死亡人员(3人)

1.何,女,身份证号码:350*********01,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员工,经抢救无效死亡。

2.刘*,女,身份证号码:352***********67,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顾客,经抢救无效死亡。

3.王,女,身份证号码:350*********02,刘*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火灾烧毁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汗蒸房,烧损部分装修、美容美发器材及用品等,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255880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汗蒸房密封良好,热量极易积聚,汗蒸房内壁敷设竹帘、木龙骨等可燃材料,经长期烘烤的各构件材料十分干燥,燃烧迅速,短时间形成轰燃。汗蒸房内电热膜和保温材料为高分子材料,燃烧时产生高温有毒烟气迅速向四周扩散,breguet包间3名被困人员无法从包间门和设置防盗网的窗户逃生,patekphilippe包间的被困人员躲在窗户外平台上被救援人员救出。

(二)间接原因

1.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消防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占用公共走道,将原有使用面积为419.78平方米的办公场所装修为实际面积583.59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未按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顶棚和墙面违规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饰,汗蒸房四面墙体未完全分隔到顶,疏散楼梯、室内消火栓设置不符标准、违规设置防盗网等,导致经营场所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和规章制度不落实,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未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事故现场人员未组织有效的灭火措施,缺乏逃生自救知识和技能,未选择适合的逃生路线。

2.广州市格莉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将无相应资质证明的电热膜用于汗蒸房装修使用,组织无相应资质证书的劳务人员进行施工,且施工过程中使用大量的可燃易燃材料,导致汗蒸房存在火灾隐患。

3.福安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冠杭社区居委会贯彻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够到位,日常消防安全排查不够到位,致使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的火灾隐患长期存在。

4.福安市城北街道办事处指导督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够到位,导致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的火灾隐患长期存在。

5.福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对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消防安全监管不够到位,导致该场所火灾隐患长期存在。

6.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对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消防安全监管不够到位,在对该场所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后,未跟踪该场所重新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导致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的火灾隐患长期存在。

(三)事故性质

经过调查认定,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8.10”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何,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50*********01,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员工,负责该场所日常管理工作,鉴于其在火灾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曾用名王,女,汉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4,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808号202室,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法定代表人。王违规装修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致使该场所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发生火灾后未组织有效的灭火措施。王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福安市公安局启动司法程序进一步侦查。

2.陈,男,汉族,1978年4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户籍所在地厦门市思明区下堡路191号701室,广州市格莉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汗蒸房施工及材料提供单位,将无相应资质证明的电热膜销售给客户用于装修施工,违规组织无相应资质证书的劳务人员进行施工,且施工过程中使用大量的可燃易燃材料,导致汗蒸房存在火灾隐患,陈锦德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福安市公安局启动司法程序进一步侦查。

3.李,男,汉族,1981年9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6,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江东乡南坪村彬山组12号。其无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施工过程中采用大量的可燃易燃材料,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福安市公安局启动司法程序进一步侦查。

4.刘**,女,福安市城北街道冠杭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员,对辖区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开展不够到位,建议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福安市纪检监察机关。

5.邱**,女,福安市城北街道冠杭社区主任,组织对辖区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够到位,建议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福安市纪检监察机关。

6.蔡**,男,福安市城北街道武装部部长,分管消防工作、挂点冠杭社区,指导冠杭社区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够到位,建议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福安市纪检监察机关。

7.陈**,男,福安市公安局海防大队二级警长,在福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任职期间内担任城北街道冠后片区民警,对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够到位,建议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福安市纪检监察机关。

8.周*,男,周宁县消防救援大队狮城中队中队长,在福安市公安消防大队任职期间复查发现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停止营业后未跟踪该场所重新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建议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福安市纪检监察机关。

(三)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议由福安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予以行政处罚。

2.广州市格莉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议由福安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3.福安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冠杭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美容美发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够到位。建议由福安市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问责。

4.福安市城北街道办事处指导冠杭社区居委会对美容美发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够到位。建议由福安市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问责。

5.福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对辖区内美容美发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够到位。建议由福安市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问责。

6.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指导福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开展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不够到位。建议由福安市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问责。

六、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福安市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检查。

(一)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福安市各级各部门要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89号)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要进一步细化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要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二)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福安市要认真全面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举一反三,着力整治本地区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决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要进一步深化洗浴、汗蒸、足疗按摩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以严惩措施倒逼工作落实,坚决彻底治理各类隐患,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福安市住建局要加强对公共聚集场所的审批监管;福安市城市管理局要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等违法行为的监管;福安市商务局应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电加热设施的产品质量的监管,指导、督促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监督检查,组织有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福安市要加强对派出所、乡镇(街道)网格员和村(居)兼职消防员消防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的能力和水平;要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网站等多种方式,增强社会消防宣传实效,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要加大经费投入,配齐配全消防设施器材、人员装备,确实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福安“8·10”较大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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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84 | 2019_第二油品车间603#罐着火事故_11·25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603#罐为加氢原料罐,按计划进行更新,经人工清罐、蒸汽蒸罐后,车间安全员和设备员进行检查和确认达到动火条件。11月25日14时开始施工,至12月1日上午,拆除8带板,剩余1带板及罐顶和罐底。

12月1日13时30分继续动火,对剩余一带板和罐顶进行拆除,动火时烟雾较大,气味呛人,五六分钟后,烟雾迅速变大,并出现明火。现场施工人员和看火人员用消防水带进行灭火,但由于燃烧是在内部,消防水带作用不大,报火警后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将火扑灭。

二、事故原因

三、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FD09485 | 2019_胶州市青岛兴正纺织有限公司6·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青岛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胶州市青岛兴正纺织有限公司“6·23”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6 月23 日12 时20 分许,位于青岛胶州市里岔镇的 青岛兴正纺织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致3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 经济损失485 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及《山东省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 号)的有关规 定,青岛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应急管 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及胶州市政府等单 位派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机关派员参与事故 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 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 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 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 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青岛兴正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正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70281690334373D,成立日期:2009 年7 月27 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住所:青岛胶州 市张应镇河流董村,法定代表人:郑方剑,注册资本:30 万元整, 经营范围:织布,批发、零售;纺织原料、棉布、针纺织品、纺 织机械配件,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等。 兴正公司于2003 年开始建设厂房,并于2008 年进行扩建。 公司总建筑面积约2000 ㎡,设有织布车间、整理车间、倒纱车间、 维修库房、存纱库、办公室、宿舍等附属用房。公司共有剑杆织 布机108 台,其中36 台由无锡第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生产、40 台由郑州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32 台由中国纺织机械有限 公司生产,均为二手设备。 公司主要从事棉纺织布料加工,根据订单生产后送至青岛凤 凰印染有限公司。工作车间实行24 小时三班倒工作制,早班7:00 -15:00,中班15:00-23:00,夜班23:00-7:00。该公司共有员 工21 人,设有挡车工、保全工、维修工、清洁工、码布工、修布 工等工种,公司实际管理工作由郑方剑负责。 (二)事故厂房情况 兴正公司厂房共设有3 个织布车间(详见图一),自北至南 分别编号为1、2、3 号车间,三个车间相邻搭建。1 号车间为单 层钢混结构,屋顶采用斜坡式钢架结构,南高北低,屋面板采用 金属彩钢板,保温层为岩棉,围墙为砖混结构。车间东西长40.0

米、南北宽11.5 米、均高5 米。2 号车间位于1 号车间南侧,车 间之间以门窗相通。2、3 号车间均为单层矩形砖混结构,人字形 屋顶,屋顶为砖瓦木檩条结构,吊顶为尼龙塑料聚合材质。2、3 号车间均东西长40.0 米、宽10.0 米,高4.5 米,两车间内部相 通,中间以东西向立柱相分隔。

图一:事故现场平面图

36 台剑杆织布机,东西均匀分布,每排9 台,东侧4 台,西侧5 台,中间为过道。车间均安装设置通风空调系统、喷雾加湿设备、 照明灯具、监控设备等。每个车间通风空调系统分别位于东西墙 居中设置,利用水循环系统给室内通风降温。车间设有生产用电 线路(380 伏、三项四线制)、照明线路及监控线路等。车间织布 设备均为剑杆织布机,织布机主要由机架部件、传动部件、引纬 部件、打纬部件、送经部件、卷取部件等组成。 验布车间、倒纱车间位于3 号车间南侧,验布车间位于西侧, 倒纱车间位于东侧,均为砖混结构。验布车间内有裁剪等设备, 倒纱车间内有倒纱设备生产线一条。 (三)生产工艺和棉尘清理流程 兴正公司主要从事棉纺织布料加工,具体生产流程:根据订 单织布规格购置成品织轴和纬纱,人工更换织轴后,运行织布机 生产,待达到织造规格长度后卸载,经整理车间人工修验整理后 打包入库。织布车间温度要求为29~31℃,相对湿度要求为 70~75%。 织布车间生产过程易产生粉尘、棉絮、花毛等,经调查公司 未设置除尘设备。该织布车间内粉尘、棉絮、花毛的清理流程为: 挡车工上班前采用高压气枪对织机机梁周边棉尘进行清理,清理 工每日下午采用高压气枪对织机顶部、底部、左右两侧等其他部 位进行清理,之后将吹落至地面处的棉尘集中进行清扫。 (四)火灾现场基本情况

经现场勘验,1、2、3 号车间均过火,织布车间内烧损织机 的中轴、曲轴、信号盘、轴承等部位均存在积聚棉尘及油污燃烧 物残迹。2 号车间烧毁烧损程度明显重于两侧的1 号和3 号车间, 2 号车间624、626、628 号织机均过火烧损严重。626 号织机机身 整体烧损较重,织机上织轴处的棉纱、卷布辊上的布卷等可燃物 全部燃尽,呈炭灰状;机身金属表面全部锈蚀氧化变色,626 号 织机龙头、东西两侧墙板、电机、防护罩、曲轴等构件组件表面 附着大量棉尘、油污等燃烧炭化残留物。 经调查,626 号织机生产厂家为郑州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机型为G1611,公称筘幅180 厘米,曲轴转速约180 转/分,中轴 约360 转/分,曲轴、中轴传动部位均高速运转,传动组件中轴套 管与中轴步司在未有效润滑情况下,存在摩擦产生火花或高温情 况。 经视频解译、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等,排除雷击、 外来火源、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线路故障及静电引发事故的可能, 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兴正公司2 号织布车间西侧自北至南第二排自 西向东第三台剑杆织布机处(编号:626 号);起火点位于2 号织 布车间西侧自北至南第二排自西向东第三台剑杆织布机(编号: 626 号)西侧中轴传动部位;起火物为积聚棉尘;起火源为在生 产期间剑杆织布机中轴传动组件运转中摩擦产生的火花或高温。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 年6 月23 日7 时30 分,兴正公司员工接班后当班人员 共11 人(分别是车间挡车工刘太云、安振霞、安彩香、宋玉芳, 修布工姜炳秀、王秋梅、窦素娥,维修保养工郑明新、刘杰,清 理、加油工郝继香,码布工刘汝欣)。12 时21 分许,挡车工安彩 香在2 号车间对其负责区域的织布机进行巡查时,发现2 号车间 从北至南第二排自西向东第二台、第三台织机(624 和626 号织 机)燃起明火,同时发现起火的还有3 号车间挡车工宋玉芳、维 修保养工郑明新等。发现起火后,郑方剑、刘杰、郑明新、刘汝 欣立即利用灭火器进行初期扑救,发现未起到效果之后,郑方剑 组织人员进行撤离。郑明新、刘太云、刘汝欣未能及时撤离。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12 时24 分,胶州市消防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胶州市里 岔镇兴正公司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胶州市消防大队立即调集 里岔消防站出动2 部消防车10 名消防队员赶赴现场处置,同时调 集铺集中队、杜村中队、福州南路中队共计3 个中队5 部消防车 25 名消防队员到场增援。13 时50 分,火势基本控制,搜救小组 救出3 名被困人员,120 医护人员现场确定三名被困人员已死亡, 后经胶州市公安局法医检验,三名死者符合生前烧死。14 时30 分,现场处置完毕。 事故发生后,胶州市政府值班室于13 时30 分接到胶州市公 安局110 指挥中心事故情况报告,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胶 州市副市长李世明到达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并组织宣传、应急、

公安、卫健、消防、里岔镇政府等单位负责同志研究后续处置工 作。胶州市里岔镇成立了由党委书记、镇长任总召集人的善后处 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救治医疗组、善后安抚组等6 个工作小组, 于7 月11 日与家属达成协议,至7 月13 日,死亡人员均已火化, 善后处理结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3 人死亡、2 人受伤(见附件),部分生产设备、 产品及建(构)筑物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85 万元,主 要用于善后处理。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综合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兴正公司在生产期 间,2 号织布车间第626 号剑杆织布机中轴传动组件运转中摩擦 产生的火花或高温引燃积聚棉尘,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兴正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 混乱,未落实国家消防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生产场所不 符合各项安全技术标准,擅自投入使用,违法经营生产,存在大 量安全隐患。 (1)织布车间出口设置不符合安全疏散要求。根据《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2001 年版)第3.5.1 条“厂房安全 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该单位1、2、3 号织布车间,只有

一个出入口,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是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

图二:死亡人员位置示意图

(2)织布车间建筑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根据《棉纺织工 厂设计规范》(GB 50481-2009)第9.4.1 条“生产厂房、原料库 和成品库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该单位车间2、3 号车 间采用砖木结构,未达到(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 年版)第2.0.1 条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标准,且车间之间未采取 有效防火分隔。 (3)织布车间设备布局不符合要求。根据《棉纺织工厂设 计规范》(GB 50481-2009)附录E 主要设备排列间距要求:无梭 织机两机间距机后弄1.30-2.00m,机器与墙边间距1.80-3.50 m。该单位2 号车间织布机器间距机后弄仅为0.75m、机器与墙 边间距仅为0.85m,设备机器布局排列密集不符合规范设计要求, 导致火灾荷载过大。 (4)机器设备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根据《纺织工业粉尘 防爆安全规程》(GB32276-2015)标准要求,织布车间属于纺织纤

维粉尘爆炸危险场所22 区。兴正公司未按照《纺织工业粉尘防爆 安全规程》(GB 32276-2015)第8.2.6 条“每月不应少于一次检 修(停产检修),在检修的同时,应做好车间、设备的彻底清扫工 作。”的要求,实际机器设备24 小时不停机运行,直到出现故障 问题才予以检修。公司在用织机设备全部为二手设备,未按照规 定制定织机维修检修保养计划,无检修保养记录,未对机器设备 润滑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盲目组织生产,缺乏预防措施。 (5)车间吸尘、除尘不符合安全要求。未按照《纺织工业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32276-2015)第6.2.5.2 条“应采用吸尘 器等负压式清扫积尘。清扫积尘时,应避免产生二次扬尘。”的要 求采用高压吹气式和擦拭式清除棉尘,造成棉尘清理不彻底且易 产生二次扬尘,导致机器设备积聚大量棉尘等可燃物。 (6)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兴正 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 应急疏散预案、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设备设施 维修保养制度、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等。 (7)日常安全管理混乱。兴正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 展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组织落实,对 生产经营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未组织有计划、有目 的、有重点的安全检查。未对机器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修、检 测,未建立机器设备维修、保养档案记录,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2.胶州市公安局张应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不力,未

及时督促兴正公司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 (1)针对兴正公司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条不当。 张应派出所2017 年至2019 年对兴正公司的检查中,所发现的火 灾隐患均为“该单位消防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堵塞,疏散指 示标志缺少,应急照明缺少,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缺少” 等,张应派出所对兴正公司只是做出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载明 的违法事实也与《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 查记录》不一致,且《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填写 不规范,监督检查人员未签名,未按《消防法》规定明确责令改 正时间,未确定复查日期,后续也未到企业进行复查,采取进一 步处罚措施,也未向胶州市消防救援大队和里岔镇人民政府报告, 导致火灾隐患得不到有效整改。 (2)未督促村民委员会落实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河流董村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未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未建立志愿消防 队,也未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张应派出所有 关人员未按照《山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 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河流董村村民委员会整改以上行为。 3.里岔镇人民政府及相关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和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存在不足,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 不到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不力,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不到位。 (1)里岔镇消防办履行工作职责不力,未按规定协调开展

火灾防控检查,纠治堵塞通道出口、违章用火用电等安全隐患, 只是汇总了两个派出所的检查记录后报市消防大队,未采取具体 的落实措施。 (2)里岔镇安监办履行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不力,未按规定 组织对兴正公司进行安全检查,从而未能发现该公司违反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3)安家沟社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力,未建立健全本管 区各村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排查出兴正公司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 (4)河流董村村委未按照《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规 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未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未建立志愿消防 队,也未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 (5)河流董村网格员董淑强未经相应的培训,不具备安全 生产、消防等基本安全知识,在对兴正公司的巡查过程中,因不 知道此类生产场所需要设置两个以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得堵 塞等规定,未发现并报告兴正公司存在的火灾隐患。 4.胶州市公安局对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工作情况监管不力,在年度和平时对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情况的 考核和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张应派出所对兴正公司消防监督检查 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督促张应派出所整改消防监督检查中存在 的违规行为。自2016 年11 月以来,胶州市公安局未对派出所消 防监督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5.胶州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考核指

导不深入,在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和日常消防监督业务指导过程中,未发现张应派出所对兴正公司 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胶州市青岛兴正纺织有限公司“6·23”较大 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郑方剑,兴正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管理人,未落实国家消 防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未办理相关行政 许可手续,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生产场所不符合安全技术 标准,擅自投入使用,违法经营生产,存在大量安全隐患,对事 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 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宋学武,中共党员,张应派出所第三警区民警,负责辖区 九小场所摸排信息和消防监督检查,2017 年至2019 年三次对兴 正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未严格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兴正公司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公职人员政务 处分暂行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议给予宋学武 政务记过处分。

  1. 乔海伦,中共党员,张应派出所所长,全面负责派出所消

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履行职责不力,未督促 民警严格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 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 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议给予乔海伦政务警告处 分。 3.韩光福,中共党员,里岔镇政府督查室主任、镇政府消防 办主任,履行工作职责不力,消防办牵头开展全镇消防专项整治、 联合执法和宣传工作欠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 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和《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韩光福政务警告处分。 4.张健,中共党员,里岔镇政府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安 监办主任,履行工作职责不力,在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工作上 有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 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暂行规定》,建议给予张健政务警告处分。 5.史明高,中共党员,里岔镇党委副书记,2017 年底至2019 年3 月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里岔镇政府安监办、消防办等有 关部门、派出所及河流董村村委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存在不足。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建议对史明高予以诫勉,并责令其 做出深刻检查。

  1. 崔传存,中共党员,里岔镇党委委员、里岔镇政府副镇长,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2019 年3 月28 日起分管消防工作,分管安 监办、消防办,督促里岔镇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所及相关村民委 员会落实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存在不足,依据《中国共产党 问责条例》,建议对崔传存予以诫勉,并责令其做出深刻检查。 7.司呈玉,中共党员,里岔镇政府镇长,主持里岔镇政府全 面工作,督促镇政府落实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存在不足,依 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建议对司呈玉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 其做出深刻检查。 8.宋同烈,中共党员,胶州市公安局副局长,胶州市消防安 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分管消防工作。督促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 监督检查职责不力,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建议对宋同烈 予以诫勉,并责令其做出深刻检查。 (三)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里岔镇政府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存在不足,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不到位,组织开展消防 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不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 位,建议责成里岔镇政府向胶州市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2.胶州市公安局对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工作情况监督检查不力,未有效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行 为,建议责成胶州市公安局向胶州市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3.胶州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业务指

导不深入,建议责成胶州市消防救援大队向青岛市消防救援支队 做出深刻检查。 4.胶州市政府督促镇(街)及有关部门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存 在不足,建议责成胶州市政府向青岛市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以上处理建议落实后,报青岛市纪委监委及青岛市应急管理 局备案。 (四)行政处罚建议 1.青岛兴正纺织有限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未落 实国家消防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青岛兴正纺织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50 万至100 万元的行政处罚。 2.郑方剑,兴正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管理人,未落实《安 全生产法》所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 规定,跟踪落实行政处罚,其在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 条的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 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其作 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对事故涉及到的河流董村网格员、河流董村村委及安家沟社

区有关责任人员,建议里岔镇政府进行处理。 建议青岛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规定将青岛兴正纺织有限公司 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各级政府、部门及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要对照《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 办发〔2017〕87 号)、《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消 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 号)、《关于印发〈山东省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鲁公通〔2009〕259 号)等 规定,切实厘清自身所担负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履行职责 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特别是公安和消防救援部 门更是要对照职责清单严格履职,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及薄弱环节。 (二)严格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 位,特别是小作坊、小加工单位等小微企业,要坚决贯彻执行相 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要真正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 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要坚决克服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设施“三 同时”规定,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安全 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

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逃生和应对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所有劳动 密集型企业必须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逃生演练。 (三)里岔镇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暴露出的问题, 制定镇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责任清单,明确部门、社区、居民(村 民委员会)及各级人员安全职责;进一步改进完善“多网合一” 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人员教育培训,严格工作考核,补强薄弱 环节和监管盲区;在全镇范围内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充分发挥社 区、居民(村民)委员会作用,做好基层基础预防工作,有效避 免同类事故发生。 (四)胶州市政府要加强纺织生产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建 立相关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完善行业安全管理制度,统一相关标 准规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强事故的防控工作。要认真摸底 排查此类生产加工企业数量和生产条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 绝企业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标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纺织生产安全 操作规程,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要进一步明确紧急突发事件(事故)上报程序,按规定及时、 准确向市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紧急突发事件(事故)情 况,杜绝事件(事故)信息倒流现象。 (五)建议青岛市有关部门开展一次“九小场所”火灾隐患 专项整治行动,并建立长效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对“九小场所” 进行摸底排查,特别是人员密集、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场所,建立 详细、准确的台账,切实排查出存在的火灾隐患,并采取有力措

施坚决督促整改,杜绝“小场所、大隐患,小事故、大伤亡”,有 效避免火灾事故发生。

青岛胶州市青岛兴正纺织有限公司 “6·23”较大火灾事故组 2020 年3 月12 日

FD09486 | 2019_英威达尼龙化工(中国)有限公司5·5其它爆炸重伤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英威达尼龙化工(中国)有限公司“5·5”其它爆炸重伤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5 月5 日15 时45 分许,位于上海化学工业区的英威达尼龙(中国)有限公司聚合 物工厂内,一台正在作业的热焚烧炉(编号:7530-F-02)发生爆燃,产生的火焰将正在 附近作业的2 名上海施代科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作业人员灼伤。事故导致2 人重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公安分局、市总工 会及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直接原因的认定。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 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 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 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英威达尼龙化工(中国)有限公司“5·5”其它爆炸重伤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英威达尼龙化工(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威达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法人独资);住所:上海市化学工业区天华路88 号;法定代表人:GARY RANDOLPH KNIGHT;经营范围:生产、研究、开发、销售已二胺、聚酰胺及其相关产品和 副产品等。 2.上海施代科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代科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 合资);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路16393 号1 幢三层B315 室;法定代表人:潘炳 峰;经营范围:从事流体科技、化工、仪器仪表、计算机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等。 (二)合同签署情况 2017 年4 月15 日,英威达公司与施代科公司签订《承包商服务协议(现场)》。双方约定, 由施代科公司向英威达公司提供高压清洗服务;协议期限“自2017 年4 月15 日开始(生效 日)并持续有效直至根据本协议规定终止”。双方同时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三)其它情况 发生事故的焚烧炉为英威达公司在2014 年一期项目设计施工阶段提出设计要求,由德国 专业公司(SCHWING Fluid TECHNIK GmbH,以下简称SCHWING 公司)依据欧盟标准制造 并提供。其作用是对管道、设备中残留的聚合物进行焚烧处理。SCHWING 公司提供的 《说明手册》显示,该设备工艺室最高温度为500℃。 2016 年英威达专业技术人员黄毅,根据《说明手册》,参照英威达美国工厂焚烧炉操作流 程,编制了焚烧炉的《闪蒸器盘管焚烧清洗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依据该操作 规程,焚烧炉的最高温度为450℃。 经查,目前我国尚无针对焚烧炉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与之相接近的《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以及《小型焚烧炉技术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事故发生后,经SCHWING 公司确认“设备中 压力泄放装置不是针对某一特定压力,根据NFPA(美国消防协会)要求,每1m 3 需要 0.219m 2 的泄放面积。实测泄爆板总面积18.975m 2,可满足86.64m 3 泄压,焚烧炉内部体 积约78.4m 3。”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9 年5 月5 日早上8 时许,英威达公司焚烧炉操作人员邓富强依据工作安排,在关闭并 检查了焚烧炉门后,依据操作规程设定目标温度(200℃)和吹扫空气压力(6bar),开始

对焚烧炉内的闪蒸器盘管、管道等设备进行加热作业。 当日10 时许,施代科公司当班班组长黄雪明带领陆杏云、吴丹在完成作业票开具等手续 后,到达距离焚烧炉约10 米左右距离的位置,开始当天的高压清洗作业。 作业至当日14 时,邓富强依据操作规程的要求,将焚烧温度设定为420℃。14 时30 分, 邓富强发现温度上升至438℃,且仍有上升的趋势。邓富强便通过对讲机向生产工程师朱 英超反映。在等待朱英超到现场处置的过程中,邓富强发现焚烧炉的温度开始下降,但压 力在上升。于是邓富强调整了压缩空气阀门,未果。 生产工程师朱英超到达现场后,首先检查了设备外观和操控面板的设定数据,未发现异常。 邓富强向朱英超反映,温度已经下降,但压力在上升。此时设备压力显示已达到8bar,朱 英超首先通过手动阀门进行泄压,随后又将设定温度降低为400℃,但效果不明显。随后, 邓富强在征得朱英超的同意下,按下设备急停键,此时焚烧炉内部开始喷水降温。 15 时30 分许,焚烧炉温度降到300℃。邓富强和朱英超关闭了水阀继续观察,发现压力 仍旧维持在8bar 左右,于是打开焚烧炉循环风机进行降温。15 时45 分左右,焚烧炉内部 突发压力释放,产生的火焰冲出焚烧炉门,将正在附近进行高压冲洗作业的施代科公司的 陆杏云、吴丹灼伤。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展开救援,先后将陆杏云和吴丹身上的火焰扑灭,同时拨打上 海化学工业区应急响应中心报警电话。16 时许,化工区医疗中心救护车辆到达现场,先后 将陆杏云、吴丹2 人送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和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救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1.伤者陆杏云,男,57 岁,上海市金山区人,与施代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上海交通大学 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对其入院诊断为三度烧伤(总体表面积65%),伴有吸入性损伤。 2019 年6 月6 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显示,治疗结果 “治愈”;出院时情况“患者神清,未诉特殊不适,生命体征平稳…”;出院后用药及建议:“建 议专科医院继续对症支持治疗…”。 2.伤者吴丹,男,41 岁,四川省广汉市人,与施代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复旦大学附属金 山医院入院诊断为“全身多处烧伤28%二度”。该名患者已于2019 年6 月18 日出院。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以及《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5499-1995)的相关内容,陆杏云和吴丹的伤情符合重伤标准。 (二)直接经济损失 截至目前,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35 万元人民币(含设备损失以及伤者抢救、医疗 费用)。 四、现场勘查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点位于英威达公司聚合物工厂焚烧炉工作区域。 (二)发生事故的焚烧炉长约14 米,宽约3.7 米,高约5.1 米,呈南北向摆放,炉门位于 焚烧炉南侧。炉门本体未发现严重变形,但门栓因受爆炸冲击,已无法扣紧。 (三)焚烧炉西侧设有操作台、燃烧室、烟囱等附件。炉门南侧地面铺设有轨道,用于被 焚烧管件进出焚烧炉。 (四)焚烧炉顶部设有5 扇泄压窗,经测试可以打开。经查看视频记录,事故发生时,该 泄压窗未有动作。 (五)对焚烧炉天然气电磁隔断阀工作状态进行确认,事故发生时天然气电磁阀处于关闭 状态,无天然气泄漏可能。 (六)离焚烧炉炉门南侧约10 米左右距离为高压清洗区域,地面上散落有部分管件及清 洗设备。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调查组聘请的专家经过现场实地勘查;查阅视频、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工作,于2019 年7 月16 日向调查组提供了《英威达“5·5”焚烧炉其他爆炸事故分析报告》。调查组结合专 家分析意见,认定该起事故的原因为: (一)直接原因 闪蒸器盘管内的聚合物在高温下分解,形成的气体压力将聚合物冲出,遇空气后爆燃,同 时将焚烧炉门冲开,喷射出的火焰将正在周边作业的作业人员烧伤。 (二)间接原因 1.操作规程编制前,对工艺危险性分析不充分,导致对特殊工况、应急处置等工序的工艺 参数、作业流程设定不明确。 2.对作业环境潜在的风险隐患认识不足,未能发现高压清洗作业区域选择存在不合理的因 素;高压清洗作业票签发前未向作业人员告知现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 3.生产经营单位在新设备投入使用前,未能完全了解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并采取有效 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单位的处理意见 1.邓富强,英威达公司焚烧炉操作工,事发当日负责签发施代科公司高压清洗作业票。对 作业环境潜在的风险隐患认识不足,高压清洗作业票签发前未向作业人员告知现场可能存 在的风险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黄毅,现任英威达公司精益生产工程师,2016 年负责编写操作规程。对闪蒸器盘管焚烧 过程的工艺危险性分析不充分,对作业过程中出现的突发工况的应急处置工艺参数、作业 流程设定不明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候凌云,英威达公司单元生产经理。对作业环境潜在的风险隐患认识不足,未能发现高 压清洗作业区域选择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英威达公司依照企业有关规定,对上述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上 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及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英威达公司在使用新设备前,未能完全了解并掌握设备的安全技术特性,并采取有效的安 全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对英威达公司进行约见警示谈话。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对设备潜在的安全风险认识的问题,企业要立即全面梳理包括 焚烧炉在内的技术文件和控制流程,尤其是部分直接采用国际标准设计制作的设备设施。 要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对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标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更加充分 的技术评估和核算,提升设备本质安全度。 (二)要组织专业团队,全面审视焚烧炉生产工艺流程,调整生产工艺参数;增加过程监 控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实时过程记录;对于不同工件在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隐患进 行辨识。确保焚烧炉的生产运作过程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三)要全面审视企业全过程的生产工艺流程,特别是对于可能发生区域重叠、交叉作业 的情况。要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安全防护距离,选择合适的作业场所,尽量 减少外部因素对作业过程的干扰。 (四)要组织开展对全体员工的工艺危害和工艺过程控制的安全培训,提高全体员工安全 意识,强化对生产工艺过程危险源的辨识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英威达尼龙化工(中国)有限公司 “5·5”其它爆炸重伤事故调查组 2019 年8 月15 日

FD09487 | 2019_蚌埠市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9.7.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蚌埠市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9.7.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7月21日17时05分左右,淮上区沫河口园区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院内的蚌埠市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无人员伤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有关规定,8月8日,区政府成立了由区政府副区长为组长,区应急局、区监察委、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总工会、区市场监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人员组成的蚌埠市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21”火灾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了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堪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事发建筑基本情况

事故建筑为两栋一层钢结构厂房,为蚌埠延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租赁生产塑料颗粒所用。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门窗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4日,法定代表人陈国权,注册资本1188万,2011年由龙子湖区搬至沫河口工业园,建有6栋厂房,单体建筑面积1850㎡,生产塑钢门窗,2017年开始处于半停产状态,至今全部停产。

蚌埠市博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成环保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24日,法定代表人赵林均,注册资本500万元,租赁世纪门窗公司厂房1栋(图中5号厂房)。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废旧物资、废旧锂电池回收销售;废旧锂电池处理及技术研发、技术咨询。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备案,也未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

蚌埠延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洪再生资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23日,法定代表人代延,注册资本500万元,租赁世纪门窗公司厂房3栋(图中1、2、3号厂房)。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塑料颗粒的加工、批发、零售;货物配送。该公司的《年产一万吨再生塑料颗粒项目》于2017年6月29日在淮上区经发委备案。2017年5月10日,《年产一万吨再生塑料颗粒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通过专家评审意见。2018年3月24日,《年产一万吨再生塑料颗粒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专家评审。该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现已建成,原材料已进场且生产设施设备已安装完毕。

备注:蚌埠延洪再生源有限公司租赁1号、2号、3号厂房。

蚌埠市博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租赁5号厂房。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7月16日,博成环保公司从他处转运来30吨左右锂电池放置在租赁的厂房和延洪再生资源公司租赁的厂房中间的道路上靠着2号厂房堆放,并用雨布进行了遮盖,无人管理。

2019年7月21日下午5点左右,堆放的废旧锂电池堆垛,因长时间在阳光下暴晒,积热不散发生自燃爆炸,爆炸飞出燃烧的电池穿过2、3号两栋厂房玻璃窗和厂房外墙铁皮,引燃两栋厂房内存放的大量旧塑料编织袋进而引发火灾。

(二)应急抢险救援情况

7月21日17时50分,沫河口工业园区管委会向区应急局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区应急局长郭津华带领安监执法人员18时10分到达该公司。同时,区应急局将事故信息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办报告。市政协副主席、区委书记洪斌、区委副书记、副区长张铭、区委常委、副区长陈照祥、副区长周景飞、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凤鸿相继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17时54分,蚌埠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17时57分,沫河口消防中队1车6人到达现场实施扑救,淮上、龙子湖、特勤中队9车相继到场进行增援,共计10车45人。21时火势得到控制,22时08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三、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无人员伤亡。该事故造成博成环保公司废旧锂电池堆垛、延洪再生资源公司废旧塑料编织袋、塑料颗粒加工设备、世纪门窗公司两栋一层钢结构厂房建筑的局部损毁,经安徽天正房地产土地工程造价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世纪门窗公司财产损失(厂房损毁)金额为人民币434275元,延洪再生资源公司财产损失(原辅材料及设施设备损毁)金额为人民币865340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博成环保公司法人赵林均和股东陈平违规擅自将30吨废旧锂电池从他处转运至沫河口工业园安徽世纪门窗有限公司厂区内,未按安全操作规程对全部废旧锂电池进行完全放电处理,将有短路隐患的废旧电池混装堆码,并将废旧电池违规露天存放,受到长时间暴晒,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
  1. 世纪门窗公司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厂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其完好有效。
  1. 延洪再生资源公司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厂房内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其完好有效。。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蚌埠市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21”火灾是一起因企业违规贮存废旧锂电池导致的生产经营性火灾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博成环保公司在无设计的情况下,违规储存废旧锂电池;未制定废旧锂电池存储安全操作规程;未对废旧锂电池存储场所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电池废料贮运规范》(GB/T26493—2011)4.1.2、4.1.4、4.1.5、4.1.6,《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应急局给予其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世纪门窗公司建立健全厂房出租管理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审查出租厂房的消防和安全生产条件,严禁将不具备消防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用于出租谋利。

(二)世纪门窗公司加强安全管理,安排专人巡查厂区,及时发现、上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博成环保公司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开工建设储存经营生产,对储存的废旧锂电池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四)延洪再生资源公司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生产建设,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的,严禁进行生产建设。

(五)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开发区管委会定期开展联合大检查,加强对厂房出租的监管力度,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和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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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88 | 2019_融安县大良镇2·5较大_2·5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19年2月5日1时50分许,融安县大良镇大良街655号国祥便利店发生一起涉及非法经营的较大烟花爆竹火灾事故,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96万元。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副厅长、公安厅副厅长先后赶赴现场指导相关工作。

市委书记、市长立即对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全力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率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融安县大良镇“2·5”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察委委员、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和融安县县长任副组长,市监察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总工会和融安县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现场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融安县国祥便利店,经营者(负责人)张国祥(男,40岁,广西融安县大良镇人),经营场所地址:融安县大良镇大良街655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4MA5MCHGBX3;注册日期:2013年7月29日;经济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烟花类C级,爆竹类C级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张国祥于2017年11月9日办理变更登记,将经营范围中的烟花类B级,爆竹类B级零售变更为烟花类C级,爆竹类B级零售。

国祥便利店持有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桂)YHLS[2013]45221116181号;有效期:2013年6月9日至2015年6月8日;许可经营范围:烟花类B级,爆竹类B级;限制存放量:3立方。许可证到期后,融安县安全监管局为其在原许可证上加盖“检验有效延期至2016年2月25日”印章;2019年1月2日张国祥再次申请办理许可证,拟用经营场所地址:融安县大良镇大良街309号,至事发时止,未获审批。

张国祥于2015年4月27日和2016年10月10日参加了广西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中心承办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培训班,两次培训考核均为合格;2017年11月18日和2018年12月3日参加了融安县安全监管局组织、广西企培安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办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安全管理培训班,两次培训考核均为合格。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融安县万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系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34039136X6;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融安县供销合作联合社独资);法定代表人:朱从雄;住所: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北路20号;成立时间:2015年5月7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编号:(桂B)YHPF[2017]003号;许可经营范围:烟花类C、D级成品,爆竹类C级成品;仓储设施地址:融安县长安镇江口村平村屯灯笼坡;有效期:2017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1日。融安县万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前身为融安县旺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编号:(桂B)YHPF[2014]026号,有效期:2014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1日,公司名称变更后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2016年11月获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获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编号:桂AQB4502YHIII201600003,有效期至2019年11月。

(三)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融安县国祥便利店经营场所为自有三层(局部四层)砖混结构楼房,单层面积约为80平方米,一层为商铺和厨房,二层及以上用于自住。房屋位于融安县大良镇大良街655号,大良农贸市场内,距离融安县城约60公里,建筑东面毗邻居民房,间距约1.5米;西面、北面均为巷道。南面为联排居民房,共16栋,门牌号为奇数递增,联排建筑西面外墙二层高度均搭建有伸出约1.5米的薄钢结构挡雨棚,其中657号为窗帘店,四层(局部五层)砖混结构楼房,外设金属卷帘门且卷帘门把门框上方的玻璃窗挡住,内设钢化玻璃门,内部的吊顶采用铝扣板装修;659号为床上用品店,四层(局部五层)砖混结构楼房,门口内设有一道金属卷帘门,卷帘门未挡住门框上方的玻璃窗,内部吊顶采用轻钢龙骨、石膏板材料装修,659号门面与661号门面之间有一金属挡板。

2019年2月4日,国祥便利店店面北侧、西侧临街沿街堆放有烟花爆竹。晚上闭店后,烟花爆竹仍堆于店外,用纸壳、棚布遮盖。事发时张国祥妻女、父母分别在2楼、3楼休息,其本人在融安县大良佳家用超市看店。657号门面3楼居住2人;659号门面2楼居住1人,3楼居住5人;661号门面2、3楼居住3人;663号门面2楼居住4人,3楼居住6人。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2月5日1时5分许,张国祥在国祥便利店北面巷道处燃放爆竹,燃放中火星飞溅至店铺北侧沿街摆放的烟花爆竹处。放完后,1时10分左右张国祥离开至位于170米外大良街与630县道交叉口西北100米处的大良佳家用超市帮忙看店。1时50分左右飞溅的火星导致遮盖烟花爆竹的纸壳等易燃物阴燃,并逐渐形成明火,引燃堆放的烟花爆竹。火势沿店铺西侧和北侧堆放的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向东、南方向迅速蔓延。

南面相邻的657号门面(窗帘店)外设金属卷帘门且卷帘门把门框上方的玻璃窗挡住,内设钢化玻璃门,两道门有效降低了火势向窗帘店内部蔓延的速度。窗帘店内部的吊顶采用铝扣板装修,铝扣板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在烟气蔓延到店内时,有效阻止了烟气往其他方向蔓延,在二楼居住的2人于2时许撤离至楼顶。659号门面门口卷帘门未挡住门框上方的玻璃窗,阻止火势蔓延效果较差,内部吊顶采用轻钢龙骨、石膏板材料装修,轻钢龙骨遇火受热后变形并塌落,烟气迅速往门面内的通道蔓延。659号门面与661号门面之间的金属挡板有效阻止了烟气继续往南蔓延,使烟气大量聚集在659号门面门口处的雨棚上方并最终向门面内部蔓延,楼上居住的6人被困,其中2楼1人被救出,3楼5人死亡。661号门面内的3人以及663号内的10人于1时50分许撤离。

(二)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2月5日1时52分,大良镇派出所接到报警,派出所值班民警即携带消防器材到现场疏散周边群众,维持现场秩序,组织群众救火,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2月5日1时54分,柳州市消防支队接到报警,立即调集融安县、融水县2个中队出动,1个抢险编队、2个灭火编队共6辆消防车、32名消防指战员以及大良镇消防队1辆消防车、6名兼职消防员赶赴现场处置。途中通过电话询问报警人,报警人称共有多名群众被困楼上,有5名群众被疏散。2时55分,融安县消防队到达现场,通过了解,659号民房二层西面房间有1人被困,三层房间内有5人被困;根据现场火势发展态势和人员被困情况,3时5分,在对现场进行短暂冷却降温后,在周边群众开来的小型铲车配合下对659号、661号卷帘门进行破拆,深入内部灭火救人;3时10分,融水县消防队到场;3时18分,成功将659号二层西侧房间被困人员从窗口救出,另有5名人员被困在三层;3时20分,分别对659号、661号实施强攻灭火;3时40分,建筑内部火势得到有效控制;4时许,明火基本被扑灭;4时5分,为了确保现场不发生复燃,消防队员再次对659号、661号从一层开始清理余火;5时30分,在659号三楼东侧房间内确认发现5名遇难者遗体。

2月5日2时1分,大良镇政府接到报告,立即组织值班人员和居住在附近的镇干部到现场救火,并通知大良镇森林防火队(大良镇兼职消防队),同时向镇政府领导报告;2时20分大良镇森林防火队到达现场救援。

2月5日3时4分,融安县委、县政府值班室接到报告,值班领导迅速赶往现场指挥协调救援工作;确认情况后,4时10分向县相关领导报告,并上报柳州市政府;6时左右,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率相关部门领导陆续抵达现场,成立现场协调指挥机构,指挥协调救援和善后工作;9时左右,完成对受灾人员的安置;

10时左右救助物资送抵。

2月5日4时10分,柳州市政府值班室接到报告,立即向自治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报告;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赶赴市消防指挥中心指导救援工作,要求相关部门赴现场指导救援和处置工作;8时许,市相关领导率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抵达事故现场;随后自治区相关部门领导抵达现场,对事故救援、善后和调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涉及5户21人,转移和安置16人,过火面积约290平方米,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969478.5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经事故现场勘验、调阅事发时店铺附近视频监控、专家技术分析和有关证据材料的采集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认定事故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张国祥在人员居住密集场所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将烟花爆竹堆放于店铺外,在烟花爆竹堆垛附近燃放爆竹,火星飞溅未及时扑灭,阴燃堆垛上覆盖的易燃物,引起燃烧;张国祥安全意识淡薄,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非法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违规采购烟花爆竹,违规占道经营,违规在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周边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融安县万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违法将烟花爆竹销售给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
  1. 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和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执法不严。
  1. 属地政府未按照标准配备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设施,救援不及时,延误了事故处置最佳时机。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融安县大良镇“2·5”较大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责任单位(个人)存在的问题

(一)张国祥(融安县国祥便利店)

  1. 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张国祥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2015年6月8日到期后未重新申请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在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以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要求的地点和建筑物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经多部门执法检查指出,责令整改,仍未停止非法违法行为。
  1. 违规采购烟花爆竹。张国祥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第二十条的规定,违法采购流向不明的烟花爆竹。经过对事故现场的勘验,发现店内存放有通过非正常渠道采购的烟花爆竹24种,其中包括标记为醴陵市楚丰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精装大地红”,醴陵市王仙镇吉祥出口花炮厂生产的“满堂红”,合浦沙岗烟花炮竹厂生产的“轰天雷”、“富贵红”、“蘑菇王”,合浦得其利出口烟花厂生产的“轰天雷”,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闪光蕾”,兴业县小平山金满烟花炮竹厂生产的“火柴炮”以及一批无产地信息的烟花爆竹。
  1.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张国祥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第三项的规定,在烟花爆竹经营和储存场所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二)融安县万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融安县万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多次参与配合烟花爆竹执法检查行动,在明知道国祥便利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过期后,仍与其签订违规的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并向其供货,导致其非法经营行为长期存在。

  1. 万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违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1月21日、2018年11月28日两次与国祥便利店签订的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均不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公安部关于印发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2〕94号)相关要求,随意填写订货清单,缺少买卖双方基本信息。
  1. 万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在国祥便利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过期后,多次向其销售烟花爆竹,2018年4月至12月共销售13次,合计人民币50597元。期间,融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15日下发通知文件,禁止其向无许可证以及不符合规范的零售点销售烟花爆竹,未得到落实;2018年11月15日针对其此类违法行为下达整改指令,也未得到落实。

(三)其他相关企业

事故调查组对存放于国祥便利店的通过非正常渠道采购的烟花爆竹进行了调查,共24种,烟花285个,爆竹578卷+200封,火柴炮2400盒,调查情况如下:

  1. 无法溯源的烟花爆竹一批,共15种,其中烟花15个,爆竹532卷+20封,这批产品外包装箱及产品外观上未标示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
  1. 包装标记制造商为醴陵市楚丰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公司证照齐全)的精装大地红爆竹一批,40卷,产品包装及标签与该公司正规生产销售的产品有多处明显差异;该公司在自治区范围内仅与广西来宾喜之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1月6日),并于2019年1月9日向其供货一批,其中不包含这批产品。
  1. 包装标记制造商为合浦得其利出口烟花厂(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9年3月2日过期)的轰天雷烟花一批,24个,产品与该公司正规生产的产品不一致。
  1. 包装标记制造商为醴陵市王仙镇吉祥出口花炮厂(公司证照齐全)的满堂红鞭炮一批,12卷,产品包装与该公司正规生产销售的产品一致,在自治区范围内,其仅与来宾祁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2018年至今,共供货6个批次,因产品上无流向标签,无法确定是否包含这批产品。
  1. 包装标记制造商为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证照齐全)的闪光蕾(货号ZF6138A-48C)的烟花一批,12个,产品包装与该公司正规生产销售的产品一致,在自治区范围内,其共与14个市县(不含柳州)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了购销合同,因产品上无流向标签,无法确定是否包含这批产品。
  1. 包装标记制造商为合浦县沙岗烟花炮竹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18年3月12日过期)的烟花一批,共99个。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兴秩,2012年承包给官锡荣、官锡权兄弟经营,2016年两人从浦北县白石水通天花炮厂(公司证照齐全)购入一批(300~400件)烟花,2018年违法更换包装后存放于北海市银海区宁海村委一民居内,并在银海区两处临时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

六、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及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原融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原融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未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对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的安全准入管理混乱,对烟花爆竹领域打非工作不力,执法工作不严。

  1. 对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的安全准入管理混乱。原融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融安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在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增设明显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要求零售经营者在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提交“和有资质批发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融安县国祥便利店持有的(桂B)YHPF[2017]003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2015年6月8日到期后,为其加盖“检验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2月25日”印章,为其延期。
  1. 对烟花爆竹领域打非工作不力。原融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2018年3月22日10时47分原融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对国祥便利店执法检查,未依法对其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对上级下发的关于烟花爆竹监管工作部署的文件未及时传达贯彻。
  1. 对烟花爆竹领域执法工作不严。原融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以来对万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执法检查6次,其中2018年11月15日16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有货品流向无证经营单位”,未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仅针对该违法行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融安监管〔2018〕11号),要求其于2018年11月25日前整改完毕,到期后未依法对其进行复查。

(二)融安县公安局

融安县公安局未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审批工作不严,大良派出所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不到位。

  1. 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审批工作不严。融安县公安局未依法审查万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在其提供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情况下,为其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1. 指导各辖区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放专项整治行动不到位。融安县公安局大良派出所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不到位。在春节期间未针对在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周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

(三)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中,履行协调和通报职责不到位。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良工商行政管理所于2018年4次检查国祥便利店,均发现其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过期情况下继续销售的行为,并责令改正,却未及时通报融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未采取相应措施。

(四)融安县供销合作联合社

融安县供销合作联合社对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指导、督促安全管理不到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不力。虽然多次对万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并参与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动,但对万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长期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失察。

(五)大良镇党委、政府

大良镇党委、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未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1. 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到位,组织领导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不力,未认真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治理,2019年1月18日,大良镇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执法,发现国祥便利店存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过期后仍继续销售的行为,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督促整改。
  1. 未健全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未按照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现有的消防队为森林消防队员兼职,消防设备老旧,消火栓设置不符合标准,在事故发生后,当地应急救援无法及时开展,延误了救援的最佳时机。

(六)中共融安县委、融安县人民政府

负有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承担组织领导辖区内烟花爆竹“打非”的职责。中共融安县委、融安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岁末年初、春节期间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不到位;未能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及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县安监、工商、公安、供销社等部门未建立有效的联合执法体系,存在审批不规范,检查不彻底,执法不严,发现违法行为相互不通报等问题;组织领导辖区内的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不力,未对“打非”形势及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打非”行动存在死角,大良镇、潭头乡等地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运输等行为长期存在。

七、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公安局已采取措施的人员

张国祥,男,融安县国祥便利店经营者(负责人),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公安机关已于2月5日立案侦查,并于2月9日对其执行逮捕。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1. 融安县国祥便利店,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融安县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1. 融安县万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融安县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经多次责令整改后仍未停止违法行为和消除事故隐患,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由融安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由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1. 朱从雄,融安县万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经理,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力,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第(二)项,给予撤职处分,并由融安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 王勇军,融安县万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副经理,协助经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力,监督检查从业人员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不到位,隐患整改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由融安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给予撤销。
  1. 合浦县沙岗烟花炮竹厂,存在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无证生产和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建议由北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理。
  1. 浦北县白石水通天花炮厂,存在违法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建议由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理。

(三)建议给予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的单位及人员

  1. 责成融安县委、县人民政府向柳州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1. 责成大良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销合作联合社向融安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 覃建飞,融安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研究不够深入细致,对国家、自治区、市元旦及春节期间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不到位,未认真组织融安县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市场安全检查工作,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通报批评。
  1. 黄国华,融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供销合作联合社工作,对其管理或者指导的行业 (领域)、下属或者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分管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到位,推动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通报批评。
  1. 覃气奎,中共党员,融安县大良镇党委书记,对大良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分析不足,未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及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事项及重大隐患,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罗国华,融安县大良镇人民政府镇长,作为大良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大良镇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分析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不够;未认真督促镇有关领导、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工作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 覃成超,融安县大良镇人民政府镇长助理,大良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国土、环保、规建、安全生产、发改、电力、地震工作,兼任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站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排查治理辖区内安全隐患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1. 韦训球,中共党员,原融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工作不力,对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研究不够,对内设职能机构的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依法责令整改,工作措施不力,执法不严。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和政务撤职处分。
  1. 黄家倬,原融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管理股股长,对融安县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工作不严,对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工作不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依法责令整改,工作措施不力,执法不严。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1. 黄科,原融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内设职能机构的烟花爆竹监管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 卢教文,融安县供销合作联合社党组副书记、监事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以及万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工作。督促、检查下属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朱从雄,中共党员,融安县供销合作联合社综合业务股股长,融安县万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经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力,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和政务撤职处分。
  1. 黄涌,中共党员,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联系大良所。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内设职能机构的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石少祥,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良工商所所长,主持全面工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陈思惟,融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分管烟花爆竹运输审批工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 李胜,融安县公安局大良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治安工作,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的惨痛教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融安县要深刻吸取“2·5”事故的惨痛教训,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对照事故所暴露出的严重问题逐一加强整改,特别要认真分析查找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一步细化明确各部门、乡镇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积极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加快安全生产“网格化”机制建设,畅通执法信息共享,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强化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打非治违工作,坚决打击各类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活动,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党委政府的属地领导责任、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全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以问题为导向,切实加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安全专项整治,有效化解安全风险、排查治理重大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万无一失。要不断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和装备,加强监管队伍的教育培训,努力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要加强乡镇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消防救援能力。

(二)全面开展烟花爆竹经营类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融安县要认真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5 号)和全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布局方案,对现有的烟花爆竹店(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不符合烟花爆竹店(点)规划、不符合安全条件规定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一律不予许可,切实把住零售经营安全条件准入关,坚决杜绝“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占道经营、连片经营和在人员密集场所摆摊设点等问题。对安全检查敷衍了事、执法检查不严、落实整改没有形成闭环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扎实开展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消除各类非法行为

要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206号)规定,加强对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打非治违”工作机制,坚决压实县、乡两级 “打非治违”责任,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坚决打击违规储存、超量储存、违规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未经许可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走街串巷、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烟花爆竹打非不力、取缔关闭不及时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要加大烟花爆竹政策法规、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危害性,做到家喻户晓,人尽皆知。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对举报非法批发、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充分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主动举报非法烟花爆竹来源线索,积极参与和推动“打非”工作,形成人人关心安全、人人重视安全的良好氛围。要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学习火灾自救、互救基本常识,提高救援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最大限度的减少灾害损失。

FD09489 | 2019_衡东县杨桥镇颜记五金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衡东县杨桥镇桥兴社区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衡东县杨桥镇桥兴社区“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4月22日4时01分,衡东县杨桥镇颜记五金批发店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6.2万元 。

事故发生后, 省委、省政府、衡阳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和衡阳市政府等领导分别作出批示和指示,要求全力扑救火灾,严防事故扩大,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举一反三,汲取教训。衡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相关部门迅速赶赴火灾现场救援。并成立由县委、县政府统一指挥,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善后工作领导小组,全力以赴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随后,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部副部长谷小波、衡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杨洪峰、衡阳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何恒芹,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邓波等领导相继赶赴衡东,指导事故善后处置及调查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经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5月23日,由衡阳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支队、衡东县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市政府“4·22”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名单见附件1)。同时邀请了衡阳市纪委监察委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技术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火灾房屋基本情况

该建筑属于杨桥镇供销社改制处理资产,为颜卫民、颜昌平、颜志学、颜秋辉、颜永肖等五户人家共同出资拍卖所得,于2000年共同出资新建。建筑位于衡东县杨桥镇杨桥街人民路,坐南朝北,为砖混框架结构建筑,东面毗邻一栋6层住宅建筑,西面临街,南面与一栋五层民用建筑间隔一条小巷子,北面毗邻人民路。建筑主体地上共四层,高度为13.75米,长21.6米,宽14.6米,总面积为1166.4平方米,实际使用中该建筑一层被租用为门面使用,二至四层为住宅。该建筑一层共有6空门面,由东往西第4空即为死者颜昌要向房东租赁而来开五金杂货,挂牌为:衡东县杨桥镇颜记五金批发店(以下简称颜记五金店)。

(二)颜记五金店基本情况

该店面(长14.6米,宽3.3米,高4.75米)以实体墙分隔成南北两个房间,北部房间长8米,南部房间长6米,北部门面为五金杂货销售区,南部房间主要做仓库使用。南北两个房间上均设置有阁楼,阁楼距地面高2.9米。其中北部门面的阁楼为木质结构,阁楼下方安装有PVC吊顶扣板;南部房间的阁楼为混凝土结构。南、北两个房间上方的混凝土结构阁楼之间有一门洞相通,由北面门面靠南墙设置的木质楼梯上下,北面混凝土阁楼主要用于存放五金、碗筷、塑料桶、百货等经营货物。南面混凝土阁楼为卧室,存放有家庭生活用品、衣物被子等。该店经营业主为颜昌要,妻子谢辉艳协助经营,两个小孩(大的为女孩8岁,小的为男孩6岁),均在杨桥镇读小学,晚上留宿店内。

(三)火灾现场勘查情况

通过对衡东县杨桥镇颜记五金店门面内南、北两个房间及阁楼内过火情况进行对比发现:北部门面内过火程度最重;北部门面内横梁(距卷帘门3.8米处)以北的天花板较横梁以南的天花板抹灰层脱落严重,东西两侧墙壁的墙皮脱落程度上重下轻、横梁以北重于横梁以南;北部门面内,沿东西墙壁摆放的货架烧损程度均由北往南逐渐减轻。因此,认定起火部位为颜记五金店北部门面内横梁以北(距卷帘门0-3.8米)范围内。火灾烧毁了店铺内五金商品以及房间内家电、生活用品等,房屋部分受损,过火面积48平方米,死亡4人,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约为66.2万元。

(四)现场消防设施基本情况

消防灭火救援人员到达现场时,当地工作人员及群众正在利用两个室内消火栓进行出水灭火,一个位于起火建筑对面超市内一层,一个位于起火房屋东面相邻建筑的一层,但起火房屋东面相邻建筑的消火栓为DN40接口,出水压力不大;杨桥镇上未设置有市政消火栓,消防车灭火除自带水源外只能依靠机动泵供水。

(五)火灾技术鉴定情况

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及综合认定:1.对衡东县杨桥镇颜记五金批发店距离北侧卷帘门0至1.18米、距离西墙0至1.22米范围内地面进行水洗,发现地面无液体流淌燃烧痕迹,卷帘门底部未烧损,现场未发现可疑火种或登高工具,门店北面卷帘门门锁以及南面防盗门、窗起火时均保持完好,监控视频中亦未发现人员进出情况,因此可排除人为放火原因;2.根据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表明,火灾当天该地天气状况为有雷暴天气,但现场未发现起火建筑因雷击造成的破坏现象,起火建筑附近的树木、电杆未发现雷击劈裂现象,用特斯拉计测量,未发现雷击形成的大电流痕迹,因此可排除雷击导致火灾的原因;3.根据杨桥镇供电营业所出具的电压电流报告表明,当天杨桥镇供电电压和电流均正常,并且通过走访该街道其他商铺得知,当天均未发生电器故障现象,所以可排除变压器故障导致火灾的原因;4.起火点位置未发现煤炉等生活用火迹象,可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导致火灾的原因;5.起火点位置未发现自燃性物质,可排除自燃引发火灾的原因;6.根据杨桥街尾卫生院旁天眼监控视频显示,在颜记五金批发店卷帘门内西侧上方先出现火光,随后在该店卷帘门内西侧地面出现火光并蔓延发展变大,符合高位火灾的发展特点,根据该店铺起火前物品摆放照片显示,该店铺吊顶内确有安装电线,对起火点范围内地面残留物进行扒掘时发现许多插线板的金属插孔(其中一部分插孔呈张开状态)及一块OPPO手机电板,说明线路处于通电状态,对起火建筑南侧楼梯间内用户的电表进行勘验发现该门面的电表未设置保险丝、空气开关等电流保护装置。

(六)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1. 衡东县杨桥镇桥兴社区。依据《消防法》和省政府令《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在辖区内开展消防安全巡查、灭火救援、消防演练和宣传等工作。该社区支部书记刘寿华,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副主任罗红波负责安全生产兼消防安全工作;主任(空缺)。社区经常开展对辖区内的超市、居民住宅、门店等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对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进行教育劝阻。对杨桥镇颜记五金店货物摆放杂乱,营业场所内住宿,没有配备消防器材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进行了多次检查和耐心劝导,并配合镇政府和派出所进行检查。2019年3月20日,派出所对桥兴社区未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消防工作制度和系统地开展消防宣传以及消防灭火演练等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口头上进行了消防宣传工作。
  1. 衡东县杨桥镇政府。依据《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办公厅《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省政府《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主要职责: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该镇党委书记李振华,主持党委全面工作;镇长罗香蓉,主持政府全面工作;人大主席夏玉群,主持人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日常工作开展由安监站负责。杨桥镇政府成立了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并与各社区(村)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各村年终目标管理考核。每月组织镇内各学校、医院、敬老院等人口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演练,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同时,镇政府为了改变消防基础设施薄弱现状,收回已承包的自来水厂,并向县政府报告请求资金支持,今年4月县政府工作报告中已将杨桥镇水厂纳入提质扩容项目。镇政府组织各部门重点检查店铺内搭建阁楼、店铺住人、违规用电用气、未配备消防器材、未设置安全通道等消防隐患,并下达了整改通知。对杨桥镇颜记五金店镇政府与派出所多次到该店铺进行安全检查执法。2015年,镇政府组织查处颜记店铺经营烟花爆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该店下达执法文书,取缔了其营业证照,罚没了店内的烟花爆竹。并对其店铺内搭建阁楼、店铺住人、未配备消防器材、未设置安全通道等消防隐患要求其整改,但该店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劝导有抵触情绪,态度强硬未配合整改,留下了安全隐患。杨桥镇政府消防安全基础薄弱,开展消防宣传、演练不全面,由于资金、水源、人员编制等问题,消防设施和消防力量配备建设力度不够,经验不足,与相关规定存在差距;对桥兴社区未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消防工作制度等问题督促不到位。
  1. 衡东县杨桥派出所。依据《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主要职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杨桥派出所负责2个乡镇的监管工作。所长曾秋成负责全面工作,副所长抽调扶贫工作,落实了一村一辅警,桥兴社区辅警为刘军。派出所对辖区进行了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排查消防安全隐患,建立了检查台账。2019年3月20日,对桥兴社区未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消防工作制度等问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9年3月27日,派出所对颜记五金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其店内货物摆放杂乱,无消防器材,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要求其限期整改,但该店并未引起重视和整改。派出所对桥兴社区存在的消防安全工作问题和颜记五金店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1. 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规定,其主要职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志愿消防队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安全业务培训;对农村居民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对农村消防器材配备、消防设施维护进行检查等工作。消防大队高度重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建立了火灾隐患台账,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到位。但由于人员配备不足,只有4人有执法权,存在对农村消防工作重视不够的问题,虽然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员和乡、村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开展了对农村居民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但对乡镇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工作不到位,对乡镇消防器材配备、消防设施维护检查督促不到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处置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通过对现场目击证人的询问,以及对“杨桥街尾卫生院旁和杨桥街尾卫生院旁”两段天眼视频图像资料的鉴定,2019年4月22日4时01分在颜记五金店铺卷帘门上方开始有烟气逸出,卷帘门内西侧上方出现火光,随后在该店卷帘门内西侧地面出现火光并蔓延发展变大。

(二)灭火救援处置情况

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于4时06分48秒接到衡东县杨桥镇邮政局对面民房起火的报警电话,称有人员被困。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值班室拉动电铃至首台消防车出发为4时11分。4时46分到达现场(约26公里)。现场指挥员在对周边情况进行侦查发现店铺北面唯一出口火势燃烧猛烈,人员无法出入,店铺南面窗口防盗网处发现有1人趴窗被困(窗口离地3米左右,窗户安装了钢筋防盗网,面积约1平方米,无固定疏散楼梯)。指挥员决定先从南面窗口进行破拆救人。破拆救人组从窗户处架设拉梯,利用切割机对钢筋防盗网进行破拆,并出1支水枪掩护破拆救人行动,被困人员(颜昌要)救出后,呼喊没有回应,身体已经僵直,经120急救医生现场确认已无生命迹象。供水保障组利用起火房屋对面超市室内消火栓及机动泵给一、二号车供水。灭火作战组出2支水枪阻止火势向东、西两侧商铺蔓延;5时21分,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值班人员到达现场并经过勘查和询问后,对现场灭火力量作出调整,命令前后3支水枪夹击灭火救人。5时40分,明火基本被扑灭,现场指挥员继续组织火场降温、排烟和余火清理,并尝试深入火场内部搜救。7时35分,在二楼隔层又发现3名被困人员,经衡东县人民医院120急救医生确认已无生命迹象。施救人员在衡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刑事拍照摄像后,协同县殡仪馆工作人员一同将遇难人员遗体转移,交有关部门善后。8时20分,火场全部排查完毕,衡东县消防救援站一号车5名指战员留守现场,其余车辆和人员返回。10时14分救援结束。

火灾发生后,杨桥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派出所干警(辅警)、杨桥卫生院医护人员与县应急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先后赶到现场参与灭火和救援处置。经镇政府与死者家属协商处理,由镇政府出资救助6万元,镇工作人员捐款3万元和社区组织捐款3万元,共计12万元。目前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理,家属得到安抚。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技术鉴定等综合认定:起火部位留有一块OPPO手机电板,起火原因确定为手机充电造成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 安全意识淡薄。颜记五金店店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店铺内货物堆放杂乱并违规在店铺内设置阁楼留宿,未配备消防器材,还把店铺后面唯一的窗户焊牢,现场电气线路较为混乱且关门后未对店内区域及时断电,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指出其店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要求其整改,但该店并未引起重视配合整改,对消防安全产生火灾的后果认识不足。
  1. 消防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镇政府未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分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未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的全面落实。对社区消防工作措施的落实和防火公约的制定以及农村消防工作管理制度的制定督促落实不到位;对颜记五金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派出所对社区有效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消防器材配备等工作和颜记五金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1. 开展消防警示宣传不全面。对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深入居民家庭开展火灾案例警示宣传教育活动不全面。社区未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对提醒群众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主动检查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掌握正确的疏散逃生方式方法等未引起高度重视,部分居民对火灾产生的危害后果认识不足,乡镇、社区及居民防火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1. 消防监督指导工作不深入。消防部门对农村消防工作重视不够,未严格落实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杨桥镇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工作不到位,对杨桥镇消防器材配备、消防设施维护检查督促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核实,这起火灾事故因夜晚手机充电发生,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但发生在经营门店。因此认定为,这是一起生产经营性的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颜昌要,男,31岁,颜记五金店店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店铺内堆放大量易燃可燃货物并违规在店铺内设置阁楼留宿,未配备消防器材,还把店铺后面唯一的窗户焊牢,现场电气线路较为混乱且关门后未对店内区域及时断电,政府和相关部门指出其店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要求其整改时,也未配合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个人

  1. 罗红波,中共党员,衡东县杨桥镇桥兴社区副主任。未认真落实消防工作措施,未协助居委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消防安全制度,有效开展消防灭火救援、消防演练和宣传等工作;对颜记五金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刘寿华,中共党员,衡东县杨桥镇桥兴社区支部书记。未认真履行防火安全责任,未及时督促改正消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对颜记五金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龙辉,中共党员,衡东县杨桥镇安监站站长,负责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不到位,对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刘军,衡东县杨桥派出所派驻桥兴社区辅警。对桥兴社区有效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消防器材配备等工作整改督促不到位;对颜记五金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没有督促及时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组织处理的人员

  1. 曾秋成,中共党员,衡东县杨桥派出所所长。对检查发现桥兴社区存在的消防安全工作问题督促改正不到位,对颜记五金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处置措施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1. 夏玉群,中共党员,衡东县杨桥镇人大主席,分管消防安全工作。未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队伍建设;对社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1. 段远武,中共党员,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对杨桥镇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不到位;对杨桥镇消防器材配备、消防设施维护检查督促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四)建议作出深刻检查的单位

  1. 衡东县杨桥镇政府。杨桥镇政府未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等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健全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组织,配齐专门人员,配备器材装备,用以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处置初期火灾。对桥兴社区消防工作措施的落实和防火公约的制定以及农村消防工作管理制度的制定督促落实不到位;建议杨桥镇党委、政府向衡东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制定整改方案。
  1. 衡东县杨桥镇派出所。乡镇派出所负责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派出所虽然对桥兴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对颜记五金店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限期整改,但督促整改不到位,建议衡东县杨桥镇派出所向衡东县公安局作出深刻检查。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 加强组织领导。衡东县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底线"意识,切实加强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深刻吸取“4·22”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在全县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创新工作方法,强化措施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防止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衡东县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省政府《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分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强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班子成员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要防止上热下冷,一方面乡镇政府消防工作领导薄弱,另一方面由于村委会人员较少,要确保农村防火安全公约和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得到真正落实,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着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委会组织管理、村民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责任体系,要组织力量对乡镇街道和村(居)委员会消防安全工作开展业务培训。

(三)加强基层消防基础建设。杨桥镇距离县城及消防救援大队近30公里,未按要求建立乡镇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未设置市政消火栓,基层消防基础设施及灭火应急处置能力薄弱,衡东县、乡(镇)各级政府应按省政府《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乡镇专职队建设标准》等要求,给予财政资金和人力的支持,切实改变消防安全条件落后的现状。建立健全乡镇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等组织,配齐专门人员,配备器材装备,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开展消防队伍灭火演练,提升消防救援能力,遇有火情能迅速组织出动,有效处置初期火灾。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容村貌改造、危房改造、农村电网改造、乡村道路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按要求配置消火栓。

(四)深化安全网格化管理。各级政府要督促各基层单位进一步落实网格化管理,在网格划分、高风险场所、隐患督促整改上,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对已经摸底掌握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梳理存在的隐患,由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发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优势,依托各级网格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以乡镇、街道辖区为基本单位,组织综治、住建、公安等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联合开展执法,逐一登记造册,逐户进行告知,逐人签订承诺书,逐个隐患推动整改,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要实行村(社区)干部包片、包街、包宅、包店,限期解决,确保整治到位。针对存在的下店上宅、门店内搭建阁楼违规留宿、违规用电用气、电动车违规充电及停放等重点消防隐患,必须严格按照《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实施整改。乡镇、派出所、安监站等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人员,要切实履职到位。凡是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的,一律依法搬离住宿场所;凡是安全疏散不达标的,一律依法临时查封;凡是电动车违规在室内尤其是在疏散通道内停放或充电的,一律依法清理。

(五)集中开展警示宣传培训。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结合季节特点,采取发布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播放火灾警示片、发送警示短信、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结合火灾事故案例,广泛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警示宣传教育。要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深入乡镇、村居民家庭开展火灾案例警示教育活动,提醒群众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主动检查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掌握正确的疏散逃生方式方法,提升乡镇、村居民逃生自救能力。要推动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开学第一课”,通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问答、竞猜、游戏、漫画、灭火演练等活动,向学生传授防火、灭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推动一个村庄”的消防安全社会效应。

(六)加强消防工作的全面开展。消防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规定,要高度重视消防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在开展对机关、企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发挥其专业性强,灭火实战多,经验丰富的特点,要对乡镇、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有效提升基层消防业务能力;认真开展对乡镇消防器材配备和消防设施维护进行检查。有效地开展对农村消防知识宣传和防火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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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90 | 2019_衡东杨桥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衡东县杨桥镇桥兴社区“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4月22日4时01分,衡东县杨桥镇颜记五金批发店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6.2万元 。

事故发生后, 省委、省政府、衡阳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和衡阳市政府等领导分别作出批示和指示,要求全力扑救火灾,严防事故扩大,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举一反三,汲取教训。衡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相关部门迅速赶赴火灾现场救援。并成立由县委、县政府统一指挥,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善后工作领导小组,全力以赴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随后,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部副部长谷小波、衡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杨洪峰、衡阳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何恒芹,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邓波等领导相继赶赴衡东,指导事故善后处置及调查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经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5月23日,由衡阳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支队、衡东县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市政府“4·22”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名单见附件1)。同时邀请了衡阳市纪委监察委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技术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火灾房屋基本情况

该建筑属于杨桥镇供销社改制处理资产,为颜卫民、颜昌平、颜志学、颜秋辉、颜永肖等五户人家共同出资拍卖所得,于2000年共同出资新建。建筑位于衡东县杨桥镇杨桥街人民路,坐南朝北,为砖混框架结构建筑,东面毗邻一栋6层住宅建筑,西面临街,南面与一栋五层民用建筑间隔一条小巷子,北面毗邻人民路。建筑主体地上共四层,高度为13.75米,长21.6米,宽14.6米,总面积为1166.4平方米,实际使用中该建筑一层被租用为门面使用,二至四层为住宅。该建筑一层共有6空门面,由东往西第4空即为死者颜昌要向房东租赁而来开五金杂货,挂牌为:衡东县杨桥镇颜记五金批发店(以下简称颜记五金店)。

(二)颜记五金店基本情况

该店面(长14.6米,宽3.3米,高4.75米)以实体墙分隔成南北两个房间,北部房间长8米,南部房间长6米,北部门面为五金杂货销售区,南部房间主要做仓库使用。南北两个房间上均设置有阁楼,阁楼距地面高2.9米。其中北部门面的阁楼为木质结构,阁楼下方安装有PVC吊顶扣板;南部房间的阁楼为混凝土结构。南、北两个房间上方的混凝土结构阁楼之间有一门洞相通,由北面门面靠南墙设置的木质楼梯上下,北面混凝土阁楼主要用于存放五金、碗筷、塑料桶、百货等经营货物。南面混凝土阁楼为卧室,存放有家庭生活用品、衣物被子等。该店经营业主为颜昌要,妻子谢辉艳协助经营,两个小孩(大的为女孩8岁,小的为男孩6岁),均在杨桥镇读小学,晚上留宿店内。

(三)火灾现场勘查情况

通过对衡东县杨桥镇颜记五金店门面内南、北两个房间及阁楼内过火情况进行对比发现:北部门面内过火程度最重;北部门面内横梁(距卷帘门3.8米处)以北的天花板较横梁以南的天花板抹灰层脱落严重,东西两侧墙壁的墙皮脱落程度上重下轻、横梁以北重于横梁以南;北部门面内,沿东西墙壁摆放的货架烧损程度均由北往南逐渐减轻。因此,认定起火部位为颜记五金店北部门面内横梁以北(距卷帘门0-3.8米)范围内。火灾烧毁了店铺内五金商品以及房间内家电、生活用品等,房屋部分受损,过火面积48平方米,死亡4人,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约为66.2万元。

(四)现场消防设施基本情况

消防灭火救援人员到达现场时,当地工作人员及群众正在利用两个室内消火栓进行出水灭火,一个位于起火建筑对面超市内一层,一个位于起火房屋东面相邻建筑的一层,但起火房屋东面相邻建筑的消火栓为DN40接口,出水压力不大;杨桥镇上未设置有市政消火栓,消防车灭火除自带水源外只能依靠机动泵供水。

(五)火灾技术鉴定情况

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及综合认定:1.对衡东县杨桥镇颜记五金批发店距离北侧卷帘门0至1.18米、距离西墙0至1.22米范围内地面进行水洗,发现地面无液体流淌燃烧痕迹,卷帘门底部未烧损,现场未发现可疑火种或登高工具,门店北面卷帘门门锁以及南面防盗门、窗起火时均保持完好,监控视频中亦未发现人员进出情况,因此可排除人为放火原因;2.根据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表明,火灾当天该地天气状况为有雷暴天气,但现场未发现起火建筑因雷击造成的破坏现象,起火建筑附近的树木、电杆未发现雷击劈裂现象,用特斯拉计测量,未发现雷击形成的大电流痕迹,因此可排除雷击导致火灾的原因;3.根据杨桥镇供电营业所出具的电压电流报告表明,当天杨桥镇供电电压和电流均正常,并且通过走访该街道其他商铺得知,当天均未发生电器故障现象,所以可排除变压器故障导致火灾的原因;4.起火点位置未发现煤炉等生活用火迹象,可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导致火灾的原因;5.起火点位置未发现自燃性物质,可排除自燃引发火灾的原因;6.根据杨桥街尾卫生院旁天眼监控视频显示,在颜记五金批发店卷帘门内西侧上方先出现火光,随后在该店卷帘门内西侧地面出现火光并蔓延发展变大,符合高位火灾的发展特点,根据该店铺起火前物品摆放照片显示,该店铺吊顶内确有安装电线,对起火点范围内地面残留物进行扒掘时发现许多插线板的金属插孔(其中一部分插孔呈张开状态)及一块OPPO手机电板,说明线路处于通电状态,对起火建筑南侧楼梯间内用户的电表进行勘验发现该门面的电表未设置保险丝、空气开关等电流保护装置。

(六)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1. 衡东县杨桥镇桥兴社区。依据《消防法》和省政府令《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在辖区内开展消防安全巡查、灭火救援、消防演练和宣传等工作。该社区支部书记刘寿华,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副主任罗红波负责安全生产兼消防安全工作;主任(空缺)。社区经常开展对辖区内的超市、居民住宅、门店等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对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进行教育劝阻。对杨桥镇颜记五金店货物摆放杂乱,营业场所内住宿,没有配备消防器材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进行了多次检查和耐心劝导,并配合镇政府和派出所进行检查。2019年3月20日,派出所对桥兴社区未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消防工作制度和系统地开展消防宣传以及消防灭火演练等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口头上进行了消防宣传工作。
  1. 衡东县杨桥镇政府。依据《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办公厅《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省政府《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主要职责: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该镇党委书记李振华,主持党委全面工作;镇长罗香蓉,主持政府全面工作;人大主席夏玉群,主持人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日常工作开展由安监站负责。杨桥镇政府成立了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并与各社区(村)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各村年终目标管理考核。每月组织镇内各学校、医院、敬老院等人口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演练,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同时,镇政府为了改变消防基础设施薄弱现状,收回已承包的自来水厂,并向县政府报告请求资金支持,今年4月县政府工作报告中已将杨桥镇水厂纳入提质扩容项目。镇政府组织各部门重点检查店铺内搭建阁楼、店铺住人、违规用电用气、未配备消防器材、未设置安全通道等消防隐患,并下达了整改通知。对杨桥镇颜记五金店镇政府与派出所多次到该店铺进行安全检查执法。2015年,镇政府组织查处颜记店铺经营烟花爆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该店下达执法文书,取缔了其营业证照,罚没了店内的烟花爆竹。并对其店铺内搭建阁楼、店铺住人、未配备消防器材、未设置安全通道等消防隐患要求其整改,但该店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劝导有抵触情绪,态度强硬未配合整改,留下了安全隐患。杨桥镇政府消防安全基础薄弱,开展消防宣传、演练不全面,由于资金、水源、人员编制等问题,消防设施和消防力量配备建设力度不够,经验不足,与相关规定存在差距;对桥兴社区未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消防工作制度等问题督促不到位。
  1. 衡东县杨桥派出所。依据《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主要职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杨桥派出所负责2个乡镇的监管工作。所长曾秋成负责全面工作,副所长抽调扶贫工作,落实了一村一辅警,桥兴社区辅警为刘军。派出所对辖区进行了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排查消防安全隐患,建立了检查台账。2019年3月20日,对桥兴社区未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消防工作制度等问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9年3月27日,派出所对颜记五金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其店内货物摆放杂乱,无消防器材,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要求其限期整改,但该店并未引起重视和整改。派出所对桥兴社区存在的消防安全工作问题和颜记五金店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1. 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规定,其主要职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志愿消防队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安全业务培训;对农村居民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对农村消防器材配备、消防设施维护进行检查等工作。消防大队高度重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建立了火灾隐患台账,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到位。但由于人员配备不足,只有4人有执法权,存在对农村消防工作重视不够的问题,虽然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员和乡、村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开展了对农村居民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但对乡镇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工作不到位,对乡镇消防器材配备、消防设施维护检查督促不到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处置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通过对现场目击证人的询问,以及对“杨桥街尾卫生院旁和杨桥街尾卫生院旁”两段天眼视频图像资料的鉴定,2019年4月22日4时01分在颜记五金店铺卷帘门上方开始有烟气逸出,卷帘门内西侧上方出现火光,随后在该店卷帘门内西侧地面出现火光并蔓延发展变大。

(二)灭火救援处置情况

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于4时06分48秒接到衡东县杨桥镇邮政局对面民房起火的报警电话,称有人员被困。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值班室拉动电铃至首台消防车出发为4时11分。4时46分到达现场(约26公里)。现场指挥员在对周边情况进行侦查发现店铺北面唯一出口火势燃烧猛烈,人员无法出入,店铺南面窗口防盗网处发现有1人趴窗被困(窗口离地3米左右,窗户安装了钢筋防盗网,面积约1平方米,无固定疏散楼梯)。指挥员决定先从南面窗口进行破拆救人。破拆救人组从窗户处架设拉梯,利用切割机对钢筋防盗网进行破拆,并出1支水枪掩护破拆救人行动,被困人员(颜昌要)救出后,呼喊没有回应,身体已经僵直,经120急救医生现场确认已无生命迹象。供水保障组利用起火房屋对面超市室内消火栓及机动泵给一、二号车供水。灭火作战组出2支水枪阻止火势向东、西两侧商铺蔓延;5时21分,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值班人员到达现场并经过勘查和询问后,对现场灭火力量作出调整,命令前后3支水枪夹击灭火救人。5时40分,明火基本被扑灭,现场指挥员继续组织火场降温、排烟和余火清理,并尝试深入火场内部搜救。7时35分,在二楼隔层又发现3名被困人员,经衡东县人民医院120急救医生确认已无生命迹象。施救人员在衡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刑事拍照摄像后,协同县殡仪馆工作人员一同将遇难人员遗体转移,交有关部门善后。8时20分,火场全部排查完毕,衡东县消防救援站一号车5名指战员留守现场,其余车辆和人员返回。10时14分救援结束。

火灾发生后,杨桥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派出所干警(辅警)、杨桥卫生院医护人员与县应急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先后赶到现场参与灭火和救援处置。经镇政府与死者家属协商处理,由镇政府出资救助6万元,镇工作人员捐款3万元和社区组织捐款3万元,共计12万元。目前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理,家属得到安抚。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技术鉴定等综合认定:起火部位留有一块OPPO手机电板,起火原因确定为手机充电造成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 安全意识淡薄。颜记五金店店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店铺内货物堆放杂乱并违规在店铺内设置阁楼留宿,未配备消防器材,还把店铺后面唯一的窗户焊牢,现场电气线路较为混乱且关门后未对店内区域及时断电,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指出其店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要求其整改,但该店并未引起重视配合整改,对消防安全产生火灾的后果认识不足。
  1. 消防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镇政府未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分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未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的全面落实。对社区消防工作措施的落实和防火公约的制定以及农村消防工作管理制度的制定督促落实不到位;对颜记五金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派出所对社区有效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消防器材配备等工作和颜记五金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1. 开展消防警示宣传不全面。对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深入居民家庭开展火灾案例警示宣传教育活动不全面。社区未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对提醒群众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主动检查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掌握正确的疏散逃生方式方法等未引起高度重视,部分居民对火灾产生的危害后果认识不足,乡镇、社区及居民防火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1. 消防监督指导工作不深入。消防部门对农村消防工作重视不够,未严格落实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杨桥镇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工作不到位,对杨桥镇消防器材配备、消防设施维护检查督促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核实,这起火灾事故因夜晚手机充电发生,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但发生在经营门店。因此认定为,这是一起生产经营性的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颜昌要,男,31岁,颜记五金店店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店铺内堆放大量易燃可燃货物并违规在店铺内设置阁楼留宿,未配备消防器材,还把店铺后面唯一的窗户焊牢,现场电气线路较为混乱且关门后未对店内区域及时断电,政府和相关部门指出其店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要求其整改时,也未配合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个人

  1. 罗红波,中共党员,衡东县杨桥镇桥兴社区副主任。未认真落实消防工作措施,未协助居委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消防安全制度,有效开展消防灭火救援、消防演练和宣传等工作;对颜记五金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刘寿华,中共党员,衡东县杨桥镇桥兴社区支部书记。未认真履行防火安全责任,未及时督促改正消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对颜记五金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龙辉,中共党员,衡东县杨桥镇安监站站长,负责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不到位,对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刘军,衡东县杨桥派出所派驻桥兴社区辅警。对桥兴社区有效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消防器材配备等工作整改督促不到位;对颜记五金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没有督促及时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组织处理的人员

  1. 曾秋成,中共党员,衡东县杨桥派出所所长。对检查发现桥兴社区存在的消防安全工作问题督促改正不到位,对颜记五金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处置措施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1. 夏玉群,中共党员,衡东县杨桥镇人大主席,分管消防安全工作。未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队伍建设;对社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1. 段远武,中共党员,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对杨桥镇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不到位;对杨桥镇消防器材配备、消防设施维护检查督促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四)建议作出深刻检查的单位

  1. 衡东县杨桥镇政府。杨桥镇政府未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等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健全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组织,配齐专门人员,配备器材装备,用以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处置初期火灾。对桥兴社区消防工作措施的落实和防火公约的制定以及农村消防工作管理制度的制定督促落实不到位;建议杨桥镇党委、政府向衡东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制定整改方案。
  1. 衡东县杨桥镇派出所。乡镇派出所负责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派出所虽然对桥兴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对颜记五金店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限期整改,但督促整改不到位,建议衡东县杨桥镇派出所向衡东县公安局作出深刻检查。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 加强组织领导。衡东县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底线"意识,切实加强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深刻吸取“4·22”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在全县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创新工作方法,强化措施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防止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衡东县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省政府《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分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强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班子成员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要防止上热下冷,一方面乡镇政府消防工作领导薄弱,另一方面由于村委会人员较少,要确保农村防火安全公约和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得到真正落实,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着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委会组织管理、村民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责任体系,要组织力量对乡镇街道和村(居)委员会消防安全工作开展业务培训。

(三)加强基层消防基础建设。杨桥镇距离县城及消防救援大队近30公里,未按要求建立乡镇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未设置市政消火栓,基层消防基础设施及灭火应急处置能力薄弱,衡东县、乡(镇)各级政府应按省政府《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乡镇专职队建设标准》等要求,给予财政资金和人力的支持,切实改变消防安全条件落后的现状。建立健全乡镇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等组织,配齐专门人员,配备器材装备,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开展消防队伍灭火演练,提升消防救援能力,遇有火情能迅速组织出动,有效处置初期火灾。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容村貌改造、危房改造、农村电网改造、乡村道路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按要求配置消火栓。

(四)深化安全网格化管理。各级政府要督促各基层单位进一步落实网格化管理,在网格划分、高风险场所、隐患督促整改上,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对已经摸底掌握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梳理存在的隐患,由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发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优势,依托各级网格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以乡镇、街道辖区为基本单位,组织综治、住建、公安等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联合开展执法,逐一登记造册,逐户进行告知,逐人签订承诺书,逐个隐患推动整改,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要实行村(社区)干部包片、包街、包宅、包店,限期解决,确保整治到位。针对存在的下店上宅、门店内搭建阁楼违规留宿、违规用电用气、电动车违规充电及停放等重点消防隐患,必须严格按照《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实施整改。乡镇、派出所、安监站等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人员,要切实履职到位。凡是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的,一律依法搬离住宿场所;凡是安全疏散不达标的,一律依法临时查封;凡是电动车违规在室内尤其是在疏散通道内停放或充电的,一律依法清理。

(五)集中开展警示宣传培训。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结合季节特点,采取发布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播放火灾警示片、发送警示短信、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结合火灾事故案例,广泛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警示宣传教育。要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深入乡镇、村居民家庭开展火灾案例警示教育活动,提醒群众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主动检查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掌握正确的疏散逃生方式方法,提升乡镇、村居民逃生自救能力。要推动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开学第一课”,通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问答、竞猜、游戏、漫画、灭火演练等活动,向学生传授防火、灭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推动一个村庄”的消防安全社会效应。

(六)加强消防工作的全面开展。消防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规定,要高度重视消防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在开展对机关、企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发挥其专业性强,灭火实战多,经验丰富的特点,要对乡镇、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有效提升基层消防业务能力;认真开展对乡镇消防器材配备和消防设施维护进行检查。有效地开展对农村消防知识宣传和防火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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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衡东县杨桥镇“4·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事发原因

发布时间: 2024-02-01 08:20

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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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2日4时01分,衡阳市衡东县杨桥镇某五金批发店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6.2万元。

这起火灾事故因夜晚手机充电发生,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但发生在经营门店。认定为这是一起生产经营性的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安全责任事故。

事发直接原因:起火部位留有一块手机电板,起火原因确定为手机充电造成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事发间接原因如下:

(一)安全意识淡薄。五金店店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店铺内货物堆放杂乱,并违规在店铺内设置阁楼留宿,未配备消防器材,还把店铺后面唯一的窗户焊牢,现场电气线路较为混乱且关门后未对店内区域及时断电,相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指出其店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要求其整改,但该店并未引起重视配合整改。

(二)消防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相关部门未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分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未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的全面落实。对社区消防工作措施的落实和防火公约的制定以及农村消防工作管理制度的制定督促落实不到位;对该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

(三)开展消防警示宣传不全面。对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深入居民家庭开展火灾案例警示宣传教育活动不全面。社区未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对提醒群众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主动检查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掌握正确的疏散逃生方式方法等未引起高度重视,部分居民对火灾产生的危害后果认识不足,乡镇、社区及居民防火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四)消防监督指导工作不深入。相关部门对农村消防工作重视不够,未严格落实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工作不到位,对该镇消防器材配备、消防设施维护检查督促不到位。(未完待续)

(来源:衡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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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92 | 2019_衡阳市衡东县杨桥镇桥兴社区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衡东县杨桥镇桥兴社区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衡东县杨桥镇桥兴社区“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4月22日4时01分,衡东县杨桥镇颜记五金批发店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6.2万元 。

事故发生后, 省委、省政府、衡阳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和衡阳市政府等领导分别作出批示和指示,要求全力扑救火灾,严防事故扩大,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举一反三,汲取教训。衡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相关部门迅速赶赴火灾现场救援。并成立由县委、县政府统一指挥,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善后工作领导小组,全力以赴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随后,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部副部长谷小波、衡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杨洪峰、衡阳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何恒芹,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邓波等领导相继赶赴衡东,指导事故善后处置及调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经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5月23日,由衡阳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支队、衡东县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市政府“4·22”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名单见附件1)。同时邀请了衡阳市纪委监察委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技术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火灾房屋基本情况

该建筑属于杨桥镇供销社改制处理资产,为颜卫民、颜昌平、颜志学、颜秋辉、颜永肖等五户人家共同出资拍卖所得,于2000年共同出资新建。建筑位于衡东县杨桥镇杨桥街人民路,坐南朝北,为砖混框架结构建筑,东面毗邻一栋6层住宅建筑,西面临街,南面与一栋五层民用建筑间隔一条小巷子,北面毗邻人民路。建筑主体地上共四层,高度为13.75米,长21.6米,宽14.6米,总面积为1166.4平方米,实际使用中该建筑一层被租用为门面使用,二至四层为住宅。该建筑一层共有6空门面,由东往西第4空即为死者颜昌要向房东租赁而来开五金杂货,挂牌为:衡东县杨桥镇颜记五金批发店(以下简称颜记五金店)。

(二)颜记五金店基本情况

该店面(长14.6米,宽3.3米,高4.75米)以实体墙分隔成南北两个房间,北部房间长8米,南部房间长6米,北部门面为五金杂货销售区,南部房间主要做仓库使用。南北两个房间上均设置有阁楼,阁楼距地面高2.9米。其中北部门面的阁楼为木质结构,阁楼下方安装有PVC吊顶扣板;南部房间的阁楼为混凝土结构。南、北两个房间上方的混凝土结构阁楼之间有一门洞相通,由北面门面靠南墙设置的木质楼梯上下,北面混凝土阁楼主要用于存放五金、碗筷、塑料桶、百货等经营货物。南面混凝土阁楼为卧室,存放有家庭生活用品、衣物被子等。该店经营业主为颜昌要,妻子谢辉艳协助经营,两个小孩(大的为女孩8岁,小的为男孩6岁),均在杨桥镇读小学,晚上留宿店内。

(三)火灾现场勘查情况

通过对衡东县杨桥镇颜记五金店门面内南、北两个房间及阁楼内过火情况进行对比发现:北部门面内过火程度最重;北部门面内横梁(距卷帘门3.8米处)以北的天花板较横梁以南的天花板抹灰层脱落严重,东西两侧墙壁的墙皮脱落程度上重下轻、横梁以北重于横梁以南;北部门面内,沿东西墙壁摆放的货架烧损程度均由北往南逐渐减轻。因此,认定起火部位为颜记五金店北部门面内横梁以北(距卷帘门0-3.8米)范围内。火灾烧毁了店铺内五金商品以及房间内家电、生活用品等,房屋部分受损,过火面积48平方米,死亡4人,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约为66.2万元。

(四)现场消防设施基本情况

消防灭火救援人员到达现场时,当地工作人员及群众正在利用两个室内消火栓进行出水灭火,一个位于起火建筑对面超市内一层,一个位于起火房屋东面相邻建筑的一层,但起火房屋东面相邻建筑的消火栓为DN40接口,出水压力不大;杨桥镇上未设置有市政消火栓,消防车灭火除自带水源外只能依靠机动泵供水。

(五)火灾技术鉴定情况

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及综合认定:1.对衡东县杨桥镇颜记五金批发店距离北侧卷帘门0至1.18米、距离西墙0至1.22米范围内地面进行水洗,发现地面无液体流淌燃烧痕迹,卷帘门底部未烧损,现场未发现可疑火种或登高工具,门店北面卷帘门门锁以及南面防盗门、窗起火时均保持完好,监控视频中亦未发现人员进出情况,因此可排除人为放火原因;2.根据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表明,火灾当天该地天气状况为有雷暴天气,但现场未发现起火建筑因雷击造成的破坏现象,起火建筑附近的树木、电杆未发现雷击劈裂现象,用特斯拉计测量,未发现雷击形成的大电流痕迹,因此可排除雷击导致火灾的原因;3.根据杨桥镇供电营业所出具的电压电流报告表明,当天杨桥镇供电电压和电流均正常,并且通过走访该街道其他商铺得知,当天均未发生电器故障现象,所以可排除变压器故障导致火灾的原因;4.起火点位置未发现煤炉等生活用火迹象,可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导致火灾的原因;5.起火点位置未发现自燃性物质,可排除自燃引发火灾的原因;6.根据杨桥街尾卫生院旁天眼监控视频显示,在颜记五金批发店卷帘门内西侧上方先出现火光,随后在该店卷帘门内西侧地面出现火光并蔓延发展变大,符合高位火灾的发展特点,根据该店铺起火前物品摆放照片显示,该店铺吊顶内确有安装电线,对起火点范围内地面残留物进行扒掘时发现许多插线板的金属插孔(其中一部分插孔呈张开状态)及一块OPPO手机电板,说明线路处于通电状态,对起火建筑南侧楼梯间内用户的电表进行勘验发现该门面的电表未设置保险丝、空气开关等电流保护装置。

(六)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1. 衡东县杨桥镇桥兴社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省政府令《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在辖区内开展消防安全巡查、灭火救援、消防演练和宣传等工作。该社区支部书记刘寿华,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副主任罗红波负责安全生产兼消防安全工作;主任(空缺)。社区经常开展对辖区内的超市、居民住宅、门店等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对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进行教育劝阻。对杨桥镇颜记五金店货物摆放杂乱,营业场所内住宿,没有配备消防器材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进行了多次检查和耐心劝导,并配合镇政府和派出所进行检查。2019年3月20日,派出所对桥兴社区未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消防工作制度和系统地开展消防宣传以及消防灭火演练等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口头上进行了消防宣传工作。
  1. 衡东县杨桥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办公厅《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省政府《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主要职责: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该镇党委书记李振华,主持党委全面工作;镇长罗香蓉,主持政府全面工作;人大主席夏玉群,主持人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日常工作开展由安监站负责。杨桥镇政府成立了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并与各社区(村)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各村年终目标管理考核。每月组织镇内各学校、医院、敬老院等人口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演练,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同时,镇政府为了改变消防基础设施薄弱现状,收回已承包的自来水厂,并向县政府报告请求资金支持,今年4月县政府工作报告中已将杨桥镇水厂纳入提质扩容项目。镇政府组织各部门重点检查店铺内搭建阁楼、店铺住人、违规用电用气、未配备消防器材、未设置安全通道等消防隐患,并下达了整改通知。对杨桥镇颜记五金店镇政府与派出所多次到该店铺进行安全检查执法。2015年,镇政府组织查处颜记店铺经营烟花爆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该店下达执法文书,取缔了其营业证照,罚没了店内的烟花爆竹。并对其店铺内搭建阁楼、店铺住人、未配备消防器材、未设置安全通道等消防隐患要求其整改,但该店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劝导有抵触情绪,态度强硬未配合整改,留下了安全隐患。杨桥镇政府消防安全基础薄弱,开展消防宣传、演练不全面,由于资金、水源、人员编制等问题,消防设施和消防力量配备建设力度不够,经验不足,与相关规定存在差距;对桥兴社区未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消防工作制度等问题督促不到位。
  1. 衡东县杨桥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主要职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杨桥派出所负责2个乡镇的监管工作。所长曾秋成负责全面工作,副所长抽调扶贫工作,落实了一村一辅警,桥兴社区辅警为刘军。派出所对辖区进行了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排查消防安全隐患,建立了检查台账。2019年3月20日,对桥兴社区未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消防工作制度等问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9年3月27日,派出所对颜记五金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其店内货物摆放杂乱,无消防器材,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要求其限期整改,但该店并未引起重视和整改。派出所对桥兴社区存在的消防安全工作问题和颜记五金店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1. 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规定,其主要职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志愿消防队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安全业务培训;对农村居民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对农村消防器材配备、消防设施维护进行检查等工作。消防大队高度重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建立了火灾隐患台账,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到位。但由于人员配备不足,只有4人有执法权,存在对农村消防工作重视不够的问题,虽然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员和乡、村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开展了对农村居民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但对乡镇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工作不到位,对乡镇消防器材配备、消防设施维护检查督促不到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处置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通过对现场目击证人的询问,以及对“杨桥街尾卫生院旁和杨桥街尾卫生院旁”两段天眼视频图像资料的鉴定,2019年4月22日4时01分在颜记五金店铺卷帘门上方开始有烟气逸出,卷帘门内西侧上方出现火光,随后在该店卷帘门内西侧地面出现火光并蔓延发展变大。

(二)灭火救援处置情况

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于4时06分48秒接到衡东县杨桥镇邮政局对面民房起火的报警电话,称有人员被困。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值班室拉动电铃至首台消防车出发为4时11分。4时46分到达现场(约26公里)。现场指挥员在对周边情况进行侦查发现店铺北面唯一出口火势燃烧猛烈,人员无法出入,店铺南面窗口防盗网处发现有1人趴窗被困(窗口离地3米左右,窗户安装了钢筋防盗网,面积约1平方米,无固定疏散楼梯)。指挥员决定先从南面窗口进行破拆救人。破拆救人组从窗户处架设拉梯,利用切割机对钢筋防盗网进行破拆,并出1支水枪掩护破拆救人行动,被困人员(颜昌要)救出后,呼喊没有回应,身体已经僵直,经120急救医生现场确认已无生命迹象。供水保障组利用起火房屋对面超市室内消火栓及机动泵给一、二号车供水。灭火作战组出2支水枪阻止火势向东、西两侧商铺蔓延;5时21分,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值班人员到达现场并经过勘查和询问后,对现场灭火力量作出调整,命令前后3支水枪夹击灭火救人。5时40分,明火基本被扑灭,现场指挥员继续组织火场降温、排烟和余火清理,并尝试深入火场内部搜救。7时35分,在二楼隔层又发现3名被困人员,经衡东县人民医院120急救医生确认已无生命迹象。施救人员在衡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刑事拍照摄像后,协同县殡仪馆工作人员一同将遇难人员遗体转移,交有关部门善后。8时20分,火场全部排查完毕,衡东县消防救援站一号车5名指战员留守现场,其余车辆和人员返回。10时14分救援结束。

火灾发生后,杨桥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派出所干警(辅警)、杨桥卫生院医护人员与县应急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先后赶到现场参与灭火和救援处置。经镇政府与死者家属协商处理,由镇政府出资救助6万元,镇工作人员捐款3万元和社区组织捐款3万元,共计12万元。目前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理,家属得到安抚。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技术鉴定等综合认定:起火部位留有一块OPPO手机电板,起火原因确定为手机充电造成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 安全意识淡薄。颜记五金店店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店铺内货物堆放杂乱并违规在店铺内设置阁楼留宿,未配备消防器材,还把店铺后面唯一的窗户焊牢,现场电气线路较为混乱且关门后未对店内区域及时断电,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指出其店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要求其整改,但该店并未引起重视配合整改,对消防安全生产火灾的后果认识不足。
  1. 消防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镇政府未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分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未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的全面落实。对社区消防工作措施的落实和防火公约的制定以及农村消防工作管理制度的制定督促落实不到位;对颜记五金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派出所对社区有效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消防器材配备等工作和颜记五金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1. 开展消防警示宣传不全面。对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深入居民家庭开展火灾案例警示宣传教育活动不全面。社区未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对提醒群众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主动检查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掌握正确的疏散逃生方式方法等未引起高度重视,部分居民对火灾产生的危害后果认识不足,乡镇、社区及居民防火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1. 消防监督指导工作不深入。消防部门对农村消防工作重视不够,未严格落实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杨桥镇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工作不到位,对杨桥镇消防器材配备、消防设施维护检查督促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核实,这起火灾事故因夜晚手机充电发生,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但发生在经营门店。因此认定为,这是一起生产经营性的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颜昌要,男,31岁,颜记五金店店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店铺内堆放大量易燃可燃货物并违规在店铺内设置阁楼留宿,未配备消防器材,还把店铺后面唯一的窗户焊牢,现场电气线路较为混乱且关门后未对店内区域及时断电,政府和相关部门指出其店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要求其整改时,也未配合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个人

  1. 罗红波,中共党员,衡东县杨桥镇桥兴社区副主任。未认真落实消防工作措施,未协助居委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消防安全制度,有效开展消防灭火救援、消防演练和宣传等工作;对颜记五金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刘寿华,中共党员,衡东县杨桥镇桥兴社区支部书记。未认真履行防火安全责任,未及时督促改正消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对颜记五金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龙辉,中共党员,衡东县杨桥镇安监站站长,负责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不到位,对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 刘军,衡东县杨桥派出所派驻桥兴社区辅警。对桥兴社区有效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消防器材配备等工作整改督促不到位;对颜记五金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没有督促及时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组织处理的人员

  1. 曾秋成,中共党员,衡东县杨桥派出所所长。对检查发现桥兴社区存在的消防安全工作问题督促改正不到位,对颜记五金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处置措施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1. 夏玉群,中共党员,衡东县杨桥镇人大主席,分管消防安全工作。未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队伍建设;对社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1. 段远武,中共党员,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对杨桥镇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不到位;对杨桥镇消防器材配备、消防设施维护检查督促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四)建议作出深刻检查的单位

  1. 衡东县杨桥镇政府。杨桥镇政府未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等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健全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组织,配齐专门人员,配备器材装备,用以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处置初期火灾。对桥兴社区消防工作措施的落实和防火公约的制定以及农村消防工作管理制度的制定督促落实不到位;建议杨桥镇党委、政府向衡东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制定整改方案。
  1. 衡东县杨桥镇派出所。乡镇派出所负责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派出所虽然对桥兴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对颜记五金店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限期整改,但督促整改不到位,建议衡东县杨桥镇派出所向衡东县公安局作出深刻检查。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 加强组织领导。衡东县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底线"意识,切实加强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深刻吸取“4·22”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在全县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创新工作方法,强化措施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防止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衡东县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省政府《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分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强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班子成员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要防止上热下冷,一方面乡镇政府消防工作领导薄弱,另一方面由于村委会人员较少,要确保农村防火安全公约和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得到真正落实,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着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委会组织管理、村民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责任体系,要组织力量对乡镇街道和村(居)委员会消防安全工作开展业务培训。

(三)加强基层消防基础建设。杨桥镇距离县城及消防救援大队近30公里,未按要求建立乡镇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未设置市政消火栓,基层消防基础设施及灭火应急处置能力薄弱,衡东县、乡(镇)各级政府应按省政府《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乡镇专职队建设标准》等要求,给予财政资金和人力的支持,切实改变消防安全条件落后的现状。建立健全乡镇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等组织,配齐专门人员,配备器材装备,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开展消防队伍灭火演练,提升消防救援能力,遇有火情能迅速组织出动,有效处置初期火灾。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容村貌改造、危房改造、农村电网改造、乡村道路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按要求配置消火栓。

(四)深化安全网格化管理。各级政府要督促各基层单位进一步落实网格化管理,在网格划分、高风险场所、隐患督促整改上,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对已经摸底掌握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梳理存在的隐患,由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发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优势,依托各级网格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以乡镇、街道辖区为基本单位,组织综治、住建、公安等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联合开展执法,逐一登记造册,逐户进行告知,逐人签订承诺书,逐个隐患推动整改,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要实行村(社区)干部包片、包街、包宅、包店,限期解决,确保整治到位。针对存在的下店上宅、门店内搭建阁楼违规留宿、违规用电用气、电动车违规充电及停放等重点消防隐患,必须严格按照《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实施整改。乡镇、派出所、安监站等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人员,要切实履职到位。凡是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的,一律依法搬离住宿场所;凡是安全疏散不达标的,一律依法临时查封;凡是电动车违规在室内尤其是在疏散通道内停放或充电的,一律依法清理。

(五)集中开展警示宣传培训。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结合季节特点,采取发布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播放火灾警示片、发送警示短信、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结合火灾事故案例,广泛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警示宣传教育。要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深入乡镇、村居民家庭开展火灾案例警示教育活动,提醒群众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主动检查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掌握正确的疏散逃生方式方法,提升乡镇、村居民逃生自救能力。要推动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开学第一课”,通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问答、竞猜、游戏、漫画、灭火演练等活动,向学生传授防火、灭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推动一个村庄”的消防安全社会效应。

(六)加强消防工作的全面开展。消防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规定,要高度重视消防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在开展对机关、企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发挥其专业性强,灭火实战多,经验丰富的特点,要对乡镇、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有效提升基层消防业务能力;认真开展对乡镇消防器材配备和消防设施维护进行检查。有效地开展对农村消防知识宣传和防火安全检查。

衡东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的3个月内,将杨桥镇政府向衡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检查和制定的整改方案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衡阳市应急管理局。

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东县杨桥镇桥兴社区

“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FD09493 | 2019_襄阳市襄城区水洼社区8_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襄城区水洼社区“8.19” 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公布,16名领导干部被建议问责

2019-12-23 20:55

襄阳市应急管理局12月13日公布——

襄城区水洼社区“8.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8月19日16时50分左右,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水洼社区原砖厂出租厂房内一非法生产作坊在硫酸化烟碱试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燃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691.33万元。

事故发生后,襄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稳妥处理善后事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问责”。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9年8月21日,襄阳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贺晓东为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纪委监委、市总工会和襄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襄城区水洼社区“8.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2019年8月26日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秦恒亮非法生产作坊情况

秦恒亮非法生产作坊位于襄城区余家湖办事处水洼社区(原砖厂)一出租厂房内。该厂房为单层钢构大跨度长方形厂房,长55m、宽35m、房顶高8m。厂房面积为1925㎡,过火面积约300㎡,爆燃事故烧毁厂房屋面及部分生产设施、设备。厂房西、北、南三面分别设置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发生事故时南、北两面的出口均为封闭状态,只有西面的安全出口为开启状态。厂房内北面设置一组冷凝回收装置;东面设置有萃取装置、底部提升机、空压罐、空压机、总配电室;厂房南门外设置有蒸汽发生器及两个地上储罐(一个燃油罐,一个储水罐);西面设置有原料堆垛及粉碎机、搅拌机、装载机;搅拌机与萃取装置之间设置有物料输送机;萃取装置与冷凝回收系统之间设置有钢质管线连通(见附件4:厂房平面布置图)。

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和技术分析,该非法作坊计划生产硫酸化烟碱,主要生产工艺为浸出工艺和酸化工艺。其生产工艺流程为:粉碎—混合搅拌-浸出-冷凝-半成品-酸化-硫酸化烟碱(见附件6:技术分析报告)。

(二)从事非法生产主要负责人及其合伙人基本情况

  1. 秦恒亮,男,58岁,从事非法生产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家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砖瓦路24号,身份证号:410683196111070319。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已于2019年10月8日在航空工业襄阳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1. 晋新生,男,58岁,从事非法生产合伙人、实际出资人,参与生产经营管理人,家住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水云间4栋3号,身份证号:420621196107093332,事故发生后,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襄城区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1. 孙治国,男,60岁,从事非法生产合伙人(未参与生产经营管理),家住:枣阳市环城办事处建设路54号,身份证号:42622195911301210,合作协议书签名为其子孙俊。
  1. 尹芝秀,女,52岁,从事非法生产合伙人(未参与生产经营管理),家住:枣阳市小南街37号,身份证号:420683196709111269。

经调查,2019年5月15日,秦恒亮与晋新生、孙治国、尹芝秀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成立有机肥有限公司。秦恒亮虚假告知合伙人该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有机固体肥、有机水溶肥。并商定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0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度、出资方式和工作分工为:秦恒亮主要以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入股,占股36%,具体负责生产经营、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晋新生出资30万元,以现金出资,占股30%,具体负责生产管理及生产场地租赁工作;尹芝秀出资17万元,以现金出资,占股17%,不参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务;孙治国以秦恒亮所欠孙治国的借款(债权)转换为股权,占股17%,经秦、孙双方协商,在本协议签订前,孙治国对秦恒亮的所有债权转换为本协议的股权,转换后孙治国对秦恒亮的所有债权免除,孙治国不参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务。经调查查明,该公司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未取得相关行政审批许可。

(三)秦恒亮在枣阳市烟叶仓库从事非法生产情况

经调查,2017年10月,秦恒亮租用枣阳市烟草局闲置的烟叶仓库(7号库)作为生产厂房,面积约1800㎡,非法从事硫酸化烟碱生产。2018年3月,生产设施建成后生产了7吨硫酸化烟碱。2018年5月28日,枣阳市环保局环保执法人员在对秦恒亮化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厂,于2018年6月3日依法立案查处,6月6日下达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6月2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23日枣阳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厂生产用的燃煤锅炉等排污设施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天,查封期满后又延长查封期限30天,至9月20日到期解除查封。在此期间,省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接到秦恒亮化工厂环境污染问题举报,并将该问题移交枣阳市环保局调查处理,枣阳市环保局安排环境监察人员多次到现场检查督办,要求“停止生产,拆除装置,恢复原状”,秦恒亮停止了枣阳化工厂的生产。

(四)余家湖水洼社区厂房建设及出租情况

2011年元月27日,原襄阳市军转干部培训中心下岗职工杨俊超与襄城区余家湖办事处水洼村委会协商,租赁水洼村原砖瓦厂的场地约36亩办建材厂,主要生产轻质隔板,共建了四栋厂房(车间)。其中,3栋厂房单层面积均为1925㎡,另一栋厂房单层面积为2500㎡。2012年11月建成投产,2013年6月因产品销售不好而停产。2015年12月,杨俊超又成立襄阳市红海纤维科技公司转产生产鞋材,2016年9月,因市场销售原因再次停产。2017年以来,杨俊超违反与水洼村委会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在未经水洼社区居委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闲置厂房转租多家生产经营人,进行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塑料颗粒厂、有机玻璃厂、洗洁剂厂曾经因环保问题多次被附近居住群众举报,原市质监局襄城分局、市环保局襄城分局、区安监局及余家湖办事处曾多次组织联合检查,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2018年10月10日,襄城区环委会办公室向襄阳供电公司客服中心襄城分中心送达了“关于对襄城区余家湖水洼村二组三家污染企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协助执行通知书”。随后,襄城区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察中队队长周其文会同庞公供电所主任助理丁伟,对水洼社区原砖厂内三家企业的生产用电采取了断电铅封处理。随后,塑料颗粒厂生产经营人自行拆除了厂房内的生产设备。2019年5月15日,杨俊超再次将已停产的塑料颗粒厂厂房出租给晋新生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在厂房租赁后,秦恒亮擅自拆除配电箱断电铅封,自行恢复厂房供电。

(五)秦恒亮非法生产作坊租赁及生产设备安装情况

2019年5月15日,秦恒亮与合伙人晋新生、尹芝秀、孙治国协商共同出资成立有机肥有限公司,安排晋新生负责在襄阳找一处大点的生产厂房。晋新生与杨俊超是同乡,知道杨俊超在余家湖水洼社区有闲置厂房,便带秦恒亮一起到水洼社区看厂房,在与杨俊超商定厂房租赁事宜后,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

厂房租赁后,从2019年6月开始,秦恒亮从枣阳市聘请了8名工人帮其拆除枣阳市烟草局烟叶仓库(秦恒亮化工厂)7号库内的部分生产设施、设备,并陆续运至余家湖水洼社区租赁的厂房内进行设备安装。设备安装、调试由秦恒亮负责,从枣阳市聘请了7名工人从中协助,设备安装所需要的零配件由晋新生负责在襄阳、南阳市场上购买。2019年8月10日,生产装置、设备安装完成后,秦恒亮自己动手对生产系统的装置、设备进行了水压试验。经现场勘查,生产装置、设备铭牌上的标志,限定系统压力不超过0.1mpa。

在此期间,秦恒亮先后从河南市场分5次购买生产原料(废烟丝),约10万余元,费用由晋新生支付,又从枣阳市原烟叶仓库7号库(秦恒亮化工厂)运来6号溶剂油等其他化工原料。安排晋新生在樊城区春园路一家化工门市部购买片碱14包。2019年8月12日,秦恒亮安排晋新生从襄州区程河镇找来3个亲戚(晋国兵、男、64岁;白新社、男、63岁;化春俭、男、62岁)到工厂打临工,协助秦恒亮进行设备调试和试生产。秦恒亮说:待工厂正式生产后再聘请专业厂长和会计进行管理。

(六)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2019年7月16日,襄城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工作人员陈洪明、吴随津、张雪霜及余家湖市场监管所所长徐家笔会同余家湖水洼社区居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谢显如对水洼社区襄阳鸿海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厂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院内左侧有一栋厂房正在安装一批生产设备。现场负责人秦恒亮告诉检查人员设备安装调试后准备生产有机肥。经现场检查人员核实,正在安装的生产设备有1台蒸汽发生器、1台搅拌过滤罐、1台储气罐、1台分汽缸,上述设备通过管道相联通。现场检查人员制作了1份现场检查笔录,认为上诉设备不属于特种设备监管范围,但可能涉及环保问题,陈洪明在现场用手机通知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大气科科长李涛。2019年7月30日,襄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及余家湖市场监管所、水洼社区居委会等相关人员,对水洼社区原砖厂院内襄阳鸿海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一台已停用的燃煤小锅炉进行去功能化切割。切割工作完成后,陈洪明又把李涛带到秦恒亮厂房内,让秦恒亮就环保方面的问题与李涛面对面对接。陈洪明对秦恒亮说:“你这里环保肯定不达标,涉及到环保问题你和李科长联系”,秦、李当场相互留了联系电话。李涛和大气科工作人员刘斌在对秦恒亮厂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房正在安装生产设备,还没有进行生产活动,所使用的锅炉为油、气两用锅炉,符合环保标准,随后就离开了现场,事后再没有过问,也没有向单位领导和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通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8月19日14时55分左右,襄城区余家湖办事处水洼社区(原砖厂院内)非法生产作坊负责人秦恒亮带领临时从襄州区程河镇找来的3名农民工(晋国兵、白新社、化春俭)到生产厂房内进行设备调试和试生产。秦恒亮亲自操作设备进行生产系统调试,3名农民工从中协助,现场还有一名由厂房所有人杨俊超聘用看管厂房的管理员任长勇在现场观看,合伙人晋新生和秦恒亮的女儿秦怡靖在厂房外乘凉。16时50分左右,晋新生突然听到一声巨响,看见生产厂房向外冒出很大的浓烟,随后看见秦恒亮、化春俭、任长勇3人从厂房内跑出来,秦恒亮倒在厂房门口,身上还冒着火,晋新生立即跑过去把秦恒亮身上着火的衣服扯掉,然后跑到厂房北面窗户口喊厂房内未跑出来的晋国兵和白新社,但均没有回应。

(二)事故报告及救援情况

2019年8月19日16时55分,秦怡靖用手机分别拨打“119”和“120”报警。襄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集了襄城消防中队、万山消防中队、特勤二中队、唐城小型消防站和余家湖专职消防队共19台消防车,113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灭火救援。16时57分左右,“120”救护中心多次接到急救报警,先后调动8台救护车赶赴现场。17时12分左右,唐城小型消防站和襄城消防中队先后到达现场,迅速开展救人和灭火。同时,3台“120”救护车也先后到达现场,迅速将秦恒亮、化春俭、任长勇3名受伤人员送往航空工业襄阳医院救治。17时36分左右,厂房内2名工人被消防人员救出,经救护人员检查已无生命体征。随后由“120”救护车将2名现场死亡人员送到市中心医院后,再由水洼社区租用的殡葬车送到市殡仪馆。17时45分左右,厂房内明火被扑灭。

接到事故报告后,襄阳市委常委、市公安局长杨彪,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忠运,副市长李德璋和襄城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带领相关职能部门领导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8月19日晚,襄城区成立了以区委副书记欧阳玉宏为组长的善后处理工作专班,分别对两名死者家属进行安抚。襄州区程河镇政府也迅速派出工作专班,积极协助襄城区与死者家属协商事故赔偿事宜,并达成事故赔偿协议,事故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导致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非法生产人秦恒亮,擅自购买、安装简易化工生产设施、设备,在未对安装后的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正规检测检验的情况下,违规从事硫酸化烟碱的试制和生产,在设备调试和试生产作业中,因设备超压导致罐内6号溶剂油溢出,挥发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电器火花发生爆燃。

  1. 生产设施、设备简陋。非法生产人秦恒亮在枣阳市原烟叶仓库7号库开办的生产作坊因环保问题被查封后,将部分生产设施、设备拆运至襄城区水洼社区租用的厂房内进行安装,部分配件、设备从河南及襄阳市场上购买,全部生产设施、设备均由秦恒亮自己动手组装,并从枣阳市私自聘用8名工人协助。
  1. 安全设施缺乏。生产系统无泄压报警装置,厂房内电气设备线路和设备不防爆,部分接线盒、接线桩裸露。
  1. 生产设施、设备未经过检测检验。生产设施、设备安装完成后,秦恒亮自己操作对生产系统进行了水压测试,没有聘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生产设施、设备承压密封性差。

(二)管理原因

1.非法生产人秦恒亮法律意识不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冒险蛮干。

①未经审批许可,擅自租用闲置厂房,购买安装简易化工生产设施、设备,非法从事硫酸化烟碱试制和生产。

②生产技术缺乏。秦恒亮未经化工生产专业技术学习培训,擅自购买简易化工生产设施、设备,从事硫酸化烟碱试制,没有科学的生产工艺流程,没有专业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使用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的生产工人。

③屡次从事非法生产。2017年10月,秦恒亮租用枣阳烟草局闲置的烟叶仓库7号库作为生产厂房,从事硫酸化烟碱生产。2018年7月23日因环保问题被枣阳市环保局依法予以查封。2019年5月15日,秦恒亮安排合伙人晋新生租用襄城区水洼社区一处闲置厂房作为硫酸化烟碱生产厂房,并将枣阳市烟叶库7号库内的部分生产设施、设备私自拆运过来进行安装,再次从事非法生产活动。

  1. 厂房所有人杨俊超安全意识不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厂房出租时,违反与水洼村委会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 未经水洼社区居委会同意,擅自将闲置厂房转租给多家生产经营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对出租厂房及其生产经营活动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
  1. 襄阳市供电公司客服中心襄城分中心庞公供电所未正确履行用电管理职责,在执行襄城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对水洼社区三家环境污染企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后,对该处厂房后续用电日常巡查监管不到位,对水洼社区厂房所有人再次将厂房出租给非法生产经营人并私自接线供电从事非法生产活动等问题失察。
  1. 襄城区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和督办检查不力。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中,未认真督促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建立“打非治违”长效巡查机制,对行政管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打击取缔不力。
  1. 襄城区应急管理局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未督促余家湖办事处建立“打非治违”长效巡查机制,未对水洼社区原砖厂院内的工业厂房开展监督检查,对水洼社区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失察。
  1. 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对水洼社区原砖厂院内的工业厂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秦恒亮正在安装生产设备,没有认真检查秦恒亮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行政审批许可。在索要生产工艺和设备安装图纸无果后,没有认真甄别所安装的生产设备与其告知的生产产品是否相符,未发现生产经营人存在的非法生产问题,事后也没有向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和通报。
  1. 襄城区生态环境局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参与襄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对水洼社区一停用锅炉去功能化处理后,对秦恒亮正在安装生产设备的厂房进行了环保执法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仅对其使用的锅炉是否符合环保标准进行核查,没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检查生产经营人是否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没有认真甄别所安装的生产设备及其生产工艺是否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是否与生产经营人所告知的生产产品相符,未发现生产经营人存在的非法生产问题,没有向襄城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和通报。
  1. 襄城区余家湖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办事处安全监管人员没有对所辖水洼社区闲置工业厂房出租后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水洼社区原砖厂院内的多家个体经营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失察。
  1. 襄城区余家湖办事处水洼社区居委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原砖厂工业厂房所有人违反场地租赁合同,擅自将厂房出租给多家个体经营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失控失管,放任自流。既未督促生产经营人申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许可,也未将非法生产经营的问题上报余家湖街道办事处和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襄城区余家湖水洼社区“8.19”较大爆燃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生产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秦恒亮,男,48岁,从事非法生产主要责任人,法律意识不强,安全意识淡薄,未经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擅自租用闲置工业厂房,自行安装简易化工生产设施、设备,采用萃取、酸化工艺,非法从事硫酸化烟碱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责任追究。
  1. 晋新生,男,58岁,非法生产合伙人、实际参与非法生产管理人,法律意识不强,安全意识淡薄。在未了解非法生产工艺和产品的情况下,为非法生产出资租赁厂房,支付设备拆运、安装费用,出资购买生产原材料和设备配件,协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问责人员(16人)

  1. 王剑,中共党员,襄城区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余家湖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督促指导本辖区开展隐患排查和“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办事处安全监管人员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对所辖水洼社区闲置工业厂房出租后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等问题失察;未建立日常安全巡查长效机制,未发现水洼社区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 于征,中共党员,襄城区余家湖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副主任、兼任城管中队队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领导和组织辖区内开展隐患排查和“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办事处安全监管人员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对水洼社区开展安全生产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未发现水洼社区原砖厂工业厂房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未建立日常安全巡查长效机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 姚艳波,中共党员,襄城区余家湖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2018年7月前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领导和组织本辖区开展隐患排查和“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办事处安全监管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未对水洼社区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未发现水洼社区原砖厂工业厂房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 王宗超,襄城经济开发区安监站安全监管员。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对辖区内的村、社区居委会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未发现水洼社区原砖厂工业厂房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 谢俊杰,中共党员,襄城区余家湖街道办事处水洼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水洼社区原砖厂工业厂房所有人违反合同约定,将闲置厂房转租给秦恒亮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进行有效管理。没有详细了解生产经营人是否取得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没有认真甄别所安装的生产设施、设备及其生产工艺与其告知的生产产品是否相符,没有将此非法生产情况向办事处和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 谢显如,中共党员,余家湖水洼社区居委会委员、民兵连长,负责社区安全生产工作。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水洼社区原砖厂闲置工业厂房转租给秦恒亮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进行有效管理,没有详细了解生产经营人是否取得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没有认真甄别所安装的生产设施、设备及其生产工艺与其告知的生产产品是否相符,没有将此非法生产情况向余家湖办事处和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 丁伟,襄阳市供电公司客服中心襄城分中心庞公供电所主任助理,分管供电营销(抄表、核算、收费和优质服务)工作。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执行襄城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对水洼社区三家环境污染企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后,对该处厂房后续用电日常巡查监管不到位,对水洼社区厂房所有人再次将厂房出租给非法生产经营人并私自接线供电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 梁海涛,中共党员,襄城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化工行业监管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未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对水洼社区原砖厂工业厂房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发现水洼社区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 徐家笔,中共党员,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余家湖市场监管所负责人。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在对余家湖水洼社区原砖厂工业厂房开展检查时,发现秦恒亮正在租用的厂房内安装生产设备,在查明所安装的生产设施设备不属于特种设备监管的范围后,没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检查生产经营人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取得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没有认真甄别所安装的设备与其告知的生产产品是否相符,未发现生产经营人存在的非法生产问题,事后未向余家湖办事处和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通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 李涛,中共党员,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大气科科长。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在对秦恒亮工厂进行环保执法检查时,现场检查人员仅对其使用的锅炉是否符合环保标准进行了核查,没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检查生产经营人是否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没有认真甄别所安装的生产设备及其生产工艺是否对环境造成影响,是否与生产经营人所告知的生产产品相符,未发现生产经营人存在的非法生产问题,事后未向襄城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 张运忠,中共党员,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副局长,分管襄城分局环保执法一中队、三中队、12369办公室(投诉信访)、大气科。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余家湖水洼社区三家环境污染企业进行查处后,在后续的8个多月内没有进行跟踪检查,对水洼社区闲置厂房再次出租给生产经营人从事非法生产活动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 胡春波,中共党员,襄城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分管质量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知识产权管理、广告监管等工作。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本局执法检查人员在水洼社区非法生产作坊进行检查时,没有认真检查生产经营人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取得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没有认真甄别所安装的设备与其告知的生产产品是否相符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 陈洪明,中共党员,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人。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对余家湖水洼社区原砖厂工业厂房开展检查时,在查明秦恒亮所安装的生产设施设备不属于特种设备监管的范围后,没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检查生产经营人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取得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没有认真甄别所安装的设备与其告知的生产产品是否相符,未发现生产经营人存在的非法生产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但其在检查时认为可能涉及环保问题,于2019年7月30日在与襄城区生态环境局开展联合执法时将区生态环境局的同志带到秦恒亮的厂房内进行了面对面的对接。建议从轻处理。
  1. 黄刚,中共党员,襄城区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未督促余家湖街道办事处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对余家湖水洼社区存在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 李贤星,中共党员,襄城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余家湖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襄城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全面工作,主持余家湖街道党工委全面工作。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督促开展辖区内“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不力,对辖区内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 鲲鹏,中共党员,襄城区区委常委、副区长,分管襄城区安全生产工作。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和督办检查不力,对行政管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打击取缔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对以上16名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移交市纪委监委进一步调查处置,处置结果回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建议对相关单位进行问责

  1. 责成襄城区政府就水洼社区“8.19”较大爆燃事故向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责成襄城经济开发区(余家湖办事处)、区应急管理局就水洼社区“8.19”较大爆燃事故向襄城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个人

杨俊超,男,58岁,余家湖水洼社区原砖厂工业厂房所有人,2019年5月15日,违反与原水洼村委会签订场地租赁协议,未经水洼社区居委会同意,擅自将闲置厂房出租给非法生产经营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对出租厂房及其生产经营活动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加大齐抓共管力度。襄城区政府要认真吸取“8.19”事故教训,始终坚持发展决不能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认真制定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办法,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对安全生产工作形成强有力的领导,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在各部门、各企业得到扎实有效地落实。继续加大“打非治违”工作的领导力度,督促和检查各部门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彻底地消除非法生产经营这类重大安全隐患。

(二)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襄城区各部门要深刻吸取“8.19”事故教训,举一返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各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行业、各部门要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组织强有力的工作专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彻底消除各类重大安全隐患。

(三)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襄城区各部门、各乡镇、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隐患当事故,把事故隐患排查作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抓手,下真功夫,花大力气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重点检查城郊结合部闲置工业厂房出租、转租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安全巡查长效机制,加大巡查工作力度,督促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开展安全巡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上报情况,彻底地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树立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督促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解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要从严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襄城区政府要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督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机构编制限额内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配齐配强专兼职监管工作人员,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补齐配强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一线执法人员,配齐执法车辆,完善执法装备,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充实专业力量,夯实基层基础,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坚决杜绝安全监管“盲区”和“真空”。

附件1:襄城区水洼社区“8.19”较大爆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

附件2:襄城区水洼社区“8.19”较大爆燃事故人员伤亡名单

附件3:襄城区水洼社区“8.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附件4:襄城区水洼社区“8.19”较大爆燃事故现场平面图

附件5:襄城区水洼社区“8.19”较大爆燃事故现场照片

附近6:襄城区水洼社区“8.19”较大爆燃事故技术分析报告

附近7:襄阳市公安局关于襄城区水洼社区“8.19”爆燃事故非法作坊涉嫌制造毒品线索调查回函

襄阳市人民政府水洼社区

“8.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组

2019年11月26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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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94 | 2019_调查报告_青岛市黄岛区3·8天津华浮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青岛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9年3月8日11时10分许,位于黄岛区的青岛红星物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内,天津华浮石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在进行拆除油罐内浮盘作业过程中,不慎起火,导致2人受伤,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29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及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局等部门依法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青黄政发[2017]1号)文件要求,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开发区安监局、区总工会和黄岛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黄岛区政府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察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二)工程基本情况

2019年3月4日,红星物流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天津华浮公司为中标人,中标项目为G2-03储罐浮盘更换,中标价格为18.3万元人民币。

事发前红星物流公司起草了产品购销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但截至事发时双方尚未正式签订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事发时天津华浮公司施工人员的作业内容是拆除G2-03储罐内损坏浮盘的密封。

涉事油罐浮盘密封的基本情况

密封为囊式密封加舌形密封双密封结构。一次密封为囊式密封,为软质聚氨酯泡沫塑料(海绵)外包密封胶带,胶带材质为丁晴橡胶,长度为95米;二次密封为舌形密封,材料为高密度聚乙烯XPE密封胶带,长度为95米。

(三)安全管理情况

(1)天津华浮公司。该公司总经理为张孝华,副总经理为聂二钊负责公司安全生产事务,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证书,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为李元玺,专职安全员为张锐,李元玺及张锐均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该公司在红星物流公司项目共外派了4名员工,分别为燕子恒、马洪满、刘文龙、刘文双,其中燕子恒为项目负责人。该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制度,规定了总经理、安全生产副经理、岗位工人等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但缺少对外派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责任制中规定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副经理负责组织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该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等;制定了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包括电工安全操作规程、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等;编制了《青岛红星物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铝合金内浮盘拆除安装施工方案》,方案中规定:“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施工负总责,保证无安全事故发生;安全措施规定严禁带有产生静电的装备进入现场”。该公司提供了刘文双、刘文龙二人的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缺少考试试卷;未提供马洪满、燕子恒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2019年3月8日天津华浮公司员工燕子恒向红星物流公司库区储运部申请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作业证上记载:受限空间名称为G2-03罐,作业内容为浮盘拆除,受限空间内原有介质名称为汽油,作业单位负责人为燕子恒,监护人为杨照林,危害辨识为中毒、窒息、火灾,8点40分与9点40分别各进行了一次气体分析,分析项目为有毒有害介质、可燃气、氧含量,两次检测分析结果均在标准范围内。

天津华浮公司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缺少对外派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及时制止马洪满等人的冒险违章作业行为;违反施工方案中禁止带有产生静电的装备进入现场的规定,携带非防爆扳手等作业工具进入施工现场。

(2)红星物流公司。该公司董事长为夏有波,常务副总经理为郭永昌(主持日常工作,实际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为高木玉,安全环保部部长于正涛,生产技术部部长为张发勇,库区储运部副部长高磊。成立了安全消防领导小组,组长为夏有波,副组长为郭永昌、高木玉。夏有波、郭永昌、高木玉取得了危险化学品储存主要负责人证书,于正涛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张发勇、丁森等人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王亚南、高扬、杨照林等人取得了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郭永昌、高木玉、于正涛等人取得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红星物流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制度中规定了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及生产技术部部长等各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中第2.1条规定:“董事长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双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第2.2条规定:“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双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2.3条规定:“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分管业务的主要责任人,对公司分管的双体系建设具体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第2.4条规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是本部门的双体系建设的相关事项、安全第一责任人”。第3.12条生产技术部部长安全岗位职责规定:“负责组织管理公司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3.14条库区储运部(副)部长安全岗位职责规定:“负责外来施工单位作业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第3.15条生产技术部设备(副)部长安全岗位职责规定:“对参与公司检维修作业的外包公司,负责确认其资质是否符合要求,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等”。

红星物流公司提供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和培训学习制度》、《设备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其中《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第4.3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规定:“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单位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确保清除干净”。《设备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第1.4条规定:“检、维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储罐、罐车、管道等)时,清洗置换和分析检验,由设备所属生产单位负责进行,分析合格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方可入罐作业”;第1.4.1条规定:“清洗置换的设备要视具体情况选定,对易燃、易爆物质,必须采用惰性气体、蒸汽和水进行清洗置换”;第1.4.5条规定:“检、维修人员要进入易燃、易爆、易中毒设备、管道内进行检、维修时,应先用水洗,氮气置换,后用空气置换”;第2.17条规定:“在检、维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维修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再次检、维修时必须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手续”。《受限空间作业安全制度》中第4.3条清洗或置换规定:“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有关要求”;第4.5条监测规定:“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红星物流公司开展风险辨识工作不到位,未辨识到浮盘密封囊式带海绵内存在汽油的风险,从而未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在作业人员在进入G2-03罐作业前,未按规定对G2-03罐进行清洗置换,仅采用机械通风的方式排出罐内油气;在得知G2-03罐内存在汽油泄漏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对罐内进行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也未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手续,安排作业人员冒险入罐作业。

红星物流公司通过山东省安全教育平台给公司员工下发了特殊作业教育培训的课件,要求人员进行学习并参与考试,系统查看到杨照林进行过学习,且有考试,考核成绩为88分。红星物流公司对天津华浮公司员工燕子恒、刘文双、刘文龙、马洪满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了考试,提供了三级安全培训档案卡、新职工厂级安全教育试卷及现场施工部门级安全教育测试题,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时间,三级安全培训档案卡中授课课时与实际情况不符。

根据《关于市交通运输委港航管理局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青编办字〔2013〕16号)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主要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港区内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许可,对港口内危化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事故处理、救援等工作。

原青岛市交通运输委港航管理局制定了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2017年度计划对红星物流公司进行4次检查,港航管理局分别于2017年4月19日、2017年9月15日、2017年10月17日及2017年11月30日对红星物流公司进行了4次检查,前3次下达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均已整改完成,第4次未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2017年7月15日进行了《化工行业安全隐患大快严紧急行动》专项督查,已整改完毕。2018年度计划对红星物流公司进行3次检查,港航管理局分别于2018年2月7日、2018年5月6日、2018年5月11日、2018年8月14日、2018年11月8日及2018年11月29日对红星物流公司进行了6次检查,均下达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已整改完成。2019年度计划于2月、6月及10月对该公司进行专项检查,但截止事发时未进行检查。

(四)现场勘查情况

G2-03储罐罐壁高度为16.5米,直径为30米,设计存储容量为10000m³。储罐设有两座人孔,分别位于储罐的北侧和西侧。在两侧人孔处各有一台隔爆型防爆轴流风机,其中西侧人孔处的风机烧毁较重。在储罐北侧空地上有四把非防爆扳手。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现场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9年3月8日上午8时40分,红星物流公司现场监护人员杨照林用手持式四合一气体检测仪对G2-03罐内进行可燃气体和氧气等气体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在办理完受限空间作业证审批后,天津华浮公司四名作业人员燕子恒、马洪满、刘文龙及刘文双先后来到G2-03储罐内进行浮盘拆除作业,先拆除浮盘四周双层密封中的上层舌形密封,再拆除下层囊式密封。在作业过程中,燕子恒等人发现囊式密封内部的聚氨酯泡沫(海绵)里面有汽油,立即报告罐外监护人员杨照林,杨照林检查确认后要求立即停止作业,并让罐内作业人员从罐区撤出。

天津华浮公司项目负责人燕子恒去请示红星物流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张发勇,张发勇让天津华浮公司先将囊式密封内的海绵清出,再安排别人清理汽油,检测合格后再施工。燕子恒去找监护人员,准备再次进罐,张发勇、马洪满、刘文龙及刘文双四人先来到作业罐区,燕子恒和杨照林后来到作业罐区(根据监控视频显示,11时12分43秒四人进入G2-03罐区,11时18分05秒二人进入G2-03罐区)。马洪满、刘文龙、刘文双三人依次进罐,其中马洪满、刘文龙通过直梯到浮盘上拆除海绵,刘文双在浮盘下方将拆除的海绵扔到人孔外侧台阶,燕子恒又从台阶上将海绵拿走。

从罐内搬出四块海绵后,刘文双发现罐体西侧人孔下方地面开始起火,立马向浮盘上的两人呼喊着火了,然后跑出罐外。罐外的燕子恒、张发勇及杨照林三人听到起火后都跑到了罐区防火墙外(根据监控视频显示,11时20分12秒三人出G2-03罐作业区,11时20分15秒一人出罐区)。罐内浮盘上作业的刘文龙与马洪满听到刘文双喊起火,并发现浮盘西侧下方有火光,二人便向浮盘直梯处跑去。刘文龙先到达直梯处,直接跳下浮盘并从人孔钻出,通过人孔时衣服被火引燃,跑出罐区后将火熄灭(根据监控视频显示,11时20分28秒一人出罐区)。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刘文龙跑出罐区后,大量黑烟从罐体人孔及上部呼吸孔排出,未见马洪满逃出罐区,11时21分许罐体上部呼吸孔多次喷出火焰。

现场监护人员杨照林跑出G2-03罐区后,立即向中控值班员报警,库区消防值班员立即拨打119、110、120报警,并启动公司消防喷淋和泡沫喷淋进行罐体降温和灭火,库区储运部副部长高磊立即向公司领导和安全环保部报告,红星物流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郭永昌、安全环保部部长于正涛立即赶赴现场,并通知各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按照综合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处置措施。郭永昌又安排于正涛立即向市港航局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郭永昌向集团公司报告。

消防特勤三中队接警后及时出警,11时34分三辆消防车进入事故现场进行扑救,11时35分120急救车进入现场救援。救援时,发现罐区内有人趴在地上,消防救援队员抬担架入场将人员抬出,经120急救人员抢救无效,确认马洪满死亡。11时50分又一辆消防车入场进行救援,至下午13时45分,险情排除,现场救援结束。

(二)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及善后情况

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开发区安监局、和黄岛街道办事处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按照规定进行保护现场、勘查和证据收集工作。

黄岛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救治、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至3月14日死者善后及赔偿工作完成。伤者恢复情况良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估计约129万元,主要用于医疗救治、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聘请的有关专家经过对现场的外部勘查,视频资料的调阅,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结合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工作,对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

G2-03汽油内浮顶储罐浮盘二次密封破损造成积液(汽油),在浮盘二次密封拆除过程中,汽油泄漏,由于汽油易挥发且储罐内为密闭受限空间,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

张发勇在得知G2-03罐发生汽油泄漏,且未按规定对罐内进行可燃气体浓度检测的情况下,仍安排马洪满、刘文龙等人进入罐内作业。杨照林得知G2-03罐内存在汽油泄漏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对罐内进行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也未及时制止马洪满、刘文龙等人的冒险违章入罐作业的行为。

马洪满、刘文龙等人在拆除密封过程中,使用的非防爆工具及现场存在的钢制构件摩擦碰撞打火或作业过程产生的其他点火能量,造成密闭空间内积存的汽油短时间持续燃烧,高温下大量汽油持续蒸发在储罐内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继而引发爆燃。

(二)间接原因

(1)开展风险辨识工作不到位。未辨识到浮盘密封囊式带海绵内存在汽油的风险,从而未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未按《设备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G2-03罐进行清洗置换,仅采用机械通风的方式排出罐内油气。

(2)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时间,马洪满等人的三级安全培训档案卡中授课课时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二)行政处罚建议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

作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上一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

作为公司实际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上一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天津华浮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外派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大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检查力度,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红星物流公司要此次事故为警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对外包单位、设备安装及维保单位的安全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管理力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青岛市交通运输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港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方面要加强监管,要全面细致地排查港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FD09495 | 2019_谢桥矿6.24井下着火重大非死亡事故_6·24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谢桥矿“6.24”井下着火重大非死亡事故

事故经过及问责

6月24日,谢桥矿-610m翻罐笼二平台发生一起着火事故。6名管理人员受到撤职等处分,扣罚有关领导1.5-2万元,扣除该矿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5%。

事故原因

2、翻罐笼二平台长期堆放杂物形成杂物池,5月份恢复翻煤也未检查清理。

3、翻罐笼翻煤过程产生的煤尘部分与油浸棉纱等杂物包裹在一起,易形成蓄热条件。

防护措施

1、加强防火管理,使用后旧棉纱必须按规定处理。

3、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安全责任心,不随意丢弃棉纱,木屑等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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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496 | 2019_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十二路仓库装修改_3·4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19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19年3月4日18时20分许,位于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十二路(通达集团东侧内100m)的仓库在装修改造施工中因动火作业而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该起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89万余元(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结论)。

事故发生后,运城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市政府朱鹏市长做出重要批示,运城市安委办挂牌督办,要求认真核实伤亡情况,调查火灾具体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依法追究责任,并对财产损失做好处理,全市要开展类似情况专项整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防同类事故发生。

按照运城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和运城市安委办的督办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2013】1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9年3月6日,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成立了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王刚为组长,安全生产监管部部长杨军林为副组长,安全生产监管部、开发区纪工委、招商投资促进部、开发区公安分局、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成的“3.4”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了相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第三方评估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业主方

(1)事发仓库所有人

事发仓库所有人是自然人李中亲,2000年5月15日该仓库取得山西省土地管理局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直属分局颁发的土地证(运国用(2000)字第010073507号)。土地性质:工业用地;土地使用终止日期:2050年5月15日。占地面积:2664.09㎡。

事发仓库情况:两层钢架结构、墙体砖混,顶棚为单层彩钢板及防火岩棉板(岩棉板的防火等级为A1级不燃性防火保温材料)。仓库西侧建设有7层框架结构的公寓楼(公寓楼与仓库之间区域以彩钢棚封闭)。仓储货物类型:普通货物。

事发仓库消防设施:事发仓库设有消防水系统,但是未配备水带、水枪,事发时无法正常使用。

事发仓库证照情况:截至事发之日,该仓库仅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办理过营业执照等其他证件,未履行过其他审批手续。

事发仓库租赁情况:该事发仓库以人个人名义对外租赁,事发之日,仓库在一层中间设置了隔离墙,分为南北两部分区域,北侧区域出租给大禹商贸有限公司存放日化洗护用品,该区域约1000㎡。库房一层南侧区域和二层区域、公寓楼一直处于未出租状态。

2018年12月22日,房主李中亲之子张辉和自然人杨李俊签订事发仓库的租赁合同,用途为“开办公司正常运营使用”。

(2)仓库租赁人及租赁目的

仓库租赁人:自然人杨李俊,身份证号:14272919751023****,联系电话:13303482955;承租范围:仓库一层800㎡,二层全部,公寓楼一座。

租赁期限:2018.12.29——2029.12.28(共11年)。

根据调查了解,自然人杨李俊曾在闻喜县、盐湖区等地从事与医药相关的工作,曾有多年的医药行业从业经历,熟悉医药经营行业。杨李俊租赁该仓库的目的是先以个人身份将该仓库按照药品阴凉库的标准进行改造,然后再高价转租给医药公司使用,以赚取租赁差价。

2019年1月22日,山西省医药集团运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文件形式任命“杨李俊”为北城分公司经理(文号:运药人字【2019】1号)。自然人杨李俊为达到早日将仓库转租给山西省医药集团运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北城分公司,故其在工作之余加快了对事发仓库改造施工的进度。

截止事故发生时,该仓库及办公场所尚未装修改造完工,未投入使用,仅对营业执照登记信息进行了变更。

(3)施工项目及资料情况

事发建设项目属性:药品储存库改造项目——一般仓库改药品阴凉库。

施工合同:无。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告知:无

施工现场应急物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栓。

2、施工方

(1)制冷设备销售及改造项目技术支持单位——新乡市天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a.工商信息

工商注册号

410727000033759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定代表人

曹超

注册资本

1100.000000万

企业信用代码

91410727MA3X7LK806

成立时间

2016-03-09

登记机关

新乡市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

2018-04-04

营业期限

2016-03-09 -   2021-03-08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所在省份

河南省

企业地址

封丘县王村乡刘王村北环路南邻

经营范围

保温材料生产、销售;制冷配件、钢材、建材销售;制冷设备、机电设备销售、安装、维修;冷库安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b.技术支持单位联系人——张新亚(电话:15837351188)

c.所销售的制冷设备制造方——江苏氟瑞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2)具体施工人——自然人徐良

施工人员组成方式:临时用工,由自然人徐良自行招募组织

现场负责人:徐良

现场焊工:徐良(无焊工资格证及特种作业证)

现场力工: 李杰等4人

人员证照:无

施工方案:新乡市天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厂方代表口头告知自然人徐良施工方案,无书面方案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无

管理制度及应急资料情况:无

安全投入情况:无

(二)事故波及单位情况

(1)运城市大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亭贵

与事发仓库的关系:运城市大禹商贸有限公司仓库位于事发仓库北侧,且该公司在事发仓库一层北侧租赁部分区域储存日化商品,该区域在本次事故中部分过火,遭受损失。

(2)运城市鑫丽诚化妆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英刚

与事发仓库的关系:运城市鑫丽诚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仓库位于事故仓库南侧,房屋所有人为尉水仙,该公司属于承租方。仓库结构为简易彩钢棚,位于事发仓库南侧,两家仓库一墙之隔,中间无安全防火距离,在本次事故中该公司彩钢棚部分过火导致坍塌,遭受损失。

二、事发仓库改造施工进展情况

2018年12月22日,自然人杨李俊签订了事发仓库及公寓楼的房屋租赁合同后便开始了对事发仓库的改造工作,首先是进行保温隔热改造,其次是制冷设备安装。

首先自然人杨李俊对该库房进行了保温隔热改造,使用的隔热材料为“聚乙烯泡沫材质的蓝色挤塑板”,施工内容为库房内部墙面全覆盖(包括顶层)。施工材料为杨李俊自行购买,自行设计方案,自行组织施工。

2019年1月12日——2019年1月14日,自然人杨李俊经朋友介绍电话联系了山西天艺仁空调设备安装公司股东刘景丽,咨询该库房的制冷设备安装方案及费用。初步洽谈后,刘景丽的委托该公司原职工徐良(目前为自然人,已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与自然人杨李俊接洽,在徐良查看现场后,刘景丽报给杨李俊的安装方案为:“该项目共需制冷机组12组,改造费用共约18万元”。

在自然人杨李俊与山西天艺仁空调设备安装公司刘景丽就该项目改造方案的洽谈过程中,刘景丽委托人徐良(目前为自然人,已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过运城市区同行业的朋友介绍认识了新乡市天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张新亚,经协商后,徐良向杨李俊提供了另外一套费用较低的安装方案,并与杨李俊达成口头协议,但此时的杨李俊误以为徐良依然是代表山西天艺仁空调设备安装公司提供的方案。

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自然人杨李俊向自然人徐良询问了其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并要求签订安装合同(自然人杨李俊对制冷设备的安装程序与要求并不知道,因此只是笼统的询问了公司资质,并未意识到室外机组安装所需的钢结构平台焊接需要施工资质且改造过程中涉及到焊接作业、高空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等,在得到徐良肯定的回答后,双方便开始了装修改造的前期工作。

根据徐良的询问笔录,自然人徐良在新乡天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张新亚的指导下,承揽了该项目的制冷方案设计、设备安装与调试、售后等全套服务。在设备调试、免费质保期及以后的有偿售后服务中,如有较疑难的问题由该公司派出相关技术人员配合徐良工作。虽徐良未与新乡天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授权协议,但徐良作为自然人并不具备对该项目实施全部服务的技术实力和法律主体,因此徐良实际是该公司本项目默认的代表(包含以厂家名义与建设方签订合同等法律事项)。

2019年1月22日,自然人杨李俊被任命为山西省医药集团运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北城分公司负责人,事发库房作为了北城分公司的拟用仓库,为尽快通过运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验收、达成顺利达成出租协议,杨李俊在未与徐良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便开始施工,并分两次预付了5万元的安装费用,后因杨李俊任山西医药集团运城有限公司北城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后忙于公司事务,故委托其父亲对施工现场协助管理。截止事发之时,徐良对事发仓库已完成了该仓库一层与二层的室内机安装工作,事发之日徐良正在进行制冷设备室外机的钢结构基础焊接安装工作。

三、事故发生经过

事发当天(3月4日)18点05分,施工负责人徐良带领4名施工人员在事发仓库西南角上方焊接制冷机室外机组安装平台。施工性质为高空作业和焊接作业。施工现场除必要的施工器具及工件外,仅配备有一桶水作为安全应急物资(冷却焊点,防止火灾)。

当在焊接第二根立柱时,施工人员发现库房下面的保温板被高温焊渣引燃。于是立即将身边携带的水倒了下去,但未能有效阻止燃烧,施工人员赶快撤离现场,一方面寻找水源,一方面撤离现场危险物品。

当施工人员撤离至一楼时,发现火势迅速扩大,已无法自行扑救,于是徐良将存放在一楼的煤气罐、氧气瓶向远离火源方向挪了一下,接着将一楼的私家小轿车驶离火灾现场。

徐良撤离出火灾现场后,首先确认了施工人员全部撤离,其次拨打119消防急救电话,接着向杨李俊拨打电话告知现场事故信息,然后等待消防救援人员的到来。

在等待119消防救援力量的同时,事发地点火势迅速扩大,并向南侧相邻的仓库蔓延,南侧仓库人员发现火情后用库内手提式灭火器进行了自救,但因火势过大,未能有效阻止火势的进一步扩大,随后撤离至室外与其他现场人员一起等待119消防救援队的到来。

运城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出动两辆水罐车、一辆云梯车、一辆照明车和17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大队军政主管和参谋随警出动。同时协调运城消防救援支队增加力量参战,运城支队先后调集14辆消防车、64名指战员赶赴现场,经6个多小时的奋力扑救,大火于次日(3月5日)凌晨1时左右扑灭。

此次事故过火面积约970㎡。疏散被困人员5人。

四、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1)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2)财产损失情况:

a.事发仓库建筑物损失约20.4万元,事发仓库南侧相邻建筑物损失约18.2万元。

b.事发仓库内大禹商贸有限公司存放的货物损失约347.2万元,事发仓库南侧相邻库内财物损失约603.6万元。

以上两项损失合计约989.4万元。

五、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1)事故单位信息报告情况

2019年3月4日18:05分左右,事故现场施工负责人徐良发现火势扩大后立即拨打了119火警电话,请求救援。紧接着又将事故信息电话汇报给山西省医药集团运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北城分公司负责人杨李俊。

2019年3月4日火势扩大后,位于事发仓库附近香格里拉小区的张勇(房主孩子之一)发现自家仓库方向有火灾事故后电话询问张辉(房屋委托管理人)是否是自家的仓库着火,得到消息的张辉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查看情况。

无人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汇报事故信息。

(2)事发地人民政府信息报告情况

2019年3月4日18:20分,运城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事故现场人员的火灾报警。

(二)事故发生单位应急处置情况

根据事故调查组对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和事故有关人员的自述,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自救措施主要有:

1、利用作业现场自备的一桶冷却水进行灭火。

3、现场负责人徐良下楼后将事故现场的煤气罐和氧气瓶进行了初步转移。

4、现场负责人徐良将一楼处停放的私家小轿车驶离了现场。

(三)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1、消防救援情况

2019年3月4日18:20分,运城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火灾报警:位于运城市机场大道中段通达集团旁仓库发生火灾,初步了解到事故现场有人员被困,事故原因不明。

(1)运城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接警与处置情况

辖区空港中队接到指挥中心的调度后,立即出警,18:24分到达现场,出动力量:两辆水罐车、一辆云梯车、一辆照明车。17名指战员,大队军政主官和参谋随警出动,同时和支队119指挥中心协调进行增加力量参战。

到达事故现场后,向仓库的负责人询问起火情况、有无人员被困、是否存有易燃易爆物质等情况。得知有人员被困的情况下,立即下达指令,安排对火灾现场断电,并组成灭火救援小组,对着火库房西侧楼房内被困的5名人员予以施救的同时进行灭火扑救。

(2)增援到场处置情况

18:35分,第一增援力量特勤中队到达现场,立即展开扑救。18:45分,第二増援力量盐湖特勤中队到达现场,立即展开扑救。18:50分左右,第三增援力量盐湖舜帝陵队和盐湖执勤点到达现场,负责对火灾现场车辆进行供水和器材转运。18:55分左右,支队军政主官带领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结合当时现场情况,进行力量部署,经各灭火小组协作配合,当晚22时许,大火得到基本控制。

2、事故现场的保护

事故现场火情处置完成后,119和110出警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临时封锁,保护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保存好现场证据。

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分别对事故涉及的主要人员采取了临时控制措施:

(1)2019年3月5日,山西省医药集团运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北城分公司负责人杨李俊因过失引起火灾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9年3月29日被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4日被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2019年3月5日,施工负责人徐良因过失引起火灾行为被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失火罪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29日被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六、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现场询问、调阅资料,经讨论确认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施工单位在进行动火作业时无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导致高温焊渣无序掉落至易燃保温板引起火灾,且因保温板耐火等级较低、南侧库房贴临建设导致火灾持续扩大。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 “3.4”装修改造工程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类型

事故类型:火灾事故。(判定依据:《企业职业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

(五)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判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493号)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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