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MARKDOWN 转换文本
‹ 上一篇: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part02.md

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part05.md

分类:13_整合MD与总目录 / 2026 年份:— 大小:7,812.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9:07:27 抓取时间:2026-10-22 10:02:46

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整合分片 part05

本片含 492 份报告。

FD105822023_河北承德县上谷镇西坎村11·9一般锅炉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23河北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105832023_河南三门峡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耿村煤矿5·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3河南较大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105842023_泉州3·30鹭XX3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105862023_泰州兴化和兴塑业7·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105872023_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众航船舶9·23_9·23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3交通/车辆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105882023_泰州靖江正氟龙防腐12·21较大闪爆事故调查报告.pdf2023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105892023_洋河南镇三台子村三台子小学卫生室5·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河南电气;吸烟
FD105902023_浙江_临平区3·13浙江南都鸿芯动力科技_3·13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3浙江电气;焊接/动火;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5912023_浙江_武义伟嘉利4·17重大火灾.pdf2023浙江重大焊接/动火
FD105922023_浙江_绍兴_5·25_一般_厂房_火灾_调查报告.pdf2023浙江厂房/车间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FD105932023_浙江龙游6·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md2023浙江燃气/爆炸
FD105942023_浙玉渔11197船11·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锂电池热失控
FD105952023_海南海口秀英新海港GTC项目工地4·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海口焊接/动火
FD105962023_海安苏东钢结构3·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焊接/动火;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5972023_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3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105982023_深圳_关于福城街道九龙山工业园项目5·14_5·14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3深圳电气;焊接/动火
FD105992023_湖北_森林火灾应急预案.pdf2023湖北纵火
FD106002023_湖北武汉黄陂前川实验中学7·24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23武汉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6012023_湖南_关于临澧县湖南己禄花炮5·31一般燃_5·31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3湖南
FD106022023_湖南_耒阳金凯循环科技10·18废电池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23湖南电动车/电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FD106032023_湖南岳阳平江抽水蓄能10_8火灾.md2023湖南焊接/动火
FD106042023_湖南常德澧县冠元生物科技5·17爆炸燃烧事故调查报告.pdf2023湖南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106052023_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10·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湖南焊接/动火
FD106062023_湖南湘西吉首市民营小区工贸城12·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湖南吸烟
FD106072023_湖南长沙县槊梨9_6爆燃.pdf2023长沙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106082023_湘江新区天顶街道青山新村社区994号门店3·1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焊接/动火;纵火
FD106092023_湘潭市岳塘区鑫辰花园某某电动车行3·1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电动车/电池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FD106102023_湘潭市岳塘区鑫辰花园某某电动车行3·_3·15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3电动车/电池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FD106112023_湘西吉首市民营小区工贸城12·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FD106122023_湘西州吉首市民营小区工贸城12_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较大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FD106132023_满城宝山悦璟台9·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电气;纵火
FD106142023_潮州市枫溪区詹厝村11·13_11·13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3锂电池热失控
FD106152023_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11·16_11·16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3电气;吸烟;纵火
FD106162023_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11·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较大吸烟;纵火
FD106172023_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11·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3较大吸烟;纵火
FD106182023_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霞露村郭红侠餐饮店7.27燃气泄漏闪燃事故调查报告.md2023餐饮/酒店燃气/爆炸
FD106192023_潮州潮安庵埠霞露村郭红侠餐饮店7·27燃气泄漏闪燃事故调查报告.md2023餐饮/酒店燃气/爆炸
FD106202023_澳洲_bnhcrc_hazard_note_1_understanding_the_black_summer_bushfires_火灾技术报告.pdf2023
FD106212023_澳洲_bnhcrc_hazard_note_3_identifying_water_sources_for_aerial_fire_火灾技术报告.pdf2023
FD106222023_澳洲_bnhcrc_hazard_note_4_a_national_evidence_based_ses_program_to_火灾技术报告.pdf2023
FD106242023_珠海高新区珠海珠江金属有限公司5.1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珠海
FD106252023_瑞金经开区2023·3·23_23·3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3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106262023_甘肃_武威海越4·24火灾_调查报告.md2023甘肃电气;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106272023_甘肃_武威海越现代农业0424火灾.md2023甘肃电气;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106282023_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md2023
FD106292023_电缆中间接头爆炸导致两台机组跳闸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3燃气/爆炸
FD106302023_白山市江源区吉坤矿业4·2较大瓦斯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6312023_皮山县桑株镇图某家自建住宅9.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住宅/民房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FD106322023_皮山县桑株镇托格热塔孜滚村图某家自建住宅9·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住宅/民房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FD106332023_盘锦军源米业3·2_3·2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3焊接/动火
FD106342023_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3·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6352023_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md2023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106362023_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pdf2023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106372023_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自建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石家庄住宅/民房电气
FD106382023_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自建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2023石家庄住宅/民房电气
FD106392023_石阡县汤山鞭炮厂6·6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燃气/爆炸;纵火
FD106402023_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10·18一_10·18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3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FD106412023_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10·18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吸烟;危化/自燃
FD106422023_福州市鼓楼区琼河村2-1号7·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福州较大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FD106432023_福州闽侯_阿童哥便利店10·29较大火灾事故_调查报告.md2023福州较大焊接/动火;纵火
FD106452023_福州闽侯青口阿童哥便利店10·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福州较大焊接/动火;纵火
FD106462023_福州闽侯青口阿童哥便利店10·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2023福州较大电气;吸烟;焊接/动火;纵火
FD106472023_福州鼓楼_琼河村7·12较大火灾事故_调查报告.md2023福州较大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FD106482023_福建_宁德福安_3·17_较大_厂房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3福建厂房/车间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106492023_福建_福州_7·12_较大_古建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3福州文物/古建筑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FD106502023_福建_福州_7·12_较大_文物古建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3福州文物/古建筑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FD106512023_福建仙游希晗木质燃料7·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福建燃气/爆炸
FD106522023_福建宁德福安兴龙工艺品3·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福建较大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106532023_福建泉州_中化学天辰12·20泄漏爆炸_调查报告.md2023福建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6542023_福建泉州小吃店12·27凌晨起火2死3伤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福建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纵火
FD106552023_福建福州_仓山玖号桦贸7·31液化气爆炸_调查报告.md2023福州燃气/爆炸;电气
FD106562023_福建福州_屏山祖殿第一廨院7·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福州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FD106572023_福建福州_鼓楼区琼河村廨院7·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福州较大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FD106582023_福建福州闽侯青口阿童哥便利店10·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福州电气;吸烟;纵火
FD106592023_福建福州闽侯青口阿童哥便利店10·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福州较大焊接/动火;纵火
FD106602023_福建福州鼓楼区琼河村2-1号7·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福州较大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FD106612023_福建福鼎腾越机电5·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福建
FD106622023_绍兴新昌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12·3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23浙江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106632023_耒阳市人民医院2.23_2·23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3医院/养老院
FD106642023_耒阳市人民医院2.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医院/养老院
FD106652023_耒阳市人民医院2·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3医院/养老院
FD106662023_胶州湾第二海底隧道3.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3交通/车辆电气;焊接/动火
FD106672023_脚手架未拆引发严重火灾_8·14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3燃气/爆炸;电气
FD106682023_舟山定海10·12事故调查报告.pdf2023燃气/爆炸
FD106692023_苍梧县狮寨服务区4·28一般_4·28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3危化/自燃;纵火
FD106702023_苏仙区铁路职工家属区3·25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亡人/致死电气
FD106712023_若羌县巴州飞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12·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电气;吸烟
FD106722023_若羌县新苑市场三楼532-311室6·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商场/市场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
FD106732023_若羌县新苑市场三楼532-311室6·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2023商场/市场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
FD106742023_茂名高新区茂名市润东石油化工2.7_2·7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3化工/石化
FD106752023_荆州市经济开发区湖北民腾新材料1·14一般危化品喷溅伤害事故调查报告.md2023湖北化工/石化危化/自燃
FD106762023_营山恒源纺织2号仓库6·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仓库/物流
FD106772023_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6·3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md2023仓库/物流
FD106782023_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6·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仓库/物流
FD106792023_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6·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2023仓库/物流
FD106802023_蚌埠市神舟机械6.11处理报告_6·11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3燃气/爆炸
FD106812023_衡东洣水郎朗炒货铺3·6_3·6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3电气
FD106822023_衡东洣水郎朗炒货铺3·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电气
FD106832023_衡东洣水郎朗炒货铺3·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2023电气
FD106842023_衡阳市来雁医院1·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3较大医院/养老院
FD106852023_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3.29_3·29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3医院/养老院焊接/动火
FD106862023_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3.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医院/养老院焊接/动火
FD106872023_衢州巨圣氟化学12·29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2023燃气/爆炸;电气
FD106882023_西城区展览路街道葡萄园小区7·18燃气泄漏事故调查处理情况.pdf2023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6892023_调查报告_浙江武义伟嘉利4·17重大火灾事故_浙江省政府事故调查组_2023.pdf2023浙江重大焊接/动火
FD106902023_调查报告_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仓库1·21较大火灾事故.pdf2023较大仓库/物流
FD106912023_贵州_毕节叙毕铁路新高坡隧道10·10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23贵州交通/车辆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106922023_贵州_黔西南州兴仁市百德镇杜某某住宅12·25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md2023贵州住宅/民房
FD106942023_贵州六盘水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脚树矿9·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贵州重大纵火
FD106952023_贵州黎平肇兴客栈8·1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3贵州较大电气
FD106962023_赤峰市松山区栋文米线店6·14液化石油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燃气/爆炸;危化/自燃;纵火
FD106972023_辽中沈阳近海经济区沈阳市奇峰设备制造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3沈阳纵火
FD106982023_辽宁_本溪平山区千金街道嘉和园11·10亡人火灾事故调查通报.md2023辽宁亡人/致死
FD106992023_辽宁_沈阳_11·1_一般_燃气_火灾_调查报告.pdf2023沈阳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7002023_辽宁盘锦浩业化工_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pdf2023辽宁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107012023_辽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md2023辽宁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107022023_进贤县金域蓝湾小区1·1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FD107032023_连云港灌云圩丰7·7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燃气/爆炸;电气
FD107042023_连州市星子镇11·20_11·20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3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7052023_连州市星子镇11·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7062023_通州区马驹桥镇5·11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燃气/爆炸
FD107072023_邯山区广安市场通道西侧门市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商场/市场电气
FD107082023_郑州市道骐纳米材料11·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3郑州焊接/动火
FD107092023_重庆_2023年12月19日7时10分左右,沙坪坝区新建五村283号7-2发生火灾,过火面积40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5789元。按照中华人民共.md2023重庆亡人/致死电气;焊接/动火
FD107102023_重庆_2023年4月23日,酉阳县龙潭镇堰堤村住宅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约99470元。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成立了酉阳县龙潭镇堰堤村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md2023重庆亡人/致死住宅/民房
FD107112023_重庆_2023年8月18日,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四季阳光小区8栋3-1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856元。_为查清事故原因,吸取教训,严肃追究责任,根据.md2023重庆亡人/致死电气;吸烟;焊接/动火
FD107122023_重庆_2023年9月15日22时55分左右,沙坪坝区华宇广场83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4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23748元。为查清事故原因,吸取教训,严.md2023重庆亡人/致死电气;焊接/动火
FD107132023_重庆_巴南区恒港木门厂6·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重庆
FD107142023_重庆_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前期我区组织开展了青木关镇四季阳光小区8·18、三峡广场商圈华宇广场9·15、土湾街道新建五村2.md2023重庆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7152023_重庆_重庆市万州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万州区太安镇天峰村2组6号冉洪田民房5·12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md2023重庆住宅/民房燃气/爆炸;电气
FD107162023_重庆_重庆市车国物流有限公司10·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3重庆较大仓库/物流焊接/动火;纵火
FD107172023_重庆_重庆荣昌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8·19_1·0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3重庆焊接/动火
FD107182023_重庆_重庆荣昌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8·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md2023重庆焊接/动火
FD107192023_重庆_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_1·0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3重庆焊接/动火
FD107202023_重庆_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md2023重庆焊接/动火
FD107212023_重庆南岸区盘龙花园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重庆用火不慎
FD107222023_重庆涪陵_常捷医药3·5反应釜爆炸_调查报告.md2023重庆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7232023_重庆涪陵常捷医药3·5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23重庆燃气/爆炸
FD107242023_重庆荣昌_转念纺织5·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重庆焊接/动火
FD107252023_重庆荣昌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8·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重庆焊接/动火
FD107262023_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重庆焊接/动火
FD107272023_铁东区4·17联盟街13栋3单元2层35号居民住宅亡人火灾事故情况通报.md2023亡人/致死住宅/民房吸烟
FD107292023_铜陵云翔金属6·11中毒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纵火
FD107302023_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5·7车辆罐体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23交通/车辆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107322023_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仓库3·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仓库/物流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7332023_阜新市新邱区胜利液化气站12∙25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3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7352023_陕西_西咸沣西悦邻湾0413闪燃.md2023陕西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107362023_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社区18号楼4单元楼道7.2火灾事故.md2023青岛电气
FD107372023_青岛市城阳区赵哥庄社区18号楼4单元7·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青岛电气
FD107382023_青浦朱家角上海绿溢景观工程4·28其他爆炸一般事故调查报告.md2023上海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7392023_静安区永兴路928弄中海万锦城35号909室8·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7402023_静海区大邱庄镇益兆6·22一般生产安_6·22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3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7412023_静电引起甲苯装卸槽车爆炸起火事故_7·22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3燃气/爆炸
FD107422023_鞍山市岫岩县小孟麻花店7·16一般液化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23燃气/爆炸
FD107432023_鞍山市铁东区4·17联盟街居民住宅亡人火灾事故情况通报.md2023亡人/致死住宅/民房吸烟
FD107442023_鞍山市铁东区联盟街13栋3单元2层35号居民住宅4·17亡人火灾事故情况通报.md2023亡人/致死住宅/民房吸烟
FD107452023_鞍山铁东华清池浴池9·20一般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23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107462023_额敏县5·10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md2023电气;用火不慎;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7472023_额敏县5·10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_2.md2023电气;用火不慎;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7482023_鹤壁市丰鹤发电5·7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23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107492023_鹤壁市宝瑞德化工10·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化工/石化燃气/爆炸
FD107502023_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10·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化工/石化燃气/爆炸
FD107512023_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10·_1·0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3化工/石化燃气/爆炸
FD107522023_鹰潭林星电力工程6.13_6·13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3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107532023_黄岛区青岛凌致船舶有限公司1·7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23青岛交通/车辆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7542023_黄石市铁山区湖北诺德锂电在建厂房7·2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3湖北较大厂房/车间
FD107552023_黄陂前川实验中学7·24一般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23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7562023_黑龙江双阳煤矿11.2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23黑龙江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07572023_黑龙江双鸭山矿业双阳煤矿_11·2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23黑龙江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07592024_12·17广兴洲镇六支渠村南洲片曾某某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住宅/民房电气;纵火
FD107602024_2·6永定区山城上品小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吸烟;纵火
FD107612024_3·13较大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107622024_5.30武圣宫镇太白洲村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亡人/致死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
FD107632024_万州区白土镇大林村2组14号_1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电气
FD107642024_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山水国际学府苑小区22栋1102室2·3_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107652024_三亚3·15游艇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对外公开版).pdf2024燃气/爆炸;纵火
FD107662024_三女河村亡人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md2024亡人/致死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7672024_三女河村亡人的_9·11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亡人/致死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7682024_三明市沙县区夏茂镇中山路361号民房4·15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报告.md2024住宅/民房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纵火
FD107692024_上海嘉定_钱汇国际文化艺术品物流1·3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上海仓库/物流电气;纵火
FD107702024_上海嘉定南翔JDC2-0202单元33-02地块示范区景观工程5·2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上海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
FD107732024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松江新桥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4·1厂房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的批复.pdf2024上海厂房/车间;化工/石化
FD107742024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银都西路350号12·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的批复.pdf2024上海
FD107752024_上海松江叶榭腾聚包装材料10·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上海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107762024_上海松江樱花化研化工4·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上海化工/石化燃气/爆炸
FD107772024_上海汉霸数控机电11·17其他爆炸一般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上海燃气/爆炸
FD107782024_上海闵行_零内新材料3·12闪爆_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上海燃气/爆炸;电气
FD107792024_上海闵行章毅广告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上海电气
FD107802024_上海闵行章毅广告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上海电气
FD107812024_上海闵行章毅广告有限公司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上海电气
FD107822024_东莞_康怡护理院4·4较大火灾_调查报告.pdf2024东莞较大焊接/动火
FD107832024_东莞万江巨力粘合剂科技有限公司7·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东莞电气;危化/自燃
FD107842024_东莞万江康怡护理院4·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东莞较大焊接/动火
FD107852024_东莞万江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4·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东莞较大焊接/动火
FD107862024_东莞万江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4·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公布.md2024东莞较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7872024_东莞中堂东向村滨河东路13号7·7一般火灾事故.pdf2024东莞
FD107882024_东莞中堂东向村滨河东路13号7·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东莞
FD107892024_东莞企石伟娟再生资源回收站10·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东莞
FD107912024_东莞市中堂镇9.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东莞
FD107922024_东莞横沥金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1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东莞
FD107932024_东莞沙田润发布匹加工有限公司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东莞燃气/爆炸
FD107942024_东莞清溪_川渝塑胶7·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东莞电气;纵火
FD107952024_东莞清溪川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7·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东莞电气;纵火
FD107962024_东莞石排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5.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东莞储能/新能源锂电池热失控
FD107972024_丰台区7·31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7982024_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汇邦新能源有限公司3·7一般着火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储能/新能源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07992024_临沂兰山_天汇柒彩包装5·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电气;纵火
FD108002024_临沂兰山山东天汇柒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5·6一般火灾事故.pdf2024山东电气;纵火
FD108012024_临沧云县_佳庭纸杯厂仓库8·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仓库/物流纵火
FD108022024_临漳清华苑A区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
FD108032024_临澧县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10_12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湖南燃气/爆炸
FD108042024_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城潮界演艺架施工项目4·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108052024_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演艺架施工项目4·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太原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108062024_乐平市浯口李乐梅服装加8.13_8·13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
FD108072024_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生产厂房10·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江西厂房/车间燃气/爆炸;纵火
FD108082024_云南_东川酒重天酒坊5·5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云南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8092024_云南_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云山村老村82号苟明全户7·26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昆明亡人/致死焊接/动火
FD108102024_云南临沧_镇康南伞芹果百货7·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云南电气
FD108112024_云南临沧云县爱华镇8·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云南纵火
FD108122024_云南玉溪澄江市龙街双树社区郭户2·26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云南亡人/致死用火不慎
FD108132024_云县爱华镇8·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纵火
FD108142024_云阳县南溪镇卫星社区9·22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亡人/致死燃气/爆炸;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FD108152024_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1·30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亡人/致死吸烟
FD108162024_仪征市经济开发区某船厂12·24爆炸一般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
FD108172024_伽师县江巴孜乡艾格铁热克村4组053号6·24一般火灾事故评估自查报告.md2024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108182024_伽师县江巴孜乡艾格铁热克村4组053号6·2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FD108192024_伽师县江巴孜乡艾格铁热克村4组053号6·2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2024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FD108202024_伽师县江巴孜乡艾格铁热克村6·24一般火灾事故评估自查报告.md2024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108212024_信丰县工业园10·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电气;用火不慎;焊接/动火
FD108222024_修水县鼎兴机械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7·1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电气
FD108232024_克州乌恰县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_9·2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新疆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8242024_关于4.15石洞子沟街道办事处富华山庄1期F座2单元802室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亡人/致死燃气/爆炸;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8252024_关于乌什县乌什镇南关社区9.30民房火灾事故技术调查报告.md2024住宅/民房电气;吸烟;纵火
FD108262024_关于奉贤四团上海大鹏化工有限公司6·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md2024上海化工/石化
FD108272024_关于灯塔市万宝桥街道幸福家园社区幸福家园小区B区26号楼5单元501室住宅6·16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报告.md2024住宅/民房燃气/爆炸;电气;吸烟
FD108282024_关于蔡伦路商贸城1·29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md2024
FD108292024_关于蔡伦路商贸城1·29的_1·29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
FD108302024_关于辽阳市弓长岭区苏家街道泉眼社区马某某家住宅2.26火灾事故调查的报告.md2024住宅/民房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纵火
FD108312024_关于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禾木乡1.22_1·22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FD108322024_关于阿勒泰市北屯镇西北路1156号登峰楼南侧平房的东南角1号房4·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电气;用火不慎;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FD108332024_兴安盟乌兰浩特市1·2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较大电气
FD108342024_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24号2024.12.6房屋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亡人/致死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FD108352024_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24号2024.12.6房屋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2024亡人/致死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FD108362024_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24号2_24·12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FD108382024_内江市东兴区兴盛路99号翠庭山庄2栋3单元12.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电气;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8392024_内江资中县银山镇银磷社区160号1幢一单元三楼301号房屋4·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电气;吸烟;纵火
FD108402024_内江隆昌市响石镇龙凤村2·9较大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亡人/致死锂电池热失控
FD108412024_内蒙古_乌兰察布四子王旗乌兰小区3期12·2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内蒙古较大电气;焊接/动火;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8422024_内蒙古_兴安盟_1·25_较大_市场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内蒙古商场/市场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FD108432024_内蒙古_呼和浩特鑫中天新材料8·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内蒙古较大燃气/爆炸;电气
FD108442024_内蒙古_鄂尔多斯_6·8_一般_化工_爆炸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内蒙古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108452024_内蒙古兴安盟_乌兰泰安4·19中毒窒息_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内蒙古燃气/爆炸
FD108462024_内蒙古准格尔旗久泰能源6·8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内蒙古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FD108472024_内蒙古阿荣旗那吉镇桃李家园9·20液化石油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内蒙古燃气/爆炸;纵火
FD108482024_准格尔旗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6·8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FD108492024_准格尔旗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灾害治理项目4·18一般爆破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内蒙古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8502024_分离器煤粉爆燃,无票作业造成人员一死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108512024_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6号12·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北京焊接/动火;纵火
FD108522024_北京石景山10.11喜隆多商场火灾事故.md2024北京商场/市场电气;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8532024_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八五二农场李某某家平房12·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黑龙江燃气/爆炸;电气
FD108542024_北海市铁山港区康顺淀粉厂12·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燃气/爆炸
FD108552024_北海液化天然气有限11·2较大着火_11·2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08562024_北碚区北温泉街道金华苑3栋10-7_6·1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电气;用火不慎
FD108572024_北碚区静观镇王朴村黄桷湾组36号9.4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亡人/致死电气
FD108582024_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南京重大锂电池热失控
FD108592024_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居民住宅楼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南京重大住宅/民房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FD108602024_南京明尚西苑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南京重大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FD108612024_南京明尚西苑居民住宅楼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南京重大住宅/民房锂电池热失控
FD108622024_南宁快环建材市场A12栋10·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南宁商场/市场
FD108632024_南安市官桥镇南桥街111号民房2024.1.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住宅/民房电气;危化/自燃;纵火
FD108642024_南安市官桥镇南桥街111号民房202_24·1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住宅/民房电气;危化/自燃;纵火
FD108652024_南康区朱坊镇新兴村铁皮棚家具厂房9·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厂房/车间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8662024_南康区镜坝镇6·3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电气;纵火
FD108672024_南康区镜坝镇7·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电气;纵火
FD108682024_南通兰诺磁业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电气
FD108692024_南通善富纺织品2·1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电气;吸烟
FD108702024_博罗园洲力特能新能源11·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储能/新能源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8712024_双桥区头道牌楼粮运小区209室2024·8·17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亡人/致死电气;吸烟;纵火
FD108722024_双桥区头道牌楼街道办事处粮运小区2号楼4单元209室2024.8.17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亡人/致死电气;吸烟;纵火
FD108732024_叶城县江格勒斯乡阿依坎尼特村2组012号1·2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FD108742024_叶城县石榴小区B区4号楼1单元502_3·13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FD108752024_叶城县石榴小区B区4号楼1单元502室3·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FD108762024_吉首市3·11火灾事故挂牌督办通知书.md2024
FD108772024_吐鲁番市高昌区恰特喀勒乡曙光村2组11·28新AXXXXX轿车火灾事故报告.md2024燃气/爆炸;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FD108782024_吐鲁番市高昌区恰特喀勒乡曙光村2组1_11·28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FD108792024_吐鲁番市高昌区恰特喀勒乡曙光村新AXXXXX轿车11·28火灾事故报告.md2024燃气/爆炸;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FD108802024_吐鲁番市高昌区胜金乡色格库勒村4组外某8·14民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住宅/民房燃气/爆炸;电气;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8812024_君山区广兴洲镇六支渠村12·17曾某某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住宅/民房电气;纵火
FD108822024_呼和浩特鑫中天公司静电引燃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较大燃气/爆炸;电气
FD108832024_呼和浩特鑫中天新材料8·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较大燃气/爆炸;电气
FD108842024_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鲁艳江家葡萄地耳房3·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电气;用火不慎;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FD108852024_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鲁艳江家葡萄地耳房3·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2024电气;用火不慎;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FD108862024_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鲁艳江家葡萄地耳房3·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电气;用火不慎;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FD108872024_哈尔滨市南岗九御筋骨堂按摩院10·2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哈尔滨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108882024_唐山某小区居民住宅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亡人/致死住宅/民房燃气/爆炸;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8892024_商丘市永城市中瑞有色金属7·26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8902024_喀什市吾斯塘搏依街道航天路社区夏马勒巴格村1组161号4·1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FD108912024_嘉定区武双路125弄100号4·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较大焊接/动火
FD108922024_嘉定南翔钱汇国际文化艺术品物流(上海)有限公司1·3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上海仓库/物流电气;纵火
FD108932024_四川_广安区人民政府.md2024四川电气;焊接/动火
FD108942024_四川_广安市长宁街锦绣山庄2·27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四川住宅/民房电气;焊接/动火
FD108952024_四川_自贡_7·17_重大_商场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四川商场/市场焊接/动火
FD108962024_四川_自贡市九鼎大楼7·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四川重大焊接/动火
FD108972024_四川乐山四合煤业有限公司8·21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md2024四川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08982024_四川岳池县龙孔镇3·29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四川亡人/致死电气
FD108992024_四川广元正元工贸12·5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四川燃气/爆炸
FD109002024_四川自贡_富顺西艾氟5·3反应釜爆炸_调查报告.md2024四川燃气/爆炸;纵火
FD109012024_四川自贡九鼎大楼7·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四川重大焊接/动火
FD109022024_塔城地区乌苏市11·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
FD109032024_塔城地区乌苏市6·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FD109042024_夏河县纪委监委关于对夏河县达麦乡森林草原防灭火情况进行问责的通报.md2024
FD109052024_夏河县纪委监委关于对王格尔塘镇达尔宗湖景区2·16山火灾害相关情况进行问责的通报.md2024
FD109062024_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9·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纵火
FD109072024_大洼区9·21新立镇杨家村平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用火不慎;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9082024_大洼区9·25新兴镇躺岗子村平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FD109092024_大渡口区八桥镇半岛逸景6·23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住宅/民房电气;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9102024_大连市西岗区岐山街2号1层1号9·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大连电气;纵火
FD109112024_大连瓦房店德鸿食品有限公司12·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大连较大焊接/动火;纵火
FD109122024_大连瓦房店德鸿食品有限公司12·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2024大连较大焊接/动火;纵火
FD109132024_大连瓦房店德鸿食品有限公司12·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3.md2024大连较大焊接/动火;纵火
FD109142024_天心黑石铺亮仔电机修理行1·31_1·31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
FD109152024_天心黑石铺亮仔电机修理行1·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
FD109162024_天津NEGMAR-CICEK轮4·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天津
FD109172024_天津_Z轮火灾事故_调查报告.pdf2024天津焊接/动火
FD109182024_天津_北辰沐垚科技7·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天津燃气/爆炸;纵火
FD109192024_天津_蓟州区春轩科技7·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天津危化/自燃
FD109202024_天津市蓟州区春轩科技7·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天津危化/自燃
FD109212024_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7·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天津危化/自燃
FD109222024_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7·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2024天津危化/自燃
FD109232024_天津河西天津市达博永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4·1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天津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9242024_天津蓟县6.30莱德商厦火灾事故.md2024天津电气;焊接/动火
FD109252024_奉贤四团上海大鹏化工有限公司6·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md2024上海化工/石化
FD109262024_奉贤四团上海大鹏化工有限公司6·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上海化工/石化
FD109272024_奉贤新城06单元01A-07地块落英_3·14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焊接/动火
FD109282024_奉贤新城06单元01A-07地块落英缤纷文化中心新建工程3·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焊接/动火
FD109302024_威海荣成_齐东海通冷链物流1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md2024较大仓库/物流焊接/动火
FD109312024_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1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较大仓库/物流焊接/动火
FD109322024_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仓储1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较大仓库/物流焊接/动火;纵火
FD109332024_宁夏_宁东_8·19_较大_化工_爆燃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宁夏化工/石化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109342024_宁夏_宁东顺邦达新材料8·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宁夏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109352024_宁夏_银川富洋烧烤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_调查报告.md2024宁夏特别重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9362024_宁夏大地循环聚乙烯醇分公司8·15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宁夏焊接/动火;纵火
FD109372024_宁夏顺邦达新材料8·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宁夏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109382024_宁波余姚奇蚁科技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宁波危化/自燃
FD109392024_宁波奇蚁科技有限公司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宁波危化/自燃
FD109402024_宁波奉化艾尔达铝业7·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宁波
FD109412024_宁波奉化艾尔达铝业_7·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宁波
FD109422024_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7·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宁波
FD109432024_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7·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宁波
FD109452024_宁波海曙新琦兴家纺有限公司11·1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宁波电气
FD109462024_安庆望江_鸿耀纺织3·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焊接/动火
FD109472024_安庆高新区安徽金善医药科技8·7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安徽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109482024_安徽安庆望江鸿耀纺织3·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安徽焊接/动火
FD109492024_安徽淮北_烈山区鑫成功瓷业12·20爆燃.md2024安徽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9502024_安徽滁州来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安徽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09512024_安徽省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3·11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安徽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9522024_安徽马鞍山博望区凯罗保温材料1·19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安徽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9532024_官黎坪街道8·9民房_8·9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住宅/民房电气;纵火
FD109542024_官黎坪街道8·9民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住宅/民房电气;纵火
FD109552024_宜春昕源花炮11·20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电气;危化/自燃;纵火
FD109562024_宝安沙井深圳市全升昌实业有限公司2·1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深圳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109572024_宝鸡市康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31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纵火
FD109582024_宿迁洋河诚华泡沫加工厂5·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厂房/车间焊接/动火;纵火
FD109592024_山东_威海荣成_12·7_较大_物流_仓库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山东仓库/物流焊接/动火
FD109602024_山东_菏泽鄄城1·20较大爆炸着火.md2024山东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09612024_山东_菏泽鄄城_1·20_较大_化工_爆炸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山东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09622024_山东中武化工有限公司2·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山东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109632024_山东临沂天汇柒彩包装5·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山东电气;纵火
FD109642024_山东临沂汇邦新能源3·7一般着火事故调查报告批复.md2024山东储能/新能源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09652024_山东威海_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12·7较大火灾.md2024山东较大仓库/物流焊接/动火
FD109662024_山东威海齐东海通冷链1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山东较大焊接/动火
FD109672024_山东寿光_金石生物10·12中毒_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山东焊接/动火
FD109682024_山东某车间2011.5.5一般火灾事故.md2024山东厂房/车间焊接/动火
FD109702024_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第13期(鲁西双氧水5·1重大爆炸着火、定陶鑫怡11·9较大窒息).pdf2024山东燃气/爆炸
FD109712024_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汇邦新能源有限公司3·7一般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md2024山东储能/新能源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09722024_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md2024山东较大仓库/物流焊接/动火
FD109732024_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md2024山东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09742024_山东科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山东
FD109752024_山亭区枣庄泰和燃油能源6·2一般火灾_6·2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危化/自燃
FD109762024_山西_平定县鼎立盛建筑工程5·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山西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109772024_山西吕梁永聚煤业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山西重大焊接/动火
FD109782024_山西吕梁永聚煤业有限公司办公楼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山西重大焊接/动火
FD109792024_山西鼎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4·5·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山西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109802024_岗上镇塔元庄村夏某某民房火灾的_1·4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住宅/民房电气
FD109812024_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大宁街105号10.17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亡人/致死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纵火
FD109822024_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1组秦民珍住宅3·29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亡人/致死住宅/民房电气;用火不慎
FD109832024_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1组秦民珍住宅3·29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2024亡人/致死住宅/民房电气;用火不慎
FD109842024_岳阳湘阴3_8较大船舶改装闪爆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交通/车辆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109852024_巨鹿县南哈口村2024.2.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电气
FD109862024_巫山县高唐街道上升街2·14_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亡人/致死燃气/爆炸;吸烟
FD109872024_市南湖南路34号5.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湖南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109882024_常州武进常州燊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1·20较大粉尘爆炸事故.md2024燃气/爆炸
FD109892024_常州武进燊荣金属1·20较大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
FD109902024_常州武进燊荣金属1·20较大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燃气/爆炸;纵火
FD109912024_常州燊荣金属科技1·20较大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
FD109922024_常州燊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1·20较大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
FD109932024_常德市临澧县文程烟花爆竹10·14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9942024_常德津市湖南天泰天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湖南储能/新能源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9952024_平果市马头镇新港路1·5_1·5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9962024_平果市马头镇新港路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较大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9972024_平果市马头镇新港路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2024较大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9982024_平湖市独山港镇维克斯创业园西2号楼1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09992024_平湖独山港镇维克斯创业园西2号楼1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10002024_广东_广州黄埔智光储能6·14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广州储能/新能源燃气/爆炸;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0012024_广东_惠州_11·7_一般_仓库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广东仓库/物流焊接/动火;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0022024_广东_惠州_11·7_一般_锂电池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广东电动车/电池焊接/动火;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0032024_广东_惠州博罗园洲惠州力特能新能源11·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广东储能/新能源焊接/动火;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0042024_广东_潮州_4·15_较大_电动车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广东电动车/电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FD110052024_广东_肇庆_8·15_较大_电动车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广东电动车/电池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FD110062024_广东_肇庆端州黄岗街道岗头新村8·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广东较大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FD110072024_广东东莞_中堂恒发新材料7·7反应釜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东莞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110082024_广东广州12.15建业大厦火灾事故.md2024广州电气;焊接/动火
FD110092024_广东惠州力特能新能源1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广东储能/新能源焊接/动火;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0102024_广东惠州博罗县园洲镇力特能新能源11·7仓库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广东仓库/物流;储能/新能源焊接/动火;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0112024_广东梅州_梅江江南街道12·7燃气闪爆_调查报告.md2024广东燃气/爆炸
FD110122024_广东梅州_梅江食盈碗仔翅12·7燃气闪爆_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广东燃气/爆炸
FD110132024_广东潮州饶平三饶镇4·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广东较大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FD110142024_广东肇庆端州区黄岗街道岗头新村8·15民房锂电池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广东住宅/民房;电动车/电池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FD110152024_广元苍溪四川正元工贸有限公司12·5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四川燃气/爆炸
FD110162024_广安市广安区长宁街86号锦绣山庄二期6栋1单元201号居民住宅2.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住宅/民房电气;焊接/动火
FD110172024_广安市广安区长宁街86号锦绣山庄二期6栋1单元201号居民住宅2.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2024住宅/民房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110182024_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道瀛富国际建材家居采购中心10·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广州电气;焊接/动火;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0192024_广州建业大厦12·15火灾事故.md2024广州电气;焊接/动火
FD110202024_广西_乐业县幼平乡达心村2·21森林火灾调查报告.md2024广西电气
FD110212024_广西_南宁_10·5_一般_市场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南宁商场/市场
FD110222024_广西_南宁兴宁快环建材市场A12栋10·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南宁商场/市场
FD110232024_广西_崇左泰航新材料7·18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广西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10242024_广西_河池_8·20_一般_仓库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广西仓库/物流电气;危化/自燃;纵火
FD110252024_广西_百色平果_1·5_较大_电动车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广西电动车/电池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0262024_广西南宁12.2南宁机场工地火灾事故.md2024南宁焊接/动火
FD110272024_广西南宁兴宁快环建材市场A12栋10·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南宁商场/市场
FD110282024_广西桂林恭城海中环保9·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广西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焊接/动火
FD110292024_广西浦北县白石水通天花炮厂5·27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广西燃气/爆炸;纵火
FD110302024_广西百色平果马头镇新港路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广西较大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0312024_库尔勒市上户镇喀拉苏村4组70号平房12·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电气;吸烟
FD110322024_库尔勒市上户镇喀拉苏村4组70号平房12·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2024燃气/爆炸;电气;吸烟
FD110332024_库尔勒市城安苑小区10·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吸烟;焊接/动火
FD110342024_库尔勒市城安苑小区10·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2024吸烟;焊接/动火
FD110352024_库尔勒市天山西路民族团结风情园10·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山西电气;焊接/动火
FD110362024_库尔勒市英下乡喀尔巴格村3组219号平房12·1火灾事故调查情况报告.md2024电气;纵火
FD110372024_廉江市塘蓬镇张某颖自建房1·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住宅/民房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FD110382024_开原市爱恩养老公寓7·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医院/养老院燃气/爆炸;电气
FD110392024_开州区紫水乡紫水街210附21号5·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用火不慎
FD110402024_开州区紫水乡紫水街210附21号5·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2024用火不慎
FD110412024_张家口怀来龙潭酿酒9·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较大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110422024_张家界市桑植县澧源镇11·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较大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0432024_张家界市永定区山城上品小区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吸烟;纵火
FD110442024_恩施州来凤县康晖液化气站6·6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
FD110452024_惠东高潭焕清机械维修店11·27一般乙炔气瓶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110462024_惠安县东岭镇朝阳路195号6.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锂电池热失控
FD110472024_惠安县东岭镇朝阳路195号6.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2024电气;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0482024_惠安县东岭镇朝阳路195号6·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电气;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0492024_惠安县螺城镇八二三中路彩巷口巷2号705室1.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FD110502024_慈利县零阳镇一鸣雅居小区12·14_12·14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锂电池热失控
FD110512024_慈利县零阳镇一鸣雅居小区12·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
FD110522024_慈溪_慈吉鞋厂4·2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电气;用火不慎
FD110532024_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富华山庄4·15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亡人/致死燃气/爆炸;吸烟;纵火
FD110542024_抚顺高新区辽宁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辽宁化工/石化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10552024_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6·25、8·3_6·25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用火不慎;危化/自燃
FD110562024_文河小区2024.2.23火灾的_24·2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
FD110582024_新疆_乌鲁木齐北城潮界4·16演艺架施工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新疆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110592024_新疆_伽师江巴孜乡6·24一般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新疆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FD110602024_新疆_关于乌什县乌什镇南关社区9.30民房_9·30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新疆住宅/民房电气;吸烟;纵火
FD110612024_新疆_吐鲁番恰特喀勒1128轿车火灾.md2024新疆燃气/爆炸;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FD110632024_新疆_塔城和布克赛尔5·19较大火灾_调查报告.pdf2024新疆较大
FD110642024_新疆准东_皖蒙昊伟金属4·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新疆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10652024_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疆皖蒙昊伟金属再生回收有限公司4·4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新疆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10662024_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金水湾小区三期28号楼2单元903室8·6较大火灾事故.md2024新疆较大燃气/爆炸
FD110672024_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金水湾小区三期28号楼2单元903室8·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新疆较大燃气/爆炸
FD110682024_新疆阿勒泰布尔津县禾木乡1·22森林童话山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新疆燃气/爆炸;电气;危化/自燃;纵火
FD110692024_新郑市孟庄镇7·25瓶装燃气泄漏闪爆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燃气/爆炸
FD110702024_无极县郝庄乡东中郝庄村1.20卢贞奎_1·20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
FD110712024_无极县郝庄乡东中郝庄村1.20卢贞奎民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
FD110732024_无锡江阴恒园彩纤7·17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无锡燃气/爆炸
FD110742024_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云山村老村82号苟明全户7·26亡人火灾事故.md2024昆明亡人/致死焊接/动火
FD110752024_昌平_北七家金手杖康养社区_3·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电气;吸烟;纵火
FD110762024_昭通市威信县沟头矿业有限公司沟头煤矿8·18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焊接/动火
FD110772024_晋中灵石凤凰新城5·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较大纵火
FD110782024_晋安区新店镇西庄小区12号楼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较大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0792024_晋安区新店镇西庄小区12号楼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2024较大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0802024_晋安区新店镇西庄小区12号楼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3.md2024较大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0822024_普宁违规洗罐引发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110832024_曹妃甸02·22MAC_DALIAN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纵火
FD110842024_曹妃甸07·30快帮海18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纵火
FD110852024_曹妃甸MAC-DALIAN轮02·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纵火
FD110862024_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3·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焊接/动火
FD110872024_朝阳_崔各庄东辛店39号_12·2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较大锂电池热失控
FD110882024_朝阳明宇化工有限公司11·3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电气;危化/自燃;纵火
FD110892024_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10902024_本溪平山本溪北营钢铁股份5·23_5·23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10912024_李沧中国石化青岛石油化工有限1·6火_1·6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青岛化工/石化燃气/爆炸
FD110922024_杨浦区10.1松花一村35号205室_10·1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0582 | 2023_河北承德县上谷镇西坎村11·9一般锅炉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河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承德县上谷镇西坎村“11·9”一般锅炉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政务公开>公文公告

begin-->承德县上谷镇西坎村“11·9”一般锅炉爆炸事故调查报告end-->

begin-->

2023年11月9日19时15分许,承德市承德县上谷镇西坎村承德县福丰种植有限公司在生物质锅炉点火调试过程中发生一起锅炉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伤者于事故发生第32天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6.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2023年12月30日,承德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和承德县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的承德县上谷镇西坎村“11·9”锅炉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专家组,对该起事故展开全面调查。承德市纪委监委同步成立追责问责组,依法依规依纪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承德县上谷镇西坎村“11·9”锅炉爆炸事故,是一起因锅炉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不达标,且使用过程中维护保养不到位,锅炉操作人员操作不当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一)平泉市卧龙镇亚峰机械设备制造厂

位于平泉市卧龙镇八家村(华北物流中心北行100米王志强房),2009年7月22日注册,类别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130823MA08WU844Q,经营者刘占峰,经营范围为金属结构、金属门窗、园艺机具制造、零售;电气焊维修服务;暖气安装服务;水暖器材、五金产品零售。经营范围不包含锅炉及其辅助设备制造和销售项目。

2020年开始,该厂经营人刘占峰通过自己设计图纸,购买原材料,临时雇佣焊接工人制造锅炉。截止事故发生时,共生产销售锅炉12台(平泉市6台、承德县6台)。

(二)承德县福丰种植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23日,位于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上谷镇西坎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821MA0FWN091B,注册资本肆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为李树立,股东2名(李树立、刘金凤各持股50%),营业期限自2020年12月23日至2070年12月22日,经营范围包括食用菌、中药材、果蔬、花卉、苗木、坚果、农作物种植、销售。该公司共占地约80亩,其中设有办公用房、库房、菌棚59栋,菌棒生产车间一座。企业主要生产食用菌种植,日常作业人员约10人(管理人员2人、锅炉工1人、技术员1人、零工6人),均为临时佣工,过程中需要使用锅炉制备蒸汽进行香菇菌棒灭菌。

(三)事故相关情况

1.事故发生地点

承德县福丰种植有限公司位于承德市承德县上谷镇西坎村4组,东临养鸡场,南、西、北方向均为空地,事故发生地点为菌棒生产车间。

2.人员伤亡情况

(1)张建明,男,户籍地为承德市平泉市柳溪镇张营子村十六组413号,福丰种植有限公司技术员,事故发生第2天死亡。

(2)刘印,男,户籍地为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帝贤大街粮食局家属楼一单元151号,福丰种植有限公司锅炉工,事故发生第2天死亡。

(3)刘万里,男,户籍地为承德市承德县上谷镇西坎村四组130号,福丰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立丈夫,与李树立共同经营,事故发生第32天死亡。

3.事故锅炉有关情况

(1)锅炉采购和使用情况

承德县福丰种植有限公司事故车间现场建有两台蒸汽锅炉(蒸发量分别为1000Kg/h和2000Kg/h),均采购于平泉市卧龙镇亚峰机械设备制造厂,其中1000Kg/h锅炉为2023年采购未投入使用,位于北侧;2000Kg/h锅炉位于南侧,采购安装于2021年,设备铭牌显示该锅炉为“生物质(油气)常压锅炉,蒸发量为2000Kg/h,燃料介质为生物质、甲醇、天然气、柴油,工作压力为常压,蒸汽温度为80-100℃,热效率为90%,制造日期2021年11月,制造单位河北奥科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设备铭牌为平泉市卧龙镇亚峰机械设备制造厂伪造。

事故锅炉(2000Kg/h)在2021年和2022年冬季分别使用了6天和20天,2023年11月9日当天点火调试锅炉时发生爆炸,至事发时该锅炉共计使用27天,现场炉膛内为燃煤燃料。

(2)锅炉构造和燃烧烟气走向

根据锅炉说明书比对现场情况,锅炉设备的主要构成由锅炉主体、控制主板、系统电源、燃料仓、水除尘几个部分组成。事故锅炉比说明书多出一个烟道口,按照原图纸烟气走向,应为三回程机构,增加一个烟道口会造成烟气短路,一部分烟气直接从多出的烟道口进入第三回程,减少了烟气阻力,导致进风量增大。

(3)锅炉安全附件情况

事故锅炉上方汽包设置一个弹簧全启式安全阀,生产厂家青岛汇丰水暖器材有限公司,生产时间2020年4月,公称压力1.6MPa,压力范围0.7-1.0MPa,整定压力0.84MPa,排放压力0.9MPa,制造编号2817。汽包顶部设置有一个电接点压力表,量程为0-0.6MPa,事发后显示值为0.34MPa。

(4)锅炉供水情况

锅炉设置了一个供水水箱,现场检查箱体内无液位,浮子液位计中浮球已脱离坠落;缺水保护全自动水位控制器损坏;水箱下部设置有一台补水泵,其自水箱抽水向水胆进行补水。菌棒杀菌车间东北侧室外设置补水池,容积约22m³,日常使用由移动式水泵经φ20塑料管向锅炉手动补水。

经充分研究认定事故锅炉不属于特种设备。

4.当日气象条件

承德县气象局提供了承德县上谷镇国家气象观测站数据,2023年11月9日,天气实况为晴间多云:风向为西风,风力5级(平均风速7.4米/秒),各时次均无雷暴天气。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9日,承德县福丰种植有限公司开始使用锅炉制备蒸汽进行香菇菌棒灭菌。15时30分左右,锅炉工刘印和企业技术员张建明开始点火,后因故炉火熄灭。17时45分左右,重新点火调试锅炉,刘万里(法人代表李树立丈夫)在锅炉调试现场协助工作。19时15分左右,锅炉发生爆炸,现场3人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3年11月9日19时24分,承德县医院120急救中心接到救援电话,立即派出3辆救护车和6名医护出诊。19时52分,承德县南环路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后,立即出动1辆指挥车,2辆水罐车,1辆抢险救援车,1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20时30分左右,南环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立即对现场进行警戒,分3组携带强光照明灯及救援工具进入爆炸厂房开展搜救。20时35分,刘万里被送至承德县医院进行救治;21时20分,刘印被送至承德县医院进行救治;21时18分,张建明被送至承德县中医院进行救治。伤者张建明、刘印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10日死亡。伤者刘万里于12月11日死亡。

(三)事故上报情况

2023年11月9日22时10分左右,西坎村书记向上谷镇政府电话报告“村内一锅炉爆炸,有人员受伤”。22时55分左右,上谷镇政府向承德县政府值班室报告“上谷镇发生一起锅炉爆炸事件,造成3人受伤”。23时左右,承德县福丰种植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李树立向县农业农村局电话报告发生锅炉爆炸事件,县农业农村局向县政府进行了报告。接报后,承德县有关领导带领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处置。县公安局第一时间对现场进行了保护和秩序维护,并开展了是否属于刑事案件的调查工作。经初步调查确定,涉事锅炉属三无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涉嫌因锅炉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爆炸,初步确定为刑事案件,并按程序进一步进行核查。23时15分左右,县政府结合公安部门的初步意见,向承德市政府值班室进行书面报告。11月10日16时30分左右,承德县政府就人员伤亡、处置应对等有关情况再次向承德市政府进行了书面续报。

2023年11月10日,承德县政府成立了由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组成的锅炉爆炸事件核查组,对爆炸事件进一步核查。经专家现场勘查,进一步确定了爆炸属涉事锅炉存有质量问题引发。11月10日19时左右,承德县公安局接到承德县福丰种植有限公司报案称“该企业因使用了不合格锅炉导致发生物理爆炸事故”。承德县公安局结合前期调查情况、专家勘查意见和福丰公司报案情况确定了该爆炸事件涉嫌刑事案件并立即立案侦查,对平泉市卧龙镇亚峰机械设备制造厂经营人刘占峰采取了强制措施。

2023年12月25日,该起事故出现网络舆情,承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第一时间批示,要求相关部门成立工作组赴承德县指导事故处置工作。2023年12月27日,河北省安委办派出事故核查组赴承德县实地核查。经省、市核查初步分析认为:“这是一起因使用非法生产的劣质锅炉造成的锅炉爆炸安全事故”。对此,承德市政府于2023年12月31日成立事故调查组,实施提级调查。

三、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涉事锅炉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不达标,锅炉操作人员操作不当,升温升压过程中安全阀不能及时泄压,锅炉瞬时超压导致发生爆炸。

(二)间接原因

1.平泉市卧龙镇亚峰机械设备制造厂

(1)超出经营范围制造及销售伪劣生物质锅炉。

(2)生产安装的锅炉未依照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和产

品说明书标准要求进行制造,改变锅炉结构和燃料,炉篦子变造为燃煤结构。

(3)焊接处焊缝存在未焊透的缺陷,安全阀选型和整定压力配置错误,锅炉安全性能不达标。

(4)出厂资料不全,未向使用单位提供锅炉使用说明

书等操作文件资料。

2.承德县福丰种植有限公司

(1)采购使用了安全性能不达标的锅炉,锅炉安装后未对安全阀进行过校验。

(2)锅炉保养不到位,锅炉缺水保护全自动水位控制器损坏,无法实现自动补水。

(3)违规改变锅炉燃料介质,生物质锅炉使用燃煤。

(4)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锅炉操作规程;未对锅炉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锅炉操作人员安全意识不够,操作不规范。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上谷镇人民政府

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对辖区内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存在死角盲区,对承德县福丰种植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以及锅炉安全阀未校验、生物质锅炉使用燃煤等问题失察失管。

(二)承德县农业农村局

未严格落实事故信息通报工作。爆炸发生后,公安部门初步确定该爆炸事件涉嫌刑事案件,在没有完全排除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下,未将事故信息及时通报至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导致未及时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落实“三管三必须”不到位,履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隐患排查职责不到位,对承德县福丰种植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等问题失察失管。

(三)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实源头管控和产品质量监管不到位。对平泉市卧龙镇亚峰机械设备制造厂超出经营范围制造、销售锅炉;锅炉产品质量安全性能不达标;锅炉配备的安全阀选型和整定压力配置错误等问题失察失管。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1. 刘印,承德县福丰种植有限公司锅炉工,对锅炉操作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共1人)

  1. 刘占峰,平泉市卧龙镇亚峰机械设备制造厂经营人。2023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共7人)

(1)上谷镇人民政府(共2人)

  1. 姜海光,中共党员,承德县上谷镇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等工作。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履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周志军,中共党员,承德县上谷镇人大主席,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监管等工作,分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未组织开展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2)承德县农业农村局(共2人)

  1. 郭玉宝,群众,承德县农业农村局食用菌技术推广站负责人,负责食用菌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落实食用菌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孟广忠,中共党员,时任承德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分管食用菌技术推广站,负责食用菌行业的安全生产指导等工作。组织开展食用菌行业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3)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3人)

  1. 赵永新,中共党员,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负责承担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和分类监督管理等工作。对平泉市卧龙镇亚峰机械设备制造厂监管不力,未及时发现该厂制造的锅炉质量安全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张志宏,中共党员,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镇分局副局长,负责信用监管工作。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平泉市卧龙镇亚峰机械设备制造厂超出经营范围制造和销售伪劣生物质锅炉,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1. 修全友,中共党员,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级主任科员,分管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履行管理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1. 承德县福丰种植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承德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4条第1款第1项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李树立,承德县福丰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计划,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承德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5条第1项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刘金凤,承德县福丰种植有限公司股东(占股50%),参与公司生产经营,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计划,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承德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5条第1项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 平泉市卧龙镇亚峰机械设备制造厂。超出经营范围制造、销售伪劣生物质锅炉。建议由平泉市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五)建议承德县农业农村局、上谷镇政府向承德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同时,针对承德县农业农村局未严格落实事故信息通报工作问题,建议由承德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六)建议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平泉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提高安全政治站位

平泉市、承德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真正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底线。要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深刻反思事故中暴露出的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安全监管缺失、隐患排查不彻底等问题,真正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

(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平泉市、承德县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坚决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锅炉的生产、经营环节的执法检查,严格落实源头管控和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的监管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重要设备设施状况完好,日常管理维护到位。属地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制定的职责清单抓紧抓实抓严安全生产工作。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承德县农业生产企业要增强法治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树立安全生产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安全风险意识,完善并严格执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锅炉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作业,强化锅炉操作人员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要加强对锅炉使用前及使用过程中的各项检查,确保安全阀校验压力与锅炉相匹配,压力报警、自动补水装置等装置及仪表安全、可靠。

(四)加大打非治违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加大对锅炉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打非治违力度,从生产源头查处、打击违法生产锅炉行为,坚决取缔“三无”锅炉产品。严肃查处锅炉安全附件超期未校验、安全生产“三项制度”未建立、从业人员违规作业和未经培训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平泉市、承德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平泉市卧龙镇亚峰机械设备制造厂生产销售的12台锅炉,要在当前已责令停止使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依法依规做好处置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承德县上谷镇西坎村“11·9”

一般锅炉爆炸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19日

end-->

关闭

打印

FD10583 | 2023_河南三门峡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耿村煤矿5·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 1 — 河南三门峡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耿村煤矿"5 · 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5 月9 日13 时39 分许,河南三门峡河南大有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耿村煤矿(以下简称耿村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 故,造成5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83.26 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 河南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国务院副总理张国清,应急管 理部部长王祥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黄锦生和 河南省委书记楼阳生、省长王凯等领导先后作出批示,省委常委、 常务副省长孙守刚作出具体安排,并委托孙运锋副省长立即赶赴 现场,部署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委派 事故调查和统计司副司长杨以民带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抢 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按照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河南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及国家矿山安 全监察局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函要求,决定对该起事故提级组织调 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于2023 年5 月11 日会同河南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公安厅、总工会和三门峡市政府 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并聘请3 名专家组成专 家组协助调查,同时邀请河南省监察委员会介入事故调查,三门

— 2 — 峡市监察委员会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阅资料、询问人员、查看视 频、听取录音、实验测试、地面现场勘查、分析论证等方式,查 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 事故性质和责任,依法依规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 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有关情况 河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能源)为省属国有 企业,涉及能源、化工新材料等产业,主要分布在河南以及新疆、 贵州等省(区)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其中煤炭板块有52 处煤矿 (省内38 处),产能8865 万吨/年(省内5330 万吨/年);配有 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领导班子成 员;设置有安全监察局等12 个职能部室、能源事业部等2 个事 业部、总调度中心等3 个共享服务中心。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公司)前身为 义马矿务局,成立于1958 年3 月,2008 年12 月改制为义煤公 司,隶属于河南能源;时任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

— 3 — 李中超(2023 年6 月被免职),总经理为任春星,同时设有副 总经理、总工程师等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能源)共用一套综合管理职能部门、 生产业务部室。 大有能源由义煤公司于2010 年将其所属煤炭业务资产注 入上市公司“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壳上市后 将“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而成,控股股东为 义煤公司;设有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公司治理 架构,时任党委书记为李中超(2023 年6 月被免职),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为任春星,总经理为张林;设置有综合办公室、 工会等10 个综合管理职能部门以及安全监察局、总调度室、生 产技术部、地质测量部、通风部、机电管理部、防冲部等7 个 生产业务部室;下属有耿村煤矿等8 处煤矿,产能1320 万吨/ 年。 耿村煤矿位于河南省渑池县果园乡境内,始建于1975 年, 1982 年投产;设计生产能力120 万吨/年,现核定生产能力360 万吨/年;2022 年生产原煤287.93 万吨,2023 年1~4 月生产原 煤67.66 万吨;事故发生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属证照齐全生产 矿井。

— 4 — 耿村煤矿隶属于大有能源,经济性质为国有企业,无法人资 格,在册人员3976 人;配有党委书记、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 安全、生产、机电、开掘等工作的副矿长等领导班子成员,配备 生产、通风等6 名副总工程师;设置调度室、防冲科、通风科等 6 个安全生产职能科室;设有综采一队、综采二队、防冲队、通 风队、信息运维队等18 个生产区队;建立有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制定有防灭火专项设计、井上下防灭火措施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及相关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义煤公司救护大队第二中队驻扎在耿村煤矿西风井附近,配 备中队长和书记各1 人、副中队长3 人、主管技术人员1 人和救 护队员32 人,人、财、物由耿村煤矿管理,战备、训练和业务 指导由义煤公司救护大队负责。 耿村煤矿主采2-3 煤,煤层厚度0.24~26.06m,自燃倾向性 等级为Ⅱ类自燃,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为高瓦斯、冲击地压矿 井;水文地质类型中等;截止2023 年4 月底,剩余可采储量6343.1 万吨,剩余服务年限13.6 年。 耿村煤矿采用斜、立井单水平上下山开拓;采用走向长壁后 退式采煤法,综采放顶煤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目前有12 采区、13 采区等2 个生产采区;发生事故的13 采区布置有13120 采煤工作面和13 采区第一联络巷、第二联络巷2 个掘进工作面,

— 5 — 另有1 个已回撤结束的13200 工作面待封闭。 耿村煤矿通风方式为分区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主井、副 一井、副二井、东风井进风,服务12 采区的西风井、服务13 采 区的南风井回风,矿井总进风量9891m 3/min(12 采区4697m 3/min 、 13 采区5194m 3/min);矿井总回风量10124m 3/min(12 采区 4814m 3/min 、13 采区5310m 3/min);采用双回路供电,建有注浆、 注氮等防灭火系统和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安装KJ70X 安全监控系 统和KJ602 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建立有紧急避险、压风自救、 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应急广播等系统。 事故发生在13 采区中部车场水仓泵房回风联络巷,与此相 关的区域有13 采区回风下山、13120 采煤工作面,有关情况如下: (1)13 采区中部车场水仓泵房回风联络巷 该回风联络巷为煤巷,沿煤层顶板掘进,采用锚网索+工字 钢梯形棚支护,巷道上宽3.2m、下宽4.2m、高2.8m,净断面10.4 ㎡ ,长度15m。回风联络巷内设有1 个调节风窗(13 采区回风 下山侧)和1 个挡风墙(13 采区2-1 行人下山侧)。调节风窗 距13 采区回风下山5 米,回风立眼距调节风窗5 米,挡风墙距 回风立眼4 米。水仓泵房风流经回风立眼、回风联络巷及调节 风窗进入 13 采区回风下山。 (2)13 采区回风下山

— 6 — 该回风下山为南风井底以上13 采区各作业地点专用回风巷, 为煤巷,沿煤层顶板掘进,半圆拱断面,巷宽3.6m、高3m,净 断面9.4 ㎡;13 采区中部车场水仓泵房回风联络巷口至南风井 底段为锚网索+36U 型棚支护,其他区域为锚网索喷+36U 型棚支护 ; 巷道内敷设6 时聚乙烯氮气管路、 6 时灌浆管路、2 时防尘 管路及监控线缆各1 条,Φ315mm 聚乙烯抽放管路、Φ100mm 铁质排 水管各2 条。 (3)13120 采煤工作面 该工作面位于13 采区上部(中部车场水泵房附近),上巷 剩余长度479.8m,下巷剩余长度455.6m,切眼长256m。其下巷 为进风巷,下巷皮带通道跨13 采区回风下山(立体交叉处垂距 3m)、行人下山; 其上巷为回风巷,上巷皮带通道同样跨13 采 区回风下山、行人下山。 三门峡市政府是耿村煤矿的安全监管主体。三门峡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为三门峡市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具体履行对耿村煤 矿等辖区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责。2023 年以来,三门峡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先后于2 月、4 月对耿村煤矿开 展“一通三防”、冲击地压专项检查各1 次,共发现问题(隐患) 36 条。 渑池县煤炭管理办公室作为渑池县政府的煤矿安全监管部 门,先后于2 月、4 月配合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耿村煤矿

— 7 — 开展了“一通三防”、冲击地压等专项检查;渑池县安全生产委 员会先后于2 月、4 月组织煤矿专家对耿村煤矿检查2 次,共查 出问题(隐患)49 条,均由渑池县煤炭管理办公室组织复查验收, 并督促整改完毕。 二、事故发生、抢险救援经过和报告、善后处理情况 2023 年5 月9 日八点班,耿村煤矿正常组织生产,当日值班 矿领导为副矿长杨岁寒,井下带班领导为工会主席刘占伟。到13 时39 分,井下共有339 人,其中13 采区186 人、12 采区141 人、 井底车场12 人。13 采区人员主要分布在13120 采煤工作面、13200 工作面、13 采区第一联络巷及第二联络巷掘进工作面等作业地点。 13 时39 分前后,信息运维队值机员彭芳通过监测监控系统 相继发现13 采区上部回风联络巷皮带滚筒下风侧烟雾传感器报 警、13120 工作面瓦斯抽采泵站(地面)管道内CO 浓度开始升高、 13采区回风下山CO传感器显示浓度异常,立即向调度员黄建立、 信息运维队支部书记董红强汇报。得知上述情况后,董红强、通 风队值班人员王磊分别通知正在井下的通风队支部书记孙天春、 队长杨爱民排查报警和异常原因。 杨爱民于13 时51 分从南风井井底沿着13 采区回风下山向 上排查,走到13120 下巷回风联络通道口附近,用CO 便携检测 报警仪测试显示CO 浓度3ppm,并看到前方有烟气后,原路返回后 行至13 采区延伸皮带机头,通过13 采区延伸皮带联络巷进入回

— 8 — 风下山后向下排查,大约走了七、八十米到达中部车场水仓泵房 回风联络巷口附近,发现从联络巷口向回风下山冒烟,且有火星。 杨爱民返回至13 采区延伸皮带机头处,于14 时16 分通过电话 向调度室汇报“赶快协调送洒水软管,13 采区回风下山有异常”。 14 时左右,通风队支部书记孙天春先后到达13 采区第二联 络巷掘进工作面、13 采区上部回风联络巷皮带机头下风侧烟雾传 感器处进行排查,均未发现问题,就通过13120 上巷联络巷进入 13 采区回风下山后向下排查,走到距中部车场水仓泵房回风联络 巷口十几米的地方时,发现回风联络巷与回风下山交叉口的左侧 顶板处有明火和烟雾,随后在13 采区皮带延伸机头周围找水管 时碰到杨爱民,2 人用找到的Φ10mm 高压管到回风下山着火点灭 火,由于管径细、水流小,灭火效果不佳。 在通风队人员灭火期间,矿井地面值班人员发现13 采区回 风下山、总回风巷甲烷、CO、风速等传感器于14 时30 分突然断 线,15 时南风井井口开始持续冒出烟雾,14 时22 分到16 时10 分南风井负压持续下降至负压传感器显示为0KPa。 15 时24 分,义煤公司救护大队第二中队中队长李苏江接到 矿通风副总工程师王宾电话通知后,李苏江、副中队长王相鹏带 领义煤公司救护大队第二中队一小队6 人入井进行灭火监护。16 时50 分到达13 采区延深皮带机头,现场检测气体甲烷浓度0、 CO 浓度0ppm。随后,杨爱民和随后到达13 采区回风下山的通风 队四点班跟班队长张平军、班长杜文其和救护队员李苏江、何超

— 9 — 龙、陈春风、李宝鑫共7 人,使用Φ10mm 和Φ25mm 水管(15 时 40 分左右Φ25mm 水管接通)灭火,同时进行监护。17 时19 分之 后,离开13 采区回风下山的孙天春先后组织人员在13 采区2 号 回风联络巷、南风井底附近灭火。在此期间:15 时26 分,调度 室通过应急广播通知13 采区采掘工作面人员停止作业,中部车 场以下人员撤离至中部车场,中部车场以上人员撤到进风巷道, 此时四点班人员继续入井,井下人数为446 人,其中13 采区225 人;15 时30 分到16 时30 分间,矿总工程师朱震、王宾等人员 对火情进行了研判,认为火情可控,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杨岁寒。 随后,杨岁寒通过电话向正在义煤公司集中学习的矿长杜建鹏汇 报了事故情况,并于16 时50 分启动了“三级(基层单位)响应”, 继续组织火灾处置;17 时39 分左右,调度员彭洪涛接到王宾通 知,让通风队四点班瓦检员进入作业地点检查气体。瓦检员胡海 雷从13120 上巷进入检查气体。 18 时06 分许,中部车场水仓泵房回风联络巷里的火已被扑 灭,并顺着回风向下灭了10m 左右,这时突然有人喊“撤”,正 在灭火点以上十多米处休息的杨爱民、杜文其和李宝鑫看到巷道 内充满烟雾,风流逆转带着烟雾向上涌来,3 人便通过13 采区延 伸皮带机头联络巷撤至皮带机头附近,正在火点附近灭火的张平 军和监护灭火的李苏江、何超龙、陈春风未撤出。 18 时13 分,调度室通过应急广播通知13 采区一部缆车机头 以下人员紧急撤离至13120 上巷行人通道处、一部缆车机头处等

— 10 —

— 11 — 安全地点。此时井下共有381 人,其中13 采区203 人。 18 时40 分到19 时29 分左右,在井下现场指挥的朱震先后 组织救护队员2 次尝试进入13 采区回风下山搜救被困人员,均 因搜救通道CO 浓度高、温度高和能见度低未成功。 18 时54 分,彭洪涛通过13120 上巷电话联系到胡海雷,要 求立即撤离;19 时03 分至19 时07 分,彭洪涛又通过应急广播 对13120 采煤工作面区域进行呼叫,胡海雷在13120 上巷65 号 定位基站处通过应急广播回复请求救援。 18 时58 分,杨岁寒再次通过电话向杜建鹏汇报了有关情况, 并启动了“二级(矿级)响应”,进一步组织火灾处置和救援工 作。杜建鹏于19 时5 分赶到调度室,协调指挥事故救援。 19 时10 分,矿井调度室调动义煤公司救护大队二中队第二 小队6 名救护队员下井搜救被困的胡海雷,至21 时55 分共进行 了3 次救援行动,均因搜救通道坍塌和CO 浓度高、温度高、能 见度低未成功。 22 时25 分,义煤公司救护大队接到矿井抢险指挥部召请电 话后,大队长李丰带领义煤公司救护大队直属中队一小队、四小 队赶往耿村煤矿实施救援,下井完成了向外移运13 采区爆炸物 品库内雷管和炸药等任务。 5 月10 日1 时25 分后,耿村煤矿先后向上级公司和政府有

— 12 — 关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义煤公司于1 时42 分启动应急预案(一级响应);三门峡市迅速成立了市、县联合 应急救援指挥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主要领导和河南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领导及时赶到现场指导抢险 救援。 5 时20分左右,13120 上巷行人通道处出现CO,浓度约40ppm, 现场指挥部通知人员撤离至13 采区一部缆车机头处;随后13 采 区一部缆车机头处也出现CO,井下现场指挥部将人撤离至13 采 区第一联络巷与13 采区石门交叉口以外。5 时52 分,应急救援 指挥部根据井下灾情态势,决定立即撤出井下全部人员,此时井 下共有105 人,其中13 采区74 人。截至7 时08 分,除5 名被 困人员外,其余人员全部安全撤离至地面。经防灭火专家综合分 析研判,5 名被困人员已无生存可能,且不具备继续搜救条件。 为避免灾情扩大,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对矿井所有井口进行封闭, 并组织实施灾害治理工作。截至5 月12 日12 时44 分,矿井所 有井口封闭完成。 事故发生后,义煤公司及耿村煤矿积极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截至2023 年5 月29 日,已和5 名死亡人员家属签订赔偿协议, 矿区社会秩序基本稳定。

— 13 — 三、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和事故性质 该矿开采的煤层为自燃煤层,13 采区中部水仓泵房回风联络 巷调节风窗周边破碎煤体自燃,火势发展至13 采区回风下山, 引燃巷道内的木背板和破碎煤体,并沿回风侧迅速蔓延,形成较 大火风压,导致风流逆转和紊乱,高温烟气和高浓度CO 阻断逃 生通道,造成5 名人员死亡。 (1)风险研判不全面。发现火灾后,未按照耿村煤矿《综 合应急预案》有关要求 1召开应急会议研判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各种 风险。井上下各种信息汇报、汇总和综合分析不及时,未能准确 分析研判火势发展蔓延速度和波及范围,未认识到直接灭火存在 的风险。火灾应急处置期间,未及时分析研判13 采区回风下山 和总回风巷的风量、风速、负压变化等情况,缺乏下山巷道火灾 火风压导致烟流逆转的研判,没有采取防止火风压逆转风流的措 施,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一十二条第三项 2规定。 (2)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不深不 细,未按照河南《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全系 统各环节”的要求 3开展自查自改,排查出的23 条问题中涉及防 1 耿村煤矿《综合应急预案》3.3.2 召开应急会议矿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性质,通知各应急处置小组 成员立即到达调度会议室并召开应急会议……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2 《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一十二条第三项:处理上、下山火灾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因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 巷道垮塌造成风流受阻。 3 河南《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豫工信联煤安〔2023〕55 号文印发)第四部分第一条第一项:各

— 14 — 灭火方面的只有1 条;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4规定,日常检查和定期巡查均未发现13 采区 中部车场水仓泵房回风联络巷存在的自然发火隐患。 (3)安全监控系统有缺陷。矿井安全监控系统CO 传感器保 护设置存在缺陷,未将CO 传感器瞬时超限(>1000ppm)认定为 有效监测值,从而导致CO 浓度超限未报警。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CO 浓度监测存在问题,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未监测到本次煤层自然 发火初期和发展期状态变化信息(CO 浓度从3ppm 升至1000ppm 的过程未显示),不能反映自然发火发生、发展及变化情况;火 灾事故发生后,与之相关的10 个CO 传感器,均未显示CO 浓度 从3ppm 升至1000ppm(满量程)的过程,也未报警。 (4)应急处置工作不力。在井下出现火灾事故险情后,未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有关 要求 5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人员,出现险情时井下有339 人,四点 班照常安排人员入井,灾情扩大时井下有381 人,直至下达撤离 井下全部人员命令前,井下仍有105 人;在18 时06 分许火灾未 得到有效控制、已超出矿井处置能力后,没有按照耿村煤矿《综 煤炭企业和煤矿要对照煤矿“一规程四细则”……迅速组织开展一次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坚持“一矿一策”、 一个系统一个系统“过筛子”、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找漏洞、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落实……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 通知》(矿安〔2023〕26 号)第二部分: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6.发现明 火且不能立即扑灭的……

— 15 — 合应急预案》有关规定 6立即报告义煤公司启动“一级响应”;事 故区域灭火器材储备不足,从14 时16 分开始调运高压水管,直 到15 时40 分才运到火灾现场,耗时1 小时24 分,贻误灭火时 机。 (5)火灾防治技术管理存在漏洞。没有认识到专用回风巷 存在自然发火的潜在风险,在安全风险辨识、“一通三防”管理 制度、防灭火措施、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均未体现专用回风巷相 关内容,存在技术管理漏洞。 (6)事故上报不及时。在5 月9 日18 时06 分许火情突然 扩大、13 采区回风下山风流逆转、CO 和烟雾扩散至进风巷道、 造成人员涉险,且于19 时许已知有5 人被困后,没有按照《矿 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八条 7等规定及时上报, 而是“反复确认被困人数”,直至5 月10 日1 时27 分才向政府 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1)责任落实不到位。大有能源作为耿村煤矿上级公司, 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经理层未按照有关规定 8定期召开安 6 耿村煤矿《综合应急预案》3.3.1 响应分级、启动……(3)一级响应:对发生事故影响范围大,造成人员伤亡 的事故,矿井依靠自身和应急力量不能给予解决,需要进一步扩大应急响应,向义煤公司总调度室、安全健康环保 部请求义煤公司启动公司级应急预案。 7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矿安〔2023〕7 号文印发)第八条:矿山发生 事故(包括涉险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山负责人;矿山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报告 事故发生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 故的,可直接向省级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报告。 8 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煤安监行管〔2020〕30 号文印发) 第(五)项:……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制度、安全目标 管理制度、安全承诺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第(八)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每年不少于2 次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全生产工作会议。 (2)技术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强化内部监督有关规定 9 , 对耿村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不完善、回风联络巷检查没有 具体规定等问题失察;对耿村煤矿井下防灭火措施审查不严格, 未发现缺少专用回风巷防灭火措施内容。 (1)安全发展理念不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 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到位,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未依法 10压 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落实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及时报告、出现事故征兆紧急情况及时撤人等工作要求 11不认真、 不坚决。 (2)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耿村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 监督不到位,没有按照有关规定 12督促矿井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工 作;未严格落实强化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规定 13 ,对耿 村煤矿13 采区中部车场水仓泵房回风联络巷存在的自然发火隐 9 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煤安监行管〔2020〕30 号文印发) 第(七)项:强化内部监督……定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煤矿在安全理念、工作目标、制度执行、 风险管控、灾害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二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 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 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1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 的通知》(矿安〔2023〕26 号)第二部分: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 ……6. 发 现明火且不能立即扑灭的…… 12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的通知》(矿安〔2023〕17 号)第五部分第(二)项:…… 矿山上级公司对所属矿山自查自改工作进行全覆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河南《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 工作方案》(豫工信联煤安〔2023〕55 号文印发)第五部分第二项:……煤炭企业对所属煤矿自查自改工作进行全 覆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3 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煤安监行管〔2020〕30 号文印发) 第(十二)项:强化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煤矿企业要……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定期 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岗位开展隐患排查,分析隐患成因、制定消除措施,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 16 —

— 17 — 患日常检查、安全监控系统CO 传感器保护设置存在缺陷排查不 到位。 (3)应急指挥不到位。未能督促耿村煤矿按规定及时报告 事故信息;在启动火灾事故“一级响应”后,未依照有关规定 14及 时下达撤出受威胁区域人员指令。 经调查认定,耿村煤矿“5 ·9”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 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 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 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1)杨爱民,中共党员,通风队队长,负责通风队全面安 全生产管理等工作。日常检查和定期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13 采区中部车场水仓泵房回风联络巷存在的自然发火隐患。对事故 1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 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 发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 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26 号)第二部分: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6. 发现明火且不能立即扑灭的……

— 18 — 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2)孙天春,通风队党支部书记,负责通风队党建、信访、 消防等工作。日常检查和定期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13 采区 中部车场水仓泵房回风联络巷存在的自然发火隐患。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杨晓四,中共党员,调度室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做 好应急演练、消防检查、生产组织协调等工作,事故当天值班主 任。日常防灭火器材检查不认真,组织落实调运高压灭火水管工 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曹庆江,中共党员,副总工程师兼调度室主任,负责 矿井应急演练、消防检查、生产组织协调等工作。日常防灭火器 材检查不认真,协调高压灭火水管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王宾,中共党员,副总工程师兼通风科科长,负责协 助总工程师做好“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等工作。对专用回风巷存 在自然发火的潜在风险认识不足,在“一通三防”管理制度、防 灭火措施等方面存在技术管理漏洞;对安全监控系统CO 传感器 设置存在缺陷缺乏认识;对通风队日常隐患排查工作监督检查不 力;应急处置指挥不当,未能准确分析研判火势发展情况。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降级处分。 (6)朱震,中共党员,总工程师,分管矿井“一通三防” 技术管理等工作。“一通三防”管理制度、防灭火措施等方面存

— 19 — 在技术管理漏洞;对安全监控系统CO 传感器设置存在缺陷缺乏 认识;作为井下现场抢险总指挥,应急处置指挥不当,未能准确 分析研判火势发展蔓延速度和波及范围,未认识到直接灭火存在 的风险,没有采取防止火风压逆转风流的措施,未及时撤出受威 胁区域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 重警告、撤职处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六条 15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7)卢红旗,中共党员,副矿长,分管矿井安全管理、职 业卫生、质量标准化等工作,事故当天四点班井下带班矿领导。 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人员。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降级处分,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处 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8)杨岁寒,中共党员,副矿长,分管矿井生产、防冲管 理等工作,事故当天值班矿领导。组织研判井下火灾信息不全面; 组织调运高压灭火水管工作不力;未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人员。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降级处分,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 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9)杜建鹏,中共党员,矿长,负责矿井全面安全生产工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 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20 — 作。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整 治工作不到位;在井下出现火灾事故险情后,未及时组织撤出受 威胁区域人员;未按规定立即报告义煤公司启动“一级响应”; 未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 16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40% 的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17规 定,其自受撤职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 (10)古旭东,党委书记,负责矿井党委全面工作。履行“一 岗双责、党政同责”安全生产规定职责不力;对基层党组织落实 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监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40% 的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 定,其自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 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

— 21 — (1)王念红,中共党员,义煤公司副总工程师、大有能源 通风部部长,负责协助义煤公司总工程师做好“一通三防”技术 管理,对所属矿井“一通三防”开展技术指导及日常督查检查等 工作。督促耿村煤矿防灭火工作不到位;对耿村煤矿安全监控系 统CO 传感器设置存在缺陷缺乏认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 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兀帅东,中共党员,义煤公司副总工程师、大有能源 总工程师、义煤公司安全监察局常务副局长,负责协助义煤公司 安监局局长对所属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督促事故隐患整 改等工作。对耿村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监督不到位,督促 矿井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张林,义煤公司党委委员,大有能源总经理,负责协 助义煤公司党委副书记做好机关党委、信访稳定等工作,负责大 有能源经理层工作。履行总经理职责不到位,经理层未定期召开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 记过处分。 (4)丁剑,中共党员,义煤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监察局局 长,分管所属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督促事故隐患整改等 工作。对耿村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不到位失察,督促矿井 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22 —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5)邵轩,中共党员,义煤公司总工程师,分管所属矿井 “一通三防”技术指导并对相关制度、措施进行审查等工作。对 耿村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不完善失察;对耿村煤矿井下防 灭火措施审查不严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 予记大过处分。 (6)任春星,中共党员,义煤公司总经理、大有能源董事 长,负责义煤公司经理层、安全生产等工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到位,吸取事故教训不深 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的不实;在启动火灾事故“一级响 应”后,作为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未及时下达撤出受威 胁区域人员指令,未督促耿村煤矿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地方政府 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7)李中超,时任义煤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大有能源 党委书记(2023 年6 月被免职),任职期间负责义煤公司党务、 安全生产等工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 批示精神不到位,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落的不实;督促落实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出现 事故征兆紧急情况及时撤人等工作要求不严格、不坚决。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对以上事故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23 — 第九十六条等规定 18 暂停或吊销(撤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考核合格证。 1.耿村煤矿“5 ·9”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耿村煤 矿对该事故负有责任,且事故后不及时报告,撤人不果断,应急 处置不力,社会影响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19规定对其罚款200 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20 的规定暂扣耿村煤矿安全生产 许可证。 2.耿村煤矿“5 ·9”较大火灾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 21规定给予其 警告、罚款3 万元。 3.渑池县政府、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向三门峡市政 府写出检查。 以上警告、罚款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实施;暂扣安 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或吊销(撤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 核合格证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施。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 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 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 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21《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 号)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 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4 —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学习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 重要位置,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提升安全生产治 理水平,着力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正确认识矿井火灾 的特点,加强煤层自然发火早期监测预警,定期对井下容易发生 自然发火的地点进行排查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自然发火征兆并 采取治理措施,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修订完善矿井应急预 案,加强救援物资、装备储备,并结合应急预案和典型事故案例, 开展救援指挥人员应急处置指挥决策能力、现场救援人员专业技 能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险情处置过程中,要按 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召开应急会议,综合分析、研判应急处置过 程中的各种风险,准确掌握险情发展态势和波及范围,及时启动 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严格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 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 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修订《“一通三防”专业管理制

— 25 — 度》,完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明确界定各分管人员的职 责,对回风联络巷等其他回风巷检查做出要求。按照河南省煤矿 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对照煤矿“一规程四细则”和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规定,深入开展全系统、各环 节自查自改,聚焦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和重大灾害治理,逐系统 过筛子,逐环节找漏洞,杜绝出现检查盲区和漏洞。 严格按照《煤 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煤矿感知数据联网 接入规范》等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并 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灵敏可靠。针对江苏三恒科技有限公 司的KJ70X 型CO 传感器原件自保护存在的缺陷,与厂家沟通及 时进行修正。 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有关法 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有效提高守法守规意识,在事故发生后严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事故情况,坚决杜绝瞒 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 耿村煤矿“5 ·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 年8 月15 日

FD10584 | 2023_泉州3·30鹭XX3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海事案例

泉州3·30“鹭XX3”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管理员 发表于 2023-11-23 19:26

泉州3·30“鹭XX3”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3 月 30 日 0250 时许,厦门市**船务有限公司所属“鹭XX3”轮载运热拌用沥青再生剂4440.5吨从大连开往潮州途中, 在崇武角东南方约 6 海里处锅炉间发生火灾,造成船上生活区、驾驶台等场所过火,相关设备损坏,无人员伤亡和水域污染,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事故调查取证情况

(一)船舶情况

1.船舶资料

2.设备状况

(1)锅炉间设备 “鹭XX3”轮锅炉间位于主甲板层船艉右舷,总容积 120M³, 有 2 个自闭式防火门,2 个通风筒,其中送风筒直径 500MM、 风机功率 1.5KW,抽风筒直径 300MM、风机功率 0.75KW。

锅炉间内安装有1台供货油加热用的燃油热油锅炉及配套的2台热油循环泵、燃油、导热油、排烟管系等设备。

燃油热油锅炉型号 WRY4200-0.8,设计压力 1.1MPa,最大工作压力 0.8MPa,燃料为轻柴油、燃料油,锅炉排烟温度不超过 430℃,锅炉加热介质为 320#导热油。

2 台热油循环泵型式均为卧式离心泵,每台额定排量 260M³ /H、额定排出压力 0.7MPa。

热油循环泵进口管路上安装有滤器和阀门,滤器和阀门之间通过法兰连接,法兰连接处由金属垫圈密封,进口管路上方正对锅炉排烟管。

3.消防设备

该轮水灭火系统包括:

1 台泡沫消防泵、1 台消防总用泵、1 台应急消防泵。

固定式灭火系统包括:1 套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保护处所为机舱、泵舱、锅炉间,共计16瓶二氧化碳,其中 2 瓶保护锅炉间;1 套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处所为货油区域甲板。

4.船舶航次情况

事故航次为“鹭XX3”轮第 2307 航次,由辽宁大连港驶往广东潮州港。

根据该轮《航次租船合同》及大连海事局对装货情况的调查, “鹭XX3”轮本航次所载货物为热拌用沥青再生剂、沥青含量 100%,重量 4440.5 吨。

2023 年 3 月 25 日,该轮从大连港出港前向大连长兴岛海事处报告的船舶所载货物为燃料油 4400 吨,未如实报告船舶载运货物名称。

该轮参考载货量 4481 吨,事发航次船舶未超载。

本次事故中船上货物未起火。

(二)船员配备情况

“鹭XX3”轮本航次共 15 人在船,其中厨师***贵未取得船员证书,持证船员情况符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

(三)环境情况

  1. 事故水域通航环境事发水域位于泉州崇武角东南方约 6 海里处,是台湾海峡推荐航路,海图水深深 27 米,水域开阔,通航环境状况良好。

2.气象海况

泉州市气象台预报:泉州沿海 3 月 30 日东北风 5—6 级阵风 7 级,浪高 2—3 米,能见度良好。

(四)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多次勘查,主要情况如下:

1.消防设备使用情况

事故现场勘查发现,船上二氧化碳气瓶全部施放,艉楼甲板消防栓上连接着消防皮龙,艉楼甲板生活区门口杂乱放着消防员装备气瓶和紧急逃生呼吸器,锅炉间门口附近倒放着手提式灭火器。

综合现场勘查和船员陈述,本起事故中船员使用了手提式灭火器、应急消防泵、消防员装备、紧急逃生呼吸器、固定式二氧化碳等消防设备进行灭火。

2.锅炉间通风筒情况

现场勘查发现锅炉间两个通风筒防火挡板均未关闭、处于开启状态。

3.锅炉间内主要设备情况

(1)锅炉间 1 号热油循环泵进口管滤器法兰上半部存在黑色燃烧痕迹,滤器与阀门法兰连接处的密封垫圈上半部破损。

(2)锅炉排烟管下半部隔热防护层部分破损,隔热材料外露,拆除隔热防护层后发现锅炉排烟管下半部存在明显烧蚀痕迹。

(3)锅炉燃烧器从炉体脱落,对锅炉内部盘管进行水压检测发现存在泄漏情况。

4.船舶其他处所情况

(1)船艉上层建筑内部舱室除应急发电机间、二氧化碳间外全部过火,部分甲板变形,驾驶室内相关设备全部烧毁。

(2)机舱、货舱、船艏区域未发生火灾。

重要事故要素认定

(一)事故时间

据机工钱*栋所述,其巡班时发现锅炉间门口有烟雾冒出, 随即火警警铃响起。

据二副和船长所述,火警警铃响后船长上驾驶台,按响通用报警警铃,使用扩音器进行全船广播,然后将车钟从前进四降至前进二进行减速。

根据船舶 AIS 轨迹,该轮 2023 年 3 月 30 日 0250 时前保持 9.7 节左右航速航行,0252 时航速降至 8.8 节,0253 时降至 7.3 节。

综上,调查组推定事故发生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30 日 0250 时许。

(二)事故地点

根据船舶 AIS 轨迹,2023 年 3 月 30 日 0250 时“鹭XX3” 轮船位:24°48'.8N,119°04'.3E。

(三)起火物

火灾发生前,燃油热油锅炉处于运行状态,1 号热油循环泵运转。

据机工钱*栋所述,其最早发现锅炉间 1 号热油循环泵处有明火。

据三管轮所述,其在机舱集控室发现锅炉间火警警报, 赶到锅炉间时看到两台热油循环泵上方有明火。

现场勘验发现锅炉间 1 号热油循环泵进口管滤器法兰上半部存在黑色燃烧痕迹,滤器与阀门法兰连接处的密封垫圈上半部破损。

调查组分析认为锅炉运行期间,管系中的导热油从 1 号热油循环泵进口管滤器与阀门之间的密封垫圈破损处发生泄漏。

本起事故中锅炉管系内导热油全部燃烧,无法进行取样化验理化性质数据。

据轮机长所述,该轮自下水后未对导热油进行过更换,也未进行过取样化验。

因此,事发时导热油燃点等数据已无法判断。

据厦门市**船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该轮所用同型号的导热油资料,320#导热油闪点 216℃、自燃温度>320℃。

(四)点火源

火灾发生前,燃油热油锅炉处于额定功率状态,炉内使用燃料油燃烧。

据轮机长所述,锅炉正常运行期间排烟管内温度 300 多摄氏度,据三管轮所述,事发前其未查看过锅炉排烟温度。

根据《船用热油炉安装使用说明书》锅炉排烟温度不超过 430℃。

事发前,燃油热油锅炉排烟管内的准确温度已无法查清,推定在 300—430℃之间,由于排烟管为钢管,其外表面为高温状态。

该排烟管由隔热材料包裹,现场勘查发现隔热防护层部分破损,隔热材料外露,拆除隔热防护层后发现锅炉排烟管下半部存 在明显烧蚀痕迹,排烟管位置下放是热油循环泵管路,1 号热油循环泵进口管滤器与阀门法兰处泄漏的导热油可喷射到排烟管上。

调查组分析认为,导热油喷射到燃油热油锅炉排烟管后,排烟管外表面的温度具备造成其燃烧的条件,结合船员陈述的起火位置以及现场勘查发现的管路法兰和排烟管上的燃烧痕迹,推定起火过程是燃油热油锅炉运行期间,导热油从 1 号热油循环泵进口管滤器与阀门之间的密封垫圈破损处泄漏,喷射到锅炉排烟管隔热防护层上,渗入接触到高温的排烟管后被引燃。

(五)锅炉间通风筒、防火门状态

据机工钱*栋所述, 2023 年 3 月 29 日 2310 时许,其到机舱接班后直至锅炉间发生火灾,期间巡班时锅炉间 1 个自闭式防火门一直处于打开状态。

火灾救助期间,石狮市怡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登轮清理火灾现场时发现锅炉间 2 个自闭式防火门均处于打开约⅓ 状态。

调查组现场勘查发现锅炉间 2 个通风筒的防火挡板均未关闭、处于开启状态。

综上情况结合该轮本次事故中船员将全部二氧化碳施放到锅炉间未起到灭火效果的事实,调查组分析认定该轮发生火灾时锅炉间自闭式防火门未有效关闭,灭火过程中未关闭锅炉间的自闭式防火门和通风筒防火挡板。

事故经过

2023 年 3 月 24 日 1335 时,“鹭XX3”轮靠泊大连长兴岛恒力石化 108#码头装载货物热拌用沥青再生剂,装货期间船上未开启燃油热油锅炉。

25 日 0830 时,装货完毕,货物总重 4440.5 吨。

1245 时,离泊开往潮州。

29 日晚餐时(1700 时至 1800 时之间),大副口头通知轮机长 2300 时左右开启燃油热油锅炉对货物进行加热。

1930 时左右,轮机长到机舱接班。

2300 时左右,轮机长启动燃油热油锅炉,使用 1 号热油循环泵。

2330 时左右,轮机长与三管轮交接班,此时锅炉处于升温状态,燃烧器调整在小火档位,导热油出口温度 70℃左右。

30 日 0000 时左右,三管轮将燃油热油锅炉燃烧器调至中火档位。

0030 时左右,三管轮将燃油热油锅炉燃烧器调至大火档位, 稳定后导热油出口温度升至 200℃左右、压力 0.3MPa 左右。

三管轮和机工钱*栋值班期间轮流进行机舱巡查,其中锅炉设备主要是检查导热油温度、压力,燃油消耗等情况。

0250 时左右,机工钱栋巡班到达锅炉间层,发现锅炉间门口有黑烟冒出,走近发现锅炉间热油循环泵附近一团明火,随即在附近取出 1 支手提式灭火器,站在锅炉间门口向明火喷洒,使用灭火器后产生大量烟雾,触发锅炉间感烟式探火器发出火警警报,三管轮在机舱集控室看到锅炉间火警警报后立即赶到锅炉间,在附近取出灭火器和机工钱栋一起灭火,两人喷洒灭火剂后发现火势继续增大,同时产生更多烟雾,立刻撤离到生活区外部艉楼甲板,撤离时未检查锅炉间两个防火门关闭情况。

0252 时左右,船长听到火警警报后来到驾驶台,了解到发生火灾后,按响通用警报,广播通知船员到集合点集合(集合点位于艉楼甲板前端,与主甲板上方栈桥相通),将车钟从前进四降至前进二。

船员集合后,随即开展灭火自救。

轮机长指令三管轮穿上消防员装备进行探火,本人到机舱速闭阀控制箱处将所有速闭阀关闭,两三分钟后全船断电、主机停车,应急发电机自动启动向应急设备供电。

主机停车后,船长在驾驶台指令大副到船艏备锚,启动应急消防泵,航速降至 2 节时抛右锚入水逐渐将船刹住。

接着,船长离开驾驶台来到集合点,三管轮向船长报告锅炉间火势很大、充满烟雾,无法靠近查看现场情况,需要马上施放二氧化碳灭火。

船长通知二副向锅炉间施放二氧化碳。

二副和大管轮将保护锅炉间的 2 瓶二氧化碳施放。

施放后, 船员在艉楼甲板观察灭火情况,发现左侧门不断有浓烟冒出。

施放后约二十分钟,船长指令三管轮第二次探火,三管轮从艉楼甲板左侧门进入生活区,发现内部烟雾很重,温度很高,楼梯附近有东西掉落,无法进一步查探火情。

随后,船长和大管轮到二氧化碳间将剩余的二氧化碳全部施放到锅炉间。

第二次施放二氧化碳后,船员继续在艉楼甲板观察火情,船长指令船员携带消防皮龙和水枪到艉楼甲板左侧门口,通过梯道向主甲板层灌水。

期间,火势继续增大,船长决定弃船。

0525 时,船长拨打 12395 电话向泉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报警, 随后携带船舶、船员证书、航海日志等前往集合点,所有船员在集合点集合后一起撤离到艏楼甲板,向附近船舶求救。

0602 时,“闽惠渔XXXX5”轮发现“鹭XX3”轮求救信号后赶来救援,靠上“鹭XX3”轮船艏左舷,“鹭XX3”轮 15 名船员全部撤离到“闽惠渔XXXX5”轮。

事故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鹭XX3”轮船艉上层建筑内部舱室除应急发电机间、二氧化碳间外全部过火,锅炉间、驾驶室内设备损毁, 部分甲板及舱室舱璧变形,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海域污染。

截至本报告完成时,“鹭XX3”轮仍在进行修理,救助费、 维修费等未最终确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待进一步核实。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鹭XX3”轮燃油热油锅炉管路未进行有效的维护保养,1 号热油循环泵进口管滤器和阀门间的密封垫圈老化破损,锅炉运行过程中导热油从垫圈破损处泄漏喷射到锅炉排烟管防护层上,渗入防护层后接触到高温的排烟管引起燃烧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管轮值班期间未确保锅炉间自闭式防火门处于有效关闭状态,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船长指挥施放二氧化碳前未按照公司SMS 文件《SIY/H07309CO2灭火系统操作须知》要求,关闭锅炉间防火门和通风筒,造成二氧化碳未起到灭火效果,是火势进一步扩大的原因。

(二)间接原因

北海****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未涵盖“鹭XX3” 轮锅炉设备的关键性操作和维护保养,未有效管理“鹭XX3” 轮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鹭XX3”轮消防演习训练不足,船员对二氧化碳系统操作不熟悉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经调查,北海****有限公司 SMS 文件《SIY/H07313 锅炉操作须知》内容为蒸汽锅炉操作规程,公司 SMS 文件未对“鹭XX 3”轮配备的热油锅炉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SIY/H10101 船舶 设备维护保养须知》中《船舶和设备维护周期表(轮机部)》未制定锅炉维护保养项目。

根据该轮《船用热油炉安装使用说明书》,该锅炉热油循环泵每天进行机械润滑保养,每周进行机械密封保养,半年进行二级保养或大修;

导热油每 2—3 个月取样化验,如指标失效应更换。

而该轮《2023 年度船舶和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只列出锅炉每季度检修,未制定具体维护保养项目。

北海****有限公司对该轮《2023 年度船舶和设备维护保养计划》未进行有效审核,未对船舶设备维护保养计划不全面的问题进行指导整改。

该轮2023年3月份维护保养工作报表上报时间为3月26日, 其中部分保养项目填写的完成日期为 2023 年 3 月 27 日,船长、 轮机长的签名日期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主管部门审核日期 为 2023 年 4 月 1 日。

北海****有限公司对船舶上报的月度维护保养工作不实的情况未指出整改,并且进行虚假审核。

“鹭XX3”轮 2022 年 6 月 6 日已被营口海事局开具“上述缺陷表明船舶未按照规定对设备进行有效维护保养”的 NSM 运行缺陷,公司未引起重视,未有效指导督促船舶进行整改。

经调查,2022 年 8 月以来,“鹭XX3”轮消防演习中均是模拟使用手提式灭火器灭火,未模拟施放二氧化碳,船员未进行过二氧化碳施放操作训练。

责任认定

本起事故是一起相关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引起的海上交通责任事故,“鹭XX3”轮负事故全部责任,轮机长陈转是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三管轮陈飞、船长陈*是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北海****有限公司负管理责任。

免责申明:本文来自船员口岸;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中国海员之家立场。其真实性及原创性未能得到中国海员之家证实,在此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谢谢!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评论 (0人参与)

作者

管理员

中国海员之家网站管理员

文章:25919

FD10586 | 2023_泰州兴化和兴塑业7·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泰州兴化市和兴塑业有限公司7·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 通知公告

泰州兴化市和兴塑业有限公司“7·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市应急局

7月22日18时54分,位于兴化市兴东镇园区中路东侧的和兴塑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9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47.5万元人民币。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违法组织生产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江苏晔星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晔星公司),略。

2.兴化市和兴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兴塑业),略。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厂房基本情况

晔星公司厂区内有1号、2号两栋厂房,均为地上单层,建筑高度9.15米,建筑面积分别为6316.8平方米和954平方米。

2023年4月3日,和兴塑业与晔星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租赁晔星公司1号厂房部分区域,双方约定年租金60万元,未专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5月下旬,和兴塑业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后进行试生产。

2.生产工艺情况

和兴塑业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将聚丙烯颗粒、碳酸钙和白油进行搅拌加热→添加发泡剂(丁烷气体)进行发泡→由注塑拉片机冷却拉片→拉卷机拉卷形成卷状半成品→运输至仓库暂存(待丁烷发泡剂自然挥发)→冲压成型机切割定型→成品打包。

3.其他安全管理情况

2023年3月19日,兴化市嘉禾塑料制品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宋某某)发生火灾,该厂实际经营人为陈某某(和兴塑业主要负责人)。

4月18日,兴东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对和兴塑业开展检查,企业对查出的“未建立安全设施‘三同时’、未有消防喷淋”等问题未组织整改;6月23日,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安排有关人员对和兴塑业进行检查,指出可燃物料存放处未见烟雾报警装置等10条问题,企业仅整改2条;7月14日,再次检查时,相关问题仍未整改。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22日18时47分,吕某某、胡某某、林某某3名工人启动机器准备进行生产,林某某站在冲压成型机前端,吕某某启动厂房中间靠北侧墙空压机后,返回工位行至半成品暂存区中间位置时,听到在冲压成型机尾端的胡某某大喊“起火了”,3人看到仓储区已起火。

(四)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验和调查,对火灾现场复原如下:

起火建筑为1号厂房,框架结构,屋顶为钢结构,屋面为金属彩钢板(岩棉夹芯),分为南北2跨,每跨21米,东西向长150米,南北墙和厂房中间各有26根承重柱,厂房中间承重柱上设有7处软管卷盘。和兴塑业租用该厂房西侧5000平方米区域用于生产和储存,东侧剩余区域晔星公司预留自用。

和兴塑业在租赁区域沿中间承重柱设置铁皮栅栏,将厂房进行了南北分隔,北侧用作生产区,南侧用作仓库区,设置部分开口用作人员、拖车通行,生产区和仓库区沿东西向贴近铁皮栅栏均设置了约7米宽通道。生产区并行布置两条生产线,由东向西依次为废料堆垛区、拉片段、拉卷段、半成品暂存区、冲压成型段、包装区、休息区,其中包装区与休息区并排布置。仓库区由东向西依次为仓储区、杂物区和废旧储存区。仓储区靠近东南角设置,自东向西依次存放黑色成品卷材1组,白色半成品卷材3组(上下层堆放),原材料颗粒20余吨,卷材储存区与原材料颗粒储存区使用铁皮栅栏进行分隔;杂物区堆放有纸筒、气泡膜等杂物;废旧储存区西南角堆放有废餐盒、杂物袋等。

经现场勘验,结合证人证言和现场指认,确定起火部位位于1号厂房南侧墙体自东向西第八根承重柱北侧卷材堆垛区。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无人员伤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47.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吕某某、胡某某使用消防软管卷盘进行灭火,林某某取用2只灭火器,沿生产区通道向着火区奔跑,大约到达拉片段中间区域,此时火势已较大,消防软管卷盘已无法扑救,3人跑出车间。18时53分,胡某某拨打119,吕某某关闭总电源,随后3人在厂区大门处等待救援。

18时54分,兴化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警后,调派五里西路消防救援站、得胜湖专职队赶赴现场处置。泰州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调派红旗路消防救援站、青年南路特勤站赶赴现场进行增援。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9时04分,得胜湖专职队到达现场,厂房屋顶已部分坍塌,在西南角出两支水枪对火势进行堵截。19时10分,五里西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全方位设置高喷、水枪、水炮阵地对火势进行堵截压制,并组织对现场警戒。19时55分,火势被控制,红旗路消防救援站、青年南路特勤站中途返回。20时30分火势被扑灭,7月23日零时15分,确认现场无复燃迹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调查,事故发生后,企业员工第一时间组织自救,及时上报火警,但员工表示救援处置初期消防软管卷盘不出水,消防水管总阀门被关闭,据员工反应,晔星公司仲某某曾几次关闭消防水总阀,不允许员工使用消防水作生产用水。综合评估:企业员工履行了火灾应急处置义务,但消防水总阀被关闭对初期救援造成了一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结合相关证据和综合分析,排除人为纵火、遗留火种、自燃、电气线路故障、设备故障、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经消防部门组织专家分析鉴定,认定火灾原因为仓储区卷材静电积聚放电,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原因分析:作为聚丙烯的发泡剂,丁烷极度易燃(闪点-60℃,空气中爆炸极限1.8%~8.4%),发泡后半成品、成品内残留丁烷气体,短期内难以排散,因比重较大易在地面积聚;成品料在生产卷取过程中由于表面摩擦会产生大量静电荷,极易引燃丁烷气体。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兴化市消防救援大队邀请苏州法信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开展技术分析鉴定,出具了《检验分析鉴定意见书》(SZFXJC〔2023〕第0027号)。

(三)间接原因分析

  1. 违法组织生产。在3月19日嘉禾塑料制品厂发生火灾后,实际经营人陈某某(和兴塑业主要负责人)已了解静电引燃丁烷这一危险因素,此次仓库区仍未采取防静电等安全措施,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通风等设备;未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对员工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投产前未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1. 未及时整改隐患。和兴塑业对兴东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特别是未安装喷淋系统及生产储存区未分隔等隐患,导致初期火灾不能被有效控制和扑灭。
  1. 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兴塑业租赁丁类厂房用于生产和仓储,企业实际火灾危险等级应为甲类,丁类厂房和甲类厂房的消防设施采用的设计标准不一样,但企业未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导致消防设施不健全,未能有效处置初期火灾,致使火势扩大蔓延。
  1. 出租单位未实施安全管理。晔星公司在出租厂房前,未了解和兴塑业火灾危险性,提供的厂房不符合和兴塑业火灾危险性;未定期了解租赁厂房的消防安全情况,后期对于承租单位明显改变生产、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的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在了解到乡镇查出喷淋未安装的问题后,未督促和兴塑业及时整改。
  1. 厂房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厂区消防车道与设计图纸要求不符,现场救援时消防车辆就近停靠火灾现场,且1号厂房钢结构梁在火灾发生后,屋顶迅速坍塌,形成敞开式燃烧,导致救援难度增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

  1. 和兴塑业,改变厂房使用性质,未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违反了《消防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兴东镇组织安全检查发现未安装喷淋、烟感等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消除,违反了《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未采取防静电措施,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通风等设备,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3条和9.1.2条的规定;投产前未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 晔星公司,未了解和兴塑业火灾危险性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厂房,未定期了解出租厂房的消防安全情况,后期对于承租人明显改变生产、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未督促和兴塑业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违反了《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地方党委政府(兴东镇)

兴东镇党委政府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责任意识不强,未有效统筹发展和安全。未认真吸取“3·19”事故教训,在和兴塑业违法组织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同意企业租赁厂房恢复生产,对该企业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工作未加强监管;安全生产和消防检查依赖第三方咨询公司,对查出的问题未督促和兴塑业及时完成整改,也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向上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并争取执法支持。

(三)有关监管部门

  1. 兴化市住建局:消防审验结果共享机制不完善;“3·19”事故后组织开展同类型企业火灾风险性核验不及时。
  1. 兴化市消防大队:指导镇街(园区)建设基层消防力量不及时;“3·19”事故后,会同相关部门督促镇街吸取教训、开展同类型企业隐患排查不够深入。
  1. 兴化市公安局:对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中的消防安全工作有考核,但未纳入计分;对派出所组织消防重点单位排查核查工作督促指导力度不够。
  1. 兴化市应急局:依赖消防部门开展“3·19”事故调查,对同类型企业安全风险分析不透彻;对和兴塑业恢复生产情况现场跟踪核查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建议由兴化市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和兴塑业,未履行承租人消防安全职责,改变厂房使用性质,未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未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违反了《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由消防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 晔星公司,未履行出租人消防安全职责,未了解和兴塑业火灾危险性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厂房,未定期了解出租厂房的消防安全情况,后期对于承租人明显改变生产、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未督促和兴塑业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违反了《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由消防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对员工反映的仲某某关闭消防水总阀问题,建议由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

  1. 发生火灾厂房未按设计文件设置消防回车场地;钢结构梁火灾后迅速坍塌,不符合国家标准。建议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1. 和兴塑业,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在仓储区采取防静电措施,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通风等安全设施、设备,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投产前未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1. 兴东镇人民政府在“3·19”事故后,未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和兴塑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法生产的情况未进行制止和上报;未督促和兴塑业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责成其向兴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1. 兴化市住建局:作为消防审验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消防等部门推送消防审验结果;“3·19”事故后,对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组织火灾风险等级核验并告知相关部门。责成其向兴化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1. 兴化市消防大队:作为消防监督管理和综合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火灾风险的综合分析研判,推动基层加强消防力量建设,对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加强监督检查。责成其向兴化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1. 兴化市公安局:作为派出所消防监管工作指导单位,应加强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指导考核,督促基层派出所加强消防重点单位排查核查和监督检查。责成其向兴化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1. 兴化市应急局: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职责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防范同类型事故发生。责成其向兴化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兴东镇党政领导干部没有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没有深刻领会抓好安全生产才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3·19”事故没有开展调查研究,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不掌握,对其中的风险认识不足,对如何防范同类型事故缺少深入研究,对企业再次复工没有把好安全关。

(二)消防安全监管链条不紧密。消防职能调整后,兴化市相关部门没有主动进位,缺少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仅围绕“自留地”开展业务工作和安全监管,如火灾危险等级由建设单位自行确认,建设单位以低火灾危险等级在住建部门办理消防手续后,手续上未注明主要设备工艺,导致一些重点企业逃避消防监管。

(三)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未深刻吸取前期和同类企业事故教训,对工艺、设备存在的风险未认真组织辨识分析,未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对政府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为事故再次发生埋下隐患。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和兴塑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燃爆火灾风险辨识,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等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投入生产前,应组织专家开展安全条件论证,完善安全设施“三同时”及消防等各类手续,具备安全条件后,方可从事生产。应开展有针对性应急处置和逃生演练,提高员工应急自救和应对处置突发状况的能力。

(二)晔星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厂房设计要求进行建设;租赁厂房时,应对承租单位火灾风险性进行确认把关确认,督促承租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涉及多个承租单位的应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兴东镇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统筹发展和安全,不能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由放松安全监管。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辖区内“厂中厂”及消防重点企业全面摸排,分类治理,持续排查整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四)兴化市人民政府,要深刻汲取近期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明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牵头部门,依法依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一案五报告”制度》要求,以“3·19”事故为鉴,以案促改,督促指导各部门和属地履职尽责。要进一步明确住建、消防、公安等部门及属地消防安全职责,建立住建、消防、公安、应急等部门及属地协同联动机制,“宁可向前一步形成交叉、不可退后一步造成空白”。要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能力建设,研究完善消防安全分类分级监管机制,动态调整确定消防分类分级监管对象。全面开展以丁烷、丙烷等易燃易爆气体为发泡剂生产珍珠棉类包装材料产品企业的排查,未经正规设计的珍珠棉类生产企业的装置和设施要进行全面安全设计诊断,对平面布置、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公用工程等进行设计复核,查找并整改装置设计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泰州市政府“7.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打印此页

FD10587 | 2023_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众航船舶9·23_9·23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3年9月23日6时50分左右,位于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泰州众航船舶有限公司船坞车间一艘在建2700箱集装箱船舱内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7.18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9月27日,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泰州市公安局、总工会、工信局、消防救援支队、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泰州市纪委监委(委派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纪工委监委)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众航船舶有限公司“9·23”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规作业、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泰州众航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航船舶),略。

2.劳务单位:医药高新区福航劳务分包经营部(以下简称:福航劳务),略。

(二)工程情况

9月11日,众航船舶船坞车间会议研究决定将在建2700TEU合拢船舶清水、公共区域清扫工作发包给福航劳务。12日,舶船坞车间主任朱某兵将此事汇报总经理助理、生产部部长常某坤(船坞车间隶属生产部管理),虽然得到常某坤同意,但在未按众航船舶用工规定履行签订合同、安全培训、技术交底等程序的情况下,朱某兵让徐某香安排人员到2700TEU合拢船舶从事抽水作业,双方口头约定价格,工期至船舶建造结束。

(三)安全管理情况

9月16日,徐某香安排郭某根、何某发2人到2700TEU合拢船舶从事抽水作业,抽水作业使用的气动隔膜泵系众航船舶提供,至事故发生前船坞车间未对2人进行安全教育、操作规程培训及技术交底。因生产部未与福航劳务签订合同,也未向安环部报备,安环部未知悉船坞车间此项用工情况,故未对郭某根、何某发开展教育培训,也未将何某发录入门禁系统,郭某根系前期录入。

众航船舶《零星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众航船舶〔2023〕24号)规定“用工单位根据生产任务、维保计划及人力资源现状,提出临时用工书面需求申请,车间/项目组方面的用工由生产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所有零星临时用工的需求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由用工单位组织招收。”“所有零星临时用工,无论工作量大小和时间长短,用工需求单位都必须事前签订用工承揽合同,……安全环保部负责与用工委托单位签订安全、治安、消防、环节等责任书。”“零星临时用工委托单位人员进场前,由牵头单位专人陪同并携带“零星临时用工委托单位进厂需提交的书面文件资料”检查记录及完备的证明材料、公司零星临时用工审批单,提交安全环保部门卫核查留存建立“一队一档”。安全环保部对零星临时用工人员所有资料查验、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穿戴合格后,录入门禁人脸识别系统,实行电子考勤。未录入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厂区施工。”

船坞车间管理人员分工:车间主任朱某兵负责车间全面工作以及对外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重点抓船坞船舶完整性及生产任务连续性,分管综合班;车间主任助理徐某庆负责79900T、2700TEU的所有进度、质量、现场文明生产,协调处理相关事情,负责车间派工及劳务费的结算,分管行车班。

事故船舱气包架共有4排通气管,从上到下分别为压缩空气、天然气、二氧化碳、氧气,除天然气管为黄色外,其余3排气管均呈现为红色(现场人员解释系船舱喷漆所致)。天然气、二氧化碳和氧气气管均与北侧舱壁垂下的气体管道连接,压缩空气管道未与气包架上方的压缩气体气管连接,单独垂吊在北侧舱壁处。作业人员根据作业需要直接连接气管使用,不须向任何部门或个人申请同意,据调查,各外包队根据作业需要自制气管插头现象普遍存在。

至事故发生,郭某根、何某发2人已连续多日使用气动隔膜泵在该船舱从事抽水作业。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于众航船舶船坞车间2700TEU合拢船舶03-11环段B06P二层北侧边压载舱内。该舱段大小约16.3m16.6m,深约1.7m,进出的人孔约972mm722mm,舱内有积水,水面可见浑浊灭火器残液,人孔下方舱内有数只灭火器,船舱内壁及人孔口扶梯呈灰黑色,有过火痕迹。舱口垂有一根直径约1.5cm红色橡胶气管,气管部分已被烧毁,现场人员介绍,该气管系气动隔膜泵的进气气管,气管一头与压缩气体管道连接,一头连接在气动隔膜泵的进气口作为动力源。灭火时,现场救援人员发现该气管另一头系连接在西北角离人孔约5m的气包架上的氧气接口上,气管被拉出时仍在剧烈燃烧。明火扑灭后,发现1名死者在人孔洞口,1名死者在舱内向内一格舱的位置,2名死者身上均有燃烧痕迹。人孔外侧放置有多只灭火器及其他救生器材。

(五)事故发生经过

23日6时28分左右,郭某根通过门禁进入厂区,何某发趁前面工人刷脸时跟着进入厂区,2人直接到2700TEU合拢船舶03-11环段B06P二层舱内进行抽水作业。6时53分左右,行车工王建民在行车上操作时,看见东侧船坞在建的一个船段冒烟,立即打电话给徐某庆。徐某庆到现场发现B06P分段人孔洞口着火并往外冒烟,立即使用人孔旁边灭火器进行灭火,因火势太大无法将火熄灭。随后,闻讯赶来的朱某兵、副总经理吴某等人组织并参加灭火。明火扑灭后,灭火人员发现舱内疑似有人烧死。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朱某兵立即向居某文(安环部部长)和吴某报告;9时39分,吴某向属地政府报告;9时53分,吴某向永安洲镇派出所报告;在确认有2人死亡后,吴某又分别向属地分管领导和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工科局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徐某庆、朱某兵、张某以及后来赶到现场的吴某、王某等人持续对船舱进行灭火,因火势较大,安排张某、王某佩戴防毒面具到舱内进行灭火。待明火扑灭后,发现舱内有2人被烧死,现场负责人立即安排各施工队清点人数,核查人员,最终确认2名死者系徐某香施工队人员。随后,公安、应急管理部门人员赶到现场。

(三)善后情况

9月24日,众航船舶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众航船舶负责人立即向属地政府和工信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报告了事故情况,并于事故发生后及时与死者家属达成补偿协议。

综合评估:众航船舶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救援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同时履行了报告义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结合专家组意见,经综合分析研判,作业人员在03-11环段B06P边压载舱内使用气动隔膜泵进行抽水作业时,将氧气作为动力源,致使舱内形成富氧环境,遇静电引发火灾。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纵火、设备故障、接打电话、明火作业、飞火和雷击等引发火灾的因素,不排除气动泵工作时未有效接地产生静电引发火灾。

原因分析:作业人员连续多日将氧气当成压缩空气作为气动隔膜泵的动力源在舱内从事抽水作业,且未按气动泵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有效接地,气动隔膜泵出气孔排出的氧气聚积在舱内形成富氧环境,遇静电极易引起火灾。(气动隔膜泵操作手册:标志  着火和易爆危险  应提供新鲜空气的通风,避免在泵送的溶剂或流体中积累可燃气体;安装  着火与易爆危险  在使用机泵以前,应按下述要求对系统做接地处理。为减少静电火花的危险,使用或位于泵送区的电机及其他设备均需接地)

(二)间接原因分析

  1. 擅自组织施工作业。船坞车间未按众航船舶用工规定履行签订合同、教育培训、安全交底等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安排福航劳务作业人员上船作业。
  1. 违规作业失管失察。众航船舶未对作业人员从事舱内有限空间抽水作业进行审批,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现场隐患排查、风险辨识不彻底,作业人员缺乏相应的安全知识。
  1. 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众航船舶未认真检查、督促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气管安全色不符合要求及介质标志缺失、外包人员擅自使用气管接头等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连续多日使用氧气作为气动隔膜泵动力源的违章行为。
  1. 劳务单位安全管理缺位。福航劳务未按众航船舶用工要求从事现场作业,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众航船舶,违规组织外包人员进场施工,未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对有限空间抽水作业缺乏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用气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二)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 徐某香,福航劳务负责人,未经众航船舶同意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人员不正确使用气动隔膜泵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
  1. 徐某庆,众航船舶船坞车间主任助理,事故发生船舶进度、质量、生产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未确保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告知作业人员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未及时发现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
  1. 朱某兵,众航船舶船坞车间主任,未按众航船舶用工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的情况下,安排外包单位作业人员进场作业,未认真履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1. 常某坤,众航船舶总经理助理、生产部部长,未依法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船坞车间擅自使用外包队伍及外包队自制气管接头行为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1. 居某文,众航船舶党委书记、安环部部长,对门卫放任未录入门禁系统人员进入厂区失管失察,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1. 吴某,众航船舶副总经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船坞车间违规用工行为,对车间、门卫等部门违规、失职行为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由众航船舶按内部规定处理。
  1. 张某,众航船舶总经理,未认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制定抽水等相关的作业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由众航船舶按内部规定处理。

(三)其他责任人处理建议(详见批复)

(四)其他处理建议

  1.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港口物流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对辖区内船舶企业监管不严不实,未采取有效手段督促船舶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船舶企业问题隐患整改督促不力。责成其向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高港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1.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局,作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识不到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要求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船舶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船舶行业安全监管缺少有效手段和措施,存在“宽松软虚”现象;未做好分管负责人更换期间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责成其向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高港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 众航船舶,应深刻吸取教训,规范生产中的发包行为,加强对外包单位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外包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要严格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门卫安全监管,不得擅自组织外来人员进场施工;要强化火灾风险辨识,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用气等高风险领域加强监管;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大检查、巡查力度和频次,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类违规、违章作业。
  1.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港口物流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应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化船舶等重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按规定要求移交有关部门,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1.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局,应按照《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工信部〔2020〕83号)等规定要求,严格落实《区安委会关于印发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重点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泰高新安委〔2022〕11号)要求,切实履行船舶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综合运用“四不两直”、联合执法、行政处罚、警示曝光、通报问责、信用约束等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措施,加强船舶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船舶企业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遏制船舶行业事故多发频发势头。
  1.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要切实发挥安委办综合协调、综合监管、巡查督导等作用,联合属地纪检监察、作风效能等单位组织对行业主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履职到位,对行业主管部门在推进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难点堵点,要以“宁可向前一步形成交叉、不可退后一步造成空档”的理念,主动进位、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全力帮助解决问题。

泰州市政府“9·23”一般事故调查组

FD10588 | 2023_泰州靖江正氟龙防腐12·21较大闪爆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泰州靖江正氟龙防腐科技有限公司“12·21” 较大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12 月21 日1 时22 分许,靖江正氟龙防腐科技有限 公司在泰州靖江市新桥镇江苏安利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厂区进行 罐内刷胶作业时发生较大闪爆事故,造成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 失约451.1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泰 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23 年12 月23 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 头会同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靖江市人民政 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委派靖江市纪委监委) 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聘请相关专家组成 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工作。2023 年12 月25 日,江苏省安全生 产委员会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 证、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 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存在的问题和责任,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 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泰州靖江正氟龙防腐科技有限公司“12﹒21”较 大闪爆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习惯性违章作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现场安 全管理缺失而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情况 1.靖江正氟龙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氟龙公司), 略。 2.靖江市佩峰机械加工厂(以下简称佩峰加工厂),略。 3.靖江市佳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卓公司),略。 4.江苏安利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公司),略。 图1:4 家单位之间主要关系示意图 衬塑作业主要工艺流程为:

(二)事发罐体生产情况 2023 年11 月1 日,正氟龙公司与凯司玛(丹东)高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正氟龙公司制作钢衬 四氟浓硫酸储罐(DN4600600014,卧式),按照钢制焊接常压 容器标准制作验收。 2023年11月3日,正氟龙公司与佳卓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双方约定佳卓公司制作上述储罐的罐体。佳卓公司临时使用安利 公司装配车间中间第二跨进行罐体制作。 图2:安利公司厂区平面示意图 2023 年12 月19 日,罐体制作完成。因罐体较大且不便于 运输,正氟龙公司在李某定同意后,委派佩峰加工厂作业人员到 罐体制作场地进行衬塑作业。 (三)事故发生经过

4 - 2023 年12 月20 日上午,佩峰加工厂李某峰、贾某喜、张 某等3 人到现场开展衬塑作业,因罐体较大需要在作业过程中不 时滚动,李某容(李某峰弟弟)私下请安利公司员工张某雨帮忙 操作滚轮机。上午10 时40 分许,上述3 人将送风式长管呼吸器、 胶水、照明灯具、风机等设备设施送至作业场地,并在安利公司 人员中午休息期间和傍晚下班后进行了刷胶作业,刷胶作业后使 用风机固定在人孔处进行通风。21 日0 时06 分许,3 人再次到 达佳卓公司,将风机从人孔处拆下并做好刷胶准备;0 时29 分 许,将连着拖线板的2 只照明灯从人孔处放入罐内,并陆续将长 管式呼吸器、盛放胶水容器、刷胶工具等物件放入罐内,随后从 人孔进入罐内开始刷胶作业,张某雨在罐外操作滚轮架。1 时22 分59 秒,罐口附近有灯光闪烁,发生闪爆。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罐体无外形损伤,罐体底部人孔半径约 50 公分,人孔距离地面高约0.5 米,人孔下方有220V 插线板1 只。罐体旁钢结构柱间支撑有一处稍有弯折,车间内有少量物件 燃烧痕迹。车间外(离罐体约8 米)发现1 只照明灯具,该灯具 为型号不明的塑料LED 非防爆灯,灯头有明显剧烈燃烧毁坏痕迹。 事故罐内壁附有一层灰,无有价值的勘验物。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3 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451.1 万元人民币(不含行政处罚)。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5 - (一)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安利公司员工张某雨立即拨打120 急救电话, 佩峰加工厂李某容于21 日1 时50 分向110 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发 生简要经过及伤亡情况。110指挥中心向靖江市人民政府报告后, 将事故情况转至靖江市应急局。1 时54 分,接110 指挥中心通 报后,靖江市政府相关领导和市政府办、应急局、市监局、公安 局、总工会、新桥镇等相关负责人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经过, 全力做好伤者抢救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靖江市应急局按规定程 序向靖江市人民政府进行事故快报,并于21 日凌晨向泰州市应 急局首报,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及时予以续报。 (二)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 时55 分许,消防部门赶到事故现场时,现场已无明火。1 时57 分许,张某被救出,立即被送至靖江市人民医院救治;继 续搜救,又先后发现李某峰、贾某喜2 人,立即送往靖江市人民 医院抢救。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12 月21 日李某峰、贾某喜2 人先后经抢救无效死亡,12 月 22 日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新桥镇人民政府事发后立即成立善 后工作小组,启动调解及赔偿程序,正氟龙公司积极配合安抚死 者家属,与3 名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补助资金已经到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靖江市政府相关领导、相关部门及新桥镇等负 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应急响应及时,救援组织及时,现场救援处

6 - 置 措施得当,死者家属得到抚慰。 措施得当,死者家属得到抚慰。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罐体内部空间相对密闭,作业人员衬塑作 业过程中未采用有效的通风措施,作业所使用胶水含有大量易燃 物质成分并逐渐挥发积聚,与空气形成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合气体, 遇非防爆照明灯具产生的电气火花进而发生闪爆,导致事故发生。 具体分析如下: 1.排除人为破坏因素。结合询问笔录、事故现场勘验和监 控视频分析,可排除人为破坏因素。查阅监控视频发现,作业人 员进入罐体前更换衣服;张某雨距离罐体较远,闪爆前未见有烟、 火、闪光等情况;勘验时,罐内仅有一层灰,未发现香烟、打火 机等物品。 2.易燃易爆物质分析。经勘查,作业人员所使用的胶水为 施敏打硬575H 四氟容器密封胶和香蕉水的混合物,现场未见其 他可燃液体。施敏打硬575H 四氟容器密封胶生产厂家为台湾施 敏打硬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物质含酚醛树脂、氯丁二烯橡胶、乙 酸乙酯(爆炸极限2.0%~11.5%)、甲苯(爆炸极限1.2%~7%)、 正己烷(爆炸极限1.1%~7.5%);香蕉水主要含有乙酸乙酯、乙 酸正丁酯(爆炸极限1.2%~7.6%)、苯(爆炸极限1.2%~8.0%)、 二甲苯(爆炸极限1%~7%)、丙酮(爆炸极限2.5%~12.8%)、乙 醇(爆炸极限3.3%~19.0%)、丁醇(爆炸极限3.7%~10.2%)等。 上述胶水的易燃物质成分(闪点在-22℃~29℃不等)逐渐挥发

7 - 至空气中,最终浓度达到爆炸极限。 3.作业环境条件分析。事故当日,天气晴,气温-6℃~1℃。 作业地点在车间内,刷胶作业过程中未开启风机进行有效的通风; 据张某雨描述,现场味道刺鼻,说明当时作业环境符合所用胶水 中易燃物质成分持续挥发且挥发量较大的现实条件。 4.引火源分析。事故罐体与滚轮机均为金属材质,与地面 相连接,罐体与其他物体摩擦等静电可排除;事故勘验发现的罐 内作业使用的照明灯具损坏严重,灯头处有明显剧烈燃烧痕迹; 根据监控视频分析,事故发生前,罐口附近有灯光闪烁现象。经 查,正氟龙公司内其他刷胶作业所用照明灯具均为220V 非防爆 灯具,灯头电线系作业人员自行绕接于灯头上。综合分析引火源 系灯具接头处接触不良产生火花。 (二)间接原因 1.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佩峰加工厂作业人员长期从事罐内 刷胶作业,未重视刷胶作业中曾起火现象,未按照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规定落实本次作业的通风、检测、监测等措施。 2.作业审批流于形式。正氟龙公司事发当天有限空间作业 未经审批,以往《进入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均是一份模板直接 复印生成,且作业证上未记载风险评估情况,未明确安全防范措 施和作业要求。 3.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改缺失。正氟龙公司和 佩峰加工厂未开展衬塑作业安全风险辨识工作,未有效落实衬塑 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未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

8 - 患,照明灯具、风机等设备均不符合防爆要求,气体检测报警装 置 损坏且未及时维修。 损坏且未及时维修。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缺乏。正氟龙公司和佩峰 加工厂未制定罐内衬塑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和危险化学品使用 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任由现场作业人员凭经验 调配胶水作业。 5.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弄虚作假。正氟龙公司委托佩峰 加工厂开展衬塑作业,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 名死者的 有限空间培训试卷为连同答案的同一复印件。 6.外来人员疏于管理。佳卓公司未加强企业外来人员管理, 未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四、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问题 (一)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新桥镇党委、政府,对辖 区内正氟龙公司、佳卓公司、安利公司等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 督检查职责履行不力,开展有限空间、外委外包作业安全生产专 项整治不认真、不扎实,未排查出正氟龙公司涉及相关作业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架构不完善,未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配备, 实际从事安全监管的人员数与核定的岗位数相比偏少;相关工作 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置事故 事故 相关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开展培训和审批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相关行业领域监管不深入。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作为特种设备制造和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罐体)生产企业的监 管部门,未开展过特种设备制造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仅配合上级

9 - 部门开展检查;未能深入排查和及时发现事故相关企业不具备资 质从事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罐体)生产的行为。 (三)专项整治排查检查不细致。靖江市应急管理部门,组 织开展企业有限空间和外委外包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力度不 够、成效不显,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镇街(园区)的排查数 据的准确性进行核实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事故相关企业长 期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李某峰,作为佩峰加工厂经营者。在作业中未采取通风、检 测监测和使用防爆灯具等有效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刘某生,作为正氟龙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对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应负有的法定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相关作业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 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工作机制,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电气不防爆、气体检 测仪损坏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一条 [1]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处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 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资料,建议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进一步调查处理。 (四)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李某定,作为佳卓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组织制定并 实施外来人员进入厂区管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明确专人现 场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 局依法处理。 2.佩峰加工厂,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时,未对作业安全 风险进行评估,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未根据安 全风险明确安全防范措施;未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未确定专人 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未在作业前向作业人员告知危险因素、作 业安全要求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措施,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该单 位经营者李某峰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3.正氟龙公司,委托佩峰加工厂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未与 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落实相关规定;未对其落实安 [2]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高处作业、有限(受限)空间作业...等 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作业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根据安全风险明确安全防范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三)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告知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经双方现场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按照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工作进行确认;未对其安全生产工 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3]的规定。正氟龙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五)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和线索处理建议 1.安利公司涉嫌将压力容器生产资质借用给佳卓公司使用, 建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两家企业相关行为予以进一步调查 并作出处理。 2.新桥镇党委、政府,部署推进辖区内企业有限空间、外 委外包等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力,排查辖区内企业有限空间、 外委外包等作业安全风险落实不够;未能研究解决本单位应急机 构人员配备不足、发现和解决问题能力不强等问题,建议责成其 向靖江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工 作职责,未组织排查检查辖区内特种设备制造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包装容器(罐体)生产企业情况,建议责成其向靖江市人民政府 作出书面检查。 4.靖江市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相关企业贯彻落实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不够细致深入,未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 相关企业不落实专项整治有关要求的行为,建议责成其向靖江市 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 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落实前款规定,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危险作业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2 - 5.靖江市党委、政府,未认真分析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和基 层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 促不力,对乡镇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重视不够,未有效督促指 导新桥镇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其向泰州市 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习惯性违章 正氟龙公司等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 规程不完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流于形式;组织有 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弄虚作假;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严格 执行作业审批监护流程;相关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习惯性违 章,给事故发生埋下安全隐患。 (二)属地管理责任有所松懈,排查整治能力不强 泰州市针对当前大量外包队伍参与企业生产的特定问题部 署外委外包等安全专项整治,靖江市组织开展不深不细,未能及 时发现新桥镇相关作业安全风险底数不清等问题;新桥镇对安全 监管力量配置不足、相关监督检查人员业务能力不强的现状未引 不足、相关监督检查人员业务能力不强的现状未引 起足够重视和研究解决,有限空间、外委外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 排查不认真、整治不彻底,导致底数清单摸排不准确。 (三)部门行业监管责任边界不清,存在监管盲区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特种设备制造企业和危险化学 品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底数不清,未认真研究“县级以上地方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13 - 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等有关要求;属地安委会未 能深入研究分析和解决,导致安全监管一定程度存在“盲区”。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靖江市党委、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基层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 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当前事故 不确定性因素增多的严峻复杂形势,着力解决当前重点行业领域 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着 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深入解决工作人员责任推诿 逃避、业务能力不足等问题,切实提高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事故 隐患排查整改的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 和能力水平。 (二)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排查整治。靖江市政府要专题研究 部署,深挖外委外包、有限空间等高风险作业安全管控不到位的 深层次问题,认真组织、深入开展衬胶衬塑等行业领域安全专项 整治,确保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大起底、真管控。要探索建立外来 务工人员信息联动机制,人社、公安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在组织岗位招聘、办理居住证、实施行业安全监督管 理时,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岗位安全风险告知提示和安全宣传教育 培训,提升外来务工人员上岗作业安全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14 - (三)加快厘清理顺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靖江市政府要提高 思想认识,认真分析特种设备制造、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生产等 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 域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压紧压实相关安全监管责任,形成 齐抓共管推进安全监管的强大合力。要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 坚三年行动,精准分析研判本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 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防漏管失控引发事故。要加 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抓好社会末梢,提升基层能力水平, 在聚焦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上下功夫,织密安全防 线。 (四)认真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靖江市相关行 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接 受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牢牢抓住企业主要 负责人这一“关键少数”,坚持“逢查必考”,督促其依法生产经 营、依法履职尽责,带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要监督企业定 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做好风险分级管控,有计划地开展安全生 产检查,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严防违法违规、违章作业引发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面向社会公众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有 限空间作业和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知识,大力营造人人 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浓厚社会氛围。

泰州市政府“12〃21”事故调查组

FD10589 | 2023_洋河南镇三台子村三台子小学卫生室5·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 | 来源格式:md

洋河南镇三台子村三台子小学卫生室“5·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5月17日4时01分,张家口市洋河南镇三台子村三台子小学闲置卫生室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按照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相关规定迅速成立火灾延伸调查组,启动延伸调查工作并形成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洋河南镇三台子村,属于宣化区教体局产权,火灾造成三台子小学西北角的闲置卫生室烧损,该卫生室南北长约6.5米,东西宽约3.7米,高约3.5米,面积约24平方米,卫生室为独立式的砖混平房,坐北朝南。卫生室东邻其他房屋,南侧为空地,东侧紧临教室,北侧是围墙。房间内部物品摆放如下:卫生室从南向北依次摆放为一张单人床,煤炉,若干厨房用品,一个煤炉和一张单人床(床宽1米,长2米的,床头朝北,床尾朝南);卫生室屋内墙壁周围堆放大量杂物的燃烧残灰烬。煤炉位于床头西侧约0.2米处,屋内未发现供电线路及用电设备。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相关情况

(一)发生经过及报警情况。2023年5月17日04时01分,宣化区平安路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称,位于洋河南镇三台子村三台子小学闲置的卫生室起火,随即出动2部消防车,12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大队值班干部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04时21分到达现场,04时43分处置完毕。火灾造成1人死亡,房屋内物品全部过火,过火面积约24平米。

(二)人员伤亡情况。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田某某,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宣化区洋河南镇。

三、灭火救援情况

2023年5月17日04时01分,宣化区平安路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称位于洋河南镇三台子村三台子小学闲置的卫生室起火,消防站立即出动:两辆水罐消防车,12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处置。大队值班干部随警出动。

4时21分宣化区平安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到场后通过实地侦察、询问知情人,发现现场为一所闲置小学的西北角的一间卫生室起火,火势正处于燃烧阶段,经现场侦查和询问发现,有一名人员被困(姓名:田某某,男,年龄72岁,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宣化区洋河南镇。据家属描述被困人员精神状态有问题),过火房间约24平米,根据现场情况指挥员立即下达作战命令,成立灭火组、搜救组、警戒组三个战斗小组。灭火组出动一支水枪扑灭现场火势,并掩护搜救组搜救被困人员;警戒组对现场作业区域进行警戒;并在进攻入口设置安全员和紧急救助小组人员。

4时43分,现场已无明火,随后消防站收整器材,清点人数返回,5时10分归队恢复执勤战备状态。

四、火灾原因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原因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综合认定起火原因系死者使用煤炉时炉膛内炉灰掉落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此次火灾。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宣化区平安路消防救援站接警电话,接警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4时01分。据最先发现火灾的西邻居谢海平所述,5月17日3时50分左右,听到自家院内的狗乱叫,起床后站在院子里看隔壁的三台子小学有火光,立即拨打119报警。同时结合火灾发生发展规律综合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3时40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现场勘验可见,卫生室摆放的单人床金属框架向煤炉处弯曲变形,火势呈现由西向东逐渐蔓延趋势;床头西北角金属支角底部呈黑色退火颜色,上部呈现黄色和黄褐色退火颜色,火势呈现由床头西北角近地面炉灰处向周围逐渐蔓延的趋势。综合分析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卫生室屋内摆放的单人床靠近床头西北侧的近地面处。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1.可以排除的起火原因

(1)能够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主要依据为:起火卫生室无架空线路经过,起火部位无电源及用电设备,该小学闲置近半年时间,供电部门已停电。

(2)排除外部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主要依据为:现场周围无飞火火源。

(3)排除吸烟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

主要依据为:现场火势大,蔓延速度快,燃烧情况不符合吸烟引发火灾的特点。

2.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1)经询问,询问死者外甥(赵某某)反映死者田某某平日都用煤炉生活做饭。

(2)经询问,三台子村村村委会干部称平时死者靠捡废品和国家补助维持生活,捡到废品堆放在房间内,房间内存有大量的易燃物品。

经综合认定起火原因:系死者田某某使用煤炉时炉膛内炉灰掉落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此次火灾。

对此次火灾事故起火原因认定如下:2023年5月17日3时40许;卫生室屋内摆放的单人床靠近床头西北侧的近地面处;起火原因系田某某使用煤炉时炉膛内炉灰掉落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此次火灾。

五、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死者田某某使用煤炉时炉膛内炉灰掉落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此次火灾。

(二)间接原因

1.死者田某某精神不稳定,疏散逃生意识差。

  1. 洋河南镇三台子村村委会消防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并落实对无人抚养、赡养或者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救助制度。
  1. 洋河南镇三台子村相关负责人及网格员每日防火巡查不到位,“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没有很好落实、“小火亡人”措施等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流于形式。

4.教体局未及时摸排闲置学校的房屋使用情况。

5.无同步规划建设消防水源,扑救初期阶段火灾能力差。

六、延伸调查情况

(一)当事人对消防安全意识认识不足。田某某为村内五保户平时有捡废品习惯,捡到废品堆放在房间内,同时有抽烟喝酒的习惯,屋内使用明火生活做饭未正确认识在屋内堆放大量可燃物的情况下使用明火产生火灾的危险性,消防安全意识严重不足。

(二)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提示不到位。村委相关负责人、网格员对村民及该片区的消防宣传不够,未能将消防宣传与实际工作进行有效结合,导致村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房间内堆放大量易燃物品未及时清理,缺少必要的整治火灾隐患的措施,致使火灾隐患长期存在。

(三)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方面。村委会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防火检查巡查流于形式,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不够深入,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提示不到位。学校发现问题未及时上报上级教育部门。

(四)灭火救援方面提升方面。面对农村火灾路途较远、村内道路狭窄、消防水严重源缺乏的客观条件下,不能及时到达火灾现场,导致消防员不能够及时快速进入火场进行灭火救援。

七、事故责任及处理

(一)对当事人员责任追究

当事人田某某已在火灾中亡故,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属地监管部门责任追究

1.洋河南镇镇政府对三台子村村委会通报批评。

2.洋河南镇党委、政府对三台子村书记、两委干部及三台子小学校长进行批评教育。

八、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及工作要求

目前乡镇和农村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比较严峻,消防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火灾风险隐患点多面广、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不足的现状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管、夯实消防基础工作,建议如下:

一是全面落实消防安全领导责任,组织消防工作考核,强化责任追究。着力健全“党政同责、部门履责、行业落责、监管尽责、单位主责、倒查问责”机制,实现治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明确各行业部门、乡镇街道和学校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密织消防网格,将触角伸直最基础单元,以乡镇、街道或社区、行政村为单元,逐级细化“网格”,明确“网格”责任人员,实现消防工作层层有人抓、逐级有人管。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督促各乡镇政府从健全农村消防工作组织、推动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拓宽农村消防工作保障渠道、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和提升农村居民消防安全常识等五个方面入手,不断夯实农村消防工作基础,提升全区农村抗御火灾风险的能力。各乡镇政府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消防规划,重点加强农村地区消防经费投入,重点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建设,从源头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

三是加强弱势群体消防安全保障。针对老弱病残幼等弱势群体火灾多发的严峻形势,动员各公安派出所、民政所、村委会、敬老院、幼儿园、学校等,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弱势群体消防安全的各项基础工作,及时排摸走访,准确掌握动态,全面掌握底数(取暖形式、是否独居、生活能否自理、有无吸烟史、有无精神病史等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将对弱势群体救助内容纳入乡村振兴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由县政府与乡镇政府、村委会、农业局等部门签订责任状,动员亲属、邻居、基层志愿服务者、义务消防员队伍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逐步完善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体系,把监护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建立弱势群体人员档案。充分发挥基层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服务职能,委派专人或由管片民警定期上门探望、检查隐患,提供实时的消防安全服务和帮助。

四是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工作,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尤其是乡镇、村、街道的弱势群体,依托农村网格安全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疏散逃生和自救能力。督促各乡镇街道结合辖区村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的特点,逐家逐户开展敲门行动,发放“消防来敲门”明白纸,抓住农村“街天赶集”的时机采取“面对面”的方式摆摊设点开展消防安全宣讲活动,广泛张贴宣传海报、设置宣传栏,对村民、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深化社区消防安全,增强村民安全意识。同时通过农村大喇叭持续播放简单易懂的消防知识,组织社区(小组)村民开展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等内容的消防演练,一旦发生火灾后能迅速组织扑救初期火灾,提升人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桥东区胜利北路街道德胜西街“6.13”火灾…

阳原县井儿沟乡八马坊村“3.18”火灾事故…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590 | 2023_浙江_临平区3·13浙江南都鸿芯动力科技_3·13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有关情况.....................................................................2

二、事故直接原因.....................................................................3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问题.....................................................4

四、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问题.....................................................4

五、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5

六、事故暴露的问题.................................................................6

七、事故防范和措施建议.........................................................7

2023年3月13日0时02分许,位于临平区宏达路120号浙江南都鸿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B1生产车间2楼东北区临时仓库发生火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该起火灾发生在全国“两会”召开期间,且又是一起锂电池生产企业火灾,社会关注度高。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火灾发生后省消防救援总队主要领导、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领导等第一时间到场指挥处置并对事故调查提出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临平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纪委监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经科局、区总工会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临平区“3•13”浙江南都鸿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询问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明了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 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临平区“3•13”浙江南都鸿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火灾事故主要因企业生产厂房内存放的成品锂电池包故障引发,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和救援情况

事故调查组查明,2023年3月13日0时45分左右,临平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位于临平区宏达路120号浙江南都鸿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B1生产车间发生火灾,消防救援部门立即调派4个队站、13辆消防车、64人赶赴现场,随后又调派11个队站、36辆消防车、163人增援。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1时02分左右,钱江站2车11名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立即开展火情侦察。1时16分左右,临平站、临平大队指挥部先后到达现场并进行作战部署。2时13分左右,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掌握现场情况后,接管火场指挥权,确立作战方案。2时27分左右,增援力量全部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态势,调整力量部署。4时58分左右,现场火势得到控制,7时38分左右,火灾基本被扑灭。后续对现场未完全燃烧的电池进行持续冷却抑爆,次日0时30分左右,现场处置完。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48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主要燃烧物质为成品锂电池包。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临平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路120号,浙江南都鸿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光渔)租用杭州南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晓阳)B1生产车间地上三层,两个公司均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B1生产车间建筑高度19.27米,建筑面积42830.67平方米,钢混结构一级耐火等级。于2016年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编号:余公消审字[2016]第0196号。2023年1月17日因增加施工内容,申请了设计变更后的消防设计审查,同日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号:临平建消审字[2023]第0006号。于2023年3月1日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编号:临平建消验凭字[2023]第0008号。

二、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单位浙江南都鸿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B1生产车间2层临时仓库内成品锂电池包故障引发火灾。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调阅视频监控和人员询问,逐一排除了人为纵火、电气线路故障等可能导致火灾的因素,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排除人为纵火;根据火灾发生前的监控视频显示,未发现起火点位处有可疑人员故意放火等异常行为,经询问了解事故单位负责人和员工,近期也未发生较大的企业内部纠纷,故可以排除人为纵火。 2.排除电气线路故障;通过对B1生产车间2层东北区域分隔的临时仓库电气线路进行专项勘验,该区域总配电箱位于2层东南区域的配电间内部,其分空气开关箱设置于临时仓库的西北侧墙面上,该空气开关箱控制LED照明,其部分开关呈关闭状态,其电气线路沿墙面铁质桥架敷设,未设置墙面插座等其他强电线路。监控视频显示起火部位当时照明灯具呈关闭状态,故可以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3.成品锂电池包故障引发火灾;1.通过查看消控主机反馈情况:在2023年3月13日0时03分左右,消防控制室主机接收到B1生产车间二层东北区域临时仓库烟感报警信息;2.通过查看监控情况:2023年3月13日00时12分34秒,监控视频显示B1生产车间2层东北区域分隔的临时仓库由东向西第3间,由北向南第1跨区域北侧第一次闪光;2023年3月13日00时12分44秒,在同一位置显示第二次闪光并出现明火同时蔓延扩大。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问题

浙江南都鸿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存在问题: (1)对企业自身存在的火灾风险辨识不足,擅自将原使用功能为丙类厂房的建筑2层局部区域改为临时仓库使用,存放大量锂电池,未与生产车间进行防火分隔,导致建筑火灾载荷增大; (2)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对厂区消防安全环境不熟悉,未能第一时间发现初期火灾报警点位。对消防应急电源切换操作不熟悉,导致厂区自动消防设施未能及时启动。 (3)火灾应急处置不到位,报警不及时。从消控主机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息至员工拨打119报警电话,中间间隔近40分钟,期间未组织有效火灾扑救,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四、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问题

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企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存在问题: (1)对涉事企业监管不严不实。开发区通过“千分制”监管模式对企业实施网格监管,但考评分值设定不合理,检查人员对消防安全内容检查不深不细,导致对该企业近几年发生过火灾等事故的信息掌握不清,未引起足够重视、举一反三。 (2)对锂电池等新领域的安全风险研判不足。电池因产品特性,易发生起火情况,属于火灾防范重点行业领域,但开发区未对该单位开展重点检查,也未提出针对性的火灾防范意见。 (3)信息互通机制不健全。开发区内部下设多个产业局办,其中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方面的监管主要由产业监管局负责,产业监管局与其他局办之间信息互通机制不健全、沟通不及时,导致对涉事企业的投产、经营情况掌握不及时,出现失控漏管现象。

五、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浙江南都鸿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政府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其存在的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和其他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分别交区住建局和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责令整改。
  2. 吴光渔:浙江南都鸿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建议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其进行立案处罚。
  3. 俞城枫:浙江南都鸿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安环部经理,作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其进行立案处罚。
  4. 魏宁:浙江南都鸿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主任,作为火灾发生日值班管理人员,应对突发火灾情况处置程序不熟悉、处置不及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建议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其进行立案处罚。
  5. 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涉事企业的属地监管部门(平台),对涉事企业监管不严不实,对辖区企业存在的消防安全风险研判不足,负有属地监管责任,建议由区政府约谈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同时责令开发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并报区政府。
  6. 何旗峰: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产业监管局综合监管科第三网格网格长,对事故发生单位未开展重点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不深不细,未发现企业的突出火灾风险隐患,负有直接责任,相关履职方面问题已移交临平区纪委监委处理。

六、事故暴露的问题

(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事故发生单位对企业自身存在的火灾风险辨识不足,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员工对企业消防安全环境不熟悉、消防设施操作不熟练,企业内部突发应急处置能力不足,联动机制和预案浮于表面。现场存在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等问题。此类问题在区内其他工业企业均不同程度存在。

(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区内平台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业企业聚集,规上、一般企业众多,部分还是上市企业,企业类型业态、产业结构也比较复杂。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企业消防安全风险形势缺乏系统分析研判,日常消防安全监管碍于人少事多等原因,检查不够严实细致,也未针对重点业态领域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从而未能有效指导辖区企业采取针对性的火灾防范措施。同时,管委会内设机构之间信息互通机制不健全,未有效形成消防监管合力。此类问题在区内其余平台、镇街也不同程度存在。

(三)新兴重点领域风险隐患突出。随着全区招商引资和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锂电池生产加工、冰雪场所、电商直播、冷库、生物医药等类型企业场所不断增多。此类场所易存在内部结构复杂、人员作业停留区域相对封闭、火灾荷载较大、易燃易爆等风险问题,给全区火灾风险防控提出了挑战。

七、事故防范和措施建议

(一)夯实基层基础,强化消防网格管理。进一步加强平台、镇街、村社消防监管力量,配齐消防工作人员,整合消防专职队力量,建立常态化、制度化、信息化的火灾隐患发现和处置机制。加快推进乡镇委托执法,加强基层监管震慑力。强化网格员消防安全培训,提升网格员火灾隐患发现能力,配套网格激励措施,提高网格员工作积极性,合理配置基层消防安全治理经费,支持基层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紧盯突出隐患,深化消防安全整治。加强重点领域、突出问题研究,深入剖析隐患问题深层次的经济现状、行为习惯原因,全面发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整治,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模式和隐患整改闭环机制,排查再深入、执法再强化、合力再加强。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规范企业生产储存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示范典型单位培树创建。

(三)严肃责任追究,压实消防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行业部门、属地政府消防监管职责,细化职责清单,明确监管任务,完善履职约束和火灾事故责任倒查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特别是对突出隐患问题整治,要定期抽查科学评估整治效果,确保整治力度不减,突出隐患数减少。建立纪检、督查部门的常态化跟踪问效机制,明查暗访隐患抄告互通机制,确保隐患问题整改闭环。

(四)加强消防宣传,推广技防措施应用。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矩阵,广泛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扩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发动平台、镇街、村社和公安派出所等力量,针对企业类场所,发放消防安全告知书,提示场所火灾风险和消防管理要求,做到风险自知、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进一步探索推广火灾防控新技术,切实提高火灾预警处置能力。

FD10591 | 2023_浙江_武义伟嘉利4·17重大火灾.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浙江武义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4·17” 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 年7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2)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5) (三)第三方机构安全服务情况.......................................(5) (四)事故建筑物相关情况...............................................(6) (五)事故发生经过...........................................................(9) (六)事故现场情况...........................................................(10)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2)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13)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13)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13) 三、事故直接原因..............................................................(14) (一)起火原因..................................................................(14) (二)火灾迅速蔓延主要原因...........................................(14) (三)造成人员死亡主要原因........................................(14)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15) (一)事故相关企业........................................................(15) (二)安全中介机构.........................................................(17) (三)相关监管部门.........................................................(18) (四)地方党委政府...........................................................(20)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21)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21)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22) (三)对事故企业处理建议.............................................(24) (四)其他处理建议..........................................................(24) (五)需要另外调查处理的有关问题..............................(25) 六、事故主要教训.............................................................(25) (一)“两个至上”理念没有树牢......................................(25)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突出...........................................(25) (三)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26) (四)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26)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27) (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27).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 .........................................................................................(27) (三)全面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28) (四)举一反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29) (五)深入实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29) (六)加快构建安全生产群防群治体系...........................(30)

1 2023 年4 月17 日14 时1 分许,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泉溪镇青云路68号的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重大火 灾事故,导致11 人死亡,过火面积约9000 平方米,直接经济 损失2806.5 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李强总理、张国 清副总理等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应急管理部、浙江省委省 政府等主要领导同志也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科学有效做好 搜救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伤亡,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厘清责任, 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规定,4 月18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省领导 任组长,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 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总工会和金华市政府等单位 有关同志参加的浙江武义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4·17”重大火灾 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工 作。同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建设、消防等相关专 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省纪委省监委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 查组,对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 题开展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和 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 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 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方式, 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2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清了有 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 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 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浙江武义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4·17”重大火灾 事故是一起因违法电焊施工引燃违规存放的拉丝调制漆引发火 灾并迅速蔓延,业主违法搭建并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导致疏散 楼梯、自动消防设施等安全条件不符合规范,企业未开展应急 救援演练导致人员死亡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嘉利公司),事 故厂房出租单位。成立于2012 年4 月11 日,营业期限自2012 年4 月11 日至2032 年4 月10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23594355174J。公司住所位于武义县泉溪镇凤凰山茆角 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伟文,注册资本500 万元。经营范围为 金属门、窗、钢木门、金属工具、电动工具等制造、加工、销 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021 年12 月开始处于歇业状态, 实际从业人员为2 人。 2.武义家风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风公司),承租事故 1#厂房一层、二层,火灾发生单位。成立于2019 年3 月20 日, 营业期限自2019 年3 月20 日至2039 年3 月19 日,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30723MA2E7X861L。公司住所位于武义县泉溪镇 凤凰山茆角工业区(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厂区内),法定

3 代表人程俊杰,注册资金100 万元。经营范围为金属门、电动 滑板、家用电器、日用金属制品、保温杯等制造、加工、销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厂长兼安全员陈金东,事故发生部 位车间主任李俊,公司从业人员68 人。2020 年1 月31 日与伟 嘉利公司签订房屋承租协议,租期为三年,2023 年1 月到期后 已支付2023 年度租金125 万元,未签订承租协议,2022 年2 月1 日签订《厂房出租安全协议书》。 3.金华市烨立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烨立公司),承租 事故1#厂房三层,火灾死亡人员单位。成立于2019 年6 月21 日,营业期限自2019 年6 月21 日至2039 年6 月20 日,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2EACJX1H。公司住所位于武义县泉 溪镇凤凰山茆角工业区青云路68 号(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 厂区内),法定代表人刘平群(在事故中死亡),注册资金3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木门、木制家具、木制工艺品的加工、销售, 公司从业人员27 人。2019 年7 月左右开始承租伟嘉利公司厂房, 最近一次承租协议为2022 年2 月1 日签订,租赁期限至2026 年1 月31 日,2022 年2 月1 日签订《厂房出租安全协议书》。 4.武义钰轩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轩门业),承租事故 2#厂房一层,火灾过火单位。成立于2018 年12 月13 日,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2E5UCL0Q。公司住所位于武义县泉 溪镇凤凰山茆角工业区青云路68 号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2 号楼1 楼,法定代表人黄孟江。经营范围为铜门、不锈钢门窗 制造、加工、销售。 5.武义陈龙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龙五金),承租事故

4 2#厂房一层,火灾过火单位。成立于2020 年7 月20 日,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2HWXAP9L。公司住所位于武义县 泉溪镇凤凰山茆角工业区青云路68号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 2 号楼1 楼,法定代表人陈龙江。经营范围为金属日用品制造、 金属制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用金 属配件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工具制造、 金属工具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6.金华弘晟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晟木业),承租事故 2#厂房二层,火灾过火单位。成立于2014 年7 月25 日,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307534859F。公司住所位于武义县泉溪 镇凤凰山茆角工业区青云路68 号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2 号 楼2 楼,法定代表人徐洪波。经营范围为木制品、整体橱柜、 家具的制造、加工及销售。 7.永康市众河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河公司),承租 事故2#厂房三层,火灾过火单位。成立于2014 年12 月19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325579735H。公司住所位于武义县 泉溪镇凤凰山茆角工业区青云路68号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 2 号楼3 楼,法定代表人应远。经营范围为门窗制造加工,五金 产品制造,家用电器制造,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日用玻璃制品 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门窗销 售,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 8.自然人成景,家风公司雇佣电焊作业负责人,之前曾在伟 嘉利公司承接钢棚搭建业务。2023 年4 月16 日,家风公司联系 成景对该厂喷漆工段上部进行封闭改造。4 月17 日,成景组织

5 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王兴旭、杨中文以及帮工李光亮实施电 焊施工作业。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伟嘉利公司。2017 年从事制门生产经营时制定过安全生 产、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歇业后从事“厂房出租”业务,有2 名在职员工,无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无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应急疏散预案、应急救援演练、日常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 台账。未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与承租单位签订过《厂房 出租安全协议书》,但未开展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建 立定期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 2.家风公司。起火部位为制门表面处理车间喷涂作业工段拉 丝漆调制间,调制间设置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超量存放 桶装易燃易爆拉丝稀释剂与拉丝油漆。喷涂作业后剩余拉丝油 漆桶未加盖放置在喷涂作业工段区,未放回油漆仓库。有1 名 兼职安全员,委托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建立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未建立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未对员工使用危险化学 品进行专门的培训。 3.烨立公司。有2 名兼职安全员,委托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 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未 建立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三)第三方机构安全服务情况。 1.武义双利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 利安全公司)。成立于2018 年11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 91330723MA2E5BE69X。公司住所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 洋街道王村,法定代表人李健。经营范围为安全评价业务、安 全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消防技术服务、标准化服务。2022 年5 月28 日,与烨立公司签订安全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一年; 2022 年11 月23 日,与家风公司签订安全服务合同,合同期限 一年,公司基本每个月派禇木根为上述两家企业提供安全生产 技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查找安全事故隐患。 2.浦江县丰之安安全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之安安全 公司)。成立于2013 年3 月20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26065608340P,公司住所位于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565 号,法定代表人陈成芳。经营范围为国家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安全、消防、环保管理咨询和技术 服务。2022 年1 月1 日,通过政府招标取得武义县泉溪镇企业 安全体检站采购项目,对泉溪镇工业园企业提供安全技术咨询 服务。2022 年至今,对家风公司、烨立公司开展过多次检查。 (四)事故建筑物相关情况。 1.伟嘉利公司1#厂房。系火灾发生建筑,三层,钢结构, 设计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总面积为10018.2 平方米。2021 年10 月,开工建设;2022 年1 月21 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规划许可面积为10016.07 平方米;2022 年7 月中旬,完 工并投入使用。经核查,1#厂房设计单位为浙江恒泰建筑设计 院有限公司,资质等级符合要求,2022 年1 月7 日设计施工图 经金华市龙源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合格,符合规范要 求,施工单位为鲁长春个人承揽,无施工资质;施工中存在楼 梯间、电梯间未砌筑墙体,电梯变更为油压货梯,④—⑦轴交

7 A 轴—E 轴二层结构板取消等变更,无设计院变更联系单。该 建设工程未经建筑施工许可,未经规划核实确认,未经消防验 收备案。 2.伟嘉利公司2#厂房。火灾蔓延过火厂房,与1#厂房贴邻 建造,三层,钢结构,设计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总面积为 11260.80 平方米。2022 年1 月21 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许可面积11179.89 平方米;2022 年8 月23 日,办理施工 许可证;2022 年9 月,开始施工;2023 年1 月16 日,项目取 得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实际建筑面积超出80.91 平方米,属规 划容许合理误差范围;2023 年1 月17 日,建设单位组织五方责 任单位进行了竣工验收;2023 年1 月30 日,项目取得质量监督 报告;2023 年2 月24 日,项目完成消防验收备案;2023 年3 月17 日,项目完成竣工备案。建设期间,武义县建设局质监站 工作人员多次去现场开展监管检查。 图一: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8 3.事故建筑物出租情况。伟嘉利公司1#厂房一层和二层为 家风公司承租,用于生产、储存钢质防盗门;三层为烨立公司 承租,用于生产、储存木质门。伟嘉利公司2#厂房一层东侧为 钰轩门业承租,用于生产、储存铜门、铸铝门,西侧为陈龙五 金承租,用于铁制品发黑;二层为弘晟木业承租,用于生产、 储存木质门;三层为众河公司承租,用于生产、储存木质门。 图二:各层出租示意图 4.违法搭建情况。伟嘉利公司厂区内共有9 处违法建筑(见 现场勘测图S1-S9),违法建筑总面积为2494.21 平方米。其中 1#、2#厂房四周消防通道上共有7 处(S1-S7),S1-S6 共6 处 为2023 年1 月2#厂房竣工验收后逐步搭建,S7 为2022 年7 月 1#厂房建成后搭建。

9 图三:违法建筑示意图 (五)事故发生经过。 因家风公司一层喷漆工段气味过大,经常飘到三层烨立公 司车间,应房东伟嘉利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伟文和烨立公司负责 人刘平群要求,家风公司拟对喷漆工段进行封闭改造。2023 年 4 月16 日,家风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俊杰及其妻子应萍、厂长陈 金东和雇佣施工负责人成景商量,定于4 月17 日在喷漆工段的 天井流水线上方做一个封闭,防止气味窜到楼上。17 日上午, 成景带电焊工王兴旭和杨中文以及帮工李光亮在一层外墙打螺 丝,12 时59 分开始在二层天井上部进行电焊施工。14 时1 分 19 秒,杨中文和王兴旭爬在脚手架上开始焊接立柱顶部;14 时 1 分47 秒,焊点下方一楼起火;14 时2 分08 秒,杨中文等人 发现起火后从脚手架上下来往二楼北楼梯逃离;14 时2 分57 秒,二层家风公司员工龙贵琴发现冒烟后拨打119 报警,期间 一层、二层家风公司员工全部逃生;14 时3 分(起火后73 秒), 烟气通过南侧楼梯间进入三层烨立公司;14 时3 分09 秒(起火 后82 秒),三层烨立公司员工龙景新发现南侧楼梯间冒烟,同

10 时提示吴仕兴发生火灾,三层人员(共计12 人)在刘平群和卜 有贤的指挥下关闭电源并拿取个人物品开始逃生;14 时3 分43 秒(距离起火116 秒),大量有毒烟气通过南北两侧楼梯间先 后进入三层,除石东从北侧楼梯间逃生外,其余人员未逃出。 截至4 月18 日3 时许,经现场搜救,确定11 人遇难。 (六)事故现场情况。 图四:家风公司二楼电焊作业现场 家风公司二层脚手架顶部有焊 枪,起火时在焊接围栏金属

11 图五:家风公司二楼电焊作业现场 图六:家风公司电焊作业下方一楼拉丝漆调配间 现场使用的电焊枪 焊接点位下方一层为家风公司拉丝漆调配 间,放置了6 桶使用过的拉丝调制漆

12 图七:家风公司一楼拉丝稀释剂仓库 图八:事故发生部位生产流水线一二层连通处剖面图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伟嘉利公司1#厂房三层承租的烨立公司11 人死 亡,厂房内财物不同程度烧毁,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 拉丝漆调配间东侧拉丝稀释 剂仓库内有9 个拉丝稀释剂 铁桶,每个桶容量180 公斤

13 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2806.5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接报后,省政府、金华市政府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 相关部门和武义县党委政府相关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 救援指挥部,组织消防救援、应急、公安、卫健、建设等相关 部门及属地乡镇开展处置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也立即派员参与 处置。14 时3 分许,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事故企 业员工火灾报警,14 时14 分,消防救援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开展 施救;14 时25 分,武义县应急管理局组织20 多名骨干力量赶 赴现场组织施救。公安部门迅速疏散周边企业人员和围观群众, 控制相关责任人员,扩大警戒范围,进行交通管制,协调乡镇 和社会救援力量配合参与救援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第一时间 指令卫健部门增派医护人员加强现场救护力量,要求相关部门 切断供电燃气管道并开展失联人员排查。消防救援、应急、公 安等部门累计组织各类救援力量600 余人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9 时许,火势得到控制;21 时许,现场明火基本被扑灭。截至 4 月18 日3 时许,基本完成现场搜救,发现11 名遇难人员。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省 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国家消防救援局派员赶赴事 故现场指导救援;金华市、武义县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第一时 间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在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统

14 筹协调指挥下,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救援力量,坚持安全、科 学、精准、高效的救援原则,全面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的各类危 害,科学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 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平稳有序。 三、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人员询问等,排除 了故意纵火、电气、自燃、遗留火种等引发火灾因素。 (一)起火原因。 2023 年4 月17 日14 时1 分许,家风公司雇佣的电焊工在 二层违章电焊作业产生的高温焊渣掉落到一层,引燃放置在拉 丝漆喷漆台旁使用过的拉丝调制漆引发火灾。 (二)火灾迅速蔓延主要原因。 一是起火物质燃烧猛烈,起火后先后引燃了使用过的6 桶 拉丝调制漆、可燃的玻璃纤维瓦以及存放在拉丝稀释剂仓库的 0.9 吨以上桶装拉丝稀释剂与油漆,起火后猛烈燃烧,产生大量 一氧化碳、甲醛等有毒有害的浓烟。二是“烟囱效应”烟气扩散 快,一层起火处与二层有生产流水线连通,形成高度达15 米的 垂直立体空间;厂房南北两侧的两台货梯未设置电梯层门及实 体墙电梯围护结构;南北两侧疏散楼梯未封闭;一层起火后, 高温有毒烟气直接通过生产流水线连通处、电梯井和疏散楼梯 等处快速蔓延扩散至二层三层。 (三)造成人员死亡主要原因。 一是拉丝稀释剂与油漆等猛烈燃烧产生有毒有害浓烟。二 是起火处一层二层连通,货梯、疏散楼梯未封闭形成“烟囱效

15 应”,大量烟气从生产流水线连通处、电梯井和疏散楼梯等处往 二层三层快速扩散,三层员工通过疏散楼梯逃生较为困难。三 是烨立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火灾发生后烨立公司未及时收到火灾警报,火场组织疏散逃生 不及时。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企业。 1.伟嘉利公司。(1)违规建设事故1#厂房。2021 年10 月, 在未经资规部门规划许可情况下擅自动工新建1#厂房,施工前 未按规定[1]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委托无资 质个人施工,违规变更设计方案施工[2],2022 年7 月投入使用 前未按规定[3]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建设过程中对 二层楼层板开孔,与设计要求不符。2022 年7 月以来,违反规 定[4]占用消防车通道[5]进行大量私搭乱建,堵塞消防车通道。(2) 违规出租厂房。将设计为丁类火灾危险性的1#、2#厂房,出租 给家风公司、烨立公司、弘晟木业等作为丙类[6]火灾危险性厂房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 型工程除外。 [2] 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1#厂房设计图纸,建施04 二层平面图:二层楼板无天井开口;楼 梯间、电梯间未按设计要求砌筑墙体。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 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 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 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 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 2021 年11 月1 日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盖章的厂区总平面图,显示为消防车通道。 [6]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 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 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 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 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 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 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16 使用。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存在未采用封闭疏 散楼梯间[7]、未设置喷淋等自动灭火系统[8]等违规行为。违规分 隔厂房导致1#厂房二层一部疏散楼梯被封堵。(3)安全生产和 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未根据“一厂多租”的实际情况对承租单位 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9],未定期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督促整改隐患。未确定责任人对共用部位进行统一管理[10]、未 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承租单位开展应急演练[11], 未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2.家风公司。(1)违法组织电焊作业。雇佣未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证的人员开展电焊作业[12],作业前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 [13],未辨识焊渣飞溅掉落可能引燃油漆、稀释剂的风险,未规 范清理易燃物品[14]。作业过程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 [7]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7.6: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 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8]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 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 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3 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的木器厂房……。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 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 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 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 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 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 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14] GB 9448—1999 《焊接与切割安全》6.3:放有易燃物区域的热作业条件;焊接或切割作业只能在无火灾隐 患的条件下实施。6.3.1:转移工件有条件时,首先要将工件移至指定的安全区进行焊接。6.3.2:转移火源工 件不可移时,应将火灾隐患周围所有可移动物移至安全位置。6.3.3:工件及火源无法转移工件及火源无法转移 时,要采取措施限制火源以免发生火灾,如:a)易燃地板要清扫干净,并以撒水、铺盖湿沙、金属薄板或类似物 品的方法加以保护。b)地板上的所有开口或裂缝应覆盖或封好,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以防地板下面的易燃物与可能 由开口处落下的火花接触。对墙壁上的裂缝或开口、敝开或损坏的门、窗亦要采取类似的措施。

17 管理[15]。(2)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稀释剂等 易燃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存放在专门场所[16],在调漆间超量存 放[17]。调漆间设置不符合建筑设计规范,无防爆、防燃措施[18]。 (3)未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开展安全教 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漠视违规动火 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19]。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将火灾危险性丁 类厂房作为丙类使用。 3.烨立公司。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建立应急疏散 预案,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将火灾危险 性丁类厂房作为丙类使用。 (二)安全中介机构。 1.双利安全公司。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发现事故企 业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符、疏散通道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等 消防安全隐患;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记录未经企业确认签字。 2.丰之安安全公司。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发现事故 企业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符,疏散通道、油漆库、喷漆工段 等设置不符合规范等消防安全隐患;对已经发现的调漆间安全 事故隐患未跟踪整改闭环。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 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 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6]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3.6: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2 甲、乙、丙类 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17]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3.6: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乙类中间仓库 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18] GB6514-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5.1.4.2.2:调漆室应为不燃烧、不发火的地 面;室内通风换气次数15 次/h~25 次/h;照明及各类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调漆室应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 置及配置消防器材。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8 (三)相关监管部门。 1.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2022 年1 月,在“三类企业”(三 合一、厂中厂、租赁厂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中[20],未督促“厂 中厂”和“租赁厂房”的企业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疏散通道 不符合要求、消防通道不畅通、消防演练未正常开展等消防隐 患落实整改责任。2022 年12 月,在岁末年初消防领域安全集中 攻坚行动中[21],未认真吸取河南安阳“11·21”火灾事故教训,未 按责任要求对事故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未聚焦辖区产业特点实 施专项整治,未将类似事故企业作为“双随机”检查重点。未有 效督促、指导乡镇开展消防隐患排查治理。 2.武义县应急管理局。2021 年6 月,在“一厂多租”安全专 项整治活动中[22],未督促属地泉溪镇全面开展“一厂多租”情况 排查。2022 年1 月,在“三类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中[23],明 确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厂中厂”“租赁厂房”涉及 危化品使用燃爆等事故隐患专项整治,武义县应急管理局未对 [20] 2022 年1 月13 日武义县工矿及危化品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三类“园区、企业、设施”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附件1“三项整治”清单中县消防救援大队任务清单:对“厂中厂”和“租 赁厂房”中存在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畅通,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不符 合要求,消防设备设施、安全标志配置不到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修订不及时,消防演练未正常开展等问题, 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责任,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21] 2022 年12 月23 日武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县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四大行动”和督导检查方 案》的通知附件2《消防领域安全集中攻坚行动方案》:二、行动时间:2022 年12 月至2023 年3 月;三、重 点任务:(二)聚焦工业企业整治。1.重点整治对象:同一建筑容纳30 人以上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 员工集体宿舍等;2.重点整治内容:聚焦企业企业违规住人、违规电焊气焊、一厂多租堵塞消防通道或安全疏散 条件不足、采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未按要求设施消防设施、使用功能变更导致消防设施不足等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县应急、消防等部门。 [22] 2021 年5 月21 日浙江省工矿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一厂多租”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附件1“一厂多租”安全整治清单中应急管理部门任务清单:3.检查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之间是否签订专门的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协 同演练;出租单位是否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23] 2021 年11 月3 日金华市工矿及危化品安全专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三类“园区、企业、设施”安全 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附件1“三项整治”清单中市应急管理局任务清单:完成“厂中厂”、“租赁 厂房”涉及危化品使用燃爆等事故隐患专项整治,督促危化品使用单位从严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十个一律”措施。 重点强化对使用香精、稀释剂、甲醇、酒精、煤油等易燃易爆危化品使用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落实安全防范措 施,尤其要对重大隐患企业实施跟踪,实行逐一销号闭环管理,确保整改到位。

19 事故企业开展执法检查。2022 年12 月,在岁末年初重点行业风 险隐患排查管控行动中[24],未认真吸取河南安阳“11·21”火灾事 故教训,未对事故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未将类似事故企业作为 “双随机”检查重点。 3.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故1#厂房2021 年10 月动 工新建后一直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25],武义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此后在对2#厂房建设监管过程中,一直未发现1#厂房未 经施工许可违法建设的行为,也未发现1#厂房未经消防验收备 案[26]非法投入使用的问题。 4.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 年1 月22 日,武义县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1#厂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27],未依法 对1#厂房未经规划许可非法建设行为作出处理;巡查责任[28]落 实不到位,对事故企业占用消防通道非法搭建的行为未及时发 现并处置。 5.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日常巡查中未发现事故企业占 用消防通道大量非法搭建行为,督促泉溪镇履行辖区违法建筑 监管处置责任不到位。 [24] 2022 年12 月23 日武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县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四大行动”和督导检查方 案》的通知:(二)重点行业风险隐患排查管控行动,4.工矿领域:……开展“一厂多租”排查整治,动态摸排 底数,督促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履行好各自管理职责……。全面开展电气焊等动 火作业安全专项排查检查,督促用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电气焊等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 格监督管理焊工培训、考试、发证等环节,严厉打击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行为,切实从源头上预 防和减少安全风险。(县工矿及危化安全专委办牵头) [2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 号)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 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 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 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 万元以下罚款。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 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28]《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对违 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

20 6.武义县经济商务局。未按2022 年5 月武义县低效工业用 地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9]要求及时牵头出台《武义县租赁企 业新落地管理办法》,未对出租厂房落地管理、规范出租作出 规定。 7.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落实“一厂多租”[30]“三类园区、 企业、设施”[31]专项整治行动不到位,组织开展全市消防安全集 中攻坚行动[32]不到位,对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落实消防安全专 项整治任务不力等问题失察。 8.金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一厂多租”“三类园区、企 业、设施”、岁末年初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隐患排查管控行动[33] 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不到位,对武义县应急管理局落实安 全生产专项整治任务不力等问题失察。 (四)地方党委政府。 1.武义县泉溪镇。履行辖区违法建筑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 企业占用消防通道搭建的违法建筑未依法组织拆除;对违规电 焊作业、烨立等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监管不力;对委 托的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未按合同履职的行为失察;对发现的 问题隐患未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形成闭环;未认真吸取河南安 [29] 2022 年5 月15 日中共武义县委办公室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低效工业用地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 年)的通知》(武委办发〔2022〕23 号)附件1“武义县低效工业用地专项整治行动 任务清单(2022 年)”8 租赁企业新落地管理:二季度印发《武义县租赁企业新落地管理办法》;三季度落实出 租厂房落地管理、检查、执法;四季度深化出租厂房联合执法、规范厂房出租行为。牵头单位县经济商务局、市 场监管局、“低散乱污”企业整治办。 [30] 2021 年5 月25 日金华市工矿及危化品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浙江省工矿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 于开展“一厂多租”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31] 2021 年11 月3 日金华市工矿及危化品安全专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三类“园区、企业、设施”安全 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金工矿专委办〔2021〕1 号)。 [32] 2022 年12 月13 日金华市消防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消防安全集中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金 消安委〔2022〕12 号)。 [33] 2022 年12 月19 日金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四大行动”和督导检查方 案》的通知(金安委〔2022〕12 号)。

21 阳“11·21”火灾事故教训,落实消防领域安全集中攻坚行动不力, 未按规定对“一厂多租”的事故企业堵塞消防通道、不具备安全 疏散条件、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变更厂房使用功能导致消 防设施不足等突出问题开展整治。 2.武义县。未有效统筹发展和安全,未认真吸取河南安阳 “11·21”火灾事故教训;未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近 年来组织开展“一厂多租”“三类园区、企业、设施”“岁末年初安 全生产四大行动”等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不深入、 不彻底,未聚焦辖区制门产业低小散、租赁厂房生产非常普遍 的特点研判本地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风险隐患,针对性组织整 治;督促消防、应急、住建、资规、综合执法、经济商务等单 位以及泉溪镇履行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 3.金华市。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吸取河南安阳“11·21” 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部署落实“一厂多租”“三类园区、企业、 设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四大行动”等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专 项整治行动不到位;对武义县及相关部门履职不力等问题失察。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1.胡伟文,伟嘉利公司法定代表人,事发厂房房东。2023 年4 月18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 留。 2.程俊杰,家风公司法定代表人,火灾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 2023 年4 月18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 事拘留。

22 3.应萍,家风公司财务负责人,程俊杰妻子。2023 年4 月 18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4.陈金东,家风公司厂长兼安全员。2023 年4 月18 日因涉 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5.成景,家风公司事发时无证电焊作业负责人。2023 年4 月18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6.杨中文,家风公司事发时无证电焊作业人员。2023 年4 月18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7.王兴旭,家风公司事发时无证电焊作业人员。2023 年4 月18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8.李光亮,家风公司事发时无证电焊作业帮工。2023 年4 月18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9.李俊,家风公司表面车间主任。2023 年5 月10 日因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对于以上人员,根据司法机关调查认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 1.姚波,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 责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高怀政,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技术干部,对事故发生 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3.李浩,武义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对事故发生负 有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周文华,武义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安全生产基础科科 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23 5.李小伟,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对事 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6.王坚挺,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对 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7.祝雪挺,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对 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8.张键,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事故 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9.周涛,武义县经济商务局时任党委书记、局长,对事故发 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0.杨张捷,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 领导责任,给予诫勉处理。 11.胡宏立,金华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对事故发 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诫勉处理。 12.蓝建,武义县泉溪镇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 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3.章康武,武义县泉溪镇镇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4.郑鑫,武义县泉溪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对事故发 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5.徐红虓,武义县泉溪镇时任党委委员、副镇长,对事故 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6.胡成,武义县泉溪镇副镇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4 17.帅朝晖,武义县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 予党内警告处分。 18.李强,武义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 严重警告处分。 19.陈辉,武义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 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0.张新宇,金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对事故发生负有 领导责任,给予诫勉处理。 (三)对事故企业处理建议。 1.伟嘉利公司,违规建设、出租厂房,未履行“一厂多租”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武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2.家风公司,违规电焊作业,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 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将火灾危险性丁类厂房作为丙 类使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武义县应急管理局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3.烨立公司,未建立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将火灾危险性丁类厂房作为丙类使用,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武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其他处理。 1.责成武义县向金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责成金华市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5 (五)需要另外调查处理的有关问题。 事故调查中发现两家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存在隐患排查、 隐患跟踪治理、隐患报告报送、安全教育培训、指导应急演练 安全服务不到位等严重问题;伟嘉利公司1#厂房施工单位未取 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等问题,按照属地处理原则,将上述问题 线索移交武义县有关部门调查后依法从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 情况上报事故调查组。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两个至上”理念没有树牢。金华市、武义县未统筹 好发展和安全,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不牢固,对辖区内普遍存 在的“一厂多租”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违法建筑、改变厂房火 灾危险性类别等安全隐患严重性认识不够,对企业厂房违法建 设、违规改造、未经消防验收备案等问题,以及一些领域存在 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不彻底,埋下了安全隐患。一些 基层党委政府只顾发展不顾安全的问题仍然存在,没有将“人民 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真正落实到行动中,没有守住安全底线, 最终酿成惨烈事故。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涉事3 家企业均未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 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生 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法违规问题突 出。伟嘉利公司将未经消防验收备案的1#钢结构厂房分租给家 风公司、烨立公司等企业,违法搭建钢棚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 车通道;未对家风公司、烨立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统一协调、

26 管理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家风公司违规雇佣无证电焊人员动 火作业,且动火作业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最终引发火灾事故。 烨立公司未落实应急措施,组织疏散不及时。第三方安全服务 机构安全服务质量低,隐患排查不彻底,督促整改未闭环。 (三)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 府多次部署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行动,特别是去年河南安阳 “11·21”火灾事故后,开展过多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 动,金华市、武义县、泉溪镇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虽层层动员部 署,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仍然不深不实不细,层层失管、层层 漏管,重大安全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部分乡镇街道对消防安 全工作不重视,工作主动性不强,消防安全整治成效不明显。 属地相关职能部门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要求,消防 安全责任悬空,日常监管执法“宽松软”。 (四)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武义县工贸企业数量众多, 小微企业占比大,且绝大多数企业在设立、设计和建设过程中 无需经过安全审批或安全评价,企业厂房及生产工艺、设备设 施等安全方面历史欠账多,本质安全水平低下问题十分突出。 企业员工流动性强,文化素质普遍不高,且安全培训不到位, 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低下等问题普遍存在。 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运行机制不顺畅、制度不健全,特别是 基层消防安全监管合力未有效形成。基层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 监管力量配置与繁重的安全监管任务严重不匹配,安全监管人 员专业能力偏低,特别是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偏低,发现问 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不高,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27 薄弱问题突出。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金华市、武义县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论述精 神,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压实压紧地 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现场人员工 作责任。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 责”责任机制,细化制定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和年 度任务“两张清单”,强化新上任领导干部的专题培训,切实做 到知责明责履责尽责。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落细“国15 条”“省25 条”安全生产重要举措,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 以铁的手腕、铁的措施,常态化组织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 大整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从根本上消除隐患、 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金华市、武义县要严格督促落实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要落实落细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明确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岗位责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标准配备专兼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督促企业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到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从业人

28 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制止 和纠正从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有效组织消防和应急救援演练。 要全面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第一责任,特别是严格落实“园 中园”“厂中厂”房东、业主责任,认真学习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每季度至少带队开展1 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 治情况检查(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月至少1 次);要建立企业 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确保责任、措施、资金、 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并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每月向负有安 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 (三)全面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 金华市、武义县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深刻吸取此次事故 教训,梳理重点监管事项,细化部门责任措施,健全消防安全 治理体系。各级消安委要强化消防工作专业统筹,健全部门联 动和协作配合机制,加强督促推动,持续提高消防安全治理水 平。消防救援机构要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执法机制,提高执法 精准性和针对性,突出对改变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使用导致疏 散通道、自动消防设施等安全条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行为实施 监管执法。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派出所的指导,细化消防安全责 任措施,按照现行有关法规制度,切实履行好有关日常消防监 督检查等工作职责。应急管理、经信、住建等有关部门要按照 职责加强工矿、园区、建设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检查,加强 焊接等有关焊工作业证的规范管理,严查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 行为。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各项规 定,严厉打击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行为,

29 从源头上把好消防安全关。 (四)举一反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金华市、武义县要认真对照浙安委〔2023〕 7 号文件要求,聚焦“1+8+N”重点领域和专题专项,全面推进安 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要深入开展全领域“园中园”“厂中厂” 专项整治,以乡镇街道(开发园区)为单位全面摸清工业厂房 等“一厂多租”建筑底数,督促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100%签订安 全管理协议,坚决消除改变厂房使用性质、疏散通道不畅通等 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对违章违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四个一律” 举措。要深入开展全链条电气焊违法违规作业专项整治,督促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电气焊作业审批、清理、动火、监护、 处置“五到位”措施,建立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现场监 护措施,提高安全管理能力水平。要强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 电气焊违规作业、无证作业、冒险作业行为,形成打非治违高 压态势;要建立健全“园中园”“厂中厂”“一厂多租”落地管理规范 出租有关机制,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重点领域的风险防范 化解,从严处罚企业违法出租、违规分包转包等行为,加大违 法建筑拆除力度。 (五)深入实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各 级党委政府特别是金华市、武义县要全面贯彻全国重大事故隐 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部署要求,统筹好辖区内安全生产隐 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推进全省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在本辖区的落实。要紧盯 重点领域,特别是要聚焦“园中园”“厂中厂”和电气焊作业,完善

30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健全全覆盖检查标准体系,全面排查可能 导致群死群伤的非法违规行为、设施设备故障、安全管理缺陷 等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底数,全面建档立案、 对账销号。要强化部门精准执法,突出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情 况,深入一线、企业精准严格执法,严打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 违章行为,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事故隐患,确 保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 (六)加快构建安全生产群防群治体系。各级党委政府特 别是金华市、武义县要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加强基层应急管理、消防安全治 理体系建设,充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力量,推进市县探 索机制改革创新,加快融入基层“141”体系,补齐基层短板。要 大力推进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进企业、进单位、进学校、进社区、 进家庭等“五进”活动,全员发动、全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要加强对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提升服务 能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安全生 产月”主题活动,全面普及各类安全知识,提高火灾事故防范意 识,经常性组织实战演练,深入实施企业员工安全大培训活动, 提高自救互救能力。要用好各类媒体平台,强化隐患曝光,加 强警示教育,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要健全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鼓励引导企业建立“内部吹哨人”制度,主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 和违法行为,坚决筑牢安全生产人民防线。

FD10592 | 2023_浙江_绍兴_5·25_一般_厂房_火灾_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pdf

— 1 — 越城区马山街道“05.25”绍兴晴旭新能源有限 公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5 月25 日18 时40 分,位于越城区马山街道晴旭新 能源有限公司所属小微园区内一幢出租厂房发生火灾,火灾燃烧 时间长、过火面积大,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火灾发生 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相继作出批示指示,市委温 暖书记批示:请越城区组织力量,全力组织救援。请市公安局、 市消防支队予以支持。市政府施惠芳市长批示:请迅速组织力量 扑救,注意把控舆情!注重扑救安全,防止次生灾害!请如兴、 关锋同志阅处。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事故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 通知》《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5 月26 日,区政 府立即成立由滨海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 管理局、区经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 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对事故调查进 行指导。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政领导批示精神,按照“科 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询问人员、查阅资料、综 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

— 2 — 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 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绍兴晴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位于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三江 东路46 号,法定代表人胡全根,实际负责人徐敏,2018 年5 月 成立,经营范围为太阳能光伏电站的研发设计、建设安装、管理 维护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MA2BEJ0J4C。2019 年7 月,绍兴晴旭新能源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拍得原浙江瑞芬特纺 织服饰有限公司厂房(三江东路46 号),占地面积52.5 亩,建 筑面积4.5 万平方米,共有厂房6 幢、办公楼1 幢、宿舍楼1 幢, 用作小微园区经营管理,共租赁企业15 家。 (图一:建筑航拍图)

— 3 — (二)事故企业建筑使用情况 起火建筑为园区1 号楼,1 号楼共有4 层,每层约2500 平 方米。1 层租用单位为绍兴景玥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颖, 2019 年6 月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针纺织品、植绒、纺 织品烫金、纺织品涂层加工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2MA2D67RB6X),一层东北角作为胶水搅拌间使用,南侧 作为涂层车间使用,北侧作为仓库使用。2 层租用单位为绍兴市 留杨针织有限公司,3 层租用单位为绍兴宝莫纺织有限公司,4 层租用单位为绍兴市越城区洪钱印花织带厂。 (图二:起火建筑一楼平面图) (三)事故企业消防设施配置情况 事故建筑配备了室外和室内消火栓系统,配备了干粉灭火 器,灭火器现场已经全部烧毁,无法勘验其质量、厂家、生产日 期等信息。

— 4 — 二、事故发生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搅拌间内部视频监控和1 号楼外部监控分析、电话记 录、当事人及相关证人笔录,综合分析事故发生经过如下:2023 年5 月25 日18 时12 分,员工陈勇和余波进入搅拌间工作;18 时32 分19 秒,监控视频画面显示晴旭新能源1 号厂房一楼东 北角胶料搅拌间内东北角搅拌机附近的工作人员出现异常,随后 有大量的黑色液体溅出;18 时32 分25 秒,搅拌机停止运转, 18 时33 分48 秒,监控视频画面显示绍兴晴旭新能源1 号厂 房一楼东北角胶料搅拌间东北角出现爆闪现象,对面的彩钢板上 出现爆闪亮光的反光,爆闪时光强极高,极短时间内光强迅速增 强后急剧收缩,同时伴随有“砰”的声音,符合电气故障时弧光 放电的特征;18 时33 分49 秒,即爆闪后立即出现持续燃烧的 火光,火光迅速增强,并沿地面向周围区域快速蔓延;18 时36 分,陈勇打电话报110 火警情况;18 时37 分,滨海消防大队接 警出动(详见视频分析报告)。 (二)事故救援经过 18 时46 分袍中路消防救援站、马海站消防救援站到场5 车 28 人到场,袍中路站城市主战车停靠着火建筑西侧,在着火建 筑北侧出2 支水枪阻止火势向二楼蔓延;抢险救援车停靠厂区北 侧三江东路对厂区实施警戒并做好人员疏散;重型水罐车停靠着 火建筑西北侧为头车供水,并协助在着火建筑西南侧架设一门水

— 5 — 炮防止火势向三号楼蔓延;高喷车停靠着火建筑东南侧阻止火势 向3 号楼蔓延,马海站人员协助袍中路站开展相关工作。 18 时57 分大队指挥员和沥海消防救援站3 车14 人到场, 大队重新布置现场作战力量,十八吨重型水罐车停靠在厂区北侧 三江东路天然水源旁为沥海站高喷车供水;高喷车停靠着火建筑 西南侧阻止火势向三号楼蔓延。 19 时13 分,越城、柯桥、上虞消防救援大队增援力量相继 到场; 19 时23 分消防救援支队邸彦林支队长率支队全勤指挥部到 场,在着火建筑西南侧空地设置指挥部, 19 时53 分蔡卫国总队长率总队全勤指挥部赶赴现场,经过 研判现场形势,明确在着火建筑的东、南、西、北架设水炮和高 喷车阵地,全力堵截火势向南蔓延,调派社会联动力量,电力、 燃气、重型机械、水务集团等到场全程协助处置。 22 时10 分,火势基本被扑灭。 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00 余万元(企业申报为 2640 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和物证送检,认定起火时 间为2023 年05 月25 日18 时34 分37 秒;起火部位位于

— 6 — 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绍兴晴旭新能源有限公司1 号楼一楼(绍 兴景玥纺织有限公司租用)东北角胶水搅拌间;起火点位于1 号 楼一楼(绍兴景玥纺织有限公司租用)搅拌机控制柜处;起火原 因为混合乙酸乙酯的浆料外溅,乙酸乙酯混合气体遇控制柜处产 生的电火花后起火燃烧引发火灾。 1.起火部位认定:认定起火部位位于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 绍兴晴旭新能源有限公司1 号楼一楼(绍兴景玥纺织有限公司租 用)东北角胶水搅拌间主要认定依据: (1)现场痕迹 ①1 号楼建筑东墙外立面较西墙外立面燃烧脱落严重; 图三:1 号楼一楼东墙外立面烧损情况(由上往下)

— 7 — 图四:1 号楼一楼西墙外立面烧损情况(由西往东) ②1 号楼一楼A 轴至C 轴交④轴至⑰轴之间作为布匹仓库 使用,布匹燃烧残留物西侧较东侧多; 图五:一楼布匹仓库残留情况(由东往西)

— 8 — ③对比B 轴立柱情况,东侧立柱燃烧脱落较西侧严重; 图六:东侧立柱燃烧脱落情况(由西往东) 图七:西侧立柱燃烧脱落情况(由东往西)

— 9 — ④堆放在胶水搅拌间南侧的胶水罐体呈现由南向北倾倒; 图八:胶水罐体倒塌趋势(由东往西) ⑤②轴上的分隔彩钢瓦烧坍塌,呈现由西往东倒塌趋势; 图九:分隔彩钢瓦倒塌情况(由东往西)

— 10 — ⑥搅拌机所在区域上方天花板抹灰层脱落,呈现清洁燃烧; 图十:搅拌机上方天花板燃烧情况(由下往上) (2)证人证言 ①目击证人陈勇(胶水搅拌操作人员)反映:他与余波在胶 水搅拌间工作期间,胶水外溅后,配电柜区域着火; ②目击证人余波(胶水搅拌操作人员)反映:他与陈勇在胶 水搅拌间工作期间,胶水外溅后,配电柜区域着火; 2.起火点认定:起火点位于1 号楼一楼(绍兴景玥纺织有限 公司租用)搅拌机控制柜处,主要认定依据: ①搅拌机金属表面油漆燃烧脱落,金属柱体受热氧化变色, 金属表面油漆南侧较北侧脱落严重;

— 11 — 图十一:搅拌机南侧燃烧脱落情况(由南往北) 图十二:搅拌机北侧燃烧脱落情况(由北往南)

— 12 — ②稀释剂架边上的储物铁桶火烧后锈蚀变色,铁桶北侧锈蚀 变色面积较铁桶南侧大; 图十三:铁桶北侧燃烧脱落情况(由北往南) 图十四:铁桶南侧燃烧脱落情况(由南往北)

— 13 — ③桨片上面存在不同颜色的变色,桨片齿轮部分存在变形; 图十五:桨片齿轮部分存在一定变形(由西往东) ④搅拌棒正下方区域塑料桶残留物,残留物大致可辨为一圆 形,残留物中心点偏离搅拌棒的垂直点对应位置,南侧残留物较 北侧多;

— 14 — 图十五:塑料桶残留情况(由上往下) ⑤靠近东墙的搅拌机控制柜和配电箱上方的墙面脱落严重; 图十六:搅拌机控制柜和配电箱上方的墙面脱落情况(由西往东) ⑥控制柜右下侧铁箱锈蚀变色深,较控制柜其余部位严重;

— 15 — 图十七:控制柜内部锈蚀变色情况(由西往东) 3.火灾事故直接原因认定:起火原因为混合乙酸乙酯的浆料 外溅,乙酸乙酯混合气体遇控制柜处产生的电火花后起火燃烧引 发火灾,主要认定依据: (1)排除人为纵火。根据视频监控分析,无纵火行为; (2)排除雷击引燃的可能。根据越城区气象局数据,起火 当天马山街道范围内无闪电现象; (3)排除吸烟引燃的可能。根据现场火情分析,火势发展 非常迅速,经挖掘后起火点处未发现阴燃痕迹; (4)排除内部人员用火。经挖掘,起火点未发现使用打火 机、煤炉、香烛、煤气灶、电磁炉等器具的残骸,因此排除内部 人员生活用火不慎的可能; (5)认定为混合乙酸乙酯的浆料外溅,乙酸乙酯混合气体 遇控制柜处产生的电火花后起火燃烧引发火灾,主要依据: ①根据证人笔录:员工操作过程中存在浆料外溅情形; ②根据视频鉴定分析:将搅拌间内是监控视频和1 号楼外围 监控视频送应急管理部天津火灾物证中心鉴定; ③通过现场控制柜和配电箱勘验,控制柜所在区域存在烧损 电线和熔珠; ④电气鉴定结果:将起火点处的熔珠和配电箱线路送应急管 理部上海火灾物证中心鉴定,结论是控制柜区域熔珠有电气线路 故障产生的电热熔痕。

— 16 — (二)间接原因 1.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绍兴晴旭新能源有限公司存在 重大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一是违规改变厂房使用功 能,擅自将生产车间作为丙类仓库使用,未设置防火分区,极大 增加了火灾风险和荷载。二是消防设施故障且配置不符合,一号 楼一层、三层和四层作为丙类仓库未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部分室外消火栓无水或压力不足,发生火灾后 无法实施有效救援。三是“厂中厂”违规分隔,起火企业内部设 置了定型车间、纺织品仓库和胶水搅拌间,不同功能间之间仅设 置彩钢瓦分隔,未采用防火分隔措施,且相互之间安全职责不清 晰。四是企业危化品管理使用不规范,胶水搅拌间工艺涉及乙酯、 DMF 等稀释剂,该稀释剂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未按要求进 行独立存放和安装防爆措施,导致初期火灾发展迅猛。五是员工 生产工艺操作不规范,搅拌间搅拌使用的桶为塑料桶,搁置与平 板车上,未做相关固定措施,导致搅拌过程产生位移和喷溅以及 搅拌棒与桶接触摩擦等问题引发火灾。六是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企业员工消防安全培训不深入,火灾发生后未第一时间报警,未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自救,导致消防救援力量到场后已进入猛烈燃 烧阶段。 2.属地街道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马山街道办事处统筹发展 和安全工作不全面、不深入,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落实、隐患排 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存在短板盲区:一是安全生产工作

— 17 — 研究不深入。街道主任办公会议记录仅体现一次研究安全生产工 作,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十八条举措的意 见》要求,对属地存在的重点领域重大风险研判不精准不细致。 二是隐患排查和闭环不彻底。街道执法人员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园 区先后2 次进行检查并下发整改通知单,但隐患发现深度不足, 对存在的风险隐患避重就轻,提出的4 条隐患到截止日未完成整 改且无后续措施。三是网格作用发挥不明显。街道制定的安全生 产(消防安全)网格员制度虽然明确了网格员工作职责,但缺乏 执行力和硬性举措,部分网格员未按要求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检 查频次和质效不高。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马山街道“05.25”绍兴晴旭新能源有限 公司火灾是一起“生产安全火灾事故”。 五、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经深入调查,此次火灾暴露出相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对消防安 全监管不到位、宣传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网格化管理责任 落实不到位、自我防范意识不强、危险化学品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绍兴市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依法对相关部门和个人提出以下处理 意见: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单位

— 18 — 1.绍兴晴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园区产权所有者和管理主 体,存在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议区应急管理局、滨海新区 消防救援大队依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从严顶格处罚。 2.绍兴景玥纺织有限公司,作为承租企业,违规存放危险化 学品,生产车间部分工艺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建议区应急管理 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滨海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依照《安全生产法》、 《环境保护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顶格处罚。 3.浙江羱隆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街道以购买服务形式聘 请的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对企业排查流于形式,检查隐患问题 不深入,未发现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建议滨海新区消 防救援大队依照《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顶格处罚。 (二)建议给予司法处理的个人 1.胡全根,绍兴晴旭新能源有限公司法人(股权30%),作 为企业法人,未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企业发生较大影响公共 安全的火灾事故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直接经济损失 超过100 万元,建议区公安分局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查处。 2.徐敏,绍兴晴旭新能源有限公司实际管理人,未切实安全 管理责任,企业发生较大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事故且存在重大安 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 万元,建议区公安分 局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查处。

— 19 — 3.郑美权,绍兴景玥纺织有限公司大股东(股权55%),作 为实际安全责任人,企业发生较大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事故且存 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 万元,建议 区公安分局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查处。 4.戴颖,绍兴景玥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权45%), 企业发生较大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事故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 违法行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 万元,建议区公安分局以重大 责任事故罪立案查处。 5.陈勇,绍兴景玥纺织有限公司员工(胶水搅拌操作工), 在胶水搅拌工艺流程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危险 化学品使用操作流程不规范,未第一时间组织火灾扑救工作,建 议区公安分局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查处。 6.余波,绍兴景玥纺织有限公司员工(胶水搅拌操作工), 在胶水搅拌工艺流程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危险 化学品使用操作流程不规范,未第一时间组织火灾扑救工作,建 议区公安分局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查处。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单位和个人 1.马山街道办事处:向越城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 区安委办、区消安办联合约谈一次。 2.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经信局:作为行业职能部门对面上落实 安全工作督查不够深入,建议给予通报。

— 20 — 3.吕钢强(马山街道党工委书记):组织研究街道安全生产 和消防安全工作还欠细致,部署街道“园中园”、“厂中厂”等 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及隐患排查工作还欠深入,建议区纪委监委 给予谈话提醒。 4.马青(马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兼任应急 和消防管理委员会主任,对属地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落实街道安 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还欠到位,尤其是对街道“园中园”、“厂 中厂”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及隐患排查工作的落实还欠扎实, 建议区纪委监委给予谈话提醒。 5.俞月祥(马山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兼任街 道应急和消防安全专业安委会主任,对“园中园”、“厂中厂” 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及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不到位,隐患排 查发现问题未有效落实闭环处理机制,建议区纪委监委给予诫勉 处理。 6.王俊(马山街道应急和消防管理办公室临时负责人):安 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对属地“园中园”、“厂中厂”等重 点领域存在的突出风险研判不到位,排查整治不深入不彻底,对 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问题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建议区纪委监委 给予批评教育。 7.金佳林(马山街道应急和消防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作 为街道应急和消防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且为起火建筑所在的网 格员,未制定检查任务,隐患排查不彻底,避重就轻,对排查出

— 21 — 来的安全隐患问题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建议区纪委监委给予政 务警告处分。 8.许炜扬(马山应急和消防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作为街 道应急和消防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时业务能 力不强,排查重点不够清晰,建议区纪委监委给予诫勉处理。 六、下步工作重点 (一)抓好隐患整治。坚决贯彻市领导批示精神,以到边到 底自查、铺天盖地抽查、较真碰硬核查、釜底抽薪倒查的决心和 态度,以“园中园”“厂中厂”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强力推进厂房 (仓库)消防安全隐患综合治理; (二)抓好警示追责。贯彻落实全区事故警示教育大会精神,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及时开展事故复盘,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严从快追责到位。 (三)抓好人员培训。扎实有效开展全区“练百场、访千企、 入万家”消防安全“明白人”培育工程,强化应急和消防工作办公 室人员履职能力,重点企业配备一名消防安全职业经理人,小微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股人全员参训。 (四)抓好应急救援。加强消防救援队伍执勤备战,加大熟 悉演练,完善处置预案,充足物资储备,时刻保持枕戈待旦,最 大限度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附件:视频分析意见

— 22 — 越城区“05·25”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 年6 月8 日

FD10593 | 2023_浙江龙游6·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351国道浙江龙游段“6·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浙江龙游“6·23”货车追尾爆燃致6死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澎湃新闻

浙江省衢州市应急管理局11月1日发布《351国道浙江龙游段“6·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2023年6月23日13时51分许,351国道16KM+300M龙游县塔石镇窑三线灯控路口时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2人受轻微伤,五车及财物焚毁,直接经济损失1192.7余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车辆追尾碰撞造成车上可燃液体泄漏后爆燃,进而引发事故现场车辆燃烧蔓延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发时,张某明驾驶肇事半挂车,途经351国道16KM+300M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塔石镇窑三线红绿灯路口时,未采取减速、制动措施,追尾碰撞一辆轻型栏板货车,继而造成另一辆轻型栏板货车、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以及另一辆半挂车发生连环碰撞,小型普通客车被挤压至前方重型半挂车底部。碰撞发生后肇事半挂车发生爆燃,并蔓延事故现场全部五辆车辆。事故造成肇事半挂车驾驶员张某明,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孙某及乘客郑某云、孙某诚、孙某音、孙某乐等6人死亡。16时39分,火势被扑灭,因过火现场温度较高,继续采用泡沫覆盖、冲水等方式冷却事故车辆。19时55分许,完成现场降温并清理泡沫,同步启动车辆破拆救援工作。22时许,现场破拆救援工作完成,经全力搜救共发现有6具遇难者遗骸。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司法鉴定、人员询问、视频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张某明驾驶车辆至红绿灯路口时,超速行驶且未及时减速制动导致追尾碰撞,致使该车运载的二甲苯以及该车辆油箱内柴油瞬间泄漏、起火,进而引发整个事故现场车辆燃烧蔓延,碰撞和燃烧蔓延造成事故伤亡后果。

张某明,男,38岁,肇事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事故发生后,龙游县公安局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分赴江西、山东、南京、舟山等地开展调查,目前已对相关涉事企业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8人。

2023-11-01 21:15:43:464浙江龙游“6·23”货车追尾爆燃致6死事故调查报告公布追尾 塔石镇窑 肇事半挂车 爆燃 浙江省衢州市应急管理局159社会社会 /enpproperty-->

编辑 佘余

+1

您已点过

打开南方+阅读全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

FD10594 | 2023_浙玉渔11197船11·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3年11月17日2时10分许,浙玉渔11197船在闽东渔场238海区9小区海域(概位E121°56′12〞/N26°38′55〞)锚泊时发生火灾,造成2名船员当场死亡,2名船员重伤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牵头联合组织应急、消防、公安等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调查完毕,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船舶概况

(一)船舶情况

浙玉渔11197船系钢质桁杆拖虾渔船,持证人:*永安,玉环市坎门街道人,所属渔业合作社为玉环市民主渔业专业合作社。船长32.80米,型宽6.30米,主机功率260.0千瓦,总吨位156.0。船籍港:玉环,船舶呼号/识别码:412415063,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码:331***********06。2006年9月30日在玉环县大麦屿港船舶修造厂建造完工。2023年6月21日在玉环县西台灯塔船舶修造厂完成维修保养并申请换证检验,7月21日检验合格。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捕捞许可证、检验证书均齐全有效。国籍证书编号:(浙玉)船登(籍)(2019)HY-200010号;(浙玉)船登(权)(2019)HY-200009号;捕捞许可证编号:(浙)船捕(2023)ZT-201722号;检验证书编号:3310210230413。

(二)船舶产权情况

浙玉渔11197船所有人:永安(兼船长),占有股份65%;共有人:海平(玉环市坎门街道人,平时不上船),占有股份35%。

(三)船员与持证情况

事发时,船上人员9人,其中二级船长1名、二级轮机长1名,其余为普通船员,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均持有效证书。

二、气象海况情况

根据气象预报部门报告:受冷空气影响,16日夜间到18日,各渔场先后出现大风浪,其中吕泗、大沙、沙外、长江口、江外、舟山、舟外、鱼外渔场最大风力8级阵风9-10级,浪高3.5-4.5米。鱼山、温台、温外、闽东、闽外渔场最大风力8级阵风9级,浪高2.8-4.0米。

三、事故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该船最近一次出港报告时间为10月10日12时25分,10月11日上午,浙玉渔11197船从玉环市坎门中心渔港出发前往温台、闽东渔场从事桁杆拖虾作业,根据平台轨迹显示,该船出港后至事发时一直在海上。11月16日下午,该船收到渔业部门关于防御冷空气的管控指令,于17时45分许完成作业收网并向西北方向航行,18时20分许抛锚并停止航行,开始避风。抛锚后船长永安指挥船员整理渔获、捕捞工具,21时吃晚餐,22时所有船员进入各自舱室开始休息,值班船员开始轮流值班。每班船员值班2小时,17日2时,传兴值班结束回主甲板船员住舱休息,*云江从该住舱上驾驶台接班。

17日2时15分许,值班船员云江在驾驶室发现有浓烟从楼梯口飘上来并伴有火光,于是大声呼叫,在驾驶室后方船员住舱休息的永安、永良、根应分别被叫醒。因楼梯烟雾较大,4人通过驾驶室右后方逃生通道经外部梯子下到主甲板区域,并到达右舷,永安、根应从外部打开右侧舱门,试图进入主甲板舱室,因烟雾太大而退出。随后4人来到前甲板,看到主甲板船员住舱内有明火,永安用右手肘部击碎该舱室逃生窗后,准备使用消防泵灭火,因进入机舱困难,难以启动水泵,永安就带领其余3人用水桶从前甲板水池中提水往失火舱室内泼水。过了20分钟左右,舱内火势基本熄灭,永安等人进去查看时,发现传生等3名船员已从失火的船员住舱内出来,躺在机舱口附近一带,2名船员还在船员住舱内,永安等人随即将逃到船员住舱外的船员抬到侧面通道处。后来永安尝试开启渔船主机,发现主机和舵都没问题,离合器控制绳被烧焦,但在机舱内可以操作,于是开船返回玉环,航行至17日6时后,手机有信号(信号不稳定),永安跟表哥永平取得联系,让其帮忙联系民主渔业专业合作社并报告情况。

(二)救援处置情况

玉环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接民主渔业专业合作社报告后,派出中国渔政33023船冒着大风前去接应救援。17日18时许,浙玉渔11197靠泊玉环大麦屿渔港码头,经120现场检查和急救后,确认辉平、邦中已死亡,德渺、传兴被送往玉环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三)事故调查情况

17日晚,玉环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随即召集渔业、消防、公安等部门前往船上进行现场查看,并对相关船员进行询问,开展事故调查。18日上午,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派出由分管领导带队,综合处(安全处)、船检中心、执法队组成的工作组,赴玉环指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21日,在死亡人数上升至4人后,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随即牵头成立调查组,于当日下午组织渔业、消防等力量再次前往现场进行勘验,并陆续对相关船员、民主渔业专业合作社、坎门街道、渔港管理站、玉环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等人员进行询问,徐明堂局长赴玉环开展指导。11月22日,省涉海涉渔专委办也派出驻点帮扶工作组进驻玉环进行业务指导。

(四)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当日,玉环市坎门街道办事处迅速组织善后处置工作,11月26日善后处置工作结束,理赔到位。

四、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辉平、邦中二人当场死亡,德渺、传兴二人重伤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浙玉渔11197船主甲板船员住舱内部生活设施烧毁。

五、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验:1、失火的船员舱室顶部采用了防火分隔,火势没有蔓延至上部舱室,机舱也未过火,二层(主甲板层)船舱内有过火烟熏痕迹。对二层船舱进行勘验,该层两侧舱门完好未见火烧痕迹,船员住舱前逃生窗、舷窗玻璃破碎;位于驾驶室正下方的主甲板船员住舱过火较重,其他舱室仅有轻微烟熏痕迹。2、以船头方向为前方,主甲板船员住舱内右舷半侧火烧痕迹重于左舷半侧,右舷侧部分吊顶火烧坍塌脱落,左舷侧吊顶仅下表面表层火烧炭化,整体结构未变形。3、查看设置在船员住舱右舷侧的四个简易卧铺及周边过火情况,除辉平卧铺内部上下隔板被火烧穿外,其余卧铺内部部位过火情况整体较轻,其中竹席及其他物品仅表面有轻微过火烟熏痕迹,基本保持完好,在辉平卧铺隔壁的柜架上(床上伸手可及)发现较多保存较好的香烟烟盒和一只烟蒂罐;右舷侧前方两个卧铺进出面木板呈现外表面木板碳化裂纹大于内表面木板。4、卧铺外表面木板隔板过火碳化痕迹整体呈现一条明显的前低后高斜线,呈现低位燃烧痕迹;在*辉平卧铺与前端木柜的夹角的地面上,发现一堆火烧残留物,且过火灰化程度较深。5、查看右舷前卧铺周边电气线路,在该卧铺与前端木柜的夹角的地面正上方未见有电气线路敷设经过;在上下层卧铺内残留照明灯、电风扇等用电器连接电线及前端木柜上方电线残留物中,均未发现有故障熔痕。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 起火位置分析

根据现场勘查并综合分析判断,该起火灾事故的起火部位位于主甲板船员住舱内右舷前角卧铺与前端木柜夹角的地面区域。

  1. 起火原因分析

一是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可能性分析。据询问了解,该舱室内大功率电器为空调、电热水壶,事发当日空调并未开启,值班船员*云江在火情发生前曾下楼拿过一个电热水壶至驾驶室烧水,并未启用事发舱室的另一个电热水壶。同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失火区域电缆敷设于船体钢板及装修木板中间,初次勘验时电缆均无外露且外包完整,起火位置区域无电缆敷设通过,舱室内电缆较为完好,未发现导体在外界火焰或短路电弧的高温作用下熔化掉落后形成的珠状熔痕,均不符合短路、过载等失火显著特性,可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二是生活用火引发火灾可能性分析。事发时,正值晚上休息时间,除值班船员,其余船员均在各自生活床铺,不存在使用明火做饭需求。现场勘查发现该船厨房完好,煤气瓶均完好无损,距离事发区域较远,可排除生活用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三是违规使用电脉冲导致失火可能性分析。据询问了解,该船生产期间并未随船携带电脉冲等捕捞设备,不存在给该设备充电需求,调查也未发现其他证据支撑。同时,现场勘查发现事发舱室地面较为完好,无因电瓶猛烈燃烧导致的开裂、损毁、熔珠等现象,可排除违规使用电脉冲导致失火可能性。

四是船员吸烟导致失火可能性分析。据询问了解,该船抽烟船员为辉平、云江、永良和根应,其中云江、永良、根应当时处于驾驶甲板,事发舱室仅有轮机长辉平存在吸烟可能性,并且辉平日常抽烟烟瘾较大,经常在床上抽烟,有随意丢弃烟头习惯,综合其事发前家庭不和、精神焦虑不安等因素,极有可能为辉平休息期间吸烟后随意丢弃烟头所致。此外通过现场勘查和询问发现房间里还存有沾有油污的易燃作业衣裤、纸箱、白酒等物品,调查也发现幸存船员*传生试图推开舱门以及舱室窗户破损,致新鲜空气大量进入,对火势发展均起到助燃作用。

综上,依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等证据指向及会商研讨、综合分析等形式判断,判定该起火灾的直接原因是:*辉平在船舶锚泊卧床休息期间吸烟烟头丢弃不当引燃船舱内易燃物导致。

  1. 扩大事故后果的其他原因

一是烟感报警器未完全发挥作用。经过了解,玉环市在今年的渔船消防专项整治工作中,根据台州市统一部署,要求渔船安装烟感报警器,安装和验收工作已按要求完成。但该船船东船长在使用过程中,日常维护不到位,驾驶台报警器主机插头未插电源,导致火情初起时未能更早时间被值班人员获知。

二是船长应急救援处置不够到位。发现火情后,船长未能有效组织人员使用防毒面具、湿毛巾、棉被等防护措施尝试进入主甲板舱室,导致当时已逃离出失火船员住舱的受伤人员未能第一时间撤离出危险区。

(二)事故性质

"11·17"浙玉渔11197船火灾事故发生在船员生活住舱,认定为船员在住舱床上抽烟引发的较大渔船火灾生产安全事故。

七、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一)浙玉渔11197船轮机长辉平,在床上吸烟后随意丢弃烟头导致火灾,最终造成4人死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失火罪。鉴于辉平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免于追究。

(二)浙玉渔11197船船长*永安,作为该船经营人,安全意识淡薄,平时对船员消防安全教育、应急演练,保障烟感报警器装置良好使用等方面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且存在助理级职务船员缺配、未如实报告进出港人员等问题,虽尽力救助遇险人员,仍导致出现4名船员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作为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议交由玉环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立案查处,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三)玉环市民主渔业专业合作社,未能有效落实渔船日常安全协管责任,对渔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缺乏有效监督,督促渔船开展日常安全隐患自查和消防专项整治不到位,责令玉环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对该合作社挂牌整改,并根据考核办法扣减安全考核奖,由玉环市坎门街道对合作社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予以问责。

(四)玉环市坎门街道,对渔船消防专项整治和渔船进出港管理存在思想不够重视、措施落实不严不实、效果落地打滑、责任传导递减等现象。建议坎门街道向玉环市政府作深刻检查,相关责任人员由玉环市纪委监委依纪依规组织开展审查调查并作出问责处理。

(五)玉环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在渔船消防专项整治工作中力量统筹不够,宣传引导不足,消防安全教育、应急处置培训不够到位,对日常隐患检查排查不够深入彻底。建议玉环市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组织开展审查调查并作出问责处理。

八、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件教训,举一反三,全力消除渔船消防安全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台州市及时部署岁末年初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严格落实"五个全面、五个一律"要求,督促各地切实抓好渔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针对本次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调查组就渔船安全提出如下针对性防范与整改措施:

(一)全面排查整改隐患。针对全市渔船,开展一次全面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重点检查携带电脉冲、线路老化、私拉乱接电线、逃生通道堵塞、逃生窗未设置、防火门无法自闭、易燃物和燃气瓶违规存放、油污废弃物随意丢弃、火灾报警器(烟感器)失效及消防水枪、灭火器配备不规范等情况。将船员吸烟行为纳入船长现场管理责任清单,指导建立船上重点场所吸烟管理制度。

(二)全面加强渔港管理。敦促玉环市全面加强渔港管理站建设和日常管理,明晰渔港管理站职责权限,完善勤务机制监管体系,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配备足够力量、装备并实体化运行;完善进出港报告、24小时值守、日常动态干预、隐患排查整改、外省籍渔船监管等相关制度。

(三)全面开展消防演练。全市渔船逐船开展防火灭火宣传教育和逃生演练,港外渔船未开展防火、灭火、逃生演练的一律召回,由乡镇或渔业公司(合作社)统一组织培训和演练,渔业公司(合作社)在消防专项整治中工作不落实的一律停业整顿。

(四)全面健全巡查制度。指导渔船完善内部管理,建立渔船安全生产现场工作责任清单,压实现场管理责任。全面强化船上夜间值班巡查,各渔业公司(合作社)充分发挥协管作用,协助并督促船长健全落实渔船值班巡查制度,尤其是加强休息时段的值班巡查,增强发现和扑灭初始火情的能力。

"11·17"浙玉渔11197渔船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1月

FD10595 | 2023_海南海口秀英新海港GTC项目工地4·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海口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海口秀英区新海港 GTC 项目工地“4·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依据海口市秀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海口秀英区新海港 GTC 项目工地 4.11 一般火灾事故评估报告》及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典型案例、官方处罚通报整理)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1日11时38分许,在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与天翔路交叉路口附近新海港 GTC(综合交通枢纽)项目工地发生火灾事故。火灾过火面积约61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636.0908万元。

该项目为海口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为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屋面工程的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为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后,秀英区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形成《海口秀英区新海港 GTC 项目工地 4.11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火灾发生并蔓延扩大,主要原因如下:

三、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报告对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相关处理已落实: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落实情况)

依据《海口秀英区新海港 GTC 项目工地 4.11 一般火灾事故评估报告》(秀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9月),评估工作组通过资料审查、座谈问询、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事故调查报告》中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结论如下:

本起事故中事故责任人员和事故责任单位均已按《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事故整改措施均已落实到位。事故发生企业、有关政府和单位认真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中的具体举措,树牢了安全发展理念,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吸取了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整改要点包括:施工总承包及分包单位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加强对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检查;监理单位切实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监理职责;坚决遏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发生。

FD10596 | 2023_海安苏东钢结构3·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焊接/动火;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3·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长者专版 / 海安市人民政府

语音播报

市政府关于“3.13”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火灾事故结案的批复 调 持续巩固文明城市建设成果 推动城市形象品质不断提升-->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3-08-10 字体:[ 大 中 小 ]

无障碍语音播报

打开声音 最大声音

播放 停止

“3.13”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组:

《关于提交“3.13”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和《江苏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对该起火灾事故结案。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火灾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二、同意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相关部门要将调查组所提处理建议抓紧落实到位。

三、相关单位要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所提整改建议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同时要认真抓好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把各项火灾防范措施落实到位,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附件:“3.13”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3月13日02时37分许,海安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警称:位于海安市仁桥工业园区的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一层商铺发生火灾。海安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宁海路消防救援站、黄河路专职消防救援站、曲塘专职消防救援站共11台消防车、5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支队和大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火灾烧损生产大楼及商铺内的电动车、家电、家具、服装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江苏省消防条例》和《江苏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南通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郝三旺任组长,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市应急管理、发改、公安、住建、市场监管、城管、总工会、供电、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的“3.13”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与。

事故调查期间,郝三旺同志多次听取调查进展情况,并商讨有关问题,明确要求事故调查组要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监控视频分析、模拟实验、资料调阅、相关人员询问等,调查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统计了财产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3.13”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一、涉事建筑及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涉事建筑概况。

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位于孙庄街道祖师庙村三组,坐北朝南,地上五层局部六层,建筑高22.2米,建筑面积约4308平方米。2009年办理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手续。原工业丁类生产大楼改作商用后,火灾荷载和火灾风险增加,仅设置了灭火器,未按规定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钢结构未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截至2023年3月,大楼一层被分隔为10间朝南的店面房,分别租赁给5户开设商业场所使用,自东向西分别为仁桥美食店、乖宝贝母婴店、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海安县克琪家电灯具经营部、新时代家具城(包括二层局部);二层区域为新时代家具城实际使用;五层为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德领作为个人办公和家庭住宿使用;三层、四层、六层闲置。

(二)涉事单位概况。

  1. 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为此次火灾事故涉事建筑产权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4818505X9,法定代表人:卢德领,公民身份证号:<隐私信息>,住所:海安市仁桥镇工业园区,成立日期:2003年3月26日,经营范围: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金属瓦制作;钢结构件生产、加工、销售。
  1. 新时代家具城。经营者:王希平,注册日期:2007年10月29日,经营范围:家具零售;2016年租用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第一层沿街商铺第10间(约150平方米)、第二层局部(约960平方米),一层摆放家具样品,二层作为家具展示厅使用。
  1. 海安县克琪家电灯具经营部。经营者:张琴,注册日期:2010年07月28日,经营范围:五金工具、家用电器、自行车配件、电线、电料、电动自行车、灯具批发、零售;2010年租用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第一层沿街商铺第7、8、9间,建筑面积约420平方米。
  1. 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此次火灾起火点所在单位。经营者:江为余,注册日期:2006年6月5日,经营范围:电动车销售;2015年租用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第一层沿街商铺第5、6间,建筑面积约220平方米。
  1. 乖宝贝母婴店。经营者:韩婷婷,注册日期:2012年08月10日,经营范围:儿童服装、日用品百货、玩具批发与零售;2010年租用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第一层沿街商铺第3、4间,建筑面积约220平方米。
  1. 仁桥美食店:经营者:何昌桂,注册日期:2000年04月24日,经营范围:餐饮服务;2011年租用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第一层沿街商铺第1、2间,建筑面积约210平方米。

二、事故发生及处置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据目击者李斌陈述并结合现场视频,2023年3月12日18时59分36秒,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经营者江为余在立柱处电焊作业,现场显示有闪光、烟气升腾,伴随有火花外溢,至3月12日19时06分26秒,电焊作业停止,之后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实际经营者江为余有收纳的行为。3月13日02时10分55秒,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立柱处东侧始有烟气升腾,至3月13日02时28分31秒,烟气升腾过程中始有明火,明火持续向周边扩散。

2023年3月13日凌晨02时37分,李斌乘坐轿车从副驾驶位置处,看到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外走廊偏西的位置着火,之前李斌曾多次路过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门前,李斌明确着火处放有金属电焊工具箱。继而下车在马路对面观察,火势升腾往西扩散,伴随有火星和爆炸声,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

(二)处置情况。

2023年3月13日02时37分许,海安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警称:位于海安市仁桥工业园区的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一层商铺发生火灾。海安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宁海路消防救援站、黄河路专职消防救援站、曲塘专职消防救援站共11台消防车、5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支队和大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02时56分宁海路消防救援站4车20人到达现场,03时24分曲塘专职消防救援站2车10人到达现场,03时29分黄河路专职消防救援站4车20人到达现场,03时57分现场火势被控制,04时3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现场协调110公安派出所、交警、海安水务、电力、燃气公司和辖区街道、村等力量相继到达现场参与火灾处置工作,邀请2名建筑结构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处置工作。

海安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人第一时间赴现场指挥火灾扑救及部署善后处置工作,并对火灾事故调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南通市政府领导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查明火灾原因、举一反三,加强检查监督,消除安全隐患。

事故发生后,海安市高新区、孙庄街道及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了工作专班对事发现场进行警戒、风险管控及维稳工作。为防止二次坍塌等次生灾害风险,保障现场周边交通安全,经专家论证后,对涉事建筑进行了有序拆除。

三、事故原因

(一)起火部位及原因。

起火部位位于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外侧立柱处东侧。起火原因为排除放火、排除雷击、排除外来火源,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

(二)认定依据。

1.排除放火。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人为放火。

  1. 排除雷击。通过调取事发2023年3月11日至15日气象证明,起火当天无雷暴天气,排除雷击引发火灾。
  1. 排除外来火源。调取监控视频显示,起火时未见有人员在起火部位周边活动,且起火前未见空中有飞火、飘落物等外来火源。
  1. 视频分析。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视频分析结论:“初期明火位于家电灯具经营部和电动车商行之间门框的南侧立柱附近且位于店铺外侧”。

(三)调查情况。

  1. 调查询问情况:此次火灾事故发生后,海安市消防救援大队会同公安机关立即组织人员对受灾户、报警人、目击者等进行调查询问,形成询问笔录材料计30份。

据目击者李斌称:“火势发展是由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店外走廊偏西的位置着火,进而往西扩散,后持续扩大”。

据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实际经营者江为余称:“3月12日,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无可疑人员进出”。江为余本人无吸烟行为习惯;江为余在3月12日使用电焊机进行电焊作业。

据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经营者张贤华(系江为余之妻)称:“3月12日,江为余有使用电焊机进行焊接作业行为”。

据海安县克琪家电灯具经营部实际经营者江克琪称“紧贴其经营部橱窗外自西向东放置有三个陶瓷花盆、一个废弃的消毒柜,是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老板为了占据属于海安县克琪家电灯具经营部的沿街区域,而放置上述物品”。

  1. 监控视频分析情况:提取到事发前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大楼沿街东侧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以下均为北京时间),2023年3月12日18时59分36秒,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立柱处显示有闪光、烟气升腾,系电焊作业导致;之后陆续电焊作业过程中,伴随有火花外溢,至3月12日19时06分26秒,电焊作业停止,之后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实际经营者江为余有收纳的行为。3月13日02时10分55秒,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立柱处东侧始有烟气升腾,至3月13日02时28分31秒,烟气升腾过程中始有明火,明火持续向周边扩散。
  1. 现场勘验情况:2023年3月13日15时45分,海安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人员进入现场勘验,提取到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内的监控视频存储器,已完全烧毁。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立柱处东侧放置有两个金属箱,南北走向并列朝东放置,两个金属箱框架表面均有大量炭化变色痕迹,南侧金属箱顶部发现台钳,北侧金属箱向东弯曲变形,金属箱中间位置处发现用于电焊的铁芯焊条,呈散开状态,该金属箱底部物品烧损严重,其中电线的外层绝缘层已烧毁;金属箱顶部物件全部过火炭化明显,发现部分灰化物,电线呈团状,表面部分呈黑色。

(四)间接原因。

  1. 涉事建筑产权单位在明知建筑未办理竣工手续、消防设施设备配备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下,仍然违规将建筑出租给5家商户使用以谋取利益。
  1. 涉事建筑租赁户违规租用工业建筑用作商业用途,且进行过多次装修,未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完善使用场所消防设施。

3.涉事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建筑产权单位对租赁户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

  1. 涉事建筑为工业丁类生产大楼,改作商用后,火灾荷载和火灾风险增加,仅设置了灭火器,未按规定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钢结构未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1. 租赁户开设场所均为商业场所,经过多次装修改造且场所内可燃物品多,致使建筑内部火灾荷载增加、蔓延速度快,火灾风险和损失增大。

(五)火灾损失统计情况。

经海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生产大楼火灾损失为424.95万元,租赁户申报的财产损失按《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 185-2014)另行统计。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

  1. 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擅自改变建筑用途并出租给商户开设商业场所使用,在建筑内违规住人,仅设置了灭火器,未按规定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钢结构未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未依法办理工程竣工手续;未依法办理建筑产权登记手续;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缺失,对租赁户的建筑使用(装修)监督不到位,未组织开展消防检查和隐患排查,致使火灾发生后蔓延迅速、损失扩大。
  1. 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租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工业建筑开设商业场所并多次改造装修,消防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防范意识缺乏,存放大量电动自行车、堆放大量废旧电池,导致建筑内部火灾荷载增加。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意识缺乏,电焊作业未持证上岗,作业现场无安全防范措施。
  1. 海安县克琪家电灯具经营部。租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工业建筑开设商业场所,存放产品包装及塑料制品等可燃物品,增加建筑内部火灾荷载,消防设施配备不符合标准。
  1. 新时代家具城。租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工业建筑开设商业场所,消防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消防设施配备不符合标准,存放大量家具等可燃物品,增加建筑内部火灾荷载,加速火灾蔓延和扩大。
  1. 乖宝贝母婴店。租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工业建筑开设商业场所,存放母婴用品等可燃物品,增加建筑内部火灾荷载。
  1. 仁桥美食店。租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工业建筑开设商业场所,存放可燃物品,增加建筑内部火灾荷载。

(二)地方有关部门和党委政府。

  1. 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安市城市管理局。指导区镇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不够,对于涉事建筑改变建筑功能巡查发现力度不够。

2.高新区管委会。既有建筑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不彻底,相关行业安全监管存在盲区。

  1. 孙庄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冬春防火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对涉事企业改变建筑用途监督不力;未明确行政编或事业编人员具体负责消防工作,未按海安十四五消防规划要求推进辖区消防站等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
  1. 祖师庙村村委会。未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未经常性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未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未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未组织村(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未指导个体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 卢德领,男,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明知建筑手续不全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建筑用途并出租。在建筑内违规住人,仅设置了灭火器,未按规定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钢结构未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未依法办理工程竣工手续;未依法办理建筑产权登记手续;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缺失,未开展消防检查和隐患排查,对租赁户的建筑使用(装修)监督不到位,涉嫌违法。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海安市公安局立案调查。
  1. 江为余,男,海安为余电动车商行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租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工业建筑开设商业场所并多次改造装修,消防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防范意识缺乏,存放大量可燃物品,堆放大量废旧电池,建筑内部火灾荷载增加。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意识缺乏,电焊作业未持证上岗,作业现场无安全防范措施,涉嫌违法。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海安市公安局立案调查。

(二)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 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由海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孙庄街道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1. 祖师庙村。由孙庄街道办事处对祖师庙村进行约谈,并由祖师庙村向孙庄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
  1. 孙庄街道办事处。由高新区管委会对孙庄街道办事处进行约谈,并由孙庄街道办事处向高新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1. 相关单位。由海安市人民政府对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安市城市管理局、高新区管委会进行约谈,督促其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排查风险漏洞,狠抓整改落实。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职责和相关规定深刻查摆剖析,吸取教训。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落实属地责任,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合力。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改进消防安全监管方式,全面落实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互联网+监管”为支撑的监管模式。消防救援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预防和消防监督执法,切实履行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公安机关要组织公安派出所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各项规定,严厉打击未依法进行审查、验收和备案的行为。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衔接,建立消防救援机构与住建、公安、市场监管、国土规划等部门联动机制,加强数据共享、联合惩戒、协同执法、研判会商、案件移送等工作,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二)加强业态风险研判,夯实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责任。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项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全面厘清本行业领域新产业、新业态行业边界,分析研判消防安全风险,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相关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工改商”及类似类场所开展类别梳理和火灾危险性分析,明确相关类型场所的性质、标准和监管部门,指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等规章制度,提高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能力;对辖区内已建成的各类工业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改(扩)建及改变使用性质等情况建立审批明细,定期追踪审批建设使用情况,及时更新台账,为日常监管提供准确依据。

(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各类商贸、服务类经营单位要以案为鉴,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法定代表人要切实肩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推进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认真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义务。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科学合理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强化预案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对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等位置配齐应急疏散指示和安全警示标志,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做好各类安全设备设施、消防器材、电气系统的隐患排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举一反三,大力开展相关领域专项整治。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全面开展老旧危房、“工改商”建筑等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压实建设人、产权人、使用人等各方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控制风险,清除隐患。对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不按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等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各监管部门要做好执法衔接,将违规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纳入联合惩戒管理,依法规范从业行为,引导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FD10597 | 2023_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pdf

— 1 — 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4 月29 日9 时33 分许,位于淄博市临淄区的淄博 峻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RTO 蓄热焚烧装置项目施工过程中, 发生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565.35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林武书记、周乃翔省 长等省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批示指示,要求迅即调集救援力量,科 学组织灭火,尽快扑灭火情;注意施救安全,严防发生意外事故 和次生灾害;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堵塞漏洞,严防类似事 故发生。邓云锋副省长带领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立即赶到现场指 导事故救援处置工作。淄博市委、市政府迅速成立市县一体化现 场救援指挥部,统筹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省政府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提级调查。事故调查 组由省应急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生态环境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和淄博市政府派员参加,同时邀 请烟台市政府、省纪委监委、省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聘请省内化工工艺、危化品储运、电气、安全等行业领域专家组

— 2 — 成专家组,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 询问、检测鉴定、综合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 救援处置工作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 施。省纪委监委组织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了问责调查,提出了 问责建议。 经调查认定,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29”火灾 事故是一起因违章动火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企业等有关情况 (一)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峻辰公司)为事故项目建设单位。峻辰公司 位于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在临淄齐鲁化学工业区内。成立 于2021 年3 月19 日,注册资金10 亿元,职工798 人,2022 年 6 月1 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峻辰公司建有20 万吨/年芳烃联 合装置、10 万吨/年混芳溶剂油分离装置、25 万吨/年粗碳四分 离装置、50 万吨/年苯乙烯装置,主要产品有苯乙烯、苯、甲苯、 丙烷、丙烯、液化石油气、工业用裂解碳九和氢气等。峻辰公司 分为东西两个厂区,东厂区主要是生产装置区及配套罐区,西厂 区主要是产品原料储存罐区和装卸区。 (二)山东弘鼎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弘鼎石化工程

— 3 — 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鼎公司)为事故项目施工单位。弘鼎 公司位于烟台市牟平区,成立于2004 年3 月25 日,注册资本 36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机电设备安装、 钢结构安装、防腐保温设备安装、电器仪表安装等。持有《建筑 业企业资质证书》《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安全生产 许可证》等资质证书。 (三)RTO [1]蓄热焚烧装置项目情况。2022 年6 月,峻辰公 司根据临淄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督办通知,启动蓄热焚烧装 置项目。2022 年8 月16 日,临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淄博市生 态环境局临淄分局、临淄区住建局、齐鲁化学工业区等部门单位 召开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会议,对峻辰公司蓄热焚烧装置项目进行 了审查。2022 年8 月25 日和2022 年9 月19 日,峻辰公司分别 完成项目备案和环境影响登记。 2023 年1 月1 日,峻辰公司与弘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约定峻辰公司将2023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期间的土建、安装、检修及拆除工程委托给弘鼎公司。2023 年2 月9 日,峻辰公司与弘鼎公司签订《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检修、施工任务外委委托书》,峻辰公司将储运西厂区蓄 热焚烧装置项目相关设备安装工作委托给弘鼎公司。弘鼎公司在 峻辰公司设置项目部,项目负责人为任振华。 (四)事故罐情况。事故储罐V2002A 储存介质为苯,位于 [1] 蓄热式焚烧炉

— 4 — 峻辰公司西厂区。西厂区共4 个罐组,分别为1#常压罐组、2# 常压罐组、1#液化烃罐组、2#液化烃罐组。1#常压罐组自东向西 依次为V2001A、V2001B、V2001C、V2002A、V2002B、V2003 共6 个储罐,型式为内浮顶,罐容均为5000m³。 至2023 年4 月28 日,V2002A 罐顶蓄热焚烧装置项目收集 管线的闸阀、单呼阀、金属软管、竖管已安装,在罐顶的金属软 管与竖管之间已安装盲板。剩余竖管至油气收集管线总管的切断 阀和阻火器及配套管件尚未安装。(详见图示) 图:V2002A 现场配管示意图

— 5 —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4 月29 日,弘鼎公司在峻辰公司西厂区1#罐组防火 堤内进行储罐油气收集管线阻火器和切断阀及配套管件的安装 工作,阻火器、切断阀以及短管、弯头等配套管件已组装为预制 件,峻辰公司储运车间办理了《动火安全作业票》,动火作业级 别为特级。8 时5 分,弘鼎公司施工人员徐建斌、燕伟、曹茂水 在吊车司机李成志的配合下,开始自东向西依次对1#罐组储罐 油气收集管线进行安装作业,作业内容是预制件与油气收集总管、 储罐上的油气收集管线竖管组对、定位焊接。 9 时29 分,施工人员徐建斌、燕伟、曹茂水开始对V2002A 储罐油气收集管线进行安装施工。峻辰公司监护人王孝远在防火 堤外监护,吊车司机李成志将预制件吊装至V2002A 储罐油气收 集管线竖管与油气收集总管之间,预制件为南北方向水平布置。 曹茂水站在北侧管廊上对北侧焊口进行组对,徐建斌站在南侧脚 手架上对南侧焊口进行组对,燕伟负责焊接。燕伟先在北侧管廊 上进行北侧焊口定位焊接,9 时32 分,北侧定位4 个固定焊点 焊接完成。燕伟将电焊机焊钳传递给徐建斌,从北侧管廊移动到 南侧脚手架上,并拿回焊钳。因V2002A 储罐油气收集管线竖管 管口(朝下)与预制件弯头管口(朝上)错位约2cm,为方便校 正管口,准备在竖管上焊接两块钢板。 9 时33 分,徐建斌扶着第1 块钢板,燕伟在竖管和钢板上 刚点焊了一下,现场施工人员听到一声闷响,V2002A 储罐发生

— 6 — 闪爆,罐体震动,罐顶单呼阀西侧的罐顶板撕裂,罐顶向东南方 向掀开,罐顶板变形,整体翻落在V2002A 储罐和V2001C 储罐之 间偏南位置的防火堤内,部分罐顶板靠在V2001C 储罐西南侧爬 梯上,随后罐内苯起火。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峻辰公司项目现场监护人王孝远立即疏散施工 人员,并通过对讲机向西罐区控制室值班人员赵旺报告事故情况。 9 时35 分,赵旺通知西罐区控制室操作人员刘志旺关闭事故储 罐进出紧急切断阀,通知当班主操孙永星开启消防泵,向安全总 监罗忠军、生产运行部部长赵衍才电话报告事故情况。罗忠军当 即向峻辰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梦华报告事故情况。9 时36 分,安 全管理部部长毕义锋接到镇安环办工作人员常波询问电话随向 其报告了事故情况。9 时45 分,峻辰公司相关负责人王梦华、 罗忠军等到达现场,组织开展救援。9 时45 分,赵旺拨打齐鲁 石化消防支队(企业专职消防队)救援电话请求增援。期间,9 时36 分,宏鼎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徐建斌电话向峻辰公司技术人 员刘宝同报告事故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金岭回族镇、临淄区和淄博市主要负责同 志先后赶到现场,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现场救援。邓云 锋副省长第一时间带领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到事故现场 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9 时58 分,齐鲁石化消防支队救援力量到达现场,经分析

— 7 — 研判,决定在事故罐北侧、西北侧分别利用两辆大功率泡沫车车 载炮对事故罐进行冷却,利用1 辆大功率泡沫车车载炮冷却东侧 邻近罐。10 时5 分,临淄区消防救援大队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开 展事故处置。 10 时50 分,淄博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根据现 场情况制定先控制后消灭作战原则,调集全市消防救援力量,采 取冷却着火罐和临近罐,配合厂方技术人员进行氮封等措施实施 救援。 13 时24 分,省消防救援总队全勤指挥部及灭火救援专班到 场,调集济南、潍坊、滨州消防救援支队及山东省鲁中区域灭火 与应急救援中心消防救援力量参与处置。 16 时46 分,根据应急部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指令, 国家危化救援青岛炼化队到达现场,参与处置。 经全力科学扑救,4 月30 日凌晨1 时50 分,事故罐火焰变 小、火焰热辐射明显减弱、邻近罐体温度降低,现场指挥部整合 力量发起总攻。2 时30 分,现场明火被全部扑灭,无人员伤亡。 生态环境部门对事故区域水体、土壤、大气环境密切监测,实施 堵、控、引等措施,未发生次生污染。 经综合评估,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事故企业进行了先 期处置,各救援力量在指挥部统筹指挥下,反应快速、配合密切、 处置措施得当,有效控制了火情,未引发次生灾害。事故单位存 在事故报告流程不规范、消防设施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问题。

— 8 — 四、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违规实施动火作业,引燃V2002A 储罐内浮顶上部 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及罐内物料。 V2002A 储罐内浮顶上部密闭空间内存在苯挥发气体,与从 罐顶阻火呼吸阀进入的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施工人员在 V2002A 储罐的油气收集管线竖管上焊接定位铁板时,电焊机回 路线未接在焊件上,电流经过竖管、阀门、储罐等形成了电气回 路,在罐顶阀门和法兰连接处因接触不良产生电火花,引起罐内 爆炸性混合气体闪爆,进而引起储罐内苯起火。 (二)间接原因。 1.弘鼎公司未依法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未建立健全本 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未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3]。项目负责人未认真落实安全生 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 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9 — 训制度 [5],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6]。主要负责人 未组织制定2023 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7]。未就蓄热焚 烧装置项目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8]。 (3)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未根据蓄热焚烧装置项目的 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施工作业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 [9],且施工 方案审核、批准均由他人代签。未根据动火作业级别制定作业方 案,落实安全防火防爆及应急措施 [10]。施工作业风险分析未结合 施工现场实际,未分析电焊作业对易燃液体储罐的影响,未辨识 出电焊作业在易燃液体罐区的火灾风险 [11]。动火作业未对现场施 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2]。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认真 [5]《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 核结果等情况。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计划。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 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 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 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 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0]《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4.2 条:特级动火 作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a)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防爆及应急措施。 [1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 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 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 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 [1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

— 10 —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施 工现场的事故隐患 [13]。 (4)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现场动火作业未确定专人进行现 场的统一指挥 [14]。现场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 理 [15],也未指派专人进行监护 [16]。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配备防 爆摄录设备,进行作业过程全纪录 [17]。 2.峻辰公司未依法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动火作业管理不到位。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 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18];作业前未按规定制定动火作业方案 [19], 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 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进 行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 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 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 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确 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 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 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6]《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1 条:动火作业 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 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17]《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11 条:特级动 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 [18]《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 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 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指 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确认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9]《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5.4.2 条:特级动火 作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a)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 11 — 未按规定组织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20];未按公司规定填写《安全交 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 [21];未在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 监测预警系统报备西厂区用火作业信息 [22];作业过程中,未按规 定配备防爆摄录设备,进行作业过程全纪录 [23],承包商安全管理 不到位。 (2)安全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24][25]。公司 编制的蓄热焚烧装置项目工艺管道安装施工方案,未结合公司实 际明确应具备的动火条件;未识别出在与储存易燃易爆物料储罐 的附属管线上电焊作业时,电焊电流可能引起储罐闪爆着火的风 险;未及时对动火作业、常驻协作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3)未按规定落实应急救援工作。未按规定建立专兼职救 [20]《峻辰新材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P205 第7.2 条:特级、一级《动火安全作 业票》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组织填写《动火安全作业票》,车间负责人(副 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 [21]《峻辰新材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P207 第9.2.2 条:动火作业前,作业现场 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填写《安全交底和风 险告知确认卡》。 [22]《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实施指南》(鲁应急函 〔2021〕3 号)第13 条:企业在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录入主 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承诺公告时,要同时录入以下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储 存设施的运行状态;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承包商作业等主要高危作业活动的时间、 地点、分级、作业内容等。 [23]《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5.2.11 条:特级动火 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 [2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 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 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 隐患。

— 12 — 援队伍 [26];消防救援设备设施管理不规范,泡沫站储罐容积实际 容量为10m³,不符合企业消防专篇中15m³的设计要求 [27]。 (4)未落实节假日期间特殊作业管控要求。违反“五一” 假期原则上不安排检维修和特殊作业的要求,为了尽快完成蓄热 焚烧装置项目,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不用停产进行改造,在“五 一”假期期间安排罐区特级动火作业且未报备。 3.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党委、政府。对属地危险化学品 企业环保技改项目的安全疏于管理,协助临淄区相关部门依法履 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对辖区内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到位,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 落实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属地企业动火作业、 常驻协作单位管理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 4.齐鲁化学工业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 管理不到位,协助临淄区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不力,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到位,督促 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对峻辰公 司动火作业、常驻协作单位管理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 5.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未有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 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在峻辰 [2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 队伍。 [27]峻辰公司《储运设施扩容基础设计消防设计专篇》P28 第5.3 规定:泡沫消防设 计选用PHYM32 型泡沫比例混合,储罐容积15m³。

— 13 — 公司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后,未依法加强该建 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未有效督促峻辰公司落实《国务院安委 会办公室、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 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 6.淄博市临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 技术改造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峻辰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未按规定对峻辰公司蓄热焚烧装置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 理;履行工业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管理职责不力,未有效指导 督促工业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7.淄博市临淄区应急管理局。履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 监管职责不到位,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及时发现动火作 业、常驻协作单位存在的问题。 8.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规定履行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认真落实临淄区政府关于政府工作部门安 全监管职责的规定。 9.淄博市临淄区消防救援大队。未全面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 管职能,火灾预防工作不到位,监督管理辖区内单位消防工作不 力,未按规定督促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10.烟台市牟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弘鼎公司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问题失察;安全 检查不力,未发现弘鼎公司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方面存在的问

— 14 — 题;针对弘鼎公司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未及时复查落实。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13 人)。 1.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责任人员(2 人) (1)常波,中共党员,金岭回族镇安环办一中队中队长, 主持镇安环办安全生产工作。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 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峻辰公司常驻协作单位、动火作业现场检 查不全面,2023 年4 月27 日峻辰公司驻厂安全员发现该公司蓄 热焚烧装置安装存在外来施工单位违规动火作业问题并向常波 报告,常波未向镇分管领导汇报,也未采取措施对该问题督促整 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 分。 (2)苗雁飞,中共党员,金岭回族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分管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督促镇安环办对辖区内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对淄博 峻辰安全检查工作职责,对该公司安全生产疏于监管。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2.齐鲁化学工业区责任人员(1 人) (3)尚延阳,中共党员,齐鲁化学工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协调区属部门及相应镇(街道)开展园区 内企业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 况监督检查不力,协调临淄区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

— 15 — 理职责不力,2023 年以来,未对峻辰公司安全生产状况开展监 督检查,也未协调区属部门及金岭回族镇针对峻辰公司安全生产 问题进行会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 诫勉。 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责任人员(2 人) (4)霍立学,中共党员,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生态 环境技术服务中心副主任、大气科科长。未有效督促峻辰公司对 蓄热焚烧装置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2022 年9 月峻辰公司蓄热焚烧装置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以来,开展现场 检查未发现该项目存在的隐患,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不到位。 未有效督促俊辰公司落实国家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有关 要求,仅口头督促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5)徐风华,中共党员,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党组 成员、副局长,分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峻辰公司蓄热焚烧装 置项目建设过程监管督促不力,未有效督促俊辰公司落实国家环 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对峻辰公司蓄热焚烧装置项 目施工作业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 其谈话提醒。 4.淄博市临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人员(2 人) (6)于方辰,中共党员,临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安全 科科长。未有效指导督促峻辰公司加强安全管理,对峻辰公司技

— 16 — 术改造管理不到位。峻辰公司蓄热焚烧装置项目备案后,未对该 项目安全生产进行指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 对其批评教育。 (7)李明华,中共党员,临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分管工业企业管理、技术改造、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工 业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管理职责不力,未有效指导督促工业企 业加强安全管理,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不到位。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5.淄博市临淄区应急管理局责任人员(2 人) (8)曹勇,中共党员,临淄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 监督管理科科长。履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 现场检查不深入、不细致,2023 年以来开展对峻辰公司试生产 安全审查和专项检查,均未涉及该公司西厂区,也未发现峻辰公 司动火作业和常驻协作单位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9)刘永辉,中共党员,临淄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 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未按规定督促指导危 化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峻辰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常驻协作单 位管理存在的问题监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6.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人员(1 人) (10)陈道波,中共党员,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

— 17 — 全监管科科长。履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 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企业弘鼎公司安全生产疏于日常监管。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7.淄博市临淄区消防救援大队责任人员(1 人) (11)王利波,中共党员,临淄区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监督管理辖区内单位消防工作不力,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 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 其谈话提醒。 8.烟台市牟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人员(2 人) (12)姜美波,中共党员,烟台市牟平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 服务中心机械设备服务科科长,负责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管理工作。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不力,未有效督促弘鼎公司加强 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 教育。 (13)邹积民,中共党员,烟台市牟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级主任科员(时任烟台市牟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 促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力,未有效督促弘鼎公司加强安 全管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谈话提 醒。 (二)行政处罚建议。 1.弘鼎公司,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

— 18 — 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28]的规定,由临淄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 3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范洪明,中共党员,弘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认 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29]的规定,由临淄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 年年收入40%的罚 款。 3.周宏进,中共党员,弘鼎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 作。未认真履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 管理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30]的规定,由临淄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 年年收入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4.任振华,中共党员,弘鼎公司峻辰项目部经理。未认真履 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山东省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 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 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 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9 — 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31]的规定,由临淄区政府责成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5.张毓杰,中共党员,弘鼎公司峻辰项目部安全和技术负责 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 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临淄 区政府责成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处5 万元以 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6.王德成,弘鼎公司峻辰项目部带班组长。履行施工现场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 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临淄区政府责成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对其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7.徐建斌,弘鼎公司峻辰项目部焊工,事故当天辅助燕伟违 规实施动火作业。明知燕化海 [32]未确认动火条件且自己也未确认 动火条件,违规签署动火作业票,对现场违规动火作业负有责任。 建议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 临淄区政府责成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处5 万 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8.燕伟,弘鼎公司峻辰项目部焊工,事故当天违规实施电焊 [31]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 款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弘鼎公司峻辰项目部动火作业负责人,4 月29 日动火当天请假未到场。

— 20 — 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 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临淄区政府责成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9.峻辰公司,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临淄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3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0.王梦华,中共党员,峻辰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履 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按规定设置专项分管 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安全总监 [33];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公司相关部门落实危险作业、承 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34];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 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临淄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 2022 年年收入40%的罚款。 11.罗忠军,中共党员,峻辰公司安全总监,分管生产。危 险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违规批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动火作业 [35];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 [3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 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第三款 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八)组织建立并落 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5]《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11 条:作业审批人 的职责要求:a)应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b)应核査安全作业票审批级别与企

— 21 — 全事故应急演练不到位 [36],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 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六条的规定,由临淄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 年年收入20% 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2.高煊,中共党员,峻辰公司总经理助理、项目建设分管 负责人。对蓄热焚烧装置项目工艺管道安装施工方案组织审查不 深入不细致,未发现并纠正安全风险辨识和风险管控措施不全面 等问题;对常驻协作单位动火作业全过程监督管理不到位,督促 检维修中心及项目主管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未认真履行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由临淄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 2022 年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3.毕义锋,中共预备党员,峻辰公司安全管理部部长。危 险作业监督管理不到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不到位 [37];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不到位; 未按规定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38],未认真履行 业管理制度中规定级别一致情况,各项审批环节符合企业管理要求情况;c)应核 査安全作业票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36]《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八)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 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十)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的制定、演练。 [37]《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鲁安监函字〔2015〕79 号)2.1:企 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 情况的监督、检查。 [38]《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

— 22 —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由临淄区应急管理局对 其处2022 年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4.马宁,峻辰公司储运车间工艺、生产主管,动火作业当 日车间带班领导。未按规定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作业现场安 全教育、安全交底不到位,对动火作业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违 反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山 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临淄区应急管 理局对其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问责建议。 责成金岭回族镇党委、政府向临淄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 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重大责任。各级党委政 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淄博市和临淄区,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 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把 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聚焦影响危险 化学品安全的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以最严标准、最严 要求、最严措施,坚决整治问题隐患,查找安全监管盲区漏洞, 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八)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 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十)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的制定、演练。

— 23 — 织密守牢安全责任网格,全力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 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及各项制度措施落地落实。 (二)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 经营单位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全面认真贯彻落实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以细之又细、严之 又严的态度部署落实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全员安全风 险意识和素质能力,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全面建立和扎 实运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企业自 查自改主体责任,突出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落实到位。要细化安全风险辨识,将技术改造、项目施工、 装置检维修等关键环节纳入到双重预防体系,做到风险辨识无死 角、隐患排查无遗漏。要特别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根据 生产操作、施工作业的工艺特点和现场实际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 安全培训,加强监督考核,坚决杜绝安全培训“走过场”,切实 提升员工的安全操作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严密防范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认真落实国务院安 委会办公室、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 产工作相关要求,坚决遏制VOC 环保改造相关事故易发、多发势 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环保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潜 在风险,协同相关部门全面排查VOC 环保改造项目,对项目改造 涉及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进行全面安全评估,经评估存在风险 隐患的项目要立即暂停实施。要进一步完善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

— 24 — 制,明晰环保改造项目的监管职责,强化对环保项目设计、施工、 验收、投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环保设施使用企业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严防环保设备设施相关事故的发生。 (四)强化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管。建设工程各行业行政主 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监管 重心要放在施工现场和项目上,严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是 否全面分析各类风险,是否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督促 企业施工前认真做好人员培训,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准确了解现场 作业风险,熟练掌握安全技术措施。要严查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监护等人员的履职情况,严厉查 处只挂名、不履职的违规行为,督促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 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全面排查施工作业环节各类 事故隐患。 (五)严格管控特殊作业环节安全风险。各危险化学品企业 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认真开展风 险分析、危害辨识,严格作业审批制度,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用好特殊作业信息化审批和全过程视频监控系统,有效管控作业 过程安全风险。要突出加强易燃易爆物料储罐附属管道动火作业 的安全管理,作业前应将附属管道与储罐彻底断开并加盲板隔离。 要加强杂散电流和漏电电流风险管控,全面分析设备导电性部件 上产生的杂散电流和漏电电流引起的危险,避免产生诱发引燃的

— 25 — 危险性腐蚀、表面过热或火花。电焊作业时,要规范焊接电源与 工件间的连接,管控焊接回路产生杂散电流的风险。 (六)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企业生产作业一线和项目施 工现场,聚焦晨会制度、危险作业报告制度、有奖举报制度等制 度措施落实,聚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管理,聚焦检维修 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高风险作业,开展 精准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严管重罚高压 态势,倒逼企业深入查找安全漏洞,狠抓隐患整改。要加强典型 违法案例通报曝光力度,起到“惩治一个、震慑一片”警示作用。

FD10598 | 2023_深圳_关于福城街道九龙山工业园项目5·14_5·14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3年5月14日15时23分,福城街道九龙山工业园项目工地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重伤,目前已产生直接经济损失84.1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深圳市龙华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2022年修订版)》(深龙华安办〔2022〕32号)的规定,龙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福城街道办事处牵头,安委办、应急办(安全生产)、福城消防救援站、城建办、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党建办(工会)、福民派出所、九龙山社区工作站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福城街道纪工委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工程概况

事故工程为九龙山工业园项目工程(一期)主体工程中的一般机电分包工程(以下简称“涉事工程”)。主体工程地点位于龙华区福城街道二十五号路与龙澜大道辅路交叉口西300米。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371450.09㎡,包括厂房、食堂物业服务用房、公共设备用房、共用停车库等11栋主体建筑。工程内容:主体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电梯工程、消防工程、精装修工程、粗装修工程、幕墙工程、景观绿化工程、洁净室分包工程、建筑节能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总承包合同金额约为23.23亿元。2022年9月1日发包方、分包方、总承包方签订了九龙山工业园项目(一期)一般机电分包工程合同文件,合同编号:PPA-20220722-05。

事发时2#楼(能源楼)正在进行机电试运行调试,事发区域为2#楼(能源楼)二层西侧配电房(以下简称“涉事配电房”)内,具体部位为施耐德OKKEN低压成套开关柜(编号:LVU2104A-10)(以下简称:“涉事开关柜”)。

(二)涉事工程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发包单位: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某总部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赵明路;成立日期:1987年9月15日。经营范围:程控交换机、传输设备、数据通信设备、宽带多媒体设备、电源、无线通信设备、微电子产品、软件、系统集成工程、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终端设备及相关通信信息产品、数据中心机房基础设施及配套产品(含供配电、空调制冷设备、智能管理监控等)的开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工程安装、维修、咨询、代理、租赁等。
  1. 总承包单位: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471Q;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法定代表人:齐鹏;成立日期:1984年6月22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JZ安许证字[2023]010242;有效期:至2024年7月3日。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37002667;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资质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
  1. 一般机电专业分包单位: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157744;主体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万大勇;成立日期:2002年12月26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鄂)JZ安许证字[2005]000001;有效期:至2025年9月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42000942;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资质等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1. 监理单位:深圳市九州建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建设技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0878C;主体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B座17层1701、1710号;法定代表人:张印发;成立日期:1991年9月19日。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E244011548;有效期:至2026年6月15日;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公里工程监理乙级、电力工程监理乙级、通信工程监理乙级。
  1. 涉事开关柜售后服务公司的授权单位: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25910426D;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六号A座;法定代表人:尹正;成立日期:1995年7月10日。经营范围: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智能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等。
  1. 涉事开关柜制造、供应单位:施耐德电气设备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西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653206548;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住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八路26号;法定代表人:张开鹏;成立日期:2013年5月20日。经营范围: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气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等。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Ⅱ型自愿认证),证书编号:CQC2017010301025138,产品名称: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发证日期:2022年9月29日,有效期至:2032年9月28日。
  1. 涉事开关柜售后服务单位:深圳和美腾达实业有限公司(系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配电服务认证级合作伙伴,以下简称“和美腾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81160Y;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光明大道与东长路交叉口东南侧南太云创谷园区1栋509;法定代表人:钟家福;成立日期:2010年8月13日。经营范围:电气设备、通讯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设计、销售、上门安装、上门维修、上门维护;五金制品的研发、设计、销售等。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 陈永忠(伤者),男,43岁,广东兴宁县人,身份证号码:44142519800806XXXX,系和美腾达公司派驻涉事工程的现场服务工程师,与和美腾达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事发当天陈永忠在涉事开关柜前柜门处进行二次回路接线。
  1. 张万祥,男,45岁,河北安平县人,身份证号码:13112519781002XXXX,系施耐德中国公司在九龙山工业园项目(一期)低压柜采购供应项目的项目经理,主要负责客户低压配电柜生产组装、保交付、物料跟踪、款项跟踪、客户满意度跟踪等工作。
  1. 张元鹏,男,43岁,江西于都县人,身份证号码:36213219800617XXXX,系和美腾达公司派驻涉事工程的现场服务工程师,与和美腾达公司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5月12日带谢春辉、朱新春与总承包对接进场事宜,事发时张元鹏正巡查到涉事配电房门口处,事故发生后参与了事故应急救援。
  1. 谢春辉,男,39岁,江西寻县人,身份证号码:36073419850301XXXX,系和美腾达公司派驻涉事工程的现场服务工程师,与和美腾达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事发时谢春辉正在涉事配电房东侧靠近门口处进行剥线、套线号、压接线鼻子等二次线加工,事故发生后参与了事故应急救援。
  1. 朱新春,男,43岁,湖南炎陵县人,身份证号码:43022519800115XXXX,系和美腾达公司派驻涉事工程的现场服务工程师,与和美腾达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事发时朱新春正在涉事配电房内的另一排低压开关柜后方盖线槽盖(与距陈永忠作业点10米左右),事故发生后参与了事故应急救援。
  1. 刘放,男,31岁,湖北天门市人,身份证号码:42900619920708XXXX,系中建三局一公司电气工程师,主要负责涉事工程电气施工的统筹工作,事发时正巡查到涉事配电房外,事故发生后参与了事故应急救援。

(四)涉事开关柜的基本情况

涉事开关柜名称:OKKEN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制造单位:施耐德电气设备工程(西安)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T7251.12/IEC61439-2;出厂编号:AOPX2223187;生产日期:2022年10月;额定工作电压:400V;额定频率:50Hz;额定电流:5000A;设备编号:LVU2104A-10;质检合格,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号:AOPX2223188);同型号OKKEN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报告编号:06301-17认证204-2638084-S),实验结论:合格;某技术公司、中建三局一公司、施耐德公司代表于3月9日完成对涉事配电房内83台OKKEN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的调试验收,其中包括涉事开关柜,调试验收未见异常,并出具《施耐德配电柜现场调试验收报告》;3月10日供电部门送电验收合格。

(五)陈永忠持证及查验情况

陈永忠持有两个特种作业操作证:1、操作类别:电工作业;操作项目:低压电工作业;初领日期:1998年1月11日;有效期限:2018年7月27日至2024年7月27日;应复审日期:2024年7月。

(六)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中建八局一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中建八局一公司与专业分包单位中建三局一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协议》和《工程施工总、分包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成立了九龙山工业园(一期)主体工程项目部,任命张永生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持有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与各安全生产责任人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项目部下设安全监督部、技术质量管理部、工程部、物资部等部门,并明确各岗位的岗位职责;安全监督部安全管理人员均持证上岗。项目部编制有《九龙山工业园项目总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桩施工方案管理制度》等安全管理文件,每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督促相关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2.中建三局一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中建三局一公司成立了一般机电分包工程项目部,任命蒋善为为项目经理,主持机电分包工程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全过程和全面管理工作。工程项目部下设安全部门,配置的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均持证上岗,编制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变电所安全管理制度》等施工安全管理文件,进行责任制落实监督考核;对涉事配电房进行现场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做好记录。5月13日中建三局一公司收到谢春辉填写的施工申请单,工作内容为变频柜调试,申请单经监理单位、发包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同意,并附有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3.九州建设技术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九州建设技术公司针对九龙山工业园项目(一期)主体工程设置了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了总监理工程师、高级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人员驻项目现场开展日常监理工作,人员均持证上岗;编制了《九龙山工业园项目一期主体工程监理规划》《九龙山一期工程建筑电气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管理制度;总监理工程师有定期主持召开项目工程例会、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组织监理人员巡视、旁站、现场验收等工作,对涉事配电房进行了监理巡视,签发整改通知单和联络单,督促相应施工单位落实问题整改;对施工单位报审的《一般机电工程变电所送电方案》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对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了审核。

4.和美腾达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和美腾达公司与电气服务工程师签订了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提供了劳动防护用品;与施耐德公司签订了《合作伙伴安全工作协议书》,就双方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并将《电气外包服务执行指南》《现场服务安全操作规程》《服务现场安全作业跟踪单》等与安全生产相关指引性文件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组织现场服务工程师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施耐德公司的服务资格考核;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组织电气服务工程师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七)消防部门事故调查情况

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调查,情况如下:

1、发生时间:2023年5月14日15时23分

2、发生地点: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新村九龙山数字城项目工地2号楼2楼设备房

3、过火面积:0.5m²

4、火灾性质:一般火灾

5、现场勘验情况

初步勘验:设备房东西长36米,宽12米,面积为432米,位于2层中部靠西侧,设备房内呈东向西整齐排列多组低压配线系统设备柜,起火设备位于西侧中间一排,由西往东编号为LVU2104A-10的设备柜。

细项勘验:LVU2104A-10设备柜体未过火燃烧,柜门门缝处周边有少量烟熏,柜门最上方为两个并排的散热风扇中间是操作面板及、指示灯及操作手柄,最下方有两个并排的散热风扇,均未过火燃烧及烟熏,无高温炙烤熔痕。LVU2104A-10设备柜对面的LVU2105A-8、LVU2105A-9、LVU2105A-10、LVU2105A-11设备柜外侧表面有倒三角形状烟熏痕迹,其中LVU2104A-10设备柜内侧有较重烟熏痕。

专项勘验:LVU2104A-10设备柜内部从上往下分别是散热风机断路器、变频器、熔断式隔离开关、电流互感器,柜体中上部位有烟熏变黑,散热风机断路器内部胶质材料受热熔融变形呈下重上轻痕迹,底部箱体轻微变形,线路外绝缘皮部分受热熔融,熔断式隔离开关表面保护壳脱落受热变形,呈西重东轻,内部元器件未过火燃烧,有烟熏黑,熔断式隔离开关左上角与散热风机断路器左下角之间柜体被穿洞,孔洞呈不规则状,边缘焦黑碳化,其余地方未过火燃烧。

6、事故原因分析

综合现场勘验及走访询问情况,该事故现场情况符合电器线路故障特征;事故原因为LVU2104A-10设备柜内的线路故障产生

电打火所致。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5月14日,谢春辉、朱新春、陈永忠在涉事配电房内作业,当天工作内容为三个低压开关柜的调试,其中陈永忠负责三个低压开关柜的二次回路接线,谢春辉、朱新春负责整理线材等。15时23分左右,陈永忠正在涉事开关柜前柜门处进行二次回路接线(用束线带对辅助触点线进行绑扎),此时柜内突然释放出耀眼的电弧,陈永忠躲闪不及被电弧烧伤。

(二)事故的应急救援

火情发生后,现场人员发现后立即采取措施对起火设备、着火人员进行灭火,拨打119火灾报警电话,伤者身上的火被扑灭后,谢春辉拨打了120医疗救护电话,但事发地址位于施工工地,定位信息尚未完善,医疗救援人员不便查找,为了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去医院,谢春辉驾驶车辆和朱新春一起将陈永忠送去龙华区中心医院医治。

5月14日15时23分,深圳市消防119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先后调派了龙华消防救援大队及下辖福城消防救援站及福民、桔塘、茜坑、富士康、章阁等小型站共9辆消防车54名消防人员赶往现场处置。15时28分,消防救援力量抵达,现场无明火无冒烟。

(三)事故应急处置的评估意见

接到火灾事故信息后,龙华消防救援大队、区住房和建设局、龙华区应急管理局、福城街道办事处、福民派出所等部门组织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并及时将该起事故信息上报。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及时,应急处置措施得当,政府相关部门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均正常履职,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四)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

医院诊断伤者陈永忠头面颈部、躯干、双上肢、会阴电弧烧伤50%TBSA,30%深Ⅱ°20%深Ⅲ°,5月14日在龙华区中心医院接受了初步处理治疗,并于当天转院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烧伤整形科医治。7月28日,经医院评定满足出院条件,陈永忠办理出院手续,并于8月9日到深圳龙城医院接受康复治疗。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的相关标准,伤者陈永忠伤情诊断核定损失工作日超过105个工作日,属于重伤。目前事故赔偿还在协商过程中,暂未达成赔偿协议。

三、事故鉴定分析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委托深圳市兴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对涉事开关柜进行检测鉴定,具体如下:

(一)现场检测情况

  1. 现场勘查:发生事故的开关柜内的熔断式隔离开关铜排搭接处螺栓无松动情况,为紧固状态,且紧固标识完好,未发现紧固件或者封板缺失的情况,电接点牢固,铜排之间的距离、电气间隙距离满足技术要求,未发现柜内有明显积尘现象,排除由脏污环境发生绝缘故障的情况。
  1. 绝缘、接地电阻检测情况:因涉事开关柜已损毁,其绝缘、接地电阻检测已不具备检测条件,现场对相邻开关柜的绝缘、接地电阻进行了检测,结果符合要求。据此可排除事故开关柜LVU2104A-10在发生短路前,绝缘电阻与接地电阻出现不合格的情形。

(二)检测结论

综合现场勘查与检测情况,开关柜LVU2104A-9至LVU2104A-16开关柜为同一整体。其绝缘电阻与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均符合要求。

经现场勘查,短路故障点为涉事配电柜A相铜排与刀熔开关连接点处,A相对地短路引起电弧,电弧导致三相相间短路,产生的电弧能量巨大,经释放后,将附近作业人员烧伤。

涉事配电房的主要配电设施安装施工过程中或完成后,需进行调试、巡检、维护、其他分项施工等工作,人员、材料进出需临时开启配电房的防火门,壁虎、蜘蛛或昆虫类小动物等可能在开门间隙窜入配电房,具有一定不可抗拒因素。因此不排除小动物意外钻入开关柜内引起电路短路的可能,由此引发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涉事开关柜由施耐德西安公司制造和供应,3月9日,经三方调试验收合格后进行送电,中建三局编制了《变电所安全管理制度》日常按要求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和美腾达公司编制了《现场服务安全操作规程》,工程师按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调试。事发时,涉事开关柜在绝缘、接地电阻均正常的情况下,意外发生短路,产生的电弧将设备烧毁,并将正在旁边作业的陈永忠烧伤。

事故的原因为:涉事开关柜A相铜排与刀熔开关连接点处意外发生短路,引起电弧,电弧导致三相相间短路,产生的电弧能量巨大,经释放后,将附近作业人员烧伤。

(二)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查、询问事故相关人员和调取事故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结合消防部门调查报告以及技术鉴定,事故调查组认为:涉事开关柜内的线路意外发生短路,短路产生的电弧释放时,将在旁边正常作业的陈永忠烧伤,属意外事故,符合《深圳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管理办法》(深应急〔2021〕298号)中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情形,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虽然本起事故为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但涉事相关单位仍应汲取事故教训,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为此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加强配电房日常管理和维护,开展预防小动物入侵配电房专项排查;二是将电缆穿越孔洞未封堵严密、纱网缺失、临时性移除挡鼠板未及时复位、门窗未关闭严密等隐患问题纳入日常巡查中,避免小动物侵入配电室引发类似事故。

(二)深圳和美腾达实业有限公司要组织相关服务工程师开展事故警示和事故预防教育培训,增强人员安全意识,细化《服务现场安全作业跟踪单》检查内容并加强落实,作业过程中自觉做到“随手关门,人离门锁”的要求,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施耐德电气设备工程(西安)有限公司要深入研究、分析本起事故,针对同类型产品采取技术升级等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要从严把控产品质量,进一步提升配电设施的安全运行系数。

FD10599 | 2023_湖北_森林火灾应急预案.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湖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pdf

-2-

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解救疏散人员 2.2 组织灭火行动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省森防指及其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3-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监测预警和信息管理 5.1 火情监测 5.2 预警 5.3 信息管理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输送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4- 8.6 灾后重建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更新和演练 9.2 以上、以下、不少于、以内、以外的含义 9.3 有关说明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0 附件 10.1 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10.2 省森防指及其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10.3 省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5-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 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 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系列 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 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完善森林火灾应对 工作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处臵森林火灾,最大程 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 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 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 灭火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60 号)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防范应对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 以及相邻省份发生的可能对湖北省造成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 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

-6-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臵工 作。省人民政府是应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市 (州)级人民政府是应对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县级人民政府 是应对一般森林火灾的主体。省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 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 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 行(见附件10.1)。 2 主要任务 2.1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臵和开展 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臵)防火隔离带、 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和衍生灾害发生,最大程度减 少灾害损失。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7-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 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 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森防指)负责组织、协 调和指导全省森林防灭火工作。省森防指指挥长、常务副指挥 长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联系应急管理工作的省 政府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和省公 安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湖北省总队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由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 省公安厅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 由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负责同志兼任。必要时,省林业局 可以按程序提请以省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 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 部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指挥部的日常 工作。

-8-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 立或明确森林防灭火机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 灾应急处臵办法,承担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森林防火区内的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采取措施预防 森林火灾,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臵工作。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等森林经营单位以及森 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应当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制定森林 火灾应急处臵办法,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责任。 3.2 省森防指及其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省森防指及其办公室和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森林防灭火任 务按部门“三定”规定和《湖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 执行(见附件10.2)。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在共同的上级森林防灭火指 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相应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承担各自行 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 火场前线指挥部,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 当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负责火场的全面指挥工作;合理配 臵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9- 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其最高指挥员担任专业副总指 挥,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 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 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 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 挥;执行跨市(州)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 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省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 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火灾 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部队行动按照军队 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 专家组 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 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 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及防灭火规划等 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防扑火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国 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

-10- 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 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 作,但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 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 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同时要充分考虑专业能力匹配。 跨市(州)调动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 地的市(州)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省森防指负责统 筹协调,由拟调出市(州)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 调入市(州)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跨市(州)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含驻鄂森林消 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省森防指负责统筹协调,按国家综合 性救援队伍跨区域调动相关程序及规定办理。 需调动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参与扑火时,由省森防指根据火 场态势和扑救工作需要批准,省应急管理厅具体组织实施。 需调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扑火任务时,由省森防指向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提出用兵需要,由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协调办 理。 5 监测预警和信息管理 5.1 火情监测

-11- 各级应急管理、林业、气象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利用国 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级卫星遥感监测平台提供的卫星热点 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并通过林火远程监控、飞机空中巡查、 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手段,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 测火情动态。 5.2 预警 5.2.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 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2.2 预警发布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林业、公 安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根据会商结果牵头制作森林火险预 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 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 众发布。省森防指办公室适时向市(州)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2.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 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12- 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 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防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 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森林火险预警信 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驻鄂 森林消防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应急航空 救援飞机加大巡护力度,实行挂桶巡护。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进行督促和指导。 5.3 信息管理 5.3.1 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归口 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5.3.2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按照“有火必报”原则, 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通报受威 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必要时 可以越级上报。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省森防指办公室应立即向 省森防指领导,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家森防指办公 室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13- (1)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省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原始林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 景名胜区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6)超过12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臵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 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 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当地应第一时 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为一般森林火 灾,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臵;初判为较大森 林火灾,由市(州)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臵;初判 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防指为主组织处臵。必要 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 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14-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护林员队伍、村级扑火应急队,乡镇和 邻近国有林场专业或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赶赴现场处臵,力争将 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驻鄂森林消防队伍、 应急航空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 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 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 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 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 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情 况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 全。 6.2.2 转移安臵人员 当居民点、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 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 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 好转移群众安臵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 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

-15- 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 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 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 路线路、重要电力设施等重要目标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 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协调调集 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 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方面管理,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 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 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 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 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 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及时辟谣澄清, 以正视听。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 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以及责任追究等。

-16-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火场前线指挥部继续组织扑火人员 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 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 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市 (州)和县(市、区)增援的专业防扑火队伍不担负后续清理 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 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臵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 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 地扑救情况,省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IV 级、Ⅲ级、 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市(州)根据响应等级 落实相应措施。 6.3.1 IV 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7- (1)过火面积超过200 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死亡1 人以上3 人以下或者重伤1 人以上10 人 以下的森林火灾; (3)舆情高度关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求核查 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12 小时尚未得到有 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其他时段、其他地区,且24 小时尚未得到有 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 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省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及时 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督促火灾发生地的市(州)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相关 负责同志亲赴一线指挥,调动辖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参加 火灾扑救工作; (3)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调度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 地区专业防扑火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驻鄂森林消防队伍 做好增援准备;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18-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0 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死亡3 人以上10 人以下或者重伤10 人以上50 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24 小时尚未得到有 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其他时段、其他地区,且36 小时尚未得到有 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3 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 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担任省森防指副指挥长的省 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省森防指办公室及时组织火情视频会商,调度了解火 灾扑救情况,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督促火灾发生地的市(州)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 按程序调动辖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省森防指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 火灾扑救工作;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19- (5)根据需要调动驻鄂森林消防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 和相邻地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跨区域增援; (6)根据需要派出医疗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 (7)省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 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省级新闻媒体做 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0 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死亡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或者重伤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36 小时尚未得到有 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其他时段、其他地区,且48 小时尚未得到有 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威胁居民聚集地、军事设施、重要电力设施、油 气管道、铁路沿线、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备等,可能造成重大 损失和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 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省森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

-20- 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森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在省应急指挥中心组 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 措施及保障工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成立综合协调、抢 险救援、火灾监测等工作组。 (2)省森防指副指挥长或办公室主任率相关工作组赶赴火 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3)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和 其他市(州)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跨区域增援,协调解放军、 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和装备调拨运输、受威胁 群众转移疏散、医疗救助等工作; (6)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7)协调省级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2000 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死亡30 人以上或者重伤100 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21- (3)严重威胁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重要电力设施、油 气管道、铁路沿线、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备等,损失特别巨大, 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生态安全的森林火灾; (4)其他严重威胁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提高响应级 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省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 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省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 级响应。必要时,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省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省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 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省森防指指挥长统一指挥调度。火场 设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 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组 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省森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率工作组赶赴一线组 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赴一线 指挥; (2)调动本省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请求国家 森防指调派各类扑火力量跨省支援; (3)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受灾人员安臵和伤员救治 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2-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 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 生灾害发生; (6)进一步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 业,为扑火创造有利条件; (7)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布森林火灾相关信息,统一协 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 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省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 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省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 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地区和有关部门。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列入国家森林火灾高风险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1 支以上总数不少于50 人的专业防扑火队伍,其他有森林防火任 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1 支以上总数不少于30 人的专业防

-23- 扑火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和国有林场、森林类自然保护地等防火单位,应当根据森林面 积大小,建立10-20 人的专业或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森林防火区 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5-10 人的群众 性防扑火队伍,以保障火灾扑救工作需要。各级森林防灭火指 挥机构应定期组织各类防扑火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 战斗力。 7.2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为主,特殊情 况需要由铁路或航空方式输送的,由所在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 构联系所在地铁路和民航部门实施。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执行 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 7.3 物资保障 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 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 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科学调整省级森林防灭火 储备物资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 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以及特种 装备器材储备。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森林防灭火 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 机具、装备和物资。

-24- 7.4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 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工作经费纳入本级 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应对处臵森林火灾所需 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分级负担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调查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 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 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 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 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 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约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省森防指及 其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25-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 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 故隐瞒不报、处臵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 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 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建立火灾档案,提出整改意见,落实 整改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 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以及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 后,发生地市(州)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省森防指报送专题 报告,省森防指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修复或重建被火 灾损毁的相关设施设备,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对火烧 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更新和演练

-26-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管理属地森 林火灾应急处臵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由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 构负责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森林防灭火 指挥机构备案。预案实施后,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会同有 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 时组织评估和修订,不断提升预案的科学性。县级以上森林防 灭火指挥机构每年组织预案演练不少于1 次。 9.2 以上、以下、不少于、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不少于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 包括本数。 9.3 有关说明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敏感时段:一般指元旦、春节、元宵节、清明节、“五一” 劳动节、国庆节等重要节假日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 政府举办的重大政治活动期间。 敏感地区:一般指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国 有林场等特殊保护区域和军事单位等地方。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27-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2013 年版《湖北省森林 防灭火应急预案》即时废止。 10 附件 10.1 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10.2 省森防指及其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10.3 省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28- 附件10.1 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分级 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 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 人以上3 人 以下的,或者重伤1 人以上10 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 公顷以上100 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 人以上10 人以 下的,或者重伤10 人以上50 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 公顷以上1000 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 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 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 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 人以上的。 本标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9- 附件10.2

省森防指及其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一、省森防指职责 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全省森林防灭火 工作,指导协调重特大森林火灾以及其他需要省森防指响应处 臵的火灾扑救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中 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 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 估和挂牌督办工作,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 工作等。 二、省森防指办公室职责 负责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协调 解决全省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 事项;研判发布森林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省森林 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调查评 估处理和重大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按照省森防指指挥 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要求,做好预案启动、重特大森 林火灾及其他需要省森防指响应处臵的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

-30- 工作;承办省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三、省森防指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森防指各成员单位除按照“三定方案”履行职责外,重 点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配合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及 灾情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开展森林火灾公益宣传和重要时段 的安全提示;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应对和舆论引导; 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核全省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 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森林防灭火 建设项目;安排省预算内投资支持全省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 设;监督检查规划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等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保障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无线电 频率合法使用,协调森林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和省级医 药储备的应急保障等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做好火场警戒、交通疏 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 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牵头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 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指导做好遇 难人员遗体转运和处臵工作。

-31-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森林防灭火资 金,安排并及时拨付省级森林防灭火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 对森林防灭火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需要,为重特大森林 火灾扑救提供应急资金保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火灾扑救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提 供全省森林防火重点地区地理信息和地图信息等。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指导地方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协调落实 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等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做好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协助 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督导A 级旅游景区做好旅游服务设 施的保护和排险,修复被损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落实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指导A 级旅游 景区做好旅客避险、救护、疏导和转移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调度全省医疗资源参与应急 救援,救治灾区伤病员,实施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 情等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协助省委、省人民政府组织重大、特 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臵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

-32- 指导各地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牵头开展森林火灾 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承担 省森防指办公室职责。 省林业局:负责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 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 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 处理相关工作。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全省广播电视系统 开展森林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省森防 指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负责协调灾区广播、电视 系统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全省重点 防火期内发送防灭火安全提示短信;协调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 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维护抢修损毁的通信 设施;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等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湖北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指导省内通 航企业及相关单位做好执行森林防灭火任务的民用航空器的飞 行运行、相关保障等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协调航空企业为 森林防灭火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灭火技 能训练和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33- 省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及森林火险气象 等级预报,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臵, 提供火场气象实况和预报服务,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 业。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做好输变电设施和线路的 巡检维护工作,减少由此引发的森林火灾风险;根据扑火需要, 做好“拉闸断电”工作。 湖北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民兵力量开展森林 灭火技能训练,组织民兵力量、协调驻鄂部队参与森林火灾应 急救援工作。 武警湖北省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开展森林灭火技能训 练和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国家消防救援局机动支队四大队:负责按照省森防指要求, 执行相关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部分森林火灾高风险地区靠前驻 防任务;执行省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省森防指要求, 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34- 附件10.3

省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省森防指根据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 下设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和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 局、省气象局、中国民用航空湖北安全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军 区战备建设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中央和省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密切跟 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国家森防指和省委、省政 府报告,并通报省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 督办重要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林业局、省气 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 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提供火场 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度 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 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臵有关工作。

-35- 三、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省经济和信 息化厅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 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 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臵点防范和控制 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林业局、省气 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 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 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由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应急管理厅、 省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 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省应急管理 厅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 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应 急管理厅、中国民用航空湖北安全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 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

-36- 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 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军队工作组。由湖北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牵头,武警湖 北省总队、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参加军地联合指挥, 加强现地协调指导。 八、专家支持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组织专家组成员 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 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 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由省林业局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 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 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等部门 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 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 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臵、

-37- 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 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 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 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臵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 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广播电视局、 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 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 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省领导同志在灾区现场指导处臵 工作的新闻报道。

-38-

抄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湖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2 年3 月31 日印发

FD10600 | 2023_湖北武汉黄陂前川实验中学7·24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武汉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黄陂前川实验中学“7·24”一般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黄陂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年12月19日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武汉市黄陂区实验中学(以下简称“实验中学”) 该中学为武汉市黄陂区教育局直属初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4201167145009556,该校(南区)位于黄陂区前川街道大南街170号。事故发生地点为该校食堂,位于学校东侧中部偏南位置,为混凝土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约522.4平米。食堂分为就餐区和操作间,其中就餐区为二层结构,建筑高度约8.7米;操作间为一层结构,建筑高度约2.5米,操作间东侧紧挨学校东院墙,院墙外为前川街龙潭社区东城里居民区。

武汉市黄陂区煊煊商贸经营部(以下简称“煊煊经营部”) 该经营部成立于2013年10月8日,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20116MA4JBC880T,经营者是梅某某,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环保油及环保灶具销售。该经营部除经营者梅某某外,无其他固定员工。2022年9月2日,该经营部与实验中学签订了《环保油购销合同》,明确由煊煊经营部为实验中学食堂供应环保油,并口头约定由煊煊经营部免费提供有关灶具、储罐、管路等设备设施,并负责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27日,区安委会督查组对实验中学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发现该校存在食堂环保油储罐及其附件管路为塑料材质,不符合防静电要求等隐患,要求进行现场反馈并整改,核查供油单位资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等。

7月3日,实验中学联系煊煊经营部,提出有关整改要求,双方达成一致,即由煊煊经营部将食堂环保油塑料储罐、油管更换为金属储罐、波纹管。

7月23日,煊煊经营部梅某某将不锈钢储罐等运至实验中学。该不锈钢储罐长1.6米、宽1.2米、高1.05米、壁厚3毫米,一面设有液位管(透明塑料材质)。当日梅某某聘请临时小工曾某某,在食堂管理员殷某某帮助下将储罐吊上屋顶平台;吊运中液位管被院墙防翻越倒刺划伤受损。二人拆除原塑料储罐管路、安装不锈钢储罐、加装遮阳棚后,用简易漏斗将原塑料储罐内约0.3立方环保油加注入不锈钢储罐,大量环保油外溢洒落。施工至19时许收班离开,收尾工作(连接管路、更换被划伤液位管)未完。

7月24日中午,梅某某与曾某某于13时00分左右到实验中学食堂准备收尾。曾某某负责在食堂操作间内连接管路,梅某某独自到操作间屋顶平台更换液位管。监控显示,13时05分梅某某试图将新液位管下端卡到储罐预留口,多次未成功,遂用一次性打火机将液位管口热熔;13时07分梅某某准备再次用打火机热熔液位管上端,环保油蒸气遇明火发生1次闪爆,梅某某由屋顶平台坠至院墙外地面受伤。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实验中学食堂操作间屋顶平台,该平台南北长约15米,东西宽约2.1米,距地面约2.5米。不锈钢储罐位于平台西南角,靠西侧墙体,下部垫有防腐蚀塑料垫。储罐闪爆后西南面出现破口,主要板材未解体脱落。爆炸造成食堂三扇窗户玻璃破碎、临近居民楼二层一扇窗户玻璃破碎;环保油从破口流出并燃烧,引燃塑料垫。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五)天气情况

7月23日,黄陂区阴转多云,气温26—33摄氏度;7月24日,黄陂区多云转晴,气温26—34摄氏度。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食堂操作间内施工的曾某某立即出门查看,工会主席张某某、校门值守保安等听到爆炸声后赶往食堂参与救援。张某某拿灭火器到屋顶平台灭火并控制火情,安排曾某某拨打110、119、120。曾某某找到坠至院外受伤的梅某某,翻越围墙扑灭其身上火苗。120将梅某某送医,119将火扑灭。区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教育、市场等部门参与救援处置,对周边居民上门走访排查。

7月24日16时许,梅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7月31日,实验中学与死者家属签订赔付协议,一次性赔偿38万元。8月2日遗体火化安葬,善后完毕,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评估,本次事故救援行动迅速、处置有效,社会舆情平稳。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作业人员梅某某在易燃易爆场所违规动火,导致爆炸性气体遇明火发生闪爆。

(二)相关检验鉴定情况

(三)间接原因分析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及单位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武汉市黄陂区实验中学,建议由武汉市黄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周某,武汉市黄陂区实验中学法定代表人、校长,建议由武汉市黄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四)建议移送纪委监委处理的人员

相关责任人员已经移交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承包承揽项目管理不力。实验中学对燃料供应、设备维保单位资质审查不严,存在“以包代管”,致使承揽单位盲目蛮干、违规冒险作业。 (二)隐患整改工作组织不力。对涉及易燃易爆场所的作业项目未充分辨识风险、未制定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安全管理缺位。 (三)监管部门安全监管松懈。区教育局对隐患整改监管不够,未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未对整改措施、时限、资金、责任、预案等提出意见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各部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位。 (二)有效压实部门监管责任。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区教育部门举一反三,对全区学校涉及使用醇基燃料、承包承租项目等重点内容开展专项整治,深入排查、科学整治隐患。 (三)着力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能力。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承包、承租项目的安全管理,使用醇基燃料的单位配备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管理人员,加强现场管理,杜绝违规冒险作业,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FD10601 | 2023_湖南_关于临澧县湖南己禄花炮5·31一般燃_5·31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23年5月31日14时28分许,临澧县太浮镇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38号钻孔/安引工房发生一起一般燃烧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46.458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临澧县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太浮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5·31” 一般燃烧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杨鸣同志担任。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开展事故责任调查审查和追责问责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5·31”一般燃烧事故是一起因钻孔机维护保养不到位,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造成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4年10月13日,调查组对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整体情况进行评估。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评估

(一)公职人员的情况

  1. 田某,男,中共党员,太浮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已督促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临澧县纪委监委已予行政警告处分。
  1. 杜某,男,中共党员,临澧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监管股副股长,已督促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临澧县纪委监委已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情况

  1. 周某某,男,群众,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9月20日,临澧县应急管理局给予2.016万元行政处罚,已结案。2023年9月离职。
  1. 祝某某,男,中共党员,公司安全厂长,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协调管理公司全面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2023年9月25日,临澧县应急管理局给予暂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给予1.08万元行政处罚,已结案。本人2023年9月离职。
  1. 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2023年9月19日,临澧县应急管理局给予31万元行政处罚,已结案。已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均持特种岗位作业;机械设备维护保制度已健全。

二、防范措施情况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是已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二是落实了岗位职责及责任范围。三是落实了责任制考核制度,通过责任制。

(二)加强应急处突能力培训和演练。企业利用安全教育培训的时机,加强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培训,实施了应急演练,提高了各涉药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设备的检测检修。企业建立并严格落实机械设备检测检修制度。确保了机械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工作。

(四)职能部门强化了安全监管。临澧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监管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指导企业抓安全生产工作,对日常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建立隐患台账并及时跟踪销号,做到了闭环管理。

FD10602 | 2023_湖南_耒阳金凯循环科技10·18废电池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1 耒阳市湖南金凯循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0.18”废电池爆炸 事故调查 报告

2023 年10 月18 日16 时29 分许,耒阳市湖南金凯循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废电池爆炸事故,事故波及面积约300 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5 万元。

事故发生单位隶属耒阳市经济产业园区所辖新兴产业企业, 省、市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彻查事故原因并依法严肃处理,举一 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2023 年10 月20 日,经衡阳市人民 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衡阳市应急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住 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及耒阳市政府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市纪委 监委派员参加组成的耒阳市湖南金凯循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8”废电池爆炸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对 该起事故开展提级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 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 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经 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 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 防范和整改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湖南金凯循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16 年5 月17 日,2021 年8 月建设竣工生产, 原称湖南金凯循环科技有限公司,2023 年7 月公司改制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建筑 总占地面积7.4 万m 2,法定代表人颜群轩,注册地址:湖南省衡 阳市耒阳市大市镇循环经济产业园循环大道1 号,注册资本: 7048.9761 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MA4L4D7R6A, 登记机关: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能 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 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 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 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该公司在籍员工422 人,其中博士研究生2 人,硕士研究生 24 人,本科以上学历94 人,大专学历64 人。公司设置了生产 部、计划物控部、设备部、安环部、人力行政部、采购部、财务 部、质量部、总经办、审计部等部门以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 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与考核、教育培训、 应急救援等各项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经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3 (法定代表人)颜群轩未经培训取得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证;安环部在编人员8 人中,有3 人持有安全生产知识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证,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1 名。 2.黑龙江龙维化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公司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1 年1 月25 日,负责人李顺,在籍公司员工36 人,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30418MA4T2Y3R4Q,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浏阳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经营场所:浏阳市关口街道锦程大道奥园广场3 幢1 单元242 号,现公司经营地址: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 号国际企业中心9 栋601 室,经营范围:在隶属企业经营范围内 承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黑龙江龙维化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 年6 月5 日取得住建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中,化工石化医药行 业为甲级,证书编号A123009016;于2020 年9 月10 日取得黑 龙江省住建厅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中,化工石化医药行 业化学原料药为乙级,证书编号A22300913。 经查,该公司系金凯公司项目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 计承接单位,在给出的设计专篇中未明确规定故障电池成品仓库 未进行物理隔离属于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未对废旧电池堆垛及拆 解工艺进行防火分隔设计,且将铝粒起火的灭火设施设计为消防 水炮。 (二)项目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4 金凯公司项目建设分为一期、二期工程建设。一期工程项目 包括2、4、6、7 四个车间,生产线主要产品为电池级碳酸锂, 其中4 号车间为碳酸锂生产线车间,7 号车间为碳酸锂生产预处 理作业线车间,亦即是发生事故的车间。一期工程项目电池级碳 酸锂规划产量为5000 吨;二期工程项目包含该公司其余车间, 二期工程项目建设生产线主要产品增加了硫酸镍、硫酸钴和磷酸 铁。二期工程项目规划年产量:电池级碳酸锂20700 吨、单水氢 氧化锂6000 吨、磷酸铁124429 吨、硫酸镍和氯化镍分别为9533 吨和5000 吨、硫酸钴和氯化钴分别为5044 吨和5500 吨、硫酸 锰和氯化锰分别为3749 吨和1500 吨,规划年处理废旧三元电池 及边角料25000 吨、磷酸铁锂电池及边角料150000 吨、金属锂 电池10000 吨; 一期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于2016 年7 月12 日向耒阳市 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备案,取得了《关于废旧锂电池和含锂废料回 收循环利用及电池级碳酸锂产业化项目备案的通知》(耒发改备 案【2016】38 号),2016 年至2018 年11 月期间,对该项目进 行了备案变更,分别取得了《关于同意变更废旧锂电池和含锂废 料回收循环利用及电池级碳酸锂产业化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的通知》(耒发改备案【2016】51 号)和《废旧锂电池和含锂 废料回收循环利用及电池级碳酸锂产业化项目备案证明》。一期 工程项目建设于2016 年12 月、2021 年7 月先后完成了项目建 设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于2021 年8 月向耒阳市经济开

5 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提交了《湖南金凯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废旧锂 电池和含锂废料回收循环利用及电池级碳酸锂产业化项目一期 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评价结论为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标准规范,具备安全设施验收条件,取得了《生产经营性 单位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表》 (耒经开应安评备[2021]001号)。 二期工程项目在申报立项备案时,因项目建设生产线主要产 品增加了镍、钴硫酸无机盐,为强化生产作业线安全管理,且便 于安全生产管理的统一协调,该公司将整体工程项目建设向湖南 省应急管理厅重新进行了申报,2022 年8 月29 日取得《关于湖 南金凯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废旧锂电池和含锂废料回收循环利用 及电池级碳酸锂产业化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批复》(湘危化项目 设立审字〔2022〕045 号),2023 年6 月20 日取得《关于湖南 金凯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废旧锂电池和含锂废料回收循环利用及 电池级碳酸锂产业化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湘应急许危设 审字〔2023〕第012 号),产业化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和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先后获准批复。 (三)7 号车间设施布置及缓存区产品储存情况。 1.车间设施布置:7 号车间为单层钢结构,建筑高度11.2 米,东西长100 米,南北宽48 米,建筑面积4800 平方米。车间 内主要设备包括电池拆解线1 条、极片破碎线2 条、混批机1 台、 磨粉线1 条以及尾气处理系统等配套设备。车间内设置了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消防水炮、室内消火栓、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置器

6 材,但至事发前该车间未经消防验收。该车间由不同轴线划分作 业区域,东西方向划有○ 1 ~○ 16 号轴线,南北方向划有A~G 轴线, 事故燃爆初始地点位于车间南翼靠墙壁的○ 6 ~○ 7 轴线之间(见图 二)。 经查,7 号车间生产线于2021 年9 月开始试运行,生产线 每天额定生产量为:磷酸铁锂粉13 吨,石墨粉13 吨,铝粉5 吨, 铜粉15 吨。但因废旧电池来源有限,该车间一直不能保证连续 作业生产,事发前实际平均每天的产量为:磷酸铁锂粉每天3 到 4 吨,石墨粉每天2 吨,铝粉每天1 吨。 2.车间事发前缓存区产品储存情况 事发前,7 号车间拆解作业区东侧存有废旧电池、胶壳、钢 壳、石墨粉,在拆解作业区东北方向存有磷酸铁锂粉、铝粒、塑 料薄膜等物质,其中事发地点距石墨粉堆最远直线距离约为20m, 距铝粉堆约为55m(见图一),具体缓存区存放的产品数量见下 表。在距拆解作业2m 左右的位置存放有2 蛇皮袋拆解抽取的卷 芯(事发地点),卷芯总重量约为1.5 吨,至事发时卷芯存储该 位置已有2 天。

7

7 号车间缓存区产品一览表

图一 7 号车间事发前缓存区产品储存示意图

8

图二 7 号车间设备布置图

9 (四)7 号车间作业线工艺流程。 金凯公司项目工程建设一期工程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废旧 磷酸铁锂电池回收处理(预处理)、电池级碳酸锂提纯生产及三 元材料回收处理,其中7 号车间为废旧磷酸铁锂电池回收处理 (预处理)车间。 7 号车间预处理工序包括废旧磷酸铁锂电池拆解、干燥热解 和粉碎分选。通过对废旧磷酸铁锂电池、磷酸铁锂边角料及电池 粉拆解、热解、破碎和分选,得到金属铜、铁、铝颗粒以及磷酸 铁锂正极粉,最后将取得的磷酸铁锂正极粉转入4 号车间碳酸锂 生产线车间进行提纯生产电池级碳酸锂产品。7 号车间具体工艺 流程如下(见图三): 1.废旧电池拆解及放电:拆解工段是对废旧动力锂离子电池 进行拆解,拆解方式为半自动拆解方式(人工和设备相结合)进 行。将拆解后的磷酸铁锂电池或电芯,放入加了硫酸钠或氯化钠 的水溶液中浸泡进行放电、或者将电池直接送入保护气氛下进行 带电破碎。拆解产生的金属(铜、铝壳)作为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后 外售。事故发生在此工序过程中,因电池拆解及放电作业区周边 的原料缓存区未放电完全的锂电池燃爆引发事故。 2.电池干燥热解:将拆解后的电池或电芯,在回转窑中 400C-600℃热解,将原料中的水干燥、有机物长链分解成短链小 分子,降低其对后续浸出工序的影响。热处理后的原料再破碎、 分选,粉碎机密闭操作,通过物质粒径、密度的物理性差异,过

10 筛后大部分的铜、铁、铝与磷酸铁锂电池粉分离,得到磷酸铁锂 电池粉以及金属铜、金属铁和金属铝。 3.边角料预处理:将磷酸铁锂边角料在密闭气氛保护条件下 破碎,再经过分选得到磷酸铁锂电池粉以及金属铝。 图三 7 号车间预处理工序流程示意图

(五)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5 万元。 二、爆炸事故认定情况 (一)认定事故类型为废旧电池爆炸的理由。 1.通过现场勘查和专家鉴定,事故的起因是由于缓存区拆解 出的部分圆柱电池内部正负极短路,进而引燃内部电解液瞬间发 生燃爆,并引爆大量废旧锂电池,爆炸飞出的高温火焰点燃周围 易燃物引起火灾,爆轰波大面积损毁厂房内设施设备,符合爆炸 事故特征。 2.经调取7 号车间事发监控视频,废旧锂离子电池堆放处发 生了连续的爆炸,出现白色电解液烟雾和黄色烃类气体燃烧火

11 球,这是锂离子电池爆炸的典型特征(见图四)。 3.现场勘查时,发现电池安全阀呈打开状态、现场可见被炸 出的电池内部元件,现场建筑物高达10m 的钢构厂房的轻质墙面 和玻璃墙(安全设计的泄压面)被冲开,符合爆炸事故的分析。

(1)发生首次爆炸 (未彻底放电的废旧电池包自燃爆炸,黄色火焰是电解液和 电解液裂解的烃类气体的爆炸颜色,有类似的试验验证)

(2)白色的电解液烟雾被点燃后形成更大的黄色火球爆炸扩散

12

(3)激发更大白色电解液烟雾和混杂黄色电解液火球且向外飞溅,冲击波损毁钢 构建筑的玻璃 图四 事故现场视频截屏组图

图五 事故现场照片

13

图六 事故现场照片

(二)爆炸时间认定。 经调取7 号厂房内东侧和西北角监控进行视频分析,发现最 初冒烟的监控时间为2023 年10 月18 日16 时31 分55 秒(经校 对为北京时间16 时27 分55 秒); 第一次爆炸监控时间为2023 年10 月18 日16 时28 分14 秒 (经校对为北京时间16 时29 分14 秒),从冒烟到发生爆炸, 持续2 分19 秒。 综合认定爆炸时间为北京时间2023 年10 月18 日16 时29 分14 秒。 (三)爆炸点认定。

14 1.经查看7 号厂房内监控视频画面,发现最初冒烟和第一次 爆炸的区域位于南墙和吨桶附近的废旧电池堆垛(如图四)。 2.通过对废旧电池拆解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最初发现冒烟 和第一次爆炸的位置是废旧电池堆垛的一个吨袋(装有当日拆解 完的废旧电池卷子芯),这与监控视频画面显示相吻合。 3.通过现场勘验,事故范围为7 号厂房南侧原料缓存区和副 产物缓存区。根据现场燃烧蔓延痕迹、物品塌落层次、顶棚彩钢 结构金属变色变形受损痕迹、窗户炸裂痕迹、外墙烟熏脱落痕迹 等痕迹物证分析,7 号厂房南侧原料缓存区距南墙1.5 米—2.3 米、距南墙中间大门东边框9.4 米—10.2 米范围内的废旧电池 堆垛受损最严重,与监控视频和问话笔录相吻合。 因此,综合认定爆炸点位于7 号厂房南侧原料缓存区距南墙 1.5 米—2.3 米、距南墙中间大门东边框9.4 米—10.2 米范围内 的废旧电池堆垛。(如图二) (四)爆炸原因认定。 通过现场勘验、视频分析和调查询问,综合认定:排除雷击、 人为放火、外来飞火、遗留火种、生活用火用电不慎、电气线路 故障等原因,认定爆炸原因系7 号厂房南侧原料缓存区的废旧电 池卷芯发生自燃,产生大量电解液蒸气和电解液裂解的烃类气体 引发爆炸。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时间为经校准后的北京时间)

15 16 时26 分55 秒,7 号厂房南侧的原料缓存区一处吨袋内的 废旧电池冒白烟,现场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该情况; 16 时29 分14 秒,吨袋内的废旧电池发生爆炸,引燃相邻 的废旧电池堆垛,现场工作人员发现爆炸随即撤离现场; 16 时30 分,该公司安保人员相继赶到现场使用干粉灭火器 扑救,扑救无效,随后组织人员疏散,并向公司相关负责人报告 现场情况; 16 时34 分,爆炸引燃半成品缓存区的铝屑,金凯公司现场 安全负责人刘鹰拨打119 火警电话; 16 时42 分,耒阳市青麓消防站首批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发 现现场废旧电池堆垛和铝屑堆垛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立即采取措 施进行处置; 随后,耒阳市青麓消防站第二批救援力量、耒阳市西湖亭消 防站、衡阳市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和其他增援力量相继到达现场 开展事故处置,省应急管理厅相关处室领导、耒阳市市委书记赖 馨正和市长尹立鑫、衡阳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蒋小利、衡阳市消防 救援支队支队长黄立军相继来到现场指挥调度。 (二)接警情况 2023 年10 月18 日16 时34 分,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 报警称:耒阳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循环大道1 号湖南金凯循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电池爆炸起火,无人员被困。大队立即调耒阳青麓 消防站3 车18 名消防救援人员和西湖亭消防站3 车16 名消防救

16 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并立即向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汇 报。 (三)应急处置情况 16 时42 分、17 时39 分,耒阳市青麓消防站、西湖亭消防 站人员相继到达事故现场,并询问现场知情人、厂区负责人和外 围侦察,了解到现场无人员被困,仓库内含有废旧锂电池、锂废 料。消防人员立即组织灭火组在仓库外围设置两个水枪阵地,防 止火势进一步蔓延扩大,同时设置供水组和警诫组,并在外围设 立安全员和观察哨。 18 时35 分,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调 派松木站、东方红站、特勤站、机动三大队、归阳站15 车51 人 赶到现场,配备泡沫10 吨,干粉9.5 吨,同时调派消防机器人、 大型水罐车、干粉车、高喷车、供气车、照明车、化学洗消车、 宿营车和饮食保障车等特种车辆、装备增援现场。衡阳市消防救 援支队带班领导率全勤指挥部随警出动。 19 时03 分,现场火势得到有效控制并处于稳定燃烧。针对 钢结构厂房火灾特点,现场指挥部加强警诫,设置水枪多个阵地, 阻止火势蔓延,并要求所有指战员与起火建筑保持安全间距,做 好安全防护,确保安全。 22 时45 分,现场火势被扑灭,救援人员对现场进行清理, 防止复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17 (一)直接原因。 1.操作人员未将废旧电池完全放电。金凯公司进购的废旧电 池主要是电动自行车常用的方形磷酸铁锂电池和圆柱电池,以及 由这些电池串联的电池组件,电池组件通常有塑料胶密封,而且 单个的废旧电池内部的电路板均设计有充放电保护功能,控制电 池的电压在3.0~4.5V 之间,避免电池高电压燃烧和低电压胀气 损坏(即充放电保护下,电池电压正常情况不会低于3V)。经 查,操作人员未将电池的塑料胶密封拆除,未拆除电路板充放电 保护装置进行完全放电,电池存在不安全电压,成为电路板短路 燃爆火源。 2.电池内部电路板隔离绝缘损坏。隔离绝缘的损坏引起电路 板正负极短路,并产生高温引燃可燃液体发生燃爆。 3.废旧电池存放区与作业区之间未设置物理隔离和绝缘。因 为没有隔离设施,废旧电池燃爆后波及其他作业区域,造成事故 扩大。 (二)间接原因。 1.金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物料或产品堆 放、转移库存等相关制度,未依据安全设计要求制定针对性的物 品存放管理制度,拆解作业区范围内存放大量拆解的电池卷子 芯、石墨粉、胶壳、钢壳等,作业区域物料或产品存放不规范, 使废旧电池与拆解区域之间距离变小,增大了爆炸事故波及的可 能性。

18 2.金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车间内各功能区未设立分 区作业安全警示标志,车间安全管理较混乱;安全设计中规定7 号车间内只可临时堆放当天的产品量,但车间内一次性堆放物品 过多,缓存区存放的产品未按规定于当天移除现场,事故起爆的 电池包已在缓存区存放了2 天,且大量铝屑未及时清理,安全隐 患未能及时消除;7 号厂房虽然配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 水炮,但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水炮未接入消防控制室,导致消防 水炮未发挥有效灭火作用,火势没有在第一时间得到扑救。 3.金凯公司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事发前7 号车间 未经消防验收,未设立专用消防沙池,事故救援现场没有足够量 的灭火细沙,未能第一时间有效灭火;废旧电池存放区未采取防 火墙、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铁皮柜、集装箱等物理隔离措施, 易造成事故扩大和蔓延;该公司对锂离子行业的安全风险认识不 足,没有辨识到故障电池堆放容易短路自燃,没有辨识到带有保 护板的电池包放电不彻底,带电的电池堆放容容易短路自燃等安 全风险;该公司《电池模组拆解作业指导书》未根据电池内部电 路板有充放电保护功能无法直接放电至安全电压的情况,增加拆 除电池塑料胶密封和拆卸电路板充放电保护装置工序,导致未能 对电池完全放电。 4.金凯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根据锂离子电池火灾 的特性,其最有效的灭火手段是用大量的水进行灭火,干粉及 CO2 等灭火器不能有效灭火,7 号车间虽然配置有消火栓、消防

19 盘管和消防水带,但现场救援人员由于未掌握科学的灭火方法, 只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未起到第一时间灭火的效果; 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公司安环部在编人员8 人中,只有3 人持有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5.设计单位给出的公司安全设施设计存在设计缺陷。《工贸 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2023】10 号令)明 确规定故障电池成品仓库未进行物理隔离属于行业重大事故隐 患,但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没有正确辨别原材料及产品的危险性, 未对废旧电池堆垛及拆解工艺进行防火分隔设计,而且设计违背 了铝粒火灾不能直接用水进行扑救的原理,错误地把铝粒起火的 灭火设施设计为消防水炮。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耒阳市湖南金凯循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8”废电池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金凯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该公司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安全管理人员中配 备了博士研究生2 人,硕士研究生24 人,本科以上学历94 人, 大专学历64 人,是政府大力扶持即将上市的新兴企业;该公司 组织制定了EHS 责任制管理、EHS 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设施管 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仓库罐区安全管理、职业病预 防管理等制度;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公司每月开展两 次安全隐患排查,今年来共排查并整改了隐患477 项;制定了

20 2023 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开展了包括危化品泄漏、消防应急疏 散、触电、高温中暑、叉车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累计参与人员 187 人次;保证了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2022 年至2023 年 1-9 月累计投入安全生产经费574.22 万元,用于隐患整改、教育 培训及完善应急设施等方面;制定了2023 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 划,今年来组织开展安全培训15 个班次,累计参培人员超过1435 人次,培训内容含年初复工安全、职业健康、消防安全、应急救 援、有限空间作业、叉车安全操作、危险化学品及电池贮存运输、 特种作业操作、EHS 法律法规专题培训等;创新推行“安全宣 哲活动”,实行公司高管每季度、生产单位每月、班组每天进行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宣誓制度,并组织编印了员工安全手册和岗 位应知应会手册。 尽管该起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只有15 万, 且事故发生在新产业领域,相关技术规范尚属探索和总结经验的 阶段,企业在规章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在新产业链中的部分缺 失。同时,设计方给出的安全设计专篇在新行业的安全技术管理 措施存在明显缺陷,安全设计没给出合理的技术要求及管理规范 也是事故原因之一。但该公司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组织 建立并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 作机制,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六、属地政府及部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耒阳市政府:未将金凯公司纳入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范

21 围,各职能部门只是在上级部门来该公司开展检查时,作为陪同 进入公司实施检查,经查耒阳市应急管理局2021-2023 年度安全 生产监管执法计划,其中没有对金凯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的计划,在实施工业园区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服务方面 缺乏主动作为。 (二)耒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局(住建局):负 责园区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对金凯公司7 号车间消防安全设施建 设检查督促不力,对该车间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未作出相应处 置措施。 (三)耒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产业发展局(应急管理局): 负责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未切实加强金凯公司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未严格督促该公司建立健全生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未按要求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力。 (四)耒阳经济开发区大市片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片区内企 业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在对金凯公司安全生产的检查、 监管中,检查指导不力,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五)耒阳市大市派出所:负责辖区内企业消防安全日常检查 监管,对金凯公司消防安全检查监管不力,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 题是否整改落实未进行复核,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7 号车间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问题未及时向住建管理部门移送。 七、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22 (一)建议予以追责问责的人员(1 人)。 1.何昆,男,49 岁,中共党员,耒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开发建设局(住建局)副局长,对金凯公司消防安全设施建设检 查督促不力,对该公司7 号车间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未作出相 应处置措施。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 (二)建议予以组织处理的人员(3 人)。 1.廖院凤,女,45 岁,中共党员,耒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产业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对安全生产管理业务 不熟悉,未切实加强金凯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未严格督促该 公司建立健全生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 建议由耒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2.屈浩,男,43 岁,中共党员,耒阳市大市派出所所长,在 消防日常检查中,对金凯公司7 号车间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情 况未向住建管理部门移送。建议由耒阳市公安局党委对其进行提 醒谈话。 3.蒋云华,女,40 岁,中共党员,耒阳经济开发区大市片区 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在对金凯公司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管中,检 查指导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建议由 耒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三)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黑龙江龙维化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系金凯公 司《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承接单位,该单位为金凯公司提供

23 的安全设施设计存在设计缺陷:未明确规定故障电池成品仓库未 进行物理隔离属于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未对废旧电池堆垛及拆解 工艺进行防火分隔设计,错误地把铝粒起火的灭火设施设计为消 防水炮。建议由耒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2021 修订)第69 条之规定,牵头落实依法对其进行 行政处罚。 2.李小华,男,50 岁,金凯公司安环部经理,未严格履行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安 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建议由耒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修订)第96 条之规定,牵头落实依法 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建议予警示约谈的单位和人员。 1.金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 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采用新工艺、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作业,未严格按照行业安全技术特性,采 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未按照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特点,严格构建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议由耒阳市经济 开发区管理委员党工委对该单位及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 行警示约谈。 2.颜群轩,男,42 岁,中共党员,金凯公司法定代表人,企

24 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组织制定公司现场作业管理制度,未组 织建立并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工作机制。建议由耒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对其进行诫免谈话。 2.刘鹰,男,45 岁,中共党员,金凯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 全生产,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严格组织 开展对员工进行针对性安全培训,未认真辨识电池拆解工序安全 风险。建议由耒阳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党工委对其进行警示约 谈。 3.蒋实,男,38 岁,中共党员,金凯公司设计总监,负责对 接设计公司第三方督促建设项目设计工作,负责金凯公司技术指 导、完善工艺流程等工作,对设计专篇中风险辨识不全和防护措 施不合理内容未及时并提出正确修改建议,未及时发现和修正该 公司《电池模组拆解作业指导书》中无拆除电池塑料胶密封和拆 卸电路板充放电保护装置工序的安全缺陷。建议由耒阳市经济开 发区管理委员党工委对其进行警示约谈。 (五)建议予以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3 人)。 1.杨志刚,男,45 岁,金凯公司7 号车间主任,对本车间作 业现场管理不到位,对车间作业区域划分不合理、缓存区产品未 及时移除、物料、产品堆放不规范等隐患未及时排查整改,未认 真辨识废旧电池电路板隔离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电路板正负极短 路的安全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建议按照公司内部管 理规定进行处理。

25 2.李付群,男,34 岁,金凯公司安环部主管,未切实加强作 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排查不到位。建议按照 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3.李顺,男,29 岁,政治面貌群众,黑龙江龙维化学工程设 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人,组织安全设计技术审查把关不 严,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落实不到位,为金凯公司提供的 安全设施设计存在缺陷。建议由黑龙江龙维化学工程设计有限公 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金凯公司“10.18”废电池爆炸事故发生在工业园区新兴产 业作业线,其中暴露的问题很有代表性,事故的教训十分深刻, 必须警钟长鸣、举一反三切实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各级地方 政府、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始 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切实维 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属地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耒阳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开发园区安全监 管机制,强化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维护地方安全稳定,确保 一方平安。要按照管理权限做好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和服务职能的 承接工作,理清责任清单,积极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要建立健 全安全事项重大问题议事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开发园区安全生产 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行业

主管部门要加强园区安全生产的督促和指导;要在支持工业园区 产业发展的同时,将工业园区纳入政府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计划,依法对产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提供业 务服务支撑,加大“双随机”抽查力度,加强对园区安全生产工 26 作的督促检查,强化属地管理、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 (二)开发园区要加强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7 (三)金凯公司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1.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要深刻汲取事故 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针对事故中暴露出来的车间安全 管理较混乱、作业区域物料或产品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电池 模组拆解作业指导书》存在设计缺陷、生产车间未经消防验收投 入使用、消防水炮未发挥有效灭火作用等问题,从确保企业长远 可持续安全发展的高度,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切实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安全责任体系, 明确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投入 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推动企业安全健康 发展。 2.全面加强安全风险、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管 控。事故暴露出了公司风险辨识与管控落实不到位,未意识到废 旧电池隔离绝缘损坏会引起电路板短路、故障电池堆放易导致短 路自燃、电路板有电压保护无法直接放电、车间没有足够量的灭 火细沙、消防水炮不能发挥灭火作用等安全风险,风险管控的缺 失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公司要以事故防范为主要抓手,认真汲 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方位开展安全风险、危害因素以及重 大危险源辨识与管控;要根据新兴产业安全管理要求,制定针对 性强的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方案,依靠系统技术人员和专 家的力量,围绕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良 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等要素,对各生产系统、设备设施、作业场

28 所等部位和环节进行一次全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要通过对 系统危险源的调查分析,界定危险源的存在条件及触发因素,采 取有效措施对危险源实施及时处置和管控,将风险控制在可防、 可控范围之内,提升公司安全保障能力。 3.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要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具 体情况,建立安全生产隐患主动排查、及时整改、组织验收、问 题清零的安全管理机制;要建立隐患排查岗位责任清单,实施隐 患治理责任事前追究,将隐患治理责任落实与业绩考核挂钩,严 格考核隐患治理责任的落实;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 制”制度,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要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全 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列出隐患排查清单、 明确整改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全面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 和问题,对违章、冒险作业行为从严予以惩处;要通过开展事故 隐患大排查,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督促作业人员自觉遵守操 作规程,杜绝违规违章作业,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营造 企业安全生产良好氛围,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4.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全面贯彻新兴发展战 略,依据新兴产业发展特点,遵循改革创新、规划引领、科技支 撑的原则,切实开展新兴产业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公司 员工技术业务水平,增强岗位操作安全意识;要结合新兴产业领 域作业线安全技术要求,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扎实组织开展各工种操作岗位培训,确保岗位操作人员懂性能、

懂原理、懂结构、懂操作,岗位安全风险会辨识、会防控、会排 29 除,严防因业务不熟盲目作业引发事故。

(四)锂离子电池爆炸防范技术措施建议。 1.掌握行业技术知识。 掌握锂离子电池行业安全标准,包括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行标、团标),要通过学习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认真汲 取教训,举一反三,积极开展对本行业事故防范知识的学习,掌 握新兴产业链事故防范的相关知识;要懂得锂离子电池爆炸的基 本业务常识,如:○ 1 故障电池存在燃烧爆炸风险;○ 2 铝粉火灾 不能用水直接灭火,铝粉遇到各种液体,如地表水、雨水、泥浆 水、混有电解液的水、工艺中的硫酸都可以让铝屑和杂质间形成 原电池,原电池电解产生热量(温度可超过1240℃)和氢气, 可发生激烈的物理爆炸和化学爆炸;○ 3 存储场所保持干燥、通 风,有助于减少形成原电池反应,有助于减少积热和积累氢气的 风险;○ 4 锂离子电池燃爆火灾应使用大量水灭火或者水凝胶灭

30 火技术,传统的自动水喷淋系统、干粉灭火器、CO2 灭火器对 灭火无效。 2.完善故障电池的物理隔离设施。 (1)对收购的未放电的电池和电池包,应做好单个电池和 单个电池包的绝缘措施,防范电池短路。在运输过程或库存中可 用足够强度的塑料箱子存放,以减少电池在运输中的碰撞和堆放 压力,禁止将数百公斤的废旧电池堆放在一个塑料袋中运输和存 储,这非常容易发生电池间通过金属外壳、电池极柱之间短路自 燃爆炸。 (2)应在仓库、车间用砖墙等不燃材料建造小型阁楼式货 架。用以存放一定数量的装有单个电池、单个电池包的塑料箱, 货架可以有效隔断货位间的电池燃烧,短时间不会蔓延到其他货 位。 (3)加强对存放未彻底放电到单体3V 以下的故障电池地 点的安全防控。○ 1 要采用构筑实体墙、防火隔墙,或用铁皮柜、 集装箱、灭火毯包裹的堆垛等物理隔离方法进行隔离;○ 2 要针 对收集到的电池、电池包分类给出图示,分类彻底放电;○ 3 要 就近安装烟雾探测器和安全视频构成,两路安全监控信号要接送 到单位安全值班室,保持24 小时有持证人员监督;○ 4 要就近安 装喷淋头,宜使用记忆金属阀门连接水管。一旦某处自燃,高温 触发记忆阀门开启喷水灭火,灭火后温度低记忆金属阀门自动关 闭。喷淋水流入货架上放置电池的塑料箱,会在塑料箱内形成泡

31 水灭火效果,实现快速灭火;○ 5 要安装机械排烟装置,采用防 爆风机,用烟温感都可触发事故风机,测试事故风机开启后作用 区域的风速不低于0.5m/s 的捕获风速,及时通风稀释电解液蒸 气浓度到不燃程度。 3.改进废旧电池放电方式。 对收购的废旧电池实行分类管理,采用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 放电,确保将每个单体电池电压放电至3V 以下:○ 1 针对露出 电路板正负极的每个单体电池,可以采取电阻丝低效率放电。也 可在通风良好环境下采用浸泡3.5%盐水进行高效率放电;○ 2 针 对没露出电路板正负极的电池的放电,一是要刺破软包装电池包 或方形钢壳电池的安全阀后,采用自来水浸泡进行惰化放电。二 是要拆开外壳,去掉电路板,形成单个电池后浸泡3.5%的盐水 进行放电;○ 3 针对外壳很难拆卸且不能调整电路板放电的电池 包,视为故障电池,要做好物理隔离,严格保持同其他可燃物的 安全距离,并及时实施分批破碎处理。 4.严防铝屑燃爆事故。 (1)故障电池、废铝屑、废碳粉等材料的存放,应在车间 外设置单独的房间或者系统房间,设置不同的防火分区,并用醒 目备注图文标示存储分区。各种材料不宜混存混放,不应在没有 物理间隔的车间内随意堆放。 (2)废铝存放区域应与地面保持一定距离,避免地表水浸 润电解产热,并限制每个堆垛的堆放高度和堆放长度来强化散热

32 和避免火烧连营;要有防雨雨棚或者完整的屋顶,保持自然通风 或者配置专用设备机械通风保持干燥,保证工位和仓储满足通 风、防雨、防地表水、防自来水冲洗等要求。 (3)库存房间要就近配置沙池和铁锹等灭火设施,储备足 量沙土用以应急覆盖灭火,配备烟温感传感器和安全监控视频的 两轮安全监控。 (4)尽量不用酸液或碱液处理铝屑,如果使用了酸碱则要 及时用水冲洗干净到pH 值=7。 有关单位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的60 日内,将有 关责任人员处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衡阳 市应急管理局。

耒阳市湖南金凯循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8”废电池爆炸事故调查组 (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代公章) 2023 年11 月17 日

FD10603 | 2023_湖南岳阳平江抽水蓄能10_8火灾.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湖南岳阳平江抽水蓄能10·8火灾

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10·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编稿时间: 2024-01-08 10:04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10·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岳阳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年12月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引水斜井可变径TBM设备采购及掘进情况

(四)事故发生前TBM设备消缺相关情况

二、TBM装置布置和工艺流程

(一)设备布置

(二)工艺流程

三、事故发生经过

四、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应急救援情况

(二)善后处置情况

(三)应急处置评估

五、事故直接原因

六、事故原因分析

(一)着火源分析

(二)可燃物分析

(三)助燃因素

(四)现场作业环境

(五)排除现场氧气乙炔瓶参与燃烧

(六)起火时间认定

七、事故涉及有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问题

(一)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二)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八、调查发现相关单位的问题

(一)湖南平江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二)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公司

九、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十、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10·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0月8日10时许,位于岳阳市平江县福寿山镇福寿山森林公园内的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工程项目部,其1号引水下斜井盾构机(以下简称TBM)施工作业面TBM设备ABS区域在进行动火作业时,电焊熔渣引燃TBM设备出渣皮带,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硫化氢、甲烷等有毒有害气体,蔓延至TBM设备顶部撑紧盾内,造成正在撑紧盾内进行设备检修的2名作业人员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546.88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岳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2023年10月19日依法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平江县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形成了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10·8”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对设备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管理不到位,新设备、新工艺在使用过程中安全风险辨识不足,作业人员违规动火动焊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1. 建设单位:湖南平江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江抽水蓄能公司”)。成立于2017年09月26日,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拾柒亿伍仟捌佰零玖万元整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唐建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M5DD93J,地址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天岳新区东兴北路,该公司经营范围:电力电量生产,向电网销售电能,为电网提供服务,水电工程调试及检修等。
  1. 施工承包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八局”)。成立于1981年10月08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叁拾伍亿元整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姜清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776J,地址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该公司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爆破作业,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等。该公司取得了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11月01日。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2021年6月4日,成立了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工程项目部。
  1. TBM设备研发和服务单位: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重工”)。成立于2006年11月23日,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资本伍拾叁亿叁仟叁佰四拾玖万柒仟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赵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4738639Y,地址位于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七线88号,公司经营范围:盾构机、隧道施工装备、轨道设备及物质等装备研发,工程技术服务等。该公司取得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核发的《水平评价证书》,认定在中国全断面隧道掘进机企业生产与服务水平等级为特级。2023年7月5日,成立了驻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平江斜井DZ1189项目服务组(以下简称“铁建重工服务组”)。
  1. 监理单位: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科源”)。成立于1993年09月16日,公司类型为全民所有制,注册资本捌佰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龚惠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672592,地址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陈家祠道48号,该公司经营范围: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等。监理资质等级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2019年4月15日,成立了广东科源&湖南电力咨询联合体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监理部,其中广东科源是联合体的牵头人,主要负责土建主体工程监理。

(二)项目基本情况

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平江电站项目)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福寿山镇境内,电站总装机容量为140万kW,安装4台35万kW可逆式水泵水轮机组,设计年发电量10.9亿kWh,年抽水电量14.53亿kWh。项目总投资88.04亿,总工期72个月,2017年11月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2019年9月电站筹建期洞室及道路工程开工,2021年8月电站主体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开工,2023年9月机电安装工程开工,计划2026年首台机组投产。

平江电站项目的主体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事故发生作业面所在标段)主要包含上水库、下水库、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地下厂房发电系统及地面开关站等主要施工内容,其中上水库部分由中国安能一局承建,其余内容均由中国水电八局承建。

截止2023年10月底,平江电站项目正处于主体土建施工高峰期,地下厂房累计完成19万m3(90.48%),上库进出水口开挖101.8万m3(99%),下库进出水口开挖126.8万m3(93%),上水库大坝开挖5.5万m3(26%),下水库大坝开挖54万m3(88%)。

(三)引水斜井可变径TBM设备采购及运行情况

2022年8月26日,水电八局与铁建重工签订了《引水斜井可变径TBM(ZTT8030)设备采购合同》,该掘进设备属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应用示范项目,为全球首台斜井可变径TBM,双方合同约定了TBM设备组装调试完毕后初始掘进 500米隧洞(含2个竖向弯道),其中下斜井 250 米(含1个竖向弯道),上斜井 250 米(含 1个竖向弯道),每段斜井试掘进前 125 米由卖方示范操作,买方指定人员学习;后125米由卖方的工程师指导买方技术人员进行操作。

发生事故的1号引水下斜井盾构机(以下简称TBM)施工作业面属于主体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的引水系统部分,其TBM是用于引水系统斜井开挖,引水系统主要由两条引水主洞及四条引水支洞构成。1号引水主洞总长1324.091米,其中下斜井513米,倾角为50°,开挖断面为直径6.5米的圆形断面。1号引水下斜井TBM于2023年8月15日正式开始试掘进,截止到2023年10月8日(此时,TBM设备处于停机调试检修阶段),累计掘进79.6米,TBM刀头位置距离进场交通洞洞口约2603米。

二、TBM设备布置和工艺流程

(一)设备布置

斜井TBM工区工作面位于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工程项目部1#引水隧洞下平洞位置,由进厂交通洞进入,沿4#施工支洞到达1#引水隧洞下平洞TBM设备组装洞室,1#引水隧洞下斜井段由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制造的斜井TBM进行掘进,已完成掘进79.67m。(见图1)

图1  平江抽水蓄能电站三维透视图

斜井TBM主要由刀盘、前盾、撑紧盾、锚杆钻机系统、ABS、喷混系统以及后配套系统组成。(见图2)

图2  平江抽水蓄能电站TBM位置图示

(二)工艺流程

TBM施工主要是掘进、支护、出渣三大作业,以及钢构节、轨道、通风、供电、照明、供水、排水等延伸及其他辅助作业,一切作业以掘进作业为核心。在掘进作业的同时,遇到围岩破碎地段,采用临时支护设备进行锚杆作业和混凝土喷射等应急支护作业,以及同时进行轨道、通风、供电、照明、供水、排水等延伸及其他辅助作业,以降低延误掘进作业为原则。在遇到软弱破碎带、大变形、岩爆、大涌水、高低温等区域时,根据实际情况,同时或停机进行钢拱架安装作业、挂网作业、超前支护、排水等。掘进中,随着刀盘旋转,刀盘上的铲斗将石渣从隧洞底部铲起,通过溜渣槽和上料皮带机,运至工业广场自卸车上,再用自卸汽车运至渣场。(见图3)

图3  TBM掘进施工工艺流程图

三、事故发生经过

9月28日,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工程项目部组织在斜井工区(TBM项目)会议室召开了TBM设备消缺专题会,指出了TBM设备ABS区域上人行走道不通畅的问题,将利用停机期间对TBM设备ABS区域人行走道进行优化整改。

10月8日7时40分,中国水电八局平江抽蓄项目部斜井工区施工人员23名和铁建重工人员6名到达设备洞室,由刘开双(水电八局)和武政鹏(铁建重工)组织召开班前会,分别布置各自人员工作任务。班前会后,设备刀具检查人员3名(杨学光、张磊、贺建国)8时左右到达TBM设备撑紧盾位置进行设备检查。

9时左右,铁建重工员工杜泽甫、周磊、朱文涛3人在铁建重工作业班长武政鹏的安排下到达TBM设备ABS区域平台准备进行人行走道优化整改作业(本次作业未开具动火作业票),中国水电八局员工杨腾飞、方友福2人配合协助拿材料,在ABS平台右侧安装楼梯时,铁建重工电焊工杜泽甫发现ABS上部平台盖板安装底板和C型轨支架与需要加装的楼梯干涉需要拆除,但盖板安装底板无法拆除需要割掉,考虑到现场氧气瓶中没有氧气,铁建重工电焊工杜泽甫违规使用电焊机切割盖板安装底板。盖板安装底板焊割完后准备安装楼梯时,位于ABS区域斜下方的杨腾飞突然发现ABS区域出现烟和火苗,他立即大喊“起火了”警示周边作业人员,并跑去拿灭火器灭火。由于浓烟过大,无法扑灭火源,现场人员紧急撤出作业点。10时9分左右,项目后方人员通过监控发现TBM作业区有火情,立即打微信电话联系TBM操作室彭理告知洞内起火,同时工区负责人舒晔,立即赶往现场,并通知工区安全负责人张弛宇联系平江项目部安全负责人穆显金。在操作室内的彭理接到电话后,立即通过喊话器喊话“ABS起火了”,组装洞室带班人员张大文和刘开双立即组织人员拿灭火器到起火区灭火,由于浓烟太大,无法到达起火点,带班人员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至安全点,清点人数时发现设备刀具检查的3人有2人被困,1人安全撤出。

四、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应急救援情况

接报后,省应急管理厅、市委市政府和平江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结合省应急管理厅杨昆厅长指示精神,在先期成立的临时救援指挥部框架下当即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由市安委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杨峰担任指挥长现场坐镇指挥,平江县县委书记李勇任政委,平江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彭喜丰,平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适时,平江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吴曙光,湖南平江抽水蓄能有限公司董事长唐建国、副总经理蒋明东,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董事长姜清华、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晖等领导在施救现场参与指挥调度工作。指挥部下设专家组、救援抢险组、医疗救护组、保卫组、信息组及后勤组6个小组,各小组在指挥部领导下参与救援工作。省应急管理厅、湖南能源监管办、岳阳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陆续赶到现场参与指挥救援。

8日起,指挥部第一时间调集市县两级消防、市矿山救援抢险队、平江县森林消防大队伍共4支52人携救援设备46台套(移动式排烟车1台、7.5KW排风机5台、11KW轴流风机2台、135KW轴流风机2台、消防车5辆、救护车3辆、洒水车3辆,备用发电机5台、破拆工具1台、4h正压氧气呼吸器16台、四合一气体检测仪2台、卫星电话1套),先期开展救援工作。在专家指导下,采用“压、抽结合排烟”的方式逐步推进,不断延伸安全区距离。

9日13时50分许,救援队勉强到达距刀头位置约60m处,发现前方有火苗,消防进入洞内灭火。明火熄灭后,指挥部决定加大送风量,18时20分许,利用盾构机自身喷浆管继续送风至距刀头位置40m处,消防同时打水降温增湿。

10日8时许,洞内发生复燃,造成有毒有害气体及烟尘急剧增加,并向大巷漫延,施救作业区能见度下降,温度迅速上升。因洞内施救环境恶化,救援人员退至安全位置(距刀头约490m)。后情况继续恶化,经指挥部研究决定,架设4台抽风机排出洞内有害气体,气体抽排速度较为缓慢。根据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指挥部请求省应急管理厅调度省湘煤集团通风专家及长沙阳光救援中心和衡阳白沙救援队携带专业装备支援。

当日13时20分许,专家和支援队伍陆续到达现场,经会商研判,对前期救援方案进行优化,采用“停止供风,抽风排烟”的方式进行,随即关停掘进机三路供风。安排消防救援支队、阳光救援中心、平江矿山救援队分两班对七号洞回风口观察和检测,着重观察烟雾浓度及检测火灾气体变化情况,实时通报指挥部采取临机措施。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进展情况,接收落实上级领导指示要求。

截至15日凌晨,救援队伍将安全区扩大至盾构机主体尾部距刀头45m处。由于前方温度过高,指挥部决定继续按原定方案挺进,白沙和阳光救援队队员佩戴自救器,水在前,人在后,风随人走,将安全区扩大至距刀头20m处后开始加大送风量,配合消防水带喷水压制降温并排出余烟。

16日7时30分,救援人员进入ABS前端,在距离盾构机ABS中底部(距离刀头20米处)和盾构机盾体内发现两名被困人员,经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救援结束后,平江县委、县政府迅速组建善后处置专班。水电八局负责死者家属安抚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平江电站协助水电八局处理死者善后和赔偿等事宜,福寿山镇抽调3名党政负责干部分两组全力开展家属安抚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死者的善后理赔问题,10月16日,善后抚恤工作完成。平江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指挥部要求对现场进行封闭管控,每天安排2名干部24小时值班,严格落实7#施工支洞与4#施工支洞交叉处往TBM设备刀头处区域警戒,做好现场相关设备设施、电子文档、录音录像等资料保护,落实现场值守、巡查及人员进出管控登记等措施,配合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先期介入调查,对现场进行管控调度。

(三)应急处置评估

经调查评估,本次救援行动现场环境复杂,不确定因素多,施救难度大,持续时间长,省市县乡企各级各部门领导重视、快速响应、靠前指挥、科学决策、方法得当,确保了救援工作安全、有序、顺利开展,为类似事故救援处置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

五、事故直接原因

铁建重工平江斜井DZ1189项目服务组焊工杜泽甫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大意,在未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且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的情况下,违规利用电焊在TBM设备ABS区域进行切割作业,在切割的过程中,因电焊熔渣掉落至ABS下方距电焊作业位置3米左右的皮带上,持续高温导致将TBM设备ABS下方皮带点燃,且由于皮带燃烧起火点正处于TBM设备的压入式风机的风口处,机械通风的助力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有毒有害气体迅速弥漫至整个巷道,导致在TBM设备撑紧盾位置进行刀具检查的杨学光、张磊两人受困,因中毒窒息而死亡。

六、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一)着火源分析

1.经现场勘察,事故起火点位于TBM设备ABS区域人行走道下部出渣皮带上。

  1. 作业人员使用电焊机对ABS上部走道挡板进行焊割,焊割地点距离起火点3米左右。

3.焊割熔渣温度最高可达700-850℃,极易引起周边可燃物燃烧。

(二)可燃物分析

现场勘察发现,焊割动火作业点下方为TBM设备出渣皮带,此皮带为波纹挡边输送带,采用的是橡胶材质,型号为EP800/4B10004+2XE(5+3),宽度为1000mm,水平长度61m,运输速度为1.6m/s。波状挡边输送带是在基带两侧,加上波状挡边形成的。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还原模拟实验,此波纹挡边输送带在电焊熔渣的影响下可燃。

(三)助燃因素

  1. 焊割形成的熔渣掉落在斜下方的皮带上,此处位于二次风筒出风口覆盖区域,氧气充足,风流加速皮带燃烧,直接导致火势增大。(见图4)

2.槽型皮带易造成熔渣聚集,皮带倾角达到50°,加剧皮带燃烧。

图4  事故发生时动火作业点图示

(四)现场作业环境

本次事故发生时,铁建重工人员在ABS处进行人行通道优化整改,动火作业人杜泽甫在未办理动火作业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采用电焊机进行切割作业。在动火作业前,铁建重工作业班组与水电八局作业班组在班前会上沟通对接不到位,导致出现刀头检查跟ABS区域的电焊存在交叉作业行为,交叉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见图5)

图5  事故发生时动火作业点图示

(五)排除现场氧气乙炔瓶参与燃烧

经事后对现场复核,TBM设备电路电缆及液压装置管路完好,固定在TBM喷混桥右侧位置的氧气乙炔瓶除仪表表面有被高温烘烤的痕迹外其他部件完好,开关均为关闭状态,瓶内均无气体,安全间距合理(现场实测乙炔瓶距氧气瓶距离为8.6m,距离ABS作业区域13.6m)。

(六)起火时间认定

根据事发现场监测仪器显示,2023年10月8日上午9时45分事发现场一氧化碳浓度显示为19.94ppm(初步推断为当时电焊作业所导致),9时46分至9时56分未检测到相关数据,9时57分一氧化碳浓度分别显示为37.5ppm及18.4ppm,9时59分至10时10分未检测到相关数据,10时12分至10时13分之间现场一氧化碳浓度急剧上升由207ppm上升至696.6ppm,10时14分开始一氧化碳浓度继续上升至1115ppm并同步检测到2.28ppm的甲烷含量,之后除检测到一氧化碳及甲烷外还检测到10ppm至20ppm不等的甲烷气体,综合以上现场数据推断,起火时间推断在10时至10时10分左右。(见图6)

图6  事发时现场仪器监测数据

七、事故涉及有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问题

(一)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铁建重工平江斜井DZ1189项目服务组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进行有效的统一协调管理,未将铁建重工服务组的动火作业纳入项目部统一管理;督促铁建重工服务组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规章制度不力,对铁建重工服务组多次违规动火作业没有及时发现查处;组织班前会流于形式,对铁建重工服务组当班作业情况沟通协调不到位,导致TBM设备ABS区域消缺作业及刀盘检修未纳入统一协调、申报、管理;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监督和检查不到位,对同一作业区域内的交叉作业缺乏有效管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铁建重工服务组违规动火作业。

(二)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斜井DZ1189项目服务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全球首台套斜井可变径TBM设备现场运行维护火灾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动火作业前,未有效向水电八局项目部提出相关作业申请,未对动火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估并制定具体的安全、防火等风险防控措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其焊工杜泽甫在平江项目服务期间,多次违反“十不焊”作业规定,在未见动火作业票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动火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交底,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八、调查发现相关单位的问题

(一)湖南平江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湖南平江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在督促指导参建单位对新设备开展风险辩识和落实防控措施方面存在不足。

(二)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公司

广东科源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监理部开展安全监理巡视不到位,对安全施工作业票、安全监护等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现场落实情况监督不力;对铁建重工服务组在特殊作业环境下的多次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没有及时要求水电八局项目部整改,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九、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共11人)

  1. 杜泽甫,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江项目电焊工,未落实岗位安全责任,违反“十不焊”作业规定,在未见动火作业票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动火作业。杜泽甫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由岳阳市应急管理局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焊工资格证。
  1. 武政鹏,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江项目现场白班班长,安全管理意识薄弱,对“一会三卡”、动火作业等安全管理制度认识不够,自进场以来从未办理过动火作业票,未对现场作业安全风险进行充分辨识,未按照要求督促作业人员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武政鹏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 喻欣荣,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江项目服务组助理,对TBM设备ABS区域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监督和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喻欣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 舒鹏,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江项目服务组经理,对全球首台套斜井可变径TBM设备现场运行维护火灾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动火作业前,未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估并制定具体的安全、防火等风险防控措施,未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舒鹏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岳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 刘开双,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平江项目TBM工区掘进队副队长兼班长,开展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铁建重工人员进行危险作业、动火作业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对铁建重工多次违规动火作业不管失管,从未督促铁建重工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班前会流于形式,组织班前会未有效将铁建重工纳入统一管理,对铁建重工的当班的动火作业任务失管失察,未对当班的交叉作业进行安全交底,对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够。刘开双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 魏奥林,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平江项目TBM工区安全员,开展施工现场日常安全检查巡查不力,未严格督促铁建重工认真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对其无动火作业票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没有严格监管。魏奥林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 舒晔,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平江项目TBM工区主任,未有效将铁建重工纳入项目部TBM工区统一管理,未严格督促铁建重工认真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对其无动火作业票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没有严格监管。舒晔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 穆显金,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平江项目部安全总监,督促TBM工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力,对铁建重工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纳入项目部的统一协调管理失察,未有效督促动火作业制度措施的落实。穆显金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 李勇恩,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平江项目部项目经理,督促TBM工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铁建重工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纳入项目部的统一协调管理失察,未有效督促动火作业制度措施的落实。李勇恩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 程亚雄,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平江项目部监理工程师,负责斜井TBM工区的监理工作,开展安全监理巡视不到位,对安全施工作业票、安全监护等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现场落实情况监督不力,对铁建重工服务组在特殊作业环境下的多次违规动火作业没有有效制止。程亚雄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建议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公司及其上级单位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上述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给予问责处理,处理结果抄送岳阳市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2家)

  1.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对铁建重工平江斜井DZ1189项目服务组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进行有效的统一协调管理,督促铁建重工服务组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规章制度不力,对铁建重工服务组当班作业情况沟通协调不到位,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监督和检查不到位,对同一作业区域内的交叉作业缺乏有效管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铁建重工服务组违规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岳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1.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全球首台套斜井可变径TBM设备现场运行维护火灾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动火作业前,未有效向水电八局项目部提出相关作业申请,未对动火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估并制定具体的安全、防火等风险防控措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动火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交底,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岳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对其他单位的处理建议(2家)

  1. 建议由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查处。
  1. 建议由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对湖南平江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十、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树牢安全理念,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涉事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要对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分析事故深层次原因,正视短板不足,结合企业实际,深入排查整改问题隐患,真正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要进一步完善公司现有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力度,制定详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实现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网格化管理。要全面加强对承包单位的管理,进一步查验外包施工队伍相关资质和安全条件审核,特别是要加强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二)压实各方责任,着力提升在建工程项目风险防控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隧道施工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抓,定期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隧道施工安全。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要进一步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构建以建设单位为主导、施工单位为主体、施工现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厘清职责边界,强化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形成共治合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加大对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认真组织开展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特别要杜绝交叉作业的情况出现,有效提升一线作业安全环境。设备供应与技术服务单位要加强重型装备的前置风评管理,关键部品部件的安全标准化管理,安全装置与生命线消缺管理,缮后处置与协同管理,现场分包专业的主体责任与专项方案管理。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配强力量,提升能力,加强监理巡检的频率,确保及时发现、坚决制止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

(三)强化教育培训,切实提升全员安全意识。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要以此次火灾事故为警示,深入剖析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以案说法、以案示警,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进一步强化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要加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以提升员工安全意识为重点,组织开展一次“全员大培训”活动,重点突出培训特殊作业、外包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检维修作业等环节安全要求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内容,培训后要组织专项考试,并将考试结果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要结合项目风险点,有针对性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岗位技能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10.8”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年12月8日

FD10604 | 2023_湖南常德澧县冠元生物科技5·17爆炸燃烧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常德澧县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17”一般爆炸燃烧事故调查报告 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17”一般爆炸燃烧事故调查组 2023 年7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2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4 (三)事故发生经过……………………………………………5 (四)事故现场情况……………………………………………5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2 (六)其他情况……………………………………………… 13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情况…………………………… 13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3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5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6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6 三、事故原因分析……………………………………………… 17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17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17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18 (四)间接原因分析…………………………………………18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18 (一)事故发生单位…………………………………………18

(二)有关监管部门…………………………………………20 (三)属地党委政府…………………………………………21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22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22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22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23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24 (五)其他处理建议…………………………………………25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25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25 (二)强化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26 (三)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夯实安全治理基础……………26 (四)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27 七、附件…………………………………………………………… (一)附件一………………………………………………… (二)附件二………………………………………………… (三)附件三…………………………………………………

1 - 常德澧县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17” 一般爆炸燃烧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5 月17 日20 时18 分,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精制车间发生一起一般爆炸燃烧事故,造成2 人当场死亡,3 人 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36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李殿勋,省安委办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厅长杨昆,常德市委副书 记、市长周振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徐永健先后作出批示, 省安委办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危化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含消 防安全)工作的警示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 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领导批示 要求,5 月22 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 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市总工会和澧县人民政府参加的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17”一般爆炸燃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同时, 邀请危化、消防等方面的专家、澧县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取样检测和调阅资料、 询问谈话、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有关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

2 - 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 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常德澧县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17” 一般爆炸燃烧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从业 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 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细致, 安全隐患未及时得到整治而导致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常德市澧县官垸镇官垸码 头居委会中学路1 号,2011 年4 月18 日由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 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所属行业为:研究与试验发展,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E,法定代表人袁某,注册资本 260 万元,于2012 年投入生产,2022 年期间停产,2023 年3 月 恢复生产。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植物提取物的 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不含食品、药品),植物规范化种植, 植物提取物的技术转让、咨询服务,有机产品的研发、销售,自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2011 年4 月成立之初注册资本260 万,其中唐某兵 出资120 万,其他8 名股东共出资140 万,法定代表人唐某梅任

3 - 执行董事,股东李某银任经理,股东唐某兵任监事,到2016 年 7 月,该公司股权发生变化,股东为唐某兵(占25%)、长沙市 惠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占60%)和西安合健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占15%);法定代表人由唐某梅变更为金某,同时任公司执 行董事、经理。2019 年4 月,公司股东变更为袁某(占75%) 和唐某兵(占25%),法定代表人由金某变更为袁某。 该公司2019 年11 月被常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授予常德市小 巨人企业;2021 年4 月被澧县工商业联合会授予2021-2026 年 度执委单位;2022 年被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国 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授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 年12 月 被常德市人民政府授予常德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该公司共有建筑9 栋,分别为住宿楼(砖混2 层)、办公楼 (砖混2 层)、原料厂房(单层钢结构)、原料仓库(单层钢结构)、 精制车间(单层钢结构)、生产厂房(单层钢结构)、锅炉房(单 层钢结构)、乙醇灌区(单层钢结构)、污水处理用房,总建筑面 积约4000 平方米。 事故发生在该公司精制车间(又称精加工厂房),建筑面积 约为600 平方米,地上一层,单层钢结构,主要用于植物提纯和 乙醇回收浓缩。该厂房于2016 年8 月份在原不足100 平米职工 食堂基础上进行改扩建,2019 年12 月份正式投入生产,该改扩 建项目未经规划建设部门审批许可,属违法建设项目。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4 - 该公司目前主要产品是紫苏醛,其生产工艺过程:通过对紫 苏提取物的萃取(萃取剂为乙醇),形成浓缩质,然后再分离乙 醇,形成紫苏醛。主要采用高浓度乙醇提取植物中的有效成分。 图1 生产工艺流程图 2016 年11 月份,原法定代表人金某离开公司后,由熊某任 经理,全面负责该公司日常管理工作,虽2019 年4 月公司法定 代表人变更为袁某,但其没有参与公司日常管理,仍由熊某全面 负责,并担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副经理黄某喜任副组 长,具体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 立了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了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

5 - 操作规程,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计划,企业提供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班前会议和部分员 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调查组通过调阅资料、谈话询问、现场勘查等发现企业仍存 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 等突出问题。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5 月17 日19 时许,该公司员工毕某祥、沈某梅和 傅某春、石某化,胡某平等5 人开始到精制车间上晚班,毕某祥、 傅某春到车间东北侧乙醇回收操作平台,沈某梅、石某化、胡某 平到精制车间西北侧紫苏醛提取操作平台,约晚上8 时许,毕某 祥、傅某春将吨桶内乙醇混合物(大约1.5 吨)抽入1 号反应罐 (特种设备)后,开启搅拌,并将袋装片碱(5 袋共125Kg)用 刀片划开后从反应罐投料口倒入,突然大量乙醇气体并夹带着液 体从反应罐投料口喷出来并喷溅大约1 米多高,毕某祥、傅某春 见状立即撤离到操作平台西北角处,沈启梅在对面看到后,忙喊 胡某平开叉车把他们从操作平台上接下来。胡某平刚启动叉车, 此时,从罐体内喷出的乙醇蒸气在局部空间积聚,到爆炸极限浓 度后,遇电火花发生爆炸燃烧,随后整个操作平台都笼罩在火焰 中,沈某梅、胡某平也被喷溅的火焰烧灼伤,迅速跑出车间,随 后,石某化也惊慌失措地从车间跑了出来。 (四)事故现场情况

6 - 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建筑面积约为4000 平方米, 厂区中央偏南侧为内部道路,道路南侧的建筑自东向西分别为办 公楼—精制车间—锅炉房—原料仓库。道路北侧建筑自东向西为 宿舍楼—原料厂房—生产厂房—污水处理用房—乙醇罐区。该公 司东侧为中学路、南侧为社区及官垸镇派出所办公用房、西侧和 北侧为空地,事故发生在精制车间内。 图1 冠元公司内部平面图 精制车间东侧为办公楼、南侧为围墙、西侧为锅炉房、北侧 为原料厂房。厂房东西长度约为29.5 米,南北宽度约为22 米, 单层钢结构。精制车间外部:东侧和北侧地面、南侧屋顶及地面 有大量抛洒物,包括玻璃、窗框、卷闸门上挡板等。厂房东侧玻 璃除一层靠南侧玻璃剩余,其余均破碎,抛洒物分布于东侧地面;

7 - 南侧玻璃完全破碎,窗框破损严重。西侧无窗,墙上部面板有1 个开口。北侧一层自东向西第8-13 块玻璃窗保存完好,第14 至 17 块玻璃窗上部完好,其余破碎。二层玻璃自东向西第1 至第3 块玻璃保存完好,第4 块玻璃破损严重,其余玻璃破损严重。北 侧一层玻璃框架基本保存,二层玻璃框架部分缺失,西侧缺失明 显,东侧部分保存。精制车间外部地面玻璃碎片无烟熏及火烧痕 迹。车间上部有烟熏痕迹且上方墙面面板膨出变形,东北角两侧 窗户膨出变形。西侧中上部墙面面板开口,向外翻卷,厂房西侧 顶棚多处缺失。精制车间北侧大门卷帘上挡板位于精加工厂房北 侧,距原料厂房约4.3 米。精制车间北侧地面分散有玻璃框10 个,距离精制车间最远的玻璃框距离为19.3 米,最近距离精制 车间约1 米。生产厂房内仍可见零星的玻璃碎片。 图2 事发精制车间俯瞰图

8 - 图3 精制车间外部散落的玻璃碎片 精制车间内部:厂房东北角为三层L 型乙醇回收操作平台、 北侧有金属罐型设备1 套、东南角为3 间单层砖结构蒸馏房和制 冷设备用房、南侧中部为二层设备平台、西南角有罐型设备1 套、 西北角为二层提纯设备平台。车间北门位置有叉车一台,蒸馏房 与二层机械设备之间堆放白色粉末状物质(NaOH),车间内部分布 桶状金属罐32 个,其中部分罐体开口,部分顶盖膨出呈半球形。

9 - 图4 事故现场平面图 乙醇回收设备共分三层,整体呈L 型,一层有金属罐型设备 1 个、真空泵1 个。一层通往2 层有金属楼梯,楼梯上有严重灼 烧手套一副(标记物证1),一二层之间有金属罐型设备4 个(自 南向北标记为1-4 号罐),对罐体进行测量,1 至3 号罐罐中心 距离5.6 米,1 罐直径1.5 米,2 罐直径1.7 米,3 罐直径1.8 米,4 罐直径1.3 米,2 号罐东侧有金属楼梯通往第三层。三层 东南侧、东北侧各有金属罐2 个(为冷凝罐和反应罐),金属桶 1 个。设备东南角为类似电梯的设备1 个。二层与三层之间支撑 柱3 根(自南向北标记为1 至3 号柱),二层平台摆放有椅子,

10 - 位于4 号罐东侧,向罐体倾斜,椅子南侧地面附近有保存较完好 的黄色金属打火机1 个(标记物证2)、2 号柱上方有电风扇1 个 (标记物证3),1 号罐体向上方有连接管道若干,其中最粗的管 道位于1 号罐体西侧,管道靠罐体位置有竖向金属长柄开关1 个 (标记物证4)。1 号罐与2 号罐之间地面有灼烧严重的编织袋, 进行清洗之后袋上显示物品为氢氧化钠(碱量以NaOH 计:98% ~100.5%)。1、2 号罐之间相对方向的罐体灼烧严重,下部发白 开裂。2 号柱变色程度明显重于1、3 号柱,柱下方栏杆变色程 度重于周边栏杆。2 号柱上电风扇灼烧程度重于3 号柱电风扇(标 记物证6)。二层平台1 号罐西南侧约1 米处有金属桶一个,标 注为易燃易爆品。朝向1 号罐侧熏黑程度高于背向侧。金属桶东 侧有椅子1 个(仅剩金属架)。二层东南侧栏杆处竖向放置金属 板1 块(类似厂房墙面金属板)。2 号罐与3 号罐之间墙面上的 金属线槽有变形,变形除金属管线外表皮烧损。四周地面有灼烧 痕迹。4 号罐较为完好。1 号罐投料口打开,有灼烧痕迹和外溢 物质痕迹,且分界线较为明显,投料口盖子放置于投料口下方, 盖子靠罐壁一侧为烟熏痕迹,另一侧变色。2 号罐在靠近1 号罐 投料口一侧有变色痕迹,且有较为明显的分界线。罐内壁呈蓝色, 罐底有液体和结晶物质。正对投料口斜上方位置电线表皮熔融, 1 号罐上方偏北侧有一小段向上延伸的管道,盖板缺失(标记物 证5),螺丝扣于金属盘之上。

11 - 图5 事发车间内部情况 二层操作平台西侧电风扇、照明灯具及线路情况: 电风扇为防爆电扇,开关盒上有ExdllBT4 字样,配电线路 穿套PVC 套管,开关至电机连线无套管。电风扇接电线路为单股 铜线铰接,拆开2 号柱上的电风扇开关,线路上有断点。拆开电 风扇电机和电容外壳,未见异常。照明灯具为LED 灯具,LED 灯 具烧毁,其配电线路绝缘层炭化。照明线路为两根并行的伏套线, 线路未套管。发现照明灯所连接的2 根主线上(距离灯具约20 厘米),对应位置有放电打火痕迹。 车间北侧门门口处有防爆开关,但所连接的线路未做防爆处 理。生产厂房北侧室内有精制车间内同类型照明灯具,电线裸露

12 - 铰接,铰接处表面用黑色胶布缠绕。 现场尸体情况: 毕某祥:位置为3 号罐西侧,4 号罐与其西侧的栏杆之间。 面部朝下,胸部及下体残留部分衣物,残留衣物碳化严重,全身 表皮脱落,身体各部位无明显烧毁碳化痕迹,左腿皮肤炸裂肌肉 外漏,烧伤程度比右腿严重,左手弯曲至于胸前,右手自然下摆。 傅某春:位置为1 层地面,4 号罐西侧栏杆下方;全身衣物 完全烧毁,表皮脱落,双脚弯曲部分烧毁碳化,碳化程度左边比 右边严重,下部比上部严重,左手高举,右手握拳至于胸前。 对有无助燃剂残余燃烧的勘验:现场有大量可燃液体燃烧流 淌痕迹。 现场视频记录情况:从现场录制视频来看,2023 年5 月17 日20 时18 分07 秒,精制车间内出现爆炸,具体表现为白色亮 光并伴随出现抛洒物、火焰瞬时扩张、火焰回缩后呈橙红色,回 缩时3 人从车间内跑出,其中前2 人身上着火,后1 人身上未着 火。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2 人当场死亡,3 人受伤。 死者:毕某祥,男,54 岁,身份证号码:430***********34, 家住澧县官垸镇村组; 傅某春,男,53 岁,身份证号码:430*********16, 家住澧县澧南镇村**组;

13 - 伤者:沈某梅,女,55 岁,身份证号码:432***********24, 家住澧县官垸镇村组; 胡某平,男,53 岁,身份证号码:432*********72, 家住澧县大堰垱镇村组 石某化,女,51 岁,身份证号码:432*********27, 家住澧县澧南镇村**组。 2.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 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3513590.67 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供 养亲属抚恤金和丧葬费等费用255 万元,伤者沈某梅已产生治疗 费用183118.51 元,伤者胡某平已产生治疗费用394760.17 元, 伤者石某化已产生的治疗费用4298.99 元,精制车间厂房和车间 内设备设施财产损失价格认定为381413 元。 (六)其他情况:经查阅澧县国家气象观测站观测资料, 2023 年5 月17 日20 时气温为25.9℃,相对湿度68%,风 向:东南风为主,平均风速1.3 米/秒(1 级),天气情况: 晴天。排除雷击等自然灾害因素。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 年5 月17 日20 时18 分许,澧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 警:常德市澧县官垸镇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爆炸并起 火,有人员被困,内部存有乙醇等化学物品。接到报警后,澧县 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出动4 台消防车、21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

14 - 大队值班人员遂行出动,调派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前往处置。同时, 大队请求市消防救援支队增援,支队调派津市三洲消防救援站、 临澧安福消防救援站4 车16 人增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20 点19 分,官垸镇安监站接到企业副总经理黄某喜事故报 告后立即调度洒水车赶往事故现场,并向镇党委书记颜军报告, 颜军立即电话联系分管副镇长赵宜祥,迅速通知镇党政负责人、 站所干部、全体村干部,赶到火灾现场处置,并做好疏散人员, 现场维护安全,并拉好警戒线,防止二次事故。20 点30 分,镇 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赶到火灾现场,并向县公安局领导汇报,第一 时间维护现场秩序,对现场进行保护,配合消防人员进行现场处 置。 20 点29 分,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严松波接到官垸镇党委书记 颜军的电话后,立即通知分管副局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和工贸 股负责人,驱车赶到火灾现场进行现场指挥调度,并积极协调事 故处理。县应急局指挥中心于21 时13 分接县消防救援大队报告 官垸镇火灾事故,21 时15 分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官垸镇发生一 起火灾事故,随后向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首报湖南冠元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情况,22 时10 分进一步向官垸镇党 委书记了解事故情况后,22 时30 分形成首报文字材料并向市应 急指挥中心发送传真。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局、县政府办等部 门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21 时30 分,澧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杜卫雄到达官

15 - 垸镇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救援,要求及时上报事故基本信息,要尽 快消灭明火,同时,做好现场的人员管控和周边道路的封控,防 止发生其它事故。22 时,澧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阳赶到 事故现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安抚遇难人员家属情绪。尽快查 明事故原因,及时排查消除现场事故隐患。23 时30 分,澧县县 委副书记、代县长朱正权到达官垸镇事故现场,指挥事故善后工 作并召开会议。要求相关部门要查明事故原因,及时向上级报告 并发布权威信息,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受伤 人员的生命安全。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应急管理厅危化处处长蒋 卓良、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汪云、副局长张伟先后赶赴事故现场指 挥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1 时10 分,澧县消防救援大队4 车21 人到场。指挥员通 过外部侦察发现:起火建筑单层钢结构厂房,人字形屋顶,厂房 内部呈猛烈燃烧,内部部分钢结构软塌,厂房窗户散落于厂房外 部。经询问厂区负责人得知,厂房内可能有两人被困,被困位置 大概为东北角2 层操作平台,现场已发生过爆炸燃烧。 根据现场和救援力量情况,现场指挥员按照外部堵截、降温 控火,内攻灭火、围剿歼灭,攻坚掩护、搜索救人的方式组织火 灾扑救。21 时30 分,火势得到控制。22 时05 分,明火完全扑 灭。22 时50 分、56 分在厂房北侧和东北角二层操作平台储罐角 落分别发现2 名被困人员遗体。随后,通过现场搜寻和询问知情

16 - 人确认,现场已无被困人员,灭火组继续对火灾现场储罐进行冷 却,对火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残留火种后,现场移交派出所和 镇干部负责值守。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3 年5 月17 日20 时21 分,澧县120 急救指挥中心接到 报警,立即指派4 辆救护车、10 名医护人员前往事发地点开展 救治,澧县官垸镇卫生院救护车于20 时40 分到达现场,澧县小 渡口中心卫生院的救护车于20 时48 分到达现场,县人民医院2 辆救护车于21 时05 分到达现场。澧县卫生健康局分管局长、应 急办主任、医政股长等救治力量赶赴现场指挥救治。根据受伤人 员情况,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将伤情较轻的石某化安置在澧县人 民医院进行救治,将伤情较严重的胡某平、沈某梅转送常德市第 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并对每一名伤者安排一名镇干部负责的工 作专班处理救治具体事宜。目前,3 名受伤人员救治及伤情恢复 状况良好,石某化已经出院。2 名遇难人员已得到妥善安置。 事故发生后,澧县网信办立即启动了网络舆情应急响应机 制,加强了网络舆情管控引导工作,未发生大面积负面舆情炒作, 社会大局平稳。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省、市、县领导均就事故处置作出部署。市、 县两级消防救援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调派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进行救援。澧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挥调度应急、公

17 - 安、医疗等联动力量前往处置,成立了“5.17”事故现场指挥部, 下设现场处置组,负责指挥调度应急救援、清理现场、消除危险, 以防次生灾害;事故调查组,负责封存资料,查清事故原因,控 制相关责任人;医疗救治组,负责抢救遇险人员。澧县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官垸镇党委政府根据现场指挥部分工开展了事故处置 工作。现场应急处置有力有序,有效阻止了火灾蔓延扩大,防范 了环境污染,3 名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避免了事故后果扩大。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毕某祥、傅某春(2 人已在 事故中死亡)在精制车间东北侧铁架平台二层1 号反应罐回收乙 醇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部分加热后的乙醇通过未关 闭的搪瓷反应罐投料口喷溅出来,喷溅出罐体挥发的乙醇蒸气在 局部空间积聚达到爆炸极限浓度后遇电火花发生爆炸,爆炸产生 的高温将罐体内外乙醇等可燃物引燃并向其他区域燃烧蔓延。 造成人员伤亡扩大的原因是:一是企业员工安全意识淡薄, 违反操作规程超量抽取乙醇、超量加入片碱,导致乙醇大量喷溅 形成爆炸性蒸汽混合物,且缺乏应急处置技能,未在发生险情后 第一时间正确处置;二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规在车间内存放 大量桶装乙醇,爆炸发生后车间内桶装乙醇大面积外溢流淌并受 高温烘烤蒸发,爆炸后车间内燃烧猛烈导致受困人员不能有效逃 生。

18 -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调查组委托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 进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技术鉴定。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 火灾物证鉴定中心王鑫副研究员和王玉领实习研究员,于2023 年6 月1 日,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 物证提取与鉴定,并在听取和查看前期调查情况的基础上,经过 分析和论证,形成事故原因认定意见(附件2)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 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自然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该起事故是由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官垸镇党委 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导致的一起安全生产 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 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公 司管理混乱,主要体现在: 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湖南冠元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大量使用甲类危险品的生产企业,未建立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 核标准,未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19 - 的监督考核,未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 2.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机制。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开展企业安全风险辨识, 未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措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未健全 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 隐患。经调查,该公司2023 年的5 月10 日、5 月16 日精制车 间乙醇回收工序曾经2 次发生过乙醇溢出事件,对生产车间存在 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公司管理层未及时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 施消除隐患 【2】。特别是对使用反应罐等特种设备,未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 【3】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未向特种设备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检验 【4】。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根据 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岗位特点、人员结构组成,制定有针对性 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规范,未督促从业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 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 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 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20 - 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教育 培训内容简单,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 4.未按要求组织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组织员工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 行学习培训,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进行修订。未按要求定期组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6】。经调查,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每年仅组织消防应急演练,未结合岗位作业风险开展现场处置演 练,提升员工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 5.公司厂房违规改扩建未经审批,违规组织生产。经调查, 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 年8 月期间,在厂区原食堂 位置改扩建600 平米钢构厂房,开始用于原材料储存,2019 年 10 月,从江西圣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二手生产设备安装调 试,形成精制车间生产线。该车间属于甲类厂房,改扩建精制车 间未按规定实行“三同时”,未报建也没有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厂房建筑耐火等级,厂房与办公楼、员工宿舍、原材料仓库、锅 炉房等防火间距和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均达不到《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2014 年版)要求 【7】。 (二)有关监管部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 故应急措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7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第3.2.2 之规定。精制车间厂房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 不符合安全要求,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第3.4.1 和3.4.2 之规定。精制车间电气 线路未穿管敷设,未设置防静电和导静电设施,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之规定。

21 - 1.澧县应急管理局:没有对新行业、新业态中涉及安全生产 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明确监管部门,对基层安监 站业务培训不到位,指导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 力。 2.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 规改扩建项目监督管理不到位,在上级和本级部署的多次“打非 治违”专项行动中,对该企业存在的违法建筑情况失察漏管。 3.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管理不到 位,未认真组织对全县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对该企业使用的反应 釜等特种设备未发现并录入湖南省特种设备监管信息平台,小渡 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未发现该企业使用的部分生产设备为特种设 备,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澧县市场监管局对市场监管所工作指导 不力,未有效督导冠元生物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对特种 设备安全监管存在漏管失控。 4.澧县消防救援大队:机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 检查,未针对性建立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抽查制度,近三年未对 消防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库中的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 消防监督抽查检查。 (三)属地党委政府 澧县官垸镇:2022 年镇党政领导及安监站工作人员对湖南 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先后开展了16 次日常安全检查,均未发 现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虽组织进行了安全检查,但安全监管不严、

22 - 不实、不细,对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规改扩建厂房等违 法行为监管不力。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傅某春,男,群众,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精制车间 乙醇回收工段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 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毕某祥,男,群众,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精制车间 乙醇回收工段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 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袁某,男,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75%股份)、 执行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 二、三、五、六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并涉 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 条第二款之规定 【8】,建议移送澧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2.熊某,男,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 行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六项之规定,对事故发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 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3 - 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并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5】,建议移送澧县 公安局依法处理。 3.黄某喜,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之规 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并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9】之规定,建议移 送澧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任某捷,男,中共党员,现任澧县官垸镇安监站站长。履 行安全监管责任不力,督促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够 到位,未及时发现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的系列安全隐 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追究 相关责任。 2.赵某祥,男,中共党员,现任澧县官垸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履行领导辖区内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不力, 未及时发现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的系列安全隐患问 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 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4 - 3.弈某,男,中共党员,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小渡口市场监 管所所长,负责官垸片区。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不力,在 巡查检查工作中,未发现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 设备为特种设备,致使该企业在用特种设备长期未进行检验检 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 责任。 4.廖某,男,中共党员,原澧县官垸镇镇党委委员、政联主 任、工会主席,主管政协、统战、城建、国土等工作,分管工业、 招商引资等工作并兼任规建环站站长。任职期间,督促指导该镇 城建、国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力,对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违规改扩建视而不见,导致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精制车 间厂房建筑安全防火距离不够、甲类厂房建设不符合规范等隐患 问题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追 究相关责任。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 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建立健 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未构建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确保安全生产;未严 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未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应

25 - 急处置不当;使用危险化学品,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法规和国 家标准(见附注),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精制车间存 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1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澧县应急管理局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澧县人民政府对官垸镇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 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予以警示约谈。 2.建议澧县官垸镇党委、政府向澧县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 检查。 3.建议澧县安委会对澧县官垸镇安全生产工作予以“黄牌” 警告。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认真学习习近 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要进一步 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提高统筹发展和 安全的意识和能力。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全面树牢安全发展理 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守住安全生产红线,真正把安全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 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 置方案演练。

26 - 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澧县人民政 府及有关部门要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政治责任, 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压实安全监管责任,夯实安全治理基础。要切实压实 乡镇政府、街道的属地监管责任、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进一步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领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 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党 委政府要统筹发展与安全,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 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湖南省 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 、严格履责、深入一线发现并解决问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 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各级各部门 要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加大日常 督查检查的力度、频度,确保安全监管无缝隙、无死角、无遗漏 ,杜绝执法检查“宽松软虚”,要切实提升发现隐患和化解风险 的能力,夯实基层安全治理基础。 (三)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一定要充 分利用好隐患排查这个防范安全事故的有效手段,以重大事故 隐患专项排查行动为抓手,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隐患要建档 造册、现场交办、及时曝光、闭环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擅自生 产或拒不整改的,要采取断然措施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提请 当地政府予以关停。特别是要按照企业自查、行业互查、部门

27 - 复查、政府抽查的方式,对辖区内相关高危企业进行一次拉网 式、地毯式排查检查,做到培训不到位不生产、安全责任不清 不生产、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不生产、隐患不“清零”不生产、 监管部门不复查到位不生产,从源头上降低安全风险,提升本 质安全水平。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县乡(镇街)人民政 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认真查找履行属地责 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中存在的问题短板,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健全并完善企业内部各项规章 制度,严格教育并监督一线员工规范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全 面加强企业内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 制度,坚决杜绝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现象,守住安全生产“最后 一公里”。 湖南冠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17”一般爆炸燃烧事故调查组 二О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FD10605 | 2023_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10·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10·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10·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编稿时间: 2024-01-08 10:04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10·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岳阳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年12月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引水斜井可变径TBM设备采购及掘进情况

(四)事故发生前TBM设备消缺相关情况

二、TBM装置布置和工艺流程

(一)设备布置

(二)工艺流程

三、事故发生经过

四、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应急救援情况

(二)善后处置情况

(三)应急处置评估

五、事故直接原因

六、事故原因分析

(一)着火源分析

(二)可燃物分析

(三)助燃因素

(四)现场作业环境

(五)排除现场氧气乙炔瓶参与燃烧

(六)起火时间认定

七、事故涉及有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问题

(一)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二)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八、调查发现相关单位的问题

(一)湖南平江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二)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公司

九、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十、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10·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0月8日10时许,位于岳阳市平江县福寿山镇福寿山森林公园内的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工程项目部,其1号引水下斜井盾构机(以下简称TBM)施工作业面TBM设备ABS区域在进行动火作业时,电焊熔渣引燃TBM设备出渣皮带,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硫化氢、甲烷等有毒有害气体,蔓延至TBM设备顶部撑紧盾内,造成正在撑紧盾内进行设备检修的2名作业人员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546.88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岳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2023年10月19日依法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平江县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形成了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10·8”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对设备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管理不到位,新设备、新工艺在使用过程中安全风险辨识不足,作业人员违规动火动焊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1. 建设单位:湖南平江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江抽水蓄能公司”)。成立于2017年09月26日,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拾柒亿伍仟捌佰零玖万元整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唐建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M5DD93J,地址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天岳新区东兴北路,该公司经营范围:电力电量生产,向电网销售电能,为电网提供服务,水电工程调试及检修等。
  1. 施工承包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八局”)。成立于1981年10月08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叁拾伍亿元整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姜清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776J,地址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该公司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爆破作业,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等。该公司取得了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11月01日。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2021年6月4日,成立了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工程项目部。
  1. TBM设备研发和服务单位: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重工”)。成立于2006年11月23日,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资本伍拾叁亿叁仟叁佰四拾玖万柒仟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赵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4738639Y,地址位于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七线88号,公司经营范围:盾构机、隧道施工装备、轨道设备及物质等装备研发,工程技术服务等。该公司取得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核发的《水平评价证书》,认定在中国全断面隧道掘进机企业生产与服务水平等级为特级。2023年7月5日,成立了驻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平江斜井DZ1189项目服务组(以下简称“铁建重工服务组”)。
  1. 监理单位: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科源”)。成立于1993年09月16日,公司类型为全民所有制,注册资本捌佰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龚惠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672592,地址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陈家祠道48号,该公司经营范围: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等。监理资质等级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2019年4月15日,成立了广东科源&湖南电力咨询联合体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监理部,其中广东科源是联合体的牵头人,主要负责土建主体工程监理。

(二)项目基本情况

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平江电站项目)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福寿山镇境内,电站总装机容量为140万kW,安装4台35万kW可逆式水泵水轮机组,设计年发电量10.9亿kWh,年抽水电量14.53亿kWh。项目总投资88.04亿,总工期72个月,2017年11月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2019年9月电站筹建期洞室及道路工程开工,2021年8月电站主体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开工,2023年9月机电安装工程开工,计划2026年首台机组投产。

平江电站项目的主体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事故发生作业面所在标段)主要包含上水库、下水库、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地下厂房发电系统及地面开关站等主要施工内容,其中上水库部分由中国安能一局承建,其余内容均由中国水电八局承建。

截止2023年10月底,平江电站项目正处于主体土建施工高峰期,地下厂房累计完成19万m3(90.48%),上库进出水口开挖101.8万m3(99%),下库进出水口开挖126.8万m3(93%),上水库大坝开挖5.5万m3(26%),下水库大坝开挖54万m3(88%)。

(三)引水斜井可变径TBM设备采购及运行情况

2022年8月26日,水电八局与铁建重工签订了《引水斜井可变径TBM(ZTT8030)设备采购合同》,该掘进设备属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应用示范项目,为全球首台斜井可变径TBM,双方合同约定了TBM设备组装调试完毕后初始掘进 500米隧洞(含2个竖向弯道),其中下斜井 250 米(含1个竖向弯道),上斜井 250 米(含 1个竖向弯道),每段斜井试掘进前 125 米由卖方示范操作,买方指定人员学习;后125米由卖方的工程师指导买方技术人员进行操作。

发生事故的1号引水下斜井盾构机(以下简称TBM)施工作业面属于主体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的引水系统部分,其TBM是用于引水系统斜井开挖,引水系统主要由两条引水主洞及四条引水支洞构成。1号引水主洞总长1324.091米,其中下斜井513米,倾角为50°,开挖断面为直径6.5米的圆形断面。1号引水下斜井TBM于2023年8月15日正式开始试掘进,截止到2023年10月8日(此时,TBM设备处于停机调试检修阶段),累计掘进79.6米,TBM刀头位置距离进场交通洞洞口约2603米。

二、TBM设备布置和工艺流程

(一)设备布置

斜井TBM工区工作面位于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工程项目部1#引水隧洞下平洞位置,由进厂交通洞进入,沿4#施工支洞到达1#引水隧洞下平洞TBM设备组装洞室,1#引水隧洞下斜井段由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制造的斜井TBM进行掘进,已完成掘进79.67m。(见图1)

图1  平江抽水蓄能电站三维透视图

斜井TBM主要由刀盘、前盾、撑紧盾、锚杆钻机系统、ABS、喷混系统以及后配套系统组成。(见图2)

图2  平江抽水蓄能电站TBM位置图示

(二)工艺流程

TBM施工主要是掘进、支护、出渣三大作业,以及钢构节、轨道、通风、供电、照明、供水、排水等延伸及其他辅助作业,一切作业以掘进作业为核心。在掘进作业的同时,遇到围岩破碎地段,采用临时支护设备进行锚杆作业和混凝土喷射等应急支护作业,以及同时进行轨道、通风、供电、照明、供水、排水等延伸及其他辅助作业,以降低延误掘进作业为原则。在遇到软弱破碎带、大变形、岩爆、大涌水、高低温等区域时,根据实际情况,同时或停机进行钢拱架安装作业、挂网作业、超前支护、排水等。掘进中,随着刀盘旋转,刀盘上的铲斗将石渣从隧洞底部铲起,通过溜渣槽和上料皮带机,运至工业广场自卸车上,再用自卸汽车运至渣场。(见图3)

图3  TBM掘进施工工艺流程图

三、事故发生经过

9月28日,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工程项目部组织在斜井工区(TBM项目)会议室召开了TBM设备消缺专题会,指出了TBM设备ABS区域上人行走道不通畅的问题,将利用停机期间对TBM设备ABS区域人行走道进行优化整改。

10月8日7时40分,中国水电八局平江抽蓄项目部斜井工区施工人员23名和铁建重工人员6名到达设备洞室,由刘开双(水电八局)和武政鹏(铁建重工)组织召开班前会,分别布置各自人员工作任务。班前会后,设备刀具检查人员3名(杨学光、张磊、贺建国)8时左右到达TBM设备撑紧盾位置进行设备检查。

9时左右,铁建重工员工杜泽甫、周磊、朱文涛3人在铁建重工作业班长武政鹏的安排下到达TBM设备ABS区域平台准备进行人行走道优化整改作业(本次作业未开具动火作业票),中国水电八局员工杨腾飞、方友福2人配合协助拿材料,在ABS平台右侧安装楼梯时,铁建重工电焊工杜泽甫发现ABS上部平台盖板安装底板和C型轨支架与需要加装的楼梯干涉需要拆除,但盖板安装底板无法拆除需要割掉,考虑到现场氧气瓶中没有氧气,铁建重工电焊工杜泽甫违规使用电焊机切割盖板安装底板。盖板安装底板焊割完后准备安装楼梯时,位于ABS区域斜下方的杨腾飞突然发现ABS区域出现烟和火苗,他立即大喊“起火了”警示周边作业人员,并跑去拿灭火器灭火。由于浓烟过大,无法扑灭火源,现场人员紧急撤出作业点。10时9分左右,项目后方人员通过监控发现TBM作业区有火情,立即打微信电话联系TBM操作室彭理告知洞内起火,同时工区负责人舒晔,立即赶往现场,并通知工区安全负责人张弛宇联系平江项目部安全负责人穆显金。在操作室内的彭理接到电话后,立即通过喊话器喊话“ABS起火了”,组装洞室带班人员张大文和刘开双立即组织人员拿灭火器到起火区灭火,由于浓烟太大,无法到达起火点,带班人员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至安全点,清点人数时发现设备刀具检查的3人有2人被困,1人安全撤出。

四、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应急救援情况

接报后,省应急管理厅、市委市政府和平江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结合省应急管理厅杨昆厅长指示精神,在先期成立的临时救援指挥部框架下当即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由市安委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杨峰担任指挥长现场坐镇指挥,平江县县委书记李勇任政委,平江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彭喜丰,平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适时,平江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吴曙光,湖南平江抽水蓄能有限公司董事长唐建国、副总经理蒋明东,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董事长姜清华、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晖等领导在施救现场参与指挥调度工作。指挥部下设专家组、救援抢险组、医疗救护组、保卫组、信息组及后勤组6个小组,各小组在指挥部领导下参与救援工作。省应急管理厅、湖南能源监管办、岳阳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陆续赶到现场参与指挥救援。

8日起,指挥部第一时间调集市县两级消防、市矿山救援抢险队、平江县森林消防大队伍共4支52人携救援设备46台套(移动式排烟车1台、7.5KW排风机5台、11KW轴流风机2台、135KW轴流风机2台、消防车5辆、救护车3辆、洒水车3辆,备用发电机5台、破拆工具1台、4h正压氧气呼吸器16台、四合一气体检测仪2台、卫星电话1套),先期开展救援工作。在专家指导下,采用“压、抽结合排烟”的方式逐步推进,不断延伸安全区距离。

9日13时50分许,救援队勉强到达距刀头位置约60m处,发现前方有火苗,消防进入洞内灭火。明火熄灭后,指挥部决定加大送风量,18时20分许,利用盾构机自身喷浆管继续送风至距刀头位置40m处,消防同时打水降温增湿。

10日8时许,洞内发生复燃,造成有毒有害气体及烟尘急剧增加,并向大巷漫延,施救作业区能见度下降,温度迅速上升。因洞内施救环境恶化,救援人员退至安全位置(距刀头约490m)。后情况继续恶化,经指挥部研究决定,架设4台抽风机排出洞内有害气体,气体抽排速度较为缓慢。根据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指挥部请求省应急管理厅调度省湘煤集团通风专家及长沙阳光救援中心和衡阳白沙救援队携带专业装备支援。

当日13时20分许,专家和支援队伍陆续到达现场,经会商研判,对前期救援方案进行优化,采用“停止供风,抽风排烟”的方式进行,随即关停掘进机三路供风。安排消防救援支队、阳光救援中心、平江矿山救援队分两班对七号洞回风口观察和检测,着重观察烟雾浓度及检测火灾气体变化情况,实时通报指挥部采取临机措施。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进展情况,接收落实上级领导指示要求。

截至15日凌晨,救援队伍将安全区扩大至盾构机主体尾部距刀头45m处。由于前方温度过高,指挥部决定继续按原定方案挺进,白沙和阳光救援队队员佩戴自救器,水在前,人在后,风随人走,将安全区扩大至距刀头20m处后开始加大送风量,配合消防水带喷水压制降温并排出余烟。

16日7时30分,救援人员进入ABS前端,在距离盾构机ABS中底部(距离刀头20米处)和盾构机盾体内发现两名被困人员,经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救援结束后,平江县委、县政府迅速组建善后处置专班。水电八局负责死者家属安抚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平江电站协助水电八局处理死者善后和赔偿等事宜,福寿山镇抽调3名党政负责干部分两组全力开展家属安抚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死者的善后理赔问题,10月16日,善后抚恤工作完成。平江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指挥部要求对现场进行封闭管控,每天安排2名干部24小时值班,严格落实7#施工支洞与4#施工支洞交叉处往TBM设备刀头处区域警戒,做好现场相关设备设施、电子文档、录音录像等资料保护,落实现场值守、巡查及人员进出管控登记等措施,配合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先期介入调查,对现场进行管控调度。

(三)应急处置评估

经调查评估,本次救援行动现场环境复杂,不确定因素多,施救难度大,持续时间长,省市县乡企各级各部门领导重视、快速响应、靠前指挥、科学决策、方法得当,确保了救援工作安全、有序、顺利开展,为类似事故救援处置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

五、事故直接原因

铁建重工平江斜井DZ1189项目服务组焊工杜泽甫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大意,在未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且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的情况下,违规利用电焊在TBM设备ABS区域进行切割作业,在切割的过程中,因电焊熔渣掉落至ABS下方距电焊作业位置3米左右的皮带上,持续高温导致将TBM设备ABS下方皮带点燃,且由于皮带燃烧起火点正处于TBM设备的压入式风机的风口处,机械通风的助力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有毒有害气体迅速弥漫至整个巷道,导致在TBM设备撑紧盾位置进行刀具检查的杨学光、张磊两人受困,因中毒窒息而死亡。

六、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一)着火源分析

1.经现场勘察,事故起火点位于TBM设备ABS区域人行走道下部出渣皮带上。

  1. 作业人员使用电焊机对ABS上部走道挡板进行焊割,焊割地点距离起火点3米左右。

3.焊割熔渣温度最高可达700-850℃,极易引起周边可燃物燃烧。

(二)可燃物分析

现场勘察发现,焊割动火作业点下方为TBM设备出渣皮带,此皮带为波纹挡边输送带,采用的是橡胶材质,型号为EP800/4B10004+2XE(5+3),宽度为1000mm,水平长度61m,运输速度为1.6m/s。波状挡边输送带是在基带两侧,加上波状挡边形成的。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还原模拟实验,此波纹挡边输送带在电焊熔渣的影响下可燃。

(三)助燃因素

  1. 焊割形成的熔渣掉落在斜下方的皮带上,此处位于二次风筒出风口覆盖区域,氧气充足,风流加速皮带燃烧,直接导致火势增大。(见图4)

2.槽型皮带易造成熔渣聚集,皮带倾角达到50°,加剧皮带燃烧。

图4  事故发生时动火作业点图示

(四)现场作业环境

本次事故发生时,铁建重工人员在ABS处进行人行通道优化整改,动火作业人杜泽甫在未办理动火作业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采用电焊机进行切割作业。在动火作业前,铁建重工作业班组与水电八局作业班组在班前会上沟通对接不到位,导致出现刀头检查跟ABS区域的电焊存在交叉作业行为,交叉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见图5)

图5  事故发生时动火作业点图示

(五)排除现场氧气乙炔瓶参与燃烧

经事后对现场复核,TBM设备电路电缆及液压装置管路完好,固定在TBM喷混桥右侧位置的氧气乙炔瓶除仪表表面有被高温烘烤的痕迹外其他部件完好,开关均为关闭状态,瓶内均无气体,安全间距合理(现场实测乙炔瓶距氧气瓶距离为8.6m,距离ABS作业区域13.6m)。

(六)起火时间认定

根据事发现场监测仪器显示,2023年10月8日上午9时45分事发现场一氧化碳浓度显示为19.94ppm(初步推断为当时电焊作业所导致),9时46分至9时56分未检测到相关数据,9时57分一氧化碳浓度分别显示为37.5ppm及18.4ppm,9时59分至10时10分未检测到相关数据,10时12分至10时13分之间现场一氧化碳浓度急剧上升由207ppm上升至696.6ppm,10时14分开始一氧化碳浓度继续上升至1115ppm并同步检测到2.28ppm的甲烷含量,之后除检测到一氧化碳及甲烷外还检测到10ppm至20ppm不等的甲烷气体,综合以上现场数据推断,起火时间推断在10时至10时10分左右。(见图6)

图6  事发时现场仪器监测数据

七、事故涉及有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问题

(一)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铁建重工平江斜井DZ1189项目服务组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进行有效的统一协调管理,未将铁建重工服务组的动火作业纳入项目部统一管理;督促铁建重工服务组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规章制度不力,对铁建重工服务组多次违规动火作业没有及时发现查处;组织班前会流于形式,对铁建重工服务组当班作业情况沟通协调不到位,导致TBM设备ABS区域消缺作业及刀盘检修未纳入统一协调、申报、管理;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监督和检查不到位,对同一作业区域内的交叉作业缺乏有效管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铁建重工服务组违规动火作业。

(二)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斜井DZ1189项目服务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全球首台套斜井可变径TBM设备现场运行维护火灾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动火作业前,未有效向水电八局项目部提出相关作业申请,未对动火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估并制定具体的安全、防火等风险防控措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其焊工杜泽甫在平江项目服务期间,多次违反“十不焊”作业规定,在未见动火作业票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动火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交底,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八、调查发现相关单位的问题

(一)湖南平江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湖南平江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在督促指导参建单位对新设备开展风险辩识和落实防控措施方面存在不足。

(二)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公司

广东科源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监理部开展安全监理巡视不到位,对安全施工作业票、安全监护等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现场落实情况监督不力;对铁建重工服务组在特殊作业环境下的多次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没有及时要求水电八局项目部整改,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九、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共11人)

  1. 杜泽甫,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江项目电焊工,未落实岗位安全责任,违反“十不焊”作业规定,在未见动火作业票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动火作业。杜泽甫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由岳阳市应急管理局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焊工资格证。
  1. 武政鹏,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江项目现场白班班长,安全管理意识薄弱,对“一会三卡”、动火作业等安全管理制度认识不够,自进场以来从未办理过动火作业票,未对现场作业安全风险进行充分辨识,未按照要求督促作业人员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武政鹏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 喻欣荣,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江项目服务组助理,对TBM设备ABS区域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监督和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喻欣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 舒鹏,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江项目服务组经理,对全球首台套斜井可变径TBM设备现场运行维护火灾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动火作业前,未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估并制定具体的安全、防火等风险防控措施,未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舒鹏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岳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 刘开双,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平江项目TBM工区掘进队副队长兼班长,开展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铁建重工人员进行危险作业、动火作业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对铁建重工多次违规动火作业不管失管,从未督促铁建重工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班前会流于形式,组织班前会未有效将铁建重工纳入统一管理,对铁建重工的当班的动火作业任务失管失察,未对当班的交叉作业进行安全交底,对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够。刘开双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 魏奥林,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平江项目TBM工区安全员,开展施工现场日常安全检查巡查不力,未严格督促铁建重工认真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对其无动火作业票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没有严格监管。魏奥林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 舒晔,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平江项目TBM工区主任,未有效将铁建重工纳入项目部TBM工区统一管理,未严格督促铁建重工认真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对其无动火作业票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没有严格监管。舒晔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 穆显金,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平江项目部安全总监,督促TBM工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力,对铁建重工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纳入项目部的统一协调管理失察,未有效督促动火作业制度措施的落实。穆显金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 李勇恩,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平江项目部项目经理,督促TBM工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铁建重工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纳入项目部的统一协调管理失察,未有效督促动火作业制度措施的落实。李勇恩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 程亚雄,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平江项目部监理工程师,负责斜井TBM工区的监理工作,开展安全监理巡视不到位,对安全施工作业票、安全监护等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现场落实情况监督不力,对铁建重工服务组在特殊作业环境下的多次违规动火作业没有有效制止。程亚雄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建议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公司及其上级单位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上述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给予问责处理,处理结果抄送岳阳市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2家)

  1.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对铁建重工平江斜井DZ1189项目服务组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进行有效的统一协调管理,督促铁建重工服务组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规章制度不力,对铁建重工服务组当班作业情况沟通协调不到位,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监督和检查不到位,对同一作业区域内的交叉作业缺乏有效管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铁建重工服务组违规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岳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1.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全球首台套斜井可变径TBM设备现场运行维护火灾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动火作业前,未有效向水电八局项目部提出相关作业申请,未对动火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估并制定具体的安全、防火等风险防控措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动火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交底,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岳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对其他单位的处理建议(2家)

  1. 建议由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广东省科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查处。
  1. 建议由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对湖南平江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十、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树牢安全理念,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涉事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要对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分析事故深层次原因,正视短板不足,结合企业实际,深入排查整改问题隐患,真正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要进一步完善公司现有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力度,制定详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实现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网格化管理。要全面加强对承包单位的管理,进一步查验外包施工队伍相关资质和安全条件审核,特别是要加强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二)压实各方责任,着力提升在建工程项目风险防控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隧道施工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抓,定期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隧道施工安全。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要进一步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构建以建设单位为主导、施工单位为主体、施工现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厘清职责边界,强化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形成共治合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加大对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认真组织开展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特别要杜绝交叉作业的情况出现,有效提升一线作业安全环境。设备供应与技术服务单位要加强重型装备的前置风评管理,关键部品部件的安全标准化管理,安全装置与生命线消缺管理,缮后处置与协同管理,现场分包专业的主体责任与专项方案管理。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配强力量,提升能力,加强监理巡检的频率,确保及时发现、坚决制止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

(三)强化教育培训,切实提升全员安全意识。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要以此次火灾事故为警示,深入剖析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以案说法、以案示警,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进一步强化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要加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以提升员工安全意识为重点,组织开展一次“全员大培训”活动,重点突出培训特殊作业、外包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检维修作业等环节安全要求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内容,培训后要组织专项考试,并将考试结果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要结合项目风险点,有针对性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岗位技能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10.8”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年12月8日

FD10606 | 2023_湖南湘西吉首市民营小区工贸城12·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md

火灾过火面积1.8万平米,4人被追刑责,20人被处理!

2023年12月15日,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吉首市

民营小区工贸城发生火灾,

起火原因为未熄灭的炭烤火炉炙热底部,

引燃瓦楞纸箱及周边可燃物所致,

虽然这起火灾无人员伤亡,

但过火面积1.8万平米,

直接经济损失923.6万元(不包括商户损失),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近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发布吉首市民营小区工贸城“12·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梳理事故调查报告发现

此次吉首“12·15”火灾事故中,20时21分烟感探测器报警,21时27分才被发现,烧了一个多小时。

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初起火灾发现晚,错失火灾扑救最佳时机;消防控制室晚上长期处于无人值班状态,火灾发生当天晚上,消防控制室也无人值班,且部分日常值班人员未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保安兼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并进行记录,无证进行消防控制室值班;将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器长期置于手动状态。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报告发布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包括4名刑事责任人员,20名有关责任人,5家有关单位。

事故经过

2023年12月15日19时40分许,民营小区工贸城A栋一层西北侧的A1-105和A1-106门面内区域发生火灾。

20时21分许,民营小区工贸城A1-105商铺火灾感烟探测器报警,无值班人员进行核查。

21时04分许,业主向工贸城值班人员反映有异常情况,值班人员巡查后未发现起火位置。

21时25分许,海圳公司汇展中心值班人员巡逻时,发现民营小区工贸城上空有烟雾,随即拨打电话告知工贸城值班人员向清平,向清平立即前往烟雾点查看,并通知值班人员一同前往处置,现场浓烟较大,2名值班人员处置未果后撤离起火位置。

21时31时许,民营小区工贸城值班人员拨打119电话报警。湘西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吉首市城区消防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随警出动,并立即向省消防救援总队指挥中心、州委州政府报告,迅速提请州委、州政府启动湘西州重大火灾应急处置预案,调集州应急、公安、交警、医疗、住建、供水等联动部门到场协助处置。

事故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监控视频分析和调查实验,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市场A栋一层西北侧的A1-105和A1-106门面区域;起火点位于A栋一层西北侧的A1-105门面内东北侧处;起火原因为未熄灭的炭烤火炉炙热底部引燃瓦楞纸箱及周边可燃物所致。

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 初起火灾发现晚,错失火灾扑救最佳时机。
  1. 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和值班应急程序不落实。
  1. 部分消防设施未及时联动启动致使初期火灾未被有效控制。
  1. 易燃可燃货物储存多,火灾荷载大,导致火势蔓延迅猛。
  1. 防火间距被占用,火势易蔓延。
  1. 火借风势,迅速扩大蔓延。

事故主要教训

  1. 消防安全管理力量配备不足。没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民营小区市场义务消防队名存实亡,多数队员未能到岗,队员数量未达到市场从业人员数量的30%,值班人数不能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自2021年1月与民泰公司续签订委托合同以来,一直没有安排专业人员在民营小区消防控制室值夜班,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只有1人持证上岗。
  1. 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没有建立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职责不全,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器长期置于手动状态:没有与第三方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决议。
  1. 防火巡查、检查流于形式。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未明确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巡查、检查,没有按照规定对防火巡查、检查进行记录,在民营小区工贸城营业结束后仅进行治安检查,没有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1. 火灾隐患整治不彻底。没有彻底根除市场内出店经营、堵塞和占用安全通道,商户违规搭建以及违规使用明火的隐患,违规在市场内部分公共区域搭建门面出租并收取租金;没有将已排查出的“防火卷帘不能启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回路板故障”的隐患以及上级交办的火灾隐患及时治理或督促业主治理,并上报主管部门。
  1.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实效。没有做到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的要求;消防安全宣传形式单一、内容简单,消防安全培训不全面;对商户的消防安全宣传不到位,导致部分商户违规使用明火、占道摆放货物和违规搭建等火灾隐患长期存在;没有对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队员定期开展消防训练。
  1. 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没有制定完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仅制定了民营小区建材市场的灭火与疏散应急预案;没有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处理建议

此类视安全如儿戏的乱象 时有发生

用纸片卡住消音键,

火警被延报近一小时

2024年3月4日凌晨,北京昌平区某养老社区公寓发生火灾,火灾原因初步认定为烟头引燃沙发坐垫所致。消防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两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严重渎职。其中,一人用纸片卡住中控主机消音键,后擅自脱岗;另一人玩手机、睡觉。两人的玩忽职守导致火警被延报长达50多分钟,两人均被拘留10日。

持假证上岗

2024年2月3日,浙江台州椒江区下陈街道宏地智能科创园消控室值班人员付某使用伪造的四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上岗。检查人员将该人的证件信息录入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平台,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该人员使用伪造证件,被拘留12日。

“假人”模特代替人员“上岗”

2021年7月9日,江苏南通市如东县消防救援大队在检查时发现,南通东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消控室立了一具“假人”模特值班。该模特穿着值班人员的制服,戴着假发,从背后看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消防部门对该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并要求立即整改。

关于消防控制室值守,

这些法律法规标准等,

需牢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指出,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指出,消防控制室应单独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同时必须采取防水淹措施。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同时,相关规定还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岗、离岗、漏岗。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十五条规定,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要求,值班人员在对火灾报警器进行日常检查和交接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指出,对于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值班室值班制度的,或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守的单位,将被处以最高一万元的罚款。

FD10607 | 2023_湖南长沙县槊梨9_6爆燃.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长沙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 54 — 长沙县㮾梨街道“9·6”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9 月6 日5 时01 分28 秒,长沙县㮾梨街道湖南汇 森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分拣场发生一起较大爆燃事故,造成4 人死 亡(9 月6 日死亡3 人,9 月16 日医治无效死亡1 人)、1 人重伤、 6 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522.7676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时任省委书记张庆伟,省 委副书记、省长毛伟明,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殿勋,省委常 委、市委书记吴桂英,时任副省长陈飞,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 王一鸥,省应急厅时任厅长李大剑,市委副书记、市长郑建新等 领导先后就事故救援、事故善后以及事故调查作出重要批示。市 委副书记、市长郑建新以及省应急厅副厅长喻树长先后带领工作 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抢险、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 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 号)的有关规定及省市领导批示 精神,长沙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彭华 松任组长,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新良和市消防救 援支队支队长傅一心任副组长,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含市交警 支队)、市物流口岸办、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 支队、长沙县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长沙县㮾梨街道“9·6”较大

— 55 — 爆燃事故调查组,岳阳市人民政府成立了配合调查组。同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长沙市、岳阳市纪委监 委分别成立了责任追究组,同步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领导批示精神,按照“四不放过” 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 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 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 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并针对事故原因以及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了事故防 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长沙县㮾梨街道“9·6”爆燃事故是一起因外地 企业(单位)非法生产、违规销售、非法托运危险物品“红八环”, 长沙物流企业(单位)违规揽收货物、违规分拣作业导致的较大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9 月5 日17 时左右,临湘市坦渡童兴玩具厂1(以下 简称童兴玩具厂)经营者张X 华委托长沙神广物流有限公司2(以

  1. 临湘市坦渡童兴玩具厂。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X 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682MA7B5QY713,注册地址:岳阳市临湘市坦渡镇张家村23 号;经营范围:玩具制造, 玩具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 长沙神广物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廖权;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30111MA4R56GE9H;注册地址: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229 号华银天际小区二期 B2 栋-110 号;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0 年3 月9 日;经营范围:物流代理服 务;物流咨询服务;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仓储代理服务;装卸搬运(砂石除外); 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运输货物打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代理。

— 56 — 下简称神广物流公司)将本厂生产的100 件伪装成普通货物的危 险物品“红八环”(又称“击纸”)运往位于长沙县㮾梨街道的湖南 汇森物流科技有限公司3(以下简称湖南汇森物流公司)分拣场。 神广物流公司雇请的司机接到通知后,于22 时左右驾驶湘 A79UZ3 货车(普通货车)从位于雨花区华银天际小区的公司门 店装货8 件,再赶往张X 华在长沙县黄兴镇金凤村租赁的仓库 装货92 件,于23 时20 分到达湖南汇森物流公司分拣场办理交 接手续。 9 月6 日0 时27 分,100 件货物通过分拣仓全部传送至二层 装卸平台(分三个堆垛堆放)。4 时59 分起,湖南汇森物流公 司员工刘X 亮和王X 辉采取抛掷方式,向钢体滑槽分拣该批第 一垛货物,计25 箱。5 时01 分起开始分拣第二垛货物。5 时01 分28 秒,刘X 亮抛扔的货物箱体与滑槽(底部为硬质钢底)碰 撞后发生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导致二层装卸平台上两个堆垛 以及已传送至地面的一个堆垛发生爆炸,并引发燃烧。事故造成 在该处作业的员工刘X 亮、王X 辉当场死亡,距离较近的员工 王X 刚、刘X 文、刘X 成重伤(王X 刚和刘X 文因伤势过重经 医治无效分别于9 月6 日7 时02 分、9 月16 日23 时死亡), 距离较远的员工叶X 零、王X 友、梁X 红、彭X、莫X 丰、贺 X 生(6 人)受轻微伤。

  1. 湖南汇森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上海汇森智联速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吕前坤,实际管理人:吴X 鹏;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RHR478Q;注册地址:长沙县㮾梨街道秋江大道一段63 号长沙圆捷 汽车配件产业园B 库(即爆燃地点);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物联网技术研发, 道路货物运输,供应链管理与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代理,货物仓储(不含危化品和监控品)等。

— 57 — 图1 事故现场情况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2 年9 月6 日5 时02 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 事故报警后,立即调派长沙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㮾梨站、龙华站、 泉塘站、长沙县消防救援大队黄兴站12 辆消防车、58 名消防救 援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救援。5 时19 分,救援人员从爆炸现场西 侧装货区地面发现2 名受伤人员(刘X 成、王X 刚),分别于 5 时21 分和5 时23 分送往医院;5 时30 分,在爆炸起火厂房中 间钢架平台下方发现第3 名受伤人员(刘X 文),于5 时32 分 送往医院;6 时17 分,在爆炸厂房西侧的箱式货柜车(车牌为 赣CGF41 挂)尾部下方发现第4 名人员(王X 辉),经现场医 护人员确认已经死亡,于6 时25 分送往医院;6 时52 分,在爆 炸起火厂房钢架平台上方的滑槽内发现第5 名人员,经现场医护 人员确认已经死亡,但因面部受损严重,无法辨认身份(下午17 时许经法医DNA 确认死者为刘X 亮);7 时15 分,火势被完全扑

— 58 — 灭;8 时50 分,长沙县公安局接管事故现场。 接到事故报告后,长沙县委书记付旭明,县委副书记、县长 陈永高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工作。现场成立了应 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由付旭明任政委,陈永高任指挥长。指挥部 下设医疗救护组、举一反三组、刑事侦查组、事故调查配合组、 事故善后组、舆情引导组、现场清理组,并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 善后处置等工作。市委副书记、市长郑建新,市委常委、常务副 市长彭华松带领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物流口岸办、 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 导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 总体来看,事故发生后,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 下,长沙县委县政府及时启动事故IV 级应急响应,相关部门各 司其责、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开展救援工作,现场处置工作有力 有序有效,最大程度减轻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没有发生次生 事故灾害,没有发生新的人员伤亡,没有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三)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2022 年9 月6 日6 时至6 时05 分,㮾梨街道分别向县应急 局、县政府办、县委办、县网信办报告:“5 时许,长沙县壹米 滴答快递西南部厂房发生爆炸引发火灾,街道、派出所、消防等 部门正在全力处置,5 时45 分,火势得到控制,具体情况正在 进一步核实中”。 6 时20 分许,㮾梨街道党工委委员、政法委员夏X 书赶到

— 59 — 事故现场。6 时40 分许,党工委书记刘X 平、办事处主任吴X 芬也相继赶到现场。三人到达现场时,事故受伤人员已分别送往 县二医院、市八医院进行抢救,消防、公安人员正在对事故现场 进行处置。刘X 平、吴X 芬随即安排调度街道其他党政班子成 员分别前往两家医院配合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置工作,同时了解伤 亡情况。夏X 书向刘X 平、吴X 芬报告事故已经造成1 名人员 死亡,其余受伤人员正在确认中。 6 时52 分,在爆炸起火厂房钢架平台上方的滑槽内发现1 名遇难人员,但因面部受损严重,无法辨认身份,刘X 平随即 安排夏X 书派人将死者送往阳明山殡仪馆。 7 时36 分,吴X 芬综合各方伤亡信息,着重核对遇难者人 数,电话告知街道党政办主任章X 事故造成2 人死亡、2 人重伤、 5 人轻伤,并安排章X 向县委办、政府办报告事故伤亡情况。章 X 随即将情况告诉党政办副主任许X。8 时10 分,许X 到岗后, 编辑了“事故造成2 死2 重伤5 轻伤”的信息发给章X。8 时13 分。在市八医院配合救治工作的街道党工委委员、宣传委员付X 收到章X 该信息后报告了县委宣传部。8 时23 分,章X 将该信 息报告县政府办,许X 将该信息报告县委办。 8 时多,夏X 书得知送往县二医院救治的1 名重伤人员死亡, 立即报告吴X 芬和刘X 平。刘X 平和吴X 芬考虑到送往殡仪馆 的遇难者身份未确认,决定待遇难者身份确认后再向上级领导和 相关部门续报死亡人数信息。10 时许,夏X 书安排街道派出所 副所长龙向东联系公安法医对送往殡仪馆的遇难者进行DNA 鉴

— 60 — 定。17 时许,经法医DNA 鉴定确认遇难者为刘X 亮。18 时许, 刘X 平和吴X 芬安排许倩向上级相关部门续报了新增1 例人员 死亡的情况。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21 号)第十一条4规定,㮾梨街道在事故当天上午知晓新增 1 名死亡人员后,未及时向到达现场的各级领导报告情况,也未 在第一时间续报人员伤亡情况,直至当天下午18 时后才对死亡 人数进行了续报,构成迟报,且在续报中未解释说明情况,造成 后期工作被动。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红八环”生产情况 童兴玩具厂为该批“红八环”的生产厂家。该厂雇佣管理人员 1 名(张X 春,男,53 岁,岳阳临湘人)、技术员1 名(张X 汉,男,58 岁,岳阳临湘人)、生产人员20 人、保障人员2 人, 从2021 年10 月开始非法生产“红八环”。产品由该厂经营者张X 华负责联系销售、发货,由张X 汉负责药物配制,由张X 春负 责日常管理。2022 年7 月至8 月28 日因天气炎热停产。经查阅 厂内计工单、账本,截止事故发生前,该厂已生产并销售“红八环” 产品1200 余件(每件为24 盒,每盒为60 片,每片为72 响)。 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十一条:“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 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 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 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 次。自事故发 生之日起30 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应于当日续报”。

— 61 — (二)原材料来源情况 1.塑料“击纸壳”采购情况 2021 年10 月至2022 年8 月期间,童兴玩具厂经营者张X 华多次向黄X 松、黄X 河父子(浏阳市澄潭江人)购买“击纸壳” (又称“红八环”模具,不含药物,不具备危险特性),累计购买 金额为458375 元。经查,黄X 松、黄X 河仅向张X 华出售“击 纸壳”,未向其出售氯酸钾、赤磷等危险化学品。 2.原材料氯酸钾、赤磷来源情况 前期氯酸钾、赤磷来源。2021 年6 月,醴陵市紫荆出口花 炮制造有限公司5原股东黄X 兵从该公司退股后,违规将生产剩 余的危险化学品(氯酸钾40 包,共计1000 公斤;赤磷1 桶,共 计50 公斤)全部转运至江西上栗县金山镇长福玩具烟花厂(法 定代表人黄长福,系黄X 兵的叔叔,该厂于2018 年退出生产) 成品仓库内存放。2021 年11 月份,张X 华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 明的情况下,向黄X 兵(个人)购买氯酸钾、赤磷,2021 年11 月、12 月,黄X 兵两次驾驶普通货车,将存放在上栗金山镇长 福玩具烟花厂的上述物品,非法运送至童兴玩具厂,以66000 元 的价格卖给张X 华。 后期氯酸钾来源。2022 年6 月,上栗县桐湖花炮原材料经

  1. 醴陵市紫荆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季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8176325958X9;注册地址:醴陵市板杉镇竹花山村;经营范围:烟花类:玩具类(线香型、 摩擦型,D)级生产销售(限2022 年9 月16 日前有效),包装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YH 安许证字[2019]010352; 许可范围为烟花类:玩具类(线香型、摩擦型,D)级;有效期限:2019 年9 月17 日至2022 年 9 月16 日。

— 62 — 营部6(无氯酸钾经营资质)经营者陈X 从上栗县德和花炮原材 料有限公司7主要负责人龙X 佑处购买浏阳河牌工业氯酸钾2吨, 并以每吨9850 元的价格,将该2 吨氯酸钾转售给张X 华。张X 华在向陈X 购买氯酸钾过程中,陈X 要求张X 华出具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才可以向其供货,否则需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 由于童兴玩具厂无相关资质,张X 华于是找到临湘市坦渡村民 委员会开具了购买氯酸钾的证明,由坦渡派出所签署同意申报的 意见并加盖了公章,陈X 方才答应向张X 华供货。涉案的2 吨 浏阳河牌工业氯酸钾系浏阳市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系上栗县德和 花炮原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龙X 佑使用合法手续从浏阳市 化工有限公司购得。 后期赤磷来源。2022 年2 月以来,上栗县枧冲辉富纸张加

  1. 上栗县桐湖花炮原材料经营部。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者:陈X;《营业执照》发证

机关:上栗县行政审批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322MABY46BX6N;经营场所:萍乡市上栗 县桐木镇湖塘村金湖路;经营范围:高氯酸钾、铝粉、硫磺、铝镁合金粉批发零售(有效期限: 2022 年8 月17 日至2024 年2 月26 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 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发证机关:萍乡市应急管理局;许可证编号:萍安监管经(乙)字[2022]038 号;许可范围: 高氯酸钾、铝粉、硫磺、铝镁合金粉;有效期限:2022 年8 月17 日至2024 年2 月26 日。

  1. 上栗县德和花炮原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龙X 佑;《营业执照》发证机关:上栗县行政

审批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MA35GUW50H;注册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上栗镇 府前路;经营范围:高氯酸钾、铝粉、硫磺、铝镁合金粉、氯酸钾(有仓储),盐酸、硫酸、硝 酸(无仓储)批发、零售(无仓储仅限批发)(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经营, 有效期至2024 年8 月28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萍乡市应急管理局;许可证编号:萍安监管经(乙)字[2021]057 号;许可范围:高氯酸钾、铝粉、硫磺、铝镁合金粉、氯酸钾(有仓储)、盐酸、硫酸、硝酸(无 仓储);有效期限:2021 年8 月29 日至2024 年8 月28 日。

— 63 — 工厂8经营者彭X 富在张X 华未提供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三 次将14 桶共计350 公斤赤磷水(赤磷和乙烯胶混合物)涂改包 装后,送至上栗县陈X 松(张X 华所雇请的司机)住处,再由 陈X 松驾驶车辆运送至童兴玩具厂交给张X 华,彭X 富从中获 利19280 元。 后期非法运输氯酸钾、赤磷情况。陈X 松在未取得危险货 物道路运输许可的情况下,驾驶普通货车先后5 次将陈X、彭辉 富分别提供的氯酸钾、赤磷,从江西省上栗县运输至童兴玩具厂 交给张X 华,陈X 松从中获利11100 元。经公安专案组调查, 其对所承运的物品中包括氯酸钾、磷类物质明知,但对是否属于 危险化学品无认知。 (三)产品托运、储存情况 1.临湘至长沙托运情况。9 月1 日上午,张X 华联系临湘市 速必达运输部9(以下简称速必达运输部)经营者葛X 运输“红八 环”产品。按照葛X 安排,刘X 升(速必达运输部司机)驾驶湘 FC5228(普通货车)将120 件“红八环”从童兴玩具厂运送至长沙 市雨花区大桥一区新四栋南三单元3-4 号门店(为速必达运输部

  1. 上栗县枧冲辉富纸张加工厂。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彭辉富;《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上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322MA38272D9R;经营场所:萍乡市 上栗县桐木镇枧冲村;经营范围:纸张(磷片纸、黄板纸、白板纸、磨磷)加工销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厂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 临湘市速必达运输部。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葛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682MA7AN4072C,注册地址:岳阳临湘市五里牌街道花桥路5 号;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 路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国内货运代理等。在长沙黎托街道大桥一区新4 栋设有门店,未办理营 业执照,平时主要以湘达物流公司名义从事货运业务。公司实际拥有运输车辆3 辆:湘FA2919 (黄)、湘F95829(黄)和湘FC5228(黄),所有车辆证件齐全且在有效期内,其中湘F95829 从2021 年起一直处在停运状态。

— 64 — 在长沙设置的门店,平时主要以湘达物流公司名义从事货运业 务)。当晚,张X 华驾驶湘AP1E90(普通货车)将此120 件“红 八环”分2 次运送至其租赁的长沙县黄兴镇金凤村仓库。 9 月4 日上午,张X 华再次联系速必达运输部运货。司机刘 X 升驾驶湘FC5228(普通货车)将199 件“红八环”从童兴玩具 厂运送至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大桥一区新四栋南三单元3-4 号 门店。当晚,黄X(神广物流公司司机)驾驶湘A79UZ3(普通 货车)将其中76 件直接运送至湖南汇森物流公司分拣场;袁X 辉(速必达运输部经营者葛X 安排的司机)驾驶湘F768CT 将其 中92 件产品运送至张X 华租赁的长沙县黄兴镇金凤村仓库;9 月5 日清早,张X 华驾驶湘AP1E90(普通货车)将余下的31 件运送至雨花区洞井街道华银天际小区长沙神广物流有限公司 门店。 经查,速必达运输部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刘X 升 驾驶车辆湘FC5228 和张X 华驾驶的湘AP1E90 均为普通货车。 从2022 年5 月20 日到事发,先后共计为童兴玩具厂运输货物 11 次。速必达运输部只负责将货物从临湘市运至长沙市,并未 对外地寄件。 2.储存情况。2021 年8 月,张X 华以3 万元每年价格向长 沙县黄兴镇村民周X 红(女,长沙县黄兴镇人)租赁一仓库用 于存放“红八环”产品以及其他玩具。该仓库于2018 年建成,共 180 平米。租赁时,张X 华告诉房主周X 红仓库用于储存玩具。

— 65 — 张X 华将运达长沙的“红八环”产品主要存放于该仓库。 事故发生后,公安专案组在该仓库查获5 箱“红八环”击发手 枪和“红八环”产品,已依法移交应急部门处理。 图2 印有“一次性无菌帽”的“红八环”包装纸箱 图3 箱内装的“红八环”击发手枪和“红八环” 3.对外寄件情况。张X 华在“红八环”产品运达长沙后,主要 通过神广物流公司向外地寄件。神广物流公司先后加盟湖南汇森 物流公司、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通过核查相 关物流公司订单,神广物流公司通过湖南汇森物流公司、安能聚 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10(以下简称长沙安

  1. 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武汉)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人:黄光;《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352847475R;,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县 星沙街道杨梅冲社区东六路与东七路交汇处;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物流领域内的技术研究, 普通货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等。

— 66 — 能公司)物流网络共计为张X 华发货143 次、1667 件(包含塑 料玩具枪、泡泡棒、泡泡枪玩具),其中通过长沙安能公司发货 29 次,湖南汇森物流公司发货114 次。 (四)事发场地租用情况 湖南壹米鸿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1(以下简称湖南壹米鸿 达公司)于2020 年4 月承租了长沙圆捷汽车配件供应链产业园, 作为该公司办公和分拣货物的场所,租赁期5 年。 2021 年7 月16 日,湖南壹米鸿达公司将产业园1 号库转租 给湖南汇森物流公司,租赁期从2021 年7 月16 日至2022 年12 月15 日,租赁面积5040 平米。 经查,湖南壹米鸿达公司和湖南汇森物流公司为1 套管理组 织机构,吴X 鹏为湖南壹米鸿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湖南汇森物 流公司总经理。该分拣场由于使用了“壹米滴答”标牌,对外一直 称为“壹米滴答长沙快运分拨中心”。该分拣场东侧人工平台分拨货 物由湖南壹米鸿达公司运营,西侧分拣线由湖南汇森物流公司运 营,此次爆燃事故发生在湖南汇森物流公司负责运营的分拣场西 线。 三、事故直接原因 (一)“红八环”产品检验检测及鉴定情况

  1. 湖南壹米鸿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米鸿达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吴X 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M76UH9A; 注册地址:长沙县㮾梨街道秋江大道一段63 号;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与服务,国内货运代理, 普通货物运输等。2022 年6 月3 日,湖南壹米鸿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 期,因无运输货车,未再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该公司为上海汇智森供应链有限公司第三代控 股公司。

— 67 — 调查组对童兴玩具厂生产的“红八环”进行随机抽样并送湖 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检验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产品药 物成分为烟火药(氯酸钾、赤磷混合物,均为危险化学品,其中 氯酸钾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药物含量检测为单粒(发)烟火 药含量0.02g,每板含量1.44g;药物撞击感度检测为100%;药 物摩擦感度检测为100%。经跌落实验证明,撞击能够导致该产 品发生爆炸。 (二)直接原因 一是药物敏感度高。童兴玩具厂生产的“红八环”为氯酸钾、 赤磷混合的烟火药,摩擦感度和撞击感度均达到100%。 二是产品药物超量。该产品每发药量为0.02g(应急部已经 于2022 年3 月28 日发文要求取缔该类产品生产,取缔前正规厂 家生产的产品每发药量为0.007g),是取缔之前正规厂家生产产 品药量的2.86 倍,加大了摩擦接触面,增加了爆炸的可能性和 破坏范围。 三是撞击引发爆炸。在事故中,刘X 亮将箱体从高于25cm 以上的高处抛向钢体滑槽,在撞击作用下发生爆炸。 四、相关企业(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生产厂家 1.童兴玩具厂。违规取得设施农用地相关手续;违反《易制 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 号)第十条12和

  1.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

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 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68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 号)第三十八条 13规定,未经许可多次违规购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自2021 年 10 月以来,总计违规购买氯酸钾3000 公斤;违反《易制爆危险 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14和第二十六条15规定,未建 立治安保卫制度,未设置专门机构和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治安保卫工作,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安 全储存;组织作业人员非法生产已经取缔的危险物品“红八环”; 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 年第29 号)第十一条16规定,将危险物品伪装成普通货物委托 物流单位发往外地(见图4)。 1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 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 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 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 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 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1.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设置治

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保卫工 作,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人员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培训后上岗”。

  1.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

准和规范要求,储存在封闭式、半封闭式或者露天式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内,并根据危险品 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

  1.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

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 69 — 图4 印有“临湘市坦渡童兴玩具厂”的“红八环”包装箱 (二)物流、运输企业(单位) 2.神广物流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不健全,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17、中央综治办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 《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5〕13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 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98 号)第五条18和第六条19等 规定,揽收承运货物未落实实名查验登记、安全检查或开封验视; 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0规定, 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且明知张X 华托运的“红八 环”为危险货物的情况下违规揽收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并使用普 通货车将货物运送至湖南汇森物流公司分拣场。 3.速必达运输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二十四条21规定,该单位名下有2 台货车(湘FA2919、湘FC5228)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

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 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 品,不得运输、寄递。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 制度”。

  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物流企业

从2017 年1 月1 日起,要实行全行业实名制度,依法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认真核对并登 记托运单位、托运人及托运货物的品名、数量等真实信息,相关登记信息留存18 个月以上”。

  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物流企业

要全面落实安检制度,对重点时段、运往重点区域和特殊场所的货物进行重点查验,从源头上防 范利用物流和零担货运渠道实施违法犯罪”。

  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

— 70 — 总质量均超过4500 千克,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情况下违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 怖主义法》第二十条规定,揽收承运货物时未落实实名查验登记、 安全检查或开封验视;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 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明知张X 华托运的“红八环”为危险货物的 情况下,使用普通货车将“红八环”运至长沙。 4.湖南汇森物流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未严格按照公 司的考核和奖惩规定对员工的违规操作行为进行处理,员工安全 操作意识不强,未严格遵守公司搬运单件货物的安全要求22;对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部分新进员工未经考核安排 上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中央综 治办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 见》(中综办〔2015〕13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 98 号)第五条和第六条等规定,承运货物未落实实名查验登记、 安全检查或开封验视。 5.长沙安能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 二十条、中央综治办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 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5〕13 号)、湖南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 政办发〔2016〕98 号)第五条和第六条等规定,承运货物未落 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依照前款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

  1. 公司营运安全管理规定:“搬运单件货物,严禁抛扔、踩货、坐货、摔货”。

— 71 — 实实名查验登记、安全检查或开封验视。 (三)原料供应相关企业(单位) 6.上栗县桐湖花炮原材料经营部。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 号)第十条和《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许可违规购入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氯酸钾;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23, 违规将该批氯酸钾转售给无合法购买资质的张X 华。 7.上栗县德和花炮原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规向不具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 钾经营资质的上栗县桐湖花炮原材料经营部经营者陈X 销售氯 酸钾。 8.醴陵市紫荆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24、第四十条规定,未经许可违 规向黄X 兵(个人)转让氯酸钾和赤磷。 9.上栗县枧冲辉富纸张加工厂。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 号)第二条25规定,违规 销售赤磷和乙烯胶混合物(混合物不能认定为危险化学品)。 五、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 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

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1.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

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 72 — (一)长沙县人民政府 1.对物流行业的安全风险把握不全。在组织开展仓储物流行 业专项整治行动和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中,对物流企业、门店 落实货物实名查验登记、安全查验制度情况关注不够,辖区多数 物流企业、门店没有依法落实实名查验登记、货物安检制度。该 县印发的《贯彻<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 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任务分工清单》中要求,各专业委员 会要就本行业领域出现的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进行一次专 门研究,但县物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没有按要求予以落实。 2.举一反三整改不到位。2022 年1 月19 日,由长沙县㮾梨 街道鑫创安物流园的长沙冠湘物流有限公司运达山东省临沂市1 家物流公司的“红八环”在装卸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2 人受伤。 在临沂市将相关情况反馈长沙县后,县政府虽然组织相关部门对 长沙冠湘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但未全面组织对照整改,事 故教训没有认真吸取,问题隐患没有消除解决,导致同类事故再 次发生。 3.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在主管部门查获非法托运的危 险物品后,只对物流企业进行了处罚,没有组织相关部门对源头 托运行为一查到底,对非法托运危险物品没有全面形成严管重罚 的工作氛围。 (二)长沙县交通运输局 1.安全监管队伍业务能力不强。在组织物流行业的安全监管

— 73 — 工作中,仅凭货物包装外观和标识甄别是否为危险物品,检查方 式比较单一,发现问题能力不强。 2.安全监管工作不深不实。在组织对物流行业的安全监管工 作中,重心存在偏差,对物流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情况比较关注, 但对分布在物流园区的物流门店(档口)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不够 重视,对园区物流门店(档口)安全管理制度缺失、未落实实名 查验登记和货物安检制度等问题失察失管。 3.举一反三整改力度不够。在山东省临沂市“1·19”爆炸事故 发生后,未及时亡羊补牢组织整改,未督促指导街镇对物流运营单 位(企业、门店)落实实名查验登记和货物安检情况进行重点监管。 (三)长沙县㮾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1.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山东省临沂市“1·19”事故涉及该 街道物流企业,但街道没有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没有切实吸取事 故教训,对如何从源头上防范和打击非法托运危险品未采取有效 措施和办法。 2.安全监管队伍业务能力不强。街道物流办安全监管人员对 快递和快运(货运代理、零担货运)的界定把握不准,对物流企 业、门店的经营状况底数不清,在组织物流园排查摸底统计工作 过程中,未掌握壹米鸿达公司分拣场实际有两家公司运营的情况 (另外1 家单位为湖南汇森物流公司);对该分拣场经营状况未 认真核实甄别,将其作为快递企业统计上报县交通运输局;在组

— 74 — 织对物流园的安全监管工作中,仅凭货物包装外观和标识甄别是 否为危险物品,检查方式比较单一,发现问题能力不强。 3.对物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督促监管不到位。未严格督 促物流运营单位尤其是门店(档口)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安全操作规程,物流门店(档口)安全管理制度缺失、实名 查验登记和货物安检制度不落实的问题长期存在。 4.未严格按照规定报送事故信息。在收到事故第3 名死者死 亡信息后,未在第一时间续报人员伤亡情况。 (四)长沙县黄兴镇金凤村 1.摸底排查不严不实。在开展“敲门行动”、“四进四查五到位” 工作过程中,对村民房屋、仓库出租对象及使用情况没有进行详 细摸底登记。社区干部多次组织对周小红家进行入户巡查,仅凭 包装外观对储存货物进行甄别,但未对其房屋出租对象身份、储 存物品来源进行深入了解。 2.安全责任约定流于形式。在与村民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责任书时,将对企业的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内容作为对村民的目标 管理要求。 (五)雨花区人民政府 1.对辖区物流行业的乱象重视不够。雨花区物流门店主要集 中在大桥、合丰片区,这些物流门店多数都未取得营业执照并已 持续多年,且普遍管理松散、问题较多。但区政府未引起足够重 视,没有作为重大问题隐患并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2016

— 75 — 年黎托街道大桥社区(现大桥经济合作社)友信快运服务部发生 较大火灾事故后,虽然专门成立了1 支30 多人的监管队伍负责 对辖区物流门店进行监管,但该队伍没有具体名称,没有接受相 应的专业培训。现有的10 名工作人员中(30 多人递减至现有人 数),有9 名为劳务派遣人员,且学历偏低,有的甚至只有小学 文化程度,工作能力明显偏弱。 2.对物流行业的安全风险把握不全。在组织开展仓储物流行 业专项整治行动和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中,对物流企业、门店 落实货物实名查验登记、安全查验制度情况关注不够,辖区多数 物流门店没有认真落实实名查验登记和货物验视。 3.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在查获非法托运的危险物品 后,没有组织相关部门对运输行为和源头托运行为一查到底。 (六)雨花区交通运输局 1.安全监管工作不严不实。在组织开展对物流企业、门店安 全检查工作中,没有将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实名查验登记和货 物验视落实情况纳入检查内容。监管人员仅凭货物包装外观和标 识甄别是否为危险物品,检查方式比较单一,发现问题能力不强。 对辖区物流门店无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习以为常。 调查组查阅该局交通问题顽瘴痼疾物流运输企业(门店)日常检 查表,今年来,该局共检查物流企业、门店200 家,检查表中没 有记录任何问题和隐患。 2.对违法行为查处不严。2020 年以来,大桥、合丰片区物流

— 76 — 门店先后查处危险货物51 起,多数只进行收缴转移,对违法行 为未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七)雨花区黎托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1.属地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辖区物流门店曾因非法运输危 险化学品发生过较大事故,近几年来也多次从物流门店查获非法 储存和非法运输的危险品,但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没有认真分析根 本原因和症结所在,未研究制定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和办法。 2.未严格督促物流企业(门店)落实主体责任。未严格督促 物流企业尤其是门店建立和落实货物实名查验登记、安全查验制 度,对辖区物流门店无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习以为 常。在组织对物流门店的安全监管工作中,仅凭货物包装外观和标 识甄别是否为危险物品,检查方式比较单一,发现问题能力不强。 (八)雨花区洞井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1.对物流安全重视不够。今年来,街道党政关于安全生产工 作的会议,未对如何打击和防范危险物品进入物流市场进行过研 究分析。在谋划部署仓储物流安全生产工作中,侧重于消防安全, 但对物流企业、门店落实货物实名查验登记、安全查验制度情况关 注不够,未将货物实名查验登记、安全查验纳入检查和整治内容。 2.属地监管落实不到位。未严格督促物流企业尤其是门店建 立和落实货物实名查验登记、安全查验制度。该镇辖区的长沙神广 物流有限公司在2020 年6 月就已注销快递业务从事快运,街道未 掌握相关情况,一直将该公司作为驿站只要求社区上门检查指导,

— 77 — 对该公司长期为童兴玩具厂非法运输危险物品的行为失察失管。 (九)临湘市人民政府 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临湘市人民政府成立了 “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构建了安全生产六级管控责任体系, 印发了《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清单》《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 实坚决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若干措施任务分工》等文件,在 全市所有乡镇街道、村均设立了“打非治违”信息员,实行网格化 管理,对重点行业领域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但对镇(街道) 的打非治违督促落实力度不够,督促指导各职能部门信息联动和 监管有缺失。 (十)临湘市公安局 1.坦渡镇派出所监管履职不力。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 安管理办法》,坦渡镇派出所无权也无须为童兴玩具厂购买氯酸 钾开具相关证明,但坦渡镇派出所违规在童兴玩具厂购买氯酸钾 的证明上盖章并签字“同意申报”,致使童兴玩具厂将其作为合法 证明资料提供给氯酸钾供货方,非法购买到氯酸钾;对童兴玩具 厂购买氯酸钾知情不报,未及时将该厂的情况上报临湘市危爆大 队;对该厂的日常监管流于形式,未查验该厂是否取得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书,致使该厂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 2.危爆大队内部管理存在漏洞。童兴玩具厂向危爆大队工作 人员申请办理购买氯酸钾相关手续,因注册备案所需材料不齐, 无法办理相关手续,该情况工作人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未向分

— 78 — 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导致危爆大队未将该厂纳入监管。 (十一)临湘市市场监管局 对童兴玩具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不到位。2022 年3 月1 日, 坦渡镇市场监管所对童兴玩具厂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中执法人 员查看了该厂的作业场所、也知晓产品使用不当具有一定危险 性,但工作缺乏敏感性,风险意识不足,对该厂刻意隐瞒生产原 材料“氯酸钾、赤磷”没有认真核查,对该厂超范围非法生产危险 物品“红八环”认识不足,仅对产品存在“构成生产销售无中文警 示说明,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行为”进行 了行政处罚,没有将其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通报属地相关部门,及 时形成合力打击查处。 (十二)临湘市应急局 督促指导坦渡镇开展辖区内工贸企业摸底排查不到位。坦渡 镇安监站于2022 年8 月29 日才将童兴玩具厂相关信息上报至临 湘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股,且上报的格式化信息表中对涉及如重大 危险源等重要信息没有填录,导致工贸股在事故发生前不能及 时、有针对性地对该厂进行执法检查。 (十三)临湘市交通运输局 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速必达运输部未取 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查处打击 不力,对普货车载危货品运输行为打击查处不到位;综合执法大 队羊楼司中队开展日常检查仅在中队所在地路口进行,未及时发

— 79 — 现和查处童兴玩具厂多次非法运输原材料和成品。 (十四)临湘市坦渡镇人民政府 1.对设施农用地管理失管失察。镇政府未严格按照《湖南省 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进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镇自然资源所违规为童兴玩具厂办理 设施农用地备案证明、镇政府办公室给童兴玩具厂设施农用地备 案证明盖具政府公章等问题失管失察;对童兴玩具厂违规取得设 施农用地相关手续后擅自改作“红八环”生产车间的违法行为没 有及时发现和打击查处。 2.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力。2022 年1 月至8 月, 坦渡镇分管安全副镇长、联点领导人大主席先后多次对童兴玩具 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但现场检查不深入、不全面,对该厂生产 工艺流程、生产原材料的来源及成品未深入了解,未及时排查发 现该厂长期非法使用、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及非法生产已经 取缔的危险物品“红八环”;2022 年1 月至8 月,安监站先后6 次到童兴玩具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巡查,隐患排查不实不细,对 童兴玩具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不力,开展检查巡查不认 真、不细致、走过场,知晓该厂生产产品的原材料是氯酸钾、赤 磷,但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致使对童兴玩具厂以工贸生产之名 行危化加工之实问题排查、监管不力。 3.坦渡村村委会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对易制爆危险化学 品氯酸钾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工作缺乏敏感性,在未核实童兴玩

— 80 — 具厂相关合法资质的前提下,为该厂出具购买氯酸钾证明,致使 该厂将其作为合法证明资料提供给氯酸钾供货方,非法购买到氯 酸钾。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7 人) 1.张X 华,童兴玩具厂经营者。非法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氯酸钾,非法组织生产危险物品“红八环”,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 已经被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张X 汉,童兴玩具厂技术负责人。非法配制危险物品“红 八环”,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已经被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3.张X 春,童兴玩具厂日常管理负责人。非法组织生产危险 物品“红八环”,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议由临湘市公安局立案 侦查。 4.廖X,神广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非法揽收、非法组织运 输危险物品,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经被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提 起公诉。 5.葛X,速必达运输部经营者。非法揽收、非法组织运输危 险物品,涉嫌危险驾驶罪,长沙县公安局已经向长沙县人民检察 院移送起诉。 6.刘X 升,速必达运输部货运司机。非法运输危险物品,涉 嫌危险驾驶罪,长沙县公安局已经向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7.黄X 兵,醴陵市紫荆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原股东、生产

线承包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浏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黄X 兵于2022 年3 月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 局天津港分局立案侦察,浏阳市公安局已经按程序将“黄X 兵涉 嫌危险驾驶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并案处 理 — 81 — 。 (二)对企业(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5 人) 1.吴X 鹏,湖南汇森物流公司总经理。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 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 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督促落实物流运输实名查验 登记和货物安检制度,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 有责任,建议由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26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吕X 坤,湖南汇森物流公司副总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督促落实 物流运输实名查验登记和货物安检制度,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27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陈X,湖南汇森物流公司安全员。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 和评估,未组织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对本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

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 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82 —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未督促落实物流运输实名查验登记和货物安检制度,未及时 发现和纠正员工分拣货物中的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六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周X 宾,湖南汇森物流公司晚班分拣负责人。未组织员工 对收寄货物进行实名查验登记和货物安检,对事故负有责任,建 议由湖南汇森物流公司依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5.叶X 零,湖南汇森物流公司分拣班组长。未严格履行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员工对收寄货物进行实名查验登记和货物 安检,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湖南汇森物流公司依据企业内部 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4 家) 1.童兴玩具厂。岳阳市配合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由临湘市 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关闭。 2.速必达运输部。岳阳市配合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由临湘 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关闭。 3.湖南汇森物流公司。建议由长沙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28规定予 以行政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

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神广物流公司。建议由雨花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对其他相关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建议(5 家 — 83 — ) 1.长沙安能公司。承运货物未落实实名查验登记、安全检查 或开封验视,建议由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29 规定对该企业存在的有关违法违规行 为依法处理。 2.上栗县桐湖花炮原材料经营部。未经许可违规购入氯酸 钾,并违规将该批氯酸钾转售给无合法购买资质的人员,建议移 交萍乡市相关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3.上栗县德和花炮原材料有限公司。违规向不具备氯酸钾经 营资质的人员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建议移交萍乡市相关部门 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4.上栗县枧冲辉富纸张加工厂。无证无照经营销售赤磷和乙烯 胶混合物,建议移交萍乡市相关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5.醴陵市紫荆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向黄X 兵(个人)违 规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钾,建议移交株洲市相关部门对 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五)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人员(31 人) 长沙县㮾梨街道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 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 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 84 — 1.陈X,中共党员,2021 年7 月至今任㮾梨街道物流办副主 任。未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严格督促物流经营单 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湖南汇森物 流公司等物流经营单位货物实名制、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制度 不落实的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 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2.莫X 坤,中共党员,2021 年7 月至今任㮾梨街道物流办 主任。未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严格督促物流经营 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湖南汇森 物流公司等物流经营单位货物实名制、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制 度不落实的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 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3.龙X,中共党员,2021 年5 月至今任㮾梨街道党工委委员、 武装部长、办事处副主任,分管物流交通。对物流行业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不力,在山东临沂“1·19”事故发生 后,未组织辖区物流经营单位全面进行对照整改,对事故发生负 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4.吴X 芬,中共党员,2021 年9 月任㮾梨街道党工委副书 记、办事处主任,主持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对辖区物流行业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不力,在山东临沂“1·19”事 故发生后,未督促相关部门组织辖区物流经营单位全面进行对照 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在事故当天上午知晓新增

— 85 — 1 名死亡人员后,未在第一时间组织续报人员伤亡情况,对事故 迟报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5.刘X 平,中共党员,2022 年7 月任㮾梨街道党工委书记, 主持全面工作。对辖区物流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不力,对 辖区物流企业、门店(档口)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落实 物流货物实名制、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制度的情况失察,对事 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在事故当天上午知晓新增1 名死亡人 员后,未在第一时间组织续报人员伤亡情况,对事故迟报负有直 接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6.夏X 书,中共党员,2021 年5 月任㮾梨街道党工委委员、 政法委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迟报负有次要责任。建议 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长沙县黄兴镇金凤村 7.卢X,中共党员,2021 年1 月至今任金凤村党总支委员、 安全专干。落实“敲门行动”和“四进四查五到位”不严不实,在走 访村民周小红家庭过程中,未对其房屋出租对象身份、储存物品 来源进行详细摸底登记深入了解,未及时发现周小红出租房屋长 期存放危险物品的情况,卢锭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 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8.石X 义,中共党员,2005 年至今任金凤村党总支委员, 联系港口组(周小红所在组)。落实“敲门行动”和“四进四查五 到位”不严不实,在走访村民周小红家庭过程中,未对其房屋出 租对象身份、储存物品来源进行深入了解,未及时发现周小红出租

— 86 — 房屋长期存放危险物品的情况,石文义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长沙县县级层面 9.李X 松,中共党员,2022 年2 月至今任长沙县交通运输 局运输科科长。对物流行业实名查验登记和货物安检的重要性认 识不到位,对街镇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不力,对辖区物流经营 单位货物实名制、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制度不落实的问题失 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 理。 10.李X 浩,中共党员,2021 年5 月至今任长沙县交通运输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运输线。对运输科履职情况督促指导 不力,对辖区物流经营单位物流货物实名制、安全检查或者开封 验视制度不落实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 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11.冯X 新,中共党员,2021 年7 月至今任长沙县副县长、 长沙县物流安全专业委员会主任,分管工业与信息化、交通、科 技工作。对全县物流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在山东临 沂“1·19”事故发生后,未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货物实名查验登记和 货物安检专项治理,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雨花区黎托街道 12.吴X 勇,中共党员,2018 年至今任黎托街道城管办主任, 负责城市管理。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严不实,未严格督促物

— 87 — 流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辖 区物流门店安全管理制度缺失、物流货物实名制、安全检查或者 开封验视制度不落实的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 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13.陈X 龙,中共党员,黎托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 任,分管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对辖区物流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组织 领导不力,对辖区物流门店安全管理制度缺失、物流货物实名制、 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制度不落实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 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雨花区洞井街道 14.肖X,中共党员,2019 年2 月至今任洞井街道城管办副 主任,主要负责城管数字化、交通运输(物流仓储)等工作(原 城管办主任于2021 年1 月转任桃花村书记后,主持全面工作)。 对物流监管业务不熟,对物流行业实名查验登记和货物安检的重 要性认识不到位,未严格督促辖区物流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物流 货物实名制、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制度,对神广物流公司长期 为童兴玩具厂中转危险物品的情况失察,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 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15.李X 祥,中共党员,2020 年5 月至今任洞井街道党工委 副书记,2022 年5 月后分管城市管理、环保、交通运输(物流 仓储)。对物流行业实名查验登记和货物安检的重要性认识不到 位,对物流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不力,对 神广物流公司长期为童兴玩具厂中转危险物品的情况失察,对事

— 88 — 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雨花区区级层面 16.侯X 泉,群众,2007 年至今任雨花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运 输科科长。对物流行业实名查验登记和货物安检的重要性认识不 到位,对街镇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不力,未督促街镇对辖区物流经 营单位落实物流货物实名制、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制度情况进 行排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 以处理。 17.陈X,中共党员,2021 年5 月至今任雨花区交通运输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对物流行业物流货物实名制、安全检查或者 开封验视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运输科履职情况督促指导 不力,对物流门店未落实货物实名查验登记和货物安检情况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临湘市坦渡镇坦渡村 18.沈X 林,中共党员,临湘市坦渡镇坦渡村支部书记。对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钾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工作缺乏敏感性, 在未核实童兴玩具厂相关合法资质的前提下,以村委会的名义为 该厂出具购买氯酸钾证明,致使该厂将其作为合法证明资料提供 给氯酸钾供货方,非法购买到氯酸钾。沈炎林对上述问题负有直 接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临湘市坦渡镇 19.李X,中共党员,临湘市坦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副所长。

— 89 — 对童兴玩具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不到位,执法检查中,查看了该 厂作业场所,也知晓产品具有一定危险性,但工作缺乏敏感性, 对该厂超范围非法生产危险物品“红八环”认识不足,对该厂刻意 隐瞒生产原材料“氯酸钾”核查不细致。李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 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20.李X,中共党员,临湘市坦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对童兴玩具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不到位,执法检查中,查看了该 厂作业场所,也知晓产品具有一定危险性,但工作缺乏敏感性, 对该厂超范围非法生产危险物品“红八环”认识不足,对该厂刻意 隐瞒生产原材料“氯酸钾”核查不细致,仅对产品存在“构成生产 销售无中文警示说明,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未将其非法违法行为通报属地相关部 门,及时形成合力打击查处。李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 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21.陈X,中共党员,临湘市自然资源局坦渡镇自然资源所 所长。未经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意,擅自给童兴玩具厂 违规办理设施农用地变更手续,并出具设施农用地备案证明;对 童兴玩具厂违规取得设施农用地相关手续后擅自改作“红八环” 生产车间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打击查处。陈勇对上述问题 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22.谢X 堤,中共党员,临湘市坦渡镇安监站站长。安全生 产工作履职不力,从2022 年1 月至8 月,先后6 次到童兴玩具

— 90 — 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童兴玩具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 不力,开展检查巡查不认真、不细致、走过场,知晓该厂生产产 品的原材料是氯酸钾、赤磷,但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对该厂排 查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打击该厂的非法违法行为。谢建提 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23.许X 林,中共党员,临湘市公安局坦渡镇派出所民警。 在坦渡村委会为童兴玩具厂出具的购买氯酸钾证明上盖具派出 所公章并签字“拟同意申报”,致使童兴玩具厂将其作为合法证明 资料提供给氯酸钾供货方,非法购买到氯酸钾;对该厂的监管、 检查流于形式,先后两次检查中,不检查该厂是否具备危险化学 品使用资质,对该厂非法使用、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打击查 处,致使该厂非法违法行为存在。许树林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 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24.沈X 龙,中共党员,临湘市公安局坦渡镇派出所所长。 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坦渡镇派出所无权也 无须为童兴玩具厂购买氯酸钾开具相关证明,但派出所在坦渡村 委会为童兴玩具厂出具的购买氯酸钾证明上盖具派出所公章并 签字“拟同意申报”,致使童兴玩具厂将其作为合法证明资料提供 给氯酸钾供货方,非法购买到氯酸钾;在明知童兴玩具厂有购买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钾需求,未查验、核实该厂相关合法资质, 未对该厂进行实地检查,也未及时将该厂的情况上报临湘市危爆 大队。沈正龙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

— 91 — 以处理。 25.黎X,中共党员,临湘市坦渡镇纪委书记,分管国土工 作。督促自然资源所认真履职不到位,对自然资源所擅自给童兴 玩具厂违规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问题失管失察。黎勇对上述 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26.袁X 奇,中共党员,临湘市坦渡镇分管安全副镇长。认 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先后3 次带队到童兴玩具厂开 展检查巡查,但现场检查不深入、不全面,对该厂生产工艺流程、 生产原材料的来源及成品未深入了解,对该厂非法使用、储存易 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失管失察;督促指导安监站开展打非治违 工作不到位,对该厂非法使用、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问题排查、 监管不力。袁灿奇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 察机关予以处理。 27.权X 奎,中共党员,临湘市坦渡镇人大主席。作为坦渡 村及童兴玩具厂联点领导,先后4 次到童兴玩具厂开展检查,对 该厂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原材料的来源及成品未深入了解,对该 厂非法使用、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失管失察。权志奎对 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28.李X,中共党员,临湘市坦渡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作 为坦渡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 攻坚”、打非治违等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坦渡镇相关站所履行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责任压实不够。李露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

— 92 — 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29.向X 初,中共党员,临湘市坦渡镇党委书记。作为党委 一把手,对坦渡镇安全生产工作分析研判不深入、不全面,督促 指导政府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向前初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 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临湘市市级层面 30.胡X 波,中共党员,临湘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 队羊楼司中队中队长。对速必达运输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擅自从事以普货车载危货品运输行为打击查处不到位, 日常检查仅在中队所在地路口进行,未及时发现和查处童兴玩具 厂多次非法运输原材料和成品。胡军波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 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31.李X,临湘市原常务副市长。督促指导乡镇开展打非治 违工作力度不够,推动建立各相关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处置 工作机制有欠缺。因其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岳 阳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六)其他问责建议 1.长沙县委、县政府对物流行业货物实名制、安全检查或者 开封验视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非法托运危险品打击力度 不够,对山东临沂反馈的“1·19”爆炸事故未引起重视,未举一反 三全面组织进行对照整改,建议责成长沙县委、县政府向市委、 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市纪委监委、市安委办。

— 93 — 2.雨花区委、区政府对辖区物流行业的乱象重视不够,对物 流行业的安全风险把握不全,对非法托运、非法运输、非法储存 危险品打击力度不够,建议责成雨花区委、区政府向市委、市政 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市纪委监委、市安委办。 3.对临湘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问题,岳阳 市配合调查组提出如下处理建议:责成坦渡镇党委、政府向临湘 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抄报临湘市纪委监委、临湘市安委 办;责成临湘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向临 湘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抄报临湘市纪委监委;责成临湘市 委、市政府向岳阳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抄报岳阳市纪委 监委、岳阳市安委办;由临湘市人民政府约谈临湘市公安局分管 负责人及临湘市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坦渡镇政府 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入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 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展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 全两件大事。要切实抓好“十五条硬措施”的贯彻落实,加快完善 新业态、新领域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补短板、强弱项,坚决消 除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惨痛教训,以“时时 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从严排查整改隐患,从严“打非治违”,从 严监管执法,警钟长鸣、长抓不懈,做到防微杜渐、防范未然,

— 94 — 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确保全市 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 (二)要完善物流行业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随着社会经济快 速发展,物流行业规模迅速扩大,物流品牌公司为了先期占领市 场,快速扩张发展加盟物流门店、档口,这些门店、档口既是货 物运输源头安全把关的前哨,同时也是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 节。加上国家、省、市监管机制体制没有跟上行业发展的步伐, 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建议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物流行业的 现状进行一次全面调研,深入分析研究物流行业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进一步理顺物流行业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各区县(市)、 乡镇(街道)要按照业务相近、能管得住的原则,明确物流行业 监管牵头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形成一个部门牵头抓 总、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切实压实监管责任,形成工 作合力。 (三)要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 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落细各级监管责任,始终把“打非 治违”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牛鼻子”来抓,摸排检查要细致深入, 打击处理要形成震慑。岳阳临湘市要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法,严 厉打击非法生产行为。对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监管不力、执法不 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问责,防止执法监管中出现“拖 而不查、查而不办、办而不究、究而不实”甚至“大事化小、小事 化了”等问题。长沙县、雨花区要针对本地物流仓储比较集中的

— 95 — 情况,推动强化县(区)、乡(镇)两级政府“打非治违”主体责 任,督促物流企业、门店严格落实实名制登记和安全查验制度, 及时主动报告发现的非法托运、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行为。要加大 对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托运、非法运输、非法 储存危险物品的,一经发现就要一查到底,形成严管重罚的高压 态势。 (四)要落实物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物流经营单位 要正确认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自觉建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 查治理、实名制登记和安全查验等安全管理制度,真正将安全生 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中实名登 记、安全查验制度不落实,违规违章作业的惨痛教训,通过班前 会、事故警示教育会等多种形式通报事故,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 意识。各级监管部门要通过现场检查、约谈提醒、警示通报、联 合执法、失信惩戒等多种手段,全面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 (五)要提高物流行业安全监管人员业务水平。对物流行业 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针对此次事故调查中发现的监管人员业 务不熟,普遍对物流行业实名制登记、安全查验等特殊的安全管 理要求不清楚、不熟悉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 高对特定行业领域的风险辨识能力和监管针对性。要通过各种形 式,组织监管人员对安全监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 深入学习,使其掌握监管的重点和方法,在实际工作中能够看清

— 96 — 抓牢关键要害。 (六)要严格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突发事件信息报 送工作直接影响上级决策,事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成败。各级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 重要性,强化应急值班值守。特别在事故发生后,要依法依规、 科学有序迅速处置、及时准确上报事故信息。决不能以任何理由、 任何方式对事故信息拖延不报,更不允许谎报、瞒报。各职能部 门要积极配合本级政府开展信息收集工作,准确如实报告相关情 况,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对于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的, 要及时予以通报,对瞒报、谎报的,要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县㮾梨街道“9·6”爆燃事故调查组 2023 年2 月22 日

FD10608 | 2023_湘江新区天顶街道青山新村社区994号门店3·1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湘江新区天顶街道青山新村社区994号门店“3·1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3月11日5时19分许,天顶街道青山新村社区994号门店发生火灾事故,致两人死亡,一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授权,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湘江新区天顶街道青山新村社区994号门店“3·1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湘江新区行政执法局、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岳麓区总工会、岳麓区消防救援大队、天顶街道为成员单位,并邀请湘江新区纪检监察工委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技术认定、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房屋租赁、装修、使用情况

1997年房屋建成后进行过一次整体简单装修。2000年进行了一次装修。2005年至2015年一层商铺出租为小饭店和奶茶店,由承租人装修。2013年一层商铺进行过“三相四线”改造,由电工姜XX(电工证书编号:1118080000XXXX)实施。2016年一、二层租给正新鸡排加盟店(工商登记信息为:长沙市岳麓区先亮饭店,注册号430104600464274,行业门类为住宿和餐饮业,行业代码为正餐服务),承租人为吴XX、付XX,一层商铺装修由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正新)出具装修图纸、建筑材料、效果图,由房主喻XX进行施工,装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本次装修施工上海正新公司未派人到现场监督、指导和验收,2017年10月,吴XX、付XX将此店转让给梅XX经营。

火灾事故发生前一、二层租给梅XX,租金为每年72000元,一层作商铺经营正新鸡排,二层由梅XX夫妻居住,三层由喻XX女儿一家三口(靠北),以及喻XX儿子(在读、未婚)居住(靠南),四层由喻XX夫妻居住。该栋建筑未聘请物业服务公司管理。

图1:起火楼栋外部门面照片

图2:正新鸡排内部照片

(二)青山集镇开发建设情况

1994年6月望城县规划测绘设计室对天顶乡青山集镇进行了详细的规划(当时天顶乡属望城县,1996年区划调整后属岳麓区),规划布局为商贸区、居住区、工业区,其中商贸区多采用周边式布置,可争取较多的临街面,房屋层数为二到五层不等。

1994年7月,望城县人民政府在天顶乡青山村召开会议,专题审查青山集镇建设规划,望政纪(1994)34号会议纪要,会议认为:提交审查的天顶青山集镇规划符合县委、县政府对雷锋大道两侧集镇规划建设要求,同意进一步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1995年3月,望城县规划管理办公室对《青山集镇小区详细规划》进行了研究,望规发〔1995〕03号文件批复同意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三)起火当晚人员居住情况

当晚火灾发生前,第一、二层无人员居住,第三层居住4人,楼梯间北侧卧室居住户主女儿喻XX,女婿刘XX,外孙女刘XX,南侧卧室居住户主儿子喻凯彬,第四层居住户主喻XX及其老婆张XX,共住6人。

(四)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  梅XX,男,52岁,身份证号:430102197XXXXXX,联系地址:长沙市岳麓区XXXX。个体工商户,起火门店正新鸡排为其与妻子文XXX(身份证号:43022319730XXXXX)共同经营。
  1.  喻XX,男,57岁,身份证号:43012219650XXXX,联系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青山村XXXXX。起火楼栋房屋实际所有人。
  1.  喻XX(死者),女,31岁,身份证号:430104199XXXX,系户主喻XX女儿。
  1.  刘XX(死者),女,2岁,身份证号:4301042021XXXXX,系户主喻XX外孙女。
  1.  刘XX(伤者),男,31岁,身份证号:430406199XXXX0,系户主喻XX女婿。

(五)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起火门店。工商注册登记名为:长沙市岳麓区梅老大小吃店,成立于2018年1月9日,地址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永清路39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号:430104600791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4MA4PBQ104J;经营者:梅XX,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行业门类:住宿和餐饮业,行业代码:小吃服务;登记机关为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  加盟总店。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16日,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中德路588号,法定代表人夏春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847850368。经营范围:食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从事食品技术和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日用百货、五金电器销售,仓储服务(除危险品),商务信息咨询,自有房屋租赁,投资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电信业务。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
  1.  第三方公司。湖南中邦瑞达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19日,注册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香路658号鑫宸公寓1、2栋101号,法定代表人为陈善斌。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城市地铁隧道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设施施工;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区域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咨询;安全咨询等。

(六)相关单位合作情况

  1.  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梅XX于2019年签订《正新集团正新鸡排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编号ZXJT-H16441),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因合同到期,双方于2022年4月7日续签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25年4月6日。

合同第九条“加盟店的场地租赁和装修”约定,为保证营运顺畅,所有的设备乙方(梅XX方)必须统一从甲方(正新集团)特约供应商处购买,具体设备以门店设计图纸中的设备为准。门店装修必须按照甲方图纸施工,门店形象必须统一,乙方门店装修要聘请甲方指定的施工方进行装修,装修费自行与施工方进行结算;乙方聘请甲方指定施工方进行装修的,因装修问题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乙方和施工方承担,与甲方无涉。

根据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第十条“加盟店的性质”,乙方以自身名义经营加盟店,独立享有和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及其加盟店应当遵纪守法,依法纳税。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经查,2019年签订合同,梅XX方按要求从正新集团指定的供应商购买了相关设备,并聘请了正新集团指定的装修队伍。但第二次续签合同,梅XX方更换的设备及装修工人,均未按合同约定从正新集团指定方聘请、购买,而是请房东所介绍的电工姜XXX(身份证号:43012419XXXX,电工资质证书编号:11180800XXX)进行电路施工。刘XXX(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片区经理,身份证号:341221198XXX)多次对该门店进行检查,发现了该问题,并未采取措施。正新集团湖南片区办事处工作人员对加盟门店日常检查仅限于食品安全检查和自身知识产权保护。

喻XX(甲方)与梅XX(乙方)于2017年签订《合同书》,约定“甲方同意将位于永清路39号的自有房屋一楼门面再加上二楼租给乙方合法经营”“租赁期限:甲方租给乙方五年时间为2017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25日,租金为5500元每月,半年一交,租金提前一个月交清……”。后因喻XX房屋纳入政府征拆范围,双方合同到期后,梅XX便按喻XX规定时间缴纳房租,并未再签订合同。

长沙市岳麓区消防救援大队与湖南中邦瑞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达成《政府采购合同格式》,采购项目名称为:岳麓区消防救援大队聘请自建房排查整治专家检测团队项目;项目内容为:“通过深入开展自建房消防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全面落实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区有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实街道、社区(村)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掌握全区自建房的底数和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切实解决自建房存在的突出消防安全隐患,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合同》第7条,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第(5)点,“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合同内容”。

(七)自建房房屋安全隐患“四性”排查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天顶街道青山新村社区青山路994号,该栋建筑占地面积60平方米,共4层,建筑面积240平方米,属于青山集镇商贸区范围,房屋产权人喻XX,为居民自建房。

“合法合规性”:根据《青山镇商贸区详细规划》“以当地居民自建为主,适当引进开发”的原则,原籍湖南宁乡的喻XX于1995年通过招商引资以1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得现青山路994号60平方米的地基,办理了建房证后自行建设,房屋分两次建设完成,第一次为1997年,建设了3层,砖混结构,平顶,1998年在岳麓区房产局办理了房产证(长房权岳集字第206060010号),建筑面积189.24平方米,建筑层数三层,一层用作商铺,二层及以上用作居住;第二次建设时间为2000年,加建了第四层,砖混结构,石棉瓦顶;2014年石棉瓦房顶出现老化、漏雨情况,房主将房顶翻修为金属彩钢瓦顶。

图3:起火楼栋产权证书及鉴定报告

“结构安全性”:2022年8月,受喻XX委托,湖南湘实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栋房屋进行了房屋质量鉴定,结论:房屋整体安全性等级为Bsu级。起火楼栋房屋编号YH43010400XXXX,房屋内常住人口数:10人,所在范围:城市、县城、城区、集镇范围内,属学校周边,取得行政许可手续,有专业设计(或采用标准化图集),装修未改变主体结构,未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无变形损伤。符合相关要求。

“经营安全性”:梅XX按要求取得了相关经营许可,《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湘小餐饮0104002293,主体类别:小吃店(通过网络经营),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不含冷荤凉菜;不含自酿酒);工商注册登记名为:长沙市岳麓区梅老大小吃店,成立于2018年1月9日,地址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永清路39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号:430104600791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4MA4PBQ104J;行业门类:住宿和餐饮业,行业代码:小吃服务;登记机关为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消防安全性”:岳麓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湘江新区自建房指挥部工作部署,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湖南中邦瑞达建设有限公司开展经营性自建房隐患排查复核工作,按工作铺排,湖南中邦瑞达建设有限公司安排崔通(公司培训部职工,430124xxxxxxxx8671)于2022年10月27日前往起火楼栋进行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根据台账显示,起火楼栋“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青山新村社区青山路994号栋”于当天为“未经营”状态。经查,湖南中邦瑞达建设有限公司在该次检查后,直至2023年3月11日发生火灾,并未再次前往进行复查。台账中所有在该公司工作人员检查时处于“未经营”状态的经营性自建房,该公司事后都未进行复查。

截止事故调查报告完稿,按照青山路征拆项目工作铺排,喻XX户已于2024年1月14日完成签约,预计2024年3月20日前可腾房拆除。

(八)起火时段当地气象情况

2023年3月11日,星期六,岳麓天气:小雨转多云,西北风,风向角度:335°风力1-2级,风速:9km/h,全天气温14℃~24℃,气压值:1019,降雨量:1.0mm,相对湿度:31%,能见度:24km,紫外线指数:4,日出时间:06:43,日落时间:18:34,月出时间:22:04,月落时间:09:16。05:00-06:00,气温:15℃,风向:东南风,风力:1-2级,风速:9m/s,气压:1011hPa,湿度:83%,降水概率:20%。

(九)现场勘察情况

  1.  现场勘察情况:现场位于岳麓区天顶青山路994号门面,该楼栋为砖混结构楼房,系自建房,坐南朝北。其东临雷锋大道,南面青山天翼公寓,西接长房云时代小区,北靠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中心现场位于天顶青山路994号正新鸡排门面,为临街门面。北侧门面入户门为卷闸门,根据消防员描述,他们救火时一楼卷闸门为关闭状态,后面他们从隔壁楼栋上四楼,将该楼房四楼西侧的窗户破拆后进入救火。

根据门面老板描述及部分原来的照片,确认一楼正新鸡排门面用隔断隔开,分为前后两间,前门面北侧门口摆放柜台、油炸锅;前门面南侧摆放展示柜、油炸锅等设备;门面中间有一隔断,后门面靠南、北、西墙摆放多台冰柜,勘查时发现一楼前后门面摆放的电器、设备均有过火痕迹。

二楼为正新鸡排门面的员工宿舍,从北到南为卧室、卧室、楼梯间、卧室、杂物间、厕所,发生火灾时卧室内无人居住。

经楼梯间上至三楼楼道,救火的消防员介绍情况:救火时发现一对母女(喻XX、刘XX)躺在该过道上,消防员将母女二人抬到西侧隔壁楼栋的四楼楼梯间抢救,后经120抢救,确认母女二人已无生命体征。勘查时在三楼楼梯间过道地面发现一处血迹,在三楼半楼梯间往四楼转角处地面,发现有一处血迹,后经过DNA检验两处血迹均为死者喻XX所留。三楼房间布局从北到南依次为卧室、客厅、楼梯间、杂物间、卧室、厨房厕所。

四楼从北到南依次为卧室、客厅、楼梯间、餐厅、厨房、厕所,餐厅西侧的防盗窗被消防队从外破拆。

  1.  法医检验情况:3月11日天顶青山路正新鸡排火灾事件,死者喻XX(女,31岁);刘XX(女,2岁)。

综合调查访问情况、现场勘验情况、法医检验及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认定:死者喻XX和刘XX死亡原因排除他杀,系烧死。

图4:方位示意图及一楼(起火门店)平面示意图

二、火灾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善后处理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经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3月11日5时10分许。通过永清路湖南商务学院门口公安天网监控视频显示,监控时间“2023年3月11日5时14分许”,正新鸡排门店上方天空中有烟气向上流动的现象,随后烟气越来越浓,首次报警时间为2023年3月11日5时18分许,结合火灾发生蔓延规律,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3月11日5时10分许。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3年3月11日5时19分,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岳麓区天顶街道青山路994号发生火灾,指挥中心先后调派麓谷、石岭塘、虹桥3个消防救援站、9辆消防车、58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岳麓区消防救援大队值班干部遂行出动。

5时31分,麓谷站到达现场,第一时间联系供电局到场配合断电;5时32分,虹桥站到达现场,铺设两条水带干线为麓谷站进行供水,同时组成一支四人搜救小组进行搜救;5时33分,石岭塘站到达现场,铺设水带干线给麓谷站消防车进行供水,麓谷站分出两支水枪控火灭火;5时45分成功将火势控制在起火门面内;5时50分,搜救组在起火建筑4楼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无生命危险);5时59分,在建筑3层又搜救出2名被困人员并送医治疗(经医院确认已无生命体征);6时10分对起火门面卷闸门进行破拆并对店铺内余火进行扑灭,6时20分完全扑灭。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新区管委会(岳麓区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湘江新区“3·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做好事故的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天顶街道成立处置专班,全力配合做好善后保障,安排专人协调救治伤者,配合做好社会面稳控、舆情处置等工作。至目前整个处理过程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和不良舆论影响。

三、消防救援部门调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部门组织火调专家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搜寻导致火灾的物证,并将有关物证送往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分析:

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03月11日05时10分许。其依据有:通过永清路湖南商务学院门口公安天网监控视频显示,监控时间“2023年03月11日05时13分许”,正新鸡排门店上方天空中有烟气向上流动的现象,随后烟气越来越浓,首次报警时间为2023年03月11 日05时18分许,结合火灾发生蔓延规律,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03月11日05时10分许。

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位于第一层正新鸡排门店内,距离北侧卷闸门3.4米、距离西侧墙2.1米至2.8米的隔断北侧的操作台中部上方附近,其依据有:

(1)周围群众拍摄的视频显示,正新鸡排门店卷闸门中部高度区域已经受温变色,且卷闸门中部和下部已经逐渐被火突破,说明内部已经受温炙烤一段时间,此时卷闸门上侧的广告牌区域火势正在快速往外侧发展,随后广告牌掉落至地面,广告牌对应后侧区域有较大明火,整体呈现初期火势位于卷闸门内部并逐渐往外侧发展;

(2)从火灾整体烧损痕迹看,第一层正新鸡排门店内物品全部烧毁,物品被烧后呈现出的烧失、灰化、炭化、碎裂、变色等火灾痕迹,整体呈现出以第一层门店内向周围燃烧蔓延的痕迹特征。第二层以上在烟羽流作用下呈现烟熏痕迹特征;

(3)第一层正新鸡排门店内距离北侧卷闸门3.4米设置了中间隔断,中间隔断烧损残留的金属骨架局部变形,其中中部区域锈蚀变色严重,木装饰板烧损缺失,只剩底部有少许残留,中部上方区域金属骨架呈现部分弯折、在长时间热烟羽流作用扭曲变形痕迹。隔断北侧的展示柜上部物品烧损严重,微波炉变色严重,外卖打印机等设备烧损缺失,在附近区域发现有散热片和部分电路板残骸。现场痕迹表明隔断中部区域为门店内受火烧损最严重、受温作用时间最长的区域。

  1.  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遗留火种、雷击等原因引发火灾,综合认定门店内距离北侧卷闸门3.4米、距离西侧墙2.1米至2.8米的隔断北侧的操作台中部上方附近的设备电源线路发生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其依据有:

(1)早期视频显示火是从店内向店外蔓延燃烧的,现场勘验也认定起火点在门店内展示柜后部操作台中部区域;

(2)起火前店门处于锁闭状态,直至起火后卷闸门始终未开启,消防救援人员到场救火时才将门破拆;

(3)房间内人员在楼上居住,均为亲属关系,死亡人员经岳麓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尸表检为CO中毒死亡,并未发现有打斗痕迹,排除楼上人员到楼下放火的可能;

(4)鸡排店内经营情况正常,排除店主自身放火骗取保险的情况;

(5)经对店主梅XX等人的询问,鸡排店于03月11日01时许关店,从关店至火灾发生时间长达4个小时,不符合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特征;

(6)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在起火点处未存放有能使烟头引燃的可燃物存在,现场也未发现有低位阴燃起火的痕迹;

(7)火灾发生当天,并无雷击天气出现;

(8)经现场勘验,墙壁插座部件烧损,残留的金属接插件上未发现可做技术鉴定的金属熔化痕迹。在店内距离北侧卷闸门3.4米、距离西侧墙2.1米至2.8米的隔断北侧的操作台中部上方附近提取的电器设备电路板连接的电源线熔痕,经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电热熔痕。

图6:事故现场图片(1.2.3)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天顶街道办事处

自建房大排查大整治就经营性自建房消防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整改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六步法”工作要求,房屋消防安全性排查流于形式,未发现青山新村社区所有录入系统房屋消防问题雷同;对事故发生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落实整改。

(二)青山新村社区

普查工作不细不实,所有录入系统房屋消防问题雷同;关于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部署不力,在辖区内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仍留有死角。社区工作人员不具备发现自建房消防隐患排查能力,未能及时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及第三方公司。对起火门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整治。

(三)湖南中邦瑞达建设有限公司

消防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不细致、不深入。仅以检查当天门店是否开门作为门店是否营业依据,草率认定,且事后并未对此类门店再次复查。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门店内距离北侧卷闸门3.4米、距离西侧墙2.1米至2.8米的隔断北侧的操作台中部上方附近的设备电源线路发生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

(二)间接原因

起火建筑为典型的“下店上宅”经营性自建房,建筑仅有一个安全出口为1层正新鸡排北侧卷闸门位置,建筑居住区域未与经营区域之间实体墙分隔。

店铺内的纸箱、塑料泡沫、装修材料等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产生的大量浓烟和有毒气体,迅速通过楼梯间向楼上蔓延,安全疏散通道充满高温浓烟。

(三)相关人员主要问题

相关企业及个人:1. 梅XX,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名称:长沙市岳麓区梅老大小吃店),对消防安全知识掌握不全面,一楼门店与楼上住宅部分未进行防火分隔,对门店的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维护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1.  喻XX,青山路994号房屋产权所有人,未严格履行出租人消防安全责任。在将房屋一层、二层出租给租户作为经营场所和居住前,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要求对一楼门店与楼上住宿部分进行防火分隔;二楼、三楼、四楼安装金属栅栏,无逃生出口,且楼上无独立的疏散楼梯,造成起火后建筑内人员逃生疏散困难。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店内设备电源线路发生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的一般火灾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  梅XX,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名称:长沙市岳麓区梅老大小吃店),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未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导致经营的门店发生火灾事故,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1.  喻XX,青山路994号房屋产权所有人,未严格履行出租人消防安全责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二)其他建议

  1.  建议由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消防部门抄送事故调查报告至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加盟店安全意识。
  1.  湖南中邦瑞达建设有限公司,就存在的消防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不细致、不深入等问题,建议由消防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单位及个人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梅XX作为起火门店实际经营者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使用设备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及维护,切实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喻XX作为房屋实际所有者,在将房屋对外出租时,应当严格履行自身法定义务,确保房屋消防安全合格,从而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火灾事故逃生知识宣传

促使人民群众掌握自救技能和措施,提高扑救初期火灾等应急处置能力。消防救援部门、属地街道、社区、派出所要加强消防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发现、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的能力,切实提升业务技能和业务水平,进一步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工作。要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强化典型事故警示教育,结合消防宣传“五进”活动,普及防火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三)加强红线意识,压实监管责任

针对“3·11”一般火灾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岳麓区消防救援大队、天顶街道办事处、天顶派出所、青山新村社区要认真检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按照法律法规和各级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基层,切实消除“无人监管”的盲区和漏洞。各职能部门在履行好各自监管职责的同时,要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互相密切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大力消除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浏阳市社港吉利鞭炮厂“4·8”燃烧事故调…

地铁16号线工程七工区(田头站)“7·25…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609 | 2023_湘潭市岳塘区鑫辰花园某某电动车行3·1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湘潭市岳塘区鑫辰花园某某电动车行“3·1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3月15日4时38分,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鑫辰花园8号门面湘潭市岳塘区某某电动车行(以下简称“某某电动车行”)发生火灾。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13万元。

为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追究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湘潭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岳塘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唐俊杰任组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曹树路、区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张旭湘、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彭湘军任副组长,区纪委监委、区政府督查室、区委网信办、区消防救援大队、岳塘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五里堆街道等单位为成员的某某电动车行“3·15”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湘潭市岳塘区某某电动车行:成立于2008年3月22日,经营者何永新,身份证号43292519820928****,注册地址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鑫辰花园8号门面(板马路),注册资本50万元,2020年9月2日在湘潭市岳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号92430304MA4NPLQ18,经营范围: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配件销售与维修。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鑫辰花园1栋2单元,2007年建成,砖混结构,南北长32米,东西宽13米,高18米,共6层,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某某电动车行租用了8号门面,共2层,使用面积约85平方米。

(三)起火楼层基本情况

起火楼层为鑫辰花园1栋2单元8号门面2楼,主要用于储存电动车配件及杂物,在东北角用木板隔离了一个临时休息区域,休息区域靠东墙设有一张床和桌子,西南角设有一卫生间。二楼西侧和东南侧靠墙区域摆放有数个货架,存放了大量电动车配件,东南角存放有大量电动车轮胎。一楼通往二楼的楼梯间两侧摆放有大量电动车配件。

起火建筑内无自动消防设施,一楼门面设置有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具,起火当晚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能正常使用。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3月15日4时37分,何永新打电话给隔壁邻居唐某求救,称车行二楼起火;4时38分邻居唐某下楼查看,发现某某电动车行二楼发生火灾,马上拨打了119火警电话进行报警,报警后唐某撬开车行一楼卷帘门进入火灾现场灭火,由于二楼烟雾太浓无法进入内部救人,在二楼楼梯口使用完干粉灭火后便下楼;4时45分,岳塘区团竹路消防救援站及吉安路特勤消防救援站救援人员相继到达现场并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5时13分被困人员何永新被成功救出并送往医院急救;5时28分火势被控制,消防救援人员进行排烟和清理余火;5时58分现场处置完毕;7时02分医院反馈被救人员何永新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刘定明第一时间赶往现场,组织公安、消防、应急、卫健、民政等部门和五里街道相关人员开展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3月16日,岳塘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常务副区长唐俊杰为组长的岳塘区五里堆街道鑫辰花园某某电动车行“3·15”火灾事故调查组,全力以赴做好事故调查、善后处置、追责问责和舆情引导等处置工作。

三、现场勘查和相关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某某电动车行一楼停放有大量电动车,整体未见烟熏和过火痕迹。一楼通往二楼楼梯间堆放有大量杂物,通道狭窄,未见烟熏和过火痕迹。二楼整体布局为:东西两侧靠墙布置有多个货架,西南角为卫生间,北侧靠东区域用木板隔出了一个休息区,部分木板已坍塌,放有床和床头柜,床头朝东,整个二楼货物堆放凌乱,地面到处散落有杂物。二楼东南角有明显过火痕迹,紧靠东南角的金属货架上货物烧损严重,金属货架北侧的木质货柜上半部分过火痕迹明显,其余部位未见明显过火痕迹,整体过火痕迹沿东墙由南往北依次减轻。二楼天花板和墙壁上部烟熏痕迹明显,南侧天花板比北侧天花板烟熏痕迹重,东墙上部烟熏痕迹比西墙上部重。二楼东南角地面有大量轮胎残骸,南墙靠东侧墙壁抹灰层脱落严重,呈“V”型痕迹。东南角顶部天花板烟熏痕迹严重,抹灰层有开裂痕迹。西南角卫生间门口地面有一塑料桶残骸,距南墙约0.35米,距卫生间门约0.7米,塑料桶仅剩下金属把手和少量塑料熔融物,残骸中间部位有一圆形电加热器,朝上一面金属碳化严重,呈黑色,朝地一面碳化轻微,电加热器电源线部分表皮被烧毁,金属线路基本保持完好,插头插在南墙上距卫生间约1米,距地面约0.7米的固定插板上,插头外壳与固定插板外壳融化在一起。

(二)相关调查情况

根据气象证明资料,3月15日18时至发生火灾前无雷电活动,可排除雷击引发火灾;起火房间为封闭式房间,且起火当天附近未有燃放烟花爆竹情况,可排除外来飞火引发火灾;根据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现场无自燃性物质,可排除自燃;经现场勘验及调查询问,未发现生活用火,除空调外无其他取暖设备,可排除生活用火和使用取暖器不当引发火灾;经现场勘验,现场电气线路未发现故障点,可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何永新在睡觉前使用电加热器在塑料桶内烧水,后因睡着未及时断开电源,导致水烧干后电加热器持续干烧,产生的高温引燃塑料桶起火。

(二)间接原因

一是该场所二楼住宿和仓库混合设置,未设置独立疏散通道,导致火灾发生后,人员未能及时逃生;二是该场所二楼外窗违规设置大型广告牌,影响了排烟和灭火救援,导致火灾发生后大量有毒浓烟无法及时排出,造成人员中毒窒息;三是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逃生自救能力不足,使用电加热器烧水未及时断电,发生火灾后未采取正确的逃生自救措施;四是辖区街道、社区对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岳塘区鑫辰花园8号门面某某电动车“3·15”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对本次事故原因和对五里堆街道、板塘社区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初步认定“3·15”火灾事故的直接诱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街道和社区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上并未发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但在具体工作落实的有关方面客观存在着问题和不足。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有关规定,本着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问责原则,鉴于五里堆街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稳妥处置善后事宜,有效消除不良影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且反思深刻、整改迅速,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1. 责令五里堆街道作出深刻检查并切实整改,由五里堆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胡忠源同志在区安委会第二次全会上作深刻检讨和表态发言;
  1. 将“3·15”火灾事故有关情况和处理情况在全区进行通报,对五里堆街道提出严肃批评;
  1. 建议对五里堆街道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由联点五里堆街道的区级领导,对街道安委会全体成员进行集体约谈;由街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班子成员中履行“一岗双责”的社区联点负责人、部门分管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镇街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制定落实领导干部消防安全“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政府主要领导要针对辖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其他领导干部切实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并贯穿于业务工作全过程。各行业部门要科学编制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责任清单,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各镇街要切实提高技防物防水平,大力推动小经营门店加装独立式烟感报警器,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推广“物联网智能烟感”报警系统,充分提高本辖区的火灾防控水平。

(二)深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各镇街要进一步落实网格化管理,在网格划分、高风险场所、隐患督促整改上,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对已经摸底掌握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联合开展执法,逐个隐患推动整改。针对存在的下店上宅、门店内搭建阁楼违规留宿等重点消防隐患,必须严格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凡是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的,一律依法搬离住宿场所;凡是安全疏散不达标的,一律依法临时查封;凡是电动车违规在室内尤其是在疏散通道内停放或充电的,一律依法清理。

(三)集中开展警示宣传培训。各镇街要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结合季节特点,结合火灾事故案例,广泛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警示宣传教育。要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深入镇街居民家庭开展火灾案例警示教育活动,提醒群众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升镇街居民逃生自救能力。要推动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开学第一课”,向学生传授防火、灭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推动一个社区”的社会效应。

岳塘经开区湘潭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

岳塘区湘潭某某康复医院有限责任公司“12…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610 | 2023_湘潭市岳塘区鑫辰花园某某电动车行3·_3·15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3年3月15日4时38分,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鑫辰花园8号门面湘潭市岳塘区某某电动车行(以下简称“某某电动车行”)发生火灾。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13万元。

为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追究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湘潭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岳塘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唐俊杰任组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曹树路、区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张旭湘、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彭湘军任副组长,区纪委监委、区政府督查室、区委网信办、区消防救援大队、岳塘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五里堆街道等单位为成员的某某电动车行“3·15”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湘潭市岳塘区某某电动车行:成立于2008年3月22日,经营者何永新,身份证号43292519820928****,注册地址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鑫辰花园8号门面(板马路),注册资本50万元,2020年9月2日在湘潭市岳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号92430304MA4NPLQ18,经营范围: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配件销售与维修。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鑫辰花园1栋2单元,2007年建成,砖混结构,南北长32米,东西宽13米,高18米,共6层,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某某电动车行租用了8号门面,共2层,使用面积约85平方米。

(三)起火楼层基本情况

起火楼层为鑫辰花园1栋2单元8号门面2楼,主要用于储存电动车配件及杂物,在东北角用木板隔离了一个临时休息区域,休息区域靠东墙设有一张床和桌子,西南角设有一卫生间。二楼西侧和东南侧靠墙区域摆放有数个货架,存放了大量电动车配件,东南角存放有大量电动车轮胎。一楼通往二楼的楼梯间两侧摆放有大量电动车配件。

起火建筑内无自动消防设施,一楼门面设置有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具,起火当晚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能正常使用。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3月15日4时37分,何永新打电话给隔壁邻居唐某求救,称车行二楼起火;4时38分邻居唐某下楼查看,发现某某电动车行二楼发生火灾,马上拨打了119火警电话进行报警,报警后唐某撬开车行一楼卷帘门进入火灾现场灭火,由于二楼烟雾太浓无法进入内部救人,在二楼楼梯口使用完干粉灭火后便下楼;4时45分,岳塘区团竹路消防救援站及吉安路特勤消防救援站救援人员相继到达现场并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5时13分被困人员何永新被成功救出并送往医院急救;5时28分火势被控制,消防救援人员进行排烟和清理余火;5时58分现场处置完毕;7时02分医院反馈被救人员何永新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刘定明第一时间赶往现场,组织公安、消防、应急、卫健、民政等部门和五里街道相关人员开展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3月16日,岳塘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常务副区长唐俊杰为组长的岳塘区五里堆街道鑫辰花园某某电动车行“3·15”火灾事故调查组,全力以赴做好事故调查、善后处置、追责问责和舆情引导等处置工作。

三、现场勘查和相关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某某电动车行一楼停放有大量电动车,整体未见烟熏和过火痕迹。一楼通往二楼楼梯间堆放有大量杂物,通道狭窄,未见烟熏和过火痕迹。二楼整体布局为:东西两侧靠墙布置有多个货架,西南角为卫生间,北侧靠东区域用木板隔出了一个休息区,部分木板已坍塌,放有床和床头柜,床头朝东,整个二楼货物堆放凌乱,地面到处散落有杂物。二楼东南角有明显过火痕迹,紧靠东南角的金属货架上货物烧损严重,金属货架北侧的木质货柜上半部分过火痕迹明显,其余部位未见明显过火痕迹,整体过火痕迹沿东墙由南往北依次减轻。二楼天花板和墙壁上部烟熏痕迹明显,南侧天花板比北侧天花板烟熏痕迹重,东墙上部烟熏痕迹比西墙上部重。二楼东南角地面有大量轮胎残骸,南墙靠东侧墙壁抹灰层脱落严重,呈“V”型痕迹。东南角顶部天花板烟熏痕迹严重,抹灰层有开裂痕迹。西南角卫生间门口地面有一塑料桶残骸,距南墙约0.35米,距卫生间门约0.7米,塑料桶仅剩下金属把手和少量塑料熔融物,残骸中间部位有一圆形电加热器,朝上一面金属碳化严重,呈黑色,朝地一面碳化轻微,电加热器电源线部分表皮被烧毁,金属线路基本保持完好,插头插在南墙上距卫生间约1米,距地面约0.7米的固定插板上,插头外壳与固定插板外壳融化在一起。

(二)相关调查情况

根据气象证明资料,3月15日18时至发生火灾前无雷电活动,可排除雷击引发火灾;起火房间为封闭式房间,且起火当天附近未有燃放烟花爆竹情况,可排除外来飞火引发火灾;根据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现场无自燃性物质,可排除自燃;经现场勘验及调查询问,未发现生活用火,除空调外无其他取暖设备,可排除生活用火和使用取暖器不当引发火灾;经现场勘验,现场电气线路未发现故障点,可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何永新在睡觉前使用电加热器在塑料桶内烧水,后因睡着未及时断开电源,导致水烧干后电加热器持续干烧,产生的高温引燃塑料桶起火。

(二)间接原因

一是该场所二楼住宿和仓库混合设置,未设置独立疏散通道,导致火灾发生后,人员未能及时逃生;二是该场所二楼外窗违规设置大型广告牌,影响了排烟和灭火救援,导致火灾发生后大量有毒浓烟无法及时排出,造成人员中毒窒息;三是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逃生自救能力不足,使用电加热器烧水未及时断电,发生火灾后未采取正确的逃生自救措施;四是辖区街道、社区对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岳塘区鑫辰花园8号门面某某电动车“3·15”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对本次事故原因和对五里堆街道、板塘社区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初步认定“3·15”火灾事故的直接诱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街道和社区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上并未发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但在具体工作落实的有关方面客观存在着问题和不足。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有关规定,本着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问责原则,鉴于五里堆街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稳妥处置善后事宜,有效消除不良影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且反思深刻、整改迅速,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1. 责令五里堆街道作出深刻检查并切实整改,由五里堆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胡忠源同志在区安委会第二次全会上作深刻检讨和表态发言;
  1. 将“3·15”火灾事故有关情况和处理情况在全区进行通报,对五里堆街道提出严肃批评;
  1. 建议对五里堆街道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由联点五里堆街道的区级领导,对街道安委会全体成员进行集体约谈;由街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班子成员中履行“一岗双责”的社区联点负责人、部门分管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镇街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制定落实领导干部消防安全“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政府主要领导要针对辖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其他领导干部切实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并贯穿于业务工作全过程。各行业部门要科学编制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责任清单,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各镇街要切实提高技防物防水平,大力推动小经营门店加装独立式烟感报警器,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推广“物联网智能烟感”报警系统,充分提高本辖区的火灾防控水平。

(二)深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各镇街要进一步落实网格化管理,在网格划分、高风险场所、隐患督促整改上,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对已经摸底掌握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联合开展执法,逐个隐患推动整改。针对存在的下店上宅、门店内搭建阁楼违规留宿等重点消防隐患,必须严格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凡是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的,一律依法搬离住宿场所;凡是安全疏散不达标的,一律依法临时查封;凡是电动车违规在室内尤其是在疏散通道内停放或充电的,一律依法清理。

(三)集中开展警示宣传培训。各镇街要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结合季节特点,结合火灾事故案例,广泛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警示宣传教育。要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深入镇街居民家庭开展火灾案例警示教育活动,提醒群众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升镇街居民逃生自救能力。要推动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开学第一课”,向学生传授防火、灭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推动一个社区”的社会效应。

FD10611 | 2023_湘西吉首市民营小区工贸城12·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湘西吉首市民营小区工贸城12·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下载客户端

登录

无障碍

+1

一只炭火炉,“烧”掉923.6万元!4人被追刑责!商贸市场需要注意……

2024-10-16 09:19

字号

近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应急管理局发布

吉首市民营小区工贸城

“12·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2月15日,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吉首市民营小区工贸城发生火灾,起火原因为未熄灭的炭烤火炉炙热底部引燃瓦楞纸箱及周边可燃物所致。虽然这起火灾无人员伤亡,但过火面积1.8万平米,直接经济损失923.6万元(不包括商户损失),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此次火灾事故中

从20时21分感烟探测器报警

到21时27分火情才被发现

大火烧了一个多小时

事故经过

2023年12月15日19时40分许

民营小区工贸城A栋一层西北侧的A1-105和A1-106门面内区域发生火灾。

20时21分许

民营小区工贸城A1-105商铺火灾感烟探测器报警,无值班人员进行核查。

21时04分许

业主向工贸城值班人员反映有异常情况,值班人员巡查后未发现起火位置。

21时25分许

海圳公司汇展中心值班人员巡逻时,发现民营小区工贸城上空有烟雾,随即拨打电话告知工贸城值班人员向清平,向清平立即前往烟雾点查看,并通知值班人员一同前往处置,现场浓烟较大,2名值班人员处置未果后撤离起火位置。

21时31分许

民营小区工贸城值班人员拨打119电话报警。湘西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吉首市城区消防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随警出动,并立即向省消防救援总队指挥中心、州委州政府报告,迅速提请州委、州政府启动湘西州重大火灾应急处置预案,调集州应急、公安、交警、医疗、住建、供水等联动部门到场协助处置。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

监控视频分析和调查实验

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

未熄灭的炭烤火炉炙热底部

引燃瓦楞纸箱及周边可燃物所致 为何一个未熄灭的炭火炉

能够造成如此大的损失?

在火灾调查和分析过程中

发现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初起火灾发现晚,错失火灾扑救最佳时机。

2.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和值班应急程序不落实。

3.部分消防设施未及时联动启动致使初期火灾未被有效控制。

4.易燃可燃货物储存多,火灾荷载大,导致火势蔓延迅猛。

5.防火间距被占用,火势易蔓延。

6.火借风势,迅速扩大蔓延。

事故主要教训

  1. 消防安全管理力量配备不足。没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民营小区市场义务消防队名存实亡,多数队员未能到岗,队员数量未达到市场从业人员数量的30%,值班人数不能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自2021年1月与民泰公司续签订委托合同以来,一直没有安排专业人员在民营小区消防控制室值夜班,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只有1人持证上岗。
  1. 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没有建立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职责不全,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器长期置于手动状态:没有与第三方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决议。
  1. 防火巡查、检查流于形式。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未明确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巡查、检查,没有按照规定对防火巡查、检查进行记录,在民营小区工贸城营业结束后仅进行治安检查,没有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1. 火灾隐患整治不彻底。没有彻底根除市场内出店经营、堵塞和占用安全通道,商户违规搭建以及违规使用明火的隐患,违规在市场内部分公共区域搭建门面出租并收取租金;没有将已排查出的“防火卷帘不能启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回路板故障”的隐患以及上级交办的火灾隐患及时治理或督促业主治理,并上报主管部门。
  1.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实效。没有做到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的要求;消防安全宣传形式单一、内容简单,消防安全培训不全面;对商户的消防安全宣传不到位,导致部分商户违规使用明火、占道摆放货物和违规搭建等火灾隐患长期存在;没有对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队员定期开展消防训练。
  1. 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没有制定完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仅制定了民营小区建材市场的灭火与疏散应急预案;没有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1. 部分经营商户违规出店经营,车辆乱停乱放,在公共通道上放置货物,堵塞公共通道和消防通道。
  1. 部分经营商户存在私搭乱建行为,在敞开式外走道和连廊上安装可燃遮雨棚,造成楼栋间防火间距不足。

9.部分经营商户违规使用炭火、电火烤火取暖,存在火灾安全隐患。

  1. 部分经营商户违规飞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存在电线损老化导致线路漏电、短路引发火灾等安全风险。
  1. 部分经营商户没有定期对其所属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进行防火检查,没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违规使用明火后没有及时消除火种。
  1. 有关部门多次开展使用炭火和电烤炉、出店和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等整治工作后,部分经营户仍我行我素,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4人被追究刑责

  1. 姜军梅,吉首市民营小区工贸城 A1-105 门店商户。长期在门店内违规使用明火,2023年12月15日离店前将炭烤火炉放置在 A1-105 门店内两个看放的瓦楞纸箱的最上层纸箱表面,未熄灭的炭烤火炉炙热底部引燃瓦楞纸箱及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是此次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此负直接责任,涉嫌失火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1. 吴锡常,海圳公司民营小区管理处副经理消防专干。落实民营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不力;没有按照规定实施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没有对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队员定期开展消防训练;对商户的消防安全宣传不到位;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违规安排无证人员进行消防控制室值班,违规将消防联动控制器长期置于手动状态;没有将已排查出的“防火卷帘不能启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回路板故障”的隐患以及上级交办的火灾隐患及时治理或督促业主治理,并上报主管部门。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刘浪,海圳公司民营小区管理处保安兼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并进行记录;无证进行消防控制室值班;将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器长期置于手动状态。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龚七平,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指派无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在建筑消防设施月度维保记录表、李度记录表代替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已排查出民营小区工贸城存在“防火卷帘不能启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回路板故障’的隐患,仍然违规向民泰公司出具消防设施检测结论为正常的失实文件:在清楚民营小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得到及时处理的情况下未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备;没有对民营小区建筑消防设施完成每年一次的全面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由吉首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一定比例的罚款。

值班人员无证上岗

事发当天无人值班

联动控制器长期置于手动状态

日常防火巡查流于形式

这种敷衍了事的行为

时间一长怎会不出事?

关于消防控制室值守

这些法律法规标准等

需牢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指出,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指出,消防控制室应单独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同时必须采取防水淹措施。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指出,消防控制室应单独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同时必须采取防水淹措施。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十五条规定,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指出,对于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值班室值班制度的,或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守的单位,将被处以最高一万元的罚款。

同时

相关规定还要求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不得擅自脱岗、离岗、漏岗

此外

商贸市场物杂人多

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预防火灾事故

需要市场管理单位和

经营户的共同努力 ▌标题:一只炭火炉,“烧”掉923.6万元!4人被追刑责!商贸市场需要注意……

原标题:《一只炭火炉,“烧”掉923.6万元!4人被追刑责!商贸市场需要注意……》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开始答题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Android版

iPhone版

iPad版

关于澎湃

加入澎湃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隐私政策

澎湃矩阵 澎湃新闻微博

澎湃新闻公众号

澎湃新闻抖音号

派生万物开放平台

IP SHANGHAI

SIXTH TONE

新闻报料 报料热线: 021-962866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反馈

FD10612 | 2023_湘西州吉首市民营小区工贸城12_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一只炭火炉,“烧”掉923.6万元!4人被追刑责!

2024-10-16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872 | 0

| 来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摘要:2023年12月15日,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吉首市民营小区工贸城发生火灾,起火原因为未熄灭的炭烤火炉炙热底部引燃瓦楞纸箱及周边可燃物所致。虽然这起火灾无人员伤亡,但过火面积1.8万平米,直接经济损失923.6万元(不包括 ...

近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应急管理局发布

吉首市民营小区工贸城

“12·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2月15日,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吉首市民营小区工贸城发生火灾,起火原因为未熄灭的炭烤火炉炙热底部引燃瓦楞纸箱及周边可燃物所致。虽然这起火灾无人员伤亡,但过火面积1.8万平米,直接经济损失923.6万元(不包括商户损失),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此次火灾事故中

从20时21分感烟探测器报警

到21时27分火情才被发现

大火烧了一个多小时

事故经过

2023年12月15日19时40分许

民营小区工贸城A栋一层西北侧的A1-105和A1-106门面内区域发生火灾。

20时21分许

民营小区工贸城A1-105商铺火灾感烟探测器报警,无值班人员进行核查。

21时04分许

业主向工贸城值班人员反映有异常情况,值班人员巡查后未发现起火位置。

21时25分许

海圳公司汇展中心值班人员巡逻时,发现民营小区工贸城上空有烟雾,随即拨打电话告知工贸城值班人员向清平,向清平立即前往烟雾点查看,并通知值班人员一同前往处置,现场浓烟较大,2名值班人员处置未果后撤离起火位置。

21时31分许

民营小区工贸城值班人员拨打119电话报警。湘西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吉首市城区消防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随警出动,并立即向省消防救援总队指挥中心、州委州政府报告,迅速提请州委、州政府启动湘西州重大火灾应急处置预案,调集州应急、公安、交警、医疗、住建、供水等联动部门到场协助处置。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

监控视频分析和调查实验

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

未熄灭的炭烤火炉炙热底部

引燃瓦楞纸箱及周边可燃物所致

为何一个未熄灭的炭火炉

能够造成如此大的损失?

在火灾调查和分析过程中

发现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初起火灾发现晚,错失火灾扑救最佳时机。

2.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和值班应急程序不落实。

3.部分消防设施未及时联动启动致使初期火灾未被有效控制。

4.易燃可燃货物储存多,火灾荷载大,导致火势蔓延迅猛。

5.防火间距被占用,火势易蔓延。

6.火借风势,迅速扩大蔓延。

事故主要教训

  1. 消防安全管理力量配备不足。没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民营小区市场义务消防队名存实亡,多数队员未能到岗,队员数量未达到市场从业人员数量的30%,值班人数不能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自2021年1月与民泰公司续签订委托合同以来,一直没有安排专业人员在民营小区消防控制室值夜班,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只有1人持证上岗。
  1. 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没有建立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职责不全,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器长期置于手动状态:没有与第三方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决议。
  1. 防火巡查、检查流于形式。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未明确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巡查、检查,没有按照规定对防火巡查、检查进行记录,在民营小区工贸城营业结束后仅进行治安检查,没有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1. 火灾隐患整治不彻底。没有彻底根除市场内出店经营、堵塞和占用安全通道,商户违规搭建以及违规使用明火的隐患,违规在市场内部分公共区域搭建门面出租并收取租金;没有将已排查出的“防火卷帘不能启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回路板故障”的隐患以及上级交办的火灾隐患及时治理或督促业主治理,并上报主管部门。
  1.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实效。没有做到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的要求;消防安全宣传形式单一、内容简单,消防安全培训不全面;对商户的消防安全宣传不到位,导致部分商户违规使用明火、占道摆放货物和违规搭建等火灾隐患长期存在;没有对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队员定期开展消防训练。
  1. 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没有制定完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仅制定了民营小区建材市场的灭火与疏散应急预案;没有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1. 部分经营商户违规出店经营,车辆乱停乱放,在公共通道上放置货物,堵塞公共通道和消防通道。
  1. 部分经营商户存在私搭乱建行为,在敞开式外走道和连廊上安装可燃遮雨棚,造成楼栋间防火间距不足。

9.部分经营商户违规使用炭火、电火烤火取暖,存在火灾安全隐患。

  1. 部分经营商户违规飞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存在电线损老化导致线路漏电、短路引发火灾等安全风险。
  1. 部分经营商户没有定期对其所属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进行防火检查,没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违规使用明火后没有及时消除火种。
  1. 有关部门多次开展使用炭火和电烤炉、出店和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等整治工作后,部分经营户仍我行我素,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4人被追究刑责

  1. 姜军梅,吉首市民营小区工贸城 A1-105 门店商户。长期在门店内违规使用明火,2023年12月15日离店前将炭烤火炉放置在 A1-105 门店内两个看放的瓦楞纸箱的最上层纸箱表面,未熄灭的炭烤火炉炙热底部引燃瓦楞纸箱及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是此次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此负直接责任,涉嫌失火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1. 吴锡常,海圳公司民营小区管理处副经理消防专干。落实民营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不力;没有按照规定实施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没有对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队员定期开展消防训练;对商户的消防安全宣传不到位;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违规安排无证人员进行消防控制室值班,违规将消防联动控制器长期置于手动状态;没有将已排查出的“防火卷帘不能启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回路板故障”的隐患以及上级交办的火灾隐患及时治理或督促业主治理,并上报主管部门。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刘浪,海圳公司民营小区管理处保安兼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并进行记录;无证进行消防控制室值班;将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器长期置于手动状态。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龚七平,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指派无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在建筑消防设施月度维保记录表、李度记录表代替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已排查出民营小区工贸城存在“防火卷帘不能启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主机回路板故障’的隐患,仍然违规向民泰公司出具消防设施检测结论为正常的失实文件:在清楚民营小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得到及时处理的情况下未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备;没有对民营小区建筑消防设施完成每年一次的全面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由吉首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一定比例的罚款。

值班人员无证上岗

事发当天无人值班

联动控制器长期置于手动状态

日常防火巡查流于形式

这种敷衍了事的行为

时间一长怎会不出事?

关于消防控制室值守

这些法律法规标准等

需牢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指出,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指出,消防控制室应单独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同时必须采取防水淹措施。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指出,消防控制室应单独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同时必须采取防水淹措施。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十五条规定,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指出,对于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值班室值班制度的,或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守的单位,将被处以最高一万元的罚款。

同时

相关规定还要求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不得擅自脱岗、离岗、漏岗

此外

商贸市场物杂人多

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预防火灾事故

需要市场管理单位和

经营户的共同努力

翻译

搜索

复制

征稿要求

稿件必须真实;来稿要求层次分明,结构严谨,数据可靠,叙述清楚,术语符合标准化、规范化要求。稿件中引用的资料、史实、引语、数字,涉及的人物姓名及其职务、职称,以及有关单位部门的名称( 一般要求全称) 等均应准确无误。

对于稿件中出现的专业术语、英文表述,要进行清晰易懂的注释;对于事件涉及的相关背景资料,尽可能全面详尽地提供。

投稿请以电子文稿方式。投稿带有图片的,图片内容要紧扣事件主题,突出主要人物和新闻事件的进程。图片要求清晰,色彩、亮度适中。

图像分辨率至少应设为1024×768 像素。图片以JPG、GIF、PNG 格式作为附件发送,文件名为:主题by 姓名( 例如:**专家by 张三拍摄, 如不需保留图片版权可以不注明拍摄作者)。图片稿件需提供原始图片,请不要将图片粘贴在word 文档中,也不要将图片尺寸缩小。

投稿办法

邮件投稿: service@ehs.cn

来稿请写清作者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或住址和邮政编码。

投稿咨询电话: 86-20-22268286

如何获得EHS币?

关键字:ehs, ehs工程师, ehs工作, 环境健康安全

收藏

我要投稿

前一篇: 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督查核查在行动|贵州一化工企业:竟让员工“赤手空拳”去灭火

后一篇: 一念之差,不幸身亡!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FD10613 | 2023_满城宝山悦璟台9·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满城区宝山悦璟台“9·24”火灾事故调查组关于保定市满城区宝山悦璟台9号楼2单元102室李忠业住宅“9.24”亡人火灾调查报告

发布: 保定市满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时间: 2024-01-22

浏览 0 次

区政府:

2023年9月24日22时57分,保定市满城区宝山悦璟台9—2—102室李某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尽快查明原因,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消安办【2019】59号)和《保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保政办函【2018】144号)文件要求,于9月27日成立了以区政府、纪委监委、消防救援、住建、公安、民政及当地乡镇为主要成员的火灾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火灾调查报告公布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物位于保定市满城区宝山悦璟台小区。该小区北侧为工业路,南侧为民房,东侧为城建小区,西侧为宝山家园小区。起火住宅位于该小区9号楼,建筑结构为钢混结构,地上十六层,地下二层。失火为2单元102室李某住宅,两梯三户,102室某住宅为中间户。

(二)住宅居住情况

该住宅为李某和爱人刘某共同所有,供二人、两个孩子及李某母亲秦某居住使用。

二、起火经过和初起火灾处置

2023年9月24日22时50分许,秦某(女,61岁,户籍地为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李某母亲)正在睡觉,被“啪啪”的声音吵醒,起来后发现客厅着火了。秦某将李某叫醒,说家里着火了,李某起来后便用院子中的沙土救火,其妻子刘某用水救火,由于慌张未报警,邻居听到声音后发现着火并拨打报警电话。满城区中山路消防救援站于9月24日22时57分接警,迅速调派三辆水罐消防车16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立即成立灭火小组和搜救小组同时展开火灾扑救和人员搜救。23时22分处置完毕,处置过程中未发现有人员被困,经了解现场一人受伤,自行送医。后经询问,该受伤人员于25日凌晨5时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火灾原因、损失和伤亡情况

(一)直接原因: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敷设、是否有可疑人员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现场进行了勘验。通过走访调查和现场勘察,并根据勘验结果对火灾原因进行了分析认定:起火部位为李某住宅客厅东南角沙发处;起火原因排除人为放火、排除电气线路故障等,认定原因为遗留火种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本次火灾发生时间是夜间,察觉火灾能力大大降低,未能及时发现火灾的发生。

(三)损失和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9890.08元。

四、火灾性质和事故责任

(一)火灾性质

经调查认定,满城区宝山悦璟台“9·24”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二)对涉事单位处理

经调查,保定市昊坤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保定安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保定市满城区宝山悦璟台小区未经消防工程竣工备案的情况下将住房交于住户使用,存在消防工程未经竣工备案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民众遇到突发火灾不能做到快速处理初期火灾和及时报警,耽误救火的最佳时机。

(二)未成年人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在面对突如其来的安全事故时不知所措,缺乏必要的逃生自救能力。

六、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保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学习宣贯。各乡镇政府、各有关行业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总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增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意识,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强化责任考评、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全面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工作,各乡镇政府、各有关行业部门要深刻吸取“9·24”火灾事故教训,对辖区进一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坚持群防群治整合消防管理资源,定期开展常态化消防检查巡查,集中抓好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民俗活动期间和暑期旅游旺季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达到不断提升基层消防抵御火灾能力。针对火灾易发的重点时间、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部位,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安全常识,重点加强对五保家庭、精神病患者、残障人员、鳏寡孤独、赤贫独居等群体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工作,要充分认识加强未成年人消防安全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全面提升群众抗御火灾事故能力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消防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制度,要牢牢掌握火灾防控的主动权。深入分析本辖区本行业消防安全形势,适时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治理,解决影响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由乡镇牵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辖区内农村、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落实常态化防火巡查制度,进门入户开展防火宣传提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将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机制落实到位。

满城区宝山悦璟台“9·24”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1月22日

FD10614 | 2023_潮州市枫溪区詹厝村11·13_11·13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詹厝村大路下三巷1 号之2,产 权人是詹映明,土地性质为宅基地,建于2006 年,建成后作为铺 面或仓库出租使用。该建筑为地上1 层,瓦木结构,内部设置一 木质阁楼,建筑面积72 平方米,阁楼面积34 平方米,建筑坐西 北朝东南,西北面民房、西南面民房、东北面民房、东南面为小 路。建筑内部使用木板分隔为西南侧和东北侧“两个”单元:

1.西南侧单元为张展盛个人经营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

维修门店,占地面积为48 平方米,阁楼面积22 平方米,场所内— 3 — 未设置消防设施,配置有4 具干粉灭火器,场所东南面为双开式 铁门,场所内从东南向西北方向依次摆放三排电动自行车,分别 为8 部、8 部、10 部,电动自行车紧密相连,东北侧为木质墙面, 从东至北方向分别摆放冰箱及货架,最里处为一厕所,货架前方 从东北向西南方向并排停放2 辆摩托车,西南方向摆放有一货架, 西南侧有一木梯,可通向阁楼,建筑大门外围上方设置铁皮遮阳 棚,正面设置广告牌。

2.东北侧单元为“汉仙舅”理发,经营者为郑德彬,占地面

积24 平方米,阁楼面积12 平方米。 起火建筑外部概貌

FD10615 | 2023_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11·16_11·16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一、起火建筑物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张某旭个人自建住宅,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 湖美村老厝北厝,所在建筑地上3 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坐北朝 — 3 — 南,东西两侧贴邻村民自建房,南侧为巷道,北侧为村道。该建 筑单层面积137.35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12.05 平方米,土地性 质为宅基地,2002 年建成第一层,其余部分2010 年扩建,一直 作为住宅使用。一楼主要作为客厅、餐厅,二楼为客厅及3 间卧 房,三楼空置。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11 月16 日凌晨0 时30 分许,湖美村村民张某勃在 途经张某旭个人自建住宅北面村道时,发现一楼东侧卷帘门的缝 中有火光,同时感觉有热流涌出。稍后,喊话叫醒着火建筑的隔 壁屋主蔡某群一起利用水管灭火并拨打119 报警。喊话也叫醒了 着火建筑屋主张某旭,在家西侧房间睡觉的张某旭看到首层卷帘 门的东北角处先着火,并开展自救灭火,同时喊话儿子张某河下 楼。张某河自救无果,在二楼阳台躲避,张某旭通过一楼南侧门 逃生。屋内其余5 人躲避在二楼东南侧卧室厕所内避险。

(二)灭火救援处置情况:2023年11月16日0时36分,支队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潮安区凤塘镇湖美村一村民自建住宅起火, 有人员被困。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兴工南路特勤站、庵埠消防站共 5车26人前往处置,并联动凤塘镇政府专职队到场协同处置,支 队张文海支队长、吕学鹏政委率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0时51分, 凤塘专职队到场后,立即在着火建筑北侧沿街位置部署1个灭火 组、1个破拆组展开战斗。0时52分,特勤站到场,随即接管专职 — 4 — 队阵地,并增加部署1个灭火组、1个破拆组,并经侦查后,组织 灭火冷却单元出单干线两支水枪从建筑南侧门进行灭火和排烟, 随后,多次组织内攻搜救。1时12分,在二楼客厅右侧偏门(建 筑二楼西南侧)进入阳台处,搜救出第一名被困者(成年男子, 有自主行动能力)。1时18分,在二楼东南侧卧室入口处发现第二 名被困人员,并随后在该卧室的卫生间门口发现第三、第四、第

五、第六名被困者,并迅速救助转移给120医护人员,但均无明

显生命体征。1时33分,庵埠站增援力量到场后,反复进行搜索 和排烟。1时56分,现场处置完毕。

(三)事故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潮安区党政、凤塘镇党政及市、 区有关部门领导能及时赶到现场,靠前指挥;消防部门接到报警 后能及时赶到火灾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反应迅速,处置高效; 各有关部门分工明确,协调联动,密切配合,救援工作开展安全 有序,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到位。经评估,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得当、 分工明确、协调有序、及时有效。

(四)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潮安区迅速成立由区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事故善 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凤塘镇成立事故工作专班,全力做好伤者 救治、受灾家属安置等善后工作,积极为受灾家庭筹集捐款,善 后处置工作稳妥推进,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和不良舆论影响。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 6 — (1)北面卷帘门东侧靠村道监控视频显示:0 时30 分21 秒,北面卷帘门门口西侧监控出现骑单车路人张某勃; (2)对火灾第一报警人张某勃调查证实,16 日凌晨0 时30 分左右,他先看到张某旭个人自建住宅北面首层东侧卷帘门内部 有火光并感觉到有热流涌出; (3)支队指挥中心接警记录显示,该火灾最早报警的时间 为0 时35 分。 综合火灾发展规律,起火时间认定为2023 年11 月16 日0 时25 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1)建筑首层北面卷帘门内部靠近东北角铁质储物架、书 桌、冰柜区域和靠近卷帘门西面墙面的铁架杂物烧毁严重。 (2)建筑首层北侧卷帘门内部东北角区域,天花板顶面脱 落严重,靠近卷帘门的天花大面积脱落,部分钢筋裸露,北面区 域天花脱落较南面区域严重。东侧卷帘门烧损严重、弯曲变形, 靠近东南面墙面顶部墙体少许脱落。 (3)东、西两侧的卷帘门内侧整体上受热燃烧呈现半“V” 字形烟熏痕及金属变形痕,V 字型中心线靠近东侧卷帘门。 (4)在1 号铁架和2 号铁架之间有5 条铁条呈东西方向焊 接连接、呈现东高西低斜线形,铁架(1 号)共分隔4 层,铁架 均过火变形,呈现中间弯曲变形严重,铁架两端较轻。 — 7 — (5)铁架(1 号)与铁架(2 号)之间地面区域有卷帘门电 机和铁链、电源插座、电源导线数束、木头炭化颗粒和块状物。 (6)屋主张某旭指认在家第一时间发现火光的位置。 (7)火灾第一报警人张某勃到场指认火灾发生时出现火光 的位置。 综上,认定起火部位为张某旭个人自建住宅首层北侧卷帘门 内部靠近东北角的区域。

(三)起火点的认定

(1)东、西两侧的卷帘门内侧整体上受热燃烧呈现半“V” 字形烟熏痕及金属变形痕,V 字型中心线靠近东侧卷帘门。 (2)靠近卷帘门的墙面有残留电源线,底部距离地面2.08 米,电源线正下方距离地面1.3 米处存留一5 孔插座残骸,外部 绝缘塑料已被烧毁熔融,插座内部有电源插头(2 个插片)和部 分电源线连接。 (3)在距离东墙1.6 米,距离东侧卷帘门底部地面靠北面 门口0.5 米平方米地面的范围内提取电源导线熔珠59 颗(2-1 号物证)。 (4)在距离在距离东墙1.6 米,卷帘门底部地面0.5 平方 米地面范围内提取电源导线一段和35 颗熔珠(2-2 号物证)。 综上,认定起火点为张某旭个人自建住宅首层东侧卷帘门内 部的距地面约2 米,距东面墙约1.6 米,距卷帘门约0.5 米。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 8 — (1)排除人为放火,据调查访问、现场勘验及查看监控录 像,均证实15 日晚上至16 日火灾发生前,张某旭个人自建住宅 北面村道无可疑人员逗留;现场勘验无放火的痕迹特征;公安部 门法医尸检报告及尸体血液检测报告显示,5 名遇难者均为火场 浓烟毒气窒息死亡,尸表未见明显的机械性损伤,心血中未检测 出酒精、镇定类药物和常见毒物成份;经公安刑侦部门排查,未 发现人为放火嫌疑,现场地面也未检测出可燃液体成分残留。 (2)排除雷击雷电。经查询气象信息,事故发生前后潮安 区无雷击、台风等现象。 (3)排除蚊香、吸烟等引起火灾的因素。经调查,当天天 气较冷,无须点蚊香驱除蚊虫;同时,最先着火区域摆设铁质储 物架和杂物,日常生活无需通行经过,不具备扔烟头的条件。 (4)监控视频发现16 日0 时31 分02 秒,东侧卷帘门内部 有烟向外冒出。 (5)现场细项勘查,采用水洗勘查法和逐层勘查法对东侧 卷帘门内部距东面墙1.6 米地面区域进行勘查,发现该处从上向 下依次为木头碳化物、电源导线、地板; (6)经现场清理挖掘、专项勘查发现,在距离东墙1.6 米, 卷帘门底部地面0.5 米地面的范围内,提取卷帘门电机1 个(1 号物证)。在距离东墙1.6 米,距离东侧卷帘门底部地面靠北面 门口0.5 米平方米地面的范围内,提取电源导线熔珠59 颗(2-1 号物证)。在距离在距离东墙1.6 米,卷帘门底部地面0.5 平方 — 9 — 米地面范围内,提取电源导线一段和35 颗熔珠(2-2 号物证)。 现场提取物证经送司法技术鉴定,结果显示熔珠存在一次短路。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起火原因为张某旭自建房首层东北角上方电源线短路,高温 熔珠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村民自建房排查整治不细致

基层排查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前期全市大力开展“清人、 拆违、破网、开窗、治电”专项整治行动,该建筑属于排查整治 范围,但在排查过程中未能发现该自建住宅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问题,并未有效督促落实整改。在调查中发现镇(村)排查防盗 网、疏散通道、安全间距等安全隐患不彻底、整改隐患不坚决的 问题,导致起火住宅火灾隐患长期叠加,隐患成灾。初步调查中 发现,该起火住宅通道、走廊、阳台堆放大量可燃杂物,增加了 火灾荷载,电气线路短路起火后迅速被引燃,着火产生大量有毒 烟气令人窒息死亡。加之起火住宅第二层、第三层房间外窗均设 置有防盗网,且未开设紧急逃生口,严重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住宅内没有配备灭火器、简易防毒面具等基本的灭火逃生器材, 无法第一时间实施自救和有效逃生。

2.消防宣传“五进”不深入

— 10 — 镇(村)未能有效落实消防安全宣传“进农村”“进家庭” 等工作,农村消防宣传未有组织体系、未有展示窗口、未有宣传 册子,没有逐门逐户扎实开展消防安全“敲门行动”、“打通生命 通道”等专题宣传,未推广家庭住户储备应急物资和配备必要的 烟感报警、灭火器材、逃生器具,没有深入开展村居民灭火和疏 散逃生演练,村民消防安全意识薄弱、逃生自救能力不足。调查 发现,第二层6 名被困人员至少有两次逃生自救的机会,但因不 懂火场逃生自救技能,最终导致5 人死亡的惨剧。

3.基层救援力量建设不到位

凤塘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未按照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标准建 设,作为“打早灭小”的初战力量,人员、装备、器材等应急响 应、救援能力还存在量少质弱、作用发挥不够问题;调查中发现 凤塘专职消防队当晚首战6 名队员到场参加火灾扑救,到场后专 职队员在起火住宅门口对卷闸门进行破拆并出一条水枪进行控 火,无剩余力量开展其他营救行动。同时从调查情况来看,湖美 村微型消防站在此次火灾扑救中未出动,村微型消防站装备器材 缺配、人员配备不足,这充分暴露微型消防站队员履职缺失,基 层监督管理不到位、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基层消防救援力量亟 需进一步强化,打早灭小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人员死因分析

1.火灾荷载大,产生大量有毒烟气

— 11 — 一楼起火部位处存放了大量的杂物、书桌、冰柜等,火灾荷 载大,火灾产生大量高温浓烟毒气迅速蔓延导致人员窒息死亡。

2.火灾发生时间是住宅亡人火灾高发时间段

本次火灾发生在凌晨0 时30 分许,是人体生理上第一次深 度睡眠周期,火灾发生时,二楼六名被困人员正处于熟睡中,当 发现发生火灾时,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错失了最佳的逃生 时机。

3.缺乏基本的逃生自救常识

起火建筑为村民自建住宅、钢筋混泥土结构,内部有疏散楼 梯,一楼起火后,火灾产生的高温浓烟顺楼梯向上蔓延,封堵逃 生通道,在二楼睡觉的张某河经住一楼的张某旭喊话通知,在下 楼处置灭火时,二楼客厅通往楼梯间的木质门和防蚊门均未关闭, 导致有毒高温浓烟迅速蔓延至二楼客厅、房间,二楼迅速形成的 高浓度的烟雾环境,加之被困人员缺乏逃生自救的基本常识,造 成在二楼房间被困的五人(2 个大人和3 个小孩)吸入过多的有 毒高温烟气无法逃生。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潮安区凤塘镇“11·16”火灾是一起村民自建 住宅因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的较大火灾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二条1规定,该 事故为非生产经营性的较大火灾事故。 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 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 用本条例。 — 12 —

六、相关单位的履职情况

(一)凤塘镇人民政府。凤塘镇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

重视不够,2023 年被市政府作为火灾高风险区域挂牌督办,但 调查过程中发现全镇整治工作氛围不浓,研究部署开展《深化 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大检查大整治推进“破网开窗”打通生 命通道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开展不扎实、不细致。目前已建 成一支政府专职消防队,但未按《关于全面开展基层消防救援 力量三年达标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要求达到乡镇一级专职消 防队建设标准。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 织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不到位,指导村(居)民委员 会建立微型消防站工作和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不力。未依法履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2、《广东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条3及《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 定》第九条4的规定。

(二)凤塘镇湖美村。湖美村宣传工作开展不力,消防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3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条乡镇 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 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 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协助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相关 工作。 4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并加强以下消防工作:(一)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具体机构和人员,落实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 “网格化”管理措施,健全网格员消防培训、履职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二)加强对辖区内老旧建筑、小型场所、 “三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 整改火灾隐患;(三)加强对村级工业园等农村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四) 协调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加强对辖区内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按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等 原则,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 — 13 — 传入门入户不到位,防火宣传教育不扎实,村民消防安全意识 淡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没有实质性开展工 作;未建立管辖内场所“一户一档”台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流于形式;村微型消防站建设和管理不规范,器材装备配备不 足,微型消防站队员由治安队员兼任,且未落实训练、器材保 养、值班备勤等制度;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 八条5及《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十条6的规定。

(三)潮州市公安局凤塘派出所。凤塘派出所对村(居)

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不扎实、 不细致,对湖美村开展的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疏于督 促和指导,未及时发现湖美村微型消防站建设不到位。未制定 相关消防工作方案及年度消防检查计划,未及时督促及落实民 警开展村(居)指导工作。未依法履行《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 组织派出所积极参与做好防火工作的通知》(广公治(传)〔2023〕 20 号)和《关于做好消防改革过渡期间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 查工作的通知》(粤公网发〔2020〕2074 号)的规定。

(四)凤塘镇专职消防队。凤塘镇专职消防队未按照《关

5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 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 散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 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6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协助各级人民政 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 任人加强对孤儿、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 14 — 于全面开展基层消防救援力量三年达标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 要求达到乡镇一级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人员、器材装备配备 不足,日常训练不到位,开展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 全知识方面等工作不扎实。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及相关部门履职方面问题及 材料移交市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问责意见,由 市纪委监委提出。

八、事故主要教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基层镇村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和工作机制形同虚设,责任职能落实缺乏层层传递、压实压紧, 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流于形式,机构不专、人员不定、 业务不精的问题突出,最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工作开展不扎实、落 实不到位,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力度不足,面对突出问题缺乏果断 有效措施,排查整改火灾隐患不彻底、不到位,整治行动存在“运 动式”“突击式”“应付式”“走过场”现象,未能持续保持隐患 整治高压态势。

(二)村民自建房火灾隐患突出。大量村民自建房普遍御火

能力较差,采用大量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电气线路私拉乱接、 老化未及时更新、未使用防短路防过载防电弧断路保护开关、线 路未穿管套管保护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或未与可燃物保持安全 距离,外窗防盗网未开设紧急逃生窗,电动车入楼入户停放充电, — 15 — 户内可燃杂物未及时清理,未配备必要的防火灭火逃生器材等问 题较为突出。潮安区经商氛围浓厚,大量村民自建房“下店上宅” 前店后宅”现象普遍存在,住宅与生产经营区域未落实防火分隔、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欠缺、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薄弱、自救逃生能 力弱等问题突出,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被困,甚至造成群 死群伤。

(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市政消火栓缺乏和消防

车通道不畅的问题突出,起火民房附近300 米内仅有2 个市政消 火栓,内部道路汽车违规占道停放、供电通信线路低空横挂、违 规搭建铁皮棚遮阳网、占道摆摊经营等阻碍消防车通行现象大量 存在。凤塘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值班力量不足,经费保障不规 范不到位,灭火、破拆、防护等消防器材配置不足,日常训练管 理还不够规范,队伍建设和整体战斗力亟待规范和提升。凤塘镇 已建成的30 个村(居)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不高,部分车辆器 材装备老化未及时更新,部分未能按制度落实执勤运转。

(四)消防宣传教育力度还不足。凤塘镇虽有开展日常消防

宣传教育培训,但覆盖面还不够广、针对性和实效性还不强。群 众消防常识知晓率偏低,消防安全意识不强、逃生自救技能常识 较为欠缺。起火建筑及周边多数家庭未配备必要的灭火和逃生器 材,没有及时排查和消除家庭火灾隐患,在日常安全用电、用火、 用油、用气等方面防火意识不强,甚至面对火灾时不懂得有效应 — 16 — 对处置和逃生自救。部分群众存在侥幸心理,对火灾隐患的严重 性、危害性认识不足,容易导致遗患成灾。

九、防范措施建议

(一)狠抓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 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力防范化解各类消防安全风险,针对基层 消防工作“落实不到位、隐患不托底、整治不彻底”的问题,以 “输不起、等不起”的态度,拿出“铁的手腕、硬的作风、实的 措施”有效遏制“火灾亡人”。市层面,提请市长在市政府常务 会议上专题部署专项整治行动,明确微型消防站建设、破网开窗、 砌墙装门、安装烟感、畅通通道四项措施的时限和任务。县区层 面,提请县区领导班子分片包干,落实专项整治经费,每周常态 化督导防盗网和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潮安区委区政府制定出台 《潮州市潮安区消防能力提升实施方案》。镇街层面,通过聘请 专家对镇街、村居相关负责人进行专题培训,切实讲清楚整治要 求、整治方法、整治措施,推动镇街设立“消防办”,承担镇街 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能,落实主任负责制,采取统筹调剂、聘用临 工等方式,配齐配强监管力量,明确经费保障,实行标准化建设、 规范化管理、实体化运行,不断完善基层消防网格化管理体系。

(二)狠抓基层消防安全治理

要深刻吸取近年来火灾事故教训,始终紧盯“不亡人、不扩 大、不起火”等致灾因素,发动部门、镇街、村社区、派出所、 — 17 — 网格员一切人员力量,深入开展“三小”场所、沿街店铺、出租 屋和经营性自建房等“小火亡人”多发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 动,建立责任包保机制,严格落实“破网开窗、砌墙装门、安装 烟感、畅通通道”四项措施,按照“存在违规住人、还有住人条 件、落实物理分隔”的原则在场所门口张贴红黄绿“三色”预警 警示牌,实现“家家签订整改承诺、户户落实挂牌整治”。依托 消防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时监控,上传下达,督促落实,坚决执 行“六个一律”,即一律破网开窗、一律防火门实体墙分隔、一 律清理杂物、一律拆除木阁楼彩钢板、一律清除室内电动自行车 及电池、一律配齐消防设施,严防发生“小火亡人”。

(三)狠抓城乡消防基础建设

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和微型消防 站建设标准,加大经费投入,补齐建队欠账,配齐人员和车辆器 材装备,特别是配齐水罐消防车以及空气呼吸器、破拆工具、两 节拉梯等“救命装备”,同时要实施提档升级工程,科学规划、 合理布局、不断织密消防救援站点,构建“重点镇有小型站、一 般镇有专职队,重点村有水罐车、一般村有摩托车”的基层救援 力量体系,并落实24 小时执勤值守和统一调度指挥机制。借助 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创文创卫、城乡道路整修、老旧 小区改造、乡村振兴建设等有利契机,落实打通消防车通道、建 设消火栓、建设电动自行车停充点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启动电 气线路“视觉零电线”改造,清理规整“三线”下地,落实统一 — 18 — 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推动将用电安全监测纳入智能电表 全项监测,推动每村建设1 处以上消防取水口,村道、巷道每 60 米建设1 个巷道消火栓,不断提升辖区的“本质安全”。

(四)狠抓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要按照消防宣传月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进”工 作,推动县(区)至少建设1 个消防宣传馆、配备1 辆消防宣传 车,打造“定点+流动”双结合的宣传模式,在地标建筑外屏、 各大商场、交通枢纽、楼宇电梯LED 屏集中播放消防提示、公益 广告和宣传短片,充分利用宣传栏、灯箱广告等阵地营造浓厚宣 传氛围。要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分别组织各镇街、 各村社区、行业单位,组织开展一次警示会和消防安全培训,用 “身边事警示身边人”。要组织镇街村居工作人员、安全巡查员、 网格员、派出所民警到进村入企、上门入户、走街串巷开展火灾 报警、疏散逃生、扑救火灾、火灾防范等知识技能培训,确保“家 家走遍、人人过关”。要开展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解读事故 教训,警示企业、教育公众,组织曝光具体单位火灾隐患和消防 安全违法行为,强力推动隐患整改。

FD10616 | 2023_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11·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11·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注:预览效果可能会出现部分文字乱码(如口口口)、内容显示不全等问题,下载是正常的。

文件格式:PDF

珠海高新区珠海珠江金属有限公司5.18一…

东莞中堂东泊社区箱包厂“2·21”一般火…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 1 — 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11·16”较大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2023 年11 月16 日0 时36 分许,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湖美 村张某旭个人自建住宅发生火灾,造成5 人死亡。 火灾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国家消防救援局局长 琼色、省长王伟中、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张虎、省消防救援总 队总队长张明灿、市委书记何晓军、市长刘胜同志均对火灾事故 处理作出批示。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周岳林等市领导及潮安区委区政府领 导第一时间靠前指挥,指导火灾扑救、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事宜。 省消防救援总队罗云庆副总队长带队到潮州指导火灾事故调查 工作,并抽调全省火灾调查专家骨干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开展 调查工作,同时还与市长刘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周岳林等 领导进行了沟通,召开会议分析研判火灾形势,研究部署社会面 火灾防控工作。市政府第一时间召开事故现场警示会,市安委会 和市消安委第一时间联合下发紧急通知,迅速部署开展“三小” 场所、沿街店铺、出租屋和经营性自建房等“小火亡人”多发场 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三小”场所、沿街店铺、 “三合一”场所、经营性自建房、工厂作坊和混合生产经营场所 等,突出抓好破网开窗、砌墙装门、安装烟感、畅通通道以及督 — 2 — 导微型消防站建设不达标、救援不及时等安全问题,严防类似事 故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 作若干规定》《潮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11 月16 日,潮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 长周岳林为组长,市政府二级调研员赵善本、市消防救援支队支 队长张文海、潮安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林群为副组长,市检察 院、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 村局、市总工会、潮州供电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为成员的“11·16” 潮安区凤塘镇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 协调市纪委监委同步成立追责问责调查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 位和人员的责任。11 月20 日,事故调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 通报潮安区凤塘镇“11·16”较大火灾事故基本情况,传达国家 消防救援局、省、市领导批示指示要求和《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 会办公室关于对潮州市潮安区“11·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工作挂牌督办的函》,宣布调查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提出调查 要求和纪律要求,全面启动事故调查工作。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 下:

一、起火建筑物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张某旭个人自建住宅,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 湖美村老厝北厝,所在建筑地上3 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坐北朝 — 3 — 南,东西两侧贴邻村民自建房,南侧为巷道,北侧为村道。该建 筑单层面积137.35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12.05 平方米,土地性 质为宅基地,2002 年建成第一层,其余部分2010 年扩建,一直 作为住宅使用。一楼主要作为客厅、餐厅,二楼为客厅及3 间卧 房,三楼空置。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11 月16 日凌晨0 时30 分许,湖美村村民张某勃在 途经张某旭个人自建住宅北面村道时,发现一楼东侧卷帘门的缝 中有火光,同时感觉有热流涌出。稍后,喊话叫醒着火建筑的隔 壁屋主蔡某群一起利用水管灭火并拨打119 报警。喊话也叫醒了 着火建筑屋主张某旭,在家西侧房间睡觉的张某旭看到首层卷帘 门的东北角处先着火,并开展自救灭火,同时喊话儿子张某河下 楼。张某河自救无果,在二楼阳台躲避,张某旭通过一楼南侧门 逃生。屋内其余5 人躲避在二楼东南侧卧室厕所内避险。

(二)灭火救援处置情况:2023年11月16日0时36分,支队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潮安区凤塘镇湖美村一村民自建住宅起火, 有人员被困。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兴工南路特勤站、庵埠消防站共 5车26人前往处置,并联动凤塘镇政府专职队到场协同处置,支 队张文海支队长、吕学鹏政委率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0时51分, 凤塘专职队到场后,立即在着火建筑北侧沿街位置部署1个灭火 组、1个破拆组展开战斗。0时52分,特勤站到场,随即接管专职 — 4 — 队阵地,并增加部署1个灭火组、1个破拆组,并经侦查后,组织 灭火冷却单元出单干线两支水枪从建筑南侧门进行灭火和排烟, 随后,多次组织内攻搜救。1时12分,在二楼客厅右侧偏门(建 筑二楼西南侧)进入阳台处,搜救出第一名被困者(成年男子, 有自主行动能力)。1时18分,在二楼东南侧卧室入口处发现第二 名被困人员,并随后在该卧室的卫生间门口发现第三、第四、第

五、第六名被困者,并迅速救助转移给120医护人员,但均无明

显生命体征。1时33分,庵埠站增援力量到场后,反复进行搜索 和排烟。1时56分,现场处置完毕。

(三)事故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潮安区党政、凤塘镇党政及市、 区有关部门领导能及时赶到现场,靠前指挥;消防部门接到报警 后能及时赶到火灾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反应迅速,处置高效; 各有关部门分工明确,协调联动,密切配合,救援工作开展安全 有序,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到位。经评估,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得当、 分工明确、协调有序、及时有效。

(四)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潮安区迅速成立由区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事故善 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凤塘镇成立事故工作专班,全力做好伤者 救治、受灾家属安置等善后工作,积极为受灾家庭筹集捐款,善 后处置工作稳妥推进,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和不良舆论影响。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 6 — (1)北面卷帘门东侧靠村道监控视频显示:0 时30 分21 秒,北面卷帘门门口西侧监控出现骑单车路人张某勃; (2)对火灾第一报警人张某勃调查证实,16 日凌晨0 时30 分左右,他先看到张某旭个人自建住宅北面首层东侧卷帘门内部 有火光并感觉到有热流涌出; (3)支队指挥中心接警记录显示,该火灾最早报警的时间 为0 时35 分。 综合火灾发展规律,起火时间认定为2023 年11 月16 日0 时25 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1)建筑首层北面卷帘门内部靠近东北角铁质储物架、书 桌、冰柜区域和靠近卷帘门西面墙面的铁架杂物烧毁严重。 (2)建筑首层北侧卷帘门内部东北角区域,天花板顶面脱 落严重,靠近卷帘门的天花大面积脱落,部分钢筋裸露,北面区 域天花脱落较南面区域严重。东侧卷帘门烧损严重、弯曲变形, 靠近东南面墙面顶部墙体少许脱落。 (3)东、西两侧的卷帘门内侧整体上受热燃烧呈现半“V” 字形烟熏痕及金属变形痕,V 字型中心线靠近东侧卷帘门。 (4)在1 号铁架和2 号铁架之间有5 条铁条呈东西方向焊 接连接、呈现东高西低斜线形,铁架(1 号)共分隔4 层,铁架 均过火变形,呈现中间弯曲变形严重,铁架两端较轻。 — 7 — (5)铁架(1 号)与铁架(2 号)之间地面区域有卷帘门电 机和铁链、电源插座、电源导线数束、木头炭化颗粒和块状物。 (6)屋主张某旭指认在家第一时间发现火光的位置。 (7)火灾第一报警人张某勃到场指认火灾发生时出现火光 的位置。 综上,认定起火部位为张某旭个人自建住宅首层北侧卷帘门 内部靠近东北角的区域。

(三)起火点的认定

(1)东、西两侧的卷帘门内侧整体上受热燃烧呈现半“V” 字形烟熏痕及金属变形痕,V 字型中心线靠近东侧卷帘门。 (2)靠近卷帘门的墙面有残留电源线,底部距离地面2.08 米,电源线正下方距离地面1.3 米处存留一5 孔插座残骸,外部 绝缘塑料已被烧毁熔融,插座内部有电源插头(2 个插片)和部 分电源线连接。 (3)在距离东墙1.6 米,距离东侧卷帘门底部地面靠北面 门口0.5 米平方米地面的范围内提取电源导线熔珠59 颗(2-1 号物证)。 (4)在距离在距离东墙1.6 米,卷帘门底部地面0.5 平方 米地面范围内提取电源导线一段和35 颗熔珠(2-2 号物证)。 综上,认定起火点为张某旭个人自建住宅首层东侧卷帘门内 部的距地面约2 米,距东面墙约1.6 米,距卷帘门约0.5 米。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 8 — (1)排除人为放火,据调查访问、现场勘验及查看监控录 像,均证实15 日晚上至16 日火灾发生前,张某旭个人自建住宅 北面村道无可疑人员逗留;现场勘验无放火的痕迹特征;公安部 门法医尸检报告及尸体血液检测报告显示,5 名遇难者均为火场 浓烟毒气窒息死亡,尸表未见明显的机械性损伤,心血中未检测 出酒精、镇定类药物和常见毒物成份;经公安刑侦部门排查,未 发现人为放火嫌疑,现场地面也未检测出可燃液体成分残留。 (2)排除雷击雷电。经查询气象信息,事故发生前后潮安 区无雷击、台风等现象。 (3)排除蚊香、吸烟等引起火灾的因素。经调查,当天天 气较冷,无须点蚊香驱除蚊虫;同时,最先着火区域摆设铁质储 物架和杂物,日常生活无需通行经过,不具备扔烟头的条件。 (4)监控视频发现16 日0 时31 分02 秒,东侧卷帘门内部 有烟向外冒出。 (5)现场细项勘查,采用水洗勘查法和逐层勘查法对东侧 卷帘门内部距东面墙1.6 米地面区域进行勘查,发现该处从上向 下依次为木头碳化物、电源导线、地板; (6)经现场清理挖掘、专项勘查发现,在距离东墙1.6 米, 卷帘门底部地面0.5 米地面的范围内,提取卷帘门电机1 个(1 号物证)。在距离东墙1.6 米,距离东侧卷帘门底部地面靠北面 门口0.5 米平方米地面的范围内,提取电源导线熔珠59 颗(2-1 号物证)。在距离在距离东墙1.6 米,卷帘门底部地面0.5 平方 — 9 — 米地面范围内,提取电源导线一段和35 颗熔珠(2-2 号物证)。 现场提取物证经送司法技术鉴定,结果显示熔珠存在一次短路。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起火原因为张某旭自建房首层东北角上方电源线短路,高温 熔珠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村民自建房排查整治不细致

基层排查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前期全市大力开展“清人、 拆违、破网、开窗、治电”专项整治行动,该建筑属于排查整治 范围,但在排查过程中未能发现该自建住宅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问题,并未有效督促落实整改。在调查中发现镇(村)排查防盗 网、疏散通道、安全间距等安全隐患不彻底、整改隐患不坚决的 问题,导致起火住宅火灾隐患长期叠加,隐患成灾。初步调查中 发现,该起火住宅通道、走廊、阳台堆放大量可燃杂物,增加了 火灾荷载,电气线路短路起火后迅速被引燃,着火产生大量有毒 烟气令人窒息死亡。加之起火住宅第二层、第三层房间外窗均设 置有防盗网,且未开设紧急逃生口,严重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住宅内没有配备灭火器、简易防毒面具等基本的灭火逃生器材, 无法第一时间实施自救和有效逃生。

2.消防宣传“五进”不深入

— 10 — 镇(村)未能有效落实消防安全宣传“进农村”“进家庭” 等工作,农村消防宣传未有组织体系、未有展示窗口、未有宣传 册子,没有逐门逐户扎实开展消防安全“敲门行动”、“打通生命 通道”等专题宣传,未推广家庭住户储备应急物资和配备必要的 烟感报警、灭火器材、逃生器具,没有深入开展村居民灭火和疏 散逃生演练,村民消防安全意识薄弱、逃生自救能力不足。调查 发现,第二层6 名被困人员至少有两次逃生自救的机会,但因不 懂火场逃生自救技能,最终导致5 人死亡的惨剧。

3.基层救援力量建设不到位

凤塘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未按照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标准建 设,作为“打早灭小”的初战力量,人员、装备、器材等应急响 应、救援能力还存在量少质弱、作用发挥不够问题;调查中发现 凤塘专职消防队当晚首战6 名队员到场参加火灾扑救,到场后专 职队员在起火住宅门口对卷闸门进行破拆并出一条水枪进行控 火,无剩余力量开展其他营救行动。同时从调查情况来看,湖美 村微型消防站在此次火灾扑救中未出动,村微型消防站装备器材 缺配、人员配备不足,这充分暴露微型消防站队员履职缺失,基 层监督管理不到位、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基层消防救援力量亟 需进一步强化,打早灭小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人员死因分析

1.火灾荷载大,产生大量有毒烟气

— 11 — 一楼起火部位处存放了大量的杂物、书桌、冰柜等,火灾荷 载大,火灾产生大量高温浓烟毒气迅速蔓延导致人员窒息死亡。

2.火灾发生时间是住宅亡人火灾高发时间段

本次火灾发生在凌晨0 时30 分许,是人体生理上第一次深 度睡眠周期,火灾发生时,二楼六名被困人员正处于熟睡中,当 发现发生火灾时,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错失了最佳的逃生 时机。

3.缺乏基本的逃生自救常识

起火建筑为村民自建住宅、钢筋混泥土结构,内部有疏散楼 梯,一楼起火后,火灾产生的高温浓烟顺楼梯向上蔓延,封堵逃 生通道,在二楼睡觉的张某河经住一楼的张某旭喊话通知,在下 楼处置灭火时,二楼客厅通往楼梯间的木质门和防蚊门均未关闭, 导致有毒高温浓烟迅速蔓延至二楼客厅、房间,二楼迅速形成的 高浓度的烟雾环境,加之被困人员缺乏逃生自救的基本常识,造 成在二楼房间被困的五人(2 个大人和3 个小孩)吸入过多的有 毒高温烟气无法逃生。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潮安区凤塘镇“11·16”火灾是一起村民自建 住宅因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的较大火灾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二条1规定,该 事故为非生产经营性的较大火灾事故。 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 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 用本条例。 — 12 —

六、相关单位的履职情况

(一)凤塘镇人民政府。凤塘镇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

重视不够,2023 年被市政府作为火灾高风险区域挂牌督办,但 调查过程中发现全镇整治工作氛围不浓,研究部署开展《深化 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大检查大整治推进“破网开窗”打通生 命通道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开展不扎实、不细致。目前已建 成一支政府专职消防队,但未按《关于全面开展基层消防救援 力量三年达标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要求达到乡镇一级专职消 防队建设标准。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 织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不到位,指导村(居)民委员 会建立微型消防站工作和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不力。未依法履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2、《广东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条3及《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 定》第九条4的规定。

(二)凤塘镇湖美村。湖美村宣传工作开展不力,消防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3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条乡镇 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 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 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协助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相关 工作。 4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并加强以下消防工作:(一)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具体机构和人员,落实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 “网格化”管理措施,健全网格员消防培训、履职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二)加强对辖区内老旧建筑、小型场所、 “三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 整改火灾隐患;(三)加强对村级工业园等农村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四) 协调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加强对辖区内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按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等 原则,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 — 13 — 传入门入户不到位,防火宣传教育不扎实,村民消防安全意识 淡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没有实质性开展工 作;未建立管辖内场所“一户一档”台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流于形式;村微型消防站建设和管理不规范,器材装备配备不 足,微型消防站队员由治安队员兼任,且未落实训练、器材保 养、值班备勤等制度;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 八条5及《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十条6的规定。

(三)潮州市公安局凤塘派出所。凤塘派出所对村(居)

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不扎实、 不细致,对湖美村开展的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疏于督 促和指导,未及时发现湖美村微型消防站建设不到位。未制定 相关消防工作方案及年度消防检查计划,未及时督促及落实民 警开展村(居)指导工作。未依法履行《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 组织派出所积极参与做好防火工作的通知》(广公治(传)〔2023〕 20 号)和《关于做好消防改革过渡期间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 查工作的通知》(粤公网发〔2020〕2074 号)的规定。

(四)凤塘镇专职消防队。凤塘镇专职消防队未按照《关

5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 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 散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 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6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协助各级人民政 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 任人加强对孤儿、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 14 — 于全面开展基层消防救援力量三年达标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 要求达到乡镇一级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人员、器材装备配备 不足,日常训练不到位,开展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 全知识方面等工作不扎实。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及相关部门履职方面问题及 材料移交市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问责意见,由 市纪委监委提出。

八、事故主要教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基层镇村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和工作机制形同虚设,责任职能落实缺乏层层传递、压实压紧, 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流于形式,机构不专、人员不定、 业务不精的问题突出,最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工作开展不扎实、落 实不到位,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力度不足,面对突出问题缺乏果断 有效措施,排查整改火灾隐患不彻底、不到位,整治行动存在“运 动式”“突击式”“应付式”“走过场”现象,未能持续保持隐患 整治高压态势。

(二)村民自建房火灾隐患突出。大量村民自建房普遍御火

能力较差,采用大量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电气线路私拉乱接、 老化未及时更新、未使用防短路防过载防电弧断路保护开关、线 路未穿管套管保护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或未与可燃物保持安全 距离,外窗防盗网未开设紧急逃生窗,电动车入楼入户停放充电, — 15 — 户内可燃杂物未及时清理,未配备必要的防火灭火逃生器材等问 题较为突出。潮安区经商氛围浓厚,大量村民自建房“下店上宅” 前店后宅”现象普遍存在,住宅与生产经营区域未落实防火分隔、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欠缺、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薄弱、自救逃生能 力弱等问题突出,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被困,甚至造成群 死群伤。

(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市政消火栓缺乏和消防

车通道不畅的问题突出,起火民房附近300 米内仅有2 个市政消 火栓,内部道路汽车违规占道停放、供电通信线路低空横挂、违 规搭建铁皮棚遮阳网、占道摆摊经营等阻碍消防车通行现象大量 存在。凤塘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值班力量不足,经费保障不规 范不到位,灭火、破拆、防护等消防器材配置不足,日常训练管 理还不够规范,队伍建设和整体战斗力亟待规范和提升。凤塘镇 已建成的30 个村(居)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不高,部分车辆器 材装备老化未及时更新,部分未能按制度落实执勤运转。

(四)消防宣传教育力度还不足。凤塘镇虽有开展日常消防

宣传教育培训,但覆盖面还不够广、针对性和实效性还不强。群 众消防常识知晓率偏低,消防安全意识不强、逃生自救技能常识 较为欠缺。起火建筑及周边多数家庭未配备必要的灭火和逃生器 材,没有及时排查和消除家庭火灾隐患,在日常安全用电、用火、 用油、用气等方面防火意识不强,甚至面对火灾时不懂得有效应 — 16 — 对处置和逃生自救。部分群众存在侥幸心理,对火灾隐患的严重 性、危害性认识不足,容易导致遗患成灾。

九、防范措施建议

(一)狠抓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 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力防范化解各类消防安全风险,针对基层 消防工作“落实不到位、隐患不托底、整治不彻底”的问题,以 “输不起、等不起”的态度,拿出“铁的手腕、硬的作风、实的 措施”有效遏制“火灾亡人”。市层面,提请市长在市政府常务 会议上专题部署专项整治行动,明确微型消防站建设、破网开窗、 砌墙装门、安装烟感、畅通通道四项措施的时限和任务。县区层 面,提请县区领导班子分片包干,落实专项整治经费,每周常态 化督导防盗网和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潮安区委区政府制定出台 《潮州市潮安区消防能力提升实施方案》。镇街层面,通过聘请 专家对镇街、村居相关负责人进行专题培训,切实讲清楚整治要 求、整治方法、整治措施,推动镇街设立“消防办”,承担镇街 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能,落实主任负责制,采取统筹调剂、聘用临 工等方式,配齐配强监管力量,明确经费保障,实行标准化建设、 规范化管理、实体化运行,不断完善基层消防网格化管理体系。

(二)狠抓基层消防安全治理

要深刻吸取近年来火灾事故教训,始终紧盯“不亡人、不扩 大、不起火”等致灾因素,发动部门、镇街、村社区、派出所、 — 17 — 网格员一切人员力量,深入开展“三小”场所、沿街店铺、出租 屋和经营性自建房等“小火亡人”多发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 动,建立责任包保机制,严格落实“破网开窗、砌墙装门、安装 烟感、畅通通道”四项措施,按照“存在违规住人、还有住人条 件、落实物理分隔”的原则在场所门口张贴红黄绿“三色”预警 警示牌,实现“家家签订整改承诺、户户落实挂牌整治”。依托 消防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时监控,上传下达,督促落实,坚决执 行“六个一律”,即一律破网开窗、一律防火门实体墙分隔、一 律清理杂物、一律拆除木阁楼彩钢板、一律清除室内电动自行车 及电池、一律配齐消防设施,严防发生“小火亡人”。

(三)狠抓城乡消防基础建设

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和微型消防 站建设标准,加大经费投入,补齐建队欠账,配齐人员和车辆器 材装备,特别是配齐水罐消防车以及空气呼吸器、破拆工具、两 节拉梯等“救命装备”,同时要实施提档升级工程,科学规划、 合理布局、不断织密消防救援站点,构建“重点镇有小型站、一 般镇有专职队,重点村有水罐车、一般村有摩托车”的基层救援 力量体系,并落实24 小时执勤值守和统一调度指挥机制。借助 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创文创卫、城乡道路整修、老旧 小区改造、乡村振兴建设等有利契机,落实打通消防车通道、建 设消火栓、建设电动自行车停充点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启动电 气线路“视觉零电线”改造,清理规整“三线”下地,落实统一 — 18 — 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推动将用电安全监测纳入智能电表 全项监测,推动每村建设1 处以上消防取水口,村道、巷道每 60 米建设1 个巷道消火栓,不断提升辖区的“本质安全”。

(四)狠抓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要按照消防宣传月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进”工 作,推动县(区)至少建设1 个消防宣传馆、配备1 辆消防宣传 车,打造“定点+流动”双结合的宣传模式,在地标建筑外屏、 各大商场、交通枢纽、楼宇电梯LED 屏集中播放消防提示、公益 广告和宣传短片,充分利用宣传栏、灯箱广告等阵地营造浓厚宣 传氛围。要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分别组织各镇街、 各村社区、行业单位,组织开展一次警示会和消防安全培训,用 “身边事警示身边人”。要组织镇街村居工作人员、安全巡查员、 网格员、派出所民警到进村入企、上门入户、走街串巷开展火灾 报警、疏散逃生、扑救火灾、火灾防范等知识技能培训,确保“家 家走遍、人人过关”。要开展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解读事故 教训,警示企业、教育公众,组织曝光具体单位火灾隐患和消防 安全违法行为,强力推动隐患整改。

46186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

46109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

29060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火…

28196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

22921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

相关内容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

FD10617 | 2023_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11·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pdf

— 1 — 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11·16”较大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2023 年11 月16 日0 时36 分许,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湖美 村张某旭个人自建住宅发生火灾,造成5 人死亡。 火灾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国家消防救援局局长 琼色、省长王伟中、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张虎、省消防救援总 队总队长张明灿、市委书记何晓军、市长刘胜同志均对火灾事故 处理作出批示。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周岳林等市领导及潮安区委区政府领 导第一时间靠前指挥,指导火灾扑救、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事宜。 省消防救援总队罗云庆副总队长带队到潮州指导火灾事故调查 工作,并抽调全省火灾调查专家骨干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开展 调查工作,同时还与市长刘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周岳林等 领导进行了沟通,召开会议分析研判火灾形势,研究部署社会面 火灾防控工作。市政府第一时间召开事故现场警示会,市安委会 和市消安委第一时间联合下发紧急通知,迅速部署开展“三小” 场所、沿街店铺、出租屋和经营性自建房等“小火亡人”多发场 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三小”场所、沿街店铺、 “三合一”场所、经营性自建房、工厂作坊和混合生产经营场所 等,突出抓好破网开窗、砌墙装门、安装烟感、畅通通道以及督

— 2 — 导微型消防站建设不达标、救援不及时等安全问题,严防类似事 故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 作若干规定》《潮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11 月16 日,潮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 长周岳林为组长,市政府二级调研员赵善本、市消防救援支队支 队长张文海、潮安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林群为副组长,市检察 院、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 村局、市总工会、潮州供电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为成员的“11·16” 潮安区凤塘镇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 协调市纪委监委同步成立追责问责调查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 位和人员的责任。11 月20 日,事故调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 通报潮安区凤塘镇“11·16”较大火灾事故基本情况,传达国家 消防救援局、省、市领导批示指示要求和《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 会办公室关于对潮州市潮安区“11·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工作挂牌督办的函》,宣布调查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提出调查 要求和纪律要求,全面启动事故调查工作。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 下: 一、起火建筑物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张某旭个人自建住宅,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 湖美村老厝北厝,所在建筑地上3 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坐北朝

— 3 — 南,东西两侧贴邻村民自建房,南侧为巷道,北侧为村道。该建 筑单层面积137.35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12.05 平方米,土地性 质为宅基地,2002 年建成第一层,其余部分2010 年扩建,一直 作为住宅使用。一楼主要作为客厅、餐厅,二楼为客厅及3 间卧 房,三楼空置。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11 月16 日凌晨0 时30 分许,湖美村村民张某勃在 途经张某旭个人自建住宅北面村道时,发现一楼东侧卷帘门的缝 中有火光,同时感觉有热流涌出。稍后,喊话叫醒着火建筑的隔 壁屋主蔡某群一起利用水管灭火并拨打119 报警。喊话也叫醒了 着火建筑屋主张某旭,在家西侧房间睡觉的张某旭看到首层卷帘 门的东北角处先着火,并开展自救灭火,同时喊话儿子张某河下 楼。张某河自救无果,在二楼阳台躲避,张某旭通过一楼南侧门 逃生。屋内其余5 人躲避在二楼东南侧卧室厕所内避险。 (二)灭火救援处置情况:2023年11月16日0时36分,支队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潮安区凤塘镇湖美村一村民自建住宅起火, 有人员被困。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兴工南路特勤站、庵埠消防站共 5车26人前往处置,并联动凤塘镇政府专职队到场协同处置,支 队张文海支队长、吕学鹏政委率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0时51分, 凤塘专职队到场后,立即在着火建筑北侧沿街位置部署1个灭火 组、1个破拆组展开战斗。0时52分,特勤站到场,随即接管专职

— 4 — 队阵地,并增加部署1个灭火组、1个破拆组,并经侦查后,组织 灭火冷却单元出单干线两支水枪从建筑南侧门进行灭火和排烟, 随后,多次组织内攻搜救。1时12分,在二楼客厅右侧偏门(建 筑二楼西南侧)进入阳台处,搜救出第一名被困者(成年男子, 有自主行动能力)。1时18分,在二楼东南侧卧室入口处发现第二 名被困人员,并随后在该卧室的卫生间门口发现第三、第四、第 五、第六名被困者,并迅速救助转移给120医护人员,但均无明 显生命体征。1时33分,庵埠站增援力量到场后,反复进行搜索 和排烟。1时56分,现场处置完毕。 (三)事故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潮安区党政、凤塘镇党政及市、 区有关部门领导能及时赶到现场,靠前指挥;消防部门接到报警 后能及时赶到火灾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反应迅速,处置高效; 各有关部门分工明确,协调联动,密切配合,救援工作开展安全 有序,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到位。经评估,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得当、 分工明确、协调有序、及时有效。 (四)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潮安区迅速成立由区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事故善 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凤塘镇成立事故工作专班,全力做好伤者 救治、受灾家属安置等善后工作,积极为受灾家庭筹集捐款,善 后处置工作稳妥推进,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和不良舆论影响。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 6 — (1)北面卷帘门东侧靠村道监控视频显示:0 时30 分21 秒,北面卷帘门门口西侧监控出现骑单车路人张某勃; (2)对火灾第一报警人张某勃调查证实,16 日凌晨0 时30 分左右,他先看到张某旭个人自建住宅北面首层东侧卷帘门内部 有火光并感觉到有热流涌出; (3)支队指挥中心接警记录显示,该火灾最早报警的时间 为0 时35 分。 综合火灾发展规律,起火时间认定为2023 年11 月16 日0 时25 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1)建筑首层北面卷帘门内部靠近东北角铁质储物架、书 桌、冰柜区域和靠近卷帘门西面墙面的铁架杂物烧毁严重。 (2)建筑首层北侧卷帘门内部东北角区域,天花板顶面脱 落严重,靠近卷帘门的天花大面积脱落,部分钢筋裸露,北面区 域天花脱落较南面区域严重。东侧卷帘门烧损严重、弯曲变形, 靠近东南面墙面顶部墙体少许脱落。 (3)东、西两侧的卷帘门内侧整体上受热燃烧呈现半“V” 字形烟熏痕及金属变形痕,V 字型中心线靠近东侧卷帘门。 (4)在1 号铁架和2 号铁架之间有5 条铁条呈东西方向焊 接连接、呈现东高西低斜线形,铁架(1 号)共分隔4 层,铁架 均过火变形,呈现中间弯曲变形严重,铁架两端较轻。

— 7 — (5)铁架(1 号)与铁架(2 号)之间地面区域有卷帘门电 机和铁链、电源插座、电源导线数束、木头炭化颗粒和块状物。 (6)屋主张某旭指认在家第一时间发现火光的位置。 (7)火灾第一报警人张某勃到场指认火灾发生时出现火光 的位置。 综上,认定起火部位为张某旭个人自建住宅首层北侧卷帘门 内部靠近东北角的区域。 (三)起火点的认定 (1)东、西两侧的卷帘门内侧整体上受热燃烧呈现半“V” 字形烟熏痕及金属变形痕,V 字型中心线靠近东侧卷帘门。 (2)靠近卷帘门的墙面有残留电源线,底部距离地面2.08 米,电源线正下方距离地面1.3 米处存留一5 孔插座残骸,外部 绝缘塑料已被烧毁熔融,插座内部有电源插头(2 个插片)和部 分电源线连接。 (3)在距离东墙1.6 米,距离东侧卷帘门底部地面靠北面 门口0.5 米平方米地面的范围内提取电源导线熔珠59 颗(2-1 号物证)。 (4)在距离在距离东墙1.6 米,卷帘门底部地面0.5 平方 米地面范围内提取电源导线一段和35 颗熔珠(2-2 号物证)。 综上,认定起火点为张某旭个人自建住宅首层东侧卷帘门内 部的距地面约2 米,距东面墙约1.6 米,距卷帘门约0.5 米。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 8 — (1)排除人为放火,据调查访问、现场勘验及查看监控录 像,均证实15 日晚上至16 日火灾发生前,张某旭个人自建住宅 北面村道无可疑人员逗留;现场勘验无放火的痕迹特征;公安部 门法医尸检报告及尸体血液检测报告显示,5 名遇难者均为火场 浓烟毒气窒息死亡,尸表未见明显的机械性损伤,心血中未检测 出酒精、镇定类药物和常见毒物成份;经公安刑侦部门排查,未 发现人为放火嫌疑,现场地面也未检测出可燃液体成分残留。 (2)排除雷击雷电。经查询气象信息,事故发生前后潮安 区无雷击、台风等现象。 (3)排除蚊香、吸烟等引起火灾的因素。经调查,当天天 气较冷,无须点蚊香驱除蚊虫;同时,最先着火区域摆设铁质储 物架和杂物,日常生活无需通行经过,不具备扔烟头的条件。 (4)监控视频发现16 日0 时31 分02 秒,东侧卷帘门内部 有烟向外冒出。 (5)现场细项勘查,采用水洗勘查法和逐层勘查法对东侧 卷帘门内部距东面墙1.6 米地面区域进行勘查,发现该处从上向 下依次为木头碳化物、电源导线、地板; (6)经现场清理挖掘、专项勘查发现,在距离东墙1.6 米, 卷帘门底部地面0.5 米地面的范围内,提取卷帘门电机1 个(1 号物证)。在距离东墙1.6 米,距离东侧卷帘门底部地面靠北面 门口0.5 米平方米地面的范围内,提取电源导线熔珠59 颗(2-1 号物证)。在距离在距离东墙1.6 米,卷帘门底部地面0.5 平方

— 9 — 米地面范围内,提取电源导线一段和35 颗熔珠(2-2 号物证)。 现场提取物证经送司法技术鉴定,结果显示熔珠存在一次短路。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起火原因为张某旭自建房首层东北角上方电源线短路,高温 熔珠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村民自建房排查整治不细致 基层排查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前期全市大力开展“清人、 拆违、破网、开窗、治电”专项整治行动,该建筑属于排查整治 范围,但在排查过程中未能发现该自建住宅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问题,并未有效督促落实整改。在调查中发现镇(村)排查防盗 网、疏散通道、安全间距等安全隐患不彻底、整改隐患不坚决的 问题,导致起火住宅火灾隐患长期叠加,隐患成灾。初步调查中 发现,该起火住宅通道、走廊、阳台堆放大量可燃杂物,增加了 火灾荷载,电气线路短路起火后迅速被引燃,着火产生大量有毒 烟气令人窒息死亡。加之起火住宅第二层、第三层房间外窗均设 置有防盗网,且未开设紧急逃生口,严重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住宅内没有配备灭火器、简易防毒面具等基本的灭火逃生器材, 无法第一时间实施自救和有效逃生。 2.消防宣传“五进”不深入

— 10 — 镇(村)未能有效落实消防安全宣传“进农村”“进家庭” 等工作,农村消防宣传未有组织体系、未有展示窗口、未有宣传 册子,没有逐门逐户扎实开展消防安全“敲门行动”、“打通生命 通道”等专题宣传,未推广家庭住户储备应急物资和配备必要的 烟感报警、灭火器材、逃生器具,没有深入开展村居民灭火和疏 散逃生演练,村民消防安全意识薄弱、逃生自救能力不足。调查 发现,第二层6 名被困人员至少有两次逃生自救的机会,但因不 懂火场逃生自救技能,最终导致5 人死亡的惨剧。 3.基层救援力量建设不到位 凤塘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未按照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标准建 设,作为“打早灭小”的初战力量,人员、装备、器材等应急响 应、救援能力还存在量少质弱、作用发挥不够问题;调查中发现 凤塘专职消防队当晚首战6 名队员到场参加火灾扑救,到场后专 职队员在起火住宅门口对卷闸门进行破拆并出一条水枪进行控 火,无剩余力量开展其他营救行动。同时从调查情况来看,湖美 村微型消防站在此次火灾扑救中未出动,村微型消防站装备器材 缺配、人员配备不足,这充分暴露微型消防站队员履职缺失,基 层监督管理不到位、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基层消防救援力量亟 需进一步强化,打早灭小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人员死因分析 1.火灾荷载大,产生大量有毒烟气

— 11 — 一楼起火部位处存放了大量的杂物、书桌、冰柜等,火灾荷 载大,火灾产生大量高温浓烟毒气迅速蔓延导致人员窒息死亡。 2.火灾发生时间是住宅亡人火灾高发时间段 本次火灾发生在凌晨0 时30 分许,是人体生理上第一次深 度睡眠周期,火灾发生时,二楼六名被困人员正处于熟睡中,当 发现发生火灾时,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错失了最佳的逃生 时机。 3.缺乏基本的逃生自救常识 起火建筑为村民自建住宅、钢筋混泥土结构,内部有疏散楼 梯,一楼起火后,火灾产生的高温浓烟顺楼梯向上蔓延,封堵逃 生通道,在二楼睡觉的张某河经住一楼的张某旭喊话通知,在下 楼处置灭火时,二楼客厅通往楼梯间的木质门和防蚊门均未关闭, 导致有毒高温浓烟迅速蔓延至二楼客厅、房间,二楼迅速形成的 高浓度的烟雾环境,加之被困人员缺乏逃生自救的基本常识,造 成在二楼房间被困的五人(2 个大人和3 个小孩)吸入过多的有 毒高温烟气无法逃生。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潮安区凤塘镇“11·16”火灾是一起村民自建 住宅因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的较大火灾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二条 1规定,该 事故为非生产经营性的较大火灾事故。 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 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 用本条例。

— 12 — 六、相关单位的履职情况 (一)凤塘镇人民政府。凤塘镇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 重视不够,2023 年被市政府作为火灾高风险区域挂牌督办,但 调查过程中发现全镇整治工作氛围不浓,研究部署开展《深化 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大检查大整治推进“破网开窗”打通生 命通道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开展不扎实、不细致。目前已建 成一支政府专职消防队,但未按《关于全面开展基层消防救援 力量三年达标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要求达到乡镇一级专职消 防队建设标准。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 织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不到位,指导村(居)民委员 会建立微型消防站工作和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不力。未依法履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条 3及《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 定》第九条 4的规定。 (二)凤塘镇湖美村。湖美村宣传工作开展不力,消防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3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条乡镇 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 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 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协助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相关 工作。 4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并加强以下消防工作:(一)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具体机构和人员,落实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 “网格化”管理措施,健全网格员消防培训、履职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二)加强对辖区内老旧建筑、小型场所、 “三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 整改火灾隐患;(三)加强对村级工业园等农村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四) 协调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加强对辖区内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按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等 原则,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

— 13 — 传入门入户不到位,防火宣传教育不扎实,村民消防安全意识 淡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没有实质性开展工 作;未建立管辖内场所“一户一档”台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流于形式;村微型消防站建设和管理不规范,器材装备配备不 足,微型消防站队员由治安队员兼任,且未落实训练、器材保 养、值班备勤等制度;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 八条 5及《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十条 6的规定。 (三)潮州市公安局凤塘派出所。凤塘派出所对村(居) 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不扎实、 不细致,对湖美村开展的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疏于督 促和指导,未及时发现湖美村微型消防站建设不到位。未制定 相关消防工作方案及年度消防检查计划,未及时督促及落实民 警开展村(居)指导工作。未依法履行《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 组织派出所积极参与做好防火工作的通知》 (广公治(传) 〔2023〕 20 号)和《关于做好消防改革过渡期间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 查工作的通知》(粤公网发〔2020〕2074 号)的规定。 (四)凤塘镇专职消防队。凤塘镇专职消防队未按照《关 5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 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 散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 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6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协助各级人民政 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 任人加强对孤儿、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 14 — 于全面开展基层消防救援力量三年达标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 要求达到乡镇一级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人员、器材装备配备 不足,日常训练不到位,开展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 全知识方面等工作不扎实。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及相关部门履职方面问题及 材料移交市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问责意见,由 市纪委监委提出。 八、事故主要教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基层镇村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和工作机制形同虚设,责任职能落实缺乏层层传递、压实压紧, 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流于形式,机构不专、人员不定、 业务不精的问题突出,最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工作开展不扎实、落 实不到位,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力度不足,面对突出问题缺乏果断 有效措施,排查整改火灾隐患不彻底、不到位,整治行动存在“运 动式”“突击式”“应付式”“走过场”现象,未能持续保持隐患 整治高压态势。 (二)村民自建房火灾隐患突出。大量村民自建房普遍御火 能力较差,采用大量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电气线路私拉乱接、 老化未及时更新、未使用防短路防过载防电弧断路保护开关、线 路未穿管套管保护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或未与可燃物保持安全 距离,外窗防盗网未开设紧急逃生窗,电动车入楼入户停放充电,

— 15 — 户内可燃杂物未及时清理,未配备必要的防火灭火逃生器材等问 题较为突出。潮安区经商氛围浓厚,大量村民自建房“下店上宅” 前店后宅”现象普遍存在,住宅与生产经营区域未落实防火分隔、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欠缺、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薄弱、自救逃生能 力弱等问题突出,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被困,甚至造成群 死群伤。 (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市政消火栓缺乏和消防 车通道不畅的问题突出,起火民房附近300 米内仅有2 个市政消 火栓,内部道路汽车违规占道停放、供电通信线路低空横挂、违 规搭建铁皮棚遮阳网、占道摆摊经营等阻碍消防车通行现象大量 存在。凤塘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值班力量不足,经费保障不规 范不到位,灭火、破拆、防护等消防器材配置不足,日常训练管 理还不够规范,队伍建设和整体战斗力亟待规范和提升。凤塘镇 已建成的30 个村(居)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不高,部分车辆器 材装备老化未及时更新,部分未能按制度落实执勤运转。 (四)消防宣传教育力度还不足。凤塘镇虽有开展日常消防 宣传教育培训,但覆盖面还不够广、针对性和实效性还不强。群 众消防常识知晓率偏低,消防安全意识不强、逃生自救技能常识 较为欠缺。起火建筑及周边多数家庭未配备必要的灭火和逃生器 材,没有及时排查和消除家庭火灾隐患,在日常安全用电、用火、 用油、用气等方面防火意识不强,甚至面对火灾时不懂得有效应

— 16 — 对处置和逃生自救。部分群众存在侥幸心理,对火灾隐患的严重 性、危害性认识不足,容易导致遗患成灾。 九、防范措施建议 (一)狠抓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 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力防范化解各类消防安全风险,针对基层 消防工作“落实不到位、隐患不托底、整治不彻底”的问题,以 “输不起、等不起”的态度,拿出“铁的手腕、硬的作风、实的 措施”有效遏制“火灾亡人”。市层面,提请市长在市政府常务 会议上专题部署专项整治行动,明确微型消防站建设、破网开窗、 砌墙装门、安装烟感、畅通通道四项措施的时限和任务。县区层 面,提请县区领导班子分片包干,落实专项整治经费,每周常态 化督导防盗网和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潮安区委区政府制定出台 《潮州市潮安区消防能力提升实施方案》。镇街层面,通过聘请 专家对镇街、村居相关负责人进行专题培训,切实讲清楚整治要 求、整治方法、整治措施,推动镇街设立“消防办”,承担镇街 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能,落实主任负责制,采取统筹调剂、聘用临 工等方式,配齐配强监管力量,明确经费保障,实行标准化建设、 规范化管理、实体化运行,不断完善基层消防网格化管理体系。 (二)狠抓基层消防安全治理 要深刻吸取近年来火灾事故教训,始终紧盯“不亡人、不扩 大、不起火”等致灾因素,发动部门、镇街、村社区、派出所、

— 17 — 网格员一切人员力量,深入开展“三小”场所、沿街店铺、出租 屋和经营性自建房等“小火亡人”多发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 动,建立责任包保机制,严格落实“破网开窗、砌墙装门、安装 烟感、畅通通道”四项措施,按照“存在违规住人、还有住人条 件、落实物理分隔”的原则在场所门口张贴红黄绿“三色”预警 警示牌,实现“家家签订整改承诺、户户落实挂牌整治”。依托 消防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时监控,上传下达,督促落实,坚决执 行“六个一律”,即一律破网开窗、一律防火门实体墙分隔、一 律清理杂物、一律拆除木阁楼彩钢板、一律清除室内电动自行车 及电池、一律配齐消防设施,严防发生“小火亡人”。 (三)狠抓城乡消防基础建设 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和微型消防 站建设标准,加大经费投入,补齐建队欠账,配齐人员和车辆器 材装备,特别是配齐水罐消防车以及空气呼吸器、破拆工具、两 节拉梯等“救命装备”,同时要实施提档升级工程,科学规划、 合理布局、不断织密消防救援站点,构建“重点镇有小型站、一 般镇有专职队,重点村有水罐车、一般村有摩托车”的基层救援 力量体系,并落实24 小时执勤值守和统一调度指挥机制。借助 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创文创卫、城乡道路整修、老旧 小区改造、乡村振兴建设等有利契机,落实打通消防车通道、建 设消火栓、建设电动自行车停充点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启动电 气线路“视觉零电线”改造,清理规整“三线”下地,落实统一

— 18 — 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推动将用电安全监测纳入智能电表 全项监测,推动每村建设1 处以上消防取水口,村道、巷道每 60 米建设1 个巷道消火栓,不断提升辖区的“本质安全”。 (四)狠抓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要按照消防宣传月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进”工 作,推动县(区)至少建设1 个消防宣传馆、配备1 辆消防宣传 车,打造“定点+流动”双结合的宣传模式,在地标建筑外屏、 各大商场、交通枢纽、楼宇电梯LED 屏集中播放消防提示、公益 广告和宣传短片,充分利用宣传栏、灯箱广告等阵地营造浓厚宣 传氛围。要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分别组织各镇街、 各村社区、行业单位,组织开展一次警示会和消防安全培训,用 “身边事警示身边人”。要组织镇街村居工作人员、安全巡查员、 网格员、派出所民警到进村入企、上门入户、走街串巷开展火灾 报警、疏散逃生、扑救火灾、火灾防范等知识技能培训,确保“家 家走遍、人人过关”。要开展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解读事故 教训,警示企业、教育公众,组织曝光具体单位火灾隐患和消防 安全违法行为,强力推动隐患整改。

FD10618 | 2023_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霞露村郭红侠餐饮店7.27燃气泄漏闪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霞露村郭红侠餐饮店“7.27”燃气泄漏闪燃事故调查报告 -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网站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

要闻动态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潮安

打开无障碍

搜索

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霞露村郭红侠餐饮店“7.27”燃气泄漏闪燃事故调查报告

2026-04-07

【浏览字体:大 中 小】

2023年7月27日凌晨1时许,潮安区庵埠镇霞露村霞露工业区庵霞路东侧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泄漏导致闪燃事件,造成1人受伤,损失约103万元(现场财产损失约3万元,截至2023年11月28日医药费约1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2023年11月13日,我区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府办、区检察院、区住建局、区工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大队、庵埠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霞露村郭红侠餐饮店“7.27”燃气泄漏闪燃事故调查组,并聘请广东楠洋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协助,着手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及事故处置情况,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郭红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经营住所: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霞露村霞露工业区东侧,法定代表人:郭XX,经营类型:餐饮服务,食品销售。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勘察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27日凌晨1时许,郭XX在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霞露村霞露工业区东侧的郭红侠餐饮店准备烹煮销售所用的八宝粥,因燃气泄漏,在点火的时候发生闪燃事故,导致郭XX被烧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023年7月27日凌晨1时许,郭XX在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霞露村霞露工业区东侧的郭红侠餐饮店准备烹煮销售所用的八宝粥,因燃气泄漏,在点火的时候发生闪燃事故,造成店主郭XX受伤。事故发生后,周围群众拨打119等报警电话,7月27日01时26分,潮安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庵埠镇庵霞露14号彩达制版有限公司附近铺面发生火灾,庵埠消防救援站出动2辆消防车12名指战员前往处置。01时36分调派庵埠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出动1辆消防车3名队员前往处置。01时43分,庵埠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扑灭现场的零星小火。事故现场为沿街店铺,地上1层,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无人员被困。随后,区消防救援大队、庵埠镇政府值班组、霞露村两委干部也均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配合做好现场救援处置工作。现场明火已基本被扑灭,经询问现场确定无人员被困,救援人员部署采取转移、关阀、冷却、降温等措施,将内部原有液化石油气瓶全部转移到室外,逐个关闭阀门并利用车辆出水冷却降温处理,降低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等风险。同时,事故现场散发液化石油气味道较浓,消防救援人员做好外围警戒,疏导周边群众,防止因抽烟等明火源引发二次事故。事故现场伤者意识清醒,后经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事故作为微小火灾,移交庵埠镇政府、霞露村及庵埠派出所处置。

(三)现场勘查情况

  1. 事故现场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霞露村庵霞路广东新XX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厂区的沿街商铺,单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约12平方米。郭红侠餐饮店在事发后停止营业,不再租用广东新爱华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的商铺,该商铺当前已更换为他人经营的水果店,事发现场痕迹已销毁,不具备事故还原条件。
  1. 事发餐饮店(现为水果店)及周边未设置视频监控装置,事故调查组未能提供事发当晚该餐饮店爆炸事故的有关视频。
  1. 据郭XX丈夫陈X笔录证实,郭红侠餐饮店出入口位置摆放销售摊车,旁有堆放物品架,燃具和液化石油气钢瓶均放置在正对出入口的墙体旁,在进门右手侧墙体旁设有1个设有窗户的洗手间。
  1. 据郭XX丈夫陈X笔录证实,在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周边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事发前该餐饮店共用了7个燃气三通阀对燃气软管进行分路后,共给8个单独的燃气灶具(炉头)供气,每次由一个液化石油气钢瓶供气,当气瓶用完,再改为另外一个气瓶供气;事发时店内存放约有11个不同规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事发前一天的傍晚,陈X进店内将餐饮锅和水放在燃具上时,未闻到泄漏的液化石油气味道。

(四)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镇村积极配合做好伤者及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应对家属诉求,伤者家属通过电视、抖音、“轻松筹”等各种渠道发动群众积极捐助,共筹集资金约30万元。

2023年10月18日,区政府办公室、市安委办转来的《市长批示信件XX号(诉求书)》,要求核实该宗事故,但因时间间隔较长,事故现场已经被清理,相关燃气瓶、燃气用具、燃气经营者无法查清,只有零星现场相片,事发现场痕迹已销毁,不具备事故还原条件。

本次事故,相关单位能及时有效处置,但是事故发生后,有群众向刘胜市长写信,反映职能部门隐瞒煤气泄漏而导致爆炸的安全事故,认为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潮安区的燃气主管部门,日常履职不到位,是导致燃气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经调查核实,事故发生后,周边群众及时协助向119报警,伤者及其家属未依照规定向潮州市潮安区应急管理局、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潮州市潮安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报告事故;伤者及其家属称信访件不是他们写的,称事故只对他们自己造成伤害,他们只要众筹资金治疗,也有从网上等相关渠道筹集到资金,未发现相关职能部门有阻止他们向社会报导筹集资金的行为。

三、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郭红侠餐饮店的经营者郭XX(女,1980年6月19日出生,潮安区庵埠镇中山居委人),郭XX全身90%烧伤,目前仍在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截止2023年11月28日,伤者住院治疗所有费用约100万元。

事故造成现场物品损失约3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原因分析

事发餐饮店目前已停止营业,所在店面已更换为他人经营的水果店,事发现场痕迹已销毁;燃气闪爆事故当晚无其他目击证人能提供佐证,餐饮店及周边也没有相关视频监控装置记录事发场景;店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燃具、软管等在事故清理后已不在现场。以上各种因素对事故原因分析带来困难。为此,本次事故原因分析主要依据与有关事故报告、前期调查资料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结合现场勘察情况开展,事故原因分析如下:

1.燃烧三要素分析

液化石油气爆炸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可燃物、助燃物、点火源,这里对三要素进行分析。

(1)可燃物。

液化石油气是由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的烃类混合物,属于易燃气体。泄漏的液化石油与空气混合后形成爆炸性混合其他,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遇到明火或高温就会爆炸。查阅潮州市潮安区消防救援大队提供的事故调查报告(消防部分)有提及“1时50分许,现场明火已基本被扑灭”、“将内部原有液化石油气全部转移到室外,逐个关闭阀门并利用车辆出水冷却降温处理,降低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等风险,同时,事故现场液化石油气味道较浓”。这里分析判断泄漏的液化石油气在店内积聚,达到了爆炸极限范围(体积比为2.3%~9.5%),遇热源或明火引发燃烧爆炸,并引发店内其他可燃物燃烧。

(2)助燃物。

爆炸的产生需要空气与可燃气体混合,空气中的氧气是助燃剂。根据现场勘察,事发时该餐饮店临街一侧敞开,店内洗手间带窗户,助燃物空气能自然流通。

(3)点火源。

能引起燃烧或者爆炸的能量,包括火焰、火星、电弧等。根据陈X笔录陈述,其妻郭XX进店后开灯、打开气瓶角阀,然后给燃具点火,在燃具点火的一瞬间发生液化石油气闪爆,由此判断燃具点火时产生火花为本次事故点火源的可能性较大。

综上所述,本次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均存在。

2.液化石油气泄漏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组提供的事发当晚救援图片和视频中,庵埠消防救援站指战员将内部原有液化石油气钢瓶全部转移到室外,至少有7个15kg 液化石油气钢瓶。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的要求:“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结合陈X笔录陈述,事发时店内存放约有11个不同规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以及从现场转移至少7个15kg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情况判断,郭红侠餐饮店存瓶总重量至少在105kg以上且未按要求设置专用气瓶间,不符合“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的要求,存放在店内的气瓶数量越多,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不排除在店内存放的多个液化石油气钢瓶自身缺陷或相关附件(角阀等)质量问题引发液化石油气泄漏的可能性。

(2)按《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1.7条:“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第6.1.8条:“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

第6.2.4条:“商业燃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软管应符合本规范第 6.1.7条和第 6.1.8条的规定。”

郭红侠餐饮店内燃气软管上共使用7个三通阀给8个单独灶具(炉头)供气,不符合“软管不应有接头”的安全要求。考虑该燃气软管架设不规范,或使用不当、保养不力,可能存在以下情况:(1)燃气软管因老化、老鼠啃咬导致破损;(2)软管上相关附件(减压阀、三通阀等)连接不牢固或事发前陈X在店内有意无意触碰到软管致连接处松脱。因此,不排除燃气软管存在破损或燃气软管上附件(减压阀、三通阀等)连接松脱等原因导致液化石油气泄漏的可能性。

(3)按《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2.5条:“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据陈X笔录证实,燃具在出事商铺附近的百货商店买,有熄火保护功能,正常情况下能保证熄火后燃气自动切断。加上郭XX上班后在炉具点火瞬间发生燃爆事故,因此,液化石油气从炉具泄漏的可能性相对较低,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其可能性。考虑燃具熄火保护装置有发生故障失效的可能,不排除当事发前一天陈X或郭XX在店内使用液化石油气后且未及时将燃具的开关调至关闭状态,或燃具熄火保护装置失效且未关闭气瓶角阀或角阀内漏的情况下,则液化石油气也有可能通过燃具泄漏。

(4)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按《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2.1条:“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据陈X笔录证实,在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周边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不符合法律、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导致泄漏的液化石油气未被及时探测并自动切断液化石油气输气阀门,因此泄漏的液化石油气在餐饮店局部区域积聚,达到爆炸极限时,遇点火源引发燃气爆炸事故。

3.事故原因分析意见

本起事故原因为郭红侠餐饮店液化石油气泄漏并积聚,达到爆炸极限时,遇到点火源引发燃气爆炸事故。

(二)间接原因

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燃气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事故餐饮店使用的是个人送至该店的燃气,且气瓶较多,区住房和城建设局无法查清气瓶及燃气的来源,无法提供燃气经营企业对该餐饮店的入户检查情况,在落实燃气行业监管职责上存在不足。

潮州市潮安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作为餐饮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未较好履行餐饮业安全宣传指导工作,及时发现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郭红侠餐饮店在安全使用燃气方面的不足,在落实餐饮行业监管职责上存在不足。

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燃气具的监管存在盲区。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燃气具监管职责不到位。事故餐饮店使用的是个人送至该店的燃气,无法查清气瓶及充装情况;陈X、郭XX夫妇购买燃气具的万和桥下面百货商店在后续核查时也发现存在销售不合格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燃气具的行为,事发前区市监局未对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过,区市监局对燃气具的监管存在盲区。

潮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对餐饮行业燃气用具的监管不到位。事故餐饮店超量存放液化气,违规使用燃气,潮安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燃气用具负有执法职责,但区消防救援大队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在履行消防监管职责上存在不足。

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近年来全国乃至我区发生多起涉及燃气的安全生产事故,全区各级各部门多次开展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在“6·21”宁夏银川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也有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而在一个月之后庵埠镇又再次发生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庵埠镇人民政府排查不到位,对辖区村居、企业的检查指导不到位。

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霞露村村民委员会在开展辖区内安全宣传指导上存在不足,未按照政府的要求开展全覆盖无死角的燃气安全宣传指导,导致辖区内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霞露村村民委员会在生产安全宣传指导上留存死角。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霞露村郭红侠餐饮店“7.27”燃气泄漏闪燃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履行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认定和处理建议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拟对事故责任方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 郭XX及其家属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使用燃气,未按照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违规使用三通阀门接驳多个燃气灶,在作业前也未仔细检查是否存在燃气泄漏情况,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发生时,有报至119出警,但未报至潮州市潮安区应急管理局、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潮州市潮安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存在未按时报送情况,考虑事故有群众报至消防部门,郭XX严重烧伤且家庭极度困难,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1. 建议责成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燃气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1. 建议责成潮州市潮安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向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餐饮业安全管理工作。
  1. 建议责成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1. 建议责成潮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向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1. 建议责成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人民政府向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工作。
  1. 建议责成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霞露村村民委员会向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 建议由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潮州市潮安区庵埠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和潮安区庵埠镇霞露村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谈话提醒。
  1. 各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继续深入调查事故涉及的单位及人是否仍存在其他应处理处罚情况,如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处罚,相关情况在处理处罚完成后及时报事故调查组。

六、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2021年以来,全国乃至我区发生多起涉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其中2023年6月21日银川富洋烧烤店爆炸事故、2021年6月13日十堰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尤为惨痛,特别是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召开常委会、常务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宁夏银川烧烤店燃气爆炸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对我区燃气安全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城镇燃气领域安全防范工作,但从事故的发生和今年1月份省考核巡查组在我区考核巡查发现的问题来看,我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存在的较大不足,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并汲取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一)统筹发展和安全,狠抓燃气安全大起底。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事故惨痛教训,清醒认识当前燃气、餐饮等行业领域面临的严峻复杂安全形势,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快推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要深挖燃气市场乱象四起、餐饮企业安全隐患丛生等表象后的深层次问题,立即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大起底,全面梳理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全链条存在的问题。要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加快整治“气、瓶、阀、管”等方面存在的“硬伤”。要注重从体制机制、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划布局、市场准入、设施设备、监管执法、社会末梢等方面一抓到底,补齐燃气安全管理的“软肋”,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抓好干部队伍整顿,深入解决慵懒拖沓、业务生疏、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坚决杜绝安全生产工作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二)严格市场准入,全面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区住建局要加快制修订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根据本地区用户规模、用户分布和用户需求,优化燃气企业数量和供应站点选址布局,优化天然气业和液化气业比例,从源头上铲除“黑气”贩子和市场无序竞争的土壤。要对燃气经营和气瓶充装许可严格把关,规范审批程序,加强评审监督,坚决防止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加快推动现有瓶装液化气企业整合提升,推进“瓶改气”“气改电”,从源头上降低燃气安全风险。严格实施餐饮企业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相关规定,不符合安全疏散等消防要求的坚决停止营业。加强对企业发证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定期组织资质许可条件评估,对安全隐患严重、经营无序、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清出市场。

(三)强化齐抓共管,提高安全监管效能。燃气行业领域涉及部门多、链条长、使用点多面广,容易出现监管盲区,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健全部门齐抓共管的全链条监管机制,防止监管空白和责任悬空。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商务局)要准确认识餐饮行业管理部门定位,积极督促大中小型餐饮企业做好安全管理。燃气管理、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要主动作为、认真履职,切实抓好各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要完善协作机制,针对“问题气”、“问题阀”、“问题管”、“问题灶”、“问题环境”等紧盯不放,顺藤摸瓜查处违规生产、违规供气、违规充装、违规销售等上下游违法违规行为,扩大案件查处效果。对于查处的销售伪劣燃气具案件要及时通报产地市场监管部门,形成产销两地联动机制。要加强行刑衔接,对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以“危险作业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同时要完善典型案例公开制度,强化警示震慑作用。

(四)迅速开展行动,彻底整治餐饮用户隐患。要以餐饮企业为重点,迅速开展行动,组织专业人员逐街逐企逐户迅速彻底开展燃气安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切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要以省考核巡查和本次事故为契机,举一反三全面整治餐饮企业使用“双气源”、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问题。组织餐饮企业集中更换合格软管和调压器,加装灶具熄火保护装置或更换合格燃气灶具,规范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全面整治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不足、障碍物封堵门窗等违法行为。组织对燃气具经营门店开展全覆盖排查,防止漏查漏管,对“三无”等违法违规产品采取果断处置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增加监督抽查批次和频次,对抽查发现的不合格燃气“灶管阀”产品全面下架、禁止销售。要加强督导检查,提升监管效能,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将燃气“灶管阀”纳入强制认证管理范围。

(五)狠抓社会末梢,提升基层能力水平。要严格落实燃气企业、气瓶检验机构从业人员考核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日常安全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职业技能。要以餐饮企业为重点,组织对餐饮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一轮安全轮训;组织餐饮企业在厨房张贴醒目警示标志和应急处置步骤,指导从业人员科学处置泄漏险情;制定餐饮企业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手册,重点指导中小餐饮企业规范燃气安全使用和消防安全条件,强化应急演练,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水平。要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面向社会公众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和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附件:

联系我们|

| -->

网站导航| 网站建议

FD10619 | 2023_潮州潮安庵埠霞露村郭红侠餐饮店7·27燃气泄漏闪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霞露村郭红侠餐饮店“7.27”燃气泄漏闪燃事故调查报告

搜索

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霞露村郭红侠餐饮店“7.27”燃气泄漏闪燃事故调查报告

2026-04-07

【浏览字体:大 中 小】

2023年7月27日凌晨1时许,潮安区庵埠镇霞露村霞露工业区庵霞路东侧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泄漏导致闪燃事件,造成1人受伤,损失约103万元(现场财产损失约3万元,截至2023年11月28日医药费约1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2023年11月13日,我区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府办、区检察院、区住建局、区工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大队、庵埠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霞露村郭红侠餐饮店“7.27”燃气泄漏闪燃事故调查组,并聘请广东楠洋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协助,着手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及事故处置情况,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郭红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经营住所: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霞露村霞露工业区东侧,法定代表人:郭XX,经营类型:餐饮服务,食品销售。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勘察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27日凌晨1时许,郭XX在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霞露村霞露工业区东侧的郭红侠餐饮店准备烹煮销售所用的八宝粥,因燃气泄漏,在点火的时候发生闪燃事故,导致郭XX被烧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023年7月27日凌晨1时许,郭XX在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霞露村霞露工业区东侧的郭红侠餐饮店准备烹煮销售所用的八宝粥,因燃气泄漏,在点火的时候发生闪燃事故,造成店主郭XX受伤。事故发生后,周围群众拨打119等报警电话,7月27日01时26分,潮安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庵埠镇庵霞露14号彩达制版有限公司附近铺面发生火灾,庵埠消防救援站出动2辆消防车12名指战员前往处置。01时36分调派庵埠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出动1辆消防车3名队员前往处置。01时43分,庵埠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扑灭现场的零星小火。事故现场为沿街店铺,地上1层,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无人员被困。随后,区消防救援大队、庵埠镇政府值班组、霞露村两委干部也均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配合做好现场救援处置工作。现场明火已基本被扑灭,经询问现场确定无人员被困,救援人员部署采取转移、关阀、冷却、降温等措施,将内部原有液化石油气瓶全部转移到室外,逐个关闭阀门并利用车辆出水冷却降温处理,降低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等风险。同时,事故现场散发液化石油气味道较浓,消防救援人员做好外围警戒,疏导周边群众,防止因抽烟等明火源引发二次事故。事故现场伤者意识清醒,后经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事故作为微小火灾,移交庵埠镇政府、霞露村及庵埠派出所处置。

(三)现场勘查情况

  1. 事故现场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霞露村庵霞路广东新XX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厂区的沿街商铺,单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约12平方米。郭红侠餐饮店在事发后停止营业,不再租用广东新爱华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的商铺,该商铺当前已更换为他人经营的水果店,事发现场痕迹已销毁,不具备事故还原条件。
  1. 事发餐饮店(现为水果店)及周边未设置视频监控装置,事故调查组未能提供事发当晚该餐饮店爆炸事故的有关视频。
  1. 据郭XX丈夫陈X笔录证实,郭红侠餐饮店出入口位置摆放销售摊车,旁有堆放物品架,燃具和液化石油气钢瓶均放置在正对出入口的墙体旁,在进门右手侧墙体旁设有1个设有窗户的洗手间。
  1. 据郭XX丈夫陈X笔录证实,在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周边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事发前该餐饮店共用了7个燃气三通阀对燃气软管进行分路后,共给8个单独的燃气灶具(炉头)供气,每次由一个液化石油气钢瓶供气,当气瓶用完,再改为另外一个气瓶供气;事发时店内存放约有11个不同规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事发前一天的傍晚,陈X进店内将餐饮锅和水放在燃具上时,未闻到泄漏的液化石油气味道。

(四)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镇村积极配合做好伤者及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应对家属诉求,伤者家属通过电视、抖音、“轻松筹”等各种渠道发动群众积极捐助,共筹集资金约30万元。

2023年10月18日,区政府办公室、市安委办转来的《市长批示信件XX号(诉求书)》,要求核实该宗事故,但因时间间隔较长,事故现场已经被清理,相关燃气瓶、燃气用具、燃气经营者无法查清,只有零星现场相片,事发现场痕迹已销毁,不具备事故还原条件。

本次事故,相关单位能及时有效处置,但是事故发生后,有群众向刘胜市长写信,反映职能部门隐瞒煤气泄漏而导致爆炸的安全事故,认为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潮安区的燃气主管部门,日常履职不到位,是导致燃气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经调查核实,事故发生后,周边群众及时协助向119报警,伤者及其家属未依照规定向潮州市潮安区应急管理局、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潮州市潮安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报告事故;伤者及其家属称信访件不是他们写的,称事故只对他们自己造成伤害,他们只要众筹资金治疗,也有从网上等相关渠道筹集到资金,未发现相关职能部门有阻止他们向社会报导筹集资金的行为。

三、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郭红侠餐饮店的经营者郭XX(女,1980年6月19日出生,潮安区庵埠镇中山居委人),郭XX全身90%烧伤,目前仍在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截止2023年11月28日,伤者住院治疗所有费用约100万元。

事故造成现场物品损失约3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原因分析

事发餐饮店目前已停止营业,所在店面已更换为他人经营的水果店,事发现场痕迹已销毁;燃气闪爆事故当晚无其他目击证人能提供佐证,餐饮店及周边也没有相关视频监控装置记录事发场景;店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燃具、软管等在事故清理后已不在现场。以上各种因素对事故原因分析带来困难。为此,本次事故原因分析主要依据与有关事故报告、前期调查资料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结合现场勘察情况开展,事故原因分析如下:

1.燃烧三要素分析

液化石油气爆炸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可燃物、助燃物、点火源,这里对三要素进行分析。

(1)可燃物。

液化石油气是由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的烃类混合物,属于易燃气体。泄漏的液化石油与空气混合后形成爆炸性混合其他,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遇到明火或高温就会爆炸。查阅潮州市潮安区消防救援大队提供的事故调查报告(消防部分)有提及“1时50分许,现场明火已基本被扑灭”、“将内部原有液化石油气全部转移到室外,逐个关闭阀门并利用车辆出水冷却降温处理,降低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等风险,同时,事故现场液化石油气味道较浓”。这里分析判断泄漏的液化石油气在店内积聚,达到了爆炸极限范围(体积比为2.3%~9.5%),遇热源或明火引发燃烧爆炸,并引发店内其他可燃物燃烧。

(2)助燃物。

爆炸的产生需要空气与可燃气体混合,空气中的氧气是助燃剂。根据现场勘察,事发时该餐饮店临街一侧敞开,店内洗手间带窗户,助燃物空气能自然流通。

(3)点火源。

能引起燃烧或者爆炸的能量,包括火焰、火星、电弧等。根据陈X笔录陈述,其妻郭XX进店后开灯、打开气瓶角阀,然后给燃具点火,在燃具点火的一瞬间发生液化石油气闪爆,由此判断燃具点火时产生火花为本次事故点火源的可能性较大。

综上所述,本次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均存在。

2.液化石油气泄漏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组提供的事发当晚救援图片和视频中,庵埠消防救援站指战员将内部原有液化石油气钢瓶全部转移到室外,至少有7个15kg 液化石油气钢瓶。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的要求:“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结合陈X笔录陈述,事发时店内存放约有11个不同规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以及从现场转移至少7个15kg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情况判断,郭红侠餐饮店存瓶总重量至少在105kg以上且未按要求设置专用气瓶间,不符合“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的要求,存放在店内的气瓶数量越多,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不排除在店内存放的多个液化石油气钢瓶自身缺陷或相关附件(角阀等)质量问题引发液化石油气泄漏的可能性。

(2)按《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1.7条:“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第6.1.8条:“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

第6.2.4条:“商业燃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软管应符合本规范第 6.1.7条和第 6.1.8条的规定。”

郭红侠餐饮店内燃气软管上共使用7个三通阀给8个单独灶具(炉头)供气,不符合“软管不应有接头”的安全要求。考虑该燃气软管架设不规范,或使用不当、保养不力,可能存在以下情况:(1)燃气软管因老化、老鼠啃咬导致破损;(2)软管上相关附件(减压阀、三通阀等)连接不牢固或事发前陈X在店内有意无意触碰到软管致连接处松脱。因此,不排除燃气软管存在破损或燃气软管上附件(减压阀、三通阀等)连接松脱等原因导致液化石油气泄漏的可能性。

(3)按《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2.5条:“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据陈X笔录证实,燃具在出事商铺附近的百货商店买,有熄火保护功能,正常情况下能保证熄火后燃气自动切断。加上郭XX上班后在炉具点火瞬间发生燃爆事故,因此,液化石油气从炉具泄漏的可能性相对较低,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其可能性。考虑燃具熄火保护装置有发生故障失效的可能,不排除当事发前一天陈X或郭XX在店内使用液化石油气后且未及时将燃具的开关调至关闭状态,或燃具熄火保护装置失效且未关闭气瓶角阀或角阀内漏的情况下,则液化石油气也有可能通过燃具泄漏。

(4)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按《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2.1条:“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据陈X笔录证实,在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周边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不符合法律、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导致泄漏的液化石油气未被及时探测并自动切断液化石油气输气阀门,因此泄漏的液化石油气在餐饮店局部区域积聚,达到爆炸极限时,遇点火源引发燃气爆炸事故。

3.事故原因分析意见

本起事故原因为郭红侠餐饮店液化石油气泄漏并积聚,达到爆炸极限时,遇到点火源引发燃气爆炸事故。

(二)间接原因

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燃气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事故餐饮店使用的是个人送至该店的燃气,且气瓶较多,区住房和城建设局无法查清气瓶及燃气的来源,无法提供燃气经营企业对该餐饮店的入户检查情况,在落实燃气行业监管职责上存在不足。

潮州市潮安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作为餐饮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未较好履行餐饮业安全宣传指导工作,及时发现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郭红侠餐饮店在安全使用燃气方面的不足,在落实餐饮行业监管职责上存在不足。

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燃气具的监管存在盲区。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燃气具监管职责不到位。事故餐饮店使用的是个人送至该店的燃气,无法查清气瓶及充装情况;陈X、郭XX夫妇购买燃气具的万和桥下面百货商店在后续核查时也发现存在销售不合格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燃气具的行为,事发前区市监局未对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过,区市监局对燃气具的监管存在盲区。

潮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对餐饮行业燃气用具的监管不到位。事故餐饮店超量存放液化气,违规使用燃气,潮安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燃气用具负有执法职责,但区消防救援大队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在履行消防监管职责上存在不足。

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近年来全国乃至我区发生多起涉及燃气的安全生产事故,全区各级各部门多次开展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在“6·21”宁夏银川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也有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而在一个月之后庵埠镇又再次发生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庵埠镇人民政府排查不到位,对辖区村居、企业的检查指导不到位。

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霞露村村民委员会在开展辖区内安全宣传指导上存在不足,未按照政府的要求开展全覆盖无死角的燃气安全宣传指导,导致辖区内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霞露村村民委员会在生产安全宣传指导上留存死角。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霞露村郭红侠餐饮店“7.27”燃气泄漏闪燃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履行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认定和处理建议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拟对事故责任方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 郭XX及其家属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使用燃气,未按照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违规使用三通阀门接驳多个燃气灶,在作业前也未仔细检查是否存在燃气泄漏情况,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发生时,有报至119出警,但未报至潮州市潮安区应急管理局、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潮州市潮安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存在未按时报送情况,考虑事故有群众报至消防部门,郭XX严重烧伤且家庭极度困难,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1. 建议责成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燃气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1. 建议责成潮州市潮安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向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餐饮业安全管理工作。
  1. 建议责成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1. 建议责成潮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向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1. 建议责成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人民政府向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工作。
  1. 建议责成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霞露村村民委员会向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 建议由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潮州市潮安区庵埠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和潮安区庵埠镇霞露村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谈话提醒。
  1. 各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继续深入调查事故涉及的单位及人是否仍存在其他应处理处罚情况,如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处罚,相关情况在处理处罚完成后及时报事故调查组。

六、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2021年以来,全国乃至我区发生多起涉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其中2023年6月21日银川富洋烧烤店爆炸事故、2021年6月13日十堰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尤为惨痛,特别是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召开常委会、常务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宁夏银川烧烤店燃气爆炸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对我区燃气安全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城镇燃气领域安全防范工作,但从事故的发生和今年1月份省考核巡查组在我区考核巡查发现的问题来看,我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存在的较大不足,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并汲取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一)统筹发展和安全,狠抓燃气安全大起底。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事故惨痛教训,清醒认识当前燃气、餐饮等行业领域面临的严峻复杂安全形势,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快推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要深挖燃气市场乱象四起、餐饮企业安全隐患丛生等表象后的深层次问题,立即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大起底,全面梳理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全链条存在的问题。要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加快整治“气、瓶、阀、管”等方面存在的“硬伤”。要注重从体制机制、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划布局、市场准入、设施设备、监管执法、社会末梢等方面一抓到底,补齐燃气安全管理的“软肋”,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抓好干部队伍整顿,深入解决慵懒拖沓、业务生疏、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坚决杜绝安全生产工作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二)严格市场准入,全面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区住建局要加快制修订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根据本地区用户规模、用户分布和用户需求,优化燃气企业数量和供应站点选址布局,优化天然气业和液化气业比例,从源头上铲除“黑气”贩子和市场无序竞争的土壤。要对燃气经营和气瓶充装许可严格把关,规范审批程序,加强评审监督,坚决防止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加快推动现有瓶装液化气企业整合提升,推进“瓶改气”“气改电”,从源头上降低燃气安全风险。严格实施餐饮企业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相关规定,不符合安全疏散等消防要求的坚决停止营业。加强对企业发证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定期组织资质许可条件评估,对安全隐患严重、经营无序、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清出市场。

(三)强化齐抓共管,提高安全监管效能。燃气行业领域涉及部门多、链条长、使用点多面广,容易出现监管盲区,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健全部门齐抓共管的全链条监管机制,防止监管空白和责任悬空。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商务局)要准确认识餐饮行业管理部门定位,积极督促大中小型餐饮企业做好安全管理。燃气管理、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要主动作为、认真履职,切实抓好各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要完善协作机制,针对“问题气”、“问题阀”、“问题管”、“问题灶”、“问题环境”等紧盯不放,顺藤摸瓜查处违规生产、违规供气、违规充装、违规销售等上下游违法违规行为,扩大案件查处效果。对于查处的销售伪劣燃气具案件要及时通报产地市场监管部门,形成产销两地联动机制。要加强行刑衔接,对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以“危险作业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同时要完善典型案例公开制度,强化警示震慑作用。

(四)迅速开展行动,彻底整治餐饮用户隐患。要以餐饮企业为重点,迅速开展行动,组织专业人员逐街逐企逐户迅速彻底开展燃气安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切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要以省考核巡查和本次事故为契机,举一反三全面整治餐饮企业使用“双气源”、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问题。组织餐饮企业集中更换合格软管和调压器,加装灶具熄火保护装置或更换合格燃气灶具,规范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全面整治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不足、障碍物封堵门窗等违法行为。组织对燃气具经营门店开展全覆盖排查,防止漏查漏管,对“三无”等违法违规产品采取果断处置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增加监督抽查批次和频次,对抽查发现的不合格燃气“灶管阀”产品全面下架、禁止销售。要加强督导检查,提升监管效能,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将燃气“灶管阀”纳入强制认证管理范围。

(五)狠抓社会末梢,提升基层能力水平。要严格落实燃气企业、气瓶检验机构从业人员考核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日常安全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职业技能。要以餐饮企业为重点,组织对餐饮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一轮安全轮训;组织餐饮企业在厨房张贴醒目警示标志和应急处置步骤,指导从业人员科学处置泄漏险情;制定餐饮企业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手册,重点指导中小餐饮企业规范燃气安全使用和消防安全条件,强化应急演练,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水平。要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面向社会公众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和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附件:

FD10620 | 2023_澳洲_bnhcrc_hazard_note_1_understanding_the_black_summer_bushfires_火灾技术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Understanding the Black Summer bushfires through research

Issue 001  |  January 2023

Topics in this edition  Black Summer  |  predictive services  |  cultural land management  |  communities Access the report: Understanding the Black Summer bushfires through research: a summary of key findings from the Bushfire and Natural Hazards CRC Published by Natural Hazards Research Australia, January 2023 The report presents findings from 23 projects within four research themes, covering different issues and knowledge gaps that arose from Black Summer:

→ fire predictive services

→ cultural land management

→ community-centred disaster risk reduction

→ bushfire data and reconstruction. In addition to key findings from each of the 23 Black Summer projects, the report provides links to the final outputs for each project and information about which projects have since been expanded by the Centre. The report also presents an integrated view of the way forward from the fires, including what new capabilities can be implemented and how Australia can best learn from its worst fire season on record. The findings summarised in the report and in final project outputs can be used as a scientific basis by governments, fire and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ies, industry and community organisations to influence decisions and create safer communities and landscapes in the face of future bushfires. Understanding Black Summer The 2019–20 bushfire season was devastating for much of Australia. Record‑breaking high temperatures and low rainfall in the year leading up to it saw large parts of the country burn ferociously on a scale not seen previously, in what is now referred to as Black Summer; although the fire season started in the north of the country in August 2019 and progressed southwards through to March 2020. Tragically, 33 people lost their lives in the fires, while thousands more were affected by smoke inhalation and other impacts. By season’s end, bushfires had burned a record 19 million hectares, destroyed more than 3,000 homes, displaced tens of thousands of people, and estimated to have killed billions of animals. In response, several states and territories held post-fire inquiries and reviews, and the Australian Government conducted the Royal Commission into National Natural Disaster Arrangements. Based on the severity and impact of the fires, the Government granted the Bushfire and Natural Hazards CRC $2 million funding to explore the immediate issues arising from Black Summer. In addition, the CRC and partner agencies allocated funds for more specific research projects. Black Summer research program Building on existing knowledge and expertise, the Bushfire and Natural Hazards CRC developed the Black Summer research program – a suite of research projects to gather insight, data and knowledge to provide a basis for further study into what happened Below: North Black Range, NSW, December 2019. Photo: Ned Dawson/NSW Rural Fire Service. About the report This Hazard Note presents Understanding the Black Summer bushfires through research: a summary of key findings from the Bushfire and Natural Hazards CRC – a report that summarises the key research findings from the wide-ranging Black Summer research program, undertaken by Natural Hazards Research Australia and the Bushfire and Natural Hazards CRC in the years since the 2019-20 bushfire season. This multi-discipline program will improve the capabilities of communities to prepare for, respond to and recover from future natural hazard emergencies. Read and download the report online naturalhazards.com.au/black-summer

that season and how that information could be used to reduce future disaster risk. The program was developed to complement the findings of the various post-fire inquiries or reviews and provide insights that can be applied to all Australian communities managing the threat of severe bushfires. Some projects focused on what could be learned at a national level, while others analysed specific fire behaviour or technology in Queensland, New South Wales, Victoria, South Australia and Western Australia. However, the lessons and knowledge derived from each project, as detailed in Understanding the Black Summer bushfires through research report, can (in most cases) be applied across the country, not just within the state or territory that they were conducted. Some results can also be applied across multiple natural hazards, such as results of cultural land management and community- centred disaster risk reduction projects. Based on the long history of anticipated summer fire risk in Australia, some of the fun- damental principles that drov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Black Summer research program were:

  1. Why was this season worse

than previous years with similar bushfire risk in affected areas?

  1. Are there new capabilities that can be

demonstrated by applying the outcomes of recent research to reduce bushfire risk and improve operational outcomes?

  1. How can we better learn from

the disasters of 2019–20? The projects summarised in the new Understanding the Black Summer bushfires through research report were shaped around thes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serve to shed light on each of them. Black Summer research projects Understanding the Black Summer bushfires through research focuses on four main themes of research in response to Black Summer, sum­ marising key findings from 23 projects in total: FIRE PREDICTIVE SERVICES: to boost situational awareness before and during bushfires, and to enhance the sharing of risk information and warnings with communities.

→ Modelling fire weather interactions

→ Understanding moisture in the landscape

→ Established and emerging uses of predictive services in Victoria

→ Identifying water sources using satellite imagery

→ Mapping surface fine fuel moisture content CULTURAL LAND MANAGEMENT: to learn from Traditional Owners on how to reduce landscape risk through better integrated cultural land management knowledge and practices.

→ Cultural land management in southeast Australia

→ Indigenous fire and land manage­ ment in northern Australia COMMUNITY-CENTRED DISASTER RISK REDUCTION: to understand and assist commu­ nities and governments in enabling effective and efficient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and leadership in disaster preparation, relief and recovery.

→ Community attitudes and experiences of the 2019-20 NSW bushfire season

→ Community-led recovery

→ Understanding experiences and recovery capabilities of diverse communities in Gippsland BUSHFIRE DATA AND RECONSTRUCTION: to analyse data and reconstructions of specific fires for intelligence on how best to better understand how to manage fires and to reduce the risk of fires in future. Queensland:

→ Wind speed reduction factors New South Wales:

→ Effects of prescribed burning in NSW

→ Suitability of aviation tracking data for use in bushfire suppression

→ Extreme fire development on NSW south coast

→ Property damage and resilience on NSW south coast in January 2020

→ Informing post-fire recovery planning of northern NSW rainforests Victoria:

→ Spread and behaviour of the eastern Victorian fires South Australia:

→ Mitigating risk using prescribed burning in Kangaroo Island and Mount Lofty Ranges

→ Kangaroo Island Black Summer fire reconstruction

→ Fire risk modelling for Kangaroo Island Western Australia:

→ Yanchep bushfire analysis

→ Validating fuel moisture estimates in Yanchep

→ Fuel moisture and fire history of south-west WA from Sentinel-2 satellite imagery Priorities moving forward Each project in the Black Summer research program has delivered crucial research insights that address the national priorities on disaster risk reduction, and show how collaboration between researchers, gov­ ernments and the emergency management sector supports the needs of communities across Australia. The findings of the research were used to inform the national Research Priorities, published by the Centre to guide nation-wide research into disaster risk reduction and natural hazard resilience. Several of these projects and outcomes have since been expanded by the Centre. These extensions are marked on project pages throughout the Understanding the Black Summer bushfires through research report. Most importantly, the findings sum­ marised in the report and in final project outputs can now be used by governments,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ies, industry and other partners to influence decisions and create safer communities and landscapes in the face of future bushfires. Support statement The release of this work is timely. As climate influences that dictate our hazard landscape begin to shift, bushfire will return to Australia and fire agencies across the country will use every tool available to respond. I encourage you to digest the findings, consider how best to use them in your operations and planning, and importantly continue to build the deep relationships required to ensure this knowledge and research is useful, useable and used. Rob Webb, CEO, AFAC Natural Hazards Research Australia, the national centre for natural hazard resilience and disaster risk reduction. The Centre is funded by the Australian Government. Hazard Notes are prepared from available research at the time of publication to encourage discussion and debate. The contents of Hazard Notes do not necessarily represent the views, policies, practises or positions of any of the individual agencies or organisations who are stakeholders of Natural Hazards Research Australia. Get Hazard Notes delivered to your inbox or download at naturalhazards.com.au/ resources All material in this document, except as identified below,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Non- Commercial 4.0 International Licence. Material not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licence: • Natural Hazards Research Australia logo • All photographs. All rights are reserved in content not licenc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licence. Permission must be sought from the copyright owner to use this material.

FD10621 | 2023_澳洲_bnhcrc_hazard_note_3_identifying_water_sources_for_aerial_fire_火灾技术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Summary During active bushfires, aerial firefighting units are dispatched by members of NAFC through an online system called Arena. NAFC members use a variety of data sources, available through Geoscience Australia’s Digital Earth Australia Waterbodies product, to find suitable nearby water sources (called waterbodies) for firefighting helicopters and fixed-wing aircraft to access during bushfires. It is critical for effective decision making that the most current and accurate data about the location of water is available as quickly as possible. The first phase of the Identifying water sources for aerial firefighting project, as summarised in this Hazard Note, has successfully identified and implemented user-driven improvements that can be adopted into the Digital Earth Australia Waterbodies product. Researchers at NAFC and FrontierSI have delivered a prototype workflow that augments the product’s satellite-based data with the latest water availability information to meet the needs of aerial firefighters dispatched through NAFC’s Arena system – specifically, by easily retrieving accurate data about when water was last seen and how much water is available. Whereas previously the data about nearby waterbodies might have been months or years old, now this information is able to be updated regularly and can be easily accessed. This presents a significant improvement to the accuracy of agencies’ knowledge about nearby water, providing critical support to disaster management planning to facilitate rapid and effective bushfire response. Implementation and deployment of this refined data improves the accuracy of location data for aerial firefighting and will help users plan the placement of aircraft for future fire seasons. Above: This research is improving the accuracy of information used to direct aerial firefighters to suitable bodies of water during bushfire, such as this aerial firefighting helicopter in Tasmania. Photo: National Aerial Firefighting Centre. Identifying water sources for aerial firefighting About this project The Identifying water sources for aerial firefighting project is a collaboration between the National Aerial Firefighting Centre at AFAC, Natural Hazards Research Australia, Geoscience Australia and FrontierSI. This Hazard Note summarises the first phase of this project, now complete, which is improving the reliability and clarity of information about waterbodies available to aerial firefighters. It is an extension of the Bushfire and Natural Hazards CRC’s Identifying water sources using satellite imagery project. The research team comprises researchers Dr Caitlin Adams, Madeleine Seehaber, Dr Fang Yuan and Roshni Sharma from FrontierSI, alongside key end-users Sandra Whight (AFAC) and project manager Anthony Gallacher (formerly from NAFC), and Norman Mueller and Bex Dunn from Geoscience Australia. Sam Ferguson from AFAC and Danielle Wright from the Country Fire Authority Victoria provided additional sector and technical advice.

Issue 003  |  August 2023

Topics in this edition  |  firefighter  |  fire weather  |  remote sensing Authors Anthony Gallacher, former Manager, NAFC Resource to Risk Project – National Aerial Firefighting Centre, AFAC. Contact: arena@nafc.org.au. Background Up-to-date information on the presence of water in the landscape is valuable for emergency services planning, specifically, positioning of aircraft near a large waterbody and close to a high-risk bushfire area to be able to quickly access water for firefighting. The content of the Digital Earth Australia Waterbodies product, especially the record of how recently water was observed, is valuable for planning because if the aerial firefighting pilot is sent to a waterbody with insufficient water, the process begins again and wastes valuable time. The current Digital Earth Australia Waterbodies product, accessible at www.dea. ga.gov.au/products/dea-waterbodies, captures the typical shape and historical presence of water for more than 300,000 waterbodies across the country. The product relies on data derived from surface reflectance measurements from the National Aeronautics and Space Administration (NASA) Landsat satellites, providing historical observations of water dating back to 1987. The processing time results in a two-week lag between when the satellite captures the data and when the DEA Waterbodies product is updated. Users access the waterbody geometries through a Web Feature Service and can then further query the historical water observations by downloading a CSV file for any given waterbody. As such, the current product does not allow users to immediately find the information they are most interested in. Rather than being able to see this information directly through the Learn more about this project online naturalhazards.com.au/research/ research-projects/identifying- water-sources-aerial-firefighting

Web Feature Service, the user must download a CSV for each waterbody and manually open it. This is cumbersome for a single waterbody, let alone hundreds of waterbodies. It also cannot be easily integrated into existing NAFC and other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 planning systems, which are designed to consume and display the contents of Web Feature Services, but not individual CSV files. This research is resolving this issue. Research methodology The project aimed to identify additional attributes to add value to the existing Digital Earth Australia Waterbodies product for users in the emergency management sector and create the associated framework for implementation by Geoscience Australia. As such, the methodology had two main components: a user needs workshop and a series of development sprints. Researchers conducted the user needs workshop with representatives from several fire and emergency service organisations to gain insight into their potential uses for the DEA Waterbodies product and allow users to identify waterbody attributes that they felt would be valuable to their work, including firefighting planning approaches. After identifying which waterbody attributes needed further development, researchers completed three development sprints; each sprint consisted of two weeks of development, with one week for providing feedback. This sprint structure allowed for project stakeholders to see regular progress, provide feedback and have input into the priorities of the following sprint. Once the development sprints were completed, the improvements were tested with users at NAFC and Geoscience Australia to ensure accurate representation of their needs within the new workflow. Research findings The user needs workshop:

→ identified information about waterbodies that is of value to end-users, such as when water was last seen, the size of the waterbody and how much water is currently available

→ created a prototype workflow to demonstrate that these valuable waterbody properties could be directly calculated from the existing timeseries data created by the Digital Earth Australia product and easily served as part of a Web Feature Service

→ established that NAFC (as an end- user) can run a local version of the workflow for immediate use

→ identified next steps for Geoscience Australia to operationalise the workflow developed in the project

→ documented and published the workflow as open-source software on FrontierSI’s GitHub repository (see Further Reading). Outcomes of the user needs workshop included the collection of additional attributes that could add to the usability of the existing dataset. Attributes fell into four different categories: waterbody features, dataset currency, surrounding waterbody environment and biosecurity risk. The full list of attributes can be found in the final report (see Further Reading), including feasibility for development as part of this project. A localised prototype workflow, which implements and updates these new attributes, was developed with the intention that it could be implementable by Geoscience Australia. This prototype would allow waterbodies to be directly calculated from the existing timeseries data created by the Digital Earth Australia Waterbodies dataset and easily serve as part of a Web Feature Service. The findings established that NAFC, as an end-user, can run a local version of the workflow for immediate use. The identification of next steps for Geoscience Australia to operationalise the workflow were developed and included in the project’s final report (see Further Reading). Research impact The methodology produced in this project has developed a way forward for further adaptation of national waterbodies datasets to make water availability information more accessible for a range of uses in the emergency management sector and beyond. In particular, the NAFC Aviation Coverage Model utilises a waterbodies layer to run aerial firebombing coverage scenarios for fleet allocation planning. This new methodology will enhanc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del, shifting from a static waterbody layer to one that is more dynamic, with suitable date attributes and currency. The results provide a pathway forward for NAFC to develop a waterbodies solution internally, to suit the needs of NAFC and sector agencies. Additionally, the results equip Geoscience Australia with recommendations and a prototype workflow, for wider application of the Digital Earth Australia Waterbodies dataset, which provides exciting opportunities for the sector to harness this data. Beyond fire and emergency services, there are potential utilisation opportunities if Geoscience Australia implement the full workflow over time into the Digital Earth Australia Waterbodies dataset. This includes for the agriculture sector, where dam monitoring in the time of drought may inform hardship and water allocations. Additionally, environmental and catchment land management health monitoring may benefit from satellite detected water currency at the landscape scale. End-user statement Sandra Whight, Manager Research and Evaluation – National Aerial Firefighting Centre, AFAC. “Not only do these results provide a pathway forward for NAFC to develop improved waterbodies information to support decision making for aerial firefighting by sector agencies, but they also equip Geoscience Australia with recommendations and a prototype workflow for wider application, which provides exciting opportunities for the sector and beyond to harness this data.” Natural Hazards Research Australia is the national centre for natural hazard resilience and disaster risk reduction, funded by the Australian Government and Participants. Hazard Notes are prepared from available research at the time of publication to encourage discussion and debate. The contents of Hazard Notes do not necessarily represent the views, policies, practices or positions of any of the individual agencies or organisations who are stakeholders of Natural Hazards Research Australia. Get Hazard Notes delivered to your inbox or download at bit.ly/NHRAHazardNotes All material in this document, except as identified here,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Non- Commercial 4.0 International Licence. Material not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licence: • Natural Hazards Research Australia logo • All photographs. All rights are reserved in content not licenc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licence. Permission must be sought from the copyright owner to use this material. Further reading Adams C, Seehaber M, Yuan F & Sharma R (2023) Identifying water sources for aerial firefighting, final report, Natural Hazards Research Australia, accessible at www. naturalhazards.com.au/resources/ publications/report/identifying-water- sources-aerial-firefighting-final-report. FrontierSI’s GitHub repository, waterbodies demo, accessible at https:// github.com/frontiersi/waterbodies-demo.

FD10622 | 2023_澳洲_bnhcrc_hazard_note_4_a_national_evidence_based_ses_program_to_火灾技术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Summary In Australia, State Emergency Service (SES) staff and volunteers contribute to disaster risk reduction and provide emergency support during and after disasters and are often the first responders to emergencies such as storms, floods, bush search and rescues, building damage, traffic hazards and road crash rescues. More than 40,000 volunteers are deployed across all states and territories, fulfilling a range of roles. Given the physically demanding nature of SES roles, suitable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strategies are needed that, amongst other things, optimise the health and wellbeing of all members. One such strategy is the ability to match the physical fitness of members to the demands of the role. This strategy is colloquially referred to as ‘fitness for task’. The SES fit for task research project was undertaken between 2017 and 2022 through the Bushfire and Natural Hazards CRC and Natural Hazards Research Australia, conducted by a team of researchers from Human Performance Science alongside the Australian Council of State Emergency Services (ACSES), AFAC, the National SES Volunteer Association and more than 3,000 staff and volunteers from all SES agencies around Australia. The aim of this project was to develop a SES program that improves the safety and health of SES members across Australia, reduces the risk of injury while performing required tasks and contributes to building a culture of wellbeing. It expanded an earlier proof-of-concept study undertaken by ACSES and Deakin University from 2014–16. Researchers used job task analysis, developed with SES staff and volunteers from every state and territory, to determine the most common and physically demanding tasks required for the most common SES operational activities. This evidence was used to develop several activities that mimic operational roles and assess physical fitness for land – and water-based operations and training, and which can be used to show that SES members have the physical fitness to meet these minimum requirements and undertake their roles safely. More information about the research can be found in the final report (see Further Reading). Based on a decade of research and translation, the National SES Fitness for Role program launched in August 2023. Using this evidence-based program, the SES can now measure the minimum physical fitness that SES members need so that they can complete required tasks safely and effectively during operational responses and training. A national evidence-based SES program to reduce injury About this project The SES fit for task project was undertaken by Australia’s SES agencies in partnership with the Bushfire and Natural Hazards CRC, jointly funded with the Australian Council of State Emergency Services and completed by Natural Hazards Research Australia with support from AFAC. It built on earlier research completed between 2014 and 2016. This national research was undertaken with AFAC, the National SES Volunteer Association and staff and volunteers from State Emergency Service (SES) agencies across Australia. The aim was to develop an evidence-based program that defined the minimum physical fitness required to undertake certain SES tasks, supplemented with a set of physical fitness assessments that can be undertaken by SES units and groups. The subsequent SES Fitness for Role program, launched in August 2023, is the first time that state- and territory-based emergency services across Australia have collectively developed and implemented a single national approach to safe physical fitness of first responders. Based on almost a decade of research and translation, the program is now being implemented across all SES agencies to improve the health and wellbeing of SES members, to ensure safety as members perform required tasks.

Issue 004  |  August 2023

Topics in this edition  |  emergency management  |  volunteering  |  recruitment Authors Dr John Bates and Terese Howlett, Victoria State Emergency Service. Contact: safety@ses.vic.gov.au. Below: This research has been used to develop an evidence-based SES program ensures physical safety and wellbeing of SES staff and volunteers across Australia. Photo: South Australia State Emergency Service. Learn more about this project online naturalhazards.com.au/fitfortask

Background At the time this research began, there were no evidence-based task analyses and physical fitness assessments directly relevant to work undertaken by SES members around Australia. Whilst some assessments, including swim tests and pack hike tests, were being used as a measure of physical fitness, their direct relevance to the actual tasks undertaken by SES members had never been determined. ACSES initiated a proof-of-concept research study in 2014 with Deakin University, to explore and understand the physical demands of operational activities for a group of six common operational SES activities and to develop supporting evidence of the physical fitness demands of those activities. This research identified the value of job task analysis in understanding the essential and important criterion tasks (that is, the most common and physically demanding tasks) within each operational activity. The SES fit for task research project was funded by ACSES and the Bushfire and Natural Hazards CRC to strengthen that initial research, by:

→ extending the number of operational activities subjected to job task analysis

→ ensuring that each job task analysis was supported by a robust evidence base

→ developing fitness assessments that could be used to measure the minimum levels of fitness required to undertake the agreed operational activities

→ verifying that the assessments closely replicated SES operational activities

→ validating the robustness and reproducibility of the proposed fitness assessments

→ using this evidence to develop new SES assessments as part of the SES Physical Fitness for Role program. Research methodology and findings This project employed a robust scientific process, delivered by Human Performance Science in four stages, as summarised below and outlined in detail in the final report (see Further Reading): Stage 1: Job task analysis This identified and measured the physical demands of tasks undertaken by SES members and involved more than 1,050 SES members in a series of:

→ subjective techniques, including focus groups, panel discussions and questionnaires

→ objective techniques, including the quantification of physiological (e.g. heart rate, force output) and physical (e.g. equipment mass, height of lifts, distance equipment is carried) job parameters. The job task analysis identified 209 tasks mapped to 13 skill sets in scope for the project (see breakout box, page 3). Following consultation with subject matter experts from all SES agencies, the 209 tasks were condensed into 67 criterion tasks – these criterion tasks comprise tasks that are the most physically demanding, frequently occurring and operationally important. 2 An Australian first for State Emergency Services This is the first time that emergency services across Australia’s states and territories have collectively developed and implemented a single national approach to ensuring that members have the minimum levels of physical fitness that they need to undertake their roles. This benefits individual SES members and will ensure that when they are deployed to support other states or territories, they will have an appropriate level of physical fitness to safely undertake all the roles for which they are deployed. Job task analysis Development of physical assessment prototypes Validation of physical assessments Implementation via SES Fitness for Role program Photo: Northern Territory Police, Fire and Emergency Services.

Stage 2: Development of physical assessment prototypes To understand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amongst skills sets, development of the assessments focused on three key inputs:

→ core job physicality: the fundamental physicality required to be demonstrated in order to meet job demands

→ performance features of the criterion tasks: for example, lifting and carrying, pulling or dragging, prolonged walking

→ organisational desires and limitations. From the criterion tasks, the research team further grouped tasks with similar characteristics to develop at a battery of nine new SES assessments that captured all movement types and physiological demands for all skill sets. Each assessment was conceptualised, created and evaluated by subject matter experts, representing an evidence-based measure that mimics the functional demands of SES roles, using equipment and facilities available to SES units where feasible. The nine assessments are summarised in Table 1. Stage 3: Validation of physical assessments Using these earlier results, nine assessments were formally validated through trials, surveys and ‘validation socialisation’ with a diverse group of SES participants – each qualified in the relevant skill sets – and subject matter experts. Feedback and performance data from this validation process were used to further refine and validate the assessments, including verifying that the assessment activities closely replicated the relevant operational tasks and that the level of effort required to meet these minimum physical fitness levels was appropriate for the work that SES members undertake and the environments in which SES members operate. This process produced robust assessments, suitable and ready for inclusion in the SES Fitness for Role program. 3 Assessment Modelled activity Land-based assessments Lift and shift Movement of equipment/stores Carry Stretcher carry Ladder climb and lift On-ladder then stowing it Haul Pulling rope/object toward you Hold Static hold (chainsaw/rescue tool) Drag Dragging something behind you Hike Walking wearing a backpack Water-based assessments In-water safety Water safety and (self) rescue Power swim and rescue Sprint swim and tow rescue Table 1: Nine new SES assessments, validated for implementation through the SES Fitness for Role program. National SES skill sets The identified national SES skill sets that were part of this project were:

→ air search

→ boat operations

→ chainsaw operations

→ firefighting air base support

→ general rescue

→ in-water technician

→ land-based swift water rescue

→ land search and rescue

→ off-road driving

→ road crash rescue

→ storm damage

→ urban search and rescue

→ vertical rescue Photo: SES members safely completing land-based physical tasks. Photo: Victoria State Emergency Service.

End-user statements NSW State Emergency Service Commissioner and AFAC President Carlene York There are so many roles in the SES and so many ways to contribute to keeping our communities safe during emergencies. This project isn’t about who can and can’t volunteer – it’s about finding the right role for each of our members so everyone can contribute meaningfully. VIC State Emergency Service Chief Officer Operations Tim Wiebusch We’re thrilled to be launching this program, after years of collaboration among our SES agencies nationwide. It’s an important initiative that will enhance the health and wellbeing of SES members, lower injury risks during tasks, and promote a culture of wellbeing. Turning research into action isn’t easy, but the project team, backed by AFAC SES Operations Group, has successfully done so with this program’s launch. Every SES agency’s active involvement in the research and its practical application demonstrates our collective belief and commitment to the program, as well as a strong dedication to delivering health and safety benefits to our members across the country.” Natural Hazards Research Australia is the national centre for natural hazard resilience and disaster risk reduction, funded by the Australian Government and Participants. Hazard Notes are prepared from available research at the time of publication to encourage discussion and debate. The contents of Hazard Notes do not necessarily represent the views, policies, practices or positions of any of the individual agencies or organisations who are stakeholders of Natural Hazards Research Australia. Stage 4: Implementation This project’s evidence-based assessments have been used to develop a new SES Fitness for Role program, launched at the AFAC23 conference in August 2023 and ready for implementation across all Australian SES agencies. Using this evidence-based program, the SES can now measure the minimum physical fitness that SES members need to have so that they can complete tasks safely and effectively during operational responses and training. Implementation through the SES Fitness for Role program is expected to take up to 24 months in each state and territory. Through successful implementation, SES agencies can be confident in a program that identifies injury risk and prevents hazards or injuries before they occur. Each of these assessments are gender – and age-neutral, represent minimum physical standards, and are designed to improve the health and safety of all volunteers by demonstrating that they can meet the inherent demands of the role. Not all volunteers need to complete all nine assessments – only those assessments that are required for their existing skill set, or where they intend to apply for training in new skill sets. Inclusivity is an important principle within the program, so that if a volunteer cannot meet one or more of the assessments, they will not be removed from the workforce but would be provided alternative opportunities. The assessments have been endorsed by the AFAC SES Operations Group and there have been two national training workshops to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and evaluation of the program resources. The program is also supported by a National Implementation Framework, facilitator training materials and candidate information and guides. An e-learning resource is currently being developed that will be available for training program facilitators and SES members who want to understand more about the program and its development. SES members wanting more information about the program should contact their agency directly. This information will also be made available to health professionals who work with the SES agencies to undertake medical assessment for entry into the organisation, or during return-to-work from an injury to better understand the physical fitness required for members undertaking operational roles. Research impact This is the first time that emergency services from all Australian states and territories have collectively developed and implemented a single national approach to ensure that SES members have the appropriate level of physical fitness safely undertake their roles without injury. This program will benefit individual SES members by improving health and wellbeing across all SES agencies in Australia, reducing the risk of injury and contributing to a culture of wellbeing. Get Hazard Notes delivered to your inbox or download at bit.ly/NHRAHazardNotes All material in this document, except as identified here,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Non- Commercial 4.0 International Licence. Material not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licence: • Natural Hazards Research Australia logo • All photographs. All rights are reserved in content not licenc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licence. Permission must be sought from the copyright owner to use this material. Further reading Each of the following resources are available at www.naturalhazards.com.au/ fitfortask

→ Human Performance Science (2023) SES Fit for Task - Final Project Report, Natural Hazards Research Australia

→ SES Fit for Task assessment video of early validation and verification workshop

→ Video overview of the project by the research team SES Fit for Task assessment video Above: SES Fit for Task Assessments being performed by SES staff and volunteers, by Human Performance Science. Watch this video on YouTube: https://youtu.be/BO5dzIxbH0g.

FD10624 | 2023_珠海高新区珠海珠江金属有限公司5.1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珠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珠海高新区珠海珠江金属有限公司5.1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注:预览效果可能会出现部分文字乱码(如口口口)、内容显示不全等问题,下载是正常的。

文件格式:PDF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7·5”一般…

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11·16”较大火灾事…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珠海高新区珠海珠江金属有限公司 “5·1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5月18日13时4分许,位于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 镇大学路99号3号厂房(连体厂房)一至五层第5栋第1层的 珠海珠江金属有限公司活性元车间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火 灾事故,造成6人被烧伤,直接经济损失71.3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 号令)和《关于委托我市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 查处理的通知》(珠府〔2009〕87号)有关规定及《市安委办 关于高新区“5·18”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的函》(珠安办函 [2023〕16号)要求,高新区依法成立由区管委会、区应急管 理局、区纪检监察工委、区总工会、区科技产业局、区社会事业 局、区综合治理局、唐家湾镇、唐家派出所、高新消防救援大队 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 “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 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科学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 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 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 ,小高过程中变小山共引性炒大后选成的,船火宝生

46186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

46109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

29060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火…

28196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

22921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

相关内容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

FD10625 | 2023_瑞金经开区2023·3·23_23·3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2

(二)建筑周边基本情况..............................................3

(三)涉事生产工艺..................................................4

(四)厂房租赁情况..................................................4

二、事故发生经过、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5

(一)火灾发现情况..................................................5

(二)应急处置情况..................................................7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9

(一)人员伤亡情况..................................................9

(二)经济损失情况..................................................9

四、事故原因分析....................................................10

五、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10

(一)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11

(二)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存在的问题..................................11

六、事故责任追究及建议..............................................12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2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个人..................................12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4

(四)其他建议......................................................15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16

瑞金经开区“2023·3·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3 月23 日14 时18 分,瑞金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 接到报警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佳润玻纤有限公司一厂房发生 爆炸引发火灾,火灾烧损厂房及设备、硅油等,现场救出1 人后 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无人受伤,过火面积约1080 平方米,直接 经济损失约210 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493 号)及《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火 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瑞府办发〔2021〕11 号)等相关 要求,瑞金市人民政府于2023 年3 月24 日成立了瑞金经开区 “2023·3·23”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 调查组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成员由沙洲坝镇人民政府、市公 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经开区纪工委、 经开区建设局、市总工会、市检察院、市纪委监委、瑞金生态环 境局等单位派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发生经过、 原因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对照《瑞金市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瑞府 办发〔2021〕11 号)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将事故调查 报告提交瑞金市人民政府。 经调查认定,瑞金经开区“2023·3·23”火灾事故是一起因 何某韬(在事故中死亡)在高沸硅油提纯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 输油复合软管内产生静电释放引发吨桶内的可燃气体爆炸起火的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江西省瑞金市佳润玻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润玻纤公司) 于2014 年7 月18 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黄清潭。经营范围:纤 维网布、墙体材料、玻璃球、玻璃钢、塑料制品、石材、护理品 加工、销售;水力发电及销售;五金化工(危化品除外),机电 设备、建筑材料、水暖洁具、包装材料、日用百货、饲料、化肥 销售;苗木、果业种植及果品销售。该公司现有员工100 余人, 主要生产玻璃纤维纱和玻璃纤维布,产品主要销往福建、广东、 上海、浙江。该公司位于瑞金经开区红井路南侧,占地50 亩,总 建筑面积约20000m2,共有建筑10 栋,分别是办公楼1 栋、宿舍 楼1 栋、食堂1 栋、织布车间1 个、拉丝车间1 个、捻线车间1 个、过胶车间1 个,原材料仓库(钢棚)1 个、成品仓库1 个,另 有1 个厂房出租给何某韬(男,江西瑞金象湖镇人)使用。 佳润玻纤公司于2018 年12 月经招商引资入驻瑞金经开区, 通过100%股权全资收购瑞金市新世纪永磁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后投 产经营。瑞金市新世纪永磁材料有限公司于2011 年1 月24 日取 得房权证登记(瑞房权证象湖镇字第060273 号),土地证号(瑞 国用(2010)字第01160067 号),规划用途5-8 号为厂房(钢棚 结构)、9 号为仓库(砖木结构)。 起火建筑位于赣州市瑞金市红井路与金龙二路交叉路口往东 约260 米处,是佳润玻纤公司最南侧厂房,该厂房由佳润玻纤公 司于2022 年1 月25 日租赁给个人经营者何某韬使用,租期3 年。 该厂房为钢结构,地上一层,东西长约54 米,南北宽约20 米, 层高约8 米,总建筑面积约1080 平方米,建筑内未设置任何固定 消防设施。 图1 江西省瑞金市佳润玻纤有限公司示意图

(二)建筑周边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赣州市瑞金市红井路与金龙二路交叉路口往东 约260 米处佳润玻纤有限公司内,东侧、南侧为厂区空地;西侧 为配件仓库;北侧为织布车间。厂区整体东侧为金龙一路、南侧 为红樾山小区、西侧为瑞金市鸿鑫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北侧为红 井路。

(三)涉事生产工艺

经询问何某耀、刘某兰,涉事生产工艺是高沸硅油数天静置 沉淀后,通过抽油泵将原料吨桶内分层后的上层原料转输至清洗 过后的空桶内,剩余下层原料通过吨桶侧面开关转输至残料桶再 次静置,生产工艺过程中无其余原料添加。 经通过上游企业询问,高沸硅油制作工艺为通过将采购原料 二甲基二氯硅烷投入装有30 吨水的反应釜中,水解生成二甲基硅 氧烷(高沸硅油)及氯化氢,反应式为:(CH3)2Cl2Si+H2O→ (CH3)2SiO+2HCl。随后,通过向产物中加入纯碱中和氯化氢,从而 制得成品高沸硅油,综合化学反应方程式为:2HCl+Na2CO3→ 2NaCl+H2O+CO2。

(四)厂房租赁情况

经查,何某韬未办理营业执照,于2022 年1 月25 日以个人 名义与佳润玻纤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显示出租房屋为9 号厂房(实际为8 号厂房),建筑面积1080 平方米,租房用途为 用于硅油生产经营,租赁期限为3 年,即从2022 年2 月7 日至2025 年2 月6 日,每月租金按8640 元收取且固定3 年不变,合同约定 乙方(何某韬)须自行承担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用以及租 赁期间房屋维修费用,乙方独立负责其生产经营安全和消防安全。 日常生产、原料采购、产品销售均由何某韬个人进行开展,何某 耀、刘某兰仅负责协助何某韬开展相关转输搬运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火灾发现情况

图2 爆炸厂房平面分布图 图3 江苏远中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YB3-90L-4 2023 年3 月23 日14 时15 分许,何某韬在厂房中间部位使用 抽油泵(江苏远中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YB3-90L-4)进行倒罐转 输作业,刘某兰(何某韬之妻)与何某耀(何某韬之弟)在厂房 中部东侧玩手机、闲聊。14 时17 分许,厂房发出爆炸声并伴有火 光烟尘。何某耀使用灭火器救火,并与刘某兰一起将倒在火中的 何某韬拖离事发地点。14 时17 分许佳润玻纤公司厂长刘某明开车 进入公司厂区大门,看见起火厂房房顶冒白烟。佳润玻纤公司员 工刘善明透过起火厂房北门缝隙看见火光,刘善明跑到厂房西门 查看发现起火,并使用灭火器扑救地面流淌火。 图4 红樾山小区NVR_ch18 监控14 时48 分33 秒第21 帧画面 图5 红樾山小区NVR_ch18 监控14 时48 分33 秒第22 帧画面 据红樾山小区监控录像显示,14 时48 分33 秒(比对校正为 14 时17 分0 秒)第21 帧画面尚无火光,第22 帧画面,透过仓库 南侧卷闸门在仓库中部最早出现爆炸火光,接着仓库东侧发生殉 爆,之后仓库东部出现明火,最后蔓延至整个仓库。 14 时18 分许,何某耀将自己的小轿车推离起火厂房,随后再 次与刘某兰一起将何某韬拖至厂区南门附近凉棚。此时多名路人 看见浓烟并报警,厂长刘某明组织员工使用灭火器救火。

(二)应急处置情况

接报火灾信息后,瑞金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工业厂房火灾 扑救应急预案,市领导罗林生、刘干第一时间带领相关部门负责 人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医疗 救助、善后工作、舆情管控、信访维稳、保障服务、责任追究8 个工作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要求公安交通、应急救援、 环境监测、医疗救护、供水供电等人员车辆立即到场参与灭火救 援工作。

(三)消防救援机构处置情况

2023 年3 月23 日14 时18 分,瑞金市消防救援大队119 指挥 中心接到报警,称佳润玻纤公司厂房发生火灾。大队指挥中心调 集了2 个消防救援站、3 个小型消防站,共9 台消防车、48 名指 战员赶往现场处置,同时调集应急、公安交通、生态环境、医疗 卫生、供水供电、大型机械等应急联动单位到场协同处置,当日 大队值班主官及时将火灾基本情况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汇报。14 时 24 分,共和国摇篮景区小型消防站到达现场,着火建筑已呈现沉 降式坍塌,现场形成流淌火并猛烈燃烧,现场指挥员立即命令疏 散厂区群众并在外围设置警戒,同时设置水枪阵地灭火救人。14 时34 分,绵水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在起火建筑南面架设一个 水炮阵地、出两支水枪控制火势蔓延。14 时38 分,象湖路消防救 援站到达现场,大队指挥员命令在起火建筑北面再出2 支水枪出 泡沫灭火,同时命令值班参谋组织后方供水,确保了市政管网压 力及不间断消防供水。大型机械到场后,大队指挥员命令在移动 水炮和水枪掩护下梯次推进,逐片划分清理火场,同时水枪冷却 掩护挖掘机进场作业,并于当日15 时20 分左右将现场余火扑灭。 瑞金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 年3 月23 日14 时30 分接到事故 报告后立即派员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协调事故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共派出车辆3 辆,32 人次。15 时26 分,电话上报赣州市应急管 理局应急指挥中心。 瑞金市公安局于2023 年3 月23 日14 时27 分接到报警,14 时30 分,瑞金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到场,随后调派警 车3 辆、警力10 余名到场,对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封闭管控,疏 散周围群众,并协助消防、医疗部门开展灭火和人员医疗救治工 作,统计核实伤亡人员数量及身份信息,第一时间控制佳润玻纤 公司负责人。 瑞金生态环境局于2023 年3 月23 日14 时47 分接到联动信 息后,执法、监测、大气、环评审批等相关工作人员赶赴现场, 开展应急处置,并对下风向空气和消防废水、外排水进行采样监 测。通过对厂区消防废水入河处进行封堵,采用铺设吸油毡、设 置拦油绳等方式对已封堵的消防废水和现场雨水进行收集,有序 排入经开区工业污水收集管网,纳入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 瑞金市120 急救中心于2023 年3 月23 日14 时38 分接到报 警,14 时40 分调派瑞金市中医院1 辆救护车(车牌赣BG7R19)、 3 名急救人员赶往现场,接诊伤员。16 时2 分,瑞金市中医院将 何某韬转送至赣州市人民医院救治,并于17 时36 分送达。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共有1 人死亡。死者何某韬,男,江西省瑞金市象 湖镇人,个体经营者,经赣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3 年3 月 23 日死亡。

(二)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中何某韬租用厂房、厂房内设备原料及相邻厂房墙 面等被烧毁、烧损,直接财产损失折合人民币约200 万元。此次 事故现场处置共损耗水带、泡沫、油料等各类器材物资折合人民 币约10 万元。 此次事故死亡人员治疗费及丧葬抚恤费用约2.5 万元。综上, 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12.5 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何某韬采购的原料为高沸硅油,制作工艺为 通过二甲基二氯硅烷((CH3)2Cl2Si,闪点16.1°C,沸点70°C,爆 炸极限值1.75-48.5%(V))水解后加碱中和衍生氯化氢,生产工艺 技术要求较低,所生产的高沸硅油中仍存在具有爆炸性原料残留。 在进行转输倒罐过程中,厂房西北角事故原料吨桶内原料经静置 沉淀,部分可燃气体析出,并与吨桶内剩余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 混合气体;何某韬在进行转输倒罐过程中,因操作输油复合软管 不当产生静电释放,瞬间引爆原料吨桶内爆炸性混合气体,随后 厂房东侧高沸硅油原料吨桶发生殉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 因。

五、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1.江西省瑞金市佳润玻纤有限公司。佳润玻纤公司自身为

玻纤制品加工厂,既不是高风险行业企业,也不是规模以上工 业企业,火灾事故厂房属该公司三名股东所有,由佳润玻纤公 司出租给何某韬(在火灾事故中死亡),2022 年1 月25 日双 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在双方履约过程中存在以下问 题:一是签订合同时未明确丁类厂房使用范围;二是双方在明 知或应该知晓已超过丁类厂房使用范围,也未及时对该厂房消 防设施进一步完善;三是承租方何某韬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及合法证照;四是双方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签订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五是厂房出租后,作为佳润玻纤公司的具体 负责人朱某、厂长兼安全员刘某明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督促承租单位办 理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出租方对何某韬进出入库原料、产品 理化性质,是否具有爆炸火灾危险性一无所知。

2.何某韬。一是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二是租用场所与实

际生产储存使用不相适应;三是违规进出入库原料、不了解产 品理化性质,未对原料是否具有爆炸火灾危险性进行研判;四 是生产过程中,工艺安全措施不足,仅仅通过废液废渣自然沉 淀,再用抽油泵抽取浮油,操作工艺简单粗暴,无安全预防措 施。

(二)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存在的问题

1.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在2022 年印发了《瑞

金经济技术开发区2022 年干部服务企业工作方案》,该方案明 确了干部服务企业名单、网格范围和工作内容。文件下发后, 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未按文件要求对工作情况进行 跟踪督查,未对经开区网格人、精细化服务管理工作中不作为、 乱作为、慢作为的人员进行通报问责。

2.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作为安全生产综合

监督管理单位,人员力量明显不足(仅有两名成员,刘某为瑞 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刘某丰为瑞金经济技 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成员)。经调查,2022 年1 月至2023 年3 月23 日(事故发生时),仅在2022 年9 月12 日对佳润玻 纤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一次,且未记录该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未按《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 产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方案》、《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 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自查大检查活动的通知》、 《瑞金经开区工贸行业全覆盖风险识别和隐患整改工作方案》 等文件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活动。

六、事故责任追究及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何某韬,江西省瑞金市佳润玻纤有限公司着火厂房实际使 用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1]之规 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予责任 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个人

1.江西省瑞金市佳润玻纤有限公司。佳润玻纤公司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2]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 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 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十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建议由瑞金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3]相关规定对其处罚。对佳润玻纤公司存在占用 防火间距乱搭建违章建筑、车间占用安全出口、使用夹芯泡沫 板分隔等火灾隐患,建议由瑞金市消防救援大队下发《责令限 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完成整改。对佳润玻纤公司 符合立即处罚的违法行为,建议由瑞金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三)、(四) [4]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朱某。作为佳润玻纤公司具体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

责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5] 之规定。建议由瑞金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相关规定对其处罚。

3.刘某明。作为佳润玻纤公司厂长兼安全员,履行安全生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 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 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 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产职责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五条之规定[6]。建议由瑞金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之相关规定对其处罚。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刘某作为经开区党政办分管领导,分管经开区安全工作。

任职期间,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佳润玻纤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力,对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擅自改变 生产工艺和方式等问题隐患失察。对此,刘某同志负领导责任。 建议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 意见。

2.黄某,男,中共党员,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党群工作部

干部,作为对接服务佳润玻纤公司的干部,对挂点企业安全生 产负有指导责任,应及时掌握企业相关情况,在2022 年4 月 28 日按要求传达并指导佳润玻纤公司填报了“一企一档”信息 汇总表(租赁厂房企业信息),但未对填报内容进行核实,未 及时掌握该公司租赁厂房信息。建议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 关,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3.刘某,男,中共党员,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大

队负责人,作为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仅在2022 年9 月12 日对佳润玻纤公司进行 安全生产检查一次,且未记录该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未按相关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当组织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文件要求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有效排查治理,履行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不深入、不 细致,督促企业整改落实不到位,履行企业属地监管职责不力。 建议将问题线索移交给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 理意见。

(四)其他建议

1.建议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向经开区管委会作

出书面检查,并报瑞金市人民政府。

2.建议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加大经开区“厂

中厂”的排查整治,加大“打非治违”执法力度。

3.建议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强化对园区企业

进行政策宣讲,针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知识宣讲,提升园区企 业员工安全意识,督促企业自身主体责任落实。

4.建议瑞金市应急管理局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强化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排查,推进瑞金经开区“厂 中厂”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做好安全生产知识宣传,督促园区 企业动火动焊审批。

5.建议园区企业进一步强化自身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

人员,做好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切实抓好自身主体责任落 实。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强化针对性排查整治。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 反三,加大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力度。严格按照省、赣州市和瑞 金市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 要求,以经开区管委会为主体,发动管辖力量开展“园中园”、 “厂中厂”、分包厂房和转租企业等场所安全生产管理,重点 整治主体管理责任混乱、改变场所使用性质、安全设施硬件条 件不符合要求、违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生产出口不畅 通等突出问题。由瑞金市应急管理局及瑞金市消防救援大队牵 头,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对经开区园区企业开展全面安全生产排 查治理,针对企业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主体责任落实进 行专项检查,坚决消除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跟踪督 促整改,形成工作闭环。

(二)持续强化园区企业自主管理监管。瑞金经开区管委

会要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企业自主监 管,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抓紧制定园区企业 日常安全检查管理标准,严格审批、建设、验收,确保园区入 驻企业厂房符合各类安全标准。要加强园区企业日常监管,对 现有园区企业逐个排查,全部登记造册,对发现的建筑安全标 准与生产不相适应的企业能整改的立即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 隐患的园区企业,一律按相关规定停业整改。

(三)尽快补齐园区消防安全短板。按《全省消防安全重

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方案》要求,迅速对劳动密 集型企业及多业态多功能合用场所加大自查、排查整治力度; 抓紧推进经开区消防救援站建设,园区公共消防设施,如消火 栓应建尽建,并保证市政管网压力;严格据实审批项目,不得 假借丁戊类厂房获取许可,防止建筑存在先天隐患,以减轻后 期租用方火灾隐患整改压力,影响企业入驻投产速度;已投产 企业自动消防设施应保证完好有效,并签订维护保养协议。

(四)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要针对此起事故暴露出

企业违规转租、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与存储物品不相适配、安全 生产操作不当的问题,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由瑞金经济技 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牵头,组织园区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每个企业必须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及灭火技能实操实训,以 提升企业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尽可能降低事故发生率和伤亡率。

FD10626 | 2023_甘肃_武威海越4·24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甘肃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4·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区应急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其他法定信息>行政职权

索引号 公开方式 发布机构

11620602MB19158784/2026-11278 主动公开 凉州区应急管理局

begin-->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二组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4.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end-->

信息来源:begin-->凉州区应急管理局end-->

begin-->

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二组武威海越现代

农业有限公司“4.24”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4月24日23时11分,武威市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二组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五和基地设备库岩棉彩钢板房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20m2,直接财产损失7740元。火灾发生后,凉州区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和区应急管理局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开展全面调查。现将火灾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五和基地库隶属于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五和基地库主要功能为农业种植,存放农业机械和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高,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斌。

(二)建筑基本情况。起火建筑位于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二组,属于农业基础设施建筑,建有一栋农业机械设备库,单层建筑,建筑面积1760平方米,钢结构建筑,东西走向布置;设备库北侧两边紧靠北墙各建有两栋岩棉彩钢板建筑,单层建筑,南北走向布置,岩棉彩钢板建筑,每侧有6间房屋,主要是办公、住宿、餐厅、厨房、库房等功能,每间房屋13平方米。

(三)起火房间情况。过火房屋为宿舍2、宿舍1,位于院内西侧,起火建筑为宿舍2,房屋面积13平方米,宿舍内放置高低床、长条桌椅、单人木质床、布衣柜、电暖气等物品。

(四)消防设施情况。五和基地设备库只配备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无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

二、灭火救援情况及事故经过

(一)灭火救援情况

2023年4月24日23时11分,武威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二组,一胡萝卜加工厂内宿舍彩钢房起火,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凉都特勤站、康宁消防站4辆消防车24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4月25日0时36分,现场明火已全部扑灭,现场救援人员搜寻发现,在彩钢房西侧宿舍位置有一具尸体并严重炭化。00时50分,现场全部处置完毕,武威市凉州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启动火灾调查协作机制,会同公安机关开展火灾调查。

(二)火灾事故经过

2023年4月24日,王魁与齐先来到曾经工作的单位洽谈业务,当天中午王魁与五和基地工作人员曹饮酒,下午王魁、齐先和曹等4人再次饮酒,由于饮酒过量王魁与齐先住在五和基地宿舍休息过夜,当晚天气较冷,两人使用了电暖气,由王魁插上电暖气后两人休息睡觉,晚上23时的时候,齐先突然醒来发现布衣柜处着火了,第一次呼叫王魁没有反应,走出房间后,再次返回拉了一把王魁胳膊,有了回应,以为能够出来,齐先就去提水灭火,等再次返回灭火时火势已增大,王魁没有从房间出来,只听见“哎吆”一声,由于没有灭火工具,火势无法控制,王魁在火灾中死亡。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死者王魁,男,汉族,1985年6月17日出生,37岁,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荣华南路,籍贯为甘肃省古浪县,身份证号码为62232319***1X。

(二)直接经济损失。此次火灾过火建筑面积约20m2,火灾造成两间岩棉彩钢房过火,部分床铺、桌椅、电暖气等物品烧毁,直接财产损失7740元,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2740元(含善后处置费用)。

四、火灾调查情况

火灾发生后,火灾事故调查组通过调取监控、走访询问、现场勘查、委托检验认定了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

(一)起火时间认定。主要依据有:(1)2023年4月24日23时11分,武威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火灾报警;(2)经分析监控视频,4月24日23时02分54秒(校准时间)起火房间东南侧农业机械车前保险杠出现一道火光,说明此时室内已起火,当时房间内另外一名人员还未跑出房间。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23时01分左右。

(二)起火部位认定。主要依据有:(1)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视频分析,宿舍2燃烧痕迹最重,其他房间都是轻微过火;监控视频发现,最先起火的房间是宿舍2;(2)从顶部观察顶棚,宿舍2所对应的北侧燃烧痕迹最重,宿舍2北墙变形严重,北侧只有木质单人床和布衣柜,布衣柜所对应的位置燃烧痕迹最重,变形最为严重;(3)分析火灾蔓延痕迹,火势从北向南蔓延、由东向西蔓延,倒推可以发现,火灾起火部位所对应的部位与现场燃烧痕迹一致;(4)根据当事人齐*先供述,最先发现起火的部位是木质单人床床尾布衣柜处。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宿舍2北侧布衣柜。

(三)起火点认定。主要依据有:(1)经现场勘验、现场指认和调查询问,当事人齐*先突然醒来后,最先发现起火的部位是木质单人床床尾布衣柜处;(2)布衣柜后面有一墙壁插座,插座上连接着移动插线板,在插座处发现插座触片;(3)电暖气未发现电气故障痕迹,提取了移动插线板熔融物、多股铜线芯等物证,未发现电热熔痕;(4)在布衣柜后面北墙上提取了墙壁插座插孔元件,将其委托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进行电气检验,检测结果为电插座插孔元件中有电热熔痕痕迹。综合认定起火点北侧布衣柜后面墙体墙壁插座处。

(四)起火原因认定

1.可以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主要依据:气象证明当天无雷电电气。

  1. 可以排除自燃的可能。主要依据:(1)当天气温较低,近期未下雨,地面也不潮湿,不具备自燃的条件。(2)地面无炭火自燃的痕迹。
  1. 可以排除吸烟引发火灾的可能。主要依据:(1)现场彩钢房房顶和墙壁烟尘痕迹较少,属于明火火灾;(2)分析监控视频,突然出现一道火光,与烟头火势发展规律不符;(3)虽然死者和同屋住宿者齐*先都有吸烟的情况,现场也发现烟灰缸,当事人也交代睡觉前吸过烟,但烟头已灭;(4)死者的尸检报告显示,死者心血中一氧化碳成分,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18.39%,说明死者生前一氧化碳成分浓度尚未达到中毒致死量,说明当时烟气较少,可以排除吸烟等引起火灾的可能。
  1. 起火原因为北墙墙壁插座在用电负荷下发生电气故障引燃布衣柜等可燃物发生火灾。主要依据有:(1)根据用户端电流曲线显示,火灾发生前用户使用大功率电器,计算功率与电暖气功率基本相符,说明火灾前电暖气一直处于工作状态。(2)还原火灾现场电气线路走向,制作电气线路系统图,对比发生火灾后配电柜空气开关断路器状态,宿舍2所对应的空气开关断路器呈断开状态,说明电气线路存在故障,所对应的空气开关断路器动作呈断开状态。(3)根据齐先交代,死亡王魁在睡觉前插上了电暖气插座,齐*先看到电暖气工作灯亮了,说明电暖气通电处于工作状态。(4)根据送检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的电气检测结果显示,送检的墙壁插座插孔元件存在电热熔痕痕迹,说明墙壁插座发生了电气故障。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经现场勘验、走访询问、尸体检验、提取物证、委托检验等,综合认定起火直接原因为北墙墙壁插座在用电负荷下发生电气故障引燃布衣柜等可燃物发生火灾。

(二)间接原因。(1)五和基地设备库无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现场人员使用灭火器无法扑救,使用水桶取水灭火也是无济于事,只能等待消防队灭火,造成了火势蔓延和扩大。(2)根据尸体报告和当事人供述,死者血液乙醇成份含量达196.84mg/100ml,死者王魁处于醉酒状态,同屋住宿人员齐先两次呼叫王魁,齐先第二次呼叫王魁时有回应,但王魁还处于醉酒麻痹状态未跑出房屋,失去了最佳逃生时机,等再次使用水桶灭火时发现房屋火势过火无法进入,王魁已无法逃生。(3)当晚天气寒冷,当事人醉酒状态下使用电暖气未检查电器设备、移动插线板和电气线路,造成突然使用大功率电器发生电气故障引发火灾。(4)曹、齐先消防安全意识不足,未掌握正确的逃生方法,未意识到王魁处于醉酒状态失去意识和行动能力,未采取强行拖出的办法抢救被困人员。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电气故障引发的非生产经营性亡人火灾事故,火灾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作为五和基地设备库的建设单位,未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导致发生时无灭火设施进行灭火,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行政处罚,符合从重处罚条件,作出处罚款伍万元整的处罚,罚款已执行完毕。

(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五和基地设备库于2021年12月建设,由甘肃涵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区消防救援大队将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移交区住建局核查,经区住建局核查,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五和基地设备库为农业用地,涉案场所无投资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属于农业基础设施,不属于建设工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甘建消规〔2022〕3号)的有关规定,该场所及设施不属于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不属于区住建局追究范围,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不予追究。

(三)社会技术服务方面。五和基地设备库无自动消防设施,无社会技术服务机构,不涉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方面的责任追究。

(四)消防产品质量方面。五和基地设备库无消防设施,只有灭火器,灭火器质量合格,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追究。

(五)属地监管责任方面。起火建筑所在区域为五和镇,涉及的监管责任政府和单位为五和镇人民政府、下寨村委会、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五和派出所。经查阅资料,五和镇人民政府和党委安排部署消防工作不到位,消防工作所未建成,工作人员对五和基地排查不细致未发现隐患问题;下寨村未将五和基地设备库纳入消防安全中网格检查范围,无五和基地设备库书面检查资料,未开展消防宣传和提醒;五和派出所未确定分管消防工作的所长,对五和基地设备库平时去的次数多,口头检查提醒多,但书面检查记录只有两份,发现的问题只是加强防火、落实各项制度,未发现实质性隐患和问题,不会检查无法发现隐患和问题的现象比较突出。建议由区政府依据《武威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对五和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责成五和镇人民政府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由五和镇党委对分管副镇长裴*庆进行提醒谈话,本人作出书面检查。五和镇人民政府对下寨村主要负责人和网格员进行批评教育并约谈,责成下寨村委会向五和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对五和派出所进行约谈,责成五和派出所向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作出书面检查,并加强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六)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五和基地设备库作为农业基础设施,区农业农村局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责任,2022年区农业农村局对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总公司)进行检查时,口头要求该公司加强下属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填发了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尽到了一定的监管责任,但未实地对五和基地设备库进行检查,存在失控漏管的情况。建议区政府对区农业农村局进行约谈,责成区农业农村局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各镇街道、行业部门严格落实《武威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和《武威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加强消防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认真吸取“4·24”五和镇亡人火灾事故教训,把此起火灾事故作为最现实的教材,以案说法、以案明责,切实把火灾事故的反面典型和正面警示两个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二)继续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各镇街道、行业部门按照区安委办印发的《关于立即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凉安发〔2023〕7号),结合辖区实际,找准本辖区和监管场所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全面开展排查检查,摸清辖区“九小场所”底数和隐患问题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切实降低和减少辖区“九小场所”隐患存量。

(三)加强消防监管力量建设。各镇街道加强消防工作所建设,设置独立办公场所,配齐配全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和基层网格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常态化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健全联动响应机制,着力提升技防水平,夯实火灾防控基础。各镇要建成一支不少于15人的志愿消防队,购置消防车辆和灭火器材装备,能够第一时间到达火灾现场扑救初期火灾。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派出所、基层消防工作所等力量进入村组、社区、小微企业等场所进行消防宣讲,对单独居住的老、弱、病、残、幼、智障人员开展“一对一”上门帮扶活动,落实邻近互助措施,普及扑救火灾、逃生自救和疏散技能等安全常识,指导社会单位、物业企业、社区村组等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升群众逃生自救能力。

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二组武威海越现代农业

有限公司“4.24”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年6月21日

end-->

[全文下载]

校审:

打印

关闭

FD10627 | 2023_甘肃_武威海越现代农业0424火灾.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甘肃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二组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4.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区应急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其他法定信息>行政职权

索引号 公开方式 发布机构

11620602MB19158784/2026-11278 主动公开 凉州区应急管理局

begin-->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二组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4.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end-->

信息来源:begin-->凉州区应急管理局end-->

begin-->

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二组武威海越现代

农业有限公司“4.24”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4月24日23时11分,武威市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二组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五和基地设备库岩棉彩钢板房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20m2,直接财产损失7740元。火灾发生后,凉州区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和区应急管理局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开展全面调查。现将火灾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五和基地库隶属于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五和基地库主要功能为农业种植,存放农业机械和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高,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斌。

(二)建筑基本情况。起火建筑位于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二组,属于农业基础设施建筑,建有一栋农业机械设备库,单层建筑,建筑面积1760平方米,钢结构建筑,东西走向布置;设备库北侧两边紧靠北墙各建有两栋岩棉彩钢板建筑,单层建筑,南北走向布置,岩棉彩钢板建筑,每侧有6间房屋,主要是办公、住宿、餐厅、厨房、库房等功能,每间房屋13平方米。

(三)起火房间情况。过火房屋为宿舍2、宿舍1,位于院内西侧,起火建筑为宿舍2,房屋面积13平方米,宿舍内放置高低床、长条桌椅、单人木质床、布衣柜、电暖气等物品。

(四)消防设施情况。五和基地设备库只配备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无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

二、灭火救援情况及事故经过

(一)灭火救援情况

2023年4月24日23时11分,武威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二组,一胡萝卜加工厂内宿舍彩钢房起火,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凉都特勤站、康宁消防站4辆消防车24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4月25日0时36分,现场明火已全部扑灭,现场救援人员搜寻发现,在彩钢房西侧宿舍位置有一具尸体并严重炭化。00时50分,现场全部处置完毕,武威市凉州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启动火灾调查协作机制,会同公安机关开展火灾调查。

(二)火灾事故经过

2023年4月24日,王魁与齐先来到曾经工作的单位洽谈业务,当天中午王魁与五和基地工作人员曹饮酒,下午王魁、齐先和曹等4人再次饮酒,由于饮酒过量王魁与齐先住在五和基地宿舍休息过夜,当晚天气较冷,两人使用了电暖气,由王魁插上电暖气后两人休息睡觉,晚上23时的时候,齐先突然醒来发现布衣柜处着火了,第一次呼叫王魁没有反应,走出房间后,再次返回拉了一把王魁胳膊,有了回应,以为能够出来,齐先就去提水灭火,等再次返回灭火时火势已增大,王魁没有从房间出来,只听见“哎吆”一声,由于没有灭火工具,火势无法控制,王魁在火灾中死亡。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死者王魁,男,汉族,1985年6月17日出生,37岁,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荣华南路,籍贯为甘肃省古浪县,身份证号码为62232319***1X。

(二)直接经济损失。此次火灾过火建筑面积约20m2,火灾造成两间岩棉彩钢房过火,部分床铺、桌椅、电暖气等物品烧毁,直接财产损失7740元,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2740元(含善后处置费用)。

四、火灾调查情况

火灾发生后,火灾事故调查组通过调取监控、走访询问、现场勘查、委托检验认定了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

(一)起火时间认定。主要依据有:(1)2023年4月24日23时11分,武威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火灾报警;(2)经分析监控视频,4月24日23时02分54秒(校准时间)起火房间东南侧农业机械车前保险杠出现一道火光,说明此时室内已起火,当时房间内另外一名人员还未跑出房间。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23时01分左右。

(二)起火部位认定。主要依据有:(1)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视频分析,宿舍2燃烧痕迹最重,其他房间都是轻微过火;监控视频发现,最先起火的房间是宿舍2;(2)从顶部观察顶棚,宿舍2所对应的北侧燃烧痕迹最重,宿舍2北墙变形严重,北侧只有木质单人床和布衣柜,布衣柜所对应的位置燃烧痕迹最重,变形最为严重;(3)分析火灾蔓延痕迹,火势从北向南蔓延、由东向西蔓延,倒推可以发现,火灾起火部位所对应的部位与现场燃烧痕迹一致;(4)根据当事人齐*先供述,最先发现起火的部位是木质单人床床尾布衣柜处。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宿舍2北侧布衣柜。

(三)起火点认定。主要依据有:(1)经现场勘验、现场指认和调查询问,当事人齐*先突然醒来后,最先发现起火的部位是木质单人床床尾布衣柜处;(2)布衣柜后面有一墙壁插座,插座上连接着移动插线板,在插座处发现插座触片;(3)电暖气未发现电气故障痕迹,提取了移动插线板熔融物、多股铜线芯等物证,未发现电热熔痕;(4)在布衣柜后面北墙上提取了墙壁插座插孔元件,将其委托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进行电气检验,检测结果为电插座插孔元件中有电热熔痕痕迹。综合认定起火点北侧布衣柜后面墙体墙壁插座处。

(四)起火原因认定

1.可以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主要依据:气象证明当天无雷电电气。

  1. 可以排除自燃的可能。主要依据:(1)当天气温较低,近期未下雨,地面也不潮湿,不具备自燃的条件。(2)地面无炭火自燃的痕迹。
  1. 可以排除吸烟引发火灾的可能。主要依据:(1)现场彩钢房房顶和墙壁烟尘痕迹较少,属于明火火灾;(2)分析监控视频,突然出现一道火光,与烟头火势发展规律不符;(3)虽然死者和同屋住宿者齐*先都有吸烟的情况,现场也发现烟灰缸,当事人也交代睡觉前吸过烟,但烟头已灭;(4)死者的尸检报告显示,死者心血中一氧化碳成分,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18.39%,说明死者生前一氧化碳成分浓度尚未达到中毒致死量,说明当时烟气较少,可以排除吸烟等引起火灾的可能。
  1. 起火原因为北墙墙壁插座在用电负荷下发生电气故障引燃布衣柜等可燃物发生火灾。主要依据有:(1)根据用户端电流曲线显示,火灾发生前用户使用大功率电器,计算功率与电暖气功率基本相符,说明火灾前电暖气一直处于工作状态。(2)还原火灾现场电气线路走向,制作电气线路系统图,对比发生火灾后配电柜空气开关断路器状态,宿舍2所对应的空气开关断路器呈断开状态,说明电气线路存在故障,所对应的空气开关断路器动作呈断开状态。(3)根据齐先交代,死亡王魁在睡觉前插上了电暖气插座,齐*先看到电暖气工作灯亮了,说明电暖气通电处于工作状态。(4)根据送检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的电气检测结果显示,送检的墙壁插座插孔元件存在电热熔痕痕迹,说明墙壁插座发生了电气故障。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经现场勘验、走访询问、尸体检验、提取物证、委托检验等,综合认定起火直接原因为北墙墙壁插座在用电负荷下发生电气故障引燃布衣柜等可燃物发生火灾。

(二)间接原因。(1)五和基地设备库无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现场人员使用灭火器无法扑救,使用水桶取水灭火也是无济于事,只能等待消防队灭火,造成了火势蔓延和扩大。(2)根据尸体报告和当事人供述,死者血液乙醇成份含量达196.84mg/100ml,死者王魁处于醉酒状态,同屋住宿人员齐先两次呼叫王魁,齐先第二次呼叫王魁时有回应,但王魁还处于醉酒麻痹状态未跑出房屋,失去了最佳逃生时机,等再次使用水桶灭火时发现房屋火势过火无法进入,王魁已无法逃生。(3)当晚天气寒冷,当事人醉酒状态下使用电暖气未检查电器设备、移动插线板和电气线路,造成突然使用大功率电器发生电气故障引发火灾。(4)曹、齐先消防安全意识不足,未掌握正确的逃生方法,未意识到王魁处于醉酒状态失去意识和行动能力,未采取强行拖出的办法抢救被困人员。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电气故障引发的非生产经营性亡人火灾事故,火灾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作为五和基地设备库的建设单位,未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导致发生时无灭火设施进行灭火,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行政处罚,符合从重处罚条件,作出处罚款伍万元整的处罚,罚款已执行完毕。

(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五和基地设备库于2021年12月建设,由甘肃涵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区消防救援大队将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移交区住建局核查,经区住建局核查,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五和基地设备库为农业用地,涉案场所无投资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属于农业基础设施,不属于建设工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甘建消规〔2022〕3号)的有关规定,该场所及设施不属于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不属于区住建局追究范围,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不予追究。

(三)社会技术服务方面。五和基地设备库无自动消防设施,无社会技术服务机构,不涉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方面的责任追究。

(四)消防产品质量方面。五和基地设备库无消防设施,只有灭火器,灭火器质量合格,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追究。

(五)属地监管责任方面。起火建筑所在区域为五和镇,涉及的监管责任政府和单位为五和镇人民政府、下寨村委会、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五和派出所。经查阅资料,五和镇人民政府和党委安排部署消防工作不到位,消防工作所未建成,工作人员对五和基地排查不细致未发现隐患问题;下寨村未将五和基地设备库纳入消防安全中网格检查范围,无五和基地设备库书面检查资料,未开展消防宣传和提醒;五和派出所未确定分管消防工作的所长,对五和基地设备库平时去的次数多,口头检查提醒多,但书面检查记录只有两份,发现的问题只是加强防火、落实各项制度,未发现实质性隐患和问题,不会检查无法发现隐患和问题的现象比较突出。建议由区政府依据《武威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对五和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责成五和镇人民政府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由五和镇党委对分管副镇长裴*庆进行提醒谈话,本人作出书面检查。五和镇人民政府对下寨村主要负责人和网格员进行批评教育并约谈,责成下寨村委会向五和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对五和派出所进行约谈,责成五和派出所向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作出书面检查,并加强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六)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五和基地设备库作为农业基础设施,区农业农村局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责任,2022年区农业农村局对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总公司)进行检查时,口头要求该公司加强下属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填发了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尽到了一定的监管责任,但未实地对五和基地设备库进行检查,存在失控漏管的情况。建议区政府对区农业农村局进行约谈,责成区农业农村局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各镇街道、行业部门严格落实《武威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和《武威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加强消防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认真吸取“4·24”五和镇亡人火灾事故教训,把此起火灾事故作为最现实的教材,以案说法、以案明责,切实把火灾事故的反面典型和正面警示两个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二)继续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各镇街道、行业部门按照区安委办印发的《关于立即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凉安发〔2023〕7号),结合辖区实际,找准本辖区和监管场所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全面开展排查检查,摸清辖区“九小场所”底数和隐患问题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切实降低和减少辖区“九小场所”隐患存量。

(三)加强消防监管力量建设。各镇街道加强消防工作所建设,设置独立办公场所,配齐配全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和基层网格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常态化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健全联动响应机制,着力提升技防水平,夯实火灾防控基础。各镇要建成一支不少于15人的志愿消防队,购置消防车辆和灭火器材装备,能够第一时间到达火灾现场扑救初期火灾。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派出所、基层消防工作所等力量进入村组、社区、小微企业等场所进行消防宣讲,对单独居住的老、弱、病、残、幼、智障人员开展“一对一”上门帮扶活动,落实邻近互助措施,普及扑救火灾、逃生自救和疏散技能等安全常识,指导社会单位、物业企业、社区村组等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升群众逃生自救能力。

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二组武威海越现代农业

有限公司“4.24”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年6月21日

end-->

[全文下载]

校审:

打印

关闭

FD10628 | 2023_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230220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pdf

文件类型: 文件 所属分类: [[火灾调查 MOC]] 标签: 事故调查 #报告 #指南 #火灾调查 #试行

原始文件

20230220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pdf

相关笔记

FD10629 | 2023_电缆中间接头爆炸导致两台机组跳闸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某发电厂,室外电缆沟中一台循环水泵电缆中间接头发生爆破,损伤和引燃周围其他循环水泵的动力和控制电缆,造成了正在运行的5台循环水泵中的4台泵跳闸,致使两台汽轮发电机组由于真空低而被迫停机。

二、事故原因

电缆中间接头制作工艺不良,没有加槽盒和自动灭火弹,运行中接头处发热着火,烧损绝缘导致停泵、停机。

三、事故教训

(1)在电缆敷设时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并应严格按照电缆接头的工艺要止求制作中间接头。

(2)为了防止电缆中间接头爆破时损伤和引燃周围其他电缆,并造成电缆着火事故,应将中间接头用高强度的防爆耐火槽盒进行封闭,并在动力电缆上方加装自动灭火弹。

四、防范措施

(1)在电缆敷设时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并严格按照电缆接头的工艺要求制作中间接头。

(2)为了防止电缆中间接头爆破时损伤和引燃周围其他电缆,并造成电缆着火事故,应将中间接头用高强度的防爆耐火槽盒进行封闭,并在动力电缆上方加装自动灭火弹。

FD10630 | 2023_白山市江源区吉坤矿业4·2较大瓦斯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白山市江源区吉坤矿业4·2较大瓦斯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吉林省白山市“4·2”较大瓦斯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长春娱乐

2023-11-03 17:57发布于吉林

4月2日,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吉坤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坤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瓦斯爆燃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6万元。

事故发生后,吉坤煤矿未按规定报告,采取违法转运和火化遇难人员遗体、封闭事故现场等方式隐瞒事故。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白山市应急管理局与江源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4月3日至4月12日到煤矿核查举报案件时,该矿仍未如实报告。

4月13日、14日迫于压力该矿投资人、矿长等4人先后投案自首,事故经白山市人民政府查证属实。

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直接原因

+290米东一石门四上山与+355米采空区贯通,采空区瓦斯涌出;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3个作业地点供风,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作业人员违章放炮导致事故发生。

35人被追责

事故共对35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和处理建议。其中,12人被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吉坤煤矿矿长、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10人以及江源区中医院门诊科主任、江源区纺织厂殡仪馆馆长等共12名涉嫌犯罪人员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8人被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对吉坤煤矿项目部经理、副经理、安全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兼调度室主任等8人分别实施行政处罚并撤销执业资格。

15人被建议给予党纪政纪责任追究:

对3名驻矿安监员解除聘用合同并责令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不得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对江源区应急管理局湾沟镇安监分局局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免职。

对江源区应急管理局煤监科二室负责人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并免职。

对江源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批评教育。

对白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和执法支队队长、江源区应急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兼局长和分管副局长、湾沟镇党委书记、镇长、副镇长以及江源区中医院院长、副院长等9名公职人员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吉坤煤矿被罚款、关闭

对吉坤煤矿发生较大事故并瞒报合并共处500万元罚款,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吉坤煤矿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技改设计范围外非法生产出煤,属非法煤矿,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罚款,提请白山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4月2日白班,矿长李永海组织召开班前作业会,生产副矿长李艳平、总工程师陆万平和技术顾问李世臣分别向各队布置了生产作业任务。会后,采三队队长杨立成向事故班班长王洪昌布置了当班生产任务。

王洪昌班组出勤13人,瓦检员1人。王洪昌安排冷军、纪耀敏、张成学和张庆龙在三上山放炮出煤,自己和王俊福、孙成在四上山放炮出煤,李军生和郭文生在五上山打木垛加固,杨连鹏和高才在大巷装车,黄福军和张永胜负责拉煤。路祥负责检查瓦斯。

作业人员于8时左右从废旧暖风硐入井,在该处的“矿灯超市”自取矿灯,未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和自救器,8时15分左右到达各自作业地点。

10时左右,为解决五上山工作面的通风问题,通风队长管彦林带领3名工人将设在+290m东一石门四上山和五上山之间的局部通风机后移20米,并从风筒分岔处向五上山接风筒,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三上山、四上山、五上山3个作业面供风。

13时30分左右,在三上山作业的纪耀敏等人突然看到一股黑烟,风也停了,感觉到呼吸困难,看不见东西,张庆龙和张成学率先往外逃生,纪耀敏和冷军拿工具后随后往外跑,当二人跑至三上山口时发现巷道有风,此时张庆龙和张成学趴在地上失去意识,他俩立即做心肺复苏进行抢救,约5分钟后二人苏醒。

此时,正行走到+290m中央水泵房硐室门口的项目部经理刘铁柱感到风流有较大的波动,又看到东一石门方向风流中灰尘很大,于是前去查看,分别看到了受伤的路祥、高才和郭文生(高才和郭文生烧伤严重),并在三上山口听到了冷军的声音,随即返回将路祥送到+290m水泵房,并向调度室打电话报告事故。

事故救援过程

调度员孟凡军接到事故报告后,向矿长李永海报告了事故,李永海立即将情况报告给矿井投资人王浩铭和法定代表人丛培福,并安排李涛和霍建国组织人员下井开展救援。救援人员先后遇到路祥、张成学、纪耀敏、郭文生、黄福军和张永等生还人员,并派人护送升井。同时在风机开关处发现1人(杨连鹏)被煤炭掩埋,仅外露一条腿,现场确认已死亡。

救援人员发现四上山口冒落,检查四上山口里侧一氧化碳浓度999ppm(便携式多功能检测仪量程0~999ppm)、瓦斯浓度0.1%、氧气浓度5%,判断四上山内人员应全部遇难,随后继续搜救生还人员。行至三上山口时落煤将巷道堵住,发现三上山里有4人呼救,立即清理落煤进入三上山将重伤人员高才、李军生救出;接着将右腿不能站立的张庆龙架出,最后将冷军救出并护送至地面。

18时10分,生还者已全部到达地面,分别送往医院救治。

18时40分,救援人员开始清理杨连鹏遇难处堆煤,将尸体扒出运至地面。随后逐段排放四上山一氧化碳,当排到距离山口13米处,发现遇难人员王洪昌。继续排放瓦斯,在躲避所下方约1米处发现遇难人员王俊福和孙成。

至此,遇难人员尸体全部找到并运至地面。

事故瞒报过程

事故发生后,吉坤煤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王浩铭安排矿长李永海自行组织救援,不向应急部门报告;安排王振山和王卫东救治受伤人员和死者善后工作;安排丛培福协助矿长处理事故。

王卫东将4名较重伤者送到浑江区中医院,后又转至长春市吉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4名感觉身体不适的工人被送到通化市医院进行吸氧治疗。

王振山将4名遇难者分别送到了江源区公墓殡仪馆、江源区倪太医院、三岔子林业局医院停尸间、纺织厂殡仪馆,并与遇难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随后以每张五万元的价格向纺织厂殡仪馆馆长王永海购买了2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导致2名死者遗体被非法处置。同时王振山安排人员于4月5日下午删除了与事故有关视频监控数据,蓄意隐瞒事故。

4月3日2时左右,现场救援工作结束后,李永海安排管彦林带领通风队人员入井,在+290m东一石门入风和+355m回风巷原密闭位置构筑“快速密闭”,将事故现场封闭。

瞒报核查经过

4月2日23时起,白山市应急管理局、吉林省应急管理厅、省委巡视组相继接到关于吉坤煤矿事故的举报。

4月3日,白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与江源区应急管理局成立联合核查组,对举报案件开展核查,查看了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并对4月2日白班52名入井人员询问取证。至4月13日,核查组未发现吉坤煤矿发生瓦斯事故的迹象,对事故当班入井人员取证均表示吉坤煤矿未发生事故。

4月13日上午,按照4月12日白山市委会议精神,由白山市和江源区两级政府有关领导牵头,组织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成立联合核查组,对举报事项进行深入核查。

4月13日18时,吉坤煤矿矿长李永海、法人代表丛培福、安全副矿长李涛迫于调查压力,经请示投资人王浩铭同意后向江源区公安局自首,承认吉坤煤矿井下发生瓦斯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

4月14日,投资人王浩铭向江源区公安局自首。

经调查核实,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江源区吉坤矿业有限公司“4·2”瓦斯事故的情况说明》确认,2023年4月2日14时许,吉坤煤矿发生一起瓦斯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经通化矿业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现场勘查,启封隐蔽区域密闭全面搜寻,未发现其他伤亡人员。

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多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属地政府及监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存在监管盲区。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FD10631 | 2023_皮山县桑株镇图某家自建住宅9.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皮山县桑株镇托格热塔孜滚村图某家自建住宅“9·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政策文件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文件

自治区文件

皮山县本地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导航

+

信息公开导航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网站工作报表

依申请公开

索引号: 010435649/2024-00497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皮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成文日期: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标题: 皮山县桑株镇托格热塔孜滚村图某家自建住宅“9·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内容概述:

皮山县桑株镇托格热塔孜滚村图某家自建住宅“9·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3-12-18   【字体:大中小 】

2023年9月22日00时53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皮山县桑株镇托格热塔孜滚村图某家自建住宅发生火灾,和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火灾调查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火灾进行提级调查。火灾烧毁皮山县桑株镇托格热塔孜滚村图某家自建住宅客厅、厨房、卧室屋顶,家具等物品,过火面积65平方米,火灾等级为一般火灾。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

火灾事故调查组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原则,通过查询资料、询问谈话、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测鉴定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等情况,查明了涉事当事人相关情况和责任,查明了乡镇人民政府在监管方面存在的责任。同时,火灾事故调查组坚持举一反三,深入剖析了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经验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和建议。

调查认定:皮山县桑株镇托格热塔孜滚村图某家自建住宅“9·22”火灾是院内三轮电瓶车充电线熔断引发起火,桑株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的一起火灾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皮山县桑株镇托格热塔孜滚村图某家自建住宅,起火建筑为单层住宅建筑。该户型为两室一厅一厨一卫,坐南朝北,客厅北侧窗户上方烟熏痕迹较重,火灾未蔓延至其他住户,建筑周围无监控设备。

(二)起火经过及火灾扑救情况

2023年9月22日00时53分,和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皮山县桑株镇托格热塔孜滚村图某家自建住宅发生火灾,并立即调派皮山县东经一路消防救援站赶往现场,凌晨1点06分接到现场民警电话,现场发现2人被困,皮山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调查人员到场调查,支队火灾调查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火灾进行提级调查,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封闭,并张贴了火灾现场封闭公告。

二、火灾事故调查情况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国网皮山县供电公司出具的“关于皮山县消防救援大队“9·22”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协助提供用电信息的回函”中,该户9月21日21时至9月22日01时出现用电高峰,9月22日01时后用电量为0,经对用电曲线分析和报警时间结合火灾发展规律,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9月22日00时45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1、询问情况:

经询问,第一目击证人阿某描述,在家听到“砰砰”声,从房间后侧窗户看到图某家院子里三轮电瓶车充电线在打火,走到图某家院子内看到户门内侧右边(客厅西墙)位置有明火燃烧。

2、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验可以得到以下痕迹:

1) 该住宅户型为两室一厅一厨一卫,砖木结构,屋顶为木梁、草席、泥土等三层构造。客厅烧损最为严重,其余房间仅有不同程度烟熏痕迹。

2) 客厅屋顶烧毁塌落,窗户玻璃融化掉落,客厅内物品全部烧毁。

综上、结合调查询问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位于皮山县桑株镇托格热塔孜滚村图某家自建住宅客厅。

(三)起火点的认定

1、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验可以得到以下痕迹:

1) 客厅靠西墙书柜部位物品塌落层从上到下为泥土、部分房梁残骸、木质书柜碳化物、地面瓷砖,书柜烧至底部,书柜贴地木板的贴地一侧(下表面)基本完整未过火,贴地木板上表面碳化,书柜周围地面瓷砖不同程度炸裂,墙面木质踢脚线烧至地面。

综上所述、此起火灾事故起火点位于客厅西墙书桌处。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1、院内三轮电瓶车充电线熔断部分鉴定结论为电热融痕。

综上所述、此起火灾事故起火原因系不排除院中三轮电瓶车充电线路在雨水中发生故障,线路电能增加,书桌上方电线再次发生故障引燃下方书桌上布料、纸张等可燃物蔓延成灾的可能性。

三、事故涉及有关方面的主要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

(一)当事人。此次亡人火灾事故是当事人对电动车充电不当引发的,应对该起事故负直接责任。

(二)桑株镇人民政府。桑株镇人民政府对农村火灾安全工作思想上麻痹大意,日常宣传力度不足,流于形式,对该起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建议桑株镇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在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责任落实不到位。乡镇(街办)、村(社区)缺乏行之有效的火灾防控措施,主要领导对消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基层干部在开展消防工作中流于形式,防火巡查、检查不到位,对于村(居)住宅中存在的火灾隐患视若无睹,基层普遍存在重动员部署轻考核问效的问题,工作力度层层衰减,导致最基层最末端缺乏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措施,村(社区)没人抓没人管的问题还普遍存在。

(二)工作措施未落地见效。措施办法还停留在转发文件、开会层面,城镇消防规划、消防队站建设、监管防控措施的触角没有真正延伸到一线,全年电器火灾占比38%,稳居各类火灾第一,用电隐患一直得不到根治,居民私拉乱接电线,铜铝导线混搭等隐患突出,加之皮山县地域宽广、农村火灾多、消防救援站点少,尤其是对于距离县区较远的村落,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消防救援车辆及人员无法及时抵达火灾现场,错过火灾扑救和被困人员救助的最佳时间,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农村消防基础薄弱。农村火灾防控基础仍较薄弱,消防规划比较滞后,大多数农村地区缺少天然水源,也未设置消防取水口,极大影响火灾扑救,火灾防控压力大。加之乡镇消防工作站实体化作用不突出,专兼职义务消防队组织不健全,农村道路狭窄,路程较远,消防车到场时间往往无法得到保证,火势极易扩大,大大地增加了灭火救援的难度。

五、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落实属地责任。要督促乡镇(街道)、村组(社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逐家逐户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明确监护责任人和管理人,加强重点监护、落实看护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农村火灾防控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保障。政府部门要针对高发频发的某一类火灾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同时要落实技防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居民安装联网式独立感烟报警器,提升预警、防范、响应能力。

(二)迅速开展排查。要充分发动综治队员、基层网格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等基层力量以及小区物业人员,“对焦”居民自建房、老旧小区及“三合一”等场所,老幼病残等弱势人群住所,逐户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有效清理一批用电安全隐患,铜铝导线交接处应使用专用线夹,入户电线采用适合用户用电需求的专用电路保护器件,组织开展“三清三关”活动,彻查居民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不合格电器件产品和电线老化等火灾隐患。

(三)完善应急力量。要持续加强乡镇、农村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力度,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标准,推动村、社区一级建立微型消防站,充分发挥其初站控火快、区域分布广的优势,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打早打小打初期”,有效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突出靶向宣传。要利用农村广播、社区宣传栏、“村村通”大喇叭等载体,广泛宣传农村防火措施和方法,组织基层网格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开展“敲门入户”式宣传教育,传授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知识,编写易记易用的口号及标语,让大家牢牢绷紧安全用火用电这条弦,还可以利用新媒体媒介发布发人深省的血淋淋的火灾案例警示录,让大家得到警醒,最后针对不同季节的火灾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群众火灾防控意识以及逃生自救能力。

附件下载:

FD10632 | 2023_皮山县桑株镇托格热塔孜滚村图某家自建住宅9·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皮山县桑株镇托格热塔孜滚村图某家自建住宅“9·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 工作信息_ 皮山县人民政府

皮山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文件

自治区文件

皮山县本地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导航

+

信息公开导航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网站工作报表

依申请公开

索引号: 010435649/2024-00497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皮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成文日期: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标题: 皮山县桑株镇托格热塔孜滚村图某家自建住宅“9·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内容概述:

皮山县桑株镇托格热塔孜滚村图某家自建住宅“9·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3-12-18   【字体:大中小 】

2023年9月22日00时53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皮山县桑株镇托格热塔孜滚村图某家自建住宅发生火灾,和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火灾调查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火灾进行提级调查。火灾烧毁皮山县桑株镇托格热塔孜滚村图某家自建住宅客厅、厨房、卧室屋顶,家具等物品,过火面积65平方米,火灾等级为一般火灾。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

火灾事故调查组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原则,通过查询资料、询问谈话、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测鉴定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等情况,查明了涉事当事人相关情况和责任,查明了乡镇人民政府在监管方面存在的责任。同时,火灾事故调查组坚持举一反三,深入剖析了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经验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和建议。

调查认定:皮山县桑株镇托格热塔孜滚村图某家自建住宅“9·22”火灾是院内三轮电瓶车充电线熔断引发起火,桑株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的一起火灾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皮山县桑株镇托格热塔孜滚村图某家自建住宅,起火建筑为单层住宅建筑。该户型为两室一厅一厨一卫,坐南朝北,客厅北侧窗户上方烟熏痕迹较重,火灾未蔓延至其他住户,建筑周围无监控设备。

(二)起火经过及火灾扑救情况

2023年9月22日00时53分,和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皮山县桑株镇托格热塔孜滚村图某家自建住宅发生火灾,并立即调派皮山县东经一路消防救援站赶往现场,凌晨1点06分接到现场民警电话,现场发现2人被困,皮山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调查人员到场调查,支队火灾调查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火灾进行提级调查,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封闭,并张贴了火灾现场封闭公告。

二、火灾事故调查情况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国网皮山县供电公司出具的“关于皮山县消防救援大队“9·22”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协助提供用电信息的回函”中,该户9月21日21时至9月22日01时出现用电高峰,9月22日01时后用电量为0,经对用电曲线分析和报警时间结合火灾发展规律,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9月22日00时45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1、询问情况:

经询问,第一目击证人阿某描述,在家听到“砰砰”声,从房间后侧窗户看到图某家院子里三轮电瓶车充电线在打火,走到图某家院子内看到户门内侧右边(客厅西墙)位置有明火燃烧。

2、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验可以得到以下痕迹:

1) 该住宅户型为两室一厅一厨一卫,砖木结构,屋顶为木梁、草席、泥土等三层构造。客厅烧损最为严重,其余房间仅有不同程度烟熏痕迹。

2) 客厅屋顶烧毁塌落,窗户玻璃融化掉落,客厅内物品全部烧毁。

综上、结合调查询问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位于皮山县桑株镇托格热塔孜滚村图某家自建住宅客厅。

(三)起火点的认定

1、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验可以得到以下痕迹:

1) 客厅靠西墙书柜部位物品塌落层从上到下为泥土、部分房梁残骸、木质书柜碳化物、地面瓷砖,书柜烧至底部,书柜贴地木板的贴地一侧(下表面)基本完整未过火,贴地木板上表面碳化,书柜周围地面瓷砖不同程度炸裂,墙面木质踢脚线烧至地面。

综上所述、此起火灾事故起火点位于客厅西墙书桌处。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1、院内三轮电瓶车充电线熔断部分鉴定结论为电热融痕。

综上所述、此起火灾事故起火原因系不排除院中三轮电瓶车充电线路在雨水中发生故障,线路电能增加,书桌上方电线再次发生故障引燃下方书桌上布料、纸张等可燃物蔓延成灾的可能性。

三、事故涉及有关方面的主要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

(一)当事人。此次亡人火灾事故是当事人对电动车充电不当引发的,应对该起事故负直接责任。

(二)桑株镇人民政府。桑株镇人民政府对农村火灾安全工作思想上麻痹大意,日常宣传力度不足,流于形式,对该起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建议桑株镇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在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责任落实不到位。乡镇(街办)、村(社区)缺乏行之有效的火灾防控措施,主要领导对消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基层干部在开展消防工作中流于形式,防火巡查、检查不到位,对于村(居)住宅中存在的火灾隐患视若无睹,基层普遍存在重动员部署轻考核问效的问题,工作力度层层衰减,导致最基层最末端缺乏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措施,村(社区)没人抓没人管的问题还普遍存在。

(二)工作措施未落地见效。措施办法还停留在转发文件、开会层面,城镇消防规划、消防队站建设、监管防控措施的触角没有真正延伸到一线,全年电器火灾占比38%,稳居各类火灾第一,用电隐患一直得不到根治,居民私拉乱接电线,铜铝导线混搭等隐患突出,加之皮山县地域宽广、农村火灾多、消防救援站点少,尤其是对于距离县区较远的村落,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消防救援车辆及人员无法及时抵达火灾现场,错过火灾扑救和被困人员救助的最佳时间,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农村消防基础薄弱。农村火灾防控基础仍较薄弱,消防规划比较滞后,大多数农村地区缺少天然水源,也未设置消防取水口,极大影响火灾扑救,火灾防控压力大。加之乡镇消防工作站实体化作用不突出,专兼职义务消防队组织不健全,农村道路狭窄,路程较远,消防车到场时间往往无法得到保证,火势极易扩大,大大地增加了灭火救援的难度。

五、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落实属地责任。要督促乡镇(街道)、村组(社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逐家逐户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明确监护责任人和管理人,加强重点监护、落实看护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农村火灾防控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保障。政府部门要针对高发频发的某一类火灾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同时要落实技防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居民安装联网式独立感烟报警器,提升预警、防范、响应能力。

(二)迅速开展排查。要充分发动综治队员、基层网格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等基层力量以及小区物业人员,“对焦”居民自建房、老旧小区及“三合一”等场所,老幼病残等弱势人群住所,逐户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有效清理一批用电安全隐患,铜铝导线交接处应使用专用线夹,入户电线采用适合用户用电需求的专用电路保护器件,组织开展“三清三关”活动,彻查居民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不合格电器件产品和电线老化等火灾隐患。

(三)完善应急力量。要持续加强乡镇、农村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力度,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标准,推动村、社区一级建立微型消防站,充分发挥其初站控火快、区域分布广的优势,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打早打小打初期”,有效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突出靶向宣传。要利用农村广播、社区宣传栏、“村村通”大喇叭等载体,广泛宣传农村防火措施和方法,组织基层网格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开展“敲门入户”式宣传教育,传授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知识,编写易记易用的口号及标语,让大家牢牢绷紧安全用火用电这条弦,还可以利用新媒体媒介发布发人深省的血淋淋的火灾案例警示录,让大家得到警醒,最后针对不同季节的火灾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群众火灾防控意识以及逃生自救能力。

附件下载:

国务院部门网站

人民网

新华网

中国政府网

省级政府网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市级政府网站

和田政府网

县级政府网站

策勒县人民政府

洛浦县人民政府

墨玉县人民政府网

和田市人民政府网

民丰县政府门户网站

于田县人民政府网

和田县人民政府网

其他网站

安徽援疆网

党建网

天山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开办:皮山县人民政府 主办: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皮山县新城区联合办公楼二楼  网站备案号:新ICP备15003853号-1   新公网安备65320002653249号

微信

手机版

TOP

安全生产

FD10633 | 2023_盘锦军源米业3·2_3·2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3年3月2日10时38分,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该企业雇佣人员在原粮仓库内进行切割作业,引燃周边可燃物后起火,现场有大量黑烟冒出,该起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动消防力量进行救援,该起事故发生在敏感时期,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为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盘山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谢恺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刘希凯、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张尚龙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总工会、陈家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的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3·2”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参与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专家论证,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并提出了防范措施,形成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2MA0U22YX77,法定代表人:卓超,成立日期:2017年4月18日,营业期限:2017年4月18日至长期,经营范围:粮食收购、烘干、大米加工、销售;稻糠销售;稻田认养;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需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住所为: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陈家镇鸭子厂村,登记机关为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2023年3月2日,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卓学军,雇佣刘欢、艾亮两名工人,进行彩钢房施工。3月2日10时左右,工人刘欢在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原粮仓南侧大门内使用无齿锯切割C型钢,在切割过程中产生火花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事故发生。

(二)救援情况

2023年3月2日10时38分,盘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位于陈家镇鸭子厂村军源米业火灾现场,大队立即调集下辖三个消防站共计5车37人赶赴现场处置。10时58分到达现场,现场为东南侧库房内稻谷堆垛、塑料包装袋等起火,无人员伤亡,15时32分明火熄灭。大队留守2车12人现场看护,3月3日16时48分结束看护返回。

三、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原粮仓库南侧大门内。具体情况见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平面图。

四、事故直接损失情况

依据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企业申报损失16万元,根据折旧标准,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9.56万元。

五、火灾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火灾直接原因分析

刘欢在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原粮仓南侧大门内使用无齿锯切割C型钢,在切割过程中产生火花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事故发生,厂房库房采用易燃苯板作为彩钢板夹芯材料,造成了火灾的蔓延扩大。

(二)间接原因

1.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未对外来施工人员(刘欢、艾亮)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1. 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 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未认真执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未开展防火检查,未发现外来施工人员(刘欢)在严禁烟火区域内切割钢管的行为。

4.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县公安局陈家派出所,负责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消防三级列管工作,2017年以来,对该企业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认真、不细致。
  1. 陈家镇安监办,2017年以来至2023年2月网格化监管期间,未认真对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1. 县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陈家中队,2023年2月8日以来,未及时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未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认真执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造成一般火灾事故发生。建议盘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 卓学军,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该起一般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盘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卓学军进行经济处罚。
  1. 李海英,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该起一般火灾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依据企业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

(一)事故防范措施

  1. 各镇(街道)、园区、县直相关部门,要深刻吸取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3·2”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要提高政治站位,站在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高度,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和火灾防范工作。
  1. 各镇(街道)、园区、县直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十五条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落实全员岗位责任制,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要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确保盘山县安全稳定。

(二)事故单位整改意见

  1. 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方案并认真落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 监管部门整改意见

  1. 陈家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十五条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落实全员岗位责任制,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1. 县公安局陈家派出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对辖区内消防“三级列管”单位认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1. 县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陈家中队,要及时开展辖区内企业执法检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方案。

FD10634 | 2023_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3·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更新日期:2023年09月25日

2023年3月2日10时38分,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该企业雇佣人员在原粮仓库内进行切割作业,引燃周边可燃物后起火,现场有大量黑烟冒出,该起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动消防力量进行救援,该起事故发生在敏感时期,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为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盘山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谢恺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刘希凯、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张尚龙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总工会、陈家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的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3·2”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参与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专家论证,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并提出了防范措施,形成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2MA0U22YX77,法定代表人:卓超,成立日期:2017年4月18日,营业期限:2017年4月18日至长期,经营范围:粮食收购、烘干、大米加工、销售;稻糠销售;稻田认养;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需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住所为: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陈家镇鸭子厂村,登记机关为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2023年3月2日,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卓学军,雇佣刘欢、艾亮两名工人,进行彩钢房施工。3月2日10时左右,工人刘欢在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原粮仓南侧大门内使用无齿锯切割C型钢,在切割过程中产生火花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事故发生。

(二)救援情况

2023年3月2日10时38分,盘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位于陈家镇鸭子厂村军源米业火灾现场,大队立即调集下辖三个消防站共计5车37人赶赴现场处置。10时58分到达现场,现场为东南侧库房内稻谷堆垛、塑料包装袋等起火,无人员伤亡,15时32分明火熄灭。大队留守2车12人现场看护,3月3日16时48分结束看护返回。

三、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原粮仓库南侧大门内。具体情况见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平面图。

四、事故直接损失情况

依据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企业申报损失16万元,根据折旧标准,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9.56万元。

五、火灾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火灾直接原因分析

刘欢在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原粮仓南侧大门内使用无齿锯切割C型钢,在切割过程中产生火花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事故发生,厂房库房采用易燃苯板作为彩钢板夹芯材料,造成了火灾的蔓延扩大。

(二)间接原因

1.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未对外来施工人员(刘欢、艾亮)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1. 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 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未认真执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未开展防火检查,未发现外来施工人员(刘欢)在严禁烟火区域内切割钢管的行为。

4.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县公安局陈家派出所,负责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消防三级列管工作,2017年以来,对该企业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认真、不细致。
  1. 陈家镇安监办,2017年以来至2023年2月网格化监管期间,未认真对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1. 县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陈家中队,2023年2月8日以来,未及时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未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认真执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造成一般火灾事故发生。建议盘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 卓学军,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该起一般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盘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卓学军进行经济处罚。
  1. 李海英,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该起一般火灾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依据企业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

(一)事故防范措施

  1. 各镇(街道)、园区、县直相关部门,要深刻吸取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3·2”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要提高政治站位,站在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高度,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和火灾防范工作。
  1. 各镇(街道)、园区、县直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十五条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落实全员岗位责任制,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要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确保盘山县安全稳定。

(二)事故单位整改意见

  1. 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方案并认真落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 监管部门整改意见

  1. 陈家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十五条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落实全员岗位责任制,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1. 县公安局陈家派出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对辖区内消防“三级列管”单位认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1. 县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陈家中队,要及时开展辖区内企业执法检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方案。

昌图县毛家店镇兴北加油站“9.28” 生产…

阜新市新邱区胜利液化气站“12∙25”一般…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10635 | 2023_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首页 → 社会新闻

辽宁盘锦“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结果公布:系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3-08-25 23:15:10 作者:葛成

2023年08月25日 23: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大字体

小字体

中新社盘锦8月25日电 (记者 杨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25日公布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今年1月15日13时25分左右,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在烷基化装置水洗罐入口管道带压密封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3人死亡、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799万元人民币。

调查报告称,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勘查、专家技术分析和公安机关侦查,排除了人为破坏、自然灾害等因素引发事故的可能。事故调查组认定,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今年1月11日,浩业化工发现事故管道弯头夹具边缘处泄漏,三次堵漏均未成功。1月15日再次堵漏时,原夹具水平端的管道焊缝处突然断裂,大量介质从断口喷出,随后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蒸气云团,遇点火源爆炸并着火。

经专家组综合分析认定造成本次爆炸的点火源为:一是对讲机通话时的接通能量,二是作业现场吊车的排气管高温热表面。

事故间接原因还包括建设单位未经设计变更擅自决定将事故管道用20钢代替316不锈钢;带压密封作业没有按照规范要求制定施工方案和应急措施、开展现场勘测和办理作业审批;企业特种设备日常管理严重缺位等。

调查报告称,对事故相关企业、盘锦市应急管理局等12家责任单位进行罚款、书面检查处理。2名事故责任人因死亡免于追究责任,14名事故责任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对48名与事故有关的公职人员追责问责,相关责任事实已移交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11名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接受行政处罚。(完)

【编辑:葛成】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社会新闻

发表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社会新闻精选:

突然过敏是因为抵抗力降低了吗?丨中新真探

2026年07月31日 15:20:09

贵州遵义依靠资源禀赋 布局清凉矩阵留住旅居客

2026年07月31日 15:19:37

四川雅安:野生大熊猫现身海拔4120米区域 与雪豹同域共生

2026年07月31日 13:58:15

越南博主看云南:边陲老巷有新意、村村寨寨皆从容

2026年07月31日 11:11:03

65种药品开启竞价 集采规则升级实现多方“共赢”

2026年07月31日 09:38:41

菲尔兹奖双响,带给中国数学哪些思考

2026年07月31日 07:47:46

收到税务提醒,互联网平台内经营者如何自查整改?

2026年07月31日 07:45:54

被动投保退费难?一文了解弹窗投保套路 教你轻松维权止损

2026年07月31日 02:19:44

为网暴“划红线” 首部专门性法律将填补哪些治理空白?

2026年07月31日 02:16:46

被蜱虫叮咬后,硬拔出来就对了?丨中新真探

2026年07月30日 17:30:52

换一批

推荐阅读

1/62/63/64/65/66/6

歌手周锐质疑李佳薇歌曲抄袭 律师:版权纠纷不能仅凭“听感”认定

尴尬!美代表展示非洲地图国家位置全标错

日本“国家情报局”宣告成立 多方质疑高市政府企图构建战争体制

津门潮涌,开启迈向世界一流的开放新篇章

中国经济政策工具箱很充实

中新网评:别再编“爽文”蹭王虹流量了

被蜱虫叮咬后,硬拔出来就对了?

潮汕无米粿“出圈”吸引海内外食客

小鹏X9趴窝,给车企上了一课

想“去中国化”?这个真去不了|真相

“糟粕”,为啥会被网友奉为“掌管水煮菜的神”?

相亲变成了“卡颜局”?64.0%受访者感觉颜值是相亲最大“门槛”

租房遇“甲醛房”“蘑菇房”,租客如何避坑维权?

合肥靠长期主义走出逆袭之路

唐山大地震50周年特写:7.28米纪念墙下的哀思

6G相比5G只是速度上的提升?

轮椅上的“飞驰人生”

广西日报王虹特稿火了,一份报纸被炒到超60元

热点视频

奇闻趣事

济商高速全线通车 鲁豫协同发展再添交通要道

《八仙!》导演解析杨戬性格:想过他火,没想到这么火

安徽石台:沉浸式感受延时镜头下的星河流转

始建于唐代 武汉闹市有座“赵州桥”

贵州“村T”两周岁生日秀 台湾少数民族同胞压轴入场掌声沸腾

蛋糕不是歪了 而是幸福在向你们倾斜

劈波斩浪!来看水上救援尖兵是怎样炼成的

黑龙江虎林:澄澈湖面犹如晶莹蓝宝石

《八仙!》导演解析吕洞宾和钟离权的MBTI

青海湖流域天峻片区:巡护途中偶遇“大眼萌”

上海虎鲸家幼崽迎来满月:出生时体重超200公斤

重庆高温红色预警 游客水中“抱冬瓜”降暑

仅用20%力量 搏克手甩飞女记者

入伏首日“烤”验合肥 动物花式解暑有“凉”方

辽宁沈阳:海洋动物吃饺子迎“头伏”

高温来袭 重庆市民解锁“水上麻将”花式避暑

精彩直播

民歌大观“穿越横断山 同心踏歌行”纪念滇藏公路全线通车50周年特别节目

青春正当时 “八一”战友云歌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7月份新闻发布会

新闻热图

中新画报

香港猫迷博览会揭幕 逾400展位迎接猫迷

英国最大核电站附近发生野火

草原粉绿相撞铺展成毯

航拍日本熊本县震后画面

烟台:想找到传说中的“蓬莱仙境”?这里或

长春萌娃的“热辣”京剧假期

斗牛士军团的冠军时刻

刻进DNA!盘点美加墨世界杯出圈名场面

中新热榜

英国央行维持基准利率3.75%不变

日本“国家情报局”宣告成立 多方质疑高...

重庆彭水山体崩塌找到并确认51人遇难 ...

日媒:日本熊本地震死亡人数升至35人

美国第二季度经济增长1.5% 低于市场...

美国30年期贷款利率升至6.66% 创...

美国否认伊朗摧毁三架F-35战斗机的说...

安理会就下任联合国秘书长遴选举行首轮意...

中国五矿原总经理国文清被查 系主动投案

尴尬!美代表展示非洲地图国家位置全标错...

FD10636 | 2023_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附件1 辽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 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1 月15 日13 时25 分左右,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 在烷基化装置水洗罐入口管道带压密封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着 火事故,造成13 人死亡、35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799 万 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 重要指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丁薛祥、时任国务委员王勇先后 作出批示,对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提出 具体要求。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祥喜、副部长孙广宇,国家消防救 援局局长琼色等对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进行调度指导。省委、省政 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 神,省委书记郝鹏、省长李乐成、常务副省长王健立即视频调度 指挥应急救援,并多次作出批示,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要求,在科学安全前提 下加快火灾处置,严肃组织事故调查,从严追究事故责任。副省 长姜有为立即率队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救援。省政府调动省内各方 面救援力量,全力组织抢险救援、救治受伤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 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 号,

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同 意,成立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方铁林任组长,省应急厅牵头,省公 安厅、总工会、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及盘锦市人民政府等 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爆炸着火事 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 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省纪委监委介入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 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物证鉴定、 检测检验、实地调查、查阅资料、分析研判、人员询问和专家论 证评估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 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有 关部门、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相关单位和有关责 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现场勘查、专家技术分析和公安机关侦查,排除了人为破 坏、自然灾害等因素引发事故的可能。事故调查组认定,盘锦浩 业化工有限公司“1·15”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 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业化工”),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2 年5 月21 日, 注册地址:盘锦市盘山县大荒乡后胡村,坐落在新组建的辽宁新 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1] 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1225948314845,原法定代表人:朱连军。2021 年6 月, 由于企业偷逃成品油消费税,原法定代表人朱连军被拘留(目前 仍在押,尚未宣判)。企业现在法定代表人:徐波(为朱连军司 机),总经理:贾海龙,现有职工2293 人,其中安全管理人员 52 人。企业现有原料预处理、催化裂化、延迟焦化、连续重整 及烷基化装置等23 套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为丙烷、正丁烷、 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辽)WH 安许证字〔2021〕1500,许可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 有效期至2024 年7 月24 日。 由于浩业化工欠缴巨额税款,出现债务危机,且实际控制人 朱连军涉案在押,为帮助企业在案件审理及整顿期间安全、平稳、 有序运营,维护企业资产完整和社会安全稳定,根据浩业化工的 申请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对存在重点问题、重大组织变更企业的管 理要求,经充分协商,并听取浩业化工工会意见,由盘锦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代表盘锦市政府与朱连军、徐波签订《盘锦浩业化工 [1] 2022 年8 月27 日,盘锦市印发《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将原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原盘锦辽河口经济开发区、原盘锦高升经济区整合为一个开发区。2022 年11 月23 日,市委组织部宣布该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和管委会各副主任的任职决定。2022 年12 月5 日,开发区 召开整合规范后的第一次班子会议,明确各班子成员分工。2023 年1 月3 日,盘山县委组织部到开发区宣布中层 干部任职决定。

托管协议》[2],组建政府和企业联合工作组,对浩业化工进行托 管,企业相关负责人按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烷基化装置设计单位 洛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设计”),成立 于2002 年7 月19 日,法定代表人:尚柏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00740741146E,注册地址:洛阳市吉利区中原路南开元社 区东北石化总厂办公楼西侧。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设计;特 种设备设计等许可项目。《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编号: A141009338,资质等级: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可从事资质 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 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有效期至2024 年8 月23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1210169-2023,有效期至 2023 年6 月30 日。 3.安全设施设计单位 长岭炼化岳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 年11 月1 日, 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丽,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306001860903732,注册地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康王工业园奇康路26 号,经营范围:化工石化医药行业设计, 市政公用行业设计,压力管道设计,压力容器设计等,《设计资 [2] 《盘锦浩业化工托管协议》第二条:托管事项为盘锦市政府在托管期间参与浩业化工重大事项决定和生产经营 管理,整顿、健全和完善浩业化工的治理结构、内控机制及经营模式,实施资产处置、资产清查、债务重组及风 险化解等工作。托管期限内,浩业化工保持正常经营,依法承担其自身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 生产责任、资金安全责任、公司合规责任、法律诉讼案件的主体责任等,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规范开展经营活 动。托管期限自2021 年7 月31 日起,至浩业化工完成整顿,正常生产经营止。

质证书》编号:A143003764,资质等级为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 级,证书有效期至2024 年9 月23 日。该公司于2014 年5 月完 成了浩业化工的16×104t/a 烷基化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4.烷基化装置施工单位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十四 建”),成立于1991 年6 月18 日,法定代表人:张传玉,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030968,注册地位:南京市六合区(大 厂)新华路148 号。经营范围: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设备、电器、 仪表和大型整体生产装置等安装;压力容器制造、安装等。《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32041655,资质等级: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壹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 承包壹级等,有效期至2022 年12 月31 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 安许证字〔2005〕010149,有效期 至2025 年8 月1 日。 5.烷基化装置监理单位 盘锦融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达监理”),成立 于2008 年4 月22 日,法定代表人:王继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100673769463K,注册地址: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站 前委(白云宾馆东侧)。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 设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地 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等。《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 E221009483-4/1,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市政公用

工程监理丙级,有效期自2011 年12 月27 日至2016 年12 月26 日;2019 年1 月9 日增项“化工石油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6.烷基化装置带压密封作业单位 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达扬升”), 成立于2006 年4 月25 日,法定代表人:王漫江,注册地址:天 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安达工业园区立达街248 号,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12011678638077XH。《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D212004471,资质类别及等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 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 级等。有效期至:2026 年5 月21 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津)JZ 安许证字〔2007〕001643,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 效期至2025 年9 月28 日。《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管道)》 编号:TS3812B27-2025,许可项目: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维 修、改造;许可子项目:工业管道安装(GC1);《特种设备生产 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编号:TS2712B19-2024,许可项目: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子项目:元件组合装置。有效期至:2024 年8 月19 日。 7.压力管道检验检测单位 盘锦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市特检所”),法定 代表人:张宝华,经费来源:全额拨款,住所:盘山县太平镇西 五村(盘山县北方新材料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2111004653010659,业务范围: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各

类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 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及锅炉介质分析、锅炉能效测试 工作;承担特种设备人员资格考试事务性工作。登记机关:盘锦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有效期至2024 年12 月18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综合检验机构甲类) 编号:TS7110157-2025,监督检验项目:RJ4(第一、二类压力 容器)、DJ2(公用管道)、DJ3(工业管道)、DJ4(管道元件)、 KJ1(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等;定期检 验项目:RD4(第一、二类压力容器)、DD2(公用管道)、DD3 (工业管道)、JD2(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 锅炉的 水质)等,有效期至2025 年9 月1 日。 (二)相关合同签订情况 1.设计合同。2012 年10 月15 日,浩业化工与洛阳设计签订 《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ltgcsj-xsj-2012-201),项目名称: 原料预处理及C3、C4 综合利用项目,装置规模:(1)100 万吨/ 年沥青改质装置,(2)16 万吨/年碳四综合利用项目(经调查确 认,16 万吨/年碳四综合利用项目即是事故管道所在的16×104t/a 烷基化装置建设项目)。 2.监理合同。2012 年7 月1 日,浩业化工与融达监理签订《建 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GF-2000-0202),工程名称: 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00 万吨延迟焦化联合装置项目(后经调 查确认,该合同内容包括事故爆炸管道所在的16×104t/a 烷基化

装置建设项目)。 3.施工合同。2013 年5 月30 日,浩业化工与中化十四建签 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F-1999-0201)。工程名称: 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焦化、加氢制氢、硫磺、烷基化装置安装 工程,工程内容:焦化、加氢制氢、硫磺、烷基化装置中的工艺 管道安装、地下给排水工程等。 4.带压密封维修合同。2022 年1 月27 日,浩业化工与江达 扬升签订《堵漏框架合同》,维修内容及范围:各车间堵漏维修, 维修期限:2022 年1 月27 日至2023 年2 月1 日。 2022 年4 月19 日,事故管道弯头处泄漏,浩业化工委托江 达扬升采用夹具注胶封堵的方式,对该弯头漏点进行带压密封, 并堵漏成功。 (三)烷基化装置项目建设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 烷基化装置于2013 年3 月1 日开始建设,设计产能为16× 104t/a,2014 年12 月建成投产。2016 年2 月,建设单位对该装 置进行升级改造[3],改造后产能为20×104t/a。烷基化装置区东 西长108m,南北宽70m,占地7560m2,由原料预处理、烷基化 反应、流出物精制、产品分馏和化学处理等单元组成。生产工艺 为液化气中的异丁烷与烯烃在硫酸催化剂作用下,反应生成高辛 [3] 2016 年2 月27 日,浩业化工取得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20×104t 碳四综合利用项目16×104t/a 烷基化装置 改造项目备案确认书(盘山县发(2)备〔2016〕14 号),2017 年2 月20 日,辽宁东安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 司完成《浩业化工20×104t 碳四综合利用项目16×104t/a 烷基化装置改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并经 专家评审通过。升级改造的主要项目:增加了一组烷基化反应器、一台往复式制冷压缩机,以及一套原料干燥脱 水系统,新增干燥塔(C-103A/ B / C / D )用于脱除原料碳四及异丁烷中的游离水。

烷值汽油调合组分烷基化油。事故管道位于流出物精制单元,反 应流出物[4]经酸洗、碱洗后流经事故管道进入水洗罐。见图1。 图1 流出物精制单元原则流程图 2.项目立项、审批情况 2013 年3 月21 日,原盘山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在对浩业化工 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浩业化工一期项目(含烷基化装置项目) 未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手 续就开工建设,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并进行处罚。同时,要求企业 尽快办理相关手续。2013 年7 月31 日起,浩业化工在省、市、 县相关部门陆续办理(或补办)了发改立项、土地规划、开工许 可、环境影响、消防验收及安全生产许可等相关手续[5]。 (1)2013 年7 月31 日,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辽宁 [4] 原料为罐区和催化气分装置提供的未反应碳四馏分、异丁烷;反应流出物的主要组分为异丁烷占58%、烷基化 油占27%、正丁烷占13%、丙烷占1%、异丁烷占1%。 [5] 2021 年,盘锦成品油虚开发票偷逃消费税专案调查过程中,已就该企业未批先建的问题对盘锦市县两级相关部 门人员进行了追责问责。

省盘锦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盘山县发备〔2013〕39 号)。 (2)2013 年8 月9 日,原盘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地字第211122201320150)。 (3)2013 年8 月12 日,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建 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20130812)。 (4)2014 年4 月22 日,原盘锦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出具《危 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盘危化项目安条审字 〔2014〕11 号)。 (5)2014 年5 月29 日,原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 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6 万吨/年烷基化装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批复》(盘环审〔2014〕17 号)。 (6)2014 年9 月30 日,原盘锦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出具《危 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盘危化项目安设 审字〔2014〕16 号)。 (7)2014 年12 月8 日,原盘锦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出具《危 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盘安监危 化项目备字〔2014〕29 号)。 (8)2015 年3 月13 日,原盘锦市消防局出具《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盘公消审字〔2015〕第0014 号);2016 年1 月27 日,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盘公消验字 〔2016〕第0010 号)。 (9)2015 年5 月18 日,原盘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盘

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受理情况说明》(受字 〔2015〕第374 号)。 (10)2015 年7 月20 日,原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危 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辽>WH 安许证字〔2015〕 1500)。 (四)事故管道情况 1.事故管道基本情况 事故管道为烷基化装置水洗罐入口管道,属于GC2 级[6]压力 管道,《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管GC 辽L1480(16)。管 道编号为104-150-P-021402-5BD4-(H.40),泄漏部位水平段距 离地面10.78m。2012 年6 月,洛阳设计出具了事故管道的设计 图纸,图号为2012AZ-02/07。管道设计规格为Φ168×7mm(Φ 为管道外径,下同),设计压力为2.19MPa,工作压力为0.73 MPa, 设计温度为80℃,工作温度为48℃,设计材质为316 奥氏体不 锈钢(0Cr17Ni12Mo2)。根据水洗罐厂家返回的资料[7],2013 年 12 月12 日,洛阳设计对原设计图纸(图号为2012AZ-02/07)中 水洗罐尺寸进行了变更,变更通知单单号20131212,变更通知 [6]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规定:工业管道级别划分为GC1 级、GC2 级和GC3 级。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 级:1.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其标准沸点的 高度危害的液体介质的管道;2.输送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者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的管道, 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 的管道;3.输送除前两项介质的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 或者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并且设计温度高于或者等于400℃的管道。GC3 级管道为输送无毒、非可燃流 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20℃、小于185℃的工业管道,GC2 级管道为除规定的 GC3 级管道外,介质毒性程度、火灾危险性(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低于GC1 级的管道。 [7] 根据生产工艺需要,在流出物水洗罐(104-D-211)中设置聚结器。为保证水洗罐烃相出口中残留(游离态)水 量<50ppmv ,最大压降≤20Kpa ,聚结器专利商要求水洗罐壳体尺寸需由Φ1200mm×4000mm 扩大至 Φ3000mm×12000mm。

单中说明“所改变的管道上的材料阀门及法兰垫片不变,弯头及 管道数量变化不大,以现场实际施工核算为准”。 根据该设计变更,水洗罐口径变粗(Φ273×7mm),现有 316 奥氏体不锈钢管材(Φ168×7mm)不能满足安装需要,订 购符合条件的管道需要较长时间。为抢赶工期,在未经设计变更 的情况下,浩业化工现场负责人孟垂治同意中化十四建施工负责 人提出的更换管道材质的建议,擅自决定将水洗混合器后手阀门 和水洗混合器副线阀门至水洗罐段的管道(长度约11.2 米)材 质由316 奥氏体不锈钢更换为20 钢。如图2 所示深色管道部分。 图2 事故管道材质20 钢分布图 2.管道检测检验情况 2013 年7 月18 日至2014 年11 月28 日,市特检所对浩业 化工16 万吨/年烷基化压力管道安装工程进行了监督检验(边施 工边检验),2014 年11 月28 日,出具了《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 量监督检验结论报告》(编号:GDAJ2014-0051),监督检验的压 力管道基本情况(附页)中对事故管道(P-021402)的检验情况

为:管道起止点为M205-D211,规格为Φ168*7,材质为20 钢。 监督检验结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的规定,依据GB50235-2010、GB50235-2011 及设计图纸[8]的要求,经监督检验,该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 督检验结论为合格,安全状况等级为1 级。下次全面检验日期: 2017 年11 月27 日。 2018 年10 月18 日至2018 年10 月29 日,市特检所对烷基 化装置进行了首次定期检验,2018 年10 月29 日,出具了《工 业管道定期检验结论报告》(编号:GDQJ2018-0735),工业管道 资料审查报告(一览表)中对事故管道(P-021402)的检验情况 为:管道起点为流出物自104-M-205,管道止点为104-D-211, 规格为Φ168*8,材质为20 钢。检验的问题为无工业管道年度检 查报告[9],检验结论: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最低为3 级(其中 P-021402 管道评定为1 级),符合要求。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1 年10 月。 2021 年4 月9 日至4 月29 日,市特检所对烷基化装置进行 了第二次定期检验,2021 年5 月11 日,出具了《工业管道定期 [8]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 号发布)第二十条:对建设单位的安全质量管 理行为监督检验的内容应包括:……6.采购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质量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安装单位、防腐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验的内容应包括:……7.是否按设计及标准要求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或本单位所购材料等进行检验;…… [9]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 号)第七条: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 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第十七条:在线检验的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根据检 验情况,按照附二《在用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报告书》的规定,认真、准确填写在线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分为:可 以使用、监控使用、停止使用。在线检验报告由使用单位存档,以便备查。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一百零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自行检查制度,检查后应当 做出书面记录,书面记录至少保存3 年。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使用单位有关部门处理。

检验结论报告》(编号:GDQJ2021-1054),资料审查报告中对事 故管道(P-021402)的检验情况为:起始位置为104-D-210,终 止位置为104-D-211,管道规格为Φ168*8,管道材料牌号为 316+20 钢。检验的问题为无年度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安全状 况等级评定为1 级,符合要求。下次定期检验日期:2026 年4 月。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1 月11 日,浩业化工发现事故管道弯头夹具(2022 年4 月19 日泄漏位置)边缘处泄漏,见图3,浩业化工设备部 组织江达扬升进行维保,并于1 月11、12、14 日三次组织堵漏, 均未成功。三次堵漏均未按企业内部规定向安全管理部报备。 图3 夹具泄漏位置图 1 月15 日上午,浩业化工烷基化装置水洗罐流程走旁路,

入口阀门关闭,出口阀门开度在10%~15%,罐内注水顶油,其 余设备正常运行[10],见图4。 图4 事故管道事发流程状态图 13 时左右,江达扬升领队封浪携带新制作的夹具,带领3 名作业人员进入现场,组织实施带压密封作业。浩业化工烷基化 车间联系两台吊车和3 名人员到场配合。现场采用两台吊车分别 各吊一个吊篮,每个吊篮里安排两名堵漏作业人员,分别由吊车 吊至泄漏点旁。吊车用对讲机指挥(对讲机为非防爆型)。浩业 化工烷基化车间安排6 名监护人对作业面进行立体监护,车间主 任李名奇与新项目班长在水洗罐D-211 罐顶平台监护。 13 时23 分56 秒,用于新夹具定位的卡盘安装完成,新夹 [10] 2023 年1 月15 日上午,浩业化工烷基化装置处于运行状态,原料碳四为19.5t/h,异丁烷5.7t/h,出装置产品 烷基化油16.33t/h,液化气8.87t/h。 带压密封作业过程中,因水洗罐入口阀门A、出口阀门B 存在内漏而无法隔离,故将水洗罐流程走旁路。即: 打开水洗罐入口至出口的跨线阀门C,关闭水洗罐入口阀门A,水洗罐出口阀门B 开度保持10%~15%,在此状 态下于入口阀门A 后端通过注水线向水洗罐内连续注水,将水洗罐内的烃类介质从出口阀门B 顶出,以此维持堵 漏作业管道内为水介质的状态,其余设备正常运行。

具就位。新夹具两侧拟各用3 套螺栓紧固。 13 时24 分10 秒,封浪等人在新夹具两侧各安装紧固1 套 螺栓时,原夹具水平端的管道焊缝处突然断裂(见图5),大量 介质从断口喷出,原夹具被喷出的介质冲击而脱离管道并飞出。 封浪立即用对讲机呼叫吊车司机紧急落地。现场监护人员立即向 外疏散。另一吊车司机立即将吊篮吊离作业面,并拔杆将吊篮升 至远高于烷基化反应器R-201C 所在框架104SS6。李名奇立即从 水洗罐顶平台跑回中控室,安排烷基化装置内操人员紧急停车。 13 时25 分53 秒,烷基化装置区发生爆炸并着火。 图5 事故管道新夹具及断裂管道图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现场作业、监护人员以及爆炸冲击波波及范围内 13 人死亡、35 人受伤;烷基化装置严重损毁,装置界区管廊整 体坍塌,管廊与装置北侧公用管廊交汇处多条管道断裂,相邻装 置部分损毁。经评估,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799 万元。 水平管 弯头 包套 试样 立 管 切 割 面 切 割 面 横 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火警和急救电话,并上报事 故情况。13 时27 分,盘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和盘山县应急管理局 均接到事故报告。13 时50 分,盘锦市应急管理局电话向省应急 管理厅指挥中心初报,14 时30 分通过系统首报。省应急管理厅 于14 时51 分向应急管理部指挥中心书面首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1.企业自救情况 事故发生后,浩业化工立即启动公司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 人员疏散,全厂紧急停工,切断与火场有关的全部危险介质进出 料管道。 13 时31 分,浩业化工消防队7 辆消防车(18 吨水罐泡沫消 防车1 辆、23 吨泡沫车1 辆、16 米/32 米/64 米高喷消防车各1 辆、轻型泡沫消防车2 辆)和27 名专职队员,到达事故现场展 开救援,保护罐区,控制火势蔓延。油品车间紧急启动罐区水喷 淋,保护距火场较近的液化烃球罐。 2.属地政府组织救援情况 13 时27 分,盘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电话,立即调派 高升消防救援站1 辆消防车7 名指战员、岳山街消防站5 辆消防 车21 名指战员,分别于13 时35 分和13 时50 分到达现场展开 救援,并相继搜救出4 名被困人员送医救治。

13 时27 分,盘山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立即启动应 急响应,于13 时47 分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 13 时27 分,盘锦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 调派288 名指战员、59 辆消防车赶赴现场组织救援,13 时59 分, 第一到场力量立即展开应急救援工作,再次搜救出1 名被困人 员。 盘锦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市公安局组织 刑侦部门、内保部门、交警部门、网安部门和属地派出所及周边 派出所等300 余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队 和专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各类工 程车辆51 辆、市政工程抢修队伍150 人,恢复中断的居民供热;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135 辆公交、货运等参与应急救援;市卫生健 康委调派80 名医护骨干和20 辆急救车赶赴事发现场开展紧急医 疗救援和伤员转运工作。 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立即作出批示, 责成应急、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赶赴现场组织应急 处置。应急管理部调动国家危化救援抚顺石化队5 车22 人参与 事故救援,副省长姜有为,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吴振坤、副总 队长刘佐祥带领总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按照应急管理部和国 家消防救援局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省消防救 援总队迅速调派锦州支队、营口支队的42 辆消防车、134 名指 战员跨区域增援,于18 时33 分相继到达现场参加应急救援。

在此期间,浩业化工搜救队和盘山县、盘锦市、锦州市、营 口市消防救援队员共同配合,全力营救被困人员、阻止火势蔓延, 先后营救被困人员44 人,疏散周围群众600 余人;按预案启动 罐区喷淋,利用高喷炮及消火栓供水对701 罐、804 罐进行冷却 抑爆,同时两台车从着火车间东南侧堵截火势向东侧和南侧蔓 延,消灭管廊及其外围火势。 23 时22 分,现场火势基本得到控制,救援队伍进一步展开 现场搜救。1 月18 日12 时许,经过70 小时救援,现场明火被 彻底扑灭。19 日10 时30 分,搜寻出最后一名失联人员遗体残 骸。至此,人员搜救工作全部结束。最终确认事故共造成13 人 死亡,35 人受伤。事故未引发其他次生灾害。 (三)事故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救援指挥部为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对事故 现场的废水全部清空处理,废酸罐内的废酸全部转移,事故现场 的酸泥转移处置12.02t,对涉及烷基化泄漏区北侧管廊相关连接 管线、球罐区、催化、氮气、净化风等装置管线采取暖阀紧锢、 加装盲板,防止再次泄漏,现场处置有序推进,处置过程中未造 成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同时,针对事故可能对周边装置、 设备等造成损坏,组织专家对企业现存所有装置进行全面风险评 估论证,逐一制定停工处理方案,明确球罐内物料外送时间计划, 制定5 套装置内重油危险物料退油计划,24 小时监测各装置塔 罐液位、温度、压力等参数,确保停工期间装置安全可控,为全

面开展隐患排查与安全检修做好准备。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工作组连夜赶赴事故现场,科学指 导应急处置。省、市、县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启动了应 急响应,先后成立了县级、市级和省级事故救援指挥部,应急管 理、消防救援、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各司其职,各 负其责,联防联控,形成了应急救援合力。在事故救援指挥部的 统一指挥下,各项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有序,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 当,信息发布及时。未造成大气和水体污染,未引发次生事故。 应急处置评估为良好。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管道发生泄漏,在带压密封作业过程中发生断裂,水洗 罐内反应流出物大量喷出,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蒸气云团,遇 点火源爆炸并着火(爆炸区域见图6),造成现场作业、监护及 爆炸冲击波波及范围内[11]重大人员伤亡。 由于现场视频监控装置技术原因断电及监控摄像头布置等 原因,现有视频资料无法查看到爆炸点位置及爆炸瞬间的现场情 况。调查发现,作业指挥用的四部对讲机属于非防爆对讲机,最 [11] 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物证测试分析及爆炸机理分析报告》认定:物 料喷射至外部空间后,烷基化油呈现液态,掉落至地面并在地面流淌。异丁烷和正丁烷主要呈现气态,在初始射 流速度的作用下喷射,随后在南偏西的风作用下向西侧远处扩散。在泄漏口西侧方向,存在一个相对受限的空间, 该空间的东侧、南侧为管线及装置区,西侧为压缩机房铁制围墙,北侧至管廊旁边的道路。扩散至此区域的可爆 介质,大部分继续向外部扩散并被空气快速稀释掉,部分在此处积聚,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爆气云。

低使用电压为4.5V,通过的电流以较低数值100mA 估算,若接 通时间持续0.1s,则火花能量为E=UIt=45mJ。此外,现场有两 台正在工作的吊车,其排气管高温热表面温度可高达800~ 900℃。泄漏介质中,正丁烷的最小点火能量为0.25mJ,引燃温 度为405℃;异丁烷的最小点火能量为0.52mJ,引燃温度为 460℃。经专家组综合分析认定造成本次爆炸的点火源为:一是 对讲机通话时的接通能量,二是作业现场的吊车的排气管高温热 表面。 图6 爆炸区域示意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项目建设期间,在施工单位建议下,建设单位未经设计变 更擅自决定将事故管道用20 钢代替316 不锈钢,监理、竣工验 收及监督检验等过程均未发现事故管道材质与设计不符问题,降 泄漏点 南 西 风向 爆炸区域

低了管道耐介质腐蚀[12]性能。 2.事故管道首次带压密封作业时,未对弯头泄漏根本原因进 行认真排查,未按规定进行壁厚检测;再次泄漏带压密封堵漏作 业时,没有按照规范要求制定施工方案和应急措施、开展现场勘 测和办理作业审批,违规冒险作业,致使紧固夹具时事故管道突 然断裂,易燃易爆性介质大量泄漏并扩散,见图7。 图7 介质蒸气云团扩散及爆炸波及范围示意图 3.特种设备日常管理严重缺位,事故管道年度检查缺失,法 定定期检测流于形式,未发现事故管道材质与设计不符的严重问 题,未及时发现并处置事故管道严重腐蚀的问题。 4.作业审批不落实,带压密封作业现场管理混乱、防火防爆 安全风险管控不力,违规用汽车吊吊装人员,带压密封作业现场 [12] 事故管道流经介质为经酸洗、碱洗后的反应流出物,具有酸、碱腐蚀性。316 不锈钢(0Cr17Ni12Mo2)因其 成份中添加了Mo 元素,具有较强的抗腐蚀性,可在苛酷的条件下使用;而20 钢不怕强硫酸怕弱硫酸,对于盐酸、 硝酸、磷酸等都不具备抗腐性能,且长期在碱液浸泡情况下会发生碱脆裂。

使用非防爆对讲机,造成现场大量泄漏的易燃易爆性介质遇点火 源发生爆炸。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 1.浩业化工:一是法律意识缺失,违法组织烷基化项目建设。 未经立项、规划、许可等组织施工,未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13],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和《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不具备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揽 烷基化装置建设工程的监理[14],未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15]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16]、未建立健全并向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二是处理 效益与安全的关系严重失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为抢赶建 设工期,违反《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17],未经设计变更决定 将事故管道用20 钢代替316 不锈钢,将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材 质的压力管道投入使用,降低了管道抗腐性能;为抢赶生产订单, [1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 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1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 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1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 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 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6] 浩业化工组织烷基化装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通知设计单位参加,且竣工验收档案资料丢失。 [17] 《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 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管道长期带“病”运行,在对泄漏管道进行多次密封作业未果的 情况下,未按照“对于高风险、不能及时消除的泄漏,要果断停 车处置”[18]的要求,冒险组织带压密封作业,且隐瞒高风险作业, 每日安全风险研判承诺公告均为低风险,检维修及特殊作业数量 为零。三是安全管理混乱,制度规章执行流于形式。未按《在用 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 号)第 七条规定开展压力管道年度检查,导致隐患长期得不到彻底消 除;高风险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存在重大漏洞,未履行审批流程, 安全专项整治走过场等问题突出;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人员聚集, 点火源管控不力,违规用汽车吊吊装人员,作业人员使用非防爆 对讲机,为事故发生埋下重大隐患。 2.江达扬升:违反企业制度、规程,在浩业化工进行事故管 道带压密封施工作业中,未按照企业制定的《带压堵漏安全操作 规程》[19]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评价报告,未向浩业化工申请办理 施工作业许可证,现场勘测没有形成带压密封部位材料减薄状 况、刚度和强度是否满足安装夹具要求的记录;在现场不具备安 [1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 号):(二十)建立泄漏 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有效控制泄漏后果。企业要充分辨识安全风险,完善应急预案,对于可能发生泄漏的密闭空 间,应当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预案演练,完善事故处置物资储备。要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泄漏物料 收集装置,对泄漏物料要妥善处置,如采取带压堵漏、快速封堵等安全技术措施。对于高风险、不能及时消除的 泄漏,要果断停车处置。处置过程中要做好检测、防火防爆、隔离、警戒、疏散等相关工作。 [19] 江达扬升《带压堵漏安全操作规程》:一、带压堵漏现场施工安全管理1.工程队所有人员必须经公司专业培 训,并通过行业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进行施工作业。2.在施工前应了解漏点的介质、温度、压力等 工艺参数,制定缜密的施工方案,防止发生各种事故。3.为了保证带压堵漏过程中的安全,如遇到设备有缺陷, 透镜法兰,器壁腐蚀严重或剧毒、强酸、强碱等介质时,在妥善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后,方可施工。4.施工作业 时,必须持有定做单位所出具的施工作业票;动火、用电时必须有主管部门认可,并有相关部门开具的火票、电 票方可施工。5.在有易燃易爆介质的带压堵漏施工中,要加强防火、防爆意识,使用专用防爆工具,要求定做单 位在现场提供消防器材,以备紧急情况下使用。6.施工人员要遵守定做单位的厂规、厂纪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 行本公司制定的《工程队安全施工操作法》。二、人身防护5.在高空作业时,要搭带有护栏的平台,并设有安全 撤离通道,防止发生坠落事故,带压堵漏施工中不允许佩戴安全带。

全施工要求的情况下,在原堵漏位置多次冒险实施带压密封作 业,造成管道断裂。 3.中化十四建:未按照《建筑法》第十四、第五十八、第五 十九条[20]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第三十二条[21]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烷基化建设项目施工,项目经理无 相关资格证书,违背设计要求,向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用 20 钢代替316 不锈钢的建议,未按照详细设计图纸、压力材料 表等组织施工,降低了事故管道抗腐性能,致使事故管道腐蚀严 重,造成泄漏。 4.融达监理:违反《建筑法》第三十二、第三十四条规定[22]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 规定[23],2013 年在不具备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监理资质的情况下 [20] 《建筑法》: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 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 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22]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 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 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 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 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 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承揽浩业化工烷基化装置的监理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无监理资质 证书,未进驻施工现场组织监理活动,部分监理人员没有化工石 油工程监理资质,未发现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对烷基化装置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把关不严,未对施工质量进行有效监理,致使 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材质的压力管道投入使用。 5.市特检所: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24]《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未严格履行压力管道检验检测职责,《安全质量监督 检验方案》操作性不强,人员职责分工不明确,监督检验流于形 式;未对监理单位是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承担监理业 务的问题进行核实[25];未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 业管道》《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D7005-2018)的规定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工作,对烷基化装置压力管道检测出 具的监督检验报告中,事故管道及相邻管道材质均标注为20 钢, 未发现事故管道材质与设计(316 奥氏体不锈钢)不符。首次定 期检验未发现上述问题;第二次定期检验发现该部分管道存在 20 钢和316 奥氏体不锈钢,但未与前期报告及设计进行比对, 未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未将浩业化工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擅自 使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报告,未把住检测检验关。 [24]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 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25]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第二十二条: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验的应包括:1. 是否在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是否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

(二)有关监管部门 1.应急管理部门 (1)盘山县应急管理局(原盘山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 辖区内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浩业 化工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 产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浩业 化工检维修制度不落实、作业现场管理混乱、设备长期带病运行 等问题失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职责不力,对相 关部门履行专业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 (2)盘锦市应急管理局(原盘锦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 辖区内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危险 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未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落 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辽委办发〔2018〕108 号)“中型 及以上高危行业企业由市级监管部门负责”的要求,将浩业化工 纳入市级监管范围,对浩业化工落实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不到位; 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职责不力,对相关部门履行专 业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盘山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局)。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在浩业化工烷基化装 置建设期间,未到施工安装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压力管道安装、 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企业未按文件规定开

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问题失察。 (2)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盘锦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局)。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是压力管道检验检测 机构盘锦市特检所的主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 不到位,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不力,对市特检 所出具的浩业化工《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与设 计不符、与企业建设实际不符等问题失察;对浩业公司烷基化装 置压力管道首次定期检验超期未检擅自使用、无压力管道年度检 查报告等行为未进行查处;对压力管道安装、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工业企业建设项目 审批监管缺位。未按照《建筑法》第八条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监管责 任,对浩业化工烷基化装置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未予处理 [26],未履行任何审核手续违规为浩业化工烷基化装置办理施工许 可[27];未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8]规定办理建设工 [2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7] 《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 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 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 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申报登记。 (2)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所属县区建筑施工 领域工作指导监督不力,未对浩业化工烷基化装置建设时期开展 监督检查,对监理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揽监理工作等问题失 察。 4.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盘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工业企业的行业主管部 门,未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文件 精神,对浩业化工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不力。 (2)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未严格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对浩业化工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不力。 (三)属地党委、政府 1.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事故发生时,该管委 会正在组建过程中,尚未完成职能移交,尚未压实对开发区内危 化品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未能有效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 2.盘山县委、县政府。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贯彻“党政 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和相关文件不力, 安全责任落得不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 要求不严不实,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指导不力,对重 点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相关部门履行 危险化学品监管、特种设备监管、建设工程监管等工作职责情况 督导检查不力。

  1. 盘锦市委、市政府。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贯彻“党政

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和相关文件不力, 安全责任落得不实;推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改革工作不力,未及 时压实园区内企业安全监管责任;对有关部门未严格落实“三管 三必须”、履行安全生产分级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联合工作组 对浩业化工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不力。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赵毅,男,群众,融达监理专监,负责浩业化工烷基化装 置项目建设期间的工艺设备安装监理工作。未发现施工单位未经 设计变更改变管道材质的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标准, 违反《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 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已经 因病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孟垂治,男,群众,浩业化工副总经理,16 万吨烷基化项 目建设工程指挥部副总经理,项目现场负责人。违反《建筑法》 第五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未经设计变更同意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擅自决定用20 钢代替 316 不锈钢,导致工程建设质量严重不符合标准,未按规定组织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致使管道腐蚀泄漏,埋下重大事故隐患,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已经因病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 朱连军,男,中共党员,浩业化工董事长,2013 年至2021

年,任浩业化工法定代表人,浩业化工实际控制人,2021 年被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未严格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烷基化装置建 设期间,违反《建筑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委托不具备石油化工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单 位承揽工程监理,未依法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责任;督 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 理。 2.朱国仁,男,中共党员,浩业化工16 万吨烷基化项目建 设工程指挥部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违反《建筑法》第三十一 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委托不具备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揽工程监理,未依法监督施 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责任,未依法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2023 年2 月9 日,公安机关已采取强 制措施。 3.赵鹏,男,中共党员,浩业化工副总经理,分管设备部。 违反《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一百零五、第 一百一十三、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29]要求,未落实压力管道年度 [2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第一百一十三条:管道的维修分为一般维修重大 维修。 重大维修是指对管道不可机械拆卸部分受压元件的维修,以及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及阀门、管子矫形、受压 挖补与焊补、带压密封堵漏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管道的重大维修应当由有资格的安装单位进行施工。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 制订重大维修方案,重大维修方案应当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检查制度,2022 年4 月对事故管道漏孔采用带压密封处理后, 未及时对管道泄漏原因进行排查分析,采取根本性措施加以解 决,事故压力管道存在的隐患长期未得到彻底消除,长期带“病” 运行。未督促所属部门制定烷基化装置水洗罐入口管线带压密封 维修方案,冒险决定使用卡具带压密封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 要责任。2023 年2 月9 日,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 4.付明连,男,群众,浩业化工设备部经理,负责特种设备 管理工作。违反《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一 百零五、第一百一十三、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要求,对压力管道 等特种设备维护管理不到位,未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年检,未发现 事故管道材质与设计不符、腐蚀严重的问题,在多次带压密封堵 漏作业未果、现场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冒险组织带压 密封作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2023 年2 月9 日,公安机关 已采取强制措施。 5.李名奇,男,中共党员,浩业化工烷基化车间主任,负责 烷基化车间全面工作。作为烷基化车间主要负责人,对压力管道 等特种设备维护管理不到位,未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年检,未发现 事故管道材质与设计不符、腐蚀严重的问题,违反《承压设备带 压密封技术规范》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第一百零五、第一百一十三、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要求,对外来 施工人员管理松懈,未执行带压密封作业规定和审批流程,在未 进行带压密封作业风险评估、制定方案和制定应急预案的前提下

冒险指挥施工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2023 年2 月9 日, 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 6.封浪,男,群众,江达扬升施工队长。在对浩业化工烷基 化装置管道泄漏维修过程中,违反《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要求,未对带压密封作业风险 评估、制定带压密封作业方案和履行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冒险实 施带压密封施工作业,导致泄漏管道断裂,造成事故发生,对事 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3 年2 月8 日,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 措施。 7.刘宏贵,男,中共党员,中化十四建16 万吨烷基化装置 项目部施工负责人。违反《建筑法》第十四、第五十八条和《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项 目经理相应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担任浩业化工烷基化装置建设项 目负责人,违背设计要求向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用20 钢代 替316 不锈钢的建议,并按照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同意更 换事故管道材质,未按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对事故管道进行验收, 致使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导致管道腐蚀泄漏,埋下重大事故 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2023 年2 月8 日,公安机关 已采取强制措施。 8.韩军,男,群众,中化十四建16 万吨烷基化装置项目部 副经理,负责费控和施工的全面工作。违反《建筑法》第五十八 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第三十二条规定,违

背设计要求向施工负责人提出用20 钢代替316 不锈钢的建议, 并按照施工负责人的指令组织更换了事故管道材质,致使工程质 量存在严重问题,导致管道腐蚀泄漏,埋下重大事故隐患,对事 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2023 年2 月9 日,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 措施。 9.王新华,男,群众,中化十四建16 万吨烷基化装置项目 部实际施工队长。违反《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和《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二十八、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核对事故管道材质, 未发现事故管道未经设计变更改变管道材质的问题,导致管道腐 蚀泄漏,埋下重大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2023 年2 月9 日,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 10.殷建峰,男,中化十四建16 万吨烷基化装置项目部技术 负责人。违反《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过程中明知事故管道未经设计 变更改变管道材质而未尽到技术把关责任、未向施工负责人提出 异议,致使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导致管道腐蚀泄漏,埋下重 大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2023 年2 月9 日,公 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 11.闵斗忠,男,群众,中化十四建16 万吨烷基化装置项目 部质量负责人。违反《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第二十八、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 把关不严,未发现事故管道未经设计变更改变管道材质,致使工

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导致管道腐蚀泄漏,埋下重大事故隐患,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2023 年2 月9 日,公安机关已采取 强制措施。 12.李广生,男,中共党员,融达监理16 万吨烷基化装置项 目总监代表,具体负责该项目监理工作,违反《建筑法》第三十 二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实施工程 监理过程中,未经总监蔡斌授权,以总监蔡斌名义签署开工许可 等监理过程文件,在监理过程中,未发现事故管道未经设计变更 改变管道材质,致使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导致管道腐蚀泄漏, 埋下重大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2023 年2 月9 日,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13.刘军,男,群众,融达监理副经理。违反《建筑法》第 三十二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超越本 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监理业务,所承揽的监理项目 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标准,导致管道腐蚀泄漏,埋下重大事故隐 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2023 年2 月6 日,公安机关已 采取监视居住。 14.孙丽,女,中共党员,融达监理总经理。违反《建筑法》 第三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超越 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监理业务,所承揽的监理项 目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标准,导致管道腐蚀泄漏,埋下重大事故 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2023 年2 月9 日,公安机关

已采取强制措施。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针对查明的属地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所暴露出 的问题,建议对48 名公职人员追责问责,相关责任事实移交纪 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由纪委监委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贾海龙,男,中共党员,现任浩业化工总经理。未有效建 立并落实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机制,对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危险性认识不足,未将其列 为重大维修作业项目,对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监督检查不力, 使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长期处于失管状态,未及时消除压力管 道带压密封施工作业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一条[30]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盘 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31]的规定,对其 处以2022 年度收入80%罚款的行政处罚。 2.徐波,男,群众,浩业化工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主要 负责人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盘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 [30]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 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3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 罚款;……

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2022 年度收入80%罚款的 行政处罚。 3.张传玉,男,中共党员,中化十四建法定代表人。对承建 的浩业化工16 万吨烷基化装置建设项目未经设计变更改变管道 材质,导致工程质量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 盘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 处以2022 年度收入80%罚款的行政处罚。 4.王漫江,男,群众,江达扬升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法 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承揽的浩业化 工带压密封作业未履行风险评估、审批流程冒险作业的行为失 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 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盘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2022 年度收入80%罚款的行政处罚。 5.徐明华,男,群众,中化十四建16 万吨烷基化装置项目 部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建设的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 法》规定的有关职责,对承建的浩业化工16 万吨烷基化装置建 设项目未经设计变更改变管道材质,导致工程质量存在严重质量 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32]、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盘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 [32]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2022 年度收入40%罚 款的行政处罚。 6.王树国,男,中共党员,浩业化工副总经理,分管生产技 术部。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过程中,没有执行“对于高风险、 不能及时消除的泄漏,要果断停车处置”的国家要求,违反《安 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33]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 有领导责任,建议盘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六条[34]的规定,依法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对其处以 2022 年度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7.张辉,男,群众,浩业化工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管理部。 对公司承包商管理、检维修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失察,违反《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35]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 议盘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 法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对其处以2022 年度收入 40%罚款的行政处罚。 8.牟文洲,男,中共党员,浩业化工生产总监,未有效履行 安全生产职责,未监督落实“对于高风险、不能及时消除的泄漏, [33]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 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 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34]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 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35]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要果断停车处置”要求,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四十六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盘锦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吊销其与安全生产 有关的资格,并对其处以2022 年度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9.才宗满,男,群众,浩业化工安全总监,未有效履行安全 生产职责,对公司承包商管理、检维修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失 察,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建议盘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 定,依法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对其处以2022 年度 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10.孙永强,男,中共党员,浩业化工生产技术部经理,未 认真履行管生产管安全职责,未按规定审查、核实压力管道带压 密封作业施工方案制定情况,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 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盘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并对其处以2022 年度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11.刘玉龙,男,中共党员,浩业化工安全管理部经理,未 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发现带压密封违规作业行为,违反《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盘锦 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 2022 年度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浩业化工: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36]的规定,建议

盘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37]的规定 对浩业化工给予处罚。 2.江达扬升: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议盘 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江 达扬升给予处罚。 3.中化十四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议 盘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 中化十四建给予处罚。 4.融达监理:违反了《建筑法》第三十二、第三十四条和《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规定, 建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融达监理、有 关人员及相关资质证书给予处理。 5.市特检所:未认真履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职责,未发现 事故管道实际材质跟设计不符的严重问题,对烷基化装置的特种 设备未把住检验关。建议市特检所向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 书面检查。 6.盘锦市应急管理局: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力, 对有关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协调不到位,鉴于盘锦 [36]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 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 范化解机制,提案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7]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 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 元以下的罚款;……。

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和 不良影响,建议盘锦市应急管理局向盘锦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7.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 对辖区内特种设备监督检查不力;作为盘锦市特检所的上级主管 部门,对该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失察,鉴于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 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建议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盘锦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8.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 求,对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鉴于盘锦浩业 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和不良 影响,建议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盘锦市政府作出书面检 查。 9.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未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 对辖区内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不力,鉴于盘锦浩业化工有 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 建议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盘锦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0.盘山县委、县政府:鉴于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 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建议盘山县委、 县政府向盘锦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1.盘锦市委、市政府:鉴于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 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建议盘锦市委、 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 省直有关部门:鉴于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

爆炸着火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建议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向省委、省政 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其他处理建议 调查中发现,浩业化工2015 年烷基化装置安全设施竣工验 收评价单位涉嫌违法违规问题,鉴于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关系, 已移交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另案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 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经 济社会发展全过程。要深刻吸取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三,切实 把防控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聚焦安全生产基 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通过完善体制、健全制度、创新机 制,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严格执法、严格考核、严 肃问责,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坚决 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底线。 (二)压实属地党委政府责任,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编制并带头落实党委政府 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始终

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 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针对 本地区重点行业特点,配备懂专业、有经验的分管领导,配强专 业监管力量,压实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其他领导同志要严格落实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同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认真履 职担当作为,推进分管行业领域企业(单位)扎实开展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建设,有效管控重大风险,排 查整治重大隐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切实扛起促 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政治责任,为高质量发展、安全发展提供 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强化化工园区管理,推动企业安全整体提升 各地要按照《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安委办 〔2022〕3 号)《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 78 号)等文件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扎实有效开展化工园区安 全风险评估,全面辨识评估园区安全风险,重点评估化工园区安 全容量、预测事故后果、分析多米诺效应、评估个人和社会可接 受风险等;要明确化工园区安全监管工作职责,配足配齐具有化 工专业背景、满足监管执法需要的专业监管力量,有效解决部分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职责不实的问题;要根据产业分类、产能规模、 工艺危险特性、企业布局等情况,配齐配强园区消防救援和危险 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依照有关规定编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案并组织实施演练,确保人员、车辆、器材等符合园区灾害事故

处置要求,切实提升化工园区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四)加强重点企业安全监管,明确责任划分 各级党委、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强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严 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辽委 办发〔2018〕108 号)要求,按照“属地分级相结合、以属地为 主”的原则,强化对企业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范围、进一步明确行业监管和专业(领域)监管具体层级责任部 门;加强对存在重大问题、重大组织变更的企业的监管,特别是 政府托管的企业,要明确责任边界,坚决杜绝以政府托管的名义 代替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托管组及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指导, 指导企业加强风险研判,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同时要加强对同类 企业的安全监管,有效指导企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确保企 业安全、平稳、有序运营。 (五)压实部门安全工作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的 原则,按照本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结合本 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严格照单履职,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责任 全覆盖、监管无盲区,形成边界明晰、分工明确的责任体系;要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协作机制,对于职责有交叉或者未明确规定 的,主动担当作为,严防出现监管盲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履 行好行业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

设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危 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落实 主体责任;要切实担负起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督促协 调各有关部门落实全链条监管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特 种设备生产(含修理)、安装、使用、检测检验等全流程各环节, 特别是检维修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进 一步明确检测检验工作标准,加强对检测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把 好检验关,不得以检验报告代替执法检查。 (六)突出炼油企业安全监管,坚决防控重大风险 盘锦市要针对本地区老企业老装置多、安全风险高位、安全 基础相对薄弱的现状,突出炼油企业安全监管,精准防控重大安 全风险。一是要组织辖区内炼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 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能力开展排查,管控措施要精准 到位;对近期国内石油化工企业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隐患,举一反 三全面深入彻底排查整治。二是推动炼油企业滚动实施老旧装置 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压实老旧装置评估、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改的 主体责任。三是督导炼油企业有效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 制,抓住企业关键人、重点人,不断提升重大危险源包保人员履 职水平。四是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或专家团队对炼油企业 开展风险隐患大诊断,防控重大风险,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 本上解决问题,不具备安全条件坚决不得复工。 (七)强化企业特种设备管理,严防带病运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设备统筹管理,突出特种设 备加强巡查检查。要立即组织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对相关装置 设备、特别是特种设备打“卡子”、包“盒子”以及存在故障、 失效、泄漏等带“病”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建档立账、科学 评估、分类整治、动态清零。要督促企业加强设备设施检维修作 业风险管控,特种设备检维修应由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根 据安全评估情况科学制定施工方案,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规范作 业管理和作业流程,确保作业安全。 (八)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持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各相关企业(单位)特别是浩业化工,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严密梳理好安全生产责 任清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要针对事故暴露 出的突出问题,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机制建设要求,围绕项目设计、建设施工、检测检验、竣工验收、 安全评价、特种设备管理、高风险作业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 员工安全培训、风险承诺公告、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等各个环节, 全面辨识管控风险,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采取有 针对性措施,补充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狠抓责任落实,持续提升 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辽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 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 2023 年2 月16 日

FD10637 | 2023_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自建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石家庄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24年1月4日23时25分,石家庄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岗上镇塔元庄村一民房发生火灾。此起火灾过火面积约6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季某某,男,身份证号:**************5418),直接财产损失为11604.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石家庄市消防救援支队 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调查协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由消防、应急、公安等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对此起火灾事故开展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概况

岗上镇塔元庄村某胡同的房屋为火灾现场,入户门朝东,进入户内为小院,北屋三间、东屋一间配房,共一层,起火场所位于北屋自西向东第一个房间台,房间面积约12平方米,死者季某某独自在该房子居住。

二、初期火灾处置及相关情况

第一报警人夏某某(居民身份证号:**************1533)某胡同民房房东,住在起火房子的东边的院落,2023年1月4日23时左右,听见租户房子里有咚咚的声音,就爬上梯子往租户院子里看,发现屋子里床上着火了,然后就穿上衣服去租户院落,发现院子大门虚掩着,就推门进入院子,发现火势变大,就打算进去起火房间,去推房门,发现房门后有物体挡着,推不动,火顺着门缝冒出,随后便退出房间来到院子里,拨打了119报警电话。

三、火灾损失情况

(一)该起火灾案件共造成1人死亡:季某某,男,身份证号:**************5418;

(二)该起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1604.04元。

四、起火原因认定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认定起火原因系季某某使用电取暖器长时间高温烘烤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起火时间的认定: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4年1月4日23时25分接到藁城大队转警。根据调取供电所后台数据发现断电时间为1月4日22时45分,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为2024年1月4日22时30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现场勘验,北屋自西向东第二个房间内有两个单人床、一个上下铺床、一个四方桌、一个靠墙长木质摆台无过火痕迹,房顶烟熏痕迹明显呈黑色,墙壁1.5米以上曾为储烟仓,烟熏痕迹明显,紧靠北屋自西向东第一个房间门的椅子座位处表面皮质烤化;北屋自西向东第三个房间无过火痕迹;北屋自西向东第一个房间全部过火,房间门烧失,门框过火碳化,合页掉落在地,南侧窗框过火碳化,窗户玻璃因温度过高,全部融化变形掉落,窗户外墙有烟熏痕迹,部分墙皮脱落。因此综合分析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北屋自西向东第一个房间。

(三)起火点的认定

经现场勘验,北屋自西向东第一个房间屋顶木质横梁共4根,呈东西走向,全部过火碳化,横梁上方三合土全部掉落,房间西南角处木质衣柜烧毁坍塌,房间南侧沙发烧失仅剩弹簧,房间西北角处为两个单人床柜拼接的双人床,床头紧贴北墙,西侧床沿紧贴西墙,床单、床垫等物品全部烧毁,其中西侧单人床床体过火碳化,东侧单人床床体烧毁坍塌,东侧单人床床头东侧一床头柜烧毁坍塌,床头柜残骸上有一个电取暖器和一部手机,电取暖器烧损严重,仅剩电加热原件及金属外壳等残骸,手机烧损严重,房间东墙靠近门处有一书桌和两把椅子烧毁坍塌,房间西侧墙壁下部墙皮大面积剥落,露出砖体,北侧墙壁下部墙皮呈斜面状剥落,墙皮剥落处呈东低西高,电取暖器北侧墙面剥落处砖体呈现本色砖红色。根据第一发现人夏某某询问笔录,2023年1月4日23时左右,夏某某听见租户房子里有咚咚的声音,就爬上梯子往租户院子里看,发现北屋第一间屋子里床上着火了。因此综合分析认定,起火点为北屋自西向东第一个房间东侧单人床床头东侧电取暖器附近。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因此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电取暖器长时间高温烘烤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勘验过程中进行了照相和制图,其中方位图1张,平面图2张,方位照1张、概貌照6张,重点部位8张,细目照5张。

五、处理建议

经查询资料档案,发现岗上镇塔元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不扎实,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台账只有住宅小区,缺少村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排查整治相关台账;2023年度未组织应急演练;救助制度依托过年过节慰问五保户,塔元庄村配有网格员,虽然开展了日常消防宣传检查工作,但深入村民家中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教育宣传工作深度及频次不够,指导督促居民落实各项火灾防范措施不实,尤其对村民自建房对外出租方面,底数台账不清,没有在督促产权人与使用人、出租房与承租方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检查排查村民自建房对外出租后的消防安全上还存在问题。针对上述情况,调查组对岗上镇包塔元庄村包村干部、塔元庄村书记及塔元庄村治保会主任进行了约谈,并将在第二季度防范重特大事故安全会议上通报批评,做检讨。

六、整改措施

认真吸取此起火灾和近期全国亡人火灾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进一步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普及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提高居民消防常识知晓率。

(一)进一步强化基层网格化排查主体责任。指导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村居两委等基层网格化力量,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实地指导等方式,加强防火巡查、防火检查技能培训,把基层防火检查、巡查人员培养成“行家里手”,提升基层火灾防控水平,筑牢基层“防火墙”。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自防能力。建议乡镇、村委会、派出所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广泛开展村民家庭用火、用电等方面的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火灾隐患。

(三)加大技防措施,严防小火亡人。辖区部门、乡镇全面落实预防和遏制“小火亡人”措施,加强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建设和高层住宅智能消防预警系统建设,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家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针对留守儿童、孤寡老人、智障残障等特殊群体,实行“一对一”帮扶,落实紧急情况救助人员。

(四)加强重点整治,推进专项行动。辖区部门、乡镇深入推进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开展突出火灾隐患整治、加强乡村消防基础和“智慧消防”工作等消防工作。针对辖区重点领域集中开展消防排查整治。消除一批火灾隐患、培养一批行业消防安全明白人,提升一批管理人员整体业务素质。

(五)对自建房对外出租开展全面排查。对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登记,掌握场所地址、业主及租户姓名、建筑层数及面积、房屋间数、建筑及装饰材料、使用功能、容纳人数、消防状况等基础信息。组织对住宿人员3人及以上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进行逐幢核查,督促产权人与使用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照7类重点情形和电源火源、易燃可燃物品、消防设施器材、值班值守、应急处置以及自建房集中连片地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列出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及时录入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平台(“消防检查”模块)。

FD10638 | 2023_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自建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石家庄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自建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月4日23时25分,石家庄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岗上镇塔元庄村一民房发生火灾。此起火灾过火面积约6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季某某,男,身份证号:**************5418),直接财产损失为11604.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石家庄市消防救援支队 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调查协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由消防、应急、公安等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对此起火灾事故开展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概况

岗上镇塔元庄村某胡同的房屋为火灾现场,入户门朝东,进入户内为小院,北屋三间、东屋一间配房,共一层,起火场所位于北屋自西向东第一个房间台,房间面积约12平方米,死者季某某独自在该房子居住。

二、初期火灾处置及相关情况

第一报警人夏某某(居民身份证号:**************1533)某胡同民房房东,住在起火房子的东边的院落,2023年1月4日23时左右,听见租户房子里有咚咚的声音,就爬上梯子往租户院子里看,发现屋子里床上着火了,然后就穿上衣服去租户院落,发现院子大门虚掩着,就推门进入院子,发现火势变大,就打算进去起火房间,去推房门,发现房门后有物体挡着,推不动,火顺着门缝冒出,随后便退出房间来到院子里,拨打了119报警电话。

三、火灾损失情况

(一)该起火灾案件共造成1人死亡:季某某,男,身份证号:**************5418;

(二)该起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1604.04元。

四、起火原因认定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认定起火原因系季某某使用电取暖器长时间高温烘烤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起火时间的认定: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4年1月4日23时25分接到藁城大队转警。根据调取供电所后台数据发现断电时间为1月4日22时45分,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为2024年1月4日22时30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现场勘验,北屋自西向东第二个房间内有两个单人床、一个上下铺床、一个四方桌、一个靠墙长木质摆台无过火痕迹,房顶烟熏痕迹明显呈黑色,墙壁1.5米以上曾为储烟仓,烟熏痕迹明显,紧靠北屋自西向东第一个房间门的椅子座位处表面皮质烤化;北屋自西向东第三个房间无过火痕迹;北屋自西向东第一个房间全部过火,房间门烧失,门框过火碳化,合页掉落在地,南侧窗框过火碳化,窗户玻璃因温度过高,全部融化变形掉落,窗户外墙有烟熏痕迹,部分墙皮脱落。因此综合分析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北屋自西向东第一个房间。

(三)起火点的认定

经现场勘验,北屋自西向东第一个房间屋顶木质横梁共4根,呈东西走向,全部过火碳化,横梁上方三合土全部掉落,房间西南角处木质衣柜烧毁坍塌,房间南侧沙发烧失仅剩弹簧,房间西北角处为两个单人床柜拼接的双人床,床头紧贴北墙,西侧床沿紧贴西墙,床单、床垫等物品全部烧毁,其中西侧单人床床体过火碳化,东侧单人床床体烧毁坍塌,东侧单人床床头东侧一床头柜烧毁坍塌,床头柜残骸上有一个电取暖器和一部手机,电取暖器烧损严重,仅剩电加热原件及金属外壳等残骸,手机烧损严重,房间东墙靠近门处有一书桌和两把椅子烧毁坍塌,房间西侧墙壁下部墙皮大面积剥落,露出砖体,北侧墙壁下部墙皮呈斜面状剥落,墙皮剥落处呈东低西高,电取暖器北侧墙面剥落处砖体呈现本色砖红色。根据第一发现人夏某某询问笔录,2023年1月4日23时左右,夏某某听见租户房子里有咚咚的声音,就爬上梯子往租户院子里看,发现北屋第一间屋子里床上着火了。因此综合分析认定,起火点为北屋自西向东第一个房间东侧单人床床头东侧电取暖器附近。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因此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电取暖器长时间高温烘烤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勘验过程中进行了照相和制图,其中方位图1张,平面图2张,方位照1张、概貌照6张,重点部位8张,细目照5张。

五、处理建议

经查询资料档案,发现岗上镇塔元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不扎实,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台账只有住宅小区,缺少村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排查整治相关台账;2023年度未组织应急演练;救助制度依托过年过节慰问五保户,塔元庄村配有网格员,虽然开展了日常消防宣传检查工作,但深入村民家中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教育宣传工作深度及频次不够,指导督促居民落实各项火灾防范措施不实,尤其对村民自建房对外出租方面,底数台账不清,没有在督促产权人与使用人、出租房与承租方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检查排查村民自建房对外出租后的消防安全上还存在问题。针对上述情况,调查组对岗上镇包塔元庄村包村干部、塔元庄村书记及塔元庄村治保会主任进行了约谈,并将在第二季度防范重特大事故安全会议上通报批评,做检讨。

六、整改措施

认真吸取此起火灾和近期全国亡人火灾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进一步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普及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提高居民消防常识知晓率。

(一)进一步强化基层网格化排查主体责任。指导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村居两委等基层网格化力量,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实地指导等方式,加强防火巡查、防火检查技能培训,把基层防火检查、巡查人员培养成“行家里手”,提升基层火灾防控水平,筑牢基层“防火墙”。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自防能力。建议乡镇、村委会、派出所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广泛开展村民家庭用火、用电等方面的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火灾隐患。

(三)加大技防措施,严防小火亡人。辖区部门、乡镇全面落实预防和遏制“小火亡人”措施,加强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建设和高层住宅智能消防预警系统建设,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家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针对留守儿童、孤寡老人、智障残障等特殊群体,实行“一对一”帮扶,落实紧急情况救助人员。

(四)加强重点整治,推进专项行动。辖区部门、乡镇深入推进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开展突出火灾隐患整治、加强乡村消防基础和“智慧消防”工作等消防工作。针对辖区重点领域集中开展消防排查整治。消除一批火灾隐患、培养一批行业消防安全明白人,提升一批管理人员整体业务素质。

(五)对自建房对外出租开展全面排查。对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登记,掌握场所地址、业主及租户姓名、建筑层数及面积、房屋间数、建筑及装饰材料、使用功能、容纳人数、消防状况等基础信息。组织对住宿人员3人及以上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进行逐幢核查,督促产权人与使用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照7类重点情形和电源火源、易燃可燃物品、消防设施器材、值班值守、应急处置以及自建房集中连片地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列出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及时录入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平台(“消防检查”模块)。

三女河村亡人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关于鹿泉区黄壁庄镇上吕村民房“2024.4.5…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639 | 2023_石阡县汤山鞭炮厂6·6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石阡县泉都街道汤山鞭炮厂“6·6”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无障碍浏览 关怀版

县应急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权责清单

·安全生产

·灾害救援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石阡县泉都街道汤山鞭炮厂 “6·6”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6-04-10 10:17

2023年6月6日15时51分许,石阡县汤山鞭炮厂A304机械混药工房发生一起一般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1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经石阡县人民政府批准,6月7日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其他班子为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总工会和泉都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同时,下设现场处置组、事故调查组、信访维稳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网络舆情监管组6个工作组。事故调查组由石阡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单位组成,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全程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的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石阡县泉都街道汤山鞭炮厂“6·6”一般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石阡县汤山鞭炮厂。成立于2004年7月26日;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张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3L1XXXXXXXX;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泉都街道XXX村XXX组;经营范围:爆竹类(C级)、组合类(B、C级)、喷花类(B、C、D级)、吐珠类(B、C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黔)YH安许证字〔2021〕030040号,许可生产范围为爆竹类(C级)、组合烟花类(C、D级,不含亮珠)、吐珠类(C级),有效期自2021年12月06日至2024年12月05日。生产经营设施设备:插引机8台、结鞭机6台、机械装药机1台、固引机1台、造粒机1台、烟火药自动混药机1台、卷筒机6台。生产规模:爆竹生产线:年产爆竹8亿响,型号为:外径7.5mm、内径7mm、32mm的高氯酸盐小火炮;产品规格为:100~10000响/饼,单个爆炸含药量,危险等级为C级。烟花生产线:组合烟花类6万箱(不含亮珠),型号为:小礼花单筒内径≤30mm,圆柱形喷花内径≤52mm,圆锥形喷花内径≤86mm,吐珠单筒内径≤20mm,最大允许药量:小礼花25g/筒,喷花200g/筒,吐珠20g/筒,总药量1200g;其中,吐珠类0.2万箱,型号为:药粒型吐珠,最大允许药量20g(2g/珠)。

该厂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长为张X。配备安全管理人员1人,配备专业技术人员7人,持有效的主要负责人资格证1人,持有效的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1人,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7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事故现场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6日早上6时40分许,石阡县汤山鞭炮厂涉药作业人员赵XX到A304机械混药房上班开始装混药,共计装混药8次(第1次6时56分、第2次7时27分、第3次8时00分、第4次8时31分、第5次9时05分、第6次9时36分、第7次10时15分、第8次10时47分),每次装混完药物后直到下班时都未对混药房的药物进行清理,11时17分许混药结束,11时44分赵XX从内筒装药工房装药封口结束驾车到机械混药房清理手上的药物后下班吃饭休息。下午15时49分许,赵XX返回A304机械混药房对药物进行清扫,首先使用空气压缩机对身上穿着的工作服进行清扫,将工作服清扫完后,又开始对混药机械设备进行清扫,清扫完设备上的进药口后,15时51分许在对混药机械设备内部进行清扫时发生爆炸,赵XX倒在混药机械设备内侧地上。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管理人员张XX在生产区门卫室休息,听到响声出门后看到A304机械混药工房内冒出烟雾,赶紧前往查看情况,15时55分赶到后发现混药机械设备严重损坏,墙体破裂,赵XX躺在混药机械设备内侧地上。15时56分,管理人员杨XX和工人李XX赶到事故现场,张XX就进入混药房看到赵XX脑组织外溢,地上一片鲜血,呼其不应。杨XXXX与张XX沟通后,立即返回生产区门卫室,拨打电话向副厂长赵XX汇报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赵XX立即拨打120医疗救援电话。17时02分,石阡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经现场检查发现赵XX左侧额顶部大部分颅骨缺失,流血凝聚成块状,大量脑组织外溢,呼之不应,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大动脉搏动消失,自主呼吸消失,心音消失,肢端冰凉。诊断其为心脏停搏(创伤性心脏停搏)、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17时05分现场宣布死亡。17时34分许,石阡县殡仪馆工作人员将赵XX遗体运走。

(三)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汤山鞭炮厂安全员张X在视频监控看到事故发生后,于6月6日16时05分向厂长张X报告,厂长张X就电话安排副厂长赵XX和安全员张X组织人员施救并赶赴事故现场,16时20分电话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并向县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县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县公安局、泉都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四)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在汤山鞭炮厂的A304机械混药工房,长7.62m,宽4.5m,高2.9m,该混药房为砖混结构的两间平房,左房为混药机械设备的电机工房,右房为机械混药房,两房中间砖墙分离,混药机械工房内前后设置通风门,两边设置有隔离墙,整个房屋墙体多处破裂,混药机械设备严重损坏,周边建筑物结构完好。

(五)善后处置情况。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泉都街道办事处的调解下,石阡县汤山鞭炮厂于2023年6月9日与死者家属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金共计XXX万元人民币,事故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6月10日死者赵XX遗体在石阡县殡仪馆火化。

三、事故伤亡人员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

赵XX,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211968XXXXXXX,家庭住址:湖南省邵东市XXXX村第X组X号,系石阡县汤山鞭炮厂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人员,从事机械混药及内筒装药封口工作。

(二)直接经济损失: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进行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约121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 赵XX装混药结束后在清理机械混药工房余药时,违反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①,未在地面洒水增加空气湿度的情况下,违规使用空压机直接吹扫混药机和地面,机械混药间空间瞬间积聚产生药物粉尘,吹扫过程中产生静电,导致爆炸。
  1. 赵XX装混药结束后违规直接使用空气压缩机对A304混药房的混药机进行清扫,由于当日上午装混药共计8次,且每次混药完后都未及时清扫粉尘,造成工房内及混药机的药尘积淤量过多,在使用空气压缩机(最大压力1.2Mpa)对药物积尘清扫时,空气温度超过极限值,使混药机内的积淤药尘氧化自动加热,导致混药房内爆炸性粉尘漂浮物达到爆炸极限,引发爆炸。

五、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10.1.10.2”:药物粉尘小的工房可采用湿法清扫,粉尘大的工房应用水冲洗,不应使用铁器清理。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石阡县汤山鞭炮厂未经常性对混药机械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且未定期检测,擅自更换混药机械设备厂家配备的空气压缩机。不按照烟火自动混合机购买合同中机器说明2.2“由于药物存在腐蚀性,本机器使用期限为三年,三年使用期满后需更换新机器”要求更换,“在使用压缩空气直接吹扫药物时,未严格按照涉药机械清扫程序,要对压缩空气进行净化处理后,才能使用空气压缩机直接压缩空气吹扫药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②。

(二)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和管理不到位。2023年6月6日,石阡县汤山鞭炮厂安全管理人员张X(专职安全员)从早上6时40分许直到事故发生时都没有到机械混药房进行过安全隐患排查,致使赵XX违规操作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在使用机械混药8次、装药封口9次结束后未立即清扫机械混药房的药尘,直到下午15时51分许使用压缩空气直接吹扫药物。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③。

六、相关部门与属地党委政府履职情况

(一)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石阡县应急管理局履职情况。一是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积极参与和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对我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二是按照《石阡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石阡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石应急发6号)和《石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石阡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互联网+执法系统深入开展对全县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三是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是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每季度检查企业不少于1次的要求,石阡县应急管理局分别于2023年1月6日、2月2日、2月27日、3月27日、4月12日、4月28日、5月22日对石阡县汤山鞭炮厂开展了7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2023年2月27日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两条隐患:1、安全隐患排查台账记录不规范;2、成品仓库温湿度登记记录不规范。现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于2023年3月29日前整改完毕。县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3月29日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并下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2023年4月28日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成品厂库搬运人员未按照要求释放静电后再进入厂库的情况,现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并当场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安全知识普及。2023年5月22日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要求企业要加强汛期值班值守及隐患排查工作;要严格按照《石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石阡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安排部署并严格落实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五是接到石阡县汤山鞭炮厂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二)地方党委政府履职情况。

泉都街道办事处。一是认真贯彻传达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二是严格落实党政领导“一岗双责”,并与各村、社区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各村、社区;三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定期召开专门安全生产例会,党政主要领导亲自研究部署安全生产作。2023年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召开情况:2023年1月至6月6日,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3次,带队到辖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督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1次,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3次,带队到辖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督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1次,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4次,带队到辖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非煤矿山、城镇燃气企业等行业领域督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8次;四是街道应急办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各项工作的基础上,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按照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泉都街道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泉街发〔2023〕10号)要求,于2023年1月13日、2023年3月1日、2023年4月10日、2023年5月24日对石阡县汤山鞭炮厂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下达了《泉都街道隐患排查记录表》。

2023年6月6日18时20分接到事故报告后,一是主要领导立即组织派出、应急等站所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处置;二是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助处置善后相关事宜,同时做好舆情和社会稳控等相关工作。

七、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对企业责任追究的人员。

  1. 张X(石阡县汤山鞭炮厂专职安全员):2023年6月6日石阡县汤山鞭炮厂安全管理人员张X从早上6时40分许直到事故发生时都没有到机械混药房进行过安全隐患排查,致使作业现场操作规程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由石阡县汤山鞭炮厂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 赵XX(石阡县汤山鞭炮厂副厂长):工作安排不到位,只重生产成效,忽视安全工作,导致机械设备长期未进行维护、保养及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由石阡县汤山鞭炮厂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 张X(石阡县汤山鞭炮厂厂长):一是未较好履行石阡县汤山鞭炮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导致石阡县汤山鞭炮厂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不到位,对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二是对石阡县汤山鞭炮厂安全督促检查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石阡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2022年度收入40%的罚款⑥。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 石阡县汤山鞭炮厂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主体责任,一是工作安排不到位;二是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和管理不到位。建议由石阡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⑦。
  1. 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建议不予追究。
  1. 泉都街道办事处。2023年在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建议不予追究。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石阡县汤山鞭炮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厂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相关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督促副厂长和专职安全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增强对各作业现场和安全设备现场管理力度和提高现场管理技能,坚决杜绝违规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石阡县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规定,严格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及零售户开展检查工作,严格落实国务院、省、市督导检查反馈的问题隐患整改工作,做好全县烟花爆竹监管工作,进一步确保全县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部委

外交部

国防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各省市政府

内蒙古

山西

河北

天津

北京

各省直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民宗委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建厅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审计厅

省生态移民局

省林业局

省投资促进局

省供销社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市(州)

贵阳市

六盘水市

遵义

铜仁市

黔西南州

毕节市

安顺市

黔东南州

黔南州

贵安新区

县(市、区)

碧江区

万山区

玉屏县

松桃县

江口县

沿河县

印江县

德江县

思南县

其他

人民网

新华网

多彩贵州网

铜仁网

石阡县妇幼保健院

关于我们|

版权保护|

联系我们|

隐私声明| 网站年报

ICP备案编号:黔ICP备17007818号  贵公网安备: 52062302000106号

FD10640 | 2023_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10·18一_10·18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3年10月18日凌晨4时44分,磐安县尖山镇工业园区环城南路18号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687万元。

火灾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磐政〔2007〕61号文件,磐安县人民政府第一时间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总工会、建设局等单位组成的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10·18”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纪委监察委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建筑基本情况

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占地面积约16000平方米,共有建筑4幢,厂区内北侧为厂房一,呈“一”字型,东西长约165米,南北宽约40米,建筑面积约6600平方米,为单层钢架结构厂房;厂区内西北角为危化品仓库,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厂区内西南侧为厂房二,建筑面积约3400平方米,为2层钢架结构厂房;厂区内南侧中部为单位正大门;厂区内东南侧为办公楼,呈“L”型,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为三层钢混结构。

(二)建筑使用情况

起火建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厂房一北部为一条海绵发泡生产线,南部区域和东部区域堆放海绵;厂房二一层为切割车间,二层为仓库;办公楼为办公室和员工宿舍;危化品仓库内有两个仓库,TDI仓库内一个储罐,存放TDI(甲苯二异氰酸酯[1])约10吨;聚醚仓库内有储罐2个,存放聚醚多元醇[2]约30吨。在厂房一和厂房二中间区域有1个钢棚、2个移动棚,下方有海绵堆放;厂房一和办公室中间区域堆放海绵;厂房二西侧通道区域有一个移动棚,下方贴着厂房二西墙堆放生产垃圾废料。

(三)主要涉事单位开办经营情况

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2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325557560A。公司地址位于浙江磐安工业园区环城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邵**,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聚氨酯建筑模板、聚氨酯原材料销售;海绵生产、销售;货物与技术进出口。

[1]聚醚多元醇:闪点 >230 °F,避免明火,应避免在空气中长时间加热,聚醚多元醇渗透的保温材料、衣类等往往会自燃起火。

[2]甲苯二异氰酸酯:遇酸、碱等起剧烈放热反应,遇明火能燃烧,受高热分解放出有毒气体,有毒,对皮肤、眼睛、粘膜有强烈的刺激性。

(四)主要涉事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磐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浙江高鑫安全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于2022年1月1日至今,委托其对所辖283

家企业依据合同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协管和专业技术服务工作。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自身亦与金华士创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于2016年6月至今,委托其对企业安全生产开展服务指导。

(五)主要涉事单位建筑消防审核验收情况

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厂房一、厂房二、办公楼于2015年7月30日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备案编号:33005227NSJ150047),未抽中;于2016年9月27日申报消防验收备案(备案编号:33005227NYS160040),未抽中。

(六)主要涉事单位消防产品检查情况

勘察现场未过火消防产品: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灭火器生产厂家浙江浙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型号MFZ/ABC4,生产日期2021年5月,证书编号:2015081810000904,检验报告:Zb201010677,经现场查验、抽样送检,未发现不合格情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北京时间2023年10月18日2时34分许,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厂房二西侧垃圾堆垛有烟冒出,4时35分许,垃圾堆垛出现火光,后迅速燃烧蔓延至整个堆垛,厂房二西墙铁皮受热变形,火灾通过墙壁缝隙蔓延至厂房二内。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2023年10月18日4时44分,磐安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金华市磐安县尖山镇环城南路18号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接警后,磐安大队立即调派安文站、尖山专职队、冷水专职队、方前专职队共10车45人前往处置。5时13分,尖山专职队到达现场,立即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并请求支队增援,支队指挥中心调派江北站、横店站、飞凤路站、新源路站、特勤一站共14车66人前往增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5时26分,安文站、方前专职队、冷水专职队先后到达现场;6时20分,火势得到控制;6时25分,江北站、横店站等增援力量相继到场;6时50分,现场火势基本扑灭。

(三)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县委常委、磐安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朱等领导相继到场,协调应急、公安、环卫、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人员,对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封闭管控,协助消防开展灭火工作。

三、事故调查认定

(一)火灾时间认定

  1. 询问情况:第一发现人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门卫楼陈述,他在听到消控主机报警声音后,起床查看,发现有火灾报警后打电话给电工黄,通话记录时间2023年10月18日4时39分,黄到消控室查看后,发现有多个点位报火警,准备到现场查看,已经有人发现起火,门卫楼打119报警。

2.查看接警系统:接警时间为2023年10月18日4时44分。

  1. 监控视频情况:查看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厂房一西南角对向厂房二西侧垃圾堆垛的视频监控,2023年10月18日2时34分许,厂房二西侧移动棚下方垃圾堆垛有烟冒出,4时35分许,垃圾堆垛出现火光。查看厂房二内西南角消防水炮监控,4时37分,有明显烟雾,4时38分,监控画面明显变亮,4时40分,消防水炮动作调整方向,厂房二内靠近西侧墙壁堆放的海绵已燃烧。

综合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10月18日4时35分许。

(二)起火部位认定

  1. 询问情况: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车间主任陈、产技术员樊*、员工华陈述,在办公楼西北侧过道处观察,厂房二北侧偏西的方向先发现火光。
  1. 监控视频情况:查看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厂房一西南角对向厂房二西侧移动棚下方垃圾堆垛的视频监控,2023年10月18日4时35分许,垃圾堆垛出现火光,火势迅速变大,蔓延至厂房二西侧墙壁处。查看厂房二内西南角消防水炮监控,4时37分,有明显烟雾,4时38分,监控画面明显变亮,4时40分,消防水炮动作调整方向,厂房二内靠近西侧墙壁堆放的海绵已燃烧。
  1. 现场勘验情况:对厂房二进行勘验,二层顶棚全部坍塌,中间承重立柱全部扭曲变形;南侧墙面二层部位向北扭曲变形,呈中间重两头轻,一层墙面未变形;东侧墙面烧损变形,部分铁皮脱落,烧损程度呈北重南轻;北侧墙面全部烧损,墙面铁皮变形脱落,多处穿孔破损,二层承重立柱扭曲变形,一层立柱有轻微变形扭曲,整体呈二层重一层轻;西起第一开间形状保持较好,西侧墙壁外表面中部有过火烟熏痕迹,中部下方焦黑最为严重;厂房二的一层楼板有黑色烟熏痕迹,西侧内墙和西部区域楼板、横梁颜色发白,呈清洁燃烧痕迹,西起第一个开间一层和二层中空,二层护栏中间部位向西扭曲变形。厂房二西侧通道有一移动棚相邻,篷布已烧损,钢架整体无明显变形,与厂房二西墙相邻处有部分立柱轻微扭曲变形;厂房一层地面有海绵烧损灰烬残留,内放置的机器表面有烟熏痕迹,西部机器表层脱落泛白,东部机器表面呈黑色。

综合分析认定起火部位为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厂房二西侧移动棚下方生产垃圾堆垛。

(三)起火点的认定

  1. 监控视频情况:查看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厂房一西南角对向厂房二西侧移动棚下方垃圾堆垛的视频监控,2023年10月18日2时34分许,厂房二西侧移动棚下方垃圾堆垛有烟冒出,期间持续有烟冒出。4时35分许,垃圾堆垛出现火光。
  1. 现场勘验情况:对厂房二西侧移动棚下方堆放海绵生产垃圾区域进行勘验,上表面均过火烧损,底部发现未完全烧损的海绵废料、海绵碎末、压扁的车板蜡金属罐等;该处区域地面中南部区域堆放的废弃垃圾底部已充分燃烧,地面焦黑破损,对该区域进行挖掘,未发现电线导线和烟头残留,对该处地面进行水洗,发现水泥地面有明显的破损坑洞,地面焦黄,有油污,使用卷尺测量,该区域为厂房二西侧墙壁往西1.8米至4米,移动棚南侧第一根立柱往北4.8米至7.9米区域。

综合分析认定起火点为厂房二西侧外墙往西1.8米至4米,移动棚南侧第一根立柱往北4.8米至7.9米范围。

(四)起火原因认定

1.可以排除的起火原因

(1)排除人为放火。询问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未发现有和他人发生矛盾的情况。查看监控,2023年10月18日0时起,起火部位附近未发现可疑人员经过。

(2)排除雷击引发火灾。查询当日天气,无打雷天气。

(3)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经询问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当日下班后,厂房内电源全部关闭,起火点附近无电气线路。勘验火灾现场,厂房二内电表箱开关呈关闭状态。

2. 起火原因认定

(1)询问情况:据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车间主任陈**陈述,生产海绵中生产的废料和表板蜡混在一起堆放在厂房二外侧西面的垃圾堆放处,厂里的出纳通知收购垃圾的单位拉走处理。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刘陈述,他负责生产车间的垃圾打扫清理,运到厂房二西边搭建的棚内,用水清洗发泡机器的废水按规定应当倒在固定的桶中,有时候图方便就倒在垃圾堆垛里。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技术员樊陈述,海绵生产主要的化学物质有聚醚多元醇、甲苯二异氰酸酯。

(2)监控视频情况:将视频监控送至国家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中心进行视频分析,得出结论:“北京时间2023年10月18日02时34分许,磐安县尖山镇工业园区环城南路18号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厂房西侧移动棚1区域物品堆放区域出现明显烟气,出现烟气后2小时许,该区域突然出现较大面积明火,且起火后火势迅速增强并蔓延,符合物质自燃起火引发火灾的特征。出现明火前2小时内,未观测到电气故障引起的弧光放电现象,未见异常人员进出起火附近区域。起火前未见空中有飞火、飘落物等外来火源。”

(3)现场勘验情况

2023年10月17日12时10分,视频监控显示一员工将发泡结束的末端海绵废料堆放至垃圾堆垛。随后,另一员工将清洗发泡机器的废水倒至末端海绵废料上方,处于熟化阶段的海绵废料持续交联反应,放出热量,含有聚醚多元醇、甲苯二异氰酸酯的废水加剧反应,引发自燃。

对厂房二西侧外通道堆放废弃垃圾区域进行挖掘,发现海绵废料、海绵碎末、压扁的车板蜡金属罐等,未发现电线导线;该处区域地面南侧部分焦黑破损,对地面进行水洗,发现地面焦黄,有油污,水泥地面有明显的破损坑洞。

综合分析认定起火原因为海绵生产垃圾堆垛自燃引发火灾。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走访与视频分析,综合认定本次火灾直接原因为:厂房二西侧移动棚下方堆放的海绵生产垃圾堆垛自燃引发火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 建筑耐火极限不足,厂房一、厂房二均为钢架结构厂房,墙壁均使用铁皮墙面,无法起到防火墙的作用。
  1. 工艺性质上缺陷,海绵本身属于易燃物品,厂房内堆放大量海绵,火灾发生后蔓延迅速。厂房建筑之间堆放海绵,搭建临时性移动棚,占用防火间距,加快火灾蔓延。
  1. 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缺位,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未落实,安排未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的员工值班,水泵控制柜处于关闭状态,企业员工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10·18”火灾事故属于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

五、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危化品仓库与厂房间距不足;危化品仓库未开展安全评价;生产废料处置管理不到位。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在厂区内堆放海绵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控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擅自停用自动消防设施。

(二)浙江高鑫安全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高鑫安全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磐安经济开发区下属安全生产体检站。企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影响防火间距行为、自动消防设施停用等问题,未及时提醒企业开展隐患整改工作,检查人员履职能力不足,日常检查流于形式,资料台账不完善。

(三)磐安经济开发区

磐安经济开发区履行属地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委托的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未按合同履职的行为失察;专职消防工作干部和联企干部日常检查不深不细,存在干部履职不到位情况。经济开发区还存在日常日巡夜查开展不到位、消防安全责任书未签订等问题,部分管理人、责任人对县里出台的重点行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整治提升指导意见等内容不知晓。

六、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企业处理建议

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议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其违法行为分别依法处理。

浙江高鑫安全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建议县应急管理局、磐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该企业履职不到位问题进行处理。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

  1. 朱**,磐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建议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1. 胡**,磐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局长、涉事企业所在区域网格员及联企干部,负责涉事企业及其周边等9家企业的招商、工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建议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1. 张**,磐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企业服务中心副主任,应急消防管理中心成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建议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三)其他处理

建议磐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吸取教训,推动消防责任落实落地。全县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汲取“10·18”火灾事故教训,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意识,坚守消防安全底线,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要求,层层压实责任,逐步形成齐抓共管消防工作的良好格局。要将消防工作组织体系建设融入“141”基层治理体系,按要求配齐从事消防工作人员,落实常态化日巡夜查机制,确保乡镇(街道)、园区消防工作按照消安委“866”工作机制规范运行。要组织相关行业企业负责人、管理人深入学习宣贯法律法规,明确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工业产业升级、小微园区建设、中医药材产业发展等工作部署,系统性推行消防安全隐患治理,逐步消除我县区域性、行业性火灾隐患。

(二)找准短板,夯实火灾防控基层基础。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前期百日整治攻坚行动的基础上,不断巩固提升治理成果。通过认真分析研判本辖区、本行业突出的消防安全风险和工作短板,扎实推进我县重点行业企业、两房一店、弱势群体住所、高层建筑、民宿(农家乐)等领域的消防隐患治理。坚决消除违规变更建筑使用性质,占用、堵塞、封闭安全疏散通道,违规动火作业,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设施配置不到位等消防安全突出隐患。根据实际使用性质,按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加快对不符合标准的丁戊类厂房的改造,提升企业本质消防安全。要组织发动基层防控力量,对重点企业、“一厂多租”、合用场所、“两房一店”等重点场所常态化开展排查摸底,逐个掌握动态情况,紧盯用火用电、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违规住人等突出问题,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及时督促整改,形成整改闭环。

(三)以案警示,提升群众消防安全素质。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消防宣传力度,吸取“10·18”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现场教育、以案说法等警示教育。利用多种新闻媒介和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广泛刊播火灾警示案例和发送消防安全提示。发动村干部、网格员和消防志愿者等力量持续开展“敲门行动”,抓好消防安全进农村、进家庭、进企业宣传活动。进一步发动群众利用“浙里办”隐患随手拍及时查改身边火灾隐患,通过全民消防学习云平台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组织开展企业员工疏散逃生和灭火演练,切实提升企业、居民火灾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瞄准靶心,提升基层应急处置能力。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突出“两房一店”、塑料行业企业、弱势群体等重点场所集中区域的夜间巡防,及时发现并处置火灾隐患和火灾事故;要强化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科学规划布局,填补乡镇专职消防力量空白点,逐步建成我县城镇“135”和农村15分钟救援圈体系,要对现有尖山、冷水、方前等专职队加强装备更新,提升作战效能;尖山、新渥等缺水区块要加强市政基础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引导企业加大消防设施建设投入,同时做好日常消防设施维保,确保关键时刻完备好用;加强对专职(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救援力量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开展联勤联训、联战联调、联席联络,确保出现险情后,能够灭早灭小灭初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FD10641 | 2023_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10·18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10•18”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您所在的位置: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重点领域公开 > 安全生产 > 行政管理 > 事故通报

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10•18”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3-12-20 15:21

2023年10月18日凌晨4时44分,磐安县尖山镇工业园区环城南路18号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687万元。

火灾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磐政〔2007〕61号文件,磐安县人民政府第一时间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总工会、建设局等单位组成的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10·18”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纪委监察委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建筑基本情况

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占地面积约16000平方米,共有建筑4幢,厂区内北侧为厂房一,呈“一”字型,东西长约165米,南北宽约40米,建筑面积约6600平方米,为单层钢架结构厂房;厂区内西北角为危化品仓库,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厂区内西南侧为厂房二,建筑面积约3400平方米,为2层钢架结构厂房;厂区内南侧中部为单位正大门;厂区内东南侧为办公楼,呈“L”型,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为三层钢混结构。

(二)建筑使用情况

起火建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厂房一北部为一条海绵发泡生产线,南部区域和东部区域堆放海绵;厂房二一层为切割车间,二层为仓库;办公楼为办公室和员工宿舍;危化品仓库内有两个仓库,TDI仓库内一个储罐,存放TDI(甲苯二异氰酸酯[1])约10吨;聚醚仓库内有储罐2个,存放聚醚多元醇[2]约30吨。在厂房一和厂房二中间区域有1个钢棚、2个移动棚,下方有海绵堆放;厂房一和办公室中间区域堆放海绵;厂房二西侧通道区域有一个移动棚,下方贴着厂房二西墙堆放生产垃圾废料。

(三)主要涉事单位开办经营情况

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2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325557560A。公司地址位于浙江磐安工业园区环城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邵**,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聚氨酯建筑模板、聚氨酯原材料销售;海绵生产、销售;货物与技术进出口。

[1]聚醚多元醇:闪点 >230 °F,避免明火,应避免在空气中长时间加热,聚醚多元醇渗透的保温材料、衣类等往往会自燃起火。

[2]甲苯二异氰酸酯:遇酸、碱等起剧烈放热反应,遇明火能燃烧,受高热分解放出有毒气体,有毒,对皮肤、眼睛、粘膜有强烈的刺激性。

(四)主要涉事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磐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浙江高鑫安全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于2022年1月1日至今,委托其对所辖283

家企业依据合同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协管和专业技术服务工作。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自身亦与金华士创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于2016年6月至今,委托其对企业安全生产开展服务指导。

(五)主要涉事单位建筑消防审核验收情况

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厂房一、厂房二、办公楼于2015年7月30日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备案编号:33005227NSJ150047),未抽中;于2016年9月27日申报消防验收备案(备案编号:33005227NYS160040),未抽中。

(六)主要涉事单位消防产品检查情况

勘察现场未过火消防产品: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灭火器生产厂家浙江浙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型号MFZ/ABC4,生产日期2021年5月,证书编号:2015081810000904,检验报告:Zb201010677,经现场查验、抽样送检,未发现不合格情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北京时间2023年10月18日2时34分许,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厂房二西侧垃圾堆垛有烟冒出,4时35分许,垃圾堆垛出现火光,后迅速燃烧蔓延至整个堆垛,厂房二西墙铁皮受热变形,火灾通过墙壁缝隙蔓延至厂房二内。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2023年10月18日4时44分,磐安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金华市磐安县尖山镇环城南路18号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接警后,磐安大队立即调派安文站、尖山专职队、冷水专职队、方前专职队共10车45人前往处置。5时13分,尖山专职队到达现场,立即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并请求支队增援,支队指挥中心调派江北站、横店站、飞凤路站、新源路站、特勤一站共14车66人前往增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5时26分,安文站、方前专职队、冷水专职队先后到达现场;6时20分,火势得到控制;6时25分,江北站、横店站等增援力量相继到场;6时50分,现场火势基本扑灭。

(三)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县委常委、磐安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朱等领导相继到场,协调应急、公安、环卫、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人员,对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封闭管控,协助消防开展灭火工作。

三、事故调查认定

(一)火灾时间认定

  1. 询问情况:第一发现人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门卫楼陈述,他在听到消控主机报警声音后,起床查看,发现有火灾报警后打电话给电工黄,通话记录时间2023年10月18日4时39分,黄到消控室查看后,发现有多个点位报火警,准备到现场查看,已经有人发现起火,门卫楼打119报警。

2.查看接警系统:接警时间为2023年10月18日4时44分。

  1. 监控视频情况:查看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厂房一西南角对向厂房二西侧垃圾堆垛的视频监控,2023年10月18日2时34分许,厂房二西侧移动棚下方垃圾堆垛有烟冒出,4时35分许,垃圾堆垛出现火光。查看厂房二内西南角消防水炮监控,4时37分,有明显烟雾,4时38分,监控画面明显变亮,4时40分,消防水炮动作调整方向,厂房二内靠近西侧墙壁堆放的海绵已燃烧。

综合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10月18日4时35分许。

(二)起火部位认定

  1. 询问情况: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车间主任陈、产技术员樊*、员工华陈述,在办公楼西北侧过道处观察,厂房二北侧偏西的方向先发现火光。
  1. 监控视频情况:查看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厂房一西南角对向厂房二西侧移动棚下方垃圾堆垛的视频监控,2023年10月18日4时35分许,垃圾堆垛出现火光,火势迅速变大,蔓延至厂房二西侧墙壁处。查看厂房二内西南角消防水炮监控,4时37分,有明显烟雾,4时38分,监控画面明显变亮,4时40分,消防水炮动作调整方向,厂房二内靠近西侧墙壁堆放的海绵已燃烧。
  1. 现场勘验情况:对厂房二进行勘验,二层顶棚全部坍塌,中间承重立柱全部扭曲变形;南侧墙面二层部位向北扭曲变形,呈中间重两头轻,一层墙面未变形;东侧墙面烧损变形,部分铁皮脱落,烧损程度呈北重南轻;北侧墙面全部烧损,墙面铁皮变形脱落,多处穿孔破损,二层承重立柱扭曲变形,一层立柱有轻微变形扭曲,整体呈二层重一层轻;西起第一开间形状保持较好,西侧墙壁外表面中部有过火烟熏痕迹,中部下方焦黑最为严重;厂房二的一层楼板有黑色烟熏痕迹,西侧内墙和西部区域楼板、横梁颜色发白,呈清洁燃烧痕迹,西起第一个开间一层和二层中空,二层护栏中间部位向西扭曲变形。厂房二西侧通道有一移动棚相邻,篷布已烧损,钢架整体无明显变形,与厂房二西墙相邻处有部分立柱轻微扭曲变形;厂房一层地面有海绵烧损灰烬残留,内放置的机器表面有烟熏痕迹,西部机器表层脱落泛白,东部机器表面呈黑色。

综合分析认定起火部位为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厂房二西侧移动棚下方生产垃圾堆垛。

(三)起火点的认定

  1. 监控视频情况:查看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厂房一西南角对向厂房二西侧移动棚下方垃圾堆垛的视频监控,2023年10月18日2时34分许,厂房二西侧移动棚下方垃圾堆垛有烟冒出,期间持续有烟冒出。4时35分许,垃圾堆垛出现火光。
  1. 现场勘验情况:对厂房二西侧移动棚下方堆放海绵生产垃圾区域进行勘验,上表面均过火烧损,底部发现未完全烧损的海绵废料、海绵碎末、压扁的车板蜡金属罐等;该处区域地面中南部区域堆放的废弃垃圾底部已充分燃烧,地面焦黑破损,对该区域进行挖掘,未发现电线导线和烟头残留,对该处地面进行水洗,发现水泥地面有明显的破损坑洞,地面焦黄,有油污,使用卷尺测量,该区域为厂房二西侧墙壁往西1.8米至4米,移动棚南侧第一根立柱往北4.8米至7.9米区域。

综合分析认定起火点为厂房二西侧外墙往西1.8米至4米,移动棚南侧第一根立柱往北4.8米至7.9米范围。

(四)起火原因认定

1.可以排除的起火原因

(1)排除人为放火。询问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未发现有和他人发生矛盾的情况。查看监控,2023年10月18日0时起,起火部位附近未发现可疑人员经过。

(2)排除雷击引发火灾。查询当日天气,无打雷天气。

(3)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经询问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当日下班后,厂房内电源全部关闭,起火点附近无电气线路。勘验火灾现场,厂房二内电表箱开关呈关闭状态。

2. 起火原因认定

(1)询问情况:据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车间主任陈**陈述,生产海绵中生产的废料和表板蜡混在一起堆放在厂房二外侧西面的垃圾堆放处,厂里的出纳通知收购垃圾的单位拉走处理。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刘陈述,他负责生产车间的垃圾打扫清理,运到厂房二西边搭建的棚内,用水清洗发泡机器的废水按规定应当倒在固定的桶中,有时候图方便就倒在垃圾堆垛里。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技术员樊陈述,海绵生产主要的化学物质有聚醚多元醇、甲苯二异氰酸酯。

(2)监控视频情况:将视频监控送至国家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中心进行视频分析,得出结论:“北京时间2023年10月18日02时34分许,磐安县尖山镇工业园区环城南路18号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厂房西侧移动棚1区域物品堆放区域出现明显烟气,出现烟气后2小时许,该区域突然出现较大面积明火,且起火后火势迅速增强并蔓延,符合物质自燃起火引发火灾的特征。出现明火前2小时内,未观测到电气故障引起的弧光放电现象,未见异常人员进出起火附近区域。起火前未见空中有飞火、飘落物等外来火源。”

(3)现场勘验情况

2023年10月17日12时10分,视频监控显示一员工将发泡结束的末端海绵废料堆放至垃圾堆垛。随后,另一员工将清洗发泡机器的废水倒至末端海绵废料上方,处于熟化阶段的海绵废料持续交联反应,放出热量,含有聚醚多元醇、甲苯二异氰酸酯的废水加剧反应,引发自燃。

对厂房二西侧外通道堆放废弃垃圾区域进行挖掘,发现海绵废料、海绵碎末、压扁的车板蜡金属罐等,未发现电线导线;该处区域地面南侧部分焦黑破损,对地面进行水洗,发现地面焦黄,有油污,水泥地面有明显的破损坑洞。

综合分析认定起火原因为海绵生产垃圾堆垛自燃引发火灾。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走访与视频分析,综合认定本次火灾直接原因为:厂房二西侧移动棚下方堆放的海绵生产垃圾堆垛自燃引发火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 建筑耐火极限不足,厂房一、厂房二均为钢架结构厂房,墙壁均使用铁皮墙面,无法起到防火墙的作用。
  1. 工艺性质上缺陷,海绵本身属于易燃物品,厂房内堆放大量海绵,火灾发生后蔓延迅速。厂房建筑之间堆放海绵,搭建临时性移动棚,占用防火间距,加快火灾蔓延。
  1. 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缺位,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未落实,安排未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的员工值班,水泵控制柜处于关闭状态,企业员工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10·18”火灾事故属于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

五、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危化品仓库与厂房间距不足;危化品仓库未开展安全评价;生产废料处置管理不到位。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在厂区内堆放海绵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控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擅自停用自动消防设施。

(二)浙江高鑫安全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高鑫安全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磐安经济开发区下属安全生产体检站。企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影响防火间距行为、自动消防设施停用等问题,未及时提醒企业开展隐患整改工作,检查人员履职能力不足,日常检查流于形式,资料台账不完善。

(三)磐安经济开发区

磐安经济开发区履行属地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委托的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未按合同履职的行为失察;专职消防工作干部和联企干部日常检查不深不细,存在干部履职不到位情况。经济开发区还存在日常日巡夜查开展不到位、消防安全责任书未签订等问题,部分管理人、责任人对县里出台的重点行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整治提升指导意见等内容不知晓。

六、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企业处理建议

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议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其违法行为分别依法处理。

浙江高鑫安全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建议县应急管理局、磐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该企业履职不到位问题进行处理。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

  1. 朱**,磐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建议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1. 胡**,磐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局长、涉事企业所在区域网格员及联企干部,负责涉事企业及其周边等9家企业的招商、工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建议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1. 张**,磐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企业服务中心副主任,应急消防管理中心成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建议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三)其他处理

建议磐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吸取教训,推动消防责任落实落地。全县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汲取“10·18”火灾事故教训,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意识,坚守消防安全底线,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要求,层层压实责任,逐步形成齐抓共管消防工作的良好格局。要将消防工作组织体系建设融入“141”基层治理体系,按要求配齐从事消防工作人员,落实常态化日巡夜查机制,确保乡镇(街道)、园区消防工作按照消安委“866”工作机制规范运行。要组织相关行业企业负责人、管理人深入学习宣贯法律法规,明确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工业产业升级、小微园区建设、中医药材产业发展等工作部署,系统性推行消防安全隐患治理,逐步消除我县区域性、行业性火灾隐患。

(二)找准短板,夯实火灾防控基层基础。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前期百日整治攻坚行动的基础上,不断巩固提升治理成果。通过认真分析研判本辖区、本行业突出的消防安全风险和工作短板,扎实推进我县重点行业企业、两房一店、弱势群体住所、高层建筑、民宿(农家乐)等领域的消防隐患治理。坚决消除违规变更建筑使用性质,占用、堵塞、封闭安全疏散通道,违规动火作业,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设施配置不到位等消防安全突出隐患。根据实际使用性质,按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加快对不符合标准的丁戊类厂房的改造,提升企业本质消防安全。要组织发动基层防控力量,对重点企业、“一厂多租”、合用场所、“两房一店”等重点场所常态化开展排查摸底,逐个掌握动态情况,紧盯用火用电、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违规住人等突出问题,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及时督促整改,形成整改闭环。

(三)以案警示,提升群众消防安全素质。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消防宣传力度,吸取“10·18”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现场教育、以案说法等警示教育。利用多种新闻媒介和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广泛刊播火灾警示案例和发送消防安全提示。发动村干部、网格员和消防志愿者等力量持续开展“敲门行动”,抓好消防安全进农村、进家庭、进企业宣传活动。进一步发动群众利用“浙里办”隐患随手拍及时查改身边火灾隐患,通过全民消防学习云平台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组织开展企业员工疏散逃生和灭火演练,切实提升企业、居民火灾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瞄准靶心,提升基层应急处置能力。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突出“两房一店”、塑料行业企业、弱势群体等重点场所集中区域的夜间巡防,及时发现并处置火灾隐患和火灾事故;要强化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科学规划布局,填补乡镇专职消防力量空白点,逐步建成我县城镇“135”和农村15分钟救援圈体系,要对现有尖山、冷水、方前等专职队加强装备更新,提升作战效能;尖山、新渥等缺水区块要加强市政基础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引导企业加大消防设施建设投入,同时做好日常消防设施维保,确保关键时刻完备好用;加强对专职(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救援力量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开展联勤联训、联战联调、联席联络,确保出现险情后,能够灭早灭小灭初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磐安县彭云聚氨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10·18”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年12月10日

##

FD10642 | 2023_福州市鼓楼区琼河村2-1号7·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福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福州市鼓楼区琼河村2-1号“7·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_ 事故信息公开 _ 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国务院 省政府 市人大 市政协

移动版

闽政通APP

你好, 注销 登录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市政府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福州

市  长

吴贤德

副市长

张定锋

肖进才

郑 鸿

赵明正

梁 栋

林 锋

许用贵

党组成员

胡旭彬

张新怿

秘书长

许剑锋

领导活动 重大会议信息 市政府机构 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 最新文件 政府公报 人事信息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数据开放 专题专栏 政策文件库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 行政执法公示

回应关切 本市政策解读 福建省政策解读 国家政策解读 新闻发布会

个人办事 法人办事 便民服务导图

12345便民服务平台 在线访谈 网上调查 民意征集 决策预公开 智能问答 用户留言情况分析 互动知识库

0" style="display: none"> 历史搜索:

热门搜索: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

福州市鼓楼区琼河村2-1号“7·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3-11-22 14:39

|

|

|  

| 

微信

微博

QQ空间

0" style="display: none">

相关解读:

2023年7月12日15时44分,福州市鼓楼区琼河村2-1号福州道教屏山祖殿第一廨院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为154695元。

火灾事故发生后,国家消防救援局局长琼色,省长赵龙,常务副省长郭宁宁,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林宝金,市领导吴贤德、阮孝应、张定锋分别就做好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作出批示指示。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高宁宇带领工作组到场指导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等工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福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榕政办〔2023〕5号)等有关规定,2023年7月14日,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翟羽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民宗局、市总工会和鼓楼区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的鼓楼区“7·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问题核实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福州市鼓楼区琼河村2-1号“7·12”火灾是一起违法建设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内因祭祀用火不慎造成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福州道教屏山祖殿第一廨院(以下简称“廨院”),原址位于琼河村琼河路9号、11号。1996年6月,由廨院信众推选人员成立廨院管理委员会,负责廨院的日常事务。陈开明、陈明官分别于2009年3月、2019年11月担任廨院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廨院管理委员会成员均为廨院信众,日常工作属义务服务。廨院主要供奉斗战胜佛、观世音菩萨、临水夫人等神祇,属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2009年初,廨院原址因琼河村旧屋区改造项目被拆迁,并开展新址(琼河村2-1号)建设。建设期间,被温泉街道城管中队制止,并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之后,于2009年5月再次进行违法建设,建成廨院现址的主体建筑,并作为廨院使用至今。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该建筑建设门楼(包含山门及斗拱挑檐)。2017年10月,搭建内院的钢架玻璃顶棚。该建筑主体建设及改扩建工程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建筑无产权证,属违法建筑。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琼河村2-1号,建筑坐西朝东,共2层,高约8米,占地面积约26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560平方米,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见图1)。建筑东侧外墙采用木质斗拱挑檐装饰。建筑东侧搭建围墙形成一处面积约30平方米的内院,内院上方搭建钢架玻璃屋顶,建筑出入口位于南侧。

建筑一层设有大殿、厨房、杂物间、香炉、供桌等(见图2);二层设有办公室(含休闲功能)、佛堂(见图3)。建筑西南侧设有一部楼梯,楼梯经过一层、二层通至屋面,一层楼梯口与厨房过道相连通。

图1:起火建筑概貌

图2:建筑一层平面图

图3:建筑二层平面图

二、灭火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应急救援情况

2023年7月12日15时54分,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鼓东站、水部站、三坊七巷站、特勤一站共4个消防站、10辆消防车、60余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调动应急管理、公安、卫健等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

16时02分,水部、鼓东消防站相继到场,此时起火建筑已处于猛烈燃烧状态。指挥员立即组织开展火情侦察,部署搜救小组从不同方位开展搜救,并在火场南北两侧部署水枪控火;搜救小组成功营救了屋顶平台1名被困人员,并在楼梯间发现3名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16时26分,明火基本扑灭。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鼓楼区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火灾当晚,鼓楼区政府召开全区消防安全工作紧急会议,部署民房多用场所隐患排查整治,推动落实“八必须”消防安全保底措施。7月13日,福州市政府安办、消安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组织各级民宗、消防部门和镇街迅速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整治明火和电气火灾风险管控不到位等问题。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处置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三、事故人员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3人死亡,烧损起火建筑和建筑内的家具、佛像、厨房用品等物品,按照《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进行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154695元。

四、事故原因

(一)起火原因

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验鉴定等情况,认定本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3年7月12日15时44分许,起火点为起火建筑一层大殿入口南侧区域木桌上,起火原因为祭祀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1. 起火点的认定。通过提取分析起火场所监控视频,建筑一层大殿入口南侧区域木桌上最先起火(图4);经过现场勘验,火灾痕迹呈现由该区域木桌向四周蔓延扩大特征。综合分析,起火点位于一层大殿入口南侧区域木桌上(图5)。

图4:视频分析比对情况

图5:一层南侧出入口燃烧蔓延痕迹

2.起火原因的认定。

(1)排除放火引发火灾。根据视频分析、证人证言,排除外来人员进入内部的可能。同时,经公安机关侦查,排除人为放火。

(2)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对起火部位的电气线路进行勘验,未发现断路、断点等故障痕迹。将该区域的电气线路委托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科正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根据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文号:闽测科鉴字[2023]第116号),未检验出相关的电气故障痕迹。据此,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3)认定祭祀用火不慎引发火灾。通过提取分析起火场所监控视频,分析视频中起火点火势发展过程,比对起火点蜡烛及火焰的位置和高度变化。同时,委托福建科鉴司法鉴定所对提取的视频进行了分析(视频分析鉴定意见书文号:闽科鉴司鉴所[2023]像鉴字第086号)。经分析鉴定,起火前起火点木桌上放有蜡烛,处于点燃状态,蜡烛周围还放有香烛、纸张、塑料包装等可燃物,15时44分许,蜡烛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造成人员死亡的原因

一是明火引燃木桌上的可燃物,火势迅速扩大,引燃场所内存放的大量纸钱、香烛等祭祀用品及木质装修装饰构件;该场所火灾荷载大,火势迅速蔓延至建筑外立面木质挑檐,形成立体燃烧。二是起火建筑一层与二层之间仅通过一部室内敞开楼梯相连,火灾产生的高温烟气通过疏散楼梯蔓延至二层,封堵逃生通道,人员逃生困难。

(三)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廨院主体管理责任严重缺失,导致火灾发生。廨院由其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管理人员由信众推选组成,多为老人,缺乏消防安全意识,管理能力水平低。廨院内部安全管理混乱,特别是祭祀明火管理长期缺位,未建立燃香、燃烛等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明火不进殿”的要求,存在违规在殿内使用明火、燃香燃烛等情形;长期将用于燃香的蜡烛置于大殿门口南侧木桌上,未采取相应防火隔离措施,导致蜡烛引燃桌面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是起火建筑违法建设,留下先天隐患。该违法建筑无正规审批手续,在建成后一直被作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使用至今,长期得不到纠正。该场所未经过正规消防设计,安全条件差,违规使用了大量可燃装饰材料,造成火灾发生后快速蔓延扩大;未设置独立疏散通道,建筑内部办公(含休闲功能)、厨房等其他功能区域与祭祀活动区域无防火分隔,造成疏散逃生困难;消防设施不完善,除灭火器外,未设置配备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

三是属地监管浮于表面,致使隐患长期存在。属地街道、社区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辖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存在死角和盲区空档,指导督促辖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消防安全管理不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不深入、走过场,在对起火场所的多次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中,未发现和指出该场所祭祀用火管控缺失的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对起火建筑违法建设问题失察失管,未对起火建筑历史“两违”问题进行摸底核实,排查隐患工作存在缺失,致使该违法建筑长期存在。

四是行业监管存在盲区,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缺少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日常监管的权责、标准和要求不明确。民宗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将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纳入宗教领域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范畴,对镇街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工作指导不到位,以致起火场所的违规用火等隐患问题未被及时发现并纠正。鼓楼区、温泉街道两级城管部门作为“两违”查处的责任部门,对辖区“两违”查处整治工作存在盲区;消防、公安、民宗和属地街道、社区等部门(单位)在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统筹形成监管合力不足。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温泉街道城管中队。作为辖区“两违”建设行为的执法主体,未认真履行排查整治职责,2009年以来,对琼河村2-1号相关主体建筑违章搭建和扩建斗拱挑檐、钢架玻璃屋顶等违法行为长期失察,对辖区违法建设行为巡查、执法不力,导致违法建设长期得不到纠正。责成温泉街道城管中队向温泉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作出深刻检查,并立即组织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同时由鼓楼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结果运用于温泉街道年度绩效管理范畴。
  1. 鼓楼区城市管理局。未认真落实“两违”查处工作,对温泉街道城管中队“两违”查处整治工作指导、督促管理不力。责成鼓楼区城市管理局向鼓楼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立即组织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1. 温泉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对社区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力,对琼河社区履职不到位情况掌握不够;对起火建筑的消防安全排查检查不到位,对其消防安全管理、明火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失察;落实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对辖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日常管理缺位,未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指导辖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开展“两违”清理整治工作不到位,对起火建筑违章建设问题失察失管,致使违法建筑长期存在。建议由鼓楼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鼓楼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1. 琼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起火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督和检查不细致不全面,在对起火场所的多次现场检查中,均未发现并指出其消防安全管理无序、祭祀用火管理缺失等显见性问题,未发现并纠正起火场所明火与可燃物未保持安全距离的消防安全隐患。建议由鼓楼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1. 鼓楼区民宗局。未认真履行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未按照有关规定将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纳入宗教领域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范畴。对属地街道落实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不力,对街道工作人员和网格员安全管理工作培训不到位,相关检查人员发现隐患能力不足,致使该场所不落实消防管理制度、香烛管理失控漏管等隐患问题长期存在。建议由鼓楼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1. 鼓楼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行使不充分,对鼓楼区民宗部门和温泉街道开展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力度不足,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风险研判不够。建议由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进行通报批评。
  1. 鼓楼公安分局温泉派出所。对温泉街道及琼河社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培训不到位。对辖区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重视不足,未及时发现事故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建议由福州市公安局进行通报批评。
  1. 华润燃气公司。违规为临时建筑审批安装管道燃气,对当事人隐瞒建筑性质、假冒建筑地址为起火建筑申报开设燃气管道行为失察。建议移送住建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1. 鼓楼区政府。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温泉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建议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进行约谈。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人员。

对2名起火场所负责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2.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责任落实,全面依法履职尽责。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鼓楼区委区政府要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针对火灾暴露出的消防安全问题研究制定、坚决落实硬性措施,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地乡镇(街道)要全面负起民间信仰场所属地监管责任,强化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日常监管力度,指导规范民间信仰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各级民宗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作用,结合系统火灾特点和突出隐患,指导属地乡镇(街道)落实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日常安全监管;消防、公安派出所等部门要发挥专业监管作用,推动各级责任落实,指导、督促各主管部门形成安全监管合力。各单位场所特别是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要以案为鉴,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全面推进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二)全面举一反三,集中开展排查整治。各地要加快推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联系点备案登记管理制度落实,并将此与联系点规范化建设相结合,促进安全管理规范化水平提升。各地特别是鼓楼区城管部门要强化“两违”综合治理,对辖区内建筑特别是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违法建设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坚决制止乱建滥建行为。各级民宗部门要参照宗教场所有关规定,组织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督促落实市安委会、市消安委联合出台的《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6+3”刚性要求》(榕安委[2023]11号)要求,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三)加强风险研判,强化安全隐患治理。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基层消防管理机制,推动乡镇街道联合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网格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全面发动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网格力量,开展巡查检查和宣传教育,靶向纠治民房多用场所违规使用、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广告牌、防盗窗、电动自行车入室停放充电等危险行为,遏制“小火亡人”事故。

(四)深度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消防意识。各级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开展火灾警示教育,组织党政机关、基层网格力量、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微信、微博、抖音等媒体平台作用,突出典型火灾案例宣传,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推送消防安全常识;组织重点场所人员集中开展以安全用火、火灾报警和逃生自救为重点的培训。各级民宗、消防部门要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工作人员和信众义工等重点人群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培养一批“消防安全明白人”。

附件下载

纠错 --> 纠错 关闭

部门网站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工信局

市数据管理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人社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管委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市文旅局

市卫健委

市应急管理局

市审计局

市外事办

市林业局

市海渔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市国动办

市国资委

市医保局

市疾控中心

市供销社

市名城委

市消防救援支队

福州仲裁委员会

福州高新区

市园林中心

市气象局

市防震减灾中心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市土地发展中心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市鼓岭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县(市)区网站

鼓楼区

台江区

仓山区

晋安区

马尾区

长乐区

福清市

闽侯县

连江县

闽清县

罗源县

永泰县

中央部门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数据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各省(市)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其他

数字中国建设峰会

市人大

市政协

市纪委监委

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市委党校

福州档案信息网

市计划生育协会

市“智慧福州”管理服务中心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

信用福州

福州地铁

福州公交集团

福州华润燃气

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福州网信

福州统一战线

联系我们|

隐私保护|

使用帮助|

邮箱:fz_szf@sina.com -->

FD10643 | 2023_福州闽侯_阿童哥便利店10·29较大火灾事故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福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福州闽侯青口阿童哥便利店“10·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_

事故信息公开

_ 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国务院

省政府

市人大

市政协

移动版

闽政通APP

你好,

注销

登录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市政府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福州

市  长

吴贤德

副市长

张定锋

肖进才

郑 鸿

赵明正

梁 栋

林 锋

许用贵

党组成员

胡旭彬

张新怿

秘书长

许剑锋

领导活动

重大会议信息

市政府机构

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

最新文件

政府公报

人事信息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数据开放

专题专栏

政策文件库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

行政执法公示

回应关切

本市政策解读

福建省政策解读

国家政策解读

新闻发布会

个人办事

法人办事

便民服务导图

12345便民服务平台

在线访谈

网上调查

民意征集

决策预公开

智能问答

用户留言情况分析

互动知识库

0" style="display: none">

历史搜索:

热门搜索: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福州闽侯青口阿童哥便利店“10·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4-07-08 08:32

|

|

|

|

微信

微博

QQ空间

0" style="display: none">

相关解读:

2023年10月29日05时50分许,闽侯县青口阿童哥便利店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537051元。

火灾事故发生后,赵龙省长、郭宁宁常务副省长、吴贤德市长、张定锋常务副市长先后就做好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做好善后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防范火灾事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卫健委,福州市政府、闽侯县政府以及市县两级消防、应急、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省安委会、省消安委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福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榕政办〔2023〕5号)等有关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及闽侯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的闽侯县“10·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问题核实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闽侯县青口阿童哥便利店“10·29”火灾是一起相关人员在便利店内聚餐饮酒后,违规在店面夹层临时休憩,因使用蚊香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并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建筑基本情况

闽侯县青口阿童哥便利店位于闽侯县青口镇新城西路62号博雅星城22#楼一层07店面,店面产权建筑面积74.22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约115平方米(其中一层建筑面积60平方米,夹层建筑面积55平方米),高度约5米。店面所在主体建筑为博雅星城小区22#楼,地上7层,建筑高度21.65米,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一层为沿街店面,二至七层为住宅,属多层建筑(图1)。便利店内部搭建夹层。

该店首层东侧为收银台、冰柜及冷饮柜,中部为生活用品、方便食品、酒水饮料等,西侧为快递驿站、厨房和卫生间,西北侧设有一部楼梯通向夹层(图2)。夹层面积约 55平方米,日常主要用作仓库,夹层楼板为木质隔板,其东侧设有两个隔间,地面铺设床单、被褥等物品,未设置床铺;夹层中部区域放置椅子、麻将桌、书本堆垛及其他杂物,南侧隔间内堆放矿泉水塑料空瓶等杂物(图3)。

图1 起火场所概貌

图2首层平面图

图3 夹层平面图

(二)便利店基本情况

便利店产权人为林某金。林某金于2010年从开发商购入该店面,并于当年取得房产证(侯房权证H字第1004415号)。之后,林某金先后将该店面租给他人用作家电售卖、干洗店以及便利店等使用,于2021年将店面给其子林某经营至今。

便利店经营者为林某,注册名称:闽侯县青口阿童哥便利店,工商注册日期:2022年3月11日,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21MA8UPFT008,经营范围:食品、烟、酒类、日用品销售等。林某在取得便利店营业执照后,在未取得设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店面外侧设置了户外广告牌(长6米,宽1.5米)[《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取得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第四十二条:(二)大型户外广告,是指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广告设施与标识。]。便利店日常经营管理主要由林某负责,陈凤某(林某妻子)也协助参与经营。林某、陈凤某在距离便利店约500米的海韵国际城小区有单元房用于日常居住。

(三)夹层搭建情况

便利店所在主体建筑于2004年10月由原闽侯县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侯建村〔2004〕侯工程QGJ22号)。该项目于2005年10月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为福建凯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施工单位为福建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哈尔滨工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核查建筑原竣工图纸,在店面西侧局部设计有楼板夹层,夹层原设计面积约40平方米、高度约2.1米。2010年左右,林某金购入该店面并进行出租,在出租过程中承租人在店面原有结构基础上对夹层进行装修改建(改建后夹层建筑面积55平方米,高度2.1米),并保留使用至今。林某经营便利店以来,未对夹层进行改扩建,基本维持原状。

(四)物业管理服务情况

博雅星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为福州福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02年11月26日,法定代表人林举。该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与博雅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负责博雅星城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并经双方约定,合同期限延续两年至2019年底。合同到期后,因博雅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解散,双方未再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但仍由福州福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继续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今。

(五)事故发生经过

10月28日为林某生日。28日15时40分左右,林某的朋友卓某灯一家来到阿童哥便利店。19时53分许,林某一家与卓某灯一家在便利店内开始聚餐,并饮酒(图4)。20时07分许,陈凤某(林某妻子)离开该店。之后,林某、林某斌(林某儿子)、林某英(林某女儿)、陈某杰(陈凤某侄儿)及卓某灯、陈燕某(卓某灯妻子)、卓某灵(卓某灯女儿)共计7人到便利店夹层东侧2个隔间内休息。29日05时50分许,林某斌听见声响,并发现浓烟,随后叫醒林某。05时57分,店铺东侧户外广告牌被林某破拆,林某、林某斌、林某英、卓某灵等4人通过窗户向外逃生,其中林某、卓某灵逃出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而卓某灯、陈燕某、陈某杰等3人受有毒浓烟侵害,被困于夹层内。

图4 10月28日晚、10月29日凌晨视频监控画面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仅便利店内部过火,店面首层未过火,夹层中部区域的顶部和周边墙壁烟熏浓重;夹层中部木楼板局部烧穿,炭化、灰化严重,夹层中部北侧区域摆放的麻将桌、椅子、书本堆垛等物品过火烧损严重。救援人员在搜救过程中发现3名被困人员时,3人位于夹层东侧区域。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3人死亡、2人受伤,造成起火场所内的日用品、家具等生产生活资料不同程度烧损,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和《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核定,直接财产损失212551元,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324500元。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37051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应急处置情况

10月29日05时57分,博雅星城小区住户黄某某在发现阿童哥便利店发生火灾后拨打119报警。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青口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1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闽侯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相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调动应急管理、公安、卫健等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06时06分,青口消防救援站到场,指挥员立即组织灭火,并同步开展火情侦察,部署搜救小组开展搜救。06时18分,明火被扑灭,随后救援人员从夹层陆续搜救出3名被困人员送医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闽侯县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将伤员送医治疗,并召开会议、下发文件部署沿街店面场所火灾防控。青口镇政府成立善后处置工作专班做好死者家属的情绪安抚、心理疏导工作,并与死者家属进行耐心细致的沟通,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同时积极协调对接卫健部门和医院安排伤者的医疗救治事宜。2名伤者卓某灵和林某已分别于2023年11月8日、11月28日治愈出院。

福州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三合一”问题整治工作。市安委会向闽侯县委县政府下发提醒函,市消安委约谈闽侯县政府,要求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深入排查整治消防安全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市安委会、消安委联合印发《关于迅速务实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全面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处置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火灾发生后,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抽调技术骨干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工作。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验鉴定等情况,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10月29日05时50分许,起火点位于便利店夹层中部区域麻将桌北侧地面处(图5),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电气线路故障、吸烟等引发火灾的可能,认定为使用蚊香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图5 店面夹层中部区域现场痕迹

(二)间接原因

一是店铺经营者、留宿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店铺经营者、留宿人员缺少基本安全意识,违规在店面夹层临时休憩,并且未安全谨慎使用蚊香,为后续火灾发生和人员伤亡埋下隐患。事发前,属地社区和相关部门曾到该店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提示,但该店经营者对此存在抵触行为,未能配合、接受好安全检查和安全宣传提示。2023年10月16日,青新社区工作人员到该店开展安全宣传提示,向该店经营者陈凤某发放了“严禁‘三合一’场所”的安全宣传提示单,提示不得在店铺内违规住人,但并未引起经营者的重视(图6)。

图6 社区工作人员向该店经营者发放安全宣传单

二是属地监管责任缺位,隐患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工作不力。青口镇、青新社区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组织及专兼职工作人员,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火灾扑救演练。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89号)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五)健全、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六)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常态化消防安全整治,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网格人员对沿街店面安全检查的重点把握不准,未能对“有无存在‘三合一’问题”进行精准辨识;在安全检查中对发现隐患问题的意愿不强,缺少较真碰硬的意识,在该店经营人员不配合检查的情况下,青口镇、青新社区检查人员未对该店进行深入检查,未到夹层上开展安全检查。青口镇政府、青新社区对辖区沿街店面违规住人问题的排查整治工作针对性不强、力度不够,日常虽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但工作流于形式。青口镇政府对青口社区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力,对青新社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等疏于检查管理和指导帮扶。

三是部门监管联动不足,未有效指导属地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未认真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未有效提升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第十条:公安派出所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在辖区相关单位治安检查工作中同时开展日常性、非专业性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救援部门未认真指导青口镇、青新社区开展安全检查、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针对性地督促指导青口镇、青新社区开展沿街门店违规住人整治、基层消防“五加三”必查[《福建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促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消安委〔2022〕1号):全面实施“五加三”必查行动。组织基层力量全面落实“五加三”(五个检查重点:火源、“三合一”、电动自行车、易燃材料、弱势群体,三项“保命”措施:畅通逃生通道、防火墙硬隔离、配备消防逃生面罩)必查行动,彻底消除一批火灾隐患,防范化解火灾风险。

《福建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闽消安委办〔2022〕23号):要注重群防群治,充分发动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消防站所和网格员等力量,加强社会面排查整治,筑牢基层治理防线。组织基层力量全面落实“五加三”。]等工作。闽侯县城乡建设管理监察大队青口中队对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未及时发现阿童哥便利店户外广告牌遮挡窗户,影响人员逃生的问题。

四是物业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事故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福州福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结合小区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该小区沿街店面长期存在的夹层违规住人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业主、经营者进行劝阻、制止;未定期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制定物业服务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档案;(二)定期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三)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人员

对1名起火场所经营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3.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7名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根据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福州福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至今负责博雅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未结合小区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劝阻、制止小区沿街店面的违规住人行为;未定期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建议由闽侯县消防救援大队、闽侯县住建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2.青口镇青新社区居委会。未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不力,未认真落实网格化检查、巡查制度,针对博雅星城小区沿街店面长期存在的违规住人问题未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彻底整治,基层消防“五加三”必查行动组织开展浮于表面。建议由闽侯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3.青口镇人民政府。未认真履行属地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弱化,网格化排查检查走过场,消防安全排查失实;对辖区消防工作检查、指导不力,指导督促村居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存在死角和盲区,对青新社区未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问题失察失管;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三合一”、违规住人等问题重视程度不足,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开展整治。建议责成其向闽侯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闽侯县政府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4.闽侯县城乡建设管理监察大队青口中队。对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未排查发现阿童哥便利店户外广告牌影响人员逃生问题。建议由闽侯县政府对闽侯县城乡建设管理监察大队青口中队进行通报批评。

5.闽侯县公安局青口派出所。未认真落实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职责,对青新社区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力,对该店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不到位。建议由闽侯县公安局对青口派出所进行通报批评。

6.闽侯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履行不充分,对属地乡镇(街道)开展沿街店铺违规住人等区域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不到位。建议由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对闽侯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通报批评。

7.闽侯县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所属部门和乡镇(街道)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本辖区内的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不深入,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建议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闽侯县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重点问题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榕政办发〔2023〕37号)要求,对沿街店铺违规住人问题进行全面起底,完善底数清单,落实物防技防措施,实施滚动排查、常态督改、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严防反弹回潮。闽侯县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坚决消除沿街店面、“九小场所”等场所领域消防安全管理盲区漏洞,依法严肃查处违规住人行为。

(二)突出火灾源头管控。应急、建设、城管、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研究部署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办理告知单》(GZ2023ZB00055号)的工作要求,综合施策,从根源上减少违规增设夹层住人问题。建设部门要探索执行更严的消防标准,对底层商铺设计层高超过3.8米的,结合项目审查,指导开发商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提升火灾防范水平。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对项目备案审批、房屋装修管理、房产销售行为等环节严格把关,严控私自违规搭建夹层问题。房管部门要督促小区物业单位加强对底层商铺巡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属地镇街和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发挥网格化巡查监控,重点排查违规住人、违规用火用电等问题。各乡镇(街道)要引导商户增设简易喷淋、独立式烟感报警和人体活动监测,落实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措施,减少违规住人风险;闽侯县要先行先试,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形成工作经验做法,待成熟后在全市进行推广。各地要扎实开展九小场所“清障、开窗、配绳”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对照市安办、消安办联合印发的《福州市九小场所“清障、开窗、配绳”消防安全治理技术导则》,集中排查整治九小场所窗户封堵和疏散逃生问题。

(三)夯实基层防控基础。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实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确保每个乡镇(街道)1 名以上的消防专兼职人员。要全面建强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加强人员培训、器材装备、值守联动等方面建设,强化应急处置能力。要常态化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志愿者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网格力量广泛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落实基层消防“五加三”必查。

(四)加强警示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借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常识,曝光对“三合一”场所等典型火灾事故,结合火灾现场开展警示教育,通报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认定、暴露的问题以及追责问责情况,增强社会重视程度。要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醒群众主动检查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提升逃生自救能力。

附件下载

纠错 -->

纠错

关闭

部门网站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工信局

市数据管理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人社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管委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市文旅局

市卫健委

市应急管理局

市审计局

市外事办

市林业局

市海渔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市国动办

市国资委

市医保局

市疾控中心

市供销社

市名城委

市消防救援支队

福州仲裁委员会

福州高新区

市园林中心

市气象局

市防震减灾中心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市土地发展中心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市鼓岭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县(市)区网站

鼓楼区

台江区

仓山区

晋安区

马尾区

长乐区

福清市

闽侯县

连江县

闽清县

罗源县

永泰县

中央部门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数据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各省(市)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其他

数字中国建设峰会

市人大

市政协

市纪委监委

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市委党校

福州档案信息网

市计划生育协会

市“智慧福州”管理服务中心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

信用福州

福州地铁

福州公交集团

福州华润燃气

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福州网信

福州统一战线

联系我们|

隐私保护|

使用帮助|

邮箱:fz_szf@sina.com -->

FD10645 | 2023_福州闽侯青口阿童哥便利店10·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福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福州闽侯青口阿童哥便利店“10·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事故信息公开_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国务院 省政府 市人大 市政协

移动版

闽政通APP

你好, 注销 登录 注册

登录 注册 -->

网站支持IPv6

市政府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福州

市  长

吴贤德

副市长

张定锋

肖进才

郑 鸿

赵明正

梁 栋

林 锋

许用贵

胡旭彬

张新怿

秘书长 许剑锋

领导活动 重大会议信息 市政府机构 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公报

政府信息公开 最新文件 政府公报 人事信息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数据开放 专题专栏 政策文件库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 行政执法公示

回应关切 本市政策解读 福建省政策解读 国家政策解读 新闻发布会

个人办事 法人办事 便民服务导图

12345便民服务平台 在线访谈 网上调查 民意征集 决策预公开 智能问答 用户留言情况分析 互动知识库

0">

0" style="display: none"> 历史搜索:

热门搜索:

热搜词: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网站首页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安全生产

事故信息公开

福州闽侯青口阿童哥便利店“10·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4-07-08 08:32

微信 QQ空间

2023年10月29日05时50分许,闽侯县青口阿童哥便利店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537051元。

火灾事故发生后,赵龙省长、郭宁宁常务副省长、吴贤德市长、张定锋常务副市长先后就做好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做好善后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防范火灾事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卫健委,福州市政府、闽侯县政府以及市县两级消防、应急、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省安委会、省消安委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福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榕政办〔2023〕5号)等有关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及闽侯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的闽侯县“10·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问题核实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闽侯县青口阿童哥便利店“10·29”火灾是一起相关人员在便利店内聚餐饮酒后,违规在店面夹层临时休憩,因使用蚊香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并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建筑基本情况

闽侯县青口阿童哥便利店位于闽侯县青口镇新城西路62号博雅星城22#楼一层07店面,店面产权建筑面积74.22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约115平方米(其中一层建筑面积60平方米,夹层建筑面积55平方米),高度约5米。店面所在主体建筑为博雅星城小区22#楼,地上7层,建筑高度21.65米,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一层为沿街店面,二至七层为住宅,属多层建筑(图1)。便利店内部搭建夹层。

该店首层东侧为收银台、冰柜及冷饮柜,中部为生活用品、方便食品、酒水饮料等,西侧为快递驿站、厨房和卫生间,西北侧设有一部楼梯通向夹层(图2)。夹层面积约 55平方米,日常主要用作仓库,夹层楼板为木质隔板,其东侧设有两个隔间,地面铺设床单、被褥等物品,未设置床铺;夹层中部区域放置椅子、麻将桌、书本堆垛及其他杂物,南侧隔间内堆放矿泉水塑料空瓶等杂物(图3)。

图1 起火场所概貌

图2首层平面图

图3 夹层平面图

(二)便利店基本情况

便利店产权人为林某金。林某金于2010年从开发商购入该店面,并于当年取得房产证(侯房权证H字第1004415号)。之后,林某金先后将该店面租给他人用作家电售卖、干洗店以及便利店等使用,于2021年将店面给其子林某经营至今。

便利店经营者为林某,注册名称:闽侯县青口阿童哥便利店,工商注册日期:2022年3月11日,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21MA8UPFT008,经营范围:食品、烟、酒类、日用品销售等。林某在取得便利店营业执照后,在未取得设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店面外侧设置了户外广告牌(长6米,宽1.5米)[《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取得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第四十二条:(二)大型户外广告,是指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广告设施与标识。]。便利店日常经营管理主要由林某负责,陈凤某(林某妻子)也协助参与经营。林某、陈凤某在距离便利店约500米的海韵国际城小区有单元房用于日常居住。

(三)夹层搭建情况

便利店所在主体建筑于2004年10月由原闽侯县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侯建村〔2004〕侯工程QGJ22号)。该项目于2005年10月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为福建凯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施工单位为福建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哈尔滨工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核查建筑原竣工图纸,在店面西侧局部设计有楼板夹层,夹层原设计面积约40平方米、高度约2.1米。2010年左右,林某金购入该店面并进行出租,在出租过程中承租人在店面原有结构基础上对夹层进行装修改建(改建后夹层建筑面积55平方米,高度2.1米),并保留使用至今。林某经营便利店以来,未对夹层进行改扩建,基本维持原状。

(四)物业管理服务情况

博雅星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为福州福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02年11月26日,法定代表人林举。该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与博雅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负责博雅星城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并经双方约定,合同期限延续两年至2019年底。合同到期后,因博雅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解散,双方未再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但仍由福州福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继续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今。

(五)事故发生经过

10月28日为林某生日。28日15时40分左右,林某的朋友卓某灯一家来到阿童哥便利店。19时53分许,林某一家与卓某灯一家在便利店内开始聚餐,并饮酒(图4)。20时07分许,陈凤某(林某妻子)离开该店。之后,林某、林某斌(林某儿子)、林某英(林某女儿)、陈某杰(陈凤某侄儿)及卓某灯、陈燕某(卓某灯妻子)、卓某灵(卓某灯女儿)共计7人到便利店夹层东侧2个隔间内休息。29日05时50分许,林某斌听见声响,并发现浓烟,随后叫醒林某。05时57分,店铺东侧户外广告牌被林某破拆,林某、林某斌、林某英、卓某灵等4人通过窗户向外逃生,其中林某、卓某灵逃出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而卓某灯、陈燕某、陈某杰等3人受有毒浓烟侵害,被困于夹层内。

图4  10月28日晚、10月29日凌晨视频监控画面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仅便利店内部过火,店面首层未过火,夹层中部区域的顶部和周边墙壁烟熏浓重;夹层中部木楼板局部烧穿,炭化、灰化严重,夹层中部北侧区域摆放的麻将桌、椅子、书本堆垛等物品过火烧损严重。救援人员在搜救过程中发现3名被困人员时,3人位于夹层东侧区域。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3人死亡、2人受伤,造成起火场所内的日用品、家具等生产生活资料不同程度烧损,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和《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核定,直接财产损失212551元,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324500元。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37051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应急处置情况

10月29日05时57分,博雅星城小区住户黄某某在发现阿童哥便利店发生火灾后拨打119报警。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青口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1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闽侯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相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调动应急管理、公安、卫健等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06时06分,青口消防救援站到场,指挥员立即组织灭火,并同步开展火情侦察,部署搜救小组开展搜救。06时18分,明火被扑灭,随后救援人员从夹层陆续搜救出3名被困人员送医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闽侯县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将伤员送医治疗,并召开会议、下发文件部署沿街店面场所火灾防控。青口镇政府成立善后处置工作专班做好死者家属的情绪安抚、心理疏导工作,并与死者家属进行耐心细致的沟通,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同时积极协调对接卫健部门和医院安排伤者的医疗救治事宜。2名伤者卓某灵和林某已分别于2023年11月8日、11月28日治愈出院。

福州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三合一”问题整治工作。市安委会向闽侯县委县政府下发提醒函,市消安委约谈闽侯县政府,要求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深入排查整治消防安全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市安委会、消安委联合印发《关于迅速务实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全面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处置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火灾发生后,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抽调技术骨干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工作。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验鉴定等情况,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10月29日05时50分许,起火点位于便利店夹层中部区域麻将桌北侧地面处(图5),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电气线路故障、吸烟等引发火灾的可能,认定为使用蚊香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图5 店面夹层中部区域现场痕迹

(二)间接原因

一是店铺经营者、留宿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店铺经营者、留宿人员缺少基本安全意识,违规在店面夹层临时休憩,并且未安全谨慎使用蚊香,为后续火灾发生和人员伤亡埋下隐患。事发前,属地社区和相关部门曾到该店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提示,但该店经营者对此存在抵触行为,未能配合、接受好安全检查和安全宣传提示。2023年10月16日,青新社区工作人员到该店开展安全宣传提示,向该店经营者陈凤某发放了“严禁‘三合一’场所”的安全宣传提示单,提示不得在店铺内违规住人,但并未引起经营者的重视(图6)。

图6 社区工作人员向该店经营者发放安全宣传单

二是属地监管责任缺位,隐患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工作不力。青口镇、青新社区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组织及专兼职工作人员,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火灾扑救演练。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89号)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五)健全、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六)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常态化消防安全整治,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网格人员对沿街店面安全检查的重点把握不准,未能对“有无存在‘三合一’问题”进行精准辨识;在安全检查中对发现隐患问题的意愿不强,缺少较真碰硬的意识,在该店经营人员不配合检查的情况下,青口镇、青新社区检查人员未对该店进行深入检查,未到夹层上开展安全检查。青口镇政府、青新社区对辖区沿街店面违规住人问题的排查整治工作针对性不强、力度不够,日常虽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但工作流于形式。青口镇政府对青口社区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力,对青新社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等疏于检查管理和指导帮扶。

三是部门监管联动不足,未有效指导属地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未认真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未有效提升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第十条:公安派出所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在辖区相关单位治安检查工作中同时开展日常性、非专业性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救援部门未认真指导青口镇、青新社区开展安全检查、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针对性地督促指导青口镇、青新社区开展沿街门店违规住人整治、基层消防“五加三”必查[《福建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促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消安委〔2022〕1号):全面实施“五加三”必查行动。组织基层力量全面落实“五加三”(五个检查重点:火源、“三合一”、电动自行车、易燃材料、弱势群体,三项“保命”措施:畅通逃生通道、防火墙硬隔离、配备消防逃生面罩)必查行动,彻底消除一批火灾隐患,防范化解火灾风险。

《福建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闽消安委办〔2022〕23号):要注重群防群治,充分发动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消防站所和网格员等力量,加强社会面排查整治,筑牢基层治理防线。组织基层力量全面落实“五加三”。]等工作。闽侯县城乡建设管理监察大队青口中队对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未及时发现阿童哥便利店户外广告牌遮挡窗户,影响人员逃生的问题。

四是物业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事故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福州福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结合小区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该小区沿街店面长期存在的夹层违规住人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业主、经营者进行劝阻、制止;未定期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制定物业服务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档案;(二)定期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三)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人员

对1名起火场所经营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3.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7名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根据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福州福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至今负责博雅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未结合小区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劝阻、制止小区沿街店面的违规住人行为;未定期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建议由闽侯县消防救援大队、闽侯县住建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2.青口镇青新社区居委会。未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不力,未认真落实网格化检查、巡查制度,针对博雅星城小区沿街店面长期存在的违规住人问题未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彻底整治,基层消防“五加三”必查行动组织开展浮于表面。建议由闽侯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3.青口镇人民政府。未认真履行属地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弱化,网格化排查检查走过场,消防安全排查失实;对辖区消防工作检查、指导不力,指导督促村居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存在死角和盲区,对青新社区未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问题失察失管;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三合一”、违规住人等问题重视程度不足,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开展整治。建议责成其向闽侯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闽侯县政府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4.闽侯县城乡建设管理监察大队青口中队。对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未排查发现阿童哥便利店户外广告牌影响人员逃生问题。建议由闽侯县政府对闽侯县城乡建设管理监察大队青口中队进行通报批评。

5.闽侯县公安局青口派出所。未认真落实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职责,对青新社区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力,对该店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不到位。建议由闽侯县公安局对青口派出所进行通报批评。

6.闽侯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履行不充分,对属地乡镇(街道)开展沿街店铺违规住人等区域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不到位。建议由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对闽侯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通报批评。

7.闽侯县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所属部门和乡镇(街道)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本辖区内的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不深入,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建议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闽侯县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重点问题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榕政办发〔2023〕37号)要求,对沿街店铺违规住人问题进行全面起底,完善底数清单,落实物防技防措施,实施滚动排查、常态督改、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严防反弹回潮。闽侯县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坚决消除沿街店面、“九小场所”等场所领域消防安全管理盲区漏洞,依法严肃查处违规住人行为。

(二)突出火灾源头管控。应急、建设、城管、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研究部署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办理告知单》(GZ2023ZB00055号)的工作要求,综合施策,从根源上减少违规增设夹层住人问题。建设部门要探索执行更严的消防标准,对底层商铺设计层高超过3.8米的,结合项目审查,指导开发商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提升火灾防范水平。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对项目备案审批、房屋装修管理、房产销售行为等环节严格把关,严控私自违规搭建夹层问题。房管部门要督促小区物业单位加强对底层商铺巡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属地镇街和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发挥网格化巡查监控,重点排查违规住人、违规用火用电等问题。各乡镇(街道)要引导商户增设简易喷淋、独立式烟感报警和人体活动监测,落实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措施,减少违规住人风险;闽侯县要先行先试,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形成工作经验做法,待成熟后在全市进行推广。各地要扎实开展九小场所“清障、开窗、配绳”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对照市安办、消安办联合印发的《福州市九小场所“清障、开窗、配绳”消防安全治理技术导则》,集中排查整治九小场所窗户封堵和疏散逃生问题。

(三)夯实基层防控基础。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实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确保每个乡镇(街道)1 名以上的消防专兼职人员。要全面建强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加强人员培训、器材装备、值守联动等方面建设,强化应急处置能力。要常态化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志愿者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网格力量广泛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落实基层消防“五加三”必查。

(四)加强警示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借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常识,曝光对“三合一”场所等典型火灾事故,结合火灾现场开展警示教育,通报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认定、暴露的问题以及追责问责情况,增强社会重视程度。要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醒群众主动检查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提升逃生自救能力。

、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评论

0">

相关解读

部门网站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工信局

市数据管理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人社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管委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市文旅局

市卫健委

市应急管理局

市审计局

市外事办

市林业局

市海渔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市国动办

市国资委

市医保局

市疾控中心

市供销社

市名城委

市消防救援支队

福州仲裁委员会

福州高新区

市园林中心

市气象局

市防震减灾中心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市土地发展中心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市鼓岭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县(市)区网站

鼓楼区

台江区

仓山区

晋安区

马尾区

长乐区

福清市

闽侯县

连江县

闽清县

罗源县

永泰县

中央部门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数据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各省(市)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其他

数字中国建设峰会

市人大

市政协

市纪委监委

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市委党校

福州档案信息网

市计划生育协会

市“智慧福州”管理服务中心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

信用福州

福州地铁

福州公交集团

福州华润燃气

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福州网信

福州统一战线

联系我们|

隐私保护|

使用帮助|

邮箱:fz_szf@sina.com -->

请输入以下评论内容

*网友姓名:

*网友提问:

*验证码:

提交 重置

FD10646 | 2023_福州闽侯青口阿童哥便利店10·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福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福州闽侯青口阿童哥便利店“10·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0月29日05时50分许,闽侯县青口阿童哥便利店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537051元。

火灾事故发生后,赵龙省长、郭宁宁常务副省长、吴贤德市长、张定锋常务副市长先后就做好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做好善后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防范火灾事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卫健委,福州市政府、闽侯县政府以及市县两级消防、应急、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省安委会、省消安委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福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榕政办〔2023〕5号)等有关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及闽侯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的闽侯县“10·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问题核实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闽侯县青口阿童哥便利店“10·29”火灾是一起相关人员在便利店内聚餐饮酒后,违规在店面夹层临时休憩,因使用蚊香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并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建筑基本情况

闽侯县青口阿童哥便利店位于闽侯县青口镇新城西路62号博雅星城22#楼一层07店面,店面产权建筑面积74.22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约115平方米(其中一层建筑面积60平方米,夹层建筑面积55平方米),高度约5米。店面所在主体建筑为博雅星城小区22#楼,地上7层,建筑高度21.65米,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一层为沿街店面,二至七层为住宅,属多层建筑(图1)。便利店内部搭建夹层。

该店首层东侧为收银台、冰柜及冷饮柜,中部为生活用品、方便食品、酒水饮料等,西侧为快递驿站、厨房和卫生间,西北侧设有一部楼梯通向夹层(图2)。夹层面积约 55平方米,日常主要用作仓库,夹层楼板为木质隔板,其东侧设有两个隔间,地面铺设床单、被褥等物品,未设置床铺;夹层中部区域放置椅子、麻将桌、书本堆垛及其他杂物,南侧隔间内堆放矿泉水塑料空瓶等杂物(图3)。

图1 起火场所概貌

图2首层平面图

图3 夹层平面图

(二)便利店基本情况

便利店产权人为林某金。林某金于2010年从开发商购入该店面,并于当年取得房产证(侯房权证H字第1004415号)。之后,林某金先后将该店面租给他人用作家电售卖、干洗店以及便利店等使用,于2021年将店面给其子林某经营至今。

便利店经营者为林某,注册名称:闽侯县青口阿童哥便利店,工商注册日期:2022年3月11日,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21MA8UPFT008,经营范围:食品、烟、酒类、日用品销售等。林某在取得便利店营业执照后,在未取得设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店面外侧设置了户外广告牌(长6米,宽1.5米)[《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取得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第四十二条:(二)大型户外广告,是指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广告设施与标识。]。便利店日常经营管理主要由林某负责,陈凤某(林某妻子)也协助参与经营。林某、陈凤某在距离便利店约500米的海韵国际城小区有单元房用于日常居住。

(三)夹层搭建情况

便利店所在主体建筑于2004年10月由原闽侯县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侯建村〔2004〕侯工程QGJ22号)。该项目于2005年10月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为福建凯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施工单位为福建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哈尔滨工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核查建筑原竣工图纸,在店面西侧局部设计有楼板夹层,夹层原设计面积约40平方米、高度约2.1米。2010年左右,林某金购入该店面并进行出租,在出租过程中承租人在店面原有结构基础上对夹层进行装修改建(改建后夹层建筑面积55平方米,高度2.1米),并保留使用至今。林某经营便利店以来,未对夹层进行改扩建,基本维持原状。

(四)物业管理服务情况

博雅星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为福州福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02年11月26日,法定代表人林举。该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与博雅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负责博雅星城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并经双方约定,合同期限延续两年至2019年底。合同到期后,因博雅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解散,双方未再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但仍由福州福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继续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今。

(五)事故发生经过

10月28日为林某生日。28日15时40分左右,林某的朋友卓某灯一家来到阿童哥便利店。19时53分许,林某一家与卓某灯一家在便利店内开始聚餐,并饮酒(图4)。20时07分许,陈凤某(林某妻子)离开该店。之后,林某、林某斌(林某儿子)、林某英(林某女儿)、陈某杰(陈凤某侄儿)及卓某灯、陈燕某(卓某灯妻子)、卓某灵(卓某灯女儿)共计7人到便利店夹层东侧2个隔间内休息。29日05时50分许,林某斌听见声响,并发现浓烟,随后叫醒林某。05时57分,店铺东侧户外广告牌被林某破拆,林某、林某斌、林某英、卓某灵等4人通过窗户向外逃生,其中林某、卓某灵逃出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而卓某灯、陈燕某、陈某杰等3人受有毒浓烟侵害,被困于夹层内。

图4  10月28日晚、10月29日凌晨视频监控画面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仅便利店内部过火,店面首层未过火,夹层中部区域的顶部和周边墙壁烟熏浓重;夹层中部木楼板局部烧穿,炭化、灰化严重,夹层中部北侧区域摆放的麻将桌、椅子、书本堆垛等物品过火烧损严重。救援人员在搜救过程中发现3名被困人员时,3人位于夹层东侧区域。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3人死亡、2人受伤,造成起火场所内的日用品、家具等生产生活资料不同程度烧损,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和《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核定,直接财产损失212551元,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324500元。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37051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应急处置情况

10月29日05时57分,博雅星城小区住户黄某某在发现阿童哥便利店发生火灾后拨打119报警。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青口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1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闽侯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相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调动应急管理、公安、卫健等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06时06分,青口消防救援站到场,指挥员立即组织灭火,并同步开展火情侦察,部署搜救小组开展搜救。06时18分,明火被扑灭,随后救援人员从夹层陆续搜救出3名被困人员送医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闽侯县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将伤员送医治疗,并召开会议、下发文件部署沿街店面场所火灾防控。青口镇政府成立善后处置工作专班做好死者家属的情绪安抚、心理疏导工作,并与死者家属进行耐心细致的沟通,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同时积极协调对接卫健部门和医院安排伤者的医疗救治事宜。2名伤者卓某灵和林某已分别于2023年11月8日、11月28日治愈出院。

福州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三合一”问题整治工作。市安委会向闽侯县委县政府下发提醒函,市消安委约谈闽侯县政府,要求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深入排查整治消防安全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市安委会、消安委联合印发《关于迅速务实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全面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处置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火灾发生后,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抽调技术骨干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工作。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验鉴定等情况,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10月29日05时50分许,起火点位于便利店夹层中部区域麻将桌北侧地面处(图5),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电气线路故障、吸烟等引发火灾的可能,认定为使用蚊香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图5 店面夹层中部区域现场痕迹

(二)间接原因

一是店铺经营者、留宿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店铺经营者、留宿人员缺少基本安全意识,违规在店面夹层临时休憩,并且未安全谨慎使用蚊香,为后续火灾发生和人员伤亡埋下隐患。事发前,属地社区和相关部门曾到该店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提示,但该店经营者对此存在抵触行为,未能配合、接受好安全检查和安全宣传提示。2023年10月16日,青新社区工作人员到该店开展安全宣传提示,向该店经营者陈凤某发放了“严禁‘三合一’场所”的安全宣传提示单,提示不得在店铺内违规住人,但并未引起经营者的重视(图6)。

图6 社区工作人员向该店经营者发放安全宣传单

二是属地监管责任缺位,隐患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工作不力。青口镇、青新社区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组织及专兼职工作人员,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火灾扑救演练。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89号)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五)健全、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六)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常态化消防安全整治,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网格人员对沿街店面安全检查的重点把握不准,未能对“有无存在‘三合一’问题”进行精准辨识;在安全检查中对发现隐患问题的意愿不强,缺少较真碰硬的意识,在该店经营人员不配合检查的情况下,青口镇、青新社区检查人员未对该店进行深入检查,未到夹层上开展安全检查。青口镇政府、青新社区对辖区沿街店面违规住人问题的排查整治工作针对性不强、力度不够,日常虽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但工作流于形式。青口镇政府对青口社区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力,对青新社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等疏于检查管理和指导帮扶。

三是部门监管联动不足,未有效指导属地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未认真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未有效提升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第十条:公安派出所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在辖区相关单位治安检查工作中同时开展日常性、非专业性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救援部门未认真指导青口镇、青新社区开展安全检查、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针对性地督促指导青口镇、青新社区开展沿街门店违规住人整治、基层消防“五加三”必查[《福建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促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消安委〔2022〕1号):全面实施“五加三”必查行动。组织基层力量全面落实“五加三”(五个检查重点:火源、“三合一”、电动自行车、易燃材料、弱势群体,三项“保命”措施:畅通逃生通道、防火墙硬隔离、配备消防逃生面罩)必查行动,彻底消除一批火灾隐患,防范化解火灾风险。

《福建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闽消安委办〔2022〕23号):要注重群防群治,充分发动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消防站所和网格员等力量,加强社会面排查整治,筑牢基层治理防线。组织基层力量全面落实“五加三”。]等工作。闽侯县城乡建设管理监察大队青口中队对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未及时发现阿童哥便利店户外广告牌遮挡窗户,影响人员逃生的问题。

四是物业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事故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福州福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结合小区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该小区沿街店面长期存在的夹层违规住人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业主、经营者进行劝阻、制止;未定期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制定物业服务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档案;(二)定期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三)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人员

对1名起火场所经营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3.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7名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根据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福州福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至今负责博雅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未结合小区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劝阻、制止小区沿街店面的违规住人行为;未定期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建议由闽侯县消防救援大队、闽侯县住建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1. 青口镇青新社区居委会。未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不力,未认真落实网格化检查、巡查制度,针对博雅星城小区沿街店面长期存在的违规住人问题未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彻底整治,基层消防“五加三”必查行动组织开展浮于表面。建议由闽侯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1. 青口镇人民政府。未认真履行属地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弱化,网格化排查检查走过场,消防安全排查失实;对辖区消防工作检查、指导不力,指导督促村居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存在死角和盲区,对青新社区未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问题失察失管;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三合一”、违规住人等问题重视程度不足,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开展整治。建议责成其向闽侯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闽侯县政府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1. 闽侯县城乡建设管理监察大队青口中队。对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未排查发现阿童哥便利店户外广告牌影响人员逃生问题。建议由闽侯县政府对闽侯县城乡建设管理监察大队青口中队进行通报批评。
  1. 闽侯县公安局青口派出所。未认真落实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职责,对青新社区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力,对该店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不到位。建议由闽侯县公安局对青口派出所进行通报批评。
  1. 闽侯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履行不充分,对属地乡镇(街道)开展沿街店铺违规住人等区域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不到位。建议由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对闽侯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通报批评。
  1. 闽侯县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所属部门和乡镇(街道)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本辖区内的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不深入,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建议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闽侯县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重点问题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榕政办发〔2023〕37号)要求,对沿街店铺违规住人问题进行全面起底,完善底数清单,落实物防技防措施,实施滚动排查、常态督改、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严防反弹回潮。闽侯县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坚决消除沿街店面、“九小场所”等场所领域消防安全管理盲区漏洞,依法严肃查处违规住人行为。

(二)突出火灾源头管控。应急、建设、城管、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研究部署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办理告知单》(GZ2023ZB00055号)的工作要求,综合施策,从根源上减少违规增设夹层住人问题。建设部门要探索执行更严的消防标准,对底层商铺设计层高超过3.8米的,结合项目审查,指导开发商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提升火灾防范水平。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对项目备案审批、房屋装修管理、房产销售行为等环节严格把关,严控私自违规搭建夹层问题。房管部门要督促小区物业单位加强对底层商铺巡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属地镇街和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发挥网格化巡查监控,重点排查违规住人、违规用火用电等问题。各乡镇(街道)要引导商户增设简易喷淋、独立式烟感报警和人体活动监测,落实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措施,减少违规住人风险;闽侯县要先行先试,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形成工作经验做法,待成熟后在全市进行推广。各地要扎实开展九小场所“清障、开窗、配绳”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对照市安办、消安办联合印发的《福州市九小场所“清障、开窗、配绳”消防安全治理技术导则》,集中排查整治九小场所窗户封堵和疏散逃生问题。

(三)夯实基层防控基础。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实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确保每个乡镇(街道)1 名以上的消防专兼职人员。要全面建强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加强人员培训、器材装备、值守联动等方面建设,强化应急处置能力。要常态化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志愿者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网格力量广泛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落实基层消防“五加三”必查。

(四)加强警示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借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常识,曝光对“三合一”场所等典型火灾事故,结合火灾现场开展警示教育,通报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认定、暴露的问题以及追责问责情况,增强社会重视程度。要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醒群众主动检查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提升逃生自救能力。

杭州******制品有限公司“3·9”火灾事故…

无锡惠山区无锡天天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闽侯县2020年“6·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福州闽侯国道四车相撞造成4死5伤

福建闽侯赛龙舟时发生翻船事故 3名落水者失联

闽侯两车相撞 5人遇难2人受伤

19568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647 | 2023_福州鼓楼_琼河村7·12较大火灾事故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福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福州市鼓楼区琼河村2-1号“7·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事故信息公开_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国务院

省政府

市人大

市政协

移动版

闽政通APP

你好,

注销

登录

注册

登录

注册 -->

网站支持IPv6

市政府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福州

市  长

吴贤德

副市长

张定锋

肖进才

郑 鸿

赵明正

梁 栋

林 锋

许用贵

胡旭彬

张新怿

秘书长

许剑锋

领导活动

重大会议信息

市政府机构

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公报

政府信息公开

最新文件

政府公报

人事信息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数据开放

专题专栏

政策文件库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

行政执法公示

回应关切

本市政策解读

福建省政策解读

国家政策解读

新闻发布会

个人办事

法人办事

便民服务导图

12345便民服务平台

在线访谈

网上调查

民意征集

决策预公开

智能问答

用户留言情况分析

互动知识库

0">

0" style="display: none">

历史搜索:

热门搜索:

热搜词: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网站首页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安全生产

事故信息公开

福州市鼓楼区琼河村2-1号“7·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3-11-22 14:39

微信

QQ空间

2023年7月12日15时44分,福州市鼓楼区琼河村2-1号福州道教屏山祖殿第一廨院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为154695元。

火灾事故发生后,国家消防救援局局长琼色,省长赵龙,常务副省长郭宁宁,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林宝金,市领导吴贤德、阮孝应、张定锋分别就做好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作出批示指示。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高宁宇带领工作组到场指导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等工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福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榕政办〔2023〕5号)等有关规定,2023年7月14日,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翟羽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民宗局、市总工会和鼓楼区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的鼓楼区“7·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问题核实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福州市鼓楼区琼河村2-1号“7·12”火灾是一起违法建设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内因祭祀用火不慎造成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福州道教屏山祖殿第一廨院(以下简称“廨院”),原址位于琼河村琼河路9号、11号。1996年6月,由廨院信众推选人员成立廨院管理委员会,负责廨院的日常事务。陈开明、陈明官分别于2009年3月、2019年11月担任廨院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廨院管理委员会成员均为廨院信众,日常工作属义务服务。廨院主要供奉斗战胜佛、观世音菩萨、临水夫人等神祇,属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2009年初,廨院原址因琼河村旧屋区改造项目被拆迁,并开展新址(琼河村2-1号)建设。建设期间,被温泉街道城管中队制止,并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之后,于2009年5月再次进行违法建设,建成廨院现址的主体建筑,并作为廨院使用至今。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该建筑建设门楼(包含山门及斗拱挑檐)。2017年10月,搭建内院的钢架玻璃顶棚。该建筑主体建设及改扩建工程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建筑无产权证,属违法建筑。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琼河村2-1号,建筑坐西朝东,共2层,高约8米,占地面积约26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560平方米,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见图1)。建筑东侧外墙采用木质斗拱挑檐装饰。建筑东侧搭建围墙形成一处面积约30平方米的内院,内院上方搭建钢架玻璃屋顶,建筑出入口位于南侧。

建筑一层设有大殿、厨房、杂物间、香炉、供桌等(见图2);二层设有办公室(含休闲功能)、佛堂(见图3)。建筑西南侧设有一部楼梯,楼梯经过一层、二层通至屋面,一层楼梯口与厨房过道相连通。

图1:起火建筑概貌

图2:建筑一层平面图

图3:建筑二层平面图

二、灭火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应急救援情况

2023年7月12日15时54分,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鼓东站、水部站、三坊七巷站、特勤一站共4个消防站、10辆消防车、60余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调动应急管理、公安、卫健等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

16时02分,水部、鼓东消防站相继到场,此时起火建筑已处于猛烈燃烧状态。指挥员立即组织开展火情侦察,部署搜救小组从不同方位开展搜救,并在火场南北两侧部署水枪控火;搜救小组成功营救了屋顶平台1名被困人员,并在楼梯间发现3名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16时26分,明火基本扑灭。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鼓楼区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火灾当晚,鼓楼区政府召开全区消防安全工作紧急会议,部署民房多用场所隐患排查整治,推动落实“八必须”消防安全保底措施。7月13日,福州市政府安办、消安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组织各级民宗、消防部门和镇街迅速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整治明火和电气火灾风险管控不到位等问题。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处置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三、事故人员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3人死亡,烧损起火建筑和建筑内的家具、佛像、厨房用品等物品,按照《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进行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154695元。

四、事故原因

(一)起火原因

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验鉴定等情况,认定本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3年7月12日15时44分许,起火点为起火建筑一层大殿入口南侧区域木桌上,起火原因为祭祀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1. 起火点的认定。通过提取分析起火场所监控视频,建筑一层大殿入口南侧区域木桌上最先起火(图4);经过现场勘验,火灾痕迹呈现由该区域木桌向四周蔓延扩大特征。综合分析,起火点位于一层大殿入口南侧区域木桌上(图5)。

图4:视频分析比对情况

图5:一层南侧出入口燃烧蔓延痕迹

  1. 起火原因的认定。

(1)排除放火引发火灾。根据视频分析、证人证言,排除外来人员进入内部的可能。同时,经公安机关侦查,排除人为放火。

(2)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对起火部位的电气线路进行勘验,未发现断路、断点等故障痕迹。将该区域的电气线路委托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科正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根据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文号:闽测科鉴字[2023]第116号),未检验出相关的电气故障痕迹。据此,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3)认定祭祀用火不慎引发火灾。通过提取分析起火场所监控视频,分析视频中起火点火势发展过程,比对起火点蜡烛及火焰的位置和高度变化。同时,委托福建科鉴司法鉴定所对提取的视频进行了分析(视频分析鉴定意见书文号:闽科鉴司鉴所[2023]像鉴字第086号)。经分析鉴定,起火前起火点木桌上放有蜡烛,处于点燃状态,蜡烛周围还放有香烛、纸张、塑料包装等可燃物,15时44分许,蜡烛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造成人员死亡的原因

一是明火引燃木桌上的可燃物,火势迅速扩大,引燃场所内存放的大量纸钱、香烛等祭祀用品及木质装修装饰构件;该场所火灾荷载大,火势迅速蔓延至建筑外立面木质挑檐,形成立体燃烧。二是起火建筑一层与二层之间仅通过一部室内敞开楼梯相连,火灾产生的高温烟气通过疏散楼梯蔓延至二层,封堵逃生通道,人员逃生困难。

(三)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廨院主体管理责任严重缺失,导致火灾发生。廨院由其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管理人员由信众推选组成,多为老人,缺乏消防安全意识,管理能力水平低。廨院内部安全管理混乱,特别是祭祀明火管理长期缺位,未建立燃香、燃烛等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明火不进殿”的要求,存在违规在殿内使用明火、燃香燃烛等情形;长期将用于燃香的蜡烛置于大殿门口南侧木桌上,未采取相应防火隔离措施,导致蜡烛引燃桌面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是起火建筑违法建设,留下先天隐患。该违法建筑无正规审批手续,在建成后一直被作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使用至今,长期得不到纠正。该场所未经过正规消防设计,安全条件差,违规使用了大量可燃装饰材料,造成火灾发生后快速蔓延扩大;未设置独立疏散通道,建筑内部办公(含休闲功能)、厨房等其他功能区域与祭祀活动区域无防火分隔,造成疏散逃生困难;消防设施不完善,除灭火器外,未设置配备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

三是属地监管浮于表面,致使隐患长期存在。属地街道、社区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辖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存在死角和盲区空档,指导督促辖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消防安全管理不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不深入、走过场,在对起火场所的多次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中,未发现和指出该场所祭祀用火管控缺失的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对起火建筑违法建设问题失察失管,未对起火建筑历史“两违”问题进行摸底核实,排查隐患工作存在缺失,致使该违法建筑长期存在。

四是行业监管存在盲区,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缺少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日常监管的权责、标准和要求不明确。民宗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将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纳入宗教领域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范畴,对镇街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工作指导不到位,以致起火场所的违规用火等隐患问题未被及时发现并纠正。鼓楼区、温泉街道两级城管部门作为“两违”查处的责任部门,对辖区“两违”查处整治工作存在盲区;消防、公安、民宗和属地街道、社区等部门(单位)在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统筹形成监管合力不足。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温泉街道城管中队。作为辖区“两违”建设行为的执法主体,未认真履行排查整治职责,2009年以来,对琼河村2-1号相关主体建筑违章搭建和扩建斗拱挑檐、钢架玻璃屋顶等违法行为长期失察,对辖区违法建设行为巡查、执法不力,导致违法建设长期得不到纠正。责成温泉街道城管中队向温泉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作出深刻检查,并立即组织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同时由鼓楼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结果运用于温泉街道年度绩效管理范畴。
  1. 鼓楼区城市管理局。未认真落实“两违”查处工作,对温泉街道城管中队“两违”查处整治工作指导、督促管理不力。责成鼓楼区城市管理局向鼓楼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立即组织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1. 温泉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对社区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力,对琼河社区履职不到位情况掌握不够;对起火建筑的消防安全排查检查不到位,对其消防安全管理、明火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失察;落实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对辖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日常管理缺位,未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指导辖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开展“两违”清理整治工作不到位,对起火建筑违章建设问题失察失管,致使违法建筑长期存在。建议由鼓楼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鼓楼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1. 琼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起火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督和检查不细致不全面,在对起火场所的多次现场检查中,均未发现并指出其消防安全管理无序、祭祀用火管理缺失等显见性问题,未发现并纠正起火场所明火与可燃物未保持安全距离的消防安全隐患。建议由鼓楼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1. 鼓楼区民宗局。未认真履行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未按照有关规定将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纳入宗教领域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范畴。对属地街道落实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不力,对街道工作人员和网格员安全管理工作培训不到位,相关检查人员发现隐患能力不足,致使该场所不落实消防管理制度、香烛管理失控漏管等隐患问题长期存在。建议由鼓楼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1. 鼓楼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行使不充分,对鼓楼区民宗部门和温泉街道开展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力度不足,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风险研判不够。建议由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进行通报批评。
  1. 鼓楼公安分局温泉派出所。对温泉街道及琼河社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培训不到位。对辖区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重视不足,未及时发现事故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建议由福州市公安局进行通报批评。
  1. 华润燃气公司。违规为临时建筑审批安装管道燃气,对当事人隐瞒建筑性质、假冒建筑地址为起火建筑申报开设燃气管道行为失察。建议移送住建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1. 鼓楼区政府。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温泉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建议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进行约谈。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2名起火场所负责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1. 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责任落实,全面依法履职尽责。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鼓楼区委区政府要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针对火灾暴露出的消防安全问题研究制定、坚决落实硬性措施,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地乡镇(街道)要全面负起民间信仰场所属地监管责任,强化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日常监管力度,指导规范民间信仰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各级民宗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作用,结合系统火灾特点和突出隐患,指导属地乡镇(街道)落实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日常安全监管;消防、公安派出所等部门要发挥专业监管作用,推动各级责任落实,指导、督促各主管部门形成安全监管合力。各单位场所特别是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要以案为鉴,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全面推进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二)全面举一反三,集中开展排查整治。各地要加快推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联系点备案登记管理制度落实,并将此与联系点规范化建设相结合,促进安全管理规范化水平提升。各地特别是鼓楼区城管部门要强化“两违”综合治理,对辖区内建筑特别是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违法建设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坚决制止乱建滥建行为。各级民宗部门要参照宗教场所有关规定,组织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督促落实市安委会、市消安委联合出台的《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6+3”刚性要求》(榕安委[2023]11号)要求,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三)加强风险研判,强化安全隐患治理。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基层消防管理机制,推动乡镇街道联合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网格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全面发动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网格力量,开展巡查检查和宣传教育,靶向纠治民房多用场所违规使用、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广告牌、防盗窗、电动自行车入室停放充电等危险行为,遏制“小火亡人”事故。

(四)深度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消防意识。各级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开展火灾警示教育,组织党政机关、基层网格力量、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微信、微博、抖音等媒体平台作用,突出典型火灾案例宣传,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推送消防安全常识;组织重点场所人员集中开展以安全用火、火灾报警和逃生自救为重点的培训。各级民宗、消防部门要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工作人员和信众义工等重点人群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培养一批“消防安全明白人”。

、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评论

0">

相关解读

部门网站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工信局

市数据管理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人社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管委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市文旅局

市卫健委

市应急管理局

市审计局

市外事办

市林业局

市海渔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市国动办

市国资委

市医保局

市疾控中心

市供销社

市名城委

市消防救援支队

福州仲裁委员会

福州高新区

市园林中心

市气象局

市防震减灾中心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市土地发展中心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市鼓岭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县(市)区网站

鼓楼区

台江区

仓山区

晋安区

马尾区

长乐区

福清市

闽侯县

连江县

闽清县

罗源县

永泰县

中央部门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数据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各省(市)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其他

数字中国建设峰会

市人大

市政协

市纪委监委

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市委党校

福州档案信息网

市计划生育协会

市“智慧福州”管理服务中心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

信用福州

福州地铁

福州公交集团

福州华润燃气

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福州网信

福州统一战线

联系我们|

隐私保护|

使用帮助|

邮箱:fz_szf@sina.com -->

请输入以下评论内容

*网友姓名:

*网友提问:

*验证码:

提交

重置

FD10648 | 2023_福建_宁德福安_3·17_较大_厂房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福建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宁德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3·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宁德市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3·17”较大火灾事故

发布时间: 浏览量:

字号:【大中小】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7日2时45分,宁德市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因木工雕刻机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443853元。

二、事故定性及原因分析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木工雕刻机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经综合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等工作,认定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3年3月17日2时30分许;经逐层切割、剥离,对比铁皮、钢梁、钢柱、雕刻机等设备的倒塌变形方向及现场雕刻机上残留木板痕迹及铝板燃烧滴落痕迹,认定起火部位为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一层车间东南侧;起火点为一层车间内东南角处的自动雕刻机位置;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雷击、自燃、静电、外来飞火、遗留火种等原因,认定起火原因系木工雕刻机长期处于工作状态,发生故障后引燃雕刻机上堆积的大量锯末、木屑等可燃材料,由于无人看守,未能及时发现,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成灾。

三、事故暴露的问题

(一)事故单位主要问题

1.违法建设未及时整改。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违法建设。2020年1月福安市自然资源局对金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福安市赛岐镇宅里村下邑地方集体土地(锦泰路257号)建设厂房非法占地立案查处。2022年5月6日,赛岐镇贴封条对其进行查封,但福安市兴龙工艺有限公司私自撕毁封条,仍继续违规生产经营,致使该违法建筑长期存在。

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该企业未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实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在雕刻机曾发生过故障引发火灾的情况下,仍未引起充分重视,夜间雕刻生产未安排人员值班值守。在建筑内违规设置居住场所并安排员工住宿,且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住人区域和生产区域未进行有效防火、防烟分隔,导致火灾发生后未能得到控制,有毒烟气迅速扩散至住人区域,造成睡眠中的3人吸入有毒烟气死亡,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二)属地党委政府(组织)主要问题

1.福安市赛岐镇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在组织开展“两违”综合治理、房屋结构三年整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中,对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处置不彻底,组织开展房屋排查摸底不全面。开展辖区“三合一”场所整治存在疏漏;在监督管理辖区内各类建筑中,未能全面掌握辖区内违建情况,未能发现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违建厂房封条撕毁,继续生产,对该违建厂房失察失管。

2.福安市赛岐镇宅里村:未认真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贯彻落实赛岐镇“两违”综合治理、房屋结构三年整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中,未报告辖区内福安市兴龙工艺有限公司存在违建、“三合一”情况;未对列入整治重点的钢结构房屋进行逐栋排查;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

(三)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问题

1.福安市自然资源局:2020年1月立案查处金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福安市赛岐镇宅里村下邑地方集体土地(锦泰路257号)建设厂房非法占地案,未对该案没收的“两违”资产(钢结构厂房)进行处置。2022年3月10日,将违法占用耕地卫片图斑(包括赛岐镇锦泰路257号)函告赛岐镇政府,未督促其派出机构赛岐镇自然资源分局跟踪该“两违”后续处置情况,未将该公司违建情况函告相关部门。

2.福安市住建局:在组织开展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等工作中,简单将监管任务要求下放传达给乡镇、村(社区),未认真复核乡镇、村(社区)摸排的情况,未能准确掌握房屋排查摸底情况。

3.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部署开展福安市经营性自建房、生产经营性租住场所等专项整治工作中,指导督促赛岐镇政府消防工作不到位,导致赛岐镇政府开展“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不彻底。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移交司法机关的人员(2人)

1.雷莲某,男,群众,现任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雷碧某系夫妻关系。未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违规建设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雷莲某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宁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福安市公安局启动司法程序进一步侦查。

2.雷碧某,女,群众,现任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该企业实际控制人雷莲某系夫妻关系。违规建设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雷碧某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福安市公安局启动司法程序进一步侦查。

(二)建议问责处理的人员(14人)

涉及宅里村村书记(兼村民主任)金某某、宅里村村干部金某某、赛岐镇社会治理办副主任(宅里村包村干部)金某某、赛岐镇宅里村包村干部缪某某、赛岐镇党委综治副书记孙某、赛岐镇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卓某某、赛岐镇副镇长黄某某、村建站工作负责人林某某、福安市自然资源局赛岐分局局长郑某某、赛岐镇人民政府镇长林某某、福安市自然资源局二级主任科员孙某某、福安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刘某某、福安市住建局副局长肖某,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参谋郭某某,建议移交宁德市消防救援支队纪委处理。

(三)事故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1.建议责令赛岐镇宅里村村委、赛岐镇人民政府向福安市人民政府做书面检查。

2.建议福安市自然资源局、福安市住建局向福安市人民政府做书面检查。

3.建议宁德市消防救援支队对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进行通报批评。

4.建议宁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业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全员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切实消除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要大力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结合企业实际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升企业自防自救能力。特别是福安市和赛岐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案为戒,开展现场警示教育,认真吸取教训,全面排查整改违章搭盖、擅自改变使用用途、违规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等隐患问题,全面降低单位火灾风险。

(二)加大“两违”建筑查处力度。福安市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总体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福安市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建、工信、应急、消防、供电等部门要相互配合,联合治理,形成合力,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健全完善“两违”的监管和查处机制,按照各自职能,加大对“两违”现象的打击力度;同时做好对属地政府的指导协助,规范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切实做好“两违”的全程管控,坚决把住源头、清理存量。对相关手续不完整,擅自建设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组织人员强制拆除。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通报供水供电单位,对拒不整改的场所及时采取措施彻底予以根除。

(三)集中开展“三合一”专项整治。福安市各级各部门要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经验成果,按照福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重点加强对出租屋、加工企业、沿街店铺及其他火灾隐患突出的重点行业的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推动出租房、小作坊、小加工厂、厂房仓库等场所按照要求安装防火门、消火栓、消防卷盘、应急照明灯等消防安全设施,加强与“三合一”场所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力量建设,特别是村居微型消防站、乡镇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队伍建设。

(四)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典型安全生产案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安全生产提示、警示教育,增强群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积极发动综治网格员、志愿者等基层力量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基层安全防范意识和群众自防自救能力。要积极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及时举报和曝光严重的“两违”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并通过适当形式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查处情况,起到查处一批,震慑一片的作用,督促单位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相关附件

收藏

【 打印 】

相关信息

FD10649 | 2023_福建_福州_7·12_较大_古建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福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文物/古建筑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福州市鼓楼区琼河村2-1号7·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国务院 省政府 市人大 市政协

移动版

闽政通APP

你好, 注销 登录 注册

登录 注册 -->

网站支持IPv6

市政府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福州

市  长

吴贤德

副市长

张定锋

肖进才

郑 鸿

赵明正

梁 栋

林 锋

许用贵

胡旭彬

张新怿

秘书长 许剑锋

领导活动 重大会议信息 市政府机构 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公报

政府信息公开 最新文件 政府公报 人事信息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数据开放 专题专栏 政策文件库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 行政执法公示

回应关切 本市政策解读 福建省政策解读 国家政策解读 新闻发布会

个人办事 法人办事 便民服务导图

12345便民服务平台 在线访谈 网上调查 民意征集 决策预公开 智能问答 用户留言情况分析 互动知识库

0">

0" style="display: none"> 历史搜索:

热门搜索:

热搜词: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网站首页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安全生产

事故信息公开

福州市鼓楼区琼河村2-1号“7·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3-11-22 14:39

微信 QQ空间

2023年7月12日15时44分,福州市鼓楼区琼河村2-1号福州道教屏山祖殿第一廨院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为154695元。

火灾事故发生后,国家消防救援局局长琼色,省长赵龙,常务副省长郭宁宁,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林宝金,市领导吴贤德、阮孝应、张定锋分别就做好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作出批示指示。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高宁宇带领工作组到场指导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等工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福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榕政办〔2023〕5号)等有关规定,2023年7月14日,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翟羽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民宗局、市总工会和鼓楼区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的鼓楼区“7·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问题核实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福州市鼓楼区琼河村2-1号“7·12”火灾是一起违法建设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内因祭祀用火不慎造成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福州道教屏山祖殿第一廨院(以下简称“廨院”),原址位于琼河村琼河路9号、11号。1996年6月,由廨院信众推选人员成立廨院管理委员会,负责廨院的日常事务。陈开明、陈明官分别于2009年3月、2019年11月担任廨院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廨院管理委员会成员均为廨院信众,日常工作属义务服务。廨院主要供奉斗战胜佛、观世音菩萨、临水夫人等神祇,属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2009年初,廨院原址因琼河村旧屋区改造项目被拆迁,并开展新址(琼河村2-1号)建设。建设期间,被温泉街道城管中队制止,并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之后,于2009年5月再次进行违法建设,建成廨院现址的主体建筑,并作为廨院使用至今。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该建筑建设门楼(包含山门及斗拱挑檐)。2017年10月,搭建内院的钢架玻璃顶棚。该建筑主体建设及改扩建工程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建筑无产权证,属违法建筑。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琼河村2-1号,建筑坐西朝东,共2层,高约8米,占地面积约26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560平方米,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见图1)。建筑东侧外墙采用木质斗拱挑檐装饰。建筑东侧搭建围墙形成一处面积约30平方米的内院,内院上方搭建钢架玻璃屋顶,建筑出入口位于南侧。

建筑一层设有大殿、厨房、杂物间、香炉、供桌等(见图2);二层设有办公室(含休闲功能)、佛堂(见图3)。建筑西南侧设有一部楼梯,楼梯经过一层、二层通至屋面,一层楼梯口与厨房过道相连通。

图1:起火建筑概貌

图2:建筑一层平面图

图3:建筑二层平面图

二、灭火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应急救援情况

2023年7月12日15时54分,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鼓东站、水部站、三坊七巷站、特勤一站共4个消防站、10辆消防车、60余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调动应急管理、公安、卫健等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

16时02分,水部、鼓东消防站相继到场,此时起火建筑已处于猛烈燃烧状态。指挥员立即组织开展火情侦察,部署搜救小组从不同方位开展搜救,并在火场南北两侧部署水枪控火;搜救小组成功营救了屋顶平台1名被困人员,并在楼梯间发现3名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16时26分,明火基本扑灭。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鼓楼区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火灾当晚,鼓楼区政府召开全区消防安全工作紧急会议,部署民房多用场所隐患排查整治,推动落实“八必须”消防安全保底措施。7月13日,福州市政府安办、消安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组织各级民宗、消防部门和镇街迅速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整治明火和电气火灾风险管控不到位等问题。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处置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三、事故人员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3人死亡,烧损起火建筑和建筑内的家具、佛像、厨房用品等物品,按照《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进行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154695元。

四、事故原因

(一)起火原因

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验鉴定等情况,认定本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3年7月12日15时44分许,起火点为起火建筑一层大殿入口南侧区域木桌上,起火原因为祭祀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1. 起火点的认定。通过提取分析起火场所监控视频,建筑一层大殿入口南侧区域木桌上最先起火(图4);经过现场勘验,火灾痕迹呈现由该区域木桌向四周蔓延扩大特征。综合分析,起火点位于一层大殿入口南侧区域木桌上(图5)。

图4:视频分析比对情况

图5:一层南侧出入口燃烧蔓延痕迹

2.起火原因的认定。

(1)排除放火引发火灾。根据视频分析、证人证言,排除外来人员进入内部的可能。同时,经公安机关侦查,排除人为放火。

(2)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对起火部位的电气线路进行勘验,未发现断路、断点等故障痕迹。将该区域的电气线路委托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科正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根据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文号:闽测科鉴字[2023]第116号),未检验出相关的电气故障痕迹。据此,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3)认定祭祀用火不慎引发火灾。通过提取分析起火场所监控视频,分析视频中起火点火势发展过程,比对起火点蜡烛及火焰的位置和高度变化。同时,委托福建科鉴司法鉴定所对提取的视频进行了分析(视频分析鉴定意见书文号:闽科鉴司鉴所[2023]像鉴字第086号)。经分析鉴定,起火前起火点木桌上放有蜡烛,处于点燃状态,蜡烛周围还放有香烛、纸张、塑料包装等可燃物,15时44分许,蜡烛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造成人员死亡的原因

一是明火引燃木桌上的可燃物,火势迅速扩大,引燃场所内存放的大量纸钱、香烛等祭祀用品及木质装修装饰构件;该场所火灾荷载大,火势迅速蔓延至建筑外立面木质挑檐,形成立体燃烧。二是起火建筑一层与二层之间仅通过一部室内敞开楼梯相连,火灾产生的高温烟气通过疏散楼梯蔓延至二层,封堵逃生通道,人员逃生困难。

(三)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廨院主体管理责任严重缺失,导致火灾发生。廨院由其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管理人员由信众推选组成,多为老人,缺乏消防安全意识,管理能力水平低。廨院内部安全管理混乱,特别是祭祀明火管理长期缺位,未建立燃香、燃烛等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明火不进殿”的要求,存在违规在殿内使用明火、燃香燃烛等情形;长期将用于燃香的蜡烛置于大殿门口南侧木桌上,未采取相应防火隔离措施,导致蜡烛引燃桌面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是起火建筑违法建设,留下先天隐患。该违法建筑无正规审批手续,在建成后一直被作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使用至今,长期得不到纠正。该场所未经过正规消防设计,安全条件差,违规使用了大量可燃装饰材料,造成火灾发生后快速蔓延扩大;未设置独立疏散通道,建筑内部办公(含休闲功能)、厨房等其他功能区域与祭祀活动区域无防火分隔,造成疏散逃生困难;消防设施不完善,除灭火器外,未设置配备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

三是属地监管浮于表面,致使隐患长期存在。属地街道、社区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辖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存在死角和盲区空档,指导督促辖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消防安全管理不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不深入、走过场,在对起火场所的多次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中,未发现和指出该场所祭祀用火管控缺失的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对起火建筑违法建设问题失察失管,未对起火建筑历史“两违”问题进行摸底核实,排查隐患工作存在缺失,致使该违法建筑长期存在。

四是行业监管存在盲区,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缺少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日常监管的权责、标准和要求不明确。民宗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将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纳入宗教领域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范畴,对镇街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工作指导不到位,以致起火场所的违规用火等隐患问题未被及时发现并纠正。鼓楼区、温泉街道两级城管部门作为“两违”查处的责任部门,对辖区“两违”查处整治工作存在盲区;消防、公安、民宗和属地街道、社区等部门(单位)在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统筹形成监管合力不足。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温泉街道城管中队。作为辖区“两违”建设行为的执法主体,未认真履行排查整治职责,2009年以来,对琼河村2-1号相关主体建筑违章搭建和扩建斗拱挑檐、钢架玻璃屋顶等违法行为长期失察,对辖区违法建设行为巡查、执法不力,导致违法建设长期得不到纠正。责成温泉街道城管中队向温泉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作出深刻检查,并立即组织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同时由鼓楼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结果运用于温泉街道年度绩效管理范畴。
  1. 鼓楼区城市管理局。未认真落实“两违”查处工作,对温泉街道城管中队“两违”查处整治工作指导、督促管理不力。责成鼓楼区城市管理局向鼓楼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立即组织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1. 温泉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对社区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力,对琼河社区履职不到位情况掌握不够;对起火建筑的消防安全排查检查不到位,对其消防安全管理、明火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失察;落实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对辖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日常管理缺位,未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指导辖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开展“两违”清理整治工作不到位,对起火建筑违章建设问题失察失管,致使违法建筑长期存在。建议由鼓楼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鼓楼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1. 琼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起火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督和检查不细致不全面,在对起火场所的多次现场检查中,均未发现并指出其消防安全管理无序、祭祀用火管理缺失等显见性问题,未发现并纠正起火场所明火与可燃物未保持安全距离的消防安全隐患。建议由鼓楼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1. 鼓楼区民宗局。未认真履行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未按照有关规定将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纳入宗教领域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范畴。对属地街道落实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不力,对街道工作人员和网格员安全管理工作培训不到位,相关检查人员发现隐患能力不足,致使该场所不落实消防管理制度、香烛管理失控漏管等隐患问题长期存在。建议由鼓楼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1. 鼓楼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行使不充分,对鼓楼区民宗部门和温泉街道开展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力度不足,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风险研判不够。建议由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进行通报批评。
  1. 鼓楼公安分局温泉派出所。对温泉街道及琼河社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培训不到位。对辖区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重视不足,未及时发现事故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建议由福州市公安局进行通报批评。
  1. 华润燃气公司。违规为临时建筑审批安装管道燃气,对当事人隐瞒建筑性质、假冒建筑地址为起火建筑申报开设燃气管道行为失察。建议移送住建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1. 鼓楼区政府。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温泉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建议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进行约谈。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人员。

对2名起火场所负责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2.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责任落实,全面依法履职尽责。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鼓楼区委区政府要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针对火灾暴露出的消防安全问题研究制定、坚决落实硬性措施,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地乡镇(街道)要全面负起民间信仰场所属地监管责任,强化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日常监管力度,指导规范民间信仰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各级民宗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作用,结合系统火灾特点和突出隐患,指导属地乡镇(街道)落实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日常安全监管;消防、公安派出所等部门要发挥专业监管作用,推动各级责任落实,指导、督促各主管部门形成安全监管合力。各单位场所特别是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要以案为鉴,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全面推进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二)全面举一反三,集中开展排查整治。各地要加快推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联系点备案登记管理制度落实,并将此与联系点规范化建设相结合,促进安全管理规范化水平提升。各地特别是鼓楼区城管部门要强化“两违”综合治理,对辖区内建筑特别是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违法建设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坚决制止乱建滥建行为。各级民宗部门要参照宗教场所有关规定,组织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督促落实市安委会、市消安委联合出台的《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6+3”刚性要求》(榕安委[2023]11号)要求,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三)加强风险研判,强化安全隐患治理。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基层消防管理机制,推动乡镇街道联合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网格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全面发动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网格力量,开展巡查检查和宣传教育,靶向纠治民房多用场所违规使用、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广告牌、防盗窗、电动自行车入室停放充电等危险行为,遏制“小火亡人”事故。

(四)深度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消防意识。各级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开展火灾警示教育,组织党政机关、基层网格力量、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微信、微博、抖音等媒体平台作用,突出典型火灾案例宣传,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推送消防安全常识;组织重点场所人员集中开展以安全用火、火灾报警和逃生自救为重点的培训。各级民宗、消防部门要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工作人员和信众义工等重点人群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培养一批“消防安全明白人”。

、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评论

0">

相关解读

部门网站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工信局

市数据管理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人社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管委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市文旅局

市卫健委

市应急管理局

市审计局

市外事办

市林业局

市海渔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市国动办

市国资委

市医保局

市疾控中心

市供销社

市名城委

市消防救援支队

福州仲裁委员会

福州高新区

市园林中心

市气象局

市防震减灾中心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市土地发展中心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市鼓岭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县(市)区网站

鼓楼区

台江区

仓山区

晋安区

马尾区

长乐区

福清市

闽侯县

连江县

闽清县

罗源县

永泰县

中央部门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数据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各省(市)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其他

数字中国建设峰会

市人大

市政协

市纪委监委

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市委党校

福州档案信息网

市计划生育协会

市“智慧福州”管理服务中心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

信用福州

福州地铁

福州公交集团

福州华润燃气

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福州网信

福州统一战线

联系我们|

隐私保护|

使用帮助|

邮箱:fz_szf@sina.com -->

FD10650 | 2023_福建_福州_7·12_较大_文物古建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福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文物/古建筑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福州屏山祖殿第一廨院7·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国务院 省政府 市人大 市政协

移动版

闽政通APP

你好, 注销 登录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市政府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福州

市  长

吴贤德

副市长

张定锋

肖进才

郑 鸿

赵明正

梁 栋

林 锋

许用贵

党组成员

胡旭彬

张新怿

秘书长

许剑锋

领导活动 重大会议信息 市政府机构 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 最新文件 政府公报 人事信息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数据开放 专题专栏 政策文件库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 行政执法公示

回应关切 本市政策解读 福建省政策解读 国家政策解读 新闻发布会

个人办事 法人办事 便民服务导图

12345便民服务平台 在线访谈 网上调查 民意征集 决策预公开 智能问答 用户留言情况分析 互动知识库

0" style="display: none"> 历史搜索:

热门搜索: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

福州市鼓楼区琼河村2-1号“7·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3-11-22 14:39

|

|

|  

| 

微信

微博

QQ空间

0" style="display: none">

相关解读:

2023年7月12日15时44分,福州市鼓楼区琼河村2-1号福州道教屏山祖殿第一廨院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为154695元。

火灾事故发生后,国家消防救援局局长琼色,省长赵龙,常务副省长郭宁宁,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林宝金,市领导吴贤德、阮孝应、张定锋分别就做好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作出批示指示。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高宁宇带领工作组到场指导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等工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福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榕政办〔2023〕5号)等有关规定,2023年7月14日,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翟羽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民宗局、市总工会和鼓楼区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的鼓楼区“7·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问题核实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福州市鼓楼区琼河村2-1号“7·12”火灾是一起违法建设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内因祭祀用火不慎造成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福州道教屏山祖殿第一廨院(以下简称“廨院”),原址位于琼河村琼河路9号、11号。1996年6月,由廨院信众推选人员成立廨院管理委员会,负责廨院的日常事务。陈开明、陈明官分别于2009年3月、2019年11月担任廨院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廨院管理委员会成员均为廨院信众,日常工作属义务服务。廨院主要供奉斗战胜佛、观世音菩萨、临水夫人等神祇,属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2009年初,廨院原址因琼河村旧屋区改造项目被拆迁,并开展新址(琼河村2-1号)建设。建设期间,被温泉街道城管中队制止,并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之后,于2009年5月再次进行违法建设,建成廨院现址的主体建筑,并作为廨院使用至今。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该建筑建设门楼(包含山门及斗拱挑檐)。2017年10月,搭建内院的钢架玻璃顶棚。该建筑主体建设及改扩建工程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建筑无产权证,属违法建筑。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琼河村2-1号,建筑坐西朝东,共2层,高约8米,占地面积约26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560平方米,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见图1)。建筑东侧外墙采用木质斗拱挑檐装饰。建筑东侧搭建围墙形成一处面积约30平方米的内院,内院上方搭建钢架玻璃屋顶,建筑出入口位于南侧。

建筑一层设有大殿、厨房、杂物间、香炉、供桌等(见图2);二层设有办公室(含休闲功能)、佛堂(见图3)。建筑西南侧设有一部楼梯,楼梯经过一层、二层通至屋面,一层楼梯口与厨房过道相连通。

图1:起火建筑概貌

图2:建筑一层平面图

图3:建筑二层平面图

二、灭火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应急救援情况

2023年7月12日15时54分,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鼓东站、水部站、三坊七巷站、特勤一站共4个消防站、10辆消防车、60余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调动应急管理、公安、卫健等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

16时02分,水部、鼓东消防站相继到场,此时起火建筑已处于猛烈燃烧状态。指挥员立即组织开展火情侦察,部署搜救小组从不同方位开展搜救,并在火场南北两侧部署水枪控火;搜救小组成功营救了屋顶平台1名被困人员,并在楼梯间发现3名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16时26分,明火基本扑灭。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鼓楼区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火灾当晚,鼓楼区政府召开全区消防安全工作紧急会议,部署民房多用场所隐患排查整治,推动落实“八必须”消防安全保底措施。7月13日,福州市政府安办、消安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组织各级民宗、消防部门和镇街迅速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整治明火和电气火灾风险管控不到位等问题。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处置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三、事故人员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3人死亡,烧损起火建筑和建筑内的家具、佛像、厨房用品等物品,按照《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进行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154695元。

四、事故原因

(一)起火原因

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验鉴定等情况,认定本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3年7月12日15时44分许,起火点为起火建筑一层大殿入口南侧区域木桌上,起火原因为祭祀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1. 起火点的认定。通过提取分析起火场所监控视频,建筑一层大殿入口南侧区域木桌上最先起火(图4);经过现场勘验,火灾痕迹呈现由该区域木桌向四周蔓延扩大特征。综合分析,起火点位于一层大殿入口南侧区域木桌上(图5)。

图4:视频分析比对情况

图5:一层南侧出入口燃烧蔓延痕迹

2.起火原因的认定。

(1)排除放火引发火灾。根据视频分析、证人证言,排除外来人员进入内部的可能。同时,经公安机关侦查,排除人为放火。

(2)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对起火部位的电气线路进行勘验,未发现断路、断点等故障痕迹。将该区域的电气线路委托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科正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根据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文号:闽测科鉴字[2023]第116号),未检验出相关的电气故障痕迹。据此,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3)认定祭祀用火不慎引发火灾。通过提取分析起火场所监控视频,分析视频中起火点火势发展过程,比对起火点蜡烛及火焰的位置和高度变化。同时,委托福建科鉴司法鉴定所对提取的视频进行了分析(视频分析鉴定意见书文号:闽科鉴司鉴所[2023]像鉴字第086号)。经分析鉴定,起火前起火点木桌上放有蜡烛,处于点燃状态,蜡烛周围还放有香烛、纸张、塑料包装等可燃物,15时44分许,蜡烛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造成人员死亡的原因

一是明火引燃木桌上的可燃物,火势迅速扩大,引燃场所内存放的大量纸钱、香烛等祭祀用品及木质装修装饰构件;该场所火灾荷载大,火势迅速蔓延至建筑外立面木质挑檐,形成立体燃烧。二是起火建筑一层与二层之间仅通过一部室内敞开楼梯相连,火灾产生的高温烟气通过疏散楼梯蔓延至二层,封堵逃生通道,人员逃生困难。

(三)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廨院主体管理责任严重缺失,导致火灾发生。廨院由其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管理人员由信众推选组成,多为老人,缺乏消防安全意识,管理能力水平低。廨院内部安全管理混乱,特别是祭祀明火管理长期缺位,未建立燃香、燃烛等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明火不进殿”的要求,存在违规在殿内使用明火、燃香燃烛等情形;长期将用于燃香的蜡烛置于大殿门口南侧木桌上,未采取相应防火隔离措施,导致蜡烛引燃桌面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是起火建筑违法建设,留下先天隐患。该违法建筑无正规审批手续,在建成后一直被作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使用至今,长期得不到纠正。该场所未经过正规消防设计,安全条件差,违规使用了大量可燃装饰材料,造成火灾发生后快速蔓延扩大;未设置独立疏散通道,建筑内部办公(含休闲功能)、厨房等其他功能区域与祭祀活动区域无防火分隔,造成疏散逃生困难;消防设施不完善,除灭火器外,未设置配备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

三是属地监管浮于表面,致使隐患长期存在。属地街道、社区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辖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存在死角和盲区空档,指导督促辖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消防安全管理不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不深入、走过场,在对起火场所的多次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中,未发现和指出该场所祭祀用火管控缺失的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对起火建筑违法建设问题失察失管,未对起火建筑历史“两违”问题进行摸底核实,排查隐患工作存在缺失,致使该违法建筑长期存在。

四是行业监管存在盲区,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缺少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日常监管的权责、标准和要求不明确。民宗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将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纳入宗教领域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范畴,对镇街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工作指导不到位,以致起火场所的违规用火等隐患问题未被及时发现并纠正。鼓楼区、温泉街道两级城管部门作为“两违”查处的责任部门,对辖区“两违”查处整治工作存在盲区;消防、公安、民宗和属地街道、社区等部门(单位)在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统筹形成监管合力不足。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温泉街道城管中队。作为辖区“两违”建设行为的执法主体,未认真履行排查整治职责,2009年以来,对琼河村2-1号相关主体建筑违章搭建和扩建斗拱挑檐、钢架玻璃屋顶等违法行为长期失察,对辖区违法建设行为巡查、执法不力,导致违法建设长期得不到纠正。责成温泉街道城管中队向温泉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作出深刻检查,并立即组织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同时由鼓楼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结果运用于温泉街道年度绩效管理范畴。
  1. 鼓楼区城市管理局。未认真落实“两违”查处工作,对温泉街道城管中队“两违”查处整治工作指导、督促管理不力。责成鼓楼区城市管理局向鼓楼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立即组织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1. 温泉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对社区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力,对琼河社区履职不到位情况掌握不够;对起火建筑的消防安全排查检查不到位,对其消防安全管理、明火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失察;落实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对辖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日常管理缺位,未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指导辖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开展“两违”清理整治工作不到位,对起火建筑违章建设问题失察失管,致使违法建筑长期存在。建议由鼓楼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鼓楼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1. 琼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起火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督和检查不细致不全面,在对起火场所的多次现场检查中,均未发现并指出其消防安全管理无序、祭祀用火管理缺失等显见性问题,未发现并纠正起火场所明火与可燃物未保持安全距离的消防安全隐患。建议由鼓楼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1. 鼓楼区民宗局。未认真履行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未按照有关规定将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纳入宗教领域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范畴。对属地街道落实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不力,对街道工作人员和网格员安全管理工作培训不到位,相关检查人员发现隐患能力不足,致使该场所不落实消防管理制度、香烛管理失控漏管等隐患问题长期存在。建议由鼓楼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1. 鼓楼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行使不充分,对鼓楼区民宗部门和温泉街道开展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力度不足,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风险研判不够。建议由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进行通报批评。
  1. 鼓楼公安分局温泉派出所。对温泉街道及琼河社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培训不到位。对辖区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重视不足,未及时发现事故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建议由福州市公安局进行通报批评。
  1. 华润燃气公司。违规为临时建筑审批安装管道燃气,对当事人隐瞒建筑性质、假冒建筑地址为起火建筑申报开设燃气管道行为失察。建议移送住建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1. 鼓楼区政府。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温泉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建议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进行约谈。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人员。

对2名起火场所负责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2.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责任落实,全面依法履职尽责。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鼓楼区委区政府要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针对火灾暴露出的消防安全问题研究制定、坚决落实硬性措施,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地乡镇(街道)要全面负起民间信仰场所属地监管责任,强化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日常监管力度,指导规范民间信仰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各级民宗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作用,结合系统火灾特点和突出隐患,指导属地乡镇(街道)落实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日常安全监管;消防、公安派出所等部门要发挥专业监管作用,推动各级责任落实,指导、督促各主管部门形成安全监管合力。各单位场所特别是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要以案为鉴,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全面推进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二)全面举一反三,集中开展排查整治。各地要加快推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联系点备案登记管理制度落实,并将此与联系点规范化建设相结合,促进安全管理规范化水平提升。各地特别是鼓楼区城管部门要强化“两违”综合治理,对辖区内建筑特别是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违法建设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坚决制止乱建滥建行为。各级民宗部门要参照宗教场所有关规定,组织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督促落实市安委会、市消安委联合出台的《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6+3”刚性要求》(榕安委[2023]11号)要求,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三)加强风险研判,强化安全隐患治理。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基层消防管理机制,推动乡镇街道联合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网格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全面发动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网格力量,开展巡查检查和宣传教育,靶向纠治民房多用场所违规使用、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广告牌、防盗窗、电动自行车入室停放充电等危险行为,遏制“小火亡人”事故。

(四)深度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消防意识。各级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开展火灾警示教育,组织党政机关、基层网格力量、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微信、微博、抖音等媒体平台作用,突出典型火灾案例宣传,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推送消防安全常识;组织重点场所人员集中开展以安全用火、火灾报警和逃生自救为重点的培训。各级民宗、消防部门要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工作人员和信众义工等重点人群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培养一批“消防安全明白人”。

附件下载

纠错 --> 纠错 关闭

部门网站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工信局

市数据管理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人社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管委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市文旅局

市卫健委

市应急管理局

市审计局

市外事办

市林业局

市海渔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市国动办

市国资委

市医保局

市疾控中心

市供销社

市名城委

市消防救援支队

福州仲裁委员会

福州高新区

市园林中心

市气象局

市防震减灾中心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市土地发展中心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市鼓岭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县(市)区网站

鼓楼区

台江区

仓山区

晋安区

马尾区

长乐区

福清市

闽侯县

连江县

闽清县

罗源县

永泰县

中央部门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数据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各省(市)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其他

数字中国建设峰会

市人大

市政协

市纪委监委

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市委党校

福州档案信息网

市计划生育协会

市“智慧福州”管理服务中心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

信用福州

福州地铁

福州公交集团

福州华润燃气

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福州网信

福州统一战线

联系我们|

隐私保护|

使用帮助|

邮箱:fz_szf@sina.com -->

FD10651 | 2023_福建仙游希晗木质燃料7·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福建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福建仙游希晗木质燃料7·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国务院 省政府 市政府

微信

|

闽政通

|

注册 注册

|

登录 登录

你好,{{loginInfo.showname}}

注销

网站支持IPv6

政府信息公开 最新文件 人事信息 财政资金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数据开放 --> 数据开放 专题专栏 政策文件库 政策文件库

解读回应

回应关切 政策解读

办事服务

网上办事大厅

互动交流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 12345平台 在线访谈 网上调查 民意征集 公众留言分析

走进仙游

 

今天是:

搜索 搜索

关闭

0" style="display: none;">历史搜索:

0">热门搜索:

0">

关闭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仙游县鲤南希晗木质燃料加工厂“7·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3-09-11 16:21

|

|

|

|

【反向关联】 -->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4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5

(三)事故发生经过...............................5

(四)事故现场情况...............................6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7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7

(二)事故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7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8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直接原因...............................8

(二)火灾迅速蔓延及造成人员死亡主要原因.........9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9

(二)出租方.....................................9

(三)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10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10

(二)对出租方的处理建议........................10

(三)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1

(四)其他处理建议..............................11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两个至上”理念不够树牢..................12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12

(三)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12

(四)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足......................12

(五)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12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3

(二)深入开展排查整治..........................13

(三)举一反三,开展事故警示教育................13

2023年7月9日8时51分,仙游县鲤南希晗木质燃料加工厂(以下简称希晗加工厂)发生火灾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批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工信局、总工会等单位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与。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取监控、查阅资料、询问谈话、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突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粉尘爆炸引发火灾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希晗加工厂成立于2021年1月,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22MA35DLNL37,经营者:彭XX(男,汉族,身份证:350322XXXXXXXXXXXX,福建省仙游县赖店镇人),经营范围:生物质燃料加工、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经营场所: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象运村田中央90号,登记机关: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21年1月14日,实际控制人:彭XX(男,汉族,身份证:350322XXXXXXXXXXXX,仙游县赖店镇人),全厂人员共9人,其中生产人员6人,自2021年2月20日起租用郑XX(女,汉族,身份证:350322XXXXXXXXXXXX,仙游县鲤南镇人)的厂房。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生产工艺流程:原料粉碎→干燥混合→挤压成型→冷却包装。该厂晚上21:00至次日7:00生产,由彭XX(系彭XX父亲)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彭XX于2023年6月1日参加仙港工业区管委会组织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培训班,在办公室悬挂部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无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台账。与出租方郑XX签定过《消防安全责任书》,但未开展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建立定期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8日晚上21时至7月9日上午7时生产。8时左右开始清理卫生,彭XX现场指挥李X(男,汉族,身份证:522324XXXXXXXXXXXX,贵州省晴隆县光照镇人)、陈XX(男,汉族,身份证:350322XXXXXXXXXXXX,仙游县赖店镇人)、聂XX(男,汉族,身份证:522323XXXXXXXXXXXX,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人)3名员工清扫生产车间卫生。8时51分许,该厂员工李X正在该厂房居中位置清扫卫生,位于该厂与仙游县迎善永安工艺有限公司厂房交界处突发粉尘爆炸引发火灾。8时52分,在场位于厂房门口处的员工陈XX第一个发现火情,并告知该厂现场负责人彭XX,火灾发生后,浓烟和火势向厂的门口迅速蔓延,该厂彭XX、陈XX、聂XX3名人员离厂房门口较近,成功逃生,李X因离厂房门口较远,未能及时逃生。截止12时30分,经现场搜救,确定李X遇难。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仙游县鲤南镇象运村田中央90号,起火建筑为单层铁皮搭盖建筑,占地面积约1500平方米,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着火物为木质颗粒。火灾发生时,死者李X在该厂房居中位置清扫卫生,该厂现场负责人彭XX和另2名员工陈XX、聂XX位于临近厂房门口的位置。本次火灾导致该厂周边的仙游县鲤南伊成强固体废物治理站、 仙游县迎善永安工艺有限公司厂房及厂房内的财物和不同程度烧毁。

事故现场图片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希晗加工厂1人死亡,希晗加工厂、仙游县鲤南伊成强固体废物治理站、 仙游县迎善永安工艺有限公司厂房及厂房内的财物和不同程度烧毁,根据《企业职工事故伤亡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认定直接经济损失约19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场的彭XX立即组织现场员工迅速逃离现场,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

事故接报后,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及鲤南镇党委政府相关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消防救援、应急、公安、医疗等部门开展处置。消防接报火情事故后,莆田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5个消防站、56名消防救援人员、9辆消防车赶赴现场施救、灭火。9时14分,辖区鲤南小型消防站先行到达现场。9时17分,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鲤南派出所、鲤城电力、巡特警空管站、鲤南交警中队、120等相关部门到达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鲤南派出所迅速控制相关责任人彭XX。10时10分,火势得到控制。截止12时25分,现场搜救出被困人员李X。12时30分,李X经抢救无效死亡。12时55分,明火基本被扑灭。

(二)事故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3年7月9日12时25分,现场救援处置人员在火灾现场救出被困人员李X,并立即移交现场医护人员进行现场紧急抢救。12时30分,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被困人员李X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据法医鉴定报告:李X死亡原因符合爆炸伤、严重烧伤复合性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2023年7月11日,经鲤南镇、村两级调委会共同调解,希晗加工厂和死者亲属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希晗加工厂向死者亲属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困难补助金共计108万元,死者亲属对彭XX、彭XX表示谅解。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评估认为,事故接报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在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在县应急、消防救援统一协调下,坚持安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救援原则,全面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的各类危害,鲤南镇组织相关部门全力开展救援,科学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平稳。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视频分析、询问人员等,排除了故意纵火等引发火灾因素。

(一)起火直接原因

据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查认定本起事故起火直接原因:起火部位位于希晗加工厂车间叉车附近靠西区域,爆炸中心纵向距生物质燃料车间西侧墙壁约3.5米处至叉车位置,横向距粉碎料仓实体墙2.5米至1号颗粒机料斗区域。起火原因为粉尘爆炸引发火灾。

(二)火灾迅速蔓延及造成人员死亡主要原因

一是火灾发生前数小时的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可燃粉尘,加上原有的粉尘未清理干净,产生粉尘爆炸引发火灾;二是厂内生产的原料和产品均为可燃物,着火后加速燃烧,产生有害烟气;三是死者李X离厂房出口较远逃生较为困难;四是该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力,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希晗加工厂存在问题: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到位;二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力;三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出租方

出租方郑XX:一是违规将位于仙游县鲤南镇象运村田中央90号铁皮房在未按照标准规范配备消防栓等基本消防设施的情况下,分别出租给4家企业作为生产厂房;二是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三)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

按县委县政府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工,鲤南镇对规下企业、个体工商户安全监管履职不够到位,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消防安全排查整治等措施不够有力,对发现该厂存在的问题隐患未督促该厂整改到位、形成闭环。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希晗加工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力;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希晗加工厂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1. 李X。安全意识淡薄,未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出租方的处理建议

郑XX。作为出租方,一是违规将位于仙游县鲤南镇象运村田中央90号铁皮房在未按照标准规范配备消防栓等基本消防设施的情况下,分别出租给4家企业作为生产厂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议由鲤南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具体条款对郑XX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二是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鲤南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郑XX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谢X。女,汉族,民革党员,大学学历,1973年12月出生,1997年8月参加工作,仙游县榜头镇人,2023年1月至今担任鲤南镇象运村包片领导,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力,对本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规依纪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严XX。女,汉族,非中共党员,在职大专学历,1969年9月出生,1991年8月参加工作,仙游县赖店镇人,2022年9月至今担任象运村包村干部,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力,对本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依规依纪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责成鲤南镇人民政府向仙游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事故单位和出租方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辖区企业存在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在未按照标准规范配备消防栓等基本消防设施的情况下进行“一厂多租”,发包方、承包方或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未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等问题仍然存在。

(二)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鲤南镇工贸企业多为小微企业,企业消防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历史欠债多,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低,员工安全意识薄弱,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意识不强,应急演练不够,员工自我逃生能力差。

(三)“两个至上”理念不够树牢。鲤南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不够牢固,对分工抓好规下企业措施不够有力,发现辖区内“一厂多租”安全风险严重性认识不足。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中,没有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较好落实到行动中,埋下安全隐患。

(四)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国务院、省、市、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今年全国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来,鲤南镇党委政府动员部署、指导排查,但对存在粉尘爆炸风险等较大安全风险排查整治不够到位。

(五)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足。鲤南镇辖区内工贸企业数量多,多为小微企业,但镇政府配备安全监管力量不足,应急站人员压力大、变动频繁,且持有执法证的少,安全监管能力偏弱。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希晗加工厂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细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切实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深入开展排查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鲤南镇党委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措施,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面部署开展厂区内违章搭建铁皮房、“一厂多租”、厂中厂(租赁生产)企业和工业企业消防等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有力解决违法建筑影响消防(生产)安全等突出问题,从根本上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举一反三,开展事故警示教育。鲤南镇党委政府应结合本次事故的案例,依托微信群、公众号、社区电子屏等媒体针对性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和火灾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增强企业生产经营者安全意识,不断提高企业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逃生能力,促进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仙游县政府鲤南希晗木质燃料加工厂

“7·9”火灾事故调查组

(由仙游县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3年8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

{{ el._doctype }}: -->

【反向关联】 -->

评论

评论

关闭

乡镇公开链接

鲤城街道

鲤南镇

盖尾镇

赖店镇

郊尾镇

枫亭镇

钟山镇

园庄镇

榜头镇

石苍乡

游洋镇

菜溪乡

书峰乡

社硎乡

大济镇

龙华镇

西苑乡

度尾镇

部门公开链接

县纪委监委网站

县发改局

县教育局

县公安局

县住建局

县卫健局

县财政局

县生态环境局

县交通局

县民政局

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

县自然资源局

县人社局

县应急局

县农业农村局

县林业局

县水利局

县城管执法局

县统计局

县退役军人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商务局

县文旅局

县工信局

县科技局

县司法局

县审计局

县民宗局

县档案局

金钟水利枢纽管理局

县委党史方志办

仙游经济开发区

仙游县台湾农民创业园

菜溪岩管委会

大蜚山管委会

省内导航链接

省政府网站

福州市

厦门市

漳州市

泉州市

三明市

莆田市

南平市

龙岩市

宁德市

荔城区政府

城厢区政府

涵江区政府

秀屿区政府

湄洲管委会

省、部委链接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乡镇公开链接

鲤城街道

鲤南镇

盖尾镇

赖店镇

郊尾镇

枫亭镇

钟山镇

园庄镇

榜头镇

石苍乡

游洋镇

菜溪乡

书峰乡

社硎乡

大济镇

龙华镇

西苑乡

度尾镇

部门公开链接

县纪委监委网站

县发改局

县教育局

县公安局

县住建局

县卫健局

县财政局

县生态环境局

县交通局

县民政局

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

县自然资源局

县人社局

县应急局

县农业农村局

县林业局

县水利局

县城管执法局

县统计局

县退役军人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商务局

县文旅局

县工信局

县科技局

县司法局

县审计局

县民宗局

县档案局

金钟水利枢纽管理局

县委党史方志办

仙游经济开发区

仙游县台湾农民创业园

菜溪岩管委会

大蜚山管委会

省内导航链接

省政府网站

福州市

厦门市

漳州市

泉州市

三明市

莆田市

南平市

龙岩市

宁德市

荔城区政府

城厢区政府

涵江区政府

秀屿区政府

湄洲管委会

省、部委链接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联系我们|使用帮助| 加入收藏

取消收藏|站点地图

闽公网安备 35032202000077

新媒体矩阵

莆田政府官方微信

“中国仙游”政务微信

闽政通APP

惠民宝APP

FD10652 | 2023_福建宁德福安兴龙工艺品3·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福建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福建宁德福安兴龙工艺品3·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宁德市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3·17”较大火灾事故

发布时间: 浏览量:

字号:【大中小】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7日2时45分,宁德市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因木工雕刻机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443853元。

二、事故定性及原因分析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木工雕刻机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经综合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等工作,认定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3年3月17日2时30分许;经逐层切割、剥离,对比铁皮、钢梁、钢柱、雕刻机等设备的倒塌变形方向及现场雕刻机上残留木板痕迹及铝板燃烧滴落痕迹,认定起火部位为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一层车间东南侧;起火点为一层车间内东南角处的自动雕刻机位置;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雷击、自燃、静电、外来飞火、遗留火种等原因,认定起火原因系木工雕刻机长期处于工作状态,发生故障后引燃雕刻机上堆积的大量锯末、木屑等可燃材料,由于无人看守,未能及时发现,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成灾。

三、事故暴露的问题

(一)事故单位主要问题

1.违法建设未及时整改。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违法建设。2020年1月福安市自然资源局对金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福安市赛岐镇宅里村下邑地方集体土地(锦泰路257号)建设厂房非法占地立案查处。2022年5月6日,赛岐镇贴封条对其进行查封,但福安市兴龙工艺有限公司私自撕毁封条,仍继续违规生产经营,致使该违法建筑长期存在。

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该企业未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实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在雕刻机曾发生过故障引发火灾的情况下,仍未引起充分重视,夜间雕刻生产未安排人员值班值守。在建筑内违规设置居住场所并安排员工住宿,且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住人区域和生产区域未进行有效防火、防烟分隔,导致火灾发生后未能得到控制,有毒烟气迅速扩散至住人区域,造成睡眠中的3人吸入有毒烟气死亡,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二)属地党委政府(组织)主要问题

1.福安市赛岐镇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在组织开展“两违”综合治理、房屋结构三年整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中,对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处置不彻底,组织开展房屋排查摸底不全面。开展辖区“三合一”场所整治存在疏漏;在监督管理辖区内各类建筑中,未能全面掌握辖区内违建情况,未能发现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违建厂房封条撕毁,继续生产,对该违建厂房失察失管。

2.福安市赛岐镇宅里村:未认真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贯彻落实赛岐镇“两违”综合治理、房屋结构三年整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中,未报告辖区内福安市兴龙工艺有限公司存在违建、“三合一”情况;未对列入整治重点的钢结构房屋进行逐栋排查;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

(三)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问题

1.福安市自然资源局:2020年1月立案查处金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福安市赛岐镇宅里村下邑地方集体土地(锦泰路257号)建设厂房非法占地案,未对该案没收的“两违”资产(钢结构厂房)进行处置。2022年3月10日,将违法占用耕地卫片图斑(包括赛岐镇锦泰路257号)函告赛岐镇政府,未督促其派出机构赛岐镇自然资源分局跟踪该“两违”后续处置情况,未将该公司违建情况函告相关部门。

2.福安市住建局:在组织开展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等工作中,简单将监管任务要求下放传达给乡镇、村(社区),未认真复核乡镇、村(社区)摸排的情况,未能准确掌握房屋排查摸底情况。

3.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部署开展福安市经营性自建房、生产经营性租住场所等专项整治工作中,指导督促赛岐镇政府消防工作不到位,导致赛岐镇政府开展“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不彻底。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移交司法机关的人员(2人)

1.雷莲某,男,群众,现任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雷碧某系夫妻关系。未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违规建设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雷莲某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宁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福安市公安局启动司法程序进一步侦查。

2.雷碧某,女,群众,现任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该企业实际控制人雷莲某系夫妻关系。违规建设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雷碧某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福安市公安局启动司法程序进一步侦查。

(二)建议问责处理的人员(14人)

涉及宅里村村书记(兼村民主任)金某某、宅里村村干部金某某、赛岐镇社会治理办副主任(宅里村包村干部)金某某、赛岐镇宅里村包村干部缪某某、赛岐镇党委综治副书记孙某、赛岐镇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卓某某、赛岐镇副镇长黄某某、村建站工作负责人林某某、福安市自然资源局赛岐分局局长郑某某、赛岐镇人民政府镇长林某某、福安市自然资源局二级主任科员孙某某、福安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刘某某、福安市住建局副局长肖某,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参谋郭某某,建议移交宁德市消防救援支队纪委处理。

(三)事故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1.建议责令赛岐镇宅里村村委、赛岐镇人民政府向福安市人民政府做书面检查。

2.建议福安市自然资源局、福安市住建局向福安市人民政府做书面检查。

3.建议宁德市消防救援支队对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进行通报批评。

4.建议宁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业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全员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切实消除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要大力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结合企业实际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升企业自防自救能力。特别是福安市和赛岐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案为戒,开展现场警示教育,认真吸取教训,全面排查整改违章搭盖、擅自改变使用用途、违规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等隐患问题,全面降低单位火灾风险。

(二)加大“两违”建筑查处力度。福安市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总体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福安市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建、工信、应急、消防、供电等部门要相互配合,联合治理,形成合力,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健全完善“两违”的监管和查处机制,按照各自职能,加大对“两违”现象的打击力度;同时做好对属地政府的指导协助,规范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切实做好“两违”的全程管控,坚决把住源头、清理存量。对相关手续不完整,擅自建设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组织人员强制拆除。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通报供水供电单位,对拒不整改的场所及时采取措施彻底予以根除。

(三)集中开展“三合一”专项整治。福安市各级各部门要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经验成果,按照福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重点加强对出租屋、加工企业、沿街店铺及其他火灾隐患突出的重点行业的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推动出租房、小作坊、小加工厂、厂房仓库等场所按照要求安装防火门、消火栓、消防卷盘、应急照明灯等消防安全设施,加强与“三合一”场所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力量建设,特别是村居微型消防站、乡镇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队伍建设。

(四)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典型安全生产案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安全生产提示、警示教育,增强群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积极发动综治网格员、志愿者等基层力量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基层安全防范意识和群众自防自救能力。要积极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及时举报和曝光严重的“两违”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并通过适当形式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查处情况,起到查处一批,震慑一片的作用,督促单位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相关附件

收藏

【 打印 】

相关信息

FD10653 | 2023_福建泉州_中化学天辰12·20泄漏爆炸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福建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福建泉州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12·20”一般泄漏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国务院 省政府 市政府

简体 繁体 移动版

闽政通APP

登录

网站支持IPv6

应急工作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宣教科普

专题专栏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索 引 号:QZ00503-1100-2024-00025

发布机构: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22

福建泉州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12·20”一般泄漏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4-04-22 10:52

微信 QQ空间

2023年12月20日8时13分许,福建泉州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环氧丙烷装置产品分离单元粗产品缓冲罐19—V4215区域发生泄漏爆炸事故,造成1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10.2153万元。

事故发生后,福建省委、省政府和泉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市及省应急厅主要领导先后就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和人员救治等工作作出指示批示;泉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率市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市生态环境局赶赴现场,会同泉港区党委政府有关同志开展救援抢险及事故调查前期工作。省应急管理厅派出工作组携专家赴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指导处置和调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要求,泉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消防救援支队和泉港区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提级调查,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委托专家技术分析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福建泉州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12·20”一般泄漏爆炸事故是1起因设备故障和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3月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MA8UMRQ599,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春光,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事故发生时属于试生产阶段。该企业60万吨/年环氧丙烷项目(一期)于2022年7月12日开工,投资额37.37亿元,于2023年10月18日完成中交,2023年11月2日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5名专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检查确认,2023年11月27日组织正式试生产。负责该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为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事故发生装置环氧丙烷生产装置施工单位为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中恒信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装置情况

该企业环氧丙烷生产装置采用双氧水法生产环氧丙烷,采用双氧水做氧化剂,在特制钛硅分子筛催化剂存在下,以甲醇为溶剂,将丙烯氧化为环氧丙烷,同时产生少量副产物。主要反应为C3H6+H2O2—C3H6O+H2O。反应产物经分离精制,将未反应的过量丙烯、甲醇、水、副产物分离,获得产品环氧丙烷。未反应的丙烯分离出废气后,循环使用。甲醇与水及副产物分离后亦循环使用。生产装置主要包括反应、丙烯分离、丙烯回收压缩、产品分离精制、甲醇分离回收、废水预处理共6个单元。事故发生部位为产品分离精制单元,生产工艺如下:

产品分离精制单元的主要目的为将环氧丙烷从环氧丙烷、水、甲醇以及含有少量其他副产物如丙二醇、醛类、脂类等的混合物中提纯精制。来自上游的物料经预热后,在粗产品缓冲罐19—V—4215内与烧碱混合,进入预分离塔T—4200进行精馏分离,塔釜液泵送至闪蒸塔T—2100进行物料回收,塔顶粗环氧丙烷送至产品精制塔T—4300。

粗环氧丙烷在产品精制塔T—4300进行精馏,含甲醇、水等的塔釜液通过塔釜泵送至闪蒸塔T—2100进行物料回收,塔顶采出纯度合格的环氧丙烷产品。

(三)事故设备及管道情况

1.粗产品缓冲罐19—V—4215

设备名称:粗产品缓冲罐,设备编号:19—V—4215,该设备为第二类压力容器,于2023年2月7日完成制造,设备制造单位:中化学华谊设备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023年7月18日由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使用登记证〔编号:容15闽C08378(23)〕。设备容积13.1m3,操作压力0.2MPa,设计压力0.35MPa/FV(全真空),操作温度54℃,设计温度90℃。介质为环氧丙烷和甲醇,介质特性为易爆、高度危害。设备A、B类焊接接头进行100%射线检测,合规标准为NB/T47013.2—2015中II级合格,C、D、E类接头进行100%渗透检测,合格标准为NB/T47013.5—2015中I级合格。设备耐压试验压力0.44MPa,泄漏试验压力0.35MPa。

2.管道MP—41009—200—S1B—H1

为粗产品缓冲罐19—V—4215出口管道,属于GC2级压力管道,安装距离地面23.5m~28.5m。管道设计规格为Φ219.1×4mm,设计压力为0.5MPa,工作压力为0.3MPa,设计温度为90℃,工作温度为54℃,设计材质为S30408奥氏体不锈钢,管线长度约22m,管道整体布置与19—V—4215位于装置同层布置。取得特种设备登记证〔编号:管31闽C00021(23)〕。

3.压力调节阀1910—PV—42151

位于粗产品缓冲罐出口管道上,阀门形式为平衡密封型套筒调节阀,口径DN150/DN125,阀门属于气开阀(FC)。阀门出厂前进行了基本误差、始终点偏差、回差、死区、泄漏量检验,阀门本体耐压的密封性、填料函及其他连接处密封性、气室密封性检验、外观检查等检验测试,检测结果为合格。阀门制造商为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阀门出厂检测日期为2023年03月。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环氧丙烷装置(一期)于2023年11月27日正式进入试生产阶段。试生产前企业开展了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成立试车领导小组和现场工作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向泉港区应急管理局备案〔编号:WH3505052023052〕;编制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向泉港区应急管理局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编号:BA闽305505(2023)009号〕;制定投料试车方案,企业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和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并于2023年11月23日向泉州市、泉港区应急管理局分别报告,2023年11月27日正式进入试生产阶段。

(五)事故发生经过

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环氧丙烷装置(一期)于2023年12月12日投甲醇进入反应器主装置。12月15日加入丙烯进入环氧丙烷生产装置T—3400脱丙烷塔和T—3300丙烯回收塔进行循环,12月17日进入环氧丙烷装置2号反应器进行循环,12月19日下午3时50分接收双氧水进入环氧丙烷装置2号反应器,正式开始反应。

12月20日6时27分开始,产品分离精制粗产品缓冲罐19—V—4215下游的预分离塔T—4200以及产品精制塔T—4300压力从49.8KPa开始升高,7时03分,预分离塔T—4200压力升高超过操作压力,压力值达100KPa(正常操作压力为:35~50KPa),超过安全仪表系统设置联锁值,SIS系统切断再沸器E—4230热水开关阀XV—42301停止加热。塔顶压力开始降低后,当班主操林**切除联锁,重新投用塔釜再沸器,此时塔顶压力值为106KPa。

针对预分离塔T—4200、精制塔T—4300的压力出现缓慢上涨的趋势,7时33分起,当班主操林与一班班长蔡、外操胡**进行联系,要求处理预分离塔T—4200、精制塔T—4300压力上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包括,打开了预分离塔T—4200压控阀和精制塔T—4300压控阀的排气阀进行泄压。同时打开了备用风机B8087B的出口进行泄压。但泄压效果不佳,T—4200塔的压力自最高169KPa下降至150KPa后,又出现缓慢上升。

12月20日7时43分,粗产品缓冲罐19—V—4215压力涨到0.37MPa,此时粗产品缓冲罐19—V—4215的进料流量维持在14.95m3/h(设计进料量92m3/h)左右,预分离塔T—4200的塔压133.79KPa,汽提塔T—2200塔压是40KPa。

当班主操林在副厂长姜的指挥下,7时46分22秒将粗产品缓冲罐19—V—4215出料压力调节阀1910—PV—42151的阀位由13.5%增加至约18%后,粗产品缓冲罐19—V—4215压力下降至0.33MPa,并且还在持续下降,到7时46分50秒压力降至0.23MPa。

12月20日7时57分10秒起,粗产品缓冲罐19—V—4215的压力从0.20MPa的压力再次缓慢上涨,8时07分53秒粗产品缓冲罐19—V—4215压力涨到0.4MPa以上(设计量程为0.4MPa,超量程后无法显示具体压力)。

粗产品缓冲罐19—V—4215压力达到0.4MPa时,前端汽提塔T—2200塔的压力是100KPa,超过正常压力(正常操作压力:10~50KPa),后端预分离塔T—4200的压力是146KPa(正常操作压力应为:35~50KPa)。

发现压力上涨后,操作人员连在副厂长姜的指挥下,于8时09分33秒将出料压力调节阀1910—PV—42151的阀位由17.5%开至20%(进料阀门FV22161,碱液进料阀门FV41001保持原阀位未动,粗环氧丙烷管路流量计FT22161、FT41401、碱液进料管路流量计FV41001均为0m3/h),压力没有下降。

当班四班班长郭**到现场查看压力调节阀1910—PV—42151阀位开关情况,到达4楼时发现粗产品缓冲罐19—V—4215附近出现大面积泄漏,随即撤离,撤离过程发生爆炸着火。

事故装置工艺流程图如下:

(六)事故现场情况

环氧丙烷生产装置3楼的溶剂精制分离器V—5335进口管道、溶剂精制反应器R—5300循环氢出口管道受损,丙烯回收塔回流罐V—3325进料管道受损,3楼内管廊管道部分受损,部分仪表、阀门、电缆受损。

环氧丙烷生产装置4楼的粗环氧丙烷缓冲罐19—V—4215设备损坏,人孔部分向东南侧上飞砸穿5层楼板后落至5层循环氢气入口缓冲罐V—5385西侧。筒体向西北侧砸到脱氧塔回流罐V—1625后解体,覆盖在脱氧塔回流罐V—1625上。罐内筛板主要散落于粗环氧丙烷缓冲罐19—V4215原基础东侧和南侧。粗环氧丙烷缓冲罐19—V4215底部进料管道在本体管座角焊缝处撕裂断开,粗环氧丙烷缓冲罐19—V4215上部出料管道在长颈法兰与本体管座角焊缝处撕裂断开。楼层结构柱3—14严重变形。脱氧塔回流罐V—1625设备推离原有基础,被砸向东北方向侧翻移位,出口管线受损变形。汽提塔冷凝器E—2210设备移位。4楼内管廊管道部分受损,部分仪表、阀门、电缆受损。4楼南侧两处花纹板楼面塌陷。

环氧丙烷装置5楼部分仪表、阀门、电缆受损。环氧丙烷主装置五个步梯中的中间步梯受火灾变形明显。5楼粗环氧丙烷缓冲罐19—V—4215上部楼板整体炸飞,西南侧两处花纹板楼面塌陷。

装置东北侧室外装置区T—2100、T—4200和T—3400塔不同程度过火受损。

图1事故现场图片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310.2153万元,伤者郭**,福建泉港人,为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环氧丙烷分厂四班班组长。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发企业先期处置情况

12月20日8时13分,环氧丙烷装置班长蔡对讲机汇报现场出现起火现象。中控室得到消息后,操作人员连立即按下紧急停车按钮。

2023年12月20日8时14分许,中化学天辰(泉州)材料有限公司环氧丙烷装置现场员工及当班调度拨打“110”“119”报警。

(二)信息接报

12月20日8时14分,泉港区公安指挥中心及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先后安排11个消防站及战勤保障队伍、237名消防救援人员、46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

8时18分,泉港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接报事故情况,于8时29分电话初步报泉州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8时59分书面报告市总值班室,并分别于9时26分、13时28分书面续报市总值班室。

(三)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后,泉州市委、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的2位市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坐镇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组织市、区两级消防救援、应急、公安、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主要领导,以及泉港区委、区政府、泉港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启动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救援处置组、管制警戒组、环境监测组、专家评估组、宣传工作组、综合保障组、善后处置组、事故调查组等8个组,按职责各司其职、平行作业、密切协同,确保快速紧急疏散避险安全距离内的人员,确保企业自救、先期处置、联动救援、舆情回应有序衔接,尽快尽力稳控局势。

1.公安部门响应

接到事故报告后,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于8时15分指派泉港消防大队、南埔派出所出警,调取现场监控查看事发现场情况,对事发现场周边区域实施安全警戒,安排警力有序管控进入园区主要通道,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确保各类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行。

2.消防部门响应

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安排出警,共调派泉港区南埔消防救援站、增援的山腰消防救援站、东桥消防救援站及泉州消防救援支队石化重型编队等,共11个消防站及战勤保障队伍、237名消防救援人员、46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同步调集福建联合石化专职消防队、泉港石化工业园区专职消防队45名消防员、8辆消防车协同处置。

8时17分,泉港石化工业园区专职消防队6车35人在事发3分钟内到达事发企业,开展前期处置工作,构建第一道防线,对涉事周边装置使用消防水冷却保护。

8时28分,首批消防救援队到达现场后,采取“关阀断料、固移结合,控制蔓延”的战术措施,冷却周边装置,控制火势蔓延,避免了连环起火、失控爆炸、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发生。

9时24分,泉州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及后续增援力量相继到场,明确“控制燃烧、工艺处置、冷却抑爆”的作战原则,控制现场火情。

12时47分,按照“氮气置换、精准冷却、注重环保”的战术措施,将火势控制在丙烯回收单元范围内。

18时53分,经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进行总攻灭火,组织人员采取地毯式排查,再次排查确认装置、罐体、设备、管线等受损情况,及时消除险情隐患。

19时01分,现场明火被全部扑灭,现场移交厂方技术人员,留泉港区南埔消防救援站及泉港石化园区消防队继续进行监护外,其余参战力量完成洗消工作后归队。

3.应急部门响应

08时18分,市、区两级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局主要领导立即带领分管领导、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一是现场协调消防、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属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二是调度市级融合通信保障队启用无人机2个组空中巡回监测火情,完成现场三维数据建模,辅助应急救援决策处置。三是建立应急指挥专家综合研判机制,集结6名危险化学品专家研判应急处置措施,研究会商针对企业工艺特点进行紧急工况处置。检查确认企业SIS系统操作情况,确保紧急切断事发装置;督促控制好火炬分液罐水封液位,确保火炬系统氮气保护、蒸汽保护到位;会同专家提出“控制残存物料燃烧、保护着火点周围塔、容器和钢架平台”等应急方案,从专业方面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4.生态环境部门响应

8时20分,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接报后,赶赴现场指导事发企业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在事故现场周边布设4个大气监测点位,在事发企业公司雨水入渠口上下游设置5个监测断面,加强水质监测。

5.医疗部门响应

8时22分,泉港区医院急诊科接警后,立即派出2车6人前往事发现场处置。9时03分,接诊一名烧伤患者,立即开展伤情救治,并于9时20分转泉州市910医院进一步观察治疗。

(四)事故应急救援评估

综上,本起事故应急救援过程效果良好,事故信息接报及时,精准研判态势,科学指挥决策,多方联动救援,信息发布及时,严防次生灾害,高效稳妥处置,缩短了事故灾害持续时间,有效控制了火情发展蔓延,避免了次生灾害发生,整体应急处置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造成事故直接原因:一是设备故障。粗产品缓冲罐19—V—4215出口管路压力调节阀1910—PV—42151仪表风气路故障导致压力调节阀1910—PV—42151关闭,引发粗产品缓冲罐19—V—4215超压发生泄漏,可燃物料沿人孔法兰泄漏至大气中达到爆炸极限,泄漏物料高速冲刷产生静电引发空间爆炸。高温引发粗产品缓冲罐19—V—4215内环氧丙烷和甲醇急剧气化,造成粗产品缓冲罐19—V—4215超压爆炸。二是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企业操作规程中明确规定“塔压高时不允许向后系统出料”。企业在闪蒸塔T—2100、汽提塔T—2200、T—3100等塔压超过生产操作规程及工艺卡片高限情况下,仍然向粗产品缓冲罐19—V—4215出料,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一)直接原因分析

调查组通过访谈相关内操、外操、消防人员、管理人员,调阅DCS记录、SIS记录、交接班记录、视频录像等资料,勘查事故现场,确定泄漏点为粗产品缓冲罐19—V—4215人孔法兰下侧偏左部位。

现场检查发现,环氧丙烷装置四楼的粗环氧丙烷缓冲罐19—V—4215解体破裂,人孔部分向东南侧上飞砸穿五层楼板后落至五层循环氢气入口缓冲罐V—5385西侧,人孔垫片内环飞出落至五层。筒体向西北侧砸到脱氧塔回流罐V—1625后解体,覆盖在脱氧塔回流罐V—1625上。罐内筛板主要散落于粗环氧丙烷缓冲罐19—V—4215原基础东侧和南侧。粗环氧丙烷缓冲罐19—V—4215底部进料管道在本体管座角焊缝处撕裂断开,粗环氧丙烷缓冲罐19—V—4215上部出料管道在长颈法兰与本体管座角焊缝处撕裂断开。

粗产品缓冲罐19—V—4215出口管路通过两道闸阀和一道压控阀与预分离塔T—4200相通。12月20日8时09分33秒将压力调节阀1910—PV—42151的阀位由17.5%开至20%,压力没有下降的趋势。表明此时压力调节阀1910—PV—42151已出现故障关闭,进而导致粗产品缓冲罐19—V—4215超压发生泄漏,从而引发事故发生。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国家阀门质量检验中心(福建)对压力调节阀1910—PV—42151外观功能等情况进行鉴定,鉴定情况为:?阀体内无异物。?阀芯与套筒无卡阻。③阀杆与阀芯连接完好。④流量特性试验正常。

因压力调节阀1910—PV—42151定位器事故中发生损毁,发生气路故障的具体位置无法检定。

(三)间接原因分析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没有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重效益,轻安全,未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存在试车工作准备不足,赶工试车情况。企业领导层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企业相关部门对公司出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等情况未进行有效管理。相关从业人员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职责,未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

2.设备设计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装置设计单位,未辨识事故状态下压力调节阀1910—PV—42151关闭将导致前端管路和设备有超压风险,安全措施设置不到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

3.安全监管不到位

泉港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环保安监科、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界山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泉港区应急管理局对企业安全监管等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治理监督工作落实不到位。

(四)事故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事故调查发现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在安装气动调节阀1910—PV—42151中,气动调节阀1910—PV—42151阀门调校记录存在人员代签问题。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问题

(一)事故有关单位

1.建设单位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

(1)试生产准备不充分。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9.3.4要求,落实物资保障要求。为赶在年底前出产品,在项目上游双氧水生产装置不具备开车条件情况,存在开车物料准备不足,物料准备与企业编制试生产方案不一致情况下,进行试生产。

(2)违反操作规程。企业操作规程中明确规定“塔压高时不允许向后系统出料”。经查DCS记录,闪蒸塔T—2100、汽提塔T—2200、T—3100等塔压超过生产操作规程及工艺卡片高限。如12月20日8时07分53秒粗产品缓冲罐19—V—4215压力达到0.4MPa时,汽提塔T—2200的压力是100KPa,预分离塔T—4200的压力是146Kpa,已超过工艺卡片高限。

(3)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在试生产的方案编制、组织实施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存在差距。《环氧丙烷分厂异常工况汇总》中分析了72条异常现象、原因及处置措施,但如T—2100/T—2200压力高,未明确异常处置的具体操作步骤及预防措施。

(4)开车前安全审查(PSSR)执行不到位。开车前安全审查,尚有6个项目未完成整改,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第9.3.7要求,对装置现场审查问题在开车前完成整改。

(5)联动试车程序不符合要求。该项目联动试车由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环氧丙烷分厂组织完成,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制造商等方面人员签字确认并填写试车记录。

2.设计单位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对工艺设备设计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按照《国家安全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要求,优化设备选型,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系统辨识泄漏风险,设备安全措施设置不到位。

(二)有关监管部门

  1. 泉港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环保安监科。负责园区安全生产整体工作。对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试生产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未能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未督促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要求,严格落实联动试车安全规定,严格开车前安全审查隐患整改,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 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界山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工作。在开展化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中,对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监管执法力度不够,未能有效督促该公司严格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对该企业特种设备使用存在的安全问题失察。
  1. 泉港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对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试生产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未有效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要求,落实试生产各项安全规定。
  1. 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管理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风险防范工作。对界山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不够,对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未能严格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问题存在失察。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行政处罚人员

  1. 姜**,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环氧丙烷分厂副厂长。负责环氧丙烷装置工艺、技术工作。对装置出现超压情况未严格实施停止出料,未实施有效管理和处置,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 李*,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环氧丙烷分厂厂长,负责该装置生产运行工作,该重大危险源操作负责人。在环氧丙烷投料生产过程中,对装置内设备隐患排查不到位,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 陈**,中共党员,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负责安全体系运行工作。未督促公司环氧分厂严格执行试生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 田**,中共党员,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该重大危险源技术负责人,负责分管生产、安全、设备、环氧丙烷分厂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未有效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设备事故隐患,对试生产过程风险认识不足,导致装备、人员、制度磨合不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 王**,中共党员,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该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未有效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设备及生产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分,并由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建议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1. 李*,中共党员,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机电设备部部长,负责设备管理。未有效排查和消除设备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 吴**,中共党员,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机电设备部仪表车间主任,负责仪表设备维护管理。未有效排查和消除设备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 张**,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环氧丙烷分厂设备工程师、特种设备安全员。未及时消除设备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 张**,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工艺系统部工艺工程师,担任中化学天辰(泉州)有限公司环氧丙烷项目的设计经理,负责项目设计管理,设备设计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泉港区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泉港区纪委监委进一步调查处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意见

  1. 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设备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议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1.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项目设计单位,存在设备设计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安全措施设置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五)对其他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责令泉港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环保安监科向泉港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责令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泉港区应急管理局分别向泉港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对事故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处理意见

针对事故调查发现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在安装气动调节阀1910—PV—42151中阀门调校记录存在人员代签问题,建议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保持高度警觉,做好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问题隐患并做好整改闭环,进一步加强试生产期间安全准备工作。要建立健全试生产组织机构,明晰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范围与职责。要严格核查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完成情况,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要加强参与试车人员的培训,全面掌握实操技能,完善异常工况管理与处置措施。要做好安全风险防控,扎实开展“三查四定”,严格开车前安全审查。在开车投料工作时,要聘请有经验的团队予以现场指导,确保试车安全。

(二)加强设备安全运行管理。中化学天辰(泉州)新材料有限公司要定期监测检查关键设备、连续监测检查仪表,及时消除静设备密封件、动设备易损件的安全隐患。定期检查压力管道阀门、螺栓等附件的安全状态,及早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要健全设备安全管理指导和操作规程,对设备从采购、部署、使用、维护,到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及时评估设备运行状况。要会同设计单位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加强设备安全风险辨识,对有突然超压、受热压力急剧升高的设备,要设置超压保护措施,确保设备选型合理安全。

(三)加强化工和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泉港区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防风险的角度、保发展的维度,以“零容忍”态度对待安全风险,全面筑牢安全生产防线。一是要加强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泉港区住建、工信、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要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建〔2021〕5号)要求,加强工作组织协调,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化工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履行主体责任。要加强对相关责任单位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管理情况、责任人依法履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职责情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保障化工建设工程的质量。二是要加强危化品安全监管。泉港区要建立和完善应急部门牵头抓总,行业部门协同,属地和园区配合的危化品安全监管机制,要持续开展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逐个企业、逐个环节、逐个岗位落实责任,全面排查和整治安全隐患,强化危险化学品项目规划、立项、设计、建设和日常监管等全过程监管。三是要加大执法力度。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四是要做好安全警示教育。要组织辖区内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一次事故警示教育,举一反三,不断增强企业员工安全防范意识。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福建省营商环境创新改革行动计划》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福建省营商环境创新改革行动计划》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福建省营商环境创新改革行动计划》政策解读

访谈解读

《福建省营商环境创新改革行动计划》政策解读

媒体报道

《福建省营商环境创新改革行动计划》政策解读

省市应急部门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

漳州市应急管理局

莆田市应急管理局

龙岩市应急管理局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宁德市应急管理局

县区应急管理局

鲤城区应急局信息公开

晋江市应急局信息公开

泉港区应急局信息公开

洛江区应急局信息公开

丰泽区应急局信息公开

永春县应急局信息公开

安委会成员单位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

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水利局

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教育局

媒体网站

泉州文明网

泉州网

中国安全生产网

网站标识码:3505000040闽ICP备10010927号-3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138号

联系电话:0595-22374213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府东路1120号泉州市档案综合大楼20、21层

新媒体矩阵

闽政通

微信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主办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建设管理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FD10654 | 2023_福建泉州小吃店12·27凌晨起火2死3伤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福建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小吃店凌晨起火,2死3伤!只因老板一个动作……

2023年12月27日4时37分,福建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1号店面着火。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轻伤。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起火原因为林某明厨房炊事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日前,南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了该起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了事故详情。

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号进财楼,起火建筑为框架结构自建房,共5层,局部6层,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500平方米,1层为店面,2层为正在装修的美容院,3层为出租房,4层房东吴某财自住,5层为出租房,局部6层为房东自设放置房龛场所。起火建筑东侧毗邻水暖城店铺,南侧为道路,西侧为道路,北侧毗邻一幢5层,局部6层民房。

(二)有关单位场所情况

  1. 南安市林某明小吃店,店面招牌名:小龙虾世界城,注册日期:2020年7月20日,类型:个体工商户,地址: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2号,经营者:林某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34DHREX0。
  1. 南安市仑苍千禾面线糊店,店面招牌名:小李子烧烤,注册日期:2019年3月21日,类型:个体工商户,地址为: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6号,经营者:李某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32KTQWX3,实际经营者为李某约。
  1. 吴某财经营的出租房,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者:吴某财,经营范围: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号进财楼三、五楼。

(三)起火建筑消防设施情况

起火建筑一层小龙虾世界城、小李子烧烤各配备4具灭火器;三、五楼出租房仅配备灭火器,仅有西侧1部疏散楼梯(其中东侧楼梯于2010年经房东吴某财同意后租户截断起火店面通往二层的楼梯下半段梯段,并采用木板吊顶隔断分隔)。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27日4时31分01秒,一男子从小龙虾店内拿外卖出来;

4时34分0秒,厨房有微弱火光显现,其余位置未发现明火,小龙虾店招牌通电明亮;

4时34分5秒,厨房火光明显;

4时34分10秒,厨房火光慢慢变大;

4时34分15秒,厨房火光明亮;

4时35分07秒,店内包厢吃夜宵杨某,胡某,唐某,徐某琪跑出,隔壁小李子烧烤老板也发现火情;

4时35分09秒,小龙虾店招牌广告灯熄灭;

4时35分22秒,厨房火势向四周蔓延,火势越来越大。

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具体伤亡人员情况如下:

  1. 石某义(五楼租户),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眉山乡小眉村岩池56号,经南安市医院确认死亡。
  1. 李某(五楼租户),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址: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窑山村1组36号,经南安市医院确认死亡。
  1. 陈某凤(五楼租户),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眉山乡小眉村岩池56号,轻伤。
  1. 石某婷(五楼租户),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眉山乡小眉村岩池56号,轻伤。
  1. 石某贤(五楼租户),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眉山乡小眉村岩池56号,轻伤。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该起火灾直接原因可以排除人为放火、雷击、自燃、外来飞火、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起火原因为林某明厨房炊事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防火分隔措施不到位,厨房内存放液化石油气罐,且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根据吴某财证言,原一楼梯段下半梯段于2010年被拆除,利用吊顶隐蔽,采用木板隔断,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二至四层采用铁门进行分隔,一定程度有效堵截了高温浓烟的蔓延,但五层采用镂空的金属栅栏门,导致烟气集中向建筑五层内部突破并引燃楼道内存放的可燃物。

安全疏散条件不完善,进财楼每层外墙的窗口设置影响逃生的金属栅栏且未能从内部易于开启;根据后期火灾调查及现场勘验,进财楼仅有西侧单楼梯通道,东侧一部疏散楼梯通往小龙虾店内,东侧疏散楼梯一层下半梯段被拆除,破坏防火分隔,导致烟气向上蔓延。

消

防安全管理缺失,

吴某财作为建筑物的产权人及出租人,未明确建筑业主和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职责,

东侧楼道内堆放可燃物

,其中二、三层东侧楼梯楼道内存放多张席梦思床垫及鞋架、纸皮等大量可燃物,建筑火灾荷载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火灾发生时楼梯通道形成烟囱效应;未组织承租方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致使进财楼

被困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火场逃生自救能力意识不足,盲目开门逃生,导致吸入过多高温、有毒烟气,中毒窒息。

扑救初期火灾能力不足,店里工作人员对消防安全常识认识不足,缺乏扑救初期火灾的基本要领,扑救初期火灾能力不够,无法实现初期火灾的初期处置。

(三)监管原因

  1. 仑苍镇仑苍村委员会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提示不到位,未组织沿街经营店面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未全方面开展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不到位。
  1. 仑苍派出所开展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不深入,3月21日和11月17日分别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并填写《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表》,仅有一部疏散楼梯,但未对检查问题进行督促整改,且未抄送属地及相关职能部门。
  1. 仑苍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不全面,督促、指导仑苍村委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力,未认真组织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无对进财楼出租房的检查记录和台账。
  1. 南安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未能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及《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机构安全问题,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走过场现象。
  1. 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未能严格按照《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南安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排查不够深入,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燃气安全隐患。
  1. 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未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89号)文件精神相关规定,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涉事单位场所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 林某明,南安市林某明小吃店经营者。该起火灾直接原因为林某明厨房炊事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店主林某明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油烟管道未定期清洗,积存大量油垢;厨房顶部使用PVC塑料可燃材料、电气线路乱拉乱接。店主林某明在未确定燃气炉具关闭的情况下离开厨房,致使炊事用火不慎,起火燃烧到灶台附近的油脂及油烟机罩,油烟管道内明火及高温烟气蔓延至小龙虾餐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失火罪,其已于2023年12月2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24年1月11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吴某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出租房管理混乱,未与林某明、李某约、石某义、李某等人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或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确定责任人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统一管理;未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一层店面与二层楼梯间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二层及以上出租房只有一部疏散楼梯,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公安机关对其依法进行查处,同时,由仑苍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住建局、仑苍派出所对进财楼进行综合整治。
  1. 仑苍镇人民政府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晋江某某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晋江某某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在2023年3月份对进财楼进行大排查大整治中,排查结论为暂无安全隐患。建议市住建局对晋江某某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依规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于7月15日前报送火灾事故调查组。建议市行政服务中心即日起将晋江某某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列入“网上中介超市”黑名单,不得在南安市范围内执业。

(二)对负有消防监管职责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建议由南安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仑苍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1. 建议由仑苍镇人民政府责令仑苍镇仑苍村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负有消防监管职责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吴某炎,男,中共党员,南安市仑苍镇仑苍村支委,分管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沿街经营店面场所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起火建筑存在出租管理混乱、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隔墙分隔不到位、疏散楼梯配备不齐全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仑苍镇纪委给予其党纪立案(警告处分)。
  1. 吴某章,男,中共党员,南安市仑苍镇仑苍村村委会书记兼主任,组织领导仑苍镇仑苍村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网格化管理和消防宣传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仑苍纪委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1. 李某通,男,中共党员,仑苍镇副镇长,派驻仑苍村驻村领导,组织领导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建议由仑苍镇党委给予其提醒谈话处理。
  1. 洪某芳,男,中共党员,仑苍镇消防工作站负责人,仑苍镇派驻仑苍村工作队队长,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不到位,未能按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和培训演练不到位,建议由仑苍镇纪委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1. 吴某春,男,仑苍镇仑苍村村民,仑苍村三级网格长,未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员力量,未全方位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对沿街经营店面场所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建议由仑苍镇政府给予其解聘处理。
  1. 陈某毅,男,中共党员,南安市公安局仑苍派出所仑苍村社区民警,落实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2023年11月17日对进财楼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不具有两个安全出口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问题未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给予其批评教育处理。
  1. 林某晖,男,中共党员,南安市公安局仑苍派出所综合指挥办公室副主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2023年3月21日对进财楼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不具有两个安全出口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问题未督促整改。2023年11月17日对进财楼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不具有两个安全出口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问题未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给予其提醒谈话处理。
  1. 方某振,男,中共党员,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安全业务干部,指导督促乡镇开展排查整治不到位,乡镇在排查进财楼自建房中排查结论为“暂无安全隐患:可继续正常使用,但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未能发现进财楼东侧疏散楼梯一层下半梯段被拆除,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1. 施某展,男,中共党员,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仑苍片区燃气站干部,落实燃气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经查询泉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智能系统,该装置未发现问题,火灾事故调查组在火灾勘验调查中,发现起火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使用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驻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给予其批评教育处理。
  1. 苏某坤,男,中共党员,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10级,在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工作分工中挂点指导仑苍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苏某坤未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89号)文件规定,未能有力督促仑苍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党委给予其提醒谈话处理。

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要深刻吸取本次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1.加强政府领导责任。仑苍镇要层层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要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各项“网格化”管理标准和制度,落实网格责任和末端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员职责,提高工作执行力。2.落实房东主体责任。要督促房东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出租场所内消防安全隐患的自查自改,配齐疏散楼梯、灭火器、独立式感烟报警器、消防软管卷盘等消防设施器材。

(二)迅速开展专项排查整治。 1.加强“三合一”场所整治。要全面开展摸底排查,确保动态掌握“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商住未分隔、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沿街商铺加设夹层违规住人等基本情况。一经发现要当场责令立即搬离,综合运用临时查封、断水断电等强制措施,扎实做好实体墙硬隔离。2.深化出租屋安全整治。对照《泉州市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重点整治安全出口及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电动车自行车违规停放及充电、使用“三合板”及彩钢板等可燃易燃材料分隔或装修装饰等突出风险、逐家逐户排查,督促整改。3.加强沿街店面等“九小场所”安全整治。针对小型经营场所存在的违规住人、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存放堆积易燃易爆物品等安全隐患开展专项整治,要求各小型经营场所配足配齐消防设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培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消防安全技能,落实安全责任,切实提高经营场所内从业人员“防抗救”能力。

(三)齐抓共管。 全面推动各部门、乡镇(街道)吸取典型火灾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群租房、城中村、“三合一”等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检查;负有消防监管职责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主动履职,发挥条线监管作用,通过明察暗访、联查检查等方式开展实地抽查、集中排查,实行闭环管理,确保责任、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有序推进各项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行动。

(四)强化宣传。 要加大对消防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强化各类场所业主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主动加大消防安全投入,落实消防安全岗前培训演练,配齐消防安全设施。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媒介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和隐患曝光,用典型火灾案例进行“以案说法”,警示教育业主、员工及居民群众,大力普及“小火快跑,浓烟关门”火场逃生基本常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形成群防群治的强大合力和浓厚整治氛围。

提醒: 厨房用火不离人,

厨房用火用电集中,

一定要重视厨房消防安全!

厨房里有哪些火灾隐患?

  1. 燃料多

厨房是使用明火进行作业的场所,所用的燃料一般有液化石油气、煤气、天然气、煤炭、酒精等,若操作不当,很容易引起泄漏、燃烧、爆炸。

  1. 油烟重

厨房常年环境比较潮湿,在这种条件下,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不均匀燃烧物及油烟很容易积累下来,形成一定厚度的可燃物油层和粉层附在墙壁烟道和抽油烟机的表面,若不及时清洗,就有引起油烟火灾的可能。

  1. 电气线路隐患大

厨房设备种类繁多,用火用电设备集中,且厨房较潮湿,使用不当,电气线路容易造成短路。

  1. 用油不当会起火

食用油因油温过高起火或操作不当使热油溅出油锅碰到火源引起油锅起火是常见的现象,如扑救不当就会引起火灾。

看图学习厨房安全隐患防范知识点

沿街饭店、商铺等“九小场所”点多量大, 容易出现可燃物多、火源管理差、“三合一”等问题,

“小场所”可能会发生大事故,

这份安全提示请收好!

FD10655 | 2023_福建福州_仓山玖号桦贸7·31液化气爆炸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福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仓山玖号桦贸餐饮店“7·31”一般瓶装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国务院 省政府 市人大 市政协

移动版

闽政通APP

你好, 注销 登录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市政府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福州

市  长

吴贤德

副市长

张定锋

肖进才

郑 鸿

赵明正

梁 栋

林 锋

许用贵

党组成员

胡旭彬

张新怿

秘书长

许剑锋

领导活动 重大会议信息 市政府机构 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 最新文件 政府公报 人事信息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数据开放 专题专栏 政策文件库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 行政执法公示

回应关切 本市政策解读 福建省政策解读 国家政策解读 新闻发布会

个人办事 法人办事 便民服务导图

12345便民服务平台 在线访谈 网上调查 民意征集 决策预公开 智能问答 用户留言情况分析 互动知识库

0" style="display: none"> 历史搜索:

热门搜索: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

仓山玖号桦贸餐饮店“7·31”一般瓶装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4-03-01 17:28

|

|

|  

| 

微信

微博

QQ空间

0" style="display: none">

相关解读:

2023年7月31日5时41分许,仓山区台屿路钱隆奥体城198号玖号桦贸餐饮店发生一起瓶装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造成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区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省委周祖翼书记、赵龙省长、市委林宝金书记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集中力量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做好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举一反三。接到事故报告后,省住建厅、市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仓山区政府等单位领导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市委主要领导要求,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公安局、总工会、消防救援支队、仓山区政府等单位成立福州市仓山玖号桦贸餐饮店“7·31”一般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仓山玖号桦贸餐饮店“7·31”一般瓶装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是一起因员工误操作以及管理人员应急处置不当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相关单位情况

(一)福州市仓山区玖号桦贸餐饮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台屿路198号华威商贸中心二期5#楼1层03商铺;注册日期:2021年11月09日;经营者:曾香金;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卖递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通经营活动)。

(二)福建久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梁厝路79、81、83店面;成立日期:2015年9月16日;法定代表人:梁齐江;营业期限:2015年9月16日至2045年9月15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餐饮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外卖递送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酒店管理;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日用品销售;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柜台、摊位出租;农副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与福州市仓山区玖号桦贸餐饮店签定加盟协议,负责店长培训工作。

(三)福州川田石化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中段石化公司三楼(办公)晋安区鼓山镇樟林村(经营地);成立日期:1994年11月05日;法定代表人:陈振;注册资本:肆佰伍拾万圆整;营业期限:1994年11月0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燃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林业产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气设备销售;贸易经纪;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为福州市仓山区玖号桦贸餐饮店配送液化石油气,入户安检不到位,未检查出燃气泄漏报警器存在的问题。

二、事故发生经过

7月31日上午5点24分左右,员工韦清华到店内,启动店内电源开关,为店内所有电气设备通电,5点26分,韦清华误操作打开没有连接气化器的50kg液化石油气瓶阀门,液化石油气呈雾状喷出,导致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韦清华慌乱无措,在现场不断用手机打电话将情况报告店长方智杰,5点36分,方智杰到门店后迅速关闭处于泄漏状态的液化石油气瓶阀门,随后方智杰开启了另一个连接气化器的液化石油气瓶阀门,并启动店内蒸汽发生器。5点38分45秒,燃气泄漏探测器报警,一分钟后停止报警,燃气泄漏报警器主机全程未报警。5时41分13秒,蒸汽发生器自动点火引爆与空气混合的液化石油气,造成2名员工烧伤,1名路人受伤。

三、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查勘、比对监控视频、询问相关人员,该店使用福州川田石化有限公司50kg规格液化石油气液相钢瓶两瓶(钢瓶条码分别为:0203999871、0203999982),通过气化器强制气化后再通过镀锌管供气系统向厨房供气。两个液化石油气钢瓶其中一个钢瓶(钢瓶条码:0203999871)通过液相管、镀锌管与气化器连接,液相管与钢瓶连接侧处于断落状态,液相管手轮残留在钢瓶上。液相管与镀锌管连接侧连接完好,液相管与镀锌管连接处球阀处于开启状态;另一个钢瓶(钢瓶条码:0203999982)封口盖未拆除,为备用瓶,充装重量95.49kg(含瓶重量),现场实际称重79.55kg(含瓶重量),液化石油气泄漏15.94kg。两个液化石油气钢瓶均在检验周期内(下次年检时间为2025年5月),钢瓶阀门关紧后无漏气现象。

韦清华误操作打开备用钢瓶(钢瓶号:0203999982),导致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泄漏的液化石油气弥漫在餐厅各个角落,并在餐厅后半部形成爆炸性气体,遇蒸汽发生器点火后发生爆炸。

四、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5时42分,福州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仓山区台屿路钱隆奥体城198号久号食堂餐厅发生液化石油气爆炸。接到事故信息后,相关单位立即响应,5时52分,消防救援部门到达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6点左右,仓山区委区政府领导、消防、公安、应急、建设、建新镇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工作,消防救援大队、医疗急救等单位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开展事故现场救援、勘查、事故取证和交通疏导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5时58分,120医疗救治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将店内工作人员方智杰、韦清华送往协和医院救治,将路人林明良送往市二医院救治,目前三人均无生命危险,事故各项善后工作措施得当,平稳有序。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仓山区公安、消防、医疗、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建新镇能够第一时间启动响应,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组织开展救援行动,应急处置措施得当,未造成次生、衍生事故,应急处置科学有效。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员工韦清华误操作打开未连接气化器的液化石油气瓶阀门,导致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方智杰到店关闭气瓶阀门后在未充分通风、切断电器设备电源的情况下,打开另一个连接气化器的液化石油气瓶阀门,启动蒸汽发生器,蒸汽发生器自动点火引燃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的气体引发爆炸。

(二)间接原因

2、仓山区政府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不够到位。

3、仓山区建设局指导送气企业入户安检不够到位。

4、仓山区商务局计划组织对餐饮场所的安全检查不够到位,检查效果不够明显。

5、仓山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建新镇开展规模以下餐饮场所安全检查不到位。

六、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二)建议由政府处理的单位

1、仓山区政府。责令其向福州市政府作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切实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一)全面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23〕16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群租房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榕政办发〔2023〕17号)文件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组织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

(二)严厉打击燃气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非”工作合力,通过暗查暗访、联合执法、集中执法等方式,加大对燃气行业非法运输、违法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倒装、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

(三)强化燃气安全使用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地铁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燃气经营企业加强安全用气知识宣传,指导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

(四)健全举报机制。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燃气安全工作,对使用“黑气”、操作人员未持有培训证书、餐饮店未安装燃气报警器、违法违规运输燃气等线索进行举报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附件下载

纠错 --> 纠错 关闭

部门网站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工信局

市数据管理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人社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管委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市文旅局

市卫健委

市应急管理局

市审计局

市外事办

市林业局

市海渔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市国动办

市国资委

市医保局

市疾控中心

市供销社

市名城委

市消防救援支队

福州仲裁委员会

福州高新区

市园林中心

市气象局

市防震减灾中心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市土地发展中心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市鼓岭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县(市)区网站

鼓楼区

台江区

仓山区

晋安区

马尾区

长乐区

福清市

闽侯县

连江县

闽清县

罗源县

永泰县

中央部门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数据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各省(市)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其他

数字中国建设峰会

市人大

市政协

市纪委监委

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市委党校

福州档案信息网

市计划生育协会

市“智慧福州”管理服务中心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

信用福州

福州地铁

福州公交集团

福州华润燃气

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福州网信

福州统一战线

联系我们|

隐私保护|

使用帮助|

邮箱:fz_szf@sina.com -->

FD10656 | 2023_福建福州_屏山祖殿第一廨院7·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福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福州市鼓楼区琼河村屏山祖殿第一廨院“7·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国务院 省政府 市人大 市政协

移动版

闽政通APP

你好, 注销 登录 注册

登录 注册 -->

网站支持IPv6

市政府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福州

市  长

吴贤德

副市长

张定锋

肖进才

郑 鸿

赵明正

梁 栋

林 锋

许用贵

胡旭彬

张新怿

秘书长 许剑锋

领导活动 重大会议信息 市政府机构 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公报

政府信息公开 最新文件 政府公报 人事信息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数据开放 专题专栏 政策文件库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 行政执法公示

回应关切 本市政策解读 福建省政策解读 国家政策解读 新闻发布会

个人办事 法人办事 便民服务导图

12345便民服务平台 在线访谈 网上调查 民意征集 决策预公开 智能问答 用户留言情况分析 互动知识库

0">

0" style="display: none"> 历史搜索:

热门搜索:

热搜词: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网站首页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安全生产

事故信息公开

福州市鼓楼区琼河村2-1号“7·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3-11-22 14:39

微信 QQ空间

2023年7月12日15时44分,福州市鼓楼区琼河村2-1号福州道教屏山祖殿第一廨院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为154695元。

火灾事故发生后,国家消防救援局局长琼色,省长赵龙,常务副省长郭宁宁,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林宝金,市领导吴贤德、阮孝应、张定锋分别就做好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作出批示指示。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高宁宇带领工作组到场指导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等工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福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榕政办〔2023〕5号)等有关规定,2023年7月14日,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翟羽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民宗局、市总工会和鼓楼区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的鼓楼区“7·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问题核实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福州市鼓楼区琼河村2-1号“7·12”火灾是一起违法建设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内因祭祀用火不慎造成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福州道教屏山祖殿第一廨院(以下简称“廨院”),原址位于琼河村琼河路9号、11号。1996年6月,由廨院信众推选人员成立廨院管理委员会,负责廨院的日常事务。陈开明、陈明官分别于2009年3月、2019年11月担任廨院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廨院管理委员会成员均为廨院信众,日常工作属义务服务。廨院主要供奉斗战胜佛、观世音菩萨、临水夫人等神祇,属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2009年初,廨院原址因琼河村旧屋区改造项目被拆迁,并开展新址(琼河村2-1号)建设。建设期间,被温泉街道城管中队制止,并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之后,于2009年5月再次进行违法建设,建成廨院现址的主体建筑,并作为廨院使用至今。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该建筑建设门楼(包含山门及斗拱挑檐)。2017年10月,搭建内院的钢架玻璃顶棚。该建筑主体建设及改扩建工程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建筑无产权证,属违法建筑。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琼河村2-1号,建筑坐西朝东,共2层,高约8米,占地面积约26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560平方米,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见图1)。建筑东侧外墙采用木质斗拱挑檐装饰。建筑东侧搭建围墙形成一处面积约30平方米的内院,内院上方搭建钢架玻璃屋顶,建筑出入口位于南侧。

建筑一层设有大殿、厨房、杂物间、香炉、供桌等(见图2);二层设有办公室(含休闲功能)、佛堂(见图3)。建筑西南侧设有一部楼梯,楼梯经过一层、二层通至屋面,一层楼梯口与厨房过道相连通。

图1:起火建筑概貌

图2:建筑一层平面图

图3:建筑二层平面图

二、灭火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应急救援情况

2023年7月12日15时54分,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鼓东站、水部站、三坊七巷站、特勤一站共4个消防站、10辆消防车、60余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调动应急管理、公安、卫健等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

16时02分,水部、鼓东消防站相继到场,此时起火建筑已处于猛烈燃烧状态。指挥员立即组织开展火情侦察,部署搜救小组从不同方位开展搜救,并在火场南北两侧部署水枪控火;搜救小组成功营救了屋顶平台1名被困人员,并在楼梯间发现3名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16时26分,明火基本扑灭。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鼓楼区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火灾当晚,鼓楼区政府召开全区消防安全工作紧急会议,部署民房多用场所隐患排查整治,推动落实“八必须”消防安全保底措施。7月13日,福州市政府安办、消安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组织各级民宗、消防部门和镇街迅速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整治明火和电气火灾风险管控不到位等问题。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处置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三、事故人员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3人死亡,烧损起火建筑和建筑内的家具、佛像、厨房用品等物品,按照《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进行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154695元。

四、事故原因

(一)起火原因

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验鉴定等情况,认定本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3年7月12日15时44分许,起火点为起火建筑一层大殿入口南侧区域木桌上,起火原因为祭祀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1. 起火点的认定。通过提取分析起火场所监控视频,建筑一层大殿入口南侧区域木桌上最先起火(图4);经过现场勘验,火灾痕迹呈现由该区域木桌向四周蔓延扩大特征。综合分析,起火点位于一层大殿入口南侧区域木桌上(图5)。

图4:视频分析比对情况

图5:一层南侧出入口燃烧蔓延痕迹

2.起火原因的认定。

(1)排除放火引发火灾。根据视频分析、证人证言,排除外来人员进入内部的可能。同时,经公安机关侦查,排除人为放火。

(2)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对起火部位的电气线路进行勘验,未发现断路、断点等故障痕迹。将该区域的电气线路委托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科正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根据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文号:闽测科鉴字[2023]第116号),未检验出相关的电气故障痕迹。据此,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3)认定祭祀用火不慎引发火灾。通过提取分析起火场所监控视频,分析视频中起火点火势发展过程,比对起火点蜡烛及火焰的位置和高度变化。同时,委托福建科鉴司法鉴定所对提取的视频进行了分析(视频分析鉴定意见书文号:闽科鉴司鉴所[2023]像鉴字第086号)。经分析鉴定,起火前起火点木桌上放有蜡烛,处于点燃状态,蜡烛周围还放有香烛、纸张、塑料包装等可燃物,15时44分许,蜡烛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造成人员死亡的原因

一是明火引燃木桌上的可燃物,火势迅速扩大,引燃场所内存放的大量纸钱、香烛等祭祀用品及木质装修装饰构件;该场所火灾荷载大,火势迅速蔓延至建筑外立面木质挑檐,形成立体燃烧。二是起火建筑一层与二层之间仅通过一部室内敞开楼梯相连,火灾产生的高温烟气通过疏散楼梯蔓延至二层,封堵逃生通道,人员逃生困难。

(三)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廨院主体管理责任严重缺失,导致火灾发生。廨院由其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管理人员由信众推选组成,多为老人,缺乏消防安全意识,管理能力水平低。廨院内部安全管理混乱,特别是祭祀明火管理长期缺位,未建立燃香、燃烛等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明火不进殿”的要求,存在违规在殿内使用明火、燃香燃烛等情形;长期将用于燃香的蜡烛置于大殿门口南侧木桌上,未采取相应防火隔离措施,导致蜡烛引燃桌面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是起火建筑违法建设,留下先天隐患。该违法建筑无正规审批手续,在建成后一直被作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使用至今,长期得不到纠正。该场所未经过正规消防设计,安全条件差,违规使用了大量可燃装饰材料,造成火灾发生后快速蔓延扩大;未设置独立疏散通道,建筑内部办公(含休闲功能)、厨房等其他功能区域与祭祀活动区域无防火分隔,造成疏散逃生困难;消防设施不完善,除灭火器外,未设置配备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

三是属地监管浮于表面,致使隐患长期存在。属地街道、社区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辖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存在死角和盲区空档,指导督促辖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消防安全管理不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不深入、走过场,在对起火场所的多次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中,未发现和指出该场所祭祀用火管控缺失的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对起火建筑违法建设问题失察失管,未对起火建筑历史“两违”问题进行摸底核实,排查隐患工作存在缺失,致使该违法建筑长期存在。

四是行业监管存在盲区,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缺少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日常监管的权责、标准和要求不明确。民宗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将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纳入宗教领域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范畴,对镇街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工作指导不到位,以致起火场所的违规用火等隐患问题未被及时发现并纠正。鼓楼区、温泉街道两级城管部门作为“两违”查处的责任部门,对辖区“两违”查处整治工作存在盲区;消防、公安、民宗和属地街道、社区等部门(单位)在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统筹形成监管合力不足。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温泉街道城管中队。作为辖区“两违”建设行为的执法主体,未认真履行排查整治职责,2009年以来,对琼河村2-1号相关主体建筑违章搭建和扩建斗拱挑檐、钢架玻璃屋顶等违法行为长期失察,对辖区违法建设行为巡查、执法不力,导致违法建设长期得不到纠正。责成温泉街道城管中队向温泉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作出深刻检查,并立即组织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同时由鼓楼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结果运用于温泉街道年度绩效管理范畴。
  1. 鼓楼区城市管理局。未认真落实“两违”查处工作,对温泉街道城管中队“两违”查处整治工作指导、督促管理不力。责成鼓楼区城市管理局向鼓楼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立即组织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1. 温泉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对社区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力,对琼河社区履职不到位情况掌握不够;对起火建筑的消防安全排查检查不到位,对其消防安全管理、明火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失察;落实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对辖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日常管理缺位,未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指导辖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开展“两违”清理整治工作不到位,对起火建筑违章建设问题失察失管,致使违法建筑长期存在。建议由鼓楼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鼓楼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1. 琼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起火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督和检查不细致不全面,在对起火场所的多次现场检查中,均未发现并指出其消防安全管理无序、祭祀用火管理缺失等显见性问题,未发现并纠正起火场所明火与可燃物未保持安全距离的消防安全隐患。建议由鼓楼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1. 鼓楼区民宗局。未认真履行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未按照有关规定将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纳入宗教领域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范畴。对属地街道落实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不力,对街道工作人员和网格员安全管理工作培训不到位,相关检查人员发现隐患能力不足,致使该场所不落实消防管理制度、香烛管理失控漏管等隐患问题长期存在。建议由鼓楼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1. 鼓楼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行使不充分,对鼓楼区民宗部门和温泉街道开展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力度不足,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风险研判不够。建议由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进行通报批评。
  1. 鼓楼公安分局温泉派出所。对温泉街道及琼河社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培训不到位。对辖区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重视不足,未及时发现事故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建议由福州市公安局进行通报批评。
  1. 华润燃气公司。违规为临时建筑审批安装管道燃气,对当事人隐瞒建筑性质、假冒建筑地址为起火建筑申报开设燃气管道行为失察。建议移送住建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1. 鼓楼区政府。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温泉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建议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进行约谈。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人员。

对2名起火场所负责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2.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责任落实,全面依法履职尽责。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鼓楼区委区政府要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针对火灾暴露出的消防安全问题研究制定、坚决落实硬性措施,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地乡镇(街道)要全面负起民间信仰场所属地监管责任,强化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日常监管力度,指导规范民间信仰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各级民宗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作用,结合系统火灾特点和突出隐患,指导属地乡镇(街道)落实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日常安全监管;消防、公安派出所等部门要发挥专业监管作用,推动各级责任落实,指导、督促各主管部门形成安全监管合力。各单位场所特别是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要以案为鉴,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全面推进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二)全面举一反三,集中开展排查整治。各地要加快推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联系点备案登记管理制度落实,并将此与联系点规范化建设相结合,促进安全管理规范化水平提升。各地特别是鼓楼区城管部门要强化“两违”综合治理,对辖区内建筑特别是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违法建设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坚决制止乱建滥建行为。各级民宗部门要参照宗教场所有关规定,组织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督促落实市安委会、市消安委联合出台的《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6+3”刚性要求》(榕安委[2023]11号)要求,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三)加强风险研判,强化安全隐患治理。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基层消防管理机制,推动乡镇街道联合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网格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全面发动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网格力量,开展巡查检查和宣传教育,靶向纠治民房多用场所违规使用、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广告牌、防盗窗、电动自行车入室停放充电等危险行为,遏制“小火亡人”事故。

(四)深度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消防意识。各级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开展火灾警示教育,组织党政机关、基层网格力量、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微信、微博、抖音等媒体平台作用,突出典型火灾案例宣传,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推送消防安全常识;组织重点场所人员集中开展以安全用火、火灾报警和逃生自救为重点的培训。各级民宗、消防部门要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工作人员和信众义工等重点人群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培养一批“消防安全明白人”。

、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评论

0">

相关解读

部门网站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工信局

市数据管理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人社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管委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市文旅局

市卫健委

市应急管理局

市审计局

市外事办

市林业局

市海渔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市国动办

市国资委

市医保局

市疾控中心

市供销社

市名城委

市消防救援支队

福州仲裁委员会

福州高新区

市园林中心

市气象局

市防震减灾中心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市土地发展中心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市鼓岭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县(市)区网站

鼓楼区

台江区

仓山区

晋安区

马尾区

长乐区

福清市

闽侯县

连江县

闽清县

罗源县

永泰县

中央部门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数据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各省(市)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其他

数字中国建设峰会

市人大

市政协

市纪委监委

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市委党校

福州档案信息网

市计划生育协会

市“智慧福州”管理服务中心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

信用福州

福州地铁

福州公交集团

福州华润燃气

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福州网信

福州统一战线

联系我们|

隐私保护|

使用帮助|

邮箱:fz_szf@sina.com -->

FD10657 | 2023_福建福州_鼓楼区琼河村廨院7·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福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福州市鼓楼区琼河村2-1号廨院7·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国务院 省政府 市人大 市政协

移动版

闽政通APP

你好, 注销 登录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市政府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福州

市  长

吴贤德

副市长

张定锋

肖进才

郑 鸿

赵明正

梁 栋

林 锋

许用贵

党组成员

胡旭彬

张新怿

秘书长

许剑锋

领导活动 重大会议信息 市政府机构 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 最新文件 政府公报 人事信息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数据开放 专题专栏 政策文件库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 行政执法公示

回应关切 本市政策解读 福建省政策解读 国家政策解读 新闻发布会

个人办事 法人办事 便民服务导图

12345便民服务平台 在线访谈 网上调查 民意征集 决策预公开 智能问答 用户留言情况分析 互动知识库

0" style="display: none"> 历史搜索:

热门搜索: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

福州市鼓楼区琼河村2-1号“7·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3-11-22 14:39

|

|

|  

| 

微信

微博

QQ空间

0" style="display: none">

相关解读:

2023年7月12日15时44分,福州市鼓楼区琼河村2-1号福州道教屏山祖殿第一廨院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为154695元。

火灾事故发生后,国家消防救援局局长琼色,省长赵龙,常务副省长郭宁宁,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林宝金,市领导吴贤德、阮孝应、张定锋分别就做好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作出批示指示。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高宁宇带领工作组到场指导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等工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福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榕政办〔2023〕5号)等有关规定,2023年7月14日,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翟羽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民宗局、市总工会和鼓楼区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的鼓楼区“7·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问题核实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福州市鼓楼区琼河村2-1号“7·12”火灾是一起违法建设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内因祭祀用火不慎造成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福州道教屏山祖殿第一廨院(以下简称“廨院”),原址位于琼河村琼河路9号、11号。1996年6月,由廨院信众推选人员成立廨院管理委员会,负责廨院的日常事务。陈开明、陈明官分别于2009年3月、2019年11月担任廨院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廨院管理委员会成员均为廨院信众,日常工作属义务服务。廨院主要供奉斗战胜佛、观世音菩萨、临水夫人等神祇,属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2009年初,廨院原址因琼河村旧屋区改造项目被拆迁,并开展新址(琼河村2-1号)建设。建设期间,被温泉街道城管中队制止,并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之后,于2009年5月再次进行违法建设,建成廨院现址的主体建筑,并作为廨院使用至今。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该建筑建设门楼(包含山门及斗拱挑檐)。2017年10月,搭建内院的钢架玻璃顶棚。该建筑主体建设及改扩建工程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建筑无产权证,属违法建筑。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琼河村2-1号,建筑坐西朝东,共2层,高约8米,占地面积约26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560平方米,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见图1)。建筑东侧外墙采用木质斗拱挑檐装饰。建筑东侧搭建围墙形成一处面积约30平方米的内院,内院上方搭建钢架玻璃屋顶,建筑出入口位于南侧。

建筑一层设有大殿、厨房、杂物间、香炉、供桌等(见图2);二层设有办公室(含休闲功能)、佛堂(见图3)。建筑西南侧设有一部楼梯,楼梯经过一层、二层通至屋面,一层楼梯口与厨房过道相连通。

图1:起火建筑概貌

图2:建筑一层平面图

图3:建筑二层平面图

二、灭火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应急救援情况

2023年7月12日15时54分,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鼓东站、水部站、三坊七巷站、特勤一站共4个消防站、10辆消防车、60余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调动应急管理、公安、卫健等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

16时02分,水部、鼓东消防站相继到场,此时起火建筑已处于猛烈燃烧状态。指挥员立即组织开展火情侦察,部署搜救小组从不同方位开展搜救,并在火场南北两侧部署水枪控火;搜救小组成功营救了屋顶平台1名被困人员,并在楼梯间发现3名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16时26分,明火基本扑灭。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鼓楼区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火灾当晚,鼓楼区政府召开全区消防安全工作紧急会议,部署民房多用场所隐患排查整治,推动落实“八必须”消防安全保底措施。7月13日,福州市政府安办、消安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组织各级民宗、消防部门和镇街迅速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整治明火和电气火灾风险管控不到位等问题。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处置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三、事故人员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3人死亡,烧损起火建筑和建筑内的家具、佛像、厨房用品等物品,按照《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进行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154695元。

四、事故原因

(一)起火原因

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验鉴定等情况,认定本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3年7月12日15时44分许,起火点为起火建筑一层大殿入口南侧区域木桌上,起火原因为祭祀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1. 起火点的认定。通过提取分析起火场所监控视频,建筑一层大殿入口南侧区域木桌上最先起火(图4);经过现场勘验,火灾痕迹呈现由该区域木桌向四周蔓延扩大特征。综合分析,起火点位于一层大殿入口南侧区域木桌上(图5)。

图4:视频分析比对情况

图5:一层南侧出入口燃烧蔓延痕迹

2.起火原因的认定。

(1)排除放火引发火灾。根据视频分析、证人证言,排除外来人员进入内部的可能。同时,经公安机关侦查,排除人为放火。

(2)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对起火部位的电气线路进行勘验,未发现断路、断点等故障痕迹。将该区域的电气线路委托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科正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根据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文号:闽测科鉴字[2023]第116号),未检验出相关的电气故障痕迹。据此,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3)认定祭祀用火不慎引发火灾。通过提取分析起火场所监控视频,分析视频中起火点火势发展过程,比对起火点蜡烛及火焰的位置和高度变化。同时,委托福建科鉴司法鉴定所对提取的视频进行了分析(视频分析鉴定意见书文号:闽科鉴司鉴所[2023]像鉴字第086号)。经分析鉴定,起火前起火点木桌上放有蜡烛,处于点燃状态,蜡烛周围还放有香烛、纸张、塑料包装等可燃物,15时44分许,蜡烛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造成人员死亡的原因

一是明火引燃木桌上的可燃物,火势迅速扩大,引燃场所内存放的大量纸钱、香烛等祭祀用品及木质装修装饰构件;该场所火灾荷载大,火势迅速蔓延至建筑外立面木质挑檐,形成立体燃烧。二是起火建筑一层与二层之间仅通过一部室内敞开楼梯相连,火灾产生的高温烟气通过疏散楼梯蔓延至二层,封堵逃生通道,人员逃生困难。

(三)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廨院主体管理责任严重缺失,导致火灾发生。廨院由其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管理人员由信众推选组成,多为老人,缺乏消防安全意识,管理能力水平低。廨院内部安全管理混乱,特别是祭祀明火管理长期缺位,未建立燃香、燃烛等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明火不进殿”的要求,存在违规在殿内使用明火、燃香燃烛等情形;长期将用于燃香的蜡烛置于大殿门口南侧木桌上,未采取相应防火隔离措施,导致蜡烛引燃桌面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是起火建筑违法建设,留下先天隐患。该违法建筑无正规审批手续,在建成后一直被作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使用至今,长期得不到纠正。该场所未经过正规消防设计,安全条件差,违规使用了大量可燃装饰材料,造成火灾发生后快速蔓延扩大;未设置独立疏散通道,建筑内部办公(含休闲功能)、厨房等其他功能区域与祭祀活动区域无防火分隔,造成疏散逃生困难;消防设施不完善,除灭火器外,未设置配备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

三是属地监管浮于表面,致使隐患长期存在。属地街道、社区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辖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存在死角和盲区空档,指导督促辖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消防安全管理不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不深入、走过场,在对起火场所的多次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中,未发现和指出该场所祭祀用火管控缺失的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对起火建筑违法建设问题失察失管,未对起火建筑历史“两违”问题进行摸底核实,排查隐患工作存在缺失,致使该违法建筑长期存在。

四是行业监管存在盲区,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缺少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日常监管的权责、标准和要求不明确。民宗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将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纳入宗教领域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范畴,对镇街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工作指导不到位,以致起火场所的违规用火等隐患问题未被及时发现并纠正。鼓楼区、温泉街道两级城管部门作为“两违”查处的责任部门,对辖区“两违”查处整治工作存在盲区;消防、公安、民宗和属地街道、社区等部门(单位)在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统筹形成监管合力不足。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温泉街道城管中队。作为辖区“两违”建设行为的执法主体,未认真履行排查整治职责,2009年以来,对琼河村2-1号相关主体建筑违章搭建和扩建斗拱挑檐、钢架玻璃屋顶等违法行为长期失察,对辖区违法建设行为巡查、执法不力,导致违法建设长期得不到纠正。责成温泉街道城管中队向温泉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作出深刻检查,并立即组织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同时由鼓楼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结果运用于温泉街道年度绩效管理范畴。
  1. 鼓楼区城市管理局。未认真落实“两违”查处工作,对温泉街道城管中队“两违”查处整治工作指导、督促管理不力。责成鼓楼区城市管理局向鼓楼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立即组织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1. 温泉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对社区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力,对琼河社区履职不到位情况掌握不够;对起火建筑的消防安全排查检查不到位,对其消防安全管理、明火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失察;落实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对辖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日常管理缺位,未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指导辖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开展“两违”清理整治工作不到位,对起火建筑违章建设问题失察失管,致使违法建筑长期存在。建议由鼓楼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鼓楼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1. 琼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起火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督和检查不细致不全面,在对起火场所的多次现场检查中,均未发现并指出其消防安全管理无序、祭祀用火管理缺失等显见性问题,未发现并纠正起火场所明火与可燃物未保持安全距离的消防安全隐患。建议由鼓楼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1. 鼓楼区民宗局。未认真履行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未按照有关规定将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纳入宗教领域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范畴。对属地街道落实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不力,对街道工作人员和网格员安全管理工作培训不到位,相关检查人员发现隐患能力不足,致使该场所不落实消防管理制度、香烛管理失控漏管等隐患问题长期存在。建议由鼓楼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1. 鼓楼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行使不充分,对鼓楼区民宗部门和温泉街道开展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力度不足,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风险研判不够。建议由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进行通报批评。
  1. 鼓楼公安分局温泉派出所。对温泉街道及琼河社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培训不到位。对辖区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重视不足,未及时发现事故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建议由福州市公安局进行通报批评。
  1. 华润燃气公司。违规为临时建筑审批安装管道燃气,对当事人隐瞒建筑性质、假冒建筑地址为起火建筑申报开设燃气管道行为失察。建议移送住建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1. 鼓楼区政府。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温泉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建议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进行约谈。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人员。

对2名起火场所负责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2.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责任落实,全面依法履职尽责。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鼓楼区委区政府要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针对火灾暴露出的消防安全问题研究制定、坚决落实硬性措施,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地乡镇(街道)要全面负起民间信仰场所属地监管责任,强化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日常监管力度,指导规范民间信仰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各级民宗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作用,结合系统火灾特点和突出隐患,指导属地乡镇(街道)落实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日常安全监管;消防、公安派出所等部门要发挥专业监管作用,推动各级责任落实,指导、督促各主管部门形成安全监管合力。各单位场所特别是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要以案为鉴,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全面推进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二)全面举一反三,集中开展排查整治。各地要加快推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联系点备案登记管理制度落实,并将此与联系点规范化建设相结合,促进安全管理规范化水平提升。各地特别是鼓楼区城管部门要强化“两违”综合治理,对辖区内建筑特别是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违法建设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坚决制止乱建滥建行为。各级民宗部门要参照宗教场所有关规定,组织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督促落实市安委会、市消安委联合出台的《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6+3”刚性要求》(榕安委[2023]11号)要求,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三)加强风险研判,强化安全隐患治理。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基层消防管理机制,推动乡镇街道联合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网格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全面发动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网格力量,开展巡查检查和宣传教育,靶向纠治民房多用场所违规使用、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广告牌、防盗窗、电动自行车入室停放充电等危险行为,遏制“小火亡人”事故。

(四)深度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消防意识。各级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开展火灾警示教育,组织党政机关、基层网格力量、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微信、微博、抖音等媒体平台作用,突出典型火灾案例宣传,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推送消防安全常识;组织重点场所人员集中开展以安全用火、火灾报警和逃生自救为重点的培训。各级民宗、消防部门要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工作人员和信众义工等重点人群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培养一批“消防安全明白人”。

附件下载

纠错 --> 纠错 关闭

部门网站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工信局

市数据管理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人社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管委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市文旅局

市卫健委

市应急管理局

市审计局

市外事办

市林业局

市海渔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市国动办

市国资委

市医保局

市疾控中心

市供销社

市名城委

市消防救援支队

福州仲裁委员会

福州高新区

市园林中心

市气象局

市防震减灾中心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市土地发展中心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市鼓岭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县(市)区网站

鼓楼区

台江区

仓山区

晋安区

马尾区

长乐区

福清市

闽侯县

连江县

闽清县

罗源县

永泰县

中央部门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数据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各省(市)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其他

数字中国建设峰会

市人大

市政协

市纪委监委

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市委党校

福州档案信息网

市计划生育协会

市“智慧福州”管理服务中心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

信用福州

福州地铁

福州公交集团

福州华润燃气

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福州网信

福州统一战线

联系我们|

隐私保护|

使用帮助|

邮箱:fz_szf@sina.com -->

FD10658 | 2023_福建福州闽侯青口阿童哥便利店10·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福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3死2伤!火灾因它而起,广告牌挡住逃生路!

2023年10月29日5时50分许, 福建福州闽侯县青口阿童哥便利店发生火灾,

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

直接经济损失537051元。

日前, 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福州闽侯青口阿童哥便利店“10·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 该火灾是一起相关人员在便利店内聚餐饮酒后,

违规在店面夹层临时休憩,

因使用蚊香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

并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 10月28日为林某生日。

◆ 28日15时40分左右,林某的朋友卓某灯一家来到阿童哥便利店。

◆ 19时53分许,林某一家与卓某灯一家在便利店内开始聚餐,并饮酒。

◆ 20时7分许,陈凤某(林某妻子)离开该店。之后,林某、林某斌(林某儿子)、林某英(林某女儿)、陈某杰(陈凤某侄儿)及卓某灯、陈燕某(卓某灯妻子)、卓某灵(卓某灯女儿)共计7人到便利店夹层东侧2个隔间内休息。

◆ 29日5时50分许,林某斌听见声响,并发现浓烟,随后叫醒林某。

◆ 5时57分,店铺东侧户外广告牌被林某破拆,林某、林某斌、林某英、卓某灵等4人通过窗户向外逃生,其中林某、卓某灵逃出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而卓某灯、陈燕某、陈某杰等3人受有毒浓烟侵害,被困于夹层内。6时18分,救援人员从夹层陆续搜救出3名被困人员送医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验鉴定等情况,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10月29日05时50分许,起火点位于便利店夹层中部区域麻将桌北侧地面处,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电气线路故障、吸烟等引发火灾的可能,认定为使用蚊香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事故间接原因

一是店铺经营者、留宿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店铺经营者、留宿人员缺少基本安全意识,违规在店面夹层临时休憩,并且未安全谨慎使用蚊香,为后续火灾发生和人员伤亡埋下隐患。事发前,属地社区和相关部门曾到该店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提示,但该店经营者对此存在抵触行为,未能配合、接受好安全检查和安全宣传提示。2023年10月16日,青新社区工作人员到该店开展安全宣传提示,向该店经营者陈凤某发放了“严禁‘三合一’场所”的安全宣传提示单,提示不得在店铺内违规住人,但并未引起经营者的重视。

二是属地监管责任缺位,隐患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工作不力。 青口镇、青新社区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网格人员对沿街店面安全检查的重点把握不准,未能对“有无存在‘三合一’问题”进行精准辨识;在安全检查中对发现隐患问题的意愿不强,缺少较真碰硬的意识,在该店经营人员不配合检查的情况下,青口镇、青新社区检查人员未对该店进行深入检查,未到夹层上开展安全检查。青口镇政府、青新社区对辖区沿街店面违规住人问题的排查整治工作针对性不强、力度不够,日常虽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但工作流于形式。青口镇政府对青口社区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力,对青新社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等疏于检查管理和指导帮扶。

三是部门监管联动不足,未有效指导属地工作落实。 公安派出所未认真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未有效提升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消防救援部门未认真指导青口镇、青新社区开展安全检查、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有针对性地督促指导青口镇、青新社区开展沿街门店违规住人整治、基层消防“五加三”必查等工作。闽侯县城乡建设管理监察大队青口中队对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未及时发现阿童哥便利店户外广告牌遮挡窗户,影响人员逃生的问题。

四是物业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事故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福州福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结合小区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该小区沿街店面长期存在的夹层违规住人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业主、经营者进行劝阻、制止;未定期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其中,1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1名起火场所经营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对7名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小商铺、小饭店等沿街店铺“九小场所 容易存在可燃物多、

火源管理差、“三合一”等问题,

“小场所”可能会发生大事故,

这些要注意!

火灾来临, 一个选择

可能关乎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你做好防范措施了吗?

你知道如何逃生吗?

正确的逃生方法

就是生命和火魔之间最后的壁垒,

一起学习。

FD10659 | 2023_福建福州闽侯青口阿童哥便利店10·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福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国务院 省政府 市人大 市政协

移动版

闽政通APP

你好, 注销 登录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市政府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福州

市  长

吴贤德

副市长

张定锋

肖进才

郑 鸿

赵明正

梁 栋

林 锋

许用贵

党组成员

胡旭彬

张新怿

秘书长

许剑锋

领导活动 重大会议信息 市政府机构 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 最新文件 政府公报 人事信息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数据开放 专题专栏 政策文件库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 行政执法公示

回应关切 本市政策解读 福建省政策解读 国家政策解读 新闻发布会

个人办事 法人办事 便民服务导图

12345便民服务平台 在线访谈 网上调查 民意征集 决策预公开 智能问答 用户留言情况分析 互动知识库

0" style="display: none"> 历史搜索:

热门搜索: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

福州闽侯青口阿童哥便利店“10·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4-07-08 08:32

|

|

|  

| 

微信

微博

QQ空间

0" style="display: none">

相关解读:

2023年10月29日05时50分许,闽侯县青口阿童哥便利店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537051元。

火灾事故发生后,赵龙省长、郭宁宁常务副省长、吴贤德市长、张定锋常务副市长先后就做好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做好善后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防范火灾事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卫健委,福州市政府、闽侯县政府以及市县两级消防、应急、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省安委会、省消安委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福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榕政办〔2023〕5号)等有关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及闽侯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的闽侯县“10·2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问题核实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闽侯县青口阿童哥便利店“10·29”火灾是一起相关人员在便利店内聚餐饮酒后,违规在店面夹层临时休憩,因使用蚊香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并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建筑基本情况

闽侯县青口阿童哥便利店位于闽侯县青口镇新城西路62号博雅星城22#楼一层07店面,店面产权建筑面积74.22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约115平方米(其中一层建筑面积60平方米,夹层建筑面积55平方米),高度约5米。店面所在主体建筑为博雅星城小区22#楼,地上7层,建筑高度21.65米,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一层为沿街店面,二至七层为住宅,属多层建筑(图1)。便利店内部搭建夹层。

该店首层东侧为收银台、冰柜及冷饮柜,中部为生活用品、方便食品、酒水饮料等,西侧为快递驿站、厨房和卫生间,西北侧设有一部楼梯通向夹层(图2)。夹层面积约 55平方米,日常主要用作仓库,夹层楼板为木质隔板,其东侧设有两个隔间,地面铺设床单、被褥等物品,未设置床铺;夹层中部区域放置椅子、麻将桌、书本堆垛及其他杂物,南侧隔间内堆放矿泉水塑料空瓶等杂物(图3)。

图1 起火场所概貌

图2首层平面图

图3 夹层平面图

(二)便利店基本情况

便利店产权人为林某金。林某金于2010年从开发商购入该店面,并于当年取得房产证(侯房权证H字第1004415号)。之后,林某金先后将该店面租给他人用作家电售卖、干洗店以及便利店等使用,于2021年将店面给其子林某经营至今。

便利店经营者为林某,注册名称:闽侯县青口阿童哥便利店,工商注册日期:2022年3月11日,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21MA8UPFT008,经营范围:食品、烟、酒类、日用品销售等。林某在取得便利店营业执照后,在未取得设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店面外侧设置了户外广告牌(长6米,宽1.5米)[《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取得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第四十二条:(二)大型户外广告,是指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广告设施与标识。]。便利店日常经营管理主要由林某负责,陈凤某(林某妻子)也协助参与经营。林某、陈凤某在距离便利店约500米的海韵国际城小区有单元房用于日常居住。

(三)夹层搭建情况

便利店所在主体建筑于2004年10月由原闽侯县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侯建村〔2004〕侯工程QGJ22号)。该项目于2005年10月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为福建凯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施工单位为福建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哈尔滨工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核查建筑原竣工图纸,在店面西侧局部设计有楼板夹层,夹层原设计面积约40平方米、高度约2.1米。2010年左右,林某金购入该店面并进行出租,在出租过程中承租人在店面原有结构基础上对夹层进行装修改建(改建后夹层建筑面积55平方米,高度2.1米),并保留使用至今。林某经营便利店以来,未对夹层进行改扩建,基本维持原状。

(四)物业管理服务情况

博雅星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为福州福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02年11月26日,法定代表人林举。该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与博雅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负责博雅星城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并经双方约定,合同期限延续两年至2019年底。合同到期后,因博雅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解散,双方未再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但仍由福州福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继续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今。

(五)事故发生经过

10月28日为林某生日。28日15时40分左右,林某的朋友卓某灯一家来到阿童哥便利店。19时53分许,林某一家与卓某灯一家在便利店内开始聚餐,并饮酒(图4)。20时07分许,陈凤某(林某妻子)离开该店。之后,林某、林某斌(林某儿子)、林某英(林某女儿)、陈某杰(陈凤某侄儿)及卓某灯、陈燕某(卓某灯妻子)、卓某灵(卓某灯女儿)共计7人到便利店夹层东侧2个隔间内休息。29日05时50分许,林某斌听见声响,并发现浓烟,随后叫醒林某。05时57分,店铺东侧户外广告牌被林某破拆,林某、林某斌、林某英、卓某灵等4人通过窗户向外逃生,其中林某、卓某灵逃出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而卓某灯、陈燕某、陈某杰等3人受有毒浓烟侵害,被困于夹层内。

图4  10月28日晚、10月29日凌晨视频监控画面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仅便利店内部过火,店面首层未过火,夹层中部区域的顶部和周边墙壁烟熏浓重;夹层中部木楼板局部烧穿,炭化、灰化严重,夹层中部北侧区域摆放的麻将桌、椅子、书本堆垛等物品过火烧损严重。救援人员在搜救过程中发现3名被困人员时,3人位于夹层东侧区域。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3人死亡、2人受伤,造成起火场所内的日用品、家具等生产生活资料不同程度烧损,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和《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核定,直接财产损失212551元,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324500元。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37051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应急处置情况

10月29日05时57分,博雅星城小区住户黄某某在发现阿童哥便利店发生火灾后拨打119报警。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青口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1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闽侯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相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调动应急管理、公安、卫健等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06时06分,青口消防救援站到场,指挥员立即组织灭火,并同步开展火情侦察,部署搜救小组开展搜救。06时18分,明火被扑灭,随后救援人员从夹层陆续搜救出3名被困人员送医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闽侯县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将伤员送医治疗,并召开会议、下发文件部署沿街店面场所火灾防控。青口镇政府成立善后处置工作专班做好死者家属的情绪安抚、心理疏导工作,并与死者家属进行耐心细致的沟通,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同时积极协调对接卫健部门和医院安排伤者的医疗救治事宜。2名伤者卓某灵和林某已分别于2023年11月8日、11月28日治愈出院。

福州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三合一”问题整治工作。市安委会向闽侯县委县政府下发提醒函,市消安委约谈闽侯县政府,要求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深入排查整治消防安全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市安委会、消安委联合印发《关于迅速务实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全面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处置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火灾发生后,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抽调技术骨干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工作。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验鉴定等情况,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10月29日05时50分许,起火点位于便利店夹层中部区域麻将桌北侧地面处(图5),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电气线路故障、吸烟等引发火灾的可能,认定为使用蚊香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图5 店面夹层中部区域现场痕迹

(二)间接原因

一是店铺经营者、留宿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店铺经营者、留宿人员缺少基本安全意识,违规在店面夹层临时休憩,并且未安全谨慎使用蚊香,为后续火灾发生和人员伤亡埋下隐患。事发前,属地社区和相关部门曾到该店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提示,但该店经营者对此存在抵触行为,未能配合、接受好安全检查和安全宣传提示。2023年10月16日,青新社区工作人员到该店开展安全宣传提示,向该店经营者陈凤某发放了“严禁‘三合一’场所”的安全宣传提示单,提示不得在店铺内违规住人,但并未引起经营者的重视(图6)。

图6 社区工作人员向该店经营者发放安全宣传单

二是属地监管责任缺位,隐患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工作不力。青口镇、青新社区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组织及专兼职工作人员,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火灾扑救演练。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89号)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五)健全、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六)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常态化消防安全整治,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网格人员对沿街店面安全检查的重点把握不准,未能对“有无存在‘三合一’问题”进行精准辨识;在安全检查中对发现隐患问题的意愿不强,缺少较真碰硬的意识,在该店经营人员不配合检查的情况下,青口镇、青新社区检查人员未对该店进行深入检查,未到夹层上开展安全检查。青口镇政府、青新社区对辖区沿街店面违规住人问题的排查整治工作针对性不强、力度不够,日常虽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但工作流于形式。青口镇政府对青口社区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力,对青新社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等疏于检查管理和指导帮扶。

三是部门监管联动不足,未有效指导属地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未认真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未有效提升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第十条:公安派出所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在辖区相关单位治安检查工作中同时开展日常性、非专业性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救援部门未认真指导青口镇、青新社区开展安全检查、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针对性地督促指导青口镇、青新社区开展沿街门店违规住人整治、基层消防“五加三”必查[《福建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促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消安委〔2022〕1号):全面实施“五加三”必查行动。组织基层力量全面落实“五加三”(五个检查重点:火源、“三合一”、电动自行车、易燃材料、弱势群体,三项“保命”措施:畅通逃生通道、防火墙硬隔离、配备消防逃生面罩)必查行动,彻底消除一批火灾隐患,防范化解火灾风险。

《福建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闽消安委办〔2022〕23号):要注重群防群治,充分发动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消防站所和网格员等力量,加强社会面排查整治,筑牢基层治理防线。组织基层力量全面落实“五加三”。]等工作。闽侯县城乡建设管理监察大队青口中队对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未及时发现阿童哥便利店户外广告牌遮挡窗户,影响人员逃生的问题。

四是物业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事故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福州福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结合小区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该小区沿街店面长期存在的夹层违规住人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业主、经营者进行劝阻、制止;未定期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制定物业服务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档案;(二)定期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三)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人员

对1名起火场所经营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3.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7名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根据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福州福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至今负责博雅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未结合小区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劝阻、制止小区沿街店面的违规住人行为;未定期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建议由闽侯县消防救援大队、闽侯县住建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2.青口镇青新社区居委会。未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不力,未认真落实网格化检查、巡查制度,针对博雅星城小区沿街店面长期存在的违规住人问题未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彻底整治,基层消防“五加三”必查行动组织开展浮于表面。建议由闽侯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3.青口镇人民政府。未认真履行属地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弱化,网格化排查检查走过场,消防安全排查失实;对辖区消防工作检查、指导不力,指导督促村居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存在死角和盲区,对青新社区未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问题失察失管;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三合一”、违规住人等问题重视程度不足,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开展整治。建议责成其向闽侯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闽侯县政府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4.闽侯县城乡建设管理监察大队青口中队。对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未排查发现阿童哥便利店户外广告牌影响人员逃生问题。建议由闽侯县政府对闽侯县城乡建设管理监察大队青口中队进行通报批评。

5.闽侯县公安局青口派出所。未认真落实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职责,对青新社区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力,对该店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不到位。建议由闽侯县公安局对青口派出所进行通报批评。

6.闽侯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履行不充分,对属地乡镇(街道)开展沿街店铺违规住人等区域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不到位。建议由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对闽侯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通报批评。

7.闽侯县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所属部门和乡镇(街道)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本辖区内的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不深入,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建议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闽侯县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重点问题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榕政办发〔2023〕37号)要求,对沿街店铺违规住人问题进行全面起底,完善底数清单,落实物防技防措施,实施滚动排查、常态督改、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严防反弹回潮。闽侯县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坚决消除沿街店面、“九小场所”等场所领域消防安全管理盲区漏洞,依法严肃查处违规住人行为。

(二)突出火灾源头管控。应急、建设、城管、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研究部署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办理告知单》(GZ2023ZB00055号)的工作要求,综合施策,从根源上减少违规增设夹层住人问题。建设部门要探索执行更严的消防标准,对底层商铺设计层高超过3.8米的,结合项目审查,指导开发商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提升火灾防范水平。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对项目备案审批、房屋装修管理、房产销售行为等环节严格把关,严控私自违规搭建夹层问题。房管部门要督促小区物业单位加强对底层商铺巡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属地镇街和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发挥网格化巡查监控,重点排查违规住人、违规用火用电等问题。各乡镇(街道)要引导商户增设简易喷淋、独立式烟感报警和人体活动监测,落实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措施,减少违规住人风险;闽侯县要先行先试,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形成工作经验做法,待成熟后在全市进行推广。各地要扎实开展九小场所“清障、开窗、配绳”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对照市安办、消安办联合印发的《福州市九小场所“清障、开窗、配绳”消防安全治理技术导则》,集中排查整治九小场所窗户封堵和疏散逃生问题。

(三)夯实基层防控基础。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实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确保每个乡镇(街道)1 名以上的消防专兼职人员。要全面建强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加强人员培训、器材装备、值守联动等方面建设,强化应急处置能力。要常态化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志愿者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网格力量广泛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落实基层消防“五加三”必查。

(四)加强警示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借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常识,曝光对“三合一”场所等典型火灾事故,结合火灾现场开展警示教育,通报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认定、暴露的问题以及追责问责情况,增强社会重视程度。要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醒群众主动检查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提升逃生自救能力。

附件下载

纠错 --> 纠错 关闭

部门网站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工信局

市数据管理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人社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管委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市文旅局

市卫健委

市应急管理局

市审计局

市外事办

市林业局

市海渔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市国动办

市国资委

市医保局

市疾控中心

市供销社

市名城委

市消防救援支队

福州仲裁委员会

福州高新区

市园林中心

市气象局

市防震减灾中心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市土地发展中心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市鼓岭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县(市)区网站

鼓楼区

台江区

仓山区

晋安区

马尾区

长乐区

福清市

闽侯县

连江县

闽清县

罗源县

永泰县

中央部门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数据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各省(市)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其他

数字中国建设峰会

市人大

市政协

市纪委监委

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市委党校

福州档案信息网

市计划生育协会

市“智慧福州”管理服务中心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

信用福州

福州地铁

福州公交集团

福州华润燃气

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福州网信

福州统一战线

联系我们|

隐私保护|

使用帮助|

邮箱:fz_szf@sina.com -->

FD10660 | 2023_福建福州鼓楼区琼河村2-1号7·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福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国务院 省政府 市人大 市政协

移动版

闽政通APP

你好, 注销 登录 注册

登录 注册 -->

网站支持IPv6

市政府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福州

市  长

吴贤德

副市长

张定锋

肖进才

郑 鸿

赵明正

梁 栋

林 锋

许用贵

胡旭彬

张新怿

秘书长 许剑锋

领导活动 重大会议信息 市政府机构 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公报

政府信息公开 最新文件 政府公报 人事信息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数据开放 专题专栏 政策文件库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 行政执法公示

回应关切 本市政策解读 福建省政策解读 国家政策解读 新闻发布会

个人办事 法人办事 便民服务导图

12345便民服务平台 在线访谈 网上调查 民意征集 决策预公开 智能问答 用户留言情况分析 互动知识库

0">

0" style="display: none"> 历史搜索:

热门搜索:

热搜词: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网站首页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安全生产

事故信息公开

福州市鼓楼区琼河村2-1号“7·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3-11-22 14:39

微信 QQ空间

2023年7月12日15时44分,福州市鼓楼区琼河村2-1号福州道教屏山祖殿第一廨院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为154695元。

火灾事故发生后,国家消防救援局局长琼色,省长赵龙,常务副省长郭宁宁,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林宝金,市领导吴贤德、阮孝应、张定锋分别就做好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作出批示指示。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高宁宇带领工作组到场指导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等工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福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榕政办〔2023〕5号)等有关规定,2023年7月14日,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翟羽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民宗局、市总工会和鼓楼区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的鼓楼区“7·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问题核实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福州市鼓楼区琼河村2-1号“7·12”火灾是一起违法建设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内因祭祀用火不慎造成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福州道教屏山祖殿第一廨院(以下简称“廨院”),原址位于琼河村琼河路9号、11号。1996年6月,由廨院信众推选人员成立廨院管理委员会,负责廨院的日常事务。陈开明、陈明官分别于2009年3月、2019年11月担任廨院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廨院管理委员会成员均为廨院信众,日常工作属义务服务。廨院主要供奉斗战胜佛、观世音菩萨、临水夫人等神祇,属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2009年初,廨院原址因琼河村旧屋区改造项目被拆迁,并开展新址(琼河村2-1号)建设。建设期间,被温泉街道城管中队制止,并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之后,于2009年5月再次进行违法建设,建成廨院现址的主体建筑,并作为廨院使用至今。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该建筑建设门楼(包含山门及斗拱挑檐)。2017年10月,搭建内院的钢架玻璃顶棚。该建筑主体建设及改扩建工程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建筑无产权证,属违法建筑。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琼河村2-1号,建筑坐西朝东,共2层,高约8米,占地面积约26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560平方米,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见图1)。建筑东侧外墙采用木质斗拱挑檐装饰。建筑东侧搭建围墙形成一处面积约30平方米的内院,内院上方搭建钢架玻璃屋顶,建筑出入口位于南侧。

建筑一层设有大殿、厨房、杂物间、香炉、供桌等(见图2);二层设有办公室(含休闲功能)、佛堂(见图3)。建筑西南侧设有一部楼梯,楼梯经过一层、二层通至屋面,一层楼梯口与厨房过道相连通。

图1:起火建筑概貌

图2:建筑一层平面图

图3:建筑二层平面图

二、灭火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应急救援情况

2023年7月12日15时54分,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鼓东站、水部站、三坊七巷站、特勤一站共4个消防站、10辆消防车、60余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调动应急管理、公安、卫健等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

16时02分,水部、鼓东消防站相继到场,此时起火建筑已处于猛烈燃烧状态。指挥员立即组织开展火情侦察,部署搜救小组从不同方位开展搜救,并在火场南北两侧部署水枪控火;搜救小组成功营救了屋顶平台1名被困人员,并在楼梯间发现3名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16时26分,明火基本扑灭。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鼓楼区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火灾当晚,鼓楼区政府召开全区消防安全工作紧急会议,部署民房多用场所隐患排查整治,推动落实“八必须”消防安全保底措施。7月13日,福州市政府安办、消安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组织各级民宗、消防部门和镇街迅速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整治明火和电气火灾风险管控不到位等问题。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处置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三、事故人员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3人死亡,烧损起火建筑和建筑内的家具、佛像、厨房用品等物品,按照《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进行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154695元。

四、事故原因

(一)起火原因

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验鉴定等情况,认定本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3年7月12日15时44分许,起火点为起火建筑一层大殿入口南侧区域木桌上,起火原因为祭祀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1. 起火点的认定。通过提取分析起火场所监控视频,建筑一层大殿入口南侧区域木桌上最先起火(图4);经过现场勘验,火灾痕迹呈现由该区域木桌向四周蔓延扩大特征。综合分析,起火点位于一层大殿入口南侧区域木桌上(图5)。

图4:视频分析比对情况

图5:一层南侧出入口燃烧蔓延痕迹

2.起火原因的认定。

(1)排除放火引发火灾。根据视频分析、证人证言,排除外来人员进入内部的可能。同时,经公安机关侦查,排除人为放火。

(2)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对起火部位的电气线路进行勘验,未发现断路、断点等故障痕迹。将该区域的电气线路委托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科正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根据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文号:闽测科鉴字[2023]第116号),未检验出相关的电气故障痕迹。据此,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3)认定祭祀用火不慎引发火灾。通过提取分析起火场所监控视频,分析视频中起火点火势发展过程,比对起火点蜡烛及火焰的位置和高度变化。同时,委托福建科鉴司法鉴定所对提取的视频进行了分析(视频分析鉴定意见书文号:闽科鉴司鉴所[2023]像鉴字第086号)。经分析鉴定,起火前起火点木桌上放有蜡烛,处于点燃状态,蜡烛周围还放有香烛、纸张、塑料包装等可燃物,15时44分许,蜡烛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造成人员死亡的原因

一是明火引燃木桌上的可燃物,火势迅速扩大,引燃场所内存放的大量纸钱、香烛等祭祀用品及木质装修装饰构件;该场所火灾荷载大,火势迅速蔓延至建筑外立面木质挑檐,形成立体燃烧。二是起火建筑一层与二层之间仅通过一部室内敞开楼梯相连,火灾产生的高温烟气通过疏散楼梯蔓延至二层,封堵逃生通道,人员逃生困难。

(三)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廨院主体管理责任严重缺失,导致火灾发生。廨院由其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管理人员由信众推选组成,多为老人,缺乏消防安全意识,管理能力水平低。廨院内部安全管理混乱,特别是祭祀明火管理长期缺位,未建立燃香、燃烛等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明火不进殿”的要求,存在违规在殿内使用明火、燃香燃烛等情形;长期将用于燃香的蜡烛置于大殿门口南侧木桌上,未采取相应防火隔离措施,导致蜡烛引燃桌面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是起火建筑违法建设,留下先天隐患。该违法建筑无正规审批手续,在建成后一直被作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使用至今,长期得不到纠正。该场所未经过正规消防设计,安全条件差,违规使用了大量可燃装饰材料,造成火灾发生后快速蔓延扩大;未设置独立疏散通道,建筑内部办公(含休闲功能)、厨房等其他功能区域与祭祀活动区域无防火分隔,造成疏散逃生困难;消防设施不完善,除灭火器外,未设置配备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

三是属地监管浮于表面,致使隐患长期存在。属地街道、社区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辖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存在死角和盲区空档,指导督促辖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消防安全管理不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不深入、走过场,在对起火场所的多次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中,未发现和指出该场所祭祀用火管控缺失的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对起火建筑违法建设问题失察失管,未对起火建筑历史“两违”问题进行摸底核实,排查隐患工作存在缺失,致使该违法建筑长期存在。

四是行业监管存在盲区,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缺少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日常监管的权责、标准和要求不明确。民宗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将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纳入宗教领域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范畴,对镇街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工作指导不到位,以致起火场所的违规用火等隐患问题未被及时发现并纠正。鼓楼区、温泉街道两级城管部门作为“两违”查处的责任部门,对辖区“两违”查处整治工作存在盲区;消防、公安、民宗和属地街道、社区等部门(单位)在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统筹形成监管合力不足。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温泉街道城管中队。作为辖区“两违”建设行为的执法主体,未认真履行排查整治职责,2009年以来,对琼河村2-1号相关主体建筑违章搭建和扩建斗拱挑檐、钢架玻璃屋顶等违法行为长期失察,对辖区违法建设行为巡查、执法不力,导致违法建设长期得不到纠正。责成温泉街道城管中队向温泉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作出深刻检查,并立即组织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同时由鼓楼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结果运用于温泉街道年度绩效管理范畴。
  1. 鼓楼区城市管理局。未认真落实“两违”查处工作,对温泉街道城管中队“两违”查处整治工作指导、督促管理不力。责成鼓楼区城市管理局向鼓楼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立即组织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1. 温泉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对社区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力,对琼河社区履职不到位情况掌握不够;对起火建筑的消防安全排查检查不到位,对其消防安全管理、明火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失察;落实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对辖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日常管理缺位,未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指导辖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开展“两违”清理整治工作不到位,对起火建筑违章建设问题失察失管,致使违法建筑长期存在。建议由鼓楼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鼓楼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1. 琼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起火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督和检查不细致不全面,在对起火场所的多次现场检查中,均未发现并指出其消防安全管理无序、祭祀用火管理缺失等显见性问题,未发现并纠正起火场所明火与可燃物未保持安全距离的消防安全隐患。建议由鼓楼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1. 鼓楼区民宗局。未认真履行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未按照有关规定将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纳入宗教领域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范畴。对属地街道落实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不力,对街道工作人员和网格员安全管理工作培训不到位,相关检查人员发现隐患能力不足,致使该场所不落实消防管理制度、香烛管理失控漏管等隐患问题长期存在。建议由鼓楼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1. 鼓楼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行使不充分,对鼓楼区民宗部门和温泉街道开展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力度不足,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风险研判不够。建议由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进行通报批评。
  1. 鼓楼公安分局温泉派出所。对温泉街道及琼河社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培训不到位。对辖区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重视不足,未及时发现事故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建议由福州市公安局进行通报批评。
  1. 华润燃气公司。违规为临时建筑审批安装管道燃气,对当事人隐瞒建筑性质、假冒建筑地址为起火建筑申报开设燃气管道行为失察。建议移送住建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1. 鼓楼区政府。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温泉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建议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进行约谈。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人员。

对2名起火场所负责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2.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责任落实,全面依法履职尽责。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鼓楼区委区政府要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针对火灾暴露出的消防安全问题研究制定、坚决落实硬性措施,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地乡镇(街道)要全面负起民间信仰场所属地监管责任,强化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日常监管力度,指导规范民间信仰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各级民宗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作用,结合系统火灾特点和突出隐患,指导属地乡镇(街道)落实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日常安全监管;消防、公安派出所等部门要发挥专业监管作用,推动各级责任落实,指导、督促各主管部门形成安全监管合力。各单位场所特别是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要以案为鉴,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全面推进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二)全面举一反三,集中开展排查整治。各地要加快推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联系点备案登记管理制度落实,并将此与联系点规范化建设相结合,促进安全管理规范化水平提升。各地特别是鼓楼区城管部门要强化“两违”综合治理,对辖区内建筑特别是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违法建设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坚决制止乱建滥建行为。各级民宗部门要参照宗教场所有关规定,组织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督促落实市安委会、市消安委联合出台的《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6+3”刚性要求》(榕安委[2023]11号)要求,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三)加强风险研判,强化安全隐患治理。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基层消防管理机制,推动乡镇街道联合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网格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全面发动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网格力量,开展巡查检查和宣传教育,靶向纠治民房多用场所违规使用、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广告牌、防盗窗、电动自行车入室停放充电等危险行为,遏制“小火亡人”事故。

(四)深度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消防意识。各级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开展火灾警示教育,组织党政机关、基层网格力量、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微信、微博、抖音等媒体平台作用,突出典型火灾案例宣传,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推送消防安全常识;组织重点场所人员集中开展以安全用火、火灾报警和逃生自救为重点的培训。各级民宗、消防部门要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工作人员和信众义工等重点人群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培养一批“消防安全明白人”。

、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评论

0">

相关解读

部门网站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工信局

市数据管理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人社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管委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市文旅局

市卫健委

市应急管理局

市审计局

市外事办

市林业局

市海渔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市国动办

市国资委

市医保局

市疾控中心

市供销社

市名城委

市消防救援支队

福州仲裁委员会

福州高新区

市园林中心

市气象局

市防震减灾中心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市土地发展中心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市鼓岭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县(市)区网站

鼓楼区

台江区

仓山区

晋安区

马尾区

长乐区

福清市

闽侯县

连江县

闽清县

罗源县

永泰县

中央部门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数据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各省(市)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其他

数字中国建设峰会

市人大

市政协

市纪委监委

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市委党校

福州档案信息网

市计划生育协会

市“智慧福州”管理服务中心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

信用福州

福州地铁

福州公交集团

福州华润燃气

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福州网信

福州统一战线

联系我们|

隐私保护|

使用帮助|

邮箱:fz_szf@sina.com -->

FD10661 | 2023_福建福鼎腾越机电5·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福建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福建福鼎腾越机电5·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国务院 省政府 市政府

你好,{{loginInfo.showname|truncate(12)}}

|

退出

注册

|

登录

网站支持IPv6

党务公开

市政府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 机构职能 法规文件 通知公告 图片新闻 人事信息 行政权力运行 政府工作报告 重点项目公开 专题专栏 数据发布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政务地图

互动交流

在线访谈 网上调查 民意征集 智能互动 市长信箱 网上信访

走进福鼎

多云--> 14℃~21℃-->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搜索

0" style="display: none;">历史搜索:

热门搜索:

搜索

0" style="display: none;">

热搜词:

福鼎店下腾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5·27”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3-10-13 15:07

【反向关联】-->

目 录

开篇..................................................................................................................... 1

一、事故性质认定......................................................................................................... 1

二、事故基本情况......................................................................................................... 1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

(二)事故发生经过....................................................................................................... 2

(三)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3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3

三、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4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响应情况..........................................................................................4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4

(三)应急评估............................................................................................................5

四、事故原因分析..........................................................................................................5

(一)直接原因............................................................................................................5

(二)间接原因............................................................................................................5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6

(一)事故单位............................................................................................................6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6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6

(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7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7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8

2023年5月27日早9时30分,停泊在福鼎市店下镇关盘村海域的一艘船舶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83.6万元。

2023年6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福鼎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福鼎腾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5·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总工会、店下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同时,邀请市监察委员会派员参加,各有关部门配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技术分析、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福鼎店下腾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5·27”事故是一起因火灾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福鼎腾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C9MMDK39,法定代表人:王金峰,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住所:福建省福鼎市店下镇阮洋村关盘55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械设备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消防技术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船舶改装;通用设备修理;五金产品批发;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汽轮机及辅机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从业人员6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27日上午,福鼎腾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金峰与工人胡小江、张魏、汪强、王挺、熊业普等6人在闽福鼎渔冷09999号加工船上做船舶启航准备工作,应加工船管理员陈则日要求,于当天上午9时左右在该船中部货仓内加装通风机启动按钮,因电缆需要穿过中部甲板,须在中部甲板开直径约3厘米的孔,胡小江就叫来张魏帮忙现场观察,然后在未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情况下,私自使用氧气切割刀进行开孔切割,产生的火花引燃货舱保温材料。张魏从舱口边楼梯下至货舱进行现场观察,发现着火后迅速逃离至主甲板货舱后昏迷。汪强于货舱船艏部位作业时发现有浓烟涌入后立即逃离,途中遇见胡小江,随后汪强逃出。9时20分左右王金峰联系其他人员,发现胡小江和张魏没有联系上。经注水灭火烟雾消散一部分后,王金峰等人带上呼吸器进行救援,9时50分左右在舱口附近找到窒息昏迷的胡小江,当即实施现场抢救,10时10分左右将胡小江救援上岸,拨打120并利用小车将胡小江送往福鼎医院,途中转至120急救车。10时30分左右施救人员在中部舱口附近发现张魏,10时40分左右将其救援上岸并送往福鼎医院。12时左右,胡小江经抢救无效死亡。12时30分左右王金峰拨打110报警电话。14时50分许,张魏转至温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闽福鼎渔冷09999号加工船主甲板中部,货舱90-91号肋位上方。

货舱口        胡小江发现地点   开孔切割地点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死者:胡小江,男,1982年12月8日生,41周岁,身份证号码:362xxxxxxxxxxxxx14,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螺溪镇保全村四组54号,系福鼎腾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伤者:张魏,男,1989年9月1日生,33周岁,身份证号:340xxxxxxxxxxxxx34,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刘集镇东楼村西组11号,系福鼎腾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工。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的规定,截至2023年7月14日,核定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83.6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金峰等人于10时10分左右拨打“120”电话进行求救,于12时30分拨打“110”电话报警,公安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指派福鼎市公安局店下镇派出所民警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和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对现场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福鼎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上报后也派员赶赴现场,同时店下镇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善后处置等工作。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3年5月27日10时10分,王金峰和现场施救人员将胡小江抬上车,送至福鼎市医院抢救治疗。12时许,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2023年6月5日,福鼎市店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福鼎腾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和死者胡小江的亲属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赔偿意向并签订协议书,福鼎腾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赔偿胡小江亲属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抚恤金及亲属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53.6万元,死者已火化并安葬。

张魏于2023年7月14日出院,医疗护理费用共计约30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福鼎腾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场人员王金峰等人能够积极采取措施对伤者胡小江和张魏进行处置,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治疗,以上有关人员救援应急较迅速,避免二次事故发生。福鼎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店下镇政府、120等部门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反应迅速,信息报送及时,现场处置较合理。同时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对死者家属安抚和赔付等善后工作,无衍生二次事故,无发生群体事件,现场处置得当。但事故发生单位未按规定于1小时内进行事故信息报送。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胡小江在未取得特种操作作业证的情况下私自违规进行开孔切割作业,引燃货舱保温材料,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福鼎腾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照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实施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特种操作作业证的情况下私自违规进行开孔切割作业,严重违反岗位操作规程进行违规操作,以上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福鼎腾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未按照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实施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特种操作作业证的情况下私自违规进行开孔切割作业,严重违反岗位操作规程进行违规操作。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胡小江,男,1982年12月8日生,41周岁,身份证号码:362xxxxxxxxxxxxx14,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螺溪镇保全村四组54号,系福鼎腾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工,胡小江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特种操作作业证的情况下私自违规进行开孔切割作业,引燃货舱保温材料,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王金峰,男,群众,汉族,1988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429xxxxxxxxxxxxx30,户籍地址:湖北省随县厉山镇东方村十三组,系福鼎腾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

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未组织制定从业人员实施有效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岗位操作规程进行违规操作;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议由福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福鼎腾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如实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照要求制定并组织从业人员实施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特种操作作业证的情况下私自违规进行开孔切割作业,严重违反岗位操作规程进行违规操作,且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于1小时内进行信息报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议由福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1. 店下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职责落实不够到位,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和督促不够,责成其向福鼎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福鼎腾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杜绝违规操作等不安全作业行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店下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强化“三管三必须”意识,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属地企业要加强监督指导,加大巡查力度和执法力度。对无视安全生产、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排除事故隐患并依法严厉查处,同时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提高群众安全意识,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三)福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强化“三管三必须”意识,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企业要加强监督指导。对无视安全生产、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排除事故隐患并依法严厉查处,同时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提高群众安全意识,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附件: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附件:

福鼎腾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5.27”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职  务

姓  名

单位 职务

签  字

组长

郑敬品

市应急局局长

副组长

周思源

市应急局副局长

杨友辉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成员

梁世昌

市总工会副主席

谢孝东

市公安局枪爆中队中队长

卢方舟

市工信局经济运行股股长

赖小红

市应急局协调股股长

江祖鸿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股负责人

郑  扬

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王一琛

市应急局干部

刘  宁

店下镇副镇长

庄建成

店下镇安办主任

备注: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 el._doctype }}: -->

【反向关联】-->

附件下载

评论-->

关闭

上级政府网站

福建省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

兄弟县市网站

霞浦县人民政府

东侨经济开发区

寿宁县人民政府

福安市人民政府

柘荣县人民政府

古田县人民政府

屏南县人民政府

周宁县人民政府

蕉城区人民政府

上级政府网站

福建省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

兄弟县市网站

霞浦县人民政府

东侨经济开发区

寿宁县人民政府

福安市人民政府

柘荣县人民政府

古田县人民政府

屏南县人民政府

周宁县人民政府

蕉城区人民政府

联系我们|

站点地图|

隐私保护|

使用帮助|

关于我们|

栏目排行| 收藏本站 取消收藏本站

闽政通APP

"国务院"互联网+督查

FD10662 | 2023_绍兴新昌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12·3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1 绍兴新昌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12·3”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12 月3 日1 时23 分许,位于新昌县七星街道的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厂涂装车间发生一起 爆炸事故,造成1 人死亡,6 人入院治疗(其中2 人重伤), 直接经济损失580.5 万元。 事故发生后,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成国批示, 积极救治伤者,查清原因,做好善后,管控舆情。浙江省安 委办主任、应急管理厅厅长许小月要求,查明原因,严肃追 责。要举一反三,扎实开展岁末年初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绍 兴市市长施惠芳批示,请迅速组织力量做好人员抢救,并核 查事故原因,做好舆情管控。之后再次批示,遇难逝世人员 请新昌县做好善后工作,确保有序稳定。 12 月4 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 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规定,根据省应急管理厅领导批示要求,绍兴市人民政府 成立了由绍兴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 经信局、市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用事业集团、新 昌县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 纪委市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对该 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分析、笔录 问询、查阅资料、检测鉴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

2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有关企 业、单位、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针对事故暴露的 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12·3” 爆炸事故是一起因设备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不到位、设 备检维修未按规定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违 章作业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汽轮 公司),事故发生单位。2001 年9 月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300007324065674,法定代表人赵*红,注册资本 21.41 亿元,2006 年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02085。经营 范围:汽车铝合金车轮及零部件的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公司 位于万丰奥特控股集团后溪工业园区内(图1),占地面积 约22 万平方米,人员规模约1300 余人。 图1 万丰奥特后溪工业园区(黄线内万丰汽轮公司) 2.苏州柳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溪机电公司), 事故位置

3 事发涂装生产线设计安装单位。2004 年10 月注册成立,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66531315W。注册地址位于苏州 工业园区夏庄路88 号。经营范围:光机电一体化工程施工; 表面处理设备、环保设备加工生产;设计、销售:涂装、环 保、输送及干燥设备;自产产品的出口和生产所需机械设备、 原辅材料、技术的进口等。 3.新昌县天诚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公 司),七星街道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公司。2022 年6 月注册 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BT6TW09B,注册地 址位于新昌县七星街道演溪路70 号。经营范围: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安 全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等。公司目前有员工7 人,含2 名注安师,5 名业务员。于2023 年1 月与七星街道签订协议, 负责街道2023 年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等工作任务。 (二)事故相关生产装置及工艺基本情况 1.事故车间基本情况 事发地为万丰汽轮公司一分厂涂装车间的单层厂房,建 筑面积10396 平方米,共设置有两条涂装生产线。其中一条 为2012 年8 月安装投产(简称旧线),另一条为2016 年9 月安装投产(简称新线)。每条生产线分为三道工序:前处 理、喷粉、喷漆,每一道工序都设置了烘干环节,烘干系统 加热的燃料为管道天然气。涂装车间24 小时连续生产,两 班轮换。 2.事故装置基本情况

4 万丰汽轮公司涂装生产线规划、设计、供应、安装、调 试由柳溪机电公司提供。事故设备于2016 年安装,安装时 万丰汽轮公司安排人员全程跟班学习。设备调试试产后,柳 溪机电公司向万丰汽轮公司交付了完整的技术说明书,包括 操作说明、维保说明,燃烧机、机器人等专用机械说明书, 以及规划和设计图纸。在正式投产前,柳溪机电公司对万丰 汽轮公司员工开展了触摸屏操作、简单的设备故障维修培训。 此次事故发生在喷粉烘干系统,该系统由热能室(俗称燃 烧室、喷粉固化炉)、烘箱、天然气管道及控制系统等组成 (见图2),其中热能室包含燃烧机(燃烧器)、燃烧桶(俗 称燃烧炉)、热交换器、过滤系统、补新风口、耐高温插入 式特制引风机(循环风机)等装置。 图2 事发烘干系统剖面图 烘箱宽7.7 米、长30 米、高1.55 米,壁厚约0.15 米,

5 位于燃烧桶正下方,中间均热室间隔约0.5 米(见图3)。 烘干系统开始工作时,燃烧机风机向桶内吹风到达点火位, 引风机开启工作,同时燃烧机控制电磁阀向桶内输送天然气, 并启动点火装置,天然气在桶内燃烧。天然气燃烧后的烟气 通过换热器与热能室内空气进行热交换,热能室引风机作用 下热风沿着风道和给风口送至下部烘箱烘干轮毂。送风后热 能室内呈现微负压,烘箱中的气体通过回风风道又进入到热 能室中,形成热能室和烘箱的气体循环。现场热能室燃烧机 的天然气供给管道处燃气报警器安装位置不规范(燃气报警 器安装于管道下方),燃气报警器上部天然气管道如果发生 泄漏,不能及时报警。 图3 烘箱示意图 3.爆炸环境分析 涉事轮毂加工生产线(新线)主要工艺流程为:前处理、

6 脱水烘干、喷粉、烘干固化(涉事阶段)、喷漆、烘烤。 调查显示,燃烧桶几乎每次点火都有爆燃现象,泄压口 盖板存在被爆燃压力打开的情况。据此分析燃烧桶内天然气 和空气配比不符合完全燃烧要求。燃烧桶底部两侧底座都焊 死,长期爆燃产生的冲击影响导致燃烧桶和挡火板的连接处 发生疲劳裂纹(见图4),以致燃烧桶有气体泄漏情况。12 月3 日,事发前,由于燃烧桶内燃气与空气配比不充分,多 次点火不成功,期间多次复位操作,导致天然气在燃烧桶内 富集,并通过燃烧桶的裂纹扩散至整个热能室,通过过滤网 并经风机供风口输送到烘箱内,并经回风口再次进入热能室 形成循环,由此导致烘箱和热能室内天然气浓度持续上升, 达到爆炸极限浓度[1]。 图4 燃烧桶裂纹 (三)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烘箱和热能室体积约100m³,当天然气体积比达到5.0%~15% (约5-15m³),经计算 得出燃烧机标况条件下,违章重置复位健7 次,即可达到爆炸极限浓度范围。

7 1.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情况 万丰汽轮公司共有员工1300 余人,设置了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安环部,由总经理董*平直接领导。安环部设经理1 名,资料员1 名,安全员3 名,负责一分厂、二分厂、三分 厂、模具分厂和锻造分厂的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健康工作。 2.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情况 2023 年1 月1 日,万丰汽轮公司与总经理,总经理与一 级部门负责人,部门与工厂负责人、车间主任、领班、员工 逐级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同岗位员工责任书为一书多 签),共签订71 份。 3.岗位操作规程制定情况 万丰汽轮公司于2019 年与2021 年分别修订发布了岗位 安全操作规程,共计48 个。设备科制订了286 个设备操作 规程,其中燃烧机的设备操作规程于2011 年5 月12 日制订, 该规程明确了当燃烧机出现故障无法复位时,必须联系专业 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但未规定复位次数。 4.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万丰汽轮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分二级培训机制:公司级培 训、车间级或班组级培训,公司级由安环部组织对领班级以 上管理人员统一培训,车间级由车间主任对班组长及员工进 行培训。新员工入职三级教育培训和员工上岗、转岗及复岗 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组织。2023 年公司组织了季度培训、开工 培训、安全专题培训。设备科和维修班组工作人员未进行烘 干系统燃烧机操作专业系统培训,未全面掌握专业维修技能。 5.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8 万丰汽轮公司制定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手册》中,一 分厂涂装车间热能室的安全风险辨识为一般风险(黄色), 风险管控责任人为车间主任,管控措施为要求设置天然气体 泄漏报警仪,检查天然气压力、燃烧机点火与供气电磁阀、 控制电器、驱动电机等,并要求每季度进行设备安全操作规 程培训。万丰汽轮公司安环部每月组织对全厂生产现场开展 检查,安环部对问题隐患整改拍照确认,检查结果以公司安 委会名义发文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奖惩考核。2023 年 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中未发现涉及厂区内热能室的检查内容。 6.事发装置维护保养情况 新涂装生产线试产后,万丰汽轮公司与柳溪机电公司中 断了业务,双方协议约定2016 年12 月5 日后涂装生产线的 问题点由万丰汽轮公司自行负责。万丰汽轮公司的设备保养 分为年度保养、月度维保、周点检和日点检。2023 年12 月 1 日,涂装车间维修班组完成了旧线的月度维护保养(保养 时新线在正常生产),12 月2 日至3 日0 时,维修班组完成 了新线的月度维护保养(保养时旧线在正常生产)。在所有 设备的维护保养中,无热能室的专项维护保养记录。 (四)事故发生经过 通过调阅监控视频、勘查爆炸现场和询问相关人员,还 原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2023 年12 月3 日0 时30 分,万丰汽轮公司一分厂涂装 车间新线维护保养完毕,准备恢复生产。涂装车间新线领班 张*增(男,浙江省新昌县人)对三道工序的燃烧机进行点 火试车。

9 0 时49 分,张*增发现前处理燃烧机在数次复位后仍然 无法点火,一边电话通知维修工吕*东到前处理燃烧机进行 故障排除,一边继续复位点火。当吕*东到达前处理燃烧机 时,张增正好点火成功,他告知吕东喷粉线燃烧机也有异 常,吕*东答复维修完前处理传动链条故障后就过去处理, 张*增随即单独离开前往喷粉线。 1 时0 分,吕东打电话给张增,但张*增未接电话。 1 时04 分,张增回电给吕东,吕*东要求派人协助维 修前处理传动链条,但张*增回复我很忙你自己解决随即挂 断电话。吕*东自行找人继续更换前处理传动链条。 1 时23 分52 秒,喷粉线烘干系统位置突然发生爆炸, 车间内的员工相继跑出车间,部分员工拔打了110 和120 急 救电话。保养工董兰(女,浙江省新昌县人)、上件工陈 英(女,广西省平乐县人)被爆炸的火焰烫伤较重,另有部 分人员送医。 2 时40 分,万丰汽轮公司完成了所有在岗员工的核对, 张*增失联。 5 时10 分许,搜救人员在起爆点西南面24 米处的房顶 上找到张*增,已无生命体征。 (五)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爆炸形成的冲击波对万丰汽轮公司一分厂涂装车间的 破坏半径约为10 米的圆周范围,抛洒物的初始点为热能室 和烘箱的原安装位置,大部分抛洒物集中在南北方向,说明 上述方向为热能室和烘箱的薄弱环节,是爆炸的主要泄爆面 (与热能室检维修门开口、燃烧机安装口方向相对应)。爆

10 炸发生后,重约2 吨的燃烧桶和换热器被冲击波抛离到距原 安装位置西南面约15 米处,燃烧桶和换热器本体保存基本 完好,热能室上部沿彩钢瓦屋顶布置的尾气排管存在冲顶折 断痕迹(该位置与热能室顶部泄压口相对应),尾气处理系 统未发现爆炸痕迹。热能室原安装位置西侧上部钢筋混凝土 圈梁发现受冲击波压力影响而向西南侧凸起折损,现场南北 走向的天然气管道在热能室安装位置也向西折弯断裂,除此 段外其余天然气管道保存完好。热能室燃烧机被冲击波抛离 到距原安装位置西南面约50 米的路面上,原本在燃烧机旁 工作的涂装车间领班张*增(死者),被冲击波抛离到西南 面约24 米的彩钢瓦屋顶上。 图5 涂装车间爆炸后俯瞰图 面积:1605 平方

11 图6 事故现场 图7 事发烘干系统燃烧桶及热交 换器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张增死亡,董兰、陈*英2 人重度烧 伤,另有操作工方开(男,云南省玉溪市人)、章永(男, 浙江省新昌县人)、丁军(男,浙江省新昌县人)、王刚 (男,贵州省遵义市人)4 人入院治疗。涂装车间约1605 平 方米的车间及设备设施损毁,部分房梁受损(图5、6、7)。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 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580.5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2023 年12 月3 日1 时27 分27 秒,新昌县消防救援大 队接到报警称七星街道后溪江边有火情。1 时30 分,新昌县 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到110 电话通知,七星街道后溪江边冒 烟。1 时40 分,经联系相关部门后确认,冒烟发生在万丰汽 轮公司后溪厂区一车间,消防救援部门已赴现场施救。2 时 20 分,新昌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抵达现场并开展情况核查。 3 时16 分,新昌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初步核查结果,向绍兴市

12 应急管理局口头报送事故信息。3 时50 分,新昌县应急管理 局向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送事故信息。5 时19 分,新昌县应 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续报了伤亡人员信息。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救援情况 2023 年12 月3 日1 时27 分,消防救援部门相继派出 20 辆消防车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新昌县政府组织应急、政 法委、公安、卫健、环保和七星街道等部门在事故现场成立 救援指挥部组织开展救援。新昌县委书记黄旭荣、县长王奇 洲在事故第一时间就人员救治等后续工作作出部署,相关副 县长分赴一线指导救援处置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到达现场后,设置水枪阵地从三个方向对 多处火点开展灭火,同时派出3 个搜救小组进入事故车间内 部搜寻被困人员。2 时15 分,现场明火基本扑灭,持续对设 备进行冷却降温。经核查,张*增失联。5 时10 分许,找到 张*增,已无生命体征。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万丰汽轮公司立即与事故死者家属开展赔 偿协商,于12 月6 日达成赔偿协议,当天下午遗体火化。 董兰(多处三度烧伤、累及体表20%-29%的烧伤)、陈 英(全身多处二、三度烧伤、右侧胫腓骨干骨折、累及体表 30%-39%的烧伤)于3 日上午入浙二医院治疗,无生命危险。 事故发生后,社会面舆情稳定。 事故发生后,绍兴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省应科院、市特检 院及属地应急管理局,并邀请3 名省级安全生产专家对万丰 汽轮公司天然气使用、喷涂、粉尘涉爆和高温融熔等重点风

13 险进行全面排查,共发现问题隐患71 项,其中重大事故隐 患3 项,于12 月23 日全部完成整改。对厂区内6 个同类燃 烧装置进行安全检测,排除相关问题隐患。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 新昌县委县政府、新昌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 赴万丰汽轮公司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 救援力量,坚持安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救援原则,全面 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的各类危害,科学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 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平稳 有序。 三、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排除 了容器爆炸、可燃性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燃性气体混合物 (粉尘)爆炸等可能因素。经过综合分析后,认定事故的直 接原因是:燃烧桶内长期点火爆燃产生的冲击波致使燃烧桶 和挡火板连接处产生疲劳裂纹,事发前多次点火失败和复位 导致天然气从燃烧桶泄漏至热能室和烘箱内,持续积聚达到 爆炸极限,遇燃烧桶内火源发生爆炸。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万丰汽轮公司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公司安环部3 名安管员、 1 名资料员同时兼职环保、消防、职业健康工作,专职安管 员人数不符合《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2]规定要求。 [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百

14 2.未按规定开展热能室隐患排查治理。未按《安全生产 法》第四十一条[3]的规定,在热能室已辨识为黄色风险的基 础上,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 在日常组织的交叉隐患排查活动中,未排查热能室设施设备 是否存在事故隐患、设备是否安全运行、设备是否存在损耗、 报警装置是否合理等情况。 3.未按国家标准规定对烘干室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性能 检测。未按GB14443-200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 安全技术规定》9.8、9.9[4]的规定,对烘干室的设施设备开展 安全检查和安全性能检测。在涂装车间所有维护设备保养记 录中,无烘干室相关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尤其是事发燃烧 机未列入维护保养范围。 4.未严格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按《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四条[5]的规定,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安全(设 备)操作规程。张*增在启动前处理和粉线燃烧机时,未按 公司《设备操作规程》的规定[6],发现燃烧机故障后通知专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 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第9.8、9.9 规定:“9.8 烘干室 的用户应根据设计单位及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文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的内容至少 包括:a)装载量及溶剂是否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b)安全装置(如控制及报警系统、泄压装置等)的有效性检查; c)其他应检查的项目。 9.9 烘干室通风系统、加热系统、电气与控制系统的安全性能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用户应核对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并将检测结果记入档案。” [5]《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 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 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6]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Q/WFQ-04-139-2011《设备操作规程》第3.5.1 规

15 业维修人员维修,不断手动复位重启,导致粉线燃烧机在未 点火的情况下不断注入天然气,导致事故发生。未落实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生产的各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管生产必 须管安全的“一岗双责”的职责,存在违章作业现象。 5.未对烘干室操作和维修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未按《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7],对烘干室操作人员[8]和维 修人员开展专业培训。一分厂涂装车间在安装新线后,公司 未对涂装车间的维修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仅限于设备供应商 安装设备时跟班作业和带班传授,维修人员未全面了解、掌 握热能室设备的安全技术特性。 (二)天诚公司 未按《绍兴市安全生产检查排查指导手册》要求认真落 实工贸企业检查内容,受七星街道委托每月对万丰汽轮公司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但浮于安全通道、警示标识、员工操作 规范等表面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涂装车间烘干室存在 的安全隐患。 (三)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 1.新昌县应急管理局。在指导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中存在不足,对企业大型复杂设备的风险辨识管控指导深 度不够,督促企业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的“三违”行为力度欠强。 定“当燃烧器出现故障无法复位时,联系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7]《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 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 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第9.2 规定:“烘干室操作人员, 应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操作。”

16 2.新昌县七星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未层层压 实,党委班子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不到位,岗位职 责不清晰;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细不实,专项整治 无记录;安全生产检查过于依赖第三方。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张*增,万丰汽轮公司一分厂涂装车间领班,违规操作 导致喷粉线烘干系统发生爆炸,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因其在 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单位及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1.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 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委 监委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2.责令七星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新昌县应急管理局向县 委县政府作深刻检查。 (三)对事故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万丰汽轮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 格落实热能室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未按国家标准规定对烘 干室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性能检测,未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安 全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存在盲区,未对热能室设备操作 和维修人员开展专业培训。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相关条 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建议新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重作出

17 行政处罚。 2.董*平,万丰汽轮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9]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新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 全生产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3.赵*红,万丰汽轮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上市 公司资本运作,不参与万丰汽轮公司日常运营管理。未履行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对 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万丰汽轮公司按规章制度作出处理,处 理结果报绍兴市应急管理局。 4.吴*英,万丰汽轮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万丰汽轮公司生 产经营。未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未严格组织 开展涂装线热能室的危险源辩识和评估并落实安全管理措 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第(三)项[10]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新昌县 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5.梁*林,万丰汽轮公司能源设备部经理,负责设备采购 管理。未按要求制定热能室等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督促 落实;未对维修人员开展热能设备维修的专业培训,并取得 设备维修资质证明;未严格落实涂装线热能室设备风险辨识 [9]《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10]《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 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18 管控。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 项[11]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新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6.章*灿,万丰汽轮公司一分厂厂长,主持一分厂全面工 作。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将燃烧机列入维护保 养范围,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未制止和纠正员工违 章作业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 (六)项[12]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新昌县应急管理 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7.梁*明,万丰汽轮公司安环部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日常隐患排 查浮于表面,未能及时发现排除热能室设备和操作方面长期 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新昌县应急管理局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8.设备科长张明、一分厂涂装车间主任梁华、一分厂 设备主管吕浩、涂装车间机修主管吕军履职不到位,建议 万丰汽轮公司按公司规章制度对上述人员作出处理,处理结 果报绍兴市应急管理局。 (四)事故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及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中发现七星街道的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公司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建议新昌县 [1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 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 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9 应急管理局按照《绍兴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 办法》予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故企业要深 刻吸取事故教训,全方位辨识安全风险,迅速采取更加有力 措施,守牢安全生产底线;要坚决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责 任,加强对各级履职情况的督促考核,严格落实现场工作责 任,防止责任“落地打滑”;要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 操作规程,制定喷粉线热能室等重点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并贴在操作台处,定期评估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加强检查 考核,确保执行到位;要切实提升设备设施安全水平,对企 业中同类设备工艺,必须建立设备清单、研究安全措施、彻 底改进,从源头消灭隐患;要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特别是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提升,确保员工有能 力辨识岗位风险、有能力落实安全管控措施、有能力处置突 发应急情况;要加强专业力量配备,配齐配强生产、安全、 技术、设备、仪表等专业队伍,切实提高专业管理能力。 (二)切实强化部门监管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企业的立项、审批、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监 管,根据部门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坚决杜绝 监管职责模糊地带的“踢皮球”现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不明确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按照业务相近的原 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落实监管职责。各职能部门要将燃气

20 设备设施及使用纳入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燃气主管部门要 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进行技术指导,配合行业管理 部门监督燃气用户完善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加强日常 维护,规范供气行为。 (三)严格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乡镇(街 道)要摸清辖区内使用燃气的工贸企业风险底数,掌握企业 使用燃气的基本情况,形成企业底数清单。要组织力量对工 业企业内使用燃气的设备开展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燃烧 系统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是否安装及有效;可 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是否安装及正常使用,是否具有连锁切 断功能,报警信号是否接入24 小时有人值守的场所;是否 制定燃气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天然气泄漏应急预案是否制定 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加快推进重点非标类燃气设备的设计诊断工作。 针对燃气使用企业重点非标类燃气设备缺少安全防护措施 的情况,要立即委托燃气专业设计单位对设备进行安全设计 诊断;根据诊断意见视情增加烘干系统中燃烧桶破裂监测的 软硬件措施,如在热能室增设火焰探测器或人工观察窗等监 查措施,对燃烧桶破损现象进行探测预警;强化重要燃气调 节设备的管控措施,必要时对燃气调节设备采用铅封或挂锁, 并由专人进行保养维护;对重要装置可设置自控主机,保存 设备压力、流量、温度、启闭信息等数据,并设定报警阈值, 确保及时调取、分析、处理异常数据。 (五)深入推进行业源头治理。燃气使用企业要强化安

21 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规范使 用燃气,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人,加强对操作 维护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要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 合同,自觉接受并配合供气企业和相关部门的技术指导、安 全检查。要加强企业生产过程中燃烧机及配套设施安全检查、 检测、检修工作。强化燃烧机维护保养意识,严格按照要求 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定期对风压差、温控仪等安 全装置进行有效性检查;定期对通风系统、加热系统、电气 与控制系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制订设备检维修制度,并聘 请专业维保单位定期检修。燃气经营单位要按照《城镇燃气 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要求依法依规经营, 及时对燃气用户进行技术指导,配合行业管理部门督促燃气 用户完善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指导各企业安全使用燃 气设施,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FD10663 | 2023_耒阳市人民医院2.23_2·23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医院/养老院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23年2月23日9时31分许,耒阳市人民医院高压氧舱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62.5万元。 事故发生后,衡阳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切实做好事故现场善后处置,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开展各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湘政发〔2022〕9号)等有关规定,经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衡阳市应急管理局、衡阳市公安局、衡阳市总工会、衡阳市卫健委、衡阳市市场监管局、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及耒阳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耒阳市人民医院“2.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2023年4月8日,参照《印发<关于在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通知》 (衡纪办〔2022〕6号)的规定,衡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耒阳市纪委下达了《关于移交耒阳市人民医院“2.23”一般火灾事故建议追责问责人员相关资料的函》,将事故调查组形成的技术调查报告、管理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调查取证资料移交耒阳市纪委,由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审查调查,要求经审查调查后提出处理处置、问责意见,并及时向衡阳市政府事故调查组通报情况。2023年5月18日,耒阳市纪委向事故调查组提交了《关于耒阳市人民医院“2.23”一般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核查情况报告》,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处置、问责意见。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当事人情况

  1. 黄新华,男,现年67岁,身份证号码40341919550306*,籍贯耒阳市蔡子池街道聂洲居委会槐树下,属耒阳市人民医院在治患者,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 周翠芝,女,现年72岁,身份证号码43041919510109*,籍贯常宁市,家庭住址:耒阳市仁义乡罗渡村18组22号,属耒阳市人民医院在治患者,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3. 陈连喜,男,现年57岁,身份证号码43041919680320*,籍贯及家庭住址:耒阳市夏塘镇艾芳村4组,属耒阳市人民医院在治患者,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4. 谢东升,男,现年45岁,身份证号码43048119770817*,籍贯及家庭住址:耒阳市仁义乡罗渡村18组,系周翠芝儿子、陪护,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5. 谢冀霞,男,现年46岁,身份证号码43041919760408****,籍贯及家庭住址:耒阳市仁义乡罗渡村18组,系周翠芝儿子、陪护,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二)涉事单位情况

耒阳市人民医院位于耒阳市城北东路98号,成立于1939年4月,前身是耒阳县卫生院,1987年更名为耒阳市人民医院。该院是一所集医疗、急救、保健、科研、教学为一体的三级综合医院,注册资金3228万元,所有制形式:全民,经营性质:非营利性(政府办),法定代表李小保,医疗机构登记号:32600046143048111A1001。医院占地70余亩,开设有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心血管内科、神经外科、肝胆外科等25个临床科室,影像、超声、检验等11个医技科室和办公室、医务部等27个行政后勤科室,开放床位1200余张。医院现有职工1292余人,其中高级职称115人,中级职称569人,硕士研究生51人。

(三)涉事医用设备基本情况

1.医用空气加压氧舱

耒阳市人民医院涉事医用空气加压氧舱(以下简称氧舱)安装在该院东北角,第三住院大楼右后方独栋楼高压氧舱室内,原安装位置为该院内第四住院部后面的位置,起始安装时间2009年6月30日,于2017年03月进行了院内移装至新地址。该氧舱制造单位为烟台宏远氧业有限公司,制造日期为2009年08月25日,型号为GY2600,产品编号为09-Y2600-005,使 用登记证编号为容1LH湘DF2282,设计压力为0.3MPa,最高工作压力为0.2MPa,设计温度为66℃,工作温度为常温,工作介质为压缩空气。氧舱结构为一舱两室四门,氧舱容积37.05m³,额定进舱人数8+4人,人均舱容3.08m³。

2.储气罐

高压氧系统有储气罐两台,使用地点为空压机房,型号均为:C1.5-5.0/1400-L,产品编号分别为:09-R1400-007、09-R1400-008,储气罐上均有1个安全阀、1个压力表。

3.储水罐

高压氧系统有储水罐一台,使用地点为空压机房,型号为:C1.5-1.0/800-L,产品编号为:09-R800-010,储水罐上有1个安全阀、1个压力表。

4.空气过滤器

高压氧系统有空气过滤器两台,使用地点为高压氧室地下室,型号为:GL0.3-0.034/273-L,产品编号分别为:08-R273-062、08-R273-106。

(四)事故建筑和设备信息

高压氧舱室建于1999年(隶属该医院理疗科),为单层砖混结构,独立使用,由值班室、高压氧舱间、空压机房和卫生间组成,呈品字形结构。现有8(治疗舱)+4(过渡舱)人位空气加压氧舱一座,主要用于一氧化碳中毒、脑血管意外等急重症患者康复治疗。

(五)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基本原理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是一种将压缩空气作为舱内加压介质, 患者在高于大气压的密闭舱内,利用吸氧面罩吸入高浓度医用氧气的压力舱。高压氧舱压力调节系统、供排氧系统基本原理如下:

1、压力调节系统

(1)加压:空气压缩机将新鲜的空气压缩后,送入气液分离器,分离后的压缩空气经管道流入储气罐,从储气罐排出的气体进入空气过滤器进一步净化后通过加压阀门进入舱内,达到舱室升压的目的。 (2)减压:通过调节氧舱控制台上的减压阀门,使舱内气体从减压管路流出舱外,达到舱室减压的目的。

2、供排氧系统

(1)供氧:液氧罐中液态氧经气化、减压后进入氧舱操作台氧源控制板,经流量调节后进入氧舱内多功能吸氧控制系统,通过接管和面罩,供患者呼吸用氧。多功能吸氧控制系统有三种供氧方式:常规吸氧、雾化吸氧和急救供氧。常规吸氧为按需供氧,系统内置调节器,由患者的呼吸带动供氧,当病人取下吸氧面罩时无氧气供给,该方式适用于有正常呼吸能力的患者;雾化吸氧在有需要时才开阀门使用,增加了雾化功能;急救供氧为连续供氧,不论患者呼吸情况如何,一直向面罩提供连续流量的氧气,适用于呼吸能力较弱的患者。 (2)排氧:舱内人员吸氧时,吸入的为99.5%以上的氧气,呼出气的氧浓度在80%以上(参考相关书籍资料)。氧舱舱内各面罩呼气软管都接在舱内呼气集气管上,该集气管的两端开口直接与舱内气压连通,有旁管通舱外,利用舱内、外的压力差,将呼出的废氧排出舱外。

(六)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高压氧舱房间部分墙体烟熏、部分窗户玻璃碎裂、空调烧损及高压氧舱燃烧受损,过火面积40平方米。氧舱间内舱体外仅东南角柜式空调底部有烧损痕迹,空调与治疗舱之间无蔓延路径。 值班室、储藏室、2间卫生间有轻微烟熏,空压机房未过火。但高压氧舱间中高压氧舱的治疗舱烧损严重,舱内完全烧毁,舱内座椅钢骨架裸露,表面有金属变形变色痕迹。 现场勘查治疗舱内多功能吸氧装置的急救供氧阀门均未关闭,操舱台上主舱操作板块右上方流量调节装置多个阀门开启,其中 6号位置对应的流量调节装置阀门开到最大。 事发当日消防救援人员第一时间发现高压氧舱内有浓烟向外喷涌,出口呈开启状态,现场搜救组在高压氧舱门口及内部共发现2名被困人员,当时身体已大面积碳化,呼喊没有回应,救出后经现场医生确认已无生命迹象。 附图一 高压氧舱内部结构图 附图二 高压氧舱内就医患者座位图 附图三 高压氧舱内部烧损情况 附图四 高压氧舱房间入门烧损情况 11

(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导致2人死亡,3人受伤,相关设施设备受损,直接经济损失262.5万元。 二、检验鉴定情况

(一)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及其配套设备检验鉴定情况

  1.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以下简称氧舱):该氧舱在2017年03月进行了院内移装时,经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监督检验,并出具了符合要求的结论报告。

2021年12月30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衡阳分院对该台氧舱进行了检验,出具了编号为YCD-D20220000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4年12月30日。 根据氧舱室两名操舱人员及治疗病人反映,事故当天高压氧舱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未发现异常情况。另根据高压氧舱电脑主机运行数据显示,事故当天操舱人员设定的氧舱运行曲线与氧舱实际运行曲线完全一致,高压氧舱运行情况正常。 为确认高压氧舱部件测氧仪的工作情况,对治疗舱、过渡舱的测氧仪分别取样并进行功能试验。经试验,治疗舱、过渡舱的测氧仪均能准确进行低氧浓度(低于18%)、高氧浓度(高于23%)报警,报警信号包括报警声响、报警指示灯及自动打印报警时的氧浓度,治疗舱与过渡舱测氧仪功能均正常。其中测氧仪自动打印机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当氧浓度不超标时实现间断打印,当氧浓度超标时实现连续打印,并发出报警信号。 在现场勘查时,发现测氧仪自动打印机已经缺纸,通过调查 12 了解到该测氧仪自动打印机已连续20余日存在缺纸无法打印和报警的情况。 经现场检验,高压氧舱配套的水喷淋阀门处于关闭状态,2023年2月26日,在第三方见证人的见证下,由高压氧舱厂家人员开启水喷淋阀门,氧舱内水喷淋出水口有水流喷出,高压氧舱水喷淋系统功能正常。 2.储气罐:高压氧系统有储气罐两台,使用地点为空压机房,储气罐上均有1个安全阀、1个压力表,均已校验及检定。定期检验日期2020年05月07日,报告编号分别为RD-D202000261、RD-D202000262,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下次定期检验日期均为2023年05月07日。 3.储水罐:高压氧系统有储水罐一台,使用地点为空压机房,储水罐上有1个安全阀、1个压力表,均已校验及检定。定期检验日期2020年05月07日,报告编号为RD-D202000263,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下次定期检验日期2023年05月07日。 4.空气过滤器:高压氧系统有空气过滤器两台,使用地点为高压氧室地下室。定期检验日期2020年05月07日,报告编号分别为RD-D202000259、RD-D202000260,检验结论均为符合要求,下次定期检验日期均为2023年05月07日。

(二)事故类别的鉴定

1.鉴定结论:高压氧舱治疗舱内高氧浓度环境下遇静电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1. 鉴定依据:经调查组现场检验鉴定,并结合相关设备设施的定期检验报告,该医院医用空气加压氧舱设备在事发前,其使

13 用性能均属正常状态,相关设备设施的定期检验报告显示,性能检验合格,并定期检验时间均在规定检验周期时间内。

(三)起火原因鉴定

(1)可排除故意放火可能。主要依据有:耒阳市公安部门第一时间在事发现场勘查调查时未将该事故性质认定为故意放火。 (2)可排除雷击引发火灾可能。主要依据有:根据当天气象资料显示和群众证实,当天无雷电现象。 (3)可排除自燃可能。在起火部位高压氧舱治疗舱内未发现自燃性物质。 (4)可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可能。在起火部位高压氧舱治疗舱内无生活用火器具。 (5)可排除吸烟引发火灾可能。根据对高压氧舱治疗舱内多名见证人的调查询问,起火时高压氧舱治疗舱内无人员吸烟,经现场勘查,治疗舱内未发现烟头。 (6)可排除手机电火花引发火灾可能。根据对高压氧舱治疗舱内多名见证人的调查询问,起火前治疗舱无人员使用手机,最先起火的是周翠芝小腿部附近位置,该位置无手机。 (7)可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可能。根据对多名现场见证人的调查询问,起火时高压氧舱治疗舱照明灯是一直是亮着的,未发现异常;经现场勘查,治疗舱内电线暗敷,电线套管为金属缠绕管,起火点位置未发现电线故障痕迹,位于空压机房配电箱均设置空气开关,开关处于开启状态,均未跳闸。 (8)最先起火的周翠芝小腿部附近位置,该位置无其他火源,静电起火是唯一的可能。根据高压氧舱治疗舱内多名见证人的调 14 查询问,起火后火迅速从周翠芝小腿部附近位置蔓延到多人身上,火势蔓延速度极快,烧伤人员被烧伤的部位集中在下半身,符合高氧浓度环境下的火灾发展蔓延特征;多名人员反映治疗结束后至起火前吸氧面罩仍然有氧气出来,此时高压氧舱因设备停止运行,无法利用舱内外压差启动排氧装置进行排氧,舱内人员均穿自己的衣服,具备产生静电的条件;现场勘查治疗舱内多功能吸氧装置的急救供氧阀门均未关闭,操舱台上主舱操作板块右上方流量调节装置多个阀门开启,其中 6号位置对应的流量调节装置阀门开到最大。

(四)起火时间、部位、起火点的鉴定

1.起火时间

2023年2月23日09时39分,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119”接警中心接到报警电话称:耒阳市城北路市人民医院高压氧舱内起火;据视频监控显示09时33分02秒(经校对后),发现身上着火的人员从高压氧舱室大门跑出;结合调查询问和查阅当日高压氧舱操作记录,当日治疗完毕后9时28分舱门开启,起火发生在舱门开启之后。结合火灾发展规律,起火时间认定为2023年2月23日09时31分许。

2.起火部位

经现场勘查,值班室、储藏室、2间卫生间仅有轻微烟熏,空压机房未过火,高压氧舱间烧损。高压氧舱间中高压氧舱的治疗舱烧损严重,舱内完全烧毁,舱内座椅钢骨架裸露,表面有金属变形变色痕迹。氧舱间内舱体外仅东南角柜式空调底部有烧损痕迹,空调与治疗舱之间无蔓延路径;经对多名见证人调查询问 15 得知,最先看到治疗舱内起火,最初起火时氧舱房间内舱体外其他部位并没有火。综上,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高压氧舱治疗舱内。

3.起火点

根据舱内人员陈连喜、罗县成、谢东升的调查询问,最先看到治疗舱内6号座位的周翠芝小腿部附近位置起火。现场勘查发现,6号座位上方金属变色痕迹严重,距离6号位置附近的地面(距东侧舱门1.5米-2.2米、距治疗舱舱体北面0.3米-1.1米范围内)瓷砖开裂严重。综合认定起火点为治疗舱内距东侧舱门1.5米-2.2米、距治疗舱舱体北面0.3米-1.1米范围内。 (五)死亡检验鉴定情况 1.耒阳市人民医院2023年2月26日对周萃芝的死亡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作出了以下诊断: (1)死亡时间:2023年2月23日; (2)死亡原因:烧伤。 2.耒阳市人民医院2023年2月26日对黄新华的死亡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作出了以下诊断: (1)死亡时间:2023年2月23日; (2)死亡原因:意外。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2月23日上午7点40分左右,耒阳市人民医院高压氧舱室操舱人员主班李绿梅、副班杨煊陆续到达该医院高压氧舱室,开始当天工作。李、杨二人首先检查并确认高压氧舱室工作环境无异常、高压氧舱设备及系统设备状态无异常等工作事项。 16 同时,预约当天上午8点左右开始的高压氧治疗病人陆续进入高压氧舱室。李、杨二人检查并确认环境、设备正常后,提醒当天治疗和陪护人员进入氧舱注意事项。治疗和陪护人员上交随身携带的手机、电子钥匙、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后,在高压氧舱(出厂编号09-Y2600-005)舱内就坐。就坐座位分布情况为:治疗舱1号位陈连喜,2号位刘三毛,3号位黄新华,4号位罗育成,5号位彭玲,6号位周翠芝,7号位空位,8号位罗县成,6号位中间过道塑料凳为周翠芝陪护人员谢东升(周翠芝小儿子);过渡舱9号位梁嘉龙,10号位廖素兰,11号位赵群,12号位赵群的陪护人员赵满英(赵群家属)。 舱内就坐治疗病人自行戴好氧气面罩并插好氧气连接管后,李绿梅进舱检查病人面罩佩戴情况,确认完毕后出舱。高压氧舱室内舱外有操舱人员李绿梅、杨煊、周翠芝大儿子谢冀霞等人。李绿梅关闭高压氧舱舱门后,通过对讲系统再次提醒注意事项,病人均摇手确认身上无手机、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然后李绿梅就坐操舱台准备操作。 8时10分(根据操舱台电脑主机数据并经校对)开始操舱加压,杨煊就坐李绿梅右侧,监督辅助相关工作。 9时28分(根据操舱台电脑主机数据并经校对)高压氧舱结束治疗后(运行时长78分42秒),舱门自动开启,治疗病人陆续出舱,并领取上交给操舱人员的手机、电子钥匙、打火机等物品。同时,杨煊上完洗手间离开高压氧舱室。谢冀霞进入舱内预与谢东升将周翠芝抱出舱。 9点31分前后高压氧舱内起火。 17 9时39分,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值班室接耒阳市城北路人民医院高压氧舱间起火火警电话。分别于9时47分、9时49分,两队消防人员到达起火现场,进行灭火。消防人员发现该医院高压氧舱室内有浓烟向外喷涌,发现高压氧舱门口及内部各发现1名被困人员,经现场医生确认已无生命迹象。 10时02分,明火基本被扑灭。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时,当班医务人员李绿梅发现有人身上着火,便迅速拿起操作台侧边的灭火器扑救,并呼喊仍在高压氧舱的病人赶快出来,火势造成大量浓烟,在火势越来越大并伴随浓烟充满房间时,李绿梅立即组织人员撤出高压氧室房间,同时向单位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并及时打电话向119消防请求救援。9时40分左右医院分管安全消防工作的院领导郭勇及安全办副主任廖青到达现场,李绿梅汇报现场处置用了两瓶干粉灭火器但未控制火势,高压氧室还有两名病人未逃离出来。郭勇随后组织医院保卫、后勤、工地施工、高压氧室及周边科室工作人员来现场扑救火灾,但3次尝试进入高压氧室救人均因火势较大及浓烟而失败。9时42分廖青拨打分管医政的副院长符小波电话,请求急诊外科、普外科、烧伤科到现场进行医疗救治,请ICU手术室做好准备。9时43分医院党委书记李志超、院长李小保赶到现场指挥处置工作。9时43分,感染科医务人员谢兰兰、谢明生、齐成东三人将逃出的受伤人员2人用轮椅和搀扶方式送至普外科进行医治,另1人由医院护工李作彪送往医院救治。因火势较大且伴随浓烟,医院参与扑救人员只能在外围扑救火灾。 18 约9时39分左右,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值班室接耒阳市人民医院高压氧舱间起火火警电话,先后分别于9时47分、9时49分,派两队消防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积极开展现场抢救。消防人员发现该医院高压氧舱室内有浓烟向外喷涌,发现高压氧舱门口及内部各发现1名被困人员,经现场医生确认已无生命迹象。 10时02分,明火基本被扑灭。

(三)事故报告情况

2月23日09时35分左右,当班医务人员李绿梅向医院安全办副主任廖青报告了事故情况,并于09时38分左右拨打了119救援电话。 2月23日09时40分左右,医院书记李志超和院长李小保分别向耒阳市卫健局和耒阳市政府领导伍检告、尹建恒报告了事故情况。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高压氧舱治疗舱内高氧浓度环境下遇静电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事故。

(二)间接原因

  1. 高压氧舱操控人员操作不规范。未第一时间开启舱内水雾喷淋系统,未及时消除舱内起燃火源;操控人员关闭高压氧舱测氧报警仪,当舱内氧气浓度超标时未及时发出警报,未及时采取排氧换气措施进行处理;事发时未及时关闭舱内供氧阀门;当班氧舱操控副班人员在就治患者未全部撤出氧舱的情况下擅自离岗,事发时只有一名操控人员在岗,导致事发时应急处置不及时。

19 2.该医院设备科对氧舱特种设备操控人员岗位操作培训和特种设备操作应急演练不到位。设备科是该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部门,未按要求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基础上组织氧舱操控人员开展特种作业岗位操作培训,操控人员操作氧舱特种设备不熟练不规范;未定期组织开展氧舱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应急演练,平时的应急演练只是由操控人员自发组织,演练内容主要是针对室内火灾消防,未涉及氧舱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应急演练相关内容,对氧舱的应急操作没有严格的规范操作流程,事发时操控人员应急反应随意性很明显。 3.该医院设备科对医疗高压氧舱安全检查维护不到位。调查发现,氧舱内急救吸氧阀①使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防止意外开启的相关措施,舱内人员可随意开启,事故当班舱内多名未安排急救吸氧的患者均开启了急救吸氧阀,治疗结束后舱内多处急救吸氧阀均还有氧气溢出,增加了氧舱内氧气的泄漏。该氧舱使用方面的问题长期存在,但一直未得到处理。

4.设备科对氧舱操控人员报告的安全隐患处置不及时。调查发现,涉事医疗高压氧舱内氧气浓度经常超限,今年以来,氧舱总共运行37次,舱内氧气浓度其中数据正常的仅12次,其余均存在氧气浓度超限,设备科接到操控人员的情况报告后未认真查明原因和及时处置;该氧舱测氧仪自动打印机已连续20余日存在缺纸无法打印和报警的情况,设备科接到操控人员的情况报告后也未认真查明原因和及时处置。

①医疗高压氧舱吸氧控制系统有三种供氧方式:常规吸氧、雾化吸氧和急救吸氧。常规吸氧为按需供氧,系统内置调节器,由患者的呼吸带动供氧,当病人取下吸氧面罩时无氧气供给,该方式适用于有正常呼吸能力的患者;雾化吸氧在有需要时才开阀门使用,增加了雾化功能;急救吸氧为连续供氧,不论患者呼吸情况如何,一直向面罩提供连续流量的氧气,此种吸氧仅适用于呼吸能力较弱的重病患者。

20 5.该医院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体现在未认真组织开展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医院员工安全意识不强,事发时应急处置不及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未经专门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相关安全管理资质证书;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医院安全管理及设备管理部门履职不到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处理不及时等方面。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耒阳市人民医院“2.23”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属地相关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一)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 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管理职责不清,管理较混乱。该单位未明确其内设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工作职责不清楚;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不熟悉。
  2. 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流于形式。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在检查耒阳市人民医院高压氧舱时,未检查设备的完好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对涉事高压氧舱的安全运行情况从未下达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二)耒阳市卫生健康局

  1. 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清。该单位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划归局办公室,但该室主要是做一些上传下达的工作,不履行具体的监管工作,其他业务股室却只负责业务指导,对监管对象的隐患排

21 查不督促督办,行业安全管理不力。 2.对辖区医院监督检查不力。安全生检查流于形式,检查不深不细,平时检查提出的问题局限于表面,针对性不强,对医院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指导督促不力,未严格督促医院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责问责的人员(13人)

  1. 李绿梅,女,40岁,群众,耒阳市人民医院医生,该院高压氧舱室日常管理具体负责人,氧舱操舱人员,事故当班担任主班。未第一时间开启氧舱内水雾喷淋系统消除起燃火源;未及时关闭舱内供氧阀门,且未及时采取排氧换气措施减低氧舱内氧气浓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建议由耒阳市卫健局提请有关作业资质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用高压氧专业上岗合格证》(注册编号20660)。
  2. 梁卫民,男,53岁,中共党员,耒阳市人民医院设备科科长,负责该院高压氧舱等设备的检查维护和管理。对医疗高压氧舱安全检查和维护不到位,对氧舱特种设备操控人员岗位操作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定期组织开展氧舱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应急演练,对氧舱操控人员报告的安全隐患处置不及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
  3. 谢少玲,女,48岁,群众,耒阳市人民医院特检科主任,分管理疗科、心电图、脑电图和高压氧舱室。对高压氧舱室操舱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操舱人员操作不规范导致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

22 4.廖军华,男,44岁,中共党员,耒阳市人民医院保卫科长,负责该医院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经专门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相关安全管理资质证书,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严格组织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 5.廖云峰,男,49岁,中共党员,耒阳市人民医院副院长,分管设备科,对医院设备科高压氧舱设备的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氧舱特种设备操控人员岗位操作教育培训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应急演练不到位、对氧舱操控人员报告的安全隐患处置不及时等情形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 6.郭勇,男,43岁,中共党员,耒阳市人民医院党委委员、纪检书记,分管医院后勤安保、综治维稳、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加强医院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严格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 7.胡文,男,54岁,民盟盟员,耒阳市人民医院副院长,分管特检科,针对高压氧舱室的管理主要负责患者适应症的医疗业务指导,防止不适应治疗的患者进入氧舱。未严格加强氧舱操控人员安全意识教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 8.李小保,男,57岁,中共党员,耒阳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院长,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 23 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 9.李志超,男,52岁,中共党员,耒阳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未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工作,对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 10.谢明,男,45岁,中共党员,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股股长,负责辖区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未严格履行医院高压氧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未及时发现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医院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 11.钟岳,男,39岁,群众,耒阳市卫健局局办公室负责人,负责辖区医院安全行业管理。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医院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指导督促不力,未严格督促医院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 12.刘炎凤,女,59岁,中共党员,耒阳市卫健局三级调研员,联点分管耒阳市人民医院,未严格督促检查医院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 13.谢晓斌,男,44岁,中共党员,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未严格加强医院高压氧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未严格组织高压氧舱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日常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 24 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

(二)建议单位内部处理的人员(2人)

  1. 杨煊,女,34岁,群众,耒阳市人民医院高压氧舱室操舱人员,事故当班担任副班。安全意识薄弱,在就治患者未全部撤出氧舱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虽然征求当班主班操控人员同意后才离开,但实际导致了事发时只有一名操控人员在岗,造成应急处置不及时。建议由耒阳市人民医院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2. 廖国荣,男,40岁,政治面貌群众,耒阳市人民医院设备科合同制职工,系设备科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人员,未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高压氧舱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建议由耒阳市人民医院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耒阳市人民医院,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医院员工安全意识不强,事发时应急处置不及时;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切实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耒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耒阳市人民医院“2.23”一般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问题整改和事故预防措施建议:

(一)耒阳市人民医院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5 1.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并完善高压氧舱室应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安全管理绩效考核管理;要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定期开展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配足配强医疗高压氧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专门人员,加强氧舱系统设备设施隐患排查,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调整、维护、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管理,全面掌握氧舱安全运行状况,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2.要进一步完善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高压氧舱属于医疗行业的特种设备,有其严格的规范和操作要求,应建立完善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岗位职责;要建立并落实岗位培训考核制度、值班值守制度、治疗巡查制度、设备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和入舱登记制度等;作业人员必须要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定期考核医务操作人员。入舱治疗时,必须按规章制度着装,严禁携带手机、打火机及带金属饰品等物件。对病人及陪护入舱前必须告知安全常识。 3.要加强医疗高压氧舱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在开展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基础上,扎实组织开展特种设备操作岗位培训,操作人员要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对特种设备要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结构、懂用途,加强操作人员业务绩效考核管理,增强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4.要切实开展医疗高压氧舱特种设备操作应急演练。认真编制氧舱特种设备操作专项应急演练预案,预案内容要科学合理, 26 可操作性强,预案要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要严格开展高压氧舱特种设备操作应急演练,科学规范应急程序,特种设备操作应急演练有工作方案、有现场实施、有演练总结和经验点评,切实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二)属地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1. 耒阳市政府应严格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属地管理,针对耒阳市人民医院此次火灾事故中暴露出的部门监管职能不明确等问题,要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和单位,要明确细化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要督促职能部门切实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管,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和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2. 属地行业监管部门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明确责任清单,各部门要形成监管合力,强化属地安全监管;卫健部门要对辖区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审批、变更、校验等方面严格把关,加强对医院的行业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已经备案批准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监管力度;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履行对消防重点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对学校、医院、医养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切实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卫健、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要依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办,严格监管执法,迅速对辖区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对查出的问题隐患列出隐患排查清单、明确整改时间表、路线图、

27 责任人,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针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要由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卫健、消防及使用单位切实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对检查发现的重事故隐患,要按照“一单四制”实施交办,对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要依法对相关设备设施采取关停、查封等断然措施督促整改。 有关单位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的60日内,将有关责任人员处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衡阳市应急管理局。 耒阳市人民医院“2.23”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代公章) 2023年5月20日

FD10664 | 2023_耒阳市人民医院2.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医院/养老院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耒阳市人民医院“2.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注:预览效果可能会出现部分文字乱码(如口口口)、内容显示不全等问题,下载是正常的。

文件格式:PDF

岳塘区湘潭某某康复医院有限责任公司“12…

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3.29”火灾事故调查…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耒阳市人民医院“2.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2月23日9时31分许,耒阳市人民医院高压氧舱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62.5万元。 事故发生后,衡阳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切实做好事故现场善后处置,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开展各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湘政发〔2022〕9号)等有关规定,经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衡阳市应急管理局、衡阳市公安局、衡阳市总工会、衡阳市卫健委、衡阳市市场监管局、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及耒阳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耒阳市人民医院“2.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2023年4月8日,参照《印发<关于在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通知》 (衡纪办〔2022〕6号)的规定,衡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耒阳市纪委下达了《关于移交耒阳市人民医院“2.23”一般火灾事故建议追责问责人员相关资料的函》,将事故调查组形成的技术调查报告、管理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调查取证资料移交耒阳市纪委,由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审查调查,要求经审查调查后提出处理处置、问责意见,并及时向衡阳市政府事故调查组通报情况。2023年5月18日,耒阳市纪委向事故调查组提交了《关于耒阳市人民医院“2.23”一般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核查情况报告》,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处置、问责意见。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当事人情况

  1. 黄新华,男,现年67岁,身份证号码40341919550306*,籍贯耒阳市蔡子池街道聂洲居委会槐树下,属耒阳市人民医院在治患者,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 周翠芝,女,现年72岁,身份证号码43041919510109*,籍贯常宁市,家庭住址:耒阳市仁义乡罗渡村18组22号,属耒阳市人民医院在治患者,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3. 陈连喜,男,现年57岁,身份证号码43041919680320*,籍贯及家庭住址:耒阳市夏塘镇艾芳村4组,属耒阳市人民医院在治患者,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4. 谢东升,男,现年45岁,身份证号码43048119770817*,籍贯及家庭住址:耒阳市仁义乡罗渡村18组,系周翠芝儿子、陪护,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5. 谢冀霞,男,现年46岁,身份证号码43041919760408****,籍贯及家庭住址:耒阳市仁义乡罗渡村18组,系周翠芝儿子、陪护,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二)涉事单位情况

耒阳市人民医院位于耒阳市城北东路98号,成立于1939年4月,前身是耒阳县卫生院,1987年更名为耒阳市人民医院。该院是一所集医疗、急救、保健、科研、教学为一体的三级综合医院,注册资金3228万元,所有制形式:全民,经营性质:非营利性(政府办),法定代表李小保,医疗机构登记号:32600046143048111A1001。医院占地70余亩,开设有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心血管内科、神经外科、肝胆外科等25个临床科室,影像、超声、检验等11个医技科室和办公室、医务部等27个行政后勤科室,开放床位1200余张。医院现有职工1292余人,其中高级职称115人,中级职称569人,硕士研究生51人。

(三)涉事医用设备基本情况

1.医用空气加压氧舱

耒阳市人民医院涉事医用空气加压氧舱(以下简称氧舱)安装在该院东北角,第三住院大楼右后方独栋楼高压氧舱室内,原安装位置为该院内第四住院部后面的位置,起始安装时间2009年6月30日,于2017年03月进行了院内移装至新地址。该氧舱制造单位为烟台宏远氧业有限公司,制造日期为2009年08月25日,型号为GY2600,产品编号为09-Y2600-005,使 用登记证编号为容1LH湘DF2282,设计压力为0.3MPa,最高工作压力为0.2MPa,设计温度为66℃,工作温度为常温,工作介质为压缩空气。氧舱结构为一舱两室四门,氧舱容积37.05m³,额定进舱人数8+4人,人均舱容3.08m³。

2.储气罐

高压氧系统有储气罐两台,使用地点为空压机房,型号均为:C1.5-5.0/1400-L,产品编号分别为:09-R1400-007、09-R1400-008,储气罐上均有1个安全阀、1个压力表。

3.储水罐

高压氧系统有储水罐一台,使用地点为空压机房,型号为:C1.5-1.0/800-L,产品编号为:09-R800-010,储水罐上有1个安全阀、1个压力表。

4.空气过滤器

高压氧系统有空气过滤器两台,使用地点为高压氧室地下室,型号为:GL0.3-0.034/273-L,产品编号分别为:08-R273-062、08-R273-106。

(四)事故建筑和设备信息

高压氧舱室建于1999年(隶属该医院理疗科),为单层砖混结构,独立使用,由值班室、高压氧舱间、空压机房和卫生间组成,呈品字形结构。现有8(治疗舱)+4(过渡舱)人位空气加压氧舱一座,主要用于一氧化碳中毒、脑血管意外等急重症患者康复治疗。

(五)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基本原理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是一种将压缩空气作为舱内加压介质, 患者在高于大气压的密闭舱内,利用吸氧面罩吸入高浓度医用氧气的压力舱。高压氧舱压力调节系统、供排氧系统基本原理如下:

1、压力调节系统

(1)加压:空气压缩机将新鲜的空气压缩后,送入气液分离器,分离后的压缩空气经管道流入储气罐,从储气罐排出的气体进入空气过滤器进一步净化后通过加压阀门进入舱内,达到舱室升压的目的。 (2)减压:通过调节氧舱控制台上的减压阀门,使舱内气体从减压管路流出舱外,达到舱室减压的目的。

2、供排氧系统

(1)供氧:液氧罐中液态氧经气化、减压后进入氧舱操作台氧源控制板,经流量调节后进入氧舱内多功能吸氧控制系统,通过接管和面罩,供患者呼吸用氧。多功能吸氧控制系统有三种供氧方式:常规吸氧、雾化吸氧和急救供氧。常规吸氧为按需供氧,系统内置调节器,由患者的呼吸带动供氧,当病人取下吸氧面罩时无氧气供给,该方式适用于有正常呼吸能力的患者;雾化吸氧在有需要时才开阀门使用,增加了雾化功能;急救供氧为连续供氧,不论患者呼吸情况如何,一直向面罩提供连续流量的氧气,适用于呼吸能力较弱的患者。 (2)排氧:舱内人员吸氧时,吸入的为99.5%以上的氧气,呼出气的氧浓度在80%以上(参考相关书籍资料)。氧舱舱内各面罩呼气软管都接在舱内呼气集气管上,该集气管的两端开口直接与舱内气压连通,有旁管通舱外,利用舱内、外的压力差,将呼出的废氧排出舱外。

(六)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高压氧舱房间部分墙体烟熏、部分窗户玻璃碎裂、空调烧损及高压氧舱燃烧受损,过火面积40平方米。氧舱间内舱体外仅东南角柜式空调底部有烧损痕迹,空调与治疗舱之间无蔓延路径。 值班室、储藏室、2间卫生间有轻微烟熏,空压机房未过火。但高压氧舱间中高压氧舱的治疗舱烧损严重,舱内完全烧毁,舱内座椅钢骨架裸露,表面有金属变形变色痕迹。 现场勘查治疗舱内多功能吸氧装置的急救供氧阀门均未关闭,操舱台上主舱操作板块右上方流量调节装置多个阀门开启,其中 6号位置对应的流量调节装置阀门开到最大。 事发当日消防救援人员第一时间发现高压氧舱内有浓烟向外喷涌,出口呈开启状态,现场搜救组在高压氧舱门口及内部共发现2名被困人员,当时身体已大面积碳化,呼喊没有回应,救出后经现场医生确认已无生命迹象。 附图一 高压氧舱内部结构图 附图二 高压氧舱内就医患者座位图 附图三 高压氧舱内部烧损情况 附图四 高压氧舱房间入门烧损情况 11

(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导致2人死亡,3人受伤,相关设施设备受损,直接经济损失262.5万元。 二、检验鉴定情况

(一)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及其配套设备检验鉴定情况

  1.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以下简称氧舱):该氧舱在2017年03月进行了院内移装时,经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监督检验,并出具了符合要求的结论报告。

2021年12月30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衡阳分院对该台氧舱进行了检验,出具了编号为YCD-D20220000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4年12月30日。 根据氧舱室两名操舱人员及治疗病人反映,事故当天高压氧舱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未发现异常情况。另根据高压氧舱电脑主机运行数据显示,事故当天操舱人员设定的氧舱运行曲线与氧舱实际运行曲线完全一致,高压氧舱运行情况正常。 为确认高压氧舱部件测氧仪的工作情况,对治疗舱、过渡舱的测氧仪分别取样并进行功能试验。经试验,治疗舱、过渡舱的测氧仪均能准确进行低氧浓度(低于18%)、高氧浓度(高于23%)报警,报警信号包括报警声响、报警指示灯及自动打印报警时的氧浓度,治疗舱与过渡舱测氧仪功能均正常。其中测氧仪自动打印机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当氧浓度不超标时实现间断打印,当氧浓度超标时实现连续打印,并发出报警信号。 在现场勘查时,发现测氧仪自动打印机已经缺纸,通过调查 12 了解到该测氧仪自动打印机已连续20余日存在缺纸无法打印和报警的情况。 经现场检验,高压氧舱配套的水喷淋阀门处于关闭状态,2023年2月26日,在第三方见证人的见证下,由高压氧舱厂家人员开启水喷淋阀门,氧舱内水喷淋出水口有水流喷出,高压氧舱水喷淋系统功能正常。 2.储气罐:高压氧系统有储气罐两台,使用地点为空压机房,储气罐上均有1个安全阀、1个压力表,均已校验及检定。定期检验日期2020年05月07日,报告编号分别为RD-D202000261、RD-D202000262,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下次定期检验日期均为2023年05月07日。 3.储水罐:高压氧系统有储水罐一台,使用地点为空压机房,储水罐上有1个安全阀、1个压力表,均已校验及检定。定期检验日期2020年05月07日,报告编号为RD-D202000263,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下次定期检验日期2023年05月07日。 4.空气过滤器:高压氧系统有空气过滤器两台,使用地点为高压氧室地下室。定期检验日期2020年05月07日,报告编号分别为RD-D202000259、RD-D202000260,检验结论均为符合要求,下次定期检验日期均为2023年05月07日。

(二)事故类别的鉴定

1.鉴定结论:高压氧舱治疗舱内高氧浓度环境下遇静电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1. 鉴定依据:经调查组现场检验鉴定,并结合相关设备设施的定期检验报告,该医院医用空气加压氧舱设备在事发前,其使

13 用性能均属正常状态,相关设备设施的定期检验报告显示,性能检验合格,并定期检验时间均在规定检验周期时间内。

(三)起火原因鉴定

(1)可排除故意放火可能。主要依据有:耒阳市公安部门第一时间在事发现场勘查调查时未将该事故性质认定为故意放火。 (2)可排除雷击引发火灾可能。主要依据有:根据当天气象资料显示和群众证实,当天无雷电现象。 (3)可排除自燃可能。在起火部位高压氧舱治疗舱内未发现自燃性物质。 (4)可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可能。在起火部位高压氧舱治疗舱内无生活用火器具。 (5)可排除吸烟引发火灾可能。根据对高压氧舱治疗舱内多名见证人的调查询问,起火时高压氧舱治疗舱内无人员吸烟,经现场勘查,治疗舱内未发现烟头。 (6)可排除手机电火花引发火灾可能。根据对高压氧舱治疗舱内多名见证人的调查询问,起火前治疗舱无人员使用手机,最先起火的是周翠芝小腿部附近位置,该位置无手机。 (7)可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可能。根据对多名现场见证人的调查询问,起火时高压氧舱治疗舱照明灯是一直是亮着的,未发现异常;经现场勘查,治疗舱内电线暗敷,电线套管为金属缠绕管,起火点位置未发现电线故障痕迹,位于空压机房配电箱均设置空气开关,开关处于开启状态,均未跳闸。 (8)最先起火的周翠芝小腿部附近位置,该位置无其他火源,静电起火是唯一的可能。根据高压氧舱治疗舱内多名见证人的调 14 查询问,起火后火迅速从周翠芝小腿部附近位置蔓延到多人身上,火势蔓延速度极快,烧伤人员被烧伤的部位集中在下半身,符合高氧浓度环境下的火灾发展蔓延特征;多名人员反映治疗结束后至起火前吸氧面罩仍然有氧气出来,此时高压氧舱因设备停止运行,无法利用舱内外压差启动排氧装置进行排氧,舱内人员均穿自己的衣服,具备产生静电的条件;现场勘查治疗舱内多功能吸氧装置的急救供氧阀门均未关闭,操舱台上主舱操作板块右上方流量调节装置多个阀门开启,其中 6号位置对应的流量调节装置阀门开到最大。

(四)起火时间、部位、起火点的鉴定

1.起火时间

2023年2月23日09时39分,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119”接警中心接到报警电话称:耒阳市城北路市人民医院高压氧舱内起火;据视频监控显示09时33分02秒(经校对后),发现身上着火的人员从高压氧舱室大门跑出;结合调查询问和查阅当日高压氧舱操作记录,当日治疗完毕后9时28分舱门开启,起火发生在舱门开启之后。结合火灾发展规律,起火时间认定为2023年2月23日09时31分许。

2.起火部位

经现场勘查,值班室、储藏室、2间卫生间仅有轻微烟熏,空压机房未过火,高压氧舱间烧损。高压氧舱间中高压氧舱的治疗舱烧损严重,舱内完全烧毁,舱内座椅钢骨架裸露,表面有金属变形变色痕迹。氧舱间内舱体外仅东南角柜式空调底部有烧损痕迹,空调与治疗舱之间无蔓延路径;经对多名见证人调查询问 15 得知,最先看到治疗舱内起火,最初起火时氧舱房间内舱体外其他部位并没有火。综上,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高压氧舱治疗舱内。

3.起火点

根据舱内人员陈连喜、罗县成、谢东升的调查询问,最先看到治疗舱内6号座位的周翠芝小腿部附近位置起火。现场勘查发现,6号座位上方金属变色痕迹严重,距离6号位置附近的地面(距东侧舱门1.5米-2.2米、距治疗舱舱体北面0.3米-1.1米范围内)瓷砖开裂严重。综合认定起火点为治疗舱内距东侧舱门1.5米-2.2米、距治疗舱舱体北面0.3米-1.1米范围内。 (五)死亡检验鉴定情况 1.耒阳市人民医院2023年2月26日对周萃芝的死亡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作出了以下诊断: (1)死亡时间:2023年2月23日; (2)死亡原因:烧伤。 2.耒阳市人民医院2023年2月26日对黄新华的死亡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作出了以下诊断: (1)死亡时间:2023年2月23日; (2)死亡原因:意外。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2月23日上午7点40分左右,耒阳市人民医院高压氧舱室操舱人员主班李绿梅、副班杨煊陆续到达该医院高压氧舱室,开始当天工作。李、杨二人首先检查并确认高压氧舱室工作环境无异常、高压氧舱设备及系统设备状态无异常等工作事项。 16 同时,预约当天上午8点左右开始的高压氧治疗病人陆续进入高压氧舱室。李、杨二人检查并确认环境、设备正常后,提醒当天治疗和陪护人员进入氧舱注意事项。治疗和陪护人员上交随身携带的手机、电子钥匙、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后,在高压氧舱(出厂编号09-Y2600-005)舱内就坐。就坐座位分布情况为:治疗舱1号位陈连喜,2号位刘三毛,3号位黄新华,4号位罗育成,5号位彭玲,6号位周翠芝,7号位空位,8号位罗县成,6号位中间过道塑料凳为周翠芝陪护人员谢东升(周翠芝小儿子);过渡舱9号位梁嘉龙,10号位廖素兰,11号位赵群,12号位赵群的陪护人员赵满英(赵群家属)。 舱内就坐治疗病人自行戴好氧气面罩并插好氧气连接管后,李绿梅进舱检查病人面罩佩戴情况,确认完毕后出舱。高压氧舱室内舱外有操舱人员李绿梅、杨煊、周翠芝大儿子谢冀霞等人。李绿梅关闭高压氧舱舱门后,通过对讲系统再次提醒注意事项,病人均摇手确认身上无手机、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然后李绿梅就坐操舱台准备操作。 8时10分(根据操舱台电脑主机数据并经校对)开始操舱加压,杨煊就坐李绿梅右侧,监督辅助相关工作。 9时28分(根据操舱台电脑主机数据并经校对)高压氧舱结束治疗后(运行时长78分42秒),舱门自动开启,治疗病人陆续出舱,并领取上交给操舱人员的手机、电子钥匙、打火机等物品。同时,杨煊上完洗手间离开高压氧舱室。谢冀霞进入舱内预与谢东升将周翠芝抱出舱。 9点31分前后高压氧舱内起火。 17 9时39分,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值班室接耒阳市城北路人民医院高压氧舱间起火火警电话。分别于9时47分、9时49分,两队消防人员到达起火现场,进行灭火。消防人员发现该医院高压氧舱室内有浓烟向外喷涌,发现高压氧舱门口及内部各发现1名被困人员,经现场医生确认已无生命迹象。 10时02分,明火基本被扑灭。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时,当班医务人员李绿梅发现有人身上着火,便迅速拿起操作台侧边的灭火器扑救,并呼喊仍在高压氧舱的病人赶快出来,火势造成大量浓烟,在火势越来越大并伴随浓烟充满房间时,李绿梅立即组织人员撤出高压氧室房间,同时向单位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并及时打电话向119消防请求救援。9时40分左右医院分管安全消防工作的院领导郭勇及安全办副主任廖青到达现场,李绿梅汇报现场处置用了两瓶干粉灭火器但未控制火势,高压氧室还有两名病人未逃离出来。郭勇随后组织医院保卫、后勤、工地施工、高压氧室及周边科室工作人员来现场扑救火灾,但3次尝试进入高压氧室救人均因火势较大及浓烟而失败。9时42分廖青拨打分管医政的副院长符小波电话,请求急诊外科、普外科、烧伤科到现场进行医疗救治,请ICU手术室做好准备。9时43分医院党委书记李志超、院长李小保赶到现场指挥处置工作。9时43分,感染科医务人员谢兰兰、谢明生、齐成东三人将逃出的受伤人员2人用轮椅和搀扶方式送至普外科进行医治,另1人由医院护工李作彪送往医院救治。因火势较大且伴随浓烟,医院参与扑救人员只能在外围扑救火灾。 18 约9时39分左右,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值班室接耒阳市人民医院高压氧舱间起火火警电话,先后分别于9时47分、9时49分,派两队消防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积极开展现场抢救。消防人员发现该医院高压氧舱室内有浓烟向外喷涌,发现高压氧舱门口及内部各发现1名被困人员,经现场医生确认已无生命迹象。 10时02分,明火基本被扑灭。

(三)事故报告情况

2月23日09时35分左右,当班医务人员李绿梅向医院安全办副主任廖青报告了事故情况,并于09时38分左右拨打了119救援电话。 2月23日09时40分左右,医院书记李志超和院长李小保分别向耒阳市卫健局和耒阳市政府领导伍检告、尹建恒报告了事故情况。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高压氧舱治疗舱内高氧浓度环境下遇静电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事故。

(二)间接原因

  1. 高压氧舱操控人员操作不规范。未第一时间开启舱内水雾喷淋系统,未及时消除舱内起燃火源;操控人员关闭高压氧舱测氧报警仪,当舱内氧气浓度超标时未及时发出警报,未及时采取排氧换气措施进行处理;事发时未及时关闭舱内供氧阀门;当班氧舱操控副班人员在就治患者未全部撤出氧舱的情况下擅自离岗,事发时只有一名操控人员在岗,导致事发时应急处置不及时。

19 2.该医院设备科对氧舱特种设备操控人员岗位操作培训和特种设备操作应急演练不到位。设备科是该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部门,未按要求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基础上组织氧舱操控人员开展特种作业岗位操作培训,操控人员操作氧舱特种设备不熟练不规范;未定期组织开展氧舱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应急演练,平时的应急演练只是由操控人员自发组织,演练内容主要是针对室内火灾消防,未涉及氧舱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应急演练相关内容,对氧舱的应急操作没有严格的规范操作流程,事发时操控人员应急反应随意性很明显。 3.该医院设备科对医疗高压氧舱安全检查维护不到位。调查发现,氧舱内急救吸氧阀①使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防止意外开启的相关措施,舱内人员可随意开启,事故当班舱内多名未安排急救吸氧的患者均开启了急救吸氧阀,治疗结束后舱内多处急救吸氧阀均还有氧气溢出,增加了氧舱内氧气的泄漏。该氧舱使用方面的问题长期存在,但一直未得到处理。

4.设备科对氧舱操控人员报告的安全隐患处置不及时。调查发现,涉事医疗高压氧舱内氧气浓度经常超限,今年以来,氧舱总共运行37次,舱内氧气浓度其中数据正常的仅12次,其余均存在氧气浓度超限,设备科接到操控人员的情况报告后未认真查明原因和及时处置;该氧舱测氧仪自动打印机已连续20余日存在缺纸无法打印和报警的情况,设备科接到操控人员的情况报告后也未认真查明原因和及时处置。

①医疗高压氧舱吸氧控制系统有三种供氧方式:常规吸氧、雾化吸氧和急救吸氧。常规吸氧为按需供氧,系统内置调节器,由患者的呼吸带动供氧,当病人取下吸氧面罩时无氧气供给,该方式适用于有正常呼吸能力的患者;雾化吸氧在有需要时才开阀门使用,增加了雾化功能;急救吸氧为连续供氧,不论患者呼吸情况如何,一直向面罩提供连续流量的氧气,此种吸氧仅适用于呼吸能力较弱的重病患者。

20 5.该医院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体现在未认真组织开展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医院员工安全意识不强,事发时应急处置不及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未经专门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相关安全管理资质证书;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医院安全管理及设备管理部门履职不到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处理不及时等方面。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耒阳市人民医院“2.23”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属地相关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一)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 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管理职责不清,管理较混乱。该单位未明确其内设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工作职责不清楚;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不熟悉。
  2. 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流于形式。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在检查耒阳市人民医院高压氧舱时,未检查设备的完好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对涉事高压氧舱的安全运行情况从未下达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二)耒阳市卫生健康局

  1. 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清。该单位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划归局办公室,但该室主要是做一些上传下达的工作,不履行具体的监管工作,其他业务股室却只负责业务指导,对监管对象的隐患排

21 查不督促督办,行业安全管理不力。 2.对辖区医院监督检查不力。安全生检查流于形式,检查不深不细,平时检查提出的问题局限于表面,针对性不强,对医院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指导督促不力,未严格督促医院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责问责的人员(13人)

  1. 李绿梅,女,40岁,群众,耒阳市人民医院医生,该院高压氧舱室日常管理具体负责人,氧舱操舱人员,事故当班担任主班。未第一时间开启氧舱内水雾喷淋系统消除起燃火源;未及时关闭舱内供氧阀门,且未及时采取排氧换气措施减低氧舱内氧气浓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建议由耒阳市卫健局提请有关作业资质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用高压氧专业上岗合格证》(注册编号20660)。
  2. 梁卫民,男,53岁,中共党员,耒阳市人民医院设备科科长,负责该院高压氧舱等设备的检查维护和管理。对医疗高压氧舱安全检查和维护不到位,对氧舱特种设备操控人员岗位操作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定期组织开展氧舱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应急演练,对氧舱操控人员报告的安全隐患处置不及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
  3. 谢少玲,女,48岁,群众,耒阳市人民医院特检科主任,分管理疗科、心电图、脑电图和高压氧舱室。对高压氧舱室操舱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操舱人员操作不规范导致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

22 4.廖军华,男,44岁,中共党员,耒阳市人民医院保卫科长,负责该医院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经专门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相关安全管理资质证书,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严格组织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 5.廖云峰,男,49岁,中共党员,耒阳市人民医院副院长,分管设备科,对医院设备科高压氧舱设备的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氧舱特种设备操控人员岗位操作教育培训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应急演练不到位、对氧舱操控人员报告的安全隐患处置不及时等情形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 6.郭勇,男,43岁,中共党员,耒阳市人民医院党委委员、纪检书记,分管医院后勤安保、综治维稳、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加强医院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严格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 7.胡文,男,54岁,民盟盟员,耒阳市人民医院副院长,分管特检科,针对高压氧舱室的管理主要负责患者适应症的医疗业务指导,防止不适应治疗的患者进入氧舱。未严格加强氧舱操控人员安全意识教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 8.李小保,男,57岁,中共党员,耒阳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院长,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 23 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 9.李志超,男,52岁,中共党员,耒阳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未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工作,对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 10.谢明,男,45岁,中共党员,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股股长,负责辖区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未严格履行医院高压氧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未及时发现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医院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 11.钟岳,男,39岁,群众,耒阳市卫健局局办公室负责人,负责辖区医院安全行业管理。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医院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指导督促不力,未严格督促医院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 12.刘炎凤,女,59岁,中共党员,耒阳市卫健局三级调研员,联点分管耒阳市人民医院,未严格督促检查医院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 13.谢晓斌,男,44岁,中共党员,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未严格加强医院高压氧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未严格组织高压氧舱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日常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 24 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

(二)建议单位内部处理的人员(2人)

  1. 杨煊,女,34岁,群众,耒阳市人民医院高压氧舱室操舱人员,事故当班担任副班。安全意识薄弱,在就治患者未全部撤出氧舱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虽然征求当班主班操控人员同意后才离开,但实际导致了事发时只有一名操控人员在岗,造成应急处置不及时。建议由耒阳市人民医院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2. 廖国荣,男,40岁,政治面貌群众,耒阳市人民医院设备科合同制职工,系设备科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人员,未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高压氧舱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建议由耒阳市人民医院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耒阳市人民医院,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医院员工安全意识不强,事发时应急处置不及时;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切实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耒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耒阳市人民医院“2.23”一般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问题整改和事故预防措施建议:

(一)耒阳市人民医院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5 1.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并完善高压氧舱室应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安全管理绩效考核管理;要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定期开展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配足配强医疗高压氧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专门人员,加强氧舱系统设备设施隐患排查,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调整、维护、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管理,全面掌握氧舱安全运行状况,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2.要进一步完善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高压氧舱属于医疗行业的特种设备,有其严格的规范和操作要求,应建立完善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岗位职责;要建立并落实岗位培训考核制度、值班值守制度、治疗巡查制度、设备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和入舱登记制度等;作业人员必须要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定期考核医务操作人员。入舱治疗时,必须按规章制度着装,严禁携带手机、打火机及带金属饰品等物件。对病人及陪护入舱前必须告知安全常识。 3.要加强医疗高压氧舱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在开展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基础上,扎实组织开展特种设备操作岗位培训,操作人员要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对特种设备要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结构、懂用途,加强操作人员业务绩效考核管理,增强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4.要切实开展医疗高压氧舱特种设备操作应急演练。认真编制氧舱特种设备操作专项应急演练预案,预案内容要科学合理, 26 可操作性强,预案要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要严格开展高压氧舱特种设备操作应急演练,科学规范应急程序,特种设备操作应急演练有工作方案、有现场实施、有演练总结和经验点评,切实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二)属地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1. 耒阳市政府应严格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属地管理,针对耒阳市人民医院此次火灾事故中暴露出的部门监管职能不明确等问题,要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和单位,要明确细化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要督促职能部门切实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管,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和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2. 属地行业监管部门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明确责任清单,各部门要形成监管合力,强化属地安全监管;卫健部门要对辖区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审批、变更、校验等方面严格把关,加强对医院的行业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已经备案批准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监管力度;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履行对消防重点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对学校、医院、医养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切实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卫健、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要依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办,严格监管执法,迅速对辖区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对查出的问题隐患列出隐患排查清单、明确整改时间表、路线图、

27 责任人,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针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要由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卫健、消防及使用单位切实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对检查发现的重事故隐患,要按照“一单四制”实施交办,对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要依法对相关设备设施采取关停、查封等断然措施督促整改。 有关单位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的60日内,将有关责任人员处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衡阳市应急管理局。 耒阳市人民医院“2.23”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代公章) 2023年5月20日

46186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

46109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

29060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火…

28196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

22921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

相关内容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

FD10665 | 2023_耒阳市人民医院2·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医院/养老院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耒阳市人民医院“2.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2 月23 日9 时31 分许,耒阳市人民医院高压氧 舱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 人死亡,3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262.5 万元。 事故发生后,衡阳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 原因,切实做好事故现场善后处置,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 三,切实开展各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类似事故的发 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 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湘政发〔2022〕9 号)等有关 规定,经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衡阳市应急管理局、衡 阳市公安局、衡阳市总工会、衡阳市卫健委、衡阳市市场监管局、 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及耒阳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耒阳市人 民医院“2.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对 该起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 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 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2023 年4 月8 日,参照《印发<关于在较大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通知》

(衡纪办〔2022〕6 号)的规定,衡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 室对耒阳市纪委下达了《关于移交耒阳市人民医院“2.23”一般 火灾事故建议追责问责人员相关资料的函》,将事故调查组形成 的技术调查报告、管理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调查取证资料移交耒阳 市纪委,由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审查调查,要求经审查调查后 提出处理处置、问责意见,并及时向衡阳市政府事故调查组通报 情况。2023 年5 月18 日,耒阳市纪委向事故调查组提交了《关 于耒阳市人民医院“2.23”一般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核查情况报 告》,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处置、问责意见。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当事人情况 黄新华,男,现年 67 岁,身份证号码 40341919550306****,籍贯耒阳市蔡子池街道聂洲居委会槐树 下,属耒阳市人民医院在治患者,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陈连喜,男,现年 57 岁,身份证号码 43041919680320****,籍贯及家庭住址:耒阳市夏塘镇艾芳村 4

周翠芝,女,现年 72 岁,身份证号码 43041919510109****,籍贯常宁市,家庭住址:耒阳市仁义乡 罗渡村,属耒阳市人民医院在治患者,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组,属耒阳市人民医院在治患者,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谢东升,男,现年 45 岁,身份证号码 43048119770817****,籍贯及家庭住址:耒阳市仁义乡罗渡村 18 组,系周翠芝儿子、陪护,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46 岁,身份证号码 43041919760408****,籍贯及家庭住址:耒阳市仁义乡罗渡村 18 组,系周翠芝儿子、陪护,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二)涉事单位情况 耒阳市人民医院位于耒阳市城北东路98 号,成立于1939 年4 月,前身是耒阳县卫生院,1987 年更名为耒阳市人民医院。 该院是一所集医疗、急救、保健、科研、教学为一体的三级综合 医院,注册资金3228 万元,所有制形式:全民,经营性质:非 营利性(政府办),法定代表李小保,医疗机构登记号: 32600046143048111A1001。医院占地70 余亩,开设有呼吸 与危重症医学科、心血管内科、神经外科、肝胆外科等25 个临 床科室,影像、超声、检验等11 个医技科室和办公室、医务部 等27个行政后勤科室,开放床位1200余张。医院现有职工1292 余人,其中高级职称115 人,中级职称569 人,硕士研究生51 人。 (三)涉事医用设备基本情况 1.医用空气加压氧舱 耒阳市人民医院涉事医用空气加压氧舱(以下简称氧舱)安 装在该院东北角,第三住院大楼右后方独栋楼高压氧舱室内,原 安装位置为该院内第四住院部后面的位置,起始安装时间2009 年6 月30 日,于2017 年03 月进行了院内移装至新地址。该 氧舱制造单位为烟台宏远氧业有限公司,制造日期为2009 年 08 月25 日,型号为GY2600,产品编号为09-Y2600-005,使 4 - 用登记证编号为容1LH 湘DF2282,设计压力为0.3MPa,最高 工作压力为0.2MPa,设计温度为66℃,工作温度为常温,工 作介质为压缩空气。氧舱结构为一舱两室四门,氧舱容积 37.05m³,额定进舱人数8+4 人,人均舱容3.08m³。 2.储气罐 高压氧系统有储气罐两台,使用地点为空压机房,型号均为: C1.5-5.0/1400-L ,产品编号分别为:09-R1400-007 、 09-R1400-008,储气罐上均有1 个安全阀、1 个压力表。 3.储水罐 高压氧系统有储水罐一台,使用地点为空压机房,型号为: C1.5-1.0/800-L,产品编号为:09-R800-010,储水罐上有1 个安全阀、1 个压力表。 4.空气过滤器 高压氧系统有空气过滤器两台,使用地点为高压氧室地下室, 型号为:GL0.3-0.034/273-L,产品编号分别为:08-R273-062、 08-R273-106。 (四)事故建筑和设备信息 高压氧舱室建于1999 年(隶属该医院理疗科),为单层砖 混结构,独立使用,由值班室、高压氧舱间、空压机房和卫生间 组成,呈品字形结构。现有8(治疗舱)+4(过渡舱)人位空 气加压氧舱一座,主要用于一氧化碳中毒、脑血管意外等急重症 患者康复治疗。 (五)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基本原理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是一种将压缩空气作为舱内加压介质,

5 - 患者在高于大气压的密闭舱内,利用吸氧面罩吸入高浓度医用氧 气的压力舱。高压氧舱压力调节系统、供排氧系统基本原理如下: 1、压力调节系统 (1)加压:空气压缩机将新鲜的空气压缩后,送入气液分 离器,分离后的压缩空气经管道流入储气罐,从储气罐排出的气 体进入空气过滤器进一步净化后通过加压阀门进入舱内,达到舱 室升压的目的。 (2)减压:通过调节氧舱控制台上的减压阀门,使舱内气 体从减压管路流出舱外,达到舱室减压的目的。 2、供排氧系统 (1)供氧:液氧罐中液态氧经气化、减压后进入氧舱操作 台氧源控制板,经流量调节后进入氧舱内多功能吸氧控制系统, 通过接管和面罩,供患者呼吸用氧。多功能吸氧控制系统有三种 供氧方式:常规吸氧、雾化吸氧和急救供氧。常规吸氧为按需供 氧,系统内置调节器,由患者的呼吸带动供氧,当病人取下吸氧 面罩时无氧气供给,该方式适用于有正常呼吸能力的患者;雾化 吸氧在有需要时才开阀门使用,增加了雾化功能;急救供氧为连 续供氧,不论患者呼吸情况如何,一直向面罩提供连续流量的氧 气,适用于呼吸能力较弱的患者。 (2)排氧:舱内人员吸氧时,吸入的为99.5%以上的氧气, 呼出气的氧浓度在80%以上(参考相关书籍资料)。氧舱舱内各 面罩呼气软管都接在舱内呼气集气管上,该集气管的两端开口直 接与舱内气压连通,有旁管通舱外,利用舱内、外的压力差,将 呼出的废氧排出舱外。

6 - (六)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高压氧舱房间部分墙体烟熏、部分窗户玻璃碎 裂、空调烧损及高压氧舱燃烧受损,过火面积40 平方米。氧舱 间内舱体外仅东南角柜式空调底部有烧损痕迹,空调与治疗舱之 间无蔓延路径。 值班室、储藏室、2 间卫生间有轻微烟熏,空压机房未过火。 但高压氧舱间中高压氧舱的治疗舱烧损严重,舱内完全烧毁,舱 内座椅钢骨架裸露,表面有金属变形变色痕迹。 现场勘查治疗舱内多功能吸氧装置的急救供氧阀门均未关 闭,操舱台上主舱操作板块右上方流量调节装置多个阀门开启, 其中 6 号位置对应的流量调节装置阀门开到最大。 事发当日消防救援人员第一时间发现高压氧舱内有浓烟向 外喷涌,出口呈开启状态,现场搜救组在高压氧舱门口及内部共 发现2 名被困人员,当时身体已大面积碳化,呼喊没有回应, 救出后经现场医生确认已无生命迹象。

7 -

附图一 高压氧舱内部结构图

附图二 高压氧舱内就医患者座位图

附图三 高压氧舱内部烧损情况

附图四 高压氧舱房间入门烧损情况

11 (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导致2 人死亡,3 人受伤,相关设施设备受损,直接 经济损失262.5 万元。 二、检验鉴定情况 (一)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及其配套设备检验鉴定情况 1.医用空气加压氧舱(以下简称氧舱):该氧舱在2017 年03 月进行了院内移装时,经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监督检 验,并出具了符合要求的结论报告。 2021 年12 月30 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衡阳分 院对该台氧舱进行了检验,出具了编号为YCD-D202200001 的 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4 年 12 月30 日。 根据氧舱室两名操舱人员及治疗病人反映,事故当天高压氧 舱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未发现异常情况。另根据高压氧舱电脑主机 运行数据显示,事故当天操舱人员设定的氧舱运行曲线与氧舱实 际运行曲线完全一致,高压氧舱运行情况正常。 为确认高压氧舱部件测氧仪的工作情况,对治疗舱、过渡舱 的测氧仪分别取样并进行功能试验。经试验,治疗舱、过渡舱的 测氧仪均能准确进行低氧浓度(低于18%)、高氧浓度(高于23%) 报警,报警信号包括报警声响、报警指示灯及自动打印报警时的 氧浓度,治疗舱与过渡舱测氧仪功能均正常。其中测氧仪自动打 印机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当氧浓度不超标时实现间断打印,当氧 浓度超标时实现连续打印,并发出报警信号。 在现场勘查时,发现测氧仪自动打印机已经缺纸,通过调查

12 了解到该测氧仪自动打印机已连续20 余日存在缺纸无法打印和 报警的情况。 经现场检验,高压氧舱配套的水喷淋阀门处于关闭状态, 2023 年2 月26 日,在第三方见证人的见证下,由高压氧舱厂家 人员开启水喷淋阀门,氧舱内水喷淋出水口有水流喷出,高压氧 舱水喷淋系统功能正常。 2.储气罐:高压氧系统有储气罐两台,使用地点为空压机房, 储气罐上均有1 个安全阀、1 个压力表,均已校验及检定。定期 检验日期2020 年05 月07 日,报告编号分别为RD-D202000261、 RD-D202000262,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下次定期检验日期均 为2023 年05 月07 日。 3.储水罐:高压氧系统有储水罐一台,使用地点为空压机房, 储水罐上有1 个安全阀、1 个压力表,均已校验及检定。定期检 验日期2020 年05 月07 日,报告编号为RD-D202000263,检 验结论为符合要求,下次定期检验日期2023 年05 月07 日。 4.空气过滤器:高压氧系统有空气过滤器两台,使用地点为 高压氧室地下室。定期检验日期2020 年05 月07 日,报告编号 分别为RD-D202000259、RD-D202000260,检验结论均为符 合要求,下次定期检验日期均为2023 年05 月07 日。 (二)事故类别的鉴定 1.鉴定结论:高压氧舱治疗舱内高氧浓度环境下遇静电引燃 可燃物引发火灾。 2.鉴定依据:经调查组现场检验鉴定,并结合相关设备设施 的定期检验报告,该医院医用空气加压氧舱设备在事发前,其使

13 用性能均属正常状态,相关设备设施的定期检验报告显示,性能 检验合格,并定期检验时间均在规定检验周期时间内。 (三)起火原因鉴定 (1)可排除故意放火可能。主要依据有:耒阳市公安部门第 一时间在事发现场勘查调查时未将该事故性质认定为故意放火。 (2)可排除雷击引发火灾可能。主要依据有:根据当天气象 资料显示和群众证实,当天无雷电现象。 (3)可排除自燃可能。在起火部位高压氧舱治疗舱内未发现 自燃性物质。 (4)可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可能。在起火部位高压氧舱治疗舱 内无生活用火器具。 (5)可排除吸烟引发火灾可能。根据对高压氧舱治疗舱内多 名见证人的调查询问,起火时高压氧舱治疗舱内无人员吸烟,经 现场勘查,治疗舱内未发现烟头。 (6)可排除手机电火花引发火灾可能。根据对高压氧舱治疗 舱内多名见证人的调查询问,起火前治疗舱无人员使用手机,最 先起火的是周翠芝小腿部附近位置,该位置无手机。 (7)可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可能。根据对多名现场见 证人的调查询问,起火时高压氧舱治疗舱照明灯是一直是亮着的, 未发现异常;经现场勘查,治疗舱内电线暗敷,电线套管为金属 缠绕管,起火点位置未发现电线故障痕迹,位于空压机房配电箱 均设置空气开关,开关处于开启状态,均未跳闸。 (8)最先起火的周翠芝小腿部附近位置,该位置无其他火源, 静电起火是唯一的可能。根据高压氧舱治疗舱内多名见证人的调

14 查询问,起火后火迅速从周翠芝小腿部附近位置蔓延到多人身上, 火势蔓延速度极快,烧伤人员被烧伤的部位集中在下半身,符合 高氧浓度环境下的火灾发展蔓延特征;多名人员反映治疗结束后 至起火前吸氧面罩仍然有氧气出来,此时高压氧舱因设备停止运 行,无法利用舱内外压差启动排氧装置进行排氧,舱内人员均穿 自己的衣服,具备产生静电的条件;现场勘查治疗舱内多功能吸 氧装置的急救供氧阀门均未关闭,操舱台上主舱操作板块右上方 流量调节装置多个阀门开启,其中 6 号位置对应的流量调节装置 阀门开到最大。 (四)起火时间、部位、起火点的鉴定 1.起火时间 2023 年2 月23 日09 时39 分,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119” 接警中心接到报警电话称:耒阳市城北路市人民医院高压氧舱内 起火;据视频监控显示09 时33 分02 秒(经校对后),发现身上 着火的人员从高压氧舱室大门跑出;结合调查询问和查阅当日高 压氧舱操作记录,当日治疗完毕后9 时28 分舱门开启,起火发 生在舱门开启之后。结合火灾发展规律,起火时间认定为2023 年2 月23 日09 时31 分许。 2.起火部位 经现场勘查,值班室、储藏室、2 间卫生间仅有轻微烟熏, 空压机房未过火,高压氧舱间烧损。高压氧舱间中高压氧舱的治 疗舱烧损严重,舱内完全烧毁,舱内座椅钢骨架裸露,表面有金 属变形变色痕迹。氧舱间内舱体外仅东南角柜式空调底部有烧损 痕迹,空调与治疗舱之间无蔓延路径;经对多名见证人调查询问

15 得知,最先看到治疗舱内起火,最初起火时氧舱房间内舱体外其 他部位并没有火。综上,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高压氧舱治疗舱内。 3.起火点 根据舱内人员陈连喜、罗县成、谢东升的调查询问,最先看 到治疗舱内6 号座位的周翠芝小腿部附近位置起火。现场勘查发 现,6 号座位上方金属变色痕迹严重,距离6 号位置附近的地面 (距东侧舱门1.5 米-2.2 米、距治疗舱舱体北面0.3 米-1.1 米范 围内)瓷砖开裂严重。综合认定起火点为治疗舱内距东侧舱门1.5 米-2.2 米、距治疗舱舱体北面0.3 米-1.1 米范围内。 (五)死亡检验鉴定情况 1.耒阳市人民医院2023 年2 月26 日对周萃芝的死亡出具了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作出了以下诊断: (1)死亡时间:2023 年2 月23 日; (2)死亡原因:烧伤。 2.耒阳市人民医院2023 年2 月26 日对黄新华的死亡出具了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作出了以下诊断: (1)死亡时间:2023 年2 月23 日; (2)死亡原因:意外。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2 月23 日上午7 点40 分左右,耒阳市人民医院高 压氧舱室操舱人员主班李绿梅、副班杨煊陆续到达该医院高压氧 舱室,开始当天工作。李、杨二人首先检查并确认高压氧舱室工 作环境无异常、高压氧舱设备及系统设备状态无异常等工作事项。

16 同时,预约当天上午8 点左右开始的高压氧治疗病人陆续进入高 压氧舱室。李、杨二人检查并确认环境、设备正常后,提醒当天 治疗和陪护人员进入氧舱注意事项。治疗和陪护人员上交随身携 带的手机、电子钥匙、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后,在高压氧舱(出 厂编号09-Y2600-005)舱内就坐。就坐座位分布情况为:治疗 舱1 号位陈连喜,2 号位刘三毛,3 号位黄新华,4 号位罗育成, 5 号位彭玲,6 号位周翠芝,7 号位空位,8 号位罗县成,6 号位 中间过道塑料凳为周翠芝陪护人员谢东升(周翠芝小儿子);过渡 舱9 号位梁嘉龙,10 号位廖素兰,11 号位赵群,12 号位赵群的 陪护人员赵满英(赵群家属)。 舱内就坐治疗病人自行戴好氧气面罩并插好氧气连接管后, 李绿梅进舱检查病人面罩佩戴情况,确认完毕后出舱。高压氧舱 室内舱外有操舱人员李绿梅、杨煊、周翠芝大儿子谢冀霞等人。 李绿梅关闭高压氧舱舱门后,通过对讲系统再次提醒注意事项, 病人均摇手确认身上无手机、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然后李绿 梅就坐操舱台准备操作。 8 时10 分(根据操舱台电脑主机数据并经校对)开始操舱加 压,杨煊就坐李绿梅右侧,监督辅助相关工作。 9 时28 分(根据操舱台电脑主机数据并经校对)高压氧舱结 束治疗后(运行时长78 分42 秒),舱门自动开启,治疗病人陆 续出舱,并领取上交给操舱人员的手机、电子钥匙、打火机等物 品。同时,杨煊上完洗手间离开高压氧舱室。谢冀霞进入舱内预 与谢东升将周翠芝抱出舱。 9 点31 分前后高压氧舱内起火。

17 9 时39 分,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值班室接耒阳市城北路人民 医院高压氧舱间起火火警电话。分别于9 时47 分、9 时49 分, 两队消防人员到达起火现场,进行灭火。消防人员发现该医院高 压氧舱室内有浓烟向外喷涌,发现高压氧舱门口及内部各发现1 名被困人员,经现场医生确认已无生命迹象。 10 时02 分,明火基本被扑灭。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时,当班医务人员李绿梅发现有人身上着火,便迅速拿 起操作台侧边的灭火器扑救,并呼喊仍在高压氧舱的病人赶快出 来,火势造成大量浓烟,在火势越来越大并伴随浓烟充满房间时, 李绿梅立即组织人员撤出高压氧室房间,同时向单位领导报告事 故情况,并及时打电话向119 消防请求救援。9 时40 分左右医 院分管安全消防工作的院领导郭勇及安全办副主任廖青到达现场, 李绿梅汇报现场处置用了两瓶干粉灭火器但未控制火势,高压氧 室还有两名病人未逃离出来。郭勇随后组织医院保卫、后勤、工 地施工、高压氧室及周边科室工作人员来现场扑救火灾,但3 次 尝试进入高压氧室救人均因火势较大及浓烟而失败。9 时42 分廖 青拨打分管医政的副院长符小波电话,请求急诊外科、普外科、 烧伤科到现场进行医疗救治,请ICU 手术室做好准备。9 时43 分医院党委书记李志超、院长李小保赶到现场指挥处置工作。9 时43 分,感染科医务人员谢兰兰、谢明生、齐成东三人将逃出的 受伤人员2 人用轮椅和搀扶方式送至普外科进行医治,另1 人由 医院护工李作彪送往医院救治。因火势较大且伴随浓烟,医院参 与扑救人员只能在外围扑救火灾。

18 约9 时39 分左右,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值班室接耒阳市人 民医院高压氧舱间起火火警电话,先后分别于9 时47 分、9 时 49 分,派两队消防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积极开展现场抢救。消防人 员发现该医院高压氧舱室内有浓烟向外喷涌,发现高压氧舱门口 及内部各发现1 名被困人员,经现场医生确认已无生命迹象。 10 时02 分,明火基本被扑灭。 (三)事故报告情况 2 月23 日09 时35 分左右,当班医务人员李绿梅向医院安 全办副主任廖青报告了事故情况,并于09 时38 分左右拨打了 119 救援电话。 2 月23 日09 时40 分左右,医院书记李志超和院长李小保 分别向耒阳市卫健局和耒阳市政府领导伍检告、尹建恒报告了事 故情况。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高压氧舱治疗舱内高氧浓度环境下遇静电引燃可燃物引发火 灾事故。 (二)间接原因 1.高压氧舱操控人员操作不规范。未第一时间开启舱内水雾 喷淋系统,未及时消除舱内起燃火源;操控人员关闭高压氧舱测 氧报警仪,当舱内氧气浓度超标时未及时发出警报,未及时采取 排氧换气措施进行处理;事发时未及时关闭舱内供氧阀门;当班 氧舱操控副班人员在就治患者未全部撤出氧舱的情况下擅自离岗, 事发时只有一名操控人员在岗,导致事发时应急处置不及时。

19 2.该医院设备科对氧舱特种设备操控人员岗位操作培训和特 种设备操作应急演练不到位。设备科是该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的部门,未按要求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基础上组织氧舱 操控人员开展特种作业岗位操作培训,操控人员操作氧舱特种设 备不熟练不规范;未定期组织开展氧舱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应急演 练,平时的应急演练只是由操控人员自发组织,演练内容主要是 针对室内火灾消防,未涉及氧舱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应急演练相关 内容,对氧舱的应急操作没有严格的规范操作流程,事发时操控 人员应急反应随意性很明显。 3.该医院设备科对医疗高压氧舱安全检查维护不到位。调查 发现,氧舱内急救吸氧阀 ①使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防止意外开启 的相关措施,舱内人员可随意开启,事故当班舱内多名未安排急 救吸氧的患者均开启了急救吸氧阀,治疗结束后舱内多处急救吸 氧阀均还有氧气溢出,增加了氧舱内氧气的泄漏。该氧舱使用方 面的问题长期存在,但一直未得到处理。 4.设备科对氧舱操控人员报告的安全隐患处置不及时。调查 发现,涉事医疗高压氧舱内氧气浓度经常超限,今年以来,氧舱 总共运行37 次,舱内氧气浓度其中数据正常的仅12 次,其余均 存在氧气浓度超限,设备科接到操控人员的情况报告后未认真查 明原因和及时处置;该氧舱测氧仪自动打印机已连续20 余日存在 缺纸无法打印和报警的情况,设备科接到操控人员的情况报告后

也未认真查明原因和及时处置。

①医疗高压氧舱吸氧控制系统有三种供氧方式:常规吸氧、雾化吸氧和急救吸氧。 常规吸氧为按需供氧,系统内置调节器,由患者的呼吸带动供氧,当病人取下吸氧面罩 时无氧气供给,该方式适用于有正常呼吸能力的患者;雾化吸氧在有需要时才开阀门使 用,增加了雾化功能;急救吸氧为连续供氧,不论患者呼吸情况如何,一直向面罩提供

连续流量的氧气,此种吸氧仅适用于呼吸能力较弱的重病患者。

20 5.该医院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体现在 未认真组织开展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医院员工安全意识 不强,事发时应急处置不及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未 经专门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相关安全管理资质证书;未建立并 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医院 安全管理及设备管理部门履职不到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处理 不及时等方面。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耒阳市人民医院“2.23”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属地相关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一)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管理职责不清,管理较混乱。该单位未 明确其内设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工作职责不清楚;特种设备监察 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不熟悉。 2.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流于形式。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在检 查耒阳市人民医院高压氧舱时,未检查设备的完好情况以及设备 运行是否正常,对涉事高压氧舱的安全运行情况从未下达过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二)耒阳市卫生健康局 1.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清。该单位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划归局 办公室,但该室主要是做一些上传下达的工作,不履行具体的监 管工作,其他业务股室却只负责业务指导,对监管对象的隐患排

21 查不督促督办,行业安全管理不力。 2.对辖区医院监督检查不力。安全生检查流于形式,检查不 深不细,平时检查提出的问题局限于表面,针对性不强,对医院 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指导督促不力,未严格督促医院加强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整治。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责问责的人员(13 人) 1.李绿梅,女,40 岁,群众,耒阳市人民医院医生,该院高 压氧舱室日常管理具体负责人,氧舱操舱人员,事故当班担任主 班。未第一时间开启氧舱内水雾喷淋系统消除起燃火源;未及时 关闭舱内供氧阀门,且未及时采取排氧换气措施减低氧舱内氧气 浓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 其进行追责,建议由耒阳市卫健局提请有关作业资质管理部门吊 销其《医用高压氧专业上岗合格证》(注册编号20660)。 2.梁卫民,男,53 岁,中共党员,耒阳市人民医院设备科科 长,负责该院高压氧舱等设备的检查维护和管理。对医疗高压氧 舱安全检查和维护不到位,对氧舱特种设备操控人员岗位操作教 育培训不到位,未定期组织开展氧舱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应急演练, 对氧舱操控人员报告的安全隐患处置不及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管理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 3.谢少玲,女,48 岁,群众,耒阳市人民医院特检科主任, 分管理疗科、心电图、脑电图和高压氧舱室。对高压氧舱室操舱 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操舱人员操作不规范导致事故负有管理 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

  1. 廖军华,男,44 岁,中共党员,耒阳市人民医院保卫科长,

负责该医院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经专门安全教育培训,未 取得相关安全管理资质证书,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严格 组织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2 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

  1. 廖云峰,男,49 岁,中共党员,耒阳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分管设备科,对医院设备科高压氧舱设备的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 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氧舱特种设备操控人员岗位操作教育培训和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应急演练不到位、对氧舱操控人员报告的安全 隐患处置不及时等情形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 对其进行追责。

  1. 郭勇,男,43 岁,中共党员,耒阳市人民医院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分管医院后勤安保、综治维稳、安全生产工作,未严 格加强医院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严格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三级” 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 委对其进行追责。 7.胡文,男,54 岁,民盟盟员,耒阳市人民医院副院长,分 管特检科,针对高压氧舱室的管理主要负责患者适应症的医疗业 务指导,防止不适应治疗的患者进入氧舱。未严格加强氧舱操控 人员安全意识教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 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 8.李小保,男,57 岁,中共党员,耒阳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 院长,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工作机制,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

23 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 其进行追责。 9.李志超,男,52 岁,中共党员,耒阳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 未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工作,对安全生产督促 检查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 行追责。 10.谢明,男,45 岁,中共党员,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 全监督股股长,负责辖区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未严格 履行医院高压氧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未及时发现特种设备 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医院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 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 11.钟岳,男,39 岁,群众,耒阳市卫健局局办公室负责人, 负责辖区医院安全行业管理。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医院安全生 产制度建设指导督促不力,未严格督促医院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 查整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 进行追责。 12.刘炎凤,女,59 岁,中共党员,耒阳市卫健局三级调研 员,联点分管耒阳市人民医院,未严格督促检查医院安全生产工 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 追责。 13.谢晓斌,男,44 岁,中共党员,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副局长,分管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未严格加强医院高压 氧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未严格组织高压氧舱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的日常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交耒阳市纪

24 委监委对其进行追责。 (二)建议单位内部处理的人员(2 人) 1.杨煊,女,34 岁,群众,耒阳市人民医院高压氧舱室操舱 人员,事故当班担任副班。安全意识薄弱,在就治患者未全部撤 出氧舱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虽然征求当班主班操控人员同意后才 离开,但实际导致了事发时只有一名操控人员在岗,造成应急处 置不及时。建议由耒阳市人民医院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2.廖国荣,男,40 岁,政治面貌群众,耒阳市人民医院设备 科合同制职工,系设备科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人员,未严格 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高压氧舱运 行中存在的问题。建议由耒阳市人民医院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耒阳市人民医院,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医院员工安全意识不强,事发时应急处置不及时;未建立并落实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切实开 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建 议由耒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耒阳市人民医院“2.23”一般火灾事故教训,举 一反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 出以下问题整改和事故预防措施建议: (一)耒阳市人民医院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5 1.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并完善高压氧舱室应安全责任 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安全管理绩效考核管理;要建立并落 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定 期开展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配足配强医 疗高压氧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专门人员,加强氧舱系统设备设施 隐患排查,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调整、维护、状态监测及故障 诊断管理,全面掌握氧舱安全运行状况,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 患。 2.要进一步完善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高压氧舱属于医疗行业的特种设备,有其严格的规范和操作要求, 应建立完善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岗位职责;要建立并落实岗位培 训考核制度、值班值守制度、治疗巡查制度、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和入舱登记制度等;作业人员必须要持证上岗, 定期培训,定期考核医务操作人员。入舱治疗时,必须按规章制 度着装,严禁携带手机、打火机及带金属饰品等物件。对病人及 陪护入舱前必须告知安全常识。 3.要加强医疗高压氧舱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在开 展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基础上,扎实组织开展特种设备 操作岗位培训,操作人员要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对特 种设备要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结构、懂用途,加强操作人员 业务绩效考核管理,增强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4.要切实开展医疗高压氧舱特种设备操作应急演练。认真编 制氧舱特种设备操作专项应急演练预案,预案内容要科学合理,

26 可操作性强,预案要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要严格开展高压氧舱 特种设备操作应急演练,科学规范应急程序,特种设备操作应急 演练有工作方案、有现场实施、有演练总结和经验点评,切实提 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二)属地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1.耒阳市政府应严格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 制规定》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 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属地管理,针对耒阳市人民 医院此次火灾事故中暴露出的部门监管职能不明确等问题,要进 一步规范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监管的行 业领域和单位,要明确细化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要督促职能部门 切实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管,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和特 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 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2.属地行业监管部门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要进一步明确 监管职责,明确责任清单,各部门要形成监管合力,强化属地安 全监管;卫健部门要对辖区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审批、变更、校 验等方面严格把关,加强对医院的行业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 要加大对已经备案批准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监管力度;各级消防 救援机构要依法履行对消防重点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对学校、 医院、医养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切实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卫 健、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要依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办,严格监 管执法,迅速对辖区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开展大排查、大整治, 对查出的问题隐患列出隐患排查清单、明确整改时间表、路线图、

27 责任人,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针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的 问题,要由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卫健、消防及使用单位切实开 展全面的隐患排查,对检查发现的重事故隐患,要按照“一单四 制”实施交办,对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要依法对相关设备设施 采取关停、查封等断然措施督促整改。 有关单位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的60 日内,将有关 责任人员处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衡阳市 应急管理局。

耒阳市人民医院“2.23”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代公章) 2023 年5 月20 日

FD10666 | 2023_胶州湾第二海底隧道3.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 1 — 胶州湾第二海底隧道“3·14”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3 月14 日下午13 时50 分许,位于胶州湾第二海底 隧道工程TJ-04 标NK8+778-790 段二衬施工作业区发生火灾,现 场疏散153 人,未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80 平方米,直接 经济损失2026 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查明事 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隐患,采取有力措施,严防此 类事故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山东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2 号)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青岛市政府对该事故进行提级调查,成立了由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任组长,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住建 局、市总工会和西海岸新区管委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 邀请市纪委监委机关派员介入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 检测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 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 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火灾是一起因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

— 2 — 有效辨识安全风险、未严格落实施工规范要求导致的一般生产安 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胶州湾第二海底隧道位于青岛胶州湾大桥和胶州湾海底隧 道之间,主线全长17476m,其中主线隧道长14376m(海域段 9983m+陆域段4393m),海域隧道采用两条主隧道(南北隧道) +中间服务隧道的布置形式。项目于 形式。项目于2020 年4 月29 日立项,分 黄岛端竖井工程、青岛端基坑始发井工程及TJ01-06 等标段。 起火部位位于胶州湾第二海底隧道工程TJ-04 标段(以下简 称:TJ-04 标段)包含主线隧道北线:长6918 米(NK7+740~ NK14+658);服务隧道:长5172 米(FWK8+795~FWK13+967); 横通道:10#~23#人行横通道(北段)、8#~17#车行横通道(北 段);附属洞室:9-1#变电洞室(北段)等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工 程。 TJ-04 标段于2022 年9 月15 日开工建设,服务隧道已开挖 与支护完成405m(累计完成率7.83%),主线隧道北线已开挖 与支护完成710m(累计完成率10.26%),计划于2026 年10 月30 日完工。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青岛国信胶州湾第二海底隧道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第二隧道公司)。2020 年9 月27 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

— 3 — 代码:91370211MA3U3M3T2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 表人:曲立清,注册资本:45.83 亿元,注册地址:中国(山东) 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茂山路687 号2-118 室。经营范围:包 括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等。公司派驻工程师:厉 某阳、代某洋负责项目管理。 2.施工单位: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局 公司)。2015 年11 月18 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51RKR7X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汪海旺,注册资本:76.92920351 亿元,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通 锦路16 号。经营范围:包括承担各类型工业、能源、交通、民 用工程项目的施工工程承包;工程技术开发与咨询等。具备建筑 业企业资质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 总承包特级;隧道工程专业总承包壹级等,持有《安全生产许可 证》。 2022 年8 月3 日,获发《中标通知书》,2022 年9 月与第 二隧道公司签定《胶州湾第二海底隧道工程TJ-04 标段施工合 同》,合同含施工安全条款。中铁二局公司设立了胶州湾第二海 底隧道工程TJ-04 标段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谢某清。 3.劳务单位:重庆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航 建筑公司)。2016 年12 月14 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6MA5U9CH62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蒋菊,注册资本:1688 万元,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东

— 4 — 大街安居工程二号片区2 号楼32 号。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 分包、公路工程施工、隧道工程施工等。具有施工劳务部分等级 资质,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2 年11 月30 日,与中铁二局公司签定《劳务分包合同》, 公司总经理洪某军负责合同工作内容组织实施。 4.监理单位:四川铁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科 监理公司)。1993 年4 月1 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62160355XD,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 勇,注册资本:2000 万元,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西月城街118 号。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监理等。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 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等资质。 2022 年8 月5 日,获发《中标通知书》,2022 年9 月3 日, 与第二隧道公司签订《胶州湾第二海底隧道工程JL-02 标段[1] 监理合同》,成立铁科监理公司监理项目部,委派张某甲为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 5.建设单位上级公司: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国信集团)。2008 年7 月17 日成立,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70200675289500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王建辉,注册资本:30 亿元,住所:青岛市市南 区香港西路48 号海天中心T1 写字楼。经营范围:包括城乡重大 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与运营;政府重大公益项目的投资建设与

[1] 即为TJ-04 标段。

— 5 — 运营等。 (三)企业管理及部门监管情况 1.第二隧道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在项目设计阶段编制安全设计专 篇,邀请同济大学对整个胶州湾第二海底隧道工程(以下简称: 二隧工程)的施工图纸、施工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并作为施工过 程中的风险咨询单位。公司定期组织月度、季度、年度安全检查 和不定期专项检查,派驻工程师进行日常巡视检查。项目开工以 来组织二隧工程各参建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共开展消防火 灾、隧道防坍塌等应急演练20 余次。2023 年1、2 月,督导TJ-04 标段施工单位中铁二局公司组织专项应急演练2 次。 组织汇编《安全风险分级清单》,辨识出TJ-04 标段“隧道 施工洞内潮湿,用电设备较多,存在火灾风险”,对此制定了“临 时用电线路经过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 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等风险管控措施。 2.中铁二局公司TJ-04 标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铁二 局TJ-04 标段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专职安全 专职安全 生产总监岗位和安全环保部,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37 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编制工 种、设备、工序等安全操作规程61 项,制定了重大风险分析及 防控措施,组织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建立了安全生 产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编制了应急预案并组

— 6 — 织应急演练。2023 年1、2 月,组织专项应急演练2 次。 3.俊航建筑公司。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 参加了TJ-04 标段项目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铁科监理公司。编写了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审 查了TJ-04 标段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情况, 审查了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定期组织检查,并参加第二隧道公 司组织的联合检查,开展日常监理巡视,督促TJ-04 标段项目部 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5.国信集团。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包括集团领导班 子成员、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及各一级子公司(包括第二隧道公司) 主要负责人等。集团设置了安全总监和安全管理中心,制定了全 了安全总监和安全管理中心,制定了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了集团年度安全生产工 作目标和计划,并组织了考核。审核了一级子公司的安全生产预 算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开展了安全管理工作评估。定期督导组 织一级子公司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每季度组织工程部、经营管理 部、监督审计部等部室对集团所有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编制了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了应急演练。 对第二隧道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在设计阶段,对超前 钻探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在招标阶段,审核投标单位资质。开工 后,要求其编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等。每季度组织集团相关 部室到第二隧道公司在建项目进行综合检查,并不定期进行现场 检查指导。

— 7 — 6.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政监 督站)。依据《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青厅字〔 2019〕46 号)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 督管理;负责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指导地铁和轨道 交通的规划建设,负责建设期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根据《青 岛市市政公用重点项目提级审批实施方案》 [3],在二隧项目办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后,市行政审批局将二隧项目推送至市住建 局,虽然二隧项目跨市北区和西海岸新区,但无法进行分割,由 市住建局进行统一监管。市政监督站作为市住建局下设事业单 位,依据《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机构职能编制规 定》,承担权限范围内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辅助工作, 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燃气、供 热、环卫、综合管廊等市政工程以及权限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4]。

[2]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青厅字〔2019〕46 号):第三 条 (四)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竣工验 收、文明施工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负责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组织监督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 组织监督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2.关于地铁和轨道交通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地铁和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负 责建设期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青岛市市政公用重点项目提级审批实施方案》(青建审办字〔2022〕2 号)三、工作措施 (一)推行提级 审批服务。为保障市政公用重点项目早开工、早运营,全市范围内的市政公用重点项目实施提级审批,统一由市 行政审批局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办理,以“流程最简、 时限最少、服务最优、办理最智能”为目标,切实提高市政公用重点项目审批效率,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 有力支撑。 [4]《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第三条 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主要 职责是:承担权限范围内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辅助工作,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市道路、桥 梁、隧道、燃气、供热、环卫、综合管廊等市政工程以及权限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技术 性、事务性工作。承担跨区市的、投资在3000 万以上的以及次高压(含次高压)以上的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 管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对市政工程施工工地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测服

— 8 — 2022 年8 月17 日TJ-04 标段完成施工许可办理,当天市行 政审批局推送至市住建局。9 月6 日现场完成施工准备工作,市 政监督站根据进度对现场进行了质量安全监督交底,正式开始监 督。在监督过程中,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 全监督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 等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5],制定了二隧工程监督工作计划,开 工前组织7 个标段全体参建单位进行监督告知,并核查开工条 件。重点监督深基坑、暗挖等12 项在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对二隧工程各标段参建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物资储备及 应急演练等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共开展日常监督抽查62 次, 发现问题132 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44 份,均按要求完成整 改。其中,针对抽查发现的TJ-04 标段消防设施未验收、配电箱 防潮措施不足、应急预案不规范等问题下达限期整改7 次,行政 处罚4 次,针对总监理工程师履职不到位、疫情防控不到位等问 题信用扣分3 次。基本履行了法定监管职责。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3 月14 日上午8 时左右,中铁二局公司二隧工程 TJ-04 标段项目部劳务分包队伍二衬施工班组2 名作业人员洪某

务。 [5]《山东省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十六条 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 9 — 喻、宋某全进入NK8+778-790 段作业区,进行衬砌台车端头模 板加固工作。 下午13 时50 分左右,在台车右侧第三作业平台作业的洪某 喻发现二衬模板右下边角处有明火,立即呼叫劳务队伍二衬段带 班王某勇,王某勇在发现火情后立即报给中铁二局现场管理人员 刘某君,同时组织洪某喻、宋某全使用台车处灭火器进行灭火, 在用完8 个4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 个20kg 推车式灭火器后, 现场明火仍未完全扑灭,3人找到附近的消防高压水管继续灭火。 13 时51 分,刘某君上报火情,通知现场管理人员立即组织现场 其他工作区域作业人员向服务隧道安全区域撤离;14 时8 分, 中铁二局项目部经理谢某清、安全总监方某龙接报并查明火情后 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救援;14 时12 分,拨打119 电话报警;14 时20 分左右,明火被扑灭,将消防水管固定在衬砌台车顶部模 板处,对失火区域进行持续喷水降温、消除暗火后,王某勇、洪 某喻、宋某全3 人向隧道安全区撤离。接报后,各方迅速组织现 场救援,16 时8 分,153 名被困人员全部撤出,救援结束。 三、过火面积、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80 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 济损失2026 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4 时12 分,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119 指挥中 心接到报警,根据现场情况启动三级火警响应(黄色),先后调

— 10 — 集6 个消防救援站共计15 部消防车、2 部消防机器人、72 名指 战员赶赴现场处置。同时分别向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和区管 。同时分别向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和区管 委总值班室报告情况,通知120 指挥中心,并按要求启动青岛西 海岸新区(黄岛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4 时23 分,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河路消防救援站的救援 人员到达现场,立即制定消防救援方案并负责现场抢险救援指挥 工作,中铁二局及赶至现场的区应急局、区住建局等单位人员以 及附近消防救援力量协助配合;14 时45 分左右,现场各作业面 作业人员根据现场指挥完成集合、人员清点,做好撤离准备;15 时12 分左右,洞内浓烟逐渐减少,作业人员在救援人员组织下 有序撤离;15 时26 分,消防救援人员到达失火地点,发现衬砌 台车右侧有零星火源,使用固定在衬砌台车模板端头处的消防水 管对失火点再次进行暗火清理;15 时35 分,现场明、暗火全部 扑灭。16 时8 分,被困人员全部撤出,救援结束。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迅速组织扑救,短时间内扑灭火情, 施工单位及时掌握并上报火情,按预案展开自救,人员有序撤离 至安全地带。接报后,救援力量立即响应,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科学制订救援方案、有序组织现场灭火 和人员撤离,消除火情后,分批将人员运送至地面,无人员伤亡。 处置过程报告及时、指挥得当、配合紧密、规范高效,最大 过程报告及时、指挥得当、配合紧密、规范高效,最大

— 11 — 限度保障了生命安全、降低了经济损失。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衬砌台车专用三级配电箱连接衬砌台车行灯变压器的电源 线沿地面敷设,该电源线在衬砌台车右侧端头模板处存在接头, 接头处过热打火引燃周围地面散落的固态发泡胶起火,后蔓延至 右侧端头模木方、防水板、无纺布等材料起火所致。 经对电源线接头处熔痕鉴定,认定为电热熔痕 [6];经对发泡 胶燃烧性能检测,认定为易燃材料 [7]。 (二)间接原因 1.重庆俊航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施工 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涉事台车临时用电电缆多次违规拖地 敷设;对使用易燃的发泡胶进行模板缝隙封堵的风险点辨识不 足,没有落实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 2.中铁二局TJ-04 标段项目部对劳务单位安全监督管理不 力,现场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涉事台车临时用电电缆多次违 规拖地敷设、发泡胶易燃并散落在地面等隐患。 3.铁科监理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涉 事台车临时用电电缆多次违规拖地敷设、发泡胶易燃并散落在地 面等隐患。 4.第二隧道公司对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管存在薄弱环节,未

[6] 皖清合同司鉴[2023]微量鉴字第029 号。 [7] 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检验检测中心 报告编号:JS-2023-03-001。

— 12 — 有效督导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六、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俊航建筑公司 (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不健全,且不符合本 单位实际。 (2)负责的二级配电箱以下用电安全管理多次存在临时用 电违规拖地敷设电缆且存在电缆接头的安全风险与事故隐患。 (3)安全管理不规范,劳务施工人员对本公司制定的岗位 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楚,未按规定参加TJ-04 标段项目部组织的安 全技术交底。 (4)施工作业中的辅料自行选择大量使用发泡胶 [8],在明 知其易燃特性的情况下,未主动告知施工和监理单位。 2.中铁二局TJ-04 标段项目部 (1)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俊航建筑公 司在衬砌台车模板工程端头关模作业中使用发泡胶填充堵头木 板缝隙的工艺,未辨识出其易燃风险,未制定相应管控措施和操 作规程 [9]并向相关工序人员进行风险告知。 (2)安全检查有疏漏,衬砌台车临时用电电缆多次存在违

[8]施工过程中使用易燃的膨胀比例为88 倍750ML 瓶装发泡胶进行模版缝隙封堵,自2 月23 日起至火灾发生时共 计采购发泡胶40 件(600 瓶),施工过程中已使用22 件(330 瓶),按照施工过程计算,每次喷出发泡胶约5 立 方米左右,泡沫产生量较大。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制定用火、 制定用火、 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13 — 规拖地敷设且有电缆接头的风险、隐患,未及时有效地整改消除。 (3)临时用电方案技术交底和衬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流于 形式,应参加交底的俊航建筑公司领工员、电工实际未到场,交 底记录为冒名代签。 (4)现场管理不严格,对施工人员现场吸烟的违规行为以 罚代管、屡禁不止。 3.铁科监理公司 (1)巡视、检查中未发现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电缆多次存在 违规拖地敷设且有电缆接头的情况。 (2)检查、验收中未发现衬砌台车模板工程端头关模作业 中使用易燃发泡胶材料,未辨识出其易燃风险。 4.第二隧道公司。落实建设单位有关制度规定上存在不足。 在对照《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对风险点和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的排查工作中,未发现TJ-04 标段衬砌台车临时用电电缆违规拖 地敷设且存在电缆接头的隐患。 5.国信集团。对下属一级子公司履行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落实重大工程风险管控措施等方面,督促指 导力度不够。 (二)监管部门 市政监督站。对二隧工程项目重要性与施工复杂程度认识不 足,对参建单位风险辨识管控不精准、不细致的问题预见性不够, 督促TJ-04 标段参建单位在具体施工细节方面落实安全生产主

— 14 — 体责任力度有待增强。 七、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行政处罚建议 1.俊航建筑公司及有关人员 (1)俊航建筑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负责现场施工, 对现场施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负责的施工现场二级配电箱以下 用电安全管理中多次存在违规拖地敷设电缆且存在电缆接头的 事故隐患,建议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行政处 罚 [10]。 (2)洪某军,群众,俊航建筑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1]。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用电安全事故隐 患,建议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行 政处罚。 (3)陈某和,群众,俊航建筑公司电工,对现场用电安全 负有直接责任。多次违规拖地敷设电缆且电缆存在接头,建议青 岛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 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2.中铁二局公司及有关人员

[10]《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15 — (1)中铁二局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 总责 [12]。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建议青岛西 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对中铁二局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13]。 (2)赵某杉,群众,TJ-04 标段项目部工程部长,具体负责 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在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管理责任。发现 施工作业中使用具有易燃特性的发泡胶后,未及时组织安全风险 识别,并制定相应管控措施和操作规程,建议青岛西海岸新区应 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 款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铁科监理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 监理责任。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未发现施工临时用电违规行为和 作业中使用易燃发泡胶的风险、隐患,建议市住建局按照《青岛 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 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14]。 (二)其他处理建议 1.中铁二局公司TJ-04 标段项目部有关人员 (1)谢某清,中共党员,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第 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组织项目部落实安全

[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 产负总责。 [13]《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14]《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监理责任,情节较轻 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罚款。

— 16 —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存在不足。已由 该公司按照内部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五千 元。 (2)方某龙,中共党员,安全总监,负责项目现场施工安 全工作,分管安质部。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 施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力,监督落实临时用电等作业管理制度 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已由该公司按照内部规定给予行 政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二千元。 (3)陈某,群众,总工程师,分管工程部,是项目施工技 术管理负责人,对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组织落实 分管领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不力。已由该 公司按照内部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二千元。 (4)陈某远,群众,安质环保部部长,对项目的安全监督 检查工作负管理责任。组织对照《安全风险分级清单》落实管控 措施不力,监督临时用电作业不力,组织安全检查不严格。已由 该公司按照内部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一千元。 (5)刘某尧,群众,安质专工,负责参加项目安全生产检 查,督导和上报隐患整改等。对照《安全风险分级清单》落实管 控措施不力,未发现临时用电电缆多次违规拖地敷设且电缆存在 接头的问题,未发现作业中使用易燃发泡胶并进行风险辨识,安 全检查不严格,未发现员工现场违规吸烟。已由该公司按照内部 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一千元。

— 17 — (6)章某博,群众,机电主管,主管TJ-04 标段所有机械 设备和临时用电。组织临时用电方案技术交底不到位,应到未到 人员签字伪造;巡查检查不严格,发现临时用电电缆违规拖地敷 设后,未及时制止并整改。已由该公司按照内部规定给予通报批 评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一千元。 (7)姜某,群众,技术主管,负责编制和组织TJ-04 标段 衬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未发现作业中使用易燃发泡胶并进行风 险辨识,组织衬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应到未到人员签字 伪造。已由该公司按照内部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给予经济 处罚一千元。 2.第二隧道公司有关人员 (1)齐某,群众,安全总监兼安全质量部长,负责组织安 全检查、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工作等。组织对照风险管控清 单对风险点和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排查工作不严密 [15]。已由 该公司按照内部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三万元。 (2)张某乙 ,群众,安全质量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督促 各参建单位及时开展风险因素识别和风险分级管控,检查风险控 制措施执行和落实情况 [16],牵头对接TJ-04 标段的工程安全管

[15] 1.《青岛国信胶州湾第二海底隧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二条 安全质量部 (五)定期组织开展项 目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要求,并定期对各参建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考评。 (八)负责组织风险评估、交底,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召开风险提示和风险管控状况检查。

  1. 二隧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第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结合二隧项目实际,编制与岗位、工艺、设备相适应的事故隐患排查表,明确事故隐患排查的主要范围和具体内 容,要对照风险管控清单对风险点和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排查。 [16] 《青岛国信胶州湾第二海底隧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人员(二)督促各参建单位 及时开展风险因素识别和风险分级管控,检查风险控制措施执行和落实情况。

— 18 — 理。现场监督检查中对照风险管控清单落实风险管控措施不严 密。已由该公司按照内部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一万五千元。 3.铁科监理公司有关人员 (1)张某甲,群众,总监理工程师,对TJ-04 标段项目监 理工作负总责,包括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督 检查不力。已由该公司依据内部规定给予业绩考核“不称职”, 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五千元。 (2)汤某勋,群众,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TJ-04 标段项 目的现场安全监理等。对照《安全风险分级清单》巡视检查不严 格,未发现施工单位临时用电电缆多次违规拖地敷设且电缆存在 接头的问题,未发现作业中使用易燃发泡胶。已由该公司按照内 部规定给予业绩考核“不称职”,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二 千元。 4.二隧工程TJ-04 标段参建单位存在的其他问题。建议市住 建局根据《青岛市市政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 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青岛市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以上单位其他负有责任人员,建议由各单位按内部规定进行 处理。 5.建议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青岛 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施细则》(青

— 19 — 国资委〔 2019〕51 号) [17]等有关规定,将此次事故纳入对国信 集团的年度考核中,并将处理结果报送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 公室备案。 6.责成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向青岛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检查。 7.责成青岛国信胶州湾第二海底隧道有限公司向青岛国信 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检查。 8.责成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青岛市人民政 府作出检查。 八、事故教训、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事故暴露出二隧工程参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动态作 业安全条件把控不严、风险辨识有疏漏、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等问题。各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要深入汲 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风险、隐患,采取有力措施,严防此类事 故再次发生。 (一)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各相关部门和各参建单位要切实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的指示精神, 举一反三,全面反思。各参建单位要立即开展事故复盘进行原因 分析,组织全体作业人员进行深刻的警示反省,用事故教训反向

[17] 《青岛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施细则》(青国资委〔2019〕51 号)依据第三部 分考核计分。对于以下负向评价事项第项扣1-2 分,情节较重的扣3-5 分,出现重大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年 度考核实施一票否决。(二)评价事项得分。2.负向评价扣分。②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包括:发生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和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公共产品和服务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等。

— 20 — 提高施工安全作业能力和水平。市住建局要严格落实事故现场警 示教育会要求,压实全市隧道、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设计、监理 等单位责任,用事故教训提升安全理念、增强安全意识、推动安 全生产工作。 (二)严密组织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各参建单位要强化施 工作业现场的环境安全、人员设备安全等隐患排查力度,特别针 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专门组织一次风险辨识,针对隧 道临时用电、零散辅料使用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彻底消除事故隐 患。要逐项查找隧道施工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对施工 计划方案、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等进行一次梳理复 查,全面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 制。要充分识别海底隧道施工的工程风险,认真编制专项施工方 案,组织专家复审,动态调整相应区段的通风、监测、防护等风 险管控措施,加装射流通风机,有效降低有毒有害气体排放。 (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参建单位要深刻 汲取事故教训,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 员工教育培训,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特点及危害, 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预案,健全专职或兼职人员 救援预案,健全专职或兼职人员 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与项目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 材、设备和装备等物资,加强预案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救 救 援能力。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 时了解和掌握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督导落实安全操 作规程,确保安全。

— 21 — (四)全面加强行业和属地安全监管。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 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中之 重任务来抓,坚决克服侥幸麻痹思想,督促企业抓好风险识别和 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行政执法检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要结合二隧工程特点,推动企业通过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实 现工程施工的智能化管理。要针对二隧工程在施工环境、技术设 备等方面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开展同类大型隧道工程监管情况调 研,研究引进国内顶尖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借鉴 先进经验,提升监管效能。各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铁、隧道 等市级监管的重点建设项目,要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主动对接, 了解存在的风险隐患,根据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工作。

胶州湾第二海底隧道“3·14”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 年4 月21 日

FD10667 | 2023_脚手架未拆引发严重火灾_8·14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8月14日2时37分,某发电厂,锅炉零米值班员发现3号炉2号磨煤机风管

上部起火,立即打电话通知集控室和消防队。此时,火势迅速蔓延,从磨煤机上方电缆夹层进入集控室,火势扩大,3、4号机被迫紧急停机。8号机因失磁掉闸。4时30分大火被扑灭,未发生人身伤亡。此次火灾损失重大,2单元集控室中两台200MW机组盘柜,仪器仪表电缆及所有设施和电缆夹层中的电缆全部烧毁;3号炉磨煤机就地电源箱烧毁;

20号高压备用变压器因低压侧刀闸短路放电和直流电源消失无法跳闸而喷油着火,高压侧B、C两相套管爆炸,外壳及风扇损坏严重;蓄电池烧毁一组;500/220kV联变受到冲击掉闸;8号机励磁系统损坏。

二、事故原因

(1)3号炉2号磨煤机上部于7月30日搭设的脚手架长时间没有拆除,脚手架过于

靠近高温部位,又没有采取任何防火措施,也未派人监视。木质脚手架被高温蒸汽管道烘烤引燃着火,是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2)电缆孔洞封堵措施不落实,有些孔洞没有封堵,火焰将电缆引燃,从电缆孔洞烧至集控室造成火灾迅速扩大。

(3)靠近高温管道附近的电缆有积粉且防止过热着火措施不当

三、事故教训

(1)对电力生产防止火灾事故措施贯彻落实不认真。对穿越墙壁、楼板的电缆孔洞没有严密封堵。

(2)电缆过于靠近高温设备而又没有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电缆积粉没按要求定期清扫。

(3)生产管理松散,搭设的脚手架没有及时拆除。所搭脚手架过于靠近缺少保温的蒸电力生产重大事故案例汇编

汽管道为此次火灾埋下了隐患。

(4)现场消防设施不完善,发生火警不能迅速扑灭导致火灾扩大

(5)保护装置存在缺陷,不能正确动作,起不到保护作用,扩大了事故

四、防范措施

(1)加强电缆防火工作,所有电缆涂防火涂料。开展全面的电缆防火检查,电缆穿层的孔洞封堵必须严密有效。

(2)脚手架使用过程中要有完善的防火措施,用完后及时拆除

(3)各种工程中遗留的电缆孔洞必须及时封堵并保证质量;安全检查和达标检查中

须全面检查电缆孔洞封堵情况;靠近高温管道附近的电缆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过热着火;电缆上面的积粉必须及时清除。

(4)组织基层单位进行消防演习,落实灭火预案。

(5)加强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保持现场消防水压力和水量,满足现场消防需要;及时完善高温蒸汽管道保温。

(6)加强各种保护装置的安全管理。

FD10668 | 2023_舟山定海10·12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舟山定海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10·12”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舟山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 年12 月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2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4 (三)涉事船舶情况.............................................................................................6 (四)事故发生经过.............................................................................................9 (五)事故现场情况...........................................................................................10 (六)死亡人员...................................................................................................15 (七)历险人员情况...........................................................................................15 (八)涉事危险作业审批情况...........................................................................15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17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17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17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18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8 三、事故直接原因......................................................................................................19 (一)起爆原因...................................................................................................19 (二)点火源分析...............................................................................................19 (三)可燃油气混合物分析...............................................................................21 (四)通风情况分析...........................................................................................22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23 (一)相关涉事企业...........................................................................................23 (二)有关监管部门...........................................................................................26 (三)地方党委政府...........................................................................................26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26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26

(二)建议依法行政处罚的人员.......................................................................27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27 (四)对相关涉事企业的处理建议...................................................................27 (五)其他处理...................................................................................................27 (六)需要另外调查处理的有关问题...............................................................27 六、事故主要教训......................................................................................................28 (一)属地管理存在盲区...................................................................................28 (二)行业管理落实不力...................................................................................28 (三)安全监督管理不严...................................................................................28 (四)企业主体责任缺位...................................................................................28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29 (一)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筑牢安全生产防线...............................................29 (二)强化行业指导管理,协同凝聚监管合力...............................................29 (三)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推动船企整治提升...............................................30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基础管理水平...............................................30

— 1 — 2023 年10 月12 日上午8 时03 分,位于浙江省舟山市 定海区工业园区创园大道19 号的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 限公司内,于2 号码头1 号泊位1 档停泊在修的喀麦隆籍油 船“约纳(IONA)”轮左舷重油日用舱发生一起较大爆燃事 故,导致7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500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长 等领导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搜救失联人员,管控好舆情, 做好善后工作。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省消防救 援总队总队长、舟山市委书记等赶赴现场指挥,市委、市政 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批示 指示精神,抽调精干力量充实工作一线,全力以赴做好各项 应急处置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10 月12 日,舟山市人民政府依 法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应急局、市公安 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市经信局、市港航和口岸 局、舟山海事局、定海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同志参加的事 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检察院 派员参加。市纪委市监委与定海区纪委定海区监委对地方党 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开展审查调 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视频分析、

— 2 — 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 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有 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 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 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舟山定海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10·12”爆燃事故是一起因左舷重油日用舱清舱作业未遵 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规定,可燃油气混合物浓 度达到爆炸极限范围遇点火源发生爆燃,导致7 人死亡和多 人历险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宏国际 公司)。船舶修理方,“约纳(IONA)”轮(以下简称“约 纳”轮)修理的承包单位,同时也是涉事清舱业务的发包单 位。(1)公司基本情况。成立于2009 年10 月12 日,经营 范围:一般项目:船舶制造;船舶修理;海洋工程装备制造; 船用配套设备制造等。(2)公司实际控制情况。董事长李 是公司股权实际控制人。总经理戴全权负责公司生产经 营、人事、财务、安全等事务,为长宏国际公司经营管理实 际控制人。(3)公司管理结构。下设有造船和修船两个业 务板块,涉事作业系修船板块的业务。长宏国际公司总人数 1670 人,另有外协施工单位人员6855 人,外协施工单位98 个(其中,清舱单位2 个)。

— 3 — 2.舟山中海洗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长宏 国际公司外协施工单位,涉事清舱业务的转包单位,将其在 长宏国际公司的清舱业务转包给了舟山双瑞安装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双瑞公司)。成立于2005 年6 月21 日,注 册资本500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 务;船舶港口服务;海洋环境服务;专用设备修理;船舶修 理;危险废物经营等。2023 年1 月1 日,中海公司与长宏国 际公司签订《工程承揽总合同》,约定中海公司工作范围为 “洗舱”;2023 年3 月28 日,中海公司与双瑞公司签订《工 程承包合同》,约定中海公司将长宏国际公司的清舱、污油 水接收业务“发包”给双瑞公司,并约定年承包费为贰拾伍 万元。 3.舟山双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涉事船舶清舱作业单 位,涉事清舱业务的转承包单位,承包了中海公司的清舱业 务。成立于2011 年3 月31 日,注册资本100 万人民币。经 营范围:工业设备、电器、管系安装及修理,船舶钢结构制 作、安装及修理,为船舶修造企业提供打磨、喷砂、涂装、 除锈服务,船舶铁舾装件加工,清洁服务等,不含清洗舱经 营范围。 4.舟山尊鑫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鑫公 司)。长宏国际公司外协施工单位,船舶修造及钢结构制作、 船体工程的维修单位。成立于2020 年11 月2 日,注册资本 为300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船舶改装;船舶修理;涂装设

— 4 — 备制造;涂装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船用配套设备制造; 海洋工程装备制造;船舶制造等。 5.舟山鑫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通公司)。 长宏国际公司外协施工单位,船舶建造、船舶修造及钢结构 制作、机电、轮机、涂装、管系等工程的维修单位。成立于 2021 年3 月31 日,注册资本为100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 船舶修理;船舶设计;船舶制造;船舶改装;海洋工程装备 制造;海洋工程平台装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船舶自动化、 检测、监控系统制造;电气设备修理等。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长宏国际公司。(1)安全管理架构。公司修船板块 下设修船安全部,修船安全部共有30 人,负责人为王*,下 设1 名安全科科长、18 名单船安全主管、9 名安全员、1 名 文员。(2)涉事船舶修理业务承接情况。2023 年8 月23 日, 长宏国际公司与“约纳”轮船东方签订了《船舶修理合同》, 约定工程周期为35 天,工程预估总价为贰佰万美元。2023 年9 月19 日,长宏国际公司编制并核准了《“约纳”轮安 全生产总体策划》。(3)与事故相关单位的合同与安全协 议签订情况。2023 年1 月1 日,长宏国际公司分别与中海公 司、鑫通公司、尊鑫公司签订了《工程承揽总合同》,约定 了相关外协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将工程的全部或一部分包给 他人。长宏国际公司与中海公司、鑫通公司、尊鑫公司分别 于2022 年12 月19 日、2022 年12 月29 日、2023 年1 月1 日签订了《职业健康安全、消防、环境保护责任协议书》,

— 5 — 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清舱作业管理。长 宏国际公司制定了本单位《有限(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规定》《清油作业环境安全管理规定》。本次清舱作业事故 存在审批人员未到现场确认危险作业环境风险及安全措施 落实情况即签批作业审批单的情况。(5)登船作业行为管 理。10 月12 日6 时至8 时02 分,已有外协施工单位作业人 员凭登轮证陆续登船,但并无长宏国际公司本单位员工的登 船记录,外协施工单位作业人员登船后的作业行为无人监 管。长宏国际公司规定本单位员工自8 时起上班,修船安全 部要求日班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于8 时05 分前登船;修船安 全部安排夜班安全管理人员值班时间为20 时至次日8 时, 仅有2 名夜班人员但需负责所有在修船舶的安全巡查。外协 施工单位作业人员登船作业(尤其是危险作业)时间远远早 于长宏国际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上班时间,存在监管时间漏 洞。 2.中海公司。取得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 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中海公司与双瑞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及《船舶修理 项目服务外包安全协议》,约定了中海公司要履行综合管理、 协调和指导职责,中海公司与双瑞公司都对员工有进行安全 教育的义务。但中海公司仅收取年承包费,实际未对双瑞公 司的日常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也未对施工作业人 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双瑞公司。长宏国际公司发包给“中海公司”的清舱

— 6 — 业务实际由双瑞公司主要负责人戴对接,并根据任务量临 时招聘作业人员。公司现场负责人为李*,涉事清舱工人为 李*临时招募,其中仅有刘取得过舟山市清舱作业人员培 训证明,其余人员未经过专门的清舱作业培训。双瑞公司未 组织涉事清舱工人参与本单位应急演练。 (三)涉事船舶情况。 1.船舶基本情况。涉事船舶船名“约纳(IONA)”,国 籍喀麦隆。总吨80086,载重吨150800,长度272.75 米, 型宽46 米,型深24.4 米,吃水17.5 米,装运原油。船舶 类型为海船,船舶种类为油船,船籍港为克里比,建造日期 为2000 年2 月15 日。“约纳”轮于9 月18 日进厂,至事 故发生当天(10 月12 日),修理还未完工。“约纳”轮船 尾甲板以上共五层,甲板以下共四层,船舶机舱有主机1 台, 功率15370 千瓦。船体生活区前有液货舱14 个、No1 燃油舱 左右舱室各1 个,发生事故时所有液货舱和No1 燃油舱左右 舱室已完成清舱;船体生活区两侧有No2 燃油舱左右舱室各 1 个、左舷重油日用舱1 个、左舷重油沉淀舱1 个,发生事 故时No2 燃油舱左右舱室分别储存重油700 吨和1000 吨, 左舷重油日用舱和左舷重油沉淀舱约有0.5 吨。 2.船舶配员情况。该船配备27 名外籍船员:格鲁吉亚 籍9 名,俄罗斯籍13 名,乌克兰籍5 名(此次事故无船员 伤亡)。 3.靠泊码头情况。事故发生时,“约纳”轮靠泊于舟山 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2 号码头1 号泊位1 档。涉事2

— 7 — 号码头于2014 年4 月7 日设计建造,并于2014 年7 月24 日交工验收,码头长580 米,宽25 米,码头面标高+4.30 米, 码头前沿河床设计标高-12.10 米。码头后设3 座引桥,引桥 宽度10 米,标高4.30 米,岸侧四个排架内向岸侧放坡,岸 上标高为3.50 米。码头前沿设计泥面标高-12.1 米,码头面 标高4.3 米,码头上设40 吨门座起重机轨道基础等,设计 为8 万吨级,可停靠10-30 万吨的船舶,起重能力50 吨*3 台。 4.引航进港情况。9 月14 日15 时,“约纳”轮抵达舟 山附近海域待泊。9 月17 日9 时,舟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向市港航和口岸局港口总调度室申请“秀山东—长宏国际” 的船舶作业计划,总调度室下达该轮9 月18 日8 时45 分进 厂的预计划,并于9 月17 日下午确认该轮完成了进口岸申 请,9 月18 日6 时45 分,引航员在秀山东登轮,9 月18 日 8 时45 分,“约纳”轮抵达长白水道,与船厂引水完成交接 后离轮。 5.液货舱的清舱情况。9 月5 日至12 日,“约纳”轮在 未到达舟山海域之前,在公海自行组织船员对14 个液货舱 进行清洗舱作业。9 月19 日至21 日,舟山船务代理有限 公司联系舟山洗舱有限公司使用3 艘含油污水接收船接 收该轮洗舱产生的1880.7 立方米含油污水;9 月22 日,使 用油包船接收该轮清舱产生的47.607 吨油泥包。上述接收 作业均按规定填写了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联单,并由船长和接 收单位共同确认。9 月23 日,舟山洗舱有限公司指派持

— 8 — 证人员,采用“双人双机”的方式对“约纳”轮液货舱进行 了测氧测爆,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同时长宏国际公司 技术人员也对该船液货舱进行了测氧测爆,检查结果合格。 6.自用油舱的重油输送工作原理。 图一:自用油舱的重油输送工作原理 (1)燃油舱(储存主机重油的舱室,含No1 燃油舱、 No2 燃油舱)→通过燃油输送泵将舱室内的重油输送到重油 沉淀舱。 (2)重油沉淀舱(通过加热、沉淀的方式将重油初步 净化)→通过分油机供给泵将重油沉淀舱内的重油输送到分 油机设备进行净化,得到满足主机燃烧要求的重油,并将其 输送到重油日用舱内。 (3)重油日用舱(储存满足主机燃烧要求的重油)→ 通过供油单元将重油日用舱的重油加温,加压后将其输送给 主机用于燃烧。 (4)主机→多余的重油将被送回到供油单元混油筒或 燃油舱 重油沉淀舱 重油日用舱 分油机 燃油输送泵

— 9 — 重油日用舱。 7.自用油舱的清舱情况。10 月10 日,左舷No1 燃油舱 清舱完毕。10 月11 日,右舷No1 燃油舱清舱完毕。10 月11 日19 时许,张和刘为次日的清舱作业做通风准备,从 左舷重油日用舱道门接入一根风管进行通风。10 月12 日7 时24 分42 秒,“约纳”轮左舷侧风机气管充气鼓胀,开始 往船舱送风。但经技术分析,该通风措施未有效置换左舷重 油日用舱内二层及以上挥发的可燃油气。10 月12 日,刘、 孙、王、孙*被安排去左舷重油日用舱清舱,张负责 监护,该清舱作业前,无专人对左舷重油日用舱进行测氧测 爆。 图二:“约纳”轮左舷俯视图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10 月12 日上午7 时许,6 名双瑞公司清舱作业 人员在长宏国际公司生产部集合并领取铁铲和铁质簸箕等 作业工具,并由现场负责人李*安排两组作业:第一组(王、 孙、孙*、刘**)去“约纳”轮左舷重油日用舱和沉淀舱清

— 10 — 舱,张作为该组清舱作业的监护人;第二组(王*、张) 去码头清油污。 7 时07 分,尊鑫公司动火作业监护人张上船;7 时09 分,尊鑫公司动火人员张*上船;7 时51 分,二人在“约纳” 轮左舷生活区斜梯区域开展对踏步的割换作业,并于8 时01 分停止电焊。 7 时18 分,鑫通公司杂工何上船,去主甲板进行清扫。 7 时20 分,双瑞公司王、刘、孙、王*上船;7 时25 分,双瑞公司孙上船;7 时35 分,王把作业工具放 到左舷分油机舱;7 时50 分,王、刘、孙、孙*在左 舷重油日用舱道门处拉设警戒线,挂上警示牌。做好准备工 作后,王、孙、孙*3 人进入左舷重油日用舱,刘在道 门口等待,王*到甲板审批室等待张;7 时56 分,双瑞公 司张上船,张与王*二人在审批室继续等待相关作业审 批人员签字。 8 时03 分,“约纳”轮左舷No2 燃油舱甲板注油口上突 显爆炸火焰,随即左舷重油日用舱甲板面上冲击波携带油污 喷出,紧跟着爆炸火焰及冲击波穿过“约纳”轮左舷No2 燃 油舱和左侧侧舷甲板,左舷No2 燃油舱上甲板发生较大爆燃。 8 时12 分,“约纳”轮左舷低硫油沉淀舱、左舷低硫油日用 舱和左舷机油舱受左舷No2 燃油舱火势波及发生了第一次爆 燃,随即发生数次爆燃,导致王、孙、孙、刘、张、 张、何**7 人死亡。 (五)事故现场情况。

— 11 — 1.事故发生时视频监控分析。 7 时24 分42 秒,“约纳”轮左舷侧风机气管充气鼓胀, 开始往船舱送风。 8 时03 分39 秒,“约纳”轮左舷No2 燃油舱甲板注油 口上突显爆炸火焰,随即左舷重油日用舱甲板面上冲击波携 带油污喷出,紧跟着爆炸火焰及冲击波穿过“约纳”轮左舷 No2 燃油舱和左侧侧舷甲板,左舷No2 燃油舱上甲板发生较 大爆燃。 8 时12 分19 秒,“约纳”轮左舷低硫油沉淀舱、左舷 低硫油日用舱和左舷机油舱受左舷No2 燃油舱火势波及发生 了第一次爆燃;至8 时12 分25 秒,左舷低硫油沉淀舱、左 舷低硫油日用舱和左舷机油舱发生数次爆燃。 2.爆炸痕迹分析。 左舷重油日用舱受冲击波压力影响向左舷No2 燃油舱一 侧凸起,二层与底板焊接处有弧形撕裂。 左舷重油日用舱二层上部顶板靠近左舷No2 燃油舱一侧 有受冲击波压力影响而撕裂痕迹,裂纹宽度约20 厘米,并 向左舷凸起,与视频穿过左舷No2 燃油舱的冲击波火焰方向 一致。左舷重油日用舱一层基本完好,没有鼓包现象,道门 完整。据此分析左舷重油日用舱二层为起始爆炸点。 左舷重油日用舱内重油液位测量管及其他管道均完好, 只有过火痕迹,说明管道内部没有发生爆炸。 主甲板上驾驶台左舷的舱门关闭,表面烟熏痕迹较重。 甲板以上生活区外墙过火烟熏严重,窗户玻璃被震碎。生活

— 12 — 区内部墙体局部脱落,墙面有烟熏痕迹。 3.尸体分布情况。 在“约纳”轮上甲板发现2 名动火作业人员和1 名清扫 作业人员,在左舷机舱底部第三层净化分油机舱发现3 名清 舱作业人员,在左舷重油日用舱二层发现1 名清舱作业人员。 具体情况如下: (1)在左侧船体爆炸口南侧甲板上,发现第一具尸体; (2)在左侧船体爆炸口靠船楼侧架子上,发现第二具 尸体; (3)在左侧船体爆炸口北侧掀翻的甲板下方与甲板上 的配电箱中间,发现第三具尸体被挤压; 图三:上甲板三具尸体位置示意图 第三具尸体 第二具尸体 第一具尸体

— 13 — (4)在左舷机舱底部第三层分油机舱发现三具尸体; (5)在左舷重油日用舱二层甲板人孔爬梯处发现最后 一具尸体。尸体头朝左舷,脚朝机舱间呈仰躺状,头部指向 舱内上部圈梁向左舷(南侧)折弯最重处。 图四:左舷分油机舱和重油日用舱的四具尸体位置示意图 4.爆炸区域主甲板开口情况。 (1)左舷重油日用舱甲板开口情况。“约纳”轮左舷 重油日用舱上甲板厚度1.2 厘米。左舷重油日用舱上甲板全 封闭,设有测量管,管顶部为螺纹旋钮密封,有过火痕迹, 但管道保存完好,没有爆炸痕迹。 (2)左舷No2 燃油舱甲板开口情况。“约纳”轮左舷 No2 燃油舱舱壁主梁钢板厚度2 厘米,副梁钢板厚度1.6 厘 米,上甲板厚度1.2 厘米。左舷No2 燃油舱区域主甲板留存

— 14 — 的左舷No2 燃油舱透气帽完好,未见爆轰波损毁痕迹。左舷 No2 燃油舱注油口处甲板沿燃油舱壁被撕裂和掀起,左舷No2 燃油舱甲板与左舷重油沉淀舱交界处的注油管壁破损,注油 口完好。左舷No2 燃油舱测量管随着甲板掀起而折断,顶端 测量口及盖完好,无爆炸痕迹。左舷No2 燃油舱观察口,随 甲板往船头方向掀起翻转,管口保持完好,没有破口和撕裂 痕迹,内盖完好。左舷重油日用舱尾部的主甲板上设有法兰 式燃油舱道门,爆炸前处于关闭状态。左舷No2 燃油舱船尾 方向道门完好,且有螺栓加固,未见破损。 图五:“约纳”轮左舷事发位置平面简图

— 15 — (六)死亡人员。 事故造成7 人死亡。 (七)历险人员情况。 10 月12 日7 时40 分,舟山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三名钳 工毛、波、贺到“约纳”轮机舱内维修主机。7 时55 分,毛到分油机舱找工具后返回机舱维修主机(其在分油 机舱刚好看到了一名工人站在左舷重油日用舱道门口,当时 该道门打开,且有通风管伸入舱内)。8 时03 分,三人听到 爆炸声,随后机舱内开始出现烟雾,但烟雾不大,机舱内所 有报警器都传出警报声。三人立即逃出机舱,约一分钟后, 跑到甲板上(发现生活区左侧甲板被炸开,且有明火和浓烟) 并向登船梯方向逃生,三人均未受伤。 爆燃发生时,“约纳”轮船员均在生活区二层召开晨会, 事故发生后船员已全部安全撤离。 (八)涉事危险作业审批情况。 1.审批制度要求。 长宏国际公司对油舱开展清舱作业前应落实《油舱、油 柜清洁、输油(驳油)作业许可证》《有(受)限空间作业 安全条件确认审批表》等两份审批单的签字审批。 《油舱、油柜清洁、输油(驳油)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流程为单船清油主管、单船安全主管、单船总管逐级签字确 认;“约纳”轮《油舱、油柜清洁、输油(驳油)作业许可 证》应由秦、赵、李逐级签字确认。 《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条件确认审批表》的审批流

— 16 — 程为先由两名持测氧测爆资格证书的人员采用双人双机检 测方法 [1]对油舱进行测氧测爆并记录检测结果,然后由施工 单位作业负责人对作业安全条件措施确认签字,再由单船清 油主管、单船总管、单船安全主管逐级签字确认;“约纳” 轮《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条件确认审批表》应由李*确 认作业安全条件措施并签字后,由秦、李、赵逐级签字 确认。 2.实际执行情况。 涉事两份审批单中,“船名”为约纳,“作业部位”为 机舱日用舱、沉淀舱清洁,“作业单位”为中海洗舱,“作 业负责人”为李*,“监护人”为张,“作业时间”为2023 年10 月12 日8 时至17 时。其中,《油舱、油柜清洁、输 油(驳油)作业许可证(1531123)》仅有秦一人签字; 《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条件确认审批表(0011490)》 无测氧测爆记录,李*、秦已签字。 3.存在问题。 (1)作业前未经测氧测爆。长宏国际公司对在“约纳” 轮上开展的清舱作业仅安排了一名持测氧测爆资格证书的 人员(单船安全主管赵*)进行测氧测爆,另外还安排了安 全员袁协助赵,但其未经测氧测爆专业培训并取得资质证 书,不符合双人双机的检测要求。10 月12 日,双瑞公司清 舱作业人员对左舷重油日用舱开展清舱作业前,赵*还未对 [1] 双人双机检测方法:依据《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7.3.3 b)船舱及封闭舱作业: 空气检测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检测人员应采用双人双机的检测方法,当进舱或进人孔内检 测或采样时,检测人员应佩戴自给式空气呼吸器,不应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

— 17 — 左舷重油日用舱进行测氧测爆。 (2)签字人员未进行现场确认。10 月12 日7 时30 分 许,双瑞公司作业负责人李*填写两份涉事审批单并签字后, 交作业监护人张找长宏国际公司相关审批人员签名。秦 于7 时40 分许在两份审批单上签名。查证当日“约纳”轮 登轮人员刷脸记录发现,事故发生前李*、秦**二人均未登 轮,由此分析,二人签字前未对作业现场环境风险和安全措 施进行确认。 (3)作业审批单未审签完毕。涉事清舱作业前,李*、 赵*二人还未对危险作业环境风险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 现场确认,也未在两份审批单上审核签字。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8 时09 分,长宏国际公司产业园安委办向定海工业园区 管委会上报事故,定海工业园区管委会立即报告定海区应急 管理局,8 时58 分,舟山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定海区应急管理 局电话报告后,立即电话报告浙江省应急管理厅,10 时56 分舟山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8 时03 分,长宏国际公司安全主管赵*电 话向船厂专职消防队报警,长宏国际公司领导及安环部、各 部门负责人等听到巨响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立即启动应急 救援预案,现场成立指挥小组,采取警戒,并组织船上人员 疏散。船厂专职消防队在8 时07 分到达现场后立即进行灭

— 18 — 火,并于8 时25 分用对讲机呼叫定海区消防救援大队请求 支援。8 时30 分许长宏国际公司报120 急救中心,请求安排 7 辆救护车现场待命。9 时许盐仓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协助搜 救,市消防救援支队也随即赶到现场实施救援指挥。消防指 挥员协同长宏国际公司技术人员分析评估制定了冷却、堵 截、救人和防止二次爆炸等战术措施,并利用举高车、消拖 轮外围控火、冷却船体,同时将船上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 消防组成救人小组,在高喷车、消拖轮的外围掩护下对被困 人员进行转移。19 时40 分,火场明火基本扑灭。消防进一 步制定搜救方案并持续对涉事船舶实施抽含油污水(共计 1081.7 吨)。为确保救援的绝对安全,消防对被困人员所在 的油舱进行了泡沫覆盖,减缓油气蒸发。10 月13 日14 时 47 分灭火和搜救工作完毕,发现7 名遇难人员。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由企业代表、司法调解员、公安、医生、护士、属地干 部组成了调解谈判工作组,“一人一策”制定谈判调解方案, 开展“一对一”善后调解谈判,全力安抚好死者家属情绪。 截至10 月20 日,所有遇难人员家属已全部签署赔偿调解协 议并已离舟。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评估认为,事故发生 后,市委书记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迅速成立现场应 急救援指挥部,组建综合组、现场救援组、现场管控组、医 疗救治组、善后维稳组、事故调查组、舆情处置组7 个工作

— 19 — 组,组织公安、应急、消防、经信等部门和属地政府,坚持 安全、及时、有效的应急救援原则,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应 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救援行动有序、善后处理平稳。 三、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视频分析、检验鉴定、人员 询问等,确定起始爆炸点为“约纳”轮左舷重油日用舱二层, 排除了静电、通讯设备脉冲火花、明火作业等导致爆燃的可 能性。 (一)起爆原因。 对“约纳”轮左舷重油日用舱清舱作业前,通风量不足, 未进行测氧测爆,舱内可燃油气混合物浓度达到爆炸极限范 围遇点火源发生爆燃。 (二)点火源分析。 1.排除静电导致爆燃的可能性。 事故发生前在“约纳”轮左舷重油日用舱有作业人员进 行清舱作业,清舱作业人员虽未穿着专用防静电工作服,但 根据《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10·12”爆燃事故 技术分析报告》鉴定,由于当天早晨气温在20℃左右,相对 湿度为66%,当湿度约在65%-70%时,空气中的水分会形成 一层薄膜覆盖在物体表面,阻碍电荷的传播。且作业人员与 左舷重油日用舱道门等金属物质接触后会使身上静电部分 释放。因此静电产生可能性较小,静电累积产生放电火花的 可能性较小,可以排除静电作为本次事故点火源的可能性。

— 20 — 2.排除通讯设备脉冲火花导致爆燃的可能性。 事故发生前清舱作业人员可能携带手机进入“约纳”轮 左舷重油日用舱,但由于该舱室的舱壁为金属材质,舱室密 闭性强,会起到相对屏蔽的效果,手机接收信号的可能性较 小。且根据《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10·12”爆 燃事故技术分析报告》鉴定,通讯设备脉冲火花点火能按2.4 吉赫时最小通讯功率0.2 瓦计,通讯时间在0.01 秒瞬时点 火能最小在2 毫焦,小于重油轻烃中点火能较大的甲苯2.5 毫焦(甲苯最小点火能),不足以导致爆炸,可以排除通讯 设备脉冲火花作为本次事故点火源的可能性。 3.排除明火作业导致爆燃的可能性。 (1)经现场勘验,起始爆炸点“约纳”轮左舷重油日 用舱上甲板全封闭,仅设有一测量管,测量管顶部为螺纹旋 钮密封,有过火痕迹,但测量管保存完好,没有爆炸痕迹。 (2)经现场勘验测量,事发当日“约纳”轮左舷生活 区斜梯动火点与甲板面左舷重油日用舱爆炸豁口处的水平 距离约5.28 米,直线距离约5.84 米。

— 21 — 图六:“约纳”轮左舷事故爆炸点与动火点距离示意图 (3)经视频监控分析,事发当日“约纳”轮左舷生活 区斜梯区域的明火作业已于8 时01 分35 秒停止,且爆炸前 生活区左侧甲板上未见其他明火。 (4)调查显示,事发当日“约纳”轮左舷生活区斜梯 动火点周围无易燃可燃物。 结合《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10·12”爆燃 事故技术分析报告专家论证意见》,排除由明火作业导致爆 燃的可能性。 4.不排除铁器摩擦火花导致爆燃的可能性。 《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10·12”爆燃事故 技术分析报告》表明,如果铁器和钢铁之间发生剧烈摩擦过 程,产生火花是大概率现象,而本次事故中,清舱作业人员 使用铁铲和铁质簸箕等黑色金属工具进行清舱,铁铲刮舱壁 油泥时与舱壁摩擦可能产生机械火花,由于火花产生时会产 生高温和高能量,在易燃易爆的气体环境中,摩擦产生的火 花可能会引发爆炸,故铁器摩擦火花是点火源的可能性不能 排除。 5.不排除舱内其它火源导致爆燃的可能性。 经调查,涉事清舱工人均有吸烟习惯,事发当日,无人 对涉事清舱工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工人可能携带打 火机、香烟等火种进入左舷重油日用舱,因此不能排除吸烟 等舱内其它火源导致爆燃的可能性。 (三)可燃油气混合物分析。

— 22 — 《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10·12”爆燃事故 技术分析报告》表明,经采样检测,“约纳”轮左舷重油日 用舱内重油含低分子量、高挥发性的正戊烷、异戊烷、2-甲 基戊烷、3 甲基戊烷、甲基环戊烷、正己烷及甲苯、壬烷、 乙基-甲基环己烷、乙苯、间二甲苯、苯乙烯等低闪点、易 燃、易爆物质。重油MSDS 显示闪点在23℃-60℃之间,实测 闭杯闪点在40℃以下。 (四)通风情况分析。 1.通风设备。 防爆轴流风机 型号:380 伏/50 赫兹CBZ-50,功率:11 千瓦 防爆标志:dⅡBT4 风量:15000-20000 立方米/小时,风压:1860-2360 帕 出厂编号:磨损已无法辨识,出厂日期2023 年9 月 生产商:南通****机械有限公司 2.通风效果分析。 根据《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10·12”爆燃 事故技术分析报告》确定左舷重油沉淀舱和日用舱舱容,按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7007-2013)要求, 从道门接入风管而没有抽风形成对流排风的方式,不能及时 置换左舷重油日用舱内二层及以上挥发的可燃油气。且经通 风量模拟计算,左舷重油日用舱通风量不足,没有起到置换 效果。

— 23 —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涉事企业。 1.长宏国际公司。(1)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 司安全管理混乱。施工单位作业人员的登船作业(尤其是危 险作业)时间早于长宏国际公司安全监管人员的上班时间, 在这段时间差内,长宏国际公司对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失 管;以登轮证管理代替登轮许可管理,对登船人员的审查方 式过于简单粗放;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 位,对于外协施工单位的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存在的安全风 险,未落实全面的辨识和分级管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2]的规定。(2)对清舱作 业等危险作业的审核、管理不严。危险作业未审批,长宏国 际公司危险作业“先作业,后审批”、简化审批流程为微信 群口头审批等违规现象长期存在,审批人员未及时开展作业 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未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 况;未对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穿着的工作服、使用的 作业工具进行严格审查,未对清舱作业人员进行规范化管 理,不符合《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7.7 [3]的规范; 作业前未安排有资质的检测人员采用双人双机检测方法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 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7.7:7.7.1 舱室作业前要进行通风,作业过程中要保持 有效通风。7.7.2 进仓作业人员随身不应携带火种、非防爆电器、通信工具以及黑色金属, 不应穿化纤衣物进仓。7.7.3 作业现场要有专人监护。7.7.4 作业人员要配备防毒面具及耐油 劳护用品。7.7.5 清出来的有油垃圾等要及时处理,不应污染工作场所和环境。

— 24 — 左舷重油日用舱进行测氧测爆;对采取的通风方式不能有效 置换左舷重油日用舱内二层及以上挥发的可燃油气这一重 大危险因素辨识不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 一款 [4]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3)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与生 产业务需求不匹配。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分配不能保障对单船 的全时段安全监管,单船安全管理人员身兼数职,导致不能 及时落实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针对本单位修船安全部提出 安全管理人员紧缺的意见,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以消除该隐 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 款的规定。(4)对外协施工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缺位,对 转包行为失管。对中海公司未经发包方同意将清舱业务转包 给双瑞公司的行为失管,导致对作业现场的统一协调管理缺 失,未做好对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的管控,未严格审查清舱 施工队的安全生产条件,且疏于对施工单位作业现场和实际 施工人的监督管理;未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单位以一 张集体照代替班前安全技术交底的行为失察,对施工单位作 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 条第二款 [5]的规定。 [4]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 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 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二)确认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质或者技能,身体状况和劳动防 护用品配备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三)告知作业人员危险危害因素、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措 施;(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五)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

— 25 — 2.双瑞公司。(1)作业现场管理不严。现场负责人安 排作业人员自行登船后,对其作业行为未落实现场管理,未 制止并纠正作业人员未审批先施工的违规行为;清舱作业现 场监护人员未到位,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监护 人身兼多职,无法实际履行监护责任。违反了《浙江省安全 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危险作 业管控严重不到位。未确认对作业舱室的有效通风,未进行 测氧测爆;未督促作业人员使用符合行业标准和作业规范的 劳动工具,作业人员携带铁铲、铁质簸箕等黑色金属工具进 入清舱作业空间,不符合《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7.7 的规范。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 一款第三项的规定。(3)未对清舱工人开展必要的安全教 育培训。招聘不掌握清舱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的人员进行作业,涉事清舱工人中仅刘**一人接受过专门的 清舱作业教育培训;班前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告知作业 人员清舱作业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 未做到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的全覆盖,未使作业人 员知悉岗位安全风险和风险防控措施,未组织涉事清舱工人 参与本单位应急演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6],《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 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 改。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 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26 —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中海公司。对本单位清舱业务包而不管。未经长宏国 际公司同意,擅自将清舱业务转包给双瑞公司;对双瑞公司 缺少统一协调管理,未对双瑞公司进行检查和安全教育培 训,未对其作业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对施工作业人员 违反《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7.7 开展清舱作业的 行为失管,未检查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有关监管部门。 1.属地经济和信息化局。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不到位,未 有效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责任。 2.属地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 位,指导工业园区管委会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不力,开展安全 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够深入彻底。 (三)地方党委政府。 1.属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未有效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 责,未配齐配强应急管理队伍力量,导致长期以来管委会执 法办案力量薄弱。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 2.属地区人民政府。未确保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 有效开展。督促经信、应急等部门履行行业监管和安全监管 职责不到位,对辖区重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和管理不力。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戴、马、龚**等10 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

— 27 — 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依法行政处罚的人员。 李**、徐*2 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市应急局依 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 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将相关公职人员11 人移 交市纪委市监委、属地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四)对相关涉事企业的处理建议。 1.长宏国际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市 应急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纳入信用惩戒系统。 2.双瑞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市应急 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纳入信用惩戒系统。 3.中海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市应急 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纳入信用惩戒系统。建议市 港航和口岸局依据《舟山市海上船舶清洗舱企业行业安全管 理办法(试行)》严格审查该清洗舱作业单位条件,不予将 该单位列入清洗舱作业单位“白名单”。 (五)其他处理。 1.责成属地工业园区管委会、属地经济和信息化局、属 地应急管理局向属地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责成属地区委、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需要另外调查处理的有关问题。 事故调查中发现某船舶工程服务公司存在动火作业审

— 28 — 批制度执行不严的问题,建议市应急局对上述问题依法严肃 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属地管理存在盲区。属地政府未统筹好发展和安 全的关系,未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未采取有 效措施解决辖区内安全监管体制不健全的问题。未指导督促 辖区重点企业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未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原则,全 面彻底排查隐患,较真碰硬强力整改。安全风险辨识和管理 不力,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存在悬空和落地打滑现象。 (二)行业管理落实不力。行业主管部门未有效落实管 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未充分认清当地船舶修造产业发展 定位与“高质量发展”要求之间的突出矛盾,未及时淘汰落 后技术产能,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不到位。对船舶修造企业优 化生产组织方式指导不力。 (三)安全监督管理不严。安全监管部门对船舶修造企 业监管执法“宽松软”问题依然存在,船舶修造领域各类专 项整治在最关键的生产一线落实上,存在落地打滑现象。整 治船舶修造企业危险作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安全管 理人员配备等方面的隐患不到位。对船舶修造企业外协施工 单位的安全监管不严,外协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基础依然薄 弱,安全风险管控能力不足。 (四)企业主体责任缺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安全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不到位。安全管理队伍素质结构不

— 29 — 合理,对外协施工单位的管理体系和作业行为失管。隐患排 查治理不彻底,作业场所外无准入管控,内无风险辨识,未 落实全过程的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执 行不严的现象长期存在,作业人员习惯性违规违章。外协施 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开展不全面,安全交底落实不到位。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属地政 府要坚持党政同责,狠抓安全稳定。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 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 上来。要重视基层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配备专门的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干部,并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属地要积极开 展安全检查工作,排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肃查处违 法、违章、违规行为和各类事故隐患。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 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强化依法治理,深入排查和有效化 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二)强化行业指导管理,协同凝聚监管合力。行业主 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快产业升级转型, 推动企业加快应用和优化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大技术改造投 入,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推广智能绿色安全化的生产 设备。推动实施行业综合提升整治,不断优化产业布局和产 业结构,提升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指导督促行业按照应急 管理部门制定的《舟山市船舶修造企业外协施工单位安全管

— 30 — 理办法(试行)》,优化生产作业组织形式,严格落实“谁用 工谁管理谁负责”,对外协单位实施准入退出管理,禁止未 取得规范化以上资质的外协施工单位进场作业,加强作业现 场管理,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三)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推动船企整治提升。安全监 管部门要依据《舟山市船舶修造领域专项整治方案》对船舶 修造企业及其外协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特别是 要加大对清舱作业外协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加强 对船舶日用舱、沉淀舱、燃油舱等重点油舱的监管。要用执 法利剑牢牢守住安全生产红线底线,狠抓重点领域安全整 治,强化执法刚性,敢于动真碰硬,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 忍”,倒逼各行各业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本质安全水平 提升。要督促船舶修造企业对照《舟山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 生产“固本提质”攻坚行动工作方案》八个方面25 条工作 举措和《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 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建立健全隐患自查自纠机制,全力推动 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基础管理水平。船企及 外协施工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规范危险作业管理, 严厉打击危险作业“先作业,后审批”现象,抓严抓实作业 前的安全交底、作业环境风险辨识和安全措施落实,加强对 危险作业的过程管控,特别是确保落实清舱作业的全过程专 人监护,加大危险作业现场巡查力度,严格审查作业人员使 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工具、工作服、携带物品,制定科

— 31 — 学有效的施工作业方案,定期开展对安全交底记录和危险作 业审批单的核实审查,严惩安全交底和作业审批走过场、记 录造假的行为。要严查外协施工单位的违规违章行为,落实 整改闭环措施,防范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单位,通过安全巡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外协 施工项目的日常监管、跟踪确认。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辨识 评估制度,全过程辨识排查生产工艺、作业环境、外包作业 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清单和管控措施。要认真 组织开展针对性警示教育和专题培训,确保一线作业人员切 实受到教育,教育督促作业人员照章作业,确保外协施工单 位落实事故隐患闭环整改措施,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 外协施工单位坚决予以清退。

FD10669 | 2023_苍梧县狮寨服务区4·28一般_4·28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3年4月28日,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狮寨服务区的广西长盈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公司)发生一起运输油品车辆一般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7.1525万元,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当日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梧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蒋连生第一时间赴市应急指挥中心指导调度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原市长钟畅姿,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劳高进带领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县委主要领导覃学海,县政府主要领导孔斌、县政府分管领导张东方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县消防大队、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应急局、苍梧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应急救援与处置,事故得到快速有效处置,于当日14时扑灭了明火。 5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梧安委办督〔20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经苍梧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苍梧县狮寨服务区“4•28”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东方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交通局、县应急局、苍梧生态环境局、县总工会、县消防大队和京南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调查取证,并结合交警、环保和消防等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技术鉴定,经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吸取了事故教训,提出了对事故的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事故车辆登记信息情况

(1)桂N87**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长盈公司;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品牌型号:欧曼牌BJ4259SNB-AB;车辆识别代号LRDS6PEB3*458;发动机号码894199;注册日期2017年01月2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1月;核定载人数3人;整备质量8805KG;外廊尺寸6950×2499×3900mm,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 (2)桂NQ210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所有人:长盈公司;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品牌型号:中集牌ZJV94YJMA,车辆识别代号LJRT12334441;注册日期2020年09月0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9月;核定载质量33260kg。

(二)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

  1. 长盈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19日,为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黄某;吴某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实际控股人为吴某;现公司现有在职员工80人、危化品运输车辆60辆。

2.经营资质许可或行政审批情况

长盈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2377Y,类型为其它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3类、4类2项、5类2项、6类1项、8类、9类);国内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业务、仓储(除危险品);停车场服务;国际船舶代理,多式联运;无船承运业务。注册资本贰仟万圆整;成立日期2009年08月19日;营业期限2009年08月19日至2029年08月18日;住所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发证机关: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长盈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桂交运管许可钦字45070*002号,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3类、4类2项、5类2项、6类1项、8类、9类)(剧毒化学品除外);证件有效期2022年2月25日至2026年2月24日。发证机关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3.驾驶人李某,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43岁,驾驶证号:2201111932018,户籍地址: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江苏路6号岳麓海岸,准驾车型:A2E,初次领证时间:2004年7月16日,有效期为长期;所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证号2201000932018,有效期限:2028年12月26日,发证机关: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4.押运员杨某,男,1970年6月7日出生,53岁,驾驶证号:22020219*72117,户籍地地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上海路南39号园辉新都,准驾车型:A1A2,初次领证时间:1998年4月13日,有效期至2025年4月13日;从业资格类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限:2027年5月9日。

(三)相关技术鉴定

1.车辆技术状况

(1)车辆查验情况:经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检验结果:事故车各部位均在事故中受损,牵引车具有唯一的车架号LRDS6**1458,半挂车具有唯一的车架号LJRT141,与委托提供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中的车架号一致。 (2)车辆拆检情况:经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桂N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NQ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方向盘等部件在事故中烧毁,其余转向部件紧固、连接正常有效;整车在事故中烧毁严重,整车制动性能无法正常检验;整车供电装置在事故中烧毁,整车灯光装置及喇叭装置无法通电检验;反光标识均在事故中烧毁;右侧防护装置部分构件在事故中受损, 左侧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固定牢靠、连接正常有效,防护装置下边缘离地高度无法正常检验。 (3)车辆装载情况:根据车辆登记信息桂N8重型半挂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桂NQ20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核定载质量33260kg;经调取中海油销售桂平有限公司出库单(运单号T0202464、T020236006465)核实该车实载32吨,未超载。 (4)车辆行驶速度情况:经事故调查组调取长盈公司桂N87***7车辆2023年4月28日05点18分至09点23分25秒行车轨迹记录速度,2023年4月28日8点12分至事故发生时段平均行驶速度为:50.4km/h,最高时速达76km/h,违反了长盈公司《油品运输管理制度》之三(二)3.遇到牵引车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应及时降低车速,行驶速度不超过30km/h的规定。

2.环境污染监测情况

在此次环境污染应急处置过程中,含油含消防泡沫物质进入水体后具有较浓烈的汽油挥发性气味,导致水体中较多鱼类生物出现晕死情况;产生的消防泡沫量较多,在河流、水渠落差较大处产生大量的泡沫排入龙江河,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根据梧州市苍梧生态环境局对事故周边的调查,在4月28日开展消防灭火过程有污水外排时造成了河流中鱼类晕死,4月29-30日调查时河水基本恢复正常,水质无油污和异味。

3.事故现场环境情况

2023年4月28日9时23分许桂N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NQ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至苍梧县G65包茂高速道路东北朝西南方向2732公里处(北纬23°46′56″,东经111°7′20″,坡度2%。地理方位示意图见图1)发生火灾事故。 起火车辆位于广西梧州市苍梧县G65包茂高速狮寨停车区下行线入口处,车辆车头朝向西南车尾向东北停放,车辆北面为狮寨停车区入口匝道,南面为高速公路辅道,西面接狮寨停车区停车场,东面为G65包茂高速(详见火灾现场方位图)。牵引货车(桂N879)及罐式半挂车(桂NQ挂)车体基本被烧毁;车辆附近地面有过火烟熏痕迹、周围绿化带有过火枯黄痕迹,牵引货车车头处照明灯杆及监控杆被撞倒在地。起火车辆至狮寨停车区下行线匝道入口处(约200米)有一条两轮并行的黑色轮胎印,轮胎印起点附近散落3个8kg、2个4kg干粉灭火器。 火灾事故现场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接报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4月28日6时许,桂N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NQ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车上装载92#汽油和95#汽油共32吨)由李某驾驶、杨某押运从贵港市桂平市出发往梧州方向行驶,目的地是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马梧高速狮寨停车区下行线加油站。途中,当李某驾车行驶至距离上行线狮寨停车区约20公里处路段时,桂NQ*挂车左侧第五轴内侧轮胎发生爆胎,驾驶人李某和押运员杨某停车查看后,只是在公司工作群汇报,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继续驾驶故障车辆行驶1小时左右。9时23分许,当车辆行驶至G65线2732公里处下行线狮寨停车区匝道路段时,驾驶人李某发现桂NQ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后排轮胎冒烟,随即靠边停车和杨某紧急施救灭火,期间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马梧高速狮寨停车区下行线加油站职工也参与施救,由于火势失控,导致车辆燃烧后溜车滑行约169米至狮寨停车区依次与左侧防护栏、救援的摩托车、花基、树木、灯柱及监控设施发生碰撞后停止滑行,造成车辆及车上货物焚毁、高速公路路产、停车区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接报和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接报情况

2023年4月28日9时55分京南镇政府接到京南派出所事故信息报告。 2023年4月28日10时34分,县综合值班中心接到京南镇政府事故信息报告。综合值班中心马上上报县委县政府,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立即作出批示指示,并组织应急、消防、公安、交通等部门工作人员马上赶赴现场。 2023年4月28日10时54分,县应急局接到县综合值班中心《值班要情》事故信息报告,于2023年4月28日11时24分县应急局将事故信息通过邮箱向梧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2023年4月28日9时32分,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梧州市苍梧县G65包茂高速狮寨停车区一辆槽罐车行驶途中起火。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石桥、大塘、特勤、河西、西南大道、藤州、战保消防救援站8个灭火编队、2个抢险编队、1个高喷编队,22辆消防车、146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同时联动应急、公安、交警、路政、城管、灭火救援专家等单位、人员到场协同扑救。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企业、有关部门进行事故信息接报情况调查,事故信息报送及时,没有发现事故信息迟报、谎报、瞞报或信息倒流问题。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在事故第一起火点,车辆驾驶员发现车辆右后侧轮胎冒烟后燃烧,押运员杨某打电话报警,驾驶员李某和押运员杨某就拿随车灭火器进行灭火,随后附近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马梧高速狮寨停车区下行线加油站员工拿着灭火工具也赶到起火点参与灭火和应急处置,但因火势猛没能有效控制。 10时30分,大塘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侦察员侦察发现现场为一辆装载20吨92号汽油、12吨95号汽油的槽罐车发生火灾。消防救援人员立即组织开展警戒,铺设单干线出2支泡沫枪、利用车载泡沫炮进行灭火,利用铲车铺设沙土隔离带阻止流淌火。10时51分,特勤、战保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11时06分,石桥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11时12分,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11时15分,市政府、应急、公安、交警等单位相继到场。11时34分,河西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12时12分,西南大道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12时25分,调集的洒水车到达现场。13时03分,调集的铲车、沙土到达现场。13时10分,藤州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11时20分,火势得到控制。13时50分,火势被扑灭。 事故发生后县应急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及时启动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组织、应急响应及时,现场应急救援开展有效、处置及时有效,没有发生事故次生灾害。

3.有关监管部门日常监管情况

此次事故发生于包茂高速狮寨路段,涉事车辆合格、证件齐全,取得了《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制定有运输路线、安装有在线监控系统,相关监管部门正常开展了对涉事企业和运输车辆的监管,没有违规审批和监管不到位行为。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此次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及时得当,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应急、环境、道路善后处置已全部完成;事故发生地周边建(构)筑物、绿化带、服务区引(匝)道或设备设施损毁;事故发生运输油罐车桂N877-桂NQ*损毁;32吨油品外溢烧损。 截至2023年6月20日,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已核定的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7.1525万元人民币,其中:应急处置处理费用6.2170万元(包括专家费用0.16万元),生态环境应急费用3.8055万元,95#汽油12吨、92#汽油20吨费用29.2792万元,高速路面及绿化配套设施修复费用45万元,财产损失价值32.8508万元。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车辆驾驶员李某,没有认真执行长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驾驶员安全生产职责,驾驶桂N8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NQ*挂号重型油罐式半挂车在第五轴内侧轮胎存在爆胎的情况下没有进行应急处置,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①,明知车辆爆胎存在安全隐患,仍然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装载危化品的油罐车在高速公路上持续行驶约20公里,在行驶的过程中第四轴、第五轴因载荷不均匀,导致第四轴、第五轴轴承受力不均匀,轴承在受力不均匀的状态下高速旋转致使与其周边金属部位出现摩擦接触异常,在持续的状态下致使第四轴、第五轴右侧的制动盘、轴承金属套产生高温,致使车辆第四轴、第五轴轮胎发生燃烧,进而导致车辆整体燃烧,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车辆押运员杨某,没有认真执行长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押运员安全生产职责,所负责押运运输危化品车辆在爆

胎的情况下明知车辆爆胎存在安全隐患,没有与驾驶员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任由车辆驾驶员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和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装载危化品的油罐车在高速公路上持续行驶约20公里,在发生事故后没有有效促督进行应急处置,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长盈公司①,没有认真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员安全知识、特别是应急处置培训不到位,致使驾驶员在车辆爆胎的情况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下继续行驶,并在车辆第四轴、第五轴轮胎发生燃烧的情况下没有对车辆采取有效防止滑行应急处置,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狮寨服务区的长盈公司运输油品车辆发生的火灾事故是一起因运输危险化品车辆驾驶员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道路交通火灾责任事故。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长盈公司没有认真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员安全知识、特别是应急处置培训不到位。

(二)长盈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完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②履行职责。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

(一)杨某,群众,长盈公司车辆押运员。没有认真执行长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押运员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④,建议由长盈公司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二)李某,群众,长盈公司车辆驾驶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⑥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项⑦,建议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处理。

(三)长盈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完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 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 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⑦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⑧进行立案处罚。

(四)长盈公司。未完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⑨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⑩进行立案处罚。

(五)长盈公司对此次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应承担事故造成的环境、路产损毁赔偿责任。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控和整治力度,加大隐患排查力度,警醒和提示驾驶员降低行驶速度,严查驾驶员违章驾驶行为;要加大宣传力度,设置移动宣传标语,提醒过往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员,注意运输安全,严禁车辆“带病”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源头管理,压实主体责任。 深入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一线,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强化对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围绕危化品运输环节进行普法活动,通过列举真实案例,科普交通法律法规,从而提升驾驶员对危化品非法运输的认知,增强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意识以减少事故发生。

(三)长盈公司应吸取事故教训,要切实落实企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加强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加

强危险化学品营运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的安全管理,严禁不规范驾驶或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车辆,全面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要求,遵章守纪安全行车,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查、监控机制,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苍梧县狮寨服务区“4•28”一般 事故调查组(代) 2023年10月7日

FD10670 | 2023_苏仙区铁路职工家属区3·25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苏仙区铁路职工家属区3·25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正文

苏仙区铁路职工家属区“3·25”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作者:

2023年3月25日02时30分许,郴州市苏仙区铁路职工家属区19栋1单元301室发生火灾。火灾导致301室客厅沙发、空调、电视机等家具家电及室内装修局部烧损,其他部位烟熏,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37703.32元。

火灾事故发生后,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殿勋批示:“请郴州市组织调查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置。要举一反三,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请省应急厅、消防救援总队及时总结今年一季度全省消防安全事故教训,针对性做好强化消防安全监管的部署与督查”。郴州市委书记吴巨培批示:“请苏仙区做好伤员救治,善后处理,舆情管控、举一反三。市消防支队和市应急局做好事故调查和责任查处工作”。郴州市委副书记、市长阚保勇批示:“请苏仙区、市应急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力救治伤者,迅速查明火灾原因,妥善处置好善后事宜。要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制定措施,广泛开展警示,排查消防隐患并及时整改,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郴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郴政办发〔2021〕19号)等有关规定及省安委办的要求,2023年3月25日,郴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和苏仙区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苏仙区铁路职工家属区“3·25”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介入调查。

事故调查期间,市委、市政府多次听取调查进展情况汇报,明确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清了火灾发生和人员死亡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小区情况

郴州市铁路职工家属区位于苏仙区解放里,1997年7月由郴州市住宅建设公司五处开发承建,1998年6月竣工投入使用,建筑总面积约323523平方米,总户数4533户,均为多层住宅建筑。2018年12月29日,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和苏仙区人民政府签订《郴州市苏仙区铁路家属区物业管理职能及资产移交备忘录》,将郴州市铁路职工家属区划归苏仙区人民政府管辖,其中苏仙区南塔街道南塔社区分管33户,苏仙岭街道立交桥社区分管325户,苏仙岭街道飞虹路社区分管140户,苏仙岭街道解放里社区分管729户,苏仙岭街道胜利里社区分管1542户,苏仙岭街道陈家湾社区分管1475户,苏仙岭街道四普庄社区分管289户。

(二)起火建筑情况

郴州市苏仙区铁路职工家属区19栋为钢筋混凝土预制板结构,坐北朝南,地上7+1层,1层为杂房,2至8层为住宅,东临湘南附属小学北校区,南临解放苑小区,西临铁路职工家属区18栋,北临湘南附属小学北校区。

图1:郴州市苏仙区铁路职工家属区方位图

(三)起火房屋情况

起火房屋位于郴州市苏仙区铁路职工家属区19栋1单元301室,三室两厅一厨一卫户型,建筑面积约87平方米。火灾发生时,房屋居住有户主熊某、户主妻子陈某霞、户主父亲熊某湘、户主母亲周某娇,户主两个儿子熊某淏和熊某涵共6人。

图2:苏仙区铁路家属区19栋熊某住宅平面图

(四)起火建筑安全管理情况

  1. 起火建筑管理情况。2018年12月29日,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和苏仙区人民政府签订《郴州市苏仙区铁路家属区物业管理职能及资产移交备忘录》,将郴州市铁路职工家属区划归苏仙区人民政府管辖后,由南塔街道办事处南塔社区,苏仙岭街道办事处立交桥社区、飞虹路社区、解放里社区、胜利里社区、陈家湾社区、四普庄社区分别进行管理。火灾发生时,该小区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1. 建筑消防设施及维保情况。郴州市苏仙区铁路职工家属区均为多层住宅建筑,消防车通道两侧均设置室外消火栓,每栋每层楼梯转弯平台处设置室内消火栓,未配置灭火器材。室内消火栓管径为DN50mm,阀体内部严重锈蚀,部分接口丢失,消火栓箱内未配置水枪水带等器材。未聘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二、事故灭火救援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25日03时许,户主熊某睡觉中听到雷声和客厅异响,起床发现客厅内大量浓烟,西北角沙发处有明火,随即进行扑救。发现火势无法扑救后,立即关闭主卧室和小孩卧室房门,通知妻子陈某霞拨打电话报警,同时前往父母卧室引导其逃生。03时05分,户主妻子陈某霞拨打“110”电话报警。03时07分,郴州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户主儿子熊某淏电话报警。

(二)灭火救援处置情况

  1. 火灾自救情况。2023年3月25日03时许,熊某睡觉中听到雷声和客厅异响,起床发现客厅内大量浓烟,西北角沙发处有明火,随即自行进行扑救。
  1. 灭火救援情况。2023年3月25日03时07分许,郴州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调派北湖区火车站消防救援站、北湖区南岭大道消防救援站6台消防车37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苏仙区消防救援大队值班领导立即赶赴现场调度指挥。同时,指挥中心通知苏仙区政府、派出所及救护车前往处置。03时20分,火车站消防救援站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发现报警人在3楼阳台呼救,经知情人引导立即开展救援。侦查组到场后发现着火房间两道入户门反锁,随即命令破拆组破拆,灭火组预先展开准备灭火。03时24分,入户门被依次破开,进入房间后发现起火部位为客厅沙发,火势处于发展阶段,房间内充满大量浓烟,指挥员立即命令灭火组负责控制火势蔓延,搜救组开展人员搜救。03时30分,搜救组在入户门右侧第二间卧室窗口处找到第1名被困人员;03时31分,搜救组在客厅与厕所通道处搜救出第2名被困人员;03时32分,搜救组在入户门右侧第一间卧室搜救出第3、4名被困人员;03时35分,搜救组在厨房门口和第三间卧室门口搜救出第5、6名被困人员。其中,3人身体无任何受伤,3人经现场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03时40分,明火被扑灭。

(三)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苏仙区委书记黄志文,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黄光华,区委常委、副区长骆寿康等领导赶赴现场调度指挥,立即成立善后处置工作专班,全力开展医疗救治、舆情引导、家属安抚和救济等善后工作。苏仙区委书记黄志文和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衡阳车务段郴州站站长雷桂平等领导到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看望慰问死者家属。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1. 熊某,男,46岁,43282119770410XXXX(户主),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解放里XXXX。
  1. 熊某湘,男,86岁,43280119360805XXXX(熊某父亲),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解放里XXXX。
  1. 周某娇,女,74岁,43282119480617XXXX(熊某母亲),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解放里XXXX。

(二)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此起火灾造成301室客厅沙发、空调、电视机等家具家电及室内装修烧损,其他部位烟熏,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37703.32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结合调查走访、现场勘验、视频分析、物证鉴定、尸体检验等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客厅西墙距地面10cm处私自连接移动电源排插的电源线路短路引燃沙发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 私自乱接乱拉电源线路,增大火灾风险隐患。户主防火安全意识淡薄,采用铜包铝线连接移动排插,沿墙角敷设时未采用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且紧贴沙发等易燃可燃物,增加火灾风险隐患。
  1. 可燃物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浓烟。客厅沙发的填充材料为聚氨酯塑料泡沫,俗称海绵,燃烧迅速、热值高,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和一氧化碳、氰化氢、甲醛等毒性气体,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1. 消防安全意识薄弱,自防自救能力差。户主缺乏消防安全常识,对火灾中产生的有毒烟雾危害性认识不足,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扑救火灾、引导父母逃生,导致吸入大量有毒气体中毒身亡。户主妻子发现起火后,未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而是先拨打“110”电话报警。
  1. 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还有缺位。消防安全责任存在“上热下冷”“逐级递减”现象,网格化管理工作浮于表面,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安全进家庭”和“敲门行动”流于形式,“三清三关”等排查工作不细不实。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郴州市苏仙区铁路职工家属区“3·25”火灾事故属于一起居民住宅较大亡人火灾事故。

五、事故相关单位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人员

熊某,男,1977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衡阳车务段郴州站职工,郴州市苏仙区铁路职工家属区19栋1单元301室原户主,在客厅西墙距地面10cm处敷设移动电源排插电源线,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熊某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解放里社区。未组织铁路职工家属区19栋业主或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消防安全进家庭”“敲门行动”“三清三关”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不实不细。该单位3名公职人员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1. 苏仙岭街道办事处。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对解放里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督导力度不够;督促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安全进家庭”“敲门行动”“三清三关”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不力。该单位4名公职人员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1. 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苏仙派出所。指导解放里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消防安全进家庭”“敲门行动”“三清三关”等工作不力。该单位1名公职人员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1. 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衡阳车务段郴州站。未加强员工消防安全常识培训和应急逃生疏散演练,员工缺乏逃生自救能力,对火场有毒烟雾危害性认识不足。

(三)其他处理建议

1.责令解放里社区向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岭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

2.责令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岭街道办事处向苏仙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责令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衡阳车务段郴州站向郴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苏仙区人民政府向郴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落地。要将消防安全纳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内容,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要制定落实领导干部和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职责清单”和“工作清单”,将消防安全抓到乡镇街道、抓到村居两委,沉到一线、一抓到底。住建部门要将公共消防安全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内容,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水平;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电器、消防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和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督促派出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燃气管理部门每年对燃气用户安全状况开展不少于1次的入户安全检查。社区要确定1至2名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扎实开展“消防安全进家庭”“敲门行动”“三清三关”等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等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和使用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划分责任网格,逐栋逐楼层明确责任人,对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扎实开展“风险自知、安全自查、隐患自改”活动;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社区应组织业主或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要坚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和严厉打击,严防“小火亡人”事故发生。

(二)强化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各地要借力“旅发大会”契机,结合创文创卫、城乡道路整修、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建设等工作,扎实开展“一车、一道、一所、一窗、一问、一线、一设、一井”专项整治,按标准对消防车通道逐一划线、标名、立牌。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电缆井、楼板有效封堵,对电气线路混接、敷设不规范和线缆老化现象,要及时封堵、检修和更换;要因地制宜增设电动自行车“充、停、换”场所,拒绝“飞线”“入户”充电;要持续开展防盗网开窗工程,落实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符合技术标准;要发动居民家庭拆除乱接乱拉的电源线路,更换不合格、老化、破损的电线电缆及移动电源插排;要督促落实“三清三关”要求,及时清除阳台、炉灶和楼道的易燃可燃杂物,离家或入睡时关闭电源、关闭煤气、关闭火源;要推动居民家庭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特别是互联式报警器,提升家庭火灾预警能力,降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风险。

(三)强化应急救援能力体系建设。要依托《湖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宣贯实施,督促各级政府按照小切口、精细化的原则,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能力建设,制定切合实际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最大限度的发挥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的职能作用。要按照微型消防站和村志愿消防队建设标准,补齐街道社区欠账,明确专人负责,配备配齐器材装备。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加强灾害监控和风险排查,在关键时节、重点时段和灾害多发季节,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要将乡镇专职消防队、社区(村)志愿消防队及微型消防站纳入监管视线,通过视频抽查、随机拉动、明查暗访等方式,督促指导实体化运行,努力实现“不起火、烧不大、不成灾”目标。要积极探索乡镇街道消防授权或委托执法,推进乡镇(街道)应急站和消防所一体化建设,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安全治理格局。

(四)强化全民安全素质能力大提升。各地要发动社区网格员、消防志愿者、楼栋长等基层力量扎实开展“敲门行动”,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提高群众防火安全意识和疏散逃生能力。宣传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纳入重点宣传计划,组织新闻媒体高频次播发消防公益广告和安全提示。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培训纳入中小学校课后服务内容,通过开展消防安全教学竞赛、消防安全开学第一课、假期消防安全教育、消防进军训等活动,不断巩固师生消防安全能力水平。民政部门要结合和谐社区示范创建工作,明确社区(村)志愿消防队伍的宣传培训职能,健全完善社区(村)消防宣传队伍力量,培养一批基层一线消防安全“明白人”。消防救援机构要利用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救援站和消防宣传车等阵地开展参观体验活动,消防宣传服务队要走上街头、走入家庭、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请进来,走出去”消防安全培训教育,针对重点时段防范重点区域,及时向全社会发布典型火灾事故案例和火灾风险预警提示。

苏仙区铁路职工家属区“3·25”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年5月25日

2023-05-25 15:35:00:0苏仙区铁路职工家属区“3·25”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110062消防工作动态消防工作动态

FD10671 | 2023_若羌县巴州飞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12·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 | 来源格式:md

若羌县巴州飞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12·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2月21日10时15分(接警时间),若羌县胜利路楼兰大厦一门面房(店铺名称:巴州飞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地址:若羌县胜利路西侧楼兰大厦1层4-1号商铺)失火,造成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财产损失353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新政办发[2022]58号)等有关规定,若羌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若羌县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以“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检测、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调查组织情况

火灾事故发生后,若羌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若羌县巴州飞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12·21”火灾事故调查组”,由若羌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消防大队办公室,各部门之间互相配合,按照各自分工确保火灾调查及后续工作有序开展。

二、火灾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1日10时15分,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接到巴州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调度称:若羌县胜利路楼兰大厦一门面房(店铺名称:巴州飞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地址:若羌县胜利路西侧楼兰大厦1层4-1号商铺)着火,有人员被困。接到报警后,若羌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动1车4人,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1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置,10时24分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开展处置,10时47分处置完毕。

若羌大队和昆仑路消防站到达现场时,被困人员已被在场群众救出并交由120急救车送至若羌县人民医院医治,被困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信息:刘建新,男,回族,身份证号码:652829199407041016,户籍所在地:新疆且末县阔什萨特玛乡阔什萨玛村4组004号),起火物为房间东北角放置的办公耗材等物品,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

三、起火场所概况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该建筑为高层公共建筑,1层为门面房,2层为宾馆,3至17层为住宅,建筑东侧为胜利路,南侧、西侧为若羌县一号小区,北侧为绿化带,着火门面房位于1层4-1号商铺,着火商铺呈长方形,东西长18.94米,南北宽3.94米,高3.32米,其中外侧房屋东西长9.23米,南北宽3.94米,里侧房屋东西长9.71米,南北宽3.94米,为经营性小场所(打字复印店)。

(二)手续办理情况

楼兰大厦位于若羌县胜利路西侧,建设单位为新疆九洲奇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亮分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出具有设计图纸,建筑设计备案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650000WSJ110006770),于2016年12月19日通过消防验收,验收文号若公消验字〔2016〕第0003号。

(三)消防设施使用情况

若羌县楼兰大厦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广播系统、正压送风系统。火灾发生时,着火房间火灾自动报警、喷淋头正常启动,火灾未发展扩大,但因当事人处于醉酒状态未能及时逃生。

四、灭火救援及战勤保障情况

(一)接处警和力量调度情况

2023年12月21日10时15分,新疆巴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110转警:若羌县楼兰大厦一门面房着火,巴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2辆消防车、11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当日大队值班领导颜州立即前往现场指挥处置。

(二)火灾扑救经过

10时24分,昆仑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展开处置,到场开展处置时火势已处于下降阶段;10时25分,铺设一支水枪从正门处开展灭火扑救开辟入口,11时05分事故处置完毕,救援力量归建。火灾造成1人死亡,若羌大队火灾调查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此次灾情处置未造成指战员伤亡。

(三)消防设施使用情况

火灾扑救过程迅速,未使用固定消防设施。

(四)灭火救援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灾情处置未造成指战员伤亡。

(五)消防装备配备保障情况

火灾共出动城市主战车1辆(压缩空气泡沫车),6+2泡沫消防车1辆,共计载水10.5吨、载泡沫3.5吨;火灾扑救过程中,消防指战员能够按照要求穿着灭火战斗服,随车配备各类灭火、破拆类工具。在灭火抢险救援器材、消防指战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上,可以满足此次火灾扑救要求。

(六)通信保障情况

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通信保障队出动2名通信保障人员(1名干部、1名消防员),现场使用4G单兵、钉钉直播等方式开展现场指挥音视频保障,现场传回支队指挥中心2组画面(一组4G单兵全景画面,一组钉钉直播内容画面),期间音视频传输正常未出现蓝屏、故障等情况。

五、起火原因及蔓延成因分析

(一)认定起火时间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时01时48分。

(二)认定起火部位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该房屋东北角地面处。

(三)认定起火点

对店内东北角地面处进行勘查:发现东北角地面距北侧墙面9厘米、距东侧墙面70厘米处的地面瓷砖釉面处有不规则性长方形“黑斑”,而此区域其他瓷砖表层釉面完好未见有烟熏和过火痕迹,且瓷砖未见炸裂,在“黑斑”偏东侧上方墙面处有明显“V”字型过火痕迹。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点位于该房屋东北角地面距北侧墙面9厘米、距东侧墙面70厘米处。

(三)认定起火原因

综上所述,起火原因系连接空调插线板的线路故障打火引燃周边纸张等可燃物导致火势蔓延成灾。

(五)火灾失控和蔓延成因分析

六、事故责任调查情况

火灾事故发生后,若羌大队立即提请若羌县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由县领导牵头,县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在火灾原因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使用方管理责任。

(二)工程建设责任。该起火灾不涉及工程建设责任。

(三)中介服务责任。该场所为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建筑管理方未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维护保养和检测合同,因此不涉及中介服务责任。

(四)部门监管责任。起火建筑为沿街经营性小场所,社区工作人员、辖区派出所在日常监督过程中,隐患排查力度不深不细,日常检查工作停留在表面,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欠缺,宣传工作未做到全覆盖,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建议若羌县楼兰社区党支部向若羌镇党委作出深刻检查;建议若羌县城镇派出所辖区分管领导李海宽向若羌县公安局党委做出深刻检查;

(五)消防产品责任。经调查,起火房间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行正常,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完好有效,喷淋管网水压正常。火灾发生时,着火房间火灾自动报警、喷淋头正常启动,店内两具灭火器质量合格,此次火灾无消防产品方面责任。

(六)火灾扑救责任。若羌县消防救援大队(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接处警及时,到达现场按规程开展火灾扑救,且在火势扑救过程中未造成火势蔓延和扩大。

七、事故教训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辖区各类经营性小场所负责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营业区内电气线路私拉乱接,“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二)若羌县楼兰大厦业主委员会作为该建筑的主要管理方,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未安排值班人员,未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维护保养和检测合同。

(三)辖区乡镇社区、公安派出所对辖区沿街店铺排查不深不细,基层消防网格员未发挥应有作用,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等现象仍然存在,消防宣传教育有待进一步加强。

八、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持续加强“九小场所”、沿街门面店消防安全治理。指导公安派出所常态化做好对“九小场所”、沿街门面店和群租房消防安全治理,特别是“九小场所”摸排,切实排查问题隐患,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整治。对电线未穿管保护、老化破损、私拉乱接的,要依法责令整改;对违规搭建的彩钢板房、附属建筑,要依法责令拆除;对在违规堆放可燃物、违规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的,要依法予以清理,杜绝“小火亡人”事故的发生,确保辖区火灾形势稳定。

(二)加强农村、街道(社区)消防工作。进一步压实基层火灾防控责任,持续发动基层网格力量,加大对经营性场所违规住人、违章用电、违规使用明火等问题的排查力度,针对高风险场所问题长期不能整改的,各乡镇(社区)要积极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整治,消除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要充分发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九小场所”和沿街店铺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常识,曝光严重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用好公众微博、微信平台,定时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单位场所落实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发生火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营造浓厚的消防氛围。切实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期火灾、逃生自救的能力。

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金水湾小区三期28号…

若羌县新苑市场三楼532-311室“6·10”火…

成都安妮娜鞋业有限公司“12·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2022·1·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西航港街道文星正街456 号住宅“5·11”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怡心街道顺兴路100号格林城小区居民住宅“1·29“亡人火灾事故…

成双大道南段986号23栋住宅“8·6”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672 | 2023_若羌县新苑市场三楼532-311室6·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若羌县新苑市场三楼532-311室“6·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02月09日

2023年6月10日15时14分(接警时间),若羌县新苑市场三楼一房屋失火,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1357.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新政办发[2022]58号)等有关规定,若羌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若羌县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以“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检测、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若羌县新苑市场三楼532-311室“6·10”火灾是一起因租户生活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势蔓延的一般火灾事故。

一、调查组织情况

火灾事故发生后,若羌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若羌县新苑市场532-311室“6·10”火灾事故调查组”,由若羌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消防大队办公室,各部门之间互相配合,按照各自分工确保火灾调查及后续工作有序开展。

二、火灾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0日15时14分许,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接到巴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度称:若羌县新苑市场一房屋失火。接到命令后,若羌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动1车3人,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1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置,15时19分,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赶到现场,现场为若羌县新苑市场三楼一间出租房屋失火,消防救援力量随即展开灭火排烟,处置过程中现场发现1名人员(姓名:王永红,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2724197201026610)已死亡。起火物为餐厨用具、日常生活用品等,过火面积约36平方米

三、起火场所概况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若羌县新苑市场地下一层,地上三层,市场于2004年开建,2004年底竣工,建筑面积约2700平方米,地下一层为库房,地上一至三层为商铺。2018年在政府倡导下,市场整体搬迁至新建的若羌县财富广场,若羌县新苑市场营业执照虽未注销,但因市场已搬迁该单位处于停摆状态。市场搬迁时地上一至二层商铺已全部出售,三层商铺共14间,其中7间因债务等原因由他人掌管,剩余7间为市场的出租房。

失火建筑为地上三层的一间出租屋,房屋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36平方米,房屋坐西朝东,呈长方形状,入户门为玻璃双开门,在房屋内西南角用彩钢板搭建了一间约3平方米的卫生间,卫生间北侧依次放置的是洗衣机、煤气灶、煤气罐。着火建筑东侧为新苑市场停车场,南侧为楼兰印象步行街,西侧为市场库房,北侧为若羌县信合大厦。

(二)手续办理情况

该建筑主体建设过程中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市场于2004年11月12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各项手续齐全。

(三)消防设施使用情况

若羌县新苑市场内设置有室内消火栓(市政供水)。

四、灭火救援及战勤保障情况

(一)接处警和力量调度情况

2023年6月10日15时14分许,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接到巴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度称:若羌县新苑市场一房屋失火,巴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2辆消防车、11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当日总指挥支队长孙勇、副总指挥阿不都吉力力·依明副支队长前往指挥中心指挥处置。

(二)火灾扑救经过

15时19分,昆仑路站到达现场展开处置;15时21分,铺设一支水枪从平房正门处开展灭火扑救开辟入口,攻坚组边灭火边进入内部开展搜寻,15时40分发现1名被困人员,于15时45分事故处置完毕,救援力量归建。火灾造成1人死亡,若羌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调查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此次灾情处置未造成指战员伤亡。

(三)消防设施使用情况

火灾扑救过程迅速,未使用固定消防设施。

(四)灭火救援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灾情处置未造成指战员伤亡。

(五)消防装备配备保障情况

火灾共出动4.5+1.5城市主战车1辆,6+2泡沫消防车1辆,载水10.5吨,载泡沫3.5吨;火灾扑救过程中,消防指战员能够按照要求穿着灭火战斗服,随车配备各类灭火、破拆类工具。在灭火抢险救援器材、消防指战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上,可以满足此次火灾扑救要求。

(六)通信保障情况

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通信保障队出动2名通信保障人员(1名干部、1名消防员),现场使用4G单兵、钉钉直播等方式开展现场指挥音视频保障,现场传回支队指挥中心2组画面(一组4G单兵全景画面,一组钉钉直播内容画面),期间音视频传输正常未出现蓝屏、故障等情况。

五、火灾原因调查分析

(一)认定时间的认定

根据巴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警情调派和询问第一现场人以及现场勘察,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6月10日14时55分许。

(二)起火部位、起火点的认定

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失火房屋西北角,起火点位于房屋西北角煤气灶处。认定依据如下: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根据现场勘察、走访调查,依据物证送检和证人证言,起火原因系王永红生活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蔓延成灾。认定依据如下:

4、勘察周边环境,起火建筑周围无烟囱、无临时用火点,可排除外来飞火引发火灾。

5、根据气象局出具的气象信息,当天天气晴朗,故排除雷击引发火灾。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原因系王永红生活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蔓延成灾。

六、事故责任调查情况

火灾事故发生后,若羌大队立即提请若羌县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由县领导牵头,县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在火灾原因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使用方管理责任。若羌县新苑市场为单多层砖混结构建筑,起火部位位于若羌县新苑市场三楼532-311室,死者王永红一人独居,无任何商业保险,根据公安刑侦部门对尸体体表勘查以及由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分析说明被鉴定人王永红体表及内脏器官未见机械性损伤和机械性窒息象征,可排除刑事案件,排除其他引发火灾因素,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是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王永红应负主要责任,此次火灾未危害公共安全,鉴于王永红已在火灾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工程建设责任。该起火灾不涉及工程建设责任。

(三)中介服务责任。该建筑消防设施只有室内消火栓且连接市政管网,消防设施单一,无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因此不涉及中介服务责任。

(四)部门监管责任。该起火建筑为商业用房,市场搬迁后由房主向外出租,出租时房屋为空的,后被死者租赁用来居住,未进行营业性活动,无行业监管部门。询问得知辖区乡镇、派出所工作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醒房主注意用火用电、清理易燃可燃杂物,此次火灾不涉及部门监管责任。

(五)消防产品责任。经调查,起火房屋内无其他消防设施器材,仅有室内消火栓(市政供水),且管网水压正常,配备的水枪、水带完好,此次火灾无消防产品方面责任。

(六)火灾扑救责任。若羌县消防救援大队(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接处警及时,到达现场按规程开展火灾扑救,发现被困人员王永红后及时转移至走廊空旷平台,在救出后经120医护人员和法医鉴定,王永红已死亡,且在火势扑救过程中未造成火势蔓延和扩大。

涉嫌失火罪的王永红鉴于在火灾中死亡,决定不予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事故教训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辖区派出所、社区对出租房屋排查不到位,对出租房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不深、存在死角,同时未定期组织培训演练,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不到位,消防宣传不到位,导致群众自救能力较弱。

(二)出租房房东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未严格督促租户注意用火用电、定期清理易燃可燃物品,对出租屋内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向派出所及社区工作人员报告。

(三)出租房内未配备灭火器、灭火毯等应急器材,无火灾预警设备,同时租户为中年男性、身体状况不佳,平时以摆摊卖煎饼果子为生,消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应对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

八、防范整改措施情况

(一)加强“九小场所”、沿街门面店和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治理。要督促公安派出所、村(社区)警务室民警依法落实五项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督促便民警务站按照《便民警务站工作规范》要求,落实街面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和初起火灾扑救三项工作职责。

(二)指导公安派出所常态化做好对“九小场所”、沿街门面店和群租房消防安全治理,特别是“九小场所”摸排,切实排查问题隐患,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整治。对电线未穿管保护、老化破损、私拉乱接的,要依法责令整改;对违规搭建的彩钢板房、附属建筑,要依法责令拆除;对在违规堆放可燃物、违规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的,要依法予以清理,坚决杜绝“小火亡人”和“火烧连营”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农村、街道(社区)消防工作。要认真吸取自建房“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压实基层火灾防控责任,持续发动基层网格力量,加大对自建房违规住人、违章用电、违规使用明火等问题的排查力度,针对高风险场所问题长期不能整改的,各乡镇要积极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整治,消除火灾隐患。经常有人员活动的经营性自建房、出租房屋,要安装联网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一氧化碳报警器,一旦发生突发情况能够快速预警及时发现,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工地活动,开展消防宣传上门服务。要有针对性地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期火灾、逃生自救的能力。

若羌县巴州飞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12·21…

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6•8…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10673 | 2023_若羌县新苑市场三楼532-311室6·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若羌县新苑市场三楼532-311室“6·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6月10日15时14分(接警时间),若羌县新苑市场三楼一房屋失火,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1357.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新政办发[2022]58号)等有关规定,若羌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若羌县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以“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检测、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若羌县新苑市场三楼532-311室“6·10”火灾是一起因租户生活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势蔓延的一般火灾事故。

一、调查组织情况

火灾事故发生后,若羌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若羌县新苑市场532-311室“6·10”火灾事故调查组”,由若羌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消防大队办公室,各部门之间互相配合,按照各自分工确保火灾调查及后续工作有序开展。

二、火灾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0日15时14分许,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接到巴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度称:若羌县新苑市场一房屋失火。接到命令后,若羌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动1车3人,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1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置,15时19分,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赶到现场,现场为若羌县新苑市场三楼一间出租房屋失火,消防救援力量随即展开灭火排烟,处置过程中现场发现1名人员(姓名:王永红,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2724197201026610)已死亡。起火物为餐厨用具、日常生活用品等,过火面积约36平方米

三、起火场所概况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若羌县新苑市场地下一层,地上三层,市场于2004年开建,2004年底竣工,建筑面积约2700平方米,地下一层为库房,地上一至三层为商铺。2018年在政府倡导下,市场整体搬迁至新建的若羌县财富广场,若羌县新苑市场营业执照虽未注销,但因市场已搬迁该单位处于停摆状态。市场搬迁时地上一至二层商铺已全部出售,三层商铺共14间,其中7间因债务等原因由他人掌管,剩余7间为市场的出租房。

失火建筑为地上三层的一间出租屋,房屋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36平方米,房屋坐西朝东,呈长方形状,入户门为玻璃双开门,在房屋内西南角用彩钢板搭建了一间约3平方米的卫生间,卫生间北侧依次放置的是洗衣机、煤气灶、煤气罐。着火建筑东侧为新苑市场停车场,南侧为楼兰印象步行街,西侧为市场库房,北侧为若羌县信合大厦。

(二)手续办理情况

该建筑主体建设过程中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市场于2004年11月12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各项手续齐全。

(三)消防设施使用情况

若羌县新苑市场内设置有室内消火栓(市政供水)。

四、灭火救援及战勤保障情况

(一)接处警和力量调度情况

2023年6月10日15时14分许,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接到巴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度称:若羌县新苑市场一房屋失火,巴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2辆消防车、11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当日总指挥支队长孙勇、副总指挥阿不都吉力力·依明副支队长前往指挥中心指挥处置。

(二)火灾扑救经过

15时19分,昆仑路站到达现场展开处置;15时21分,铺设一支水枪从平房正门处开展灭火扑救开辟入口,攻坚组边灭火边进入内部开展搜寻,15时40分发现1名被困人员,于15时45分事故处置完毕,救援力量归建。火灾造成1人死亡,若羌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调查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此次灾情处置未造成指战员伤亡。

(三)消防设施使用情况

火灾扑救过程迅速,未使用固定消防设施。

(四)灭火救援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灾情处置未造成指战员伤亡。

(五)消防装备配备保障情况

火灾共出动4.5+1.5城市主战车1辆,6+2泡沫消防车1辆,载水10.5吨,载泡沫3.5吨;火灾扑救过程中,消防指战员能够按照要求穿着灭火战斗服,随车配备各类灭火、破拆类工具。在灭火抢险救援器材、消防指战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上,可以满足此次火灾扑救要求。

(六)通信保障情况

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通信保障队出动2名通信保障人员(1名干部、1名消防员),现场使用4G单兵、钉钉直播等方式开展现场指挥音视频保障,现场传回支队指挥中心2组画面(一组4G单兵全景画面,一组钉钉直播内容画面),期间音视频传输正常未出现蓝屏、故障等情况。

五、火灾原因调查分析

(一)认定时间的认定

根据巴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警情调派和询问第一现场人以及现场勘察,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6月10日14时55分许。

(二)起火部位、起火点的认定

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失火房屋西北角,起火点位于房屋西北角煤气灶处。认定依据如下: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根据现场勘察、走访调查,依据物证送检和证人证言,起火原因系王永红生活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蔓延成灾。认定依据如下:

4、勘察周边环境,起火建筑周围无烟囱、无临时用火点,可排除外来飞火引发火灾。

5、根据气象局出具的气象信息,当天天气晴朗,故排除雷击引发火灾。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原因系王永红生活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蔓延成灾。

六、事故责任调查情况

火灾事故发生后,若羌大队立即提请若羌县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由县领导牵头,县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在火灾原因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使用方管理责任。若羌县新苑市场为单多层砖混结构建筑,起火部位位于若羌县新苑市场三楼532-311室,死者王永红一人独居,无任何商业保险,根据公安刑侦部门对尸体体表勘查以及由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分析说明被鉴定人王永红体表及内脏器官未见机械性损伤和机械性窒息象征,可排除刑事案件,排除其他引发火灾因素,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是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王永红应负主要责任,此次火灾未危害公共安全,鉴于王永红已在火灾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工程建设责任。该起火灾不涉及工程建设责任。

(三)中介服务责任。该建筑消防设施只有室内消火栓且连接市政管网,消防设施单一,无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因此不涉及中介服务责任。

(四)部门监管责任。该起火建筑为商业用房,市场搬迁后由房主向外出租,出租时房屋为空的,后被死者租赁用来居住,未进行营业性活动,无行业监管部门。询问得知辖区乡镇、派出所工作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醒房主注意用火用电、清理易燃可燃杂物,此次火灾不涉及部门监管责任。

(五)消防产品责任。经调查,起火房屋内无其他消防设施器材,仅有室内消火栓(市政供水),且管网水压正常,配备的水枪、水带完好,此次火灾无消防产品方面责任。

(六)火灾扑救责任。若羌县消防救援大队(若羌县昆仑路消防救援站)接处警及时,到达现场按规程开展火灾扑救,发现被困人员王永红后及时转移至走廊空旷平台,在救出后经120医护人员和法医鉴定,王永红已死亡,且在火势扑救过程中未造成火势蔓延和扩大。

涉嫌失火罪的王永红鉴于在火灾中死亡,决定不予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事故教训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辖区派出所、社区对出租房屋排查不到位,对出租房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不深、存在死角,同时未定期组织培训演练,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不到位,消防宣传不到位,导致群众自救能力较弱。

(二)出租房房东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未严格督促租户注意用火用电、定期清理易燃可燃物品,对出租屋内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向派出所及社区工作人员报告。

(三)出租房内未配备灭火器、灭火毯等应急器材,无火灾预警设备,同时租户为中年男性、身体状况不佳,平时以摆摊卖煎饼果子为生,消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应对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

八、防范整改措施情况

(一)加强“九小场所”、沿街门面店和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治理。要督促公安派出所、村(社区)警务室民警依法落实五项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督促便民警务站按照《便民警务站工作规范》要求,落实街面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和初起火灾扑救三项工作职责。

(二)指导公安派出所常态化做好对“九小场所”、沿街门面店和群租房消防安全治理,特别是“九小场所”摸排,切实排查问题隐患,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整治。对电线未穿管保护、老化破损、私拉乱接的,要依法责令整改;对违规搭建的彩钢板房、附属建筑,要依法责令拆除;对在违规堆放可燃物、违规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的,要依法予以清理,坚决杜绝“小火亡人”和“火烧连营”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农村、街道(社区)消防工作。要认真吸取自建房“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压实基层火灾防控责任,持续发动基层网格力量,加大对自建房违规住人、违章用电、违规使用明火等问题的排查力度,针对高风险场所问题长期不能整改的,各乡镇要积极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整治,消除火灾隐患。经常有人员活动的经营性自建房、出租房屋,要安装联网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一氧化碳报警器,一旦发生突发情况能够快速预警及时发现,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工地活动,开展消防宣传上门服务。要有针对性地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期火灾、逃生自救的能力。

若羌县巴州飞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12·21…

巴州龙山农机物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6•8…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674 | 2023_茂名高新区茂名市润东石油化工2.7_2·7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企业和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茂名市润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东公司”)于2012 年5 月8 日注册成立。

1.润东公司相关证照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595830838W,法定代表人:许 某洪,住所:茂名高新区恒基路139 号5 栋302G4 室,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长期,注册资本: 100 万元,该公司现共有员工15 人。该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和销 售:润滑油添加剂。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贸易经营):硫磺、正己烷、 环己烷、正戊烷、2-甲基丁烷、甲基叔丁基醚、丙烷、丙烯、1-- 3 - 丁烯、2-丁烯、1-戊烯、2-戊烯、正丁烷、异丁烷、正庚烷、异辛 烷、丙酮、石油气[仅用于工业生产原料]、石脑油、溶剂油[闭杯 闪点≤60℃]、苯、粗苯、甲苯、乙苯、甲醇、乙醇[无水]、1-丙 醇、2-丙醇、2-丁酮、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1,3,5-三甲基苯、苯 乙烯[稳定的]、苯酚、正丁醇、煤焦油、磺化煤油、邻苯二甲酸酐 [含马来酸酐大于0.05%]、五硫化二磷、2,2-二羟基二乙胺、甲醛 溶液、硫酸、2-甲基-1-丙醇、乙酸酐、硫氢化钠、氢氧化钠(按照 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销售:化工产品和乙烯产 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燃料油、建筑材料。货物进 出口(不含出版物进出口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限制的项目需取得许 可证后方可经营)。 此外,润东公司于2019 年9 月6 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证书编号:粤茂高新环经字〔2019〕0013 号,目前该证已被 茂名高新区环保安监局于2020 年2 月8 日依法暂扣),经营方式 为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许可范围:硫磺、丙酮、2-丁酮、环已烷、 苯酚、邻苯ニ甲酸酐[含马来酸酐大于0.05%]、正戊烷、石脑油、 溶剂油[闭杯闪点≤60℃」、甲基叔丁基醚、苯、粗苯、甲基、乙苯、 甲醇、乙醇「无水]、异丁烷、正丁烷、二甲苯异构体混合体、1, 3,5 三甲基苯、正丁醇、煤焦油、磺化煤油、五硫化二磷、2,2- 二痉基二乙胺、硫酸、2-甲基—1—丙醇、硫氢化钠、氢氧化钠乙 酸酐、甲醛溶液、1-戊烯、2-戊烯、正庚烷、异辛烷、1-丙醇、2- 丙醇、1-丁烯、2-丁烯、2-甲丁烷、丙烷、丙烯、正己烷、苯乙烯

FD10675 | 2023_荆州市经济开发区湖北民腾新材料1·14一般危化品喷溅伤害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湖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荆州经济开发区湖北民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14一般危化品喷溅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荆州市应急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您现在的位置:信息公开>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MB1889016/2024-00078

发布单位:

荆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字号:

无

荆州经济开发区湖北民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14”一般危化品喷溅伤害 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3-07-25 09:05

2023年1月14日,湖北民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氧氯丙烷车间发生了一起物料喷溅伤害事故,2023年1月27日该伤者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7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及《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授权荆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有关规定,荆州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24日成立了由荆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卫健委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荆州经济开发区湖北民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14”一般危化品喷溅伤害事故调查组。

为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汲取事故教训,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王万,男,汉族,生于1996年5月。事发时在湖北民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氧氯丙烷车间从事外操主操生产工作,2023年1月14日在环氧氯丙烷车间岗位工作时发生物料喷溅面部及身体,2023年1月27日在武汉同济医院死亡。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

湖北民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腾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位于荆州开发区绿色循环产业园木沉渊路以南、洪塘路以西。企业注册资本16,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MA496C8C7T,工商注册号421000000330062,组织机构代码MA496C8C-7,法定代表人赵伟。企业厂区占地总面积200429m2,所属行业类别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核定从业人数为492人。

2.企业安全“三同时”履行情况

2021年企业开始建设,建设项目的相关安全、环保手续汇总情况详见表1。

表1 民腾公司安全“三同时”手续改造情况

序号

手续名称

批复及说明

1

24万吨/年氯乙酸和12万吨/年环氧氯丙烷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荆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荆应急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20〕48号)”

2

12万吨/年环氧氯丙烷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荆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荆应急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21〕23号)”

3

24万吨/年氯乙酸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荆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荆应急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21〕24号)

4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4210002022918

5

重大危险源备案

BA鄂421001【2022】110

6

试生产

项目于2022年11月开始进行试生产

7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试生产过程中尚未验收

3.涉事装置生产工艺

涉事环氧氯丙烷(以下以其英文简称“ECH”代替)装置基本上为全连续化生产工艺。以甘油为原料,与氯化氢在羧酸催化剂作用下氯化,生成的二氯丙醇;再与石灰乳发生环化反应,制得的ECH粗品再经精馏提纯得到ECH成品。主要反应方程式如下:

(1)氯化

(2)环化

主要生产单元有:预吸收、氯化氢回收、氯化、氯化液蒸馏、解析、萃取、二氯丙醇回收、减压蒸馏;石灰乳配制、环化反应(也称皂化反应)、氯化钙浓缩、结片干燥、精馏、重组分再脱等。

(三)事故地点、位置与设备器械

1.涉事地点及装置

涉事地点为民腾公司ECH车间第二套ECH装置(企业称为120号装置)。涉事车间概貌见图1-1~图1-3。

图1-1 ECH车间概貌

图1-2 ECH车间概貌

图1-3 涉事车间环氧氯丙烷车间概貌

2.涉事位置

涉事地点为ECH车间ECH装置Ⅱ#精馏工序一楼靠近粗ECH缓冲罐V4204处。涉事位置见图2。

图2 涉事位置概况图

3.涉事设备及工器具

民腾“1.24”事故涉及的设备主要包括粗ECH缓冲罐V4204、ECH精馏塔釜T5203、T5203塔底泵P5205和现场软管、快速接头等相关工具器材。涉事设备及工器具清单见表2、图件分别见图3-1~图3-4(工器具图件另见事故经过插图)。

表2 涉事设备及工器具

序号

位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设计参数

材质

压力/MPaG

温度/℃

1

V4204

粗ECH缓冲罐

V=120m3

-500/2650Pa

70

304

2

T5203

ECH精馏塔(含塔釜)

ID:1800mm;H:33110mm

F.V-0.18

150

304

3

P5205

T5203塔底泵

Q=1.5m3/h;H=30m

—

—

304

4

—

转料夹布胶管

DN25

—

—

塑料夹布

5

—

阴阳快接卡套

DN25

—

—

铝合金

6

—

粗ECH缓冲槽顶样品回收斗

自制

—

—

—

7

—

车间一楼软管站

自制

—

—

—

车间外视图

车间内视图

图3-1 粗ECH缓冲罐V4204

图3-2 粗ECH缓冲罐V4204样品回收斗(三楼)

车间外视图

车间内视图

图3-3 ECH精馏塔T5203

P5205运行状态牌、按钮

P5205泵体

P5205出口盲板及倒凝管

图3-4 ECH精馏塔塔底泵P5205

(四)事故发生时天气状况

当天天气情况为:阴~小雪,最高温度6℃,最低气温0℃,东北风5级,空气质量指数89良。

(五)事故装置涉及化学品情况

1.所涉化学品

事故装置涉及的主要化学品包括:

原料:甘油、氯化氢、氢氧化钙;

中间产物:1,3-二氯丙醇、3-氯-1,2-丙二醇、1,2,3-三氯丙烷、盐酸;

主产品:环氧氯丙烷。

副产品:二氯丙醇、氯化钙、环氧氯丙烷高沸物和低沸物。

其中: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的有氯化氢、1,3-二氯丙醇、3-氯-1,2-丙二醇、1,2,3-三氯丙烷、盐酸和环氧氯丙烷。

与本事故相关的危险化学品清单见表3,相关危险化学品主要理化性质、危险特性见表4。

经查询物料检测数据,2023年1月14日14:20分的环氧氯丙烷含量为99.92%。可以认定为环氧氯丙烷纯物质,与1,3-二氯丙醇、3-氯-1,2-丙二醇、1,2,3-三氯丙烷等中间体无关。环氧氯丙烷安全技术说明书见表5。

表3 事故所涉危险化学品清单

序号

名称

CAS 号

目录

序号

相态

火灾危险类别

剧毒品

重点监管危化品

特别管控危化品

1

氯化氢

7647-01-0

1475

气体

戊

—

—

—

2

盐酸(31%)

7647-01-0

2507

液体

戊

—

—

—

3

环氧氯丙烷

106-89-8

1391

液体

乙

—

●

—

4

1,3-二氯丙醇

498

液体

丙

—

—

—

5

3-氯-1,2-丙二醇

1383

液体

乙

—

—

—

6

1,2,3-三氯丙烷

1834

液体

丙

—

—

—

表4 所涉危险化学品清单主要理化性质、危险特性

序号

名称

危险性类别

沸点℃

凝点℃

闪点℃

职业接触限值mg/m3

毒性等级

1

氯化氢

加压气体

急性毒性-吸入,类别3*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

-85

-114.2

—

MAC:15

Ⅱ

2

盐酸(31%)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B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3(呼吸道刺激)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2

108.6

-114.8

—

MAC:15

Ⅱ

3

环氧氯丙烷

易燃液体,类别3

急性毒性-经口,类别3*

急性毒性-经皮,类别3*

急性毒性-吸入,类别3*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B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

皮肤致敏物,类别1

致癌性,类别1B

116

-57

33

PC-TWA:1[皮];

PC-STEL:2*[皮]

Ⅱ

4

1,3-二氯丙醇

急性毒性-经口,类别3*

174

-4

73.9

PC-TWA:5[皮];

PC-STEL:12.5*[皮]

Ⅱ

5

3-氯-1,2-丙二醇

急性毒性-经口,类别3

急性毒性-吸入,类别2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2A

致癌性,类别2

生殖毒性,类别1B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1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3(呼吸道刺激)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类别1

139(2.39kPa)

-40

58

—

Ⅱ

6

1,2,3-三氯丙烷

致癌性,类别1B

生殖毒性,类别1B

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3

156.2

-14.7

82

PC-TWA:60[皮]; PC-STEL: 120*[皮]

Ⅱ

表5 环氧氯丙烷安全技术说明书

标识

中文名:环氧氯丙烷

英文名:Epichlorohydrin

分子式:C3H5ClO

分子量:92.52

CAS号:106-89-8

主要用途:用于制环氧树脂,也是—种含氧物质的稳定剂和化学中间体。

理化性质

性状:无色液体,有似氯仿气味,易挥发,不稳定。

溶解性:微溶于水,可混溶于醇、醚、四氯化碳、苯。

熔点(℃):-25.6

沸点(℃):117.9

相对密度(水=1):1.18(20℃)

临界温度(℃):351.3

临界压力(MPa):4.9

相对密度(空气=1):3.29

燃烧热(KJ/mol):1750

最小点火能(mJ):

饱和蒸汽压(kPa):1.8(20℃)

燃烧爆炸危险性

燃烧性:易燃

建规火险分级:乙

燃烧分解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化氢。

闪点(℃):(开杯)34

聚合危害:能发生

爆炸下限(%):3.8

稳定性:不稳定,在火花、高温及易氧化之环境下易分解。 特殊情况下可能分解产生光气、氯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爆炸上限C%):21

最大爆炸压力(MPa):

自燃温度(℃):411

禁忌物:酸类、碱类、氨、胺类、铜、镁、铝和它们的合金。

危险特性: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温能引起分解爆炸和燃烧。遇高热可发生剧烈分解,引起容器破裂或爆炸事故。易燃性(红色):3。反应活性(黄色):2

灭火方法:抗溶性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

健康危害

侵入途径: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接触限值:接触限值:中国MAC(mg/m3):1[皮]。苏联MAC(mg/m3):1。TLVTN:ACGIH:2ppm,7.6mg/m3。TLVWN:未制定标准

急性毒性:LD50:90mg/kg(大鼠经口);238mg/kg(小鼠经口);1500mg/kg(兔经皮);LC50:500ppm,4小时(大鼠吸入);人吸入20ppm,最小中毒浓度(对眼剌激);人经口50mg/kg,最小致死剂量。

亚急性和慢性毒性:大鼠吸入60mg/m3×7小时/日×5日/周×91日,肾明显增大和尿棕色素增加。

致突变性:基因突变,小鼠淋巴肉瘤细胞阳性。

致畸性:体外细胞遗传损伤,咄齿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阳性。

致癌性:小鼠皮下最小中毒剂量720mg/kg(78 周,间断)致肿瘤阳性。

健康危害:口服引起肝、肾损害,可致死。蒸气对呼吸道有强烈剌激性。反复和长时间吸入能引起肺、肝和肾损害。高浓度吸入致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可致死。蒸气对眼有强烈刺激性,液体可致眼灼伤。皮肤直接接触液体可致灼伤。慢性中毒:长期少量吸入可出现神经衰弱综合征和周围神经病变。

个体防护

工程控制:密闭操作,注意通风。尽可能机械化、自动化。

呼吸系统防护:空气中浓度超标时,戴面具式呼吸器。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自给式呼吸器。

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护防护服:穿紧袖工作服,长筒胶鞋。

手防护:戴防化学品手套。

其它:工作后,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皮肤和粘膜的损害。

应急处置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翻开上下眼脸,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呼吸困难时输氧。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立即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包装贮运

危险性类别:第6.1类毒害品

包装类别:Ⅱ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14

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应与酸类、碱类、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因氯化铁或氯化锡等能促进环氧氯丙烷自聚反应的发生,故宜贮存在干燥清洁的镀锌铁桶中,每桶200kg。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处,要远离火源和热源。按易燃有毒物品规定贮运。

运

泄漏处置

疏散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污染区,切断火源。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式呼吸器,穿防护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不确保安全情况下堵漏。喷水雾可减少蒸发。用砂土或其它不燃性吸附剂混合吸收,然后收集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如大量泄漏,利用围堤收容,然后收集、转移、回收或无害处理后废弃。

废弃物处置方法:用焚烧法。废料同其它燃料混合后焚烧,燃烧要充分,防止生成光气。焚烧炉排出的卤化氢要通过酸洗涤器除去。

2.所涉化学品其他特殊情况

(1)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环氧氯丙烷被列入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序号为第44项。

(2)根据《HG/T 20660-2017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标准》,环氧氯丙烷被列入高度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序号为第32项。

(3)根据《GBZ 2.1-201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表1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环氧氯丙烷的相关数据见图4。

图4 《GBZ 2.1-2019》表1环氧氯丙烷职业危害截图

(六)事发车间生产管理基本情况

事发时,民腾公司环氧氯丙烷车间两套装置均处于试生产阶段。

员工工作时制为三班两运转,白班工作时间为上午8:00~晚上20:00,晚班工作时间为晚上20:00~次日上午8:00。

事发为2023年1月14日白班,共有生产员工17人,其中:班长岗位1人,中心控制室中控内操岗位4人,石灰乳岗位2人,装置一、二楼层2人(每套装置1人),装置三、四、五楼层2人(每套装置1人),剩余6人为临时调配。

事发车间主任为董军超,当班班长姓名余泽,装置一、二楼层2人分别为死者王万和另一名生产操作人员牛洲。

事发车间岗位操作规程、生产原始操作记录、员工培训记录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正常。

中央控制室DCS系统、SIS系统正常投用。

(七)死亡人员救治情况

王万,男,汉族,大学本科学历,2021年11月8日入职民腾公司;事发时,在环氧氯丙烷车间从事外操主操生产工作。2023年1月14日在岗位生产作业时,发生物料喷溅面部及身体;2023年1月15日入院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1月17日转院至武汉同济医院,2023年1月27日在武汉同济医院死亡。

经查王万的《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病历号:335374):入院时间2023年1月15日~1月17日。入院诊断为中毒性肝炎,凝血功能障碍。出院诊断为中毒性肝炎重症肝炎,凝血功能障碍;脂肪肝;肾功能不全;低钠低氯血症。

经查王万的《同济医院死亡记录》(住院病历号:6001330539):入院时间2023年1月15日~1月27日(共13天)。入院诊断为急性肝功能衰竭。死亡原因为循环衰竭,感染性休克。死亡诊断为急性肝功能衰竭,肝移植状态;感染性休克,循环衰竭;肝肾综合症,肝性脑病,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电解质紊乱,肾功能不全,胰腺损伤,自发性腹膜炎。

(八)事发岗位周边工作人员和参与救援人员

余泽,男,31岁,事发当班班长,大专学历,2021年7月1日入职民腾公司,2022年3月担任事发车间班长。

事发同岗位生产员工:牛洲,男,22岁,事发车间一、二层同岗位生产操作人员,大专学历,2022年3月10日入职民腾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

经现场调查、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2023年1月14日上午8:00,当班丙班生产人员接班后正常组织当班生产,直至下午14:00左右,环氧氯丙烷精馏岗位环氧氯丙烷成品中间罐(V-5205)正常取样检测成品质量。

15:00左右,ECH车间当班班长余泽、ECH精馏岗位主操王万(死者)接到中控室通知:ECH成品中间罐(V5205)中ECH水份不合格,需生产重新返工。

经报告车间主任董军超后,班长余泽先安排将连续精馏冷凝回收环氧氯丙烷的阀门从成品中间罐(V-5205)切换至粗环氧氯丙烷缓冲罐(V-4204),进行生产返工。

因ECH精馏塔釜(T-5203)的ECH产品也可能不合格现象,且现场处理期间塔釜中液位很高,经请示车间主任董军超并经批准后,班长余泽安排同时将精馏塔釜T-5203的部分物料也转移至V-4204重新回蒸。

因ECH精馏系统未设计不合格ECH转移至粗品罐(V-4204)的固定管道,中控室要求接临时管线将泵出口接至粗环氧缓冲罐V4204;余泽安排王万、牛洲(后又安排张盛新、杨以诺)共四人,负责从精馏塔T5203塔底泵P5205出口,连接软管至ECH粗品缓冲罐V4204的顶部样品回收斗,再经样品回收斗底部的连通管将ECH流入ECH粗品罐V4204。

王万、牛洲停塔底泵P5205后,通过倒凝管将泵内残留的ECH放出,拆卸泵P5205出口管道上的的盲板,通过第三节连接软管至ECH粗品缓冲罐V4204顶部,插入样品回收斗中。因一根软管长度不够,现场采用铝合金快接卡口连接了两根软管,快接卡口与胶管采用铁丝密封。[快接卡口及软管见图5]

图5 事发现场铝合金阴阳快接卡口及软管

临时管道安装完毕后,现场启动了泵P5205,开始通过P5205泵→软管→ECH粗品缓冲罐V4204顶部样品回收斗→ECH粗品缓冲罐,将塔釜中的物料向V4204中转。转料2、3分钟时,两根软管中间的快接卡口绷开泄漏;停泵后,班长余泽再次用铁丝将软管用铁丝进行固定拉紧,随后开泵继续转料。转料约5、6分钟后,中控室通知塔釜液位已经降低、可以停止转料了,现场停泵停止转料。班长余泽安排现场清理管道物料、拆除临时管道等工作后,离开现场到中控制室等待第二次分析结果,现场停止转料。

现场王万等人先拆卸了P5205出口管道上盲板处的软管接头,此时余泽已经回到现场,因未关闭P5205进、出管道阀门,导致泵前后管道中的ECH喷溅到余泽的腿上,余泽立即上前关闭了泵P5205的进、出口阀门,并通过倒凝口将管道中的部分物料放至临时物料收集桶。作业期间,余泽因感到腿上不适,安排现场人员继续回收物料,便离开现场清洗、换衣服(余泽离开现场约15分钟),随后牛洲送样品离开了现场。

现场王万等人继续清理至V4204顶部样品回收斗软管中残余的物料。王万安排杨以诺先采用软管通过车间一楼软管站,将蒸汽连接至打料软管上,试图将管道中残留的ECH压至V4204顶部样品回收斗中,期间蒸汽管道绷开将杨以诺烫了且管道中因无物料压出,王万又将蒸汽换成压缩空气继续压料,仍无物料压出。王万便关闭了压缩空气阀门,开始拆卸两根软管中间的快接卡口,此时牛洲回到了现场,正好看到物料从快接卡口处喷出,直接喷射到王万的面部和上半身。此时,王万戴了安全帽和防护面罩,但防护面罩没有放下来,未能起至遮挡保护面部的作用。

牛洲立即打开现场洗眼器,要王万清洗,王万约清洗了2~3分钟,又回到了现场进行拆除作业。牛洲询问王万“物料是否进入了口中”,王万回答“没有”;期间,牛洲要王万多冲一会并把衣服换掉,王万说水冲太冷了,也没换衣服。据牛洲讲述,作业过程中王万一直在吐口水。

作业期间,班长余泽换好衣服回到现场,发现王万面部和身上衣服是湿的,怀疑也被喷溅了物料。便要求王万立即更换衣服,王万一直未离开更换衣服,也未再次清洗或进行其他处置,直至现场工作完成,才去换衣服,距离喷溅事故发生约40分钟。

王万换完衣服回到现场,继续正常生产作业,一直到20:00下班。

2023年1月15日中午,王万请假到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随后住院治疗;2023年1月17日,王万转院至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一医通知王万直接到武汉同济医院,随后住院治疗,直至2023年1月27日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通过勘察事故现场,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调阅事故相关材料,结合专家组技术鉴定报告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事故部位认定

经现场勘查和证人证言,认定事故发生部位为环氧氯丙烷精馏工序一楼软管中间连接处。

2.事故化学品认定

经查询物料检测数据,2023年1月14日14:20分的ECH含量为99.92%。可以认定为ECH纯物质,与1,3-二氯丙醇、3-氯-1,2-丙二醇、1,2,3-三氯丙烷等中间体无关。

3.事故直接原因分析认定

综合现场勘查、证人证言和死者伤情报告,认定现场发生了ECH喷溅到王万面部及上半身。因防护面罩未起到防护作用,ECH经口、鼻进入王万体内(据《同济医院死亡证明》中约有20ml)。另外,沾染在衣服和身上的ECH长达40分钟未彻底清理,也导致了物料经呼吸系统和皮肤继续侵入人体。事发后,伤者也未能及时采取洗胃等有效方法进行应急处置。

按照ECH比重1.18估算,直接进入口中20ml物料重量约23.6g。按照死者体重75kg估算(参照死者王万《2022年9月体检报告》中的体重73.8kg),进入人体剂量约315mg/kg,远超“表7-3环氧氯丙烷安全技术说明书”中人经口50mg/kg的最小致死剂量。

综合死者肝、肾内脏受损等并发综合证,核查组及专家组一致认为导致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为环氧氯丙烷中毒。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员工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事发后,各级管理人员重视程度不够,事故未按正常程序及时上报,应急处置不及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间接原因。

岗位操作人员王万作业期间,未按照规定完整穿戴劳动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当班班长、涉事车间主任对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

企业在喷溅事故发生后,不积极上报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的规定。

  1. 企业各级生产操作和管理人员化工专业技能、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知识、应急处置技能、自救意识欠缺等较为缺失,是事故发生的重要间接原因。

企业车间的安全警示牌上和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中,均明确要求类似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要求,王万、班长余泽等均未按标准规范执行。

3、企业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流于形式,落实不严,履责不到位。

涉事车间生产不正常且存在非正常作业。事发期间,车间主任董军超、班长余泽、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等未到现场(或全程)进行指导、指挥或监管,相关管理流于形式,履职不到位。

事故发生后,王万、同岗位作业人员、班长等均未按照程序及时上报,导致事故的应急处置错过了最佳时机。

据调查笔录,事后发现,当时ECH质量其实是合格的,是相关少录了一个0,致使水份0.007%错写成0.07%,超过了0.02%的产品质量,引发了后续一系列事情的发生。

4.装置设计和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现场工器具存在安全风险。

装置设计中,应充分考虑产品不合格的生产工序内返工管道等流程设计(如固定管道的配制),以及非正常作业规程、安全规程及其风险辨识和安全监护等安全管理。

现场采用的快接卡口、软管等采用铁丝固定、密封,属于安全不可靠工器具,存在较大的泄漏、喷溅风险。

四、事故报告情况

1月14日,事故发生后,死者未主动进行报告,同岗位生产员工牛洲、当班班长余泽知道该事故后也没有进行报告。1月15日11时左右,事发车间主任董军超通过王万向其请病假得知了事故发生情况,在1月15日下午18时左右,得知王万病情加重后,向安全总监唐行锋打电话汇报事故情况。1月17日上午10时左右,王万病情进一步恶化后,民腾公司安全总监唐行锋当面向主要负责人陈剑波进行了汇报,随即跟陈剑波一起向集团公司安环部进行了汇报。2月6日,荆州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省厅转发群众举报件后安排人员到民腾公司进行核查时,民腾公司书面向开发区管委会和应急服务中心进行了报告。

五、事故性质

经核查初步认定,荆州经济开发区湖北民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14”危化品喷溅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王万,湖北民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氧氯丙烷车间中控外操作工。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 陈XX,湖北民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未有效组织制定并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非常规作业疏于管控;未有效组织并落实教育培训工作,导致员工对车间涉及的物料理化性质认识不清;未有效组织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导致员工在发生事故后,未及时进行合理化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荆州经开区依据《安全生产法》给予行政处罚。

董XX,事发车间主任,负责车间的生产现场全面管理。未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未及时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发生安全事故时,没有依法及时上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民腾公司依据公司相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余XX,事发车间班长,未建立并落实、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未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发生安全事故时,没有依法及时上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民腾公司依据公司相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湖北民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该事故发生重视程度不够,事故未按正常程序及时上报,应急处置不力;对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不力;企业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流于形式,落实不严,履责不到位;装置设计和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现场工器具存在安全风险。责成荆州市应急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湖北民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相关政府部门追责建议。

经开区应急服务中心未认真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督促全区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责成其向经开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并将行业领域整改情况报荆州市安委会办公室。

经开区滩桥镇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责成其向经开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并将整改情况报荆州市安委会办公室。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为认真吸取该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查找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其安全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1. 切实强化全员安全意识,提高全体员工的自救、他救能力。民腾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的经验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 因,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切实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并有效实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加以实施。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切实做好公司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四新”培训等。开展全方位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识别各类设备、工艺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1. 确保安全管理和事件处置合法合规。扭转工作作风,切实将企业的生产和安全管理落地落实,杜绝一切侥幸心理,切实做到全面辨识风险、管控风险、防范风险。
  1. 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度,加大投入,真正实现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改造和减少非常规作业
  1. 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相关文档

相关图片

相关音频

相关视频

相关附件

荆州市应急管理局主办荆州新闻网承办

地址: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西路440号

联系电话:0716-8815800传真:

鄂ICP备05028271号鄂公网安备 42100202000065号网站标识码:4210000032

FD10676 | 2023_营山恒源纺织2号仓库6·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索引号

11511123008774596C/2023-00049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3-09-25

发布日期

2023-09-25

文号

无

有效性

有效

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6·3”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时间:2023-09-25

|

2023年6月3日,营山县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80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04739.00元。

根据《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县政府立即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概述

  1. 事故发生单位: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营山县雷杰门业经营部。

2.事故发生时间:2023年6月3日22时35分许。

3.事故发生地点: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

4.事故类别:火灾。

5.事故伤亡:1人死亡。

6.直接经济损失:8004739.00元。

(二)事故建筑概况和租赁情况

经调查,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建筑实际用途均为承租方仓储场所。此次火灾事故发生在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内。起火建筑2号仓库位于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北部,建筑主体为单层钢砼结构,东西长120m,南北纵深25m,高7m,建筑面积约3000m2。仓库由西向东按照租赁人所租赁区域依次划分为5个库区,库区之间采用砖墙加上单层彩钢板从南北方向纵向分隔,由地面到顶部水平分隔(砖墙高1.3m、单层彩钢板高5.7m)。2号仓库根据南北外墙承重柱划分为20块区域,由西向东依次编号为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由西向东分别为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1-2号区域)、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3-9号区域)、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库区(第10-11号区域)、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库区(第12-14号区域)、营山县雷杰门业经营部库区(第15-20号区域)。其中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1-2号区域)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第1号区域西墙设一出口(宽4m,高3.9m)直通室外,第2号区域南墙设一出口(宽2.4m,高2.8m)直通室外;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3-9号区域)建筑面积1050平方米,第4号、第9号区域南墙各设一出口(宽2.4m,高2.8m),第7号区域南墙设一出口(宽4m,高3.9m)直通室外;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库区(第10-11号区域)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第11号区域南墙设一出口(宽2.4m,高2.8m)直通室外;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库区(第12-14号区域)建筑面积450平方米,第12号、第14号区域铺面南墙各设一出口(宽2.4m,高2.8m)直通室外;营山县雷杰门业经营部库区(第15-20号区域)建筑面积900平方米,第20号区域东墙设一出口(宽4m,高3.9m)直通室外,第16号、第18号区域铺面南墙各设一出口(宽2.4m,高2.8m)直通室外。

2016年11月,营山县恒源纺织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取得2号仓库所有权(原为营山县洋城纺织有限公司所有),并将2号仓库分别续租给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继春)、胡强(后于2023年3月注册成立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唐应碧(后于2017年11月注册成立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刘银平(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营山县金环家私厂五方,其中熊继春租赁范围为第1-4号区域,胡强租赁范围为第5-9号区域,唐应碧租赁范围为第10-11号区域,刘银平租赁范围为第12-14号区域,金环家私厂租赁范围为第15-20号区域。2018年,营山县恒源纺织有限公司与雷杰、庞川疆(雷杰合伙人)两人签订租赁合同,将原金环家私厂租赁的第15-20号区域交于雷杰、庞川疆租赁。2021年,经熊继春和胡强自行协商,熊继春将租赁的第3-4号区域转租于胡强。营山县恒源纺织有限公司与熊继春继续执行2016年11月前签订的租赁合同(2023年7月到期,尚未续签);与胡强于2023年1月20日续签租赁合同至2026年1月19日;与唐应碧继续执行2016年11月前签订的未到期租赁合同;与刘银平于2022年9月20日续签租赁合同至2027年9月19日;与雷杰、庞川疆于2018年4月15日签订租赁合同至2038年4月14日。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营山县永兴路105号,成立于2016年08月24日,法定代表人旷程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MA629B5N9J,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棉纺纱生产及加工;棉织造生产及加工;化纤织造生产及加工;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销售;纺织专用设备及零部件制造及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金属门窗制造及销售;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销售。
  1. 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营山县益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成立于2013年01月17日,法定代表人熊继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060333333F,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销售纺织品、针织品;销售体育用品;文具用品批发;粮油零售;肉、禽、蛋、奶及水产品批发;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建材批发;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打字、复印服务;文教办公用品生产、销售;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农业机械批发;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农用工具。经调查,2号仓库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1-2号区域)实际用途为仓储场所。
  1. 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营山县益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成立于2023年03月21日,法定代表人胡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MACCQ91TXJ,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经调查,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3-9号区域)实际用途为仓储场所。
  1. 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该公司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西城社区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9幢110号,成立于2017年11月29日,法定代表人唐应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22MA659RUR76,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建材及瓷砖销售。经调查,2号仓库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库区(第10-11号区域)实际用途为仓储场所。
  1. 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该公司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白塔社区白塔横二街111、113号,成立于2009年02月20日,法定代表人刘银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22MA650HAL4P,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品销售及相关产品的咨询服务;卷烟、雪茄烟零售。经调查,2号仓库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库区(第12-14号区域)实际用途为仓储场所。
  1. 营山县雷杰门业经营部。该公司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绥安大道一环路泰合新天地居然之家负一楼1-G-22号摊位,成立于2022年02月24日,法定代表人雷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22MA7HJH8817,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门窗销售。经调查,2号仓库营山县雷杰门业经营部库区(第15-20号区域)实际用途为仓储和经营场所。

(四)建筑消防产品质量调查情况

起火建筑内部配备了灭火器。调查人员对灭火器开展了市场准入及产品质量现场检查。经查,灭火器型号为MFZ/AB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标称生产厂家为四川成鑫消安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证书编号为2021081810001116,检验报告编号为NO.XF2101790A,符合市场准入要求,产品质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3日22时35分许,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发生火灾。2号仓库南面居民楼上的群众陈治州发现起火建筑在冒浓烟,随即拨打119报警。22时47分,营山县白塔大道消防救援站救援力量到达火灾现场并组织开展火灾扑救。2023年6月4日01时45分,现场明火已基本扑灭。05时37分,现场清理完毕。

(二)应急处置情况

1.初期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因无人员在场,未能得到第一时间有效处置。

  1. 应急救援情况。2023年6月3日22时43分,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起火,现场火势较大。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营山县白塔大道消防救援站、蓬安县安汉大道消防救援站共7辆消防车、2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辖区营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值班人员遂行出动,同时通知营山县相关联动力量到场协同处置。22时47分,辖区营山县白塔大道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经外部侦察现场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现场指挥员组织人员出水灭火,防止火势蔓延,并组织人员对火场开展进一步侦察和搜寻。23时27分,蓬安县安汉大道消防救援站增援力量到达现场。2023年6月4日00时02分,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力量部署。00时45分,经开区管委会调派的2台挖掘机到场,对现场进行破拆为灭火创造有利条件。00时56分,现场火势已被控制。01时45分,现场明火已基本扑灭。05时25分,清理现场时,在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西北方向发现1具尸体(死者信息:许永芳,81岁,女,身份证号512924********2926,系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继春之母)。05时37分,现场清理完毕。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发生后,在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的指导下,营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时对火灾原因进行了调查,拍摄方位照1张、概貌照8张、重点部位照9张、细目照13张,封闭火灾现场公告照1张,制作现场方位图1张、现场平面图1张、物品复原图5张、电气复原图1张、物证提取位置图1张,提取现场相关电子影像资料5.29G,制作询问笔录25份,委托物证鉴定单位对现场收集物证进行司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2份,制作火灾财产直接损失评估报告1份,认定了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以及起火原因。

(一)直接原因

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内停放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热失控,喷溅物将库区堆垛货物的纸箱、塑料薄膜等外包装引燃,进而引燃库区堆垛存放的食用油、大米、调料等物品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 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且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在丙类仓库(中危Ⅱ级)内长时间(2023年3月至2023年6月左右)停放电动自行车(系胡强本人于2021年7月在营山县小刚车行购买的富士哥牌折叠电动自行车),且未及时消除库区内存在的火灾隐患。
  1. 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消防安全职责未履行到位。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在安全检查中,未及时发现和督促消除承租单位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在库区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火灾隐患,未及时督促消除承租单位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在库区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的火灾隐患。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自身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三)事故损失扩大的原因

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在丙类仓库(中危Ⅱ级)库区内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且未及时消除库区内存在的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损失扩大。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火灾系一起在消防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情况下,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热失控引发的火灾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四、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 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在丙类仓库(中危Ⅱ级)内长时间停放电动自行车,违反《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长时间违规停放电动车自行车,未及时消除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的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 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及时消除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的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1. 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在库区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3.9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之规定。未及时消除2号仓库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的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营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共四川营山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四川营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经开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工作,负责对经开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023年1-5月,召开了5次党工委会议和干部职工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召开了2次辖区全体企业安全生产大会,对包括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在内的企业进行了安全培训,发放了《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包含消防安全、电动自行车安全等内容的宣传资料,与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签订了2023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在辖区内开展了安全生产“强安2023”执法专项行动、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联合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了老工业园区消防安全专项排查;联合县应急局、县商经局等部门开展了老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多次到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检查,并于2022年12月、2023年3月、2023年5月共3次到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指导。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火灾发生后,经开区管委会支持配合了火灾现场扑救、现场管控,支持配合了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置和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二)营山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按照《营山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2023年1-5月,在6次局党委会中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8次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局领导多次带队检查工业园区企业;出台了《关于开展工业行业高风险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全县工商贸企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关于开展重点工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全县重点工商贸企业夏季消防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17份安全有关文件,集中排查了消防隐患。2023年3月21日,联合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经开区管委会等职能部门对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2023年3月28日,组织聘请专家对全县120余家工商贸企业及加油站负责人进行了安全培训。开展了2023年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发放了安全生产相关宣传资料。

六、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刑事处理建议

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强的行为涉嫌失火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行政处理建议

  1. 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的行为,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四川省消防条例》依法处理。对未履行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处理。
  1. 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对未履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处理。
  1. 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对事故损失扩大负有责任。对在库区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和未履行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认真吸取教训,全面落实安全责任。认真汲取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6·3”火灾事故和国内火灾事故教训,全面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压紧压实责任,落细落实举措,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切实消除违规设置居住场所、违规停放电动车、违规动火等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由住建局牵头,督促经开区企业对所属建筑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进行整改。

(二)强化宣传教育,持续提高安全意识。经开区管委会和各行业部门要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持续提高企业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要紧盯企业“一把手”这个关键核心,帮助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重视程度和参与程度,助推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际效果,确保企业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人员责任到位,全力维护社会面安全形势稳定。

(三)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初期火灾扑救。要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消防〔2023〕72号)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力推动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明确责任,优化完善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管控风险、完善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图解

解读

FD10677 | 2023_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6·3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6·3”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索引号

11511123008774596C/2023-00049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3-09-25

发布日期

2023-09-25

文号

无

有效性

有效

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6·3”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时间:2023-09-25

|

2023年6月3日,营山县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80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04739.00元。

根据《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县政府立即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概述

  1. 事故发生单位: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营山县雷杰门业经营部。

2.事故发生时间:2023年6月3日22时35分许。

3.事故发生地点: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

4.事故类别:火灾。

5.事故伤亡:1人死亡。

6.直接经济损失:8004739.00元。

(二)事故建筑概况和租赁情况

经调查,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建筑实际用途均为承租方仓储场所。此次火灾事故发生在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内。起火建筑2号仓库位于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北部,建筑主体为单层钢砼结构,东西长120m,南北纵深25m,高7m,建筑面积约3000m2。仓库由西向东按照租赁人所租赁区域依次划分为5个库区,库区之间采用砖墙加上单层彩钢板从南北方向纵向分隔,由地面到顶部水平分隔(砖墙高1.3m、单层彩钢板高5.7m)。2号仓库根据南北外墙承重柱划分为20块区域,由西向东依次编号为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由西向东分别为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1-2号区域)、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3-9号区域)、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库区(第10-11号区域)、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库区(第12-14号区域)、营山县雷杰门业经营部库区(第15-20号区域)。其中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1-2号区域)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第1号区域西墙设一出口(宽4m,高3.9m)直通室外,第2号区域南墙设一出口(宽2.4m,高2.8m)直通室外;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3-9号区域)建筑面积1050平方米,第4号、第9号区域南墙各设一出口(宽2.4m,高2.8m),第7号区域南墙设一出口(宽4m,高3.9m)直通室外;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库区(第10-11号区域)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第11号区域南墙设一出口(宽2.4m,高2.8m)直通室外;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库区(第12-14号区域)建筑面积450平方米,第12号、第14号区域铺面南墙各设一出口(宽2.4m,高2.8m)直通室外;营山县雷杰门业经营部库区(第15-20号区域)建筑面积900平方米,第20号区域东墙设一出口(宽4m,高3.9m)直通室外,第16号、第18号区域铺面南墙各设一出口(宽2.4m,高2.8m)直通室外。

2016年11月,营山县恒源纺织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取得2号仓库所有权(原为营山县洋城纺织有限公司所有),并将2号仓库分别续租给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继春)、胡强(后于2023年3月注册成立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唐应碧(后于2017年11月注册成立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刘银平(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营山县金环家私厂五方,其中熊继春租赁范围为第1-4号区域,胡强租赁范围为第5-9号区域,唐应碧租赁范围为第10-11号区域,刘银平租赁范围为第12-14号区域,金环家私厂租赁范围为第15-20号区域。2018年,营山县恒源纺织有限公司与雷杰、庞川疆(雷杰合伙人)两人签订租赁合同,将原金环家私厂租赁的第15-20号区域交于雷杰、庞川疆租赁。2021年,经熊继春和胡强自行协商,熊继春将租赁的第3-4号区域转租于胡强。营山县恒源纺织有限公司与熊继春继续执行2016年11月前签订的租赁合同(2023年7月到期,尚未续签);与胡强于2023年1月20日续签租赁合同至2026年1月19日;与唐应碧继续执行2016年11月前签订的未到期租赁合同;与刘银平于2022年9月20日续签租赁合同至2027年9月19日;与雷杰、庞川疆于2018年4月15日签订租赁合同至2038年4月14日。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营山县永兴路105号,成立于2016年08月24日,法定代表人旷程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MA629B5N9J,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棉纺纱生产及加工;棉织造生产及加工;化纤织造生产及加工;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销售;纺织专用设备及零部件制造及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金属门窗制造及销售;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销售。
  1. 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营山县益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成立于2013年01月17日,法定代表人熊继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060333333F,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销售纺织品、针织品;销售体育用品;文具用品批发;粮油零售;肉、禽、蛋、奶及水产品批发;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建材批发;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打字、复印服务;文教办公用品生产、销售;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农业机械批发;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农用工具。经调查,2号仓库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1-2号区域)实际用途为仓储场所。
  1. 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营山县益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成立于2023年03月21日,法定代表人胡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MACCQ91TXJ,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经调查,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3-9号区域)实际用途为仓储场所。
  1. 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该公司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西城社区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9幢110号,成立于2017年11月29日,法定代表人唐应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22MA659RUR76,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建材及瓷砖销售。经调查,2号仓库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库区(第10-11号区域)实际用途为仓储场所。
  1. 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该公司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白塔社区白塔横二街111、113号,成立于2009年02月20日,法定代表人刘银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22MA650HAL4P,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品销售及相关产品的咨询服务;卷烟、雪茄烟零售。经调查,2号仓库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库区(第12-14号区域)实际用途为仓储场所。
  1. 营山县雷杰门业经营部。该公司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绥安大道一环路泰合新天地居然之家负一楼1-G-22号摊位,成立于2022年02月24日,法定代表人雷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22MA7HJH8817,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门窗销售。经调查,2号仓库营山县雷杰门业经营部库区(第15-20号区域)实际用途为仓储和经营场所。

(四)建筑消防产品质量调查情况

起火建筑内部配备了灭火器。调查人员对灭火器开展了市场准入及产品质量现场检查。经查,灭火器型号为MFZ/AB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标称生产厂家为四川成鑫消安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证书编号为2021081810001116,检验报告编号为NO.XF2101790A,符合市场准入要求,产品质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3日22时35分许,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发生火灾。2号仓库南面居民楼上的群众陈治州发现起火建筑在冒浓烟,随即拨打119报警。22时47分,营山县白塔大道消防救援站救援力量到达火灾现场并组织开展火灾扑救。2023年6月4日01时45分,现场明火已基本扑灭。05时37分,现场清理完毕。

(二)应急处置情况

1.初期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因无人员在场,未能得到第一时间有效处置。

  1. 应急救援情况。2023年6月3日22时43分,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起火,现场火势较大。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营山县白塔大道消防救援站、蓬安县安汉大道消防救援站共7辆消防车、2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辖区营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值班人员遂行出动,同时通知营山县相关联动力量到场协同处置。22时47分,辖区营山县白塔大道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经外部侦察现场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现场指挥员组织人员出水灭火,防止火势蔓延,并组织人员对火场开展进一步侦察和搜寻。23时27分,蓬安县安汉大道消防救援站增援力量到达现场。2023年6月4日00时02分,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力量部署。00时45分,经开区管委会调派的2台挖掘机到场,对现场进行破拆为灭火创造有利条件。00时56分,现场火势已被控制。01时45分,现场明火已基本扑灭。05时25分,清理现场时,在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西北方向发现1具尸体(死者信息:许永芳,81岁,女,身份证号512924********2926,系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继春之母)。05时37分,现场清理完毕。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发生后,在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的指导下,营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时对火灾原因进行了调查,拍摄方位照1张、概貌照8张、重点部位照9张、细目照13张,封闭火灾现场公告照1张,制作现场方位图1张、现场平面图1张、物品复原图5张、电气复原图1张、物证提取位置图1张,提取现场相关电子影像资料5.29G,制作询问笔录25份,委托物证鉴定单位对现场收集物证进行司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2份,制作火灾财产直接损失评估报告1份,认定了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以及起火原因。

(一)直接原因

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内停放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热失控,喷溅物将库区堆垛货物的纸箱、塑料薄膜等外包装引燃,进而引燃库区堆垛存放的食用油、大米、调料等物品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 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且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在丙类仓库(中危Ⅱ级)内长时间(2023年3月至2023年6月左右)停放电动自行车(系胡强本人于2021年7月在营山县小刚车行购买的富士哥牌折叠电动自行车),且未及时消除库区内存在的火灾隐患。
  1. 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消防安全职责未履行到位。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在安全检查中,未及时发现和督促消除承租单位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在库区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火灾隐患,未及时督促消除承租单位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在库区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的火灾隐患。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自身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三)事故损失扩大的原因

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在丙类仓库(中危Ⅱ级)库区内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且未及时消除库区内存在的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损失扩大。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火灾系一起在消防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情况下,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热失控引发的火灾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四、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 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在丙类仓库(中危Ⅱ级)内长时间停放电动自行车,违反《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长时间违规停放电动车自行车,未及时消除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的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 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及时消除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的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1. 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在库区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3.9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之规定。未及时消除2号仓库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的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营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共四川营山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四川营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经开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工作,负责对经开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023年1-5月,召开了5次党工委会议和干部职工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召开了2次辖区全体企业安全生产大会,对包括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在内的企业进行了安全培训,发放了《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包含消防安全、电动自行车安全等内容的宣传资料,与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签订了2023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在辖区内开展了安全生产“强安2023”执法专项行动、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联合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了老工业园区消防安全专项排查;联合县应急局、县商经局等部门开展了老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多次到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检查,并于2022年12月、2023年3月、2023年5月共3次到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指导。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火灾发生后,经开区管委会支持配合了火灾现场扑救、现场管控,支持配合了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置和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二)营山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按照《营山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2023年1-5月,在6次局党委会中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8次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局领导多次带队检查工业园区企业;出台了《关于开展工业行业高风险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全县工商贸企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关于开展重点工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全县重点工商贸企业夏季消防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17份安全有关文件,集中排查了消防隐患。2023年3月21日,联合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经开区管委会等职能部门对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2023年3月28日,组织聘请专家对全县120余家工商贸企业及加油站负责人进行了安全培训。开展了2023年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发放了安全生产相关宣传资料。

六、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刑事处理建议

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强的行为涉嫌失火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行政处理建议

  1. 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的行为,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四川省消防条例》依法处理。对未履行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处理。
  1. 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对未履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处理。
  1. 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对事故损失扩大负有责任。对在库区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和未履行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认真吸取教训,全面落实安全责任。认真汲取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6·3”火灾事故和国内火灾事故教训,全面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压紧压实责任,落细落实举措,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切实消除违规设置居住场所、违规停放电动车、违规动火等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由住建局牵头,督促经开区企业对所属建筑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进行整改。

(二)强化宣传教育,持续提高安全意识。经开区管委会和各行业部门要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持续提高企业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要紧盯企业“一把手”这个关键核心,帮助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重视程度和参与程度,助推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际效果,确保企业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人员责任到位,全力维护社会面安全形势稳定。

(三)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初期火灾扑救。要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消防〔2023〕72号)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力推动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明确责任,优化完善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管控风险、完善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图解

解读

FD10678 | 2023_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6·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6·3”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营山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阅读

登录

注册

退出

政务动态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魅力营山

无障碍阅读

索引号

11511123008774596C/2023-00049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3-09-25

发布日期

2023-09-25

文号

无

有效性

有效

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6·3”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时间:2023-09-25

|

2023年6月3日,营山县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80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04739.00元。

根据《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县政府立即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概述

  1. 事故发生单位: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营山县雷杰门业经营部。

2.事故发生时间:2023年6月3日22时35分许。

3.事故发生地点: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

4.事故类别:火灾。

5.事故伤亡:1人死亡。

6.直接经济损失:8004739.00元。

(二)事故建筑概况和租赁情况

经调查,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建筑实际用途均为承租方仓储场所。此次火灾事故发生在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内。起火建筑2号仓库位于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北部,建筑主体为单层钢砼结构,东西长120m,南北纵深25m,高7m,建筑面积约3000m2。仓库由西向东按照租赁人所租赁区域依次划分为5个库区,库区之间采用砖墙加上单层彩钢板从南北方向纵向分隔,由地面到顶部水平分隔(砖墙高1.3m、单层彩钢板高5.7m)。2号仓库根据南北外墙承重柱划分为20块区域,由西向东依次编号为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由西向东分别为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1-2号区域)、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3-9号区域)、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库区(第10-11号区域)、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库区(第12-14号区域)、营山县雷杰门业经营部库区(第15-20号区域)。其中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1-2号区域)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第1号区域西墙设一出口(宽4m,高3.9m)直通室外,第2号区域南墙设一出口(宽2.4m,高2.8m)直通室外;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3-9号区域)建筑面积1050平方米,第4号、第9号区域南墙各设一出口(宽2.4m,高2.8m),第7号区域南墙设一出口(宽4m,高3.9m)直通室外;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库区(第10-11号区域)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第11号区域南墙设一出口(宽2.4m,高2.8m)直通室外;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库区(第12-14号区域)建筑面积450平方米,第12号、第14号区域铺面南墙各设一出口(宽2.4m,高2.8m)直通室外;营山县雷杰门业经营部库区(第15-20号区域)建筑面积900平方米,第20号区域东墙设一出口(宽4m,高3.9m)直通室外,第16号、第18号区域铺面南墙各设一出口(宽2.4m,高2.8m)直通室外。

2016年11月,营山县恒源纺织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取得2号仓库所有权(原为营山县洋城纺织有限公司所有),并将2号仓库分别续租给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继春)、胡强(后于2023年3月注册成立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唐应碧(后于2017年11月注册成立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刘银平(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营山县金环家私厂五方,其中熊继春租赁范围为第1-4号区域,胡强租赁范围为第5-9号区域,唐应碧租赁范围为第10-11号区域,刘银平租赁范围为第12-14号区域,金环家私厂租赁范围为第15-20号区域。2018年,营山县恒源纺织有限公司与雷杰、庞川疆(雷杰合伙人)两人签订租赁合同,将原金环家私厂租赁的第15-20号区域交于雷杰、庞川疆租赁。2021年,经熊继春和胡强自行协商,熊继春将租赁的第3-4号区域转租于胡强。营山县恒源纺织有限公司与熊继春继续执行2016年11月前签订的租赁合同(2023年7月到期,尚未续签);与胡强于2023年1月20日续签租赁合同至2026年1月19日;与唐应碧继续执行2016年11月前签订的未到期租赁合同;与刘银平于2022年9月20日续签租赁合同至2027年9月19日;与雷杰、庞川疆于2018年4月15日签订租赁合同至2038年4月14日。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营山县永兴路105号,成立于2016年08月24日,法定代表人旷程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MA629B5N9J,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棉纺纱生产及加工;棉织造生产及加工;化纤织造生产及加工;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销售;纺织专用设备及零部件制造及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金属门窗制造及销售;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销售。
  1. 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营山县益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成立于2013年01月17日,法定代表人熊继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060333333F,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销售纺织品、针织品;销售体育用品;文具用品批发;粮油零售;肉、禽、蛋、奶及水产品批发;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建材批发;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打字、复印服务;文教办公用品生产、销售;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农业机械批发;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农用工具。经调查,2号仓库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1-2号区域)实际用途为仓储场所。
  1. 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营山县益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成立于2023年03月21日,法定代表人胡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MACCQ91TXJ,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经调查,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3-9号区域)实际用途为仓储场所。
  1. 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该公司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西城社区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9幢110号,成立于2017年11月29日,法定代表人唐应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22MA659RUR76,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建材及瓷砖销售。经调查,2号仓库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库区(第10-11号区域)实际用途为仓储场所。
  1. 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该公司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白塔社区白塔横二街111、113号,成立于2009年02月20日,法定代表人刘银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22MA650HAL4P,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品销售及相关产品的咨询服务;卷烟、雪茄烟零售。经调查,2号仓库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库区(第12-14号区域)实际用途为仓储场所。
  1. 营山县雷杰门业经营部。该公司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绥安大道一环路泰合新天地居然之家负一楼1-G-22号摊位,成立于2022年02月24日,法定代表人雷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22MA7HJH8817,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门窗销售。经调查,2号仓库营山县雷杰门业经营部库区(第15-20号区域)实际用途为仓储和经营场所。

(四)建筑消防产品质量调查情况

起火建筑内部配备了灭火器。调查人员对灭火器开展了市场准入及产品质量现场检查。经查,灭火器型号为MFZ/AB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标称生产厂家为四川成鑫消安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证书编号为2021081810001116,检验报告编号为NO.XF2101790A,符合市场准入要求,产品质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3日22时35分许,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发生火灾。2号仓库南面居民楼上的群众陈治州发现起火建筑在冒浓烟,随即拨打119报警。22时47分,营山县白塔大道消防救援站救援力量到达火灾现场并组织开展火灾扑救。2023年6月4日01时45分,现场明火已基本扑灭。05时37分,现场清理完毕。

(二)应急处置情况

1.初期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因无人员在场,未能得到第一时间有效处置。

  1. 应急救援情况。2023年6月3日22时43分,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起火,现场火势较大。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营山县白塔大道消防救援站、蓬安县安汉大道消防救援站共7辆消防车、2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辖区营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值班人员遂行出动,同时通知营山县相关联动力量到场协同处置。22时47分,辖区营山县白塔大道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经外部侦察现场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现场指挥员组织人员出水灭火,防止火势蔓延,并组织人员对火场开展进一步侦察和搜寻。23时27分,蓬安县安汉大道消防救援站增援力量到达现场。2023年6月4日00时02分,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力量部署。00时45分,经开区管委会调派的2台挖掘机到场,对现场进行破拆为灭火创造有利条件。00时56分,现场火势已被控制。01时45分,现场明火已基本扑灭。05时25分,清理现场时,在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西北方向发现1具尸体(死者信息:许永芳,81岁,女,身份证号512924********2926,系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继春之母)。05时37分,现场清理完毕。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发生后,在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的指导下,营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时对火灾原因进行了调查,拍摄方位照1张、概貌照8张、重点部位照9张、细目照13张,封闭火灾现场公告照1张,制作现场方位图1张、现场平面图1张、物品复原图5张、电气复原图1张、物证提取位置图1张,提取现场相关电子影像资料5.29G,制作询问笔录25份,委托物证鉴定单位对现场收集物证进行司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2份,制作火灾财产直接损失评估报告1份,认定了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以及起火原因。

(一)直接原因

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内停放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热失控,喷溅物将库区堆垛货物的纸箱、塑料薄膜等外包装引燃,进而引燃库区堆垛存放的食用油、大米、调料等物品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 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且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在丙类仓库(中危Ⅱ级)内长时间(2023年3月至2023年6月左右)停放电动自行车(系胡强本人于2021年7月在营山县小刚车行购买的富士哥牌折叠电动自行车),且未及时消除库区内存在的火灾隐患。
  1. 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消防安全职责未履行到位。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在安全检查中,未及时发现和督促消除承租单位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在库区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火灾隐患,未及时督促消除承租单位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在库区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的火灾隐患。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自身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三)事故损失扩大的原因

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在丙类仓库(中危Ⅱ级)库区内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且未及时消除库区内存在的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损失扩大。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火灾系一起在消防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情况下,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热失控引发的火灾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四、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 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在丙类仓库(中危Ⅱ级)内长时间停放电动自行车,违反《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长时间违规停放电动车自行车,未及时消除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的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 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及时消除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的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1. 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在库区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3.9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之规定。未及时消除2号仓库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的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营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共四川营山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四川营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经开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工作,负责对经开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023年1-5月,召开了5次党工委会议和干部职工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召开了2次辖区全体企业安全生产大会,对包括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在内的企业进行了安全培训,发放了《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包含消防安全、电动自行车安全等内容的宣传资料,与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签订了2023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在辖区内开展了安全生产“强安2023”执法专项行动、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联合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了老工业园区消防安全专项排查;联合县应急局、县商经局等部门开展了老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多次到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检查,并于2022年12月、2023年3月、2023年5月共3次到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指导。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火灾发生后,经开区管委会支持配合了火灾现场扑救、现场管控,支持配合了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置和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二)营山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按照《营山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2023年1-5月,在6次局党委会中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8次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局领导多次带队检查工业园区企业;出台了《关于开展工业行业高风险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全县工商贸企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关于开展重点工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全县重点工商贸企业夏季消防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17份安全有关文件,集中排查了消防隐患。2023年3月21日,联合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经开区管委会等职能部门对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2023年3月28日,组织聘请专家对全县120余家工商贸企业及加油站负责人进行了安全培训。开展了2023年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发放了安全生产相关宣传资料。

六、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刑事处理建议

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强的行为涉嫌失火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行政处理建议

  1. 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的行为,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四川省消防条例》依法处理。对未履行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处理。
  1. 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对未履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处理。
  1. 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对事故损失扩大负有责任。对在库区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和未履行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认真吸取教训,全面落实安全责任。认真汲取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6·3”火灾事故和国内火灾事故教训,全面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压紧压实责任,落细落实举措,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切实消除违规设置居住场所、违规停放电动车、违规动火等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由住建局牵头,督促经开区企业对所属建筑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进行整改。

(二)强化宣传教育,持续提高安全意识。经开区管委会和各行业部门要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持续提高企业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要紧盯企业“一把手”这个关键核心,帮助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重视程度和参与程度,助推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际效果,确保企业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人员责任到位,全力维护社会面安全形势稳定。

(三)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初期火灾扑救。要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消防〔2023〕72号)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力推动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明确责任,优化完善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管控风险、完善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图解

解读

国务院部门网站

外交部

水利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统计局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司法部

中国气象局

国家档案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中国消费者协会

地方政府网站

成都

自贡

攀枝花

泸州

德阳

广元

遂宁

内江

乐山

南充

宜宾

广安

达州

巴中

雅安

眉山

资阳

甘孜

绵阳

凉山

市政府部门网站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教育和体育局

市科学技术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务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林业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审计局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统计局

市信访局

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市医疗保障局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市数据局

四川南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南充临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市房地产管理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区(县)政府网站

南充市

顺庆区

高坪区

嘉陵区

阆中市

南部县

西充县

仪陇县

营山县

蓬安县

其他网站

四川新闻网

南充新闻网

人民网

|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障碍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

1875767

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6·3”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7072

应急动态

新闻稿

营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09-25

FD10679 | 2023_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6·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6·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6月3日,营山县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80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04739.00元。

根据《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县政府立即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概述

  1. 事故发生单位: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营山县雷杰门业经营部。

2.事故发生时间:2023年6月3日22时35分许。

3.事故发生地点: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

4.事故类别:火灾。

5.事故伤亡:1人死亡。

6.直接经济损失:8004739.00元。

(二)事故建筑概况和租赁情况

经调查,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建筑实际用途均为承租方仓储场所。此次火灾事故发生在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内。起火建筑2号仓库位于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北部,建筑主体为单层钢砼结构,东西长120m,南北纵深25m,高7m,建筑面积约3000m2。仓库由西向东按照租赁人所租赁区域依次划分为5个库区,库区之间采用砖墙加上单层彩钢板从南北方向纵向分隔,由地面到顶部水平分隔(砖墙高1.3m、单层彩钢板高5.7m)。2号仓库根据南北外墙承重柱划分为20块区域,由西向东依次编号为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由西向东分别为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1-2号区域)、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3-9号区域)、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库区(第10-11号区域)、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库区(第12-14号区域)、营山县雷杰门业经营部库区(第15-20号区域)。其中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1-2号区域)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第1号区域西墙设一出口(宽4m,高3.9m)直通室外,第2号区域南墙设一出口(宽2.4m,高2.8m)直通室外;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3-9号区域)建筑面积1050平方米,第4号、第9号区域南墙各设一出口(宽2.4m,高2.8m),第7号区域南墙设一出口(宽4m,高3.9m)直通室外;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库区(第10-11号区域)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第11号区域南墙设一出口(宽2.4m,高2.8m)直通室外;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库区(第12-14号区域)建筑面积450平方米,第12号、第14号区域铺面南墙各设一出口(宽2.4m,高2.8m)直通室外;营山县雷杰门业经营部库区(第15-20号区域)建筑面积900平方米,第20号区域东墙设一出口(宽4m,高3.9m)直通室外,第16号、第18号区域铺面南墙各设一出口(宽2.4m,高2.8m)直通室外。

2016年11月,营山县恒源纺织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取得2号仓库所有权(原为营山县洋城纺织有限公司所有),并将2号仓库分别续租给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继春)、胡强(后于2023年3月注册成立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唐应碧(后于2017年11月注册成立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刘银平(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营山县金环家私厂五方,其中熊继春租赁范围为第1-4号区域,胡强租赁范围为第5-9号区域,唐应碧租赁范围为第10-11号区域,刘银平租赁范围为第12-14号区域,金环家私厂租赁范围为第15-20号区域。2018年,营山县恒源纺织有限公司与雷杰、庞川疆(雷杰合伙人)两人签订租赁合同,将原金环家私厂租赁的第15-20号区域交于雷杰、庞川疆租赁。2021年,经熊继春和胡强自行协商,熊继春将租赁的第3-4号区域转租于胡强。营山县恒源纺织有限公司与熊继春继续执行2016年11月前签订的租赁合同(2023年7月到期,尚未续签);与胡强于2023年1月20日续签租赁合同至2026年1月19日;与唐应碧继续执行2016年11月前签订的未到期租赁合同;与刘银平于2022年9月20日续签租赁合同至2027年9月19日;与雷杰、庞川疆于2018年4月15日签订租赁合同至2038年4月14日。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营山县永兴路105号,成立于2016年08月24日,法定代表人旷程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MA629B5N9J,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棉纺纱生产及加工;棉织造生产及加工;化纤织造生产及加工;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销售;纺织专用设备及零部件制造及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金属门窗制造及销售;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销售。
  1. 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营山县益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成立于2013年01月17日,法定代表人熊继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060333333F,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销售纺织品、针织品;销售体育用品;文具用品批发;粮油零售;肉、禽、蛋、奶及水产品批发;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建材批发;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打字、复印服务;文教办公用品生产、销售;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农业机械批发;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农用工具。经调查,2号仓库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1-2号区域)实际用途为仓储场所。
  1. 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营山县益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成立于2023年03月21日,法定代表人胡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MACCQ91TXJ,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经调查,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第3-9号区域)实际用途为仓储场所。
  1. 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该公司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西城社区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9幢110号,成立于2017年11月29日,法定代表人唐应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22MA659RUR76,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建材及瓷砖销售。经调查,2号仓库营山县兄妹陶瓷经营部库区(第10-11号区域)实际用途为仓储场所。
  1. 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该公司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白塔社区白塔横二街111、113号,成立于2009年02月20日,法定代表人刘银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22MA650HAL4P,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品销售及相关产品的咨询服务;卷烟、雪茄烟零售。经调查,2号仓库营山县宇涛商贸经营部库区(第12-14号区域)实际用途为仓储场所。
  1. 营山县雷杰门业经营部。该公司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绥安大道一环路泰合新天地居然之家负一楼1-G-22号摊位,成立于2022年02月24日,法定代表人雷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22MA7HJH8817,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门窗销售。经调查,2号仓库营山县雷杰门业经营部库区(第15-20号区域)实际用途为仓储和经营场所。

(四)建筑消防产品质量调查情况

起火建筑内部配备了灭火器。调查人员对灭火器开展了市场准入及产品质量现场检查。经查,灭火器型号为MFZ/AB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标称生产厂家为四川成鑫消安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证书编号为2021081810001116,检验报告编号为NO.XF2101790A,符合市场准入要求,产品质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3日22时35分许,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发生火灾。2号仓库南面居民楼上的群众陈治州发现起火建筑在冒浓烟,随即拨打119报警。22时47分,营山县白塔大道消防救援站救援力量到达火灾现场并组织开展火灾扑救。2023年6月4日01时45分,现场明火已基本扑灭。05时37分,现场清理完毕。

(二)应急处置情况

1.初期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因无人员在场,未能得到第一时间有效处置。

  1. 应急救援情况。2023年6月3日22时43分,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起火,现场火势较大。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营山县白塔大道消防救援站、蓬安县安汉大道消防救援站共7辆消防车、2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辖区营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值班人员遂行出动,同时通知营山县相关联动力量到场协同处置。22时47分,辖区营山县白塔大道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经外部侦察现场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现场指挥员组织人员出水灭火,防止火势蔓延,并组织人员对火场开展进一步侦察和搜寻。23时27分,蓬安县安汉大道消防救援站增援力量到达现场。2023年6月4日00时02分,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力量部署。00时45分,经开区管委会调派的2台挖掘机到场,对现场进行破拆为灭火创造有利条件。00时56分,现场火势已被控制。01时45分,现场明火已基本扑灭。05时25分,清理现场时,在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西北方向发现1具尸体(死者信息:许永芳,81岁,女,身份证号512924********2926,系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继春之母)。05时37分,现场清理完毕。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发生后,在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的指导下,营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时对火灾原因进行了调查,拍摄方位照1张、概貌照8张、重点部位照9张、细目照13张,封闭火灾现场公告照1张,制作现场方位图1张、现场平面图1张、物品复原图5张、电气复原图1张、物证提取位置图1张,提取现场相关电子影像资料5.29G,制作询问笔录25份,委托物证鉴定单位对现场收集物证进行司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2份,制作火灾财产直接损失评估报告1份,认定了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以及起火原因。

(一)直接原因

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内停放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热失控,喷溅物将库区堆垛货物的纸箱、塑料薄膜等外包装引燃,进而引燃库区堆垛存放的食用油、大米、调料等物品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 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且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在丙类仓库(中危Ⅱ级)内长时间(2023年3月至2023年6月左右)停放电动自行车(系胡强本人于2021年7月在营山县小刚车行购买的富士哥牌折叠电动自行车),且未及时消除库区内存在的火灾隐患。
  1. 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消防安全职责未履行到位。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在安全检查中,未及时发现和督促消除承租单位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在库区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火灾隐患,未及时督促消除承租单位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在库区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的火灾隐患。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自身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三)事故损失扩大的原因

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在丙类仓库(中危Ⅱ级)库区内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且未及时消除库区内存在的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损失扩大。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火灾系一起在消防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情况下,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热失控引发的火灾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四、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 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在丙类仓库(中危Ⅱ级)内长时间停放电动自行车,违反《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长时间违规停放电动车自行车,未及时消除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的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 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及时消除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的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1. 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在库区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3.9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之规定。未及时消除2号仓库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的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营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共四川营山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四川营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经开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工作,负责对经开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023年1-5月,召开了5次党工委会议和干部职工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召开了2次辖区全体企业安全生产大会,对包括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在内的企业进行了安全培训,发放了《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包含消防安全、电动自行车安全等内容的宣传资料,与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签订了2023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在辖区内开展了安全生产“强安2023”执法专项行动、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联合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了老工业园区消防安全专项排查;联合县应急局、县商经局等部门开展了老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多次到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检查,并于2022年12月、2023年3月、2023年5月共3次到2号仓库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库区、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库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指导。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火灾发生后,经开区管委会支持配合了火灾现场扑救、现场管控,支持配合了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置和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二)营山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按照《营山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2023年1-5月,在6次局党委会中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8次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局领导多次带队检查工业园区企业;出台了《关于开展工业行业高风险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全县工商贸企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关于开展重点工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全县重点工商贸企业夏季消防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17份安全有关文件,集中排查了消防隐患。2023年3月21日,联合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经开区管委会等职能部门对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2023年3月28日,组织聘请专家对全县120余家工商贸企业及加油站负责人进行了安全培训。开展了2023年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发放了安全生产相关宣传资料。

六、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刑事处理建议

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强的行为涉嫌失火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行政处理建议

  1. 营山强丰商贸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的行为,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四川省消防条例》依法处理。对未履行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处理。
  1. 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对未履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处理。
  1. 营山季春商贸有限公司。对事故损失扩大负有责任。对在库区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和未履行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认真吸取教训,全面落实安全责任。认真汲取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6·3”火灾事故和国内火灾事故教训,全面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压紧压实责任,落细落实举措,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切实消除违规设置居住场所、违规停放电动车、违规动火等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由住建局牵头,督促经开区企业对所属建筑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进行整改。

(二)强化宣传教育,持续提高安全意识。经开区管委会和各行业部门要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持续提高企业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要紧盯企业“一把手”这个关键核心,帮助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重视程度和参与程度,助推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际效果,确保企业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人员责任到位,全力维护社会面安全形势稳定。

(三)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初期火灾扑救。要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消防〔2023〕72号)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力推动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明确责任,优化完善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管控风险、完善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仪陇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仪陇县五福镇“2.…

广安市广安区广宁北路27号仁和花园1幢2单…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680 | 2023_蚌埠市神舟机械6.11处理报告_6·11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2015年6月11日,蚌埠市神舟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神州公司)在建“皖神舟65#”拖轮在淮河水域边进行设备调试和内部装修。下午17时20分船舱内发生起火,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其中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造成财产直接经济损失约800万元。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成立了由区经信委、安监局、监察局、工会、人社局及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专家鉴定和多方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一、事故基本情况 1、企业概况。蚌埠神舟公司(原国营安徽省蚌埠船厂)始建于1938年,是淮河流域规模最大的造船厂。2001年改制为蚌埠市神舟机械有限公司。公司位于安徽省蚌埠市交通路40号,是安徽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安徽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拥有钢质二级Ⅱ类船舶设计制造和自营进出口资质;设计建造60米及以下钢质渔业船舶资质;公司拥有五十多年的军工生产历史;解放军工程兵装备的生产、维修中心及教学科研基地。公司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已通过GB/T19001-2008 质量体系认证;军工生产已通过了GJB9001B-200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了安徽省军工企业“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审查认证。  2、事故发生经过。2015年6月11日17时20分,蚌埠神舟公司“皖神舟65#”拖轮在淮河水域边进行设备调试和装修,船舱内共有9人在作业。当时,铆工宋扣成在机舱内右侧主机附近用割刀火焰正在进行机舱底板架修割,锚机服务商在距离明火附近的液压泵站调试液压泵油压。17时20分,船舱内发生起火。起火发生后,在船舱内工作的9人有6人通过逃生孔顺利逃生,蒋钟、程勋俭、宋扣成三人被困在船舱内。蒋钟、程勋俭两人被及时赶到的消防队员救出后送医院抢救,蒋钟经抢救无效后死亡;铆工宋扣成被搜救出后已经死亡。  3、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蚌埠神舟公司船舱内工作人员立即进行了自救。船舱外及附近人员和公司相关负责人也及时组织人员现场扑火和营救人员,并报警和报案。接警和报案后区消防大队及时出动2辆消防车12名官兵前往处置,区政府区长、常务副区长、区安监局、区经信委等有关人员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指挥灭火、救援。同时,区政府成立了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善后处理分别开展工作。截止7月15日,2名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及补偿工作已基本结束。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和省总队消防专家联合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和模拟复查,对事故当事人和部分责任人30人进行了询问谈话,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各项资料进行了查阅。经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查阅资料等方面调查,综合省总队意见,调查组对神舟机械有限公司“6.11”事故原因初步分析认定为:1、直接原因 :液压泵站的高压接头的连接处出现漏点(高压接头存在质量问题),高压(约15Mpa压力)的液压油从漏点处泄漏,在工作人员调试加压后,液压油从接头处的漏点向右舷呈雾状高速喷出,形成可燃液体蒸汽,遇到正在进行切割(氧气与乙炔气)作业时所产生的明火发生爆燃。2、间接原因 :通过与当事人及部分人员谈话询问笔录和查看公司相关资料后可以看出:锚机服务商和企业工作人员在调试液压泵站发现接头处有漏点,经自行处理后,在没有完全排除隐患的情况下,继续开展调试工作。对作业现场隐患排查不足,没有很好的落实隐患排查制度。经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调查组初步认定:这是一起由于液压泵站的高压接头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造成的一起生产性火灾事故。  三、 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  1、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法律规定,建议龙子湖区消防大队对蚌埠市神舟机械有限公司给予处罚。(2)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区安监局对蚌埠市神舟机械有限公司给予3万元处罚。  2、对企业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建议蚌埠神舟公司对该起事故中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给予党纪、政绩处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龙子湖区安监局。 1、责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蚌埠神舟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规范安全监管体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操作规程,强化责任追究,把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提高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加大现场监管力度。  2、企业要严把各项设备和产品质量关。蚌埠市神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要从进货源头上严格控制各项设备和产品质量,加强员工《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全面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蚌埠市神舟机械有限公司“6.11”事故调查组

FD10681 | 2023_衡东洣水郎朗炒货铺3·6_3·6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23年3月6日,衡东县洣水镇郎朗炒货铺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2万元 。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月6日,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总工会、县检察院为成员单位的衡东洣水郎朗炒货铺“3·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彻查深究、一查到底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反复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经调查认定:衡东洣水郎朗炒货铺“3·6”事故是一起因火灾造成的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认定依据:

1.火灾接警电话为凌晨3点14分左右,起火时间段属于该店铺停业时间。

2.火灾造成死亡人员为小学在校学生,属于学龄儿童,为非生产经营人员。

3.火灾起火部位是在生活区引燃至一楼门店。

4.起火火种不属于生产经营行为产生,不排除生活区遗留火种引起火灾。。

一、基本情况

(一)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6日3时14分许,衡东县洣水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称:位于衡东县洣水镇新井路118号的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发生火灾,洣水消防救援站立即调派指战员前往处置。火灾造成2人死亡,过火面积63平方米,主要烧毁房屋装修、店内货物、货柜、家具、家电及生活用品等,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50440元人民币。

(二)事故火灾房屋基本情况

郎朗炒货铺所在建筑建设单位为湖南鑫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日开工,2010年2月5日竣工验收,层数为6+1,为框混结构建筑,建筑面积22401平方米,房东谭新华于2013年6月3日跟衡东鑫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规划用途是商用。建筑位于衡东县洣水镇新井路A2#118室,建筑面积60.48㎡,使用面积53.28㎡,坐西朝东,东面临街,挂牌为:郎朗炒货铺。

(三)郎朗炒货铺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衡东县洣水镇新井路118号门店,地上共6层(其中1层为临街门店,2层空置,2层楼顶设有3-6层的单元式住宅楼栋),高22.5米,为商住一体建筑。起火房间为该建筑一层南端的两空门面(上面无住宅),门面层高约4米,内部被装修分设上下两部分,中间用木质檩条和木板分隔,下面主要用于经营炒货、水果等商品,上部分用木板分隔成两个房间,用于业主赵某一家四口生活起居。

(四)现场消防设施基本情况

经询问当时参与灭火救援的消防指战员,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后,现场指挥员安排了两名消防员连接衡岳北路上的市政消火栓给消防车供水,经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火调人员摸排,起火建筑楼房外围共设置有6个室外消火栓,洣水消防救援站在灭火救援行动展开后主要是利用消防车车载水和衡岳北路市政消火栓供水进行火灾扑救,消防车未使用该建筑周边消火栓。

据火灾现场勘验及了解,事故发生场所内未发现有消防设施、器材。

二、救援处置报告情况

衡东县洣水消防站于03时14分许接到报警电话称:衡东县新井路老市场附近一门店起火。衡东县洣水消防救援站值班室立即调派两台消防车(载水量分别为2.8吨、3吨)赶赴现场,03时16分首车驶离车库,由于报警电话较多,衡东县洣水消防救援站值班室于03时20分又调派一台12吨高喷车增援现场,03时21分左右,首台消防车到达现场,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何战波、教导员万全随警出动。

首车到达现场并立马进行战斗展开,经过侦查发现,着火区域为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店内,火势正处于猛烈燃烧阶段,门面卷闸门大部分已烧毁掉落,火焰向外大范围喷射,人员无法出入。现场指挥员决定灭火作战组立即设置两处水枪阵地分别从东南方和正东方对火灾进行压制,阻挡火势蔓延,随后双枪进行水带延伸分别从东北方和西南方(后门)重新设立水枪阵地压制火势,供水保障组利用衡岳北路市政消火栓给高喷车供水,高喷车给一、二号车供水,保障了灭火供水不间断。十来分钟后现场有人反映有人员被困在阁楼,由于火势较大,阁楼木地板已烧塌,消防员强行内攻救人未果。04时01分许火势得到有效控制,救援人员得以进入屋内并在二楼夹层上发现2名被困人员,经120急救医生确认已无生命体征,协同县殡仪馆工作人员一同将遇难人员遗体转移,交有关部门善后。04时40分许,现场余火清理完毕。05时30分左右,衡东县洣水消防救援站一号车7人留守现场,其余车辆和人员返回。

三、现场勘验情况

2023年3月6日3时14分许,衡东县洣水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称:位于衡东县洣水镇新井路118号的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发生火灾,洣水消防救援站立即调派指战员前往处置,火灾造成2人死亡。火灾发生后,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组成火灾调查组,对起火门店进行现场勘验,火调人员在四周用警戒带对现场进行封闭保护,并在起火门店门口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本次勘验在自然光下进行,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专项勘验程序,采用离心法、逐层勘验法等进行勘验。勘验情况记录如下:

(一)环境勘验

起火建筑位于衡东县洣水镇新井路A2栋,坐西朝东,地上共6层(其中1层为临街门店,2层空置,3-6层为单元式住宅楼栋),高22.5米,为商住一体建筑。火灾现场为衡东郎朗炒货商行,为该建筑一层南端靠近通道位置的两个门面(上面无住宅)。起火门店北邻鲜肉粉店店面,南面为通道,东面为新井路,西面为居民住宅小区。起火建筑东面广告牌烧损程度由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往隔壁鲜肉粉店逐渐减轻,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广告牌漆面已经完全脱落,其广告牌及其上方的雨棚金属变形变色严重。起火建筑西侧二层烟熏程度由衡东郎朗炒货商行上方往两侧逐渐减轻,衡东郎朗炒货商行上方的外墙瓷砖严重脱落。起火建筑上方未发现烟囱、架空电力线路,现场及周边未发现可疑物品。

(二)初步勘验

衡东郎朗炒货商行有两个门面,南北长7.7米,东西宽7.3米,层高约4米。内部装修分上下两部分,中间用木质檩条和木板分隔,下面主要用于经营炒货、水果等商品,上部用木板分隔成两个房间,用于业主赵某一家四口生活起居。店面东面为前门,西面为后门,分别有两扇卷闸门:东面两扇卷闸门已烧毁掉落,其中北侧卷闸门的卷轴往南掉落,南侧卷闸门的卷轴未掉落,北侧卷闸门较南侧卷闸门烧损严重;西面两扇卷闸门也烧毁掉落。东、西面四扇卷闸门底部保留较完好,未发现撬压痕迹。门店东面广告牌上方支撑雨棚的金属架北侧较南侧金属变色变形程度更重,雨棚上方的混凝土横梁烧损程度内重外轻,中间靠北位置脱落最重。门店中间有两根南北向的混凝土横梁,横梁烧损程度均为北侧重于南侧。

门店阁楼共有10根木横梁,相邻木横梁之间间隔0.5米。木横梁上方的楼板、隔墙及物品大部分烧毁掉落,木横梁全部炭化,但均未塌落。阁楼北侧墙面墙皮脱落严重,南侧墙皮未脱落。阁楼西侧中间位置残留较多未完全燃烧的物品。

两具尸体位于阁楼:尸体1位于由西往东第1根木横梁到第3根木横梁之间,距离北墙3.8米,尸体呈仰卧状,头部朝北,腹部较背部重,四肢曲屈,左眼有睫毛征候,口鼻部有烟尘沉积;尸体2位于从西往东数第6根木横梁南侧位置,呈坐姿,背部斜靠南墙,全身皮肤呈灼烧状,下身较上身重,四肢曲屈、关节僵硬,足部缺失,口腔、鼻腔内部见大量烟尘、杂物。

(三)细项勘验

店面一楼中间位置由东往西依次摆了三排货架:进门口位置货架由一个方形木质货架(距离东侧卷闸门0.3米至1.3米位置)与一个长方形木桌并排组成,方形木质货架位于北侧,其炭化程度西重东轻、北重南轻,紧挨方形木质货架西侧位置有一个竹躺椅残留物,将其复原后烧损程度呈现西重东轻,长方形木桌四条腿炭化残留物南高北低、东高西低,整体往西北角倒塌;店面中间由东往西第二排货架为两个并排摆放的铁货架(距离东侧卷闸门2.9至3.83米),货架金属变色程度东重西轻;店面中间由东往西第三排货架为铁质货架(距离东侧卷闸门4.25米至4.8米),往东倒塌,金属变色程度东重西轻,其西侧紧挨一楼店面木质隔断(距离东侧卷闸门4.8米)。一楼店面木质隔断以西的物品烧损程度比隔断以东的轻微,且整体呈现北重南轻。隔断以西北侧位置是厨房,厨房外部烧损程度重于内部。隔断以西中间位置摆放两个烘烤机器,机器烧损程度外重内轻,机器内部无东西。

一楼南侧门面进门口紧挨南墙位置有一个立式冰柜,烧损程度外重内轻,其西侧紧挨一个倒塌的铁质货架,货架金属变色程度东重西轻。该货架西北侧堆放了很多水果,水果货堆烧损程度由东往西逐渐减轻。该货架西侧有一个大冰柜,冰柜外壳金属变形严重,已经扭曲变形,但其附近的地胶完好。该大冰柜西侧紧挨着木质隔断,隔断炭化程度东侧重于西侧。

一楼北侧门面距离东侧卷闸门1.2米至3.2米靠北墙摆放一个长约2米、宽0.45米的木质货架残留物,货架炭化烧损程度东重西轻,货架南侧到处是塌落到地上的货物,主要为香蕉、橘子、瓜子、腰果类干货。货物上部烧损严重,底部大部分完好。

对地面进行水洗后呈现:北侧门面东西向过道的地胶烧损严重,该过道地胶烧损范围为从距离东侧卷闸门1.77米至隔断位置(距离东侧卷闸门4.8米位置),南侧门面东西向过道大部分完好,仅东侧部分的地胶烧损;店面一楼中间位置由东往西依次摆放的三排货架之间形成的两条南北向过道,其中东侧过道地胶的烧损情况较西侧过道的严重。

北侧门面上方阁楼:由西往东数第3根木横梁位置是阁楼北侧房间西墙位置,西墙为木质隔墙,该墙炭化程度东重西轻;由西往东数第3-4根木横梁之间区域(距离东侧卷闸门3.7-4.2米之间)靠北墙位置有一块0.5米0.5米大小的楼板残留物,其炭化烧损程度南重北轻、东重西轻;由西往东数第3-5根木横梁之间区域靠北侧房间南墙位置楼板较完好,此处楼板上有一个折叠竹床,其炭化烧损程度上重下轻,此处东侧位置有一个向西倒塌的铁衣柜(距离东侧卷闸门2.5-3米之间),衣柜金属变形严重;距离东侧卷闸门1.2-2.2米靠北墙区域有一块0.5米1米大小的楼板残留物,其炭化烧损程度南重北轻、西重东轻。阁楼东侧两个房间之间隔墙附近楼板烧损程度北重南轻。

(四)专项勘验

1.起火建筑附近无烟囱,现场未发现烟花残留物;

  1. 东侧、西侧所有卷闸门底部未发现破坏痕迹,卷闸门附近未发现液体流淌痕迹,无低位燃烧痕迹;

3.现场未发现自燃性物质;

  1. 在距离北墙1.8米、距离东侧卷闸门1.8米处提取电线熔痕(编号1),在距离北墙2.25米、距离东侧卷闸门1.97米提取电线熔痕(编号2),在距离北墙2.5米、距离东侧卷闸门2米处提取电烤火炉1个(编号3),在距离北墙1.46米、距离西侧卷闸门3米处提取电线熔痕(编号4),在阁楼距离北墙0.5米,距离东侧卷闸门1.7米处提取插线板电线(编号5),

在阁楼距离北墙0.6米,距离东侧卷闸门4米处提取电线熔痕(编号6),在阁楼距离北墙0.5米、距离东侧卷闸门1.7米处提取热得快1个(编号7);

5.在阁楼上北侧房间东侧靠近南墙位置(阁楼上距离北墙3.47米,

距离东侧卷闸门1.9米处)发现一个红牛罐子,罐子开口位置损坏,提取该红牛罐(编号8)。

现场提取了痕迹物品8处,并进行了拍照。现场进行照相和制图(录像)。现场照片64张。现场方位图1张,现场平面图1张,物品复原图1张,电气线路图1张等。

四、火灾事故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第一时间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封闭,并由派出所民警24小时值守,当天下午,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廖亚峰带队8人到达衡东,邀请省消防救援总队火调处处长康瑞、中级技术职务黄怡到火灾现场指导支、大队火调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调查期间,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廖亚峰每晚组织全体火灾调查人员召开案情讨论会,分析总结当天调查情况并安排第二天的工作。邀请衡东县公安局分管领导及刑侦和属地派出所民警参与案情讨论、调查询问和勘验。综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调查、技术鉴定等情况,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事故认定如下:

(一)起火时间认定

通过对当事人苏亿平的调查询问得知,她和赵小平于2023年3月6日2时50分左右出门;通过壹佰生鲜后门东面通道视频监控显示,2023年3月6日2时56分,赵小平、苏亿平向建筑西南侧停车场走去,2时58分驾驶小货车离开,反射到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南侧通道上方的火光最先出现的时间为2023年3月6日3时9分;调取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衡东县供电分公司提供的电流曲线图显示3时之后电流为0。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3月6日2时59分。

(二)起火部位认定

通过壹佰生鲜后门东面通道视频监控显示反射到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南侧通道的火光最先出现在上方位置,此时下方没有火光;通过对多名见证人调查询问,均反映最先看到衡东郎朗炒货商行上方先起火; 见证人提供的初期火灾的现场照片显示当时阁楼北侧火光较大并且有火往下掉,阁楼下方无火光从卷闸门透出;通过现场勘验,起火门店为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其东门两扇卷闸门的卷轴塌落情况、支撑雨棚的金属架变色痕迹、雨棚上方和门店内的南北向混凝土横梁脱落痕迹及门店一楼地胶烧损情况均显示北侧门面烧损程度重于南侧门面。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北侧门面阁楼位置。

(三)起火点认定

通过壹佰生鲜后门东面通道视频监控显示,最先反射的火光区域位于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南侧通道上方位置,此时西侧地面没有反射光,说明衡东郎朗炒货商行阁楼东侧位置先起火;通过现场勘验,店面一楼中间位置由东往西依次摆放的三排货架、一楼北侧门面距离东侧卷闸门1.2米至3.2米靠北墙摆放的木质货架、门店一楼地胶、北侧门面上方阁楼楼板等烧损痕迹呈现距离东侧卷闸门1.77米至3.2米、距离北墙0至3.47米范围内燃烧最重,燃烧程度由此处往四周逐渐减轻。所以综合认定起火点为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北侧门面阁楼位置距离东侧卷闸门1.77米至3.2米、距离北墙0至3.47米范围内。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能排除雷击引起火灾。排除依据:根据气象证明当天天气晴,无雷雨天气。

  1. 能排除放火引起火灾。排除依据:经衡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调查意见,排除他人放火嫌疑。
  1. 能排除自燃引起火灾。排除依据:店铺内存放的货物为炒货、坚果、水果,无自燃性物质。
  1. 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造成火灾。排除依据:调取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衡东县供电分公司提供的电流曲线图显示2时衡东郎朗炒货商行的电流为0.084A,根据对苏亿平的调查询问,其离开前阁楼上未使用电器具,现场提取5处电气线路熔痕、1个烤火炉及1个热得快送检,经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电气线路和烤火炉均为火烧熔痕,热得快无熔。
  1. 不排除遗留火种引起火灾。不排除依据:经对衡东郎朗炒货商行男主人赵小平、女主人苏亿平调查询问,赵小平有吸烟的习惯,平时在阁楼房间偶尔会躺在床上吸烟,抽完的烟头一般会从床边的窗户丢出去,有时候也会丢在地上,因此,不排除有将未熄灭的烟头遗留在阁楼房间的情况。

综上所述,该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为可排除雷击、放火、自燃、电气线路故障等原因引发火灾,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起火灾。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发现,该经营户(主要为赵小平,男,36岁,身份证号码:43*****X、苏亿平,女,43*****6)消防安全意识不到位,违规在阁楼内设置住宿场所并与家人留宿,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消防救援大队以失火罪移送公安机关。

七、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衡东县、乡(镇)各级政府应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办公厅《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分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强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班子成员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

(二)加强基层消防基础建设。衡东县、乡(镇)各级政府应按省政府《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乡镇专职队建设标准》等要求,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组织实体化运行,配齐专门人员,配备器材装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处置初期火灾。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容村貌改造、危房改造、农村电网改造、乡 村道路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按要求配置消火栓。

(三)深化安全网格化管理。要督促各基层单位要进一步落实网格化管理,在网格划分、高风险场所台账、隐患督促整改上,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人员。要紧盯区域内“九小”场所、“三合一”“多合一”场所高风险场所,针对存在的下店上宅、门店内搭建阁楼违规留宿、违规用电用气、电动车违规充电及停放等重点消防隐患和安全风险,要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加大整治力度,乡镇、派出所等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人员,要切实履职到位。

(四)集中开展警示宣传培训。要把此次火灾案例作为典型,衡东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集中警示,广泛宣传,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深入乡镇、村居民家庭开展火灾案例警示教育活动,提醒群众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主动检查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掌握正确的疏散逃生方式方法,提升乡镇、村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FD10682 | 2023_衡东洣水郎朗炒货铺3·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衡东洣水郎朗炒货铺3·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当前页面:

政务公开 县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应急管理局 通知公告

衡东洣水郎朗炒货铺“3•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2023年3月6日,衡东县洣水镇郎朗炒货铺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2万元 。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月6日,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总工会、县检察院为成员单位的衡东洣水郎朗炒货铺“3·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彻查深究、一查到底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反复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经调查认定:衡东洣水郎朗炒货铺“3·6”事故是一起因火灾造成的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认定依据:

1.火灾接警电话为凌晨3点14分左右,起火时间段属于该店铺停业时间。

2.火灾造成死亡人员为小学在校学生,属于学龄儿童,为非生产经营人员。

3.火灾起火部位是在生活区引燃至一楼门店。

4.起火火种不属于生产经营行为产生,不排除生活区遗留火种引起火灾。。

一、基本情况

(一)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6日3时14分许,衡东县洣水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称:位于衡东县洣水镇新井路118号的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发生火灾,洣水消防救援站立即调派指战员前往处置。火灾造成2人死亡,过火面积63平方米,主要烧毁房屋装修、店内货物、货柜、家具、家电及生活用品等,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50440元人民币。

(二)事故火灾房屋基本情况

郎朗炒货铺所在建筑建设单位为湖南鑫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日开工,2010年2月5日竣工验收,层数为6+1,为框混结构建筑,建筑面积22401平方米,房东谭新华于2013年6月3日跟衡东鑫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规划用途是商用。建筑位于衡东县洣水镇新井路A2#118室,建筑面积60.48㎡,使用面积53.28㎡,坐西朝东,东面临街,挂牌为:郎朗炒货铺。

(三)郎朗炒货铺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衡东县洣水镇新井路118号门店,地上共6层(其中1层为临街门店,2层空置,2层楼顶设有3-6层的单元式住宅楼栋),高22.5米,为商住一体建筑。起火房间为该建筑一层南端的两空门面(上面无住宅),门面层高约4米,内部被装修分设上下两部分,中间用木质檩条和木板分隔,下面主要用于经营炒货、水果等商品,上部分用木板分隔成两个房间,用于业主赵某一家四口生活起居。

(四)现场消防设施基本情况

经询问当时参与灭火救援的消防指战员,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后,现场指挥员安排了两名消防员连接衡岳北路上的市政消火栓给消防车供水,经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火调人员摸排,起火建筑楼房外围共设置有6个室外消火栓,洣水消防救援站在灭火救援行动展开后主要是利用消防车车载水和衡岳北路市政消火栓供水进行火灾扑救,消防车未使用该建筑周边消火栓。

据火灾现场勘验及了解,事故发生场所内未发现有消防设施、器材。

二、救援处置报告情况

衡东县洣水消防站于03时14分许接到报警电话称:衡东县新井路老市场附近一门店起火。衡东县洣水消防救援站值班室立即调派两台消防车(载水量分别为2.8吨、3吨)赶赴现场,03时16分首车驶离车库,由于报警电话较多,衡东县洣水消防救援站值班室于03时20分又调派一台12吨高喷车增援现场,03时21分左右,首台消防车到达现场,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何战波、教导员万全随警出动。

首车到达现场并立马进行战斗展开,经过侦查发现,着火区域为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店内,火势正处于猛烈燃烧阶段,门面卷闸门大部分已烧毁掉落,火焰向外大范围喷射,人员无法出入。现场指挥员决定灭火作战组立即设置两处水枪阵地分别从东南方和正东方对火灾进行压制,阻挡火势蔓延,随后双枪进行水带延伸分别从东北方和西南方(后门)重新设立水枪阵地压制火势,供水保障组利用衡岳北路市政消火栓给高喷车供水,高喷车给一、二号车供水,保障了灭火供水不间断。十来分钟后现场有人反映有人员被困在阁楼,由于火势较大,阁楼木地板已烧塌,消防员强行内攻救人未果。04时01分许火势得到有效控制,救援人员得以进入屋内并在二楼夹层上发现2名被困人员,经120急救医生确认已无生命体征,协同县殡仪馆工作人员一同将遇难人员遗体转移,交有关部门善后。04时40分许,现场余火清理完毕。05时30分左右,衡东县洣水消防救援站一号车7人留守现场,其余车辆和人员返回。

三、现场勘验情况

2023年3月6日3时14分许,衡东县洣水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称:位于衡东县洣水镇新井路118号的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发生火灾,洣水消防救援站立即调派指战员前往处置,火灾造成2人死亡。火灾发生后,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组成火灾调查组,对起火门店进行现场勘验,火调人员在四周用警戒带对现场进行封闭保护,并在起火门店门口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本次勘验在自然光下进行,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专项勘验程序,采用离心法、逐层勘验法等进行勘验。勘验情况记录如下:

(一)环境勘验

起火建筑位于衡东县洣水镇新井路A2栋,坐西朝东,地上共6层(其中1层为临街门店,2层空置,3-6层为单元式住宅楼栋),高22.5米,为商住一体建筑。火灾现场为衡东郎朗炒货商行,为该建筑一层南端靠近通道位置的两个门面(上面无住宅)。起火门店北邻鲜肉粉店店面,南面为通道,东面为新井路,西面为居民住宅小区。起火建筑东面广告牌烧损程度由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往隔壁鲜肉粉店逐渐减轻,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广告牌漆面已经完全脱落,其广告牌及其上方的雨棚金属变形变色严重。起火建筑西侧二层烟熏程度由衡东郎朗炒货商行上方往两侧逐渐减轻,衡东郎朗炒货商行上方的外墙瓷砖严重脱落。起火建筑上方未发现烟囱、架空电力线路,现场及周边未发现可疑物品。

(二)初步勘验

衡东郎朗炒货商行有两个门面,南北长7.7米,东西宽7.3米,层高约4米。内部装修分上下两部分,中间用木质檩条和木板分隔,下面主要用于经营炒货、水果等商品,上部用木板分隔成两个房间,用于业主赵某一家四口生活起居。店面东面为前门,西面为后门,分别有两扇卷闸门:东面两扇卷闸门已烧毁掉落,其中北侧卷闸门的卷轴往南掉落,南侧卷闸门的卷轴未掉落,北侧卷闸门较南侧卷闸门烧损严重;西面两扇卷闸门也烧毁掉落。东、西面四扇卷闸门底部保留较完好,未发现撬压痕迹。门店东面广告牌上方支撑雨棚的金属架北侧较南侧金属变色变形程度更重,雨棚上方的混凝土横梁烧损程度内重外轻,中间靠北位置脱落最重。门店中间有两根南北向的混凝土横梁,横梁烧损程度均为北侧重于南侧。

门店阁楼共有10根木横梁,相邻木横梁之间间隔0.5米。木横梁上方的楼板、隔墙及物品大部分烧毁掉落,木横梁全部炭化,但均未塌落。阁楼北侧墙面墙皮脱落严重,南侧墙皮未脱落。阁楼西侧中间位置残留较多未完全燃烧的物品。

两具尸体位于阁楼:尸体1位于由西往东第1根木横梁到第3根木横梁之间,距离北墙3.8米,尸体呈仰卧状,头部朝北,腹部较背部重,四肢曲屈,左眼有睫毛征候,口鼻部有烟尘沉积;尸体2位于从西往东数第6根木横梁南侧位置,呈坐姿,背部斜靠南墙,全身皮肤呈灼烧状,下身较上身重,四肢曲屈、关节僵硬,足部缺失,口腔、鼻腔内部见大量烟尘、杂物。

(三)细项勘验

店面一楼中间位置由东往西依次摆了三排货架:进门口位置货架由一个方形木质货架(距离东侧卷闸门0.3米至1.3米位置)与一个长方形木桌并排组成,方形木质货架位于北侧,其炭化程度西重东轻、北重南轻,紧挨方形木质货架西侧位置有一个竹躺椅残留物,将其复原后烧损程度呈现西重东轻,长方形木桌四条腿炭化残留物南高北低、东高西低,整体往西北角倒塌;店面中间由东往西第二排货架为两个并排摆放的铁货架(距离东侧卷闸门2.9至3.83米),货架金属变色程度东重西轻;店面中间由东往西第三排货架为铁质货架(距离东侧卷闸门4.25米至4.8米),往东倒塌,金属变色程度东重西轻,其西侧紧挨一楼店面木质隔断(距离东侧卷闸门4.8米)。一楼店面木质隔断以西的物品烧损程度比隔断以东的轻微,且整体呈现北重南轻。隔断以西北侧位置是厨房,厨房外部烧损程度重于内部。隔断以西中间位置摆放两个烘烤机器,机器烧损程度外重内轻,机器内部无东西。

一楼南侧门面进门口紧挨南墙位置有一个立式冰柜,烧损程度外重内轻,其西侧紧挨一个倒塌的铁质货架,货架金属变色程度东重西轻。该货架西北侧堆放了很多水果,水果货堆烧损程度由东往西逐渐减轻。该货架西侧有一个大冰柜,冰柜外壳金属变形严重,已经扭曲变形,但其附近的地胶完好。该大冰柜西侧紧挨着木质隔断,隔断炭化程度东侧重于西侧。

一楼北侧门面距离东侧卷闸门1.2米至3.2米靠北墙摆放一个长约2米、宽0.45米的木质货架残留物,货架炭化烧损程度东重西轻,货架南侧到处是塌落到地上的货物,主要为香蕉、橘子、瓜子、腰果类干货。货物上部烧损严重,底部大部分完好。

对地面进行水洗后呈现:北侧门面东西向过道的地胶烧损严重,该过道地胶烧损范围为从距离东侧卷闸门1.77米至隔断位置(距离东侧卷闸门4.8米位置),南侧门面东西向过道大部分完好,仅东侧部分的地胶烧损;店面一楼中间位置由东往西依次摆放的三排货架之间形成的两条南北向过道,其中东侧过道地胶的烧损情况较西侧过道的严重。

北侧门面上方阁楼:由西往东数第3根木横梁位置是阁楼北侧房间西墙位置,西墙为木质隔墙,该墙炭化程度东重西轻;由西往东数第3-4根木横梁之间区域(距离东侧卷闸门3.7-4.2米之间)靠北墙位置有一块0.5米0.5米大小的楼板残留物,其炭化烧损程度南重北轻、东重西轻;由西往东数第3-5根木横梁之间区域靠北侧房间南墙位置楼板较完好,此处楼板上有一个折叠竹床,其炭化烧损程度上重下轻,此处东侧位置有一个向西倒塌的铁衣柜(距离东侧卷闸门2.5-3米之间),衣柜金属变形严重;距离东侧卷闸门1.2-2.2米靠北墙区域有一块0.5米1米大小的楼板残留物,其炭化烧损程度南重北轻、西重东轻。阁楼东侧两个房间之间隔墙附近楼板烧损程度北重南轻。

(四)专项勘验

1.起火建筑附近无烟囱,现场未发现烟花残留物;

  1. 东侧、西侧所有卷闸门底部未发现破坏痕迹,卷闸门附近未发现液体流淌痕迹,无低位燃烧痕迹;

3.现场未发现自燃性物质;

  1. 在距离北墙1.8米、距离东侧卷闸门1.8米处提取电线熔痕(编号1),在距离北墙2.25米、距离东侧卷闸门1.97米提取电线熔痕(编号2),在距离北墙2.5米、距离东侧卷闸门2米处提取电烤火炉1个(编号3),在距离北墙1.46米、距离西侧卷闸门3米处提取电线熔痕(编号4),在阁楼距离北墙0.5米,距离东侧卷闸门1.7米处提取插线板电线(编号5),

在阁楼距离北墙0.6米,距离东侧卷闸门4米处提取电线熔痕(编号6),在阁楼距离北墙0.5米、距离东侧卷闸门1.7米处提取热得快1个(编号7);

5.在阁楼上北侧房间东侧靠近南墙位置(阁楼上距离北墙3.47米,

距离东侧卷闸门1.9米处)发现一个红牛罐子,罐子开口位置损坏,提取该红牛罐(编号8)。

现场提取了痕迹物品8处,并进行了拍照。现场进行照相和制图(录像)。现场照片64张。现场方位图1张,现场平面图1张,物品复原图1张,电气线路图1张等。

四、火灾事故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第一时间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封闭,并由派出所民警24小时值守,当天下午,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廖亚峰带队8人到达衡东,邀请省消防救援总队火调处处长康瑞、中级技术职务黄怡到火灾现场指导支、大队火调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调查期间,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廖亚峰每晚组织全体火灾调查人员召开案情讨论会,分析总结当天调查情况并安排第二天的工作。邀请衡东县公安局分管领导及刑侦和属地派出所民警参与案情讨论、调查询问和勘验。综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调查、技术鉴定等情况,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事故认定如下:

(一)起火时间认定

通过对当事人苏亿平的调查询问得知,她和赵小平于2023年3月6日2时50分左右出门;通过壹佰生鲜后门东面通道视频监控显示,2023年3月6日2时56分,赵小平、苏亿平向建筑西南侧停车场走去,2时58分驾驶小货车离开,反射到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南侧通道上方的火光最先出现的时间为2023年3月6日3时9分;调取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衡东县供电分公司提供的电流曲线图显示3时之后电流为0。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3月6日2时59分。

(二)起火部位认定

通过壹佰生鲜后门东面通道视频监控显示反射到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南侧通道的火光最先出现在上方位置,此时下方没有火光;通过对多名见证人调查询问,均反映最先看到衡东郎朗炒货商行上方先起火; 见证人提供的初期火灾的现场照片显示当时阁楼北侧火光较大并且有火往下掉,阁楼下方无火光从卷闸门透出;通过现场勘验,起火门店为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其东门两扇卷闸门的卷轴塌落情况、支撑雨棚的金属架变色痕迹、雨棚上方和门店内的南北向混凝土横梁脱落痕迹及门店一楼地胶烧损情况均显示北侧门面烧损程度重于南侧门面。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北侧门面阁楼位置。

(三)起火点认定

通过壹佰生鲜后门东面通道视频监控显示,最先反射的火光区域位于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南侧通道上方位置,此时西侧地面没有反射光,说明衡东郎朗炒货商行阁楼东侧位置先起火;通过现场勘验,店面一楼中间位置由东往西依次摆放的三排货架、一楼北侧门面距离东侧卷闸门1.2米至3.2米靠北墙摆放的木质货架、门店一楼地胶、北侧门面上方阁楼楼板等烧损痕迹呈现距离东侧卷闸门1.77米至3.2米、距离北墙0至3.47米范围内燃烧最重,燃烧程度由此处往四周逐渐减轻。所以综合认定起火点为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北侧门面阁楼位置距离东侧卷闸门1.77米至3.2米、距离北墙0至3.47米范围内。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能排除雷击引起火灾。排除依据:根据气象证明当天天气晴,无雷雨天气。

  1. 能排除放火引起火灾。排除依据:经衡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调查意见,排除他人放火嫌疑。
  1. 能排除自燃引起火灾。排除依据:店铺内存放的货物为炒货、坚果、水果,无自燃性物质。
  1. 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造成火灾。排除依据:调取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衡东县供电分公司提供的电流曲线图显示2时衡东郎朗炒货商行的电流为0.084A,根据对苏亿平的调查询问,其离开前阁楼上未使用电器具,现场提取5处电气线路熔痕、1个烤火炉及1个热得快送检,经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电气线路和烤火炉均为火烧熔痕,热得快无熔。
  1. 不排除遗留火种引起火灾。不排除依据:经对衡东郎朗炒货商行男主人赵小平、女主人苏亿平调查询问,赵小平有吸烟的习惯,平时在阁楼房间偶尔会躺在床上吸烟,抽完的烟头一般会从床边的窗户丢出去,有时候也会丢在地上,因此,不排除有将未熄灭的烟头遗留在阁楼房间的情况。

综上所述,该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为可排除雷击、放火、自燃、电气线路故障等原因引发火灾,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起火灾。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发现,该经营户(主要为赵小平,男,36岁,身份证号码:43*****X、苏亿平,女,43*****6)消防安全意识不到位,违规在阁楼内设置住宿场所并与家人留宿,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消防救援大队以失火罪移送公安机关。

七、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衡东县、乡(镇)各级政府应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办公厅《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分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强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班子成员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

(二)加强基层消防基础建设。衡东县、乡(镇)各级政府应按省政府《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乡镇专职队建设标准》等要求,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组织实体化运行,配齐专门人员,配备器材装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处置初期火灾。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容村貌改造、危房改造、农村电网改造、乡 村道路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按要求配置消火栓。

(三)深化安全网格化管理。要督促各基层单位要进一步落实网格化管理,在网格划分、高风险场所台账、隐患督促整改上,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人员。要紧盯区域内“九小”场所、“三合一”“多合一”场所高风险场所,针对存在的下店上宅、门店内搭建阁楼违规留宿、违规用电用气、电动车违规充电及停放等重点消防隐患和安全风险,要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加大整治力度,乡镇、派出所等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人员,要切实履职到位。

(四)集中开展警示宣传培训。要把此次火灾案例作为典型,衡东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集中警示,广泛宣传,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深入乡镇、村居民家庭开展火灾案例警示教育活动,提醒群众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主动检查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掌握正确的疏散逃生方式方法,提升乡镇、村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衡东洣水郎朗炒货铺“3·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年5月5日

FD10683 | 2023_衡东洣水郎朗炒货铺3·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衡东洣水郎朗炒货铺“3•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3月6日,衡东县洣水镇郎朗炒货铺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2万元 。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月6日,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总工会、县检察院为成员单位的衡东洣水郎朗炒货铺“3·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彻查深究、一查到底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反复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经调查认定:衡东洣水郎朗炒货铺“3·6”事故是一起因火灾造成的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认定依据:

1.火灾接警电话为凌晨3点14分左右,起火时间段属于该店铺停业时间。

2.火灾造成死亡人员为小学在校学生,属于学龄儿童,为非生产经营人员。

3.火灾起火部位是在生活区引燃至一楼门店。

4.起火火种不属于生产经营行为产生,不排除生活区遗留火种引起火灾。。

一、基本情况

(一)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6日3时14分许,衡东县洣水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称:位于衡东县洣水镇新井路118号的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发生火灾,洣水消防救援站立即调派指战员前往处置。火灾造成2人死亡,过火面积63平方米,主要烧毁房屋装修、店内货物、货柜、家具、家电及生活用品等,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50440元人民币。

(二)事故火灾房屋基本情况

郎朗炒货铺所在建筑建设单位为湖南鑫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日开工,2010年2月5日竣工验收,层数为6+1,为框混结构建筑,建筑面积22401平方米,房东谭新华于2013年6月3日跟衡东鑫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规划用途是商用。建筑位于衡东县洣水镇新井路A2#118室,建筑面积60.48㎡,使用面积53.28㎡,坐西朝东,东面临街,挂牌为:郎朗炒货铺。

(三)郎朗炒货铺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衡东县洣水镇新井路118号门店,地上共6层(其中1层为临街门店,2层空置,2层楼顶设有3-6层的单元式住宅楼栋),高22.5米,为商住一体建筑。起火房间为该建筑一层南端的两空门面(上面无住宅),门面层高约4米,内部被装修分设上下两部分,中间用木质檩条和木板分隔,下面主要用于经营炒货、水果等商品,上部分用木板分隔成两个房间,用于业主赵某一家四口生活起居。

(四)现场消防设施基本情况

经询问当时参与灭火救援的消防指战员,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后,现场指挥员安排了两名消防员连接衡岳北路上的市政消火栓给消防车供水,经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火调人员摸排,起火建筑楼房外围共设置有6个室外消火栓,洣水消防救援站在灭火救援行动展开后主要是利用消防车车载水和衡岳北路市政消火栓供水进行火灾扑救,消防车未使用该建筑周边消火栓。

据火灾现场勘验及了解,事故发生场所内未发现有消防设施、器材。

二、救援处置报告情况

衡东县洣水消防站于03时14分许接到报警电话称:衡东县新井路老市场附近一门店起火。衡东县洣水消防救援站值班室立即调派两台消防车(载水量分别为2.8吨、3吨)赶赴现场,03时16分首车驶离车库,由于报警电话较多,衡东县洣水消防救援站值班室于03时20分又调派一台12吨高喷车增援现场,03时21分左右,首台消防车到达现场,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何战波、教导员万全随警出动。

首车到达现场并立马进行战斗展开,经过侦查发现,着火区域为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店内,火势正处于猛烈燃烧阶段,门面卷闸门大部分已烧毁掉落,火焰向外大范围喷射,人员无法出入。现场指挥员决定灭火作战组立即设置两处水枪阵地分别从东南方和正东方对火灾进行压制,阻挡火势蔓延,随后双枪进行水带延伸分别从东北方和西南方(后门)重新设立水枪阵地压制火势,供水保障组利用衡岳北路市政消火栓给高喷车供水,高喷车给一、二号车供水,保障了灭火供水不间断。十来分钟后现场有人反映有人员被困在阁楼,由于火势较大,阁楼木地板已烧塌,消防员强行内攻救人未果。04时01分许火势得到有效控制,救援人员得以进入屋内并在二楼夹层上发现2名被困人员,经120急救医生确认已无生命体征,协同县殡仪馆工作人员一同将遇难人员遗体转移,交有关部门善后。04时40分许,现场余火清理完毕。05时30分左右,衡东县洣水消防救援站一号车7人留守现场,其余车辆和人员返回。

三、现场勘验情况

2023年3月6日3时14分许,衡东县洣水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称:位于衡东县洣水镇新井路118号的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发生火灾,洣水消防救援站立即调派指战员前往处置,火灾造成2人死亡。火灾发生后,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组成火灾调查组,对起火门店进行现场勘验,火调人员在四周用警戒带对现场进行封闭保护,并在起火门店门口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本次勘验在自然光下进行,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专项勘验程序,采用离心法、逐层勘验法等进行勘验。勘验情况记录如下:

(一)环境勘验

起火建筑位于衡东县洣水镇新井路A2栋,坐西朝东,地上共6层(其中1层为临街门店,2层空置,3-6层为单元式住宅楼栋),高22.5米,为商住一体建筑。火灾现场为衡东郎朗炒货商行,为该建筑一层南端靠近通道位置的两个门面(上面无住宅)。起火门店北邻鲜肉粉店店面,南面为通道,东面为新井路,西面为居民住宅小区。起火建筑东面广告牌烧损程度由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往隔壁鲜肉粉店逐渐减轻,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广告牌漆面已经完全脱落,其广告牌及其上方的雨棚金属变形变色严重。起火建筑西侧二层烟熏程度由衡东郎朗炒货商行上方往两侧逐渐减轻,衡东郎朗炒货商行上方的外墙瓷砖严重脱落。起火建筑上方未发现烟囱、架空电力线路,现场及周边未发现可疑物品。

(二)初步勘验

衡东郎朗炒货商行有两个门面,南北长7.7米,东西宽7.3米,层高约4米。内部装修分上下两部分,中间用木质檩条和木板分隔,下面主要用于经营炒货、水果等商品,上部用木板分隔成两个房间,用于业主赵某一家四口生活起居。店面东面为前门,西面为后门,分别有两扇卷闸门:东面两扇卷闸门已烧毁掉落,其中北侧卷闸门的卷轴往南掉落,南侧卷闸门的卷轴未掉落,北侧卷闸门较南侧卷闸门烧损严重;西面两扇卷闸门也烧毁掉落。东、西面四扇卷闸门底部保留较完好,未发现撬压痕迹。门店东面广告牌上方支撑雨棚的金属架北侧较南侧金属变色变形程度更重,雨棚上方的混凝土横梁烧损程度内重外轻,中间靠北位置脱落最重。门店中间有两根南北向的混凝土横梁,横梁烧损程度均为北侧重于南侧。

门店阁楼共有10根木横梁,相邻木横梁之间间隔0.5米。木横梁上方的楼板、隔墙及物品大部分烧毁掉落,木横梁全部炭化,但均未塌落。阁楼北侧墙面墙皮脱落严重,南侧墙皮未脱落。阁楼西侧中间位置残留较多未完全燃烧的物品。

两具尸体位于阁楼:尸体1位于由西往东第1根木横梁到第3根木横梁之间,距离北墙3.8米,尸体呈仰卧状,头部朝北,腹部较背部重,四肢曲屈,左眼有睫毛征候,口鼻部有烟尘沉积;尸体2位于从西往东数第6根木横梁南侧位置,呈坐姿,背部斜靠南墙,全身皮肤呈灼烧状,下身较上身重,四肢曲屈、关节僵硬,足部缺失,口腔、鼻腔内部见大量烟尘、杂物。

(三)细项勘验

店面一楼中间位置由东往西依次摆了三排货架:进门口位置货架由一个方形木质货架(距离东侧卷闸门0.3米至1.3米位置)与一个长方形木桌并排组成,方形木质货架位于北侧,其炭化程度西重东轻、北重南轻,紧挨方形木质货架西侧位置有一个竹躺椅残留物,将其复原后烧损程度呈现西重东轻,长方形木桌四条腿炭化残留物南高北低、东高西低,整体往西北角倒塌;店面中间由东往西第二排货架为两个并排摆放的铁货架(距离东侧卷闸门2.9至3.83米),货架金属变色程度东重西轻;店面中间由东往西第三排货架为铁质货架(距离东侧卷闸门4.25米至4.8米),往东倒塌,金属变色程度东重西轻,其西侧紧挨一楼店面木质隔断(距离东侧卷闸门4.8米)。一楼店面木质隔断以西的物品烧损程度比隔断以东的轻微,且整体呈现北重南轻。隔断以西北侧位置是厨房,厨房外部烧损程度重于内部。隔断以西中间位置摆放两个烘烤机器,机器烧损程度外重内轻,机器内部无东西。

一楼南侧门面进门口紧挨南墙位置有一个立式冰柜,烧损程度外重内轻,其西侧紧挨一个倒塌的铁质货架,货架金属变色程度东重西轻。该货架西北侧堆放了很多水果,水果货堆烧损程度由东往西逐渐减轻。该货架西侧有一个大冰柜,冰柜外壳金属变形严重,已经扭曲变形,但其附近的地胶完好。该大冰柜西侧紧挨着木质隔断,隔断炭化程度东侧重于西侧。

一楼北侧门面距离东侧卷闸门1.2米至3.2米靠北墙摆放一个长约2米、宽0.45米的木质货架残留物,货架炭化烧损程度东重西轻,货架南侧到处是塌落到地上的货物,主要为香蕉、橘子、瓜子、腰果类干货。货物上部烧损严重,底部大部分完好。

对地面进行水洗后呈现:北侧门面东西向过道的地胶烧损严重,该过道地胶烧损范围为从距离东侧卷闸门1.77米至隔断位置(距离东侧卷闸门4.8米位置),南侧门面东西向过道大部分完好,仅东侧部分的地胶烧损;店面一楼中间位置由东往西依次摆放的三排货架之间形成的两条南北向过道,其中东侧过道地胶的烧损情况较西侧过道的严重。

北侧门面上方阁楼:由西往东数第3根木横梁位置是阁楼北侧房间西墙位置,西墙为木质隔墙,该墙炭化程度东重西轻;由西往东数第3-4根木横梁之间区域(距离东侧卷闸门3.7-4.2米之间)靠北墙位置有一块0.5米0.5米大小的楼板残留物,其炭化烧损程度南重北轻、东重西轻;由西往东数第3-5根木横梁之间区域靠北侧房间南墙位置楼板较完好,此处楼板上有一个折叠竹床,其炭化烧损程度上重下轻,此处东侧位置有一个向西倒塌的铁衣柜(距离东侧卷闸门2.5-3米之间),衣柜金属变形严重;距离东侧卷闸门1.2-2.2米靠北墙区域有一块0.5米1米大小的楼板残留物,其炭化烧损程度南重北轻、西重东轻。阁楼东侧两个房间之间隔墙附近楼板烧损程度北重南轻。

(四)专项勘验

1.起火建筑附近无烟囱,现场未发现烟花残留物;

  1. 东侧、西侧所有卷闸门底部未发现破坏痕迹,卷闸门附近未发现液体流淌痕迹,无低位燃烧痕迹;

3.现场未发现自燃性物质;

  1. 在距离北墙1.8米、距离东侧卷闸门1.8米处提取电线熔痕(编号1),在距离北墙2.25米、距离东侧卷闸门1.97米提取电线熔痕(编号2),在距离北墙2.5米、距离东侧卷闸门2米处提取电烤火炉1个(编号3),在距离北墙1.46米、距离西侧卷闸门3米处提取电线熔痕(编号4),在阁楼距离北墙0.5米,距离东侧卷闸门1.7米处提取插线板电线(编号5),

在阁楼距离北墙0.6米,距离东侧卷闸门4米处提取电线熔痕(编号6),在阁楼距离北墙0.5米、距离东侧卷闸门1.7米处提取热得快1个(编号7);

5.在阁楼上北侧房间东侧靠近南墙位置(阁楼上距离北墙3.47米,

距离东侧卷闸门1.9米处)发现一个红牛罐子,罐子开口位置损坏,提取该红牛罐(编号8)。

现场提取了痕迹物品8处,并进行了拍照。现场进行照相和制图(录像)。现场照片64张。现场方位图1张,现场平面图1张,物品复原图1张,电气线路图1张等。

四、火灾事故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第一时间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封闭,并由派出所民警24小时值守,当天下午,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廖亚峰带队8人到达衡东,邀请省消防救援总队火调处处长康瑞、中级技术职务黄怡到火灾现场指导支、大队火调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调查期间,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廖亚峰每晚组织全体火灾调查人员召开案情讨论会,分析总结当天调查情况并安排第二天的工作。邀请衡东县公安局分管领导及刑侦和属地派出所民警参与案情讨论、调查询问和勘验。综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调查、技术鉴定等情况,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事故认定如下:

(一)起火时间认定

通过对当事人苏亿平的调查询问得知,她和赵小平于2023年3月6日2时50分左右出门;通过壹佰生鲜后门东面通道视频监控显示,2023年3月6日2时56分,赵小平、苏亿平向建筑西南侧停车场走去,2时58分驾驶小货车离开,反射到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南侧通道上方的火光最先出现的时间为2023年3月6日3时9分;调取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衡东县供电分公司提供的电流曲线图显示3时之后电流为0。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3月6日2时59分。

(二)起火部位认定

通过壹佰生鲜后门东面通道视频监控显示反射到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南侧通道的火光最先出现在上方位置,此时下方没有火光;通过对多名见证人调查询问,均反映最先看到衡东郎朗炒货商行上方先起火; 见证人提供的初期火灾的现场照片显示当时阁楼北侧火光较大并且有火往下掉,阁楼下方无火光从卷闸门透出;通过现场勘验,起火门店为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其东门两扇卷闸门的卷轴塌落情况、支撑雨棚的金属架变色痕迹、雨棚上方和门店内的南北向混凝土横梁脱落痕迹及门店一楼地胶烧损情况均显示北侧门面烧损程度重于南侧门面。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北侧门面阁楼位置。

(三)起火点认定

通过壹佰生鲜后门东面通道视频监控显示,最先反射的火光区域位于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南侧通道上方位置,此时西侧地面没有反射光,说明衡东郎朗炒货商行阁楼东侧位置先起火;通过现场勘验,店面一楼中间位置由东往西依次摆放的三排货架、一楼北侧门面距离东侧卷闸门1.2米至3.2米靠北墙摆放的木质货架、门店一楼地胶、北侧门面上方阁楼楼板等烧损痕迹呈现距离东侧卷闸门1.77米至3.2米、距离北墙0至3.47米范围内燃烧最重,燃烧程度由此处往四周逐渐减轻。所以综合认定起火点为衡东郎朗炒货商行北侧门面阁楼位置距离东侧卷闸门1.77米至3.2米、距离北墙0至3.47米范围内。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能排除雷击引起火灾。排除依据:根据气象证明当天天气晴,无雷雨天气。

  1. 能排除放火引起火灾。排除依据:经衡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调查意见,排除他人放火嫌疑。
  1. 能排除自燃引起火灾。排除依据:店铺内存放的货物为炒货、坚果、水果,无自燃性物质。
  1. 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造成火灾。排除依据:调取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衡东县供电分公司提供的电流曲线图显示2时衡东郎朗炒货商行的电流为0.084A,根据对苏亿平的调查询问,其离开前阁楼上未使用电器具,现场提取5处电气线路熔痕、1个烤火炉及1个热得快送检,经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电气线路和烤火炉均为火烧熔痕,热得快无熔。
  1. 不排除遗留火种引起火灾。不排除依据:经对衡东郎朗炒货商行男主人赵小平、女主人苏亿平调查询问,赵小平有吸烟的习惯,平时在阁楼房间偶尔会躺在床上吸烟,抽完的烟头一般会从床边的窗户丢出去,有时候也会丢在地上,因此,不排除有将未熄灭的烟头遗留在阁楼房间的情况。

综上所述,该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为可排除雷击、放火、自燃、电气线路故障等原因引发火灾,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起火灾。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发现,该经营户(主要为赵小平,男,36岁,身份证号码:43*****X、苏亿平,女,43*****6)消防安全意识不到位,违规在阁楼内设置住宿场所并与家人留宿,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消防救援大队以失火罪移送公安机关。

七、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衡东县、乡(镇)各级政府应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办公厅《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分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强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班子成员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

(二)加强基层消防基础建设。衡东县、乡(镇)各级政府应按省政府《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乡镇专职队建设标准》等要求,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组织实体化运行,配齐专门人员,配备器材装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处置初期火灾。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容村貌改造、危房改造、农村电网改造、乡 村道路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按要求配置消火栓。

(三)深化安全网格化管理。要督促各基层单位要进一步落实网格化管理,在网格划分、高风险场所台账、隐患督促整改上,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人员。要紧盯区域内“九小”场所、“三合一”“多合一”场所高风险场所,针对存在的下店上宅、门店内搭建阁楼违规留宿、违规用电用气、电动车违规充电及停放等重点消防隐患和安全风险,要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加大整治力度,乡镇、派出所等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人员,要切实履职到位。

(四)集中开展警示宣传培训。要把此次火灾案例作为典型,衡东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集中警示,广泛宣传,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深入乡镇、村居民家庭开展火灾案例警示教育活动,提醒群众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主动检查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掌握正确的疏散逃生方式方法,提升乡镇、村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

天心黑石铺亮仔电机修理行“1·31”火灾…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684 | 2023_衡阳市来雁医院1·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医院/养老院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石鼓区衡阳来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1·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衡阳市人民政府石鼓区衡阳来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1·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 年4 月2 日

— 1 —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4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 4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 7 (三)起火楼层基本情况 ...................................................................... 9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10 (一)事故发生经过 ............................................................................ 10 (二)来雁医院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人员情况 ....................... 11 (三)消防队伍接警出动、灭火救援及搜救情况 ........................... 11 (四)市委、市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 12 (五)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 12 三、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和相关调查情况 ........................................ 12 (一)现场勘查情况 ............................................................................ 12 (二)相关检验鉴定情况 .................................................................... 13 (三)相关调查情况 ............................................................................ 13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 14 (一)直接原因 .................................................................................... 14 (二)间接原因 .................................................................................... 14 (三)事故性质 .................................................................................... 15 五、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15

— 2 — 六、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 15 (一)五一街道办事处(含社区居委会) ........................................ 15 (二)五一派出所 ................................................................................ 16 (三)石鼓区民政局 ............................................................................ 16 (四)石鼓区消防救援大队 ................................................................ 16 (五)石鼓区卫生健康局 .................................................................... 16 (六)石鼓区自然资源局 .................................................................... 16 (七)石鼓区人民政府 ........................................................................ 17 (八)衡阳市住建局 ............................................................................ 17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 17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 17 (二)行政处罚建议 ............................................................................ 18 (三)建议追责问责人员 .................................................................... 19 (四)建议不再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人员 ........................................ 24 (五)其他建议 .................................................................................... 25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 25

— 3 —

石鼓区衡阳来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1·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1 月8 日0 时27 分许,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 心接到报警:位于衡阳市石鼓区五一路75 号的衡阳来雁医院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来雁医院)发生火灾。火灾造成6 人死亡 1、8 人受伤,过火面积约300 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779.5 万 元。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部长黄明、省委书记张庆伟、省长 毛伟明、常务副省长李殿勋等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 受伤人员,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查明原因追责 问责,举一反三开展安全检查,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省 应急管理厅厅长李大剑、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徐伟保连夜率队 赶赴衡阳指导事故处置工作。衡阳市委书记秦国文、市长朱健担 任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全力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 作。省安委办对该起事故调查进行挂牌督办,并派员赴衡阳现场 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2022 年1 月8 日,衡阳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石鼓区来雁医院“1•8”较大

  1. 1 月8 日事发当天5 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 名91 岁的危重病人于1 月13 日20 时30 分死亡。

— 4 — 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时任常务副市长毛朝 晖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蒋小利、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谢石中、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邓波任副组长,市公安局、民政局、住建 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市场监督管 理局、总工会等单位及石鼓区政府相关人员为成员,下设技术组、 管理组(含应急处置评估组)、综合组。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 省消防救援总队派出专家指导火灾原因调查。同时,衡阳市纪委 监委成立责任追究调查组同步开展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 实验测试、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 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来雁医院。系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注册资本500 万元,法 人代表:祝平照,2020 年5 月石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该单位 核发了营业执照,2021 年12 月由石鼓区卫生健康局颁发了新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口腔科、 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设置床位26 张。地址:衡阳市石鼓区五一路75 号。来雁医院于2020 年4 月

— 5 — 至9 月对建筑进行了总体装修,2020 年10 月投入使用。该医院 于2021 年9 月在三楼设置康养部。2021 年10 月向市住建局申 报了1、2 楼(局部)装修施工图审查,未向市住建局申报消防 验收备案抽查手续。因该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不属于公众 聚集场所,故不需要到消防部门办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2021 年11 月9 日,来雁医院以衡阳来雁养护院的单位名称向石 鼓区民政局申请备案,石鼓区民政局于2021 年11 月10 日对衡 阳来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起火前该单位负一楼为医院办公用房及CT 室,一楼为接待 大厅及门诊用房,二楼为住院部(病房7 间,住院病床17 张), 三楼为医院康养部(病房6 间,住院病床25 张),医院共42 张 住院病床。 2.华晨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该 单位核发了营业执照。执照名称为:湖南华晨健康养老服务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祝平照。经营范围:老年人养护服务;养 老服务等。住所为石鼓区中山北路175 号,登记时间为2020 年 5 月9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MA4QGKM26A。经调 查,2020 年3 月祝平照代表华晨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与衡阳来雁医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房屋(建 筑北侧)及衡阳来雁医院品牌,合同中写明:房屋建筑面积为 590.91 ㎡,租赁期自2020 年4 月1 日至2040 年3 月30 日,租 赁用途为“乙方租赁房屋作为医养结合使用”。2020 年6 月祝平

— 6 — 照代表华晨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与衡阳市望城废旧物 资购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租赁合同(建筑南侧),合同中写 明:租赁面积为负一楼200 ㎡和二楼200 ㎡,租赁期自2020 年 8 月1 日至2030 年7 月31 日,租赁用途为“做医疗健康养老使 用”。来雁医院转让后,华晨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持有来雁医 院股份80%(含20%代持)。 3.出租方情况。建筑北侧所有权人为姜润娟,2003 年7 月办 理房屋产权证,产权证地址为石鼓区五一路65 号附1 号,建筑 层数为负1 层至地上2 层,建筑面积590.91 平方米,用途为商 服。2003 年8 月办理国土使用证,国土使用证地址为石鼓区五 一路65-1 号,用途为商业、住宅,使用权面积210.7 平方米。2020 年3 月廖文(姜润娟前夫)、戴逾黎、陈新敏与祝平照签订租赁 合同。建筑南侧部分 2009 年6 月办理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 人为衡阳市望城废旧物资购销有限公司,地址为石鼓区五一市场 东侧,建筑总层数3 层,总建筑面积585.84 平方米,负1 层、2 层为工交仓储,1 层为商服。2020 年6 月祝平照代表华晨健康养 老服务有限公司与衡阳市望城废旧物资购销有限公司签订租赁 合同。 2021 年12 月30 日石鼓区民政局牵头,组织石鼓区市场监 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大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卫健局、应急管理局、金融办、人社局等部门对来雁医院三楼康 养部进行了联合检查,并于2022 年1 月5 日由石鼓区民政局下

— 7 — 发了整改通知书,提出了“应急预案不规范,只有一个疏散通道, 屋顶采用彩钢板搭建”等安全隐患问题。并要求在15 天内将相关 问题整改到位。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衡阳市石鼓区五一路75 号,1998 年前建成, 坐西朝东,原为临街3 层连体建筑分为南北两栋,中间共用一堵 墙体,后因五一路在整修的过程中不断抬高路面,导致该建筑变 成地下1 层、地上2 层的建筑形式。目前的第三层为后期陆续加 盖:2003 年,在二楼屋顶增设钢制彩钢瓦顶棚;2004 年,在三 层阳光棚周围用铝合金做了围挡;2014 年,在三层顶棚下设置 了一个手术室和洗衣房、员工午休房;2020 年4 月,对三层顶 棚进行改造,将原顶棚与东侧外墙之间的闲置区域进行扩建利 用,加建夹芯彩钢瓦钢质屋顶,在南北两侧建筑西面凹进去的部 分增设了电梯,增设电梯未在住建系统办理项目审批和验收手 续。三层电梯旁南面空坪改做室外老人活动场地,至起火前第三 层建筑面积超300 平米。北侧建筑的产权建筑面积为590.91 平 方米,南侧建筑的产权建筑面积585.84 平方米,历年来多次进 行装修扩建,现有总建筑面积约为1800 平方米,在2020 年的整 体装修扩建中将南北建筑负一层和第二层中间墙体打通变成一 栋建筑,扩建过程中并未向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建筑负一层至第 二层为砖混结构,第三层墙体为砖墙结构,屋顶顶棚共有三层, 最上层为泡沫夹芯彩钢板,中间层局部为单层钢板拱顶,下层为

— 8 — 木质轻钢龙骨纸面石膏板扣顶。

图1 现场平面图

图2 2003 年之前原始立面图 图3 起火前建筑立面图

— 9 —

图4 三楼屋顶结构示意图 (三)起火楼层基本情况 起火楼层为三楼,共有7 间房,走廊西侧为6 号房和7 号房 (含卫生间),走廊东侧为1 号房、2 号房、3 号房、5 号房、办 公室。走廊南部为电梯间,堆放日常杂物,走廊通往该层南侧室 外平台,室外平台面积约160 平米。该层楼梯间位于7 号房北侧, 在7 号房间内西侧有一通向连廊的小门,该连廊与毗邻建筑5 楼 连通。起火当晚,1 号房有2 名老人和1 名护工,2 号房有5 名 老人和1 名护工,3 号房有4 名老人,5 号房有3 名老人和1 名 护工(护工使用折叠床睡在老人李某旁边),6 号房有2 名老人, 7 号房有1 名老人,办公室有1 名管理人。当晚三楼共有17 名 失能老人和病人,1 名管理人员和3 名护工。二楼共有5 名病人 和医护人员(二楼及以下楼层未过火)。起火部位(点)位于三 楼7 号房间吊顶上方。

— 10 —

图5 三楼现场平面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 月7 日23 时30 分许,火灾发生;23 时32 分47 秒,建筑 三楼南侧平台监控视频显示出现冒烟,单位视频监控设备日常无 人值守,故起火冒烟情况并无人员发现;1 月8 日0 时22 分左 右,附近居民吴某躺在自家客厅沙发上玩手机,发现天花板上有 反射的红光;0 时27 分,第一报警人吴某、第二报警人刘某某 发现火灾后拨打119 火警电话进行报警;0 时31 分左右,石鼓 区来雁塔消防站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0 时36 分左右,搜救 组搜救出第1 名被困人员;1 时10 分,19 名被困人员全部被搜 救出来。

— 11 — (二)来雁医院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人员情况 1 月8 日0 时28 分左右,来雁医院三楼康养部管理人员曹 某闻到烧焦味,走出办公室查看,发现6 号房和7 号房吊顶着火, 马上前往电梯口拿灭火器,并呼喊;0 时29 分左右,曹某拿灭 火器前往6 号房和7 号房准备灭火,发现火势太大灭火器无法扑 灭,随即跑到南侧平台拨打119 火警电话;0 时30 分左右,2 名 护工关闭三楼电闸;0 时31 分左右,曹某和3 名护工返回房间 救人,曹某和刘某某将老人李某转移至3 层南侧户外平台,王某 某分别将老人罗某、陈某某转移到2 层至3 层楼梯转角和3 层楼 梯口,刘某某将老人尹某某疏散至3 层楼梯口。0 时34 分许, 来雁塔消防救援站指挥员带队赶到3 层,开展救人灭火。 (三)消防队伍接警出动、灭火救援及搜救情况 2022 年1 月8 日0 时27 分,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 接到报警后,迅速调派来雁塔、船山大道、东方红、松木、光辉 街特勤、东山等6 个消防救援站14 台消防车84 名消防救援人员 赶赴现场,0 时31 分,辖区来雁塔消防站救援人员到达现场, 到场后发现火势已突破屋顶,呈猛烈燃烧状态,医院一楼大门上 锁,无值班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立即破拆大门锁,深入三楼救人 及开展火灾扑救。衡阳支队全勤指挥部及相关增援力量陆续到场 后,成立多个搜救小组全力搜索营救,同步开展灭火作业。0 时 36 分左右,搜救出第1 名被困人员;0 时41 分,搜救出3 名被 困人员;0 时50 分,搜救出4 名被困人员;至1 时10 分,各搜

— 12 — 救组陆续又搜救出11 名被困人员,共计搜救出被困人员19 人。 1 时20 分,明火基本扑灭。1 时35 分,现场清理完毕。 (四)市委、市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衡阳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预案,衡阳 市委书记秦国文、市长朱健等市领导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成立现 场指挥部,组织公安、消防、民政、医疗卫生等部门和石鼓区人 员全力展开灭火、搜救、善后及家属安稳工作。1 月8 日凌晨4 时许,在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召开现场调度会,成立了以秦国 文书记、朱健市长为组长的石鼓区来雁医院“1·8”火灾事故处理 领导小组,下设六个由市级领导牵头负责的工作组,全力以赴做 好现场核实、医疗救治、事故调查、善后处置、追责问责和舆情 引导等处置工作。 (五)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衡阳市委、市政府全力督促石鼓区及相关单位认真稳妥做好 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 偿等工作。统筹省里支援专家和全市最精干医疗力量,按照“一 人一策”“一人一方案”模式,竭尽全力抢救伤者。石鼓区政府组 建14 个工作保障组“一对一”做好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对 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分步骤进行心理疏导,全力开展 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和相关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 13 — 起火建筑二楼及以下楼层未过火,三楼有过火痕迹,其中三 楼6、7 号房间烧损最严重。7 号房间门扇烧损程度、顶棚支撑 钢架变形程度较6 号房间的严重,7 号房间吊顶轻钢龙骨变形程 度较卫生间的严重,7 号房间燃烧塌落层次由上至下依次为:近 地面物品—吊顶石膏板—地面,卫生间外墙烟熏痕迹集中在顶部 区域,以上痕迹均反映起火点位于三楼7 号房间吊顶上方。 负一楼北侧配电箱内总断路器进线处绝缘层有内焦痕迹,三 楼的开关处于中间位置。三楼7 号房间吊顶内部,除电气线路外 无其他引火源,对7 号房间的线路进行梳理,发现由床头插座处 引出来的1.5 平方线径的单股铜芯线出现多处断点,其中有三处 断点有熔痕,按照从负载端到电源侧顺序依次编号为1 号(1 处 熔痕)、2 号(1 处熔痕)、6 号(2 处对应熔痕)物证。该回路控 制的开关为C32 断路器,呈断开状态。吊顶材质为纸面石膏板, 吊顶内部有木龙骨、木横梁等可燃物。 (二)相关检验鉴定情况 将火灾现场提取的1 号、2 号、6 号物证送应急管理部四川 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1-1 为一次短路 熔痕,2-1、6-1 和6-2 为短路熔痕”。 (三)相关调查情况 根据气象证明资料,1 月7 日18 时至发生火灾前无雷电活 动,可排除雷击引发火灾;起火建筑附近无烟囱,当天没有放烟 花情况,现场未发现烟花残留物,可排除外来飞火;经询问,三

— 14 — 楼老人和工作人员均无抽烟习惯,现场也未发现低位燃烧痕迹, 可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根据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现场无自 燃性物质,火灾发生发展过程不符合自燃特征,可排除自燃;经 现场勘验及调查询问,未发现生活用火,除空调外无其他取暖设 备,可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来雁医院三楼7 号房间吊顶内电气线路故障引燃绝缘层、木 龙骨等可燃物,造成火灾。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和人员伤亡的主要 原因是屋顶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搭建,着火后产生大量有毒烟 气,且吊顶空间整体贯通,加剧火势蔓延并猛烈燃烧,造成吊顶 垮塌。加之老年人、病人床上有大量衣物和被子,滴落的燃烧物 质引燃床铺起火,且老年人、病人自主活动能力极低,无法及时 自救造成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 来雁医院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发生火灾建筑第三层属于违 章建筑,且未经过规划审批、消防设计及消防验收备案,未办理 产权手续,顶棚违规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搭建;医院改造扩建部 分未依法到卫健部门进行备案变更;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的养老 机构资料与现场明显不符;三楼康养部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要 求,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严重缺失;起火当日医院一楼大门上锁, 无值班值守人员。民政部门对来雁医院三楼老年康养部申报备案

— 15 — 后的核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存在的违章建筑、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相关职能部门在联合检查过程中对来雁医院三楼开设的康养部 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断然措施进行立案查处和督促整 改落实。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石鼓区衡阳来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1·8”较大 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来雁医院将康养部设置在三楼,而三楼为历年来陆续违规扩 建,其建筑结构不符合安全要求,顶棚违规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 搭建,不符合耐火等级要求。来雁医院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三 楼空气开关无漏电保护功能,吊顶内电气线路直接敷设于木龙 骨、木板、木架等可燃物上。三楼康养部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设备未通电工作。三楼仅有1 个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不满足安全疏散条件。来雁医院管理 混乱,责任意识淡薄,未制定和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和安全演 练,未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聘请护理人员年龄偏大, 火情发现晚,紧急情况下不会扑救初期火灾,发生火灾后,三楼 管理人员帮助疏散逃生能力弱,一楼进入医院大门被锁闭,延缓 消防救援人员进场。 六、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五一街道办事处(含社区居委会)

— 16 —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法规政策不到位,属 地监管不力,未安排部署对辖区医院、养老机构进行消防安全专 项排查,特别是未对来雁医院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五一街道 及望城路社区未巡查发现来雁医院三楼存在违章建筑的问题。 (二)五一派出所 落实消防法规政策不到位,消防日常监管不力。未按要求确 定派出所消防专职民警,未确定派出所消防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未对来雁医院认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和纠正设在单位内 的养老服务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发现的该医院未办理消 防行政许可手续的问题没有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石鼓区民政局 对养老机构备案把关不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养老服 务场所进行备案,对来雁医院三楼老年康养部消防安全检查流于 形式,在核查过程中未发现该场所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对检查 排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断然措施督促整改到位。 (四)石鼓区消防救援大队 对来雁医院消防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及时,对辖区 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 (五)石鼓区卫生健康局 对来雁医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日常监管不力,综合监督执 法不到位,对来雁医院违法违规扩建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 (六)石鼓区自然资源局

— 17 — 对违法建设的动态巡查和处罚流于形式,落实行政区域内违 法建设防控与查处工作主体责任不力,开展违法建设防控查处工 作不到位。未巡查发现来雁医院三楼存在违章建筑的问题。 (七)石鼓区人民政府 履行“打非治违”工作职责不力,对来雁医院的安全生产和消 防工作属地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对民政、卫健部门的安全生产 和消防工作行业监管职责指导不到位,对在责任事故中存在的违 法建设、违规行为、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失管。 (八)衡阳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负责对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 为依法进行查处。由于2019 年机构改革,市住建局稽查支队移 交至市城管局,但其职责没有划归市城管局,导致市住建局没有 专门机构负责监督执法。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1.祝平照,中共党员,华程医院院长、来雁医院法人代表、 华晨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于 2022 年1 月9 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 月 20 日被取保候审。 2.黄 波,中共党员,原石鼓区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石鼓区 第五届人大代表,华程医院副院长、来雁医院负责人、股东。因

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经石鼓区人大常委会许可,于2022 年1 月14 — 18 — 日被取保候审。

  1. 黄晨晨,华晨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股东。因涉

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22 年1 月9 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刑事拘留,同年1 月15 日被取保候审。

  1. 陈雄英,中共党员,华晨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股东。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22 年1 月9 日被衡阳市公安 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 月15 日被取保候审。

  1. 钟宾华,来雁医院自然人股东。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于

2022 年1 月9 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 月 15 日被取保候审。 6.姜春红,来雁医院副院长、后勤负责人。因涉嫌消防责任 事故罪于2022 年1 月9 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 月21 日被取保候审。

(二)行政处罚建议 1.来雁医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2

,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3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建议民政、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3.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9 — 卫健、消防、资规、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查实来雁医院、 华晨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 查处。 2.祝平照,来雁医院法人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4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 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黄 波,来雁医院院长,实际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5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 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议追责问责人员 1.刘蓉蓉,女,中共党员,五一街道望城路社区书记、主任。 对辖区内单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不实不细,未发现来雁医院存在 的违章建筑和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 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王朝顺,男,中共党员,2017 年7 月任石鼓区五一街道党 工委委员、政协联工委主任、武装部长,2020 年1 月至2021 年 2 月,实际分管五一街道城市管理工作。作为五一街道“控违拆

  1.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六十的罚款。 5.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 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20 — 违”直接责任人,在其分管期间,对来雁医院三楼的违法建设行 为失察,未针对性部署对来雁医院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未及时 发现来雁医院在2020 年对三楼的加建、扩建行为。同时未按要 求安排部署对辖区内建筑物进行摸底并建立建筑物档案。对此负 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3.尹 勍,男,中共党员,五一街道办事处主任。落实安全 生产和消防工作属地管理责任不力,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 工作不实不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违章建筑巡查不深入。 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职处理。建议给予其党内 警告处分。 4.蔡秋云,男,中共党员,五一街道党工委书记。落实安全 生产和消防工作属地管理责任不力,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 工作不实不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违章建筑巡查不深入。 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停职处理。建议给予其党内 警告处分。 5.朱成辉,男,中共党员,2017 年至2021 年8 月任石鼓区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大队五一大队大队长,负责五一 街道辖区内违建巡察、制止和上报,并组织对辖区内的违建进行 拆除等工作。2020 年5 月,朱成辉发现来雁医院在装修后,亲 自带队到医院三楼进行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其作为五一街道“控 违拆违”直接领导,工作不认真不细致,未及时发现医院在装修 过程中存在新增违法违章建筑的问题,仅对医院乱堆放装修垃圾

— 21 — 提出口头警告,工作失职失责。对此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政 务记大过处分。 6.曾雅莉,女,中共党员,石鼓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股股长, 负责全区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 作,指导全区养老服务工作。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养老服务 场所进行备案,对来雁医院养护院日常监管不力。对此负直接责 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7.罗 虎,男,中共党员,石鼓区民政局副局长,分管养老 服务工作。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养老服务场所进行备案,对 来雁医院养护院申请备案后,发现现场核查情况与申报承诺书不 符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对来雁医院开设的康养部存在 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断然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对此负主 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8.曾广彪,男,中共党员,石鼓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石鼓区民政局全面工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养老服务 场所进行备案,对来雁医院开设的康养部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整 改督促不到位。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职处理, 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9.罗文龙,男,中共党员,五一派出所望城路社区民警,负 责社区消防工作。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不实不 细,未发现来雁医院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及存在的重大消防

— 22 — 安全隐患,检查发现的违章建筑问题未向相关部门报告。对此负 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0.李 欣,男,中共党员,五一派出所所长。派出所日常 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不力,未按要求确定消防专职 民警负责消防工作,对检查发现的来雁医院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 手续的问题未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建 议免职、同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1.李新伟,男,中共党员,石鼓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 术职务,联系五一街道。对辖区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 导不到位。对此负直接责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给予其记 过处分。 12.刘甲成,男,中共党员,石鼓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对 辖区派出所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不到位。对此负主要 领导责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3.邓玉能,男,中共党员,2019 年7 月至今任石鼓区卫生 健康局安全生产专员,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对医养结 合服务工作学习不到位,对医养结合机构的行业监管职责不明 晰,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未把医养结合机构列为行业监管 对象,造成来雁医院一直处于无监管状态,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未 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对此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4.曹亚辉,男,中共党员,石鼓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分 管安全生产、消防工作。对医疗机构的安全生产、消防日常监管

— 23 — 不力,综合监督执法不到位,在日常检查中未发现来雁医院三楼 的违章建筑,未发现来雁医院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对此负 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5.洪云辉,男,中共党员,石鼓区卫生健康局原局长,现 任石鼓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担任石鼓区卫生健康局局长期间, 对区卫健部门的审批、变更、校验方面把关不严,对医疗机构的 安全生产、消防日常监管不力,综合监督执法不到位等问题失察。 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6.李 勇,男,中共党员,2021 年11 月至今任石鼓区自然 资源局执法大队负责人,负责全区动态巡查工作,负责巡查和处 置辖区内的违法建设。经调查,李勇在任职期间,未能发现来雁 医院存在的违法建设,鉴于其调任时间不长,对具体情况了解不 深入,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7.左 骏,男,中共党员,石鼓区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联系五一街道。作为2020 年3 月至2021 年11 月石鼓 区动态巡查五一街道的分管责任人,对巡查工作指导不力,流于 形式,未发现来雁医院存在违章建设行为。对此负直接责任。建 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8.刘卫平,男,中共党员,2019 年9 月至今任石鼓区自然 资源局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在石鼓区规划局和石鼓区国土资源 局合并后,未能组织全局人员深入学习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不能精准把握动态巡查的职责范围。2020 年3 月至今,

— 24 — 担任石鼓区自然资源局动态巡查总负责人,其对动态巡查工作安 排部署不到位,工作开展流于形式,致使来雁医院存在违法建设 一直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置。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 内警告处分。 19.李亚晖,女,中共党员,石鼓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分管 民政工作。对民政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指导不到位,对来雁医院 开设的康养部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失察, 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职处理。建议给予其政务 警告处分。 20.何一流,女,中共党员,石鼓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分管 卫健工作。对来雁医院的安全生产和消防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 来雁医院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失察, 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1.王 磊,男,中共党员,2020 年10 月任石鼓区人民政府 副区长,2020 年10 月至2021 年7 月,任石鼓区消防安全委员 会副主任,联系石鼓区消防救援大队;2021 年7 月起,分管石 鼓区自然资源局。对区自然资源局动态巡查工作督导不实不细, 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四)建议不再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人员 李向阳,男,衡阳市住建局原局长,其在机构体制改革过程 中不作为,未及时组建专门机构监督执法,导致未对未经消防验 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来雁医院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本应给予其

— 25 —

(五)其他建议 1.责成五一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石鼓区民政局,石鼓区卫 健局,石鼓区自然资源局向石鼓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责成石鼓区消防救援大队向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书 面检查。 3.责成石鼓区公安分局向衡阳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 4.责成石鼓区委、区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向衡阳市委、市政府 作出书面检查。 5.责成石鼓区政府依法处置来雁医院违法建筑。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该起火灾事故后果严重,教训极其深刻,必须警钟长鸣、举 一反三。各级、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 部署要求,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 大事,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 立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 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针对来雁医院在此次火灾中暴露出的“违 规改扩建长时间未发现、未按要求申报备案、各部门监管职能不 明确”等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规范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对涉及多个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及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 政务处分。鉴于李向阳因严重违纪违法已于2021 年11 月被双开, 建议不再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 26 — 全”的要求,明确、细化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对医养结合机构、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母婴护理中心、电商网点、校外托管培训机 构等新兴业态,要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消防安全,对消防 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查处。要督促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管理 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推动落实基层消防安全治理,强化乡镇、 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属地责任,组织发动社区、居(村)委 会、公安派出所、网格组织等力量,发现和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 患和违法行为,坚决打通贯彻落实“最后一公里”。 (二)要建立完善安全机制。要建立全覆盖的管理机制,推 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牵头部门要拿出具体的可操作的安全 生产标准,做到有标可循、有标可依,切实消除管理盲区;要建 立全领域的排查机制,突出专业性、群众性、导入性,各职能部 门要对共性的问题举一反三,主动排查到位,推动及时整改,实 现问题动态清零;要建立全天候的值守机制,对医养机构、重要 物资生产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单位要明确值守地、值守点、 值守人和值守方式,严格落实24 小时值班值守;要建立全方位 的宣传机制,压实各级宣传责任,借力电视、微博、抖音等宣传 平台不间断开展宣传,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用好“衡阳群众” 志愿服务者,形成人人都是“宣传员”、人人都是“安全员”的良好 氛围;要建立全链条的责任机制,严防责任“断链”和缺失;要建 立常态化的暗访机制,各级政府、相关牵头部门要及时汇总、通

— 27 — 报暗访结果,倒逼责任落实。 (三)要形成安全监管合力。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形成安全监管合力。卫健、民政、住建、自规、城管、消防等部 门要依职责分工严格监管执法,迅速对辖区安全生产隐患进行 “地毯式”“起底式”排查,列出隐患排查清单、明确整改时间表、 路线图、责任人。卫健部门要对辖区医院审批、变更、校验等方 面严格把关,加强对医院的日常安全监管;住建部门要加大对未 经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场所尤其是医养机构的 查处力度;民政部门要加大对已经备案批准投入使用的医养场所 监管力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对违章建 筑防控与查处工作力度;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履行对消防重 点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对医院、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等人 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 要按照“一单四制”实施交办,对排查出来的特别危险、不托底的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提请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关停、查封等 断然措施督促整改;乡镇街道要加强消防安全委员会建设,明确 1 到2 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各村社区要建立消防工作小组,明 确1 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消防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提升思想认 识,加强对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 公安派出所要迅速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发现 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各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检查过程中,相关信

— 28 — 息要主动共享,建立健全管控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从源头 上推动责任落实。 (四)要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要针对医院、养老院、医养 结合机构等高风险场所,孤寡老人、失能老人、独居老人等“弱 势群体”,制定专门的消防知识宣传方案,开展面对面宣传。要 督促指导医院、养老院、医养结合机构对单位电气管理、运行、 维保等情况进行自查自检,建立完善单位电气设施常态管理制 度,指导开展全员消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医疗、护理人 员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对防火、用电等管理制 度不健全、不符合规范的,无应急预案、应急演练不落实的,许 可审批手续不全的,要坚决予以整改。对医院、养老院、医养结 合机构等场所检查发现的严重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在电视 台、微信、微博等媒介上进行集中曝光,以强大的舆论声势,推 动单位隐患整改。进一步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多合一”场所、 居民住宅小区和农村社区的消防安全常识宣传。

衡阳市人民政府 石鼓区衡阳来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1·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 年4 月2 日

FD10685 | 2023_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3.29_3·2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医院/养老院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3年3月29日19时40分,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 院部6楼38-39号病房发生火灾。火灾主要烧毁病床被褥、 枕头等物品,过火面积2平方米,死亡1人,火灾直接财 产损失12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有 关规定,经珠晖区人民政府批准,3月30日,珠晖区人民 政府组织成立了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3.29”火灾事故调 查组,下设技术、管理、综合三个专项小组,启动火灾调 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 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 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 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 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 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 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概况。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前身是原衡 阳铁路医院和原湖南省衡阳中西医结合医院,位于湖南省

FD10686 | 2023_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3.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医院/养老院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3.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注:预览效果可能会出现部分文字乱码(如口口口)、内容显示不全等问题,下载是正常的。

文件格式:PDF

耒阳市人民医院“2.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

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2023年3月29日19时40分,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 院部6楼38-39号病房发生火灾。火灾主要烧毁病床被褥、 枕头等物品,过火面积2平方米,死亡1人,火灾直接财 产损失12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有 关规定,经珠晖区人民政府批准,3月30日,珠晖区人民 政府组织成立了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3.29”火灾事故调 查组,下设技术、管理、综合三个专项小组,启动火灾调 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 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 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 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 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 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 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概况。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前身是原衡 阳铁路医院和原湖南省衡阳中西医结合医院,位于湖南省

46186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

46109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

29060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火…

28196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

22921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

相关内容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

FD10687 | 2023_衢州巨圣氟化学12·29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pdf

1 衢州智造新城浙江巨圣氟化学有限公司“12·29” 一般爆燃事故事故调查组 2024 年1 月24 日

2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2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3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3 (四)事故装置工艺流程。...............................................................4 (五)事故现场情况。....................................................................... 5 (六)事故发生经过。....................................................................... 6 (七)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7 1.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7 2.事故善后情况。......................................................................... 9 3.评估情况。................................................................................. 9 二、事故原因分析..................................................................................... 9 (一)直接原因分析。....................................................................... 9 (二)事故电加热器质量鉴定情况。...............................................9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10 (一)浙江巨圣。............................................................................. 10 (二)郑州科创。............................................................................. 11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11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2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12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3 (四)建议给予内部处理的人员。...............................................14 五、事故教训及防范整改措施...............................................................15

3 2023 年12 月29 日10 时51 分,智造新城浙江巨圣氟化 学有限公司可熔树脂装置部PFA 后处理装置6X635B 导热油 电加热器发生导热油管道超压爆裂,高温、高压导热油喷出 后发生爆燃事故,事故造成1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 损失312.6 万余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 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310 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衢政办发 〔2015〕32 号)有关规定,2023 年12 月29 日,市应急局 牵头成立由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消防救援支 队、智造新城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 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根据调查需要,事故调查 组邀请相关专家对事故进行了分析,同时委托浙江省方圆检 测集团有限公司对导热油电加热器进行了质量鉴定。 事故调查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认定了 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 露出的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意见。 经调查认定,智造新城浙江巨圣氟化学有限公司“12·29” 一般爆燃事故是一起因在导热油系统安全阀根阀更换交出 作业过程中错误操作和设备本质安全存在缺陷造成的一般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4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浙江巨圣氟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巨圣)。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802468Q(1/1);法定代表 人:张光伟;住所:衢州市柯城区;共有员工约800 人;经 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ZJ)WH 安许证字【2021】-H-0424,有效期:2021 年1 月21 日至 2024 年1 月20 日。目前,浙江巨圣已完成《安全生产许可 证》换证。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郑州科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科创)。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1321641B;法定代表人:汪宪传; 住所:郑州经济开发区航海东路与第二十五大街交汇处联东 U 谷第二期西区21 号楼1 层北21-1-1 号;经营范围:自动 化设备、电气设备、家电设备等。郑州科创为涉事导热油电 加热器的提供厂家。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浙江巨圣2023 年底将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氟聚厂吸 收合并后,重新修订了一整套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了《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中党 委书记、董事长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授权总经理全面负 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设置一名副总经理和党委副书记分 管安全工作,副总经理侧重工艺和生产安全、党委副书记侧 重文化安全,互为AB 角;下设HSE(健康、安全、环保)部, 负责公司级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公司下设五个装置部

5 (车间),各装置部负责各自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浙 江巨圣共设置专职安全员18 人,其中HSE 部6 人,各部门 和装置部12 人,其中可熔树脂装置部设置专职安全员2 人。 浙江巨圣制定了工作前安全分析(JSA)管理办法,明确规 定新开展的作业、非常规(临时)的作业活动必须事前针对 该项作业活动开展JSA,JSA 分析结果必须向参与作业的每 一个人落实有效交底,在作业过程中发现JSA 缺陷和不足, 及时向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反馈。 (四)事故装置工艺流程。 浙江巨圣可熔树脂装置部主要有3FEP 装置、4FEP 装置(含 PFA 聚合)、5FEP 装置、PFA 后处理装置等装置,生产FEP、 PFA 两种产品,PFA 后处理装置是本次事故发生区域。 PFA 后处理装置采用以下工艺路线:乳液储槽中的PFA 乳 液通过泵送至凝聚釜中凝聚,凝聚形成PFA 粉料经洗涤釜洗 涤、分离器脱水送至干燥釜干燥,干燥后送至挤出机挤出造 粒,造粒后的PFA 粒料经过端基处理后进行挑料、包装。 图 PFA 装置后处理工艺流程方框图

6 导热油系统工艺流程:导热油通过导热油泵输送及电加 热器加热后作为干燥釜热媒对粉料进行干燥。导热油膨胀槽 6D660 内导热油通过导热油泵6P661A/B 输送至电加热器 6X635A/B 加热,导热油温度由电加热器6X635A/B 输出频率 控制,加热后的导热油作为干燥釜6BE640A/B 内粉料干燥的 热媒进行干燥换热。 电加热器由郑州科创制造并成套提供,铭牌型号为 XZG-200FCN,工作原理是通过三相全控整流桥和滤波电路将 三相380V/50Hz 交流电变换成直流电压源,再将直流电通过 单相逆变电路转换成单相交流电供给负载(负载是指感应器 -工件系统,感应器一般是通入中频或超音频交流电的由空 心通水冷却铜管绕制的线圈,将导热油管道放到感应器内, 即置于交变磁场中,应用电磁感应原理产生涡流损耗而发 热,达到给管道中导热油加热的要求)。浙江巨圣于2021 年5 月组织装置部员工进行了电加热器使用培训,后续未见 涉该电加热器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记录。 导热油从涉县津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中文名称为 氢化三联苯(商品名称:L-QD350)。根据产品安全数据表, 熔点/凝固点-35℃,沸点330℃,闪点157℃,自燃温度374℃。 事故发生后,市消防救援支队委托浙江大学衢州研究院对导 热油进行了检测,在试验条件下(温度:21.3℃,大气压: 101.0kPa),开口闪点为171.0℃,闭口闪点为168.0℃, 燃点197.0℃,初馏点334.7℃,终馏点428.3℃,在测试条 件下无明显放热过程。

7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PFA 后处理装置三楼西侧干燥釜房间6X635A/B 二台加热器并排放置管道串接而成,事故加热器在右侧,加 热器以二端管道连接法兰为界整体供货,法兰上端分别装置 截流阀;在加热器二头分别设置测温装置,测温装置已用保 温材料覆盖,其型号表面已无法看清。现场电源线已拆除, 部分电磁线、保温材料被爆裂,其中在加热器中部上方导热 油管道发现有爆裂缺口。事故造成电加热器设备损毁,三楼 至楼顶部分电气、仪表线缆及桥架损坏,三楼及四楼部分窗 户损坏,三楼部分设备、管道保温损坏,对事发建筑物未造 成结构损坏、对周边设施未造成影响。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12 月28 日12 时许,浙江巨圣可熔树脂装置部 PFA 后处理区域长余某康向浙江巨圣副总经理兼装置部经理 王某辉和装置部副经理姜某栋报告PFA 后处理厂房三楼干燥 釜房间导热油管线安全阀根部阀阀后法兰渗漏。14 时10 分 许,副经理姜某栋与工艺员王某、安全员郭某伟、安全员李 某、区域长余某康一同前往后处理厂房三楼现场查看情况, 开展风险辨识和作业前安全分析,根据风险辨识讨论了隔离 交出方案。16 时08 分,王某根据讨论结果,编制《导热油 系统安全阀根阀交出更换方案》。 2023 年12 月29 日8 时32 分,王某将打印签字后的《导 热油系统安全阀根阀交出更换方案》放置在PFA 装置后处理 厂房二楼工具间的桌子上,并电话告知余某康。9 时23 分,

8 余某康持《导热油系统安全阀根阀交出更换方案》(在事故 中烧毁)进入PFA 装置后处理厂房三楼干燥釜房间,关闭压 力表6PIC-6123 根部阀门,使用扳手拆掉6PIC-6123 压力变 送器,从变送器接口处连接软管至旁边移动式接油槽中。9 时57 分,余某康关闭加热器6X635B 出口阀门。10 时40 分 许,余某康安排本区域操作工张某红电话通知造粒岗位操作 工唐某萍停运导热油电加热器6X635A/B。唐某萍接到张某红 通知后,到二楼6X635A/B 控制柜处将6X635A/B 电加热器 “通道1 温度”和“通道2 温度”设置成“关”状态,将温 度“完成值”设置成50℃,此时电加热器“外部功率输出” 显示为“0”。6X635A/B 电加热器主页面显示“位置A 温度 关闭”、“控制关”;“位置B 温度关闭”、“控制关”、 主控温度5℃、加热绿色(启动状态)。唐某萍在操作过程 中通过微信及电话等方式向张某红确认电加热器的停运操 作是否正确,10 时44 分,张某红通过手机屏幕将唐某萍停 运电加热器6X635A/B 的操作过程及电加热器的设置状态照 片给余某康确认。10 时45 分,唐某萍在“PFA 后处理微信 群”通报“6X635A/B 导热油已关”信息,并将控制柜显示界 面照片发在“PFA 后处理微信群”。 10 时46 分,张某红通过对讲机联系DCS 操作员王某琴 停运导热油泵6P661B,10 时46 分导热油泵6P661B 停止运 行。10 时47 分,余某康和张某红到现场进行交出作业,10 时50 分,关闭两台干燥器(6BE640A/B)导热油的进口阀门。 10 时51 分11 秒,电加热器6X635B 管道从下至上第三排管

9 道中间位置超压爆裂,导热油从裂口中喷出形成白色油雾, 随即爆燃。 (七)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10 时52 分,装置部工艺员王某在PFA 装置后处理厂房 三楼东南角电梯口看到火光和黑烟,PFA 装置后处理厂房三 楼有明火,并看到员工张某红、宋某香匆忙跑出来。王某立 即电话报告装置部副经理姜某栋,王某随即撤离至二楼通知 岗位人员撤离。同时,姜某栋向公司余某军、陈某峰等主要 领导电话报告PFA 装置后处理厂房发生事故。公司主要领导 余某军、陈某峰等赶至现场组织救援,启动公司级综合应急 预案,并向上级公司报告。 10 时53 分,唐某萍打110 报警,10 时55 分,唐某萍 打120 医院急救。10 时54 分,装置部二轮班班长严某电话 给浙江巨圣调度报告。10 时56 分,姜某栋赶到事故现场进 行处置,安排装置部员工王某报巨化火警。10 时57 分,王 某电话报巨化火警,同时浙江巨圣调度呼叫巨化火警。10 时 58 分,受伤员工张某红被救护车送至衢化医院进行救治。 11 时02 分,装置部经理王某辉与员工张某俊等多人穿 戴好空气呼吸器分批进入现场救援,同时组织人员灭火。 11 时04 分,巨化专职消防队到达现场开展灭火和人员 救援。11 时06 分,市消防救援支队衢化路消防站到达现场 开展救援。11 时15 分左右,公司员工李某与余某在后处理 厂房三楼干燥釜房间北侧钢平台楼梯口发现余某康,两人欲

10 进行施救,但温度太高无法靠近,撤出房间将情况告知消防 员。11 时20 分左右,消防员在三楼救出余某康,确认已无 生命迹象。11 时35 分,消防员将余某康抬上救护车,送往 衢化医院。12 时14 分,现场火势被全部扑灭,救援结束。 2.事故善后情况。 2024 年1 月2 日,浙江巨圣与余某康家属签订《余某康 工亡补偿协议》。1 月13 日,受伤员工张某红经医院治疗已 转入康养恢复阶段,善后处理结束。 3.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浙江巨圣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同步开展现 场处置,并第一时间向上级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政府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受伤人 员立即送往医院救治、遇难者在较快的时间内搜寻发现,本 次爆燃事故应急救援得到有效处置,避免了事故扩大。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余某康在导热油系统安全阀根阀更换 交出作业过程中,临时决定关闭导热油电加热,通过张某红 指挥唐某萍帮忙关闭导热油电加热,唐某萍在导热油电加热 PLC 控制界面操作错误,加之电加热器程序控制存在技术漏 洞及设置不当缺陷,未能实际关闭导热油电加热。交出作业 时,导热油电加热器出口阀处于关闭状态,导热油泵出口安 装有止逆阀,电加热器出口阀和导热油泵出口阀门之间的导 热油被封闭在管道内,未被实际关闭的电加热器对封闭在管

11 道内的导热油持续加热,导热油快速升温,管道压力持续升 高,超温、超压造成导热油管道局部物理爆裂,高温、高压 导热油从管道裂口冲出雾化,随即发生爆燃事故。 (二)事故电加热器质量鉴定情况。 事故调查组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 次发生事故的电磁感应加热设备进行了质量鉴定。鉴定意 见:1.该套电加热器设备供货方在设备的超温防护措施、防 爆装置及操作权限的设置上存在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设 计缺陷。2.在相关“通道1 温度”和“通道2 温度”都关闭 时,没有停止加热的安全联锁,致使加热不能自动切断,此 时电加热器“外部功率输出”显示为“0”时,电加热器实 际持续加热;当“通道1 温度”和“通道2 温度”都关闭时, “主控温度”自动置为下限值“5℃”,而非上限值“290℃” (以“5℃”代替实测温度),未能自动停止加热,程序控 制存在技术漏洞及设置不当缺陷。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浙江巨圣。 浙江巨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在: 1.临时作业风险辨识不彻底,隐患排查存在漏洞。浙江 巨圣在编制《导热油系统安全阀根阀交出更换方案》前,风 险辨识未辨识出电磁感应加热设备风险,交出更换方案中无 关停导热油电加热的相关内容,导致作业中作业负责人余某 康临时决定关停导热油电加热,相关的操作要求和安防措施 缺失。6X635A/B 电磁感应加热装置未实现DCS 连网控制,不

12 具有故障提示以及报警指示功能,浙江巨圣未采取技术、管 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该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第二款 [1]的规定。 2.操作规程制定存在缺陷,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浙江 巨圣电磁感应加热设备操作规程制定后虽向厂家确定,但仍 缺少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步骤和安全要求,无正常控制范围、 报警值及联锁值设置参数,在电加热器远程启停控制模式 下,无单独停止导热油加热操作内容。作业人员违反本单位 安全分析(JSA)管理办法,临时增加作业内容。关停导热 油电加热的操作人员不熟悉相关设备,未经培训即操作设 备,虽经多次微信、对讲机沟通和确认,仍未能正确关停导 热油电加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八条第一款 [2]、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3]的规定。 (二)郑州科创。 郑州科创提供电磁感应加热设备本质安全水平存在缺 陷,具体表现在:电磁感应加热设备在系统发生异常情况下, 由于系统超温保护措施缺失而发生事故,存在安全设计缺 陷,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 生设计总则》第4.5 条a)款 [4]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 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 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4.5 条a)款:生产设备本身应具有本质安全卫生性能,即保证设

13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 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余某康,浙江巨圣可熔树脂装置部PFA 后处理区域长。 违反浙江巨圣工作前安全分析(JSA)管理办法,在更换导 热油系统安全阀根阀交出作业过程中对发现新的风险隐患 未及时上报并停止作业,临时增加原方案中不涉及的关停导 热油加热步骤,并指挥未经培训人员操作,指挥失误,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本起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 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余某军,浙江巨圣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职责,电磁感应加热装置操作规程存在缺陷,未组 织对相关人员开展电磁感应加热装置操作培训,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一条第(二)(三)项 [5]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6]的规定,由市应急管理 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王某辉,浙江巨圣副总经理兼可熔树脂装置部经理, 备即使在异常情况下,也不会出现任何危险和产生有害作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 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 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4 对装置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对 装置部内员工安全培训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 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二)、(三)项 [7]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8]的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 3.姜某栋,浙江巨圣可熔树脂装置部工艺副经理。组织 相关人员在讨论《导热油系统安全阀根阀交出更换方案》时, 风险辨识中未辨识出主要风险电磁感应加热装置风险,方案 中无关停导热油电加热的相关内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 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龙某,浙江巨圣可熔树脂装置部设备副经理。对装置 部相关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教育不到位,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浙江巨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 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 十四条第(一)项 [9]的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 2.郑州科创,提供的加热器设备在超温防护措施、防爆 装置及操作权限的设置上存在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设计 缺陷,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市应急管理 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内部处理的人员。 1.张某伟,浙江巨圣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监督不到位,由巨化集团公司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2.张某鹏,浙江巨圣机动部机械管理员(原浙江巨化股 份有限公司氟聚厂11 车间分管设备副主任),对原车间新 采购设备验收管理不到位,由巨化集团公司对其作出严肃处 理。 3.王某,浙江巨圣可熔树脂装置部工艺员。参加讨论《导 热油系统安全阀根阀交出更换方案》时,风险辨识中未辨识 出主要风险电磁感应加热装置风险,交出更换方案中无关停 导热油电加热的相关内容,由巨化集团公司对其作出严肃处 理。 4.李某,浙江巨圣可熔树脂装置部安全员。参加讨论《导 热油系统安全阀根阀交出更换方案》时,风险辨识中未辨识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 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出主要风险电磁感应加热装置风险,交出更换方案中无关停 导热油电加热的相关内容,由巨化集团公司对其作出严肃处 理。 5.郭某伟,浙江巨圣可熔树脂装置部安全员。参加讨论 《导热油系统安全阀根阀交出更换方案》时,风险辨识中未 辨识出主要风险电磁感应加热装置风险,交出更换方案中无 关停导热油电加热的相关内容,由巨化集团公司对其作出严 肃处理。 6.唐某萍,浙江巨圣可熔树脂装置部操作工。未经培训 操作电磁感应加热装置,由巨化集团公司对其作出严肃处 理。 五、事故教训及防范整改措施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一要强化员工 岗位安全培训教育。浙江巨圣要加强员工全覆盖的岗位技术 培训,确保岗位所有员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所有设备都能熟悉 性能、熟练操作,并熟知安全注意事项。二要完善设备操作 规程制定和实施。浙江巨圣要在厂家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基 础上,将其融入自己的操作规程体系,操作规程要包括开停 车、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操作步骤和异常状况处理,以及正 常控制范围、报警值及联锁值设置参数等,并按照操作规程 的管理要求组织学习、培训。三要认真开展风险隐患辨识工 作。在设备管线交出检维修,要认真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事 故风险辨识,填写设备及管线打开安全作业票,同一能量源 系统设备管线打开且逐一打开作业可以只办理一张设备及

17 管线打开安全作业票。当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规定的 作业内容发生改变、现场作业与工作计划发生重大偏离、发 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人员或设备安全的违章行为、事故状 态下,都应立即终止作业,重新进行风险辨识,编制方案并 办理作业许可。四要加强设备本质安全管理。浙江巨圣在新 设备正式投运前,应对设备厂家提供的控制功能等进行安全 测试,确保技术要求及安全功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设备PLC 系统主要参数要引入DCS 进行显示、报警和控制,应能够查 询故障和报警历史记录。 (二)强化行业部门监管力度。市应急管理局要及时布 置事故举一反三工作,要求各地把事故教训传达到辖区内所 有涉及导热油加热系统的化工企业,由企业负责人组织对相 关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事故警示教育,指导督促企 业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一次针对性检查,对发现的问 题隐患进行闭环整改。 (三)加强属地安全生产管理。智造新城应急管理局要 组织辖区化工企业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做好自查自改。对涉及导热油系统或其他加热设备企业开展 摸底调查,并进行全覆盖检查,确保相关设备作业规程建立 健全、作业技能培训到位、安全装置完好连锁。要组织危险 化学品事故隐患大排查。紧盯风险承诺公告、检修作业风险 辨识、危险作业管理、设备“带病”运行、导热油系统、重 大危险源等重点环节,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大 排查,对凡是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管理制度执行不严、事

18 故整改不力、防范措施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松懈、员工违 规操作的,一律予以移送处罚,确保事故隐患整治彻底。

FD10688 | 2023_西城区展览路街道葡萄园小区7·18燃气泄漏事故调查处理情况.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1 2023 年7 月18 日16 时45 分左右,西城区展览路街道葡萄 园小区3 号楼1 单元402 室更改燃气管线过程中发生燃气泄漏事 故,现场疏散居民36 户93 人,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市领 导作出重要批示,市安委会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西城区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 区监委同步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情况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23 年7 月17 日,西城区展览路街道葡萄园3 号楼1 单元 402 室房主因户内装修通过96777 服务热线向北京燃气集团提出 改动燃气管线需求。 7 月18 日7 时05 分,北京燃气用户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用户服务公司)王某雷到达葡萄园小区3 号楼1 单元402 室, 发现燃气表被拆除,现场告知402 室房主燃气主管不能改动,并 按流程上报402 室下移燃气表需求工单。13 时33 分,王某雷上 报工单逐级派转至燃气集团一分公司西直门燃气服务中心职工 王某国。 15 时,王某国到达葡萄园小区3 号楼1 单元402 室,观察 燃气管道布局后,协调现场装修人员协助其将燃气主管外力逆向 旋转180°,造成302 室燃气主管与支管处钢制对丝断裂。15 时

2 40 分,王某国离开并告知402 室房主联系王某雷继续后续作业。 16 时,402 室装修工人发现疑似燃气泄漏,402 室房主随即 进楼查看,进一步确认后联系王某国。王某国现场排查确定302 室(家中无人居住)燃气泄漏,402 室房主随即上报所在社区, 王某国对环境浓度进行监测。 16 时31 分,西直门燃气服务中心接到王某国求援,立即安 排抢修人员前往现场抢修。接报事故后,西城区立即组织开展应 急处置,封控现场并疏散居民36 户93 人。22 时,受损燃气管 线抢修结束。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该起事故直接原因为:燃气集团一分公司施工人员王某国违 规使用外力逆向旋转燃气主管,造成燃气主管与支管处钢制对丝 断裂,导致燃气泄漏。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违规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 事故。 四、责任追究情况 1.燃气集团一分公司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对作业人员失管,现场管理缺失,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准备不力。 由西城区应急综合执法大队处以罚款28 万元。 2.葡萄园小区物业企业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 规定修订应急预案,应急准备不足。由西城区应急综合执法大队 处以罚款3 万元。

3 3.葡萄园3 号楼1 单元402 室装修工长卢某海在装修过程中 擅自拆除燃气表,由展览路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立案调查。 此外,燃气集团一分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王某国内部 处罚8 万元,对总经理华某、副总经理刘某、销售部经理袁某婷 和户内二所书记祖某燕、副所长宋某起、副所长王某、燃气中心 主任王某鹏等内部处罚共计6.5 万元。

FD10689 | 2023_调查报告_浙江武义伟嘉利4·17重大火灾事故_浙江省政府事故调查组_2023.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浙江武义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4·17” 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 年7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2)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5) (三)第三方机构安全服务情况.......................................(5) (四)事故建筑物相关情况...............................................(6) (五)事故发生经过...........................................................(9) (六)事故现场情况...........................................................(10)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2)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13)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13)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13) 三、事故直接原因..............................................................(14) (一)起火原因..................................................................(14) (二)火灾迅速蔓延主要原因...........................................(14) (三)造成人员死亡主要原因........................................(14)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15) (一)事故相关企业........................................................(15) (二)安全中介机构.........................................................(17) (三)相关监管部门.........................................................(18) (四)地方党委政府...........................................................(20)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21)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21)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22) (三)对事故企业处理建议.............................................(24) (四)其他处理建议..........................................................(24) (五)需要另外调查处理的有关问题..............................(25) 六、事故主要教训.............................................................(25) (一)“两个至上”理念没有树牢......................................(25)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突出...........................................(25) (三)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26) (四)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26)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27) (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27).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 .........................................................................................(27) (三)全面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28) (四)举一反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29) (五)深入实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29) (六)加快构建安全生产群防群治体系...........................(30)

1 2023 年4 月17 日14 时1 分许,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泉溪镇青云路68号的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重大火 灾事故,导致11 人死亡,过火面积约9000 平方米,直接经济 损失2806.5 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李强总理、张国 清副总理等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应急管理部、浙江省委省 政府等主要领导同志也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科学有效做好 搜救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伤亡,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厘清责任, 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规定,4 月18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省领导 任组长,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 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总工会和金华市政府等单位 有关同志参加的浙江武义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4·17”重大火灾 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工 作。同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建设、消防等相关专 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省纪委省监委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 查组,对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 题开展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和 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 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 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方式, 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2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清了有 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 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 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浙江武义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4·17”重大火灾 事故是一起因违法电焊施工引燃违规存放的拉丝调制漆引发火 灾并迅速蔓延,业主违法搭建并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导致疏散 楼梯、自动消防设施等安全条件不符合规范,企业未开展应急 救援演练导致人员死亡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嘉利公司),事 故厂房出租单位。成立于2012 年4 月11 日,营业期限自2012 年4 月11 日至2032 年4 月10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23594355174J。公司住所位于武义县泉溪镇凤凰山茆角 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伟文,注册资本500 万元。经营范围为 金属门、窗、钢木门、金属工具、电动工具等制造、加工、销 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021 年12 月开始处于歇业状态, 实际从业人员为2 人。 2.武义家风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风公司),承租事故 1#厂房一层、二层,火灾发生单位。成立于2019 年3 月20 日, 营业期限自2019 年3 月20 日至2039 年3 月19 日,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30723MA2E7X861L。公司住所位于武义县泉溪镇 凤凰山茆角工业区(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厂区内),法定

3 代表人程俊杰,注册资金100 万元。经营范围为金属门、电动 滑板、家用电器、日用金属制品、保温杯等制造、加工、销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厂长兼安全员陈金东,事故发生部 位车间主任李俊,公司从业人员68 人。2020 年1 月31 日与伟 嘉利公司签订房屋承租协议,租期为三年,2023 年1 月到期后 已支付2023 年度租金125 万元,未签订承租协议,2022 年2 月1 日签订《厂房出租安全协议书》。 3.金华市烨立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烨立公司),承租 事故1#厂房三层,火灾死亡人员单位。成立于2019 年6 月21 日,营业期限自2019 年6 月21 日至2039 年6 月20 日,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2EACJX1H。公司住所位于武义县泉 溪镇凤凰山茆角工业区青云路68 号(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 厂区内),法定代表人刘平群(在事故中死亡),注册资金3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木门、木制家具、木制工艺品的加工、销售, 公司从业人员27 人。2019 年7 月左右开始承租伟嘉利公司厂房, 最近一次承租协议为2022 年2 月1 日签订,租赁期限至2026 年1 月31 日,2022 年2 月1 日签订《厂房出租安全协议书》。 4.武义钰轩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轩门业),承租事故 2#厂房一层,火灾过火单位。成立于2018 年12 月13 日,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2E5UCL0Q。公司住所位于武义县泉 溪镇凤凰山茆角工业区青云路68 号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2 号楼1 楼,法定代表人黄孟江。经营范围为铜门、不锈钢门窗 制造、加工、销售。 5.武义陈龙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龙五金),承租事故

4 2#厂房一层,火灾过火单位。成立于2020 年7 月20 日,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2HWXAP9L。公司住所位于武义县 泉溪镇凤凰山茆角工业区青云路68号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 2 号楼1 楼,法定代表人陈龙江。经营范围为金属日用品制造、 金属制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用金 属配件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工具制造、 金属工具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6.金华弘晟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晟木业),承租事故 2#厂房二层,火灾过火单位。成立于2014 年7 月25 日,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307534859F。公司住所位于武义县泉溪 镇凤凰山茆角工业区青云路68 号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2 号 楼2 楼,法定代表人徐洪波。经营范围为木制品、整体橱柜、 家具的制造、加工及销售。 7.永康市众河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河公司),承租 事故2#厂房三层,火灾过火单位。成立于2014 年12 月19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325579735H。公司住所位于武义县 泉溪镇凤凰山茆角工业区青云路68号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 2 号楼3 楼,法定代表人应远。经营范围为门窗制造加工,五金 产品制造,家用电器制造,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日用玻璃制品 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门窗销 售,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 8.自然人成景,家风公司雇佣电焊作业负责人,之前曾在伟 嘉利公司承接钢棚搭建业务。2023 年4 月16 日,家风公司联系 成景对该厂喷漆工段上部进行封闭改造。4 月17 日,成景组织

5 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王兴旭、杨中文以及帮工李光亮实施电 焊施工作业。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伟嘉利公司。2017 年从事制门生产经营时制定过安全生 产、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歇业后从事“厂房出租”业务,有2 名在职员工,无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无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应急疏散预案、应急救援演练、日常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 台账。未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与承租单位签订过《厂房 出租安全协议书》,但未开展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建 立定期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 2.家风公司。起火部位为制门表面处理车间喷涂作业工段拉 丝漆调制间,调制间设置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超量存放 桶装易燃易爆拉丝稀释剂与拉丝油漆。喷涂作业后剩余拉丝油 漆桶未加盖放置在喷涂作业工段区,未放回油漆仓库。有1 名 兼职安全员,委托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建立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未建立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未对员工使用危险化学 品进行专门的培训。 3.烨立公司。有2 名兼职安全员,委托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 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未 建立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三)第三方机构安全服务情况。 1.武义双利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 利安全公司)。成立于2018 年11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 91330723MA2E5BE69X。公司住所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 洋街道王村,法定代表人李健。经营范围为安全评价业务、安 全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消防技术服务、标准化服务。2022 年5 月28 日,与烨立公司签订安全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一年; 2022 年11 月23 日,与家风公司签订安全服务合同,合同期限 一年,公司基本每个月派禇木根为上述两家企业提供安全生产 技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查找安全事故隐患。 2.浦江县丰之安安全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之安安全 公司)。成立于2013 年3 月20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26065608340P,公司住所位于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565 号,法定代表人陈成芳。经营范围为国家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安全、消防、环保管理咨询和技术 服务。2022 年1 月1 日,通过政府招标取得武义县泉溪镇企业 安全体检站采购项目,对泉溪镇工业园企业提供安全技术咨询 服务。2022 年至今,对家风公司、烨立公司开展过多次检查。 (四)事故建筑物相关情况。 1.伟嘉利公司1#厂房。系火灾发生建筑,三层,钢结构, 设计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总面积为10018.2 平方米。2021 年10 月,开工建设;2022 年1 月21 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规划许可面积为10016.07 平方米;2022 年7 月中旬,完 工并投入使用。经核查,1#厂房设计单位为浙江恒泰建筑设计 院有限公司,资质等级符合要求,2022 年1 月7 日设计施工图 经金华市龙源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合格,符合规范要 求,施工单位为鲁长春个人承揽,无施工资质;施工中存在楼 梯间、电梯间未砌筑墙体,电梯变更为油压货梯,④—⑦轴交

7 A 轴—E 轴二层结构板取消等变更,无设计院变更联系单。该 建设工程未经建筑施工许可,未经规划核实确认,未经消防验 收备案。 2.伟嘉利公司2#厂房。火灾蔓延过火厂房,与1#厂房贴邻 建造,三层,钢结构,设计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总面积为 11260.80 平方米。2022 年1 月21 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许可面积11179.89 平方米;2022 年8 月23 日,办理施工 许可证;2022 年9 月,开始施工;2023 年1 月16 日,项目取 得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实际建筑面积超出80.91 平方米,属规 划容许合理误差范围;2023 年1 月17 日,建设单位组织五方责 任单位进行了竣工验收;2023 年1 月30 日,项目取得质量监督 报告;2023 年2 月24 日,项目完成消防验收备案;2023 年3 月17 日,项目完成竣工备案。建设期间,武义县建设局质监站 工作人员多次去现场开展监管检查。 图一: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8 3.事故建筑物出租情况。伟嘉利公司1#厂房一层和二层为 家风公司承租,用于生产、储存钢质防盗门;三层为烨立公司 承租,用于生产、储存木质门。伟嘉利公司2#厂房一层东侧为 钰轩门业承租,用于生产、储存铜门、铸铝门,西侧为陈龙五 金承租,用于铁制品发黑;二层为弘晟木业承租,用于生产、 储存木质门;三层为众河公司承租,用于生产、储存木质门。 图二:各层出租示意图 4.违法搭建情况。伟嘉利公司厂区内共有9 处违法建筑(见 现场勘测图S1-S9),违法建筑总面积为2494.21 平方米。其中 1#、2#厂房四周消防通道上共有7 处(S1-S7),S1-S6 共6 处 为2023 年1 月2#厂房竣工验收后逐步搭建,S7 为2022 年7 月 1#厂房建成后搭建。

9 图三:违法建筑示意图 (五)事故发生经过。 因家风公司一层喷漆工段气味过大,经常飘到三层烨立公 司车间,应房东伟嘉利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伟文和烨立公司负责 人刘平群要求,家风公司拟对喷漆工段进行封闭改造。2023 年 4 月16 日,家风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俊杰及其妻子应萍、厂长陈 金东和雇佣施工负责人成景商量,定于4 月17 日在喷漆工段的 天井流水线上方做一个封闭,防止气味窜到楼上。17 日上午, 成景带电焊工王兴旭和杨中文以及帮工李光亮在一层外墙打螺 丝,12 时59 分开始在二层天井上部进行电焊施工。14 时1 分 19 秒,杨中文和王兴旭爬在脚手架上开始焊接立柱顶部;14 时 1 分47 秒,焊点下方一楼起火;14 时2 分08 秒,杨中文等人 发现起火后从脚手架上下来往二楼北楼梯逃离;14 时2 分57 秒,二层家风公司员工龙贵琴发现冒烟后拨打119 报警,期间 一层、二层家风公司员工全部逃生;14 时3 分(起火后73 秒), 烟气通过南侧楼梯间进入三层烨立公司;14 时3 分09 秒(起火 后82 秒),三层烨立公司员工龙景新发现南侧楼梯间冒烟,同

10 时提示吴仕兴发生火灾,三层人员(共计12 人)在刘平群和卜 有贤的指挥下关闭电源并拿取个人物品开始逃生;14 时3 分43 秒(距离起火116 秒),大量有毒烟气通过南北两侧楼梯间先 后进入三层,除石东从北侧楼梯间逃生外,其余人员未逃出。 截至4 月18 日3 时许,经现场搜救,确定11 人遇难。 (六)事故现场情况。 图四:家风公司二楼电焊作业现场 家风公司二层脚手架顶部有焊 枪,起火时在焊接围栏金属

11 图五:家风公司二楼电焊作业现场 图六:家风公司电焊作业下方一楼拉丝漆调配间 现场使用的电焊枪 焊接点位下方一层为家风公司拉丝漆调配 间,放置了6 桶使用过的拉丝调制漆

12 图七:家风公司一楼拉丝稀释剂仓库 图八:事故发生部位生产流水线一二层连通处剖面图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伟嘉利公司1#厂房三层承租的烨立公司11 人死 亡,厂房内财物不同程度烧毁,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 拉丝漆调配间东侧拉丝稀释 剂仓库内有9 个拉丝稀释剂 铁桶,每个桶容量180 公斤

13 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2806.5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接报后,省政府、金华市政府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 相关部门和武义县党委政府相关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 救援指挥部,组织消防救援、应急、公安、卫健、建设等相关 部门及属地乡镇开展处置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也立即派员参与 处置。14 时3 分许,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事故企 业员工火灾报警,14 时14 分,消防救援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开展 施救;14 时25 分,武义县应急管理局组织20 多名骨干力量赶 赴现场组织施救。公安部门迅速疏散周边企业人员和围观群众, 控制相关责任人员,扩大警戒范围,进行交通管制,协调乡镇 和社会救援力量配合参与救援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第一时间 指令卫健部门增派医护人员加强现场救护力量,要求相关部门 切断供电燃气管道并开展失联人员排查。消防救援、应急、公 安等部门累计组织各类救援力量600 余人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9 时许,火势得到控制;21 时许,现场明火基本被扑灭。截至 4 月18 日3 时许,基本完成现场搜救,发现11 名遇难人员。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省 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国家消防救援局派员赶赴事 故现场指导救援;金华市、武义县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第一时 间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在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统

14 筹协调指挥下,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救援力量,坚持安全、科 学、精准、高效的救援原则,全面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的各类危 害,科学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 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平稳有序。 三、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人员询问等,排除 了故意纵火、电气、自燃、遗留火种等引发火灾因素。 (一)起火原因。 2023 年4 月17 日14 时1 分许,家风公司雇佣的电焊工在 二层违章电焊作业产生的高温焊渣掉落到一层,引燃放置在拉 丝漆喷漆台旁使用过的拉丝调制漆引发火灾。 (二)火灾迅速蔓延主要原因。 一是起火物质燃烧猛烈,起火后先后引燃了使用过的6 桶 拉丝调制漆、可燃的玻璃纤维瓦以及存放在拉丝稀释剂仓库的 0.9 吨以上桶装拉丝稀释剂与油漆,起火后猛烈燃烧,产生大量 一氧化碳、甲醛等有毒有害的浓烟。二是“烟囱效应”烟气扩散 快,一层起火处与二层有生产流水线连通,形成高度达15 米的 垂直立体空间;厂房南北两侧的两台货梯未设置电梯层门及实 体墙电梯围护结构;南北两侧疏散楼梯未封闭;一层起火后, 高温有毒烟气直接通过生产流水线连通处、电梯井和疏散楼梯 等处快速蔓延扩散至二层三层。 (三)造成人员死亡主要原因。 一是拉丝稀释剂与油漆等猛烈燃烧产生有毒有害浓烟。二 是起火处一层二层连通,货梯、疏散楼梯未封闭形成“烟囱效

15 应”,大量烟气从生产流水线连通处、电梯井和疏散楼梯等处往 二层三层快速扩散,三层员工通过疏散楼梯逃生较为困难。三 是烨立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火灾发生后烨立公司未及时收到火灾警报,火场组织疏散逃生 不及时。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企业。 1.伟嘉利公司。(1)违规建设事故1#厂房。2021 年10 月, 在未经资规部门规划许可情况下擅自动工新建1#厂房,施工前 未按规定[1]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委托无资 质个人施工,违规变更设计方案施工[2],2022 年7 月投入使用 前未按规定[3]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建设过程中对 二层楼层板开孔,与设计要求不符。2022 年7 月以来,违反规 定[4]占用消防车通道[5]进行大量私搭乱建,堵塞消防车通道。(2) 违规出租厂房。将设计为丁类火灾危险性的1#、2#厂房,出租 给家风公司、烨立公司、弘晟木业等作为丙类[6]火灾危险性厂房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 型工程除外。 [2] 浙江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1#厂房设计图纸,建施04 二层平面图:二层楼板无天井开口;楼 梯间、电梯间未按设计要求砌筑墙体。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 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 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 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 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 2021 年11 月1 日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盖章的厂区总平面图,显示为消防车通道。 [6]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 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 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 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 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 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 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16 使用。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存在未采用封闭疏 散楼梯间[7]、未设置喷淋等自动灭火系统[8]等违规行为。违规分 隔厂房导致1#厂房二层一部疏散楼梯被封堵。(3)安全生产和 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未根据“一厂多租”的实际情况对承租单位 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9],未定期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督促整改隐患。未确定责任人对共用部位进行统一管理[10]、未 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承租单位开展应急演练[11], 未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2.家风公司。(1)违法组织电焊作业。雇佣未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证的人员开展电焊作业[12],作业前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 [13],未辨识焊渣飞溅掉落可能引燃油漆、稀释剂的风险,未规 范清理易燃物品[14]。作业过程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 [7]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7.6: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 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8]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 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 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3 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的木器厂房……。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 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 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 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 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 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 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14] GB 9448—1999 《焊接与切割安全》6.3:放有易燃物区域的热作业条件;焊接或切割作业只能在无火灾隐 患的条件下实施。6.3.1:转移工件有条件时,首先要将工件移至指定的安全区进行焊接。6.3.2:转移火源工 件不可移时,应将火灾隐患周围所有可移动物移至安全位置。6.3.3:工件及火源无法转移工件及火源无法转移 时,要采取措施限制火源以免发生火灾,如:a)易燃地板要清扫干净,并以撒水、铺盖湿沙、金属薄板或类似物 品的方法加以保护。b)地板上的所有开口或裂缝应覆盖或封好,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以防地板下面的易燃物与可能 由开口处落下的火花接触。对墙壁上的裂缝或开口、敝开或损坏的门、窗亦要采取类似的措施。

17 管理[15]。(2)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稀释剂等 易燃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存放在专门场所[16],在调漆间超量存 放[17]。调漆间设置不符合建筑设计规范,无防爆、防燃措施[18]。 (3)未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开展安全教 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漠视违规动火 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19]。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将火灾危险性丁 类厂房作为丙类使用。 3.烨立公司。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建立应急疏散 预案,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将火灾危险 性丁类厂房作为丙类使用。 (二)安全中介机构。 1.双利安全公司。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发现事故企 业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符、疏散通道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等 消防安全隐患;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记录未经企业确认签字。 2.丰之安安全公司。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发现事故 企业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符,疏散通道、油漆库、喷漆工段 等设置不符合规范等消防安全隐患;对已经发现的调漆间安全 事故隐患未跟踪整改闭环。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 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 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6]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3.6: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2 甲、乙、丙类 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17]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3.6: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乙类中间仓库 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18] GB6514-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5.1.4.2.2:调漆室应为不燃烧、不发火的地 面;室内通风换气次数15 次/h~25 次/h;照明及各类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调漆室应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 置及配置消防器材。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8 (三)相关监管部门。 1.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2022 年1 月,在“三类企业”(三 合一、厂中厂、租赁厂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中[20],未督促“厂 中厂”和“租赁厂房”的企业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疏散通道 不符合要求、消防通道不畅通、消防演练未正常开展等消防隐 患落实整改责任。2022 年12 月,在岁末年初消防领域安全集中 攻坚行动中[21],未认真吸取河南安阳“11·21”火灾事故教训,未 按责任要求对事故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未聚焦辖区产业特点实 施专项整治,未将类似事故企业作为“双随机”检查重点。未有 效督促、指导乡镇开展消防隐患排查治理。 2.武义县应急管理局。2021 年6 月,在“一厂多租”安全专 项整治活动中[22],未督促属地泉溪镇全面开展“一厂多租”情况 排查。2022 年1 月,在“三类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中[23],明 确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厂中厂”“租赁厂房”涉及 危化品使用燃爆等事故隐患专项整治,武义县应急管理局未对 [20] 2022 年1 月13 日武义县工矿及危化品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三类“园区、企业、设施”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附件1“三项整治”清单中县消防救援大队任务清单:对“厂中厂”和“租 赁厂房”中存在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畅通,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不符 合要求,消防设备设施、安全标志配置不到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修订不及时,消防演练未正常开展等问题, 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责任,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21] 2022 年12 月23 日武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县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四大行动”和督导检查方 案》的通知附件2《消防领域安全集中攻坚行动方案》:二、行动时间:2022 年12 月至2023 年3 月;三、重 点任务:(二)聚焦工业企业整治。1.重点整治对象:同一建筑容纳30 人以上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 员工集体宿舍等;2.重点整治内容:聚焦企业企业违规住人、违规电焊气焊、一厂多租堵塞消防通道或安全疏散 条件不足、采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未按要求设施消防设施、使用功能变更导致消防设施不足等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县应急、消防等部门。 [22] 2021 年5 月21 日浙江省工矿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一厂多租”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附件1“一厂多租”安全整治清单中应急管理部门任务清单:3.检查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之间是否签订专门的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协 同演练;出租单位是否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23] 2021 年11 月3 日金华市工矿及危化品安全专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三类“园区、企业、设施”安全 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附件1“三项整治”清单中市应急管理局任务清单:完成“厂中厂”、“租赁 厂房”涉及危化品使用燃爆等事故隐患专项整治,督促危化品使用单位从严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十个一律”措施。 重点强化对使用香精、稀释剂、甲醇、酒精、煤油等易燃易爆危化品使用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落实安全防范措 施,尤其要对重大隐患企业实施跟踪,实行逐一销号闭环管理,确保整改到位。

19 事故企业开展执法检查。2022 年12 月,在岁末年初重点行业风 险隐患排查管控行动中[24],未认真吸取河南安阳“11·21”火灾事 故教训,未对事故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未将类似事故企业作为 “双随机”检查重点。 3.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故1#厂房2021 年10 月动 工新建后一直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25],武义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此后在对2#厂房建设监管过程中,一直未发现1#厂房未 经施工许可违法建设的行为,也未发现1#厂房未经消防验收备 案[26]非法投入使用的问题。 4.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 年1 月22 日,武义县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1#厂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27],未依法 对1#厂房未经规划许可非法建设行为作出处理;巡查责任[28]落 实不到位,对事故企业占用消防通道非法搭建的行为未及时发 现并处置。 5.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日常巡查中未发现事故企业占 用消防通道大量非法搭建行为,督促泉溪镇履行辖区违法建筑 监管处置责任不到位。 [24] 2022 年12 月23 日武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县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四大行动”和督导检查方 案》的通知:(二)重点行业风险隐患排查管控行动,4.工矿领域:……开展“一厂多租”排查整治,动态摸排 底数,督促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履行好各自管理职责……。全面开展电气焊等动 火作业安全专项排查检查,督促用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电气焊等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 格监督管理焊工培训、考试、发证等环节,严厉打击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行为,切实从源头上预 防和减少安全风险。(县工矿及危化安全专委办牵头) [2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 号)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 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 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 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 万元以下罚款。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 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28]《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对违 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

20 6.武义县经济商务局。未按2022 年5 月武义县低效工业用 地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9]要求及时牵头出台《武义县租赁企 业新落地管理办法》,未对出租厂房落地管理、规范出租作出 规定。 7.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落实“一厂多租”[30]“三类园区、 企业、设施”[31]专项整治行动不到位,组织开展全市消防安全集 中攻坚行动[32]不到位,对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落实消防安全专 项整治任务不力等问题失察。 8.金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一厂多租”“三类园区、企 业、设施”、岁末年初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隐患排查管控行动[33] 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不到位,对武义县应急管理局落实安 全生产专项整治任务不力等问题失察。 (四)地方党委政府。 1.武义县泉溪镇。履行辖区违法建筑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 企业占用消防通道搭建的违法建筑未依法组织拆除;对违规电 焊作业、烨立等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监管不力;对委 托的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未按合同履职的行为失察;对发现的 问题隐患未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形成闭环;未认真吸取河南安 [29] 2022 年5 月15 日中共武义县委办公室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低效工业用地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 年)的通知》(武委办发〔2022〕23 号)附件1“武义县低效工业用地专项整治行动 任务清单(2022 年)”8 租赁企业新落地管理:二季度印发《武义县租赁企业新落地管理办法》;三季度落实出 租厂房落地管理、检查、执法;四季度深化出租厂房联合执法、规范厂房出租行为。牵头单位县经济商务局、市 场监管局、“低散乱污”企业整治办。 [30] 2021 年5 月25 日金华市工矿及危化品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浙江省工矿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 于开展“一厂多租”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31] 2021 年11 月3 日金华市工矿及危化品安全专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三类“园区、企业、设施”安全 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金工矿专委办〔2021〕1 号)。 [32] 2022 年12 月13 日金华市消防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消防安全集中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金 消安委〔2022〕12 号)。 [33] 2022 年12 月19 日金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四大行动”和督导检查方 案》的通知(金安委〔2022〕12 号)。

21 阳“11·21”火灾事故教训,落实消防领域安全集中攻坚行动不力, 未按规定对“一厂多租”的事故企业堵塞消防通道、不具备安全 疏散条件、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变更厂房使用功能导致消 防设施不足等突出问题开展整治。 2.武义县。未有效统筹发展和安全,未认真吸取河南安阳 “11·21”火灾事故教训;未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近 年来组织开展“一厂多租”“三类园区、企业、设施”“岁末年初安 全生产四大行动”等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不深入、 不彻底,未聚焦辖区制门产业低小散、租赁厂房生产非常普遍 的特点研判本地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风险隐患,针对性组织整 治;督促消防、应急、住建、资规、综合执法、经济商务等单 位以及泉溪镇履行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 3.金华市。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吸取河南安阳“11·21” 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部署落实“一厂多租”“三类园区、企业、 设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四大行动”等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专 项整治行动不到位;对武义县及相关部门履职不力等问题失察。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1.胡伟文,伟嘉利公司法定代表人,事发厂房房东。2023 年4 月18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 留。 2.程俊杰,家风公司法定代表人,火灾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 2023 年4 月18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 事拘留。

22 3.应萍,家风公司财务负责人,程俊杰妻子。2023 年4 月 18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4.陈金东,家风公司厂长兼安全员。2023 年4 月18 日因涉 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5.成景,家风公司事发时无证电焊作业负责人。2023 年4 月18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6.杨中文,家风公司事发时无证电焊作业人员。2023 年4 月18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7.王兴旭,家风公司事发时无证电焊作业人员。2023 年4 月18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8.李光亮,家风公司事发时无证电焊作业帮工。2023 年4 月18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9.李俊,家风公司表面车间主任。2023 年5 月10 日因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对于以上人员,根据司法机关调查认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 1.姚波,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 责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高怀政,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技术干部,对事故发生 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3.李浩,武义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对事故发生负 有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周文华,武义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安全生产基础科科 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23 5.李小伟,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对事 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6.王坚挺,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对 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7.祝雪挺,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对 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8.张键,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事故 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9.周涛,武义县经济商务局时任党委书记、局长,对事故发 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0.杨张捷,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 领导责任,给予诫勉处理。 11.胡宏立,金华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对事故发 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诫勉处理。 12.蓝建,武义县泉溪镇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 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3.章康武,武义县泉溪镇镇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4.郑鑫,武义县泉溪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对事故发 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5.徐红虓,武义县泉溪镇时任党委委员、副镇长,对事故 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6.胡成,武义县泉溪镇副镇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4 17.帅朝晖,武义县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 予党内警告处分。 18.李强,武义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 严重警告处分。 19.陈辉,武义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 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0.张新宇,金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对事故发生负有 领导责任,给予诫勉处理。 (三)对事故企业处理建议。 1.伟嘉利公司,违规建设、出租厂房,未履行“一厂多租”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武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2.家风公司,违规电焊作业,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 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将火灾危险性丁类厂房作为丙 类使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武义县应急管理局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3.烨立公司,未建立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将火灾危险性丁类厂房作为丙类使用,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武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其他处理。 1.责成武义县向金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责成金华市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5 (五)需要另外调查处理的有关问题。 事故调查中发现两家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存在隐患排查、 隐患跟踪治理、隐患报告报送、安全教育培训、指导应急演练 安全服务不到位等严重问题;伟嘉利公司1#厂房施工单位未取 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等问题,按照属地处理原则,将上述问题 线索移交武义县有关部门调查后依法从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 情况上报事故调查组。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两个至上”理念没有树牢。金华市、武义县未统筹 好发展和安全,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不牢固,对辖区内普遍存 在的“一厂多租”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违法建筑、改变厂房火 灾危险性类别等安全隐患严重性认识不够,对企业厂房违法建 设、违规改造、未经消防验收备案等问题,以及一些领域存在 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不彻底,埋下了安全隐患。一些 基层党委政府只顾发展不顾安全的问题仍然存在,没有将“人民 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真正落实到行动中,没有守住安全底线, 最终酿成惨烈事故。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涉事3 家企业均未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 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生 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法违规问题突 出。伟嘉利公司将未经消防验收备案的1#钢结构厂房分租给家 风公司、烨立公司等企业,违法搭建钢棚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 车通道;未对家风公司、烨立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统一协调、

26 管理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家风公司违规雇佣无证电焊人员动 火作业,且动火作业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最终引发火灾事故。 烨立公司未落实应急措施,组织疏散不及时。第三方安全服务 机构安全服务质量低,隐患排查不彻底,督促整改未闭环。 (三)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 府多次部署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行动,特别是去年河南安阳 “11·21”火灾事故后,开展过多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 动,金华市、武义县、泉溪镇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虽层层动员部 署,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仍然不深不实不细,层层失管、层层 漏管,重大安全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部分乡镇街道对消防安 全工作不重视,工作主动性不强,消防安全整治成效不明显。 属地相关职能部门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要求,消防 安全责任悬空,日常监管执法“宽松软”。 (四)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武义县工贸企业数量众多, 小微企业占比大,且绝大多数企业在设立、设计和建设过程中 无需经过安全审批或安全评价,企业厂房及生产工艺、设备设 施等安全方面历史欠账多,本质安全水平低下问题十分突出。 企业员工流动性强,文化素质普遍不高,且安全培训不到位, 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低下等问题普遍存在。 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运行机制不顺畅、制度不健全,特别是 基层消防安全监管合力未有效形成。基层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 监管力量配置与繁重的安全监管任务严重不匹配,安全监管人 员专业能力偏低,特别是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偏低,发现问 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不高,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27 薄弱问题突出。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金华市、武义县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论述精 神,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压实压紧地 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现场人员工 作责任。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 责”责任机制,细化制定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和年 度任务“两张清单”,强化新上任领导干部的专题培训,切实做 到知责明责履责尽责。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落细“国15 条”“省25 条”安全生产重要举措,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 以铁的手腕、铁的措施,常态化组织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 大整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从根本上消除隐患、 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金华市、武义县要严格督促落实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要落实落细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明确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岗位责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标准配备专兼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督促企业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到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从业人

28 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制止 和纠正从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有效组织消防和应急救援演练。 要全面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第一责任,特别是严格落实“园 中园”“厂中厂”房东、业主责任,认真学习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每季度至少带队开展1 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 治情况检查(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月至少1 次);要建立企业 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确保责任、措施、资金、 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并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每月向负有安 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 (三)全面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 金华市、武义县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深刻吸取此次事故 教训,梳理重点监管事项,细化部门责任措施,健全消防安全 治理体系。各级消安委要强化消防工作专业统筹,健全部门联 动和协作配合机制,加强督促推动,持续提高消防安全治理水 平。消防救援机构要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执法机制,提高执法 精准性和针对性,突出对改变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使用导致疏 散通道、自动消防设施等安全条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行为实施 监管执法。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派出所的指导,细化消防安全责 任措施,按照现行有关法规制度,切实履行好有关日常消防监 督检查等工作职责。应急管理、经信、住建等有关部门要按照 职责加强工矿、园区、建设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检查,加强 焊接等有关焊工作业证的规范管理,严查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 行为。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各项规 定,严厉打击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行为,

29 从源头上把好消防安全关。 (四)举一反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金华市、武义县要认真对照浙安委〔2023〕 7 号文件要求,聚焦“1+8+N”重点领域和专题专项,全面推进安 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要深入开展全领域“园中园”“厂中厂” 专项整治,以乡镇街道(开发园区)为单位全面摸清工业厂房 等“一厂多租”建筑底数,督促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100%签订安 全管理协议,坚决消除改变厂房使用性质、疏散通道不畅通等 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对违章违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四个一律” 举措。要深入开展全链条电气焊违法违规作业专项整治,督促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电气焊作业审批、清理、动火、监护、 处置“五到位”措施,建立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现场监 护措施,提高安全管理能力水平。要强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 电气焊违规作业、无证作业、冒险作业行为,形成打非治违高 压态势;要建立健全“园中园”“厂中厂”“一厂多租”落地管理规范 出租有关机制,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重点领域的风险防范 化解,从严处罚企业违法出租、违规分包转包等行为,加大违 法建筑拆除力度。 (五)深入实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各 级党委政府特别是金华市、武义县要全面贯彻全国重大事故隐 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部署要求,统筹好辖区内安全生产隐 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推进全省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在本辖区的落实。要紧盯 重点领域,特别是要聚焦“园中园”“厂中厂”和电气焊作业,完善

30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健全全覆盖检查标准体系,全面排查可能 导致群死群伤的非法违规行为、设施设备故障、安全管理缺陷 等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底数,全面建档立案、 对账销号。要强化部门精准执法,突出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情 况,深入一线、企业精准严格执法,严打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 违章行为,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事故隐患,确 保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 (六)加快构建安全生产群防群治体系。各级党委政府特 别是金华市、武义县要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加强基层应急管理、消防安全治 理体系建设,充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力量,推进市县探 索机制改革创新,加快融入基层“141”体系,补齐基层短板。要 大力推进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进企业、进单位、进学校、进社区、 进家庭等“五进”活动,全员发动、全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要加强对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提升服务 能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安全生 产月”主题活动,全面普及各类安全知识,提高火灾事故防范意 识,经常性组织实战演练,深入实施企业员工安全大培训活动, 提高自救互救能力。要用好各类媒体平台,强化隐患曝光,加 强警示教育,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要健全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鼓励引导企业建立“内部吹哨人”制度,主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 和违法行为,坚决筑牢安全生产人民防线。

FD10690 | 2023_调查报告_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仓库1·21较大火灾事故.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 1 — 龙岩市人民政府文件 龙政综〔2023〕34 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新罗区工业西路68 号 仓库“1·2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审查批复〈新罗区工业西路68 号仓库“1·21”较大火灾 调查报告(送审稿)〉的请示》(岩消〔2023〕46 号)收悉,经 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新罗区工业西路68 号仓库“1·21”较大火灾调 查报告》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性质认定、事故 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二、新罗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要求认真抓好相

— 2 — 关工作的落实,吸取事故教训,剖析原因,举一反三,防止类似 事故再次发生,并于2023 年8 月31 日前将落实情况报送市安办、 市消安委办。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23 年5 月23 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监委办,新罗区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5 月25 日印发

新罗区工业西路68 号仓库“1·21”较大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新罗区工业西路68 号仓库“1·21”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 年5 月

1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情况概况................................................................2 (二)起火建筑情况....................................................................................................4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6 (四)直接经济损失情况............................................................................................7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7 (一)事故发生经过......................................................................................................7 (二)灭火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8 (三)善后处理情况......................................................................................................8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8 三、事故原因分析.................................................................................................................9 (一)直接原因分析......................................................................................................9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10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11 (四)间接原因............................................................................................................11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12 (一)事故发生单位....................................................................................................12 (二)事故相关单位....................................................................................................13 (三)属地和有关部门................................................................................................14 (四)中介服务机构....................................................................................................16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6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6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7 (三)对其他人员的处理建议....................................................................................18 (四)对有关部门的处理建议....................................................................................18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8

2 六、事故主要教训...............................................................................................................20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21

— 1 — 2023 年1 月21 日16 时05 分许,新罗区工业西路68 号仓 库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7967 平方米,造成火灾直接 财产损失人民币2898 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对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 调查工作作出指示,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 赴现场指挥救援,部署善后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 和《龙岩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 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谢勇星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 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及新罗区人民政府等单 位有关同志参加的新罗区工业西路68 号仓库“1·21”较大火灾事 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 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模拟实验、 检测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和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 经过、发生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 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 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 施建议。

— 2 — 经调查认定,新罗区工业西路68 号仓库“1.21”较大火灾事故 是一起因电气线路短路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情况概况 1.龙岩瑞华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通用公司”), 为起火建筑房屋产权所有人,营业执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 定代表人:江远章,实际管理人:邱联荣(职务为总经理),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800611209997A,经营范围:专业承包 钢结构工程二级及承包起重机设备安装工程三级;LD10t 及以下 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C 级)的制造;LH32T 及以下B 级电动 葫芦桥式起重机、QD20T 及以下C 级通用桥式起重机、MT10T 及以下C 级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的制造;B 级桥式起重机及门式 起重机的安装和维修,B 级桥式起重机、C 级门式起重机的改造; 非标设备、环保环卫设备、除尘设备、钢结构件的生产、加工制 作与销售;环卫专用车辆的销售;承接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 筑工程机械设备销售、租赁。瑞华通用公司于2009 年和2011 年 先后建成1 号厂房和2 号厂房(起火建筑),其中1 号厂房主要 用于钢结构生产,2 号厂房设计为生产车间,实际用于仓储、经 营。 2.新罗区惠信达塑料制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惠信达经营 部”),为起火建筑内最早发生火灾的租户,营业执照类型:个 体工商户,经营者:吴海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 — 92350802MA304X1M01,经营范围:塑料制品、化妆品、日用 品的零售。2014 年4 月份,吴海峰与瑞华通用公司签订租赁合 同,承租面积:476.34 平方米,主要用于日用品储存和批发。 3.起火建筑内其他涉事相关单位:新罗区诚意水暖配件经营 部、新罗区飞燕货物配载服务站、龙岩市新罗区金发草席坐垫经 营部、龙岩金衡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致丰行贸易有限公司、新 罗区洲际酒类商行、龙岩市新罗区荣商酒类经营部、新罗区全兴 酒类经营部、龙岩市博益贸易有限公司、龙岩新罗区欣路加食品 商行、龙岩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永升酱菜店、龙 岩市深发食品贸易商行等13 家单位均为起火建筑租户,并在事 故中受灾。 4.厦门安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新罗区龙州经济发展中心 聘请的安全检查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邹文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728097575,经 营范围:软件开发;电子元器件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电子产品 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数字 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电影摄制服务;专业设计服务; 消防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 动、劳动派遣服务)。2022 年8 月3 日,福建龙州工业园区管 理委员会(后更名为新罗区龙州经济发展中心)与厦门安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龙岩市政府采购合同》,委托该公司对龙州

— 4 — 工业园区(核心区、硬质合金园、高新区、东宝工业集中区)开 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检查,合约明确了检查的频次和检查内 容。截止事发时,厦门安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后对瑞华通用公 司1 号厂房及其2 号厂房承租商户开展检查、复查共计33 次, 下发整改通知单17 份,其中对惠信达经营部检查、复查合计4 次。 (二)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位于新罗区工业西路68 号瑞华通用公司的2 号 厂房,原设计使用功能为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的生产厂房(以 下简称“丁类厂房”),事发时主要作为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2 类的仓库(以下简称“丙类仓库”)存储或经营。 1.基本构造。起火建筑为地上2 层,建筑高度17 米,占地 面积约5977 平方米,建筑总面积约11954 平方米;一层为框架 结构、二层为钢结构。 2.手续办理情况。瑞华通用公司依法办理了2 号厂房(起火 建筑)的用地[1]、规划[2]、施工许可[3]、消防[4]、房屋所有产权[5] [1] 2005 年5 月18 日,瑞华通用公司取得龙岩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0752529), 用地项目名称:年加工钢结构件8000 吨生产线,用地面积:65304.8 平方米。 [2] 2011 年1 月25 日,瑞华通用公司取得龙岩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 35080020110003),建设项目名称:生产车间二,建设规模:11954 平方米,层数:二层。 [3] 2011 年4 月15 日,瑞华通用公司向龙岩市新罗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352601201104150101),工程名称:生产车间(二),建设规模:1F 框架、2F 钢构、S 总=11954 平方米,合同开 工日期:2010 年12 月15 日,合同竣工时间:2011 年5 月15 日。 [4] 2011 年4 月27 日,瑞华通用公司通过网上备案受理系统向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申报瑞华生产车间(二)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备案号:350000WSJ110004932,备案未抽中。2011 年11 月22 日,瑞华通用公司通过网上备 案受理系统向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申报瑞华生产车间(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备案号: 350000WYS110015528,备案未抽中。 [5] 2012 年8 月16 日,瑞华通用公司取得福建省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龙房权证字第 201208795 号),房屋所有权人:龙岩瑞华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房屋坐落: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福建龙州工业园 区民园路6 号1 层101、2 层201,规划用途:车间,总层数2 层,其中1 层建筑面积为5945.83 平方米,2 层建 筑面积为6007.77 平方米。

— 5 — 等相关手续,但是建成后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于2011 年12 月擅 自改变使用功能作为仓储进行分租。2012 年至2014 年,瑞华通 用公司在起火建筑西侧和东侧先后违章搭建建筑物用于出租使 用。 3.租赁使用情况。事发时,起火建筑共有14 家承租单位, 其中一层共有11 家,分别为惠信达经营部、新罗区诚意水暖配 件经营部、新罗区飞燕货物配载服务站、龙岩市新罗区金发草席 坐垫经营部、龙岩金衡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致丰行贸易有限公 司、新罗区洲际酒类商行、龙岩市新罗区荣商酒类经营部、新罗 区全兴酒类经营部、龙岩市博益贸易有限公司和龙岩新罗区欣路 加食品商行;二层共有3 家,分别为龙岩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永升酱菜店和龙岩市深发食品贸易商行。起火建筑 内主要存储有日杂用品、百货、食品、酒类、草席、水暖配件等 物品。 4.消防设施设置情况。起火建筑现场设置有干粉灭火器和室 外消火栓,部分租户设置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新罗区诚 意水暖配件经营部在位于起火建筑承租的东侧仓库大门外,自行 设置了一具室内消火栓。 5.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治理情况。2020 年3 月起,新罗区先后 部署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城乡房屋结 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等,对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2020 年9 月25 日,福建龙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后更名为新

— 6 — 罗区龙州经济发展中心)在组织对瑞华通用公司2 号厂房开展房 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时,福建省冠城天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房建 工程师余富文和杨雄生作为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派 的建筑结构专家参与了排查。 图1、新罗区工业西路68 号仓库事故方位图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瑞华通用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立了安全生产 委员会,明确了总经理(邱联荣)任主任委员,办公室为管理安 全生产的职能部门。作为出租方,瑞华通用公司与2 号厂房各承 租户之间签订了租赁合同,明确了承租方防火安全管理要求,但 在明知厂房使用性质的前提下,仍将不具备仓储条件的厂房违规

— 7 — 分隔和违章搭建,并分租14 家商户用于仓储和经营,且未将2 号厂房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2.惠信达经营部作为承租户,明知承租区域为厂房,但仍与 瑞华通用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承租区域用于仓储和经营,并擅 自增设阁楼、在仓库设置住宿、厨房等,且未做好防火和用电安 全工作。同时,惠信达经营部违规设置住宿场所、违章用火用电 等行为在多次检查中被指出要求整改,但屡改屡犯。 (四)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等标准和规定, 经福建省海丝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厦门功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2898 余 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1 月21 日16 时29 分,新罗区诚意水暖配件经营部 工人王桂民进入位于起火建筑内的东侧诚意水暖仓库喂狗食,喂 完后往回走到仓库大门时,发现自家仓库与惠信达经营部之间隔 墙上方有火,先拿灭火器灭火,后用消防水带连接仓库外消火栓 灭火,因未发现并取用消火栓箱内消防水枪,导致消火栓灭火效 能未发挥,随后于16 时42 分拨打电话报警,但因号码拨错未打 通;16 时40 分许,起火建筑南侧恩凌古寺的义工李兰,驾驶车 辆驶出寺庙大门时,发现对面的惠信达经营部卷帘门顶部东侧向

— 8 — 外喷射火苗后,于16 时42 分拨打电话报警。 (二)灭火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2023 年1 月21 日16 时44 分,龙岩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 心接警称“新罗区龙州工业园恩凌古寺对面仓库着火”。龙岩市消 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先后调派6 个消防救援站,20 辆消防车、 89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进行扑救。16 时57 分,解放路消防救援站 首先到达现场,发现惠信达经营部向外冒烟,现场指挥员立即组 织疏散人群、设置警戒,经侦查后,指挥员组织消防指战员从东 侧诚意水暖仓库进入,向惠信达经营部灭火降温,后续因火势蔓 延扩大,指挥员组织到场力量分别在起火建筑四周设置水枪阵地 进行火灾扑救。20 时01 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22 时05 分, 现场明火被扑灭。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新罗区政府立即组织龙州经济发展中心和相关 部门成立善后工作团队,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讲,并落实“一 对一”帮扶,确保受灾单位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对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高 度重视,消防救援机构接处警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指 挥和应急处置工作符合程序,相关环节紧密衔接,信息报送流转 及时。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 9 —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导致火灾的直接原因认定为惠信达经营部一层Z4 钢柱至Z6 钢柱之间区域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 灾。 图2、起火建筑一层起火部位平面图

— 10 — 图3:起火建筑一层起火点平面图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现场提取起火建筑内龙岩金衡贸易有限公司仓库内和恩 凌古寺大门口的监控视频,并委托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 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分析,视频分析意见为:视频画面中最先可 见光斑的部位位于惠信达经营部C5 立柱西南侧货架夹层附近区 域,出现可见光斑时间为2023 年1 月21 日16 时36 分26 秒。 2.现场提取惠信达经营部Z4 钢柱至Z6 钢柱之间区域的电气 线路(熔珠),并委托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科证司法鉴定所进行 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14-9 样袋的铜导线及14-9-①号样袋 的散落铜熔珠中均存在一次短路熔痕(珠)。

— 11 —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事故调查排除人为放火、雷击起火、遗留火种、电池故障、 监控线路故障、网络线路故障、小孩玩火等引发火灾的可能。 (四)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瑞华通用公司将不符合消防安全 条件的建筑物出租给他人使用,且未将起火建筑纳入日常安全管 理范围;惠信达经营部未按国家技术标准安装敷设电气线路,擅 自增设阁楼,违规设置住宿场所、违章用火用电等行为在多次检 查中被指出要求整改,但屡改屡犯。同时,起火建筑东西两侧存 在违章搭建,影响了灭火救援。 2.建筑消防安全隐患突出。起火建筑存在违规改变建筑使用 功能,导致防火分区面积不符合规范要求,未按丙类仓库设置室 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排烟设施等消防设施和环形消防 车道,不同租户之间的仓库未采用实体墙进行防火分隔(现场分 隔仅用未到顶板的铁皮)。 3.属地和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新罗区龙州经济 发展中心和住建、工信、商务等相关行业部门虽然先后部署开展 了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钢结构厂房专项整治以及其他常态化 安全生产检查,但是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治瑞华通用公司擅自改变 厂房使用功能、布局的违法行为,以及对承租户违规住人、违规 用火用电行为未能有效制止并依法处理。

— 12 — 4.专家检查指导和中介技术服务流于形式。在对瑞华通用公 司2 号厂房开展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时,负责现场检查的建筑 结构专家未能发挥应有作用,未发现起火建筑明显存在的违规改 变使用功能、布局的违法行为。厦门安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新罗区龙州经济发展中心聘请的安全检查服务机构,未有效落实 第三方服务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要求,2022 年8 月起虽多次对涉 事企业开展检查,但是对惠信达经营部反复存在的电气线路安全 隐患未提出有效的整改建议和未发现瑞华通用公司存在改变厂 房使用功能、布局的违法行为。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 惠信达经营部经营者吴海峰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采用可燃材 料搭建阁楼,增加火灾荷载,电气线路安装、敷设不规范[6],违 规在仓库设置人员住宿场所[7],违章使用液化气灶[8],电器管理 不规范,违章使用冰箱、电饭煲、热水器、热水壶等电器[9],未 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做好火灾预防[10]。同时,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 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 号)第三 十六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第四十条:库房内 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 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仓库防 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 号)第四十七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9]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 号)第四十一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 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第四十二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 冰箱等家用电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 的义务。《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 号)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四、组织开展 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 13 — 惠信达经营部违规设置住宿场所、违章用火用电等行为在多次检 查中被指出要求整改,但屡改屡犯。 (二)事故相关单位 1.瑞华通用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违规出租厂 房。该公司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将丁类厂房改成丙类仓库出租 [11],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物出租给他人使用[12],导致 建筑防火分区面积不符合规范要求,也未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 置消防设施和环形消防车道[13],不同租户之间的仓库未进行防火 分隔,导致火灾发生后迅速蔓延扩大。二是违章搭建。在起火建 筑东西两侧搭盖违章建筑[14],影响灭火救援。三是未尽到监督管 理职责。瑞华通用公司未将2 号厂房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15],未有效开展防火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16],未按规定组 [11]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经审核合格或者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 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重新备案。 [12]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 责任。发包人、出租人或者委托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人 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3.3.2 条:一、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的丙2 类仓库最大 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分别为1200 平方米和4800 平方米;第8.3.2 条每座占地面积 大于1500 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平方米的多层丙类物品仓库应设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第7.1.3 条:占地面积大于1500 平方米的丙类仓库,应设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 边设置消防车道。《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双方应当明确 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发包人、出租人或者委托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承包人、承租 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 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 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 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14 — 织消防演练和应急演练[17],室外消火栓系统压力不足[18],长期 带病使用。 2.龙岩金衡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荣商酒类经营部、 新罗区全兴酒类经营部、龙岩市致丰行贸易有限公司、新罗区飞 燕货物配载服务站、龙岩市博益贸易有限公司、新罗区洲际酒类 商行、龙岩新罗区欣路加食品商行、新罗区诚意水暖配件经营部、 龙岩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金发草席坐垫经营部、 龙岩市新罗区永升酱菜店、龙岩市深发食品贸易商行等13 家商 贸企业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承租不具备仓储消防安全条件的厂房 进行经营或储存货物[19],埋下了消防安全隐患。 (三)属地和有关部门 1.新罗区龙州经济发展中心。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 及上级的部署要求不力,未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未采取有力 措施研究解决园区企业违规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违规分租、市政 消防给水管网压力不足等突出问题,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工作不力,对企业缺乏有效监管,导致事故企业惠信达经营部反 复存在的电气线路安全隐患、违规设置住宿场所、厨房和涉事企 业瑞华通用公司长期存在改变厂房使用功能、布局的安全隐患, 均未得到有效整改。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六)组 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 织演练。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 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19]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 责任。发包人、出租人或者委托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人 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 15 — 2.新罗区工信科技局。未认真履行工业企业行业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20],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中,监督检查不到 位,隐患治理不够深入,未督促指导涉事企业瑞华通用公司有效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导致瑞华 通用公司长期存在改变厂房使用功能、布局的违法行为,未得到 有效整改。 3.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未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 要求,组织开展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中,督导跟踪推动不到位, 作为挂钩龙州工业园区的包片负责部门[21],未扎实指导推动新罗 区龙州经济发展中心开展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未及时发 现涉事企业瑞华通用公司擅自改变厂房使用功能、布局的违法行 为,在开展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现场排查时,对技术专家履职情况 缺乏有效的跟踪管理。 4.新罗区商务局。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原 则,对园区内的商贸领域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22],未 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23]。未有效督促事故企业惠信达经营 [20] 《中共新罗区委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龙新委综〔2020〕57 号):(十 一)区工信科技局:1.负责全区工业企业(责任清单已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除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 “三个必须”原则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督促 指导企业构建安全风险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研究制定行业安全风险辨认辨识标准规范、 分级管控制度,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分类、分级管控。 [21]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罗区城乡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龙新政综〔2021〕 52 号):四、保障措施(四)督导跟踪推动。全区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采取包片负责制,由区直单位 挂钩镇(街)、园区,推动属地工作落实。其中,区住建局挂钩西陂街道、龙州工业园区;……。各级各部门要 运用效能监督、绩效管理、部门评价、公众评议、明察暗访等多种途径,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综合运用通 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效措施,严格问效问责。 [22] 《中共新罗区委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龙新委综〔2020〕57 号)(十二) 区商务局:1.负责全区商贸(含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市场、商超等)、冷链、流通(含仓储)领域行业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按照三个必须原则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等工作。…… [23]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89 号)第十三条: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依法对其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十一)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

— 16 — 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消除火 灾隐患。 5.新罗区消防救援大队。发挥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作用不 够明显,指导新罗区龙州经济发展中心和工信、商务等行业部门 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够扎实,对龙州工业园区深化消防隐患 治理、提升消防安全水平方面参谋作用发挥不明显。 6.龙岩市城市管理局西陂执法大队。对龙州工业园区“两违” 建筑摸排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涉事企业瑞华通用公司周边影响事 故救援的违章建筑。 (四)中介服务机构 厦门安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相关资质,作为新罗区龙州经 济发展中心聘请的安全检查服务机构,未有效落实第三方服务安 全生产检查工作要求,虽多次对涉事企业开展检查,但是对惠信 达经营部反复存在的电气线路安全隐患未提出有效的整改建议 和未发现瑞华通用公司存在改变厂房使用功能、布局的违法行 为。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邱联荣,男,瑞华通用公司总经理(实际管理人)。瑞华 通用公司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将丁类厂房改为丙类仓库,并将 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物出租给他人使用,未按丙类仓库设 管理工作。

— 17 — 置消防设施和环形消防车道,仓库间未进行防火分隔,在起火建 筑东西两侧搭盖违章建筑,未将2 号厂房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范围,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2 号厂房实际管理人,对事故的发 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吴海峰,男,惠信达经营部经营者和实际管理人。吴海峰 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采用可燃材料搭建阁楼,增加火灾荷载,电 气线路安装、敷设不规范,违规在仓库设置人员住宿场所,违章 使用液化气灶,电器管理不规范,违章使用冰箱、电饭煲、热水 器、热水壶等电器,未定期开展仓库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 患,特别是违规设置住宿场所、违章用火用电等行为在多次检查 中被指出要求整改,但屡改屡犯,导致经营部发生火灾,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林聪华,女,中共党员,2021 年10 月起任新罗区龙州经 济发展中心副主任,分管园区安全、环保工作。未认真履行日常 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入园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指导 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 监察机关处理。 2.林煜,男,中共党员,2021 年12 月底起任新罗区龙州经 济发展中心安环股负责人,负责入园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对企业监督检查不到位,2022 年对涉事企业瑞华通用公司外租 仓库整改复查时,发现6 家仓库共34 项问题(大部分系电气线 路问题)未落实整改,事后未采取有力措施处理,及时消除事故

— 18 — 隐患。对事故企业惠信达经营部反复存在的电气线路安全隐患和 违规设置住宿场所未采取有力措施给予有效制止,对事故的发生 负重要责任。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3.黄永生,男,中共党员,2021 年5 月起任新罗区龙州经济 发展中心安环股科员,作为园区厂房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工作的经 办人,检查中未发现涉事企业瑞华通用公司改变厂房使用功能、 布局,在排查记录表中勾选“建成后未改造”上传至福建省房屋安 全管理系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对其他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参与涉事企业瑞华通 用公司房屋结构安全现场排查的两名建筑结构专家(余富文和杨 雄生)依法依规给予严肃查处。 (四)对有关部门的处理建议。 1.建议由新罗区政府约谈新罗区龙州经济发展中心、新罗区 工信科技局、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新罗区商务局。 2.建议新罗区消防救援大队向新罗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 书面检查。 3.建议龙岩市城市管理局西陂执法大队向龙岩市城市管理 局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瑞华通用公司擅自改变2 号厂房使用功能,将不符合消防 安全条件的建筑物出租给他人使用,未将2 号厂房纳入日常安全

— 19 — 生产管理范围,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龙岩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24],对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2.江远章,男,瑞华通用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存在的未 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将丁类厂房改为丙类仓库,并将不符合消防 安全条件的建筑物出租给他人使用,未按丙类仓库设置消防设施 和环形消防车道,仓库间未进行防火分隔,在起火建筑东西两侧 搭盖违章建筑等行为未进行有效制止,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对 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由龙岩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处上一年年 收入百分之六十罚款的行政处罚[25]。 3.惠信达经营部、龙岩金衡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荣 商酒类经营部、新罗区全兴酒类经营部、龙岩市致丰行贸易有限 公司、新罗区飞燕货物配载服务站、龙岩市博益贸易有限公司、 新罗区洲际酒类商行、龙岩新罗区欣路加食品商行、新罗区诚意 水暖配件经营部、龙岩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金发 草席坐垫经营部、龙岩市新罗区永升酱菜店、龙岩市深发食品贸 易商行等14 家商贸企业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承租不具备仓储消 防安全条件的厂房进行经营或储存货物,埋下了消防安全隐患,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 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 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六十的罚款。

— 20 — 建议由新罗区工信科技局和商务局联合对上述企业进行约谈,并 责令其改正。 4.建议新罗区龙州经济发展中心依据合同约定,对厦门安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新罗区龙州经济发展中心和 有关部门红线意识不强,统筹发展和安全不够,没有做到促一方 发展、保一方平安,对龙州工业园区违规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违 规分租、违章搭建等突出的安全问题重视研究不够,推动解决不 力。 (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不深入不细致。事故发生在全国安 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刚结束不久,并且是在多轮次房屋结构 安全专项治理后,反映出新罗区龙州经济发展中心和有关部门在 部署开展治理区域和行业突出安全隐患方面,风险研判不够精 准,隐患排查不够彻底,办法措施不够有力,“上热中温下冷” 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三)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龙州工业园区部分企业无视安 全,片面注重经济效益,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 能,并随意分隔分租、违章搭建,造成先天性消防安全隐患。同 时,部分企业安全意识淡薄,承租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 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风险识别和隐患自查自改能力不足,违规 住人、违规用火用电等隐患问题突出。

— 21 — (四)部门监管责任缺失脱节。新罗区工信、商务等部分行 业部门重部署轻落实,重过程轻结果,在执法检查、专项治理中 走过场、检查流于形式情况较为普遍,未能有效发挥专家检查和 中介机构技术服务作用,加之部门之间统筹协调不够、工作衔接 不紧、信息共享不充分等问题突出,消解了监管合力,致使隐患 问题和违法行为长期存在得不到有效治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切实担负起安全发展的重大责任。新罗区各级各部门 要深刻吸取新罗区工业西路68 号仓库“1·21”较大火灾事故教训, 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委会15 条、我省66 条安全生产重要措施要求, 正视和推动解决工业园区普遍存在的违规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违 规分租、违章搭建等长期存在的安全问题,并举一反三,突出抓 好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同时,新罗区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专家 检查和中介机构服务指导的管理工作机制,既要充分发挥第三方 专业技术优势,推进高风险区域和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又要严 防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的问题。 (二)强化工业园区安全专项整治。新罗区要按照《福建龙 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开小灶”实施方案》(岩市安委 〔2023〕1 号)要求,全面摸清底数实情,指导园区和企业加大 消防安全设施的投入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并及时总结经验,全 面推广。对违规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和违规分租等突出安全问题, 要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精准施策,分类处置,重点整治违章

— 22 — 搭建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防火分隔不到 位、违规住人等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切实消除消防安 全隐患。同时,各地要坚持边整治、边总结,分析共性问题,研 究治本之策,防止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厂房、仓库反复违规出租、 转租,筑牢高质量发展经营本质安全屏障。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瑞华通用公司要深刻汲取事 故教训,重点整治违规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违规分租、违章搭建、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等问题,并 要逐项整改落实到位。新罗区政府要组织工信、商务、城市管理、 应急、消防等部门,深入瑞华通用公司督促指导,帮扶提升企业 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同时,新罗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 《龙岩市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岩市安委〔2022〕 14 号)要求,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完善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要按照分级指 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分期分批开办企业标准化提升专题培训班, 分级分类组织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和重点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等参加标准化提升业务培训,让企业和一线员工知道“做什么、 怎么做”,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压实部门监管责任。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生产“最 后一公里”不顺畅、部门监管合力不强等问题,新罗区党委政府 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统筹协调、信息通报、联合执法、 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提升部门监管合力。新罗区应急管理局和

— 23 — 新罗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监 管职责,用好安委会、消安委等平台,强化业务指导,督促部门 履职;新罗区商务局和新罗区工信科技局要采取部门联合执法和 聘请专家检查等方式,切实加大商贸和工贸领域企业安全监管力 度,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龙岩市城 市管理局、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部门要重点打击违法 建设、违规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等影响安全的突出违法行为。

FD10691 | 2023_贵州_毕节叙毕铁路新高坡隧道10·10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贵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毕节叙毕铁路新高坡隧道10·10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AGENT_BROWSER_PAGE_CONTENT nonce=036d32c15a1927bd7ab54c0bb8ef2555 origin=unknown --- 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机关简介 · 规划计划 · 财政资金 · 统计信息 · 事故调查 · 调查报告 · 人事信息 · 专家库 · “双随机、一公开” · 其他法定信息 · 重点领域公开 ·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政府网站 年报 依申请公开 毕节七星关叙毕铁路新高坡隧道辅助斜井“10·10”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4-07-30 09:15 浏览量:3248次 字体:[小中大]

 

毕节七星关叙毕铁路新高坡隧道辅助

斜井“10·10”较大爆炸事故

 

 

 

调

查

报

告

 

 

 

 

 

 

 

2024年5月

 

目  录

  

一、基本情况..........................................2

(一)叙永至毕节铁路概况..............................2

(二)工程各参建单位情况..............................4

(三)行业监管部门情况............................... 6

二、新高坡隧道辅助2#斜井相关情况......................7(一)地质情况.......................................7(二)设计情况........................................8(三)施工情况......................................10(四)设施设备情况....................................14(五)瓦斯调查情况....................................16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评估情况....................17

(一)事故发生经过...................................17(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18

(三)事故应急救援评估情况............................18

(四)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9

四、事故直接原因分析..................................19(一)原因分析........................................20(二)仿真模拟实验情况................................21

(三)爆炸过程........................................24

五、事故间接原因分析..................................24

(一)未按设计施作二次衬砌...........................24

(二)收尾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25

(三)非防爆型电气设备使用管理混乱...................25

六、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25

(一)事故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25

(二)铁路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27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27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27

(二)建议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的单位和人员...............27

(三)行业监管部门处理建议...........................28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28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28

(一)从严实施穿越煤系地层隧道瓦斯管理...............28

(二)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29

(三)严格施工现场重大风险管控.......................30

(四)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30

(五)慎始慎终做好收尾工程末端管理...................30

 

 

 

 

2023年10月10日11时40分许,毕节市七星关区叙毕铁路新高坡隧道辅助2#斜井发生较大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82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相继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省、市有关领导率省、市两级发改、应急、公安、消防和交通等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10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省应急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成都铁路监管局和毕节市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的毕节七星关叙毕铁路新高坡隧道辅助斜井“10·10”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省纪委省监委同步介入事故调查。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现场勘验、检验检测、模拟试验、专家论证、询问谈话等多种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同时,调查组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深入剖析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毕节七星关叙毕铁路新高坡隧道辅助2#斜井“10·10”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施工单位在隧道掘进时未按设计施工,工程收尾阶段违反瓦斯隧道技术规范,在封堵墙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发生的瓦斯爆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叙永至毕节铁路概况

  1.工程总体概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隆黄铁路新建叙永至毕节段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叙毕铁路的线路起自纳溪至叙永铁路叙永北站,经云南威信、镇雄、贵州毕节,终至毕节至织金铁路毕节东站,全长189千米,设计运行速度120千米/小时。项目总投资137.6亿元,其中工程投资131.6亿元。资金来源为:资本金占总投资50%,计68.8亿元,中国铁路总公司出资10%,利用铁路发展基金等解决;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分别出资30%、19%、41%,由自筹资金解决,承担境内征地拆迁工作。中国铁路总公司、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共同组建叙永至毕节铁路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铁路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建设工期6年。

2.贵州段概况。贵州段线路总长36.62千米,桥隧总长26.647千米,占正线全长的71.4%。其功能定位为客货共线线路,途经七星关区何官屯镇、大新桥街道、田坝桥镇、观音桥街道、德溪街道、鸭池镇、梨树镇、响水乡,在七星关区何官屯镇及德溪街道境内设置会让站。

 

图1 叙永至毕节铁路位置布置

 

  1. 新高坡隧道概况。新高坡隧道地处七星关区与云南省镇雄县交界处,隧道起止里程为DK300+099-DK308+199,全长8.1千米,其中贵州段承建4.14千米,开工时间为2017年10月17日,主体完工时间为2021年12月25日。隧道云南和贵州两省分界桩号为DK304+059,其中贵州段(DK304+059-DK308+199)长4140m。隧道出口接路基工程,隧道于DK306+468处下穿成贵铁路高坡双线隧道(成贵铁路里程 DK345+778),平面交角为11°44′48″,隧道拱顶至成贵铁路高坡隧道拱底净距约18.7m。 为加快隧道施工进度、满足防灾救援要求,解决施工及运营期间排水、施工通风等问题,增设辅助2#斜井,与叙毕铁路正洞(DK305+600)交叉点为起点,与成贵铁路副斜井相接位置为终点,长363m,2#斜井终点至洞口段利用成贵铁路副斜井,长度约370m。

(二)工程各参建单位情况

  1. 建设单位:叙毕铁路贵州有限责任公司为新建叙永至毕节铁路贵州段项目建设单位。该项目前期有关手续由贵州安六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办理,2017年5月该项目建设单位变更为叙毕铁路贵州有限责任公司[[1]]。

2.代建单位:成都铁路局贵阳建设指挥部[[2]]为新建叙永至毕节铁路贵州段项目代建单位,与贵州安六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9日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工程范围为DK304+059--DK341+384.32=织毕线起点DK320+000。工作内容:里程范围内工程从施工图设计批复后至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的全部建设管理工作(不包括委托项目前期研究、评估评价、征地及拆迁、筹融资、环水保监测等)。

  1. 勘察设计单位: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以下简称中铁二院)为新建铁路叙永至毕节线贵州段项目设计单位,2017年11月8日与叙毕铁路贵州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1. 监理单位: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4]](以下简称铁研监理公司)为新建叙永至毕节铁路贵州段项目监理单位。2016年12月,与成都铁路局贵阳建设指挥部签订监理合同,服务范围包括贵州段的全部工程(不含先期开工段DK332+142.5--

DK340+500已招标站前工程、叙毕线引入毕节站纳入成贵同步实施I类变更设计、叙毕线引入毕节东站纳入毕织线同步实施I类变更设计)的施工监理。

  1. 施工单位: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5]]为新建叙永至毕节铁路贵州段站前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具有国家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2016年12月,与成都铁路局贵阳建设指挥部签订铁路建设施工总承包合同。依据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印发的《关于成立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叙毕铁路贵州段项目经理部的通知》,叙毕铁路贵州段站前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交由其全资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6]]负责管理。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叙毕铁路贵州段项目经理部三分部负责新高坡隧道辅助2#斜井掘进及封闭等施工。

(三)行业监管部门情况。根据《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铁人〔2020〕24号)规定,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铁路运输安全、铁路工程质量安全、铁路运输设备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指导协调地方铁路相关部门工作,建立相关信息通报和监管协调机制,协调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安全综合治理和相关铁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成都铁路监管局内设7个部门,定编52人。依据《关于印发<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的通知》(成铁监人〔2022〕28号),铁路工程建设监管工作具体由监管三处负责。监管三处定编8人(含部门负责人3人),其中2人专职负责川藏铁路监管,其余6人负责辖区四个省(市)的其他铁路建设项目监管,每个省(市)各安排1人牵头协调监管工作。

叙毕铁路项目自2016年11月办理监督手续以来,纳入了成都铁路监管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由成都铁路监管局和受委托的监督机构(2016-2022年为中铁咨询、2022-2023年为中铁西南院)负责开展。共开展监督检查64次,发现各类问题826个(其中叙毕铁路贵州段共开展监督检查22次,共发现各类问题153个)。责令停工整改9次。其中2022年至2023年共开展监督检查10次,发现问题203个,发出整改通知单10份。

二、新高坡隧道辅助2#斜井相关情况

(一)地质情况

叙毕铁路新高坡隧道辅助2#斜井地表属剥蚀低中山地貌,自然斜坡一般坡度10~70˚。该斜井X2DK0+000--+235段主要穿越二叠系上统龙潭组(P2l)含煤地层,根据深孔钻探揭示8层煤,主要揭露煤层为C5、C6煤层,厚约2.5~3.1m。一般煤层厚约0.2~0.4m,为高瓦斯段。X2DK0+235--+363段主要穿越二叠系上统长兴组(P2c)偶夹煤线地层[[7]]。该段斜井埋深较大(埋深最大段落为X2DK0+050,地表标高约+1975.0m,斜井设计标高约+1605.0m,最大埋深约370m)。

(二)设计情况

根据《新高坡隧道设计图》,斜井位于线路前进方向右侧,与线路交点里程DK305+800。斜井水平长度662m。按照成贵铁路指导性施工组织安排,叙毕铁路新高坡隧道交叉影响段须在2018年9月前完成施工,但原设计斜井施工受征地拆迁等影响,一直未能实质性开工,将造成整个叙毕铁路贵州段工期滞后。基于以上原因,成都铁路局贵阳建设指挥部按照设计变更程序印发《贵阳建设指挥部关于委托编制叙毕铁路高坡隧道新增斜井变更设计文件的函》(贵建指〔2017〕169号),设计增设辅助2#斜井,连接叙毕铁路正洞与成贵铁路副斜井,以保障施工进度。勘察设计单位于2020年10月出具了《新高坡隧道(贵州段)辅助坑道调整Ⅰ类变更设计》(叙毕隧施变-55-Ⅰ)(以下简称“变更设计”)。

根据变更设计,新高坡隧道辅助2#斜井与叙毕铁路正洞(DK305+600)交叉点为起点(X2DK0+000),与成贵铁路副斜井相接位置为终点(X2DK0+363),长363m,坡度12.98%,采用无轨双车道运输,净空断面尺寸为7.5×6.2m(圆拱直墙)。辅助2#斜井终点至洞口段利用成贵铁路副斜井,长度约370m。设计明确辅助2#斜井洞身段为高瓦斯段,施工期间应严格按照高瓦斯工区相关要求进行施工。

图2 叙毕铁路新高坡隧道辅助坑道变更设计平面示意

模筑衬砌设计:根据变更设计,辅助2#斜井X2DK0+000--X2DK0+235段通过P2l含煤地层高瓦斯段,设计采用二次衬砌(Ⅴ级双车道模筑衬砌),初期支护拱墙设I16型钢拱架(间距0.8m)、采用22cm厚C25耐腐蚀喷射混凝土,仰拱为40cm厚C35耐腐蚀钢筋混凝土,拱墙二次衬砌为35cm厚C35耐腐蚀钢筋混凝土。X2DK0+235--X2DK0+363段通过P2c偶夹煤线低瓦斯段采用Ⅳ级双车道锚喷衬砌,初期支护拱墙设I14型钢拱架(间距1.2m)、采用20cm厚C25耐腐蚀喷射混凝土。

封堵墙设计:由于辅助2#斜井在运营期间不作为救援通道,根据变更设计要求,施工前应对成贵铁路副斜井与平导连接处进行封堵,竣工后对辅助2#斜井与叙毕铁路正洞连接处以及成贵铁路副斜井洞口按要求采用混凝土密闭墙进行封堵。与叙毕正洞连接处为1号封堵墙,采用10m厚C20混凝土封堵并预留排水通道将斜井内的水引入附近水汽分离室;成贵铁路副斜井洞口为2号封堵墙,变更设计中没有明确混凝土工艺参数。

图3 新高坡隧道辅助2#斜井封堵墙设计示意图

(三)施工情况

1.斜井洞身段施工。施工单位擅自对辅助2#斜井线位及正洞交叉位置进行了调整,位置由DK305+600调整至DK305+540。洞身开挖采用钻爆法进行开挖,现场揭示X2DK0+000--X2DK0+363段落进行了锚喷,但喷射混凝土背后脱空部位较多。X2DK0--X2DK0+018段(18m)施作了二次衬砌,X2DK0+018--X2DK0+235段(217m)未按照设计施作二次衬砌。

  1. 封堵墙施工。根据现场实测,辅助2#斜井实施的封堵措施与变更设计不一致:其中,已完工的1号封堵墙实际厚度约3m(斜长),设计为10m,与设计不符;正在施工的2号封堵墙位于辅助2#斜井终点(X2DK0+363)处,是按照设计单位2017年7月编制的《新高坡隧道调整辅助坑道Ⅰ类变更设计(审查稿)》施作的封堵墙,与变更设计要求在成贵铁路副斜井洞口采用混凝土进行封堵不符。

 

图4 新高坡隧道辅助2#斜井封堵墙施工示意图

 

图5 1号封堵墙实测示意图

  1. 施工工艺。2号封堵墙施作采用手动间断性泵送混凝土现浇工艺,为确保混凝土边角区域的密实、平整、均匀,需使用手提式小型混凝土振捣器进行振捣。经现场勘察和问询,模板支撑体系为斜撑固定方式,采用长约30cm丝杆与长1.2m~2m钢筋焊接,丝杆端与模板主背楞连接固定,钢筋端缠绕在预埋钢筋或钢管上焊接固定,模板为竹胶板(1m×1.2m),竖向次背楞为9cm×4.5cm木方,采用铁钉进行固定,水平方向主背楞为φ48双钢管(采用蝴蝶扣及回收螺栓与拉杆丝杆端连接固定)。施工班组计划分三次浇筑混凝土完成2号封堵墙作业,第一、二次浇筑混凝土高度均约2.4m,模板分两次安装,测量前两次混凝土浇筑高度约4.8m。

 

 

图6 模板加固方式示意图

图7 封堵墙模板及支撑体系示意图

  1. 其它情况。现场勘查辅助2#斜井与叙毕铁路正洞连接处积水严重。排水通道位于1号封堵墙根部,出口位于叙毕铁路正洞排水盖板以下20cm左右,不具备氧气补给条件。

图8 现场图片

(四)设施设备情况

  1. 辅助2#斜井外电力设施。辅助2#斜井口东侧约100m处装设一台1000kVA变压器并配备地面高压分接箱、低压380V配电柜、高低压电缆等电气设施为施工供电。
  1. 辅助2#斜井内电力设施。供应采用380V电压,由斜井外低压一级配电柜将电缆线路引入2号封堵墙作业面,在距封堵墙10m左右设置二级分配电箱,分接有380V电源4路,220V电源2路,均使用DZ47-63型断路器。380V电源主要为3台局部通风机供电。220V电源主要用于照明设施和手提式小型混凝土振捣器,其中混凝土振捣器采用插线排连接供电方式。以上所有供电电缆、配电设施及用电设备均是非防爆型。

3.辅助2#斜井内主要作业及辅助设备。通过现场勘察,斜井内遗留物有混凝土泵车和混凝土运输车各1辆;手提小型混凝土振捣器1个;普通照明灯3个、局部通风机3台、对讲机和手机各1部,均是非防爆型。

(五)瓦斯调查情况

  1. 设计揭示的瓦斯赋存情况。辅助2#斜井穿越C5煤层,C5煤层瓦斯含量为7.79㎥/t,最大瓦斯压力为1.1MPa。变更设计揭示施工中遭遇的主要不良地质问题是煤层瓦斯,瓦斯绝对涌出量为0.76㎥/min,为高瓦斯地层。
  1. 事故发生前瓦斯检测情况。经调查辅助2#斜井掘进施工期煤系段上台阶掌子面瓦斯浓度检测最大值为0.6%,证实煤系段地层含有瓦斯并在掘进过程中涌入开挖空间。
  1. 辅助2#斜井贯通后瓦斯检测情况。查阅施工单位《瓦斯检查手册》显示辅助2#斜井贯通后,在斜井30m处(X2DK0+030)、成贵铁路副斜井封堵处、1#封堵墙附近洞室、二次衬砌台车拱顶和贯穿处拱顶均有瓦斯存在。其中检测最大瓦斯浓度为0.34%,位于成贵铁路副斜井封堵处。
  1. 1号封堵墙完工后瓦斯检测情况。查阅2023年5月1日至10月9日期间的《瓦斯检查手册》,辅助2#斜井30m(X2DK0+030)处最大瓦斯浓度为0.24%;封堵处最大瓦斯浓度为0.25%,表明1号封堵墙施工完成后,辅助2#斜井内仍存在瓦斯,主要由洞身逸出,系初期支护后存在瓦斯逸出通道。
  1. 事故发生后瓦斯检测情况。10月12日,调查组对辅助2#斜井内瓦斯进行人工检测,瓦斯浓度最高为0.3%,检测位置在2号封堵墙与成贵铁路斜井结合位置拱顶。10月14日对初期支护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初期支护背后存在空腔,轴向背后空洞长度最大为17m,空腔高度9cm-53cm,主要集中在X2DK0+003-X2DK0+180范围内。通过对爆炸后拱顶等破碎部位暴露出的空腔进行瓦斯检测,浓度最大为3.5%。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10日11时40分许,作业人员正在叙毕铁路新高坡隧道辅助2#斜井进行2号封堵墙最上一层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发生位置距离斜井洞口约370米,事发时有6名人员在斜井巷道内进行2号封堵墙施工作业(其中,4名混凝土操作工、1名混凝土泵车操作员、1名混凝土运输车驾驶员)。事故造成作业人员5人死亡,1人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11时43分,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叙毕铁路贵州段项目经理王振环向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建设指挥部电话报告事故信息;11时53分,毕节市七星关区消防救援大队接报,出动7车27人携带侦检器材、破拆类器材、救护类器材70余件套,灭火类及通讯器材35余件套前往救援;12时13分,毕节市七星关区区应急局接中铁十九局报告信息;12时25分,第一批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迅速组织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初步勘察;13时9分,毕节市永安救护队8名救护员,在成贵副斜井往里350米处找到被困人员张星,迅速组织开展施救,于13时25分从斜井中救出;13时42分至14时44分先后救出聂绍平、张铭、李学祥、胡正平等4名被困人员,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0月11日5时33分,搜救送出最后1名失联者(宋红卫),经医务人员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三)事故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接报事故后,地方党委政府及时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调集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公安、交警等部门人员第一时间赶至事故现场,管控秩序,疏导周边群众、保障救援车辆顺利通行,有效防止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应急、能源、消防、卫健等部门及时调度专业救援和医疗救治力量赶至现场开展救援救治。事故处置期间,网络舆情管控到位,态势平稳,遇难者家属安抚到位,相关善后赔偿等工作落实到位。

综合来看,整个应急救援处置过程行动迅速、救援有力,未发生次生灾害事故,善后工作得到稳妥处置。

(四)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1986)核算,该起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182万元。其中: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为1044万元,善后处理费用73万元,财产损失价值65万元。

图13 伤亡人员位置示意图

四、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检测鉴定、模拟计算和试验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新高坡隧道辅助2#斜井掘进施工时未按设计施作复合式衬砌,导致瓦斯长期逸出。工程收尾阶段由于封堵墙施工改变通风环境,形成密闭空间造成瓦斯积聚。在进行2号封堵墙混凝土浇筑作业时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一)原因分析

  1. 火源。通过调查、现场勘察和分析认定,非防爆型混凝土振捣、钉锤敲击等施工作业活动产生的火花是引起瓦斯爆炸的火源。

(1)作业人员进行2号封堵墙混凝土浇筑作业时为确保混凝土边角区域的密实、平整、均匀,需使用手提式小型混凝土振捣器进行振捣。

(2)作业人员进行2号封堵墙混凝土浇筑作业时为防止跑模漏浆,需使用钉锤加固模板与背楞。

(3)事故唯一幸存人员泵车工张星证实,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混凝土泵送,期间听到混凝土振捣器作业以及钉锤敲击声音。

  1. 其他可能火源排除

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技术鉴定和数据分析,排除煤层自燃、地震、吸烟、电焊和周边作业产生火源的可能。

  1. 瓦斯源

(1)由于X2DK0+018-X2DK0+235段(217m)未按照设计图纸施作二次衬砌,导致瓦斯长期持续溢出;2023年5月,1号封堵墙形成后施工单位拆除瓦斯监控系统、通风设施设备,撤出瓦斯检测人员,瓦斯在隧道内积聚;发生事故前10日,工班在2号封堵墙已施工完成的混凝土基础上进行剩余部分封堵墙模板安装,内侧模板安装完成后辅助2#斜井洞身近似封闭状态,导致瓦斯积聚,达到瓦斯爆炸浓度。

(2)通过对瓦斯涌出量仿真模拟和分析计算,2号封堵墙最后一层模板安装完成至事故发生时的瓦斯涌出总量为1432.29㎥,洞内平均瓦斯浓度8.45%。

参数

数值

绝对瓦斯涌出量Q绝

  1. 099m3/min

瓦斯涌出总量Q总

  1. 29m3

洞身体积V1号-2号段

  1. 17m3

平均瓦斯浓度ω1号-2号段

  1. 45%
  1. 氧气条件。事故发生前,2号封堵墙施工工作面有工人作业,证明氧气浓度能够维持人体正常生存,氧气浓度在19.5%-23.5%,满足瓦斯爆炸氧气浓度不低于12%的条件。

(二)仿真模拟试验情况

根据现场勘察,爆炸破坏最严重的区域在距离1号封堵墙约16米的X2DK0+016区域,施工人员作业位于X2DK0+363区域,起爆点与主爆点相距约350米,为解释这一原因,还原爆炸过程,事故调查组委托重庆大学资源与安全学院进行模拟试验计算。

重庆大学资源与安全学院通过数值模拟,得出了瓦斯的扩散、压力波传播、温度变化等关键参数。根据独头巷道瓦斯运移规律,在巷道中某一区域(段)有瓦斯涌出时,涌出瓦斯对该区域的空气进行排挤,形成“驱替”运移效应。同时,“独头巷道”无风条件下瓦斯具有明显的分层积聚现象。即在2号封堵墙第二模混凝土浇筑完成前,瓦斯可沿拱顶向外扩散;当2号封堵墙最后一层模板安装完成后,隧道形成封闭空间,为瓦斯积累创造条件,短时间内瓦斯浓度快速增大,达到爆炸浓度。模拟结果表明瓦斯浓度分布情况与事故调查组分析相符。模拟试验计算中产生的温度达到2000 K(约1727℃)以上,爆炸释放的热能足以点燃周围物质,形成强烈的火焰和高温环境。在本次事故中,伤亡人员均遭受了严重的高温烧伤[[8]]。

 

 

 

 

 

 

 

0 day

30 day

60 day

90 day

120 day

138 day

图14 瓦斯扩散的浓度场

 

(三)爆炸过程

事故当天,作业人员在进行2号封堵墙混凝土浇筑作业时产生火花引发瓦斯爆炸,产生的火焰在热膨胀的作用下,迅速向四周自由传播,压力波在向1号封堵墙传播时,由于狭长隧道壁的影响,入射波和反射波相遇,压力产生叠加效应,导致爆炸过程的压力持续增强。在强大冲击波的破坏作用下,1号封堵墙附近初支背后空腔破裂,初支背后空腔内瓦斯溢出遇高温火焰引起二次链式爆炸,在1号封堵墙附近爆炸压力达到最大值[[9]]。

图15 爆炸威力最大点成因分析过程

五、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一)未按设计施作二次衬砌。根据变更设计,辅助2#斜井X2DK0+000-X2DK0+235段按高瓦斯设计,采用复合式衬砌。施工单位实际在斜井与正洞交叉口约18m段施作有二次衬砌,其余X2DK0+018-X2DK0+235段(217m)未按照设计施作二次衬砌,未对瓦斯进行有效封闭导致瓦斯长期溢出。

(二)收尾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辅助2#斜井为高瓦斯工区,施工单位在工程收尾阶段2号封堵墙施工前擅自改变瓦斯管理等级,拆除瓦斯监控系统、通风设施设备,对“贯通斜井”至“盲巷”这一环境变化不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在此期间溢出的瓦斯无法快速有效的排出,导致瓦斯持续积聚。监理单位对现场存在的问题隐患不督促整改。代建单位没有定期调度掌握长期停工工区复工复建情况,对收尾工程的巡查抽查不及时。

(三)非防爆型电气设备使用管理混乱。施工单位不开展危险辨识和风险研判,对存在易燃易爆危险性的作业环节无管控措施,任由施工人员随意使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进行混凝土振捣作业,不按规定使用防爆型开关搭接电线电缆和照明灯具。

六、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叙毕铁路贵州段项目部:新高坡隧道辅助2#斜井掘进施工时未按设计图纸在X2DK0+018--X2DK0+235段(217m)施作二次衬砌;未编制封堵墙施工方案,事故发生后伪造施工方案;封堵辅助2#斜井时未按设计要求施作封堵墙,1号封堵墙设计要求厚度为10米,事故发生后,实测为3米;2号封堵墙施作位置与设计不符;施作2号封堵墙前擅自拆除瓦斯监控系统、通风设施设备,撤出瓦斯检测人员;放松对辅助性工程收尾阶段的安全管理,放任非防爆设备入井作业;验工计价报表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未对下属的三分部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统一协调、管理;对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通知书发现问题整改不彻底。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有差距,没有发现叙毕铁路贵州段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专项台账;对叙毕铁路贵州段项目部现场施工管理混乱失察;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
  1. 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要求督促施工单位编制隧道辅助2#斜井封堵专项施工方案;高瓦斯工区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监理人员未按施工工序要求采取跟班监督或不定时巡查;发现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使用非防爆机具,未按规定督促整改或向建设单位报告;对施工单位拆除瓦斯监控系统、通风设施设备,撤离瓦斯检测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督促整改;默许验工计价报表中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的情况并签署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1. 中国铁路成都铁路局贵阳建设指挥部。未有效履行代建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2020年12月,新高坡隧道辅助2#斜井设计进行一类变更后,未组织项目参建各方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新高坡隧道辅助2#斜井贯通以后,没有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对X2DK0+018--X2DK0+235段(217m)进行复合式衬彻;没有按照《贵阳建设指挥部(公司)验工计价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履行对编报单位提交的验工计价报表和监理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审查确认的职责,对编报单位与监理单位串通虚报工程量的行为失察。

(二)铁路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吸取2017年成贵铁路七扇岩隧道“5·2”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不深刻,对毕节辖区内高瓦斯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叙毕铁路建设工程收尾阶段监督检查频次不够,重点不突出,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存在的相关问题。

七、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张铭,男,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红岩乡梅子关村3组人,事故施工班组负责人。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工人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组织冒险作业导致发生事故,鉴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的单位和人员

根据《关于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省纪委省监委。对监察对象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省纪委省监委提出;涉嫌犯罪人员,由省纪委省监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行业监管部门处理建议。针对成都铁路监管局相关人员存在的问题,建议由成都铁路监管局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罚。

2.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罚。

  1. 中国铁路成都铁路局贵阳建设指挥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罚。
  1.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鲍文龙、陈学译、张立东、王兴林、吕成杰、刘刚、王振环、张乾俊、洪晓东、高峰,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臧国龙、车富义、李廷春,成都铁路局贵阳建设指挥部王成春、刁海辉、陈昶、周钢等17名责任人,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罚。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从严实施穿越煤系地层隧道瓦斯管理。要举一反三针对区域地质特征对穿越煤系地层的隧道建设工程,从开工到竣工全过程,隧道主洞和导洞的设备、通风、供电、防爆、防燃等均应参照《瓦斯隧道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实施。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方面要采取物探、钻探、化探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查清施工区域地质构造等各类隐蔽致灾因素,针对性落实治理措施。在机电运输风险防范方面要全面排查施工车辆、电缆、局部通风机、移动配电点及各类用电设备设施等风险隐患,施工过程中禁止使用非阻燃风筒、输送带、电缆,严格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在瓦斯治理方面要严格落实日常瓦斯管理制度,加强揭煤、巷道支护、巷壁充填封闭、瓦斯监测检查等工作。在动火作业方面要加强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二)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建立全过程风险管控制度,健全参建单位考核检查管理制度,强化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单位的安全生产履约管理。施工单位要提高责任意识,依法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组织开展施工现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设计单位要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在设计阶段采取合理措施降低施工安全风险,在施工图中提出应对风险的工程措施和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设计有关要求,加强日常安全检查。

(三)严格施工现场重大风险管控。隧道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严格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建立风险管理清单。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方案审批及专家论证流程,规范施工工序管理,按照方案开展交底、施工和验收工作。严格落实方案变更论证审查程序,强化施工人员管控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对作业人员岗位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知识的培训教育,对隧道施工中超前处理、钻孔、爆破、找顶、支护等关键作业工序,加强旁站监督。

(四)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铁路施工安全。要依法加强铁路领域施工安全监管,严格执法处罚,实现精准监管和有效监管。

(五)慎始慎终做好收尾工程末端管理。进入工程项目施工收尾阶段,施工单位要认真组织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强化安全管理。克服施工人员的安全思想松懈、人员流动频繁、安全意识下降、非施工性的不可控因素增多等突出问题。监管部门要督促参建单位开展收尾阶段安全隐患大排查和二次危险源辨识,查找危险因素,确保全过程作业安全。

 

[[1]] 叙毕铁路贵州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5月2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万波,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MA6E2F0F5E。

[[2]]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建设指挥部成立于2013年12月11日,注册地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31号贵州铁道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为张继周。经营范围包括铁路运输设备安装、维修;铁路及建筑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DKQNM6D。

[[3]] 中铁二院成立于1994年12月20日,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企业,经营范围:承接国内外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和技术管理服务;投资咨询评估(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节能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评估;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服务;测绘服务;工程造价咨询、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防治、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防洪除涝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电气工程、公共安全防范和技术工程的设计咨询服务,工程设备、器材、构件、材料的研发、研制(仅限分支机构在工业园区内经营)与销售;测绘仪器、钻机的修理,质检技术服务,工程检测,计量鉴定,水工土工化验、测试;铁路旅客运输、铁路货物运输;国家政策允许的商贸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相关科学研究及成果转化;期刊出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2071266。

[[4]] 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4年9月16日,法定代表人:冯延明,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9号,经营范围:铁路工程监理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公路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电力工程监理乙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业承包;施工总承包;工程管理服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1028521834。

[[5]] 中铁十九局成立于2001年12月26日,法定代表人:李华伟,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检验检测服务;爆破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砼结构构件制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22027391R。

[[6]]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02月04日,注册地位于辽阳市白塔区卫国路138号,法定代表人:高峰。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筑劳务分包,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测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气设备销售,砖瓦制造,建筑用石加工,轻质建筑材料制造,金属结构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物业管理。

[[7]] 下伏地层分别为:三叠系下统飞仙关组(T1f)砂质泥岩、泥质砂岩偶夹灰岩,二叠系上统长兴组(P2c)灰岩、砂岩、泥岩偶夹煤线,龙潭组(P2l)砂岩、泥岩、炭质页岩夹煤层,下统茅口组(P1m)灰岩。

[[8]] 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出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显示,1号-4号尸体(块)的尸检主要情况为全身泥沙附着,清理后尸体大部分呈浅II。烧伤,扪及肋骨粉碎性骨折等。符合颅脑及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5号尸体(块)的尸检主要情况为尸体严重毁损,无辨认条件。

[[9]] 实验表面在靠近点火位置的压力传感器P1监测到的最大爆炸压力为388.58 kPa,而在远离点火位置的压力传感器P2监测到的最大爆炸压力为443.48 kPa。

 

主办单位: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盐务街35号    全国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 政府

抖音公众号 安全生产举报电话 省政务服务热线 智能机器人

FD10692 | 2023_贵州_黔西南州兴仁市百德镇杜某某住宅12·25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贵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兴仁市消防救援大队关于“12.25”兴仁市百德镇杜某某住宅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的公示

兴仁市消防救援大队关于“12.25”兴仁市百德镇杜某某住宅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的公示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  关闭本页 |

根据《贵州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现将“12.25”兴仁市百德镇杜某某住宅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报告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火灾基本情况。2023年12月25日00时26分,兴仁市百德镇银厂村罗摩组杜某某住宅发生火灾,调派百德镇政府专职队出动2车6人前往处置,消防路消防救援站按照一级火警编成出动4车15人前往增援处置。起火建筑为杜某某自建房,共1层,总建筑面积约112.5平方米,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

(二)人员伤亡情况。火灾造成1人死亡(杜某某,男,汉族,80岁,身份证号为52232219431*******)。

(三)财产损失情况。过火面积约112.5平方米,烧毁冰箱、沙发、玉米、木床等,共计财产损失21582元。

二、火灾扑救情况

2023年12月25日00时26分,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兴仁市百德镇有一民房起火,报警人称有一人被困,调派百德镇政府专职队出动2车6人前往处置,消防路消防救援站按照一级火警编成出动4车15人前往增援处置。兴仁消防救援大队值班人员遂行出动。01时15分,百德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力量到达现场开展处置,01时17分,百德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经现场询问知情人确认,有1人被困,因火势猛烈燃烧,建筑烧毁坍塌,无法内攻救人。02时05分,消防路救援站到达现场,02时48分消防路救援站控制火势后搜救出被困人员1人,03时08分,现场火势基本熄灭。

三、火灾原因调查情况

经现场勘验、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 年12月24日23时45分许,起火部位为杜某某住宅左侧2号卧室,起火点位于卧室炭盆处(火盆距西墙1.4米,距南墙2.5米),起火原因为卧室使用炭火取暖引燃掉落衣物发生火灾。

四、火灾延伸调查情况

(一)政府、行业部门及乡镇责任落实情况。经调查,百德镇2022年至2023年12月,累计运用“黔小消”综合监管平台排查小型经营性场所496家(次),排查自建房排查1005栋(次);2022年9月至10月、2022年至2023年冬春季节,多次深入群众家中开展“敲门行动”,提醒群众开展“三清三关”。但对辖区火灾形势分析研判不精准,对消防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一句话带过,缺乏对基层开展自建房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的操作性指导,培养村级懂消防、会排查、能宣传的网格员不足,对自建房排查重视不足。

(二)村寨火灾防控责任落实情况。百德镇建立了“老、弱、病、残、幼、酒、疯”等弱势群体台账,但由于网格员流动频繁,2023年6月负责运用“黔小消”综合监管平台的人员离职后,未明确专门运用平台的人员,导致银厂村罗摩组2023年对部分自建房查而未录,没有充分发挥“黔小消”平台排查、宣传、警示教育等综合功能,对火灾防控方面的安排,主要围绕“安全用火用电”部署,对其它常见的火灾隐患部署和排查不足。

(三)消防宣传教育情况。经调查,百德镇通过院坝会、微信群、敲门行动等方式开展了消防安全宣传,但对“老、弱、病、残、幼、酒、疯”等重点人员开展的消防宣传工作实效性不足,对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醒强调不到位。

五、事故责任的处理情况

(一)责成兴仁市百德镇主要负责人在全市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上作表态发言。

(二)兴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对兴仁市百德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统战委员(分管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周刚进行提醒谈话。

(三)兴仁市百德镇人民政府对银厂村村支书郑胜民、全体驻村干部、网格员进行集体约谈。

公示时间: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2月29日

监督电话:15329290032

监督单位:兴仁市消防救援大队

文字解读

相关报道

媒体解读

专家解读

相关文档

相关信息

FD10694 | 2023_贵州六盘水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脚树矿9·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贵州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贵州六盘水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脚树矿“9•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文件格式:WORD

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 特别重…

东莞万江巨力粘合剂科技有限公司“7·23…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贵州六盘水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脚树矿“9•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贵州六盘水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脚树矿“9•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6月12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单位情况 2

(二)事故区域及安全管理情况 4

(三)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情况 6

(四)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情况 8

(五)事故发生经过 9

(六)现场人员逃生情况 11

(七)事故报告情况 12

二、事故直接原因 13

三、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13

(一)山脚树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3

(二)精煤公司安全管理不力 17

(三)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8

(四)有关部门监管不严不实 19

(五)地方党委政府失管失察 20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21

(一)已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责任人员 21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责任人员 23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人员 24

(四)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69

(五)其他建议 69

五、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评估 69

(一)应急救援处置 70

(二)应急处置评估 71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71

贵州六盘水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山脚树矿“9•24”重大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9月24日7时48分30秒,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脚树矿(以下简称山脚树矿)采一区1200运输平巷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33.82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务院总理李强和副总理张国清、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祥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黄锦生、贵州省委书记徐麟、省长李炳军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就抢险救援、善后处置、事故调查、追责问责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黄锦生、副局长张瑞庭、贵州省省长李炳军、副省长郭锡文分别于当日率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及善后处置等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 2023年9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贵州六盘水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脚树矿“9•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牵头、局长王韶辉任组长,省能源局、应急厅、公安厅、总工会派员参加,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贵州省纪委监委成立了追责问责组,介入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模拟实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专家论证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责任人、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事实,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置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事故防范的措施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山脚树矿位于贵州省盘州市盘关镇境内,为贵州能源集团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煤公司)分公司,省属国有煤矿。矿井规模为310万吨/年,事故发生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证照齐全有效。

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山脚树矿设置有安检科、通风区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有矿长、总工程师等共10名矿级领导,按规定配备了安全、通风、采掘、机电副总工程师。

2.矿井开拓

矿井井田面积35.9451平方公里,含煤地层为上二叠统龙潭组(P3l),矿井可采和局部可采煤层共12层。采用斜井多井筒分区域综合开拓,井田划分为采一区、采二区、采三区。

3.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方式为分区式,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

4.主要运输系统

主要运输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采一区北运输系统由1200运输平巷一部、二部输送带输送机、215运输石门输送带输送机(三部)、211813运输巷输送带输送机(四部)、216运输北石门输送带输送机(五部)构成。

5.供水消防系统

每一个采区均建有400立方米的消防(防尘)水池和固定式注氮设备,井下设有消防材料库。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安全监控系统型号为KJ70X型。

7.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事故发生时使用的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为KJ225型。

8.应急广播系统

事故发生时,原应急广播系统拆除,新系统未投入使用。

9.压风自救系统

井下安设有压风自救系统。

(二)事故区域及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地点基本情况

着火点位于采一区1200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从机头往机尾方向117号H架处(H架间距3米),过火区域为该输送带机尾段39.8米、215运输石门输送带(三部)机头段8米长巷道。 1200运输平巷位于20煤底板,围岩岩性主要有灰色泥岩,总长度743米,巷道设计为半圆拱形,净断面12.3平方米,采用锚网+锚索+喷浆支护。 1200运输平巷二部输送带第92号H架至125号H架,巷道受压严重变形,断面不足2平方米,采用架设U型棚支护维修。

2.安全管理情况

2023年4月份以来,煤矿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直至主要负责人,发现了“1200运输平巷部分地段变形加剧,断面不能满足行人及带式输送机运行的要求”,但至事故发生,1200运输平巷严重失修的隐患仍未得到有效整改,依然组织生产。

3.带式输送机使用管理情况

2022年4月8日,因1200运输平巷二部输送带磨损严重,时任矿长王某某在矿调度会上要求更换为强力输送带,采一区副区长谭某某向王某某提出“洗煤厂换下来的旧强力输送带可以用来更换”,王某某表示:先使用洗煤厂换下的旧输送带,旧输送带不够再发新输送带。 2022年4月下旬,谭某某在洗煤厂矸石山找了400米长、使用了近7年的旧强力输送带后,向王某某申请了400米长新强力输送带,一起安装到1200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使用,入井使用前未对旧强力输送带进行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试验。2022年5月4日,安装完成后,机电副矿长胡某未按照该矿制定的《阻燃胶带管理制度》要求组织安检科进行验收,输送带一直使用至“9•24”事故发生前。

4.火灾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流经区域

事故发生后,产生的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烟气流经215运输石门、211813运输巷、216运输北石门、211213运输联巷、211213采面和211016采面(含运输巷及回风巷)等地点。

5.监测监控情况

(1)事故区域下风侧共安装了8台一氧化碳传感器,2台接入了主机系统,其余6台未接入。 (2)事故区域下风侧沿线内共安装了5台烟雾传感器,3台接入了主机系统中,其余2台未接入。 (3)人为破坏传感器情况。通风区副区长陈某某指使通风区监测一队队长罗某破坏了以上已安装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内部接线,导致其不能检测一氧化碳浓度和烟雾。 (4)煤矿落实精煤公司下达问题整改通知情况。2023年1月3日至9月2日,精煤公司通风部共5次向山脚树矿下发整改通知,指出该矿部分传感器监测信号未与地面主机联网显示,传感器存在失真的问题,矿长候某某、总工程师崔某某、副矿长喻某某、通风区区长罗某某知晓后未落实整改。前任总工程师袁某某(任职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至2023年4月8日)、通风区区长季某某(任职时间为2021年7月5日至2023年2月4日)知晓后未督促整改。

6.事故区域下风侧避险设施及消防管路安装情况

1200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段巷道,因巷道变形,安装的消防支管和阀门间距不符合规定。211016运输巷安装有4组压风自救装置,现场勘察时均能正常使用。

(三)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情况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煤公司”)隶属于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精煤公司现有山脚树矿、月亮田等10处煤矿。2022年7月19日,精煤公司换发营业执照,有效期至永久,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1.历史沿革

1999年6月18日,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七家企事业单位联合成立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为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因人员调整,2020年7月1日,聘任尹某、麻某某为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5月10日,聘任王某某为公司总工程师;2022年1月12日,聘任杨某某为总经理;2021年2月9日,精煤公司董事会选举朱某某为董事长;2023年3月18日,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精煤公司至事故发生未召开股东大会。

2.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2023年2月24日,省委任命朱某某为精煤公司党委委员和书记。3月18日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同日,省政府推荐朱某某为精煤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人选。5月10日,省国资委推荐杨某某为精煤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人选。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后,精煤公司未召开董事会,除朱某某履行董事长兼总经理职责、杨某某履行副总经理职责外,沿袭了改革前的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工,设置了综合办公室、安全管理部等10个安全管理职能部门。

3.对山脚树矿安全管理情况

2023年以来至事故发生前,精煤公司通风部通过“精煤公司安全综合监管平台”向山脚树矿先后下发9份整改通知,其中5份指出山脚树矿“部分传感器监测信号未与地面主机联网显示,传感器存在失真情况”等问题,并要求山脚树矿及时核实和排查,采取措施,类似问题整改到位。因山脚树矿未整改,取消了山脚树矿5月、6月“无误报警奖励”。 2023年以来至事故发生前,副总经理麻某某、安全管理部路某某、安全管理部副主任王某、动力部副主任陈某某、动力部副主管田某某均分别带队到山脚树矿检查,均发现“采一区逃生演练不符合要求、人员使用自救器不熟练”“211213采面下出口未安设应急广播”“211016采面监测监控传感器(位于着火区域下风侧)未上传”“1200运输平巷失修严重、1200运输平巷里段输送带下方底鼓磨输送带”等问题,但均未督促山脚树矿整改到位。 2023年7月、8月、9月,精煤公司通风部将山脚树矿安全监控系统部分烟雾及一氧化碳传感器未上传情况通过OA系统发给了精煤公司副总经理麻某某、总工程师王某某,麻某某、王某某未安排相关部门督促整改落实。

(四)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情况

1.集团公司概况

2023年3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某某,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兰某某。公司设置安全环保部、煤炭事业部等9个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精煤公司等13家二级企业。

2.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23年4月3日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印发《关于印发〈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规定,出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启动问责流程,但该办法中未明确问责的具体流程。 2023年以来,公司安全环保部、煤炭事业部均多次到山脚树矿开展安全检查督导工作,发现了“1200集中回风石门巷修工作面顶板离层、破碎,巷道断面约1.5平方米”等39条问题和隐患,但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未跟踪督促。

(五)事故发生经过

9月24日零点班,全矿入井331人、升井315人(含3名受伤人员,下同),其中采一区入井110人、升井94人。 9月23日22时,采一区值班区长李某某(遇难者)主持召开采一区调度会并安排当班工作。其中:采煤队出勤17人,到211016采面回采作业;保运三队出勤5人,负责岗位范围的输送带巡视;打钻二队出勤9人,主要负责钻孔施工。 9月24日7时48分,输送带司机喻某某清理1200运输平巷三部输送带浮煤时,输送带停止了运行,随后喻某某到215运输石门四部输送带机头处打电话向采一区调度室询问输送带停机的情况,在调度室的保运三队队长封某某安排喻某某叫人到211016运输巷处理211016运输巷二部输送带断带,挂断电话后,喻某某发现烟雾沿着第四部输送带从机尾处涌出。 8时11分、13分,输送带司机管某某、电工许某某先后在井下分别向采一区调度室调度员杨某某汇报井下出现烟雾,杨某某均让他们查看原因,未下达撤人指令。 8时15分,采一区调度室主任王某某在采一区调度室看到视频监控中1200运输平巷二部机尾、1813输送带机头、216运输北石门机头的图像是黑色的,像是烟雾。随后打电话给211016采面运输巷二部机头当班带班副区长李某某询问情况,并通知其看情况撤人。随即向在旁边会议室开会的采一区区长解某某汇报了211016运输巷等地方有烟雾的情况,解某某怀疑是电缆“放炮”引起的,就让王某某撤出211016采面的人员,并安排副区长黄某某入井处理,随后继续组织党某某、李某某等人开会安排10月份生产计划。 8时21分,王某某再次打电话给211016采面运输巷二部输送带机头李某某,让其了解采面情况并顺着巷道跑出来看一下烟雾来源,李某某回复王某某采面电话没人接,还没找到采面的人,让王某某先打电话寻找采面的人。 8时24分,211016采面当班瓦检员刑某某(遇难者)在211016采面运输巷二部输送带机头打电话给采一区调度室询问烟雾大的原因,接电话的杨某某通知其撤人。 8时27分,带班队长余某某(遇难者)在211016采面运输巷转载机机头打电话给采一区调度室询问烟雾大的原因,接电话的王某某通知其撤人。 8时28分,王某某用手机向矿调度员张某某汇报,211016运输巷有烟进去,已经安排撤人,同时让张某某通过矿调度电话打电话给采一区调度询问具体情况,张某某要求停电撤人,并向矿调度主任饶某某汇报了该情况。随后,饶某某到旁边会议室向正在开会的矿级领导进行了汇报。 8时33分,矿长候某某、党委书记王某某等矿级领导到矿调度室了解相关情况并安排撤人。期间矿调度员胡某某一直向211016运输巷范围内的四部电话轮流拨打,但是无人接听。 8时38分,许某某在1200运输平巷二部输送带中部溜子机头打电话给王某某,汇报“1200运输平巷115号H架输送带往里着火了”。在采一区调度室的解某某接报后随即带着严某某、谭某某等下井抢险。8时40分,杨某某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员将井下输送带着火的情况分别向候某某等矿领导进行了汇报,候某某安排全矿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六)现场人员逃生情况

8时21分许,李某某在接到采一区调度室通知后高喊“快撤人,外面有烟子进来了”,龙某某、封某某听到后开始逆着风流往外跑,边跑边佩戴好自救器,通过摸着输送带纵梁管走、爬上输送带挪动等方式,进入211813运输巷外段新鲜风流中获救。 8时23分许,支架工任某某走到211016运输巷二部输送带机头后感到烟很呛人,便打开并佩戴好自救器往前走,走到216运输北石门与211213运输联巷岔口附近,感觉自救器发烫,呼吸困难,就摘下自救器走了几步后晕倒在211213运输联巷开口往里约2m处水沟里。 8时25分许,在216回风斜巷回风联巷的打钻工杨某发现烟雾后,佩戴自救器经216回风北石门、216轨道联巷,到达了1200集中轨道平巷新鲜风流中获救。其余17人被困(任某某于11时20分被救护队员搜救脱险)。

(七)事故报告情况

9时36分,候某某向精煤公司副总经理杨某某汇报“初步判断1200运输平巷机尾输送带着火了,已经通知撤人了,还在核实情况”。9时39分,向精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朱某某汇报事故情况。 11时28分,井下救护队打电话至采一区调度室汇报“李某某已经抬出来,没有生命体征”,公司副总经理麻某某、副总经理杨某某、矿长候某某均在采一区调度室知悉该信息。 13时31分,井下救护队向采一区调度室汇报:被困17人已全部找到,1人脱险,16人无生命迹象。 13时32分,在得知井下汇报人员伤亡情况后,经麻某某口述,旷某某记录“我矿1200运输平巷二部输送带机尾往外约60m处着火(现火已灭),造成211016采面16人被困,现正在组织搜救”的事故汇报信息,经杨某某审核,朱某某同意后,逐级上报了事故信息。 13时43分,饶某某向精煤公司调度汇报,被困17人,1人受伤升井,16人遇难。接完电话后调度员任某打电话给朱某某汇报说:“已经确定16人牺牲,怎么汇报”,然后朱某某让任某请示杨某某,杨某某又让任某请示公司通防副总工程师旷某某,任某未再请示,杨某某也未向任某回复。 13时47分,矿长候某某打电话向盘州市能源局局长彭某某汇报经朱某某同意的事故信息。 13时47分,矿安检科人员以微信方式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执法一处值班同志汇报了同样事故信息,执法一处值班同志于13时53分向贵州局值班室报告了事故信息,贵州局值班室在电话核实后,于14时11分分别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省委、省政府值班室进行了报告。 14时20分,精煤公司向盘州市能源局进行了汇报。 14时28分,盘州市能源局向各级部门进行了报告。 事故发生后,山脚树矿和精煤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存在迟报、谎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直接原因

1200运输平巷第二部带式输送机段巷道严重变形,117号H架处机架侧斜,卡紧的托辊与输送带支架、运行的输送带持续摩擦升温,高温的托辊点燃煤粉,引燃停止运行的非阻燃输送带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下风侧人员中毒死亡。

三、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山脚树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 安全生产理念不牢,重生产轻安全。一是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重生产轻安全。该矿管理人员多次发现“断面不能满足行人、运输条件”[ ]的隐患,视而不见,仍然冒险组织生产。二是不积极整改隐患,矿井带病运行。矿安检科多次提出1200运输平巷断面不能满足行人、运输条件的隐患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采一区拒绝签收;对精煤公司多次下发的关于部分传感器未与主机联网、失真的问题置之不理。
  2. 未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重蹈覆辙。重庆市松藻煤矿2020年“9•27”重大火灾事故后,山脚树矿未按照相关要求,对入井的输送带在入井前开展阻燃性能和抗静电试验,未建立强力输送带安全技术档案“一机一档”,未落实防范输送带着火措施。
  3. 入井材料使用管理混乱,非阻燃输送带入井[ ]。一是煤矿对旧物资的回收、使用管理混乱,对入井使用的材料缺乏有效管控和跟踪。该矿为控制成本,回收非阻燃的输送带入井使用。二是对输送带的使用管理严重缺位,未按要求对入井输送带开展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未落实重要材料的查验制度,输送带安装完成后未按照矿制定的《阻燃胶带管理制度》要求进行验收。
  4. 安全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监控失效。一是未按照要求安装传感器。着火输送带的下风侧211813运输巷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的下风侧未按照要求安装烟雾传感器[ ]。二是部分安装的传感器未按照要求与地面主机联网。三是人为破坏传感器内部接线[ ]。现场勘查发现,燃烧输送带下风侧中的所有一氧化碳和烟雾传感器内部均遭到人为破坏。
  5. 巷道变形严重,未开展巷道支护设计研究。一是着火区域巷道采用锚网索+U型棚+喷浆支护,支护设计无依据,安全性和可靠性无法保障。二是巷道布置不合理,变形严重。矿压显现明显,失修巷道最小断面不足2平方米。
  6. 应急处置不力,贻误救援,未按规定报告事故[ ]。一是调度人员接到井下事故信息后,未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人员,未及时汇报,接到事故信息后未及时下达撤人指令,贻误逃生和救援[ ]。二是煤矿应急广播系统不能使用[ ]。三是矿级领导接到事故信息,没有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没有第一时间召请救护队[ ]。矿方未按照规定在1小时内报告事故信息。事故发生5小时14分钟后才报告,报告事故信息时所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7.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差。一是事故发生后,涉险区域人员仅有4人使用了自救器脱险,16名遇难人员均未正确使用或根本没有使用自救器,也未使用现场压风自救设施[ ]。二是对调度员的安全培训不到位,导致调度员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不及时报告也不及时下达撤人指令,处置不及时。
  8.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事故隐患长期存在。一是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煤矿重大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不深不细,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共计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12条,未排查整改人为造成的1200运输平巷二部输送带为非阻燃、监控系统监测数据失真等重大事故隐患。二是矿井应急广播系统自2023年2月份以来就不能正常使用,未整改。
  9. 煤矿制度规定不合理,管理失控。一是针对一氧化碳传感器超限报警对通风区进行处罚,造成通风区相关人员对一氧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采取不上传传感器数据、剪掉传感器内部接线或拔除敏感元件排线等极端措施规避因报警带来的处罚。二是以影响生产为由对保运队、皮带队停止带式输送机的行为进行考核,规定带式输送机停止一分钟,对保运队、皮带队罚款5元,导致保运队、皮带队不愿停止带式输送机运行进行维修。三是职工识别卡由个人自行管理使用,煤矿未统一检查、维护。四是入井检身制度不严格。16名遇难人员中,有2名人员饮酒后下井,有3名人员未携带识别卡。

(二)精煤公司安全管理不力

  1. 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安全风险分析辨识和评估不全面。未深刻汲取重庆市松藻煤矿2020年“9•27”事故教训,未对矿井带式输送机输送带火灾风险进行分析研判,未落实防范措施,事故重复发生。二是对山脚树矿安全监督工作疏于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山脚树矿1200运输平巷长期变形严重,断面不满足行人、运输需要,带式输送机长期带病运行,一氧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失效,应急广播系统不能使用等隐患长期存在,未查出,甚至查出重大隐患后未督促整改,仍组织生产。三是检查验收工作流于形式,把关不严。211016采面初采前,安全监控系统监测数据未上传系统,仍然通过采面回采验收。四是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流于形式。1200运输平巷巷道变形严重、带式输送机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无行人空间的现状下,标准化仍然通过验收。
  2. 安全管理人员分工未明确,制度执行管理不严。一是企业重整后未及时召开董事会,未明确各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及分工,权、责不清。二是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管理不严。山脚树矿一直未按要求建立强力输送带安全技术档案,公司对此失察。
  3. 未认真落实上级部署的安全工作。一是2023年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不落实,未落实“六个集中整治”,未进行专题研究部署,未进行阶段总结。二是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浮于表面,未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多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公司未进行督查督办。
  4. 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公司多名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未安排培训。对山脚树矿安全培训督促不严不细,多次发现山脚树矿采一区逃生演练不符合要求、职工使用自救器不熟练,未督促煤矿加强培训。
  5. 部分公司管理制度存在缺失。一是所属各矿材料消耗、电费、资产管理费节约时,将节约的金额以50%比例核增至工资中,成本节约未设置“安全底线”。二是只针对传感器超限、断线进行考核,未对传感器安装、上传等情况作出考核规定。三是物资采购中,依赖厂家提供的第三方试验报告,未对地面用输送带入井、旧输送带重复入井使用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三)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 红线意识不强,底线思维不牢。未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不力,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
  2.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明确安全督导检查出隐患的督促整改部门,未规定查处重大隐患内部追责问责流程等,缺少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工作机制。
  3. 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推进不力。所属企业隐患排查流于形式,自查自改避重就轻,2023年以来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4. 安全监管人员配备不足。负责安全监管的安全环保部定编23人,目前在岗在编17人、空编6人。

(四)有关部门监管不严不实

1.盘州市能源局履职不到位

(1)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力,未有效防范遏制煤矿事故。辖区部分煤矿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差,事故频发多发的势头未得到有效遏制。 (2)未认真防范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监管人员未严格按照《盘州市煤矿安全风险研判制度》要求的重点内容全面分析研判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安全风险研判不精准、管控不到位。 (3)未认真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未认真推动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督促煤矿企业自查自改不力,山脚树矿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力、安全监控系统形同虚设,重大事故隐患、重大违法行为依然存在。 (4)监管执法作风存在不严不实。未严格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每季度对辖区内8家集团公司开展检查执法。安全风险研判不全不准,现场检查不深不透,督促整改不严不细,隐患复查不紧不实的情况仍然存在。

2.六盘水市能源局未认真履职

(1)推动全市煤矿“打非治违”、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2023行动等重点工作不力,未指导县级监管部门有效制止煤矿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支队编制57名、在编34名、实际从事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仅9名,监管执法力量未向煤矿安全监管一线倾斜。 (3)未巩固国务院安委会督导帮扶成果,直接监管煤矿仅有1处,未充分发挥市级监管部门示范引领指导作用。 (4)“互联网+监管”远程非现场监管机制不健全。未将“互联网+监管”纳入年度监管执法计划,未充分运用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开展远程非现场检查。

(五)地方党委政府失管失察

1.盘州市委、市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1)防范化解煤矿安全重大风险措施不落实。推动“打非治违”力度不够,未有效指导监管部门制止煤矿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未落实上级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未认真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2023行动、国务院安委会督导帮扶成果落地见效。 (3)未认真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辖区煤矿企业安全基层基础建设、依法办矿管矿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4)督促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监督管理、督促检查不到位。

2.六盘水市委、市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1)未认真落实上级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未认真督促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2023行动、国务院安委会督导帮扶成果落地见效。 (2)对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不重视,没有配备与煤矿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执法力量。执法力量未向煤矿安全监管一线倾斜。 (3)督促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指导煤矿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加强作风建设。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责任人员(9人)

  1. 敖某某,中共党员,山脚树矿副矿长,负责掘进、巷修、顶板管理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 胡某,中共党员,山脚树矿副矿长,主要负责矿井机电运输,以及调度、应急救援管理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 崔某某,中共党员,山脚树矿总工程师,主要负责矿井技术、“一通三防”、瓦斯治理、矿井规划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 解某某,中共党员,2023年5月起担任山脚树矿采一区区长,采一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 罗某某,中共党员,山脚树矿通风区区长,通风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 陈某某,中共党员,山脚树矿通风区副区长,负责监测监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 谭某某,中共党员,山脚树矿采一区副区长。2022年4月底至5月4日,组织将地面洗煤厂换下的旧输送带安装到1200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使用。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8. 罗某,山脚树矿通风区监测一队队长。负责采一区井下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巡查、维护工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9. 杨某某,山脚树矿采一区调度员。接到井下有烟雾情况报告后,未立即下达撤人指令,也未立即向领导报告。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责任人员(3人)

  1. 候某某,中共党员,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山脚树矿矿长。事故地点的隐患长期存在仍然组织生产;事故发生后贻误抢险救援;未按规定如实报告事故,迟报、谎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吊销其执业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明编号:3203211988021214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将其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2. 王某某,中共党员,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任山脚树矿矿长。任职期间同意使用洗煤厂使用过更换下来的非阻燃旧输送带,安装于1200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使用。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吊销其执业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明编号:13070219821107123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3. 喻某某,中共党员,2023年6月26日起任山脚树矿副矿长,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事故地点长期存在的隐患未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吊销其执业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明编号:520202197110020019)。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以上属于党员干部的人员,建议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人员(63人)

山脚树矿(19人): 1.王某某,男,汉族,贵州余庆人,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1972年11月出生,1995年8月参加工作,1999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7年2月2023年10月,任山脚树矿党委委员、书记(中层正职级);2023年10月至今任贵州精煤公司组织人事部中层正职级管理人员。作为山脚树矿党委书记,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贯彻执行不力,督促党员干部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矿井长期存在的风险排查不到位,工作存在失察失管;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深不细。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务撤职处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个人上一年年收入依据“个人所得税APP”统计数据,下同)。 2.陈某,男,仡佬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贵州湄潭人,大学学历,199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7月参加工作,2019年4月至今任山脚树矿副矿长。未严格按照山脚树矿经营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职责,督促落实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跟踪落实分管范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履职不到位。对物资管理上不细不实,对分管经营办工作成效检查力度不够,未认真督促其分管的经营管理办公室履行物资使用和跟踪职责,对非阻燃旧输送带下井失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陈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顾某某,男,1964年8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专学历,199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2011年11月任山脚树矿副矿长;2023年6月26日前担任山脚树矿副矿长。顾某某在担任山脚树矿副矿长期间,对山脚树矿采一区1200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使用非阻燃胶带的事故隐患失察;2023年2月至6月,5次知晓精煤公司通风部下达的山脚树矿部分传感器监测信号未与地面主机联网显示,传感器存在失真的重大事故隐患后,未跟踪督促整改,致使该隐患至离任时仍未整改消除。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七)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顾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五的罚款。 4.李某,男,汉族,1969年4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专学历,200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4月参加工作,2017年5月至今任山脚树矿副矿长。2023年9月13日带班时发现采一区216运输联巷与1200运输平巷的岔口向机尾方向有5架棚变形,距输送带中心有0.4m至0.6m,机架距帮只有0.15m至0.2m,发现带式输送机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后,未提出停产整改的意见,也未提出停止211016采面、211213采面生产的意见,未督促整改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李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撤职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五的罚款。 5.袁某某,男,汉族,贵州遵义人,大学本科学历,1988年8月出生,2011年6月参加工作,201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2年10月,任山脚树矿党委委员、总工程师;2023年4月,历任金佳矿党委委员、副书记、副矿长、矿长(中层正职级);2023年12月至今任山脚树矿党委委员、副矿长(中层正职级)。作为山脚树矿总工程师期间,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对分管部门人员监管失职;对上级多次下发有关山脚树矿监测监控传感器信号显示异常、传感器失真的隐患签收后未按照通知要求督促整改,对隐患整改工作执行不严不实,未进行整改闭环跟踪管理,致使该隐患至离任时仍未整改消除;对分管范围内监测监控人员、设施管理欠缺,致使井下一氧化碳、烟雾传感器长期处于失效状态。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袁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五的罚款。 6.粱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专学历,200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7月参加工作,2017年12月至2023年4月,任山脚树矿工资科科长,2023年4月至今,任山脚树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工资科科长(其中,2023年1月3日至今任山脚树矿机关第一党支部纪检委员)。粱某某在担任山脚树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工资科科长期间,未认真履行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七)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粱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五的罚款。 7.满某,男,汉族、1986年6月出生,吉林九台人,大学学历,201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9月参加工作,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任山脚树矿机电副总工程师;2023年4月,任山脚树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兼安全副总工程师;2023年4月至今,任山脚树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满某在担任山脚树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期间,未正确履行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2023年4月18日至9月24日,未检查1200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安全生产状况。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满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撤职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8.黄某某,男,壮族,1980年2月出生,广西平果人,大学学历,200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年7月参加工作,2023年4月至2023年5月任山脚树矿通防副总工程师;2023年5月至今任山脚树矿通防副总工程师、瓦斯治理中心主任。黄某某在任山脚树矿通防副总工程师期间,未认真履行通防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分管范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检查时未发现215运输石门、216运输北石门、211213运输联巷、211016运输巷一部带式输送机、211016运输巷二部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安装的一氧化碳和烟雾传感器失效的隐患,未检查211213采面回风巷、211016采面回风巷、采一区总回风巷安装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失效的隐患,211016采面2023年8月4日至9月19日生产期间监控数据未上传监控系统,未督促整改落实。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黄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撤职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五的罚款。 9.季某某,男,汉族,1985年9月出生,辽宁沈阳人,大学学历,200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8月参加工作,2021年6月至2023年1月任山脚树矿通风区区长(正主管级);2023年1月至今任月亮田矿总工程师(正主管级)。季某某在任山脚树矿通风区区长期间,未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未经常了解矿井通风、瓦斯、监测系统上传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未督促相关人员对监测监控进行管理、跟踪。山脚树矿从2022年2月开始部分一氧化碳和烟雾传感器没有上传,精煤公司对山脚树矿进行过数次通报,由于季某某没有认真阅读文件,未根据精煤公司通风部下发的“山脚树矿传感器监测信号未与地面主机联网显示,传感器存在失真的问题”的通知落实整改隐患,该隐患一直延续至事故发生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季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五的罚款。 10.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3月出生,河北武安人,大学本科学历,201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7月参加工作,2020年6月至2023年12月,在山脚树矿采一区任党支部书记;2023年12月至今任山脚树矿政工科干部。张某某在任山脚树矿采一区党支部书记期间,未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跟踪、督促职工自救器使用、自救互救知识等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精煤公司2023年3月8日至10日、6月7日至9日、9月4日至5日对山脚树矿检查提出的采一区人员使用自救器不熟练、逃生演练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未跟踪督促整改。张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务撤职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五的罚款。 11.杨某,男,侗族,1982年11月出生,贵州剑河人,大学学历,200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7月参加工作,2021年6月至今任山脚树矿经营办主任(正主管级)。作为山脚树矿经营管理办公室的主任,没有严格按照山脚树矿经营管理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工作职责,物资管控流程不规范,对废旧物资管理、跟踪不到位,致使非阻燃输送带入井。未认真核查采一区井下材料使用情况,对1200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输送带跟踪管理工作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杨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2.杜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出生,湖南澧县人,大学学历,200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年7月参加工作,2021年6月至今,在山脚树矿任安检科科长。杜某某在任山脚树矿安检科科长期间,未跟踪督促整改1200运输平巷巷道变形、二部带式输送机不能正常运行、应急广播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隐患。未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七)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杜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撤职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3.党某某,男,汉族,群众,1984年4月出生,云南会泽人,大学本科学历,2008年7月参加工作,2023年6月1日至今任山脚树矿采一区副区长。党某某在2023年履职过程中,未认真履行技术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023年9月至“9.24”事故发生前到1200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4次,未报告1200运输平巷巷道变形挤压带式输送机的事故隐患,对职工传达贯彻作业规程中应急处置知识学习不到位,致使职工应急处置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党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4.王某,男,汉族,1983年4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201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4月参加工作,2013年2月至2023年4月,在山脚树矿供应科生产服务、经营办、井下管理组任主任;2023年4月至今,任山脚树矿经营办副主任。王某在任山脚树矿经营办井下管理组主任履职过程中,未认真履行井下管理组主任岗位责任制,陪同采一区副区长到矸石山寻找使用过的胶带下井,未核验该胶带是否具备井下使用的质量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5.旷某,男,汉族,1975年5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专学历,201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7月参加工作,2022年9月至今任山脚树矿机关第二党支部书记、安检科副科长、安全培训中心副主任。旷某在2023年任安检科副科长履职期间,未跟踪督促山脚树矿采一区职工自救器使用培训工作,未检查采一区职工自救器使用的培训情况,未跟踪督促整改精煤公司3月8日至10日、6月7日至9日、9月4日至5日对山脚树矿检查提出的采一区人员使用自救器不熟练、逃生演练不符合要求的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旷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6.周某,男,满族,1974年11月出生,辽宁开原人,大学学历,201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7月参加工作,2021年8月至今,任山脚树矿安检科副科长。周某在担任山脚树矿安检科副科长期间,于2023年7月到山脚树矿采一区1200运输平巷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时,监督检查巷修工作不力。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周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7.冯某某,男,汉族,1971年2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专学历,200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7月参加工作,2017年11月至2023年7月在山脚树矿通风区任副区长;2023年7月至今在山脚树矿智能化管理中心任副主任。冯某某任山脚树矿智能化管理中心副主任期间,未整改应急广播系统不能使用的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冯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8.邱某,群众,山脚树矿通风区监测一队监测工,负责采一区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维护、检修、调校使用及回收等工作。在罗某的授意下,致使采一区井下安装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失效。建议山脚树矿按照《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办法(暂行)》《山脚树矿“三违”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19.范某某,群众,山脚树矿通风区监测一队监测工,负责采一区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维护、检修、调校使用及回收等工作。在罗某的授意下,致使采一区井下安装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失效。建议责令山脚树矿依据《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办法(暂行)》《山脚树矿“三违”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精煤公司(20人): 1.朱某某,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贵州盘州人,大专学历,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9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任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23年2月至今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精煤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作为精煤公司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下属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致使山脚树矿运输巷变形严重、带式输送机长期带病运行、一氧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失效、应急广播系统不能使用等隐患长期存在;未督促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事故发生时,16名遇难人员均未正确使用或根本没有使用自救器,也未使用现场压风自救设施;未及时督促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公司考核制度不合理,下属各矿材料消耗、电费、资产管理费节约资金以50%的比例核增至工资中,节约金额未设置“安全红线”。事故发生后,朱某某于当天上午9时许接到山脚树矿事故报告,未及时上报事故信息,13时19分才向能源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某某电话报告山脚树矿发生火灾事故;13时31分知晓事故有16人无生命体征后,审核同意以山脚树矿名义向上级谎报16人被困的事故信息。直到16时07分山脚树矿才向盘州市能源局、16时23分精煤公司才向贵州能源集团报告16人遇难的真实事故信息,主导迟报、谎报事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七)项以及第八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例》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朱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杨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学学历,1993年7月参加工作,199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3年5月至今任精煤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杨某某同志分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运销部,对其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第一管理责任履职不到位,未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生产部署要求,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重大事故问题隐患排查、督促整改工作中不实不细。事故发生后,杨某某于当天上午9时许接到山脚树矿事故报告,未及时上报事故信息;13时31分知晓事故有16人无生命体征后,对麻某某口述、旷某某记录“我矿1200运输平巷二部输送带机尾往外约60m处着火(现火已灭),造成211016采面16人被困,现正在组织搜救”的事故报告信息进行了审核并报朱某某同意,以山脚树矿名义向上级报告16人被困,参与谎报事故。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杨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尹某,男,汉族,1966年8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学学历,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3年5月至今任精煤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火铺矿、山脚树矿、调度信息中心、生产部、动力部等,对其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第一管理责任履职不到位,未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生产部署要求,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分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工作流于形式,对重大事故问题隐患排查、督促整改不实不细,对山脚树矿巷道变形严重和带式输送机带病运行的问题未督促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尹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麻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出生,贵州遵义人,研究生学历,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3年5月至今任精煤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救护大队、安培中心、职教部、安全管理部等,对其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第一管理责任履职不到位,未履行好公司安全生产第一督导检查责任,未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生产部署要求,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分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标准化检查流于形式,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实不细,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事故发生后,麻某某于当天上午9时许接到山脚树矿事故报告,未及时上报事故信息;13时31分知晓事故有16人无生命体征后,本人口述、旷某某记录“我矿1200运输平巷二部输送带机尾往外约60m处着火(现火已灭),造成211016采面16人被困,现正在组织搜救”的事故报告信息,报杨某某审核、朱某某同意后,以山脚树矿名义向上级报告16人被困,参与谎报事故。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麻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5.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12月出生,贵州安龙人,大学学历,2002年7月参加工作,2009 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3年5月至今任精煤公司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分管计划工程部、通风部、生产部、调度信息中心等,对其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第一管理责任履职不到位,未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生产部署要求,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分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对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山脚树矿一氧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实不细。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王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6.苗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贵州毕节人,大学学历,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1年12月至今任精煤公司机械动力部主任(中层正职级)。对精煤公司所属山脚树矿开展隐患排查不仔细、不全面、不到位、质量不高,没有做到全覆盖,对应该发现并提出整改的问题未排查到位;未督促山脚树矿按照《盘江股份公司钢绳芯强力胶带输送机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钢丝绳芯胶带入井前,应做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不到位;未认真按《关于印发盘江股份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盘江股份公司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监督检查机电运输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已于2021年6月过期,直至2024年1月才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过期长达两年,未按照三年一换、一年一培训要求更新证件,无证上岗。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苗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7.陈某某,男,汉族,1974年12月出生,湖北黄陂人,大学本科学历,1996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7月参加工作,2020年3月至今任精煤公司机械动力部副主任。未督促山脚树矿落实《盘江股份公司钢绳芯强力胶带输送机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发现山脚树矿未建立强力输送带安全技术档案(一机一档)情况后,未跟踪督促落实整改;2023年8月10日,带队到山脚树矿开展211016采面初采前机电运输专业风险评估检查,未排查出211016采面运煤系统中1200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运行存在的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陈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8.汤某,男,汉族,1983年8月出生,贵州金沙人,大学本科学历,200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7月参加工作,2022年8月至今,任精煤公司安全管理部副主任(主持工作)。未按照《盘江股份公司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实施办法》的要求,督促山脚树矿每月报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下月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重点;未监督抽查山脚树矿带式输送机的自查自改报告;山脚树矿1200运输平巷巷道变形严重,精煤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和三季度对山脚树矿开展安全标准化检查的评分与实际不符;对山脚树矿事故区域一氧化碳、烟雾传感器失效问题排查不力;对山脚树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自查自改工作督促不到位;未按照公司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实施方案联合动力部、通风部、生产部对山脚树矿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汤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9.沈某,男,苗族,1975年12月出生,贵州黄平人,大学本科学历,200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8月参加工作,2023年1月至今任精煤公司安全管理部主任工程师。未追究山脚树矿巷道支护、监测监控制度落实不到位情况;未对山脚树矿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其他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巷道失修的统计分析不深入。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沈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0.王某,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贵州普安人,大学本科学历,200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7月参加工作,2013年9月至2023年10月,历任精煤公司通风部副主任、安全管理部副主任;2023年10月至今,任山脚树矿党委委员、副矿长。王某在担任精煤公司安全管理部副主任期间,2023年8月4日、7日,对山脚树矿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不深入不仔细,对山脚树矿事故区域一氧化碳和烟雾传感器失效、1200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输送带未经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力。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1.唐某某,男,回族,1970年12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学本科学历,201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7月参加工作,2020年11月至今,历任精煤公司安监局副处级安监员、安全管理部副主任。唐某某在担任精煤公司安全管理部副主任期间,未监督检查山脚树矿顶板管理(巷修)方面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检查山脚树矿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其他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未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进行复查,未跟踪隐患整改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唐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2.路某某,男,汉族,1966年9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学本科学历,199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7月参加工作,2013年1月至今历任精煤公司安监局副处级安监员、安全管理部副主任。路某某在担任精煤公司安全管理部副主任期间,2023年3次对山脚树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检查,均发现山脚树矿采一区人员使用自救器不熟练、逃生演练不符合要求的隐患,但未跟踪督促消除该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路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3.任某某,男,汉族,1967年1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学本科学历,1998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7月参加工作,2021年10月至今历任精煤公司安监局副处级安监员、安全管理部副主任。任某某在担任精煤公司安全管理部副主任期间,参与山脚树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未检查1200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输送带阻燃试验报告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报告,未检查烟雾监测装置情况,未排查出1200运输平巷二部输送带入井前未经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烟雾监测装置失效的重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任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4.旷某某,男,汉族,1974年8月出生,贵州思南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998年7月参加工作,200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2年8月至今任贵州精煤公司通风副总工程师、矿井通风部主任、机关第四党支部书记(中层正职级)。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未排查到精煤公司所属山脚树矿人为屏蔽数据、破坏一氧化碳及烟雾传感器监测监控系统导致监测数据失真失效等重大事故隐患,未排查山脚树矿事故区域未安装消防支管和阀门问题;未认真按照《关于印发盘江股份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盘江股份公司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应该发现的隐患问题未发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力、作风不实;监控系统管理监督不力,对山脚树矿反复出现传感器失真和异常等问题仅仅通过下发《通知》、偶尔进行经济处罚要求整改,跟踪督促整改不到位、措施不多,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让隐患变成事故。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旷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5.李某某,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贵州黔西人,大学学历,199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7月参加工作,2019年12月至今,任精煤公司通风部副主任。2023年9月4日带队对山脚树矿211016采面验收时,发现211016采面监测监控传感器(“9.24”事故着火胶带下风侧)未上传的重大隐患,李某某同意将这条重大隐患更改为“监测监控系统图与现场不符”并让211016采面通过验收,且未督促该条重大隐患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李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撤职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6.蒋某某,男,汉族,1965年10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学学历,199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2021年10月至今任精煤公司通风部副主任(中层副职级)。作为精煤公司通风部副主任,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深入现场不够,对山脚树矿安全监控系统存在的隐患,未督促整改,致使隐患长期存在。在2023年履职过程中,于6月13日、7月6日、8月9日、9月11日,精煤公司通风部对山脚树矿部分烟雾和一氧化碳传感器未上传的相关问题只以《通知》的形式下发给山脚树矿,未督促山脚树矿按要求落实整改,直至山脚树矿“9.24”事故发生时,一氧化碳传感器及烟雾传感器不能上传的隐患一直存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蒋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7.周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四川资中人,大学学历,1991年7月参加工作,200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2年5月至今任精煤公司生产管理部主任(中层正职级)。对山脚树矿隐患排查、巷道管理等制度执行不到位、巷道维修工作落实不力等情况失察,未认真分析山脚树矿上报的巷修完成情况,未监督检查山脚树矿重点巷修地点;未积极组织制定行之有效的隐患排查以及整改闭环工作机制;未认真督促所属煤矿切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未提前发现业务范围内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周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8.邱某,男,汉族,1970年7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学学历,200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7月参加工作,2019年1月至今任精煤公司生产部副主任(中层副职级)。未严格按照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矿井生产管理副主任(分管掘进、巷修)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履行职责,2023年9月4日、5日带队对山脚树矿开展顶板管理专项检查时,没有掌握山脚树矿1200运输平巷重点巷修工作面的具体情况,未深入现场调查,未监督检查山脚树矿重点巷修地点,山脚树矿“9.24”事故发生后才知道1200运输平巷变形严重,人员无法行走,存在重大隐患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邱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9.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贵州贞丰人,大学学历,199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4年7月参加工作,2022年5月至今任精煤公司调度信息中心主任。9月24日接到山脚树矿“9.24”事故信息报告后,未及时向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报事故情况,在传达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的通知》(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2023〕221号)时,擅自增加“对一通三防及防灭火数据异常需上报有关部门,首先必须经股份公司分管安全生产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同意,否则后果自负”的要求,对事故信息跟踪不及时、对报送信息内容存在的前后矛盾没有及时提出异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李某某对事故信息迟报负有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20.田某某,群众,精煤公司动力部副主管。2023年8月22日到山脚树矿开展“采一区1200运输平巷普通一、二部胶带输送机、1200运输石门、32斜井钢丝绳芯强力胶带机”检查,未检查出二部带式输送机无运行安全间距的隐患。对事故发生负责任。因涉嫌其他刑事案件,已被云南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精煤公司按照《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10人) 1.许某某,男,汉族,贵州盘州人,大专学历,1968年9月出生,1991年7月参加工作,200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3年3月至今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副部长(中层副职级)。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贵州能源集团下属煤炭企业山脚树矿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认真督促下属煤矿企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对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未进行跟踪,落实闭环工作机制。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许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2.王某某,男,汉族,1970年5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专学历,1999年10月参加工作,1999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3年3月至今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副部长(中层副职级)。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贵州能源集团下属煤炭企业山脚树矿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认真督促下属煤矿企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对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未进行跟踪,落实闭环工作机制。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3.蒋某某,男,汉族,1968年11月出生,湖南邵阳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3年3月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中层正职级),2023年4月至今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中层正职级)。作为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环保部部长,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贵州能源集团下属煤炭企业山脚树矿隐患排查、安全培训等制度执行不到位、对下属公司监督考核不到位;未组织制定部门隐患整改落实闭环工作机制;未认真督促下属煤矿企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蒋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4.祖某某,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四川宜宾人,大学本科学历,1998年1月参加工作,2004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任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事业部副总经理,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事业部副总经理,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中层正职级),2024年1月至今任黔南州人民政府副州长。担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事业部分管质量技术的副总经理期间,未认真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山脚树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智能化建设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祖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5.熊某某,男,苗族,1970年12月出生,贵州凯里人,大学本科学历,群众,1993年7月参加工作,2023年3月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事业部副总经理(中层副职级);2023年9月至今,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调度室(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中心)副主任(中层副职级)。担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事业部项目综合副总经理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到基层开展安全工作业务指导、督导检查次数不够,对山脚树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检查和考核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熊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6.皮某某,男,汉族,1964年2月出生,贵州思南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3年3月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事业部总经理(中层正职级);2023年8月任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专职外部董事(中层正职级);2023年10至今任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专职外部董事,贵州黔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决会委员、主任委员(中层正职级)。担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事业部总经理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贵州能源集团下属煤炭企业山脚树矿隐患排查、安全培训等制度执行不到位、对下属公司监督考核不到位;未组织制定部门隐患整改落实闭环工作机制;未认真督促下属煤矿企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皮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7.徐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出生,贵州遵义人,研究生学历,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9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3年3月至今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省管大一型企业中层正职)。徐某某分管煤炭事业部、油气事业部、总调度室(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中心)、科技创新部,对其分管领域的工作履职不到位,在帮助下属煤矿企业培养技术队伍、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督促落实有差距,组织研究下属煤矿企业巷道压力显现、解决巷道支护等技术问题存在差距,督促下属煤矿企业在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上存在差距,对下属单位山脚树矿存在的问题不清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徐某某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8.张某某,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贵州遵义人,大学本科学历,199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7月参加工作,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任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23年2月至今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兼)。作为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导检查工作等。对公司安全检查工作督促不到位,对山脚树矿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不到位;对隐患排查的整改跟踪不到位,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未追责问责,未落实闭环工作机制;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督导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差,事故遇难的16名人员均未正确使用或根本没有使用自救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张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9.兰某某,1965年12月出生,汉族,重庆人,大学本科学历,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9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任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任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2023年2月至今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十三届贵州省政协常委。作为贵州能源集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安排部署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未压紧压实,未认真督促执行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隐患排查的整改跟踪不到位,未建立隐患整改落实闭环工作机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兰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0.胡某某,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江西萍乡人,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1991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7月参加工作,2023年2月至今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作为贵州能源集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安排部署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督促各级班子成员、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严不实,未建立隐患整改落实闭环工作机制;责任压力传导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执行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胡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盘州市能源局(6人) 1.何某某,男,1991年7月出生,苗族,群众,2018年4月参加工作,2021年7月至2024年1月期间任盘州能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翰林中队工作员、山脚树矿联络员,现任盘州市能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红果中队工作员。在直接联系山脚树矿安全工作期间,违反工作要求,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督导帮扶组工作建议并切实督促山脚树矿整改后续工作,没有查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督促山脚树矿开展重大隐患排查不到位,未深入到煤矿进行跟踪指导,何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李某,男,1986年7月出生,汉族,2009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7月参加工作,2023年6月至2024年1月期间任盘州市能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翰林中队协助负责人、盘关组小组长。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认真督促落实国务院督导帮扶工作建议,复查隐患时未到隐患地点检查,仍然签字同意隐患整改合格,督促煤矿开展重大隐患排查不到位,李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3.屠某某,男,1987年3月出生,汉族,群众,2011年7月参加工作,2023年4月至今任盘州市能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翰林中队负责人。违反工作要求,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对山脚树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对执法检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山脚树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山脚树矿隐患整改工作不到位,屠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4.彭某,男,1988年6月出生,汉族,200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7月参加工作,2023年4月至2024年1月期间任盘州市能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煤监六室负责人,现任盘州市能源局煤炭监管科工作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指导翰林中队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不到位;执法检查不细不全,彭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5.刘某,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200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0年6月参加工作,2022年12月至今任盘州市煤炭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分管翰林中队。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督促所联系的山脚树矿工作不到位,未认真督促煤矿隐患整改,对分管辖区的煤矿企业督促检查少、指导开展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执法检查存在盲区,刘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6.彭某某,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2016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1月参加工作,2022年11月至今任盘州市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局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对辖区煤矿全面监管执法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干部队伍监督管理不到位,干部队伍工作作风不深不实;对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重安排、轻落实。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彭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盘州市党委、市政府(2人) 1.卜某某,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200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7月参加工作,2021年5月至2023年11月期间任盘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能源工作;现任六盘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成员、水城军用饮食供应站站长、三级调研员。未正确履行职责,督促盘州市能源局执法队伍作风建设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指导盘州市能源局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督促指导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卜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肖某,男,1968年4月出生,彝族,198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7月参加工作。2021年3月至今任盘州市委副书记、市长,主持盘州市政府全面工作。作为盘州市市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国有大型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得不够实,督促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办矿管矿不够有力;安排、指导能源部门对国有大型煤矿安全督导不够严,解决国有大型煤矿监管执法难问题不到位;对盘州市能源局存在的履职不力问题失察。上述行为违反《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肖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六盘水市能源局(4人) 1.刘某某,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201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7月参加工作,2022年5月至2023年10月期间任六盘水市能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煤矿安全执法二科科长,现任六盘水市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科负责人。未按规定督促精煤公司下属煤矿监测数据接入信息平台,指导盘州市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不到位,未正确履职,刘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王某某,男,1981年4月出生,侗族,2023年7月转为预备党员,2005年7月参加工作,2020年1月至今任六盘水市能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负责盘州市、钟山区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煤矿进行标准化建设工作。督促精煤公司下属煤矿监测数据接入信息平台工作不到位,未认真指导县区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王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3.章某,男,1981年7月出生,穿青人,200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7月参加工作,2022年4月至2023年11月期间任六盘水市能源局党组成员、六盘水市能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现任盘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未正确履行职责,督促开展风险分析研判不到位,风险研判和防范重大隐患方面存在漏项和空白地带,对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工作指导不到位。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章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4.李某某,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2011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7月参加工作,2023年6月至今任六盘水市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未合理调配煤矿监管执法力量,未认真监督指导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未正确履行职责。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李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六盘水市党委、市政府(2人) 1.李某某,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199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7月参加工作。2017年10月至今任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能源工作,2022年4月至2023年12月联系指导山脚树矿。作为分管能源工作、联系指导山脚树矿的副市长,推动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不到位,国务院安委会督导帮扶组反馈监管执法人员配备总量不足问题的整改工作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对能源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压得不够实,对监管中存在的履职不力问题失管失察;联系指导山脚树矿的过程中,对山脚树矿长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失察。上述行为违反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李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杨某某,男,1972年8月出生,白族,1997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7月参加工作,2021年5月至今任六盘水市委副书记,盘州市委书记,主持盘州市委全面工作。作为盘州市委书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在2023年6月姚斌(盘州市原副市长,山脚树煤矿原包保领导)调离后至事故发生时未安排调整煤矿包保领导;推动盘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力度不够,推动高素质专业化执法队伍建设不到位;对盘州市政府、盘州市能源局存在的履职不力问题失察。上述行为违反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杨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四)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山脚树矿“9•24”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山脚树矿对该事故负有责任,且事故后不及时报告,谎报事故,撤人不果断,应急处置不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其罚款1000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罚款500万元。合并罚款1500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贵州省能源局暂扣山脚树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将其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建议撤销其一级标准化矿井等级。

(五)其他建议

1.责令山脚树矿向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检查,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2.责令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向贵州能源集团作出书面检查,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3.责令盘州市能源局向盘州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4.责令盘州市委、市政府分别向六盘水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5.责令六盘水市能源局向六盘水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1. 鉴于六盘水市委、市政府,贵州能源集团党委、集团公司已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建议不再处理。

五、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评估

(一)应急救援处置

事故发生后,山脚树矿未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未及时召请矿山救护队,自行组织救援1小时24分后,才召请了盘江公司救护大队参与抢险救援。 9时39分,山脚树矿调度室电话请求精煤公司派救护队到矿救援。9时51分,两个救护小队到达山脚树矿采一区参与救援。一小队6人赶往1200运输平巷进行侦察、灭火;二小队7人沿215轨道石门进入火灾影响区域搜救被困人员。 11时10分至11时37分,在216运输北石门发现2名遇难人员和1名遇险人员任某某。 12时40分至13时05分,在216运输北石门、211016采面运输巷先后发现13名遇难人员。 13时25分,发现最后一名遇难人员,至此,所有被困人员均被找到,其中1人脱险,16人遇难。遇难人员中,4人自救器已打开但未佩戴,其余12人自救器均未打开。 18时34分,最后一名遇难人员运送至地面,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二)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山脚树矿未启动应急预案,未及时下达撤人指令,召请救护队不及时,应急处置反应迟缓,报告不及时。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要切实提高站位,坚决扛起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六盘水市委市政府、盘州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履职尽责,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不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精煤公司、山脚树矿要始终坚持“两个至上”,始终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要更好统筹安全和发展,坚决杜绝煤矿违法违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坚决扛起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

(二)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好“两个根本”。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精煤公司、山脚树矿要针对“9•24”重大火灾事故暴露的问题和隐患,举一反三,深刻反思,抓好整改落实,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大力提升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意识和安全保障能力,围绕防范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要求,着力解决根源性、机制性、制度性问题。

(三)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精煤公司要排查“畸形”管理问题,重回正常轨道。要梳理公司自身及下属煤矿制定的制度,改正“畸形”管理制度。要配齐配强公司及煤矿的管理人员,建设好一支技术精湛、精于管理、尽职尽责、依法管矿的管理干部队伍。

(四)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精煤公司要对综合整治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2023专项行动推倒重来。要认真组织下属煤矿结合今年综合整治自查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2023专项行动真正开展隐患排查,集团公司领导要俯身基层、带头排查,切实解决下属煤矿深层次的问题。切忌让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内部监督沦为摆设、安全为生产让路。

(五)精煤公司及下属煤矿加强设备及其准入管理。要从上到下厘清煤矿设备的管理思路,形成切实有效的管理制度。要逐矿清理是否存在非阻燃输送带的使用、输送带入井前是否经过第三方的阻燃性和抗静电性试验。要逐矿清理是否存在淘汰或与目前安全生产水平不相符的设施设备。要逐矿清理应急广播系统是否正常使用,且要确保通知到井下的每一个作业地点。要逐矿清理消防水管是否按要求铺设。每一项工作、每一台设备要有明确的责任人,要签字存档备查。

(六)精煤公司及下属煤矿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监控有效。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规定对标对表开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要做到各类传感器“应装尽装、宜装尽装、应传尽传”,坚决杜绝破坏传感器内部接线、不接敏感元件、监测数据不联网上传等恶劣违法行为,确保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七)强化煤矿应急处置培训。要加强井下职工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要制定计划逐矿组织井下职工正确佩戴自救器、紧急撤人等专项培训。要加强调度员、井下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紧急撤人培训,授予紧急情况下撤人的权力。要点对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发送到每一名职工手中。要制定精煤公司层面的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并传达煤矿主要负责人及调度室等关键部门,坚决杜绝迟报、不报、谎报事故信息。

(八)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精煤公司及下属煤矿要从上至下强化措施创新。一是对山脚树矿巷道布置、支护设计进行研究,控制巷道变形。二是要加强对井下作业点的监督管理,下属煤矿所有作业点要进行视频监控,全覆盖做到“无视频不作业”。三是要督促下属煤矿尽快实现人员精确定位,从集团公司“一把手”抓起,所有干部入井检查必须佩戴实名制定位卡。要对全体管理干部制定跟班“写实”制度。四是要认真学习全国先进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理念、办法,要对所有管理干部进行“实操”培训,做到真学、真懂、真会。

(九)认真开展“双全日”工作。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精煤公司及下属煤矿要认真落实全面排查系统隐患、全员查“三违”反“三违”,做到点面结合、动静结合、上下联动、滚动提升。做到“务必把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一台设施设备的隐患排查上、务必把主体责任落实到现场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务必把主体责任落实到生产一线的每一名人员、务必把主体责任落实到应急处置的每一项制度”。精煤公司要每季度组织下属煤矿间开展交叉互查,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开展此项工作的统筹作用,确保“双全日”工作落地见效。

(十)加强安全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六盘水市、盘州市能源局要在持续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队伍,提高执法效能,推进严格、精准执法上下功夫。紧盯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少数”,通过现场发现的问题,深挖细查隐患背后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综合运用约谈通报、行刑衔接等措施,加大行政处罚和追责问责力度。召开煤矿事故警示教育会,扎实开展以案警示、以案促改工作。

(十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持续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盘州市委市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督促盘州市能源局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督促煤矿企业夯实安全基础,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要从上到下开展教育培训,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杜绝下属其他煤矿存在“看客”心态,杜绝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麻木不仁。

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 公司山脚树矿“9•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6月12日

46186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

46109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

29060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火…

28196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

22921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

相关内容

贵州六盘水市发生一起交通…

贵州六盘水发生一起交通事…

贵州六盘水一在建厂房局部…

贵州六盘水一煤矿发生瓦斯…

贵州六盘水一在建隧道发生…

FD10695 | 2023_贵州黎平肇兴客栈8·1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贵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黔东南自治州黎平县梦幻肇兴客栈 “8·18”较大火灾事故 调 查 报 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 年11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发生地及相关单位概况..............................................................................2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4 (三)事故发生经过......................................................................................................4 (四)事故现场情况......................................................................................................5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5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5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5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6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6 三、事故原因分析.................................................................................................................7 (一)直接原因..............................................................................................................7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8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9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9 (一)有关企业..............................................................................................................9 (二)地方党委政府....................................................................................................11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14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8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18 (二)移送省纪委省监委有关人员............................................................................18 (三)行政处罚有关单位和人员................................................................................18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8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18 (二)切实提高工作执行力........................................................................................19

(三)严格民宿和景区消防安全管理........................................................................19 (四)深入治理景区安全突出问题............................................................................19 (五)推进农村村寨消防基础设施建设...................................................................20 (六)提升基层消防安全治理能力...........................................................................20

1 2023 年8 月18 日0 时56 分许,黔东南州黎平县肇兴镇肇 兴村梦幻肇兴客栈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9 人死亡、2 人受伤, 建筑物过火面积290 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268.5 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张 国清副总理、谌贻琴国务委员、王祥喜部长、徐麟书记、李炳军 省长、吴强常务副省长相继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全力以赴救治受 伤人员,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同时查明事故原因并严肃问责。 吴强常务副省长率省应急、消防、文旅、公安、卫健等部门 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听取州、县事故情况及工作汇报,传达国 务院领导、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指导伤员救治、部署 善后处置工作。副省长董家禄、蔡朝林、贾利军等省领导也分别 就事故应急处置、事故调查、隐患排查整治等作出批示。 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8 月18 日,省政府决定对该 起事故实施提级调查,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应急厅、省 消防救援总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总工会、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有关负 责同志参加的黔东南州黎平县梦幻肇兴客栈“8·18”较大火灾 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 [1]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 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 定。《消防法》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 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2 术组。同时,邀请省纪委省监委同步介入调查,聘请消防、电气 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 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 查询问、走访座谈、检验鉴定、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 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 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加 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黔东南自治州黎平县梦幻肇兴客栈“8·18 ”较 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经营者未履行消防安全 主体责任,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企业消防安全责任落 实不到位,造成的生产经营性场所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及相关单位概况 1.肇兴镇基本情况。肇兴镇隶属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 平县,位于黎平县东南部,距县城50 公里。 2.肇兴侗寨景区基本情况。肇兴侗寨景区为国家4A 级旅游 景区,规划区总面积1.32 平方公里。 3.起火建筑基本情况。主体为4 层砖混结构坡屋顶建筑,屋 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材料,始建于2014 年,未取得建房手续;屋

3 顶设有2 间阁楼,建筑内外均采用木质材料装修,总建筑面积 458.87 平方米,其中第一层出租用于经营餐饮,第二、三、四层 和阁楼为房主陆某经营的客栈以及自用房间。 4.梦幻肇兴客栈基本情况。梦幻肇兴客栈(以下简称客栈) 为民宿 [2],位于肇兴侗寨景区核心区域,南临萤火虫摄影室,北 临黎平·黔湘桂原住民靛染文化博物馆,东临陈贝贝手工现酿酸 奶店,西临清影之梦服装出租店(见图1)。房主为陆某,2018 年初陆某将房屋改建成客栈,同年6 月27 日,办理了个体工商 户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为黎平县梦幻肇兴客栈,经营范围为住宿 服务,经营者为陆某,同年10 月开始经营,办理了卫生许可证。 客栈共有9 间客房(第三层3 间、第四层4 间、阁楼2 间)。客 栈共配有6 具4kg 干粉灭火器,2 个消防软管卷盘,房间配有逃 生面罩、逃生绳等器材。 [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第二条:农家乐(民宿) 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 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4 图1 黎平县梦幻肇兴客栈方位图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客栈由陆某负责日常管理,聘请了一名服务员(大学生暑期 兼职),服务员工作时间为12 时至21 时。除房主自住区域外, 其余9 个房间用于提供住宿服务。未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 安全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制定灭火和 疏散预案,未组织消防演练 [3]。 (三)事故发生经过 8 月17 日22 时许,游客张某惠、张某、陈某琼外出拍照, 闻到第二层楼梯间有烧焦味道。18 日0 时55 分,房主儿子陆某 毅(11 岁)在洗头时听见异响出去查看,发现位于楼梯间第一 层至第二层拐角处的自制木质配电箱冒烟起火。0 时56 分,陆 [3]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第四十六条:农家乐(民 宿)的业主(或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 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1. 配齐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3. 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整改火灾隐患;4. 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

育培训;5. 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6. 及时报火警,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组织扑 救初期火灾。

5 某毅电话告知陆某家里发生火灾。0 时57 分,陆某从“最美夜 市摊”跑回客栈,将陆某毅带到室外,并拨打119 电话报警。 (四)事故现场情况 火灾发生当日,客栈共入住了27 名游客,第三层入住10 人, 第四层入住12 人,阁楼入住5 人。发生火灾时,430 房间和510 房间的5 名游客外出,建筑内共有24 人,其中22 人为游客,1 人为房主母亲陆某英(在310 房间),1 人为房主儿子(在二楼 房主卧室)。火灾造成建筑第二、三、四层和阁楼过火,过火面 积290 平方米。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有9 人死亡,2 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 1268.5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320 房间的3 人从窗户爬到毗邻建筑逃生;330 房间的5 人从窗户跳到对面博物馆屋檐逃生;388 房间的2 人通 过窗户跳楼逃生;410 房间的1 人因抑郁和创伤后应激障碍,无 法陈述其逃生情况;520 阁楼房间的3 人从窗户爬到毗邻建筑楼 顶被群众救出。同时,肇兴侗寨肇兴村7 组附近的村民、商户、 行人发现火灾,迅速营救客栈逃生群众,并使用街边消防器材、 市政消火栓灭火;肇兴村村民及志愿消防队利用手抬机动泵从消 防水池抽水灭火,在肇兴镇专职消防队到场前,现场已出4 支水

6 枪灭火。0 时58 分,黎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陆某的电话报警 后,立即出动4 车16 人赶赴现场,并电话调度肇兴镇政府专职 消防队出警,同步调集中潮镇、水口镇、永从镇、龙额镇4 支专 职消防队增援。黔东南州消防救援支队先后调集从江县洛香镇政 府专职消防队、从江县銮里大道消防救援站、榕江县音堂路消防 救援站前往增援。1 时2 分,肇兴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 13 名警力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1 时8 分,肇兴镇政府专职消防队2 车10 人抵达现场,利 用泡沫消防车、水罐消防车、手抬机动泵出4 支水枪灭火。1 时 25 分,洛香镇政府专职消防队1 车3 人到达现场,登高至客栈 南侧楼顶出1 支水枪灭火。火灾现场共计设置11 支水枪阵地。1 时40 分,现场火灾扑灭。肇兴、洛香政府专职队组织清理现场 余火。1 时53 分,黎平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立即组织参 战力量清理火场,发现9 名遇难者。6 时40 分火场清理结束。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8 月18 日1 时3 分,黔东南州急救中心接到群众求救电话 后,调度肇兴镇、洛香镇、水口镇、贯洞镇卫生院出动。1 时10 分,肇兴镇、洛香镇卫生院急救车辆相继到达现场,立即对跳楼 逃生的2 人进行急救,并转运至黎平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事故 发生后,国家、省级、州级医疗、护理、心理疏导等专家共计 19 人到黎平县人民医院开展救治工作。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7 此次火灾扑救中,救援力量响应迅速,景区在市政消火栓旁 前置消防救援器材,当地村民、商户、游客自发参与火灾扑救, 火灾现场共计设置11 支水枪阵地控火灭火,有效防止火势向毗 邻建筑蔓延扩大,并在40 分钟内迅速扑灭火灾。从现场处置情 况来看,因火势蔓延迅速,唯一的疏散楼梯被烟火封堵,不具备 内攻救人灭火的条件,客栈14 名幸存者均是在肇兴专职队到场 前逃生。此次火灾事故,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共组织消防、应急、 公安、医疗等救援人员260 余人,调集消防救援、医疗救护各类 应急车辆37 辆参与救援救治。 三、事故原因分析 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研判等,综合分析认定该起 火灾的起火原因为客栈入口第一层至第二层的楼梯间梯段(第9 阶至第10 阶)正上方自制木质配电箱内漏电断路器触头接触不 良,高温引燃导线绝缘层进而导致木质配电箱和墙面木质装修材 料起火引发火灾。客栈违规建设,装修使用大量可燃易燃材料, 安全出口不足,客栈经营者未及时组织游客疏散逃生,是造成多 人伤亡的重要原因。有关情况如下: (一)直接原因 1.漏电短路器发生故障。火灾发生前,存在三相用电负荷不 均衡的问题,客栈漏电断路器发生故障,触头触点接触不良,使 用过程中接触性能下降,接触电阻过大产生的高温导致触头压力 弹簧压力下降,压力下降导致接触电阻更大,最终导致触头触点

8 局部熔化。加之事发时客栈入住旅客满员,用电量较大,促使该 漏电断路器的故障加剧,并最终导致其接触不良产生高热而起 火。 2.客栈消防安全条件差。客栈在疏散楼梯墙面、台阶和客房 内部采用杉木板等大量可燃物进行装修,火灾荷载较大,且电气 设施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致使火灾发生后燃烧迅猛,并产生大 量高温有毒烟气。客栈未安装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仅有一部 疏散楼梯,起火部位在第一层至第二层楼梯间,导致火势迅速沿 楼梯间向客栈第三、四层蔓延,唯一逃生通道被高温烟气笼罩, 人员被困无法逃生。 3.客栈应急处置能力弱。客栈服务员当晚21 时16 分许下班 后离开,火灾发生时无人员值守,陆某毅在第二层发现起火后电 话通知陆某。陆某返回客栈后未第一时间使用灭火器扑救初期火 灾,将陆某毅带至室外后,再上楼疏散游客时火势已经蔓延扩大, 未能有效组织人员疏散逃生,错过了最佳疏散时机。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 《数据提取分析意见》检验结论,通过对客栈一块智能电表进行 数据提取分析:2023 年8 月18 日1 时至1 时15 分之间发生供 电侧掉电;8 月17 日、18 日长期存在电流不平衡现象,说明三 相用电负荷不均衡;A 相电压整体偏低,17 日10 时18 分46 秒 至11 时9 分30 秒发生失压现象,失压时刻电压值为168V,B、

9 C 相电压基本稳定;17 日21 时45 分以后用电量增加,C 相电流 明显增大,说明有大功率用电设备或多台用电设备同时使用。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依据黎平县公安局出具的《黎平县8·18 重大责任事故案调 查的情况说明》和检验鉴定情况,可以排除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通过询问有关当事人、调取监控视频,可以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 发火灾的可能。通过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分析其光影特征,最先出 现明火的部位位于客栈入口第一层至第二层的楼梯间梯段高处, 该处不具备弱火源遗留条件,可以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 能。通过询问走访周围群众、现场人员以及调取监控视频,均反 映现场无小孩玩火、燃放烟花爆竹或飞火的情况,可以排除小孩 玩火、燃放烟花爆竹、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通过调取当日气象 证明,起火当日肇兴镇上空无雷电现象,可以排除雷击引发火灾 的可能。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企业 1.梦幻肇兴客栈。房屋属于“两违”建筑,修建时陆某未办 理宅基地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未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 任,未聘请专业电工进行电气线路隐患整改 [4];超规模经营,安 [4] 《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一条:用户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隐患, 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发生。用户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第六十四条:承装、承修、 承试受电工程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并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在用户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应经过电工专业技能的培训,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 证》,方准上岗作业。

10 全出口数量不足,装修使用大量可燃易燃材料 [5];漏电断路器直 接安装在楼梯间可燃材料上 [6];未按要求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 [7];发生火灾时客栈经营者未及时组织游客疏散逃生。 2.肇兴供电所。落实用电安全生产责任不严不实,未落实《供 电监管办法》中关于供电企业规范用户安全用电的责任和义务, 未及时指导帮助用户采取规范措施进行用电安全隐患治理,未开 展用户安全用电宣传教育 [8]。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在办事 时限、办事结果、办事程序上均不符合企业服务质量标准。落实 《肇兴景区7·26 侗寨恋歌民宿旁供电配电箱燃烧事故专题讨论 会议纪要》工作不力,未督促民宿和商家更换安装专变线路,未 对肇兴侗寨景区内供电设施设备进行排查,未能提供排查台账。 3.黎平供电局。未落实《供电监管办法》 [9]中关于供电企业 规范用户安全用电的责任和义务,对肇兴侗寨景区长期存在的用 电安全问题重视不够。低压供电电压质量不符合《供电营业规则》 [5] 《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第十三条: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重构件为 可燃材料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1. 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 层;2. 采用钢结构时应 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2.0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0h;3. 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相邻两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 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4. 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 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4.0.17 条: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 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 级的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 体时,应采用不低于B1 级的材料。 [7] 《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第二十条: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 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 数超过40 人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时,应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8] 《供电营业规则》第65 条,供电企业和用户都应经常开展安全供用电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9] 《供电监管办法》第9 条供电企业发现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消除用电设施安全隐患。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 用户拒不治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用户中止供电。《供电监管办法》第12 条供电企业应当 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 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 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11 [10]要求,偏离规定值最高达到18%。景区内经常性停电、超负荷 用电、供电基础设施不足、用电业务办理难等问题长期得不到系 统解决。作为肇兴侗寨景区供电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落实《肇兴景区7·26 侗寨恋歌民宿旁供电配电箱燃烧事 故专题讨论会议纪要》 [11]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未按时限开展全 域性的督导检查、制定肇兴侗寨景区新增和其余变压器的规划设 计方案,未明确工作责任人及整改期限。 (二)地方党委政府 1.肇兴镇党委政府 未认真落实乡镇党委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12]。对肇兴侗寨景区 存在的供电安全、景区安全、两违建筑治理、经营性自建房消防 安全专项治理等相关领域治理工作疏于管理。未及时向县委县政 府报告肇兴侗寨景区存在的系统性消防安全风险问题,超负荷 [10] 《供电营业规则》第54 条10 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11] 《肇兴景区7·26 侗寨恋歌民宿旁供电配电箱燃烧事故专题讨论会议纪要》第三点“二是提供安装专变 台账。通过供电所检测和分析,提供必须安装专变的民宿、酒店台账,并督促达到安装专变标准的民宿、商家, 及时按照安装专变。三是建立肇兴景区内所有民宿酒店电器设备负荷台账,由供电所提供模板,肇兴派出所发放 到各民宿、酒店进行填报,于28 日下午前收回,并由肇兴供电所对各民宿、酒店用电负荷进行测算,形成用电负 荷动态监管机制,并规定用户在安装电表时必须提供用电负荷清单,要求商户每增加一个电器及时向肇兴供电所 报备。”第四点“二是建立用电负荷动态监管制度。由肇兴派出所和肇兴供电所密切配合,建立用电负荷动态监 管制度。举一反三,于7 月27 日对景区内所有供电设备全面摸排检查,建立问题台账,登记排查人员,压实责任, 抓好整改落实”。 [12] 按照《贵州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消防安全工作督导反馈意见整改方案》(黔安〔2020〕10 号)工作要 求,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发了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排查系统“黔小消”APP 供全省基层排查人员使 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 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 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 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民族文化村寨保护的同时,应当有计划地对木结构房屋密集 的村寨进行消防维护和改造,开辟防火线,设置消火栓,修建防火墙、消防水池(水塘),配备消防器材,提高 建筑耐火等级,改善用火、用电消防安全条件。

12 供、用电现象至事故发生未得到有效处理;在群众用电申请业务 办理上私设门槛,导致群众办理业务困难。未认真贯彻7 月30 日肇兴侗寨景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题会议精神,落实电 气隐患排查不力;未督促景区民宿等经营性场所认真落实相关消 防技术要求 [13],景区内绝大多数民宿未按规定设置独立式感烟火 灾报警器和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景区 内各类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未安排必要的资金 [14]推动景区 内经营场所完善消防设施配备、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未按规定履 行消防工作网格化治理 [15],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消 防安全排查整治质效低下;“两违”建筑处置不力,景区内村民 自建房无序发展,超标准建设、无手续施工等情况普遍,失火建 筑存在超面积、超层数情况。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视不 足,仅由一名干部对该项工作进行培训指导和安排督促,对肇兴 村自建房排查存在的问题失管失察,对肇兴侗寨景区消防安全专 项整治流于形式、浮于表面。 2.黎平县党委政府 未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未统筹好发展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浮于表面,缺乏实招硬招,重安排部署、轻督导落实,督查检查 [13] 《黎平县肇兴侗寨景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景区内酒店、民宿、酒吧、饭店、KTV、商 铺等经营性场所的消防设施配备应满足以下要求:……(四)应设置简易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 采取连接市政消防管网取水,喷头应布置在疏散走道、楼梯间、房间等地,每15 ㎡设置一个喷头。当配水管采用 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时,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并对管材涂刷专门标示、标志。 [14] 《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 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15] 《黔东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下列职责:(三)落 实消防工作网格化管理,建立消防工作档案。部署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 促整改火灾隐患。将消防安全纳入综合网格管理,组织基层网格员对自建房、沿街门店、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家 庭作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等逐一开展排查检查以及入户消防宣传教育。

13 不深入、不细致,工作久推不动,隐患久拖不改。未按要求制定 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对肇兴侗寨景区存在的 系统性消防安全风险和问题统筹整治不力。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 治工作中,统筹推进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 工作不力,未督导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体 推进自建房的建设合法合规性、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排查整 治,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乡镇和 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宽松软虚”的问题督促不力。黎平 县党委政府重发展轻安全,未按照省、州关于民宿等新业态的职 责分工安排相关部门工作,新业态安全监管机制不顺,县工信和 商务局一直未开展民宿消防安全指导工作,监管职责悬空;对乡 村民宿开发和建设,尤其是疫情后游客大量涌入现象缺乏系统安 排,对景区经营场所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失管失察。7 月30 日召开了肇兴景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题会议,但未及时跟 踪督促肇兴镇和相关部门按要求完成供电安全等排查整治工作 任务。未按要求贯彻落实7 月10 日、19 日全州消防安全专项整 治会议和全州消防安全警示教育会议精神,县委常委会仅对肇兴 侗寨等重点景区安全作原则性要求,未深入分析问题隐患,未采 取针对性措施进行细化部署。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 1.黎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14 未按要求 [16]履行A 级以上旅游景区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分别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分析评估本行 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形势。部署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和常态 化火灾隐患治理工作”,黎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未定期对肇兴景 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评估,未针对景区内存在的供电质量、 用电安全、经营性场所不符合消防标准等普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 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系统推进治理。 2.黎平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对商务部门履行民宿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认识存在偏差,未按 省、州、县安委办关于新业态新风险监管职责分工要求和《黔东 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镇旅游促进条例》规定,履行民宿安全监管 职责,对肇兴景区民宿安全生产疏于管理 [17];未认真研究上级有 关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监管工作相关文件精神,未牵头会同有关 部门对肇兴景区民宿进行消防安全指导,未组织分析评估民宿等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除履行国 务院《办法》第十二条职责外,还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二)定期分析评估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 形势,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治理;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7] 《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黔安办〔2022〕11 号)(十一)民宿和 农家乐:由商务部门牵头负责民宿和农家乐的安全监管,指导督促经营者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消除安全隐患。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消防安全需要,会同 公安、应急管理、消防、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对民宿进行消防安全指导,在符合 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基础上,由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乡村民宿消防地方标准。

15 新业态的消防安全风险,强化消防管理和安全发展措施;在雷山 县“7·10”火灾事故发生后,未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未对 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督促和 检查,未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作为县安委会第十二督查组负责肇 兴镇安全生产常态化督导工作,未认真研究肇兴镇在安全生产中 存在的突出风险,督导工作未抓住重点,未认真履行督导工作责 任。 3.黎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推动落实《黎平县肇兴侗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力,梦幻 肇兴客栈火灾隐患长期存在未得到纠治;未按《黔东南州消防救 援支队关于全省民族村寨消防安全工作现场会筹备方案》要求, 在7 月31 日规定时限内完成肇兴村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整 改。 4.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按规定 [18]制定肇兴侗寨景区经营性场所建筑材料标准要 求,未将景区内场所的相关消防安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作为县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 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在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统筹协 调推进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力,未对消防安全隐患和 自建房用电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统筹调度、同步推进。未按要 [18] 《黎平县肇兴侗寨景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黎府办发〔2020〕31 号)第六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纳入场所监督管理的范围。第十七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结合民族特色和防火安全需要制定 经营性场所建筑风格及材料标准要求。

16 求 [19]摸清自建房的建设合法合规性。未按要求 [20]对排查人员开展 专项培训,仅培训到乡镇干部,现场排查人员不掌握排查标准, 不掌握重点排查整治范围,将起火建筑的用途错误填报为非经营 性。对乡镇开展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指导不力。 5.黎平县应急管理局 黎平县安委会印发《关于调整十五个综合督查组督查责任单 位的通知》,县应急局牵头每季度督查有关乡(镇)和黎平供电 局。作为牵头单位,未对黎平县供电局进行督查,对其他督查组 开展督查情况调度督促不力。 6.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口分局 7 月30 日召开的肇兴景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题会议 明确,由县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对伪劣电器进行依法收缴。直至事 故发生后,肇兴景区仍存在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情况。市场 监管部门对查处、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工作力度不足、 措施不多。 7.黎平县公安局肇兴派出所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规定公安派出所 “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肇兴公安派出所未 按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梦幻肇兴客栈未按标准配备消防设 施器材等问题隐患,及时督促完成整改。 [19] 《贵州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黔办发电〔2022〕11 号)要求:全面摸清自建房的建设合法合 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 [20] 《贵州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黔办发电〔2022〕11 号)要求:对排查人员开展专项培训,确 保排查人员掌握排查标准,准确填报相关排查用表。

17 8.肇兴镇应急管理站(消防工作站) 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力,未有效组织开展肇兴侗寨景区防火 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未对梦幻肇兴客栈开展消防安全 网格排查 [21]。 9.肇兴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作为肇兴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自 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排查重点掌握不清,培训不深入不细 致,未按要求 [22]把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纳入培训内容和排查 范围;在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对“全面摸底排查” 的要求落实不力,对网格员查验房屋用途不认真不细致的问题失 察。 10.肇兴镇肇兴村党委会、村委会 未认真开展自建房隐患排查,录入自建房归集系统的房屋层 数、使用性质、面积信息与实际不符,未统筹排查消防安全隐患。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陆某,群众,黎平县梦幻肇兴客栈经营者,未严格履行消防 安全主体责任。目前已被黎平县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有关公职人员和单位 [21] 按照《贵州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消防安全工作督导反馈意见整改方案》(黔安〔2020〕10 号)工作要 求,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发了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排查系统“黔小消”APP 供全省基层排查人员使 用。 [22] 《肇兴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肇府〔2022〕14 号)“二、整治范围(一)重点整治……对存 在坍塌风险和地质、消防重大安全隐患……”

18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 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省纪委省监委。 (三)行政处罚有关单位和人员 建议由黔东南州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分别对梦幻肇兴客栈、黎平供电局及有关人员依法依规 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 作重要论述,将《习近平关于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论述 摘编》《总体国家安全观学习纲要》作为重要学习内容,促进党 员、干部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切实增强忧患 意识,提高防范化解风险的意识和能力。要正确处理发展和安全 的关系,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安全 意识,真正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和全过 程。 (二)切实提高工作执行力。各地党政领导班子切实做到“重 部署更重落实”,亲自安排、亲自过问、带头督导,真正将安全 责任传导到一线、压实到基层,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要按照 省政府研究加强全省火灾防控工作专题会议部署,逐条逐项细化 落实,举一反三加快补齐工作短板,坚决遏制火灾高发势头。 (三)严格民宿和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加快出台地方标准《民

19 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明确民宿消防安全条件和管理要求。严 格景区自建房用于旅馆业的审批监管,市场监管、公安、商务、 文旅、消防等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事前手续办 理要应办尽办,事中日常监管要严格有序,不得放任不管。肇兴 侗寨等省级重点旅游景区属地政府或管委会,要制定完善景区消 防安全管理办法,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引导经营业主实 施消防安全改造,提升消防安全条件。各景区要结合实际,制定 人流高峰期人员住宿分流方案,统筹调配接待能力,限制住宿人 员数量。 (四)深入治理景区安全突出问题。黔东南州要针对景区已 投产投运的生产经营单位无土地、规划、建设、经营许可等突出 历史遗留问题,摸清底数,系统解决,坚决防止久拖不绝,留下 后患。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开关 插座、配电箱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 品行为。供电企业要对旅游村寨和木质建筑连片村寨的供电质量 进行全面评估,采取供电扩容、更换供电线路等措施,提升供电 质量,要加强对民宿等涉旅场所和农村旅游村寨的技术服务指 导、日常用电检查监测和安全用电常识宣传,对保护电器(断路 器)与导线或用电设备不匹配,保护电器、开关电器、开关电源 等安装无防护,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及用电安全隐 患,要通知经营业主进行整改并报请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督促整 改。

20 (五)推进农村村寨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黔东南州要摸清本 地传统村落和50 户以上木质建筑连片村寨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制定改造实施计划。各级发改、民宗、财政、住建、农业农村、 乡村振兴、文旅等部门要按照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多部门《关 于加强乡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黔消〔2023〕5 号)要求, 积极争取项目和经费支持,加快推进木质建筑连片村寨消防“水 改”“电改”“厨改”“寨改”工程建设,补齐缺口短板,提升 抗御火灾能力。 (六)提升基层消防安全治理能力。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贵州 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 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22〕40 号), 加快推进消防工作站、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规范日常运行,全 面抓好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救援处置等 火灾防控工作。肇兴侗寨等游客量大、火灾风险高的重点景区, 要对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提档升级,强化人员、经费、装备 等保障,提升队伍战斗力。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进”活动,充 分运用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现场 应急救援基本技能训练和应急疏散演练,做到会报警、会疏散、 不亡人。

FD10696 | 2023_赤峰市松山区栋文米线店6·14液化石油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3年6月14日8时22分左右,赤峰市松山区玉龙街道长安社区长安小区院内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闪爆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574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区两级主要领导以及市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玉龙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全力开展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纪委监委、公安分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新城消防大队、玉龙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6·14”伤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3名市级燃气和危化领域专家,协助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结合专家组出具的意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及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 松山区栋文米线店(悬挂牌匾名称为凉皮小姐与米线先生,以下简称栋文米线店)。位于赤峰市松山区玉龙街道长安小区12号楼04017商厅。2021年4月25日,取得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蔡某华。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2021年5月11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5月10日,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
  1. 赤峰富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赤峰市红山区东城街东段。1994年12月7日,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一般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为炉具、钢瓶、厨房用具、家用电器销售、房屋租赁、钢瓶租赁、液化石油气运输。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为液化石油气专门零售。2021年9月10日,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9月14日。2022年12月28日,经赤峰市红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核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暂延续至2023年12月28日。

(二)栋文米线店经营情况

栋文米线店自2021年5月开始营业,主要由蔡某华经营。2021年5月12日,栋文米线店经营者蔡某华(乙方)与赤峰富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商业用户供气协议。协议中明确赤峰富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为栋文米线店提供容量为50公斤的液化石油气钢瓶2个。甲方在为乙方供气期间,如因乙方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正常用气条件,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供气并与其终止供气协议。自2022年底起,栋文米线店由蔡某华、于某文夫妇二人共同经营,其儿子于某浩偶尔到店帮忙,期间未雇佣其他人员。

(三)事故发生商厅情况

事故发生栋文米线店所租商厅所有人为任某,建筑面积45.42平方米。2021年4月21日,蔡某华与房屋所有者任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两年,租赁期自2021年10月4日至2023年10月3日。该商厅位于长安小区12号楼西南角,北侧为久合居气功理疗店,东侧为私人车库,上方为6层民用住宅。店门为落地玻璃门,朝西侧外开。店内区域根据需要,划分为五部分,分别为用餐区、厨房间、小走廊、休息室和卫生间,房间之间均由双层石膏板间隔而成。厨房间和餐厅南墙各有一扇窗户,被菜品展示板封堵,仅在厨房间封堵窗户的展示板上开有一扇长宽均为80厘米,开度约为35度的开口作为通风使用。

(四)事故现场有关情况

事故发生后,栋文米线店门前牌匾、窗户、店门缺失。店内地面堆积有大量破碎建筑材料。栋文米线店与北侧久合居气功理疗店及东侧私人车库之间承重墙部分发生坍塌,栋文米线店上方二楼楼板部分变形。12号楼四单元部分住户玻璃门窗受损。12号楼西侧广场东西间距60.5米,南北间距62.3米,地面可见大量不规则形状抛射物。事故现场周边21号楼、14号楼和党群服务中心的楼房玻璃出现不同程度破损,事发周围停放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五)现场燃气设施勘验检测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组织区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等部门及专家对现场进行联合勘验。爆炸现场内发现液化石油气钢瓶2个(容量50公斤/个)、四孔燃气灶具1个、蒸煮桶2个、连接减压阀的黑色橡胶软管1根。现场未发现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残骸。其中:燃气灶具四个灶孔,每个灶孔对应两个圆形液化石油气控制手柄,左数第二个灶孔液化石油气控制手柄中右侧手柄呈关闭状,左侧手柄呈半开状,右侧手柄为控制气体点火开关、左侧手柄为控制气体流量大小开关。两个蒸煮桶均由液化石油气钢瓶供应热源,桶壁上液化石油气控制开关呈关闭状,连接的黑色橡胶软管、减压阀、三通连通器外表观察基本完好。连接减压阀的黑色橡胶软管外表观察完好。液化石油气钢瓶规格型号为YST-118-I,容量50公斤钢瓶2个,阀门均呈关闭状态。瓶体编号为315D02557409钢瓶经现场称重63.8公斤;瓶体编号为315D02563345钢瓶系赤峰富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6月13日更换,出厂重量为95公斤,经现场称重为63.7公斤,重量减少31.3公斤。爆炸现场南侧停车位发现容量13公斤黄色液化石油气钢瓶1个(瓶体编号为315D02529272),阀门呈关闭状态,现场称重为28.3公斤。经调查,此钢瓶为栋文米线店备用,存放于栋文米线店南侧厢式货车内,因爆炸从车内滚落。经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院赤峰分院对现场发现的3个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检测,并出具委托检验报告(编号为CFPW2023-00001),结果为3个液化石油气钢瓶气密性合格。

二、事故发生经过、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询问相关人员和视频监控显示,还原事故经过如下:

6月13日13时19分,蔡某华离开栋文米线店,当天未再返回。

13时52分,赤峰富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押运员张某春、驾驶员李某春到栋文米线店为其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13时57分离店,换瓶共用时4分24秒,此时店内只有于某文一人。

18时11分,于某浩到达栋文米线店,期间使用燃气灶具制作了1份米线,离店前对灶具进行了清洁(至事发只有于某浩一人操作过燃气灶具)。

20时52分,于某文、于某浩关门离开栋文米线店(通过对6月13日13时52分至20时52分之间到店的4名用餐、取餐人员和于某文、于某浩进行询问,均无人闻到液化石油气味道。通过查看视频监控,6月13日20时51分至6月14日8时19分无其他人员进入栋文米线店内)。

6月14日8时04分,栋文米线店北侧久合居气功理疗店经营者胡某华闻到液化石油气味并怀疑从栋文米线店内逸出,随后电话通知栋文米线店经营者蔡某华。

8时19分,蔡某华、于某文夫妇二人赶到栋文米线店,打开店门进入店内并掀起门帘进行通风。

8时21分,蔡某华在店内通过微信视频通话与6月13日为其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赤峰富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押运员张某春进行通话,通话时长32秒(根据张某春笔录,通话内容为蔡某华向张某春询问液化石油气泄漏怎么办,张某春告诉她将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阀门关闭,打开门窗通风,将店内电源关闭,尽快离开店内,他将尽快赶到查看情况)。

8时22分10秒,蔡某华走到店门口,于某文处于店内(视频画面看不到具体位置)。

8时22分12秒,发生液化石油气闪爆事故。

(二)事故报告经过

6月14日8时23分,长安小区赤峰百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李某艳先后拨打了119救援电话和120急救电话。

6月14日8时24分,附近居民张某怡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松山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电话告知松山区应急管理局。

6月14日10时17分,松山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上报。

(三)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6月14日8时23分,赤峰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松山区长安小区发生爆炸”。8时26分,新惠路消防救援站接到指挥中心命令出警处置。8时36分,新惠路消防救援站救援人员全面开展抢险救援。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发现6名受伤人员,其中两人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已死亡。120急救车将受伤人员送往新城附属医院救治。公安部门对现场勘验完毕后,殡仪馆车将两名死者运至松山殡仪馆。

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开展应急处置、人员疏散等工作,对伤员救治、次生事故隐患排查、舆论引导、社会管控、案件调查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现场处置工作有序平稳后,松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召开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会议,决定成立“松山区 6•14 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设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医疗救治、人员安置、秩序维护、善后处置、舆情管控7个专项组,明确了牵头领导、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要求各组全力开展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事发地点周围采取硬隔离措施,安排区公安、城管人员24小时值守,组织拖车7辆、吊车2辆、大型垃圾车6辆、铲车1辆、环卫人员90余人,对现场进行清理。全面排查事故现场周边隐患,杜绝次生事故发生。对事发楼栋48户住宅和1户商厅进行了逐户排查,除投奔亲友和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余38户全部安置到指定宾馆,并派出专项工作组,随时回应安置人员的诉求。在长安小区内设置4处接待点,负责心理疏导、损失统计和群众咨询等工作。6月15日凌晨,现场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6月15日,松山区安委会制发《松山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6月16日,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进行详细部署,对《松山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解读,并对燃气领域常见问题进行专项培训。6月19日,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区安委会制发《赤峰市松山区城镇燃气及醇基燃料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督促各乡镇街道、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做好燃气及醇基燃料安全检查工作。

目前,本次事故涉及的4名伤者,生命体征平稳,均无生命危险。已完成410户房屋鉴定,其中无破损160户,有破损250户。除12号楼4单元1、2层外,其他受损窗户玻璃和车库门已完成维修安装。12号楼受损情况安全性鉴定已完成,并制定了加固方案。受损车辆已完成定损,正在维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574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栋文米线店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和灶具阀门未完全有效关闭,导致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积聚,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店内电冰柜制冷压缩机自启产生的电器火花发生闪爆。

(二)间接原因

  1. 栋文米线店违反《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6.2.1(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规定,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未能有效防止液化石油气泄漏;未对实际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导致实际操作人员缺乏燃气使用安全知识,使用燃气后未对燃气关闭情况进行检查;且在发现液化石油气泄漏时,未能采取科学有效处置措施。
  1. 赤峰富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燃气经营者受理非居民用气开户申请的,应当对其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用气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燃气经营者不得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不得供气。)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检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可能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定期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其暂停供气。)规定,未认真履行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职责,未按要求对燃气用户进行技术指导服务和安全用气检查,发现燃气用户用气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未按要求停止供气。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服务,帮助消除安全隐患,对用户存在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企业应向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报告。〕规定,对燃气用户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导致燃气用户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
  1. 松山区玉龙街道办事处及长安社区未严格履行《松山区安全生产“三层一线”监管机制暂行规定》规定的检查巡查职责,对辖区内安全检查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辖区内商户存在的安全隐患。
  1. 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认真落实赤峰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研究中心城区城市建设重点工作有关事宜》(赤政纪字〔2022〕106号)(关于餐饮行业燃气管理职责不清问题,明确注册为企业的由商务部门负责,注册为个体商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要求,对个体商户燃气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松山区栋文米线店“6·14”液化石油气闪爆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本次事故共涉及责任人员13人。其中:因死亡不追究责任1人,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人,建议由区纪委监委依规依纪进行问责处理8人,建议由有关单位内部处理2人。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 栋文米线店未对燃气实际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松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
  1. 赤峰富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缺少押运员、检查员责任制和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检查制度及气瓶档案管理等制度,未认真履行经营企业法定职责,对燃气用户安全技术指导和服务不到位,对燃气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检查不到位,发现栋文米线店在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情况下,未依法停止供气,安全管理存在较大漏洞。对燃气用户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导致燃气用户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规定。违反《内蒙古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燃气经营者受理非居民用气开户申请的,应当对其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用气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燃气经营者不得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不得供气。)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检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可能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定期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其暂停供气。)规定。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服务,帮助消除安全隐患,对用户存在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企业应向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报告。〕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松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赤峰富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开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和应急演练,定期对燃气用户入户排查,加大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宣传,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按要求为燃气用户提供、配送、安装燃气气瓶(包括角阀、减压阀),并承担相应的维护、更新和安全用气管理责任,对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不得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不得供气。

(二)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街道)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层层压紧压实责任,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摆在重要位置。要结合当前开展的燃气领域大排查专项行动,进行全链条、全覆盖、地毯式检查排查,逐项、逐事、逐户排查,全面摸清辖区内燃气用户基本情况。要强化检查人员的燃气安全常识培训,提高排查和发现隐患能力,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处置。

(三)全面夯实行业监管责任。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立足实际,加强对餐饮场所、群租户、城市综合体、学校、医院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燃气经营和使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城镇燃气大排查专项行动,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严令整改,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全面加强源头管理。区住建局要切实履行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加强与赤峰市红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沟通协调,掌握赤峰富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松山区配送液化石油气情况,确保从源头加强安全管理。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从源头上、系统上防范安全风险,进一步加强松山区境内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五)全面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结合典型案例,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内容,发挥今日松山微信公众号等宣传阵地作用,开展燃气安全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普及燃气安全知识,不断提高餐饮单位涉气作业人员的安全用气操作技能和社会公众安全用气意识。

松山区栋文米线店“6·14”液化石油气闪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3年7月3日

FD10697 | 2023_辽中沈阳近海经济区沈阳市奇峰设备制造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沈阳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沈阳市奇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696526982B,成立时间2009 年12 月16 日,最新登记时间2022 年9 月9 日,公司地址 位于辽宁省沈阳近海经济区南二路18 号,法定代表人李国 军。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制作和经营,从业人员20 人,属 于小型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军只是担名法定代表人, 不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销售经理董立志。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为李国军。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工艺流程

塑料颗粒(聚乙烯、聚丙烯或废托盘粉碎料)加入注塑 机→→注塑机自动热熔→→进入磨具冷却定型→→用机械 手取出塑料托盘(成品)。

2.安全管理情况

沈阳市奇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组织了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组织了工人日常安全 教育和培训,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设置专职或 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3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4 月1 日11 时50 分,沈阳市奇峰设备制造有限 公司库房管理员尹志权安排工人褚景权到厂区东南侧变压 器处取原料,褚景权发现变压器下方附近冒烟,褚景权立即 去喊库管尹志权,尹志权立即去车间喊工人灭火,之后,5、 6 名工人拿着灭火器去灭火,尹志权随后拨打了“119”火警 电话报警,同时,有工人跳过铁栅栏跑到区消防救援大队喊 人救火,由于风大,工人灭火没有成功,大约12 时00 分, 消防车来到厂区开始灭火,13 时45 分明火被扑灭。

(四)事故现场情况

起火位置位于厂区东南侧变压器下面,火灾当天为大风 天气,着火时段南风,风速7.6 米/秒。厂房倒塌1441 平方 米,存货烧毁约4 吨,机器设备损坏43 台,办公设备烧毁4 台。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81.4 万元(2023 年4 月1 日,辽中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辽

宁永盛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沈阳市奇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火灾事故经济损失进行评估。4 月28 日,辽宁永盛保险公估 有限公司出具火灾事故最终“公估报告”)

(六)相关单位情况

沈阳市奇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厂房系租赁,产权单

FD10698 | 2023_辽宁_本溪平山区千金街道嘉和园11·10亡人火灾事故调查通报.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辽宁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本溪平山区千金街道嘉和园11·10亡人火灾事故调查通报

平山区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区政府信息

履职依据

政府领导

机构职能

政府机构

政府办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发展改革局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工信局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财政局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教育局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商务局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民政局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应急管理局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局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审计局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自然资源局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卫生健康局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退役军人事务局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生态环境局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司法局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统计局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医疗保障局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城乡房屋搬迁工作服务中心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林业和草原局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平山公安分局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交通运输局

机关领导

机构职能

联系方式

水利局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街道办事处

千金街道办事处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东明街道办事处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平山街道办事处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站前街道办事处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崔东街道办事处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南地街道办事处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桥北街道办事处

机关领导

机关职能

联系方式

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专项规划

统计信息

处罚强制

区财政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民政局

区农业农村局

区统计局

区卫生健康局

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教育局

区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财政预决算

政府预算

政府决算

部门预算

党委部门

人大部门

政府部门

政协部门

部门决算

党委部门

人大部门

政府部门

政协部门

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政府采购

政府会议

政府常务会议

其他重要会议

政府文件

区政府文件

区政府办文件

政策解读

文字版解读

图片版解读

人事任免

政府工作报告

建议提案

市人大建议

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2019年)

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020年)

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2021年)

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22年)

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2023年)

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024年)

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2025年)

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26年)

市政协提案

市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19年)

市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2020年)

市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21年)

市政协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2022年)

市政协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23年)

市政协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2024年)

市政协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25年)

市政协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2026年)

区人大建议

区政协提案

应急管理

权责清单

5.15政务公开日

评论员文章

强化政策公开打造综合最优政策环境

强化政策公开 打造综合最优政策环境

政务公开日活动

公务员招考

助企纾困

基层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栏目

重大建设项目

目录

公开内容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目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义务教育

目录

公开内容

户籍管理

社会救助

目录

最低生活保障

办事指南

审核信息

确认信息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办事指南

审核信息

审批信息

临时救助

办事指南

综合业务

监督检查

政策文件

养老服务

目录

养老服务通用政策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公共法律服务

目录

公开内容

稳岗就业

目录

就业信息服务

就业失业登记

创业服务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社会保险

目录

公开内容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目录

公开内容

生态环境

目录

生态环境信息

环境影响评价

农村危房改造

目录

公开内容

市政服务领域

目录

公开内容

涉农补贴

目录

农机购置补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

动物防疫补助

公共文化服务

目录

行政许可

公共服务

卫生健康

目录

公开内容

安全生产

目录

公开内容

救灾领域

目录

公开内容

食品药品监管

目录

行政审批

监督检查

公共服务

乡村振兴

目录

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公开机构与联系方式

平山区人民政府

办公单位

本溪市平山区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

本溪市平山区胜利路30号

办公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周一至周五,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4-42883119

邮政编码

117000

索引号: psqrmzf-2024-00139 发布机构: 平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关于“11.10”平山区千金街道住宅楼 亡人火灾调查情况的通报 主题分类: 区政府文件

2024-01-20 成文日期: 2024-01-20

废止日期:

文 号: 平政发〔2024〕2号

关键词:

关于“11.10”平山区千金街道住宅楼 亡人火灾调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4-01-20 09:48:48 【字体:小 大】

平政发〔2024〕2号

关于“11.10”平山区千金街道住宅楼

亡人火灾调查情况的通报

桥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部门):

现将“11.10”平山区千金街道住宅楼亡人火灾情况进行通报,请结合实际,采取务实举措,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2023年11月10日05时40分许,本溪市平山区千金街道嘉和园23号楼1单元202号住宅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之规定,区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平山消防、公安、应急、住建、总工会、纪委监委、千金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平山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开展了火灾事故调查。经大队现场勘验,起火部位为李某清家卧室;起火点为卧室双人床;起火原因系烟蒂阴燃床上被褥发生火灾。由火灾事故调查组就千金街道办事处和千金社区开展履职调查,发现存在工作台账不完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方式单一,覆盖面窄,辐射范围小,宣传效果不够理想的问题。

此起火灾的发生,不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失,也在全市造成了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平山区政府决定就此次火灾事故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千金街道办事处和千金社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各街道社区要引以为戒,对居(村)民住宅、老旧居民社区和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居住区集中开展排查整治,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居委会、村委会、社区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监督,督促其加强防火巡查和疏散逃生演练,提示群众注意防火,加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提示性宣传,努力完善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民政、卫健等相关部门要对全区留守老人及相关弱势群体予以相应政策性保障,杜绝类似事故发生,确保全区火灾形势稳定。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0日

联系我们

官方微信

FD10699 | 2023_辽宁_沈阳_11·1_一般_燃气_火灾_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沈阳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沈阳大东张红卿雅堂小儿推拿馆“11·1” 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沈阳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 年12 月21 日 目 录 概述....................................................................................................................................- 1 - 一、燃气管道施工有关参建单位情况............................................................................- 1 - 二、事发燃气管道以及日常管理情况............................................................................- 3 - (一)事故现场周边店铺情况......................................................................... - 3 - (二)沈阳燃气有限公司日常管理情况......................................................... - 4 - (三)相关行业部门监管情况......................................................................... - 5 -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6 - (一)事故发生经过......................................................................................... - 6 -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 6 -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6 -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 8 -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 8 - (一)直接原因................................................................................................. - 8 - (二)间接原因................................................................................................. - 9 -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 11 -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11 - (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 12 -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3 -

1 - 沈阳大东张红卿雅堂小儿推拿馆“11·1” 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11 月1 日,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59 号3 门张红卿 雅堂小儿推拿馆发生一起燃气爆燃事故,造成1 人重伤,直接经 济损失约240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沈阳市政府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城乡建设 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大东区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的事故调 查组,邀请市纪委监委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开展事故 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开展现场勘验、询问取证;委 托相关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机构和专家,实施检验检测、技术分 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 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涉事企业和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沈阳大东张红卿雅堂小儿推拿馆“11·1”燃 气爆燃事故,是一起因土层沉降导致燃气管道开裂后、引发燃气 泄漏爆燃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燃气管道施工有关参建单位情况

2 - 发生开裂泄漏的燃气管道位于大东区辽沈二街果舍添香小 区二期庭院内,辽沈二街59 号楼北侧与临街商铺之间,为沈阳 燃气有限公司所属低压管道,该条管道始建于2010 年,2011 年 11 月10 日竣工,地下直埋,材质为DN150 球墨铸铁,埋深2.6m, 管道呈东西走向,2013 年1 月运行使用。 (一)建设单位。沈阳明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果舍添香 小区开发单位),2005 年10 月19 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某英, 住所为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78-3 号1 门。经营范围:房地产 开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80065488L。 (二)设计单位。沈阳城市燃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86 年4 月17 日,法定代表人宇某香,住所为和平区 砂阳路48 号。经营范围:燃气管网、室内外燃气管道、咨询及 配套工程设计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117770391M。 (三)施工单位。沈阳洪利达燃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05 年11 月8 日成立,时任法定代表人宁某荣,住所为沈阳市和平 区和平路21 号(1-8-6)。经营范围:燃气工程、防腐工程设备 安装施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80074771C。2014 年8 月8 日更名为沈阳兴和燃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监理单位。沈阳三全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1999 年6 月10 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赵某,住所为沈阳市铁西区肇工 北街33 号,经营范围包括:市政公用工程、化工石油工程监理 及设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15718569W。

3 - 二、事发燃气管道以及日常管理情况 (一)事故现场周边店铺情况 爆燃事故发生在辽沈二街道路东侧,果舍添香小区二期临街 商铺内,该建筑为联排二层建筑。由南至北依次为沈阳大东关洪 春口腔诊所(以下简称口腔诊所)、沈阳市大东区张红卿雅堂小 儿推拿馆(以下简称卿雅堂推拿馆)、沈阳红太阳大药房连锁有 限公司辽沈二街店(以下简称红太阳大药房)等多家店铺,发生 爆燃事故的卿雅堂推拿馆及南北相邻商户均为非燃气用户。 图1 图2 发生事故的卿雅堂推拿馆及周边商铺情况 1.口腔诊所,门牌地址辽沈二街59 号2 门,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关某春,经营范围口腔医疗服务,2023 年5 月10 日,大 东区卫生健康局颁发了备案凭证。因燃气管道进户需要,该诊所 东侧有燃气管道经过并安装有低压燃气阀门及切断阀,2022 年6 月11 日,沈阳新北燃气有限公司为该诊所安装了燃气报警器。

4 - 图3 图4 牙科诊所内的燃气管道阀门情况 2.卿雅堂推拿馆,门牌地址辽沈二街59 号3 门,个体工商 户,经营者张红,经营范围为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 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4MACKBN27X0。 该推拿馆室内无燃气设备,未安装燃气报警器。 3.红太阳大药房,门牌地址辽沈二街59 号4 门,有限责任 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某利,经营范 围包括药品零售等。该药房室内无燃气设备,未安装燃气报警器。 (二)沈阳燃气有限公司日常管理情况 沈阳燃气有限公司管网输配分公司负责燃气管道巡检工作, 按照有关规程 [1],发生事故的铸铁管道检验周期不应超过半年。 2023 年3 月4 日,沈阳燃气有限公司管网输配分公司接到 群众报告:“果舍添香59-1 号三单元楼道有味”,该公司派出抢 修人员进行排查,并对发现的泄漏管道进行掐接修复。随后安排 属地监管单位对该小区进行加密巡检。 [1] 《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CJJ/T215-2015)4.0.2.2:铸铁管道和未设阴极保护的钢制管道,检测周 期不超过半年。

5 - 4 月26 日,管网输配分公司向所属部门下发的《关于执行 2023 年5 月至11 月巡线计划的通知》(沈燃气输配〔2023〕8 号) 中规定,球墨铸铁管巡检周期不超过3 个月。 10 月1 日,巡线员李某对果舍添香二期庭院内管道进行了巡 检,巡检中未发现管道有泄漏情况。11 月份巡线时间计划为11 月1 日下午。 (三)相关行业部门监管情况 大东区城市建设局负责本区燃气行业监管工作,负责对燃气 领域安全生产进行检查,查处燃气领域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宣传 培训工作。大东区建设事务中心协助开展全区燃气行业管理工 作。2023 年8 月30 日,沈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沈阳市城 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燃气安 全专项整治。大东区安委会于2023 年9 月23 日印发《大东区城 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8 月至11 月期间为专项整 治集中攻坚阶段。 大东区成立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统一协调各有 关部门实施专项整治工作,截至2023 年11 月2 日,全区共排查 录入企业信息5729 条,企业排查率100%,发现隐患1936 个, 已整改1683 个,整改完成率96.23%。 大东区卫生健康局制定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成7 个检查 组对所属16 家单位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重点内容为专项整治行 动及瓶改管相关工作,各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6 -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11 月1 日8 时52 分45 秒,卿雅堂推拿馆突然发生 爆燃,经查看相关视频资料,爆燃时楼内有明火燃烧并伴有浓烟 产生,爆燃造成室内物品、门窗及部分墙体损坏,同时造成周边 的口腔诊所、红太阳大药房及街边物品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周边群众拨打119 和120 救援电话,随后消防 和医护人员到场进行处置。市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消防部门报告 后,立即调度沈阳燃气有限公司到场处置,市政府主管领导接到 报告后,到场指挥协调抢险工作,市区两级应急、建设、公安等 部门到场依据工作职责开展配合工作。 9 时02 分,沈阳燃气有限公司接到险情处置指令后,应急 指挥中心启动集团公司三级应急响应(后期提升至一级应急响 应),同时派出抢险人员到场处置。 9 时04 分,沈阳市消防救援支队44 名消防救援人员、11 辆消防车到达现场实施救援。 9 时05 分,沈阳燃气有限公司抢险人员到达果舍添香小区 现场,关闭进户阀门、疏散人员、进行现场检测,联系物业断电。 同时按流程对有关场所进行排查检测。

7 - 图5 发生泄漏的燃气管道现场 9 时52 分,抢险人员最终确认59 号楼北侧地下燃气管道疑 似泄漏。抢修挖出管道认定球墨铸铁DN150 管道发生开裂泄漏, 断裂处在管道上方,长度约为管道周长的1/3。 16 时38 分,抢修人员更换短管接轮修复,经检测无其它泄 漏点,并经进户打压合格后,恢复供气。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 行应急处置,组织专业救援力量进行排查抢修救援,全面分析研 判风险,科学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 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平稳有序。

8 -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卿雅堂推拿馆一名员工重伤,无人员死亡。经第三 方保险公估公司现场勘查、分析鉴定、走访调查等方式,确认本 次事故造成燃气管道及燃气、卿雅堂推拿馆等商户及其他公共财 产受到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约240 万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 (一)直接原因 果舍添香小区59 号楼地下埋设的球墨铸铁燃气管道内天然 气由开裂处 [2]泄漏,渗透至土层内,经卿雅堂推拿馆南侧外保温 砌块墙体中的缝隙,泄漏至空心砖墙孔洞内及室内,与空气混合 达到爆燃极限,遇点火源发生爆燃,初始起爆点位于卿雅堂推拿 馆一楼南侧墙中间立柱处。 图6 发生泄漏的燃气管道,上部开裂,裂纹长度400mm、最宽处3mm [2] 开裂成因分析: (1)发生泄漏的球墨铸铁燃气管道在安装或服役过程中底部受到冲击、顶撞或磕碰等外力影响, 导致管道底部变形凹陷,使该处管道顶部承受较大拉应力,产生早期裂纹;(2)管道氧化锈蚀严重,外表面存在 锈蚀坑,内表面存在孔洞缺陷,降低管道有效壁厚;(3)同时由于燃气管道支墩沉降不一致导致管道持续受较大 应力,共同持续作用下超过该区域的极限载荷时,管道以早期开裂区为开裂源,以脆性开裂的方式迅速扩展,最 终形成贯穿管道壁厚的二次裂纹。

9 - 图7 卿雅堂推拿馆平面图及起爆点示意图 (二)间接原因 1.燃气管道支墩施工不合理。2010 年前后,燃气管线施工普 遍采取砌筑管道支墩方式,防止不均匀沉降,如下图所示。发生 泄漏的燃气管道支墩1、2 采取利用原有建筑基础作为管道支撑 ,利旧支墩因敷设多年沉降较为稳定,沉降量较小;支墩3、4 为新堆砌红砖作为管道支撑,新设支墩随下部土层固结沉降,沉 降量相对较大。因管道支墩沉降不均匀,导致处于支墩2 处上方 的燃气管道受应力影响发生开裂。

10 - 图8 管道敷设及支墩示意图 图9 图10 燃气管道利旧支墩及新砌红砖支墩 2.燃气管道作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意识不强。相关参建单位 风险辨识不全面、不精准,在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均未辨识 到地下燃气管道的利旧支墩和新砌支墩,在管道敷设回填后,可 能出现的沉降差,以及土层沉降差对地下管道产生的不利影响。 3.沈阳燃气有限公司“隐患就是事故”意识树立不牢,举一 反三抓隐患查改工作不到位。该燃气管道发生泄漏后,隐患排查 整治不彻底,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管道潜在的事故风险和隐患。

11 - 另据调查,发生开裂的燃气管道选用球墨铸铁管 [3]、埋深为 2.5~2.6m [4]、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距离为0.8m [5],符合设计规范 要求。但是经现场勘验,燃气管道周围有少量砂,其他大量为黑 褐色杂填土,含少量建筑垃圾,燃气管道回填质量存在局部不满 足规范要求现象 [6]。 此外,事故调查中发现大东区城市建设局对全区燃气排查整 治统筹协调不够、工作不细,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和排查整治压力 传导没有到达基层和用户末梢;大东区卫生健康局专项整治工作 底数不清、组织推动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存在不深入不细致 等问题。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沈阳洪利达燃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DN150 庭院线工程施 工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档案资料缺失;施工回填质量局部不 满足规范要求,施工风险研判不周,没有考虑到地下燃气管道敷 设回填后,利旧支墩和新砌支墩可能出现的不同沉降,没有结合 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土层沉降差对地下管道产生了不利影响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 [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第6.3.1 条: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宜采用聚乙烯管、机械接口球墨铸铁 管、钢管或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 [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第6.34 条: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顶管)应符合下 列要求:1)埋设在机动车下时,不得小于0.9m;2)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3m”;3) 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3m。 [5]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第6.3.3 条:该燃气管道与相邻建筑物间安全间距应大于等于0.7m。 [6]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第2.4.2 条要求:“不得采用冻土、垃圾、木材及软性物质 回填。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0.5m 内的回填土,不得含有碎石、砖块等杂物,且不得采用灰土回填。距管顶0.5m 以上的回填土中的石块不得多于10%、直径不得大于0.1m,且均匀分布。”

12 - 2.沈阳燃气有限公司,DN150 庭院线工程验收和运行维护单 位,规章制度不健全,档案资料缺失;对利旧支墩和新砌支墩可 能出现的不同沉降风险研判不周;对已经发生过泄漏问题的管网 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责任,建议由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 3.沈阳三全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DN150 庭院线工程监理 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档案资料缺失;该工程回填质量局部不 满足规范要求,对施工风险研判不周,没有考虑到利旧支墩和新 砌支墩可能出现的不同沉降,没有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 土层沉降差对地下管道产生了不利影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 责任,建议由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 (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宁某荣,原沈阳洪利达燃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DN150 庭院线工程回填质量局部不满足规范要求,在施 工中风险研判不周,没有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利旧支墩 和新砌支墩出现的土层沉降差对地下管道产生了不利影响,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 2.张某学,原沈阳洪利达燃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DN150 庭院线工程负责人,该工程回填质量局部不满足规范要求,施工 风险研判不周,没有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利旧支墩和新 砌支墩出现的土层沉降差对地下管道产生了不利影响,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 3.曲某宾,沈阳三全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原监理工程师,

13 - 负责DN150 庭院线工程监理工作,未按照规范要求对隐蔽工程的 基础处理情况进行确认,没有对工程回填质量、利旧支墩和新砌 支墩出现的土层沉降差及竣工验收严格把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管理责任,鉴于已于2020 年5 月25 日去世,不予追究责任。 4.张某,沈阳燃气有限公司原质量检验站组长,负责组内施 工项目统筹安排和管理工作,该小组存在未按照规范要求对隐蔽 工程的基础处理情况进行确认,工程竣工验收把关不严格等问题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城乡建设部门与相关单位 予以处理。 5.孙某军,沈阳燃气有限公司原质量检验站质检员,负责 DN150 庭院线工程管理工作,未按照规范要求对隐蔽工程的基础 处理情况进行确认,工程竣工验收把关不严格,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沈阳燃气有限公司依据企业相关规定处理。 6.郭某鹏,沈阳燃气有限公司管网输配公司巡线班长,对已 经发生过泄漏问题的管网,没有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及 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沈 阳燃气有限公司依据企业相关规定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沈阳燃气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在确保施工 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立即推进老旧管网施工改造;按照边排查 边安装原则,在人员密集场所、老旧小区及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 安装具有远传功能的燃气监测设备或报警器;对燃气管网实施差 异化、精准化巡查巡护管理;持续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燃气安全

14 - 宣传,加大对燃气报漏有奖的宣传报道,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燃 气安全的关注和安全用气意识。 (二)沈阳三全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要树立牢固的质量 意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稳定。加强技术交底工作,对施工图 纸和技术规范进行认真学习和解读,确保施工人员能够熟练掌握 施工技术和工艺流程;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与参建单位的沟通 协调,掌握施工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对现场质量及安全风险因 素做到提前预判、事前控制;正确理解施工质量标准的核心目的, 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大东区相关部门要迅速开展燃气管网运行安全隐患排 查工作,督促和指导各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加大对燃气 管网巡查和维护力度;全面推进燃气管网安全评估及改造切实解 决老旧燃气管网等安全隐患,彻底降低风险事故的发生;要增强 基层末梢传导意识,提高燃气安全宣传和排查整治工作实效,防 止出现工作底数不清、职责不明的现象。 沈阳大东张红卿雅堂小儿推拿馆“11·1” 燃气爆燃事故调查组

FD10700 | 2023_辽宁盘锦浩业化工_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辽宁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附件1 辽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 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1 月15 日13 时25 分左右,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 在烷基化装置水洗罐入口管道带压密封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着 火事故,造成13 人死亡、35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799 万 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 重要指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丁薛祥、时任国务委员王勇先后 作出批示,对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提出 具体要求。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祥喜、副部长孙广宇,国家消防救 援局局长琼色等对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进行调度指导。省委、省政 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 神,省委书记郝鹏、省长李乐成、常务副省长王健立即视频调度 指挥应急救援,并多次作出批示,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要求,在科学安全前提 下加快火灾处置,严肃组织事故调查,从严追究事故责任。副省 长姜有为立即率队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救援。省政府调动省内各方 面救援力量,全力组织抢险救援、救治受伤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 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 号,

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同 意,成立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方铁林任组长,省应急厅牵头,省公 安厅、总工会、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及盘锦市人民政府等 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爆炸着火事 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 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省纪委监委介入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 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物证鉴定、 检测检验、实地调查、查阅资料、分析研判、人员询问和专家论 证评估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 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有 关部门、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相关单位和有关责 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现场勘查、专家技术分析和公安机关侦查,排除了人为破 坏、自然灾害等因素引发事故的可能。事故调查组认定,盘锦浩 业化工有限公司“1·15”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 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业化工”),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2 年5 月21 日, 注册地址:盘锦市盘山县大荒乡后胡村,坐落在新组建的辽宁新 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1] 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1225948314845,原法定代表人:朱连军。2021 年6 月, 由于企业偷逃成品油消费税,原法定代表人朱连军被拘留(目前 仍在押,尚未宣判)。企业现在法定代表人:徐波(为朱连军司 机),总经理:贾海龙,现有职工2293 人,其中安全管理人员 52 人。企业现有原料预处理、催化裂化、延迟焦化、连续重整 及烷基化装置等23 套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为丙烷、正丁烷、 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辽)WH 安许证字〔2021〕1500,许可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 有效期至2024 年7 月24 日。 由于浩业化工欠缴巨额税款,出现债务危机,且实际控制人 朱连军涉案在押,为帮助企业在案件审理及整顿期间安全、平稳、 有序运营,维护企业资产完整和社会安全稳定,根据浩业化工的 申请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对存在重点问题、重大组织变更企业的管 理要求,经充分协商,并听取浩业化工工会意见,由盘锦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代表盘锦市政府与朱连军、徐波签订《盘锦浩业化工 [1] 2022 年8 月27 日,盘锦市印发《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将原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原盘锦辽河口经济开发区、原盘锦高升经济区整合为一个开发区。2022 年11 月23 日,市委组织部宣布该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和管委会各副主任的任职决定。2022 年12 月5 日,开发区 召开整合规范后的第一次班子会议,明确各班子成员分工。2023 年1 月3 日,盘山县委组织部到开发区宣布中层 干部任职决定。

托管协议》[2],组建政府和企业联合工作组,对浩业化工进行托 管,企业相关负责人按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烷基化装置设计单位 洛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设计”),成立 于2002 年7 月19 日,法定代表人:尚柏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00740741146E,注册地址:洛阳市吉利区中原路南开元社 区东北石化总厂办公楼西侧。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设计;特 种设备设计等许可项目。《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编号: A141009338,资质等级: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可从事资质 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 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有效期至2024 年8 月23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1210169-2023,有效期至 2023 年6 月30 日。 3.安全设施设计单位 长岭炼化岳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 年11 月1 日, 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丽,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306001860903732,注册地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康王工业园奇康路26 号,经营范围:化工石化医药行业设计, 市政公用行业设计,压力管道设计,压力容器设计等,《设计资 [2] 《盘锦浩业化工托管协议》第二条:托管事项为盘锦市政府在托管期间参与浩业化工重大事项决定和生产经营 管理,整顿、健全和完善浩业化工的治理结构、内控机制及经营模式,实施资产处置、资产清查、债务重组及风 险化解等工作。托管期限内,浩业化工保持正常经营,依法承担其自身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 生产责任、资金安全责任、公司合规责任、法律诉讼案件的主体责任等,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规范开展经营活 动。托管期限自2021 年7 月31 日起,至浩业化工完成整顿,正常生产经营止。

质证书》编号:A143003764,资质等级为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 级,证书有效期至2024 年9 月23 日。该公司于2014 年5 月完 成了浩业化工的16×104t/a 烷基化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4.烷基化装置施工单位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十四 建”),成立于1991 年6 月18 日,法定代表人:张传玉,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030968,注册地位:南京市六合区(大 厂)新华路148 号。经营范围: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设备、电器、 仪表和大型整体生产装置等安装;压力容器制造、安装等。《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32041655,资质等级: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壹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 承包壹级等,有效期至2022 年12 月31 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 安许证字〔2005〕010149,有效期 至2025 年8 月1 日。 5.烷基化装置监理单位 盘锦融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达监理”),成立 于2008 年4 月22 日,法定代表人:王继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100673769463K,注册地址: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站 前委(白云宾馆东侧)。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 设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地 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等。《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 E221009483-4/1,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市政公用

工程监理丙级,有效期自2011 年12 月27 日至2016 年12 月26 日;2019 年1 月9 日增项“化工石油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6.烷基化装置带压密封作业单位 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达扬升”), 成立于2006 年4 月25 日,法定代表人:王漫江,注册地址:天 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安达工业园区立达街248 号,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12011678638077XH。《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D212004471,资质类别及等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 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 级等。有效期至:2026 年5 月21 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津)JZ 安许证字〔2007〕001643,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 效期至2025 年9 月28 日。《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管道)》 编号:TS3812B27-2025,许可项目: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维 修、改造;许可子项目:工业管道安装(GC1);《特种设备生产 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编号:TS2712B19-2024,许可项目: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子项目:元件组合装置。有效期至:2024 年8 月19 日。 7.压力管道检验检测单位 盘锦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市特检所”),法定 代表人:张宝华,经费来源:全额拨款,住所:盘山县太平镇西 五村(盘山县北方新材料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2111004653010659,业务范围: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各

类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 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及锅炉介质分析、锅炉能效测试 工作;承担特种设备人员资格考试事务性工作。登记机关:盘锦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有效期至2024 年12 月18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综合检验机构甲类) 编号:TS7110157-2025,监督检验项目:RJ4(第一、二类压力 容器)、DJ2(公用管道)、DJ3(工业管道)、DJ4(管道元件)、 KJ1(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等;定期检 验项目:RD4(第一、二类压力容器)、DD2(公用管道)、DD3 (工业管道)、JD2(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 锅炉的 水质)等,有效期至2025 年9 月1 日。 (二)相关合同签订情况 1.设计合同。2012 年10 月15 日,浩业化工与洛阳设计签订 《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ltgcsj-xsj-2012-201),项目名称: 原料预处理及C3、C4 综合利用项目,装置规模:(1)100 万吨/ 年沥青改质装置,(2)16 万吨/年碳四综合利用项目(经调查确 认,16 万吨/年碳四综合利用项目即是事故管道所在的16×104t/a 烷基化装置建设项目)。 2.监理合同。2012 年7 月1 日,浩业化工与融达监理签订《建 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GF-2000-0202),工程名称: 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00 万吨延迟焦化联合装置项目(后经调 查确认,该合同内容包括事故爆炸管道所在的16×104t/a 烷基化

装置建设项目)。 3.施工合同。2013 年5 月30 日,浩业化工与中化十四建签 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F-1999-0201)。工程名称: 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焦化、加氢制氢、硫磺、烷基化装置安装 工程,工程内容:焦化、加氢制氢、硫磺、烷基化装置中的工艺 管道安装、地下给排水工程等。 4.带压密封维修合同。2022 年1 月27 日,浩业化工与江达 扬升签订《堵漏框架合同》,维修内容及范围:各车间堵漏维修, 维修期限:2022 年1 月27 日至2023 年2 月1 日。 2022 年4 月19 日,事故管道弯头处泄漏,浩业化工委托江 达扬升采用夹具注胶封堵的方式,对该弯头漏点进行带压密封, 并堵漏成功。 (三)烷基化装置项目建设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 烷基化装置于2013 年3 月1 日开始建设,设计产能为16× 104t/a,2014 年12 月建成投产。2016 年2 月,建设单位对该装 置进行升级改造[3],改造后产能为20×104t/a。烷基化装置区东 西长108m,南北宽70m,占地7560m2,由原料预处理、烷基化 反应、流出物精制、产品分馏和化学处理等单元组成。生产工艺 为液化气中的异丁烷与烯烃在硫酸催化剂作用下,反应生成高辛 [3] 2016 年2 月27 日,浩业化工取得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20×104t 碳四综合利用项目16×104t/a 烷基化装置 改造项目备案确认书(盘山县发(2)备〔2016〕14 号),2017 年2 月20 日,辽宁东安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 司完成《浩业化工20×104t 碳四综合利用项目16×104t/a 烷基化装置改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并经 专家评审通过。升级改造的主要项目:增加了一组烷基化反应器、一台往复式制冷压缩机,以及一套原料干燥脱 水系统,新增干燥塔(C-103A/ B / C / D )用于脱除原料碳四及异丁烷中的游离水。

烷值汽油调合组分烷基化油。事故管道位于流出物精制单元,反 应流出物[4]经酸洗、碱洗后流经事故管道进入水洗罐。见图1。 图1 流出物精制单元原则流程图 2.项目立项、审批情况 2013 年3 月21 日,原盘山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在对浩业化工 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浩业化工一期项目(含烷基化装置项目) 未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手 续就开工建设,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并进行处罚。同时,要求企业 尽快办理相关手续。2013 年7 月31 日起,浩业化工在省、市、 县相关部门陆续办理(或补办)了发改立项、土地规划、开工许 可、环境影响、消防验收及安全生产许可等相关手续[5]。 (1)2013 年7 月31 日,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辽宁 [4] 原料为罐区和催化气分装置提供的未反应碳四馏分、异丁烷;反应流出物的主要组分为异丁烷占58%、烷基化 油占27%、正丁烷占13%、丙烷占1%、异丁烷占1%。 [5] 2021 年,盘锦成品油虚开发票偷逃消费税专案调查过程中,已就该企业未批先建的问题对盘锦市县两级相关部 门人员进行了追责问责。

省盘锦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盘山县发备〔2013〕39 号)。 (2)2013 年8 月9 日,原盘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地字第211122201320150)。 (3)2013 年8 月12 日,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建 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20130812)。 (4)2014 年4 月22 日,原盘锦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出具《危 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盘危化项目安条审字 〔2014〕11 号)。 (5)2014 年5 月29 日,原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 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6 万吨/年烷基化装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批复》(盘环审〔2014〕17 号)。 (6)2014 年9 月30 日,原盘锦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出具《危 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盘危化项目安设 审字〔2014〕16 号)。 (7)2014 年12 月8 日,原盘锦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出具《危 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盘安监危 化项目备字〔2014〕29 号)。 (8)2015 年3 月13 日,原盘锦市消防局出具《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盘公消审字〔2015〕第0014 号);2016 年1 月27 日,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盘公消验字 〔2016〕第0010 号)。 (9)2015 年5 月18 日,原盘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盘

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受理情况说明》(受字 〔2015〕第374 号)。 (10)2015 年7 月20 日,原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危 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辽>WH 安许证字〔2015〕 1500)。 (四)事故管道情况 1.事故管道基本情况 事故管道为烷基化装置水洗罐入口管道,属于GC2 级[6]压力 管道,《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管GC 辽L1480(16)。管 道编号为104-150-P-021402-5BD4-(H.40),泄漏部位水平段距 离地面10.78m。2012 年6 月,洛阳设计出具了事故管道的设计 图纸,图号为2012AZ-02/07。管道设计规格为Φ168×7mm(Φ 为管道外径,下同),设计压力为2.19MPa,工作压力为0.73 MPa, 设计温度为80℃,工作温度为48℃,设计材质为316 奥氏体不 锈钢(0Cr17Ni12Mo2)。根据水洗罐厂家返回的资料[7],2013 年 12 月12 日,洛阳设计对原设计图纸(图号为2012AZ-02/07)中 水洗罐尺寸进行了变更,变更通知单单号20131212,变更通知 [6]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规定:工业管道级别划分为GC1 级、GC2 级和GC3 级。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 级:1.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其标准沸点的 高度危害的液体介质的管道;2.输送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者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的管道, 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 的管道;3.输送除前两项介质的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 或者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并且设计温度高于或者等于400℃的管道。GC3 级管道为输送无毒、非可燃流 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20℃、小于185℃的工业管道,GC2 级管道为除规定的 GC3 级管道外,介质毒性程度、火灾危险性(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低于GC1 级的管道。 [7] 根据生产工艺需要,在流出物水洗罐(104-D-211)中设置聚结器。为保证水洗罐烃相出口中残留(游离态)水 量<50ppmv ,最大压降≤20Kpa ,聚结器专利商要求水洗罐壳体尺寸需由Φ1200mm×4000mm 扩大至 Φ3000mm×12000mm。

单中说明“所改变的管道上的材料阀门及法兰垫片不变,弯头及 管道数量变化不大,以现场实际施工核算为准”。 根据该设计变更,水洗罐口径变粗(Φ273×7mm),现有 316 奥氏体不锈钢管材(Φ168×7mm)不能满足安装需要,订 购符合条件的管道需要较长时间。为抢赶工期,在未经设计变更 的情况下,浩业化工现场负责人孟垂治同意中化十四建施工负责 人提出的更换管道材质的建议,擅自决定将水洗混合器后手阀门 和水洗混合器副线阀门至水洗罐段的管道(长度约11.2 米)材 质由316 奥氏体不锈钢更换为20 钢。如图2 所示深色管道部分。 图2 事故管道材质20 钢分布图 2.管道检测检验情况 2013 年7 月18 日至2014 年11 月28 日,市特检所对浩业 化工16 万吨/年烷基化压力管道安装工程进行了监督检验(边施 工边检验),2014 年11 月28 日,出具了《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 量监督检验结论报告》(编号:GDAJ2014-0051),监督检验的压 力管道基本情况(附页)中对事故管道(P-021402)的检验情况

为:管道起止点为M205-D211,规格为Φ168*7,材质为20 钢。 监督检验结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的规定,依据GB50235-2010、GB50235-2011 及设计图纸[8]的要求,经监督检验,该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 督检验结论为合格,安全状况等级为1 级。下次全面检验日期: 2017 年11 月27 日。 2018 年10 月18 日至2018 年10 月29 日,市特检所对烷基 化装置进行了首次定期检验,2018 年10 月29 日,出具了《工 业管道定期检验结论报告》(编号:GDQJ2018-0735),工业管道 资料审查报告(一览表)中对事故管道(P-021402)的检验情况 为:管道起点为流出物自104-M-205,管道止点为104-D-211, 规格为Φ168*8,材质为20 钢。检验的问题为无工业管道年度检 查报告[9],检验结论: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最低为3 级(其中 P-021402 管道评定为1 级),符合要求。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1 年10 月。 2021 年4 月9 日至4 月29 日,市特检所对烷基化装置进行 了第二次定期检验,2021 年5 月11 日,出具了《工业管道定期 [8]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 号发布)第二十条:对建设单位的安全质量管 理行为监督检验的内容应包括:……6.采购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质量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安装单位、防腐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验的内容应包括:……7.是否按设计及标准要求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或本单位所购材料等进行检验;…… [9]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 号)第七条: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 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第十七条:在线检验的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根据检 验情况,按照附二《在用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报告书》的规定,认真、准确填写在线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分为:可 以使用、监控使用、停止使用。在线检验报告由使用单位存档,以便备查。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一百零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自行检查制度,检查后应当 做出书面记录,书面记录至少保存3 年。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使用单位有关部门处理。

检验结论报告》(编号:GDQJ2021-1054),资料审查报告中对事 故管道(P-021402)的检验情况为:起始位置为104-D-210,终 止位置为104-D-211,管道规格为Φ168*8,管道材料牌号为 316+20 钢。检验的问题为无年度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安全状 况等级评定为1 级,符合要求。下次定期检验日期:2026 年4 月。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1 月11 日,浩业化工发现事故管道弯头夹具(2022 年4 月19 日泄漏位置)边缘处泄漏,见图3,浩业化工设备部 组织江达扬升进行维保,并于1 月11、12、14 日三次组织堵漏, 均未成功。三次堵漏均未按企业内部规定向安全管理部报备。 图3 夹具泄漏位置图 1 月15 日上午,浩业化工烷基化装置水洗罐流程走旁路,

入口阀门关闭,出口阀门开度在10%~15%,罐内注水顶油,其 余设备正常运行[10],见图4。 图4 事故管道事发流程状态图 13 时左右,江达扬升领队封浪携带新制作的夹具,带领3 名作业人员进入现场,组织实施带压密封作业。浩业化工烷基化 车间联系两台吊车和3 名人员到场配合。现场采用两台吊车分别 各吊一个吊篮,每个吊篮里安排两名堵漏作业人员,分别由吊车 吊至泄漏点旁。吊车用对讲机指挥(对讲机为非防爆型)。浩业 化工烷基化车间安排6 名监护人对作业面进行立体监护,车间主 任李名奇与新项目班长在水洗罐D-211 罐顶平台监护。 13 时23 分56 秒,用于新夹具定位的卡盘安装完成,新夹 [10] 2023 年1 月15 日上午,浩业化工烷基化装置处于运行状态,原料碳四为19.5t/h,异丁烷5.7t/h,出装置产品 烷基化油16.33t/h,液化气8.87t/h。 带压密封作业过程中,因水洗罐入口阀门A、出口阀门B 存在内漏而无法隔离,故将水洗罐流程走旁路。即: 打开水洗罐入口至出口的跨线阀门C,关闭水洗罐入口阀门A,水洗罐出口阀门B 开度保持10%~15%,在此状 态下于入口阀门A 后端通过注水线向水洗罐内连续注水,将水洗罐内的烃类介质从出口阀门B 顶出,以此维持堵 漏作业管道内为水介质的状态,其余设备正常运行。

具就位。新夹具两侧拟各用3 套螺栓紧固。 13 时24 分10 秒,封浪等人在新夹具两侧各安装紧固1 套 螺栓时,原夹具水平端的管道焊缝处突然断裂(见图5),大量 介质从断口喷出,原夹具被喷出的介质冲击而脱离管道并飞出。 封浪立即用对讲机呼叫吊车司机紧急落地。现场监护人员立即向 外疏散。另一吊车司机立即将吊篮吊离作业面,并拔杆将吊篮升 至远高于烷基化反应器R-201C 所在框架104SS6。李名奇立即从 水洗罐顶平台跑回中控室,安排烷基化装置内操人员紧急停车。 13 时25 分53 秒,烷基化装置区发生爆炸并着火。 图5 事故管道新夹具及断裂管道图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现场作业、监护人员以及爆炸冲击波波及范围内 13 人死亡、35 人受伤;烷基化装置严重损毁,装置界区管廊整 体坍塌,管廊与装置北侧公用管廊交汇处多条管道断裂,相邻装 置部分损毁。经评估,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799 万元。 水平管 弯头 包套 试样 立 管 切 割 面 切 割 面 横 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火警和急救电话,并上报事 故情况。13 时27 分,盘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和盘山县应急管理局 均接到事故报告。13 时50 分,盘锦市应急管理局电话向省应急 管理厅指挥中心初报,14 时30 分通过系统首报。省应急管理厅 于14 时51 分向应急管理部指挥中心书面首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1.企业自救情况 事故发生后,浩业化工立即启动公司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 人员疏散,全厂紧急停工,切断与火场有关的全部危险介质进出 料管道。 13 时31 分,浩业化工消防队7 辆消防车(18 吨水罐泡沫消 防车1 辆、23 吨泡沫车1 辆、16 米/32 米/64 米高喷消防车各1 辆、轻型泡沫消防车2 辆)和27 名专职队员,到达事故现场展 开救援,保护罐区,控制火势蔓延。油品车间紧急启动罐区水喷 淋,保护距火场较近的液化烃球罐。 2.属地政府组织救援情况 13 时27 分,盘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电话,立即调派 高升消防救援站1 辆消防车7 名指战员、岳山街消防站5 辆消防 车21 名指战员,分别于13 时35 分和13 时50 分到达现场展开 救援,并相继搜救出4 名被困人员送医救治。

13 时27 分,盘山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立即启动应 急响应,于13 时47 分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 13 时27 分,盘锦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 调派288 名指战员、59 辆消防车赶赴现场组织救援,13 时59 分, 第一到场力量立即展开应急救援工作,再次搜救出1 名被困人 员。 盘锦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市公安局组织 刑侦部门、内保部门、交警部门、网安部门和属地派出所及周边 派出所等300 余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队 和专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各类工 程车辆51 辆、市政工程抢修队伍150 人,恢复中断的居民供热;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135 辆公交、货运等参与应急救援;市卫生健 康委调派80 名医护骨干和20 辆急救车赶赴事发现场开展紧急医 疗救援和伤员转运工作。 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立即作出批示, 责成应急、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赶赴现场组织应急 处置。应急管理部调动国家危化救援抚顺石化队5 车22 人参与 事故救援,副省长姜有为,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吴振坤、副总 队长刘佐祥带领总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按照应急管理部和国 家消防救援局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省消防救 援总队迅速调派锦州支队、营口支队的42 辆消防车、134 名指 战员跨区域增援,于18 时33 分相继到达现场参加应急救援。

在此期间,浩业化工搜救队和盘山县、盘锦市、锦州市、营 口市消防救援队员共同配合,全力营救被困人员、阻止火势蔓延, 先后营救被困人员44 人,疏散周围群众600 余人;按预案启动 罐区喷淋,利用高喷炮及消火栓供水对701 罐、804 罐进行冷却 抑爆,同时两台车从着火车间东南侧堵截火势向东侧和南侧蔓 延,消灭管廊及其外围火势。 23 时22 分,现场火势基本得到控制,救援队伍进一步展开 现场搜救。1 月18 日12 时许,经过70 小时救援,现场明火被 彻底扑灭。19 日10 时30 分,搜寻出最后一名失联人员遗体残 骸。至此,人员搜救工作全部结束。最终确认事故共造成13 人 死亡,35 人受伤。事故未引发其他次生灾害。 (三)事故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救援指挥部为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对事故 现场的废水全部清空处理,废酸罐内的废酸全部转移,事故现场 的酸泥转移处置12.02t,对涉及烷基化泄漏区北侧管廊相关连接 管线、球罐区、催化、氮气、净化风等装置管线采取暖阀紧锢、 加装盲板,防止再次泄漏,现场处置有序推进,处置过程中未造 成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同时,针对事故可能对周边装置、 设备等造成损坏,组织专家对企业现存所有装置进行全面风险评 估论证,逐一制定停工处理方案,明确球罐内物料外送时间计划, 制定5 套装置内重油危险物料退油计划,24 小时监测各装置塔 罐液位、温度、压力等参数,确保停工期间装置安全可控,为全

面开展隐患排查与安全检修做好准备。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工作组连夜赶赴事故现场,科学指 导应急处置。省、市、县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启动了应 急响应,先后成立了县级、市级和省级事故救援指挥部,应急管 理、消防救援、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各司其职,各 负其责,联防联控,形成了应急救援合力。在事故救援指挥部的 统一指挥下,各项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有序,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 当,信息发布及时。未造成大气和水体污染,未引发次生事故。 应急处置评估为良好。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管道发生泄漏,在带压密封作业过程中发生断裂,水洗 罐内反应流出物大量喷出,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蒸气云团,遇 点火源爆炸并着火(爆炸区域见图6),造成现场作业、监护及 爆炸冲击波波及范围内[11]重大人员伤亡。 由于现场视频监控装置技术原因断电及监控摄像头布置等 原因,现有视频资料无法查看到爆炸点位置及爆炸瞬间的现场情 况。调查发现,作业指挥用的四部对讲机属于非防爆对讲机,最 [11] 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物证测试分析及爆炸机理分析报告》认定:物 料喷射至外部空间后,烷基化油呈现液态,掉落至地面并在地面流淌。异丁烷和正丁烷主要呈现气态,在初始射 流速度的作用下喷射,随后在南偏西的风作用下向西侧远处扩散。在泄漏口西侧方向,存在一个相对受限的空间, 该空间的东侧、南侧为管线及装置区,西侧为压缩机房铁制围墙,北侧至管廊旁边的道路。扩散至此区域的可爆 介质,大部分继续向外部扩散并被空气快速稀释掉,部分在此处积聚,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爆气云。

低使用电压为4.5V,通过的电流以较低数值100mA 估算,若接 通时间持续0.1s,则火花能量为E=UIt=45mJ。此外,现场有两 台正在工作的吊车,其排气管高温热表面温度可高达800~ 900℃。泄漏介质中,正丁烷的最小点火能量为0.25mJ,引燃温 度为405℃;异丁烷的最小点火能量为0.52mJ,引燃温度为 460℃。经专家组综合分析认定造成本次爆炸的点火源为:一是 对讲机通话时的接通能量,二是作业现场的吊车的排气管高温热 表面。 图6 爆炸区域示意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项目建设期间,在施工单位建议下,建设单位未经设计变 更擅自决定将事故管道用20 钢代替316 不锈钢,监理、竣工验 收及监督检验等过程均未发现事故管道材质与设计不符问题,降 泄漏点 南 西 风向 爆炸区域

低了管道耐介质腐蚀[12]性能。 2.事故管道首次带压密封作业时,未对弯头泄漏根本原因进 行认真排查,未按规定进行壁厚检测;再次泄漏带压密封堵漏作 业时,没有按照规范要求制定施工方案和应急措施、开展现场勘 测和办理作业审批,违规冒险作业,致使紧固夹具时事故管道突 然断裂,易燃易爆性介质大量泄漏并扩散,见图7。 图7 介质蒸气云团扩散及爆炸波及范围示意图 3.特种设备日常管理严重缺位,事故管道年度检查缺失,法 定定期检测流于形式,未发现事故管道材质与设计不符的严重问 题,未及时发现并处置事故管道严重腐蚀的问题。 4.作业审批不落实,带压密封作业现场管理混乱、防火防爆 安全风险管控不力,违规用汽车吊吊装人员,带压密封作业现场 [12] 事故管道流经介质为经酸洗、碱洗后的反应流出物,具有酸、碱腐蚀性。316 不锈钢(0Cr17Ni12Mo2)因其 成份中添加了Mo 元素,具有较强的抗腐蚀性,可在苛酷的条件下使用;而20 钢不怕强硫酸怕弱硫酸,对于盐酸、 硝酸、磷酸等都不具备抗腐性能,且长期在碱液浸泡情况下会发生碱脆裂。

使用非防爆对讲机,造成现场大量泄漏的易燃易爆性介质遇点火 源发生爆炸。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 1.浩业化工:一是法律意识缺失,违法组织烷基化项目建设。 未经立项、规划、许可等组织施工,未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13],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和《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不具备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揽 烷基化装置建设工程的监理[14],未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15]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16]、未建立健全并向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二是处理 效益与安全的关系严重失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为抢赶建 设工期,违反《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17],未经设计变更决定 将事故管道用20 钢代替316 不锈钢,将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材 质的压力管道投入使用,降低了管道抗腐性能;为抢赶生产订单, [1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 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1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 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1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 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 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6] 浩业化工组织烷基化装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通知设计单位参加,且竣工验收档案资料丢失。 [17] 《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 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管道长期带“病”运行,在对泄漏管道进行多次密封作业未果的 情况下,未按照“对于高风险、不能及时消除的泄漏,要果断停 车处置”[18]的要求,冒险组织带压密封作业,且隐瞒高风险作业, 每日安全风险研判承诺公告均为低风险,检维修及特殊作业数量 为零。三是安全管理混乱,制度规章执行流于形式。未按《在用 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 号)第 七条规定开展压力管道年度检查,导致隐患长期得不到彻底消 除;高风险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存在重大漏洞,未履行审批流程, 安全专项整治走过场等问题突出;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人员聚集, 点火源管控不力,违规用汽车吊吊装人员,作业人员使用非防爆 对讲机,为事故发生埋下重大隐患。 2.江达扬升:违反企业制度、规程,在浩业化工进行事故管 道带压密封施工作业中,未按照企业制定的《带压堵漏安全操作 规程》[19]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评价报告,未向浩业化工申请办理 施工作业许可证,现场勘测没有形成带压密封部位材料减薄状 况、刚度和强度是否满足安装夹具要求的记录;在现场不具备安 [1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 号):(二十)建立泄漏 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有效控制泄漏后果。企业要充分辨识安全风险,完善应急预案,对于可能发生泄漏的密闭空 间,应当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预案演练,完善事故处置物资储备。要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泄漏物料 收集装置,对泄漏物料要妥善处置,如采取带压堵漏、快速封堵等安全技术措施。对于高风险、不能及时消除的 泄漏,要果断停车处置。处置过程中要做好检测、防火防爆、隔离、警戒、疏散等相关工作。 [19] 江达扬升《带压堵漏安全操作规程》:一、带压堵漏现场施工安全管理1.工程队所有人员必须经公司专业培 训,并通过行业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进行施工作业。2.在施工前应了解漏点的介质、温度、压力等 工艺参数,制定缜密的施工方案,防止发生各种事故。3.为了保证带压堵漏过程中的安全,如遇到设备有缺陷, 透镜法兰,器壁腐蚀严重或剧毒、强酸、强碱等介质时,在妥善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后,方可施工。4.施工作业 时,必须持有定做单位所出具的施工作业票;动火、用电时必须有主管部门认可,并有相关部门开具的火票、电 票方可施工。5.在有易燃易爆介质的带压堵漏施工中,要加强防火、防爆意识,使用专用防爆工具,要求定做单 位在现场提供消防器材,以备紧急情况下使用。6.施工人员要遵守定做单位的厂规、厂纪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 行本公司制定的《工程队安全施工操作法》。二、人身防护5.在高空作业时,要搭带有护栏的平台,并设有安全 撤离通道,防止发生坠落事故,带压堵漏施工中不允许佩戴安全带。

全施工要求的情况下,在原堵漏位置多次冒险实施带压密封作 业,造成管道断裂。 3.中化十四建:未按照《建筑法》第十四、第五十八、第五 十九条[20]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第三十二条[21]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烷基化建设项目施工,项目经理无 相关资格证书,违背设计要求,向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用 20 钢代替316 不锈钢的建议,未按照详细设计图纸、压力材料 表等组织施工,降低了事故管道抗腐性能,致使事故管道腐蚀严 重,造成泄漏。 4.融达监理:违反《建筑法》第三十二、第三十四条规定[22]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 规定[23],2013 年在不具备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监理资质的情况下 [20] 《建筑法》: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 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 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22]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 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 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 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 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 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承揽浩业化工烷基化装置的监理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无监理资质 证书,未进驻施工现场组织监理活动,部分监理人员没有化工石 油工程监理资质,未发现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对烷基化装置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把关不严,未对施工质量进行有效监理,致使 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材质的压力管道投入使用。 5.市特检所: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24]《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未严格履行压力管道检验检测职责,《安全质量监督 检验方案》操作性不强,人员职责分工不明确,监督检验流于形 式;未对监理单位是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承担监理业 务的问题进行核实[25];未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 业管道》《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D7005-2018)的规定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工作,对烷基化装置压力管道检测出 具的监督检验报告中,事故管道及相邻管道材质均标注为20 钢, 未发现事故管道材质与设计(316 奥氏体不锈钢)不符。首次定 期检验未发现上述问题;第二次定期检验发现该部分管道存在 20 钢和316 奥氏体不锈钢,但未与前期报告及设计进行比对, 未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未将浩业化工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擅自 使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报告,未把住检测检验关。 [24]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 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25]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第二十二条: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验的应包括:1. 是否在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是否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

(二)有关监管部门 1.应急管理部门 (1)盘山县应急管理局(原盘山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 辖区内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浩业 化工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 产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浩业 化工检维修制度不落实、作业现场管理混乱、设备长期带病运行 等问题失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职责不力,对相 关部门履行专业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 (2)盘锦市应急管理局(原盘锦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 辖区内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危险 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未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落 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辽委办发〔2018〕108 号)“中型 及以上高危行业企业由市级监管部门负责”的要求,将浩业化工 纳入市级监管范围,对浩业化工落实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不到位; 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职责不力,对相关部门履行专 业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盘山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局)。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在浩业化工烷基化装 置建设期间,未到施工安装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压力管道安装、 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企业未按文件规定开

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问题失察。 (2)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盘锦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局)。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是压力管道检验检测 机构盘锦市特检所的主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 不到位,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不力,对市特检 所出具的浩业化工《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与设 计不符、与企业建设实际不符等问题失察;对浩业公司烷基化装 置压力管道首次定期检验超期未检擅自使用、无压力管道年度检 查报告等行为未进行查处;对压力管道安装、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工业企业建设项目 审批监管缺位。未按照《建筑法》第八条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监管责 任,对浩业化工烷基化装置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未予处理 [26],未履行任何审核手续违规为浩业化工烷基化装置办理施工许 可[27];未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8]规定办理建设工 [2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7] 《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 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 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 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申报登记。 (2)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所属县区建筑施工 领域工作指导监督不力,未对浩业化工烷基化装置建设时期开展 监督检查,对监理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揽监理工作等问题失 察。 4.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盘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工业企业的行业主管部 门,未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文件 精神,对浩业化工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不力。 (2)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未严格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对浩业化工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不力。 (三)属地党委、政府 1.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事故发生时,该管委 会正在组建过程中,尚未完成职能移交,尚未压实对开发区内危 化品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未能有效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 2.盘山县委、县政府。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贯彻“党政 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和相关文件不力, 安全责任落得不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 要求不严不实,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指导不力,对重 点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相关部门履行 危险化学品监管、特种设备监管、建设工程监管等工作职责情况 督导检查不力。

  1. 盘锦市委、市政府。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贯彻“党政

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和相关文件不力, 安全责任落得不实;推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改革工作不力,未及 时压实园区内企业安全监管责任;对有关部门未严格落实“三管 三必须”、履行安全生产分级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联合工作组 对浩业化工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不力。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赵毅,男,群众,融达监理专监,负责浩业化工烷基化装 置项目建设期间的工艺设备安装监理工作。未发现施工单位未经 设计变更改变管道材质的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标准, 违反《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 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已经 因病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孟垂治,男,群众,浩业化工副总经理,16 万吨烷基化项 目建设工程指挥部副总经理,项目现场负责人。违反《建筑法》 第五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未经设计变更同意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擅自决定用20 钢代替 316 不锈钢,导致工程建设质量严重不符合标准,未按规定组织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致使管道腐蚀泄漏,埋下重大事故隐患,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已经因病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 朱连军,男,中共党员,浩业化工董事长,2013 年至2021

年,任浩业化工法定代表人,浩业化工实际控制人,2021 年被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未严格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烷基化装置建 设期间,违反《建筑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委托不具备石油化工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单 位承揽工程监理,未依法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责任;督 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 理。 2.朱国仁,男,中共党员,浩业化工16 万吨烷基化项目建 设工程指挥部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违反《建筑法》第三十一 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委托不具备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揽工程监理,未依法监督施 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责任,未依法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2023 年2 月9 日,公安机关已采取强 制措施。 3.赵鹏,男,中共党员,浩业化工副总经理,分管设备部。 违反《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一百零五、第 一百一十三、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29]要求,未落实压力管道年度 [2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第一百一十三条:管道的维修分为一般维修重大 维修。 重大维修是指对管道不可机械拆卸部分受压元件的维修,以及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及阀门、管子矫形、受压 挖补与焊补、带压密封堵漏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管道的重大维修应当由有资格的安装单位进行施工。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 制订重大维修方案,重大维修方案应当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检查制度,2022 年4 月对事故管道漏孔采用带压密封处理后, 未及时对管道泄漏原因进行排查分析,采取根本性措施加以解 决,事故压力管道存在的隐患长期未得到彻底消除,长期带“病” 运行。未督促所属部门制定烷基化装置水洗罐入口管线带压密封 维修方案,冒险决定使用卡具带压密封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 要责任。2023 年2 月9 日,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 4.付明连,男,群众,浩业化工设备部经理,负责特种设备 管理工作。违反《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一 百零五、第一百一十三、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要求,对压力管道 等特种设备维护管理不到位,未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年检,未发现 事故管道材质与设计不符、腐蚀严重的问题,在多次带压密封堵 漏作业未果、现场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冒险组织带压 密封作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2023 年2 月9 日,公安机关 已采取强制措施。 5.李名奇,男,中共党员,浩业化工烷基化车间主任,负责 烷基化车间全面工作。作为烷基化车间主要负责人,对压力管道 等特种设备维护管理不到位,未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年检,未发现 事故管道材质与设计不符、腐蚀严重的问题,违反《承压设备带 压密封技术规范》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第一百零五、第一百一十三、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要求,对外来 施工人员管理松懈,未执行带压密封作业规定和审批流程,在未 进行带压密封作业风险评估、制定方案和制定应急预案的前提下

冒险指挥施工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2023 年2 月9 日, 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 6.封浪,男,群众,江达扬升施工队长。在对浩业化工烷基 化装置管道泄漏维修过程中,违反《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要求,未对带压密封作业风险 评估、制定带压密封作业方案和履行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冒险实 施带压密封施工作业,导致泄漏管道断裂,造成事故发生,对事 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3 年2 月8 日,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 措施。 7.刘宏贵,男,中共党员,中化十四建16 万吨烷基化装置 项目部施工负责人。违反《建筑法》第十四、第五十八条和《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项 目经理相应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担任浩业化工烷基化装置建设项 目负责人,违背设计要求向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用20 钢代 替316 不锈钢的建议,并按照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同意更 换事故管道材质,未按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对事故管道进行验收, 致使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导致管道腐蚀泄漏,埋下重大事故 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2023 年2 月8 日,公安机关 已采取强制措施。 8.韩军,男,群众,中化十四建16 万吨烷基化装置项目部 副经理,负责费控和施工的全面工作。违反《建筑法》第五十八 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第三十二条规定,违

背设计要求向施工负责人提出用20 钢代替316 不锈钢的建议, 并按照施工负责人的指令组织更换了事故管道材质,致使工程质 量存在严重问题,导致管道腐蚀泄漏,埋下重大事故隐患,对事 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2023 年2 月9 日,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 措施。 9.王新华,男,群众,中化十四建16 万吨烷基化装置项目 部实际施工队长。违反《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和《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二十八、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核对事故管道材质, 未发现事故管道未经设计变更改变管道材质的问题,导致管道腐 蚀泄漏,埋下重大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2023 年2 月9 日,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 10.殷建峰,男,中化十四建16 万吨烷基化装置项目部技术 负责人。违反《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过程中明知事故管道未经设计 变更改变管道材质而未尽到技术把关责任、未向施工负责人提出 异议,致使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导致管道腐蚀泄漏,埋下重 大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2023 年2 月9 日,公 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 11.闵斗忠,男,群众,中化十四建16 万吨烷基化装置项目 部质量负责人。违反《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第二十八、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 把关不严,未发现事故管道未经设计变更改变管道材质,致使工

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导致管道腐蚀泄漏,埋下重大事故隐患,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2023 年2 月9 日,公安机关已采取 强制措施。 12.李广生,男,中共党员,融达监理16 万吨烷基化装置项 目总监代表,具体负责该项目监理工作,违反《建筑法》第三十 二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实施工程 监理过程中,未经总监蔡斌授权,以总监蔡斌名义签署开工许可 等监理过程文件,在监理过程中,未发现事故管道未经设计变更 改变管道材质,致使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导致管道腐蚀泄漏, 埋下重大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2023 年2 月9 日,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13.刘军,男,群众,融达监理副经理。违反《建筑法》第 三十二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超越本 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监理业务,所承揽的监理项目 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标准,导致管道腐蚀泄漏,埋下重大事故隐 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2023 年2 月6 日,公安机关已 采取监视居住。 14.孙丽,女,中共党员,融达监理总经理。违反《建筑法》 第三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超越 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监理业务,所承揽的监理项 目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标准,导致管道腐蚀泄漏,埋下重大事故 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2023 年2 月9 日,公安机关

已采取强制措施。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针对查明的属地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所暴露出 的问题,建议对48 名公职人员追责问责,相关责任事实移交纪 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由纪委监委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贾海龙,男,中共党员,现任浩业化工总经理。未有效建 立并落实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机制,对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危险性认识不足,未将其列 为重大维修作业项目,对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监督检查不力, 使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长期处于失管状态,未及时消除压力管 道带压密封施工作业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一条[30]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盘 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31]的规定,对其 处以2022 年度收入80%罚款的行政处罚。 2.徐波,男,群众,浩业化工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主要 负责人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盘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 [30]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 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3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 罚款;……

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2022 年度收入80%罚款的 行政处罚。 3.张传玉,男,中共党员,中化十四建法定代表人。对承建 的浩业化工16 万吨烷基化装置建设项目未经设计变更改变管道 材质,导致工程质量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 盘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 处以2022 年度收入80%罚款的行政处罚。 4.王漫江,男,群众,江达扬升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法 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承揽的浩业化 工带压密封作业未履行风险评估、审批流程冒险作业的行为失 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 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盘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2022 年度收入80%罚款的行政处罚。 5.徐明华,男,群众,中化十四建16 万吨烷基化装置项目 部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建设的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 法》规定的有关职责,对承建的浩业化工16 万吨烷基化装置建 设项目未经设计变更改变管道材质,导致工程质量存在严重质量 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32]、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盘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 [32]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2022 年度收入40%罚 款的行政处罚。 6.王树国,男,中共党员,浩业化工副总经理,分管生产技 术部。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过程中,没有执行“对于高风险、 不能及时消除的泄漏,要果断停车处置”的国家要求,违反《安 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33]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 有领导责任,建议盘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六条[34]的规定,依法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对其处以 2022 年度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7.张辉,男,群众,浩业化工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管理部。 对公司承包商管理、检维修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失察,违反《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35]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 议盘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 法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对其处以2022 年度收入 40%罚款的行政处罚。 8.牟文洲,男,中共党员,浩业化工生产总监,未有效履行 安全生产职责,未监督落实“对于高风险、不能及时消除的泄漏, [33]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 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 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34]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 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35]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要果断停车处置”要求,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四十六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盘锦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吊销其与安全生产 有关的资格,并对其处以2022 年度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9.才宗满,男,群众,浩业化工安全总监,未有效履行安全 生产职责,对公司承包商管理、检维修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失 察,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建议盘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 定,依法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对其处以2022 年度 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10.孙永强,男,中共党员,浩业化工生产技术部经理,未 认真履行管生产管安全职责,未按规定审查、核实压力管道带压 密封作业施工方案制定情况,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 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盘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并对其处以2022 年度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11.刘玉龙,男,中共党员,浩业化工安全管理部经理,未 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发现带压密封违规作业行为,违反《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盘锦 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 2022 年度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浩业化工: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36]的规定,建议

盘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37]的规定 对浩业化工给予处罚。 2.江达扬升: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议盘 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江 达扬升给予处罚。 3.中化十四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议 盘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 中化十四建给予处罚。 4.融达监理:违反了《建筑法》第三十二、第三十四条和《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规定, 建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融达监理、有 关人员及相关资质证书给予处理。 5.市特检所:未认真履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职责,未发现 事故管道实际材质跟设计不符的严重问题,对烷基化装置的特种 设备未把住检验关。建议市特检所向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 书面检查。 6.盘锦市应急管理局: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力, 对有关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协调不到位,鉴于盘锦 [36]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 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 范化解机制,提案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7]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 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 元以下的罚款;……。

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和 不良影响,建议盘锦市应急管理局向盘锦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7.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 对辖区内特种设备监督检查不力;作为盘锦市特检所的上级主管 部门,对该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失察,鉴于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 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建议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盘锦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8.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 求,对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鉴于盘锦浩业 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和不良 影响,建议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盘锦市政府作出书面检 查。 9.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未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 对辖区内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不力,鉴于盘锦浩业化工有 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 建议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盘锦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0.盘山县委、县政府:鉴于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 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建议盘山县委、 县政府向盘锦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1.盘锦市委、市政府:鉴于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 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建议盘锦市委、 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 省直有关部门:鉴于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

爆炸着火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建议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向省委、省政 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其他处理建议 调查中发现,浩业化工2015 年烷基化装置安全设施竣工验 收评价单位涉嫌违法违规问题,鉴于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关系, 已移交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另案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 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经 济社会发展全过程。要深刻吸取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三,切实 把防控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聚焦安全生产基 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通过完善体制、健全制度、创新机 制,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严格执法、严格考核、严 肃问责,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坚决 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底线。 (二)压实属地党委政府责任,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编制并带头落实党委政府 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始终

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 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针对 本地区重点行业特点,配备懂专业、有经验的分管领导,配强专 业监管力量,压实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其他领导同志要严格落实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同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认真履 职担当作为,推进分管行业领域企业(单位)扎实开展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建设,有效管控重大风险,排 查整治重大隐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切实扛起促 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政治责任,为高质量发展、安全发展提供 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强化化工园区管理,推动企业安全整体提升 各地要按照《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安委办 〔2022〕3 号)《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 78 号)等文件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扎实有效开展化工园区安 全风险评估,全面辨识评估园区安全风险,重点评估化工园区安 全容量、预测事故后果、分析多米诺效应、评估个人和社会可接 受风险等;要明确化工园区安全监管工作职责,配足配齐具有化 工专业背景、满足监管执法需要的专业监管力量,有效解决部分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职责不实的问题;要根据产业分类、产能规模、 工艺危险特性、企业布局等情况,配齐配强园区消防救援和危险 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依照有关规定编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案并组织实施演练,确保人员、车辆、器材等符合园区灾害事故

处置要求,切实提升化工园区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四)加强重点企业安全监管,明确责任划分 各级党委、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强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严 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辽委 办发〔2018〕108 号)要求,按照“属地分级相结合、以属地为 主”的原则,强化对企业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范围、进一步明确行业监管和专业(领域)监管具体层级责任部 门;加强对存在重大问题、重大组织变更的企业的监管,特别是 政府托管的企业,要明确责任边界,坚决杜绝以政府托管的名义 代替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托管组及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指导, 指导企业加强风险研判,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同时要加强对同类 企业的安全监管,有效指导企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确保企 业安全、平稳、有序运营。 (五)压实部门安全工作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的 原则,按照本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结合本 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严格照单履职,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责任 全覆盖、监管无盲区,形成边界明晰、分工明确的责任体系;要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协作机制,对于职责有交叉或者未明确规定 的,主动担当作为,严防出现监管盲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履 行好行业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

设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危 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落实 主体责任;要切实担负起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督促协 调各有关部门落实全链条监管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特 种设备生产(含修理)、安装、使用、检测检验等全流程各环节, 特别是检维修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进 一步明确检测检验工作标准,加强对检测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把 好检验关,不得以检验报告代替执法检查。 (六)突出炼油企业安全监管,坚决防控重大风险 盘锦市要针对本地区老企业老装置多、安全风险高位、安全 基础相对薄弱的现状,突出炼油企业安全监管,精准防控重大安 全风险。一是要组织辖区内炼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 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能力开展排查,管控措施要精准 到位;对近期国内石油化工企业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隐患,举一反 三全面深入彻底排查整治。二是推动炼油企业滚动实施老旧装置 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压实老旧装置评估、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改的 主体责任。三是督导炼油企业有效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 制,抓住企业关键人、重点人,不断提升重大危险源包保人员履 职水平。四是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或专家团队对炼油企业 开展风险隐患大诊断,防控重大风险,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 本上解决问题,不具备安全条件坚决不得复工。 (七)强化企业特种设备管理,严防带病运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设备统筹管理,突出特种设 备加强巡查检查。要立即组织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对相关装置 设备、特别是特种设备打“卡子”、包“盒子”以及存在故障、 失效、泄漏等带“病”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建档立账、科学 评估、分类整治、动态清零。要督促企业加强设备设施检维修作 业风险管控,特种设备检维修应由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根 据安全评估情况科学制定施工方案,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规范作 业管理和作业流程,确保作业安全。 (八)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持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各相关企业(单位)特别是浩业化工,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严密梳理好安全生产责 任清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要针对事故暴露 出的突出问题,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机制建设要求,围绕项目设计、建设施工、检测检验、竣工验收、 安全评价、特种设备管理、高风险作业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 员工安全培训、风险承诺公告、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等各个环节, 全面辨识管控风险,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采取有 针对性措施,补充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狠抓责任落实,持续提升 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辽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 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 2023 年2 月16 日

FD10701 | 2023_辽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辽宁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澎湃新闻

下载客户端

登录

无障碍

+1

事故调查报告|辽宁盘锦“1·15”致13死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3-08-25 19:35

字号

8月25日,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发布《辽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月15日13时25分左右,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在烷基化装置水洗罐入口管道带压密封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3人死亡、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799万元。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勘查、专家技术分析和公安机关侦查,排除了人为破坏、自然灾害等因素引发事故的可能。事故调查组认定,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月11日,浩业化工发现事故管道弯头夹具(2022年4月19日泄漏位置)边缘处泄漏,浩业化工设备部组织进行维保,并于1月11、12、14日三次组织堵漏,均未成功。 △事故管道弯头夹具边缘处泄漏

1月15日13时左右,浩业化工和维保单位再次开始组织实施带压密封作业。现场采用两台吊车分别各吊一个吊篮,每个吊篮里安排两名堵漏作业人员,分别由吊车吊至泄漏点旁。吊车用对讲机指挥(对讲机为非防爆型)。

13时24分10秒,在新夹具两侧各安装紧固1套螺栓时,原夹具水平端的管道焊缝处突然断裂,大量介质从断口喷出。现场监护人员立即向外疏散并安排烷基化装置内操人员紧急停车。

13时25分53秒,烷基化装置区发生爆炸并着火。

二、事故直接原因事故管道发生泄漏,在带压密封作业过程中发生断裂,水洗罐内反应流出物大量喷出,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蒸气云团,遇点火源爆炸并着火,造成现场作业、监护及爆炸冲击波波及范围内重大人员伤亡。调查发现,作业指挥用的四部对讲机属于非防爆对讲机,最低使用电压为4.5V,通过的电流以较低数值100mA估算,若接通时间持续0.1s,则火花能量为E=UIt=45mJ。此外,现场有两台正在工作的吊车,其排气管高温热表面温度可高达800~900℃。泄漏介质中,正丁烷的最小点火能量为0.25mJ,引燃温度为405℃;异丁烷的最小点火能量为0.52mJ,引燃温度为460℃。

经专家组综合分析认定造成本次爆炸的点火源为:一是对讲机通话时的接通能量,二是作业现场吊车的排气管高温热表面。

事故间接原因还包括:建设单位未经设计变更擅自决定将事故管道用20钢代替316不锈钢;带压密封作业没有按照规范要求制定施工方案和应急措施、开展现场勘测和办理作业审批;企业特种设备日常管理严重缺位等。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对事故相关企业、盘锦市应急管理局、盘锦市市场监管局、盘山县委、县政府、盘锦市委、市政府等12家责任单位进行罚款、书面检查处理。

2名事故责任人因死亡免于追究责任,14名事故责任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对48名与事故有关的公职人员追责问责,相关责任事实已移交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11名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接受行政处罚。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盘锦市立即组织专家团队对事故企业开展全面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全面整改企业安全管理问题,更新改造相关设备设施。省应急厅在全省化工企业组织开展了设备带病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整治设备带病运行问题,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原标题:《事故调查报告|辽宁盘锦“1·15”致13死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开始答题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Android版

iPhone版

iPad版

关于澎湃

加入澎湃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隐私政策

澎湃矩阵 澎湃新闻微博

澎湃新闻公众号

澎湃新闻抖音号

派生万物开放平台

IP SHANGHAI

SIXTH TONE

新闻报料 报料热线: 021-962866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反馈

FD10702 | 2023_进贤县金域蓝湾小区1·1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3年1月18日20时28分,进贤县民和镇金域蓝湾小区4栋1单元楼梯间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专程深入火灾现场看望、安抚受灾群众,指导火灾调查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于2023年1月19日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邓之武担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民和镇、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组成的金域蓝湾小区“1·18”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视频分析、查阅资料、调查询问、座谈交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属地政府、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金域蓝湾小区“1·18”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没有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的现象进行巡查整改,处置初期火灾及组织疏散逃生能力不足,基层网格排查不深入、不细致,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导致的火灾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进贤县金域蓝湾小区4栋1单元,地上11层,一二层为商铺,三至十一层为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南昌市益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火灾扑救情况

2023年1月18日20时35分,进贤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进贤县金域蓝湾小区4栋1单元楼梯间发生火警。接警后,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派2个队站、6辆消防车、28人赶赴现场。20时40分,大队全勤指挥部、进贤大道消防救援站到场处置;20时45分,火灾被扑灭。20时50分在该楼栋第4层至5层楼梯间救出一名小孩付**(烧伤),送县人民医院救治。

(三)人员伤亡情况

伤者付**被救出时有呼吸,在医院抢救无效后确认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金域蓝湾小区4栋1单元一层楼梯间电表箱着火,引燃其下方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火灾发生后大量高温黑色有毒烟气涌入疏散楼梯。物业人员到场速度迟缓,未能及时开展扑救初期火灾及疏散引导等工作。死者缺乏消防安全基本常识,多次冒险盲目逃生。

(一)起火时间认定

综合报警时间、现场勘验、询问笔录和火势发展状况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1月18日20时28分。

(二)起火部位及起火原因认定

通过现场勘验、视频分析和现场证人证实等综合判断,认定起火部位为金域蓝湾小区4栋1单元一层楼梯间总配电箱上方的电气线路,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导致。

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事故发生后,进贤县人民政府第一时间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隐患治理、工作开展、暴露问题以及起火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相关政府部门、属地监管等方面开展全面调查。

(一)事故责任调查情况

  1. 事故直接责任:电表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引燃违规停放的电动自动车导致火势扩大。
  1. 企业主体责任: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南昌市益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职不到位,未对小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开展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夜间值班力量配备不足,消防控制室人员应急处置不力,物业人员到场速度迟缓,未能及时启动扑救初期火灾及应急疏散引导等措施。
  1. 属地监管责任:民和镇及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对辖区内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形势分析不足,对部署的居住小区消防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情况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群众性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

(二)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消防控制中心未按规定落实值班制度,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南昌市益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四、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消防基层基础管理。健全完善各级消委会“实体化、规范化”运行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实施跟踪问效。建立社区网格管理站,建立常态化、程序化、信息化的火灾隐患排查和处置机制,提升履职能力。加快推进乡镇消防所委托执法,加强基层监管震慑力。强化社区网格员消防安全培训,提升网格员火灾隐患排查能力,配套网格激励措施,提高网格员工作积极性,合理保障基层消防安全治理经费,支持基层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乡镇、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社区要开展经常性检查,督促住宅小区业主、物业及主管单位、出租屋房东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发动基层网格力量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强化夜间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根据电动自行车实际保有量,合理新建、扩建充电停放设施,满足群众需求,并在新(扩)建停放点安装智能充电桩。条件受限的区域,要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点,加强人员值守。对新建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库(棚)和充电设施。结合属地实际,通过纳入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等形式,加强智能充电桩、梯阻系统等信息化手段运用,进一步提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三)加强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充实社区微型消防站值班值守和巡防力量,加大联勤联训力度,制定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器材装备和辖区道路水源熟悉,区域性微型消防站要严格落实24小时人员值班制度,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切实发挥“救早、灭小”作用。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结合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集中曝光一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充的违法行为,警示居民群众自觉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结合“三清三关”活动,引导群众不在疏散通道、楼梯间、架空层等停放电动自行车或私拉乱接电线违规充电。社区、居住小区要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纳入《居民公约》,明确管理和使用双方责任,明确违规行为和处理措施,不断强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意识,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广泛组织开展居住小区逃生演练活动,切实提高居住小区处置消防安全事故能力,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FD10703 | 2023_连云港灌云圩丰7·7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圩丰“7·7”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索 引 号 MB0386484/2024-00005 分 类 -->

/

报告

其他/其他 / 报告

发布机构 灌云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09-15

标 题 圩丰“7·7”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圩丰“7·7”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时 效

圩丰“7·7”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圩丰“7·7”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7月7日14时02分左右,灌云县圩丰镇振兴中路4号一栋三层房屋一楼居民厨房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泄漏闪爆事故,造成一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要求及时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进一步做好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经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住建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总工会、圩丰镇组成的圩丰“7·7”燃气闪爆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调阅资料、调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场所基本情况

涉事建筑为“婵之云”服装店北侧居民厨房,位于圩丰镇振兴中路4号,为一栋三层砖混结构、商住两用建筑,一楼南侧为服装售卖场所,中间有一楼梯上至二楼,北侧为事发厨房,厨房北侧为其他居民建筑。涉事房屋房东为董志军,2021年租给当事人张孟汝使用,租期为三年。

(二)受伤人员基本情况

张孟汝,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0723********2262,连云港市海州区人,现住灌云县圩丰镇,在事故中受伤,经医院诊断,全身大面积烧伤,目前仍在医院救治。

(三)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查发现,事发厨房内北侧部分墙体因闪爆向北错位15cm左右,吊顶大面积破损,厨房的门、窗户、房内其他物品都呈现以厨房为中心向南北抛射的形态,事故现场破坏情况具有明显的体积爆炸特征。事故造成房屋南侧门牌、部分车辆、门窗玻璃不同程度受损。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处于开启状态,灶具开关处于开启状态,灶具处于熄火状态,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软管未见固定软管卡箍。

(四)事故厨房燃气设备情况

1.液化石油气钢瓶基本信息

液化石油气钢瓶1只,生产单位:江苏玉华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气瓶编号:040100792,气瓶最大充装量:FW14.9,气瓶制造日期:2019年8月,气瓶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8月,目前处于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2.充装及流转信息

当事人张孟汝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其自有气瓶,该钢瓶没有二维码标识和流转信息。当事人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是由灌云县李守卫燃气经营部(配送者张广芹)在2023年6月29日上午11点07分使用小货车将气瓶运输至当事人张孟汝房屋门口,取走空气瓶,用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向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倒灌”的方式违法进行灌装,11点25分左右将15kg满气钢瓶交给当事人张孟汝使用。

3.燃气灶具、调压阀及连结管信息

燃气灶具1台,产品上标有“火龙”商标,生产者名称:佛山市顺德区火龙燃具电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JZY(有破损)等信息,部分部件损毁,标识破损不全,燃气灶具阀门处于开启状态,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

调压阀1只,产品上标有“爱妻”企业名称、规格:JYT-0.6,生产许可证号:XK21-104-018等信息,调压阀为可旋转调节式调压阀,连接管1根,产品上标有企业注册商标,产品名称: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煤气专用软管,执行标准GB/T 13527.1等信息。

4.液化石油气质量情况

灌云县李守卫燃气经营部是燃气供应三级站点,没有燃气充装资质,其燃气来源为燃气供应二级站点灌云县鸿宇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其向灌云县鸿宇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购买50kg、15kg规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销售。2023年4月,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灌云县鸿宇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进行监督抽检,检测结果显示:(C?+C?)烃类组分(体积分数)为98%,未检出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体积分数)及二甲醚质量分数,所检项目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GB/T25035-2010《城镇燃气用二甲醚》标准,检验结论为合格。同年7月,市级市场监管局对该供气点再次进行监督抽检,检测(C?+C?)烃类组分(体积分数)、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体积分数)及二甲醚质量分数项目指标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GB/T25035-2010《城镇燃气用二甲醚》标准,检验结论为合格。事发时使用的气瓶中剩余液化石油气已由县住建部门扣押封存并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1、(C?+C?)烃类组分(体积分数)为99.5%,二甲醚未检出,气体质量符合《液化石油气》(GB 11174-2011)标准要求;2、臭味剂四氢噻吩为19.5mg/kg,乙硫醇为24.7mg/kg。

二、 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根据视频监控显示,当事人张孟汝2023年7月7日14时01分之前在店内正常走动,14时01分50秒至01分52秒开关房门一次,14时02分02秒打开房门进入厨房,至14时02分21秒闪爆发生。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圩丰镇政府及公安派出所等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4时35分,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120急救人员将伤者张孟汝送至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三、 事故原因分析

(一) 爆炸性气体信息

事故现场发现1只15千克液化石油气钢瓶,未发现除液化石油气之外的其他可燃气源。因此,本次闪爆为液化石油气泄漏形成的易燃易爆混合气体引发。

(二)燃气灶具、调压器及连接管检测情况

现场燃气灶具、调压阀、连接管使用年限较长,又经燃气闪爆事故破坏等原因,无法检测。未见事故发生地燃气灶具、调压阀、连接管的外包装,询问当事人家属,被告知不清楚上述产品的购进时间、地点,不能提供购进凭证,事故当事人受伤,目前仍无法正常交流,无法询问灶、管、阀等销售单位信息。

(三)气体泄漏情况分析

因当事人受伤,无法询问事发前情况,根据事后处置和现场勘查情况判断,事发前气瓶阀门处于开启状态,灶具开关处于开启状态,灶具处于熄火状态,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判断液化石油气通过灶具在厨房内泄漏并与空气混合形成闪爆性气体。

(四)点火源分析

事故厨房内有电灯、微波炉、热水器、抽油烟机、开关等电气设备,运行启动中均能产生电火花,同时,厨房内无其他人活动,当事人张梦汝进入厨房19秒后闪爆发生,判断点火源为当事人进入厨房处置不当导致电火花产生。

(五)涉事厨房情况分析

涉事厨房为改建房屋,经现场勘查,厨房门窗均为关闭状态,气体流通不畅,导致泄露的液化石油气在厨房内聚集并由低处向高处扩散,到达爆炸极限后,遇室内电火花引发闪爆。

四、 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张孟汝使用燃气后未及时关闭气瓶和灶具阀门,事发前厨房内气瓶阀门和灶具开关均呈开启状态,灶具处于熄火状态,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导致燃气泄漏,厨房门窗处于关闭状态,厨房内空气流通不畅,造成燃气在厨房内聚集并达到闪爆极限,当事人进入厨房处置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圩丰镇李守卫燃气经营部(配送者张广芹)用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向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倒灌”的方式违规灌装液化石油气,未与张孟汝签订供用气合同,入户安全检查不到位,违法违规经营燃气。

(三)事故性质

经认定,灌云县圩丰镇“7·7”燃气闪爆事故是一起因居民用户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当,造成燃气泄漏并导致闪爆的燃气事故。

五、责任认定

六、 处理建议

  1. 居民用户张孟汝燃气安全意识不强,违规使用燃气,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鉴于其在该起事故中受到伤害,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1.  圩丰镇李守卫燃气经营部(配送者张广芹)用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向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倒灌”的方式违规灌装液化石油气,同时存在未与张孟汝签订供用气合同,入户安全检查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由县燃气主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1. 圩丰镇李守卫燃气经营部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使用货运车辆从事瓶装燃气运输,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由县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七、 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2023年9月1日

圩丰“7·7”燃气闪爆事故调查组

地址:江苏省灌云县幸福大道 联系我们 网站标识码:3207230037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

FD10704 | 2023_连州市星子镇11·20_11·20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3年11月20日05时09分许,连州市星子镇某房屋发生火灾,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3597.29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清远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清府〔2023〕27号),连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连州市星子镇“11·20”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和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阅资料、询问谈话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起火建筑情况

该起火建筑于1998年由何某友(产权人)建设,位于连州市星子镇,房屋产权基底面积59.94平方米,层数3层,建筑面积228.14平方米,该建筑于1999年建成后由何某友次子何某翔使用,违规加建至5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335.71平方米。该建筑首层采用实体墙分隔为两个房间,东侧为何某翔经营的某影楼,西侧出租给何某立经营的某窗帘店;二层南侧为杂物房,北侧为大厅;三层南侧为厨房,北侧为杂物房,西侧为卧室;四层西、南两侧为卧室,北侧为杂物房;五层为楼梯屋面和局部架空层。事故中过火面积约100㎡,主要为首层局部、二层局部。

连州市星子镇某房屋“11.20”火灾事故现场方位图

连州市星子镇某房屋“11.20”火灾事故现场平面图

连州市星子镇某房屋“11.20”火灾事故现场平面图

连州市星子镇某房屋“11.20”火灾事故现场平面图

连州市星子镇某房屋“11.20”火灾事故现场平面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火灾报警及人员逃生情况

2023年11月19日22时许,陈某珍在起火建筑二楼闻到异味,下至一楼查看,未发现异常即回房间睡觉。2023年11月20日5时许,起火建筑西侧住户黄某州(何某翔的大嫂)起床闻到类似物品燃烧的味道后,发现何某翔家冒烟,随即在自家二楼卧室窗口呼喊何某翔一家赶紧上天台逃生,期间陈某珍有回应;5时15分39秒黄某州拨打119报警,随后黄某州、何某军(何某翔的哥哥)、何某珠(何某军的女儿)下楼关掉起火建筑总电闸,然后跑到星子镇专职消防队值班室呼救。

(二)火灾救援情况

2023年11月20日05时16分,清远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清远连州市星子镇某房屋发生火灾。119指挥中心立即调派连州消防救援站、星子镇专职消防队前往处置。05时19分,星子镇专职消防队到场先后出两支水枪进行灭火;随后,内攻搜救时在一楼楼梯口处发现1名身体部分碳化人员(何某欣)。05时52分,连州消防救援站到场开展灭火救援和人员搜救,06时09分,连州消防救援站从3楼厨房救出1名被困人员(何某元)并移交医护人员进行抢救;06时46分,连州消防救援站从三楼卧室卫生间救出另1名被困人员(陈某珍)并移交医护人员进行抢救。07时28分,明火被扑灭。

(三)善后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连州市委市政府、星子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善后工作,成立了工作组全力做好家属安抚工作。一是及时抢救受伤人员。由市领导到现场指挥并要求连州市人民医院尽最大努力救治伤员,并根据情况将伤者转院到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治疗直至出院。二是成立安抚善后工作组。成立了由星子镇领导、镇村干部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跟踪受伤人员情况,协调医疗资源,做好医疗费报销、保险理赔等工作,并对家属进行慰问和安抚。

三、事故的原因

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实验验证以及技术鉴定,排除放火、自燃、吸烟等因素,认定事故原因: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根据视频监控、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05时09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调查走访、查看监控视频、现场勘查,认定起火部位为连州市星子镇某房屋首层西南区域。

(三)起火点的认定

经调查走访、查看监控视频、现场勘查,认定起火点为连州市星子镇某房屋首层西南区域电脑桌底距南墙1.6米、距西墙1.1米处。

连州市星子镇某房屋“11.20”火灾事故现场电线电路图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经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技术鉴定、视频监控分析等,认定起火原因为电脑桌底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五)起火建筑内消防产品情况

经现场勘查、证人证言及查询购买记录,起火建筑内配置有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具,型号MFZ/ABC4型;应急照明灯1具,在火灾中烧毁严重无法提取。起火建筑内灭火器保险栓健全,瓶身受火烧变色,压力表及橡胶喷射管烧损,灭火器无使用痕迹;现场2具灭火器所在部位为起火建筑首层东南角、应急照明灯安装在起火建筑首层东侧墙面,灭火器标称生产者任丘市华油康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六)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连州市星子镇“11·20”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四、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连州市星子镇“11·20”火灾事故的救援情况,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事故调查原则,核定本起事故的死亡2人、受伤1人。

陈某珍,女,48岁,系何某翔之妻,在此次火灾中受伤。

何某元,男,23岁,系何某翔、陈某珍之子,在此次火灾中死亡。

何某欣,女,13岁,系何某翔、陈某珍之女,在此次火灾中死亡。

根据当事人申报,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规定,经统计该起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493597.29元。

五、涉事主体责任问题

何某友是建筑物产权人,起火建筑四层、五层属于违规加建,2名死亡人员火灾发生时均居住在四楼。何某翔是起火建筑管理人和使用人,对起火建筑物电器线路和消防安全未开展自查1,未对经营区域和住宿生活区域进行防火分隔2和配置感烟探测器3;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电器使用存在火灾隐患4(不符合《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 1591-2015》),且存放大量可燃、易燃物品,直接导致电脑桌底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迅速蔓延成灾。

六、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清远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主要问题是:

(一)星子镇人民政府

未认真履行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辖区内存在大量的“下店上宅”生产经营与住宿部分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措施的问题没有开展针对性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大检查大整治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不到位,对起火建筑进行排查未发现违规加建和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对有关部门和村(社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和监督不力,指导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不到位。消防安全宣传培训不够深入,群众火场逃生自救技能薄弱。

(二)星子镇星子社区

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不落实,对辖区内“三小”场所未建立底数台账清单,未对起火建筑开展过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不力。

(三)星子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日常训练不扎实,在此次火灾灭火救援工作中能力存在不足,实施内攻搜救人员无果;火灾发生时值班室无人值守,违反了《星子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要求。开展防火巡查工作质效不高,未发现起火建筑经营区域与住宿生活区域无防火分隔措施的隐患。

七、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建议连州市人民政府对星子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并责令其向连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等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移交连州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星子镇“11·20”火灾事故虽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但也暴露出我市镇(乡)、村(社区)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和专职消防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具体工作建议如下:

(一)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镇(乡)和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清远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要求,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全面分析研判本辖区本部门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压紧压实各方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遏制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要着力提升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各镇(乡)要加强对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不断提升基层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健全完善乡镇消防事务办公室、村(居)网格化消防治理组织架构,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提升和完善发现隐患、整改隐患、消除隐患的工作闭环机制。村(居)民委员会要落实“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严防“小火亡人”。

(三)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各镇(乡)和各部门要全力推动消防安全、自建房等专项整治和冬春期间火灾防控工作任务,聚焦“三合一”场所、电动自行车及“拆违、破网、开窗、治电”等专项整治,细化具体工作任务清单,明确工作标准和责任分工。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通过强化消防、规划、住建、综治、执法等部门联动治理,动态掌握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底数,不断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整治措施,下大力气解决“下店上宅”突出消防安全问题。

(四)要加强专职队灭火救援能力提升。各镇(乡)要加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加快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范化管理,按要求配齐和配强人员力量、器材装备,组织开展岗位适应、基础体技能和针对性训练,强化联勤联训和实战演练,提升初期火灾扑救和协同作战能力。严格落实值守备勤、管理训练、防火巡查、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在接到灭火救援指令后能迅速出动进行处置,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的损失和危害,确保做到“打早灭小”。

(五)要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镇(乡)和各部门要重点针对老旧居民住宅、城乡结合部、出租屋、“三合一”场所、“三小”场所、电动自行车违规存放和充电等特点,发动基层网格员、消防志愿者、双百社工等开展面对面消防宣传教育,强化学校对师生的培训教育,特别是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常识宣传和自救逃生演练,不断提升全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FD10705 | 2023_连州市星子镇11·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连州市星子镇“11·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1月20日05时09分许,连州市星子镇某房屋发生火灾,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3597.29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清远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清府〔2023〕27号),连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连州市星子镇“11·20”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和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阅资料、询问谈话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起火建筑情况

该起火建筑于1998年由何某友(产权人)建设,位于连州市星子镇,房屋产权基底面积59.94平方米,层数3层,建筑面积228.14平方米,该建筑于1999年建成后由何某友次子何某翔使用,违规加建至5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335.71平方米。该建筑首层采用实体墙分隔为两个房间,东侧为何某翔经营的某影楼,西侧出租给何某立经营的某窗帘店;二层南侧为杂物房,北侧为大厅;三层南侧为厨房,北侧为杂物房,西侧为卧室;四层西、南两侧为卧室,北侧为杂物房;五层为楼梯屋面和局部架空层。事故中过火面积约100㎡,主要为首层局部、二层局部。

连州市星子镇某房屋“11.20”火灾事故现场方位图

连州市星子镇某房屋“11.20”火灾事故现场平面图

连州市星子镇某房屋“11.20”火灾事故现场平面图

连州市星子镇某房屋“11.20”火灾事故现场平面图

连州市星子镇某房屋“11.20”火灾事故现场平面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火灾报警及人员逃生情况

2023年11月19日22时许,陈某珍在起火建筑二楼闻到异味,下至一楼查看,未发现异常即回房间睡觉。2023年11月20日5时许,起火建筑西侧住户黄某州(何某翔的大嫂)起床闻到类似物品燃烧的味道后,发现何某翔家冒烟,随即在自家二楼卧室窗口呼喊何某翔一家赶紧上天台逃生,期间陈某珍有回应;5时15分39秒黄某州拨打119报警,随后黄某州、何某军(何某翔的哥哥)、何某珠(何某军的女儿)下楼关掉起火建筑总电闸,然后跑到星子镇专职消防队值班室呼救。

(二)火灾救援情况

2023年11月20日05时16分,清远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清远连州市星子镇某房屋发生火灾。119指挥中心立即调派连州消防救援站、星子镇专职消防队前往处置。05时19分,星子镇专职消防队到场先后出两支水枪进行灭火;随后,内攻搜救时在一楼楼梯口处发现1名身体部分碳化人员(何某欣)。05时52分,连州消防救援站到场开展灭火救援和人员搜救,06时09分,连州消防救援站从3楼厨房救出1名被困人员(何某元)并移交医护人员进行抢救;06时46分,连州消防救援站从三楼卧室卫生间救出另1名被困人员(陈某珍)并移交医护人员进行抢救。07时28分,明火被扑灭。

(三)善后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连州市委市政府、星子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善后工作,成立了工作组全力做好家属安抚工作。一是及时抢救受伤人员。由市领导到现场指挥并要求连州市人民医院尽最大努力救治伤员,并根据情况将伤者转院到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治疗直至出院。二是成立安抚善后工作组。成立了由星子镇领导、镇村干部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跟踪受伤人员情况,协调医疗资源,做好医疗费报销、保险理赔等工作,并对家属进行慰问和安抚。

三、事故的原因

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实验验证以及技术鉴定,排除放火、自燃、吸烟等因素,认定事故原因: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根据视频监控、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05时09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调查走访、查看监控视频、现场勘查,认定起火部位为连州市星子镇某房屋首层西南区域。

(三)起火点的认定

经调查走访、查看监控视频、现场勘查,认定起火点为连州市星子镇某房屋首层西南区域电脑桌底距南墙1.6米、距西墙1.1米处。

连州市星子镇某房屋“11.20”火灾事故现场电线电路图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经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技术鉴定、视频监控分析等,认定起火原因为电脑桌底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五)起火建筑内消防产品情况

经现场勘查、证人证言及查询购买记录,起火建筑内配置有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具,型号MFZ/ABC4型;应急照明灯1具,在火灾中烧毁严重无法提取。起火建筑内灭火器保险栓健全,瓶身受火烧变色,压力表及橡胶喷射管烧损,灭火器无使用痕迹;现场2具灭火器所在部位为起火建筑首层东南角、应急照明灯安装在起火建筑首层东侧墙面,灭火器标称生产者任丘市华油康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六)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连州市星子镇“11·20”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四、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连州市星子镇“11·20”火灾事故的救援情况,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事故调查原则,核定本起事故的死亡2人、受伤1人。

陈某珍,女,48岁,系何某翔之妻,在此次火灾中受伤。

何某元,男,23岁,系何某翔、陈某珍之子,在此次火灾中死亡。

何某欣,女,13岁,系何某翔、陈某珍之女,在此次火灾中死亡。

根据当事人申报,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规定,经统计该起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493597.29元。

五、涉事主体责任问题

何某友是建筑物产权人,起火建筑四层、五层属于违规加建,2名死亡人员火灾发生时均居住在四楼。何某翔是起火建筑管理人和使用人,对起火建筑物电器线路和消防安全未开展自查1,未对经营区域和住宿生活区域进行防火分隔2和配置感烟探测器3;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电器使用存在火灾隐患4(不符合《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 1591-2015》),且存放大量可燃、易燃物品,直接导致电脑桌底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迅速蔓延成灾。

六、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清远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主要问题是:

(一)星子镇人民政府

未认真履行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辖区内存在大量的“下店上宅”生产经营与住宿部分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措施的问题没有开展针对性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大检查大整治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不到位,对起火建筑进行排查未发现违规加建和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对有关部门和村(社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和监督不力,指导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不到位。消防安全宣传培训不够深入,群众火场逃生自救技能薄弱。

(二)星子镇星子社区

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不落实,对辖区内“三小”场所未建立底数台账清单,未对起火建筑开展过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不力。

(三)星子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日常训练不扎实,在此次火灾灭火救援工作中能力存在不足,实施内攻搜救人员无果;火灾发生时值班室无人值守,违反了《星子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要求。开展防火巡查工作质效不高,未发现起火建筑经营区域与住宿生活区域无防火分隔措施的隐患。

七、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建议连州市人民政府对星子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并责令其向连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等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移交连州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星子镇“11·20”火灾事故虽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但也暴露出我市镇(乡)、村(社区)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和专职消防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具体工作建议如下:

(一)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镇(乡)和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清远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要求,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全面分析研判本辖区本部门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压紧压实各方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遏制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要着力提升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各镇(乡)要加强对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不断提升基层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健全完善乡镇消防事务办公室、村(居)网格化消防治理组织架构,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提升和完善发现隐患、整改隐患、消除隐患的工作闭环机制。村(居)民委员会要落实“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严防“小火亡人”。

(三)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各镇(乡)和各部门要全力推动消防安全、自建房等专项整治和冬春期间火灾防控工作任务,聚焦“三合一”场所、电动自行车及“拆违、破网、开窗、治电”等专项整治,细化具体工作任务清单,明确工作标准和责任分工。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通过强化消防、规划、住建、综治、执法等部门联动治理,动态掌握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底数,不断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整治措施,下大力气解决“下店上宅”突出消防安全问题。

(四)要加强专职队灭火救援能力提升。各镇(乡)要加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加快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范化管理,按要求配齐和配强人员力量、器材装备,组织开展岗位适应、基础体技能和针对性训练,强化联勤联训和实战演练,提升初期火灾扑救和协同作战能力。严格落实值守备勤、管理训练、防火巡查、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在接到灭火救援指令后能迅速出动进行处置,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的损失和危害,确保做到“打早灭小”。

(五)要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镇(乡)和各部门要重点针对老旧居民住宅、城乡结合部、出租屋、“三合一”场所、“三小”场所、电动自行车违规存放和充电等特点,发动基层网格员、消防志愿者、双百社工等开展面对面消防宣传教育,强化学校对师生的培训教育,特别是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常识宣传和自救逃生演练,不断提升全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黎城县“2021•2•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博罗县湖镇镇兴鑫涂料化工有限公司“8·1…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706 | 2023_通州区马驹桥镇5·11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通州一居民家发生燃气爆炸事故,官方通报调查结果

####

本站发表时间:[2023-08-15] 来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官网 作者:

8月14日,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5·11”燃气爆燃事故调查组发布报告,2023年5月11日23时40分左右,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东亚瑞晶苑小区某室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一人受伤。

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通州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城市管理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支队、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区市场监管局、马驹桥镇政府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受伤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1人受伤,伤者姓名:胡某,男,48岁。事故发生后由120送至北京朝阳急救抢救中心,经医院初步诊断为二级烧伤,无生命危险。

(二)房屋出租及天然气使用情况

伤者胡某于2017年9月从房东处租赁此房屋居住至今。2023年初,因原灶具损坏,胡某从网上新购买了一台志高牌智能燃气灶具并使用至今。

(三)抢险救援情况

2023年5月11日23时40分左右,市消防救援总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调派通州消防救援支队、金桥消防站、马驹桥中心镇小型消防站、瑞和路特勤站到场处置,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将胡某救出,移交120送至北京朝阳急救抢救中心,后经医院诊断为二级烧伤。

通州区城市管理委、马驹桥镇政府、区消防支队、燃气四分公司等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通报突发事件现场信息,明确现场指挥员、确定岗位人员并布置应急任务。北京燃气集团第四分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四分)接报后立即调派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对引入口截门进行停气操作,对事故户进行严密度试验和封堵处理。

二、事故调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开展了调查、走访工作。

经现场勘察发现:事故燃气灶具的两个开关均处于开启状态,且灶具连接用软管与灶具连接处为脱落状态。

北京市燃气及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显示:软管、灶具经气密性实验,均未发现泄漏。家用燃气灶具熄火保护装置和定时装置功能完好。

事故调查组于6月2日下午前往医院,对伤者胡某进行了询问笔录,经询问:胡某于2023年初从网上购买了一台智能燃气灶具使用至今,与厂家联系安装人员进行安装;2023年5月7日燃气欠费,于2023年5月9日为燃气卡充值并恢复供气;2023年5月9日上午使用燃气灶煮面,因燃气灶是定时的,购买后没有关过燃气灶阀门;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5月11日期间,燃气灶阀门一直处于开启状态,2023年5月11日23:00左右,其闻到特别浓的煤气味,起床到厨房查看,没有第一时间关闭燃气阀门,而是将燃气灶右上角正在给手机充电的充电器拔掉,导致爆燃。

公安刑侦部门已排除刑嫌。

三、相关责任落实情况

一是燃气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燃气四分曾于2021年5月11日,对事故户进行入户巡检,巡检结论为合格。按照非20年以上小区两年一巡检的要求,燃气四分于2023年5月5日对东亚瑞晶苑小区事故户所在单元楼建立了巡检计划。于5月6日与该小区物业进行对接,告知该小区本月的巡检计划情况,并通过业主联络群进行信息发布。巡检员于5月8日下午18时30分左右,对事故户敲门无人应答。2023年5月11日前,燃气四分无该户的应急工单记录。宣传方面,2021年4月,为该小区设立1名燃气安全管家。2021年4月23日,燃气安全管家与社区进行第一次线下对接工作。2021年5月13日,燃气四分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现场就用气安全常识普及,常见燃气问题及解决办法等方面内容进行讲解,并为用户发放燃气安全手册。

二是属地政府管理情况。马驹桥镇政府做好东亚瑞晶苑事故户所在单元居民的生活秩序恢复工作;社区组织物业公司已逐步对爆炸造成的建筑物破损进行了修复,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进行了清理;居委会工作人员对周边居民房屋和车辆受损情况进行了登记和汇总,政府救助保险理赔工作已按照相关程序开展。另外,对该小区安全宣传方面,2023年初至事发前通过社区微信号开展燃气宣传6次;2023年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利用小区宣传栏宣传3次;4月3日瑞晶苑社区对社区失能老人和80岁以上老人进行入户走访;社区民政负责人和网格员共同入户走访宣传安全知识;4月25日居委会督促物业联系燃气公司,要求燃气公司进行燃气入户排查;4月26日结合大排查大整治,瑞晶苑社区组织志愿者和网格员联合物业对楼道堆物情况进行清理;事故发生后,5月23日,瑞晶苑社区居委会联合北京燃气公司在瑞晶苑小区开展安全使用燃气宣传活动;2023年5月24日至25日,瑞晶苑社区居委会安排社工(网格员)对社区失能老人及80岁以上老人进行入户走访,开展安全宣传。

三是行业部门监管情况。事故发生后,区城市管理委通知燃气四分公司,并与属地政府、应急、消防等部门建立现场指挥部,做好指挥、处置工作。针对居民燃气安全防范上,区城市管理委定期调度居民燃气安全型配件安装工作,深入乡镇开展工作指导和宣传,截至6月,全区已完成149613户天然气用户安全型配件安装工作。结合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督促燃气供应企业加快对居民用户的入户安全检查,对餐饮等非居民用户开展全覆盖入户检查服务,防止发生事故。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根据《北京市燃气条例》规定,调查组认定了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用户通过网上采购燃气灶具,并由厂家进行安装,在使用过程中,胶管出现了连接松动,造成泄漏。泄漏燃气积聚到一定浓度,遇点火源,导致爆燃。

(二)间接原因

  1. 居民更换燃气灶具过程中存在薄弱环节。此起事故中,事主自行从网上购买后进行安装并使用至今,对燃气灶具更换后的燃气安全检查存在薄弱环节。
  1. 居民日常使用燃气安全意识不强。此起事故反映出,事主日常生活中对燃气安全使用意识不强,通过询问家属了解到,该事主更换燃气灶前曾有两次做饭忘记关燃气情况,及时发现并自行处理,只导致锅糊,未造成有影响的事故。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租户燃气灶具胶管出现连接松动致使燃气泄漏引发的爆燃事故。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各相关部门举一反三,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入户安全检查。区城市管理委按照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组织燃气供应企业增加入户巡检频次,逐街逐店逐户排查整治隐患,集中力量再完成一轮非居民入户巡检,完成一轮居民入户巡检。街乡镇和社区协助燃气供应企业入户,提高入户率,组织做好群众工作,按要求消隐。

(二)加快推进天然气安全型配件安装工作。区城市管理委加大牵头统筹力度,督促燃气公司加派安装力量,各街道乡镇督促村委会和社区明确专人配合燃气公司,做好燃气安全配件更换和入户安全检查工作,采取“提前宣传摸底,集中跟进入户”等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到访不遇”问题,保障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大燃气安全宣传力度。燃气经营企业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宣传教育,通过现场指导、发放提示单、小视频等方式,提升用户使用安全合格产品、使用专业安装、规范操作等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街道、乡镇加强社区、村安全用气的宣传教育,通过安全事故案例、宣传标语、宣传栏宣传等方式,营造安全用气氛围,增强社会安全用气意识。

积极化解纠纷回应群众求助 北京警方组织开展全市夏夜治安 巡查宣防第四波次统一行动

8月公安交管部门开展夏季交通安全整治行动

FD10707 | 2023_邯山区广安市场通道西侧门市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网站首页

区长之窗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邯山

政府门户网站 政务服务

中国政府网  |  河北省政府  |  邯郸市政府

信息无障碍通道

网站首页|

区长之窗|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邯山

邯山消防

关于“邯山区广安市场通道西侧门市”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06-27

2023年4月8日01时42分许,邯郸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浴新大街与学院北路交叉口路南的邯山区广安市场通道西侧门市发生火灾,火灾烧毁五金店铺、肉食店铺、蛋糕店、糖果店等,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火灾等级为一般火灾。

一、安排部署

(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调查小组

2023年4月9日,邯山区广安市场通道西侧门市发生火灾,区政府第一时间成立了“邯山区广安市场通道西侧门市”火灾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调查。

(二)突出重点,周密安排当前防火工作

区政府办、区消委会立即下发了相关文件部署安排消防安全工作,进一步排查辖区大型集贸市场、商场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单位,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三)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查明原因,明晰责任、吸取教训

为第一时间查明火灾原因,汲取事故教训,查清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河北省办公厅《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提请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邯山区广安市场通道西侧门市”火灾事故调查组。

二、基本情况

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火灾事故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邯山区广安市场通道西侧门市位于浴新大街与学院北路交叉口路南,起火门市东侧为市场内部道路,西侧为市场停车场,南侧为市场门市,北侧为通向停车场过道,起火门市现场地面均为水泥材质。起火门市由北向南依次命名为:干果店、面条店、牛羊肉店、烤羊腿店、五金店、麻花店、五金百货店、粮油仓库。起火门市最北侧商户为干果店,干果店东侧为市场内部道路,南侧为面条店,西侧为空闲地,北侧为通道;面条店东侧为市场内部道路,东部南侧为牛羊肉店,西部南侧为五金店,西侧为市场停车场,东部北侧为干果店;牛羊肉店东侧为市场内部道路,南侧为烤羊腿店,西侧为面条店,北侧为面条店;烤羊腿店东侧为市场内部道路,南侧为五金店,西侧为五金店,北侧为牛羊肉店;五金店东侧为市场内部道路,东部南侧为麻花店,西部南侧为粮油仓库,西侧为市场停车场,东部北侧为烤羊腿店,西部北侧为面条店;麻花店东侧为市场内部道路,南侧为五金百货店,西侧为粮油仓库,北侧为五金店;粮油仓库南部东侧为五金百货店,北部东侧为五金店,南侧为五金百货店,西侧为市场停车场,北侧为五金店;五金百货店东侧为市场内部道路,东部南侧烧饼店,西部南边是蛋糕店,西侧为市场停车场,东部北侧为麻花店,西部北侧为粮油仓库;该建筑共一层,八间门市屋顶及相互之间均由单层铁皮分隔。

干果店、面条店、牛羊肉店、烤羊腿店、五金店、麻花店、五金百货店、粮油仓库内部呈不同程度过火,观察八间门市顶部,中部五金店屋顶有明显高温过火痕迹,铁质屋顶颜色较深,且有明显变形下沉现象;观察对比八间门市燃烧程度,由最北侧干果店至五金店燃烧程度逐渐加重,由五金店至最南侧五金百货店燃烧程度逐渐减轻。

(二)报警及火灾扑救过程

通过查看接出警记录,第一报警时间为4月8日1时42分许,邯郸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邯钢西路特勤消防救援站出动5辆消防车,29名指战员赶往现场处置。1时50分到达现场开展扑救,3时00分火势成功扑灭,3时20分返回。

(三)事故调查过程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2023年5月,邯山区盛和街道办组织召开班子成员会对辖区消防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求抓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盛和社区在2022年12月份和2023年2至3月份的党支部会议上均安排部署过消防安全排查工作,但是盛和社区存在日常防火宣传不到位、火灾隐患排查工作方面有漏洞的问题,对盛和社区网格员王某某进行警告处分。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完善并加强网格化管理工作。此次火灾事故暴露出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健全,消防安全监管存在盲区等问题,对大型集贸市场、商场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单位排查宣传工作不到位,各乡镇街道办、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履行消防网格化管理职责,并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考核奖惩内容,定期开展督导考评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倒逼各乡镇办消防安全工作落实。

(二)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各乡镇街道办要推行“联户联防”、“一对一帮扶”机制,依托物联网技术,在大型集贸市场、商场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场所内推广安装单点式无线火灾报警系统,安装报警探测器,实行全方位监控保护。

(三)进一步提升消防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及防火灭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宣传、公开曝光典型火灾案例,强化消防安全意识。居(村)民委员会指导居民提升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努力实现“发现及时、处置合理、自救得力、减少伤亡”的目标。

2023年6月27日

省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其他区县网站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邯郸冀南新区管理委员会

武安市人民政府

魏县人民政府

曲周县人民政府

邱县人民政府

临漳县人民政府

鸡泽县人民政府

广平县人民政府

馆陶县人民政府

复兴区人民政府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

肥乡区人民政府

大名县人民政府

丛台区人民政府

磁县人民政府

媒体链接

河北文明网

河北新闻网

人民日报

新华网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关于本站  |

邯山区政府  冀ICP备15027410号-1        网站标识码1304020013    冀公网安备  13040202000669

省政府网站  |  其他区县网站  |  媒体链接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邯郸冀南新区管理委员会

武安市人民政府

魏县人民政府

曲周县人民政府

邱县人民政府

临漳县人民政府

鸡泽县人民政府

广平县人民政府

馆陶县人民政府

复兴区人民政府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

肥乡区人民政府

大名县人民政府

丛台区人民政府

磁县人民政府

河北文明网

河北新闻网

人民日报

新华网

邯山区政府  冀ICP备15027410号-1     网站标识码1304020013    冀公网安备  13040202000669

FD10708 | 2023_郑州市道骐纳米材料11·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郑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1 - 郑州道骐纳米材料有限公司“11·22”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11 月22 日14 时47 分许,河南省郑州市道骐纳米 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造成1 人死亡、3 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522.89 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省政府要求,成立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 省公安厅、总工会、工业和信息化厅、消防救援总队和郑州市人 民政府参加的郑州道骐纳米材料有限公司“11·22”一般火灾事 故省市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在郑州市前期调查 工作基础上,对该起事故进一步提级调查。同时,聘请相关领域 专家参与事故调查,邀请省纪委监委和郑州市纪委监委同步开展 相关审查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模拟实验和资料调阅、 专家论证、询问谈话、走访调查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 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郑州道骐纳米材料有限公司“11·22”一般火 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 -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情况 1.道骐纳米材料有限公司 道骐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骐公司”)成立于2017 年6 月2 日,位于中牟县万洪路与万三路交叉口东南角航海东路 润滑油交易市场内。法定代表人王*萍,注册资本6600 万人民 币,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41MP615,许可经营范围为碳纳 米材料、润滑材料的技术研发及产品开发、制造、销售、咨询与 服务等。登记机关为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图1 道骐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位置卫星图 2013 年,道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萍以购买土地名义(土 地使用权未变更过户)取得河南鑫利达投资有限公司13 亩土地 使用权,开始在航海东路润滑油交易市场内东侧地块建设厂房。

3 - 厂房自2015 年开始建设,2018 年建成投入使用。建成厂区总建 筑面积约8500 平方米,主要用于润滑油加工和储存,厂区内设 置有:一号厂房、二号厂房、南北储罐区和东西两栋办公楼。 图2 航海东路润滑油交易市场布局图 (1)一号厂房。位于厂区主干道东侧,钢架结构,建筑南 北长68 米,东西宽38 米,高12 米,地上一层,局部设夹层, 建筑面积3468 平方米。厂房东外墙2.7 米以下及西、北外墙1.2 米以下为砖墙,其余墙体及屋顶为单层铁皮。厂房内设15 吨润 滑油储罐25 个、半自动生产分装线6 条。厂房北侧为调油房, 单层钢架结构,地上一层,局部二层,建筑东西长38 米,南北 宽9.6 米,建筑面积729.6 平方米,内设地下储罐3 个。 (2)二号厂房。位于厂区主干道西侧,钢架结构,建筑南 北长66 米,东西宽16 米,高12 米,地上二层,建筑面积2112

4 - 平方米。厂房西外墙4 米以下及东、北外墙1.2 米以下为砖墙, 其余墙体及屋顶为单层铁皮,内设12 立方米储罐6 个。 (3)储罐区。位于厂区北侧和厂区南门外东侧,共42 个储 罐。厂区北侧共28 个储罐,总容积4477 立方米,其中94 立方 米8 个、113 立方米11 个、346 立方米7 个、30 立方米2 个; 厂区南门外东侧共14 个储罐,总容积972 立方米,其中57.6 立 方米5 个、76 立方米9 个。 (4)办公楼。厂区东南侧、西南侧设办公楼,东南侧办公 楼为砖混结构,东西长38 米,南北宽13 米,高12 米,地上3 层,建筑面积1482 平方米;西南侧办公楼为钢架结构,南北长 16 米,东西宽13 米,高15 米,地上3 层,局部4 层为彩钢板 简易房,建筑面积750 平方米。 图3 道骐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布局图

5 - 厂区内部主干道(南北向)长130 米,宽16 米;道路两侧 等处共放置266 个方形塑料吨桶 [1],总容积266 立方米;169 个 金属桶 [2],总容积33.8 立方米。 生产工艺为将基础油 [3]和添加剂 [4]在调油房按比例调和,通 过管道输送至一号厂房油罐进行分装,生产出不同型号的润滑 油。分装分为两种形式:一是通过一号厂房内的半自动生产分装 线灌装,二是人工分装 [5]。 除润滑油外,道骐公司在一号厂房设置防冻液和玻璃水生产 分装线各1 条,在二号厂房设置玻璃水生产分装线1 条,超经营 范围 [6]使用乙二醇等原料生产防冻液、玻璃水并销售。 另外,道骐公司住所所在地还注册有道骐科技有限公司,登 记机关为郑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道骐公司供应原材料并 销售润滑油成品,实际控制人仍为王*萍。 2.航海东路润滑油交易市场和相关土地情况 航海东路润滑油交易市场位于万洪路与万三路交叉口东南 角,2009 年8 月11 日在中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项目备案 [7],河南鑫利达投资有限公司为航海东路润滑油交易市场土地使 [1] 方形塑料吨桶:边长1 米的正立方体塑料桶,塑料材质主要有高密度聚乙烯(HDPE)和聚丙烯(PP)两种材 料。 [2] 金属桶:表面镀锌圆柱形铁桶,容量200 升。 [3] 主要为矿物基础油和合成基础油,由石蜡、裂解汽油和重质蒸馏残渣等石化产品混合而成。 [4] 主要成分为耐磨剂和抗氧化剂。 [5] 人工分装:指调油房将润滑油灌装至塑料吨桶,堆放至厂区内主干道两侧,使用叉车举高塑料吨桶自流分装至 金属桶出货。 [6] 道骐纳米材料有限公司许可经营范围为碳纳米材料、润滑材料的技术研发及产品开发、制造、销售、咨询与服 务等。 [7] 项目编号:豫郑中县其〔2009〕00079,项目名称:航海东路润滑油交易市场,企业名称:河南鑫利达投资有 限公司。

6 - 用权所有单位。 河南鑫利达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 年8 月4 日,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7989129T,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地址:郑州市中牟县万三路东侧郑庵镇路 庄村东,2014 年7 月31 日地址变更为郑州经开区前程办事处万 三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马*福,注册资金:1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投资、公路工程投资;消防器材、建材 的销售(上述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凭 有效资质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经营,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航海东路润滑油交易市场所在地块原属中牟县郑庵镇路庄 村和前路俭村集体土地,于2008 年1 月被中牟县政府征收为国 有土地 [8]。河南鑫利达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于2008 年5 月21 日、 2009 年4 月30 日、2009 年6 月1 日、2009 年9 月29 日为该地 块 [9]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0]《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 [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3], 设计商铺17 栋,但该市场后期建设中未按照规划设计进行施工, [8] 《土地使用证》编号:牟国用(2008)第014 号,土地使用权人:河南鑫利达投资有限公司,地类(用途): 工业。 [9] 经调查,河南鑫利达投资有限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早 于航海东路润滑油交易市场在中牟县发改委备案时间,前期备案项目名称为果蔬批发市场,图纸审查报告显示项 目名称为航海东路交易市场。 [10]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编号:牟公消审〔2009〕第0039 号,建设项目名称:商铺A1、A2、A5 至A10、B1、B2、C、D、E、F、C2、C3、C4。 [1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牟城规地管许字〔2008〕第(028)号,用地单位:河南鑫利达投资有限公司, 用地项目名称:果蔬贮藏批发,用地分类:仓储物流。 [1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牟城规建管许字〔2009〕第(025)号,建设单位:河南鑫利达投资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商铺A1、A2、A5 至A10、B1、B2、C、D、E、F、C2、C3、C4。 [1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1012220090929---001,建设单位:河南鑫利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名称: 商铺A1、A2、A5 至A10、B1、B2、C、D、E、F、C2、C3、C4。

7 - 其他土地使用权先后以“地块出售”协议方式出租给使用人自行 建设,土地使用证未分割。 该市场建成后以生产、经营润滑油和汽车维修为主,2010 年7 月,河南鑫利达投资有限公司航海东路润滑油交易市场办理 整体环评手续 [14]。截至事故发生,市场内共注册有商户、公司 75 家,其中在郑州经开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33 家,在中牟县市 场监管部门注册42 家。 2000 年2 月,郑州经开区获批为河南省首个国家级经济技 术开发区。随后,郑州经开区行政区划数次调整。2012 年12 月 11 日,中牟县和郑州经开区签订《郑州经开区代管中牟县部分 村庄移交协议》和《郑州经开区代管中牟县部分村镇行政管理界 线协议书》,将郑庵镇路庄村等3 个乡镇27 个行政村所辖的集体 土地划归郑州经开区代管。 2012 年至2014 年期间,由于郑州经开区管委会在郑州经开 区发展过程中组织架构尚不完善,在土地移交代管后一段时期, 部分中牟县已移交的区域行政职能仍由中牟县继续行使,在此过 程中,开发区和行政辖区之间行政区划职责不够清晰问题逐渐显 现。2014 年3 月至2018 年6 月,由于群众对于代管区土地相关 事项办理问题反映较多,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与郑州经开区国土资 源局就被托管区土地资料移交和管理先后多次进行了沟通和资 [14]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鑫利达投资有限公司航海东路润滑油交易市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郑环审 〔2010〕100 号)批复意见。

8 - 料移交 [15],但双方未对航海东路润滑油交易市场所在地块的具体 管辖权限进行确认。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11 月22 日下午,道骐公司员工罗*东在厂区主干 道西侧偏南位置进行分装作业,使用叉车将塑料吨桶抬高至距地 面约1.4 米,下方放置金属桶和电子磅,使用分装管连接至吨桶 底部侧面阀门,自流分装至金属桶内。14 时47 分许,在向第二 个金属桶分装时,罗*东先听到“嘭”的一声,随后看到金属桶 注油孔出现火苗,在其关闭塑料吨桶卸油阀时,被火焰灼伤右小 臂、面部。火焰顺着分装管向上引燃塑料吨桶,为避免引燃现场 其他塑料吨桶,罗*东迅速挪离叉车,并就近使用灭火器扑救, 同时大声呼喊“着火了”。灭火未果,罗*东再次挪动叉车,并 将着火的塑料吨桶降至地面。此时,塑料吨桶已被烧穿,形成流 淌火蔓延至堆放在附近的其它塑料吨桶,导致火势迅速蔓延至1 号、2 号厂房和两栋办公楼等处。厂区内工人听到罗*东大声呼 救后,迅速就近使用灭火器灭火。由于火势发展迅猛,工人扑救 无果后相继放弃灭火自行撤离,员工梁*凯在救火中受伤,技术 总工王*宇自办公楼二楼向下撤离时遭浓烟封堵通道,跳楼过程 中受伤。事故发生时,山东黑马企服科技有限公司商务经理王* 红在道骐公司办公楼商谈业务,撤离后又返回厂区内欲将其汽车 开出,在驾车撤出厂区南门后撞到墙边堆放的金属桶空桶,车辆 [15] (牟国土资函〔2014〕87 号)、(郑经国土资函〔2014〕32 号)移交通过复制纸质档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电 子档案等方式开展。

9 - 无法行驶,遂弃车逃生,但不幸在浓烟和大火中遇难。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事故发生后,道骐公司员工拨打“119”报警。郑州市 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应急管理部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连夜派出工作组赶赴郑州指导抢险 救援,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和郑州市有关部门负责人 员迅速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先后调动国家危险化 学品应急救援中原油田队和开封市、濮阳市等多地救援力量参与 救援,累计调派各类消防救援车辆112 台、各类救援人员540 余 名,疏散园区商户53 家、150 余人,疏散周边临近范围群众500 余人。23 时许,现场明火基本扑灭。 郑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以及中牟县、郑州经开区有关领导及时 赶到现场组织救援协调,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调集公安、应急、 城管、卫健等力量协同处置,按照“一人一策”方式认真开展伤 员救治和善后工作。 事故共造成1 人死亡、3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22.89 万元。 二、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排除放火、电气、自燃、吸烟等因素,认定事故直 接原因为:道骐公司员工罗*东在分装作业过程中,静电火花点 燃下方金属桶内残留的易燃物质挥发物,引燃上方塑料吨桶形成 流淌火,造成在主干道两侧堆放的润滑油、乙二醇等可燃物燃烧

10 - 并蔓延成灾。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企业 1.道骐纳米材料有限公司 一是违规作业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使用过的金属桶未 进行清洗,且在分装液体物料过程中未采取防静电措施 [16]。未合 理规划生产区和存储区,在主干道两侧堆放润滑油、乙二醇等可 燃物,且占用主干道进行分装作业,火情发生后未采取防止可燃 液体流散的有效措施,造成大量流淌火快速向四周蔓延。超经营 范围使用乙二醇等原料生产防冻液、玻璃水并销售。 二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未依法履行消防 安全职责 [17];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安全操作技能、事故应急处置和避险自救互救培训 [18]。企业 员工风险辨识能力、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在初期火灾扑救无果后, 未及时有效组织疏散人员,未能及时阻止已撤离人员返回火场抢 [16]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6.3.2:在(液体)输送和灌装过程中,应防止液体的飞散喷溅, 从底部或上部入罐的注油管末端应设计成不易使液体飞散的倒T 形等形状或另加导流板;或在上部灌装时,使液 体沿侧壁缓慢下流。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 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 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 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 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 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 得上岗作业。

11 - 救财物。 三是企业违法违规建设。未办理规划 [19]、设计 [20]、建设施工 [21]、消防 [22]等手续;未按照规定 [23]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未按照 规范要求 [24]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未按照规范要求 [25]设置室内消 火栓系统。厂区南门外东侧储罐布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26];厂区北 侧部分储罐间距仅30 厘米,间距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27];厂区 主要通道宽度为16 米,不符合规范要求 [28]。 2.河南鑫利达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鑫利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航海东路润滑油交易市场的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 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 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2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 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3]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 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1.0.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管理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工程特点,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 保护环境。 [24]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1.5: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地上区间和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建筑 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戊类厂房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外,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1.建筑占地面积 大于300 ㎡的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 [25]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1.7:除不适合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远离城镇且无人值守的独 立建筑、散装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外,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建筑占地面积大 于300 ㎡的甲、乙、丙类厂房;…… [26] 《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50984-2014)4.4.2:储罐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7]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3.0.2:将闪点>120℃的可燃液体定义为为丙B,不同品质 和标号润滑油的闪点在200-300℃之间,故润滑油为丙B 类可燃液体。根据第6.2.8 条规定,小于1000m³的丙B 类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根据6.2.9 条规定,对于润滑油储罐的单罐容积和排数并不做限制。 [28] 《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50984-2014)5.1.7:用地面积小于40 公顷的厂区,主要通道宽度应设置 为30m~40m。

12 - 土地使用权人,未依法 [29]对市场内各家商户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 统一管理协调和检查、督促,放任商户违规建设经营;未依法 [30]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未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31],各类消防安全设 施缺失或不满足防火设计规范要求 [32]。2012 年,河南鑫利达投 资有限公司由董事长马*建组织对市场进行日常管理,2014 年 至2015 年,马*建成立天达物业公司,为市场道路安装路灯、 整修部分道路并实施市场管理工作。2015 年8 月天达物业公司 解散,此后河南鑫利达投资有限公司未再对市场进行实际管理, 也未再建立任何市场管理机构,将市场所在土地以售卖名义实际 出租给多家商户,将商户招商进场后放弃管理,默许市场内有关 企业未办理建设工程相关手续及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等手续便开 工建设,导致市场内润滑油生产加工企业、润滑油储存企业和润 滑油经营企业和汽修商户等各类单位集聚,火灾荷载大。 (二)有关党委政府、部门和机构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 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 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 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 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 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1.4:除居住人数不大于500 人且建筑层数不大于2 层的居住区外,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3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1.2:建筑中设置的消防设施与器材应与所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 可燃物的燃烧特性、环境条件、设置场所的面积和空间净高、使用人员特征、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和防护目标等相 适应,满足设置场所灭火、控火、早期报警、防烟、排烟、排热等需要,并应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

13 - 1.中牟县商务局。对航海东路润滑油交易市场土地管辖权及 土地性质认识不清晰,未依据职责分工 [33]对该市场和成品油行业 以及市场内诸如道骐公司等注册于中牟县辖区的润滑油生产和 销售企业(商户)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中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对航 海东路润滑油交易市场土地管辖权认识不清晰,未依据职责分工 [34]对该市场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3.郑州经开区市场发展分中心。对航海东路润滑油交易市场 土地管辖权及土地性质认识不清晰,未依据职责分工 [35]对该市场 发展和安全等工作实施有效管理。 4.郑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 [36], 对航海东路润滑油交易市场内相关市场主体登记住所所在地是 否具有登记管辖权 [37]认识不清晰,也未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将 道骐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登记注册在郑州经开区辖区,间接导致 [33] 《中牟县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有关职责:负责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审核和市场管理 工作,负责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对成品油、……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3.1 成品油本标准所包含的成品油是指石油经过炼制加工或调和达到产 品的质量标准,用于销售的油品,包含汽油、柴油及各种润滑油。 [34] 《中牟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有关职责:负责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等自然资 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负责指导县域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的统一规 划管理,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35] 郑州经开区市场发展分中心有关职责:负责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农(集)贸市场和商品批发市场 的日常管理、指导服务、市场创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集)贸市场和商品批发 市场发展工作。 [36] 郑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负责全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和市场主体 统一登记注册。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依法向其住所(主要 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四款: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 关管辖范围的事项,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4 - 该市场土地管辖权进一步不明晰。 5.中牟县消防救援大队(原中牟县公安消防大队)。对航海 东路润滑油交易市场土地管辖权及土地性质认识不清晰,未依据 职责分工 [38]对该市场及市场内企业(商户)开展有效的消防监督 检查。 6.中牟县郑庵镇党委、政府和郑州经开区前程党工委、办事 处。郑庵镇和前程办事处由于对航海东路润滑油交易市场土地管 辖权认识不清晰,均未将该市场内各类企业(商户)纳入本辖区 的企业统计名录,未对市场内存在的违法建设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检查,也未将该市场土地存在的管辖权争议情况及时向上级党 委、政府报告。 7.中牟县委、县政府和郑州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在商定 土地移交代管协议时及后期档案移交过程中,中牟县、郑州经开 区党委、政府均未对航海东路润滑油交易市场土地管辖权及土地 附属物监管责任进行明确,未及时发现该市场内长期存在的土地 管辖权争议问题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人员 道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萍、厂长王*,因涉嫌犯罪已被采 取强制措施。2 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火灾事故的 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38]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15 -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王*萍,道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马*福,河南鑫利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道骐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和《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河南鑫利达投资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和《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中牟县商务局、中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向中牟 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建议郑州经开区市场发展分中心、 郑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向郑州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作 出深刻检查;建议中牟县消防救援大队向郑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作 出深刻检查。

16 - 2.建议中牟县委、县政府和郑州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 对郑庵镇党委、政府和前程党工委、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 3.建议中牟县党委、政府和郑州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 向郑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及有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 在的问题线索,移交郑州市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处理。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职工对于风险隐患的认识不足 事故暴露出涉事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员工对润滑油等物质物 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范措施不熟悉、不了解,未开展有效的岗位 风险辨识,对于所从事的生产活动中隐藏的风险隐患认识存在明 显不足,对于火灾事故隐患普遍存在麻痹思想,错误认为润滑油、 乙二醇等物质完全不会燃烧。具体表现在对存放过多种混合易燃 物质的金属桶不加处理重复利用、将满装的润滑油桶大量集中堆 放在过道通道中、在分装过程中忽略静电防治措施等。 (二)应急避险知识宣传科普力度仍需加强 事故反映出事故企业部分人员安全意识和防灾避险能力不 强。事故中死亡和受伤人员未采取正确避险措施,遇难人员王* 红在事故发生后本已安全逃出大门外,却因存在侥幸心理,担心 汽车被烧、财物损失返回火场开车不幸遇难;道骐公司技术总工 王*宇在发现火情后没有第一时间从步梯逃离,而是返回二楼办 公室取车钥匙想要开车逃离,被浓烟封堵通道后盲目选择跳楼导

17 - 致受伤。 (三)市场及企业(商户)消防安全标准需要提升 事故暴露出润滑油市场及市场内企业(商户)存在严重违法 建设问题,且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火栓系统等公共基础设 施,建成后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在以“地块出售”协议方式将 其他土地使用权出租后,任由使用人违法建设,市场管理方和使 用人未考虑建筑总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给水和 灭火设施等消防设施方面问题,导致市场及企业存在先天性消防 安全隐患。加之市场内缺少统一的物业管理机构,各商户消防安 全意识和管理能力缺失,违法施工违章作业行为长期存在。 (四)新型开发区与传统行政区管辖权限亟待规范 1995 年1 月1 日《河南省开发区条例》颁布,对加强开发 区管理做出一系列规定,明确了征用集体土地的配套措施 [39], 2000 年2 月,郑州经开区成为首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后, 全省各地市为发展经济先后设立类似开发区、高新区等功能区, 但一些领域的配套法规和规定未能及时跟上,各地在传统行政区 与新设功能区管辖权转换过程中未建立统一的管理移交制度机 制,而是普遍采用由交接双方自行商定“一事一议”的移交模式, 造成一些行政管辖薄弱区域。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39] 《河南省开发区条例》第二十四条:开发区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应严格按照土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支付 各项税费,妥善安置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18 - 各类产业集聚市场(园区)管理方要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加 强总体安全规划、完善基础安全设施,指导、督促入驻商户依法 依规完善操作规程、规范人员管理、科学物料存储、备足应急措 施,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各类市场(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都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 法》和《消防法》规定的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 规履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建设手续,按照“一厂一策” 原则科学规划厂区布局,合理划定办公、生产、仓储区及危险作 业重点部位,将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步建设、施工 和投产,防止形成“先天性”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 法定职责,主动开展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有效辨识风 险隐患并加以管控,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开 展经常性演练,做到有报警、会施救、能疏散、不亡人。 (二)守紧守牢安全红线底线,消除监管薄弱区域 郑州市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全市范围内涉及传统行政辖 区与新设立的各类功能区权责交叉的区域开展一次全面性的排 查梳理,对土地边界不明晰、地块管辖有争议的,要逐一予以明 确。对争议性土地上存在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协调有关区县(市) 属地政府建立健全多方协商沟通机制,厘清“边界线”和划定“责 任田”,指导属地科学应对化解区划交界的各种矛盾,督促指导 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及时处理权责调整不同步、职能管辖不 明确等问题。

19 - (三)有力落实监管责任,提升安全治理能力 中牟县政府和郑州经开区管委会都要深刻汲取该起事故教 训,要按照《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统 筹开发区发展与安全关系,坚决扛牢属地监管责任,明确行政管 辖权限,主动解决航海东路润滑油市场因历史沿革原因所遗留的 各类问题,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明确规划、土地、消防、 应急、住房保障、城市管理、公共治安、生态环境等监管部门的 监管责任,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全面开展消防安全问题整改, 实现消防安全硬件和软件双提升。要对辖区内存在类似情况的市 场、园区、集聚区等开展一次隐患大排查行动,对在排查中发现 违规生产经营的市场和商户,要坚决予以停产、整改或取缔。专 项排查整改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报郑州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应急知识宣传,提高群众安全意识 中牟县和郑州经开区要切实加强关于各类事故的警示宣传 教育,创新宣传思路、拓宽宣传渠道,进一步落实基层政府、职 能部门和社会单位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大媒体安全 公益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消防 安全等方面知识科普,确保“安全无小事,人人皆有责”的理念 深入人心,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事故预防意识、避险自救能力和 安全知识素养,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全社会抗御事故 伤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水平。

FD10709 | 2023_重庆_2023年12月19日7时10分左右,沙坪坝区新建五村283号7-2发生火灾,过火面积40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5789元。按照中华人民共.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3年12月19日7时10分左右,沙坪坝区新建五村283号7-2发生火灾,过火面积40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5789元。按照《中华人民共

2023年12月19日7时10分左右,沙坪坝区新建五村283号7-2发生火灾,过火面积40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5789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沙坪坝区政府批准,成立由消防、应急、公安、住建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场所位于沙坪坝区土湾街道283号7-2,建筑面积56平方米,起火房间东侧为客厅、卫生间,西侧从南向北依次为主卧、次卧、厨房。屋内吊顶及墙面采用水泥抹灰涂料刷白装修,地面铺设地板砖。室内大部分线路为暗敷,日光灯的电线为明敷。2020年,卿某购买该房屋,并办理房产证,购买后未进行二次装修。2021年3月,卿某将房屋租赁给罗某,该房屋实际由熊某、罗某居住。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沙坪坝区土湾街道283号,地上9层,各层均为住宅,系钢筋混凝土结构,属于多层住宅建筑。起火建筑所在项目名称为新建五村项目,包含A、B1、B2、B3、C、D、E栋,总建筑面积16560㎡。建筑修建于1987年,建设单位为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沙区分局,设计单位为市局设计室,施工单位为铜建司一处。项目建成后,由土湾街道工人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三)其他有关情况

该建筑设有室内消火栓、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运行良好,消防车道畅通,也未发现消防产品质量问题。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19日7时15分,8-2业主陈某在主卧闻到糊味,到客厅后看到窗户下方有烟冒出,随即下楼由其丈夫邹某拨打119报警,系第一报警人。随后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开展灭火工作。事发当天共有2名人员曾在起火房间内活动,火灾发生前,有1人离开该场所,火灾发生时,1人被困火场。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灭火救援情况

2023年12月19日07时20分,市消防救援总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沙坪坝区土湾街道新建五村283号7-2住宅冒烟。总队立即调派晒光坪、磁器口2个消防救援站,8辆消防车、43名消防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07时40分磁器口消防站到场,在灭火救援过程中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08时01分现场明火熄灭。

2﹒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沙坪坝区委、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调派土湾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到场处置,组织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全力开展灭火救援及医疗救治工作。截至2024年2月28日,家属情绪稳定,未发生次生舆情。同时,聘请重庆恒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开展直接财产损失评估。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物证鉴定认定:沙坪坝区新建五村283号7-2住宅“12·19”火灾事故起火部位位于新建五村283号7-2住宅主卧;起火点位于主卧靠北墙、距东墙1.2米附近处;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所致。

(二)火灾蔓延扩大及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1﹒住宅室内电气线路未定期检修。出租人、租赁户未定期对室内电气线路进行检查、维修,室内日光灯部分线路裸露,日光灯老化,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2﹒灯具下方设置可燃物。日光灯及其电线下方设置床,床上有棉被等可燃物,火灾事故发生后迅速导致火势的蔓延扩大。

3﹒行动不便老人无人监护。死者系94岁行动不便老人,火灾发生时,仅1人在家,自救逃生能力弱,火灾发生后在次卧避险被消防救援人员救出。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是一起非责任事故。

四、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主要问题

(一)主体责任

起火建筑在建设环节调查时未发现违法行为,因属于小产权房,投用后无物业管理单位,由属地社区代管,不涉及责任单位。

(二)属地责任

1﹒土湾街道。接到火灾报警后,土湾街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社区主要负责人等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并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现场调查、舆情管控、善后处置等工作,后续安排专人持续跟进协助损失评估、赔偿修复等工作。起火建筑属于土湾街道列管单位,经调查,土湾街道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健全,消防管理网格划分规范,消防监管工作有成效。集中开展了“十个一”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利用消防宣传展板持续巡展40余场次,发放消防宣传单8000余张,张贴海报2500余份,悬挂宣传横幅200余条,利用网络平台转发安全知识300余条次。对无人居住空置房213户进行“拉闸断电”。开展了“人人树立防火观念,家家消除火灾隐患”行动,累计清理可燃杂物624处。督导社区和辖区物业、企业单位开展应急演练84次,参与人数2000余人/次。开展了打通生命通道“雷霆行动”,劝离违规停放车辆236台/次,处罚车辆52台/次。2023年以来多次对该小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培训及演练,日常消防管理到位,消防工作履职到位。

2﹒土湾派出所。该起事故起火建筑无物业管理单位,不属于派出所列管单位,故对其不负有监管责任。

(三)行业责任

1﹒区住建委。调查起火建筑施工建设过程,未发现违法行为。起火建筑无物业管理单位,不属于住建部门管理范围,故对其不负有监管责任。

2﹒区消防救援支队。起火建筑不属于区消防救援支队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区消防救援支队按要求每季度对土湾街道、土湾派出所进行指导,其在监管方面不存在失职行为。灭火救援力量到场时间符合路程距离和交通状况实际,灭火救援处置得当,不存在失职问题。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情况

该起火灾事故不涉及刑事责任,因此不涉及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情况。

(二)行政处理建议

1﹒土湾街道:鉴于该单位已履行消防监管、宣传责任,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但发生“小火亡人”事故仍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已取消土湾街道2023年度消防工作考核评优资格。同时,责成该单位对“小火亡人”采取针对性措施,发动各村社、网格开展入户宣传,消除火灾隐患,提升消防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2﹒土湾派出所:鉴于该单位在此起事故中不负有监管责任,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3﹒区住建委:鉴于该单位在建设施工环节未发现违法行为,加之对起火建筑不负有监管责任,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4﹒区消防救援支队:鉴于该单位在此起事故中不负有监管责任,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针对性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大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力度。发动基层网格力量,对居民住宅小区开展“三清三查”,尤其对阳台、楼梯间出口、消防车道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巡查,确保消防安全。

(二)提升基层消防监管能力水平。要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消防力量建设,切实抓好乡镇、街道委托执法,加强培训指导,提升基层消防安全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要针对弱势群体采取针对性措施,督促土湾街道对辖区外来租赁户、老弱病残人群基本情况进行摸排,并建立工作台账。网格人员定期上门,针对性消防安全提醒提示,对居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进行指导。推动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提升火灾预警能力。

FD10710 | 2023_重庆_2023年4月23日,酉阳县龙潭镇堰堤村住宅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约99470元。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成立了酉阳县龙潭镇堰堤村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23年4月23日,酉阳县龙潭镇堰堤村住宅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约99470元。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成立了酉阳县龙潭镇堰堤村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年4月23日,酉阳县龙潭镇堰堤村住宅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约99470元。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成立了酉阳县龙潭镇堰堤村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就该起火灾事故原因形成了调查报告。根据要求,酉阳县龙潭镇堰堤村亡人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经县政府同意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龙潭镇人民政府亡人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评估工作组。依据《酉阳县龙潭镇堰堤村“4·23”亡人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

二、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龙潭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志愿消防救援队伍,配足配齐各类消防器材装备;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

(二)强化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防范自救能力。龙潭镇人民政府充分利用村喇叭、院坝会、重点时段赶场、广场宣传栏等方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加强技能培训,提高人民群众火灾初期扑救、逃生自救能力。

(三)开展有针对性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龙潭镇人民政府动员辖区公安派出所、村(社区)、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对辖区个行动不便的人员进行排查,登记造册,定期上门开展消防宣传,指导群众消除火灾隐患,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综上,事故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基本落实。从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龙潭镇人民政府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落实了《酉阳县龙潭镇堰堤村“4·23”亡人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各项要求。

特此报告。

FD10711 | 2023_重庆_2023年8月18日,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四季阳光小区8栋3-1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856元。_为查清事故原因,吸取教训,严肃追究责任,根据.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3年8月18日,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四季阳光小区8栋3-1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856元。 为查清事故原因,吸取教训,严肃追究责任,根据

2023年8月18日,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四季阳光小区8栋3-1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856元。

为查清事故原因,吸取教训,严肃追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消防、应急、公安、住建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场所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四季阳光小区8栋地上第三层,为居住性质。起火场所为1号房型,该房型为三室一厅一厨一卫,建筑面积96.73平方米。进门北侧为客厅,南侧为厨房,三个卧室位于客厅东侧,通过走廊与客厅连通。从走廊向东,北侧、东侧均为卧室,南侧为卫生间、卧室。屋内吊顶、墙面均采用乳胶漆装修,地面铺设瓷砖。电气线路敷设情况为暗敷。起火场所2010年购入,2012年装修完毕,装修后租赁给他人使用,未曾进行过二次装修。2019年8月又租赁给死者父亲。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管家桥村四季阳光水灾安置房小区,该工程建设单位为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管家桥村村民委员会,设计单位为重庆市得森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重庆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火建筑系钢筋混凝土结构,总建筑面积2501平方米,高25.5米,地上8层,各层均为住宅,系多层住宅建筑。该工程于2008年12月开工,2009年5月完工,同年分配给安置户入住,属于小产权房。

(三)其他有关情况

起火建筑由沙坪坝区青木关镇管家桥村村民委员会代为管理,2016年6月小区成立业主自治委员会进行日常管理。该建筑设有室内消火栓、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运行良好,消防车道畅通,也未发现消防产品质量问题。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18日晚19时许,死者刘某邀约朋友谭某、贾某到自己租赁房(青木关四季阳光小区8栋3-1)喝酒,刘某购买24瓶易拉罐啤酒,三人喝酒至当晚21时许,贾某有事离开,死者刘某与谭某继续喝酒至22时许,死者刘某回到卧室睡觉,谭某回到次卧睡觉,19日00时50分左右,谭某闻到呛鼻烟味,便立即起床敲主卧门无人应答,遂跑出房间拨打110、119报警。

19日00时59分,着火户同层邻居(3-2户)邓某在自家厨房看到隔壁卧室窗户上有火苗,遂跑回卧室拿手机向青木关专职队报警。与此同时,同楼栋2-1户、4-4户邻居也发现起火,就自发利用室内消火栓进行灭火,同小区9栋一邻居中途也提着两具灭火器加入灭火行动。19日01时21分,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实施营救。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灭火救援情况

8月19日00时58分,沙坪坝区消防救援支队 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青木关镇四季阳光小区8栋3-1发生火灾。支队立即调派2个消防救援站6辆消防车、36名指战员赶往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01时21分,沙坪坝区消防救援支队首批救援力量到场,发现现场明火已被其邻居扑灭,遂进入起火建筑内部搜救被困人员。01时23分,现场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后经反复搜索、清理,确定无人员被困和复燃隐患后,救援行动结束。

2﹒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沙坪坝区委、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组织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全力开展灭火救援和医疗救治工作。110指挥中心调派3辆警车、警力7名,对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封闭管控,协助消防部门统计核实伤亡人员数量及身份信息,第一时间控制相关责任人。处置期间,共出动各类车辆9辆,参与人员43人。截至目前,事故善后处置完毕,家属情绪稳定,未发生次生舆情。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监控视频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位于8栋3-1户东南侧卧室区域,起火点位于卧室距北墙约1.2米交毗邻东墙处附近,起火原因系死者刘青龙吸烟不慎引发火灾所致。

(二)火灾蔓延扩大及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1)死者刘某醉酒后吸烟,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且因吸入大量浓烟窒息,丧失了自救逃生能力。(2)周边人员未及时发现火情并报警,导致了火灾蔓延扩大。(3)户内可燃家具、衣物多。卧室内放置有床、衣柜等大量可燃物家具,加之棉被、衣物等可燃物品,导致火灾蔓延迅速,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死者刘某醉酒后吸烟引发火灾,是一起非责任事故。

四、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主要问题

(一)主体责任

起火建筑在建设环节调查时未发现违法行为,因属于小产权房,投用后无物业管理单位,由属地社区代管,不涉及责任单位。

(二)属地责任

1﹒青木关镇。接到火灾报警后,青木关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程序,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管家桥村主要负责人等均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并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现场调查、舆情管控、善后处置等工作,后续安排专人持续跟进协助损失评估、赔偿修复等工作。该起事故起火建筑所属于青木关镇列管单位,经调查,青木关镇政府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健全,消防管理网格划分规范,消防监管工作成效明显,2020年实现市政消火栓场镇全覆盖,2021年完成1100余套老旧建筑室内消火栓安装,完善“生命通道”禁停警示标志标线划线道路19条,前述工作均覆盖起火建筑及小区。2022年以来多次对该小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培训及演练,日常消防管理到位,消防工作履职到位。

2﹒青木关派出所。该起事故起火建筑无物业管理单位,不属于派出所列管单位,故对其不负有监管责任。2022年以来多次对村民开展消防宣传培训、灭火逃生演练,消防履职到位,不存在失职行为。

(二)行业责任

1﹒区住建委。调查起火建筑施工建设过程,未发现违法行为。该起火灾事故起火建筑无物业管理单位,不属于住建部门管理范围,故对其不负有监管责任。

2﹒区消防救援支队。起火建筑不属于区消防救援支队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区消防救援支队按要求每季度对青木关镇、青木关派出所进行指导,其在监管方面不存在失职行为。灭火救援力量到场时间符合路程距离和交通状况实际,灭火救援处置得当,不存在失职问题。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一)青木关镇政府:鉴于该单位已履行消防监管、宣传责任,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但发生“小火亡人”事故仍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建议取消青木关镇2023年度消防工作考核评优资格。同时,责成该单位对“小火亡人”采取针对性措施,发动各村社、网格开展入户宣传,消除火灾隐患,提升消防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二)青木关派出所:鉴于该单位在此起事故中不负有监管责任,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三)区住建委:鉴于该单位在建设施工环节未发现违法行为,加之对起火建筑不负有监管责任,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四)区消防救援支队:鉴于该单位在此起事故中不负有监管责任,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深刻吸取火灾教训,举一反三,加大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力度。结合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发动基层力量,抓好居民老旧住宅小区“三清三查”工作,重点针对阳台可燃物,楼梯间及前室、消防通道车道等突出问题,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跟踪督促整改,形成工作闭环。

(二)针对弱势群体采取针对性措施。督促青木关镇对辖区外来租赁户、老弱病残人群基本情况进行摸排,并建立工作台账。镇政府、村社网格人员定期上门,针对性消防安全提醒提示,对居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进行指导。

(三)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针对此起事故暴露出公众消防安全意识不足的问题,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尤其强化物业小区消防安全“四进四见”宣传工作,督促物业管理单位落实“大喇叭”、“小广播”等宣传措施,营造浓厚宣传氛围,提升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FD10712 | 2023_重庆_2023年9月15日22时55分左右,沙坪坝区华宇广场83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4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23748元。为查清事故原因,吸取教训,严.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3年9月15日22时55分左右,沙坪坝区华宇广场83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4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23748元。为查清事故原因,吸取教训,严

2023年9月15日22时55分左右,沙坪坝区华宇广场83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4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23748元。

为查清事故原因,吸取教训,严肃追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场所位于沙坪坝区15号华宇广场小区E栋祺祥楼地下二层杂物间,建筑面积14平方米,南侧、西侧为床铺,东侧为冰箱、电扇、杂物等,房间中间部位有一电风扇。屋内吊顶及墙面采用水泥抹灰涂料刷白装修,地面铺设地板砖。电气线路敷设情况为电源由房间西北角接入,自西北角向东北角,再向南延伸至房屋中间部位,斜向西南方向至床2床头部位,再向南至床1。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华宇广场小区E栋祺祥楼。E栋总建筑面积49834平方米,包括祺祥楼、巴雨楼,系钢筋混凝土结构,其中,祺祥楼高99.9米,地上31层,地下2层,建筑地上一层为商场,地上二层至三十一层为住宅,地下一层为商业用房,地下二层为配电室、生活水泵房及食堂,系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建设单位为重庆华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施工单位为重庆市亚龙建筑工程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中建工程监理部重庆分部。起火建筑E栋于2002年7月20日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重公消审(2001)(高)(施)字第(201)号),包含地下三层至地下一层、地上一层至地上三十层。E栋地下部分于2003年4月7日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003]渝公消(建验)字第199号),包含地下三层至地下一层;E栋塔楼部分于2003年4月21日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003]渝公消(建验)字第225号),包含地上一层至地上三十一层,其中E栋地上三十一层(从消防计算标高起算)未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另,E栋于2003年8月15日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渝规建验沙字第0121号)。建筑建成后,由重庆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由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维护保养;日常清洁卫生由重庆恒耀清洁有限公司负责。

(三)其他有关情况

该建筑设有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排烟及送风系统、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运行良好,消防车道畅通,也未发现消防产品质量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问题。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9月15日23时许,朱某称自己在金沙天街B馆对面天桥上看到对面建筑首层一处类似商铺的外窗滚出浓烟,在1分钟之内烟雾越来越浓,弥漫在周围的街道上,伴有刺鼻的塑料烧焦味,遂立即拨打119报警,系第一报警人。当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蔡某证实,23时03分,发现火灾自动报警主机有火警信号,遂立即用对讲机呼叫当日值班班长何强到现场查看。何某即赶到现场发现84号楼梯处大量浓烟往外冒,人已无法进入,便从车行出口向负一楼寻找火源,发现配电室旁通道有火光,遂立即从附近室内消火栓取水带接水灭火,但一盘水带长度不够。后到收费岗处遇到两名保洁和一名保安人员一起参加灭火,大约5分钟后明火被扑灭,但浓烟仍然很大,随后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开展灭火工作。事发当晚共有2名人员曾在起火房间内活动,火灾发生前,有1人离开该场所,火灾发生时,另外1人被困火场。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灭火救援情况

2023年9月15日23时03分01秒,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华宇广场83号发生火灾。总队立即一次性调派、3个消防救援站8辆消防车、52名指战员赶往处置。沙坪坝区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23时15分,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特勤支队救援力量到场,发现现场明火已熄灭,仍有大量浓烟。消防救援人员在现场排烟、清理余火的过程中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后经3轮反复搜索、清理,确定无人员被困和复燃隐患后,23时35分许,救援行动结束。

2.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沙坪坝区委、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调派三峡广场商圈管委会、渝碚路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到场处置,组织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全力开展灭火救援和医疗救治工作。截至目前,事故善后处置完毕,家属情绪稳定,未发生次生舆情。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监控视频情况认定:沙坪坝区华宇广场“9·15”火灾事故起火部位位于华宇广场祺祥楼地下二层杂物间中间部位;起火点位于杂物间内距西墙1.1米、距北墙3.3米处;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所致。

(二)火灾蔓延扩大及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1.重庆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临时在地下二层西南角通道处设置杂物间,重庆恒耀清洁有限公司又在其内设置人员住宿,放置床铺、棉被、衣服及其他物品,导致发生火灾蔓延迅速,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2.疏于日常消防管理,物业管理单位防火巡查不及时不到位,保洁人员长时间在该房间内住宿、房间内电气线路撕拉乱接等问题未被发现,增加火灾发生的风险。3.起火时,死者处于醉酒状态,丧失了自救逃生能力。4.周边人员未及时发现火情并报警,导致了火灾蔓延扩大。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主要问题

(一)主体责任

1.物业服务企业(重庆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1)消防安全管理缺位。该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重庆市2023年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除险清患”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不清楚,日常消防管理不到位,防火巡查检查流于形式,火灾隐患未及时发现处理,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2)初期火灾处置不力。火灾发生约10分钟后,重庆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安班长何强才赶到火灾现场。14分钟后,微型消防站的三个人员才陆续到场,未穿戴个人防护装备。

2.重庆恒耀清洁有限公司

该公司员工违规设置人员住宿,放置可燃物品,但该公司未及时制止员工的违法行为。

(二)属地责任

1.三峡广场商圈管委会。2023年度三峡广场商圈管委会分别于1月13日、3月3日、4月3日、5月17日、6月26日、8月17日、11月24日组织华宇广场物业管理单位参与了安全工作会议,会议上对各参会单位开展了消防安全培训。每季度进行了消防宣传,发放海报、手册等资料400余份,督促华宇物业按照“四进四见”工作要求持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2023年度,三峡广场商圈管委会对华宇广场物业管理单位及各九小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共计352家次,整治各类隐患共计239个,结合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除险清患”专项行动,分别于2023年2月6日、3月2日、4月11日、6月13日、7月6日、8月3日、9月18日、11月16日、12月27日对华宇广场物业管理单位(重庆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华宇广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共计9次,整治各类隐患28个,确保建筑消防用水充足、各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2.渝碚路派出所。按照《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列管单位界定标准》,本次火灾事故所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属于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故对其不负有监管责任。

(三)行业责任

1.沙坪坝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沙坪坝区住建委作为行政委托机关,负责被委托机关的业务指导工作。按照《重庆市沙坪坝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沙坪坝区住建委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下设的区房地产服务中心负责全区城镇房屋安全、物业管理的工作落实,负责指导沙坪坝区房管中心业务工作。调查中发现,沙坪坝区住建委在对沙坪坝区房管中心检查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中未发现问题。

2.沙坪坝区消防救援支队。起火建筑属于区消防救援支队列管的重点单位,支队按照片区管理模式建立工作群,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提示以及警示教育,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模式对重点单位开展检查,于2023年3月23日对华宇广场开展了双随机抽查,其在监管方面不存在失职行为。灭火救援力量到场时间符合路程距离和交通状况实际,灭火救援处置得当,不存在失职问题。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情况

该起火灾事故不涉及刑事责任,因此,不存在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情况。

(二)行政处理建议

1.重庆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集团:作为华宇广场物业管理单位,存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缺位、防火巡查检查流于形式和初期火灾处置不力等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移交沙坪坝区消防救援支队和沙坪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2.重庆恒耀清洁有限公司:该单位违规设置人员住宿,建议移交沙坪坝区消防救援支队,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3.三峡广场商圈管委会:鉴于该单位已履行消防监管、宣传责任,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但发生“小火亡人”事故仍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建议取消三峡广场商圈管委会2023年度消防工作考核评优资格。同时,责成该单位对“小火亡人”采取针对性措施,开展入户宣传,消除火灾隐患,提升消防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4.渝碚路派出所:鉴于该单位在此起事故中不负有监管责任,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5.沙坪坝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鉴于该单位在建设施工环节、行业监管环节未发现违法行为,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6.沙坪坝区消防救援支队:鉴于该单位在此起事故中已履行监管责任和宣传职责,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但发生“小火亡人”事故仍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已取消沙坪坝区消防救援支队2023年度消防工作考核评优资格。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针对性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大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力度。发动基层力量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违规住人、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可燃物管控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分管行业领域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治理,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跟踪督促整改,形成工作闭环。

(二)强化基层消防监管能力水平。要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消防力量建设,切实抓好乡镇、街道委托执法,加强培训指导,提升基层消防安全工作能力和水平。 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加强装备配备,提高初起火灾扑救能力。

(三)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要针对此起事故暴露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物业单位消防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街道、村社网格人员和物业单位人员要定期上门,针对性开展消防安全提醒提示。各社会单位要加强防火安全检查巡查和灭火应急处置演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FD10713 | 2023_重庆_巴南区恒港木门厂6·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巴南龙洲湾巴南区恒港木门厂“6·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巴南府〔2023〕98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巴南龙洲湾巴南区恒港木门厂“6·30”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区应急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审定巴南龙洲湾巴南区恒港木门厂“6·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巴南应急文〔2023〕159号)收悉。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你局组织开展的巴南龙洲湾巴南区恒港木门厂“6·30”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二、同意《巴南龙洲湾巴南区恒港木门厂“6·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的分析、认定及防范建议。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请按规定依法处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龙洲湾街道办事处。 PAGE * MERGEFORMAT - 2 - PAGE * MERGEFORMAT - 1 - ࠀ ࠂ ࠄ ࠆ ࠈ ࠊ ࠖ ࠚ ࠜ ࠠ ࠢ ࠤ 쇘ꊹ沃㙍 䌬⁊伀ొ倀ొ儀ొ漀Ĩ࠵栀 䡒d血 䡅 䡋 ࡜ 䌬⁊伀ొ倀ొ儀ొ漀Ĩ࠵栀 䡒d血 䡅 䡋 ࡜ 䌼⁊伀ొ倀ొ儀ొ漀Ĩ࠵栀 䡒d血 䡅 䡋 䡭Љ䡳Љ䡮ࠄ䡴ࠄ࡜ 䌬⁊伀ొ倀ొ儀ొ漀Ĩ࠵栀 䡒d血 䡅 䡋 ࡜ 䌼⁊伀ొ倀ొ儀ొ漀Ĩ࠵栀 䡒d血 䡅 䡋 䡭Љ䡳Љ䡮ࠄ䡴ࠄ࡜ 䌬⁊伀ొ倀ొ儀ొ漀Ĩ࠵栀 䡒d血 䡅 䡋 ࡜ 栎 血 䡋 ⡯ 䌬⁊伀ొ倀ొ儀ొ帀ొ漀Ĩ࠵栀 䡒d血 䡋 ࡜ 栎 血 䡋 ⡯ 栎 血 䡋 ⡯ 䌬⁊伀ొ倀ొ儀ొ帀ొ漀Ĩ࠵栀 䡒d血 䡋 ࡜ ଀ࠤ ࠦ ࠨ ࠼ ࠾ ࡞ ࡦ ࡨ ࡪ ࢀ ࢂ 헪럅薝八ᴷ 䌲ⱊ伀ॊ倀ॊ儀ॊ帀ॊ漀Ĩ䩡,ࡨ䬀H洀ै猄ै渄ш琈ш 䌲ⱊ伀ॊ倀ॊ儀ॊ帀ॊ漀Ĩ䩡,ࡨ䬀H洀ै猄ै渄ш琈ш 䌲ⱊ伀ॊ倀ॊ儀ॊ帀ॊ漀Ĩ䩡,ࡨ䬀H洀ै猄ै渄ш琈ш 䌲ⱊ伀ॊ倀ॊ儀ॊ帀ॊ漀Ĩ䩡,ࡨ䬀H洀ै猄ै渄ш琈ш 䌯ⱊ伀ॊ倀ॊ儀ॊ帀ॊ漀Ĩ䩡,䡋 䡭Љ䡳Љ䡮ࠄ䡴ࠄ䌲ⱊ伀ॊ倀ॊ儀ॊ帀ॊ漀Ĩ䩡,ࡨ䬀H洀ै猄ै渄ш琈ш 䌚ⱊ伀ॊ倀ॊ漀Ĩ䩡,ࡨ䬀H 䌞ⱊ伀ॊ倀ॊ帀ي漀Ĩ䩡,ࡨ䬀H 䌩ⱊ伀ॊ倀ॊ儀ॊ帀ॊ漀Ĩ䩡,ࡨ䀀ˆ䬀H尀Ĉ䌩ⱊ伀ॊ倀ॊ儀ॊ帀ॊ漀Ĩ䩡,ࡨ䀀ˆ䬀H尀Ĉ਀ࢂ ࢄ ࢌ ࢎ ࢐ ࢖ ࢚ ࢠ ࢤ ࣀ ࣈ ࣒ ࣨ 맋醩涁䕝ℵ 䌧⁊伀ొ倀ొ儀ొ帀ొ漀Ĩ䩡 䡋 䡮ࠄ䡴ࠄ䌟⁊伀ొ倀ొ儀ొ帀ొ漀Ĩ䩡 䡋 䌯⁊伀ొ倀ొ儀ొ帀ొ漀Ĩ䩡 䡋 䡭Љ䡳Љ䡮ࠄ䡴ࠄ䌟⁊伀ొ倀ొ儀ొ帀ొ漀Ĩ䩡 䡋 䌧⁊伀ొ倀ొ儀ొ帀ొ漀Ĩ䩡 䡋 䡮ࠄ䡴ࠄ䌟⁊伀ొ倀ొ儀ొ帀ొ漀Ĩ䩡 䡋 䌯⁊伀ొ倀ొ儀ొ帀ొ漀Ĩ䩡 䡋 䡭Љ䡳Љ䡮ࠄ䡴ࠄ䌟⁊伀ొ倀ొ儀ొ帀ొ漀Ĩ䩡 䡋 䌢⁊伀ొ倀ొ儀ొ帀ొ漀Ĩ䩡 ࡨ䬀H 䌢⁊伀ొ倀ొ儀ొ帀ొ漀Ĩ䩡 ࡨ䬀H 䌲⁊伀ొ倀ొ儀ొ帀ొ漀Ĩ䩡 ࡨ䬀H洀ै猄ै渄ш琈ш 伏ൊ倀ൊ栀 䡋 ఀࣨ ࣬ ࣰ ࣸ ࣺ ऀ घ ी ू ै 폧ꂴ涁䥝 䈼桰 ＀䩃 䩏 䩐 䩑 䩞 ⡯愁⁊䬀Ɉ洀ै猄ै渄ш琈ш弈ň 䌧⁊伀ొ倀ొ儀ొ帀ొ漀Ĩ䩡 䡋 䡮ࠄ䡴ࠄ䌟⁊伀ొ倀ొ儀ొ帀ొ漀Ĩ䩡 䡋 䌧⁊伀ొ倀ొ儀ొ帀ొ漀Ĩ䩡 䡋 䡮ࠄ䡴ࠄ䈼桰 ＀䩃 䩏 䩐 䩑 䩞 ⡯愁⁊䬀Ɉ洀ै猄ै渄ш琈ш弈ň 䌧⁊伀ొ倀ొ儀ొ帀ొ漀Ĩ䩡 䡋 䡮ࠄ䡴ࠄ䈼桰 ＀䩃 䩏 䩐 䩑 䩞 ⡯愁⁊䬀Ɉ洀ै猄ै渄ш琈ш弈ň 䌧⁊伀ొ倀ొ儀ొ帀ొ漀Ĩ䩡 䡋 䡮ࠄ䡴ࠄ䌯⁊伀ొ倀ొ儀ొ帀ొ漀Ĩ䩡 䡋 䡭Љ䡳Љ䡮ࠄ䡴ࠄऀै ॢ । ঒ চ ড় ৞ ০ ২ ਄ ਌ ੨ ੪ 럏鞧率䭣⬻ 䌟⁊伀ొ倀ొ儀ొ帀ొ漀Ĩ䩡 䡋 䌟⁊伀ొ倀ొ儀ొ帀ొ漀Ĩ䩡 䡋 䌯⁊伀ొ倀ొ儀ొ帀ొ漀Ĩ䩡 䡋 䡭Љ䡳Љ䡮ࠄ䡴ࠄ䌟⁊伀ొ倀ొ儀ొ帀ొ漀Ĩ䩡 䡋 䌧⁊伀ొ倀ొ儀ొ帀ొ漀Ĩ䩡 䡋 䡮ࠄ䡴ࠄ䌟⁊伀ొ倀ొ儀ొ帀ొ漀Ĩ䩡 䡋 䌟⁊伀ొ倀ొ儀ొ帀ొ漀Ĩ䩡 䡋 䌟⁊伀ొ倀ొ儀ొ帀ొ漀Ĩ䩡 䡋 䌯⁊伀ొ倀ొ儀ొ帀ొ漀Ĩ䩡 䡋 䡭Љ䡳Љ䡮ࠄ䡴ࠄ䌟⁊伀ొ倀ొ儀ొ帀ొ漀Ĩ䩡 䡋 䌟⁊伀ొ倀ొ儀ొ帀ొ漀Ĩ䩡 䡋 䌟⁊伀ొ倀ొ儀ొ帀ొ漀Ĩ䩡 䡋 ఀ੪ શ સ ઺ ઼ ા ી ૠ ૤ ૦ ૺ ૼ 믍閨杺㥌& 䌥⁊伀ొ倀ొ儀ొ帀ొ漀Ĩ䩡 ࡨ䬀H尀Ĉ䌥⁊伀ొ倀ొ儀ొ帀ొ漀Ĩ䩡 ࡨ䬀H尀Ĉ䌵⁊伀ొ倀ొ儀ొ帀ొ漀Ĩ䩡 ࡨ䬀H洀ै猄ै渄ш琈ш專Ĉ䌥⁊伀ొ倀ొ儀ొ帀ొ漀Ĩ䩡 ࡨ䬀H尀Ĉ䌵⁊伀ొ倀ొ儀ొ帀ొ漀Ĩ䩡 ࡨ䬀H洀ै猄ै渄ш琈ш專Ĉ䌥⁊伀ొ倀ొ儀ొ帀ొ漀Ĩ䩡 ࡨ䬀H尀Ĉ䌥⁊伀ొ倀ొ儀ొ帀ొ漀Ĩ䩡 ࡨ䬀H尀Ĉ䌢⁊伀ొ倀ొ儀ొ帀ొ漀Ĩ䩡 ࡨ䬀H 䌢⁊伀ొ倀ొ儀ొ帀ొ漀Ĩ䩡 ࡨ䬀H 䌟⁊伀ొ倀ొ儀ొ帀ొ漀Ĩ䩡 䡋 䌟⁊伀ొ倀ొ儀ొ帀ొ漀Ĩ䩡 䡋 ଀ૼ ଀ ଠ ନ ର ଲ ଶ ସ ଼ ୆ ୈ 폭꧁羗卭⽁ 䌢⁊伀ొ倀ొ儀ొ帀ొ漀Ĩ䩡 ࡨ䬀H 䌢⁊伀ొ倀ొ儀ొ帀ొ漀Ĩ䩡 ࡨ䬀H 䌲⁊伀ొ倀ొ儀ొ帀ొ漀Ĩ䩡 ࡨ䬀H洀ै猄ै渄ш琈ш 䌢⁊伀ొ倀ొ儀ొ帀ొ漀Ĩ䩡 ࡨ䬀H 䌯⁊伀ొ倀ొ儀ొ帀ొ漀Ĩ䩡 䡋 䡭Љ䡳Љ䡮ࠄ䡴ࠄ䌢⁊伀ొ倀ొ儀ొ帀ొ漀Ĩ䩡 ࡨ䬀H 䌯⁊伀ొ倀ొ儀ొ帀ొ漀Ĩ䩡 䡋 䡭Љ䡳Љ䡮ࠄ䡴ࠄ䌢⁊伀ొ倀ొ儀ొ帀ొ漀Ĩ䩡 ࡨ䬀H 䌲⁊伀ొ倀ొ儀ొ帀ొ漀Ĩ䩡 ࡨ䬀H洀ै猄ै渄ш琈ш 䌢⁊伀ొ倀ొ儀ొ帀ొ漀Ĩ䩡 ࡨ䬀H ਀ୈ ୊ ୖ ୘ ୚ ଡ଼ ୞ ୠ ୢ ୤ ୦ ୨ 폫ꮿ螙捵㽑- 䌢⁊伀ొ倀ొ儀ొ帀ొ漀Ĩ䩡 ࡨ䬀H 䌢⁊伀ొ倀ొ儀ొ帀ొ漀Ĩ䩡 ࡨ䬀H 䌢⁊伀ొ倀ొ儀ొ帀ొ漀Ĩ䩡 ࡨ䬀H 䌢⁊伀ొ倀ొ儀ొ帀ొ漀Ĩ䩡 ࡨ䬀H 䌢⁊伀ొ倀ొ儀ొ帀ొ漀Ĩ䩡 ࡨ䬀H 䌢⁊伀ొ倀ొ儀ొ帀ొ漀Ĩ䩡 ࡨ䬀H 䌢⁊伀ొ倀ొ儀ొ帀ొ漀Ĩ䩡 ࡨ䬀H 䌧⁊伀ొ倀ొ儀ొ帀ొ漀Ĩ䩡 血￵䡮ࠄ䡴ࠄ䌧⁊伀ొ倀ొ儀ొ帀ొ漀Ĩ䩡 血￵䡮ࠄ䡴ࠄ䌯⁊伀ొ倀ొ儀ొ帀ొ漀Ĩ䩡 血￵䡭Љ䡳Љ䡮ࠄ䡴ࠄ䌧⁊伀ొ倀ొ儀ొ帀ొ漀Ĩ䩡 血￵䡮ࠄ䡴ࠄ଀୨ ୪ ୬ ୮ ୰ ୲ ୸ ஆ ஈ ஐ ஒ ஠ ஢ ஬ ம 쟕ꦹ讛歽䭝⬽ 䌣᱊伀ొ倀ొ儀ొ帀ొ漀Ĩ䩡 䡮ࠄ䡴ࠄ䌛᱊伀ొ倀ొ儀ొ帀ొ漀Ĩ䩡 䌣᱊伀ొ倀ొ儀ొ帀ొ漀Ĩ䩡 䡮ࠄ䡴ࠄ䌛᱊伀ొ倀ొ儀ొ帀ొ漀Ĩ䩡 䌣᱊伀ొ倀ొ儀ొ帀ొ漀Ĩ䩡 䡮ࠄ䡴ࠄ䌛᱊伀ొ倀ొ儀ొ帀ొ漀Ĩ䩡 䌟᱊伀ొ倀ొ儀ొ帀ొ漀Ĩ䩡 血￵䌛᱊伀ొ倀ొ儀ొ帀ొ漀Ĩ䩡 䌟᱊伀ొ倀ొ儀ొ帀ొ漀Ĩ䩡 血￵䌚Ṋ伀ॊ倀ॊ漀Ĩ䩡 ࡨ䬀H 䌚Ṋ伀ॊ倀ॊ漀Ĩ䩡 ࡨ䬀H 䌚Ṋ伀ॊ倀ॊ漀Ĩ䩡 ࡨ䬀H 䌚Ṋ伀ॊ倀ॊ漀Ĩ䩡 ࡨ䬀H 䌚Ṋ伀ॊ倀ॊ漀Ĩ䩡 ࡨ䬀H ฀ம ஶ ஸ ை ொ ௌ ௐ ௔ ௖ ௚ ௜ ௞ ௠ ௢ ௨ ௪ ఖ ఘ ఢ త ద 믑£鴀頀邔Ž杹S㐾䌓ቊ倀Ŋ漀Ĩ䡮ࠄ䡴ࠄ䌦᱊伀Ŋ倀Ŋ儀Ŋ帀Ŋ漀Ĩ䩡 䡮ࠄ䡴ࠄࡕ 䌦᱊伀Ŋ倀Ŋ儀Ŋ帀Ŋ漀Ĩ䩡 䡮ࠄ䡴ࠄࡕ 䌣᱊伀Ŋ倀Ŋ儀Ŋ帀Ŋ漀Ĩ䩡 䡮ࠄ䡴ࠄ䌦᱊伀Ŋ倀Ŋ儀Ŋ帀Ŋ漀Ĩ䩡 䡮ࠄ䡴ࠄࡕ 唃Ĉ䌇ቊ唀Ĉ䌇ቊ唀Ĉ䌇ቊ唀Ĉ 䌇ቊ唀Ĉ 䌮⁊伀ొ倀ొ漀Ĩ䩡 ࡨ䀀ˆ䬀H洀ै猄ै渄ш琈ш 䌫᱊伀ొ倀ొ儀ొ帀ొ漀Ĩ䩡 䡭Љ䡳Љ䡮ࠄ䡴ࠄ䌛᱊伀ొ倀ొ儀ొ帀ొ漀Ĩ䩡 䌣᱊伀ొ倀ొ儀ొ帀ొ漀Ĩ䩡 䡮ࠄ䡴ࠄ䌛᱊伀ొ倀ొ儀ొ帀ొ漀Ĩ䩡 ᐀ద న ప ౖ ౘ ౢ ౤ ౦ ౨ ౪ ౬ ౮ ౰ ౲ ౶ ౸ 쓘麲Œƒzw^ 䌮⁊伀ొ倀ొ漀Ĩ䩡 ࡨ䀀ˆ䬀H洀ै猄ै渄ш琈ш 漃Ĩ 倏Ŋ漀Ĩ䡮ࠄ䡴ࠄ 倏Ŋ漀Ĩ䡮ࠄ䡴ࠄ 䌣᱊伀Ŋ倀Ŋ儀Ŋ帀Ŋ漀Ĩ䩡 䡮ࠄ䡴ࠄ䌦᱊伀Ŋ倀Ŋ儀Ŋ帀Ŋ漀Ĩ䩡 䡮ࠄ䡴ࠄࡕ 䌣᱊伀Ŋ倀Ŋ儀Ŋ帀Ŋ漀Ĩ䩡 䡮ࠄ䡴ࠄ䌦᱊伀Ŋ倀Ŋ儀Ŋ帀Ŋ漀Ĩ䩡 䡮ࠄ䡴ࠄࡕ 䌣᱊伀Ŋ倀Ŋ儀Ŋ帀Ŋ漀Ĩ䩡 䡮ࠄ䡴ࠄ䌦᱊伀Ŋ倀Ŋ儀Ŋ帀Ŋ漀Ĩ䩡 䡮ࠄ䡴ࠄࡕ ༀࠀ ࠂ ࠄ ࠆ ࠈ ࠊ ࠤ Æ 쐀 ¸ 缀 } 䐀 㠀 搒﷐ 䑘 ꐓ 䑙 ꐔ ②̂Ȥ⑁䜀Ĥ␸㜁Ĥ␱؁$␅܀$♀㤉ф㐀Ĥ␵㘁$␳䠁Ĥ䑖 萏 葞 䑕 萎 葝 䑗–萑Ǡ葠ǠĀ 㠀 搒ﻔ 䑘 ꐓ 䑙 ꐔ ②́Ĥ⑁䜀Ĥ␸㜁Ĥ␱؀$␅܀$♀㤉ф㐀Ĥ␵㘁$␳䠁Ĥ䑖 萏 葞 䑕 萎 葝 䑗 萑 葠 ଀ 옍Ȇ္⁲ഀࣆȀ္⁲ȁĀ 㠀 搒﷐ 䑘 ꐓ 䑙 ꐔ ②́Ĥ⑁䜀Ĥ␸㜁Ĥ␱؀$␅܀$♀㤉ф㐀Ĥ␵㘁$␳䠁Ĥ䑖 萏 葞 䑕 萎 葝 䑗 萑 葠 ؀ࠤ ࠦ ࠨ ࠾ ࡪ ࢂ ࢄ ࢐ । Ü 뤀 ± ꤀ ¡ 鼀 † 挀 #ሀ큤ý愀̤␃䄃$⑇㠁Ĥ␷㄀$␆Ԁ$␇㤀ф㐀Ĥ␵㘀$␳䠀Ĥ䑗 萑ʨ葠ʨ᠀ 搒﷐ ②̤̃⑁䜀Ĥ␸㄁$␆Ԁ$␇㤀ф㐀Ĥ␶䠀ĤĀ ܀ 搒﷐ ②́Ĥ܀ 搒﷐ ②́Ĥ܀ 搒﷐ ②́Ĥᔣሀ큤ý愀̤␃䄃$⑇㄁$␆Ԁ$␇㤀ф㘀$␳䠁Ĥ䑖 萏 葞 䑗 萑 葠 ᔣሀ큤ý愀̤␃䄃$⑇㄁$␆Ԁ$␇㤀ф㘀$␳䠁Ĥ䑖 萏 葞 䑗 萑 葠 ࠀ। ৞ ੪ સ ઺ ઼ Î 鴀 l 䴀 . Ḁ 搒﷐ ②̤̃⑁䜀Ĥ␸㄁$␆Ԁ$␇㤀ф㐀Ĥ␶䠀Ĥ䑗 萑ʨ葠ʨḀ 搒﷐ ②̤̃⑁䜀Ĥ␸㄁$␆Ԁ$␇㤀ф㐀Ĥ␶䠀Ĥ䑗 萑ʨ葠ʨ  搒﷐ ②̤̃⑁䜀Ĥ␸㜁Ĥ␱؀$␅܀$♀㤉ф㐀Ĥ␵㘁$␳䠁Ĥ䑖 萏 葞 䑕 萎 葝 䑗 萑ʨ葠ʨ  搒﷐ ②̤̃⑁䜀Ĥ␸㜁Ĥ␱؀$␅܀$♀㤉ф㐀Ĥ␵㘁$␳䠁Ĥ䑖 萏 葞 䑕 萎 葝 䑗 萑ʨ葠ʨ  搒﷐ ②̤̃⑁䜀Ĥ␸㜁Ĥ␱؀$␅܀$♀㤉ф㐀Ĥ␵㘁$␳䠁Ĥ䑖 萏 葞 䑕 萎 葝 䑗 萑ʨ葠ʨԀ઼ ા ૼ ୈ ୚ ଡ଼ ୞ à 섀 ¢ 茀 d 䔀 Ḁ 搒﷐ ②̤̃⑁䜀Ĥ␸㄁$␆Ԁ$␇㤀ф㐀Ĥ␶䠀Ĥ䑗 萑ʨ葠ʨḀ 搒﷐ ②̤̃⑁䜀Ĥ␸㄁$␆Ԁ$␇㤀ф㐀Ĥ␶䠀Ĥ䑗 萑ʨ葠ʨḀ 搒﷐ ②̤̃⑁䜀Ĥ␸㄁$␆Ԁ$␇㤀ф㐀Ĥ␶䠀Ĥ䑗 萑ʨ葠ʨḀ 搒﷐ ②̤̃⑁䜀Ĥ␸㄁$␆Ԁ$␇㤀ф㐀Ĥ␶䠀Ĥ䑗 萑ʨ葠ʨḀ 搒﷐ ②̤̃⑁䜀Ĥ␸㄁$␆Ԁ$␇㤀ф㐀Ĥ␶䠀Ĥ䑗 萑ʨ葠ʨḀ 搒﷐ ②̤̃⑁䜀Ĥ␸㄁$␆Ԁ$␇㤀ф㐀Ĥ␶䠀Ĥ䑗 萑ʨ葠ʨ؀୞ ୠ ୢ ୤ ୦ ୨ ୪ ୬ ୮ ୰ ୲ à 섀 ¢ 茀 d 戀 ` 帀 \ 娀 Ā Ā Ā Ā Ā Ḁ 搒﷐ ②̤̃⑁䜀Ĥ␸㄁$␆Ԁ$␇㤀ф㐀Ĥ␶䠀Ĥ䑗 萑ʨ葠ʨḀ 搒﷐ ②̤̃⑁䜀Ĥ␸㄁$␆Ԁ$␇㤀ф㐀Ĥ␶䠀Ĥ䑗 萑ʨ葠ʨḀ 搒﷐ ②̤̃⑁䜀Ĥ␸㄁$␆Ԁ$␇㤀ф㐀Ĥ␶䠀Ĥ䑗 萑ʨ葠ʨḀ 搒﷐ ②̤̃⑁䜀Ĥ␸㄁$␆Ԁ$␇㤀ф㐀Ĥ␶䠀Ĥ䑗 萑ʨ葠ʨḀ 搒﷐ ②̤̃⑁䜀Ĥ␸㄁$␆Ԁ$␇㤀ф㐀Ĥ␶䠀Ĥ䑗 萑ʨ葠ʨ਀୲ ௌ ௎ ௐ ௒ ௔ ௘ ௚ ௤ ௦ ௨ ð 먀 ¸ 舀 € 琀 r 昀 d 戀 Ā Ā ଀ 옍Ȇ္⁲ഀࣆȀ္⁲ȁĀ ଀ 옍Ȇ္⁲ഀࣆȀ္⁲ȁĀ ᤶഀۆ㤂爐 옍 㤂爐Ġ␂d 一ࣆ ＀ 搥 왏 ÿ ☀d 倁ࣆ ＀ 搧 왑 ÿ ⠀d 刀ࣆ ＀ Ā ᤶഀۆ㤂爐 옍 㤂爐Ġ␂d 一ࣆ ＀ 搥 왏 ÿ ☀d 倁ࣆ ＀ 搧 왑 ÿ ⠀d 刀ࣆ ＀ ฀ 搒ﶨ 萏;葞;䑗ﻔ萑ﳺ葠ﳺ਀௨ ద న ౦ ౨ ౪ ౬ ౮ ౰ ౲ ౴ ౶ ౸ ü ï â Õ Ò Ï 쀀 ฀ 搒ﶨ 萏;葞;䑗ﻔ萑ﳺ葠ﳺĀ Ā ଀ 옍Ȇ္⁲ഀࣆȀ္⁲ȁ ଀ 옍Ȇ္⁲ഀࣆȀ္⁲ȁ ଀ 옍Ȇ္⁲ഀࣆȀ္⁲ȁ 䜀$ఀU】ᰀŐऀȰ뀟⺂뀠䇆뀡׻連࠲뀢׻逤߀뀥 ㈪ᜀ厰᠃㈃ɐ p ㄀㮐ก㤰《＀ˑ 〝܁PࠀP

FD10714 | 2023_重庆_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前期我区组织开展了青木关镇四季阳光小区8·18、三峡广场商圈华宇广场9·15、土湾街道新建五村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前期我区组织开展了青木关镇四季阳光小区“8·18”、三峡广场商圈华宇广场“9·15”、土湾街道新建五村2

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前期我区组织开展了青木关镇四季阳光小区“8·18”、三峡广场商圈华宇广场“9·15”、土湾街道新建五村283号“12·19”等三起火灾事故的延伸调查处理。为核查相关单位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我区成立了整改评估小组开展了整改评估。

一、青木关镇四季阳光小区“8.18”火灾事故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8日23时50分左右,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四季阳光小区8栋3-1发生火灾,过火面积5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856元。

(二)追责处理情况

取消了青木关镇人民政府2023年度沙坪坝区消防工作考核评优资格。

(三)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1.提升基层消防监管水平。强化基层监管,针对全区火灾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青木关镇结合本辖区火灾风险形势,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启用“小场所小作业智慧监管系统”,对全镇872家九小场所开展安全自查告知,告知率100%。针对外来租赁户、老弱病残人群,村社网格人员定期上门,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提醒提示,对居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进行指导。强化检查执法,截至目前,青木关镇开展委托执法检查430家次,消防赋权执法警告12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58份,整改完成率100%。

2.强化针对性排查整治。青木关镇着力强化消防执法检查和综合治理。完成生命通道“一小区一图”治理11个路段,安装60余处标志标牌,划设30余处道路标线,安装电子纠违摄像头13处。开展拆窗破网行动,拆改违规设置的防盗窗和广告牌等51处542平米。排查维护辖区燃气管网85.49km,排查现有燃气用户10430户,发现17户非居民用户,77户居民用户存在燃气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完成率100%。劝导违规停放充电行为299条,清理违规停放充电车辆127辆,新增电动自行车便民智能充电站20处,端口164个。将村民院坝和居民居住小区列为消防日常检查内容并纳入年度抽查检查计划,累计检查小区楼栋466栋,农村院坝51个,发现和整改各类火灾隐患209处。

3.务实消防安全宣传培训。针对本次火灾暴露出公众消防安全意识不足的问题,青木关镇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采取视频音频+应急广播+小喇叭等模式,强化居住小区消防安全“四进四见”宣传,组织召开警示培训会议4次,安全科普讲座2次,公共广场集中宣传3次,现场有奖问答1次,村社区系列消防活动21次,累计参与1600余人次。组织村社区入户入院开展“三查三清三关”消防宣传,发放各类宣传品3328份,并利用村居民院坝会、和顺茶馆和上门支援服务等方式对老弱残等特殊群体送学消防知识,指导安全用火用电199人次。组织开展综合应急疏散和灭火应急演练5场,参与人数2100余人次,有效提升了村居民和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应急处置逃生的能力。

二、三峡广场商圈华宇广场“9·15”火灾事故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5日22时55分左右,沙坪坝区渝碚路街道华宇广场83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4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23748元。

(二)追责处理情况

1.管理责任

针对重庆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恒耀清洁有限公司占用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区消防救援局分别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处罚。

2.监管责任

取消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商圈管理委员会、区消防救援局2023年度沙坪坝区消防工作检查优秀资格。

(三)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1.提升基层消防监管水平。消防部门按季度对全区消防安全形势实施分析,对各街镇(园区)消防安全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通报,定期对三峡广场商圈委网格员和规模以上企业开展培训指导。2024年度三峡广场商圈委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8件,罚款2.6万元,有效震慑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同时,在华宇广场推广试用消防安全自主管理系统、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有效提升了监管效能,2024年三峡广场辖区火灾起数下降57%,财产损失下降73%。

2.提升针对性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区消防救援局组织火灾现场现场警示会,要求全区物业管理单位对车库住宿、占用消防通道等隐患开展全面排查整治。针对华宇广场暴露的问题,区消防救援局联合区商务委、区经信委等部门,聘请专家对华宇广场进行全面体检式检查,其中在华宇广场发现隐患56项,目前已整改51条,整改率达91%。对电气线路故障、动火作业、厨房油烟管道未按时清洗等引发火灾的隐患,三峡广场商圈委加强排查整治,火灾发生后共发现整改隐患600余处。同时,我区加强防消联勤,三峡广场小型消防站年度发现整改火灾隐患97处。

3.务实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教育演练。区消防救援局组织三峡广场网格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微型消防站队伍共计200余人进行全面培训。针对微型消防站值守不托底的问题,三峡广场小型消防站定期开展错时检查和应急拉动,督促社会单位加强执勤值守,确保“三分钟”应急处置。同时,区消防救援局落实消防站定点宣传员,对全区各小区、楼栋明确一名消防救援干部定期进行宣传培训演练指导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面共计开展宣传培训1000余次。

三、土湾街道新建五村283号“12·19”火灾事故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19日7时10分左右,沙坪坝区新建五村283号7-2发生火灾,过火面积40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5789元。

(二)追责处理情况

取消了土湾街道办事处2023年度沙坪坝区消防工作检查优秀资格。

(三)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1.提升基层消防监管水平。针对全区火灾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消防部门按季度对全区消防安全形势实施分析,对各街镇消防安全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通报。截至目前,全区火灾指标全面下降,其中火灾起数下降38%,亡人数下降4人,其中土湾街道火灾起数下降50%。截至目前,各街镇共检查单位9454个,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66件,其中土湾街道检查单位1120家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8件,执法案件数量和质量明显提升。同时,土湾街道还组织开展联合检查8次、示范执法检查72次。

2.强化针对性排查整治。土湾街道2024年在6个“生命通道”堵塞严重地段施划标线标识,通过区交巡警辅助执法系统辅助区交巡警整治占用、堵塞消防车道车辆1023台次。督导金沙港湾、新生村9号、金沙时代、保利康桥、美丽山水等小区高层建筑消防设施隐患整治,实现了给水系统完好率100%。为确保辖区消防安全,土湾街道为100栋老旧居民住宅高层建筑签定消防设施维保单位;为辖区130栋多层住宅建筑更新1000余套灭火器、水枪水带、破拆工具、燃气检查装置等消防器材;组织各社区督导辖区餐饮场所清洗定期抽油烟机322家次,排查整治电力线路隐患605家次,检查督促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50家次,整治高层建筑架空层层违规停放4处。

3.务实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土湾街道年度组织各社区在老旧小区开展消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20场次。对重点人群帮扶221人次,开展入户宣传2190家次,组织现场消防宣传活动16次、受众约1000余人。同时,督导辖区19个物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进四见”活动(即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大门见标识、进小区见声音、进楼栋见海报、进电梯见视频),开展消防应急疏散演练46次。在全辖区开展“人人树立防火观念、家家消除火灾隐患”清理行动,截至目前累计清理堵塞、占用易燃物800余处。同时,为辖区102名特殊人群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防止“小火亡人”。

FD10715 | 2023_重庆_重庆市万州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万州区太安镇天峰村2组6号冉洪田民房5·12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重庆市万州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万州区太安镇天峰村2组6号冉洪田民房“5·12”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万州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万州区太安镇天峰村2组6号

冉某某民房“5·12”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区政府:

2023年5月12日4时56分许,万州区太安镇天峰村2组6号冉某某民房的骡马圈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2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8500元。为查清事故原因,吸取教训,严肃追究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73号)和《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组织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通知》(万州府〔2021〕44号)等有关规定,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冉某某民房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太安镇天峰村2组6号,起火的骡马圈在主体建筑的西南角一层,砌体结构。骡马圈坐西朝东,长边为东西走向,骡马圈东边为猪圈,北边为冉某某正屋,南侧为邻居的厨房,西侧为堡砍。圈内呈梯形状,入口东侧较宽,西侧稍窄,建筑面积12平方米。骡马圈内部上方搭建木结构夹层堆放大量柴草,夹层上方盖有预制板,预制板上一层为住宅,属于村民自建房,修建于2003年。

该骡马圈使用了20年,圈内仅安装有一盏常规照明灯,电气线路从猪圈西侧电表下方引入,在距东墙约1.8米,距地面约2米处北墙上钻孔穿入骡马圈内,电线直接敷设木梁上。

(二)其他有关情况。

起火的骡马圈是农村用来圈养牲口的,无任何消防设施,且内部空间越往里面越狭窄。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12日凌晨,冉某某、李某某夫妇在家中二楼休息,突然被楼下骡子叫声吵醒,便下楼查找原因,发现骡马圈内有烟雾冒出。丈夫冉某某先将猪圈内的骡子牵走,随后进入骡马圈内部转移另外一匹骡子。与此同时,妻子李某某前往池塘挑水灭火。当李某某挑水返回时,听见冉某某在骡马圈内呼喊,称他被骡子压住无法移动,快往他身上泼水。紧接着邻居冉某某等人也过来救助,但因烟雾较大,救援失败。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后,按照前期施救村民描述的被困者方位,在骡马圈内找到一具烧焦的尸体。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灭火救援情况。2023年5月12日4时56分20秒,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万州区太安镇天峰村2组6号冉某某民房发生火灾。支队立即调派万州区百安坝消防救援站和白羊镇政府专职消防队5辆消防车、34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5时39分,白羊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首批救援力量到场,现场火势处于燃烧猛烈阶段。现场指挥员立即组织人员内攻搜救,实施灭火。6时08分,现场明火被扑灭。7时28分许,建筑内部残火清理完毕,救援行动结束。

2﹒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万州区应急、消防、刑警等有关部门人员全力开展灭火救援和善后工作。120急救中心调派1辆救护车、3名急救人员前往救援。110指挥中心调派1辆警车、3名干警,对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封闭管控,协助消防、卫健部门开展灭火和伤员救治工作。处置期间,共出动各类车辆7辆,参与人员40余人。截至2023年5月20日,事故善后处置完毕,遇难者冉某某已安葬,家属情绪稳定,未发生次生舆情。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调查实验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万州区太安镇天峰村2组6号的冉某某骡马圈内部的东北端,起火点位于骡马圈内距东墙约1.8米,距北墙约0.5米处,起火原因系骡马圈内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柴草等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起火现场存在大量柴草等可燃物。起火现场系村民骡马圈,其内部上方搭建有木结构夹层且堆放大量柴草,火灾荷载大,导致起火后火灾蔓延迅速。

2.火灾发现不及时。该起火灾发生在凌晨4时左右,人员正处于熟睡状态,难以及时发现,导致火势已发展扩大。

3.起火现场地处偏僻,交通不便。起火现场位于万州区太安镇天峰村2组,距城区约40多公里,主要道路为盘山公路,路面狭窄,急弯较多,消防救援车辆难以快速到达。

(三)造成人员伤亡原因。

骡马圈为梯形形状,内部空间越往里面越狭窄,进深较长,无任何消防设施,且需先通过东侧猪圈方能进入骡马圈内部。冉某某被骡子压住无法自救脱身,加上内部火势太大,外部人员难以施救。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四、政府部门主要问题

(一)万州区太安镇派出所。根据《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万州区太安镇派出所负责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并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调查中发现,太安镇派出所对辖区村民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二)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重庆市消防条例》规定,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万州区太安镇派出所消防业务工作。调查中发现,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万州区太安镇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三)万州区太安镇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消防条例》等规定,太安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消防宣传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并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受消防救援机构委托负责辖区本级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调查中发现,太安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流于形式,宣传教育缺乏针对性,尤其是针对留守老人,消防安全意识的宣传工作未落到实处,对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宣传工作指导不力。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一)关于天峰村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流于形式的行为,建议由太安镇人民政府对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万州区太安镇天峰村2组6号冉某某民房“5·12”火灾事调查组。

(二)建议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太安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约谈,并将亡人火灾事故纳入区政府年度考核内容。责令万州区太安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全面摸排辖区留守老人基本情况,结合本起事故针对留守老人全面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坚决杜绝“小火亡人”事故发生,大力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三)责令万州区公安局太安派出所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所有村民住宅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尤其是强化对残疾人、留守老人等特殊群体的帮扶力度,并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四)责令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进一步强化对乡镇(街道)、行业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培训和指导力度。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筑牢夯实安全发展根基。

(二)强化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深刻吸取火灾教训,举一反三,加大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力度。发动基层力量,集中开展“除险清患”专项治理。对防火、用电等管理制度不健全、不符合规范的,尤其是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用电设备选用的导线和保险丝不匹配等,电气线路老化以及潮湿漏电等问题,要坚决予以整改,形成工作闭环。

(三)完善部门协同配合机制。要完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村(社区)、网格员等基层力量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机制。对辖区内行动不便人员、农村孤寡老人和智、残障等特殊人群进行排查,登记造册,明确日常监护人员,并定期上门开展消防宣传,指导群众消除火灾隐患,减小火灾亡人的几率。定期对电气线路私拉乱接、敷设不规范,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管线用具敷设安装不规范等情况进行排查。

(四)加强行政委托执法工作。要加强对镇乡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消防监督执法业务指导和培训,熟悉掌握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执法程序、法律文书制作等消防业务知识。可以采取现场指导教学等方式,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能力。同时要对受委托对象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并将各镇乡街道消防监督执法质量纳入年底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范畴。

(五)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传统宣传海报等方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特别是发生火灾后不要贪恋财物,错过最佳逃生时机。教育警示广大市民充分认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把消防“五进”宣传工作落到实处,走进农村、家庭开展“面对面”教育宣传。加强对农村地区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填写进行规范,全面掌握农村检查场所数量、检查结果和隐患整改等情况。按要求收集村委会排查记录,掌握辖区隐患排查情况。针对残疾人、留守老人等特殊群体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每季度要开展1次以上集中消防宣传活动和应急疏散演练,每季度对辖区社区进行检查和指导均在1次以上。村民委员会每月对辖区至少进行1次防火安全检查,村民志愿消防队每季度对辖区群众开展1次以上集中消防宣传活动,每年至少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的要求,派出所按照要求每季度对辖区群众开展1次消防宣传,每季度对天峰村民委员会进行1次消防安全指导。消防救援支队每季度对太安派出所消防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特此报告。

重庆市万州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

FD10716 | 2023_重庆_重庆市车国物流有限公司10·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 1 — 重庆市车国物流有限公司 “10·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10 月16 日11 时06 分许,白市驿镇重庆市车国物 流有限公司仓库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 损失4704 万元。该起事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造成较大负面影 响。 事故发生后,时任市政府副市长、重庆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熊 雪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坐镇指挥火灾扑救,并作出指示:“一 是要求深刻反思、举一反三,彻查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二 是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工作;三是积极稳妥推进事故善后工作”。 时任重庆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左永祥作出批示: “继 续稳妥做好善后处理,举一反三,严格排查安全隐患,不留空白。 并就此事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并弄清监管、排查方面的问题漏洞”。 党工委副书记徐晓强、管委会副主任孙立东,管委会副主任、公 安分局局长邱树洪,管委会副主任高久鹏率领综合执法局(应急 管理局)、改革发展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分局、消防办公室、 白市驿镇和九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工作。时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冉进红、市消防救援总队长李俊东 到现场指导应急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生

— 2 — 产安全事故调查、结案委托书》等有关规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成立了由管委会副主任、公安分局局长邱树洪任组长,综合执法 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融媒体中心、消防办公室、九 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白市驿镇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工作 专班,下设综合协调组、火灾技术调查组、责任调查组、善后工 作组、环境监测组和舆情导控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分工协作、 紧密配合,完成了信息传递、环境监测、火灾扑救、秩序维护、 社会舆论引导、事故善后处理和生态恢复等工作,应急处置妥当, 未造成次生伤害等影响。 火灾技术调查组由九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公安分局、 消防办公室派员参加,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勘察,搜集火灾事故现 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查明火灾事故 发生经过、起火原因。本次调查委托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 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四川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沈阳消防研 究所等单位对有关物证开展检测分析。火灾技术调查组向责任调 查组提交了《九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九消火 认字〔2023〕第0003 号)、《九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火灾事故认 定说明记录》等技术资料。 责任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由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 牵头,消防办公室、九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派员参加,负责对各 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调查,同时聘请消防、建筑等方面专家 参与调查工作。市安委办对本起火灾调查进行挂牌督办,并派员

— 3 — 指导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无人机 模拟和专家分析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 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 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 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 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1. 重庆市车国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国物流公司),负

责九州国际汽摩城仓储物流地块的仓库(即重庆九州国际汽摩 (农机)配件物流商城仓储物流中心一期)建设,为其产权单位。 法定代表人为李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61847382; 注册地址位于重庆高新区白市驿镇白欣路84 号附40 号,经营范 围:一般项目:仓储服务(不含食品和危险品),人力搬运装卸, 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管理。

  1. 重庆市车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国物业公

司),负责九州国际汽摩城商业市场、仓储物流两部分的日常管 理。法定代表人为熊承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7066184623U;注册地址位于重庆高新区白市驿镇白欣 路84 号附1 号至4 号,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屋、车位、广

— 4 — 告位、汽车租赁,餐饮管理,会务服务,代收水电费服务,家政 服务,保洁服务等。 (二)仓储物流中心一期 重庆九州国际汽摩(农机)配件物流商城(以下简称九州国 际汽摩城)由商业市场、仓储物流两部分构成,发生火灾部位为 九州国际汽摩城A 区钢结构库房,即仓储物流部分。该部分产 权单位为车国物流公司。 整体布局。仓储物流中心一期总面积为40593.48 平方米, 由钢结构C、D、E、F、G、H 等6 栋库房及1#、2#等2 栋临时 库房构成。该区域有库房107 间,商家户数52 户,可租赁总面 积为48210.26 平方米,已租赁47195.18 平方米。具体情况见下 表: 仓库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一层建筑面 积 (平方米) 二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 总层高 (米) 一层层 高 (米) 二层层 高 (米) C 7960.88 3980.44 3980.44 6.5 3.5 3.0 D 9569.00 4784.50 4784.50 9.0 5.5 3.5 E 5269.68 2634.84 2634.84 6.5 3.5 3.0 F 7622.48 3811.24 3811.24 9.0 5.5 3.5 G 8692.88 4346.44 4346.44 9.0 5.5 3.5 H 1437.56 793.28 793.28 9.0 5.5 3.5 (三)有关审批和验收情况

  1. 立项审批。2015 年2 月12 日,车国物流公司与重庆市国

— 5 — 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电 子监管号:5001072015B00236),约定:出让编号为GX-14-41 宗地(面积:49745 平方米),出让宗地坐落于九龙坡区西永组 团Ab 分区Ab7-5/02、Ab9-1/02 号宗地,出让宗地的用途为一类 物流仓储用地。 2015 年3 月23 日,原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经济发展局批复同意车国物流公司建设重庆九州国际汽摩(农 机)配件物流商城仓储物流中心,其总用地面积49745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57265 平方米,共8 栋标准戊类多层库房。

  1. 用地和规划审批。2015 年4 月1 日,重庆市规划局向车

国物流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 500107201500032 号),明确重庆九州国际汽摩(农机)配件物 流商城物流中心项目位于九龙坡区白市驿高田坎村,用地性质属 于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建设用地总面积49745 平方米,其 中西永组团Ab 分区7-5/02 地块建设用地面积15283 平方米,西 永组团Ab 分区Ab9-1/02 地块建设用地面积34462 平方米。 2015 年8 月24 日,重庆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建字第500107201500060 号),明确建设位置为重庆九州国 际汽摩(农机)配件物流商城物流中心九龙坡区白市驿高田坎村 西永Ab9-1/02 地,建设规模40543.48 平方米,分C、D、E、F、 G、H 库房。

— 6 —

  1. 项目施工许可审批。2015 年12 月18 日,原重庆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颁发《重庆九州国际汽摩(农机)配件物流商城仓 储物流中心一期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00120201512080101),准予施工。

  1. 消防验收。2016 年1 月12 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消防

支队向车国物流公司出具《关于重庆市车国物流有限公司仓储物 流中心(一期)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的意见》(九公 消(验备抽)字〔2016〕第0003 号),综合评定该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抽查合格。该工程为轻钢结构,属于多层库房,用于堆放汽 配类不燃烧体,火灾危险性类别为戊类,耐火等级二级。建筑面 积为40543.48 平方米。验收范围为C、D、E、F、G、H 库房, 建筑面积分别为7960.88、5269.68、7622.48、8692.88、1437.56 平方米,均为地上二层,高度分别为6.7、9.2、6.7、9.2、9.2、 9.2 米。 二、火灾概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2022 年10 月16 日11 时10 分许,九州国际汽摩城A 区重 庆市星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广军听到货车司机牛宏智 说楼上在冒烟。11 时19 分许,重庆宝创商贸有限公司员工石小 辉从门市出来后发现火情,立即拨打“119”。 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随即调集九龙坡

— 7 — 区消防救援支队白市驿、巴福、田坝、六店子、二郎、西彭、大 渡口跳蹬、特勤晒光坪、轨道赖家桥共9 个消防救援站及总队直 属机动支队共69 辆消防车、280 余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 置,总队及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赶赴现场。11 时21 分许, 九州国际汽摩城A 区重庆卡达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王传勇、郑周 勇、张永武等在办公期间听到门口有人喊楼上在冒烟,马上利用 灭火器、消火栓等工具上楼进行灭火处置,但火势已经无法控制, 并迅速开始向四周蔓延。 11 时25 分白市驿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随即侦查现场并制 定作战方案、开展灭火扑救工作。12 时58 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 14 时21 分明火基本熄灭,17 日10 时20 分现场清理完毕。 (二)高新区有关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管委会 副主任、公安分局局长邱树洪立即带领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 局)、改革发展局、生态环境局、融媒体中心、公安分局、消防 办公室和白市驿镇等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全力展开灭火、搜救、 善后及维稳工作。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与市应急指挥中心 建立通信,汇报现场情况;紧急调配应急物资并集合应急救援队 伍100 余人赶往现场参与救援处置;公安分局立即疏导周边交 通,维持现场秩序;建设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迅速响应参与救 援,防止油污泄漏造成污染;融媒体中心全网监测涉“九州国际

— 8 — 汽摩城火灾”相关舆情。 (三)环境处置情况 2022 年10 月16 日,火灾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重庆高 新区管委会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局第一时 间组织应急和监测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同时调动 企业30 余家,调派人员1500 余人次、各类设备100 余台(套)、 应急物资500 余件,收集转运含油废水约3900 方、含油危险废 物约30 吨;布设13 个断面,完成18 轮应急监测,出具212 个 监测数据,成功将油污拦截在梁滩河干支流1.6 公里范围内,避 免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10 月23 日,应急状态解除,现场油 污清理完毕,各监测点位监测数据稳定达标。2022 年12 月含油 废水、危险废物全部处置完毕,环境污染处置相关费用226.7 万 元。 三、现场勘查和相关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失火建筑(事故场所和火灾波及场所)。着火区域为车国物 流公司仓储物流中心一期(即:九州国际汽摩城A 区)D、F 仓 库及1#临时仓库,其钢柱、彩钢横梁等钢结构有明显挖机外力 破拆变形扭曲痕迹。

  1. D 仓库全部过火,但整体钢结构和顶部彩钢未坍塌,顶部

彩钢过火扭曲变形,呈现灰白色。东面临街门市(重庆超亨商贸 有限公司)招牌保存较好,招牌东北侧有黑色烟熏痕迹。(见组

— 9 — 图1)

组图1 D、F 库房之间顶棚彩钢过火,坍塌覆盖于下部残留物表面, 颜色呈现灰黑色,顶棚彩钢及钢梁扭曲变形严重,自东向西进深 约24 米,开间约5 米区域有地面裸露,有明显挖机作业痕迹。 F 库房西面门市整体过火,顶部彩钢局部残留覆盖于地面火 灾残留物上,西侧外立面墙完全烧毁,南北走向的钢结构横梁扭 曲变形严重,整体向东侧倾斜扭曲。

  1. F 仓库37-39 号门市内部完全过火,39 号门市2 楼楼板整

体向西北方向倾斜,38、39 门市门口彩钢柱过火,呈现红褐色。 39 号门市门口彩钢柱有轻微变形;38 号门市门口彩钢柱严重扭 曲变形,且向西北方向倾斜;37 号门市门口彩钢柱倾倒于地面。

— 10 — (见组图2)

组图2

  1. F 仓库35-37 门市北侧区域地面,纸壳残留物35 号门市

保存较多(见组图3),36 号门市纸箱残留物保存较少(见图4), 37 号门市纸箱完全碳化,无残留物(见图5)。

— 11 —

组图3

组图4

— 12 —

组图5 37 号门市北侧钢结构横梁为东西走向,过火颜色呈现红褐 色,向西延伸方向过火颜色由红褐色向灰色逐渐转变。37 号门 市2 楼东北侧楼板坍塌,裸露内部钢结构,该处钢结构扭曲变形 严重。 (二)相关调查情况。 根据气象资料证明,2022 年10 月16 日,重庆高新区无雷 电活动,天气为多云,无降水,气温17℃至26℃,西南风2 级。 失火建筑附近无烟囱,事发当日没有烟花燃放情况,现场未 发现烟花残留物。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4704 万元。 五、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

— 13 — 根据《九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九消火认 字〔2023〕第0003 号)、《九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火灾事故认定 说明记录》等技术资料,排除人为放火的可能,排除外来火源引 发火灾的可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排除物品自 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排除生活用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排除雷击引 发火灾的可能。具体起火原因分析如下: (一)起火原因 起火初始部位为九州国际汽摩城A 区37 号门市,起火原因 为遗留火源引发火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一是仓储物流区域内有关商户违规存放大量润滑油、可燃纸 板等易燃物品。二是有关商户仓库内物资未分类、分区规范存放, 现场管理混乱,挤占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等。三是有关商户违规 占用仓储物流中心一期D、F 栋库房之间的过道和消防车道,导 致其防火间距不足。 (三)间接原因 车国物流公司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将商铺“一租了 之”,对承租商户的统一管理不到位,未督促承租商户严格执行 《九州国际汽摩城仓储(钢结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在 租赁物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严禁将仓储作为门市进行经 营”等条款;未督促承租商户对仓库内物资未分类、分区规范存

— 14 — 放,现场管理混乱,挤占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等问题进行整改, 为火灾的发生埋下隐患。二是仓储物流区域内部装修改变了库房 防火分区,与原设计不符,且各功能分区未使用不燃夹芯板材1, 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要求,车国物 流公司发现了隐患但未督促承租商户整改到位,致使仓储物流区 耐火等级达不到安全条件,导致了火灾蔓延扩大。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暴露出有关单位履职存在问题 (一)白市驿镇人民政府,属地监管有疏漏 一是经发办对九州国际汽摩城内商铺的消防安全问题隐患 查找不细致、专业性不够。二是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公示牌行政负 责人未及时更新,经发办部分监管检查记录不规范。三是属地安 全监管存在不足,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有一定疏漏。 (二)改革发展局,行业监管不到位 九州国际汽摩城为“限上企业”,改革发展局作为商贸监管 部门,对商贸领域安全监管、指导不到位,对九州国际汽摩城内 商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力度不够。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2.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 确需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本规范有关规定。

— 15 — (三)九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消防监管宣传指导力度不够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宣传指导力度不到位。消防支队依 法履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管职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模式,对一般单位进行抽查,火灾事故单位车国物流公司属 一般单位,由属地镇街对其日常消防管理进行监管,九龙坡区消 防救援支队、高新区改革发展局、消防办公室和白市驿镇在日常 排查指导上协调沟通不足,督促指导不够深入,宣传教育指导有 盲区。 七、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人员 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九州国际汽摩城A 区37 号门 市有关责任人员。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 车国物流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一是将商铺“一租了之”,对承租商户的统一管理 不到位,未督促承租商户严格执行《九州国际汽摩城仓储(钢结 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在租赁物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 品”、“严禁将仓储作为门市进行经营”等条款;未督促承租商户 对仓库内物资未分类、分区规范存放,现场管理混乱,挤占防火 间距和消防车道等问题进行整改,为火灾的发生埋下隐患。二是 仓储物流区域内部装修改变了库房防火分区,与原设计不符,且

— 16 — 各功能分区未使用不燃夹芯板材,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的要求,车国物流公司发现了隐患但未督促 承租商户整改到位,致使仓储物流区耐火等级达不到安全条件, 导致了火灾蔓延扩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十六条第四项2、第二十六条第一款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4的规定, 车国物流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5的规定,建议由综合执法 局(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115 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 生产联合惩戒。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 职责: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 技术标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 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 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 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 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 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 —

  1. 李伟,车国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未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资金 的有效实施和使用,未开展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未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九州国际汽 摩城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五项6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7的规定, 建议由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上一年年收入60% 的行政处罚。 3.熊承伟,车国物流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及 消防管理职责不力,未检查九州国际汽摩城安全生产及消防状 况,未及时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8的规定,对本次事故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负有下列职责: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建议;

— 18 — 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9的 规定,建议由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上一年年收 入40%的行政处罚,并报请发证机关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 格。 (三)其他处理建议

  1. 车国物业公司,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其消防管理存在问题,

建议由九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综合 执法局(应急管理局)。

  1. 九州国际汽摩城A 区D、F 栋有关商户(单位)及人员,

违规存放易燃物品、挤占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现场管理混乱, 其行为改变了防火分区、加大了火灾荷载。建议由九龙坡区消防 救援支队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 局)。 八、对有关人员和单位问责建议 (一)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 在的问题,建议由白市驿镇人民政府依规依纪依法对责任人员作 出处理。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9 — (二)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白市驿镇人民政府向重庆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作 出检查。 2.建议改革发展局向重庆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书面 报告。 3.建议九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向重庆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 会作出书面报告。 九、整改措施和建议 调查组针对该起火灾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建 议: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车国物流公司、车国物业公司一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规程和隐患排查制 度,制定隐患整治方案,严格落实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组织开展 安全隐患排查。二是要全面排查隐患,加大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力 度和资金投入,从源头管控风险。三是要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对员工和商户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以及防灭火实操培训,提升火灾 防范意识。 (二)进一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 白市驿镇要切实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和“一岗双 责”要求,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务实履职,定期督促和检查本辖区

— 20 — 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协 调、督促解决,筑牢夯实安全发展根基。采取具体措施,抓好辖 区内专业市场及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切实消 除安全隐患。要强化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三部曲” 闭环执法,深入开展举报奖励宣传。 (三)进一步强化专业市场安全监管力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切实抓好科学城高新区范围内专业市场 安全监管工作,加强专业市场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和领导班子建 设,实施“实名制”安全监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研究解决专业市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 重大问题。牵头开展专业市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生产经营 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严肃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强化商贸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落实 改革发展局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落实 商贸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实施“实名制”安全监管,深入党政领 导干部履职;梳理明确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职责,制定 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分析研判风险隐患;督促商贸行业生产 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安全资金投入、改 善安全条件;坚决杜绝安全检查走过场,坚持执法“清零”,严 格监管责任落实,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 21 — (五)进一步健全科学城高新区消防安全体系 消防办公室要分析、研判科学城高新区消防安全形势,协调 行业主管部门、镇街及辖区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督促整改专业市场 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推进专业市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要会同管委会有关部门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监管体系、 力量体系、保障体系,建立完善沟通机制,厘清工作边界,避免 出现监管真空盲区。九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履行对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的监管职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对一般 单位进行抽查;应强化消防监督管理深度,加强对相关镇街和公 安派出所等单位进行消防业务指导和宣传教育。

重庆市车国物流有限公司“10·16” 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年4月18日

FD10717 | 2023_重庆_重庆荣昌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8·19_1·0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3年8月19日,重庆市荣昌区广富工业园区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在对压制车间的压制机出料口进行改造焊割作业时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损失5万元。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迅速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经济信息委和区消防救援支队参加的“重庆荣昌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8·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了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清了事故单位存在的问题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重庆荣昌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8·19” 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焊割人员违章动火作业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恒隆陶瓷公司),法定代表人:谈某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MG****,成立日期:2017年6月8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广富工业园,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陶瓷制品、耐火材料。2023年7月27日至事故发生时处于停产改造阶段。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重庆恒隆陶瓷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部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但未建立并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定期开展了“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但安全检查不严不细,长期未发现动火作业事故隐患;对部分从业人员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不能提供对蔡某江开展的安全生产岗前教育和培训资料。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8月19日下午,重庆恒隆陶瓷公司厂长陈某军组织车间主任雷某祥、机修工蔡某江前往压制车间对四台压制机出料口进行改造焊割作业,蔡某江具体操纵等离子焊机焊割压制机出料口。

17时15分许,在蔡某江焊割第二台压制机出料口时,飞溅的焊渣引燃料斗内堆放的橡胶残渣,橡胶残渣燃烧产生的火焰顺着料斗内壁引燃位于顶部的橡胶皮带输送机及其防尘围挡。旁边的陈某军发现焊割的料斗内有火焰和烟雾冒出,并大声呼喊“着火了”,叫停蔡某江焊割作业。雷某祥带上放置在车间的灭火器赶到输送层平台进行灭火,因使用完后仍未能控制初期火情,陈某军招呼蔡某江、雷某祥撤离到车间口,陈某军电话联系公司总经理范某明告知火灾情况。

17时29分,范某明拨打“119”火警电话,区消防救援支队赶到现场迅速开展救援灭火,直至现场明火全部扑灭。经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现场无次生或衍生事故发生的趋势,未对周边造成安全或环境影响。

(四)事故现场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重庆市荣昌区广富工业园区的重庆恒隆陶瓷公司压制车间,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起火建筑为地上1层建筑,起火位置位于压制车间9号门出口往里第二台压制机料斗口和位于输送平台的橡胶输送皮带。(详见图1、图2)

图1  事故现场起火位置

图2  事故着火区域情况

(五)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为5万元。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蔡某江安全意识淡薄、安全作业技能欠缺。在放置易燃物品区域焊割,且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

(二)间接原因。

重庆恒隆陶瓷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1. 使用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焊割作业。

2. 未严格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  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治理在易燃材料放置区域焊割作业的事故隐患。

三、对事故单位的安全监管情况

(一)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

对重庆恒隆陶瓷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制定并实施了《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荣应急发〔2023〕17号)。因重庆恒隆陶瓷公司不属于涉高温熔融金属、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重点企业,未纳入监督检查计划。2023年,区应急局针对工贸行业开展了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1-7月,先后到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指导执法工作8次,举行座谈会2次,联合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次;区应急局主要领导带队检查工贸行业安全工作4次,分管领导带队检查工贸行业安全工作29次,开展工贸行业风险研判8次,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工贸行业安全工作4次,检查工贸企业70家次,累计罚款23.1万元。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区应急局存在对重庆恒隆陶瓷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二)重庆市荣昌区经济信息委。

负责指导荣昌高新区做好工业企业安全工作。按照《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渝荣安委〔2023〕7号)的要求部署落实了有关安全工作。2023年7月11日,区经济信息委组织高新区、各镇街召开了上半年经济运行会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部署了相关安全工作。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区经济信息委存在对荣昌高新区工业企业安全工作指导不到位的情况。

(三)重庆市荣昌区消防救援支队。

对重庆恒隆陶瓷公司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其制定了《2023年度全区消防工作要点》(渝荣消安发〔2023〕1号),以提升整体智治水平、夯实消防责任体系、提升风险防治水平、夯实基层治理体系为重点开展全区消防安全工作;2023年,按照区安委会部署,开展了全区火灾防控“除险清患”专项行动。7月24日,区消防救援支队召开了2023年上半年消防工作暨火灾防控集中警示约谈会,指导各镇街及荣昌高新区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因重庆恒隆陶瓷公司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纳入区消防救援支队“双随机、一公开”1-8月抽查单位范围。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区消防救援支队存在对重庆恒隆陶瓷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四)重庆荣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对重庆恒隆陶瓷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制定并实施了《2023年荣昌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渝荣高新区发〔2023〕1号),未将重庆恒隆陶瓷公司纳入检查范围。2023年1-7月,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对重庆恒隆陶瓷公司开展了5次安全检查,发现了安全隐患,也督促了整改。同时,相关领导干部按规定频次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带队对工业企业开展了安全检查。事故调查中,未发现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存在对重庆恒隆陶瓷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但调查中发现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方面存在执法力度偏弱的问题。

四、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重庆恒隆陶瓷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一是使用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焊割作业。二是未严格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治理在易燃材料放置区域焊割作业的事故隐患。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对重庆恒隆陶瓷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安全生产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荣昌府办发〔2023〕34号)的相关规定对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荣昌区经济信息委、重庆市荣昌区消防救援支队和重庆荣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五、事故主要教训

本次事故暴露出重庆恒隆陶瓷公司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表现为:安全管理技能不足,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严不细,未及时纠正从业人员长期存在的违规作业行为;未严格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作业技能欠缺。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深刻汲取本次事故中血的教训,相关单位应从以下方面采取整改措施: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各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重庆恒隆陶瓷公司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动火作业的审批和管理,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控,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重庆荣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强化工业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要整合安全生产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队伍建设;要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的执法培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要加大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执法,坚决遏制和有力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治理2023行动和火灾“除险清患”专项行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四)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荣昌区经济信息委、重庆市荣昌区消防救援支队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对镇街及高新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指导、督查和考核,以注重实效为原则,推动规上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提升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持续以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治理2023行动和火灾防控“除险清患”专项行动为抓手,重点整治工贸领域动火作业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FD10718 | 2023_重庆_重庆荣昌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8·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重庆荣昌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8•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 索引号 ]

11500226MB1602900R/2023-0008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成文日期 ]

2023-11-06

[ 发布日期 ]

2023-11-06

[ 发布机构 ]

荣昌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重庆荣昌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8•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3-11-06

默认 大 超大】

2023年8月19日,重庆市荣昌区广富工业园区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在对压制车间的压制机出料口进行改造焊割作业时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损失5万元。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迅速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经济信息委和区消防救援支队参加的“重庆荣昌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8·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了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清了事故单位存在的问题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重庆荣昌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8·19” 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焊割人员违章动火作业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恒隆陶瓷公司),法定代表人:谈某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MG****,成立日期:2017年6月8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广富工业园,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陶瓷制品、耐火材料。2023年7月27日至事故发生时处于停产改造阶段。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重庆恒隆陶瓷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部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但未建立并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定期开展了“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但安全检查不严不细,长期未发现动火作业事故隐患;对部分从业人员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不能提供对蔡某江开展的安全生产岗前教育和培训资料。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8月19日下午,重庆恒隆陶瓷公司厂长陈某军组织车间主任雷某祥、机修工蔡某江前往压制车间对四台压制机出料口进行改造焊割作业,蔡某江具体操纵等离子焊机焊割压制机出料口。

17时15分许,在蔡某江焊割第二台压制机出料口时,飞溅的焊渣引燃料斗内堆放的橡胶残渣,橡胶残渣燃烧产生的火焰顺着料斗内壁引燃位于顶部的橡胶皮带输送机及其防尘围挡。旁边的陈某军发现焊割的料斗内有火焰和烟雾冒出,并大声呼喊“着火了”,叫停蔡某江焊割作业。雷某祥带上放置在车间的灭火器赶到输送层平台进行灭火,因使用完后仍未能控制初期火情,陈某军招呼蔡某江、雷某祥撤离到车间口,陈某军电话联系公司总经理范某明告知火灾情况。

17时29分,范某明拨打“119”火警电话,区消防救援支队赶到现场迅速开展救援灭火,直至现场明火全部扑灭。经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现场无次生或衍生事故发生的趋势,未对周边造成安全或环境影响。

(四)事故现场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重庆市荣昌区广富工业园区的重庆恒隆陶瓷公司压制车间,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起火建筑为地上1层建筑,起火位置位于压制车间9号门出口往里第二台压制机料斗口和位于输送平台的橡胶输送皮带。(详见图1、图2)

图1  事故现场起火位置

图2  事故着火区域情况

(五)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为5万元。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蔡某江安全意识淡薄、安全作业技能欠缺。在放置易燃物品区域焊割,且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

(二)间接原因。

重庆恒隆陶瓷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1. 使用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焊割作业。

2. 未严格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 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治理在易燃材料放置区域焊割作业的事故隐患。

三、对事故单位的安全监管情况

(一)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

对重庆恒隆陶瓷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制定并实施了《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荣应急发〔2023〕17号)。因重庆恒隆陶瓷公司不属于涉高温熔融金属、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重点企业,未纳入监督检查计划。2023年,区应急局针对工贸行业开展了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1-7月,先后到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指导执法工作8次,举行座谈会2次,联合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次;区应急局主要领导带队检查工贸行业安全工作4次,分管领导带队检查工贸行业安全工作29次,开展工贸行业风险研判8次,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工贸行业安全工作4次,检查工贸企业70家次,累计罚款23.1万元。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区应急局存在对重庆恒隆陶瓷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二)重庆市荣昌区经济信息委。

负责指导荣昌高新区做好工业企业安全工作。按照《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渝荣安委〔2023〕7号)的要求部署落实了有关安全工作。2023年7月11日,区经济信息委组织高新区、各镇街召开了上半年经济运行会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部署了相关安全工作。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区经济信息委存在对荣昌高新区工业企业安全工作指导不到位的情况。

(三)重庆市荣昌区消防救援支队。

对重庆恒隆陶瓷公司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其制定了《2023年度全区消防工作要点》(渝荣消安发〔2023〕1号),以提升整体智治水平、夯实消防责任体系、提升风险防治水平、夯实基层治理体系为重点开展全区消防安全工作;2023年,按照区安委会部署,开展了全区火灾防控“除险清患”专项行动。7月24日,区消防救援支队召开了2023年上半年消防工作暨火灾防控集中警示约谈会,指导各镇街及荣昌高新区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因重庆恒隆陶瓷公司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纳入区消防救援支队“双随机、一公开”1-8月抽查单位范围。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区消防救援支队存在对重庆恒隆陶瓷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四)重庆荣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对重庆恒隆陶瓷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制定并实施了《2023年荣昌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渝荣高新区发〔2023〕1号),未将重庆恒隆陶瓷公司纳入检查范围。2023年1-7月,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对重庆恒隆陶瓷公司开展了5次安全检查,发现了安全隐患,也督促了整改。同时,相关领导干部按规定频次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带队对工业企业开展了安全检查。事故调查中,未发现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存在对重庆恒隆陶瓷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但调查中发现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方面存在执法力度偏弱的问题。

四、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重庆恒隆陶瓷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一是使用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焊割作业。二是未严格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治理在易燃材料放置区域焊割作业的事故隐患。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对重庆恒隆陶瓷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安全生产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荣昌府办发〔2023〕34号)的相关规定对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荣昌区经济信息委、重庆市荣昌区消防救援支队和重庆荣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五、事故主要教训

本次事故暴露出重庆恒隆陶瓷公司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表现为:安全管理技能不足,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严不细,未及时纠正从业人员长期存在的违规作业行为;未严格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作业技能欠缺。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深刻汲取本次事故中血的教训,相关单位应从以下方面采取整改措施: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各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重庆恒隆陶瓷公司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动火作业的审批和管理,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控,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重庆荣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强化工业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要整合安全生产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队伍建设;要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的执法培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要加大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执法,坚决遏制和有力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治理2023行动和火灾“除险清患”专项行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四)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荣昌区经济信息委、重庆市荣昌区消防救援支队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对镇街及高新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指导、督查和考核,以注重实效为原则,推动规上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提升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持续以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治理2023行动和火灾防控“除险清患”专项行动为抓手,重点整治工贸领域动火作业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重庆荣昌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

‘8·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打印文章】

FD10719 | 2023_重庆_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_1·0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3年5月31日,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在彩钢棚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损失848745元。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荣昌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经济信息委和区消防救援支队参加的“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了荣昌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初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MB****,成立日期:2017年6月6日,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石燕子社区一组213号,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纺织品、服装、胚布、生活日用品、床上用品等,该公司仓库设置有1处消火栓及约6具灭火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31日6时30分许,汤某洪、张某宽、张某友、刘某四名工人到达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安装彩钢棚。

7时20分,汤某洪在仓库顶棚焊割排水沟槽时,飞溅的焊渣引燃侧下方零散堆积的棉花。刘某松及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开展初期火灾扑救,因现场消火栓不能正常使用,在现场灭火器使用完后仍不能控制初期火情,导致过火面积不断扩大。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安富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于当日10时10分许完成事故现场明火扑灭任务。经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现场无次生或衍生事故发生的趋势,未对周边造成安全或环境影响。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石燕子社区1组213号的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1号仓库,过火面积约200m2,系地上单层丙类厂房,着火仓库呈东南向西北布置,仓库南侧为乡间道路,北侧为棉织品加工车间,仓库东侧为办公室,着火仓库共分隔成三个仓库。其中1号仓库整体燃烧;2号仓库除西北侧分隔彩钢板有烟熏痕迹,顶部有烟熏痕迹外其余地方未过火;3号仓库为员工食堂,未过火。1号、2号仓库存放大量棉絮及棉花,1号仓库北侧顶棚排水沟槽高约6m,仓库内零散棉花堆积处离事故焊割处水平距离约5m。(详见图一、图二、图三)

图一事故现场概况

图二事故彩钢棚安装施工情况

图三事故焊割的仓库顶棚排水沟槽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为848745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汤某洪安全意识淡薄,安全作业技能差。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从事焊割作业,在未经审批、未确保焊割火源影响范围无可燃物的情况下违章动火作业。

(二)间接原因。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彩钢棚安装作业安全检查不力,未及时治理易燃物品堆放在焊割作业影响范围内的不安全状态,使用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焊割作业,未对仓库消火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六、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初步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汤某洪安全意识淡薄,安全作业技能差。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从事焊割作业。汤某洪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失火罪,建议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区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彩钢棚安装作业安全检查不力,未及时治理易燃物品堆放在焊割作业影响范围内的不安全状态,使用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焊割作业,未对仓库消火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建议由区消防救援支队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安全生产警示约谈的单位。

  1.  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办事处,作为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制定了《安富街道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检查计划》(安富办事处发〔2023〕28号),计划于5月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5月30日,安富街道办事处对该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了三项问题,并要求该企业立即纠正。相关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频次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带队开展了安全检查。但在对工贸企业安全监管过程中,开展火灾防控“除险清患”专项行动不到位,未认真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动火作业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并督促该公司整治动火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安全生产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荣昌府办发〔2023〕34号)的相关规定对安富街道办事处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1.  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制定并实施了《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荣应急发〔2023〕17号),该计划未包含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的监督检查。2023年,区应急局制定了《荣昌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荣安办发〔2023〕21号),以规上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小微企业本质安全提升行动为重点,突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和火灾防控除险清患对重点工贸企业开展了执法检查;1月至5月,执法检查70家次,发现安全隐患476项,立案查处8起,罚款21.1万元;相关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频次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带队开展了安全检查。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其存在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安全生产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荣昌府办发〔2023〕34号)的相关规定对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1.  重庆市荣昌区经济信息委,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制定并实施了《2023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荣经信发〔2023〕17号),计划于9月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实施监督检查。2023年,区经济信息委以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为重点落实工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按照区安委会部署开展了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治理2023行动。1月至5月,检查规上工业企业29家次,发现安全隐患12项,均已督促完成整改;相关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频次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带队开展了安全检查。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区经济信息委存在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安全生产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荣昌府办发〔2023〕34号)的相关规定对重庆市荣昌区经济信息委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1.  区消防救援支队,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制定了《2023年度全区消防工作要点》(渝荣消安发〔2023〕1号),以提升整体智治水平、夯实消防责任体系、提升风险防治水平、夯实基层治理体系为重点开展全区消防安全工作;2023年,按照区安委会部署,开展了全区火灾防控“除险清患”专项行动。2月15日,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清单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未进行生产活动。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区消防救援支队存在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安全生产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区消防救援支队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八、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设施设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控,认真编制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安富街道办事处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强化工贸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执法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监管执法水平。要针对辖区存在的违规动火作业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治,认真落实火灾防控“除险清患”专项行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严格履行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责任,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区应急局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工贸领域的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对镇街及高新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督查考核,破解基层末端责任悬空的难题;以注重实效为原则,落实规上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提升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持续以火灾防控“除险清患”专项行动为抓手,重点整治工贸领域动火作业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四)区经济信息委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落实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对镇街及高新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指导,以提高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为重点认真督促工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落实工业企业火灾防控“除险清患”专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加密安全检查,严格行政执法,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高企工业业本质安全,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五)区消防救援支队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职责,强化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提高社会面火灾防控意识;认真督促行业监管部门及镇街、高新区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对全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加密执法检查频次,严格行政执法,坚决杜绝易燃易爆场所未经审批作业、动火特种作业未持证上岗、消防设施设备未定期维护保养等火灾隐患,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FD10720 | 2023_重庆_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 索引号 ]

11500226MB1602900R/2023-0007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成文日期 ]

2023-11-06

[ 发布日期 ]

2023-11-06

[ 发布机构 ]

荣昌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3-11-06

默认 大 超大】

2023年5月31日,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在彩钢棚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损失848745元。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荣昌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经济信息委和区消防救援支队参加的“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了荣昌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初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MB****,成立日期:2017年6月6日,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石燕子社区一组213号,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纺织品、服装、胚布、生活日用品、床上用品等,该公司仓库设置有1处消火栓及约6具灭火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31日6时30分许,汤某洪、张某宽、张某友、刘某四名工人到达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安装彩钢棚。

7时20分,汤某洪在仓库顶棚焊割排水沟槽时,飞溅的焊渣引燃侧下方零散堆积的棉花。刘某松及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开展初期火灾扑救,因现场消火栓不能正常使用,在现场灭火器使用完后仍不能控制初期火情,导致过火面积不断扩大。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安富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于当日10时10分许完成事故现场明火扑灭任务。经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现场无次生或衍生事故发生的趋势,未对周边造成安全或环境影响。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石燕子社区1组213号的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1号仓库,过火面积约200m2,系地上单层丙类厂房,着火仓库呈东南向西北布置,仓库南侧为乡间道路,北侧为棉织品加工车间,仓库东侧为办公室,着火仓库共分隔成三个仓库。其中1号仓库整体燃烧;2号仓库除西北侧分隔彩钢板有烟熏痕迹,顶部有烟熏痕迹外其余地方未过火;3号仓库为员工食堂,未过火。1号、2号仓库存放大量棉絮及棉花,1号仓库北侧顶棚排水沟槽高约6m,仓库内零散棉花堆积处离事故焊割处水平距离约5m。(详见图一、图二、图三)

图一事故现场概况

图二事故彩钢棚安装施工情况

图三事故焊割的仓库顶棚排水沟槽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为848745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汤某洪安全意识淡薄,安全作业技能差。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从事焊割作业,在未经审批、未确保焊割火源影响范围无可燃物的情况下违章动火作业。

(二)间接原因。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彩钢棚安装作业安全检查不力,未及时治理易燃物品堆放在焊割作业影响范围内的不安全状态,使用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焊割作业,未对仓库消火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六、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初步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汤某洪安全意识淡薄,安全作业技能差。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从事焊割作业。汤某洪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失火罪,建议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区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彩钢棚安装作业安全检查不力,未及时治理易燃物品堆放在焊割作业影响范围内的不安全状态,使用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焊割作业,未对仓库消火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建议由区消防救援支队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安全生产警示约谈的单位。

1. 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办事处,作为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制定了《安富街道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检查计划》(安富办事处发〔2023〕28号),计划于5月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5月30日,安富街道办事处对该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了三项问题,并要求该企业立即纠正。相关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频次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带队开展了安全检查。但在对工贸企业安全监管过程中,开展火灾防控“除险清患”专项行动不到位,未认真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动火作业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并督促该公司整治动火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安全生产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荣昌府办发〔2023〕34号)的相关规定对安富街道办事处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2. 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制定并实施了《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荣应急发〔2023〕17号),该计划未包含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的监督检查。2023年,区应急局制定了《荣昌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荣安办发〔2023〕21号),以规上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小微企业本质安全提升行动为重点,突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和火灾防控除险清患对重点工贸企业开展了执法检查;1月至5月,执法检查70家次,发现安全隐患476项,立案查处8起,罚款21.1万元;相关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频次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带队开展了安全检查。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其存在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安全生产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荣昌府办发〔2023〕34号)的相关规定对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3. 重庆市荣昌区经济信息委,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制定并实施了《2023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荣经信发〔2023〕17号),计划于9月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实施监督检查。2023年,区经济信息委以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为重点落实工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按照区安委会部署开展了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治理2023行动。1月至5月,检查规上工业企业29家次,发现安全隐患12项,均已督促完成整改;相关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频次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带队开展了安全检查。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区经济信息委存在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安全生产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荣昌府办发〔2023〕34号)的相关规定对重庆市荣昌区经济信息委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4. 区消防救援支队,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制定了《2023年度全区消防工作要点》(渝荣消安发〔2023〕1号),以提升整体智治水平、夯实消防责任体系、提升风险防治水平、夯实基层治理体系为重点开展全区消防安全工作;2023年,按照区安委会部署,开展了全区火灾防控“除险清患”专项行动。2月15日,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清单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未进行生产活动。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区消防救援支队存在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安全生产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区消防救援支队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八、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设施设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控,认真编制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安富街道办事处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强化工贸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执法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监管执法水平。要针对辖区存在的违规动火作业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治,认真落实火灾防控“除险清患”专项行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严格履行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责任,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区应急局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工贸领域的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对镇街及高新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督查考核,破解基层末端责任悬空的难题;以注重实效为原则,落实规上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提升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持续以火灾防控“除险清患”专项行动为抓手,重点整治工贸领域动火作业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四)区经济信息委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落实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对镇街及高新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指导,以提高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为重点认真督促工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落实工业企业火灾防控“除险清患”专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加密安全检查,严格行政执法,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高企工业业本质安全,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五)区消防救援支队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职责,强化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提高社会面火灾防控意识;认真督促行业监管部门及镇街、高新区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对全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加密执法检查频次,严格行政执法,坚决杜绝易燃易爆场所未经审批作业、动火特种作业未持证上岗、消防设施设备未定期维护保养等火灾隐患,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

“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打印文章】

FD10721 | 2023_重庆南岸区盘龙花园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消防救援局牵头,区公安

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消防救援局牵头,区公安分局、住建、应急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开展延伸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询问、现场查看、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了有关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南岸区盘龙花园2期17栋13-5,于2013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建筑面14628.86平方米,共19层,高57米,属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吴庆义,性别:男。

二、火灾发生经过和灭火救援情况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 年1 月20 日01 时17分,南岸区盘龙花园2期17栋13-5“1.20”发生火灾,火灾情况如下:南岸区盘龙花园2期17栋13-5客厅为起火区域,烧毁客厅一个桌子的局部,桌子外侧边缘中间的位置有明显燃烧痕迹,桌上有燃烧物的残渣,地上有少许掉落,桌子上面有水杯、瓶罐等物品,桌子的抽屉里有药品和食物,靠近墙壁有少量烟熏痕迹,其余地方均未发现燃烧和烟熏的痕迹。经统计,过火面积约0.2平方米,火灾造成一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为200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3 年1 月20 日01 时17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南岸区盘龙花园2期17栋13-5客厅内;起火点位于南岸区盘龙花园2期17栋13-5客厅的桌子外侧边缘中间的位置,起火原因为用火不慎,死者将客厅桌上燃烧的蜡烛引燃身上的衣服,引发火灾。

四、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重庆小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日常防火巡查检查流于形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二)鸡冠石镇。调查中发现,海棠溪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专管机构明确,确定了各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能职责划分清晰,按要求开展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了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对社区消防工作开展指导检查;火灾发生后,社区微型消防站到场协助火灾扑救处置。但未对起火住户开展入户宣传。

(二)鸡冠石镇派出所。根据《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针对检查指导工作不深入,不仔细的问题,移交区公安分局处理,处理意见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五、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一)吴庆义:此次火灾造成1人死亡,起火原因系用火不慎。鉴于火灾发生后,盘龙花园2期17栋13-5吴庆义已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失火罪。

(二)重庆小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移交区消防救援局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三)鸡冠石镇:针对该单位“生命通道”整治力度不强的问题,建议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督办约谈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约谈分管责任人,取消2023年度消防工作检查优秀资格。

六、事故防范建议

(一)加强全区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南岸区盘龙花园2期17栋13-5火灾事故中暴露出高层住宅建筑存在的共性安全隐患。据调查,全区高层住宅建筑普遍存在消防设施损坏、安全管理缺位等问题,加之小区居住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大修基金使用困难,各类安全隐患迟迟得不到整治。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要将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摆在突出的位置上来,将安全隐患整治纳入民生工程,给予财政倾斜,加大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安全管理的投入力度,消除高层住宅建筑各类安全隐患。

(二)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盘龙花园二期小区火灾事故中暴露出物业服务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差,安全管理不规范不到位等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是安全管理的末端环节,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督促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维护和宣传教育等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整改各类安全隐患,打通安全管理的最后一公里。

(三)加强“小火亡人”火灾防控。各镇街、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要持续开展以“三清三查”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要发动基层网格员、消防志愿者、社区消防宣传大使等,对社区居民加强消防安全入户宣传,上门指导帮助查找消除火灾隐患,宣讲安全用火用电、逃生自救等常识。要以老弱病残、学生、婴幼儿等家庭为重点,鼓励安装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改进烤火取暖方式,推广智能断电取暖设施。

FD10722 | 2023_重庆涪陵_常捷医药3·5反应釜爆炸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重庆涪陵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3·5”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首页 / 政务公开 / 应急管理 / 应对信息

索引号

11500102709469172K/2026-00048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涪陵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6-05-13

发布日期

2026-05-13

标题

重庆涪陵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 “3·5”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发文字号

有 效 性

重庆涪陵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 “3·5”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6-05-13

字 号:大中小

2023年3月5日23时17分许,涪陵区临港经济区的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4-2车间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反应釜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科学应急处置,切实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从严排查隐患,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成立由市应急局牵头,涪陵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总工会等单位派员参加的重庆涪陵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3·5”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涪陵区纪委监委机关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3名相关领域专家对事故直接原因进行技术分析鉴定。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事故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的履职情况,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过程中,从业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一般容器爆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常捷医药”),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于2008年11月12日,法定代表人:苏**,注册资本:15000万元,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14663585,注册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龙电路12号,公司厂址位于涪陵区龙桥工业园区内,占地112亩。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原料药、片剂(按许可证核定的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生产、销售:化工产品(不含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

重庆常捷医药系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2023年4月22日,重庆常捷医药股东变更,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退出,由重庆欣圣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重庆常捷医药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渝WH安许证〔2021〕第32号),有效期至2024年9月12日,许可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甲醇、乙醇、丙酮、乙酸乙酯、1,1-二氯乙烷、N,N-二甲基甲酰胺、氨水)。事发车间生产工艺为:使用未经正规设计施工的硝化工艺进行亚硝酸乙酯(中间产品)的生产,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危险化学品,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条件。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5日18时40分,重庆常捷医药4-2车间进行羰基酯环合物原料之一肟化物第65批生产。车间第二层的8#产气釜投料:水292kg、95%乙醇270kg、亚硝酸钠367kg,开搅拌融化并升温。21时30分,8#产气釜釜内温度升至19.3℃,开始滴加36%盐酸,盐酸共计653kg。

与8#釜同步进行操作的是车间第二层9#肟化物反应釜。19时30分,9#反应釜投料:羰基酯(含量90%)折纯600kg、无水乙醇385kg,并开启反应釜夹套-15℃冷冻盐水进行冷却。21时10分,9#反应釜釜内降至温度-1.2℃,一次性加入36%盐酸40kg,继续采用反应釜夹套-15℃冷冻盐水冷却。

21时30分,9#反应釜釜内温度-1.3℃,开启8#产气釜与9#肟化物反应釜釜底的气相连接管道阀门,将8#产气釜产生的亚硝酸乙酯气体持续通入9#肟化物反应釜进行肟化反应。

22时30分,白班作业人员郭记录8#产气釜釜内温度24℃、9#肟化物反应釜釜内温度-0.2℃,然后与夜班班长李进行交接,由李负责操作8#产气釜盐酸滴加并记录,陈、李、廖负责其他工作。

23时17分,8#产气釜发生爆炸。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区域。

发生爆炸区域位于公司4-2车间,4-2车间厂房主体结构为钢混框架结构,共三层,第一层主要用于产品的离心和搅拌,第二层与第三层为反应釜操作平台,事故爆炸为第二层的8#产气釜。事发时李正位于8#产气釜附近,陈位于车间第三层,李、廖位于车间第一层(见图1、图2)。8#产气釜釜盖与釜体分离,均坠落在1楼地面,釜盖与釜体相对完整,车间2楼及8#产气釜正上方设备、管道、电缆桥架损毁严重。

2.事故现场着火痕迹勘查情况。

根据爆炸现场3楼视频影像记录(见图3),爆炸发生于2023年3月5日23时17分,视频记录爆炸前后无火光。经现场勘查,爆炸事故现场虽然设备、设施及管线损毁严重,但无熔融物滴落,塑料胶管无熔化痕迹,地面、墙面、电缆桥架、设备保温层等均无过火痕迹(见图4、图5、图6)。

3.8#产气釜盐酸加料系统排查情况。

爆炸事故现场经排危后,调查组进入事故现场发现盐酸高位槽中已无盐酸,通过现场找寻并拼凑出盐酸滴加管视镜和手动调节阀。该控制阀手柄脱落,但阀门阀芯几乎处于全开状态(见图7、图8)。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1)死者李,女,岁,身份证号码:510522*******,家庭地址:四川省合江县*****,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伤者陈,女,岁,身份证号码:512323*******,家庭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目前在重庆大学附属涪陵医院医治。

(3)伤者李,女,岁,身份证号码:512301*******,家庭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目前已出院。

(4)伤者廖,女,岁,身份证号码:512301*******,家庭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目前已出院。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医疗、丧葬、善后赔偿及车间受损费用共计:人民币193.28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附近冷冻操作工杨*第一时间将情况汇报给车间主任蹇,蹇随后向公司领导上报,由现场值班领导尚**立即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救援。公司按规定及时向涪陵区临港经济区报告了事故情况,后涪陵区相关单位按规定进行了逐级上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领导立即作出批示指示。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局领导带领相关处室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会同涪陵区应急管理局、临港经济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实时调度事故处置情况。且事发后第一时间,其公司有关人员立即拨打了“120”电话并组织夜班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施救。

23时39分,将陈**救出,为争取抢救时间,公司派车将其送往涪陵中心医院救治。

23时55分,由赶到现场的120救护车将李和廖送往涪陵中心医院救治。

次日1时43分,经过多次寻找,将李**救出,为争取抢救时间,紧急送往重庆大学附属涪陵医院救治。

(三)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李后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4时30分许宣告死亡。李和廖伤势较轻,情绪稳定,陈伤势较重,随即联系重庆市医疗专家紧急赶赴重庆大学附属涪陵医院参与救治,目前仍在医治过程中。事发后重庆常捷医药第一时间成立善后维稳工作专班,安排专人一对一开展工作,于2023年3月6日与死者李**家属达成善后赔偿协议。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第一时间接到事故信息后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常捷医药有限公司生产设备在不满足硝化工艺安全技术要求的情况下,进行硝化反应,且夜班工人误操作,导致8#产气釜釜内物料发生剧烈反应,急剧产气(亚硝酸乙酯),大量放热,引发反应釜超压爆炸。

(一)直接原因分析。

1.人的不安全行为。夜班班长李**负责8#产气釜盐酸滴加,误操作加大盐酸滴加流速致使8#产气釜釜内物料反应剧烈、大量产气,造成8#产气釜超压发生物理爆炸。

2.物的不安全状态。8#产气釜为搪瓷常压釜,未设置安全阀,事发时用于生产亚硝酸乙酯,未根据工艺压力情况选择压力容器,也未设置安全阀或爆破片等泄压设施,事发反应釜不满足硝化工艺安全技术要求。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反应过程危险化学品危险性分析。

根据《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第11卷第12期 2015年12月)刊印的《亚硝酸乙酯分解危险性研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工程研究院化学品安全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当亚硝酸乙酯的样品质量为150mg时,亚硝酸乙酯的起始放热温度为140℃,当亚硝酸乙酯的样品质量为300mg时,亚硝酸乙酯的起始放热温度为120℃,当亚硝酸乙酯的样品质量为600mg时,亚硝酸乙酯的起始放热温度为112℃。由试验数据可知,当温度超过110℃时亚硝酸乙酯易发生分解且分解放热量较大,亚硝酸乙酯的峰值温度和分解热随样品质量增加而略有下降。(详见表2)

2.爆炸类型分析。

爆炸是在较短时间和较小空间内,能量从一种形式向另一种或几种形式转化并伴有强烈机械效应的过程。按照爆炸的初始能量不同,爆炸可分为核爆炸、化学爆炸、物理爆炸、电爆炸、高速碰撞、激光、X射线或其他高能粒子束照射引起的爆炸等6种。本次爆炸现场不涉及雷电放电、核设施、激光和高能粒子束,也不涉及陨石高速碰撞,因此,本次事故爆炸的类型仅涉及物理爆炸和化学爆炸。

(1)化学爆炸可能性分析。

化学爆炸是由化学变化造成的。化学爆炸的物质不论是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还是爆炸性物质(如炸药),都是一种相对不稳定的系统,在外界一定强度的能量作用下,能产生剧烈的放热反应,产生高温高压和冲击波,从而引起强烈的破坏作用。

(2)乙醇、亚硝酸乙酯蒸气云爆炸可能性分析。

①产气量计算(按照反应式进行理论产气量计算)

NaNO2+HCl + CH3CH2OH    CH3CH2NO2 + NaCl +H2O

36.5                           75

50kg                         102kg

产气量=(102/75)*22.4=30m3

②气体流速计算(根据流速计算公式计算)

V2=2P/密度= 0.2*1000000/1.205=165975

V=407.4 m/s

(3)亚硝酸钠遇铵盐爆炸可能性分析。

亚硝酸钠为氧化性固体,遇有机物、可燃物混合能燃烧或爆炸,遇铵盐、可燃物粉末或氰化物的混合物会爆炸。

采用环境风险评价系统(RiskSystem)V1.2.0.4软件模拟小孔泄漏速度计算,经计算,1mm孔径、0.2MPa、1m高度的液体泄漏速度为0.00755kg/s(见下图9),107分钟冷冻盐水总泄漏量为48.47kg,折合体积约为44升。

根据事故釜冷冻盐水检测分析报告可知,每升冷冻盐水中氨氮总含量为50mg,其中氨氮总量约为2200mg。氨氮总量(2200mg)与产气釜内的亚硝酸钠量(367kg)相比,数量级差较大,亚硝酸钠遇铵盐爆炸可能性较小。结合事故现场着火痕迹勘查,排除亚硝酸钠遇铵盐发生化学反应爆炸可能。

(4)亚硝酸乙酯分解爆炸可能性分析。

亚硝酸乙酯受热或光照易发生分解,分解时有爆炸危险。根据《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第11卷 第12期 2015年12月)刊印的《亚硝酸乙酯分解危险性研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工程研究院、化学品安全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由试验数据可知,当温度超过110℃时亚硝酸乙酯易发生分解且分解放热量较大,亚硝酸乙酯的峰值温度和分解热随样品质量增加而略有下降。

根据亚硝酸乙酯安全技术说明书,亚硝酸乙酯接触铵盐、氰化物可引起强烈分解。根据对冷冻盐水中氨氮总量的检测及泄漏量的模拟计算,107分钟冷冻盐水总泄漏量为48.47kg,折合体积约为44升,其中氨氮总量约为2200mg。虽然不排除微量铵盐引发亚硝酸乙酯发生强烈分解,进而发生超压爆炸的可能性,但因无法确定8#产气釜泄漏孔出现与爆炸事故的前后时间关系,暂不采纳为本次事故直接原因。

3.物理爆炸可能性分析。

物理性爆炸是由物理变化(温度、体积和压力等因素)引起的,在爆炸的前后,爆炸物质的性质及化学成分均不改变。

事故反应工序是一个产气反应(亚硝酸乙酯在正常控温条件下始终为气态),气体产生量与反应速率密切关联。

(1)盐酸正常滴加速度的情况。

以盐酸正常滴加速率计,107分钟盐酸滴加量约为50kg,产气量约为30m3,产生的亚硝酸乙酯气体经气相管连通持续通入9#反应釜参与肟化反应,且9#反应釜与直通大气的尾气系统相连,正常反应过程中,8#产气釜釜内压力不高于0.1MPa,9#反应釜釜内为常压。

(2)假设白班人员误开盐酸滴加阀的情况。

根据2023年3月5日操作记录:21时30分,8#产气釜釜内温度升至19.3℃,开始滴加36%盐酸。以盐酸滴加管阀门误操作全开计算,盐酸从高位槽靠重力流下,其流速为1m/s左右,DN25的管道半径为0.0125m。60分钟流量为:

πr2 1m/s 60s 分钟数 1.19*103kg/m3

=3.14(0.0125)260601.19*103

=2101kg

根据操作记录,盐酸高位槽中盐酸总量为653kg,若假设白班人员误操作全开盐酸滴加阀,60分钟足够将高位槽中全部盐酸加入至8#产气釜,经计算产气量为400.5m3(计算过程见下式),且将会大量放热。但根据当日操作记录:22时30分,8#产气釜釜内温度24℃、9#肟化物反应釜釜内温度-0.2℃,且顺利进行了交班。由此可见,本假设不成立。

产气量计算(按照反应式进行理论产气量计算)

NaNO2+HCl + CH3CH2OH    CH3CH2NO2 + NaCl +H2O

36.5                           75

653kg                        1341kg

产气量=(1341/75)*22.4=400.5m3

(3)假设夜班人员误开盐酸滴加阀的情况。

根据2023年3月5日操作记录,夜班人员于22时30分接班,至爆炸发生共计47分钟。假设夜班人员接班误开盐酸滴加管阀门,盐酸从高位槽靠重力流下,其流速为1m/s左右,DN25的管道半径为0.0125m。47分钟流量为:

πr2 1m/s 60s 分钟数 1.19*103kg/m3

=3.14(0.0125)260471.19*103

=1646.44kg

根据计算结果,若夜班人员接班时误操作全开盐酸滴加阀,47分钟也足以将盐酸高位槽中剩余的盐酸(盐酸总量653kg,按正常滴加时间平均值21小时计,1小时滴加31kg,剩余622kg)全部加入至8#产气釜,经计算产气量为381.7m3(计算过程见下式),且将会大量放热。

产气量计算(按照反应式进行理论产气量计算)

NaNO2+HCl + CH3CH2OH    CH3CH2NO2 + NaCl +H2O

36.5                             75

622kg                          1278kg

产气量=(1278/75)*22.4=381.7m3

考虑47分钟正常通入9#肟化物反应釜量的亚硝酸乙酯的量约为12m3(以107分钟正常产气、吸气量30m3进行换算),理论计算误开盐酸滴加阀多产气381.7-12=369.7m3,若无法及时排出,对2m3反应釜将造成18.45MPa的超压。根据2017年更换的8#产气釜设计资料,8#产气釜为常压反应釜,设备气密试验压力为0.22MPa,误开盐酸滴加阀导致反应剧烈产气而产生的压力超过设备气密试验压力,可能会导致发生物理爆炸。剧烈反应也会大量放热,局部或整体的过热温升也可能达到亚硝酸乙酯分解爆炸温度。

结论:不排除夜班人员误操作加大盐酸滴加流速致使反应剧烈、大量产气的可能,8#产气釜内亚硝酸乙酯气体无法及时通过气相连接管(DN32变DN25)、9#釜尾气管(DN32)、尾气碱洗设施排入大气而造成8#产气釜超压发生物理爆炸的可能。

(三)间接原因分析。

重庆常捷医药,作为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擅自改变原有生产工艺和产品,未经反应风险评估、未经正规设计使用硝化工艺生产医药中间体,企业安全管理混乱,未对员工开展高危工艺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重庆常捷医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1.超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范围生产,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重新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而是擅自改变原有生产工艺和产品,未经反应风险评估、未经正规设计使用硝化工艺生产医药中间体。

2.使用硝化工艺时,未按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和HAZOP分析结果对硝化反应釜内温度、搅拌速率、硝化剂流量、冷却水流量、PH值、硝化产物中杂质含量等重点参数进行监控。

3.未按照相关要求对涉及硝化工艺的生产装置进行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与单元和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进行风险评估。

4.未按要求制定硝化工艺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过程全凭一线工人经验把控。

5.安全教育培训部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李**等人开展高危工艺安全教育培训。

(二)有关监管部门。

1.涪陵区应急管理局。作为重庆常捷医药的行业主管部门,危化科负责辖区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负责和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参与协调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在2023年3月10日印发的执法计划中把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按照全年检查不少于1次的检查频率进行监管,并计划于2023年5月对其开展执法检查;按照每月1次的频率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研判。

调查发现,一是该局于2022年12月7日印发《关于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的通知》涪安委发〔2022〕99号文,其中文件要求“要采取全面排查、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逐村(社区)、逐企(单位)、逐户开展再排查再整治,做到全覆盖”、“查清辖区内有没有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违法违规从事化工生产、储存的企业”和“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发挥网格化、信息化监管效能,全面动态掌握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但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未按文件要求做到全覆盖排查,也未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未能全面动态掌控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二是对合法企业从事非法生产的风险研判不足,打非治违主要集中在成品油及烟花爆竹非法储存方面,未主动深入排查合法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生产行为;三是在2022年6月23日对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的检查过程中,现场检查记录未囊括现场检查方案全部内容,未对该公司一线岗位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开展检查;四是未深刻吸取“2·12”中化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辖区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键装置开展排查整治;五是督促落实一线员工岗位责任制不到位,事发车间员工对其岗位风险,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不熟悉。

2.重庆市涪陵临港经济区管委会。作为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的属地监管部门,重庆市涪陵临港经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负责临港经济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卫生健康相关工作;负责临港经济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在年初制定的执法计划中把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作为重点检查企业,按照每半年检查1次的频率进行监管,并按照每季度1次的频率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研判。

调查发现,截止事发时,暂未对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开展年度执法计划检查。存在的问题:一是在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回头看专项行动以来,未按《关于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的通知》涪安委发〔2022〕99号文要求全面动态掌握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二是在今年2月28日下发的需核实化学原料药企业(包含常捷医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和许可情况的通知后,未对原料药生产企业上报的产品内容和中间产物进行核实;三是风险辨识和风险研判不足,未针对合法企业从事非法生产开展针对性研判。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李,重庆常捷医药事发车间当班班长,未按公司告知的生产流程进行肟化物生产,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事故责任。

2.尚**,重庆常捷医药副总经理,分管技术和工艺。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变更并组织车间工作人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 杨**,重庆常捷医药副总经理,分管产品生产。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变更并组织车间工作人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安**,涪陵区应急局副局长,分管危化工作,对于发放有许可资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合法企业从事非法生产的情形风险研判不足,“打非治违”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成品油及烟花爆竹非法储存方面,未深刻吸取“2·12“中化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辖区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议涪陵区应急局对其提醒谈话。

2.涂**,涪陵区应急局危化科负责人,负责危化科全面工作,未严格按照涪安委发[2022]99号文要求开展工作,未严格督促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制定的检查方案执行。建议其向涪陵区应急局作书面检查。

3.张**,涪陵区应急局危化科一级主办,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在2022年6月23日对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的检查过程中,现场检查记录未囊括现场检查方案全部内容,未对该公司一线岗位责任落实情况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开展检查,督促落实一线员工岗位责任制不到位。建议涪陵区应急局对其提醒谈话。

4.王**,涪陵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未严格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开展工作,负领导责任。建议涪陵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其提醒谈话。

5.马*,涪陵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所长,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全面工作,未按涪安委办发[2022]99号文件要求全面动态掌握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未针对合法企业从事非法生产开展针对性研判,未按市应急局危化处下发的通知要求对原料药生产企业上报的产品内容和中间产物进行核实。建议涪陵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其提醒谈话。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邹**,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企业存在非法生产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涪陵区应急局给予其2022年年收入40%即21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蹇**,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事发车间车间主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车间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应负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涪陵区应急局给予其2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亚硝酸乙酯生产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未按要求对涉及硝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未按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未对岗位操作人员开展硝化工艺安全教育培训。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2〕15号)的规定,建议涪陵区应急局给予其人民币60万元(大写: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涪陵区应急管理局向涪陵区人民政府作深刻检查。

2.建议责成涪陵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会向涪陵区人民政府作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本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应当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体检”。一是严格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体检”的通知》渝安监发〔2022〕20号文要求,在全面自查自检的基础上,运用HAZOP、JHA、PHA、FMEA等分析方法,继续查找、辨识、分析化工装置系统性、深层次的安全风险和隐患问题,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整改。二是应当加强在役化工装置设计诊断,对不满足现行设计要求的设备设施一律停止使用。三是加强化工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完善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管理程序,涉及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等变更,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变更风险分析,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变更实施完成后,要对变更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报告,及时更新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信息,并开展培训。

(二)涪陵区应急局应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责任。通过清理排查,彻底摸清辖区非法违法生产底数,分门别类建立清单台账;全面核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一般化工、医药企业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资料,对存在未经正规设计、重点监管工艺未实现自动控制、危化品储存设施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使用淘汰工艺设备等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现场处置决定、立案查处、责令整改等处置措施。严格落实安全审查,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一般化工医药建设项目的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委托专家审查。

(三)重庆市涪陵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应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全面排查一般化工、医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危化品(含原料、产品、中间成品等),重点排查涉及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建立危化品安全风险数据库,实施精准执法。

附件下载

重庆涪陵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3·5”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示稿).pdf

分享文章到:

FD10723 | 2023_重庆涪陵常捷医药3·5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 1 — 渝应急〔2023〕55 号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重庆涪陵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 “3·5”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重庆涪陵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3·5”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 组: 根据市政府同意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程序,现将你 组提交的《重庆涪陵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3·5”一般容器爆 炸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的

— 2 — 有关规定。 二、同意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 三、同意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 处理建议。 四、请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重庆涪陵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 司“3·5”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 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请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 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在处理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市应急局备 案。 附件:重庆涪陵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3·5”一般容器爆 炸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2023 年5 月11 日

重庆涪陵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 “3·5”一般容器爆炸事故 调 查 报 告 编制单位:重庆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编制日期:2023年5月

— 1 —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3 (三)事故发生经过。..............................................................................3 (四)事故现场情况。..............................................................................4 1.事故发生区域。................................................................................4 2.事故现场着火痕迹勘查情况。.............................................................5 3.8#产气釜盐酸加料系统排查情况。.....................................................8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9 1.人员伤亡情况。..............................................................................10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0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0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10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10 (三)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11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1 三、事故原因分析.......................................................................................... 12 (一)直接原因分析。............................................................................12 1.人的不安全行为。...........................................................................12 2.物的不安全状态。...........................................................................12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2 1.反应过程危险化学品危险性分析。.................................................... 12 2.爆炸类型分析。..............................................................................15 3.物理爆炸可能性分析。.................................................................... 19 (三)间接原因分析。............................................................................21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22 (一)事故单位。..................................................................................22 (二)有关监管部门。............................................................................23 1.涪陵区应急管理局。....................................................................... 23

— 2 — 2.涪陵临港经济区管委会。................................................................. 25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25 (一)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25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26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27 (四)其他处理建议。............................................................................29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29 (一)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应当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体检”。............29 (二)涪陵区应急局应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责任。..................................... 29 (三)重庆市涪陵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应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29

— 1 — 重庆涪陵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3·5” 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3 月5 日23 时17 分许,涪陵区临港经济区的重 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4-2 车间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反应 釜爆炸事故,造成1 人死亡,3 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领导分别作出重要 批示指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科学应急处置,切实查明原因, 严肃追究责任,从严排查隐患,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成立由市应急局牵头,涪陵区 应急局、区公安局、区总工会等单位派员参加的重庆涪陵重庆常 捷医药有限公司“3·5”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 故调查组”),并邀请涪陵区纪委监委机关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同时聘请3 名相关领域专家对事故直接原因进行技术分析鉴定。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调查取证、调阅资料、 人员问询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 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事故企业存在的问

— 2 — 题及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的履职情况,总结分析 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过程中,从业人 员操作不当造成的一般容器爆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常捷医药”),为有 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于2008 年11 月12 日,法定代表 人:苏,注册资本:15000 万元,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5001026814663585,注册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龙桥 街道龙电路12 号,公司厂址位于涪陵区龙桥工业园区内,占地 112 亩。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原料药、片剂(按许可证核 定的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生产、销售:化工产品(不含第一、 二类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 重庆常捷医药系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全资子公司。 2023 年4 月22 日,重庆常捷医药股东变更,重庆圣华曦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退出,由重庆欣圣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100%持 [1] 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1999 年9 月28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990050,法 定代表人:姜,注册资本:5600 万元,注册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江桥路8 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生产小容 量注射剂,冻干粉针剂,片剂,硬胶囊剂,口服溶液剂,粉针剂(含头孢菌素类),无菌原料药、原料药。一般项 目:制造、销售医药中间体;药物研究、开发与转让。 [2] 重庆欣圣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日期:2023 年2 月16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C78QBR01, 法定代表人:姜**,注册资本:1000 万元,注册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江桥路8 号1 幢(车间综合楼),

— 3 — 股。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重庆常捷医药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渝WH 安许证〔2021〕第32 号),有效期至2024 年9 月12 日,许 可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甲醇、乙醇、丙酮、乙酸乙酯、1, 1-二氯乙烷、N,N-二甲基甲酰胺、氨水)。事发车间生产工艺为: 使用未经正规设计施工的硝化工艺进行亚硝酸乙酯[3](中间产品) 的生产,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危险化学品,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条件。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3 月5 日18 时40 分,重庆常捷医药4-2 车间进 行羰基酯环合物原料之一肟化物第65 批生产。车间第二层的8# 产气釜投料:水292kg、95%乙醇270kg、亚硝酸钠367kg, 开搅拌融化并升温。21 时30 分,8#产气釜釜内温度升至19.3℃, 开始滴加36%盐酸,盐酸共计653kg[4]。 与8#釜同步进行操作的是车间第二层9#肟化物反应釜。 19 时30 分,9#反应釜投料:羰基酯(含量90%)折纯600kg、 无水乙醇385kg,并开启反应釜夹套-15℃冷冻盐水进行冷却。 21 时10 分,9#反应釜釜内降至温度-1.2℃,一次性加入36%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进出口。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 发展。 [3]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亚硝酸乙酯列入该目录2495 项属危险化学品。 [4] 投料记录:根据近3 个月的操作记录及岗位操作人员口述,盐酸需在18~24 小时内滴加完毕,盐酸滴加管阀 门开度极小(约10%以内),滴加时盐酸呈丝线状下落。

— 4 — 盐酸40kg,继续采用反应釜夹套-15℃冷冻盐水冷却。 21 时30 分,9#反应釜釜内温度-1.3℃,开启8#产气釜与 9#肟化物反应釜釜底的气相连接管道阀门,将8#产气釜产生的 亚硝酸乙酯气体持续通入9#肟化物反应釜进行肟化反应。 22 时30 分,白班作业人员郭记录8#产气釜釜内温度24 ℃、9#肟化物反应釜釜内温度-0.2℃,然后与夜班班长李进行 交接,由李负责操作8#产气釜盐酸滴加并记录,陈、李、 廖负责其他工作。 23 时17 分,8#产气釜发生爆炸。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区域。 发生爆炸区域位于公司4-2 车间,4-2 车间厂房主体结构为 钢混框架结构,共三层,第一层主要用于产品的离心和搅拌,第 二层与第三层为反应釜操作平台,事故爆炸为第二层的8#产气 釜。事发时李正位于8#产气釜附近,陈位于车间第三层, 李、廖位于车间第一层(见图1、图2)。8#产气釜釜盖与 釜体分离,均坠落在1 楼地面,釜盖与釜体相对完整,车间2 楼 及8#产气釜正上方设备、管道、电缆桥架损毁严重。

— 5 — 图1 事故现场照片 图2 事故现场照片 2.事故现场着火痕迹勘查情况。

— 6 — 根据爆炸现场3 楼视频影像记录(见图3),爆炸发生于2023 年3 月5 日23 时17 分,视频记录爆炸前后无火光。经现场勘 查,爆炸事故现场虽然设备、设施及管线损毁严重,但无熔融物 滴落,塑料胶管无熔化痕迹,地面、墙面、电缆桥架、设备保温 层等均无过火痕迹(见图4、图5、图6)。 图3 事故发生现场 3 楼视频显 示,无火光, 有大量棕黄 色烟雾。

— 7 — 图4 塑料穿线套管无过火痕迹 图5 电缆外皮无过火痕迹 塑料穿线套 管无过火痕 迹。 相邻反应釜 保温无碳化 现象,设备表 面无高温熔 融物。 塑料管断裂, 但无熔化痕 迹。

— 8 — 图6 相邻反应釜无过火痕迹 3.8#产气釜盐酸加料系统排查情况。 爆炸事故现场经排危后,调查组进入事故现场发现盐酸高位 槽中已无盐酸,通过现场找寻并拼凑出盐酸滴加管视镜和手动调 节阀。该控制阀手柄脱落,但阀门阀芯几乎处于全开状态(见图 7、图8)。 电缆外皮 无过火痕 迹。

— 9 — 图7 事故反应釜手动调节阀 图8 事故调节阀开合状态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阀门接近全 开

— 10 — 1.人员伤亡情况。 (1)死者李,女,岁,身份证号码:510522*********, 家庭地址:四川省合江县*****,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伤者陈,女,岁,身份证号码:512323*******, 家庭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目前在 重庆大学附属涪陵医院医治。 (3)伤者李,女,岁,身份证号码:512301*******, 家庭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目前已 出院。 (4)伤者廖,女,岁,身份证号码:512301*******, 家庭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目前 已出院。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医疗、丧葬、善后赔偿及车间受损费用共计:人民币193.28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附近冷冻操作工杨*第一时间将情况汇报给车间 主任蹇,蹇随后向公司领导上报,由现场值班领导尚立即 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救援。公司按规定及时向涪陵区临港经济区报 告了事故情况,后涪陵区相关单位按规定进行了逐级上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11 —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领导立即作出批示 指示。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局领导带领相关处室 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和善后处 置等工作,会同涪陵区应急管理局、临港经济区管委会等有关部 门,实时调度事故处置情况。且事发后第一时间,其公司有关人 员立即拨打了“120”电话并组织夜班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施救。 23 时39 分,将陈救出,为争取抢救时间,公司派车将其 送往涪陵中心医院救治。 23 时55 分,由赶到现场的120 救护车将李和廖送往 涪陵中心医院救治。 次日1 时43 分,经过多次寻找,将李救出,为争取抢救 时间,紧急送往重庆大学附属涪陵医院救治。 (三)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李后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4 时30 分许宣告死亡。 李和廖伤势较轻,情绪稳定,陈伤势较重,随即联系重庆 市医疗专家紧急赶赴重庆大学附属涪陵医院参与救治,目前仍在 医治过程中。事发后重庆常捷医药第一时间成立善后维稳工作专 班,安排专人一对一开展工作,于2023 年3 月6 日与死者李* *家属达成善后赔偿协议。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第一时间接到事 故信息后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 12 —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常捷医药有限公司生产设备在不满足硝化 工艺安全技术要求的情况下,进行硝化反应,且夜班工人误操作, 导致8#产气釜釜内物料发生剧烈反应,急剧产气(亚硝酸乙酯), 大量放热,引发反应釜超压爆炸。 (一)直接原因分析。 1.人的不安全行为。夜班班长李**负责8#产气釜盐酸滴加, 误操作加大盐酸滴加流速致使8#产气釜釜内物料反应剧烈、大 量产气,造成8#产气釜超压发生物理爆炸。 2.物的不安全状态。8#产气釜为搪瓷常压釜,未设置安全 阀,事发时用于生产亚硝酸乙酯,未根据工艺压力情况选择压力 容器,也未设置安全阀或爆破片等泄压设施,事发反应釜不满足 硝化工艺安全技术要求。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反应过程危险化学品危险性分析。 4-2 车间8#产气釜产气(实为硝化反应)过程中涉及的危 险化学品为亚硝酸钠、36%盐酸、95%乙醇和亚硝酸乙酯,其危 险性分析见表1。 根据《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第11 卷第12 期2015 年 12 月)刊印的《亚硝酸乙酯分解危险性研究》(中国石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安全工程研究院化学品安全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当 亚硝酸乙酯的样品质量为150mg 时,亚硝酸乙酯的起始放热温

— 13 — 度为140℃,当亚硝酸乙酯的样品质量为300mg 时,亚硝酸乙 酯的起始放热温度为120℃,当亚硝酸乙酯的样品质量为600m g 时,亚硝酸乙酯的起始放热温度为112℃。由试验数据可知, 当温度超过110℃时亚硝酸乙酯易发生分解且分解放热量较大, 亚硝酸乙酯的峰值温度和分解热随样品质量增加而略有下降。 (详 见表2)

— 14 — 序 号 危险化 学品名 称 危险性类别 外观性状 溶解性 闪点 ℃ 沸点 ℃ 引燃温 度℃ 爆炸极 限%(V/ V) 相对密 度(水= 1) 备注 1 95%乙 醇 闪点<23℃和初沸点>3 5℃: 易燃液体,类别2 无色液体,有 酒香 与水混溶 12 78.3 363 3.3~1 9 0.79 2 36%盐 酸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B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 接触,类别3(呼吸道刺 激)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 类别2 无色或微黄发 烟液体

与水混溶

6

-- 1.2 3 亚硝酸 钠 氧化性固体,类别3 急性毒性-经口,类别3*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 类别1 白色或淡黄色 细结晶,无臭, 略有咸味,易 潮解 易溶于水, 微溶于乙 醇、甲醇、

乙醚

320 (分

解)

-- 2.17 与铵盐、可 燃物粉末或 氰化物的混 合物会爆炸 4 亚硝酸 乙酯 易燃气体,类别1 加压气体 急性毒性-吸入,类别2 无色至淡黄色 澄明液体,有 特殊气味,微 甜,极易挥发 不溶于水, 可混溶于 乙醇、乙醚 -35

17.2

3~50 0.9 受热、光照 易分解,分 解时有爆炸 危险 接触铵盐、 氰化物可引 起强烈分解 表1 危险化学品危险性分析

— 15 — 表2 亚硝酸分解研究结果(论文节选) 2.爆炸类型分析。 爆炸是在较短时间和较小空间内,能量从一种形式向另一种 或几种形式转化并伴有强烈机械效应的过程。按照爆炸的初始能 量不同,爆炸可分为核爆炸、化学爆炸、物理爆炸、电爆炸、高 速碰撞、激光、X 射线或其他高能粒子束照射引起的爆炸等6 种。 本次爆炸现场不涉及雷电放电、核设施、激光和高能粒子束,也 不涉及陨石高速碰撞,因此,本次事故爆炸的类型仅涉及物理爆 炸和化学爆炸。 (1)化学爆炸可能性分析。 化学爆炸是由化学变化造成的。化学爆炸的物质不论是可燃 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还是爆炸性物质(如炸药),都是一种相对

— 16 — 不稳定的系统,在外界一定强度的能量作用下,能产生剧烈的放 热反应,产生高温高压和冲击波,从而引起强烈的破坏作用。 (2)乙醇、亚硝酸乙酯蒸气云爆炸可能性分析。 4-2 车间8#产气釜涉及的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为乙醇、亚 硝酸乙酯,该釜正常反应温度为20~25℃,乙醇(沸点78.3℃) 与亚硝酸钠、水相互混溶,亚硝酸乙酯为气相(沸点17.2℃), 其爆炸极限为3%~50%。事发前,21 时30 分开始滴加盐酸, 开始持续产气,并开启8#产气釜与9#肟化物反应釜釜底的气相 连接管道阀门,将8#产气釜产生的亚硝酸乙酯气体持续通入9# 肟化物反应釜进行肟化反应。截止到23 时17 分,盐酸已滴加 并反应107 分钟,根据产气量及气体流速(计算过程见下式)可 合理推断,亚硝酸乙酯已将8#产气釜内的空气置换完毕,釜内 亚硝酸乙酯的气体浓度已超过爆炸极限上限,不具备发生化学爆 炸的条件。结合事故现场着火痕迹勘查结果,排除乙醇、亚硝酸 乙酯蒸气云爆炸。 ①产气量计算(按照反应式进行理论产气量计算) NaNO2+HCl + CH3CH2OH CH3CH2NO2 + NaCl +H2O 36.5 75 50kg 102kg 产气量=(102/75)*22.4=30m3 ②气体流速计算(根据流速计算公式计算) V2=2P/密度= 0.2*1000000/1.205=165975

— 17 — V=407.4 m/s (3)亚硝酸钠遇铵盐爆炸可能性分析。 亚硝酸钠为氧化性固体,遇有机物、可燃物混合能燃烧或爆 炸,遇铵盐、可燃物粉末或氰化物的混合物会爆炸。 采用环境风险评价系统(RiskSystem)V1.2.0.4 软件模拟 小孔泄漏速度计算,经计算,1mm 孔径、0.2MPa、1m 高度的 液体泄漏速度为0.00755kg/s(见下图9),107 分钟冷冻盐水 总泄漏量为48.47kg,折合体积约为44 升。 根据事故釜冷冻盐水检测分析报告可知,每升冷冻盐水中氨 氮总含量为50mg,其中氨氮总量约为2200mg。氨氮总量 (2200mg)与产气釜内的亚硝酸钠量(367kg)相比,数量级 差较大,亚硝酸钠遇铵盐爆炸可能性较小。结合事故现场着火痕 迹勘查,排除亚硝酸钠遇铵盐发生化学反应爆炸可能。 图9 冷冻盐水泄漏速度计算

— 18 — (4)亚硝酸乙酯分解爆炸可能性分析。 亚硝酸乙酯受热或光照易发生分解,分解时有爆炸危险。根 据《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第11 卷第12 期2015 年12 月)刊印的《亚硝酸乙酯分解危险性研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安全工程研究院、化学品安全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由试 验数据可知,当温度超过110℃时亚硝酸乙酯易发生分解且分解 放热量较大,亚硝酸乙酯的峰值温度和分解热随样品质量增加而 略有下降。 4-2 车间8#反应釜反应温度工艺要求控制范围为20~ 25℃,温度上升或下降均由人工操控盐酸滴加阀门开度进行调节 (根据操作人员描述,正常生产时盐酸滴加管阀门开度极小(约 10%以内),滴加时盐酸呈丝线状下落)。经事发后调查,盐酸滴 加控制阀开度接近全开,存在人员误操作加大盐酸滴加流速致使 反应剧烈、大量放热升温的可能,若釜内整体温度或局部温度超 过亚硝酸乙酯的分解温度,可能发生亚硝酸乙酯分解爆炸事故。 根据亚硝酸乙酯安全技术说明书,亚硝酸乙酯接触铵盐、氰 化物可引起强烈分解。根据对冷冻盐水中氨氮总量的检测及泄漏 量的模拟计算,107 分钟冷冻盐水总泄漏量为48.47kg,折合体 积约为44 升,其中氨氮总量约为2200mg。虽然不排除微量铵 盐引发亚硝酸乙酯发生强烈分解,进而发生超压爆炸的可能性, 但因无法确定8#产气釜泄漏孔出现与爆炸事故的前后时间关系, 暂不采纳为本次事故直接原因。

— 19 — 3.物理爆炸可能性分析。 物理性爆炸是由物理变化(温度、体积和压力等因素)引起 的,在爆炸的前后,爆炸物质的性质及化学成分均不改变。 事故反应工序是一个产气反应(亚硝酸乙酯在正常控温条件 下始终为气态),气体产生量与反应速率密切关联。 (1)盐酸正常滴加速度的情况。 以盐酸正常滴加速率计,107 分钟盐酸滴加量约为50kg, 产气量约为30m3,产生的亚硝酸乙酯气体经气相管连通持续通 入9#反应釜参与肟化反应,且9#反应釜与直通大气的尾气系统 相连,正常反应过程中,8#产气釜釜内压力不高于0.1MPa,9# 反应釜釜内为常压。 (2)假设白班人员误开盐酸滴加阀的情况。 根据2023 年3 月5 日操作记录:21 时30 分,8#产气釜 釜内温度升至19.3℃,开始滴加36%盐酸。以盐酸滴加管阀门 误操作全开计算,盐酸从高位槽靠重力流下,其流速为1m/s 左 右,DN25 的管道半径为0.0125m。60 分钟流量为: πr2 1m/s 60s 分钟数 1.19*103kg/m3 =3.14(0.0125)260601.19*103 =2101kg 根据操作记录,盐酸高位槽中盐酸总量为653kg,若假设白 班人员误操作全开盐酸滴加阀,60 分钟足够将高位槽中全部盐 酸加入至8#产气釜,经计算产气量为400.5m3(计算过程见下

— 20 — 式),且将会大量放热。但根据当日操作记录:22 时30 分,8# 产气釜釜内温度24℃、9#肟化物反应釜釜内温度-0.2℃,且顺 利进行了交班。由此可见,本假设不成立。 产气量计算(按照反应式进行理论产气量计算) NaNO2+HCl + CH3CH2OH CH3CH2NO2 + NaCl +H2O 36.5 75 653kg 1341kg 产气量=(1341/75)*22.4=400.5m3 (3)假设夜班人员误开盐酸滴加阀的情况。 根据2023 年3 月5 日操作记录,夜班人员于22 时30 分 接班,至爆炸发生共计47 分钟。假设夜班人员接班误开盐酸滴 加管阀门,盐酸从高位槽靠重力流下,其流速为1m/s 左右,D N25 的管道半径为0.0125m。47 分钟流量为: πr2 1m/s 60s 分钟数 1.19*103kg/m3 =3.14(0.0125)260471.19*103 =1646.44kg 根据计算结果,若夜班人员接班时误操作全开盐酸滴加阀, 47 分钟也足以将盐酸高位槽中剩余的盐酸(盐酸总量653kg, 按正常滴加时间平均值21 小时计,1 小时滴加31kg,剩余62 2kg)全部加入至8#产气釜,经计算产气量为381.7m3(计算 过程见下式),且将会大量放热。 产气量计算(按照反应式进行理论产气量计算) NaNO2+HCl + CH3CH2OH CH3CH2NO2 + NaCl

— 21 — +H2O 36.5 75 622kg 1278kg 产气量=(1278/75)*22.4=381.7m3 考虑47 分钟正常通入9#肟化物反应釜量的亚硝酸乙酯的 量约为12m3(以107 分钟正常产气、吸气量30m3 进行换算), 理论计算误开盐酸滴加阀多产气381.7-12=369.7m3,若无法 及时排出,对2m3 反应釜将造成18.45MPa 的超压。根据2017 年更换的8#产气釜设计资料,8#产气釜为常压反应釜,设备气 密试验压力为0.22MPa,误开盐酸滴加阀导致反应剧烈产气而 产生的压力超过设备气密试验压力,可能会导致发生物理爆炸。 剧烈反应也会大量放热,局部或整体的过热温升也可能达到亚硝 酸乙酯分解爆炸温度。 结论:不排除夜班人员误操作加大盐酸滴加流速致使反应剧 烈、大量产气的可能,8#产气釜内亚硝酸乙酯气体无法及时通过 气相连接管(DN32 变DN25)、9#釜尾气管(DN32)、尾气碱 洗设施排入大气而造成8#产气釜超压发生物理爆炸的可能。 (三)间接原因分析。 重庆常捷医药,作为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 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擅自改变原有生产工艺和产品,未 经反应风险评估、未经正规设计使用硝化工艺生产医药中间体,

— 22 — 企业安全管理混乱,未对员工开展高危工艺安全教育培训,对事 故发生负有责任。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重庆常捷医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1.超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范围生产,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5] 要求重新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而是擅自改变原有生产 工艺和产品,未经反应风险评估、未经正规设计使用硝化工艺生 产医药中间体。 2.使用硝化工艺时,未按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 制要求[6]和HAZOP 分析结果对硝化反应釜内温度、搅拌速率、 硝化剂流量、冷却水流量、PH 值、硝化产物中杂质含量等重点 参数进行监控。 3.未按照相关要求[7]对涉及硝化工艺的生产装置进行生产 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与单元和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 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进行风险 评估。 [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 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 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 号):“化工企 业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 荐的控制方案》要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 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2017〕1 号):“企业中涉 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开 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现有的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或装置能力发生变更,且没有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

— 23 — 4.未按要求[8]制定硝化工艺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过程全凭 一线工人经验把控。 5.安全教育培训部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李**等人开展高 危工艺安全教育培训。 (二)有关监管部门。 1.涪陵区应急管理局。作为重庆常捷医药的行业主管部门, 危化科负责辖区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 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情况,承担危险 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负责 和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参与 协调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在2023 年3 月10 日印发的执法计划中把重庆常捷医药有 限公司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按照全年检查不少于1 次的检查 频率进行监管,并计划于2023 年5 月对其开展执法检查;按照 每月1 次的频率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研判。 调查发现,一是该局于2022 年12 月7 日印发《关于开展 非法违法“小化工”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的通知》涪安委发 〔2022〕99 号文,其中文件要求“要采取全面排查、明察暗访、 [8]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企业应编制并实施书面的操作规程,规程应与工艺安全信息保持 一致。企业应鼓励员工参与操作规无的编制,并组织进行相关培训。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初始开车、正常 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紧急停车等各个操作阶段的操作步骤;正常工况控制范围、偏离正常主况 的后果,纠正或防止偏离正常工况的步骤;安全、健康和环境相关的事项,如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危害、防止暴露 的必要措施、发生身体接触或暴露后的处理措施、安全系统及其功能(联锁、监测和抑制系统)等。”

— 24 — 突击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逐村(社区)、逐企(单位)、 逐户开展再排查再整治,做到全覆盖”、“查清辖区内有没有擅自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违法违规从事化工生产、储存的企业”和“建 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发挥网格化、信息化监管效能,全面动 态掌握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但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未按 文件要求做到全覆盖排查,也未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未能 全面动态掌控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二是对合法企业从事非 法生产的风险研判不足,打非治违主要集中在成品油及烟花爆竹 非法储存方面,未主动深入排查合法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非 法生产行为;三是在2022 年6 月23 日对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 司的检查过程中,现场检查记录未囊括现场检查方案全部内容, 未对该公司一线岗位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及双重预防机 制建设情况开展检查;四是未深刻吸取“2·12”中化涪陵化工 有限公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辖区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 键装置开展排查整治;五是督促落实一线员工岗位责任制不到位, 事发车间员工对其岗位风险,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 施等内容不熟悉。 2.重庆市涪陵临港经济区管委会。作为重庆常捷医药有限 公司的属地监管部门,重庆市涪陵临港经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所负责临港经济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卫生健康相关工 作;负责临港经济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在年初制定的执法计划中把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作为重点

— 25 — 检查企业,按照每半年检查1 次的频率进行监管,并按照每季度 1 次的频率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研判。 调查发现,截止事发时,暂未对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开展 年度执法计划检查。存在的问题:一是在非法违法“小化工”专 项整治回头看专项行动以来,未按《关于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 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的通知》涪安委发〔2022〕99 号文要 求全面动态掌握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二是在今年2 月28 日下发的需核实化学原料药企业(包含常捷医药有限公司)经营 范围和许可情况的通知后,未对原料药生产企业上报的产品内容 和中间产物进行核实;三是风险辨识和风险研判不足,未针对合 法企业从事非法生产开展针对性研判。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李,重庆常捷医药事发车间当班班长,未按公司告知 的生产流程进行肟化物生产,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 任事故罪,鉴于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事故责 任。 2.尚,重庆常捷医药副总经理,分管技术和工艺。未按 规定进行设计变更并组织车间工作人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 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 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杨,重庆常捷医药副总经理,分管产品生产。未按规定

— 26 — 进行设计变更并组织车间工作人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非法 生产危险化学品,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安,涪陵区应急局副局长,分管危化工作,对于发放 有许可资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合法企业从事非法生产的 情形风险研判不足,“打非治违”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成品油及烟 花爆竹非法储存方面,未深刻吸取“2·12“中化涪陵化工有限 公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辖区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事 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议涪陵区应急局对其提醒谈话。 2.涂,涪陵区应急局危化科负责人,负责危化科全面工 作,未严格按照涪安委发[2022]99 号文要求开展工作,未严格 督促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制定的检查方案执行。建议其向涪陵 区应急局作书面检查。 3.张,涪陵区应急局危化科一级主办,负责辖区内危险 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在2022 年6 月23 日对重庆常捷医 药有限公司的检查过程中,现场检查记录未囊括现场检查方案全 部内容,未对该公司一线岗位责任落实情况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情况开展检查,督促落实一线员工岗位责任制不到位。建议涪陵 区应急局对其提醒谈话。 4.王,涪陵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所,未严格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开展工作,负领导

— 27 — 责任。建议涪陵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其提醒谈话。 5.马*,涪陵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所长,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全面工作,未按涪安委办发[2022]99 号文件要求全面动态掌握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未针对合法 企业从事非法生产开展针对性研判,未按市应急局危化处下发的 通知要求对原料药生产企业上报的产品内容和中间产物进行核实。 建议涪陵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其提醒谈话。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邹,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 任人,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严格落实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 力,未及时发现企业存在非法生产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第五项[9]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0]的规定,建议涪陵区应急局给 予其2022 年年收入40%即21 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元 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蹇,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事发车间车间主任。未履 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车间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28 — 应负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 第二款[11]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 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12]的规定,建议涪陵区应急局给予其2 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亚硝酸乙酯生产许可 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未按要求对涉及硝化工艺装置的 上下游配套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未按要求开展反应安全 风险评估;未对岗位操作人员开展硝化工艺安全教育培训。其行 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 十五条第一项[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14]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违法行为情 节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5]、《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重 [1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项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分管工作 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设置技术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技术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 理责任。” [1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本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1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 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 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

— 29 — 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2〕15 号)的规定,建议涪陵区应急局给予其人民币60 万元(大写: 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涪陵区应急管理局向涪陵区人民政府作深刻检 查。 2.建议责成涪陵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会向涪陵区人民政府作 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本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 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重庆常捷医药有限公司,应当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 全“体检”。一是严格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 企业安全“体检”的通知》渝安监发〔2022〕20 号文要求,在 全面自查自检的基础上,运用HAZOP、JHA、PHA、FMEA 等 分析方法,继续查找、辨识、分析化工装置系统性、深层次的安 全风险和隐患问题,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整改。二是应当加强在 役化工装置设计诊断,对不满足现行设计要求的设备设施一律停 止使用。三是加强化工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完善变更管理制度, 明确变更管理程序,涉及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等变更,应 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变更风险分析,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 施。变更实施完成后,要对变更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报告,

— 30 — 及时更新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信息,并开展培训。 (二)涪陵区应急局应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责任。通过清理 排查,彻底摸清辖区非法违法生产底数,分门别类建立清单台账; 全面核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一般化工、医药企业的安全设 施“三同时”资料,对存在未经正规设计、重点监管工艺未实现 自动控制、危化品储存设施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使用淘汰 工艺设备等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现场处置决定、立案查处、责令整改等 处置措施。严格落实安全审查,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一般 化工医药建设项目的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委托专家审 查。 (三)重庆市涪陵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应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 全面排查一般化工、医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危化品(含 原料、产品、中间成品等),重点排查涉及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 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建立危化品安全风险数 据库,实施精准执法。

— 31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3 年5 月19 日印发

FD10724 | 2023_重庆荣昌_转念纺织5·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索引号 ]

11500226MB1602900R/2023-0007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成文日期 ]

2023-11-06

[ 发布日期 ]

2023-11-06

[ 发布机构 ]

荣昌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3-11-06

默认 大 超大】

2023年5月31日,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在彩钢棚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损失848745元。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荣昌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经济信息委和区消防救援支队参加的“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了荣昌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初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MB****,成立日期:2017年6月6日,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石燕子社区一组213号,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纺织品、服装、胚布、生活日用品、床上用品等,该公司仓库设置有1处消火栓及约6具灭火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31日6时30分许,汤某洪、张某宽、张某友、刘某四名工人到达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安装彩钢棚。

7时20分,汤某洪在仓库顶棚焊割排水沟槽时,飞溅的焊渣引燃侧下方零散堆积的棉花。刘某松及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开展初期火灾扑救,因现场消火栓不能正常使用,在现场灭火器使用完后仍不能控制初期火情,导致过火面积不断扩大。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安富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于当日10时10分许完成事故现场明火扑灭任务。经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现场无次生或衍生事故发生的趋势,未对周边造成安全或环境影响。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石燕子社区1组213号的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1号仓库,过火面积约200m2,系地上单层丙类厂房,着火仓库呈东南向西北布置,仓库南侧为乡间道路,北侧为棉织品加工车间,仓库东侧为办公室,着火仓库共分隔成三个仓库。其中1号仓库整体燃烧;2号仓库除西北侧分隔彩钢板有烟熏痕迹,顶部有烟熏痕迹外其余地方未过火;3号仓库为员工食堂,未过火。1号、2号仓库存放大量棉絮及棉花,1号仓库北侧顶棚排水沟槽高约6m,仓库内零散棉花堆积处离事故焊割处水平距离约5m。(详见图一、图二、图三)

图一事故现场概况

图二事故彩钢棚安装施工情况

图三事故焊割的仓库顶棚排水沟槽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为848745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汤某洪安全意识淡薄,安全作业技能差。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从事焊割作业,在未经审批、未确保焊割火源影响范围无可燃物的情况下违章动火作业。

(二)间接原因。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彩钢棚安装作业安全检查不力,未及时治理易燃物品堆放在焊割作业影响范围内的不安全状态,使用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焊割作业,未对仓库消火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六、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初步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汤某洪安全意识淡薄,安全作业技能差。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从事焊割作业。汤某洪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失火罪,建议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区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彩钢棚安装作业安全检查不力,未及时治理易燃物品堆放在焊割作业影响范围内的不安全状态,使用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焊割作业,未对仓库消火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建议由区消防救援支队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安全生产警示约谈的单位。

1. 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办事处,作为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制定了《安富街道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检查计划》(安富办事处发〔2023〕28号),计划于5月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5月30日,安富街道办事处对该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了三项问题,并要求该企业立即纠正。相关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频次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带队开展了安全检查。但在对工贸企业安全监管过程中,开展火灾防控“除险清患”专项行动不到位,未认真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动火作业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并督促该公司整治动火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安全生产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荣昌府办发〔2023〕34号)的相关规定对安富街道办事处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2. 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制定并实施了《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荣应急发〔2023〕17号),该计划未包含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的监督检查。2023年,区应急局制定了《荣昌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荣安办发〔2023〕21号),以规上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小微企业本质安全提升行动为重点,突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和火灾防控除险清患对重点工贸企业开展了执法检查;1月至5月,执法检查70家次,发现安全隐患476项,立案查处8起,罚款21.1万元;相关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频次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带队开展了安全检查。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其存在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安全生产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荣昌府办发〔2023〕34号)的相关规定对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3. 重庆市荣昌区经济信息委,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制定并实施了《2023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荣经信发〔2023〕17号),计划于9月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实施监督检查。2023年,区经济信息委以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为重点落实工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按照区安委会部署开展了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治理2023行动。1月至5月,检查规上工业企业29家次,发现安全隐患12项,均已督促完成整改;相关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频次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带队开展了安全检查。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区经济信息委存在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安全生产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荣昌府办发〔2023〕34号)的相关规定对重庆市荣昌区经济信息委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4. 区消防救援支队,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制定了《2023年度全区消防工作要点》(渝荣消安发〔2023〕1号),以提升整体智治水平、夯实消防责任体系、提升风险防治水平、夯实基层治理体系为重点开展全区消防安全工作;2023年,按照区安委会部署,开展了全区火灾防控“除险清患”专项行动。2月15日,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清单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未进行生产活动。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区消防救援支队存在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安全生产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区消防救援支队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八、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设施设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控,认真编制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安富街道办事处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强化工贸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执法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监管执法水平。要针对辖区存在的违规动火作业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治,认真落实火灾防控“除险清患”专项行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严格履行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责任,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区应急局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工贸领域的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对镇街及高新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督查考核,破解基层末端责任悬空的难题;以注重实效为原则,落实规上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提升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持续以火灾防控“除险清患”专项行动为抓手,重点整治工贸领域动火作业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四)区经济信息委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落实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对镇街及高新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指导,以提高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为重点认真督促工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落实工业企业火灾防控“除险清患”专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加密安全检查,严格行政执法,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高企工业业本质安全,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五)区消防救援支队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职责,强化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提高社会面火灾防控意识;认真督促行业监管部门及镇街、高新区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对全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加密执法检查频次,严格行政执法,坚决杜绝易燃易爆场所未经审批作业、动火特种作业未持证上岗、消防设施设备未定期维护保养等火灾隐患,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

“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打印文章】

FD10725 | 2023_重庆荣昌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8·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重庆荣昌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8•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6年07月08日

2023年8月19日,重庆市荣昌区广富工业园区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在对压制车间的压制机出料口进行改造焊割作业时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损失5万元。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迅速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经济信息委和区消防救援支队参加的“重庆荣昌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8·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了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清了事故单位存在的问题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重庆荣昌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8·19” 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焊割人员违章动火作业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恒隆陶瓷公司),法定代表人:谈某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MG****,成立日期:2017年6月8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广富工业园,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陶瓷制品、耐火材料。2023年7月27日至事故发生时处于停产改造阶段。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重庆恒隆陶瓷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部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但未建立并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定期开展了“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但安全检查不严不细,长期未发现动火作业事故隐患;对部分从业人员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不能提供对蔡某江开展的安全生产岗前教育和培训资料。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8月19日下午,重庆恒隆陶瓷公司厂长陈某军组织车间主任雷某祥、机修工蔡某江前往压制车间对四台压制机出料口进行改造焊割作业,蔡某江具体操纵等离子焊机焊割压制机出料口。

17时15分许,在蔡某江焊割第二台压制机出料口时,飞溅的焊渣引燃料斗内堆放的橡胶残渣,橡胶残渣燃烧产生的火焰顺着料斗内壁引燃位于顶部的橡胶皮带输送机及其防尘围挡。旁边的陈某军发现焊割的料斗内有火焰和烟雾冒出,并大声呼喊“着火了”,叫停蔡某江焊割作业。雷某祥带上放置在车间的灭火器赶到输送层平台进行灭火,因使用完后仍未能控制初期火情,陈某军招呼蔡某江、雷某祥撤离到车间口,陈某军电话联系公司总经理范某明告知火灾情况。

17时29分,范某明拨打“119”火警电话,区消防救援支队赶到现场迅速开展救援灭火,直至现场明火全部扑灭。经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现场无次生或衍生事故发生的趋势,未对周边造成安全或环境影响。

(四)事故现场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重庆市荣昌区广富工业园区的重庆恒隆陶瓷公司压制车间,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起火建筑为地上1层建筑,起火位置位于压制车间9号门出口往里第二台压制机料斗口和位于输送平台的橡胶输送皮带。(详见图1、图2)

图1  事故现场起火位置

图2  事故着火区域情况

(五)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为5万元。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蔡某江安全意识淡薄、安全作业技能欠缺。在放置易燃物品区域焊割,且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

(二)间接原因。

重庆恒隆陶瓷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1. 使用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焊割作业。

2. 未严格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  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治理在易燃材料放置区域焊割作业的事故隐患。

三、对事故单位的安全监管情况

(一)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

对重庆恒隆陶瓷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制定并实施了《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荣应急发〔2023〕17号)。因重庆恒隆陶瓷公司不属于涉高温熔融金属、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重点企业,未纳入监督检查计划。2023年,区应急局针对工贸行业开展了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1-7月,先后到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指导执法工作8次,举行座谈会2次,联合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次;区应急局主要领导带队检查工贸行业安全工作4次,分管领导带队检查工贸行业安全工作29次,开展工贸行业风险研判8次,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工贸行业安全工作4次,检查工贸企业70家次,累计罚款23.1万元。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区应急局存在对重庆恒隆陶瓷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二)重庆市荣昌区经济信息委。

负责指导荣昌高新区做好工业企业安全工作。按照《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渝荣安委〔2023〕7号)的要求部署落实了有关安全工作。2023年7月11日,区经济信息委组织高新区、各镇街召开了上半年经济运行会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部署了相关安全工作。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区经济信息委存在对荣昌高新区工业企业安全工作指导不到位的情况。

(三)重庆市荣昌区消防救援支队。

对重庆恒隆陶瓷公司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其制定了《2023年度全区消防工作要点》(渝荣消安发〔2023〕1号),以提升整体智治水平、夯实消防责任体系、提升风险防治水平、夯实基层治理体系为重点开展全区消防安全工作;2023年,按照区安委会部署,开展了全区火灾防控“除险清患”专项行动。7月24日,区消防救援支队召开了2023年上半年消防工作暨火灾防控集中警示约谈会,指导各镇街及荣昌高新区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因重庆恒隆陶瓷公司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纳入区消防救援支队“双随机、一公开”1-8月抽查单位范围。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区消防救援支队存在对重庆恒隆陶瓷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四)重庆荣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对重庆恒隆陶瓷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制定并实施了《2023年荣昌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渝荣高新区发〔2023〕1号),未将重庆恒隆陶瓷公司纳入检查范围。2023年1-7月,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对重庆恒隆陶瓷公司开展了5次安全检查,发现了安全隐患,也督促了整改。同时,相关领导干部按规定频次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带队对工业企业开展了安全检查。事故调查中,未发现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存在对重庆恒隆陶瓷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但调查中发现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方面存在执法力度偏弱的问题。

四、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重庆恒隆陶瓷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一是使用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焊割作业。二是未严格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治理在易燃材料放置区域焊割作业的事故隐患。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对重庆恒隆陶瓷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安全生产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荣昌府办发〔2023〕34号)的相关规定对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荣昌区经济信息委、重庆市荣昌区消防救援支队和重庆荣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五、事故主要教训

本次事故暴露出重庆恒隆陶瓷公司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表现为:安全管理技能不足,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严不细,未及时纠正从业人员长期存在的违规作业行为;未严格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作业技能欠缺。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深刻汲取本次事故中血的教训,相关单位应从以下方面采取整改措施: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各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重庆恒隆陶瓷公司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动火作业的审批和管理,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控,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重庆荣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强化工业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要整合安全生产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队伍建设;要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的执法培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要加大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执法,坚决遏制和有力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治理2023行动和火灾“除险清患”专项行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四)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荣昌区经济信息委、重庆市荣昌区消防救援支队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对镇街及高新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指导、督查和考核,以注重实效为原则,推动规上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提升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持续以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治理2023行动和火灾防控“除险清患”专项行动为抓手,重点整治工贸领域动火作业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荣昌区邓某安“2•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市荣昌区金益铸业有限公司7.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荣昌昌州重庆元勋工业发展有限公司“10·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荣昌昌州“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01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726 | 2023_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6年07月08日

2023年5月31日,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在彩钢棚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损失848745元。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荣昌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经济信息委和区消防救援支队参加的“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了荣昌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初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MB****,成立日期:2017年6月6日,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石燕子社区一组213号,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纺织品、服装、胚布、生活日用品、床上用品等,该公司仓库设置有1处消火栓及约6具灭火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31日6时30分许,汤某洪、张某宽、张某友、刘某四名工人到达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安装彩钢棚。

7时20分,汤某洪在仓库顶棚焊割排水沟槽时,飞溅的焊渣引燃侧下方零散堆积的棉花。刘某松及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开展初期火灾扑救,因现场消火栓不能正常使用,在现场灭火器使用完后仍不能控制初期火情,导致过火面积不断扩大。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安富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于当日10时10分许完成事故现场明火扑灭任务。经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现场无次生或衍生事故发生的趋势,未对周边造成安全或环境影响。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石燕子社区1组213号的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1号仓库,过火面积约200m2,系地上单层丙类厂房,着火仓库呈东南向西北布置,仓库南侧为乡间道路,北侧为棉织品加工车间,仓库东侧为办公室,着火仓库共分隔成三个仓库。其中1号仓库整体燃烧;2号仓库除西北侧分隔彩钢板有烟熏痕迹,顶部有烟熏痕迹外其余地方未过火;3号仓库为员工食堂,未过火。1号、2号仓库存放大量棉絮及棉花,1号仓库北侧顶棚排水沟槽高约6m,仓库内零散棉花堆积处离事故焊割处水平距离约5m。(详见图一、图二、图三)

图一事故现场概况

图二事故彩钢棚安装施工情况

图三事故焊割的仓库顶棚排水沟槽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为848745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汤某洪安全意识淡薄,安全作业技能差。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从事焊割作业,在未经审批、未确保焊割火源影响范围无可燃物的情况下违章动火作业。

(二)间接原因。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彩钢棚安装作业安全检查不力,未及时治理易燃物品堆放在焊割作业影响范围内的不安全状态,使用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焊割作业,未对仓库消火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六、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初步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汤某洪安全意识淡薄,安全作业技能差。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从事焊割作业。汤某洪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失火罪,建议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区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彩钢棚安装作业安全检查不力,未及时治理易燃物品堆放在焊割作业影响范围内的不安全状态,使用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焊割作业,未对仓库消火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建议由区消防救援支队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安全生产警示约谈的单位。

  1.  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办事处,作为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制定了《安富街道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检查计划》(安富办事处发〔2023〕28号),计划于5月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5月30日,安富街道办事处对该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了三项问题,并要求该企业立即纠正。相关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频次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带队开展了安全检查。但在对工贸企业安全监管过程中,开展火灾防控“除险清患”专项行动不到位,未认真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动火作业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并督促该公司整治动火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安全生产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荣昌府办发〔2023〕34号)的相关规定对安富街道办事处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1.  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制定并实施了《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荣应急发〔2023〕17号),该计划未包含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的监督检查。2023年,区应急局制定了《荣昌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荣安办发〔2023〕21号),以规上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小微企业本质安全提升行动为重点,突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和火灾防控除险清患对重点工贸企业开展了执法检查;1月至5月,执法检查70家次,发现安全隐患476项,立案查处8起,罚款21.1万元;相关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频次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带队开展了安全检查。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其存在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安全生产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荣昌府办发〔2023〕34号)的相关规定对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1.  重庆市荣昌区经济信息委,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制定并实施了《2023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荣经信发〔2023〕17号),计划于9月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实施监督检查。2023年,区经济信息委以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为重点落实工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按照区安委会部署开展了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治理2023行动。1月至5月,检查规上工业企业29家次,发现安全隐患12项,均已督促完成整改;相关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频次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带队开展了安全检查。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区经济信息委存在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安全生产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荣昌府办发〔2023〕34号)的相关规定对重庆市荣昌区经济信息委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1.  区消防救援支队,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制定了《2023年度全区消防工作要点》(渝荣消安发〔2023〕1号),以提升整体智治水平、夯实消防责任体系、提升风险防治水平、夯实基层治理体系为重点开展全区消防安全工作;2023年,按照区安委会部署,开展了全区火灾防控“除险清患”专项行动。2月15日,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清单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未进行生产活动。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区消防救援支队存在对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安全生产提醒、交办、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区消防救援支队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八、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设施设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控,认真编制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安富街道办事处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强化工贸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执法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监管执法水平。要针对辖区存在的违规动火作业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治,认真落实火灾防控“除险清患”专项行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严格履行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责任,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区应急局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工贸领域的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对镇街及高新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督查考核,破解基层末端责任悬空的难题;以注重实效为原则,落实规上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提升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持续以火灾防控“除险清患”专项行动为抓手,重点整治工贸领域动火作业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四)区经济信息委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落实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对镇街及高新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指导,以提高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为重点认真督促工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落实工业企业火灾防控“除险清患”专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加密安全检查,严格行政执法,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高企工业业本质安全,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五)区消防救援支队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职责,强化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提高社会面火灾防控意识;认真督促行业监管部门及镇街、高新区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对全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加密执法检查频次,严格行政执法,坚决杜绝易燃易爆场所未经审批作业、动火特种作业未持证上岗、消防设施设备未定期维护保养等火灾隐患,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东莞沙田润发布匹加工有限公司“3·1”一…

荣昌区邓某安“2•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市荣昌区金益铸业有限公司7.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荣昌昌州重庆元勋工业发展有限公司“10·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荣昌昌州“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荣昌盘龙“1·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01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727 | 2023_铁东区4·17联盟街13栋3单元2层35号居民住宅亡人火灾事故情况通报.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md

鞍东政发〔2023〕7号

铁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4·17”铁东区联盟街13栋3单元 2层35号居民住宅亡人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4·17”铁东区联盟街13栋3单元2层35号居民住宅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情况通报如下,请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2023年4月17日6时31分,鞍山市消防救援支队灭火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鞍山市铁东区联盟街13栋3单元2层35号住宅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现场勘验,起火部位为死者卧室内床尾部的西北侧,起火原因为王其峰吸烟不慎引燃床上被褥导致发生火灾。

此次火灾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决定就此火灾事故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解放街道联盟社区书记包雪娟同志给予通报批评。

各街道要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不断加大对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力度,提示群众注意防火。要加强电动车充电的管理,加大对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提示性宣传,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对各社区、各有关单位消防安全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坚决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FD10729 | 2023_铜陵云翔金属6·11中毒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铜陵云翔金属废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6·11”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应急管理

索引号: 11340700750953281Q/202309-00028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铜陵市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应急管理

名称: 铜陵云翔金属废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6·11”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无

2023-09-15

有效性:

有效

铜陵云翔金属废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6·11”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09-15 14:29

文本下载

铜陵云翔金属废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6·11”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铜陵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年6月11日,铜陵云翔金属废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翔公司”)劳务人员李某红、李某清在电积铜车间7号釜进行残液清理作业时中毒被送医救治。李某红6月21日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李某清目前继续留医治疗,直接经济损失约22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和《安徽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和监督暂行规定》(皖安办〔2020〕7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以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总工会和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组成“6·11”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走访、邀请专业人员参与调查取证及科学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救援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技术部门检测报告等材料,认定该起事故是因生产经营单位采购了夹杂了砷化物的二手设备,当作业人员对这些设备进行清洗时,砷化物通过清洗产生的废液进入釜内,当釜内溶液呈酸性时,砷化物与酸发生反应产生剧毒气体砷化氢,砷化氢一般状态下溶于水;作业人员违规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扰动了釜内溶液中的砷化氢,砷化氢从溶液中逸出漂浮在釜内导致作业人员吸入砷化氢中毒,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云翔公司位于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翠湖六路天柱山大道1379号,于2010年05月24日成立,是一家从事金属废料再利用科技研发,含铜电解液收集、贮存、利用,电积铜、硫酸铜、碳酸镍、铜粉生产、销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卞某英,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700556318479P。

资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340721003,核准经营方式: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HW22含铜废物(398-004-22、398-005-22、398-051-22),HW34废酸(900-307-34),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321-002-48、321-027-48),核准经营规模:14000吨/年;有效期限自2023年5月31日至2028年5月30日,发证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图1 云翔公司地理位置图

(二)事故单位生产经营情况

2018年8月份左右云翔公司因生产原料严重不足停产。2020年9月云翔公司开始从江西赣州一个国企工厂和山东梁山二手设备交易市场采购了现在的电积铜车间设备(云翔公司未能提供设备购买合同等相关资料)为恢复生产做准备。

2023年5月,云翔公司总经理王某与贾某礼通过口头约定利用云翔公司的危废处理资质,由贾某礼联系湖北省荆州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付部分产品收购资金用于恢复生产活动,生产出来的电积铜产品在同等价格的前提下,湖北省荆州市联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有优先购买权。5月下旬,贾某礼联系了5名劳务人员(分别是李某清、李某红、李某海、王某清、柴某亮)来到云翔公司开始恢复生产工作,直到此次事故发生时贾某礼等人一直在对电积铜车间的设备进行前期调试(主要是对管道和釜试漏及内部清理、压滤机清理等)以及对电积铜车间内进行清理整顿等工作。

(三)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云翔公司2015年建立了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编制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并于2023年6月进行了修订。2022年云翔公司为恢复生产根据经开区安环局要求,2022年5月份编制了《铜陵云翔金属废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废物处理加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2022年6月委托山西中泰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了《铜陵云翔金属废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废物处理加工项目(一期)安全设施设计》,目前公司正在着手开展铜陵云翔金属废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废物处理加工项目(一期)安全验收工作。

云翔公司此次恢复生产时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此次贾某礼带人进公司进行恢复生产工作疏于管理,未对进场人员进行岗前体检、安全教育培训,对贾某礼等人恢复生产现场未安排专人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二、事故发生过程和善后情况

2023年6月11日7时左右,某清、李某红、李某海、王某清、柴某亮来到电积铜车间作业。由于7号釜内还有部分残余液体,贾某礼安排李某清负责带人把残液清理掉,李某清就安排李某红、王某清对7号釜残液进行清理,李某红和此前一样在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具的情况下从7号釜人孔处下到釜内进行清理作业,王某清在7号釜人孔旁做其他工作,李某清负责现场来回巡查。李某红作业了约二十分钟左右感觉不适,从人孔处伸出头来告诉了李某清,李某清见状立刻将李某红拉了出来,让其在旁边休息。7号釜内剩余部分残余液体,李某清准备自己去清理,在一旁作业的王某清见状立即阻止,建议用风扇吹吹再下去,李某清没有采纳,在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具的情况下独自下到7号釜内继续清理,约5分钟左右李某清从釜内出来并向贾某礼报告了李某红身体不适的情况,随后贾某礼将李某红送到铜陵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经医院初步诊断(没有书面诊断书)可能为暂时性缺氧,贾某礼就和李某红回到云翔公司。当天中午午饭前李某清得知李某红出现尿血症状,立即向贾某礼进行了报告,并说自己也下到过7号釜内,随后贾某礼立即驾车带李某红和李某清前往湖南株洲北雅医院[1]进行治疗,当晚9时左右贾某礼3人到达株洲北雅医院。

事故发生后,云翔公司有关负责人及时和贾某礼沟通联系并积极安排对住院伤者的救治,先后多次转账和赴医院看望伤者。13日上午李某红因中毒较深被转入株洲市中心医院ICU抢救,15日李某红亲属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了该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安排人员进行了核实,并要求经开区协调

[1]据贾某礼和株洲北雅医院医务人员介绍株洲北雅医院在救治人员中毒方面经验丰富。

处理好李某红等人的救治工作,确保救治费用及时到位。21日凌晨李某红因抢救无效死亡,云翔公司立即向市、经开区应急部门进行了报告并积极配合市经开区管委会和市应急局联合成立的善后协调小组,共同做好李某红家属的接待安抚和善后事宜,7月3日李某红家属认同了善后方案并签订了协议。李某清目前仍在株洲北雅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三、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死亡人员情况如下:

李某红,男,51岁,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人,身份证号:14262119******5611

(二)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20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及技术分析

(一)现场勘查情况

凝土框架结构,一层由西向东分布着1-8号釜,1-8号釜的人孔位于二层平台上,二层平台上由西向东分布着1-7号压滤机。

图2 云翔公司平面布置图

图3  事故发生所在7号釜

图4  事故发生7号釜二层平台人孔

3、现场取样检测情况。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7号釜内残液及平台上7号压滤机集液槽内液体进行了取样,并送安徽省有色金属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测,7月18日该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7号釜内残液PH值为4.94,含砷量为12.92mg/L,7号压滤机集液槽内液体PH值为3.78,含砷量为8.26mg/L。

图5 现场取样检测数据

(二)技术调查和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云翔公司、株洲北雅医院等有关人员的问询、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调查并邀请相关安全技术专家参加,调查相关情况如下: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云翔公司对采购来的二手设备状况不清,未对压滤机里残存的物料成份及其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不知道设备内夹杂了砷化物,从而在清理滤布时产生的含有砷化物的清洗残液在酸性条件下发生化学反应产生砷化氢;

(2)李某红、李某清违反《安徽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未进行作业前审批,未进行气体检测,未采取有效通风措施,未按要求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先后进入7号釜内作业,因吸入砷化氢导致中毒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云翔公司恢复生产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未配足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公司安全管理混乱。

(2)云翔公司未将贾某礼等人纳入本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未按要求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等。

(3)云翔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4)贾某礼作为恢复生产现场作业负责人对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和安全告知不到位,未能及时有效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李某红、李某清,现场作业人员,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造成中毒事故发生。鉴于1人已死亡,1人仍住院医治中,建议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二)贾某礼,恢复生产现场负责人,对作业人员安全

[2]《安徽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区域结构稳定性、是否有触电、烫伤、冻伤等危险。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第十六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管理和安全告知不到位,未能及时有效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

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3]的规定,建议由铜陵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王某,公司总经理,受董事长委托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未配足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对外来作业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公司安全管理

混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4]之规定,建议由铜陵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云翔公司对采购来的二手设备状况不清,未对压滤机里残存的物料成份及其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此次恢复生产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未配足配齐安全管理人员,未将贾某礼等人纳入本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未按要求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生产主体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之规定,建议由铜陵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云翔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一是立即配齐配

足安全管理人员;二是开展全面隐患排查,系统识别各类风险和隐患,特别是针对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进行全面清查;三是切实加强外来作业人员管理,将外来作业人员纳入本单

位统一管理,严格特殊作业事前审批,加强作业中现场监管。

(二)云翔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制订并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全

员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台账。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三)云翔公司要尽快完成废物处理加工项目(一期)安全验收工作,确保本质生产安全。

(四)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环局要加强属地安全监督管理和环保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完善并实施全员安全生产、生态环保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大隐患排查力度,扎实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落实落细事故防范各项措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FD10730 | 2023_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5·7车辆罐体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信息类别:

部门乡镇栏目汇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3-10-26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08846

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5·7”车辆罐体爆炸事故的结案批复

字号: 〖大 中 小〗

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和驻县有关单位:

2023年5月7日15时8分24秒左右,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一辆皖A7P701黄(皖A41E0挂)运输车于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装料期间发生1起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31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调查组经慎密调查、取证、分析后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了相关处理建议。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整改措施,请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分别督促相关单位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按要求整改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附件: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 “5·7”车辆罐体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

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5·7”车辆罐体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5月7日15时8分24秒左右,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一辆皖A7P701黄(皖A41E0挂)运输车于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装料期间发生1起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31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永修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政府副县长万顺华任组长,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袁阳淮、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何文胜、云山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戴立立任副组长,县公安局、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社局等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5·7”车辆罐体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5·7”车辆罐体爆炸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一起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4日,公司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杨庙镇,法定代表人徐长安。企业于2013年12月31日在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04904198Y,营业期限为:1998年3月4日至2028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为:公路危货、普货运输、服务。
  1. 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9日,公司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私营加工区内共速达物流基地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徐诤。企业于2015年10月17日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248000,营业期限为:2002年04月09日至2030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为:普货运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代理,仓储(除危险品)。理货及信息咨询:危险货物运输(在许可证有效期及核定范围内经营),汽车零配件销售;危险化学品批发(无储存设施)(烧碱、氧气、二氧化碳、氮气、沥青、焦油、粗苯、二氧化硫、油墨、油漆、蚀刻剂、电石、漂白粉、液氯、盐酸、硫酸、氨水、甲苯、液碱、乙炔、氢气、液氧、丙酮、甲醛、液氦,氯气、氮气、四氟化碳、丙三醇(甘油)、磷酸、聚丙烯酸、甲醇、保险粉、松香水、异丙醇);汽车保险实务代理。
  1. 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成立于2005年1月10日,公司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云山经济开发区星火工业园,投资人杨近华。企业于2020年7月7日在永修县行政审批局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L07526315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固体废弃物治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事故车辆相关人员情况

  1. 皖A7P701黄/皖A41E0挂实际所有人:丁增银,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7X,户籍地:安徽合肥,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丰乐镇程店村新庄队。丁增银名下无危化品运输企业,负责车队经营管理,未取得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员证。
  1. 皖A7P701黄/皖A41E0挂运输车驾驶人:刘其军,男,汉族,1981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658,户籍地:安徽霍邱,现住址:安徽省霍邱县城西新河口村十二组,持有A2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5年8月25日,发证机关: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持有道路运输驾驶员证,从业资格证证号:3424658;从业资格证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发证机关:六安市交通运输局;有效期至2027年7月19日。刘其军是丁增银于2023年2月聘请的驾驶员。
  1. 皖A7P701黄/皖A41E0挂运输车押运员人:朱海波,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2,户籍地:安徽肥东,家庭住址:安徽省肥东县杨店乡黄栗民族村朱东组,持有道路运输证,证号:3401212;从业资格证类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发证机关:合肥市交通运输局;有效期至2029年3月26日。朱海波是丁增银临时聘请的押运员,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相关车辆情况

  1. 皖A7P701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黄牌,登记所有人为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7月,发证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运输证》证号为340101401969号,审验有效期至2023年7月;安装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视频报警装置;机动车强制险、商业险、危货承运人责任险等在保险期内。
  1. 皖A41E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黄牌,登记所有人为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发证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运输证》证号为340100413722号,审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机动车强制险、商业险、危货承运人责任险等在保险期内。
  1. 罐体(编号:浙220310028,运输介质:盐酸、液碱。2023年3月26日年检到期未检)为丁增银以金属罐体置换并补差价从江苏锡宇汽车有限公司购买所得,有差价支付记录,无购买合同。

(四)事故发生前车辆运营情况

皖A7P701黄/皖A41E0挂车辆本次运输聚合氯化铝前,丁增银曾于5月6日安排驾驶员刘其军、押运员朱海波从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运输次氯酸钠(净重31.4吨)至赛得利(中国)纤维有限公司,并于5月7日上午11时左右卸完次氯酸钠(净重30.98吨),11时02分左右刘其军拿到(赛得利)磅单,刘其军未发现异常。卸车完成后刘其军直接驾驶皖A7P701黄/皖A41E0挂至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13时22分到达,14时08分刘其军将磅单发给会计李艳红核准,14时14分李艳红核准后发现车辆(皖A7P701黄/皖A41E0挂)罐体内有420kg次氯酸钠残余,立即联系刘其军,最终于15时02分联系上李其军并告知情况。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现有员工229人,危化运输车辆216辆。配备安全员5名。2018年8月7日丁增银与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挂靠协议》,主要明确了:①车辆皖A7P701黄产权归属丁增银所有,挂靠在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从事运输,由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进行车辆管理;②丁增银将皖A41E0挂黄借用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资质进行危化品运输,每年需支付1-2万风险保证金和管理费;③车辆皖A7P701黄的从业人员每月需接受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并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责任书》;④丁增银负责皖A7P701黄车辆和从业人员保险购买,车辆维护保养和审验事宜。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负责皖A7P701黄车辆安全隐患排查。

丁增银负责管理车队人员及运输车辆,其名下现有员工13人,危化品运输车辆10台,负责对接危化品运输事宜。其主要供应江西九江、江苏常州、安徽黄山等地危化品运输,主要运输次氯酸钠、液碱危化品。

2.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皖A7P701属于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现有员工300人,危化运输车辆240辆。配备安全员4名。2023年1月1日,丁增银与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皖A7P701的《车辆租赁协议》,主要明确了:①允许丁增银使用皖A41E0挂,租赁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②每年租金1万元,一年一付;③丁增银负责车辆皖A41E0挂的各项费用(含保险)。同时丁增银与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责任书》。

(六)事故发生经过

因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有运输聚合氯化铝需求,该公司总调度徐武联系丁增银安排车辆运输。2023年5月7日,丁增银安排驾驶员刘其军驾驶皖A41E0挂黄(皖A41E0挂)与押运员朱海波同行前往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运输聚合氯化铝。

5月7日11:02左右,刘其军在赛得利(中国)纤维有限公司卸完次氯酸钠并拿到磅单,未发现异常后(罐体内实际有420kg次氯酸钠残余),直接驾驶皖A7P701黄(皖A41E0挂)至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并于13时22分抵达。

13时22分左右,刘其军电话告知徐武:车辆已到厂可以准备装聚合氯化铝。此时徐武口头询问了槽车情况,刘其军告知了徐武罐体有运输过次氯酸钠,但未明确告知剩余量。

14时00分左右,刘其军驾驶皖A7P701黄(皖A41E0挂)车辆到达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内。装卸工余兵现场询问了刘其军车辆基本情况。

14时57分左右,皖A7P701黄到达聚合氯化铝指定装料点。

14时58分左右,朱海波完成对罐体顶部2处罐盖的开启。

14时59分左右,开始往皖A41E0挂黄车上装聚合氯化铝,由朱海波在车顶装料口观察装料情况。

15时01分左右,刘其军通过会计李艳红(丁增银聘用)的微信留言并与之通话得知车上有约420kg的次氯酸钠未卸完,刘其军此时告知李艳红通过观察及经验判断没有420kg余料在车上。

15时02分左右,朱海波尝试爬下罐体,未成功,又返回至装料口坐下,直至15时08分左右罐体发生爆炸。

(七)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内聚合氯化铝装卸区,爆炸发生时,刘其军在车辆尾部西南约12米处与其子通电话,装卸工余兵已离开前往打磅单,现场无其他人员。爆炸时先有黄色烟雾,后有白烟形成。爆炸发生造成朱海波掉落至车辆尾部西南处约3米,趴在地面上,罐体固定铁架分别落至车辆尾部西南约17米处、西北约11米处,罐体碎片最远落至车辆南侧约40米处,最远21米处窗户玻璃破碎。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

朱海波,男,身份证号:3401******212,安徽肥东县人,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当日临时押运员,伤亡情况: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31万元。

(九)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相应情况

5月7日15时08分左右爆炸发生后,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安全员陈坤阳立即到达现场,并报告至实际控制人汪会平,15时25分左右陈坤阳、汪会平分别报告至永修县应急管理局。15时27分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干部赶到现场,了解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爆炸发生后,现场刘其军立即上前查看,并立即拨打了120和110。随后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的安全员陈坤阳等其他人员也到达事故现场,15时12分左右将朱海波抬往至落地点西南边约2米远的应急池旁等待救援。15时26分左右公安人员到达现场。15时35分许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现场查看了朱海波生命体征并采取了可救护措施。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15时35分许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急救人员现场对朱海波采取了测量脉搏等急救措施,于15时38分左右宣布确认朱海波死亡。

(2)善后处理情况

丁增银代表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和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120万元,赔偿款已到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与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均未启动应急响应和事故救援预案。

二、事故直接原因

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违规挂靠危化品货物运输资质给丁增银,丁增银违章指挥运输次氯酸钠,刘其军、朱海波违章作业,在没有清洗罐体的情况下,直接装聚合氯化铝溶液,导致聚合氯化铝与次氯酸钠发生反应,释放出大量氧气。氧气与聚合氯化铝溶液中挥发的有机物形成爆炸混合气体,经罐体静电点火发生爆炸,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相关单位的主要问题

(一)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

  1. 违规挂靠危化品运输资质。公司作为运营主体,违规将危化品运输资质挂靠给不具备运输资质的丁增银个人使用[1],允许丁增银使用7P701长丰黄以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危化品货物运输。
  1.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司作为责任主体,未将丁增银及其车队纳入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督促并核查丁增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未督促指导丁增银开展隐患排查整改、风险辨识、风险告知等安全工作,未督促指导丁增银根据运输实际情况制定完善装卸管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丁增银进行次氯酸钠与聚合氯化铝混装运输的违规行为,并针对性的采取相应安全管理措施。
  1.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一是未监督检查丁增银车队安全管理情况,未监督检查丁增银落实新入职员工需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的情况。丁增银作为车队主要负责人,以口头交代代替安全教育培训,从未考核。二是刘其军作为车辆直接管理人,安全意识淡薄,管理不力。卸车余料确认不认真不仔细,盲目相信装卸经验。
  1. 违章指挥作业严重。一是公司车队主要负责人丁增银多次未清洗罐体混装运输。二是在未对刘其军、朱海波进行教育培训并合格的情况下,丁增银违规指挥,安排刘其军、朱海波上岗。
  1. 装卸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刘其军未按照公司要求在得到次氯酸钠卸料磅单后未准确核准次氯酸钠剩余量,未立即反馈至李艳红核准卸料情况,李艳红在核准罐体内残余约420kg次氯酸钠后,未及时上报并制止刘其军、朱海波进行聚合氯化铝装卸。

(二)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1. 违规租赁危化车辆。公司作为运营主体,违规将危化品车辆县东方运输公司租赁给不具备运输资质的丁增银个人使用,允许丁增银使用皖A41E0挂进行危化品货物运输。
  1.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司作为责任主体,未督促并核查丁增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未督促丁增银开展隐患排查整改、风险辨识、风险告知等安全工作。

(三)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

  1. 作业现场管理不规范。一是徐武作为本次装料的直接管理人员,未履行装卸安全管理要求。在明确知道聚合氯化铝装料前,罐体内有残余次氯酸钠,仍只是询问督促刘其军,未督促现场装卸人员余兵严禁刘其军、朱海波罐体带料(次氯酸钠)进行聚合氯化铝装料;二是装卸工余兵未主动认真仔细核查余料情况,且在知道存在带料(次氯酸钠)装聚合氯化铝的情况下,仍允许刘其军、朱海波装料,未及时上报制止。

2.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公司未及时恢复或完善原有聚合氯化铝流量计。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朱海波,押运员。朱海波违章作业,未与刘其军认真仔细核对罐体内次氯酸钠剩余量,带料混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徐强,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明知公司违规将危化品运输资质挂靠给丁增银使用,未及时制止违规行为。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丁增银实施车队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组织丁增银制定并实施装卸车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2]的规定,建议由永修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3]的规定进行处罚。

(2)丁增银,车队主要负责人,对车队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丁增银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未对次氯酸钠和聚合氯化铝混装进行风险分析辨识和评估;未组织落实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记录;未组织并参与制定装卸车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刘其军、朱海波次氯酸钠和聚合氯化铝进行混装运输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4]的规定,建议由永修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5]的规定进行处罚。

(3)刘其军,驾驶员。刘其军卸料完成后未认真核实罐体内剩余次氯酸钠情况,未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磅单,盲目相信经验,未将罐体内剩余次氯酸钠420kg的情况如实告知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6]的规定,建议由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7]的规定进行批评教育,并依照公司规定进行处分结果报永修县应急管理局。

(4)汪会平,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未根据装卸岗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并实施装卸车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由永修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8]的规定进行处罚。

(5)陈坤阳,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安全员。陈坤阳在已知聚合氯化铝装卸流量计被拆除的情况下,未能及时督促整改恢复,未能认识罐体爬高作业的危险性并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及制度,未能分析出聚合氯化铝内含有机物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永修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9]的规定进行处罚。

(6)徐武,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总调度。徐武在安排刘其军、朱海波作业前,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履职:未明确告知丁增银禁止混合次氯酸钠装料聚合氯化铝;未及时叫停刘其军、朱海波混合次氯酸钠装料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建议由永修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由公司对徐武加强教育培训,经培训后由公司确认是否合适任职调度工作,并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分,结果报永修县应急管理局。

(7)余兵,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装卸工。作为现场的直接监护人,在已知罐体内有剩余次氯酸及公司明确禁止混合装料的情况下,且未及时上报不安全因素,仍安排刘其军、朱海波装料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建议由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余兵进行批评教育和再培训,调离装卸岗,并依照公司有关制定进行处理,结果报永修县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违规挂靠危化品运输资质;公司主要负责人徐强未依法履职;公司车队负责人丁增银未依法履职;公司未对临时押运员朱海波按照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直接上岗作业;员工刘其军未及时报告装卸料磅单;员工李艳红发现不安全因素未立即上报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10],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永修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1]合并给予行政处罚;由永修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函告企业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企业监管。
  1. 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规租赁危化运输车辆,未督促并核查丁增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未督促丁增银开展隐患排查整改、风险辨识、风险告知等安全工作,未核查丁增银的挂车使用情况,未核查罐体年检及运输情况,并针对性的采取管理措施。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永修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函告企业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企业监管。
  1. 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公司主要负责人汪会平未依法履职,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陈坤阳、调度员徐武未依法履职,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由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刻吸取“5·7”车辆罐体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落细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二)强化防范,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一是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七项职责、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逐条落实整改到位。二是要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装卸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做到培训合格后上岗,督促、教育从业人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要求落实本职工作。三是要针对性的完善装卸车流量计、视频监控、连锁停泵等安全设施,保障装卸安全。

(三)严格落实属地行业监管责任,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

各属地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安全管理监管力度,组织相关企业开展装卸、运输过程中反应风险辨识及管控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企业切实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风险辨识及管控、安全教育及培训等安全管理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范化解企业各类事故隐患。

长丰东方运输有限公司

“5·7”一般爆炸事故调查组

2023年10月10日

注释:

[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 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 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九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附件:

【打印此页】

FD10732 | 2023_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仓库3·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仓库3·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3月9日1时40分许,位于市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仓库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2200平方米,受灾户数15户,未造成人员伤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梧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梧州市政府对该起火灾事故提级调查处理,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委会牵头,市应急局、城市管理监督局、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梧州市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仓库为1层的钢结构建筑,建筑墙体为铁皮,建筑总面积为2375平方米,建筑高度约为7米,共分16间小仓库。起火仓库东面为边坡及在建高层建筑工地,高层建筑毗邻滨江大道,西面为仓库内部道路及两栋钢结构钢棚仓库,南面为空地及连片区域性居民自建房,北面为平整的空地。仓库主要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及倒灌设备、办公用品、燃气管道加工工具、燃气管材管件阀门等配件、燃气调压工机等设备、燃气热水器、燃气表、燃气管道管材、喷绘雕刻机、修车喷漆设备及材料、摩托车、面包车等物品。该仓库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其他相关手续,仓库内的消防设施有灭火器约30具,其他消防设施、器材未配备。

图1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仓库方位图

(二)起火建筑的建设、使用及租赁情况

起火仓库系梧州市长洲区龙平村龙平六组建设生产回留用地。2013年8月20日,龙平六组与黄某某、蔡某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书》,将龙平六组蝴蝶山回留地面积约为30亩的山地出租,租赁时间为20年,从2014年7月1日至2035年6月30日止。

2018年5月1日,黄某某与叶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将龙平六组蝴蝶山地块(部分)出租给叶某某,面积为238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5年,从2018年5月1日至2033年4月30日止。

2018年7月,叶某某聘请无资质施工队在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地块搭建铁棚仓库,后因自身资金周转原因致仓库于2019年10月建成,建筑总面积为2375平方米,共分16间。

叶某某聘请黎某某为仓库管理人员,负责仓库对外承租业务洽谈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2023年2月1日,叶某某与楼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将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2号仓库出租给楼某某使用,面积92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年,从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止。

2023年2月19日,叶某某与楼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将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1号仓库出租给楼某某使用,面积87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年,从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①止。

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1、2号仓库主要存放物品为液化石油气罐(包括大气瓶、小气瓶107个);3号仓库主要存放物品为废铁、纸皮、塑料桶等;4—12号仓库主要存放物品为镀锌钢管、无缝钢管、PE管材、三通等各类管件、各型号燃气表(工商用户、居民用户等)、燃气热水器、灶具、电脑、打印机等;13、14号仓库空置未出租;15、16号仓库主要存放物品为喷绘机、写真集、电焊机、手磨机、方管、钢材、电脑等。

图2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仓库平面图

(三)相关涉事人员及经营情况

1.相关涉事人员

(1)楼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5242419790212XXXX,住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西堤三路XXXX。

(2)李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5272919930204XXXX,住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龙平村四组XXXX。

(3)胡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5242419830409XXXX,住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石人冲XXXX。

(4)潘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5242419850510XXXX,住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石人冲XXXX。

(5)黎某某,男,身份证号:45042119850105XXXX,住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平浪小区XXXX。

(6)唐某某,男,身份证号:45242419890213XXXX,住址: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富民二路富丽花园XXXX。

2.经营情况

2023年2月1日,楼某某租赁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仓库后,开始与李某某、胡某某、潘某某、黎某某、唐某某等人昼伏夜出从事非法燃气经营活动。李某某从网上购买分装液化石油气的设备,并负责分装液化石油气倒灌操作,在蝴蝶山仓库内将购买的45公斤液化石油气罐分装到15公斤的液化石油气罐中。唐某某负责将从广东罗定市购买的液化石油气运回梧州,胡某某、潘某某、黎某某等人负责分装好的液化石油气罐运输和售卖工作。至3月8日,楼某某等人一共售卖14批次,获利约35000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8日11时许,李某某接楼某某通知后,赴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1、2号仓库进行液化石油气倒灌作业。3月9日零时许,潘某某和胡某某将空罐运回蝴蝶山1、2号仓库后便在桂DPF907五菱荣光面包车上休息。

3月9日1时40分许,李某某在进行液化石油气倒灌作业时,看见放在充装液化气的普通兼容充气枪的开关处有明火,经戴手套扑了几下没扑灭,便叫醒在同仓库面包车内睡觉的潘某某和胡某某,火势越来越大没有办法灭火,随后三人撬开仓库卷闸门离开仓库,离开仓库后潘远信拨打119电话报警。

(二)事故现场情况

经消防部门现场勘验:1号仓库屋顶残留的铁皮向东面倾塌,2号仓库屋顶残留的铁皮向东北方向倾塌。1号仓库钢结构变形严重,立柱弯曲,部分横梁掉落地面。东北立柱往西南方向曲折向下,东北立柱顶端连接北面钢顶梁变形掉落至地面距北墙约2.8米处,东南立柱往西北方向曲折向下,南面钢顶梁向北偏西倾塌。1号仓库内西北角面包车烧损掉漆变形程度上部重于下部、东面重于西面,仓库内西侧卷闸门中部旁停放的电动三轮车烧损程度为东面重于西面,仓库内距北墙4.6米、东墙3.3米处有充气泵残骸,距北墙5.23米、东墙2.8米处有普通兼容充气枪残骸。

根据火灾事故现场监控录像资料显示,2023年3月9日1时40分,仓库出现闪光,随后闪光持续并发生爆燃。

经综合认定,起火点为梧州市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仓库1号仓库内,距1号仓库北墙4.6米、东墙3.3米处充气泵西侧操作台上。起火时间为2023年3月9日1时40分许。

图3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仓库事故现场航拍图

(三)人员伤亡情况

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仓库3·9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四)经济损失情况

火灾主要造成梧州市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1—16号仓库不同程度烧毁,烧毁液化石油气罐及倒灌设备、办公用品、燃气管道加工工具、燃气管材管件阀门等配件、燃气调压工机等设备、燃气热水器、燃气表、燃气管道管材、喷绘雕刻机、修车喷漆设备及材料、摩托车、面包车等物品,仓库钢结构建筑变形坍塌,过火面积约2200平方米,受灾户数15户,直接财产损失6670316.43元。

(五)事故信息接报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3月9日1时44分,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梧州市长洲区三龙大道浩强汽车专业调漆钣喷中心附近仓库发生火灾,有爆炸声。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大塘消防救援站、银湖南路特勤站、河西消防救援站、西南大道消防救援站、西环路小型站6个灭火编队4个举高编队,20辆消防车、129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1时54分,大塘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2时15分,银湖南路特勤站、河西消防救援站、西南大道消防救援站、西环路小型站相继到达现场;2时17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2时55分,火势得到控制;3时40分,火灾被扑灭。

(六)事故应急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梧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长洲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前往现场进行支援应急处置,全力做好救援工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汪东明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经评估,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仓库3·9火灾事故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在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无不当之处,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

(七)天气情况

根据气象部门监测数据显示,2023年3月9日1时至2时,长洲区龙平村附近天气为多云,无降雨,相对湿度80%,气温20—21℃,偏东风1级。

(八)现场环境污染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调查监测,事故现场周边无化学品泄漏情况,消防废水已收集排往市政污水管网,附近浔江未发现有消防废水排出,且爆炸点位于我市三龙水厂取水点下游2公里处,对水源地无影响。

事发地周边环境空气监测数据情况为:VOC、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监测指标均达到标准限值。

三、现场取样检测情况

经委托梧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火灾事故现场封存的液化石油气罐内物质进行抽样技术检测,检验依据为: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商品丙丁烷混合物)。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李某某在进行液化石油气倒灌作业过程中,用钢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处置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液化石油气泄漏着火,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 楼某某、李某某等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②。在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相关手续的仓库非法储存③、充装液化石油气,在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使用普通厢式货车运输液化石油气④,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液化石油气⑤。
  1. 叶某某未按照相关法规建设和管理仓库⑥。叶某某在未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其他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聘请无资质施工队违法建设仓库⑦,并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仓库出租。日常管理中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出租后的仓库用途不管不问,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导致火灾发生。
  1. 违法建筑监管环节有漏洞,隐患整改没有形成闭环。长洲镇政府会同原长洲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现长洲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及长洲区城建监察协管大队在2019年6月20日对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进行了检查,发现其违法建设等行为,并下发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后续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对违法行为也没有上报有关部门。
  1. 开展仓储等场所消防安全排查不彻底。2022年5月5日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火灾事故以来,长洲区多次部署开展仓储物流场所的专项消防安全治理工作,但龙平村村委、长洲镇政府、长洲派出所未能对辖区仓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涉事仓库情况底数不清,未及时发现仓库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情况,长洲区消防救援大队未有效指导有关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 开展燃气行业安全检查不全面、不深入。龙平村村委、长洲镇政府、长洲区城市管理监督局落实燃气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不够扎实,在日常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楼某某等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仓库“3·9”火灾事故是一起因非法充装倒灌液化气引发火灾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和处理意见

(一)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 楼某某,非法运输、储存、充装、销售液化石油气,将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仓库作为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充装场所,并将充装好的液化石油气进行运输和销售,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作业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 李某某,未取得液化石油气充装的相关资质,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仓库进行液化石油气倒灌作业,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处置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在液化石油气倒灌作业时泄露着火,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作业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 胡某某,非法运输、销售液化石油气,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作业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 潘某某,非法运输、销售液化石油气,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作业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 黎某某,非法运输、销售液化石油气,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作业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 唐某某,非法运输、销售液化石油气,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作业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1.长洲镇龙平村村委会

日常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细致,管理不到位,对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仓库违规建设情况未能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未能及时排查发现楼某某等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建议由长洲区政府对长洲镇龙平村村委会进行问责。

2.长洲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原长洲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未认真履行日常检查责任,对叶某某未按照规定在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建设仓库监管不到位,对已发现的违法建设等行为,虽下发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后续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对其违法行为也没有上报有关部门。建议由长洲区政府对长洲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原长洲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进行问责。

3.长洲镇人民政府

履行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指导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不细致,未有效针对辖区存在违法建设情况开展监督工作,对叶某某未按照规定在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建设仓库监管不到位,对已发现的违法建设等行为,后续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对其违法行为也没有上报有关部门,未能及时排查发现楼某某等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建议由长洲区政府对长洲镇政府进行问责。

4.长洲区建设局

指导、督促长洲区城建监察协管大队开展日常工作不到位,未有效针对辖区存在违法建设情况开展监督工作,对叶某某未按照规定在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建设仓库监管不到位,对已发现的违法建设等行为,后续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对其违法行为也没有上报有关部门。建议由长洲区政府对长洲区建设局进行问责。

5.长洲区自然资源局

未认真督促叶某某未按照规定在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建设仓库的违法占地行为,对已发现的违法建设等行为,虽下发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后续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督促其恢复土地原状,对其违法行为也没有上报有关部门。建议由长洲区政府对长洲区自然资源局进行问责。

6.长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5月5日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火灾事故以来,长洲消防救援大队积极开展有关工作,但在指导有关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工作上效果不明显,导致辖区政府、派出所和村委工作人员检查、发现隐患能力不高。建议市消防救援支队对长洲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约谈,并责成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7.市公安局长洲派出所

2022年5月5日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火灾事故以来,市公安局长洲派出所积极开展有关工作,但未能有效开展对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未能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建议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对市公安局长洲派出所进行约谈,并责成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8.长洲区城市管理监督局

对辖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行为的整治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发现楼某某等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建议向长洲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有关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市纪委监委机关。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机关提出。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长洲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坚决堵塞监管漏洞,坚持常管长严、常态长效,切实把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健全机制,严厉打击违法建设和违规出租行为。

长洲区政府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贯彻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强化责任担当,明确打击违法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无批建手续建筑的核查和处置力度,依法依规进行认定、查处,加大对违法建设、违规施工和违规出租厂房、库房等行为的打击震慑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和区域协作配合机制,防止不具备手续和安全条件的厂房、库房违规出租、转租。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落实针对性管理和看护措施,挂牌督办,推动整改。

(三)加强监管工作,优化部门协调配合。

长洲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统一管理。一是要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违法充装等违法行为;二是要及时协调解决燃气行业、特种设备领域存在的职责边界问题;三是要积极推进气瓶专项整治工作和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应用信息化手段解决液化石油气充装行业存在的顽瘴痼疾;四是要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办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导和考核,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四)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长洲区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公安局派出所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加强对民警和乡镇消防安全人员消防业务知识培训和指导,积极推进基层消防监督工作。辖区派出所要加强对街道办、村委、物业公司等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要组织指导基层消防力量,深入社区、街道、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加大社会面消防宣传培训力度,增强消防宣传实效。

苍梧县沙头镇“10·26”森林火灾事故调查…

泰州“7·20”“X”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成都安妮娜鞋业有限公司“12·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2022·1·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西航港街道文星正街456 号住宅“5·11”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怡心街道顺兴路100号格林城小区居民住宅“1·29“亡人火灾事故…

成双大道南段986号23栋住宅“8·6”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733 | 2023_阜新市新邱区胜利液化气站12∙25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单位情况

阜新市新邱区胜利液化气站(以下简称胜利液化气站)成立于,由阜新市新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为股份合作制(法人),法定代表人王军,身份证号21091018,经营范围为:液化气。炉具、钢瓶及配件、建筑材料(不含木材)销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49J。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新邱区住建局就胜利液化气站存在多处安全隐患,对该企业下达停业整改通知。王军带领工作人员在未制定焊接作业施工方案、无动火作业票审批的情况下,实施液化气罐区及管道隐患改造作业。当日17时许,站内全部焊口焊接工作完成,储罐区内现场作业人员用罐内液化气对管路打压,采用洗衣液兑水方法对焊口进行漏点检测,发现2处漏点。其中一处为排污法兰有泄漏,经紧急处置消除,另一处渗漏点为一相贯口。经现场人员持气体测试仪测试,储罐区可燃气体含量达到37%,储罐区内作业人员先后撤离。18时17分,储罐区内发生爆燃,造成王军及另一名工作人员曹玉昌不同程度烧伤。

(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马鸿力、时颖、张博、王敬宣、刘艳梅等人立即开展施救,迅速将王军、曹玉昌身上着的火扑灭,刘艳梅拨打120,阜蒙县和新邱区消防救援人员先后到达现场,赶到时现场火险已消除,胜利液化气站员工张博开车将伤者送往阜新市烧烫伤医院救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2人烧伤。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胜利液化气站实施隐患整改过程中,现场作业人员采用储罐内液化气打压检测气密性,因存在漏点,致使液化气泄漏,发生爆燃。

(二)间接原因

  1. 胜利液化气站在自行组织站内隐患整改时,未将改造作业工程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 胜利液化气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未制定整改作业施工方案,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动火作业有效监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王军,胜利液化气站法定代表人、站长,在组织开展站内隐患改造作业时,把关不严,未将改造作业工程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进场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①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③,建议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五项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②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 李跃民,新邱区住建局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胜利液化气站隐患改造工程失管失察,建议新邱区住建局党委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胜利液化气站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将站内隐患整改工程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①的规定建议给予其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胜利液化气站要完善外包工程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动火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区住建局要认真贯彻执行“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履行辖区内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要以此次事故为契机,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燃气集中治理行动,深入开展一次全区城镇燃气企业危险作业专项整治,坚决杜绝隐患整改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全面弥补监管漏洞,提升监管水平。

新邱区胜利液化气站“12·2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FD10735 | 2023_陕西_西咸沣西悦邻湾0413闪燃.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陕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沣西新城悦邻湾项目“4·13”一般闪燃事故调查报告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公开 /

索引号 1161000055565741XL/2026-002421 发布日期 2024-03-12 14:47 来  源 应急管理局

内容概述

2023年4月13日,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悦邻湾项目地下室消防水池内涂装作业发生闪燃事故,致1死1重伤。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查明事故经过、原因及损失,认定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针对涉事单位提出整改措施。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保存

发布时间:2024-03-12 14:47

2023年4月13日12时45分许,位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的西部科技创新港高端人才生活基地南洋东院工程悦邻湾项目,陕西海马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工人在地下室消防水池内进行涂装作业时发生闪燃事故,导致1人死亡、1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按照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批示指示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新区管委会成立了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西咸分局、住建局、消防救援支队、工会和沣西新城管委会等单位共同组成的沣西新城悦邻湾项目“4·13”一般闪燃事故调查(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新区纪检监察工委机关派员参与调查。同时,调查组聘请化工、爆炸、检测等领域专家参与现场勘查和技术分析,委托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事故现场电气设备进行了鉴定,委托兵器工业卫生研究所对事故现场残留涂装材料和气体进行了取样鉴定。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物证鉴定、技术分析、查阅资料、询问有关单位和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及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

一、事故性质认定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因项目相关施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有限空间环境风险和涂装物料易燃易爆风险辨识不足,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且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而发生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有关单位情况

  1. 西咸新区交大科技创新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港实业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15日,法定代表人为罗某伟,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的开发、销售;物业管理;公共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运营;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管理等。该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取得陕西省住建厅换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二级,证书编号陕建房〔2022〕1526号,有效期至2025年8月18日。该公司为西部科技创新港高端人才生活基地南洋东院工程建设单位,任命彭某军为项目负责人。
  1. 陕西茂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华监理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30日,法定代表人为秦某海,经营范围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工程项目咨询、招投标代理服务等。该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取得陕西省住建厅换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资质,证书编号E261013420,有效期至2024年4月29日。2019年7月15日,创新港实业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南洋东院委托监理合同(二标段)》,约定该公司为南洋东院监理项目二标段(含悦邻湾项目)监理单位,任命张某红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1.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建工集团),成立于1998年11月30日,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光,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等。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该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取得陕西省住建厅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证书编号:(陕)JZ安许证字〔2005〕000095,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2日。于2022年12月1日取得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61160497,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1日,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2018年3月,陕西建工集团在沣西新城设立了中国西部科技创新港高端人才生活基地建设指挥部,作为集团直属机构对创新港住宅生活板块工程项目(含南洋东院工程)进行统筹协调管理,并任命云某为基地总经理。2019年9月27日,创新港实业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签订了《创新港高端人才生活基地南洋东院项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该公司为南洋东院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任命云某为项目负责人。2021年10月,南洋东院工程悦邻湾项目开工,任命高某为悦邻湾项目负责人。

  1. 陕西海马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马建筑防水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7日,法定代表人刘某梅,经营范围包括:建筑物防水处理、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等。该公司于2021年取得由陕西省住建厅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证书编号:(陕)JZ安许证字〔2012〕010115,有效期至2024年4月12日。于2016年4月27日取得由陕西省住建厅换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61026625,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备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2023年2月7日,该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签订了《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为悦邻湾项目防水防腐专业分包单位,任命竹某斌任项目负责人。

(二)南洋东院工程及悦邻湾(F1-07地块)项目概况

南洋东院为创新港高端人才生活基地二期工程,占地约415亩,建筑面积约95万㎡,包括F1-01、F1-02、F1-03、F1-07等七个地块,共65栋单体建筑,各地块均独立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其中,目前在建工程为F1-07地块,即悦邻湾项目。

悦邻湾项目位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启德路以北、南洋环路以西区域,该项目于2022年1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额约2.1亿元,包括2#、3#两栋高层及附属裙楼、1#商业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总建筑面积约41498㎡。地上四层至九层不等,建筑面积约21784㎡。地下三层,各层均横向贯通。其中,地下一层为超市及设备用房,地下二层车库,地下三层为人防工程。事故发生前主体已经封顶验收,正在进行装饰装修及防水防腐等施工。事故发生位置为地下室(3#楼区域)负一层消防水池一内。

(三)消防水池防水防腐瓷釉玻璃钢施工及整改情况

悦邻湾项目地下室负一层共有两个消防水池,总建筑面积约320㎡,通过进出孔和预留管道口同设备用房连通,为较密闭的有限空间。消防水池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后,于2023年2月8日移交给海马建筑防水公司进行瓷釉玻璃钢施工。4月5日,该消防水池瓷釉玻璃钢施工完成,涂装面积约3000㎡。其中,使用的主要材料有环氧树脂约15桶、瓷釉涂料约30桶、稀释剂约40桶、腻子粉及滑石粉100余袋。使用的工具有搅拌器、加热器、塑料桶、刮板、抹子等。

4月8日,陕西建工集团悦邻湾项目生产经理李某检查发现,消防水池内地面存在质量问题(密布凸块),遂让人联系海马建筑防水公司到场整改。4月11日,海马建筑防水公司安排防水防腐班组长谢某明到项目同总包单位当面对接整改事宜。随后,谢某明联系涂装工人许某虎,双方商定4月13日许某虎带人进场施工,工费标准为5元/㎡。4月12日上午9时30分许,整改施工材料到场,谢某明在消防水池外的设备用房内对4桶稀释剂、2桶环氧树脂等进行了稀释、加热和搅拌。12时前,两大蓝色塑料桶环氧树脂稀释完成,谢某明随即离开。

(四)事故经过

4月13日7时40许,谢某明从项目北侧的围挡开口处将许某虎带着程某敏、屈某民三名工人带入工地,将相关材料搬运至设备用房。随后,四人又一起从设备用房外电梯井处的三级配电箱向消防水池一内接入了临时用电设施和照明灯具。接完电后,谢某明安排三人对消防水池内地面进行涂刷、抹平,确保地面凸块被覆盖。三人使用自带的铁桶进行拌料,按比例将相关化学物料加热搅拌形成黏稠状混合涂料。作业过程中,屈某民负责在消防水池外的设备用房进行搅拌、递料,许某虎、程某敏负责在消防水池一内进行涂装作业。午饭后(约12时),谢某明离开施工现场,三名工人继续到地下室消防水池涂装施工。12时45分许,正当屈某民用铁桶搅拌物料时,忽然听到消防水池一内发生了闪燃,消防水池进出口和预留洞口有火焰喷出,冲击波将其冲倒在地。一两秒后,消防池内发生闪燃,并有热浪和火焰喷出。

屈某民逃至地面后,让一名工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毗邻的消防班组负责人听见突发响爆声后,立即通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等赶往事故现场。现场有较大浓烟,许某虎、程某敏被困在消防水池一内。项目负责人同现场人员立即施救,将靠近洞口处的伤者许某虎救出送医救治。随后,119消防救援队赶到进行专业救援,将另一名被困人员程某敏救出,经120急救人员确认,程某敏已经死亡。

(五)技术原因分析

  1. 涂装使用的瓷釉溶剂、稀释剂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版)中易燃液体(类别3),其主要成分为二甲苯、正丁醇、甲缩醛。其中,二甲苯为无色透明液体,存在邻、间、对三种异构体,二甲苯即上述异构体的混合物,闪点25℃(闭杯)。二甲苯易挥发,其挥发物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爆炸极限范围为1.0%~7.0%。正丁醇为无色透明液体,闪点29℃(闭杯)。正丁醇易挥发,其混合物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爆炸极限范围为1.4%~11.3%。甲缩醛为无色透明液体,闪点-18℃(闭杯)。甲缩醛易挥发,其混合物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爆炸极限范围为1.6%~17.6%。
  1. 事故发生后,兵器工业卫生研究所对消防水池一、消防水池二进出口附近空气采样分析,表明二甲苯、正丁醇浓度较高,未检测到明显的甲缩醛(极易挥发)。经对现场残留物料采样分析,未检测到明显可燃组分。经对施工单位库房剩余稀释剂进行采样分析,主要成分为甲缩醛。专家组认为现场用的部分稀释剂(溶剂)主要成分为二甲苯、正丁醇,两种成分与厂家提供的901瓷釉涂料检验报告、产品包装说明书注明的溶剂名称相吻合。同时经询问涂装施工组织者和目击人员,施工过程确实也使用了较多主要成分为甲缩醛的稀释剂。
  1. 经了解消防水池防水防腐瓷釉玻璃钢施工情况,专家组认为本次事故中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形成过程为:第一阶段(2月开始)的防水防腐涂装作业于2023年4月5日完成后,至第二阶段整改施工前,对消防水池有限空间内没有采取强制通风措施,4月13日第二阶段涂装过程也未进行通风,致使二个施工阶段涂装施用的瓷釉溶剂、稀释剂等挥发出易燃易爆的二甲苯、正丁醇、甲缩醛气体在消防水池一有限空间内持续聚集,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并逐渐达到爆炸极限范围。
  1. 经专家现场勘查,发现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规范要求,电力线为非防爆线缆,且敷设不规范。经委托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发生闪燃的消防池一内所有电气设备(插座、线缆、灯具等共6份检材)进行鉴定,未发现因直接短路造成的熔痕。经试验检测,事故现场使用的LED灯具正常工作时背面最高温度约93.8℃,LED面灯珠温度最高约110.6℃。鉴定结论排除了电路短路电火花点燃可能性,但不排除LED灯具高温点燃。经综合分析,专家组认为工人使用打火机或吸烟、现场灯具表面产生的高温点、拖拽线缆或插座松动的产生摩擦电火花(无熔痕,无法检出)、静电积累等因素均可能成为本次闪燃事故的点火源。

(六)人员伤亡情况

1.死者,程某敏,男,生前系海马建筑防水公司临时聘用的劳务工人。

2.伤者,许某虎,男,系海马建筑防水公司临时聘用的劳务工人。

(七)直接经济损伤情况

据统计,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410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施工人员在密闭的消防水池一内进行防水防腐涂装作业时,未采取有效通风措施,施工涂料中的稀释剂等持续挥发出易燃易爆气体,在消防池内长期不断聚集,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并逐步达到爆炸极限范围,遇打火机或吸烟明火、线缆或插座松动的产生的电火花或人员工具静电积累等因素发生闪燃。

(二)间接原因

  1. 项目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程序,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风险告知,作业前及作业过程未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未对有限空间环境气体进行检测,不清楚现场安全风险,盲目在易燃易爆环境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且带入打火机火源。
  1. 项目施工总承包、监理、建设等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稀释剂(溶剂)等危险化学品风险辨识不足,使用管理不严,隐患排查整治不认真、不细致,未落实工地封闭式管理和人员实名制进场要求,未及时发现外来人员未经报备和培训随意进入工地且进行违规冒险作业的行为。
  1. 沣西新城有关行业部门对项目日常监管执法不严格、不细致,未及时发现项目较长时间存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混乱、相关单位安全履职不到位等问题。

五、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1. 程某敏,男,33岁,生前系海马建筑防水公司项目临时聘用劳务工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1. 许某虎,男,37岁,系海马建筑防水公司项目临时聘用劳务工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受重伤,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 竹某斌,男,46岁,海马建筑防水公司总经理(实际负责人)、悦邻湾项目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新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新区住建局对其进一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新区应急管理局。
  1. 谢某明,男,27岁,海马建筑防水公司悦邻湾项目消防水池防水防腐施工班组长、施工现场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成海马建筑防水公司按照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其予以辞退。
  1. 孙某良,男,51岁,海马建筑防水公司悦邻湾项目现场负责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成海马建筑防水公司按照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其予以免职。
  1. 马某龙,男,30岁,海马建筑防水公司悦邻湾项目防水防腐工程劳务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成海马建筑防水公司按照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其予以辞退。
  1. 高某,男,38岁,陕西建工集团创新港高端人才生活基地南洋东院工程悦邻湾项目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新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1. 李某,男,32岁,陕西建工集团创新港高端人才生活基地南洋东院工程悦邻湾项目生产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新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1. 冯某辉,男,51岁,陕西建工集团创新港高端人才生活基地南洋东院工程悦邻湾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成陕西建工集团创新港高端人才生活基地对其作出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新区应急管理局。
  1. 云某,陕西建工集团创新港高端人才生活基地总经理兼南洋东院工程项目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移交陕西建工集团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新区应急管理局。
  1. 张某红,男,47岁,陕西茂华监理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新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1. 秦某海,男,61岁,陕西茂华监理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由新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1. 南某阳,男,32岁,陕西茂华监理公司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责成陕西茂华监理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对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新区应急管理局。
  1. 彭某军,男,47岁,创新港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安全总监兼创新港高端人才生活基地南洋东院工程项目负责人,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由新区住建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新区应急管理局。

(四)对有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 海马建筑防水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新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新区住建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进一步处理。
  1. 陕西建工集团创新港高端人才生活基地指挥部,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新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1. 陕西茂华监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由新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1. 创新港实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新区住建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新区应急管理局。

(五)对有关监管单位、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由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六、整改措施

  1. 海马建筑防水公司,要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项目安全规章制度培训和执行,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做好稀释剂、漆料等日常管理,建立入库、储存、领取、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确保现场施工方案、负责人、监护人、安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和防爆电气等到位,认真落实先通风、后检测作业规定。
  1. 陕西建工集团,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封闭式管理和人员实名制要求,坚决杜绝无关人员随意进出工地进行施工作业行为;要加强风险辨识,加强稀释剂、漆料等易燃易爆品安全管理,设置专用库房,建立储存、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严格落实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要进一步强化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安全审批制度,相关任务以任务单形式书面下发确认,并报监理单位备案,齐抓共管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1. 陕西茂华监理公司,要按照合同约定配强项目安全管理人员,要较真碰硬推动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对施工单位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要及时约谈并报建设单位、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要根据施工特点,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检查,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反违章违规行为。要严格落实有限空间、动火审批制度和危大工程现场旁站制度,确保相关管理人员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方可作业。
  1. 创新港实业公司,要积极承担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加大对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安全生产督查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有限空间、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聘请专家检查评估,对发现问题,要严肃问责并督促整改。

FD10736 | 2023_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社区18号楼4单元楼道7.2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青岛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23 年7月2日23时19分许,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社区18号楼4单元楼道内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城阳区政府授权城阳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惩戒并举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方法,同时委托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有关物证开展检测分析,查明了事故基本情况、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社区18号住宅楼,于2003年建设,2004年分房,建筑主体五层加阁楼,使用性质为住宅。楼内未设置报警系统、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干粉灭火器、室内消火栓;楼梯口和中部无应急灯和疏散指示灯;建筑附近未设置室外消火栓。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起火单位为城阳区流亭街道夏塔路北侧赵哥庄社区18号楼4单元楼道内,为社区所建解困房,于2003年建设,2004年分房,建筑主体五层加阁楼,使用性质为住宅。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3 年7月2日23 时19分许,城阳区消防救援大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社区18号楼4单元楼道内发生火灾。接警后,城阳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派2辆消防车14名消防员到场处置,于23时30分到达现场。现场为赵哥庄社区18号楼4单元楼道内有浓烟冒出,指挥员命令现场立即展开灭火救援,大量浓烟从门口扩散至上层楼梯道,对楼道的着火物进行灭火同时,搜救小组对房间内被困人员展开搜救。23点36分,在三层楼梯道发现一名昏迷人员将该人员救出并移交120抢救。火灾于23时50分被完全扑灭。火灾造成1人死亡,5人受伤。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火灾发生后,调查组迅速组织开展询问走访、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等工作。经综合分析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3年7月2日23时15分许,起火部位位于配电箱南侧,起火点位于该配电箱南侧外接电表处。起火原因为该配电箱南侧外接电表处线路故障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引起。

(二)间接原因

2、缺少统一物业管理单位,疏散通道内放杂物,未及时清理。

3、起火建筑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4、受困人员未掌握基本逃生常识,盲目逃生。

(三)事故性质

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3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城阳区供电中心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对电气线路隐患排查不细致、管理不到位,线路敷设不合格。责成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向城阳区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城阳区供电中心立即组织依法整改。

(二)流亭街道办事处

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对社区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力,对赵哥庄社区履职不到位情况掌握不够,对起火建筑的消防安全排查检查不到位。建议由城阳区政府进行约谈。

(三)赵哥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对起火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督和检查不细致不全面,在对起火场所的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并指出其消防安全管理无序等显见性问题。建议由城阳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四)城阳区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行使不充分,对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力度不足,对老旧小区消防安全风险研判不够。建议由青岛市消防救援支队进行约谈。

(五)城阳公安分局流亭派出所

对流亭街道及赵哥庄社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培训不到位。对辖区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重视不足,未及时发现事故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建议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进行约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进一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针对火灾暴露出的消防安全问题研究制定、坚决落实硬性措施,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二)强化重点场所隐患整治

聚焦经营性自建房,人员密集场所,老旧小区,高层建筑,老弱病残、孤寡、留守儿童等易造成火灾亡人的重点场所和重点群体,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围绕目标任务,在排查上不留死角、在整改上下足功夫,确保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因地制宜开展火灾警示教育,扎实推进消防安全进企业、进社区等活动,对老弱病残、外来人口等开展“敲门宣传”,推动村(居)民委员会、网格员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扑救初起火灾、火场疏散逃生等消防技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火灾事故中的自救逃生能力,着力提升群众消防安全综合素质。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5日

FD10737 | 2023_青岛市城阳区赵哥庄社区18号楼4单元7·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青岛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社区18号楼4单元楼道“7·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欢迎来到城阳区政府门户网站

登录个人中心

山东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政策问答平台

长者模式

长者专区

热搜词:

热搜词: 疫情防控 一带一路 -->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双招双引

/

数据开放

/

走进城阳

政策问答平台

政府文件统一公开平台

微信

诚政班

APP

爱城阳

论坛

智能问答

请输入检索词

欢迎来到城阳区政府门户网站

登录个人中心

山东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政策问答平台

退出关怀版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双招双引

走进城阳

收藏

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社区18号楼4单元楼道“7.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城阳区政府

字号: 【小】 【中】【大】 【打印】

2023 年7月2日23时19分许,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社区18号楼4单元楼道内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城阳区政府授权城阳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惩戒并举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方法,同时委托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有关物证开展检测分析,查明了事故基本情况、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社区18号住宅楼,于2003年建设,2004年分房,建筑主体五层加阁楼,使用性质为住宅。楼内未设置报警系统、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干粉灭火器、室内消火栓;楼梯口和中部无应急灯和疏散指示灯;建筑附近未设置室外消火栓。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起火单位为城阳区流亭街道夏塔路北侧赵哥庄社区18号楼4单元楼道内,为社区所建解困房,于2003年建设,2004年分房,建筑主体五层加阁楼,使用性质为住宅。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3 年7月2日23 时19分许,城阳区消防救援大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社区18号楼4单元楼道内发生火灾。接警后,城阳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派2辆消防车14名消防员到场处置,于23时30分到达现场。现场为赵哥庄社区18号楼4单元楼道内有浓烟冒出,指挥员命令现场立即展开灭火救援,大量浓烟从门口扩散至上层楼梯道,对楼道的着火物进行灭火同时,搜救小组对房间内被困人员展开搜救。23点36分,在三层楼梯道发现一名昏迷人员将该人员救出并移交120抢救。火灾于23时50分被完全扑灭。火灾造成1人死亡,5人受伤。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火灾发生后,调查组迅速组织开展询问走访、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等工作。经综合分析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3年7月2日23时15分许,起火部位位于配电箱南侧,起火点位于该配电箱南侧外接电表处。起火原因为该配电箱南侧外接电表处线路故障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引起。

(二)间接原因

2、缺少统一物业管理单位,疏散通道内放杂物,未及时清理。

3、起火建筑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4、受困人员未掌握基本逃生常识,盲目逃生。

(三)事故性质

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3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城阳区供电中心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对电气线路隐患排查不细致、管理不到位,线路敷设不合格。责成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向城阳区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城阳区供电中心立即组织依法整改。

(二)流亭街道办事处

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对社区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力,对赵哥庄社区履职不到位情况掌握不够,对起火建筑的消防安全排查检查不到位。建议由城阳区政府进行约谈。

(三)赵哥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对起火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督和检查不细致不全面,在对起火场所的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并指出其消防安全管理无序等显见性问题。建议由城阳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四)城阳区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行使不充分,对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力度不足,对老旧小区消防安全风险研判不够。建议由青岛市消防救援支队进行约谈。

(五)城阳公安分局流亭派出所

对流亭街道及赵哥庄社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培训不到位。对辖区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重视不足,未及时发现事故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建议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进行约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进一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针对火灾暴露出的消防安全问题研究制定、坚决落实硬性措施,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二)强化重点场所隐患整治

聚焦经营性自建房,人员密集场所,老旧小区,高层建筑,老弱病残、孤寡、留守儿童等易造成火灾亡人的重点场所和重点群体,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围绕目标任务,在排查上不留死角、在整改上下足功夫,确保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因地制宜开展火灾警示教育,扎实推进消防安全进企业、进社区等活动,对老弱病残、外来人口等开展“敲门宣传”,推动村(居)民委员会、网格员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扑救初起火灾、火场疏散逃生等消防技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火灾事故中的自救逃生能力,着力提升群众消防安全综合素质。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5日

青岛区市政府网站

青岛区市政府网站 青岛市 市南区 市北区 李沧区 崂山区 西海岸新区 胶州市 即墨区 平度市 莱西市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济南 淄博 潍坊 烟台 威海 泰安 东营 济宁 日照 聊城 临沂 菏泽 枣庄 德州 滨州

市级政府网站

市级政府网站 广州 杭州 深圳 成都 宁波 武汉 大连 南京 沈阳 哈尔滨 长春 西安 厦门 福州 温州 南通 湛江 秦皇岛 连云港 北海 安顺

国家(部委)网站

国家(部委)网站 中央政府门户网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爱山东

爱城阳

城阳融媒

诚政班

智能问答

网站纠错建议

中共青岛市城阳区委、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主办

青岛市城阳区区直机关各单位联合承办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2140002

鲁公网安备37021402000001号

中共青岛市城阳区委、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主办

青岛市城阳区区直机关各单位联合承办

鲁公网安备3702140200000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2140002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01号

邮编:266109

联系我们

青岛区市政府网站

青岛区市政府网站 青岛市 市南区 市北区 李沧区 崂山区 西海岸新区 胶州市 即墨区 平度市 莱西市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济南 淄博 潍坊 烟台 威海 泰安 东营 济宁 日照 聊城 临沂 菏泽 枣庄 德州 滨州

市级政府网站

市级政府网站 广州 杭州 深圳 成都 宁波 武汉 大连 南京 沈阳 哈尔滨 长春 西安 厦门 福州 温州 南通 湛江 秦皇岛 连云港 北海 安顺

国家(部委)网站

国家(部委)网站 中央政府门户网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中共青岛市城阳区委、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主办

青岛市城阳区区直机关各单位联合承办

青岛市城阳区数据资源管理中心规划设计并技术实现

鲁公网安备3702140200000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2140002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01号

邮编:266109

FD10738 | 2023_青浦朱家角上海绿溢景观工程4·28其他爆炸一般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青浦朱家角上海绿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4·28其他爆炸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返回上一级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青浦朱家角上海绿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4.28”其他爆炸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3-07-27

一、事故概况

2023年4月28日下午13时07分许,上海市青浦区课植园路158弄103号内厨房外,一名作业人员(孙某大,男,59岁,江苏人)电焊作业时引燃附近储油桶内燃料起火,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着火过程中孙某大受灼烧致死,附近另一名作业人员(盛某清,男,54岁,江苏人)跌倒受伤。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会同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支队、朱家角镇人民政府成立青浦朱家角上海绿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4.28”其他爆炸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区检察院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青浦朱家角上海绿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4.28”其他爆炸一般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

  1. 上海绿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溢公司),涉事场所经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708408964,成立于2011年3月30日,住所: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嘉松中路5399号3幢4楼G区407室,法定代表人:范春龙,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文件为准)一般项目:专业设计服务;图文设计制作;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园艺产品种植;企业形象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产品);销售礼品花卉、机械设备、灯具、金属材料、肥料。(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 上海莫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凡公司),涉事场所管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75218005P,成立于2005年05月17日,住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3号206室,法定代表人:施力舟,注册资本:人民币170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图文设计制作;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1. 上海住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富公司),涉事场所产权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1321485411,成立于2000年8月11日,住所:青浦区朱家角站绿洲江南园810幢,法定代表人:施建东,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咨询服务,物业管理,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除专控)、机电设备、五金交电、百货商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4月28日下午13时07分许,青浦区课植园路158弄绿洲江南园103号会所内,孙某大与盛某清二人在厨房处安装雨棚时,孙某大操作电焊设备电焊作业过程中,引燃附近储油桶造成轰燃,轰燃导致孙某大体表着火,同时冲击盛某清导致盛某清倒地。

(三)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导致1人死亡1人重伤。

死者信息:孙某大,男,59岁,江苏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绿溢公司施工人员。

伤者信息:盛某清,男,54岁,江苏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绿溢公司施工人员。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诊断,盛某清伤势为:左足跟骨骨折,左足骰骨撕脱性骨折。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盛某清伤势为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截止至目前,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00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应急救援情况

事发后现场负责人立即拨打110报警,经指挥中心通报,119、120及时到场施救,火情及时扑灭,孙某大经120现场确认已死亡,盛某清立即送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抢救。应急措施妥当,救援及时。

(二)救治善后情况

2023年5月4日,涉事单位与死者家属经沟通协商,签订调解协议,死者遗体于5月5日在青浦区殡仪馆火化。

盛某清住院治疗、观察后,于2023年5月3日出院,恢复情况良好。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法定时限内上报,联动中心传达准确,相关部门到场及时。事故应急处置信息传达流畅,防控措施妥当,善后处置妥善,事故应急处置到位。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施工人员实施电焊作业时,引燃储油桶造成轰燃,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二)勘察鉴定情况

1.技术鉴定情况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孙某大进行尸表检验,出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医[2023]病鉴字第297号),鉴定意见为:孙某大所检见损伤符合烧伤特点;死因符合烧死。

2.检测情况

2023年5月6日,调查组调取涉案燃料样品1.5升(〔沪青〕应急勘〔2023〕01007号),并委托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对样品进行定性定量检测、闪点(闭杯)检测、沸点检测,经检测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出具相应报告,检测结果如下:

经定性定量检测,样品主要成分为甲醇,甲醇含量为60.5%。

经闭杯闪点检测,样品闪点值为22℃。

经沸点检测,样品沸点大于50℃。

根据检测结果,燃料样品为易燃品,属于甲类火灾危险源。

(三)间接原因分析

1.无证实施焊接作业。绿溢公司安排无证作业人员实施焊接作业。

  1. 违规实施动火作业。实施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动火审批,未排查周边危险源、清理周边可燃物。
  1. 安全管理缺失。绿溢公司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内的施工行为、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管理;未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未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控机制。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建议

(一)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主要问题

  1. 上海绿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排无证人员实施焊接作业;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内的动火作业进行管理;未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控机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1. 范春龙,男,群众,上海绿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给予上海绿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建议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范春龙个人刑事责任。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本单位生产经营行为有章可依,有规可循。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实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交底,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岗位必须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二)巩固现场安全管理,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应当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生产经营活动计划和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有力夯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加强现场检查巡查,通过技术、管理、教育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谨防事故发生。

七、附件

(一)调查组人员名单

(二)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检测报告

相关附件

青浦朱家角上海绿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4.28”其他爆炸一般事故调查报告(2023.7.27).doc

FD10739 | 2023_静安区永兴路928弄中海万锦城35号909室8·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静安区永兴路928弄中海万锦城35号909室“8•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6年01月04日

2020年8月7日23时23分许,静安区永兴路928弄中海万锦城35号909室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火灾造成4人死亡。火灾发生后,静安区委区府及时召开“8·7”永兴路928弄火灾事故处置紧急工作会议,主要参加会议并对事故处置工作提出要求。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地块、建筑基本情况。中海万锦城项目位于上海内环线以内,静安区上海火车站北广场东侧,属于静安区新一轮旧区改造项目,2010年竣工,2014年底销售,2015年5月交房。

(二)起火房屋基本情况。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显示,起火房屋地址为静安区永兴路928弄中海万锦城35号909室,建筑面积93.9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吴某某。

二、事发经过和灭火救援情况

(一)事发经过情况。8月7日沈某、徐某、周某某、王某某4人在永兴路928弄中海万锦城35号楼909室沈某家中2层小房间打麻将。19时45分许,王某某携带白色蓄电池进入沈某家中,并将其放在电视机柜上进行充电。期间,因蓄电池充电指示灯故障,王某某多次对充电器插头进行调整。

(二)单位应急处置情况。8月7日23时30分,35号楼9层05回路001点位,位于公共走道部位的烟感探头报警。

23时31分,当班保安观察到有火情后,立即汇报并组织微型消防站6名队员先期携带干粉灭火器到场并至9楼利用室内消火栓进行灭火,因无法破门,随即协助到场消防指战员疏散人员。

23时53分,2号喷淋泵启动。

(三)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王某某,徐某当场死亡,沈某,周某某送医后不治死亡。

三、火灾原因调查

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静安区永兴路928弄35号909室内一层客厅处,起火点为客厅东南侧电视机柜上,物证有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报告,起火原因为王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

四、火灾直接责任人的处理

王某某:经调查确认,王某某将电动自行车电池组带进909室内充电为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涉嫌失火罪,应追究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事人已在火灾中死亡)。

五、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情况

(一)吴某某:经调查确认,房主吴某某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未履行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最终导致火灾扩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吴某某处十日拘留。

(二)沈某:经调查确认,承租人沈某未及时制止王某某在室内对电动自行车电瓶进行充电,未履行房屋承租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最终导致火灾扩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沈某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当事人已在火灾中死亡)。

(三)上海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确认,上海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缺失、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事发当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保持两人持证上岗、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流于形式等行为,最终导致火灾扩大。上海凯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按标准维修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上述2家单位实施罚款2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六、工作措施

(一)区政府层面

高位部署推动,压实各方责任。区委区府高度重视,印发《静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区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别带队,在全区范围内重点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督导,要求各街道(镇)要坚决做到逐一清查、逐一过关,彻底消除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区主要领导多次就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专门批示,各分管领导多次带队开展专项检查。区政协通过微信线上会议形式,组织区府办、消防支队、房管局、各街镇主要领导以及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设备生产企业参加“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网络微协商活动,协商群议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区府督查室对整治工作进行跟踪督导,时时推进相关问题的解决。

(二)属地街道层面

  1.  入户统计,加强对电动车管理要素全覆盖排查。街道结合疫情防控和第七次人口普查入户登记工作,挨家挨户上门,通过签定安全充电《承诺书》、发放《告知书》的形式,对18个居民区74个小区居民的电动车数量、使用情况、充电需求等逐一采集。截至目前,入户签定《承诺书》近30000份,对居民小区13245辆正常使用的车辆完成信息采集,与“七人普”近期数据比对,车户比约2:5。在此基础上,将沿街商铺、外卖店面等电动车纳入统计范围,在小区进出口、沿街商铺等公共区域共发放/张贴《告知书》3000余份,已统计完成7548辆电动车的基本信息。并按照居民户、租户、商户进行分类梳理分析,逐户逐车建立管理档案;同时,重点摸清辖区房屋出租情况和外卖、快递人员的租住情况:共有出租房屋6735室,其中群租房97室,租客多是外来务工人员。快递、外卖等骑手806人(其中规模性租赁点居住有156人)。
  1.  疏堵结合,加强对电动车安全隐患全方位管控。探索建立电动车违法违规有奖举报机制。街道与区应急管理局反复沟通、多次论证,探索建立电动车违法违规有奖举报机制,目前已在18个居民区共张贴800余张举报公告,收到有效举报信息96条,全部完成核实整改。推进辖区公共充电设施设备管理规范化。一方面,加快推进社区公共充电设施设备加装改造。已制作完成“芷江西路街道电瓶车新增充电点位地图(第一期)”,让居民车辆有地方可充电,切实解决车辆停车难、充电难问题。近期,街道新装公共充电桩、充电柜1886个,小区物业自行加装1535个,辖区内公共充电设备达到5925个,车桩比约为3.4:1。通过错时使用等管理措施,基本能满足居民日常充电需求。另一方面,推进外卖、快递等电动车高频使用群体和行业统一车辆使用充电规范。外卖、快递小哥是电动车使用的高频群体,其中车辆超标、入户充电等安全隐患突出。鉴于在册快递、外卖骑手人员较多的现状,近期街道已约谈相关快递企业负责人,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整改,引导企业对目前普遍存在的由快递人员自行管理车辆的方式进行调整,转变为车辆由企业集中统一进行停放充电管理的模式,加强对快递员这一电动车高频使用群体的有序规范管理,确保使用安全。

(三)公安派出所层面

  1.  强化电瓶车销售源头管控。派出所召集辖区所有电动自行车及相关配件销售单位(现共11家有照单位)召开安全隐患大排查推进会,禁止售卖、组装、更换大功率电池等违法行为。同时,组织对电瓶车销售、维修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具有资质的单位均签订承诺书,对违规经营的单位进行处置,共立案处置4件,累计查获并销毁违规48V以上电瓶、充电器70余个。
  1.  强化重点场所违规电瓶整治。对辖区内非改居、规模性租赁、快递物流、棋牌室、网吧等充电集中场所开展全覆盖排摸。重点对京江路两侧商铺及二层楼规模性租赁、孔雀园区快递物流集中场所、协诚大厦、中兴路三楼规模性租赁、“双美”建设工地周边开展电瓶车充电安全整治,累计查获并销毁违规48V以上电瓶、充电器54个。

8月以来,芷江西路派出所共开具消防监督意见书700余份,行政拘留消防安全违法责任人4人,罚款3万余元。

(四)消防支队层面

专项整治开展以来,支队进行各类电动自行车检查10395次,发现违规“三合一”场所21家,清退违规住宿人员103人。其中,针对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开展检查1463家次,拆除非法搭建场所25处;针对外卖、快递、闪送网点开展检查1365家次,约谈企业20家;针对居民小区开展检查7567家次,查处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隐患479起,查处电气线路铺设不规范、违规充电等隐患196处。支队针对全区电动自行车存放现状,开展常态化错时检查,深入住宅小区、居民楼院夜查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夜查行动10余次,排查社区小区509个,督促清理违规停放充电行为1.2万处,查改火灾隐患246处,检查电动自行车经营者874户次、约谈32家物业企业负责人。

  1.  明晰职能分工,健全管理体系。支队第一时间成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小组,在全区组织召开《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专门方案。将电动自行车火灾整治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督促居(村)委、物业管理公司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责任包干、分块划片,多措并举,实现检查全覆盖。一是街道各居委联合物业对小区所有存量及新增电动自行车开展登记造册,并对新更换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开展全面普查;二是对通知发出20天内不予主动认领的僵尸车进行全面清理;三是重点单位对有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地点确保24小时岗位看护。
  1.  多头治理隐患、强化执法监督。支队防火条线联合各街道、派出所等部门通过“日查+夜查”、“联合查+自查”的无缝隙监管制度,做到不留空挡,不留死角,不出漏洞的对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开展专项整治,重点规范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飞线充电、入户充电、超负荷充电等安全隐患开展全面排查。
  1.  统一性能标准,严格源头设防。实行清单化管理,通过网格排查、上门检查等方式对全区121家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完成登记造册,与每家经营户签订《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对检查中存在相关进货单不能提供的,市场监管责令销售方限期补齐,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采用处罚及关停等措施,确保场所绝对安全。通过函告市场监管等部门落实电动自行车源头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全区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企业的安全资质管理、产品质量检测、车辆注册登记等工作的监管。
  1.  有效疏堵结合,注重常态管理。进一步明确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系公共资源,并非个人及小区业主专属,确保最大限度发挥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效能,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同时,加大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点建设,积极对接市消防总队,争取将本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升级改造项目列入明年市级消防实事工程,从根本上解决电动自行车安全相关隐患。在近期全区新建成的充电车棚做到了四个确保:一是确保车棚内应设置数量充足的集中充电专用设备;二是确保车棚电气配备故障断电、过载保护、漏电保护和故障报警等功能,三是确保车棚应设置烟感报警、声光报警、喷淋、灭火器等设施、器材;四是确保车棚监视全覆盖。
  1.  多种宣传手段,全面提升意识。以区政府名义在全区发布张贴《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邀请上海广播电视台星尚频道节目主持人麻伊琳专门录制《电动车消防安全》宣传片,支队先后制作6部电动车火灾警示片,在全区21块户外大屏高频次播放,在全区9.5万部住宅小区楼宇电梯,张贴电动自行车消防宣传海报10万余份。同时,结合“119”消防宣传月系列活动,发动社区消防宣传大使、微型消防站队员、“快递哥”消防公益使者,进楼入户宣传电动自行车火灾预防场所,营造浓厚氛围。

七、下一步工作方向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强化对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及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管理,打击销售无证或伪造证书等来源不明的违法产品;大力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问题,严格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擅自改装原厂配件、外设蓄电池托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重新再次出售等行为。对查处的销售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不断规范市场秩序。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的使用管理。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鼓励住宅小区同步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充分发动街道镇、居委会、小区管理单位等基层力量加强防火检查巡查,重点整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督促外卖快递企业站点设置集中充电场所,配置具有短路保护、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安全充电装置。对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阻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依法清理搬离。

(三)完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任务,加强沟通协调,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管控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等关键环节。加强快递外卖企业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加强全链条监管,实施协同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四)纳入智慧消防管理。消防物联网平台探索开展与居民社区安保视频联通方案,充分发挥物联信息优势,利用大数据AI处理手段,对电瓶车棚充电桩漏电、线温监测进行防控,利用视频监控加火焰监测技术对电瓶车棚发生火警事件进行预警,并将预警事件以短信、公众号、语音电话等形式通知到街道网格办处理,真正建立从支队到社区的电动自行车联勤防火机制。

汕头潮南西沟村农贸市场“6·10”较大火…

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海湖路1156号B-01商…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10740 | 2023_静海区大邱庄镇益兆6·22一般生产安_6·22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基本情况 - 1 -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 1 -

(二)涉事项目合同签订情况 - 1 -

(三)作业现场基本情况 - 1 -

(四)涉事热切割设备相关情况 - 1 -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 1 -

(一)事故经过 - 1 -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 1 -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 1 -

(一)受伤人员情况 - 1 -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 1 -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 1 -

(一)事故直接原因 - 1 -

(二)事故间接原因 - 1 -

(三)事故性质 - 1 -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 1 -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 1 -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 - 1 -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 1 -

静海区大邱庄镇益兆公司“6•22”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6月22日15时许,位于静海区大邱庄镇的天津益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受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区成立了静海区大邱庄镇益兆公司“6•2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静海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和大邱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邀请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政府派员参加,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加,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天津益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兆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团唐线与陈大公路交口南188米,成立于2018年1月5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徐凤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69F088W,主要负责人:徐栓,经营范围:光伏支架制造等。
  2. 山东泽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泽业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怀仁镇新能源科技产业园6号,成立于2020年2月8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法定代表人:胡名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MA3REQP2XX,主要负责人:刘运,经营范围:设备制造等。

(二)涉事项目合同签订情况

2022年9月8日,益兆公司与山东泽业公司签订了《数控卷料开卷纵剪收卷生产线(双刀座)型号:ZSL-4×1650商务合同》,甲方为益兆公司,乙方为山东泽业公司。合同总价格包括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培训费,共计340万元。合同约定,该合同设备由乙方负责安装、调试,甲方提供能源介质、材料、吊卸以及人员和工具的配合。 益兆公司与山东泽业公司之间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作业现场基本情况

涉事车间为该公司纵剪车间,车间长约162米,宽约21.5米。车间内由东至西设有两条纵剪生产线。涉事纵剪生产线为2号纵剪生产线,位于车间东侧。 图1 涉事存料坑位置示意图 涉事存料坑长约4.5米,宽约2.4米,深约3.5米,存料坑距离纵剪车间东侧约48米,西侧约114米,南侧约9米,北侧约12.5米,存料坑侧壁设有液压伸缩杆和引导器。 图2 涉事存料坑照片

(四)涉事热切割设备相关情况

通过监控视频及在场人员描述,涉事热切割设备由氧气瓶,液化石油气瓶和割炬组成,各部分用软管连接,设备放置在小推车上。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事故调查组通过询问相关人员以及对涉事作业区域进行勘查分析,结合事发时段监控视频,综合认定事故经过如下: 2023年6月22日上午,益兆公司安排职工孙浩协助齐刚在益兆公司纵剪车间内进行纵剪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当天下午,齐刚将益兆公司提供的热切割设备放置到涉事存料坑旁,准备对存料坑内的液压伸缩杆基座进行热切割作业调试基座位置。齐刚将割炬放入存料坑后,割炬和橡胶软管未紧密连接,造成液化石油气泄漏。 图3 液压伸缩杆基座照片 15时4分许,存料坑内液化石油气发生燃烧,火焰持续约10秒,造成存料坑内的齐刚和孙浩被火焰烧伤。 图4 事故发生时监控截图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救护车赶到后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该起事故未发生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没有因处置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受伤人员情况

  1. 孙浩,男,24岁,黑龙江省克东县人,益兆公司职工,在涉事项目中辅助齐刚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工作。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特色医学中心诊断为头面颈、躯干、臀部、四肢烧伤 III度90%等,目前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特色医学中心住院治疗。
  2. 齐刚,男,35岁,山东省济南市人。2023年5月左右,山东泽业公司派其进入益兆公司,在涉事项目中从事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其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有效期限为:2022年11月7日至2028年11月6日。经天津二七二医院诊断为:头面部烧伤 深II度2% III度1%,胸背部烧伤 浅II度3% 深II度8%,双大腿烧伤 深II度6% III度11%,双小腿烧伤深 II度4% III度9%等,目前在济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截至目前,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547.05万元人民币。事故调查期间,两名伤者仍在住院治疗,事故相关方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因此,该项直接经济损失仅统计医疗费用,不含误工费、事故赔偿和事故处罚。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对静海区大邱庄镇益兆公司“6•2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通过询问相关人员、现场勘查、综合分析,认定了该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工人齐刚将割炬放入存料坑后,割炬和橡胶软管未紧密连接,造成液化石油气泄漏并在存料坑内积聚,存料坑内液化石油气发生燃烧将齐刚和孙浩烧伤。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益兆公司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未与山东泽业公司之间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涉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人员负责涉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发现并消除涉事项目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2.山东泽业公司

(1)违反了《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开展设备调试作业未采取吹扫、通风、检测等安全措施,也未设置安全监护人员、划定警戒区,确保作业安全。 (2)违反了《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未制定纵剪设备调试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未发现并消除涉事项目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静海区大邱庄镇益兆公司“6•2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益兆公司未依法按时限要求[ ]上报事故,属迟报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益兆公司

益兆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与涉事项目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发现并消除涉事项目中存在的事故隐患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益兆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山东泽业公司

山东泽业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未按规定开展设备调试作业、未制定纵剪设备调试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发现并消除涉事项目中存在的事故隐患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泽业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

1.徐栓

徐栓作为益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 ]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徐栓作为益兆公司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徐栓合并处罚,共计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6.06万元。

2.刘运

刘运作为山东泽业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未组织制定纵剪设备调试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6.05001万元。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益兆公司

益兆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排查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加强对设备安装调试等项目的安全管理,杜绝项目施工过程中“以包代管”,加强外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对设备安装调试项目施工过程中容易发生易燃易爆气体事故的地坑等区域作业进行重点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山东泽业公司

山东泽业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严格开展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立健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梳理公司涉及到的安装、调试、装卸等作业内容,明确作业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采取吹扫、通风、检测等安全措施,设置安全监护人员、划定警戒区,确保作业安全。

FD10741 | 2023_静电引起甲苯装卸槽车爆炸起火事故_7·2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7月22日上午,某化工厂租用某运输公司一辆汽车槽车,到铁路专线上装卸外购的46.5t甲苯,并指派仓库副主任、厂安全员及2名装卸工执行卸车任务。约7时20分,开始装卸第一车。由于火车与汽车槽车约有4m高的位差,装卸直接采用自流方式,即用4条塑料管(两头套橡胶管)分别插入火车和汽车罐体,依靠高度差,使甲苯从火车罐车经塑料管流入汽车罐车。约8时30分,第一车甲苯约13.5t被拉回公司仓库。约9时50分,汽车开始装卸第二车。汽车司机将汽车停放在预定位置后与安全员到离装卸点约20m的站台上休息,1名装卸工爬上汽车槽车,接过地上装卸工递上来的装卸管,打开汽车槽车前后2个装卸孔盖,

在每个装卸孔内放入2根自流式装卸管。4根自流式装卸管全部放进汽车槽罐后,槽车顶上

的装卸工因天气太热,便爬下汽车去喝水。人刚走离汽车约2m,汽车槽车靠近尾部的装卸

孔突然发生爆炸起火。爆炸冲击波将2根塑料管抛出罐外,喷洒出来的甲苯致使汽车槽车周

边燃起一片大火,2名装卸工当场被炸死。约10min后,消防车赶到。经10多分钟的扑救,

大火全部扑灭,阻止了事故进一步的扩大,火车槽车基本没有受损害,但汽车已全部被烧毁。

二、背景材料

据调查,事发时气温超过35℃。当汽车完成第一车装卸任务并返回火车装卸站台时,汽车槽罐内残留的甲苯经途中30多分钟的太阳暴晒,已挥发到相当高的浓度,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直接灌装甲苯。

没有严格执行易燃、易爆气体灌装操作规程,灌装前槽车通地导线没有接地,也没有检测罐内温度。

三、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是装卸作业没有按规定装设静电接地装置,使装卸产生的静电无法及时导出,造成静电积聚过高产生静电火花,引发事故。

(2)间接原因高温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因而引发爆炸事故。

事发时气温超过35℃。当汽车完成第一车装卸任务并返回火车装卸站台时,汽车槽罐内残留的甲苯经途中30多分钟的太阳暴晒,已挥发到相当高的浓度,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直接灌装甲苯。

四、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1)立即开展接地静电装置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加强安全防范,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2)完善全公司安全规章制度。事故发生后,针对高温天气,公司明确要求,灌装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做好静电设施接地外,在第二车装卸前,必须静置汽车槽车5min

以上或采取罐外水冷却等方式,方可灌装。

(3)进一步健全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充实安全管理力量,落实好安全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手段和措施。

FD10742 | 2023_鞍山市岫岩县小孟麻花店7·16一般液化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 1 — 鞍山岫岩小孟麻花店“7·16”一般液化气 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7 月16 日2 时38 分许,位于岫岩县阜昌 街道黄金海岸快捷酒店一楼门市“小孟麻花”商铺内发生液 化气爆炸事故,造成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77.03 万元。 事故发生后,副省长靳国卫作出批示,要求鞍山市妥善 做好善后工作,提级调查,必须明确回答原因出在哪里,是 谁在玩忽职守?副省长姜有为作出批示,全链条查找事故原 因,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省应急厅监察专员周文鹏按照省 厅领导指示,于事故发生当天下午赶赴岫岩县指导事故调查 工作。市委书记王忠昆、市长吴开华分别做出批示,要求岫 岩县妥善处置,消除隐患,尽快恢复受损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秩序提出明确要求。副市长孙平做出批示,要求岫岩县查明 事故原因,采取措施,排查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副市 长王凯峰做出批示,要求各区、各单位认真落实好省领导和 市领导批示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鉴于该事故发生在全国 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和燃气安全隐患全面整治期间,社会关注 度高,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 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及岫岩县人民政府共同组成的事故 调查组,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对该事故进行提级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 2 — 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模拟试验、查阅资料、谈 话问询、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 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单位和相 关人员的责任,查明了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 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 改的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岫岩小孟麻花店“7·16”一般液化气 爆炸事故是一起主要因经营者日常使用管理不当,从而导致 燃气泄漏爆炸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情况 (一)小孟麻花店。工商注册名为岫岩满族自治县小孟 麻花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322MA108J7M90,注册类型 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20 年03 月23 日,注册经营者: 孟范金,经营范围:小餐饮,一般项目:外卖递送服务。 (二)孟范金。小孟麻花店注册经营者,负责该店日常 经营、食材采购、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营业期间兼做麻 花等。孟范金与黄金北岸楼下北数第一户所有人曹敏签订房 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限:2023 年6 月1 日至2024 年6 月 1 日止。 (三)岫岩满族自治县城镇西北营利民液化气站(以下 简称利民液化气站)。投资人:文叙鑫;出资额10 万人民 币;成立日期:2010 年12 月24 日,住所:辽宁省鞍山市岫 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西北营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210322701512877K;经营范围:液化石油气零售;钢

— 3 — 瓶、炉具零售。持有岫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燃气 经营许可证》(编号:辽202003070011P),有效期至2023 年9 月20 日止,经营类别:瓶装燃气(液化石油气罐装站)。持 有岫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编 号:TS4203004-2026),有效期至2026 年2 月25 日止。 二、爆炸发生地点及其建筑物情况 爆炸发生地点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阜昌街道站前大街 建行开发公司4#楼北侧楼体一楼。该楼建于1992 年,结构 形式为框架及砖混结构,层数为5 层、6 层,其中爆炸商铺 为5 层1 楼砖混结构,层高3.6 米,进深9.9 米,宽3.3 米, 墙体采用红砖及混合砂浆砌筑,厚度370mm、240mm,楼、屋 面板为预制板,店内大致分为两个区域,前端为操作间,后 端为内间用于储藏杂物。中间为砖墙相隔。

— 4 — 小孟麻花平面简图 内间:杂物间 窗户 门 面粉 和面机 冰箱 门头 面 案 板 :煤气罐 :用气点 淋 水 槽 炸 麻 花 槽 外 间 内 侧 外 间 外 侧 1 2 3 4 单 眼 灶

— 5 — 三、燃气设施安装及气瓶配送情况 (一)液化石油气气瓶 小孟麻花店装经营期间,孟范金于2022 年3 月15 日从 利民液化气站购买2 只气瓶并充装液化气,之后根据市场行 情,选择价格相对较低的王大伟进行配送。王大伟采取去岫 岩火车站附近通过“倒气”人员充装,导致气瓶一直没有充 装记录。小孟麻花店内有4 只型号为YSP35.5(15kg)的液化 石油气瓶(2 用2 备),具体情况如下表: 编 号 气瓶制 造单位 制造日 期 制造编号 角阀类 型 角阀制造单位/制 造日期/设计年限 气瓶产权 单位 净重/ 事故后实重 (Kg) 外观 情况 1 辽宁永 安特种 设备有 限公司 2022-0 2 0582211354 91 智能阀 浙江浙豪阀门有 限公司 /2022-01/5 年 岫岩满族 自治县城 镇西北营 利民液化 气站 16.2/28.1 未见 异常 4 辽宁永 安特种 设备有 限公司 2022-0 3 0582122525 1 智能阀 浙江浙豪阀门有 限公司 /2022-01/5 年 岫岩满族 自治县城 镇西北营 利民液化 气站 16.2/16.9 未见 异常

— 6 — 事故现场气瓶基本情况一览表 经事故后检验,这4 只液化石油气气瓶均在设计使用 年限内,瓶身完整,无变形及损伤,瓶阀未脱落。 (二)燃气管道 小孟麻花店燃气管道材料主要有:长5.6m 黑色橡胶软 管1 条连接1 号液化石油气钢瓶与炸麻花油槽;长4.55m 红色橡胶软管1 条连接4 号液化石油气钢瓶与单眼燃气灶。 不符合规范 1标准。 经事故后检验,发现红色橡胶软管与阀门连接处的卡箍 有松动现象。 (三)燃气报警装置 小孟麻花店外间1 号气瓶安装有1 台燃气报警装置 (“焰井科技”牌,生产日期2021 年10 月29 日),安装日期 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2.8 规定: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 度不应超过2 米,并不得有接口。 3 山东鑫 星容器 有限公 司 2020 A010050354 自闭阀 宁波金佳佳阀门 有限公司 /2019-08/5 年 不详 16.2/17.3 未见 异常 2 山东鑫 星容器 有限公 司 2013-0 9(检验 有效期 内) 007-0031 自闭阀 慈溪市亿利燃气 阀门有限公司 /2019-07/5 年 不详 16.0/30.4 未见 异常

— 7 — 大概2022 年2 月份左右,在有效期内 2。单眼灶具使用的4 号气瓶未安装燃气报警装置。 四、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7 月16 日2 时30 分许,小孟麻花店主孟范 金去店里做营业前期准备事宜,当开启门市房门时,听到燃 气警报器鸣叫,怕报警器鸣叫声影响邻居休息,在拔燃气警 报器电源插头时,突然发生闪爆。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岫岩县公安局110 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 立即通知消防救援大队、120。各相关部门迅速调派力量赶 赴现场,进行侦查警戒、疏散围观群众、转运伤员,并将情况 报告岫岩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接到事故情况报告后,岫岩县政府迅速启动应急响应, 副县长王智德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带领应急、住建、市场、 工信、公安、阜昌街道等部门迅速疏散周边群众,封控核心 现场,实施交通管制,组织专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建筑物结 构安全进行评估,对事故区域受影响的居民进行转移安置。 各项救援和善后工作有序开展,保持了社会秩序稳定。 经综合评估,事故调查组认为,岫岩县委、县政府响应迅 速,靠前指挥,积极稳妥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应急处置,现 场救援措施科学合理,在救援过程中没有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做好伤员救治,及时报送和发布事故情况通报,舆情监控引 2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3.1.3)规定,可燃气体探测器 在商业企业使用寿命为3 年。

— 8 — 导有力,及时转移、妥善安置受影响居民,应急救援和善后处 置工作有力有序,没有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共造成店主孟范金1 人受伤。 2.财产损失情况。爆炸造成黄金海岸楼下及小孟麻花店 周边38 户商铺不同程度损伤,其中小孟麻花楼上(二楼) 及隔壁(左右侧门市)受损严重,主体结构已破坏,小孟麻 花主体楼已为险楼,小孟麻花对面及后侧居民楼部分住户受 损,小孟麻花周边部分汽车和电动车等受损。依据《企业职 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 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377.03 万元。 五、事故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孟范金在7 月15 日使用4 号液化石油 气钢瓶后,没有完全关闭钢瓶瓶阀,在离店前也未检查钢瓶 瓶阀是否闭合。因炉具与胶管连接处松动产生泄漏,泄漏聚 集引发1 号液化石油气钢瓶所使用的燃气报警器报警,并使 与之连锁的机械手式自动切断阀自动关闭。但所发生泄漏的 液化石油气钢瓶没有燃气报警器和自动切断阀,使泄漏持续 发生,达到了爆炸下限1.5%(体积比)以上。16 日2 时30 分许,孟范金发现燃气报警器报警鸣叫,采取的措施不当 3(拔 燃气报警器电源,产生火花),引发爆炸。 六、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单位的问题 3 《鞍山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用户应当对室内燃气设施进行日常检 查,发现燃气泄漏、意外无火、使用异常等情况时,应当关闭燃气阀门、开窗通风,并立即 到室外向燃气经营者报修。禁止在现场动用明火、开关电器、拨打电话等。

— 9 — 1.小孟麻花店。作为餐饮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安全 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未向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未 按规范要求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4,导致店内燃气设施不符 合规范要求,长期存在安全隐患;未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对液 化气日常使用和管理不当,尤其是在事故当日发现燃气报警 器报警,仍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及时正确予以处置,导致事故 发生。 2.利民液化气站未与小孟麻花店签订供用气合同的情 况下提供瓶装燃气,未做到对燃气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 的安全条件、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每年至 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致使4 号气瓶未安装燃气报警装置的 问题长期存在,导致事故发生。 (二)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存在的问题 1.阜昌街道党委政府。未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 任,未有效开展安全知识及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在城镇燃气 专项整治期间,组织指导、跟踪督促街道相关职能机构、社 区开展辖区沿街商铺燃气安全整治不力,开展辖区燃气行业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责任落实不严,对辖区内餐饮场所长期存 在的燃气安全隐患失管失察。是导致小孟麻花店长期存在的 燃气安全隐患未得到有效消除的主要管理原因。 2.岫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岫岩县燃气行业主管 部门,在城镇燃气专项整治期间,开展燃气经营、使用和安全 4 《鞍山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瓶装燃气气瓶或者其附属连接设施应当具备 泄漏自动切断功能。

— 10 — 管理监督检查存在漏洞,组织开展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 查整治工作不力、监管不严 5。是导致小孟麻花店长期存在的 燃气安全隐患未得到有效消除的管理原因。 3.岫岩县工业与信息化局。作为岫岩县商务主管部门, 在城镇燃气专项整治期间,未按照规定有效督促辖区内餐饮 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履行安全用气责任,落实安全 防范措施。是导致小孟麻花店长期存在的燃气安全隐患未得 到有效消除的管理原因。 4.岫岩县政府。贯彻落实地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扎实, 未认真吸取国内燃气安全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事故防范 措施不力;未有效压实部门、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对所属职能 部门未认真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职责失管失察;在城镇燃气专 项整治期间,督促有关部门和基层开展城镇燃气专项整治不 实不细,尤其是组织开展餐饮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指导 性针对性不强,是导致小孟麻花店长期存在的燃气安全隐患 未得到有效消除的管理原因。 七、对事故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人员 1.孟范金,小孟麻花店注册经营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 接责任,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有关公职人员 5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燃气管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 号)第 十四条:(九)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 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 11 —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 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建议应当追 责问责的人员名单及其责任事实移交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 法给予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2.小孟麻花店(孟范金)。未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 度,未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2 只燃气瓶(另2 只为 备用气瓶),仅安装一套报警装置,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 产法》第四条 6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7的规 定,建议由岫岩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据《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8的规定,建议由岫 岩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该店《营业执照》。 3.利民液化气站。未与小孟麻花店签订供用气合同的情 况下提供瓶装燃气,未做到对燃气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 的安全条件、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每年 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鞍山市城镇燃气管 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9、第二十九条 10、第四十条 11的规定, 6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 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 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 平,确保安全生产。 7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 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 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 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8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 关证照。 9 第二十八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对气瓶至配套的减压阀、自动切断阀承担检查、运 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减压阀在自动切断阀后的,减压阀后由燃气用户负责管

— 12 — 依据《鞍山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2的规定,建议 由岫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处理。 (四)其他处理 建议责成岫岩县政府向鞍山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 检查。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担负起安全发展的重大责任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特别是岫岩 县要深刻吸取事故惨痛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 步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切实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放在 第一位,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摆在重要位置,强化底线思维、 红线意识。要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 企业主体责任,及时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紧盯薄弱环节采取 有力有效防控措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牢牢守住安全 底线,严防漏管失控引发事故。 (二)深化开展瓶装液化气安全专项治理 岫岩县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严 格按照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要求,举一反三开展瓶装液化 理;减压阀在自动切断阀前的,自动切断阀后由燃气用户负责管理。 10 第二十九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 的燃气用户提供瓶装燃气。 11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用户设施以及燃 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 出示有效证件。 12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燃 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一)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燃气用户提供瓶装燃气的; (二)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用瓶装燃气的;(三)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 建筑的距离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要求的;(四)在充装后的燃气气瓶上未标明充装单 位和服务电话的。

— 13 — 石油气专项治理,重点对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无燃气 报警器等进行整治。督促燃气使用单位全面开展用气安全自 查自纠,及时消除隐患;组织有关部门及行业专家,对燃气使 用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重点对餐饮场所、群租户、城市综 合体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用气设备设施、用气 操作等进行全面检查,督促规范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提 升技防效果,确保不再发生同类事故。 (三)严厉打击燃气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岫岩县要通过暗查暗访、联合执法、集中执法等方式, 形成“打非”工作合力,加大对非法运输、违法经营行为的 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充装、非法储存瓶装液 化石油气、无资质设计安装燃气设施等行为;要强化对瓶装 燃气市场的安全整顿,对不遵守法规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 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燃气的,依法 严肃处理。 (四)依法认真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职责 岫岩县要进一步梳理各有关部门燃气安全监管工作职 责,确保经营、充装、运输、使用等各环节安全监管有效衔 接,切实消除监管的盲点漏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 配合,强化沟通,不断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管理机制,组织 开展燃气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 行为,全面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 隐患,及时协调解决燃气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全面提升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效果

— 14 — 要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结合典型案例,制作通俗易懂 的宣传教育资料,依托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挥好微 信公众号等宣传阵地作用,开展燃气安全“六进”等活动,全 面普及燃气安全知识,不断提高餐饮单位涉气作业人员的安 全用气操作技能和社会公众安全用气意识。要督促燃气经营 企业加大对送气员的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明确安全生 产岗位责任和职业红线,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 鞍山岫岩小孟麻花店“7·16” 一般液化气爆炸事故调查组 2023 年8 月29 日

FD10743 | 2023_鞍山市铁东区4·17联盟街居民住宅亡人火灾事故情况通报.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md

鞍山市铁东区4·17联盟街居民住宅亡人火灾事故情况通报

铁东区人民政府关于“4·17”铁东区联盟街13栋3单元2层35号居民住宅亡人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区政府文件-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鞍东政发〔2023〕7号 铁东区人民政府关于“4·17”铁东区联盟街13栋3单元2层35号居民住宅亡人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4·17”铁东区联盟街13栋3单元2层35号居民住宅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情况通报如下,请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2023年4月17日6时31分,鞍山市消防救援支队灭火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鞍山市铁东区联盟街13栋3单元2层35号住宅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现场勘验,起火部位为死者卧室内床尾部的西北侧,起火原因为王其峰吸烟不慎引燃床上被褥导致发生火灾。此次火灾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决定就此火灾事故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解放街道联盟社区书记包雪娟同志给予通报批评。各街道要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不断加大对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力度,提示群众注意防火。要加强电动车充电的管理,加大对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提示性宣传,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对各社区、各有关单位消防安全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坚决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2023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FD10744 | 2023_鞍山市铁东区联盟街13栋3单元2层35号居民住宅4·17亡人火灾事故情况通报.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md

铁东区人民政府关于4·17铁东区联盟街13栋3单元2层35号居民住宅亡人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

鞍东政发〔2023〕7号

铁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4·17”铁东区联盟街13栋3单元 2层35号居民住宅亡人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4·17”铁东区联盟街13栋3单元2层35号居民住宅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情况通报如下,请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2023年4月17日6时31分,鞍山市消防救援支队灭火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鞍山市铁东区联盟街13栋3单元2层35号住宅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现场勘验,起火部位为死者卧室内床尾部的西北侧,起火原因为王其峰吸烟不慎引燃床上被褥导致发生火灾。

此次火灾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决定就此火灾事故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解放街道联盟社区书记包雪娟同志给予通报批评。

各街道要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不断加大对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力度,提示群众注意防火。要加强电动车充电的管理,加大对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提示性宣传,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对各社区、各有关单位消防安全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坚决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FD10745 | 2023_鞍山铁东华清池浴池9·20一般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 1 — 鞍山铁东华清池浴池“9·20”一般燃气 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9 月20 日14 时45 分许,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在 施工铁东区荣誉社区中华南路80号排水管道时,挖漏燃气管道, 致使燃气泄漏发生闪爆,造成华清池浴池房屋受损,4 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272.73 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意见,市政府 决定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处理。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牵头,市 公安局、市总工会及铁东区人民政府共同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 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 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模拟试验、查阅资料、谈话问询、 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 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查 明了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总 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华清池浴池“9·20”一般燃气爆炸事故 是一起主要因施工不当,浴池私接燃气设施,燃气抢修处置不及 时导致燃气爆炸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2 —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鞍山市铁东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以下简称 铁东区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为唐勇,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 11210302001112207R,系铁东区人民政府下属职能部门之一, 负责本区域住宅区内公共设施、公共部位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 2、项目管理:鞍山新东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东公司)。成立于2021 年11 月17 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 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郑传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为91210302MA7CR6D156,注册资本20000 万人民币,位于辽宁 省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大道21 号1-50-158-3。公司经营范围:一 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设计单位:辽宁鞍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设公司)。 成立于1989 年06 月28 日,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 定代表人为任晓锋,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210302241371283Q, 注册资本10000 万人民币,位于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219 路44 号。公司经营范围: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测绘服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防工程 设计等。具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证书编号:A221017627)有效期至2022 年02 月23 日 1,资质 1 按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住建审 〔2022〕4 号)规定,资质有效期延期至2023 年12 月31 日

— 3 — 登级:市政行业乙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商务粮食 行业乙级;照明工程设计专项乙级。 4、施工单位: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升博 公司)。成立于2011 年08 月08 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谢秀芳,社会统一信用代 码为91510000579622385E,注册资本23000 万人民币,位于成 都高新区汇川街166 号1 栋7 楼6 号。公司经营范围:建设工 程监理;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 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 经营等。具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证书编号:川JZ 安许证字〔2012〕000410)有效期至2024 年1 月27 日。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 书(证书编号:D151107956)有效期至2023 年12 月31 日,资 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 总承包壹级等。 5、分包单位:辽宁广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润 公司),成立于2021 年10 月9 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王楠,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3106MA11GFL61, 注册资本2000 万人民币,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26-2 号 1514。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 包,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等。具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辽JZ安许证字〔2022〕

— 4 — 022326)有效期至2025 年8 月11 日。具有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21214822)有效期 至2027 年03 月12 日,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6、监理单位:鞍山市华厦建设监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厦监理公司),成立于2000 年03 月14 日,企业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陈晓丽,社会统一信 用代码为91210303719610539U,注册资本300 万人民币,位于 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57 号。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 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等。具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221003923)有效期 至2024 年07 月17 日,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 7、爆炸浴池:鞍山市铁东区长大华清池洗浴中心,成立于 2008 年07 月23 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为杨世乙 (已于2020 年逝世),实际经营者为杨德新(系杨世乙儿子), 位于鞍山市铁东区长大商店后院。公司经营范围:洗浴、理发 服务(凭许可证经营)。 8、鞍山市长大利安商贸有限公司(原鞍山市长大商店,以 下简称长大利安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于1980 年5 月19 日,至2021 年01 月曾用名鞍山市长大 商店。法定代表人为杨德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 91210302241370440F,注册资本41 万人民币,位于鞍山市铁东 区中华南路82 号。公司经营范围: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

— 5 — 日用百货销售等。主管部门为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局。 9、燃气公司:鞍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燃气) 成立于2022 年08 月23 日,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 定代表人为武耀文,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210300MABXL8MP83, 注册资本100000 万人民币,位于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文化街35 号。公司经营范围:燃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建 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 建设工程监理,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燃气 汽车加气经营,职业中介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等。具有鞍 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书(证书编号: 辽202303010023G)有效期至2028 年09 月04 日。 二、建设项目有关情况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 作的指导意见》及《鞍山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行动方案》的要 求,铁东区住建局组织建设鞍山市2023 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铁 东区商场、荣誉社区配套设施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老旧小 区改造项目)。 2023 年4 月17 日,铁东区住建局通过招标代理机构鞍山嘉 泰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公开招标,确定鞍设公司为中标 单位,4 月19 日铁东区住建局与鞍设公司签订老旧小区改造工 程设计项目合同,合同价格670385 元,项目负责人宛辉。

— 6 — 5 月16 日,铁东区住建局通过招标代理机构辽宁博众工程 咨询有限公司公开招标,确定华厦监理公司为中标单位,6 月6 日铁东区住建局与华厦监理公司签订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监理合 同,项目负责人肖明庆。 6 月15 日,铁东区住建局与新东公司签订全过程工程咨询 服务合同,由新东公司提供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 服务,服务范围包括施工项目管理,工程现场管理、工程质量 管理、工程进度管理、安全施工管理、中期工程量申报审核、 最终工程量申报审核、竣工验收、档案归档和档案交档等。 6 月20 日,铁东区住建局通过招标代理机构辽宁博众工程 咨询有限公司公开招标,确定中晟升博公司为中标单位。6 月 28 日铁东区住建局与中晟升博公司签订《鞍山市2023 年老旧小 区改造项目铁东区商场、荣誉社区配套设施改造工程》合同, 项目立项审批文号:鞍发改审投〔2023〕26 号。计划开工日期 2023 年6 月15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 年11 月30 日。合同金 额28561822 元,项目经理张学平。 8 月1 日,中晟升博公司与广润建设公司签订清包合同,合 同价款600000 元,将老旧小区改造标段一九合同段的劳务分包 给广润建设公司。广润建设公司委派杨大帅负责现场管理,由 杨大帅临时雇佣人员具体施工。 8 月2 日,铁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210302202308020501)。显

— 7 — 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张学平,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宛辉,总 监理工程师肖明庆。 三、爆炸发生地点及其建筑物情况 爆炸发生地点位于鞍山市铁东区长大街与荣光街交叉口西 南20 米华清池浴池。该房屋原为长大商店自建房,用于商店办 公,现为为经营性商业网点。结构形式为框架及砖混结构,层 数为2 层,一层层高2.7 米—2.9 米,进深33 米,宽14 米; 二层层高2.5 米,进深22 米,宽11 米,墙体采用红砖及混合 砂浆砌筑,厚度500mm、400mm,楼、屋面板为预制板。

— 8 — (浴池一层平面图) (浴池二层平面图)

— 9 — 四、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9 月20 日13 时53 分许,在鞍山市2023 年老旧 小区改造项目铁东区商场、荣誉小区配套设施改造工程中华南 路80 栋排水施工中,广润公司临时雇佣钩机司机邓志在挖掘排 水沟时,不慎将燃气管道挖漏,现场施工人员使用胶带将泄露 管道临时封堵。 13 时55 分,广润公司临时雇佣人员刘文才通过电话告知华 润燃气长甸维修所所长张瑞斌,张瑞斌接到通知后立即从华润 公司站前街办公楼欲打车前往现场。 14 时13 分,张瑞斌在站前街一直等待打车,因未打到车, 遂电话通知正在站前万熹小区开栓的维修工曹军,曹军立即通 知同在万熹小区开栓的王乐、唐荣怀、郭亮等3 人,3 人立即下 楼驱车(不是燃气抢修专用车)赶往燃气泄露现场。 14 时45 分许,华清池浴池发生闪爆。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 爆炸发生后,现场临时雇佣人员高永岩通知铁东区住建局 副局长李奇。李奇立即向住建局局长唐勇汇报,同时现场人员 拨打120、110 报警。 14 时48 分华润维修所王乐等三人赶到事故现场,发现已经 闪爆后电话通知张瑞斌,张瑞斌立即安排王乐等三人疏散人员、 疏散燃气,同时通知华润公司抢修队。

— 10 — 14 时50 分许,120 及公安人员陆续达到现场,开展伤员救 援及维护现场稳定工作。 14 时53 分许铁东区住建局局长唐勇到达现场,解放街道办 事处、区消防大队、区应急局陆续赶赴现场,铁东区常务副区 长郑红、副区长陈晓东、区长宗培楠、区委书记范静国、市住 建局局长文磊、副市长王凯峰也陆续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 15 时11 分许,华润公司抢修队赶到,立即开展控制现场, 扩大范围排查,对周边楼群和地面排查,和维修所了解相关情 况后,对漏点挖掘,抢修。 17 时20 分许,现场燃气管道抢修结束。 21 时40 分许,华润公司抢修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回访,未发 现问题。 经综合评估,事故调查组认为,市政府、市住建局及铁东区 委、政府响应迅速,靠前指挥,稳妥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应急 处置,现场救援措施合理,在救援过程中没有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做好伤员救治,舆情监控引导有力,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有 力有序,没有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共造成4 人受伤,其中华清池浴池 3 名员工受伤,1 名客人受伤。 2、财产损失情况。爆炸造成华清池浴池建筑物及装修、浴 池内物品受到不同程度损坏,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

— 11 — 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72.73 万元。 五、事故原因 (一)有关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 固相爆炸、液相爆炸和人为破坏(刑事案件)的可能。 (二)事故直接原因认定 事故直接原因是广润公司临时雇佣施工人员在9 月20 日下 午的荣誉社区80 栋排水管道施工中,在接近燃气管道作业时违 规使用挖掘机,使该处两个燃气进户管承受外力,一处居民楼 进户管破损严重造成燃气泄漏,另一处华清池洗浴进户管阀门 出现泄漏。燃气泄漏后施工方虽然进行临时止漏,但没有及时 采取断气处理。没有及时发现部分燃气已通过华清池洗浴南侧 窗口(燃气泄漏点处)窜入男更衣室和大厅及华清池洗浴进户 管地上阀门出现泄漏,阀门泄漏燃气通过封闭隔断持续进入男 更衣室吊棚内,施工人员和华清池浴池店员发现有燃气味道后 所采取措施不当,华润燃气公司应急抢修不及时,浴池内明火 引发爆炸。 六、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单位的问题 1、中晟升博公司。作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施工总包方, 安全意识淡薄,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 12 — 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明知施工区域有燃 气管道设施,未采取专项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 安全,尤其是在事故前发生过3 次燃气管道泄露事故隐患,仍未 引起足够重视,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 生的原因之一。 2、广润公司。作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施工分包方,安全 意识淡薄,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施工人员均是临时雇佣人员,未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明知施工区域有燃气管道设 施,未采取专项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尤 其是在事故前发现过3 次燃气管道泄露隐患,仍未引起足够重 视,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 一。 3、华厦监理公司。作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监理单位,现 场安全巡视、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对安全技术措 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规范性审查不严,造成专项施工方案缺少 对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尤其是在事故前发生过3 次燃气管道 泄露隐患,仍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 除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4、华清池浴池。2010 年9 月华清池浴池因涉嫌盗用煤气, 被原鞍山市燃气公司切点断气(进户燃气管线已经拆除),后 一直未供应燃气。经燃气抢修人员证实及事故调查组现场勘验,

— 13 — 在燃气主管道有1.5 寸燃气管通往华清池浴池内部,该浴池西 侧有一燃气锅炉(生产日期为2013 年5 月),燃气管道通过浴 池内顶棚至锅炉有燃气管道相接,涉嫌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 浴池工作人员发现煤气泄露后,未及时到位抢修处置,是导致 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5、华润燃气公司。作为燃气管道的产权单位,与施工方就 燃气管线的管位交接不明确,现场施工时没有华润燃气专业人 员进行现场指导。在事故前发现过3 次燃气管道泄露,经抢修处 理后,未吸取相关经验教训,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燃气泄露 发生后,应急处置方案及设备不专业,处置不及时,是导致事 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相关职能部门存在的问题 1、铁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铁东区老旧小区改造项 目的建设单位,也是建设施工领域的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明知建 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没有会同 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也未 指定人员协调管理项目安全工作,也未依法监管项目的安全生 产工作,是导致施工隐患长期存在的管理原因。 (三)事故暴露的其他问题 1、华清池浴池建筑物问题。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浴池建筑物系长大利安公司所有,没 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资料,且一直用于生产经营。

— 14 — 2、杨德新的相关问题。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杨德新于2003 年开始担任原长大商店 的负责人(即现长大利安公司),该单位系铁东区国资委管理 的国有企业。从2003 年至今,原属长大商店的房屋一直无偿给 华清池浴池使用(华清池实际经营者也为杨德新)。同时,杨 德新于2004 年04 月一直经营铁东区华清池温泉浴二部。 七、对事故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中晟升博公司。安全意识淡薄,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将项目分包 给广润公司后,以包代管,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明知施工区域 有燃气管道设施,未采取专项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 运行安全,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 2第四条、《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 七条 4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 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 号) 2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 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 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 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4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 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 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 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15 — 第十四条 5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6(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 号) 的规定,不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罚款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 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7的规定,建议由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 法严肃给予行政处罚。 2、广润公司。安全意识淡薄,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现场仅由杨大帅 一人管理,其余人员均为临时雇佣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明知施工区域有燃气管道设施,未采取专 项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其行为违反了《安 全生产法》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 号)第十四条及《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办公厅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 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 号)的规定,不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 罚款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 由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严肃给予行政处罚。 5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 号)第 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3 人以上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下同),或者3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造成1 至2 人重伤或者3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的,一般不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罚款处罚。 7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 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 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6 — 3、铁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铁东区老旧小区改造项 目的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 气设施保护方案,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其行为违反 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由鞍山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严肃给予行政处罚。 4、华厦监理公司。作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监理单位,现 场安全巡视、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对安全技术措 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规范性审查不严,造成专项施工方案缺少 对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尤其是在事故前发生过3 次燃气管道 泄露隐患,仍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 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 8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9的规定,建议由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依法严肃给予处理。 5、华润燃气公司。未派专业人员对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指导, 未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吸取 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 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 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 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17 — 相关经验教训,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燃气泄露发生后,应急 处置不及时,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城镇燃 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13 号)第十四条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 函〔2014〕136 号)的规定,不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罚款处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0的规定,建议由鞍山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严肃给予行政处罚。 6、华清池浴池。未经燃气公司许可,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 施,安装户内燃气设施,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11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12的 规定,建议由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严肃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 13的规定,建议由铁东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严肃给予经济处罚或吊销营业执照。 (二)事故相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 10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 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 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 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1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六)盗用燃气; 12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 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对单位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 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8 — 1、张学平,男,中晟升博公司老旧小区项目部负责人。未 组织制定本项目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未组织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检查项目的安全 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14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15的规定,建议由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王楠,男,广润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组织制定 本项目的安全操作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项目 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 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一条 16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17的规定,建议 1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 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19 — 由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夏广文,男,华润燃气副总经理,分管安全、技术管理 工作。未能及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针对本单位燃气抢修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安全 生产管理的建议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五条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张瑞斌,男,华润燃气长甸维修所所长,负责维修所全 面工作,接到燃气抢修电话后,抢修应急处置不当,建议由华 润燃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理。 (三)有关公职人员处理的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 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建议应当追责问责的人员名单及其 责任事实移交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四)事故相关其他问题的处理建议 1、华清池浴池建筑物问题。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浴池建筑物系长大利安公司(原长大 商店)所有,没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资料。对于该房屋是 否属于违法建筑及是否可用于生产经营的问题问题交由铁东区 政府依法查处。对铁东区相关职能部门对此问题是否存在管理 17《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20 — 失察问题交予纪委监委依法依规查处,并将查处情况报事故调 查组。 2、杨德新涉嫌的相关问题。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杨德新于2003 年开始担任原长大商店 的负责人(即现长大利安公司),该单位系铁东区国资局管理 的国有企业。从2003 年至今,原属长大商店的房屋一直无偿给 华清池浴池使用(华清池实际经营者也为杨德新),同时,杨 德新于2004 年04 月一直经营铁东区华清池温泉浴二部,杨德 新涉嫌的相关问题线索交予纪委监委查处,并将查处情况报事 故调查组。 对杨德新涉嫌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盗用燃气的问题, 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担负起安全发展的重大责任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特别是铁东区要 深刻吸取事故惨痛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统筹好 发展和安全,切实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放在第一位,把防 范化解安全风险摆在重要位置,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要层 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及时 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紧盯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有效防控措施,及时 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牢牢守住安全底线,严防漏管失控引发事 故。

— 21 — (二)深入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安全专项治理 市县两级住建部门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的 问题,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举一反三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 目专项治理。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 气设施的,重点开展建设单位是否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 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检查,及时消除建设项目事 故隐患。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执法力度,解决执法存在的 “宽松软虚”的问题,确保不再发生同类事故。 (三)依法认真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职责 华润燃气公司要吸取事故经验教训,配齐应急处置设施设 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提升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开展专项预 案演练,全面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住建局作为燃气 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全面加强对燃气企业的安 全监管,特别是燃气企业的应急预案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方面。 要按照《鞍山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 的规定,全面加强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 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成燃气经营者、燃 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鞍山铁东华清池浴池“9·20” 一般燃气爆炸事故调查组 2023 年10 月17 日

FD10746 | 2023_额敏县5·10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额敏县“5·10”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

2023年5月10日18时41分许(北京时间,下同),塔城地区额敏县发生一起住宅建筑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塔城地委、行署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5月13日,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成立额敏县“5·10”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的通知》,成立了由地区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纪委、检察分院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延伸调查。延伸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取相关材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研判分析,进一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如下。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额敏县盛世景苑小区四号住宅楼,总建筑面积为3551.5平方米,砖混结构,由东向西分设5个单元,地上6层,地下1层,地上为单元式住宅(一梯四户);地下为内走道双面布房,图纸设计均为储物室,但被开发商擅自改变为住宅使用。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10日18时41分,额敏县盛世景苑小区四号楼一单元102室发生火灾,该起火灾烧损额敏县盛世景苑小区四号楼一单元102室房间内的装修、家具等物品,火灾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为16104元。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5月10日18时41分许,塔城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额敏县郊区乡盛世景苑小区四号楼一单元102室发生火灾,无危险化学品,有人员被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额敏县友好路消防救援站5辆消防车、2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19时05分,增援力量2车10人到达现场参与处置。经火情侦查,现场为额敏县郊区乡盛世景苑小区4号楼一单元102室起火,着火物质为吊顶及墙壁塑料扣板、沙发、茶几等。经询问得知,18时38分许,现场一名被困人员已被群众救出,移交120送医救治。19时16分,现场明火扑灭,消防救援人员已对该单元住户进行全面摸排。20时21分,现场处置完毕。经医院告知被抢救人员张某经救治无效后死亡。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额敏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安排相关部门主动与死者家属联系沟通,积极做好相关善后处理工作。事故善后工作得到了妥善处理,死者家属情绪平稳,社会秩序正常。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此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1. 张震昊,男,汉族,患有脑瘫残疾,户籍所在地新疆额敏县额敏镇阿尔夏特路999号,住址新疆额敏县盛世景苑小区四号楼一单元102室,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1********036。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及物证技术鉴定等工作,事故发生的原因为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额敏县“5·10”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生活用火不慎造成的非生产经营性事故。

五、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8〕43号)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全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暨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现场会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围绕“务实、管用、能解决问题”和“保证有生命力、有战斗力”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依规推进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实际,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部署推进,一并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切实健全考核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实行各级“网格长”负责制,要督促指导村(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便民警务站、专职联防队、“访惠聚”驻村工作队及网格员、物业服务管理人员、“十户长”、楼栋长等基层组织力量开展防火检查、消防宣传,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做实消防安全末端管理。

(二)推进社会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安全监管站等执法力量,要结合维护稳定(平安建设)工作,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沿街店面以及住宿、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日常监管,督促落实安全用火、用电、用气措施;社区和警务室人员,要加大对出租房、公租房的管理,社区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每日要组织对居民住宅区进行防火巡查,确保房屋使用性质不发生改变,对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社区要明确具体的管理组织;对出租房内小孩玩火、电动自行车入室停放充电等严重威胁消防安全的行为,社区和警务室要及时制止,并加强入户宣传教育引导,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提升社会消防安全技防能力。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和地委、行署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将老旧电气线路改造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积极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建设,引导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和集中充电,切实解决电气火灾风险;积极推动在住宅、居家养老机构、出租屋、农家乐和小旅馆等“九小”场所,以及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农村建筑、沿街商铺,推广安装使用独立感烟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设施,提高火灾初期预警和处置能力;依托“智慧城市”的建设,积极推动火灾高危单位、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及高层建筑完成接入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平台。积极推动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程,完善联合治理机制,综合运用“火患随手拍”等平台,大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四)督促行业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各行业部门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各项火灾防控措施的落实,切实做到排查到位、整治到位、管理到位。针对行业部门监管方法和力度上的不足,由安委会办公室及时跟进各行业部门工作情况,对各类行动的推动落实情况进行不断督促指导,对各行业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总结,及时推广优秀的经验做法,切实加强各行业部门的消防管理水平,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逐步完善各行业部门之间对于重大消防隐患的函告制度,逐步消除消防部门“单打独斗”的现象,逐渐将各单位的执法力量形成一股合力,通过各行业部门之间的不断沟通交流,探讨工作方法,逐步完善各部门的消防工作机制及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普及相关防火常识,提高社会面火灾防控能力水平及广大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共同消除火灾隐患。

(五)发挥基层派出所监管作用。要指导督促各派出所加强对“九小场所”、出租房屋、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塔城地区便民警务站微型消防站防消联勤机制建设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强化便民警务站微型消防站防范化解火灾风险职能,以救早、灭小和扑救初期火灾为目标,加强日常防火巡查和初期火灾扑救,实现“防消一体化”。各消防救援大队要指导派出所开展日常培训,按照“自学与培训”相结合原则,通过“现场教学”和“模拟执法” 相结合方式对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流程、消防执法规范、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应用和法律文书制作等问题进行详细讲解,有效解决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专业知识匮乏,不适应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提升基层派出所民警的消防业务水平,全面提高辖区派出所民警对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认知度。

(六)加强和改进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各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县级政府以及乡镇街道、社区(村)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安全专兼职机构,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发挥综治、公安派出所、“访惠聚”工作队等作用,全面推广应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消防安全巡查”模块,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初期火灾扑救,发动群众共管共治火灾隐患问题。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攻坚、房改、水改、电改、灶改、路改等工作,加强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用火用电安全方面的改造升级,加强乡村消防水源、乡镇专职消防队、村志愿消防队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的建设,在弱势群体居住建筑、出租屋、小旅馆、“三合一”场所等推广安装简易消防设施,提升乡村抵御火灾的能力。

(七)加强基层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县(市)、各部门要将消防法制宣传工作纳入常态化宣传内容,与各项活动宣传工作同部署、同开展,广泛开展消防常识宣传工作,积极指导街道(乡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定期组织基层组织、社区消防宣传大使、消防志愿者深入社区、农村、学校、企业、出租房屋、家庭开展消防宣传,积极引导村(居)民关注各级消防微信公众号,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要指导基层在社区、农村、居民楼院设置消防宣传橱窗(标牌),依托各社区服务中心、设立消防宣传服务室,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居民群众参加消防教育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督促社区内的福利院、养老院、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制定专门的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提高从业人员、有行为能力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寻甸塘子“3·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塔城市“6·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747 | 2023_额敏县5·10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额敏县“5·10”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01月30日

2023年5月10日18时41分许(北京时间,下同),塔城地区额敏县发生一起住宅建筑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塔城地委、行署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5月13日,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成立额敏县“5·10”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的通知》,成立了由地区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纪委、检察分院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延伸调查。延伸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取相关材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研判分析,进一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如下。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额敏县盛世景苑小区四号住宅楼,总建筑面积为3551.5平方米,砖混结构,由东向西分设5个单元,地上6层,地下1层,地上为单元式住宅(一梯四户);地下为内走道双面布房,图纸设计均为储物室,但被开发商擅自改变为住宅使用。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10日18时41分,额敏县盛世景苑小区四号楼一单元102室发生火灾,该起火灾烧损额敏县盛世景苑小区四号楼一单元102室房间内的装修、家具等物品,火灾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为16104元。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5月10日18时41分许,塔城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额敏县郊区乡盛世景苑小区四号楼一单元102室发生火灾,无危险化学品,有人员被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额敏县友好路消防救援站5辆消防车、2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19时05分,增援力量2车10人到达现场参与处置。经火情侦查,现场为额敏县郊区乡盛世景苑小区4号楼一单元102室起火,着火物质为吊顶及墙壁塑料扣板、沙发、茶几等。经询问得知,18时38分许,现场一名被困人员已被群众救出,移交120送医救治。19时16分,现场明火扑灭,消防救援人员已对该单元住户进行全面摸排。20时21分,现场处置完毕。经医院告知被抢救人员张某经救治无效后死亡。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额敏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安排相关部门主动与死者家属联系沟通,积极做好相关善后处理工作。事故善后工作得到了妥善处理,死者家属情绪平稳,社会秩序正常。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此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1. 张震昊,男,汉族,患有脑瘫残疾,户籍所在地新疆额敏县额敏镇阿尔夏特路999号,住址新疆额敏县盛世景苑小区四号楼一单元102室,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1********036。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及物证技术鉴定等工作,事故发生的原因为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额敏县“5·10”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生活用火不慎造成的非生产经营性事故。

五、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8〕43号)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全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暨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现场会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围绕“务实、管用、能解决问题”和“保证有生命力、有战斗力”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依规推进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实际,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部署推进,一并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切实健全考核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实行各级“网格长”负责制,要督促指导村(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便民警务站、专职联防队、“访惠聚”驻村工作队及网格员、物业服务管理人员、“十户长”、楼栋长等基层组织力量开展防火检查、消防宣传,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做实消防安全末端管理。

(二)推进社会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安全监管站等执法力量,要结合维护稳定(平安建设)工作,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沿街店面以及住宿、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日常监管,督促落实安全用火、用电、用气措施;社区和警务室人员,要加大对出租房、公租房的管理,社区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每日要组织对居民住宅区进行防火巡查,确保房屋使用性质不发生改变,对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社区要明确具体的管理组织;对出租房内小孩玩火、电动自行车入室停放充电等严重威胁消防安全的行为,社区和警务室要及时制止,并加强入户宣传教育引导,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提升社会消防安全技防能力。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和地委、行署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将老旧电气线路改造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积极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建设,引导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和集中充电,切实解决电气火灾风险;积极推动在住宅、居家养老机构、出租屋、农家乐和小旅馆等“九小”场所,以及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农村建筑、沿街商铺,推广安装使用独立感烟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设施,提高火灾初期预警和处置能力;依托“智慧城市”的建设,积极推动火灾高危单位、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及高层建筑完成接入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平台。积极推动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程,完善联合治理机制,综合运用“火患随手拍”等平台,大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四)督促行业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各行业部门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各项火灾防控措施的落实,切实做到排查到位、整治到位、管理到位。针对行业部门监管方法和力度上的不足,由安委会办公室及时跟进各行业部门工作情况,对各类行动的推动落实情况进行不断督促指导,对各行业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总结,及时推广优秀的经验做法,切实加强各行业部门的消防管理水平,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逐步完善各行业部门之间对于重大消防隐患的函告制度,逐步消除消防部门“单打独斗”的现象,逐渐将各单位的执法力量形成一股合力,通过各行业部门之间的不断沟通交流,探讨工作方法,逐步完善各部门的消防工作机制及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普及相关防火常识,提高社会面火灾防控能力水平及广大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共同消除火灾隐患。

(五)发挥基层派出所监管作用。要指导督促各派出所加强对“九小场所”、出租房屋、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塔城地区便民警务站微型消防站防消联勤机制建设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强化便民警务站微型消防站防范化解火灾风险职能,以救早、灭小和扑救初期火灾为目标,加强日常防火巡查和初期火灾扑救,实现“防消一体化”。各消防救援大队要指导派出所开展日常培训,按照“自学与培训”相结合原则,通过“现场教学”和“模拟执法” 相结合方式对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流程、消防执法规范、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应用和法律文书制作等问题进行详细讲解,有效解决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专业知识匮乏,不适应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提升基层派出所民警的消防业务水平,全面提高辖区派出所民警对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认知度。

(六)加强和改进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各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县级政府以及乡镇街道、社区(村)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安全专兼职机构,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发挥综治、公安派出所、“访惠聚”工作队等作用,全面推广应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消防安全巡查”模块,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初期火灾扑救,发动群众共管共治火灾隐患问题。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攻坚、房改、水改、电改、灶改、路改等工作,加强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用火用电安全方面的改造升级,加强乡村消防水源、乡镇专职消防队、村志愿消防队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的建设,在弱势群体居住建筑、出租屋、小旅馆、“三合一”场所等推广安装简易消防设施,提升乡村抵御火灾的能力。

(七)加强基层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县(市)、各部门要将消防法制宣传工作纳入常态化宣传内容,与各项活动宣传工作同部署、同开展,广泛开展消防常识宣传工作,积极指导街道(乡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定期组织基层组织、社区消防宣传大使、消防志愿者深入社区、农村、学校、企业、出租房屋、家庭开展消防宣传,积极引导村(居)民关注各级消防微信公众号,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要指导基层在社区、农村、居民楼院设置消防宣传橱窗(标牌),依托各社区服务中心、设立消防宣传服务室,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居民群众参加消防教育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督促社区内的福利院、养老院、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制定专门的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提高从业人员、有行为能力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寻甸塘子“3·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塔城市“6·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10748 | 2023_鹤壁市丰鹤发电5·7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 1 — 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7” 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5 月7 日上午10 时46 分左右,鹤壁丰鹤发电有限 责任公司发电汽机房一层南端,进行相变储能中试试验台焊接施 工中发生储能模块内相变材料爆炸事故,造成1 人死亡,13 人 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45.8 万元。 事故发生后,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楼阳生、 省长王凯等领导要求全力救治伤员,科学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坚 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省应急管理厅派出指导工作组现场指 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鹤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往现场指导救 援处置工作,并多次对做好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作出批示要求。 5 月10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报告处理条例》等 规定,经鹤壁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5·7”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应 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 安局、市总工会和宝山经开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 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分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同时聘请 权威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追责问责组同步介入事故调查相关 工作。

— 2 — 调查组坚决贯彻落实省委书记楼阳生、省长王凯及市委市政 府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 模拟实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 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1.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鹤发电)成立于 2004 年6 月30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63144133G;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企 业地址:鹤壁市山城区新风路1 号;法定代表人:史新峰;营业 期限:无限期;主要经营范围:2×600MW 发电项目工程的建设 生产经营、热力生产和供应。该公司和润电能源科学技术有限公 司合作,进行相变储能技术项目中试工作(以下简称该项目), 负责共同进行项目研究、中试系统设计,配合项目方案编制,协 调中试系统的施工、投运并做好施工质量管理,协调中试系统调 试,协调中试系统施工投运,提供中试系统所需场地。 2.润电能源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电能源)成立于 2002 年7 月30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0745964A;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企业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北街40 号华

— 3 — 能河南大厦六楼606 室;法定代表人:郭为民;营业期限:2002 年7 月30 日至2032 年7 月29 日;主要经营范围:发电技术服 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 等,具有电源工程类特级调试资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 可证等。该公司为项目建设方、发包单位,与丰鹤发电合作进行 相变储能技术项目中试工作,负责项目招标、提供中试系统的设 计、中试系统设备供货、现场施工和现场调试,并承担工程全部 费用,对丰鹤发电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3.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建工)成 立于1990年2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141219479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所属行业:房屋建 筑业;企业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55 号;法定代表人:张 慧;营业期限:无限期;主要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 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贰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取得建筑施 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该公司为该项目建设施工总承包中标单 位,总承包工程任务含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不含提供项目主要设 备内容)。根据调查情况,该公司虽然为该项目的总承包中标单 位,但未参与该项目在实际建设中的相关环节。 4.南京金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金合)成立于2011 年12 月14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3585096406E;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所属行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地

— 4 — 址: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宁六路606 号B 栋302 室;法定 代表人:任爱;营业期限:无限期;主要经营范围:储能及节能 技术、能源相关技术开发、储能及节能材料、设备、系统(开发、 生产、销售)、储能及节能工程的施工等。该公司作为项目实际 施工总承包单位、设计方,提供相关设备、相变材料和技术服务, 与威胜力公司签订该项目的承揽安装分包合同。 5.鹤壁威胜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胜力公司)成立于 2008 年11 月18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681780988G; 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所属行业:通用设备修理;企业地址:鹤壁市山城区新风路(电 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吴文忠;营业期限:2008 年11 月18 日至2028 年11 月17 日;主要经营范围:电力工程、通用零部 件制造、通用专用设备修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该公司 与南京金合签订该项目的承揽安装分包合同,为该项目劳务分包 单位。 (二)涉事企业之间关系 丰鹤发电和润电能源作为该项目共同建设方,于2022 年7 月21 日签订相变储热技术研究项目合作协议:丰鹤发电负责共 同进行项目研究、中试系统设计,配合项目方案编制,协调中试 系统的施工、投运并做好施工质量管理,协调中试系统调试和中 试系统施工投运,提供中试系统所需场地,润电能源承担项目建 设所有费用(含中试项目设计、设备供货、现场施工等),并负

— 5 — 责系统调试,对丰鹤发电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项目投产 后产生收益归丰鹤发电。 润电能源进行了相变储能中试试验平台项目设计和施工的 招标工作;扬州建工中标,实际未进场施工。 南京金合作为该项目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设计方,提供相 关设备、相变材料和技术服务,与威胜力公司签订该项目的承揽 安装分包合同,但未见到南京金合相关资质,未发现该公司与扬 州建工或润电能源签订相关合同。 威胜力公司系丰鹤发电全资子公司,独立法人,与南京金合 签订该项目的承揽安装分包合同,为该项目劳务分包单位。(如 下图所示)

— 6 — 签订合作协议 (三)相变材料情况 该项目的相变材料由南京金合提供,共三种,分别以JH270、 JH230、JH180 为代号,对应填装在#1 储能模块、#2 储能模块、 #3 储能模块中,成分分别为硝酸钠87%+硝酸钾13%、硝酸钠 61%+乙酸钠39%、硝酸钠45%+甲酸钠45%+乙酸钠10%。 本次事故的爆炸材料为#2 储能模块内的相变材料(JH230 公司:丰鹤发电 项目建设方,提供场地。 公司:润电能源 项目建设方,发包单位。 公司:扬州建工 项目中标单位,与润电能源签订项 目总承包合同,实际未进场施工 公司:南京金合 该项目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设计 方,与威胜力签订该项目的承揽安 装分包合同,提供设备、相变材料 和技术服务等,未见到其相关资质。 公司:威胜力 系丰鹤发电全资子公司,独立法人, 与南京金合签订该项目的承揽安装 分包合同,为该项目劳务分包单位。 未见到南京金合与扬州建工 或润电能源签订合同

— 7 — 硝酸钠61%+乙酸钠39%)。其中硝酸钠为强氧化剂,乙酸钠为 有机物。按照《熔盐炉技术规范》HG/T 20658-2014,总则描述 硝酸钠在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内属第5 类氧化剂的无 机物,易和接触的有机化合物发生剧烈反应,有发生爆炸的危险; 根据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要求,无机盐硝酸钠与有机物乙酸钠 不能混配。专家组对该相变材料进行了实验分析,证明该相变材 料在高温下能发生爆炸。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 年4 月30 日,威胜力公司施工人员将部分相变材料填 装到三个储能模块中。5 月2 日,该公司现场工作负责人杨自亮 办理了二级动火作业票,动火时间为5 月2 日14 时至5 月7 日 14 时,动火执行人为郭春喜,动火监护人为杨自亮,动火工作 内容为抽汽储热设备及管道安装。5 月2 日至5 月3 日,焊接人 员只对项目管道安装进行焊接,期间的焊接工作由郭春喜、项目 负责人闫海宝和临时抽调的焊工张运峰共同完成。5 月4 日,因 清理施工现场没有进行焊接。5 月5 日,焊工张某东开始对项目 设备的保温钉进行焊接。5 月6 日,焊工张某东完成了双向换热 器、汽水平衡罐和#1 号储能模块外部分保温钉的焊接工作。 5 月7 日8 时10 分,威胜力公司现场工作负责人杨自亮对 大家进行安全交底后,焊工张某东继续对#1 号储能模块进行保 温钉焊接,王建勇(同是现场工作负责人,与杨自亮交替办理动

— 8 — 火作业票)考虑到之前的二级动火作业票将在当天的14 时到期, 就提前开始办理新的动火作业票,10 时15 分,新的动火作业票 生效,作业票上显示王建勇为动火作业的监护人,动火执行人是 郭春喜。王建勇考虑到张某东有焊接资质,就没有要求更换张某 东,焊工张某东把#1 号储能模块外的保温钉焊接完成后,紧接 着对#2 号储能模块东侧面板的保温钉进行焊接,10 时46 分发生 爆炸。 (二)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 1.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丰鹤发电生产值班人员王红旗、孙东新、王光 辉、何迎辉、费曼等人迅速赶往现场,看到机房南墙窗户炸裂并 冒出黄白烟雾,机房南门有人员衣服着火逃出。丰鹤发电副总经 理王红旗立即组织在场人员用干粉灭火器开展现场灭火、伤员救 护救援,并安排在场人员丰鹤发电设备部主任孙东新拨打120 急 救电话。 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进行灭火搜救,发现有一人(张某东) 躺在#1、#2 储罐之间偏南侧,身体无躯体动作,其余伤员都自 行跑至车间外。 10 时48 分,丰鹤发电设备部主任孙东新拨通120 急救电话 请求医疗急救,安排丰鹤发电设备部员工费曼去公司南门引领救 护车。 10 时50 分,丰鹤发电设备部主任孙东新电话汇报丰鹤发电

— 9 — 总经理史新峰事故及初步处置情况,史新峰决定立即启动“人身 事故应急预案”,设备部主任孙东新负责医疗救护,安环部安全 专工王光辉负责现场搜救、消防维护项目经理闫春负责火灾扑 救、保安队长何雪鹏负责现场警戒。 10 时52 分,消防维护项目经理闫春到达现场后立即加入灭 火队伍,并用消防水浇灭引燃的沙包麻袋和木箱。 10 时56 分,主要现场明火被扑灭,丰鹤发电副总经理王红 旗初步清点伤亡人数后,依次电话汇报丰鹤发电总经理史新峰和 党委书记方晓瑜事故情况,随后相继汇报豫能控股相关领导,同 时安排运行部排查涉事系统的隔离情况。 10 时57 分,第一辆救护车到达现场,经医生判断室内倒地 的张某东已无生命体征,判定死亡。该救护车立即将郭春喜、任 科伟、张海军、郭幸福、程领娣等5 人送至鹤壁市人民医院。两 分钟后第二辆救护车抵达现场,将杨自亮、张保明、谢文祥等3 人送至鹤壁市山城区鹤煤总医院;另有伤势较轻的王豪、张侨、 张江波、张为超、陈浩等5 人于11 时5 分自驾至鹤壁市人民医 院就医,王晨阳、张俊贤、李航等3 人由同事自驾送至鹤壁市人 民医院就医。11 时12 分,第三辆救护车到达现场,将最后一名 伤者张运峰送至鹤壁市人民医院,11 时14 分,第四辆救护车到 达现场后待命,至此所有伤员均已被送至鹤壁市各医院进行救 治。其中王豪、张为超、陈浩、张俊贤四人经医院检查后,已自 行回家休息。

— 10 — 11 时30 分,丰鹤发电党委书记方晓瑜到达现场,与丰鹤发 电副总经理王红旗简单沟通后,明确由丰鹤发电副总经理王红 旗、设备部主任孙东新、威胜力公司生产维护部主任赵欣等负责 事故现场处置,由丰鹤发电行政部主任魏耀巍、威胜力公司副总 经理王建辉等负责医疗救治,由丰鹤发电副总工程师牛树臣、丰 鹤发电营销办主任马海祥、威胜力公司安环部主任王凯等负责伤 亡员工善后和家属安抚。11 时37 分,丰鹤发电安环部主任任秀 堃以电话形式向宝山经开区应急局局长王凌云汇报事故情况。11 时55 分,威胜力公司总经理吴文忠以短信形式向宝山经开区应 急局进行事故补充上报。 23 时5 分,将伤势较重的张运峰、郭春喜、谢文祥、杨自 亮等4 人转至郑州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后根据伤情评估,于5 月 8 日晚又将张保明、任科伟、郭幸福、张海军、程领娣等5 人转 院至郑州第一人民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后,13 名受伤人员立即被送至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市委书记马富国、市长赵宏宇、常务副市长李可等市领导第一时 间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并到医院看望伤者。市委市政府立即 成立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医疗救治、现场处置、善后处 置、事故调查、宣传及舆情应对五个小组,有力有序开展事故应 急处置工作。 2.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丰鹤发电当日公司值班人员和保卫人员听到响

— 11 — 声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伤员救助、灭火,拨打急救电话,同时 上报公司领导,启动了应急预案。 救援过程中,丰鹤发电反应迅速、处置及时有效、规范上报, 避免了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市委市政府成立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 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救援力量进行救援,尽最大程度挽救生 命、抢救财产;事故信息接收流转上报迅速,现场应急处置有效, 事故达到有效控制。 3.存在问题 (1)救援过程中,现场未进行中毒窒息风险研判。救援人 员未采取个人安全防护措施,携带干粉灭火器冲进事故现场进行 救援,可能造成救援人员中毒窒息(事故现场车间内及外逸的棕 黄烟,初步判断为有毒的氮氧化物)。 (2)现场未进行爆炸风险研判。未爆炸相变材料有可能引 发二次爆炸,救援人员没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进入爆炸现场进行救 援,可能对救援人员造成伤害。 (3)未针对本次爆炸物高温风险进行研判,未辨识灭火器 材选用。救援人员直接用消防水灭火,高温熔融相变材料和消防 水接触后可能瞬间气化,有可能发生蒸汽爆炸风险;也有可能水 流直接喷射至熔融物引起严重的流淌火灾或引起剧烈的沸溅,给 救援人员造成伤害。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 12 — 经踏勘现场、人员询问、证物收集、爆炸模拟试验,认定该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威胜力公司电焊作业人员在对#2 储能模块东 侧外壁进行保温钉焊接时导致局部高温,引起模块内相变材料爆 炸。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南京金合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未成 立本项目的安全组织架构,未制定本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 程,未建立覆盖本项目的全员安全责任制,未与威胜力、润电能 源、丰鹤发电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造成试验、设计、安装等相关 岗位人员安全职责不明、职责不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①,《电力建 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②。 ①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 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②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 责。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

— 13 — (2)无相关资质进行设计施工。南京金合没有设计资质、 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本项目进行了设计施工,未满足 《润电能源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相变储能中试试验台建设施工采 购项目询价文件》中对设计、施工资质要求。违反了《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 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②。 (3)将主体工程进行违规分包。将本项目安装主体工程分 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威胜力公司。违反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③。 (4)风险辨识管控不准确、不到位。作为相变材料提供者, 未对JH230 相变材料安全风险进行全面分析评估,未从源头采取 安全防范措施,造成本项目相关方风险分析管控不准确、不到位。 违反了《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 ④,《河南省安全生 ①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②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③第二十三条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 责,具体包括: (一)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除可依法对劳务作业进行劳务分 包外,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其它形式的施工分包;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主体工程以外项目进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 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单位或施工 总承包单位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连带管理责任,分包单 位对其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 (三)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④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针对本单位生产工艺、设备、物品、 场所、岗位及人员等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因素,定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按照安全风险 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 14 — 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三条 ①。 (5)未对项目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 行针对性安全设计。对本项目采用的新型相变材料、新型设备储 能模块及对应的新型工艺,未在设计文件中有针对性的提出保障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未对涉及到 相变材料装填、焊接等重点环节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 见。违反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②。 (6)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本项目采用储能项目属新工艺、 新设备、新材料,没有对相关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造成不了 解、不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无法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填装 相变材料环节没有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④,《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⑤。 ①第三条 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②第十八条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不符 合现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应当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送相应主管部 门同意。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 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位进行技术和安 全交底,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 ③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 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④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 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⑤第二十五条电力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

— 15 — (7)对相变材料的性能和危险性认识不足。未对硝酸钠与 乙酸钠配制的相变材料混合物进行爆炸性、氧化性、腐蚀性等相 关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或必要试验。违反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 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 ①。 (8 )未在相变材料包装上标识安全标志。不符合 GB190-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表1 中第3 项、表2 中第1 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 ②。 (9)未将《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抽汽蓄热安健环组 织措施》报送建设单位同意。违反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 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③。 (10)未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违反了《中 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 字确认;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 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会议论证确认。 ①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 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 化学品。 第十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 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 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应性等。 ②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 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③第二十五条电力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 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 字确认;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 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会议论证确认。

— 16 —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②。 2.威胜力公司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未制 定本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覆盖本项目的全员安 全责任制,未与南京金合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造成相关岗位人员 安全职责不明、职责不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④。 ①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 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 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②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③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 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④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 责。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

— 17 — (2)风险辨识不准确。作为本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在不 了解JH230 相变材料具体成分、特性情况下,将设备换热介质填 装作业风险辨识为低风险,导致制定的《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 公司抽汽蓄热施工安健环组织措施》不合理以及在施工中风险管 控不准确、不到位。违反了《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 ①。 (3)动火作业管理不规范,执行标准不严格。动火作业前 对填装有相变材料的储能模块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 措施不到位,且现场实际动火执行人和动火作业票上的动火执行 人不一致,动火作业票上的动火执行人资格不满足要求,不符合 丰鹤发电《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 ③。 (4)安全培训不到位。在进入新的施工现场前,未对作业 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①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针对本单位生产工艺、设备、物品、 场所、岗位及人员等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因素,定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按照安全风险 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②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 急措施。 ③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 当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五)严格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作业; (六)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有效的应急处 置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18 — 例》第三十七条 ①。 (5)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彻底。对施工现场安全 操作规程缺失、相变材料成分不明、实际动火人与动火作业票上 人员不一致、动火作业票上的动火执行人不具备资格等隐患均未 发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②。 (6)不满足相关资质进行施工。施工资质不满足《润电能 源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相变储能中试试验台建设施工采购项目询 价文件》中对施工资质要求。违反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 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③。 3.润电能源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未明 确该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未建立健全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监 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未和南京金合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对该项目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设计方南京金合不符合资质、 工程违规分包,视而不见,未采取任何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④, ①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 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②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 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 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③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④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19 —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 ①。 (2)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履行不到位。对设计方的设计文件 存在缺陷,对施工方南京金合未成立该项目的安全组织架构、未 制定该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覆盖该项目的全员 安全责任制、安全培训不到位、相变材料成分不明、风险辨识不 到位、未开展隐患排查等未提出任何异议,监督职责形同虚设。 违反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②。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 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①第六条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 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 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 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分包管理责任,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将分包单位纳入 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 ②第六条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 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

— 20 — (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彻底。对施工现场安全 操作规程缺失、相变材料成分不明、实际动火人和动火作业票上 的人员不一致、动火作业票上的动火执行人不具备资格等隐患均 未发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①。 (4)施工方案未审核。明知项目已开始施工,却未对《鹤 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抽汽蓄热安健环组织措施》进行审核。 违反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②。 (5)未按照要求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向有关部门备案。 违反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③。 4.丰鹤发电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未与 南京金合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该项目实际施工总承包单 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 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①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 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 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②第二十五条电力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 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 字确认;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 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会议论证确认。 ③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 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 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 21 — 位、设计方南京金合不符合资质、工程违规分包,未采取任何措 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①,《电 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 ②。 (2)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履行不到位。对南京金合的设计文 件存在缺陷、未成立该项目的安全组织架构、未制定该项目安全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覆盖该项目的全员安全责任制、安 全培训不到位、相变材料成分不明、风险辨识不到位、未开展隐 患排查等未提出任何异议,监督职责形同虚设。违反了《电力建 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③。 (3)风险辨识不全面。未对进入汽机房的JH230 相变材料 风险辨识,造成风险辨识不全面、管控措施不到位。违反了《河 ①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②第六条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 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 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分包管理责任,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将分包单位纳入 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 ③第六条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 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 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 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 22 — 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 ①。 (4)动火作业审核不严。未发现动火作业票上的动火执行 人不满足相关资质要求,不符合丰鹤发电《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②,《河南省 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 ③。 (5)安全培训不到位。未对南京金合入厂进行安全教育培 训。违反了《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 ④。 ①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针对本单位生产工艺、设备、物品、 场所、岗位及人员等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因素,定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按照安全风险 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本单位负责人和各岗位从业人 员的排查治理责任,编制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清单,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并向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根据治理方案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消除,治 理完毕后应当组织验收。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无法保证安全的,应 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 设施、设备和装置,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对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 设备和装置,应当加强监护,防止事故发生。 ②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 急措施。 ③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 当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五)严格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作业; (六)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有效的应急处 置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④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进入本单位工作场所的相关方和外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协 调和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方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组织相关方和 外来人员参与应急演练; (二)建立相关方和外来人员名录和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 23 — (6)施工方案未审核。明知项目已开始施工,却未对《鹤 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抽汽蓄热安健环组织措施》进行审核。 违反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①。 (7)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彻底。对施工现场安全 操作规程缺失、相变材料成分不明、实际动火人和动火作业票上 的人员不一致、动火作业票上的动火执行人不具备资格等隐患均 未发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②。 (8)未按照要求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向有关部门备案。 违反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③。 5.鹤壁宝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和营商环境服务局 根据《中共鹤壁宝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鹤壁宝山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三)督促检查相关方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 (四)审查相关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和制定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 (五)对外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 ①第二十五条电力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 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 字确认;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 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会议论证确认。 ②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 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 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③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 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 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 24 — 定》,鹤壁宝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和营商环境服务局作为 辖区内能源行业管理部门,未能有效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能源行 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认定 调查认定: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7”爆炸事故是一 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移送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2 人)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对南京金合公司以下人员采取司 法措施: 1.丁玉峰,群众,作为南京金合公司生产部副经理,该项目 现场负责人,未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 发现并处理该项目施工现场和威胜力公司在作业过程中存在的 事故隐患;对参建单位技术交底不全面。 2.宋鹏飞,中共党员,作为南京金合公司技术中心主任,该 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无设计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对该项目进行设 计;未对该建设项目相变材料安全风险进行全面分析评估;以公 司技术保密规定为由,未告知参建单位该建设项目风险,安全教 育培训不到位,技术交底不全面;未对硝酸钠与乙酸钠配置的相 变材料混合物,进行爆炸性、氧化性、腐蚀性等相关物理危险性 鉴定。

— 25 —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及其他处罚人员(24 人)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 定》 ①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以下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罚。 1.南京金合 (1)任爱,群众,董事长,法人,作为南京金合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 职责,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 导责任,建议其所在公司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2)陈久良,中共党员,总经理,对该项目监督管理不到 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其所在党组织追究相关责任。 (3)刘振宇,中共党员,副总经理,作为公司内该项目总 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 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五)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26 — 负责人,对该项目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该项 目采用新型相变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分 析,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其所在党组织追究相关责任。 (4)姜维,中共党员,副总经理兼生产部经理,负责公司 内项目管理工作,对该项目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建议其所在党组织追究相关责任。 (5)贾亦轩,预备党员,材料研发室负责人,作为该项目 相变材料研发人员,未对项目中相关相变材料的物理危险性进行 全面鉴定,风险辨识不全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其 所在公司依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2.威胜力公司 (1)吴文忠,中共党员,总经理,法人,作为威胜力公司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全面履行 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生 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机制,风险辨识不全面,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 责任,建议对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王建辉,中共党员,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作为公司内 该项目总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风险辨识不全面,对 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对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 处分。 (3)王凯,中共党员,安全生产部主任,对该项目风险管 控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其所在

— 27 — 公司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4)赵欣,群众,生产维护部主任,作为公司内该项目组 长,与生产维护部副主任闫海宝一起承担该项目现场管理、安全 技术等方面的工作,对项目风险辨识不全面,施工措施制订不合 理,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其所在公司依规对 其进行处理。 (5)闫海宝,中共党员,生产维护部副主任,作为公司内 该项目安全技术负责人,与生产维护部主任赵欣一起承担该项目 现场管理、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工作,对项目风险辨识不全面,施 工措施制订不合理,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其 所在公司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6)王建勇,群众,作为动火作业负责人,未严格落实公 司安全管理制度,违章指挥,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其所在 公司依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3.润电能源 (1)郭为民,中共党员,总经理,法人,作为公司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全面履行安全生 产职责,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生产检查 和隐患排查机制,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党内警告 处分。 (2)石光,中共党员,技术总监,作为公司内该项目分管 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对其给

— 28 — 予党内警告处分。 (3)毛睿,中共党员,锅炉技术部部长,作为锅炉部负责 人,对本部门承担的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 责任,建议对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李源,中共党员,研发高级工程师,作为公司内该项 目技术负责人,违规安排南京金合进场施工,对事故负有重要责 任,建议对其给予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5)郭志成,群众,锅炉部职员,作为公司内该项目现场 负责人,对项目安全检查、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其所在公司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4.丰鹤发电 (1)史新峰,中共党员,总经理,法人,作为公司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全面履行安全生 产职责,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生产检查 和隐患排查机制,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2)王红旗,中共党员,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 产、技术环保等工作,对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职不到位, 未审查发现该项目分包单位安全培训不到位,风险辨识不全面, 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对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孙东新,中共党员,设备部主任,作为公司内设备部 负责人,对该项目动火作业票审核不严,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 位,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对其给予党内警告、降低岗位等

— 29 — 级处分。 (4)王昆,群众,设备部副主任,作为公司内该项目负责 人,对项目安全检查、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其所在公司对其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5)任秀堃,中共党员,安全环保部主任,对项目安全管 理职责履行不到位,风险辨识不全面,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 负有责任,建议对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闫海波,群众,设备部安全员,对项目施工单位动火 作业票审核不严,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其所在公司依规对 其进行严肃处理。 5.鹤壁宝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1)臧哲学,中共党员,作为鹤壁宝山经开区经济发展和 营商环境服务局局长,负责该局全面工作,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 中,未能有效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 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辖区内能源行业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监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2)李凯星,中共党员,作为鹤壁宝山经开区经济发展和 营商环境服务局副主任,负责辖区内能源行业日常监督管理工 作,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未能有效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辖区内 能源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指导辖区 内能源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

— 30 — 对其进行党内警告处分。 鹤壁宝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鹤壁市人民政府作出书 面检查。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及个人 1.相关单位 (1)南京金合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无相关资质 进行设计,无承接该建设项目的施工资质,未组织施工现场安全 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项目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新材料风险辨识不全面,未告知参建单位该建设项目风险及防范 措施,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硝酸钠与乙酸钠配置的相变材 料混合物进行爆炸性、氧化性、腐蚀性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鉴定, 未在相变材料包装上标识安全标志,提供虚假设计图纸,该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 一条、第三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议鹤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 依规 ①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①《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 31 — (2)威胜力公司风险管控不到位,作业管理不到位,违章 指挥,违章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风险辨识 不全面,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第六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河南省 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等法律法 规规定。建议鹤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 ①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3)润电能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职 责履行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向有关部门备 案,招标审查不严,招标流于形式,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电力建设工程施 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建 议鹤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 ②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 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 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32 — (4)丰鹤发电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 深入,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风险辨识不全面,动火作 业审核不严,安全培训不到位,对施工方管理不严,未对项目备 案,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 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 《电 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等法律 法规规定。建议鹤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 ①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5)扬州建工招标文件存在虚假信息,涉嫌出借资质,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 第五项 ②,建议当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2.相关个人 吴文忠,中共党员,威胜力公司总经理,法人,作为公司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全面履行安 全生产职责,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生产 ①《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33 — 检查和隐患排查机制,风险辨识不全面,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①、《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 ②相关 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鹤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 规 ③对其进行处罚。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安全是人最基本、最重要的需求,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是发展经济社会必要的条件,更是 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发展决不能 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 条红线是一条责任线、高压线、生命线,必须时刻紧绷这条红线, 松不得、碰不得、跨不得。润电能源、丰鹤发电、威胜力公司作 ①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②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负责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③《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34 — 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在本次事故中暴露出,在思想上对 潜在的安全风险缺乏调查研究,不清楚风险隐患到底在哪里。特 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均存 在一定程度的麻痹思想,缺少必要的警惕性,没有把以往的生产 安全事故教训当做自己的警钟。说到底还是在思想上没有“破 冰”,没有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 思想上的安全生产防线没有筑牢筑实。 (二)主体责任不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指出,必须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 产大检查,所有企业都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责 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 援到位。本次事故中的涉事单位几乎全部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落实不到位问题,这充分说明了企业没有认识到落实企业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客观条件,是新时代社会高质量发 展的有力保障、是人民群众对生命权益的基本诉求,只把规章制 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没有完全落在实际行动上。 (三)风险辨识不全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和危险源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 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南京金合作 为该项目相变材料提供单位,安全风险意识淡薄,从设计、生产、

— 35 — 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均未对已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 品名录》中的硝酸钠、乙酸钠混合物进行全面分析评估,未全面 进行相关物理危险性鉴定或必要试验。同时,以技术保密为由, 未向建设方、劳务分包方告知相变材料成分及其危险性,润电能 源、丰鹤发电对相变材料情况不了解也不辨识,威胜力公司现场 作业时,对相变材料也不深究细问,技术交底流于形式,大大提 升了项目施工的危险系数。 (四)安全培训不实施。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关 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 干措施》中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 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 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针对本次事故中涉及的新工艺、新 材料、新技术,南京金合、润电能源、丰鹤发电、威胜力公司均 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向作业人员开展针对该项目的安全培训,造 成作业人员不了解作业项目的风险点、危险点、隐患点,盲目开 展现场作业,最终酿成惨剧。 (五)作业管理不严格。长期以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都 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是企业减少事故,长治久安的重要 抓手。反观本次事故中的涉及单位,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作业管理 不到位现象。丰鹤发电作为建设方、场地提供方,对动火作业票 执行人资格审查不严,未检查发现事发当天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等问题,现场管理职责形同虚设;南京金合作为项目施工总承包

— 36 — 单位,未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未发现该项目 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现场作业管理严重缺失;润电能源 作为该项目共同建设方,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从未到场参与项目的 安全管理。这都暴露出涉事企业对现场作业管理未引起足够重 视,作业现场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履责不到位。 六、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 (一)坚持“两个至上”,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全市各 级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深刻吸取这 起事故教训,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 全放到第一位落到实处。作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清 醒地认识为什么要办企业、依靠谁办企业、为了谁办企业三个关 键问题,在日常各项工作中,着力提升化解风险隐患的能力和水 平,采取针对性整治措施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担起企业 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增强“四个 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深刻汲取教训,不折不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 产是民生大事和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面对新时代、 新形势、新要求,本次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企业要痛定思痛、深刻 反思,强化突出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 生产活动中的第一责任,以责任落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要

— 37 — 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完善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全市各企业、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和本行业内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积极主 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突出抓好重大事 故隐患排查整治等6 项工作,将本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到位、执行到位、落实到位,确保安全生产防线筑得牢、责任落 得实。要开展“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警示教育活动,通过活动深 刻剖析事故教训,营造“人人讲安全、安全为人人”的良好氛围, 让安全警钟长鸣。 (三)深化专项治理,重新评估现有转、承包项目。全市相 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现有的所有转、承包项目及承包商再次进行 评估,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包或者出租给其 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项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项目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 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于在建项目要重新分析评估相关风险和危 险源,特别是涉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四新” 项目,要认真分析研究,通过邀请专家团队等方式,充实安全监 管队伍,及时排查治理当前存在的隐患,确保企业安全形势平稳。

— 38 — (四)加强培训教育,不断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企业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培训、考核 力度,提升安全管理能力水平,特别是对于涉及本行业内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要提前开展相关培训学习,及时了 解掌握相关风险,提升自身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坚决避免培训走 形式、走过场。通过观看安全生产事故教育警示片等方式,强化 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从思想上筑牢安全理念,杜绝“三违”行为。 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定期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 练,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 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介作用,在全社 会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推进安全生产进企业、进农村、 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 (五)狠抓现场管理,让规章制度落实落地。全市各类企业、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到现场管理的重要性,狠抓作业现场 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动火等特种作业管理,严格执行作业票审批 制度,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三违”行为。要进一步提高安全 风险辨识能力,施工作业前务必做好技术交底相关工作。要建立 健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将生产 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租赁给其他单位的风险管控与事 故隐患治理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照法律法规、制度措施进 行逐条梳理,重点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安全专员等重点人员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管理、监

— 39 — 度、巡查等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到位的,严格执行量化问责规定, 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增强履职能力,加强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推动市、县 区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严格落实《鹤壁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 责任制实施办法》《鹤壁市安全生产职责清单》《鹤壁市新兴行 业领域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等规定,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部门监管责任,特别是发改部门要加强各级能源行业安全监管职 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建设,健全完善能源行业安全监管机构,调优 配强能源行业监管力量。同时,加强新能源、新材料等项目业务 培训,确保监管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提高依法履职水平,增 强落实工作的履职能力。

FD10749 | 2023_鹤壁市宝瑞德化工10·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10·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通知公告

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10·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0月5日21时20分左右,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三车间内东南部蒸馏釜在蒸馏过程中视镜破裂产生静电,导致发生火灾,造成2人手部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16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作出指示批示,要求管控好现场,防止发生次生灾害,查明事故原因。省应急厅领导连夜赶赴现场指导并及时调度有关情况。鹤壁市委书记马富国、市长赵宏宇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查清原因,做好善后,举一反三开展安全大检查,并安排副市长胡红军、市政协副主席、宝山经开区党工委书记郝志军组织市应急、消防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做好人员疏散、现场处置、信息报告、舆情引导等工作。

10月6日,宝山经开区成立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10·5”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宝山经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宝山经开区分局、宝山经开区科技工信局、宝山经开区工会工作委员会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同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邀请宝山经开区纪工委成立追责问责组同步介入事故调查相关工作。10月7日,市安委会对该起事故查处实施挂牌督办。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11335779597B;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化学、农药制造;企业地址: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宝园路西端;营业期限:长期;法人代表:姜正金。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21年3月25日至2024年3月24日,生产项目为年产50万唑啉酮酯、5000吨甲硫基乙醛肟、300吨膦酰基丙氨酸农药中间体生产。

使用原料涉及危险化学品:2-氟苯胺、乙醛、液氯、乙腈、盐酸、亚硝酸钠、N,N-二甲基甲酰胺、乙酸酐、丙酮、氯二氟甲烷、亚硫酸氢钠、氢氧化钠、次氯酸钠、丙烯醛、乙醇、甲醇、二氯乙烷、过氧化氢、二氧化碳、天然气、硫酸等。

涉及危险工艺有:氯化工艺、胺基化等危险工艺。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年10月5日,三车间唑啉酮酯产品生产工序涉及到乙腈母液蒸馏回收工序,投料进行生产;10月5日21点17分左右中控室操作人员发现DCS操作界面蒸馏釜(R702D)超温报警,立即通知车间操作人员进行处置,车间人员董某兵、郭某光对蒸馏釜温度操作异常进行处理,在落实降温措施时(21点20分左右),乙腈母液下料管视镜突然破裂,并引起闪燃,致两人手部轻微烧伤。当班班长郭某旺第一时间发现火情后,立即组织人员紧急撤离;同时(21点20分)中控室消防员远某阳、李某鹏也发现两处烟感报警器报警,立即到达中控室外部查看原因,发现三车间窗户方向存在烟雾泄出,车间内有火光出现,立即通过对讲机通知车间人员立即撤出;21点20分钟左右,车间人员董某兵、郭某光报告公司带班领导任某亮,任某亮立即汇报负责人姜正金,公司负责人姜正金立即启动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疏散所有在岗人员至北门安全地带;23点20左右,事故车间两个聚氯乙烯罐燃烧倒塌产生两次坍塌声响,两次声音相差3秒左右。

(二)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2人受伤,均为公司员工。

  1. 董某兵,男,49岁,身份证号,410611********3015,住址为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大湖办事处西窑头村,在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从事三车间操作、巡检工作;本事故中手部受轻微伤,诊断结果:手部烧伤。目前已出院。
  1. 郭某光,男,34岁,身份证号,410603********3510,住址为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西鹿楼村,在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从事三车间操作、巡检工作;本事故中手部受轻微伤,诊断结果:手部烧伤。目前已出院。

(三)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

1.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10月5日21时20分左右,公司三车间由于危险化学品乙腈泄漏,造成火灾事故,公司安全副总任某亮接到车间报告立即向姜正金报告;21时23分,启动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公司在岗所有人员撤离至厂区门口安全地带,并对公司当晚在岗人员进行清点,当时车间在岗人员5人,一车间及辅助车间人员25人,共30人,核实为30人;发现两名人员手背烧伤时立即派人派车将受伤人员送往鹤壁市职工医院进行治疗,后转入河南省重点烧伤医院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航空港区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目前已出院。

21点23分宝山经开区救援消防大队接到报警,21点25分到达事故现场经与事故企业共同研判分析,立即报告鹤壁市消防支队,市消防支队立即将山城区、鹤山区消防等5个消防大队、11辆消防车、54名消防救援人员调往事故现场,与事故单位值班领导鲍某浩、公司领导姜正金、孙某强、任某亮了解现场情况,启动救援方案,组织力量进行救援。救援首先对车间东北侧危险化学品储罐、车间西北侧尾气处理装置使用消防炮进行喷淋降温、防止火势蔓延,同时使用机器人进入车间内部进行灭火;21点30分左右,市生态环境局宝山经开区分局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对现场进行环境检测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经检测事故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副市长胡红军、市政协副主席郝志军,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李树宽、副局长司会源,宝山经开区管委会主任李军华、副主任李学民和鹤壁市消防支队、宝山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宝山经开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宝山经开区分局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医疗救治、现场处置、善后处置、事故调查、宣传及舆情应对五个小组,有力有序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随后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张景伟处长、宁哲主任两人从郑州出发抵达事故现场,指导现场处置工作。

10月6日凌晨1时,明火全部扑灭。

10月6日凌晨4时,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解除事故预警,同时安排消防、事故单位联合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护管理,并留一辆消防车备用,预防次生灾害发生。

2.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值班人员发现火灾后,第一时间人员安排撤离现场,同时上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姜正金,启动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救援过程中,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反应迅速、处置及时有效、规范上报,避免了事故的进一步扩大;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救援力量进行救援,尽最大努力抢险;事故信息上报规范,现场应急处置有力、事故及影响控制较好。

市、区两级消防救援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对重点部位喷水降温,处置合理,事故得到控制,避免了事故扩大。

政府部门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指挥得当,火灾事故得到及时控制,险情及时处置,没有发生次生灾害。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踏勘现场、人员询问、证物收集,由此认定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未严格按规程操作,超温操作,导致视镜破裂,造成闪点极低的危险化学品乙腈泄漏,高速喷射产生静电引发火灾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

(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彻底。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未涉及对乙腈蒸馏岗位和易燃易爆有害气体报警器的排查;对视镜老化,安全性能降低、未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易燃易爆有害气体报警器报警功能异常等隐患均未及时发现。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六款、第四十一条①。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生产装置自动化程度较低,未积极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出现异常后不能紧急停车;回流视镜选型不当,耐温、抗压强度不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①。

(3)自动化控制措施不完善。乙腈母液回收系统自动化程度不够,工艺控制过程不完善,回收系统,温度、压力、液位未实现自动化控制。违反了《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3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和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等11个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应急办(2023)21号)附件10②。

(4)起火建筑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起火建筑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车间房顶采用树脂瓦作为顶棚防腐,大量使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未采用阻燃泄爆材料,着火时车间屋顶全部显示过火痕迹。尾气回收管道采用塑料材质,耐火等级不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2.9要求③,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章第五十九条第一款④。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②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和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等11个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应急办〔2023〕21号)附件10.二是改造提升。重点企业要组织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研究掌握方案相关内容要求,逐项对照查找问题不足,制定改造提升方案,委托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行业资质甲级设计单位进行全流程自动化控制系统设计,按照要求和时间节点改造提升。

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

(5)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不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职,风险辨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①。

2.鹤壁市宝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鹤壁宝山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作为辖区内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未能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隐患排查整治、风险隐患辨识、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等工作监管不力。

(三)事故性质认定

调查认定: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10·5”火灾事故是一起因操作不当、企业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理人员(3人)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③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以下人员给予党纪政

低于4.00 h。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1.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

任某亮,中共党员,安全副总,作为安全部负责人,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厂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其所在党组织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鹤壁市宝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1)王某云,中共党员,作为宝山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负责该局全面工作,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化工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2)冯某,中共党员,宝山经开区应急管理局职工,负责化工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化工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扎实、日常监管工作不力,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个人

1.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

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隐患排查不到位,风

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

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议由鹤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①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2.相关个人

(1)姜正金,群众,董事长,总经理,法人,作为鹤壁市

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

产工作,其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风险辨识不全面,未保障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上述

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和二十三

条规定。宝山经开区已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落实了停产整

顿措施,建议由鹤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②对其进行处罚。

(2)任某亮,中共党员,带班、安全副总,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建议由鹤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③对其进行处罚。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第一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孙某强,群众,生产、技术、设备副总,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建议由鹤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4)董某轩,群众,设备部和中控室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

议由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依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5)郭某伟,群众,第三车间主任,安全管理不到位,未

对三车间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评估,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

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依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6)郭某旺,群众,第三车间当班班长,未有效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操作规程执行不规范不到位的行

为管理不严格,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依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7)王某豪,群众,第三车间安全员,未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对作业现场检查不到位。建议由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依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8)张某,群众,当班中控室值班人员,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建议由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依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对以上人员进行处罚。

(9)韩某坤,群众,当班中控室值班人员,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建议由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依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没有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思想上安全生产防线没有筑牢筑实。没有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思想上对潜在的安全风险缺乏研究,不清楚风险隐患具体位置,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操作岗位人员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思想麻痹,缺少必要的警惕性,没有把别人的事故教训当做自己的教训。说到底还是在思想上没有“破冰”。

(二)主体责任不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指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所有企业都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该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没有认识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客观条件,是新时代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是人民群众对生命权益的基本诉求,只把规章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没有完全落在实际行动上。

(三)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不准确、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和危险源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车间和车间侧面房顶材料耐火等级不够,乙腈母液回收系统自动化程度不够,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到位。

六、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工作机制。加强风险分级管控,重新进行风险辨识、分级,重新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岗位操作规程。将辨识出的风险制定相应管控措施;重新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对公司各岗位操作规程重新修改完善,并将岗位操作规程纳入重点培训内容。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责。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职责,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切实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宝山经开区安委会制定《起底式安全检查十条标准》,加强专业设备管理,强化液氯、液氨、液化烃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储罐区安全阀、金属软管、视镜、盲板、阀门管件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设备台账,建立日常检维修制度,定期更换;强化老旧装置动态排查和分类整治工作机制,杜绝装置超期服役、带“病”运行。强化安全生产力量,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机构,成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立“专班+专家”的隐患排查治理模式。

(三)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全区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深刻吸取这起事故教训,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到第一位落到实处。各企业必须清醒地认识为什么要办企业、依靠谁办企业、为了谁办企业三个关键问题,在日常各项工作中,着力提升化解风险隐患的能力和水平,采取针对性整治措施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担起企业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四)严格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加强属地监督管理。宝山经开区管委会要深刻吸取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10·5”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积极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现“全人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方位覆盖”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要综合运用挂牌督办、约谈警示、“安全生产黑名单”等措施手段,高压推进重大隐患问题整改,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鹤壁市宝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宝瑞德“10·5”事故调查组

2023年11月7日

打印 关闭

FD10750 | 2023_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10·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10·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6年07月29日

2023年10月5日21时20分左右,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三车间内东南部蒸馏釜在蒸馏过程中视镜破裂产生静电,导致发生火灾,造成2人手部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16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作出指示批示,要求管控好现场,防止发生次生灾害,查明事故原因。省应急厅领导连夜赶赴现场指导并及时调度有关情况。鹤壁市委书记马富国、市长赵宏宇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查清原因,做好善后,举一反三开展安全大检查,并安排副市长胡红军、市政协副主席、宝山经开区党工委书记郝志军组织市应急、消防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做好人员疏散、现场处置、信息报告、舆情引导等工作。

10月6日,宝山经开区成立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10·5”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宝山经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宝山经开区分局、宝山经开区科技工信局、宝山经开区工会工作委员会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同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邀请宝山经开区纪工委成立追责问责组同步介入事故调查相关工作。10月7日,市安委会对该起事故查处实施挂牌督办。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11335779597B;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化学、农药制造;企业地址: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宝园路西端;营业期限:长期;法人代表:姜正金。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21年3月25日至2024年3月24日,生产项目为年产50万唑啉酮酯、5000吨甲硫基乙醛肟、300吨膦酰基丙氨酸农药中间体生产。

使用原料涉及危险化学品:2-氟苯胺、乙醛、液氯、乙腈、盐酸、亚硝酸钠、N,N-二甲基甲酰胺、乙酸酐、丙酮、氯二氟甲烷、亚硫酸氢钠、氢氧化钠、次氯酸钠、丙烯醛、乙醇、甲醇、二氯乙烷、过氧化氢、二氧化碳、天然气、硫酸等。

涉及危险工艺有:氯化工艺、胺基化等危险工艺。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年10月5日,三车间唑啉酮酯产品生产工序涉及到乙腈母液蒸馏回收工序,投料进行生产;10月5日21点17分左右中控室操作人员发现DCS操作界面蒸馏釜(R702D)超温报警,立即通知车间操作人员进行处置,车间人员董某兵、郭某光对蒸馏釜温度操作异常进行处理,在落实降温措施时(21点20分左右),乙腈母液下料管视镜突然破裂,并引起闪燃,致两人手部轻微烧伤。当班班长郭某旺第一时间发现火情后,立即组织人员紧急撤离;同时(21点20分)中控室消防员远某阳、李某鹏也发现两处烟感报警器报警,立即到达中控室外部查看原因,发现三车间窗户方向存在烟雾泄出,车间内有火光出现,立即通过对讲机通知车间人员立即撤出;21点20分钟左右,车间人员董某兵、郭某光报告公司带班领导任某亮,任某亮立即汇报负责人姜正金,公司负责人姜正金立即启动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疏散所有在岗人员至北门安全地带;23点20左右,事故车间两个聚氯乙烯罐燃烧倒塌产生两次坍塌声响,两次声音相差3秒左右。

(二)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2人受伤,均为公司员工。

  1. 董某兵,男,49岁,身份证号,410611********3015,住址为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大湖办事处西窑头村,在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从事三车间操作、巡检工作;本事故中手部受轻微伤,诊断结果:手部烧伤。目前已出院。
  1. 郭某光,男,34岁,身份证号,410603********3510,住址为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西鹿楼村,在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从事三车间操作、巡检工作;本事故中手部受轻微伤,诊断结果:手部烧伤。目前已出院。

(三)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

1.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10月5日21时20分左右,公司三车间由于危险化学品乙腈泄漏,造成火灾事故,公司安全副总任某亮接到车间报告立即向姜正金报告;21时23分,启动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公司在岗所有人员撤离至厂区门口安全地带,并对公司当晚在岗人员进行清点,当时车间在岗人员5人,一车间及辅助车间人员25人,共30人,核实为30人;发现两名人员手背烧伤时立即派人派车将受伤人员送往鹤壁市职工医院进行治疗,后转入河南省重点烧伤医院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航空港区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目前已出院。

21点23分宝山经开区救援消防大队接到报警,21点25分到达事故现场经与事故企业共同研判分析,立即报告鹤壁市消防支队,市消防支队立即将山城区、鹤山区消防等5个消防大队、11辆消防车、54名消防救援人员调往事故现场,与事故单位值班领导鲍某浩、公司领导姜正金、孙某强、任某亮了解现场情况,启动救援方案,组织力量进行救援。救援首先对车间东北侧危险化学品储罐、车间西北侧尾气处理装置使用消防炮进行喷淋降温、防止火势蔓延,同时使用机器人进入车间内部进行灭火;21点30分左右,市生态环境局宝山经开区分局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对现场进行环境检测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经检测事故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副市长胡红军、市政协副主席郝志军,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李树宽、副局长司会源,宝山经开区管委会主任李军华、副主任李学民和鹤壁市消防支队、宝山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宝山经开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宝山经开区分局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医疗救治、现场处置、善后处置、事故调查、宣传及舆情应对五个小组,有力有序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随后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张景伟处长、宁哲主任两人从郑州出发抵达事故现场,指导现场处置工作。

10月6日凌晨1时,明火全部扑灭。

10月6日凌晨4时,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解除事故预警,同时安排消防、事故单位联合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护管理,并留一辆消防车备用,预防次生灾害发生。

2.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值班人员发现火灾后,第一时间人员安排撤离现场,同时上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姜正金,启动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救援过程中,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反应迅速、处置及时有效、规范上报,避免了事故的进一步扩大;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救援力量进行救援,尽最大努力抢险;事故信息上报规范,现场应急处置有力、事故及影响控制较好。

市、区两级消防救援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对重点部位喷水降温,处置合理,事故得到控制,避免了事故扩大。

政府部门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指挥得当,火灾事故得到及时控制,险情及时处置,没有发生次生灾害。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踏勘现场、人员询问、证物收集,由此认定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未严格按规程操作,超温操作,导致视镜破裂,造成闪点极低的危险化学品乙腈泄漏,高速喷射产生静电引发火灾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

(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彻底。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未涉及对乙腈蒸馏岗位和易燃易爆有害气体报警器的排查;对视镜老化,安全性能降低、未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易燃易爆有害气体报警器报警功能异常等隐患均未及时发现。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六款、第四十一条①。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生产装置自动化程度较低,未积极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出现异常后不能紧急停车;回流视镜选型不当,耐温、抗压强度不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①。

(3)自动化控制措施不完善。乙腈母液回收系统自动化程度不够,工艺控制过程不完善,回收系统,温度、压力、液位未实现自动化控制。违反了《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3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和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等11个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应急办(2023)21号)附件10②。

(4)起火建筑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起火建筑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车间房顶采用树脂瓦作为顶棚防腐,大量使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未采用阻燃泄爆材料,着火时车间屋顶全部显示过火痕迹。尾气回收管道采用塑料材质,耐火等级不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2.9要求③,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章第五十九条第一款④。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②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和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等11个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应急办〔2023〕21号)附件10.二是改造提升。重点企业要组织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研究掌握方案相关内容要求,逐项对照查找问题不足,制定改造提升方案,委托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行业资质甲级设计单位进行全流程自动化控制系统设计,按照要求和时间节点改造提升。

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

(5)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不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职,风险辨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①。

2.鹤壁市宝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鹤壁宝山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作为辖区内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未能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隐患排查整治、风险隐患辨识、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等工作监管不力。

(三)事故性质认定

调查认定: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10·5”火灾事故是一起因操作不当、企业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理人员(3人)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③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以下人员给予党纪政

低于4.00 h。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1.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

任某亮,中共党员,安全副总,作为安全部负责人,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厂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其所在党组织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鹤壁市宝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1)王某云,中共党员,作为宝山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负责该局全面工作,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化工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2)冯某,中共党员,宝山经开区应急管理局职工,负责化工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化工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扎实、日常监管工作不力,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个人

1.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

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隐患排查不到位,风

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

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议由鹤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①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2.相关个人

(1)姜正金,群众,董事长,总经理,法人,作为鹤壁市

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

产工作,其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风险辨识不全面,未保障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上述

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和二十三

条规定。宝山经开区已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落实了停产整

顿措施,建议由鹤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②对其进行处罚。

(2)任某亮,中共党员,带班、安全副总,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建议由鹤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③对其进行处罚。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第一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孙某强,群众,生产、技术、设备副总,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建议由鹤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4)董某轩,群众,设备部和中控室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

议由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依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5)郭某伟,群众,第三车间主任,安全管理不到位,未

对三车间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评估,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

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依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6)郭某旺,群众,第三车间当班班长,未有效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操作规程执行不规范不到位的行

为管理不严格,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依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7)王某豪,群众,第三车间安全员,未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对作业现场检查不到位。建议由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依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8)张某,群众,当班中控室值班人员,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建议由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依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对以上人员进行处罚。

(9)韩某坤,群众,当班中控室值班人员,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建议由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依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没有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思想上安全生产防线没有筑牢筑实。没有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思想上对潜在的安全风险缺乏研究,不清楚风险隐患具体位置,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操作岗位人员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思想麻痹,缺少必要的警惕性,没有把别人的事故教训当做自己的教训。说到底还是在思想上没有“破冰”。

(二)主体责任不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指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所有企业都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该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没有认识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客观条件,是新时代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是人民群众对生命权益的基本诉求,只把规章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没有完全落在实际行动上。

(三)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不准确、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和危险源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车间和车间侧面房顶材料耐火等级不够,乙腈母液回收系统自动化程度不够,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到位。

六、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工作机制。加强风险分级管控,重新进行风险辨识、分级,重新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岗位操作规程。将辨识出的风险制定相应管控措施;重新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对公司各岗位操作规程重新修改完善,并将岗位操作规程纳入重点培训内容。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责。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职责,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切实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宝山经开区安委会制定《起底式安全检查十条标准》,加强专业设备管理,强化液氯、液氨、液化烃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储罐区安全阀、金属软管、视镜、盲板、阀门管件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设备台账,建立日常检维修制度,定期更换;强化老旧装置动态排查和分类整治工作机制,杜绝装置超期服役、带“病”运行。强化安全生产力量,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机构,成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立“专班+专家”的隐患排查治理模式。

(三)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全区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深刻吸取这起事故教训,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到第一位落到实处。各企业必须清醒地认识为什么要办企业、依靠谁办企业、为了谁办企业三个关键问题,在日常各项工作中,着力提升化解风险隐患的能力和水平,采取针对性整治措施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担起企业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四)严格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加强属地监督管理。宝山经开区管委会要深刻吸取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10·5”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积极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现“全人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方位覆盖”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要综合运用挂牌督办、约谈警示、“安全生产黑名单”等措施手段,高压推进重大隐患问题整改,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香港宏福苑大火事故调查报告(中文翻译版)

殷都区北蒙办新普钢铁有限公司“6·2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

10.25曲沟和园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安阳县瓦店乡河南兴阳载板材料项目(一期)工程“7•10”一般…

殷都梅园庄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8·23”一般坍塌事故调查处…

“12·1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FD10751 | 2023_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10·_1·0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2023年10月5日21时20分左右,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三车间内东南部蒸馏釜在蒸馏过程中视镜破裂产生静电,导致发生火灾,造成2人手部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16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作出指示批示,要求管控好现场,防止发生次生灾害,查明事故原因。省应急厅领导连夜赶赴现场指导并及时调度有关情况。鹤壁市委书记马富国、市长赵宏宇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查清原因,做好善后,举一反三开展安全大检查,并安排副市长胡红军、市政协副主席、宝山经开区党工委书记郝志军组织市应急、消防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做好人员疏散、现场处置、信息报告、舆情引导等工作。

10月6日,宝山经开区成立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10·5”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宝山经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宝山经开区分局、宝山经开区科技工信局、宝山经开区工会工作委员会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同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邀请宝山经开区纪工委成立追责问责组同步介入事故调查相关工作。10月7日,市安委会对该起事故查处实施挂牌督办。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11335779597B;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化学、农药制造;企业地址: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宝园路西端;营业期限:长期;法人代表:姜正金。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21年3月25日至2024年3月24日,生产项目为年产50万唑啉酮酯、5000吨甲硫基乙醛肟、300吨膦酰基丙氨酸农药中间体生产。

使用原料涉及危险化学品:2-氟苯胺、乙醛、液氯、乙腈、盐酸、亚硝酸钠、N,N-二甲基甲酰胺、乙酸酐、丙酮、氯二氟甲烷、亚硫酸氢钠、氢氧化钠、次氯酸钠、丙烯醛、乙醇、甲醇、二氯乙烷、过氧化氢、二氧化碳、天然气、硫酸等。

涉及危险工艺有:氯化工艺、胺基化等危险工艺。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年10月5日,三车间唑啉酮酯产品生产工序涉及到乙腈母液蒸馏回收工序,投料进行生产;10月5日21点17分左右中控室操作人员发现DCS操作界面蒸馏釜(R702D)超温报警,立即通知车间操作人员进行处置,车间人员董某兵、郭某光对蒸馏釜温度操作异常进行处理,在落实降温措施时(21点20分左右),乙腈母液下料管视镜突然破裂,并引起闪燃,致两人手部轻微烧伤。当班班长郭某旺第一时间发现火情后,立即组织人员紧急撤离;同时(21点20分)中控室消防员远某阳、李某鹏也发现两处烟感报警器报警,立即到达中控室外部查看原因,发现三车间窗户方向存在烟雾泄出,车间内有火光出现,立即通过对讲机通知车间人员立即撤出;21点20分钟左右,车间人员董某兵、郭某光报告公司带班领导任某亮,任某亮立即汇报负责人姜正金,公司负责人姜正金立即启动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疏散所有在岗人员至北门安全地带;23点20左右,事故车间两个聚氯乙烯罐燃烧倒塌产生两次坍塌声响,两次声音相差3秒左右。

(二)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2人受伤,均为公司员工。

  1. 董某兵,男,49岁,身份证号,410611********3015,住址为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大湖办事处西窑头村,在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从事三车间操作、巡检工作;本事故中手部受轻微伤,诊断结果:手部烧伤。目前已出院。
  1. 郭某光,男,34岁,身份证号,410603********3510,住址为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西鹿楼村,在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从事三车间操作、巡检工作;本事故中手部受轻微伤,诊断结果:手部烧伤。目前已出院。

(三)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

1.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10月5日21时20分左右,公司三车间由于危险化学品乙腈泄漏,造成火灾事故,公司安全副总任某亮接到车间报告立即向姜正金报告;21时23分,启动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公司在岗所有人员撤离至厂区门口安全地带,并对公司当晚在岗人员进行清点,当时车间在岗人员5人,一车间及辅助车间人员25人,共30人,核实为30人;发现两名人员手背烧伤时立即派人派车将受伤人员送往鹤壁市职工医院进行治疗,后转入河南省重点烧伤医院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航空港区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目前已出院。

21点23分宝山经开区救援消防大队接到报警,21点25分到达事故现场经与事故企业共同研判分析,立即报告鹤壁市消防支队,市消防支队立即将山城区、鹤山区消防等5个消防大队、11辆消防车、54名消防救援人员调往事故现场,与事故单位值班领导鲍某浩、公司领导姜正金、孙某强、任某亮了解现场情况,启动救援方案,组织力量进行救援。救援首先对车间东北侧危险化学品储罐、车间西北侧尾气处理装置使用消防炮进行喷淋降温、防止火势蔓延,同时使用机器人进入车间内部进行灭火;21点30分左右,市生态环境局宝山经开区分局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对现场进行环境检测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经检测事故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副市长胡红军、市政协副主席郝志军,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李树宽、副局长司会源,宝山经开区管委会主任李军华、副主任李学民和鹤壁市消防支队、宝山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宝山经开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宝山经开区分局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医疗救治、现场处置、善后处置、事故调查、宣传及舆情应对五个小组,有力有序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随后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张景伟处长、宁哲主任两人从郑州出发抵达事故现场,指导现场处置工作。

10月6日凌晨1时,明火全部扑灭。

10月6日凌晨4时,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解除事故预警,同时安排消防、事故单位联合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护管理,并留一辆消防车备用,预防次生灾害发生。

2.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值班人员发现火灾后,第一时间人员安排撤离现场,同时上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姜正金,启动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救援过程中,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反应迅速、处置及时有效、规范上报,避免了事故的进一步扩大;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救援力量进行救援,尽最大努力抢险;事故信息上报规范,现场应急处置有力、事故及影响控制较好。

市、区两级消防救援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对重点部位喷水降温,处置合理,事故得到控制,避免了事故扩大。

政府部门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指挥得当,火灾事故得到及时控制,险情及时处置,没有发生次生灾害。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踏勘现场、人员询问、证物收集,由此认定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未严格按规程操作,超温操作,导致视镜破裂,造成闪点极低的危险化学品乙腈泄漏,高速喷射产生静电引发火灾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

(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彻底。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未涉及对乙腈蒸馏岗位和易燃易爆有害气体报警器的排查;对视镜老化,安全性能降低、未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易燃易爆有害气体报警器报警功能异常等隐患均未及时发现。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六款、第四十一条①。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生产装置自动化程度较低,未积极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出现异常后不能紧急停车;回流视镜选型不当,耐温、抗压强度不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①。

(3)自动化控制措施不完善。乙腈母液回收系统自动化程度不够,工艺控制过程不完善,回收系统,温度、压力、液位未实现自动化控制。违反了《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3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和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等11个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应急办(2023)21号)附件10②。

(4)起火建筑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起火建筑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车间房顶采用树脂瓦作为顶棚防腐,大量使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未采用阻燃泄爆材料,着火时车间屋顶全部显示过火痕迹。尾气回收管道采用塑料材质,耐火等级不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2.9要求③,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章第五十九条第一款④。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②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和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等11个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应急办〔2023〕21号)附件10.二是改造提升。重点企业要组织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研究掌握方案相关内容要求,逐项对照查找问题不足,制定改造提升方案,委托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行业资质甲级设计单位进行全流程自动化控制系统设计,按照要求和时间节点改造提升。

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

(5)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不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职,风险辨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①。

2.鹤壁市宝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鹤壁宝山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作为辖区内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未能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隐患排查整治、风险隐患辨识、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等工作监管不力。

(三)事故性质认定

调查认定: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10·5”火灾事故是一起因操作不当、企业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理人员(3人)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③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以下人员给予党纪政

低于4.00 h。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1.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

任某亮,中共党员,安全副总,作为安全部负责人,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厂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其所在党组织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鹤壁市宝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1)王某云,中共党员,作为宝山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负责该局全面工作,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化工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2)冯某,中共党员,宝山经开区应急管理局职工,负责化工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化工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扎实、日常监管工作不力,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个人

1.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

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隐患排查不到位,风

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

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议由鹤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①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2.相关个人

(1)姜正金,群众,董事长,总经理,法人,作为鹤壁市

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

产工作,其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风险辨识不全面,未保障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上述

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和二十三

条规定。宝山经开区已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落实了停产整

顿措施,建议由鹤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②对其进行处罚。

(2)任某亮,中共党员,带班、安全副总,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建议由鹤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③对其进行处罚。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第一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孙某强,群众,生产、技术、设备副总,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建议由鹤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4)董某轩,群众,设备部和中控室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

议由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依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5)郭某伟,群众,第三车间主任,安全管理不到位,未

对三车间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评估,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

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依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6)郭某旺,群众,第三车间当班班长,未有效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操作规程执行不规范不到位的行

为管理不严格,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依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7)王某豪,群众,第三车间安全员,未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对作业现场检查不到位。建议由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依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8)张某,群众,当班中控室值班人员,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建议由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依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对以上人员进行处罚。

(9)韩某坤,群众,当班中控室值班人员,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建议由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依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没有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思想上安全生产防线没有筑牢筑实。没有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思想上对潜在的安全风险缺乏研究,不清楚风险隐患具体位置,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操作岗位人员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思想麻痹,缺少必要的警惕性,没有把别人的事故教训当做自己的教训。说到底还是在思想上没有“破冰”。

(二)主体责任不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指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所有企业都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该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没有认识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客观条件,是新时代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是人民群众对生命权益的基本诉求,只把规章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没有完全落在实际行动上。

(三)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不准确、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和危险源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车间和车间侧面房顶材料耐火等级不够,乙腈母液回收系统自动化程度不够,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到位。

六、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工作机制。加强风险分级管控,重新进行风险辨识、分级,重新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岗位操作规程。将辨识出的风险制定相应管控措施;重新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对公司各岗位操作规程重新修改完善,并将岗位操作规程纳入重点培训内容。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责。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职责,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切实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宝山经开区安委会制定《起底式安全检查十条标准》,加强专业设备管理,强化液氯、液氨、液化烃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储罐区安全阀、金属软管、视镜、盲板、阀门管件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设备台账,建立日常检维修制度,定期更换;强化老旧装置动态排查和分类整治工作机制,杜绝装置超期服役、带“病”运行。强化安全生产力量,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机构,成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立“专班+专家”的隐患排查治理模式。

(三)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全区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深刻吸取这起事故教训,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到第一位落到实处。各企业必须清醒地认识为什么要办企业、依靠谁办企业、为了谁办企业三个关键问题,在日常各项工作中,着力提升化解风险隐患的能力和水平,采取针对性整治措施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担起企业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四)严格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加强属地监督管理。宝山经开区管委会要深刻吸取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10·5”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积极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现“全人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方位覆盖”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要综合运用挂牌督办、约谈警示、“安全生产黑名单”等措施手段,高压推进重大隐患问题整改,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FD10752 | 2023_鹰潭林星电力工程6.13_6·13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3年6月13日10时53分13秒,鹰潭市消防救援支队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水稻原种场河东 医院旁的鹰潭林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仓库起火,经我大队火灾调 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概括

起火建筑的产权为江西邓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由北 向南共有三栋仓库,最北侧的仓库为自己使用,南侧的两栋租赁 给鹰潭林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使用,起火建筑为鹰潭林星电力工 程有限公司北侧仓库。该仓库坐南朝北,过火较为严重,仓库西 侧房间堆放了国问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鹰潭市余江区供电分公司相关货物,木制顶棚均倒塌在室外地面或仓库内,该建筑长

  1. 4米,宽为44. 6米,高7. 5米,砖木结构。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2023年06月14日10时53分13秒,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鹰潭林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仓库着火,无人员被困。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知情人报警后立即调派白塔西路消防站、邓埠专职队、杨溪专职队、和谐路消防救援站,共7辆消防车、37名消防救

一-3—

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11时03分首战力量邓埠专职队到场,主战力量白塔西路11时15分到场,增援队站和谐路消防救援站11时51分到场,经侦查现场为电胶卷着火,无人员被困,火势处于猛烈燃烧,11时06分出水,13时47分火势熄灭,14时50 分收整器材准备返回。

三、火灾损失情况

1. 该起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340平方米,烧损该公司砖木结构厂 房建筑构件、电脑、空调、各类电力设备等,经统计,直接财产 损失为52828. 81元。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火灾发生后,大队迅速启动火灾调查应急预案,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6月13日10时 50分许;起火部位为于鹰潭林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侧仓库西 侧房间距离西墙Ocm-260cm之间,距离南墙Ocm-335cm之间区域; 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产生电火花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鹰潭市”119"指挥中心于2023年6月13日10时53分13 秒接到报警;根据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鹰潭市余江区供电分公司提供的供电数据,该单位于2023年6月13日10时45分至 11时00分区间段断电;根据笫一报警人杨综的证人(现场目击

者之一):从发现火灾到报警不超过2分钟;结合火灾发展规律,' 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6月13日10时50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根据目击者杨综、危国辉等人询问笔录,均证实发生火灾时, 看到鹰潭林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侧仓库西侧房间西南区域先起火;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取得以下证据: (1) 江西邓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仓库未过火,鹰潭林星电 力工程有限公司南侧仓库仅西侧区域过火,其余部位均未过火, 北侧仓库过火较为严重; (2) 北侧仓库西侧房间整体过火痕迹重于东侧房间,东西 两个房间中间隔墙抹灰层的脱落西侧重于东侧; (3) 北侧仓库西侧房间西墙南侧抹灰层大量脱落,露出红 色砖墙,北侧保持完好,西侧房间上方顶棚的木制立柱整体向南侧倒塌,整体燃烧痕迹呈现南重北轻; (4) 北侧仓库西侧房间南墙西侧抹灰层大量脱落,露出红 色砖墙,东侧较为宪好;西侧房间南侧区域内有多根顶棚上的木 制立柱掉落在地面,其中,掉落在西侧的木制立柱较东侧碳化程 度更深,燃烧时间更长;西侧房间南侧区城的中间位置有一铁质的货柜,该货柜西侧变形变色重于东侧。 综上,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鹰潭林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侧仓 库西侧房间距离西墙Ocm-260cm之间,距离南墙Ocm-335cm之间

区域。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l.排除雷击引发火灾。依据:据气象部门气象证明显示:当 日10时-11时余江区邓埠街道无雷暴现象。

  1. 排除人为纵火。依据:(1)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10时50分许,处于工作期间,有多名工作人员在此工作,无作案条件; (2)经调查走访,现场工作人员与公司不存在任何矛盾,无作 案动机;(3)根据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提供的情况说明:未发现有人为纵火痕迹。
  2. 排除遗留火种及外来火源。依据:(1)经调查走访,当天 工作人员均在仓库外围进行取货,未进入到仓库内;(2)经调查 走访,当天附近区域无放鞭炮或爆竹等可能造成外来火源的行为; (3)根据现场勘验,未发现有遗留火种及外来火源。
  3. 排除自燃。依据:根据现场勘验,起火部位附近存在配电箱、电缆终端等电力物品,均需要通电才能带电,无自带电源的 物品,且无其它能产生自燃的物品。
  4. 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产生电火花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依据:(1)经现场勘验及证人证言,起火部位存在电气线路(电灯线);(2)经现场勘验及证人证言,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沿墙面进行敷设,未进行穿管保护;(3)根据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鹰潭市余江区供电分公司提供的供电数据分析:

—6 -

2023年6月13日10时45分至11时00分区间段内有功功率为

  1. 1977w,均高于附近其他时间段,且在询问笔录中未发现在此期间有使用大功率电器的情况。

五、防范措施

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区消防救援大队、工信局、应急管理局开展园区企业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

更换仓库。该公司储存电力产品,火灾危险性为丙类,最低能使用耐火等级为三级的仓库,租赁的仓库耐火等级为四级的 仓库,不适合进行使用,已督促该公司搬离。

加强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提高企业”一警六员"培训人数, 定期开展各类险情处置消防演练工作,增强员工打早打小能力, 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六、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江西邓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邓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未考虑使用方仓库的火灾危 险性(丙类)的情况下,将耐火等级为四级的仓库(砖木结构, 顶棚为木制顶棚)租赁给鹰潭林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提 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仓库的问题。

(二)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鹰潭市余江区供电分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鹰潭市余江区供电分公司作为行

业主管部门,未对鹰潭林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落实电力法律、行

-7—

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 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且在无任何手续、未明确储存区域消防 责任人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货物堆放在该公司,存在落实“管行 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 要求不力的问题。

(三)鹰潭林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鹰潭林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未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未按要求开展培训演练,北侧仓库内未设置室内消火栓、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南侧仓库与北侧仓库之间堆放物品占用防火间距,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仓库等问题。

鹰漳市余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日印发

—8-

FD10753 | 2023_黄岛区青岛凌致船舶有限公司1·7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青岛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3年1月7日8时30分许,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街道青岛凌致船舶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3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349号令)的有关规定,黄岛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政协党组成员、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薛英俊同志担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牵头,黄岛公安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总工会和张家楼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青岛凌致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致船舶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08月17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94NUN6XC,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周昆,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街道山张村(原西碾头村1号),经营范围:娱乐船和运动船制造、销售、修理等。

(二)涉事船舶基本情况

涉事船舶型号为13m铝合金游艇,2022年2月建造,2022年4月交付,船名:“宇航56”,船舶识别码:CN20225206183,设计单位:青岛海昇船舶设计有限公司,审核机构:山东省青岛船舶检验局,生产单位:青岛宁致船舶有限公司。

该船为V型底、单甲板,舷外汽油挂机驱动的尖舭型铝合金游艇,船体及甲板均采用铝板焊接而成,为海上航行Ⅳ类①游艇,该船船长13.00m,水线长11.33m,船宽3.10m,型深1.90m,设计吃水0.60m,成员10人,航速30kn。

该船骨架结构为船底纵骨架式,肋骨间距300mm,每档肋位设置实肋板,1道中内龙骨,船侧每档肋位设置强肋骨,甲板为纵骨架式,纵骨间距300mm。船体材料采用中国船级社认可的5083-H116及6082-T6铝合金材料。

该艇甲板下共有6个隔舱,自船尾至船头共25个肋位。3台发动机位船尾0号肋位,油水分离器位2号肋位;6个空仓分别位0-2号肋位、2-7号肋位、7-11号肋位、11-16号肋位、16-21号肋位、21-25号肋位。其中,主甲板以下2-7号肋位间为后舱,内部设有铝制燃油管直通艇尾油水分离器,该舱上部为驾驶室;7-11号肋位间为油舱;11-16号位间为油舱前舱,该舱未设置管路、线缆及设备,排除燃料从该舱渗漏的可能性。

该艇主机使用92#汽油,位油舱内设置容积为800L的长方体铝制燃油箱1个,油箱顶部距油舱上甲板10cm,燃油自主甲板加油孔注入,加油孔内部直径为45mm,位于右舷10号肋位,距右舷船侧板10cm。油舱设有2个内部直径为32mm,位于左右舷10-11号肋位之间铝制自然进出风口,排出舱内油气,排风孔由低于舱室高度的1/3处引出,进风孔和排风孔的管道开口处位于正常舱底水积聚面之上。油舱甲板设置消防喷放孔,便于灭火。油箱内置铝制供油管贯穿后空舱自1、2号肋位之间的甲板上方穿出,连接船尾油水分离器,燃油经油水分离器后供给发动机使用。

(三)涉事船舶进厂维修情况

涉事船舶所有人与凌致船舶公司负责人周昆未签订书面维修合同,通过口头约定维修项目并支付1万元定金。

1.船舶维修项目及维修前状况

2022年11月,涉事船舶自辽宁省大连市经陆路运输至凌致船舶公司车间进行维修,主要维修项目为甲板破损、驾驶室漏水、加高船尾发动机。维修前该船舶使用过程中与其他船舶发生过碰撞,位油舱上部靠近船侧板处的船舶甲板有宽约5cm,长约10cm的裂缝三处,存在碰撞至燃油箱发生渗漏、底部密封舱室出现连通的可能性。凌致船舶公司在维修前对船舶破损情况进行了探查但未留有书面记录,油舱上部甲板3处较大裂缝使相对密闭的油舱与空气相连通,油舱内不具备渗漏汽油挥发形成达到爆炸极限混合气体的可能性。

2.船舶维修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1)2022年11月,凌致船舶公司对涉事船舶进行了燃油卸载作业,共卸载燃油约200L。燃油卸载作业流程:用加油孔盖将加油孔密封,将船尾供油管处三根燃油软管从油水分离器断开并放到储油桶内;通过燃油箱排气孔给油箱打压,通过压力将燃油箱内汽油压至船尾出油孔,通过软管流入储油桶;通过抬高船首高度使燃油汇聚到燃油箱后部并多次打压排油,将燃油箱内汽油排空。

(2)2022年11月燃油卸载完成后至2022年12月底,凌致船舶公司共进行3次燃油置换作业。船舶平放状态下,通过加油孔注入淡水,用淡水冲洗燃油箱。清洗燃油箱前,使用软管连接燃油箱排气孔及船尾供油管,将置换油水混合物通过软管排放到车间储水桶内。燃油箱注满后,继续加注淡水,油水混合物通过船尾供油管和燃油箱排气孔流出。当船尾供油管流出水中没有油花时,封堵尾部供油管,仅通过燃油箱出气孔排水。当从燃油箱出气孔排出的水中没有油花时,停止置换并静置三天后通过对燃油箱出气孔加压的方式将燃油箱内置换水通过船尾供油管排出。

3.涉事船舶进厂维修情况

2023年1月5日,凌致船舶公司开始对该船舶进行维修,当日主要进行维修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2023年1月6日,高泗平打磨船舶驾驶室外板与甲板连接处、油舱上部3处破损开裂甲板面,焊工董峰完成相关部位的焊接作业。甲板焊接作业完成后,前期通过甲板破损处与空气连通的油舱恢复相对密封性。

(四)现场勘查与检验检测情况

船舶放置于维修车间中部,正对车间北门,南北朝向放置,船首朝北,船尾朝南,驾驶室向右后倾斜,船舶后舱及油舱甲板与侧板连接处断开并隆起约1m,后舱及油舱前舱底部有积水,舱内汽油气味浓烈。为查明事故发生原因,2023年1月9日事故调查组协调青岛海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人员携带仪器对受爆炸影响较小的油舱前舱内气体和水样进行检测,检测结论:油舱前舱内气体中可燃气体体积占比①为0.02%;水样中氯离子②含量为75mg/L,判定为淡水;TOC数值③1546.82mg/L(TOC国标限值为5mg/L),TOC实测数值约为国标限值的310倍。船舶后舱内积水由事故调查人员取样经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检测结论:水样中氯离子含量为15425mg/L,COD数值④41.4mg/L。综合上述检测数据、涉事船舶维修前状态、船舶底舱设备设施布置情况、船舶使用环境及舱内积水情况、发生爆炸事故的底舱分布情况,经分析推断:在燃油箱置换过程中,置换用淡水通过油舱上部破损裂缝渗入涉事船舶底部舱室,油舱前舱积聚淡水且TOC数值严重超标、后舱海水被稀释,氯离子含量低于海水氯离子含量平均值19000mg/L;船舶底部舱室存在连通的状况;甲板破损经焊接修理后舱室恢复相对密封性,导致其中因渗漏积存水体中汽油成分挥发后持续积蓄,达到爆炸极限。

(五)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该单位现有员工4名,法定代表人周昆是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员工日常分工:李增政负责协助周昆安排日常维修工作,焊工董峰负责焊接工作,零工高泗平负责打磨、打扫卫生等零活。董峰取得电焊工操作证,具备从业资质。事发当日李增政安排协调维修工作,董峰因事请假,高泗平从事驾驶室侧板与甲板连接处打磨工作。

该单位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危险源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了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未能建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1名员工没有教育培训档案;建立了火灾、触电、机械伤害等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进行了演练;制定并实施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提供了《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表》、《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表》、《车间级安全生产检查表》;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事故隐患进行了辨识和排查治理,但未针对涉事船舶碰撞受损状态识别出存在燃油箱渗漏及密闭舱室连通的安全风险,未排查出置换过程中渗漏至底舱的汽油成分在密闭船舱内挥发形成爆炸混合气体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确认。

(六)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1.行业监管情况

按照《青岛西海岸新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文件,事发单位的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为区工信局。根据区安委办部署的隐患整治等专项工作,区工信局下发《关于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的通知》《关于扎实落实“开工第一课”制度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安全防范的通知》《关于开展工业、信息化、科技领域冬春消防安全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关于转发近期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通知》等文件并督导落实。2022年11月下发的《关于转发近期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镇街开展相关行业企业督导工作。

区工信局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督导计划,结合节假日、重要节点、专项行动等其他活动,每年对规上企业实际督导检查2次以上;规下企业的督导以属地管理为主,区工信局采取抽查及指导相关镇街开展安全生产督导等形式进行。2022年度督导船舶海工规上企业12家次,其中局主要领导在春节期间带队督导2家。组织开展4次网上安全生产宣传培训,组织船舶海工产业链党建联盟内高校院所为中海油、海西重机等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免费线上培训,培训职工近千人次。

依据年度安全生产督导计划,区工信局于2022年10月对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凌致船舶公司等企业进行现场督导,因凌致船舶公司处于停工转态未能进行实地督导。区工信局对企业复工复产工作跟进不及时,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存在不足

2.直接监管情况

根据青岛新海岸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调整公布我区危化品、工贸等重点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清单的通知》(青西新安〔2022〕16号)要求,区应急管理局对全区危险化学品和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负责对思远化工等 144 家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海华纤维等 17 家一般化工医药企业、明月海藻等 3 家液氯使用单位、青岛振兴日用杂品有限公司等 41 家烟花爆竹销售企业、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 88 家规模以上重点工贸企业、新区审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企业实施直接监管。根据工作需要,对西海岸新区所有企业实施稽查,对委托执法的功能区、镇街实施指导与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职责对区应急管理局直接监管企业清单外的企业实施属地监管,对区应急管理局直接监管企业清单内的企业不再承担监管责任,如遇重大活动有特殊要求则按要求执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需要立案查处的,依职责转交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

根据该文件要求,凌致船舶公司由张家楼街道执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属地管理情况

根据黄岛区企业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凌致船舶公司由张家楼街道执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根据街道2022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于1月17日、4月27日联合青岛宇泰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凌致船舶公司进行2次执法检查。检查内容: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生产车间现场,共发现未能全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激光切割机无操作规程、厂区及车间缺少安全警示标志、灭火器配备不足、电焊机输出端无绝缘防护套、车间东侧配电箱无等电位跨接线且一闸多接、空气开关无挡弧板、车间灭火器无日常检查记录、车间南侧砂轮机无防护罩、车间南侧断路器未标注用途标识、气瓶存放处氧气瓶未安装瓶帽且无追溯码、现场铝粉未及时清理等问题16项,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2月15日、5月18日进行了复查,问题均整改完毕。

张家楼街道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度不够,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未及时告知执法中队。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现场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月7日8时许,李增政、高泗平到事发船舶甲板上工作,李增政安排高泗平打磨船舶系缆桩、驾驶室与甲板连接处的焊缝并收拾驾驶室内卫生。因董峰请假,当日未安排焊接作业。李增政布置工作后来到车间内大门东侧板房内喝水。

8时30分许,高泗平独自1人位船舶甲板上使用角磨机进行驾驶室外板与甲板焊接部位打磨作业时,油舱、后舱内部混合气体突然发生爆炸。爆炸冲击波将油舱、后舱上部甲板顶起约1米,高泗平被隆起的甲板掀起飞出,坠落至船舶左前方约2米处的车间水泥地面。

(二)现场应急处置与善后情况

李增政听到爆炸声后立即前往现场查看情况,船舶上方烟雾较大,驾驶室倾斜。高泗平躺在船舶西北侧水泥地面上,头后部受伤出血,陷入昏迷。李增政立即打电话向公司总经理周昆汇报,周昆随即拨打120并向张家楼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9时许,120赶到现场对伤者进行抢救,因伤势较重,伤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家楼街道办事处接报后,立即向西海岸新区管委总值班室、区应急局报告。接报后通过西海岸新区管委总值班应急联动机制,黄岛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张家楼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处置,按规定进行现场保护、勘查和证据收集工作。

张家楼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企业做好死者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至2023年1月18日企业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3万元①,主要用于事故赔偿善后工作。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发船舶甲板为单层铝合金材质,厚度4mm。船舶碰撞受损致底部舱室连通,存在燃油箱汽油渗漏的可能性,汽油置换作业中含有汽油成分的置换水渗入底舱存积。事发前日,维修人员焊接修理开裂甲板后形成相对密闭空间,汽油挥发形成的可燃气体与船舱内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高泗平进行打磨作业时将甲板磨穿,打磨产生的火花通过甲板缝隙进入船舱引燃混合气体发生闪爆,爆炸冲击力掀起船舶后舱及油舱上部甲板致位此处作业的高泗平飞出坠落至车间水泥地面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凌致船舶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档案不全,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1.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进行甲板打磨作业前,未对施工环境进行安全确认,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燃油置换作业过程中防渗漏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含有汽油的置换淡水渗入船舶底舱。
  1.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得到有效落实。未能识别出船舶碰撞致燃油箱汽油渗漏及底部舱室连通的安全风险,未能排查出渗漏置换水中汽油成分在密闭舱室内挥发形成爆炸混合气体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综合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行政处罚建议

  1. 凌致船舶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就一般事故责任对凌致船舶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1. 周昆,凌致船舶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不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就一般事故责任对其处以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其他处理建议

  1. 区工信局。对企业复工复产工作跟进不及时,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存在不足。建议区工信局约谈相关科室负责人,约谈情况于30日内报区安委办备案。
  1. 张家楼街道。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度不够,日常检查中相关问题线索未及时告知执法中队。建议张家楼街道对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约谈,约谈情况于30日内报区安委办备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凌致船舶公司要深刻反思和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大现场安全管理,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认真查找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规章制度建设、督查落实、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格动火作业、打磨作业审批制度,加强相关施工作业风险隐患排查;购置气体检测仪等检测设备,动火、打磨作业前对密闭舱室进行测爆,改进油舱置换作业工艺,从根本上消除此类安全隐患,有效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区工信局要严格落实《青岛西海岸新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要求,督促船舶装备等行业工业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立足源头预防,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查立改;发现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移交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理,从根本上消除隐患,提高船舶装备等行业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三)张家楼街道办事处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船舶制造、维修企业动火作业、打磨作业、密闭舱室测爆等重点环节要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分解到位,加大作业现场检查力度,举一反三地指导企业进行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市南区芝罘路47号甲204户“10·12”一般…

黄岛区青岛山根龍游艇制造有限公司“6·2…

春熙路“4·12”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78960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63075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

40336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

33036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

FD10754 | 2023_黄石市铁山区湖北诺德锂电在建厂房7·2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湖北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黄石市铁山区湖北诺德锂电材料有限公司在建工程7·2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对黄石铜箔生产基地在建工程火灾事故负有责任,湖北诺德锂电被罚款110万

诺德股份(600110)于12月27日发布公告称,2023 年 7 月 24 日,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德股份”或“公司”)控股孙公司湖北诺德锂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诺德锂电”)在建工程的局部厂房发生火灾事故。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司对外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披露的《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黄石铜箔生产基地在建工程发生火灾事故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49)。

2023 年 12 月 25 日,湖北诺德锂电收到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应急管理局送达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开铁)应急告[2023]SG-05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经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应急管理局查明,2023 年 7 月 24 日湖北诺德锂电在建的二号厂房发生较大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湖北诺德锂电对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拟对湖北诺德锂电作出处人民币 11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司召开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会,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全面开展公司及子公司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及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公司将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本次事故未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 微信/手机: 15910626987 邮箱: 95866527@qq.com

欢迎关注中国能源官方网站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中国能源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即时新闻

加载更多新闻

要闻推荐

我国新核准4个核电项目,合计8台机组

《工业绿色低碳发展“十五五”规划》解读

国家统计局:7月制造业PMI为49.2%,比上月下降1.1个百分点

关于废止和修订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相关政策标准等,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有关负责同志进行解读

国家能源局:今年上半年我国能源领域有效投资稳步增长

热点专题

精彩视频

你在美团点的外卖是真门店吗?上海严查执照盗用,幽灵外卖迎硬核整治

新型电力系统的核心引擎 第二集 深远海风电送出

新型电力系统的核心引擎第一集柔性直流输电技术

《大国重器 直创未来》——记国网经研院直流技术攻关团队

精彩图集

2026世界人工智能大会闭幕

核电送出特高压工程开展高空作业

中国成功发射通信技术试验卫星二十六号A星

世界杯成为民众表达不满的契机,墨西哥迎来抗议浪潮

对黄石铜箔生产基地在建工程火灾事故负有责任,湖北诺德锂电被罚款110万

FD10755 | 2023_黄陂前川实验中学7·24一般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黄陂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年12月19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三)事故现场情况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五)天气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二)相关检验鉴定情况 (三)间接原因分析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及单位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四)建议移送纪委监委处理的人员

五、事故主要教训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2023年7月24日13时07分,位于黄陂区前川街道大南街170号的武汉市黄陂区实验中学(南区),在食堂环保油储罐维修改造过程中,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8.9万元。

事故发生后,黄陂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主要领导立即作出指示,强调要科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妥善做好安抚善后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彻查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分管教育的区领导同志率区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教育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7月25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和前川街道办事处参加的黄陂前川实验中学“7·24”一般闪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同时,聘请有关安全技术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领导部署,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调查询问和专家分析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有关责任单位、相关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调查认定,黄陂前川实验中学“7·24”一般闪爆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作业、事发学校管理缺位、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监管不力,造成易燃易爆场所违规动火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该中学为武汉市黄陂区教育局直属初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4201167145009556,该校(南区)位于黄陂区前川街道大南街170号。

事故发生地点为该校食堂,位于学校东侧中部偏南位置,为混凝土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约522.4平米。食堂分为就餐区和操作间,其中就餐区为二层结构,建筑高度约8.7米;操作间为一层结构,建筑高度约2.5米,操作间东侧紧挨学校东院墙,院墙外为前川街龙潭社区东城里居民区。

该经营部成立于2013年10月8日,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20116MA4JBC880T,经营者是梅某某,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环保油及环保灶具销售。

该经营部的组织形式为个体经营,除经营者梅某某外,无其他固定员工。有用工需要,梅某某会聘请临时工。

2022年9月2日,该经营部与实验中学签订了《环保油购销合同》,明确由煊煊经营部为实验中学食堂供应环保油,并按照行业惯例,口头约定由煊煊经营部免费提供有关灶具、储罐、管路等设备设施,并负责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27日,区安委会督查组对实验中学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发现该校存在食堂环保油储罐及其附件管路为塑料材质,不符合防静电要求等隐患,并进行了现场反馈,要求实验中学及时整改现场隐患,加强安全管理,核查供油单位资质,与供油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等。同时,要求区教育局督促实验中学将有关隐患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7月3日,实验中学联系煊煊经营部,提出有关整改要求。双方就现场隐患整改工作达成一致,即由煊煊经营部将食堂环保油塑料储罐、油管更换为金属储罐、波纹管。

7月23日,煊煊经营部梅某某,将不锈钢储罐等运至实验中学。该不锈钢储罐长1.6米、宽1.2米、高1.05米、壁厚3毫米,一面设有液位管。该液位管为透明塑料材质,上下两端通过卡扣连接储罐预留口,利用连通器原理,实现储罐内液位观察功能。

当日,梅某某聘请临时小工曾某某,在实验中学食堂管理员殷某某的帮助下,用绳索将不锈钢储罐吊上食堂操作间屋顶平台。吊运过程中,液位管被学校东边院墙上的防翻越倒刺划伤受损。随后,殷某某离开作业现场,梅某某与曾某某两人继续施工,拆除原塑料储罐管路、安装不锈钢储罐、加装遮阳棚等工作完成后,通过水桶和矿泉水瓶制成的简易漏斗,将原塑料储罐内剩余环保油,约0.3立方,加注入不锈钢储罐,大量环保油外溢洒落。施工至下午19时许,两人收班离开,至此除连接食堂操作间内管路、更换被划伤的液位管等收尾工作外,储罐更换作业基本完工。

7月24日上午,因曾某某外出办事临时请假,故梅某某和曾某某未到实验中学施工。实验中学食堂管理员殷某某与梅某某电话联系后,梅某某答应下午过来完成收尾工作。

当天中午,因梅某某下午还需到王家河街道处理其他事,而曾某某已经办完事回来,于是两人在未联系实验中学的情况下,于13时00分左右,到实验中学食堂准备进行收尾工作。曾某某负责在食堂操作间内连接管路,梅某某则独自一人到操作间屋顶平台更换液位管。

监控视频显示,13时05分,梅某某试图将新液位管下端卡到不锈钢储罐预留口上,直接连接几次未能成功,于是利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将液位管口热熔。经热熔软化后,新液位管下端成功连接。此时,液位管与不锈钢储罐内部连通,形成连通器。

13时07分,梅某某准备再次用打火机热熔液位管上端,环保油蒸气遇明火发生1次闪爆。在冲击波作用下,梅某某由操作间屋顶平台坠至院墙外地面受伤。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实验中学食堂操作间屋顶平台,该平台南北长约15米,东西宽约2.1米,距离地面约2.5米。平台南侧和西侧为食堂墙体及窗户,北侧架设有临时竹梯,东侧为学校院墙及防翻越铁丝网。院墙外为东城里居民区内无名小路,路宽约2.4米,路边为二层居民楼。

不锈钢储罐位于平台西南角,靠在平台西侧墙体上,下部垫有防腐蚀塑料垫。储罐发生闪爆后,其西南面出现破口,储罐主要板材未解体脱落,无较大金属破块飞溅。爆炸造成实验中学食堂三扇窗户玻璃破碎、临近居民楼二层一扇窗户玻璃破碎,食堂及居民楼内部未造成人员受伤、物品受损。随后,环保油从储罐破口处流出并燃烧,引燃塑料垫。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梅某某,男,43岁,湖北黄陂人,身份证号码为420123198007083756。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8.9万元,其中死者善后赔偿金为38万元;事故不锈钢储罐及附件已按报废处理,按照事发前折现价值约0.8万元;事故中损毁的窗户玻璃维修费用约0.1万元。

(五)天气情况

7月23日,黄陂区阴转多云,气温26-33摄氏度;7月24日,黄陂区多云转晴,气温26-34摄氏度。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食堂操作间内施工的曾某某立即出门查看,在办公室午休的实验中学工会主席张某某、校门值守的保安等听到爆炸声后,赶往食堂方向,查看情况并参与救援。张某某赶到后,立即拿灭火器到操作间屋顶平台灭火,并控制住火情。同时,张某某安排曾某某拨打110、119、120等救援电话。曾某某拨打救援电话后,找到坠至院外受伤的梅某某,并翻越围墙,扑灭梅某某身上火苗。随后,120急救车赶到,将梅某某送往黄陂区人民医院救治;119消防车赶到,将火扑灭。

接到事故报告后,黄陂区立即组织开展现场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区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调度,区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教育、市场等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处置工作。安排专人对接医院,尽全力救治伤员。对事故现场燃料进行稀释降温,防止次生灾害。对周边居民进行上门走访,排查受损情况并说明事故简要情况。及时回应市民热线上的关切问题,防范舆情事件。

7月24日下午16时许,梅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7月31日,实验中学与死者家属签订赔付协议,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38万元。8月2日,死者遗体火化安葬,事故善后工作完毕,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经评估,本次事故救援行动迅速、处置有效,社会舆情平稳。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梅某某在易燃易爆场所违规动火,导致爆炸性气体遇明火发生闪爆。

原因分析:

爆炸性气体的形成。7月23日,约0.3立方环保油被加注入不锈钢储罐。由于23日、24日天气炎热,不锈钢储罐温度较高,储罐内环保油蒸发,加之环保油液位较低,导致储罐内聚集大量环保油蒸气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

混合气体遇火过程。7月24日13时05分,经过热熔软化,梅某某将液位管下端与储罐预留口连接,此时液位管与储罐形成连通器,爆炸性混合气体从液位管溢出。13时07分,梅某某用打火机对液位管上端进行热熔处理,打火机点燃爆炸性混合气体,产生回火,进而引起罐内混合气体爆炸。

(二)相关检验鉴定情况

环保油检验情况。2022年9月2日,实验中学与煊煊经营部签订的《环保油购销合同》内,附有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根据该报告,煊煊经营部向实验中学提供的环保油,醇类物质含量≥70%,其密度、凝点等参数均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技术标准,检验结果为合格品。因此,该环保油应参照醇基液体燃料进行管理。

不锈钢储罐检验情况。根据现场取证情况,该储罐长1.6米、宽1.2米、高1.05米、壁厚2.8毫米,不符合《武汉市餐饮行业醇基燃料使用安全技术指南(试行)》有关规定,即壁厚不宜小于4毫米、储量不宜超过1立方米。另外,经市场监管管理部门认定,该储罐为密闭常压容器,不属于特种设备。

(三)间接原因分析

受托方煊煊经营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环保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签订销售合同,违法从事醇基燃料经营活动,并且经营者梅某某不具备安装易燃易爆物品储罐的作业资质和能力,违规承揽实验中学环保油储罐更换维保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委托方实验中学,未严格核查煊煊经营部资质,将食堂燃料供应、设备维保等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未将储罐更换维保作业的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在作业平台设置临边防护,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加注、违规动火等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2023年7月12日,武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全市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武安〔2023〕8号),按照属地管理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对醇基燃料安全整治进行了职责分工。教育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教育系统醇基燃料使用环节的安全及整治,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对使用塑料等不合规材质的储罐存放醇基燃料等行为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治工作。2023年6月27日,区安委会督查组向其反馈实验中学使用醇基燃料存在的隐患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后,区教育局未有效督促指导实验中学制定并落实隐患整改方案,对相关隐患整治工作监管不力。

前川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管理单位,对辖区内个体经营户煊煊经营部监管不力,未及时发现其违法经营醇基燃料等问题。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及单位

梅某某,煊煊经营部经营者,违规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煊煊经营部,违规承揽环保油供应和相关设备维保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鉴于该经营部除经营者梅某某外,无其他固定员工,梅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后,已停止生产经营,建议免予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武汉市黄陂区实验中学,建议由武汉市黄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周某,武汉市黄陂区实验中学法定代表人、校长,建议由武汉市黄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四)建议移送纪委监委处理的人员

相关责任人员已经移交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承包承揽项目管理不力。实验中学对燃料供应、设备维保单位的资质审查不严,将有关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并且存在“以包代管”,对承揽项目缺乏协调管理,致使承揽单位盲目蛮干、违规冒险作业。

(二)隐患整改工作组织不力。实验中学在隐患整改工作中,对于涉及易燃易爆场所的作业项目,未充分辨识风险,未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未及时向危险场所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现场安全管理缺位。

(三)监管部门安全监管松懈。区教育局对实验中学隐患整改工作监管不够,对涉及易燃易爆场所的重点整治内容,未要求实验中学制定整改方案,未对整改措施、时限、资金、责任、预案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黄陂区各级党委各部门单位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切实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位。

(二)有效压实部门监管责任。黄陂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工作要求,全面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持续强化安全监管,深入排查隐患,同时,注重业务指导服务,确保安全有效整治风险隐患,坚决防止整改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区教育部门要举一反三,对全区学校涉及使用醇基燃料、承包、承租项目等重点内容进行专项整治,深入排查隐患,科学整治隐患。

(三)着力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能力。黄陂区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着重掌握本行业领域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加强对承包、承租项目的安全管理,对涉及使用醇基燃料的单位,要配备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管理人员,加强现场管理,杜绝违规冒险作业,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黄陂前川实验中学“7·24”一般闪爆事故调查组

(武汉市黄陂区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3年12月19日

FD10756 | 2023_黑龙江双阳煤矿11.2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黑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黑龙江龙煤集团双鸭山矿业公司双阳煤矿 “11•2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11 月 28 日 12 时37 分许,黑龙江龙煤集团双鸭山 矿业公司双阳煤矿(以下简称双阳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 事故,造成11 人死亡、 6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51. 3 万元。 2023 年11 月 29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等有关规定,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国家矿山安全监 察局黑龙江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煤管局、省总工 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双阳煤矿“ 11 · 28 ”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 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5 名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参 与事故直接原因分析认定工作,并邀请省纪委监委派员介入调 查。国务院安委会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检测鉴定、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 时间、地点、经过、类别、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和教训,

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 一

调查认定,双阳煤矿“ 11 · 2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 因煤矿严重违法违规作业、安全管理混乱、上级公司安全监管 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龙煤集团 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省属国有重点煤 矿企业,前身为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成立于2004 年12 月。 2009 年4 月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整体变更为黑龙江龙煤矿业 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煤集团)。 (二)双鸭山矿业公司 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龙煤集团,原 名双鸭山矿务局,成立于1947 年. 2001 年改制为双鸭山矿业集 团, 2004 年参与组建龙煤集团。 2014 年更名为黑龙江龙煤双鸭 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鸭山矿业公司)。公司现有7 个生产煤矿,分别为双阳煤矿、新安煤矿、东保卫煤矿、集贤 煤矿、东荣一矿、东荣二矿、东荣三矿,核定生产能力1285 万 吨/年。 (三)双阳煤矿

  1. 基本情况

( 1 )历史沿革.双阳煤矿位于双鸭山市宝清县境内,行政 区隶属于双鸭山市宝山区管辖。 1977 年1 月,建设双阳一井, 设计生产能力30 万吨/年, 1980 年末投产, 1978 年9 月,建设 -2 一

双阳二井,设计生产能力60 万吨/年, 1984 年扩建后设计生产 能力120 万吨/年, 1985 年末投产。 1998 年双阳一井、二井进行 联合改造组建双阳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50 万吨/年, 2007 年核 定生产能力200 万吨/年。为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为复杂型, 主要开采煤层为自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性,煤层及顶底板岩层 均无冲击倾向性。证照齐全有效。 ( 2 )开采煤层及储量情况。井田走向长8 千米,倾斜长

  1. 7

千米,面积25.8360 平方千米.共有15 个可采和局部可采煤层, 现有4 个主采煤层,分别为 1 #、 4 '、 1 o'、 12#煤层;开采深度+30 米至-600 米。截至2022 年末,剩余可采储量9341 万吨。 ( 3 )开拓布局及生产系统现状。矿井布置6 条井筒,采用 集中皮带斜井多水平集中大巷分区石门布置。共划分两个水平, 一水平标高-150 米,无采掘活动;二水平标高-450 米,有5 个 采区, 3 个生产采区(西一采区、西二采区、西五采区)、 1 个 准备采区(西四采区)、 1 个开拓采区(西六采区)。全矿共有 2 个综采工作面、 12 个掘进工作面、 1 个准备面和1 个安装面。 矿井采用两翼对角式通风,抽出式通风方法,矿井总入风 量13524 立方米/分,总回风量13992 立方米/分。双回路供电, 地面设变电所1 座、井下变电所7 个。主井采用两段钢带机提 升,副井采用两段斜井串车提升。建有两段排水和强排水系统。 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安全监测监控、通讯联络、人员位置 监测、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紧急避险等系统。 -3 一

( 1 )事故采区。事故采区为二水平西五采区,该采区共有 5 个采掘工作面,分别为 1 O'层左二片安装面(以下简称左二安 装面)、 1 o'层右二片准备面(以下简称右二准备面)、 4'层右 六片综采面、10•层左二片泄水巷和 1 O'层右二片下料通路掘进工 作面。 事故区域为二水平西五采区10'层。该区域共有6 个作业队 组,分别是左二安装面4 个作业队组(即准备队、抽放队、巷 修队和6708 队)、 10•层左二片泄水巷612 队、 10•层右二片下 料通路006 队。 ( 2 )事故工作面。事故工作面为左二安装面。该面于2023 年1 月形成,由10'层左二片皮带道(以下简称左二皮带道)、 切眼和1 O'层左二片下料道(以下简称左二下料道)组成; 2023 年7 月, 10'层左一片皮带道(以下简称左一皮带道)与左二下 料道有联络巷贯通。工作面煤层厚度1. 7 ~ 2. 3 米,平均2. 0 米; 倾角12 ~18 度,平均15 度;可采煤量38 万吨。 事故发生前,安装面通风方式为“两入一回”,即左一皮 带道和左二皮带道入风、左二下料道回风(见图 1 )。左二下料 道(回风)与西五采区轨道下山(入风)之间安设1 道单向风 门。 -4 一 百ga斗斗千二二字写#01 El*".!f 国 图 M 啊 怡 然 眼 J K 照 国 砸 得 ‘ 文 门 时b H LO F『 囹

( 3 )瓦斯治理。该安装面煤层原始瓦斯含量为

  1. 66 立方米

/吨,原始瓦斯压力为

  1. 1 兆帕。经现场实测工作面瓦斯浓度为
  2. 07% ,瓦斯涌出量为
  3. 45 立方米/分,钻孔内瓦斯浓度为
  4. 03 -
  5. 2% 。设计采取本层预抽钻孔瓦斯治理措施[I],设计钻孔深度

190 米、孔距6 米、抽放半径3 米,采取“两堵一注”工艺封孔。 2023 年10 月 7 日开始施工,截至11 月 27 日共施工抽放钻孔30 个。经现场勘查, 1-15 号钻孔间距为6 米, 16-30 号钻孔间距为 12 米;左二皮带道内未按设计铺设抽放管路,钻孔均未按设计 要求进行封孔,钻孔内瓦斯处于自然排放状态。 ( 4 )安装作业。 2023 年11 月 3 日, 6708 队二组进入左二 下料道,开始铺轨及运安纹车作业, 11 月 7 日,准备队进入左 二皮带道,开始安装皮带。安装面内准备队、抽放队、巷修队和 6708 队等4 个作业队组同时作业。 ( 5 )监测监控。 2023 年11 月 8 日,在左二下料道内安设 回风甲烧传感器T2 和回风一氧化碳传感器; 11 月 14 日,在左 二下料道内安设工作面甲烧传感器Tl. 事故发生前, Tl 、 T2 和 一氧化碳传感器均未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不能实现监控数 据或状态上传。事故后,经监测监控厂家检测认定:二水平西五 采区西翼回风一氧化碳传感器显示负漂

  1. 99PPm,该传感器负漂

为长时间未标校导致. [l]《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2023 年“一通三防”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龙 煤双矿发〔2023 〕1 号:回采前必须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编制采煤工作面瓦斯拍采达标评判 报告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且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必须在l.5m3/t 以下。 -6 一

( 6 )设备及供电。西五采区变电所2 号和27 号高压防爆 开关配出2 回供电线路,经西五采区10#层配电点向各工作面供 电。其中,配电点2 号变压器单趟电缆向左二下料道和左一皮 带道供电; g#馈电开关配出单趟电缆向左二皮带道内的6 台水 泵、 2 台绞车和1 台钻机供电。 ( 7 )应急广播。工作面应急广播设备未与通讯光纤连接, 无法实现应急通讯功能. ( 8 )工作面排水。经勘查,左二皮带道内共设3 处排水点。 第1 处排水点距皮带头250 米,积水长度6 米,水深0. 3 米,安 设1 台水泵。第2 处排水点距皮带头490 米,积水长度10 米, 水深0. 5 米,安设2 台水泵。第3 处排水点距皮带头785 米,积 水长度15 米,水深1 米,安设3 台水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11 月 28 日 6 时许,事故区域的准备队、抽放队、 巷修队、 6708 队、 612 队、 006 队分别召开班前会,安排当班工 作任务。各队组共47 人于7 时许开始入井, 8 时30 分左右进入 二水平西五采区10'区域内各工作地点开始作业.事故当班带班 矿领导为采煤副总工程师尹忠雨。 左二皮带道内共有巷修队、准备队、抽放队作业人员 15 人, 其中张品志、马绍林、于志军3 人在皮带头处清装杂物,张忠 玉、刘政明2 人做皮带接头,包伟、卡令友、孙荣军、刘万军4 7

人爬移钻车,魏怀林、王大力、赵敦友、尹兴山4 人安装皮带 自移尾,师祥德、朱德根2 人在第3 处排水点抽水、清货。大 约11 时许,师样德和朱德根抽完水后向外走,师祥德去帮助张 忠玉和刘政明做皮带接头,朱德根去皮带头附近干零活。在皮 带头处的张品志突然被一股风冲击晕倒。左二下料道内切眼附 近拉车作业的6708 队队长徐立军听到一声闷响,同时感受一股 冲击波,巷道内灰尘瞬间增大,爬行至切眼电话处于12 时38 分向调度室汇报发生事故,张品志清醒后于12 时46 分电话向 矿调度室报告事故。 (二)应急处直情况 2023 年11 月 28 日 12 时38 分,双阳煤矿安全生产指挥中 心调度员接到井下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西五采区10#层区域人 员撤离,并向矿长牛彦林和通风副矿长赵崇敬报告。 12 时53 分,成立临时救援指挥部,牛彦林安排总工程师张成、矿压副 总工程师王海波及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0 13 时30 分,双阳煤 矿总会计师李红军通知双阳煤矿医院医疗人员赶赴煤矿。 14 时 20 分,安装队副队长张品志从井下事故现场电话报告,确认左 二安装面内有11 人失联0 14 时24 分,牛彦林用手机向双鸭山 矿业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刘金祥报告双阳煤矿井下发生事故,并 安排矿调度员刘崇样向双鸭山矿业公司安全生产指挥中心报 告。 -8 一

14 时27 分,双鸭山矿业公司调度员王海涛接到事故报告 后,立即通知公司救护大队赶赴双阳煤矿。 15 时11 分,双鸭山 矿业公司先后向双鸭山市政府、市煤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国 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监察执法二处和龙煤集团报告事 故。 15 时48 分,龙煤集团先后向省委、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省煤管局、省国资委报告事故: 双阳煤矿西五采区 1 o *层左二安装面发生一起事故,统计11 人 失联。 (三)抢险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左二皮带头附近的准备队张品志、马绍林、 于志军, 612 队徐春生和ZOl 采煤队去612 队借工具的张延亮、 佟占一等6 人受伤,先后撤离升井井送往医院检查、治疗;在 左二皮带道岔口处干零活的抽放队朱德根脱险。 14 时10 分,在井下带班的采煤副总工程师尹忠雨赶到事故 现场,安排通风人员扩大左二下料道回风调节风窗。 14 时30 分,张成和王海波等人到达事故现场后,组织人员恢复通风。 15 时00 分,尹忠雨带领王海波、张品志等人进入左二皮带 道进行探查和搜救。在距皮带头300 米处发现3 名遇难人员; 在距皮带头500 米处又发现4 名遇难人员;在距皮带头523 米 -597 米范围内发现3 名遇难人员。 -9 一

16 时40 分,救护大队保双新救护中队、尖山中队先后到达 左二皮带道,开展搜救; 17 时,在距皮带头529 米处发现最后 1 名遇难人员。 11 月 29 日 2 时许, 11 名遇难人员全部升井,救 援工作结束。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调查核实,事故造成11 人死亡、 6 人受伤。依据《企业 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等有关规定 统计,直接经济损失1951. 3 万元。 (五)善后处理情况 截止2023 年12 月 4 日, 11 名事故遇难人员已全部火化; 截止12 月 13 日, 6 名受伤人员全部出院。双阳煤矿按照国家工 伤管理规定进行了赔偿。 (六)应急处直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双阳煤矿成立了临时应急救援指挥部,未按 照《双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要求,第一时间通 知救护大队和组织井下其他作业人员撤离[飞在煤矿专业救护队 赶到事故现场前,组织人员下井开展搜救、核查井下失联人员。 现场2 名兼职救护队员进入事故巷道冒险开展侦察,不符合《煤 矿安全规程》灾变处理不得少于6 人的规定.双阳煤矿未及时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2]《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条: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进行自救、互救, 并报矿调度室;煤矿应当立即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涉险人员撤离险区,通知应 急指挥人员、矿山救护队和医疗救护人员等到现场救援,并上报事故信息。 -10 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贵的有关部门报告,仅向双鸭山矿业公司 报告事故。 三、事故直接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双阳煤矿左二安装面违规自然排放瓦斯,回风巷单道风门 处风流短路,造成进风巷内无风或微风,导致瓦斯局部积聚达 到爆炸浓度,电缆失爆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二)直接原因分析

  1. 瓦斯来源

抽放钻孔有瓦斯涌出。该矿为高瓦斯矿井。 2023 年8 月测 定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20. 52 立方米/分,相对瓦斯涌出量7. 9 立方米/吨。左二安装面煤层原始瓦斯含量为

  1. 66 立方米/吨,

原始瓦斯压力为

  1. 1 兆帕。左二皮带道内抽放钻孔未及时封孔、

连管抽放,钻孔内瓦斯处于自然排放状态,造成煤体中的瓦斯通 过钻孔不断向皮带道涌出。

  1. 瓦斯积聚原因

左二安装面回风巷违规设置单道风门.事故发生前,当班运 输物料,使风门处于敞开状态,造成西五采区轨道下山与左二下 料道之间风流短路,导致安装面无风或微风,在事故地点形成瓦 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

  1. 引爆火源

爆炸地点存在电气失爆。经现场勘验, 2 号水泵排水点MY-3 11

x 50 型水泵开关电源电缆失爆,上级总控8 #馈电开关漏电保护 功能失效,导致失爆电缆持续带电产生火花。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地点排除爆破、静电、明火、 摩擦、撞击等火源。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双阳煤矿

  1. 通风管理不到位。一是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

五条[3]规定,左二下料道安设单道风门,风门打开即造成风流短 路。二是测风制度执行不严格,未按规定川对左二安装面测风, 测风记录造假.三是对已发现的左二安装面风量小、温度高的隐 患问题未及时完成整改。

  1. 瓦斯管理不到位.一是左二皮带道瓦斯抽放钻孔施工后,

未按设计[5]及时封孔、连接抽放,导致自然排放瓦斯。二是为加 快施工进度,擅自改变抽放钻孔施工间距,由设计6 米调整为 12 米。三是统筹安排瓦检员不到位,导致左二安装面未按规定“] [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 靠。 [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 天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测 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 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5]《双阳煤矿工水平西五采区10#左二片本煤层钻孔设计》:封孔材料采用囊袋式封孔器和FXL-l 型封孔注浆料,封孔套管长度为18 米,净封孔长度为16.4 米(水灰比为1: 0.4 )。媒体钻孔应当 连接拙放管路。 [6]《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2023 年“一通三防”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龙 煤双矿发〔2023) 1 号)五、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保障措施(四)严格瓦斯管理,强化瓦斯检察院 队伍建设9.落实专职瓦斯检查员制度:……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回撤工作面、安装工作面 等供风地点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严禁专职瓦斯检查员代检其他瓦斯检查区域。 -12 一

配备专职瓦检员。

  1. 机电管理不到位。一是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川操作,在

二水平西五采区10#层配电点总控f馈电开关(以下简称f馈电 开关)漏电保护失效情况下,违规送电,导致失爆电缆持续带电。 二是机电系统业务保安职责履职阳不力,对8#馈电开关漏电保护 失效,左二皮带道2 号水泵排水点电源电缆(以下简称2 号水泵 电缆)失爆问题失察。三是10 月至11 月期间,未对左二皮带道 内电气设备、电缆开展防爆检查[飞

  1. 安全监控及通讯系统管理混乱。一是左二下料道安设的

Tl 、 T2 和一氧化碳传感器未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监测数 据或状态无法传输到地面主机[I飞二是西五采区西翼回风一氧化 碳传感器未按规定进行调校[11],传感器不能反映真实数值。三是 左二安装面安设的应急广播设备与通讯光纤未连接,无法满足应 急通讯需要阳。 [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一条: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当具备 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 上,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 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 [8]《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双阳煤矿关于印发双阳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机电副矿长、机电、运输副总工程师负责领导机运管理科,认真履行“业务保安管理职责”。 [9]《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双阳煤矿关于印发双阳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机运管理科负责制定专项检·:mt划和方案,每月组织开展一次供用电系统、电气设备防爆、 大型固定设备运行状态及保护、提升人员系统及装备、大小输送专项检查,每年雨季来临前组织 对雨季三防进行专项检查。 [10]《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2017 ) 4.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 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 [1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7) 8.3.1 :安全监控设备应按产 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 次。 [12]《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五条:矿井应当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 -13 一

成瓦斯灾害治理的情况下,安排打钻、安装同时施工作业。二是 技术监督管理不到位,在左二安装面未完成瓦斯灾害治理的情况 下,未阻止安装作业。三是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重大事 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不深不细,未发现左二安装面存 在的电缆失爆、违规安设单道风门等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四是安 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遇难人员均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川。

年11 月 28 日 12 时37 分,煤矿主要负责人于当日 12 时43 分接 到井下发生事故报告后,未第一时间通知救护大队口飞未及时向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道风门、左一皮带道板闭;更换矿馈电开关电气保护装置,并伪 昕见应急指令。 [13]《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附录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忻算为回采煤量:(一) 所圈定的回采范围内瓦斯抽采不达标,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抽采达标评判的煤量。 [14]《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第三款:人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 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 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6]《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条: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进行自救、互救, 并报矿调度室;煤矿应当立即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涉险人员撤离险区,通知应 急指挥人员、矿山救护队和医疗救护人员等到现场救援,并上报事故信息。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 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 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 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4 造故障断电记录。 (二)双鸭山矿业公司

  1. 监督指导不到位。一是对双阳煤矿井下瓦斯抽放钻孔现场

验收不认真,未督促消除左二皮带道瓦斯抽放钻孔未及时封孔、 连接抽放,导致自然排放瓦斯等问题。二是对双阳煤矿左二安装 面通风、瓦斯、机电现场管理混乱问题失察。三是指导双阳煤矿 制定生产准备接替计划时,未考虑瓦斯灾害是否治理完毕。

  1. 安全检查不认真。一是在对双阳煤矿左二下料道检查时,

未发现该地点违规安设单道风门的隐患问题。二是对双阳煤矿二 水平西五采区10#层配电点(以下简称 1 o'层配电点)检查时,未 进行电气保护动作试验,未发现扩馈电开关漏电保护失效的隐患 问题。三是2023 年11 月 27 日对双阳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 时,未按规定口8]对该矿落实左二安装面瓦斯抽放及钻孔施工设计 情况进行验收。

  1. 制度执行不严格。一是安全监察局驻双阳煤矿督察处未严

格按照每10 天对井下所有工作地点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的要求 阳,对左二安装面开展现场检查。二是督促双阳煤矿安全管理人 员履行岗位职责不力。 [18]《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第一部分总则:四、煤矿安全 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内容,按表8.1 1 评分,通风10 个大项没大项标准分为100 分,按照所 检查存在的问题扣分,各小项扣完为止。(瓦斯抽采:编制瓦斯抽采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 抽采巷等)设计,并按设计施工。) [19]《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驻矿督查处工作管理的通知(试 行)》(双矿安字〔2020 〕1 号):每10 天对井下所有工作地点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的要求。 15

(三)龙煤集团

  1. 现场检查有漏洞。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推进不力,安全监察

局不掌握双阳煤矿井下作业地点真实情况,也未对左二安装面开 展现场检查川。

  1. 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不认真,督

促相关部门落实职责不严格,检查指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 责任制不到位。 (四)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龙煤集团及双鸭山矿业 公司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指导、监督不力。 (五)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 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不到位,对省煤管局履行煤矿安全 监管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对46 名责任人员和相关单位提出了处理意见建 议,省纪委监委对监察对象及党员干部提出问责意见。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 人) 时任双阳煤矿通风区抽放队队长,鉴于其在该起事故中死 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5 人) [20]<中共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 于印〈深入贯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太事故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 知》(龙控委发〔2022 〕26 号):强化精准检查,找准薄弱环节,确保每次检查真正抓住重点。 -16 一

时任双阳煤矿负责通风、机电等5 名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其中建议吊销通风、机电副 矿长2 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资格,并处罚款。 (三)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员(1 人) 时任双阳煤矿通风区代理抽放副区长1 人,被公安机关立 案侦查,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 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四)建议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人员(1 人) 时任双阳煤矿通风区抽放队机电维修工1 人,建议解除劳 动合同。 (五)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38 人) 给予双阳煤矿矿长、党委书记等12 人,双鸭山矿业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等16 人,龙煤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等8 人和安全 监管监察部门2 人共计38 人党纪政务处分;其中4 人给予罚款、 暂停或吊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资格的行政处 罚, 1 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事故及相关责任单位 双阳煤矿被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 名单;双阳煤矿向双鸭山矿业公司作出深刻检查;双鸭山矿业公 司向龙煤集团作出深刻检查;龙煤集团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 检查;省应急管理厅(省煤管局)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17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不牢,思想麻痹松懈 煤矿企业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未守住“发展决不能以 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这起事故暴露出企业存在抢产量、 抢工期、抢进度的现象,重效益、轻安全的问题比较突出,统筹 发展和安全不到位。事故发生前,全省矿山已连续74 个月未发 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些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 沉浸在较为稳定的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之中,滋生了麻痹思想、松 劲心态,放松自我管理和要求,最终酿成事故。 (二)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隐患排查整治流于形式 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安全责任、防范措施不落实,未真正 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2023 年9 月 24 日贵州盘江煤电山脚树煤矿重大火灾事故暴露出 煤矿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等突出问题,国家矿山安监局针 对自救器使用等问题多次部署,要求开展排查整治,但在这起事 故中仍然存在。山西吕梁市永聚煤业有限公司“ 11 · 16”火灾事 故后仅仅12 天就发生了这起事故,反映出集团、公司和煤矿未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未开展针对性的排查整治,工作不认真、不 扎实,同类问题屡查屡犯。 (三)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煤矿企业未真正建立健全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安全意识、 -18 一

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抗灾能力,落实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严格。本次事故暴露出 双阳煤矿通风系统不可靠、瓦斯管理和机电设备管理不到位、现 场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长期存在。同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 实,法治意识淡薄,事故报告制度不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 设。 (四)上级公司组织领导不力,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 作为煤矿上级公司,不认真落实企业内部监管责任,对双阳 煤矿事故暴露出的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安全标准化验收走过 场、方案审定不严格、安全监察部门不履职、应急管理不到位等 突出问题,未认真研究并予以解决。安全监察局驻双阳煤矿督查 处对该矿通风、机电系统检查不彻底,对事故工作面监管存在盲 区和漏洞。 (五)集团公司管理不严格,责任落实层层递减 龙煤集团虽然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但对其履 职情况检查督促不到位,对双鸭山矿业公司生产、机电、技术、 通风、瓦斯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缺少有效检查指导。要明确将“备 采面” “准备面” “安装面”和“回撤面”等全部纳入采煤工作 面,实行正规管理,不得降低安全条件和保障水平。机电设备管 理制度不健全,《机电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修订不及时,责任不 明确、分工不具体,安全责任层层不落实,出现机电设备“多家 用、多家管” “有人用、无人管”等乱象. -19 一

(六)监管监察履职不到位,安全监管能力不足 省煤管局对煤矿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监管执法一处负责龙 煤集团及所属矿业公司和全省63 处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监管工 作,全处仅5 名监管干部,现有人员专业结构也不合理,执法检 查需聘请专家配合完成,亟待增加市级安全监管层级.国家矿山 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履行监督检查地方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不到位,对省煤管局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龙煤集团、各矿业公司及所属煤矿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 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 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切实维护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要提升安全防范意识,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 见》《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 聚焦当前煤矿安全生产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认真开展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推进煤矿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 转型。要扎实推进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针对煤矿长期存在的突出 问题,分矿分区分头面列出任务清单,组织分级审核各煤矿三年 行动实施方案,增强方案针对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以钉钉子 精神抓好落实。 -20 一

(二)坚持依法办矿管矿,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龙煤集团、各矿业公司及所属煤矿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加 强《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贯,强化法制教 育,进一步提高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意识,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落实。要提升管理水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 岗位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责任;保障安全投入。要加快智能化建设,持续推进煤 矿在用设备更新迭代,清理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加快信息化、 智能化建设,逐矿制定方案,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要严格落实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要求, 双阳煤矿必须进行智能化改造。要深入推进问题整改,针对事故 暴露出的通风、机电方面的问题,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梳理 问题清单,提出措施建议,明确责任分工、整改时限,形成总结 报告。要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工作督办和过程管控, 层层压实整改责任,举一反三抓好整改落实。龙煤集团和各矿业 公司要压实责任,持续加大对所属煤矿检查力度,提高检查实效, 对隐患问题重复发生、长期存在、整而未治、禁而未绝的要从严 惩处;要强化技术指导,帮助煤矿从隐患产生的根源上分析和解 决问题,改进技术和现场管理;要全面掌握所属煤矿真实状况和 作业现场实际,督导落实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 -21 一

(三)加强监督指导,强化通风、瓦斯、机电管理 龙煤集团及各矿业公司要强化通风管理,督促各煤矿必须按 要求及时编制通风设计,巷道贯通后要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合理 安设通风设施,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要强化瓦斯管理, 督促各煤矿严格落实瓦斯防治措施,研究瓦斯抽放合理预抽期, 根据工作面采掘接续保证预抽时间,抽放钻孔必须及时封孔并接 入抽放系统,做到“钻、封、接、抽”一体化作业。要坚决杜绝 瓦斯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瓦斯假检漏检、监控数据造假等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对近3 年来发生过瓦斯亡人事故、瓦斯涉险事故 以及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矿,龙煤集团必须开展全方位评估,经评 估不具备防治能力的,不得生产作业.要强化机电管理,督促各 煤矿针对机电设备管理、保护定期试验、日常维护保养、防爆专 项检查不到位等问题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明确职责分工,严防责任“悬空”,杜绝“有人用、无人管”等 乱象。 (四)强化生产组织,规范技术管理 龙煤集团、各矿业公司及所属煤矿要建立完善技术管理体 系,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加 强技术队伍建设,明确和落实各级技术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安 全生产技术文件编制与审批制度,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的编制内 容必须完整、规范,做到及时审批、复查、修改、补充、贯彻落 实,确保技术管理到位。龙煤集团及各矿业公司要科学规划生产 -22 一

布局,加强煤矿灾害治理和采掘布局统筹管理,组织各专业部室 集中审查煤矿采掘接续计划,特别要强化对临时调整为接续工作 面的审查,确保治灾到位。煤矿要避免多队组交叉作业,确需交 叉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全员贯 彻交底,签订安全协议,确保工作有序。要加强安全风险管控, 扎实做好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制定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建立健全 岗位“明白卡”和风险“告知栏”,让每名员工清楚岗位风险、 掌握管控措施,确保风险管控到位. (五)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龙煤集团、各矿业公司及所属煤矿要深刻汲取双阳煤矿 “11 · 28”重大瓦斯爆炸和历史事故教训,认真开展各层级全覆 盖的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把事故警示教育作为新任职矿长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增强企业安全管理和部门安全监管人 员的安全意识和履职能力。要强化安全培训,决策层、管理层要 重点学习法律法规,增强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意识;执行层、操 作层要重点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确保作业人员全面掌握规章制 度、作业规程、安全技术及应急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全员安全意 识和防范能力。 (六)加强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完善事故报告制度 龙煤集团、矿业公司及所属煤矿要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健全 完善煤矿应急救援体系,结合煤矿灾害特点及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情况,科学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事故后第一时间 -23 一

启动应急预案;要加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齐必要的应急 救援装备,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基本知识、岗位操作技能、应急逃 生能力、自救器佩戴等培训,定期开展水、火、瓦斯等各种灾害 的实操应急演练,切实提升基层应急处置能力。要规范事故报告 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煤矿企业事故信息 报告制度,明确报告范围、流程和时限。企业负责人要严格履行 事故报告法定职责,坚决杜绝瞒报、迟报和谎报事故发生。 (七)加强能力建设,落实属地监管主体责任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分级负责、属地 管理”原则,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对龙 煤集团各矿业公司及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力度,严格按照《煤矿 安全生产条例》中“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规定和《关于 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中“严格落实 矿山安全属地责任”要求,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增强监管执法 时效性;要提升监督检查质效,加强对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 督管理,强化履职情况考核,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包保、 盯守和巡查真正发挥作用;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贵的给予激励, 对履职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要 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督促推动政府属地 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 -24 一

FD10757 | 2023_黑龙江双鸭山矿业双阳煤矿_11·2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3 | 地域:黑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 1 — 黑龙江龙煤集团双鸭山矿业公司双阳煤矿 “11•2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11 月28 日12 时37 分许,黑龙江龙煤集团双鸭山 矿业公司双阳煤矿(以下简称双阳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 事故,造成11 人死亡、6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51.3 万元。 2023 年11 月29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等有关规定,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国家矿山安全监 察局黑龙江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煤管局、省总工 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双阳煤矿“11·2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 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5 名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参 与事故直接原因分析认定工作,并邀请省纪委监委派员介入调 查。国务院安委会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检测鉴定、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 时间、地点、经过、类别、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和教训, 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 2 — 调查认定,双阳煤矿“11·2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 因煤矿严重违法违规作业、安全管理混乱、上级公司安全监管 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龙煤集团 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省属国有重点煤 矿企业,前身为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成立于2004 年12 月。 2009 年4 月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整体变更为黑龙江龙煤矿业 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煤集团)。 (二)双鸭山矿业公司 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龙煤集团,原 名双鸭山矿务局,成立于1947 年。2001 年改制为双鸭山矿业集 团,2004 年参与组建龙煤集团。2014 年更名为黑龙江龙煤双鸭 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鸭山矿业公司)。公司现有7 个生产煤矿,分别为双阳煤矿、新安煤矿、东保卫煤矿、集贤 煤矿、东荣一矿、东荣二矿、东荣三矿,核定生产能力1285 万 吨/年。 (三)双阳煤矿 1.基本情况 (1)历史沿革。双阳煤矿位于双鸭山市宝清县境内,行政 区隶属于双鸭山市宝山区管辖。1977 年1 月,建设双阳一井, 设计生产能力30 万吨/年,1980 年末投产。1978 年9 月,建设

— 3 — 双阳二井,设计生产能力60 万吨/年,1984 年扩建后设计生产 能力120 万吨/年,1985 年末投产。1998 年双阳一井、二井进行 联合改造组建双阳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50 万吨/年,2007 年核 定生产能力200 万吨/年。为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为复杂型, 主要开采煤层为自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性,煤层及顶底板岩层 均无冲击倾向性。证照齐全有效。 (2)开采煤层及储量情况。井田走向长8 千米,倾斜长3.7 千米,面积25.8360 平方千米。共有15 个可采和局部可采煤层, 现有4 个主采煤层,分别为1 #、4 #、10 #、12 #煤层;开采深度+30 米至-600 米。截至2022 年末,剩余可采储量9341 万吨。 (3)开拓布局及生产系统现状。矿井布置6 条井筒,采用 集中皮带斜井多水平集中大巷分区石门布置。共划分两个水平, 一水平标高-150 米,无采掘活动;二水平标高-450 米,有5 个 采区,3 个生产采区(西一采区、西二采区、西五采区)、1 个 准备采区(西四采区)、1 个开拓采区(西六采区)。全矿共有 2 个综采工作面、12 个掘进工作面、1 个准备面和1 个安装面。 矿井采用两翼对角式通风,抽出式通风方法,矿井总入风 量13524 立方米/分,总回风量13992 立方米/分。双回路供电, 地面设变电所1 座、井下变电所7 个。主井采用两段钢带机提 升,副井采用两段斜井串车提升。建有两段排水和强排水系统。 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安全监测监控、通讯联络、人员位置 监测、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紧急避险等系统。

— 4 — 2.事故采区及工作面情况 (1)事故采区。事故采区为二水平西五采区,该采区共有 5 个采掘工作面,分别为10 #层左二片安装面(以下简称左二安 装面)、10 #层右二片准备面(以下简称右二准备面)、4 #层右 六片综采面、10 #层左二片泄水巷和10 #层右二片下料通路掘进工 作面。 事故区域为二水平西五采区10 #层。该区域共有6 个作业队 组,分别是左二安装面4 个作业队组(即准备队、抽放队、巷 修队和6708 队)、10 #层左二片泄水巷612 队、10 #层右二片下 料通路006 队。 (2)事故工作面。事故工作面为左二安装面。该面于2023 年1 月形成,由10 #层左二片皮带道(以下简称左二皮带道)、 切眼和10 #层左二片下料道(以下简称左二下料道)组成;2023 年7 月,10 #层左一片皮带道(以下简称左一皮带道)与左二下 料道有联络巷贯通。工作面煤层厚度1.7~2.3 米,平均2.0 米; 倾角12~18 度,平均15 度;可采煤量38 万吨。 事故发生前,安装面通风方式为“两入一回”,即左一皮 带道和左二皮带道入风、左二下料道回风(见图1)。左二下料 道(回风)与西五采区轨道下山(入风)之间安设1 道单向风 门。

— 5 — 二水平西五采区10#层泄水巷 二水平西五采区10#层左二片皮带道 二水平西五采区10#层左二片下料道 二水平西五采区10#层左一片皮带道 西五采区10#层左二片切眼 西五采区10#层轨道下山 西五采区10#层回风下山 西五采区12#层皮带下山 Q=196m/mi n T1 T2 YD 10m 12m 图1 10 #左二片准备面通风系统示意图

— 6 — (3)瓦斯治理。该安装面煤层原始瓦斯含量为3.66 立方米 /吨,原始瓦斯压力为0.1 兆帕。经现场实测工作面瓦斯浓度为 0.07%,瓦斯涌出量为0.45 立方米/分,钻孔内瓦斯浓度为0.03~ 58.2%。设计采取本层预抽钻孔瓦斯治理措施 [1],设计钻孔深度 190 米、孔距6 米、抽放半径3 米,采取“两堵一注”工艺封孔。 2023 年10 月7 日开始施工,截至11 月27 日共施工抽放钻孔30 个。经现场勘查,1-15 号钻孔间距为6 米,16-30 号钻孔间距为 12 米;左二皮带道内未按设计铺设抽放管路,钻孔均未按设计 要求进行封孔,钻孔内瓦斯处于自然排放状态。 (4)安装作业。2023 年11 月3 日,6708 队二组进入左二 下料道,开始铺轨及运安绞车作业。11 月7 日,准备队进入左 二皮带道,开始安装皮带。安装面内准备队、抽放队、巷修队和 6708 队等4 个作业队组同时作业。 (5)监测监控。2023 年11 月8 日,在左二下料道内安设 回风甲烷传感器T2 和回风一氧化碳传感器;11 月14 日,在左 二下料道内安设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事故发生前,T1、T2 和 一氧化碳传感器均未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不能实现监控数 据或状态上传。事故后,经监测监控厂家检测认定:二水平西五 采区西翼回风一氧化碳传感器显示负漂0.99PPm,该传感器负漂 为长时间未标校导致。 [1]《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2023 年“一通三防”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龙 煤双矿发〔2023〕1 号:回采前必须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编制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 报告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且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必须在1.5m 3/t 以下。

— 7 — (6)设备及供电。西五采区变电所2 号和27 号高压防爆 开关配出2 回供电线路,经西五采区10 #层配电点向各工作面供 电。其中,配电点2 号变压器单趟电缆向左二下料道和左一皮 带道供电;8#馈电开关配出单趟电缆向左二皮带道内的6 台水 泵、2 台绞车和1 台钻机供电。 (7)应急广播。工作面应急广播设备未与通讯光纤连接, 无法实现应急通讯功能。 (8)工作面排水。经勘查,左二皮带道内共设3 处排水点。 第1 处排水点距皮带头250 米,积水长度6 米,水深0.3 米,安 设1 台水泵。第2 处排水点距皮带头490 米,积水长度10 米, 水深0.5 米,安设2 台水泵。第3 处排水点距皮带头785 米,积 水长度15 米,水深1 米,安设3 台水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11 月28 日6 时许,事故区域的准备队、抽放队、 巷修队、6708 队、612 队、006 队分别召开班前会,安排当班工 作任务。各队组共47 人于7 时许开始入井,8 时30 分左右进入 二水平西五采区10 #区域内各工作地点开始作业。事故当班带班 矿领导为采煤副总工程师尹忠雨。 左二皮带道内共有巷修队、准备队、抽放队作业人员15 人, 其中张品志、马绍林、于志军3 人在皮带头处清装杂物,张忠 玉、刘政明2 人做皮带接头,包伟、卜令友、孙荣军、刘万军4

— 8 — 人爬移钻车,魏怀林、王大力、赵敦友、尹兴山4 人安装皮带 自移尾,师祥德、朱德根2 人在第3 处排水点抽水、清货。大 约11 时许,师祥德和朱德根抽完水后向外走,师祥德去帮助张 忠玉和刘政明做皮带接头,朱德根去皮带头附近干零活。在皮 带头处的张品志突然被一股风冲击晕倒。左二下料道内切眼附 近拉车作业的6708 队队长徐立军听到一声闷响,同时感受一股 冲击波,巷道内灰尘瞬间增大,爬行至切眼电话处于12 时38 分向调度室汇报发生事故,张品志清醒后于12 时46 分电话向 矿调度室报告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3 年11 月28 日12 时38 分,双阳煤矿安全生产指挥中 心调度员接到井下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西五采区10 #层区域人 员撤离,并向矿长牛彦林和通风副矿长赵崇敬报告。12 时53 分,成立临时救援指挥部,牛彦林安排总工程师张成、矿压副 总工程师王海波及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13 时30 分,双阳煤 矿总会计师李红军通知双阳煤矿医院医疗人员赶赴煤矿。14 时 20 分,安装队副队长张品志从井下事故现场电话报告,确认左 二安装面内有11 人失联。14 时24 分,牛彦林用手机向双鸭山 矿业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刘金祥报告双阳煤矿井下发生事故,并 安排矿调度员刘崇祥向双鸭山矿业公司安全生产指挥中心报 告。

— 9 — 14 时27 分,双鸭山矿业公司调度员王海涛接到事故报告 后,立即通知公司救护大队赶赴双阳煤矿。15 时11 分,双鸭山 矿业公司先后向双鸭山市政府、市煤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国 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监察执法二处和龙煤集团报告事 故。 15 时48 分,龙煤集团先后向省委、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省煤管局、省国资委报告事故: 双阳煤矿西五采区10 #层左二安装面发生一起事故,统计11 人 失联。 (三)抢险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左二皮带头附近的准备队张品志、马绍林、 于志军,612 队徐春生和Z01 采煤队去612 队借工具的张延亮、 佟占一等6 人受伤,先后撤离升井并送往医院检查、治疗;在 左二皮带道岔口处干零活的抽放队朱德根脱险。 14 时10 分,在井下带班的采煤副总工程师尹忠雨赶到事故 现场,安排通风人员扩大左二下料道回风调节风窗。14 时30 分,张成和王海波等人到达事故现场后,组织人员恢复通风。 15 时00 分,尹忠雨带领王海波、张品志等人进入左二皮带 道进行探查和搜救。在距皮带头300 米处发现3 名遇难人员; 在距皮带头500 米处又发现4 名遇难人员;在距皮带头523 米 -597 米范围内发现3 名遇难人员。

— 10 — 16 时40 分,救护大队保双新救护中队、尖山中队先后到达 左二皮带道,开展搜救;17 时,在距皮带头529 米处发现最后 1 名遇难人员。11 月29 日2 时许,11 名遇难人员全部升井,救 援工作结束。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调查核实,事故造成11 人死亡、6 人受伤。依据《企业 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有关规定 统计,直接经济损失1951.3 万元。 (五)善后处理情况 截止2023 年12 月4 日,11 名事故遇难人员已全部火化; 截止12 月13 日,6 名受伤人员全部出院。双阳煤矿按照国家工 伤管理规定进行了赔偿。 (六)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双阳煤矿成立了临时应急救援指挥部,未按 照《双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要求,第一时间通 知救护大队和组织井下其他作业人员撤离 [2]。在煤矿专业救护队 赶到事故现场前,组织人员下井开展搜救、核查井下失联人员。 现场2 名兼职救护队员进入事故巷道冒险开展侦察,不符合《煤 矿安全规程》灾变处理不得少于6 人的规定。双阳煤矿未及时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2]《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条: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进行自救、互救, 并报矿调度室;煤矿应当立即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涉险人员撤离险区,通知应 急指挥人员、矿山救护队和医疗救护人员等到现场救援,并上报事故信息。

— 11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仅向双鸭山矿业公司 报告事故。 三、事故直接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双阳煤矿左二安装面违规自然排放瓦斯,回风巷单道风门 处风流短路,造成进风巷内无风或微风,导致瓦斯局部积聚达 到爆炸浓度,电缆失爆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二)直接原因分析 1.瓦斯来源 抽放钻孔有瓦斯涌出。该矿为高瓦斯矿井。2023 年8 月测 定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20.52 立方米/分,相对瓦斯涌出量7.9 立方米/吨。左二安装面煤层原始瓦斯含量为3.66 立方米/吨, 原始瓦斯压力为0.1 兆帕。左二皮带道内抽放钻孔未及时封孔、 连管抽放,钻孔内瓦斯处于自然排放状态,造成煤体中的瓦斯通 过钻孔不断向皮带道涌出。 2.瓦斯积聚原因 左二安装面回风巷违规设置单道风门。事故发生前,当班运 输物料,使风门处于敞开状态,造成西五采区轨道下山与左二下 料道之间风流短路,导致安装面无风或微风,在事故地点形成瓦 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 3.引爆火源 爆炸地点存在电气失爆。经现场勘验,2 号水泵排水点MY-3

— 12 — ×50 型水泵开关电源电缆失爆,上级总控8#馈电开关漏电保护 功能失效,导致失爆电缆持续带电产生火花。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地点排除爆破、静电、明火、 摩擦、撞击等火源。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双阳煤矿 1.通风管理不到位。一是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 五条 [3]规定,左二下料道安设单道风门,风门打开即造成风流短 路。二是测风制度执行不严格,未按规定 [4]对左二安装面测风, 测风记录造假。三是对已发现的左二安装面风量小、温度高的隐 患问题未及时完成整改。 2.瓦斯管理不到位。一是左二皮带道瓦斯抽放钻孔施工后, 未按设计 [5]及时封孔、连接抽放,导致自然排放瓦斯。二是为加 快施工进度,擅自改变抽放钻孔施工间距,由设计6 米调整为 12 米。三是统筹安排瓦检员不到位,导致左二安装面未按规定 [6] [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 靠。 [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 天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测 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 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5]《双阳煤矿二水平西五采区10#左二片本煤层钻孔设计》:封孔材料采用囊袋式封孔器和FXL-I 型封孔注浆料,封孔套管长度为18 米,净封孔长度为16.4 米(水灰比为1:0.4)。煤体钻孔应当 连接抽放管路。 [6]《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2023 年“一通三防”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龙 煤双矿发〔2023〕1 号)五、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保障措施(四)严格瓦斯管理,强化瓦斯检察院 队伍建设9.落实专职瓦斯检查员制度:……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回撤工作面、安装工作面 等供风地点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严禁专职瓦斯检查员代检其他瓦斯检查区域。

— 13 — 配备专职瓦检员。 3.机电管理不到位。一是违反《煤矿安全规程》 [7]操作,在 二水平西五采区10 #层配电点总控8 #馈电开关(以下简称8 #馈电 开关)漏电保护失效情况下,违规送电,导致失爆电缆持续带电。 二是机电系统业务保安职责履职 [8]不力,对8 #馈电开关漏电保护 失效,左二皮带道2 号水泵排水点电源电缆(以下简称2 号水泵 电缆)失爆问题失察。三是10 月至11 月期间,未对左二皮带道 内电气设备、电缆开展防爆检查 [9]。 4.安全监控及通讯系统管理混乱。一是左二下料道安设的 T1、T2 和一氧化碳传感器未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监测数 据或状态无法传输到地面主机 [10]。二是西五采区西翼回风一氧化 碳传感器未按规定进行调校 [11],传感器不能反映真实数值。三是 左二安装面安设的应急广播设备与通讯光纤未连接,无法满足应 急通讯需要 [12]。 [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一条: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当具备 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 上,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 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 [8]《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双阳煤矿关于印发双阳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机电副矿长、机电、运输副总工程师负责领导机运管理科,认真履行“业务保安管理职责”。 [9]《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双阳煤矿关于印发双阳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机运管理科负责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和方案,每月组织开展一次供用电系统、电气设备防爆、 大型固定设备运行状态及保护、提升人员系统及装备、大小输送专项检查,每年雨季来临前组织 对雨季三防进行专项检查。 [10]《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7)4.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 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 [1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7)8.3.1:安全监控设备应按产 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 次。 [12]《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五条:矿井应当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

— 14 — 5.现场管理混乱。一是违规 [13]安装作业,在左二安装面未完 成瓦斯灾害治理的情况下,安排打钻、安装同时施工作业。二是 技术监督管理不到位,在左二安装面未完成瓦斯灾害治理的情况 下,未阻止安装作业。三是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重大事 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不深不细,未发现左二安装面存 在的电缆失爆、违规安设单道风门等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四是安 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遇难人员均未随身携带自救器 [14]。 6.未按规定 [15]报告事故。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时间为2023 年11 月28 日12 时37 分,煤矿主要负责人于当日12 时43 分接 到井下发生事故报告后,未第一时间通知救护大队 [16],未及时向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7.破坏事故现场 [17]。事故发生后,擅自打设左二下料道第二 道风门、左一皮带道板闭;更换8 #馈电开关电气保护装置,并伪 听见应急指令。 [13]《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附录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计算为回采煤量:(一) 所圈定的回采范围内瓦斯抽采不达标,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抽采达标评判的煤量。 [14]《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第三款: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 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 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6]《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条: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进行自救、互救, 并报矿调度室;煤矿应当立即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涉险人员撤离险区,通知应 急指挥人员、矿山救护队和医疗救护人员等到现场救援,并上报事故信息。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 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 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 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 15 — 造故障断电记录。 (二)双鸭山矿业公司 1.监督指导不到位。一是对双阳煤矿井下瓦斯抽放钻孔现场 验收不认真,未督促消除左二皮带道瓦斯抽放钻孔未及时封孔、 连接抽放,导致自然排放瓦斯等问题。二是对双阳煤矿左二安装 面通风、瓦斯、机电现场管理混乱问题失察。三是指导双阳煤矿 制定生产准备接替计划时,未考虑瓦斯灾害是否治理完毕。 2.安全检查不认真。一是在对双阳煤矿左二下料道检查时, 未发现该地点违规安设单道风门的隐患问题。二是对双阳煤矿二 水平西五采区10 #层配电点(以下简称10 #层配电点)检查时,未 进行电气保护动作试验,未发现8 #馈电开关漏电保护失效的隐患 问题。三是2023 年11 月27 日对双阳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 时,未按规定 [18]对该矿落实左二安装面瓦斯抽放及钻孔施工设计 情况进行验收。 3.制度执行不严格。一是安全监察局驻双阳煤矿督察处未严 格按照每10 天对井下所有工作地点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的要求 [19],对左二安装面开展现场检查。二是督促双阳煤矿安全管理人 员履行岗位职责不力。 [18]《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第一部分总则:四、煤矿安全 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内容,按表8.1-1 评分,通风10 个大项没大项标准分为100 分,按照所 检查存在的问题扣分,各小项扣完为止。(瓦斯抽采:编制瓦斯抽采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 抽采巷等)设计,并按设计施工。) [19]《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驻矿督查处工作管理的通知(试 行)》(双矿安字〔2020〕1 号):每10 天对井下所有工作地点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的要求。

— 16 — (三)龙煤集团 1.现场检查有漏洞。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推进不力,安全监察 局不掌握双阳煤矿井下作业地点真实情况,也未对左二安装面开 展现场检查 [20]。 2.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不认真,督 促相关部门落实职责不严格,检查指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 责任制不到位。 (四)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龙煤集团及双鸭山矿业 公司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指导、监督不力。 (五)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 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不到位,对省煤管局履行煤矿安全 监管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对46 名责任人员和相关单位提出了处理意见建 议,省纪委监委对监察对象及党员干部提出问责意见。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 人) 时任双阳煤矿通风区抽放队队长,鉴于其在该起事故中死 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5 人) [20]《中共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 于印<深入贯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 知》(龙控委发〔2022〕26 号):强化精准检查,找准薄弱环节,确保每次检查真正抓住重点。

— 17 — 时任双阳煤矿负责通风、机电等5 名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其中建议吊销通风、机电副 矿长2 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资格,并处罚款。 (三)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员(1 人) 时任双阳煤矿通风区代理抽放副区长1 人,被公安机关立 案侦查,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 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四)建议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人员(1 人) 时任双阳煤矿通风区抽放队机电维修工1 人,建议解除劳 动合同。 (五)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38 人) 给予双阳煤矿矿长、党委书记等12 人,双鸭山矿业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等16 人,龙煤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等8 人和安全 监管监察部门2 人共计38 人党纪政务处分;其中4 人给予罚款、 暂停或吊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资格的行政处 罚,1 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事故及相关责任单位 双阳煤矿被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 名单;双阳煤矿向双鸭山矿业公司作出深刻检查;双鸭山矿业公 司向龙煤集团作出深刻检查;龙煤集团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 检查;省应急管理厅(省煤管局)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 18 —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不牢,思想麻痹松懈 煤矿企业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未守住“发展决不能以 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这起事故暴露出企业存在抢产量、 抢工期、抢进度的现象,重效益、轻安全的问题比较突出,统筹 发展和安全不到位。事故发生前,全省矿山已连续74 个月未发 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些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 沉浸在较为稳定的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之中,滋生了麻痹思想、松 劲心态,放松自我管理和要求,最终酿成事故。 (二)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隐患排查整治流于形式 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安全责任、防范措施不落实,未真正 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2023 年9 月24 日贵州盘江煤电山脚树煤矿重大火灾事故暴露出 煤矿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等突出问题,国家矿山安监局针 对自救器使用等问题多次部署,要求开展排查整治,但在这起事 故中仍然存在。山西吕梁市永聚煤业有限公司“11·16”火灾事 故后仅仅12 天就发生了这起事故,反映出集团、公司和煤矿未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未开展针对性的排查整治,工作不认真、不 扎实,同类问题屡查屡犯。 (三)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煤矿企业未真正建立健全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安全意识、

— 19 — 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抗灾能力,落实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严格。本次事故暴露出 双阳煤矿通风系统不可靠、瓦斯管理和机电设备管理不到位、现 场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长期存在。同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 实,法治意识淡薄,事故报告制度不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 设。 (四)上级公司组织领导不力,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 作为煤矿上级公司,不认真落实企业内部监管责任,对双阳 煤矿事故暴露出的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安全标准化验收走过 场、方案审定不严格、安全监察部门不履职、应急管理不到位等 突出问题,未认真研究并予以解决。安全监察局驻双阳煤矿督查 处对该矿通风、机电系统检查不彻底,对事故工作面监管存在盲 区和漏洞。 (五)集团公司管理不严格,责任落实层层递减 龙煤集团虽然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但对其履 职情况检查督促不到位,对双鸭山矿业公司生产、机电、技术、 通风、瓦斯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缺少有效检查指导。要明确将“备 采面”“准备面”“安装面”和“回撤面”等全部纳入采煤工作 面,实行正规管理,不得降低安全条件和保障水平。机电设备管 理制度不健全,《机电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修订不及时,责任不 明确、分工不具体,安全责任层层不落实,出现机电设备“多家 用、多家管”“有人用、无人管”等乱象。

— 20 — (六)监管监察履职不到位,安全监管能力不足 省煤管局对煤矿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监管执法一处负责龙 煤集团及所属矿业公司和全省63 处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监管工 作,全处仅5 名监管干部,现有人员专业结构也不合理,执法检 查需聘请专家配合完成,亟待增加市级安全监管层级。国家矿山 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履行监督检查地方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不到位,对省煤管局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龙煤集团、各矿业公司及所属煤矿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 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 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切实维护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要提升安全防范意识,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 见》《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 聚焦当前煤矿安全生产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认真开展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推进煤矿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 转型。要扎实推进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针对煤矿长期存在的突出 问题,分矿分区分头面列出任务清单,组织分级审核各煤矿三年 行动实施方案,增强方案针对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以钉钉子 精神抓好落实。

— 21 — (二)坚持依法办矿管矿,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龙煤集团、各矿业公司及所属煤矿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加 强《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贯,强化法制教 育,进一步提高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意识,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落实。要提升管理水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 岗位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责任;保障安全投入。要加快智能化建设,持续推进煤 矿在用设备更新迭代,清理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加快信息化、 智能化建设,逐矿制定方案,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要严格落实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要求, 双阳煤矿必须进行智能化改造。要深入推进问题整改,针对事故 暴露出的通风、机电方面的问题,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梳理 问题清单,提出措施建议,明确责任分工、整改时限,形成总结 报告。要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工作督办和过程管控, 层层压实整改责任,举一反三抓好整改落实。龙煤集团和各矿业 公司要压实责任,持续加大对所属煤矿检查力度,提高检查实效, 对隐患问题重复发生、长期存在、整而未治、禁而未绝的要从严 惩处;要强化技术指导,帮助煤矿从隐患产生的根源上分析和解 决问题,改进技术和现场管理;要全面掌握所属煤矿真实状况和 作业现场实际,督导落实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

— 22 — (三)加强监督指导,强化通风、瓦斯、机电管理 龙煤集团及各矿业公司要强化通风管理,督促各煤矿必须按 要求及时编制通风设计,巷道贯通后要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合理 安设通风设施,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要强化瓦斯管理, 督促各煤矿严格落实瓦斯防治措施,研究瓦斯抽放合理预抽期, 根据工作面采掘接续保证预抽时间,抽放钻孔必须及时封孔并接 入抽放系统,做到“钻、封、接、抽”一体化作业。要坚决杜绝 瓦斯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瓦斯假检漏检、监控数据造假等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对近3 年来发生过瓦斯亡人事故、瓦斯涉险事故 以及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矿,龙煤集团必须开展全方位评估,经评 估不具备防治能力的,不得生产作业。要强化机电管理,督促各 煤矿针对机电设备管理、保护定期试验、日常维护保养、防爆专 项检查不到位等问题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明确职责分工,严防责任“悬空”,杜绝“有人用、无人管”等 乱象。 (四)强化生产组织,规范技术管理 龙煤集团、各矿业公司及所属煤矿要建立完善技术管理体 系,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加 强技术队伍建设,明确和落实各级技术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安 全生产技术文件编制与审批制度,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的编制内 容必须完整、规范,做到及时审批、复查、修改、补充、贯彻落 实,确保技术管理到位。龙煤集团及各矿业公司要科学规划生产

— 23 — 布局,加强煤矿灾害治理和采掘布局统筹管理,组织各专业部室 集中审查煤矿采掘接续计划,特别要强化对临时调整为接续工作 面的审查,确保治灾到位。煤矿要避免多队组交叉作业,确需交 叉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全员贯 彻交底,签订安全协议,确保工作有序。要加强安全风险管控, 扎实做好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制定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建立健全 岗位“明白卡”和风险“告知栏”,让每名员工清楚岗位风险、 掌握管控措施,确保风险管控到位。 (五)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龙煤集团、各矿业公司及所属煤矿要深刻汲取双阳煤矿 “11·28”重大瓦斯爆炸和历史事故教训,认真开展各层级全覆 盖的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把事故警示教育作为新任职矿长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增强企业安全管理和部门安全监管人 员的安全意识和履职能力。要强化安全培训,决策层、管理层要 重点学习法律法规,增强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意识;执行层、操 作层要重点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确保作业人员全面掌握规章制 度、作业规程、安全技术及应急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全员安全意 识和防范能力。 (六)加强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完善事故报告制度 龙煤集团、矿业公司及所属煤矿要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健全 完善煤矿应急救援体系,结合煤矿灾害特点及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情况,科学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事故后第一时间

— 24 — 启动应急预案;要加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齐必要的应急 救援装备,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基本知识、岗位操作技能、应急逃 生能力、自救器佩戴等培训,定期开展水、火、瓦斯等各种灾害 的实操应急演练,切实提升基层应急处置能力。要规范事故报告 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煤矿企业事故信息 报告制度,明确报告范围、流程和时限。企业负责人要严格履行 事故报告法定职责,坚决杜绝瞒报、迟报和谎报事故发生。 (七)加强能力建设,落实属地监管主体责任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分级负责、属地 管理”原则,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对龙 煤集团各矿业公司及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力度,严格按照《煤矿 安全生产条例》中“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规定和《关于 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中“严格落实 矿山安全属地责任”要求,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增强监管执法 时效性;要提升监督检查质效,加强对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 督管理,强化履职情况考核,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包保、 盯守和巡查真正发挥作用;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给予激励, 对履职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要 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督促推动政府属地 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

FD10759 | 2024_12·17广兴洲镇六支渠村南洲片曾某某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12·17”广兴洲镇六支渠村南洲片*组曾某某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

您现在的位置:

“12·17”广兴洲镇六支渠村南洲片*组曾某某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 2025-03-14

浏览量:

1 |

|

|

|

2024年12月17日,君山区广兴洲镇六支渠村南洲片*组曾某某住宅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50㎡,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火灾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迅速作出指示,调度部署救援,并要求妥善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善后工作,要尽快查明原因,依法追责,吸取经验教训,认真排查隐患,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安全形势稳定。区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广兴洲镇政府、应急办、派出所等相关负责人先后赶赴现场指挥调度,成功处置了此次火灾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岳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方腊初同志为组长,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鲁海峰为常务副组长,政府办副主任花中孝、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唐宝塔、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田振为副组长的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调查组制定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方案,并邀请岳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指导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个别谈话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毛某某(死者),女,77岁,身份证号码:430621******0549,系广兴洲镇六支渠村南洲片组曾某某母亲,住曾某某家中。患有症,***等疾病,已瘫痪在床,起床需要子女撑扶。

曾某某(伤者),男,83岁,身份证号码:430621******0519,系广兴洲镇六支渠村南洲片*组曾某某父亲,住曾某某家中,于2023年身患**症。

(二)起火场所概况

起火建筑为曾某某农村自建房,建于2006年,位于君山区广兴洲镇六支渠村南洲片*组。建筑坐北朝南,为单层砖瓦结构,东西向宽约16米,南北向宽约11米,总面积约176㎡,住房北侧,毗邻5间杂物间,约60㎡。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17日22时44分43秒,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岳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出警指令,称君山区广兴洲镇六支渠村南洲片*组曾某某住宅发生火灾。君山大队先后调派广兴洲镇政府专职消防站和中堂路消防站5台消防车25人赶赴现场。23时01分,广兴洲政府专职消防站抵达现场,23时35分,中堂路消防救援站抵达现场,18日凌晨0时05分,火势完全控制,在曾某某家住宅自西向东第三间卧室发现被困人,0时10分,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1时40分,火灾现场清理完毕。

(二)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2.17”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火灾直接经济损失88797.5元。

(三)应急处置情况

根据君山区火灾应急预案,现场工作人员分为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工作)、疏散警戒组(负责现场无关人员管控、车辆的疏散及现场警戒工作)、联络组(负责医疗、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联络工作)、维稳组(负责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工作)四个小组,全力做好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四)善后处置情况

广兴洲镇政府工作人员分为三个组:1、特事特办组,协助家属、相关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2、协助组,安抚死者家属情绪,协助办理死者后事、丧事;3、现场维护组,保护事故现场、保障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安全进行。

三、火灾事故调查

按照综合协调、现场保护、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损失统计的任务分工全面开展工作。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报请岳阳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派专家指导现场勘验。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房屋内部物品排放和其他有关情况对第一发现人、第一报警人、家属、消防救援人员等5名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5份。

(一)起火时间认定

根据报警时间、救援力量到达现场时间和见证人对火灾现场情况描述,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2月17日22时24分许。

(二)起火部位认定

经对曾某某住宅进行勘验,曾某某住宅中间为大堂,大堂西侧为曾某某卧室,大堂东侧从西往东为曾某某父母卧室及厨房、厕所,大堂北侧为杂屋;北侧杂屋无过火痕迹;曾某某卧室残留横梁完整度比大堂完整度高;东侧墙面抹灰层比西侧脱落严重;曾某某卧室入户房门门框碳化痕迹靠近大堂一侧比另一侧严重;中间大堂残留横梁较曾某某父母卧室多且完整度高;残留隔板上侧烧损,下侧有完好部位;大堂通向曾某某父母卧室房门门框碳化痕迹呈靠近曾某某父母卧室一侧碳化痕迹严重;通向杂屋的门框呈现上端比下端烧损严重痕迹;厨房及厕所仍有大量横梁支撑,未掉落;烟熏过火痕迹不明显;东墙放置的冰箱上半部烧损程度比下半部严重;地面桌椅基本保持完好。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曾某某父母卧室。

(三)起火点的认定

经对曾某某父母卧室进行勘查,曾某某父母卧室西北角放置一张老式木床,木床南侧紧贴西墙放置一张小铁床;木床烧损严重,已成灰烬;铁床北侧床头旁放置一烤火金属圆桶,铁床北侧床头变形痕迹比南侧严重,西侧床框变形比东侧严重;西墙下部抹灰层脱落痕迹比东墙脱落程度严重;北侧窗户残留窗框西侧比东侧严重,从西往东烧损程度呈减弱趋势;从曾某某父母卧室通往大堂及厨房的两张门门框烧损痕迹呈现靠近曾某某父母卧室一侧烧损严重;东墙残留盒装牛奶靠近床铺一侧烧损呈由下往上斜坡状;卧室内物品烧损痕迹呈越靠近烤火金属圆桶越严重趋势。因此,综合认定起火点位于曾某某父母卧室烤火金属圆桶所在处。

(四)起火原因认定

经询问知情人及从气象部门调取的气象信息,证明起火当天为晴好天气,无雷电现象,可排除因雷击引发火灾;故障线路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为二次短路,可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经调查询问,起火当天,附近居民,未发现可疑人员,也未发现可疑迹象,可排除人为放火;经现场勘验,发现起火部位放置1个烤火金属圆桶,内部存在12cm深充分燃烧灰烬残留,经询问知情人,确认起火前卧室内放置有火源的烤火金属圆桶,金属圆桶距离铁床20cm,因此,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烤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

根据火灾发生时间、地点、以及现场勘查、调查询问、专业机构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火灾成因分析,认定“12.17”火灾事故属于非生产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分析

直接责任:监护人曾某某对瘫痪在床的母亲及精神失常的父亲在监管、看护上不力,在当天外出打工劳作后,一时疏忽,睡觉前未将存在火源的烤火桶搬离父母卧室,烤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发生火灾,承担火灾的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

根据省、市、区工作部署,广兴洲镇政府先后于2024年11月20日、12月4日、12月14日召开会议,部署了“敲门行动”、安全生产暨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及今冬明春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经调查走访、个别谈话,了解到广兴洲镇政府虽然按要求部署了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和“敲门行动”,但是在打通基层消防安全工作“最后一公里”上落实还不到位。胡毅作为广兴洲镇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和“敲门行动”具体实施人,未对村委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工作落实还不到位。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条规定。

六支渠村村委于2024年11月27日召开会议,部署了冬春“敲门行动”工作,强调了居民烤火取暖、用电、用气安全问题,并要求对无监护人的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病残人员等弱势群体开展入户宣传。日常利用村村响广播及微信群开展了宣传工作。但是村委以曾某某父母有监护人,没有将曾某某一家列入重点人群关注,上门宣传行动迟缓,思想上麻痹大意,没有第一时间入户宣传。周锡军作为六支渠村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进入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开展以来,未对村委委员“敲门行动”落实情况进行督促。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周浩作为冬春火灾防控“敲门行动”的具体实施负责人,未对曾某某家进行入户宣传培训,工作落实不力。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程萍作为第一网格员(自2021年1月开始分管南洲片1、7、8、9)。经走访六支渠村七组部分居民,反映基层网格员未开展“敲门行动”,工作落实不到位。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二)处理建议

曾某某,男,火灾死者儿子。鉴于家属伤亡,烧损为自身财产,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六支渠村村委对其进行训诫,火灾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本人承担。

胡毅,男,广兴洲镇应急办专干。根据《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广兴洲镇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周锡军,男,村党总支书记、村主任。根据《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广兴洲镇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由镇纪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周浩,男,村支委委员、治保主任,根据《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广兴洲镇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由镇纪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程萍,女,村委委员。根据《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广兴洲镇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由镇纪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责令广兴洲镇政府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广兴洲镇政府2024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评优评先资格。

六、事故防范措施与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30号)等文件要求,对下一步火灾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居民消防宣传教育,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各级要分行业分部门对主管行业、场所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工作,镇(街道)和村(社区)要组织居(村)民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发放消防安全常识宣传资料,并围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三清、三关”、家庭火灾预防、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火灾自救与逃生等内容进行宣传教育。切实开展好“敲门行动”工作,重点关注独居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确保不遗一户、不漏一人。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让居(村)民在脑海中形成安全无小事的意识,切实帮助提高火灾预防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

(二)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各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镇(街道)要强化当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落实,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充分发挥基层社区消防安全网格管理作用,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排查全覆盖、隐患零容忍、整治见实效”。深入排查学校、幼儿园、商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居民小区、餐饮业、液化气经营户以及高层建筑等火灾隐患,严格整治占用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堵塞锁闭和违规住人等问题,加大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控。开展生活用电隐患排查,对“九小”场所、棚户区、老旧小区等场所的生活用电开展全面检查,对线路老化、超负荷用电、私拉乱接、电气线路长时间通电无人看管等隐患进行集中整治,强化用电管理,谨防电气火灾。

(三)进一步落实消防制度,强化消防的物防技防措施。消防制度要严格落实并上墙。商业网点和住宿场所应当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住宿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得穿越经营场所,应直通室外。公共场所外窗严禁使用金属防盗网,家庭使用金属防盗网应预留紧急出口,便于疏散逃生。公共场所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家庭也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缓降器或救生绳等灭火和紧急救生器材。对棚户区、老旧小区或没有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采取引导居民自行购买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便于及时发现火情并预警,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安装简易喷淋灭火系统,立足于自防自救。

(四)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应急救援工作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应急值班值守,确保险情发生后能迅速到场参与应急处置,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深入推进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加强人员、车辆装备、设施器材的配置配备,实施联勤联动联训制度,对微型消防站实施统一调度指挥,确保高效实体化运行,全面提升微型消防站应急处置能力。基层村(社区)志愿消防队、物业服务公司要组织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初期火灾快速处置能力,鼓励邻里间建立互助关系,共同应对火灾风险。

君山区“12·17”曾某某住宅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12月30日

FD10760 | 2024_2·6永定区山城上品小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2·6”永定区山城上品小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2月6日,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山城上品小区S7栋A单元1903号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0.3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3000元。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大庸桥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先后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彭道远为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肜毅、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罗飞为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区纪委监委、大庸桥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2·6”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依法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概况

起火建筑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山城上品小区S7栋,钢混结构,共24层,总建筑面积25537.26平方米,使用性质为住宅。起火场所为该建筑A单元1903号房,户主为何某,男,身份证号码:430802************。起火部位位于该房屋东侧客卧。

二、灭火救援情况

2024年2月6日17时32分,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张家界市公安局信息反馈: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山城上品小区S7栋A单元1903号房发生火灾致1人死亡警情,经核查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未接报和处置该警情。

三、火灾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何某(男,41岁,身份证号码:430802************)死亡。火灾过火面积约0.3平方米,主要烧毁山城上品小区S7栋A单元1903号房东侧客卧床铺、床单、床褥等物品。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8000元。

四、火灾事故认定情况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永定区公安分局大桥派出所于2023年12月19日7时53分接到报警,根据被收录在期刊《消防理论研究》中的论文《棉被阴燃火灾实验研究》研究,其对无被套棉被阴燃进行实验,实验显示棉絮的空隙较大,加之环境风流的作用,散热速度较快,产生的热量不易积聚,只会出现阴燃而不会出现明火,经过45分钟,无被套棉絮虽被烧黑,但未出现明火。该研究实验与“2·6”火灾情况相近,综合火灾发展规律、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情况,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2月6日6时35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经现场勘验,山城上品小区S7栋A单元1903号房入户门位于西侧,入户后北侧依次为客厅、阳台,南侧为餐厅,餐厅东侧依次为厨房、卫生间和主卧,客厅东侧依次为客卧一和客卧二。房屋整体无过火和烟熏痕迹,客卧二床铺南侧边缘过火,呈长条形阴燃痕迹,房间整体无过火和烟熏痕迹。起火部位综合认定为山城上品小区S7栋A单元1903号房客卧二处。

(三)起火点的认定。客卧二房间西南侧为房门,进门后东侧(靠南墙)为衣柜,东北侧为床铺,床铺靠北侧和东侧墙体摆放,床头朝东侧,紧邻床头南侧(靠东墙)摆放一个床头柜。床铺南侧床单、床褥边缘过火,呈长条形阴燃痕迹。结合询问笔录,综合认定起火点位于客卧二内呈东西方向摆放的床铺南侧边缘距东墙0.3米处。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烟头引起床褥和床单阴燃引发火灾。

五、相关基层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一)大庸桥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大庸桥街道办事处成立了消防安全委员会并明确各自职责,建立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大庸桥街道志愿消防队管理制度,制定了大庸桥办事处2023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成立了大庸桥街道应急消防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了潜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敲门行动”、消防安全重点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仓储物流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行动,共排查餐饮企业452家,重点消防安全隐患单位、人员密集场所26家,经营性自建房、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销号74家,消防安全排查整改416家;利用多种方式开展消防宣传,发放宣传单、张贴海报15000多份,组织开展3次集中消防教育培训。街道办事处消安委实体化运行未完全落实到位,未定期召开消安委联席会议研究消防工作;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建设不完备,消防器材配备不足;消防宣传工作浮于表面,实际效果有限。

(二)大桥派出所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大桥派出所在对辖区各类场所、单位、社区开展治安检查的同时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2023年四季度检查社会单位150家,发现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348处。

(三)大庸桥居委会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大庸桥社区居委会利用巡逻车、喇叭、天门清风群、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并发动居民小组组长、物业小区负责人、社区网格员在辖区内开展冬春火灾知识宣传,开展“敲门行动”进行上门消防宣传,对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商户、公司企业进行消防安全指导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消防安全问题及时整改。但消防安全宣传提示覆盖面不广、效果不明显,仍有部分群众对基本的消防常识不了解不掌握,村志愿消防队消防器材配备不足。

六、事故性质和责任追究处理建议

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及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一般火灾事故。

(一)鉴于火灾直接责任人何某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责成大庸桥社区向大庸桥街道办事处做出深刻检查。

七、下一步工作对策

(一)健全基层消防组织,压实基层消防责任。要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提升城乡火灾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紧抓不放,要把末端管控做到位,建立领导包片责任制。各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村(社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要实体化运行,充分运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组织网格员、治安巡逻队员、驻村辅警加强消防安全巡查检查。

(二)深入排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除火灾风险。要进一步落实上级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冬春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发动各行业部门、基层单位全面开展隐患排查,重点排查“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医养机构、公共娱乐、“多合一”等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不放心场所。对排查出的问题形成台账,逐一明确整改单位、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确保火灾隐患整改消除。

(三)加强多种队伍建设,提升灭火救援能力。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对现有队伍的强化培训和联合演练,将微型消防站、乡镇消防队纳入消防灭火救援调度体系,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各乡镇(街道)要组织村(社区)干部、网格员、志愿者开展“敲门行动”,上门入户宣传,对老弱病残孕等重点人群要登记在册,重点关注。要采用发放传单、利用宣传车、“村村响”、户外显示屏、LED标语、手机短信、微信抖音等工具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要扎实推进消防宣传“五进”工作,组织常态化应急疏散培训演练,教育和引导群众加强自我防护,提高火灾风险辨识和防范能力,减少和杜绝“小火亡人”事故的发生。

“5.30”武圣宫镇太白洲村亡人火灾事故调…

官黎坪街道“8·9”民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761 | 2024_3·13较大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 1 — 燕郊地铁施工项目“3·13” 较大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3 月13 日3 时15 分许,地铁燕郊站至神威大街站区 间盾构施工过程中,造成地埋天然气管道破损泄漏,天然气扩散 至周边小张各庄综合服务楼C 栋内,于7 时54 分许发生爆燃,事 故造成7 人死亡、27 人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3 月13 日,省政府成立廊坊燕 郊地铁施工项目“3·13”较大燃气爆燃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提级 调查。事故调查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总工 会及廊坊市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聘请燃气、地铁、建筑、爆炸、 消防和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专家参与调查。省纪委监委同步成立 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询问、查阅资料、视频分析、调查 取证、分析计算、技术会商和检验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 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涉事 企业和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总结了事故教训, 研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 2 —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涉事故建筑物情况 涉事故建筑物为燕郊镇小张各庄村委会综合服务楼,位于三 河市燕郊镇迎宾路与学院大街交汇处东北角,东邻北欧小镇小区, 南邻学院大街,西临迎宾路,北侧为小张各庄村委会L 型单层平 房。该综合服务楼1995 年投入使用,总建筑面积约3500 平方米, 分为A、B、C 三栋,爆燃发生在C 栋建筑内。 综合服务楼C 栋东西宽13.4 米、南北长22 米、高16.5 米, 建筑面积1113 平方米。一至四层为砖混结构,层高3.3 米,横墙 承重,墙体为红砖、水泥砂浆砌筑,五层为彩钢板房。楼梯间位 于建筑物西北角,现浇混凝土结构,开间3.3 米。一层为商业门店, 二至四层为东彬招待所客房,五层为伊莎贝拉舞蹈练功房。 (二)涉事地铁建设相关情况 1.项目概况 涉事地铁项目为在建轨道交通河北段,该段线路全长31.56 公里,设5 座车站(燕郊站、神威大街站、潮白大街站、高楼站、 齐心庄站),共划分为7 个合同段(第16-第22 合同段),事故 发生于土建施工16 合同段燕郊站至神威大街站区间(以下简称燕 神区间)。该项目2015 年9 月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2019 年12 月5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对规划方案进行调整。 2022 年10 月30 日,该项目河北段经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

— 3 — 复。 2.地铁建设相关单位 (1)建设单位。北京京冀轨道交通平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京冀公司),成立于2021 年5 月17 日,注册资本23 47400 万元,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由北京基础设施投资 有限公司[1](以下简称京投公司)和三河市捷安畅达轨道交通建设 发展有限公司[2](以下简称捷安畅达公司)共同投资组建。 (2)建设管理单位。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快轨公司),成立于2012 年9 月5 日,注册资本3500 万元,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勘察单位。 ①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 勘公司),成立于1992 年5 月3 日,注册资本3000 万元,企业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 2020 年8 月28 日,北京城勘公司与快轨公司签订工程勘察合同, 约定内容包括沿线建(构)筑物调查及管线详查等。 ②北京迅联图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迅联公司), 为北京城勘公司管线调查项目承包单位,成立于2013 年3 月22 日,注册资本500 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具备甲级测绘资质。该公司与北京城勘公司签订分包合 [1] 北京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1981 年2 月10 日,注册资本17315947.49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2] 三河市捷安畅达轨道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 年8 月25 日,注册资本5 亿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 公司(国有独资)。

— 4 — 同,约定北京迅联公司负责燕郊段管线调查工作。 (4)设计单位。 ①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市 政设计总院),为项目设计总体总包单位,成立于1987 年12 月2 日,注册资本17590.231193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 人独资)。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2020 年8 月28 日,北京 市政设计总院与快轨公司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北京市政设计 总院负责该地铁项目工程总体设计、单项设计、总体协调和总包 管理工作,包括总体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工程招标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及配合施工;设计人的服务范围及提交的设计成果应 完全满足合同约定的全部规定和要求。 ②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设计公 司),为项目工点设计单位,成立于2004 年7 月1 日,注册资本 73081.8286 万元,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工程设计综 合资质甲级。2020 年8 月28 日,中铁设计公司与快轨公司、北京 市政设计总院签订合同,约定中铁设计公司对合同段内的工点、 系统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控制全面负责。 (5)施工单位。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1](以下简称中交一 [1]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 年1 月7 日,注册资本763089.962187 万元,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 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D111020727,有效期至2028 年11 月9 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包括建筑工程施工 总承包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京)JZ 安许字〔2022〕 100082,有效期至2025 年8 月10 日,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 5 — 公局)与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1](以下简称中交隧道局)施工 联合体(以下简称施工联合体)。中交一公局为施工联合体牵头 单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壹级等资质,负责组建指挥部,项目总承包管理、协调、监督等 事宜和高架段、路基段等部分施工内容。中交隧道局是中交一公 局全资子公司,具备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 包壹级等资质,负责除中交一公局负责部分外的其他剩余部分施 工内容。2023 年2 月15 日,施工联合体、捷安畅达公司、快轨公 司三方签署施工合同。施工联合体成立项目经理部,分设三个工 区项目部,其中,一、二工区项目部由中交隧道局组建,三工区 项目部由中交一公局组建。事发地点属于一工区施工范围。 (6)监理单位。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北京赛瑞斯公司),成立于1995 年10 月16 日,注册资本200 0 万,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具备工程监理综合 资质。2023 年2 月20 日,北京赛瑞斯公司与捷安畅达公司签订监 理合同,约定监理范围为土建施工承包人实施的全部工作的监理 服务;交通导改、管线改移、临时用电、周边环境设施及建(构) 筑物保护等专项工作的全过程监理;零星工程监理工作。2023 年 3 月9 日,北京赛瑞斯公司、捷安畅达公司、快轨公司三方签订补 充协议,约定快轨公司作为建设管理单位,代表捷安畅达公司行 [1] 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 年5 月24 日,注册资本320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 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D111020777,有效期至2028 年12 月22 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包括公路工程 施工总承包特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京)JZ 安许 证字〔2020〕112936,有效期至2026 年10 月25 日,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

— 6 — 使原合同项下发包人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 (三)涉事燃气管道情况 1.基本情况 2018 年9 月16 日三河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关于同意燕郊高新 区17 个专项规划》中包括《燕郊地区市政配套规划(修编)-燃气 工程规划》、2020 年7 月29 日燕郊高新区审定的《燕郊迎宾北路 综合改造提升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020 年9 月30 日廊坊市人民 政府批复的《关于北三县与通州区协同发展五个控制性详细规划 和12 个专项规划的批复》中,均规划有迎宾路中压燃气管道。 涉事燃气管道权属单位是三河市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百川新能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燕郊迎宾路市政中压管 网建设工程项目”。该项目2021 年6 月22 日开工,2022 年12 月 27 日项目竣工并投入运行。路由许可证批复燃气管道路径为迎宾 路东侧(102 国道至学院大街)、迎宾路西侧(学院大街至金燕大 街),批复工法为顶管施工。百川新能源公司未按路由许可施工, 实际路径为迎宾路东侧(102 国道至学院大街中心线北约97 米 处)、迎宾路西侧(学院大街中心线北约97 米处至金燕大街), 实际工法为定向钻拉管。管道全长1932 米,从102 国道北侧开始 分9 段地埋敷设,管材为PE100 型号De250 聚乙烯管,设计压力 0.4MPa,实际运行压力不超过0.3MPa,直埋管道上方未连续敷设 警示带,该中压管网设计有8 个双放散球阀,实际施工时仅设置1 个双放散球阀,迎宾路西侧燃气阀门井采用污水井盖,未标有燃

— 7 — 气标识,此管道为气源过路管线。 事故发生在涉事燃气管道第5 段(钻)学院大街以北部分,入 土点在学院大街中心线南约67 米处,出土点在学院大街中心线北约 97 米处,出入土点深度约0.9 米、角度约14°,呈“U”形走向,最大 埋深约11.7 米,实际敷设管道约168 米,距涉事故建筑约8.9 米。 2.涉事燃气管道建设相关单位 (1)建设单位。百川新能源公司,成立于2015 年5 月26 日, 注册资本4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燃气 经营许可证》,是百川燃气有限公司[1](以下简称百川燃气公司) 全资子公司。 (2)设计单位。河北鼎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 鼎嘉公司),成立于2014 年5 月4 日,注册资本500 万元,企业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有市政行业工程 设计城镇燃气工程乙级、市政行业工程设计热力工程乙级资质。 2021 年3 月2 日,河北鼎嘉公司与百川新能源公司签订2021 年度 工程设计服务框架协议。 (3)施工单位。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宇兴 公司),成立于2004 年8 月27 日,注册资本20167 万元,企业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有防水防腐保温 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安全生产许 [1] 百川燃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 年6 月25 日,注册资本36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的法人独资)。

— 8 — 可证等资质。2021 年11 月22 日,山东宇兴公司与百川新能源公 司签订常规燃气工程承包框架合同,工作范围为环京区域北三县 管理中心标段内的居民集体项目公福燃气项目安装,市政中压项 目安装,维抢修及其它零散工程的安装。该公司自2021 年6 月22 日开始承建涉事燃气管道建设工程项目。 (4)监理单位。北京嘉和华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嘉和华创公司),成立于2005 年2 月2 日,注册资本500 万 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有市政 公用工程监理乙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等资质。该公司与百 川新能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作范围为燃气工 程施工全过程监理。 (四)管线调查核查过程 2021 年8 月,北京城勘公司完成工程管线详查技术报告(2017 测量022-012 号),此时百川新能源公司涉事燃气管道正处于施工 阶段,详查技术报告中不含涉事燃气管道。 2023 年3 月3 日,一工区总工程师张轩[1]微信告知北京城勘 公司管线详查项目负责人李鹏,迎宾路与学院大街交叉口有百川 燃气管道地面标识(以下简称燃气标识)。3 月7 日,李鹏安排分 包单位北京迅联公司张立刚与一工区副总工程师季洛洛、工程部 毛钰现场踏勘,三人从行宫大街沿迎宾路东侧行至学院大街,沿 [1] 一工区总工程师2022 年11 月至2023 年4 月15 日为张轩,2023 年3 月21 日至8 月20 日为柴桂强,8 月12 日 至事发时为罗春光。

— 9 — 途发现人行道有燃气标识,季洛洛提前离开,张立刚继续北行发 现燃气标识在学院大街北侧从路东转到路西。张立刚和随后赶到 的北京城勘公司技术员李文军使用雷达波探测仪沿燃气标识进行 探测,未探测到信号。 3 月13 日,李鹏、张轩、季洛洛、项目经理部协调部部长李 翔到燕郊市政园林局拷贝了《燕郊总图20220210》,图中无涉事 燃气管道[1],之后转发给中铁设计公司项目负责人侯志友。 3 月21 日,张立刚将调取资料申请函(非正式)通过微信发 送给百川新能源公司运行组组长高永平,申请调取地铁路径范围 内燃气管道等电子版资料。3 月23 日,张立刚带着北京城勘公司 介绍信、单位资质、合同等非正式调取图纸资料到百川新能源公 司见到运行组组长高永平,请他安排人员对管线调查工作予以配 合,高永平向其提供了公司巡线员曹立争的电话。当日下午张立 刚和曹立争从迎宾路行宫大街交叉口沿迎宾路东侧往北走了一小 段,曹立争告诉张立刚燃气管道是PE 管、拉管施工、埋深约4-8 米,二人走到学院大街以北迎宾路东侧,管道标识由路东转到路 西后向北延伸,张立刚问曹立争管道埋深多少,曹立争说具体记 不清,等施工开挖时再联系确定。沿线张立刚用GPS 定位采集地 面燃气标识坐标点回公司交给李文军,李文军根据坐标将燃气管 道绘制在勘察过程成果电子图(含图幅95-65/66/67/68)上,其中 95-65 和95-66 图有涉事燃气管道学院大街以南部分,并标注了“此 [1] 《燕郊总图20220210》:该图信息截至2022 年2 月10 日,当时涉事燃气管道正在建设。

— 10 — 燃气管道依据巡线员现场指认,埋深约4-8 米,请施工前联系产权 单位核实”和“此燃气管道依据地面标识定位,埋深管径不详,百 川燃气巡线员电话:曹,1769578*”;95-67 和95-68 图有涉事 燃气管道学院大街以北部分,并标记“此燃气管道依据地面标识定 位,埋深管径不详,百川燃气巡视员电话:曹,1769578*”和“此 管线依据地面标识定位,埋深管径不详”。李文军用U 盘将过程成 果电子图拷给了李鹏,该图通过了北京城勘公司内部审批。 3 月28 日,李鹏通过微信将河北段管线调查过程成果电子图 (含图幅95-65/66/67/68)发给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冷学岩,冷学 岩转发给李翔,由其将图纸转发至项目前期协调组微信群。 3 月29 日,快轨公司组织北京市政设计总院、中铁设计公司、 北京城勘公司、中交一公局召开燕郊站及燕神风井相关方案协调 推进会议,会上讨论了燕神风井周边管线调查情况(未包含涉事 燃气管道)。会后侯志友通过微信向李鹏索要燕神区间风井最新 管线图,李鹏通过微信将过程成果电子图95-66 图转给侯志友,侯 志友转给中铁设计公司张安琪进行施工图设计。 4 月14 日,一工区项目部经现场管线核查,对存疑需重点了 解的管线统计形成了需勘察重点关注管线清单(标注:一工区燕 神区间风井位置,迎宾路东侧非机动车道下方,有管径250 毫米 燃气管道,埋深4-8 米,为非开挖施工,两端检查井位置不明)。 冷学岩将此清单发给李鹏,李鹏回复:收到。 因燕神风井位置调整,由燕郊公园东侧调至学院大街北侧小

— 11 — 张各庄村委会附近。4 月21 日,侯志友将新燕神风井位置电子图 发给季洛洛,图中盾构左线东移约2.5 米,右线东移约1 米。 4 月25 日,快轨公司组织北京城勘公司、北京赛瑞斯公司、 中交隧道局、中铁设计公司进行管线详查交底会,北京城勘公司 就工程管线详查技术报告(2017 测量022-012 号)进行交底,该 报告不含涉事燃气管道。会议纪要载明“图纸上未标识施工单位核 查新发现的管线,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确认,管线调查单 位进行管线复查”“成果图95-67/68/69 地下管线复杂,设计施工时 注意保护”“管线成果完成日期为2021 年4 月,2023 年进行复查并 更新成果提交设计及施工单位”。北京赛瑞斯公司未按会议要求进 行现场确认。 4 月27 日,李鹏发送管线过程成果电子图(含95-66 和95-67 图)给一工区项目部总工程师柴桂强。 5 月7 日,季洛洛将新燕神风井位置地面的燃气标识坐标与新 燕神风井位置相结合的电子示意图(增加了“现状250”的标注), 通过微信发送给李鹏,要求再次核查事发区段有没有漏勘管线。 后续李鹏安排北京迅联公司邢也对小张各庄村委会院内用雷达波 检测仪进行勘察,没有发现燃气管道。邢也将含有涉事燃气管道 的过程成果电子图95-67 图反馈给季洛洛,该图未标示“250 燃气 标识”字样,其余和季洛洛发的管线迁改图一样,未提供新的管道 信息。 5 月8 日,北京城勘公司完成管线详查技术报告(2017 测量

— 12 — 022-025 号),并完成内部审批,提交给中交隧道局,该报告增加 了配合设计阶段以来由设计单位提出、由北京城勘公司完成的补 充核查和修补测要求的成果,没有增加过程成果电子图中的涉事 燃气管道信息。 5 月9 日,季洛洛用微信将《燕神风井调整位置管线迁改图 -4.24(7)》发给百川新能源公司安全主管吕鹏,并邀请其到现场 确认燃气管道位置和相关数据。当日上午,吕鹏、高永平与季洛 洛到现场踏勘,吕鹏提供了燃气管道横跨迎宾路段的走向位置和 埋深1.5 米信息,说明了管线其余部分走向,但未说明埋深情况。 同日,季洛洛与北京城勘公司3 人到现场调查管线情况,再次告 知迎宾路东侧(学院大街北)存在燃气标识,请求进一步勘察。 5 月12 日,季洛洛微信联系吕鹏,请其提供新燕神风井周边 的涉事燃气管道图纸,吕鹏未给出明确回复。吕鹏安排高永平对 管道位置进一步确认,提出趁地铁项目人员在场可以组织一下测 量,必要时找百川新能源公司工程组组长王兴到现场协助指认, 学院大街南北走向管线同步进行测量。高永平未联系王兴进行现 场指认并测量。 5 月13 日,季洛洛通过迎宾路改造提升单位三河市岩峰市政 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温哲获得De250 燃气管道路由信息为:沿 迎宾路西侧由北向南敷设,至学院大街南侧路口,跨迎宾路后, 沿迎宾路东侧继续向南敷设。该信息与实际路径不符。

— 13 — 5 月14 日,王文轩在项目经理部周例会[1]上汇报了由季洛洛 制作的新燕神风井周边管线调查工作情况PPT 汇报材料,包括涉 事燃气管道位于风井结构南侧最近距离约7 米、具体情况未查清, 计划下周继续对接百川新能源公司确定现场管线实际位置等情 况。 5 月18 日,季洛洛与高永平到新燕神风井位置现场碰头,高 永平指认了涉事燃气管道位置,两人主要核实了风井周边管线情 况,未提及涉事燃气管道沿迎宾路东侧向南延伸的具体埋深。5 月21 日项目经理部周例会[2]通报了5 月18 日现场查看情况。 5 月25 日,一工区项目部完成燕郊站至神威大街站区间管线 核查,形成了由柴桂强编制、冷学岩复核、项目经理部副经理刘 俊超审核的管线核查报告,报给北京赛瑞斯公司一工区驻地负责 人祁春辉、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李敏审核。该报告主要根据北京 城勘公司详查报告内容编制,且当时调查重点主要考虑风井周边 管线情况,未对风井以南的燃气管道进行核查,报告中也不包含 涉事燃气管道。 6 月10 日,季洛洛开始负责燕郊站进场前期工作,工作重心 [1] 2023 年5 月14 日,项目经理部召开周例会(腾讯视频会议号243820054),王文轩汇报内容:燕神区间风井燃 气管道现状250 燃气管道位于风井结构南侧,最近位置距离风井结构约7 米,产权单位周一给予回复。下周工作计 划明确“继续对接百川燃气产权单位,确定现场管线实际位置,进一步确定燃气迁改方案”;会议主持人为16 合同段 项目副经理刘俊超,参会人员为16 合同段项目部副总经理赵振洲、总工程师冷学岩和薛军军、牛国明、李翔、邵海 龙、方华昌、魏万兵、康凯、平洋、张迎秋、郝晓雨、各工区领导班子成员、各工区部门负责人。 [2] 2023 年5 月21 日,中交一公局16 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召开周例会(腾讯会议),季洛洛制作PPT 汇报材料对管 线现场调查与产权单位对接进展情况做了说明:“5 月18 日,与百川燃气产权单位查看现场,产权单位现场指认管线 位置,工区现场采点,确认管线迁改方案。”会议主持人为16 合同段项目副经理刘俊超,参会人员为16 合同段项目 部总经理薛君、副总经理赵振洲、总工程师冷学岩和牛国明、邵海龙、方华昌、李乐才、姚广洲、李红志、张迎秋、 各工区领导班子成员、各工区部门负责人。

— 14 — 转移至燕郊站建设项目的临时占地、临建施工、绿化迁移、交通 导改、路灯迁改、污水迁改等。6 月15 日,柴桂强将各工区统计 的16 标需重新核查管线统计表微信发给李鹏,统计表载明燕神区 间(盾构)存在沿迎宾路东侧南北走向的百川燃气管道(拉管形 式敷设),需重点调查。李鹏回复“好的,我安排核实一下”,之 后李鹏未再回复,柴桂强八月份调离。 7 月7 日,受地铁建设方委托,地铁专班[1]组织召开燕郊迎宾 路盾构技术交底会[2],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通过PPT 对盾构区间 的线路走向、平面位置、隧道埋深等相关信息进行交底。百川新 能源公司在交底中提出“燕神区间管线部分位置埋深超过10 米, 需现场查看核实”,金政公司[3]提出“盾构穿越管线较多,尤其燃气、 电力等管线,关系到民生安全问题,各单位需进行现场核实,做 到万无一失;针对隧道纵断面埋深问题已基本确认,下一步现场 详细核实隧道平面位置确保施工安全”,地铁专班要求“各产权单 位查找管线详细资料,确认管线的最大埋深和详细位置,尤其是 电力管线、燃气管道等各关键位置,施工过程中再进一步仔细核 实”。 会后,吕鹏通过微信向高永平了解7 月7 日会议内容,高永 平说“他们要盾构作业了,看看地下管线有没有特别深的,咱们迎 [1] 地铁专班为三河市政府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 参会单位及人员:燕郊高新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李培宾、赵殿伟)、燕郊高新区城投公司、快轨公司(李晓颖、 付丙峰、赵伟、姜勇)、中交一公局、中交隧道局(刘俊超、冷学岩、平洋、邵海龙、王文轩、李宁、柴桂强、李 翔、李朋佳、邱春雄)、金政公司(曹宝秋)、迎宾路各管线产权单位(百川燃气高永平及其他管线产权单位人员)、 迎宾路改造施工单位(温哲)、工作专班(丁杰)。 [3] 金政公司为三河市政府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15 — 宾路新建那条我和他们说在10 米多,等现场确认一下,冶金路和 迎宾路交口的那管需要迁改”。吕鹏未再就此事做出安排。快轨公 司未就迎宾路盾构施工前管线调查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7 月21 日,北京赛瑞斯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召开燕神盾构区间 左线盾构始发条件核查会[1],同意通过核查。9 月26 日,北京赛 瑞斯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召开燕神盾构区间右线盾构始发条件核查 会[2],同意通过核查。两次会议均未提及涉事燃气管道,相关核查 表中不包含管线调查、核查专项内容。 12 月12 日,一工区在新燕神风井位置迎宾路西侧进行中水、 雨污水管线迁改时,挖出一段(20cm 左右)埋深约1.2m 东西走 向燃气管道,季洛洛电话联系曹立争到现场查看,曹立争到现场 后指明此燃气管道东西走向穿越迎宾路,到东侧后向南延伸,提 出施工到此处时再联系他。监理单位不掌握施工单位挖出涉事燃 气管道的情况。 12 月21 日,项目经理部形成的燕郊站-神威大街站区间盾构 始发、掘进、到达专项施工方案(修订)通过专家评审,2024 年 1 月分别通过北京赛瑞斯公司审核、快轨公司审批。该方案由罗春 光编制、冷学岩复核、中交隧道局总工程师王义盛审核,附图采 用设计单位的《燕郊站-燕神区间风井区段区间主体结构施工设计 图》,其中有6 条埋深0.8 米至2.9 米的燃气管道信息,没有涉事 [1] 有关参会单位:北京赛瑞斯公司、快轨公司、北京城勘公司、中铁设计公司、中交一公局、中交隧道局。 [2] 有关参会单位及人员:北京赛瑞斯公司李敏,快轨公司张振营、王丽娜、付丙峰,北京城勘公司王涛、李鹏, 北京市政总院贾明辉,中铁设计公司侯志友,中交隧道局冷学岩。

— 16 — 燃气管道,但方案附图[1]中有涉事燃气管道学院大街以南部分(无 以北部分),并标注“此燃气管道依据巡线员现场指认,埋深约4-8 米,请施工前联系产权单位核实”和“此燃气管道依据地面标识定 位,埋深管径不详,百川燃气巡线员电话:曹,1769578****”。1 月16 日,中交隧道局组织燕郊站-神威大街站区间盾构始发、掘进、 到达专项施工方案(修订)内部交底,对区间6 条埋深0.8-2.9 米 的燃气管道进行了风险研判和技术交底。 2024 年1 月20 日,快轨公司组织中铁设计公司、中交隧道局、 北京赛瑞斯公司对《燕郊站-燕神区间风井区段区间主体结构施工 设计图》进行交底,总平面图(五)(六)中含有涉事燃气管道 学院大街以南部分(无以北部分)。 (五)盾构施工情况 燕神区间盾构工程分左线、右线由北向南沿迎宾路掘进,区 间总长3995 米,线路纵断面采用“W”坡形,区间覆土9.1-23.6 米。 1.左线施工情况 2023 年7 月26 日,左线“三河号”盾构机从神威大街站由北向 南沿迎宾路西侧始发,至2024 年3 月18 日10 时许盾构机停止掘 进,掘进距离2576 米,盾首停于迎宾路与行宫大街交叉口南侧约 80 米处。 2.右线施工情况 2023 年9 月29 日,右线“笃行号”盾构机从神威大街站由北向 [1] 《燕郊站-区间风井区段区间主体结构施工监测总平面图(五)、(六)》

— 17 — 南沿迎宾路东侧始发,在盾构掘进方向燕神风井南侧有百川新能 源公司埋深约11 米的中压燃气管道,且水平坐标与盾构中心线基 本重合,2024 年3 月14 日15 时许右线盾构机停止掘进,掘进距 离1955 米,盾首停于迎宾路与学院大街交叉口北侧约20 米处。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3 月13 日3 时15 分许,右线盾构机掘进至小张各庄 综合服务楼附近时,其刀盘将埋深约11 米处的燃气管道下部切削 破坏,造成天然气泄漏,天然气通过土壤层孔隙和地下管网、阀 门井、检查井、污水池漫延扩散,部分天然气进入综合服务楼C 栋西南侧污水池,并通过室内排污管道扩散进入该建筑内。7 时 54 分02 秒,综合服务楼C 栋部分区域天然气浓度达到爆炸极限, 遇点火源发生爆燃,造成建筑内6 名人员和迎宾路通行车辆内1 名人员遇难,建筑外27 人不同程度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属地党委、政府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处置工作。8 时许,首批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迅速展开灾情侦察、人员疏 散、灭火处置,增援力量陆续投入救援;8 时48 分许,明火被扑 灭;消防救援人员利用举高喷射消防车控制埋压余火,通过人工 敲击喊话、搜救犬搜索、仪器探测、逐层挖掘搜寻被困人员;23 时,经确认被困人员全部救出,现场救援结束。 三、事故原因

— 18 — 事故直接原因:廊坊燕郊地铁项目盾构施工作业时造成临近 天然气管道破损,导致大量天然气泄漏,扩散至涉事故建筑封闭 空间内逐渐聚集,遇点火源发生爆燃。 (一)事故原因分析 1.爆燃物质分析 经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技术论证,综合服务楼C 栋毁损状 态符合气体爆燃特点、爆燃瞬间状态具备气体爆燃特性。经检验 检测和物证鉴定,综合服务楼C 栋周边土样、排水管及污水池气 体检测出甲烷、乙烷和丙烷成分,与天然气[1]成分相符。 2.引爆点分析 经对迎宾路与学院大街交叉口全景摄像头、电警摄像头、文 化大厦东北门口摄像头监控视频分析,确定3 月13 日7 时54 分 02 秒爆燃引爆点位置为综合服务楼C 栋一楼北侧楼梯间处。 3.涉事燃气管道破坏和泄漏分析 (1)确定燃气管道破损位置。通过对迎宾路与学院大街交叉 处燃气管道坐标与盾构机掘进路程坐标进行比对分析,盾构机轮 廓线与燃气管道存在相交,初步确定燃气管道破损位置。 (2)确定燃气管道破损原因。通过采用钢制套筒沉管作业方 式开挖至10.9 米深处发现燃气管道,管道上半部分及示踪线完好。 经对截取的90 厘米管道进行外观检查,管道下半部分缺失,沿轴 [1] 天然气主要成分为甲烷,另有少量乙烷、丙烷和丁烷,具有无色、无味、无毒特性,不溶于水,比空气轻,密 度为0.7174kg/m³,燃点为650℃,爆炸极限(V)为5-15%,点火能量为0.28 毫焦。

— 19 — 向自北向南约1/3 至1/2 被切削掉,管道内部充满砂浆固化物,管 道焊接处翻边规整、焊口完好无开裂。经对截取的管道实验分析, 管道破损痕迹呈现受外力作用形成的柱状切削痕迹特征。 综上,盾构施工造成燃气管道破损,导致天然气泄漏。 4.泄漏天然气扩散路径分析 经仿真分析和现场勘查,涉事燃气管道泄漏的天然气,通过 燃气管道外壁与原拉管孔洞间的松软土壤短时间内穿过粉质黏土 层到达浅层的细粉砂层,逐步扩散进入地下管网分布区,部分天 然气扩散到综合服务楼C 栋西南侧地下污水池内,沿排水管道进 入楼内并蔓延扩散,逐渐聚集;部分天然气经迎宾路混凝土路面与 柏油路面结合缝和附近管道井扩散到空气中。 (二)相关因素排除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检验鉴定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材料,排除人为破坏、炸药、雷击、液化石油气及其他单位燃气 管道泄漏等引发爆燃因素。 (三)其他情况 经现场调查和视频鉴定,3 月13 日9 时06 分,综合服务楼北 侧停车场发生爆燃。爆燃原因为卤肉饭炒鸡店被波及起火,火势 烘烤造成店外气瓶储存柜中的1 只液化石油气钢瓶超压爆裂,引 发第二次爆燃。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 20 — (一)地铁参建各方和专班的管道调查核查工作流于形式 建设管理单位将管道调查任务委托给勘察单位后,没有认真 做好督促和协调工作,没有对管道调查结果进行把关。勘察单位 违规分包,将关系安全的管线调查关键任务交由不具备资质的分 包单位,现场调查未探明涉事燃气管道,消极应对施工单位提出 对涉事燃气管道埋深等关键参数的调查需求。2023 年3 月,施工 单位在首次发现涉事燃气管道后,虽然多次与勘察单位、百川新 能源公司沟通对接,但没有紧盯不放、一盯到底。施工单位一工 区总工程师岗位九个月内更换三名负责人,且没有认真做好交接 工作,涉事燃气管道核查信息中断。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多次向 百川新能源公司提出调取管道图纸,但百川新能源公司没有提供 管道图纸,其派员现场指认始终没有说清涉事燃气管道最大埋深。 2023 年7 月7 日,在地铁专班组织召开的交底会上,百川新能源 公司提出燕神区间部分位置埋深超过10 米,但会后未按会议要求 查找涉事燃气管道详细资料,参建各方对这一信息也未足够重视。 至事故发生前,燃气管道涉事部分从未出现在施工设计图、专项 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等正式文件中。 (二)涉燃气施工安全管理不力 三河市、燕郊高新区相关部门没有按照上级有关部署要求[1] 对地铁施工项目进行全覆盖检查并填写上报。地铁建设管理单位、 [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 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坚决防范 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问题。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署2023 年9 月至2025 年底,各县市要对涉气第三方施 工项目全覆盖检查,每周向市工作专班报送情况。

— 21 —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百川新能源公司明知燃气管道下方有盾 构施工,但均未重视燃气管道保护工作。建设管理单位未会同施 工单位和百川新能源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设计单位 没有认真对待勘察单位提供的包括涉事燃气管道但埋深信息不详 的电子图,出具的施工设计图没有涉事燃气管道部分。施工单位 未将具体盾构施工进度告知百川新能源公司,没有制定燃气管道 专项防护方案。特别是参建各方对施工区域存在埋深超过10 米燃 气管道的信息重视不足,在2023 年9 月26 日右线盾构始发条件 核查会上,均同意通过核查,在燃气管道未查清、风险未消除的 情况下即同意盾构施工。百川新能源公司明知地铁施工邻近燃气 管道,未按燃气管理部门要求加密管道巡查频次,错失化解风险 避免事故发生的机会。 (三)企业违规建设、部门管理缺失 2021 年6 月,百川新能源公司在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 的情况下,违规建设涉事燃气管道,同年8 月才补办路由许可证。 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路由许可的顶管法施工,实际使用定向钻拉管 施工工艺,敷设了直径250 毫米的聚乙烯管。由于现场施工条件 变化,相关参建方擅自将燃气管道跨迎宾路的位置由学院大街以 南改为以北。被盾构施工破坏的管道即属于擅自变更的部分。百 川新能源公司未按要求将路由许可信息报燕郊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备案,未委托具备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未报燕郊市 政园林局验收,未将工程档案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导致燕

— 22 — 郊高新区地下管网电子信息系统中无涉事燃气管道信息。经查, 百川新能源公司2015 年以后建设的燃气管道,均未办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燕郊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未收到过燃气 管道建设工程路由许可证的备案。燕郊市政园林局未对燃气管道 建设工程进行过验收。 (四)属地安全监管落实不到位 三河市、燕郊高新区对燃气管道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安全 不重视,部门职责边界不清、权责不明。燕郊市政园林局未明确 负责燃气管道建设工程验收的科室,未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燕郊 高新区国土规划局、住房建设局只对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工程实 施监管,对未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燃气管道建设工程不实 施监管。燕郊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三定”方案中明确其负责对违反 城市规划进行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但实际工作中未对燃气管道 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问题进行检查。三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作为全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与燕郊市政园林局存在职责交叉, 实际工作中没有加强对燕郊高新区燃气管道的安全监管。燕郊高 新区燃气安全监管不到位,上级部署的燃气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 治、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等工作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此外,在地 铁施工安全监管方面,燕郊高新区住房建设局未检查参建单位未 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未制定燃气管道专项防护方案等重大隐 患事项。

— 23 — (五)地下燃气管道普查工作开展不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 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 号),要求各地区2023 年 底前基本完成燃气管道普查,建成地市级信息系统。国务院办公 厅印发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 年)》,明确要求城市政府开展普查,全面摸清燃气管道种类、 权属、构成、规模、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廊坊市城 市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2021 年9 月发文部署了这项工作。廊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各县市自行组织普查,未加强监督检查, 不掌握各县市工作情况,县市燃气管道数据也没有及时上传廊坊 市燃气监管数字平台。燕郊高新区没有开展普查工作,没有督促 燃气企业认真排查上报本企业燃气管道信息,地下管网综合信息 管理系统中未更新2020 年底以后的燃气管道数据。百川新能源公 司GIS、SCADA 系统中,也没有燃气管道埋深等关键数据。 五、事故涉及有关方面的主要责任 (一)企业层面 1.北京京冀轨道交通平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未认真履行对建设工程的管理职责,未监督快轨公司认真对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实施有效管理。 2.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管理不力;未将完整、 准确的涉事燃气管道资料提供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2023

— 24 — 年7 月7 日燕郊迎宾路盾构技术交底会上获知施工区域有埋深超 过10 米的地下燃气管道信息后,未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补充完善相 应勘察、设计文件;未在施工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 位及燃气企业现场踏勘[1];未会同施工单位和燃气企业制定燃气设 施保护方案[2];在参建单位未查明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道详细信 息的情况下,即在《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表》上签字同意右 线盾构始发。 3.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将燕郊段管线调查项目违规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北京迅 联公司[3];对施工区域燃气管道调查不清时未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5];2023 年3 月依据地面燃气标识绘制出埋深不详的涉事燃气管 道勘察过程成果电子图,未按程序通过建设单位发送给施工单位 和设计单位,未在2023 年5 月提交给施工单位的管线详查技术报 告(2017 测量022-025 版)中更新该区域图幅,致使施工单位未 能及时获取涉事燃气管道完整、准确信息,出具的勘察文件不满 [1] 《关于切实加强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四(一)建设单位责任:1.核实燃气管道详细资料。在方案 设计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企业书面咨询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情况。及时将相关材 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施工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燃气企业现场踏勘, 燃气企业现场指认管道位置并交底,建设单位同时做好图文记录,由各方签字盖章存档。不能确认管道准确位置时, 应组织施工单位、燃气企业等单位人工开挖核实,划定防护范围。 [2]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 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 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 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勘察单位进行勘察时,对尚不具备现场勘察条 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在勘察文件中说明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在具备现场勘察条件后,应当及时进行 勘察。

— 25 — 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1];在未排除风险、未查明施工区域地 下燃气管道埋深等详情的情况下即在《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 表》上签字同意右线盾构始发[2]。 4.北京迅联图业科技有限公司 不具备相应资质违规承包燕郊段管线调查[3];未查清施工区域 燃气管道详情;未按规程要求对涉事燃气管道进行探测[4],对施工 区域燃气管道调查不清,风险管理不到位。 5.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未认真分析研判相关单位提供的标有涉事燃气管道的电子 图,即出具了仅含有部分涉事燃气管道且信息不准确的施工设计 图[5];设计交底时,未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标注该管道的设 计意图[6];在未确定涉事燃气管道准确信息情况下即在《关键节点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履行先勘察、 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7.2.1:工程勘察中的主要风险因素包括:1 勘察方案不全面,包括勘察 孔位布置与数量、钻探与原位测试技术、室内土工试验方法、试验数据分析等。2 地下障碍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调 查不清。3 不良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及周边环境影响未探明。4 工程勘察与环境调查报告有误。5 勘察设施故障及人 员操作不当或失控等。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4]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17)第5.2.2、5.3.5 条。《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 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 深度要求,并应根据工程周边环境的现状评估报告提出设计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 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设计处理措施。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 织勘察单位向设计单位进行勘察文件交底,在施工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勘察、设 计文件交底。勘察、设计文件交底应当重点说明勘察、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内容,并形成文字记录,由 各方签字并盖章。 [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 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设 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 26 — 施工前条件核查表》上签字同意右线盾构始发。 6.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组织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区域地面存在燃气标识,未认真 核实管道信息,对百川新能源公司在2023 年7 月7 日燕郊迎宾路 盾构技术交底会上提出的施工区域有埋深超过10 米地下燃气管道 的信息重视不够,未认真落实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核查的责任[1]; 在右线盾构到达涉事燃气管道前,未将具体盾构施工进度告知涉 事燃气企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2];在未排除风险、未查明 施工区域地下燃气管道埋深等详情的情况下即开展盾构施工作 业,对涉事燃气管道造成破坏[3],导致天然气泄漏。 7.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施工联合体牵头单位,组织施工管理、协调和监督不力, 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2023 年7 月7 日燕郊迎宾路盾构技术交底 会后,明知施工区域存在埋深超过10 米的燃气管道,未协调快轨 公司提供管道具体埋深,未将具体盾构施工进度告知涉事燃气企 业,未邀请燃气企业派员现场指导[4];对中交隧道局未采取地下燃 气管道专项防护措施,违规盾构施工行为监督管理不力。 [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核查。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 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3]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4]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 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冀建燃热〔2023〕7 号) 四、(三)第2 款: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涉气施工公示制度,在涉气施工现场设置告示牌,标明建设、施工、 监理单位和燃气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警示信息和燃气管道保护要点。提前24 小时将具体施工时间告 知燃气企业,邀请燃气企业派员现场指导,在燃气企业专业人员到场前严禁进行施工作业。《河北省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五日书面告知燃气经营者, 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 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 27 — 8.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全过程施工监理职责落实不力[1]。未按2023 年4 月25 日管线 交底会要求,现场确认施工单位核查发现的涉事燃气管道。在2024 年1 月20 日燕神区间燕郊站至风井区段设计交底会中,未对施工 设计图认真研究,未发现图中新增燃气管道,总监理工程师未按 规定对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进行签认[2]。工程监理过程中,对 施工单位发现涉事燃气管道地面标识、未探明燃气管道埋深且未 采取安全保护措施[3]等情况下即在燃气管道附近盾构作业的行为 失察。事故发生时监理人员脱岗,未能对盾构掘进、同步注浆施 工进行旁站监理[4]。 9.三河市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白严朝长期不履行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涉事燃气管道建设项目未办理工程规划、建筑 施工许可[5]等审批手续,未按燕郊市政园林局批准的路由、工法施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1.2: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 议,会议纪要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 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 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 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 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2.1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 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 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 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 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 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28 — 工[1],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2],未将竣工 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3],未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向城 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4]。未按规定做好管线调查配合工作[5],该公 司存有涉事燃气管道详细信息,在地铁项目勘察单位、施工单位 多次联系要求提供管道详情时,未提供涉事燃气管道埋深准确信 息;未按照2023 年7 月7 日燕郊迎宾路盾构技术交底会要求,及 时确认并现场核实涉事燃气管道最大埋深和详细位置;获知地铁 项目盾构施工路线后,未认真研判可能对其燃气管道运行造成的 安全风险,未与施工单位商定落实专项安全防护技术措施[6]。 10.百川燃气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风险意识不强,对百川新能源公司在涉事燃气管道 建设项目中的多项违规行为失察,未及时发现百川新能源公司安 [1]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2]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 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工程测量图等资料,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未按规划建设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4]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 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当 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 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 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 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 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建设单位因工程需要, 组织调查前款相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6]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第四条(五)2.做好施工 前燃气设施保护准备。配合建设单位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制定和会商等有关要求。安排专人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 交底,填写燃气设施交底记录及施工注意事项表。对采用非开挖施工方式的建设项目,应认真研判可能对燃气管道 运行造成的安全风险,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商定落实专项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 29 — 全检查不深入,在涉事燃气管道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擅自改变施 工工法和施工路由、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竣工测量、 未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等问题。督促下级单位落实整改要求举一 反三不力,连续两年发现百川新能源公司存在部分燃气管道交叉 施工未签订安全协议和专项保护方案的问题,但未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下级单位同类问题再次出现。事故发生后,在涉事燃气管道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组织人员补盖《工程变更联络单》 的设计章。对所选任的百川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期不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失管失察。 (二)部门层面 1.燕郊高新区住房建设局(以下简称燕郊住建局) 负责地铁、涉事燃气管道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未认真履行日 常监督检查职责,对2021 年涉事燃气管道工程违法建设问题查处 不力,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燃气企业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1]、未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开工建设燃气管道的行为疏于监管。对辖 区内在建工程安全监管不力,未有效督促指导涉事地铁施工项目 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项目存在的违规分包工程、 已知施工范围存在埋深不明涉事燃气管道且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仍继续施工的行为等问题失管失察。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 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3 万元以下罚款。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 万元 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30 — 2.燕郊高新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燕郊市政园林局) 负责燕郊高新区燃气安全监管和地下管网综合管理工作。认 为本单位只负责燃气保供、无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路由许可 管理混乱,未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也未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 机制,导致涉事燃气管道未按批准的路由和工法建设施工、工程 隐蔽前未报燕郊市政园林局验收、未委托有资质单位竣工测量、 未向燕郊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备案,不掌握涉事燃气管道建设情况。 未对燃气管道运行安全进行检查,近几年国家部署的燃气安全专 项整治工作未有效落实。城市地下管网普查工作不到位,未按要 求落实燕郊高新区地下管网普查职责[1],未及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网 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信息。 3.燕郊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燕郊执法局) 负责城市管理、日常巡查及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的查处工 作。未履行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查处的职责[2],2021 年涉事 燃气管道建设期间,未对涉事燃气管线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4.燕郊高新区国土规划局(以下简称燕郊规划局) 负责燕郊高新区各类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等执行的监管工作。未认真履行规划监管职责,未对不申请规划 [1]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行 业主管部门进行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探测、补测,掌握城市地下管线规模大小、位置关 系、功能属性、产权归属、运行年限等基本情况,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 应当予以配合。 [2] 《中共三河市委办公室、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燕郊高新区内设机构及部门职责〉的通知》(三办 字〔2020〕22 号)十九、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 31 — 设计条件的涉事燃气管道工程进行监管,未确保有关燃气管道规 划的有效执行;未督促百川新能源公司按规定报送竣工验收材料 [2]。 5.三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三河市住建局) 负责三河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管理。未认真履行燃气安全 监管职责。不掌握燃气管网运行安全情况,对辖区内燃气安全风 险底数不清、研判不足,对涉事燃气管道保护监管不力,未对涉 事燃气管道开展安全检查[3],对地铁建设及施工单位未与百川新能 源公司共同制定涉事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行为[4]失管失察。履行燃气行业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督促百川新能 源公司按规定竣工验收备案并移交工程档案,未落实城市地下燃 气管道专项普查工作[5],燃气行业应急预案未报本级政府备案[6]。 6.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廊坊市住建局) 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燃气地下管网普查建 档工作不力,未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全市燃气管道基础信息并建立 [2]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3]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 其权属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的隐患排查,对城市地下管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采取必要的防 护措施。 [4]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 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5] 《三河市安委会印发三河市燃气行业领域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安〔2021〕9 号):重点对 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普查建档,全面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资料(注:该整 治工作时间从2021 年12 月至2022 年12 月)。 [6]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 其权属单位,应当制定本行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 32 — 相应档案;对三河市燃气安全和地铁施工监管不力的问题失察。 (三)地方党委政府层面 1.燕郊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未有效督促燃气管道建设相关部门落实规划布局、施工许可 等方面全流程监管责任。对燕郊住建局、燕郊市政园林局等有关 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不深入等 问题失管失察,对燕郊执法局以无行政执法权为由不履行相关监 管职责的问题失管失察。 2.三河市政府 未定期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 题[1]。对地铁施工安全监管部署不力,未督促监管部门配强专业监 管力量、有效落实监管责任;地铁专班主要负责人调离后,未及 时明确牵头负责人,导致地铁专班协调组织作用弱化。对三河市 住建局燃气管理存在的问题失察。 3.三河市委 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开发区改 革开放的实施意见》(冀字〔2019〕8 号)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 作统筹协调不力,未明确界定三河市政府相关部门与燕郊高新区 管委会及其部门职责边界,造成实际监管工作边界不清、权责不 明。 [1] 《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六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二) 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 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 33 — 4.廊坊市政府 对住建行业领域安全监管重视程度不够,督促三河市、燕郊 高新区和廊坊市住建局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有关部门落 实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道普查等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失察。 六、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司法机关对相关涉事单位的7 名责任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季洛洛,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涉事地铁项目一工区副总 工程师。 2.高永平,三河市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运行组组长。 3.付丙峰,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涉事地铁项目一工 区业主代表。 4.李 鹏,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东大桥站 〔含〕-高楼站〔含〕)工程勘察05A 合同段管线详查项目负责人。 5.柴桂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涉事地铁项目一工区原总 工程师。 6.王文轩,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涉事地铁项目一工区项目 经理。 7.曹琰翊,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涉事地铁项目监 理工程师。 (二)对相关企业及人员的行政处罚 中交隧道局、北京城勘公司、中铁设计公司、北京赛瑞斯公

— 34 — 司、快轨公司、百川新能源公司等6 家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1]、第 九十六条[2]、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3]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 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4]、第二十条第(二)项[5]的规定, 由廊坊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决定对上述6 家企业及有关人员进行处 罚。 北京迅联公司,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 一条[6]规定,由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7]规定处以合同额1倍到2倍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对相关企业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对中交隧道局、中交一公局、北京城勘公司、中铁设计公司、 北京赛瑞斯公司、快轨公司、京冀公司、北京迅联公司、百川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 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造成7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3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处1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 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7]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 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35 — 能源公司、百川燃气公司等共46 名人员存在的问题,按照相关规 定和管理权限,移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和单位依规 依纪依法处理。 1.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5 人) 李 宁,群众,项目部一工区机电总工程师,行政记过处分。 罗春光,中共党员,项目部一工区总工程师,行政记大过处 分。 王义盛,中共党员,党委委员、总工程师,行政警告处分。 牛 文,中共党员,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行政警告处分。 尹玉林,中共党员,党委书记、董事长,诫勉。 2.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5 人) 冷学岩,中共党员,项目部总工程师,行政记过处分。 刘俊超,中共党员,项目部副经理,行政记过处分。 薛 君,中共党员,项目部经理,行政警告处分。 徐会斌,中共党员,副总经理,诫勉。 李英俊,中共党员,总经理,批评教育。 3.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7 人) 李文军,群众,城勘一院测量院技术员,政务记大过处分。 李世民,中共党员,城勘一院院长,党内警告处分。 熊琦智,中共党员,城勘一院测量院总工程师,党内严重警 告处分。 耿长良,中共党员,城勘一院测量院院长,留党察看一年、

— 36 — 撤职处分。 吴炳涛,中共党员,副总经理,党内警告处分。 张建全,中共党员,原总工程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 批评。 王思锴,中共党员,总经理,诫勉。 4.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4 人) 侯志友,中共党员,城市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设计师,行政 警告处分。 宋月光,中共党员,城市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 行政警告处分。 高树东,中共党员,副总工程师,诫勉。 张 婷,中共党员,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通报批 评。 5.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4 人) 祁春辉,群众,项目一工区驻地监理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 李 敏,中共党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党内警告、行政警 告处分。 翟云明,中共党员,副总经理,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 曹雪松,中共党员,总经理,诫勉。 6.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7 人) 谢亚勇,中共党员,设计管理部副部长,诫勉。 向 鑫,中共党员,设计管理部副部长,党内警告处分。

— 37 — 李晓颖,中共党员,安全生产四部部长,党内警告处分。 谢 赛,中共党员,设计管理部副主任工程师,党内严重警 告处分。 苏立勇,中共党员,总工程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张春旺,中共党员,副总经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周秀普,中共党员,总经理,批评教育。 7.北京京冀轨道交通平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 人) 兰晓明,中共党员,董事长,批评教育。 8.北京迅联图业科技有限公司(2 人) 张立刚,群众,员工。 王章永,群众,总经理。 以上人员由企业按照内部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9.三河市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6 人) 尹纪鹏,群众,市场组组长。 王 兴,群众,工程组组长。 曹立争,群众,巡线员。 吕 鹏,群众,安全主管。 肖 旺,中共党员,原总经理。 白严朝,中共党员,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以上人员由企业按照内部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10.百川燃气有限公司(5 人) 郭 鹏,群众,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员。

— 38 — 李新恒,群众,设计主管。 刘 戬,群众,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主任。 张立辉,群众,安全总监兼安全管理部长。 叶海涛,群众,总经理。 以上人员由企业按照内部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四)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意见 对廊坊市政府及住建局,三河市委市政府及住建局,燕郊高 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等共23 名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 处分等处理。 1.燕郊住建局(3 人) 张彦明,中共党员,2020 年5 月任该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 长,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为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朱文斌,中共党员,2020 年5 月任该局副局长,党内严重警 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李立峰,中共党员,2020 年5 月任该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 处分。 2.燕郊市政园林局(4 人) 赵殿伟,中共党员,2020 年5 月任该局公共事业科科长,2023 年3 月兼任该局燃热办临时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为二 年)、政务撤职处分。 高宏伟,中共党员,2020 年7 月任该局燃热办负责人,2023 年3 月任该局副局长,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 39 — 李培宾,中共党员,2020 年5 月任该局副局长,党内严重警 告处分。 凌广峰,中共党员,2022 年5 月至2024 年1 月任该局局长, 2024 年1 月病故,不再追究其纪律责任。 3.燕郊执法局(3 人) 梁宝川,群众,2021 年6 月任该局二大队大队长,政务记大 过处分。 李书连,中共党员,2020 年5 月任该局副局长,2021 年6 月 至2023 年5 月分管该局二大队,政务记过处分。 国立臣,中共党员,2020 年4 月至2023 年9 月任三河市综合 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兼该局局长,2023 年9 月任三河市综合 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政务警告处分。 4.燕郊规划局(1 人) 于才军,中共党员,2020 年5 月任该局副局长,2022 年5 月 任局长,党内警告处分。 5.三河市住建局(3 人) 关 军,群众,2022 年3 月任该局燃热管理服务中心临时负 责人(一级科员),政务降级处分。 陈 岗,中共党员,2018 年3 月任该局副主任科员,政务记 大过处分。 李 杰,中共党员,2023 年4 月任该局党组书记、局长,党 内警告处分。

— 40 — 6.廊坊市住建局(3 人) 范 伟,中共党员,2023 年9 月任廊坊市燃气热力服务中心 常务副主任(主持工作),政务记过处分。 张志良,中共党员,2021 年5 月任该局副局长,2024 年4 月 任该局一级调研员,政务警告处分。 苏振东,中共党员,2021 年6 月任该局党组书记、局长,诫 勉。 7.燕郊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1 人) 崔浩泉,中共党员,2021 年5 月任燕郊高新区党工委书记、 管委会主任;2022 年9 月任燕郊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 任;2023 年11 月退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三河市政府(3 人) 于 凯,中共党员,2021 年5 月任三河市政府副市长,分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工作;2021 年10 月兼任三河地铁专班副组长, 政务警告处分。 扈大勇,中共党员,2021 年5 月任三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 长,2021 年10 月兼任三河市地铁专班常务副组长,2023 年11 月 任河间市委副书记、市长,诫勉。 伦绍金,中共党员,2021 年4 月任三河市委副书记、市长, 2021 年10 月兼任22 号线河北段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政 务警告处分。 9.三河市委(1 人)

— 41 — 马志永,中共党员,2022 年8 月任廊坊市委常委、三河市委 书记,2022 年9 月任廊坊市委常委、三河市委书记兼燕郊高新区 党工委书记,2024 年3 月任廊坊市委常委、三河市委书记兼燕郊 高新区管委会主任,2024 年6 月任廊坊市委常委、市委统战部部 长,党内警告处分。 10.廊坊市政府(1 人) 房 欣,中共党员,2021 年8 月任廊坊市政府副市长,批评 教育。 (五)对有关单位处理意见 三河市委市政府,燕郊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向廊坊市 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严肃查摆 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全面深入进行整改;廊坊市政府向 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另案调查处理的单位 对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涉事燃气管道建设施工单位)、 北京嘉和华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涉事燃气管道建设监理单位)、 河北鼎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事燃气管道建设设计单位)相关 违法违规问题,由廊坊市政府另案调查处理。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必须进一步强化安全红线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 树立安全生产的观念,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坚持发展决

— 42 — 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经济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项目、 每一个环节都要以安全为前提,不能有丝毫疏漏”。燃气作为城市 “生命线”,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涉燃气事故 时有发生,有的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对人民群众安全感造成冲 击,暴露出相关地区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 述不到位、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统筹发展和安全不力、燃气安 全监管机制不健全、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不严不实,部门间协作配 合不顺畅等问题。事故教训再次给我们敲响警钟,必须进一步强 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加强燃气规划、建设、管理、执法等全 链条监管,深入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对已经发现的问题彻底 整治到位,防止问题久拖不决。 (二)必须进一步压实涉气施工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从近年来的全国燃气管道事故来看,因第三方施工破坏导致 的事故时有发生。省市燃气管理部门多次发文要求做好涉气第三 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这起事故中,地铁参建各方和燃气企业均 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把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 当成头等大事来抓,没有依法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特别是各 参建主体对自身地铁建设经验盲目自信,认为过去建地铁从未出 现燃气管道与盾构施工线路存在交叉的情形,均对施工区域存在 埋深超过10 米燃气管道的信息重视不足,未主动加强沟通,落实 管道安全保护措施,且在管道信息不明的情况下同意盾构施工。 涉事燃气公司明知地铁施工可能会对燃气管道造成破坏,却没有

— 43 — 主动查询管道准确埋深信息并上报地铁专班,与施工单位沟通不 及时、不到位。事故警示我们,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主动靠前履职到位,决不能对重大风险隐患心怀侥幸,麻痹大意, 无动于衷。 (三)必须进一步强化属地安全监管 燃气安全涉及环节多、部门多,不论哪个环节出现纰漏、哪 个部门监管缺失,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反之,有一个关口严格 把关,也能够切断事故隐患的链条。从这起事故看,属地及有关 部门在燃气安全监管方面存在边界不清、权责不明等问题,既有 交叉、又有盲区。有些部门长期以来没有主动管主动查;有的部 门自认为没有执法权就不去管,导致监管责任缺失。属地党委政 府对地铁建设工程复杂性认知不够,对监管能力研判不足,监管 部门在机构、人员、专业能力均不匹配的情况下开展地铁建设安 全监管工作,既不扎实、针对性也不强,在督促地铁参建各方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方面有缺失。 (四)必须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和技术标准 燃气管道建设工程属于市政工程,必须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 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燕郊市政园林局为百川 新能源公司发放路由许可后,未将审批信息向有关部门推送,而 是要求百川新能源公司主动到相关部门报备,存在监管漏洞。此 外,百川新能源公司只在燃气门站内设有压力和流量测量装置, 燃气管道破损泄漏情况从门站数据中无法明确体现,故在燃气泄

— 44 — 漏后至爆炸发生的约4.5 个小时内,未能提前预警并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处置。制度机制和技术标准上不完善,导致涉事燃气管道管 理上存在漏洞,不利于全面加强燃气管道全链条安全管理。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 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城市安全发展等重 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 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切实提高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能 力,真正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各级党 政领导干部要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为重点,层层 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切实 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把“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成为 “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 上解决问题,抓细抓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积极有效防范化解重 大安全风险,以实际行动和良好成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 做到“两个维护”,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压实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事故风险 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 要批示指示精神,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全面履行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 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特别是承担重大项目的单位,要加强重大

— 45 —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关键环节管理,深入开展隐患排 查治理,组织各方面专业力量消除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隐 患,切实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主要负责人要真正落实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法定职责,做到知责明责、主动尽责,防止责任空 转、流于形式。要合理安排员工作息时间,避免长期超负荷工作 引发身心疲惫导致工作懈怠、违章操作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 安全风险。 (三)配强专业力量,严格落实轨道交通监管责任 廊坊市要研究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全链条管理制度,明确 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及衔接流程,进一步规范轨道交通规划、用地、 投资、建设、运营等相关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要 加强轨道交通项目全过程风险管控,建立健全企业和部门信息共 享、联防联控和响应处置等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机制。要加强轨道 交通建设工作专班力量,配齐配强一线监管人员,采取编制监管 手册、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购买专业技术服务、加强人员培训教 育等多种措施,全面提升一线监管能力。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领 域监管执法,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稳妥、 安全高效推进工程建设。 (四)厘清职责边界,提高燃气行业安全监管水平 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发区改革政策,全面 厘清三河市委、市政府和燕郊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部门监 管职责边界。三河市、燕郊高新区要逐一梳理部门监管职责任务,

— 46 — 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监管责任清单,彻底解决责任不清、监 管缺失的问题。要加大投入力度,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加强 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 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要深化燃气安全专项 整治,加大“打非治违”力度,督促燃气企业加强燃气管道压力、 流量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加快建立燃气安全长效治理机制,坚决遏制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五)坚持齐抓共管,全面提升城市安全发展水平 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发展安全,深入分析研判城市安全管理 存在的问题,强化城市安全源头治理,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 保障措施落实到城市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要拧紧责任链 条,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明确“谁主管、 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首办、谁负责”的责权利统一逻辑, 强化牵头单位或分管领导,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 产职责,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城市地下管网建设,加强轨道交通、 城镇燃气、供水、供电、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安 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城市安全运行设施资 金投入,积极推广应用与市政设施配套的安全监测预警设施设备, 加强城市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城市安全管理系统化、 智能化水平。

FD10762 | 2024_5.30武圣宫镇太白洲村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5.30”武圣宫镇太白洲村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5月30日1时50分许,南县武圣宫镇太白洲村郭连生居民房发生火灾。该火灾过火面积约50平方米,火灾烧毁居民房内生活用品、维修工具和家用电器等物品,经消防救援部门统计,直接经济损失253886元,死亡1人。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火灾发生后,县消防救援大队和武圣宫镇人民政府到达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及善后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成立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何强同志为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武圣宫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5.30”武圣宫镇太白洲村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同步参与事故调查,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起火房屋位于南县武圣宫镇太白洲村郭连生居民房,起火建筑为砖混结构,两层(局部三层),第三层为临时搭建的彩钢板建筑。坐南朝北,建筑东西两侧为居民房;北侧为003县道;南侧为菜地。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30日1时50分许,南县武圣宫镇太白洲村郭连生居民房一楼门面房内发生火灾,引燃周围摆放生活用品、维修工具和家用电器等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事发时为非营业时间,处于闭店状态。1时57分许,其邻居冯友元夜间闻到难闻的气味和异响,起床发现郭连生家的北侧卷帘门附近起火后,迅速通知其孙女使用奶奶(汤爱珍)的手机拨打“119”报警。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南县消防救援指挥中心于5月30日1时57分许接到报警,共调集3个消防救援站4辆消防车25名指战员赶赴现场;2时13分,南县武圣宫镇专职消防队首先到达现场,3时17分,火灾被扑灭,4时15分,现场处置结束。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财产损失统计

(一)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此次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姓名郭连生,男,56岁,武圣宫镇人,身份证号码:43232219680123****。

(二)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火灾发生后,消防救援大队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损失统计方法》等程序要求开展损失统计工作,统计本起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253886元。

四、火灾原因认定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根据火灾现场第一发现人冯友元描述,夜间闻到难闻的气味和异响,起床发现郭连生家的北侧门面房卷帘门附近起火后,迅速喊醒睡在二楼的妻子和孙女下楼。第一报警人报警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1时57分许,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约为2024年5月30日1时50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对起火建筑及周边进行勘验,起火建筑北侧门面房内,西面比东面烧毁严重,北面比南面烧毁严重,呈由西北角向房间四周蔓延,因此综合判定起火部位位于郭连生居民房北侧门面房。

(三)起火点的认定

经现场勘验,在北侧门面房西北角西侧墙壁距离北侧墙壁1.4米处抹灰剥落痕迹呈“V”字形,“V”字底部与移动插排残骸位置重合,“V”字上方天花板距离西侧墙壁0.3米剥落痕迹呈现“圆形”。 冯友元笔录证实,刚刚起火时,只有北侧门面房西北角有火光,因此综合判定起火点位于郭连生居民房北侧门面房西北角距离北侧墙壁0-1.4米与距离西侧墙壁0-0.3米范围内。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经外围调查及现场勘验,可排除外来火源、生活用火、自燃、雷击等起火原因。通过勘查火灾现场,在西侧墙壁距离北侧墙壁  1.4米处的墙面和顶部烧损最严重,向四周蔓延。西北角维修工具柜南侧的一个移动排插残骸完全烧毁其中一股细铜线发现短路熔痕;火灾第一目击证人冯友元询问笔录证实,发现火灾时,是发现郭连生家北侧门面房电动卷帘门西北角有火光,其余地方均无火。故综合判定火灾原因为:西北角移动插排电气故障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五、事故性质及间接原因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火灾现场勘验以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直接原因

起火原因为西北角移动插排电气故障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涉事建筑一楼农用器具维修店与二楼人员居住区无有效防火分隔。

  1. 维修店堆放有大量轮胎、农用器具居多,火灾负荷大,燃烧速度快,短时间内产生大量有毒烟气。
  1. 楼梯间设置在建筑中部,上下联通,无排烟设施,起火后,烟气迅速沿内部楼梯间向上迅速蔓延,形成一个“夺命烟囱”,封堵了疏散逃生通道。
  1. 被困人员为残疾人,缺乏正确的火场逃生常识,逃生自救能力差。现场搜救发现被困人员位于二楼通往三楼楼梯间中间平台上。

5.火灾发生在凌晨,被困人员不能及时发现火情,没有充足的逃生时间。

六、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武圣宫镇人民政府。未严格按照《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职能职责的通知》(南政办发〔2023〕9号)要求,对辖区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村(社区)工作落实情况督导检查和跟踪问效不够,对太白洲村自建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不细不实的情况失察;未严格按照《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南安办发〔2024〕4号)要求,未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可行的工作方案;未严格按照《益阳市实施弱势群体消防安全关爱计划工作方案》(益政办函〔2022〕66号)要求,指导协调开展弱势群体活动、居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

(二)武圣宫镇太白洲村。未严格按照《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南安办发〔2024〕4号)要求推进实施相关工作,日常入户检查、消防宣传、安全提示和隐患检查不到位。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有关责任人员

(二)有关责任单位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单位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督导,精准问责。

(二)强化责任落实落地。各单位部门要举一反三,强化责任落实,有针对性的研究如何规范居民用火用电安全等,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落地。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厘清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三)夯实基层消防安全基础。乡镇要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属地责任,乡镇一级要明确1到2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把消防队站、消防水源、消防安全布局等纳入乡镇、村的整体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要加强乡镇应急救援队伍和消防配套设施建设,保障经费,强化管理;各村社区要建立消防工作小组,明确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乡镇专职消防队的业务培训,开展联勤联训,指导开展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和消防安全宣传工作,确保一旦出现灾情,能够灭早灭小灭初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全面排查治理消防安全隐患。乡镇结合季节特点发动基层力量开展巡查检查、风险评估。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针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制定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明确火灾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员。实施重大火灾风险分级管控,落实火灾隐患分级分类整治。村(社区)督促整改辖区一般火灾隐患,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报告;乡镇积极指导,督促、协调加强整改工作,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拒不整改的单位场所,逐级上报至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解决。

(五)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乡镇、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切实增强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提升自防自救能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村村响”、面对面宣传和敲门行动等多种途径,对用火用电、应急逃生等消防常识进行广泛宣传,尤其要发动群众自查自纠,参与到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的强大氛围。

(六)详尽审查消防产品性能。针对火灾的起始、扩散以及人员伤亡的关键点,全面检视涉及火灾报警、灭火器、防烟排烟设施、防火隔离以及紧急疏散指示等消防产品的制造、流通、应用与保养流程。重点核实这些消防产品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分析火灾中未能有效发挥其功能的原因和影响要素,确保消防产品生命周期中的各责任主体得到准确认定。

永和家园1栋0101号门面冷水滩区老黑辣椒…

“2·6”永定区山城上品小区火灾事故调查…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763 | 2024_万州区白土镇大林村2组14号_1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万州区白土镇大林村2组14号 “1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2月9日13时40分许,万州区白土镇大林村2组14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5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66元。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78号)的相关规定,区政府成立白土镇大林村2组14号“12·9”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明确由区消防救援局牵头,区公安局、区应急局等单位配合,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万州区白土镇大林村2组14号,坐东北朝西南,单层建筑,砖瓦结构,为村民自建住宅。起火建筑西南侧为空地,东南侧为道路,西北、东北两侧为树林。起火建筑自东南向西北为四间并排的瓦房,分别为张兵(死者)家厨房、卧室、其兄长家卧室、厨房。该建筑建于2010年,起火前常住人员有张兵及其妻黄*兰。

(二)消防产品质量情况。该建筑为农村自建房,不涉及消防产品问题。

(三)其他有关情况。死者张*兵半身瘫痪,无法下床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9日13时40分许,白土镇大林村居民张路过张兵家时发现其家门往外冒烟,随即去推门查看,发现火势较大,便大声呼救。四周村民赶到合力将火灾扑灭,发现张*兵倒在床边地上,已无生命体征。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灭火救援情况。2024年12月9日13时57分,区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万州区白土镇大林村2组一民房发生火灾,指挥中心立即调派万州区百安坝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18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15时52分,万州区百安坝消防救援站到场,火势已基本被周边群众自行扑灭。

2﹒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万州区白土镇人民政府成立维稳工作组,开展死者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已安葬,家属情绪稳定,未发生次生舆情。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调查实验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万州区白土镇大林村2组14号张*兵住宅卧室床铺区域;起火点位于其卧室距东北墙1.5米,距西北墙0.3米处;起火原因为多股铜芯线发生短路故障引燃周围被褥等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起火房间内线路均较为老化破旧,线路均为明敷且未穿管保护,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

2.死者张*兵所使用的床离裸露线路较近,床上衣物被褥等可燃物品较多,起火后火势蔓延较快。

3.起火现场地处偏僻,交通不便。起火建筑地处偏僻,距城区约90公里,部分道路路面狭窄,弯急坡陡,消防救援车辆难以快速到达。

(三)造成人员伤亡原因。

死者张*兵生前为半身瘫痪状态,行动困难,无逃生自救能力,无法在第一时间处置火灾或逃生,以至在火灾发生后吸入高危烟气导致最终死亡。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四、政府部门主要问题

(一)白土镇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消防条例》等规定,白土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消防宣传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并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按标准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受消防救援机构委托负责辖区本级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调查中发现,白土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流于形式,宣传教育缺乏针对性,尤其是针对老弱病残等特殊对象,消防安全意识的宣传工作未落到实处,对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宣传工作指导不力。白土镇大林村针对老弱病残等特殊对象及其家属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次数较少。

(二)区消防救援局。按照《重庆市消防条例》规定,区消防救援局负责指导万州区白土镇消防业务工作。调查中发现,区消防救援局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万州区白土镇人民政府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一)关于白土镇大林村委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建议由白土镇人民政府对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火灾事调查组。

(二)建议区政府组织对白土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约谈,并将亡人火灾事故纳入区政府对镇乡年度考核内容。责令万州区白土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全面摸排辖区老弱病残等特殊对象基本情况,结合本起事故针对特殊对象全面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坚决杜绝“小火亡人”事故发生,大力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三)责令区消防救援局进一步强化对乡镇(街道)及相关行业部门消防安全培训和指导力度。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建议由区消防救援局牵头,组织乡镇政府领导、网格化工作人员、社会单位负责人等,就地召开火灾现场会,教育广大群众注意用火用电安全。同时,深挖火灾事故教训,制发情况通报,警醒全区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二)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树牢消防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志愿消防救援队伍,强化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配足配齐各类消防器材装备。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

(三)着力提升自防自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传统宣传海报等方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加强技能培训,提高群众、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初期扑救、逃生自救能力。

(四)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动员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村(社区)、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对辖区内行动不便人员、农村孤寡老人和智、残障等特殊人群进行排查,登记造册,明确日常监护人员,并定期上门开展消防宣传,指导群众消除火灾隐患,减小火灾亡人的几率。

FD10764 | 2024_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山水国际学府苑小区22栋1102室2·3_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山水国际学府苑小区22栋1102室“2·3”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山水国际学府苑小区22栋1102室“2·3”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2月3日7时30分许,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山水国际学府苑22号楼1102室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5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的相关规定,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山水国际学府苑22号楼1102室“2·3”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火灾扑救情况。2024年2月3日7时41分,重庆市万州区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山水国际学府苑22号楼1102室发生火灾,指挥中心立即调派万州区水陆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20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7时49分,万州区水陆消防救援站到场;8时05分,火势基本扑灭;8时20分,经现场核实人员被困情况发现1人死亡。

(二)人员伤亡情况。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魏某某,女,汉族,1943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1007。

(三)起火建筑情况。起火建筑位于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山水国际学府苑小区,坐南朝北,共地上二十九层,地下三层,钢筋混凝土结构,为一类高层居住建筑。

二、火灾损失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损失统计情况。火灾烧毁该建筑1102室房屋装修、家用电器、家具、衣物等,1202、1302、1402室部分外窗、窗帘等,受灾单位4户,过火面积约50平方米,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为116013.08元。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办事处成立维稳工作组,开展死者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已安葬,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起火部位位于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山水国际学府苑22号楼1102室客厅沙发附近区域。起火点位于1102室客厅距南墙1.45米、距西墙3.30米处。起火原因为电热暖手宝加热元件短路导致火灾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死者魏某某生前与儿子王某某、儿媳贺某共同生活。火灾发生期间,仅死者在该居室内,其儿子王某某、儿媳贺某均外出有事。死者为高龄老人,行动不便,发现火灾后无法第一时间开展自救。

(三)事故性质及等级。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四、事故相关情况

(一)使用管理情况。山水国际学府苑小区现任物业服务企业为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419****;成立日期:1999年02月25日)。该物业公司于2013年与重庆市兴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物管合同,主要负责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事宜。经调查,该物业管理的山水国际学府苑小区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并按照要求履行防火巡查、控制室值班制度。但存在日常开展消防演练走过场的情况,该起火灾放生时未能有效的开展初期火灾扑救及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二)工程建设情况。山水国际学府苑小区建设单位为重庆市兴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起火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外消火栓、防排烟系统、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灭火器等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该建筑于2014年6月4日消防竣工合格,设计、审查和验收过程均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不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等行为。

(三)中介服务情况。山水国际学府苑小区消防设施由重庆立恒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维护检测项目,项目负责人为李*春(已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经查,该维保公司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从业人员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根据合同规定每月开展一次消防设施维保检测,不存在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

(四)消防产品质量情况。起火建筑现有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五)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办事处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每季度开展1次以上集中消防宣传活动和应急疏散演练,每季度对辖区村、社区进行检查和指导均在1次以上。

(六)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钟鼓楼派出所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的要求,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钟鼓楼派出所按照要求每季度对辖区群众开展1次消防宣传,每季度对陶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和陶家坪社区微型消防站进行1次消防安全指导。

(七)钟鼓楼街道陶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钟鼓楼街道陶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每月对辖区居民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至少进行1次防火安全检查,联合陶家坪社区微型消防站每季度对辖区群众开展1次以上集中消防宣传活动,每年至少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死者魏某某不属于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建档立卡贫困户,日常生活起居由其家属照看,不属于重点人员或弱势群体,故陶家坪社区未对其开展“一对一”帮扶工作。经查,陶家坪社区对山水国际学府苑小区开展过防火宣传。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对钟鼓楼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约谈,并将亡人火灾事故纳入区政府年度考核内容。

(二)责令重庆市万州区消防救援局进一步强化对乡镇街道、行业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培训和指导力度。

(三)责令重庆市万州区消防救援局、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办事处组织对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约谈提醒;责令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办事处对陶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办事处、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钟鼓楼派出所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全面摸排辖区老弱病残等特殊对象基本情况,结合本起事故针对特殊对象全面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坚决杜绝“小火亡人”事故发生,大力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建议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乡镇街道政府领导、网格化工作人员、社会单位负责人等,就地召开火灾现场会,教育广大群众注意用火用电安全。同时,深挖火灾事故教训,以区消防安全委员名义制发情况通报,警醒全区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二)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镇乡街道要进一步树牢消防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志愿消防救援队伍,强化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配足配齐各类消防器材装备。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

(三)着力提升自防自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传统宣传海报等方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加强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初期扑救、逃生自救能力。

(四)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动员镇乡街道、公安派出所、村(社区)、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对辖区内行动不便人员、农村孤寡老人和智、残障等特殊人群进行排查,登记造册,明确日常监护人员,并定期上门开展消防宣传,指导群众消除火灾隐患,减小火灾亡人的几率。

FD10765 | 2024_三亚3·15游艇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对外公开版).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pdf

1 MAIR110300202401 三亚“3·15”“***33 号”游艇 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三亚海事局 2024 年6 月3 日

2 MAIR110300202401 三亚“3·15”“33 号”游艇 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概况 2024 年3 月15 日约1210 时,海南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 所属的“33 号”游艇在三亚市铁炉港内(概位18° 15′.67N/109°43′.32E)离泊前,主甲板以下密闭空间发 生爆炸,事故导致游艇驾驶台、整个主甲板等损坏,两名人 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1.5 万元,事故未造成水域污染, 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二、事故调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规定,三亚海事局于3 月15 日成立“3·15”“33 号”游 艇爆炸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记 录、核对游艇相关证书等方式,获得调查询问笔录、水上交 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监控视频、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签 发的鉴定文书、船舶图纸、公司声明、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一)游艇基础数据 表1:“33 号”游艇基础数据 船名 33 号 船舶识别号 CN2022756**

3 总吨 4 净吨 1 艇长 8.73 米 艇宽 2.47 米 型深 1.26 米 建成日期 2022-8-24 船籍港 三亚 船舶种类 Ⅳ类游艇 船体材料 增强纤维 乘员定额 8 人 主机类型 舷外挂机 总功率 184 千瓦 船舶所有人 海南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 船舶管理人 海南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 船舶建造厂 珠海船艇科技有限公司 图1:“*33 号”游艇(事发前拍摄) (二)游艇证书情况 表2:“***33 号”游艇主要证书清单 证书名称 签发机构 签发时间 有效期

4 船舶所有权证书 三亚海事局 2023 年3 月5 日长期有效 船舶国籍证书 三亚海事局 2023 年6 月9 日2028 年5 月9 日 游艇适航证书 中国船级社 海南分社 2023 年6 月1 日2025 年8 月23 日 (三)游艇舱室结构 “***33 号”游艇从船首至船尾共有7 个舱室,分别是艏 舱、前隔离空舱、1 号油箱舱和2 号油箱舱、后隔离空舱、 电池存放隔舱、尾舱。1 号油箱舱和2 号油箱舱各安装一个 容量约350 升的油箱,舱顶部均布设防火棉,四周与甲板的 缝隙用船用发泡剂填充,上表面与主甲板之间形成一个深度 约10 厘米的密闭空间。驾驶台位于2 号油箱舱上方(详见 图2)。1 号油箱舱、2 号油箱舱的加油管路和透气管路均穿 过该密闭空间,其中加油管路在右舷,透气管路在左舷(详 见图3、图4)。 图2:船体侧视图 密闭空间

5 图3:船体俯视图 图4:2 号油箱 (四)游艇检验情况 “*33 号”游艇原名“珠海33 号”,于2022 年8 月 24 日在广东省珠海市经过建造检验合格,检验有效期至2025 年8 月23 日,检验机构为中国船级社珠海分社。 “***33 号”游艇于2023 年6 月1 日在海南省三亚市经临

6 时检验合格,检验有效期至2025 年8 月23 日,检验机构为 中国船级社海南分社三亚办事处。 2023 年6 月1 日以后,“33 号”游艇未经其他检验。 (五)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郭某建,男,身份证号:略;“33 号”游艇驾驶 员,持有A2F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证书有效期截至2024 年6 月21 日;日常主要负责驾驶游艇,事发时在“33 号” 游艇驾驶台启动主机;在本次爆炸事故中受伤,已于2024 年4 月16 日康复出院。 2.郑某健,男,身份证号:略;日常负责加油、操控牵 引机(滑翔伞助力机器)等辅助工作;事发时在“33 号” 游艇船首;在本次爆炸事故中受伤,已于2024 年4 月24 日 康复出院。 3.尹某,男,身份证号:略;海南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 实际管理人;具体负责海南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工作;事发时不在现场。 4.梁某超,男,身份证号:略;“21 号”游艇驾驶员, 持有A2F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证书有效期截至2029 年2 月26 日;日常主要负责驾驶游艇,也是“21 号”、“*33 号”2 艘游艇的现场主管人员;事发时,在“21 号”游艇 船尾。 (六)公司管理情况 “***33 号”游艇的船舶所有人为海南某户外运动有限公 司,公司法人代表为尹某德,该公司名下共有两艘游艇,另

7 一艘游艇为“21 号”。两艘游艇均用于海上滑翔伞经营活 动(一种低空旅游项目),其中“*33 号”游艇未按规定向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部门办理商事登记和材料备案。公司实际 管理人尹某招用梁某超、郭某建、郑某健、朱某波等4 人从 事海上作业,未与4 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公司未建立相应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定期对船上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公司对船员的安全管理形式主要是通过口头提醒 或微信群传达工作注意事项。 据尹某陈述,除日常清洁、检查外,海南某户外运动有 限公司对两艘游艇的维护保养主要是对舷外挂机进行检查 保养。游艇每航行约100 个小时,公司将请海南科达雅游艇 制造有限公司对舷外挂机进行一次检查保养,包括更换机油 和过滤器滤芯、清洗油路等。 “***33 号”游艇最近一次保养时间为2024 年2 月7 日。 据尹某、郭某建、郑某健等陈述,事发前游艇油箱处于加满 状态,未发现异常情况。 (六)气象海况及游艇停泊情况 1.气象海况 据三亚市气象局2024 年3 月15 日11 时发布的未来三 小时短时天气预报:三亚市多云。东南风4 级,气温26-32℃; 沿岸海面多云,东南风4-5 级;东部和南部海面多云,东南 风5 级、阵风6 级。 2.游艇停泊情况 按照《三亚市海域使用详细规划》,三亚市铁炉港港内

8 水域规划为“生态保护区内其他区域”。港内无正规游艇泊 位,游艇停泊方式主要为系泊在插入水中的钢管桩上。事发 时,“33 号”游艇和其他五艘小型游艇、渔船等互相并靠 系绑在一起。港内还有一些简易的塑料箱体临时泊位,有数 艘游艇、交通艇、渔船停靠。 图5:“33 号”游艇停泊情况(事发后拍摄) (七)游艇日常加油情况 “33 号”游艇工作人员日常从三亚市龙海风情小镇 加油点获取桶装汽油(桶体为不锈钢材质,体积40 升,详 见图5),并运送至铁炉港固定存放点。加油时,工作人员 将桶装汽油直接由加油口倾倒至油箱内。 根据郭某建、郑某健陈述,“33 号”游艇油表(详 见图6)于2023 年9 月发生故障,之后未采取替代措施以实

9 时掌握油箱存油情况。因油表故障不影响游艇驾驶,工作人 员未维修也未向公司管理人报告。为确保油箱加满油,工作 人员每次均将汽油加至稍微有一点汽油溢出为止。“***33 号”游艇最近一次加油时间为2024 年2 月18 日。 图6:加油桶 图7:油箱油表(事发前拍摄)

10 (八)现场勘查情况

  1. 2 号油箱上部端壁出现多处凹陷及防火棉破损,1 号

油箱及其他位置上表面平整,无明显爆炸痕迹(详见图8), 图8:2 号油箱舱顶部多处凹陷

  1. 2 号油箱透气口连接处橡胶管存在约2-3CM 宽度破

损,2 号油箱加油口连接处橡胶管完好无损(详见图9、图 10)。 图9:2 号油箱舱透气孔橡胶管连接处(1)

11 图10:2 号油箱舱透气孔橡胶管连接处(2) 3.电池存放隔舱内电池启动电线通过线管进入2 号油箱 上部密闭空间,自线管贯穿处以裸线穿过2 号油箱上部密闭 空间及主甲板,与驾驶台启动旋钮连接。线管贯穿处用“防 火泥”分割。据公司管理人尹某陈述,船厂告知游艇在海上 航行过程中,因风浪颠簸,可能造成“防火泥”变形、脱落, 导致气体流通,而无法做到气密。(详见图11)。 图11:电池电线通过线管穿过密闭空间

12 4.根据2024 年3 月18 日三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 定意见,鉴定结论为:“船内后部水样、前部油箱处石棉、 后部油箱处石棉1、后部油箱处石棉2 均检出汽油成分”。 图12:2 号油箱舱防火棉吸附较多汽油 三、事故经过 3 月15 日约1030 时,郭某建驾驶“33 号”游艇从铁炉 港内消防码头附近水域(概位17°36′.89N/110°32′.79E) 开往铁炉港警务室码头(庙口附近)取拖伞用的牵引机,航 程约200 米,游艇共搭载4 名工作人员,分别是郭某建、郑 某健、梁某超、朱某波。 约1100 时,“33 号”游艇装载2 个滑翔伞牵引机、1 个40 升加油桶(装有30 多升汽油)返回原停泊点,并靠在 “21 号”游艇右舷。梁某超、朱某波前往“21 号”游

13 艇安装滑翔伞牵引机,郭某建、郑某健在“33 号”游艇安 装滑翔伞牵引机。 约1205 时,两艘游艇滑翔伞牵引机安装完毕。梁某超 向公司管理人报备“33 号”和“21 号”两艘游艇准备出 海进行拖伞活动。 约1210 时,郭某建旋转主机启动旋钮时,2 号油箱上方, 驾驶台下方处密闭空间突然发生爆炸,爆炸造成游艇主甲 板、驾驶台等损坏,郭某建和郑某健落水受伤(具体伤情详 见医院诊断报告)。 四、应急处置 约1211 时,爆炸区域出现明火,火势较小,“21 号” 游艇驾驶员梁某超迅速用灭火器将火势扑灭,灭火过程不到 1 分钟。梁某超、朱某波、梁某全合力首先将郑某健从游艇 船头救起,随后梁某超、朱某波从船尾附近水域将郭某建救 起。梁某超、朱某波、梁某全三人轮流对昏迷的郭某建进行 心肺复苏。直至120 救护车分别将两人送往三亚301 医院治 疗。 事发后,海南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有关领导分别就做 好事故调查处置和后续安全管理工作作出批示要求。 三亚海上搜救分中心接到并核实险情报告后,第一时间 派人前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三亚市政府组织应急、公安、 旅文等相关部门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五、事故损失 事故造成“***33 号”游艇驾驶台、整个主甲板等损坏,

14 两名人员落水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1.5 万元。 图13:“33 号”游艇(事发后拍摄) 图14:“33 号”游艇主甲板(事发后拍摄)

15 六、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33 号”游艇2 号油箱透气管路橡胶管接头破损,加 满油后汽油从透气管路橡胶管接头破损处溢出,在1 号油箱 舱和2 号油箱舱上表面与主甲板之间的密闭空间中产生油气 积聚,并逐步达到爆炸极限范围。“33 号”游艇驾驶员郭 某建启动游艇接通电源瞬间产生电火花,引发油气爆炸。 (二)间接原因 1.“33 号”游艇工作人员安全意识不足,未意识到 该游艇加油方式存在的安全隐患,油表故障后未及时采取维 修油表等安全防范措施。 2.“33 号”游艇船体设计建造存在缺陷。“33 号”游艇1 号油箱舱和2 号油箱舱上表面与主甲板之间的密 闭空间为全封闭式,游艇工作人员无法便利发现主甲板以下 油箱加油管路及透气管路状况,主甲板以下油箱维护保养、 通风透气等其他工作无法有效开展。 3.海南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未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缺少关于游艇加油作业、设备维护保养、防火防爆等 的规范要求,游艇工作人员雇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规范。 七、责任认定 本起爆炸事故是单方海上交通责任事故,“33 号”游 艇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驾驶员郭某建是本起事故的直接责 任人,现场主管梁某超负主要责任,海南某户外运动有限公 司负管理责任。

16 八、调查发现问题 (一)“33 号”游艇从事水上拖伞经营活动未按要 求备案 调查发现,“33 号”游艇从事海上滑翔伞经营活动 未按照《三亚市水上旅游项目促进和管理办法》第四条要求 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商事登记和材料备案。 (二)三亚市海棠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未发现海南 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运营存在问题。 根据《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关于加强三亚市低 空旅游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低空旅游项目的监 管职责下放到各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调查发现,海棠 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于2024 年1 月31 日对海南某户外 运动有限公司进行隐患排查,排查的内容比较单一,只是查 看了一些资质证件,未对运营存在问题进行排查,对发现的 问题也未作出书面隐患整改要求。 九、处理建议 “***33 号”游艇从事水上拖伞经营活动未按照要求办理 商事登记和材料备案,涉嫌违反《三亚市水上旅游项目促进 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议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安全管理建议 110300SR202401:海南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 本次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 公司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游艇工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

17 训,切实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和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应加 强游艇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和设备维护保养,高度重视游艇日 常加油作业安全管理,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合规作业规程, 不得冒险违规作业。 110300SR202402:建议中国船级社海南分社三亚办事处 就“***33 号”游艇船体设计建造存在的缺陷及电路布置存在 的安全隐患,强化图纸审查,消除该类型游艇存在的设计建 造和电路布置安全隐患。 110300SR202403:建议三亚市海棠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 育局按照《三亚市水上旅游项目促进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强化对相关企业的备案监管、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防范类 似事故再次发生。

FD10766 | 2024_三女河村亡人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三女河村亡人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2024年9月11日,高新区三女河办事处三女河村一居民住宅发生一起亡人火灾事故。火灾发生后,高新区管委会第一时间成立了“9.11”火灾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资料调阅、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火灾原因、人员伤亡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政府部门履职情况,并结合辖区消防工作实际,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就火灾调查相关情况予以公告: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概况

起火建筑为王某住宅,位于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女河村小街排号,王某住宅为居民自建房,面积约46平方米,共有一个卧室、一个堂屋,系王某自己居住使用。东侧为朱某住宅,西侧为乔某住宅,南侧为杂草地,北侧为村内道路。王某本人年事已高、身体虚弱、行动不便,独自居住在西屋卧室。王某西屋卧室过火烧损,东侧紧邻的客厅局部烟熏、吊顶局部受损。

(二)火灾事故处置经过

2024年9月11日12时59分唐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女河乡三女河村小街排号发生火灾,有人员被困。12时59分辖区特勤大队二站接到指挥中心调派,立即出动2部水罐消防车、1部抢险救援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13时24分特勤大队二站到达火灾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13时28分特勤大队二站将被困人员救出并移交给现场110民警。13时4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三)火灾损失统计情况

经调查核实,此次火灾事故过火面积25平方米,烧毁房屋1间,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某 男 居民身份证:13022***********10),1户人受灾,直接财产损失7130元。

二、火灾事故原因调查情况

2024年9月11日14时00分,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调查人员到达火灾现场,立即启动了火灾事故调查协作机制。16时00分许,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调查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封闭(设置了警戒带),现场张贴了《封闭火灾现场公告》。2024年9月11日16时00分至17时00分,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2024年9月21日15时00分至17时30分,区消防救援大队与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专家对火灾进行了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物证提取等,获取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

(一)起火时间调查情况

经调查,结合报警人、目击证人等有关当事人手机通话时间、拍照时间、询问笔录、监控视频以及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11时至11时40分之间。

(二)起火部位调查情况

经现场勘验,结合报警人、目击证人证言证词,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三女河村小街排号王某民房西屋炕上区域。

(三)起火点调查情况

经现场勘验,结合报警人、目击证人证言证词,综合认定起火点为位于炕上东侧区域。

(四)起火原因调查情况

根据询问知情人及勘验火灾现场结果、视频监控进行综合认定,起火原因排除人为放火的可能,排除炕上电源线路电气故障引燃可燃物起火的可能,认定炕上吸烟遗留火种与可燃物发生阴燃引发火灾。

三、调查报告建议

三女河办事处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刻汲取此次亡人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研判当前火灾形势,瞄准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村(居)民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组织逃生演练自救活动。

唐山市公安局机场治安分局要依法履行消防管理职责,加强对农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共同建立并维护好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四、事故防范措施

(一)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各镇(办事处)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要认真研判当前火灾形势,瞄准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有关部门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要形成“一级抓好一级,一级监督一级,一级负责一级”,保证消防安全责任到人、落实到户,充分发动群众,调动志愿消防队伍的积极性,切实加强火灾防控工作,真正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社会化消防新局面。

(二)要加大隐患排查,严肃督导问责。要认真分析当前火灾形势,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集中对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形成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的良好态势。公安派出所要发挥点多、面广、线长的基层管理优势,并依托网格化管理,联合镇(办事处)采取上门入户排查的形式,重点整治消防隐患和违法违章行为。并针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重点人员自我防护能力较弱、消防安全意识差的情况,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不断提升对此类火灾事故的防控能力。

(三)要强化部门联动,加强消防安全管控。城建、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电力、燃气、镇(办事处)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采取联合执法、发布公告、通报函告等措施,不断加大对老旧居民住宅、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农村自建房、群租房用火用电用气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全面加强安全源头管控。城建部门要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法完成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工作,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推动住宅小区建设完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及设施,并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老旧小区、群租房、村民自建房等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大对各镇(办事处)基层防火工作指导力度,充分发挥基层消防工作站防火宣传、隐患排查整治效能,确保隐患整改取得实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持续强化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严厉查处销售劣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电力、燃气监管部门要开展老旧小区、群租房、村民自建房等和重点人群家庭入户用电、燃气安全检查,督促更换老化电气燃气线路。各镇(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街道、村“两委”成员、基层网格员等成立帮扶小组,摸清辖区重点人群底数并建立台账,落实“邻里守望”,运用好进家入户宣传等手段,督促落实“三清三关”。

(四)要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深入居民住宅区、村(居)民自建用房、出租屋、群租房等开展面对面消防宣传教育,特别是安全用火用气用电等消防常识宣传和火场逃生技能培训,提升群众火灾自防自救能力。同时在住宅小区、居民楼院、城中村、集贸市场等区域的宣传栏、停车库、楼梯口、电梯间等明显位置张贴火灾警示案例、电动车安全使用提示,切实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唐山某小区居民住宅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自建房火灾事故调查…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767 | 2024_三女河村亡人的_9·11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4年9月11日,高新区三女河办事处三女河村一居民住宅发生一起亡人火灾事故。火灾发生后,高新区管委会第一时间成立了“9.11”火灾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资料调阅、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火灾原因、人员伤亡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政府部门履职情况,并结合辖区消防工作实际,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就火灾调查相关情况予以公告: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概况

起火建筑为王某住宅,位于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女河村小街排号,王某住宅为居民自建房,面积约46平方米,共有一个卧室、一个堂屋,系王某自己居住使用。东侧为朱某住宅,西侧为乔某住宅,南侧为杂草地,北侧为村内道路。王某本人年事已高、身体虚弱、行动不便,独自居住在西屋卧室。王某西屋卧室过火烧损,东侧紧邻的客厅局部烟熏、吊顶局部受损。

(二)火灾事故处置经过

2024年9月11日12时59分唐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女河乡三女河村小街排号发生火灾,有人员被困。12时59分辖区特勤大队二站接到指挥中心调派,立即出动2部水罐消防车、1部抢险救援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13时24分特勤大队二站到达火灾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13时28分特勤大队二站将被困人员救出并移交给现场110民警。13时4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三)火灾损失统计情况

经调查核实,此次火灾事故过火面积25平方米,烧毁房屋1间,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某 男 居民身份证:13022***********10),1户人受灾,直接财产损失7130元。

二、火灾事故原因调查情况

2024年9月11日14时00分,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调查人员到达火灾现场,立即启动了火灾事故调查协作机制。16时00分许,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调查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封闭(设置了警戒带),现场张贴了《封闭火灾现场公告》。2024年9月11日16时00分至17时00分,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2024年9月21日15时00分至17时30分,区消防救援大队与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专家对火灾进行了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物证提取等,获取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

(一)起火时间调查情况

经调查,结合报警人、目击证人等有关当事人手机通话时间、拍照时间、询问笔录、监控视频以及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11时至11时40分之间。

(二)起火部位调查情况

经现场勘验,结合报警人、目击证人证言证词,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三女河村小街排号王某民房西屋炕上区域。

(三)起火点调查情况

经现场勘验,结合报警人、目击证人证言证词,综合认定起火点为位于炕上东侧区域。

(四)起火原因调查情况

根据询问知情人及勘验火灾现场结果、视频监控进行综合认定,起火原因排除人为放火的可能,排除炕上电源线路电气故障引燃可燃物起火的可能,认定炕上吸烟遗留火种与可燃物发生阴燃引发火灾。

三、调查报告建议

三女河办事处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刻汲取此次亡人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研判当前火灾形势,瞄准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村(居)民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组织逃生演练自救活动。

唐山市公安局机场治安分局要依法履行消防管理职责,加强对农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共同建立并维护好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四、事故防范措施

(一)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各镇(办事处)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要认真研判当前火灾形势,瞄准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有关部门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要形成“一级抓好一级,一级监督一级,一级负责一级”,保证消防安全责任到人、落实到户,充分发动群众,调动志愿消防队伍的积极性,切实加强火灾防控工作,真正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社会化消防新局面。

(二)要加大隐患排查,严肃督导问责。要认真分析当前火灾形势,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集中对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形成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的良好态势。公安派出所要发挥点多、面广、线长的基层管理优势,并依托网格化管理,联合镇(办事处)采取上门入户排查的形式,重点整治消防隐患和违法违章行为。并针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重点人员自我防护能力较弱、消防安全意识差的情况,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不断提升对此类火灾事故的防控能力。

(三)要强化部门联动,加强消防安全管控。城建、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电力、燃气、镇(办事处)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采取联合执法、发布公告、通报函告等措施,不断加大对老旧居民住宅、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农村自建房、群租房用火用电用气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全面加强安全源头管控。城建部门要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法完成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工作,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推动住宅小区建设完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及设施,并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老旧小区、群租房、村民自建房等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大对各镇(办事处)基层防火工作指导力度,充分发挥基层消防工作站防火宣传、隐患排查整治效能,确保隐患整改取得实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持续强化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严厉查处销售劣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电力、燃气监管部门要开展老旧小区、群租房、村民自建房等和重点人群家庭入户用电、燃气安全检查,督促更换老化电气燃气线路。各镇(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街道、村“两委”成员、基层网格员等成立帮扶小组,摸清辖区重点人群底数并建立台账,落实“邻里守望”,运用好进家入户宣传等手段,督促落实“三清三关”。

(四)要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深入居民住宅区、村(居)民自建用房、出租屋、群租房等开展面对面消防宣传教育,特别是安全用火用气用电等消防常识宣传和火场逃生技能培训,提升群众火灾自防自救能力。同时在住宅小区、居民楼院、城中村、集贸市场等区域的宣传栏、停车库、楼梯口、电梯间等明显位置张贴火灾警示案例、电动车安全使用提示,切实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FD10768 | 2024_三明市沙县区夏茂镇中山路361号民房4·15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三明市沙县区夏茂镇中山路361号民房“4·15”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报告

文档来源: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注:预览效果可能会出现部分文字乱码(如口口口)、内容显示不全等问题,下载是正常的。

文件格式:WORD

三明市沙县区虬江街道月池路37号水南明珠…

南安市官桥镇南桥街111号民房“2024.1.27…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三明市沙县区夏茂镇中山路361号民房 “4•15”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报告

2024年4月15日,沙县区夏茂镇中山路361号民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第87号)《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明政办〔2022〕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三明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开展夏茂镇中山路361号民房“4•15”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同时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夏茂镇中山路361号民房“4•15”火灾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查明事故的起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一)建筑基本情况

火灾共涉及受灾1户,过火面积约60㎡,起火建筑位于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夏茂镇中山路361号,建筑坐南朝北,为四层半砖混结构居民自建房,一层为门厅及储藏室,二至四层为住宅。北侧相隔一条夏茂镇中山路为夏茂镇人民政府,西侧相隔路口为夏茂镇中山路363号住宅,南侧相隔楼间过道为夏茂镇沿河路54号住宅,东侧毗邻夏茂镇中山路359号住宅。建筑一层北侧前厅过火烧毁,燃烧物质为日用品、家具等。

(二)火灾扑救情况

2024年4月15日2时13分,三明市沙县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三明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转接警称:沙县夏茂镇中山路361号房子着火,区消防救援大队金沙消防救援站立即出动2车13人赶往现场,2时20分,夏茂镇消防专职队到场后利用距着火建筑20米处的室外消火栓进行灭火,2是45分,据现场民警反馈,现场明火已被扑灭,夏茂镇消防专职队和现场民警共同搜救出4名被困人员,其中1名被困人员昏迷移送至医院抢救。 4时30分,经医院反馈,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确认死亡。

(三)火灾损失情况

  1. 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罗*,男,42岁,夏茂镇人,系重度精神病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719******1078。
  2. 火灾共涉及损失1户,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过火面积约60㎡,烧损物品为日用品、家具等。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三明市沙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沙消火认字〔2022〕第0003号)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01时52分许,起火部位位于三明市沙县区夏茂镇中山路361号民房北侧的前厅距东墙0至0.9m、距距中部隔墙北侧0至1m区域范围内,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雷击、祭祀、自燃、排除遗留火种、生活用火不慎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的可能性。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一是起火房屋消防安全条件差,该房屋1层为前厅,堆放了大量易燃可燃的祭祀用品,火灾荷载大,电气线路老化老旧,1层前厅与2-4层卧室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导致有毒气体向上蔓延,形成烟囱效应;二是死者无自救逃生能力,死者为重度精神病患者,其智力水平相当于4-5岁的儿童,无生活自理能力,无逃生自救能力;三是火灾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并迅速向上蔓延。起火部位存在大量可燃物,未完全燃烧时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气体,并迅速向上蔓延,死者所在的4层卧室未关门阻烟,未开窗通风,导致一氧化碳聚集,死者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起火建筑火灾隐患突出,防火分隔不到位,窗户设置防盗网影响疏散逃生(因死者为重度精神病患者,其智力水平相当于4-5岁的儿童)。 2.起火建筑火灾负荷大。起火建筑存放大量纸皮、祭祀用品、纸制品等大量易燃可燃材料,该群众有将殡葬用品拿回家做手工活,火灾负荷大,且火灾发生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及浓烟,并迅速蔓延造成事故发生。 3.居住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死者既是重度精神病患者也是低保户,火灾发生时未能有效的逃生自救,虽有配备逃生面罩、灭火器和烟感报警器等消防器材,但未对其进行使用方法培训,配备的消防器材未起到实质作用。 4.负有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单位及其有关单位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火灾隐患查处不力。 一是夏茂镇社区。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不到位,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通过查阅夏茂镇社区日常台账资料和座谈了解,虽有部署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但未按照《全区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促稳定行动工作方案》(沙消安委﹝2022﹞8号)及《三明市沙县区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沙消安委〔2024〕3号)要求扎实开展本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落实消防安全“5+3”必查行动不全面,未建立辖区重点人群及弱势群体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清单,无相关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虽有对辖区内独居老人、失能人员、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进行登记,但部分特殊人员(包括该起火灾遇难者)的排查走访及消防宣传教育不够到位,未将该起火灾遇难者列入重点巡护对象。 二是夏茂镇人民政府。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三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未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小火亡人”火灾十条措施》(明消安委﹝2022﹞6号)要求,参照《2023年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消防工作履职清单的通知》(明消安委〔2023〕2号),2023年主要负责人带队检查材料四季度仅见1次,2024年一季度仅见2次;参照《三明市沙县区老旧居住性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沙消安委〔2023〕3号)要求,仅有2022年老旧性居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行动登记表,隐患问题均为“无”。参照《三明市沙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沙消安委〔2024〕1号)要求,未落实消防安全“5+3”必查行动,未建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清单,未建立相应场所分类、摸排台账;虽有对辖区内独居老人、失能人员、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进行登记,但部分特殊人员(包括该起火灾遇难者)的排查走访及消防宣传教育不够到位,未将该起火灾遇难者列入重点巡护对象。

(三)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通过调查发现夏茂镇人民政府在为民办实事中已为该住户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1个,夏茂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6个,并在获救的4人中起到逃生作用,为广州市凯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TZL30,证书编号:2015081815002626,检验报告:Zb201420750、Zb2016Z0410、Zb2016Z0411、Zb2018Z0011、Zb2020Z0078、XF230240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具,浙江杭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MFZ/ABC4,证书编号:2015081810000757,检验报告:Zb201010122、Zb201210066、Zb2022H0208;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1个,浙江大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DH-HY-SA2NA-D,证书编号:2021081801000178,检验报告:Dz2021102326、Dz2021106155、Dz2021103637、Dz2022102014,均在有效期内,火灾发生时正常使用,未发现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四)全生命周期消防宣传工作情况

通过调查发现,截止2024年4月15日,夏茂镇开展全生命周期居家入户宣传824户,覆盖率24.35%,开展九小场所宣传36家,覆盖率45.57%,开展重点人群宣传410户,覆盖率100%。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15日,夏茂镇开展全生命周期消防宣传工作数据为0。经调查核实,夏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2023年12月13日对起火建筑夏茂镇中山路361号开展全生命周期入户宣传,宣传对象为此次火灾遇难者的母亲,未对该户内重点人群(此次火灾遇难者)进行防火宣传。夏茂镇,夏茂社区虽有开展全生命周期消防宣传工作,但工作落实不到位,通过对重点人群家属的宣传教育代替重点人群宣传,未起到重点人群消防宣传的作用。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的(共3人)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夏茂镇人民政府。建议其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夏茂镇夏茂社区。建议其向属地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事故防范和下一步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责。要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三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各乡(镇、街道)要立即对辖区“低收入群体”居住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全面落实“五加三”必查行动,坚决遏制“小火亡人”。

(二)开展“低收入群体”消防安全改造“回头看”。各乡(镇、街道)要立即对前期“低收入群体”消防安全改造的质量进行核查,存在不规范的情况要立即整改,要教会“低收入群体”所配备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确保关键时刻起到作用。

(三)持续提升消防所建设效能。继续做好建强乡镇消防所,保持并发扬常态化消防巡查、入户敲门宣传教育、第一时间发现火情并及时处置等好的做法和经验,对照“1+2+N”架构不断健全工作组织,严格落实常态化督导机制。根据“打早灭小”特点,重点消防所强化火灾信息收集能力,提升人员对转移通道建立和被困人员引导,配置洒水车、竹梯、喊话器、撬棍、铁铤等救援器材,通过定期开展的针对性培训,提升消防所初战控火能力,守好“最后一道防线”。

(四)做实全生命周期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通过监督执法、检查巡查、指导帮扶、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培养一批“消防安全明白人”和“消防安全宣讲队”,常态化开展入户宣传,突出居家群体和个体工商户的典型案例,广泛宣讲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常识,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切实提高弱势群体等重点人群的消防安全意识及逃生自救能力。

(五)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要成立村(社区)消防工作小组。由村(社区)书记、主任担任组长,整合辖区内治安联防队员、村(社区)工作人员、消防志愿者、微网格长等多种力量资源,合理进行编组,明确职责分工,同时加强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建立弱势群体“巡更”制度,做好农村孤寡老人、残障人群、留守儿童“一对一”帮扶,并加强此类人群居住区域日常的动态巡查,指导开展疏散逃生演练。

46182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

46109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

29060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火…

28194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

22921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

相关内容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

FD10769 | 2024_上海嘉定_钱汇国际文化艺术品物流1·3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pdf

I 嘉定南翔钱汇国际文化艺术品物流(上海) 有限公司“1·3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4 年6 月28 日

1 目录 一、基本情况····························································································3 (一)起火场所情况·············································································3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6 (三)厂区承租经营情况······································································ 8 (四)火灾发现过程及处置情况····························································· 8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0 (六)日常监督检查情况·····································································10 二、火灾事故原因及存在问题·····································································10 (一)原因分析················································································· 10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2 三、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情况····························································14 (一)移送司法机关··········································································· 14 (二)行政处罚················································································· 14 (三)追责问责················································································· 15 四、事故主要教训···················································································· 15 (一)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的安全理念不牢固····································15 (二)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行为突出·························· 15 (三)物流仓储企业日常管理不规范······················································16 (四)开展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的工作不完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深入····· 16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17 (一)认真履行属地及行业安全管理职责················································17 (二)严格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17 (三)强化对仓储物流行业的各方监管职责·············································17 (四)全面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18

2 2024 年1 月30 日22 时56 分许,位于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 230 号内的钱汇国际文化艺术品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仓库发生 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3300 平方米,直接经济损 失人民币552.71 万元。 火灾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陈吉宁书记作出重要 批示。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嘉定区委、区政府主要 领导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嘉定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领导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 救援支队、区公安分局、区建管委、区交通委、区规资局、区房 管局、区总工会和南翔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钱汇国际文化艺 术品物流(上海)有限公司“1·30”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 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监察 委、区检察院参加,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指导事故调 查,调查过程中聘请了有关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事故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测鉴 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等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了事故经过、发 生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 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 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 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嘉定南翔钱汇国际文化艺术品物流(上海)

3 有限公司“1·30”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 任未落实,导致电气线路短路引燃下方货物的纸板箱外包装并扩 大成灾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情况 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230 号位于嘉好路以北、惠亚路以西, 土地面积21138 ㎡,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 权利人为上海麒脉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该区域内有6 幢单体建 筑,其中4 幢为钢混多层建筑、2 幢为钢结构单层建筑,总建筑 面积为21050.09 ㎡,2009 年4 月取得房地产权证(沪房地嘉字 (2009)第007887 号),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6 幢建筑房屋类 型均为“工厂”。6 幢建筑于2008 年12 月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 收合格意见书([2008]沪嘉公消(简验)字第0761 号-0766 号), 其中:厂房1、厂房2 申报的建筑类型为“其他”;厂房3、4、 6 申报的是“丁类生产厂房”、建筑类型为“其他”;厂房5 申 报的是研发楼、建筑类型为“其他”。(见图1)

4 图1 嘉好路230 号厂房平面图 起火建筑为厂房3,为单层钢结构厂房,产证面积3299.04 ㎡,用作物流仓库。厂房3 内部使用砖墙分隔到顶,设置南、中、 北为3 个仓储区,面积约1290 ㎡、967 ㎡、967 ㎡,分隔墙上偏 东侧设置门洞,并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南北两个仓储区在建筑 东墙上各设置1 扇电动卷帘门,用于日常进出货物。厂房3 东 墙外侧南端放置1 个集装箱作为员工临时休息场所。 厂房3 内物品摆放情况:北部仓储区设置金属货架(货架高 约1.5 米)主要放置医疗用床、空调配件;中部仓储区设置金属 货架(货架高约1.5 米)主要存放不同种类的桶装化学品和纸箱、 纸袋等包装耗材;南部仓储区未设置货架,货物以堆垛形式放置 于地面,由南向北第一跨区域由东向西依次堆放罐装动力清净增 效剂(悦芯擎)、医疗床、桶装化学品;第二跨由东向西依次堆 放树脂颗粒、木地板、桶装化学品、医疗床;第三跨为过道、第 四跨由东向西依次堆放桶装化学品、树脂颗粒、空调配件。(见

5 图2、图3) 图2 厂房3 平面图 图3 厂房3 起火部位物品摆放示意图

6 厂房3 内电气线路敷设情况:嘉好路230 号厂区总配电间位 于厂房1 西北侧首层,从地下敷设电缆至厂房3 内东北侧配电柜 内,从配电柜内接出4 路电线(主要为生产、照明、消防用电), 沿配电柜上方“C 型钢”由北向南敷设。厂房3 内共设有4 个配 电箱,分别设置在东侧墙面由南向北第3、4、6、8 根立柱上。 (见图4) 图4 厂房3 电气线路图 厂房3内消防设施配置情况:厂房3内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置有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 志。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钱汇国际文化艺术品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 汇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18663Y,起火建

7 筑(厂房3)的承租人,成立于2004 年12 月,注册地为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宏祥北路83 弄1-42 号20 幢D 区198 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徐海红,主要经营道路货物 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 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包装服务、装卸搬运等业 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沪交运管许可临港字310090000467 号)有效期至2026 年7 月5 日。 2.上海宁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罗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87330355Y,起火建筑所在厂区的 二房东之一,向产权方租借有2 号、3 号厂房及中间空地(其中 3 号厂房转租给钱汇公司),成立于2009 年4 月,注册地为上 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塘路988 号2 幢J1980 室,法定代表人孙士 英,实际控制人李海峰,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商务咨询、企 业管理、物业管理等。宁罗公司仅实际控制人李海峰一人,法定 代表人孙士英是其妻子,孙士英不参与公司管理,门卫孙钻成为 李海峰夫妇的亲戚,原先由宁罗公司雇佣,2017 年起承包嘉好 路230 号中间空地作为停车场。 3.上海麒脉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脉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5034833XJ,起火建筑所在厂区产 权人(大房东),成立于2003 年5 月,注册地为上海沪宜公路 1255 号,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徐建江,经营范围为自有房 屋租赁等。麒脉公司仅徐建江夫妇及一名夜间值班员工,日常经

8 营管理由徐建江一人负责。 (三)厂区承租经营情况 2007 年7 月5 日,麒脉公司与宁罗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 嘉好路230 号土地出租给了宁罗公司,租期20 年。 2011 年,宁罗公司承租的全部嘉好路230 号厂房变更为厂 房2、厂房3 及中间空地,其余4 幢厂房归麒脉公司使用。 宁罗公司再将厂房3 租给钱汇公司,将厂房2 的大部分租给 上海万鲁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源鸿物流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前, 宁罗公司另将厂房2 的北侧约500 ㎡库位临时性租给钱汇公司使 用),将中间空地作为停车场交由门卫孙钻成承包经营。 麒脉公司将厂房5、厂房6 整栋和厂房1、厂房4 的大部分 租赁给上海冠芃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冠芃置业有限公司承租后将 厂房1 一层再次转租给其他经营小商户,其它均用于公寓出租。 麒脉公司对厂房1、厂房4 保留部分除自用外,其余出租给 宁罗公司、钱汇公司用作办公用房及宾馆、浴场等4 家商户用作 经营场所。 (四)火灾发现过程及处置情况 1.火灾发现过程。2024 年1 月30 日22 时56 分许,嘉好路 230 号厂区门卫孙钻成(第一报警人)在门卫室听到有人喊“着 火了”,随后到厂区内查看,发现厂房3 东南侧有烟和明火出现, 当即使用手机拨打“119”报警。 2.应急处置及灭火救援情况。孙钻成报警后,将停靠在厂房

9 3 建筑周边的车辆陆续驶离,停靠在厂房3 南侧车牌号为沪 B4090C 超的挂车因驾驶室内无钥匙,未能驶离。 1 月30 日22 时56 分,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接到报警,嘉 定区嘉好路230 号钱汇物流发生火灾。23 时02 分,南翔消防救 援站到场,随后新城、江桥、戬浜、城南消防站相继到达现场实 施救援。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第一时间启动预案, 市应急联动中心结合灾情发展,迅速调集8 个支队、22 个消防 站,共85 辆消防车、500 余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消防救援 总队、支队两级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 火灾扑救。嘉定区公安、应急、水务、电力、燃气、医疗、环保、 行业专家和工程机械等联动力量到场协助处置。整个救援过程坚 持“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原则,划分东、南、西、北四个 战斗区段,采取设防堵截、疏散转移、全泡沫围攻等技战术措施, 合力开展灭火救援工作。经参战指战员连夜奋战,次日1 时07 分,火势得到有效控制,2 时30 分,明火被全部扑灭,8 时06 分,现场收残完毕。 3.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 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及嘉定区 委、区政府相关领导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全面分析研判可能发生 的危害,紧急疏散周边群众与车辆,及时开展环境影响检测,事 故未对周边空气质量产生明显影响,第一时间采取关闸、吸附阻 拦等措施减少了事故处置对河道的影响。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

10 挥有效、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平稳有序。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核算,直接财产损失 445.31 万元,灭火救援现场处置费用97.4 万元,火灾现场清理 费用1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目前统计为552.71 万元。 (六)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2022 年11 月11 日,南翔镇成立深化推进厂房仓库消防安 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开展隐患排查期间发现嘉好路230 号内问 题隐患突出,2022 年11 月底镇专班报请区消防救援支队对该点 位开展联合执法。2022 年12 月1 日镇厂房仓库专班联合区消防 救援支队、公安派出所、城管中队多部门对该点位开展联合执法, 现场对该厂区内所有人员进行清退,对厂区进行整体查封,镇城 运中心派员对该厂区进行24 小时巡查值守。该点位查封后,镇 专班协同属地对该厂区存在的安全隐患跟踪整改情况,厂区内两 幢仓库建筑完成增设自动喷淋、防火卷帘、防火墙,钢结构承重 结构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拆除占用防火间距的违章搭建2200 平 方米,恢复消防救援通道及防火间距功能,消除一旦发生火灾向 周边建筑蔓延扩大风险。 二、火灾事故原因及存在问题 (一)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人员询问等,排除了 故意纵火、自燃、遗留火种等引发火灾因素。

11 厂房3 起火部位上方顶部“C”字钢内敷设有4 路电线,其 中1 路有金属穿管保护,其余3 路有导线残骸。厂房3 由南向北 第3 根立柱上的配电箱内共有5 只小型断路器,用特斯拉计检测 5 只断路器连接螺丝,配电箱内最西侧断路器为2.5 毫特剩磁, 证明有短路电流经过;经电力专家现场勘验,该断路器脱扣电流 为40 安培,连接导线为聚氯乙烯绝缘2.5 毫米单股铜导线,该 断路器型号选用过大(应选用20 安培以下)且使用非漏电型, 电线短路后持续高温打火,无法及时切断电源。 经现场勘验,在厂房3 内东南侧发现7 根有带熔痕铜导线, 分别为3 号铜芯线物证(距东墙2.2 米,距南墙11.1 米);4 号铜芯线物证(距东墙1 米,距南墙7.6 米);5 号铜芯线物证 (距东墙4 米,距南墙6.9 米);6 号铜芯线物证(距南墙8.1 米,距东墙6.2 米);7 号铜芯线物证(距南墙8.2 米,距东墙 6.2 米);8 号铜芯线物证(距南墙7.4,距东墙7.6 米);9 号 铜芯线物证(距东墙5.9 米,距南墙8.4 米)。经火灾物证鉴定 中心鉴定4 号铜芯线物证为一次短路熔痕;3 号铜芯线物证、5 号铜芯线物证为电热熔痕。证明物证所在位置处带电且存在故 障,且物证所在位置下方堆放有纸板箱包装的木地板,具备被高 温短路喷溅熔珠引燃并阴燃的条件。 通过调取厂房3 内部监控,发现“1-6”号监控摄像头(见 图5)在22 时09 分38 秒出现第一帧闪光;在22 时09 分42 秒有亮光出现,持续1.48 秒,期间亮光不时闪烁变化,符合电

12 气故障特征。 图5 嘉好路230 号园区视频方位图 综上,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短路引燃下方货物的纸板箱 外包装并扩大成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钱汇公司作为起火建筑的承租方。一是违规将使用性质为 丁类生产厂房的建筑作为丙类仓库使用。二是未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全,缺乏针对性。未依法建立消防安 全工作组织架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岗 位资格证书;提供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为前几年从网上下载, 未对员工进行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员工对制 度内容及消防安全日常检查情况不了解;未落实消防安全巡查工 作,每日下班后仓库消防安全无人过问,管理缺失。三是未落实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仓库内为电动叉车充电,未做到

13 人员离库时拉闸断电;物品存放违反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五距” 要求,在电气设备下方堆放可燃物品;对存放的货物未分级、分 类、分区管理,特别是可燃液体存放未设置防止液体流散设施, 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四是应急准备不足,现场处置缺失。未制定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未按规定开展应急 准备及应急处置,火灾发生后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 2.宁罗公司作为起火建筑的出租方。一是违规将建筑性质 为丁类生产厂房的建筑作为仓储出租。厂房3 自建成后一直作为 物流仓库使用,且存放的是丙类物品,未依法申请改变建筑使用 性质,也未将出租的建筑按照仓库标准进行改建。二是对承租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缺失,消防安全日常管理缺失。 未与承租单位签订过厂房出租安全协议,未对承租人明确必要的 消防安全责任;未制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未建 立定期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及相关安全管理台账,未定期了 解出租厂房的消防安全情况,未及时制止承租人危害消防安全的 行为;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三是 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虽在2023 年3-4 月间对厂房2、厂 房3 进行过消防设施的整改,但对作为仓库使用并存放可燃材料 的厂房3 内设置配电箱及开关、承租单位未做到人员离库时拉闸 断电的隐患长期未发现并落实整改。 3.麒脉公司作为嘉好路230 号土地和建筑的权利人。一是 对场所内建筑使用性质改变的情况未依法申请变更。二是对承租

14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缺失,对场所的消防安全管 理缺失。未与承租单位签订过厂房出租安全协议,未根据实际情 况以书面形式明确出租、承租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制定安全 生产、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未建立定期安全检查、隐患排查 制度及相关安全管理台账,未定期对承租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 查,未及时发现、督改承租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制定灭 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4.属地政府。南翔镇人民政府虽然在前期工作中推动了火灾 厂区拆除违章搭建等安全隐患的整治,但是对长期存在的改变建 筑使用性质问题未督促整改和上报。 三、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情况 (一)移送司法机关 钱汇公司作为起火建筑的承租方和经营管理方,未落实消防 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依法建立消防安 全工作组织架构,未对员工进行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消 防安全巡查工作,未落实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确定消 防安全重点部位,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开展消防 演练,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建议对其相关责任人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行政处罚 1.钱汇公司。违规将使用性质为丁类生产厂房的建筑作为丙 类仓库使用;未履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消防安全责

15 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全,缺乏针对性;未落实仓库消防安 全管理相关规定;应急准备不足,现场处置缺失,火灾发生后未 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宁罗公司。违规将建筑性质为丁类生产厂房的建筑作为仓 储出租;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缺失,消防 安全日常管理缺失;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 3.麒脉公司。对场所内建筑使用性质改变的情况未依法申请 变更;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缺失,对场所 的消防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分别对钱汇公司、宁罗公司、麒脉公 司给予行政处罚。 (三)追责问责 建议南翔镇人民政府向嘉定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事故主要教训 (一)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的安全理念不牢固。属地政 府、各相关监管部门对上海作为全球超大城市的定位和影响力认 识不充分,思想上重视程度不够,精细化安全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时时放心不下”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需进一步 加强。 (二)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行为突出。 涉事3 家企业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

16 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生产 经营活动,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认真落实,违法违规问题突 出。麒脉公司对场所内建筑使用性质改变的情况未依法申请变 更;宁罗公司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缺失, 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钱汇公司未落实仓库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未做到人员离库时拉闸断电。 (三)物流仓储企业日常管理不规范。钱汇公司作为一家主 营物流仓储及货物运输代理的企业,未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业 务操作规程,管理台账和档案不健全,未对装卸货物的运输车辆 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对仓库存放货物的登记台账不健全,未审核 登记仓库存放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等信息,对存放的货物未分 级、分类、分区管理,致使火灾发生后不能提供仓库内存储货物 的有效信息,不掌握仓库存放的货物中有不适合用水扑救、在高 温下与空气形成具爆炸性混合物、起火时可能引发产生危害性气 体或蒸气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灭火救援组织工作。 (四)开展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的工作不完善,隐患排查整 治工作不深入。在深化推进厂房仓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 现嘉好路230 号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进行了整改,但未 指出厂房实际使用情况与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不符以及作为 仓库使用并存放可燃材料的厂房3 内设置配电箱及开关的问题, 致使火灾隐患未能彻底整改。前期厂房仓库专项整治不深入不扎 实,跟踪复核不细致、整治质效不明显。

17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认真履行属地及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各级、各部门要 清醒认识到当前复杂严峻的安全形势,牢记“上海无小事、消防无 小事”,保持“时时放心不下”的忧患意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以 奋发有为的精气神落实超常规措施,切实提升发现问题的强烈意愿 和能力水平,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效。属地政府要牢固树立 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联合消防、建管等 部门共同加强巡查工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场所 予以严厉打击。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积极指导支 持属地对发现问题隐患的彻底整改,不断构筑与上海超大城市定 位相匹配的安全监管体系。 (二)严格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钱汇公司、宁罗公 司、麒脉公司要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建 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责任人,建 立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架构,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消 防演练,要加大消防教育培训力度,提升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 识,有效履行各自消防安全主体管理责任,做到隐患自查自改、 应改尽改。 (三)强化对仓储物流行业的各方监管职责。针对仓储物流 企业异地注册经营,内部管理不规范,安全问题隐患突出的情况, 区经委、区商务委、区交通委等部门要严格落实市安委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

18 须管安全”责任体系的意见》以及行业领域监管职责清单要求, 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按照嘉定区重点行业领域“一件事” 牵头部门责任清单,牵头街镇对物流仓储企业集中的各类园区和区 域开展全覆盖排查,压紧压实出租方、承租方、经营管理方等各方 安全责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可用,健全完善货物出入库登记管理、 应急预案和演练等管理制度,切实消除监管盲区。 (四)全面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各有关单位、属地政府 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梳理重点监管事项,细化部门责任措 施,全面深化厂房仓库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违规改建、违规 使用的情况。要提高执法精确性和针对性,突出对改变厂房火灾 危险性类别使用、电气线路敷设和电气设备管理等安全条件不符 合规范要求的行为实施监管执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和区域协作配合机制,对违法 企业采取联合惩戒等措施,从源头上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避免同 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FD10770 | 2024_上海嘉定南翔JDC2-0202单元33-02地块示范区景观工程5·2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嘉定南翔JDC2-0202单元33-02地块示范区景观工程5·2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无障碍版| 适老版 | 繁體版 | English

一网通办

政府信息公开

政民互动

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执行公开>公益事业>灾害事故救援领域>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正文

嘉定南翔JDC2-0202单元33-02地块示范区景观工程“5·2”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5月2日晚23时16分许,位于嘉定区南翔镇嘉前路鹤槎路口西侧100米处的JDC2-0202单元33-02地块示范区售楼处下沉式庭院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其他爆炸事故,造成6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嘉府发〔2020〕24号)以及区领导批示,嘉定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领导任组长,区安委办、区建管委牵头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绿化市容局、南翔镇人民政府组成的嘉定区南翔镇JDC2-0202单元33-02地块示范区景观工程“5·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工作。调查过程中聘请了建设、化工等相关单位专家进行技术检测分析,并委托了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6名伤者进行损伤鉴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还原事故现场、勘察检测、调查询问、提取资料、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等级的其他爆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嘉定区南翔镇JDC2-0202单元29-01、31-02、32-01、33-02地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建设单位:上海润喆翔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喆公司”)

总包单位: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景观施工单位:江苏百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绿公司”)

项目地址:嘉定区南翔镇(四至范围: 东至:鹤槎路 西至:惠亚路-安惠路 南至:嘉前路-嘉宁路 北至:嘉程路)

该项目占地面积52288.18㎡,总建筑面积为194471.4㎡,工程造价:525146108.30元,合同工期693天,开工日期为2024年2月8日。项目共计14栋住宅、1栋会所(售楼示范区)及相关配套用房、配电房、垃圾房。地下面积约63177.03㎡,其中人防面积13663.91㎡。

事故发生前,2#楼会所(售楼示范区)已完成移交,正由建设单位组织景观绿化单位进行收尾施工。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24年2月,润喆公司与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不包括项目内的园林景观施工。

2024年1月17日,润喆公司与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不包括对项目内园林景观施工的监理。

2024年3月10日,润喆公司与百绿公司签订了《示范区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嘉定区南翔镇JDC2-0202单元33-02地块示范区景观工程,工程内容:示范区景观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3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8月31日,合同价:5040000.00元。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润喆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655号1幢8层878室,法定代表人:王昕铁,注册资本:人民币562000.00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23年12月28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 百绿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1号5幢,法定代表人:徐鹏,注册资本:50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0年5月24日,经营范围:生态景观建设;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古建筑工程、桥梁工程、广告工程、标识系统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水利工程、水电工程、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风景园林设计;地质灾害治理;水土保持;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养护;苗木、花卉种植、销售、租赁;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百绿公司持有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7309),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百绿公司持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16〕014004),有效期:至2025年6月5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因润喆公司计划于5月5日向社会开放项目售楼示范区,故项目景观施工单位百绿公司安排部分工人在2#楼(售楼示范区)中庭下沉式庭院内进行加班施工。5月2日晚23时16分许,当时工人正在进行切割钢板、铺贴瓷砖等作业,该下沉式庭院内人行步道架空混凝土板突然异常突出,被掀飞的混凝土板(块)坠落后砸中正在作业的施工人员,共造成6人受伤。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嘉定区消防救援支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救援,将现场6名伤员救出并送往医院救治。截至目前,6名伤员情况稳定,无生命危险。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受伤人员情况

伤者:

1.王X,男,41岁,江苏阜宁人,带班。

2.马XX,男,68岁,江苏阜宁人,普工。

3.冯XX,男,54岁,山东巨野人,普工。

4.韩XX,男,58岁,江苏东台人,普工。

5.刘XX,男,65岁,江苏盐城人,普工。

6.张XX,男,51岁,山东巨野人,普工。

上述6人均由百绿公司雇佣。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截至目前,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400万元。

四、伤者鉴定、事故现场及技术检测分析情况

(一)伤者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6441-198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对6名伤员进行损伤鉴定。

6月18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王X的鉴定意见书,鉴定为损失工作日1200日,伤害程度评定为重伤;

7月11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冯XX的鉴定意见书,鉴定为损失工作日870日,伤害程度评定为重伤;

7月11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韩XX的鉴定意见书,鉴定为损失工作日1630日,伤害程度评定为重伤;

7月11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刘XX的鉴定意见书,鉴定为损失工作日680日,伤害程度评定为重伤;

7月11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张XX的鉴定意见书,鉴定为损失工作日2085日,伤害程度评定为重伤;

马XX送医诊断为开放性面部损伤、小腿损伤、肺挫伤,经治疗后于5月14日出院,拒绝进行损伤鉴定。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位置位于售楼示范区中间下沉式庭院(见图1),位于地下一层处,庭院长宽分别约为28m*18m,底部为基础结构底板(C35,600mm,施工日期为2024年2月),底板下方为抗拔桩。周边建筑为售楼处,为地上一层(局部两层),地下一层(局部两层)的框架结构。

下沉式庭院结构底板顶面至建筑完成面高差约为1.8m。根据售楼示范区建筑及结构设计资料,该处需覆土1.4~1.5m厚。根据景观设计图,该处采用C20素混凝土浇筑(约1.05m厚),其上层结构则根据功能要求,分别布置了C30结构混凝土、盖板等。此外,绿植部分采用种植土填充。(见图2)

C20素混凝土施工日期为2024年3月底。

底部C35结构混凝土的施工日期为2024年2月。

下沉式庭院景观工程构造示意图如下:

根据景观图,下沉式庭院景观主要分为浅水区、斜坡水景、行走道、绿植区四部分,其中浅水区及斜坡水景区域面板下方为蓄水空间。行走道盖板下至填充混凝土间的空腔采用土和砾石填充,后经图纸变更,未填充而形成空腔。

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发现行走道盖板下至填充混凝土存在不同区域的空腔。发生事故区域(掀起盖板的下方)构造形式为空腔区域(见图3)。

事故发生时,售楼处幕墙外立面和内部装修已完工,正在进行下沉庭院的景观施工。行走道有一处盖板被掀开,从掀开处观察:行走道下方未进行填充,上方有混凝土盖板,形成高度约50公分左右的空腔。掀开处旁边的一棵庭院树倾倒,树枝上挂有一袋使用了部分的袋装水泥。另有三块幕墙玻璃发生爆裂(见图4)。

事发位置现场有角磨机,且附近位置也发现有烟头残留(见图5)。

(三)技术检测分析情况

1.事故现场符合爆炸后形态,非坍塌破坏。现场未见燃烧痕迹。

  1. 事故现场检测未发现有甲烷等易燃物质,工程地勘资料亦表明该地块无产生沼气等易爆物质的情况。
  1. 现场区域发现一定量氢气逸散,且主要集聚于C20回填混凝土的区域,在事故发生后数日内,仍有氢气散出,部分区域氢气在1~2分钟内逸散出的浓度最高可达2.7%。因此推测氢气逸散后若上方存在密闭空间,则易导致气体聚积,若经过一段时间的聚积,达到氢气4%的爆炸下限,遇明火即可引起爆炸情况。

实验室取样分析亦表明C20回填混凝土区域所取样品在加速条件下亦有氢气产生。说明该批混凝土是导致氢气产生的主要来源。该批次混凝土浇筑日期为3月底,搅拌站原材料使用完毕,因拌站管理及配合原因,无法获取当时样品和相关资料。推断是混凝土原料中可能混有单质金属元素,亦或原材料(如胶凝材料或掺和料、骨料)中混有其他导致氢气产生的杂质。

  1. 行走道下空腔可成为易燃气体集聚空间。从现场盖板被掀开的C处及盖板被破除的F处,均可见深度约0.5m,宽度约1m,长度不等的多处空腔。空腔下方即是C20素混凝土。在现场结构施工已完成的情况下,行走道下的空腔完全有可能成为易燃气体的集聚空间,逐步累积达到并超过氢气的爆炸下限4%。
  1. 现场发现可能产生火源的证据。现场调查时观察到爆炸点周围地面上有烟头残留,同时也发现景观施工时用的角磨机。角磨机工作时,磨片触碰到金属极易产生火花。现场爆炸点周围2米范围内,用于现场绿植旁挡土板、走道两侧下方的不锈钢板,及水坡造型的托盘和矩管均是金属材质。以上诱因可能引燃空腔缝隙逸出的氢气,并瞬间蔓延至下方空腔,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

(详见《事故技术分析报告》)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下沉式庭院C20回填混凝土区域持续产生氢气,行走道结构等处形成相对密闭空腔,氢气无法快速逸散并逐步聚积,达到氢气爆炸下限,并被外部火源诱因引燃,导致的一起爆炸事故。

(二)间接原因

  1. 百绿公司对下沉式庭院园林景观施工浇筑使用的C20素混凝土的来源渠道未严格审核、对C20素混凝土的质量未严格把关,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1. 下沉式庭院园林景观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施工作业过程安全管理缺失,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1. 相关管理人员缺乏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 尤X,润喆公司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管理职责,下沉式庭院园林景观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缺乏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责成润喆公司依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尤能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事故调查组。

  1. 刘X,百绿公司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示范区景观工程。未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下沉式庭院园林景观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缺乏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严格审核C20素混凝土的来源渠道、对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C20素混凝土的质量未严格把关,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1. 申XX,百绿公司施工现场生产经理。未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缺乏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严格审核进入施工现场的混凝土质量,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责成百绿公司依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分别对刘X、申XX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事故调查组。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 百绿公司,未严格落实施工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下沉式庭院园林景观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未能保证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下沉式庭院园林景观施工浇筑使用的C20素混凝土的来源渠道未严格审核、对C20素混凝土的质量未严格把关,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1. 润喆公司未能保证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示范区景观工程分包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缺失,下沉式庭院园林景观施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分别对百绿公司、润喆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七、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百绿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审核项目施工使用的原材料的供货渠道、严把原材料的质量关;要仔细辨识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隐患,切实加强对项目工地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保证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全面提升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要切实加强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二)润喆公司要加强对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分包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施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要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施工项目开展全面仔细地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坚决杜绝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情况,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4年9月18日

嘉定南翔JDC2-0202单元33-02地块示范区景观工程“5·2”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沪公网安备 31011402003717号   ICP备案号:沪ICP备13001862-1   政府网站标识码:3101140038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管主办  网站联系方式:021-69989888

FD10773 | 2024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松江新桥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4·1厂房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的批复.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1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 松江新桥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4·1”厂房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情况报告的批复 区应急局: 你单位《关于松江区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4·1”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的请示》(沪松应急局〔2024〕35 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对责任 者(单位)的处理建议,请有关部门抓紧落实。 特此批复。 2024 年8 月5 日 松江区人民政府文件 沪松府〔2024〕81 号

2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8 月5 日印发

FD10774 | 2024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银都西路350号12·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的批复.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银都西路350 号“12·29”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的批复 区应急局: 你单位《关于松江新桥银都西路350 号“12·29”一般火灾事 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的请示》(沪松应急局〔2024〕23 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对责任者(单位)的 处理建议,请有关部门抓紧落实。 特此批复。 2024 年5 月27 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6 月4 日印发 松江区人民政府文件 沪松府〔2024〕61 号

FD10775 | 2024_上海松江叶榭腾聚包装材料10·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上海松江叶榭上海腾聚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报告 002007001005

松江叶榭上海腾聚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10·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松江叶榭上海腾聚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10·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3-18 阅读次数: 次

2024年10月9日17时14分许,松江区叶榭镇竹亭路368弄59号上海腾聚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聚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500平方米,造成直接财产损失616.7417万元,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和叶榭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即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并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事故发生后,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消防救援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经委、区文旅局、区交通委和叶榭镇人民政府,组成了松江叶榭上海腾聚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独立出具法律意见建议。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模拟实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松江叶榭上海腾聚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9”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员工违规灌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属地政府所属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松江区叶榭镇竹亭路368弄,共建有4幢厂房,2002年建成竣工,总建筑面积约16388.09平方米。2004年,上海汉峰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峰公司”)从法院拍卖获得该园区所有权。园区于 2005年8月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2016年2月取得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用途为工业。2004年至 2012年期间,园区内建筑汉峰公司自用,2012年该企业搬离后,建筑空置。2019年8月,上海斯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宁物业”)向汉峰公司承租此园区后对外出租,事发时共有承租企业15家。1号楼由斯宁物业作为员工宿舍经营、管理,2号楼租赁给上海博尊钢琴有限公司用作生产,3号楼为本次事故起火建筑,4号楼租赁给上海腾聚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聚公司”)用作办公。

3号楼建筑面积12293.64平方米,地上2层,框架结构,建筑耐火等级二级。该建筑内共有承租企业13家,其中生产型企业6家、仓库6家、快递站点1家。一层6家,分别为腾聚公司、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张泽配送站)、上海微恩家居有限公司、上海伊莉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宽味食品有限公司、上海迈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二层企业为上海玉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织霖家纺有限公司,上海泰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海纵承玻璃仪器有限公司、上海锦江国际酒店物品有限公司、上海筱扬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共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上海腾聚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3月28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竹亭路368弄59号3幢1层-3、2层-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43JE1R,法定代表人:李铁平,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该公司持有印刷经营许可证,编号:(沪新)印证字第2702009080000号,许可内容: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包装材料、印刷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等。该公司为本次事故发生单位。
  1. 上海汉峰纺织品有限公司,2004年9月22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张泽竹亭路368弄59号1幢底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67216157M,法定代表人:王家荣,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纺织制品、编织工艺品及辅料加工及销售,自有房屋租赁。该公司为本次事故发生地园区产权方。
  1. 上海斯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8月12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555号201-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779301033Q,法定代表人:詹盛增,注册资金:1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物业管理,劳务服务、商务咨询服务(除经纪),企业形象策划,保洁服务,会务服务,酒店管理。该公司为本次事故发生地园区物业管理方。
  1. 上海宇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钰化工”),2013年11月15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兰州路681号305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0820894581,法定代表人:高文静,注册资金:2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批发;道路货物运输等。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沪(杨)应急管危经许[2024]200536,许可经营范围:涉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该公司为本次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供货方。
  1. 上海宏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腾公司”),2001年9月20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罗店开发区(市一路102号A-1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03378464Y,法定代表人:朱伟,注册资金:7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许可项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该公司为本次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
  1. 上海鑫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洋化工”)2006年3月31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872491757,法定代表人:徐国乐,注册资金:15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详见许可证),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等。该公司为本次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发货地。
  1. 上海叶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叶榭投资公司”)2002年7月16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旺路1号都市工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41175043X,法定代表人:陆春峰,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工农业项目投资开发;建材,家电,五金,汽车配件,木材,农机,化工原料(除危险品),金属材料,百货,普通机械,通讯器材,机电设备销售;停车场(库)经营。该公司为本次事故所在地工业区管理机构(镇属)。

(三)事故相关个人情况

1.黄卓轩,腾聚公司学徒工,男,20岁,事发时正从事危险化学品倒灌作业。

  1. 闵一辉,腾聚公司仓管员,女,52岁,主要负责腾聚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所需原材料出入库管理。
  1. 李铁平,腾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男,49岁,系腾聚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4.钱恒汉,斯宁物业经理,男,56岁,负责事发园区的整体管理工作。

(四)相关合同签署情况

1.厂房租赁情况

2019年12月1日,汉峰公司与斯宁物业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将上海市松江区竹亭路368弄59号厂房出租给斯宁物业,主要用途为工业用房,租赁期限20年。

2020年5月,斯宁物业与腾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总计租赁面积6672平方米,厂房做生产使用,租赁期限10年。

2.危险化学品运转流程相关协议

2024年8月15日,腾聚公司联系宇钰化工,希望宇钰化工提供其生产所需的危险化学品。宇钰化工于8月16日将异丙醇、正丙脂、醋酸乙酯提供给腾聚公司进行样品试验。8月28日腾聚公司反馈样品合格,决定开始长期合作。双方约定由腾聚公司向宇钰化工递交采购订单,宇钰化工货物送至腾聚公司后,腾聚公司仓管员闵一辉在送货单签字确认,完成供货。整体供货依据为腾聚公司的采购订单和宇钰化工的送货单,除此以外双方公司未就危险化学品交易签订相应协议。

2024年1月,宇钰化工与宏腾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运输的货物为经营性危险货物3类易燃液体,运输人员及车辆由宏腾公司提供,合同期限一年。

经调查询问,涉事危险化学品整体供货流程见下图:

腾聚公司向宇钰化工递交危险化学品采购订单,宇钰化工根据腾聚公司需求将货物运单通过微信发至宏腾公司业务员,同时宇钰化工联系鑫洋公司仓库主管,告知其发货内容和宏腾公司的运输车辆信息。宏腾公司安排车辆至鑫洋公司装货,再运输至腾聚公司,经腾聚公司仓管员闵一辉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后,再将此前使用完的危化品空桶装车运送至鑫洋公司,至此整个订货配送流程结束。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腾聚公司建立了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在人员管理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隐患。一是安全管理人员缺位,安全培训落实不到位。该公司虽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实际生产过程中未明确专门或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同时对员工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二是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缺失,隐患问题突出。该公司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改建的配套仓库未经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竣工验收,未向属地政府备案,未设置静电导除等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记录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情况、未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使用申报。

斯宁物业未建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虽然该公司与腾聚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但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斯宁公司未落实对租户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也未对下属租户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相关属地监管情况

叶榭镇党委政府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辖区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要求,由党政班子成员带队开展督导检查。腾聚公司被列入叶榭镇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计划,查见2次检查记录。但是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叶榭镇在加强厂房仓库安全生产行政检查、现场处置,及时处理移交发现的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线索等方面还存在工作不足,责任传导不到位。

2024年9月6日,镇应急管理中心检查人员对腾聚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共检查12项内容,发现存在“未查见该公司与房东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未落实排查治理情况”和“未查见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三项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但是没有发现腾聚公司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反映出检查人员风险隐患辨识能力欠缺。

叶榭投资公司作为叶榭镇工业区的管理公司,对包括腾聚公司在内的辖区企业开展管理与服务,承担安全隐患排查和发现的职能。经核查,叶榭投资公司与腾聚公司签订了《2024年度安全生产、消防、食品安全、环保工作责任书》,明确了腾聚公司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企业主体责任,但未查见至火灾事故发生前对腾聚公司开展的日常安全检查记录,未能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源头管理失职失责。

(七)事故发生经过

1.事故发生前原材料仓库危险化学品储存情况

区域序号

堆放物品

堆放数量

区域1

乙酸乙酯、正丙脂

乙酸乙酯约500千克,正丙脂约300千克

区域2

丁酯、空吨桶

丁酯180千克

区域3

PVC油墨

约1吨

区域4

胶水

约1吨

危化品存放室

油墨、胶水

约200千克

原材料区

印刷薄膜、纸箱、铝膜

/

2.事发经过

2024年10月9日17时11分许,腾聚公司员工黄卓轩利用小推车装载金属空桶前往该公司设置在3号厂房一楼东北角处的原材料仓库进行乙酸乙酯的灌装。其打开装有乙酸乙酯的吨桶阀门(塑料材质),将液体灌装进金属桶内,约三四秒后,液体突然起火。黄卓轩随即大声呼叫,仓管闵一辉听到呼叫后立即前往原材料仓库北侧打开卷帘门,使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发现火势无法控制,同时呼叫黄卓轩报警,至此事故发生。

(八)事故现场情况

图 3 受灾厂房外部图

图 4 原材料仓库

(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2.直接经济损失

经第三方评估,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16.7417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报告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10月9日17时14分,消防指挥中心接警,上海市松江区竹亭路368弄59号上海腾聚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先后调集松江、青浦、金山、化工、闵行、黄浦、特勤、奉贤、浦东、徐汇、长宁、战保等11个支队,41个消防救援站共111辆消防车、500余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火势于19时06分报控制,19时31分报熄灭,此次火灾无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1500㎡。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火灾发生后,区消防救援局以现场指挥、远程指挥和全勤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多种方式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处置。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和叶榭镇人民政府立即作出响应,启动应急预案,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完成了应急处置各项工作。事故未造成次生灾害,也未出现社会不稳定现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通过事故现场勘察、监控记录查询、化工院模拟分析论证,该起火灾事故的原因系操作工黄卓轩在进行乙酸乙酯灌装作业时,乙酸乙酯遇静电发生闪燃,起火后外溢的乙酸乙酯持续燃烧形成流淌火,火势蔓延并扩大成灾,是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技术检测和鉴定情况

2024年10月11日,事故调查组委托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简称“化工院”)对上海市松江区竹亭路368弄59号火灾事故进行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并进行事故模拟分析。11月7日,该院出具了《化学品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号:No.Z61F4100011)。

依据报告结论,该公司原材料仓库乙酸乙酯吨桶放置处左侧烧毁桶内物质、危险化学品仓库(危化品存放室)内存放的物品均为危险化学品。此外根据事故模拟验证,各起火阶段与视频监控起火阶段相符,开启的吨桶阀门加上流淌火可造成本次火灾事故。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气候因素分析,排除人为故意、动火作业、吸烟以及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1. 危险化学品违规存放。事发区域无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腾聚公司仍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 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匮乏。缺乏对危险化学品特性的了解,对倒灌危险化学品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辨识不足,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1. 安全措施不到位。乙酸乙酯灌装作业时未采取可靠的静电消除措施,未配备专门的灭火器材,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1. 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出租方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承租人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1. 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叶榭投资公司作为属地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虽与腾聚公司签订《2024年度安全生产、消防、食品安全、环保工作责任书》,但实际未对腾聚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企业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四、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李铁平,男,腾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安排员工进行乙酸乙酯灌装作业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钱恒汉,男,斯宁物业经理,对腾聚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等安全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腾聚公司,违规存放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现场未设置处于适用状态的通信、报警装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1. 斯宁物业,对腾聚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等安全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三)追责问责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属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区纪委监委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叶榭投资公司对企业内部工作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2.腾聚公司对企业内部工作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五、事故调查总结的教训

一是同类事故反复多次发生,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发挥不够。今年以来,松江区已发生多起涉及厂房仓库的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造成较大经济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其中松江区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4·1”一般火灾事故被市安委办挂牌督办,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司法处理和纪律处分。松江区委区政府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厂房仓库消防安全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腾聚公司再次发生火灾事故,反映出相关企业和部门、属地对此类事故的教训认识不到位,吸取不深刻。

二是“三管三必须”在部门之间还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腾聚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重效益轻安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未能有效统筹发展与安全。区文旅部门日常对印刷企业的法定检查涉及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和销毁等五项制度落实的情况,对于印刷企业是否落实油性油墨等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保管相关制度督促不到位。区经委对星级优秀产业园和重点园区下发了《关于加强重点产业园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园区安全工作的通知》,但对街镇产业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针对性工作指导不够。

三是“小园区”、“园中园”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亟需进一步优化。从松江新桥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4·1”一般火灾事故和本次火灾事故来看,事故发生企业所在园区均涉及非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的园区,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以街镇为主。此类园区和企业往往存在安全生产基础薄弱,违法用地、违章搭建、违规作业等突出情况,同时这些园区和企业所在的区域安全监管力量不足,专业能力欠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水平不够。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是以案警示,深刻反思事故问题及教训。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进行深刻反思,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排查隐患,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多发连发势头。各地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事故分析和警示教育,深刻吸取本次事故和同类事故反复发生的惨痛教训,深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做到基数清、情况明、措施实,织密安全保障网。同时要精准发力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系统治理,加快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多发连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是组织开展印刷行业风险隐患排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和储存等全链条管理。针对全区印刷企业深入开展情况排摸,重点摸清工艺流程中使用油性油墨和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的情况,聚焦印刷企业违规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违规装卸危险化学品等情况。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排查情况要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清单,逐一销号。通过排摸形成的台账清册要定期更新,同时区文旅部门要加强印刷行业的准入审核,敦促申领《印刷许可证》的企业将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和安全评估情况提交相关部门备案。

三是理顺基层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提升基层单位安全防范能力和安全监管水平。叶榭镇要根据地区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情况、安全风险程度,配齐配强监管执法力量和应急救援力量,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做实隐患排查治理,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叶榭镇应急管理中心要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风险隐患发现和处置能力,加强与区级部门的协调联动和对中小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帮扶,提升基层安全监管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叶榭投资公司要进一步优化企业安全巡查机制,明确巡查内容和检查频次,加强与镇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做到各类隐患能发现早发现,能处置早处置。

四是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斯宁物业要建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为厂房仓库的出租方和物业管理方,要落实对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腾聚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的教训,明确专门或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在生产车间和储存库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作业班组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主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加强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配套仓库未经安全评价和政府备案不得使用。

附件:

收藏 打印

FD10776 | 2024_上海松江樱花化研化工4·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松江区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4·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松江区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4·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11月27日

2024年4月1日13时31分许,位于松江区泗砖南路1108号2幢-2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5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910万元。

火灾发生后,松江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由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公安分局、新桥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4.1”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在市安委办的指导下,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取样检测、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座谈交流,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4·1”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违反工艺流程违规作业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和直接原因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所在园区为上海新鸿苑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松江区新桥镇泗砖南路1108号。该地块土地产权为农村集体所有。2009年1月,负责新桥镇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的上海新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该地块租赁给上海新鸿苑实业有限公司,承租后上海新鸿苑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升级改造。园区内由南向北依次有5幢建筑,建筑编号依次为“1、2、3、5、6”,建筑面积约18000平方米,共出租给28家生产经营单位。

起火建筑位于该园区的2幢厂房,建筑结构为单层钢结构厂房,局部二层,墙体为砖混结构,彩钢板屋顶,呈东西排列,建筑面积约为4500平方米。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租用了该园区内2幢-2厂房用于生产、仓储,租赁面积约1600平方米。由西往东依次放置了调和釜(4-7号)、包装桶(大桶)、调和釜(1-3号)、货架、包装桶(小桶)等设施设备,由南往北依次分隔成两间办公室,南侧为生产休息室、北侧为实验室。在该厂房内分别存储了基础油、切削液、脱模剂和二氧化硅水溶液等生产原料。

图一、园区平面示意图                   图二、2幢厂房平面示意图

(二)涉事企业基本情况

(三)火灾发现过程及处置情况

1、起火经过

2024年4月1日13时30分许,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安德和王立敬在公司车间中部2号调和釜下方区域处操作时,分装的产品发生爆燃,随即呼喊“着火了”,并与同事尝试扑救,发现火势无法控制后撤离。13时31分许,该公司员工高双双在配货时听到有工人呼喊“着火了”,回头看到车间内西北角有黑色浓烟冒出,即拨打电话报警,为第一报警人。

2、灭火救援处置情况

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调派新桥站、泗泾站、广富林站、松01、松011等25个消防站、80辆消防车到场扑救,首战到场力量于13 时44分到场,15时58分将火势扑灭。

3、火灾现场物品调查情况

事故调查组调取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货单中涉及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相关化学品名均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不属于危险化学品。2024年4月2日,事故调查组委托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对松江区泗砖南路1108号2栋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事故现场和仓库内提取了相关样品,进行易燃危险性检测与鉴定。4月18日,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化学品危险性评估报告。经鉴定:样品闭杯闪点值均大于96℃,均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第2828项[],均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定义范畴内的易燃液体。

4、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烧毁烧损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休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宏刚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畅响洗涤有限公司、上海黔田机械有限公司等单位内建筑结构、装修装饰、设施设备、货物等,毗邻租户不同程度受火灾影响受灾,过火面积2500平方米,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910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分析认定

1、火灾发生直接原因

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静电遇混合物质挥发的可燃蒸气发生爆燃,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2、火灾发生原因分析

火灾发生前,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品名为“锌合金6号”的脱模剂,员工王立敬使用叉车将塑料吨桶内的四种物质晃动混合,静置后,在分装过程中,员工张安德打开塑料吨桶下方的阀门,将塑料吨桶内混合液体通过滤网、漏斗罐装至下方金属桶内。企业存在违反操作工艺,使用易产生静电的塑料桶灌装液体化学品,加工过程中多次剧烈晃动导致电荷积聚产生静电,产生的静电遇混合物质挥发的可燃蒸气发生爆燃并扩大成灾。

二、事故涉及有关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二)上海新鸿苑实业有限公司

三、事故涉及有关方面的具体责任

(一)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未及时组织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筑内生产车间和仓库未分开设置,作业区域内堆放大量易燃可燃物,占用消防车通道。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疏散逃生演练。

企业负责人戴志荣及员工张安德和王立敬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戴志荣在明知员工张安德和王立敬违规操作却未出面有效制止,纵容违规作业持续进行;员工张安德和王立敬违规使用易产生静电的塑料滤网灌装液体化学品,罐装过程中化学液体从高处冲击塑料滤网,至积聚静电并扩散大量可燃蒸气,因静电放电引起可燃蒸气起火。戴志荣、张安德和王立敬有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嫌疑。

(二)上海新鸿苑实业有限公司

作为园区管理单位,对园区内企业货物堆放的行为缺乏日常管理;对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力,未督促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四、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对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志荣、员工张安德和王立敬等 3 人,建议由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办,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行政处罚

2、对上海新鸿苑实业有限公司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立案查处。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应急能力提升。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清醒认识到本区当前复杂严峻的安全形势,把握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趋势,牢记“上海无小事、消防无小事”,保持“时时放心不下”的忧患意识,以奋发有为的精气神落实超常规措施。严格执行《松江区落实安全生产领域“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体系意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提升发现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效,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范长效机制,不断构筑与上海超大城市定位相匹配的安全监管体系,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和“科创人文生态”新松江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二)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业部门安全责任落实。区安委办要充分认清本区厂房、仓库量大面广、业态复杂的实际情况,深化厂房仓库、厂中厂、园中园专项治理方案,将排查范围拓展至500平方米以上,将违规占堵消防通道、违章搭建、“三合一”、冷库等纳入重点监管与治理范围。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主线,持续推进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大问题隐患突出区域场所综合治理力度。区经委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指导督促属地街镇、经开区和园区加强对园区的业态管理,严格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作为企业入驻的必要条件。督促各重点产业园区对引入、租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区城管执法局(拆违办)要研究建立针对经审核已纳入市缓拆数据库的生产经营性区域内装卸货挡雨棚等临时构筑物的跟踪管控措施,对于擅自改变用途导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对象依法实施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执法措施,加快消除安全隐患。区消防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监督执法模式,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提升风险较高场所的检查率。要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积极向总队和区政府建议修订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界定标准,仓库防火管理规定等标准规范。要全面深化厂房仓库专项行动,全面检视近年来厂房仓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存在的问题,明确部门之间排查职责分工,统一排查标准,提升排查效率,隐患问题逐一登记、逐项销号,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升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指导单位责任人熟练掌握火灾风险辨识技能,提高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制发常见消防隐患图集,加强对街镇安全检查人员、网格巡查人员的培训,提升其发现基础类隐患能力。大力开展社会化消防工作,发挥政府综合治理工作和网格员的积极作用,对于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政府协调各部门大力开展重大火灾隐患的查处、督促整改工作。

(三)加强能力提升,狠抓属地责任落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及其组成部门要切实树立“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责任意识,一级对一级负责。要认真研判城市风险形势,压实全链条监管责任,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城市消防安全预防体系,完善应急机制。开展各类安全专项行动要把责任压实、要求提实、考核抓实、层层分解。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加大检查力度,精准执法,提高发现隐患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入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对辖区公共安全领域风险开展分析评估。

(四)认真排查隐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关园区和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加大隐患自查自纠力度。重点针对搭建临时挡雨棚、占用防火间距、通道堆物、“三合一”等情况,开展深入排查整治,应改尽改,应拆尽拆。相关园区和企业要结合生产过程、作业场所、危险性类型和危害事故的具体情况,系统性地审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认真开展应急预案的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

长乐区文岭镇东吴村阜庄*号民房“4.24”…

松江叶榭上海腾聚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10…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10777 | 2024_上海汉霸数控机电11·17其他爆炸一般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上海汉霸数控机电有限公司11·17其他爆炸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栏目列表区域内容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上海金山

政府文件

部门文件

区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事故通报

正文区域内容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上海汉霸数控机电有限公司“11·17”其他爆炸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默认 【字体: 大 中 小 】

2025年03月27日

上海金山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上海汉霸数控机电有限公司“11·17”其他

爆炸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关于上海汉霸数控机电有限公司“11·17”其他爆炸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请示》(金应急〔2025〕1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事故调查组《上海汉霸数控机电有限公司“11·17”其他爆炸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请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后续工作。

特此批复。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

上海汉霸数控机电有限公司“11·17”其他爆炸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1月17日18时05分,位于枫泾镇环东三路689号上海汉霸数控机电有限公司油漆房内,发生一起其他爆炸事故,致三人重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和《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实施本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决定》(金府发〔2019〕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经金山区人民政府授权,由金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金山区总工会、公安金山分局、金山区消防救援局、枫泾镇政府组成“上海汉霸数控机电有限公司‘11·17’其他爆炸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调取监控视频、委托伤势鉴定、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上海汉霸数控机电有限公司“11·17”其他爆炸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个人情况

  1. 上海汉霸数控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821xxxxxx,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xxxxxx,注册资本:人民币X万元,成立日期:2011年9月16日,经营范围:精密数控电火花成形机床生产加工,从事机电、数控科技专业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汽车零部件,机电设备及配件,电子产品销售,自有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软件开发,商务咨询,从事汽车零部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 嘉兴博泓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泓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BWxxxxxx,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xxxxxx,注册资本:人民币X万元,成立日期:2022年7月22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等。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职业中介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1. 余某动,男,汉族,x岁,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xxxxxxxxxx,户籍地址:江苏省泗洪县四河乡xxxxxx,汉霸公司临时雇用人员。

(二)人员作业情况

2024年9月,博泓公司安排劳务派遣工人张某征、舒某权至汉霸公司从事喷漆作业。10月,舒某权找来自然人余某动配合作业。三人以计件制结算工钱,中途停工两次。11月4日始,三人陆续返回作业。

(三)涉事油漆车间情况

  1. 涉事油漆车间位于汉霸公司厂区西北侧综合楼一楼,于2022年11月3日通过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的审批,批复文号为金环许[2022]179号。项目分期建设,一期项目于2023年完成自主验收,生产工艺:擦拭—刮腻子—打磨—喷漆。
  1. 涉事油漆车间东西长66.24米、共16跨,南北宽16.24米、共2跨。功能间位于北侧第3-8跨(由西向东方向),每两跨使用夹芯板分成三间。三间喷漆功能间功能设置由东向西依次为擦拭、刮腻子(打磨)、喷漆工艺。(见图1)
  1. 事发区域为东侧第一间喷漆功能间,其北侧墙面安装有一台独立式可燃气体报警仪,东北侧设置一台环保吸风装置。现场另有角向磨光机、电动打磨机、气动打磨机三种打磨工具。

图1 涉事油漆车间平面示意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17日17时39分许,张某征、舒某权、余某动三人陆续至汉霸公司油漆车间开展喷漆作业。东侧第一间喷漆功能间内已南北放置2台铸铁基座。

调取东侧第一间喷漆功能间现场监控视频(监控显示时间与北京时间一致),事发经过如下:

17时39分至17时54分,张某征使用角向磨光机对铸铁基座表面进行打磨,监控中可见多次火星溅射。舒某权使用抹布从敞口塑料盆内蘸取清洗剂擦拭铸铁基座表面。二人存在交叉作业情况。

17时55分至18时04分,舒某权使用电动打磨机对铸铁基座表面进行打磨,张某征使用抹布从敞口塑料盆内蘸取清洗剂,擦拭铸铁基座表面。二人存在交叉作业情况。其中,余某动于18时01分进入现场,使用抹布蘸取清洗剂擦拭铸铁基座表面。

18时04分17秒,张某征站立在南侧铸铁基座上,将敞口塑料盆内清洗剂倾倒至铸铁基座凹槽内。18时04分51秒,张某征使用气枪吹扫南侧基座凹槽及表面清洗剂,吹扫至基座东面位置时,舒某权蹲坐于2台铸铁基座间隙使用电动打磨机打磨北侧铸铁基座,余某动站立在北侧铸铁基座东面擦拭基座表面(图略)。

18时05分41秒,现场突然爆燃起火。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某征、舒某权、余某动三人自行逃出现场。公司人员发现后立即拨打119、120。18时20分,金山区消防救援局到场参与处置。18时25分,火势被扑灭。120到场后,将三人送至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救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伤者1:张某征,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619xxxxxxxxxx,户籍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城头镇xxxxxx,汉霸公司劳务派遣工。

伤者2:舒某权,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319xxxxxxxxxx,户籍地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xxxxxx,汉霸公司劳务派遣工。

伤者3:余某动,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xxxxxxxxxx,户籍地址:江苏省泗洪县四河乡xxxxxx,汉霸公司临时雇用人员。

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X万元。

四、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及有关调查情况

现场勘验情况

  1. 事发地址位于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三路689号上海汉霸数控机电有限公司综合楼一楼喷漆车间内。综合楼一楼的建筑面积为1048平方米,北侧第3-8跨(由西向东)为喷漆区域,每2垮之间使用泡沫夹芯板分成三间,事发区域为东侧第一间喷漆功能间。
  1. 事故现场火势已扑灭,地面有大量水,车间内多个物品已烧损,南侧窗户玻璃已破碎,喷漆车间泡沫夹芯板墙体已倾倒;事故现场地面上有一烧损的插座及打磨机,另见一未烧损的完整的打磨机。
  1. 涉事喷漆房为北侧玻璃窗的玻璃已破碎,南侧为卷帘门,东西两侧均为泡沫夹芯板隔墙;喷漆房内部南北间隔1米放置有2台铁铸件,铁铸件规格为长2.9米×宽2.6米×高1.0米;喷漆房东北角为一环保吸风装置;喷漆房北侧墙上安装有一蓝色独立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安装高度为1.3米,电源线插头未插入插座内;南侧卷帘门内部两侧有动力气体接口,门外有固定电源插座和开关箱。
  1. 涉事喷漆车间西侧为调漆间,调漆间内泡沫夹芯板墙面已凸起;事故现场南侧为堆货区域,有一铁质柜子,柜子上有一打磨机。

5.涉事喷漆车间安装监控探头,执法人员已调取监控视频。

6.附事故现场照片12张。

图略。

(二)伤势鉴定情况

2024年12月24日,事故调查组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伤者余某动、张某征、舒某权进行伤势鉴定。2025年1月8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分别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25]临鉴字第35号、司鉴院[2025]临鉴字第36号、司鉴院[2025]临鉴字第37号),鉴定意见为:余某动、张某征、舒某权本次事故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均超过105日,企业职工伤害程度均评定为重伤。

(三)技术鉴定情况

金山区消防救援局对事故起火原因开展技术鉴定,并出具《上海市金山区汉霸数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1·17”事故技术调查报告》。报告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1月17日18时05分41秒许,起火部位为油漆车间第7-8跨打磨清洗功能房内,起火点为打磨清洗间东侧。认定可燃物为擦拭使用的清洁剂(在空气不流通的情况下极易挥发达到爆炸下限,形成爆炸性可燃气体),点火源为舒某权在基座西侧进行打磨作业时,电动打磨机和铸铁件发出的炙热金属流。

(四)其他调查情况

  1. 经查,汉霸公司设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为第一责任人,统筹管理公司业务与技术。行政副总陈某为直接负责人,负责公司行政和安全监督工作。生产副总李某某负责公司生产及安全管理工作。
  1. 经查,擦拭工艺使用清洗剂为混合物,生产厂商为杭州前山涂料有限公司,主要成份包括二甲苯62%,正丁醇20%,PMA18%,属于危险性类别为3.2类的中闪点易燃液体,闪点约为30℃。该清洗剂蒸汽比空气重,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汉霸公司使用同一清洗剂产品已有数年,日常采购已形成惯例,生产及采购部门始终未关注清洗剂成分及具体危险特性。
  1. 经查,汉霸公司油漆班组组长刘某某安排作业人员张某征、舒某权、余某动自行取用清洗剂。三人将清洗剂倒入敞口式塑料盆内,而后进行擦拭作业。刘某某未对夜班作业开展安全管理。
  1. 经查,2024年11月4日始,张某征、舒某权、余某动均为夜班作业,在进行擦拭、刮腻子、打磨、喷漆等工艺前,均需使用打磨工具对铸件表面进行打磨。此外,三间喷漆功能间未严格按照功能设置开展作业。东侧第一、第二间喷漆功能间长期存在铸件表面打磨、擦拭、刮腻子(打磨)、喷漆工艺交叉作业的情况。汉霸公司未安排人员对夜班作业开展现场管理,也未通过查看现场监控等形式对三人的作业情况开展安全检查。
  1. 经查,涉事喷漆功能间北墙的可燃气体报警仪为网购非标产品。事发时,可燃气体报警仪电源线插头未插入插座内,不能正常运转。经调查人员现场测试,该可燃气体报警仪靠近盛有清洗剂的容器一定距离时,能够触发声光报警。此外,该可燃气体报警仪安装高度为1.3米,安装位置位于环保吸风装置集气口,均不符合《产品说明书》的安装要求(①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米;②不要安装在:给气口、换气扇、房门等风量流动大的地方)。

6.查见汉霸公司制定的《油漆喷漆作业指导书》,但未涉及生产安全内容。

  1. 经查,汉霸公司未对张某征、舒某权、余某动三人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将清洗剂成分及危险特性告知张某征、舒某权、余某动。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发时,余某动、张某征对基座进行擦拭,舒子全在临近位置使用电动打磨机对基座进行打磨,形成交叉作业。张某征向基座上倾倒清洗剂,并对清洗剂进行吹扫,加快清洗剂挥发,造成爆炸性气体的形成,遇打磨炙热高温金属流点火能发生爆燃,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汉霸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涉事喷漆功能间长期存在的铸件表面打磨、擦拭、刮腻子(打磨)、喷漆工艺违规交叉作业的情况;二是违反《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通风》(GB6514-2023)要求,在前处理作业中使用含苯清洗剂;三是未对劳务派遣工人、临时雇用工人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四是未确保可燃气体报警仪正常运转;五是喷漆作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不完善。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认定及处理建议

  1. 李某某,汉霸公司生产副总,安全意识淡薄,一是未对生产工艺中长期使用的清洗剂危险特性开展风险辨识;二是对涉事喷漆功能间长期存在的铸件表面打磨、擦拭、刮腻子(打磨)、喷漆工艺违规交叉作业的情况失察失管;三是对可燃气体报警仪未处于正常运转状态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做进一步处理。
  1. 陈某,汉霸公司行政副总,未督促生产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金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1. 刘某某,汉霸公司油漆班组组长,一是未对夜班作业开展安全管理,对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失察失管;二是未确保可燃气体报警仪正常运转。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汉霸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二)事故责任单位认定及处理建议

汉霸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涉事喷漆功能间长期存在的铸件表面打磨、擦拭、刮腻子(打磨)、喷漆工艺交叉作业的情况;二是违反《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通风》(GB6514-2023)要求,在前处理作业中使用含苯清洗剂;三是未对劳务派遣工人、临时雇用工人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四是未确保可燃气体报警仪等安全设备处于可用状态;五是喷漆作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不完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金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汉霸公司

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学习安全生产领域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梳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切实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员工(包括劳务派遣工人、临时雇用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行业部门

建议金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开展对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集中整治工作,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关注危险化学品使用种类、安全管理制度、个体防护、作业审批和现场管理等方面内容,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属地政府

枫泾镇政府要全面落实“一案一警示、即时受教育”专项警示教育活动各项措施,指导汉霸公司梳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同时督促、指导辖区企业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切实做好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上海汉霸数控机电有限公司“11·17”

其他爆炸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5年3月28日

公文pdf展示区域内容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FD10778 | 2024_上海闵行_零内新材料3·12闪爆_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上海闵行零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4.3.12”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无障碍操作说明 跳转到网站导航区 跳转到主要内容区域

闵行人大 闵行政协

简体

简体

繁體

英文版

无障碍

长者版

关怀版

退出关怀版

闵行党建

一网通办

互动交流

投资闵行

闵行概览

提示消息

手机号码不能为空

上海闵行零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4.3.12” 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闵应急事故报〔2024〕1171号

2024年3月12日14时52分,闵行区虹梅南路3609弄4幢二层通道内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两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工作。因该起事故涉及伤者损伤鉴定、粉末检测、事故专家组技术鉴定(详见附1、2、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等规定,现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损伤鉴定、技术分析等方法措施,在法定时限内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和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与防范整改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上海闵行零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4.3.12”闪爆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业主单位

上海鹊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609号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沈万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该公司于2003年4月10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厂房租赁等。

2.承租单位

上海零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199号2幢1144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法定代表人:仝华;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于2018年4月4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化工产品销售等。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22年6月18日,上海鹊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零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上海鹊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将该公司自有产权的闵行区虹梅南路3609号4幢二层东侧区域出租给上海零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合同期限自2022年6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止。

2023年3月2日,双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约定,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协议期限自2023年3月2日起至《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后止。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3月12日14时许,上海零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仝华、公司实际经营者杨云霞在该公司(位于闵行区虹梅南路3609弄4幢二层)入口通道内进行光伏玻璃粉原料(含单质硅粉)混合筛分作业。仝、杨两人先把玻璃粉(19千克)和硅粉(1千克)在不锈钢盆中混合,后使用不锈钢双层筛网(直径约为40厘米)并采用手工揉搓筛分的方式对混和后的物料进行筛分。14时52分许,仝、杨两人正在进行筛分作业时,现场突然发生闪爆。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上海零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孙辛杰(当时在毗邻事发通道的该公司办公区内)听到爆炸声后,即拨打120求救。120到达后将仝、杨两人送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进行救治。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总体反应迅速,上报及时、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灾害。

三、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受伤情况

  1. 仝华,男,45岁,公民身份号码略,上海人。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的诊断,仝华伤情系三度烧伤。
  1. 杨云霞,女,66岁,公民身份号码略,上海人。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的诊断,杨云霞伤情系三度烧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90万元。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现场位于闵行区虹梅南路3609弄4幢二层该公司入口通道中部。该通道呈东西向(长约15米,宽约2.5米),通道南侧为建筑外墙,墙上有塑钢玻璃窗(长约2米,高约1.5米)。该通道中部有翻倒在地的木质操作台(长约1.5米,宽约0.8米,高约0.8米),地面留有破碎的窗户玻璃、闪爆后的粉尘、不锈钢粉料混合盆、不锈钢筛网等。该操作台东侧0.5米处墙面上设有一空气开关(距地面高度约1.5米)。现场无视频监控。事发地区当日天气晴好。

五、事故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原因及相关情况分析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作业人员在进行含有涉爆粉尘(硅粉)的筛分作业过程中,飞散的粉尘遇点火源发生粉尘闪爆。具体分析如下:

  1. 经调查,事故现场位于虹梅南路3609弄4幢二层该公司入口通道中部,据当事人仝华表述,事发当日仝华、杨云霞两人身着普通工作服(非防静电工作服)。事发时杨云霞站在位于该通道中部的操作台东侧,使用不锈钢双层筛网对混和粉料进行手工揉搓筛分作业,仝华此时站于杨西侧约1米处进行协助。
  1. 经调查,距该操作台东侧0.5米处墙面上有一空气开关(距地面高度约1.5米)。经核查,该空气开关为非电气防爆设施设备。
  1. 经调查,事发时两人混合筛分作业所用的硅粉(1千克),系由杨云霞(公司实际经营者)于事发当日自行带至公司,该材料属可燃性材料。
  1. 根据事故技术专家组分析,事发时混和筛分作业过程中飞散的粉尘遇点火源发生闪爆,点火源存在三种可能:(1)事发处位于室内通道区域,通道内的非防爆电气设施(空气开关等)产生电气火花;(2)事发当日天气晴好,空气干燥,作业人员普通工作服摩擦产生静电火花;(3)事发当日天气晴好,空气干燥,硅粉在筛分过程中物料摩擦产生静电火花。(详见附2)

(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上海零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作业人员组织开展粉尘防爆安全教育及培训,未对含硅粉尘筛分作业现场进行风险辨识,未督促作业人员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仝华,男,45岁,上海人,上海零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风险辨识,作业期间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仝华进行处理。

  1. 杨云霞,女,66岁,上海人,上海零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兼作业人员,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风险辨识,作业期间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上海零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对杨云霞进行处理。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上海零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对作业人员组织开展粉尘防爆安全教育及培训,未对含硅粉尘筛分作业现场进行风险辨识,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上海零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上海零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积极开展粉尘防爆等安全生产作业教育及培训,加强对作业场所的风险辨识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附:1.鉴定意见书(略)

2.技术分析报告(略)

3.检测报告(略)

上海闵行零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4.3.12”闪爆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20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

点击查看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奉)征地补告[2025]第47号 2025-07-2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奉)征地补告[2025]第47号 2025-07-2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奉)征地补告[2025]第47号 2025-07-2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奉)征地补告[2025]第47号 2025-07-2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沪(奉)征地补告(2025)第47号

2025-07-2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沪(奉)征地补告(2025)第47号

2025-07-2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沪(奉)征地补告(2025)第47号

2025-07-2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沪(奉)征地补告(2025)第47号

2025-07-23

FD10779 | 2024_上海闵行章毅广告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上海闵行章毅广告有限公司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上海闵行章毅广告有限公司“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4年11月18日

2024年1月6日11时50分许,闵行区浦江镇昌林路508号上海章毅广告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和《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沪应急行规〔202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经委、区建管委、区公安分局、区市场局、区城管执法局和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工作,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综合分析等方法措施,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和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事故防范和工作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上海闵行章毅广告有限公司“1·6”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电气线路故障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1. 起火建筑位于闵行区浦江镇昌林路508号厂区内,该厂区产权属于上海双骏灯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昌林路508号;法定代表人:孙凯元;成立于2013年11月13日;以下简称“双骏公司”)。
  1. 起火建筑原为单层厂房,建筑面积约480平方米(东西长约48米,南北宽约10米,高约7.6米)。事发时,该厂房内有两层,第一层砖混结构,功能为广告制作工区,面积约480平方米;第二层钢结构(隔板为木质),功能分为打印工区、综合办公区,面积约200平方米。该厂房内东南侧设有敞开式内楼梯,北侧外墙设有二层室外疏散楼梯,厂房内消防设施和器材主要为室内消火栓和干粉灭火器。

(二)土地、建筑使用情况

  1. 2014年3月,双骏公司取得兴达路258号房屋产权证(含昌林路508号厂区),产证宗地面积10672平方米,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地上建筑面积3527.19平方米。
  1. 2014年12月30日,双骏公司与吴征军(自然人,男,57岁,公民身份号码略,上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双骏公司将昌林路508号厂区(共2幢厂房,面积约1000平方米)出租给吴征军,吴征军负责厂区内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租期15年。吴征军承租后,又将该厂区对外进行招租经营(出租前,双骏公司和吴征军均未对昌林路508号厂区内原有厂房进行过改建、扩建或装修)。
  1. 2018年12月12日,吴征军与上海章毅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花贤路69号1幢A2888室;法定代表人:吴章毅;成立于2013年2月16日;以下简称“章毅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吴征军将昌林路508号内西侧厂房(面积约480平方米)出租给章毅公司,章毅公司负责厂房内的防火安全工作(租赁期限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
  1. 2022年1月,章毅公司对其承租的厂房进行装修,装修内容包括搭建二层插层(面积约200平方米),并在二层插层安装室外疏散门门锁、防盗铁栅栏、铁丝网等。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1月6日(周六)为章毅公司工作日,当天上午该公司厂房内共有7名员工在内作业,并有2名访客(景文霞及其女儿)至该公司探访吴章毅。11时30分许,章毅公司员工陆续离开外出吃饭,吴章毅及2名访客仍在该厂房二层插层综合办公区内。

11时50分许,该公司员工曹凯(第一发现人,男,27岁,湖南娄底人)在厂区内北侧卫生间处发现公司厂房一层内有烟冒出并有明火,且一层正门已无法进入。此时外出吃饭的员工韩亚辉(男,32岁,河南郑州人)和张小杰(男,34岁,甘肃庆阳人)回到公司,曹凯和韩亚辉试图从公司厂房北侧外墙疏散楼梯进入二层插层救人,因二层疏散门装有门锁,无法由外向内开启,二人即回到一层协同张小杰用灭火器实施扑救,周边相邻厂房群众陆续赶来协助灭火,曹凯同时拨打电话报警。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1时56分许,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杜行站、浦江站等9个队站23辆消防车,105名人员到场处置,闵行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先后通知浦江镇专职队和先新路微型消防站人员出动,专职队接到火情信息约5分钟后抵达火灾现场。主管杜行站于12时03分到场,并开展救援。

12时10分左右,消防救援内攻人员进入厂房内部进行搜救。12时20分,内攻人员在该厂房二层插层东侧综合办公区地面相继发现1名女性(景文霞)和1名女童(黄梦瑶),在该厂房二层插层西侧打印工区地面发现1名男性,“120”将人员转运至仁济医院救治。12时26分,杜行1号报熄灭。经现场指挥员确认无残火后,公安部门对现场实施封闭保护。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总体反应迅速,上报及时、措施得当,避免了次生灾害的发生。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1. 死亡人员情况:吴章毅,男,60岁,公民身份证号码略,安徽铜陵人,死亡原因为烧伤。
  1. 受伤人员情况:(1)景文霞,女,34岁,公民身份证号码略,甘肃天水人,伤情为呼吸道灼伤;(2)黄梦瑶,女,5岁,公民身份证号码略,甘肃天水人,伤情为呼吸道灼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火灾过火面积约100平方米,火灾致使厂房内部分印刷设备和办公用品被烧损烧毁,直接经济损失约243.5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原因及相关情况分析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章毅公司厂房内章毅公司自装的一层LED灯带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具体分析如下:

  1. 事故起火时间为2024年1月6日11时5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章毅公司厂房内一层距南墙约6.6米,距东隔墙约5.2米的2号裁切台上部东侧LED灯带处。
  1. LED灯带故障产生的高温喷溅物引燃了灯带扣板上的软膜蒙皮,蒙皮迅速蔓延燃烧,引燃该厂房内存放的PVC卷材、塑料薄膜、纸张等广告制品及木质装修装饰构件,产生大量高温热烟气;该厂房火灾荷载大,火势迅速蔓延至厂房插层的木质隔板和二层插层,形成立体燃烧,高温烟气向上部蔓延。
  1. 该厂房一层与二层插层之间仅通过一部室内敞开楼梯相连,火灾产生的高温烟气通过室内楼梯蔓延至二层插层,二层插层室外疏散门设置门锁,影响外部人员通过开启疏散门进入该厂房进行救援;二层插层窗户装有铁栅栏和铁丝网,影响室内人员在第一时间自救逃生。
  1. 根据应急管理部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于2024年3月20日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详见附1),事故现场提取的多股铜导线检材1-2、2-2鉴定为二次短路痕迹。

(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 章毅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未能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公司厂房内设施设备安全检查、维护工作不到位;违规在厂房内搭建二层插层,安装铁栅栏等影响逃生的障碍物,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1. 吴征军作为涉事厂房承租方及出租方,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督促该厂房实际使用方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未全面履行作为承租方、出租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1. 双骏公司对承租方缺乏统一协调管理,未督促承租方严格遵守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闵行区浦江镇投促办作为涉事厂区非公企业行业管理部门,未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全面履行行业部门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盲区和空白点。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

吴章毅,男,章毅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公司厂房内设施设备安全检查、维护工作不到位;违规在厂房内搭建二层插层,安装铁栅栏等影响逃生的障碍物,影响灭火救援行动。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有关公职人员

  1. 张磊,女,民进会员,浦江镇投促办主任。全面负责投促办工作。未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有效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单位章毅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责任。
  1. 徐俊,男,中共党员,浦江镇投促办副主任。分管事发辖区内企业服务、检查管理等工作。未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有效组织开展分管辖区内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单位章毅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责任。
  1. 潘鸿,男,中共党员,浦江镇投促办企服三科科室长。负责事发辖区内非公企业日常走访服务、困难诉求协调等工作。未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有效落实辖区内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单位章毅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行业管理部门的直接管理责任。

对上述人员的处理,建议相关材料移交区纪委监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给予行政处罚

  1. 对个人行政处罚:吴征军,男,涉事厂房承租方及出租方,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督促该厂房实际使用方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未全面履行作为承租方、出租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 对单位行政处罚:章毅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双骏公司,作为厂区业主单位,对承租方缺乏统一协调管理,未督促承租方严格遵守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议区安委办对双骏公司进行警示约谈。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吴征军要全面履行作为承租方及出租方的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身及承租方的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二)章毅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拆除各类影响逃生的障碍物,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三)双骏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承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闵行区浦江镇投促办应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切实加强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相关安全管理措施,积极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五)属地政府要详实排摸辖区内厂房仓库转租、分租及实际使用情况,形成常态工作机制,强化宣传教育,提升企业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

(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行业领域内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宣传事故案例,普及安全常识,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法治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共同防范化解事故风险。

杨浦区“10.1”松花一村35号205室较大火…

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6·25”、“8·3…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10780 | 2024_上海闵行章毅广告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上海闵行章毅广告有限公司"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无障碍操作说明 跳转到网站导航区 跳转到主要内容区域

闵行人大 闵行政协

简体

简体

繁體

英文版

无障碍

长者版

关怀版

退出关怀版

闵行党建

一网通办

互动交流

投资闵行

闵行概览

提示消息

手机号码不能为空

上海闵行章毅广告有限公司“1·6”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闵应急事故报〔2024〕1111号

2024年1月6日11时50分许,闵行区浦江镇昌林路508号上海章毅广告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和《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沪应急行规〔202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经委、区建管委、区公安分局、区市场局、区城管执法局和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工作,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综合分析等方法措施,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和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事故防范和工作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上海闵行章毅广告有限公司“1·6”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电气线路故障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1. 起火建筑位于闵行区浦江镇昌林路508号厂区内,该厂区产权属于上海双骏灯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昌林路508号;法定代表人:孙凯元;成立于2013年11月13日;以下简称“双骏公司”)。
  1. 起火建筑原为单层厂房,建筑面积约480平方米(东西长约48米,南北宽约10米,高约7.6米)。事发时,该厂房内有两层,第一层砖混结构,功能为广告制作工区,面积约480平方米;第二层钢结构(隔板为木质),功能分为打印工区、综合办公区,面积约200平方米。该厂房内东南侧设有敞开式内楼梯,北侧外墙设有二层室外疏散楼梯,厂房内消防设施和器材主要为室内消火栓和干粉灭火器。

(二)土地、建筑使用情况

  1. 2014年3月,双骏公司取得兴达路258号房屋产权证(含昌林路508号厂区),产证宗地面积10672平方米,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地上建筑面积3527.19平方米。
  1. 2014年12月30日,双骏公司与吴征军(自然人,男,57岁,公民身份号码略,上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双骏公司将昌林路508号厂区(共2幢厂房,面积约1000平方米)出租给吴征军,吴征军负责厂区内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租期15年。吴征军承租后,又将该厂区对外进行招租经营(出租前,双骏公司和吴征军均未对昌林路508号厂区内原有厂房进行过改建、扩建或装修)。
  1. 2018年12月12日,吴征军与上海章毅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花贤路69号1幢A2888室;法定代表人:吴章毅;成立于2013年2月16日;以下简称“章毅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吴征军将昌林路508号内西侧厂房(面积约480平方米)出租给章毅公司,章毅公司负责厂房内的防火安全工作(租赁期限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
  1. 2022年1月,章毅公司对其承租的厂房进行装修,装修内容包括搭建二层插层(面积约200平方米),并在二层插层安装室外疏散门门锁、防盗铁栅栏、铁丝网等。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1月6日(周六)为章毅公司工作日,当天上午该公司厂房内共有7名员工在内作业,并有2名访客(景文霞及其女儿)至该公司探访吴章毅。11时30分许,章毅公司员工陆续离开外出吃饭,吴章毅及2名访客仍在该厂房二层插层综合办公区内。

11时50分许,该公司员工曹凯(第一发现人,男,27岁,湖南娄底人)在厂区内北侧卫生间处发现公司厂房一层内有烟冒出并有明火,且一层正门已无法进入。此时外出吃饭的员工韩亚辉(男,32岁,河南郑州人)和张小杰(男,34岁,甘肃庆阳人)回到公司,曹凯和韩亚辉试图从公司厂房北侧外墙疏散楼梯进入二层插层救人,因二层疏散门装有门锁,无法由外向内开启,二人即回到一层协同张小杰用灭火器实施扑救,周边相邻厂房群众陆续赶来协助灭火,曹凯同时拨打电话报警。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1时56分许,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杜行站、浦江站等9个队站23辆消防车,105名人员到场处置,闵行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先后通知浦江镇专职队和先新路微型消防站人员出动,专职队接到火情信息约5分钟后抵达火灾现场。主管杜行站于12时03分到场,并开展救援。

12时10分左右,消防救援内攻人员进入厂房内部进行搜救。12时20分,内攻人员在该厂房二层插层东侧综合办公区地面相继发现1名女性(景文霞)和1名女童(黄梦瑶),在该厂房二层插层西侧打印工区地面发现1名男性,“120”将人员转运至仁济医院救治。12时26分,杜行1号报熄灭。经现场指挥员确认无残火后,公安部门对现场实施封闭保护。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总体反应迅速,上报及时、措施得当,避免了次生灾害的发生。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1. 死亡人员情况:吴章毅,男,60岁,公民身份证号码略,安徽铜陵人,死亡原因为烧伤。
  1. 受伤人员情况:(1)景文霞,女,34岁,公民身份证号码略,甘肃天水人,伤情为呼吸道灼伤;(2)黄梦瑶,女,5岁,公民身份证号码略,甘肃天水人,伤情为呼吸道灼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火灾过火面积约100平方米,火灾致使厂房内部分印刷设备和办公用品被烧损烧毁,直接经济损失约243.5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原因及相关情况分析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章毅公司厂房内章毅公司自装的一层LED灯带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具体分析如下:

  1. 事故起火时间为2024年1月6日11时5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章毅公司厂房内一层距南墙约6.6米,距东隔墙约5.2米的2号裁切台上部东侧LED灯带处。
  1. LED灯带故障产生的高温喷溅物引燃了灯带扣板上的软膜蒙皮,蒙皮迅速蔓延燃烧,引燃该厂房内存放的PVC卷材、塑料薄膜、纸张等广告制品及木质装修装饰构件,产生大量高温热烟气;该厂房火灾荷载大,火势迅速蔓延至厂房插层的木质隔板和二层插层,形成立体燃烧,高温烟气向上部蔓延。
  1. 该厂房一层与二层插层之间仅通过一部室内敞开楼梯相连,火灾产生的高温烟气通过室内楼梯蔓延至二层插层,二层插层室外疏散门设置门锁,影响外部人员通过开启疏散门进入该厂房进行救援;二层插层窗户装有铁栅栏和铁丝网,影响室内人员在第一时间自救逃生。
  1. 根据应急管理部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于2024年3月20日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详见附1),事故现场提取的多股铜导线检材1-2、2-2鉴定为二次短路痕迹。

(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 章毅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未能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公司厂房内设施设备安全检查、维护工作不到位;违规在厂房内搭建二层插层,安装铁栅栏等影响逃生的障碍物,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1. 吴征军作为涉事厂房承租方及出租方,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督促该厂房实际使用方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未全面履行作为承租方、出租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1. 双骏公司对承租方缺乏统一协调管理,未督促承租方严格遵守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闵行区浦江镇投促办作为涉事厂区非公企业行业管理部门,未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全面履行行业部门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盲区和空白点。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

吴章毅,男,章毅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公司厂房内设施设备安全检查、维护工作不到位;违规在厂房内搭建二层插层,安装铁栅栏等影响逃生的障碍物,影响灭火救援行动。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有关公职人员

  1. 张磊,女,民进会员,浦江镇投促办主任。全面负责投促办工作。未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有效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单位章毅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责任。
  1. 徐俊,男,中共党员,浦江镇投促办副主任。分管事发辖区内企业服务、检查管理等工作。未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有效组织开展分管辖区内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单位章毅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责任。
  1. 潘鸿,男,中共党员,浦江镇投促办企服三科科室长。负责事发辖区内非公企业日常走访服务、困难诉求协调等工作。未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有效落实辖区内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单位章毅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行业管理部门的直接管理责任。

对上述人员的处理,建议相关材料移交区纪委监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给予行政处罚

  1. 对个人行政处罚:吴征军,男,涉事厂房承租方及出租方,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督促该厂房实际使用方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未全面履行作为承租方、出租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 对单位行政处罚:章毅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双骏公司,作为厂区业主单位,对承租方缺乏统一协调管理,未督促承租方严格遵守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议区安委办对双骏公司进行警示约谈。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吴征军要全面履行作为承租方及出租方的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身及承租方的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二)章毅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拆除各类影响逃生的障碍物,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三)双骏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承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闵行区浦江镇投促办应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切实加强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相关安全管理措施,积极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五)属地政府要详实排摸辖区内厂房仓库转租、分租及实际使用情况,形成常态工作机制,强化宣传教育,提升企业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

(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行业领域内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宣传事故案例,普及安全常识,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法治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共同防范化解事故风险。

附件:技术鉴定报告(略)

上海闵行章毅广告有限公司

“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4月28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

点击查看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奉)征地补告[2025]第47号 2025-07-2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奉)征地补告[2025]第47号 2025-07-2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奉)征地补告[2025]第47号 2025-07-2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奉)征地补告[2025]第47号 2025-07-2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沪(奉)征地补告(2025)第47号

2025-07-2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沪(奉)征地补告(2025)第47号

2025-07-2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沪(奉)征地补告(2025)第47号

2025-07-2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沪(奉)征地补告(2025)第47号

2025-07-23

FD10781 | 2024_上海闵行章毅广告有限公司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上海闵行章毅广告有限公司“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月6日11时50分许,闵行区浦江镇昌林路508号上海章毅广告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和《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沪应急行规〔202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经委、区建管委、区公安分局、区市场局、区城管执法局和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工作,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综合分析等方法措施,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和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事故防范和工作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上海闵行章毅广告有限公司“1·6”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电气线路故障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1. 起火建筑位于闵行区浦江镇昌林路508号厂区内,该厂区产权属于上海双骏灯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昌林路508号;法定代表人:孙凯元;成立于2013年11月13日;以下简称“双骏公司”)。
  1. 起火建筑原为单层厂房,建筑面积约480平方米(东西长约48米,南北宽约10米,高约7.6米)。事发时,该厂房内有两层,第一层砖混结构,功能为广告制作工区,面积约480平方米;第二层钢结构(隔板为木质),功能分为打印工区、综合办公区,面积约200平方米。该厂房内东南侧设有敞开式内楼梯,北侧外墙设有二层室外疏散楼梯,厂房内消防设施和器材主要为室内消火栓和干粉灭火器。

(二)土地、建筑使用情况

  1. 2014年3月,双骏公司取得兴达路258号房屋产权证(含昌林路508号厂区),产证宗地面积10672平方米,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地上建筑面积3527.19平方米。
  1. 2014年12月30日,双骏公司与吴征军(自然人,男,57岁,公民身份号码略,上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双骏公司将昌林路508号厂区(共2幢厂房,面积约1000平方米)出租给吴征军,吴征军负责厂区内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租期15年。吴征军承租后,又将该厂区对外进行招租经营(出租前,双骏公司和吴征军均未对昌林路508号厂区内原有厂房进行过改建、扩建或装修)。
  1. 2018年12月12日,吴征军与上海章毅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花贤路69号1幢A2888室;法定代表人:吴章毅;成立于2013年2月16日;以下简称“章毅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吴征军将昌林路508号内西侧厂房(面积约480平方米)出租给章毅公司,章毅公司负责厂房内的防火安全工作(租赁期限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
  1. 2022年1月,章毅公司对其承租的厂房进行装修,装修内容包括搭建二层插层(面积约200平方米),并在二层插层安装室外疏散门门锁、防盗铁栅栏、铁丝网等。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1月6日(周六)为章毅公司工作日,当天上午该公司厂房内共有7名员工在内作业,并有2名访客(景文霞及其女儿)至该公司探访吴章毅。11时30分许,章毅公司员工陆续离开外出吃饭,吴章毅及2名访客仍在该厂房二层插层综合办公区内。

11时50分许,该公司员工曹凯(第一发现人,男,27岁,湖南娄底人)在厂区内北侧卫生间处发现公司厂房一层内有烟冒出并有明火,且一层正门已无法进入。此时外出吃饭的员工韩亚辉(男,32岁,河南郑州人)和张小杰(男,34岁,甘肃庆阳人)回到公司,曹凯和韩亚辉试图从公司厂房北侧外墙疏散楼梯进入二层插层救人,因二层疏散门装有门锁,无法由外向内开启,二人即回到一层协同张小杰用灭火器实施扑救,周边相邻厂房群众陆续赶来协助灭火,曹凯同时拨打电话报警。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1时56分许,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杜行站、浦江站等9个队站23辆消防车,105名人员到场处置,闵行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先后通知浦江镇专职队和先新路微型消防站人员出动,专职队接到火情信息约5分钟后抵达火灾现场。主管杜行站于12时03分到场,并开展救援。

12时10分左右,消防救援内攻人员进入厂房内部进行搜救。12时20分,内攻人员在该厂房二层插层东侧综合办公区地面相继发现1名女性(景文霞)和1名女童(黄梦瑶),在该厂房二层插层西侧打印工区地面发现1名男性,“120”将人员转运至仁济医院救治。12时26分,杜行1号报熄灭。经现场指挥员确认无残火后,公安部门对现场实施封闭保护。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总体反应迅速,上报及时、措施得当,避免了次生灾害的发生。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1. 死亡人员情况:吴章毅,男,60岁,公民身份证号码略,安徽铜陵人,死亡原因为烧伤。
  1. 受伤人员情况:(1)景文霞,女,34岁,公民身份证号码略,甘肃天水人,伤情为呼吸道灼伤;(2)黄梦瑶,女,5岁,公民身份证号码略,甘肃天水人,伤情为呼吸道灼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火灾过火面积约100平方米,火灾致使厂房内部分印刷设备和办公用品被烧损烧毁,直接经济损失约243.5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原因及相关情况分析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章毅公司厂房内章毅公司自装的一层LED灯带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具体分析如下:

  1. 事故起火时间为2024年1月6日11时5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章毅公司厂房内一层距南墙约6.6米,距东隔墙约5.2米的2号裁切台上部东侧LED灯带处。
  1. LED灯带故障产生的高温喷溅物引燃了灯带扣板上的软膜蒙皮,蒙皮迅速蔓延燃烧,引燃该厂房内存放的PVC卷材、塑料薄膜、纸张等广告制品及木质装修装饰构件,产生大量高温热烟气;该厂房火灾荷载大,火势迅速蔓延至厂房插层的木质隔板和二层插层,形成立体燃烧,高温烟气向上部蔓延。
  1. 该厂房一层与二层插层之间仅通过一部室内敞开楼梯相连,火灾产生的高温烟气通过室内楼梯蔓延至二层插层,二层插层室外疏散门设置门锁,影响外部人员通过开启疏散门进入该厂房进行救援;二层插层窗户装有铁栅栏和铁丝网,影响室内人员在第一时间自救逃生。
  1. 根据应急管理部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于2024年3月20日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详见附1),事故现场提取的多股铜导线检材1-2、2-2鉴定为二次短路痕迹。

(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 章毅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未能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公司厂房内设施设备安全检查、维护工作不到位;违规在厂房内搭建二层插层,安装铁栅栏等影响逃生的障碍物,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1. 吴征军作为涉事厂房承租方及出租方,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督促该厂房实际使用方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未全面履行作为承租方、出租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1. 双骏公司对承租方缺乏统一协调管理,未督促承租方严格遵守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闵行区浦江镇投促办作为涉事厂区非公企业行业管理部门,未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全面履行行业部门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盲区和空白点。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

吴章毅,男,章毅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公司厂房内设施设备安全检查、维护工作不到位;违规在厂房内搭建二层插层,安装铁栅栏等影响逃生的障碍物,影响灭火救援行动。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有关公职人员

  1. 张磊,女,民进会员,浦江镇投促办主任。全面负责投促办工作。未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有效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单位章毅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责任。
  1. 徐俊,男,中共党员,浦江镇投促办副主任。分管事发辖区内企业服务、检查管理等工作。未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有效组织开展分管辖区内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单位章毅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责任。
  1. 潘鸿,男,中共党员,浦江镇投促办企服三科科室长。负责事发辖区内非公企业日常走访服务、困难诉求协调等工作。未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有效落实辖区内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单位章毅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行业管理部门的直接管理责任。

对上述人员的处理,建议相关材料移交区纪委监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给予行政处罚

  1. 对个人行政处罚:吴征军,男,涉事厂房承租方及出租方,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督促该厂房实际使用方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未全面履行作为承租方、出租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 对单位行政处罚:章毅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双骏公司,作为厂区业主单位,对承租方缺乏统一协调管理,未督促承租方严格遵守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议区安委办对双骏公司进行警示约谈。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吴征军要全面履行作为承租方及出租方的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身及承租方的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二)章毅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拆除各类影响逃生的障碍物,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三)双骏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承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闵行区浦江镇投促办应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切实加强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相关安全管理措施,积极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五)属地政府要详实排摸辖区内厂房仓库转租、分租及实际使用情况,形成常态工作机制,强化宣传教育,提升企业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

(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行业领域内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宣传事故案例,普及安全常识,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法治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共同防范化解事故风险。

杨浦区“10.1”松花一村35号205室较大火…

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6·25”、“8·3…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782 | 2024_东莞_康怡护理院4·4较大火灾_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东莞万江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4·4”较大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9 月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单位情况....................................................................................................... 2 (二)相关单位情况....................................................................................................... 8 (三)相关人员情况..................................................................................................... 12 (四)二次装修工程情况............................................................................................. 15 (五)事故发生经过..................................................................................................... 21 (六)事故现场情况..................................................................................................... 22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24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24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4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6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7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28 三、事故原因分析....................................................................................................................28 (一)直接原因............................................................................................................. 28 (二)原因分析............................................................................................................. 29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31 (一)有关企业............................................................................................................. 31 (二)有关监管部门..................................................................................................... 36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41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41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41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48 (四)其他处理建议..................................................................................................... 48 六、事故主要教训....................................................................................................................49 (一)防范重大风险认识不足..................................................................................... 49 (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存在漏洞..................................................................... 49 (三)医疗卫生行业安全监管存在短板..................................................................... 49 (四)民政部门安全管理不严格................................................................................. 50 (五)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不深入..................................................................... 50 (六)企业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51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51 (一)强化底线思维,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51 (二)加强施工管理,堵塞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漏洞................................................. 52 (三)严厉“打非治违”,补齐医疗机构安全管理短板......................................... 52 (四)规范运营管理,提升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53 (五)深化协同配合,织牢织密消防安全风险防控网............................................. 53 (六)强化演练培训,提升基层一线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54

1 2024 年4 月4 日4 时12 分许,东莞市万江街道滘联路19 号 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事故过火面积 约20 平方米,造成4 人死亡,9 人受伤,烧损部分建筑结构、一 批医疗设备及物品,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51.1316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东莞 市委书记肖亚非、市长吕成蹊、常委刘光滨、副市长卢建军、副 市长乔雷等市领导,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 志及万江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 工作。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罗云庆,省应急管理厅调查评估 和统计处廖琦处长、刘芬副处长,应急管理部火调专家梁军、刘 兴华及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专家裴茂清等领导专家到场指导事故调 查工作。市委书记肖亚非同志作出批示,要求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加快调查事故原因,全市各部门和镇街,要举一反三,立即排查, 加强人流密集场所,特别是八大场所的安全检查,确保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市长吕成蹊同志作出批示,要求全面高效做好善 后处置工作,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扎实全面细致开展 全市养老院、福利院等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等检查。市委 常委刘光滨同志作出批示,要求切实落实落细部署,全面开展工 作,全力救治伤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4 月4 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刘光滨任组长,

2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曾鸣以及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万江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以及万江街道办事处 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东莞万江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4·4”较大 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此次事故调查。东莞市纪委监委也成立了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 组,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 题开展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基本 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损失、事故性质和责任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 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总结了事故 的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东莞万江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4·4”较大火 灾事故是一起因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日常管理混乱,火灾隐 患大量存在,违法违规实施二次装修工程,消防设施未有效发挥 作用,火灾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力,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监管 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的较大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3 1.东莞康怡护理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志威,设置 单位:东莞康怡医院有限公司,于2019 年1 月3 日取得《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34 年1 月3 日。地址:东 莞市万江街道谷涌工业区107 国道西路二巷16 号。诊疗科目:内 科/康复医学科/临终关怀科/中西医结合科等。发证机关:东莞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卫健部门变更许可情况。2020 年3 月31 日,东莞康怡护理 院变更地址为东莞市万江街道莞穗路万江段192 号105 室。2024 年3 月7 日,东莞康怡护理院向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提交 资料申请东莞康怡护理院变更医疗机构执业地址和床位数,由原 执业地址“东莞市万江街道莞穗路万江段192 号105 室”,变更 为“东莞市万江街道滘联路19 号”(万江社会福利中心),床位 数由141 张变更为280 张。2024 年3 月8 日,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受理东莞康怡护理院变更地址登记申请(申请主体:东莞康怡护 理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QBGU7N,与东莞康 怡护理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按程序在2024 年3 月13 日至3 月19 日进行变更地址公示,拟于4 月中旬组织 专家现场验收。截至事发时,此申请事项未超出办理时限,东莞 康怡护理院尚未完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地址登记。 东莞康怡护理院未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书等证照。

  1. 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 91441900MA52QBGU7N,于2019 年1 月3 日在东莞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登记成立,地址:东莞市万江街道莞穗路万江段192 号105 室。2024 年3 月5 日,变更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滘联 路19 号(本次火灾事故发生地址)。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 万 元。法定代表人:陈志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医疗服务,养 老服务;一般项目:家政服务,业务培训等。 民政部门备案情况。2019 年1 月9 日,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 公司向东莞市民政局申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床位数为58 张养老 床位。后续该公司多次向东莞市民政局申请变更备案信息。2022 年9 月28 日,该公司向东莞市民政局申请变更备案信息,床位数 由108 张护理床位申请变更为141 张护理床位。2022 年10 月8 日,东莞市民政局出具《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2022 年10 月8 日,东莞市民政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社会组织事务中心、万江街道公共服务办函 告相关情况。 2024 年3 月5 日该公司营业执照地址发生变更后,截至事故 发生时,未向东莞市民政局申请变更备案。

  1. 东莞康怡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4UYMWR17。法定代表人:陈志威。注册资本:人 民币7300 万元。注册时间:2016 年11 月16 日。地址:东莞市 万江街道谷涌社区谷涌工业区107 国道西路二巷16 号。经营范围 包括诊疗服务等。

5 4.涉事建筑及万江社会福利中心有关情况 (1)起火建筑物和建筑内有关主体 起火建筑为万江社会福利中心1 号社会福利中心,地上11 层(1 幢),建筑面积17341.13 平方米,耐火等级为一级,消防 高度39.15 米,规划高度43.65 米,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万江社会福利中心1 号社会福利中心内设有东莞康怡护理院 有限公司(15324.52 平方米)、东莞市万江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 中心(位于一层,约1200 平方米)、东莞市万江谷涌滘联社区卫 生服务站(位于一层,约447 平方米)。 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使用首层局部作为办公室,二层为 餐厅、功能室、老年人休息室,三、四层为办公室、疗养房,六、 七层为疗养房,疗养区设置病人使用的医用中心供氧系统。事故 发生地点为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三层。

6 图1 万江社会福利中心 (2)万江社会福利中心有关情况 项目批复、招标与委托经营情况。2018 年6 月13 日,万江 街道办事处同意启动万江社会福利中心项目。2022 年10 月25 日, 万江街道办事处确定使用公建民营的方式运营万江社会福利中 心,通过公开招投标委托一家企业或机构作为运营方。2023 年1 月17 日,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确认成为中标方。2023 年5 月18 日,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与万江街道资产管理中心、万 江街道公共服务办签订《万江社会福利中心公建民营运营权项目 委托经营合同书》,万江街道资产管理中心委托东莞康怡护理院 有限公司负责运营万江社会福利中心公建民营养老服务场地,出 租面积为15324.52 平方米,租赁期限20 年,租赁时间从2023 年

7 6 月1 日起至2043 年5 月31 日止。约定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 司院区的定位为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1],不得超范围运营,不 得借公建民营、医养结合之名改变养老服务根本属性。 服务对象来源。事故发生时,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院区 内有服务对象167 人,其中三层80 人、四层69 人、六层18 人。 按来源分,东莞市万江敬老院迁入的29 人,东莞康怡护理院原址 迁入的138 人。 事故发生当晚人员情况。院区内工作人员14 人,其中事故 发生楼层5 人(实习医生1 人,护士1 人,护理员3 人)负责照 看长者80 人(其中重度失能61 人,中度失能19 人)。 运营情况。2024 年3 月9 日,万江社会福利中心举行消防应 急疏散演练。3 月14 日,万江社会福利中心启用。3 月14 日至4 月3 日,服务对象167 人陆续入住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院区。 5.主体建筑审批建设情况 用地手续。2021 年10 月28 日,涉事建筑地块取得《不动产 权证书》。 规划手续。2021 年5 月24 日,万江社会福利中心1 号社会 福利中心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手续。涉事建筑报建名称为万江社会福利中心1 号社会 福利中心,2021 年5 月28 日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 开工建设,符合市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条件;2021 年11 月10 [1] 《关于印发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20〕15 号):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兼具 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主要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医疗、 护理、康复、安宁疗护、心理精神支持等服务。

8 日通过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2022 年5 月5 日办理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2023 年1 月13 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3 年4 月25 日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结果为合格; 2023 年8 月29 日取得《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二)相关单位情况 1.东莞市海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威公司) 成立于2015 年8 月18 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付小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512544400,注册地址:东莞市莞 城街道莞太路34 号东莞市创意产业中心园区7 栋601-602 号。经 营范围包含室内外装饰设计施工,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等。 持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资质。 东莞市海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莞城分公司成立于2021 年9 月17 日。负责人骆巧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5766GJ91,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莞太 路南城段34 号7 号楼601 室。 2.东莞市益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恒公司) 成立于2016 年9 月13 日。法定代表人刘远晴,实际控制人、 主要负责人何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UN4W5E,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宝塘路47 号209 室。经营范 围包含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等。

9 3.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安公司) 成立于2013 年3 月21 日。法定代表人童芝峰,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409040651170668,注册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 道144 号9 楼911 房(仅限办公)。经营范围包含园林绿化工程 施工等。 持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 资质。 宇安公司东莞第五分公司成立于2021 年3 月4 日。负责人 赖通经,实际控制人何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5617N02Q,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宝 塘路41 号820 室。经营范围包含照明系统安装、对外承包工程业 务等。 4.中塍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塍公司) 成立于2015 年8 月26 日。法定代表人陈洋,实际控制人、 主要负责人蔡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50550627U,注 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89 号附48 号。经营范围包含许可 项目: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等。 持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等资质。 5.广东壹叁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叁玖公司) 成立于2020 年11 月25 日。法定代表人刘龙坤,实际控制人、

10 主要负责人韩维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55LJ2N8X,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先威路68 号之一塑金塑胶商业 中心19 栋108 室。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 劳务分包等。 持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 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资质。 中塍公司东莞办事处办公地点设在壹叁玖公司,2023 年4 月 13 日,壹叁玖公司员工张亚娟与中塍公司签订《承包协议书》, 聘任张亚娟为中塍公司东莞办事处共同承包经营负责人。中塍公 司东莞办事处以中塍公司的资质和名义承接业务,有权利使用中 塍公司的各专业出图章、建筑注册章、结构注册章,中塍公司有 义务对中塍公司东莞办事处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中塍公司东莞 办事处未取得营业执照,实际控制人是韩维淮。 6.广东龙飞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飞公司) 成立于2019 年8 月15 日。法定代表人刘庞,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41900MA53LR2MXX,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 街道泰新路111 号1 号楼211 室。经营范围包含一般项目:工程 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等;许可项目: 建设工程监理等。 持有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等资 质。 7.广东众灏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灏公司)

11 成立于2022 年9 月22 日。法定代表人杨广正,实际控制人 张亚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C0QD7434,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先威路68 号之一塑金塑胶商业中心19 栋 202 房。经营范围包含消防技术服务、安全咨询服务等。 经查询国家消防救援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众灏公 司的单位类型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录入时间 为2022 年10 月31 日。 8.广东科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宏公司) 成立于2014 年11 月14 日。法定代表人刘昌旭,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19003152804069,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环 城东路桑园路段56 号三楼、四楼。经营范围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图 审查、技术咨询等。 持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审查业务范围:房屋建筑(含 超限高层)工程一类等。 9.广东科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维公司) 成立于2015 年9 月9 日。法定代表人张亚娟,实际控制人 韩维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H6NK0T,注册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先威路68 号之一19 栋203 房。经营 范围包含设计、施工:建筑工程、消防工程等。 10.东莞市润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民公司) 成立于2019 年4 月24 日。法定代表人高庆森,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41900MA5365NJ7B,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

12 街道莞穗路万江段192 号201 室。经营范围包含一般项目:第一 类医疗器械销售等;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等。 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11.山东澳环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环公司) 成立于2015 年12 月15 日。法定代表人周家龙,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71122MA3C47071J,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莒 县城阳街道北坛路南侧、信中路西侧。经营范围包含医用中心供 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持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 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 资质。 (三)相关人员情况 1.陈志威,男,汉族,1987 年12 月出生,东莞康怡医院有 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 理、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 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李伟娟,女,汉族,1968 年5 月出生,东莞康怡护理院有 限公司业务院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3.李海群,女,汉族,1989 年10 月出生,东莞康怡护理院 有限公司三层护士长,负责三层防火巡查。 4.危先辉,男,汉族,1976 年1 月出生,东莞康怡护理院有 限公司保安班长,负责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日志。

13 5.胡勇,男,汉族,1979 年8 月出生,东莞康怡医院有限公 司经营院长,万江社会福利中心1 号社会福利中心二次装修工程 (以下简称二次装修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全 面管理。 6.付小勇,男,汉族,1982 年8 月出生,海威公司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承接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7.何锋,男,汉族,1987 年10 月出生,益恒公司实际控制 人、主要负责人,宇安公司东莞第五分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 责人,负责管理承接的二次消防改造工程。持有《建筑施工企业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登记企业名称:东莞市益 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8.宋彩菊,女,汉族,1981 年6 月出生,中塍公司总建筑师, 二次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负责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 建筑师证书。 9.韩维淮,男,汉族,1984 年10 月出生,壹叁玖公司实际 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中塍公司东莞办事处实际控制人,科维公 司实际控制人,持有陕西省建筑设计中级工程师资格证书。 10.张亚娟,女,汉族,1986 年7 月出生,众灏公司实际控 制人,科维公司法定代表人,壹叁玖公司设计师,中塍公司东莞 办事处共同承包经营负责人,二次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图审定员, 持有广东省给水排水设计专业员级技术员职称证书。 11.黄理娟,女,汉族,1993 年2 月出生,壹叁玖公司员工,

14 二次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辅 助设计绘图员(建筑)四级职业资格证书。 12.涂芬,女,汉族,1985 年6 月出生,壹叁玖公司员工,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证书。 13.莫胜许,男,汉族,1977 年6 月出生,龙飞公司派驻在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持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证书。 14.邓铁山,男,汉族,1973 年11 月出生,龙飞公司派驻在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专监),持有广 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监理工程师证书。 15.汤明伟,男,汉族,1976 年11 月出生,众灏公司员工, 二次消防改造工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项目负责人,持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 16.黄勇,男,汉族,1989 年8 月出生,众灏公司员工,二 次消防改造工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负责人,持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 17.邱立保,男,汉族,1983 年3 月出生,持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二级建造师证书,以个人名义出借二级建造师证书用于办理 限额以上既有建筑装修改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18.梁莹莹,女,汉族,2000 年5 月出生,持有建筑施工企 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综合类),以 个人名义出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用于办理限额以上既有建筑

15 装修改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四)二次装修工程情况 图2 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项目建设运营时间节点图 该二次装修工程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装修工程涉及区域有 首层1-7~1-9×1-C~1-G 轴区域、二层至四层、六层至七层区域, 建筑面积9542.83 平方米。消防验收合格后,第一阶段装修工程 投入使用。 第二阶段装修工程装修面积5781.69 平方米,现场已经完成 五层、八层、九层卫生间墙体拆改和十层、十一层卫生间墙体的 拆除,于2024 年3 月5 日停工。2024 年4 月2 日,东莞康怡护 理院有限公司向万江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中止施工监 督手续,万江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同日作出中止施工监督告 知。 依据《限额以上既有建筑装修改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16 表》,二次装修工程建设规模为15324.52 平方米,合同价格为人 民币459.7356 万元,整个二次装修工程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 续[2]。 1.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表1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参建单位对比关系表 项目 实际参建单位 报建审批 参建单位 室内装饰 装修工程 设计单位 海威公司莞城分公司 中塍公司 施工单位 海威公司莞城分公司 海威公司莞城分公司 监理单位 龙飞公司 龙飞公司 审图单位 科宏公司 科宏公司 (1)实际建设基本情况 第一阶段装修工程实际施工起止时间:2023 年7 月至2024 年 1 月。实际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海威公司莞城分公司,监理单位: 龙飞公司,审图单位:科宏公司。 2023 年7 月,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与海威公司莞城分公 司签订装修设计合同,并于2023 年8 月、10 月与海威公司莞城分 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不含二次消防改造工程) 的设计和施工发包给海威公司莞城分公司,合同总费用人民币 1582.35 万元。事故发生前,已支付人民币805 万元。 (2)报建审批基本情况 [2]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既有建筑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文日期:2022 年12 月2 日)要求:对于工程投资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根据 《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发文日期:2019 年8 月22 日),应在办理施工许可,并被纳入质量安全监督后方可动 工建设。

17 2023 年9 月,万江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现东莞康怡护理 院有限公司正在装修施工且未办理相关手续,后督促其尽快办理。 二次装修工程于2023 年11 月13 日立项,在广东省投资项目 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 2023 年11 月30 日,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在万江街道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限额以上既有建筑装修改建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登记表》,建设单位: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 中塍公司,施工单位:海威公司莞城分公司,监理单位:龙飞公 司。办理《限额以上既有建筑装修改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 时间晚于施工时间,办理期间未停止施工。 为了办理报建审批手续,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于2023 年 10 月28 日与龙飞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3],监理日期为 2023 年11 月1 日至2024 年6 月30 日。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 装工程费:人民币459.7356 万元。监理酬金人民币5 万元。事故 发生前,已支付人民币2 万元。 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与科维公司(韩维淮是科维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科维公司负责将海威公 司莞城分公司的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广东省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图审系统”),由于海威公司莞城 分公司和科维公司均无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科维公司以中塍公司 的名义上传。合同约定科维公司收费人民币3 万元,已结算人民 [3] 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于2023 年10 月28 日与龙飞公司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总监和专监的监理费用。

18 币1.5 万元。实际上中塍公司未参与设计。 《限额以上既有建筑装修改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登 记的设计单位与实际设计单位不一致。龙飞公司与东莞康怡护理 院有限公司的合同关系发生在实际施工开始之后。 2.二次消防改造工程 表2 二次消防改造工程参建单位对比关系表 项目 实际参建单位 报建审批 参建单位 二次消防 改造工程 设计单位 壹叁玖公司、中塍公司 中塍公司 施工单位 益恒公司 壹叁玖公司 检测单位 众灏公司 众灏公司 审图单位 科宏公司 科宏公司 (1)实际建设基本情况 实际施工起止时间:2023 年8 月至2024 年3 月。实际设计单 位:壹叁玖公司、中塍公司,施工单位:益恒公司,检测单位: 众灏公司,审图单位:科宏公司。 2023 年8 月1 日,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和益恒公司签订 《东莞康怡护理院消防改造工程合同书》,将二次消防改造工程发 包给益恒公司。建设地点:万江街道滘联路19 号(1-11 层),承 包范围: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 应急疏散照明系统、灭火器系统及办理消防合格证。本工程免费质 量保修期限为3 年。工程总造价:人民币56 万元。 签订合同后,益恒公司实际控制人何锋将“改造喷淋头、消 防栓”工程交给梁运发施工,将“自动报警器、烟感报警器、应

19 急照明”工程交给林华泽施工,将“改防排烟管道”工程交给潘 华东施工,未签订书面协议。何锋以宇安公司东莞第五分公司名 义采购施工材料。2023 年8 月中旬相关人员进场施工,何锋作为 施工现场管理人实施管理,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已向何锋支 付原合同款项人民币28 万元和合同外行政办证费人民币5 万元[4]。 何锋与壹叁玖公司实际控制人韩维淮商洽二次消防改造工 程设计事宜,未签订合同,口头约定费用2 元/平方米,费用未结 算。壹叁玖公司不具备建设工程设计资质,但与中塍公司存在借 用资质的合作并签订相关承包协议,韩维淮安排中塍公司东莞办 事处的黄理娟进行初步设计,设计完成后交给中塍公司东莞办事 处的张亚娟审核,张亚娟再将图纸交由中塍公司进行审核,最后 由中塍公司的员工宋彩菊审核通过。 2024 年1 月,壹叁玖公司与众灏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施检 测合同》,检测面积:9542.83 平方米,总费用人民币2000 元。 费用未结算。 (2)报建审批基本情况 二次消防改造工程设计审查:2023 年12 月21 日,科宏公司 出具《东莞市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 2024 年1 月9 日,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申请二次消防改造工 程设计审查。2024 年1 月16 日,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取得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4] 为保证场地尽快投入使用,本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胡勇联系何锋约定工程分两个阶段验收,由此何锋要求收取东 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合同外行政办证费人民币5 万元。

20 建设单位: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中塍公司,审 图单位:科宏公司,结果为消防设计合格。 二次消防改造工程设计审查时间晚于实际施工时间,实际施 工单位益恒公司未按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图纸施工。 消防验收:2024 年1 月25 日,众灏公司出具《建筑消防设 施检测报告》,综合判定结论:合格。2024 年1 月26 日,东莞 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联合壹叁玖公司、中塍公司出具《单位(子 单位)竣工验收报告》,综合评定该工程验收合格。2024 年3 月 1 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消防验收。2024 年3 月13 日,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取得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 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设计单位:中塍公司,施工单位: 壹叁玖公司,检测单位:众灏公司,审图单位:科宏公司,验收 区域:对万江社会福利中心1 号社会福利中心二次(框架11 层1 幢)(首层局部、二至四层、六至七层区域)装修工程进行了消 防验收,结果为消防验收合格。 消防验收工程审查范围包括二次消防改造工程和部分室内 装饰装修工程,实际施工单位益恒公司借用壹叁玖公司的消防设 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办理消防 验收手续,办理消防验收手续登记的施工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不 一致。 3.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安装工程 实际施工起止时间:2023 年9 月至2024 年1 月。实际施工单

21 位:澳环公司。 根据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向润民公司提出的医用中心供 氧系统采购需求,2023 年8 月1 日,润民公司与澳环公司签订《医 气合同》,由澳环公司负责相关医用中心供氧系统的供货及安装施 工,合同总价人民币13.2622 万元。2023 年9 月27 日,东莞康怡 护理院有限公司与润民公司补充签订《医疗设备采购合同》,东莞 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向润民公司采购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合同总价 人民币18.946 万元。 (五)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视频监控(监控显示时间比北京时间慢11 秒),4 月4 日4 时0 分59 秒,护理员何玉竹进入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三 层303 房间(以下简称“303 房间”),帮9 号床老人换纸尿裤; 4 时10 分21 秒,护理员何玉竹离开303 房间;4 时13 分42 秒, 303 房间门口对出走廊有光线变化;4 时13 分56 秒,传出呼叫 声音;4 时15 分40 秒,303 房间有黑色浓烟冒出;4 时16 分04 秒,303 房间门口有黑色浓烟,并伴有火光;4 时17 分11 秒,303 房间门口及走廊充满黑色浓烟,并伴有火光。

22 图3 监控视频截图 (六)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验,303 房间内自西向东(即从房门至房间窗台) 放置3 张护理床,分别为7 号床、8 号床、9 号床。房间整体烧 损呈9 号床往8 号床、7 号床依次减轻,9 号床东南侧墙面抹灰 层大量受热剥离,对应顶上天花石灰吊顶脱落严重,上方顶灯金 属框架变形变色明显,除此之外其他区域天花吊顶完好。9 号床 烧损最为严重,床架上过火痕迹明显,床垫完全烧毁;9 号床东 侧护栏烧损变色严重,床架底部存在明显受热变色,底部被烧呈 现东重西轻,9 号床西侧护栏残存部分铝合金扶手,西侧底部受 热变色较东侧轻。以上现场痕迹特征表明,现场火势以9 号床东 侧中部为中心向四周扩散蔓延。

23 图4 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三层303 房间平面图 图5 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三层303 房间烧毁现场

24 图6 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三层303 房间9 号床底部烧毁现状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4 人死亡、9 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 民币251.1316 万元。 根据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4 份鉴定书,广 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 份《检验报告》,303 房 间7 号床、8 号床、9 号床的3 名老人符合烧死,302 房间4 号床 老人符合吸入有毒气体及烟尘窒息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4 月4 日4 时21 分许,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 警称万江街道滘联路19 号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立 即调派万江辖区队站7 辆消防车、32 人赶赴现场处置,同步调派

25 中堂、高埗、望牛墩、特勤一站等队站12 辆消防车、54 人赶赴 现场增援处置。 4 时33 分,万江消防大队电话通知万江公安分局指挥中心, 请求协助。 4 时35 分,万江公安分局首批警力到达现场,协助消防做好 现场秩序管控、交通疏导等处置工作。 4 时40 分,万江消防大队向万江街道总值班室电话报告发生 了一起火灾,接报后总值班室值班员后续不断核实事故情况。 4 时41 分,万江应急管理分局接万江消防大队电话,称位于 万江滘联路的万江社会福利中心三层住宅冒烟,暂无人员伤亡。 4 时49 分,万江应急管理分局带班领导指派值班组长前去现 场。 4 时51 分,120 急救中心接万江消防大队报警请求协助,并 派出救护车前往现场救治。 5 时10 分,万江应急管理分局值班组长到达现场,并报告带 班领导称火已扑灭,具体情况不详。带班领导要求尽快核实情况。 5 时12 分,万江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口头向万江街道总值班室 报告发生火灾,警力暂无法进入现场,未能掌握具体情况。 5 时45 分许,万江街道总值班室值班员询问万江消防大队值 班员火灾最新情况及文字资料。 6 时31 分许,万江街道总值班室接万江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报 告火灾情况,称过火面积不详,现场人员被困和伤亡情况正在核

26 实。 6 时48 分许,万江街道总值班室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 报告火灾情况。 7 时35 分许,万江街道总值班室通过粤政易向市委市政府总 值班室信息报送领导现场调度情况及卫健部门初步核实的人员伤 亡情况。 9 时25 分,万江街道总值班室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书 面信息。 11 时47 分许,万江街道总值班室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续 报事故信息。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单位初期处置情况 起火后,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值守,未及时发现火情,消防 系统没有启动,事发现场喷淋没有水。2024 年4 月4 日4 时18 分许,护理员何玉竹发现着火,随后告诉护理员罗美英,罗美英 叫醒值班医生(实习医生)梁林。4 时19 分许,梁林和何玉竹往 303 房间查看(此时,罗美英按响警铃),发现浓烟太大后往回 跑,梁林、何玉竹和罗美英跑向值班室方向,罗美英按了走廊处 的呼叫器。4 时20 分许,梁林拨打119 报警电话,并到护士休息 室叫醒护士刘贞。4 时21 分许,刘贞开窗通风。4 时35 分许, 值班医生梁林与护士刘贞、护理员何玉竹、罗美英、唐永娇在护 士站疏散病人至一楼空旷地方。护理院内其他人员得知火灾发生

27 后,参与自救互救,并往一楼空旷地方逃生。 2.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4 时32 分,万江消防大队到达现场,开展灭火救援,营救、 疏散、转移被困人员;同时,谷涌社区治安队员到达现场,协助 消防救援队员破门、转移人员。4 时48 分,消防救援队员扑灭303 房间的明火,营救出被困人员送至救护车。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密 切协同配合,将伤者转送到东莞市人民医院、东莞康怡医院进行 救治。 5 时30 分许,万江街道党工委书记陈顺娇等有关党政领导班 子成员陆续到达事发现场,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要求消防部 门全力抢救伤员、转移疏散其他没有受伤的长者,要求应急、公 安等相关部门积极进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召集街道领导班子成 员、部门负责人成立应急专班,相关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线调度。 事故发生后,东莞市政府、万江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应急联 动预案。市委书记肖亚非、市长吕成蹊、常委刘光滨、副市长卢 建军、副市长乔雷,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 志及万江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 作。万江街道党政、应急、公安、消防、卫健、民政、综治维稳 等相关职能部门和谷涌社区迅速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及开展善后处 置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4 月4 日,东莞市成立了由常委刘光滨任组长,副市长黎军、

28 副市长卢建军任副组长的事故处置工作组,每天专题研究部署伤 员救治、善后处置、事故调查、舆情管控等工作。各项工作有序 开展,未出现负面舆情事件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万江街道办事 处联合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成立善后小组开展善后处置工 作,由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家属 情绪稳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据调查,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在发生火情时工作人员 未第一时间佩戴防护用品扑灭初期火灾,贻误时机导致火势扩大; 未有效组织人员疏散;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值守;消防控制系统 调为手动状态,未人为启动,事发现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无 水。经评估,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应急救援处置不当。 2.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现场,第一时间控制灾情 发展,成功扑灭明火、转移人员,应急救援措施得当。万江街道 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未发生次生 事故和衍生灾害。经评估,本次事故万江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 反应迅速、接应警情及时,处置工作合理、有效。但在信息报送 方面,万江街道办事处收集信息不畅顺、核实情况较慢,未能第 一时间掌握具体情况,未能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上级部门、通报 相关部门,信息报送滞后。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29 通过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测鉴定及调查实验分析,事故 调查组认定:起火时间为4 月4 日4 时12 分许,起火点位于303 房间9 号床上东侧中部,起火原因[5]为303 房间9 号床上由打火 机明火引燃床上可燃物品,与9 号床老人有关。 (二)原因分析 1.起火原因分析 经调查,现有证据支持认定起火原因为303 房间9 号床上由 打火机明火引燃床上可燃物品,与9 号床老人有关。主要依据如 下: (1)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因素 303 房间内9 号床头有插座、呼叫器,床上方有日光灯。经 现场勘验,起火部位的电气设备及线路未发现电气故障痕迹;提 取部分电线送检,根据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 电线为火烧作用形成;同时视频监控显示,火灾发生时303 房间 内照明正常,未见电气短路打火特征。综上所述,可以排除电气 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因素。 (2)排除自燃、吸烟、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因素 经调查,起火部位(9 号床上东侧中部)处没有点蚊香或存 放自燃类物品,火灾现场无阴燃起火痕迹特征。经调查实验证明, [5] 根据《火灾原因认定规则》(XF 1301-2016)第8 节,认定方法有排除认定法和直接认定法,本起火灾认定采用 排除认定法。 排除认定法:应列举出所有起火原因,根据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并运用科学原理和手段进行分析、验证,逐个加 以否定排除,剩余一个原因即为起火原因。 直接认定法:当有视频录像、物证、照片或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起火原因时,可以直接认定起火原因, 不用做其他原因的排除。

30 将烟头放置在床垫和被子上,5 分钟内无法快速引燃床垫和被子 等可燃物,该起火灾监控视频记录是明火引燃可燃物的燃烧特征。 综上所述,可以排除自燃、吸烟和遗留火种引起火灾因素。 (3)排除使用助燃剂点火的可能 提取303房间室内地面燃烧残留物进行助燃剂检验,未检出 汽油、柴油、煤油等物质成分,排除使用上述助燃剂的可能。 (4)相关情况分析 一是现场勘验情况分析。9号床烧损最为严重,床架上过火 痕迹明显,床垫完全烧毁,起火部位位于9号床上东侧中部。火灾 后在303房间北面电视柜南侧和西侧地面分别发现两个打火机,电 视柜南侧地面的其中一个打火机擦拭物检测出9号床老人的 DNA。9号床老人呈仰卧姿态,其上身衣物右后部和右手袖套外 部烧损,是初期9号床东侧起火烧损导致,具有最初起火的痕迹特 征。 二是调查实验情况分析。调查人员在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 司内提取与303房间内同类型的床垫和被子进行燃烧实验,将烟头 放置在床垫和被子上,5分钟内无法引燃床垫和被子等可燃物。使 用打火机作为火源点燃被子,12秒后产生了黑烟,2分钟左右出现 猛烈燃烧情况,门口上方出现明显浓烟,3分钟左右,黑烟已充满 整个房间,调查实验情况与监控视频出现燃烧特征吻合。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支持认定起火原因为303房间9号床上由 打火机明火引燃床上可燃物品,与9号床老人有关。

31 2.火灾蔓延原因分析 一是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擅自将设计为避难间的303 房 间改建为疗养房。在房间内安装了氧气管道,其消防设施设备的 设置、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6]以及氧气管道的布局等均不符合避 难间[7]的标准,303 房间无法发挥其应有的避难功能,存在严重的 安全隐患。被引燃的床垫、床上用品产生大量浓烟,并且303 房 间集中医用供氧装置末端被烧损,造成氧气泄露,形成富氧效应, 加快火灾燃烧速度,浓烟从303 房间溢出,造成火势的蔓延和扩 大。 二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处于手动状态,消防控制中心无 值班人员,无人发现警情,无人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切换到自动 状态,导致起火楼层无声光报警,关联的消防设施未启动灭火和 排烟,贻误救人和灭火的最佳时机。 三是三层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内无水,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未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泵控制柜的启动方式为手动状态, 导致火灾发生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第一时间正常启用对初 期火灾进行有效灭火。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企业 1.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 [6] 避难间的装饰板测试结果为:材料燃烧性能为B2 级,无法达到A 级。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2022):6.5.3 下列部位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 级:1 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 [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7.1.16: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避难间所在 区域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采取保证人员安全避难的措施;6 避难间内不应敷设或 穿过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或助燃气体的管道。

32 (1)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 全责任制[8];历年来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9]未进行申 报,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10];未对消防、报警等设施设备进行 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无法正常使用[11];未落实消防控制 室24 小时双人值班制度[12],安排未取得相关证书、不能熟练操 作消防控制设备的保安兼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13];组织检查老 年人居室防火措施落实情况流于形式,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 严格用火已检,安全疏散通道堆放建筑材料,安全逃生出口上锁 [14];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15],未向原备 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16]。 (2)应急处置能力不足,人员配比达不到要求。灭火和应 [8]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民办发〔2023〕13 号)第六条第(一)项:未建立安保、消防、食品等 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相关安全责任制。 [9]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16 年印发)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2.老 人住宿床位在50 张以上的养老院。 [10]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 全管理工作,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11]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民办发〔2023〕13 号)第六条第(二)项:未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 安保、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12]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民办发〔2023〕13 号)第六条第(四)项:未落实24 小时值班制度、 未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或者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未予以整改。 [13]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民办发〔2023〕13 号)第五条第(四)项:使用未取得相关证书,不能 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14]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民办发〔2023〕13 号)第八条第(二)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 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 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举办医 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 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 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 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33 急疏散预案未针对失能失智长者专门制定疏散和安置措施,未逐 一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17][18];未根据事故风险特点,组织针 对失能失智长者疏散等关键环节的应急演练,变更经营场所后仅 在开业前组织部分工作人员开展模拟疏散演练[19];未组织事故发 生楼层值班医生、护士、护理员和当班保安接受消防安全培训[20]; 护理员配比达不到配备要求[21],无法及时疏散入住长者,导致火 灾发生后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3)违规报建、发包二次装修工程,未落实建设单位法定 职责。二次装修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22][23],装饰装修和消防施 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24][25][26],未将氧气管道纳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项目发包给不具 备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海威公司莞城分公司,二次消防改造工程 [17]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民办发〔2023〕13 号)第六条第(三)项: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8]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民发〔2023〕37 号)(十九)科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针对失能失智 老年人,预案应当明确专门的疏散和安置措施,逐一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 [19]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民发〔2023〕37 号)(二十)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消防演练应当通知老年人 积极参加。 [20]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民办发〔2023〕13 号)第六条第(五)项: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相关工作人员不会操作消防、安保等设施设备,不掌握疏散逃生路线。 [21] 《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 版)》(卫医政发〔2011〕21 号)三、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8 名护理人员, 其中,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2.5。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年修正)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 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 年修改)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 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2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 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五)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 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 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 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2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 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三款: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 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34 发包给不具备任何资质的益恒公司[27],并借用中塍公司营业执照 和资质办理限额以上既有建筑装修改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借用壹叁玖公司营业执照和资质办理 消防验收工作[28][29];提供不符合消防设计标准的施工图给澳环公 司设计并在避难间铺设氧气管道,将多楼层的避难间改建为疗养 房[30][31]。 2.海威公司 在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 自施工;不具备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违法承揽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并 出具实际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32];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进行设计[33],将避难间改建为疗养房;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查通过后,未按图施工,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34]。 3.益恒公司 不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35],违法承揽二次消防改 [2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 位。 [28]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 号)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挂靠, 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 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29]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 号)第十条第(一)项: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30]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 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避 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和下沉式广场等部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31]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二)项: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 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 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3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 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 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3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5 造工程;消防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借用壹叁 玖公司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进行消防验收[36]。 4.中塍公司 允许韩维淮等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37], 允许未受聘的人员从事本单位负责的建设工程设计活动[38];未发 现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含有被加套本公司图框的装饰装修施工图, 且允许壹叁玖公司人员将未经本公司设计、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 件加盖公司图章和工程师签名上传图审系统[39]。 5.壹叁玖公司 不具备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让本单位员工以中塍公司的名义 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从事设计活动;允许益恒公司以本单位 的名义承揽二次消防改造工程[40]。 6.龙飞公司 未依法履行监理单位职责[41];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未进驻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 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 程。 [38]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 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 计活动。 [3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 计文件负责。 [4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 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 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 设单位实施监督。

36 施工现场[42],未实际实施监理活动;未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 的违法违规行为[43]。 7.众灏公司 在二次装修工程消防系统检测中,未对消防联动控制功能进 行检测试验,而该场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中载明相关系 统符合要求且判定合格,存在从业人员不规范,出具虚假文件[44] 的违法行为。 (二)有关监管部门 1.万江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认真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2023 年9 月发现二 次装修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后,未依 法查处;违规办理限额以上既有建筑装修改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手续;未将二次装修工程的消防审验手续和消防施工质量纳入日 常质量监督范围[45],未发现并依法查处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 工的违法行为;对二次装修工程违法发包、管理混乱、不按设计图 纸施工将避难间改建为疗养房、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借用资质 [42]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21 年修正)第二十四条: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监理工作机构应当进驻施 工现场,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与该工程施工阶段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 能力。监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4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 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 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 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修正)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 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45]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和备案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东建消〔2021〕1 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督促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园区(镇街)住建部门 应当将受监建设项目是否履行消防审验手续纳入日常监督范围,作为日常质量监督检查巡查的要求内容。

37 办理限额以上既有建筑装修改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工程监 理缺失等违法行为失察失管;未发现二次消防改造工程实际参建单 位与报建审批单位不一致的情况;2024 年4 月2 日,未对中止施工 监督手续进行现场核查即作出中止施工监督告知。 2.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正确履行消防验收职责。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不严谨,对 整改情况未到现场进行核查核实;在消防验收中未发现并依法查处 避难间改建为疗养房、擅自在303 房间铺设氧气管道、装修材料不 符合要求等问题;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失察失 管;对万江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不力,对万江街道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未依法查处二次装修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 督手续擅自施工、违规办理限额以上既有建筑装修改建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手续等问题失察失管。 3.万江街道卫生健康局 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参加2024 年3 月14 日 万江社会福利中心启用仪式后至事故发生时,对东莞康怡护理院 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 为失察失管;自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成立以来,未督促其申 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4.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对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

38 公司监管不力,存在监管盲区和漏洞[46]。参加2024 年3 月14 日 万江社会福利中心启用仪式后至事故发生时,未掌握东莞康怡护 理院旧址未收住老人的事实,未加强对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 新址的监管,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从事医疗活动,对其未依法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失察失管;对 每床配备护理人员数量不满足护理院最低要求等问题监管不到 位。对万江街道卫生健康局指导不力。 5.万江街道公共服务办 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未认真履行对养老机构 的巡查监管职责。对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履行《万江社会福 利中心公建民营运营权项目委托经营合同书》安全管理职责的情 况监管不力[47];对二次装修工程管理不到位[48];每周例行检查流 于形式,未有效督促其向东莞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未督 促指导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 理规定》要求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有效落实民政部门关于在养 老机构行政检查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求[49],未 排查出多项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50]和消防安全隐患;自东莞康 [46] 《行政委托协议》(编号:201919):一、委托事项范围序号170:市负责100 张床位以上(含100 张)的医 院及其延伸设置的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镇街(园区)负责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 张床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47] 《万江社会福利中心公建民营运营权项目委托经营合同书》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监督丙方严格履行 协议。 [48] 《万江社会福利中心公建民营运营权项目委托经营合同书》第九条:5、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有结构。若丙方 因运营需要,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拆建、改建的,须事先征得甲、乙两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49]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标准》作为养 老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在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0] 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执业;消防控制室保安未取得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未逐级确定消防安全责任,未实施消防安全制度 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未组织落实本单位的烟火管理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手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9 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成立以来,未督促其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6.东莞市民政局 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对养老机构的指导、监 督和管理落实不到位。未有效督促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及时 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指导落实东莞市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整治工作不力、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动态检查和过程监督工作不 力[51]。对万江街道公共服务办指导不力,未有效督促其加强对辖 区内养老机构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 7.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万江大队 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对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 未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问题失察失管[52][53];对万江社会福利 中心1 号社会福利中心未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问题失察失管 [54];消防安全治理服务中心指导谷涌社区消防巡查服务队落实消防 (没水)、室内消火栓系统(没水)未保持完好有效;未落实24 小时值班制度、未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消防控 制室日常巡查记录作假;未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导致火灾发生后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51] 《民政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民政与消防部门要强化 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检查、隐患通报、情况会商、综合执法等工作机制。要加强对养老机构消防安 全动态检查和过程监督,在指导开展自查自改基础上,对《规定》落实情况开展一次联合检查,相关检查、整改情 况录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和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52]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办函〔2016〕96 号,有效期 为5 年)中《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单位性质和规模等,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广 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 张以上 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 张以上的养老院。 [53]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公告》(2023 年12 月11 日),广东省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一、重要公共建筑:(十)150 张床位及以上的医院、老年人照料设施。 [54]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公告》(2023 年12 月11 日),广东省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二、其他公共建筑:(十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40 工作职责不力,未及时将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纳入消防安全巡 查范围[55]。 8.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 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指导职责,对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 万江大队的业务指导不到位,特别是对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万江 大队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工作和消防隐患巡查治理工作指导不到 位。 9.万江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要求不到位,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存在差距,安全 发展理念不够牢固,未能认真吸取北京丰台长峰医院“4·18”重 大火灾等事故教训,对万江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 公共服务办的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和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万江大队 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压实不到位,未能压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 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事故发生后,万江街道办事处收集信息不畅顺、核实情况较 慢,未能第一时间掌握具体情况,未能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上级 部门、通报相关部门,信息报送滞后。 10.万江街道谷涌社区 [55] 《万江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加强全街道消防力量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二、工作内容,(一)组建街道 消防安全治理服务中心。队伍建设:1.将街道火灾隐患整治办更名为消防安全治理服务中心,设置在街道消防救援大 队。工作职责:3.指导各行业部门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队伍、社区消防巡查服务队、网格员、安全生产专职 巡查员及辖区内其他消防巡查力量落实消防工作职责。(二)强化社区消防巡查服务队建设工作职责:2.消防巡查服 务队人员要负责“三小”场所、出租屋、工贸企业以外的其他场所和单位消防安全巡查,并督促整改。

41 谷涌社区对涉事场所巡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报告二次装修 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行为[56],未及时发现东莞康 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 告。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陈志威,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主 要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履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57]。 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未保证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 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东莞康怡护理院 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58]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东莞市应 [56]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既有建筑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三、落实 监管责任(一)物业服务企业、村(社区)要根据《东莞市进一步加强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隐患整治 工作方案》(东建质安〔2022〕11 号)、《关于加强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及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21〕 18 号)和本通知有关要求,对辖区内的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做好开工登记手续,开展日常巡查和督促参建单位履 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如发现未办理施工许可、开工登记的要立刻制止其施工,督促产权人办理完 施工许可或开工登记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 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 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 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2 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违规报建、违法发包二次装修工 程,未落实建设单位法定职责。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 法》第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第十一条第二款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 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等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 自执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 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东莞市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进行处 理。 李伟娟,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业务院长,分管安全生产 工作,未落实岗位有关安全生产职责[59][60]。未有效组织重大事故 隐患排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61]的规定, 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东莞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李海群,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三层护士长,新址启用后 对护理院内老人持有的明火源管理存在疏忽大意和失控漏管的情 [59]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 年修正)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分管 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组织拟订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二) 对生产经营决策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意见;(三)每季度至少组织一 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四)组织落实 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五)协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并参 与应急救援演练;(六)对拟奖惩和调整职务的从业人员,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意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 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 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3 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事故 负有责任,建议由东莞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海威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海威公司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进行设计,将避难间改为疗养房;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通过后,未按图施工,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分别违反《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等规 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东莞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海威公司不具备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违法承揽建设工程设计 项目并出具实际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在东莞康怡护理院有 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分别违反《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 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及因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可能需要依法实施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登记和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措施的违 法行为,建议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付小勇,海威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海威公司不具 备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承揽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并出具实际装饰装修 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实际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 文件擅自施工,将避难间改建为疗养房,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 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书,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五条

44 [62]、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一条等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东莞市应急管理部门 依法进行处理。 3.益恒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益恒公司不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 业承包资质,违法承揽二次消防改造工程;消防施工图设计文件 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借用壹叁玖公司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进行消防验收。违反《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等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 法进行处理。 何锋,益恒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益恒公司不具备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违法承揽二次消防改造工程。违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东 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4.中塍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中塍公司允许韩维淮等人以本单 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 进行处理。 宋彩菊,二次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负责人,对设计文件 [6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7 号)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45 不负责,未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在非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 的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上传图审系统。违反《勘察设 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五)项[63] 等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5.壹叁玖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壹叁玖公司不具备建设工程设 计资质,让本单位员工以中塍公司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从事设计活动;允许益恒公司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二次消防改造 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二十 五条第二款等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其违法 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韩维淮,壹叁玖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中塍公司东 莞办事处实际负责人,以中塍公司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允许益恒公司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建议由东 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张亚娟,二次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图审定员,未受聘于中塍公 司,从事该公司的设计活动。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黄理娟,二次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员,未受聘于中塍公 司,从事该公司的设计活动。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63]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 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五)项: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 下列义务:(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上 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46 涂芬,非法出借个人资质,未实际参与工程建设。违反《注 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七)项[64]的规定,建议由东 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6.龙飞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龙飞公司未依法履行监理单位职 责;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未进驻施工现场,未实际实施监理活 动;未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 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等规 定,建议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莫胜许,总监,未实际开展监理活动,在《工程安全监督告 知记录》等材料中签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邓铁山,专监,未实际开展监理活动,在《工程安全监督告 知记录》等材料中签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7.众灏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众灏公司在二次装修工程消防系 统检测中,未对消防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测试验,而该场所《建 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中载明相关系统符合要求且判定合格,存 在从业人员不规范,出具虚假文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东莞市消防救援部门 依法进行处理。 [64]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 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七)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涂改、 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47 汤明伟,二次消防改造工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项目负责人, 未对消防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测试验,并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报告》填写合格,存在从业人员不规范,出具虚假文件的违法行 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 东莞市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黄勇,二次消防改造工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负责人,实 际未参与消防系统现场检测试验,仍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技术负责人项签名盖章,存在从业人员不规范,出具虚假文件的 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建议由东莞市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8.其他相关人员 胡勇,二次装修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将工程违法发包, 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擅自施工,违反《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建议由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邱立保,非法出借个人资质,未实际参与工程建设,在《工 程安全监督告知记录》等材料中签名。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 定》第二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梁莹莹,非法出借个人资质,未实际参与工程建设,在《工 程安全监督告知记录》等材料中签名。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 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48 第十三条[65]的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 处理。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公职人员 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已移送市纪委监委追责问责组。对 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 如纪检监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嫌渎 职犯罪的,则依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责令万江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向东莞市委市政府作出 深刻检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持续改进工作,切实把确保人民 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2.建议责令万江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公共 服务办、消防救援大队、谷涌社区向万江街道办事处作出深刻检 查,剖析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认真 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3.建议责令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向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 检查,剖析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认 真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4.危先辉,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保安班长,未如实填写 [65]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7 号)第十三条:“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9 消防控制室值班日志,建议由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对其内部 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防范重大风险认识不足 部分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 险的重要论述不认真不深刻,没有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和排查本地 区风险隐患。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风险认识不足,没有及时发现 并有效防控重大风险,也没有把他人的教训当作自己的教训,对 北京丰台长峰医院“4·18”重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没有引起 足够重视。万江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安全生产工作落后局面和 严峻复杂形势认识不足。 (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存在漏洞 东莞市住建部门和万江街道住建部门,对于建设工程管理不 到位,涉事二次装修工程存在边施工边设计,先施工后报建等违 法行为,仅办理限额以上工程备案,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将二次装修工程拆分为多个项目,其中室内装饰装修和 二次消防改造工程分别向万江街道住建部门和东莞市住建部门报 批,住建部门未形成监管合力,存在监管漏洞。消防设计审查和 消防验收不严不实,相关施工企业和人员存在不具备资质、借用 资质、挂靠资质等违法行为,对于建筑施工行业监管不到位。 (三)医疗卫生行业安全监管存在短板 东莞市卫健部门对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不

50 严不实。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在未完成医疗机构执业地址许 可变更、事发建筑5 层和8-11 层仍处在装修阶段、部分楼梯间还 存放大量装修材料的情况下盲目启用,该公司没有及时排查整治 消防设施设备及安全疏散方面存在的大量风险隐患,东莞市卫健 部门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从事医疗活动,没有专门研究 如何对处于变更医疗机构执业地址期间的相关场所进行监管,监 管手段有限。 (四)民政部门安全管理不严格 东莞市民政部门对未备案的医养结合机构监管不到位,截至 事故发生时,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现行法规政策规 定在民政部门完成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东莞市民政部门没有采取 有效措施制止医养结合机构未申请备案即启用的行为,与消防部 门的联动机制不完善,对于医养结合机构的安全监管不到位,未 有效组织对医养结合机构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 (五)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不深入 医养结合机构作为典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至关重要。 消防部门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 司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未将其确定为重点单位进行 监管。组织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排查不彻底、专项整治不深入, 未有效发挥社区消防服务队的作用,对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医 养结合机构等重点场所巡查检查频次较低,对其消防安全检查不 到位。

51 (六)企业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未对入住老人的打火机等火源进 行有效管理,造成失控漏管;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消防安全 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处置预案不健全,未有效落实消防安全管 理,消防设施形同虚设;看护人员配置薄弱,起火楼层住有80 名失能老人,但夜班值守仅有3 名护理员和1 名实习医生、1 名 护士。本次事故中,值班人员、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在发现火 情后均未第一时间报警,也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3 名护理员于2024 年3 月9 日后入职,未参与消防安全演练培训; 病区设置不合理,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的患者被集中安置在3 层, 大部分患者无自主逃生能力;危重病患者移动难度大,楼内通道 被占用堵塞、转移条件差,救援转移困难。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底线思维,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全面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亲力亲为、靠前协调,不折不扣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 产责任制规定》和《东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 则》,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强 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进一步增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自 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各镇街(园区)、各部门、各单位要 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52 着力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重拳出击“打非治违”, 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地方领导责任, 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范长效机制,深入落 实防范事故的各项措施,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细抓 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统筹好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 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施工管理,堵塞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漏洞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既 有建筑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抓紧抓实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和备案日常监管。严格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 理,严查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违法承接工程、转包 挂靠、违法分包、违法违规施工、冒险作业等行为;严格重点场 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审批,认真对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逐一核查, 对存在安全隐患、隐患未完成整改的坚决不予验收,严查未经消 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违规改建、工程监理缺 失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限额以上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督促有关 单位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严厉“打非治违”,补齐医疗机构安全管理短板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 构(医疗服务)的安全监管。要督促指导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 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 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专项排

53 查整治。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前、事中、 事后监管机制,强化对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服务场所的全链条、全 环节、全过程监管,消除监管“真空地带”,严厉打击未按规定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严防脱管漏 管。常态化组织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核查,严查不如实申 报情况、未按规定配备护理人员、违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等行为。 (四)规范运营管理,提升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医养结合机构中养老机构(养 老服务)的安全监管。一要加强对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和运营 方有效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经营主 体责任,加大日常隐患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 隐患。二要强化日常巡查,及时督促监管对象办理备案手续,对 未备案的要及时组织现场检查,责令整改。三要结合安全生产治 本攻坚三年行动,联合相关部门,对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 开展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对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的隐患和问题,必须安排专人专管,务必盯紧落实整改,从根本 上消除事故隐患。四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指导医养结合机构针 对长期行动不便和失能患者科学合理分区,制定专项灭火预案和 应急疏散预案,加强日常应急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事故预防、避 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的掌握,确保一旦发生异常情况时, 从业人员在第一时间有效处置,避免事态扩大或次生事故发生。 (五)深化协同配合,织牢织密消防安全风险防控网

54 各镇街(园区)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进一步压实行 业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对职 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明确安全管理和职责范围,协调监管联 动排查治理消防安全隐患,切实落实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 任。各级民政部门、卫健部门要依法督促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主 动对照相关界定标准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范重点单位备案 流程,与消防部门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检查、 隐患通报、情况会商、综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各级消防部门要严 格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发挥社区消防服务队的作用,对医养 结合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强化消防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镇街(园区)消安委会要通过“大督导” “大曝光”等方式,督促辖区行业部门、村社区履行消防安全管 理职责,切实提升消防安全管理质效,推动公共消防安全治理模 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六)强化演练培训,提升基层一线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各镇街(园区)要进一步强化对医养结合机构应急预案、演 练、培训等应急准备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将消防喷淋设施、 灭火器、“一键报警”等实用报警和疏散逃生设施的使用融入应 急演练,着力解决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演练走过场、应急培 训不专业等突出问题,着力解决涉及人员密集和高风险场所的各 类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初期应急处置、组织疏散逃生、自救互救 等应急能力不足问题。培养一批既懂医疗服务、养老服务发展,

55 又懂消防安全管理的专业培训师资,提高医疗服务、养老服务行 业消防安全培训能力。加强基层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应急培 训,深入开展实操实训应急演练,督促重点场所员工熟悉作业岗 位消防安全职责和场所风险处置预案。

FD10783 | 2024_东莞万江巨力粘合剂科技有限公司7·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东莞万江巨力粘合剂科技有限公司“7·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注:预览效果可能会出现部分文字乱码(如口口口)、内容显示不全等问题,下载是正常的。

文件格式:PDF

贵州六盘水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脚树矿…

东莞沙田润发布匹加工有限公司“3•1”一…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东莞万江巨力粘合剂科技有限公司“7·23”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 年 11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2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4

(三)火灾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4

(四)事故发生经过 .......................................................5

(五)事故现场情况 .......................................................6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9

(七)其他情况 ...........................................................9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10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0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1

(三)善后处置情况 ......................................................14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5

三、事故原因分析....................................................................................................................15

(一)直接原因分析 ......................................................15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6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7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18

(一)事故单位 ..........................................................18

(二)有关监管部门 ......................................................19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23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23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24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24

(四)其他处理建议 ......................................................25

六、事故主要教训....................................................................................................................26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27

— 1 — 2023 年 7 月 23 日 10 时 15 分许,位于东莞市万江街道谷涌社 区莞穗路万江段 184 号的东莞市巨力粘合剂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 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 3130 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 济损失人民币 3,894,185.84 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省委副书记、省长王伟中 作出批示,要求抓紧灭火扑救,认真核查有无人员伤亡,防止次生 灾害,举一反三,压实企业责任,确保生产安全。省委常委、常务 副省长张虎同志作出批示,要求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加强协 调,指导东莞市抓紧扑救,认真核查有无人员伤亡。市委副书记、 市长吕成蹊作出批示,要求市应急局要吸取教训,全面强化危险化 学品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坚决管好自身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为其 他部门做好样子。副市长叶葆华作出批示,要求市安委办牵头认真 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要求,迅速开展危化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督促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完善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预 防机制,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7 月 27 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黄宇罡副局长任组 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 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 — 2 — 自然资源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万江街道办事处等有关 单位人员组成的东莞万江巨力粘合剂科技有限公司“7·23”一般火 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了有关专家参与此 次事故调查。万江街道纪委监委也成立了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 组,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 开展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基本查清 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性质和责任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 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 议。 经调查认定,东莞万江巨力粘合剂科技有限公司“7·23”一般火 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防火检查、火灾隐 患排查工作缺失,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导致的生产经营性火灾 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火灾事故发生单位

— 3 — 东莞市巨力粘合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公司”),成 立 时 间 : 2014 年 6 月 10 日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41900304180776N,工商登记营业场所:东莞市万江区谷涌社 区第一工业区(实际在万江街道谷涌社区东围农田经营,自 2021 年 11 月搬迁至万江街道谷涌社区莞穗路万江段 184 号后未办理工 商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庾浩清,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工商登记经营范围:粘合剂研发、生产、销售; 粘胶制品及其他化学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实际经营范围:胶 水粘合剂(含危险化学品)、天拿水等产品的生产及销售。巨力公 司共有从业人员 5 名,公司名下登记有一辆粤 S7DL55 号牌轻型厢 式货车(初次登记日期:2016 年 8 月 10 日,主要用于公司货物运 输)。经查,巨力公司未持有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 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书,近三年年均产量约 74 吨化工品(含危险 化学品)。

2.火灾蔓延单位

广州新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隆公司”),成立 时 间 : 2018 年 10 月 12 日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40101MA5CJ13D9G,工商登记营业场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 夏埔开发区西区五街 3 号 B 栋 415,实际经营场所:万江街道谷涌 社区莞穗路万江段 184 号,法定代表人:赵鑫,类型:有限责任公 — 4 — 司(自然人独资),从事皂洗剂、柔顺剂等洗涤产品的生产及销售。 该公司有从业人员 6 人,年产 50 吨至 60 吨洗涤产品。

3.起火建筑出租方

东莞市万江街道谷涌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谷涌经联 社”),成立时间:2003 年 7 月 1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N24419006181103085,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谷涌社区滘联 路 5 号,法定代表人:庾敬钦,类型:集体经济,经营范围:集体 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 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庾浩清,男,汉族,1976 年 11 月 17 日出生,系巨力公司法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持有巨力公司 20%的股份,负责公司产品 工艺制定、生产及销售。

2.庾浩良,男,汉族,1974 年 4 月 12 日出生,系巨力公司股

东、业务经理,持有巨力公司 80%的股份,负责公司产品日常销售、 运输。

3.赵鑫,男,汉族,1984 年 10 月 29 日出生,系新隆公司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运营管理。

(三)火灾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 5 —

1.生产工艺流程及销售情况。巨力公司主要从事胶水粘合剂

(含危险化学品)、天拿水等产品的生产及销售,生产工艺流程: 原材料购入—调配原材料比例—投入搅拌釜—常温常压下搅拌— 成品—装桶—贴标签出售,使用到的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醋酸甲 酯、醋酸乙酯、环己酮、环己烷、聚氨酯漆稀释剂、三氯乙烯、二 氯甲烷、甲缩醛、工业乙烷、增粘树脂。巨力公司根据不同客户的 需求调整原材料配比定制出售,并在产品上张贴巨力公司的标识标 签。经调查,巨力公司生产销售记录已在火灾中烧毁,且事故现场 能提取并进行化学性质检测的产品样本有限,该公司非法生产、经 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所得无法进行统计。

2.起火部位物料存储情况。起火部位为建筑物三楼北部空间,

由巨力公司和新隆公司作闲置生产设备间和仓库共同使用。火灾发 生前,该处存放有 30 桶粘合剂成品(18L/桶)、20 桶水性硅油(200L/ 桶)、15 桶水性硅油(120L/桶)以及 300 个规格为 18L 的空桶。

(四)事故发生经过

火灾发生时,事故现场无监控和目击证人。事故发生后,调查 组通过走访询问、调取周边监控、查阅资料,基本还原事故发生经 过。2023 年 7 月 23 日(星期日),新隆公司和巨力公司公休日歇 工,新隆公司 2 名员工及其 5 名家属、朋友居住在厂房宿舍内。5 时 57 分许,巨力公司庾浩清进入厂区。6 时许,庾浩清接收运载 — 6 — 来的化工原料。9 时许,庾浩清将 28 桶粘合剂成品(18L/桶))通 过货拉拉送往厚街镇。10 时 05 分 35 秒,庾浩清离开厂区并关上 厂区大门。10 时 15 分 34 秒,涉事建筑物西北侧窗口出现白色烟 雾,同时有物体掉落地面。10 时 20 分 11 秒,厂房内不断有爆炸 声和大量白色烟雾涌现。10 时 22 分 35 秒,明火顺着建筑内部的 孔洞(厂房三层与北面搭建物缝隙)跌落至 1 楼,火势开始蔓延扩 大。 图 1 事故现场照片

(五)事故现场情况

— 7 —

1.起火建筑物基本情况。起火建筑位于东莞市万江街道谷涌社

区莞穗路万江段 184 号厂区内,北至小享社区厂房,东、南至莞穗 路万江段 182 号建筑,西至小享工业园。厂区内有厂房一栋,三层, 高 13.2 米,框架结构,占地 764 平方米,建筑面积 1910 平方米, 于 1993 年 6 月建成,建筑产权属于东莞市万江街道谷涌股份经济 联合社所有,持有《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1],未办理相关报 建手续[2]和无消防设计审核[3]、消防验收[4]。 图 2 起火建筑厂区鸟瞰图 [1]土地属于东莞市万江街道谷涌管理区集体建设用地,地块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建设用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 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 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8 —

2.起火建筑物使用情况。起火建筑物由巨力公司和新隆公司共

用,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1)首层中部和南部空间,面积约 688 平方米,由巨力公司 用作原材料仓库、生产设备间和办公室。 (2)首层北部空间,面积约 340 平方米,由新隆公司用作生 产设备间和成品皂洗剂仓库。 (3)首层南部两个房间,面积约 44 平方米,由新隆公司用作 办公室。 (4)第二层中部、南部和北部局部空间,面积约 744 平方米, 由巨力公司用作粘合剂成品仓库和生产设备间。 (5)第二层东北角的局部空间,面积约 50 平方米,由新隆公 司用作生产设备车间。 (6)第三层北部空间,面积约 360 平方米,由巨力公司用作 闲置生产设备间和仓库,其中约 30 平方米由新隆公司用于存放水 性硅油。 (7)第三层南部空间,面积约 360 平方米,由新隆公司用作 宿舍和饭堂。 (8)厂房北面的钢架棚建筑,面积约 96 平方米,由巨力公司 用作生产设备间和原材料堆场。 — 9 — (9)厂房钢架棚建筑北面的二层砖混建筑,面积约 192 平方 米,由巨力公司用作空桶储存区域。 (10)厂区西面的过道靠近室外电梯处,约 20 平方米由巨力 公司用作堆放危险化学品原材料。

3.火灾破坏情况。本次事故过火面积约 3130 平方米,其中涉

事厂区过火面积约 1930 平方米,相邻建筑过火面积约 1200 平方米, 火灾烧毁涉事厂区建筑及内部设备、物品,火灾蔓延烧损相邻的 182 号建筑、186 号建筑的内部装修及部分设备、物品。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根据东莞市华联资产房地产土 地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人民币 3,894,185.84 元。

(七)其他情况

1.涉事厂区租赁情况

1993 年 6 月至 2009 年 8 月,谷涌经联社将厂区先后出租给电 子设备加工厂、印刷厂。 2010 年 2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谷涌经联社将厂区出 租给庾敬坤用作东莞市汇邦粘胶剂有限公司生产经营。 2017 年 7 月 1 日,庾敬坤转租厂房、转让设备(搅拌釜等) 给庾浩良,由庾浩良与谷涌经联社签订转租合同;2017 年 1 月至 — 10 — 2021 年 10 月,庾浩良将厂房用于出租;2021 年 9 月,新隆公司从 庾浩良处承租涉事厂房局部区域。 2021 年 11 月,庾浩清、庾浩良将巨力公司搬迁至涉事厂区, 与新隆公司共用厂区厂房,庾浩良收取新隆公司租金后纳入巨力公 司的盈利并将其用于向谷涌经联社缴纳厂房租金,租金不足部分从 巨力公司账户补齐。

2.起火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情况

该建筑物自建成后用于出租,租赁单位在使用期间进行了加 建。1995 年前后,厂房北面加建了占地面积约 130 平方米的二层 砖混建筑物,东面加建了占地面积约 250 平方米的一层简易铁皮仓 库。2002 年前后,厂房东南角加建占地面积约 64 平方米的一层砖 混结构建筑,厂区西北角过道拐角处加建了占地面积约 96 平方米 的钢架铁皮棚。

3.气象情况

2023 年 7 月 23 日 8 时到 22 时,东莞市万江街道莞穗路万江 段 184 号气温 31 到 35 度,湿度 41%到 48%,西北风 2 到 3 级,瞬 时最大风速 2.7 到 4.6 米/秒。火灾发生前,涉事厂区所在区域未出 现阴雨、雷击现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11 — 10 时 17 分许,涉事厂房三楼居住人员谭红连听见有人大喊着 火,立即拨打 119。 10 时 18 分许,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本起火灾事 故报警,立即调派万江消防救援大队及周边救援力量赶赴现场进行 处置。 10 时 21 分许,万江应急管理分局接到万江消防救援大队关于 本起火灾警情通报,万江应急管理分局局长杨志林、当日带班领导 和值班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10 时 24 分许,万江公安分局接到市公安局 110 警情通报,立 即调度周边巡逻警力、铁骑到场处置,分局值班领导杨树勋副局长 带领机关值班人员、辖区派出所警力赶赴现场处置。 10 时 24 分许,万江街道总值班室接到万江公安分局关于本起 火灾的警情通报后,立刻向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带班领导报 告事故情况,收集事故信息后报送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委办信 息综合科。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自救互救情况

火灾发生时,巨力公司无人员上班、值班,新隆公司员工成振 天在一楼办公室休息,另有 6 人在三楼生活区。10 时 18 分许,成 振天听到“砰砰”的声响,室内光线变暗,出门查看发现有东西从厂 — 12 — 房西北侧掉落,厂房三楼上方有黑色浓烟,已经无法开展火灾扑救。 10 时 19 分许,成振天在疏散楼内人员时拨打 119。10 时 20 分, 厂房内部人员全部安全疏散。

2.万江街道党政综合办应急处置情况

10 时 24 分许,万江街道总值班室接到万江公安分局关于本起 火灾的警情通报后,立即启动应急联动预案,万江街道党工委副书 记、办事处主任黄冠煊,党工委副书记陈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 应急救援工作,消防、公安、应急、卫健、住建、生态环境、宣教 文体旅、谷涌社区等相关单位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消防救援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10 时 28 分,万江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10 时 35 分,南城、 寮步消防大队增援力量陆续到场。11 时,市消防救援支队陈全支 队长、陈小公政委率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指挥救援。14 时 20 分, 火势得到有效控制。15 时,明火基本被扑灭。20 时,消防救援人 员进行火场清理。21 时许,增援消防队伍陆续撤回,部分留守救 援力量在事故现场保持警戒至次日 8 时。

4.应急管理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10 时 45 分,万江应急管理分局局长杨志林、当日带班领导、 值班小组到达现场协助救援。11 时 20 分至 14 时,省应急管理厅 危化处 4 次通过视频连线了解现场相关情况。12 时许,市应急管 — 13 — 理局副局长张利利与危化科人员、化工专家到达现场指挥并视频连 线省厅反馈现场情况。21 时许,万江应急管理分局在消防部门的 协助下清点现场危险化学品数量,并组织第三方公司将厂区内存储 的化工品(部分属于危险化学品)进行转运。24 日 0 时 47 分,化 工品转运完毕。

5.公安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10 时 30 分许,万江公安分局到达现场,对莞穗路小享路段实 施交通管控,组织疏散受影响群众,固定事故相关证据,控制责任 人和有关人员,协助受灾场所转移财物。

6.生态环境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10 时 45 分许,万江生态环境分局到达现场,对火灾现场及周 边大气、水环境敏感点进行勘察,及时围堵消防废水流经区域雨水 口,防止消防废水对自然水体造成污染,委托第三方公司布点监测, 及时掌握大气污染和水体影响情况。

7.宣教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11 时 15 分许,万江宣教文体旅办迅速与有关部门沟通,主动 发布《警情通报》,避免网上传播不实信息引起网民误解。

8.住建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 14 — 14 时 51 分,万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员和技术专家队伍到达 现场,对起火建筑物进行勘察,提出划分建筑物风险区域并疏散人 员的建议,避免因建筑物倒塌造成人员伤亡。

9.卫健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10 时 30 分,市 120 指挥中心指派康怡医院救护车赶赴现场开 展救治工作,并协调万江医院派出 120 救护车及医生护士驻点做好 现场救治准备,同时开放医院绿色救治通道。

10.万江街道谷涌社区应急处置情况。

10 时 20 分许,谷涌社区组织兼职消防队员、治安员、安全员、 网格员等工作人员到场处置,配合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部署,紧急撤 离周边群众,落实灭火后勤补给工作,派人把守警戒区域。火灾扑 灭后,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及第三方化学品处置公司转移现场化学 品,安排人员 24 小时看守火灾事故现场。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万江街道成立火灾事故协调处置领导小组,由党 工委副书记陈勇任组长,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开展善后处置 工作,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受影响楼宇建筑物进行结构检测。其 中,受影响的 18 家企业、商铺已于 7 月 31 日前恢复正常经营。巨 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暂未就赔偿 问题与受损企业、商铺达成一致意见。 — 15 — 环境监测情况:事故中无生产性废水和消防废水外溢,消防废 水导流至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火灾当天污水处理厂 进水数据未发现明显浓度异常情况,周边大气、水体、水质均无明 显异常。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东莞市政府、万江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应急联动 预案,各级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各有关单位 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经评估,本次事故处置工作合理、有 效,相关部门信息报送及时,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 行动开展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未发生人员伤亡及次生衍生灾 害。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起火原因

巨力公司三楼仓库西侧(距离西墙 3.2 米处,靠近北墙 3.8 米 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下方可燃物起火是本次火灾的起火原因。

2.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1)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火灾荷载巨大。厂房内过量存储 成品粘合剂及原材料等危险化学品,未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防 火、灭火、防爆、防静电、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 16 — 全设施、设备[1];事故发生时,一楼搅拌釜内存放大量粘合剂成品 未及时处理,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三楼仓库起火后,明火顺着 建筑内部的孔洞(厂房三层与北面搭建物缝隙)跌落至一楼,造成 火灾迅速蔓延扩大。 (2)多次违章建设破坏防火间距。涉事厂房建设年代久远, 未办理报建手续,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2]及备案,厂区内 厂房周边多处违章搭建,破坏原有的防火间距,一定程度上致使火 灾通过违章搭建区域迅速蔓延至周边建筑。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起火原因鉴定。三楼仓库烧损最严重的横梁下方放置的可燃

物完全被焚毁,旁边遗留部分盛装粘合剂原材料的空桶残骸(顶部 遇高温变形、大部分被烧损),烧损状况以此为中心,向四周递减, 四周过火痕迹明显。调查组在上述部位提取了电气线路若干,送鉴 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广东震华痕迹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显示, 送检照明线路电源线存在一次短路,证实在火灾前该条电气线路发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 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公布, 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 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第二十六条:对 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 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 17 — 生了短路故障,证明起火部位位于厂房三楼西侧靠近货梯第二个窗 口中部,并呈现向四周蔓延扩散的痕迹。

2.现场化学品检验鉴定情况。事故调查组对现场清点转运的巨

力公司的 16 种化学品(成品 3 种、原材料 13 种)以及新隆公司的 4 种化学品抽样并送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根据黄埔海关技术中 心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显示:(1)送检的巨力公司样品均属 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列明的化学品[1],符合《危险化 学品目录》(2015 版)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2) 送检的新隆公司样品均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列 明的化学品[2],均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中关于“危 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根据东莞市气象局提供的证明,火灾发生前,巨力公司所在

区域未出现阴雨、雷击现象,可以排除雷击造成火灾的可能性。

2.经公安刑侦和消防部门调查,此次火灾可以排除纵火引发火

灾的因素。 [1]现场转运的化工品中成品(1.18L 黄色铁桶化学品、无色透明液体,2.18L 白色铁桶(JL-185 无苯黄胶)化学品、淡 黄色粘性液体,3.25L 无名胶桶化学品、淡黄色透明液体)和原材料(1.异丙醇、无色透明液体,2.聚氨酯漆稀释剂、 无色透明液体,3.工业己烷、无色透明液体,4.环己烷、无色透明液体,5.醋酸甲酯、无色透明液体,6.二氯甲烷、无 色透明液体,7.粗 5#化学品、无色透明液体,8.环己酮、无色透明液体,9.无标签大铁桶化学品、无色透明液体,10. 丙烯酸漆稀释剂、无色透明液体,11.三氯乙烯、无色透明液体,12.石油混合二甲苯、无色透明液体)以及 200L 无标 签大铁桶化学品(杏色膏状物))。经检测分析,3 种成品和 13 种原材料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中的 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 [2] 1.固色剂、黄色透明粘性液体,2.柔顺剂、淡白色透明液体,3.甘油、无色透明液体,4.皂洗剂、淡黄色透明液体; 经检测分析,上述化学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定义的危险化学品。 — 18 —

3.巨力公司监控显示庾浩清在厂区工作期间有吸烟行为,但在

起火点处未发现遗留火种痕迹。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巨力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是未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采取 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厂房电气火灾和危险化学品储 存不规范等隐患[1]。二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2]、危 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3]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活 动。三是通过第三方货运平台委托不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 质的车辆承运危险化学品[4],将危险货物作为普通货物进行托运[5]。 四是与新隆公司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对方生 产安全,但未与之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 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 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报告。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 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 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 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 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 19 — 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 行安全检查与协调[1],且任由新隆公司在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 品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和饭堂,未保持安全距离[2]。

2.新隆公司,消防主体责任不落实,将员工宿舍、饭堂设置在

厂房内[3]。

3.谷涌经联社,作为起火建筑物权属方、出租方,一是未办理

报建手续,违法建设厂房,历年来未制止承租单位违章搭建破坏防 火间距的行为,未督促承租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二是 统一协调管理、安全检查流于形式[4],将建筑物出租给庾浩良用于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巨力公司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 未发现该建筑物内部设置员工宿舍和饭堂。

(二)有关监管部门

1.谷涌社区居民委员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 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 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 703-2007)4.1: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a) 有甲、 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b)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c)厂房和仓库;d)建筑面积 大于 2500 ㎡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e)地下建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 时督促整改。 — 20 — 谷涌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涉事厂房的属地社区,负责辖区规模 以下企业全覆盖检查工作,未落实属地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责任, 一是开展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行动[1]和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摸 底排查[2]工作不严不实,多年来一直将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 化学品的巨力公司作为轻工企业、小作坊上报,导致监管部门未切 实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在集体资产管理上重 效益、轻安全,对巨力公司自 2014 年 6 月 10 日成立以来租赁社区 农田、厂房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失察;三是作为专职 安全员的共管单位之一,对驻村专职安全员日常工作管理不严,核 查、审批专职安全员的报表、企业隐患台账等材料简单敷衍,对专 职安全员多次发现巨力公司存在的化学品隐患均未能引起重视,对 专职安全员 2023 年 2 月 16 日上报社区居委会关于巨力公司存储过 量危险化学品的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未上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 理[3],对专职安全员在巨力公司未完成危险化学品隐患整改的情况 下违规出具复查合格文书的行为严重失察;四是对万江消安委下发 [1]万江街道安委办 2021 年 1 月 11 日下发的《关于印发万江街道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万 安办〔2021〕4 号)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落实责任。各社区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 一的理念,坚持守土有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实施,将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作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重要内容,统筹考虑,一并部署,压实责任,深入开展,务求实效。 [2] 万江街道安委办 2022 年 9 月 6 日下发的《关于开展万江街道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二) 准确摸清底数。为确保调查摸底的数据真实、有效各社区要立即组织人员采取调研、走访的方式逐家企业进行摸排, 进一步全面摸清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建立“一企一档”切实提高对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万江街道安委办 2020 年 4 月 8 日下发的《关于规范社区专职安全员日常工作材料填报的通知》:二、社区安全办 应当对每周安全生产巡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填写《万江街道社区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巡查情况汇总表》,由社区分 管安全生产工作副书记审核后报送至街道安委办存档。需请求上级协助解决问题的及时反馈给街道安委办,由街道安 委办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请求上级协助解决问题一般是指:1.初次检查时发现的存在切实事故风险或整改难 度较大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 2.复查时发现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3.涉及到其他职能领域的隐 患问题。 — 21 — 的开展违规住人、三合一整治行动方案[1]不重视,未落实社区两委 干部包保场所的要求,消防巡查服务队检查流于形式,多次对巨力 公司进行检查均未发现三楼存在违规住人,事故发生后将不实检查 记录提供给调查组;五是违法建设监督机制落实不到位,历年来未 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涉事厂房历任租赁者违章搭建,破坏原有防火间 距的行为。

2.万江应急管理分局

万江应急管理分局作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危险化 学品、工商贸等企业的安全监管和专职安全员日常管理、监督、考 核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存在不足。一是专职安全员履职情 况督导检查落实不足,未能发现谷涌社区居委会多年来将该企业填 报为非危化企业的错误,未发现谷涌社区专职安全员上报文书错填 漏填、检查文书丢失、未定期更新巨力公司基础信息等问题;二是 对专职安全员队伍管理、培训不足,对安全员发现巨力公司存放危 险化学品后仅向社区居委会报告的问题失察;三是开展“黑危化”打 击工作覆盖面不足,落实“小化工”专项行动不仔细,未充分利用大 数据、网格化等手段,对辖区内冠名“化工”“粘合剂”“生物” “科技”“新材料”等字样的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多次开展的危险 [1]万江街道消安委会 2023 年 2 月 22 日下发的《关于开展“蓝盾 01”火灾防控专项行动的通知》(万消安委〔2023〕 3 号)二、工作内容:三是社区:充分发动社区巡查检查力量,每晚开展错时夜查行动。社区干部每周每人至少开展 一次“包保”场所检查,社区主要负责人要督促加大对“三小”场所、出租屋的“两违”治理力度,深入开展消防安 全检查,推进消防安全物防、技防措施。特别是针对“三小”场所违规住人现象,要全力清查,坚决扭转街道火灾频 发的局面,对因工作不力出现违规住人问题导致亡人火灾事故的,街道消安委办将提请纪检监察办公室予以问责追责。 — 22 — 化学品打非治违行动均未发现巨力公司违法生产、存储、销售危险 化学品等行为。

3.万江街道原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

万江街道原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作为街道消安委火灾隐患整 治专门机构,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不力。一是对自身职责要求整 治的“各类场所”认知不清,简单认为只负责“三小”场所、出租屋检 查;二是日常督导、指导不到位,未及时督导社区各类行动方案的 部署落实,未发现谷涌社区业务能力不足、检查流于形式、检查档 案缺失等多项问题。

4.万江消防救援大队

万江消防救援大队作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综合性消 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火灾事故调查、承担消安委办 及归口管理原火灾隐患整治办等相关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制不到位。一是未充分发挥消安委参谋助手作用,及时会同街道组 织人事部门提出安排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负责人的建议,导致该办 公室长期无人落实负责人工作职责;推动落实违规住人、三合一场 所整治不到位,对村(社区)、消安委成员单位落实该项工作情况 掌握不全。二是 2019 年 5 月机构改革前不掌握涉事厂房未办理建 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情况,未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5.万江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

— 23 — 万江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作为辖区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方 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 作,巡查监管工作不仔细,违建巡查工作多依赖于社区主动上报, 多年来未发现涉事厂房存在加建、扩建等违章建设行为。巨力公司 日常大肆使用违章搭建物存放危险化学品生产设备、原材料、容器, 一定程度上致使火灾通过违章搭建物蔓延至其他建筑。

6.万江交通运输分局

万江交通运输分局作为交通运输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运 输行业管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 辖区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查处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巨力公司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 为,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源头单位缺少联动。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庾浩清,巨力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产品工艺制定、生产和

销售,任职时间为 2014 年 6 月 10 日至今,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 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庾浩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24 —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涉嫌犯罪,建议公安机关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2.庾浩良,2021 年 12 月至今任巨力公司业务经理,主要负责

公司产品日常销售、运输,同时也是起火建筑物承租、分租人,未 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庾浩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 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犯罪,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现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公职人 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已移送万江街道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组。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由万江街道纪委监委 提出。 如纪检监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嫌渎职 犯罪的,则依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巨力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储存活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统一协调管 理缺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一 — 25 — 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 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于巨力公司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通过第三方货运接单平台委托不具 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承运危险化学品,将危险货物 作为普通货物进行托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 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道路 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进 行行政处罚。

2.新隆公司,消防主体责任不落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谷涌经联社,统一协调管理工作不落实,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应急 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 行政处罚。对于谷涌经联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及起火 建筑物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建议由住建部门依 法查处。

(四)其他处理建议

— 26 —

1.建议万江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涉事厂区内

违法建筑进行处理。

2.建议万江应急管理分局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安全办和

专职安全员队伍建设的措施(试行)》的规定,对在本次事故中违 反工作纪律、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专职安全员进行处理。

3.建议万江应急管理分局、万江消防安全治理服务中心(原火

灾隐患整治办公室)、万江消防救援大队、万江城市管理和综合执 法分局、万江交通运输分局、谷涌社区居民委员会向万江街道办事 处作出深刻检查。

4.建议万江街道办事处向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5.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

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主要教训

本起事故的发生给我市各镇街、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这是一 起由于企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 品,社区未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巡查人员安全生产监督巡查的基础 知识、技能欠缺,以及各有关部门没有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对非法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的查处和打击不够有力,协同不够紧密, 而导致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 27 —

(一)企业法律、安全意识淡薄。巨力公司为了效益,无视法

律,罔顾生命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经许可,但仍抱侥幸 心理,想方设法逃避监管,长期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经营;明知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仍通过第三方货运平台委托不 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承运危险化学品,将危险货 物作为普通货物进行托运。

(二)属地监管责任未有效落实。谷涌社区作为属地监管社区

和涉事厂房的产权所有者,未能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未正确处理安 全和发展的关系,重收益轻安全,社区巡查人员日常不正确履行职 责,工作流于形式,多年来未认真核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一直将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巨力公司归类为轻工企业、小 作坊,长期监管不到位造成巨力公司非法行为长期存在。

(三)打非治违手段欠缺。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对于“黑危化”的打击手段单一,仅依赖社区排查上报、 投诉举报和日常检查,未能创新手段,充分利用大数据、网格化等 扩大排查范围;未建立健全联合打击“黑危化”的长效机制,协作 配合不足,未实现信息共享互通,致使非法分子有机可乘。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深刻汲取教训,提高政治站位。各镇街(园区)要深刻

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 — 28 — 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狠抓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底线思维和红线意 识,进一步压实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村(社区)责任,强化危险 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各行业专项整治,把防控化解危险化学品安 全风险抓紧抓好,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坚决守住安全红线,守 住人民群众生命线。

(二)强化部门联动,形成联防联控的综合治理格局。各镇街

(园区)要建立健全联合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 使用、运输的长效机制,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要认清自己的工作职责,依法履职,主动担当,靠前作为,强化 信息共享、协调沟通、配合协作、联防联控,从危险化学品使用、 运输环节倒查源头单位的资质、许可,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 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严防监管存在盲区和脱节,要提高巡查监管 人员对涉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的辨识能力,及时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并 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取缔。

(三)压实各方责任,铁腕整治消防隐患。各镇街(园区)要

坚决以“零容忍”的态度彻底整治各类场所消防隐患。一是消安委 会要牵头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研究出台 既有建筑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制度,明确各方监管职责,防止“责任 真空、失控漏管”,切实增强既有建筑场所抵御火灾能力,降低城 市火灾风险。二是镇、村、网格分级包干落实“包保制”,确保每 — 29 — 个场所都有安全责任人,重点整治“三合一”场所,对拒不整改、 久拖不改的,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依法从严查处。三是住 建部门要进一步研究我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无法满足《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办理消防审验的问题,加强和 改进既有建筑改扩建、内部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管,根据职 能范围研究制定降低火灾风险措施并推动落实。

(四)加大基层能力建设,强化基层安全治理能力。各镇街(园

区)要全面提升专职安全员业务水平,分类别组织专职安全员开展 业务培训,提升专职安全员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进一步发挥专 职安全员队伍的作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专职 安全员督导检查制度,对专职安全员的履职情况、工作纪律执行情 况实施动态监督,落实定期轮岗制度,避免专职安全员在同一村(社 区)工作时间过长或在户籍所在地村(社区)任职,对年度考核不 合格的专职安全员坚决辞退,进一步肃清安全监督管理队伍中存在 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

46186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

46109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

29060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火…

28196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

22921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

相关内容

春熙路“4·12”一般高坠…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

FD10784 | 2024_东莞万江康怡护理院4·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东莞万江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4·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头部

网站首页

智能问答

无障碍 关怀版

2019年8月16日 星期五 白天:多云,有雷阵雨,局部大雨 夜晚:多云,局部有阵雨 26到34度 西南风2到3级

网站首页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年报告

依申请公开

组织机构

政策文件

财政信息

规划计划

应急管理

新闻资讯

工作动态

镇街动态

图片新闻

通知公告

办事服务

政务服务

公众互动

咨询投诉

调查征集

网上信访

12345政府热线

专题专栏

安全生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事故隐患信息公开公示

机关党建信息

党的二十大精神专栏

动态新闻

办事服务

公众互动

专题专栏

您现在的位置 :

东莞万江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4·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公布

字体大小: 大、中、小

2024-11-26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2024年4月4日4时12分许,东莞市万江街道滘联路19号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事故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造成4人死亡,9人受伤,烧损部分建筑结构、一批医疗设备及物品,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51.1316万元。近日,东莞市政府批复同意了东莞万江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4·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东莞万江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4·4”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日常管理混乱,火灾隐患大量存在,违法违规实施二次装修工程,消防设施未有效发挥作用,火灾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力,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的较大责任事故。

为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东莞市委常委、副市长刘光滨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以及万江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东莞万江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4·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此次事故调查。东莞市纪委监委成立了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开展审查调查。

经调查,起火原因为303房间9号床上由打火机明火引燃床上可燃物品。造成火灾蔓延的原因包括:一是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擅自将设计为避难间的303房间改建为疗养房。二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处于手动状态,消防控制中心无值班人员,无人发现警情,无人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切换到自动状态,导致起火楼层无声光报警,关联的消防设施未启动灭火和排烟,贻误救人和灭火的最佳时机。三是三楼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内无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泵控制柜的启动方式为手动状态,导致火灾发生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第一时间正常启用对初期火灾进行有效灭火。

调查认定,涉事企业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应急处置能力不足,人员配比达不到要求;违规报建、违法发包二次装修工程,未落实建设单位法定职责。东莞市海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威公司”)在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不具备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违法承揽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并出具实际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将避难间改为疗养房;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未按图施工,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东莞市益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恒公司”)不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违法承揽二次消防改造工程;消防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借用广东壹叁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叁玖公司”)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进行消防验收。中塍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塍公司”)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壹叁玖公司不具备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让本单位员工以中塍公司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从事设计活动;允许益恒公司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二次消防改造工程。广东龙飞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飞公司”)未依法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未进驻施工现场,未实际实施监理活动;未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广东众灏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灏公司”)在二次装修工程消防系统检测中,未对消防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测试验,而该场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中载明相关系统符合要求且判定合格,存在从业人员不规范,出具虚假文件的违法行为。万江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万江街道公共服务办、万江街道卫生健康局、万江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万江大队、万江街道谷涌社区存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公安机关依法对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陈志威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部门依法对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海威公司、益恒公司、中塍公司、壹叁玖公司、龙飞公司、众灏公司以及16名相关企业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纪检监察机关对事故属地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共16人予以追责问责,具体如下:

黄冠煊,东莞市万江街道原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给予谈话提醒处理。其因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陈勇,东莞市万江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胡湘屏,东莞市万江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总工会主席,给予诫勉处理。

丁志洪,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调研员,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何志星,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科科长,给予诫勉处理。

李志荣,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三级主任科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陈魁,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一级科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孟彦旭,东莞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莫晓宇,东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科长,给予责令检查处理。

王旭深,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谈话提醒处理。

赖苑波,东莞市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科科长,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陈柱坚,东莞市万江街道公共服务办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孙旭林,东莞市万江街道卫生健康局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朱家乐,东莞市万江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给予责令检查处理。

宋瑞林,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万江大队大队长,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庾敬钦,东莞市万江街道谷涌社区党委书记,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事故调查报告强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不折不扣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东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加强施工管理,堵塞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漏洞;要严厉“打非治违”,补齐医疗机构安全管理短板;要规范运营管理,提升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防范能力;要深化协同配合,织牢织密消防安全风险防控网;要强化演练培训,提升基层一线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FD10785 | 2024_东莞万江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4·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东莞万江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4•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文件格式:PDF

嘉定区武双路125弄100号“4·12”较大火…

杨浦区“10.1”松花一村35号205室较大火…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东莞万江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4•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9 月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单位情况 2

(二)相关单位情况 8

(三)相关人员情况 12

(四)二次装修工程情况 15

(五)事故发生经过 21

(六)事故现场情况 22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24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24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4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6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7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28

三、事故原因分析 28

(一)直接原因 28

(二)原因分析 29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一)有关企业 31

(二)有关监管部门 36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41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41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41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48

(四)其他处理建议 48

六、事故主要教训 49

(一)防范重大风险认识不足 49

(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存在漏洞 49

(三)医疗卫生行业安全监管存在短板 49

(四)民政部门安全管理不严格 50

(五)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不深入 50

(六)企业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51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51

(一)强化底线思维,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51

(二)加强施工管理,堵塞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漏洞 52

(三)严厉“打非治违”,补齐医疗机构安全管理短板 52

(四)规范运营管理,提升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53

(五)深化协同配合,织牢织密消防安全风险防控网 53

(六)强化演练培训,提升基层一线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54

2024 年 4 月 4 日 4 时 12 分许,东莞市万江街道滘联路 19 号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事故过火面积 约 20 平方米,造成 4 人死亡,9 人受伤,烧损部分建筑结构、一 批医疗设备及物品,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251.1316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东莞市委书记肖亚非、市长吕成蹊、常委刘光滨、副市长卢建军、副市长乔雷等市领导,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及万江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罗云庆,省应急管理厅调查评估和统计处廖琦处长、刘芬副处长,应急管理部火调专家梁军、刘兴华及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专家裴茂清等领导专家到场指导事故调查工作。市委书记肖亚非同志作出批示,要求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加快调查事故原因,全市各部门和镇街,要举一反三,立即排查, 加强人流密集场所,特别是八大场所的安全检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长吕成蹊同志作出批示,要求全面高效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扎实全面细致开展全市养老院、福利院等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等检查。市委常委刘光滨同志作出批示,要求切实落实落细部署,全面开展工作,全力救治伤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4 月 4 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刘光滨任组长,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曾鸣以及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万江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以及万江街道办事处 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东莞万江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4•4”较大 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此次事故调查。东莞市纪委监委也成立了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 组,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 题开展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基本 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损失、事故性质和责任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 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总结了事故 的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东莞万江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4•4”较大火 灾事故是一起因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日常管理混乱,火灾隐 患大量存在,违法违规实施二次装修工程,消防设施未有效发挥 作用,火灾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力,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监管 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的较大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东莞康怡护理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志威,设置 单位:东莞康怡医院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3 日取得《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为 2034 年 1 月 3 日。地址:东 莞市万江街道谷涌工业区 107 国道西路二巷 16 号。诊疗科目:内科/康复医学科/临终关怀科/中西医结合科等。发证机关:东莞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卫健部门变更许可情况。2020 年 3 月 31 日,东莞康怡护理 院变更地址为东莞市万江街道莞穗路万江段 192 号 105 室。2024 年 3 月 7 日,东莞康怡护理院向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提交资料申请东莞康怡护理院变更医疗机构执业地址和床位数,由原 执业地址“东莞市万江街道莞穗路万江段 192 号 105 室”,变更 为“东莞市万江街道滘联路 19 号”(万江社会福利中心),床位 数由 141 张变更为 280 张。2024 年 3 月 8 日,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受理东莞康怡护理院变更地址登记申请(申请主体:东莞康怡护 理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QBGU7N,与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按程序在 2024 年 3 月 13 日至 3 月 19 日进行变更地址公示,拟于 4 月中旬组织专家现场验收。截至事发时,此申请事项未超出办理时限,东莞 康怡护理院尚未完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地址登记。 东莞康怡护理院未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书等证照。

2. 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52QBGU7N,于 2019 年 1 月 3 日在东莞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登记成立,地址:东莞市万江街道莞穗路万江段 192 号 105 室。2024 年 3 月 5 日,变更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滘联 路 19 号(本次火灾事故发生地址)。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陈志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医疗服务,养 老服务;一般项目:家政服务,业务培训等。 民政部门备案情况。2019 年 1 月 9 日,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 公司向东莞市民政局申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床位数为 58 张养老床位。后续该公司多次向东莞市民政局申请变更备案信息。2022 年 9 月 28 日,该公司向东莞市民政局申请变更备案信息,床位数 由 108 张护理床位申请变更为 141 张护理床位。2022 年 10 月 8 日,东莞市民政局出具《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2022 年 10 月 8 日,东莞市民政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社会组织事务中心、万江街道公共服务办函 告相关情况。 2024 年 3 月 5 日该公司营业执照地址发生变更后,截至事故发生时,未向东莞市民政局申请变更备案。

  1. 东 莞康 怡 医院 有限 公 司,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91441900MA4UYMWR17。法定代表人:陈志威。注册资本:人民币 7300 万元。注册时间:2016 年 11 月 16 日。地址:东莞市万江街道谷涌社区谷涌工业区 107 国道西路二巷 16 号。经营范围包括诊疗服务等。

4. 涉事建筑及万江社会福利中心有关情况

(1) 起火建筑物和建筑内有关主体 起火建筑为万江社会福利中心 1 号社会福利中心,地上 11 层(1 幢),建筑面积 17341.13 平方米,耐火等级为一级,消防高度 39.15 米,规划高度 43.65 米,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万江社会福利中心 1 号社会福利中心内设有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15324.52 平方米)、东莞市万江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位于一层,约 1200 平方米)、东莞市万江谷涌滘联社区卫 生服务站(位于一层,约 447 平方米)。 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使用首层局部作为办公室,二层为餐厅、功能室、老年人休息室,三、四层为办公室、疗养房,六、七层为疗养房,疗养区设置病人使用的医用中心供氧系统。事故发生地点为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三层。

图 1 万江社会福利中心 (2) 万江社会福利中心有关情况 项目批复、招标与委托经营情况。2018 年 6 月 13 日,万江 街道办事处同意启动万江社会福利中心项目。2022 年 10 月 25 日, 万江街道办事处确定使用公建民营的方式运营万江社会福利中 心,通过公开招投标委托一家企业或机构作为运营方。2023 年 1 月 17 日,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确认成为中标方。2023 年 5 月 18 日,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与万江街道资产管理中心、万江街道公共服务办签订《万江社会福利中心公建民营运营权项目 委托经营合同书》,万江街道资产管理中心委托东莞康怡护理院 有限公司负责运营万江社会福利中心公建民营养老服务场地,出 租面积为 15324.52 平方米,租赁期限 20 年,租赁时间从 2023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43 年 5 月 31 日止。约定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院区的定位为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1],不得超范围运营,不 得借公建民营、医养结合之名改变养老服务根本属性。 服务对象来源。事故发生时,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院区内有服务对象 167 人,其中三层 80 人、四层 69 人、六层 18 人。 按来源分,东莞市万江敬老院迁入的 29 人,东莞康怡护理院原址 迁入的 138 人。 事故发生当晚人员情况。院区内工作人员 14 人,其中事故 发生楼层 5 人(实习医生 1 人,护士 1 人,护理员 3 人)负责照 看长者 80 人(其中重度失能 61 人,中度失能 19 人)。 运营情况。2024 年 3 月 9 日,万江社会福利中心举行消防应 急疏散演练。3 月 14 日,万江社会福利中心启用。3 月 14 日至 4 月 3 日,服务对象 167 人陆续入住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院区。

5. 主体建筑审批建设情况

用地手续。2021 年 10 月 28 日,涉事建筑地块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规划手续。2021 年 5 月 24 日,万江社会福利中心 1 号社会福利中心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手续。涉事建筑报建名称为万江社会福利中心 1 号社会 福利中心,2021 年 5 月 28 日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 开工建设,符合市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条件;2021 年 11 月 10

[1] 《关于印发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20〕15 号):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主要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心理精神支持等服务。

日通过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2022 年 5 月 5 日办理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2023 年 1 月 13 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3 年 4 月 25 日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结果为合格; 2023 年 8 月 29 日取得《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二)相关单位情况

东莞市海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威公司) 成立于 2015 年 8 月 18 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付小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512544400,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莞太路 34 号东莞市创意产业中心园区 7 栋 601-602 号。经营范围包含室内外装饰设计施工,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等。 持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资质。 东莞市海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莞城分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 负责 人骆 巧倪 ,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 91441900MA5766GJ91,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莞太 路南城段 34 号 7 号楼 601 室。

2. 东莞市益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恒公司)

成立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法定代表人刘远晴,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何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UN4W5E,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宝塘路 47 号 209 室。经营范围包含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等。

3. 广东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安公司)

成立于 2013 年 3 月 21 日。法定代表人童芝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0651170668,注册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 144 号 9 楼 911 房(仅限办公)。经营范围包含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 持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 资质。 宇安公司东莞第五分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3 月 4 日。负责人赖 通 经 , 实 际 控 制 人 何 锋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41900MA5617N02Q,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宝 塘路 41 号 820 室。经营范围包含照明系统安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等。

4. 中塍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塍公司)

成立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法定代表人陈洋,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蔡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50550627U,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 89 号附 48 号。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等。 持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等资质。

5. 广东壹叁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叁玖公司)

成立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法定代表人刘龙坤,实际控制人、

主要负责人韩维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55LJ2N8X,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先威路 68 号之一塑金塑胶商业 中心 19 栋 108 室。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等。 持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 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资质。 中塍公司东莞办事处办公地点设在壹叁玖公司,2023 年 4 月13 日,壹叁玖公司员工张亚娟与中塍公司签订《承包协议书》, 聘任张亚娟为中塍公司东莞办事处共同承包经营负责人。中塍公司东莞办事处以中塍公司的资质和名义承接业务,有权利使用中塍公司的各专业出图章、建筑注册章、结构注册章,中塍公司有义务对中塍公司东莞办事处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中塍公司东莞办事处未取得营业执照,实际控制人是韩维淮。

6. 广东龙飞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飞公司)

成立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法定代表人刘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LR2MXX,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泰新路 111 号 1 号楼 211 室。经营范围包含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等;许可项目: 建设工程监理等。 持有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等资 质。

7. 广东众灏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灏公司)

成立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法定代表人杨广正,实际控制人张亚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C0QD7434,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先威路 68 号之一塑金塑胶商业中心 19 栋 202 房。经营范围包含消防技术服务、安全咨询服务等。 经查询国家消防救援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众灏公 司的单位类型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录入时间 为 2022 年 10 月 31 日。

8. 广东科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宏公司)

成立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法定代表人刘昌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52804069,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环城东路桑园路段 56 号三楼、四楼。经营范围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咨询等。 持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审查业务范围:房屋建筑(含 超限高层)工程一类等。

9. 广东科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维公司)

成立于 2015 年 9 月 9 日。法定代表人张亚娟,实际控制人韩维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H6NK0T,注册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先威路 68 号之一 19 栋 203 房。经营范围包含设计、施工:建筑工程、消防工程等。

10. 东莞市润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民公司)

成立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法定代表人高庆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65NJ7B,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

街道莞穗路万江段 192 号 201 室。经营范围包含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等;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等。 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11. 山东澳环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环公司)

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法定代表人周家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C47071J,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莒 县城阳街道北坛路南侧、信中路西侧。经营范围包含医用中心供 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持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 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 资质。

(三)相关人员情况

陈志威,男,汉族,1987 年 12 月出生,东莞康怡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 理、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 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李伟娟,女,汉族,1968 年 5 月出生,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业务院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李海群,女,汉族,1989 年 10 月出生,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三层护士长,负责三层防火巡查。

危先辉,男,汉族,1976 年 1 月出生,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保安班长,负责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日志。

胡勇,男,汉族,1979 年 8 月出生,东莞康怡医院有限公司经营院长,万江社会福利中心 1 号社会福利中心二次装修工程 (以下简称二次装修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全 面管理。

付小勇,男,汉族,1982 年 8 月出生,海威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承接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何锋,男,汉族,1987 年 10 月出生,益恒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宇安公司东莞第五分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 责人,负责管理承接的二次消防改造工程。持有《建筑施工企业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登记企业名称:东莞市益 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宋彩菊,女,汉族,1981 年 6 月出生,中塍公司总建筑师, 二次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负责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筑师证书。

韩维淮,男,汉族,1984 年 10 月出生,壹叁玖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中塍公司东莞办事处实际控制人,科维公 司实际控制人,持有陕西省建筑设计中级工程师资格证书。

张亚娟,女,汉族,1986 年 7 月出生,众灏公司实际控制人,科维公司法定代表人,壹叁玖公司设计师,中塍公司东莞 办事处共同承包经营负责人,二次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图审定员, 持有广东省给水排水设计专业员级技术员职称证书。

11. 黄理娟,女,汉族,1993 年 2 月出生,壹叁玖公司员工,

二次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辅 助设计绘图员(建筑)四级职业资格证书。

  1. 涂芬,女,汉族,1985 年 6 月出生,壹叁玖公司员工,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证书。
  2. 莫胜许,男,汉族,1977 年 6 月出生,龙飞公司派驻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持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证书。
  3. 邓铁山,男,汉族,1973 年 11 月出生,龙飞公司派驻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专监),持有广 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监理工程师证书。
  4. 汤明伟,男,汉族,1976 年 11 月出生,众灏公司员工, 二次消防改造工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项目负责人,持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
  5. 黄勇,男,汉族,1989 年 8 月出生,众灏公司员工,二次消防改造工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负责人,持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
  6. 邱立保,男,汉族,1983 年 3 月出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证书,以个人名义出借二级建造师证书用于办理 限额以上既有建筑装修改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 梁莹莹,女,汉族,2000 年 5 月出生,持有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综合类),以 个人名义出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用于办理限额以上既有建筑

装修改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四)二次装修工程情况

图 2 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项目建设运营时间节点图 该二次装修工程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装修工程涉及区域有首层 1-7~1-9×1-C~1-G 轴区域、二层至四层、六层至七层区域, 建筑面积 9542.83 平方米。消防验收合格后,第一阶段装修工程投入使用。 第二阶段装修工程装修面积 5781.69 平方米,现场已经完成五层、八层、九层卫生间墙体拆改和十层、十一层卫生间墙体的 拆除,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停工。2024 年 4 月 2 日,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向万江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中止施工监 督手续,万江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同日作出中止施工监督告 知。 依据《限额以上既有建筑装修改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表》,二次装修工程建设规模为 15324.52 平方米,合同价格为人 民币 459.7356 万元,整个二次装修工程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2]。

1.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表1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参建单位对比关系表 项目 实际参建单位 报建审批参建单位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设计单位 海威公司莞城分公司 中塍公司 施工单位 海威公司莞城分公司 海威公司莞城分公司 监理单位 龙飞公司 龙飞公司 审图单位 科宏公司 科宏公司 (1) 实际建设基本情况 第一阶段装修工程实际施工起止时间:2023 年 7 月至 2024 年 1 月。实际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海威公司莞城分公司,监理单位: 龙飞公司,审图单位:科宏公司。 2023 年 7 月,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与海威公司莞城分公 司签订装修设计合同,并于 2023 年 8 月、10 月与海威公司莞城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不含二次消防改造工程) 的设计和施工发包给海威公司莞城分公司,合同总费用人民币1582.35 万元。事故发生前,已支付人民币 805 万元。 (2) 报建审批基本情况

[2]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既有建筑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文日期:2022 年 12 月 2 日)要求:对于工程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的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根据 《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发文日期:2019 年 8 月 22 日),应在办理施工许可,并被纳入质量安全监督后方可动工建设。

2023 年 9 月,万江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现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正在装修施工且未办理相关手续,后督促其尽快办理。 二次装修工程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立项,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 2023 年 11 月 30 日,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在万江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限额以上既有建筑装修改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建设单位: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 中塍公司,施工单位:海威公司莞城分公司,监理单位:龙飞公司。办理《限额以上既有建筑装修改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 时间晚于施工时间,办理期间未停止施工。 为了办理报建审批手续,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8 日与龙飞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3],监理日期为 2023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 装工程费:人民币 459.7356 万元。监理酬金人民币 5 万元。事故 发生前,已支付人民币 2 万元。 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与科维公司(韩维淮是科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科维公司负责将海威公司莞城分公司的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广东省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图审系统”),由于海威公司莞城分公司和科维公司均无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科维公司以中塍公司 的名义上传。合同约定科维公司收费人民币 3 万元,已结算人民

[3] 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8 日与龙飞公司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总监和专监的监理费用。

币 1.5 万元。实际上中塍公司未参与设计。 《限额以上既有建筑装修改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登 记的设计单位与实际设计单位不一致。龙飞公司与东莞康怡护理 院有限公司的合同关系发生在实际施工开始之后。

2. 二次消防改造工程

表2 二次消防改造工程参建单位对比关系表 项目 实际参建单位 报建审批参建单位

二次消防改造工程 设计单位 壹叁玖公司、中塍公司 中塍公司 施工单位 益恒公司 壹叁玖公司 检测单位 众灏公司 众灏公司 审图单位 科宏公司 科宏公司 (1) 实际建设基本情况 实际施工起止时间: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3 月。实际设计单位:壹叁玖公司、中塍公司,施工单位:益恒公司,检测单位: 众灏公司,审图单位:科宏公司。 2023 年 8 月 1 日,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和益恒公司签订 《东莞康怡护理院消防改造工程合同书》,将二次消防改造工程发包给益恒公司。建设地点:万江街道滘联路 19 号(1-11 层),承包范围: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 应急疏散照明系统、灭火器系统及办理消防合格证。本工程免费质量保修期限为 3 年。工程总造价:人民币 56 万元。 签订合同后,益恒公司实际控制人何锋将“改造喷淋头、消 防栓”工程交给梁运发施工,将“自动报警器、烟感报警器、应

急照明”工程交给林华泽施工,将“改防排烟管道”工程交给潘华东施工,未签订书面协议。何锋以宇安公司东莞第五分公司名义采购施工材料。2023 年 8 月中旬相关人员进场施工,何锋作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实施管理,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已向何锋支付原合同款项人民币28 万元和合同外行政办证费人民币5 万元[4]。 何锋与壹叁玖公司实际控制人韩维淮商洽二次消防改造工 程设计事宜,未签订合同,口头约定费用 2 元/平方米,费用未结算。壹叁玖公司不具备建设工程设计资质,但与中塍公司存在借 用资质的合作并签订相关承包协议,韩维淮安排中塍公司东莞办 事处的黄理娟进行初步设计,设计完成后交给中塍公司东莞办事 处的张亚娟审核,张亚娟再将图纸交由中塍公司进行审核,最后 由中塍公司的员工宋彩菊审核通过。 2024 年 1 月,壹叁玖公司与众灏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检测面积:9542.83 平方米,总费用人民币 2000 元。费用未结算。 (2) 报建审批基本情况 二次消防改造工程设计审查:2023 年 12 月 21 日,科宏公司出具《东莞市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2024 年 1 月 9 日,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申请二次消防改造工 程设计审查。2024 年 1 月 16 日,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取得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4] 为保证场地尽快投入使用,本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胡勇联系何锋约定工程分两个阶段验收,由此何锋要求收取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合同外行政办证费人民币 5 万元。

建设单位: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中塍公司,审 图单位:科宏公司,结果为消防设计合格。 二次消防改造工程设计审查时间晚于实际施工时间,实际施 工单位益恒公司未按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图纸施工。 消防验收:2024 年 1 月 25 日,众灏公司出具《建筑消防设 施检测报告》,综合判定结论:合格。2024 年 1 月 26 日,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联合壹叁玖公司、中塍公司出具《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综合评定该工程验收合格。2024 年 3 月1 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消防验收。2024 年 3 月 13 日,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取得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设计单位:中塍公司,施工单位: 壹叁玖公司,检测单位:众灏公司,审图单位:科宏公司,验收区域:对万江社会福利中心 1 号社会福利中心二次(框架 11 层 1 幢)(首层局部、二至四层、六至七层区域)装修工程进行了消防验收,结果为消防验收合格。 消防验收工程审查范围包括二次消防改造工程和部分室内 装饰装修工程,实际施工单位益恒公司借用壹叁玖公司的消防设 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办理消防 验收手续,办理消防验收手续登记的施工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不 一致。

3. 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安装工程

实际施工起止时间: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1 月。实际施工单

位:澳环公司。 根据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向润民公司提出的医用中心供 氧系统采购需求,2023 年 8 月 1 日,润民公司与澳环公司签订《医气合同》,由澳环公司负责相关医用中心供氧系统的供货及安装施工,合同总价人民币 13.2622 万元。2023 年 9 月 27 日,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与润民公司补充签订《医疗设备采购合同》,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向润民公司采购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合同总价人民币 18.946 万元。

(五)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视频监控(监控显示时间比北京时间慢 11 秒),4 月 4 日 4 时 0 分 59 秒,护理员何玉竹进入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三 层 303 房间(以下简称“303 房间”),帮 9 号床老人换纸尿裤; 4 时 10 分 21 秒,护理员何玉竹离开 303 房间;4 时 13 分 42 秒, 303 房间门口对出走廊有光线变化;4 时 13 分 56 秒,传出呼叫 声音;4 时 15 分 40 秒,303 房间有黑色浓烟冒出;4 时 16 分 04 秒,303 房间门口有黑色浓烟,并伴有火光;4 时 17 分 11 秒,303 房间门口及走廊充满黑色浓烟,并伴有火光。

图 3 监控视频截图

(六)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验,303 房间内自西向东(即从房门至房间窗台) 放置 3 张护理床,分别为 7 号床、8 号床、9 号床。房间整体烧损呈 9 号床往 8 号床、7 号床依次减轻,9 号床东南侧墙面抹灰层大量受热剥离,对应顶上天花石灰吊顶脱落严重,上方顶灯金 属框架变形变色明显,除此之外其他区域天花吊顶完好。9 号床烧损最为严重,床架上过火痕迹明显,床垫完全烧毁;9 号床东侧护栏烧损变色严重,床架底部存在明显受热变色,底部被烧呈 现东重西轻,9 号床西侧护栏残存部分铝合金扶手,西侧底部受热变色较东侧轻。以上现场痕迹特征表明,现场火势以 9 号床东侧中部为中心向四周扩散蔓延。

图 4 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三层 303 房间平面图

图 5 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三层 303 房间烧毁现场

图 6 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三层 303 房间 9 号床底部烧毁现状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 4 人死亡、9 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251.1316 万元。 根据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 4 份鉴定书,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 2 份《检验报告》,303 房间 7 号床、8 号床、9 号床的 3 名老人符合烧死,302 房间 4 号床老人符合吸入有毒气体及烟尘窒息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4 月 4 日 4 时 21 分许,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 警称万江街道滘联路 19 号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立即调派万江辖区队站 7 辆消防车、32 人赶赴现场处置,同步调派

中堂、高埗、望牛墩、特勤一站等队站 12 辆消防车、54 人赶赴现场增援处置。 4 时 33 分,万江消防大队电话通知万江公安分局指挥中心, 请求协助。 4 时 35 分,万江公安分局首批警力到达现场,协助消防做好现场秩序管控、交通疏导等处置工作。 4 时 40 分,万江消防大队向万江街道总值班室电话报告发生了一起火灾,接报后总值班室值班员后续不断核实事故情况。 4 时 41 分,万江应急管理分局接万江消防大队电话,称位于万江滘联路的万江社会福利中心三层住宅冒烟,暂无人员伤亡。4 时 49 分,万江应急管理分局带班领导指派值班组长前去现 场。 4 时 51 分,120 急救中心接万江消防大队报警请求协助,并派出救护车前往现场救治。 5 时 10 分,万江应急管理分局值班组长到达现场,并报告带班领导称火已扑灭,具体情况不详。带班领导要求尽快核实情况。 5 时 12 分,万江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口头向万江街道总值班室报告发生火灾,警力暂无法进入现场,未能掌握具体情况。 5 时 45 分许,万江街道总值班室值班员询问万江消防大队值班员火灾最新情况及文字资料。 6 时 31 分许,万江街道总值班室接万江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报告火灾情况,称过火面积不详,现场人员被困和伤亡情况正在核

实。 6 时 48 分许,万江街道总值班室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火灾情况。 7 时 35 分许,万江街道总值班室通过粤政易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信息报送领导现场调度情况及卫健部门初步核实的人员伤 亡情况。 9 时 25 分,万江街道总值班室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书面信息。 11 时 47 分许,万江街道总值班室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续报事故信息。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 事故单位初期处置情况

起火后,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值守,未及时发现火情,消防 系统没有启动,事发现场喷淋没有水。2024 年 4 月 4 日 4 时 18 分许,护理员何玉竹发现着火,随后告诉护理员罗美英,罗美英 叫醒值班医生(实习医生)梁林。4 时 19 分许,梁林和何玉竹往303 房间查看(此时,罗美英按响警铃),发现浓烟太大后往回跑,梁林、何玉竹和罗美英跑向值班室方向,罗美英按了走廊处 的呼叫器。4 时 20 分许,梁林拨打 119 报警电话,并到护士休息室叫醒护士刘贞。4 时 21 分许,刘贞开窗通风。4 时 35 分许, 值班医生梁林与护士刘贞、护理员何玉竹、罗美英、唐永娇在护 士站疏散病人至一楼空旷地方。护理院内其他人员得知火灾发生

后,参与自救互救,并往一楼空旷地方逃生。

2. 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4 时 32 分,万江消防大队到达现场,开展灭火救援,营救、疏散、转移被困人员;同时,谷涌社区治安队员到达现场,协助消防救援队员破门、转移人员。4 时 48 分,消防救援队员扑灭 303 房间的明火,营救出被困人员送至救护车。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协同配合,将伤者转送到东莞市人民医院、东莞康怡医院进行救治。 5 时 30 分许,万江街道党工委书记陈顺娇等有关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陆续到达事发现场,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要求消防部门全力抢救伤员、转移疏散其他没有受伤的长者,要求应急、公安等相关部门积极进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召集街道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成立应急专班,相关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线调度。 事故发生后,东莞市政府、万江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应急联 动预案。市委书记肖亚非、市长吕成蹊、常委刘光滨、副市长卢 建军、副市长乔雷,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 志及万江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 作。万江街道党政、应急、公安、消防、卫健、民政、综治维稳 等相关职能部门和谷涌社区迅速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及开展善后处 置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4 月 4 日,东莞市成立了由常委刘光滨任组长,副市长黎军、

副市长卢建军任副组长的事故处置工作组,每天专题研究部署伤 员救治、善后处置、事故调查、舆情管控等工作。各项工作有序 开展,未出现负面舆情事件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万江街道办事 处联合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成立善后小组开展善后处置工 作,由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家属 情绪稳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据调查,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在发生火情时工作人员未第一时间佩戴防护用品扑灭初期火灾,贻误时机导致火势扩大; 未有效组织人员疏散;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值守;消防控制系统调为手动状态,未人为启动,事发现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无水。经评估,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应急救援处置不当。

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现场,第一时间控制灾情 发展,成功扑灭明火、转移人员,应急救援措施得当。万江街道 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未发生次生 事故和衍生灾害。经评估,本次事故万江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 反应迅速、接应警情及时,处置工作合理、有效。但在信息报送 方面,万江街道办事处收集信息不畅顺、核实情况较慢,未能第 一时间掌握具体情况,未能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上级部门、通报 相关部门,信息报送滞后。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通过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测鉴定及调查实验分析,事故 调查组认定:起火时间为 4 月 4 日 4 时 12 分许,起火点位于 303 房间 9 号床上东侧中部,起火原因[5]为 303 房间 9 号床上由打火 机明火引燃床上可燃物品,与 9 号床老人有关。

(二)原因分析

1. 起火原因分析

经调查,现有证据支持认定起火原因为 303 房间 9 号床上由 打火机明火引燃床上可燃物品,与 9 号床老人有关。主要依据如下: (1) 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因素 303 房间内 9 号床头有插座、呼叫器,床上方有日光灯。经现场勘验,起火部位的电气设备及线路未发现电气故障痕迹;提 取部分电线送检,根据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 电线为火烧作用形成;同时视频监控显示,火灾发生时 303 房间内照明正常,未见电气短路打火特征。综上所述,可以排除电气 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因素。 (2) 排除自燃、吸烟、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因素 经调查,起火部位(9 号床上东侧中部)处没有点蚊香或存放自燃类物品,火灾现场无阴燃起火痕迹特征。经调查实验证明,

[5] 根据《火灾原因认定规则》(XF 1301-2016)第 8 节,认定方法有排除认定法和直接认定法,本起火灾认定采用排除认定法。 排除认定法:应列举出所有起火原因,根据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并运用科学原理和手段进行分析、验证,逐个加以否定排除,剩余一个原因即为起火原因。 直接认定法:当有视频录像、物证、照片或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起火原因时,可以直接认定起火原因, 不用做其他原因的排除。

将烟头放置在床垫和被子上,5 分钟内无法快速引燃床垫和被子等可燃物,该起火灾监控视频记录是明火引燃可燃物的燃烧特征。 综上所述,可以排除自燃、吸烟和遗留火种引起火灾因素。 (3) 排除使用助燃剂点火的可能 提取303房间室内地面燃烧残留物进行助燃剂检验,未检出 汽油、柴油、煤油等物质成分,排除使用上述助燃剂的可能。 (4) 相关情况分析 一是现场勘验情况分析。9号床烧损最为严重,床架上过火 痕迹明显,床垫完全烧毁,起火部位位于9号床上东侧中部。火灾 后在303房间北面电视柜南侧和西侧地面分别发现两个打火机,电 视柜南侧地面的其中一个打火机擦拭物检测出9 号床老人的DNA。9号床老人呈仰卧姿态,其上身衣物右后部和右手袖套外 部烧损,是初期9号床东侧起火烧损导致,具有最初起火的痕迹特 征。 二是调查实验情况分析。调查人员在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 司内提取与303房间内同类型的床垫和被子进行燃烧实验,将烟头 放置在床垫和被子上,5分钟内无法引燃床垫和被子等可燃物。使用打火机作为火源点燃被子,12秒后产生了黑烟,2分钟左右出现猛烈燃烧情况,门口上方出现明显浓烟,3分钟左右,黑烟已充满 整个房间,调查实验情况与监控视频出现燃烧特征吻合。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支持认定起火原因为303房间9号床上由打火机明火引燃床上可燃物品,与9号床老人有关。

2. 火灾蔓延原因分析

一是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擅自将设计为避难间的 303 房间改建为疗养房。在房间内安装了氧气管道,其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6]以及氧气管道的布局等均不符合避难间[7]的标准,303 房间无法发挥其应有的避难功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引燃的床垫、床上用品产生大量浓烟,并且 303 房间集中医用供氧装置末端被烧损,造成氧气泄露,形成富氧效应, 加快火灾燃烧速度,浓烟从 303 房间溢出,造成火势的蔓延和扩大。 二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处于手动状态,消防控制中心无 值班人员,无人发现警情,无人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切换到自动 状态,导致起火楼层无声光报警,关联的消防设施未启动灭火和 排烟,贻误救人和灭火的最佳时机。 三是三层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内无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泵控制柜的启动方式为手动状态, 导致火灾发生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第一时间正常启用对初期火灾进行有效灭火。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企业

1. 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

[6] 避难间的装饰板测试结果为:材料燃烧性能为B2 级,无法达到A 级。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2022):6.5.3 下列部位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 级:1 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 [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7.1.16: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避难间所在区域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采取保证人员安全避难的措施;6 避难间内不应敷设或穿过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或助燃气体的管道。

(1) 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8];历年来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9]未进行申报,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10];未对消防、报警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无法正常使用[11];未落实消防控制室 24 小时双人值班制度[12],安排未取得相关证书、不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的保安兼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13];组织检查老年人居室防火措施落实情况流于形式,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严格用火已检,安全疏散通道堆放建筑材料,安全逃生出口上锁 [14];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15],未向原备 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16]。 (2) 应急处置能力不足,人员配比达不到要求。灭火和应

[8]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民办发〔2023〕13 号)第六条第(一)项:未建立安保、消防、食品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 实相关安全责任制。 [9]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16 年印发)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2.老人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养老院。 [10]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66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11]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民办发〔2023〕13 号)第六条第(二)项:未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安保、消防、报警、应急 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12]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民办发〔2023〕13 号)第六条第(四)项:未落实 24 小时值班制度、未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或者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未予以整改。 [13]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民办发〔2023〕13 号)第五条第(四)项:使用未取得相关证书,不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人员 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14]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民办发〔2023〕13 号)第八条第(二)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8 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66 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急疏散预案未针对失能失智长者专门制定疏散和安置措施,未逐一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17][18];未根据事故风险特点,组织针对失能失智长者疏散等关键环节的应急演练,变更经营场所后仅在开业前组织部分工作人员开展模拟疏散演练[19];未组织事故发生楼层值班医生、护士、护理员和当班保安接受消防安全培训[20]; 护理员配比达不到配备要求[21],无法及时疏散入住长者,导致火灾发生后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3) 违规报建、发包二次装修工程,未落实建设单位法定 职责。二次装修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22][23],装饰装修和消防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24][25][26],未将氧气管道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项目发包给不具 备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海威公司莞城分公司,二次消防改造工程

[17]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民办发〔2023〕13 号)第六条第(三)项: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8]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民发〔2023〕37 号)(十九)科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针对失能失智老年人,预案应当明确专门的疏散和安置措施,逐一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 [19]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民发〔2023〕37 号)(二十)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消防演练应当通知老年人积极参加。 [20]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民办发〔2023〕13 号)第六条第(五)项: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工作人员不会操作消防、安保等设施设备,不掌握疏散逃生路线。 [21] 《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 版)》(卫医政发〔2011〕21 号)三、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 0.8 名护理人员, 其中,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 1:2-2.5。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年修正)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 年修改)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2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 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五)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2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 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三款: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发包给不具备任何资质的益恒公司[27],并借用中塍公司营业执照 和资质办理限额以上既有建筑装修改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借用壹叁玖公司营业执照和资质办理 消防验收工作[28][29];提供不符合消防设计标准的施工图给澳环公司设计并在避难间铺设氧气管道,将多楼层的避难间改建为疗养 房[30][31]。

2. 海威公司

在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 自施工;不具备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违法承揽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并 出具实际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32];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进行设计[33],将避难间改建为疗养房;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查通过后,未按图施工,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34]。

3. 益恒公司

不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35],违法承揽二次消防改

[2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28]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 号)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挂靠, 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29]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 号)第十条第(一)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30]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82 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和下沉式广场等部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31]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二)项: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3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3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造工程;消防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借用壹叁 玖公司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进行消防验收[36]。

4. 中塍公司

允许韩维淮等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37], 允许未受聘的人员从事本单位负责的建设工程设计活动[38];未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含有被加套本公司图框的装饰装修施工图, 且允许壹叁玖公司人员将未经本公司设计、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加盖公司图章和工程师签名上传图审系统[39]。

5. 壹叁玖公司

不具备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让本单位员工以中塍公司的名义 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从事设计活动;允许益恒公司以本单位 的名义承揽二次消防改造工程[40]。

6. 龙飞公司

未依法履行监理单位职责[41];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未进驻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38]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3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4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施工现场[42],未实际实施监理活动;未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 的违法违规行为[43]。

7. 众灏公司

在二次装修工程消防系统检测中,未对消防联动控制功能进 行检测试验,而该场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中载明相关系 统符合要求且判定合格,存在从业人员不规范,出具虚假文件[44] 的违法行为。

(二)有关监管部门

1. 万江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认真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2023 年 9 月发现二次装修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后,未依法查处;违规办理限额以上既有建筑装修改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手续;未将二次装修工程的消防审验手续和消防施工质量纳入日 常质量监督范围[45],未发现并依法查处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 工的违法行为;对二次装修工程违法发包、管理混乱、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将避难间改建为疗养房、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借用资质

[42]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21 年修正)第二十四条: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监理工作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与该工程施工阶段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监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4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修正)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45]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和备案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东建消〔2021〕1 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督促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园区(镇街)住建部门应当将受监建设项目是否履行消防审验手续纳入日常监督范围,作为日常质量监督检查巡查的要求内容。

办理限额以上既有建筑装修改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工程监 理缺失等违法行为失察失管;未发现二次消防改造工程实际参建单位与报建审批单位不一致的情况;2024 年 4 月 2 日,未对中止施工监督手续进行现场核查即作出中止施工监督告知。

2.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正确履行消防验收职责。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不严谨,对整改情况未到现场进行核查核实;在消防验收中未发现并依法查处避难间改建为疗养房、擅自在 303 房间铺设氧气管道、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失察失管;对万江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不力,对万江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查处二次装修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 督手续擅自施工、违规办理限额以上既有建筑装修改建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手续等问题失察失管。

3. 万江街道卫生健康局

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参加 2024 年 3 月 14 日万江社会福利中心启用仪式后至事故发生时,对东莞康怡护理院 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 为失察失管;自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成立以来,未督促其申 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4.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对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

公司监管不力,存在监管盲区和漏洞[46]。参加 2024 年 3 月 14 日万江社会福利中心启用仪式后至事故发生时,未掌握东莞康怡护 理院旧址未收住老人的事实,未加强对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 新址的监管,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从事医疗活动,对其未依法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失察失管;对 每床配备护理人员数量不满足护理院最低要求等问题监管不到 位。对万江街道卫生健康局指导不力。

5. 万江街道公共服务办

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未认真履行对养老机构 的巡查监管职责。对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履行《万江社会福 利中心公建民营运营权项目委托经营合同书》安全管理职责的情 况监管不力[47];对二次装修工程管理不到位[48];每周例行检查流于形式,未有效督促其向东莞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未督 促指导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 理规定》要求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有效落实民政部门关于在养 老机构行政检查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求[49],未 排查出多项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50]和消防安全隐患;自东莞康

[46] 《行政委托协议》(编号:201919):一、委托事项范围 序号 170:市负责 100 张床位以上(含 100 张)的医院及其延伸设置的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镇街(园区)负责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 100 张床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47] 《万江社会福利中心公建民营运营权项目委托经营合同书》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丙方严格履行协议。 [48] 《万江社会福利中心公建民营运营权项目委托经营合同书》第九条:5、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有结构。若丙方因运营需要,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拆建、改建的,须事先征得甲、乙两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49]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标准》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在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0] 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消防控制室保安未取得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未逐级确定消防安全责任,未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未组织落实本单位的烟火管理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手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成立以来,未督促其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6. 东莞市民政局

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对养老机构的指导、监 督和管理落实不到位。未有效督促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及时 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指导落实东莞市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整治工作不力、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动态检查和过程监督工作不 力[51]。对万江街道公共服务办指导不力,未有效督促其加强对辖 区内养老机构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

7. 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万江大队

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对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 未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问题失察失管[52][53];对万江社会福利中心 1 号社会福利中心未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问题失察失管 [54];消防安全治理服务中心指导谷涌社区消防巡查服务队落实消防

(没水)、室内消火栓系统(没水)未保持完好有效;未落实 24 小时值班制度、未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日常巡查记录作假;未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导致火灾发生后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51] 《民政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民政与消防部门要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检查、隐患通报、情况会商、综合执法等工作机制。要加强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动态检查和过程监督,在指导开展自查自改基础上,对《规定》落实情况开展一次联合检查,相关检查、整改情况录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和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52]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办函〔2016〕96 号,有效期为 5 年)中《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单位性质和规模等,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养老院。 [53]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公告》(2023 年 12 月 11 日),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一、重要公共建筑:(十)150 张床位及以上的医院、老年人照料设施。 [54]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公告》(2023 年 12 月 11 日),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二、其他公共建筑:(十二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工作职责不力,未及时将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纳入消防安全巡查范围[55]。

8. 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

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指导职责,对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 万江大队的业务指导不到位,特别是对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万江 大队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工作和消防隐患巡查治理工作指导不到 位。

9. 万江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要求不到位,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存在差距,安全发展理念不够牢固,未能认真吸取北京丰台长峰医院“4•18”重大火灾等事故教训,对万江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 公共服务办的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和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万江大队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压实不到位,未能压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事故发生后,万江街道办事处收集信息不畅顺、核实情况较 慢,未能第一时间掌握具体情况,未能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上级 部门、通报相关部门,信息报送滞后。

10. 万江街道谷涌社区

[55] 《万江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加强全街道消防力量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二、工作内容,(一)组建街道消防安全治理服务中心。队伍建设:1.将街道火灾隐患整治办更名为消防安全治理服务中心,设置在街道消防救援大队。工作职责:3.指导各行业部门专(兼)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队伍、社区消防巡查服务队、网格员、安全生产专职巡查员及辖区内其他消防巡查力量落实消防工作职责。(二)强化社区消防巡查服务队建设工作职责:2.消防巡查服务队人员要负责“三小”场所、出租屋、工贸企业以外的其他场所和单位消防安全巡查,并督促整改。

谷涌社区对涉事场所巡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报告二次装修 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行为[56],未及时发现东莞康 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 告。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陈志威,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履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57]。 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未保证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56]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既有建筑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三、落实监管责任(一)物业服务企业、村(社区)要根据《东莞市进一步加强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东建质安〔2022〕11 号)、《关于加强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及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21〕18 号)和本通知有关要求,对辖区内的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做好开工登记手续,开展日常巡查和督促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如发现未办理施工许可、开工登记的要立刻制止其施工,督促产权人办理完施工许可或开工登记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违规报建、违法发包二次装修工 程,未落实建设单位法定职责。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 法》第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第十一条第二款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 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等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 自执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 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东莞市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进行处 理。 李伟娟,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业务院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落实岗位有关安全生产职责[59][60]。未有效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61]的规定, 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东莞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李海群,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三层护士长,新址启用后 对护理院内老人持有的明火源管理存在疏忽大意和失控漏管的情

[59]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 年修正)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组织拟订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二)对生产经营决策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意见;(三)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四)组织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五)协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并参与应急救援演练;(六)对拟奖惩和调整职务的从业人员,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意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事故 负有责任,建议由东莞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1. 海威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海威公司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将避难间改为疗养房;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未按图施工,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分别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东莞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海威公司不具备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违法承揽建设工程设计 项目并出具实际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在东莞康怡护理院有 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分别违反《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 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及因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可能需要依法实施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登记和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措施的违 法行为,建议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付小勇,海威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海威公司不具 备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承揽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并出具实际装饰装修 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实际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 文件擅自施工,将避难间改建为疗养房,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 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书,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五条

[62]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一条等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东莞市应急管理部门 依法进行处理。

  1. 益恒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益恒公司不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违法承揽二次消防改造工程;消防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借用壹叁玖公司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进行消防验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等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何锋,益恒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益恒公司不具备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违法承揽二次消防改造工程。违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东 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1. 中塍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中塍公司允许韩维淮等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宋彩菊,二次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负责人,对设计文件

[6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7 号)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不负责,未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在非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 的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上传图审系统。违反《勘察设 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五)项[63] 等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1. 壹叁玖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壹叁玖公司不具备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让本单位员工以中塍公司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从事设计活动;允许益恒公司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二次消防改造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韩维淮,壹叁玖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中塍公司东 莞办事处实际负责人,以中塍公司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允许益恒公司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建议由东 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张亚娟,二次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图审定员,未受聘于中塍公司,从事该公司的设计活动。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黄理娟,二次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员,未受聘于中塍公司,从事该公司的设计活动。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63]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 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五)项: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涂芬,非法出借个人资质,未实际参与工程建设。违反《注 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七)项[64]的规定,建议由东 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1. 龙飞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龙飞公司未依法履行监理单位职 责;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未进驻施工现场,未实际实施监理活 动;未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 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等规 定,建议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莫胜许,总监,未实际开展监理活动,在《工程安全监督告知记录》等材料中签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邓铁山,专监,未实际开展监理活动,在《工程安全监督告知记录》等材料中签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1. 众灏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众灏公司在二次装修工程消防系 统检测中,未对消防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测试验,而该场所《建 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中载明相关系统符合要求且判定合格,存 在从业人员不规范,出具虚假文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东莞市消防救援部门 依法进行处理。

[64]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 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七)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汤明伟,二次消防改造工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项目负责人, 未对消防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测试验,并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报告》填写合格,存在从业人员不规范,出具虚假文件的违法行 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 东莞市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黄勇,二次消防改造工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负责人,实际未参与消防系统现场检测试验,仍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技术负责人项签名盖章,存在从业人员不规范,出具虚假文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建议由东莞市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8. 其他相关人员

胡勇,二次装修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将工程违法发包, 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擅自施工,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邱立保,非法出借个人资质,未实际参与工程建设,在《工 程安全监督告知记录》等材料中签名。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 定》第二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梁莹莹,非法出借个人资质,未实际参与工程建设,在《工程安全监督告知记录》等材料中签名。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65]的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 处理。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公职人员 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已移送市纪委监委追责问责组。对 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 如纪检监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嫌渎 职犯罪的,则依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责令万江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向东莞市委市政府作出 深刻检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持续改进工作,切实把确保人民 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建议责令万江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公共 服务办、消防救援大队、谷涌社区向万江街道办事处作出深刻检 查,剖析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认真 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建议责令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向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 检查,剖析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认 真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4. 危先辉,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保安班长,未如实填写

[65]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7 号)第十三条:“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消防控制室值班日志,建议由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对其内部 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防范重大风险认识不足

部分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 险的重要论述不认真不深刻,没有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和排查本地 区风险隐患。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风险认识不足,没有及时发现 并有效防控重大风险,也没有把他人的教训当作自己的教训,对 北京丰台长峰医院“4•18”重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万江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安全生产工作落后局面和 严峻复杂形势认识不足。

(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存在漏洞

东莞市住建部门和万江街道住建部门,对于建设工程管理不到位,涉事二次装修工程存在边施工边设计,先施工后报建等违法行为,仅办理限额以上工程备案,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将二次装修工程拆分为多个项目,其中室内装饰装修和二次消防改造工程分别向万江街道住建部门和东莞市住建部门报批,住建部门未形成监管合力,存在监管漏洞。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不严不实,相关施工企业和人员存在不具备资质、借用资质、挂靠资质等违法行为,对于建筑施工行业监管不到位。

(三)医疗卫生行业安全监管存在短板

东莞市卫健部门对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不

严不实。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在未完成医疗机构执业地址许 可变更、事发建筑 5 层和 8-11 层仍处在装修阶段、部分楼梯间还存放大量装修材料的情况下盲目启用,该公司没有及时排查整治 消防设施设备及安全疏散方面存在的大量风险隐患,东莞市卫健 部门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从事医疗活动,没有专门研究 如何对处于变更医疗机构执业地址期间的相关场所进行监管,监 管手段有限。

(四)民政部门安全管理不严格

东莞市民政部门对未备案的医养结合机构监管不到位,截至 事故发生时,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现行法规政策规 定在民政部门完成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东莞市民政部门没有采取 有效措施制止医养结合机构未申请备案即启用的行为,与消防部 门的联动机制不完善,对于医养结合机构的安全监管不到位,未 有效组织对医养结合机构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

(五)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不深入

医养结合机构作为典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至关重要。 消防部门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 司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未将其确定为重点单位进行 监管。组织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排查不彻底、专项整治不深入, 未有效发挥社区消防服务队的作用,对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医 养结合机构等重点场所巡查检查频次较低,对其消防安全检查不 到位。

(六)企业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未对入住老人的打火机等火源进 行有效管理,造成失控漏管;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消防安全 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处置预案不健全,未有效落实消防安全管 理,消防设施形同虚设;看护人员配置薄弱,起火楼层住有 80 名失能老人,但夜班值守仅有 3 名护理员和 1 名实习医生、1 名护士。本次事故中,值班人员、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在发现火情后均未第一时间报警,也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3 名护理员于 2024 年 3 月 9 日后入职,未参与消防安全演练培训; 病区设置不合理,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的患者被集中安置在 3 层, 大部分患者无自主逃生能力;危重病患者移动难度大,楼内通道被占用堵塞、转移条件差,救援转移困难。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底线思维,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全面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亲力亲为、靠前协调,不折不扣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 产责任制规定》和《东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 则》,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强 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进一步增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自 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各镇街(园区)、各部门、各单位要 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着力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重拳出击“打非治违”, 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地方领导责任, 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范长效机制,深入落 实防范事故的各项措施,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细抓 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统筹好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 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施工管理,堵塞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漏洞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既有建筑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抓紧抓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和备案日常监管。严格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严查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违法承接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违法违规施工、冒险作业等行为;严格重点场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审批,认真对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逐一核查, 对存在安全隐患、隐患未完成整改的坚决不予验收,严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违规改建、工程监理缺失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限额以上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督促有关单位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严厉“打非治违”,补齐医疗机构安全管理短板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 构(医疗服务)的安全监管。要督促指导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 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 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专项排

查整治。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前、事中、 事后监管机制,强化对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服务场所的全链条、全环节、全过程监管,消除监管“真空地带”,严厉打击未按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严防脱管漏管。常态化组织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核查,严查不如实申报情况、未按规定配备护理人员、违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等行为。

(四)规范运营管理,提升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医养结合机构中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的安全监管。一要加强对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和运营方有效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经营主体责任,加大日常隐患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要强化日常巡查,及时督促监管对象办理备案手续,对未备案的要及时组织现场检查,责令整改。三要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联合相关部门,对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开展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对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隐患和问题,必须安排专人专管,务必盯紧落实整改,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四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指导医养结合机构针对长期行动不便和失能患者科学合理分区,制定专项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加强日常应急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事故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的掌握,确保一旦发生异常情况时, 从业人员在第一时间有效处置,避免事态扩大或次生事故发生。

(五)深化协同配合,织牢织密消防安全风险防控网

各镇街(园区)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进一步压实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明确安全管理和职责范围,协调监管联动排查治理消防安全隐患,切实落实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级民政部门、卫健部门要依法督促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主动对照相关界定标准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范重点单位备案流程,与消防部门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检查、 隐患通报、情况会商、综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各级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发挥社区消防服务队的作用,对医养结合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强化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镇街(园区)消安委会要通过“大督导” “大曝光”等方式,督促辖区行业部门、村社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切实提升消防安全管理质效,推动公共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六)强化演练培训,提升基层一线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各镇街(园区)要进一步强化对医养结合机构应急预案、演 练、培训等应急准备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将消防喷淋设施、 灭火器、“一键报警”等实用报警和疏散逃生设施的使用融入应 急演练,着力解决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演练走过场、应急培 训不专业等突出问题,着力解决涉及人员密集和高风险场所的各 类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初期应急处置、组织疏散逃生、自救互救 等应急能力不足问题。培养一批既懂医疗服务、养老服务发展,

又懂消防安全管理的专业培训师资,提高医疗服务、养老服务行 业消防安全培训能力。加强基层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应急培 训,深入开展实操实训应急演练,督促重点场所员工熟悉作业岗 位消防安全职责和场所风险处置预案。

46186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

46109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

29060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火…

28196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

22921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

相关内容

广东东莞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东莞常平林儿庄园道路硬化…

东莞麻涌贵强染色洗水有限…

广东东莞一废弃厂房发生火…

广东东莞一工业园厂房发生…

FD10786 | 2024_东莞万江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4·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公布.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东莞万江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4·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公布

2024年4月4日4时12分许,东莞市万江街道滘联路19号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事故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造成4人死亡,9人受伤,烧损部分建筑结构、一批医疗设备及物品,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51.1316万元。近日,东莞市政府批复同意了东莞万江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4·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东莞万江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4·4”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日常管理混乱,火灾隐患大量存在,违法违规实施二次装修工程,消防设施未有效发挥作用,火灾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力,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的较大责任事故。

为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东莞市委常委、副市长刘光滨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以及万江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东莞万江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4·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此次事故调查。东莞市纪委监委成立了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开展审查调查。

经调查,起火原因为303房间9号床上由打火机明火引燃床上可燃物品。造成火灾蔓延的原因包括:一是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擅自将设计为避难间的303房间改建为疗养房。二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处于手动状态,消防控制中心无值班人员,无人发现警情,无人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切换到自动状态,导致起火楼层无声光报警,关联的消防设施未启动灭火和排烟,贻误救人和灭火的最佳时机。三是三楼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内无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泵控制柜的启动方式为手动状态,导致火灾发生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第一时间正常启用对初期火灾进行有效灭火。

调查认定,涉事企业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应急处置能力不足,人员配比达不到要求;违规报建、违法发包二次装修工程,未落实建设单位法定职责。东莞市海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威公司”)在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不具备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违法承揽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并出具实际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将避难间改为疗养房;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未按图施工,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东莞市益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恒公司”)不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违法承揽二次消防改造工程;消防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借用广东壹叁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叁玖公司”)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进行消防验收。中塍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塍公司”)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壹叁玖公司不具备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让本单位员工以中塍公司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从事设计活动;允许益恒公司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二次消防改造工程。广东龙飞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飞公司”)未依法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未进驻施工现场,未实际实施监理活动;未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广东众灏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灏公司”)在二次装修工程消防系统检测中,未对消防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测试验,而该场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中载明相关系统符合要求且判定合格,存在从业人员不规范,出具虚假文件的违法行为。万江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万江街道公共服务办、万江街道卫生健康局、万江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万江大队、万江街道谷涌社区存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公安机关依法对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陈志威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部门依法对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海威公司、益恒公司、中塍公司、壹叁玖公司、龙飞公司、众灏公司以及16名相关企业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纪检监察机关对事故属地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共16人予以追责问责,具体如下:

黄冠煊,东莞市万江街道原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给予谈话提醒处理。其因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陈勇,东莞市万江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胡湘屏,东莞市万江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总工会主席,给予诫勉处理。

丁志洪,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调研员,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何志星,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科科长,给予诫勉处理。

李志荣,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三级主任科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陈魁,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一级科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孟彦旭,东莞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莫晓宇,东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科长,给予责令检查处理。

王旭深,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谈话提醒处理。

赖苑波,东莞市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科科长,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陈柱坚,东莞市万江街道公共服务办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孙旭林,东莞市万江街道卫生健康局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朱家乐,东莞市万江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给予责令检查处理。

宋瑞林,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万江大队大队长,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庾敬钦,东莞市万江街道谷涌社区党委书记,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事故调查报告强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不折不扣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东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加强施工管理,堵塞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漏洞;要严厉“打非治违”,补齐医疗机构安全管理短板;要规范运营管理,提升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防范能力;要深化协同配合,织牢织密消防安全风险防控网;要强化演练培训,提升基层一线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东莞中堂东泊社区箱包厂“2·21”一般火…

北海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11·2”较…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787 | 2024_东莞中堂东向村滨河东路13号7·7一般火灾事故.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东莞中堂东向村滨河东路13号“77”一般火灾事故 东莞中堂东向村滨河东路 13 号“77”一般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12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一)事故发生地建筑情况 ............................................. 2 (二)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 4 (三)事故发生单位相关情况 ........................................... 7 (四)事故发生经过 .................................................. 10 (五)事故现场情况 .................................................. 11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12 (七)其他情况 ...................................................... 12 二、事故应急及评估情况 ................................................... 13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13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13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 14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15 三、事故原因分析 ......................................................... 15 (一)直接原因 ...................................................... 15 (二)直接原因分析 .................................................. 16 (三)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 19 (四)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 19 (五)其他因素排除 .................................................. 19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19 (一)事故单位 ...................................................... 19 (二)有关监管部门 .................................................. 20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22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 22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 23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 23 (四)其他处理建议 .................................................. 27 六、事故主要教训 ......................................................... 27

(一)企业罔顾安全,逃避监管,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 .................. 27 (二)安全发展底线没有守牢,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工作未能走深走实 ...... 28 (三)业主单位对产业用房租赁环节的监管工作缺失 ...................... 29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29 (一)切实提高各方安全责任意识 ...................................... 29 (二)强化部门协作形成联防联控 ...................................... 30 (三)保持基层“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 30 (四)扎实开展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 31 2024 年 7 月 7 日 11 时 19 分许,东莞市中堂镇东向村滨河东 路 13 号发生火灾,造成 3 人受伤 [1],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632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时任市委书记肖亚非做出 批示,要求全市尤其是中堂镇要举一反三,切实做好防火防灾工作。 市委副书记、市长吕成蹊作出批示,要求加强伤者救助和受影响群 众安全疏散工作。市委常委、副市长刘光滨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消 除隐患,常态化抓好各项责任落实。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 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和中堂镇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 导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7 月 9 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曾鸣任组长, 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道路运输事务中 心、市总工会以及中堂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东莞中堂东 向村滨河东路 13 号“7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 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此次事故调查。东莞市纪委监委也成 [1] 经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廷莲、陈锦宜、苏伟达的损伤程度鉴定,鉴定苏伟达的 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王廷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锦宜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1 立了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 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开展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查清了事故 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性质和责任情况,提

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 露出的突出问题,总结了事故的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 议。 经调查认定,东莞中堂东向村滨河东路 13 号“77”一般火 灾事故是一起操作人员违规作业,使用未经资质单位设计、不满足 安全控制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过程中 引发的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建筑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向村滨河东路 13 号,涉事 地块用地面积 9313m2,内有 9 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 3640m2, 均被列入中堂镇历史存量建筑。涉事地块产权单位为东莞市中堂镇 东向大东向股份经济合作社,该地块未办理用地手续,未办理报建 手续,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事故发生在⑤号建筑内。 2 图 1 事发前涉事地块建筑物布局 图 2 涉事地块现状 3 (二)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 东莞市恒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发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5JJ313H,法定代表人:陈均威[2],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注册时间:2020 年 11 月 13 日,注 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西华坊六巷 19 号 101 室,经营范围: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等。 经查,恒发公司未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恒发公司 由陈均威和王伟[3]两人持股,共同经营,各占 50%股份,王伟股权 由王来喜[4]代持。 恒发公司在事故发生地东莞市中堂镇东向村滨河东路 13 号非 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该公司另设有一处经营场所, 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下芦村下马四路 178 号,设有仓库和一栋独立建 筑用于人员办公、住宿。 2.事故相关单位 (1)广州昌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轩公司),恒发公

司过氧化氢溶液供货商,法定代表人:龚小燕,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 万元,注册时间:2017 年 7 月 25 日,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 [2] 陈均威,男,汉族,系恒发公司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组织者,涉事地块实际承租人,主要负责场 地租赁、对外协调 联络等。 [3] 王伟,男,汉族,系恒发公司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组织者,主要负责原料、设备购买使用维护、 工人工资发放以及 利用三明公司为恒发公司销售产品。 [4] 王来喜,男,汉族,系恒发公司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主要负责现场管理和后勤工作。 4 区中山大道中 284 号 378 室,经营范围:化工产品零售(含危险化 学品;不含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等。 该公司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经营,有效期限:2024 年 2 月 7 日至 2027 年 1 月 31 日,许 可经营范围: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等;持有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从业备案证明,单位类型:销售单位,备案品种:过氧化氢溶 液(含量>8%)等。 (2)广州市三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公司),恒发 公 司 产 品 购 买 单 位 之 一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40106MA59D9TR5N,法定代表人:王伟,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注册时间:2016 年 6 月 12 日,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 区中山大道中 358 号大院自编 5 号楼 602 室(部位:之一)(仅限 办公)(不可作厂房使用),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经营等。 该公司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批发(无储存 设施),有效期限:2022 年 7 月 27 日至 2025 年 8 月 2 日,许可 经营范围:过氧化氢叔丁基、过氧化二叔丁基、过氧苯甲酸叔丁酯 等。 (3)江苏全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威公司),恒发公 司 产 品 购 买 单 位 之 二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20281MA1NXTGY9Q,法定代表人:易海云,注册资本:人民 5 币 1000 万元,注册时间:2017 年 5 月 8 日,注册地址:江阴市滨 江西路 2 号 12 号楼 351 室,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经营等。 该公司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其他经营,有 效期限:2023 年 6 月 20 日至 2026 年 6 月 19 日,许可范围:过氧

化二叔丁基、过氧苯甲酸叔丁酯、过氧-3,5,5-三甲基己酸叔丁酯、 过氧化氢叔丁基等。 (4)江西昌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昌轩公司),恒 发公司采购的过氧化氢溶液运输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0568666809Y,法定代表人:龚国良,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注册时间:2011 年 2 月 12 日,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 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濡溪村艾山小区 A1 栋 4 号店铺,经营范围:危 险货物运输(5 类 1 项)[5]等。 该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2020 年 9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5 类 1 项)等。 (5)东莞市三联化危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 司),恒发公司产品运输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7592394479,法定代表人:李志,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注册时间:2004 年 3 月 10 日,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石 碣镇石碣新风中路 8 号 407 室,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运输等。 [5]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4.6.2.1:5.1 项:氧化性物质:氧化性物质是指本身未必燃烧, 但通常因放出氧可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物质。 6 该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2020 年 7 月 29 日至 2024 年 7 月 28 日,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5 类 1 项、5 类 2 项[6])等。 经查,三联公司经常使用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粤 S34528 号牌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为恒发公司运输危险化学品,从事发地点装货。 (6)东莞市中堂镇东向大东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大 东向股份经济合作社),涉事地块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N14419007929859787,法定代表人:陈建生,成立日期:2005 年 9 月 30 日,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东向村委会,类型: 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范围: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 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 (三)事故发生单位相关情况 1.产品情况。事发当天,⑤号建筑生产的产品为过氧化氢叔丁 基(俗称“一叔”,以下简称“一叔”),属于有机过氧化物,火 灾危险性为甲类,属于危险化学品(CAS 号:75-91-2)。 2.设备情况。⑤号建筑内主要生产设备:3 台搅拌反应釜(2

台启用,配有 1 套手动开关的盐水冷却系统, 每台配有 1 个温度计)。 3.主要原料。2-甲基-2-丙醇(又名叔丁醇,以下简称“叔丁醇”, 危险化学品,CAS 号:75-65-0)、硫酸(70%含量,第三类易制 [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4.6.2.2:5.2 项:有机过氧化物:4.6.2.2.1:有机过氧化物是 指含有两价过氧基(-O-O-)结构的有机物质。 7 毒危险化学品,CAS 号:7664-93-9)、过氧化氢溶液(俗称双氧 水,以下简称“双氧水”,50%含量,易制爆危险化学品,CAS 号: 7722-84-1)、二氯甲烷(危险化学品,CAS 号:75-09-2)和元明 粉(硫酸钠,非危险化学品)。 4.原料采购情况。通过查阅监控、运输记录以及购销记录等资 料,确定了事故发生前短期内原料采购情况:2024 年 6 月 25 日, 恒发公司向广东宏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二氯甲烷 10 吨。 2024 年 6 月 27 日,王伟以“广东东莞海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 义向昌轩公司购买 50%双氧水 33 吨。2024 年 7 月 5 日,商洛百志 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进入事发地点,卸下叔丁醇 31.7 吨。 5.产品销售情况。根据恒发公司的增值税发票等情况,该公司 自 2020 年成立起,开始销售产品为“一叔”、过氧化二叔丁基、 过氧苯甲酸叔丁酯等危险化学品,销售对象为三明公司等。 6.产品运输情况。恒发公司主要通过三联公司的危险货物运输 车辆以及登记在三明公司名下的轻型封闭式货车等方式运输产品。 7.生产工艺情况。“一叔”的生产工艺属于过氧化工艺,为重 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7]。恒发公司生产“一叔”工艺:将叔丁醇 投入反应釜,先后加入硫酸、双氧水生成“一叔”初品,再加入元 [7]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11、过氧化 工艺。工艺简介: 向有机化合物分子中引入过氧基(-O-O-)的反应称为过氧化反应,得到的产物为过氧化物的工艺 过程为过氧化工艺。 8 明粉进行干燥形成“一叔”。后续依据客户需求,加入二氯甲烷调 配“一叔”浓度。 8.地块租赁情况。2002 年 2 月 6 日,中堂镇东向村委与陈金兆

签订了《有偿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将涉事地块租赁给陈金兆,约 定每年上缴土地租金每亩稻谷壹拾捌担和鱼塘租金叁仟元整,租期 70 年。后经过陈金兆等人多次转租,2014 年前后,陈均威承租了 涉事地块。 2020 年,陈均威将涉事地块租赁给王伟,实际在此地经营的 单位为恒发公司。2023 年 5 月 1 日,陈均威与王伟补签《厂房租 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人民币 2.5 万元(每三年递增 10%),租 期 5 年。 2022 年 12 月 26 日,陈均威向中堂镇供电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低压非居民客户变更用电业务申请,东莞市中堂镇东向村村委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出具的《供水、供电报装证明》显示,涉事地 块实际使用人为恒发公司,且申请项目不存在新建、扩建、加层等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情况。 9.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情况。涉事地块建筑物于 2004 年 前已经建成,⑦号建筑物于 2017 年拓宽了部分铁皮顶(约 130m2, 已纳入 2018 年的存量建筑普查登记台账中);2021 年,⑦号建筑 物进行了铁皮更换、修缮。 9 (四)事故发生经过 李铁斗[8]、王廷莲[9]、王来喜称,2024 年 7 月 7 日 5 时 30 分 许,李铁斗到达 1 号车间开始工作生产“一叔”(见图 3),把叔 丁醇、硫酸、双氧水等原材料按顺序投入 2、3 号反应釜进行搅拌。 11 时 10 分许,李铁斗取出 3 号反应釜样品交给王来喜现场化验。 11 时 20 分许,王来喜告知样品化验合格后,李铁斗、王廷莲分别 从 1 和 3 号反应釜旁边楼梯登上操作平台,准备向 3 号反应釜投放 元明粉。在王廷莲揭开 3 号反应釜投料盖时,火焰从反应釜内窜出 烧烂王廷莲衣服,烧伤王廷莲的腹部和双臂外侧。11 时 28 分许, 王来喜拨打电话报警。11 时 34 分许,火灾现场发生第一次爆炸。 11 时 54 分许,火灾现场再次发生爆炸。 [8] 李铁斗,男,汉族,系⑤号建筑物内负责生产“一叔”的工人。 [9] 王廷莲,女,汉族,系⑤号建筑现场操作工、保洁,负责生产“一叔”。 10 图 3 火灾事故现场 1 号车间作业人员点位图 (五)事故现场情况

恒发公司 1 号车间、2 号车间、仓库、宿舍楼(②号建筑)、 办公楼全部过火,过火面积约 2600m2,屋面、钢梁、钢柱等钢构 件受热变形,表面形成黄色锈层。现场建筑物品受明火烧损,以 1 号车间 2、3 号反应釜所在位置为中心,形成长 8m、宽 4.5m、深 1.8m 的炸坑,炸坑土壤呈黄褐色,坑内残留透明液体,外围散落 反应釜残片。 11 图 4 涉事地块事故后现场图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事故造成王廷莲、陈锦宜[10]、苏伟达[11]3 人受伤入院 治疗,目前 3 人均已康复出院。 该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 2600m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 币 632 万元。 (七)其他情况 2024 年 7 月 7 日 9 时到 12 时,东莞市中堂镇气温 30 到 34 摄 氏度,湿度 54%到 80%,累计雨量 0.4 毫米,东南风 2 到 3 级,瞬 时最大风速在 1.4 到 6.5 米/秒,无雷击。 [10] 陈锦宜,男,汉族,系涉事地块保安。 [11] 苏伟达,男,苏伟达系东莞市卡仕邦薄膜材料有限公司员工。 12 二、事故应急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 年 7 月 7 日 11 时 28 分许,王来喜拨打电话报警。 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于 11 时 29 分许立 案,11 时 35 分许,中堂镇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 11 时 34 分许,中堂镇生态环境分局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11 时 35 分许,中堂镇公安分局 110 接到报警,第一时间启动 应急处置预案。 11 时 37 分许,中堂镇委镇政府总值班室第一时间启动应急联 动响应,并向市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 11 时 40 分许,中堂镇应急管理分局启动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自救互救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廷莲和李铁斗立即使用干粉灭火器救火;随后 王廷莲呼喊王来喜帮忙;见现场火势蔓延迅速,王来喜呼喊李铁斗、 王廷莲二人一起撤离。王廷莲跑到门卫室时,将准备抢救个人财物 的门卫陈锦宜拉出厂区。离开厂区,王廷莲呼喊王来喜拨打电话报 警后,王廷莲与陈锦宜同时折返厂区,打开门卫室旁边大门,方便 消防车进厂救援。 13 2.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11 时 30 分许,中堂镇东向村工作人员前往现场维持秩序、疏 散人群、指挥交通。11 时 35 分许,中堂镇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 确认无被困人员后开展灭火救援。 11 时 37 分许,中堂镇委书记陈荣武要求,全力尽快扑灭火情。 中堂镇委副书记、镇长曾庆云,镇委副书记张应钦,副镇长张峰, 副镇长王振秋等先后到达现场,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要 求尽快做好人员救治,全力尽快扑灭火情。 11 时 52 分许,中堂镇卫健局安排 120 救护车先后将三名受伤 人员送医院救治。 11 时 54 分许,火灾现场再次发生爆炸。12 时 20 分许,明火 得到有效控制。12 时 28 分许,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 场,战勤保障中心架设远程供水车组进行天然水源取水供水。13 时许,明火基本被扑灭,消防救援队伍现场持续出水降温。14 时 50 分许,消防救援队伍调派钩机进入火场配合清理余火。 事故发生后,中堂镇党政、应急、公安、消防、卫健、生态环 境、供电、城管、宣教、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先后赶赴 现场参与救援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7 月 7 日下午,中堂镇迅速成立“77”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 14 组,跟进落实伤者就医、家属慰问等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恒发公司未针对生产现场存在的危险点风险源制定相关的应 急救援预案,未对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和现场处置相关培 训。发生火灾时,现场作业人员李铁斗、王廷莲、王来喜未掌握现 场物料、产品的火灾危险性和应急灭火措施,未能采取有效的应急

处置措施。经评估,恒发公司应急救援处置不当。 事故发生后,中堂镇政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消防、公安、 应急、生态环境以及中堂镇相关部门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 作。经评估,本次事故相关部门和救援队伍反应迅速、响应及时, 处置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规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7 日 11 时 19 分许,起 火点位于恒发公司 1 号车间 3 号反应釜内,起火原因为李铁斗、王 廷莲使用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设计[12]、未满足安全控制要求[13]的反应 [1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 施和安全设施、设 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 、制造和施工建设;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 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 计单位设计。 [13]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11、过氧 化工艺。安全控制 的基本要求。反应釜温度和压力的报警和联锁;反应物料的比例控制和联锁及紧急切断动力系统 ;紧急断料系统;紧 急冷却系统;紧急送入惰性气体的系统;气相氧含量监测、报警和联锁;紧急停车系统;安全泄 放系统;可燃和有毒 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等。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试行)》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 工艺的装置未实 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15 釜生产“一叔”过程中违规作业[14],导致反应釜内可燃蒸气遇火花 [15] 起火,燃烧过程中引发爆炸蔓延成灾。 (二)直接原因分析 1.起火时间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7 日 11 时 19 分许。主 要依据如下: (1)视频分析。通过东莞市中堂镇槎滘大桥陈屋河边监控视

频分析(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快 16 秒)发现:2024 年 7 月 7 日 11 时 19 分 29 秒(北京时间 11 时 19 分 13 秒),事发厂房顶部开始 出现较为明显的烟气痕迹(见图 5)。 图 5 起火监控图 [14] 反应釜未设置温度、压力的报警和连锁装置,需要李铁斗、王廷莲人为全程监控控制,但关 键操作人员李铁斗 在危险工艺操作过程存在擅自离开 1 号车间的行为,导致温度无人实时监控。且二人均未按规则佩戴、使用防静电劳 动防护用品。 [15] 因釜内顶部悬浮、积聚的气相易燃易爆蒸汽,在王廷莲打开反应釜投料盖瞬间存在盖体与釜 体的剥离效应产生 的静电火花,或王廷莲打开反应釜投料盖瞬间产生的摩擦效应。 16 (2)据李铁斗反映:2024 年 7 月 7 日 11 时 20 分许,李铁斗 刚从靠近 1 号反应釜旁楼梯上到二楼平台准备投放元明粉时,看见 王廷莲未戴橡胶手套打开 3 号反应釜投料盖,被 3 号反应釜内窜出 的明火烧到腹部衣物。据证人王廷莲反映,2024 年 7 月 7 日 11 时 20 分许,她刚打开 3 号反应釜投料盖时,就发现反应釜有红光, 腹部、双臂外侧传来痛感,然后意识到是着火了。 2.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点为 1 号车间(⑤号建筑物)3 号反应釜内。主要依据如下: 王廷莲受伤的部位主要是手臂、腹部,与她笔录反馈的内容(王 廷莲打开 3 号反应釜投料盖时,就发现反应釜有红光,腹部、双臂 外侧传来痛感,然后意识到是着火了)基本一致、相互印证。 3.起火原因的认定 经调查,起火原因为李铁斗、王廷莲在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反应釜从事“一叔”生产的过程中违规作业,导致反应釜内可 燃蒸气遇火花起火,燃烧过程中引发爆炸蔓延成灾。主要依据如下: (1)据王伟、李铁斗、王廷莲反映:在生产“一叔”过程中, 因部分原材料会自然升温,反应釜温度测量调节控制系统没有实现 自动化,所以整个生产过程都要有专人看守,全程将反应釜内温度 控制在 62℃以下,并且只有李铁斗熟悉操作工艺和温度控制。 17 (2)距离炸坑 5 至 15m 处共发现 3 个卧罐(单个卧罐的容量

约 20m),罐体基本保持完好,卧罐内仍有残留物质。 (3)3 号反应釜每次投入元明粉时需要人手打开釜盖,不具 备密闭工艺的条件。生产过程中叔丁醇、硫酸和双氧水等原材料在 搅拌过程中会形成易燃易爆气相物料悬浮在釜体液面以上空间,具 备遇火源引发火灾的条件。 (4)经调查,1 号车间属于储存使用叔丁醇、双氧水以及“一 叔”等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但设备设施根本不具备防火防静电功能 [16] ,日常防火防静电管理不到位。员工个人防护用品不属于防静电 服与防静电鞋[17];反应釜本体未设置静电接地装置[18],加料口端盖 未设置等电位跨接[19];车间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20][21];车间 地面未采用不发火材质[22]。 [1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 生产、储存的危险 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 、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 照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17]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 1 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4.3 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表 1 常用个体防 护装备的分类、防护功能及适用范围。防静电服。防护装备说明:以防静电织物为面料,按规定 的款式和结构制成的 以减少服装上静电积聚为目的的防护服,可与防静电工作帽、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等配套穿用 。参考适用范围:造 船、电子、煤矿、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烟花爆竹、化工、轻工等可能因静电引发电击、 火灾及爆炸危险的作 业场所 [1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5.5.1:当爆炸性环境电力系统接地设计时,1000V 交流 /1500V 直流以下的电源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爆炸性环境中的 TN 系统应采用 TN-S 型;2 危险区中的 TT 型 电源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3 爆炸性环境中的 IT 型电源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装置。 [19]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5.5.2: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设置等电位联结,所有裸

露的装置外部可导电部件应接入等电位系统。本质安全型设备的金属外壳可不与等电位系统连接 ,制造厂有特殊要求 的除外。具有阴极保护的设备不应与等电位系统连接,专门为阴极保护设计的接地系统除外。: [20]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6.1.10:静电消除器是利用外部设备或装置产生需要的正或负电 荷以消除带电体上的电荷。静电消除器原则上应安装在带电体接近最高电位的部位。消除属于静 电非导体物料的静电, 应根据现场情况采用不同类型的静电消除器。静电危险场所要使用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21] 《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944-2013)12.1.4:易燃易爆的场所应选用防爆型静电消除装置。 [2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2.1.9:建筑中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蒸气的场所或部位,应采 18 (三)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恒发公司现场人员应急处置不当,导致火势未能及时控制。现 场储存有大量叔丁醇、双氧水、“一叔”等易燃易爆物品,未采取 任何有效的监管、防护、分隔措施[23];厂房本身耐火等级达不到甲 类厂房要求[24],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四)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在起火部位及周边区域提取 11 份样品,经广东 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检测,检出样品存在叔丁醇、异丁醇、异丁烯、 二甲基硅烷二醇等物质,认定样品为易燃物。广东东润生态环境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对现场废液进行终端处置过程中,委托东莞市丰业 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对废液进行检测,发现废液含有过氧化氢。 (五)其他因素排除 经调查,排除遗留火种、电线故障以及放火引发火灾的因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恒发公司,一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擅自从事“一叔” 取防止可燃气体、蒸气在室内积聚的措施;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粉尘、纤维爆炸 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 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地面应具有不发火花的性能,使用绝缘材料铺设的整体楼地面面层应具有防 止发生静电的性能; [23]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5.1: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采用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的 方式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储存。

[24]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5.2.2:除本规范第 5.2.1 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 级不应低于二级:1 建筑面积大于 300m的单层甲、乙类厂房,多层甲、乙类厂房。 19 生产[25]。二是反应釜及其安全设备设计、安装、使用不符合法律法 规等要求。三是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的李铁斗、王廷莲从事过 氧化工艺作业[26]。四是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7]。 五是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28]。六是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七是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进 行演练[29]。八是现场储存有大量易燃易爆物品,未采取任何有效的 监管、防护、分隔措施[30]。九是未采取措施消除厂房本身耐火等级 达不到甲类厂房要求的事故隐患。 (二)有关监管部门 1.中堂镇东向村村民委员会,一是开展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行 [2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 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2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 培训并考核合格,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目录》9.11 过氧化工艺作业: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 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 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 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 [2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和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教育、法制教育和岗 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 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

格的人员。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9]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 事故应急预案,配 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3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要求, 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 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 施。 20 动不严不实。未落实对空置、闲置厂房等“黑危化”易发频发场所 的巡查要求,巡查走过场;二是在集体资产管理上重效益、轻安全, 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职责,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三 是在未核实涉事地块实际用电单位的情况下,违规为恒发公司开具 《供水、供电报装证明》用于办理电表过户[31]。 2.中堂镇应急管理分局,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打击惩治行 动不力,未推动建立常态化打击“黑危化品”工作机制[32],未健全 空置闲置厂房等“黑危化品”易发频发点位台账,未巡查发现恒发 公司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2021 年 11 月,在 与中堂镇公安分局联合处理对滨河东路 13 号的制毒投诉时,发现 现场有生产设备和人员居住,但未进一步深入核查。 [31] 《关于规范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事项的公告》(东莞市民政局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发文)附件 2.东莞市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正面清单。第 10 项:供水、供电报装证明,证明用途及内容。用于申请对象办理供水、 供电报装业务。在不具备有效物业证明资料情况下,村(居)委会对申报建筑/地块的基础情况进 行现场核实后,在 《供水、供电报装证明》中出具核查意见并盖章。 [32] 《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堂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安办〔2021〕27 号):二、工作措 施,(七)深入推进打击“黑危化品”专项行动,持续推进我镇“黑危化品”专项整治行动,重 点排查闲置、废弃、

关停企业的厂房(库区)、闲置民房、出租屋、偏僻地点等场所部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 重对“黑危化品”行 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 位,进一步完善相关 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打击“黑危化品”工作机制。(牵头:应急管理分局、交通分局、公 安分局,配合:各村 (社区)) 《关于印发<中堂镇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中堂 镇工贸安全生产 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 年)>的通知》(东中应急〔2024〕4 号):二、主要任务,4.打击惩治非法 违法“小化工”。建立健全化工领域常态机制,压实安全生产网格化巡查责任体系,以城中村、 城乡结合部等“小化 工”多发地区为重点,突出“厂中厂”、闲置废弃关停企业的厂房(仓库)、闲置民房等场所部 位,综合利用水、电、 气等大数据分析、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定期组织拉网式排查。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体系,鼓励“ 内部吹哨人”和全社 会举报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受理、核查、奖励闭环管理。 21 3.中堂镇网格管理中心,一是遗漏无证照经营巡查对象,造成 无证照经营线索巡查覆盖不到位[33]。中堂镇网格中心未与中堂镇市 场监督管理分局建立健全交流沟通机制,导致对“三小场所”和出 租屋地点以外的无证照经营线索失察失管。二是违法线索发现不闭 环,整改复查不彻底。2021 年 3 月 22 日,中堂镇网格管理中心对 下马四路 178 号进行检查时,未核实地址负责人身份,未将疑似储 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移送职能部门[34],复查时未进一步核实此 地的经营情况。 4.中堂镇消防安全治理服务中心,未制定巡查制度以及对应的 考核机制,未明确各基层消防力量的巡查频次、巡查对象以及巡查 内容。指导东向村消防巡查服务队以及网格员开展日常消防巡查工 作不到位。 [33]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商改后续监管和“智网工程”对接融合工作方案的 通知》 (东府办〔2017〕 109 号):二、工作内容,(一)明确商改后续监管入格事项。根据全市商改后续监管工作实际, 遵循“可操作、易

判断”的原则,将市场主体登记地址信息核查、开业经营情况核查、许可办理情况核查、无证照 经营线索巡查以及督 促年报、亮照经营等基础监管事项整体纳入“智网工程”入格事项,促进市场监督和社会服务管 理的有机融合。针对 商改后续监管入格事项,明晰入格事项的巡查对象、巡查周期、巡查职责、移交条件等内容,梳 理制定具体工作流程 及业务标准,支撑商改后续监管实现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 办公室、市委政法委 牵头,各后续监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配合) [34] 《关于优化“智网工程”涉安全生产领域巡检工作的通知》(2019 年 4 月 4 日发文):二、明确涉安全生产领 域问题隐患关注重点。自发文之日起,网格管理员如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可能影响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的涉安全生 产领域问题隐患线索,可在"智网工程"信息系统线索模块中进行上报。为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市智 网办在"智网工程" 信息系统线索模块中设置以下线索事项:一是按照省委政法委关于"排查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工作部 署,设置生产安全、 油(气)安全、瓶装燃气安全、建筑工地安全等领域事项线索(详见附件);二是按照我市安全生 产领域巡检工作要 求,设置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为;企业是否未 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未按规定为相关人员提供并督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企业、有限 空间操作企业、涉氨 制冷企业是否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等线索。 各园区、镇(街道)网格管理中心通过"智网工程"信息系统线索模块上报相关问题隐患信息时,应 注意规范线索信息 填报,选取合适的线索条目,完整填报信息,避免重复上报、虚假上报等情况。 22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截至日前,王伟、陈均威、王来喜、李铁斗、余志龙 [35] 等 5 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36],王伟、陈均威因涉嫌非法经营罪[37], 已被公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另王廷莲、丁柏文[38]、安海学[39]、李 秋风[40]、聂小军[41]、黎建棠[42]、黎建弟[43]等 7 人已取保候审,建 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

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已移送市纪委监委追责问责组。对有关 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 如纪检监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嫌渎职 犯罪的,则依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35] 余志龙,男,汉族,系恒发公司销售员,同时根据王伟的要求,安排原料产品进出,进行货 款转账和工人工资 发放。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 物品的管理规定,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 市场秩序,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专营、专 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东莞市公安局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中堂税务分局调取东莞市恒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 税务资料,经统 计恒发公司从 2020 年成立起,销售一叔、二叔、叔丁酯、叔丁醇达人民币 36606198.33 元,其中向三明公司销售达 人民币 23743998.33 元。 [38] 丁柏文,男,汉族,系三明公司销售员,同时根据王伟的要求,负责三明公司对公账户管理。 [39] 安海学,男,汉族,系⑦号建筑物内负责生产过氧苯甲酸叔丁酯的工人。 [40] 李秋风,女,汉族,系⑦号建筑物内负责生产过氧苯甲酸叔丁酯的工人。 [41] 聂小军,男,汉族。根据王伟的安排,驾驶车牌号为粤 A65G8D 的轻型封闭式货车运输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42] 黎建棠,男,汉族。事故发生后负责保管恒发公司财务账册资料以及相关电子设备等证据。 [43] 黎建弟,女,汉族,系恒发公司财务,主要负责恒发公司对公账户管理。 23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恒发公司。一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擅自从事“一叔” 生产。二是反应釜及其安全设备设计、安装、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

等要求。三是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的李铁斗、王廷莲从事过氧 化工艺作业。四是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五是未 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是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七是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进行演练。 八是现场储存有大量易燃易爆物品,未采取任何有效的监管、防护、 分隔措施。九是未采取措施消除厂房本身耐火等级达不到甲类厂房 要求的事故隐患。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 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第八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恒发公司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 2.昌轩公司。不如实记录双氧水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 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双氧水的品种、数量、用途[44], [4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 化学品、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 化学品、易制爆危险 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 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 1 年。 24 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的双氧水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45],向不具备相关许可证件或者 证明文件的主体销售双氧水[46],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函告广州市公安局、广 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昌轩公司进行处理。 3.三明公司。在明知恒发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 可的情况下,向恒发公司采购危险化学品[47],违反了《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函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对三明公司进行处理。 三明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使用名下车牌号 为粤 A65G8D 的轻型封闭式货车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违反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48],建议函

[4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 业、购买单位应当 在销售、购买后 5 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 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4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 学品、易制爆危险 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 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 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 化学品的,应当按照 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 全使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 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 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 品购买许可证; 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4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活 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 品。 [4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 应当分别依照有关 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 许可,并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5 告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进行处罚。 4.全威公司。在明知恒发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 可的情况下,向恒发公司采购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函告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对全威公司进行处理。 5.三联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在运输危险化学

品时,未将多装多卸的情况进行如实记录,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 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49]的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交 通运输局对三联公司进行处理。 6.江西昌轩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在运输危险 化学品时,未如实记录托运方和收货方信息,违反了《危险货物道 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函告江西省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对江西昌轩公司进行处理。 7.大东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涉事地块权属方、出租方,负 有对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的 法定义务,以及不得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 位或者个人,大东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尽法定义务导致“黑危化” 生产经营窝点长期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49]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 运单,并交由驾驶 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26 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50]的规定,建议由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中堂镇人民政府向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建议 中堂镇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入开展辖区内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行 动,有效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 牵头组织属地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处置事故地块剩余建筑物、构 筑物。 2.建议中堂镇应急管理分局向中堂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严格落实非法违法“小化工”打击惩治行动工作要求,迅速推动建 立常态化打击“黑危化品”工作机制,健全空置闲置厂房等“黑危 化品”易发频发点位台账。 3.建议东向村村民委员会向中堂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切 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对空置、闲置厂房等“黑危化”易发频 发场所的巡查检查,做好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工作。 事故涉及民事侵权等其他法律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 律途径解决。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 所、设备发包或者

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 专门的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7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罔顾安全,逃避监管,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 恒发公司股东、涉事车间生产组织者王伟于 2020 年 7 月注册 广州市三明化工有限公司并依法申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明知国家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法律法规要求。为攫取更多利润,王 伟漠视法律,铤而走险,与陈均威合伙以恒发公司租用中堂镇东向 村滨河东路 13 号土地(厂房),未经许可长期非法生产危险化学 品。恒发公司罔顾安全,在完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采 用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一叔”,存在巨大的安全生 产事故隐患。恒发公司逃避监管,为将非法生产的产品披上合法外 衣,“自产自销”,先向三明公司销售,再由三明公司向外销售; 违法行为长期存在,恒发公司自 2020 年成立起向三明公司销售危 险化学品,数额巨大,存在巨大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周边企业 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严重威胁。 (二)安全发展底线没有守牢,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工作未能 走深走实 中堂镇未能深刻吸取近期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多发频发教训, 开展警示教育和事故防范工作不深入不彻底,虽然部署了相关专项 整治工作,但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的打 28 击力度明显不足。应急部门对空置、闲置厂房等非法违法“小化工” 易发点位排查不到位;网格部门在巡查过程中仍认为涉事地块空置 闲置,没有上报相关部门;属地东向村工作人员虽多次排查滨河东 路 13 号和下马四路 178 号涉事地点,却仅仅是简单敲门确认是否 存在生产经营行为,在无人应答后未联系承租方进行进一步确认, 未上报有关部门将其列为闲置、空置厂房,一系列漏管失管行为, 让恒发公司得以长期违法从事生产活动。 (三)业主单位对产业用房租赁环节的监管工作缺失

涉事滨河东路 13 号和下马四路 178 号相关厂房作为村集体土 地上的建筑物,属地村委、相关主管部门对相关厂房的租赁关系底 数不清,情况不明。市住建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工业厂房租赁备 案管理工作的通知》[51],引导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登记备案,但产 业用房的租赁当事人(包括一手业主、二手房东和实际承租人)不 愿登记或回避登记,属地村委、相关主管部门没有压实出租人和承 租人的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切实提高各方安全责任意识 各镇街(园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 [51] 《关于做好工业厂房和租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24 年 5 月 23 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二、强 化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住房租赁""房屋租赁""公寓管理"等内容的企业(含 注册登记在外地的 住房租赁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公司),应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手续。 园区(镇街)房管所 要积极做好工业厂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工作,引导租赁当事人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 系统办理房屋租赁 (签订、变更、终止)登记备案。 29 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党政同 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强化底线思维,增强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严格落实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要求,落实好部门监管责任,细化实化安全监管措施,管好自己的 “责任田”,主动靠前形成合力。 (二)强化部门协作形成联防联控 各镇街(园区),各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跨部门举报信息共享、 线索移送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镇街(园区)政府统筹协调作用,充 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安全生产社会共治中的重要作用,应急、公安、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消防、城管、住建等相关职能部 门要充分运用好网格、供水供电以及相关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化监管 平台等外围排查数据,进一步压缩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 为的生存空间,让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无所遁形。要迅速牵头组织开 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排查出来的超范围经营从事化工生产、无证无

照或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的“小化工”要坚决打击,依法予以严惩, 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保持基层“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各村(社区)要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长效机制, 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切实扛牢 30 “打非治违”重大责任。各村(社区)要对辖区内的用地出租情况 进行再核查,对违法出租厂房、民房等场地给“小化工”的企业或 个人,也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坚决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各村(社 区)要突出关注“打非治违”易发多发场所,摸清情况、查清底数, 突出闲置、废弃、关停企业的厂房(仓库)以及闲置民房、偏僻地 点等场所部位,采取全面排查、明查暗访、突击检查、交叉检查等 多种方式,逐村、逐户、逐企“过筛子”,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 底,做到一张网、全覆盖。 (四)扎实开展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各镇街(园区)、各相关部门要吸取这起事故教训,求真务实、 真抓实干,紧盯重点行业领域、聚焦关键环节,敢于动真碰硬,精 准发力、重拳除患,坚决避免整治浮于表面,真正从根本上消除事 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按照三年行动要求,及时建立健全 空置、闲置厂房台账,建立供水、供电、公安、生态环境、应急、 市场监管、住建、交通运输、网格等部门一条线拉网式排查。对已 有的名称中涵盖“生物、新材料、科技、粘合剂”等字样的生产经 营单位,要综合应急、税务、市场监督部门进行全链条排查、追查, 不放过一丝一毫线索,坚决遏止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31

FD10788 | 2024_东莞中堂东向村滨河东路13号7·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东莞中堂东向村滨河东路13 号“7·7”一般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12 月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发生地建筑情况............................................. 2 (二)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4 (三)事故发生单位相关情况........................................... 7 (四)事故发生经过.................................................. 10 (五)事故现场情况.................................................. 11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2 (七)其他情况...................................................... 12 二、事故应急及评估情况................................................... 13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3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3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4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5 三、事故原因分析......................................................... 15 (一)直接原因...................................................... 15 (二)直接原因分析.................................................. 16 (三)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19 (四)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9 (五)其他因素排除.................................................. 19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9 (一)事故单位...................................................... 19 (二)有关监管部门.................................................. 20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22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22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23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23 (四)其他处理建议.................................................. 27 六、事故主要教训......................................................... 27 (一)企业罔顾安全,逃避监管,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 27 (二)安全发展底线没有守牢,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工作未能走深走实...... 28 (三)业主单位对产业用房租赁环节的监管工作缺失...................... 29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29 (一)切实提高各方安全责任意识...................................... 29 (二)强化部门协作形成联防联控...................................... 30 (三)保持基层“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30 (四)扎实开展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31

1 2024 年7 月7 日11 时19 分许,东莞市中堂镇东向村滨河东 路13 号发生火灾,造成3 人受伤[1],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632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时任市委书记肖亚非做出 批示,要求全市尤其是中堂镇要举一反三,切实做好防火防灾工作。 市委副书记、市长吕成蹊作出批示,要求加强伤者救助和受影响群 众安全疏散工作。市委常委、副市长刘光滨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消 除隐患,常态化抓好各项责任落实。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 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和中堂镇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 导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7 月9 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曾鸣任组长, 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道路运输事务中 心、市总工会以及中堂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东莞中堂东 向村滨河东路13 号“7·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 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此次事故调查。东莞市纪委监委也成 [1] 经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廷莲、陈锦宜、苏伟达的损伤程度鉴定,鉴定苏伟达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王廷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锦宜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 立了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 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开展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查清了事故 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性质和责任情况,提 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 露出的突出问题,总结了事故的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 议。 经调查认定,东莞中堂东向村滨河东路13 号“7·7”一般火 灾事故是一起操作人员违规作业,使用未经资质单位设计、不满足 安全控制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过程中 引发的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建筑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向村滨河东路13 号,涉事 地块用地面积9313m2,内有9 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3640m2, 均被列入中堂镇历史存量建筑。涉事地块产权单位为东莞市中堂镇 东向大东向股份经济合作社,该地块未办理用地手续,未办理报建 手续,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事故发生在⑤号建筑内。

3 图1 事发前涉事地块建筑物布局 图2 涉事地块现状

4 (二)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 东莞市恒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发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5JJ313H,法定代表人:陈均威[2],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 万元,注册时间:2020 年11 月13 日,注 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西华坊六巷19 号101 室,经营范围: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等。 经查,恒发公司未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恒发公司 由陈均威和王伟[3]两人持股,共同经营,各占50%股份,王伟股权 由王来喜[4]代持。 恒发公司在事故发生地东莞市中堂镇东向村滨河东路13 号非 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该公司另设有一处经营场所, 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下芦村下马四路178 号,设有仓库和一栋独立建 筑用于人员办公、住宿。 2.事故相关单位 (1)广州昌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轩公司),恒发公 司过氧化氢溶液供货商,法定代表人:龚小燕,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 万元,注册时间:2017 年7 月25 日,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 [2] 陈均威,男,汉族,系恒发公司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组织者,涉事地块实际承租人,主要负责场地租赁、对外协调 联络等。 [3] 王伟,男,汉族,系恒发公司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组织者,主要负责原料、设备购买使用维护、工人工资发放以及 利用三明公司为恒发公司销售产品。 [4] 王来喜,男,汉族,系恒发公司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主要负责现场管理和后勤工作。

5 区中山大道中284 号378 室,经营范围:化工产品零售(含危险化 学品;不含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等。 该公司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经营,有效期限:2024 年2 月7 日至2027 年1 月31 日,许 可经营范围: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等;持有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从业备案证明,单位类型:销售单位,备案品种:过氧化氢溶 液(含量>8%)等。 (2)广州市三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公司),恒发 公司产品购买单位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6MA59D9TR5N,法定代表人:王伟,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注册时间:2016 年6 月12 日,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 区中山大道中358 号大院自编5 号楼602 室(部位:之一)(仅限 办公)(不可作厂房使用),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经营等。 该公司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批发(无储存 设施),有效期限:2022 年7 月27 日至2025 年8 月2 日,许可 经营范围:过氧化氢叔丁基、过氧化二叔丁基、过氧苯甲酸叔丁酯 等。 (3)江苏全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威公司),恒发公 司产品购买单位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1MA1NXTGY9Q,法定代表人:易海云,注册资本:人民

6 币1000 万元,注册时间:2017 年5 月8 日,注册地址:江阴市滨 江西路2 号12 号楼351 室,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经营等。 该公司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其他经营,有 效期限:2023 年6 月20 日至2026 年6 月19 日,许可范围:过氧 化二叔丁基、过氧苯甲酸叔丁酯、过氧-3,5,5-三甲基己酸叔丁酯、 过氧化氢叔丁基等。 (4)江西昌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昌轩公司),恒 发公司采购的过氧化氢溶液运输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0568666809Y,法定代表人:龚国良,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注册时间:2011 年2 月12 日,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 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濡溪村艾山小区A1 栋4 号店铺,经营范围:危 险货物运输(5 类1 项)[5]等。 该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2020 年9 月1 日至2024 年8 月31 日,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5 类1 项)等。 (5)东莞市三联化危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 司),恒发公司产品运输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7592394479,法定代表人:李志,注册资本:人民币100 万元,注册时间:2004 年3 月10 日,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石 碣镇石碣新风中路8 号407 室,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运输等。 [5]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4.6.2.1:5.1 项:氧化性物质:氧化性物质是指本身未必燃烧, 但通常因放出氧可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物质。

7 该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2020 年7 月29 日至2024 年7 月28 日,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5 类1 项、5 类2 项[6])等。 经查,三联公司经常使用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粤S34528 号牌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为恒发公司运输危险化学品,从事发地点装货。 (6)东莞市中堂镇东向大东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大 东向股份经济合作社),涉事地块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N14419007929859787,法定代表人:陈建生,成立日期:2005 年 9 月30 日,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东向村委会,类型: 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范围: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 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 (三)事故发生单位相关情况 1.产品情况。事发当天,⑤号建筑生产的产品为过氧化氢叔丁 基(俗称“一叔”,以下简称“一叔”),属于有机过氧化物,火 灾危险性为甲类,属于危险化学品(CAS 号:75-91-2)。 2.设备情况。⑤号建筑内主要生产设备:3 台搅拌反应釜(2 台启用,配有1 套手动开关的盐水冷却系统,每台配有1 个温度计)。 3.主要原料。2-甲基-2-丙醇(又名叔丁醇,以下简称“叔丁醇”, 危险化学品,CAS 号:75-65-0)、硫酸(70%含量,第三类易制 [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4.6.2.2:5.2 项:有机过氧化物:4.6.2.2.1:有机过氧化物是 指含有两价过氧基(-O-O-)结构的有机物质。

8 毒危险化学品,CAS 号:7664-93-9)、过氧化氢溶液(俗称双氧 水,以下简称“双氧水”,50%含量,易制爆危险化学品,CAS 号: 7722-84-1)、二氯甲烷(危险化学品,CAS 号:75-09-2)和元明 粉(硫酸钠,非危险化学品)。 4.原料采购情况。通过查阅监控、运输记录以及购销记录等资 料,确定了事故发生前短期内原料采购情况:2024 年6 月25 日, 恒发公司向广东宏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二氯甲烷10 吨。 2024 年6 月27 日,王伟以“广东东莞海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 义向昌轩公司购买50%双氧水33 吨。2024 年7 月5 日,商洛百志 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进入事发地点,卸下叔丁醇31.7 吨。 5.产品销售情况。根据恒发公司的增值税发票等情况,该公司 自2020 年成立起,开始销售产品为“一叔”、过氧化二叔丁基、 过氧苯甲酸叔丁酯等危险化学品,销售对象为三明公司等。 6.产品运输情况。恒发公司主要通过三联公司的危险货物运输 车辆以及登记在三明公司名下的轻型封闭式货车等方式运输产品。 7.生产工艺情况。“一叔”的生产工艺属于过氧化工艺,为重 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7]。恒发公司生产“一叔”工艺:将叔丁醇 投入反应釜,先后加入硫酸、双氧水生成“一叔”初品,再加入元 [7]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11、过氧化工艺。工艺简介: 向有机化合物分子中引入过氧基(-O-O-)的反应称为过氧化反应,得到的产物为过氧化物的工艺过程为过氧化工艺。

9 明粉进行干燥形成“一叔”。后续依据客户需求,加入二氯甲烷调 配“一叔”浓度。 8.地块租赁情况。2002 年2 月6 日,中堂镇东向村委与陈金兆 签订了《有偿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将涉事地块租赁给陈金兆,约 定每年上缴土地租金每亩稻谷壹拾捌担和鱼塘租金叁仟元整,租期 70 年。后经过陈金兆等人多次转租,2014 年前后,陈均威承租了 涉事地块。 2020 年,陈均威将涉事地块租赁给王伟,实际在此地经营的 单位为恒发公司。2023 年5 月1 日,陈均威与王伟补签《厂房租 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人民币2.5 万元(每三年递增10%),租 期5 年。 2022 年12 月26 日,陈均威向中堂镇供电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低压非居民客户变更用电业务申请,东莞市中堂镇东向村村委于 2022 年12 月20 日出具的《供水、供电报装证明》显示,涉事地 块实际使用人为恒发公司,且申请项目不存在新建、扩建、加层等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情况。 9.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情况。涉事地块建筑物于2004 年 前已经建成,⑦号建筑物于2017 年拓宽了部分铁皮顶(约130m2, 已纳入2018 年的存量建筑普查登记台账中);2021 年,⑦号建筑 物进行了铁皮更换、修缮。

10 (四)事故发生经过 李铁斗[8]、王廷莲[9]、王来喜称,2024 年7 月7 日5 时30 分 许,李铁斗到达1 号车间开始工作生产“一叔”(见图3),把叔 丁醇、硫酸、双氧水等原材料按顺序投入2、3 号反应釜进行搅拌。 11 时10 分许,李铁斗取出3 号反应釜样品交给王来喜现场化验。 11 时20 分许,王来喜告知样品化验合格后,李铁斗、王廷莲分别 从1 和3 号反应釜旁边楼梯登上操作平台,准备向3 号反应釜投放 元明粉。在王廷莲揭开3 号反应釜投料盖时,火焰从反应釜内窜出 烧烂王廷莲衣服,烧伤王廷莲的腹部和双臂外侧。11 时28 分许, 王来喜拨打电话报警。11 时34 分许,火灾现场发生第一次爆炸。 11 时54 分许,火灾现场再次发生爆炸。 [8] 李铁斗,男,汉族,系⑤号建筑物内负责生产“一叔”的工人。 [9] 王廷莲,女,汉族,系⑤号建筑现场操作工、保洁,负责生产“一叔”。

11 图3 火灾事故现场1 号车间作业人员点位图 (五)事故现场情况 恒发公司1 号车间、2 号车间、仓库、宿舍楼(②号建筑)、 办公楼全部过火,过火面积约2600m2,屋面、钢梁、钢柱等钢构 件受热变形,表面形成黄色锈层。现场建筑物品受明火烧损,以1 号车间2、3 号反应釜所在位置为中心,形成长8m、宽4.5m、深 1.8m 的炸坑,炸坑土壤呈黄褐色,坑内残留透明液体,外围散落 反应釜残片。

12 图4 涉事地块事故后现场图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事故造成王廷莲、陈锦宜[10]、苏伟达[11]3 人受伤入院 治疗,目前3 人均已康复出院。 该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2600m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 币632 万元。 (七)其他情况 2024 年7 月7 日9 时到12 时,东莞市中堂镇气温30 到34 摄 氏度,湿度54%到80%,累计雨量0.4 毫米,东南风2 到3 级,瞬 时最大风速在1.4 到6.5 米/秒,无雷击。 [10] 陈锦宜,男,汉族,系涉事地块保安。 [11] 苏伟达,男,苏伟达系东莞市卡仕邦薄膜材料有限公司员工。

13 二、事故应急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 年7 月7 日11 时28 分许,王来喜拨打电话报警。 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于11 时29 分许立 案,11 时35 分许,中堂镇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 11 时34 分许,中堂镇生态环境分局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11 时35 分许,中堂镇公安分局110 接到报警,第一时间启动 应急处置预案。 11 时37 分许,中堂镇委镇政府总值班室第一时间启动应急联 动响应,并向市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 11 时40 分许,中堂镇应急管理分局启动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自救互救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廷莲和李铁斗立即使用干粉灭火器救火;随后 王廷莲呼喊王来喜帮忙;见现场火势蔓延迅速,王来喜呼喊李铁斗、 王廷莲二人一起撤离。王廷莲跑到门卫室时,将准备抢救个人财物 的门卫陈锦宜拉出厂区。离开厂区,王廷莲呼喊王来喜拨打电话报 警后,王廷莲与陈锦宜同时折返厂区,打开门卫室旁边大门,方便 消防车进厂救援。

14 2.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11 时30 分许,中堂镇东向村工作人员前往现场维持秩序、疏 散人群、指挥交通。11 时35 分许,中堂镇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 确认无被困人员后开展灭火救援。 11 时37 分许,中堂镇委书记陈荣武要求,全力尽快扑灭火情。 中堂镇委副书记、镇长曾庆云,镇委副书记张应钦,副镇长张峰, 副镇长王振秋等先后到达现场,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要 求尽快做好人员救治,全力尽快扑灭火情。 11 时52 分许,中堂镇卫健局安排120 救护车先后将三名受伤 人员送医院救治。 11 时54 分许,火灾现场再次发生爆炸。12 时20 分许,明火 得到有效控制。12 时28 分许,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 场,战勤保障中心架设远程供水车组进行天然水源取水供水。13 时许,明火基本被扑灭,消防救援队伍现场持续出水降温。14 时 50 分许,消防救援队伍调派钩机进入火场配合清理余火。 事故发生后,中堂镇党政、应急、公安、消防、卫健、生态环 境、供电、城管、宣教、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先后赶赴 现场参与救援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7 月7 日下午,中堂镇迅速成立“7·7”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

15 组,跟进落实伤者就医、家属慰问等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恒发公司未针对生产现场存在的危险点风险源制定相关的应 急救援预案,未对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和现场处置相关培 训。发生火灾时,现场作业人员李铁斗、王廷莲、王来喜未掌握现 场物料、产品的火灾危险性和应急灭火措施,未能采取有效的应急 处置措施。经评估,恒发公司应急救援处置不当。 事故发生后,中堂镇政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消防、公安、 应急、生态环境以及中堂镇相关部门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 作。经评估,本次事故相关部门和救援队伍反应迅速、响应及时, 处置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规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 年7 月7 日11 时19 分许,起 火点位于恒发公司1 号车间3 号反应釜内,起火原因为李铁斗、王 廷莲使用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设计[12]、未满足安全控制要求[13]的反应 [1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 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 计单位设计。 [13]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11、过氧化工艺。安全控制 的基本要求。反应釜温度和压力的报警和联锁;反应物料的比例控制和联锁及紧急切断动力系统;紧急断料系统;紧 急冷却系统;紧急送入惰性气体的系统;气相氧含量监测、报警和联锁;紧急停车系统;安全泄放系统;可燃和有毒 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等。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试行)》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 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16 釜生产“一叔”过程中违规作业[14],导致反应釜内可燃蒸气遇火花 [15]起火,燃烧过程中引发爆炸蔓延成灾。 (二)直接原因分析 1.起火时间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 年7 月7 日11 时19 分许。主 要依据如下: (1)视频分析。通过东莞市中堂镇槎滘大桥陈屋河边监控视 频分析(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快16 秒)发现:2024 年7 月7 日11 时19 分29 秒(北京时间11 时19 分13 秒),事发厂房顶部开始 出现较为明显的烟气痕迹(见图5)。 图5 起火监控图 [14] 反应釜未设置温度、压力的报警和连锁装置,需要李铁斗、王廷莲人为全程监控控制,但关键操作人员李铁斗 在危险工艺操作过程存在擅自离开1 号车间的行为,导致温度无人实时监控。且二人均未按规则佩戴、使用防静电劳 动防护用品。 [15] 因釜内顶部悬浮、积聚的气相易燃易爆蒸汽,在王廷莲打开反应釜投料盖瞬间存在盖体与釜体的剥离效应产生 的静电火花,或王廷莲打开反应釜投料盖瞬间产生的摩擦效应。

17 (2)据李铁斗反映:2024 年7 月7 日11 时20 分许,李铁斗 刚从靠近1 号反应釜旁楼梯上到二楼平台准备投放元明粉时,看见 王廷莲未戴橡胶手套打开3 号反应釜投料盖,被3 号反应釜内窜出 的明火烧到腹部衣物。据证人王廷莲反映,2024 年7 月7 日11 时 20 分许,她刚打开3 号反应釜投料盖时,就发现反应釜有红光, 腹部、双臂外侧传来痛感,然后意识到是着火了。 2.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点为1 号车间(⑤号建筑物)3 号反应釜内。主要依据如下: 王廷莲受伤的部位主要是手臂、腹部,与她笔录反馈的内容(王 廷莲打开3 号反应釜投料盖时,就发现反应釜有红光,腹部、双臂 外侧传来痛感,然后意识到是着火了)基本一致、相互印证。 3.起火原因的认定 经调查,起火原因为李铁斗、王廷莲在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反应釜从事“一叔”生产的过程中违规作业,导致反应釜内可 燃蒸气遇火花起火,燃烧过程中引发爆炸蔓延成灾。主要依据如下: (1)据王伟、李铁斗、王廷莲反映:在生产“一叔”过程中, 因部分原材料会自然升温,反应釜温度测量调节控制系统没有实现 自动化,所以整个生产过程都要有专人看守,全程将反应釜内温度 控制在62℃以下,并且只有李铁斗熟悉操作工艺和温度控制。

18 (2)距离炸坑5 至15m 处共发现3 个卧罐(单个卧罐的容量 约20m³),罐体基本保持完好,卧罐内仍有残留物质。 (3)3 号反应釜每次投入元明粉时需要人手打开釜盖,不具 备密闭工艺的条件。生产过程中叔丁醇、硫酸和双氧水等原材料在 搅拌过程中会形成易燃易爆气相物料悬浮在釜体液面以上空间,具 备遇火源引发火灾的条件。 (4)经调查,1 号车间属于储存使用叔丁醇、双氧水以及“一 叔”等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但设备设施根本不具备防火防静电功能 [16],日常防火防静电管理不到位。员工个人防护用品不属于防静电 服与防静电鞋[17];反应釜本体未设置静电接地装置[18],加料口端盖 未设置等电位跨接[19];车间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20][21];车间 地面未采用不发火材质[22]。 [1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 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17]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 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4.3 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表1 常用个体防 护装备的分类、防护功能及适用范围。防静电服。防护装备说明:以防静电织物为面料,按规定的款式和结构制成的 以减少服装上静电积聚为目的的防护服,可与防静电工作帽、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等配套穿用。参考适用范围:造 船、电子、煤矿、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烟花爆竹、化工、轻工等可能因静电引发电击、火灾及爆炸危险的作 业场所 [1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5.5.1:当爆炸性环境电力系统接地设计时,1000V 交流 /1500V 直流以下的电源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爆炸性环境中的TN 系统应采用TN-S 型;2 危险区中的TT 型 电源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3 爆炸性环境中的IT 型电源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装置。 [19]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5.5.2: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设置等电位联结,所有裸 露的装置外部可导电部件应接入等电位系统。本质安全型设备的金属外壳可不与等电位系统连接,制造厂有特殊要求 的除外。具有阴极保护的设备不应与等电位系统连接,专门为阴极保护设计的接地系统除外。: [20]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6.1.10:静电消除器是利用外部设备或装置产生需要的正或负电 荷以消除带电体上的电荷。静电消除器原则上应安装在带电体接近最高电位的部位。消除属于静电非导体物料的静电, 应根据现场情况采用不同类型的静电消除器。静电危险场所要使用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21] 《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944-2013)12.1.4:易燃易爆的场所应选用防爆型静电消除装置。 [2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2.1.9:建筑中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蒸气的场所或部位,应采

19 (三)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恒发公司现场人员应急处置不当,导致火势未能及时控制。现 场储存有大量叔丁醇、双氧水、“一叔”等易燃易爆物品,未采取 任何有效的监管、防护、分隔措施[23];厂房本身耐火等级达不到甲 类厂房要求[24],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四)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在起火部位及周边区域提取11 份样品,经广东 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检测,检出样品存在叔丁醇、异丁醇、异丁烯、 二甲基硅烷二醇等物质,认定样品为易燃物。广东东润生态环境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对现场废液进行终端处置过程中,委托东莞市丰业 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对废液进行检测,发现废液含有过氧化氢。 (五)其他因素排除 经调查,排除遗留火种、电线故障以及放火引发火灾的因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恒发公司,一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擅自从事“一叔” 取防止可燃气体、蒸气在室内积聚的措施;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 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地面应具有不发火花的性能,使用绝缘材料铺设的整体楼地面面层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的性能; [23]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5.1: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采用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的 方式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储存。 [24]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5.2.2:除本规范第5.2.1 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 级不应低于二级:1 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单层甲、乙类厂房,多层甲、乙类厂房。

20 生产[25]。二是反应釜及其安全设备设计、安装、使用不符合法律法 规等要求。三是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的李铁斗、王廷莲从事过 氧化工艺作业[26]。四是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7]。 五是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28]。六是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七是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进 行演练[29]。八是现场储存有大量易燃易爆物品,未采取任何有效的 监管、防护、分隔措施[30]。九是未采取措施消除厂房本身耐火等级 达不到甲类厂房要求的事故隐患。 (二)有关监管部门 1.中堂镇东向村村民委员会,一是开展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行 [2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2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目录》9.11 过氧化工艺作业: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 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 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2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 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 格的人员。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9]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 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3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 施。

21 动不严不实。未落实对空置、闲置厂房等“黑危化”易发频发场所 的巡查要求,巡查走过场;二是在集体资产管理上重效益、轻安全, 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职责,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三 是在未核实涉事地块实际用电单位的情况下,违规为恒发公司开具 《供水、供电报装证明》用于办理电表过户[31]。 2.中堂镇应急管理分局,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打击惩治行 动不力,未推动建立常态化打击“黑危化品”工作机制[32],未健全 空置闲置厂房等“黑危化品”易发频发点位台账,未巡查发现恒发 公司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2021 年11 月,在 与中堂镇公安分局联合处理对滨河东路13 号的制毒投诉时,发现 现场有生产设备和人员居住,但未进一步深入核查。 [31] 《关于规范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事项的公告》(东莞市民政局于2022 年6 月20 日发文)附件2.东莞市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正面清单。第10 项:供水、供电报装证明,证明用途及内容。用于申请对象办理供水、 供电报装业务。在不具备有效物业证明资料情况下,村(居)委会对申报建筑/地块的基础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后,在 《供水、供电报装证明》中出具核查意见并盖章。 [32] 《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堂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安办〔2021〕27 号):二、工作措 施,(七)深入推进打击“黑危化品”专项行动,持续推进我镇“黑危化品”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排查闲置、废弃、 关停企业的厂房(库区)、闲置民房、出租屋、偏僻地点等场所部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对“黑危化品”行 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完善相关 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打击“黑危化品”工作机制。(牵头:应急管理分局、交通分局、公安分局,配合:各村 (社区)) 《关于印发<中堂镇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中堂镇工贸安全生产 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 年)>的通知》(东中应急〔2024〕4 号):二、主要任务,4.打击惩治非法 违法“小化工”。建立健全化工领域常态机制,压实安全生产网格化巡查责任体系,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小化 工”多发地区为重点,突出“厂中厂”、闲置废弃关停企业的厂房(仓库)、闲置民房等场所部位,综合利用水、电、 气等大数据分析、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定期组织拉网式排查。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体系,鼓励“内部吹哨人”和全社 会举报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受理、核查、奖励闭环管理。

22 3.中堂镇网格管理中心,一是遗漏无证照经营巡查对象,造成 无证照经营线索巡查覆盖不到位[33]。中堂镇网格中心未与中堂镇市 场监督管理分局建立健全交流沟通机制,导致对“三小场所”和出 租屋地点以外的无证照经营线索失察失管。二是违法线索发现不闭 环,整改复查不彻底。2021 年3 月22 日,中堂镇网格管理中心对 下马四路178 号进行检查时,未核实地址负责人身份,未将疑似储 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移送职能部门[34],复查时未进一步核实此 地的经营情况。 4.中堂镇消防安全治理服务中心,未制定巡查制度以及对应的 考核机制,未明确各基层消防力量的巡查频次、巡查对象以及巡查 内容。指导东向村消防巡查服务队以及网格员开展日常消防巡查工 作不到位。 [33]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商改后续监管和“智网工程”对接融合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7〕 109 号):二、工作内容,(一)明确商改后续监管入格事项。根据全市商改后续监管工作实际,遵循“可操作、易 判断”的原则,将市场主体登记地址信息核查、开业经营情况核查、许可办理情况核查、无证照经营线索巡查以及督 促年报、亮照经营等基础监管事项整体纳入“智网工程”入格事项,促进市场监督和社会服务管理的有机融合。针对 商改后续监管入格事项,明晰入格事项的巡查对象、巡查周期、巡查职责、移交条件等内容,梳理制定具体工作流程 及业务标准,支撑商改后续监管实现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委政法委 牵头,各后续监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配合) [34] 《关于优化“智网工程”涉安全生产领域巡检工作的通知》(2019 年4 月4 日发文):二、明确涉安全生产领 域问题隐患关注重点。自发文之日起,网格管理员如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可能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涉安全生 产领域问题隐患线索,可在"智网工程"信息系统线索模块中进行上报。为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市智网办在"智网工程" 信息系统线索模块中设置以下线索事项:一是按照省委政法委关于"排查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工作部署,设置生产安全、 油(气)安全、瓶装燃气安全、建筑工地安全等领域事项线索(详见附件);二是按照我市安全生产领域巡检工作要 求,设置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为;企业是否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未按规定为相关人员提供并督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企业、有限空间操作企业、涉氨 制冷企业是否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等线索。 各园区、镇(街道)网格管理中心通过"智网工程"信息系统线索模块上报相关问题隐患信息时,应注意规范线索信息 填报,选取合适的线索条目,完整填报信息,避免重复上报、虚假上报等情况。

23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截至日前,王伟、陈均威、王来喜、李铁斗、余志龙[35]等5 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36],王伟、陈均威因涉嫌非法经营罪[37], 已被公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另王廷莲、丁柏文[38]、安海学[39]、李 秋风[40]、聂小军[41]、黎建棠[42]、黎建弟[43]等7 人已取保候审,建 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 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已移送市纪委监委追责问责组。对有关 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 如纪检监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嫌渎职 犯罪的,则依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35] 余志龙,男,汉族,系恒发公司销售员,同时根据王伟的要求,安排原料产品进出,进行货款转账和工人工资 发放。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 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东莞市公安局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中堂税务分局调取东莞市恒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税务资料,经统 计恒发公司从2020 年成立起,销售一叔、二叔、叔丁酯、叔丁醇达人民币36606198.33 元,其中向三明公司销售达 人民币23743998.33 元。 [38] 丁柏文,男,汉族,系三明公司销售员,同时根据王伟的要求,负责三明公司对公账户管理。 [39] 安海学,男,汉族,系⑦号建筑物内负责生产过氧苯甲酸叔丁酯的工人。 [40] 李秋风,女,汉族,系⑦号建筑物内负责生产过氧苯甲酸叔丁酯的工人。 [41] 聂小军,男,汉族。根据王伟的安排,驾驶车牌号为粤A65G8D 的轻型封闭式货车运输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42] 黎建棠,男,汉族。事故发生后负责保管恒发公司财务账册资料以及相关电子设备等证据。 [43] 黎建弟,女,汉族,系恒发公司财务,主要负责恒发公司对公账户管理。

24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恒发公司。一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擅自从事“一叔” 生产。二是反应釜及其安全设备设计、安装、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 等要求。三是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的李铁斗、王廷莲从事过氧 化工艺作业。四是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五是未 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是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七是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进行演练。 八是现场储存有大量易燃易爆物品,未采取任何有效的监管、防护、 分隔措施。九是未采取措施消除厂房本身耐火等级达不到甲类厂房 要求的事故隐患。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 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第八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恒发公司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 2.昌轩公司。不如实记录双氧水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 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双氧水的品种、数量、用途[44], [4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 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1 年。

25 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的双氧水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45],向不具备相关许可证件或者 证明文件的主体销售双氧水[46],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函告广州市公安局、广 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昌轩公司进行处理。 3.三明公司。在明知恒发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 可的情况下,向恒发公司采购危险化学品[47],违反了《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函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对三明公司进行处理。 三明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使用名下车牌号 为粤A65G8D 的轻型封闭式货车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违反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48],建议函 [4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 在销售、购买后5 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4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 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 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 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 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4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 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4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 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6 告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进行处罚。 4.全威公司。在明知恒发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 可的情况下,向恒发公司采购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函告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对全威公司进行处理。 5.三联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在运输危险化学 品时,未将多装多卸的情况进行如实记录,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 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49]的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交 通运输局对三联公司进行处理。 6.江西昌轩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在运输危险 化学品时,未如实记录托运方和收货方信息,违反了《危险货物道 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函告江西省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对江西昌轩公司进行处理。 7.大东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涉事地块权属方、出租方,负 有对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的 法定义务,以及不得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 位或者个人,大东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尽法定义务导致“黑危化” 生产经营窝点长期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49]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 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 个月。

27 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50]的规定,建议由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中堂镇人民政府向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建议 中堂镇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入开展辖区内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行 动,有效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 牵头组织属地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处置事故地块剩余建筑物、构 筑物。 2.建议中堂镇应急管理分局向中堂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严格落实非法违法“小化工”打击惩治行动工作要求,迅速推动建 立常态化打击“黑危化品”工作机制,健全空置闲置厂房等“黑危 化品”易发频发点位台账。 3.建议东向村村民委员会向中堂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切 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对空置、闲置厂房等“黑危化”易发频 发场所的巡查检查,做好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工作。 事故涉及民事侵权等其他法律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 律途径解决。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 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8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罔顾安全,逃避监管,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 恒发公司股东、涉事车间生产组织者王伟于2020 年7 月注册 广州市三明化工有限公司并依法申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明知国家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法律法规要求。为攫取更多利润,王 伟漠视法律,铤而走险,与陈均威合伙以恒发公司租用中堂镇东向 村滨河东路13 号土地(厂房),未经许可长期非法生产危险化学 品。恒发公司罔顾安全,在完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采 用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一叔”,存在巨大的安全生 产事故隐患。恒发公司逃避监管,为将非法生产的产品披上合法外 衣,“自产自销”,先向三明公司销售,再由三明公司向外销售; 违法行为长期存在,恒发公司自2020 年成立起向三明公司销售危 险化学品,数额巨大,存在巨大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周边企业 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严重威胁。 (二)安全发展底线没有守牢,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工作未能 走深走实 中堂镇未能深刻吸取近期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多发频发教训, 开展警示教育和事故防范工作不深入不彻底,虽然部署了相关专项 整治工作,但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的打

29 击力度明显不足。应急部门对空置、闲置厂房等非法违法“小化工” 易发点位排查不到位;网格部门在巡查过程中仍认为涉事地块空置 闲置,没有上报相关部门;属地东向村工作人员虽多次排查滨河东 路13 号和下马四路178 号涉事地点,却仅仅是简单敲门确认是否 存在生产经营行为,在无人应答后未联系承租方进行进一步确认, 未上报有关部门将其列为闲置、空置厂房,一系列漏管失管行为, 让恒发公司得以长期违法从事生产活动。 (三)业主单位对产业用房租赁环节的监管工作缺失 涉事滨河东路13 号和下马四路178 号相关厂房作为村集体土 地上的建筑物,属地村委、相关主管部门对相关厂房的租赁关系底 数不清,情况不明。市住建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工业厂房租赁备 案管理工作的通知》[51],引导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登记备案,但产 业用房的租赁当事人(包括一手业主、二手房东和实际承租人)不 愿登记或回避登记,属地村委、相关主管部门没有压实出租人和承 租人的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切实提高各方安全责任意识 各镇街(园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 [51] 《关于做好工业厂房和租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24 年5 月23 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二、强 化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住房租赁""房屋租赁""公寓管理"等内容的企业(含注册登记在外地的 住房租赁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公司),应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手续。园区(镇街)房管所 要积极做好工业厂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工作,引导租赁当事人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系统办理房屋租赁 (签订、变更、终止)登记备案。

30 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党政同 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强化底线思维,增强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严格落实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要求,落实好部门监管责任,细化实化安全监管措施,管好自己的 “责任田”,主动靠前形成合力。 (二)强化部门协作形成联防联控 各镇街(园区),各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跨部门举报信息共享、 线索移送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镇街(园区)政府统筹协调作用,充 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安全生产社会共治中的重要作用,应急、公安、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消防、城管、住建等相关职能部 门要充分运用好网格、供水供电以及相关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化监管 平台等外围排查数据,进一步压缩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 为的生存空间,让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无所遁形。要迅速牵头组织开 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排查出来的超范围经营从事化工生产、无证无 照或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的“小化工”要坚决打击,依法予以严惩, 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保持基层“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各村(社区)要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长效机制, 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切实扛牢

31 “打非治违”重大责任。各村(社区)要对辖区内的用地出租情况 进行再核查,对违法出租厂房、民房等场地给“小化工”的企业或 个人,也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坚决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各村(社 区)要突出关注“打非治违”易发多发场所,摸清情况、查清底数, 突出闲置、废弃、关停企业的厂房(仓库)以及闲置民房、偏僻地 点等场所部位,采取全面排查、明查暗访、突击检查、交叉检查等 多种方式,逐村、逐户、逐企“过筛子”,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 底,做到一张网、全覆盖。 (四)扎实开展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各镇街(园区)、各相关部门要吸取这起事故教训,求真务实、 真抓实干,紧盯重点行业领域、聚焦关键环节,敢于动真碰硬,精 准发力、重拳除患,坚决避免整治浮于表面,真正从根本上消除事 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按照三年行动要求,及时建立健全 空置、闲置厂房台账,建立供水、供电、公安、生态环境、应急、 市场监管、住建、交通运输、网格等部门一条线拉网式排查。对已 有的名称中涵盖“生物、新材料、科技、粘合剂”等字样的生产经 营单位,要综合应急、税务、市场监督部门进行全链条排查、追查, 不放过一丝一毫线索,坚决遏止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FD10789 | 2024_东莞企石伟娟再生资源回收站10·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东莞企石伟娟再生资源回收站“10·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更新日期: 2026年03月23日

注:预览效果可能会出现部分文字乱码(如口口口)、内容显示不全等问题,下载是正常的。

文件格式:PDF

东莞中堂东向村滨河东路13号“7·7”一般…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2024年10月27日17时5分许,位于东莞市企石镇新南村 建设路12号的东莞市企石伟娟再生资源回收站发生一起火灾事 故,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4 年10月30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企石镇党委副书记谢 德良同志担任组长,企石镇应急管理分局、公安分局、司法分局 生态环境分局、人社分局、城管分局、市场监督分局、消防大队、 经济发展局、平安法治办、智网中心和总工会等有关单位人员组 成的东莞企石伟娟再生资源回收站“10·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 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委 托检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人员询问 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发生原因、应急 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情况,提 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 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东莞企石伟娟再生资源回收站“10·27”一般 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而引发的一般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魏伟于2024年10月27日受伤被送往企石医院,当日因伤情较严重转往东莞市人民医院,期间伤者在东莞市 人民医院IC抢换,于2024年1月9日再次转院到广州市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2024年12月2日宣布 拍救无效死亡。

46341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

46189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

29118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火…

28365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

22998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

19635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

相关内容

企石镇 2023 年“7·29”…

关于东莞常平“1·19”一…

东莞沙田泰升玻璃有限公司…

东莞厚街美沃布朗科技有限…

东莞石碣“8·2”一般交通…

FD10791 | 2024_东莞市中堂镇9.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东莞市中堂镇“9.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注:预览效果可能会出现部分文字乱码(如口口口)、内容显示不全等问题,下载是正常的。

文件格式:PDF

长安镇“4·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石排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东莞市中堂镇2022 年“9·12”一般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中堂镇“9·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 年12 月 目录

一、基本情况............................................................................2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2

(二)涉事建筑基本情况........................................................ 2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6

(一)事故发生经过............................................................... 6

(二)人员逃生自救情况........................................................ 7

(三)应急响应情况............................................................... 8

(四)善后处置情况............................................................. 12

(五)应急救援评估............................................................. 13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13

(一)事故伤亡情况............................................................. 13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3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14

(一)事故直接原因............................................................. 14

(二)事故蔓延扩大及现场人员未有效逃生的原因................ 14

(三)事故间接原因............................................................. 15

(四)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16

(五)事故性质.................................................................... 18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8

(一)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1 人) ............................... 18

(二)无法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1 人) ............................... 19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1 人) ............................... 19

(四)建议给予追责问责的公职人员..................................... 19

(五)其他处理意见............................................................. 19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20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各方安全责任.............................. 20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21

(三)开展全面整治,堵塞违规住人漏洞.............................. 21

(四)做好源头管控,健全违建查处机制.............................. 22

(五)做好消防宣传,突出隐患排查整治.............................. 22

东莞市中堂镇2022 年“9·12”一般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9 月12 日20 时58 分许,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 泊社区一无证废品回收站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00 平 方米,事故造成2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87582 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书记肖亚非、市长吕成蹊、市政法委 书记梁杰钊、市委常委武一婷、副市长李延振、副市长叶葆 华分别作出指示批示。事发当晚,副市长李延振、副市长叶 葆华组织召开现场会,指导应急处置工作。随后,时任中堂 镇委书记王耀明,副书记、镇长曾庆云,以及镇消防、应急、 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属地召开工作部署会,并成立事故调查、 家属安抚等五个工作专班,迅速开展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东莞市人民政府对该起事 故实行提级调查,依法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 法局、消防救援支队、供销社、总工会及中堂镇人民政府等 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东莞市中堂镇“9·12”一般火灾事故调 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东 莞市纪委监委也成立了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事故涉 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开展审 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 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初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 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 暴露的突出问题,总结了事故相关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一废品回收站,由李开心(遇难者)负责经 营,李开心将日常收捡收购的废品、泡沫和废旧铜线等废料 堆集在站内,进行简单加工后转卖。该废品回收站未按规定 1办理工商、税务、备案登记等审批手续,且没有名称,以下 称为“李开心废品回收站”。

(二)涉事建筑基本情况

李开心废品回收站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社区新村二 街,新村二街铁皮房(见图1 所示)东侧为农用地,南侧为 新村二街路,西侧为空地,北侧为弘方工业路。6 处铁皮房 依次标注为①、②、③、④、⑤、⑥铁皮房,①号铁皮房为 东莞市中堂泳成食品店、②号铁皮房为“陈国强仓库”、③号 1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 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 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铁皮房为“李开心废品回收站”、④号铁皮房为“陈伟付废 品回收站”、⑤号铁皮房为“成正川集装箱”、⑥号铁皮房 为“刘石平集装箱”。 图1 现场鸟瞰图

1.铁皮房基本情况

(1)东莞市中堂泳成食品店(①号铁皮房)地块户主 是刘淦森(与刘淦桃置换所得),地块面积约230 平方米, 地块搭建时间是2004 年。2020 年11 月由林泳成承租,作为 东莞市中堂泳成食品店场所经营。 (2)“陈国强仓库”(②号铁皮房)地块户主是刘锦 棠,地块面积108 平方米,地块搭建时间是2016 年。2022 年4 月由陈国强承租,作为“陈国强仓库” 场所经营。 (3)“李开心废品回收站”(③号铁皮房)地块户主 是刘应江,地块面积108 平方米,2019 年底由李自现、李开 心父子使用,李开心于2020 年初逐步在该地块搭建简易铁 皮棚,作为“李开心废品回收站”场所经营。 (4)“陈伟付废品回收站”(④号铁皮房)地块户主 是刘灿林(与刘润成置换所得),地块面积约230 平方米, 地块搭建时间是2009 年。2021 年12 月由陈伟付承租,作为 “陈伟付废品回收站” 场所经营。 (5)“成正川集装箱”(⑤号集装箱)地块户主是刘 均桃,地块面积约122 平方米,2022 年6 月由成正川承租放 置集装箱,作家庭住宿用途。 (6)“刘石平集装箱”(⑥号集装箱)地块户主是刘 景照,地块面积约122 平方米,2021 年11 月由刘石平承租 放置集装箱,作家庭住宿用途。

2.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李开心废品回收站”(见图2 所示),建 筑主体地上1 层,建筑面积104 平方米,铁皮结构,内有一 集装箱板房,房内设有冰箱、空调、沙发、床等,可供人员 休息和居住。该建筑只有一个大门进出,其内设板房无独立 的安全出口。 李开心废品回收站所在地块属于刘应江,是中堂镇政府 因2004 年征收拆迁107 国道附近用地补偿给刘应江用于回 迁住宅用途。自2005 年以来,刘应江将该地块借给同村人, 其搭建简易石棉瓦构筑物用作饲养家禽;至2019 年底,刘 应江因与李自现认识,应李自现之请,将该地块借给李自现、 李开心父子使用;受疫情影响,李开心于2020 年初才开始 在该地块私自搭建简易铁皮棚,至2020 年6 月前逐步搭建 了起火建筑,用于废品回收、加工和存放。刘应江与李开心 之间没有租赁协议;同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询问、以及公 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查询刘应江与李开心父子之间的各种 转账记录,穷尽手段,没有证据证明刘应江与李开心父子存 在租赁关系。 图2 李开心废品回收站平面图

3.涉事地块基本情况

涉事地块位于中堂镇东泊新村二街洲头空地,是中堂镇 政府于2004 年征收拆迁107 国道附近用地后,将该连片地 块补偿给刘锦堂、刘应江等58 户村民用于回迁住宅用途, 占地面积约12229.7 平方米,土地权属为东泊新村经济合作 社。该地块地类情况如下:建设用地3898.5 平方米,农用地

8331.2 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一般农用地2。

刘应江所属地块是2004 年7 月107 国道拆迁补偿土地, 由拆迁户刘应江本人按每一拆迁户补回重建住房用地一座、 每座108 平方米、每平方米300 元购买所得,未经转手或出 让。因该地块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3,所以地上建筑没有报建。 经核实,刘应江所属地块的地类为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为一般农用地。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据“李开心废品回收站”内监控记录:2022 年9 月12 日20 时09 分07 秒(经校对,与北京时间一致),李开心 与雇员仵阳阳、一名路人在室外聊天。随后,三人陆续开始 抽烟。20 时10 分34 秒,路人抽着烟骑车往右侧通道离去, 李开心与雇员仵阳阳仍在原地抽烟、聊天。20 时10 分49 秒, 雇员仵阳阳手里夹着点着的香烟。20 时11 分01 秒,李开心 与雇员仵阳阳开始整理室外泡沫,雇员仵阳阳先后将打包好 的泡沫搬运到室内。20 时17 分26 秒,李开心将剩余烟头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 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 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 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到回收站门外,并踩灭。20 时19 分07 秒,雇员仵阳阳骑电 动自行车往右侧通道离去。20 时19 分08 秒,李开心将电动 三轮车倒进室内。20 时46 分20 秒,李开心出门从左侧通道 离开,外出拿宵夜。20 时50 分11 秒,李开心开始反锁铁门, 此时室内未发现着火迹象。20 时58 分18 秒,室内出现火光。 20 时58 分51 秒,监控画面中开始出现烟雾。20 时59 分03 秒,室内火势越来越大。 据走访情况了解,锁闭大门之后李开心躺在集装箱内沙 发上与李丹丹(李开心妹妹)进行微信视频通话。20 时58 分许,大门口监控视频中可见有微弱烟气冒出。21 时02 分, 李开心与李丹丹的微信视频通话突然中断。21 时02 分,李 开心向李自现电话求助:“爸,着火了出不去了”。据接警 记录,21 时04 分李自现拨打119 进行报警,说着火的废品 回收站有两人被困。21 时04 分,李自现从着火建筑附近的 家中骑电动车到达现场,发现现场火势较大无法入内。陈伟 付废品回收站管理人陈玉军反映事发当时他就在自家废品 回收站内,发现起火前突然停电,然后听到“啪啪啪啪”(像 放鞭炮)的响声,响了四下,持续了几秒;陈玉军老婆董凤 霖从自家集装箱板房往外面跑出来看到着火了,听到有人说 救火,第一时间找老公陈玉军同时于2022 年9 月12 日21 时05 分给儿子陈伟付打电话,随后拿着后门钥匙协助老公 陈玉军从自家废品回收站逃出来。

(二)人员逃生自救情况

21 时02 分,李开心向李自现电话求助:“爸,着火了 出不去了”。李自现接到儿子李开心求救电话,称废品回收 站着火了,他被困在里面出不去,其马上拨打电话报警,报 警时间为21 时04 分,并迅速赶赴现场,确认“李开心废品 回收站”发生火灾,而且火势很大;同时,尝试进入废品回 收站内营救被困人员,由于大门反锁,无法进入,遂从正门 接驳塑料水管喷水灭火。附近群众成正川发现“李开心废品 回收站”发生火灾后,接驳塑料水管往废品回收站方向喷水 救火,随后,开启叉车尝试撞击废品回收站后墙,打算破拆 救人,因叉车车轮陷入地面,营救行动无法进行。

(三)应急响应情况

1.应急联动情况

事故发生后,东莞市政府、中堂镇政府立即启动应急联 动预案,副市长李延振、副市长叶葆华,市消防救援支队支 队长陈全、政委陈小公,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当日带班 领导,中堂党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等都在第一时间赶赴现 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镇消防、公安、应急管理、医疗、经 发、生态环境以及社区等相关单位按照分工要求,迅速开展 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 制。

2.消防部门应急救援情况

21 时04 分许,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 称:位于中堂镇东泊社区新村二街一铁皮房发生火灾。中堂 消防救援大队于21 时05 分出动,同时调度辖区企业队、村 兼职消防队共3 车18 人增援。21 时11 分中堂消防救援大队 首批救援力量到达现场,现场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指挥员 侦查后得知有两名被困人员,立即成立搜救组进行搜救,同 时在该起火建筑大门正前方、起火建筑西侧、西南侧部署水 枪阵地进行防蔓延及扑救,利用附近水塘等天然水源进行供 水保障。支队指挥中心同时调派望牛墩、万江、莞城、特勤 一站、特勤二站及勤务站共6 个队站25 辆消防车112 名指 战员赶赴现场处置。21 时14 分,临时指挥部调派勾机赶赴 现场,于21 时25 分许确定人员被困位置后展开破拆,在21 时30 分许现场搜救出2 名被困人员并送往医院救治;22 时 许,经抢救无效后死亡;22 时10 分许,明火被扑灭。

3.公安部门应急情况

21 时14 分许,中堂公安分局110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 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社区一无证废品回收站发生火灾。中 堂公安分局指挥中心110 第一时间向值班局领导报告,同步 向镇总值报告相关情况,并第一时间立即调度各警种到现场 开展救援、管控等工作。21 时15 分许,中堂公安分局第一 批警力到达现场。随后中堂公安分局主要领导迅速带队到现 场开展工作,并调度80 余名警力参与现场处置。市公安局 刑警支队石尖副支队长、骆文韬副支队长带领相关技术、侦 查民警到现场开展工作。中堂公安分局立即组织部门警种开 展相关调查工作,同步开展维稳管控,并全面配合和协助相 关部门开展火调勘查,跟进相关善后工作。

4.卫健部门及医院应急情况

21 时19 分许,市医疗救护120 指挥中心接报称,位于 中堂镇东泊新村2 街泡沫厂发生火灾且有人员伤亡请求救 援。中心立即指派中堂医院的救护车和医护人员赶赴现场。 中堂卫健局立即响应,要求中堂医院全力做好救治工作。21 时22 分许,中堂医院派出救护车及医务人员赶往现场,医 院总值、带班领导于21 时40 分到达火灾现场了解人员受伤 情况,协调救治工作,因现场有两名被困人员,立即通知医 院二线车到现场待命;后经消防部门现场搜救救出两名被困 人员,一线车送中堂医院紧急抢救无效死亡,二线车继续待 命。

5.中堂镇东泊社区应急情况

21 时08 分,东泊社区治保主任刘润财接到群众报案: 东泊社区新村二街一家废品回收站发生火灾,随后立即启动 社区应急救援预案。社区值班干部梁伟聪于21 时10 分收到 通知,并于21 时15 分到达火灾现场。21 时21 分,社区书 记、其他两委干部及警长全部到达现场。21 时22 分,社区 消防队5 人及消防车1 辆到达现场。社区书记指派社区副书 记廖学文和警长陈强炼对情绪激动的事故家属6 人开展安抚 工作。明火被扑灭后,东泊社区对事故现场进行事后围蔽封 锁,同时安排治安队员24 小时轮流看守事故现场。

6.中堂镇党政综合办应急情况

21 时15 分许,镇总值班室负责人刘荣新听到消防车鸣 笛声音,马上通知镇总值班室了解情况,并跟着消防车赶赴 现场。21 时21 分,刘荣新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马上电话 报告镇党政综合办主任卢向前。卢向前立即通知值班室启动 应急预案,同步向镇委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带班领 导副镇长黄得光报告,并在21 时46 分到达现场。21 时23 分,镇总值班室分别电话通知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中堂医 院等部门到场协助开展工作。时任镇委书记王耀明,镇委副 书记、镇长曾庆云,副镇长黄得光等镇领导迅速赶赴现场, 统筹组织力量进行处置。22 时许,两名伤者经抢救无效后死 亡,镇长曾庆云马上电话向副市长叶葆华同志汇报;22 时 30 分许,镇党政综合办主任卢向前通过电话向市委市政府总 值班室主任张顼菖汇报;22 时56 分,卢向前将事故信息初 稿报送给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李群锋;23 时25 分许,正式 确认事故人员伤亡情况等,镇总值班室迅速形成综合情况报 告;23 时47 分通过OA 上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委办 信息综合室。

7.应急管理部门应急处置

21 时23 分,中堂应急管理分局值班室接镇总值班室来 电,在辖区内发生了一起火灾事故;21 时27 分,值班员立 即向值班领导门长青报告此火灾事故。21 时34 分,收到镇 总值班室发来的事故地址定位,值班领导和分局长马上赶赴 事故现场。22 时30 分,与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取得联系, 表示明火已于22 时10 分左右扑灭,明火扑灭消息已马上通 过粤政易及电话报告市局。23 时46 分,镇总值班室通过粤 政易发送突发事件信息专报,值班员马上通过值班值守系统 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事故情况。

8.生态环境部门应急情况

21 时42 分许,中堂生态环境分局收到镇政府总值班室 来电反映东泊社区一无证废品回收站发生火灾需要分局派 员协助处理。中堂生态环境分局迅速召集执法股骨干人员赶 赴现场进行环境应急处置。21 时51 分许到达现场后,立刻 围堵废品回收站四周的雨水井口,现场消防灭火产生的污水 流入到市政截污管网,最终排放至中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 理。中堂生态环境分局随即委托广东中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对现场的的消防灭火产生的污水和周边空气进行快速检测, 水质和空气质量快速检测结果呈正常。

9.经济发展部门应急情况

22 时03 分,中堂镇经济发展局接到东莞市中堂镇东泊 社区一疑似无证废品回收站发生火灾,中堂镇经济发展局局 长及相关负责同事立即赶至现场,了解具体情况并统筹汇报 给市商务局,并根据镇政府具体要求,在火灾现场待命,按 照应急预案指引,确保现场通信设备畅通及救援物资到位。

(四)善后处置情况

东莞市委市政府及中堂镇镇委镇政府把善后处置工作 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一是妥善做好死者家属善后工作。事故 当天晚上,现场成立中堂镇“9·12”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领导 小组,制定事故善后工作方案,做好落实家属慰问等善后处 置工作。二是密切跟进死者善后补偿工作。经协调,9 月18 日,东泊社区、土地权属人、死者家属三方达成善后补偿协 议,签定《人民调解协议书》(〔2022〕东中东泊民调字第 09 号),三是做好舆情监测应对工作。安排专人落实社会舆 情监测,提前妥善做好主流媒体落地沟通等工作。

(五)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镇两级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信息报送 及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及医疗机构反应迅速、 响应及时、全力救治,未造成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处置工 作合理、有效。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织有力, 措施得当。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2 人死亡,为一对父子,具体如下:

1.李开心,男,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周口市。

2.李程皓(曾用名:周程皓,李开心儿子),男,汉族,

户籍地址:河南省周口市。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过火面积约100 平方米,事故烧损“李开心废 品回收站”的部分建筑、设备、废品及物品一批,根据第三 方机构统计4,直接经济损失187582 元5。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 步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的调 查询问、勘查取证等工作,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 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 年9 月12 日20 时58 分 许,起火部位为东莞市中堂镇东泊社区新村二街“李开心废 品回收站”西北侧(距离西墙约2 米,距离北墙约5 米), 认定起火原因为“李开心废品回收站”西北侧处遗留火源引 燃附近的废品泡沫箱等可燃物起火蔓延成灾。

(二)事故蔓延扩大及现场人员未有效逃生的原因

1.事故蔓延扩大的原因。李开心废品回收站铁皮房存在

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从起火建筑建设和使用情况来看,属 于集经营、仓储、居住为一体的多种用途的违法建筑,是典 型具有营业性的“三小”场所6。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未采取有 效防火、防烟分隔和消防安全技防措施7。该废品回收站由铁 4 广东嘉永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资产评估报告》(粤嘉评报资咨字【2022】 DG 第00013 号)。 5 其中:直接财产损失52330 元,善后处理费135252 元。 6 《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 1591-2015)3 术语和定义 3.1 小档口建筑面积在300 ㎡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 洗衣店、电器维修点、美容美发店(院)等场所。 3.2 小作坊小作坊具体指建筑高度不超过24m,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 ㎡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 造性质,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 7 《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 1591-2015)6.1 设置值班室、住宿场 所以及其它建筑面积超过20 ㎡的“三小”场所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符合GB 20517、GB 50116 的规定。 6.7 “三小”场所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小档口、小娱乐场所以及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小作 皮搭建,其内部休息居住为集装箱板房,而铁皮、板房容易 受热变形,无法有效阻止火势和浓烟蔓延,而站内部存放大 量聚苯乙烯泡沫材料,导致发生火灾后迅速蔓延扩大成灾。

2.现场人员未及时有效逃生的原因。废品回收站经营者

李开心居住的集装箱只有唯一出口,未按要求设置疏散门8。 加上存放较多回收的聚苯乙烯泡沫材料,燃烧会产生有毒浓 烟,浓烟不仅阻碍被困人员逃生视线还对人体呼吸道等造成 极大的伤害。火灾发生时,李开心正在和妹妹李丹丹进行微 信视频通话,未及时发现火灾发生,错过了带着李程皓初期 火灾逃生的宝贵时间9。李开心发现着火后,没有及时报警, 而是打电话给其父亲求救,错过了最佳的逃生时间。

(三)事故间接原因

1.李开心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李开心私自搭建并

坊应按建筑面积每75 ㎡配备4kg ABC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每个配置点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 具,建筑面 积不足75 ㎡的按75 ㎡配备。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 4 基本规定 4.1 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b) 建筑 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c) 厂房和仓库;d)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 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e) 地下建筑。 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将住 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 置人员住宿:a)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b)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c)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 超过20 人。 4.3 除4.2 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4.2 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b)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 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c)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 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8 《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 1591-2015)4 基本规定4.6 “三小” 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4.7 未设置住宿场所的“三小”场所,在首层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确有困难而需采用卷帘门、推 拉门的,在生产经营期间必须保持开启状态。 9 《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 1591-2015)8“三小”场所经营者必 须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b)应每日开展防火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及用 火用电用气、可燃物等安全情况;发生火灾时应组织室内人员及时疏散 使用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铁皮房从事废品 回收、仓储和经营,只配备了简单的自来水管和少数灭火器, 且违规住人10。事发当晚,李开心自己带头并允许他人在内 部存放大量聚苯乙烯泡沫材料的铁皮房内抽烟。火灾发生 时,正在铁皮房内的李开心和李程皓2 人被困火场,无力扑 灭初期火灾,又无法逃脱,最终被救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刘应江责任落实不到位。刘应江将所属的事故地块无

偿借给李自现、李开心父子,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 下,默许他们私自搭建铁皮房存放废品,并逐步建成“李开 心废品回收站”这一“三小”场所,未履行管理责任。

(四)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1.东莞市中堂镇东泊社区党委对社区各项工作全面负

责,负责对社区集体土地的依法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违法建 设的发现、制止、上报和配合拆除等工作;负责对新增违建 行为的上报工作,并配合对违法建设进行停水、停电及拆除 等相关工作。东泊社区对属地“三小”场所排查摸底不细致; 对辖区土地使用监管不到位,事故地块问题长期未得到妥善 解决;对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不全 面,督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依法落实消防安全、合法经营等 相关法律法规不力;配合开展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不够到位,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 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 致使事故废品回收站2021 年实际经营、违规住人、未被发 现,直至事发,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

2.东莞市中堂镇火灾隐患整治办,作为中堂镇消防安全

委员会下属的火灾隐患整治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镇消 防隐患排查和整治等工作,对辖区内各类场所消防隐患的排 查和整治工作不细致,督促、指导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消防 隐患排查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处理事故废品回收站存在 违规住人等多项消防安全隐患问题。

3.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堂大队,作为具体承担中堂镇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的主管部门,未适时组织开展检 查指导、考核调度,督促指导社区、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开展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方面不深入、不细致。

4.东莞市中堂镇经济发展局,负责中堂镇再生资源回收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协调镇各有关部门和村 (社区)对再生资源回收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清查整治力度 不够;作为中堂镇再生资源行业的主管部门,对该行业实施 监管不到位,未做到全镇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站点排查全覆 盖,未将事故废品站纳入管理。

5.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中堂分局,负责统筹开展全镇违法

用地的日常巡查、发现、制止,落实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等工 作,对辖区内违法用地的日常巡查不到位,对土地管理的相 关法律法规认识不足,2021 年起直至事发,一直未发现事故 废品回收站铁皮房存在违法用地情形,存在查处自然资源违 法违规行为不力问题。

6.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中堂分局,负责行使城

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各类违法建设 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中堂城管分 局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日常巡查不细致、不到位,存在监管不 力的问题。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莞市中堂镇“9·12”火灾事故是一起因 消防意识薄弱导致的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 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 例》《东莞市“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东莞市中堂镇“9·12”一般 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1 人)

李开心,男,1996 年7 月14 日出生,河南郸城人,作 为事故废品回收站的实际经营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李开心涉嫌失火罪11,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无法追究其刑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事责任。

(二)无法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1 人)

李开心,男,1996 年7 月14 日出生,河南郸城人,作 为事故废品回收站的实际经营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李开心无证经营废品回收与加工,在农用地违规搭建铁皮房 并居住,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无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1 人)

刘应江,男,1955 年11 月12 日出生,广东东莞人,作 为事故废品回收站地块的所属人,默许他人在所属的农用地 上私自搭设铁皮房,建议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其进行处理。

(四)建议给予追责问责的公职人员

东莞市纪委监委经过深入细致、客观认真的调查,初步 认定中堂镇东泊社区、中堂镇火灾隐患整治办、东莞市消防 救援支队中堂大队、中堂镇经济发展局、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中堂分局、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中堂分局等6 家单 位和有关公职人员,对东莞市中堂镇“9·12”一般火灾事故 负有责任,建议严肃追责问责。相关追责问责情况详见市纪 委监委专门报告。 如纪检监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 嫌渎职犯罪的,则依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意见

1.建议责成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堂大队、中堂镇火灾

隐患整治办、中堂镇经济发展局、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中堂分 局、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中堂分局分别向东莞市中 堂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建议责成东莞市中堂镇东泊社区居委会向东莞市中堂

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建议责成东莞市中堂镇人民政府向东莞市人民政府作

出深刻检查。

4.对于事故铁皮房及在事故地块的其他违法建筑物,建

议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 关规定,进行限期拆除12。

5.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

侵权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近期全市发生多宗火灾事故,代价十分巨大,中堂镇要 认真反思、深刻汲取教训,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切实增强责 任感和紧迫感,迅速行动起来,细致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和消 防工作。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各方安全责任。要深入学习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树 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 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 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 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 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各 级各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中堂镇要深刻吸取“9·12”一般火灾事故血的教训,举一反 三,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组, 定期督导各村(社区)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要落实政府班子 成员包片挂点督导所负责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场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包挂工作实行约谈通报制度,对包挂工作责任不 落实,对督办事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包挂社区存在重 大问题的,由镇委镇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包挂领导和包挂社区 负责人,层层压实责任。其他镇街要深刻吸取2021 年虎门 镇“8·8”一般火灾事故、2022 年中堂镇“9·12”一般火灾事故 深刻教训,持续深入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专项整治, 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三)开展全面整治,堵塞违规住人漏洞。要以“零容

忍”的态度坚决整治监管真空、责任缺位、无证经营、违规 住人等隐患问题。对拒不整改、久拖不改的,充分运用法律、 行政等手段,依法从严查处,有效消除各类隐患。要扎实开 展再生资源回收场所安全整治等各项整治工作,迅速逐街逐 户对全镇所有废品回收站开展地毯式排查登记,摸清底数, 建立台账,强化行业规范,坚持动态排查,加强、规范有证 经营站点的监管,全面清退镇内无证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 点。

(四)做好源头管控,健全违建查处机制。全市各村(社

区)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属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以高度的责任感开展“两违”建筑的查处工作。由村(社区) 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强化网格化巡查工作的 落实,推进管理关口前移和人员下沉,构建“全面监管、无 缝衔接、不留死角”的网格化巡查格局,发现违法用地、违 法建设行为的,要及时向镇“两违”办报告,由其依法处理。

(五)做好消防宣传,突出隐患排查整治。要结合消防

安全主题,持续推进“五进”等各类宣传活动,深入普及消 防安全知识,形成“我的安全我负责、他人安全我有责、单 位安全我尽责”的良好氛围,切实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要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强化基层消防 工作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群防群治。要聚焦商业综合体、 养老院、充电站以及室内营业场所等高风险场所,严格督促 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要建立起务实管用的基层消防 力量,强化基层火灾防范,确保火灾救早、救小,有效保护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将消防力量部署到一线,加强消 防安全巡查检查和对重点领域消防安全专项执法,紧盯村居 民自建房、小餐馆、群租房、老旧小区等低设防区域,加强 安全用电用火用气、易燃可燃物管理、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检 查提示。要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危化企业、老旧厂房等不 放心场所,重点纠治违规动火、危险作业、堵塞疏散通道等 行为,全力降低火灾风险,严防发生“小火亡人”事故。

46186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

46109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

29060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火…

28196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

22921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

相关内容

春熙路“4·12”一般高坠…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

FD10792 | 2024_东莞横沥金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1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东莞横沥金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1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注:预览效果可能会出现部分文字乱码(如口口口)、内容显示不全等问题,下载是正常的。

文件格式:PDF

东莞石排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

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 特别重…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东莞横沥金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14”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 年9 月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概况.............................................................................2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3

(三)事故发生经过................................................................................................................................. 4

(四)事故现场情况................................................................................................................................. 5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1

(六)其他情况......................................................................................................................................... 11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12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2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2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2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12

三、事故原因分析.............................................................................................................................................12

(一)直接原因分析............................................................................................................................... 13

(二)间接原因分析............................................................................................................................... 13

四、有关责任单位、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13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6

六、事故主要教训.............................................................................................................................................18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9

— 1 — 2023 年4 月14 日16 时许,位于横沥镇隔坑村隔坑工业路 42 号A 栋3 楼的东莞市金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火 灾事故,造成1 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横沥镇党委书记叶效怀,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何日亮先后作出指示,要求全力救治伤者,尽快查明事故原因, 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严格落实各部门和村(社区)安全监管责任, 堵塞漏洞,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整改。镇党委副书记张超 立即组织召开火灾事故现场会,通报、剖析火灾事故情况,强化 事故警示教育,并对全镇2023 年粉尘涉爆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 作进行了具体部署,亲自带队对重点企业进行督导检查,要求全 镇粉尘涉爆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同时, 镇安委办组织开展全镇粉尘涉爆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切实增强 全镇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意识,以坚决有力的措施防 范类似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4 月20 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横沥镇党委副书记张超为组 长,镇应急管理分局、党政综合办、公安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分局、司法分局、市场监管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和镇总工会 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东莞横沥金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14”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 2 —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基本查 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事故性质和 责任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 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东莞横沥金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14”一般火 灾事故是一起涉事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使用不符合国 家相关安全标准的抛光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引发的一般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东莞市金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6FGPQ9A,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广东省东 莞市东坑镇东坑科技路109 号2 号楼203 房,法定代表人:刘锋,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成立日期:2021 年5 月19 日,营 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研发、产销:电子产品、五金制品、 塑胶制品。2023 年3 月24 日,金汀公司搬迁至横沥镇隔坑工业 路42 号A 栋3 楼,现有员工15 人。

2.涉事厂房出租单位:东莞市骏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骏海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T5U71C,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 横沥镇隔坑工业路42 号103 室,法定代表人:谢文革,注册资 — 3 — 本:人民币壹拾万元,成立日期:2016 年7 月28 日,营业期限: 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 物业管理。

3.相关人员

(1)刘锋,男,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系金汀 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金汀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2)黄汉俊,男,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2022 年10 月入职金汀公司,系本起事故伤者。 (3)蒙桂兰,女,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 县人,2023 年2 月入职金汀公司,系金汀公司的员工。 (4)毛洁磊,男,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系东莞市骏海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招商、安全管理、 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与事故相关的生产工艺流程:铝合金抛光。工艺流程示意图 如下(图1): 图1 工艺流程图

1.事故车间、部位及现场管理等情况。隔坑工业路42 号共

铝合金砂带抛光一次喷淋 排气 二次喷淋 风机 — 4 — 有4 栋楼,包括2 栋宿舍楼和A 栋、B 栋厂房,建筑面积约8000 平方米,业主是曹瑞。2017 年1 月14 日,曹瑞将4 栋楼整体出 租给东莞市骏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2022 年9 月29 日东莞市骏 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东莞市骏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经理是毛洁磊。2023 年3 月17 日,毛洁磊与刘锋签订了《房屋 租赁合同》,将A 栋3 楼部分厂房(面积约700 平方米)及8 间宿舍租给金汀公司使用,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3200 元。刘锋在 租赁区域加工生产五金制品类业务,但营业执照尚未变更到新厂 址。

2.金汀公司未能提供与黄汉俊等员工的《劳动合同》或相关

协议,未能提供抛光机的维护保养记录等与该机有关的其他资 料,未能提供员工教育培训记录,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3.事故发生在A 栋3 楼金汀公司租赁厂房西南角抛光车间区

域内,金汀公司搬迁至新厂址前后一段时间,黄汉俊曾经多次向 刘锋等金汀公司管理人员反映抛光机的抽风和吸尘有故障、抛光 机吸尘罩内喷水管不出水等问题,但有关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 解决。

(三)事故发生经过

4 月14 日13 时30 分许,黄汉俊开始在金汀公司抛光车间 进行抛光打磨铝合金制品工作。16 时许,抛光机突然发生爆燃, 被火烧伤的黄汉俊跑出了抛光车间,边跑边拍身上的火,跑至该 — 5 — 公司办公室。在隔壁车间工作的蒙桂兰听到抛光车间发出的爆炸 声,并听见有人说抛光机着火了,叫大家赶紧跑,蒙桂兰随部分 工人一起跑出了生产车间。刘锋与部分员工用沙子和灭火器对抛 光机进行灭火,大约六七分钟后明火被扑灭。刘锋返回办公室发 现伤者黄汉俊光着身子(全身仅穿一条内裤),光着脚靠墙坐在 办公室里面的门边。刘锋询问伤者黄汉俊身体状况,黄汉俊只是 摇了摇头,并没有说话。随后刘锋拨打了120 急救电话,过了十 多分钟横沥医院的救护车到达现场,蒙桂兰和刘锋一起随救护车 将黄汉俊送到横沥医院进行救治。17 时24 分,黄汉俊被转往东 莞康华医院救治,后于4 月22 日转院到东莞市人民医院进行治 疗。

(四)事故现场情况

2023 年3 月17 日,出租方(甲方)毛洁磊与承租方(乙方) 刘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明确乙方租用甲方位于广东省东 莞市横沥镇隔坑村隔坑工业路42 号A 栋3 楼的厂房(图2)和 宿舍楼8 间宿舍房。 — 6 — 图2 平面布置图

1.现场情况

(1)事故厂房位置位于隔坑工业路42 号A 栋3 楼,事故 现场无视频监控。 (2)事故发生位置为抛光车间西南侧抛光机(抛光除尘一 体机)的抛光工位(图3)。根据现场调查和工艺分析,事故设 备为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 北 楼梯 事故 位置 抛 光 涉事抛 光机 组 装 台 组 装 台 — 7 — 图3 作业现场示意图 (3)现场距抛光工位侧前方0.8 米的抛光砂带已烧损,打 磨工位机正侧面的纸质包装袋和电线完好未损(图4)。 图4 现场已烧损的抛光砂带 抛光工位 排风管风机 二次除尘室 吸风罩 一次喷淋 — 8 — (4)抛光机内部的电线已烧毁(图5)。 图5 抛光机内部的电线已烧毁

2.设备情况

(1)事故设备抛光机(抛光除尘一体机)为一台老旧设备, 其吸尘罩内喷水管未安装喷头,二次除尘室内喷头已经堵塞,水 源接管已切断,电机型号:YFB2-112M-4/2,功率:3.3/4kW, 为 三相电机(图6)。 图6 抛光机电机 抛光机电机 — 9 — (2)事故设备吸尘风机型号:4-72-2.8A,功率/电压:

1.5kW/380V,转速:2800r/min。经现场勘查,风机吸风管、出

风管已烧断(图7、图8)。 图7 风机吸风管烧断图8 风机出风管烧断 (3)事故设备潜水泵型号:WQ10-10-1.1,流量:10m³/h, 扬程:10 米,功率:1.1kW,转速:2860r/min,电流/电压:

2.8A/220V。经现场勘察,抛光机吸尘罩内喷水管未安装喷头,

二次除尘室内喷头已经堵塞,水源接管已切断(图9、图10)。 风机吸风 管烧断 风机出风 管烧断 — 10 — 图9 喷水管未安装喷头图10 喷水管喷头堵塞

3.现场询问情况

金汀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锋现场讲述事故设备抛光机(抛光除 尘一体机)为二手老旧设备,且内部经过改造。抛光的工件是铝 合金制品,抛光过程中产生铝合金粉尘。企业将抛光砂带粘贴在 抛光轮上进行铝合金制品抛光。起火点在抛光工位,蔓延速度快, 吸尘罩内一次喷淋 喷水管未安装喷头 二次除尘室 喷水管喷头堵塞 喷水管喷头堵 塞入 水源接管已切断 — 11 — 产生大量浓烟。车间当天无人抽烟,无其他动火作业。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黄汉俊1 人重伤,根据东莞康华医院出具的 《诊断证明书》,诊断结果如下:

1.多个部位烧伤,述及的烧伤至少有一处三度烧伤(头面颈

四肢躯干会阴铝粉烧伤)、体表60-69%的烧伤(总面积60%深 二度10%三度50%);2.呼吸道烧伤(中度吸入性损伤);3. 血容量不足性休克;4.双肺坠积性肺炎;5.低蛋白血症。 截至日前,伤者仍在医院治疗中,事故各方正协商处理赔偿 事宜,直接经济损失暂时无法统计。

(六)其他情况

事故发生当日(2023 年4 月14 日)天气晴朗,无刮风、下 雨、打雷、闪电等恶劣气象。事故发生在金汀公司车间内部,当 时火势在短时间内及时扑灭,未对周边车间、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4 月18 日16 时30 分许,横沥镇应急管理分局接报后迅速 安排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封控,排查事故隐 患,勘验事故现场,收集相关的证据及资料。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4 月14 日16 时6 分,刘锋拨打120 急救电话。10 多分钟后 120 救护车到达,医护人员对伤者黄汉俊进行紧急处置后把黄汉 — 12 — 俊抬上了救护车,刘锋和蒙桂兰一起上救护车把黄汉俊送到了横 沥医院。因伤者黄汉俊伤势较重,17 时24 分,黄汉俊转院送往 东莞康华医院救治。19 时22 分许,黄汉俊被送达至东莞康华医 院,后于4 月22 日下午再次转送至东莞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横沥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多次组织涉事单位负责人与伤者家属进行协商,积极做好相关善 后处理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本起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属地政府、部门、村 委会及医疗机构响应及时、反应迅速、应急处置得当,善后工作 有序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金汀公司购置、使用的老旧抛光机吸尘罩内喷水管未安装喷 头,抛光机的抽风和吸尘存在故障,抛光过程产生的铝尘不能有 效收集(降尘)[1],黄汉俊在抛光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高热、火花 点燃了局部粉尘云,引起瞬时爆燃,高温烟尘喷向抛光工黄汉俊, 造成其严重烧伤。

(二)间接原因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 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 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13 — 金汀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 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 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抛光除尘一体机为正压吹送、 除尘系统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事故隐患[1]。

四、有关责任单位、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东莞市金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抛光除尘一体机为正 压吹送,除尘系统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事故隐患;未对员工进行安 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相关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刘锋,作为东莞市金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和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 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东莞市骏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与金汀公司签订

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 [1]《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 号)第十五条: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 负压方式除尘。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1.7: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4272-2016)9.1.5: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 — 14 — 管理职责。骏海公司未对金汀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 管理,未定期对金汀公司进行安全检查。

(四)横沥镇隔坑村委会,成立了以村党工委书记为组长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村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对 辖区内的工厂企业及“三小”场所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今年截至4 月30 日,隔坑村安全办共出动检查人员6 人,检查辖区企业819 家次,查处隐患577 处,整改隐患575 处,整改率99.7%。3 月 1 日,该村联合镇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工厂企业和“三小”场所负责 人召开第一季度安全生产会议,会议传达了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 全生产方面的指示精神,要求企业在投产前和结业搬迁期间,需 要向安全办报备,由安全办安排人员到企业实地检查,为企业提 供安全生产指导服务。在隔坑广场开展消防安全应急演练,进一 步增强企业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及火灾事 故中自救互救能力。但隔坑村委会未对新进驻的企业做好登记且 未进行安全生产检查[1]。

(五)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横沥分局,今年以来,严格按照《关

于切实做好工厂企业在投产前和结业搬迁期间安全生产指导服 务工作的通知》(横安办〔2023〕12 号)工作要求,派出工作 人员和专职安全员前往企业进行检查,确保事前、事中、事后安 [1]《关于切实做好工厂企业在投产前和结业搬迁期间安全生产指导服务工作的通知》(横安办〔2023〕12 号)第 一点:镇资产公司和各村(社区)安全办要加强与辖区厂房(含镇属村属资产物业厂房和私人厂房)出租人和承 租人的沟通联系,动态掌握辖区范围内近期落户投产和结业搬迁企业的信息(即签订租赁合同和解除合同),包 括企业具体迁入或迁出的时间、厂房面积、生产经营范围、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是否有装修计划 和危险作业等,如实填写《横沥镇近期落户投产和结业搬迁企业信息登记表》(附件1),于每周五报送到镇安 委办,情况紧急的须随时报送,镇安委办将及时通报镇应急、消防、市场监管、住建、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 请相关部门立即依职责介入提供服务和指导。 — 15 — 全监管全覆盖,今年截至4 月30 日,全镇共25 家企业迁入、7 家企业迁出,均按要求落实安全监管。一方面,紧盯工贸行业重 点领域,已先后组织部署了有限空间作业、金属冶炼、粉尘涉爆 等专项整治,深入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 责、工贸企业机械电气设备安全和特种作业专项治理等多项整治 行动。截至2023 年4 月30 日,共出动检查人员4170 人次,检 查、巡查企业2017 家次,排查发现隐患3609 项,已完成整改 3248 项。另一方面,强化执法检查,加大安全监管震慑力,严 格按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横沥分局2023 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计划》开展执法监察,做好指导验收,截至4 月30 日,执法 检查企业87 家,立案7 次,对11 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共

9.4 万元,严厉打击安全生产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东莞市金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 并消除抛光除尘一体机为正压吹送、除尘系统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事故隐患;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 全生产知识,不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 16 — 十一条第二款[1]、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应急 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3]。

2.刘锋,男,群众,为东莞市金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 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本单位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督 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4]的相关规定,刘锋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5]。

3.东莞市骏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与金汀公司签订专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 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17 — 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该公司未对金汀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未定期对金汀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 处罚[1]。

(二)其他处理建议

1.东莞市金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有关违法行为,建议由属地人社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2]。

2.东莞市金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变更营业执照的有

关违法行为,建议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3]。

3.东莞市金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粉尘涉爆企业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 患,建议将该公司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实行联合惩戒。

4.横沥镇隔坑村委会未对新进驻的企业做好登记,对规模以

下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力度仍有待加强,建议横沥镇安委办约谈 隔坑村委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巡查, 掌握企业落户投产和结业搬迁信息,安排人员到企业实地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 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 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 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8 — 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指导服务。

5.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当事方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

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涉事企业未对员工进

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 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方未能履行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涉事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方仅与承 租单位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三)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涉事企业已经迁入二十多

天,隔坑村委会未对其进行巡查检查,未严格落实企业的迁入及 迁出的登记报备制度,未对新迁入的企业进行登记报备。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19 —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提出以下建议措 施:

(一)企业应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要建立健全并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 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人员培训教育,让员工确实清楚了 解所从事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及防护措施。

(二)属地村(社区)要加强巡查及宣传,落实企业的迁入

及迁出的登记报备制度,实时掌握辖区内企业的有关经营情况, 对粉尘涉爆、有限空间、危险化学品使用等高危企业做好针对性 的检查和指导。

(三)应急管理部门要持续开展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专项

安全整治,举一反三,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对排查 出的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粉尘爆炸风险高却又不主 动落实整改措施的企业要严格执法、从严处罚,实现闭环管理, 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四)应急、消防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坚持严

查、严管、严惩、严罚不放松,充分运用四不两直、明察暗访、 突击检查等手段,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特别是分租式厂房安 全隐患突出,房东未落实统一协调管理等问题)决不轻易放过, 违法违规必须严查严处,该停的必须停,该关的必须关,整改不 到位,不能恢复生产经营。

46186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

46109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

29060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火…

28196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

22921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

相关内容

春熙路“4·12”一般高坠…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

FD10793 | 2024_东莞沙田润发布匹加工有限公司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东莞沙田润发布匹加工有限公司“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注:预览效果可能会出现部分文字乱码(如口口口)、内容显示不全等问题,下载是正常的。

文件格式:PDF

东莞万江巨力粘合剂科技有限公司“7·23…

杭州临平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6·7”一…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东莞沙田润发布匹加工有限公司“3·1”一般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年7月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1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概况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3 (三)事故发生经过 ................ (四)事故现场情况 4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8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8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9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0 (二)间接原因分析 11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2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履职情况

12 (一)润发布匹公司 12 (二)沙田生态环境分局 12 (三)沙田消防救援大队 12 (四)沙田应急管理分局 13 (五)沙田镇穗丰年村 13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4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4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4 (三)其他处理建议 15

六、事故主要教训

15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16 (一)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16 (二)夯实安全技术措施 ............ 17 (三)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18 2024年3月1日5时50分许,位于东莞市沙田镇穗隆南路 16号的东莞市润发布匹加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4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4 年3月1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沙田镇党委副书记陈锡立 任组长,沙田镇消防大队、应急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 城管分局、司法分局、人社分局、总工会以及穗丰年村委会等有 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东莞沙田润发布匹加工有限公司“3·1”一般火 灾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此次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基本查 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 失、事故性质和责任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 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 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东莞沙田润发布匹加工有限公司“3·1”一般火 灾事故是一起因事故企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教育 培训不到位,应急处置措施失当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概况

1.东莞市润发布匹加工有限公司(简称为“润发布匹公司”),

1 成立日期:2019年12月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54605D0E,法定代表人:肖乃明,住所:广东省东 莞市沙田镇穗隆南路16号101室。经营范围:加工布匹(不含 漂染、洗水、印花)(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润发布匹公司厂房占地面积约3000m2,总建筑面积约2600 m2,在职人员约20人,公司主要从事布匹定型加工(不含漂染、 洗水、印花)。

2.肖乃明,女,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户籍住址:

河南省信阳市,系润发布匹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3.蔡成祥,男,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住址:

河南省信阳市,系润发布匹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乃明的丈夫,是润 发布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

4.李练秋,男,汉族,1993年5月10日出生,户籍住址:

湖南省岳阳市,系润发布匹公司的布匹定型机操作工,负责操作 涉事布匹定型机。 5范正明(死者),男,汉族,1969年9月13日出生,户 籍住址:河南省信阳市,系润发布匹公司的厂长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润发布匹公司生产车间为单层厂房,建筑结构为钢框架结构 和砖混墙面、铁皮顶棚(屋顶设有保温层),建筑面积约2000 0 m2,本次发生起火的布匹定型机位于生产车间东侧(称之为“1 号布匹定型机”)。 涉事1号布匹定型机工艺流程为:将未定型布匹由剥边器平 幅送入机器,机器自动将布幅两端挂接在针板上,针板两端随机 械运行牵带布幅进入烘箱,烘箱由天然气直接燃烧加热,风机鼓 风,经过连续的几个不同温段的恒温烘箱,进到尾端经过冷却去 静电后,摆幅落入布车,形成挺括、美观的布匹。布匹定型机使 用主要原料为布匹(分为化纤布匹和棉麻布匹),部分布匹上面 涂有产品要求的药剂,大部分布匹有毛刺。 除1号布匹定型机以外,车间内还有另外一台布匹定型机 (称之为“2号布匹定型机”),两台定型机的型号、购买日期和 生产厂家相同(均为2005年8月购买的二手设备,生产厂家为 中国台湾乘福工业有限公司)。2号布匹定型机机台有两个不大 的进气孔洞,其他部位的保温性和密封性非常强。两台定型机均 没有设置专门的安全泄压设施(如泄爆片、泄爆膜等)[II。 1号和2号布匹定型机总共长度大约有50米,进布和出布 前后设置有4个操作工位(分别是:送布1人、上定型机2人、 打包1人),机台各种控制按键设有该机台领班1人。 据润发布匹公司主要负责人蔡成祥陈述,事发生产车间布匹 定型机(与本起火灾事故为同一台布匹定型机)的机箱内此前发 生过小火,那时没有报火警,公司自行用灭火器扑灭了。经调查, [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5.3.1:间歇式烘干室宜设置泄压装置。 3 蔡成祥未履行好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实施本单 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未组织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组织制定但未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1日5时50分许,1号布匹定型机操作工李练 秋发现他负责的定型机突然起火了,于是他立即将车间的天然气 阀门和该定型机相关控制开关关掉,然后组织工人一起救火。李 练秋先去把该定型机内部安装的喷淋开关打开,然后又用外面的 水管对起火部位一直冲,但还是没有冲灭,接着火势蔓延到整个 定型机生产线。后来听到定型机发出爆裂响声,定型机的机箱门 迅速弹开,紧接着火势烧到厂房屋顶的保温层又把办公室点燃了。 厂长范正明当时在1号布匹定型机中部的内墙消防栓位置灭火, 弹出的定型机机箱门刚好击中范正明的头部,范正明受伤倒地, 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由于事故现场的监控摄像头被大火全部烧坏了,事故调查组 通过事发现场相关人员的陈述及现场实地勘查情况进行分析认 定,具体如下: 2024年3月4日,事故调查组委托专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 查。根据涉事现场负责人和涉事机台操作工等人对事发经过的描 4 述,生产车间的1号布匹定型机是最先被发现起火的,因此专家 对1号布匹定型机设备及火灾后的现场进行了仔细勘查。经勘查 发现:现场生产车间内部有2台款式和大小一样的定型机(分别 位于车间内部东西侧),其中发生事故的1号布匹定型机位于车 间东侧,1号布匹定型机南段是该定型机的控制柜,以及配套的 布匹定型烘烤传输线。 事故现场勘查情况及照片如下:

1.涉事生产车间火灾过后破坏较为严重,该生产车间门窗、

屋顶和部分原辅材料等都被烧损(如图1)。

2.涉事1号布匹定型机设备因火灾遭受严重损毁,旁边西侧

的2号布匹定型机设备也因火灾影响遭受局部破坏。

3.涉事生产车间内部其他区域因为燃烧后火势蔓延较快,包

括车间存放的布匹以及车间办公室存放的视频监控控制系统和 安全档案资料等,在消防车到来灭火时已大部分被烧毁。

4.1号布匹定型机设备采用管道天然气直接燃烧加热,1号

布匹定型机上方安装有天然气泄漏浓度检测报警器,据现场人员 描述,事发时没有听见可燃气体报警器报警。经现场勘察发现可 燃气体报警装置事故时无故障,因此排除天然气泄漏(如图2、 图3)。

5.据现场勘查1号和2号布匹定型机南端的各自控制按钮,

1号布匹定型机很多控制按键在事发后是处于关闭状态(尤其是 排风机的开关处于关闭位置),据现场人员描述系起火后员工施 5 救时关闭的,未发生事故的2号布匹定型机很多控制按键在事发 后是处于正常停机状态(排风机的开关处于打开位置)(如图4)。

6.据现场勘查1号和2号布匹定型机箱体和排风管内部,1

号布匹定型机箱体和排风管内部燃烧烧焦的痕迹比较明显并且 范围、面积也比较大;未发生事故的2号布匹定型机箱体和排风 管内部粘附很多很厚的油污和布匹毛刺,且同时存在少量粉尘积 尘,但未发现明显且较厚的布匹粉尘积尘(如图5、图6)。由 此可见事发前该1号布匹定型机设备和风管内部存在粘附较多 油污和布匹毛刺的情况,且同时也排除存在较厚的布匹粉尘积尘 情况,即粉尘爆炸的可能性较小。

7.据现场勘查1号和2号布匹定型机,1号布匹定型机箱体

的上面和两侧的封闭箱门以及连通的排放管道均已大部分因蒸 汽膨胀造成破损、连接处断掉或整体掉落;未发生事故的2号布 匹定型机箱门和排风管基本完好。

8.据现场勘查1号布匹定型机中部与车间墙面之间地面,地

面有2处较大面积的血迹,血迹旁边是弹出的1号布匹定型机箱 门(该箱门为铁质外壳、里面含有较厚保温棉,单个箱门重约 25公斤)。 图1 涉事生产车间发生火灾后 图21号布匹定型机南段控制柜和 受损状态 机台上可燃气体报警器控制箱 1 工限公司 图31号布匹定型机顶部设置 图41号布匹定型机控制柜开关 的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 (排风机开关处于关闭位置) 图52号布匹定型机上面排风管 图62号布匹定型机上面排风管 内壁及外面的油污 内壁的油污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范正明死亡原因:特重度颅脑 损伤,呼吸心跳骤停。经统计,本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 为人民币14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3月1日6时09分,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接报火警 后,消防指挥中心共调集1站3车15人赶赴现场,6时16分, 沙田政府专职队(辖区站)首先到达现场。6时30分许,沙田 镇应急指挥中心接到电话,称在沙田镇穗隆南路16号的东莞市 润发布匹加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沙田应急分局值班员 接报后立即报告分局领导,分局领导向镇分管领导汇报后立即协 调沙田公安分局、穗丰年村委会等相关部门赶赴事发现场,组织 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收集掌握事故第一手资料,核实事故现场情 况,沙田应急分局值班员通过值班终端系统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 事故信息。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发现起火后,车间在场的人员迅速进行灭火,同时向润发布 匹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成祥报告事故情况,蔡成祥立即赶往事故现 场,现场人员拨打了119火警电话求救。接到事故报告后,沙田 镇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 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消防员到达事发现场后,润发布匹公司员工开始撤离出来, 清点员工人数时未见范正明,公司员工去了着火现场和宿舍都未 找到范正明,大约五分钟后消防员把范正明从火场中救出,此时 范正明还有呼吸,头部有伤。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随后沙田医院的救护车和医护人员赶到事发现场,将范正明送往 沙田医院进行抢救,最后范正明由于受伤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沙田镇政府成立了善后工作处理小组,对死者家属进行了安 抚和慰问,并协调事故相关方做好赔偿事宜,最后达成了赔偿协 议,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在本次事故中,沙田消防救援大队行动迅速,奋力灭火,控 制灾情,避免了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同时,沙田应急分局、公安 分局、穗丰年村委会等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派员赶到事故 现场处置,第一时间疏散企业员工和周边群众,未造成二次事故 及群体事件。 经评估,本次事故救援行动开展迅速,应急处置及时。但起 火后该公司布匹定型机操作工仓促关闭涉事机台鼓风机和排风 机电源,导致不能继续抽风以降低易引起定型机内部膨胀的高温 高压水蒸气浓度,加大了定型机内部爆裂的风险,这反映出润发 布匹公司此次应急处置措施存在失当之处。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和对相关证据材料的分 析论证,分析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排除了其他可能因素。 (一)直接原因分析 1号布匹定型机箱体和排风管内部粘附积聚了过多的油污和 布匹毛刺混合物,在高温条件下引发燃烧,火势迅速蔓延到整个 定型机生产线,在喷水灭火过程中定型机内部产生了高温高压水 蒸气,达到一定浓度后定型机内部发生燃爆,弹开的机箱门击中 了正在灭火的范正明头部,致其死亡。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两方面:

1.物的不安全因素

(1)1号布匹定型机属于老式的机器,该机器两侧的箱体 门或箱体上方未设置有效的安全泄压设施[2];该机器未设置火焰 探测器或压力检测与鼓风机、排风机的联锁控制系统,未能防止 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乱关闭鼓风机和排风机的电源[3l; (2)1号布匹定型机周边危险区域未设置防护隔离栏。

2.人的不安全行为

(1)范正明在灭火应急处置过程中,未能意识到仅关闭排 风机电源所存在的风险,冒险进入危险区域进行灭火,未采取更 安全的做法:将该布匹定型机鼓风机和排风机继续开启,将箱体 内的高压气体排出后再进行灭火。 [2]《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5.3.1:间歇式烘干室宜设置泄压装置。 [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4.4.1.2:需设置安全通风检测装置的烘 干室,优先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直接监测爆炸危险浓度;4.4.1.4:控制系统的连锁应保证,开机时先启动 循环风机及排气风机,再启动加热系统及工作输送系统。 (2)1号布匹定型机机台领班兼操作工人李练秋,缺乏对1 号布匹定型机燃烧后会发生爆炸的风险辨识,在发现其负责的定 型机机台内起火后,仓忙关闭该机台鼓风机和排风机电源。 (二)间接原因分析 导致发生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主要是润发布匹公司未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未按照布匹定型机设备日点检表认真对作业现场定期进行 安全检查,未定期且及时清理布匹定型机箱体和排风管内部粘附 积聚的油污和毛刺,未在1号布匹定型机周边危险区域设置防护 隔离栏。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对布匹定型机操作工缺乏专业的操作安全知识培训,该公司 日常仅有口头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布匹定型机操作 工未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缺乏设备出现故障后的应急处置 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在发现1号布匹定型机着火后,仓忙 把该机台的鼓风机和排风机全部关停,进而导致机台内积聚的大 量高温高压水蒸气不能及时排出泄压,造成该机台爆裂后箱体门 撞击到范正明。 (3)欠缺应急救援演练 润发布匹公司有制定应急预案,但未进行过应急救援演练, 致使事故发生后员工们只知道盲目救火,未正确采取应急处置措 11 施,仓促将事发定型机机台的鼓风机和排风机全部关停,进而导 致机台内积聚的大量高温高压水蒸气不能及时排出泄压,造成该 机台爆裂后箱体门撞击到范正明。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走访询问和查阅相关资料分析,本起事 故可排除人为纵火、粉尘爆炸等因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履职情况

(一)润发布匹公司 润发布匹公司,存在“间接原因分析”所述相关问题。 (二)沙田生态环境分局 润发布匹公司办理了生态环境审批(东环建[2016]1968号) 和验收(东环建[2017]5008号)手续,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允许 设有开幅、抓毛、定型、烘干、收卷等工序和相关生产设备。2024 年2月22日,沙田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检查, 发现定型和烘干工序正在使用,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现场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下发了《关于做好生态环境 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提醒函》,要求企业做好污染防治设施的安 全生产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沙田消防救援大队 润发布匹公司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沙田消防救援大队对 该企业的日常检查没有固定频次要求,主要以“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方式进行。2023年12月14日,沙田消防救援大队对润发 12 布匹公司进行了消防监督抽查,发现其存在6处消防隐患[4],该 大队发出了限期改正通知。2023年12月22日,该大队组织了 复查,发现隐患已按要求整改完毕。本次事故暴露出涉事企业对 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缺失,沙田消防救援大队对涉事企业消防安 全培训的督促指导力度不够。 (四)沙田应急管理分局 沙田应急管理分局对全镇的纺织印染、布匹加工企业组织了 联合检查整治行动,以事故案例形式多次开展了安全警示教育。 对本次事发企业润发布匹公司,沙田应急管理分局进行了年后复 工复产安全生产动员,并督促属地村委做好安全巡查和报告工作。 (五)沙田镇穗丰年村 穗丰年村严格贯彻镇委、镇政府工作部署,成立了以党委书 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的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小组配有检查 人员6人,严抓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2023年安全生产工作小 组共出动3077人次,检查企业253家、三小场所851家、小作 坊29家,排查隐患395处,完成整改395处,整改率达100%。 2023年12月14日,穗丰年村安全办联同消防大队对辖区内企 业(其中包括润发布匹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 备检查,检查企业3家,对存在的隐患进行了整改。2024年2 月20日,穗丰年村两委联同村安全办对辖区内复工企业(其中 包括润发布匹公司)进行复工复产“六个一”安全检查。本次事故 [4]6处消防隐患分别为:1.遮挡消火栓;2.室内消防栓系统故障;3.生产车间使用泡沫彩钢板进行分隔;4.疏 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配置数量不足:5.疏散通道堵塞;6.部分灭火器过期。 -13 反映出穗丰年村在安全检查方面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范正明,作为事发单位的厂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能履 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引发本起事故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有 效治理,事故发生后在未做好自身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应急处 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范正明在本事故中死亡,建议 不予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东莞市润发布匹加工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存在“间接原因分析”所述相关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5]、第四十一条第二款[6]、第 八十一条7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8]对其进行行政 处罚。

2.蔡成祥,作为润发布匹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存在“事故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 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所述相关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第(五)、第(六)项9的相 关规定,蔡成祥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职责,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10]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由沙田镇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书记对沙田消防救援大

队和穗丰年村的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进一步压实监管职责。

2.建议由沙田镇安委办主任约谈沙田镇穗丰年村的副书记,

督促其落实属地监督责任。

3.建议由沙田镇安委办主任约谈润发布匹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蔡成祥,督促其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存在民事法律责任, 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主要教训

本次火灾事故暴露出印染布匹加工行业存在的一些普遍问 题,总结事故教训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清扫不及时、不彻底导 致火灾。由于该设备是箱式机型,机身长、温度高、排烟管道密 闭且长,生产任务重,造成设备连续运转,存在卫生死角,且使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5 用单位(人员)未结合实际对机台进行彻底打扫,仅对机台进行 常规性打扫,易导致机内、排烟道内花绒积聚增多,在高温条件 下引发燃烧,酿成火灾。二是操作者缺乏必要的常识导致火灾。 因操作者思想麻痹,违反操作规程,对不同的织物不按照工艺要 求设置不同的温度,造成机箱内温度过高,引起织物燃烧起火; 起火后,相关人员缺乏必要的应急救援常识,处置方法不当,延 误灭火时机而酿成大火。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和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特提出 以下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1.润发布匹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并落实

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 本次事故教训,应加强工作现场安全管理和作业过程的控制,完 善设备出现故障后的符合安全要求的紧急处置程序,确保安全规 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认真开展对重点部位、重点设备的 安全风险辨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 阶段。强化对各级人员的安全警示教育,杜绝违章冒险作业;着 力排查各类安全隐患与整改闭环,尤其是完善各种机械设备出现 故障后紧急处置所必须的安全操作事项。

2.润发布匹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

作,告知员工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保证员工熟 16 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 操作技能,熟练掌握本岗位机器或控制柜的各种操作功能,尤其 是自动化控制的机器设备,要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和纠正“三违”情况。 (二)夯实安全技术措施 为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润发布匹公司的定型机作业现 场应采取并夯实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1.为防止类似机台或机器出现火灾等故障后岗位操作工擅

自处理出现伤人情形,应在布匹定型机周边危险区域设置防护隔 离栏,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2.布匹定型机两侧的箱体门或箱体上方应设置有效的安全—

泄压设施。

3.张贴当心机械伤害、当心触电、当心机器爆炸、必须正确

佩戴防护用品等齐全的安全警示标识。

4.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公示在生产车间现场,并加强督促落实。

5.加强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尤其是加强新进员工

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员工接受该岗位各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合 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加强各种机械设备出现故障后紧急处置的安 全注意事项以及出现事故后的应急逃生避险、应急自救互救、应 急处置措施等培训。 17

6.将布匹定型机以及其他自动化控制启动的机器作为危险

机器对待,员工未接受该岗位安全技能培训不能擅自操作该机台 设备或处理该机台设备故障,相关人员未经审批严禁进入进行危 险作业或危险抢险。

7.针对容易对人体造成损伤的机器,应加强现场作业人员的

安全意识教育,在日常管理中也应定期对现场各种机器的安全性 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各镇街(园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职 责,加大对类似涉事企业的布匹定型机和隧道式烘干炉使用单位 的安全检查、巡查,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相关 企业对类似设备的隐患整改,有效提升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管理能 力和水平,减少事故发生。 18

46186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

46109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

29060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火…

28196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

22921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

相关内容

春熙路“4·12”一般高坠…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

FD10794 | 2024_东莞清溪_川渝塑胶7·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pdf

东莞清溪川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7·10”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5月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概况...........................................2 (二)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2 (三)事故发生经过.....................................................3 (四)事故现场情况.....................................................4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6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6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6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6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6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7 三、事故原因分析.................................................................................................................. 7 (一)直接原因分析.....................................................7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7 四、有关单位及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履职情况............................................................. 8 (一)孙卫国.......................................................... 8 (二)川渝公司........................................................ 8 (三)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清溪分局........................................ 8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9 (一)因在事故中受伤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9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9 (三)其他处理建议....................................................10 六、事故主要教训.................................................................................................................10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0

— 1 — 2024年7月31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清溪分局接报:2024 年7月10日,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426号1号楼的东 莞市川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楼压片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 造成1人烧伤。 为尽快查清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事故 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 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4年10月14日 [1],东莞市人民政 府依法成立了由清溪镇党委副书记林海鹏为组长,清溪镇应急 管理分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人社分局、司法分局、 总工会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东莞清溪川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7·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查 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损失、事故性质和责任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 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东莞清溪川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7·10”一般 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风险识别不足,相关单位安全生产 [1]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清溪分局了解其伤情极可能构成重伤,便提请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

— 2 — 工作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概况 1.东莞市川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渝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QG1P5X,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9年9月12 日,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426号1号楼101室,法 定代表人:汪孝杰(该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 梁敦东),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塑胶制品、塑胶配件;货 物或技术进出口。经查,该公司为规上企业。 2.吴兴刚,男,汉族,住址:重庆市奉节县,系川渝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 3.汪孝杰,女,汉族,住址:重庆市奉节县,系事故发生 时川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财务管理。 4.孙卫国(伤者),男,汉族,住址:湖北省黄冈市,系 东莞市长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持有低压电工作业证(有 效期至2026年8月26日)。事发前,川渝公司临时雇请孙卫国对 川渝公司涉事加热器设备进行维修。经了解,川渝公司涉事加 热器设备为二手设备,经常发生故障,川渝公司多次聘请孙卫 国进行维修,每次维修费用约300元。 (二)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川渝公司现有员工11人,主要生产PVC胶片,生产工艺及

— 3 — 流程主要包括原料搅拌、加热(本事故发生在加热环节的加热 器设备上)、成型、卷绕、包装、出货,涉及的主要原辅料为P VC树脂粉、大豆油、稳定剂等。事故发生时,川渝公司主要负 责人为吴兴刚,未正式任命安全管理人员,下设生产部、行政 部、仓管部等(如图1)。 图1 川渝公司组织架构图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10日16时58分,吴兴刚通过微信联系孙卫国,告 知川渝公司的加热器无法达到额定工作温度,请孙卫国过来帮 忙检修。19时30分许,孙卫国来到川渝公司,吴兴刚安排两名 员工罗群明 [2]、温伟尧 [3]协助孙卫国进行维修,温伟尧使用手电 筒为孙卫国照明,罗群明帮孙卫国扶梯子,检修前川渝公司已 经启动设备空转了两个小时。孙卫国检修时发现设备处于通电 状态,遂通知罗群明关闭加热设备电源。随后,孙卫国用万用 表进行检测,检测过程拆开其中一个接线端口,未发现问题后 便将线路接回,通知罗群明启动加热器设备开关。开关启动 [2] 罗群明,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系川渝公司的机台操作员,维修时协助伤者扶梯、试开机。 [3] 温伟尧,男,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系川渝公司的机台看料员,维修时拿手电筒进行照明。

— 4 — 后,加热器内冒出火花,引发轰燃。根据监控画面显示,车间 内出现火光时间为19时56分08秒,燃烧时长约1分钟,随后川渝 公司员工用灭火器将火扑灭。 (四)事故现场情况 调查工作开展时,事故现场已恢复生产,涉事加热器被川 渝公司当废品变卖,涉事加热设备已无法寻回,事发现场火灾 痕迹无法复原。 1.涉事企业位于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426号厂房1层(共3 层),厂房布局为长方形,占地面积2000㎡,西面为办公室及 物料放置区,东面为压片车间。 图2 车间平面布置图 2.压片车间占地面积150㎡,车间的北侧设置有1台辊塑料 压延机(生产厂商:上海威恒塑胶机械有限公司,型号为SX-5- 950,制造日期为2008年8月),系川渝公司购买的二手设备, 搅拌后的原辅料加热后通过辊塑料压延机进行成型压片。配套 的有两个加热器,发生火灾的加热器具体型号不详。发生事故 事发位置

— 5 — 前,加热器经常发生故障,达不到额定工作温度,每年大概要 维修二十多次。根据现场勘察,车间内的监控有两个,一个位 于车间的东北角,直对加热器位置(该监控设备为事故发生后 加装);另一个位于车间的南侧,正面对着压延机,事发时监 控拍摄到起火时间到火焰熄灭的过程,但无法拍摄到检维修过 程。 根据川渝公司主要负责人笔录得知,新的加热器使用温度 为200℃,与涉事旧加热器的参数和类型相同。 图3 辊塑料压延机 图4 辊塑料压延机铭牌 图5 加热器位置(该图片为川渝公司事故发生后更换的设备)

— 6 —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事故造成孙卫国受伤 [4]。2024年11月27日,经广东康怡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孙卫国全身多处烧伤遗留面部色 素改变、细小瘢痕、增生瘢痕形成及体表瘢痕形成、双手功能 障碍,分别评定为七级、九级、九级残疾。参考《企业职工伤 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相关规定,孙卫国伤情已达 到重伤。截至日前,事故各方正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事故直接 经济损失暂无法核算。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7月31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清溪分局接报后,迅速 组织执法人员赶赴涉事企业了解情况,并对涉事企业相关人员 进行询问,及时启动事故核查程序,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后,孙卫国从着火点跑出来后到厕所用冷水冲洗伤 口,现场人员将火扑灭,川渝公司主要负责人吴兴刚安排汪孝 杰将孙卫国送往清溪医院救治。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4] 根据东莞市清溪医院出院记录摘录,孙卫国住院时间: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19日,西医诊断:全身多 处烧伤(面积约31%,Ⅱ度),呼吸道烧伤,吸入性肺炎,高血压病,肾功能不全,高脂血症,高尿酸症,双下 肢静脉血栓形成(双侧胫后静脉、肌间静脉、右侧腘静脉)。 根据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出院记录摘录:孙卫国住院时间: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8月30日,出院诊断:多个 部位烧伤,述及的烧伤至少有一处三度烧伤;吸入性损伤,高血压病,吸入性肺炎,肾功能不全,高尿酸血症, 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双下肢),上肢三度烧伤,头面颈二度烧伤,躯干二度烧伤,上肢二度烧伤,下肢二度烧 伤,高脂血症,累计体表30%-39%的烧伤,失眠症,主动脉硬化。

— 7 — 2024年7月19日,孙卫国由清溪医院转院至南方医科大学南 方医院进一步治疗,2024年8月30日出院。孙卫国在清溪医院和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产生的治疗费用已由川渝公司支付。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将火扑灭,及时将伤者送 往医院救治,救援先期响应迅速、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未发生 次生事故与群体事件。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维修过程中,因接触不良、线路老化或电流异常等原因产 生的电火花 [5]引燃此前已空转两小时的涉事加热器泄漏出来的 导热油,发生轰燃。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根据川渝公司的工艺及现场环境情况分析,原料搅拌过 程会产生部分粉尘掉落到辊塑料压延机设备及周边区域,但加 热器内部空间不存在树脂粉尘,而事发前至少两个小时未进行 生产,故现场不存在粉尘云积聚的情况;根据《工贸行业重点 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树脂粉粉尘层的引燃温度为>45 0℃,而川渝公司使用的导热油是由佛山金坚润滑油有限公司生 产的合成型导热油L-QC320,其提供的MSDS显示,合成型导热 [5] 根据现场监控和现场相关人员笔录,事故发生前加热器内出现火花,现场未发现其它明火或者高温源,可推 断确定电火花为该起火灾事故的点火源。涉事的加热器使用时间长,反复维修频率高,加热器本身也可能存在电 气故障,如绝缘层破损、线路老化等,检修人员在检测时拆了端口线,未测试出问题后又接回,可能在接线过程 中造成线路接触不良,启动开关后导致电流异常产生电火花。

— 8 — 油L-QC320的闪点为222℃,更接近加热器的工作温度,故可排 除粉尘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性。 2.现场未使用天然气、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故可排 除使用天然气和危化品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性。 3.经现场勘查、询问调查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可排 除纵火引发火灾的因素。 四、有关单位及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履职情况 (一)孙卫国 孙卫国此前多次维修涉事加热器,具备相关维修经验,在 本次维修作业前未能识别涉事加热器已空运行两小时、导热油 可能出现泄漏的风险。 (二)川渝公司 川渝公司,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未建立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检维修前未能 准确分析危险因素与安全风险,加热器温度不满足生产工艺要 求时空转运行两小时 [7]。虽然川渝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不 足,但上述不足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必然因素。 (三)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清溪分局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 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9 — 2024年,该单位开展全镇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巡查)全覆 盖工作,专职安全员巡查辖区企业9386家次,发现问题隐患 15372项,执法检查企业645家次,发现问题隐患137项,开展联 合执法30次,检查分租式厂房356家次,排查隐患492项,立案 处罚69宗,行政罚款79.0995万元。2024年6月7日,专职安全员 对川渝公司进行了巡查检查,发现川渝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给川渝公司下达了检查报告,要求川渝公司建立 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024年7月2日,专职安全员进行了 复查,但因专职安全员业务能力不足,缺乏系统性安全专业知 识,复查环节未能严格执行闭环管理,对于川渝公司未建立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规章制度未能 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受伤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孙卫国在本次维修作业前未能识别涉事加热器已空运行两 小时、导热油可能出现泄漏的风险,鉴于其在事故中受伤,不 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川渝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应 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吴兴刚,作为川渝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

— 10 — 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8],建 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清溪应急管理分局负责人对专职安全员队伍负责人进 行约谈,督促其强化落实对专职安全员的教育培训,定期组织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专项培训,提升专职安全员在隐患识别、 风险评估、整改指导等方面的履职能力;同时,建议清溪应急 管理分局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工贸企业的执法巡查力度,对发 现的安全隐患依法处理,及时督促整改,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强化落实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 事故有关民事法律争议,建议当事各方通过民事法律途径 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维修人员安全意识不足,作业前的安全风险识别工作 缺失,二是生产经营单位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五)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11 —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和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 生,确保生产安全,现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川渝公司。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 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检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PVC树脂粉生产加工企业的 宣传和巡查检查力度,加大力度查处涉树脂粉加工作业场所安 全防护不到位、工人培训不到位和违规作业等问题。同时,要 强化专职安全员专业培训,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专项 培训。邀请资深安全员开展案例教学,重点培训隐患识别、风 险评估、整改复查等核心技能。 (三)各村(社区)、各有关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应定期组 织各村(社区)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和企业工作人员进行生产安 全教育培训。组织观看作业安全生产警示视频,让企业管理人 员、从业人员进一步了解正确的安全操作流程,全面提高从业 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要通过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短 信等方式,及时推送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加强对相关从业 人员的教育培训,让广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知风险、守规 程,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FD10795 | 2024_东莞清溪川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7·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东莞清溪川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7·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更新日期: 2026年03月23日

注:预览效果可能会出现部分文字乱码(如口口口)、内容显示不全等问题,下载是正常的。

文件格式:PDF

东莞中堂东向村滨河东路13号“7·7”一般…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东莞清溪川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7·10”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5月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概况...........................................2 (二)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2 (三)事故发生经过.....................................................3 (四)事故现场情况.....................................................4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6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6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6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6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6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7

三、事故原因分析.................................................................................................................. 7

(一)直接原因分析.....................................................7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7

四、有关单位及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履职情况............................................................. 8

(一)孙卫国.......................................................... 8 (二)川渝公司........................................................ 8 (三)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清溪分局........................................ 8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9

(一)因在事故中受伤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9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9 (三)其他处理建议....................................................10

六、事故主要教训................................................................................................................. 10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0

— 1 — 2024年7月31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清溪分局接报:2024 年7月10日,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426号1号楼的东 莞市川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楼压片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 造成1人烧伤。 为尽快查清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事故 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 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4年10月14日[1],东莞市人民政 府依法成立了由清溪镇党委副书记林海鹏为组长,清溪镇应急 管理分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人社分局、司法分局、 总工会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东莞清溪川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7·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查 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损失、事故性质和责任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 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东莞清溪川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7·10”一般 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风险识别不足,相关单位安全生产 [1]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清溪分局了解其伤情极可能构成重伤,便提请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 — 2 — 工作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概况

1 .东莞市川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川渝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QG1P5X,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9年9月12 日,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426号1号楼101室,法 定代表人:汪孝杰(该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 梁敦东),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塑胶制品、塑胶配件;货 物或技术进出口。经查,该公司为规上企业。

2.吴兴刚,男,汉族,住址:重庆市奉节县,系川渝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

3.汪孝杰,女,汉族,住址:重庆市奉节县,系事故发生

时川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财务管理。

4.孙卫国(伤者),男,汉族,住址:湖北省黄冈市,系

东莞市长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持有低压电工作业证(有 效期至2026年8月26日)。事发前,川渝公司临时雇请孙卫国对 川渝公司涉事加热器设备进行维修。经了解,川渝公司涉事加 热器设备为二手设备,经常发生故障,川渝公司多次聘请孙卫 国进行维修,每次维修费用约300元。

(二)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川渝公司现有员工11人,主要生产PVC胶片,生产工艺及 — 3 — 流程主要包括原料搅拌、加热(本事故发生在加热环节的加热 器设备上)、成型、卷绕、包装、出货,涉及的主要原辅料为P VC树脂粉、大豆油、稳定剂等。事故发生时,川渝公司主要负 责人为吴兴刚,未正式任命安全管理人员,下设生产部、行政 部、仓管部等(如图1)。 图1 川渝公司组织架构图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10日16时58分,吴兴刚通过微信联系孙卫国,告 知川渝公司的加热器无法达到额定工作温度,请孙卫国过来帮 忙检修。19时30分许,孙卫国来到川渝公司,吴兴刚安排两名 员工罗群明[2]、温伟尧[3]协助孙卫国进行维修,温伟尧使用手电 筒为孙卫国照明,罗群明帮孙卫国扶梯子,检修前川渝公司已 经启动设备空转了两个小时。孙卫国检修时发现设备处于通电 状态,遂通知罗群明关闭加热设备电源。随后,孙卫国用万用 表进行检测,检测过程拆开其中一个接线端口,未发现问题后 便将线路接回,通知罗群明启动加热器设备开关。开关启动 [2] 罗群明,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系川渝公司的机台操作员,维修时协助伤者扶梯、试开机。 [3] 温伟尧,男,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系川渝公司的机台看料员,维修时拿手电筒进行照明。 — 4 — 后,加热器内冒出火花,引发轰燃。根据监控画面显示,车间 内出现火光时间为19时56分08秒,燃烧时长约1分钟,随后川渝 公司员工用灭火器将火扑灭。

(四)事故现场情况

调查工作开展时,事故现场已恢复生产,涉事加热器被川 渝公司当废品变卖,涉事加热设备已无法寻回,事发现场火灾 痕迹无法复原。

1.涉事企业位于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426号厂房1层(共3

层),厂房布局为长方形,占地面积2000㎡,西面为办公室及 物料放置区,东面为压片车间。 图2 车间平面布置图

2.压片车间占地面积150㎡,车间的北侧设置有1台辊塑料

压延机(生产厂商:上海威恒塑胶机械有限公司,型号为SX-5- 950,制造日期为2008年8月),系川渝公司购买的二手设备, 搅拌后的原辅料加热后通过辊塑料压延机进行成型压片。配套 的有两个加热器,发生火灾的加热器具体型号不详。发生事故 事发位置 — 5 — 前,加热器经常发生故障,达不到额定工作温度,每年大概要 维修二十多次。根据现场勘察,车间内的监控有两个,一个位 于车间的东北角,直对加热器位置(该监控设备为事故发生后 加装);另一个位于车间的南侧,正面对着压延机,事发时监 控拍摄到起火时间到火焰熄灭的过程,但无法拍摄到检维修过 程。 根据川渝公司主要负责人笔录得知,新的加热器使用温度 为200℃,与涉事旧加热器的参数和类型相同。 图3 辊塑料压延机图4 辊塑料压延机铭牌 图5 加热器位置(该图片为川渝公司事故发生后更换的设备) — 6 —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事故造成孙卫国受伤[4]。2024年11月27日,经广东康怡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孙卫国全身多处烧伤遗留面部色 素改变、细小瘢痕、增生瘢痕形成及体表瘢痕形成、双手功能 障碍,分别评定为七级、九级、九级残疾。参考《企业职工伤 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相关规定,孙卫国伤情已达 到重伤。截至日前,事故各方正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事故直接 经济损失暂无法核算。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7月31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清溪分局接报后,迅速 组织执法人员赶赴涉事企业了解情况,并对涉事企业相关人员 进行询问,及时启动事故核查程序,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后,孙卫国从着火点跑出来后到厕所用冷水冲洗伤 口,现场人员将火扑灭,川渝公司主要负责人吴兴刚安排汪孝 杰将孙卫国送往清溪医院救治。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4] 根据东莞市清溪医院出院记录摘录,孙卫国住院时间: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19日,西医诊断:全身多 处烧伤(面积约31%,Ⅱ度),呼吸道烧伤,吸入性肺炎,高血压病,肾功能不全,高脂血症,高尿酸症,双下 肢静脉血栓形成(双侧胫后静脉、肌间静脉、右侧腘静脉)。 根据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出院记录摘录:孙卫国住院时间: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8月30日,出院诊断:多个 部位烧伤,述及的烧伤至少有一处三度烧伤;吸入性损伤,高血压病,吸入性肺炎,肾功能不全,高尿酸血症, 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双下肢),上肢三度烧伤,头面颈二度烧伤,躯干二度烧伤,上肢二度烧伤,下肢二度烧 伤,高脂血症,累计体表30%-39%的烧伤,失眠症,主动脉硬化。 — 7 — 2024年7月19日,孙卫国由清溪医院转院至南方医科大学南 方医院进一步治疗,2024年8月30日出院。孙卫国在清溪医院和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产生的治疗费用已由川渝公司支付。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将火扑灭,及时将伤者送 往医院救治,救援先期响应迅速、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未发生 次生事故与群体事件。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维修过程中,因接触不良、线路老化或电流异常等原因产 生的电火花[5]引燃此前已空转两小时的涉事加热器泄漏出来的 导热油,发生轰燃。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根据川渝公司的工艺及现场环境情况分析,原料搅拌过

程会产生部分粉尘掉落到辊塑料压延机设备及周边区域,但加 热器内部空间不存在树脂粉尘,而事发前至少两个小时未进行 生产,故现场不存在粉尘云积聚的情况;根据《工贸行业重点 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树脂粉粉尘层的引燃温度为>45 0℃,而川渝公司使用的导热油是由佛山金坚润滑油有限公司生 产的合成型导热油L-QC320,其提供的MSDS显示,合成型导热 [5] 根据现场监控和现场相关人员笔录,事故发生前加热器内出现火花,现场未发现其它明火或者高温源,可推 断确定电火花为该起火灾事故的点火源。涉事的加热器使用时间长,反复维修频率高,加热器本身也可能存在电 气故障,如绝缘层破损、线路老化等,检修人员在检测时拆了端口线,未测试出问题后又接回,可能在接线过程 中造成线路接触不良,启动开关后导致电流异常产生电火花。 — 8 — 油L-QC320的闪点为222℃,更接近加热器的工作温度,故可排 除粉尘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性。

2.现场未使用天然气、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故可排

除使用天然气和危化品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性。

3.经现场勘查、询问调查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可排

除纵火引发火灾的因素。

四、有关单位及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履职情况

(一)孙卫国

孙卫国此前多次维修涉事加热器,具备相关维修经验,在 本次维修作业前未能识别涉事加热器已空运行两小时、导热油 可能出现泄漏的风险。

(二)川渝公司

川渝公司,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未建立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检维修前未能 准确分析危险因素与安全风险,加热器温度不满足生产工艺要 求时空转运行两小时[7]。虽然川渝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不 足,但上述不足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必然因素。

(三)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清溪分局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 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9 — 2024年,该单位开展全镇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巡查)全覆 盖工作,专职安全员巡查辖区企业9386家次,发现问题隐患 15372项,执法检查企业645家次,发现问题隐患137项,开展联 合执法30次,检查分租式厂房356家次,排查隐患492项,立案 处罚69宗,行政罚款79.0995万元。2024年6月7日,专职安全员 对川渝公司进行了巡查检查,发现川渝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给川渝公司下达了检查报告,要求川渝公司建立 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024年7月2日,专职安全员进行了 复查,但因专职安全员业务能力不足,缺乏系统性安全专业知 识,复查环节未能严格执行闭环管理,对于川渝公司未建立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规章制度未能 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受伤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孙卫国在本次维修作业前未能识别涉事加热器已空运行两 小时、导热油可能出现泄漏的风险,鉴于其在事故中受伤,不 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川渝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应 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吴兴刚,作为川渝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

— 10 — 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8],建 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清溪应急管理分局负责人对专职安全员队伍负责人进 行约谈,督促其强化落实对专职安全员的教育培训,定期组织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专项培训,提升专职安全员在隐患识别、 风险评估、整改指导等方面的履职能力;同时,建议清溪应急 管理分局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工贸企业的执法巡查力度,对发 现的安全隐患依法处理,及时督促整改,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强化落实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 事故有关民事法律争议,建议当事各方通过民事法律途径 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维修人员安全意识不足,作业前的安全风险识别工作 缺失,二是生产经营单位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五)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11 —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和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 生,确保生产安全,现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川渝公司。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 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检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PVC树脂粉生产加工企业的

宣传和巡查检查力度,加大力度查处涉树脂粉加工作业场所安 全防护不到位、工人培训不到位和违规作业等问题。同时,要 强化专职安全员专业培训,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专项 培训。邀请资深安全员开展案例教学,重点培训隐患识别、风 险评估、整改复查等核心技能。

(三)各村(社区)、各有关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应定期组

织各村(社区)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和企业工作人员进行生产安 全教育培训。组织观看作业安全生产警示视频,让企业管理人 员、从业人员进一步了解正确的安全操作流程,全面提高从业 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要通过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短 信等方式,及时推送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加强对相关从业 人员的教育培训,让广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知风险、守规 程,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46341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

46189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

29118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火…

28365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

22998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

19635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

相关内容

甬莞高速公路东莞常平“11…

东莞麻涌忆强服装洗水有限…

东莞麻涌新东欣环保投资有…

东莞厚街“10·25”一般道…

东莞横沥迈泰热传科技有限…

FD10796 | 2024_东莞石排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5.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 | 场所:储能/新能源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东莞石排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5.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注:预览效果可能会出现部分文字乱码(如口口口)、内容显示不全等问题,下载是正常的。

文件格式:PDF

东莞市中堂镇“9.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横沥金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14”一…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东莞石排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 分公司“5·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 年9 月 目录

一、基本情况.......................................................................................................................3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3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4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5

(四)事故发生经过.................................................................................................. 7

(五)事故现场情况.................................................................................................. 8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0

(七)其他情况........................................................................................................ 10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12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2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3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7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7

三、事故原因分析.............................................................................................................17

(一)直接原因分析................................................................................................ 17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8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9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19

(一)事故单位........................................................................................................ 19

(二)有关监管单位................................................................................................ 20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24

(一)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24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24

(三)其他处理建议................................................................................................ 26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27

(一)落实属地责任,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合力.................................................... 27

(二)压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 28

(三)抓好违章建筑清理整治................................................................................ 29

(四)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9

2023 年5 月11 日22 时06 分许,位于东莞市石排镇向西沿 河路北21 号的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发生一 起火灾,过火面积约4000 平方米,烧毁部分建筑结构、机器设 备及一批锂电池成品、半成品、原材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 币7921775.64 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张虎立即作出批示,要求举一反三,加强对类似事故隐患的排查 和整治。市委书记肖亚非作出批示,要求市分管领导立即赶赴现 场指挥,尽快扑灭火势,核实人员身份,确保全体企业员工和现 场救援人员安全;要求安委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市电池生 产行业开展安全督导检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市委副书记、 市长吕成蹊亲自率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 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置等工 作。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梁杰钊作出批示,要求石排镇贯彻落 实亚非书记批示精神,会同市应急、消防、公安等部门全力开展 火灾救援工作;要求市委政法委同步会同石排镇做好周边群众疏 散、舆情监测管控工作,确保社会面和网络舆情平稳。 5 月14 日,省安委办印发《关于深刻吸取近期两起火灾事 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23〕74 号),要求东莞市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 理,不仅要查明事故原因,还要彻查地方、部门、企业安全生产 履职情况,对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5 月25 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董铁 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消 防救援支队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东莞石排广东嘉拓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5·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了 有关专家参与此次事故调查。东莞市纪委监委也成立了事故追责 问责审查调查组,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履职不 力、失职失责问题开展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基本 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损失、事故性质和责任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 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 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东莞石排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 公司“5·11”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引发的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

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嘉拓 新能源东莞分公司”),成立时间:2017 年10 月13 日,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7DDX0C,营业场所:东莞市石 排镇向西村沿河路北,负责人:黄保进,经营范围:研发、生产、 销售:锂离子电池、超级电容器、锂离子电芯、聚合物电芯;销 售:塑胶制品、电子产品、通讯配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从业 人员509 人。

2.起火建筑物出租方

东莞市恒辉镜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2001 年1 月19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6527215D,住所:广东省东莞 市石排镇浅潭街4 号109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德光,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玻璃制品制造;技术玻璃制品销售;玻璃制造;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黄保进,男,汉族,1983 年8 月23 日出生,安徽安庆人,

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是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人。

2.甘志权,男,汉族,1978 年2 月5 日出生,湖南桃源人,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源县,是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 莞分公司经理。

3.曾祥军,男,汉族,1981 年11 月1 日出生,四川资阳人,

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是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东莞分公司技术主管。

4.王德光,男,汉族,1962 年7 月2 日出生,东莞人,身份

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是东莞市恒辉镜业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涉事企业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包括原材料入库检验—配料

—涂布—辊压—分切—制片—卷绕—测短路—冲壳—顶侧封— 贴保护膜—扩口—烘烤—注液—预封—高温活化—化成—二封 —切折烫—分容—老化—测电压/内阻—转镍—贴胶—喷码—全 检—包装等。

2.起火部位生产工艺流程。起火部位位于嘉拓新能源东莞分

公司5 楼活化房。5 楼车间主要分为二封组、包装组、分容组、 活化组。涉事起火工艺为电芯活化,即把二封后的电芯搁置在活 化房静置12-72 小时。 图1 厂区5 楼工艺流程图 图2 厂区5 楼车间布局图

3.事故发生企业的消防安全及安全生产情况

(1)消防安全情况。嘉拓新能源东莞分公司消防安全主体 责任不落实,一是未根据企业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是未设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 人员;三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防范锂电池生产企 业火灾九条硬措施[1]不清楚;四是起火车间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活化房采用岩棉夹芯板材与其他部位分隔,未采用防火墙与其他 部位分隔;防火墙上的门、窗非甲级防火门、窗,未按照法律法 规和技术标准设置5 楼活化房防火分区[2]以及6 楼电解液暂存间 的排烟设施[3]。 (2)安全生产情况。嘉拓新能源东莞分公司有建立健全并 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定期召开各级安全生产会议,有制 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于新入职员工均进行了安全 生产三级教育培训;重点车间(化成、包装)每月有进行一次演 练,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厂应急演练。

(四)事故发生经过

5 月11 日晚,嘉拓新能源东莞分公司5 楼车间有50 人上班。 22 时00 分,两名工人用叉车将一批电池从5 楼生产车间运进活 [1]东莞市消安委于2022 年8 月16 日印发的《防范锂电池生产企业火灾九条硬措施》(东消安委【2022】14 号)要求:

一、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各级各岗位人员职责,并在显著位置上墙。二、

企业要制订切合实际的应急处置预案,设定声光报警紧急逃生信号,设立车间级基层灭火组织,每季度开展消防 灭火和逃生培训。三、企业应建立24 小时全覆盖集中视频监控和完善值班巡查制度。化成、老化车间要每2 小时 检查电池是否存在有鼓胀、电解液泄露;废旧电池要做放电处置后,单独存放。四、货架式化成、货架式老化车 间要单独设置,用不燃或阻燃墙体分隔;要设置烟感、温感报警器并与机械排烟设施联动,作用区域风速不低于0.5 米/秒;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五、锂电池成品仓库和半成品仓库应设置在独立防火分区,不得设 置在分租式厂房和自建房内;存放有缺陷的次废品电池(如安全测试后产品、运行发现有安全缺陷产品、使用中 被破坏有安全缺陷产品)仓库面积不超过250 平方米。六、电解液仓库应储存在独立防火分区内,贴邻车间或其他 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 小时的实体墙分隔,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方式应当符标准规范。七、电池生产环节使用的 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和设备设施。八、电池仓库、电池中间仓库、 电池化成分容场所、电池老化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电池组装配车间、涂布车间、电池安全性试验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九、各类电气设备要设置安装漏电保护装置;锂电池厂外运输应采用厢式车辆,不应采用敞开式车辆盖雨披方式运输。

[2]5 楼锂离子电池活化房,采用岩棉夹芯板材与其他部位分隔,违反了《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标准》(GB 51377-2019)第6.2.7 条:锂离子电池化成、老化区域应采用耐火时间为2.00h 的防火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他 部位分隔,当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6 楼电解液暂存间未设置事故风机,违反了《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标准》(GB 51377-2019)第9.3.3 条:电解 液暂存间和注液间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 次/h。 化房。22 时01 分许,两名工人卸下电池后离开活化房。22 时06 分06 秒,有烟气从活化房内冒出,转镍员王婧发现活化房有烟 冒出,呼叫车间主管习双武,并先行进入活化房。车间主管习双 武和品质员陶宗艳听到呼喊声也跑进活化房,王婧、习双武和陶 宗艳发现活化房内入门左手侧第二排第2 个和第3 个卡板处的锂 电池在冒烟。习双武试图用灭火器进行扑救,锂电池外围用塑胶 围膜包裹,无法进行扑救。习双武、王婧又试图用手扒开塑料薄 膜,但无法扒开,也无法利用灭火器进行扑救。陶宗艳利用微信 电话告知公司技术主管曾祥军5 楼活化房内发生的情况。习双武 呼叫物料员方威将叉车拉过来,试图将冒烟的电池拉走。这时候 烟雾开始变大,习双武让其他人员进行疏散并报警。22 时06 分 48 秒,锂电池发生了燃爆,烟雾很大,方威无法将叉车拉进活化 房,在5 楼车间上班的员工开始进行疏散,从楼梯间疏散逃生。 22 时08 分许,员工刘彦辰在疏散过程中拨打119 电话进行报警。 公司技术主管曾祥军和品质主管贾凌到达5 楼活化房,此时火势 比较大,习双武、曾祥军和贾凌试图用水桶浇水灭火未果。随后, 锂电池继续发生燃爆,火势越来越大,已无法扑救。习双武、曾 祥军和贾凌三人离开5 楼车间到1-4 楼进行人员疏散。

(五)事故现场情况

嘉拓新能源东莞分公司位于东莞市石排镇向西沿河路北21 号,北至恒辉镜业厂,南至崇辉路,东至向西沿河路,西至恒辉 镜业厂。厂区内有一栋厂房、一栋废料房和一栋宿舍。厂区总用 地面积约6344.79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0422.63 平方米(含厂 房首层和六层加建部分,宿舍加建部分等面积)。厂房为六层建 筑,建筑总高约29.35 米,占地面积约2884 平方米,建筑面积约

12973.43 平方米。宿舍为九层建筑(含夹层一层),建筑总高约

27.5 米,占地面积约847 平方米,建筑面积约7295.76 平方米。

废料房为一层建筑,建筑总高约3.25 米,占地面积约153.44 平 方米,建筑面积约153.44 平方米。厂房原为五层建筑,高23.95 米,为多层厂房;宿舍原为八层建筑(含夹层一层),高23.85 米,为多层民用建筑。厂房和宿舍楼均存在搭建、加建的情况。 该厂区土地属于东莞市石排镇向西村村民委员会所有,建筑产权 属于东莞市恒辉镜业有限公司所有。 图4 厂区总平面图 起火建筑为厂房,厂房为六层建筑,高约29.35 米,首层占 地面积约2884 平方米,二至六层每层建筑面积约2000 平方米, 每层均设有两部封闭疏散楼梯,总建筑面积约12973.43 平方米。 厂房一至五层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六层为加建的钢结构部分。厂 房一层为涂布制片车间;二层为装配车间;三层为注液车间,存 放有约15 吨电解液;四层为化成车间;五层为包装车间,存放 有约50 万个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其中活化房放置电池约20 万个; 六层为仓库,存放电池正负极主材以及约27 吨电解液。五层、 六层均已过火,过火面积约4000 平方米。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7921775.64 元。

(七)其他情况

1.土地出让情况。涉事企业厂区总用地面积为45838.1 平方

米,其中34987.02 平方米办理了《集体用地使用证》(东府集 用字(2002)第1900291202372 号),土地使用权人为石排镇向 西村村民委员会。2006 年12 月28 日,向西村委会与东莞市恒 辉镜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书》,向西村委会将命名 为“外边水”的45000 平方米建设用地出让给东莞市恒辉镜业有 限公司。

2.建设情况。2017 年3 月,东莞市恒辉镜业有限公司违反有

关规定,未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工程质量监督手续[3]的情况下擅 自交由无相关建设资质的东莞市标梽装饰有限公司[4]进行厂房 (地上5 层,建筑面积10136 平方米)、宿舍(地上八层,建筑 面积6452 平方米)的工程建设。2017 年5 月被查处后拒不执行 城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行政指令,继续违法建设。2017 年7 月,违法建设的厂房、宿舍主体工程完工。2017 年9 月,东莞 市恒辉镜业有限公司委托包工头吴绍锦[5]在涉事厂区内进行违 法建设,其中,厂房违法加建第六层,加建面积约2000 平方米; 宿舍楼违法加建第九层,加建面积约847 平方米;新建废料房1 栋,建筑面积约153.44 平方米,建筑总高约3.25 米。前述工程 完工后,东莞市恒辉镜业有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6],并将违章 建筑出租[7]用作生产经营场所。

3.相关审批办理情况。经调查,嘉拓新能源东莞分公司厂区

建筑未在石排镇住建局办理过任何建设审批手续。2020 年7 月9 日,东莞市华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8]委托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 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 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4]东莞市标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9674337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法定代表人:邓柱锦,注册资本:50 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1 年7 月11 日,住所:东莞市石排镇横 山上宝潭村11 巷48 号,经营范围:室内家居装饰。 [5]吴绍锦,男,53 岁,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现居住在东莞市企石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的,不得交付使用。 [7]《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24 号令)第五条: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8]东莞市华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 年3 月30 日,注册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向西沿河路北23 号, 法定代表人为王敏求。经营范围包括研发、产销、加工:玻璃制品、家具、卫浴产品、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 外);建材批发;物业管理;自有物业租赁;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经查,东莞市华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恒辉镜业有限公司是一个公司两个营业执照。 程有限公司石排分公司向市住建局申报嘉拓新能源东莞分公司 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的建筑物为厂房、宿舍(厂 房地上5 层,地下0 层,建筑面积10130 平方米;宿舍地上7 层, 地下0 层,建筑面积6452 平方米)。因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抽查 对象,市住建局于当日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申办流水号:20200709104339411。

4.涉事厂区租赁情况。2017 年7 月24 日,广东嘉拓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恒辉镜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 赁物为一栋六层面积约13110 平方米的厂房,一栋九层面积7710 平方米的宿舍。租赁期限为10 年,即从2017 年9 月15 日至2027 年9 月15 日,免租期为2017 年9 月15 日至2017 年12 月14 日。 含税租金前五年每月人民币26 万元,后五年每月人民币29.9 万 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2 时08 分许,嘉拓新能源东莞分公司员工刘彦辰在疏散过 程中拨打119 电话进行报警。 22 时18 分许,石排镇总值班室值班员接到石排消防救援大 队电话报告后迅速向镇委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带班领导 报告。 22 时25 分许,石排镇总值班室分别电话通知镇应急、生态 环境、供水、宣传等部门到场协助开展工作。石排镇党委书记詹 志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郑晓坚,镇党委副书记李松顺,副镇 长卓奇文,镇人大副主席王锐坚等领导迅速赶赴现场,统筹组织 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22 时52 分许,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联系石排镇总值班室了 解情况,石排镇总值班室向现场指挥部了解初步情况后,随即电 话回复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23 时15 分许,石排镇总值班室收到现场指挥部报来基本情 况,核准无人员伤亡后,迅速形成综合情况报告,并于23 时26 分通过政务OA 上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委办信息综合室。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企业和现场人员自救互救情况

嘉拓新能源东莞分公司员工王婧、习双武、陶宗艳在看到5 楼活化房有烟冒出,3 人进入活化房后发现活化房内入门左手侧 第二排第2 个和第3 个卡板处的锂电池在冒烟。在扑救过程中烟 雾逐渐变大,王婧和陶宗艳离开活化房,跟随大家从楼梯间往一 楼空地疏散逃生;员工刘彦辰在从楼梯间往一楼空地疏散逃生过 程中拨打119 电话进行报警;员工方威在听到习双武呼叫后,试 图将叉车推进活化房,因烟雾太大无法将叉车推进活化房,方威 与其他在5 楼车间上班的员工从楼梯间往一楼空地疏散逃生;员 工习双武、曾祥军、贾凌在电池燃爆后,试图扑救火灾,因火势 越来越大,无法扑救,3 人离开5 楼活化房从楼梯间疏散到4 楼, 向下逐层通知员工进行疏散逃生。

2.消防救援部门应急情况

5 月11 日22 时08 分许,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 到报警,称东莞市石排镇向西沿河路北21 号嘉拓新能源东莞分 公司发生火灾。22 时16 分许,石排消防大队到达现场,22 时 38 分许,松山湖、横沥、石龙、企石消防大队相继到场。23 时 许,支队全勤指挥部和茶山、特勤、桥头、东坑、寮步消防大队 等第二批增援队伍相继到达现场,陈全支队长、陈小公政委到场 指导现场处置。5 月12 日3 时许,火势基本控制。3 时30 分许, 明火基本扑灭。此次灭火救援行动共营救被困人员2 人,疏散人 员238 人,有效阻止了火势蔓延扩大,成功保护了起火厂房1 至 4 层物资财产安全和厂区的3 个危化品储罐,无人员伤亡。

3.公安部门应急情况

5 月11 日22 时10 分许,石排公安分局110 指挥中心接到 报警。分局指挥中心第一时间调度各警种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处置 工作。22 时13 分,石排公安分局第一批警力到达现场,随后分 局主要领导迅速带队到现场,对火灾现场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协 调医疗部门救护车行车路线,保障消防救援车辆畅通,协助疏散 现场围观人员。22 时22 分,向市公安局汇报火灾初步情况,22 时24 分向石排镇总值班室报告火灾情况。

4.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情况

5 月11 日22 时25 分,石排应急管理分局收到石排镇总值 班室事故信息通报,要求迅速到火灾事故现场协助开展应急救援 处置工作,石排应急管理分局局长王沛昌及分局有关人员迅速赶 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组织企业人员进行疏散和清点人数,确保 无人员被困,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有关情况。

5.生态环境部门应急情况

5 月11 日22 时25 分许,石排生态环境分局收到石排镇总 值班室事故信息通报。23 时许,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到达现 场,立即采取措施围堵、引导消防灭火废水进入邻近的污水管网, 利用VOCS 监测设备对事发地进行废气取样监测。5 月12 日7 时30 分许,安排第三方检测单位广东中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 向西排渠上中下游分别取样进行水样检测,分析河涌水质受污染 情况。

6.宣教部门应急情况

5 月11 日22 时25 分许,石排宣教文体旅游办(以下简称 “宣教办”)收到石排镇总值班室事故信息通报。23 时04 分许, 迅速组织人员进行处置。23 时16 分许,宣教办按照镇总值班室 要求到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和新闻发布。5 月12 日0 时33 分许, 宣教办对警情基本情况进行通报;11 时55 分许,宣教办接待广 东电视台记者拍摄采访,并向市委宣传部新闻宣传科汇报相关情 况。12 时45 分许,宣教办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东江石排”对 事故进行了续报。

7.住建部门应急情况

5 月11 日22 时25 分许,石排镇住建局收到石排镇总值班 室事故信息通报,迅速调派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22 时35 分许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查看事故现场及周边,在事故 现场四周设置隔离带,在显眼位置设置警示牌、警示带等防止外 来人员靠近事故建筑物,按照《石排镇突发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对涉事厂房建筑安全状况的分析提供技术支持,委托广东科 艺新泰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事故建筑物进行结构安全风险 评估。

8.供水部门应急情况

东莞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石排分公司收到石排镇总值 班室事故信息通报后,立即启动应急措施,安排管网部相关人员 赶赴现场,检查周边消防栓是否能够正常通水,配合告知消防部 门周边消防栓的分布位置,积极协助现场救援工作。同时,为保 证出厂水压力,分公司立即通知供水公司调度中心确保救火现场 正常供水和水压稳定。

9.石排医院应急情况

5 月11 日22 时15 分,石排医院接市120 通知后立即派出 120 救护车、1 名急救医生和1 名急救护士赶赴火灾现场。22 时 27 分,救护车及急救人员到达现场。22 时38 分,石排医院启动 《石排医院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应急救援预案》。5 月12 日4 时 30 分许,现场救护人员接到指令后撤离现场回院。5 时00 分, 所有返院待命人员解除待命。

10.石排镇向西村委会应急情况

5 月11 日22 时08 分,向西村委会分管消防安全干部接到 镇消防大队事故信息通报。随后,立即通知村委会领导及相关人 员启动应急预案,并于22 时13 分到达火灾现场协助消防部门维 护现场秩序,对事故现场进行围蔽封锁。联系企业负责人确认无 人员伤亡后,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处置措施得当,现 场秩序稳定,未发生人员伤亡及次生衍生灾害。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企业应急处置方面,人员疏散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对 于初期火灾的扑救采取措施不当,没有有效控制火势。市镇两级 政府和相关部门方面,信息报送及时,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 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起火原因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5 月11 日22 时06 分,起火部位 为嘉拓新能源东莞分公司厂房5 楼活化房西侧(距西北方向墙面 约4 米处,距东北方向墙面约8 米处)堆放的聚合物锂离子电池, 起火原因为热失控起火。

2.火灾蔓延扩大的原因

(1)存放大量生产原材料,火灾荷载大。5 楼活化房储存 有约20 万个聚合物锂离子电池,6 楼存放27 吨电解液和大量的 聚合物锂离子电池成品、原材料,火灾荷载巨大。5 楼活化房起 火后,火势迅速蔓延,造成大量聚合物锂电池的燃烧和爆炸并引 燃6 楼电解液的剧烈爆炸。 (2)生产布局不合理,存在先天安全隐患。一是活化房采 用高温静置活化工艺测试不合格聚合物锂电池性能,这部分电池 本身较合格电池更容易发生燃烧和爆炸,但活化房内未依照锂离 子电池安全标准安装火灾感烟探测器和安全监控摄像头,导致初 起火灾未能及时被发现;二是活化房与其他区域(车间)未采用 防火墙进行分隔,而是采用窗户、岩棉夹心板替代,丧失了防火 分隔的功能,导致发生燃爆后迅速向同层的分容车间、包装车间 及六层的仓库蔓延。 (3)企业应急处置不够科学,措施不到位。员工发现活化 房内聚合物锂电池起火后,仍用器具夹出锂电池丢弃到水桶内进 行处置。企业缺少人员值守,厂房未设置自动识别预警和报警设 施。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根据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材料与器件检测中心检测 报告,该中心对嘉拓新能源东莞分公司生产的锂离子电池产品 (锰酸锂电池,容量8Ah,标称电压3.7V)进行了专业分析, 分析方法包括:无损测试的容量测试、X 射线测试、CT 扫描; 有损测试方法如解剖分析、光学显微镜、电子扫描显微镜(SEM)、 元素成分分析(EDS)。分析结果确定活化房内聚合物锂电池产 品质量问题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聚合物锂电池内部短路导致 电池外壳破裂引起自燃。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人 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嘉拓新能源东莞分公司,作为涉事厂区承租方,消防安全

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1],未按照《消防 法》的要求落实企业消防安全责任,未根据企业实际制定本单位 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是未设置消防安全责任 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不足,对防范锂电池 生产企业火灾九条硬措施不清楚;三是消防演练、培训没有做细 做实,火灾初期公司员工采取措施不当,没有有效控制火势;四 是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防火分区、防火 间距和排烟设施[2],未能消除企业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五是没 有对照应急管理、消防部门下发的锂电池行业标准要求[3]进行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 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1.2、 7.1.3 和7.1.9 条(消防车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表3.5.2(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第3.3.2(防火分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5.2(排烟设施)。 [3]东莞市应急管理局2022 年4 月29 日下发《关于印发 年东莞市持续开展锂离子电池制造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的通知》(东应急〔2022〕60 号);2022 年8 月16 日东莞市消安委下发《关于印发

46186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

46109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

29060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火…

28196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

22921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

相关内容

春熙路“4·12”一般高坠…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

FD10797 | 2024_丰台区7·31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1 丰台区“7·31”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7 月31 日6 时37 分41 秒,丰台区大红门街道苗圃 西里社区13 号楼1 单元102 室发生燃气爆燃事故,造成1 人死 亡,6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25 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2024 年8 月1 日, 市政府批复成立由市消防救援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委、市应急局、 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丰台区政府组成 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同步 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因依法调查认定本起事故应 属于生产安全事故,2025 年1 月5 日,市政府同意调整事故调 查组牵头单位为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局,对该起事故继续开展 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委托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北京市科学技术研 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北京市公用事业科学研究所有 限公司、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四检测所有限公司开展技术鉴 定,聘请爆炸、燃气、建筑等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对事故直接 原因进行技术分析;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对事故应急处 置情况开展评估。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视频分析、

2 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 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 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丰台区“7·31”燃气爆燃事故是一起一般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社区及13 号楼情况 苗圃西里社区位于丰台区大红门桥北900 米路西,占地面积 0.45 平方公里,共有建筑17 栋,均为多层砖混结构建筑(5 至 6 层),为北京市木材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木材厂) 自建职工楼,自1975 年开始建设,陆续投入使用。13 号楼于1984 年建成,共有2 个单元30 户居民。13 号楼未建设管道天然气, 居民一般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13 号楼配套的热力管道与楼体 一同建设并投入使用,自建成至今未进行过改造。 苗圃西里社区自建成起由北京木材厂自行管理;2016 年1 月1 日社区物业由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2018 年9 月变更为北京首开亿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2022 年9 月变更为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华物业公司) 负责。 (二)苗圃西里社区燃气管道施工及验收情况 2009 年,原丰台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现为丰台区城市管理 委员会)作为建设单位实施丰台区大红门街道旧楼改造工程(施

3 工范围含苗圃西里社区1-19#天然气工程),施工单位为北京万 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1](以下简称万兴建筑公司),设计单位为 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工程设计所(2011 年已注销),监理单位为 北京市曙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以下简称曙晨监理公 司)。 2009 年7 月该工程开始施工,2009 年11 月4 日工程经四方 竣工验收 [3]合格。其中,13 号楼北侧DN80 埋地天然气管道自东 向西距楼体5.2 米平行铺设,分别在13 号楼1 单元和2 单元处 向南引出DN50 埋地天然气管道入户,其中2 单元北侧DN50 埋地 天然气管道由北向南穿越热力管沟。埋地天然气管道为无缝钢 管,外部为挤压聚乙烯防腐层(以下简称聚乙烯防腐层)。 13 号楼北侧燃气管道示意图 [1] 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 年6 月30 日,法定代表人吕保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51028358265,经营范围包含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 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园林绿化工程。 [2]北京市曙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 年4 月3 日,法定代表人李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1021796112,经营范围包含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建设技术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 [3]四方竣工验收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4 (三)天然气管道日常维护和检测情况 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 [4](以下简称市燃 气集团四分公司)于2009 年10 月30 日与万兴建筑公司签署《工 程交接单》接收工程资料和竣工图纸,受理用户报装,并在工程 验收合格后开展接线通气工作,之后一直负责苗圃西里社区天然 气管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按照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市燃气集团)制定的《生产运营管理体系生产运行管 理规定》要求 [5],市燃气集团四分公司对该社区户外天然气管道 进行泄漏检测,事发前最近一次户外天然气管道泄漏检测时间为 2024 年6 月17 日,13 号楼周边检测结果为无燃气泄漏。 2023 年10 月,市燃气集团委托北京市鼎新新技术有限责任 公司 [6](市燃气集团子公司,以下简称鼎新公司)对市燃气集团 四分公司管辖的700 公里(含苗圃西里社区)埋地钢质管道防腐 层进行检测。鼎新公司于2024 年3 月完成苗圃西里社区埋地钢 质管道防腐层检测,5 月完成防腐检测分析,但鼎新公司未按合 同约定 [7]提供周报、月报等监测数据,截止事故发生也未向市燃 气集团四分公司提供检测结果。 [4]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成立于2009 年6 月12 日,隶属于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王亮,企业类型为分公司,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90800645U。经营范围包含燃气(管道天然 气)供应和销售;销售食品;餐饮服务等。 [5]《生产运营管理体系生产运行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泄漏检测周期(二)埋地管线泄漏检测周期应按以下周期 进行:1.正常运行管线每年至少泄漏检测1 次。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管线每年泄漏检测2 次...。 [6]北京市鼎新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4 年4 月1 日,法定代表人赵悦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1020490328,经营范围包含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等。 [7]《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埋地钢质管道综合检测)2.乙方应当提交的报告包括:(1)施工监测期间向甲 方、施工方及道路管理单位提供周报、月报等监测数据;(2)施工完成后,按监测频率向甲方、施工方及道路管 理单位提供阶段性数据;(3)所有监测工作结束后,向甲方提供总结报告。3.若甲方及道路管理单位未提出其他 要求,乙方应当于监测期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有效的监测总结报告。

5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 年7 月31 日6 时37 分41 秒,丰台区大红门街道苗圃 西里社区13 号楼1 单元102 室租户王某某准备做早饭,到厨房 后第一次旋转燃气灶点火开关未点火成功,再次旋转点火开关时 突发爆炸。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4 年7 月31 日6 时41 分,市消防救援局119 指挥中心 接报丰台区苗圃西里社区13 号楼1 单元102 室火灾警情,立即 调派丰台区消防救援局全勤指挥部及3 个消防救援站、9 部消防 车、48 名指战员到场处置。7 时00 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6 时45 分,市消防救援局119 指挥中心电话通知市燃气集 团到场处置,市燃气集团四分公司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调派 应急人员95 人、车辆26 辆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7 时13 分,应急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关闭13 号楼1 单元引入口阀门, 切断室内气源,对现场进行排查。7 时41 分,使用可燃气体检 测仪对13 号楼1 单元室外北侧热力井进行排查,检测出可燃气 体浓度为17ppm [8]。 7 时许,大红门街道办事处、丰台区应急办等单位工作人员 陆续抵达现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工作。8 时08 分,消防救援 力量返回,配置1 部消防车、5 名指战员协助市燃气集团四分公 [8]浓度单位:ppm 是英文parts per million 的缩写,译意是每百万份中的一部分,即表示百万分之(几),或称百 万分率。

6 司现场处置。 10 时30 分,丰台区应急局、丰台区消防救援局在现场联合 勘验过程中,发现13 号楼1 单元北侧热力井仍有燃气泄漏迹象, 立即疏散1 单元居民,并设立警戒区。市燃气集团四分公司检测 发现该热力井可燃气体浓度值为6.1%Vol,随即采取开盖放散的 临时措施。 13 时,市燃气集团四分公司在13 号楼1 单元北侧进行打孔 检测。15 时,对13 号楼北侧天然气管道进行挖掘排查。22 时 30 分,发现13 号楼2 单元北侧热力管沟内天然气管道泄漏点, 采用专用堵漏胶带临时进行处置。 8 月1 日5 时58 分,市燃气集团四分公司完成管道换管修 复及防腐作业。18 时31 分,恢复供气。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调查组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对事故应急处置 情况进行了评估。经评估,事故发生后,市燃气集团四分公司迅 速响应,开展先期处置以及燃气管道泄漏点排查与应急抢险工 作;但存在应急处置不规范、应急培训演练和风险辨识不到位等 问题。丰台区政府迅速组织相关部门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 工作,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协同有序,救援现场信息及时共享, 应急救援工作平稳有序。 (四)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共造成1 人死亡。具体情况为:王某某,女,67 岁,

7 河南省新郑市人,102 室租户,经送医诊断为全身大面积重度烧 伤(90%烧伤),于2024 年8 月14 日死亡。 事故另造成6 人受伤,其中102 室4 人住院治疗,103 室2 人就医后自行离院。 三、事故直接原因 (一)排除的因素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视频查验、调查访问等情况,排除 人为故意刑事嫌疑。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用户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经 检验鉴定,102 室家用燃气灶具,气密性、熄火保护装置符合标 准要求;橡胶软管两端紧固连接、气密性符合标准要求。经读取 102 室燃气表信息,7 月31 日0 时至事发无用气记录。排除从 102 室燃气表后端燃气系统泄漏天然气的可能性。 (二)泄漏点位置确认 应急处置过程中,13号楼1单元北侧热力井和2单元内热力管 沟均检出天然气成分。对13号楼北侧天然气管道开挖排查,在2 单元北侧热力管沟处发现穿越热力管沟的天然气管道有泄漏点, 泄漏点距2单元北侧外墙4.4米。 (三)天然气蔓延分析 经现场勘查,13 号楼北侧热力管沟自西向东平行铺设(南 侧外壁距楼体3.36 米,管沟宽1.48 米),至1 单元北侧转向南 进入1 单元地下。在102 室南侧阳台附近地下热力管沟内有一穿

8 越热力管沟的PVC 污水管道,且该管道有破损。 经现场开展冷烟实验、水流法实验,确定蔓延途径为2 单元 室外北侧热力管沟与天然气管道交汇处泄漏的天然气,沿热力管 沟向1 单元蔓延,后通过热力管沟内破损的污水管道,从1 单元 102 室厕所地漏处进入室内。 (四)天然气管道泄漏原因 现场勘查发现,天然气管道穿越热力管沟时仅在穿越热力管 沟壁位置有护套管 [9],中部悬空管道无套管保护,泄漏点出现在 无保护区域,管道外聚乙烯防腐层发生局部破损,钢管腐蚀穿孔。 经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穿孔位置表面聚乙烯防腐层有经历 高温痕迹,聚乙烯防腐层破损原因不排除其他施工过程中实施电 焊、热加工等作业不当,或建筑物等电位、用电设备接地排流装 置安装不合理等因素所致。钢管腐蚀泄漏原因为PVC 污水管道破 损导致污物排入热力管沟内,加剧管沟内环境恶化,聚乙烯防腐 层失效剥落后,钢管外表面在潮湿的环境中接触含硫(S)、氯 (Cl)元素的腐蚀性介质发生局部点蚀后贯穿壁厚,形成穿孔。 (五)地下污水管道破损原因分析 经专家论证,PVC 污水管道未按照规范要求 [10]加装套管或采 用混凝土防腐层与热力管沟隔开,PVC 污水管道处于热力管沟内 [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3.8 条:地下燃气管道从排水管(沟)、热力管沟、隧道及其他各种 用途沟槽内穿过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表6.3.3-1 中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 的水平净距。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注:表6.3.3-1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构筑物或相邻管 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中低压地下燃气管道与在管沟内热力管(至外壁)距离1m。 [1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第8.2.16 条的规定,污水管道穿入热力管沟时,必须加套管或采用厚 度不小于100mm 的混凝土防护层与管沟隔开,同时不得妨碍供热管道的检修和管沟的排水,套管伸出管沟外的长 度不应小于1m。

9 部长时间冷热交替、高湿、酸碱腐蚀的恶劣环境中,加速了PVC 排水管道老化、开裂。 (六)爆燃气体分析 经现场勘验,13 号楼1 单元102 室内无爆炸性粉尘痕迹, 房屋受损破坏情况与炸药爆炸特性不符,与气体爆燃特征相符。 事发当日,对苗圃西里社区13号楼1单元北侧3米处热力井进 行气体检测,检测结果为甲烷4.84%、乙烷0.22%、丙烷0.03%, 并含有四氢噻吩 [11],表明事故发生前热力井内有天然气。8月21 日,对苗圃西里13号楼1单元北侧热力井、自来水表井、污水井 和102室卫生间地漏处进行气体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中甲烷浓度 分别为72.1ppm、30.9ppm、97378ppm、27.3ppm,无乙烷成分检 出,表明热力井、地漏通道内的气体为沼气。 专家组根据检测结果论证,热力管沟和地漏处甲烷浓度值 低,说明沼气从热力管沟经地漏窜入102 室聚集直接引发爆炸的 可能性小,但不排除事故发生过程中有沼气参与,判断爆燃主要 成分为天然气。经专家组论证和计算,天然气泄漏量为5 至9 立 方米,爆炸当量为0.35kgTNT。 (七)点火源分析 根据现场破坏痕迹和现场人员描述情况综合判断,此起事故 爆炸中心位于102 室厨房至卫生间区域,点火源为燃气灶点火时 产生的火花。 [11]四氢噻吩,别名THT,CAS 登记号为110-01-0,主要用作城市煤气、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赋臭剂即警告剂。

10 (八)直接原因 结合现场勘验、视频资料、询问笔录、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为苗圃西里社区13 号楼西北侧入2 单元天然气管 道在穿越热力管沟区域未按要求加装通长套管保护,无保护区域 天然气管道外层聚乙烯防腐层发生局部破损,钢管腐蚀穿孔;泄 漏的天然气沿热力管沟蔓延并通过地下热力管沟内破损的污水 管道进入1 单元102 室内,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浓度,遇1 单元102 室租户使用燃气灶时产生的火花发生爆燃。 四、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燃气工程违规施工 事发社区燃气工程施工单位万兴建筑公司未按设计要求和 规范施工,在天然气管道从13 号楼2 单元北侧热力管沟内穿越 时未按要求加装通长套管保护;事故发生后,又排查出苗圃西里 社区存在天然气管道穿越热力管沟未加装通长套管保护的情况5 处。13 号楼北侧DN80 天然气管道敷设距楼体5.2 米,与施工图 纸中的尺寸6.4 米不符,导致该天然气管道与热力管沟外壁的水 平净距(0.36 米)不符合标准 [12]。 (二)工程监督、验收审核不严 事发社区燃气工程监理单位曙晨监理公司未严格履行监理 职责,在施工和验收环节均未发现多处未按标准规范要求对穿越 [1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3.3 条: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注: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如立交桥等)。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 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 和表6.3.3-2 的规定。注:表6.3.3-1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构筑物或相邻管道 之间的水平净距(m)中低压地下燃气管道与在管沟内热力管(至外壁)距离1m。

11 热力管沟的天然气管道加装通长套管保护、天然气管道与热力管 沟外壁的水平净距不符合标准等问题,对该施工项目隐蔽工程监 督不力、验收审核不严。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过程中未发现 13 号、15 号楼外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施工资料缺失的问题,督 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不到位。 (三)燃气设施安全评估不到位 鼎新公司对苗圃西里社区埋地钢质管道防腐层进行检测,未 按合同要求向市燃气集团四分公司提供周报、月报等监测数据, 未将事发社区地埋钢质管道防腐层检测评价等级为“差” [13]的结 果及时反馈市燃气集团四分公司;市燃气集团四分公司未及时督 促鼎新公司反馈检测结果和监测报告,导致事发社区天然气管道 泄漏的风险隐患未得到有效辨识和处理。丰台区城市管理委作为 燃气行业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不到 位,未监督燃气供应企业全面排查、掌握埋地钢质管道泄漏风险。 (四)应急处置不力,次生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 市燃气集团四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根据现场检测结 果全面分析管道泄漏可能性并对室外天然气管道进行有效排查, 造成事故发生后室外燃气持续泄漏、在4 小时后才开始排查室外 燃气泄漏点,导致发生次生事故的隐患未能及时消除。此外,市 燃气集团四分公司还存在未及时封锁危险区域、未严格按照燃气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抢修作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 [13]等级为差的老化程度及表现为:老化较严重,有剥离和较严重的吸水现象。处理建议:加密测点进行小区段测 试,对加密点测出的小于1000Ω·m 2的防腐层进行维修。

12 训不到位等问题。首华物业公司未能全面掌握并及时提供苗圃西 里社区地下管网实际情况,对排查天然气泄漏点造成一定影响。 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责问责的人员 1.鼎新公司 (1)尹志彪,总经理助理,建议立案审查,拟给予党内警 告处分,进行通报批评,并扣罚其2025 年年终绩效工资。 (2)冯志永,腐蚀防控部负责人,建议立案审查,拟给予 党内警告处分,进行通报批评,并扣罚其2025 年年终绩效工资。 2.市燃气集团 (1)鲍青,燃气管道维修分公司副总经理,建议给予诫勉, 并责令检查、进行通报批评。针对本起事故,已对鲍青2024 年 年终绩效工资进行扣罚,拟追加扣罚其2025 年年终绩效工资。 (2)刘宏辉,第四分公司副总经理,建议给予诫勉,并责 令检查、进行通报批评。针对本起事故,已对刘宏辉2024 年年 终绩效工资进行扣罚,拟追加扣罚其2025 年年终绩效工资。 3.丰台区城市管理委 (1)陈磊,能源运行科四级调研员,建议立案调查,拟给 予政务警告处分。 (2)王昌弸,行业管理科科长,建议对其责令检查。 此外,北控集团纪委拟对鼎新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赵悦 春,市燃气集团四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王亮,市燃气集团四

13 分公司生产运营部经理、运行维护三所党支部书记、所长杨志刚, 运行维护三所副所长马劲松等4 人责令检查、进行通报批评。 (二)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2009 年丰台区大红门街道旧楼改造工程施工单位万兴建筑 公司、监理单位曙晨监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丰台 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 四条 [14]等有关规定,对2 家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六、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燃气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万兴建筑公司 要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 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确保工程质量。曙晨监理公司要加强对 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全面监督 工程安全和质量。市燃气集团四分公司要针对2009 年丰台区大 红门街道旧楼改造工程进行全面复核排查,尤其是天然气管道穿 越区域必须逐一核查穿管保护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要组织 开展老旧小区燃气管道穿越专项排查和治理,对排查发现不符合 设计要求、未按行业标准施工验收的项目,要立即协调建设、施 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隐患整改。 (二)强化燃气安全设施评估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市燃气 集团四分公司要针对老旧小区管线布局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研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究管线安全间距不足等实际问题,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要引 入先进的管道检测技术,对管道防腐层和内部缺陷进行定期检测 评估;主动督促技术服务单位严格履约,针对检测结果全面辨识 评估安全风险,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鼎新公司 要按合同履约,及时主动汇报检验检测结果,提高技术服务效能。 (三)深入排查整改老旧小区地下管网隐患。丰台区城市管 理委要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老旧小区市政管道改造 等专项行动,针对老旧小区地下管网原始资料缺失、管道使用年 限长、管道腐蚀严重等实际情况,督促各管道产权单位完善管网 图纸资料,主动开展地下管网更新改造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首 开物业公司要立即对破损污水管道进行修复,并全面排查消除此 类隐患。热力单位要主动向前一步,在对热力管道日常巡检维护 中发现其他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通知相关产权单位并配 合做好消隐相关工作。 (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全民安全意识。市燃气集团四分 公司要加强应急处置教育培训及演练,提升应急处置人员现场专 业处置能力,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排查明确泄漏点并采取有效的断 气、疏散等处置措施;同时充分发挥指挥部和专家组的作用,提 高应急抢险方案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丰台区城市管理委要深入开 展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广大居民安全用气意识。

FD10798 | 2024_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汇邦新能源有限公司3·7一般着火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储能/新能源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其他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汇邦新能源有限公司“3·7”一般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山东省政府文件库>其他文件

索  引 号:000014349/2018-00066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12-30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24〕206号

2025-01-09

标  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汇邦新能源有限公司“3·7”一般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汇邦新能源有限公司

“3·7”一般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24〕206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汇邦新能源有限公司“3·7”一般着火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汇邦新能源有限公司“3·7”一般着火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视频分析、取样鉴定、问询人员和综合分析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汇邦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邦公司)“3·7”着火事故是一起因加氢精制反应器环焊缝缺陷导致高压可燃性混合物料泄漏引发的一般着火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曹佃密,中共党员,莒南县团林市场监管所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杨云欣,中共党员,莒南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刘西伟,中共党员,莒南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主任,2022年2月至2023年12月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联系团林市场监管所。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1. 闫仲儒,中共党员,莒南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9日任莒南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5.张京民,中共党员,临沂临港区安监办危化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6.陈勇,群众,临沂临港区安监办副主任。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7.孙宝乾,中共党员,临沂临港区安监办主任。建议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8.刘庆亮,群众,临沂临港区经济发展局工信科副科长。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9.迟雷,中共党员,临沂临港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建议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10.卢晓光,中共党员,临沂临港区经济发展局局长。建议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由临沂市应急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汇邦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聂在杰、总经理张腾飞、安全总监王亮、技术总监路阳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由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临沂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和其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主管人员麻少玮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由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对汇邦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员田欢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临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管理,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六、临沂市要组织临港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target="_blank">

" target="_blank">

" target="_blank">

" target="_blank">

" target="_blank">

张安宇

微信 QQ空间

人人网-->

FD10799 | 2024_临沂兰山_天汇柒彩包装5·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临沂兰山区山东天汇柒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5·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欢迎访问兰山区人民政府

简体

繁体

网站支持IPv6

公共数据开放

智能问答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热门搜索:政府信息公开政策通知公告领导之窗

概况

公开

新闻

服务

互动

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信息

朗读

临沂兰山区山东天汇柒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5·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07-26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24-000009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7-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兰山区山东天汇柒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5·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24-0000093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监管信息

2024-07-26

临沂兰山区山东天汇柒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5·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5月6日5时许,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任家庄村一厂房发生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95.29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兰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火灾扑救、风险管控、善后处置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该事故提级调查,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兰山区政府组成的火灾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救援处置、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市纪委监委依法开展问责调查。

经调查认定,临沂兰山“5·6”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无照非法生产,因机筒过热导致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的一般火灾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情况

  1. 火灾发生单位,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任家庄村金锣四路与新程一路交汇向北约150米林某某厂房内,主要负责人为蔡某某。2015年11月19日,蔡某某注册成立临沂市兰山区万成涂膜料厂,2020年3月份租赁林某某厂房东侧生产车间三楼西侧区域用于加工涂膜料,员工3名。2020年4月3日,蔡某某将临沂市兰山区万成涂膜料厂营业执照注销后,未再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1. 林某某厂房,2015年年底建设,占地9333平方米(合14亩)。该区域东、南侧均为生产塑料制品的厂房、仓库,西侧为金锣四路,设有办公楼1栋、生产车间楼2栋、宿舍楼1栋。林某某厂房大门处墙体喷涂“天汇柒彩广告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经落实为2022年沿街租户设立的广告牌,2023年初该公司已搬离此处。

(二)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林某某厂房东侧生产车间楼,共4层。1-3层为钢混框架结构,4层为钢混梁柱,顶部为彩钢瓦,墙体为空心砖填充,耐火等级二级。该建筑于2020年初投入使用,此次火灾造成建筑三四层局部过火,一二层未过火。

(三)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蔡某某,男,汉族,46岁,火灾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

2.林某某,男,汉族,48岁,起火建筑所有人。

3.冯某某,男,汉族,42岁,蔡某某雇佣的塑料造粒机操作工。

(四)事故当日天气情况

根据临沂市气象局提供当日数据,当日天气晴,北风3级,温度22~14℃,无雷击雷暴现象发生。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5月6日4时42分,冯某某进入厂区,步行至东侧生产车间楼三层,打开塑料造粒机进行预热,随后离开岗位,于4时52分离开厂区。5时20分许,任家庄村村民李守杰在厂区外南侧发现东侧生产车间楼三层自西向东第三、第四个窗户有火光,随后厂区内多人发现起火并报警。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2024年5月6日5时32分,临沂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兰山区半程镇林某某厂房起火。5时49分,枣园消防救援站人员到达火灾现场,经侦察,现场为4层钢混结构厂房起火,起火部位位于三层西南侧,燃烧物为车间内堆垛的聚丙烯塑料,经询问厂区知情人,确定无人员被困,消防人员全力以赴开展救援灭火。6时30分,火势得到初步控制。7时10分,可见范围内明火被扑灭,9时15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派双岭路特勤站远程供水系统4车22人增援,17时30分,火灾被全部扑灭。

(三)善后处置情况。火灾扑灭后,救援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全面清理,彻底消除火种、易燃物。为避免无关人员进入火灾场地发生次生危害,半程镇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封锁,火灾涉及的厂房全部停用整顿。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此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科学、平稳、有序,未发生次生灾害、未引起社会舆情。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塑料造粒机开启预热后,因机筒过热导致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加之工人违章操作,将塑料造粒机开启预热后擅自离开岗位,致使发生火灾后不能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置,造成火情扩大、蔓延。

(二)间接原因

  1. 出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出租人林某某,将同一厂房租赁给多个承租人使用,未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督促承租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存在失控漏管现象。厂房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安全投入不到位,存在建筑耐火等级过低、结构布局不合理、消防设施器材缺失、疏散通道不畅、电气线路敷设混乱等问题。生产车间未按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封闭楼梯间。
  1. 承租人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承租人蔡某某,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现场管理混乱,生产与储存未分离,生产设备及电源线周边存放易燃的原材料聚丙烯,部分原材料聚丙烯直接堆放于电源线之上。未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对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主要负责人对自身法定消防安全职责不熟悉,未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在知道员工多次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情况后,仅口头警告。企业未注册营业执照,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下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1. 任家庄村村委会落实防火检查职责不到位。组织防火检查流于形式,负责现场检查的村网格员对《半程镇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所列防火检查内容均不了解,导致火灾问题隐患未能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对不涉及的场所、不存在的设备、未发生的作业活动等情况在检查表中记录了检查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1. 半程镇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辖区内塑料制品行业、园中园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应急救援演练情况等未进行严格检查。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 冯某某,塑料造粒机操作工,违反岗位操作规程,在塑料造粒机开机预热后擅自离岗,发生火灾后不能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置,造成火情扩大、蔓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失火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 蔡某某,火灾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员工消防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员工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情况习以为常,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构成失火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问责人员建议

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按规定移交兰山区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由兰山区纪委监委提出。

(三)行政处罚建议

  1. 林某某,厂房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兰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立案处罚。
  1. 蔡某某,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造成火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兰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立案处罚;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处罚。

(四)问责单位建议

  1. 任家庄村村委,组织开展防火巡查不深不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未落到实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辖区内非法生产行为。建议向半程镇政府作出深刻检讨,予以全区通报批评。
  1. 半程镇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贯彻落实《兰山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不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整治不到位,对村居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督促不够,排查打击辖区内非法生产存在盲区,建议向兰山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消防安全观念淡薄。从火灾事故原因看,厂房出租方、承租方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缺乏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强化防火检查巡查。安全观念淡薄、重效益、轻安全,长期放任工人习惯性违章操作。

(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未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对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特殊工位、特殊工种不清楚,重点岗位员工未经过专门的培训合格后上岗。工人擅自离岗,塑料造粒机无人看管,发生火灾后不能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置,造成火情扩大、蔓延。

(三)日常火灾隐患排查力度不够。对经营储存场所未能定期开展自查自检,场所抗御火灾的能力严重不足,排查整改力度不大,隐患排查流于形式,不能做到全时段、全覆盖、不留死角。

(四)属地政府责任意识不强。本起事故暴露出属地政府风险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不足等问题,没有真正从思想上绷紧安全这根弦,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看不见、抓不住”,致使风险越积越大、问题越来越多,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兰山区要深入开展塑料制品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压实安全责任,强化风险管控。细化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方案,聚焦“九小场所”,开展集中排查整治,推动消防通道一户一户打通,消防设施一户一户查验,消防措施一户一户落实。要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止供电、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刑事追责“四个一律”措施,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火灾风险。

(二)理顺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各级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领导和监督。对镇街、村居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要进一步量化并落实到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包保网格化体系,实行区包镇街、镇街包村、干部包企业的监管模式。消防、应急、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全力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切实加强基层消防安全基础力量。加强基层应急能力建设,建立专职应急消防队伍,弥补镇级消防监管空白。大力推进镇街应急消防站建设,强化装备配备,坚持“打早、打小、打苗头”,提高初起火灾扑救能力。

(四)排查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针对部分小作坊、小加工点存在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要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各级党委政府牵头,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协同配合,对无照无证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限期未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兰山区网站|

各县区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山东省政府| 中国政府网

兰山区人大 兰山区政协 兰山区纪委

罗庄区 河东区 郯城县 兰陵县 沂水县 沂南县 平邑县 费县 蒙阴县 莒南县 临沭县

山东省政府 北京 天津 重庆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浙江 安徽 广东 湖南 河南 江西 福建 湖北 四川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广西

中国政府网 外交部 发改委 教育部 科技部 民政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国家卫健委 国家文旅部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标识码:3713020004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546号

FD10800 | 2024_临沂兰山山东天汇柒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5·6一般火灾事故.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pdf

1 - 临沂兰山山东天汇柒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5·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5 月6 日5 时许,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任家庄村一 厂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800 平方米。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直接经济损失95.29 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刻吸 取事故教训,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兰山区 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火灾扑救、风险管 控、善后处置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山东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9 号)等法 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该事故提级调查,成立了由市应急 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 支队、兰山区政府组成的火灾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 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救援处置、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 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市纪委监 委依法开展问责调查。 经调查认定,临沂兰山“5·6”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无照非法 生产,因机筒过热导致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的一 般火灾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情况

2 - 1.火灾发生单位,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任家庄村金锣四 路与新程一路交汇向北约150 米林小平厂房内,主要负责人为 蔡万雨。2015 年11 月19 日,蔡万雨注册成立临沂市兰山区万 成涂膜料厂,2020 年3 月份租赁林小平厂房东侧生产车间三楼 西侧区域用于加工涂膜料,员工3 名。2020 年4 月3 日,蔡万 雨将临沂市兰山区万成涂膜料厂营业执照注销后,未再申请办 理营业执照。 2.林小平厂房,2015 年年底建设,占地9333 平方米(合14 亩)。该区域东、南侧均为生产塑料制品的厂房、仓库,西侧为 金锣四路,设有办公楼1 栋、生产车间楼2 栋、宿舍楼1 栋。 林小平厂房大门处墙体喷涂“天汇柒彩广告包装制品有限公 司”,经落实为2022 年沿街租户设立的广告牌,2023 年初该公 司已搬离此处。 (二)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林小平厂房东侧生产车间楼,共4 层。1-3 层为 钢混框架结构,4 层为钢混梁柱,顶部为彩钢瓦,墙体为空心砖 填充,耐火等级二级,东西宽38 米(南侧局部48 米),南北长 70 米,单层建筑面积约3000 平方米。该建筑于2020 年初投入 使用,此次火灾造成建筑三四层局部过火,一二层未过火。 (三)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蔡万雨,男,汉族,46 岁,火灾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 2.林小平,男,汉族,48 岁,起火建筑所有人。 3.冯宗才,男,汉族,42 岁,蔡万雨雇佣的塑料造粒机操 作工。

3 - (四)事故当日天气情况 根据临沂市气象局提供当日数据,当日天气晴,北风3 级, 温度22~14℃,无雷击雷暴现象发生。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4 年5 月6 日4 时42 分,冯宗才 进入厂区,步行至东侧生产车间楼三层,打开塑料造粒机进行 预热,随后离开岗位,于4 时52 分离开厂区。5 时20 分许,任 家庄村村民李守杰在厂区外南侧发现东侧生产车间楼三层自西 向东第三、第四个窗户有火光,随后厂区内多人发现起火并报 警。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2024 年5 月6 日5 时32 分,临 沂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兰山区半程镇林小平厂 房起火。5 时49 分,枣园消防救援站人员到达火灾现场,经侦 察,现场为4 层钢混结构厂房起火,起火部位位于三层西南侧, 燃烧物为车间内堆垛的聚丙烯塑料,经询问厂区知情人,确定 无人员被困,消防人员全力以赴开展救援灭火。6 时30 分,火 势得到初步控制。7 时10 分,可见范围内明火被扑灭,9 时15 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派双岭路特勤站远程供水系统4 车22 人增援,17 时30 分,火灾被全部扑灭。 (三)善后处置情况。火灾扑灭后,救援人员对现场进行 了全面清理,彻底消除火种、易燃物。为避免无关人员进入火 灾场地发生次生危害,半程镇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封锁,火灾涉 及的厂房全部停用整顿。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此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科学、

4 - 平稳、有序,未发生次生灾害、未引起社会舆情。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塑料造粒机开启预热后, 因机筒过热导致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加之工人违章操作,将塑料造粒机开启预热后擅自离开 岗位,致使发生火灾后不能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置,造成火情 扩大、蔓延。 (二)间接原因 1.出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出租人林小平,将同 一厂房租赁给多个承租人使用,未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未督促承租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存在失 控漏管现象。厂房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安全投入不到位,存在建筑耐火等级过低、结构布局不合理、 消防设施器材缺失、疏散通道不畅、电气线路敷设混乱等问题。 生产车间未按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封闭楼梯间。 2.承租人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承租人蔡万雨,对消 防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 作规程。现场管理混乱,生产与储存未分离,生产设备及电源 线周边存放易燃的原材料聚丙烯,部分原材料聚丙烯直接堆放 于电源线之上。未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 患,未对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未制定灭火和 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主要负责人 对自身法定消防安全职责不熟悉,未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在

5 - 知道员工多次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情况后,仅口头警告。企业 未注册营业执照,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下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3.任家庄村村委会落实防火检查职责不到位。组织防火检 查流于形式,负责现场检查的村网格员对《半程镇安全生产现 场检查表》所列防火检查内容均不了解,导致火灾问题隐患未 能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对不涉及的场所、不存在的设备、未 发生的作业活动等情况在检查表中记录了检查结果,存在弄虚 作假的情况。 4.半程镇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 重视程度不够,对辖区内塑料制品行业、园中园企业落实安全 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应急救援 演练情况等未进行严格检查。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冯宗才,塑料造粒机操作工,违反岗位操作规程,在塑料 造粒机开机预热后擅自离岗,发生火灾后不能第一时间发现和 处置,造成火情扩大、蔓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 构成失火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蔡万雨,火灾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 主体责任,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员工消防教育培训 不到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员工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情况 习以为常,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

6 - 责任。涉嫌构成失火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问责人员建议 1.徐立国,中共党员,任家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负责任家庄村全面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不到位,组 织开展防火巡查流于形式,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未 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辖区内非法生产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建议 半程镇党委对徐立国予以诫勉谈话,全镇通报批评,责成其向 半程镇党委做出深刻检查。 2.姜良广,中共党员,半程镇应急办主任。履行管理职责不 到位,组织辖区内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不力,日常安全隐患排查 针对性不强,打击非法生产工作力度不够,负有管理责任,建 议半程镇党委对姜良广予以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并给予全镇通 报批评。 (三)行政处罚建议 1.林小平,厂房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 有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 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兰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立案处罚。 2.蔡万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造成火灾,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兰山区消 防救援大队立案处罚;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 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 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兰山区市场监督

7 - 管理局立案处罚。 (四)问责单位建议 1.任家庄村村委,组织开展防火巡查不深不细,消防安全网 格化管理未落到实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 现和制止辖区内非法生产行为。建议向半程镇政府作出深刻检 讨,予以全区通报批评。 2.半程镇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贯彻落实《兰山 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 年)》不力,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整治不到位,对村居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 导督促不够,排查打击辖区内非法生产存在盲区,建议向兰山 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消防安全观念淡薄。从火灾事故原因看,厂房 出租方、承租方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落实消防安全主 体责任、缺乏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强化防火检查巡查。 安全观念淡薄、重效益、轻安全,长期放任工人习惯性违章操 作。 (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员工未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对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特殊工位、特 殊工种不清楚,重点岗位员工未经过专门的培训合格后上岗。 工人擅自离岗,塑料造粒机无人看管,发生火灾后不能第一时 间发现和处置,造成火情扩大、蔓延。 (三)日常火灾隐患排查力度不够。对经营储存场所未能 定期开展自查自检,场所抗御火灾的能力严重不足,排查整改

8 - 力度不大,隐患排查流于形式,不能做到全时段、全覆盖、不 留死角。 (四)属地政府责任意识不强。本起事故暴露出属地政府 风险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不足等问题,没有真正从思想上绷紧 安全这根弦,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 足,“看不见、抓不住”,致使风险越积越大、问题越来越多, 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兰山区要深入开展塑料制 品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压实安全责任,强化风险 管控。细化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方案,聚焦“九小场所”, 开展集中排查整治,推动消防通道一户一户打通,消防设施一 户一户查验,消防措施一户一户落实。要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 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止供电、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 缔、上限处罚、刑事追责“四个一律”措施,有效防范化解重大 火灾风险。 (二)理顺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各级要按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领导和监督。对 镇街、村居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要进一步量化并落实到位。建立 健全消防安全包保网格化体系,实行区包镇街、镇街包村、干 部包企业的监管模式。消防、应急、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 源、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全力做好本 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切实加强基层消防安全基础力量。加强基层应急能

9 - 力建设,建立专职应急消防队伍,弥补镇级消防监管空白。大 力推进镇街应急消防站建设,强化装备配备,坚持“打早、打小、 打苗头”,提高初起火灾扑救能力。 (四)排查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针对部分小作坊、小 加工点存在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要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 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各级党委政府牵头, 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协同配合,对无照无证经营行为进 行全面排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限期未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 依法追究责任。 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 年7 月8 日印发

FD10801 | 2024_临沧云县_佳庭纸杯厂仓库8·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云县爱华镇“8·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机构职能

财政信息

部门预决算

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

灾害救援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政务服务

依申请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灾害救援

云县爱华镇“8·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4-12-13 12:10

浏览:2617次

目录

一、基本情况..................... 2

(一)起火场所情况................. 2

(二)起火建筑情况................. 2

(三)建筑权属情况................. 4

(四)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5

(一)事故发生经过................. 5

(二)灭火救援及处置情况.............. 6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7

(一)直接原因................... 7

(二)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8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8

(一)起火单位.......................................................................... 8

(二)负有行政审批和监管责任的部门.................................. 9

(三)属地党委政府................................................................ 11

五、事故性质.................................................................................. 11

六、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2

(一)相关单位部门................................................................ 12

(二)相关单位场所人员........................................................ 12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3

(一)突出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13

(二)逐步补齐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13

(三)开展厂房仓库火灾隐患整治........................................ 14

(四)着力完善基层消防力量建设........................................ 14

(五)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15

云县爱华镇“8·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30日12时50分许,云县佳庭纸杯厂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2806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273.41万元,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云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出动7车40人赶赴现场扑救。临沧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张发云,临沧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委章黎,云县委书记周良,云县人民政府县长段学能、常务副县长张天明等领导先后到场指导处置工作。临沧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先后调派凤庆大队、临翔大队、忙令特勤站11车51人赶赴增援。县公安、交警、电力、应急、医疗、住建等部门先后到场协同扑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临沧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云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3日成立由张天明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吴万元、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何强、县消防救援大队长王何海等人为副组长,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云县爱华镇“8·30”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情况

起火场所位于临沧市云县爱华镇勐勐村委会勐勐村民小组云县顺达检测站旁,土地面积5615.99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3508.73平方米,建筑高7.5米,该场所为赵某利自建单层钢结构厂房,起火建筑为云县佳庭纸杯厂仓库。

(二)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单层钢结构厂房(见图1-1、1-2、1-3),赵某利于2021年6月11日将1号库房(1150平方米左右)出租给云县联威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云县联威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又将1号库房(527.23平方米左右)转租给云县凯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修理厂使用,租赁期限为3年9个月。赵某利于2023年9月1日将2号、3号、4号库房(约2628平方米)出租给云县佳庭纸杯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曾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2XX6K893AXX,登记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生产经营,租赁期限为10年。云县佳庭纸杯厂全部区域均过火烧损,该厂西侧毗邻云县凯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云县凯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靠北侧南北长16米,东西宽16米的库房过火烧损。云县凯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靠南侧南北长21米,东西宽16米的修理车间和位于该建筑西南侧南北长37米,东西宽16米的云县联威粮油商贸有限公司未过火,但东墙烟熏痕迹较重。火灾现场的东面为长坡岭河,西面为祥临公路(国道214线),南面为云县顺达机动车检测站,北面为云县胡某农产品店(个体工商户)的大米仓库。厂房东北侧为:东西长28米,南北宽16米的成品堆放仓库(编号3号仓库);其南侧毗邻,南北长58米,东西宽16米的成品、半成品仓库(编号4号仓库)。3号仓库西侧毗邻,南北长37米,东西宽16米的生产车间(编号2号车间);2号车间南侧毗邻,南北长33米,东西宽16米的成品堆放仓库(编号为1号仓库);1号仓库南侧毗邻东西长16米,南北宽4米的办公休息室。该厂房整体为U形布置,中间有一条长58米,宽12米的车道与南侧厂区道路相连。

图1-1:平面图

图1-2:方位图

图1-3:起火场所概貌图

(三)建筑权属情况

起火厂房于2019年在云县爱华镇勐勐村委会勐勐村民小组建设完成,为赵某利、赵某运共同共有,于2022年8月取得不动产权证,登记证号:云(2022)云县不动产权第0000XXX号,登记土地面积5615.99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3508.73平方米。

(四)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云南云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认定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46,136元(大写:贰佰柒拾肆万陆仟壹佰叁拾陆元整)。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2024年8月30日12时50分许,云县佳庭纸杯厂仓库发生火灾。

  1. 根据视频监控反映:2024年8月30日12时58分42秒发现4号仓库北端上方有烟雾冒出,12时59分17秒,从4栋仓库中门看见仓库内有火光。
  1. 2024年8月30日13时00分,云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云县佳庭纸杯厂负责人曾某报警:云县佳庭纸杯厂仓库发生火灾。
  1. 从周围群众邓某明拍摄的手机视频分析。2024年8月30日13时00分00秒,从顺达检测站办公楼楼顶,见到4号仓库上方浓烟滚滚;2024年8月30日13时03分00秒,从顺达检测站办公楼楼顶,见到整个厂房上方浓烟滚滚,厂房中间的通道及4号仓库与3号仓库内部交界处有火光,堆放的货物呈猛烈燃烧状态。

(二)灭火救援及处置情况

  1. 灭火救援情况:2024年8月30日13时00分,云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云县佳庭纸杯厂仓库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云县大队立即出动7车40人(含幸福镇政府专职消防队1车4人)赶赴现场扑救,同时向市消防救援支队汇报请求增援,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派凤庆大队、临翔大队、特勤站11车51人赶赴增援,支队章黎政委带领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同时联动县公安、交警、电力、应急、医疗、住建等部门到场协同扑救,调派6辆洒水车辅助供水。临沧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张发云,临沧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委章黎,云县委书记周良,云县人民政府县长段学能、常务副县长张天明等领导先后到场指导处置工作。8月30日13时14分,云县大队消防力量到场,并展开灭火行动,14时14分,支队增援力量陆续抵达现场,15时16分,现场火势得到有效控制;15时30分,明火被全部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19时18分支队增援力量开始陆续返回,8月31日3时47分现场余火全部清理完毕后留守1辆举高喷射车和4名战斗员看护现场,其余人员先行返回营区。8月31日21时22分现场长时间未有复燃迹象,随即留守人员组织返回,21时52分全部出警人员安全归队。
  1. 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云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作出安排,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迅速组织应急、消防、卫健、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人员全力开展灭火救援、医疗救治、现场管控等工作。120急救中心先后调派2辆救护车、6名急救人员前往救援;住建先后调派6辆洒水车前往辅助供水;公安机关先后调派3辆警车、警力33人,对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封闭管控,协助消防、卫健部门开展灭火救援、事故调查工作;成立由民政、公安、卫健等部门和爱华镇党委政府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负责事故善后工作,期间,共出动各类车辆5辆,参与人员20余人。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处置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综合分析检验鉴定、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监控视频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云县佳庭纸杯厂3号仓库和4号仓库交界连通处,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纸杯、塑料等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见图3-1)。

图3-1:电气线路复原图

(二)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起火部位为纸制品仓库,可燃物多,火灾负荷大,火灾发生后燃烧蔓延快。

  1. 火情发现晚,发现着火时,已有大量浓烟涌出,并伴有火焰喷出,处于猛烈燃烧阶段。
  1. 起火场所防火分隔不到位,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起火场所为简易钢结构厂房仓库,场所内用低矮墙体、彩钢瓦等对仓库和车间进行分隔[1],不足以在火灾发生后实现有效分隔。
  1. 起火场所未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器材设施[2],火灾发生后不能实现有效灭火、控火。
  1. 起火场所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不足,未能在火灾初起阶段组织有效扑救。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起火单位

  1. 起火单位:云县佳庭纸杯厂(负责人:曾某)。从事生产经营的厂房未按规范配置消防器材设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期间,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未能在火灾初期阶段开展有效扑救,导致蔓延扩大成灾。
  1. 起火场所产权所有人:赵某利、赵某运。未按要求将钢结构厂房向县级有关部门报备并申请消防审核验收,并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出租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负有行政审批和监管责任的部门

  1. 云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作为造纸和纸制品业行业主管部门(单位)[3]需要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但云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认为该企业不属规上企业,未要求云县佳庭纸杯厂进行报备,在打通“最后一公里”上存在堵点,未到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对其基本情况不掌握,对其安全生产经营情况不了解,消防安全检查、宣传教育不到位,存在监管盲区和漏洞。
  1. 云县商务局。负有对仓储物流企业安全监管职责,存在对辖区仓储物流企业失控漏管、对云县佳庭纸杯厂从未进行过消防安全检查、对辖区仓储物流企业底数掌握不清、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宣传教育不到位和督促指导辖区负有监管职责的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到位等问题。
  1. 云县消防救援局。虽然云县佳庭纸杯厂未到云县消防救援局报备,但作为综合监管部门的云县消防救援局没有严格落实好“三管三必须”的要求[4],部门协作联动工作机制不畅,没有全面摸清和掌握全县企业情况及底数,未到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存在漏洞和监管盲区。
  1. 云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存在督促行业部门和属地党委政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云县佳庭纸杯厂的安全生产经营情况掌握不足、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不到位等问题。
  1. 云县公安局爱华镇派出所。对云县佳庭纸杯厂日常监督检查过程存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深、不细、不实的问题,没有真实发现存在的风险和隐患,且监管台账不完善、不完整[5]。

(三)属地党委政府

  1. 爱华镇人民政府。未对云县佳庭纸杯厂开展过消防安全检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履行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指导督促辖区企业、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存在盲区和死角[6]。
  1. 爱华镇勐勐村委会。未认真落实网格化检查、巡查制度,针对云县佳庭纸杯厂存在的未按规范配置消防器材设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问题未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彻底整治,并且未将有关情况上报爱华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五、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验、痕迹物证鉴定、技术分析、调查取证、损失评估及对事故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规定,认定云县爱华镇“8·30”火灾是一起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六、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员处理

(一)相关单位部门

  1. 责令属地政府(爱华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云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向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由云县人民政府对云县消防救援局、云县应急管理局、云县商务局进行约谈。

3.由爱华镇人民政府对勐勐村委会进行约谈。

4.由云县公安局对云县公安局爱华镇派出所进行约谈。

  1. 鉴于云县凯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在防火间距不足、防火分隔措施不符合要求及未按要求配备消防灭火设施等问题。由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云县交通运输局、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县大队进行约谈并督促其整改。

(二)相关单位场所人员

由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在调查中发现的赵某利、赵某运厂房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立案查处。

由云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云县佳庭纸杯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致使事故发生的违法问题进行立案查处。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突出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各乡镇和行业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夯实安全发展根基。一是要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各乡镇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地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起领导责任,把消防安全的政治责任牢牢地扛起来、具体细致的落下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二是要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部门要切实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到位,从制度层面、体系层面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三是各乡镇、村委会(社区)要开展好群众性消防工作,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措施和要求,开展防火安全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二)逐步补齐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各乡镇和行业部门要按照《农村防火规范》《村庄整治技术规范》《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云县“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装备、消防组织等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在各村(组)建立微型消防站、义务消防队。要把消防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等计划中,把消防工作融入交通、饮水、电网改造、基础设施提升等建设中,逐步解决农村消防用水、消火栓、志愿消防队伍等历史欠账问题。

(三)开展厂房仓库火灾隐患整治

各乡镇和行业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云县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既定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落细专班运作、挂图作战、网格排查、挂钩包保、风险分级、挂账销号等经验做法和工作标准,落实云县厂房仓库底数排查掌握、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挂单上账、重大火灾隐患动态清零。工信、商务、自然资源、公安、消防救援等行业部门要综合运用行刑衔接、挂牌督办、社会监督、信用监管等多种监管手段对火灾隐患进行综合治理。要建立健全完善常态化消防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移送工作机制;完善隐患发现、上报、核查、处置管理流程,建立违法违规信息部门互通机制,实现厂房仓库突出风险隐患全领域全周期管理,持续防范厂房仓库火灾发生或遏制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坚决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四)着力完善基层消防力量建设

各乡镇和行业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工作思路和原则,多渠道加速推进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消防工作站建设,按要求完成乡镇“一队一站”实体化运转任务。要建立以党建为引领的基层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机制,把消防安全纳入到“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同部署同落实。明确乡镇“一队一站”消防力量建设以及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政策措施,建立基层消防安全治理长效机制。要完善基层消防治理,采取配置专职消防事业编、乡镇委托执法等措施强化消防基层治理工作,解决农村消防管理末端缺失问题。要按照“有人员、有装备、有站舍、有经费”的标准,在所有行政村(社区)和50户以上木结构的村民小组建立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伍,提升乡镇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平时防范、战时应急”。

(五)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乡镇、各部门要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等媒体平台,及时通报近期典型火灾案例,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同时,要组织辖区内生产加工、仓储物流企业和冷库、冷链企业负责人开展一次警示约谈,告知火灾风险,督促企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层层压实各级主体责任,加强用火用电管理,落实动火审批制度,严格值班值守和巡查检查。要通过应急广播、入户走访等方式常规性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引导居民群众形成安全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的习惯,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与自防自救能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1. 《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三定”规定和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总队及以下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31号)规定消防救援队伍总队及以下单位主要职责(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1.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派出所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云公治传〔2023〕840号)文件,“四、主要任务”“(一)全面开展消防隐患排查”中“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优势,将对‘九小场所’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与消防安全检查捆绑开展、同步推进”“建立专门工作台账和防火检查日志”。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号)第九条(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FD10802 | 2024_临漳清华苑A区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邯郸市临漳县清华苑A区“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邯郸市人民政府

中国政府网站| 河北省政府网站 | 无障碍 | 长者模式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000014348/2024-07751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名称: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邯郸市临漳县清华苑A区“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文号:邯政复〔2024〕57号

主题词: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邯郸市临漳县清华苑A区“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主题分类:其他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22日

效力状态:有效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邯郸市临漳县清华苑A区“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字号:大 中 小】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邯郸市临漳县清华苑A区“1·6”较大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邯郸市临漳县“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邯郸市临漳县清华苑A区“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邯郸市临漳县“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性质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划分和对有关单位、人员的处理意见。

二、临漳县“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临漳县纪委监委,由临漳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临漳县政府督促所属有关职能部门落实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

四、火灾事故调查组依法及时向全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五、相关涉事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总结,把教训转化为防范事故的责任,努力保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网站首页

走进邯郸

市长之窗

邯郸信息

专题专栏

走进邯郸

邯郸概况

文物古迹

邯郸成语

邯郸信息

邯郸新闻

县区动态

部门动态

防灾预警

信息公开

网上政务服务平台

政府信息公开

国务要闻

省内要闻

政府公报

政策解读

承办建议提案工作

政民互动

我要留言

更多回复

我要查询

留言统计

邯郸论坛

意见征集

专题专栏

财政预决算

三农专栏

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专栏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邯郸市人民政府

冀公网安备 13042002000523号

网站标识码 1304000009

主办单位: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FD10803 | 2024_临澧县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10_12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临澧太浮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10•12”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4-12-24 08:57 信息来源:临澧县应急管理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

2024年10月12日09时43分许,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14#装药/压药工房装药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2.7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市安委办对本起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10月18日,临澧县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太浮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10·12” 爆炸一般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组长由临澧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政工室主任江××同志担任。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开展事故责任调查审查和追责问责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专业检测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10·12”一般爆炸事故是一起因作业未及时消除静电引发药物闪爆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企业概况

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原湖南金永安烟花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辛××,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太浮镇响水村定一组;2023年3月15日取得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724MACC66NR67。

2023年9月4日,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向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由“周××”变更为“辛××”,许可证编号为:(湘▪J)YH安许证字〔2023〕0127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703XXXX08191679,证件有效期为2023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许可范围:升空类(小火箭、旋转升空,C)级、喷花类(C、D)级。

2024年4月22日,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向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营业执照,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由“辛××”变更为“周××”,2024年9月25日“周××”授权委托“辛××”全权负责公司一切事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4MACC66NR67,属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

周××(营业执照)

辛××(生产许可证)

企业地址

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太浮镇响水村定一组

邮政编码

415209

经济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资本

2868.1313万元

联系电话

181756078××

邮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724MACC66NR67

(营业执照)

登记

日期

2024年4月22日

430703XXXX08191679

(生产许可证)

登记机关

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许可证

编号

(湘▪J)YH安许证字〔2023〕012735号

有效期

2026年1月31日止

许可范围

升空类(小火箭、旋转升空,C)级、喷花类(C、D)级

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田××

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肖××、沈×

从业人员

87人

技术人员

1人

兼职安全员

4人

固定资产总值

1300万元

销售额

1600万元

出口额

--

占地面积

360亩

建筑面积

厂房数量

175栋

产权

自有( )租赁(√)承包( )

申请许可范围

产品类别

烟花类[√]爆竹类[]烟火药[]引火线[]

产品等级

A级[ ]B级[ ]C级[√]D级[√]

产品分类

升空类(小火箭、旋转升空,C)级、喷花类(C、D)级

2.企业相关人员情况

  1. 辛××,男,汉族,身份证号432425197812××××××,住所为湖南省临澧县烽火乡藕池村辛家组,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2023年2月28日取得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证号:432425197812××××××,有效期至2026年7月17日。
  1. 田××,男,汉族,身份证号432425196911××××××,住所为湖南省临澧县四新岗镇斋阳村田家组,2024年9月12日到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工作,任安全厂长,协助总经理负责全厂的安全管理工作。2024年7月26日取得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证号:432425196911××××××,有效期至2027年7月25日。
  1. 李××,男,汉族,身份证号610422198008××××××,住所为湖南省浏阳市澄潭江镇大圣片新华组477号,2023年10月12日到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工作,2024年9月1日任旋转生产线管理人员。2024年3月13日取得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证号:610422198008××××××,有效期至2027年3月12日。
  1. 杨××,男,汉族,身份证号362201198705××××××,住所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花园村神岭组21号。系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旋转升空类14号装药/压药工房作业员工,持有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证,证号:T362201198705××××××,证件有效期:2023年9月28日至2029年9月27日。

(二)相关监管单位情况

  1. 临澧县太浮镇。根据中共临澧县太浮镇委员会《关于调整党政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太发﹝2024﹞1号)和中共临澧县太浮镇委员会、临澧县太浮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太浮镇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太发﹝2024﹞4号)。太浮镇党政领导班子、各站所均明确了工作职责,量化了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党委委员、人大主席蒋××对烟花企业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负责对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站长田×,现有工作人员3名。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由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辛××负责全面工作,建立了42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有各工序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了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有培训方案和培训资料,有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了演练。设置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有安全厂长田××,田××2024年9月进厂任职,协助总经理建立了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了复工复产全员安全培训和岗前安全教育,组织了应急救援演练,每天组织进行了安全检查,建有隐患排查整治台账,配齐了安全管理人员。李××负责旋转升空类生产线的安全管理,每天进行了安全检查和药物线作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每天督促管辖区域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及时参加了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会议和培训。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辛××未健全并落实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司2023年10、11、12月份工资明细表有111名员工,其中销售员陶××、特种作业人员杨××、杨××、刘××、张××未明确岗位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公司2024年5、6月份工资明细表有87名员工,其中销售员陶××、管理人员张××、特种作业人员张××未明确岗位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9月份工资明细表有130名员工,其中销售员陶××、管理人员张××、特种作业人员杨××、杨××、刘××、张××未明确岗位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公司2023、2024年度未制定防静电检查制度,未开展防静电胶板(HJ-3)、防静电膜等的接电电阻值检测。

2.事故生产工艺情况

升空类(旋转升空)产品生产工艺

实际生产过程符合设计工艺流程,未改变工房用途。

(四)相关单位监管情况

  1. 临澧县太浮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负责对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站长田×。2023、2024年度,太浮镇政府制定了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安监站监察人员在事故发生前先后13次对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未发现隐患,复工复产检查4次,均为合格。

临澧县太浮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按监督检查计划,分别于2023年3月6日、4月11日、5月16日、7月13日、10月24日、11月20日检查该公司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标志标识,人员、车辆出入管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及生产现场;灭火器设置位置和数量;工房标示和工房使用等情况。2024年1月25日、4月22日、5月20日检查该公司黑火药、引火线登记台账,工房标示和工房使用;改、扩建手续是否齐全;多股东是否独立组织生产等情况。2023年2月3日、9月8日复工复产验收,2024年4月9日、9月13日复工复产验收。以上检查均未发现问题和隐患。实际2023年度、2024年度销售员陶××、管理人员张××等2人均在公司而未明确岗位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2023年度、2024年公司未制定防静电检查制度,未开展防静电胶板(HJ-3)、防静电膜等的接电电阻值检测。

  1.  临澧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股长刘××,负责股室全面工作,现有工作人员7名。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通过日常巡查检查、专项检查、复工复产和视频监控等方式对该公司进行安全监管,分别于2023年2月10日、3月30日、9月18日、2024年4月26日、9月14日先后5轮次对该公司进行复工验收及安全检查,发现并交办问题隐患21处。问题隐患都已整改复查,做到了有检查有复查,形成监督闭环管理。

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2024年4月26日现场检查方案例检该公司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配备应符合国家规定情况;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情况。在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公司销售员陶××、管理人员张××等2名员工未明确岗位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未发现公司未制定防静电检查制度,未开展防静电胶板(HJ-3)、防静电膜等的接电电阻值检测。9月14日现场检查方案例检该公司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配备应符合国家规定情况;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情况。在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公司销售员陶××、管理人员张××等2名员工未明确岗位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未发现公司未制定防静电检查制度,未开展防静电胶板(HJ-3)、防静电膜等的接电电阻值检测。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12日6时许,14号装药/压药工房作业员廖××、杨××进入岗位进行作业,廖××在工房东间隔间进行压药作业,杨××在工房西间隔间进行装药作业。10月12日9时43分1秒,杨××在往模具上装光色药(光色药药物配比:硝酸钡37.54%、镁铝合金40.96%、聚氯乙烯5.12%、酚醛树脂5.12%、高氯酸钾10.24%、硫磺1.02%,)时,工作台面药物突发闪爆,导致操作工杨××因爆炸冲击波倒在操作间内。

(六)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该公司坐落于临澧县太浮镇响水村定一组,其四周均系响水村田、地。公司为一独立封闭式院落。院内东面为火箭生产线及喷花生产线,西面为旋转生产线,中心现场位于旋转生产线14号工房,该工房东侧系13号装药/压药工房,南侧系17号装药/压药工房,西侧系15号存药洞,北面系一条东西向的水泥路。14号工房与13号工房、15号存药洞及17号工房间均有土防爆堤一个,经测量,14号工房距东侧土防爆堤1.21m、距南侧土防爆堤2.42m、距西侧土防爆堤4.61m,14号工房与15号存药洞相距7.23m。

14号为一连两间平房,坐南朝北。该工房为装药/压药工房,为砖混结构,四周混凝土立柱承重,房顶现浇屋盖,水泥地面,其东间为压药工作间、西间为装药工作间。危险等级 1.1-2 级,设计限药量5kg,定员2人。

压药工作间南北长3.81m、东西宽2.63m、高2.97m,北面敞开无墙封闭。靠东墙中间有水泥操作台一个,该操作台中间上方墙面有泄爆口一个。挨该操作台北面抵东墙有压药机一台。靠西墙抵南墙有由水泥砖块及木板搭成的架子一个,架子有固引剂六包。该架子东、南侧地面有花炮筒子六饼。

装药工作间南北长3.81m、东西宽2.49m、高2.97m,北面敞开无墙封闭。靠西墙中间有2.990.770.85m的水泥操作台一个,该操作台已破碎倒塌。西墙中间距地0.78m处墙面有宽0.93m、高0.65m的泄爆口一个,其上方墙面部分砖块缺失,形成一个宽1.22m、高2.33m的孔洞。该孔洞西侧地面有缺失的墙面砖块。该操作台中间东侧地面有大量血迹。挨操作台北面靠西墙有长1.10m、宽0.81m、高0.13m的木架子一个,架子有固引剂九包。该工作间南墙有大量裂痕,地面有凌乱的砖块、木块、花炮筒子等物品。另外,压药工作间与装药工作间地面均有大量水迹。14号工房北侧2.28m有长6.01m、宽3.26m、高4.01m的钢架棚一个,其东、西两侧与路棚相连。该钢架棚顶铁板凌乱且部分位置缺失,剩余的铁板部分弯曲变形。棚下方地面有烟花筒子、木板、木桌及铁板一块等物品。其余未见异常。(见图1发生闪爆事故的14号装药/压药工房)。

图1发生闪爆事故的14号装药/压药工房

专家组依据事发现场照片分析,事发时周边其他地方与事故前没有变化。14号装药/压药工房装药操作间当时受损,墙壁破损,立柱与屋面连接处断开,操作台与部分风雨棚损毁。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杨××,男,汉族,身份证号362201******485X,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花园村神岭组21号,系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14号装药/压药工房作业人员。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12),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52.7万元。含医疗费、丧葬及抚恤费、固定资产损失费等全部费用。(具体情况见附件)。

(八)天气情况

根据临澧县气象局查询结果,事发9时段天气阴天,温度21.6℃,空气相对湿度64%。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10月12日9时44分许,太浮镇响水村书记告诉安监站长田×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出事了,田×立即向镇长陈××报告并电话向辛序东核实为伤1人。

10时05分许,太浮镇镇长陈××带领纪委书记裴×、安监站长田×、派出所长王×等人赶到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事故现场核实14号装药/压药工房情况,发现工房损坏,企业负责人向陈××报告爆炸只重伤1人,现已送往市第一中医院的路上,田×立即电话向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杨××报告,杨××立即向负责人汤×报告。

10时30分许,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汤×、分管负责人杨××赶到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同时,汤×电话向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和县分管安全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11时50分许,市应急管理局分管烟花负责人郭××赶到现场。

2024年10月12日11时30分,伤者杨××在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4时30分,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将事故发生经过、伤亡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

16时许,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县政府相关负责人赶到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事故现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0月12日9时43分1秒,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14号装药/压药工房装药作业发生闪爆事故,事故现场造成1人受伤。当时,主要负责人辛××在监控室召开生产线负责人安全会议。事发后,辛××立即安排资料员田××通知股东杨××,同时赶往现场,发现杨××倒在工房内,马上安排员工陈××用小轿车将杨××送往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抢救。安排人员对14号装药/压药工房进行灭火。

10时05分许,太浮镇镇长陈××带领纪委书记裴×、安监站长田×、派出所长王×等人赶到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事故现场发现14号装药/压药工房爆炸损坏,重伤1人,立即报告并组织救援灭火、清理疏散、封锁事故现场、现场勘验、管控舆情等工作。

10时30分许,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汤×、分管负责人杨××赶到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现场,参与事故救援及现场勘验工作。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市应急管理局、省厅烟花处先后赶到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并对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杨××被陈××用小轿车送往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抢救。途中杨××上车前往。随后,太浮镇人大主席蒋××带领综治办主任胡×、安监站周××、雷×赶到医院查看伤情。10月12日11时30分,院方宣告伤者杨××抢救无效死亡。公司安排车辆将死者家属接到殡仪馆协商善后事宜,10月13日,与家属达成赔偿一致协议,家属情绪稳定,事故救援工作结束。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接到事故报警后,相关部门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时有序,合理有效,未造成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善后协调工作积极稳妥,经济赔付及时到位,未造成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社会事件。

三、事故相关检测和鉴定认定情况

根据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检测报告:

防静电膜,报告编号:№.WJ20241924,检测结果: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检的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防静电膜,表面电阻值实测结果为4.5×106Ω,单项结论为合格。

防静电胶板(HJ-3),报告编号:№.WJ20241927,检测结果: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检的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防静电胶板(HJ-3),表面电阻值实测结果为7.5×107Ω,单项结论为合格。

舒捷防静电服,报告编号:№.WJ20241926,检测结果: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检的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舒捷防静电服,表面电阻值实测结果为7.5×106Ω,单项结论为合格。

梦幻水母,报告编号:№.WJ20241925,检测结果: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检的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梦幻水母。安全性能的PH值实测结果为8.7,单项结论为合格、75℃热安定性实测结果为无燃烧爆炸,单项结论为合格、水分实测结果为0.40%,单项结论为合格、吸湿率实测结果为0.92%,单项结论为合格、摩擦感度实测结果发射药为0%,效果药为0%,单项结论为合格、撞击感度实测结果发射药为0%,效果药为2%,单项结论为合格;药种的氯酸盐定性实测结果为未检出,单项结论为合格、铅化合物定性实测结果为未检出,单项结论为合格、砷化合物定性实测结果为未检出,单项结论为合格、汞化合物定性实测结果为未检出,单项结论为合格;药量实测结果为单个药量为3.4g,单项结论为合格。排除上述检验物品自身缺陷引发事故可能。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事发前装药工杨××违章操作,其长时间未触摸静电消除器释放身体静电,再加上其长时间作业身体产生大量静电,装药工在装药过程中不定期对药物进行聚拢后给模具填充药物然后装入药饼中,因此药物在聚拢、装填过程中存在摩擦产生静电,当防静电膜和防静电胶板未及时消除静电,装药工装药时接触药物对其放电引发闪爆造成该事故发生。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现场勘查分析:可以排除外来火源;室内无电气设施,可排除电器火花引起。事发地当时是阴天,周边无雷电现象,温度21.6℃,湿度64%,装药车间采用洒水人工增加湿度,可以排除雷电引起。根据图纸和评价报告描述,14号装药/压药工房限定药量5千克,事故发生后,当时14号装药/压药工房事故发生点隔间的压药装药工及周边建筑和工房未受到的损害,根据操作间的墙壁、工作台的损坏情况。专家组认为,墙壁破损,立柱与屋面连接处断开,操作台与部分风雨棚损毁属于次严重破坏。采用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表 4---建筑物的破坏程度与冲击超压关系的5级破坏,即次轻度破,其超压△P,105Pa 值在 0.40~0.55 之间。见下表破坏等级 1:

表1建筑物的破坏程度与超压关系

破坏等级

1

2

3

4

5

6

7

破坏等级名

称

基本无

破坏

次轻度

破坏

轻度

破坏

中等

破坏

次严重

破坏

严重

破坏

完全

破坏

超压

△P,105Pa

<0.02

0.02~0.09

0.09~0.25

0.25~0.40

0.40~0.55

0.55~0.76

>0.76

建筑物破坏程度

玻璃

偶然破碎

少部分破碎呈大块,大部分呈小块

大部分破碎

呈小块到粉碎

粉碎

—

—

—

木门窗

无损坏

窗扇少量破坏

窗扇大量破

坏,门扇、窗框破坏

窗扇掉落、内

倒,窗框、门扇大量破坏

门、窗扇摧毁窗框掉落

—

—

砖外墙

无损坏

无损坏

出现小裂缝,宽度小于 5mm,稍有倾斜

出现较大裂缝,缝 宽5mm~50mm,明显倾斜,砖垛出现小裂缝

出现大于50mm 的大裂缝,严重倾斜砖垛出现较大

裂缝

部分倒塌

,

大部分或全部倒塌

木屋盖

无损坏

无损坏

木屋面板变形,偶见折裂

木屋面板、木檩条折裂,木屋架支坐松动

木檩条折断, 木屋架杆件偶见折断,支坐

错位

部分倒塌

全部倒塌

瓦屋面

无损坏

少量移动

大量移动

大量移动到全

部掀动

—

—

—

钢筋混凝土屋盖

无损坏

无损坏

无损坏

出现小于1mm

的小裂缝

出现1mm~ 2mm 宽的裂缝,修复后可

继续使用

出现大于2mm 的裂缝

承重砖墙全部倒塌,钢筋混凝土承重柱严

重破坏

顶棚

无损坏

抹灰少量掉落

抹灰大量掉落

木龙骨部分破坏,出现下垂

缝

塌落

—

—

内墙

无损坏

板条墙抹灰少量掉落

板条墙抹灰大量掉落

砖内墙出现小裂缝

砖内墙出现大裂缝

砖内墙出现严重裂缝至

部分倒塌

砖内墙大部分倒塌

钢筋混

凝土柱

无损坏

无损坏

无损坏

无损坏

无损坏

有倾斜

有较大倾斜

根据下列安全允许距离计算公式反推计算:

式中:∆P —— 空气冲击波超压值,105Pa;

Q——次爆破的梯恩梯炸药当量,秒延时爆破为最大一段药量,毫秒延时爆破为总药量,kg;

R——爆源至保护对象的距离,米。

得出结论:当14号装药/压药存放烟火药量≤5 kg(折合成梯恩梯当量 5kg),对建筑物墙壁破损,立柱与屋面连接处断开,操作台与部分风雨棚损毁属于次严重破坏,属于标准允许损害的范围(参见《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2022)5.2.3 条文说明),证明未超出限定5公斤药量。

(三)间接原因分析

  1. 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辛××,在2023、2024年度安全管理过程中,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落实,对公司防静电检查制度是否建立,对公司防静电检测是否开展等工作没有仔细部署检查,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公司2023、2024年度安全管理过程中,陶××、杨××、杨××、刘××、张××、张××6名员工,未签订岗位责任书,未明确其岗位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在生产过程中,公司未开展防静电胶板(HJ-3)、防静电膜等的接电电阻值检测,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作场所静电。
  1. 临澧县太浮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2023、2024年度安全监管过程中,每次检查都制定了检查方案,明确有下列检查内容。但多次检查均未发现企业员工陶××、杨××、杨××、刘××、张××、张××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在生产过程中,检查未发现企业制定防静电检查制度未建立,防静电胶板(HJ-3)、防静电膜等未检测,工作场所静电未及时消除。
  1. 临澧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2023、2024年度安全监管过程中,每次检查都制定了检查方案,明确有公司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配备应符合国家规定情况等检查内容。在公司现场检查中,一是2024年度复工检查,未发现销售员陶××、管理人员张××等2人公司未明确岗位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二是在2023、2024年度复工验收检查中未发现该公司未制定防静电检查制度,未开展防静电胶板(HJ-3)、防静电膜等的接电电阻值检测。

五、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一是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陶××、杨××、杨××、刘××、张××、张××6名员工岗位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二是未建立健全防静电检查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主要负责人辛××,未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防静电检查制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安全厂长田××,未及时排查消除静电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

(二)相关监管部门

  1. 临澧县太浮镇。太浮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2023、2024年度所有检查均未发现企业存在问题隐患。检查不深入,不仔细,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
  1. 临澧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2023、2024年度检查未发现该公司未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发现该公司未制定防静电检查制度,未开展防静电胶板(HJ-3)、防静电膜等的接电电阻值检测。检查不深入,不仔细,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杨××,男,汉族,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14号装药/压药工房装药人员。作业过程中因未及时有效释放静电引发药物爆炸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 田×,男,中共党员,2022年11月任命为临澧县太浮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负责太浮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全面工作。2023、2024年度所有检查均未发现企业存在问题隐患。检查不深入,不仔细,流于形式,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澧县纪委监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1. 刘××,男,中共党员,临澧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监管股股长,负责烟花股全面工作。未督促工作人员认真履责,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企业未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未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尽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澧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提醒谈话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辛××,男,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未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临澧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田××,男,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安全厂长。未及时排查消除静电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临澧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员工陶××、杨××、杨××、刘××、张××、张××岗位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临澧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充分吸取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10·12”爆炸一般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抓好事故防范。一是要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明确每名员工的岗位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确保人人知安全责任、懂操作规程、守规章制度。二是要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车间主任以及兼职安全员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工序安全技术特性,要善于发现并解决问题,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并通报。三是要严格落实责任制考核制度,通过责任制的考核,提高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对违规操作人员,要实行经济处罚并全厂通报,对不听招呼、屡教不改的重要岗位作业人员,要予以调整岗位或辞退。

(二)严格遵守技术规程。当前,烟花爆竹进入生产旺季,各企业必须正规生产秩序、营造安全的生产环境。一是要合理制定生产计划。各企业要结合自身销售情况和生产能力,合理制定生产计划,按照计划组织生产,坚决做到不“四超两改”等行为组织生产。二是要建立并严格落实防静电管理制度。秋冬季节是静电集聚时期,企业要及时对防静电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采取降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防静电工器具,督促从业人员及时释放身体静电等措施消除工作场所静电。

(三)强化职能部门安全监管。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烟花爆竹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相关站所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做到善于发现解决隐患问题,督促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日常和行政执法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建立隐患台账并及时跟踪销号,做到闭环管理,对重大隐患要依法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为企业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基层监管人员的执法能力。应急部门要按照上级交办和事故响应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企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化解事故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八、附件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估算表

临澧太浮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

“10·12”一般爆炸事故调查组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类别

价值

项目

金额

(万元)

备注

人身伤亡后

所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0.2

丧葬及抚恤费用

150.2

补助及救济费用

歇工工资

小  计

150.4

善后处理

费用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现场抢救费用

清理现场费用

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小  计

财产损失

价值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2.3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小  计

2.3

合计(万元)

152.7

FD10804 | 2024_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城潮界演艺架施工项目4·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站群导航

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重大民生)信息公开>安全生产>详细内容

文件名

索引号

全文检索

×

搜索过于频繁,请输入验证码

确定

政策

中央有关文件

国务院文件

地方性法规

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章

政府文件

政策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工作报告

领导信息

机构职能

机构设置

职能目录

财政信息

预决算公开

直达资金

惠民惠农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

政府会议

建议提案

人大议案

政协提案

收费公开

重大决策预公开

双公示

行政许可

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

其他对外行政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处罚(强制)

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各街道办事处履职事项清单

“双随机、一公开”

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

本级集中采购项目

重点领域(重大民生)信息公开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生态环境

安全生产

营商环境(助企纾困)

惠农补贴

医疗卫生

乡村振兴

公共文化服务

食品药品监管

社会救助

义务教育

稳岗就业

养老服务

旅游

自然资源

交通运输

公共企事业单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水利领域信息

其他

规划公开

市级规划公开

本级规划公开

专项规划

权责清单

市场监管

规则标准

监管执法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务员招录

统计信息

其他政府信息

法治政府报告

政府网站年度报表

公共资源配置

信用中国

依申请公开

申请须知

填写申请

申请查询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区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部门信息公开年报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5280000356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5-2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安全生产

高新区(新市区)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演艺架施工项目“4·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05-28 【字体:小 大】

高新区(新市区)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演艺架施工项目“4·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4月16日11:20时许,高新区(新市区)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文化产业园演艺架安装工程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造成2人受伤(1人抢救13天后死亡,1人抢救15天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管委会、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卫健委、总工会、规划分局、消防救援大队、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及相关技术专家共同组成的高新区(新市区)“4·16”火灾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多方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

经调查,认定高新区(新市区)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文化产业园演艺架施工项目“4·16”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造成一般火灾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

  1.  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H03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1029号中海·喀什东路商业住宅3号商业办公楼1210-2,法定代表人:王大虎,身份证号65412719640032;成立日期:2023年4月11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人防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该公司前身为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气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对外承包工程;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土地整治服务;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渔港渔船泊位建设;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物业管理;专用设备修理;规划设计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安全系统监控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建筑物保洁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城乡市容管理;消防器材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移动通信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电气设备修理;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金属结构销售。
  1.  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MARA9F,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莉,身份证号:65313019842423,成立日期:2023年3月27日,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太原北路118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电线、电缆经营;电工仪器仪表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日用品批发;家用电器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酒店管理;物业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电气设备销售;装卸搬运;建筑物清洁服务;包装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公园管理;规划设计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日用陶瓷制品销售;金属工具销售;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企业管理;新鲜蔬菜批发;新鲜水果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1.  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前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H03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65226036,有效期至2028年4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H036,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23〕006246;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5月29日至2026年5月29日;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资质备案(钢筋作业;焊接作业;混凝土作业;抹灰作业;木工作业;砌筑作业;石制作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油漆作业;钣金作业)。

(二)相关单位与事故发生的关系

2024年3月20日,现场负责人梅新立与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确定施工内容,为达瓦孜演绎架。2024年3月24日,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作协议,劳务承包内容:放点、打桩、基础浇筑、组件安装、避雷针、雨棚安装,成品钢笼子和混凝土,甲方法定代表人李莉电话询问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虎,并经王大虎本人电话授权委托签订施工协议。2024年3月26日,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莉通过公司公对公账户将工程预付款转至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户,同时由现场负责人梅新立购买施工材料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无资格证书,现场进行特种作业电焊、登高作业(根据国家行业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高处作业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无相应资格证书,无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三级安全教育)、未与施工作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施工人员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未与现场作业登高车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无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未进行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未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未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进行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梅新立安全管理责任心不强,工作安排后未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识别作业风险,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违章指挥作业,高危作业现场无专人监护。
  1.  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未落实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第七十五条中关于焊工安全操作的相关规定,未核实施工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动火作业现场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有效督促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展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核实施工方企业和人员资质,未审核该项目施工方案,未及时制止现场违章作业。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16日,高新区(新市区)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文化产业园演艺架施工工地,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电焊工杨发荣(无电焊工操作证)在潮界文化产业园南部演艺架顶部进行焊接作业。上午11:00时许,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梅新立安排油漆工冉杰(死者)、李军峰(死者)前往南部演艺架刷油漆,两人乘登高作业车到达作业面,向正在焊接作业的杨发荣递送饮料后,开始对演艺架顶西侧护板刷漆作业(与电焊工杨发荣等高作业面)。上午11:20时许,杨发荣在焊接塔顶避雷针时(塔顶东、南、西三面有护板,形成交叉作业双方视野盲区),热熔焊渣掉落至登高车作业平台油漆桶内及遗洒在平台地板的油漆上引发火情,随即引燃冉杰(死者)、李军峰(死者)两人的衣服。登高车操作员殷某建在听到作业平台上人员呼叫声后,立即操作登高作业平台降落,现场胡志朋和杨某祥等人在听到呼叫声后立即携带灭火器赶至登高车处进行扑救。上午11:23时,现场明火被扑灭,梅新立拨打120急救电话,5分钟后两辆120急救车辆到达现场,将烧伤者冉杰(死者)、李军峰(死者)送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2024年4月29日下午15:17时,医院宣布冉杰(死者)死亡,2024年5月1日上午10:17时,医院宣布李军峰(死者)死亡。

(五)事故现场勘测情况

  1.  事故发生地位于高新区(新市区)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文化产业园演艺架建设工地。
  1.  现场建筑面积13643㎡,建设工地大门位于场地西侧太原路方向,事故发生地距离大门约150 m,院内有砖混结构建筑7栋,南北有已搭建完成达瓦孜高空演艺架2座(高约17.5 m),南侧演艺塔东距四建家属院围栏1.1m,南距旧厂房1.4m,西侧和北侧均为空地。
  1.  火灾事故现场位于南侧达瓦孜高空演艺架西侧登高车作业平台上,登高车为徐工牌专项作业车,车牌号新AD0830(黄牌,最大提升高度21.5m),车辆呈东西向停放(车头向西),距离演艺塔3.7m。事发时作业平台悬停于演艺架顶部西侧护板一侧,高度约15.5m。
  1.  登高车作业平台长1.86m,宽0.72m,高1.11m。作业平台地板及四周有灼烧痕迹,底部油漆厚度0.03m,颜色为暗红色,平台地板上有鞋3只,布艺鸭舌帽1顶及衣物燃烧后残留物,小号滚筒刷一只,黑色胶布一卷,12#螺纹钢一根,饮料2瓶,真龙牌香烟(细支)1包,平台上无安全绳。目前,升降平台已无法升降(停放点距离地面0.92m高),有红色油漆从平台底部缝隙处流至地面,形成油漆痕迹约0.04㎡,平台外有烧蚀后的黄色安全帽1顶,燃烧后的油漆桶1个(剩余油漆呈暗红色,厚度约0.07m)。
  1.  登高车与旧厂房距演艺塔约3 m处,有斧牌便携式电焊机1台,产地为中国青岛斧牌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型号ZK7-325K,电压140V—560V,电流1—10A,该电焊机的搭铁线就近夹在演艺塔柱上,电源线接在两芯电缆接线板处。
  1.  电焊工作业的演艺塔顶层平台高约16m,平台东、南、西侧焊有高度为1.6—1.9m的钢板护板(底部0.4 m处为镂空装饰钢板),北向为演艺人员出入口,地板处开有三角口1个(连接钢爬梯),用于人员上下塔楼;地板上放有饮料1瓶、榔头1把、电焊电缆1卷、焊条10余根;塔顶西南角焊有12#螺纹钢避雷针1根。
  1.  根据乌鲁木齐天气网预报,2024年4月16日,最高温度为26℃,最低温度为11℃,阴转阵雨,西北风2级,空气质量良。

图1 事发现场照片(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文化产业园)

图2 事发现场照片(事故发生地区域)

图3 登高车照片

图4-1 登高车作业平台及焚烧物照片

图4-2 登高车作业平台及焚烧物照片

图4-3 登高车作业平台及焚烧物照片

图4-4 登高车作业平台及焚烧物照片

图4-5 登高车作业平台及焚烧物照片

图5-1 电焊机照片

图5-2 电焊机照片

图6-1 电焊工作业平台照片

图6-2 电焊工作业平台照片

(六)伤亡人员及其他情况

  1.  事故造成2人死亡。死者:冉杰,男,汉族,51岁,居住地址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身份证号:61232319732616;为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演艺塔安装作业人员。死者:李军峰,男,汉族,48岁,居住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身份证号:62052319761450;为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演艺塔安装作业人员。
  1.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中事故分类标准,本次事故类别为火灾事故。
  1.  其他情况说明:根据新疆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入院诊断证明及医生调查询问笔录,两名伤者入院时均为全身95%以上烧伤面积(特重度烧伤),入院后一直在ICU抢救。经多日救治,2024年4月29日15:17时,医院宣布冉杰死亡,2024年5月1日10:17时,医院宣布李军峰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4月16日11:20时许,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演艺塔安装作业人员冉杰(死者)、李军峰(死者)发现所在登高车作业平台起火后,立即大声呼叫登高车操作人员降下作业平台,同时建设方安全管理人员胡志朋立即组织现场作业人员梅新立、杨某祥携带4具干粉灭火器赶至登高车处进行扑救,并通过电话将现场相关情况告知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李莉。登高车操作员殷某建听到呼叫后立即降下作业平台(用时20秒左右),现场明火在事发约3分钟后扑灭,现场作业人员梅新立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2024年4月16日12:00时许,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及时将事故信息报送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后及时向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汇报了事故情况。在该起事故上报过程中,事故现场人员、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均按要求上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冉杰(死者)、李军峰(死者)立即呼叫登高车操作人员降下作业平台,同时现场建设方安全管理人员胡志朋听到呼叫声后,立即组织现场作业人员梅新立、杨某祥携带4具干粉灭火器赶至登高车处进行扑救,登高车操作员殷某建听到呼叫后,立即降下作业平台(用时20秒左右),明火在事发约3分钟后扑灭,现场工作人员梅新立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2辆120急救车接报后5分钟到达现场,采取急救措施后将2名伤者送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救治,现场救援工作结束。

接到事故报告后,高新区(新市区)管委会、区政府领导及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分局、杭州路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迅速赶至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协调善后处置等工作,并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及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工人积极开展现场救援工作,并拨打120急救电话,2辆120急救车接报后,5分钟到达现场,采取急救措施后将2名伤者送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事故发生后,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和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时通知伤者家属,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及河北西路社区积极协助家属开展相关善后工作。截至目前,涉事各方就善后赔偿事宜暂未达成一致,建议涉事各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相关赔偿问题。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及时通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伤者送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应急处置得当。

高新区(新市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迅速,能够严格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到达事故现场后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善后处置得当,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技术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电焊工杨发荣与油漆工冉杰(死者)、李军峰(死者)在演艺塔顶部区域同时进行焊接和油漆涂刷作业,热熔焊渣落至登高车作业平台油漆桶内和遗洒在平台的油漆上引发火灾。

(二)直接原因分析

电焊工焊接作业、油漆工涂刷作业存在违章交叉作业等情况,施工现场无施工方案、安全交底、技术交底、动火作业票,电焊作业现场(塔顶平台)动火区域和登高车平台未放置灭火器、无焊渣防溅落收集装置等防护措施,违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规定,涉事电焊工无登高和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登高车作业人员无登高作业证(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规定,三级高处作业为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之间的作业),施工方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危险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相关检验和现场实验情况

  1.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表明2名伤者多处烧伤,累及体表90%及以上的烧伤,100%多处三度烧伤。经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烧伤创面修复外科主任笔录询问,2人均为呼吸道烧伤,多脏器衰竭。
  1.  事故当日油漆工使用的涂刷油漆为胜达牌重工业防腐涂料和稀释料的混合物,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其样品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该涂料混合物(液体)闪点(开口)小于20℃,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该混合物为第三类危险品:易燃液体。

(四)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勘查、询问、测试,排除烟头引发火灾因素。

  1.        经测试,点燃的烟头落入同比例混合油漆中,未发生火情;热熔焊渣落入同比例混合油漆中,发生火情。
  1.        经核查,该作业平台为液压升降模式,无电流导致火花的情况,排除电火花引发火灾因素。

(五)间接原因分析

  1.  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无资格证书,无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未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包括三级安全教育等),未进行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未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梅新立安全管理责任心不强,未在现场监督检查并识别作业风险,高危作业现场无专人监护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1.  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未核实施工方企业和人员资质,未审核该项目施工方案,未落实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中第七十五条关于焊工安全操作的相关规定,未有效督促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展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制止现场违章作业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包括三级安全教育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未进行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施工方现场负责人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为从业人员缴纳或购买商业保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1]、第三十条第一款[2]、第四十一条第二款[3]、第四十三条[4]、第四十四条第一款[5]、第五十一条第一款[6]之规定。

(二)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未核实施工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动火作业现场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未有效督促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展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五、属地部门监管情况

1月26日,杭州路街道办事处与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3月28日,杭州路街道办事处河北西路社区召开北城潮界工地开工前安全培训会议;3月27日、4月8日、4月9日,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均对北城潮界院内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4月9日,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在现场检查中查验了现场电焊工持证情况工人持有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

  1.  冉杰(死者),男,汉族,51岁,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演艺塔安装作业人员,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规范作业,在高处动火场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交叉作业,未采取防火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中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1.  李军峰(死者),男,汉族,48岁,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演艺塔安装作业人员,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规范作业,在高处动火场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交叉作业,未采取防火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中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

  1.  杨发荣,男,汉族,55岁,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演艺塔安装作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的相关规定。无证从事电焊作业。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1.  梅新立,男,汉族,56岁,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演艺塔安装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失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7]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1.  王大虎,男,汉族,60岁,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4月18日起,事故调查组多次与其联系,要求其本人配合做好事故调查询问笔录,4月18日、4月25日,执法人员两次前往其公司所在地喀什东路1029号中海·喀什东路商业住宅3号商业办公楼1210-2号张贴询问通知书,王大虎均未接受调查询问。4月26日,王大虎委托律师周树声前往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接受调查询问,5月6日,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通过电话笔录进行询问调查。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8]、第五十条[9]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三)建议行政处罚的相关责任企业

  1.  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10]之规定,由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议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企业的有关人员

  1.  王大虎,男,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3]之规定,由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1.  梅新立,男,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城潮界演艺架施工项目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失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4]之规定,由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1.  李莉,女,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由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1.  胡志朋,男,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事故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未及时制止现场存在重大隐患的施工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由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在现场履职,致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失控,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项目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心不强,作业当天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电焊和油漆作业进行风险辨识,未及时消除隐患。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高危作业现场无专人监护。

(二)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未认真核查施工方及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资质情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未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以本起事故为教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科学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结合工程和具体项目特点和施工工艺、设备,全方位、全过程辨识施工工艺、设备设施、现场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科学界定确定安全风险类别。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有效管控,逐一落实企业、项目部、作业队伍和岗位的管控责任,尤其要强化对存有重大风险施工环节和部位的重点管控,在施工期间要专人现场监督管理。对易发、频发、危险性大和危害面广的安全隐患要确定专人专管。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杜绝无证上岗操作情况。

(二)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要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指定有资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和协调工作,加大危险作业安全管控力度,及时督促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现场违章作业,确保生产安全。

(三)杭州路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大辖区企业安全监管力度,督促辖区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街道、社区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工作,提升人员监管水平,强化监管人员责任意识,并对此次事故中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附件:事故现场示意图

高新区(新市区)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太原118号

北城潮界演艺架施工项目“4·16”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5月11日

附件:

高新区(新市区)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太原

118号北城潮界演艺架施工项目

“4·16”一般火灾事故

现场示意图

【打印正文】

【字体:小 大】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是本站第16655189位访客

承办: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技术支持:新疆数字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    网站维护联系方式:0991-3824979

新ICP备13001539号-2    |    网络实名:乌鲁木齐高新区    |    网站标识码:6501040005    |   新公网安备 65010402000657号

FD10805 | 2024_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演艺架施工项目4·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太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高新区(新市区)太原路街道办事处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演艺架施工项目“4·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站群导航

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重大民生)信息公开>安全生产>详细内容

文件名

索引号

全文检索

×

搜索过于频繁,请输入验证码

确定

政策

中央有关文件

国务院文件

地方性法规

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章

政府文件

政策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工作报告

领导信息

机构职能

机构设置

职能目录

财政信息

预决算公开

直达资金

惠民惠农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

政府会议

建议提案

人大议案

政协提案

收费公开

重大决策预公开

双公示

行政许可

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

其他对外行政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处罚(强制)

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各街道办事处履职事项清单

“双随机、一公开”

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

本级集中采购项目

重点领域(重大民生)信息公开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生态环境

安全生产

营商环境(助企纾困)

惠农补贴

医疗卫生

乡村振兴

公共文化服务

食品药品监管

社会救助

义务教育

稳岗就业

养老服务

旅游

自然资源

交通运输

公共企事业单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水利领域信息

其他

规划公开

市级规划公开

本级规划公开

专项规划

权责清单

市场监管

规则标准

监管执法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务员招录

统计信息

其他政府信息

法治政府报告

政府网站年度报表

公共资源配置

信用中国

依申请公开

申请须知

填写申请

申请查询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区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部门信息公开年报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5280000356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5-2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安全生产

高新区(新市区)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演艺架施工项目“4·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05-28 【字体:小 大】

高新区(新市区)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演艺架施工项目“4·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4月16日11:20时许,高新区(新市区)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文化产业园演艺架安装工程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造成2人受伤(1人抢救13天后死亡,1人抢救15天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管委会、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卫健委、总工会、规划分局、消防救援大队、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及相关技术专家共同组成的高新区(新市区)“4·16”火灾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多方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

经调查,认定高新区(新市区)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文化产业园演艺架施工项目“4·16”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造成一般火灾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

  1.  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H03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1029号中海·喀什东路商业住宅3号商业办公楼1210-2,法定代表人:王大虎,身份证号65412719640032;成立日期:2023年4月11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人防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该公司前身为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气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对外承包工程;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土地整治服务;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渔港渔船泊位建设;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物业管理;专用设备修理;规划设计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安全系统监控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建筑物保洁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城乡市容管理;消防器材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移动通信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电气设备修理;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金属结构销售。
  1.  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MARA9F,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莉,身份证号:65313019842423,成立日期:2023年3月27日,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太原北路118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电线、电缆经营;电工仪器仪表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日用品批发;家用电器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酒店管理;物业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电气设备销售;装卸搬运;建筑物清洁服务;包装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公园管理;规划设计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日用陶瓷制品销售;金属工具销售;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企业管理;新鲜蔬菜批发;新鲜水果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1.  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前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H03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65226036,有效期至2028年4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H036,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23〕006246;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5月29日至2026年5月29日;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资质备案(钢筋作业;焊接作业;混凝土作业;抹灰作业;木工作业;砌筑作业;石制作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油漆作业;钣金作业)。

(二)相关单位与事故发生的关系

2024年3月20日,现场负责人梅新立与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确定施工内容,为达瓦孜演绎架。2024年3月24日,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作协议,劳务承包内容:放点、打桩、基础浇筑、组件安装、避雷针、雨棚安装,成品钢笼子和混凝土,甲方法定代表人李莉电话询问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虎,并经王大虎本人电话授权委托签订施工协议。2024年3月26日,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莉通过公司公对公账户将工程预付款转至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户,同时由现场负责人梅新立购买施工材料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无资格证书,现场进行特种作业电焊、登高作业(根据国家行业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高处作业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无相应资格证书,无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三级安全教育)、未与施工作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施工人员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未与现场作业登高车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无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未进行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未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未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进行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梅新立安全管理责任心不强,工作安排后未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识别作业风险,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违章指挥作业,高危作业现场无专人监护。
  1.  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未落实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第七十五条中关于焊工安全操作的相关规定,未核实施工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动火作业现场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有效督促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展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核实施工方企业和人员资质,未审核该项目施工方案,未及时制止现场违章作业。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16日,高新区(新市区)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文化产业园演艺架施工工地,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电焊工杨发荣(无电焊工操作证)在潮界文化产业园南部演艺架顶部进行焊接作业。上午11:00时许,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梅新立安排油漆工冉杰(死者)、李军峰(死者)前往南部演艺架刷油漆,两人乘登高作业车到达作业面,向正在焊接作业的杨发荣递送饮料后,开始对演艺架顶西侧护板刷漆作业(与电焊工杨发荣等高作业面)。上午11:20时许,杨发荣在焊接塔顶避雷针时(塔顶东、南、西三面有护板,形成交叉作业双方视野盲区),热熔焊渣掉落至登高车作业平台油漆桶内及遗洒在平台地板的油漆上引发火情,随即引燃冉杰(死者)、李军峰(死者)两人的衣服。登高车操作员殷某建在听到作业平台上人员呼叫声后,立即操作登高作业平台降落,现场胡志朋和杨某祥等人在听到呼叫声后立即携带灭火器赶至登高车处进行扑救。上午11:23时,现场明火被扑灭,梅新立拨打120急救电话,5分钟后两辆120急救车辆到达现场,将烧伤者冉杰(死者)、李军峰(死者)送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2024年4月29日下午15:17时,医院宣布冉杰(死者)死亡,2024年5月1日上午10:17时,医院宣布李军峰(死者)死亡。

(五)事故现场勘测情况

  1.  事故发生地位于高新区(新市区)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文化产业园演艺架建设工地。
  1.  现场建筑面积13643㎡,建设工地大门位于场地西侧太原路方向,事故发生地距离大门约150 m,院内有砖混结构建筑7栋,南北有已搭建完成达瓦孜高空演艺架2座(高约17.5 m),南侧演艺塔东距四建家属院围栏1.1m,南距旧厂房1.4m,西侧和北侧均为空地。
  1.  火灾事故现场位于南侧达瓦孜高空演艺架西侧登高车作业平台上,登高车为徐工牌专项作业车,车牌号新AD0830(黄牌,最大提升高度21.5m),车辆呈东西向停放(车头向西),距离演艺塔3.7m。事发时作业平台悬停于演艺架顶部西侧护板一侧,高度约15.5m。
  1.  登高车作业平台长1.86m,宽0.72m,高1.11m。作业平台地板及四周有灼烧痕迹,底部油漆厚度0.03m,颜色为暗红色,平台地板上有鞋3只,布艺鸭舌帽1顶及衣物燃烧后残留物,小号滚筒刷一只,黑色胶布一卷,12#螺纹钢一根,饮料2瓶,真龙牌香烟(细支)1包,平台上无安全绳。目前,升降平台已无法升降(停放点距离地面0.92m高),有红色油漆从平台底部缝隙处流至地面,形成油漆痕迹约0.04㎡,平台外有烧蚀后的黄色安全帽1顶,燃烧后的油漆桶1个(剩余油漆呈暗红色,厚度约0.07m)。
  1.  登高车与旧厂房距演艺塔约3 m处,有斧牌便携式电焊机1台,产地为中国青岛斧牌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型号ZK7-325K,电压140V—560V,电流1—10A,该电焊机的搭铁线就近夹在演艺塔柱上,电源线接在两芯电缆接线板处。
  1.  电焊工作业的演艺塔顶层平台高约16m,平台东、南、西侧焊有高度为1.6—1.9m的钢板护板(底部0.4 m处为镂空装饰钢板),北向为演艺人员出入口,地板处开有三角口1个(连接钢爬梯),用于人员上下塔楼;地板上放有饮料1瓶、榔头1把、电焊电缆1卷、焊条10余根;塔顶西南角焊有12#螺纹钢避雷针1根。
  1.  根据乌鲁木齐天气网预报,2024年4月16日,最高温度为26℃,最低温度为11℃,阴转阵雨,西北风2级,空气质量良。

图1 事发现场照片(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文化产业园)

图2 事发现场照片(事故发生地区域)

图3 登高车照片

图4-1 登高车作业平台及焚烧物照片

图4-2 登高车作业平台及焚烧物照片

图4-3 登高车作业平台及焚烧物照片

图4-4 登高车作业平台及焚烧物照片

图4-5 登高车作业平台及焚烧物照片

图5-1 电焊机照片

图5-2 电焊机照片

图6-1 电焊工作业平台照片

图6-2 电焊工作业平台照片

(六)伤亡人员及其他情况

  1.  事故造成2人死亡。死者:冉杰,男,汉族,51岁,居住地址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身份证号:61232319732616;为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演艺塔安装作业人员。死者:李军峰,男,汉族,48岁,居住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身份证号:62052319761450;为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演艺塔安装作业人员。
  1.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中事故分类标准,本次事故类别为火灾事故。
  1.  其他情况说明:根据新疆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入院诊断证明及医生调查询问笔录,两名伤者入院时均为全身95%以上烧伤面积(特重度烧伤),入院后一直在ICU抢救。经多日救治,2024年4月29日15:17时,医院宣布冉杰死亡,2024年5月1日10:17时,医院宣布李军峰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4月16日11:20时许,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演艺塔安装作业人员冉杰(死者)、李军峰(死者)发现所在登高车作业平台起火后,立即大声呼叫登高车操作人员降下作业平台,同时建设方安全管理人员胡志朋立即组织现场作业人员梅新立、杨某祥携带4具干粉灭火器赶至登高车处进行扑救,并通过电话将现场相关情况告知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李莉。登高车操作员殷某建听到呼叫后立即降下作业平台(用时20秒左右),现场明火在事发约3分钟后扑灭,现场作业人员梅新立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2024年4月16日12:00时许,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及时将事故信息报送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后及时向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汇报了事故情况。在该起事故上报过程中,事故现场人员、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均按要求上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冉杰(死者)、李军峰(死者)立即呼叫登高车操作人员降下作业平台,同时现场建设方安全管理人员胡志朋听到呼叫声后,立即组织现场作业人员梅新立、杨某祥携带4具干粉灭火器赶至登高车处进行扑救,登高车操作员殷某建听到呼叫后,立即降下作业平台(用时20秒左右),明火在事发约3分钟后扑灭,现场工作人员梅新立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2辆120急救车接报后5分钟到达现场,采取急救措施后将2名伤者送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救治,现场救援工作结束。

接到事故报告后,高新区(新市区)管委会、区政府领导及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分局、杭州路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迅速赶至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协调善后处置等工作,并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及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工人积极开展现场救援工作,并拨打120急救电话,2辆120急救车接报后,5分钟到达现场,采取急救措施后将2名伤者送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事故发生后,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和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时通知伤者家属,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及河北西路社区积极协助家属开展相关善后工作。截至目前,涉事各方就善后赔偿事宜暂未达成一致,建议涉事各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相关赔偿问题。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及时通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伤者送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应急处置得当。

高新区(新市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迅速,能够严格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到达事故现场后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善后处置得当,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技术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电焊工杨发荣与油漆工冉杰(死者)、李军峰(死者)在演艺塔顶部区域同时进行焊接和油漆涂刷作业,热熔焊渣落至登高车作业平台油漆桶内和遗洒在平台的油漆上引发火灾。

(二)直接原因分析

电焊工焊接作业、油漆工涂刷作业存在违章交叉作业等情况,施工现场无施工方案、安全交底、技术交底、动火作业票,电焊作业现场(塔顶平台)动火区域和登高车平台未放置灭火器、无焊渣防溅落收集装置等防护措施,违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规定,涉事电焊工无登高和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登高车作业人员无登高作业证(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规定,三级高处作业为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之间的作业),施工方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危险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相关检验和现场实验情况

  1.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表明2名伤者多处烧伤,累及体表90%及以上的烧伤,100%多处三度烧伤。经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烧伤创面修复外科主任笔录询问,2人均为呼吸道烧伤,多脏器衰竭。
  1.  事故当日油漆工使用的涂刷油漆为胜达牌重工业防腐涂料和稀释料的混合物,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其样品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该涂料混合物(液体)闪点(开口)小于20℃,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该混合物为第三类危险品:易燃液体。

(四)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勘查、询问、测试,排除烟头引发火灾因素。

  1.        经测试,点燃的烟头落入同比例混合油漆中,未发生火情;热熔焊渣落入同比例混合油漆中,发生火情。
  1.        经核查,该作业平台为液压升降模式,无电流导致火花的情况,排除电火花引发火灾因素。

(五)间接原因分析

  1.  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无资格证书,无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未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包括三级安全教育等),未进行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未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梅新立安全管理责任心不强,未在现场监督检查并识别作业风险,高危作业现场无专人监护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1.  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未核实施工方企业和人员资质,未审核该项目施工方案,未落实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中第七十五条关于焊工安全操作的相关规定,未有效督促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展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制止现场违章作业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包括三级安全教育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未进行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施工方现场负责人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为从业人员缴纳或购买商业保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1]、第三十条第一款[2]、第四十一条第二款[3]、第四十三条[4]、第四十四条第一款[5]、第五十一条第一款[6]之规定。

(二)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未核实施工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动火作业现场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未有效督促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展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五、属地部门监管情况

1月26日,杭州路街道办事处与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3月28日,杭州路街道办事处河北西路社区召开北城潮界工地开工前安全培训会议;3月27日、4月8日、4月9日,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均对北城潮界院内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4月9日,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在现场检查中查验了现场电焊工持证情况工人持有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

  1.  冉杰(死者),男,汉族,51岁,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演艺塔安装作业人员,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规范作业,在高处动火场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交叉作业,未采取防火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中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1.  李军峰(死者),男,汉族,48岁,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演艺塔安装作业人员,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规范作业,在高处动火场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交叉作业,未采取防火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中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

  1.  杨发荣,男,汉族,55岁,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演艺塔安装作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的相关规定。无证从事电焊作业。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1.  梅新立,男,汉族,56岁,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演艺塔安装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失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7]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1.  王大虎,男,汉族,60岁,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4月18日起,事故调查组多次与其联系,要求其本人配合做好事故调查询问笔录,4月18日、4月25日,执法人员两次前往其公司所在地喀什东路1029号中海·喀什东路商业住宅3号商业办公楼1210-2号张贴询问通知书,王大虎均未接受调查询问。4月26日,王大虎委托律师周树声前往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接受调查询问,5月6日,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通过电话笔录进行询问调查。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8]、第五十条[9]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三)建议行政处罚的相关责任企业

  1.  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10]之规定,由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议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企业的有关人员

  1.  王大虎,男,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3]之规定,由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1.  梅新立,男,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城潮界演艺架施工项目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失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4]之规定,由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1.  李莉,女,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由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1.  胡志朋,男,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事故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未及时制止现场存在重大隐患的施工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由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在现场履职,致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失控,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项目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心不强,作业当天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电焊和油漆作业进行风险辨识,未及时消除隐患。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高危作业现场无专人监护。

(二)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未认真核查施工方及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资质情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未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以本起事故为教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科学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结合工程和具体项目特点和施工工艺、设备,全方位、全过程辨识施工工艺、设备设施、现场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科学界定确定安全风险类别。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有效管控,逐一落实企业、项目部、作业队伍和岗位的管控责任,尤其要强化对存有重大风险施工环节和部位的重点管控,在施工期间要专人现场监督管理。对易发、频发、危险性大和危害面广的安全隐患要确定专人专管。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杜绝无证上岗操作情况。

(二)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要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指定有资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和协调工作,加大危险作业安全管控力度,及时督促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现场违章作业,确保生产安全。

(三)杭州路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大辖区企业安全监管力度,督促辖区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街道、社区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工作,提升人员监管水平,强化监管人员责任意识,并对此次事故中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附件:事故现场示意图

高新区(新市区)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太原118号

北城潮界演艺架施工项目“4·16”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5月11日

附件:

高新区(新市区)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太原

118号北城潮界演艺架施工项目

“4·16”一般火灾事故

现场示意图

【打印正文】

【字体:小 大】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是本站第16655189位访客

承办: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技术支持:新疆数字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    网站维护联系方式:0991-3824979

新ICP备13001539号-2    |    网络实名:乌鲁木齐高新区    |    网站标识码:6501040005    |   新公网安备 65010402000657号

FD10806 | 2024_乐平市浯口李乐梅服装加8.13_8·13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一、火灾事故有关情况..................................... 2

(一)火灾基本情况...........................................................................2

(二)起火单位及建筑情况...............................................................2

(二) 消防设施情况.........................................................................2

二、火灾事故经过及扑救情况...............................................................3

(一) 事故发生经过.........................................................................3

(二) 灭火救援经过.........................................................................3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4

(一)死亡人员信息...........................................................................4

(二)火灾经济损失情况...................................................................4

四、火灾事故原因分析.............................................................................5

(一)直接原因...................................................................................5

(二)事故间接原因...........................................................................9

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0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0

(二)建议移交乐平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人员............................ 12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13

(四)其他处理意见.........................................................................14

六、火灾防范措施建议...........................................................................14

乐平市浯口李乐梅服装加工厂“8·13”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8 月13 日7 时03 分,景德镇乐平市浯口李乐梅 服装加工厂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造成2 人死亡,直接经 济损失4280973 元。 事故发生后,叶建春省长、梁桂常务副省长,刘锋书记、 胡雪梅市长、邓永翔常务副市长等省、市领导先后对“8·13” 火灾事故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查明火灾原因,抓紧处理善后, 安抚死者家属,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杜绝因火灾亡人伤 人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大局稳定。景德镇市委常委、乐 平市委书记林卫春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景德镇市应急管理局 局长汪来金,乐平市政府副市长李晓滨、童勇以及相关部门 负责人和当地党委政府人员先后赶赴现场对火灾事故处置 工作进行督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 号令)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 理局牵头的景德镇乐平市“8·13”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 简称“事故调查组”),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汪来金任组长, 市消防支队支队长王谷峰,乐平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丁 巍任副组长,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乐平市应急管理局派员参 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及“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大量原 始资料,对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通过周密细致的现 场勘察、取样化验、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 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 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 措施。 经调查认定,乐平市浯口李乐梅服装加工厂“8·13” 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火灾事故有关情况

(一)火灾基本情况。8 月13 日7 时03 分,景德镇乐

平市浯口李乐梅服装加工厂发生一起火灾,过火面积约1400 平方米,起火物质为用于生产袜子的棉布,烧毁织袜机、缝 纫机、冷风机、织袜原材料等,造成2 人死亡。

(二)起火单位及建筑情况。乐平市浯口李乐梅服装加

工厂位于景德镇市乐平市浯口镇梅溪村,2020 年10 月15 日 在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2360281MA39L7PY11,经营范围:服装、袜子加工 销售,经营者:李乐梅。该厂主体建筑建于2007 年,2013 年房主李玉崽将该厂房无偿提供给女儿(李乐梅)使用,2019 年,李乐梅夫妇在主体建筑南北两侧分别搭建约500 平方米 的彩钢板厂房。主体建筑坐南朝北,砖混结构,地上3 层, 建筑高度约12 米,建筑总面积1160 平方米。主要用途为生 产和住宿,其中一层为生产车间,设有20 台织袜机;二层 打包车间;三层共18 间房,为办公室及员工宿舍,房间南 北分隔各9 间。南北两侧彩钢板厂房各设有240 台织袜机(分 6 排设置,每排40 台)。

(三)消防设施情况。起火建筑内只有20 个手提式

MFZ/ABC4 干粉灭火器及2 台MFTZ/ABC35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未设其他消防设施。

二、火灾事故经过及扑救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2 年8 月13 日,该厂机修工

苏江华起床洗漱完后来到厂房一楼南侧彩钢板房厂区,先到 东侧打开配电柜将东部机器送电工作,然后再走到西侧配电 柜将西部机器送电工作,在走到1、2 列机器间的通道中部 时,听到“啪”的一声,苏江华转头一看,南侧彩钢板厂房 西侧第四排机器中间位置着火,靠近查看时发现机器底部有 火苗,于是寻找灭火器进行灭火,拿灭火器回到着火处发现 现场有三四台机器底部出现火苗,在一具灭火器喷完后,火 势虽得到了控制但依然有明火,于是再去寻找灭火器,同时 拨打电话报警,拿着灭火器回到现场时发现火势已变大,喷 射完第二具灭火器后仍未完全扑灭火灾,于是继续寻找灭火 器,找到一具推车式灭火器因太重未拖至现场后返回车间查 看情况,此时发现车间内浓烟和火势已无法控制,于是从主 体建筑的西侧出口跑出厂房。

(二)灭火救援经过。2022 年8 月13 日07 时03 分,

乐平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 市浯口镇李乐梅服装加工厂(阿诗玛袜子生产基地)发生火 灾,有人员被困。接警后,乐平市消防救援大队一次性调派 人民路消防救援站、工业园专职消防救援站共6 辆消防车、 38 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处置。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消防救援大 队情况报告立即一次性调派特勤站、梧桐大道消防站、瓷都 大道消防站5 辆消防车(两辆高喷消防车、三辆重型水罐车)、 1 辆灭火机器人,共30 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增援,同时, 调派4 辆环卫车前前往现场增援供水。乐平消防大队向市政 府报告,协调乐平市市政、供电、公安、医疗、路政等部门 到场联动处置。 8 月13 日9 时30 分,现场火势得到有效控制;10 时22 分,搜救出两名被困人员;10 时50 分,现场火势基本被扑 灭。两名被困人员经到场120 医护人员确认死亡。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信息

2.何,女,26 岁,籍贯系江西省景德镇乐平市,身

1.李,女,28 岁,籍贯系贵州,身份证号码:

份证号码

(二)火灾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统计火灾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4280973元。

三、火灾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走访和调取相关视频证据,证明火灾 发生在李乐梅服装加工厂内部,调查组重点针对用电、用火 和遗留火种情况开展调查。经调查,排除了用火引发火灾的 可能性,并综合调查情况,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 年8 月13 日6 时50 分许,起火部位为李乐梅服装加工厂主体建筑南 侧彩钢板房内由北自南第四排、由西向东第7—9 台织袜机 处。起火点位于建筑物南面彩钢板厂棚8 号机器气阀盒内, 起火直接原因认定为8 号织袜机阀盒内电气故障引燃周边长 期未清理的纤维融团继而蔓延成灾。具体分析如下:

1.起火部位的认定

(1)据第一报警人苏江华反映,苏江华起床洗漱后直 接下楼去南侧厂房内送电开机,准备调试织袜机,在将西部 机器电源合闸后,听到“啪”的一声,苏江华转头一看,发 现靠西端中部第4 列机器冒烟,苏江华就走到冒烟机器边上 查看,发现机器底部有火。调查人员带苏江华进入火灾后现 场进行指认,苏江华回忆大概位置位于南侧彩钢板房由北自 南第四排、由西向东第7-9 台织袜机处,具体几号机器不能 确定。 (2)根据主体建筑二层东侧摄像头监控画面显示:06 时51 分00 秒,有烟气自西向东蔓延,06 时51 分07 秒,烟 雾蔓延至监控摄像头部位并逐渐遮盖摄像头。 (3)根据无人机航拍现场照片显示,南侧彩钢板房西 部顶棚变形变色较东部严重,西部顶棚彩钢板形成多处豁 口,由西向东豁口逐渐变小,由西向东第8 块顶棚铁皮处豁 口周边铁皮变色最重。以此处为端点向西形成明显的“V” 字型变形痕迹。 (4)南侧彩钢板房内由北自南第四排、由西向东第8 —10 台织袜机变形变色痕迹较周边织袜轻,织袜机上部主机 漆面保留较完整,周边机器上部主机漆面均脱落。

2.认定机器故障引起火灾的依据

(1)证人证言证实 据第一报警人苏江华接受询问时反映,苏江华起床后就 去三楼楼梯口的洗漱池边洗漱、上厕所,回房间放好洗漱品 后,在楼梯口遇到了他老婆端了一锅面正好上楼,她跟苏江 华说了句话,苏江华没回她,苏江华就直接下楼了,苏江华 到了一楼后从主体建筑中部与南侧车间相连的通道处,通过 南侧车间3、4 列机器间通道走向东侧靠墙处,开启南侧车 间东部机器和电灯的电闸,然后通过3、4 列机器间的通道 走向西侧靠墙处,开启南侧车间西部机器和电灯的电闸,然 后走到1、2 列机器间的通道中部时,听到“啪”的一声, 苏江华转头一看,发现靠西端中部第4 列机器冒烟,苏江华 就走到冒烟机器边上查看,发现机器底部有火,苏江华立即 去中门取灭火器灭火,同时打同事谭玉强电话但没有接通, 用完第一个灭火器,火焰小了一点,苏江华又去拿了第二个 灭火器,同时拨打119 报警,边打电话边灭火,第二个灭火 器就没有什么效果了,火势变大,苏江华就去拿手推式灭火 器,这时苏雪华正好下来了,苏江华叫苏雪华赶紧去叫人走, 苏江华回到起火的地方查看火势,灭火无效,苏江华就跑出 来了。 (2)监控视频证据证实 06 时49 分57 秒录制有噼啪声并持续约10 秒时间,06 时50 分20 秒门上及门旁的窗户亮光亮度突然下降,火光闪 烁;06 时50 分50 秒卷帘门上方有细微的黑烟冒出;06 时 51 分00 秒监控画面显示有烟自西向东蔓延;06 时51 分07 秒烟雾蔓延至监控摄像头部位;06 时53 分21 秒卷帘门上方 有火焰冒出;06 时53 分29 秒卷帘门上方火焰持续燃烧并有 燃烧物滴落,引燃卷帘门上张贴的纸张并逐渐蔓延。 (3)现场痕迹特征与证人证言和视频证据相吻合 (a)对南侧彩钢板厂房的第四排(由北至南)所有机 器进行编号并拍照记录,对编号7、8、9 号织袜机进行细项 勘验。织袜机顶部工作台油漆层烧毁程度由东至西逐渐加 重。除7、8 号织袜机之间地面无外来抹灰层残余外,其余 均有残余。供电入户线从西墙入户接入位于一层西南墙角电 气控制柜内,由电气控制柜经织袜机上方铁质线槽链接。7 号织袜机工作台上纱锭烧毁朝东北侧倒塌,8 号织袜机工作 台底部纱锭朝西北侧方向倒塌,工作台上方纱锭朝东南侧倒 塌。8 号织袜机电气控制柜顶部被厂房横梁压塌变形,呈“U” 型凹槽。外观烧损程度由7 号至9 号逐渐减轻。织袜机内部 设备烧毁程度由7 号至9 号逐渐加重,7、8 号变频器有铝线 喷溅物喷溅在织袜机电气控制柜箱体内侧金属面板。织袜机 工作台机油残余量由7 号至9 号逐渐减少。 (b)7、8 号织袜机气阀盒背板均掉落,7 号机气阀盒 背板掉落于工作台底层,8 号机气阀盒背板掉落于工作台地 面,背板表面局部呈蓝色变色,背板上有电气元件熔融物, 其中一颗螺帽表面有明显缺失。 (4)剩磁检测数据符合电气故障成灾 使用短路磁性测试仪对8 号织袜机气阀盒背板进行测 试,分别对背板的四个角进行测试,测量最高数据达到

1.3mT,根据《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GB16840.1-1997

第6.1.1,将此数据作为判据。

3.排除烟头和用火不慎的依据

(1)2022 年9 月20 日16 时22 分起乐平市消防救援大 队工作人员在乐平市消防救援大队训练塔二楼开展现场模 拟实验,实验过程均全程视频记录。现场实验使用的纤维材 料取自另外一家织袜厂,其材料成分组成“8·13”火灾现 场内制袜材料类似。 实验分别用织袜材料线团及织袜过程中产生的绒毛团 两种材料进行,分别点燃5 根香烟放置于实验材料周边及内 部。香烟熄灭后,烟头附近纤维材料均结痂碳化,但不能引 燃产生明火。实验得出结论:点燃的烟头直接置于纤维材料 上不能引燃织袜纤维材料。 (2)根据视频分析着火点位于建筑物南面一层彩钢板 厂棚内,而员工在主体建筑三层活动。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乐平市浯口李乐梅服装加工厂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

实不到位。一是起火建筑违规住人。事故发生场所为典型合 用场所①,一、二层生产作业、仓储,三层住人,企业员工 多人在三层住家生活② ;二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不足。 主体建筑只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足③;三是 违规搭建彩钢厂棚。该业主违规在主体建筑南北侧搭建彩钢 板厂房,搭建建筑与主体建筑为丙类厂房④,且厂房之间无 防火间距⑤;四是消防设施配备不齐全。事故单位为生产袜 子的企业,现场存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材料,只配有20 只 MFZ/ABC4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及2 台MFTZ/ABC35 推车式干粉 灭火器,未设置室内消火栓⑥;五是事故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不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员工未掌握火灾自救基本知识和技能,发现火灾后,未及时 撤离。六是起火建筑内火灾荷载大。厂房内存储大量易燃可 燃棉线,机修工苏江华在8 月13 日早上打开总电源后,闻 到烟味并发现明火后,进行扑救并报警,前后间隔时间不长, 火势快速蔓延至南侧厂房内,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阻碍被 困人员逃生。1 ①《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3.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 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4.1 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c)厂房和仓库。 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 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 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 其数量等因素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 的规定。该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属于丙类(针织品厂房)。 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3.4.1 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 大于300m2 的厂房和仓库。

22.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一是乐平市浯口

镇人民政府开展打击“两违”工作不力,对辖区内“九小” 场所、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工作落实不到位;二是乐平市浯口镇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管 理职责不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未能有效督促 整改落实,消防监督检查未形成闭环①;三是原乐平市打击 “两违”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指挥中心、乐平市城 管中队及打击“两违”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②;浯口镇应急 办对“九小”场所安全整治工作落实不力③;浯口镇住建岗、 梅溪村村委会经营性自建房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④。

四、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李乐梅,景德镇乐平市浯口镇李乐梅服装加工厂主要

负责人。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落实本单 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制定 消防安全制度及其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未认真开展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厂房内存在的违规住人、违章搭建彩 ①经查乐平市公安局浯口派出所于2022 年3 月1 日和6 月25 日对景德镇乐平市浯口镇李乐梅服装加工厂 进行过安全检查,其中2022 年6 月25 日对该厂安全通道出口堵塞、疏散标志未保持完好、未组织消防安 全教育培训问题,下达了安全检查记录和浯口派出所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2022 第021 号),要求7 天 整改到位,但后续未进行跟踪落实。 ②乐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厉打击“两违”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乐 办字〔2021〕44 号)责任分工中明确自规部门负责“两违”和矿产资源开采行为认定工作;城管中队负责 所在乡镇内“两违”的巡查、报告、督察等工作,负责协助各乡镇打击和拆除“两违”工作;经查原乐平 市打击“两违”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指挥中心与乐平市城管中队均对景德镇乐平市浯口镇李乐梅 服装加工厂进行过安全检查,发现该厂存在违章搭建彩钢板厂房行为,但未进行处理。 ③经查浯口镇应急办落实乐平市浯口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浯口镇深化“九小”场所火灾安全隐患专项整 治方案》的通知(浯府字〔2022〕43 号)不到位,应急办于2022 年7 月13 日对景德镇乐平市浯口镇李乐 梅服装加工厂进行过安全检查,提出了停产整改工作意见,但后续跟踪落实不到位。 ④浯口镇住建岗、梅溪村委会落实乐平市浯口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浯口镇生产经营租住村民自建房重大 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浯府字〔2022〕43 号)不到位,对经营性自建房排查不细致不认真, 未发现景德镇乐平市浯口镇李乐梅服装加工厂违规住人、违章搭建行为。 钢厂棚等安全隐患;未对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未开展应 急疏散演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①,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涉嫌违法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3

(二)建议移交乐平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人员

1.李建斌,浯口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主管住建工

作。履行经营性自建房整治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 有领导责任。

2.赵威,浯口镇副镇长,中共党员。分管工业、应急。

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对“九小”场所专项 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对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3.胡平崽,浯口镇乡村振兴工作站住建岗负责人,中共

党员。开展打击“两违”及经营性自建房综合治理工作不到 位,对发现的乐平浯口李乐梅服装加工厂南北两侧违规搭建 的彩钢厂棚未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未发现厂房存在违规住 人的情况,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4.洪铭华,浯口镇应急管理站站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落实不到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跟踪落实不到位,对火灾事 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5.邵晨,浯口镇商务(财税)岗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三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管三必须”认识不到位,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 责,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6.朱正飞,原乐平市打击“两违”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指挥中心四大队大队长,打击“两违”工作开展不 力,对火灾事故负有监管责任。

7.汤向明,乐平市城管中队中队长。开展打击“两违”

工作不力,发现的李乐梅服装加工厂南北两侧违规搭建的彩 钢厂棚未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导致违章建筑长期存在,对 火灾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8.韩高飞,乐平市公安局浯口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

对辖区内“九小”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力,对李乐梅服 装加工厂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失察失管,对火灾事故负有领 导责任。

9.王柯,乐平市公安局浯口派出所片警。未履行对“九

小”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未发现并纠正李乐梅服装 加工厂违规住人、安全出口不足、违规搭建彩钢厂棚等严重 安全隐患,对火灾事故负有监管责任。

10.李玉崽,浯口镇梅溪村村书记、主任。梅溪村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有效落实村内企业消防、安全生产检 查及宣传工作,对事故发生单位违规搭建厂棚、违规住人等 安全生产隐患处置不到位,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

11.占和平,浯口镇梅溪村村委委员。负责梅溪村土管、

安全生产工作。对未能有效落实村内企业消防、安全生产检 查及宣传工作,对事故发生单位违规搭建厂棚、违规住人等 安全生产隐患处置不到位,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乐平市浯口李乐梅服装加工厂,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消防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 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实施安全生产风险 管控机制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厂房违规住人、安全 出口、疏散通道设置不足、违规搭建彩钢厂棚等现场消防安 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导致亡人火灾事故发生。对事 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条之规定①,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②,由应急管理部门 对其处以叁拾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4

(四)其他处理意见

建议浯口镇党委、政府向乐平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 查。

五、火灾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

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 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 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 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求,筑牢夯实安全发展根基。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党 委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 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对分管范围内 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把消防安全的政治责任牢牢地 扛起来、具体细致地落下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要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 明晰各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切实把“管行业必须 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 到位,从制度层面、体系层面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要强 化单位主体责任,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完 善安全管理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 每名员工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强化针对性排查整治。要深刻吸取火灾教训,举

一反三,加大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力度,召开消防安全专题会 议,进行消防安全形势研判,切实找准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 题和薄弱环节,做到辖区、行业风险“情况清、底数明”。 以市、县级政府为主体,要立即开展“九小”场所和小生产 加工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违规住人、防火分隔 不到位、安全出口不足和违规搭建彩钢棚等突出问题。由各 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分管行业领域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治 理,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跟踪督促整改,形成工作闭环。

(三)夯实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乐平市人民政府应将乡

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消防规划内容一并规划、 同步实施。同时,明确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维 护和使用单位主体,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 建设、维护、管理到位,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政消火栓进 行改造,确保完好有效。同时要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村庄 志愿消防队、治安消防联防队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 材,推动建立区域联防制度,加快建立农村区域性应急灭火 救援联防体系,实现一旦发生火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能第 一时间出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伤亡和损失。要研究制定村 民自建房从事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长效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完 善违章既有建筑、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违规住人、老城区和城中村整治相关技术标准和政策制度, 实行消防安全隐患常态治理、常抓不懈。

(四)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结合近期各地亡人

和典型火灾案例,重点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商场市场、宾 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提示的同时,要发 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员会骨干人员开展“上 门入户”式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常态化组织对辖区内各单 位进行培训,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会报警、会疏散、小火 会用灭火器、大火会用消火栓”和“见火不慌、抬手就打” 的能力。 景德镇乐平市“8·13”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 年11 月10 日

FD10807 | 2024_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生产厂房10·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生产厂房10·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首页 > 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 部门公开 >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法规政策 > 政策文件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永府办字〔2024〕41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4-11-29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9510 责任部门: 永修县消防大队

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 “10·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字号: 〖大 中 小〗

九江永修“10·21”火灾事故调查组:

《关于〈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10·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批复的请示》(永消字〔2024〕0055号)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10·21”火灾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性质的认定,以及推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二、请县消安委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调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

三、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按程序向县消安委办公室办理备案和批复结案工作。

四、请督促相关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总结,把教训转化为防范事故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保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五、请于2025年(批复报告次年)组织调查组成员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特此批复

附件: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10·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10·21”火灾调查报告

2024年10月21日16时10分许,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永修县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损(毁)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3#厂房内部分构件、设备、原料等,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九江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火灾发生后,永修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喻建华为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市监局、工信局、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1日16时10分许,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永修县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损(毁)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3#厂房内部分构件、设备、原料等。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起火单位情况

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314628917U,法人代表廖洪流。经营范围为有机硅材料、硅胶制品生产和销售。起火厂区共有建筑6栋,其中厂区主路西侧有建筑4栋,从北至南依次为1#厂房、2#厂房、宿舍楼、多功能酒店(未装修);厂区主路东侧有建筑2栋,从北至南依次为3#厂房、综合楼。

(三)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厂区3#厂房,主要用途为密封胶材料生产、原料及成品储存。厂房东西长60米,南北宽54米,高8.3米,总建筑面积约3300平方米。主体为钢结构,地上一层,局部搭建有二层投料平台。

(四)工程审批情况

起火建筑于2015年8月14日、2019年11月28日分别经原永修县公安消防大队、永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住建消备字〔2019〕224-04),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2016年5月12日,经永修县环保局批复,并出具《关于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4000吨/年厨具、电子、汽车、建材硅胶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永环审〔2016〕20号)。

(五)消防产品监管情况

起火建筑内配备了MF/AB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TZ/ABC35型推车式干粉灭火器、SN65型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通过现场检查,发现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生产厂家为江西信江潮消防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准入证书编号为2015081810000408,经查证,该证书有效期内;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生产厂家为寿光市腾龙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市场准入证书编号为201508180000088。经查证,该证书于2022年11月19日撤销,该批次灭火器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处于证书有效期内生产,市场准入情况未发现不合格情况。对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进行质量判定,未发现不合格现象。

对室内消火栓箱内配备的水带和水枪进行检查,发现该建筑内配备的消防水带为泰州市太平洋水带衬胶有限公司生产的8-65-20有衬里消防水带,水枪为高邮市水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KY65型。随机抽取起火厂房内的水带2条,水枪2支送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检测。

(六)环境影响情况

起火厂区针对消防灭火的污水建立了应急处置预案。发生火灾后,企业第一时间启动消防污水应急处理措施,在雨水井末端设置封堵,并采用抽水泵将消防灭火污水抽至吨桶密封等待集中净化处理。永修县生态环境局在火灾发生后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环境安全保护的指导。

(七)消防给水设施设置情况

经查,起火厂区所处城南工业园内市政消火栓设置未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要求,厂区周边150m范围内未设置市政消火栓,最近市政消火栓距离约800m。消火栓栓口动压大于0.15MPa至0.2MPa之间,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要求。厂区内设置了室外消火栓3座,消火栓栓口动压0.15MPa,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要求。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0月19日(周六)15时18分左右,操作工邓怡斌使用叉车将400kg二甲基硅油投入4号分散机分散缸;10月21日(周一)11时44分许,叉车工胡涛将生产所需中铬黄调色粉叉至二层投料平台;13时09分许,投料工杜西平上二层投料平台开始调色粉投料;13时38分许,邓怡斌发现分散机搅拌主桨电机出现异响,其判断由于混合料粘度过高,搅拌主桨电机出现过载,主桨运行速度降低,即叫停投料;随后其在分散机控制柜手动关闭主桨和2个分散桨电机电源,开盖检查物料混合情况,并在开盖状态下等待水分蒸发以及温度和粘度降低;14时47分许,邓怡斌控制分散机合盖,并尝试启动3个电机,发现电机运转正常,遂安排杜西平15时04分许继续投料;15时15分许投料完毕;15时51分许,邓怡斌发现主桨处于停转状态,主桨电源指示灯熄灭,2个分散桨仍在运转;其立即关闭分散桨电源,并开盖检查物料混合情况,发现混合状态不充分,遂离开车间向副厂长叶柳斌汇报;16时07分48秒,邓怡斌返回再次查看分散缸未见异常;16时08分,缸体内部突然向外喷涌出大量灰白色气体,气体出现半秒内爆燃起火,燃烧过程中发生多次爆燃。16时10分,第一报警人拨打119报警。

(二)灭火救援情况

接到报警后,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5个消防站、6辆消防车共38名指战员赶赴现场;16时23分,首战力量永修县建昌大道消防站到达现场,指挥员带领攻坚组开展外围火情侦察,并同时出一支水枪对外围火势进行堵截,随后,部署力量进行内攻扑救;16时35分,增援力量相继到场,根据任务分工进行力量部署;16时40分,火势得到控制;16时42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监控视频及检验鉴定情况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10月21日16时08分许,起火部位位于3#厂房南侧生产区域,起火点位于生产区距南墙3.75-5m,距西墙23-24.3m范围内4号强力分散机处,起火原因为强力分散机主桨电机过载停机,分散桨高速旋转与铬酸铅调色粉及二甲基硅油等混合物料摩擦持续升温,高温导致物料分解、裂解并燃烧引发火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 生产装置设计存在缺陷。起火的强力分散机未设置主桨与分散桨连锁、设备故障声光报警及超温报警停机等功能,导致设备主桨停机、分散缸内局部温度过高,现场周边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
  1. 设备长时间无人看管。起火生产线工艺流程中存在高速搅拌设备,正常生产情况下搅拌摩擦产生的温度控制在120℃左右,此时也有利于物料充分混合。但现场作业人员未充分认识到该工艺危险性,在电机已经发生一次过载的情况下,再次启动电机后离开,导致设备近50分钟处于无人看管状态。期间主桨电机过载停机,分散桨长时间高速运行,最终导致混合物料在分散桨的长时间高速搅拌下产生高温,最终引发事故。
  1. 生产企业对物料理化特性认识不足。经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对二甲基硅油进行热重分析,该物料在270℃时发生分解、裂解。现场勘验发现,分散缸内聚四氟乙烯刮条底部局部熔融,而聚四氟乙烯熔点为320℃,说明缸内局部高温达到或超过320℃,更高于二甲基硅油分解、裂解温度。分解、裂解产物火灾危险性未得到生产企业充分考量。

经调查认定,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10•21”火灾是一起因密封胶材料生产工艺、设备存在安全设计缺陷导致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火灾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应对生产安全负责,是事故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生产功能分区混乱,起火厂房既有生产区域,又有原料和成品储存,各功能区之间未采取有效分隔;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未组织员工开展岗前安全培训。

(二)永修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永修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海皓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工业行业消防安全主管部门管理职责不力,未有效指导督促工业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三)永修县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永修县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属地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园区市政消防设施建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经常,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由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对起火单位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形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建议由永修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起火单位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问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及信用惩戒。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各级党政部门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同时结合新余“1·24”火灾事故,举一反三,切实把防范化解有机硅安全风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聚焦影响有机硅安全生产的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以最严标准、最严要求、最严措施,坚决整治问题隐患,查找安全监管盲区漏洞,织密守牢安全责任网格,全力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及各项制度措施落地落实。

(二)行业主管部门是企业生产安全监管的主要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有机硅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监管重心要放在生产全过程,严查生产计划、生产方案是否全面分析各类风险,是否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督促企业认真做好人员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准确了解现场作业风险,熟练掌握安全技术措施。要严查现场生产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监护等人员的履职情况,严厉查处只挂名、不履职的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全面排查生产作业环节各类事故隐患。开展精准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严管重罚高压态势,倒逼企业深入查找安全漏洞,狠抓隐患整改。要加强典型违法案例通报曝光力度,起到“惩治一个、震慑一片”警示作用。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工业园区内的市政消火栓的管理,做到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对已建城市道路而未设置市政消火栓或者设置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积极补建或者技术改造。

(三)生产经营单位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有机硅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认真贯彻落实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以细之又细、严之又严的态度部署落实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全员安全风险意识和素质能力,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全面建立和扎实运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企业自查自改主体责任,突出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要细化安全风险辨识,将技术改造、项目施工、装置检维修等关键环节纳入到双重预防体系,做到风险辨识无死角、隐患排查无遗漏。要特别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根据生产操作、施工作业的工艺特点和现场实际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安全培训,加强监督考核,坚决杜绝安全培训“走过场”,切实提升员工的安全操作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打通产研用壁垒是保障生产安全、高效的有力举措。产品研发部门和生产部门共同参与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规范的制定,确保从研发到生产的全过程都有明确、统一的质量要求,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在产品研发阶段,生产部门提前介入,就生产工艺、设备等方面提出意见,使研发成果更易于生产落地,提高生产效率;在产品使用过程中根据对产品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反馈给研发部门,共同进行改进,从而不断提升产品质量,降低生产安全风险。

相关附件:

【打印此页】

FD10808 | 2024_云南_东川酒重天酒坊5·5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东川阿旺东川区酒重天酒坊“5·5”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东川阿旺东川区酒重天酒坊“5·5”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_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_安全生产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策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文件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领导

组织机构

人事任免

公示公告

政策解读

会议信息

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统计信息

统计公报

规划计划

历史规划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批准服务信息

批准结果信息

招标投标信息

征收土地信息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

施工有关信息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竣工有关信息

项目监管信息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

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信息

矿业权出让

药品疫苗及高值医用耗材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

国有产权交易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执法机关罚没财物处置领域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灾害事故救援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信息公开

公共文化体育文化信息公开

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公开

审批改革

改革信息

目录管理

审批标准化

权责清单

服务清单

内部审批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公示公告

审计信息公开

审计结果公告

市场监督管理信息

工商登记

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信息公开

立项信息

验收情况

经费信息

国有企业信息公开

旅游市场监管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

旅游投诉情况

导游执业情况

景区景点门票价格

酒店景点等级评定信息

知识产权

专利代理人处罚

专利代理机构处罚

专利侵权纠纷

假冒专利行为

其他侵犯权利行为

公安机关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新闻发布

热点回应

涉农补贴

权责清单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乡村振兴

财政预决算

财政预决算

“三公”经费

债务信息

专项经费信息

预决算绩效管理信息

行政事业性收费

目录清单

价费标准

价格执法

减税降费

税收政策

费金优惠政策

公务员招考

公务员管理政策文件

招考信息

建议提案办理

2019年

2018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政府接受法院行政法律文书机构公示

疫情防控

养老服务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稳岗就业

食品药品监管

义务教育

政策文件

教育概况

财务信息

招生管理

学生管理

教师管理

重要政策执行情况

教育督导

校园安全

医疗卫生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生态环境

政府全体会议及常务会议信息

行政许可

行政执法

依据信息

东川法治产品资源库

东川区各乡镇(街道)执法事项清单

结果信息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

产品质量

公共文化服务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重大行政决策标准

重大决策听证事项

重大决策预公开

重大决策结果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依申请公开

政府开放月

索引号: 052224292-202408-892369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2024-08-20 11:02

名 称: 东川阿旺东川区酒重天酒坊“5·5”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关键字:

发布时间:2024-08-20 11:02

字号:[ 大 中 小 ]

东川阿旺东川区酒重天酒坊“5·5”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东川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

目  录

一、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现场概况 2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2

(四)事故发生经过 3

(五)事故现场情况 4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5

二、 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5

(一)事故信息接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响应情况 5

(二)善后情况 5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6

三、 事故原因分析 6

(一)直接原因 6

(二)间接原因 7

四、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8

东川区酒重天酒坊 8

五、 有关部门的履职监管情况 9

(一)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

(二)东川区阿旺镇 10

(三)东川区经科信局 10

六、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0

(一)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0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1

七、 事故主要教训 11

八、 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2

2024年5月5日9时50分许,东川区阿旺镇阿旺村委会大树村组东川区酒重天酒坊发生储酒罐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3.1478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相关规定,经请示东川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授权,2024年5月7日成立了由东川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管局阿旺镇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参加,依法对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专家技术分析、第三方财产损失评估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东川阿旺东川区酒重天酒坊“5·5”一般爆炸事故是一起因酒坊业主及特种作业人员对作业活动风险辨识不到位,酒坊业主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

东川区酒重天酒坊,注册日期:2019年9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3XXXXXXKQ4L,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XX,营业场所:东川区阿旺镇镇XX村委会XX村组,经营范围:蒸馏酒的酿造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东川区酒重天酒坊持有昆明市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小作坊登记许可证,许可证编号:YNXZF0XXXXX050,许可类别:食品类别(蒸馏酒的酿造及销售),有效期:2020年5月28日至2023年5月27日。

(二)事故场所概况

  1.  酒坊建设情况。东川区酒重天酒坊建于2016年,由业主张XX聘请相关人员建造,酒坊建筑物呈南北走向,钢结构,墙体为空心砖,房顶为彩钢瓦,长约13.6米,宽约6.2米,酒坊分为两层,一楼用于酿酒和储存酒,二楼用于堆放玉米等酿酒原料,一楼用彩钢瓦分割为酿酒房和储酒房(根据事故前照片分析),储酒房长约6.8米,宽约6.2米。
  1.  酒坊周边情况。酒坊南侧为张XX三层住房,长约12米,宽约7米;酒坊北侧为张XX家牛圈,长约24米,宽约3.5米;酒坊东侧为村民艾XX、李XX住房,酒坊西侧为入村道路;酒坊西侧村道旁为村民洪XX、李XX家及阿旺村党群服务中心。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酒坊未按照《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GB50694-2011、《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应进行防爆设计。

2. 酒坊建筑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进行设计。

  1.  酒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教育培训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
  1.  酒坊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业主)及相关作业人员(家庭成员或临时雇工)均未参加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未取得相关安全管理证书,未取得相关作业许可资格证书,不具备相关安全风险意识及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

5. 未对白酒生产及储存场所、设施设备进行安全评价。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5日,张XX邀请何XX帮忙焊接其酒重天酒坊内1个约可盛酒13吨左右不锈钢酒罐(位于酒坊南侧紧邻张XX住房墙边)支架原焊接处裂缝。9时50分许,张XX与何XX携带焊接工具(电焊机、氩气瓶)到达张XX酒重天酒坊,何XX把电焊机进线端连接到酒罐支架上电源插座上,出线端连接的铁夹的一端夹到酒罐支架上。9时52分许,何XX操作焊机对需要焊接的支架裂缝准备焊接,此时离何XX约2米左右的张XX看到电焊的弧光刺眼后,其在转头躲避的同时听到“砰”的一声,张XX就摔倒到离焊接酒罐西北侧约5米左右的墙边,待其清醒时发现其身上已着火,未见何XX,但由于火势太大无法进入酒坊寻找,此时部分村民赶来参与救火并拨打110、119报警。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中心现场位于昆明市东川区阿旺镇阿旺村委会大树村组东川区酒重天酒坊储酒房内,东川区酒重天酒坊分割两层,一楼用于酿酒和储存酒,酒坊内设置有两扇窗户及一扇卷帘门,卷帘门呈卷起状态未损坏,用于支撑二楼的钢架基本变形下坠,部分彩钢瓦变形,两扇窗口玻璃破碎,一楼地面散落大量烧焦玉米及陶瓷碎片;酒坊内有不锈钢储酒罐一个,储罐封头已经与罐体完全分离,罐体变形且有部分裂开,卷帘门门口有一块变形储罐封头,该储酒罐为圆柱形,长约3.4米,宽约2.8米,直径约2.2米;储罐下方有一台变形的支架;卷帘门左侧有一酿酒用锅炉(未损坏),锅炉旁有少量焦炭;卷帘门门口有烧焦不明气瓶一个(经现场了解是消防救援人员从储酒区内拿出);勘验时死者已被送往殡仪馆,经现场了解,死者位于储酒区东侧墙体旁,呈仰卧状,全身烧焦。

酒坊周边建筑物均有不同程度损坏,其中张XX家住房一楼和二楼均有过火痕迹,墙体被烟气熏黑;牛圈被烧毁,酒坊东侧村民艾XX、李XX家部分玻璃破碎,墙体被熏黑;酒坊西侧党群活动中心的三扇窗户玻璃全部损坏,未见被烧痕迹,其中最近一扇窗户距离酒坊储酒区约9.45米和最远一扇窗户约15.38米,村民洪XX、李XX住房雨落管部分烧焦变形。现场示意图详见附件1,现场照片详见附件2。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6幢建筑物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63.14789万元(其中财产损失54.69209万元,因赔偿未完成,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计算人员伤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3.642万元,丧葬补助金4.8138万元)。

二、 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响应情况。

2024年5月5日10时8分,119接到参与救援的群众报警,10时32分消防救援大队赶到火灾现场并开展救援,11时25分明火扑灭后,发现何XX位于焊接酒罐东北侧墙边呈仰卧状,其全身烧焦已无生命体征。12时许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工作,经勘察后宣布何XX已死亡,后死者遗体由东川区殡仪馆运走,存放于馆内。

10时53分,区应急管理局接东川区公安局110情指中心电话通报称:东川区阿旺镇向阳社区一民房起火,现起火原因不明。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安排阿旺镇人民政府派人先到现场处置,带班领导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处置核实取证,同时立即向市应急局报告相关情况。

(二)善后工作开展情况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对参与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进行明确分工,由阿旺镇人民政府牵头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阿旺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死者家属情绪进行安抚。死者遗体已于2024年7月8日火化并进行了安葬,家属情绪稳定。截至目前,东川区酒重天酒坊业主张XX与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进行2轮协商,由于张XX家财产在事故中已大部分损毁,暂无力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引导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赔偿事宜。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区公安局通报后,立即向东川区人民政府及昆明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派人赶赴现场核查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东川区消防救援大队、东川区公安局、阿旺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开展救援并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等善后工作。整个过程应急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事故救援过程中未造成次生事故,未发生群体事件,未引发相关舆情,社会秩序平稳有序。

三、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死者何XX在连接储存有50°白酒的不锈钢材质储酒罐(爆炸性环境)的铁质(角铁)支架上进行动火作业(电焊作业)。所焊接支架上酒罐约存有5-6吨白酒(缸体容量的50%左右),在酒罐液面至灌顶形成气体爆炸环境0区,罐体与罐内酒精气体电位差发生突变,储酒罐内发生放电引发爆炸,同时引燃白酒(详细原因见专家意见);爆炸冲击波致何XX多脏器损伤死亡(详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

注: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B.0.1-4 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的生产装置区为1区。1)固定式贮罐,在罐体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可划为0区; 2)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可划为1区;3)距离贮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参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附录C.1 罐内部的酒表面以上空间应划分为0区;2 罐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和以罐应划分为1区;3以罐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3.0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综合判定,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为:储酒罐内液体表面与罐顶之间为0区,罐外加酒口处为1区,酒罐区为2区。乙醇的爆炸极限:3.3%~19%,闪点13℃,当天气温26℃,根据推算罐内空间乙醇浓度可能达到4.9%~9.8%,达到爆炸极限。

(二)间接原因

1. 业主张XX聘请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电焊作业)。

  1.  酒坊建设未进行正规设计,爆炸性环境电器未采用防爆电器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不符合《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GB50694-2011,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1.  业主张XX及作业人员何XX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4未进行风险辨识、未采取安全措施,在危险区域内、危险设备上冒险进行动火作业(电焊作业)。
  1.  酒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教育培训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
  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业主)及相关作业人员(家庭成员或临时雇工)均未参加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未取得相关安全管理证书,未取得相关作业许可资格证书,不具备相关安全风险意识及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
  1.  相关管理部门监管存在盲区,对小作坊的安全生产管理还存在失管、漏管现象,对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认识不足,落实不到位。

四、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东川区酒重天酒坊

  1.  酒坊建设未按照《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GB50694-20115.0.1、《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进行设计,也未进行安全评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1.  未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教育培训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违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
  1.  主要负责人(业主)及相关作业人员(家庭成员或临时雇工)均未参加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未取得相关安全管理证书,未取得相关作业许可资格证书,不具备相关安全风险意识及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1.  在自爆物料的设施上进行动火作业。违反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5.4.2c)的规定。
  1.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电焊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五、 有关部门的履职监管情况

(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为食用白酒(食品)行业主管部门,未严格落实“三管必须”中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日常监管过程中仅限于食品安全的管理,未对安全生产进行指导和提出相关要求。

(二)阿旺镇人民政府

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日常的检查巡查力度不够,对小微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指导不强,未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工贸(商贸)企业属地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东安办发〔2022〕26号)、《关于对东川区工贸行业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通知》(东安办发〔2024〕8号)的相关要求做好属地小微企业的底数登记报送、日常巡查指导。

(三)区工科信局

贯彻落实《云南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省级主管部门(单位)目录》(云安办〔2023〕48 号)不到位,未牵头制定东川区白酒行业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及行政许可等相关要求。

六、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东川区酒重天酒坊

酒坊白酒的生产、储存设施未按照《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GB50694-2011、《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等国家标准设计和建设,未制定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安全管理等制度,未建立安全操作规程,聘请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未对相关作业人员培训,未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东川区酒重天酒坊是个体工商户,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东川区酒重天酒坊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何XX,男,X族,云南XX人,在工作中,违反《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违规在危险区域(白酒储存区)、危险设施(白酒未全部排空且未进行气体转换的不锈钢储酒罐铁质支架)上进行电焊作业,引发不锈钢储酒罐内酒粮蒸气混合气体爆炸,爆炸冲击波致将其多脏器损伤死亡。应对该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1.  张XX,男,X族,云南XX人,东川区酒重天酒坊主要负责人(业主)。对东川区酒重天酒坊的生产经营全面负责,对东川区酒重天酒坊的建设和施工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日常安全管理和特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聘请无特种作业资格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电焊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 事故主要教训

(一)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无具体的国家标准,且涉及行业多、广、杂,多以民生有关,安全生产政府监管部门还未一一对应,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还存在失管、漏管。特别是家庭作坊的小酒厂小、散、乱、多,危险性高,并多以家庭经营为主,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缺失,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差、安全管理能力弱,环保达不到要求,无相关专业管理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不足,安全专业知识缺乏,擅自从事专业性强的特种作业管理空白。

(三)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还有差距。

八、 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涉事酒坊全面停业整顿。由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事故企业(东川区酒重天酒坊)停业整顿,全面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进行营业,如无能力整改或无法整改则责令关停。

(二)细化分工。区应急管理部门(安委办)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二款“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指导细化全区领域内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一一对应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三)区人社部门牵头各乡镇(街道)采取措施加大对灵活务工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四)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加强对全区小酒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行业的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

(五)阿旺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要求,加强辖区内企业(含小作坊、个体工商户)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及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对超出职权范围的及时向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区政府报告,做好辖区内企业(含小作坊、个体工商户)的底数摸排、造册登记。

(六)区工业信息化部门会同区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区食用白酒生产的行业规划,细化行业生产条件和管理标准,对食用白酒生产行业进行专项整治,通过整治关停一批、规范一批,使全区食用白酒生产经营规范、有序。

(七)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按照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昆明市东川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东安发〔2024〕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要全面推行《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云应急规〔2022〕1号),畅通举报渠道,强化奖励政策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治理的积极性,打好安全生产人民战争。

附件1:现场示意图1张、事故发生前储酒室照片1张

附件2:现场照片8张

附件1

现场示意图

事故前储酒室照片

附件2

遇难者尸体

爆炸后储酒罐支架

从外向内拍摄

事故后酒罐全景

超压释放后负压造成向内压瘪

炸飞的酒罐顶部

爆炸撕裂的处

烧毁的氩气瓶及焊机

联系电话:0871-62135281

网站标识:5301130002

滇公网安备 53011302530135号

FD10809 | 2024_云南_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云山村老村82号苟明全户7·26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昆明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云山村老村82号苟明全户“7·26”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策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文件

区政府文件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领导

组织机构

人事任免

公示公告

政策解读

政府工作报告

会议信息

常务会议

其他会议

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统计信息

统计数据

统计公报

规划计划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批准服务信息

批准结果信息

招标投标信息

征收土地信息

施工有关信息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竣工有关信息

项目监管信息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

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信息

药品疫苗及高值医用耗材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

国有产权交易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

社会救助

灾害事故救援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信息公开

公共文化体育文化活动信息公开

全民健身服务信息公开

审批改革

改革信息

目录管理

审批标准化

权责清单

服务清单

内部审批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公示公告

区级财政预决算

财政预决算

“三公”经费

债务信息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专项经费信息

审计信息公开

审计结果公告

市场监督管理信息

工商登记

价格和收费

目录清单

价费标准

价格执法

国有企业信息公开

企业领导管理

区属企业

企业经济运行情况

旅游市场监管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

旅游投诉情况

景区景点门票价格

酒店景点等级评定信息

知识产权

假冒专利行为

其他侵犯权利行为

公安机关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新闻发布

政府采购

乡村振兴

义务教育

教育概况

民办学校信息

招生考试信息

医疗卫生

生态环境

食品药品监管

减税降费信息公开

税收政策

费金优惠政策

稳岗就业

政策指引

招聘信息

服务机构

监测统计

建议提案办理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政府接受法院行政法律文书机构公示

热点回应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养老服务

疫情防控

调查征集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务员管理信息

公共文化服务

行政执法

依据信息

结果信息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重大决策听证事项

第1号公告

第2号公告

第3号公告

重大决策预公开信息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区级事项目录

部门和街道事项目录

政策找企业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索引号: 015119151-202410-913848 主题分类: 灾害事故救援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0-24 10:09

名 称: 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云山村老村82号苟明全户“7·26”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关键字: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10-24 10:09

字号:[ 大 中 小 ]

编辑:杨和兵

审核:吴超

终审:李建中

2024年7月26日,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云山村老村82号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过火面积23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91140.08元。

事故发生后,市消防救援支队、盘龙区人民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责,同时要举一反三、压实安全责任,进一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由世博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青云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成立了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云山村老村82号苟明全户“7·26”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检验鉴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就进一步做好事故防范提出了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事故所在建筑位于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云山村老村82号,系房主苟全(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云山村村民)的自建房。坐北朝南,为砖混结构,建筑总共5层,于1999年建成3层,2001年之后增盖了2层,建筑整体呈长方形,南北长23.3米、东西宽6.8米,总建筑面积792平方米。建筑入户门分为南北门,从南门进入为建筑第一层,从北门进入为建筑第二层。建筑第一至三层为对外出租,四至五层为苟全自家使用。建筑北侧为入村宽度约4.4米的通道、南侧为入村宽度约2.2米通道。整栋建筑北门红色铁质单开门,门高为2米、宽为1.2米,门锁为铁质感应锁;建筑南门为红色铁质双开门,高为2米、宽为2米,门锁为铁质感应锁。82号建筑东侧相邻建筑为云山村老村83号村民何七自建房、西侧相邻建筑为云山村老村81号村民何自建房。

(二)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一幢五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村民自建住宅,坐北朝南,建筑设有一部敞开疏散楼梯,楼梯可直通屋面,但在三层通往四层处设有一道防盗门。建筑一层、二层通道及楼梯间无烟熏过火痕迹,四楼通道及楼梯间有少量的烟熏未过火痕迹,五楼无烟熏过火痕迹。建筑房屋三层分为七个房间、一个晾衣间、一个厨房及一个卫生间,卫生间在疏散楼梯口的西侧,房间305室、306室、307室及晾衣间在疏散楼梯的南侧,房间304室、302室、301室、303室及厨房在疏散楼梯的北侧。南侧疏散过道及楼梯间墙面有烟熏痕迹未过火,起火房间位于建筑三楼301房间,房间门框为木质,门高2m、宽0.8m,房间长6.8m、宽3.5m,过火面积约23平方米,301房间居住的是黄、杨琼及黄梦瑶(黄瑶在此次火灾中死亡),301房间完全过火,部分全面抹灰层已脱落,裸露出红色墙砖,床的摆放贴西南墙,床头朝南,床尾朝北,床长2m、宽1.5m,床头柜中间位置木板已烧毁向内“凹陷”,烧损程度床尾重于床头,床上可见脱落的抹灰层和烧毁的物品,大部分烧毁的物品已炭化。房间南侧墙面抹灰层有脱落痕迹,裸露出墙体红色墙砖,地面上散落着衣服、房间门、衣柜,房间物品及墙面烧损程度西侧重于东侧。房间东侧有烟熏过火,摆放着沙发、冰箱、茶几、桌子,凳子等家具物品,家具物品烧损程度上重下轻,部分生活用品呈现炭化痕迹,房间整体过火痕迹西侧重于东侧。302房间居住的是黄、何显及黄禾(着火前一天晚上没有在房间内居住),房间未过火;303房间无人居住,房间内堆放杂物,房间未过火;304房间居住的是朱全(着火前一天晚上没有在房间内居住),房间未过火;305房间居住的是黄中、朱芳及黄诺,房间未过火;306房间居住的是肖勇,房间未过火;307居住的是秦林,房间未过火。

二、起火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发现及报警情况。2024年7月26日07时34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报警称: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云山村老村82号房子起火。接到报警后,支队指挥中心第一时间调派彩虹路消防救援站、金瓦路消防救援站、东华消防救援站共11车54人赶赴现场处置,世博园消防救援大队随警出动赶往现场调度指挥。同时,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出动到场指挥处置。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2024年7月26日07时34分,彩虹路消防救援站接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调令称: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云山村老村82号房子起火。7时39分,彩虹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到场后发现起火位置位于3楼北侧,火势燃烧猛烈,指挥员立即下达命令进行内攻搜救,随后,金瓦路消防救援站、东华消防救援站增援到达现场。经内攻人员疏散搜救,共转移疏散8名被困人员至室外,并交由120医务人员处理,其中:1名儿童经120医务人员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3名受伤人员交由120医护人员处理并第一时间分别送往昆明市儿童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工人医院)进行救治,遇难者遗体被送至云南新新华医院殡仪馆。7时53分,现场明火已全部扑灭,8时15分,经搜救人员确认现场已无人员被困后,现场移交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队世博园大队调查处理。

(三)人员伤亡情况。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死者黄瑶(女,4岁,汉族,系租客黄中孙女),根据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尸表检验记录,尸表未见明显锐器伤及钝器伤。受伤人员分别为黄,男,28岁,汉族;黄诺,女,汉族,1岁10个月;杨*琼,女,汉族,28岁。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直接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检验鉴定情况认定:起火点位于301房间西侧西北角区域,起火原因为301房间西北角床脚靠北墙区域插线板金属插片发生故障,引燃周围衣服、梳妆台等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儿童人员年纪较小,缺乏基本的自救逃生能力,在发生火灾过程中行动能力较弱,且着火房间空间较小,并对房间进行了分隔,增加了疏散逃生的距离。在火灾发生时房间内3人处于熟睡状态,其中2个大人被火烧醒后自行逃生,随后,听见娃娃哭以后,才想起还有1人在房间内,导致错失了最佳的逃生自救时间。同时,自建房房屋仅有一部疏散楼梯,楼梯为敞开式,房屋结构易形成“烟囱效应”,影响人员疏散逃生。

(三)火灾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云山村老村82号“7·26”亡人火灾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四、延伸调查情况

(一)云山村老村82号房屋管理。经调查询问,出租房管理人何芝、苟全:作为出租房屋管理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意识缺失,未按《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与租户之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职责义务。在日常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提醒租户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过程中没有纸质记录,发生火灾时未及时疏散房屋内居住人员,未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

(二)中介服务责任调查情况。起火房屋为城中村自建住宅,故不涉及中介服务责任。

(三)消防产品质量责任调查情况。云山村老村82号房屋为一栋5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住宅,按建筑分类属于多层住宅建筑,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相关规定,该房屋内不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6.1.3条之规定,该房屋最少应在公共部位设置1具手提式灭火器,但根据现场检查及勘验,该房屋在楼梯间配置了2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四)消防宣传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城中村消防知识宣传培训的覆盖面不广、形式单一,村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三清、三关”行为规范养成不够,逃生自救能力不足。村委会针对妇女儿童、流动人员、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面对面”消防知识宣传教育不到位;标语、广播和发放宣传海报等针对性措施力度不强,没有科学区分各类人群的特点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未针对弱势群体在家使用生活用火、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现象进行劝导及日常巡查。

(五)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档案核查和实地走访,发现青云街道消防工作站、白龙派出所消防警组、云山村微型消防站日常巡查、宣传作用发挥不明显,尤其是针对老、弱、病、残、孤寡、留守等弱势群众的“一对一”、“面对面”入户排查宣传还不到位,“精准帮扶”力度不够。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直接责任追究。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黄*,男,1996年04月02日出生,云山村老村82号301房间租户,建议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间接责任追究。苟*全,男,1952年08月05日出生,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建议由世博消防救援大队进行处理。

(三)对青云街道办事处的处理。建议由盘龙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对青云街道办事处进行约谈。

(四)对青云街道云山社区、云山村村小组的处理。建议移交青云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全面落实属地监管原则。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经验教训,全面排查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状况,并将火灾风险较大或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的房屋列为城中村重点巡查对象。街道办、社区、村小组要逐级明确对城中村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将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定期开展指导和检查,全力杜绝“小火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城中村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街道消防工作站要定期上门指导社区、村(居)委会消防网格员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地指导群众日常生活中如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加强基本的防火、灭火和一些自防自救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升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强化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中心建设,整合基层工作力量做好辖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基础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建立出租房屋日常管理、检查制度,发现居住出租房屋存在消防、建筑结构安全、安全生产等问题隐患的,应当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及时整改。同时压实出租房屋业主主体责任,督促出租房屋业主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三)强化日常巡查排查力度。各街道、社区、村小组要建立城中村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排查机制,定期联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禁止违反用电安全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出租屋房间内禁止私拉乱接,频繁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私自把电动自行车电瓶拿到出租屋内进行充电。楼梯间疏散通道及公共部分禁止堆放垃圾、纸板等引燃可燃物品。

(四)广泛宣传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积极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街道消防工作站、派出所消防警组、村(居)消防网格员作用,深入城中村利用宣传栏粘贴宣传海报、上门入户提示、发放宣传资料及面对面讲解等方式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同时,以“院坝课堂”模式,通过典型火灾案例,详细讲解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疏散逃生及报警技巧等常识,手把手把居民最想了解、最感兴趣、最有必要掌握的家庭火灾防范知识和火场逃生避险要点,进一步增强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火灾防范意识。

FD10810 | 2024_云南临沧_镇康南伞芹果百货7·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临沧市镇康县南伞芹果百货店“7·21”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11 月

目录 一、基本情况........................................................................................................................ 2 (一)起火商铺情况..................................................................................................... 2 (二)起火建筑情况..................................................................................................... 3 图1:一层平面图................................................................................................................. 4 (三)建筑权属情况..................................................................................................... 5 (四)物业管理服务情况............................................................................................. 6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6 1.人员伤亡情况:................................................................................................ 6 2.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7 (一)事故发生经过..................................................................................................... 7 (二)灭火救援及处置情况......................................................................................... 8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10 (一)直接原因........................................................................................................... 10 (二)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0 (三)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11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11 (一)经营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 12 (二)有关部门........................................................................................................... 12 (三)基层组织及地方党委政府............................................................................... 14 五、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7 (一)相关单位部门................................................................................................... 17 (二)相关人员........................................................................................................... 17 1.经营业主.......................................................................................................... 17 2.国家公职人员.................................................................................................. 18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8

— 1 — 临沧市镇康县南伞芹果百货店“7·21”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7 月21 日,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芹果百货店发 生火灾,造成3 人死亡,过火面积71.66 ㎡,直接经济损失42.9 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消防救援局,云南省委、省政府,临沧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国家消防救援局局长周天,云南省人 民政府原副省长纳云德、副省长胡大鹏,临沧市委书记、市长 杜建辉专门作出批示。省消防救援总队成立以王梁波副总队长 为组长的专家指导组赶赴现场指导火灾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 工作,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派员参与。临沧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 丕明率消防、应急、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紧急赶赴事故现 场,指导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云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临沧市火灾事故调 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临沧市人民政府于2024 年 7 月21 日成立由李丕明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消防 救援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其他相关 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镇康县南伞镇芹果百货店“7·21”火灾 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

— 2 — 参加。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对该起火灾事故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 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 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 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 验鉴定、资料调阅、调查询问、模拟实验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 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 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 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镇康县南伞镇芹果百货店“7·21”火灾是一 起因经营业主未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电气线路敷设、使用不 规范,拒绝整改火灾隐患导致电线短路引燃周围日用百货商品等 可燃物并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火灾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商铺情况 起火商铺(镇康县南伞芹果百货店)位于云南省临沧市镇康 县南伞镇华泰集贸市场(南伞老农贸市场)3 幢1 号,该商铺用 作镇康县南伞芹果百货店日常经营(镇康县南伞芹果百货店:个 体工商户,经营者:王* 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924MA6K8H****),登记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销售、食品 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玩具销

— 3 — 售、殡仪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等。该商铺地上 2 层,建筑面积71.66 ㎡。北侧为市政道路民族街,西侧为市政 道路南伞街,南侧为镇康县南伞镇老农贸市场入口,东侧隔壁商 铺为镇康县南伞天天百货店(3 幢2 号)。建筑一层为商品售卖 区,主要经营储存烟酒、食用油、调味品、卫生纸、杀虫剂、空 气清新剂等日用百货和冥币、冥纸、香烛等殡葬用品。一层商铺 沿南面、西南面、西面依次设有3 道卷帘门;二层主要用于住宿 及货物存储。一层、二层通过靠北墙设置的宽0.8 米的简易钢架 楼梯连接,二层南面、西南面、西面外墙依次设置3 扇玻璃窗, 沿北墙,距东墙1.8 米处,设有一间卫生间,卫生间东西宽1.57 米,南北长1.8 米,卫生间东侧设有门,门宽0.67 米、高1.93 米,卫生间北侧距地面1.8 米设有一百叶窗,窗宽0.87 米、高 1.17 米,二层其余部分为敞开空间。(见图1、图2) (二)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华泰集贸市场(南 伞老农贸市场)第3 幢(见图3、图4),占地面积321.62 ㎡, 该建筑为地上2层砖混结构,建筑高度为6.6米,建筑总面积608.6 ㎡,共设有“下店上宅”商铺10 套。起火商铺为镇康县南伞芹 果百货店(3 幢1 号)。商铺内配有干粉灭火器,为户主自行购 买,但因烧损严重,已不具备溯源调查条件。

— 4 — 图1:一层平面图 图2:二层平面图

— 5 — 图3-1:起火场所方位图 图3-2:起火场所俯视图 图4:起火建筑概貌 (三)建筑权属情况 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华泰集贸市场由临沧市华泰房

— 6 — 地产有限公司(已注销)于2005 年在镇康县南伞老农贸市场原 址开发建设完成,后对外一直沿用“南伞老农贸市场”名称。刘 *华于2007 年7 月24 日与临沧市华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购得3 幢 1 号商铺,并于2008 年5 月15 日取得房屋产权证(登记证号: (2008)718 号,产权人:刘华,共有人:王果;登记面积: 71.66 ㎡)。 (四)物业管理服务情况 镇康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 年2 月1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4550129**,属股份制有限公司, 公司法人:陈*洲,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家政服务,住宅水电 安装维护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该公司于2012 年12 月 23 日与原开发商临沧市华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戴及共有人 谢**签订《南伞集贸市场经营权物权转让合同》,截至事发当日, 该市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 业未签订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镇康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 直以“前期物业”的身份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火灾共造成3 人死亡,均为生前烧死1。 死者1:刘*华,男,汉族,户籍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 1.镇康县公安局出具的《镇康县南伞芹果百货店“7·21 火灾”尸体检验情况》、临沧市公安司 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临)公(司)鉴字〔2024〕133 号。

— 7 — 县龙山镇云山社区石第槽组089 号,身份证号: 53302419670307**; 死者2:王*果,女,汉族,户籍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 县龙山镇云山社区石第槽组089 号,身份证号: 53302419750818; 死者3:刘吉(刘华、王*果之子),男,汉族,户籍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云山社区石筑槽组089 号,身份证 号:53302420040503**。 2.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9037.22 元,包括: (1)直接财产损失:403037.22 元; (2)火灾现场处置费用2000 元; (3)人身伤亡支出费用24000 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视频监控反映,2024 年7 月20 日23 时29 分03 秒, 刘*吉外出返回芹果百货店并通过西侧小门上二楼;王果、刘 华收拾完一层货物后分别于23 时45 分51 秒、23 时55 分32 秒 通过西侧小门上二楼,此后至火灾发生前无人员进出芹果百货 店。2024 年7 月21 日0 时57 分06 秒,芹果百货店西南角卷帘 门左上角出现火光及烟气,21 日0 时57 分58 秒,刘*华打开西 侧卷帘门走到室外查看起火情况后于21 日0 时58 分12 秒沿原

— 8 — 路返回二楼且未关闭该卷帘门。21 日1 时0 分42 秒,芹果百货 店一层发生爆燃,火势蔓延扩大。 (二)灭火救援及处置情况 1.灭火救援情况:2024 年7 月21 日01 时0 分,镇康县消 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镇康县南伞镇南伞街与民族街交叉口一 商铺发生火灾。接警后,大队立即调派5 辆消防车、18 名指战 员赶往现场处置。01 时11 分,救援力量到达现场(距火灾现场 6.3 公里),起火建筑已处于猛烈燃烧状态,现场2 名市场管理人 员正在利用消火栓出1 支水枪灭火。指挥员立即开展现场侦查并 下令出2 支水枪压制火势。01 时19 分,火势得到有效控制,继 续利用水枪进行降温,同时,现场救援人员进入火场组织搜索被 困人员,先后在二楼搜救出3 人(见图5),并交现场医护人员。 03 时05 分,建筑内部残火清理完毕,灭火救援行动结束。

— 9 — 图5:二层尸体位置图 2.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镇康县委、县政 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迅速组织应 急、消防、卫健、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人员全力开展灭火 救援、医疗救治、现场管控等工作。当地120 急救中心先后调派 3 辆救护车、9 名急救人员前往救援;公安机关先后调派11 辆警 车、警力63 人,对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封闭管控,协助消防、 卫健部门开展灭火救援、事故调查和伤员救治工作;成立由民政、 公安、卫健等部门和南伞镇党委政府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负责事 故善后工作。处置期间,共出动各类车辆47 辆,参与人员130 人。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处置措施得当,未 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 10 —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综合分析检验鉴定、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监控视频和现场 试验情况,认定起火原因为:镇康县南伞芹果百货店一层西南侧 货架底层电气线路短路,引燃货架周围日用百货商品等可燃物, 蔓延扩大成灾。 (二)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电气线路敷设、使用不规范。起火场所电器设备使用地 点不固定,为满足日常用电需求,私自串接多个插线板,插板线 组被反复拖拽移动用于临时供电,导致电气线路使用安全得不到 保障,火灾风险增大。 2.存放大量可燃易燃物品。起火建筑一层主要存放烟酒、食 用油、调味品、卫生纸、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日用百货和冥币、 冥纸、香烛等殡葬用品,二层主要存放家具、床上用品、衣物等, 火灾荷载大。且商户为最大限度利用空间,在一层东北角违规搭 建夹层用于储物,一层经营区码放大量货物。另外,杀虫剂、空 气清新剂在高温明火条件下迅速发生爆燃,加速了火灾发展进 程。 3.起火场所防火分隔不到位。起火场所一层用于经营、储存 百货,二层用于住宿及货物存储,场所内虽用金属货柜、铝塑板 等将休息区和经营储存区进行分隔,但不足以在火灾发生后实现 有效分隔,致使火灾初期大量有毒有害烟气及高温迅速向上蔓延。

— 11 — 4.商铺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镇康县南伞芹果百货店经 营者违规在商铺住宿2。事发前,属地社区、有关部门和物业服 务企业曾到该店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但该店经营者对此存在抵触 思想,未能积极配合整改火灾隐患,为后续火灾发生和人员伤亡 埋下隐患。 (三)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1.室内物品起火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大量日用百货、 床上用品、衣物等着火物燃烧后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造成人 员一氧化碳中毒、呼吸道灼伤。 2.场所休息区与经营储存区未实现有效防火分隔,连接一、 二层的楼梯为镂空金属梯,楼梯下方堆放大量可燃易燃物品,火 灾发生后,疏散通道失去疏散逃生条件。加之店铺内储存销售的 杀虫剂、空气清新剂发生爆燃致使火灾蔓延扩大加速。 3.初期应对处置不合理,逃生自救措施不当。一是户主刘* 华发现火情后,对火灾危险性认识不足,未在第一时间组织妻儿 逃生自救,而是先独自一人下楼查看火情;二是刘*华下楼查看 火情后,没有第一时间向妻儿发出危险信号以及报警求救;三是 刘*华在自身已脱离危险的情况下,再次返回火场,最后丧失逃 生机会,导致伤亡人数扩大。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 障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 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 12 — (一)经营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 1.经营业主:经查,刘华、王果夫妇作为店铺经营者和 房屋产权的共有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一层百货经营铺面与二 层居住楼层无有效防火分隔,且在一楼西北角违规设置夹层用于 堆放纸壳、塑料等易燃可燃物,楼梯未设置防火、防烟分隔,一 楼采用多插排串联供电器设备用电的线路,没有定期对房屋用电 线路进行检查维护,未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3;对相关部门及 南伞镇、南伞边境派出所、德胜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时查出的隐患 没有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未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 2.镇康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查,镇康县华泰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一直以“前期物业”的身份形式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至今,未与业主签订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形成权、责不明 的管理现状。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不健全,未结合服务区域 实际制定并落实值班和巡逻制度。对沿街商铺存在违规住人、电 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等消防安全隐患虽已提醒业主,但未及时向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有关部门 1.镇康县商务局:经查,镇康县商务局存在:在商贸零售 领域履行“三管三必须”职能职责缺失。镇康县商务局没有对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 置在统一建筑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筑构件、建筑 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电器产品的安装、 使用及其线路敷设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13 — (集)贸市场和小餐饮、小旅店、小商店开展过消防安全检查4; 消防安全责任不坠底。对管理服务对象底数不清,只清楚加油站、 大型商超的数量和情况,不掌握农(集)贸市场、商业零售、物 流仓储等底数情况,对单位内部相关股室无具体消防工作职责要 求,致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得不到全面落实5;落实上级工 作部署和要求不到位。镇康县商务局没有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对集 贸市场组织自查和实地检查,对集贸市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 察6。 2.镇康县消防救援局:经查,镇康县消防救援局存在:推 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7,对城镇沿街铺面消防安全隐患 分析研判不足,指导乡镇及行业部门督促整改隐患不彻底;消防 宣传教育成效不明显。事故发生场所周边大部分商户防火意识 低,缺乏应有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自救互救能力,火灾群防群 治氛围不浓。 3.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查,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号)第十四条: (六)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临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等工贸八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意 见>的通知》(临安发〔2024〕6 号)中明确,商务部门为商贸零售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 督导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指导 企业完善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严格实行闭环销号管理,把风险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 6.临沧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实地进驻式服务指导的通知》明确要求服务指导范 围重点突出农(集)贸市场、商业零售等功能区,治理农(集)贸市场等商贸领域违规搭建、电 气线路老化等问题,要求全覆盖组织开展自检自查,加大督促整改力度,确保重大隐患整改到位。 7.《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三定”规定和消防救援队伍、森林 消防队伍总队及以下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31 号)规定消防救援队伍 总队及以下单位主要职责(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 14 — 设局存在: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业情况监督不到位8。对华泰物业 长期存在“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不健全,未结合服务区域实 际制定并落实值班和巡逻制度9”问题未深入督促整改;未及时 指导南伞镇老城农贸市场建立业主委员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10,导致该农贸市场存在管理主体责任不清、隐患排查整治不彻 底等问题;落实云南省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清单任务 措施不力11。 (三)基层组织及地方党委政府 1.德胜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查,德胜社区居民委员会存在: 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不落实12,处于落空状态。上级部署的 8.《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 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共镇康县委办公室镇康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镇办 字〔2019〕21 号)第三条(三)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 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9.《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和应急预案, 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防范责任。 10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三款:已经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或 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征求业主代表意见后,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或者调整的建议方案,由业主依法 共同决定后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 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11 .《临沧市贯彻落实〈云南省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 年)〉任务分工清 单》附件3 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对防盗网、铁栅栏、户外广告牌 影响建筑物公共安全事项进行排查、自查”和“负责依法牵头组织拆除已认定违规设置在尘世公 共区域且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户外广告牌等障碍物”。 12 .《临沧市贯彻落实〈云南省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 年)〉任务分工清 单》。

— 15 — 各类消防专项治理仅限于社区内部口头简单传达,相关人员不了 解自身职责,未按规定落实巡查、上报等制度;社区未按照《临 沧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社区(行政 村)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的通知》(临消防委办〔2015〕19 号) 要求和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13;消防宣传针对性不强,未针对该 事故场所开展有效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 识;未开展网格员消防安全培训,对日常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督 促整改落实不到位。 2.镇康县南伞镇人民政府:经查,镇康县南伞镇人民政府 存在:未认真履行属地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安全 网格化管理工作弱化,排查检查不到位;对辖区消防工作检查、 指导不力,对德胜社区未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问题失察失 管;对辖区内场所存在的“三合一”问题重视程度不足,未采取 针对性措施开展整治。消防工作站运行不规范,未指导建立村组 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对上级部署的消 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存在组织开展不全面不扎实,督促整改火 13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 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 安全检查。

— 16 — 灾隐患未严格落实闭环管理14。对南伞老农贸市场物业管理现状 掌握不清,导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权责不明15。 3.镇康县人民政府:经查,镇康县人民政府存在:汲取近 期全国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今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新 余市渝水区火灾事故、四川自贡重大火灾事故等全国多起火灾事 故作出重要指示,上级党委政府先后多次对汲取火灾事故教训、 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部署。镇康县人民政府存在学习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深不透,落实国家、省、市 关于消防安全各项部署不到位,思想认识不够深刻,工作方法单 一,前瞻性不足;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 位16,存在重安排、轻落实情况,安排工作以召开会议、印发文 件为主,跟踪问效不足;行业部门同频共振、同向发力格局尚未 形成,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情况;消防安全教育宣传 有差距,教育宣传缺乏深度,警示教育针对性不足,群众安全防 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号)第九条(一) 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五)因地 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六)部署消防安 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 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15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不具备设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设立确有困难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等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 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并积极推动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二)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强化考评结果运用。

— 17 — 范意识不强,自救互救能力不足。 五、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相关单位和部门 1.镇康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议由镇康县消防救援 局及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业务管理权限对公司及其负 责人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2.镇康县南伞镇人民政府:建议责成南伞镇人民政府主要 负责人向镇康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县人民政府对南伞 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3.镇康县商务局:建议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向镇康县人民 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县人民政府对该单位进行约谈。 4.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议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向 镇康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县人民政府对该单位进行约 谈。 5.镇康县消防救援局:建议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消防 救援局作出深刻检查。 6.镇康县人民政府:建议责成镇康县人民政府向临沧市人 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二)相关人员 1.经营业主 刘华、王果夫妇作为该场所业主,二者对火灾事故负有直 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 18 — 2.国家公职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 的问题,调查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 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镇康县党委政府要坚决贯彻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 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夯实安全发展根基。要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 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 成员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把消防安全的 政治责任牢牢地扛起来、具体细致地落下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消防部门要坚持“牵头抓总”, 履行综合监管职能,商务、住建等部门要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责分工,进一步明晰各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监 管职责,全面落实源头管理、直接管理、行业管理责任,健全消 防工作体系、责任体系、考评体系,切实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到位,提升消 防安全治理能力。要强化单位主体责任,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 职责,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把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

— 19 — 个岗位和每名员工,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安全 隐患。 (二)强化针对性排查整治。深刻吸取火灾教训,举一反三, 加大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力度。以镇康县政府为主体,发动基层力 量开展“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 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防火分隔不到位、安全出口不畅通、违 规焊接与切割作业、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和违规设置集体宿 舍和防盗网、铁栅栏、户外广告牌等突出问题。列出辖区重点高 风险场所职责分工清单,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分管行 业领域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治理。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跟踪督促整 改,形成工作闭环。住建部门要加大对物业服务单位的管理,督 促辖区物业服务单位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从业行为,进 一步建立健全火灾群防群治机制和宣传员、巡查员、消防员“一 岗三员”工作机制,切实提升物业服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 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商务、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 管、公安、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行刑衔接、挂牌督办、 社会监督、信用监管等多种监管手段对火灾隐患进行综合治理, 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切实提升消防安全监管质效。 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切实防 治安全生产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推动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 行动走深走实,紧盯“查不出来”5 种表现和“改不到位”3 种

— 20 — 表现,对标对表深入整治相关问题,切实提升消防安全治理水平, 营造安全稳定发展环境。 (四)补齐基层消防安全短板。要建立以党建为引领的基层 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机制,把消防安全纳入“抓党建促基层治 理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同部署同落实。明确乡镇(街道)“一队 一站”消防力量建设以及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政策 措施,建立基层消防安全治理长效机制。要科学编制消防专项规 划,优化消防救援站点布局,加强消防车辆装备建设,提高初起 火灾扑救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强消防安 全宣传教育培训,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月等活动,深 入推进消防宣传“五进”,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组 织各级各类主流媒体广泛刊播消防安全常识。 (五)持之以恒改进工作作风。镇康县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 “隐患就是事故、发现不了隐患就是很大隐患”的理念和“今天 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率意识,把作风革命细化为 “谋定而动、经得住问、抓得具体、随时反馈、不找借口、我是 临沧人”的具体举措,把效能革命转化为“说办就办,办就办好” 的实际行动,以“铁的标准、铁的办法、铁的作风、铁的纪律”, 坚决纠正问题整改不精准、不果断、不及时、不到位的顽瘴痼疾。 要强化忧患意识、底线思维、问题导向,躬身入局、亲力亲为, 抓住重要工作、重大问题、关键环节,真正走到、看到、落实到 位,坚决守住消防安全底线红线。

FD10811 | 2024_云南临沧云县爱华镇8·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云县爱华镇“8·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机构职能

财政信息

部门预决算

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

灾害救援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政务服务

依申请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灾害救援

云县爱华镇“8·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4-12-13 12:10

浏览:2614次

目录

一、基本情况..................... 2

(一)起火场所情况................. 2

(二)起火建筑情况................. 2

(三)建筑权属情况................. 4

(四)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5

(一)事故发生经过................. 5

(二)灭火救援及处置情况.............. 6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7

(一)直接原因................... 7

(二)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8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8

(一)起火单位.......................................................................... 8

(二)负有行政审批和监管责任的部门.................................. 9

(三)属地党委政府................................................................ 11

五、事故性质.................................................................................. 11

六、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2

(一)相关单位部门................................................................ 12

(二)相关单位场所人员........................................................ 12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3

(一)突出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13

(二)逐步补齐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13

(三)开展厂房仓库火灾隐患整治........................................ 14

(四)着力完善基层消防力量建设........................................ 14

(五)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15

云县爱华镇“8·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30日12时50分许,云县佳庭纸杯厂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2806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273.41万元,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云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出动7车40人赶赴现场扑救。临沧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张发云,临沧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委章黎,云县委书记周良,云县人民政府县长段学能、常务副县长张天明等领导先后到场指导处置工作。临沧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先后调派凤庆大队、临翔大队、忙令特勤站11车51人赶赴增援。县公安、交警、电力、应急、医疗、住建等部门先后到场协同扑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临沧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云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3日成立由张天明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吴万元、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何强、县消防救援大队长王何海等人为副组长,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云县爱华镇“8·30”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情况

起火场所位于临沧市云县爱华镇勐勐村委会勐勐村民小组云县顺达检测站旁,土地面积5615.99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3508.73平方米,建筑高7.5米,该场所为赵某利自建单层钢结构厂房,起火建筑为云县佳庭纸杯厂仓库。

(二)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单层钢结构厂房(见图1-1、1-2、1-3),赵某利于2021年6月11日将1号库房(1150平方米左右)出租给云县联威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云县联威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又将1号库房(527.23平方米左右)转租给云县凯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修理厂使用,租赁期限为3年9个月。赵某利于2023年9月1日将2号、3号、4号库房(约2628平方米)出租给云县佳庭纸杯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曾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2XX6K893AXX,登记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生产经营,租赁期限为10年。云县佳庭纸杯厂全部区域均过火烧损,该厂西侧毗邻云县凯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云县凯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靠北侧南北长16米,东西宽16米的库房过火烧损。云县凯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靠南侧南北长21米,东西宽16米的修理车间和位于该建筑西南侧南北长37米,东西宽16米的云县联威粮油商贸有限公司未过火,但东墙烟熏痕迹较重。火灾现场的东面为长坡岭河,西面为祥临公路(国道214线),南面为云县顺达机动车检测站,北面为云县胡某农产品店(个体工商户)的大米仓库。厂房东北侧为:东西长28米,南北宽16米的成品堆放仓库(编号3号仓库);其南侧毗邻,南北长58米,东西宽16米的成品、半成品仓库(编号4号仓库)。3号仓库西侧毗邻,南北长37米,东西宽16米的生产车间(编号2号车间);2号车间南侧毗邻,南北长33米,东西宽16米的成品堆放仓库(编号为1号仓库);1号仓库南侧毗邻东西长16米,南北宽4米的办公休息室。该厂房整体为U形布置,中间有一条长58米,宽12米的车道与南侧厂区道路相连。

图1-1:平面图

图1-2:方位图

图1-3:起火场所概貌图

(三)建筑权属情况

起火厂房于2019年在云县爱华镇勐勐村委会勐勐村民小组建设完成,为赵某利、赵某运共同共有,于2022年8月取得不动产权证,登记证号:云(2022)云县不动产权第0000XXX号,登记土地面积5615.99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3508.73平方米。

(四)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云南云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认定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46,136元(大写:贰佰柒拾肆万陆仟壹佰叁拾陆元整)。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2024年8月30日12时50分许,云县佳庭纸杯厂仓库发生火灾。

  1. 根据视频监控反映:2024年8月30日12时58分42秒发现4号仓库北端上方有烟雾冒出,12时59分17秒,从4栋仓库中门看见仓库内有火光。
  1. 2024年8月30日13时00分,云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云县佳庭纸杯厂负责人曾某报警:云县佳庭纸杯厂仓库发生火灾。
  1. 从周围群众邓某明拍摄的手机视频分析。2024年8月30日13时00分00秒,从顺达检测站办公楼楼顶,见到4号仓库上方浓烟滚滚;2024年8月30日13时03分00秒,从顺达检测站办公楼楼顶,见到整个厂房上方浓烟滚滚,厂房中间的通道及4号仓库与3号仓库内部交界处有火光,堆放的货物呈猛烈燃烧状态。

(二)灭火救援及处置情况

  1. 灭火救援情况:2024年8月30日13时00分,云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云县佳庭纸杯厂仓库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云县大队立即出动7车40人(含幸福镇政府专职消防队1车4人)赶赴现场扑救,同时向市消防救援支队汇报请求增援,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派凤庆大队、临翔大队、特勤站11车51人赶赴增援,支队章黎政委带领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同时联动县公安、交警、电力、应急、医疗、住建等部门到场协同扑救,调派6辆洒水车辅助供水。临沧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张发云,临沧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委章黎,云县委书记周良,云县人民政府县长段学能、常务副县长张天明等领导先后到场指导处置工作。8月30日13时14分,云县大队消防力量到场,并展开灭火行动,14时14分,支队增援力量陆续抵达现场,15时16分,现场火势得到有效控制;15时30分,明火被全部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19时18分支队增援力量开始陆续返回,8月31日3时47分现场余火全部清理完毕后留守1辆举高喷射车和4名战斗员看护现场,其余人员先行返回营区。8月31日21时22分现场长时间未有复燃迹象,随即留守人员组织返回,21时52分全部出警人员安全归队。
  1. 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云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作出安排,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迅速组织应急、消防、卫健、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人员全力开展灭火救援、医疗救治、现场管控等工作。120急救中心先后调派2辆救护车、6名急救人员前往救援;住建先后调派6辆洒水车前往辅助供水;公安机关先后调派3辆警车、警力33人,对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封闭管控,协助消防、卫健部门开展灭火救援、事故调查工作;成立由民政、公安、卫健等部门和爱华镇党委政府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负责事故善后工作,期间,共出动各类车辆5辆,参与人员20余人。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处置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综合分析检验鉴定、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监控视频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云县佳庭纸杯厂3号仓库和4号仓库交界连通处,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纸杯、塑料等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见图3-1)。

图3-1:电气线路复原图

(二)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起火部位为纸制品仓库,可燃物多,火灾负荷大,火灾发生后燃烧蔓延快。

  1. 火情发现晚,发现着火时,已有大量浓烟涌出,并伴有火焰喷出,处于猛烈燃烧阶段。
  1. 起火场所防火分隔不到位,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起火场所为简易钢结构厂房仓库,场所内用低矮墙体、彩钢瓦等对仓库和车间进行分隔[1],不足以在火灾发生后实现有效分隔。
  1. 起火场所未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器材设施[2],火灾发生后不能实现有效灭火、控火。
  1. 起火场所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不足,未能在火灾初起阶段组织有效扑救。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起火单位

  1. 起火单位:云县佳庭纸杯厂(负责人:曾某)。从事生产经营的厂房未按规范配置消防器材设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期间,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未能在火灾初期阶段开展有效扑救,导致蔓延扩大成灾。
  1. 起火场所产权所有人:赵某利、赵某运。未按要求将钢结构厂房向县级有关部门报备并申请消防审核验收,并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出租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负有行政审批和监管责任的部门

  1. 云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作为造纸和纸制品业行业主管部门(单位)[3]需要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但云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认为该企业不属规上企业,未要求云县佳庭纸杯厂进行报备,在打通“最后一公里”上存在堵点,未到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对其基本情况不掌握,对其安全生产经营情况不了解,消防安全检查、宣传教育不到位,存在监管盲区和漏洞。
  1. 云县商务局。负有对仓储物流企业安全监管职责,存在对辖区仓储物流企业失控漏管、对云县佳庭纸杯厂从未进行过消防安全检查、对辖区仓储物流企业底数掌握不清、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宣传教育不到位和督促指导辖区负有监管职责的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到位等问题。
  1. 云县消防救援局。虽然云县佳庭纸杯厂未到云县消防救援局报备,但作为综合监管部门的云县消防救援局没有严格落实好“三管三必须”的要求[4],部门协作联动工作机制不畅,没有全面摸清和掌握全县企业情况及底数,未到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存在漏洞和监管盲区。
  1. 云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存在督促行业部门和属地党委政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云县佳庭纸杯厂的安全生产经营情况掌握不足、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不到位等问题。
  1. 云县公安局爱华镇派出所。对云县佳庭纸杯厂日常监督检查过程存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深、不细、不实的问题,没有真实发现存在的风险和隐患,且监管台账不完善、不完整[5]。

(三)属地党委政府

  1. 爱华镇人民政府。未对云县佳庭纸杯厂开展过消防安全检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履行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指导督促辖区企业、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存在盲区和死角[6]。
  1. 爱华镇勐勐村委会。未认真落实网格化检查、巡查制度,针对云县佳庭纸杯厂存在的未按规范配置消防器材设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问题未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彻底整治,并且未将有关情况上报爱华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五、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验、痕迹物证鉴定、技术分析、调查取证、损失评估及对事故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规定,认定云县爱华镇“8·30”火灾是一起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六、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员处理

(一)相关单位部门

  1. 责令属地政府(爱华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云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向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由云县人民政府对云县消防救援局、云县应急管理局、云县商务局进行约谈。

3.由爱华镇人民政府对勐勐村委会进行约谈。

4.由云县公安局对云县公安局爱华镇派出所进行约谈。

  1. 鉴于云县凯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在防火间距不足、防火分隔措施不符合要求及未按要求配备消防灭火设施等问题。由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云县交通运输局、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县大队进行约谈并督促其整改。

(二)相关单位场所人员

由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在调查中发现的赵某利、赵某运厂房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立案查处。

由云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云县佳庭纸杯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致使事故发生的违法问题进行立案查处。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突出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各乡镇和行业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夯实安全发展根基。一是要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各乡镇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地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起领导责任,把消防安全的政治责任牢牢地扛起来、具体细致的落下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二是要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部门要切实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到位,从制度层面、体系层面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三是各乡镇、村委会(社区)要开展好群众性消防工作,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措施和要求,开展防火安全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二)逐步补齐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各乡镇和行业部门要按照《农村防火规范》《村庄整治技术规范》《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云县“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装备、消防组织等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在各村(组)建立微型消防站、义务消防队。要把消防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等计划中,把消防工作融入交通、饮水、电网改造、基础设施提升等建设中,逐步解决农村消防用水、消火栓、志愿消防队伍等历史欠账问题。

(三)开展厂房仓库火灾隐患整治

各乡镇和行业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云县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既定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落细专班运作、挂图作战、网格排查、挂钩包保、风险分级、挂账销号等经验做法和工作标准,落实云县厂房仓库底数排查掌握、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挂单上账、重大火灾隐患动态清零。工信、商务、自然资源、公安、消防救援等行业部门要综合运用行刑衔接、挂牌督办、社会监督、信用监管等多种监管手段对火灾隐患进行综合治理。要建立健全完善常态化消防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移送工作机制;完善隐患发现、上报、核查、处置管理流程,建立违法违规信息部门互通机制,实现厂房仓库突出风险隐患全领域全周期管理,持续防范厂房仓库火灾发生或遏制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坚决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四)着力完善基层消防力量建设

各乡镇和行业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工作思路和原则,多渠道加速推进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消防工作站建设,按要求完成乡镇“一队一站”实体化运转任务。要建立以党建为引领的基层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机制,把消防安全纳入到“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同部署同落实。明确乡镇“一队一站”消防力量建设以及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政策措施,建立基层消防安全治理长效机制。要完善基层消防治理,采取配置专职消防事业编、乡镇委托执法等措施强化消防基层治理工作,解决农村消防管理末端缺失问题。要按照“有人员、有装备、有站舍、有经费”的标准,在所有行政村(社区)和50户以上木结构的村民小组建立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伍,提升乡镇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平时防范、战时应急”。

(五)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乡镇、各部门要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等媒体平台,及时通报近期典型火灾案例,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同时,要组织辖区内生产加工、仓储物流企业和冷库、冷链企业负责人开展一次警示约谈,告知火灾风险,督促企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层层压实各级主体责任,加强用火用电管理,落实动火审批制度,严格值班值守和巡查检查。要通过应急广播、入户走访等方式常规性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引导居民群众形成安全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的习惯,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与自防自救能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1. 《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三定”规定和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总队及以下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31号)规定消防救援队伍总队及以下单位主要职责(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1.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派出所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云公治传〔2023〕840号)文件,“四、主要任务”“(一)全面开展消防隐患排查”中“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优势,将对‘九小场所’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与消防安全检查捆绑开展、同步推进”“建立专门工作台账和防火检查日志”。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号)第九条(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FD10812 | 2024_云南玉溪澄江市龙街双树社区郭户2·26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双树社区郭**户“2·26”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政协--> 纪委--> 96128–>--> 玉溪网--> 无障碍浏览--> 无障碍浏览--> 网站无障碍 长者模式 长者模式--> ENGLISH-->

澄江概览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澄江快讯

通知公告

​

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双树社区

郭**户“2·26”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2月26日13时许,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双树社区郭**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6476.7元。

为深入推进火灾事故“一案三查”(查原因、查教训、查责任),研究分析火灾事故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对策,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澄江市人民政府于2月26日成立了由消防、公安、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组成的“2·26”火灾事故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对事故性质和责任进行了认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场所位于玉溪市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双树社区,共1层,占地面积约264平方米,共有大小8个房间。起火房间位于由北向南第2间,系死者生前所使用房间,其余房间无过火痕迹。

二、起火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现经过。2024年2月26日13时44分,澄江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玉溪市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双树社区1房子起火,有人员被困,大队接警后立即开展救援工作。

(二)火灾扑救情况。接到群众报警后,澄江市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出动3车15人赶赴现场处置。消防救援力量到场后,立即开展火灾扑救工作,14时12分将火灾扑灭,14时23分处置结束。

三、人员伤亡和火灾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经公安派出所民警查询比对,确认了死者的身份:车**,女,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

(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该起火灾主要烧毁房屋1间、木床及床上用品1套、衣柜1个、洗衣机1台等日常生活用品,直接财产损失为16476.7元。

四、火灾事故原因调查情况

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人员联合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提取了相关痕迹物证,并委托有关单位对燃烧残留物、现场痕迹物证、尸体和药物等进行了鉴定。

(1)起火时间调查情况。综合现场报警时间、烟气排放、死者生活习惯、现场火灾负荷、火灾现场烧损等情况,结合火灾蔓延发展规律,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2月26日13时许。

(2)起火部位调查情况。综合现场勘验,以及调查询问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为起火房间内火盆旁。

(3)起火原因调查情况。根据询问知情人及火灾现场勘验结果、物证鉴定报告进行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车**在使用火盆取暖过程中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灾。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经现场勘验、询问走访、调取物证、检验鉴定等,定性起火原因为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一是死者在室内利用明火取暖,与周边可燃物距离较近,在安全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行动上没有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二是死者长期卧床,基本不具备自主行走和逃生能力,且当天除死者外家中无人照护和看守,抵御灾害能力极低。三是起火家庭自身消防安全意识不高,对老人在房间内生活取暖没有加以合理引导或采取其他措施予以替代,导致火灾风险和隐患长期存在且突出。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双树社区郭**户“2·26”亡人火灾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六、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情况

按照《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指引》相关要求,消防部门应对火灾发生地的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及消防产品质量等责任进行调查,未发现异常情况。

(一)关于使用管理情况。该房屋为自建,无需设置固定消防设施,不存在使用管理和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和消防产品质量等责任问题。

(二)街道和社区履职情况。龙街街道办事处在火灾防控工作上落实不到位,对鳏寡孤独和留守儿童等“一老一小”的排查防范和宣传教育不到位,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同住成年家属的教育培训力度不够,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消防宣传覆盖面不广、宣传不够深入。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直接责任追究。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办理。

(二)其他责任追究。建议由澄江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责任追究,对龙街街道办事处进行约谈。

八、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明确各单位和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特别是压实部门监管职责、基层群防群治和联防联控工作职责,统筹开展好各行业系统、各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压实村(社区)日常排查和教育引导作用,全面强化基层消防责任落实。

(二)加强火灾风险隐患治理。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结合当地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风险和隐患问题,重点纠治自建房消防安全风险、鳏寡孤独和婴幼儿等重点群体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在火灾高发易发阶段、冬春火灾防控关键阶段等重点时段和重点部位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时,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统筹调度各行业部门和镇(街道)开展好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磷化工企业、商(市)场、民宿旅游行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农村社区等重点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全面夯实社会火灾风险防控水平。

(三)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要结合此次火灾事故教训,以案说法、以案促改、以案为鉴、以案说纪,推动各行业部门、镇(街道)、村(社区)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职责,在巩固和拓展新兴媒体、行业部门、重点单位和群体宣传教育的同时,加强对村(社区)等薄弱环节和区域的宣传教育,重点针对“一老一小”、独居失能老人、建档立卡户、生产经营和住宿等合并使用场所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发动村(社区)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网格员等工作人员采取敲门入户、面对面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同时利用好应急大喇叭、村(社区)集体广播、典型火灾事故教训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逃生演练,确实提升群众防灾减灾救灾和自防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减低火灾损失。

市级部门网站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县区政府网站 通海县 红塔区 易门县 峨山县 江川区 华宁县 澄江市 元江县 新平县

主办:澄江市人民政府 承办: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77-6911520 电子邮箱:cjzfbxxk@163.com

滇公网安备 53042202000011号

网站支持IPv6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2077670

FD10813 | 2024_云县爱华镇8·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云县爱华镇“8·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中央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临沧市人民政府

本站支持IPv6/IPv4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云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县应急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机构职能

财政信息

部门预决算

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

灾害救援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政务服务

依申请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灾害救援

云县爱华镇“8·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4-12-13 12:10

浏览:2614次

目录

一、基本情况..................... 2

(一)起火场所情况................. 2

(二)起火建筑情况................. 2

(三)建筑权属情况................. 4

(四)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5

(一)事故发生经过................. 5

(二)灭火救援及处置情况.............. 6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7

(一)直接原因................... 7

(二)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8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8

(一)起火单位.......................................................................... 8

(二)负有行政审批和监管责任的部门.................................. 9

(三)属地党委政府................................................................ 11

五、事故性质.................................................................................. 11

六、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2

(一)相关单位部门................................................................ 12

(二)相关单位场所人员........................................................ 12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3

(一)突出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13

(二)逐步补齐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13

(三)开展厂房仓库火灾隐患整治........................................ 14

(四)着力完善基层消防力量建设........................................ 14

(五)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15

云县爱华镇“8·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30日12时50分许,云县佳庭纸杯厂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2806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273.41万元,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云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出动7车40人赶赴现场扑救。临沧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张发云,临沧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委章黎,云县委书记周良,云县人民政府县长段学能、常务副县长张天明等领导先后到场指导处置工作。临沧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先后调派凤庆大队、临翔大队、忙令特勤站11车51人赶赴增援。县公安、交警、电力、应急、医疗、住建等部门先后到场协同扑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临沧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云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3日成立由张天明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吴万元、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何强、县消防救援大队长王何海等人为副组长,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云县爱华镇“8·30”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情况

起火场所位于临沧市云县爱华镇勐勐村委会勐勐村民小组云县顺达检测站旁,土地面积5615.99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3508.73平方米,建筑高7.5米,该场所为赵某利自建单层钢结构厂房,起火建筑为云县佳庭纸杯厂仓库。

(二)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单层钢结构厂房(见图1-1、1-2、1-3),赵某利于2021年6月11日将1号库房(1150平方米左右)出租给云县联威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云县联威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又将1号库房(527.23平方米左右)转租给云县凯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修理厂使用,租赁期限为3年9个月。赵某利于2023年9月1日将2号、3号、4号库房(约2628平方米)出租给云县佳庭纸杯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曾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2XX6K893AXX,登记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生产经营,租赁期限为10年。云县佳庭纸杯厂全部区域均过火烧损,该厂西侧毗邻云县凯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云县凯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靠北侧南北长16米,东西宽16米的库房过火烧损。云县凯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靠南侧南北长21米,东西宽16米的修理车间和位于该建筑西南侧南北长37米,东西宽16米的云县联威粮油商贸有限公司未过火,但东墙烟熏痕迹较重。火灾现场的东面为长坡岭河,西面为祥临公路(国道214线),南面为云县顺达机动车检测站,北面为云县胡某农产品店(个体工商户)的大米仓库。厂房东北侧为:东西长28米,南北宽16米的成品堆放仓库(编号3号仓库);其南侧毗邻,南北长58米,东西宽16米的成品、半成品仓库(编号4号仓库)。3号仓库西侧毗邻,南北长37米,东西宽16米的生产车间(编号2号车间);2号车间南侧毗邻,南北长33米,东西宽16米的成品堆放仓库(编号为1号仓库);1号仓库南侧毗邻东西长16米,南北宽4米的办公休息室。该厂房整体为U形布置,中间有一条长58米,宽12米的车道与南侧厂区道路相连。

图1-1:平面图

图1-2:方位图

图1-3:起火场所概貌图

(三)建筑权属情况

起火厂房于2019年在云县爱华镇勐勐村委会勐勐村民小组建设完成,为赵某利、赵某运共同共有,于2022年8月取得不动产权证,登记证号:云(2022)云县不动产权第0000XXX号,登记土地面积5615.99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3508.73平方米。

(四)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云南云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认定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46,136元(大写:贰佰柒拾肆万陆仟壹佰叁拾陆元整)。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2024年8月30日12时50分许,云县佳庭纸杯厂仓库发生火灾。

  1. 根据视频监控反映:2024年8月30日12时58分42秒发现4号仓库北端上方有烟雾冒出,12时59分17秒,从4栋仓库中门看见仓库内有火光。
  1. 2024年8月30日13时00分,云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云县佳庭纸杯厂负责人曾某报警:云县佳庭纸杯厂仓库发生火灾。
  1. 从周围群众邓某明拍摄的手机视频分析。2024年8月30日13时00分00秒,从顺达检测站办公楼楼顶,见到4号仓库上方浓烟滚滚;2024年8月30日13时03分00秒,从顺达检测站办公楼楼顶,见到整个厂房上方浓烟滚滚,厂房中间的通道及4号仓库与3号仓库内部交界处有火光,堆放的货物呈猛烈燃烧状态。

(二)灭火救援及处置情况

  1. 灭火救援情况:2024年8月30日13时00分,云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云县佳庭纸杯厂仓库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云县大队立即出动7车40人(含幸福镇政府专职消防队1车4人)赶赴现场扑救,同时向市消防救援支队汇报请求增援,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派凤庆大队、临翔大队、特勤站11车51人赶赴增援,支队章黎政委带领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同时联动县公安、交警、电力、应急、医疗、住建等部门到场协同扑救,调派6辆洒水车辅助供水。临沧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张发云,临沧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委章黎,云县委书记周良,云县人民政府县长段学能、常务副县长张天明等领导先后到场指导处置工作。8月30日13时14分,云县大队消防力量到场,并展开灭火行动,14时14分,支队增援力量陆续抵达现场,15时16分,现场火势得到有效控制;15时30分,明火被全部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19时18分支队增援力量开始陆续返回,8月31日3时47分现场余火全部清理完毕后留守1辆举高喷射车和4名战斗员看护现场,其余人员先行返回营区。8月31日21时22分现场长时间未有复燃迹象,随即留守人员组织返回,21时52分全部出警人员安全归队。
  1. 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云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作出安排,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迅速组织应急、消防、卫健、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人员全力开展灭火救援、医疗救治、现场管控等工作。120急救中心先后调派2辆救护车、6名急救人员前往救援;住建先后调派6辆洒水车前往辅助供水;公安机关先后调派3辆警车、警力33人,对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封闭管控,协助消防、卫健部门开展灭火救援、事故调查工作;成立由民政、公安、卫健等部门和爱华镇党委政府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负责事故善后工作,期间,共出动各类车辆5辆,参与人员20余人。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处置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综合分析检验鉴定、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监控视频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云县佳庭纸杯厂3号仓库和4号仓库交界连通处,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纸杯、塑料等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见图3-1)。

图3-1:电气线路复原图

(二)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起火部位为纸制品仓库,可燃物多,火灾负荷大,火灾发生后燃烧蔓延快。

  1. 火情发现晚,发现着火时,已有大量浓烟涌出,并伴有火焰喷出,处于猛烈燃烧阶段。
  1. 起火场所防火分隔不到位,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起火场所为简易钢结构厂房仓库,场所内用低矮墙体、彩钢瓦等对仓库和车间进行分隔[1],不足以在火灾发生后实现有效分隔。
  1. 起火场所未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器材设施[2],火灾发生后不能实现有效灭火、控火。
  1. 起火场所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不足,未能在火灾初起阶段组织有效扑救。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起火单位

  1. 起火单位:云县佳庭纸杯厂(负责人:曾某)。从事生产经营的厂房未按规范配置消防器材设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期间,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未能在火灾初期阶段开展有效扑救,导致蔓延扩大成灾。
  1. 起火场所产权所有人:赵某利、赵某运。未按要求将钢结构厂房向县级有关部门报备并申请消防审核验收,并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出租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负有行政审批和监管责任的部门

  1. 云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作为造纸和纸制品业行业主管部门(单位)[3]需要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但云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认为该企业不属规上企业,未要求云县佳庭纸杯厂进行报备,在打通“最后一公里”上存在堵点,未到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对其基本情况不掌握,对其安全生产经营情况不了解,消防安全检查、宣传教育不到位,存在监管盲区和漏洞。
  1. 云县商务局。负有对仓储物流企业安全监管职责,存在对辖区仓储物流企业失控漏管、对云县佳庭纸杯厂从未进行过消防安全检查、对辖区仓储物流企业底数掌握不清、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宣传教育不到位和督促指导辖区负有监管职责的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到位等问题。
  1. 云县消防救援局。虽然云县佳庭纸杯厂未到云县消防救援局报备,但作为综合监管部门的云县消防救援局没有严格落实好“三管三必须”的要求[4],部门协作联动工作机制不畅,没有全面摸清和掌握全县企业情况及底数,未到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存在漏洞和监管盲区。
  1. 云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存在督促行业部门和属地党委政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云县佳庭纸杯厂的安全生产经营情况掌握不足、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不到位等问题。
  1. 云县公安局爱华镇派出所。对云县佳庭纸杯厂日常监督检查过程存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深、不细、不实的问题,没有真实发现存在的风险和隐患,且监管台账不完善、不完整[5]。

(三)属地党委政府

  1. 爱华镇人民政府。未对云县佳庭纸杯厂开展过消防安全检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履行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指导督促辖区企业、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存在盲区和死角[6]。
  1. 爱华镇勐勐村委会。未认真落实网格化检查、巡查制度,针对云县佳庭纸杯厂存在的未按规范配置消防器材设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问题未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彻底整治,并且未将有关情况上报爱华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五、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验、痕迹物证鉴定、技术分析、调查取证、损失评估及对事故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规定,认定云县爱华镇“8·30”火灾是一起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六、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员处理

(一)相关单位部门

  1. 责令属地政府(爱华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云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向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由云县人民政府对云县消防救援局、云县应急管理局、云县商务局进行约谈。

3.由爱华镇人民政府对勐勐村委会进行约谈。

4.由云县公安局对云县公安局爱华镇派出所进行约谈。

  1. 鉴于云县凯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在防火间距不足、防火分隔措施不符合要求及未按要求配备消防灭火设施等问题。由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云县交通运输局、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县大队进行约谈并督促其整改。

(二)相关单位场所人员

由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在调查中发现的赵某利、赵某运厂房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立案查处。

由云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云县佳庭纸杯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致使事故发生的违法问题进行立案查处。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突出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各乡镇和行业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夯实安全发展根基。一是要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各乡镇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地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起领导责任,把消防安全的政治责任牢牢地扛起来、具体细致的落下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二是要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部门要切实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到位,从制度层面、体系层面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三是各乡镇、村委会(社区)要开展好群众性消防工作,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措施和要求,开展防火安全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二)逐步补齐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各乡镇和行业部门要按照《农村防火规范》《村庄整治技术规范》《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云县“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装备、消防组织等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在各村(组)建立微型消防站、义务消防队。要把消防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等计划中,把消防工作融入交通、饮水、电网改造、基础设施提升等建设中,逐步解决农村消防用水、消火栓、志愿消防队伍等历史欠账问题。

(三)开展厂房仓库火灾隐患整治

各乡镇和行业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云县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既定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落细专班运作、挂图作战、网格排查、挂钩包保、风险分级、挂账销号等经验做法和工作标准,落实云县厂房仓库底数排查掌握、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挂单上账、重大火灾隐患动态清零。工信、商务、自然资源、公安、消防救援等行业部门要综合运用行刑衔接、挂牌督办、社会监督、信用监管等多种监管手段对火灾隐患进行综合治理。要建立健全完善常态化消防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移送工作机制;完善隐患发现、上报、核查、处置管理流程,建立违法违规信息部门互通机制,实现厂房仓库突出风险隐患全领域全周期管理,持续防范厂房仓库火灾发生或遏制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坚决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四)着力完善基层消防力量建设

各乡镇和行业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工作思路和原则,多渠道加速推进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消防工作站建设,按要求完成乡镇“一队一站”实体化运转任务。要建立以党建为引领的基层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机制,把消防安全纳入到“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同部署同落实。明确乡镇“一队一站”消防力量建设以及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政策措施,建立基层消防安全治理长效机制。要完善基层消防治理,采取配置专职消防事业编、乡镇委托执法等措施强化消防基层治理工作,解决农村消防管理末端缺失问题。要按照“有人员、有装备、有站舍、有经费”的标准,在所有行政村(社区)和50户以上木结构的村民小组建立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伍,提升乡镇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平时防范、战时应急”。

(五)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乡镇、各部门要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等媒体平台,及时通报近期典型火灾案例,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同时,要组织辖区内生产加工、仓储物流企业和冷库、冷链企业负责人开展一次警示约谈,告知火灾风险,督促企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层层压实各级主体责任,加强用火用电管理,落实动火审批制度,严格值班值守和巡查检查。要通过应急广播、入户走访等方式常规性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引导居民群众形成安全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的习惯,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与自防自救能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1. 《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三定”规定和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总队及以下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31号)规定消防救援队伍总队及以下单位主要职责(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1.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派出所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云公治传〔2023〕840号)文件,“四、主要任务”“(一)全面开展消防隐患排查”中“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优势,将对‘九小场所’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与消防安全检查捆绑开展、同步推进”“建立专门工作台账和防火检查日志”。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号)第九条(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国务院部门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海洋局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中国气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出入境管理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内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省内政府网站

昆明市政府

昭通市政府

曲靖市政府

玉溪市政府

保山市政府

楚雄州政府

红河州政府

文山州政府

普洱市政府

西双版纳州政府

大理州政府

德宏州政府

丽江市政府

怒江州政府

迪庆州政府

临沧市政府

县区政府网站

临翔区

云县

凤庆县

永德县

镇康县

耿马县

沧源县

双江县

直属部门(机构)

政府机构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县应急管理局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审计局

县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水务局

县农业农村局

县商务局

县统计局

县林业和草原局

县卫生健康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公安局

县司法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县教育体育局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县医疗保障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直属事业机构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县投资促进局

县融媒体中心

县档案馆

搬迁安置办公室

地震局

地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县检验检测所

垂管单位

县气象局

乡镇信息公开专栏

乡镇

爱华镇

茂兰镇

漫湾镇

忙怀乡

后箐乡

涌宝镇

栗树乡

大寨镇

大朝山西镇

晓街乡

茶房乡

幸福镇

承办及维护:云县政府信息中心 政务服务热线:0883-3211423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9220056

滇公安网备:53092202000102号

FD10814 | 2024_云阳县南溪镇卫星社区9·22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4年9月22日8时57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局接到报警称,云阳县南溪镇卫星社区6组230号何胜菊民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谭润清,性别:男,年龄:70岁,身份证号码:51***************0)。火灾烧毁该民房吊一层卧室内家具家电、卧室外柴棚下木柴等物品,过火面积约12平方米,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7110元。根据《重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渝府办发〔2024〕78号)、《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组织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通知》(云阳府发〔2021〕22号)和《云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云阳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应急响应工作卡的通知》(云阳安委办发〔2021〕4号)相关要求,县政府立即成立由县消防救援局牵头,抽调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南溪镇党委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询问、现场查勘、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概况。该起火建筑为村民何胜菊自建的民房,位于云阳县南溪镇卫星社区6组230号,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330平方米,地上2层,吊1层,属于多层住宅建筑。

(二)其他有关情况。该民房内未设置相关消防设施。火灾发生时,救援车辆可通过村公路到达民房门口院坝。

(三)事故损失统计情况。火灾烧毁何胜菊民房吊一层卧室内家具家电、卧室外柴棚下木柴等物品,过火面积约12平方米。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7110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2024年9月22日8时57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云阳县南溪镇卫星社区6组230号何胜菊民房发生火灾。我局立即调派望江消防救援站、南溪镇专职消防队共2辆消防车赶往现场处置。9时22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发现1人死亡。

(二)属地政府处置情况。南溪镇人民政府接到云阳县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调度后,立即调派南溪镇专职消防队1辆消防车赶往现场处置,同时通知镇政府、社区相关人员到场协助处置。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死者谭润清被家属火化安葬。

三、火灾事故原因情况

(一)事故直接原因认定

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查明此次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9月22日7时50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何胜菊民房柴棚内,起火点为柴棚内距地面高2.4米、位于入户门西侧0.4米、紧贴建筑北侧外墙的电线铺设处,起火原因为电线短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一是居住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火灾发生后本已逃生至地上1层户门口,但又返回建筑内导致遇难;二是基层组织对重点人群管理帮扶不到位,未将此对象纳入重点人群管理帮扶,未上门入户开展针对性帮扶、宣传;三是未按要求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火灾发生时未及时预警,导致火灾未第一时间发现。

四、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主要问题

(一)南溪镇人民政府

针对此起火灾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重点就南溪镇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履职情况开展全面调查和责任倒查,发现以下问题:

1.基层专业力量建设不到位。

2023年8月18日,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治理工作的意见》(云阳府发〔2023〕21号),要求各乡镇(街道)督促指导所辖行政村、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完善微型消防站工作机制,强化运行保障,发挥实战效能。经实地核查,发现南溪镇所辖34个村(社区)中仅南溪社区、水市社区完成了微型消防站器材配备,其他村(社区)均未实际建立微型消防站。

2.帮扶指导力度不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经核查,南溪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工作资料中没有依法对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指导的相关记录。

(2)2023年8月18日,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治理工作的意见》(云阳府发〔2023〕21号),要求“为‘孤老病残’人员的卧室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式感烟探测器”。经核查协同管理平台数据和相关资料,发现南溪镇人民政府未全数排查并在协同管理平台录入重点人群,尤其是本起火灾的死者谭润清,属于典型的“孤老病残”人员,南溪镇人民政府既未落实有效帮扶措施并明确具体帮扶责任人,又未为其卧室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式感烟探测器。

3.宣传教育力度不足。

南溪镇人民政府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时间节点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其全年消防宣传工作仅提供了部分照片,反映出消防宣传覆盖面不广、针对性不强,同时也未在协同管理平台同步录入消防宣传工作情况。

(二)南溪镇卫星社区居民委员会

调查中发现南溪镇卫星社区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经核查和卫星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该社区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未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巡查检查。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要求“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经核查卫星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该社区未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未组织辖区居民群众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三)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本起火灾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责任调查。

(四)工程建设责任情况

本起火灾不涉及工程建设责任调查。

(五)中介服务责任情况

本起火灾不涉及中介服务责任调查。

五、处理建议

经火灾事故调查核实,并由调查组成员研究讨论,拟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移送司法的人员

此次火灾造成1人死亡,起火原因为电线短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鉴于当事人谭润清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结合调查中发现的以上问题,建议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建议责令南溪镇人民政府于一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对分管消防工作的副镇长钟远明开展提醒谈话。

2.建议由南溪镇人民政府于1个月内按组织程序对卫星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王祖林开展诫勉谈话,由王祖林向南溪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因辖区发生亡人火灾,建议在2024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中,对南溪镇人民政府进行直接扣分。

以上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工作资料由相关责任单位按期落实后于1个月内报县消防救援局备案。

六、下步措施建议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针对此起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建议南溪镇人民政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进行深刻反思。

一是认真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薄弱环节,针对薄弱环节开展辖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结合全年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稳步推进各项任务落实,重点开展高层建筑、医院、学校、文物等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二是全面强化基层力量建设,按县委统一要求在“一中心四板块”中设置消防管理岗并明确岗位人员及岗位职责,配强基层执法人员,加强初期火灾扑救力度,加强专职消防队履职能力建设,在村、社区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力量,落实人员和消防器材配备,同时,常态化开展消防业务理论学习和基本灭火技能训练,对辖区重点区域和不放心、不托底场所开展实地熟悉演练。三是切实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强化运用消防赋权执法工作,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针对不同类型场所制定排查计划,全面排查督改隐患。四是持续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经营性自建房消防整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等消防安全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五是加大消防宣教力度,指导各村(社区)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广泛发动社区、村、组干部开展针对性入户消防安全宣传,再次摸排“孤老病残”重点人群,及时开展定点帮扶指导,明确帮扶责任人,落实帮扶措施,提醒相关重点人员汲取火灾事故教训,有效提高逃生自救能力。

FD10815 | 2024_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1·30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md

2024年1月30日21时53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局接到报警称,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和平路二巷19号黄西云住宅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黄西云,性别:男,年龄:69岁,身份证号码:51***************75)。火灾烧毁黄西云住宅西侧卧室内装修、床及床上用品,过火面积约6平方米,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4000元。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73号)、《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组织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通知》(云阳府发〔2021〕22号)和《云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云阳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应急响应工作卡的通知》(云阳安委办发〔2021〕4号)相关要求,县政府立即成立由县消防救援局牵头,抽调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江口镇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询问、现场查勘、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概况。该起火建筑为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廉租房A栋,位于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和平路二巷19号,建设单位为云阳县房地产管理所,建筑面积2713.83平方米,地上6+1层,高21.7米,属于多层住宅建筑。

(二)其他有关情况。该建筑设有室内消火栓、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运行良好,消防车道畅通。

(三)事故损失统计情况。火灾烧毁黄西云住宅西侧卧室内装修、床及床上用品,过火面积约6平方米,火灾造成住宅居住人黄西云死亡。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4000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2024年1月30日21时53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和平路二巷19号黄西云住宅发生火灾。我局立即调派望江消防救援站、江口镇专职消防队共2辆消防车赶往现场处置,局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22时3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发现1人死亡。

(二)属地政府处置情况。江口镇人民政府接到云阳县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调度后,立即调派江口镇专职消防队1辆消防车赶往现场处置,同时通知镇政府、社区相关人员到场协助处置。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死者黄西云被江口镇政府火化安葬。

三、火灾事故原因情况

(一)事故直接原因认定

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查明此次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1月30日21时10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黄西云住宅西侧卧室内,起火点为西侧卧室内距南墙1.2米、距东墙0.9米的床框边缘附近,起火原因为黄西云吸烟不慎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一是居住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长期卧床吸烟并乱扔烟头,且发现火情后未第一时间及时疏散逃生;二是基层组织对重点人群管理帮扶不到位,未将此对象纳入重点人群管理帮扶,未上门入户开展针对性帮扶、宣传;三是未按要求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火灾发生时未及时预警,导致火灾未第一时间发现。

四、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主要问题

(一)江口镇人民政府

针对此起火灾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重点就江口镇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履职情况开展全面调查和责任倒查,发现以下问题:

1.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

2023年12月12日,县政府召开第46次常务会议,会议将今冬明春消防安全防范工作作为第一议题再部署再强调再推动。会后,江口镇人民政府未召开专题会议传达会议精神,部署相关工作。

2.帮扶指导力度不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经核查,江口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工作资料中没有依法对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指导的相关记录。

(2)2023年8月18日,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治理工作的意见》(云阳府发〔2023〕21号),要求“为‘孤老病残’人员的卧室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式感烟探测器”。经核查协同管理平台数据和相关资料,发现江口镇人民政府未全数排查并在协同管理平台录入重点人群,尤其是本起火灾的死者黄西云,属于典型的“孤老病残”人员,江口镇人民政府既未落实有效帮扶措施并明确具体帮扶责任人,又未为其卧室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式感烟探测器。

3.宣传教育力度不足。

江口镇人民政府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时间节点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其全年消防宣传工作仅提供了部分照片,反映出消防宣传覆盖面不广、针对性不强,同时也未在协同管理平台同步录入消防宣传工作情况。

(二)江口镇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

调查中发现江口镇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经核查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该社区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未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未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巡查检查。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要求“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经核查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该社区未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未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经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局在起火建筑现场核查,未发现建筑内消防产品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

(四)工程建设责任情况

该起火建筑为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廉租房A栋,建设单位为云阳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16年12月6日完成消防设计备案相关手续,于2017年经验收备案抽查,由原云阳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云公消竣查字〔2017〕第0003号),明确提出“该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应当自即日起停止使用”。但建设单位未完成所列问题整改并在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仍将该建设工程交付投入使用。

(五)中介服务责任情况

此起火灾不涉及中介服务调查。

五、处理建议

经火灾事故调查核实,并由调查组成员研究讨论,拟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移送司法的人员

此次火灾造成1人死亡,起火原因为吸烟不慎引发火灾,鉴于当事人黄西云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结合调查中发现的以上问题,建议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建议责令江口镇人民政府于一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对分管消防工作的副镇长向国华开展提醒谈话。

2.建议由江口镇人民政府于1个月内按组织程序对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蔡治兵开展诫勉谈话,由蔡治兵向江口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因辖区发生亡人火灾,建议在2024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中,对江口镇人民政府进行直接扣分。

4.建议云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内部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云阳县房地产管理所向云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报告。同时由云阳县房地产管理所立即对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廉租房建筑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整改,完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六、下步措施建议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针对此起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建议江口镇人民政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进行深刻反思。

一是认真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薄弱环节,针对薄弱环节开展辖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并紧密围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结合全年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稳步推进各项任务落实。二是全面强化基层力量建设,按县委统一要求在“一中心四板块”中设置消防管理岗并明确岗位人员及岗位职责,配强基层执法人员,加强初期火灾扑救力度,加强专职消防队履职能力建设,在村、社区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力量,落实人员和消防器材配备,同时,常态化开展消防业务理论学习和基本灭火技能训练,对辖区重点区域和不放心、不托底场所开展实地熟悉演练。三是切实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强化运用消防赋权执法工作,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针对不同类型场所制定排查计划,全面排查督改隐患。四是加大消防宣教力度,指导各村(社区)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广泛发动社区、村、组干部开展针对性入户消防安全宣传,再次摸排“孤老病残”重点人群,及时开展定点帮扶指导,明确帮扶责任人,落实帮扶措施,提醒相关重点人员汲取火灾事故教训,有效提高逃生自救能力。

FD10816 | 2024_仪征市经济开发区某船厂12·24爆炸一般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仪征市经济开发区某船厂“12·24”爆炸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 部门、园区、乡镇 政府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事故通报

仪征市经济开发区某船厂“12·24”爆炸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05-06 17:55 访问量:

字号: 大 中 小

2024年12月24日08时许,在仪征市经济开发区某船厂内发生一起爆炸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贰佰肆拾万元。

事故发生后,仪征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勘察现场等工作,并向仪征市人民政府和扬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仪征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总工会组成的“12·24”爆炸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了市纪委监委和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及相关行业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有关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 直接原因:轮机班组工人钱某雷和张某旗涉事散货船机舱处9号肋位到16号肋位的右侧舱底水舱舱口上方正在进行中间轴校准作业时,船底水舱舱内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范围,遇点火源能量发生爆炸。

1.可燃易爆气体产生分析

(1)排除因油漆挥发气体积聚而发生爆炸的可能。据对散货船机舱事故处现场进行勘察和询问事故单位相关人员确认:近期该公司无施工人员在该船机舱及与舱底水舱相通、相邻舱室进行过油漆作业,排除因油漆挥发导致气体积聚而发生爆炸的可能。

(2)基本确定本次事故的可燃易爆气体是丙烷气体。据对散货船机舱事故处现场进行勘察和询问事故单位相关人员确认:事故单位在该船机舱切割钢材使用的可燃气体是丙烷气体,助燃是气体氧气。事故发生前两天轮机班组和管道班组在机舱内分别都进行过动火作业,且事故现场当天勘验发现机舱内部遗留三副割炬皮管,且连接机舱底部割炬皮管的丙烷气瓶为空瓶;经试验,现场遗留的割炬皮管,其割炬有明显漏气现象,皮管有轻微漏气现象。由于丙烷气体密度大,因此不排除在动火作业时将构件放在舱底水舱道门口上切割和将漏气的割炬放在舱底水舱道门口上,漏出的气体从而沉入舱底水舱。并通过对散货船9号肋位到16号肋位的右侧的舱底水舱的现场进行勘察,舱六面爆炸残留物为浅黑色浮灰,符合丙烷爆炸残留物颜色。因此基本确定本次事故的可燃易爆气体是丙烷气体。

2.爆炸地点分析

确定起始爆炸点为散货船机舱处9号肋位到16号肋位的右侧舱底水舱。事故发生后,检查人员第一时间对船底水舱进行检测,经检测一氧化碳浓度为103PPM,符合丙烷不完全燃烧产生一氧化碳的化学反应。并对船底水舱进行检查时发现船底水舱六面爆炸残留物为浅黑色浮灰,符合丙烷爆炸残留物颜色。因此确定起始爆炸点为舱底水舱。

3.点火源分析

(1)排除静电导致爆燃的可能性。事故发生前,在散货船机舱处9号肋位到16号肋位的右侧舱底水舱上方舱钱某雷进行校正尾轴工作,工作移位与工作时都会与钢结构件接触释放静电因子,此静电产生可能性较小,静电累积产生放电火花的可能性较小,可以排除静电作为本次事故点火源的可能性。

(2)不排除铁器撞击能量导致爆炸的可能性。事故发生在张某旗给钱某雷递扳手后不久,此时钱某雷正处于中间轴的东侧(尾轴右侧),舱底水舱(爆炸舱)舱口处。若扳手和钢结构之间发生剧烈碰撞(如坠落舱内,对位时碰撞)过程,产生能量是大概率现象,由于扳手和钢结构之间发生剧烈碰撞产生的能量大于丙烷气体的最小点火能量0.31毫焦,在丙烷气体环境中,扳手和钢结构之间发生剧烈碰撞产生的能量会引发爆炸,故扳手和钢结构之间发生剧烈碰撞产生的能量可能会引发爆炸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3)不排除电弧导致爆炸的可能性。在舱底水舱(爆炸舱)舱口500mm处有通电焊钳存在,存在施工人员有意无意碰击夹持焊条电焊钳引起电弧能量存在可能。电弧飞溅飞向舱底水舱(爆炸舱)舱口处可能会引起爆炸,不排除电弧导致爆炸的可能性。

(4)不排除舱内其他火源导致爆炸的可能性。经调查,涉事工人钱某雷会抽烟,且舱底水(爆炸舱)舱口处有烟头,工人可能携带打火机、香烟等火种进入,因此不能排除吸烟等舱内其他火源导致爆炸的可能性。

  1. 间接原因:1.某船厂:(1)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进行安全风险分级辨识,未对有限空间(舱底水舱)进行辨识,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2)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违反《船舶修造企业明火作业安全规程》(CB4270-2013)第5.5条和《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7007-2013)第7.2.7条g)的规定,在作业结束后未保证氧气和可燃气体胶管(割炬)等工具带出舱外。

违反《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7007-2013)第7.2.6条的规定,在半密闭舱室(机舱)内使用丙烷气体进行焊接。

违反《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10.2条的规定,未检查割炬气密性,导致割炬存在气体泄漏。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专项的安全教育培训。

  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力,违反法定职责,未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型为爆炸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潘某龙,男,49岁,某船厂主要负责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某船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仪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 丁某济,男,47岁,某船厂生产负责人,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仪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1. 花某芹,男,52岁,某船厂安全员,在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对动火作业管理不严,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仪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 葛某强,男,51岁,轮机班组班组长,在轮机班组动火作业完成后未将动火作业工具带离舱室,建议由公司内部进行处罚,并上报事故调查组。
  1. 李某生,男,48岁,管道班组班组长,在管道班组动火作业完成后未将动火作业工具带离舱室,建议由公司内部进行处罚,并上报事故调查组。

三、事故主要教训

这是一起因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保障措施未有效落实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从中吸取的事故教训主要有以下三点:

  1. 要做好安全风险及有限空间辨识,正确认识相关危险作业的相关风险并做好相关防范措施;

2.要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先审批后动火,确保现场安全措施到位;

3.要做好日常的隐患排查制度工作,确保动火作业完成或结束后,将工具带离舱室。

四、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某船厂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切实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要加大安全投入,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仪器,积极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评估,制定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着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要强化风险意识,根除思想“意识隐患”,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对登高、动火、有限空间、起重吊装、用电等危险性作业,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严格安全条件确认,落实作业票审批制度,确保特殊作业安全。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防范风险“底线思维”,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行动,对排查出来的问题隐患,建立隐患整改问题清单,督促企业做到整改措施、确保所有风险隐患整改到位、根治消除,推动我市船舶制造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健全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要紧盯本辖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常态化、实效化开展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要规范化、制度化开展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建设,全面排查本辖区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12·2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打印此页】

FD10817 | 2024_伽师县江巴孜乡艾格铁热克村4组053号6·24一般火灾事故评估自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伽师县江巴孜乡(现居仁镇)艾格铁热克村4组053号“6·24”一般火灾事故评估自查报告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安全生产

2025

12/31

15:49

县消防救援大队

大 中 小】

访问量:次

微信

关于伽师县江巴孜乡(现居仁镇)艾格铁热克村4组053号“6·24”一般火灾事故评估自查报告

2024年6月24日12时许,喀什地区伽师县江巴孜乡(现居仁镇)一民房发生火灾事故,火灾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伽师县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和延伸调查。为进一步推动火灾延伸调查成果转化,提升辖区火灾防控能力,现对该起火灾延伸调查追责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评估,情况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4日12时48分许,伽师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喀什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度称,位于伽师县江巴孜乡(现居仁镇)艾格铁热克村4组053号一民房发生火灾,支队立即调派伽师县岭南路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赶赴现场扑救处置。该起火灾死亡1人,受伤0人,受灾1户,直接财产损失为223011.5元,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经调查:认定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11时5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阿某的住宅客厅西侧厨房门口冰箱处,起火点位于厨房与客厅之间窗台下冰箱后部的电源插座处,起火原因排除雷击起火、外来火源、遗留火种、人为纵火,不能排除冰箱后部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二、延伸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农村消防基础薄弱。农村火灾防控基础仍较薄弱,消防规划比较滞后,大多数农村地区缺少天然水源,也未设置消防取水口,影响火灾扑救,火灾防控压力大。加之存在乡镇消防站少、道路狭窄及车辆堵塞通道、路程远等问题,消防车到场时间往往无法得到保证,火势极易扩大,大大增加了灭火救援的难度。

(二)宣传教育质效不高。各级基层部门宣传的针对性不强,此起火灾暴露出对“老弱病残”这一群体的宣传针对性不强,身体残疾患病缺乏自主行动能力的人,遇有突发状况应对不及时,极易造成火灾事故。

三、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经调查,未发现在火灾发生、扑救等过程中存在人员过失,因此不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社会面防范措施落实或者推动情况

(一)层层压实,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事故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责任,逐家逐户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明确监护责任人和管理人,加强重点监护、落实看护措施,包保到户、责任到人,确保农村火灾防控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保障。

(二)以点带面,迅速开展隐患排查。充分发动基层力量,“对焦”居民自建房、出租房、老旧小区及“三合一”等场所,逐户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三清三关”活动,及时消除家庭火灾隐患。

(三)加强指导,完善应急力量。县消防救援大队持续加强对基层灭火救援队伍建设的指导力度,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标准,推动村(社区)一级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充分发挥其初战控火快、区域分布广的优势,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打早、打小、打初期”,有效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突出重点,广泛开展靶向宣传。利用农村广播、社区宣传栏、“村村通”大喇叭等载体,广泛宣传农村防火措施和方法;组织基层力量开展“敲门入户”式宣传教育,传授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知识,编写易记易用的口号及标语,让大家牢牢绷紧安全用火用电这条弦;利用新媒体将发人深省的血淋淋的火灾案例进行加工,发布警示录,让大家得到警醒;最后,针对不同季节的火灾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群众火灾防控意识以及逃生自救能力。

特此报告。

伽师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作者:

FD10818 | 2024_伽师县江巴孜乡艾格铁热克村4组053号6·2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伽师县江巴孜乡艾格铁热克村4组053号“6·2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02月15日

2024年6月24日12时许,喀什地区伽师县江巴孜乡一民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火灾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伽师县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并形成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4日12时48分许,伽师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喀什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度称,位于伽师县江巴孜乡艾格铁热克村4组053号一民房发生火灾,支队立即调派伽师县岭南路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赶赴现场扑救处置。该起火灾死亡1人,受伤0人,受灾1户,直接财产损失为222411.5元,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二、起火场所情况

起火现场位于伽师县江巴孜乡艾格铁热克村4组053号一居民住宅。起火建筑东侧、西侧为毗邻的住宅建筑,南侧为院子,北侧为空地和道路。起火建筑为单层建筑,砖木结构,坐北朝南,南北方向宽约12米,东西方向长18米,设有大小隔间8个,起火的房间为南侧客厅。起火建筑内部及周边无监控摄像头。

三、死者基本情况

布某,女,身体出现表皮固缩碳化,有结痂,符合高温反应后死亡的一般尸体特征。

四、火灾发生发展过程

6月24日11时50分许,布某的弟媳图某到邻居家串门,12时14分许,发现家中起火后返回家中,试图救出因瘫痪无法行动的布某未果,图某向邻居努某求助,努某到院子时发现火势已经蔓延,两人无法进入,于是大声呼救,随后向村干部阿某打电话说明情况,阿某于12时48分许拨打119报警。

伽师县消防救援大队岭南路消防救援站13时08分到达现场,随后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移交120送往医院救治。13时25分,现场火势被控制,13时40分明火被扑灭。14时06分,经医院反馈,受伤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火灾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人员按照综合协调、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的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敷设情况、建筑内物品摆设和其他情况对第一目击者、知情人等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6份。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图某离开家的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11时50分许,当时家中正常;阿某发现冒烟并告诉图某时,努某正在拨打电话,其拨打电话的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12时14分许,图某返回家查看时火势不大,因此综合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12时00分至2024年6月24日12时14分之间。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现场调查及勘验,认定起火部位为伽师县江巴孜乡艾格铁热克村4组053号住宅的客厅东南角处。

(三)起火点的认定。

经现场调查及勘验,认定起火点为起火住宅客厅东南角冰箱后的窗台处(距离地面约0.5米处)。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3、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调取当日气象记录,当日无雷击等气象活动。

造成灾害的成因一是起火住宅的建筑材质为砖木结构,家中多易燃可燃装修材料,被引燃后火灾迅速扩大蔓延,火焰到达屋顶立即形成立体燃烧,火势难以控制;二是群众安全意识不强,发生火灾后慌乱,不能第一时间报警并扑救火灾。三是当事人属于身体瘫痪的老年人,缺乏自主逃生能力,发生火灾时独自在家,对特殊群体的关注管理不到位。

六、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网格化排查不细。起火建筑为计划拆迁区域,村级基层网格员隐患排查不深不细。

二是宣传教育质效不高。各级基层部门宣传的针对性不强,此起火灾暴露出对“老弱病残”这一群体的宣传针对性不强,身体残疾患病缺乏自主行动能力的人,遇有突发状况应对不及时,此类群体极易造成火灾事故。

七、责任追究情况

经调查,未发现在火灾发生、扑救等过程中存在人员过失,因此不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落实属地责任。督促乡镇、村组(社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吸取“6.24”亡人火灾事故的教训,逐家逐户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明确监护责任人和管理人,加强重点监护、落实看护措施,包保到户、责任到人。同时落实技防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特殊困难群体安装联网式独立感烟报警器,提升预警、防范、响应能力。

(二)迅速开展排查。充分发动综治队员、基层网格员、村委会工作人员等基层力量以及小区物业人员,“对焦”城乡结合部的居民自建出租房、老旧小区及“三合一”等场所,老幼病残、鳏寡孤独等弱势人群住所,逐户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三清三关”活动,及时消除家庭火灾隐患。

(三)完善应急力量。持续加强乡镇、村组(社区)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力度,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标准,推动村、社区一级建立微型消防站,充分发挥其初战控火快、区域分布广的优势,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打早打小打初期”,有效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突出靶向宣传。利用农村(社区)宣传栏、“村村通”大喇叭等载体,广泛宣传防火措施和方法,组织基层网格员、村委会工作人员开展“敲门入户”式宣传教育,传授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知识,编写易记易用的口号及标语,让大家牢牢绷紧安全用火用电这条弦,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群众火灾防控意识以及逃生自救能力。

叶城县石榴小区B区4号楼1单元502室“3·1…

库车市塔里木镇塔里木村二组xx号住宅“2…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10819 | 2024_伽师县江巴孜乡艾格铁热克村4组053号6·2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伽师县江巴孜乡艾格铁热克村4组053号“6·2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6月24日12时许,喀什地区伽师县江巴孜乡一民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火灾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伽师县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并形成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4日12时48分许,伽师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喀什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度称,位于伽师县江巴孜乡艾格铁热克村4组053号一民房发生火灾,支队立即调派伽师县岭南路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赶赴现场扑救处置。该起火灾死亡1人,受伤0人,受灾1户,直接财产损失为222411.5元,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二、起火场所情况

起火现场位于伽师县江巴孜乡艾格铁热克村4组053号一居民住宅。起火建筑东侧、西侧为毗邻的住宅建筑,南侧为院子,北侧为空地和道路。起火建筑为单层建筑,砖木结构,坐北朝南,南北方向宽约12米,东西方向长18米,设有大小隔间8个,起火的房间为南侧客厅。起火建筑内部及周边无监控摄像头。

三、死者基本情况

布某,女,身体出现表皮固缩碳化,有结痂,符合高温反应后死亡的一般尸体特征。

四、火灾发生发展过程

6月24日11时50分许,布某的弟媳图某到邻居家串门,12时14分许,发现家中起火后返回家中,试图救出因瘫痪无法行动的布某未果,图某向邻居努某求助,努某到院子时发现火势已经蔓延,两人无法进入,于是大声呼救,随后向村干部阿某打电话说明情况,阿某于12时48分许拨打119报警。

伽师县消防救援大队岭南路消防救援站13时08分到达现场,随后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移交120送往医院救治。13时25分,现场火势被控制,13时40分明火被扑灭。14时06分,经医院反馈,受伤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火灾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人员按照综合协调、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的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敷设情况、建筑内物品摆设和其他情况对第一目击者、知情人等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6份。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图某离开家的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11时50分许,当时家中正常;阿某发现冒烟并告诉图某时,努某正在拨打电话,其拨打电话的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12时14分许,图某返回家查看时火势不大,因此综合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12时00分至2024年6月24日12时14分之间。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现场调查及勘验,认定起火部位为伽师县江巴孜乡艾格铁热克村4组053号住宅的客厅东南角处。

(三)起火点的认定。

经现场调查及勘验,认定起火点为起火住宅客厅东南角冰箱后的窗台处(距离地面约0.5米处)。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3、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调取当日气象记录,当日无雷击等气象活动。

造成灾害的成因一是起火住宅的建筑材质为砖木结构,家中多易燃可燃装修材料,被引燃后火灾迅速扩大蔓延,火焰到达屋顶立即形成立体燃烧,火势难以控制;二是群众安全意识不强,发生火灾后慌乱,不能第一时间报警并扑救火灾。三是当事人属于身体瘫痪的老年人,缺乏自主逃生能力,发生火灾时独自在家,对特殊群体的关注管理不到位。

六、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网格化排查不细。起火建筑为计划拆迁区域,村级基层网格员隐患排查不深不细。

二是宣传教育质效不高。各级基层部门宣传的针对性不强,此起火灾暴露出对“老弱病残”这一群体的宣传针对性不强,身体残疾患病缺乏自主行动能力的人,遇有突发状况应对不及时,此类群体极易造成火灾事故。

七、责任追究情况

经调查,未发现在火灾发生、扑救等过程中存在人员过失,因此不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落实属地责任。督促乡镇、村组(社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吸取“6.24”亡人火灾事故的教训,逐家逐户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明确监护责任人和管理人,加强重点监护、落实看护措施,包保到户、责任到人。同时落实技防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特殊困难群体安装联网式独立感烟报警器,提升预警、防范、响应能力。

(二)迅速开展排查。充分发动综治队员、基层网格员、村委会工作人员等基层力量以及小区物业人员,“对焦”城乡结合部的居民自建出租房、老旧小区及“三合一”等场所,老幼病残、鳏寡孤独等弱势人群住所,逐户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三清三关”活动,及时消除家庭火灾隐患。

(三)完善应急力量。持续加强乡镇、村组(社区)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力度,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标准,推动村、社区一级建立微型消防站,充分发挥其初战控火快、区域分布广的优势,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打早打小打初期”,有效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突出靶向宣传。利用农村(社区)宣传栏、“村村通”大喇叭等载体,广泛宣传防火措施和方法,组织基层网格员、村委会工作人员开展“敲门入户”式宣传教育,传授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知识,编写易记易用的口号及标语,让大家牢牢绷紧安全用火用电这条弦,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群众火灾防控意识以及逃生自救能力。

叶城县石榴小区B区4号楼1单元502室“3·1…

库车市塔里木镇塔里木村二组xx号住宅“2…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820 | 2024_伽师县江巴孜乡艾格铁热克村6·24一般火灾事故评估自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安全生产

2025

12/31

15:49

县消防救援大队

大 中 小】

访问量:次

微信

关于伽师县江巴孜乡(现居仁镇)艾格铁热克村4组053号“6·24”一般火灾事故评估自查报告

2024年6月24日12时许,喀什地区伽师县江巴孜乡(现居仁镇)一民房发生火灾事故,火灾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伽师县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和延伸调查。为进一步推动火灾延伸调查成果转化,提升辖区火灾防控能力,现对该起火灾延伸调查追责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评估,情况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4日12时48分许,伽师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喀什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度称,位于伽师县江巴孜乡(现居仁镇)艾格铁热克村4组053号一民房发生火灾,支队立即调派伽师县岭南路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赶赴现场扑救处置。该起火灾死亡1人,受伤0人,受灾1户,直接财产损失为223011.5元,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经调查:认定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11时5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阿某的住宅客厅西侧厨房门口冰箱处,起火点位于厨房与客厅之间窗台下冰箱后部的电源插座处,起火原因排除雷击起火、外来火源、遗留火种、人为纵火,不能排除冰箱后部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二、延伸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农村消防基础薄弱。农村火灾防控基础仍较薄弱,消防规划比较滞后,大多数农村地区缺少天然水源,也未设置消防取水口,影响火灾扑救,火灾防控压力大。加之存在乡镇消防站少、道路狭窄及车辆堵塞通道、路程远等问题,消防车到场时间往往无法得到保证,火势极易扩大,大大增加了灭火救援的难度。

(二)宣传教育质效不高。各级基层部门宣传的针对性不强,此起火灾暴露出对“老弱病残”这一群体的宣传针对性不强,身体残疾患病缺乏自主行动能力的人,遇有突发状况应对不及时,极易造成火灾事故。

三、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经调查,未发现在火灾发生、扑救等过程中存在人员过失,因此不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社会面防范措施落实或者推动情况

(一)层层压实,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事故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责任,逐家逐户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明确监护责任人和管理人,加强重点监护、落实看护措施,包保到户、责任到人,确保农村火灾防控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保障。

(二)以点带面,迅速开展隐患排查。充分发动基层力量,“对焦”居民自建房、出租房、老旧小区及“三合一”等场所,逐户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三清三关”活动,及时消除家庭火灾隐患。

(三)加强指导,完善应急力量。县消防救援大队持续加强对基层灭火救援队伍建设的指导力度,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标准,推动村(社区)一级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充分发挥其初战控火快、区域分布广的优势,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打早、打小、打初期”,有效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突出重点,广泛开展靶向宣传。利用农村广播、社区宣传栏、“村村通”大喇叭等载体,广泛宣传农村防火措施和方法;组织基层力量开展“敲门入户”式宣传教育,传授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知识,编写易记易用的口号及标语,让大家牢牢绷紧安全用火用电这条弦;利用新媒体将发人深省的血淋淋的火灾案例进行加工,发布警示录,让大家得到警醒;最后,针对不同季节的火灾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群众火灾防控意识以及逃生自救能力。

特此报告。

伽师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作者:

FD10821 | 2024_信丰县工业园10·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中国政府网

江西省政府网

赣州市政府网

用户空间

简繁转换

无障碍版

无障碍

关怀版

无障碍

站群导航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信丰

信丰县工业园“10·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访问量: 2026-05-22 16:42:52

信丰县工业园“10·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0月1日,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区江西塑业有限公司(租用赣州塑业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火灾导致堆放在2号车间及4号车间中间的塑料检查井堆垛被烧毁,赣州塑业有限公司部分厂房、江西塑业有限公司部分厂房、部分设备、原材料及产品被烧损,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307万元,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信丰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江西**塑业有限公司“10·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组由县纪委监委、县消防救援大队等9个部门组成,负责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

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房屋建筑情况

起火厂房位于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区绿源大道,共有2个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厂房和一块塑料管成品放置区过火(过火部位为2号厂房东北侧、4号厂房西侧、2号和4号厂房中间塑料管成品放置区),总过火面积约7200㎡。具体情况如下:

2号厂房为单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厂房,主要功能原材料加工,成品制作,占地面积约7200㎡(长150m*宽48m);内部存放有生产塑料管原材料和大型注塑机。

4号厂房为单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厂房,占地面积约8700㎡;厂房东北角存放约600根成品塑料管和2台大型注塑机。

2号和4号厂房中间为空地,占地面积约7200㎡;堆放了大量不同口径的成品塑料管。

图1火灾现场鸟瞰图

(二)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起火厂房位于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区绿源大道西延段赣州塑业有限公司内的江西塑业有限公司厂房,赣州**塑业有限公司现有五栋建筑,其中3栋为厂房,2栋宿舍楼及部分办公,厂区内共有六家企业,分别为:

1.赣州**塑业有限公司:停产多年,停产前生产塑料给排水管材;

2.江西**塑业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塑料检查井等;

3.赣州**管业有限公司:主要生产PVC管材;

4.江西**材料有限公司:主要生产色母;

5.赣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涂料用材料;

6.江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存储塑料给排水管用于贸易。

赣州管业有限公司、江西材料有限公司、赣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1号车间,江西塑业有限公司在2号车间、4号车间大部分,江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4号车间小部分(900平方米左右)。

图2火灾现场方位图

(三)毗邻建筑情况。

赣州塑业有限公司东临中山路、南临江西科技有限公司、西临江西**电子有限公司、北侧为空地。

此外,在着火区域外围,东侧90m处为京港高铁赣深段高铁线。

(四)周边水源情况。厂区内有500m³冷却水池;500米范围内有2个室外消火栓:厂区大门左侧55米处1个,厂区大门右侧35米处1个;消火栓压力为0.5MPa左右。

(五)当日气象情况。阴天多云,气温22℃-28℃,偏北风、6至7级。

二、处置经过

2024年10月1日6时29分许,赣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塑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接到支队调派指令后,信丰县消防救援大队第一时间调派站前大道消防救援站及迎宾大道政府专职消防队、诚信大道政府专职消防队、星村路政府专职消防队等3个政府专职队共计11辆消防车、1台灭火机器人、45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6时39分许,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立即开展火灾扑救工作,7时49分许,增援力量相继到场。8时45分许,火势被控制;9时30分许,明火被扑灭。

三、损失情况

根据相关当事人申报的《火灾损失申报统计表》,经调查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07万元,无人员伤亡。

四、火灾原因

火灾发生后,调查组第一时间深入火场开展火灾调查,通过走访当事人、调取监控视频、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确定了着火区域、着火原因,同时将各项证据收集固定。

(一)起火时间认定。根据调查走访及监控视频调阅,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0月1日6时20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现场勘验情况:江西塑业一层宿舍楼后距西北面围墙14-17m、距4号车间西南面外墙37.5-43m 处有过火及烟熏痕迹,且现场有燃烧残留物,江西塑业有限公司一层宿舍楼屋顶被烧穿,宿舍楼后墙体上中部的空调外机过火及烟熏痕迹较东北向和西南向的空调外机重,宿舍楼后树木西南面的过火及烟熏痕迹较东北面的重。同时,根据调查走访、监控视频、目击者现场指认,判定起火部位为江西塑业有限公司一层宿舍楼西北侧(原堆放塑料检查井堆垛范围),起火点为距江西塑业有限公司西北面围墙14-17m、距4号车间西南面外墙37.5-43m区域。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经调查走访、现场勘验和调阅监控视频,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原因系转运工刘*中使用缠绕布条的竹竿焚烧塑料检查井内的马蜂窝,不慎引燃塑料检查井,快速蔓延成灾。

五、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

  1. 赣州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聘请吉安市建筑设计规划研究院出具《赣州塑业有限公司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并通过信丰县建设局图审,2018年8月,信丰县政府对该项目予以批复(关于同意“招华睿府”等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复信府办字[2018]780号>),但至今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且赣州**塑业有限公司未按图施工,主要着火区域为原规划的3号车间;
  1. 江西**塑业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未依法申报二次工程消防装修装饰审核验收相关手续;
  1. 赣州**塑业有限公司系“厂中厂”“园中园”企业,厂区内5家企业均为租赁,生产及存储的材料均为塑料制品,属易燃可燃物,1、2、4号车间面积都在6000平方米以上,系丙类厂房,未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1. 厂区未按要求设置消防水源(厂区内的500m³冷却水池未与消防管道连通,灭火时发现消防管道没有水);

5.厂区未按要求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规划设计图纸已规划设置);

6.塑料管道检查井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7.厂区内员工消防基本技能不熟练。

六、事故责任追究

刘*中,男,身份证:362123****19,江西塑业有限公司转运工,刘*中使用缠绕布条的竹竿焚烧塑料检查井内的马蜂窝,不慎引燃塑料检查井,快速蔓延成灾,经对江西**塑业有限公司火灾一案的调查,认定该案涉嫌失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该案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七、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单位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全面提高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意识和能力。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坚决防范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压实重大风险防范责任。各单位要加大安全管理和投入力度,在人财物上保证基层安全管理需要,建立健全防灾减灾体系和运行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强化基层消防所与专职队站合署办公治理举措,突出全过程安全管理,并结合家具产业升级,推动实施老旧简易铁皮棚厂房消防安全提升工程,解决历史遗留的区域性重大火灾隐患问题,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以罚代管”等问题,坚决杜绝只审批不监管、只管合法的不管非法的、只管目录内的不管目录外的,以及只备案不检查等怠政行为,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厘清职责并督促落实到位,消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盲区漏洞,防止责任悬空,从源头上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三)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坚决消除“重利益、轻安全”思想,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范敷设电气线路,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涉及“园中园”“厂中厂”的,出租人与承租人要签订消防安全协议,加强厂房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自查并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提升本质安全。

(四)强化工业园区厂房隐患排查。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要求,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加大人员密集、敏感特殊、混合生产经营等各类重点场所的排查检查力度,重点整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擅自改变场所使用性质、违规改扩建、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等风险隐患,切实消除一批隐患问题,全面提升单位本质安全水平。

(五)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各单位要深刻反思、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开展警示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传播途径,高频次播发防火提示和消防公益广告;要充分利用微信、短信等形式开展对各类目标人群的定向、精准宣传;要通过宣传标语、入户上门等方式大力普及安全知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切实强化社会群众的安全意识。对存在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进行曝光,并组织媒体跟踪报道整改进程。要分类分批开展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企业员工“会报警、会疏散,小火会用灭火器、大火会用消火栓”的能力。

(六)深化熟悉演练及防消联勤。在重点单位熟悉演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非重点单位的熟悉演练工作,重点针对车辆停靠、道路水源、固定设施熟悉应用、举高类消防车性能等内容开展熟悉测试,同步开展防消联勤及实战各项工作。

(七)全面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加快消防规划推进力度,督促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配备消防器材装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健全落实值班值守等机制,切实提高初起火灾扑救能力。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进一步健全应急救援和联动处置机制,定期开展灭火救援实战化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迅速响应、及时处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文章关键词:

-本省政府网站-

-党群机关网站-

-政府部门网站-

-各县市区网站-

-本地相关网站-

南昌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

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厅

赣州文明网(市委文明办)

客家新闻网

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赣州市教育局

赣州市科学技术局

赣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赣州市公安局

赣州市民政局

赣州市司法局

赣州市财政局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赣州市交通运输局

赣州市水利局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赣州市商务局

赣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赣州市应急管理局

赣州市审计局

赣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赣州市林业局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赣州市体育局

赣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赣州市城市管理局

赣州市档案局

赣州市供销合作社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上犹县

崇义县

大余县

信丰县

龙南县

全南县

安远县

定南县

寻乌县

于都县

兴国县

会昌县

瑞金市

石城县

宁都县

赣县

南康区

章贡区

赣州银行

信用中国(江西赣州)

主办:信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信丰县大数据中心   邮箱:xf_edit@126.com   地址:江西省信丰县市政大道56号行政中心 邮编:341600

信丰政务

关注·信丰政务

调查

区党政领导履行教 育职责满意度调查

站群导航

关闭

FD10822 | 2024_修水县鼎兴机械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7·1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修水县鼎兴机械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7·1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中国政府网 |

江西省人民政府网 | 九江市人民政府网

设为首页 |

收藏此页 |

用户注册 |

用户登录 |

无障碍 | 关怀版

政务资讯

政务信息公开

政民互动

政务服务

专题报道

走进修水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04633

信息分类:

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0-1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修水县鼎兴机械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7·1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修水县鼎兴机械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7·1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字号:[ 小 中 大] [关闭]

视力保护色:

2024年7月19日19时10分,修水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修水县工业园吴都项目区的修水县鼎兴机械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发生火灾,无人员伤亡。经修水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调查,现将火灾事故调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概况    起火场所位于吴都项目区天德重工产业园内,该产业园内设有6个厂房,起火厂房为修水县鼎兴机械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该厂房坐东朝西,其东侧为2个圆通物流仓储厂房,西侧为安能物流厂房,南侧为宁沪聚达仓储厂房,北侧为众凯钢结构厂房,西北侧为办公楼及篮球场。起火场所过火区域为修水县鼎兴机械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厂房西北侧及其北侧部分绿化带。

对起火场所所在的厂房进行查看,发现该厂房西北外立面有明显烟熏痕迹,窗户玻璃炸裂掉落,有过火烧损痕迹,且西北侧区域过火情况重于其他区域,其上方的烟熏高度也最高,厂房的西南及东南外立面均未见烟熏和过火痕迹。

厂房内设有5个摄像头,分别位于西侧靠南门外侧、内侧各1个、东北侧的蜡房内1个,东南侧发电机上方1个、北侧两个板房内各一个,均已损坏,对起火场所周围进行走访,未见有效监控。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据修水县鼎兴机械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法人描述,2024年7月19日19时许,他在家里接到电话说厂里起火了,在赶往厂房的路上报了火警,19时10分许到达火灾现场时火势成猛烈燃烧阶段。

2024年7月19日19时10分,修水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九江市修水县鼎兴机械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无人员被困。接警后,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6站、10车、70人前往处置,并联动重型机械设备及环卫洒水车赶赴现场协同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19时22分,芦良西大道消防站到达现场。经侦察,起火建筑为单层板房结构,无人员被困。立即展开战斗,单干线出2支水枪对厂房外围进行冷却,控制火势蔓延;19时50分,竹坪乡专职消防队到达现场,增设1支水枪对外围冷却控火;20时10分,现场明火基本扑灭,火势得到有效控制;20时12分,指挥中心通知增援力量中途返回;20时15分,挖机到场作业,从建筑南面破拆排烟,清理现场堆积的零部件设备;21时20分,火势已被扑灭。

三、火灾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烧(损)毁厂房铁皮、厂内设备、蜡模等物品,直接财产损失约69万元,过火面积约1500 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

四、起火原因认定    火灾发生后,修水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敷设情况、厂房内物品摆设和其他相关情况对报警人、知情人、受灾户、供电所等进行了走访调查,制作询问笔录7份,对火灾现场勘验提取了痕迹物品。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18时45分许;起火部位位于厂房西北角,起火点位于距离北墙1.5m-3m、距离西墙4m-6m区域的加热除水蜡桶处。起火原因系加热除水蜡桶内温控系统故障导致加热棒持续升温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五、灾害成因分析    经对该起火灾发生发展蔓延扩大过程进行技术调查分析,认为该起火灾主要有以下灾害成因:

(一)厂房无技术人员24小时值守是未及时发现火灾的重要因素。该厂房内蜡桶24小时高温工作,火灾发生时段无人看护,导致初期火灾无人处置,致使火灾蔓延。

(二)厂房内安全隐患较多,蜡桶内的加热棒经常故障,分电箱频繁维修,厂房责任人安全意识薄弱。

(三)采用夹芯板房是致使火灾蔓延的重要因素,厂房内搭建了若干个夹芯板房,加速了火灾的蔓延。

六、火灾事故处理建议

建议由修水县人民政府督促工业园区管委会、宁州镇政府按要求落实好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检查督促管理区域内企业。我大队将及时督促企业隐患整改,并发动乡镇、街办、园区、公安派出所、综治网格等基层力量,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同时各乡镇也应提高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消防安全意识,鼓励园区企业使用岩棉材质板房。

修水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下载:

关联导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版权申明| 网站年报

赣公网安备36042402000016

FD10823 | 2024_克州乌恰县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_9·2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新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克州乌恰县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9·2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1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1 -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 -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3 - (三)尾矿库项目基本情况..........................................................- 6 - (四)相关单位管理情况..............................................................- 7 - (五)事故发生经过....................................................................- 13 - (六)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6 -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19 - (八)其他情况............................................................................- 19 -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9 -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9 -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 -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1 -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21 - 三、事故原因分析.............................................................................. - 21 - (一)直接原因分析....................................................................- 21 - (二)间接原因分析....................................................................- 22 -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26 -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27 -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3 人)................ - 27 -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7 人)............................ - 27 -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6 人)................................ - 31 -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35 -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41 -

1 - 2023 年9 月22 日9 时18 分许,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 公司在克州乌恰县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尾矿库工程尾矿 输送隧洞出口+3366m 扇形回填平台处发生一起爆炸事故, 造成3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5.5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 民政府令第196 号)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 查该起事故,成立了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自治区公安 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总工会为成员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参 与的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9·22”较大爆炸事故调 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调阅资料、人员询问、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 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 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 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克州乌恰县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9·22”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未按规定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清 退回库,违法擅自销毁;销毁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程操作造 成民用爆炸物品爆炸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 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爆破”)是 新疆天河化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疆天河化工有限公 司是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民爆板块上市公司江南化工旗下的 控股企业。天河爆破于2007 年11 月21 日成立,位于新疆 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6666 9124X3;法定代表人:言峰;营业期限:长期;主要经营范 围: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价、安全监理;采掘施工; 多孔粒状铵油炸药(混装)生产、销售等业务;安全生产许 可证编号:(新)FM 安许证字〔2023〕KS46 号;有效期自 2023 年2 月8 日至2026 年2 月7 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营业性)编号:6500001300205;资质等级:一级;有效期 自2023 年6 月15 日至2026 年7 月8 日;从业范围:涉及 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天河爆破下设安全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财务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市场开发部、工程技术部6 个部室及紫金萨瓦 亚尔顿项目部、乌恰地面站、乌恰项目部、阿尔格敏项目部、 大宛其项目部、和静敦德项目部、哈密疆纳项目部、阿克苏 项目部8 个项目部。 2023 年3 月1 日,天河爆破承包了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 司萨瓦亚尔顿矿区巷道隧洞爆破施工。同日,天河爆破印发 《关于成立紫金萨瓦亚尔顿项目部及人事任免的通知》,成 立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紫金萨瓦亚尔顿项目部(以下 简称“天河爆破萨矿项目部”),王松任天河爆破萨矿项目部

3 - 经理,全面负责天河爆破萨矿项目部日常管理工作;丁延超 任天河爆破萨矿项目部副经理兼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部安 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天河爆破萨矿项目部下设安全环 保科(1 人)、综合管理科、生产技术科3 个科室,项目部 从业人员36 人。 2023 年7 月26 日,天河爆破萨矿项目部印发《关于项 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王松任项目经理,全 面负责项目管理;丁延超任项目副经理兼技术负责人,负责 项目生产、技术管理工作;韩继任项目经理助理,全面负责 吉根尾矿库出口安全管理和生产现场工作,负责安全环保科、 综合管理科及火工库管理工作。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 2022 年7 月,紫金矿业集团公司投资49900 万元收购了 新疆同源矿业有限公司,于同年8 月完成了资产和管理权交 割,于2022 年9 月1 日将新疆同源矿业有限公司更名为: 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黄金”)。 紫金黄金位于新疆克州乌恰县乌鲁克恰提乡萨瓦亚尔 顿矿区,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3024693431849X;法定代表人:陈积平;采矿许可证号: C6500002023064220155165;矿山名称:新疆紫金黄金有限 公司萨瓦亚尔顿金矿;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120 万吨/年;矿区面积:14.161 平方公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2023 年5 月22 日至2024 年12 月24 日。下设工程处、计划

4 - 财务处、环保安全处、地测处、市场处、监察审计处、综合 处7 个处室,从业人员109 人,其中安全管理人员6 人。 紫金黄金主要从事乌恰县萨瓦亚尔顿金矿开发,目前处 于建设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选矿工程和尾矿库工程。根 据《新疆同源矿业有限公司新疆乌恰县萨瓦亚尔顿矿区金矿 外围勘探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2022 年6 月),在萨瓦 亚尔顿沟东、西两侧各设计一条探矿平硐,断面尺寸均为: 4.2m×4.0m;根据《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乌恰县萨瓦亚尔 顿金矿项目尾矿库工程初步设计》(2023 年6 月)和《新疆 紫金黄金有限公司乌恰县萨瓦亚尔顿金矿项目尾矿库工程 安全设施设计》(2023 年6 月),利用萨瓦亚尔顿沟西侧探 矿平硐作为尾矿输送隧洞,设计新建一条清水排洪洞。 2023 年2 月10 日,紫金黄金(发包单位)与紫金矿业 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将乌恰县萨瓦亚尔顿金矿项目尾矿库工程发包给紫金矿业 建设有限公司,并于2023 年5 月10 日,签订了《非煤矿山 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023 年3 月1 日,紫金黄金(发包单位)与天河爆破(承 包单位)签订了《爆破工程项目服务合同》和《非煤矿山外 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将乌恰县萨瓦亚尔顿矿区巷道隧洞 爆破施工发包给天河爆破。 2.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 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建设”)于2003 年3 月5 日在福建省上杭县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 - 913508237463766296;注册资本19200 万元;企业类型:有 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日宗;营业期限:2003 年3 月 5 日至2033 年3 月4 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D235025974;有效期延期至2023 年12 月31 日;资质类别 及等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 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闽) FM 安许证字(2021)KY16 号;有效期2022 年4 月21 日至 2024 年4 月7 日。 2023 年2 月10 日,紫金建设承包了新疆萨瓦亚尔顿金 矿尾矿库工程。2023 年4 月9 日,紫金建设决定成立紫金矿 业建设有限公司萨矿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建设萨矿分公 司”),于2023 年4 月14 日在新疆乌恰县注册,位于新疆克 州乌恰县乌鲁克恰提乡萨瓦亚尔顿2 号矿区;公司类型:有 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653024MACFMTGCIB;负责人:罗厚银。 紫金建设萨矿分公司下设安全科、经营科、财务科、采 购科、综合办公室5 个科室及萨矿建安项目部、萨矿露采项 目部、萨矿尾矿库项目部3 个项目部。紫金建设萨矿分公司 主要承担紫金黄金萨瓦亚尔顿金矿项目基建工作,分别为萨 矿建安、萨矿露采、萨矿尾矿库3 个建设区域,从业人员117 人,其中安全管理人员9 人。 2023 年6 月4 日,在紫金黄金(发包单位)的监督下紫 金建设萨矿分公司与天河爆破萨矿项目部签订《相邻施工单 位交叉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双方施工过程中每一

6 - 方的项目施工作业可能给对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人身 伤害的,应在施工方案中制定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 工前告诉对方,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进 行监督协调,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3.福建紫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紫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01 年4 月26 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林皓;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水利工程建设监 理;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单建式 人防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135002801,有效 期至2028 年8 月29 日,资质等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可 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三)尾矿库项目基本情况 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乌恰县萨瓦亚尔顿金矿项目于 2023 年7 月24 日取得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发 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萨瓦亚尔顿金矿项目 核准的批复》(新发改批复〔2023〕111 号)。同年6 月, 委托紫金厦门设计院编制《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乌恰县萨 瓦亚尔顿金矿项目尾矿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9 月15 日取 得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新)应急非煤项目设施设计审字〔2023〕000101 号), 设计总库容4908.4×10⁴m³(有效库容为3926.7×10⁴m³); 尾矿库等别:二等库;尾矿库建设工程主要包含库区土石方

7 - 及铺膜工程、尾矿拦挡坝、上游及下游截渗坝、截排洪系统、 排渗盲沟、环库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尾矿输送巷道掘支、胶 带运输巷道掘支、排洪隧道、排水井(含竖井)、尾矿回水 及渗水回水设施等建设内容;项目施工是紫金建设萨矿分公 司,项目爆破工程施工单位是天河爆破,监理单位是福建紫 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紫金黄金负责统筹协调紫金建设与天 河爆破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相关单位管理情况 1.天河爆破对项目部管理情况 根据天河爆破《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 要求,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是督促检查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及各部门、各项目部负责人抓好项目部 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总监的安全生产职责是负责安排落实 各项目部安全检查;各副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是督促分管 职能部门及项目部建立相应安全制度,把安全生产活动纳入 管理范围,在检查工作的同时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效果。 公司安全检查主要包括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 综合性检查以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专项检查包括 季节性检查、节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 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节前检查为元旦、春节、“五一”、 “十一”节前检查,专业性检查主要是对车辆运输、爆破施工 等系统分别进行专业检查;日常检查包括班组岗位员工的交

8 - 接班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 总经理言峰,自项目开工以来,2023 年4 月份到天河爆 破项目部检查1 次,主要查看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和住宿 营地,未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安全总监兰小平,自项目开 工以来,对项目部检查3 次,发现问题隐患18 条,主要是 对火工库房、爆破设计、尾矿库掘进作业等方面存在的安全 隐患;副总经理石桥,联系该项目部,自项目开工以来,对 该项目部检查3 次,发现问题隐患19 条,主要发现项目部 风险辨识清单未更新、火工库房外来人员登记不规范、作业 现场爆破不规范、未正确使用安全带等问题,但经调查组核 对,石桥带队检查记录表上王松签字笔迹有造假嫌疑;专职 安全员马旭,自项目开工以来,与安全总监兰小平一起检查 2 次,重点对临时存放点和洞内作业现场以及项目部安全档 案资料进行检查。 2.紫金黄金对紫金建设萨矿分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2023 年4 月18 日,紫金黄金与紫金建设签订《新疆萨 瓦亚尔顿金矿尾矿库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划开工日 期:2023 年2 月10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 年12 月10 日; 紫金黄金派驻刘嘉为项目负责人,职权是工程范围内履行监 督、协调、认可等职责。紫金建设派驻项目经理为罗厚银, 职责是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活动。5 月10 日,紫金黄金 与紫金建设签订《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约定“紫金黄金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各 项制度,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告;紫金

9 - 建设应当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工程作业范围内的事故隐患, 建立台账,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紫金黄金报告;紫金建 设在工程作业范围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不能立即治理的, 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紫金黄金协商解 决,消除事故隐患”。自3 月份开工以来,紫金黄金对紫金建 设萨矿分公司尾矿库项目部、尾矿输送隧洞、胶带斜井等处 开展安全检查7 次,发现隐患48 条,多为管理人员履职清 单不完善、尾矿隧洞作业区域存在隐患等问题。 3.紫金黄金对天河爆破安全管理情况 2023 年3 月1 日,紫金黄金与天河爆破签订《爆破工程 项目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紫金黄金萨瓦亚尔 顿矿区巷道隧洞爆破施工,含四个工作面(包括吉根乡一个 工作面);天河爆破负责一切安全防护措施配置、施工过程 安全管理;紫金黄金有权对天河爆破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 查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同时约定紫金黄金协助天河爆破做 好未爆器材的处理;天河爆破严格按照火工品管理条例、规 定、办法,加强火工品购买、运输、搬运、出入库和使用环 节管理,确保火工品安全。”3 月1 日,紫金黄金与天河爆破 签订《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约定“紫 金黄金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各项制度, 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告;天河爆破应当 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工程作业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建立台账, 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紫金黄金报告;天河爆破在工程作 业范围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

10 - 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紫金黄金协商解决,消除事 故隐患。”7 月5 日,紫金黄金与天河爆破召开关于爆破工程 服务合同补充协商会议并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尾矿库隧洞出 口爆破作业运输每天由克力多库房途径老乌恰和吉根乡运 至尾矿库隧洞出口作业点;按要求在尾矿库设立临时停放点; 同时在临时停放点通过公安部门验收后,必须确保每天两排 炮作业;天河爆破必须与紫金建设通力合作,若因紫金建设 公司原因无法完成交孔实施当天排炮的,天河爆破必须反馈 信息并申请退库,未经紫金黄金许可擅自退库的,将对天河 爆破进行扣款”。 开工以来,紫金黄金对天河爆破公司检查4 次,发现问 题1 条,主要内容为:“天河爆破作业安全确认表8 月13 日、 14 日抽查人未进行签字安全确认”。其余检查主要对天河爆 破项目部生活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检查流于形式, 未发现任何隐患。 4.紫金建设萨矿分公司与天河爆破交叉作业安全管理情 况 2023 年6 月4 日,在紫金黄金的监督下,紫金建设萨矿 分公司与天河爆破项目部签订《相邻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施工过程中每一方的项目施 工作业可能给对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人身伤害的,应在 施工方案中制定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告诉对方, 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进行监督协调,发 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11 - 5.福建紫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2023 年3 月1 日任命陈军鹏为新疆萨瓦亚尔顿金矿采选 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 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2023 年8 月10 日,任命陈柏安为监 理部总监理工程师,2023 年9 月22 日,任命郭培禄为监理 部总监理工程师。监理部共有11 人,其中注册总监理工程 师1 名。自2023 年4 月28 日以来,每周与紫金黄金、紫金 建设召开监理工作例会,对施工质量、进度进行总结、安排, 对紫金建设存在的问题,下发监理通知单。 6.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履职情况 依据《乌恰县委办公室乌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发<乌恰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恰党室字〔2019〕40 号)要求“乌恰县应急管理 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 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 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按照《乌恰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分工》(恰安办〔2023〕 20 号)第五条:3.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矿山(煤 矿、非煤矿山)、工贸、危化品领域的安全生产许可,组织 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2023 年年初,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制定并实施非煤矿山年 度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计划,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 2023 行动为抓手,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事

12 - 故隐患自查自改,共检查矿山企业62 家次,其中,检查紫 金黄金2 次,发现隐患问题10 条,已整改销号8 条,2 条还 在整改期限内。 7.乌恰县公安局履职情况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 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 流向”,《自治州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克 安委字〔2020〕1 号)第九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职责:3.监 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购 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安全监管,组织查处非法运输、 储存、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查处爆破作 业单位违法提供爆破作业服务行为。 2023 年以来,召开局务会议(局党委班子成员)2 次、 局党委会议1 次、分管部门会议1 次、重点节点会议4 次、 每月工作例会5 次、每日研判会议13 次,对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5 月11 日以来,乌鲁克恰提边 境派出所对天河爆破项目部开展检查13 次(其中天河爆破 项目部尾矿库爆破现场6 次)。5 月29 日以来,县公安局治 安大队对天河爆破项目部开展检查6 次(6 月6 日、7 月27 日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2 份,7 月27 日作 出《当场处罚决定书》1 份)。 8.乌恰县委、县人民政府履职情况 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关于安全生产

13 - 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县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研 究议题。2023 年以来,乌恰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17 次安 全生产学习,召开21 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判、安排部 署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特别是1 月12 日第22 次县委常委(扩 大)会议和2 月23 日县维护稳定领导小组会议要求盯紧盯 牢危爆物品行业领域在产、销、运、储、用、管各环节的存 量问题和新增问题,加强安全监管;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 领导、分管领导能够深入一线带队开展安全检查。 (五)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9 月21 日,萨瓦亚尔顿尾矿输送隧洞和清水排 洪洞分别计划进行1 次爆破作业。当日,爆破员高耀乘持项 目技术负责人丁延超签字审批的《爆破民用爆炸物品领用 表》,到乌鲁克恰提乡天河爆破萨矿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储 存库,在安全员刘维铎的监督下,由保管员陈家豪、王小岗 签字发放,领取2 号岩石乳化炸药288 公斤(药卷规格∅32mm、 单卷重量300g,09 时49 分出库),领取数码电子雷管(以 下简称“雷管”)150 发(10 时06 分出库)。14 时,由专用 运输车运至萨瓦亚尔顿尾矿库项目部临时存放点。当时,在 临时存放点的人员是天河爆破项目部经理助理兼尾矿输送 隧洞出口爆破技术员韩继、爆破员张明军、爆破员高耀乘、 爆破员白杰、安全员任文国。期间,韩继接到紫金建设尾矿 库项目部清水排洪硐现场管理人员电话,要求22 时到清水 排洪硐进行爆破作业。22 时,韩继等人准备出发前往清水排 洪硐进行作业时,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出现故障无法使

14 - 用,韩继联系紫金建设尾矿库项目部借到一辆三菱帕杰罗越 野车,将4 箱零2 包炸药和50 发雷管运到清水排洪硐。因 为清水排洪硐多打了5 个爆破孔,雷管不够,任文国驾驶三 菱帕杰罗到临时存放点又取来1 盒(10 根)雷管。 9 月22 日00 时08 分,天河爆破萨矿项目部完成清水排 洪硐作业面的爆破作业,使用炸药108 公斤、雷管55 发。 剩余炸药和雷管原计划用于07 时左右进行尾矿库工程尾矿 输送隧洞出口爆破作业。00 时16 分,韩继电话联系紫金建 设尾矿库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黄和成询问尾矿输送隧洞出 口有没有穿好孔,黄和成回复“目前还在架U 钢,淋水较大, 还没有穿孔,也没有办法按时交孔”,韩继随即安排张明军、 高耀乘、白杰、任文国于早上销毁炸药。 08 时许,韩继、张明军、高耀乘、白杰、任文国5 人将 剩余的180 公斤(7 箱零2 包)炸药、95 发雷管装车。因民 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出现故障无法使用,韩继借用紫金建 设尾矿库项目部一辆车号为新P990VB 的皮卡车,韩继抱着 雷管箱坐在皮卡车副驾驶位置,炸药装在车斗里,从临时存 放点运输至尾矿输送隧洞出口旁57.8m 处+3366m 回填平台 西北侧空地。由韩继、白杰、任文国和高耀乘组织销毁95 发雷管,由张明军采用焚烧法销毁炸药。 08 时49 分,天河爆破项目经理王松在“吉根尾矿出口” 微信群中问韩继“现在啥时候”,韩继回答:“正在处理”,王 松回复“收到,弄好告知下”。 09 时07 分,张明军拆解包装炸药的纸箱并用打火机点

15 - 燃后,往火里一包一包的扔炸药;韩继、任文国、白杰、高 耀乘4 人离炸药焚烧点10m 左右、平台斜坡下6m 处接雷管 线准备引爆雷管,接线完成后5 人后撤躲避。 09 时11 分,韩继用起爆器起爆销毁95 发雷管,随后将 销毁后的雷管残留、脚线和起爆线收回缠绕成卷,扔进正在 焚烧的炸药堆垛中;白杰在距焚烧销毁点5m 左右的位置收 回爆破母线,高耀乘此时距焚烧销毁点10m 左右;韩继、任 文国到焚烧销毁点和张明军一起销毁炸药,因早上天气寒冷, 韩继、任文国、张明军三人围绕焚烧的炸药火堆边扔炸药、 边烤火取暖。 09 时13 分,韩继在“吉根尾矿出口”微信群中回复王松 “管已处理完毕”,王松回复“收到”。 09 时18 分,焚烧销毁点发生爆炸,爆炸冲击波造成正 在焚烧销毁炸药的韩继、张明军和任文国3 人死亡,白杰被 爆炸飞石划伤胸口,高耀乘及附近值班室内的贾将、器材库 内王彦峰、张凡、雷鸣和维修铲车的熊玉伟、董进兵等7 人 出现不同程度耳鸣,现场25m 处皮卡车前挡风玻璃碎裂,铲 车前、后挡风玻璃破碎。

16 - 图1 事故现场平面图 (六)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尾矿输送隧洞出口平台勘验情况 现场位于+3366m 的尾矿输送隧洞出口扇形回填平台 (长128.3m、宽25.4m)西北侧场地边缘处,距离隧硐口 57.8m、南侧山坡25m。事故爆炸点炸坑呈椭圆形,长度5m、 宽度4m、深度1.1m(图2)。事故爆炸点东侧7m 处有 1.5m×1.2m 以往焚烧炸药的痕迹,内有疑似乳化炸药残渣凝 结物(图3)和疑似电子雷管脚线的金属细线。事故爆炸点 南侧6.5m、12m、13.5m 处分别有3 处公安刑侦标定尸体位 置痕迹,呈扇形分布(图4);炸坑周边无规则散落数量不 等的工作服碎布条;事故爆炸点东南侧25m 处白色皮卡车和 铲车挡风玻璃碎裂;事故爆炸点东侧90m 处值班室窗户迎面 玻璃震碎(图5),值班室后侧的器材室彩钢板房墙体发生 明显错位变形(图6)。

17 - 图2 销毁炸药炸坑 图3 疑似乳化炸药的凝结物 图4 爆炸事故现场示意图 图5 值班室的窗户(外面已破碎)图6 现场彩钢房发生明显变形图

18 - 2.实际爆炸时间情况 经查看紫金建设项目部视频监控存储录像,9 月22 日 09 时14 分,回填平台西侧边缘有白烟冒起,持续至09 时 25 分发生爆炸,出现冲击波(图7)。经核实视频监控时间 较北京时间快7 分钟,爆炸发生时间实际为09 时18 分。 图7 紫金建设项目部视频监控截图 3.事故剩余炸药核查情况 爆炸发生后,公安刑侦部门将剩余未焚烧销毁的炸药封 存至乌恰县恒远民爆仓库。2023 年9 月24 日10 时30 分, 事故调查组赴克州乌恰县恒远民爆仓库,实地查看公安刑侦 部门封存的爆炸剩余炸药。在恒远民爆库房库区门口停车场 内停放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1 辆(图8),有警戒隔离 线,有当地公安派出所和值守人员值守。经开箱查看、清点, 剩余乳化炸药60 卷共18kg(图9)。 爆炸冲击波 引起的烟尘

19 - 图8 剩余炸药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 图9 事故剩余炸药60卷(共18kg)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伤亡人员情况:事故共造成3 人死亡、1 人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 计标准》(GB/T6721)计算,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05.5 万元,其中医疗费用2 万元;丧葬及抚恤费用315 万元;工 伤赔付、陪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300 万元;其他费用88.5 万元。 (八)其他情况 9月21日20时至22日12时事故发生地,阵性大风7.6m/s (4 级),最高气温12.0℃,最低气温-1.2℃,无降雨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 年9 月22 日09 时18 分,紫金建设萨矿分公司尾 矿库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贾将看到发生爆炸,立即电话报告 安全环保科副科长姜桂中。姜桂中接到事故电话报告后立即 报告经理助理唐祖良。唐祖良接到报告后立即电话告知天河 爆破萨矿项目部经理王松和紫金建设萨矿分公司尾矿库项 目部经理李梁华。 09 时27 分,李梁华电话报告紫金黄金总经理助理兼工

20 - 程处处长许兆水。 09 时30 分,许兆水电话报告紫金黄金副总经理邱河锋, 之后电话报告紫金黄金总经理陈积平。 10 时07 分,陈积平电话报告乌恰县委常委、县人民政 府常务副县长唐志强,唐志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将事故情 况电话报告县委书记渠宏、县长木塔力甫·赛衣皮,并向县公 安机关进行通报。 10 时55 分,乌恰县委办公室将事故情况(初报)书面 报告克州党委办公室。 10 时55 分,克州党委办公室将事故情况(初报)书面 报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 11 时44 分,克州应急管理局将事故情况书面报告自治 区应急管理厅。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09 时25 分,紫金建设尾矿库项目部经理助理唐祖良带 领安全环保科副科长姜桂中、安全员江振宇、安全员王爽、 尾矿隧洞出口洞长丘发昌等人前往现场进行救援。同时,紫 金建设副经理李梁华、副经理王昌胜、副经理丘显麟和紫金 黄金现场管理人员郭三福、桑军锋等人一并前往现场进行救 援。期间,江振宇拨打120,丘发昌、江振宇、王爽3 人开 车将现场受伤人员白杰送往医院救治。事故现场的张明军、 韩继、任文国3 人已无生命迹象,现场人员找来棉被将3 人 盖住,随后将现场拉上了警戒线,等待公安机关及医护人员。 吉根乡卫生院120 到达现场,经现场确认张明军、韩继、任

21 - 文国3 人均无生命体征。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受伤人员白杰经医院救治,生命体征 平稳。事发现场高耀乘及附近值班室内的贾将、器材库内王 彦峰、张凡、雷鸣和维修铲车的熊玉伟、董进兵7 人出现不 同程度的耳鸣,经医护救护人员现场确认,身体无恙。 2.善后情况。截至2023 年10 月7 日,遇难人员善后工 作基本完成。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爆炸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能够及时拨打120 急救电话, 紫金建设、紫金黄金相关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能够及时赶 到现场,天河爆破公司积极做好伤员救治、善后安抚,未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接到事故报告后,乌恰县委、县人民政府 主要领导,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克州南 疆矿山救护队等有关部门和机构能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 照职责开展现场勘验、证据收集、询问谈话等事故调查和善 后处置工作。事故单位能够及时施救,妥善处理善后,未发 生次生、衍生事故。政府相关部门能够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 急处置,有力有序有效,未发生次生事故、灾害,未影响社 会稳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专家组对此次事故中炸药爆炸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导 致炸药爆炸的原因有两种可能:一是焚烧炸药堆垛中投入未

22 - 起爆的雷管残留引爆炸药;二是焚烧炸药时堆垛过高、掺入 金属,形成热点引爆炸药。排除了雷电、杂散电流、静电、 射频电流和机械碰撞等其他引发炸药爆炸的因素。经综合分 析认定:焚烧炸药堆垛中投入未起爆的雷管残留引爆炸药的 可能性比炸药堆垛过高、掺入金属燃烧爆炸的可能性高。 据此,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天河爆破萨矿 项目部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违 法擅自销毁;违反相关规程要求,将销毁后未起爆的雷管残 留扔进正在焚烧的炸药堆垛中引起炸药爆炸。 (二)间接原因分析 1.天河爆破及其项目部 (1)“重效益、轻安全”,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天河 爆破与爆破员签订的合同约定,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量与爆 破员绩效成正比;紫金黄金与天河爆破会议纪要约定,未经 紫金黄金许可擅自退库的,将对天河爆破进行扣款。9 月21 日09 时49 分,民用爆炸物品出库,22 日00 时16 分,确定 无法开展爆破作业,有9 小时33 分钟充裕的清退回库时间, 但天河爆破项目部漠视法律法规,铤而走险,纵容从业人员 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对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学时 不足,爆破员、安全员、技术员安全意识淡薄,明知擅自销 毁民用爆炸物品是违法行为,依然违规冒险作业;销毁过程 中,销毁人员不仅不保持安全距离,还聚拢在焚烧销毁点烤 火取暖。 (2)施工工序衔接不畅,导致大量民用爆炸物品剩余。

23 - 9 月21 日,天河爆破在紫金建设萨矿分公司尾矿库项目部当 班循环钻孔工作未完成,特别是在当前尾矿输送隧洞施工围 岩破碎较为严重需要加强支护、井巷掘进施工工序存在很大 不确定性情况下,就安排将2 个作业点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 全部领出并运至临时存放点。清水排洪洞作业点爆破完成后, 紫金建设萨矿分公司尾矿输送隧洞工作面未完成钻孔作业, 无法进行爆破作业,导致民用爆炸物品剩余。 (3)天河爆破萨矿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不落实各项 规章制度,9 月21 日紫金建设萨矿分公司尾矿库现场管理人 员已告知天河爆破萨矿项目部技术人员无法交孔实施爆破 作业,天河爆破萨矿项目部未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 [1],并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场地选取不符合《爆破 安全规程》(GB6722-2014)和《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 全标准》(GB50089-2018)相关要求,“焚烧法销毁危险品 销毁场作业边缘距周围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实际销毁场 地距离尾矿库尾矿输送隧洞出口值班室仅90m,且销毁时施 工单位正处于交接班时段,施工人员较多。销毁作业违反《爆 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和《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 安全标准》(GB50089-2018)要求,“危险品销毁场应设人 身掩体,距销毁作业点边缘不应小于50m”,实际销毁时, 天河爆破公司作业人员与销毁点未保持安全距离,一边焚烧 一边往堆垛中添加炸药。 (4)天河爆破对萨矿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力。天河爆破 [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 号)第三十七条: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 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24 -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不到位,对萨矿项目部安全 生产检查走过场、专项整治流于形式,开展多次检查未发现 萨矿项目部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 2.紫金建设萨矿分公司及其尾矿库项目部 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违反《相邻施工单位交叉作 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规定,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作 业现场进行管理,对天河爆破项目部多次在其作业现场违规 销毁民用爆炸物品不制止、不报告。支持纵容天河爆破违法 违规行为,多次给天河爆破提供普通车辆从临时存放点到作 业现场同车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3.紫金黄金 未有效履行发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承包单位 紫金建设、天河爆破实施统一协调、管理,未对天河爆破的 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1)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监管不到位。未检查天河爆 破因紫金建设无法完成交孔实施爆破作业剩余民用爆炸物 品退库情况,未督促天河爆破项目部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清 退回库。 (2)对外包施工单位监管不力。未有效督促紫金建设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场派驻管理人员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 工作职责,未发现天河爆破使用普通车辆同车运输民用爆炸 物品的违规行为,未协调做好工序对接,对天河爆破剩余民 用爆炸物品违法擅自销毁情况不制止、不报告,对天河爆破 多次违规销毁民用爆炸物品行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25 - 4.福建紫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未依照合同约定内容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监理日 志对爆破作业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对施工现场违法销毁炸药 未发现、未制止、未报告。 (2)福建紫金萨矿监理部内部管理混乱。监理部共有 11 人,有9 名人员未取得专业监理工程师相关资格证书;未 按照要求落实监理晨会及例会制度,监理例会资料造假;无 监理人员工作分工,监理人员对自身监理职责认识不清,监 理工作不规范。 5.乌恰县公安局、乌鲁克恰提边境派出所 未依法全面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2]。5 月29 日项目开工以来,乌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天河爆破项目部 开展检查6 次,《涉爆从业单位安全检查记录表》中明确要 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环节及现场爆破作业进行检查,实际未 对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环节及现场爆破作业进行检查。 5 月11 日以来,乌鲁克恰提边境派出所对天河爆破项目部开 展检查13 次(其中,检查天河爆破项目部尾矿库施工现场6 次),未发现矿区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环节及现场爆破作业存 [2]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 号)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 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自治州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克安委字〔2020〕1 号)第九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职 责:3.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安全监管, 组织查处非法运输、储存、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查处爆破作业单位违法提供爆破作业 服务行为; 《克州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克公办〔2023〕36 号) 二、工作重点(二)严查矿区涉爆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要组织警力深入矿区,加大矿山企业民用爆炸 物品运输、储存、使用、清退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乌恰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分工》(恰安办〔2023〕20 号)第九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职 责:3.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安全监管, 组织查处非法运输、储存、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查处爆破作业单位违法提供爆破作业 服务行为。

26 - 在的事故隐患,其中,6 次检查未发现任何事故隐患。公安 机关认为民用爆炸物品到达矿区后就不再监管,对民用爆炸 物品在矿区内末端流向不掌握;未发现天河爆破多次违规使 用普通车辆[3]从临时存放点到作业现场同车运输[4]民用爆炸 物品的违规行为;未发现天河爆破项目部作业后未将剩余的 民用爆炸物品按规定清退回库、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的违 法违规行为。 6.乌恰县委、县人民政府 未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有效指导、 督促乌恰县公安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对乌恰 县公安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 察。 四、其他存在的问题 克州公安局、克州应急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克州公安机 关应急管理部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行政执法联动工作 机制》(克公办〔2023〕36 号)(以下简称:“工作机制”) 明确部门职责无相关法律依据。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 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 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工作机制》中将矿山井 [3] 《爆破安全规程》14.1.1.3:运输爆破器材应使用专用车船。 [4] 《爆破安全规程》14.1.1.5:同车(船)运输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时,应遵守14.2.1.4 的规定; 《爆破安全规程》14.2.1.4:爆破器材单一品种专库存放。若受条件限制,同库存放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 应符合下列规定: ——炸药类、射孔弹类和导爆索、导爆管可以同库混存; ——雷管类起爆器材应单独库房存放; ——黑火药应单独库房存放; ——硝酸铵不应和任何物品同库存放

27 - 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使用环节安全监管职责交由应急管理 部门监管,违反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不 应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此外,《工作机制》造成克州州县 两级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认识产生偏差。 经调查发现,乌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 长何茂林,乌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付熙皓,乌恰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爆专干、三级警长文宏卫,克州边 境管理支队乌恰边境管理大队乌鲁克恰提边境派出所所长 居来提·赛买提、副所长宋雄科均认为已履职尽责,认为民用 爆炸物品运至施工现场临时存放点后,不属于其监管范围, 不再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安全监管。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3 人) 天河爆破项目部经理助理兼爆破技术员韩继、安全员任 文国、爆破员张明军,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作业规程,未按 规定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擅自违规销毁;销毁过 程中未按照相关规程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7 人) 1.王松,男,群众,现任天河爆破项目部经理,项目部 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未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 制度,未安排并督促项目部作业人员将未使用完的民用爆炸 物品及时清退回库,指挥纵容作业人员违法擅自销毁民用爆 炸物品,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目前,

28 - 已被乌恰县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 六项[5]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6]之规 定,建议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 十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7] 之规定,其行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其刑事责任。 2.丁延超,男,群众,现任天河爆破项目部副经理兼技 术负责人,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对民用 爆炸物品管理失控,未安排并督促项目部作业人员将未使用 完的民用爆炸物品及时清退回库,未制止作业人员违法擅自 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 责任。目前,已被乌恰县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 六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之规定, 建议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 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9 -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 规定,其行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 刑事责任。 3.白杰,男,现任天河爆破项目部爆破员。法律意识和 安全意识淡薄,未履行爆破员职责,未按规定督促将剩余民 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未制止并参与违法擅自销毁民用爆炸 物品,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 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高耀乘,男,现任天河爆破项目部爆破员。法律意识 和安全意识淡薄,未履行爆破员职责,未按规定将剩余民用 爆炸物品清退回库,参与擅自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导致 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安全生 产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兰小平,男,中共党员,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总监,负责安全管理、环保、职业健康管理等工作。未 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未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学时不足,未有效督 促、检查萨瓦亚尔顿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发现和消除 萨瓦亚尔顿项目部存在的未按规定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清 退回库、违法擅自销毁民用爆炸物品等事故隐患。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 六项之规定。

3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之规定, 建议由阿克苏地区公安局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 的资格;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 年年收入百 分之四十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 规定,其行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 刑事责任。 6.石桥,男,群众,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联系对接紫金萨瓦亚尔顿项目部。未认真履行对萨瓦亚 尔顿项目部监管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萨瓦亚尔顿项目部 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发现和消除萨瓦亚尔顿项目部存在的未 按规定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擅自违法销毁民用爆 炸物品等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第六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之规定, 建议由阿克苏地区公安局暂停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6 个月; 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 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 规定,其行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 刑事责任。 7.言锋,男,中共预备党员,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 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未认

31 - 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未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学时不足,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未发现和消除萨瓦亚尔顿项目部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8]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第三款[9]之规定,建议由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其 撤职处分,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10] 之规定,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 年年收入百 分之六十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 规定,其行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 刑事责任。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6 人) 1.文宏卫,男,中共党员,现任乌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 大队民爆专干,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对自身承担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 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32 - 的民用爆炸物品监管职责认识不清,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对民用爆炸物品监控不全面、末端流向不掌握。未发现天河 爆破项目部未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按规定清退回库、多次 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违规同车运输炸药和雷管类爆破器 材等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11]、《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12]、《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13]之规定,由乌 恰县公安局党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付熙皓,男,中共党员,现任乌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 大队大队长,负责治安管理大队全面工作。对自身承担的民 用爆炸物品监管职责认识不清,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对民 用爆炸物品监控不全面、末端流向不掌握。未发现天河爆破 项目部未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按规定清退回库、多次违法 销毁民用爆炸物品、违规同车运输炸药和雷管类爆破器材等 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由乌恰县纪 [11]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 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的。 [1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 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二)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33 - 委监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3.宋雄科,男,中共党员,现任乌鲁克恰提边境派出所 副所长,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未有效履行民用 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监控不全面、末端 流向不掌握。未发现天河爆破项目部未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 品按规定清退回库、多次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违规同车 运输炸药和雷管类爆破器材等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 管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克州边境 管理支队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4.居来提·赛买提,男,中共党员,现任乌鲁克恰提边 境派出所所长,负责派出所全面工作。对自身承担的民用爆 炸物品监管职责认识不清,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对民警未 发现天河爆破项目部未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按规定清退 回库、多次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违规同车运输炸药和雷 管类爆破器材等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三十七 条第一款第二项[1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 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克州边境管理支队给予党内警告、政务 记过处分。 [14]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二)主要领导 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 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4 - 5.周奉林,男,中共党员,现任乌恰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副局长,分管治安管理大队。未依法履行监督指导治安管理 大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对直接主管的治安管 理大队,未全面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疏于管理,对治安大队未发现天河爆破项目部未将剩余的民 用爆炸物品按规定清退回库、多次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 违规同车运输炸药和雷管类爆破器材等行为失察。对事故发 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三十七 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 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第二项之规定,由乌恰县纪委监委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 处分。 6.何茂林,男,中共党员,现任乌恰县副县长、公安局 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公安局全面工作。对公安机关承担的 民用爆炸物品监管职责认识不清,未认真履行《自治区实施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中关于民用 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未全面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 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治安管理大队和乌鲁克恰提边境派出 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15]之规定,由克州党委给予其诫勉谈话。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 政务处分。

35 -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马旭,男,中共党员,现任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 限公司专职安全员,协助安全总监修订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协助安全总监对各项目部开展安全检 查,跟踪督促隐患整改等职责。未认真协助安全总监履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萨瓦亚尔顿项目部 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发现和消除萨瓦亚尔顿项目部存在的未 按规定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擅自违法销毁民用爆 炸物品等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 六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由阿克苏地区公安局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 的资格;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 年年收入百 分之四十的罚款。 (2)唐祖良,男,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萨矿分公司 尾矿库项目部经理助理,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 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作业现场监管不到位,对天河爆破项目 部多次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不制止、不报告。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 六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之规定,

36 - 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 的罚款。 (3)李梁华,男,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萨矿分公司 副经理兼尾矿库项目部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 人。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 对天河爆破项目部多次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不制止、不报 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 六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之规定, 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 的罚款。 (4)罗厚银,男,中共党员,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 萨矿分公司经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行主要 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未按《相邻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在施 工过程中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进行监督协调,没有发 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之规定,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 年年收入百 分之六十的罚款。 (5)桑军峰,男,群众,现任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

37 - 尾矿库现场管理、采矿技术员。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 天河爆破项目部多次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不制止、不报告。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 六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之规定, 建议由克州应急管理局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 资格;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 年年收入百分 之四十的罚款。 (6)刘嘉,男,中共党员,现任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 司采矿工程师,负责尾矿库工程范围内履行监督、协调、认 可等职责。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天河爆破项目部多次 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不制止、不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 六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之规定, 建议由克州应急管理局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 资格;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 年年收入百分 之四十的罚款。 (7)肖铁龙,男,中共党员,现任新疆紫金黄金有限 公司环保安全处副处长(主持工作),是部门安全生产第一 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有效落实部门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

38 - 管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有效督促现场管 理人员落实工作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 六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之规定, 建议由克州应急管理局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 资格;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 年年收入百分 之四十的罚款。 (8)邱河锋,男,中共党员,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负责工程基建、采选工艺、机电、安全等业务。 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监管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有效督促现 场管理人员落实工作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 六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之规定, 建议由克州应急管理局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 资格;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 年年收入百分 之四十的罚款。 (9)陈积平,男,中共党员,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 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未落实发包单位主 体责任,未有效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对外包施工单位 监管不力,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 体系,实行统一管理,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

39 - 负有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之规定,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 年年收入百 分之六十的罚款。 (10)刘鹏,男,群众,现任福建紫金工程技术有限公 司监理员,对紫金黄金萨矿尾矿库项目工程进行监理。未依 照合同约定内容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监理日志对爆破作业没 有实质性的内容,对施工现场违法销毁炸药未发现、未制止、 未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 的罚款。 (11)林皓,男,中共党员,现任福建紫金工程技术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总负责公司生产经营。 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监理 人员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 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40 - 之规定,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 年年收入百 分之六十的罚款。 2.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新疆天河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依法组织开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受利益驱动,漠视法律,安全意识淡薄, 擅自违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 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16]之规定给予罚款;依法依规做好整改。 (2)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发包单位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承包单位紫金建设、天河爆破实施统 一协调、管理,未对天河爆破的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 予罚款。 (3)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规 定,违反《相邻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规定, 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管理,对天河爆破 项目部多次在其作业现场违规销毁民用爆炸物品不制止、不 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之 规定给予罚款。 (4)福建紫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内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 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 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 容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监理日志对爆破作业没有实质性的内 容,对施工现场违法销毁炸药未发现、未制止、未报告;内 部管理混乱,监理人员无人员分工及工作职责。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乌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依 法依规做好整改。 (5)责成乌恰县公安局向乌恰县委、人民政府做出深 刻书面检查;由乌恰县委、人民政府约谈乌恰县公安局主要 领导。 (6)责成乌恰县向克州党委、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 检查;由克州党委、人民政府约谈乌恰县委、人民政府主要 领导。 3.其他处理建议 克州公安局、克州应急管理局应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管理条例》对联合印发的《克州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行政执法联合工作机制》进行调整。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进一步强化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 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抓好安全生 产各项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定坚 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 批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

42 - 作的决策部署,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真正担负起“促一方发 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为重点,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 职责和年度任务“两张清单”,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重 大突出问题,及时督促各级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压 实各层级安全生产责任。要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 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细抓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积极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和良好成效坚定拥护“两个 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克州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标对表找差距抓落实。要针对此次事 故暴露出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爆破作业等方面的问题,认 真梳理在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 进一步厘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督 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日常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提高执 法监管能力,坚决防止出现监管盲区。要以新疆天河爆破工 程有限公司“9·22”较大爆炸事故为典型案例,组织全州涉爆 企业开展一次专题警示教育活动,对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集 中进行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进一步提高企业守法 和安全生产意识,确保本地区民爆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克州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提 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43 -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认真落实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 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和作风建设,坚决防止把企 业责任不落实作为部门脱身推责的“挡箭牌”,以对党和人民 高度负责精神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 矿山爆破作业环节的安全监管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有 效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督促涉爆单位严格落实清退回库 制度,严厉整治爆破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等违法行为。 (四)爆破作业单位要全面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及爆破 作业的管理。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装卸、运输、清 退和爆破作业过程的管理,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 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岗位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发放、领取、运输、 使用、清退和爆破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规定,加大对从业人 员的培训力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 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建立健全爆破作 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提高爆破作业 人员安全意识,坚决杜绝违章作业现象。 (五)矿山企业要依法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矿 山企业要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将承包单位及其项 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对施工现 场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针对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

44 - 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生产经营 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 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进行举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外包工程施工单位要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认真落实现场管理责任,依法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 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完善作业现场各项安 全防护措施,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 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推动全员开展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发现作业现场事故隐患及违规行为及时 处置。

FD10824 | 2024_关于4.15石洞子沟街道办事处富华山庄1期F座2单元802室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关于“4.15”石洞子沟街道办事处富华山庄1期F座2单元802室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4月15日,我区石洞子沟街道办事处富华山庄1期F座2单元802室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根据河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消安办〔2019〕5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冀政办字〔2022〕139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承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承德市政字〔2022〕5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张胜勇任组长,区政府副区长、双桥公安分局局长范宝中及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刘新春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4.15”富华山庄1期F座2单元802室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对此起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以下简称“火灾事故调查组”)。

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火灾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火灾性质和责任,并针对火灾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双桥区石洞子沟路富华山庄小区1期F座2单元,该楼共3个单元,东侧为佟山南小区8号楼、南侧为小区大门口、西侧为富华山庄1期C座、北侧为富华山庄1期D座,建筑2单元802室南侧主卧室起火,过火面积15平方米。

802室南侧客厅及南侧次卧发现安装球形摄像头,南侧主卧房间门及主卧卫生间门均被烧损,主卧室门直对着尸体,尸体背靠东南角墙上,尸体全身烧焦,且只剩上下肢残端,主卧西侧摆放有床,床的南侧放有床头柜,床的北侧放有电暖器,主卧区域内过火烧损严重,吊顶烧损严重大部分已经掉落在地上,窗户整体全部烧毁并有部分墙面烧损脱落。

(二)住宅居住情况

起火建筑802室为三室两厅一厨二卫户型,东侧为入户门,西侧为主卧卫生间,南侧有一个客厅,一个阳台和两个卧室分别为主卧和次卧,北侧为餐厅厨房,公用卫生和卧室,房屋面积为141平方米,起火房间为南侧主卧室烧损情况较重,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主卧卫生间区域内吊顶垮塌烟熏痕迹较为严重,北侧卧室,公共卫生间,厨房及餐厅和南侧次卧,客厅及阳台均有明显的烟熏痕迹但未过火,现场电闸情况为总闸和插座跳闸并经询问家属该屋内装有3部摄像头链接至其手机。

二、起火经过和初起火灾处置

(一)发现及报警情况。2024年4月15日2时32分,第一报警人范立华(报警电话: 13398691255)为该小区物业保安,在门口值班时有住户告知其802室有异常后报119;随后有其他群众重复报警。

(二)初期火灾处置情况。根据702室居住人员丁可欣的笔录描述以及现场询问,丁可欣15日2点18分在睡觉时听到了爆炸的声音,后来孩子就叫我,我就跑到阳台往楼上看了一眼发现有火,穿上衣服就跑下楼了。小区物业保安积极配合并指引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火灾现场。

(三)人员伤亡及逃生情况。火灾造成一人在802室南侧主卧室死亡:矫立春,男,身份码:1308031950********,辽宁省庄河县人。经查看矫立春主卧监控视频,2024年4月15日1时36分17秒,矫立春躺在床上点燃了一根香烟,2024年4月15日1时38分41秒,下床拿拐杖。2024年4月15日1时39分主卧监控视频中显示,烟头被矫立春扔在主卧室西南角的垃圾桶内,烟头保持未熄灭状态,火光放大并持续燃烧。因矫立春有吸烟史,并患有帕金森和小脑萎缩在火灾发生后对火灾并不知情未能逃离火灾现场。

(四)当日天气情况。2024年4月15日,天气晴,西北风3-4级,气温平均温度15℃。

(五)火灾损失情况。经802室填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13210元。

三、消防部门灭火救援和战勤保障情况

(一)灭火救援

2024年4月15日2时32分,承德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路富华山庄小区1期F座2单元8楼一住户家中起火,人员被困情况不详,立即调派辖区力量普乐路站出动2辆水罐消防车,1辆抢险救援车,19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带队指挥员副站长费敬辉,大队长刘新春随警出动。

2时53分,普乐路站到达现场,经侦查,现场情况为2单元8楼802室家中卧室起火,经询问现场邻居称,该住户家中有1名老人居住,到场时防盗门为打开状态,呼喊无人应答,由于现场屋内烟气较大,暂时无法确定起火物质及人员被困情况,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普乐路站正在实施内攻并搜寻是否有人员被困。

3时17分,现场明火已扑灭,起火物为卧室内的床、家具及吊顶,由于现场烟气较大,暂时无法确定有无被困人员,普乐路站正在进行排烟工作。

3时35分,经再次搜寻,发现1名被困人员。

3时42分,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

04时47分,普乐路站正在排查现场有无复燃可能。

05时30分,普乐路站现场排查完毕,已无复燃可能。

05时33分,普乐路站与家属及殡仪馆人员做好交接,现准备返回。

05时49分,普乐路站出警人员车辆已安全返回。

(二)战勤保障

  1. 消防救援力量现场处置过程约2小时37分钟,车载14吨水,扑救过程中共计出水10吨。因为天气因素和黑暗且浓烟环境下,实际灭火救援及搜救过程时间稍长。救援力量到场使用数字集群350兆组建无线通信网,并建立大队级指挥网,现场通信良好。
  1. 消防救援力量得知现场有被困人员,在展开扑救工作的同时,联系联勤联动单位承德市中心医院,调派1辆救护车、6名医护人员到场协助实施救护。

四、事故直接原因认定

(一)起火部位与起火点的认定。经查看矫立春主卧监控视频,2024年4月15日1时36分17秒,矫立春躺在床上点燃了一根香烟,2024年4月15日1时38分41秒,下床拿拐杖。2024年4月15日1时39分主卧监控视频中显示,烟头被矫立春扔在主卧室西南角的垃圾桶内,烟头保持未熄灭状态,火光放大并持续燃烧。因此认定,起火部位为富华山庄1期F座802室南侧主卧室西南床头柜区域,起火点为主卧室西南角的垃圾桶。

(二)起火时间认定。经查看矫立春卧室监控视频,2024年4月15日1时39分0秒,矫立春已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在床头装有杂物的垃圾桶内,烟头保持未熄灭状态,火光放大并持续燃烧,因此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1时39分。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1.刑警部门出具了排除人为纵火的相关证明材料。

  1. 经现场勘验,802室南侧主卧室西南角靠墙床头柜部位有烟盒、手机等物品的残骸和一个圆盘形的插线板。该插线板与床北侧的插座相连,插线头完好,插线板多股线束之间未发现有粘连现象。床上的床垫烧损只剩下弹簧,床垫上靠北侧有两个枕头,枕头底部有未烧毁的部分,床下的木板呈由南向北烧损越来越严重的迹象。床北侧电暖器的插头未插电。

3.经询问矫郑国(矫立春之子)得知矫立春患有帕金森和小脑萎缩,有吸烟史。

  1. 经查看矫立春主卧监控视频,2024年4月15日1时36分17秒,矫立春躺在床上点燃了一根香烟,2024年4月15日1时38分41秒,下床拿拐杖。2024年4月15日1时39分主卧监控视频中显示,烟头被矫立春扔在主卧室西南角的垃圾桶内,烟头保持未熄灭状态,火光放大并持续燃烧。

综合以上事实及证据,可以确定起火原因为矫立春遗留烟头引燃主卧西南角垃圾桶内垃圾引发火灾。

五、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起火住宅家中长期患有帕金森和小脑萎缩疾病,且有卧床嗜烟习惯的老年人居住,身边无人照顾生活起居,发生火灾后自救能力差,且行动不便。

二是对重点人员消防安全登记、救助制度落实不到位。根据《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九条的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并落实对无人扶养、赡养或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救助制度。

三是消防宣传工作开展不扎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第六条第七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居民委员会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六、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一是此次火灾原因为矫立春因吸烟不慎引燃主卧西南角垃圾桶内垃圾引发火灾。矫立春本人为主要责任,因其在火灾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二是石洞子沟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发生亡人火灾事故,建议取消石洞子沟街道办事处2024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对石洞子沟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三是忠义庙社区居委会对辖区独居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救助制度落实不到位,日常防火宣传和火灾隐患排查工作方面仍存在漏洞,建议给予忠义庙社区居委会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作出深刻检查。

七、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是针对此次“小火亡人”火灾,建议区政府组织民政局和各镇街对该类人群进行摸底排查,建立摸排档案,划分镇街干部、村(社区)干部、党员三级包干制度,定期进行回访,落实好各项维稳举措。

二是针对住宅火灾发现晚、扑救难的问题,建议各镇街应推广采购一批联网式简易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并推动各村、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加强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严防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同时加强人防、技防、物防措施。

三是提请政府利用农村大喇叭、刷涂标语、散发传单等形式播发居民家庭火灾案例,组织镇街、村社区网格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各镇街要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培训制度,提高居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强化定期通报机制。

四是建议派出所应加大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排查力度,确保消防车道畅通,消防设施完整好用,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双桥区牛圈子沟镇丽景华庭北区1号楼2单元…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唤起乡八号村“20…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825 | 2024_关于乌什县乌什镇南关社区9.30民房火灾事故技术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关于乌什县乌什镇南关社区“9.30”民房火灾事故技术调查报告

一、起火场所概况

火灾现场位于乌什县乌什镇南关社区16-1-35号一民房院内,为砖混结构平房,坐北朝南,东、西、北侧毗连平房,南侧道路及空地。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2024年09 月30日22 时00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乌什县乌什镇南关社区 16-1-35 号一民房(火灾当事人:艾尼瓦尔·赛买提)发生火灾,阿克苏地区消防救援支队调派乌什县环城路消防救援站 2 车 12人到场实施处置。查阅气象资料,当日以晴转多云为主,无雷暴、降雪等气象灾害。

三、火灾损失情况

1、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

四、起火原因认定

火灾发生后,我大队在地区消防救援支队火灾调查协作团队和县刑警大队的配合下,对此起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形成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25张、询问笔录3份、乌什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等证据。

此起火灾的,起火原因系吸烟点燃被褥蔓延成灾。

主要依据有:

五、起火时间认定

据以下调查证据:

六、起火部位认定

东侧过火房间由北侧向南侧火烧痕迹依次减小,东侧冰箱由北至南烧毁程度依次减小,整个房间过火痕迹有北侧向南侧逐渐减少,北侧床板及被褥均烧尽,北侧墙面、顶部、底部墙面均烧毁脱落。由此可见起火部位由北侧床铺向南侧窗户依次蔓延。                                            七、起火点的认定

据以下现场勘验痕迹:

对起火部位床铺进行现场勘查:房间中部取暖煤炉未使用,东侧冰箱、电视机外侧烧毁,内部未烧毁,经查看内部线路均完好,北侧床板及被褥均烧尽。通过筛床板处碳化灰迹,现场筛选出打火机防风帽两个。

八、灾害成因分析

温宿县吐和高速G3012阿克苏往库车方向782…

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金水湾小区三期28号…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826 | 2024_关于奉贤四团上海大鹏化工有限公司6·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关于奉贤四团上海大鹏化工有限公司“6·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

文档来源: 奉贤区应急管理局

注:预览效果可能会出现部分文字乱码(如口口口)、内容显示不全等问题,下载是正常的。

文件格式:PDF

奉贤四团上海仁盛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3…

乌海海南亚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4·5”…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奉贤四团上海大鹏化工有限公司“6·21”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6月21日15时05分许,位于奉贤区平庄东路 1203号的原上海东唐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唐公司”)厂区内在进行甲醇倒灌作业时发生一起火灾事故, 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10.17 万元。 事故发生后,奉贤区委书记袁泉、区委副书记、区长王 益群高度重视并作出批示,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环 境影响监测等工作,并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追 究事故责任,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杜绝类 似事故发生。根据袁泉和王益群的批示精神,奉贤区委常委、 副区长王建东立即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救援 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 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 府规〔2023〕5号)、《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沪消〔2024〕70号)等文件规定,成立了由奉贤区应急管 理局、公安奉贤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交通委、区经委、 区生态环境局、四团镇人民政府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奉贤

46183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

46109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

29060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火…

28196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

22921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

相关内容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

FD10827 | 2024_关于灯塔市万宝桥街道幸福家园社区幸福家园小区B区26号楼5单元501室住宅6·16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 | 来源格式:md

关于灯塔市万宝桥街道幸福家园社区幸福家园小区B区26号楼5单元501室住宅“6·16”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报告

2024年6月16日1时40分许,位于灯塔市万宝桥街道幸福家园社区幸福家园B区26号楼5单元501室发生火灾,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韩某,男,31岁),501室南侧西卧室内物品不同程度烧损,其他厅室仅为烟熏,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灯塔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开展了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并形成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

起火小区为灯塔市幸福家园B区,位于灯塔市育才街与中兴路交叉口东北200米,为封闭式小区,有物业管理单位。起火建筑建于2012年3月,为钢混结构,每层1梯2户,共6层,楼内无消防设施。起火房间为26号楼5单元501室,建筑面积70㎡,房屋为两室一厅一卫格局,卧室均在南侧,双阳卧室,东卧室为主卧,西卧室为次卧,房屋产权为李某某所有,转租给刘某某,刘某某作为日租房使用。

(二)人员居住情况

起火当天,房屋住有4人。

1、韩某,死者,男,31岁,无业,居住在东侧卧室。

2、刘某某,男,17岁,无业,居住在西侧卧室。

3、庄某,女,17岁,无业,居住在西侧卧室。

4、冯某某,女,14岁,无业,居住在客厅沙发。

(三)亡人身体情况

经询问了解,韩某身体状况良好。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询问,韩某、刘某某、庄某、冯某某四人租用一辆车牌号为蒙D787DK奥迪A6车于6月15日下午16时10分左右到达灯塔市,刘某某通过快手找的日租房,四人于18时20分左右入住;随后四人外出在楼下家惠超市购置了龙虾尾、鱼干、花生米等食品和20左右瓶啤酒,21时30分,返回住处;22时5分,4人开始在西卧室吃饭喝酒,大约16日1时喝完酒,韩某先回东侧卧室睡觉;冯某某在客厅有些情绪失控,一直乱闹,将榴莲和西瓜摔在墙上,洗衣液、洗发水倒在沙发上面,听到声响后刘某某和庄某去帮忙收拾,冯某某去到西卧室,期间进出若干次,最后一次跑出来到走廊4楼半的缓步台想吐,刘某某随后前去搀扶,再回到房间内时发现西卧室床上起火,刘某某、庄某、冯某某三人开始接水扑救,同时喊醒韩某。三人灭火失败后跑下楼,4楼住户使用冯某某手机拨打119电话报警。韩某未从火场跑出来,死在厨房内。

(二)救援情况

灯塔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兆麟西路消防救援站出动1辆抢险救援消防车、2辆水罐消防车,1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大队值班员遂行出动,同时通知属地派出所、街道和120急救。2时01分,兆麟西路消防站到达现场,发现501室南侧西卧室处于猛烈燃烧状态,有大量浓烟冒出,经询问,有一人被困火场。队站立即组成灭火和救人两个小组,实施内攻救人灭火。被困人员于2时04分被救出,经120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2时22分明火被彻底扑灭。

三、火灾损失统计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火灾造成1人死亡(韩某,男,31岁);

(二)财产损失情况:火灾造成烧毁5单元501室内西侧卧室床、衣柜、空调、窗户等物品;5单元601室门、窗户烟熏破损;5单元401室客厅、卧室顶棚泡水。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24400元。

四、火灾原因及成因分析

(一)火灾原因的认定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器、燃气线路敷设、亡人生前身体状况、生活习惯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专项勘验四个步骤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制作询问笔录14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28张、现场平面图1份、方位图2份,现场走访调查4人。

(二)火灾成因及人员死亡原因分析

此起火灾造成一人死亡,韩某,男,31岁。造成发生及人员死亡的原因为:

2、未见机械性窒息。未见致死性外伤。

图11:公安机关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见附件)

五、事故处理及后续工作开展情况

火灾发生后,灯塔市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火灾事故调查相关事宜,会议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组的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会议要求,火灾事故调查组尽快查明火灾原因立即成立调查组,并指定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调查。灯塔市消安委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的通知,指导各乡镇、街道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压实消防工作责任,严防类似的火灾事故再次发生。灯塔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基础信息采集核查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

灯塔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进行火灾原因调查的同时,立即从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通报警示事故教训、强化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进行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针对此次火灾事故暴漏出的街道、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大队向分管消防工作常务副市长进行汇报,建议责成市消安委对万宝桥街道分管安全副主任和万宝桥街道幸福家园社区主任进行约谈,要求深刻反思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杜绝麻痹大意思想,全面加强街道、社区消防安全履职能力,进一步落实各级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二)开展火灾事故通报警示

市政府成立“6.16”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从事故原因、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进行责任倒查,建议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对万宝桥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要求认真查摆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短板问题,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的相关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压实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三) 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火灾发生后,广泛开展“五进”宣传活动,并组织基层网格员敲门入户宣传、重点人群消防安全宣讲等活动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各级网格员利用橱窗、大喇叭等渠道全面加大消防宣传、警示力度,提高居民自防自救能力及火灾逃生能力。同时,通过主流媒体、网络、微信等渠道发布警示及在小区入口张贴警示宣传海报。

六、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此起火灾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虽然比较清晰,但在调查过程中暴露出的乡镇(街道)基层消防管理仍然较为薄弱主要体现在:乡镇(街道)消安委实体化运行进程缓慢,乡镇(街道)作为地方政府的“神经末梢”,未能有效督促社区负责人、消防安全网格员开展辖区内隐患走访排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对消防工作一知半解,基层网格力量排查发现和督促整改消防隐患还未真正实现闭环管理,工作实效亟待提升。

七、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推动党委政府落实领导责任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分析评估灯塔市消防安全形势和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提升灯塔市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夯实基层消防安全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定期组织召开专题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压实消防工作责任,加强辖区火灾防控工作,确保实体化运行基层消防安全委员会。充分发挥基层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违法行为职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三)强化重点问题整治

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做实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实体化运行,要全面建强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加强人员培训、器材装备、值守联动等方面建设,强化应急处置能力。要常态化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志愿者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网格力量广泛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突出重点,严防有影响性火灾事故。针对群租房、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要发动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逐个区域开展排查,全面摸清辖区群租房,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底数,建立清单台账,逐级压实监管责任。

(四)加强警示宣传教育

要借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常识,曝光对群租房、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等典型火灾事故。广泛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醒群众主动检查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努力形成关注消防、参与消防、学习消防的氛围。做到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逃生自救,增强全社会消防法律法规意识和消防安全素质。

成都东部新区高明镇“7·30”亡人火灾事…

关于灯塔市烟台街道光明路商业小区2-4-18…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828 | 2024_关于蔡伦路商贸城1·29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关于蔡伦路商贸城“1•29”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2024年1月29日20时13分许,桂阳县蔡伦路商贸城起火,一楼和二楼部分区域过火,该起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过火面积约12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672041.66元(其中商户损失481641.66元,公共区域损失190400元)。该起事故发生在春节前夕敏感节点,给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网络上酝酿出一定负面舆情,引起市委市政府关注,要求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处置组,责成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责任。经综合调查,现将火灾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桂阳县商贸城于1998年建成并开市,是我县最大的综合市场,占地面积5400平方米,建筑面积17420平方米,分A、B、C三栋大楼,A栋1-4层营业,B、C 栋1-3层营业。现配备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系统、室内消火栓、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二、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9日20时13分许,桂阳县蔡伦路商贸城发生火灾;20时44分,桂阳县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桂阳县蔡伦路的商贸城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商贸城一楼4个商铺、二楼3个商铺内商品及室内外装修不同程度烧损,过火面积约120平方米,同时70户商户业主申报存在不同程度水渍、烟熏受损,无人员伤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672041.66元,属一般火灾事故。

三、火灾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原因。经现场走访调查及视频分析,判定起火原因为一层内部西部楼梯第11步台梯南侧放置的蜂窝煤炉无人看管引燃周围可燃物着火成灾。

(二)火灾发展。一层内部西部楼梯第11步台梯南侧放置的蜂窝煤炉引燃周围可燃物后,因相邻一楼农贸区南侧内部走道周边堆放可燃杂物,导致火灾发生后向周边蔓延;同时消控室值班人员脱岗致使未能第一时间发现火情并及时报警处置。

(三)火灾扑救。2024年1月29日20时55分,县消防救援大队8车56人到达现场,组织力量分别对一楼、二楼着火区域开展内攻扑救;21时10分火势被控制;21时25分火势被扑灭。

(四)火灾调查。1月29日22时许,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对火灾现场进行封闭;1月29日23时许,县消防救援大队提取内部监控视频予以调查分析;1月30日,市消防救援支队调度火灾事故调查6名专家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提取了位于市场一层内部西部楼梯第11步台梯南侧放置的蜂窝煤炉;对张某、李某等23人进行了询问谈话;调取了1月29日县城区内的气象情况记录及1月29日商贸城用电记录。综合判断此次火灾起火原因是一层内部西部楼梯第11步台梯南侧放置的蜂窝煤炉无人看管引燃周围可燃物着火成灾。

四、火灾事故成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张某于1月29日晚上18时47分至18时55分将未熄灭的煤炉及第一把遮阳伞放置在起火点附近;李正正于19时14分将第二把遮阳伞放置在起火点附近;煤炉内火源是本次火灾的引火源,遮阳伞被引燃是造成火灾蔓延失控的直接原因;张某、李某二人行为是造成本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共同负有事故主要责任。

(二)间接原因

五、相关单位、部门履职情况

(一)单位管理情况。

2022年至今桂阳商贸城由资兴市牵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日常保洁、安全管理、保卫巡逻等。资兴市牵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王某,桂阳商贸城市场项目部负责人张某,共19名员工,根据该公司值班制度安排,1月29日晚,消控室值班人员为何某、史某两人,火灾发生时,消防控制室人员脱岗未及时发现控制室报警信号致使火灾发展蔓延扩大。资兴市牵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巡查人员不到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脱岗致使火灾蔓延扩大。资兴市牵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GB/T 40248-2021)5.6.4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严格执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二)部门履职情况。

六、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处理建议

(一)火灾直接责任人张某、李某:

张某、李某两人因违法相关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明火、堆放可燃杂物,涉嫌过失引发火灾;前期已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进行拘留(李某被给予行政拘留15日;张某因体检不合格,公安机关未进行拘留);经损失核定,已超过50万元,达到失火罪定案标准,建议由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加强衔接,进一步深入调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情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火灾相关责任人A-171号、A-1136号商铺业主:

A-171号、A-1136号商铺两名业主分别占用通道堆放易燃可燃杂物(货物),对火灾蔓延扩大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市场服务中心、公安部门先期组织调解处理,必要时协助受损商户提请法律诉讼。

(三)资兴市牵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资兴市牵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消防安全巡查流于形式,值班人员脱岗漏岗,未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置火情,致使火灾蔓延和损失扩大,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县住建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其履职不到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桂阳县市场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

(五)鹿峰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商贸城火灾事故发生在新春佳节前夕,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损失,但火灾时间节点敏感,火灾事故场所特殊,给商户和周边群众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事件在网络上发酵舆情,造成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严抓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全县的火灾形势稳定。

(二)压实责任,传导压力。此次火灾虽属于一般事故,但造成大量商户在重要时段正常经营受到影响,多户商户遭受损失,影响了社会稳定,损害了桂阳形象。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商贸城农贸区域夜间安全巡查管理流于形式,巡查值守层层失守,火灾直接责任人无视场所危险性使用明火取暖,巡查管理人员未在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并制止违规用火行为,值班值守人员未落实值班制度,监管部门未督促管理单位严格履行责任。凸显出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教育、宣传培训仍有缺位,需进一步压实消防安全责任,狠抓源头管控和日常管理,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强化技防,落实人防。县委县政府前期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商贸城消防设施升级改造,发生火灾后建筑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时启动,在抑制火势蔓延,为消防部门快速救援处置赢得了宝贵时间。下一步,各行业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消防基础设施的重要性,持续推进隐患排查整治;要强化智慧监管,结合实际在本行业领域全面推广安装联网式智慧感烟报警器,提升警情预警能力;要强化安全管控队伍建设,督促人员依法依规履职尽责,真正做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隐患排查、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及时处置闭环管理,做到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

慈利县零阳镇一鸣雅居小区“12·14”火灾…

桂阳县玉景翡翠湾小区3栋206门面“8·22…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829 | 2024_关于蔡伦路商贸城1·29的_1·2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24年1月29日20时13分许,桂阳县蔡伦路商贸城起火,一楼和二楼部分区域过火,该起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过火面积约12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672041.66元(其中商户损失481641.66元,公共区域损失190400元)。该起事故发生在春节前夕敏感节点,给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网络上酝酿出一定负面舆情,引起市委市政府关注,要求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处置组,责成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责任。经综合调查,现将火灾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桂阳县商贸城于1998年建成并开市,是我县最大的综合市场,占地面积5400平方米,建筑面积17420平方米,分A、B、C三栋大楼,A栋1-4层营业,B、C 栋1-3层营业。现配备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系统、室内消火栓、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二、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9日20时13分许,桂阳县蔡伦路商贸城发生火灾;20时44分,桂阳县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桂阳县蔡伦路的商贸城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商贸城一楼4个商铺、二楼3个商铺内商品及室内外装修不同程度烧损,过火面积约120平方米,同时70户商户业主申报存在不同程度水渍、烟熏受损,无人员伤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672041.66元,属一般火灾事故。

三、火灾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原因。经现场走访调查及视频分析,判定起火原因为一层内部西部楼梯第11步台梯南侧放置的蜂窝煤炉无人看管引燃周围可燃物着火成灾。

(二)火灾发展。一层内部西部楼梯第11步台梯南侧放置的蜂窝煤炉引燃周围可燃物后,因相邻一楼农贸区南侧内部走道周边堆放可燃杂物,导致火灾发生后向周边蔓延;同时消控室值班人员脱岗致使未能第一时间发现火情并及时报警处置。

(三)火灾扑救。2024年1月29日20时55分,县消防救援大队8车56人到达现场,组织力量分别对一楼、二楼着火区域开展内攻扑救;21时10分火势被控制;21时25分火势被扑灭。

(四)火灾调查。1月29日22时许,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对火灾现场进行封闭;1月29日23时许,县消防救援大队提取内部监控视频予以调查分析;1月30日,市消防救援支队调度火灾事故调查6名专家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提取了位于市场一层内部西部楼梯第11步台梯南侧放置的蜂窝煤炉;对张某、李某等23人进行了询问谈话;调取了1月29日县城区内的气象情况记录及1月29日商贸城用电记录。综合判断此次火灾起火原因是一层内部西部楼梯第11步台梯南侧放置的蜂窝煤炉无人看管引燃周围可燃物着火成灾。

四、火灾事故成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张某于1月29日晚上18时47分至18时55分将未熄灭的煤炉及第一把遮阳伞放置在起火点附近;李正正于19时14分将第二把遮阳伞放置在起火点附近;煤炉内火源是本次火灾的引火源,遮阳伞被引燃是造成火灾蔓延失控的直接原因;张某、李某二人行为是造成本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共同负有事故主要责任。

(二)间接原因

五、相关单位、部门履职情况

(一)单位管理情况。

2022年至今桂阳商贸城由资兴市牵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日常保洁、安全管理、保卫巡逻等。资兴市牵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王某,桂阳商贸城市场项目部负责人张某,共19名员工,根据该公司值班制度安排,1月29日晚,消控室值班人员为何某、史某两人,火灾发生时,消防控制室人员脱岗未及时发现控制室报警信号致使火灾发展蔓延扩大。资兴市牵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巡查人员不到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脱岗致使火灾蔓延扩大。资兴市牵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GB/T 40248-2021)5.6.4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严格执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二)部门履职情况。

六、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处理建议

(一)火灾直接责任人张某、李某:

张某、李某两人因违法相关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明火、堆放可燃杂物,涉嫌过失引发火灾;前期已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进行拘留(李某被给予行政拘留15日;张某因体检不合格,公安机关未进行拘留);经损失核定,已超过50万元,达到失火罪定案标准,建议由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加强衔接,进一步深入调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情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火灾相关责任人A-171号、A-1136号商铺业主:

A-171号、A-1136号商铺两名业主分别占用通道堆放易燃可燃杂物(货物),对火灾蔓延扩大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市场服务中心、公安部门先期组织调解处理,必要时协助受损商户提请法律诉讼。

(三)资兴市牵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资兴市牵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消防安全巡查流于形式,值班人员脱岗漏岗,未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置火情,致使火灾蔓延和损失扩大,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县住建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其履职不到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桂阳县市场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

(五)鹿峰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商贸城火灾事故发生在新春佳节前夕,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损失,但火灾时间节点敏感,火灾事故场所特殊,给商户和周边群众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事件在网络上发酵舆情,造成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严抓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全县的火灾形势稳定。

(二)压实责任,传导压力。此次火灾虽属于一般事故,但造成大量商户在重要时段正常经营受到影响,多户商户遭受损失,影响了社会稳定,损害了桂阳形象。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商贸城农贸区域夜间安全巡查管理流于形式,巡查值守层层失守,火灾直接责任人无视场所危险性使用明火取暖,巡查管理人员未在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并制止违规用火行为,值班值守人员未落实值班制度,监管部门未督促管理单位严格履行责任。凸显出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教育、宣传培训仍有缺位,需进一步压实消防安全责任,狠抓源头管控和日常管理,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强化技防,落实人防。县委县政府前期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商贸城消防设施升级改造,发生火灾后建筑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时启动,在抑制火势蔓延,为消防部门快速救援处置赢得了宝贵时间。下一步,各行业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消防基础设施的重要性,持续推进隐患排查整治;要强化智慧监管,结合实际在本行业领域全面推广安装联网式智慧感烟报警器,提升警情预警能力;要强化安全管控队伍建设,督促人员依法依规履职尽责,真正做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隐患排查、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及时处置闭环管理,做到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

FD10830 | 2024_关于辽阳市弓长岭区苏家街道泉眼社区马某某家住宅2.26火灾事故调查的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关于辽阳市弓长岭区苏家街道泉眼社区马某某家住宅“2.26”火灾事故调查的报告

2024年2月26日12时19分许,弓长岭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苏家街道泉眼社区马某某家住宅发生火灾,接警后大队立即调派警力赶赴现场处置。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马某某,男,71岁),马某某家西侧卧室室内物品不同程度烧损,其他均为烟熏,过火面积约12平方米。根据《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辽政办〔2023〕33号)文件要求,区政府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巴行金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郝景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刘延为副组长,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安平街道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此次事故的调查工作,现将具体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马某某家住宅的基本情况

1.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

发生火灾的马某某家住宅位于弓长岭区泉眼路西段,苏家街道泉眼社区,该建筑为砖混结构,东西走向,共5个单元,6层,每层1梯2户,建筑东侧为普仁护养院,西侧为小区内道路,南侧为绿地,北侧为铺装路面及停车场,该建筑建于2007年,建筑内无消防设施,为开放式小区,无物业管理单位。

马某某家在一单元东户101,2室1厅,南侧双阳卧室,建筑面积为65平米,房屋产权为马某某姐姐所有,由其儿子购入,但未变更产权,实际为马某某及同居者高某某居住使用。

2.人员居住情况

马某某家住宅居住2人,马某某(死者,男,71岁),平时在西侧卧室居住。高某某(女,71岁)平时在东侧卧室居住。

3.亡人身体情况

经调查,马某某患有心脑血管疾病,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日常起居和饮食主要靠同居者高某某照顾。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2月26日12时19分,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电话,称苏家街道泉眼社区一单元1楼住宅起火,火势不大,有一人被困,现场有人员正在进行施救和初期火灾控制。

(二)救援情况

接警后,大队立即调派雷锋街消防救援站3车15人赶赴现场,同时通知大队当日值班干部赶赴现场,并通知苏家街道、属地苏家派出所及区应急局。12时32分,中队到达现场,当时南侧西卧室处于猛烈燃烧状态,有大量浓烟、火冒出,中队立即组织4名指战员成立攻坚组,进入内部救人灭火,同时组织人员做好现场警戒,12时34分,在卧室床铺北侧地面发现一名人员,被救出后经120急救人员确认已死亡;12时43分明火被彻底扑灭。

三、火灾损失统计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火灾造成1人死亡(马某某,男,71岁);

  1. 财产损失情况:马某某家南侧西卧室不同程度烧毁,经统计,财产损失为5950元。

四、火灾原因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器、燃气线路敷设、亡人生前身体状况、生活习惯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专项勘验四个步骤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

起火时间的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2月26日12时19分许,依据:1.2024年2月26日12时19分弓长岭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2.根据报警人描述,发现着火时,内部已经充斥浓烟,火势处于阴燃阶段,消防人员到场后火灾刚进入猛烈燃烧阶段。

起火部位的认定。起火部位为位于马某某家南侧西卧室。依据:1.马某某家卧室的床铺烧毁程度,床铺中部完全烧毁塌陷,四周留有框架残余;2.马某某家卧室内部衣柜被烧毁痕迹和火势蔓延痕迹,由南向北依次减弱。3.其余厅室无燃烧痕迹。

起火点的认定。起火点为马某某所卧床铺。依据:1.卧室门口勘验,在该区域东墙墙面烟熏痕迹;2.卧室西侧衣柜迎火面的颜色变化;3.现场勘验、询问笔录中王某及当事人高某某对当时现场的描述;4.着火点下方可燃物的残留情况。

起火原因的认定。根据弓长岭公安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经公安机关调查研究后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马某某是由于肺部吸入烟气造成窒息所致死亡。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综合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马某某卧床吸烟,未燃尽的烟蒂引燃床铺等可燃物,导致火灾蔓延。

五、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马某某及其家属

马某某及其家属,消防安全意识匮乏,防火防灾能力低,消防常识缺乏。马某某烟瘾较大,长时间卧床吸烟,独自在家发生火灾时,马某某因病行动不便,无法自行逃生,现场初期床铺阴燃没有明火,床铺可燃物引起大量烟雾,导致马某某窒息,失去意识。现场邻居在高某某寻求帮助时第一时间报警,并开展初期火灾扑救,但未能救出被困人员,可燃物引起的浓烟,是造成马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属地街道、社区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辽宁省消防条例》《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等相关规定,应按照职责做好消防工作。“街道(社区)要明确有关机构或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开展日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协助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社区应当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苏家街道和泉眼社区,存在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力,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指导网格员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隐患走访排查,对马某某家的消防安全排查流于形式,安全逃生常识和宣传教育培训不力。

六、火灾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弓长岭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并指定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调查,由于起火场所为民用多层住宅,不属于九小场所,不属于公安监管范围,非消防救援机构监管范畴,故不涉及建设工程消防审批、消防中介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质量等监管内容。建议区消安委对苏家街道、泉眼社区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通报。

七、工作意见和建议

为保证全区火灾形势稳定,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建议区消安委要从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人防技防手段、消防宣传培训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具体工作建议如下:

  1. 弓长岭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下发通报,通报该起火灾情况,举一反三,谨防类似火灾事故的再次发生;
  1. 组织消防、公安、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多部门开展全区集中检查整治行动,持续推动独立烟感、温感报警器安装工作;
  1. 针对季节特点开展广泛宣传工作,深入开展“五进”宣传活动,并组织社区、村屯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培训工作。

关于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三星村曲某某家…

关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东梁镇西五道桥子村…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831 | 2024_关于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禾木乡1.22_1·2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4年1月22日04时03分,阿勒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接到喀纳斯景区公安局转警称位于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禾木乡禾木村东哈拉135号的布尔津县森林童话山庄起火,喀纳斯景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动2车8人前往处置,明火于1月22日07时基本扑灭。为防止火势蔓延至周边相邻建筑,火灾扑救过程中,使用重型机械车辆对火灾现场起火建筑推倒掩埋,火灾现场破坏严重,现场无人员伤亡。 火灾发生后,喀纳斯景区消防救援大队迅速提请布尔津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分析了存在问题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2日04时03分,阿勒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接到喀纳斯景区公安局转警称位于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禾木乡禾木村东哈拉135号的布尔津县森林童话山庄起火,过火面积370平方米,主要烧损物有:民宿小木屋建筑、房屋装修、室内家具家电、床上用品、供暖设备、餐厅厨房用品、个人衣物、电子用品等,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70万元。火灾等级一般火灾。

二、起火场所情况

(一)地理位置情况

发生火灾建筑分别位于布尔津县禾木乡禾木村东哈拉134号、135号,发生火灾区域北侧、南侧均为空地,东侧、西侧为景区道路,周围区域均未过火,发生火灾区域建筑整体已被烧毁坍塌,区域上方无架空线路铺设,附近无高大烟囱,无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道铺设,周围未发现能引起自燃的物品及其它可疑物品。

图1:起火建筑周围基本情况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整体沿东西方向布置,南北共两排,南侧排为布尔津县森林童话山庄,共两栋房屋,单层木制结构建筑,1号房屋长度约为16.94米,宽度约为5.8米,高度约为6米,2号房屋长度约为10.37米,宽度约为5.4米,高度约为5米,共设有客房8间及2间临时附属用房(锅炉房和公共卫生间)。北侧排为布尔津县阳光小木屋A院,共两栋木屋,单层木质结构建筑,1号房屋长度约20.61米,宽度约为4.45米,高度约为6米,2号房屋长度约20.30米,宽度约为4.45米,高度约为6米,共设有8间客房和1个餐厅。

图2、3:布尔津县森林童话山庄、阳光小木屋建筑基本情况

(三)起火建筑物权属管理情况

布尔津县森林童话山庄房屋产权人为古尼沙•吾吐根,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冯学琛,冯学琛与古尼沙•吾吐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冯学琛后将布尔津县森林童话山庄转租给朱晓梅代为管理经营。布尔津县阳光小木屋产权人为巴木尔别克•苏勒曼力,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米娜,由米娜实际经营。

图4:起火建筑产权情况

图5:布尔津县森林童话山庄营业执照

图6:布尔津县阳光小木屋营业执照

三、火灾发生及发展过程

(一)火灾发生经过

2024年1月22日04时03分,阿勒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喀纳斯景区公安局转警称: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禾木乡禾木村东哈拉135号的布尔津县森林童话山庄发生火灾。阿勒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喀纳斯景区禾木消防救援站1辆消防车,5名消防员赶赴现场扑救,调派喀纳斯景区贾登峪消防救援站1车3人前往增援。

(二)火灾发展和扑救经过

2024年1月22日04时10分,灭火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童话森林山庄西侧房屋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立即询问报警人基本情况,并对现场进行侦察,发现木屋猛烈燃烧伴有浓烟,询问现场民警是否能联系到负责人,是否有被困人员。

(三)初期处置情况

喀纳斯景区消防救援大队禾木消防救援站1车5人到达现场后,禾木乡边境管理大队民警也已到达现场,对现场进行警戒,起火物质为木结构的木屋,现场火势较大,分别向四周进行蔓延,指挥员立即展开行动,因为起火物质为油性木材,燃烧猛烈,出1支水枪进行火势控制,未防止火势蔓延至其他建筑,同时联系村委会,调集2辆铲车将木屋推倒,利用泥土和积雪进行掩埋,2024年1月22日07时,明火被基本扑灭。 图7:火灾现场过火烧损情况

四、火灾原因分析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4年1月22日03时38分许。主要依据有:本起火灾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接到的喀纳斯景区公安局转警的报警时间是2024年1月22日4时03分,对火灾现场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反映:住在森林童话山庄6号房间的韩小光和鄂晓菲反映03时40分,在窗外发现红光;住在森林童话山庄5号房间的胡玮岚和梁惠淇反映03时49分,通过微信语音通话向同伴通知屋内有烟气(未接通),03时51分向导游赵理威微信语音通知屋内有烟气。赵理威03时51分通过电话向森林童话山庄管理人薛琴通知5号房间内有烟 气,疑似发生火灾。03时52分住在森林童话山庄6号房间的韩小光电话通知管理 人薛琴院里着火了。04时00分赵理威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报警。经对监控视频时间校准,监控视频时间比北京时间快26分44秒,一号摄像头最早发现烟气时间为2024年1月22日04时10分53秒,实际时间为03时44分09秒。综合询问笔录时间轴进行分析,结合起火物品相关属性,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月22日03时38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布尔津县森林童话山庄一号房屋西侧的锅炉房处。主要依据;对发生火灾建筑进行勘验,着火建筑整体沿东西方向布置,南北共两排,南侧排为布尔津县森林童话山庄,共两栋房屋,房屋均为单层木制结构建筑,由东向西依次编号为一号建筑、二号建筑,北侧排为布尔津县阳光小木屋A院,共两栋房屋,由东向西依次编号为三号建筑、四号建筑,均已全部被烧毁,灭火过程中,使用大型机械对着火建筑进行了推倒、覆盖,烧损残留物均已不在原始位置,现场破坏严重。根据火场的特点和残留物品堆 放情况,采用分段勘验法,对火灾现场分成了A、B、C三个区域,三个区域主要 残留房屋金属构件、木质构件和金属材质的生活用品,其中房屋金属构件B区内火烧变形最为严重,A区、C区火烧变形较为严重,部分房屋金属构件只有火烧痕迹,未发生变形。B区、C区房屋木质构件火烧最为严重,圆木结构横梁炭化程度重于A区,其中A区和B区靠东侧位置还残存未过火的木质板材。A区、B区、C区均残存部分金属材质的生活用品,如电热水器,外侧pvc外壳均已烧毁,只有残存的金属内胆,金属暖气片,外层受高温烘烤表层漆面脱落,同时在A、B区发现房间使用的海绵床垫,其中A区床垫只有金属弹簧残存,B区靠东侧位置发现床垫未过火,表面只有破损和烟熏痕迹,保存较为完整。由于重型机械的破坏,对现场勘察和相关残存物品痕迹物证的对比,B区中部位置过火较为严重,A区、B区、C区过火燃烧情况均呈现出由中部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的趋势。因为B区、C区主要为建筑分布区域,采用逐层勘验法对B区、C区进行勘验,上层主要为房屋顶部木梁,均已过火炭化严重,中部为金属支撑构件,均已过火受热变形,底部为瓷砖地面,保存较为完整,除有受重物重压造成裂痕外,无火烧痕迹。房间外铺设的木栈道有部分完整的保存。结合询问笔录韩晓光反映称通过6号房间的东侧窗户看到锅炉房在冒红光;梁惠淇反映称跑出5号房间看到5号房间北侧的小房间在冒火;薛琴反映称在二楼阁楼处看到楼下的锅炉房起火。再结合视频监控 分析等证据,认定起火部位位于B区中部原布尔津县森林童话山庄一号房屋西侧的锅炉房处。

图8:起火部位示意图

图9:监控视频反映的初始起火区域

(三)起火点的认定:认定的起火点为锅炉房内距离北墙约0.3米,距离西墙约0.2米使用的电采暖锅炉。 主要依据有:根据布尔津县森林童话山庄火灾发生当天经营负责人员薛琴的提供锅炉房的情况,采用复原勘验法对锅炉房进行初步复原,以B区中部原锅炉房位置为圆点,周边8米范围内找到原锅炉房内放置的消毒柜、电采暖锅炉、配电箱、蒸锅等器具。按照薛琴提供的物品摆放位置,对现场残存发现的物品进行了复原。其中电采暖锅炉正面操作面板和背板分别设置在锅炉房南侧和北侧,消毒柜设置在电锅炉西侧,配电箱设置在锅炉房南墙。其中消毒柜高约0.9米,长约0.5米,宽约0.3米,受火烧、高温烘烤变形严重,左侧外部保留部分漆面,右侧无漆面,裸露金属表面。电采暖锅炉高约0.5米,长约0.4米,宽约0.3米,受火烧、高温烘烤变形严重,外表成黄黑色,内部元器件均受火烧、高温烘烤全部散落。连接线路绝缘皮全部损毁,只有金属铜丝部分保留。蒸锅直径约为0.3米,受火烧一侧变形,向内凹陷,整体呈黑色。配电箱无保护盖,外层金属保护壳受高温、火烧发生变形,内部三相电开关保存基本完整,部分树脂材料受热有融合的痕迹。结合现场相关燃烧痕迹和物品属性,认定起火点为锅炉房内距离北墙约0.3米,距离西墙约0.2米使用的电采暖锅炉。

图10:锅炉房物品位置复原图

图11:锅炉房内安装的电采暖锅炉燃烧残骸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认定的起火原因为电采暖锅炉出现设备故障引发火灾。

2、可以排除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锅炉房内部没有自燃性物品,也不具备自燃条件。

3、可以排除生活用火不慎。锅炉房内及附近未发现生活用火、燃煤用火痕迹。

4、可以排除小孩玩火的可能。起火时间前后院内无小孩活动情况。

5、可以排除外来火源的可能。起火点位于锅炉房内部,为封闭区域,无外来火源。

6、可以排除烟头等遗留火种的可能。起火时间前后,无人员进入锅炉房内部。

图12:电力公司调取的电锅炉起火时间段内出现的异常电流数据

五、灾害成因分析

(一)木结构房屋耐火等级较低、火灾危险大。

起火建筑为禾木典型的民宿木屋。建筑的门、窗、内隔墙、楼梯、楼板、天棚、房盖都是用木质等可燃材料建造的,火灾中火势会在房间内沿可燃构件和物品蔓延,一旦火势烧穿门、窗、天棚(吊顶)或房盖,火势会迅速发展。会直接沿墙体或烧穿楼板进行垂直蔓延,形成立体燃烧。火灾中木制的梁、柱、楼板、吊顶、屋盖等建筑物承重构件,在火焰的作用下,在一定时间内就会因失去承重力造成局部建筑结构的垮塌。居住人员多,疏散通道少,楼梯陡,走廊窄,易造成人员伤亡。

(二)木结构房屋间防火间距不足。

禾木乡民宿木屋整体缺乏统一的规划和布局,呈现连片成组修建的空间形态,防火间距较小,布局紧密,缺少必要的建筑防火分隔和安全距离,一栋木屋起火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防火控制,可能会与相邻或毗连的木结构建筑形成“火烧连营”的局面,这种建筑布局方式具有极大的火灾风险。 本起火灾事故中,布尔津县森林童话山庄两栋木屋间距只有5米,布尔津县阳光小木屋两栋木屋间距只有3米,布尔津县森林童话山庄与布尔津县阳光小木屋南北间距4米,直接导致火势蔓延迅速,造成4栋房屋在短时间内全部起火,损失较大。

(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薄弱。

禾木乡远离城市,无法完全依托城市消防的基础设施,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就会迅速蔓延。冬季积雪较厚,道路通行难度较大,部分路段消防车无法顺利通行,多数木结构建筑消防设施不健全,只配备灭火器等简单消防器材,附近未设置消火栓,消防水鹤,导致消防车无法及时补充用水,有效控制火势蔓延。

(四)大功率电取暖设备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禾木乡冬季气温寒冷,无集中供暖设施。经营业主和当地村民主要采用电取暖设备。使用时间长,使用功率大,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极易因违规使用、线路超负荷、短路引发火灾。

六、事故经验教训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经营业主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作为民宿的经营业主,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在经营期间,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检查和夜间巡查。该起火灾发生的深夜,由游客第一时间及时发现,经营业主并未开展夜间巡查,及时发现相应事故隐患苗头。

(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不深不细。

按照行政区域规划,着火场所为布尔津县禾木乡禾木村辖区,村委会在落实安全生产及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排查等工作时,工作开展不扎实,对经营场所重点部位检查不到位,经营业主消防安全宣传不到位。

(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能力弱化。

按照治安管辖辖区划分,起火场所属禾木边境派出所管辖,在日常监管巡查时,对起火场所监管巡查不到位,在火灾现场发现该场所违规存储汽油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索性未发生爆炸。

(四)消防救援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

按照场所规模,该起火场所虽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但作为消防救援部门,应纳入一般单位进行检查。在火灾现场发现该场所阁楼住人、违规存放液化气钢瓶等火灾隐患,日常检查未向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反映出消防救援部门工作开展不仔细,存在监管的漏洞。

(五)消防宣传工作开展不扎实。

消防宣传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把消防宣传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忽视消防宣传工作,对经营业主消防安全常识普及不到位,消防宣传工作缺少针对性,缺少有效的方法和手段,经营业主消防安全意识不强。

七、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重要论述,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喀纳斯景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景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23】59号),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推动行业单位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结合各自职能,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督促行业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各行业部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各项火灾防控措施的落实,切实做到排查到位、整治到位、管理到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整改”的工作原则,切实负起行业部门对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责任,制定整改方案,明确督办部门和人员,强力督促落实。

(三)推进社会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完善消防安全隐患常态化、信息化排查整治机制,定期深入企业、单位和民宿场所,及时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督促单位进行整改。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抄告有关职能部门;对涉及到多个部门的,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或提请党委、政府进行解决,确保景区消防安全形势平稳。

(四)强化基层派出所监管作用。公安部门要加强与消防救援部门的协作,发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自治区级“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创建的引领作用,督促公安(边境)派出所、村(社区)警务室民警依法落实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

(五)是建立智慧消防预警措施。针对景区民宿连片建设,消防基础设施缺乏,应对突发事件能力较低的短板。依托物联网建立消防水源检测、火灾报警监控、消防设施巡检、消防设施操控、视频联动分析、电气火灾监控、烟感联网监控的智慧消防管理体系,提升科技技防措施。

(六)加强基层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大力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事业单位和经营场所自觉树立消防安全意识,抓好隐患的自查和整改。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教训和防范措施,以案说法,培养消防安全明白人。

“1•22”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7月18日

FD10832 | 2024_关于阿勒泰市北屯镇西北路1156号登峰楼南侧平房的东南角1号房4·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关于阿勒泰市北屯镇西北路1156号登峰楼南侧平房的东南角1号房“4·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关于阿勒泰市北屯镇西北路1156号登峰楼 南侧平房的东南角1号房“4·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4月4日20时28分许,阿勒泰市北屯镇西北路1156号登峰楼南侧平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火灾发生后,阿勒泰市委、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责、举一反三,压实安全责任,进一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4月5日,经阿勒泰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的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阿勒泰市北屯镇西北路1156号登峰楼南侧平房东南角第一间房间,为居民自建房。地上一层,砖混结构,顶部为彩钢板,整体坐西朝东。东侧、西侧、北侧、南侧均为自建房屋。

户主为姚紫霞,于2023年装修,房间面积约34平方米,房屋布局一厅一卫,交由韩广东一家于2023年6月免费使用。

二、死伤者基本情况

死者:张艳荣,女,汉族,出生日期为1985年5月1日,38岁,个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010501,贰级智力残疾,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伤者:韩建明,男,汉族,出生日期2013年5月7日,11岁,个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01050735,贰级智力残疾,医院诊断为吸入性肺炎。

三、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4月4日20时33分55秒,阿勒泰市迎宾路消防救援站接到阿勒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转警称,位于阿勒泰市北屯镇西北路1156号登峰楼南侧平房发生火灾,北屯市春江西街政府专职队出动1车4人、城区政府专职队出动2车10人到场扑救。阿勒泰市迎宾路消防救援站迅速出动2辆消防车7名消防指战员赶赴现场实施救援,途中得知火势已熄灭,阿勒泰市迎宾路消防救援站中途返回。

火灾发生后,应急、医疗、公安、供电、北屯镇政府及社区等有关部门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救援处置。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经调查,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4月4日19时5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阿勒泰市北屯镇西北路1156号登峰楼南侧平房的东南角1号房的客厅;起火点为距客厅南侧东墙内侧约1.5米、距南墙内侧约1.0米的范围内的沙发处;经大量的调查分析,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排除物品自燃引发火灾、排除雷击引发火灾、排除遗留烟头引发火灾、排除人为纵火引发火灾、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排除静电引发火灾、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不排除小孩(韩建明,男,居民身份证号为6543010507)玩火引燃沙发上衣物等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1. 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死者血液样品检测中检出一氧化碳成分,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37.1%,外表无火伤痕迹,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死者家属反映,死者为贰级智力残疾,需有人照顾,发生火灾不具备自救逃生意识。
  1. 经调查,伤者韩建明,为贰级智力残疾,调皮好动,喜欢玩打火机点火,火灾发生当天,家中只有韩建明与张艳荣二人,在起火点附近发现打火机,韩建明意识清醒后反映是自己用打火机点了火。

综上所述,本起火灾系韩建明玩火引燃沙发上衣物等可燃物蔓延成灾,因韩建明属于智障残疾未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该起火灾定性为意外事件。

五、各单位履职情况

(一)地方政府

1.阿勒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市安办认真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北屯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督促指导到位。

2.北屯镇人民政府

北屯镇党委政府在党委会、办公会、安全生产会议中能够结合实际部署安排消防工作,定期在重点时段、敏感节点开展安全检查,定期指导社区深入居民家庭开展出租屋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公安机关

1.阿勒泰市公安局北屯分局

阿勒泰市公安局北屯分局在日常工作中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宣传教育,对北屯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日常管理、督导考评责任落实到位。

2.北屯公安派出所

北屯公安派出所对辖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开展检查,掌握辖区出租屋的情况,定期开展排查,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职责履行到位。

(三)消防救援机构

阿勒泰市消防救援大队积极提请市政府召开消防工作专题会议,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定期指导派出所开展检查,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利用微信群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提醒,对居民家庭开展培训,提请政府为居民楼院公共走道配备灭火器,发挥行业部门监管职责。

六、起火场所消防产品质量调查情况

本起火灾发生场所为居民自建房,家中未配置灭火器等消防产品,灭火过程中,居民使用附近门面店内灭火器,质量合格。

七、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因该起火灾当事人为智障未成年人,免于责任追究,同时各单位、部门较好的履行职责,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从制度层面、体系层面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

(二)尽快补齐基层消防安全短板。要研究制定加强基层火灾防控工作意见,加强乡镇安全组织机构和消防力量建设,实体化运行基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加强装备配备,提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三)加大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力度。要定期联合派出所、乡镇、街道、社区等对辖区的各个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除重点场所要勤查外,对居民自建房、棚户区等一些不放心场所及重点部位也要定期、定时检查。

(四)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监护人的警示、教育力度,对重点人群、特殊人群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推广居民家庭配置消防产品,对于独居的老人、残障人群鼓励集中照顾、安装联网独立感烟探测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劝导不要醉酒卧床吸烟,减少亡人火灾发生的概率。

阿勒泰市北屯镇西北路1156号登峰楼南侧平…

阿勒泰市北屯镇恩泽小区26号楼3单元502室…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833 | 2024_兴安盟乌兰浩特市1·2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兴安 盟 乌兰浩特 市 “1' 25” 较 大 火灾 事故 调查 报告 2024 年 1 月 25 日 凌晨 4 时 34 分 许 鸟 兰 浩特 市 某 工 艺 品 店 發 生 火災 , 造成 3 人 死亡 、1 人 受伤 , 直 接 经 济 损失 约 380.4 万 元 。 事故 发 生 后 , 盟 委 、 行 署 高 度 重 视 , 党 政 主要 领导 分 别 作出 指示 批示 , 要 求全 力 救治 伤员 , 妥 善 做 好 善后 处 置 工作 ,尽快 查 明 原 因 , 深刻 吸取 教訓 , 並 決定 在 全 盟 范 圍 內 立即 啟動 開 展 消防 安全 “两 个 集中 ”集中 开展 “火灾 隐患 排查 整治 专项 行动 ”和 “消防 安全 知识 宣传 教育 专项 行动 ” ) 行动 。 調查 認定 , 這 是 一 起 因 插 排 電 源 線 短 路 起 火 引 燃 可 燃 物 , 火 勢 經 外 墻 保溫 材料 燃燒 向上 蔓延 , 樓 內 居民 逃生 時 一 氧化 碳 中 毒 造成 的 較 大 火災 責任 事故 , 一 、 事 故 发 生 单位 鸟 兰 浩特 市 某 工艺 品 店 , 主 要 经 营 黄 纸 、 香 烛 、 佛 饰品 等 , Bt “九 小 場所 ”, 日 常 安 全 管理 主 要 由 轄區 派出 所 、 街 道 社 區 以 及 消防 、 市 场 、 住 建 等 部 门 共同 监管 。 二 、 事 故 发 生 经 过 1 月 25 日 , 某 工艺 品 店内 南 卷帘门 西 侧 插 排 电源 线 发 生 短 路 起 火 , 3 帧 后 引 燃 周边 可 燃 物 , 火 势 迅 速 扩大 由 南 侧 卷帘门 西 侧 向 外 燃烧 , 引 燃 建筑 外 墙 保温 板 并 向 上 快速 蔓延 ; 三 、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及 评估 情况 一 1 一

(一 ) 事故 信息 接 报 兴安 盟 消防 救援 支队 指挥 中 心 接 到 报警 称 ,“ 某 工艺 品 店 起 火 ” ,支队 立即 调 鸟 兰 浩特 市 消防 大 队 派 光明 西 街 消防 站 2 輛 消 防 車 10 名 指战员 赶赴 现场 处 置 , 大 队 遂 行 出 动 。 (=) 事故 应 急 处 置 评估 消防 机 构 接 到 火灾 报警 后 ,2 分 37 秒 即 赶 到 事故 现场 并 立 即 展开 灭火 和 搜救 行动 ,20 分 钟 将 楼 道 被 困 人 员 救 出 , 将 单元 内 群众 全 部 芍 获 , 同 时 扑灭 现场 明火 。 医疗 救 护 人 员 5 分 鐘 趕 到 现场 , 立 即将 受伤 人 员 送 医院 救治 。 综合 评 估 , 该 起 事故 应 急 处 置 反应 迅速 , 灭 火 效率 较 高 , 救 援 及 时 有 效 , 芷 散 快 速 有 序 , 较 好 地 完成 了 事故 应 急 处 置 工作 。 四 、 事 故 原 因 分 析 (一 ) 直接 原因 经 调查 , 兴安 盟 鸟 兰 浩特 市 某 工 艺 品 店内 插 排 电源 线 发 生 短 路 故障 , 引 燃 客 厅 烧 纸 , 经 营 者 灭火 不 当 , 火 势 经 外 墙 保温 材料 燃烧 迅速 蔓延 单元 各 楼 层 , 居 民 光 生 吸 入 过 量 有 毒 烟 气 造 成 伤 亡 , 是 “1.25” 較 大 火災 事故 的 直接 原 因 , (二 ) 间接 原因

  1. 本 起 火災 主 要 是 店 久 經 營 管理 人 員 安 全 生 產 意識 淡薄 , 自

HHS NEARER, 導致 多 點 連接 電路 承載 電荷 過 高 , 引 发 插 排 短路 ;

  1. 店铺 各 功能 区 之 问 未 进行 防火 分

隔 , 经 营 场所 与 住宅 共用 楼 梯 间 ,经 营区 卷帘门 不 能 及 时 打开 , 经 营 场所 存放 大 量 易 燃 可 一 2 一

燃 物品 , 當 事 人 沿 住宅 單元 逃生 後, 單元 門 呈 開 啟 狀態 , BRK 災 荔 延 迅 速 , 大 量 煙 气 充斥 於 疏散 樓 梯 , 人 員 逃 生 路 線 受阻;

  1. 起 火 建筑 外 保温 材料 为 聚 茶 乙烯 泡沫 保温 板 , 燃 点 低 、 燃

烧 速 度 快 , 起 火 后 , 火 势 迅 速 向 建筑 外 立 面 蔓 延 ;

  1. 居 住人 员 火 灾 防 范 意识 淡薄 , 对 身边 明显 存在 的 火灾 隐患

因 别 不 清 、 重 视 不 够 , 不 掌握 灭火 的 基本 方法 , 灭 火 方式 不 当 , 造成 火势 迅速 蔓延;

  1. 经 营 性 场所 和 小 区 内 按 规定 和 实际 需要 应 配备 灭火 器 、 室

内 消火栓 等 设施 器 材 , 但 该 经 营 场所 没有 配备 或 配备 不 足 、 消 防 器 材 管理 维护 不 当 , 发 生火 灾 时 不 能 发 挥 应 有 作用 ;

  1. 居民 火灾 自救 互 救 知 识 匮乏 , 遇 到 险情 后 对 身边 风险 分 析

判斷 失誤 , 逃生 自 救 方法 錯誤 。 五 、 火 灾 事 故 防 范 和 整改 措施 (一 ) 强化 责任 落实 .全 盟 各 地 各 部 门 单位 要 深刻 吸取 事故 教 训 , 进 一 步 树 牢 “人 民 至 上 、 生 命 至 上 ”理念 , 严 格 按照 “三 管 三 必須 ” 規定, 切實 落實 各 項 安全 管理 責任 ,。 各 “九 小 場所 ” 生 产 经 营 单位 要 以 案 为 鉴 , 深 刻 吸 取 事 故 惨痛 教训 , 堅持 自 我 管理 、 坚持 自 检 自 查 、 坚 决 消除 隐患 , 全 面 落实 安全 生产 主体 责任 。 (二 ) 集 中 開 展 排查 整治 , 全 盟 各 地 各 部 門 要 結合 工作 實際 , 對 “九 小 場所 ? , 大 型 商 超 、 醫 院 、 學 校 等 人 員 密 集 場所 監督 檢 查 , 严 查 违 规 扒 放 易 燃 易 爆 物品 、 违 规 使 用 电器 设备 、 私 拉 乱 接 电线 等 违法 违规 行为 , 对 于 发 现 的 违法 行为 , 必须 保持 高 压 态势 , 严格 依法 惩处 , 从 源头 上 消除 事故 隐患 。 一 3 一

(三 ) 加 强风 险 研 判 .各 地 各 部 门 单 位 要 进一步 完善 基层 消防 管理 机 制 , 推 动 苏 木 ( 乡镇、 街道 、 办 事 处 ) 联合 公安 派出 所 等 基层 组 织 开展 火灾 隐患 排查 整治 。 要 全 面 发 动 居 (村 ) 民 委员 会 、 物业 服务 企业 以 及 网 格力 量 , 開 展 巡查 檢查 和 宣傳 教育 , 靶 向 糾 治 “三 合 一 ”场所 违法 违规 行为 , 坚 决 整治 旧 楼 改造 、 小 区 设施 建设 等 方面 的 违法 行为 ,严厉 打击 堵塞 消防 通道 、 违 规 设置 广告 牌 、 防盗 窗 、 电动 自行 车 入 室 停放 充电 等 危险 行为 , 坚决 遏制 “小 火 亡 人 ”事故 。 (四 ) 强化 宣传 教育 .各 级 各 部 门 单位 要 结合 “大 培训 ”要 求 , 因地制宜 开展 火灾 警示 教育 培训 ,组 织 党 政 机 关 、 基 层 网 格力 量 、 社会 单位 开展 消防 宣传 教育 , 充 分 发 挥 广播 、 电 视 、 报 刊 以 及 微 信 、 微 博 、 拌 音 等 媒体 平台 作用 , 突 出 典型 火灾 案例 宣传 , 大 力 宣传 消防 法 律 法 规 , 推 送 消防 安全 常识 ; 组 织 重点 场所 人 员 集中 开展 以 安全 用 火 、 火 灾 报 警 和 逃生 自救 为 重点 的 培训 。

FD10834 | 2024_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24号2024.12.6房屋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更新日期:2025年01月18日

2024年12月6日13时53分许,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24号民房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为65平方米,火灾事故造成李卫国(男,73岁,身份证号13262319501229153X)、朱月明(女,72岁,身份证号132623195211051520)2人死亡。

为深刻吸取火灾教训,查明事故性质及原因,厘清事故责任,根据河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消安办〔2019〕5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冀政办字(20221139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承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承市政字〔2022〕5号)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晓静任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王锐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吴金华、县公安局副局长田原、县纪委监委驻政府办纪检监察组组长张进满、青松岭镇镇长韦仕胜、县公安局青松岭镇派出所所长王劭才、县消防救援大队技术级干部赵磊为成员的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24号民房“2024.12.6”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此起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按照“一案三查”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24号,单层建筑,砖木结构,坐北朝南,顶棚为黄泥和秸秆吊顶、上敷瓦片,房顶最外层敷设单层彩钢板,院内南侧使用彩钢板作为顶棚、与正房连接处使用采光板作为顶棚。房屋过火区域集中在三间正房,现场测量正房东西长11.3米、南北长5.8米,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65平方米。房屋北侧邻山建造,西侧贴邻房屋建造有一个储物棚,周边无其他建筑物,房屋东侧为空地、西侧为耕地、南侧为房屋前小路、北侧为山。

图1:起火房屋方位图

李卫国家房屋三间正房全部过火烧毁,房屋顶棚除最外层敷设的单层彩钢板外,全部坍塌落架,屋内物品不同程度烧损,连接房顶与院内彩钢棚顶处的采光板全部烧毁。火灾现场整体呈现由中部房间向东、西两侧房间蔓延的过火痕迹,东、西两侧房间建筑面积一致,均为东西长4.15米、南北长5.8米,两个房间内均呈现由上至下的过火痕迹,房间顶部木质房梁全部呈高度烧损状态并坍塌在房间内,火炕上、地面上还残留有大量未过火燃烧的被褥、衣物等物品。

图2:起火房屋平面图

该住宅为李卫国、朱月明夫妻共同居住,日常独立生活,夫妻两人共育有三子一女,长子李春合(常年于北京市平谷区打工)、长女李春香(已身故)、次子李春海(已身故)、三子高金星(已于年幼时过继给他人,法律上已与李卫国、朱月明无亲属关系)。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6日13时30分许,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村民张翠平上山给其丈夫高金海送饭的途中发现李卫国家房屋冒烟,就给小队队长卢洪林打电话说李卫国家发生火灾,卢洪林又给李卫国外甥女尉凤容的丈夫张才打电话,张才和同村村民张伟从镇政府赶回村中,返村途中由张伟拨打119报警。张才通知李卫国、朱月明的儿子李春合,告知其家中房屋发生火灾。张才到场后发现房屋火势较大且房屋正房门处于关闭状态,多次尝试进入房屋救人均未成功。

(二)应急救援情况。

  1. 接警出动情况。2024年12月6日13时53分,东城路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位于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24号民房起火,疑似两人被困。接警后,东城路消防救援站出动1辆水罐车,1辆泡沫车,1辆指挥车,12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处置,带队指挥员副站长宋子卿,大队长王锐随警出动,途中得知乡村路段狭窄,另调派一辆3吨水罐车,2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增援,由分队长孟令辉带队。行车途中分别联系森林消防、公安机关、快活林村村干部到场协同处置。
  1. 现场处置经过。14时25分到达现场,发现起火物质主要为房屋及院内杂物,房顶除最外层彩钢板外已经坍塌落架,火势呈猛烈燃烧阶段,森林消防及快活林村村干部均已到场。了解情况后,指挥员立即下令救援人员穿戴好空气呼吸器。

14时30分,由8吨水罐车铺设水带干线,出单干线两支枪对房屋及院内进行灭火,泡沫车为水罐车进行供水,剩余人员做好现场警戒。经与村干部及村民了解,疑似被困人员为李卫国(男、73岁)、朱月明(女、72岁)夫妻二人,确认看到两人均已回家,后未看到两人再从家中外出。

14时32分,3吨水罐车到达现场。

14时50分,现场明火被控制,由于院内及房屋内均放置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指挥员下达命令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降温,并将其放置于室外安全地带,随后分队长孟令辉出水对房屋顶棚进行扫射,防止对内攻人员造成伤害。

15时00分,现场明火基本扑灭,房屋顶棚坍塌落架,房屋内地面上泥土等坍塌物覆盖厚度约为50厘米,因现场烟雾较大,暂时未发现被困人员。

15时18分,烟气较小后在房屋东侧房间内火炕上发现第一名被困人员尸体,大队长王锐下令做好现场保护,等待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及法医到场,其间在不破坏现场的情况下对阴燃火点进行处置。

15时30分,3吨水罐车及泡沫车到附近水源加水,为8吨水罐车进行供水。

16时40分,现场已基本处置完毕,大队长王锐命令1辆水罐车,7名消防救援人员留守现场进行看护,分队长孟令辉带领3吨水罐车及泡沫车,7名消防救援人员返回大队执勤。

16时45分,救援人员开始利用铁锹对现场杂物及顶棚坍塌物进行清理,继续寻找第二名被困人员。

16时55分,法医将第一名被困人员尸体抬至院外进行尸检,经法医确认第一名被困人员为女性(后经确认为朱月明),随后救援人员继续利用铁锹对房屋内各房间坍塌物进行挖掘,寻找第二名被困人员。

18时20分,在房屋内西侧房间紧邻火炕的地面上发现第二名被困人员尸体(后经确认为李卫国),大队长王锐命令现场留守人员车辆返回。

19时23分,收整器材准备返回。

20时07分,东城路站出警人员及车辆安全归队。

三、事故原因和定性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房屋内电气线路敷设、用电设备使用、生活用火设施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现场进行了勘验。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综合分析认定: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13时30分许,起火部位为李卫国家房屋中部房间内,起火点为中部房间内西侧处,起火原因为李卫国、朱月明在家中做饭时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至屋顶引发火灾。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119接警平台接警电话时间显示为2024年12月6日13时53分04秒,结合目击者发现房屋冒烟时间及现场过火实际情况综合判定,起火时间应为2024年12月6日13时30分许。

(二)起火部位及起火点的认定。

火灾现场整体呈现由中部房间向东、西两侧房间蔓延的过火痕迹,东、西两侧房间内均呈现由上至下的过火痕迹,房间顶部木质房梁全部呈高度烧损状态并坍塌在房间内,火炕上、地面上还残留有大量未过火燃烧的物品。中部房间内地面物品全部过火烧毁,铁制器具呈现铁锈色,房间内顶部木质房梁大部分烧尽并碎裂成不规则碳块落于地面,在东、西两侧房间房门上方均有一根直径约1厘米的钢筋,西侧房间房门上方钢筋变形程度明显大于东侧房间房门上方钢筋,该位置正处于燃气灶所在位置正上方。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1.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了排除人为纵火的相关材料。

  1. 对各房间内残留的电线线路进行清理,发现有大量铜制线路和部分残存的铝制线路,未发现短路等故障痕迹。
  1. 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死者李卫国、朱月明全部胃内空虚,证明两人长时间未进食,发生火灾的时间正是两人日常的做饭时间。

综合上述事实及现场勘验情况,认定起火原因为李卫国、朱月明在家中做饭时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至屋顶引发火灾。(四)火灾性质。从起火原因看,房屋老旧,房屋结构可燃物较多,发生火灾后火灾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加之房门锁闭,导致人员不能及时疏散逃生。在生活用火时,不能及时清理火源周边的可燃物,也是导致火灾发生的主要因素。从受灾人群看,李卫国、朱月明夫妻无子女日常照顾,李卫国患有腿疾、行动不便,且二人缺乏必要的逃生自救常识和能力。从死亡原因来看,皆为生前烧死。综上所述,该起火灾属于一起典型的由家庭生活用火不慎引发一般亡人火灾事故。

四、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责任落实链条缺失。

今年以来,各类消防火情时有发生,一是暴露出各地在火灾防控、隐患排查等方面抓得不实不细,走过场的问题。部分乡镇一级领导安全发展的底线意识尚未牢固树立起来,虽然各级政府层层签订了责任书,但部分乡镇、村委对消防工作不够重视,停留在走过场及应付检查的表面形式,缺乏有效的考评奖惩机制。二是部分乡镇防火工作缺乏针对性。虽然各级政府及消防部门每年都对村居民防火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但多数乡镇并未针对季节性火灾多发的特点进行推进及督导检查,只注重森林防火却忽视了城乡防火。三是农村民房防火条件先天不足。一些农村民房年代久远,特别是一些砖木结构房屋,耐火等级低,电器线路老化,起火做饭等生活方式落后,一旦有火源,容易导致火灾发生。

(二)群众自防自救能力欠缺。

一是农村地区大量青壮年进城务工或经商,常住人口多以老人、妇女和儿童居多,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基数较大。这类群体火灾自救能力差,火场逃生能力弱,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二是农村扑救初期火灾力量不足,有的乡镇虽然组建了专(兼)职消防队伍,配备的消防器材多为森林灭火工具及器材,不适用于乡镇消防灭火,但因管理机制不健全、日常业务训练不足、器材维护保养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在火灾发生时,未能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消防基础设施薄弱。

受财力不足、重视不够等诸多原因,乡镇一级每年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很少甚至没有,消防器材严重缺乏。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的配置,也由于受诸多原因的影响,一直是消防工作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农村消防工作基础条件差、起步晚,各乡镇对消防工作投入的资金较小,一旦发生火灾只能以原始的扑救办法灭火。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步伐,大部分乡镇消防规划没有实施、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消防通道不畅已成为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难题。大多数乡镇缺少消防水源、部分村庄缺少必要的消防水泵等消防设备,致使许多火灾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扑救,等远离农村的消防救援队到场时,已使小火酿成大灾,农村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还不够强。

(四)消防宣传工作开展不扎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第六条第七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经后期调查,村级网格员在日常防火宣传和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中还存在漏洞,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并督促整改。

按照《河北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意见》消委〔2016〕22号的通知要求,利用村委会等现有的场地、设施和人员建设微型消防站,达到满足日常值守、巡查和扑救初期火灾的基本要求。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未设置微型消防站,没有专兼职消防队员,没有配置诸如消防斧等简易破拆工具,村内未设置消防取水点及配置灭火器,发生火灾后救火群众束手无策。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此次火灾原因为李卫国、朱月明在家中做饭时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至屋顶引发火灾,李卫国、朱月明夫妻二人负主要责任,因其在火灾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二)青松岭镇人民政府未能有效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建议取消青松岭镇人民政府2024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对青松岭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提醒。

(三)快活林村村委会日常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和防火宣传工作履行不到位,建议给予快活林村村委会相关负责人通报批评并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落实主体责任。

落实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管理责任并签订“小火亡人”责任状。督促街道社区、村委会主任和社会单位法人作为火灾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将火灾防控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名人员。并对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家庭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确定楼院长、网格员,包保到户,明确包保责任。并加大技防投入,为弱势群体家庭配备独立式智能感烟报警器,“一键通”无线通讯装置,与社区微型消防站保持直线通讯联络,确保一旦发生火情,能够及时预警第一时间处置。

(二)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深化社会消防宣传培训。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化消防宣传服务的形式,深化消防宣传“进百村入万户”活动,增强农村地区的防、灭火能力和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解决村(居)民消防常识缺乏,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的突出问题。要结合当前火灾特点,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和户外视频,播放火灾警示教育片、公益广告;通过微博、微信、头条、抖音等各类新媒体,普及消防常识。二是加强重点人群精准提示。紧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建筑、出租房屋、三合一等单位场所,进一步补充完善消防安全重点目标人群,分类编制针对性强的火灾防范和自救逃生常识,精准推送消防安全提示信息,督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从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三是加大隐患集中曝光力度。要继续运用舆论手段跟踪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消防违法行为,倒逼隐患整改,推动责任落实,节前曝光一批问题突出、久拖不改的隐患单位和违法个人,通过舆论监督推动火灾隐患整改,切实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承德市御道口牧场管理区“2023.08.02”亡…

双桥区头道牌楼街道办事处粮运小区2号楼4…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10835 | 2024_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24号2024.12.6房屋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24号“2024.12.6”房屋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2月6日13时53分许,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24号民房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为65平方米,火灾事故造成李卫国(男,73岁,身份证号13262319501229153X)、朱月明(女,72岁,身份证号132623195211051520)2人死亡。

为深刻吸取火灾教训,查明事故性质及原因,厘清事故责任,根据河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消安办〔2019〕5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冀政办字(20221139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承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承市政字〔2022〕5号)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晓静任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王锐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吴金华、县公安局副局长田原、县纪委监委驻政府办纪检监察组组长张进满、青松岭镇镇长韦仕胜、县公安局青松岭镇派出所所长王劭才、县消防救援大队技术级干部赵磊为成员的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24号民房“2024.12.6”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此起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按照“一案三查”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24号,单层建筑,砖木结构,坐北朝南,顶棚为黄泥和秸秆吊顶、上敷瓦片,房顶最外层敷设单层彩钢板,院内南侧使用彩钢板作为顶棚、与正房连接处使用采光板作为顶棚。房屋过火区域集中在三间正房,现场测量正房东西长11.3米、南北长5.8米,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65平方米。房屋北侧邻山建造,西侧贴邻房屋建造有一个储物棚,周边无其他建筑物,房屋东侧为空地、西侧为耕地、南侧为房屋前小路、北侧为山。

图1:起火房屋方位图

李卫国家房屋三间正房全部过火烧毁,房屋顶棚除最外层敷设的单层彩钢板外,全部坍塌落架,屋内物品不同程度烧损,连接房顶与院内彩钢棚顶处的采光板全部烧毁。火灾现场整体呈现由中部房间向东、西两侧房间蔓延的过火痕迹,东、西两侧房间建筑面积一致,均为东西长4.15米、南北长5.8米,两个房间内均呈现由上至下的过火痕迹,房间顶部木质房梁全部呈高度烧损状态并坍塌在房间内,火炕上、地面上还残留有大量未过火燃烧的被褥、衣物等物品。

图2:起火房屋平面图

该住宅为李卫国、朱月明夫妻共同居住,日常独立生活,夫妻两人共育有三子一女,长子李春合(常年于北京市平谷区打工)、长女李春香(已身故)、次子李春海(已身故)、三子高金星(已于年幼时过继给他人,法律上已与李卫国、朱月明无亲属关系)。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6日13时30分许,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村民张翠平上山给其丈夫高金海送饭的途中发现李卫国家房屋冒烟,就给小队队长卢洪林打电话说李卫国家发生火灾,卢洪林又给李卫国外甥女尉凤容的丈夫张才打电话,张才和同村村民张伟从镇政府赶回村中,返村途中由张伟拨打119报警。张才通知李卫国、朱月明的儿子李春合,告知其家中房屋发生火灾。张才到场后发现房屋火势较大且房屋正房门处于关闭状态,多次尝试进入房屋救人均未成功。

(二)应急救援情况。

  1. 接警出动情况。2024年12月6日13时53分,东城路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位于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24号民房起火,疑似两人被困。接警后,东城路消防救援站出动1辆水罐车,1辆泡沫车,1辆指挥车,12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处置,带队指挥员副站长宋子卿,大队长王锐随警出动,途中得知乡村路段狭窄,另调派一辆3吨水罐车,2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增援,由分队长孟令辉带队。行车途中分别联系森林消防、公安机关、快活林村村干部到场协同处置。
  1. 现场处置经过。14时25分到达现场,发现起火物质主要为房屋及院内杂物,房顶除最外层彩钢板外已经坍塌落架,火势呈猛烈燃烧阶段,森林消防及快活林村村干部均已到场。了解情况后,指挥员立即下令救援人员穿戴好空气呼吸器。

14时30分,由8吨水罐车铺设水带干线,出单干线两支枪对房屋及院内进行灭火,泡沫车为水罐车进行供水,剩余人员做好现场警戒。经与村干部及村民了解,疑似被困人员为李卫国(男、73岁)、朱月明(女、72岁)夫妻二人,确认看到两人均已回家,后未看到两人再从家中外出。

14时32分,3吨水罐车到达现场。

14时50分,现场明火被控制,由于院内及房屋内均放置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指挥员下达命令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降温,并将其放置于室外安全地带,随后分队长孟令辉出水对房屋顶棚进行扫射,防止对内攻人员造成伤害。

15时00分,现场明火基本扑灭,房屋顶棚坍塌落架,房屋内地面上泥土等坍塌物覆盖厚度约为50厘米,因现场烟雾较大,暂时未发现被困人员。

15时18分,烟气较小后在房屋东侧房间内火炕上发现第一名被困人员尸体,大队长王锐下令做好现场保护,等待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及法医到场,其间在不破坏现场的情况下对阴燃火点进行处置。

15时30分,3吨水罐车及泡沫车到附近水源加水,为8吨水罐车进行供水。

16时40分,现场已基本处置完毕,大队长王锐命令1辆水罐车,7名消防救援人员留守现场进行看护,分队长孟令辉带领3吨水罐车及泡沫车,7名消防救援人员返回大队执勤。

16时45分,救援人员开始利用铁锹对现场杂物及顶棚坍塌物进行清理,继续寻找第二名被困人员。

16时55分,法医将第一名被困人员尸体抬至院外进行尸检,经法医确认第一名被困人员为女性(后经确认为朱月明),随后救援人员继续利用铁锹对房屋内各房间坍塌物进行挖掘,寻找第二名被困人员。

18时20分,在房屋内西侧房间紧邻火炕的地面上发现第二名被困人员尸体(后经确认为李卫国),大队长王锐命令现场留守人员车辆返回。

19时23分,收整器材准备返回。

20时07分,东城路站出警人员及车辆安全归队。

三、事故原因和定性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房屋内电气线路敷设、用电设备使用、生活用火设施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现场进行了勘验。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综合分析认定: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13时30分许,起火部位为李卫国家房屋中部房间内,起火点为中部房间内西侧处,起火原因为李卫国、朱月明在家中做饭时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至屋顶引发火灾。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119接警平台接警电话时间显示为2024年12月6日13时53分04秒,结合目击者发现房屋冒烟时间及现场过火实际情况综合判定,起火时间应为2024年12月6日13时30分许。

(二)起火部位及起火点的认定。

火灾现场整体呈现由中部房间向东、西两侧房间蔓延的过火痕迹,东、西两侧房间内均呈现由上至下的过火痕迹,房间顶部木质房梁全部呈高度烧损状态并坍塌在房间内,火炕上、地面上还残留有大量未过火燃烧的物品。中部房间内地面物品全部过火烧毁,铁制器具呈现铁锈色,房间内顶部木质房梁大部分烧尽并碎裂成不规则碳块落于地面,在东、西两侧房间房门上方均有一根直径约1厘米的钢筋,西侧房间房门上方钢筋变形程度明显大于东侧房间房门上方钢筋,该位置正处于燃气灶所在位置正上方。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1.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了排除人为纵火的相关材料。

  1. 对各房间内残留的电线线路进行清理,发现有大量铜制线路和部分残存的铝制线路,未发现短路等故障痕迹。
  1. 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死者李卫国、朱月明全部胃内空虚,证明两人长时间未进食,发生火灾的时间正是两人日常的做饭时间。

综合上述事实及现场勘验情况,认定起火原因为李卫国、朱月明在家中做饭时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至屋顶引发火灾。(四)火灾性质。从起火原因看,房屋老旧,房屋结构可燃物较多,发生火灾后火灾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加之房门锁闭,导致人员不能及时疏散逃生。在生活用火时,不能及时清理火源周边的可燃物,也是导致火灾发生的主要因素。从受灾人群看,李卫国、朱月明夫妻无子女日常照顾,李卫国患有腿疾、行动不便,且二人缺乏必要的逃生自救常识和能力。从死亡原因来看,皆为生前烧死。综上所述,该起火灾属于一起典型的由家庭生活用火不慎引发一般亡人火灾事故。

四、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责任落实链条缺失。

今年以来,各类消防火情时有发生,一是暴露出各地在火灾防控、隐患排查等方面抓得不实不细,走过场的问题。部分乡镇一级领导安全发展的底线意识尚未牢固树立起来,虽然各级政府层层签订了责任书,但部分乡镇、村委对消防工作不够重视,停留在走过场及应付检查的表面形式,缺乏有效的考评奖惩机制。二是部分乡镇防火工作缺乏针对性。虽然各级政府及消防部门每年都对村居民防火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但多数乡镇并未针对季节性火灾多发的特点进行推进及督导检查,只注重森林防火却忽视了城乡防火。三是农村民房防火条件先天不足。一些农村民房年代久远,特别是一些砖木结构房屋,耐火等级低,电器线路老化,起火做饭等生活方式落后,一旦有火源,容易导致火灾发生。

(二)群众自防自救能力欠缺。

一是农村地区大量青壮年进城务工或经商,常住人口多以老人、妇女和儿童居多,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基数较大。这类群体火灾自救能力差,火场逃生能力弱,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二是农村扑救初期火灾力量不足,有的乡镇虽然组建了专(兼)职消防队伍,配备的消防器材多为森林灭火工具及器材,不适用于乡镇消防灭火,但因管理机制不健全、日常业务训练不足、器材维护保养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在火灾发生时,未能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消防基础设施薄弱。

受财力不足、重视不够等诸多原因,乡镇一级每年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很少甚至没有,消防器材严重缺乏。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的配置,也由于受诸多原因的影响,一直是消防工作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农村消防工作基础条件差、起步晚,各乡镇对消防工作投入的资金较小,一旦发生火灾只能以原始的扑救办法灭火。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步伐,大部分乡镇消防规划没有实施、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消防通道不畅已成为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难题。大多数乡镇缺少消防水源、部分村庄缺少必要的消防水泵等消防设备,致使许多火灾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扑救,等远离农村的消防救援队到场时,已使小火酿成大灾,农村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还不够强。

(四)消防宣传工作开展不扎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第六条第七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经后期调查,村级网格员在日常防火宣传和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中还存在漏洞,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并督促整改。

按照《河北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意见》消委〔2016〕22号的通知要求,利用村委会等现有的场地、设施和人员建设微型消防站,达到满足日常值守、巡查和扑救初期火灾的基本要求。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未设置微型消防站,没有专兼职消防队员,没有配置诸如消防斧等简易破拆工具,村内未设置消防取水点及配置灭火器,发生火灾后救火群众束手无策。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此次火灾原因为李卫国、朱月明在家中做饭时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至屋顶引发火灾,李卫国、朱月明夫妻二人负主要责任,因其在火灾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二)青松岭镇人民政府未能有效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建议取消青松岭镇人民政府2024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对青松岭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提醒。

(三)快活林村村委会日常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和防火宣传工作履行不到位,建议给予快活林村村委会相关负责人通报批评并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落实主体责任。

落实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管理责任并签订“小火亡人”责任状。督促街道社区、村委会主任和社会单位法人作为火灾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将火灾防控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名人员。并对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家庭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确定楼院长、网格员,包保到户,明确包保责任。并加大技防投入,为弱势群体家庭配备独立式智能感烟报警器,“一键通”无线通讯装置,与社区微型消防站保持直线通讯联络,确保一旦发生火情,能够及时预警第一时间处置。

(二)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深化社会消防宣传培训。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化消防宣传服务的形式,深化消防宣传“进百村入万户”活动,增强农村地区的防、灭火能力和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解决村(居)民消防常识缺乏,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的突出问题。要结合当前火灾特点,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和户外视频,播放火灾警示教育片、公益广告;通过微博、微信、头条、抖音等各类新媒体,普及消防常识。二是加强重点人群精准提示。紧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建筑、出租房屋、三合一等单位场所,进一步补充完善消防安全重点目标人群,分类编制针对性强的火灾防范和自救逃生常识,精准推送消防安全提示信息,督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从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三是加大隐患集中曝光力度。要继续运用舆论手段跟踪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消防违法行为,倒逼隐患整改,推动责任落实,节前曝光一批问题突出、久拖不改的隐患单位和违法个人,通过舆论监督推动火灾隐患整改,切实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承德市御道口牧场管理区“2023.08.02”亡…

双桥区头道牌楼街道办事处粮运小区2号楼4…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836 | 2024_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24号2_24·1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4年12月6日13时53分许,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24号民房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为65平方米,火灾事故造成李卫国(男,73岁,身份证号13262319501229153X)、朱月明(女,72岁,身份证号132623195211051520)2人死亡。

为深刻吸取火灾教训,查明事故性质及原因,厘清事故责任,根据河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消安办〔2019〕5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冀政办字(20221139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承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承市政字〔2022〕5号)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晓静任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王锐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吴金华、县公安局副局长田原、县纪委监委驻政府办纪检监察组组长张进满、青松岭镇镇长韦仕胜、县公安局青松岭镇派出所所长王劭才、县消防救援大队技术级干部赵磊为成员的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24号民房“2024.12.6”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此起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按照“一案三查”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24号,单层建筑,砖木结构,坐北朝南,顶棚为黄泥和秸秆吊顶、上敷瓦片,房顶最外层敷设单层彩钢板,院内南侧使用彩钢板作为顶棚、与正房连接处使用采光板作为顶棚。房屋过火区域集中在三间正房,现场测量正房东西长11.3米、南北长5.8米,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65平方米。房屋北侧邻山建造,西侧贴邻房屋建造有一个储物棚,周边无其他建筑物,房屋东侧为空地、西侧为耕地、南侧为房屋前小路、北侧为山。

图1:起火房屋方位图

李卫国家房屋三间正房全部过火烧毁,房屋顶棚除最外层敷设的单层彩钢板外,全部坍塌落架,屋内物品不同程度烧损,连接房顶与院内彩钢棚顶处的采光板全部烧毁。火灾现场整体呈现由中部房间向东、西两侧房间蔓延的过火痕迹,东、西两侧房间建筑面积一致,均为东西长4.15米、南北长5.8米,两个房间内均呈现由上至下的过火痕迹,房间顶部木质房梁全部呈高度烧损状态并坍塌在房间内,火炕上、地面上还残留有大量未过火燃烧的被褥、衣物等物品。

图2:起火房屋平面图

该住宅为李卫国、朱月明夫妻共同居住,日常独立生活,夫妻两人共育有三子一女,长子李春合(常年于北京市平谷区打工)、长女李春香(已身故)、次子李春海(已身故)、三子高金星(已于年幼时过继给他人,法律上已与李卫国、朱月明无亲属关系)。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6日13时30分许,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村民张翠平上山给其丈夫高金海送饭的途中发现李卫国家房屋冒烟,就给小队队长卢洪林打电话说李卫国家发生火灾,卢洪林又给李卫国外甥女尉凤容的丈夫张才打电话,张才和同村村民张伟从镇政府赶回村中,返村途中由张伟拨打119报警。张才通知李卫国、朱月明的儿子李春合,告知其家中房屋发生火灾。张才到场后发现房屋火势较大且房屋正房门处于关闭状态,多次尝试进入房屋救人均未成功。

(二)应急救援情况。

  1. 接警出动情况。2024年12月6日13时53分,东城路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位于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24号民房起火,疑似两人被困。接警后,东城路消防救援站出动1辆水罐车,1辆泡沫车,1辆指挥车,12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处置,带队指挥员副站长宋子卿,大队长王锐随警出动,途中得知乡村路段狭窄,另调派一辆3吨水罐车,2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增援,由分队长孟令辉带队。行车途中分别联系森林消防、公安机关、快活林村村干部到场协同处置。
  1. 现场处置经过。14时25分到达现场,发现起火物质主要为房屋及院内杂物,房顶除最外层彩钢板外已经坍塌落架,火势呈猛烈燃烧阶段,森林消防及快活林村村干部均已到场。了解情况后,指挥员立即下令救援人员穿戴好空气呼吸器。

14时30分,由8吨水罐车铺设水带干线,出单干线两支枪对房屋及院内进行灭火,泡沫车为水罐车进行供水,剩余人员做好现场警戒。经与村干部及村民了解,疑似被困人员为李卫国(男、73岁)、朱月明(女、72岁)夫妻二人,确认看到两人均已回家,后未看到两人再从家中外出。

14时32分,3吨水罐车到达现场。

14时50分,现场明火被控制,由于院内及房屋内均放置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指挥员下达命令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降温,并将其放置于室外安全地带,随后分队长孟令辉出水对房屋顶棚进行扫射,防止对内攻人员造成伤害。

15时00分,现场明火基本扑灭,房屋顶棚坍塌落架,房屋内地面上泥土等坍塌物覆盖厚度约为50厘米,因现场烟雾较大,暂时未发现被困人员。

15时18分,烟气较小后在房屋东侧房间内火炕上发现第一名被困人员尸体,大队长王锐下令做好现场保护,等待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及法医到场,其间在不破坏现场的情况下对阴燃火点进行处置。

15时30分,3吨水罐车及泡沫车到附近水源加水,为8吨水罐车进行供水。

16时40分,现场已基本处置完毕,大队长王锐命令1辆水罐车,7名消防救援人员留守现场进行看护,分队长孟令辉带领3吨水罐车及泡沫车,7名消防救援人员返回大队执勤。

16时45分,救援人员开始利用铁锹对现场杂物及顶棚坍塌物进行清理,继续寻找第二名被困人员。

16时55分,法医将第一名被困人员尸体抬至院外进行尸检,经法医确认第一名被困人员为女性(后经确认为朱月明),随后救援人员继续利用铁锹对房屋内各房间坍塌物进行挖掘,寻找第二名被困人员。

18时20分,在房屋内西侧房间紧邻火炕的地面上发现第二名被困人员尸体(后经确认为李卫国),大队长王锐命令现场留守人员车辆返回。

19时23分,收整器材准备返回。

20时07分,东城路站出警人员及车辆安全归队。

三、事故原因和定性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房屋内电气线路敷设、用电设备使用、生活用火设施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现场进行了勘验。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综合分析认定: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13时30分许,起火部位为李卫国家房屋中部房间内,起火点为中部房间内西侧处,起火原因为李卫国、朱月明在家中做饭时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至屋顶引发火灾。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119接警平台接警电话时间显示为2024年12月6日13时53分04秒,结合目击者发现房屋冒烟时间及现场过火实际情况综合判定,起火时间应为2024年12月6日13时30分许。

(二)起火部位及起火点的认定。

火灾现场整体呈现由中部房间向东、西两侧房间蔓延的过火痕迹,东、西两侧房间内均呈现由上至下的过火痕迹,房间顶部木质房梁全部呈高度烧损状态并坍塌在房间内,火炕上、地面上还残留有大量未过火燃烧的物品。中部房间内地面物品全部过火烧毁,铁制器具呈现铁锈色,房间内顶部木质房梁大部分烧尽并碎裂成不规则碳块落于地面,在东、西两侧房间房门上方均有一根直径约1厘米的钢筋,西侧房间房门上方钢筋变形程度明显大于东侧房间房门上方钢筋,该位置正处于燃气灶所在位置正上方。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1.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了排除人为纵火的相关材料。

  1. 对各房间内残留的电线线路进行清理,发现有大量铜制线路和部分残存的铝制线路,未发现短路等故障痕迹。
  1. 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死者李卫国、朱月明全部胃内空虚,证明两人长时间未进食,发生火灾的时间正是两人日常的做饭时间。

综合上述事实及现场勘验情况,认定起火原因为李卫国、朱月明在家中做饭时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至屋顶引发火灾。(四)火灾性质。从起火原因看,房屋老旧,房屋结构可燃物较多,发生火灾后火灾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加之房门锁闭,导致人员不能及时疏散逃生。在生活用火时,不能及时清理火源周边的可燃物,也是导致火灾发生的主要因素。从受灾人群看,李卫国、朱月明夫妻无子女日常照顾,李卫国患有腿疾、行动不便,且二人缺乏必要的逃生自救常识和能力。从死亡原因来看,皆为生前烧死。综上所述,该起火灾属于一起典型的由家庭生活用火不慎引发一般亡人火灾事故。

四、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责任落实链条缺失。

今年以来,各类消防火情时有发生,一是暴露出各地在火灾防控、隐患排查等方面抓得不实不细,走过场的问题。部分乡镇一级领导安全发展的底线意识尚未牢固树立起来,虽然各级政府层层签订了责任书,但部分乡镇、村委对消防工作不够重视,停留在走过场及应付检查的表面形式,缺乏有效的考评奖惩机制。二是部分乡镇防火工作缺乏针对性。虽然各级政府及消防部门每年都对村居民防火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但多数乡镇并未针对季节性火灾多发的特点进行推进及督导检查,只注重森林防火却忽视了城乡防火。三是农村民房防火条件先天不足。一些农村民房年代久远,特别是一些砖木结构房屋,耐火等级低,电器线路老化,起火做饭等生活方式落后,一旦有火源,容易导致火灾发生。

(二)群众自防自救能力欠缺。

一是农村地区大量青壮年进城务工或经商,常住人口多以老人、妇女和儿童居多,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基数较大。这类群体火灾自救能力差,火场逃生能力弱,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二是农村扑救初期火灾力量不足,有的乡镇虽然组建了专(兼)职消防队伍,配备的消防器材多为森林灭火工具及器材,不适用于乡镇消防灭火,但因管理机制不健全、日常业务训练不足、器材维护保养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在火灾发生时,未能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消防基础设施薄弱。

受财力不足、重视不够等诸多原因,乡镇一级每年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很少甚至没有,消防器材严重缺乏。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的配置,也由于受诸多原因的影响,一直是消防工作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农村消防工作基础条件差、起步晚,各乡镇对消防工作投入的资金较小,一旦发生火灾只能以原始的扑救办法灭火。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步伐,大部分乡镇消防规划没有实施、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消防通道不畅已成为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难题。大多数乡镇缺少消防水源、部分村庄缺少必要的消防水泵等消防设备,致使许多火灾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扑救,等远离农村的消防救援队到场时,已使小火酿成大灾,农村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还不够强。

(四)消防宣传工作开展不扎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第六条第七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经后期调查,村级网格员在日常防火宣传和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中还存在漏洞,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并督促整改。

按照《河北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意见》消委〔2016〕22号的通知要求,利用村委会等现有的场地、设施和人员建设微型消防站,达到满足日常值守、巡查和扑救初期火灾的基本要求。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未设置微型消防站,没有专兼职消防队员,没有配置诸如消防斧等简易破拆工具,村内未设置消防取水点及配置灭火器,发生火灾后救火群众束手无策。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此次火灾原因为李卫国、朱月明在家中做饭时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至屋顶引发火灾,李卫国、朱月明夫妻二人负主要责任,因其在火灾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二)青松岭镇人民政府未能有效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建议取消青松岭镇人民政府2024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对青松岭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提醒。

(三)快活林村村委会日常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和防火宣传工作履行不到位,建议给予快活林村村委会相关负责人通报批评并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落实主体责任。

落实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管理责任并签订“小火亡人”责任状。督促街道社区、村委会主任和社会单位法人作为火灾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将火灾防控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名人员。并对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家庭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确定楼院长、网格员,包保到户,明确包保责任。并加大技防投入,为弱势群体家庭配备独立式智能感烟报警器,“一键通”无线通讯装置,与社区微型消防站保持直线通讯联络,确保一旦发生火情,能够及时预警第一时间处置。

(二)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深化社会消防宣传培训。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化消防宣传服务的形式,深化消防宣传“进百村入万户”活动,增强农村地区的防、灭火能力和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解决村(居)民消防常识缺乏,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的突出问题。要结合当前火灾特点,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和户外视频,播放火灾警示教育片、公益广告;通过微博、微信、头条、抖音等各类新媒体,普及消防常识。二是加强重点人群精准提示。紧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建筑、出租房屋、三合一等单位场所,进一步补充完善消防安全重点目标人群,分类编制针对性强的火灾防范和自救逃生常识,精准推送消防安全提示信息,督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从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三是加大隐患集中曝光力度。要继续运用舆论手段跟踪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消防违法行为,倒逼隐患整改,推动责任落实,节前曝光一批问题突出、久拖不改的隐患单位和违法个人,通过舆论监督推动火灾隐患整改,切实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FD10838 | 2024_内江市东兴区兴盛路99号翠庭山庄2栋3单元12.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内江市东兴区兴盛路99号翠庭山庄2栋3单元3楼2号居民住宅“12.13”火灾延伸调查报告

2024年12月

目录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5-9 (一)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5-6 (二)起火住宅及人员入住情况………………………………………7 (三)火灾现场消防设施情况…………………………………………8 (四)火灾现场消防产品质量现场判定情况…………………………9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处置……………………………………9 (一)发现情况…………………………………………………………9 (二)处置情况…………………………………………………………9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财产损失情况……………………………9-10 (一)人员伤亡情况……………………………………………………9 (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10 四、火灾原因及成因分析………………………………………10-15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11 (二)起火部位…………………………………………………………11 (三)起火点的认定……………………………………………………11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11-12 (五)亡人成因分析………………………………………………12-14 (六)火灾原因认定送达情况…………………………………………15 五、相关部门履职情况…………………………………………15-21 (一)消防部门……………………………………………………15-16 (二)西林街道办事处……………………………………………16-19 (三) 派出所………………………………………………………19-20 (四)社区…………………………………………………………20-21 六、事故责任及处理……………………………………………21-22 七、事故暴露出的问题………………………………………22 八、工作意见和建议……………………………………………22-23

内江市东兴区“12.13”亡人火灾调查组 内江市东兴区兴盛路99号翠庭山庄2栋3单元3楼2号居民住宅“12.13”火灾延伸调查报告

2024年12月13日11时02分21秒,内江市东兴区兴盛路99号翠庭山庄2栋3单元3楼2号房屋发生火灾。火灾烧毁翠庭山庄2栋3单元3楼2号房屋主卧室内装修、床具、衣柜、房门、房权证、户口本、银行卡、社保卡、谭桂容和翁礼奎的结婚证等物品,屋内烟熏严重;烧毁翠庭山庄2栋3单元4楼2号房空调外机,造成1人死亡,死者:(姓名:翁*奎,性别:男,身份证号码:5110211954********)。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约为38556.00元。内江市东兴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开展了延伸调 查,并形成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内江市东兴区兴盛路东段99号翠庭山庄2栋3单元,该建筑为砖混结构,共6层,3个单元,该建筑坐南朝北,东面为小区2栋2单元,西面为小区内部道路,北面为小区3栋,南面小区1栋。起火房屋位于建筑3单元3楼2号房,该房屋为3室2厅,1厨2卫1阳台,产权建筑面积130.2㎡。

火灾现场方位图

(二)起火住宅及人员入住情况 起火住宅位于翠庭山庄2栋3单元3楼2号房屋,住宅内常 住3人,分别是死者翁奎、配偶谭容、儿子翁*。

火灾现场平面图 (三)火灾现场消防设施情况 经调查,该小区配备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室外消火栓,灭火器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处于保质期内。

(四)火灾现场消防产品评定 在火灾调查现场勘验时,发现楼道内摆放的灭火器1具已在火灾时使用外其余灭火器保持完整好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标称生产厂家:四川龙威消安科技有限公司;规格型号:MFZ/ABC4;强制性认证编号:2015081810001510。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处置 (一)发现情况 2024年12月13日10时45分许,翠庭山庄小区保洁李全听业主反映“哪家煮饭烧这么大”,认定是起火前往巡查发现,2栋3单元3楼2号房屋已有浓烟飘出窗外,因未带手机随即大喊起火了,此时在小区送快递的陈(报警人)发现火灾后,拨打119电话报警。 (二)处置情况 2024年12月13日11时02分21秒,内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内江市东兴区兴盛路99号翠庭山庄2栋3单元3楼2号房发生火灾,内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派兴盛路消防救援站,2台消防车,8名指战员前往处置。11时09分,消防救援站指战员到达现场,按程序展开救援,组织现场警戒,并疏散围观群众;11时18分,火灾全部扑灭,进行现场后续处理。随后,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经现场确认翁*奎已死亡。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火灾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姓名:翁*奎,性别:男,身份证号码:5110211954********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永安镇新桥村4社68号。 (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火灾烧毁翠庭山庄2栋3单元3楼2号房屋主卧室内装修、床具、衣柜、房门、房权证、户口本、银行卡、社保卡、谭容和翁奎的结婚证等物品,屋内烟熏严重;烧毁翠庭山庄2栋3单元4楼2号房空调外机,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约为38556.00元。

火灾现场物品复原图 四、火灾原因及成因分析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根据:1.内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于2024年12月13日11时02分21秒接到报警,11时18分,明火全部扑灭。2.对小区保洁李福全询问了解到上午十时四十多分样子,看到有烟飘出。 因此,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10时40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根据:1.对小区保洁李全、消防指战员李询问了解到,到达现场看到房屋主卧室处于猛烈燃烧阶段。2.经现场勘验,客厅、次卧、厨房、卫生间未过火,但屋顶均有烟熏痕迹,位于房屋西北角的主卧室过火严重。 因此,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翠庭山庄2栋3单元3楼2号房屋主卧室。 (三)起火点的认定。 主卧室东侧距北墙2.33米、东墙0.54米取暖器处炭化程度明显重于周边区域,取暖器烧毁严重,残留内部金属原件与地板粘连,金属原件整体呈现灰白状,铜芯电源线绝缘层烧毁,摆放的取暖器区域木质地板炭化损毁严重且露出地板下方瓷砖,该区域木质地板炭化痕迹最为严重,炭化程度自该区域呈现出向周边逐渐减轻趋势。 因此,综合认定起火点为梳妆台距离外窗约120㎝,距离西墙约30㎝垃圾桶附近区域。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1.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门窗未出现人为破坏现象,现场未发现人为纵火痕迹及情况,可排除人为纵火的可能。 2.根据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当天无雷雨天气,可排除雷击引起火灾的可能。 3.火灾现场位于3楼室内,当天平均气温6℃且室内物品不具备自燃条件,可排除自燃的可能。 4.根据电力部门出具的用电情况记录显示室内断电时间为11时15分,结合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认定为取暖器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五)亡人成因分析 造成此次火灾亡一人的主要原因有: 1.缺乏照顾与自救能力不足:此起火灾发生在白天10时40分左右,通过询问死者妻子和儿子得知:事发当天死者的妻子(谭桂容)于早晨7点过回老家采摘蔬菜,儿子(翁)于当日8点30分外出到东兴区椑木镇钓鱼,留死者一人在家,因死者(翁奎)患有脑梗、哮喘病、冠心病、长年卧床行动不便,火灾发生后无人在场照顾,未能及时报警并实施救援,从而导致人员在火灾中死亡。 2.生活习惯问题和消防意识薄弱:经现场勘查,起火房间紧挨西侧墙体摆放两张床,床上堆放大量衣物,位于东北角处堆放成人纸尿裤和吸水垫及部分生活用品;客厅沙发、电视柜、阳台同样堆放大量可燃物。排查房屋内插座发现,客厅电视柜插座上长期有电器连接,且周围摆放大量可燃物;两个次卧插座处连接有手机充电器、照明灯等。表明业主用电习惯和消防意识薄弱,火灾发生时因可燃物较多蔓延迅速。

  1. 电器使用不当:通过对谭桂容询问了解到,死者(翁*奎)因疾病导致大小便失禁,床单长期湿润,又处冬日床单被褥不能及时干燥,所以使用“小太阳”烤火器在房间内长期烘烤,经询问得知该烤火器已使用有大概三四年之久。经现场勘验,该取暖器离床不足30cm,因距离较近且长时间烘烤,导致此次火灾发生。

(六)火灾原因认定送达情况 2024年12月17日,内江市东兴区消防救援大队向强(儿子)、翁梅(女儿)两名当事人现场进行了火灾事故说明,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12月17日,内江市东兴区消防救援大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火灾事故认定书》(内东区消火认字[2024]第0005号),当事人对此次火灾认定结果未提出异议。 五、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消防部门 内江市东兴区消防救援大队始终以全覆盖的行动优化社会消防安全环境。一是常态化开展日常巡查。深入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累计检查单位1391家次,发现火灾隐患1257处,整改火灾隐患1155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99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2份,临时查封决定书28份,责令“三停”单位3家,处理举报投诉300件,办理行政许可72个。通过严格的执法手段,有效督促了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整改了一大批火灾隐患。二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结合辖区火灾形势和特点,紧盯“老、大、难”问题,提请区政府整改消防问题突出的小区8个。今年共开展了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电气火灾、电动自行车等专项整治行动。联合专家组排查单位486家,发现火灾隐患1487处,其中,排查九小场所387家,发现火灾隐患872处,九小场所1.5万余家,发现隐患问题8583处,督促整改隐患8583处。三是精准帮扶指导。督促镇街消防工作办公室发挥实效。发动教体、民政部门、卫健部门、镇(街)开展“拆窗破网”工作,拆除辖区内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2397处,拆除面积10290㎡。四是突出宣传教育,构建群防群治格局。今年大队先后开展了“百镇千村万户行”、“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月等宣传活动。在社会单位、农村、社区和“九小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自建房、消防安全提示海报5000份,发放《如何预防电动车火灾》、《消防安全宣传知识》宣传贴画2000套,向中小学生发放《小学生安全常识读本》1000册。利用科普阵地沉浸式学习和掌握灭火技能;巧借消防宣传车深入乡镇社区摆摊设点8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3000份,打造“移动式”消防科普阵地。 (二)西林街道办事处 西林街道办事处成立以办事处主任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办(中心)主任、社区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坚持“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微型消防站等应急物资保障制度,及时处置各类消防安全隐患,积极开展消防安全“五进”活动,培养消防安全管理“明白人”,组织社区干部开展消防安全集中培训,针对西林批发市场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联合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了对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培训演练、针对老旧小区、高层建筑,组织物业定期开展全员消防疏散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和小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组织商业综合体、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学校、医院、养老院、文博单位、农贸市场、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帮扶西林批发市场在已完成电路改造的基础上,为商户配置灭火器和消防通道划线工作等。在元旦、春节、元宵节前后,组织了对节庆活动和繁华商圈、游园庙会、仓储物流、旅游景区、民宿客栈等人流物流集中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春节期间,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联合派出所、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对辖区重点区域、路段进行巡逻防控,对区域内违法燃放、违法销售等行为予以制止。在全国“两会”、省市“两会”等重大活动期间,对辖区开展了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风险评估。 西林街道办事处深入“九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场所,围绕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店招标牌防盗网(窗)、铁栅栏等等方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190余个,影响疏散逃生的防护栏、防盗窗有161处。按照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采取业主自行拆除和街道集中拆除的方式,对违规设置的广告牌和防护网进行拆除。截至目前,累计拆除障碍物总面积164.7平方米、涉及外窗165扇。为进一步加强街道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西林街道开展了电动自行车隐患整改活动,对街道内所有居民小区、商业场所、公共场所等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共排查居民小区164个,商业场所5处,共劝导规范停车35辆次。对于私拉乱接电线充电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拆除违规充电设施,共拆除私拉电线21处,同时引导车主到集中充电点充电。1-12月街道和社区开展消防主题宣传教育活动25场,开展消防应急演练31场,培训社区干部和群众超4600人,常态化消防宣传教育和火灾隐患排查,出动人数200余人次。联合城监执法大队,清理拆除经营性场所外窗安装防盗网和广告牌匾等影响疏散逃生的问题。配合住建、华润燃气等单位,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组织社区干部、网格员、小区物业等力量重点对燃气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燃气具生产销售等单位,开展了全覆盖安全排查,针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完善工作措施,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必须落实有效管控措施,确保安全。联合区消防救援大队,督促小区物业,大力整治乱拉乱接电气线路问题、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隐患问题。结合防灾减灾、疫情防控等工作,整合各类资源,进一步完善应急物资储备,科学合理地储备防汛、抗旱、防火等应急专用物资,加强对应急物资管理,落实经费保障,增强物资统一调配和保障能力,提升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安全事故服务保障水平。 通过对西林街道履职情况调查分析,发现其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街道虽对亟需整改的小区、商场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和督改,但是对于辖区内的其它消防风险隐患排查力度不够深入,应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质增效,全力抓好辖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着力构建消防安全示范点、示范小区等相关工作。二是部分工作人员对消防安全知识掌握还不够全面,对一些潜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还不能做到识别和判断,还需加强对街道相关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业务培训。三是街道网格管理员未能有效发挥督促、帮扶辖区网格员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网格员隐患排查、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中“最后一米”的作用,导致消防安全宣传效果不够理想、不够深入,网格管理员应积极探索新方式、新方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辖区内的网格员进行专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集中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三)派出所 西林派出所由分管所领导与各社区民辅警配合街道社区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宣传工作,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全面摸排消防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以社区警务队为基础单元,分片包干,形成所辖区域全覆盖,全面排查清剿火灾隐患,确保排查到位。结合辖区实际特点,将消防专项检查和安全检查相结合,从源头上治理消防隐患,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对场所的消防整治力度,筑牢消防安全“防火墙”。针对辖区“九小场所”和各小区、居民楼住宅区开展安全检查以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进行全面细致的地毯式大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提出整改措施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进一步消除了火灾隐患死角和盲区。根据辖区内各行业火灾特点,采取错时、叠加、不定时、交叉互查等形式,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进行了不间断检查,同时对夜间营业的场所开展夜查,发现和消除影响公共安全的火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对西林派出所履职情况调查分析,发现其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发现工作人员消防相关知识素养不足,仍需继续提高自身知识储备,应顺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创新方式方法继续改善辖区内防火工作局面。二是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形式单一,应积极创新形式、拓展新渠道,全力构建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和谐、稳定新局面。 (四)锦绣社区 锦绣社区成立了以社区书记为组长,社区工作人员、网格管理员为组员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并指派专人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全面推动消防安全宣传与教育工作。该小组致力于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为社区居民创造安全的居住环境。 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结合锦绣社区的消防安全实际情况,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25个住宅小区、学校、网吧、茶楼、生产加工坊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了每月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共计检查了22家单位,发现并整改了2处火灾隐患。同时,对群租房、三合一场所(即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多种使用功能违章混合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进行了摸排,并提醒相关经营单位及居民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此外,领导小组还督促各辖区单位认真进行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宣传教育活动:锦绣社区广泛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微信群、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渠道,结合普法宣传、安全生产月、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向社区居民宣传《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特别是在2023年1月26日锦绣社区组织了消防演练活动,有效提升了社区居民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特殊群体关注:结合辖区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具体情况,锦绣社区工作人员每月对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进行了入户走访和摸排,向他们讲解消防安全知识,并发放宣传资料,进一步增强了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 对锦绣社区履职情况调查分析,发现其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隐患排查与处理能力不足:社区在消防隐患排查方面存在盲区,特别是对一些复杂、隐蔽的隐患难以发现和处理。应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升其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 宣传教育工作缺乏针对性:当前的宣传教育工作虽然形式多样,但内容较为泛泛,缺乏针对特定群体和场景的定制化宣传。应根据社区居民的年龄、职业、兴趣爱好等特点,制定差异化的宣传方案,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利用新媒体平台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居民参与度。 基层防灭火力量薄弱:社区缺乏专业的防灭火力量,一旦发生火灾难以迅速有效应对。应义务消防队等基层防灭火力量,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同时,加强队员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其初期火灾处置能力。 • 事故责任及处理 针对事发地社区网格员肖丽、李琪琪两名同志因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宣传不到位,力度、频次不够的问题,建议由内江市东兴区锦绣社区对两名同志进行了提醒谈话。 七、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1.消防安全意识不足:小火亡人火灾的发生,即暴露出群众生活用火不慎,也暴露出消防安全意识不强、逃生自救能力不高等问题。 2.老弱病残幼群体是“小火亡人”事故的主要受害群体。这些人群获取信息的渠道少,没有健全的日常用火、用电安全意识,消防安全知识了解不多,尤其是独居、行动不便的老人,在无人陪护的情况下,取暖、做饭、卧床吸烟等情况极易导致火灾事故发生,且这一类老人由于行动不便自救能力差,造成人员伤亡情况最为突出。 八、工作意见和建议 1.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物业管理等单位负责人为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开展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及时组织人员扑救火灾等。社区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要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承担起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 2.加强消防宣传,提高居民的自防自救能力。提高住宅小区居民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尤为重要,必须加大消防宣传力度,宣传要有针对性、实用性,要多渠道、多方位地宣传,要结合不同人员、不同时段接收消防宣传的需求不同,开展精准宣传。要广泛发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等单位,通过发放宣传单、广播、板报等形式,宣传居民住宅火灾案例和自防自救常识。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派出所民警、物业管理人员、居民委员会人员的消防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管理和防灭火知识,同时通过他们向居民宣传家庭防火知识。 3.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要结合季节特点,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大检查,鼓励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等单位成立“义务消防队”、“防火巡逻队”等群防群治组织,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试点采取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等单位出具消防安全隐患告知书,经多次告知仍不予整改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FD10839 | 2024_内江资中县银山镇银磷社区160号1幢一单元三楼301号房屋4·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资中县银山镇银磷社区160号1幢一单元三楼301号房屋“4•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资中县银山镇银磷社区160号1幢一单元三楼301号房屋“4•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4-10-28 14:55

访问量: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内江市资中县银山镇银磷社区160号1幢一单元三楼301号,着火建筑为地上4层的居民住宅楼,为砖混结构,主体建筑坐西朝东,建筑东侧、西侧均为居民住宅楼,北侧为321国道(广成线),南侧为空地。

火灾现场方位图

起火建筑外貌图

(二)起火住宅及人员入住情况

起火房屋位于着火建筑第三层301号,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起火住宅内常住2人。

火灾现场平面图

(三)火灾现场消防产品评定

起火建筑为老旧居民住宅,在火灾调查现场勘验未发现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因此未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判定。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处置

(一)火灾发现经过

起火房屋的对面住宅楼邻居于2024年4月1日晚23时40分许下班回到家,发现焦糊味烟气来源于对面三楼301号房屋,并听到居住屋里的叫喊声。一分钟后,看见火光,火势突然持续增大。邻居周X于2024年4月2日00时05分拨打了119报警电话。

(二)消防部门灭火救援情况

4月2日00时05分,内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称:内江市资中县银山镇老下街160号1栋1单元5号房屋起火。内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银山镇专职消防救援站5人1车到场处置,00时09分,调派桂花街消防救援站10人2车前往增援,辖区大队值班人员遂行出动,并通知110、120到场协助处置。00时40分,火势得到控制,01时08分,救援人员在起火房屋卧室发现1名被困人员,移交120处置。01时10分,明火扑灭。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火灾共造成2人死亡。

(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火灾烧毁房屋内的装修、家具家电等物品损失,过火面积约60㎡。经统计,火灾造成2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为20573元。

四、火灾原因及成因分析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1. 根据询问笔录得知:起火房屋的对面住宅楼邻居李XX于2024年4月1日晚23时40分许下班回到家,约洗漱10分钟后在自家客厅闻到焦糊味烟气,发现焦糊味烟气是来源于对面三楼301号房屋,并听到居住在罗XX跃房屋里的段绪文发出叫喊声时,未看到罗XX跃房屋内有火光和照明灯光。经过不到一分钟后,李XX第一次看见罗淋跃房屋主卧出现火光持续燃烧并询问需不需要报警,又经过不到一分钟后,火势突然持续增大。李XX立即下楼呼救,邻居周X于2024年4月2日00时05分拨打了119报警电话。2.接警中心于2024年4月2日00时05分接到群众对这起火灾的第一次报警电话。3.根据火灾发展规律及现场物品燃烧程度,结合现场处于相对封闭房间,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4月1日23时35分许。

(二)起火部位及原因的认定

  1. 根据现场勘验及调查询问得知认定起火部位为紧挨主卧北面墙,距主卧卧室门约35厘米的木桌及周围可燃杂物处。
  1. 根据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及物证送检综合认定为烟头引燃垃圾堆及周围易燃杂物蔓延成灾。

(四)火灾成因分析

  1. 烟头是引发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现场勘验人员在起火点附近分多次找到几十枚烟头,可见居住人员长期扔弃烟头至起火点附近,加之现场可燃物多,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1. 现场有毒可燃物多,大量拾荒废品堆积在家致疏散通道堵塞是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由于段XX无固定收入捡拾大量塑料废品囤积家中厚达两米左右,卧室仅剩40厘米左右通道。火灾发生时,班XX吸入大量有毒烟气,加之夜间光线不足、通道狭窄因此无法逃生。段XX在发现火灾后,由于杂物、废品堵塞通往大门通道只能通过阳台跳楼逃生。
  1. 起火房间火灾荷载大,蔓延较快。经现场勘查,起火房间内堆放大量废品等可燃物品。高度达两米左右,导致火灾发生后火势增大,呈放射状向四周蔓延。

五、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老旧居民住宅消防隐患多、火灾防控难度大。老旧居民住宅普遍存在消防设施缺失,电气线路私拉乱接、住宅居民使用伪劣电器产品、疏散楼梯间存放大量废旧物品等消防安全隐患,部分居民擅自改变住宅结构,群租房、“住改商”“住改仓”等违法违规行为大量涌现。“缺、占、乱、堵”已成为老旧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隐患标签。

(二)老弱病残幼群体是“小火亡人”事故的主要受害群体。这些弱势群体获取信息的渠道少,没有健全的日常用火、用电安全意识,消防安全知识了解不多,尤其是独居行动不便的老人、没有逃生能力的幼儿在无人陪护的情况下,在发生火灾事故时,由于行动不便自救能力差或没有自救能力,造成人员伤亡情况最为突出。

(三)部分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有些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用电、用火不规范且喜欢在自宅内堆放大量书籍、衣物、纸板、生活杂物等可燃物品,导致住宅整体火灾负荷较大,一旦火灾发生,这些可燃物品燃烧快、火势蔓延迅速,导致火势迅速增大,人员逃生困难。

六、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一)银山镇党委、政府

银山镇政府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不全面,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对老旧小区和拾荒人员、贫困户等弱势群体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督促查改不到位,建议银山镇党委、政府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讨,责成银山镇党委、政府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银山镇银磷社区

银山镇银磷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针对拾荒群体开展消防安全风险排查及整治不彻底,建议由银山镇政府对银山镇银磷社区进行提醒谈话处理。

(三)301住户段XX

301住户段XX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室内吸烟是引发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同时未意识到在住宅内堆放大量可燃易燃杂物,增加了火灾负荷,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鉴于段绪文已在火灾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七、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物业管理等单位负责人为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开展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及时组织人员扑救火灾等。社区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要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承担起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

(二)加强消防宣传,提高居民的自防自救能力。老旧住宅小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此提高居民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尤为重要,必须加大消防宣传力度,宣传要有针对性、实用性,要多渠道、多方位地宣传,要结合不同人员、不同时段接收消防宣传的需求不同,开展精准宣传。要广泛发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等单位,通过发放宣传单、广播、板报等形式,宣传居民住宅火灾案例和自防自救常识。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派出所民警、物业管理人员、居民委员会人员的消防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管理和防灭火知识,同时通过他们向居民宣传家庭防火知识。

(三)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各部门、各级政府要结合季节特点,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老旧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大检查,鼓励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等单位成立“义务消防队”“防火巡逻队”等群防群治组织,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试点采取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等单位出具消防安全隐患告知书,经多次告知仍不予整改的,由综合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资中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4日

打印 关闭

70cf05d3c858479e917c327b30606b7f

njs

FD10840 | 2024_内江隆昌市响石镇龙凤村2·9较大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内江隆昌市响石镇龙凤村“2•9”较大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内江隆昌市响石镇龙凤村“2•9”较大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4-06-05 08:47

访问量:

内江隆昌市响石镇龙凤村“2·9”较大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一、火灾基本情况

(一)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隆昌市响石镇龙凤村11组,修建于2006年,建筑性质为新农村建设住房。建筑整体为4层砖混结构,屋顶局部用砖墙搭建为牲畜养殖区。建筑坐南朝北,仅在建筑中部设置1部贯通4层的楼梯间。单层面积约85㎡,一层有原始局部夹层面积约41㎡,建筑总面积约381㎡,过火面积约80㎡。该建筑平时有5人居住,火灾发生时4人在家。(何朝伟,男,74岁,谢守容(何朝伟妻子),女,69岁,何佳洋(何朝伟长孙),男,9岁,何佳瑞(何朝伟次孙),男,6岁。

建筑首层局部设置夹层,底层主要摆放冰箱、冰柜、木柜,存放农机、木材木板、电动自行车(常年未使用)、工具等杂物;夹层分隔为3个房间,分别为厨房、餐厅、杂物间;建筑二层共有6个房间,分别为3个卧室、1个客厅、1个晾衣间、1个卫生间,平时1名老人带2名儿童居住在北部卧室,1名老人居住在位于北部的客厅内;建筑三层共有6个房间,1个卧室居住有1人(火灾发生时未在家),其余房间均堆放杂物;建筑四层共有房间6个,1间卧室无人员居住,其余房间均堆放杂物。

(四)建筑消防产品质量调查情况

火灾现场共发现两具灭火器,调查人员对灭火器进行了勘察,发现两具灭火器都未经当事人使用,并开展了市场准入及产品质量现场检查。经查,灭火器型号为MFZ/ABC干粉.2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标称生产厂家均为海盐之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瓶体标识已包含灭火器名称、型号、灭火种类代号、使用温度、使用方法,筒体底圈清晰可见生产连续序号钢印,有该灭火器的水压实验压力值,两具生产日期均为2010年11月,已达到报废年限,灭火器喷头和压力表均被高温损坏,无法判断压力是否正常,保险销完好,塑料铅封喷射机构完好。产品质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

二、灭火救援处置情况

2024年2月9日21时13分内江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先后调派5辆消防车、27名指战员赶往现场,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指挥。21时24分隆昌市响石镇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距火灾现场约4.4公里),起火建筑处于猛烈燃烧状态,入口处卷帘门锁闭,烟雾较大。22时11分,火势得到控制。22时15分,现场在夹层楼梯平台处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何佳瑞),无生命体征;22时41分,现场明火全部扑灭,立即开展火场清理。22时54分,在二层客厅南侧卧室门口处搜救出第2名被困人员(谢守荣),无生命体征;23时27分,在二层北部卧室内床上搜救出第3名被困人员(何佳洋),在二层南部卧室内床边搜救出第4名被困人员(何朝伟),均无生命体征。

三、事故原因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监控视频情况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2月9日20时10分许,起火部位为隆昌市响石镇龙凤村11组何朝伟住宅首层东部,起火点为东部距东墙约1.4m至1.8m,距北侧门口约1.7m至2m区域内,起火原因为小孩玩火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 起火部位火灾荷载较大。建筑首层堆放大量可燃杂物,起火部位放置有花胶布、塑料筐、纸钱、鞭炮、木材等可燃物,着火后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迅速引燃周围堆放的可燃物,高温烟气经楼梯内窗口蔓延至二层南侧房间,导致火势扩大。
  1. 火情发现较晚。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发现,20时31分建筑首层已出现大量浓烟,直至21时13分才接到第一个报警电话,此时火灾已发生44分钟,现场进入猛烈燃烧状态。

(三)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1. 发现火灾时间较晚,错过最佳逃生时机。起火建筑首层通过卷帘门进出,起火时卷帘门处于锁闭状态,卷帘门上未开孔,且除夕当晚烟花爆竹燃放频繁,火灾初期隐蔽性较强;首层与二层仅通过一部楼梯连接,二层入户处设置有防盗门且处于关闭状态,首层与二层之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通过室内监控显示,直至20时33分许室内断电,二层客厅均未出现任何异常情况,二层活动的人员未察觉建筑首层已经发生火灾。
  1. 大量烟气聚集楼梯间,封堵唯一逃生路径。首层至三层的房间窗户均安装了全封闭的防护栏,如发生紧急情况,只能通过楼梯间疏散逃生。因当时天气寒冷,建筑大部分室内门窗关闭,首层起火后产生的大量烟气通过楼梯间竖向蔓延至三层楼梯间处,由于通往四层的防盗门关闭,大量烟气聚集在首层至三层楼梯间内,唯一逃生路径被封堵。
  1. 室内电源突然中断,夜间难以逃生自救。通过调取电力部门用电数据发现,20时33分50秒起火建筑断电;通过核查室内视频监控发现,室内监控视频终止于20时33分,在断电前室内人员未发现异常情况。突然断电后室内瞬间完全黑暗,建筑外路灯和其他建筑灯光亦无法提供照明,室内人员看不见侵入浓烟,不清楚起火部位和安全位置,盲目打开二层入户防盗门后发现无法逃生,遂不明逃生路线和躲避、呼救方式,慌乱中吸入有毒有害气体窒息身亡。
  1. 逃生自救措施不当,最终酿成亡人惨剧。通过调查发现,人员长期活动的二层北卧室和客厅并未过火,尤其是平时3人居住的北部卧室,室内烟熏痕迹较轻,且向北部室外开窗,人员如在火灾发生后迅速进入该房间并关闭房门等待救援,有极大可能避免伤亡。但是在此间卧室的床上发现1具平躺儿童尸体,推测为火灾发生后该名儿童试图通过楼梯间逃生,被高温有毒烟气熏倒后老人将其抬至床上;南部日常无人居住且火势较早蔓延至此的2间卧室各发现1名死者,推测为断电后2名老人从安全区域前往危险区域寻找另一名儿童,最终因吸入大量有毒烟气导致2人死亡。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响石镇政府

  1. 消防工作履职情况:响石镇成立了响石镇消防安全事件指挥部,明确专人负责全镇消防安全工作,挂牌了响石镇消防工作办公室,制定了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措施。积极将社会单位、住宅物业、农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网格、综治等综合管理范围,明确每个村消防安全管理人(村社区干部兼任),组织每个村(社)区制定了防火公约并进行宣传公示。安排了消防安全工作资金,用于消防工作的宣传(包括传单、横幅、小喇叭、村村响等)、装备购买(如配备灭火器、防火服、微型消防站的配备、消防车维护保养和加油等)、修建了防火蓄水池、在农村建设消防栓等。建立了30人应急救援队伍,推动每个村(社)区建立了志愿消防救援队伍,同时积极推动建立微型消防站,目前已建立了六个。印发了冬春火灾防控、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开展“九小场所”等“四类”场所的摸排整改工作;并督导各村社区整改火灾隐患。
  1. 存在的问题:2023年6月市政府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隆昌市也印发了相应文件,但响石镇政府推动有关工作中,推动落实不到位。消防工作办公室未实体化运行,微型消防站未单独建设,且未建立相关制度、明确相应职责。在推动隐患排查上,发动基层力量入户排查消防安全工作力度不够,特别是针对重点人员的关心、关注仍需增强。

(二)隆昌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至2024年2月8日,隆昌市消防救援大队共检查单位场所1618家次,发现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1919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1858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371份,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33份,下发《临时查封决定书》21份,责令“三停”单位6家。组织各镇(街道)、行业部门、社会单位召开各类工作推进会、约谈会、培训会8次,以议事协调机构印发工作文件16份,发送提醒敦促函6份,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检查325家次。积极发挥基层网格作用,对全市428名社区网格员开展“线上线下”培训2次,网格员开展排查发现隐患15000余处,努力消除监管盲区。推动市政府成功出台印发《隆昌市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实施方案》,在13个镇(街道)挂牌消防工作办、成立镇(街道)层级消防安全事件指挥部。2023年5月,组织各镇(街道)、民政部门对全市1537名丧失行动能力人员进行上门排查消防安全隐患。成立消防宣传服务队深入学校、医院、企业、商铺、各小区等重点场所及居民家中,宣传火灾危害,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共开展集中消防安全宣传40余场次,“走村入户”宣传教育和隐患排查8000余家次,共发放宣传资料10万余份,受众1.2万余人。2023年至2024年2月,对响石镇人民政府开展督导3次,开展联合检查12家次,专项检查22家次,响石镇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消防员推门入户宣传排查3000余家次。

(三)响石镇派出所

响石镇派出所2023年至2024年2月,共召开涉及消防安全工作所务会7次,学习传达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情况。2023年至2024年2月,派出所共开展消防监督检查704家次,发现问题21个,现场整改问题21个,同时派出所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履职情况、消防设施器材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录入了四川省警综平台。深入学校、医院、企业、商铺、各小区等重点场所及居民家中,宣传和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消防知识,宣传重大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共计悬挂宣传横幅14条,张贴宣传海报28张,入户宣传3271家次,发放宣传单6000余张。

五、追责建议

(一)响石镇政府

响石镇政府执法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不深入不彻底。建议责令响石镇政府执法办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处理。

(二)彭章坤

落实网格员安全巡查职责不到位,虽然进行了日常的安全巡查和安全知识宣传,但对于起火建筑存在的相关隐患排查不彻底,督促整改不到位。建议由响石镇政府对彭章坤作出诫勉谈话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消防治理工作机制,压实基层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解决基层火灾防范、灭火救援难题,提高基层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方案》(内府办【2023】22号)的通知要求,实体化运行乡镇消防工作办公室,明确专门人员,明晰工作职责,开展各类消防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加快推进片区中心镇消防站和微型消防站建设,按照国家标准配备相应的器材装备和人员,弥补乡镇救援力量薄弱的现状。

(二)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深刻吸取火灾教训,举一反三,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发动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采取分组排查、分片包干等方式,逐栋逐户开展精准排查登记,掌握村(居)民自建房底数、老旧高层建筑底数,摸清沿街商铺违规住人、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违规使用燃气设施设备等问题,找准火灾事故发生根本问题症结,制定并落实针对性管控举措,广泛发动群众开展“三清三关”行动,坚决遏制村(居)民住宅火灾多发的势头。

(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发动基层组织力量深入单位、小区、九小场所、沿街店铺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采取“敲门行动”入户面对面宣讲火灾防控常识。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小区楼道、电梯等居民经常关注的区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重点针对老弱病残等群体,做到消防安全知识全覆盖。加强街道(社区)“两委”成员、网格员、物业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提高人员消防安全能力素质。开展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梳理内江市近年的典型火灾制作警示教育资料,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广泛发布,向社区居民集中推送,提高全民火灾防范意识。

隆昌市2.9较大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

内江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4月2日

打印 关闭

f83c20f1dd06448dab3014d8e67810ae

njs

FD10841 | 2024_内蒙古_乌兰察布四子王旗乌兰小区3期12·2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内蒙古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乌兰察布四子王旗乌兰小区3期12·2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住宅楼楼道火灾亡2人,社区、镇政府、派出所、消防被问责

靠山屯闲话

2025-07-13 19:37发布于山东知识官 退役消防员

问AI · 楼道火灾核心原因是什么?

2024年12月21日21时37分许,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乌兰小区3期3号楼5单元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3平方米,火灾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0904元。

起火原因:5单元一层楼道北侧单元门处停放的“建设牌”电动轻便摩托车车把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绝缘层及车身可燃物引发火灾。

间接原因:

1、电动轻便摩托车违规在楼道停放,发生故障引发火灾。

3、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居民逃生自救措施不当。

4、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楼道长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未消除,扑救初期火灾不力。

5、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配套设施不完善,电动车停放在楼道内充电。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王玉霞,身份证号:152103********7581,四子王旗乌兰小区3期住户,违规将电动轻便摩托车停放在5单元1楼楼道内,其电动轻便摩托车发生电气故障引燃车身可燃物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失火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属地及相关部门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责成卫井路社区向乌兰花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责成乌兰花镇人民政府向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责成四子王旗桥西派出所向四子王旗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

责成四子王旗住房保障中心向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责成四子王旗消防救援大队向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文化路乌兰小区3期“12·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2月21日21时37分许,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乌兰小区3期3号楼5单元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3平方米,火灾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090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相关要求,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四子王旗文化路乌兰小区3期“12·2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建局、商务局、卫健委、民政局、工信局和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根据需要事故调查组聘请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细致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检测鉴定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小区3期3号楼,砖混结构,建筑层数6层,建筑面积4456.8㎡。由西至东依次为1-6单元,起火场所位于5单元。

5单元一层楼梯间过道区域停放2辆电动轻便摩托车和5辆自行车,分别是:楼道北侧单元门处停放的电动轻便摩托车(品牌:“上海建设科技”,商标:DUCASU,车牌号:不详,车架号:LWOTWEZ29NOA10340,购买时间2022年,车主:王玉霞,身份证号:152103***7581),编号为“2号车”;楼道南侧楼梯台阶处停放的电动轻便摩托车(品牌:不详,商标:不详,车牌号:不详,车架号:878350150824255,车主:李银柱,身份证号:152634***0918),编号为“3号车”;吉兰柱、赵存礼、刘忠厚、郭存宽、白俊各停放自行车1辆。

起火建筑工程名称为:四子王旗乌兰三期廉租1-4#楼,2012年开工建设,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许可、消防工程手续齐全。

乌兰小区3期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单位为内蒙古百信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及电动自行车治理。

乌兰花镇卫井路社区负责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纠纷调解、消防宣传、居民自治。

乌兰花镇桥西派出所负责治安管理、安全防范、突发事件处理、户籍管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社区警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21日21时40分许,四子王旗乌兰小区3期3号楼5单元6楼西户一家3口与客人在家中聚餐,期间客人闻到烧塑料味,随即携带手电下楼查看。男主人发现家中烟气增多,去开南侧窗户通风,此时家中停电,开窗后发现妻子与二女儿已向楼下逃生。男主人随即也向楼下逃生,行进至5楼时因烟气太大,原路返回家中,后无法联系上妻女二人。2楼中户住户在家闻到烟气,沿楼梯向下逃生,昏倒在1楼至2楼楼梯平台处。21时46分许,外卖店老板开车到该小区送外卖,途经3号楼5单元,发现楼道起火,随即下车查看情况并向110指挥中心报警。

2、接警出动、灭火救援情况

2024年12月21日21时48分,四子王旗布尔奇街消防救援站接到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四子王旗乌兰小区3期3号楼5单元发生火灾,消防站迅速调集3辆消防车、12名指战员赶赴现场,22时05分消防车到达火场,5单元1楼楼道内可燃物已处于猛烈燃烧状态。现场成立1个灭火组压制火势、冷却灭火,1个搜救组搜救被困人员。22时09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22时15分明火被扑灭。搜救组在搜救过程中共发现3名被困人员,其中2名位于1楼楼梯平台处,经四子王旗人民医院医护人员确认死亡;1名位于1楼至2楼楼梯平台处,经医护人员救治,脱离生命危险。

3.现场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四子王旗委、旗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公安、消防、应急、民政、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全力展开灭火、搜救、善后及维稳工作。

二、火灾损失情况

火灾共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造成2辆电动轻便摩托车、5辆自行车及楼道供配电设施烧损,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904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现场勘验、检验鉴定等工作,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2月21日21时37分许,起火部位为四子王旗乌兰花镇乌兰小区3期3号楼5单元一层过道区域;起火点为一层楼道北侧单元门处停放的电动轻便摩托车车把处;起火原因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门锁电气故障、弱电信号箱电气故障、强电配电箱电气故障、电表箱电气故障、楼梯口处电动轻便摩托车(3号车)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认定起火原因为:5单元一层楼道北侧单元门处停放的“建设牌”电动轻便摩托车车把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绝缘层及车身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电动轻便摩托车违规在楼道停放,发生故障引发火灾;

3、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居民逃生自救措施不当;

4、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楼道长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未消除,扑救初期火灾不力;

5、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配套设施不完善,电动车停放在楼道内充电。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文化路乌兰小区3期“12·21”火灾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王玉霞,身份证号:152103********7581,四子王旗乌兰小区3期住户,违规将电动轻便摩托车停放在5单元1楼楼道内,其电动轻便摩托车发生电气故障引燃车身可燃物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失火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单位和个人

(三)对属地及相关部门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四)消防产品质量责任的认定

起火现场为多层居民住宅,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相关要求,多层居民住宅不需设置固定消防设施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等消防产品,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责任问题。消防救援队伍用消防产品在火灾中均正常运行,未发生因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影响灭火救援战斗的情形。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全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进一步增强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的能力素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宣传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演练到位。

(二)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派出所的指导力度,督促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要履行职责,加强对乡镇、社区的指导、培训,开展隐患排查、消防宣传、应急演练等工作。公安派出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减少居民火灾风险。社区要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物业企业要加强防火巡查检查,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业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三)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物业企业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演练;社区要定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针对小区群众消防意识淡薄、宣传教育覆盖面狭隘的特点,利用“敲门入户”、张贴海报、设置宣传栏等方式,大力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和火场逃生自救等常识。开展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尤其是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轻便摩托车)进楼道、入户引发火灾事故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以案示警、以案育人。行业部门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四)巩固全链条整治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电池销售单位的检查,严禁销售不符合GB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产品;严格依法查处电池非法改装、扩容电池、解除限速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来源:消防知识宣传)

FD10842 | 2024_内蒙古_兴安盟_1·25_较大_市场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内蒙古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兴安盟工艺品店

兴安盟某工艺品店“1·25”较大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字体大小:A+ A A- 打印

2024年1月25日,兴安盟某小区4号楼某工艺品店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80.4万元。

事故发生后,盟委、行署高度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妥善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查明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并决定在全盟范围内立即启动开展消防安全“两个集中”(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专项行动”)行动。1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内政发﹝2022﹞1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盟行署成立了“1·25”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插排电源线短路起火引燃可燃物,火势经外墙保温材料燃烧向上蔓延,楼内居民逃生时一氧化碳中毒造成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处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兴安盟某工艺品店,建筑面积74.6平方米,主要经营黄纸、香烛、佛饰品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

1月25日4时34分,某工艺品店内南卷帘门西侧插排电源线发生短路起火,3帧后引燃周边可燃物,火势迅速扩大由南侧卷帘门西侧向外燃烧,引燃建筑外墙保温板并向上快速蔓延;4时45分,某住户发现火情后逃生,一家4口逃至三楼缓台处因吸入过量有毒烟气全部晕倒。

(三)灭火救援情况

4时36分35秒,光明西街消防站接到火灾报警;4时39分12秒,光明西街消防站到达现场,当时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已由外墙保温层蔓延至4楼,伴有大量浓烟,指战员立即组织灭火并根据现场安全情况进行搜救;5时1分,消防人员疏散搜救过程中,发现三楼平台处有4名被困群众晕倒,于是立即将4人救至安全地带,随后疏散3单元楼内群众10余人;5时13分,现场明火被扑灭,现场救援结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80.4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后,2分37秒即赶到事故现场并立即展开灭火和搜救行动,20分钟将楼道被困人员救出,将单元内群众全部疏散,同时扑灭现场明火。医疗救护人员5分钟赶到现场,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救治。综合评估,该起事故应急处置反应迅速,灭火效率较高,救援及时有效,疏散快速有序,较好地完成了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兴安盟某工艺品店内插排电源线发生短路故障,引燃客厅烧纸,经营者灭火不当,火势经外墙保温材料燃烧迅速蔓延单元各楼层,居民逃生吸入过量有毒烟气造成伤亡,是“1·25”较大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店铺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自制插排并将多个插排串联,导致多点连接电路承载电荷过高,引发插排短路;店铺各功能区之间未进行防火分隔,经营场所存放大量易燃可燃物品,当事人沿住宅单元逃生后,单元门呈开启状态,造成火灾蔓延迅速,大量烟气充斥于疏散楼梯,人员逃生路线受阻;居住人员火灾防范意识淡薄,对身边明显存在的火灾隐患辨别不清、重视不够,不掌握灭火的基本方法,灭火方式不当,造成火势迅速蔓延;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均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全盟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规定,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属地政府要深入研究火灾暴露出的消防安全问题,研究制定并坚决落实行之有效的硬性管理措施,坚决遏制各类火灾事故发生;要提高政治站位,市委、市政府要立即研究明确“九小场所”监管责任,实施全覆盖“挂牌监管”,消除监管盲区,提高监管质效;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持续加大“九小场所”日常监管力度,明确责任到人,明确监管事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查处和移交;消防、公安派出所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监管作用,在企业落地、许可审批和监管方面,严格把关,强化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各“九小场所”生产经营单位要以案为鉴,深刻吸取事故惨痛教训,坚持自我管理、坚持自检自查、坚决消除隐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集中开展排查整治。全盟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盟安委会印发的《关于开展消防安全“两个集中”专项行动的通知》《关于开展第二轮岁末年初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要求,选派专业力量,集中对各行业领域开展监督检查,全力消除火灾隐患和监管盲区。要突出对“九小场所”,大型商超、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监督检查,严查违规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规使用电器设备、私拉乱接电线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保持高压态势,严格依法惩处,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

(三)加强风险研判。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基层消防管理机制,推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联合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全面发动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网格力量,开展巡查检查和宣传教育,靶向纠治“三合一”场所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整治旧楼改造、小区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堵塞消防通道、违规设置广告牌、防盗窗、电动自行车入室停放充电等危险行为,坚决遏制“小火亡人”事故。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大培训”要求,因地制宜开展火灾警示教育培训,组织党政机关、基层网格力量、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微信、微博、抖音等媒体平台作用,突出典型火灾案例宣传,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推送消防安全常识;组织重点场所人员集中开展以安全用火、火灾报警和逃生自救为重点的培训。各级消防部门要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培训,组织“九小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培养一批“消防安全明白人”,坚决遏制各类火灾事故发生,杜绝盲目逃生和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情况发生,为全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打印 --> 关闭

FD10843 | 2024_内蒙古_呼和浩特鑫中天新材料8·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内蒙古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静电引爆燃 3人死亡 呼和浩特一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11月20日

2024年8月19日8时27分,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镇内蒙古鑫中天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920m²。火灾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2.1万元。

近日,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租赁使用违章建筑,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生产加工厂房中违规作业,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防范技术措施欠缺,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起事故直接原因为:鑫中天公司在卷材库房中存放的珍珠棉卷材,因未设置有效气体排散设备及可燃气体检测器,致使卷材库房内丁烷气体长期积聚,达到爆炸极限浓度,遇到未穿着防静电工装的工人工作时产生的静电后发生爆燃。

01.鑫中天公司生产工艺流程

鑫中天公司生产珍珠棉的生产工艺是将聚乙烯颗粒等原料通过搅拌、加热、吹胀、冷却定径、展平切割等流程制作成珍珠棉卷材。在加热、吹胀过程中加入丁烷作为发泡剂使用,丁烷在生产过程中只用于物理发泡,不发生化学反应。生产出的珍珠棉卷材放置于卷材库房进行熟化,缓慢释放残存在珍珠棉产品中的丁烷气体(该公司的生产工艺为放置7天,由于丁烷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容易在低处聚集,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气体),之后再进行成品加工。

02.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16日9时许,鑫中天公司开始采取不间断的方式进行珍珠棉卷材生产。

2024年8月19日7时许,生产部长魏栋栋安排3名工人在卷材库房南侧对前一晚主机车间生产出的珍珠棉卷材进行堆垛,将圆柱体型卷材(高约1.2米、直径约1米)竖向堆放两层,在两层上再横向堆放四层。3人分工为1人在最上层作业,1人在中间作业,另1人在最下层作业。

8时27分,负责从主机车间往卷材库房运送卷材的工人张月月,在从库房进入主机车间时听到卷材库房传来爆炸声,随即回头发现卷材库房南侧堆垛区域爆燃起火。魏栋栋在办公楼也听到爆炸声下楼查看,看到卷材库房已起火,于8时31分拨打电话报警,报警后组织员工进行疏散。

彩钢板和卷材库房北门框被照亮

03.人员搜救情况

9时06分,现场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经120急救车随行医生确认已死亡。

11时整,现场明火全部扑灭。

11时36分,现场搜救出2名被困人员,已死亡,现场应急救援结束。

04.部分间接原因

1.事故单位

鑫中天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日常管理人员疏于安全生产管理。租赁使用违章建筑用于生产经营,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违规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技术、管理措施,未设置有效气体排散设备及可燃气体检测器,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前安全培训严重缺失,对员工进入车间、库房作业的防静电措施管理不到位。

2.相关单位

斯力达公司违规将厂房出租给鑫中天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办理任何建设工程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建设厂房。

05.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张云逸,鑫中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陈士荣,鑫中天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万开兵,鑫中天公司厂长兼技术部部长,安全生产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魏栋栋,鑫中天公司生产部部长,安全管理员,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06.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3名在卷材库房工作的工人,在事故发生前的作业过程中未穿着防静电工装,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鉴于3人已在事故中已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在危险场所或环境中

静电可能引发严重事故

↓↓↓

加气站内一厢式货车发生液体泄漏,遇静电发生轰燃

司机穿化纤衣物加油,产生静电致使身上着火

员工从珍珠棉上跳下来,脚下产生静电引发火灾

正在输气的储气罐出现泄漏,工作人员试图拉开气罐上的塑料布查找原因,不料摩擦产生静电并瞬间引发火灾

不容小觑的“静电”

两个物体摩擦或接触时,电子从一个物体转移到另一个物体,使其带有不同电荷。当带电物体彼此分离时,由于电荷不易通过空气转移,从而导致物体表面保持电荷差异,即形成静电。

静电发出的光大多为蓝色,主要是空气中氮气和氧气的激发光谱所致

静电虽能量不大,但因其电压很高从而容易发生放电。

静电放电的火花能量,一旦达到周围可燃物的最小着火能量,且可燃物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爆炸极限,就会立即发生燃烧或爆炸。

2016.8.7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上海闵行上海波涛装饰(集团)有限公司20…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要求》 GB12158-2024 解读

手持式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要求

静电的危害及预防措施

静电喷漆安全规范

工业粉尘静电危险性评价

23392金陵电厂“5.1”电气误操作人身伤亡…

18037甘肃大唐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2.24…

FD10844 | 2024_内蒙古_鄂尔多斯_6·8_一般_化工_爆炸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内蒙古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鄂尔多斯久泰能源

致1死5伤!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一能源公司发生闪爆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天津日报

《天津日报》官方账号

04.27 12:08

关注

确定不再关注此人吗

确定取消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公布《准格尔旗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 “6·8”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图据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网

2024年6月8日19时19分,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MTO装置开工加热炉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53.98万元。

经调查认定,准格尔旗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6·8”一般其他爆炸事故是一起因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加热炉闪爆事故现场

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泰公司),是以甲醇为原料生产烯烃的生产企业,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新区。在役生产装置为一套甲醇深加工项目(60万吨/年甲醇制烯烃生产装置)与其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注册资本:叁拾柒亿陆仟万(人民币元),经营范围: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生产、销售(仅供办理审批许可,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出口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

2024年6月8日10时,久泰公司组织召开协调会,会议主要协调开车相关事项,确定6月8日甲醇制烯烃装置开车,计划19时进行开工加热炉点火作业。

11时20分,总经理助理耿某某(分管MTO部)组织召开MTO部部门临时会议,会议确定本次开工加热炉点火作业现场负责人为工艺技术员宿某某,中控室负责人为助理工程师史某某。

18时,主操朱某某在中控室用对讲机通知主操王某某进行本次开工加热炉点火操作。

18时26分-18时54分,副操刘某某、主操王某某、主操菅某某、工艺技术员宿某某、班长曹某某等人先后进入开工加热炉区域。

18时56分,内蒙古久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打开PV201副线阀向久泰公司供燃料气(丙烷气体)。

19时,史某某安排主操池某某打开XV1934A/B、XV1935A/B;池某某通知现场人员将除燃烧器A/B外其他燃烧器主烧嘴和长明灯前手阀都关闭。(备注:此时燃烧器主烧嘴进料阀PV1948全开、联锁切断阀XV1931A/B开启、温度调节阀TV1182开度32%、燃烧器长明灯联锁切断阀XV1932A/B开启、压力调节阀PV1949开度25%,丙烷置换燃料气管线时将丙烷排放至炉膛)

19时04分,副操高某某进入开工加热炉区域。

19时14分,耿某某向中控室打电话询问为什么还不进行开工加热炉点火,随即中控室朱某某通过对讲机向现场下达试点火指令。

19时16分,菅某某将长明灯从炉体拔出,王某某拿电打火枪,在开工加热炉燃烧器A下部进行试点长明灯,试点火两次后将长明灯可以点燃的情况向中控室反馈。

19时18分,中控室朱某某通过对讲机向现场下达点火指令,菅某某将燃烧器A长明灯前手阀微开,其他几人将燃烧器A/B主烧嘴前手阀、燃烧器B长明灯前手阀关闭。

19时19分,菅某某手持燃烧器A的长明灯,王某某拿电打火枪点燃长明灯,菅某某将点燃的长明灯送入炉膛,炉膛内丙烷气体遇明火发生闪爆,导致事故发生。

开工加热炉底部破坏情况

调查组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加热炉燃料气管线接气后,用丙烷置换氮气时直接将丙烷气体排入加热炉炉膛,操作人员在开工加热炉点火作业前,未按照操作规程对炉膛进行蒸汽吹扫和可燃气体浓度分析,操作人员点燃长明灯送入炉膛瞬间,炉膛内丙烷气体遇明火发生闪爆,闪爆导致开工加热炉底板撕裂坍塌。

通过调取加热炉底部可燃气体检测数据、视频监控资料以及询问笔录和检测检验报告,排除了因设备坍塌造成可燃气体泄漏,遇明火发生爆炸的因素。

调查组发现,久泰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岗位安全职责不清;《MTO部反应再生岗位操作规程》中未对炉膛可燃气体的取样点进行明确规定,未制定炉膛可燃气体取样分析合格标准;变更开工加热炉点火操作程序未进行风险分析,未按照《变更管理制度》实施操作程序的变更;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MTO装置开车前未实际开展培训,只组织人员进行签到,教育培训档案弄虚作假;未制定开工加热炉(800-F-102)开工条件确认单,未组织开车前安全条件确认;企业未将炉外点长明灯作业纳入动火作业管理;企业调整开车时间,未按照《生产管理规定》对《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六月份生产系统紧急停车检修开停车方案》进行变更;开停车过程中没有严格控制现场人员数量,没有将无关人员及时清退出场。

调查组认为,久泰公司MTO部工艺技术员宿某某,事故当天是开工加热炉点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开工加热炉点火作业现场全面工作,违反《MTO装置反应再生岗位操作规程》,在点火前未安排人员打开蒸汽向炉膛吹扫;未通知化验室对炉膛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现任久泰公司MTO部助理工程师,负责MTO部设备安全技术工作、《MTO部2024年短停检维修方案》教育培训负责人史某某;现任久泰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MTO部),MTO装置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耿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建议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调查组建议对5名有关公职人员的进行处理:2名驻企监管人员,建议由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辞退;调查中发现的有关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建议对事故17名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建议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向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建议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向准格尔旗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发布于:天津

FD10845 | 2024_内蒙古兴安盟_乌兰泰安4·19中毒窒息_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内蒙古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兴安盟乌兰泰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4·1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应急管理

兴安盟某公司“4·1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4月19日,兴安盟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中毒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80万元。

事故发生后,兴安盟委、行署高度重视,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和指导善后处置。当天,盟行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区、盟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还原实验、尸检毒检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兴安盟某公司“4·1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因擅自改变厂区总体布置,违规堆存气化渣,从业人员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受限空间作业,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盲目施救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某公司,经营范围为肥料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

4月19日0时1分,煤储运车间汽车受卸干雾间南侧2.7m处生产用供水管突发漏水。0时42分,杨某在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辨识受限空间作业风险、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入井关阀,入井约10秒后晕倒跌至井底积水中,现场仅剩的付某独自下井施救并晕倒至井内。0时44分,张某返回发现险情,未采取安全措施立即下井救援,约30秒后晕倒跌至井内积水中。0时46分,袁某、姜某到达现场,在未采取安全措施情况下,袁某某指挥姜某某与其下井救援,约30秒姜某晕倒跌至井内,赵某命令吕某下井救援,吕某将头部露出井口与众人合力将张某救出,此时袁某某晕倒至井内。经医务人员现场确认,付某和杨某已无生命体征,姜某、袁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8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4月19日0时56分,某公司消防控制中心向安全总监于某报告事故信息,于某立即赶往现场并向总经理报告,总经理会同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赶往现场指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1时36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通知公安等相关部门,同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进行了报告。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某公司煤储运车间生产供水管线突发漏水,1名工作人员未经许可、未进行通风、气体检测、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导致其一氧化碳中毒晕倒至井内积水中,同班作业人员盲目施救,现场指挥人员强令工人冒险救援,导致伤亡人数增加,事故等级上升。

(一)间接原因分析

调查发现,该公司安全管理机制不完善,环保验收和安全设施设计验收存在漏洞,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岗位职责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脱钩,应急演练存在盲区,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较差,受限空间应急处置装备配备不足,事故预防措施不够得力;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率不高,发现问题隐患能力不足,处罚力度不大;属地监管责任不力,日常安全管理缺位。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均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夯实企业安全基础

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聘请职业经理人,配齐配全安全管理人员,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大安全投入,配齐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完善岗位职责,细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考核;开展危险作业审批及现场安全管理自查,杜绝违章冒险作业;安排有能力的人员依法依规组织“三级”安全教育,提高培训质量;组织全厂年度安全评估、季度形势分析、月度隐患排查,提高隐患排查治理质效;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细化演练频次、主体、形式及人员,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二)提升园区监管质效

属地政府要牵头制定《驻区企业安全管理质效提升行动方案》,厘清并细化开发区各部门职责,明确安全、环保监管任务,常态化对驻区企业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加强风险管控,组织对园区企业进行全面安全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监管;加强重大危险源管控,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登记、申报、辨识、评价以及备案等管理规定,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监测监控系统完好有效;组织开展园区安全、环保监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管能力水平。

(三)狠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属地政府要负责监督某公司本次事故被追责的人员分批至培训机构进行集中培训,经严格考核合格后方可返岗;监督某公司开展一次全员应急处置培训,突出实效性、实用性,培训内容以应知应会、企业及车间安全风险、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为培训重点,全方位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监督某公司开展一次全员应急救援演练,针对毒害物质泄漏、燃烧爆炸,重点演练中毒窒息和爆炸事故现场处置,避免盲目施救、指挥不当致使伤亡扩大情况发生。

(四)加强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

由盟安委办牵头对第三方机构服务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检验检测和评价单位执业情况,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及费用收支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及评审情况,标准化建设评审情况,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情况,严查各类报告及材料质量,结论及现状对比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提高第三方服务机构及人员的服务质量,形成合力预防各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FD10846 | 2024_内蒙古准格尔旗久泰能源6·8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内蒙古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准格尔旗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6·8”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您好,欢迎来到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网!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蒙古文

无障碍

长辈版 退出长辈版

登录

注册

网站首页

政务动态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发布

万象准格尔

专题聚焦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基层政务公开 - 领域 - 安全生产领域 - 实施情况

​准格尔旗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 “6·8”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2026-04-23 16:34

2024年6月8日19时19分,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MTO装置开工加热炉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53.98万元。

事故发生后,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乔某某,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杜某某、旗应急管理局以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6月9日经准格尔旗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旗应急管理局局长刘某任组长,旗应急管理局、旗公安局、旗总工会、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大队、旗人民政府政策法规室,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6·8” 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旗纪委监委派员参加,聘请专家参与。6月14日,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本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准格尔旗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6·8”一般其他爆炸事故是一起因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泰公司),是以甲醇为原料生产烯烃的生产企业,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新区。在役生产装置为一套甲醇深加工项目(60万吨/年甲醇制烯烃生产装置)与其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266096637XD,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注册资本:叁拾柒亿陆仟万(人民币元),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4月25日,营业期限:自2007年4月25日至2027年4月24日,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新区,经营范围: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生产、销售(仅供办理审批许可,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出口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

2019年9月16日,久泰公司首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蒙)WH安许证字〔2019〕001110号。2022年办理延期换证,有效期:2022年9月16日至2025年9月15日,证书许可范围:丙烯、甲基叔丁基醚(MTBE)、丙烷、1,3丁二烯、1-丁烯、正丁烷、混合碳四、混合碳五、液化石油气、氧(液化的)、氮(液化的)。

公司设置13个职能部门,分别是应急管理部、安全管理部、环境保护部、综合管理部、生产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质检部、设备部、仪控部、电气部、财务部、工程部、研发部。设置7个生产部室,分别是聚合部、MTO部、丁二烯部、动力部、保运部、公用工程部、仓储部,共有职工792人。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开工加热炉生产工艺

开工加热炉的作用:开工时通过开工加热炉加热盘管内的氮气/蒸汽,送至MTO反应器进行反应器升温,其工艺流程如图1、图2所示。

图1:开工加热炉管道及仪表流程图

图2:开工加热炉燃料气系统管道及仪表流程图

2.工艺流程说明

从管网来的低压蒸汽/氮气,进入开工加热炉的盘管,经过加热炉的对流段、辐射段进行加热后送至MTO反应器进行反应器升温。

开工加热炉共有12个燃烧器(燃烧器的燃料为丙烷气体,由内蒙古久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管道供应),每个燃烧器对应安装有长明灯和主烧嘴,先将长明灯点燃,再由长明灯点燃主烧嘴加热盘管中的低压蒸汽/氮气。燃烧烟气经烟囱排向大气。

3.安全管理情况

(1)久泰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久泰公司设置有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设置安全管理部,负责日常安全综合管理工作,配备17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占从业人员的2.15%,聘任了4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23.5%。设置生产管理部,负责公司工艺的安全管理,设置部长1名,副部长2名,助理工程师2名,技术员2名,生产调度系统运行班组,共8名调度(主调度4名、副调度4名)。公司提供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

(2)甲醇制烯烃部(MTO部)安全管理情况

MTO部设置部长1名、工艺副部长2名、工艺助理工程师2名、设备助理工程师2名、工艺技术员5名、设备技术员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名、设备管理员1名,设置4个生产运行班组,部门共计113人。本次开车前,未组织MTO部人员对《MTO部2024年短停检维修方案》进行培训。

(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履职情况

  1.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按权限负责开发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1月-6月7日,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久泰公司共检查26次,发现一般隐患143项,已全部完成整改。

  1.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024年1月-6月7日,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对久泰公司共检查4次,发现一般隐患88项,目前已完成整改84项,剩余4项已申请延期,目前正在整改中。6月8日,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对久泰公司开展检维修安全检查,发现一般隐患3项,督促当场完成整改。

  1.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直接监管行业取得国家、自治区、市和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工作。

2024年1月-6月7日,准格尔旗应急管理执法大队对久泰公司检查1次,发现一般隐患2项,已全部完成整改。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8日10时,久泰公司组织召开协调会,会议主要协调开车相关事项,确定6月8日甲醇制烯烃装置开车,计划19时进行开工加热炉点火作业。

11时20分,总经理助理耿某某(分管MTO部)组织召开MTO部部门临时会议,会议确定本次开工加热炉点火作业现场负责人为工艺技术员宿某某,中控室负责人为助理工程师史某某。

18时,主操朱某某在中控室用对讲机通知主操王某某进行本次开工加热炉点火操作。

18时26分-18时54分,副操刘某某、主操王某某、主操菅某某、工艺技术员宿某某、班长曹某某等人先后进入开工加热炉区域。

18时56分,内蒙古久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打开PV201副线阀向久泰公司供燃料气(丙烷气体)。

19时,史某某安排主操池某某打开XV1934A/B、XV1935A/B;池某某通知现场人员将除燃烧器A/B外其他燃烧器主烧嘴和长明灯前手阀都关闭。(备注:此时燃烧器主烧嘴进料阀PV1948全开、联锁切断阀XV1931A/B开启、温度调节阀TV1182开度32%、燃烧器长明灯联锁切断阀XV1932A/B开启、压力调节阀PV1949开度25%,丙烷置换燃料气管线时将丙烷排放至炉膛)

19时04分,副操高某某进入开工加热炉区域。

19时14分,耿某某向中控室打电话询问为什么还不进行开工加热炉点火,随即中控室朱某某通过对讲机向现场下达试点火指令。

19时16分,菅某某将长明灯从炉体拔出,王某某拿电打火枪,在开工加热炉燃烧器A下部进行试点长明灯,试点火两次后将长明灯可以点燃的情况向中控室反馈。

19时18分,中控室朱某某通过对讲机向现场下达点火指令,菅某某将燃烧器A长明灯前手阀微开,其他几人将燃烧器A/B主烧嘴前手阀、燃烧器B长明灯前手阀关闭。

19时19分,菅某某手持燃烧器A的长明灯,王某某拿电打火枪点燃长明灯,菅某某将点燃的长明灯送入炉膛,炉膛内丙烷气体遇明火发生闪爆,导致事故发生。

19时21分,内蒙古久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醇部气化撬泄压,关闭PV201副线阀。

19时23分,池某某关闭XV1934A/B、XV1935A/B;关闭燃料气管线所有调节阀。

(五)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情况

开工加热炉(800-F-102)设备底板从中间支撑柱脱离塌落至与筒体连接处;底板与筒体连接南、北方向全部撕裂,东、西方向少部分连接;底板中心支撑变形并倾斜;燃烧器变形,与燃烧器连接燃料气管线变形,燃烧器至火炬管线连接处变形,燃烧器吹扫蒸汽管线部分变形;控制阀线路部分损坏;仪表风管线部分变形;炉底浇注料及耐火砖脱落,筒体内衬下部陶瓷纤维散落,在外围发现有多个脱落陶瓷纤维铆钉;泄压门共8个,吹落1个,其余7个泄压门正常;下筒体与底板连接处变形,管束未见明显变形情况。

开工加热炉(800-F-102)北侧装置区护栏有2m被冲击变形损坏,40米范围内有散落的浇注料、耐火砖、陶瓷纤维碎块和陶瓷纤维模块固定铆钉;南侧主蒸汽手动阀门操作平台翻倒。(见图3、图4)

图3:开工加热炉底部破坏情况

图4:加热炉闪爆事故现场

2.伤亡人员的位置

通过询问相关人员,事故发生时,死者宿某某位于加热炉炉底中心支柱下,菅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高某某位于加热炉北侧XV1934A/B长明灯下方,曹某某位于加热炉外西北侧(见图5)。

图5:伤亡人员位置图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53.98万元。

  1. 死者宿某某,男,身份证号:150124************5218,内蒙古清水河县韭菜庄乡窑子上村人,甲醇制烯烃(MTO)部工艺技术员,已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1. 伤者高×,男,身份证号:612701************0638,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甲醇制烯烃(MTO)部反应-再生装置副操,已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1. 伤者菅某某,男,身份证号:150621************1817,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王爱召镇三份子村人,甲醇制烯烃(MTO)部反应-再生装置主操,已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1. 伤者曹某某,男,身份证号:150123************0630,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公喇嘛湾乡古力半村人,甲醇制烯烃(MTO)部反应-再生装置班长,已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1. 伤者刘某某,男,身份证号:150426*************2672,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四分地村人,甲醇制烯烃(MTO)部反应-再生装置副操,已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1. 伤者王某,男,身份证号:152723*************121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良安窑村人,甲醇制烯烃(MTO)部反应-再生装置主操,已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七)其他情况

据准格尔旗气象部门数据,2024年6月8日大路新区天气晴,东北风3-4级,最高气温29℃,最低气温15℃。相对湿度34%,空气质量优,当天未发生地震。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6月8日19时19分,久泰公司MTO装置开工加热炉点火过程中发生闪爆。事故发生后,19时20分,MTO部部长温某某通过电话向总经理助理耿某某(分管MTO部)报告事故情况。19时22分,耿立生向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卢某某报告事故情况。19时25分,安全管理部副部长路某某打电话通知应急管理部部长张某某组织公司消防队开展救援。19时28分,卢某某前往事故现场核实情况后,向总经理张某某报告事故情况。19时47分,张某某向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准格尔旗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21时32分,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向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久泰公司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久泰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卢某某指派人员将现场无关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并对现场人员进行清点,但未找到宿某某的踪迹。在对开工加热炉底部进行查看时,发现有1名人员被压,耿某某安排胡某某和史某某关闭燃料气界区阀。路某某安排彭某某使用五合一气体检测仪对开工加热炉周边气体进行检测,经检测确认,现场可燃气体和惰性气体均未超标,随即安排人员进入炉底清理被压人员身边碎石。19时28分,久泰公司消防队1辆泡沫水罐车和8名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2.政府处置情况

准格尔旗消防救援大队二中队接警后,调配4辆泡沫水罐车、2辆举高喷射车、1辆抢险救援车和24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久泰公司,19时35分到达事故现场,消防救援人员确认现场无其他风险后,划定警戒范围,开始对炉底被压人员进行施救。政府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乔某某,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杜某某、旗应急管理局以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20时43分,消防救援人员将被压人员宿某某救出,救援工作结束。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用对讲机通知中控室拨打120急救电话,中控室副操王某某接到通知后,19时21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9时26分,MTO部安排贺某某将受伤人员菅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刘某某送往准格尔旗大路医院。19时35分,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后将受伤人员高某某送往准格尔旗大路医院。20时43分,消防救援人员将被压人员宿某某救出,医护人员对宿某某进行现场施救。21时08分,救护车将受伤人员宿某某送往准格尔旗大路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特重型颅脑损伤”)。6月8日晚,5名受伤人员陆续转院至准格尔旗中心医院。6月9日上午,受伤人员菅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刘某某转院至包头市包钢医院做进一步治疗,受伤人员高某某转院至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做进一步治疗。

2.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久泰公司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死者家属就丧葬费、抚恤金、补助及救济费用等法律规定范围内全部费用进行了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于2024年6月10日签订《赔偿协议书》。久泰公司将5名伤者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同时向准格尔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现正按照流程进行工伤认定,未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情况和事件。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从事故应急处置总体情况看,久泰公司应急预案启动迅速、先期处置及时、现场管控有序、信息报送及时。政府部门响应迅速、应急救援处置得当,未引发二次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加热炉燃料气管线接气后,用丙烷置换氮气时直接将丙烷气体排入加热炉炉膛,操作人员在开工加热炉点火作业前,未按照操作规程对炉膛进行蒸汽吹扫和可燃气体浓度分析,操作人员点燃长明灯送入炉膛瞬间,炉膛内丙烷气体遇明火发生闪爆,闪爆导致开工加热炉底板撕裂坍塌。

(一)直接原因分析

  1. 确定丙烷气体进入炉膛的途径分析:丙烷气体可通过路径一、路径二两条路径进入开工加热炉炉膛(见图6)。

图6:丙烷气体进入开工加热炉炉膛路径

经调取DCS记录、询问相关人员证实:丙烷气体从燃烧器A/B主烧嘴和长明灯管线进入炉膛,在加热炉炉膛内形成了爆炸性混合气体。

  1. 操作人员违规操作分析。经调取2024年6月8日DCS记录(见图7)、可燃气体分析单和询问有关人员证实:

(1)点火前未使用蒸汽对炉膛进行吹扫;

(2)点火前未对炉膛内气体进行分析。

图7:加热炉炉膛TI1195等5个温度监测趋势

(二)事故相关检测检验和鉴定情况

事故调查期间,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开工加热炉(800-F-102)设计文件进行分析,加热炉炉底钢结构、防爆门、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均符合规范要求。通过对开工加热炉(800-F-102)底部受损最严重的撕裂位置进行取样,对取样材料进行了力学性能、化学分析、厚度测定和焊缝外观尺寸的检测检验,其检测检验结论全部为符合相关标准。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调取加热炉底部可燃气体检测数据、视频监控资料以及询问笔录和检测检验报告,排除了因设备坍塌造成可燃气体泄漏,遇明火发生爆炸的因素。

(四)间接原因分析

  1. 开工加热炉点火操作规程不完善、风险辨识不全面。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中未对炉膛可燃气体的取样点进行明确规定;未制定炉膛可燃气体取样分析合格标准;未对“开工加热炉(800-F-102)点火作业”进行风险辨识,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制定开工加热炉点火安全条件确认单,也未对各环节进行确认。
  1.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本次开停车、检维修过程中,MTO部未组织人员对《MTO部2024年短停检维修方案》进行培训,培训负责人只是将培训签到表下发到各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弄虚作假。生产管理部未对《MTO部2024年短停检维修方案》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 日常安全管理混乱。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分管MTO部总经理助理与MTO部部长责任制部分职责相同,在生产和开停车过程中分工不明确;开车方案中对指挥人员、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不明确;未按照交接班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当班内容;事故当天,MTO部专职安全员、生产管理部分管MTO装置助理工程师、安全管理部分管MTO装置安全员均未对开工加热炉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1. 员工安全意识淡薄,习惯性违章作业。久泰公司部分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日常作业过程中存在违章作业的行为。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2024年4月6日和6月8日开工加热炉点火作业前,均未进行安全条件确认和炉膛可燃气体分析。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久泰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岗位安全职责不清;《MTO部反应再生岗位操作规程》中未对炉膛可燃气体的取样点进行明确规定,未制定炉膛可燃气体取样分析合格标准;变更开工加热炉点火操作程序未进行风险分析,未按照《变更管理制度》实施操作程序的变更;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MTO装置开车前未实际开展培训,只组织人员进行签到,教育培训档案弄虚作假;未制定开工加热炉(800-F-102)开工条件确认单,未组织开车前安全条件确认;企业未将炉外点长明灯作业纳入动火作业管理;企业调整开车时间,未按照《生产管理规定》对《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六月份生产系统紧急停车检修开停车方案》进行变更;开停车过程中没有严格控制现场人员数量,没有将无关人员及时清退出场。

(二)有关监管部门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力,对管理区域内企业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监管人员业务能力不高、监管水平不足,未建立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派驻专家考核办法。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未有效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停车过程监督、指导不深入、不细致;未建立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派驻专家考核办法,专家专业技术水平不足,检查不够认真;驻企监管人员未对开车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未能有效发挥安全执法监察职能,组织开展安全执法监察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未有效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宿某某,男,群众,久泰公司MTO部工艺技术员,事故当天是开工加热炉点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开工加热炉点火作业现场全面工作,违反《MTO装置反应再生岗位操作规程》,在点火前未安排人员打开蒸汽向炉膛吹扫;未通知化验室对炉膛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2人)

史某某,男,群众,现任久泰公司MTO部助理工程师,负责MTO部设备安全技术工作、《MTO部2024年短停检维修方案》教育培训负责人。事故当天负责中控室全面工作。未组织人员对《MTO部2024年短停检维修方案》进行培训;

在燃料气置换氮气管线时,违反《MTO装置反应再生岗位操作规程》,安排中控人员通知现场操作人员将开工加热炉XV1934A/B、XV1935A/B手阀打开,将燃料气(丙烷)排入炉膛,在点火前未通知化验室对炉膛进行可燃气体分析,点火时,炉膛内可燃气体含量达到爆炸范围,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建议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耿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久泰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MTO部),MTO装置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未明确开停车方案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未对协调会议中强调的开工加热炉燃料气置换要高空排放进行督促、落实;对MTO部安全工作督促、检查、管理不到位。在开工加热炉点火前,未与中控室负责人史某某沟通,直接在中控室对中控人员下达点火作业指令,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5人)

1.2名驻企监管人员,建议由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辞退。

2.调查中发现的有关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17人)

菅某某,男,群众,MTO部反再装置主操,事故发生当天负责开工加热炉点火操作,未严格执行生产管理规定及《MTO装置反应再生岗位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的行政处罚。

王某某,男,群众,MTO部反再装置主操,事故发生当天负责开工加热炉点火操作,未严格执行生产管理规定及《MTO装置反应再生岗位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的行政处罚。

池某某,男,群众,MTO部反再装置主操。负责中控监盘及工艺调整,未对助理工程师下达打开开工加热炉XV1934A/B、XV1935A/B手阀的指令进行拒绝,仍通知现场人员打开手阀,导致燃料气(丙烷)进入炉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的行政处罚。

朱某某,男,群众,现任久泰公司MTO部主操,负责中控监盘及工艺调整,在下达点火指令前,未与现场操作人员确认炉膛蒸汽吹扫和可燃气体分析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的行政处罚。

王某某,男,群众,现任生产管理部分管MTO部助理工程师,负责监督MTO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未督促检查《MTO部2024年短停检维修方案》教育培训情况;对开工加热炉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的行政处罚。

张某某,男,群众,现任久泰公司MTO部反再装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反再装置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未对开工加热炉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胡某某,男,群众,现任久泰公司MTO部反再装置副部长,负责部门工艺安全管理工作,对相关人员执行《MTO部2024年短停检维修方案》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并制止相关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按照开停车方案中开车确认表对完成项目进行开车前逐项检查确认,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温某某,男,群众,现任久泰公司MTO部部长,是MTO部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MTO部安全生产全面工作。未认真组织部门人员开展《MTO部2024年短停检维修方案》教育培训,未督促落实相关人员对炉膛进行蒸汽吹扫及可燃气体分析,对开工加热炉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开车前安全条件检查确认表》完成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杨某某,男,群众,现任久泰公司安全管理部助理工程师。负责监督检查MTO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事故发生当天,对MTO部的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路某某,男,中共预备党员,现任久泰公司安全管理部副部长,事故当天负责跟踪开工加热炉点火作业。未对开工加热炉现场进行检查,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庄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久泰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安全管理部部长,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对《MTO部2024年短停检维修方案》不严,对分管的工作督促、检查、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卢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久泰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环保、职业健康、消防等工作。对安全管理部门工作督促、检查、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李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生产管理部部长,负责公司生产工艺的安全管理。未督促MTO部落实开车前的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公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久泰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生产管理部),协助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工作,公司工艺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系统操作规程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和相关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刘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久泰公司总工程师兼分管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生产系统管理工作和工艺技术管理工作。对《MTO部2024年短停检维修方案》审查不严,对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生产系统工作督促、检查、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张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久泰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工作,协助董事长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工作,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一)项、第(五)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崔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久泰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全面工作,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久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部分岗位职责不明确,未严格监督全员责任制落实情况,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开工加热炉风险辨识不全,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议由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处人民币柒拾伍万元(¥75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1. 建议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向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2.建议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向准格尔旗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久泰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分层次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全面梳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细化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避免职责重叠导致管理混乱的情况,以一以贯之的态度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公司各部门要对各类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条件确认单进行梳理,及时修订,确保其可操作性。

(二)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久泰公司要全面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划定风险等级,从制度、管理、技术、操作、教育等方面进行有效管控,对存在重大风险的生产系统、区域和岗位,要强化监督检查并有效落实,切实把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扎实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久泰公司各部门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加强作业组织管理,有针对性的对不同岗位、不同工种人员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汲及到装置开停车、异常工况处置的操作规程培训,使员工熟悉掌握本岗位的职责、操作规程,提高操作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各部门相关管理人员要督促、检查、考核各岗位操作规程培训情况,对员工所掌握的有关知识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建档保存,注重实效,不流于形式。

(四)加大人员不安全行为的管控力度。久泰公司要全面审查现有操作规程,加强各部门人员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工作,使员工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生产管理部要督促、检查各生产系统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强化作业现场“三违”行为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要加强属地部门专职安全员管理工作。

(五)提升设备本质安全水平。久泰公司要迅速开展加热炉的技术改造工作,通过技术改造实现点火远程智能控制功能,完善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装置等提升本质安全的装置和技术,减少加热炉现场作业人员数量,进一步提升加热炉自动化控制和本质安全水平。

(六)吸取事故教训,加大监管力度。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举一反三,坚持问题导向,将该起事故向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通报,并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加强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标识码:1506220004

主办单位: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准格尔旗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77-2294708(工作时间)

智能机器人

政务地图

国务院 政策信息

自治区 政策信息

办事 服务电话

便民查询

建议征集

政务一站通

用户中心

TOP

请使用CTRL+S保存网页

(Mac用户使用Command+S保存)

确认

FD10847 | 2024_内蒙古阿荣旗那吉镇桃李家园9·20液化石油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内蒙古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阿荣旗那吉镇桃李家园小区居民用户(车库)“9·20”液化石油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阿荣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部门信息

索引号: 11152122460500786A/202411-00002 组配分类: 部门信息

发布机构: 阿荣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阿荣旗那吉镇桃李家园小区居民用户(车库)“9·20”液化石油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无

成文日期: 2024-11-19 2024-11-19

阿荣旗那吉镇桃李家园小区居民用户(车库)“9·20”液化石油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11-19 17:01

文本下载↓

依据《阿荣旗那吉镇桃李家园小区居民用户“9·20”燃气事故现场勘察意见》,事故调查组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详细调查,现将事故调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如下:

2024年9月20日6时31分,位于阿荣旗那吉镇桃李家园小区7号楼32号一层车库内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闪爆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7万元(包括维修外窗、白钢门、卷帘门、对爆燃车库的2处墙体及1处楼板进行结构加固、阳台吊顶和墙板等费用,不包括车辆损坏维修和人员伤亡等其他费用)。

事故发生后,阿荣旗旗委、旗政府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旗政府领导以及旗应急局、住建局、公安局、那吉镇政府等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旗政府成立了由旗公安局为牵头单位,旗应急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住建局、那吉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聘请燃气、应急、消防等领域共5位专家成立专家组,对事故直接原因进行技术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认定:阿荣旗那吉镇桃李家园小区居民用户(车库)液化石油气闪爆事故是一起因居民用户液化石油气泄漏导致闪爆的一般燃气安全事故。

一、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一)事发车库有关情况

1.车库基本情况

事发车库位于阿荣旗那吉镇桃李家园小区7号楼32号车库,2024年7月13日,宋士文(姚秀英女婿)和王晓颖签订了车库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姚秀英开始在此居住。

2.车库建筑内布局

(二)燃气供应情况

2024年9月11日,阿荣旗那吉镇佳佳液化气站员工崔利将钢瓶标号:217240515869号钢瓶在阿荣旗新发乡姜树林石油液化气站对钢瓶进行充装液化气,充装重量是13公斤,有充装记录。2024年9月12日11时19分,一名男子(姚秀英女婿宋士文,身份证号:152122**********3X)打电话联系崔利,说在桃李家园小区7号楼32号车库需要换液化气,11时30分左右,崔利开车到桃李家园小区7号楼32号车库,崔利按照正常步骤进行了换气、测漏,在完成后,对方向崔利微信支付了100元。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车库内日常1名老人居住(死者姚秀英),2024年9月20日6时26分,其女儿(三女儿,死者张淑琴)前往住所(7号楼32号车库为老人做早餐)。打开位于居住车库东侧厨柜柜门(靠北)放置盘、碗;6时28分,打开厨柜柜门取用锅具,打开居住车库西侧电冰箱上门,关闭(未取用食品);打开中柜,放回锅具,关闭柜门;6时29分,打开冰箱上门,取用食品后关闭;6时30分打开冰箱上门,取用食品未关闭。6时31分,使用燃气灶具第一次点火未成功,马上第二次点火也未成功后,打开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柜门疑似操作液化石油气气瓶瓶阀,第三次再次操作燃气灶点火时发生闪爆。

(二)应急处置情况

旗消防大队于9月20日6时32分接警后,调派消防救援车辆、指战员开展应急救援,旗120急救中心派出医疗救护人员到场开展受伤人员救治,旗公安局、属地派出所迅速开展事故现场秩序维护管理,并疏散附近居民约300人。

事故发生后,旗政府成立事故处置临时指挥部,统筹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受伤人员救治、事故善后处置等工作。旗政府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工作,旗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到场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 姚秀英,身份证号152122***********27,死亡时间2024年9月20日上午8时26分),具体死亡原因为:闭合性胸部损伤、内出血而死亡。
  1. 张淑琴,身份证号:152122**********29,死亡时间2024年9月23日23时05分),具体死亡原因为:全身大面积烧伤合并创伤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桃李家园燃气爆炸事故造成5号楼和7号楼周边建筑物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87万元(包括维修外窗、白钢门、卷帘门、对爆燃车库的2处墙体及1处楼板进行结构加固、阳台吊顶和墙板等费用,不包括车辆损坏维修和人员伤亡等其他费用)。

(四)居民住户使用液化石油气瓶、减压阀、燃气灶具情况

  1. 事故气瓶为沈阳永安钢瓶责任有限公司厂家生产,钢瓶使用日期为2024年7月至2032年7月(在有效期内)。
  1. 事故减压阀与气瓶瓶嘴链接根部断裂,减压阀为可调式的飞燕牌减压阀。2024年7月13日,宋士文(姚秀英女婿)和王晓颖签订了车库买卖合同。买入时燃气灶具、软管和减压阀等设施都齐全,没有进行更换,燃气阀生产和使用日期均无法查证。

3.燃气灶具为单灶,现场查看带有熄火保护功能。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视频资料和爆炸痕迹等,排除人为故意纵火和制造爆炸案件的嫌疑。公安方面专家使用便携式气体分析仪对7号楼共选15个检测点位(包括车库东侧的卫生间下水口、厨房下水孔)的沼气进行检测,沼气浓度值分别是0.7lel%-4.7lel%,沼气相对空气密度低,沼气蔓延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可能性较低。

1.爆炸中心位置

勘察发现,结合事故事发房顶坍塌,倒塌墙体呈现以车库中心向外倾倒或抛射的形态。监控视频显示,爆炸瞬间燃气灶具发生并伴随非常短暂的火球出现,爆炸后无延续燃烧现象。综合判定本次事故为气体爆炸事故,爆炸中心位于放置液化石油气橱柜区域。

2.爆燃气体分析

经查,户内现场无天然气管道,未发现除液化石油气之外的其他可燃气源。且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阿荣旗公安局报送的(内公物证鉴字〔2024〕364号)姚秀英的心血编号为20240364J1号检材、姚秀英的肺组织编号为20240364J2号检材和液化石油气罐编号为2024364Y1号检材分别进行了鉴定,检验结果为所送检材编号20240364J1、20240364J2和2024364Y1中均检出丙烷、丙烯、丁烷、丁烯成分。综合分析,本次爆炸为液化石油气泄漏形成的易燃易爆混合气体引发的爆炸。

3.泄漏点分析

燃气灶具进行整体气密性的打压试验,未发现有漏气现象;对橡胶软管检测,密封性符合标准要求。

闪爆后减压阀(可调)与瓶嘴连接处断裂(调压前),无法排除之前因连接时发生应力损伤导致微漏。

调压阀为可调式,气密性打压试验,测试微漏。

4.泄漏过程分析

事故发生居民液化石油气瓶长期存放在橱柜密闭内,且其家属做饭后没有关闭液化石油气瓶阀习惯,柜门很少被打开,液化石油气经调压阀长期在橱柜内泄漏,由于没有有效自然通风且没有可燃气体报警设施,液化石油气在柜内形成积聚。

5.点火源分析

事发前使用燃气灶具点火,可以认定为点火源。

调查组通过认真研读资料分析、现场勘察、密闭测试和查看监控视频,事故直接原因是:居民用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气瓶角阀长期处于开启状态,可调式减压阀长期在橱柜密闭空间内处于微漏状态,居民用户操作不当导致液化石油气爆炸性混合物发生闪爆。

(二)间接原因

用户使用燃气安全意识淡薄,燃气具、减压阀老化未及时更新,未安装燃气报警器,未能及时发现液化气泄漏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打印

保存

关闭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FD10848 | 2024_准格尔旗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6·8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准格尔旗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 “6·8”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_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您好,欢迎来到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网!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蒙古文

无障碍

长辈版 退出长辈版

登录

注册

网站首页

政务动态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发布

万象准格尔

专题聚焦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基层政务公开 - 领域 - 安全生产领域 - 实施情况

​准格尔旗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 “6·8”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2026-04-23 16:34

2024年6月8日19时19分,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MTO装置开工加热炉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53.98万元。

事故发生后,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乔某某,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杜某某、旗应急管理局以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6月9日经准格尔旗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旗应急管理局局长刘某任组长,旗应急管理局、旗公安局、旗总工会、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大队、旗人民政府政策法规室,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6·8” 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旗纪委监委派员参加,聘请专家参与。6月14日,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本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准格尔旗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6·8”一般其他爆炸事故是一起因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泰公司),是以甲醇为原料生产烯烃的生产企业,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新区。在役生产装置为一套甲醇深加工项目(60万吨/年甲醇制烯烃生产装置)与其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266096637XD,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注册资本:叁拾柒亿陆仟万(人民币元),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4月25日,营业期限:自2007年4月25日至2027年4月24日,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新区,经营范围: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生产、销售(仅供办理审批许可,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出口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

2019年9月16日,久泰公司首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蒙)WH安许证字〔2019〕001110号。2022年办理延期换证,有效期:2022年9月16日至2025年9月15日,证书许可范围:丙烯、甲基叔丁基醚(MTBE)、丙烷、1,3丁二烯、1-丁烯、正丁烷、混合碳四、混合碳五、液化石油气、氧(液化的)、氮(液化的)。

公司设置13个职能部门,分别是应急管理部、安全管理部、环境保护部、综合管理部、生产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质检部、设备部、仪控部、电气部、财务部、工程部、研发部。设置7个生产部室,分别是聚合部、MTO部、丁二烯部、动力部、保运部、公用工程部、仓储部,共有职工792人。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开工加热炉生产工艺

开工加热炉的作用:开工时通过开工加热炉加热盘管内的氮气/蒸汽,送至MTO反应器进行反应器升温,其工艺流程如图1、图2所示。

图1:开工加热炉管道及仪表流程图

图2:开工加热炉燃料气系统管道及仪表流程图

2.工艺流程说明

从管网来的低压蒸汽/氮气,进入开工加热炉的盘管,经过加热炉的对流段、辐射段进行加热后送至MTO反应器进行反应器升温。

开工加热炉共有12个燃烧器(燃烧器的燃料为丙烷气体,由内蒙古久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管道供应),每个燃烧器对应安装有长明灯和主烧嘴,先将长明灯点燃,再由长明灯点燃主烧嘴加热盘管中的低压蒸汽/氮气。燃烧烟气经烟囱排向大气。

3.安全管理情况

(1)久泰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久泰公司设置有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设置安全管理部,负责日常安全综合管理工作,配备17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占从业人员的2.15%,聘任了4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23.5%。设置生产管理部,负责公司工艺的安全管理,设置部长1名,副部长2名,助理工程师2名,技术员2名,生产调度系统运行班组,共8名调度(主调度4名、副调度4名)。公司提供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

(2)甲醇制烯烃部(MTO部)安全管理情况

MTO部设置部长1名、工艺副部长2名、工艺助理工程师2名、设备助理工程师2名、工艺技术员5名、设备技术员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名、设备管理员1名,设置4个生产运行班组,部门共计113人。本次开车前,未组织MTO部人员对《MTO部2024年短停检维修方案》进行培训。

(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履职情况

  1.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按权限负责开发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1月-6月7日,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久泰公司共检查26次,发现一般隐患143项,已全部完成整改。

  1.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024年1月-6月7日,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对久泰公司共检查4次,发现一般隐患88项,目前已完成整改84项,剩余4项已申请延期,目前正在整改中。6月8日,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对久泰公司开展检维修安全检查,发现一般隐患3项,督促当场完成整改。

  1.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直接监管行业取得国家、自治区、市和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工作。

2024年1月-6月7日,准格尔旗应急管理执法大队对久泰公司检查1次,发现一般隐患2项,已全部完成整改。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8日10时,久泰公司组织召开协调会,会议主要协调开车相关事项,确定6月8日甲醇制烯烃装置开车,计划19时进行开工加热炉点火作业。

11时20分,总经理助理耿某某(分管MTO部)组织召开MTO部部门临时会议,会议确定本次开工加热炉点火作业现场负责人为工艺技术员宿某某,中控室负责人为助理工程师史某某。

18时,主操朱某某在中控室用对讲机通知主操王某某进行本次开工加热炉点火操作。

18时26分-18时54分,副操刘某某、主操王某某、主操菅某某、工艺技术员宿某某、班长曹某某等人先后进入开工加热炉区域。

18时56分,内蒙古久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打开PV201副线阀向久泰公司供燃料气(丙烷气体)。

19时,史某某安排主操池某某打开XV1934A/B、XV1935A/B;池某某通知现场人员将除燃烧器A/B外其他燃烧器主烧嘴和长明灯前手阀都关闭。(备注:此时燃烧器主烧嘴进料阀PV1948全开、联锁切断阀XV1931A/B开启、温度调节阀TV1182开度32%、燃烧器长明灯联锁切断阀XV1932A/B开启、压力调节阀PV1949开度25%,丙烷置换燃料气管线时将丙烷排放至炉膛)

19时04分,副操高某某进入开工加热炉区域。

19时14分,耿某某向中控室打电话询问为什么还不进行开工加热炉点火,随即中控室朱某某通过对讲机向现场下达试点火指令。

19时16分,菅某某将长明灯从炉体拔出,王某某拿电打火枪,在开工加热炉燃烧器A下部进行试点长明灯,试点火两次后将长明灯可以点燃的情况向中控室反馈。

19时18分,中控室朱某某通过对讲机向现场下达点火指令,菅某某将燃烧器A长明灯前手阀微开,其他几人将燃烧器A/B主烧嘴前手阀、燃烧器B长明灯前手阀关闭。

19时19分,菅某某手持燃烧器A的长明灯,王某某拿电打火枪点燃长明灯,菅某某将点燃的长明灯送入炉膛,炉膛内丙烷气体遇明火发生闪爆,导致事故发生。

19时21分,内蒙古久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醇部气化撬泄压,关闭PV201副线阀。

19时23分,池某某关闭XV1934A/B、XV1935A/B;关闭燃料气管线所有调节阀。

(五)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情况

开工加热炉(800-F-102)设备底板从中间支撑柱脱离塌落至与筒体连接处;底板与筒体连接南、北方向全部撕裂,东、西方向少部分连接;底板中心支撑变形并倾斜;燃烧器变形,与燃烧器连接燃料气管线变形,燃烧器至火炬管线连接处变形,燃烧器吹扫蒸汽管线部分变形;控制阀线路部分损坏;仪表风管线部分变形;炉底浇注料及耐火砖脱落,筒体内衬下部陶瓷纤维散落,在外围发现有多个脱落陶瓷纤维铆钉;泄压门共8个,吹落1个,其余7个泄压门正常;下筒体与底板连接处变形,管束未见明显变形情况。

开工加热炉(800-F-102)北侧装置区护栏有2m被冲击变形损坏,40米范围内有散落的浇注料、耐火砖、陶瓷纤维碎块和陶瓷纤维模块固定铆钉;南侧主蒸汽手动阀门操作平台翻倒。(见图3、图4)

图3:开工加热炉底部破坏情况

图4:加热炉闪爆事故现场

2.伤亡人员的位置

通过询问相关人员,事故发生时,死者宿某某位于加热炉炉底中心支柱下,菅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高某某位于加热炉北侧XV1934A/B长明灯下方,曹某某位于加热炉外西北侧(见图5)。

图5:伤亡人员位置图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53.98万元。

  1. 死者宿某某,男,身份证号:150124************5218,内蒙古清水河县韭菜庄乡窑子上村人,甲醇制烯烃(MTO)部工艺技术员,已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1. 伤者高×,男,身份证号:612701************0638,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甲醇制烯烃(MTO)部反应-再生装置副操,已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1. 伤者菅某某,男,身份证号:150621************1817,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王爱召镇三份子村人,甲醇制烯烃(MTO)部反应-再生装置主操,已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1. 伤者曹某某,男,身份证号:150123************0630,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公喇嘛湾乡古力半村人,甲醇制烯烃(MTO)部反应-再生装置班长,已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1. 伤者刘某某,男,身份证号:150426*************2672,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四分地村人,甲醇制烯烃(MTO)部反应-再生装置副操,已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1. 伤者王某,男,身份证号:152723*************121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良安窑村人,甲醇制烯烃(MTO)部反应-再生装置主操,已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七)其他情况

据准格尔旗气象部门数据,2024年6月8日大路新区天气晴,东北风3-4级,最高气温29℃,最低气温15℃。相对湿度34%,空气质量优,当天未发生地震。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6月8日19时19分,久泰公司MTO装置开工加热炉点火过程中发生闪爆。事故发生后,19时20分,MTO部部长温某某通过电话向总经理助理耿某某(分管MTO部)报告事故情况。19时22分,耿立生向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卢某某报告事故情况。19时25分,安全管理部副部长路某某打电话通知应急管理部部长张某某组织公司消防队开展救援。19时28分,卢某某前往事故现场核实情况后,向总经理张某某报告事故情况。19时47分,张某某向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准格尔旗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21时32分,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向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久泰公司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久泰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卢某某指派人员将现场无关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并对现场人员进行清点,但未找到宿某某的踪迹。在对开工加热炉底部进行查看时,发现有1名人员被压,耿某某安排胡某某和史某某关闭燃料气界区阀。路某某安排彭某某使用五合一气体检测仪对开工加热炉周边气体进行检测,经检测确认,现场可燃气体和惰性气体均未超标,随即安排人员进入炉底清理被压人员身边碎石。19时28分,久泰公司消防队1辆泡沫水罐车和8名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2.政府处置情况

准格尔旗消防救援大队二中队接警后,调配4辆泡沫水罐车、2辆举高喷射车、1辆抢险救援车和24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久泰公司,19时35分到达事故现场,消防救援人员确认现场无其他风险后,划定警戒范围,开始对炉底被压人员进行施救。政府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乔某某,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杜某某、旗应急管理局以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20时43分,消防救援人员将被压人员宿某某救出,救援工作结束。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用对讲机通知中控室拨打120急救电话,中控室副操王某某接到通知后,19时21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9时26分,MTO部安排贺某某将受伤人员菅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刘某某送往准格尔旗大路医院。19时35分,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后将受伤人员高某某送往准格尔旗大路医院。20时43分,消防救援人员将被压人员宿某某救出,医护人员对宿某某进行现场施救。21时08分,救护车将受伤人员宿某某送往准格尔旗大路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特重型颅脑损伤”)。6月8日晚,5名受伤人员陆续转院至准格尔旗中心医院。6月9日上午,受伤人员菅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刘某某转院至包头市包钢医院做进一步治疗,受伤人员高某某转院至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做进一步治疗。

2.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久泰公司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死者家属就丧葬费、抚恤金、补助及救济费用等法律规定范围内全部费用进行了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于2024年6月10日签订《赔偿协议书》。久泰公司将5名伤者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同时向准格尔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现正按照流程进行工伤认定,未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情况和事件。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从事故应急处置总体情况看,久泰公司应急预案启动迅速、先期处置及时、现场管控有序、信息报送及时。政府部门响应迅速、应急救援处置得当,未引发二次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加热炉燃料气管线接气后,用丙烷置换氮气时直接将丙烷气体排入加热炉炉膛,操作人员在开工加热炉点火作业前,未按照操作规程对炉膛进行蒸汽吹扫和可燃气体浓度分析,操作人员点燃长明灯送入炉膛瞬间,炉膛内丙烷气体遇明火发生闪爆,闪爆导致开工加热炉底板撕裂坍塌。

(一)直接原因分析

  1. 确定丙烷气体进入炉膛的途径分析:丙烷气体可通过路径一、路径二两条路径进入开工加热炉炉膛(见图6)。

图6:丙烷气体进入开工加热炉炉膛路径

经调取DCS记录、询问相关人员证实:丙烷气体从燃烧器A/B主烧嘴和长明灯管线进入炉膛,在加热炉炉膛内形成了爆炸性混合气体。

  1. 操作人员违规操作分析。经调取2024年6月8日DCS记录(见图7)、可燃气体分析单和询问有关人员证实:

(1)点火前未使用蒸汽对炉膛进行吹扫;

(2)点火前未对炉膛内气体进行分析。

图7:加热炉炉膛TI1195等5个温度监测趋势

(二)事故相关检测检验和鉴定情况

事故调查期间,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开工加热炉(800-F-102)设计文件进行分析,加热炉炉底钢结构、防爆门、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均符合规范要求。通过对开工加热炉(800-F-102)底部受损最严重的撕裂位置进行取样,对取样材料进行了力学性能、化学分析、厚度测定和焊缝外观尺寸的检测检验,其检测检验结论全部为符合相关标准。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调取加热炉底部可燃气体检测数据、视频监控资料以及询问笔录和检测检验报告,排除了因设备坍塌造成可燃气体泄漏,遇明火发生爆炸的因素。

(四)间接原因分析

  1. 开工加热炉点火操作规程不完善、风险辨识不全面。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中未对炉膛可燃气体的取样点进行明确规定;未制定炉膛可燃气体取样分析合格标准;未对“开工加热炉(800-F-102)点火作业”进行风险辨识,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制定开工加热炉点火安全条件确认单,也未对各环节进行确认。
  1.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本次开停车、检维修过程中,MTO部未组织人员对《MTO部2024年短停检维修方案》进行培训,培训负责人只是将培训签到表下发到各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弄虚作假。生产管理部未对《MTO部2024年短停检维修方案》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 日常安全管理混乱。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分管MTO部总经理助理与MTO部部长责任制部分职责相同,在生产和开停车过程中分工不明确;开车方案中对指挥人员、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不明确;未按照交接班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当班内容;事故当天,MTO部专职安全员、生产管理部分管MTO装置助理工程师、安全管理部分管MTO装置安全员均未对开工加热炉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1. 员工安全意识淡薄,习惯性违章作业。久泰公司部分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日常作业过程中存在违章作业的行为。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2024年4月6日和6月8日开工加热炉点火作业前,均未进行安全条件确认和炉膛可燃气体分析。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久泰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岗位安全职责不清;《MTO部反应再生岗位操作规程》中未对炉膛可燃气体的取样点进行明确规定,未制定炉膛可燃气体取样分析合格标准;变更开工加热炉点火操作程序未进行风险分析,未按照《变更管理制度》实施操作程序的变更;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MTO装置开车前未实际开展培训,只组织人员进行签到,教育培训档案弄虚作假;未制定开工加热炉(800-F-102)开工条件确认单,未组织开车前安全条件确认;企业未将炉外点长明灯作业纳入动火作业管理;企业调整开车时间,未按照《生产管理规定》对《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六月份生产系统紧急停车检修开停车方案》进行变更;开停车过程中没有严格控制现场人员数量,没有将无关人员及时清退出场。

(二)有关监管部门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力,对管理区域内企业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监管人员业务能力不高、监管水平不足,未建立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派驻专家考核办法。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未有效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停车过程监督、指导不深入、不细致;未建立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派驻专家考核办法,专家专业技术水平不足,检查不够认真;驻企监管人员未对开车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未能有效发挥安全执法监察职能,组织开展安全执法监察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未有效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宿某某,男,群众,久泰公司MTO部工艺技术员,事故当天是开工加热炉点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开工加热炉点火作业现场全面工作,违反《MTO装置反应再生岗位操作规程》,在点火前未安排人员打开蒸汽向炉膛吹扫;未通知化验室对炉膛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2人)

史某某,男,群众,现任久泰公司MTO部助理工程师,负责MTO部设备安全技术工作、《MTO部2024年短停检维修方案》教育培训负责人。事故当天负责中控室全面工作。未组织人员对《MTO部2024年短停检维修方案》进行培训;

在燃料气置换氮气管线时,违反《MTO装置反应再生岗位操作规程》,安排中控人员通知现场操作人员将开工加热炉XV1934A/B、XV1935A/B手阀打开,将燃料气(丙烷)排入炉膛,在点火前未通知化验室对炉膛进行可燃气体分析,点火时,炉膛内可燃气体含量达到爆炸范围,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建议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耿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久泰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MTO部),MTO装置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未明确开停车方案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未对协调会议中强调的开工加热炉燃料气置换要高空排放进行督促、落实;对MTO部安全工作督促、检查、管理不到位。在开工加热炉点火前,未与中控室负责人史某某沟通,直接在中控室对中控人员下达点火作业指令,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5人)

1.2名驻企监管人员,建议由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辞退。

2.调查中发现的有关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17人)

菅某某,男,群众,MTO部反再装置主操,事故发生当天负责开工加热炉点火操作,未严格执行生产管理规定及《MTO装置反应再生岗位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的行政处罚。

王某某,男,群众,MTO部反再装置主操,事故发生当天负责开工加热炉点火操作,未严格执行生产管理规定及《MTO装置反应再生岗位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的行政处罚。

池某某,男,群众,MTO部反再装置主操。负责中控监盘及工艺调整,未对助理工程师下达打开开工加热炉XV1934A/B、XV1935A/B手阀的指令进行拒绝,仍通知现场人员打开手阀,导致燃料气(丙烷)进入炉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的行政处罚。

朱某某,男,群众,现任久泰公司MTO部主操,负责中控监盘及工艺调整,在下达点火指令前,未与现场操作人员确认炉膛蒸汽吹扫和可燃气体分析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的行政处罚。

王某某,男,群众,现任生产管理部分管MTO部助理工程师,负责监督MTO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未督促检查《MTO部2024年短停检维修方案》教育培训情况;对开工加热炉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的行政处罚。

张某某,男,群众,现任久泰公司MTO部反再装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反再装置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未对开工加热炉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胡某某,男,群众,现任久泰公司MTO部反再装置副部长,负责部门工艺安全管理工作,对相关人员执行《MTO部2024年短停检维修方案》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并制止相关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按照开停车方案中开车确认表对完成项目进行开车前逐项检查确认,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温某某,男,群众,现任久泰公司MTO部部长,是MTO部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MTO部安全生产全面工作。未认真组织部门人员开展《MTO部2024年短停检维修方案》教育培训,未督促落实相关人员对炉膛进行蒸汽吹扫及可燃气体分析,对开工加热炉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开车前安全条件检查确认表》完成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杨某某,男,群众,现任久泰公司安全管理部助理工程师。负责监督检查MTO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事故发生当天,对MTO部的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路某某,男,中共预备党员,现任久泰公司安全管理部副部长,事故当天负责跟踪开工加热炉点火作业。未对开工加热炉现场进行检查,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庄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久泰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安全管理部部长,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对《MTO部2024年短停检维修方案》不严,对分管的工作督促、检查、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卢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久泰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环保、职业健康、消防等工作。对安全管理部门工作督促、检查、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李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生产管理部部长,负责公司生产工艺的安全管理。未督促MTO部落实开车前的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公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久泰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生产管理部),协助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工作,公司工艺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系统操作规程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和相关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刘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久泰公司总工程师兼分管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生产系统管理工作和工艺技术管理工作。对《MTO部2024年短停检维修方案》审查不严,对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生产系统工作督促、检查、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张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久泰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工作,协助董事长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工作,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一)项、第(五)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崔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久泰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全面工作,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久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部分岗位职责不明确,未严格监督全员责任制落实情况,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开工加热炉风险辨识不全,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议由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处人民币柒拾伍万元(¥75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1. 建议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向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2.建议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向准格尔旗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久泰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分层次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全面梳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细化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避免职责重叠导致管理混乱的情况,以一以贯之的态度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公司各部门要对各类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条件确认单进行梳理,及时修订,确保其可操作性。

(二)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久泰公司要全面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划定风险等级,从制度、管理、技术、操作、教育等方面进行有效管控,对存在重大风险的生产系统、区域和岗位,要强化监督检查并有效落实,切实把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扎实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久泰公司各部门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加强作业组织管理,有针对性的对不同岗位、不同工种人员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汲及到装置开停车、异常工况处置的操作规程培训,使员工熟悉掌握本岗位的职责、操作规程,提高操作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各部门相关管理人员要督促、检查、考核各岗位操作规程培训情况,对员工所掌握的有关知识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建档保存,注重实效,不流于形式。

(四)加大人员不安全行为的管控力度。久泰公司要全面审查现有操作规程,加强各部门人员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工作,使员工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生产管理部要督促、检查各生产系统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强化作业现场“三违”行为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要加强属地部门专职安全员管理工作。

(五)提升设备本质安全水平。久泰公司要迅速开展加热炉的技术改造工作,通过技术改造实现点火远程智能控制功能,完善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装置等提升本质安全的装置和技术,减少加热炉现场作业人员数量,进一步提升加热炉自动化控制和本质安全水平。

(六)吸取事故教训,加大监管力度。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举一反三,坚持问题导向,将该起事故向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通报,并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加强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标识码:1506220004

主办单位: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准格尔旗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77-2294708(工作时间)

智能机器人

政务地图

国务院 政策信息

自治区 政策信息

办事 服务电话

便民查询

建议征集

政务一站通

用户中心

TOP

请使用CTRL+S保存网页

(Mac用户使用Command+S保存)

确认

政务动态

政务服务

政务动态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发布

万象准格尔

专题聚焦

长辈版 无障碍浏览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基层政务公开 - 领域 - 安全生产领域 - 实施情况

​准格尔旗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 “6·8”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6-04-23 16:34

2024年6月8日19时19分,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MTO装置开工加热炉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53.98万元。

事故发生后,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乔某某,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杜某某、旗应急管理局以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6月9日经准格尔旗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旗应急管理局局长刘某任组长,旗应急管理局、旗公安局、旗总工会、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大队、旗人民政府政策法规室,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6·8” 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旗纪委监委派员参加,聘请专家参与。6月14日,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本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准格尔旗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6·8”一般其他爆炸事故是一起因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泰公司),是以甲醇为原料生产烯烃的生产企业,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新区。在役生产装置为一套甲醇深加工项目(60万吨/年甲醇制烯烃生产装置)与其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266096637XD,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注册资本:叁拾柒亿陆仟万(人民币元),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4月25日,营业期限:自2007年4月25日至2027年4月24日,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新区,经营范围: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生产、销售(仅供办理审批许可,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出口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

2019年9月16日,久泰公司首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蒙)WH安许证字〔2019〕001110号。2022年办理延期换证,有效期:2022年9月16日至2025年9月15日,证书许可范围:丙烯、甲基叔丁基醚(MTBE)、丙烷、1,3丁二烯、1-丁烯、正丁烷、混合碳四、混合碳五、液化石油气、氧(液化的)、氮(液化的)。

公司设置13个职能部门,分别是应急管理部、安全管理部、环境保护部、综合管理部、生产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质检部、设备部、仪控部、电气部、财务部、工程部、研发部。设置7个生产部室,分别是聚合部、MTO部、丁二烯部、动力部、保运部、公用工程部、仓储部,共有职工792人。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开工加热炉生产工艺

开工加热炉的作用:开工时通过开工加热炉加热盘管内的氮气/蒸汽,送至MTO反应器进行反应器升温,其工艺流程如图1、图2所示。

图1:开工加热炉管道及仪表流程图

图2:开工加热炉燃料气系统管道及仪表流程图

2.工艺流程说明

从管网来的低压蒸汽/氮气,进入开工加热炉的盘管,经过加热炉的对流段、辐射段进行加热后送至MTO反应器进行反应器升温。

开工加热炉共有12个燃烧器(燃烧器的燃料为丙烷气体,由内蒙古久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管道供应),每个燃烧器对应安装有长明灯和主烧嘴,先将长明灯点燃,再由长明灯点燃主烧嘴加热盘管中的低压蒸汽/氮气。燃烧烟气经烟囱排向大气。

3.安全管理情况

(1)久泰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久泰公司设置有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设置安全管理部,负责日常安全综合管理工作,配备17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占从业人员的2.15%,聘任了4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23.5%。设置生产管理部,负责公司工艺的安全管理,设置部长1名,副部长2名,助理工程师2名,技术员2名,生产调度系统运行班组,共8名调度(主调度4名、副调度4名)。公司提供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

(2)甲醇制烯烃部(MTO部)安全管理情况

MTO部设置部长1名、工艺副部长2名、工艺助理工程师2名、设备助理工程师2名、工艺技术员5名、设备技术员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名、设备管理员1名,设置4个生产运行班组,部门共计113人。本次开车前,未组织MTO部人员对《MTO部2024年短停检维修方案》进行培训。

(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履职情况

  1.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按权限负责开发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1月-6月7日,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久泰公司共检查26次,发现一般隐患143项,已全部完成整改。

  1.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024年1月-6月7日,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对久泰公司共检查4次,发现一般隐患88项,目前已完成整改84项,剩余4项已申请延期,目前正在整改中。6月8日,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对久泰公司开展检维修安全检查,发现一般隐患3项,督促当场完成整改。

  1.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直接监管行业取得国家、自治区、市和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工作。

2024年1月-6月7日,准格尔旗应急管理执法大队对久泰公司检查1次,发现一般隐患2项,已全部完成整改。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8日10时,久泰公司组织召开协调会,会议主要协调开车相关事项,确定6月8日甲醇制烯烃装置开车,计划19时进行开工加热炉点火作业。

11时20分,总经理助理耿某某(分管MTO部)组织召开MTO部部门临时会议,会议确定本次开工加热炉点火作业现场负责人为工艺技术员宿某某,中控室负责人为助理工程师史某某。

18时,主操朱某某在中控室用对讲机通知主操王某某进行本次开工加热炉点火操作。

18时26分-18时54分,副操刘某某、主操王某某、主操菅某某、工艺技术员宿某某、班长曹某某等人先后进入开工加热炉区域。

18时56分,内蒙古久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打开PV201副线阀向久泰公司供燃料气(丙烷气体)。

19时,史某某安排主操池某某打开XV1934A/B、XV1935A/B;池某某通知现场人员将除燃烧器A/B外其他燃烧器主烧嘴和长明灯前手阀都关闭。(备注:此时燃烧器主烧嘴进料阀PV1948全开、联锁切断阀XV1931A/B开启、温度调节阀TV1182开度32%、燃烧器长明灯联锁切断阀XV1932A/B开启、压力调节阀PV1949开度25%,丙烷置换燃料气管线时将丙烷排放至炉膛)

19时04分,副操高某某进入开工加热炉区域。

19时14分,耿某某向中控室打电话询问为什么还不进行开工加热炉点火,随即中控室朱某某通过对讲机向现场下达试点火指令。

19时16分,菅某某将长明灯从炉体拔出,王某某拿电打火枪,在开工加热炉燃烧器A下部进行试点长明灯,试点火两次后将长明灯可以点燃的情况向中控室反馈。

19时18分,中控室朱某某通过对讲机向现场下达点火指令,菅某某将燃烧器A长明灯前手阀微开,其他几人将燃烧器A/B主烧嘴前手阀、燃烧器B长明灯前手阀关闭。

19时19分,菅某某手持燃烧器A的长明灯,王某某拿电打火枪点燃长明灯,菅某某将点燃的长明灯送入炉膛,炉膛内丙烷气体遇明火发生闪爆,导致事故发生。

19时21分,内蒙古久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醇部气化撬泄压,关闭PV201副线阀。

19时23分,池某某关闭XV1934A/B、XV1935A/B;关闭燃料气管线所有调节阀。

(五)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情况

开工加热炉(800-F-102)设备底板从中间支撑柱脱离塌落至与筒体连接处;底板与筒体连接南、北方向全部撕裂,东、西方向少部分连接;底板中心支撑变形并倾斜;燃烧器变形,与燃烧器连接燃料气管线变形,燃烧器至火炬管线连接处变形,燃烧器吹扫蒸汽管线部分变形;控制阀线路部分损坏;仪表风管线部分变形;炉底浇注料及耐火砖脱落,筒体内衬下部陶瓷纤维散落,在外围发现有多个脱落陶瓷纤维铆钉;泄压门共8个,吹落1个,其余7个泄压门正常;下筒体与底板连接处变形,管束未见明显变形情况。

开工加热炉(800-F-102)北侧装置区护栏有2m被冲击变形损坏,40米范围内有散落的浇注料、耐火砖、陶瓷纤维碎块和陶瓷纤维模块固定铆钉;南侧主蒸汽手动阀门操作平台翻倒。(见图3、图4)

图3:开工加热炉底部破坏情况

图4:加热炉闪爆事故现场

2.伤亡人员的位置

通过询问相关人员,事故发生时,死者宿某某位于加热炉炉底中心支柱下,菅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高某某位于加热炉北侧XV1934A/B长明灯下方,曹某某位于加热炉外西北侧(见图5)。

图5:伤亡人员位置图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53.98万元。

  1. 死者宿某某,男,身份证号:150124************5218,内蒙古清水河县韭菜庄乡窑子上村人,甲醇制烯烃(MTO)部工艺技术员,已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1. 伤者高×,男,身份证号:612701************0638,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甲醇制烯烃(MTO)部反应-再生装置副操,已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1. 伤者菅某某,男,身份证号:150621************1817,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王爱召镇三份子村人,甲醇制烯烃(MTO)部反应-再生装置主操,已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1. 伤者曹某某,男,身份证号:150123************0630,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公喇嘛湾乡古力半村人,甲醇制烯烃(MTO)部反应-再生装置班长,已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1. 伤者刘某某,男,身份证号:150426*************2672,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四分地村人,甲醇制烯烃(MTO)部反应-再生装置副操,已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1. 伤者王某,男,身份证号:152723*************121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良安窑村人,甲醇制烯烃(MTO)部反应-再生装置主操,已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七)其他情况

据准格尔旗气象部门数据,2024年6月8日大路新区天气晴,东北风3-4级,最高气温29℃,最低气温15℃。相对湿度34%,空气质量优,当天未发生地震。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6月8日19时19分,久泰公司MTO装置开工加热炉点火过程中发生闪爆。事故发生后,19时20分,MTO部部长温某某通过电话向总经理助理耿某某(分管MTO部)报告事故情况。19时22分,耿立生向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卢某某报告事故情况。19时25分,安全管理部副部长路某某打电话通知应急管理部部长张某某组织公司消防队开展救援。19时28分,卢某某前往事故现场核实情况后,向总经理张某某报告事故情况。19时47分,张某某向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准格尔旗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21时32分,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向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久泰公司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久泰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卢某某指派人员将现场无关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并对现场人员进行清点,但未找到宿某某的踪迹。在对开工加热炉底部进行查看时,发现有1名人员被压,耿某某安排胡某某和史某某关闭燃料气界区阀。路某某安排彭某某使用五合一气体检测仪对开工加热炉周边气体进行检测,经检测确认,现场可燃气体和惰性气体均未超标,随即安排人员进入炉底清理被压人员身边碎石。19时28分,久泰公司消防队1辆泡沫水罐车和8名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2.政府处置情况

准格尔旗消防救援大队二中队接警后,调配4辆泡沫水罐车、2辆举高喷射车、1辆抢险救援车和24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久泰公司,19时35分到达事故现场,消防救援人员确认现场无其他风险后,划定警戒范围,开始对炉底被压人员进行施救。政府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乔某某,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杜某某、旗应急管理局以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20时43分,消防救援人员将被压人员宿某某救出,救援工作结束。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用对讲机通知中控室拨打120急救电话,中控室副操王某某接到通知后,19时21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9时26分,MTO部安排贺某某将受伤人员菅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刘某某送往准格尔旗大路医院。19时35分,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后将受伤人员高某某送往准格尔旗大路医院。20时43分,消防救援人员将被压人员宿某某救出,医护人员对宿某某进行现场施救。21时08分,救护车将受伤人员宿某某送往准格尔旗大路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特重型颅脑损伤”)。6月8日晚,5名受伤人员陆续转院至准格尔旗中心医院。6月9日上午,受伤人员菅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刘某某转院至包头市包钢医院做进一步治疗,受伤人员高某某转院至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做进一步治疗。

2.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久泰公司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死者家属就丧葬费、抚恤金、补助及救济费用等法律规定范围内全部费用进行了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于2024年6月10日签订《赔偿协议书》。久泰公司将5名伤者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同时向准格尔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现正按照流程进行工伤认定,未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情况和事件。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从事故应急处置总体情况看,久泰公司应急预案启动迅速、先期处置及时、现场管控有序、信息报送及时。政府部门响应迅速、应急救援处置得当,未引发二次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是:加热炉燃料气管线接气后,用丙烷置换氮气时直接将丙烷气体排入加热炉炉膛,操作人员在开工加热炉点火作业前,未按照操作规程对炉膛进行蒸汽吹扫和可燃气体浓度分析,操作人员点燃长明灯送入炉膛瞬间,炉膛内丙烷气体遇明火发生闪爆,闪爆导致开工加热炉底板撕裂坍塌。

(一)直接原因分析

  1. 确定丙烷气体进入炉膛的途径分析:丙烷气体可通过路径一、路径二两条路径进入开工加热炉炉膛(见图6)。

图6:丙烷气体进入开工加热炉炉膛路径

经调取DCS记录、询问相关人员证实:丙烷气体从燃烧器A/B主烧嘴和长明灯管线进入炉膛,在加热炉炉膛内形成了爆炸性混合气体。

  1. 操作人员违规操作分析。经调取2024年6月8日DCS记录(见图7)、可燃气体分析单和询问有关人员证实:

(1)点火前未使用蒸汽对炉膛进行吹扫;

(2)点火前未对炉膛内气体进行分析。

图7:加热炉炉膛TI1195等5个温度监测趋势

(二)事故相关检测检验和鉴定情况

事故调查期间,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开工加热炉(800-F-102)设计文件进行分析,加热炉炉底钢结构、防爆门、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均符合规范要求。通过对开工加热炉(800-F-102)底部受损最严重的撕裂位置进行取样,对取样材料进行了力学性能、化学分析、厚度测定和焊缝外观尺寸的检测检验,其检测检验结论全部为符合相关标准。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调取加热炉底部可燃气体检测数据、视频监控资料以及询问笔录和检测检验报告,排除了因设备坍塌造成可燃气体泄漏,遇明火发生爆炸的因素。

(四)间接原因分析

  1. 开工加热炉点火操作规程不完善、风险辨识不全面。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中未对炉膛可燃气体的取样点进行明确规定;未制定炉膛可燃气体取样分析合格标准;未对“开工加热炉(800-F-102)点火作业”进行风险辨识,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制定开工加热炉点火安全条件确认单,也未对各环节进行确认。
  1.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本次开停车、检维修过程中,MTO部未组织人员对《MTO部2024年短停检维修方案》进行培训,培训负责人只是将培训签到表下发到各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弄虚作假。生产管理部未对《MTO部2024年短停检维修方案》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 日常安全管理混乱。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分管MTO部总经理助理与MTO部部长责任制部分职责相同,在生产和开停车过程中分工不明确;开车方案中对指挥人员、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不明确;未按照交接班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当班内容;事故当天,MTO部专职安全员、生产管理部分管MTO装置助理工程师、安全管理部分管MTO装置安全员均未对开工加热炉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1. 员工安全意识淡薄,习惯性违章作业。久泰公司部分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日常作业过程中存在违章作业的行为。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2024年4月6日和6月8日开工加热炉点火作业前,均未进行安全条件确认和炉膛可燃气体分析。

(一)事故单位

久泰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岗位安全职责不清;《MTO部反应再生岗位操作规程》中未对炉膛可燃气体的取样点进行明确规定,未制定炉膛可燃气体取样分析合格标准;变更开工加热炉点火操作程序未进行风险分析,未按照《变更管理制度》实施操作程序的变更;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MTO装置开车前未实际开展培训,只组织人员进行签到,教育培训档案弄虚作假;未制定开工加热炉(800-F-102)开工条件确认单,未组织开车前安全条件确认;企业未将炉外点长明灯作业纳入动火作业管理;企业调整开车时间,未按照《生产管理规定》对《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六月份生产系统紧急停车检修开停车方案》进行变更;开停车过程中没有严格控制现场人员数量,没有将无关人员及时清退出场。

(二)有关监管部门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力,对管理区域内企业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监管人员业务能力不高、监管水平不足,未建立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派驻专家考核办法。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未有效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停车过程监督、指导不深入、不细致;未建立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派驻专家考核办法,专家专业技术水平不足,检查不够认真;驻企监管人员未对开车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未能有效发挥安全执法监察职能,组织开展安全执法监察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未有效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宿某某,男,群众,久泰公司MTO部工艺技术员,事故当天是开工加热炉点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开工加热炉点火作业现场全面工作,违反《MTO装置反应再生岗位操作规程》,在点火前未安排人员打开蒸汽向炉膛吹扫;未通知化验室对炉膛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2人)

史某某,男,群众,现任久泰公司MTO部助理工程师,负责MTO部设备安全技术工作、《MTO部2024年短停检维修方案》教育培训负责人。事故当天负责中控室全面工作。未组织人员对《MTO部2024年短停检维修方案》进行培训;

在燃料气置换氮气管线时,违反《MTO装置反应再生岗位操作规程》,安排中控人员通知现场操作人员将开工加热炉XV1934A/B、XV1935A/B手阀打开,将燃料气(丙烷)排入炉膛,在点火前未通知化验室对炉膛进行可燃气体分析,点火时,炉膛内可燃气体含量达到爆炸范围,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建议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耿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久泰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MTO部),MTO装置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未明确开停车方案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未对协调会议中强调的开工加热炉燃料气置换要高空排放进行督促、落实;对MTO部安全工作督促、检查、管理不到位。在开工加热炉点火前,未与中控室负责人史某某沟通,直接在中控室对中控人员下达点火作业指令,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5人)

1.2名驻企监管人员,建议由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辞退。

2.调查中发现的有关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17人)

菅某某,男,群众,MTO部反再装置主操,事故发生当天负责开工加热炉点火操作,未严格执行生产管理规定及《MTO装置反应再生岗位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的行政处罚。

王某某,男,群众,MTO部反再装置主操,事故发生当天负责开工加热炉点火操作,未严格执行生产管理规定及《MTO装置反应再生岗位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的行政处罚。

池某某,男,群众,MTO部反再装置主操。负责中控监盘及工艺调整,未对助理工程师下达打开开工加热炉XV1934A/B、XV1935A/B手阀的指令进行拒绝,仍通知现场人员打开手阀,导致燃料气(丙烷)进入炉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的行政处罚。

朱某某,男,群众,现任久泰公司MTO部主操,负责中控监盘及工艺调整,在下达点火指令前,未与现场操作人员确认炉膛蒸汽吹扫和可燃气体分析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的行政处罚。

王某某,男,群众,现任生产管理部分管MTO部助理工程师,负责监督MTO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未督促检查《MTO部2024年短停检维修方案》教育培训情况;对开工加热炉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的行政处罚。

张某某,男,群众,现任久泰公司MTO部反再装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反再装置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未对开工加热炉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胡某某,男,群众,现任久泰公司MTO部反再装置副部长,负责部门工艺安全管理工作,对相关人员执行《MTO部2024年短停检维修方案》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并制止相关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按照开停车方案中开车确认表对完成项目进行开车前逐项检查确认,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温某某,男,群众,现任久泰公司MTO部部长,是MTO部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MTO部安全生产全面工作。未认真组织部门人员开展《MTO部2024年短停检维修方案》教育培训,未督促落实相关人员对炉膛进行蒸汽吹扫及可燃气体分析,对开工加热炉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开车前安全条件检查确认表》完成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杨某某,男,群众,现任久泰公司安全管理部助理工程师。负责监督检查MTO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事故发生当天,对MTO部的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路某某,男,中共预备党员,现任久泰公司安全管理部副部长,事故当天负责跟踪开工加热炉点火作业。未对开工加热炉现场进行检查,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庄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久泰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安全管理部部长,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对《MTO部2024年短停检维修方案》不严,对分管的工作督促、检查、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卢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久泰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环保、职业健康、消防等工作。对安全管理部门工作督促、检查、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李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生产管理部部长,负责公司生产工艺的安全管理。未督促MTO部落实开车前的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公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久泰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生产管理部),协助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工作,公司工艺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系统操作规程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和相关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刘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久泰公司总工程师兼分管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生产系统管理工作和工艺技术管理工作。对《MTO部2024年短停检维修方案》审查不严,对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生产系统工作督促、检查、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张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久泰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工作,协助董事长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工作,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一)项、第(五)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崔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久泰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全面工作,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久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部分岗位职责不明确,未严格监督全员责任制落实情况,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开工加热炉风险辨识不全,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议由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处人民币柒拾伍万元(¥75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1. 建议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向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2.建议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向准格尔旗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久泰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分层次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全面梳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细化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避免职责重叠导致管理混乱的情况,以一以贯之的态度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公司各部门要对各类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条件确认单进行梳理,及时修订,确保其可操作性。

(二)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久泰公司要全面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划定风险等级,从制度、管理、技术、操作、教育等方面进行有效管控,对存在重大风险的生产系统、区域和岗位,要强化监督检查并有效落实,切实把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扎实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久泰公司各部门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加强作业组织管理,有针对性的对不同岗位、不同工种人员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汲及到装置开停车、异常工况处置的操作规程培训,使员工熟悉掌握本岗位的职责、操作规程,提高操作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各部门相关管理人员要督促、检查、考核各岗位操作规程培训情况,对员工所掌握的有关知识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建档保存,注重实效,不流于形式。

(四)加大人员不安全行为的管控力度。久泰公司要全面审查现有操作规程,加强各部门人员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工作,使员工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生产管理部要督促、检查各生产系统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强化作业现场“三违”行为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要加强属地部门专职安全员管理工作。

(五)提升设备本质安全水平。久泰公司要迅速开展加热炉的技术改造工作,通过技术改造实现点火远程智能控制功能,完善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装置等提升本质安全的装置和技术,减少加热炉现场作业人员数量,进一步提升加热炉自动化控制和本质安全水平。

(六)吸取事故教训,加大监管力度。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举一反三,坚持问题导向,将该起事故向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通报,并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加强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

移动版

|

电脑版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蒙公网安备:15062202000119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77-2294708(工作时间)

FD10849 | 2024_准格尔旗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灾害治理项目4·18一般爆破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内蒙古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灾害治理项目“4·18”一般爆破 事故调查报告_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您好,欢迎来到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网!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蒙古文

无障碍

长辈版 退出长辈版

登录

注册

网站首页

政务动态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发布

万象准格尔

专题聚焦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基层政务公开 - 领域 - 安全生产领域 - 实施情况

​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灾害治理项目“4·18”一般爆破 事故调查报告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2026-04-23 16:42

2024年4月18日13时43分许,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

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项目在1235平台爆破区域装药过程中发生一起早爆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2.09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市委、市政府指示批示精神,旗委、旗政府以及旗各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等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指导排险、善后等工作。为积极稳妥处理相关问题,扎实做好伤员救治、现场隐患排除、善后处理、事故调查、信息上报、舆情管控等工作,迅速成立了伊东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爆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并在事故现场设立了指挥部。同时邀请旗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项目“4·18”一般爆破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孔温测量,在装药作业过程中炮孔内温度增高引发民爆物品发生爆炸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湾子煤炭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20675094180,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亿元,经营范围:煤炭生产、销售。营业期限:2013年4月26日至长期。住所:准格尔旗纳日松镇纳林庙村店塔社。

2023年9月20日取得采矿许可证(延期换新),证号为:C1500002011071120115763,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60万吨/年,矿区面积8.46平方公里。

2.内蒙古红旗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内蒙古红旗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旗爆破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4686531307Q,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仟万元,经营范围:爆破作业,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城关镇91号。2022年6月30日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编号:1500001300049,资质等级:二级,从业范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2021年7月31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蒙)FM安许证字〔2021〕005167号,许可范围:营业性爆破作业,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3.鄂尔多斯市磐宏爆破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鄂尔多斯市磐宏爆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成立于2011年1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566922629H,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注册资本:壹亿元,许可项目:爆破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安全评价业务、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修装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道路货物运输。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汽车城。

2022年6月30日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编号:1500001300171,资质等级:一级,从业范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2021年5月27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蒙)FM安许证字〔2021〕005129号,许可范围:营业性爆破作业、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掘施工作业,有效期至2024年5月28日。

(二)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基本情况

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石湾子三井(石湾子煤矿前称)原为房柱式开采煤矿。2012年,原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以“内煤局字〔2012〕368号”文件下发《关于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沙咀子等五座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的批复》,原则同意伊东集团石湾子三井原房柱式开采采空区进行灾害综合治理。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的责任主体。

(三)灾害治理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1.石湾子煤炭公司

石湾子煤炭公司成立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构,组长:孙某某(事故发生当天出差),副组长:秦某某(事故发生当天请假),组员:肖某、邱某、张某(当天安全员)、刘某。当天带班矿长:陈某某。2023年11月20日石湾子煤炭公司与爆破作业单位红旗爆破公司签订了《爆破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023年12月25日石湾子煤炭公司与监理公司鄂尔多斯市磐宏爆破有限公司签订了爆破工程监理合同。日常在爆破作业区域设置警戒线后,石湾子煤炭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退出警戒线外,对警戒线外的人员和机械进行疏散清退。

2.红旗爆破公司

红旗爆破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红旗爆破公司在石湾子灾害治理区设立了项目部,项目经理:何某某,负责项目部的全面工作;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赵某某,负责项目部施工技术和安全管理工作;工程技术人员:陈某某,负责编制单次岩土爆破施工方案;专职安全员:李某,负责组织、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和爆破作业现场的警戒、监督检查工作。

3.监理单位

磐宏爆破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在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派出安全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张某某,监理工程师:费某某,监理员:胡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日常现场监理是胡某某,胡某某不能履行职责的时候,磐宏爆破公司会派其他两人。张某某、刘某某日常不在现场。按照《爆破安全监理规划》,石湾子灾害治理区所有土石方爆破工程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理。

4.政府监管部门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准公发〔2022〕318号)第五条: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负责辖区内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从业活动的公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依法对基本制度和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接受爆破作业备案,受理审批、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查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按照《治安管理大队危管中队责任区划分情况》,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由准格尔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危管中队南部责任区监督管理。2024年以来,治安管理大队危管中队南部责任区民辅警对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爆破作业施工现场进行了3次安全检查,分别是:

(1)2024年1月25日检查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作出《准格尔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日常安全检查意见书》,未发现安全隐患。

(2)2024年3月14日检查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作出《准格尔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日常安全检查意见书》,发现爆破日志未规范填写、未放置爆破公告牌,在处理意见栏要求企业立即整改。

(3)2024年4月18日检查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时发生事故。

(四)爆破工艺流程

爆破设计采用电子雷管和乳化炸药作为起爆药包引爆铵油炸药。爆破作业前先编制爆破设计,设计由具备相关资格的技术人员根据地形、地质、周围环境和工程目的等情况进行编制。

按照爆破设计要求在爆破前召开班前会并进行技术交底,项目经理(兼爆破队队长)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点名,详细分工,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识并派人警戒。装药前检查爆破现场是否具备爆破安全条件,具备安全条件后依次进行爆破器材的领取、装卸、运输警戒,然后进行装药、填塞、爆破网路敷设、爆前检查与现场清理、人员清点与爆破警戒、起爆、爆后检查、解除警戒、人员点名、剩余爆破器材处理、爆后总结等。

(五)1235平台单次爆破设计情况

1235平台单次爆破设计采用一般露天采矿爆破说明书,未制定相应火区、采空区专项爆破方案。同时将1245平台部分爆孔与1235平台爆孔设计在一起。设计人:陈某某,审核人:赵某某(赵某某已不在该项目部,签字存在代签现象),批准人:袁某(石湾子煤炭公司总工),现场监理员:胡某某。

(六)事故发生当日爆破作业及现场情况

2024年4月18日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区当日计划爆破作业有1245平台爆区(294孔)、1255平台爆区(111孔)、1235平台爆区(167孔)、1295平台爆区(310孔),共计4个爆区。计划使用铵油炸药38800kg,乳化炸药312kg(起爆药包使用),电子雷管883发。起爆网络均采用数码电子雷管逐孔起爆(爆区位置见图1-1)。经调查,当天在爆破作业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现场工程技术人员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当天1235平台爆区未制定火区、采空区专项施工方案,未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孔温测量。爆破公司未按照《全市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办法(试行)》中规定,在爆破作业现场实现视频全程监控无死角,同时接入民爆服务云平台。在事故调查期间,未能通过布控机调取当天1245、1255和1235平台爆破作业现场视频。

图1-1 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区4月18日爆破区域图

(1295平台爆区未装药,未标注)

(七)事故发生位置及爆破物品使用情况

爆破事故炮孔位于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区1235平台爆区,该爆区共计炮孔167个,1235平台当天出库铵油炸药7680kg、乳化炸药54kg、雷管168枚。

事故炮孔具体位置情况如图2-1所示。

图2-1 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区1235平台爆破区域事故炮孔位置图

(八)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18日6时20分,项目经理何某某在早饭期间,安排押运员刘某某、司机李某某驾驶危运车(蒙A92E65),押运员郝某某、司机刘某某驾驶危运车(蒙AX0035)去民用爆炸物品库房领取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员何某某、爆破员刘某某、煤矿安全员张某、保管员李某某驾驶皮卡车去库房领取民用爆炸物品。

当天计划爆破作业有1245、1255、1235和1295平台爆区。

1245和1255平台爆区分别于10时37分、11时32分起爆,爆后检查正常。

12时左右,从视频(石湾子煤炭公司区域监控)调取显示,有抽测孔温的动作。

12时20分炸药车进入1235平台,12时26分作业人员进入现场,李某、李某某、刘某某装药前警戒,保管员郝某某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刘某某对电子雷管扫码注册,何某某、臧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刘某某、郝某某、刘某某领取、装药、填塞和网络连接,郝某某现场数据采集,何某某是现场安全员,陈某某是现场工程技术人员,胡某某是现场安全监理员。

13时25分安全员何某某、爆破员韩某某、保管员李某某驾车跟随炸药厂危运车去1295平台卸铵油炸药。随后何某某留在1295平台看管炸药,韩某某、李某某返回1235平台继续作业(韩某某位于1235平台北面进行填塞,李某某位于1235平台南面清理爆炸物品空包装袋)。

13时40分许,准格尔旗公安局工作人员来到1245平台北路口装药警戒点对该次爆破作业进行检查。

13时43分,爆破员臧某某在沿1235平台爆区坡顶线由南向北第1排第5个炮孔装药过程中发生爆炸。

(九)事故发生后现场情况

根据2024年4月19日公安机关无人机拍摄事故区域图片及视频、矿区工程地质资料、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和爆破公司相关人员对爆破事故区域进行的描述可知:事故炮孔位置周边岩体节理发育,采空区巷道及浮煤自燃已引发明火。具体详见图3-1、3-2。

图3-2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区1235平台爆破区域红外线热成像图

(十)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伤亡人员情况(附件1)。

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92.09万元。两名伤者的医疗救治和赔偿费用红旗爆破公司已向内蒙古人社系统业务综合办理平台提交了工伤申请材料,正按照工伤认定流程给予赔偿。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3时43分,爆破员臧某某在沿1235平台爆区坡顶线由南向北第1排第5个炮孔装药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发生前,准格尔旗公安局工作人员来到爆破作业警戒线处进行检查。事故发生后,公安局工作人员将该起事故向公安机关相关人员进行了上报,公安机关向人民政府进行了汇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现场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爆破公司陈某某和李某某先后驾车将事故现场的何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郝某某和张某某搀扶到车上,送往羊市塔卫生院,经医生简单处置后,何某某、郝某某在陈某某和李某某的陪同下坐救护车前往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进行医治。李某驾车和胡某某将徐某某送往羊市塔卫生院,经医生诊断,确认无生命体征,宣告死亡。4月18日16时左右,红旗爆破公司再次核对人员时发现臧某某失联,由于现场留存大量爆破物品未引爆,无法安排人员进入现场搜救。4月19日7时35分左右,鄂尔多斯市公安局警航支队用无人机在爆破作业现场1245平台爆堆里发现疑似人体组织,经DNA比对确认为失联人员臧某某,4月20日16时45分,将人体组织收集后送到殡仪馆。

2.后期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安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管控。在此期间爆破公司邀请了三名专家在靠近距爆炸点300米左右进行实地勘察,结合公安机关提供的无人机航拍影像资料,编制了《排爆方案》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经现场指挥部人员同意,2024年4月22日8时30分左右现场指挥部对排爆任务进行分工安排,排爆现场设置9个警戒点、1个起爆点、1个指挥点、排爆人员3名。上午11时左右,3名排爆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对现场散放的雷管进行组网,将现场散放的炸药移出挡墙。12时左右进行起爆,半小时后对排爆平台进行爆后检查,经排爆人员检查,现场无盲炮、哑炮。对移出挡墙外的炸药装入危运车辆,设专人看管,并对剩余炸药数量进行清点,清点完毕后上报治安大队,随后治安大队委托泰福爆破公司对剩余炸药进行销毁。至此,后期处置完毕。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旗相关部门和红旗爆破公司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第一时间与死者家属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法律规定范围内全部费用进行了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24年4月25日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红旗爆破公司将两名伤者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期的医疗救治和赔偿费用红旗爆破公司已向内蒙古人社系统业务综合办理平台提交了工伤申请材料,现正按照流程进行工伤认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红旗爆破公司现场人员救援及时,伤者得到有效救治。救援结束后公安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封锁管控,后经专业人员制定了排爆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经现场指挥部同意,于2024年4月22日进行了排爆。从事故应急处置总体情况看,事故现场管控有序,处置工作得当,未引发二次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灾害治理区煤层顶板高温火区与露天台阶爆破振动共同作用使事故炮孔及周边岩体内部节理进一步扩展,导致事故炮孔与高温热源之间形成贯通,高温热源进入事故孔内,作业人员未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孔温测量,在装药过程中,事故孔内温度增高引发孔内民爆物品发生爆炸,导致事故发生。

炮孔位于2条采空巷道之间的高温火区,巷道中间岩体节理发育,均已发生坍塌。基于上述现场情况,原因分析如下:

1.爆破装药作业过程中炮孔受巷道高温作用导致事故炮孔温度升高引起早爆事故。

受原井工矿巷道掘进穿爆工艺影响,采空巷道连接处岩体内部节理发育。结合当日1235平台爆区位置处于高温火区上部,岩体强度在高温火区作用下降低,导致事故炮孔及周边岩体节理扩展,当节理扩展至高温火区与事故炮孔贯通时,高温热源及明火进入炮孔,致使炮孔温度升高。当爆破作业人员将民用爆炸物品装填至该炮孔后,民用爆炸物品受炮孔内高温作用形成早爆。

  1. 爆破振动作用导致事故炮孔内孔壁及周边岩体节理扩展并与高温火区贯通,高温热源进入事故炮孔内,导致炮孔温度升高引起早爆事故。

2024年4月18日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区当日计划4个爆区实施爆破作业,事故前1245、1255两个爆区爆破作业结束。其中1245平台爆区距1235平台爆区事故孔水平距离约30米。1235平台爆区为第三爆区。由于1235平台岩石长期受爆破振动影响,导致事故炮孔及附近岩体内部损伤累积,节理发育。其次,事故孔周边岩体受石湾子煤矿6-2号煤层上部采空巷道自燃高温炙烤(2处采空巷道相距6米,事故炮孔位于两处巷道之间),导致事故孔及周边岩体强度降低。爆破振动对1235爆区内强度降低的事故炮孔及周边岩体产生扰动,使炮孔内及炮孔周边岩体节理贯通至高温火区。此时高温热源进入事故炮孔内。在爆破装药作业时,作业人员将民用爆炸物品装填至该炮孔内,炮孔内民爆物品受高温作用影响,发生爆炸,形成早爆。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2024年4月19日、20日,准格尔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委托准格尔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对徐某某和臧某某的尸体组织进行尸表检验并分析死因。2024年4月24日,鉴定中心出具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徐某某死因符合爆炸致颅脑崩裂心脏等脏器破裂而死亡;臧某某的死因符合爆炸致颅脑崩裂、肢体及脏器碎裂、缺失而死亡。

(三)间接原因

  1. 红旗爆破公司项目部爆破作业当天,班前会流于形式,参会人员不全,爆破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 1235作业平台是采空区、高温区,在爆破作业前,未严格按照《总设计方案》对孔温进行逐孔测量,未能及时掌握孔温变化规律。
  1. 2024年4月18日岩土单次爆破设计不规范,未按照“一炮一设计”,将1245平台部分爆孔与1235平台爆孔设计在一起。审核人签字存在代签现象。
  1. 红旗爆破公司内部管理不到位,岗位责任制不健全,在爆破作业前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在现场,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制止,导致事故发生。
  1. 监理公司现场监理员未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对验孔测温进行全过程旁站,爆破公司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逐孔测温这一违章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
  1. 石湾子煤矿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未对红旗爆破公司项目部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导致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7.准格尔旗公安局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监管能力不足,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单位

1.石湾子煤炭公司

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红旗爆破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红旗爆破公司项目部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

2.红旗爆破公司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业现场管理混乱,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按作业计划既定分工组织实施现场作业,违反专人专职规定,作业人员随意变换工种、自由组合,混岗现象严重,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在爆破作业现场,火区、采空区进行爆破作业前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有关要求对孔温进行逐孔测温。

3.监理公司

现场监理员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按照《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火区、采空区孔温测量和验收进行旁站监督检查。 爆破作业单位在火区、采空区未按照要求进行孔温测量并如实记录,现场监理员未发现并督促按要求测温。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对现场监理履职情况是否到位未进行监督检查。

(二)有关监管部门

准格尔旗公安局作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在日常检查中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暴露出监管人员业务能力不足、监管水平不高。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何某某,男,群众,现任红旗爆破公司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在履职过程中未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未按照要求对火区、采空区进行孔温测量并如实记录;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4年4月20日,何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准格尔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赵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红旗爆破公司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项目部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部施工技术和安全管理工作。在履职过程中未制定火区、采空区专项施工方案,未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测温,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4年4月20日,赵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李 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红旗爆破公司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组织、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和爆破作业现场的警戒、监督检查工作。在履职过程中未参与施工计划及施工措施方案中安全相关内容的编制;未组织、参与安全技术交底;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4年4月20日,李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胡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现场监理员,负责爆破作业期间旁站监理。在履职过程中未依照合同约定内容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未对爆破作业现场进行全过程旁站;未督促爆破作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4年4月20日,胡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陈某某,男,群众,现任内蒙古红旗爆破有限责任公司石湾子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制定单次岩土爆破施工方案。在履职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火区、采空区专项爆破方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白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内蒙古红旗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在实际履职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发现和消除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部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费某某,男,群众,现任内蒙古磐宏爆破有限责任公司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部监理工程师,负责巡视检查爆破作业现场安全。在履职过程中未对爆破作业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张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内蒙古磐宏爆破有限责任公司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查和批准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的爆破方案,检查监理人员工作。在履职过程中未对爆破安全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孙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内蒙古磐宏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在履职过程中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监理人员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孙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矿长,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本矿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及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在履职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红旗爆破公司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高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履职过程中未落实发包单位主体责任,对外包施工单位监管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袁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对红旗爆破公司提供的《爆破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批。在履职过程中未认真审核爆破公司提供的《单次岩土爆破设计方案》,对项目部技术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秦某某,男,群众,现任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副矿长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石湾子煤炭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事故发生当天请假)。在日常履职过程中疏于对爆破公司项目部管理,对爆破公司现场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陈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机电副矿长,负责公司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事故发生当天为带班矿长,负责对各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巡查。在当天履职过程中对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有效督促现场管理人员落实工作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张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当天爆破作业区域在警戒前爆破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测温,没有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3.对监管部门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准格尔旗公安局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内蒙古红旗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意识淡薄,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现场违章作业严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

2.内蒙古磐宏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磐宏爆破公司对派出的安全监理机构及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现场安全监理员未按照合同约定对爆破施工全过程旁站监理,爆破作业人员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现场监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和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整(¥850000.00元)。

3.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未严格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爆破作业以包代管,现场监督检查不力,对于爆破公司项目部班前会和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发现,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750000.00元)。

(三)其他建议

建议准格尔旗公安局向准格尔旗委、旗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 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责任范围,做好高温区、火区的孔温测量工作,高温炮孔严禁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装药爆破作业,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1. 加强现场管理,明确爆破施工项目现场管理职责和分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现场安全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督促爆破作业人员严格按照爆破作业设计及施工方案实施爆破作业,确保爆破施工安全。
  1. 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高温区、火区爆破的安全管理。
  1. 石湾子煤炭公司和红旗爆破公司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班前会制度及技术交底工作。
  1. 监理公司要按照合同约定对爆破施工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督爆破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制止。
  1. 旗公安局要加强对有关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将该起事故向全旗相关行业领域进行通报,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整治,相关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标识码:1506220004

主办单位: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准格尔旗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77-2294708(工作时间)

智能机器人

政务地图

国务院 政策信息

自治区 政策信息

办事 服务电话

便民查询

建议征集

政务一站通

用户中心

TOP

请使用CTRL+S保存网页

(Mac用户使用Command+S保存)

确认

政务动态

政务服务

政务动态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发布

万象准格尔

专题聚焦

长辈版 无障碍浏览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基层政务公开 - 领域 - 安全生产领域 - 实施情况

​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灾害治理项目“4·18”一般爆破 事故调查报告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6-04-23 16:42

2024年4月18日13时43分许,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

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项目在1235平台爆破区域装药过程中发生一起早爆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2.09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市委、市政府指示批示精神,旗委、旗政府以及旗各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等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指导排险、善后等工作。为积极稳妥处理相关问题,扎实做好伤员救治、现场隐患排除、善后处理、事故调查、信息上报、舆情管控等工作,迅速成立了伊东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爆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并在事故现场设立了指挥部。同时邀请旗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项目“4·18”一般爆破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孔温测量,在装药作业过程中炮孔内温度增高引发民爆物品发生爆炸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湾子煤炭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20675094180,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亿元,经营范围:煤炭生产、销售。营业期限:2013年4月26日至长期。住所:准格尔旗纳日松镇纳林庙村店塔社。

2023年9月20日取得采矿许可证(延期换新),证号为:C1500002011071120115763,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60万吨/年,矿区面积8.46平方公里。

2.内蒙古红旗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内蒙古红旗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旗爆破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4686531307Q,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仟万元,经营范围:爆破作业,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城关镇91号。2022年6月30日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编号:1500001300049,资质等级:二级,从业范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2021年7月31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蒙)FM安许证字〔2021〕005167号,许可范围:营业性爆破作业,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3.鄂尔多斯市磐宏爆破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鄂尔多斯市磐宏爆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成立于2011年1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566922629H,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注册资本:壹亿元,许可项目:爆破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安全评价业务、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修装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道路货物运输。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汽车城。

2022年6月30日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编号:1500001300171,资质等级:一级,从业范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2021年5月27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蒙)FM安许证字〔2021〕005129号,许可范围:营业性爆破作业、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掘施工作业,有效期至2024年5月28日。

(二)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基本情况

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石湾子三井(石湾子煤矿前称)原为房柱式开采煤矿。2012年,原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以“内煤局字〔2012〕368号”文件下发《关于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沙咀子等五座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的批复》,原则同意伊东集团石湾子三井原房柱式开采采空区进行灾害综合治理。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的责任主体。

(三)灾害治理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1.石湾子煤炭公司

石湾子煤炭公司成立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构,组长:孙某某(事故发生当天出差),副组长:秦某某(事故发生当天请假),组员:肖某、邱某、张某(当天安全员)、刘某。当天带班矿长:陈某某。2023年11月20日石湾子煤炭公司与爆破作业单位红旗爆破公司签订了《爆破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023年12月25日石湾子煤炭公司与监理公司鄂尔多斯市磐宏爆破有限公司签订了爆破工程监理合同。日常在爆破作业区域设置警戒线后,石湾子煤炭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退出警戒线外,对警戒线外的人员和机械进行疏散清退。

2.红旗爆破公司

红旗爆破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红旗爆破公司在石湾子灾害治理区设立了项目部,项目经理:何某某,负责项目部的全面工作;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赵某某,负责项目部施工技术和安全管理工作;工程技术人员:陈某某,负责编制单次岩土爆破施工方案;专职安全员:李某,负责组织、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和爆破作业现场的警戒、监督检查工作。

3.监理单位

磐宏爆破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在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派出安全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张某某,监理工程师:费某某,监理员:胡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日常现场监理是胡某某,胡某某不能履行职责的时候,磐宏爆破公司会派其他两人。张某某、刘某某日常不在现场。按照《爆破安全监理规划》,石湾子灾害治理区所有土石方爆破工程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理。

4.政府监管部门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准公发〔2022〕318号)第五条: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负责辖区内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从业活动的公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依法对基本制度和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接受爆破作业备案,受理审批、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查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按照《治安管理大队危管中队责任区划分情况》,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由准格尔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危管中队南部责任区监督管理。2024年以来,治安管理大队危管中队南部责任区民辅警对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爆破作业施工现场进行了3次安全检查,分别是:

(1)2024年1月25日检查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作出《准格尔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日常安全检查意见书》,未发现安全隐患。

(2)2024年3月14日检查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作出《准格尔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日常安全检查意见书》,发现爆破日志未规范填写、未放置爆破公告牌,在处理意见栏要求企业立即整改。

(3)2024年4月18日检查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时发生事故。

(四)爆破工艺流程

爆破设计采用电子雷管和乳化炸药作为起爆药包引爆铵油炸药。爆破作业前先编制爆破设计,设计由具备相关资格的技术人员根据地形、地质、周围环境和工程目的等情况进行编制。

按照爆破设计要求在爆破前召开班前会并进行技术交底,项目经理(兼爆破队队长)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点名,详细分工,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识并派人警戒。装药前检查爆破现场是否具备爆破安全条件,具备安全条件后依次进行爆破器材的领取、装卸、运输警戒,然后进行装药、填塞、爆破网路敷设、爆前检查与现场清理、人员清点与爆破警戒、起爆、爆后检查、解除警戒、人员点名、剩余爆破器材处理、爆后总结等。

(五)1235平台单次爆破设计情况

1235平台单次爆破设计采用一般露天采矿爆破说明书,未制定相应火区、采空区专项爆破方案。同时将1245平台部分爆孔与1235平台爆孔设计在一起。设计人:陈某某,审核人:赵某某(赵某某已不在该项目部,签字存在代签现象),批准人:袁某(石湾子煤炭公司总工),现场监理员:胡某某。

(六)事故发生当日爆破作业及现场情况

2024年4月18日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区当日计划爆破作业有1245平台爆区(294孔)、1255平台爆区(111孔)、1235平台爆区(167孔)、1295平台爆区(310孔),共计4个爆区。计划使用铵油炸药38800kg,乳化炸药312kg(起爆药包使用),电子雷管883发。起爆网络均采用数码电子雷管逐孔起爆(爆区位置见图1-1)。经调查,当天在爆破作业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现场工程技术人员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当天1235平台爆区未制定火区、采空区专项施工方案,未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孔温测量。爆破公司未按照《全市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办法(试行)》中规定,在爆破作业现场实现视频全程监控无死角,同时接入民爆服务云平台。在事故调查期间,未能通过布控机调取当天1245、1255和1235平台爆破作业现场视频。

图1-1 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区4月18日爆破区域图

(1295平台爆区未装药,未标注)

(七)事故发生位置及爆破物品使用情况

爆破事故炮孔位于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区1235平台爆区,该爆区共计炮孔167个,1235平台当天出库铵油炸药7680kg、乳化炸药54kg、雷管168枚。

事故炮孔具体位置情况如图2-1所示。

图2-1 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区1235平台爆破区域事故炮孔位置图

(八)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18日6时20分,项目经理何某某在早饭期间,安排押运员刘某某、司机李某某驾驶危运车(蒙A92E65),押运员郝某某、司机刘某某驾驶危运车(蒙AX0035)去民用爆炸物品库房领取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员何某某、爆破员刘某某、煤矿安全员张某、保管员李某某驾驶皮卡车去库房领取民用爆炸物品。

当天计划爆破作业有1245、1255、1235和1295平台爆区。

1245和1255平台爆区分别于10时37分、11时32分起爆,爆后检查正常。

12时左右,从视频(石湾子煤炭公司区域监控)调取显示,有抽测孔温的动作。

12时20分炸药车进入1235平台,12时26分作业人员进入现场,李某、李某某、刘某某装药前警戒,保管员郝某某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刘某某对电子雷管扫码注册,何某某、臧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刘某某、郝某某、刘某某领取、装药、填塞和网络连接,郝某某现场数据采集,何某某是现场安全员,陈某某是现场工程技术人员,胡某某是现场安全监理员。

13时25分安全员何某某、爆破员韩某某、保管员李某某驾车跟随炸药厂危运车去1295平台卸铵油炸药。随后何某某留在1295平台看管炸药,韩某某、李某某返回1235平台继续作业(韩某某位于1235平台北面进行填塞,李某某位于1235平台南面清理爆炸物品空包装袋)。

13时40分许,准格尔旗公安局工作人员来到1245平台北路口装药警戒点对该次爆破作业进行检查。

13时43分,爆破员臧某某在沿1235平台爆区坡顶线由南向北第1排第5个炮孔装药过程中发生爆炸。

(九)事故发生后现场情况

根据2024年4月19日公安机关无人机拍摄事故区域图片及视频、矿区工程地质资料、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和爆破公司相关人员对爆破事故区域进行的描述可知:事故炮孔位置周边岩体节理发育,采空区巷道及浮煤自燃已引发明火。具体详见图3-1、3-2。

图3-2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区1235平台爆破区域红外线热成像图

(十)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伤亡人员情况(附件1)。

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92.09万元。两名伤者的医疗救治和赔偿费用红旗爆破公司已向内蒙古人社系统业务综合办理平台提交了工伤申请材料,正按照工伤认定流程给予赔偿。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3时43分,爆破员臧某某在沿1235平台爆区坡顶线由南向北第1排第5个炮孔装药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发生前,准格尔旗公安局工作人员来到爆破作业警戒线处进行检查。事故发生后,公安局工作人员将该起事故向公安机关相关人员进行了上报,公安机关向人民政府进行了汇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现场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爆破公司陈某某和李某某先后驾车将事故现场的何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郝某某和张某某搀扶到车上,送往羊市塔卫生院,经医生简单处置后,何某某、郝某某在陈某某和李某某的陪同下坐救护车前往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进行医治。李某驾车和胡某某将徐某某送往羊市塔卫生院,经医生诊断,确认无生命体征,宣告死亡。4月18日16时左右,红旗爆破公司再次核对人员时发现臧某某失联,由于现场留存大量爆破物品未引爆,无法安排人员进入现场搜救。4月19日7时35分左右,鄂尔多斯市公安局警航支队用无人机在爆破作业现场1245平台爆堆里发现疑似人体组织,经DNA比对确认为失联人员臧某某,4月20日16时45分,将人体组织收集后送到殡仪馆。

2.后期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安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管控。在此期间爆破公司邀请了三名专家在靠近距爆炸点300米左右进行实地勘察,结合公安机关提供的无人机航拍影像资料,编制了《排爆方案》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经现场指挥部人员同意,2024年4月22日8时30分左右现场指挥部对排爆任务进行分工安排,排爆现场设置9个警戒点、1个起爆点、1个指挥点、排爆人员3名。上午11时左右,3名排爆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对现场散放的雷管进行组网,将现场散放的炸药移出挡墙。12时左右进行起爆,半小时后对排爆平台进行爆后检查,经排爆人员检查,现场无盲炮、哑炮。对移出挡墙外的炸药装入危运车辆,设专人看管,并对剩余炸药数量进行清点,清点完毕后上报治安大队,随后治安大队委托泰福爆破公司对剩余炸药进行销毁。至此,后期处置完毕。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旗相关部门和红旗爆破公司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第一时间与死者家属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法律规定范围内全部费用进行了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24年4月25日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红旗爆破公司将两名伤者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期的医疗救治和赔偿费用红旗爆破公司已向内蒙古人社系统业务综合办理平台提交了工伤申请材料,现正按照流程进行工伤认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红旗爆破公司现场人员救援及时,伤者得到有效救治。救援结束后公安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封锁管控,后经专业人员制定了排爆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经现场指挥部同意,于2024年4月22日进行了排爆。从事故应急处置总体情况看,事故现场管控有序,处置工作得当,未引发二次事故。

(一)直接原因

灾害治理区煤层顶板高温火区与露天台阶爆破振动共同作用使事故炮孔及周边岩体内部节理进一步扩展,导致事故炮孔与高温热源之间形成贯通,高温热源进入事故孔内,作业人员未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孔温测量,在装药过程中,事故孔内温度增高引发孔内民爆物品发生爆炸,导致事故发生。

炮孔位于2条采空巷道之间的高温火区,巷道中间岩体节理发育,均已发生坍塌。基于上述现场情况,原因分析如下:

1.爆破装药作业过程中炮孔受巷道高温作用导致事故炮孔温度升高引起早爆事故。

受原井工矿巷道掘进穿爆工艺影响,采空巷道连接处岩体内部节理发育。结合当日1235平台爆区位置处于高温火区上部,岩体强度在高温火区作用下降低,导致事故炮孔及周边岩体节理扩展,当节理扩展至高温火区与事故炮孔贯通时,高温热源及明火进入炮孔,致使炮孔温度升高。当爆破作业人员将民用爆炸物品装填至该炮孔后,民用爆炸物品受炮孔内高温作用形成早爆。

  1. 爆破振动作用导致事故炮孔内孔壁及周边岩体节理扩展并与高温火区贯通,高温热源进入事故炮孔内,导致炮孔温度升高引起早爆事故。

2024年4月18日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区当日计划4个爆区实施爆破作业,事故前1245、1255两个爆区爆破作业结束。其中1245平台爆区距1235平台爆区事故孔水平距离约30米。1235平台爆区为第三爆区。由于1235平台岩石长期受爆破振动影响,导致事故炮孔及附近岩体内部损伤累积,节理发育。其次,事故孔周边岩体受石湾子煤矿6-2号煤层上部采空巷道自燃高温炙烤(2处采空巷道相距6米,事故炮孔位于两处巷道之间),导致事故孔及周边岩体强度降低。爆破振动对1235爆区内强度降低的事故炮孔及周边岩体产生扰动,使炮孔内及炮孔周边岩体节理贯通至高温火区。此时高温热源进入事故炮孔内。在爆破装药作业时,作业人员将民用爆炸物品装填至该炮孔内,炮孔内民爆物品受高温作用影响,发生爆炸,形成早爆。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2024年4月19日、20日,准格尔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委托准格尔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对徐某某和臧某某的尸体组织进行尸表检验并分析死因。2024年4月24日,鉴定中心出具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徐某某死因符合爆炸致颅脑崩裂心脏等脏器破裂而死亡;臧某某的死因符合爆炸致颅脑崩裂、肢体及脏器碎裂、缺失而死亡。

(三)间接原因

  1. 红旗爆破公司项目部爆破作业当天,班前会流于形式,参会人员不全,爆破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 1235作业平台是采空区、高温区,在爆破作业前,未严格按照《总设计方案》对孔温进行逐孔测量,未能及时掌握孔温变化规律。
  1. 2024年4月18日岩土单次爆破设计不规范,未按照“一炮一设计”,将1245平台部分爆孔与1235平台爆孔设计在一起。审核人签字存在代签现象。
  1. 红旗爆破公司内部管理不到位,岗位责任制不健全,在爆破作业前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在现场,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制止,导致事故发生。
  1. 监理公司现场监理员未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对验孔测温进行全过程旁站,爆破公司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逐孔测温这一违章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
  1. 石湾子煤矿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未对红旗爆破公司项目部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导致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7.准格尔旗公安局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监管能力不足,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一)有关单位

1.石湾子煤炭公司

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红旗爆破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红旗爆破公司项目部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

2.红旗爆破公司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业现场管理混乱,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按作业计划既定分工组织实施现场作业,违反专人专职规定,作业人员随意变换工种、自由组合,混岗现象严重,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在爆破作业现场,火区、采空区进行爆破作业前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有关要求对孔温进行逐孔测温。

3.监理公司

现场监理员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按照《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火区、采空区孔温测量和验收进行旁站监督检查。 爆破作业单位在火区、采空区未按照要求进行孔温测量并如实记录,现场监理员未发现并督促按要求测温。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对现场监理履职情况是否到位未进行监督检查。

(二)有关监管部门

准格尔旗公安局作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在日常检查中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暴露出监管人员业务能力不足、监管水平不高。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何某某,男,群众,现任红旗爆破公司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在履职过程中未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未按照要求对火区、采空区进行孔温测量并如实记录;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4年4月20日,何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准格尔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赵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红旗爆破公司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项目部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部施工技术和安全管理工作。在履职过程中未制定火区、采空区专项施工方案,未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测温,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4年4月20日,赵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李 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红旗爆破公司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灾害治理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组织、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和爆破作业现场的警戒、监督检查工作。在履职过程中未参与施工计划及施工措施方案中安全相关内容的编制;未组织、参与安全技术交底;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4年4月20日,李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胡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现场监理员,负责爆破作业期间旁站监理。在履职过程中未依照合同约定内容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未对爆破作业现场进行全过程旁站;未督促爆破作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4年4月20日,胡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陈某某,男,群众,现任内蒙古红旗爆破有限责任公司石湾子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制定单次岩土爆破施工方案。在履职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火区、采空区专项爆破方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白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内蒙古红旗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在实际履职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发现和消除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部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费某某,男,群众,现任内蒙古磐宏爆破有限责任公司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部监理工程师,负责巡视检查爆破作业现场安全。在履职过程中未对爆破作业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张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内蒙古磐宏爆破有限责任公司石湾子灾害治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查和批准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的爆破方案,检查监理人员工作。在履职过程中未对爆破安全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孙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内蒙古磐宏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在履职过程中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监理人员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孙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矿长,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本矿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及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在履职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红旗爆破公司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高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履职过程中未落实发包单位主体责任,对外包施工单位监管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袁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对红旗爆破公司提供的《爆破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批。在履职过程中未认真审核爆破公司提供的《单次岩土爆破设计方案》,对项目部技术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秦某某,男,群众,现任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副矿长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石湾子煤炭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事故发生当天请假)。在日常履职过程中疏于对爆破公司项目部管理,对爆破公司现场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陈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机电副矿长,负责公司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事故发生当天为带班矿长,负责对各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巡查。在当天履职过程中对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有效督促现场管理人员落实工作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张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当天爆破作业区域在警戒前爆破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测温,没有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3.对监管部门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准格尔旗公安局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内蒙古红旗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意识淡薄,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现场违章作业严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

2.内蒙古磐宏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磐宏爆破公司对派出的安全监理机构及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现场安全监理员未按照合同约定对爆破施工全过程旁站监理,爆破作业人员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现场监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和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整(¥850000.00元)。

3.内蒙古伊东集团石湾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未严格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爆破作业以包代管,现场监督检查不力,对于爆破公司项目部班前会和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发现,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750000.00元)。

(三)其他建议

建议准格尔旗公安局向准格尔旗委、旗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 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责任范围,做好高温区、火区的孔温测量工作,高温炮孔严禁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装药爆破作业,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1. 加强现场管理,明确爆破施工项目现场管理职责和分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现场安全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督促爆破作业人员严格按照爆破作业设计及施工方案实施爆破作业,确保爆破施工安全。
  1. 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高温区、火区爆破的安全管理。
  1. 石湾子煤炭公司和红旗爆破公司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班前会制度及技术交底工作。
  1. 监理公司要按照合同约定对爆破施工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督爆破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制止。
  1. 旗公安局要加强对有关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将该起事故向全旗相关行业领域进行通报,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整治,相关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

移动版

|

电脑版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蒙公网安备:15062202000119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77-2294708(工作时间)

FD10850 | 2024_分离器煤粉爆燃,无票作业造成人员一死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4号炉为直吹式制粉系统,配有4台风扇磨煤机(编号配置为13、14、15、16号)事故前制粉系统运行方式:13号磨处于检修状态,其余3台磨运行。20时55分,运行中的16号风扇式磨煤机一次风压回零,司炉马某初步判断为锁风器堵塞,司炉要求副司炉停止16号磨运行,让司水员检查16号磨锁风器无杂物后,判断为分离器堵,在将情况汇报班长后,随即联系电气运行将16号磨停电,并用防误罩扣上了16号磨操作开关把手,联系制粉车间值班人员处理。司水员在22时找到值班人员姜某(男,40岁,临时工)和吕某(男,22岁,临时工),二人正在处理3号炉10号磨大盖漏粉,司水员讲明情况后,二人同意处理,司水员随即离去。此时,4号炉14、15号磨运行,投一支油枪助燃,22时33分由于煤湿15号磨突然断煤,致使4号炉燃烧不稳瞬间正压(60Pa),由于检修人员在处理分离器堵时,没有插人分离器出口插板(此项工作规定由检修人员完成),16号磨没有与运行系统隔绝,运行人员没有按安全工作规定监督检修人员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致使火焰冲入磨煤机分离器并引起内部煤粉爆燃,将正在处理分离器堵塞的姜某、吕某二人烧成重伤,姜某于次日死亡。疏于对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临时工单独从事危险性作业时,又失去有效的监护,是造成伤亡事故的重要原因,事故教训十分深刻。

二、事故原因

(1)两票三制执行不力,缺少相应的安全工作检查监督机制。检修工作无票作业,严重违反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1.1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试验或安装工作,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填用热力机械工作票;1.1.1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由运行值班人员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规定采取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对检修设备进行消压、吹扫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1.1.2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工作。

(2)严重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第1.2条:事故抢修工作(指生产主、辅设备等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要立即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必须经值长同意。夜间如找不到工作票签发人,可先开工。对上述可以不填用工作票的事故抢修工作,包括运行人员的排除故障工作,仍必须明确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终结手续。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负责人姓名、采取的安全措施、工作开始和终结时间记入值班记录。

(3)违反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对工作负责人条件的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补充规定2.3.1条规定:工作负责人一般应由在业务技术上和组织能力上能胜任保证安全、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担任,并应具备以下条件①熟悉安全工作规程有关部分②掌握检修设备的设备情况(如内部结构、缺陷内容等)和与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③掌握安全施工方法、检修工艺和质量标准。2.3.2条规定:一级工、学徒工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本次事故的检修工作全部由临时工进行,违反了临工不可担任工作负责人的规定。

(4)运行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无票工作没有提出制

止。事故防范、事故预想执行不到位,对制粉系统发生爆炸的机理及危险性认识不足。既未在开工前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执行安措(将分离器插板插上),检查安措执行情况,办理工作许可手续,也未在就地进行监护。

(5)检修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差,对工作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开工前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也未要求运行人员采取在运行操作调整上采取配合的安全措施。

(6)危险点分析预控不到位。消缺工作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运行人员对检修人

员工作时间不掌握,不能根据本次作业的危险点而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锅炉安全稳定运行,当由于来煤过潮发生断煤引起锅炉燃烧不稳时,没有采取保护检修人身安全的意识。

(7)临时工管理存在漏洞。本次作业严重违反了“临时工不得单独从事具有危险作

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临时工担任夜间检修工作值班,没有正式职工带领,单独从事具有爆炸危险性很高的工作,是造成这起临时工伤亡事故的重要因素。对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认真,违反了“各单位临时工在安全管理上要与正式工同样对待和要求”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要求,临时工应和职工一样进行安全教育,而临时工对于检修工作最基本的安全事项都不掌握,根本不具备独立安全工作的能力,不安全的工作习惯,违章的行为造成了这次惨剧。

三、防范措施

(1)加强和完善两票三制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票制度,杜绝无票作业的现象。

使工作票制度真正成为设备及检修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保障。

(2)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中,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条件的规定。在工作票的执行程序中工作许可人要认真审查工作票中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正确,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执行;在工作许可时,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规定,必须认真执行。

(3)认真做好危险点分析和预控工作。运行人员在运行调整上、运行方式上所采取的保证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的运行措施一定要认真执行。

(4)加强对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与教育,认真执行临时工在安全管理上要与正式工同样对待和要求的规定。

FD10851 | 2024_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6号12·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6 号 “12·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西城区“12·10”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 年8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1 (一)起火场所情况................................................................................1 (二)住宅漏雨维修工程情况................................................................2 (三)6 号楼防水施工情况.....................................................................3 二、发现、报警及灭火救援情况..................................................................... 3 (一)发现及报警情况............................................................................3 (二)灭火救援情况................................................................................4 三、事故直接原因............................................................................................. 4 (一)起火原因分析................................................................................5 (二)火灾蔓延原因分析........................................................................6 (三)人员伤亡原因分析........................................................................6 (四)其他因素排除................................................................................7 四、相关单位和部门存在的问题..................................................................... 7 (一)相关企业存在的问题....................................................................7 (二)区房管局........................................................................................9 (三)白纸坊街道....................................................................................9 五、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9 (一)北京邮票厂..................................................................................10 (二)鑫禹全有公司..............................................................................10 (三)顺祥嘉华公司..............................................................................10 (四)其他处理......................................................................................10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11

— 1 — 2023 年12 月10 日0 时许,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6 号 发生火灾,造成1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13326.23 元。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区委、区政 府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调度火灾扑救和善后处置工作。 区政府成立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 房管局、区住建委、区城指中心、区发改委、区总工会和白纸坊 街道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调查组按照依法依规、科学严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工 作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 查证,查清了火灾经过和相关事实,客观认定了事故原因和事故 性质,查明了事故责任和存在的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 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6 号“12·10”火灾是一起 因房屋产权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 致的一般火灾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情况 起火建筑为砖混结构单元式住宅楼,建成于1956 年,地上 四层,木质大屋脊坡顶,建筑面积3854 平方米 [1],整体呈L 形, 由西向东依次为1 至4 单元。建筑产权单位为北京邮票厂有限公 [1]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西城分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显示,坐落于西城区右安门内大 街6 号1 幢、2 幢统一登记产权人为邮电部北京邮票厂,建筑面积3927.7 平方米。经调查,其中1 幢为四层住宅楼, 建筑面积3854 平方米,2 幢为平房,建筑面积为73.7 平方米,平房不在此起火灾涉及的范围内。

— 2 — 司(以下简称北京邮票厂),上级单位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邮政集团)。 该楼建成时有4 个单元、54 户,为北京邮票厂职工福利分房。 至火灾发生前,住户增至73 户,包括46 户职工住房,6 户员工 宿舍,21 户出售的房改房。2019 年2 月至2021 年底,北京邮票 厂委托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合同执 行期满后由北京邮票厂自管 [2]。 图1 起火建筑三维效果图 (二)住宅漏雨维修工程情况 2023 年7 月30 日至11 月8 日,右安门内大街6 号楼部分住 户先后8 次拨打北京12345 热线,反映房屋漏雨问题。2023 年 10 月20 日,白纸坊街道按照《西城区住宅漏雨维修治理工作实 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向北京邮票厂送达了《房屋维修通知》,督 促其履行产权单位的维修职责,但至火灾发生前,未得到正式反 [2]《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 号)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 人承担。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

— 3 — 馈。 按照属地做好兜底救助工作的要求 [3],白纸坊街道办事处通 过招标于2023 年11 月7 日与北京顺祥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顺祥嘉华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项目为 “2023 年汛期漏雨房屋防水维修工程项目”,其中包括右安门内 大街6 号楼顶防水施工。 (三)6 号楼防水施工情况 顺祥嘉华公司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将6000 平 方米防水工程以包清工的方式转包给北京鑫禹全有防水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鑫禹全有公司),其中右安门内大街6 号楼施工面 积约为1000 平方米。2023 年12 月9 日8 时许,施工人员进场, 通过6 号楼2 单元门口搭建的脚手架上至楼顶,分为四组进行防 水施工。据工人描述,施工过程中先将冷底子油喷涂在楼顶坡面, 再铺设防水卷材,期间使用丙烷喷灯对卷材进行明火烘烤,使其 熔化粘接在瓦片上。18 时许,施工人员离场。 二、发现、报警及灭火救援情况 (一)发现及报警情况 经调查,2023 年12 月9 日23 时左右,6 号楼内居民陆续闻 到烟味。12 月10 日0 时28 分,6 号楼内居民开始陆续下楼,在 [3]《北京市城镇住宅漏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第二部分“工作内容”第(七)项:指导属地做好兜底救助工作。 依据《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住宅维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京建发〔2021〕240 号)有关文件要求, 各区政府应当加强城镇住宅维修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辖区内各街道(乡镇)和各行业管理部门协调做好房屋维修 工作,密切关注舆情走向,及时解决百姓诉求;街道(乡镇)应承担城镇住宅应急维修责任,对城镇住宅发生房屋 漏雨需要应急维修、维修责任人暂时无力维修的,或者发生突发情况需要紧急维修的,街道(乡镇)应当组织相关 抢险队伍进行应急维修,必要时可先行垫付维修费用,按照“先应急后追偿”原则做好应急维修工作;属地民政部 门应根据相关政策对城镇“困难户、五保户”的住宅维修工作进行确认,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住户,其住宅漏雨维修 费用由属地政府协调解决。

— 4 — 看到屋顶起火后,个别居民进入2 单元逐户敲门或呼喊,提醒楼 内居民发生了火灾并疏散逃生。 经向北京市119 指挥中心核实,第一报警人为刘某某,住在 右安门内大街6 号北侧的南横西街100 号(北),其起夜发现6 号楼北侧屋顶着火,随即拨打119 报警,报警时间为12 月10 日 0 时29 分。第二报警人为张某,住在右安门内大街6 号楼2 单元, 其发现房间北侧窗户外有燃烧物掉落后,拨打119 报警,报警时 间为12 月10 日0 时29 分。6 号楼附近的公安执勤民警田某发现 火情后,通过执勤电台通知白纸坊派出所值班室,值班室人员使 用座机拨打119 报警。3 名发现人均使用手机拍摄了现场视频。 (二)灭火救援情况 2023 年12 月10 日0 时29 分,北京市119 指挥中心接西城 区右安门内大街6 号居民住宅楼楼顶起火的报警,调派东经路、 广安门、校场口、丽泽路消防救援站和南横街、半步桥、马连道、 牛街小型消防站,共计22 部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国家消防救援 局领导和市区两级消防全勤指挥部到场指挥。2 时18 分明火被扑 灭,5 时03 分完成现场清理、排除险情工作。 灭火救援过程中,消防指战员克服各种困难,调集力量、内 攻搜救,组织人员疏散;白纸坊街道和公安派出所逐一核对居住 人员,最大程度降低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事故直接原因 调查组结合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视频资料、询问笔录和电

— 5 — 子数据等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右安门内大街6 号楼 2 单元楼顶闷顶内的木材和压制稻草发生长时间阴燃,燃烧条件 充分后转入明火燃烧,并在2 单元北坡烟囱附近突破房顶,火势 快速扩大蔓延。 (一)起火原因分析 一是闷顶内发生阴燃。调查证实,2023 年12 月9 日23 时至 12 月10 日0 时18 分之间,6 号楼内多人反映闻到烟味,但该楼 内四层的居民未发现自家内起火,客观证实建筑闷顶内发生了阴 燃,产生烟气聚集,且在形成突破性燃烧前,仅闻到烟味,难以 发现火情或火点。二是闷顶内可燃物具备阴燃条件。建筑闷顶内 构件主要是上世纪的木结构和压制稻草,木材的燃点一般为 250℃~300℃,压制稻草的燃点和燃烧条件一般要低于木材,且 燃点会随着时间增长有所降低。三是电气线路故障和遗留火种能 够引燃闷顶内可燃物。闷顶内敷设有电气线路,发生故障产生的 电弧温度可达到1000℃以上,防水作业使用的丙烷喷灯火焰温度 在800℃以上,均能引燃建筑屋顶、闷顶的木材或压制稻草,并 造成阴燃。

— 6 — 图2 6 号楼闷顶内吊顶剖面示意图 (二)火灾蔓延原因分析 一是闷顶内长时间阴燃,直至火势突破房顶后,大量空气进 入,造成可燃物充分燃烧,加之建筑为上世纪50 年代建造,闷顶 内没有隔墙,火灾迅速蔓延扩大。二是建筑产权单位缺乏对房屋 的安全管理,对建筑公共部分闷顶内的电气线路敷设和安全情况 不掌握,对房屋管理维护不善,未及时对公共部分进行检修,建 筑安全条件未能得到有效提升,没有落实防火巡查制度,未及时 发现并处置初期火灾。三是施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存在违规动 火行为,未确认现场安全条件,且在施工结束后,将剩余的防水 卷材和丙烷气瓶堆放于屋顶,增加了火灾荷载。 (三)人员伤亡原因分析 一是火灾由阴燃转入明燃后迅速蔓延,3 单元312 室(四层) 人员逃生时,3 单元楼顶和吊顶结构已受到破坏进而坍塌,造成 人员被埋压致伤亡。二是建筑产权单位没有制定居民防火安全制 度及应急预案,没有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并组织人员疏散,造

— 7 — 成楼内部分居民未得到及时逃生。 (四)其他因素排除 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人为放火嫌疑。 四、相关单位和部门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企业存在的问题 1.北京邮票厂 (1)未落实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北京邮票厂作为 右安门内大街6 号的产权单位,没有全面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 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4]。一是在6 号楼住户多次拨打北京12345 热线反映房屋漏雨问题上,未采取实质性措施,造成房屋漏雨久 拖不决;二是未依法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5],对居民拆除部 分建筑闷顶结构搭建阁楼的安全隐患缺乏应有监管,增加了火势 蔓延的复杂性;三是对6 号楼的防火巡查、检查流于形式,未及 时发现并整改闷顶内公共区域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的安全隐患 [6],且在有防水作业的情况下,没有落实针对性的看护和巡查措 施,造成起火的风险和因素;四是在收到白纸坊街道的《房屋维 修通知》后,未专题研究并正式反馈维修计划方案,最终街道采 取兜底维修的方式解决群众困难。 (2)未履行消防安全服务责任。作为右安门内大街6 号建 [4]《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 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 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5]《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 号)第四条第三款: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 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0.2.3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 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 8 — 筑的产权单位,没有严格落实《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 定》的相关规定 [7]。一是未针对起火建筑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应 急预案;二是应急处置不力,火灾发生后,没有第一时间报警, 没有第一时间组织应急处置,单位微型消防站没有发挥作用。 2.鑫禹全有公司 一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内的行政许可 和行政处罚公示事项显示,鑫禹全有公司没有行政许可事项,也 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区住建委确认,该公司不具备防水施 工资质;二是在6 号楼防水施工当日完工且人员离场后,将丙烷 气瓶、防水卷材放置在露天的楼顶施工区域,没有按照《建设工 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放、保管 [8],增加了火灾 荷载;三是未严格落实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未事先办理动火作业 审批手续。 3.顺祥嘉华公司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擅自将防水作业分包给鑫禹 全有公司。 [7]《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市政府令第310 号)第十三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单 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服务责任:(一)开展日常消防宣传,提示火灾隐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 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二)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 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划定、设置停车泊位 或者设施,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五)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 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六)对初起火灾采取处置措施。 [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2.2: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 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 3,垛 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通风 良好,并应设置严禁明火标志。6.3.3: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4 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气瓶用 后应及时归库。

— 9 — (二)区房管局 住宅房屋漏雨维修专项治理工作落实不全面。区房管局于 2023 年9 月25 日印发了《关于西城区住宅漏雨维修治理工作实 施方案》,附件中的参考文件《关于开展北京市城镇住宅漏雨专项 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与2023 年10 月27 日市住建委印发的《北京 市城镇住宅漏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不一致,缺少了“落实消 防安全措施”的相关内容,其他内容也有出入。市级方案印发后, 区房管局未及时补充区级方案。 (三)白纸坊街道 在发现北京邮票厂未主动履行产权单位维修责任的问题后, 虽然向房屋产权单位送达了《房屋维修通知》 [9],但没有及时向 区房管局和房屋产权单位的上级反映,没有充分用好“吹哨报道” 机制。同时,未及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相关审批报备程序,未严 格落实《北京市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职责规定》 [10]相关要求,协 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 监督。 五、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针对北京邮票厂、鑫禹全有公司和顺祥嘉华公司涉嫌存在的 有关违法违规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9] 2023 年10 月20 日,白纸坊街道办事处向北京邮票厂下发《房屋维修通知》,要求邮票厂“制定周密维修方案并 于2023 年11 月5 日前完成维修。如逾期未修,为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活质量,白纸坊街道将酌情进行垫资 抢修,并留痕保留追偿权利”。 [10]《北京市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职责规定》第六十一条: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施 工作业进行监督。落实清洁降尘相关任务和政策措施,配合生态环境、交通、水务、园林绿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 门做好各领域清洁降尘工作。及时调解因施工噪声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纠纷。依法对工地施工扬尘、施工噪声污染、 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道路运输泄漏遗撒问题进行查处。

— 10 — (一)北京邮票厂 1.未给6 号楼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依据《北京市房屋 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由区房管部门作出处理。 2.对6 号楼的防火巡查、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并整改 闷顶内公共区域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的安全隐患;未针对起火建 筑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应急预案,未进行定期演练。依据《北京 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由区消防部门作出处理。 (二)鑫禹全有公司 1.鑫禹全有公司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违规承揽防水工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区住建部门作出处理。 2.防水施工当日完工且人员离场后,将丙烷气瓶、防水卷材 放置在露天的楼顶施工区域;防水施工期间,使用冷底子油与明 火交叉作业;未严格落实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未事先办理动火作 业审批手续。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 责任规定》,由区消防部门作出处理。 (三)顺祥嘉华公司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擅自将防水作业分包给鑫禹 全有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由区住建部门作出处理。 (四)其他处理 中国邮政集团作为北京邮票厂的上级单位,由区政府组织对 其进行约谈,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11 —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中国邮政集团、北 京邮票厂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实际 行动做到“两个维护”,深刻汲取此起火灾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做 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做好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安全使用管理等 各项工作,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切实担当安 全主体责任,为职工和居民提供安全宜居的生活保障,切实采取 措施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按照法律法规、技术 标准的要求,从动火作业资质、动火审批备案、动火区域管理、 作业现场管控等方面,严格加强管理和程序审批,加强对作业人 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处置能力。 相关部门和街道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建筑工程安全主体责 任,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范和操作流程,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 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安全。 (三)深入开展大屋脊住宅综合治理。要按照区政府办公室 印发的《西城区大屋脊住宅建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4-2026 年)》通知要求,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清理堆物堆料、完善公 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安全科普宣传等具体措施,进一步强化大 屋脊建筑消防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能力。重点针对安全疏散通道、 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闷顶内部横向防火分隔改造等措施,加强 工作推进和落实。同时,对大屋脊建筑产权单位通过开展警示约

— 12 — 谈、函告整改等方式,商讨制定消隐降险计划措施,明晰大屋脊 住宅综合治理各方责任,动态更新治理情况。 (四)压紧压实部门和基层末梢一线责任。各部门、各街道 要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 安全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坚决守牢安全红线底线。加强施工现场 特别是施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督促有关单位严格落实建设工程 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严查不办理施工许可 等法定建设手续、违法承接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违法违 规施工、冒险作业等行为。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按照 “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 明确监管责任。各街道作为安全监管的基层末梢,要切实提高风 险隐患排查质量,强化“吹哨报到”机制,用足用好管理手段, 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FD10852 | 2024_北京石景山10.11喜隆多商场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北京石景山“10.11”喜隆多商场火灾事故

失:1308 万元

5.事故类别:火灾事故

6.事故等级:较大事故

7.事故经过:

2013 年10 月11 日2 时58 分许,北京市石景山区喜隆多购物广场首层北京麦当劳食品

有限责任公司杨庄餐厅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火势迅速蔓延至喜隆多购物广场,过火面积约

3800 平方米。事故直接财物损失1308 万元,灭火过程中2 名消防警官牺牲。

火灾发生后,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安顺,公安部副部长、北京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

傅政华,市政府秘书长李伟及公安部消防局相关领导先后赶到现场,指挥救援。

8.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此起火灾起火的直接原因为喜隆多购物广场一层麦当劳(杨庄餐厅)甜品操作间(甜品

站)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所致。

火灾蔓延扩大的原因为:一是火灾初起阶段杨庄餐厅员工未采取有效的扑救措施,导致

火灾在初起时未得到及时控制。二是购物广场值班人员应急处置不及时,致使初期火灾没有

得到有效控制。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首次报警后,未按照《消防控制室

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要求采取应对措施,购物广场值班人员应急处置不及时,延误了初期

火灾处置。三是火势沿建筑外立面蔓延迅速,购物广场南侧外立面装饰、广告牌、广告灯箱

16

等是火灾在外立面蔓延的主要途径,并形成竖向立体燃烧。四是火场可燃物多,购物广场内

经营大量服装等可燃易燃商品,使火灾形成立体燃烧,经营物品起火后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

烟气且火势蔓延快,增大了火灾扑救的难度。五是火场发生坍塌,由于购物广场内易燃可燃

物多、火灾荷载大,燃烧时间长,内部温度高,大火燃烧约3 个小时后,已超过二级耐火等

级楼板极限,导致四层北侧西部楼板发生局部坍塌。

(二)间接原因

1)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杨庄餐厅在发现火情时,未实施有效扑救,致使火灾在初

期未得到及时控制;对员工日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杨庄餐厅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

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未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体系;未按照建筑法规要求向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办理建筑装修施工许可。

2)北京喜隆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长期违反消防安全法规标准要求;

固定消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发挥有效作用;公司值班人员应急处置不当;对员工的日常

安全培训教育针对性不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将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装修竣工验

收备案的喜隆多购物广场用于生产经营。

3)石景山区农工商总公司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北京喜隆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消防

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失管失查。

9.事故调查: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石景山区喜隆多购物广场“10•11”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安全责任

事故。

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杨庄餐厅总经理李晓燕、生产运营经理陈衍杰,北京喜隆多购

物中心有限公司中控室值班员刘波、值班经理陶张明、办公室主任齐新等5 人,涉嫌违法犯

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及总经理张帆、北京喜隆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刘

东晖、石景山区农工商总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孙金生均受到行政处罚。

注:具体见附录3。

10.事故对物业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教训与警示:

1)物业产权单位应定期对自持商业物业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及时督

17

2)如对商业物业项目进行改扩建,物业产权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法定开工手续和竣工

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3)物业管理单位应落实消控中心2 人值班制,且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应具有消防四个

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一旦有火灾报警情况,能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4)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消火栓泵控制柜、喷淋泵控制柜等设施均

应处于临警状态,定期开展消防设施专项检查与检测,确保设施功能正常。

5)物业管理单位应将租户员工的消防教育纳入日常消防管理,定期对租户员工开展消

防安全教育,设置考核环节。

陕西咸阳“12.20”咸阳百货大楼火灾事故

湖北襄阳“4.14”一景城市花园酒店火灾事故

成都安妮娜鞋业有限公司“12·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2022·1·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西航港街道文星正街456 号住宅“5·11”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怡心街道顺兴路100号格林城小区居民住宅“1·29“亡人火灾事故…

成双大道南段986号23栋住宅“8·6”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19568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853 | 2024_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八五二农场李某某家平房12·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黑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八五二农场有限公司第一管理区李某某家平房12·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宝清县人民政府>首页>通知公告

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八五二农场有限公司第一管理区李某某家平房“12.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03-11 16:48 文章来源:宝清县消防救援大队

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八五二农场有限公司第一管理区李某某家平房“12.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2月17日13时07分许,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八五二农场有限公司第一管理区李某某家平房发生火灾。为吸取火灾教训,推进消防工作,于12月22日成立了由县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组成的调查工作组,调查组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进行分析,研判火灾风险,分析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7日13时07分,宝清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八五二农场有限公司第一管理区李某某家平房发生火灾。经过调查,火灾烧损李某某家房屋以及室内物品。经过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43429元人民币(其中,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9478元,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为33451元,火灾现场处置费用为500元),造成1人死亡,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二、火灾扑救情况

宝清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八五二农场消防队3车9人赶赴现场处置。13时32分,八五二农场消防队到达现场。经侦查,现场房屋北侧房顶基本上全部塌落,室内房顶塌落物以及室内物品正在燃烧。火场指挥员根据火场情况出两支水枪展开扑救,一支从西侧第二间房屋出水对屋内扑救和对液化气罐进行降温,一支水枪从东侧第一间房屋出水对屋内扑救和对液化气罐进行降温,液化气罐拎出来后,两支水枪同时对东侧第二户出水灭火。15时05分,明火基本被扑灭,现场力量开始处理残火和清理现场。16时30分,在北侧卧室房盖塌落物下方发现一名死者,已无生命体征。16时50分,明火基本扑灭。17时05分,农场专职队处置完毕归队。

三、火灾原因调查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双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第一时间调集火灾调查业务骨干参与调查,火灾调查人员通过现场走访、调查询问、现场勘查、现场试验、尸体送检和电表提取分析等方式方法展开调查。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敷设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7份;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3份、现场图3份、现场提取1个电表、鉴定书1份(尸体检验报告)。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2月17日12时5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李万江家平房魏某某居住卧室房间内;起火点为魏某某居住卧室内铁床南侧;起火原因为魏某某居住卧室火墙内高温烟气通过火墙缝隙引燃床垫、被褥等可燃物起火,引发火灾。

四、火灾成因分析

(一)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

火灾直接原因是火墙内高温烟气通过火墙缝隙引燃床垫、被褥等可燃物起火,引发火灾。

(二)火灾蔓延失控的原因

一是起火建筑为1974年建设的,房屋为砖木结构连脊房屋,耐火等级低,年久失修,房屋内炉子和火墙缺乏维护保养。

二是死者魏某某,瘫痪卧床,着火时一人在家,发生火灾后无法扑救初期火灾及逃生,最终导致火势扩大蔓延并造成人员伤亡。

三是起火建筑位于村屯边缘,周边邻居长期无人居住,导致发现火情较晚,初期火灾没有得到有效的扑救,被困人员没有第一时间被疏散,错过最佳救援时机。

五、火灾的主要教训和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农场管理区消防安全监管存在“断档”“空白”的现象,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基层未能得到全面落实,不能发挥明显作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能落地见效,消防安全工作人员的素质及能力有待提高。消防网格化管理机构不健全,消防网格员职责不明晰,没有真正发挥消防网格化应有的作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全覆盖、无盲区”落实不到位。

(二)弱势群体缺乏照顾与看护

该起火灾中死亡人员为身体不能自理的患病人员,农场管理区对管片弱势群体情况不熟悉,对居民家庭消防安全疏于检查、管理,对弱势群体没有开展特殊的看护管理措施,是这起亡人火灾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居民消防安全意识不强

农村居民住宅建筑年久失修,消防安全隐患较多,建筑内用火、用电不规范,易引发火灾。通过对起火建筑附近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消防工作人员仅口头进行提醒宣传,未设置消防宣传有关的宣传栏、图板、条幅等消防宣传内容,未营造良好的消防宣传环境,居民不能及时直观地了解掌握消防安全常识,尤其是对于弱势群体的上门宣传指导不足。

六、防范措施和工作建议

(一)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职责分工

各农场管理区、乡镇、社区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要认真研究分析当前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对农村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推进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因地制宜,制定可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有关部门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一级抓好一级,一级监督一级,一级负责一级”保证消防安全责任到人、落实到户,同时,建立和完善火灾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各项防火消防安全制度,切实加强社会火灾防控工作,真正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社会化消防新局面。

(二)强化弱势群体帮扶,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发挥农场管理区、乡镇、社区和消防工作站所的作用,建立健全“七户联防”或“十户联防”等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借助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组织排查辖区单位、居民特别是弱势群体情况,划分若干片区,成立互助组织,落实保障措施,最大限度确保消防安全。要开展经常性的“一对一”帮扶,定期派人上门查找、消除火灾隐患,切实增强弱势群体自防自救能力。

(三)广泛宣传教育,切实提升素质

针对农村消防意识薄弱,宣传教育覆盖面狭隘的特点,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正确报火警,火场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在周末,节假日及特殊节庆活动期间,组织队员和消防志愿者深入村屯、田间地头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以摆放宣传展板,开展现场咨询,举办培训班、向广大群众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防火观念和意识,在主要地段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开展经常性防火宣传教育,普及知识,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FD10854 | 2024_北海市铁山港区康顺淀粉厂12·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 1 — 北海市铁山港区康顺淀粉厂“12·10”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12 月10 日上午,在铁山港区南康镇辖区内,北海 市铁山港区康顺淀粉厂在生产过程中发生1 起涉生产安全火灾 事故,共造成13 人10~50%面积、深Ⅱ度5~30%、深Ⅲ度3~ 18%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重伤5 人、轻伤8 人,直接经济损失估 算在400 万元以上。 为查清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2024 年12 月12 日,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成 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区总工会、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和南康镇政府等单位派员 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深入调查。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收集资料和 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 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 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 2 —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事故单位北海市铁山港区康顺淀粉厂(以下简称康顺淀粉 厂)位于铁山港区南康镇松柏山村,成立于2012 年1 月5 日。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12667040633J;企业类型:个人 独资企业;投资人:黄*权;注册住所:广西农垦国有滨海农场 二队南区。企业经营范围主要有: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康顺淀粉厂属于季节性生产微型企业,每年当地木薯收获季 节组织生产,生产时间为每年的12 月初至1 月中下旬。企业常 有员工18 人,逢木薯榨季临时聘请日工以满足生产需求。2024 年榨季从业人员共计50 人,设一班、二班生产,每班25 人,从 业人员分布在木薯淀粉生产线等岗位。 (二)事故现场情况 1.生产设施设备情况 康顺淀粉厂生产车间为砖混铁皮结构,面积约2800 平方米, 车间内配备木薯淀粉生产线设备,设备按生产工序先后依次排列 为:木薯笼、碎解机、立筛机、精制碟片分离机、刮刀机、抛粉 机、筛粉机等。 2.木薯淀粉生产工艺流程 经询问康顺淀粉厂相关人员,获悉木薯淀粉生产工艺流程: 新鲜的木薯原料经输送带输送到木薯笼进行脱皮清洗,脱皮清洗 后的木薯进入碎解机碎解成木薯渣浆,木薯渣浆流入立筛机分离

— 3 — 出木薯渣、浆,木薯浆流经碟片分离机内深度粉碎,再经过刮刀 机分离出多余的水份和湿粉,湿粉经过抛粉机抛送到锅炉经蒸汽 烘干成干粉,干粉通过管道输送到筛粉机内。干粉在筛粉机内部 筛粉网笼持续旋转,过滤出细粉和粗粉。细粉落到旋转筛内底部 后,被旋转筛底部旋转的“蛟龙”传送轴传送到细粉出口,工人 在出粉口进行细粉装袋、称重和封袋,转运到车间成品区堆放; 粗粉从另一出口流出,经工人回收转运到碎解池重新软化,并与 原料混合再经打碎、脱水烘干,最后又输送回筛粉机进行筛分。 3.涉事设备基本情况 粉尘爆炸涉事设备为1 号筛粉机,筛粉机名称为单辊双层旋 转筛,金属材质,高3.3 米,长4.7 米,宽1.9 米(详见图1)。 该筛粉机于2013 年购进,一直使用至事发。 图1 1 号筛粉机

— 4 — 二、事故经过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 年12 月10 日8 时,康顺淀粉厂生产线工人陆续到岗 上班。9 时许,1 号筛粉机上方的输粉管道内因堵塞导致“跑粉”, 铁皮屋顶上方的输粉管道渗出淀粉,粉末在空中飘散。厂长潘* 飞遂叫来班长伍伟帮忙疏通管道,两人把管道接口拆开,潘 飞站在1 号筛粉机上方并用铁锤敲击管道,伍*伟在1 号筛粉机 后方敲打管道。输粉管道内堵塞的淀粉在敲击振动中散落到地面 上,筛粉机岗位的工人遂清扫地面上的淀粉,潘*飞便离开车间, 已向投资人黄权请假的伍伟也离开车间,回去合浦县老家。 11:05,刮刀机岗位工人劳*兴突然听见背面2 米外的筛粉机 位置传出一声爆响声,劳*兴立即转身,但第2 次更大爆响声随 之而来,背面的塑料隔板瞬间被声音冲击波冲开,声音冲击波伴 随的火焰朝劳*兴方向喷来,他顿时感到身上一阵灼烫,赶快往 车间东侧的小门方向逃离车间。事故发生时,距离筛粉机4 米外 操作平台精制机岗位工人王*也听到爆响声,看见火焰从1 号筛 粉机喷出,筛粉机区域的可燃物随即被点着,浓烟笼罩了车间, 王*看不到打包岗位的工友,他立即朝平台的下梯方向跑去,并 从车间的大门口方向跑离车间。在门口处,王看到工友劳兴身 上的衣物在冒烟,立即帮助劳*兴脱掉身上衣物。 车间大门外,紧急逃离后的工人有的后背衣物被烧,有的部 分头发被灼,都在车间外面坐着,等待120 救护车前来救护。

— 5 — (二)应急救援情况 11:05,投资人黄*权正走到距离车间门口约20 米处,突然 听到车间里传出爆响声,6 名工人从车间各个门口逃跑出来,黄 *权看见有的工人身上衣物部分被烧,意识到有人受伤,立即拨 通120 急救电话求救。 11:07,黄*权拨通119 火警电话并报告火情和位置。 11:09,铁山港区急救中心拨打电话给黄*权,询问具体位置 和大概事故情况,并派出120 救护车立即赶赴现场。 11:29,区消防救援大队派出6 辆消防车到达现场,立即开 展紧张有序的灭火工作;铁山港区人民医院120 救护车紧随其 后,医护人员将受伤工人送到铁山港区人民医院进行医治。12 月10 日、12 月11 日、12 月20 日和12 月23 日先后分别转至北 海市人民医院(银滩院区)医治10 人、1 人、1 人和1 人。 接到事故报告后,铁山港区委主要领导和区政府分管领导等 立即赶赴现场,在外公差的区政府主要领导也作出批示,指导做 好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立赴事故 现场组织救援和调查事故,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妥善保护事故现 场及相关证据,督导企业及相关单位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 险源,封锁危险场所,迅即撤离现场员工到安全地点,妥善安置 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同时将事故情况分别 报告北海市应急管理局、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和铁山港区总值班 室。事故应急救援反应快速、指挥得当、科学有序和高效安全,

— 6 — 未造成二次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受伤人员信息及善后工作 根据医院诊断证明书和出院记录,并比对《企业职工伤亡事 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 15499-1995)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3 年8 月30 日公告公布,自2014 年1 月1 日起施行)等标准,事 故共造成5 人重伤、8 人轻伤。 1.赖*伟(重伤),男,汉族,1995 年12 月生,广西北海 市铁山港区人,系康顺淀粉厂刮刀机操作工。根据北海市人民医 院烧伤科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赖*伟入院诊断:(1)全身多 处烧伤面积50% 深二度-三度;(2)多处三度烧伤,(3)面 部烧伤;(4)眼部烧伤;(5)呼吸道烧伤。共住院101 天。 2.罗*瑜(重伤),男,汉族,1977 年3 月生,广西北海市 银海区人,系康顺淀粉厂刮刀机操作工。根据北海市人民医院烧 伤科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罗*瑜入院诊断:(1)全身多处烧 伤面积40% 深二度-三度;(2)多处三度烧伤;(3)面部烧 伤;(4)眼部烧伤;(5)呼吸道烧伤。共住院101 天。 3.劳*兴(重伤),男,汉族,1988 年10 月生,广西北海 市铁山港区人,系康顺淀粉厂刮刀机操作工。根据北海市人民医 院烧伤科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劳*兴入院诊断:(1)全身多 处烧伤面积40% 浅Ⅱ度20% ,深Ⅱ度15% ,Ⅲ度5%;(2)

— 7 — 累及体表40%~49%的烧伤;(3)眼部烧伤;(4)轻度呼吸道 烧伤。共住院59 天。 4.张*(重伤),女,汉族,1973 年4 月生,广西北海市铁 山港区人,系康顺淀粉厂淀粉包装工。根据北海市人民医院烧伤 科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张*入院诊断:(1)全身多处烧伤, 深Ⅱ°~Ⅲ°,面积40%;(2)面部三度烧伤;(3)右上肢三 度烧伤;(4)呼吸道烧伤。共住院87 天。 5.李*兴(重伤),女,汉族,1965 年7 月生,广西北海市 铁山港区人,系康顺淀粉厂淀粉包装工。根据北海市人民医院烧 伤科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李*兴入院诊断:(1)全身多处烧 伤,深Ⅱ°~Ⅲ°,面积38%;(2)面部三度烧伤;(3)上肢 三度烧伤;(4)呼吸道烧伤。共住院87 天。 6.黄*裕(轻伤),男,汉族,1971 年11 月生,广西北海 市铁山港区人,系康顺淀粉厂淀粉叉车司机。根据北海市人民医 院烧伤科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黄*裕入院诊断:全身多处烧 伤面积25% 浅二度10% 深二度13% 三度2%。共住院90 天。 7.刘*花(轻伤),女,汉族,1980 年12 月生,广西北海 市铁山港区人,系康顺淀粉厂淀粉包装工。根据北海市人民医院 烧伤科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刘*花入院诊断:(1)全身多处 烧伤面积25% 浅Ⅱ度20% 深Ⅱ度5%;(2)累及体表20%~29% 的烧伤;(3)眼部烧伤。共住院87 天。 8.唐*连(轻伤),女,汉族,1960 年7 月生,广西北海市 铁山港区人,系入厂购买淀粉的群众。根据北海市人民医院烧伤

— 8 — 科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唐*连入院诊断:(1)全身多处烧伤 面积25% 浅二度8% 深二度15% 三度2%;(2)甲状腺功能亢进 症。共住院48 天。 9.蔡*林(轻伤),男,汉族,1970 年11 月生,广西北海 市铁山港区人,系康顺淀粉厂淀粉装卸工。根据北海市人民医院 烧伤科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蔡*林入院诊断:(1)多处Ⅱ° 烧伤,面积15%;(2)面部二度烧伤;(3)呼吸道烧伤。共住 院46 天。 10.杨*本(轻伤),女,汉族,1964 年10 月生,广西北海 市铁山港区人,系康顺淀粉厂淀粉包装工。根据北海市人民医院 烧伤科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杨*本入院诊断:(1)全身多处 烧伤面积15% 浅二度-深二度;(2)面部烧伤;(3)多处二 度烧伤;(4)眼部烧伤;(5)呼吸道烧伤(轻度)。共住院 99 天。 11.庞*燕(轻伤),女,汉族,1968 年9 月生,广西北海 市铁山港区人,系康顺淀粉厂淀粉包装工。根据北海市人民医院 烧伤科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庞*燕入院诊断:(1)全身多处 烧伤面积15% 浅二度-深二度;(2)面部烧伤;(3)眼部烧 伤;(4)呼吸道烧伤。共住院90 天。 12.郑*兰(轻伤),女,汉族,1974 年5 月生,广西北海 市铁山港区人,系康顺淀粉厂淀粉包装工。根据北海市人民医院 烧伤科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郑*兰入院诊断:(1)面颈部、

— 9 — 右上肢、双下肢、臀部等多处二度烧伤面积15% 深Ⅱ度;(2) 累及体表10%~19%的烧伤。共住院71 天。 13.蒙*园(轻伤),女,壮族,1975 年12 月生,广西靖西 县人,系康顺淀粉厂淀粉包装工。根据北海市人民医院烧伤科出 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蒙*园入院诊断:(1)全身多处烧伤面 积10% 深二度6% 三度4%;(2)面部烧伤;(3)三度烧伤; (4)上肢烧伤。共住院77 天。 上述人员目前已出院,在家休养,部分伤者由投资人黄*权 出资到美容店进行皮肤修复,均待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等后进行 相应赔偿。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北海市铁山港区康顺淀粉厂“12·10”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主要是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赔偿费和事故罚款等,估 算在400 万元以上。 四、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在康顺淀粉厂生产车间筛粉机区域,经现场勘 察和工人指认: 1 号筛粉机为起火设备,爆响时冲击波掀开屋顶部分铁皮和 冲翻车间内用于隔离分区的塑料板。两台筛粉机均受冲击波和火 情影响,损毁严重,侧面封板呈变形隆起状态。火灾燃烧过火面 积约50 平方米,筛粉机区域地面上可见被烧碳化的淀粉;出粉 口处,用于计量的2 台电子称也不同程度烧毁(详见图2)。

— 10 — 拧开1 号筛粉机螺栓,打开侧面封板后可见筛粉机内部状 况:筛网呈不规则烧毁,残余的筛网上附着淀粉粉末,内封口边 缘处可见被烧碳化的淀粉结块(详见图3)。 调查人员使用水管往1 号筛粉机内部密封胶圈处喷水浇淋 时,发现密封胶圈紧贴轴承的接口处冒出水流(详见图4-1、2)。 图3 残余的筛网 被烧碳化的淀粉结块 图2

— 11 —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根据现场勘察、询问调查和实验取证,综合分析认定造成本 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如下: 筛粉机轴承持续旋转产生高温烫熔隔尘密封胶圈,筛内弥漫 的淀粉粉尘云透过密封胶圈烫熔缺口接触轴承,被轴承过热表面 点燃,导致筛粉机内部发生粉尘爆燃,爆燃冲击波夹带的火焰从 出粉管口喷出,烧伤筛粉机区域工人,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分析:涉事1 号筛粉机2013 年购进,使用至事发。 该设备在近年生产期间,曾因轴承持续旋转摩擦过热,导致隔尘 密封胶圈被烫坏,但工人在发现轴承部位运行异常并报告设备管 理人员后,企业仅是更换损坏零件便继续生产,并没有定期对设 图4-1

— 12 — 备进行维护保养以消除隐患。2024 年12 月6 日开榨,直至12 月10 日事发,涉事1 号筛粉机仍沿用上榨季运行的零部件,未 更换过轴承和密封圈。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人员使用水管往1 号筛粉机内部密封 胶圈处喷水浇淋,发现1 号筛粉机后方轴承处冒出水流,证明密 封胶圈在事发时被轴承烫熔,筛内粉尘云直接接触轴承过热表 面,导致筛内发生粉尘爆燃。 (二)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间接原因:北海市铁山港区康顺淀粉厂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生 产设备疏于管理,未对1 号筛粉机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 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企业管理制度缺失,未建立健全并落 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未 为粉尘作业岗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分析:(1)北海市铁山港区康顺淀粉厂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企业2013 年购进涉事1 号筛粉机,近年生产期间,该筛粉机因老化出现轴 承旋转摩擦过热,导致隔尘密封圈曾被烫坏;此外,涉事1 号筛 粉机未设置轴承温度监测装置,未能准确掌握轴承运行时产生的 温度。投资人黄*权认为自己年事已高,萌生准备退休转让工厂

— 13 — 想法,不考虑再投入资金购置新的筛粉机和轴承温度连续监测装置 ①, 直至事发,轴承旋转摩擦过热,密封胶圈被轴承烫熔,筛内粉尘 云直接接触轴承过热表面,导致筛内发生粉尘爆燃。 (2)对生产设备疏于管理,未对涉事1 号筛粉机进行经常 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2024 年12 月6 日开榨至事发,涉事1 号筛粉机仍沿用上榨季的轴承和密封圈, 12 月10 日旧密封圈被轴承烫熔。 (3)企业管理制度缺失,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该企业对粉尘爆燃 风险认识不足,安全意识淡薄,未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并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直至事发,企业未制定并落实 粉尘清理制度,粉尘作业岗位现场积尘严重,符合《工贸企业重 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另外, 企业未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②,企业粉尘防爆 管理制度趋于空白。 (4)未为粉尘作业岗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该企业未为粉尘作业岗位从业人员提供 防止烧伤伤害的棉布工作服和其它劳动防护用品,事发时,爆燃 ————————— ①《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 6.2.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装置的传 动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工艺设备的轴承应密封防尘并定期维护;有过热可能时,应 设置轴承温度连续监测装置。 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规定,粉尘防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 下内容: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粉尘作业岗位 安全操作规程;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粉尘清理和处置;粉尘爆炸事故 应急处置和救援等。

— 14 — 冲击波伴随的火焰喷向附近从业人员,灼烧从业人员身上普通衣 物。个体防护装备的缺失,也是本次事故导致从业人员受伤的原因。 (三)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北海市铁山港区康顺淀粉厂“12·10” 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照有关标准分级,属于一 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单位主要问题 北海市铁山港区康顺淀粉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保 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生产设备疏于管理,未对1 号 筛粉机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 企业管理制度缺失,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和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未为粉尘作业岗位从业人员提 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 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对事故发生负主体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建议追究责任人员 (1)北海市铁山港区康顺淀粉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生产设备疏于管理,未对 1 号筛粉机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 转;企业管理制度缺失,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和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未为粉尘作业岗位从业人 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上行为违

— 15 —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 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 号)第七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体 责任,建议由铁山港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 该企业所属个人经营的投资人黄*权进行行政处罚;建议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和政法司法机关责成其依法承担伤者的住院医疗 及后续治疗与康复等费用。 (2)潘*飞,北海市铁山港区康顺淀粉厂厂长,负责该厂的 生产管理、机械设备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依法履行 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 及时消除生产设备安全事故隐患;对生产设备疏于管理,未组织 对涉事1 号筛粉机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 正常运转。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铁山港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有关公职人员(2 人) 庞*伟,男,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负责 分管辖镇微型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叶*忠,男,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社会治理办公室主任,负责 辖镇微型企业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对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

— 16 — 对于上述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移交北海市 铁山港区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2.建议问责的单位(4 个) 南康镇党委、政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未 能有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辖镇微型企 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深不实, 建议责成南康镇党委、政府向铁山港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 检查。 铁山港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指导工业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不力,在引导、支持企业加大安全技术改造投入,采用先进的技 术工艺和装备,降低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等力度不大,建议 责成铁山港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向铁山港区委、区政府作出深 刻书面检查。 铁山港区应急管理局,对南康镇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督促不 力;对辖区季节性微型生产企业存在监管盲区,建议责成铁山港 区应急管理局向铁山港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铁山港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辖区内小生产加工企业消防安全 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不力,在指导南康镇政府和有关企业加强消 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建议责成铁山港区消防救援大队向北 海市消防救援支队、铁山港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一)北海市铁山港区康顺淀粉厂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 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加

— 17 — 强生产设备日常管理,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 证其正常运转;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和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主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切实为粉尘 作业岗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复工复 产应满足必要条件。 (二)南康镇党委、政府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正确履 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加强对辖镇微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推动企业严 格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等相关要求;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提高 检查的技术含量,及时发现和消除企业深层次安全隐患。 (三)铁山港区应急管理局要举一反三,立即组织开展粉尘 涉爆领域专项检查,深入推进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 动,全面消除类似事故隐患。加大对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人员的 培训力度,强化内部监督与考核,防止工作流于形式,切实提高 监管水平。充分利用社会技术力量支撑,全面梳理监管行业重点 和难点问题,加大整治力度,消除监管盲区,从根本上防范和遏 制事故发生。 (四)铁山港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要针对不同行业特点, 完善和加强行业安全管理,防止行业主管流于形式;加强与相关 部门协调配合,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三大改造”及促进安 全产业发展方面统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好源头治理。加强对行 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跟踪管理,督促行业企业履行主体责任, 推动安全(应急)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应用,以自动化、

— 18 — 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铁山港区消防救援大队要组织开展面向粉尘涉爆企业 负责人、管理人、重点岗位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专项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粉尘爆燃风险意识、隐患排查水平和应急疏散能 力;督促和指导企业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 全标志,制定和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升 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FD10855 | 2024_北海液化天然气有限11·2较大着火_11·2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

(一)事故企业基本概况...................................................... - 2 -

(二)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 5 -

(三)广西LNG 二期工程项目审批情况............................- 6 -

(四)广西LNG 二期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签订合同情况....- 7 -

(五)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 9 -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 16 -

(一)事故发生时进行的具体施工内容............................ - 16 -

(二)现场作业关联工序.................................................... - 17 -

(三)事故发生经过............................................................ - 20 -

(四)事后现场勘查情况.................................................... - 24 -

(五)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 25 -

(六)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 26 -

(七)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 28 -

三、事故原因分析.........................................................................- 32 -

(一)直接原因.....................................................................- 32 -

(二)间接原因.....................................................................- 33 -

四、相关单位主要问题................................................................ - 35 -

(一)相关企业违法违规违章情况.................................... - 35 -

(二)事故信息报送存在问题............................................ - 38 -

II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 39 -

(一)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1 人).................- 39 -

(二)有关责任人员............................................................ - 39 -

(三)对相关企业的行政处罚建议(共7 家)................- 40 -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 41 -

北海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11·2”较大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11 月2 日11 时45 分许,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的中石化北海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10 月1 日,由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接管 运营,《营业执照》尚未完成变更手续,以下简称北海LNG 公司。) 在实施二期工程项目贫富液同时装车工程施工时发生着火事故, 截止12 月2 日,事故造成7 人死亡,2 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

2029.30 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委员王勇,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黄明、副 部长刘伟分别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责, 举一反三,扎实推动国企落实安全责任,坚决遏制国企事故上升 势头。应急管理部派出工作组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事故处 置。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鹿心社,时任自治 区代主席蓝天立,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秦如培, 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黄世勇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指示 批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安抚好遇难者家属,对重点企业 项目施工隐患进行排查整改,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 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020 年11 月6 日自治区政 府决定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成立事故调查组,由自治区应急管 理厅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广西消防救援总队 和北海市政府为成员单位,并聘请国内知名专家对事故展开全面 调查。同时,自治区纪委监委参加调查组并组成责任追究组,依 规依纪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开展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 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模 拟实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 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 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和建议。 经调查认定,北海LNG 公司“11·2”着火事故是一起在实 施二期工程项目贫富液同时装车工程LNG 储罐低压泵出口总管 动火作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LNG 喷出着火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概况

北海LNG 公司由中国石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石油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以下简称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和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 公司于2012 年10 月合资成立,双方股比分别为80%和20%。 2013 年6 月24 日,广西液化天然气(LNG)项目获得国家 发展改革委核准,由码头及陆域形成工程、接收站工程(含冷能 综合利用)和输气管道工程三部分组成。北海LNG 公司负责建设 营运项目码头和接收站工程,项目位于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啄罗 作业区,新建16 万立方米LNG 储罐4 座,年接收能力300 万吨。 配套建设可靠泊8 万~26.6 万立方米LNG 船舶液化天然气泊位1 个,工作船舶位2 个。配套管线工程拟建管道1337 公里。 2016 年4 月19 日,北海LNG 接收站正式进入试运营。 2020 年,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与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管网集团)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转让其持 有的北海LNG 公司80%的股权,于9 月30 日进行资产交割。2020 年10 月1 日,北海LNG 公司正式划转国家管网集团运营管理, 但目前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056049858P,公司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杨经敏,注册资本5.94 亿 元,营业期限为2012 年10 月30 日至2042 年10 月30 日,主营 业务范围为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及码头的建设与运营;天然气、液 化天然气、空气分离产品(氧气、氮气、液氧、液氮、液氩)的 销售;液化天然气船、拖船所需淡水等给养的销售;移动式压力 容器充装。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 (经营地域:LNG 接收站码头)、《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作 业区域:LNG 接收站码头)、《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2017 年6 月5 日,首次取得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 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桂北危化经字[2017]100019 号), 许可经营为天然气[富含甲烷的](300 万吨/年)。2020 年5 月26 日,取得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桂 北审批危化经字[2020]008),许可经营范围:天然气[富含甲烷的] (600 万吨/年)。 公司设置7 个机关部门、4 个基层单位(详见图1),同时设 有广西LNG 二期工程项目部。广西LNG 二期工程项目部经理李 世科,副经理陈学焰、苑伟民,设7 个职能部门(详见图2)。 图1 北海LNG 公司组织机构图 图2 广西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工程项目组织机构图

(二)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1.广西液化天然气(LNG)二期工程项目

广西液化天然气(LNG)二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广西LNG 二期工程项目)在一期站址基础上进行改扩建,分两个阶段进行 建设。第一阶段为“气化外输扩容部分”,在一期工程界区内预 留地域增加扩容需要的罐内泵、高压泵、气化器、计量外输设施 及相应的辅助设施等内容。第二阶段为“新增LNG 储罐及其配套 部分”,在一期工程界区内预留地域新建2 座20 万立方米LNG 储罐、1 台压缩机、1 座封闭式地面火炬及相应的辅助设施等内容。 二期工程完工后接收站LNG 接收能力由一期的300 万吨/年提升 至600 万吨/年,最大外输能力达到3000×104N m3/天。 2019 年11 月,气化外输扩容部分开工建设,2020 年8 月完 成工程中交。

2.贫富液同时装车工程

2019 年3 月2 日,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要求北海LNG 公司 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北海LNG 接收站实现贫富液同时装车的技术 可行性论证,若能实现,尽快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方案,项目纳入 二期工程一并实施。 2019 年3 月18 日,北海LNG 公司委托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 公司开展贫富液同时装车的技术可行性论证。2020 年3 月25 日, 北海LNG 公司向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报审贫富液同时装车工程 方案。 2020年4月9日,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复函同意北海LNG公司 实施贫富液同时装车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现有4台LNG储 罐各自低压泵出口总管切断阀(0301-XV-1001/2001/3001/4001) 前端引出DN300富液装车分支管道,工艺及热力管网新增1根 DN300富液装车总管至装车单元,满足现有20台装车橇及新建4台 LNG罐式集装橇贫富液同时装车要求,装车设施的气相总管和保 冷循环线使用原有管线。所需投资在广西液化天然气(LNG)项 目气化扩能工程中列支。 2020 年8 月,贫富液同时装车工程开始施工。

(三)广西LNG 二期工程项目审批情况

1.立项情况。2018 年12 月17 日,取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

于广西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桂 发改能源〔2018〕1461 号)。

2.土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情况。2011 年9 月29 日,取得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 450000201100053 号)。2014 年3 月26 日,取得国家海洋局出具 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国海证2014A45051200220 号)。2017 年6 月8 日,取得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不动产权证书》(桂 (2017)北海市不动产权第0023303 号)。2017 年6 月27 日, 取得北海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 450512201700040 号)。2018 年12 月15 日,取得北海市规划局 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T450512201800016 号)。

3.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情况。2019 年3 月28 日,广西液化天然

气(LNG)项目二期工程经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审核,通过安全条 件审查。2019 年9 月20 日,广西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 工程气化外输扩容部分(以下简称LNG 二期扩容项目),经北海 市行政审批局审核,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环保行政审批情况。2019 年5 月13 日,取得北海市行政审

批局《关于广西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批复》(北审批准〔2019〕3633 号)。

5.消防行政审批情况。2020 年10 月12 日,LNG 二期扩容项

目工程消防设计经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审查通过。

(四)广西LNG 二期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签订合同情况

1.2019 年4 月25 日,北海LNG 公司对LNG 二期扩容项目进

行公开招标,招标项目类别:设计采购施工(BEPC)总承包。中 标人:联合体中标,联合体牵头人: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二: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2019 年9 月26 日, 北海LNG 公司(发包人)与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第 十建设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广西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 工程气化外输扩容部分设计采购施工(BEPC)总承包合同》。三 方在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 约定进行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确保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质 量,承担工程缺陷修复责任;全权负责并确保工程施工、运行安 全;不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4.3.4 明确: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实施分包工作。 2019 年12 月5 日,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将安装工程分 包给河南鸿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北海液化天然气 工程项目部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工程内容为“北海液化天 然气工程项目部安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3 台ORV、3 台高压 外输泵、4 台罐内低压泵、2 台海水泵等机械设备的安装,约23557 吋工艺管道安装,约8250 平方米防腐工程,约1510 立方米绝热 工程,约285 吨钢结构工程,约600 平方米电梯井围挡工程(包 括设计、施工、采购)等安装施工内容(实际施工工程量由承包 人根据分包人现场实际施工进展情况随时调整,最终以承包人审 定的工程量为准)。”

2.2019 年4 月25 日,北海LNG 公司对广西液化天然气(LNG)

项目二期工程气化外输扩容部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项目类 别:工程监理。中标单位:青岛越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9 年 6 月25 日,北海LNG 公司(委托人)与青岛越洋工程咨询有限 公司(监理人)签订了《广西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工程 气化外输扩容部分工程监理合同》,合同明确监理工作范围为“广 西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工程气化外输扩容部分批复可研 范围内全部工程(包括地基处理等)的施工准备、施工、中交、 联调、投产试运、交工验收及保修服务等全过程监理及相关服务 工作,以及参与基础工程设计及概算、详细工程设计审查,配合 联合试运、专项验收、档案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3.2019 年7 月11 日,广西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工程

气化外输扩容部分项目第三方HSSE 监管采取竞标采购四川益同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2019 年8 月21 日,北海LNG 公司(委 托人)与四川益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托人)签订了《广西液 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工程气化外输扩容部分项目第三方 HSSE 监管合同》。合同明确“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行使对项目现场 直接作业环节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HSSE 体系运行及施工作业 是否符合安全规定等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有效减少直至杜绝 各类三违现象,使现场施工作业在安全、有序、受控的状态下进 行。”

(五)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广州工程)

LNG 二期扩容项目设计采购施工(BEPC)总承包联合体牵 头人、设计采购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381971,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 西路191 号A 塔3301 房,法定代表人周成平,注册资本3 亿元, 成立于1998 年6 月16 日,营业期限为1998 年6 月16 日至长期。 2020 年4 月3 日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资质等级为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有效期至2025 年4 月3 日; 2019 年7 月17 日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特种设备生产许 可证》,许可项目为压力容器设计(子项目:固定式压力容器规 则设计),有效期至2023 年7 月16 日。

2.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十建)

LNG 二期扩容项目设计采购施工(BEPC)总承包联合体成 员、施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41026959,公司类 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位于青 岛市黄岛区漓江区西路677 号,法定代表人王存庭,注册资本3.5 亿元,成立于1989 年5 月10 日,营业期限为1989 年5 月10 日 至长期。2020 年7 月29 日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建筑业企 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石 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有效期 至2021 年12 月31 日。2018 年7 月17 日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核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编号:TS3810031-2022), 许可内容为长输管道GA1 甲级,公用管道GB1、GB2(2)级, 工业管道GC1、GD1 级,有效期至2022 年8 月14 日;2019 年 12 月11 日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许可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球罐(A3)的生产活动,有效期至2024 年1 月20 日。2018 年6 月27 日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JZ 安许证字〔2018〕021743-02), 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1 年6 月26 日。

3.河南鸿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鸿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78092340N,公司类型为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位于长垣县长城大道222 号,法 定代表人王宪军,注册资本1100 万元,成立于2008 年8 月12 日, 营业期限为长期。2017 年7 月5 日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 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有效期至2022 年4 月19 日;2018 年9 月11 日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 书》(证书编号:D241035427),资质类别及等级:防水防腐保 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有效期至2021 年1 月4 日。2017 年9 月 25 日获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 证(压力管道)》(编号:TS3841237-2021),获准从事GC2 级 工业管道的安装,有效期至2021 年9 月25 日。2020 年7 月10 日获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豫) JZ 安许证字〔2011〕040823),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 2023 年7 月10 日。

4.青岛越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越洋)

LNG 二期扩容项目工程监理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03264628352B,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位于山东青岛市市北区哈尔滨路1 号-3,成立于1997 年 4 月25 日,营业期限自1997 年4 月25 日至长期,法定代表人雒 福泉。2019 年8 月23 日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具有房屋建筑 工程监理甲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共工程监理甲级, 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的业务资质,有效期至2024 年8 月23 日。

5.四川益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益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M7KD2Q,公司类型为其 他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正府街172 号5 层511 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沿,注册资本金为1000 万元人民币,成立于2014 年2 月11 日,营业期限为2014 年2 月11 日至永久。代表北海 LNG 公司行使对LNG 二期扩容项目现场直接作业环节的监督管 理,对承包商HSSE 体系运行及施工作业是否符合安全规定等情 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6.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天然气技术服务中

心(以下简称中石化中原石油局天然气技服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9003267682204,公司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负责人为 吕清河,位于河南省濮阳市中原中路266 号,成立于2014 年12 月30 日,营业期限为2014 年12 月30 日至2024 年12 月29 日。 与北海LNG 公司签订《接收站技能操作技术服务合同(槽车装运、 检维修、计量化验服务等)2019-2020 年》,承担北海LNG 公司 槽车充装站职责范围内的技能操作工作及部分管理工作、检维修 中心职责范围内的机修、仪表两个专业的各项技能操作工作、计 量化验中心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技能操作工作、接收站运行保护、 污水处理操作、接收站现场仓储管理、调度员相关工作职能等的 技术服务工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技术服务内容及要求。

7.中国石化北海炼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北海炼

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500588636017G,公司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张忠和,位于北海市铁山港 区四号路南,成立于2011 年12 月31 日,营业期限为2011 年12 月31 日至2061 年12 月31 日。与北海LNG 公司签订《北海LNG 操作技术服务合同2020 年度》,承担北海LNG 公司接收站的生 产运行操作技术服务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北海液化天然气接收 站运行处所辖区域的工艺运行操作、工艺巡检、设备的日常维护 和保养、隐患排查、现场应急处置,以及发包方规定的临时性工 作,保证生产系统正常。

8.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石化中原油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900719176285H,公司类型为股份 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负责人为孙健,位于河南 省濮阳市中原路277 号,成立于2000 年3 月31 日,营业期限为 2000 年3 月31 日至2046 年12 月30 日。与北海LNG 公司签订 《消(气)防服务委托合同(2020 年)》,承担广西LNG 项目 码头及接收站界内(含5.3 公里引堤)所有与消(气)防相关的 业务。

9.河南一带一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一

带一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MA3XDFRC40,公司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位于郑州市郑东 新区金水东路85 号1 号楼7 层702 号,法定代表人皮运煌,成立 于2016 年9 月12 日,营业期限为长期。与中石化中原油田签订 《消防业务承揽合同》,承担中原油田应急救援中心广西北海的 消防业务。 相关单位合同关系,详见图3。 图3 北海LNG 公司合同关系图 北海LNG 公司和生产运行承包商在检维修中心的人员配 置,详见图4。 图4 北海LNG 公司检维修中心组织机构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时进行的具体施工内容

二期工程项目贫富液同时装车工程,富液装车分支管道甩头 施工作业。作业流程为关闭LNG 储罐罐顶相关阀门,对低压泵 出口总管至切断阀(0301-XV-1001/2001/3001/4001)之间管段进 行排凝、置换、吹扫作业,经检测合格后办理相关作业票证,开 始富液装车分支管道甩头施工,动火作业期间全程保持氮气微正 压吹扫,直至动火作业完成后氮气保压。2020 年8 月14 日、10 月20 日,北海LNG 公司分别完成了TK-01、TK-03 储罐富液装 车分支管道甩头施工。 2020 年10 月26 日关闭了TK-02 储罐罐前平台切断阀 (0301-XV-2001)及罐顶相关阀门,同时开始对低压泵出口至切 断阀(0301-XV-2001)管段进行排凝、置换、吹扫,11 月2 日 开始TK-02 储罐DN300 富液装车分支管道甩头施工。相关工艺 流程如图5 所示。 图5 0301-XV-2001 相关工艺流程

(二)现场作业关联工序

按照施工单位中石化十建与总承包牵头单位中石化广州工 程共同制定的《广西液化天然气(LNG)二期工程贫富液管线连 通施工技术方案》和北海LNG 公司制定的《储罐富液管线安装 阀门泄露测试与动火施工工艺隔离方案》,在实施富液装车分支 管道甩头施工时,双方有关联作业,涉及用火作业许可证和仪表 联锁作业票的审批,在动火施工前,需进行联锁屏蔽(即工艺隔 离)(详见图6)。 图6 用火作业流程与联锁屏蔽(即工艺隔离)流程图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0 年11 月2 日上午,中石化十建安排作业人员进行TK-02 储罐DN300 富液装车分支管道甩头施工(即对TK-02 储罐罐前 二层平台LNG 外输出管线动火施工作业,在原有DN300 的低压 泵出口总管上切除一段长500mm 的短节后增加一个三通管道)。 8 时左右,北海LNG 公司计量化验中心化验员唐小华到达 TK-02 储罐罐前平台准备进行可燃气体采样作业。 8 时15 分,北海LNG 公司接收站人员和施工方人员陆续到 达作业现场。北海LNG 公司到达施工现场的人员有生产运行部 副主任宋宗杰,接收站运行处工艺工程师梁持(当天工作安全分 析组长),设备工程师杨俊杰、卢永飞,3 名消防队员舒登岳、 周富强、张行壮负责监火。施工方人员有总承包项目副经理孙建 军,管工陈海钦、郭宗岩,焊工陈帅杰、程振宇,普工谢永、陈 阳,施工监护庞小丽,除孙建军为中石化十建人员外,其余均为 安装分包单位河南鸿誉人员。还有四川益同安全监理吴贤文。梁 持、杨俊杰确定可燃气体采样点,卢永飞协助唐小华进行采样。 9 时30 分左右,北海LNG 公司接收站运行处主任袁勇军、 北海LNG 公司安全总监陈学焰到达作业现场。孙建军检查完施 工准备工作后离开现场。气体采样结果合格(LEL10%以下合 格),LEL 为9.36%,梁持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9 时45 分左右,袁勇军、陈学焰依次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 签字,随后两人离开现场去参加10 时召开的例行调度会,在临 行时交代再次进行吹扫,让可燃气体含量更低并汇报。 10 时,接收站调度会召开,参加人员包括陈学焰、袁勇军、 接收站运行处副主任宋朋远、接收站调度张书豪(当日主调)等 人。 10 时许,宋宗杰因其他工作离开TK-02 储罐返回办公区。 11 时左右,气体采样合格数值为LEL3.82%。 11 时14 分,唐小华在现场填写采样分析结果、签字后离开。 庞小丽稍早一些先行离开。几分钟后,卢永飞也离开平台,下到 地面时发现施工人员开始作业。作业管道第一道口切割50%左右 后,陈海钦叫陈帅杰、程振宇、谢永、陈阳先回去吃饭,4 人便 一起离开。 11 时20 分左右,宋宗杰返回作业平台,发现作业管道靠近 罐体一侧已经切割完毕。 11 时许,调度会结束,袁勇军、宋朋远、张书豪等人分别 回到办公室。 11 时30 分左右,宋朋远收到梁持对讲机呼叫,询问强制关 闭阀门的仪表联锁工作票办理执行情况。宋朋远随后拿仪表联锁 工作票到调度室交给张书豪办理,便返回自己办公室。 11 时37 分,张书豪电话联系接收站检维修中心仪表工程师 崔强,要求崔强拿票交给检维修中心主任雷江开签字。 11 时40 分,宋朋远电话催促崔强尽快办理仪表联锁工作票, 崔强当时正在吃饭,便交待旁边的赖晓林去调度室拿票。赖晓林 到达调度室,从张书豪处拿到仪表联锁作业票,出门后在走廊遇 到宋朋远。宋朋远催促赖晓林赶快办理。赖晓林未执行仪表联锁 工作票后续的审签、确认签字等一系列流程,在没有其他仪表工 程师的监护情况下,进入工程师站(宋朋远也一同进入),独自 进行操作。 大约11 时44 分,宋宗杰骑自行车离开现场。 11 时44 分48 秒(以下事件时间统一以罐区SIS 系统时钟 为基准),赖晓林操作SIS 系统对0301-XV-2001 阀门进行强制 关闭操作,随即0301-XV-2001 阀门开启,LNG 开始喷射而出。 11 时45 分00 秒阀门全开。 LNG 喷射出后约10 秒,TK-02 储罐罐前平台起火。 11 时51 分59 秒,0301-XV-2001 阀门失电关闭(事后调查 发现为阀门控制回路电缆正端对地短路,机柜内对应回路保险熔 断导致失电)。TK-02 储罐罐前明火随阀门关闭熄灭。 LNG 发生喷射着火时TK-02 储罐罐前平台有梁持、杨俊杰、 陈海钦、郭宗岩、吴贤文、舒登岳、张行壮、周富强等8 人,罐 顶有田闻1 人(事故相关人员所属单位、职务和工作内容,详见 下表。标注黑体为着火时在TK-02 储罐罐前平台及罐顶人员)。 相关人员情况表 单位姓名职务11 月2 日主要负责工作 北海LNG 公司 陈学焰安全总监签署用火作业票。 袁勇军运行处主任签署用火作业票,审核工艺联锁票。 宋宗杰 生产运行部(工程 技术部)副主任 现场施工协调。 宋朋远运行处副主任LNG 船接船业务、装置区设备管理。 雷江开检维修中心主任负责公司机修、电气、仪表管理。 崔强仪表工程师全厂仪表运行管理。 梁持工艺工程师 JSA 分析(工作安全分析)组长,工艺隔离 现场负责人,现场工艺流程隔断、氮气 置换以及施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工作。 中石化中原 油田 周富强 北海LNG 公司专 职消防队队员 负责现场应急、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舒登岳 北海LNG 公司专 职消防队队长 负责现场应急、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河南一带一 路 张行壮 北海LNG 公司专 职消防队队员 负责现场应急、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中石化中原 石油局天然 气技服中心 卢永飞工艺工程师 负责现场工艺流程隔断、氮气置换、配 合化验人员取样工作。 唐小华化验员 负责可燃气体取样工作,并在动火票上 签署可燃气体检测浓度。 赖晓林仪表工程师 负责按照仪表连锁票工作内容要求进行 仪表连锁强制屏蔽工作 杨俊杰工艺工程师 负责工艺隔离各项措施的落实,并根据 中石化《加强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十 条措施》,特级动火作业负责现场监护。 吴贤文安全监理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及安全监护工作。 中石化北海 炼化 田闻操作工 负责配合工艺工程师在储罐罐顶调节氮 气阀门工作。 中石化十建孙建军项目副经理施工生产协调管理 河南鸿誉 陈海钦管工现场作业 郭宗岩管工现场作业 庞小丽监护人现场安全监护 谢永普工现场作业 陈阳普工现场作业 陈帅杰焊工现场作业 程振宇焊工现场作业

(四)事后现场勘查情况

经勘查,发现TK-02 储罐罐前作业平台有不同程度损毁: 二层平台结构较为稳定;罐前三层平台烧损较为严重。罐顶平台 上设施烧损比较严重;0301-XV-2001 阀,执行机构无法确认阀 门状态;各类电缆线损坏约2600 米、压力表损坏40 台、探测器 损坏3 台、其他仪表设备损坏42 台。罐前平台工艺管线由于有 保冷层保护,损毁不大(详见图7、8、9)。 图7 TK-02 储罐管线切口处情况 图8 罐顶勘查情况 图9 TK-02 储罐事故后情况

(五)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截止2020 年12 月2 日,事故造成7 人死亡(其中梁持、杨 俊杰、吴贤文、舒登岳、张行壮等5 人于事故发生当日死亡,田 闻于11 月3 日在罐顶被搜寻到发现死亡,陈海钦于11 月5 日经 抢救无效死亡),2 人重伤(郭宗岩、周富强)。根据《企业职 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计算,直接 经济损失2029.30 万元。

(六)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北海LNG 公司启动应急预案,公司消防队出 动4 台消防车、25 名消防员到TK-02 储罐区进行扑救灭火,工 艺组紧急切断TK-02 储罐区ESD(因SIS 系统强置,ESD 未启 动),启动喷淋系统。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后,调集金 港、南康、兴港、特勤、南珠站18 辆消防车、58 名指战员先后 前往处置;中石化北海炼化派出15 名消防员、1 辆高喷消防车、 2 辆泡沫消防车、1 辆气防车赶往事故现场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处 置。11 时51 分59 秒,0301-XV-2001 阀门控制回路电缆正端对 地短路,机柜内对应回路保险熔断,阀门失电关闭,TK-02 储罐 罐前明火随后熄灭。 接到事故报告后,受时任北海市委书记王乃学、时任市长蔡 锦军委托,北海市分管工业的副市长率领有关部门赶到事故现 场,于13 时36 分,成立以北海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 市场监管局、铁山港区政府和北海LNG 公司等单位部门负责人 为成员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迅速组织开 展人员搜救、罐体温度监测、相连管道泄压排放、充装车辆转移 等救援处置工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和广西消防救 援总队分别安排厅级领导带队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国务 委员王勇,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黄明、副部长刘伟和自治区党委、 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搜救失联人员, 抢救受伤人员。 13 时05 分许,现场救援人员在事故现场TK-03 储罐工艺管 廊搜救出1 名受伤人员送医救治。13 时10 分许,在事故现场 TK-01、TK-03 储罐工艺管廊搜救出2 名受伤人员送医救治。截 至19 时35 分,救援人员从事故现场共搜救出8 人(其中4 人经 120 医生和法医现场确认死亡,1 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3 人受 重伤),另外还有1 名施工作业人员失联。11 月3 日08 时59 分,救援人员在TK-02 储罐罐顶低压泵平台2 号泵和3 号泵之 间发现失联人员,现场鉴别已无生命迹象,11 时35 分将该名人 员从罐顶转移至地面(详见图10)。至此,事故救援行动结束。 图10 事故现场人员搜救情况图

(七)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1.事故企业信息报告情况

(1)企业内部信息报告情况 11 月2 日11 时47 分,北海LNG 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主任王伟向公司副总经理李世科、总经理杨经敏电话报告事故情 况。 (2)向国家管网集团报送信息情况 11 月2 日11 时58 分,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1 月2 日13 时17 分,上报火灾事件快报(1),内容为: 重伤1 人、死亡0 人,人员伤亡情况待定。上报内容未经公司领 导审核。 11 月2 日15 时32 分、17 时13 分,分别上报火灾事件快报 (2)、(3),内容为:伤亡人数共9 人,其中重伤3 人、死亡 6 人。上报内容未经公司领导审核。 11 月2 日18 时32 分,11 月3 日06 时57 分,上报火灾事 件快报(4)、(5),内容为:伤亡人数共9 人,其中重伤3 人、 死亡5 人、失联1 人。 11 月3 日10 时23 分、17 时24 分、11 月4 日07 时09 分, 上报火灾事件快报(6)、(7)、(8),内容为:伤亡人数共 9 人,其中重伤3 人、死亡6 人。 11 月5 日22 时03 分,上报火灾事件快报续报(11),内 容为:伤亡人数共9 人,其中重伤2 人、死亡7 人。 (3)向属地政府报送信息情况 11 月2 日12 时36 分,向铁山港区应急管理局、北海市应 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1 月2 日13 时26 分,编写火灾事件快报(1)微信发给北 海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内容为:重伤1 人、死亡0 人,人员伤亡 情况待定。报送内容未经公司领导审核。

2.指挥部信息报告情况

11 月2 日12 时58 分,北海市应急管理局事故工作组在赶 赴事故现场途中,经电话了解,将事故信息报送北海市应急管理 局,信息内容概况为:北海LNG 公司TK-02 储罐平台11 时35 分泄漏着火,11 时45 分火势完全控制,现场正在排查核实人员 受伤情况。13 时04 分、13 时05 分、13 时08 分,北海市应急 管理局将信息分别报送北海市政府、北海市委和自治区应急管理 厅。 11 月2 日15 时27 分,指挥部报送事故续报(一)至北海 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内容概况为:2 日11 时45 分北海LNG 公 司TK-02 储罐罐前平台管线在施工期间发生明火,11 时55 分明 火已经控制,事故造成7 人受伤(送往北海市人民医院救治3 人、 送往铁山港区人民医院救治4 人)。15 时47 分、15 时49 分、 15 时53 分,北海市应急管理局将信息分别报送北海市政府、北 海市委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11 月2 日17 时53 分,指挥部报送事故续报(二)至北海 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内容概况为:截至2 日17 时40 分,已搜救 出8 人,其中6 人送医院救治(1 人于16:40 经医院抢救无效确 认死亡),2 人正在准备送医救治;事故企业现场负责人确认另 有1 人失联。17 时59 分、18 时08 分、18 时08 分,北海市应 急管理局将信息分别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北海市政府和北海 市委。 11 月2 日19 时31 分,指挥部报送事故续报(三)至北海 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内容概况为:从TK-02 储罐罐前管线二、 三层平台搜救出4 人,2 人于18 时15 分经120 医生和法医现场 确认死亡,2 人于19 时21 分经120 医生和法医现场确认死亡。 事故共造成5 人死亡,3 名重伤人员正在北海市人民医院救治, 1 人失联。19 时39 分、19 时43 分、19 时45 分,北海市应急管 理局将信息分别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北海市政府和北海市 委。 11 月2 日20 时15 分,指挥部报送事故续报(四)至北海 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内容概况为:经核实,确认5 人死亡,3 人 受伤,1 人失联,TK-02 储罐罐顶着火点采取工艺处置已经熄灭, 现场正在组织力量上储罐罐顶部搜救失联人员。20 时19 分、20 时23 分、20 时25 分,北海市应急管理局将信息分别报送自治 区应急管理厅、北海市政府和北海市委。 11 月2 日21 时54 分,指挥部报送事故续报(五)至北海 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内容概况为:经核实,确认5 人死亡,3 人 受伤,1 人失联,因现场搜救条件限制,为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暂时停止当晚上储罐罐顶部搜救工作,对事故现场周边和水池继 续进行排查。22 时14 分、22 时16 分、22 时19 分,北海市应 急管理局将信息分别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北海市政府和北海 市委。 11 月3 日00 时53 分,指挥部报送事故续报(六)至北海 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内容概况为:经核实,确认5 人死亡,3 人 受伤,1 人失联,现场暂停搜救。01 时09 分、01 时12 分、01 时21 分,北海市应急管理局将信息分别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北海市政府和北海市委。 11 月3 日00 时53 分,指挥部报送事故续报(七)至北海 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内容概况为:黄江常务副市长传达自治区党 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鹿心社批示,全力救治伤者。01 时17 分、01 时21 分、01 时25 分,北海市应急管理局将信息分 别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北海市委和北海市政府。 11 月3 日10 时35 分,指挥部报送事故续报(八)至北海 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内容概况为:3 日08 时59 分搜救小组在 TK-02 储罐罐顶低压泵平台2 号和3 号泵之间发现1 名失联人员 (身份待确认),现场鉴别已无生命迹象。10 时43 分、10 时 45 分、10 时47 分,北海市应急管理局将信息分别报送自治区应 急管理厅、北海市政府和北海市委。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在实施二期工程项目贫富液同 时装车工程TK-02 储罐二层平台低压泵出口总管动火作业切割 过程中,隔离阀门0301-XV-2001 开启,低压外输汇管中的LNG 从切割开的管口中喷出,LNG 雾化气团与空气的混合气体遇可 能的点火能量产生燃烧。 经分析,着火源是受低温LNG 喷射冲击后绝缘保护层脆化、 脱落的线缆可能产生的点火能量。

(二)间接原因

1.0301-XV-2001 阀门隔离方式不当。该动火作业按照中石化

天然气分公司《关于印发<天然气分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的通知》(股份天然气安〔2018〕14 号)”的规定,属于“特 级用火作业”,“应进行可靠封堵隔离”。TK-02 储罐0301-XV-2001 阀门采用仪表逻辑隔离方式,而未采用隔绝动力源的物理隔离方 式,出现操作中隔离失效导致事故发生。

2.仪表工程师赖晓林在仪表联锁作业时,未按规定执行仪表

联锁审批程序和操作程序。在仪表联锁工作票还未完成审批且没 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开始SIS 联锁强制作业,操作失误导致 0301-XV-2001 阀门开启。作业完成后未对SIS 联锁强制输出结 果进行确认。

3.动火施工作业条件确认不充分。未按《储罐富液管线安装

阀门泄漏测试与动火施工工艺隔离方案》的规定确认 0301-XV-2001 阀SIS 强置联锁完成的情况下,开始切管作业, 导致在阀门异常开启时LNG 从切开的管口中喷出后着火。

4.安全风险意识与管控不到位。(1)北海LNG 公司没有认

真落实油气管网改革过渡期间的安全生产要求,安全风险认识不 足。2020 年8 月14 日、10 月20 日分别完成了TK-01、TK-03 储罐DN300 富液装车分支管道甩头施工之后,风险防范意识弱 化;公司主要负责人杨经敏因参加集团公司会议离开北海,将公 司管理工作委托给李世科,但11 月2 日李世科不在北海LNG 公 司接收站,公司领导带班制度执行不严格(备注:国发〔2010〕 23 号文规定),未深入特级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实,施 工现场管理混乱。(2)承包方制定的《广西液化天然气(LNG) 二期工程贫富液管线连通施工技术方案》没有要求北海LNG 公 司进行工艺流程及安全风险控制方案和措施等方面的交底;没有 明确施工现场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范围,没有明确下施工令的 具体人员,没有明确火灾事故发生后的应急逃生路线等内容;11 月2 日项目经理胡少森没有按方案“施工人员配置”要求进场, 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北海LNG 公司制定的《储罐富液管线安 装阀门泄露测试与动火施工工艺隔离方案》不完善,没有明确组 织实施储罐富液管线安装阀门泄露测试与动火施工工艺隔离的 具体负责人,也没有明确参与该项工作其他人员及职责;对边生 产边施工等高风险作业危害分析及安全风险辨识不足,高风险作 业前没有与施工方进行工艺流程及安全风险控制方案和措施等 方面的交底。由于仪表联锁工作票和用火许可证(特级)的审批 各自独立,且承包方与北海LNG 公司的方案都没有明确指定具 体人员负责工序交接确认,导致施工组织不严密。

5.“小业主大承包”的劳动生产组织模式使安全生产管理责

任落实不到位。北海LNG 公司合同制员工定员编制97 人,目前 仅有65 人,另外,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批复的广西LNG 二期工 程项目部总定员50 人,均由北海LNG 公司人员兼任。在公司正 式员工缺员问题突出的情况下采用大量劳务外包,致使技术服务 外包的要害场所和关键岗位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生产运行承包商 部分岗位员工岗位技能不强,缺乏安全意识,严格的规章制度没 有得到落实,导致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下降。

6.承包商管理不到位。中石化十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LNG

项目二期安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河南鸿誉。北海 LNG 公司对承包商存在“以包代管”现象,未能及时发现总承 包商违规将安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四、相关单位主要问题

(一)相关企业违法违规违章情况

1.中石化中原石油局天然气技服中心。违反仪表联锁保护系

统管理规定。未按规定严格执行仪表联锁审批程序,仪表工程师 赖晓林在联锁作业票还未完成审批、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进行 联锁强制作业。

2. 北海LNG 公司。( 1 ) 违反《HSSE 管理手册

(HSSE-SC-2020)》“边生产、边施工作业要由生产运营单位 组织承包商开展HSSE 风险分析”的规定,对高风险作业危害分 析及安全风险辨识存在不足,在高风险作业前与施工方进行工艺 流程及安全风险控制方案和措施等方面的交底不全面、不彻底。 (2)违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综合隐患排查多次指出LNG 项目二期施工现场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并提出了要加强现场管 理,严格工艺及操作纪律管理,按照HSSE 制度管理及台账管理 工作,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的工作要求,但隐患排查治理不彻 底,事发当日,现场施工组织协调仍然混乱。(3)设备设施管 理不到位、维护不及时,多次出现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问题, 且事故当天大多数监控视频无法存储,造成部分关键视频证据缺 失。(4)违反承包商管理制度。对项目总承包商违规分包行为 失察;对生产运营商的技术服务人员资质审查不严谨,对仪表操 作人员安全教育、安全监管不到位。(5)事故续报信息不严谨, 在失踪人员未找到的情况下向国家管网集团报送事故救援进展 情况及事故伤亡情况时未能同时报告指挥部,未能与地方政府及 部门保持协调协同,造成信息倒流。

3.中石化十建。(1)制定的《广西液化天然气(LNG)二

期工程贫富液管线连通施工技术方案》不完善,施工技术方案对 施工过程的风险辨识不全,对仪表联锁作业识别和提示不到位, 未提及施工过程中阀门开启风险;没有明确施工现场人员的岗位 职责及工作范围,没有明确下施工令的具体人员,没有明确火灾 事故发生后的应急逃生路线等内容。(2)现场施工管理混乱。 项目经理胡少森长期不在项目施工现场,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项目副经理在本次现场施工中,未能有效管理,对未经施工负责 人下达指令情况下即开展管线切割作业情况负有监管责任。施工 监护人没有履行全程值守监护职责,擅自离岗,致使违规作业没 有被及时发现和制止。(3)违法违规分包施工作业。没有履行 《广西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工程气化外输扩容部分设计 采购施工(BEPC)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将 LNG 项目二期安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河南鸿誉。

4.河南鸿誉。(1)违法违规承包安装工程。不具备GC1 级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盲目承包LNG 二期扩容项目的安 装工程。(2)违章施工作业。未严格遵守《储罐富液管线安装 阀门泄漏测试与动火施工工艺隔离方案》规定,在未确认 0301-XV-2001 阀SIS 强置联锁完成前,开始动火施工作业。

5.四川益同。违反《广西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工程

气化外输扩容部分项目第三方HSSE 监管合同》约定,代表北海 LNG 公司行使对LNG 二期扩容项目现场直接作业环节的监督管 理,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现场施工组织协 调混乱、工序交接时间和界面不清、施工现场安全风险辨识不到 位等问题隐患;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对承包资质进行审核,对总 承包商违规分包行为失察。

6.中石化广州工程。作为总承包联合体牵头人,负责项目总

体统筹管理,并负责BEPC 总承包项目的设计等工作,但该公司 编制的《广西液化天然气(LNG)二期贫富液管线连通施工技术 方案》不完善,未能对仪表联锁确认环节进行有效识别和提示, 施工技术方案对施工过程的风险辨识不全,对仪表联锁作业识别 和提示不到位,未提及施工过程中阀门开启风险;没有明确施工 现场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范围,没有明确下施工令的具体人 员,没有明确火灾事故发生后的应急逃生路线等内容。

7.青岛越洋。审核《广西液化天然气(LNG)二期工程贫富

液管线连通施工技术方案》时,未指出该方案存在对施工过程的 风险辨识不全,对仪表联锁作业识别和提示不到位,未提及施工 过程中阀门开启风险;未指出该方案没有明确施工现场人员的岗 位职责及工作范围、没有明确下施工令的具体人员,没有明确火 灾事故发生后的应急逃生路线等内容。违反《广西液化天然气 (LNG)项目二期工程气化外输扩容部分工程监理合同》约定, 事故现场施工点涉及特级动火作业,应设为监理旁站点,公司未 派员进行旁站。

(二)事故信息报送存在问题

事故发生后,北海LNG 公司在受伤人员尚未全部搜救出来、 失联人员尚未找到的情况下,分别于11 月2 日15 时32 分、17 时13 分向国家管网集团上报“事故造成重伤3 人、死亡6 人” 的信息;特别是在指挥部于13 时36 分成立时就已明确提出事故 信息必须经指挥部审核、统一口径上报,且北海LNG 公司副总 经理李世科、安全总监陈学焰又担任指挥部成员的情况下,北海 LNG 公司以上报送的信息既没有按要求报请指挥部审核,也没 有在上报信息后向指挥部通报情况。在事故救援初期阶段,指挥 部没能及时掌握事故现场人员伤亡情况,15 时27 分的续报信息 的人员伤亡数据采用的是送医救治人员数。当日17 时38 分后, 上级部门多次电话要求核实事故是否已造成6 人死亡的情况,指 挥部于17 时53 分仍上报“截至2 日17 时40 分,已搜救出8 人, 其中6 人送医院救治(1 人于16:40 经医院抢救无效确认死亡), 2 人正在准备送医救治”的续报信息。信息报送工作不严谨、不 规范,造成信息倒流。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1 人)

赖晓林,中石化中原石油局天然气技服中心员工,北海LNG 公司检维修中心仪表操作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北海市人 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有关责任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履职 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由自治区纪委监委事故责任追究 组收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纪检监察机 关提出。

(三)对相关企业的行政处罚建议(共7 家)

1.中石化中原石油局天然气技服中心。违反仪表联锁保护系

统管理规定。未按规定严格执行仪表联锁审批程序,派驻北海 LNG 公司的仪表工程师赖晓林在联锁作业票还未完成审批、没 有监护人的情况下,进行联锁强制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 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 规定,建议由北海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2.北海LNG 公司。对高风险作业危害分析及安全风险辨识

不足,在高风险作业前与施工方进行工艺流程及安全风险控制方 案和措施等方面的交底不全面、不彻底;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事发当日,现场施工组织协调混乱;对总承包商违法违规分包行 为失察;对仪表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 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北海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3.中石化十建。制定的施工技术方案对施工过程的风险辨识

不全;没有明确施工现场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范围,没有明确 火灾事故发生后的应急逃生路线等内容;现场施工管理混乱;违 法违规分包施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北海市应 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河南鸿誉。违法违规承包安装工程,违章施工作业,对事

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北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

5.四川益同。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现

场施工组织协调混乱、工序交接时间和界面不清、施工现场安全 风险辨识不到位等问题隐患;对总承包商违规分包行为失察,建 议由北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中石化广州工程。编制的施工技术方案对施工过程的风险

辨识不全;没有明确施工现场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范围,没有 明确火灾事故发生后的应急逃生路线等内容,建议由北海市应急 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青岛越洋。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未尽到现场监理责任,

建议由北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重大

责任。北海LNG 公司要切实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央企 的表率和带头作用,担负起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把防 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摆在突出位置,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 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 (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 相关制度规范要求,全面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二)强化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北海LNG 公司要深刻吸取

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的要求实施特殊作业管理,进一步加强特殊作业安全管 控。一是强化作业活动安全风险分析和管控。在安排动火、进入 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前,要全面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分 析,根据风险分析结果,严格落实安全管控措施,严格按规程作 业,分管负责人必须亲自组织对现场作业安全条件进行严格确 认,确保作业安全。二是健全完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程。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必须明确签票人的岗位、职务等内容, 严格落实“谁批准、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三是强化重点时 段特殊作业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对所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 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全部按规定升级管理。

(三)强化承包商安全管理。一是要严格承包商资质条件审

核。北海LNG 公司要与相关项目承包商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范 围与责任,将承包商作业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范围,严禁“以 包代管”和“包而不管”。二是要加强承包商作业人员的安全教 育培训。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场作业。三是严 格落实作业前的风险交底、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落实作业全过 程安全监督,强化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和关联性作业的组织协调。

(四)强化国家管网体制改革过渡期的安全风险管控。一是

涉及国家管网体制改革的相关企业,要强化过渡期重大危险源、 高风险区域安全风险管控,特别是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优 化调整企业组织机构,按照强化一线安全生产人员配备、狠抓主 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严格从业人员准入的要求,对企业组织 机构及人员进行调整,迅速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自查自纠。二 是属地监管部门要督促改革后资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 企业明晰安全生产责任界限,严防出现“代而不管”、推诿扯皮。 要将有关企业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推动加快理顺安全管理机 制。三是鉴于北海LNG 公司“11·2”着火事故是国家管网体制 改革后发生的第一起影响较大的事故,建议国家管网集团和中国 石油化工集团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风 险隐患排查治理,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书面报告国务院安委 会办公室和应急管理部,并抄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备案。

(五)强化事故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鉴于北海LNG 公司

“11·2”着火事故存在事故信息报送不严谨并发生事故信息倒 流问题,北海市委、市政府要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加强 信息报送工作业务培训,增强信息报送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各地 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规定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 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一旦发生事故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建 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明确工作职责,科学有序开展应急处置。要 严格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企业和政府沟通协调,及时、准确 报送事故信息。 附件1 液化天然气的性质 液化天然气,英文Liquefied Natural Gas,缩写LNG。主要 由甲烷组成,可能含有少量的乙烷、丙烷、丁烷、氮或通常存在 于天然气中的其他组分的一种无色低温液态流体。 与LNG 储运有关的人员,应熟悉液态的特性及其产生气体 的特性。在LNG 储运过程中潜在的危险主要来源于3 个重要性 质: (1)LNG 的温度极低。在标准大气压下其沸点约-160℃(还 与其组分有关)。在此温度下,其蒸发气的密度高于周围空气的 密度。 (2)极少量的LNG 液体可以转变很大体积的气体。1 单位 体积的LNG 可以转变为约600 单位体积的气体。 (3)与其他气态烃类类似,天然气具有易燃性。在大气环 境下,与空气的混合物的可燃范围约为天然气体积分数的 5%~15%。 LNG 和天然气是无毒的。 (引用自GB/T 19204-2020 液化天然气的一般特性) 附件2 有关术语解释 DCS:英文集散控制系统Distributed Control System 的缩写。 是以微处理器为基础对生产过程进行集中监视、操作、管理和分 散控制的集中分散控制系统。(引用自HG/T 4599-2014 化工装 置仪表集散控制系统组态通用技术要求) SIS:英文安全仪表系统Safety Instrumented System 的缩写。 用来实现一个或几个仪表安全功能的仪表系统。SIS 可以由传感 器、逻辑解算器和最终元件的任何组合组成。(引用自GB/T

21109.1-2007 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第1 部分:

框架、定义、系统、硬件和软件要求)安全等级高于DCS,当 自动化生产系统出现异常时,SIS 会进行干预,降

FD10856 | 2024_北碚区北温泉街道金华苑3栋10-7_6·1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北碚区北温泉街道金华苑3栋10-7 “6·1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6月18日10时19分左右,北碚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北碚区北温泉街道金华苑 3 栋 10-7 发生火灾,火灾烧毁 10-7 住宅内装修构件和部分家电,并造成3栋其他12户居民住宅装修构件或家电物品受损,过火面积约 50 平方米,火灾造成 1 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为 117233 元。 按照《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消防救援局牵头,区公安分局、住建、应急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开展延伸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询问、现场查看、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了有关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金华苑小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金华路202号,建设单位为大理耀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有建筑5栋,均为地上18层,总建筑面积55265.05平方米,共有732户,起火建筑3栋,地上18层,高54米,建筑面积10590平方米,属于二类高层居住建筑,2009年竣工验收,该建筑设置有室内外消火栓、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识和灭火器。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为重庆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徐先斌,于2016年接管北碚区金华苑小区。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周世杰,性别:女。

二、火灾发生经过和灭火救援情况

2024年6月18日10时19分,总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北碚区北温泉街道金华苑3栋住宅发生火灾。总队共调派3个消防站、8辆消防车、50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10时24分,首批处置力量到场,10时55分,现场明火被扑灭,11时00分, 现场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已送往北碚区九院急诊部救治,14时20分接北碚区九院电话反馈,送往医院救治的1名被困人员于12时35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 年 06 月 18 日 10 时 19 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北碚区北温泉街道金华苑 3 栋 10-7 住宅客厅东北区域,起火点位于北碚区北温泉街道金华苑3栋10-7住宅内距离客厅窗户西南方向60厘米至120厘米,距离客厅东南墙西北方向 70 厘米至 130 厘米区域内, 起火原因可以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外来火源,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经区公安刑侦支队对死者身体外观进行检查,可以排除他杀的可能。经询问死者周世杰家人,死者平时喜欢从外捡物品回家,捡回的物品直接摆放在沙发或客厅地面,并且在家里饲养了许多猫、狗和鸡等动物,周世杰也不允许子女进入屋里探视。综上所述,调查组认定导致此次火灾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是周世杰年龄较大且一人独居,并在家里堆放大量物品,导致火灾荷载加大和堵塞疏散通道,发生火灾,火势会迅速扩大,且自救能力差导致人员伤亡。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四、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重庆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日常防火巡查检查流于形式,明知室内消火栓无水的情况下,在日常巡查记录中仍然填写正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二)北温泉街道办事处。调查中发现,北温泉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专管机构明确确定了各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能职责划分清晰,按要求开展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了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对社区消防工作开展指导检查;火灾发生后,社区微型消防站到场协助火灾扑救处置。但未对起火住户开展入户宣传。

(三)北泉派出所。根据《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北泉派出所应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调查中发现,北泉派出所按要求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针对该小区存在占用消防车道的行为进行了处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火灾发生后,辖区民警及时到场协助火灾扑救处置。北泉派出所已经认真履行自身职责。

六、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一)周世杰:此次火灾造成1人死亡,起火原因系金华苑3栋10-7号住宅客厅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外来火源,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涉嫌失火罪。鉴于火灾发生后,金华苑3栋10-7住宅业主周世杰已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失火罪。

(二)重庆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移交区消防救援局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三)北温泉街道办事处:消防宣传不到位,按照《北碚区镇街平安建设工作考评实施细则》纳入年度考评并扣除相应分数,取消年终平安建设暨消防安全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七、事故防范建议

(一)加强全区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金华苑小区“6·18”火灾事故中暴露出高层住宅建筑存在的共性安全隐患。据调查,全区高层住宅建筑普遍存在消防设施损坏、安全管理缺位等问题,加之小区居住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大修基金使用困难,各类安全隐患迟迟得不到整治。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要将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摆在突出的位置,将安全隐患整治纳入民生工程,给予财政倾斜,加大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安全管理的投入力度,消除高层住宅建筑各类安全隐患。

(二)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金华苑小区3栋10-7“6·18”火灾事故中暴露出物业服务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差,安全管理不规范不到位等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是安全管理的末端环节,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督促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维护和宣传教育等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整改各类安全隐患,打通安全管理的“最后一公里”。

(三)加强“小火亡人”火灾防控。各镇街、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要持续开展以“三清三查”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要发动基层网格员、消防志愿者、社区消防宣传大使等,对社区居民加强消防安全入户宣传,上门指导帮助查找消除火灾隐患,宣讲安全用火用电、逃生自救等常识。要以老弱病残、学生、婴幼儿等家庭为重点,鼓励安装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改进烤火取暖方式,推广智能断电取暖设施。

FD10857 | 2024_北碚区静观镇王朴村黄桷湾组36号9.4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24年9月4日5时06分左右,北碚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北碚区静观镇王朴村黄桷湾组36号发生火灾,火灾造成住宅内部分建筑构件和部分家电被烧毁,过火面积约45平方米, 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为 75742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消防救援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应急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开展延伸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询问、现场查看、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了有关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北碚区静观镇王朴村黄桷湾组36号住宅修建于1949年,地上一层,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属于村民自建房。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许学义,性别:男。

二、火灾发生经过和灭火救援情况

2024年9月4日05时06分左右,总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北碚区静观镇王朴村黄桷湾组36号发生火灾。总队共调派2个消防站、6辆消防车、42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05时42分,首批处置力量到场,迅速展开并控制火势,06时20分,现场明火已熄灭,同时现场搜出1具尸体。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 年9月4日05时06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北碚区静观镇王朴村黄桷湾组36号住宅卧室内,起火原因为排除外来火源、遗留火源引起火灾的可能,但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的可能。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四、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履职和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静观镇人民政府。经调查,2024年以来,静观镇多次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对辖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在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前均召开了专项会议部署了节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期间共开展消防安全排查60次,发现隐患20处,整改隐患20处,发动网格员、村干部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累计发放、张贴消防宣传资料300余份,并对弱势群体开展“一对一”帮扶,建立并完善八类基础档案,较好地履行了消防工作职责。

(二)王朴村民委员会。经调查发现开展弱势群体 “一对一”帮扶活动不深不实,消防安全宣传工作还未达到全覆盖,缺乏针对性,居民安全防火意识不强,发生火灾后处理能力不足,说明王朴村民委员会宣传还不够到位,居民消防意识有待加强。

(三)其他情况。此起火灾不涉及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五、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一)许学义:此次火灾造成1人死亡,排除外来火源、遗留火源引起火灾的可能,但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的可能,涉嫌失火罪。鉴于火灾发生后,北碚区静观镇王朴村黄桷湾组36号许学义已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失火罪。

(二)静观镇人民政府:静观镇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辖区所属社区(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切实落实各级责任,迅速对辖区内弱势群体再开展一次集中“一对一”帮扶,对辖区“九小”场所和消防列管单位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全面消除火灾隐患,全面掌控辖区火灾形势。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确保拉得出、打得赢。

(三)王朴村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不深不细,开展弱势群体 “一对一”帮扶活动不深不实,缺乏针对性,导致村民安全意识不足,发生火灾第一时间处理不当,导致许学义死亡。建议王朴村村民委员会向静观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王朴村村民委员会书记刘浩进行提醒谈话。

六、事故防范建议

(一)加强“小火亡人”火灾防控。各镇街、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要持续开展以“三清三查”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要发动基层网格员、消防志愿者、社区消防宣传大使等,对社区、村居民加强消防安全入户宣传,上门指导帮助查找消除火灾隐患,宣讲安全用火用电、逃生自救等常识。要以老弱病残、学生、婴幼儿等家庭为重点,鼓励安装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改进烤火取暖方式,推广智能断电取暖设施。

(二)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各镇街积极组织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志愿者、网格员对独居老年人、残疾人、贫困人员等重点特殊群体,开展上门宣传、入户培训,发放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手册,强化关爱服务和精准帮扶。

(三)着力提升自防自救能力。各镇街充分利用大喇叭、宣传车、院坝会等方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居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督促居民委员会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初期火灾扑救及逃生自救能力。

FD10858 | 2024_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南京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居民住宅楼“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新闻

新闻频道

法治新闻

15死44伤 南京“2·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10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央视新闻 | 2024年11月27日 14:28:42

原标题:

正在加载

2024年2月23日凌晨4时35分许,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柿路9号明尚西苑小区居民住宅6号楼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2人重伤、42人轻伤或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3300余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违规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超标大容量锂离子电池热失控起火引起的重大火灾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江苏省成立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居民住宅楼“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省纪委监委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走访询问、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调查实验、资料调阅、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查明了涉事人员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和责任,查明了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查明,火灾原因为小区某住户停放在6号楼2单元东侧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热失控起火,引燃周边电动自行车和住户天井内违章搭建并堆放的可燃物,在烟囱效应作用下,燃烧产生的火焰和高温有毒有害烟气快速突破天井内部分住户外窗至室内,多种因素叠加导致火势扩大蔓延,造成人员伤亡。

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

涉事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企业违规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涉事车主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网络购买使用个体经营者非法生产销售的超标大容量锂离子电池,

起火建筑部分住户在天井内违章搭建并堆放可燃物,

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在火灾发生时未及时发现火情、疏散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应急处置等。

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叠加聚合性安全风险认知能力不足,对高层住宅小区群众性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隐患整治合力不足等。

涉事电动自行车车主、非法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个体经营者、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等10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物业服务等7家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事故发生后,南京市稳妥有序做好各项善后工作,扎实组织开展重点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努力提升城市本质安全水平。江苏省组织各地各部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风险源头防控,全面开展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高层建筑消防隐患等“一件事”全链条治理,提升民众消防安全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总台记者 景明 毛俊)

编辑:陈诗文

点击收起全文

返回央视网首页 返回新闻频道

扫一扫 分享到微信

|

望海热线 xinwenxiansuo@staff.cntv.cn

最新推荐

加载更多

精彩图集

加载更多

首页|全站地图

正在阅读:15死44伤 南京“2·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10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扫一扫 分享到微信

手机看

扫一扫 手机继续看

A- A+

FD10859 | 2024_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居民住宅楼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南京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居民住宅楼“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南京“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改装电动车起火为何引燃整栋楼

央视新闻客户端 原创-->

2025-11-10 15:16

热点

进入频道

不久前,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了江苏南京“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直接原因是停放在居民住宅楼一楼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事故发生后,记者随火灾事故调查组进入现场进行拍摄采访,通过调取事发现场及周边的公共场所视频,梳理并还原了火灾原因、蔓延成灾经过。来看记者带回来的报道。

祸起改装电动自行车

火灾致15人遇难44人受伤

2024年2月23日凌晨4时许,江苏南京明尚西苑小区发生火灾,消防员接到报警后迅速到场进行灭火救人。

消防员在水枪的掩护下,分成多个小组迅速进入起火居民楼的各个楼层,挨家挨户进行搜寻确认,并将被困人员疏散到楼下安全地带。

同时负责灭火的消防员进入楼内,逐一对起火楼层的火势进行扑救。经过近两个小时的紧张扑救,大火被扑灭,被困在楼内的607人全部疏散,其中,15人遇难,44人受伤。

锂电池燃烧极快

大火从架空层烧到楼顶

记者在事发现场看到,起火住宅楼多户居民外窗均有烟熏痕迹,一层与门厅相连的架空层全部过火,多处墙皮被高温烘烤脱落,停放在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全部被烧得只剩下车架子和轮毂,用于住户采光通风的天井也被烟熏火燎过。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高级工程师崔蔚:通过我们的调查,主要是架空层停放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的锂电池热失控起火,引发了周边的电动车燃烧,大火和燃烧的大量烟气通过天井向上蔓延扩大。

引燃平台可燃物

最终致整个房间过火

记者沿着楼梯来到楼上发现,大火从采光通风天井上来后,将住户外窗简易平台上堆放的可燃物引燃,烧穿外窗后蔓延到住户厨房,导致厨房的厨具、家电被烧毁,墙上瓷砖被熏黑,有的已经掉落,餐厅、客厅墙皮脱落,只剩下水泥砖,吊顶被烧得只看到龙骨,家具、木质装饰物均被炭化,这个住户的房间全部过火。

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司一级指挥长 王天瑞:这个家庭有5人在这起火灾中遇难,非常令人痛心。造成这一家烧得最重的主要原因是天井里本来是两扇窗户,他们把它改成了一个小的储藏间,堆放了很多杂物,火势从天井突破以后,又烧到了家庭的室内。

锂电池燃烧极快

大火从架空层烧到楼顶

浓烟烈火沿着采光通风天井向楼上蔓延,在住户外窗采光通风天井内搭建简易平台并堆放可燃物的居民家里,全部都被大火洗劫过,无一例外。记者在起火居民楼楼顶看到,整个采光通风天井内墙面都有烟熏、过火的痕迹,顶棚部分板材被烧掉,就连采光通风天井外侧墙皮也被烧脱落,可见起火当时温度之高。

多重日常安全隐患叠加

酿成惨剧

经过调查组调查认定,这起重大责任事故的原因是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使用超标大容量锂离子电池,住户在天井内违章搭建并堆放可燃物,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管理混乱、初期火灾处置不力,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

9名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

7家企业被处理

2025年10月31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对涉嫌构成失火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涉事电动自行车车主郜某、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岱善项目部主任刘某等9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择日宣判。

起火锂电池生产销售商余某于2025年5月23日到期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仍在对其立案侦查中。涉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物业服务等7家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党纪政务处分。

公共场所视频

还原起火蔓延成灾经过

居民楼内的住户们可能都不会想到,停放在一楼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起火竟然会快速蔓延扩散至整栋居民住宅楼,并造成15人遇难,44人受伤。调查组通过事发现场调取周边公共场所视频,梳理并还原了起火、蔓延成灾经过。

凌晨发生火灾

未能被及时发现

通过调取明尚西苑小区6号楼二单元一楼门厅公共场所视频可以听到,凌晨4时34分架空层传来爆炸声,并伴有大量气体释放的声音,随后,架空层就有火光闪烁,爆炸声越来越大,火光越来越亮。紧接着,火光就映透了整个架空层。由于此时正处于夜间人们熟睡阶段,没有人及时发现并阻止火势继续蔓延扩大。

从小区居民楼门外的两个公共场所视频可以看到,架空层里面的火势已经很大了,通过映射在楼门外柱子、广告牌和地面上的火光可以判断出,这时架空层里面的火势已经处于猛烈燃烧状态,大量浓烟从小区居民楼内冒出,充满整个公共场所视频。很快,浓烟烈火就突破架空层的一扇窗户,紧接着,架空层的另一个窗口也有黑烟和大火冒出,最后将整个架空层外侧全部照亮。火势越来越大,大量黑烟在小区居民楼一层上方翻滚。

5分钟后,从架空层喷射出来的燃烧物,犹如烟花般散落在门厅外的公共走道里,公共走道很快就有燃烧的火点。架空层的爆炸声仍不绝于耳,一时间,原本一片漆黑的公共走道变得明亮起来,爆炸声、电动自行车防盗报警声相互交织,响彻整个小区居民楼一层。

架空层发生火灾后产生的烟气、火花迅速进入一楼走道,紧接着,小区居民楼楼顶的采光通风天井出口处也有大量黑烟冒出,大火很快就烧到了楼顶。随后,明尚西苑小区6号楼二单元的多个楼层多户居民家中有大量黑烟冒出,显然,这些居民家中已经充满浓烟,甚至已经过火。

从多个楼层居民家中向外喷涌而出的浓烟充斥了整个公共场所视频。楼上陆陆续续有多个住户开灯,透过窗户,隐隐约约可以看到有人员在活动。

紧接着,一处烟气最浓居民住户家里有火焰冒出,火焰越烧越大,很快就突破外窗玻璃,不断向窗外吐着长长的火舌,最后形成一个巨大的火球在滚滚黑烟中燃烧。

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司一级指挥长 王天瑞:这家的装修全是木质装修,可燃物很多。从天井、杂物间烧到了房间,又烧到了客厅和房间内大量的可燃装修材料。阳台也被改造成了一个房间,里面也堆放了大量的杂物,火就是由后面的天井,一直烧到了前面的阳台。

大火烧破楼上住户家里的外窗玻璃后,迅速引燃室内燃烧物,就这样,一户接一户横向扩散和垂直蔓延,很快就形成立体燃烧状态,最终导致明尚西苑小区6号楼二单元的多户居民住户都处于浓烟烈火之中。

浓烟烈火

为何如此快速蔓延到楼上住户家里

根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的规定,民用建筑的架空层是指采用结构支撑且无外围护墙体的开敞空间层。那么,停放在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好端端的为什么会起火呢?浓烟烈火又是怎么快速蔓延到楼上居民住户家中的呢?来看记者的调查。

火灾原因调查组在火灾现场通过勘验、调查,确定了起火具体部位,锁定了引发火灾的电动自行车,最终查明起火原因是停放在明尚西苑小区6号楼二单元一楼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高级工程师崔蔚:当天晚上充电,但是事发的时候已经充满了,这个时候的电量,能量是最大的。凌晨四点发生火灾的时候,它的威力也是非常大的,锂电池燃烧的时候,释放电解液的可燃气体,是一个爆燃的现象,迅速使周围的电动车燃烧。

在进一步调查、询问中,调查组了解到,引发火情的电动自行车是一辆彻头彻尾的拼装、改装车。

由于这种东拼西凑来的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快、续航里程长,成了车主送外卖的“首选”交通工具。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高级工程师崔蔚:因为他只是图方便,因为做外卖的要求续航里程高,速度可以达到40公里每小时,一天可能要跑150公里左右。所以对电动车电池的过充过放,对电池也是有影响的。

火灾发生在2月份,当时江苏南京天气较为寒冷,人们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了御寒挡风被,加上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外壳、车座等都是易燃可燃物,火情发生后,迅速引燃整个架空层停放的100多辆电动自行车,造成火势迅速蔓延。由于火灾发生在夜间,人们正处于熟睡阶段,没能第一时间发现火情。

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司一级指挥长 王天瑞:为了增加通风和采光,设置了一个从底层一直到顶层的天井。但是这个天井也是这次烟气和火势蔓延的一个主要通道。

由于电动自行车停放的架空层与小区居民楼一楼门厅、走道和采光通风天井之间相连通,浓烟和大火迅速蔓延至一楼走道和架空层整个区域,同时,顺着采光通风天井迅速向上和各楼层蔓延扩散。

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高温烟气从一楼架空层进入采光通风天井后,引燃住户在天井堆放的可燃物,烧破窗户往住户家中蔓延。

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司一级指挥长 王天瑞:凡是家里违规在天井改造的,凡是家里堆积大量可燃物的,凡是阳台上有大量可燃物的,这些家庭都会过火受灾。

架空层上120多辆电动自行车参与燃烧

通过梳理,我们了解到了起火原因、蔓延途径、成灾经过。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15人殒命火场呢?接着看记者的调查。

调查组在火灾现场调查了解到,事发当时,整个架空层共停放有120多辆电动自行车,记者在现场看到,这120多辆电动自行车全部参与了燃烧。

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司一级指挥长 王天瑞:电动车一个电池,还有上面的板材,包括冬天为了防寒用的挡风被,都是大量的易燃可燃物。一旦发生火灾,容易火烧连营,大量有毒的烟气,顺着楼梯间、管道井还有天井,会垂直快速蔓延。

天井形成烟囱效应

高温有毒烟气加速蔓延

由于住户在外窗采光通风天井内搭建了一个置物架,并堆放了大量可燃物,高温有毒烟气从采光通风天井上来后引燃住户外窗的可燃物,迅速突破外窗,继而引燃室内可燃物,大量高温有毒烟气涌入室内。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未能及时发现处置火情

调查发现,由于火灾发生在夜间,人们正处于熟睡阶段,小区居民楼内的自动烟感 报警系统虽然启动,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置,导致人们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火情,等到发现时,已经置身于危险之中。

加上楼内的自动喷水灭火设施由于防冻调低水压,在火灾发生初期过程中自动喷水系统水量不足,停放电动自行车的架空层与小区居民楼一楼门厅、疏散走道和采光通风天井之间相互连通,致使这栋高层居民住宅楼的600多位居民都被卷入险境。

高温有毒烟气从一楼架空层沿天井蔓延上来后,引燃住户外窗堆放的可燃物,迅速突破外窗,入户封门。加上每个楼层用于采光通风自然排烟的窗口被玻璃窗户封堵,致使高温有毒烟气在各楼层翻滚循环,进入了楼内住户房间,封锁了楼内居民的逃生之路,最终导致楼内住户房间内的15人遇难。

电动自行车起火

会与哪些因素有关

一辆停放在小区居民楼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起火,竟然蔓延到楼上居民家中,并造成15人遇难,44人受伤。那么,平时我们要怎么做才能让居民小区更安全?被困在起火居民楼内如何安全逃生?购买、使用电动自行车又应该注意哪些安全事项?来看消防专家的安全提示。

消防专家告诉记者,电动自行车火灾多与电池质量和拼装、改装有关。另外,电池过充、过放也是引发电动自行车火灾的主要原因。

电动自行车在架空层充电

要分组停放

消防专家建议,在小区居民楼的架空层给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要分组停放,每辆车之间要有一定的安全间距,同时要在架空层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另外,在家里阳台和采光通风天井搭建置物架并堆放杂物也很危险。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高级工程师崔蔚:天井里面用于采光的窗户外面也不要随意延伸搭建一些装置来堆放可燃物,这样会增加火灾荷载,一旦发生火情,相当于是引火烧身。

消防专家告诉记者,在平时的检查中发现,不少居民为了出入方便,长期将小区居民楼内的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常开状态。

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司一级指挥长 王天瑞:楼梯间就是居民群众进入里面相对安全的一个地方。但是要保证它的安全,重要的是防火门要保持关闭状态。往往一些老旧的小区,好多人为了方便,把这个门开着,甚至用铁丝,用东西挡着,这会造成大量的烟气进入楼梯间。不知情的群众疏散到楼梯间内,会因烟气而中毒窒息,甚至造成死亡。呼吁大家,要保持防火门的常闭状态,这是我们的生命通道。

当然,疏散通道要安全,逃生时机也很重要。

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司一级指挥长 王天瑞:自己家里发生火灾一定要快跑,因为家庭内部发生火灾是不安全的。但是如果外部发生火灾了,要冷静应对,判断外面的火势情况,如果外面的烟火很大,我们待在室内等待救援。

编辑:曾佳佳

打开APP阅读全文

您的评论已提交审核

取消 提交

热门评论

最新评论

FD10860 | 2024_南京明尚西苑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南京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江苏南京明尚西苑“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法治在线丨江苏南京“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 改装电动车起火为何引燃整栋楼?

央视新闻

2025-11-10 14:44发布于北京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新闻官方账号

问AI · 物业日常管理漏洞如何加剧火势?

不久前,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了江苏南京“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直接原因是停放在居民住宅楼一楼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事故发生后,记者随火灾事故调查组进入现场进行拍摄采访,通过调取事发现场及周边的公共场所视频,梳理并还原了火灾原因、蔓延成灾经过。来看记者带回来的报道。

祸起改装电动自行车

火灾致15人遇难44人受伤

2024年2月23日凌晨4时许,江苏南京明尚西苑小区发生火灾,消防员接到报警后迅速到场进行灭火救人。

消防员在水枪的掩护下,分成多个小组迅速进入起火居民楼的各个楼层,挨家挨户进行搜寻确认,并将被困人员疏散到楼下安全地带。

同时负责灭火的消防员进入楼内,逐一对起火楼层的火势进行扑救。经过近两个小时的紧张扑救,大火被扑灭,被困在楼内的607人全部疏散,其中,15人遇难,44人受伤。

锂电池燃烧极快

大火从架空层烧到楼顶

记者在事发现场看到,起火住宅楼多户居民外窗均有烟熏痕迹,一层与门厅相连的架空层全部过火,多处墙皮被高温烘烤脱落,停放在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全部被烧得只剩下车架子和轮毂,用于住户采光通风的天井也被烟熏火燎过。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高级工程师 崔蔚:通过我们的调查,主要是架空层停放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的锂电池热失控起火,引发了周边的电动车燃烧,大火和燃烧的大量烟气通过天井向上蔓延扩大。

引燃平台可燃物

最终致整个房间过火

记者沿着楼梯来到楼上发现,大火从采光通风天井上来后,将住户外窗简易平台上堆放的可燃物引燃,烧穿外窗后蔓延到住户厨房,导致厨房的厨具、家电被烧毁,墙上瓷砖被熏黑,有的已经掉落,餐厅、客厅墙皮脱落,只剩下水泥砖,吊顶被烧得只看到龙骨,家具、木质装饰物均被炭化,这个住户的房间全部过火。

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司一级指挥长 王天瑞:这个家庭有5人在这起火灾中遇难,非常令人痛心。造成这一家烧得最重的主要原因是天井里本来是两扇窗户,他们把它改成了一个小的储藏间,堆放了很多杂物,火势从天井突破以后,又烧到了家庭的室内。

锂电池燃烧极快

大火从架空层烧到楼顶

浓烟烈火沿着采光通风天井向楼上蔓延,在住户外窗采光通风天井内搭建简易平台并堆放可燃物的居民家里,全部都被大火洗劫过,无一例外。记者在起火居民楼楼顶看到,整个采光通风天井内墙面都有烟熏、过火的痕迹,顶棚部分板材被烧掉,就连采光通风天井外侧墙皮也被烧脱落,可见起火当时温度之高。

多重日常安全隐患叠加

酿成惨剧

经过调查组调查认定,这起重大责任事故的原因是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使用超标大容量锂离子电池,住户在天井内违章搭建并堆放可燃物,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管理混乱、初期火灾处置不力,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

9名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

7家企业被处理

2025年10月31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对涉嫌构成失火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涉事电动自行车车主郜某、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岱善项目部主任刘某等9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择日宣判。

起火锂电池生产销售商余某于2025年5月23日到期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仍在对其立案侦查中。涉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物业服务等7家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党纪政务处分。

公共场所视频

还原起火蔓延成灾经过

居民楼内的住户们可能都不会想到,停放在一楼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起火竟然会快速蔓延扩散至整栋居民住宅楼,并造成15人遇难,44人受伤。调查组通过事发现场调取周边公共场所视频,梳理并还原了起火、蔓延成灾经过。

凌晨发生火灾

未能被及时发现

通过调取明尚西苑小区6号楼二单元一楼门厅公共场所视频可以听到,凌晨4时34分架空层传来爆炸声,并伴有大量气体释放的声音,随后,架空层就有火光闪烁,爆炸声越来越大,火光越来越亮。紧接着,火光就映透了整个架空层。由于此时正处于夜间人们熟睡阶段,没有人及时发现并阻止火势继续蔓延扩大。

从小区居民楼门外的两个公共场所视频可以看到,架空层里面的火势已经很大了,通过映射在楼门外柱子、广告牌和地面上的火光可以判断出,这时架空层里面的火势已经处于猛烈燃烧状态,大量浓烟从小区居民楼内冒出,充满整个公共场所视频。很快,浓烟烈火就突破架空层的一扇窗户,紧接着,架空层的另一个窗口也有黑烟和大火冒出,最后将整个架空层外侧全部照亮。火势越来越大,大量黑烟在小区居民楼一层上方翻滚。

5分钟后,从架空层喷射出来的燃烧物,犹如烟花般散落在门厅外的公共走道里,公共走道很快就有燃烧的火点。架空层的爆炸声仍不绝于耳,一时间,原本一片漆黑的公共走道变得明亮起来,爆炸声、电动自行车防盗报警声相互交织,响彻整个小区居民楼一层。

架空层发生火灾后产生的烟气、火花迅速进入一楼走道,紧接着,小区居民楼楼顶的采光通风天井出口处也有大量黑烟冒出,大火很快就烧到了楼顶。随后,明尚西苑小区6号楼二单元的多个楼层多户居民家中有大量黑烟冒出,显然,这些居民家中已经充满浓烟,甚至已经过火。

从多个楼层居民家中向外喷涌而出的浓烟充斥了整个公共场所视频。楼上陆陆续续有多个住户开灯,透过窗户,隐隐约约可以看到有人员在活动。

紧接着,一处烟气最浓居民住户家里有火焰冒出,火焰越烧越大,很快就突破外窗玻璃,不断向窗外吐着长长的火舌,最后形成一个巨大的火球在滚滚黑烟中燃烧。

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司一级指挥长 王天瑞:这家的装修全是木质装修,可燃物很多。从天井、杂物间烧到了房间,又烧到了客厅和房间内大量的可燃装修材料。阳台也被改造成了一个房间,里面也堆放了大量的杂物,火就是由后面的天井,一直烧到了前面的阳台。

大火烧破楼上住户家里的外窗玻璃后,迅速引燃室内燃烧物,就这样,一户接一户横向扩散和垂直蔓延,很快就形成立体燃烧状态,最终导致明尚西苑小区6号楼二单元的多户居民住户都处于浓烟烈火之中。

浓烟烈火

为何如此快速蔓延到楼上住户家里

根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的规定,民用建筑的架空层是指采用结构支撑且无外围护墙体的开敞空间层。那么,停放在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好端端的为什么会起火呢?浓烟烈火又是怎么快速蔓延到楼上居民住户家中的呢?来看记者的调查。

火灾原因调查组在火灾现场通过勘验、调查,确定了起火具体部位,锁定了引发火灾的电动自行车,最终查明起火原因是停放在明尚西苑小区6号楼二单元一楼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高级工程师 崔蔚:当天晚上充电,但是事发的时候已经充满了,这个时候的电量,能量是最大的。凌晨四点发生火灾的时候,它的威力也是非常大的,锂电池燃烧的时候,释放电解液的可燃气体,是一个爆燃的现象,迅速使周围的电动车燃烧。

在进一步调查、询问中,调查组了解到,引发火情的电动自行车是一辆彻头彻尾的拼装、改装车。

由于这种东拼西凑来的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快、续航里程长,成了车主送外卖的“首选”交通工具。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高级工程师 崔蔚:因为他只是图方便,因为做外卖的要求续航里程高,速度可以达到40公里每小时,一天可能要跑150公里左右。所以对电动车电池的过充过放,对电池也是有影响的。

火灾发生在2月份,当时江苏南京天气较为寒冷,人们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了御寒挡风被,加上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外壳、车座等都是易燃可燃物,火情发生后,迅速引燃整个架空层停放的100多辆电动自行车,造成火势迅速蔓延。由于火灾发生在夜间,人们正处于熟睡阶段,没能第一时间发现火情。

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司一级指挥长 王天瑞:为了增加通风和采光,设置了一个从底层一直到顶层的天井。但是这个天井也是这次烟气和火势蔓延的一个主要通道。

由于电动自行车停放的架空层与小区居民楼一楼门厅、走道和采光通风天井之间相连通,浓烟和大火迅速蔓延至一楼走道和架空层整个区域,同时,顺着采光通风天井迅速向上和各楼层蔓延扩散。

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高温烟气从一楼架空层进入采光通风天井后,引燃住户在天井堆放的可燃物,烧破窗户往住户家中蔓延。

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司一级指挥长 王天瑞:凡是家里违规在天井改造的,凡是家里堆积大量可燃物的,凡是阳台上有大量可燃物的,这些家庭都会过火受灾。

架空层上120多辆电动自行车参与燃烧

通过梳理,我们了解到了起火原因、蔓延途径、成灾经过。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15人殒命火场呢?接着看记者的调查。

调查组在火灾现场调查了解到,事发当时,整个架空层共停放有120多辆电动自行车,记者在现场看到,这120多辆电动自行车全部参与了燃烧。

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司一级指挥长 王天瑞:电动车一个电池,还有上面的板材,包括冬天为了防寒用的挡风被,都是大量的易燃可燃物。一旦发生火灾,容易火烧连营,大量有毒的烟气,顺着楼梯间、管道井还有天井,会垂直快速蔓延。

天井形成烟囱效应

高温有毒烟气加速蔓延

由于住户在外窗采光通风天井内搭建了一个置物架,并堆放了大量可燃物,高温有毒烟气从采光通风天井上来后引燃住户外窗的可燃物,迅速突破外窗,继而引燃室内可燃物,大量高温有毒烟气涌入室内。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未能及时发现处置火情

调查发现,由于火灾发生在夜间,人们正处于熟睡阶段,小区居民楼内的自动烟感  报警系统虽然启动,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置,导致人们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火情,等到发现时,已经置身于危险之中。

加上楼内的自动喷水灭火设施由于防冻调低水压,在火灾发生初期过程中自动喷水系统水量不足,停放电动自行车的架空层与小区居民楼一楼门厅、疏散走道和采光通风天井之间相互连通,致使这栋高层居民住宅楼的600多位居民都被卷入险境。

高温有毒烟气从一楼架空层沿天井蔓延上来后,引燃住户外窗堆放的可燃物,迅速突破外窗,入户封门。加上每个楼层用于采光通风自然排烟的窗口被玻璃窗户封堵,致使高温有毒烟气在各楼层翻滚循环,进入了楼内住户房间,封锁了楼内居民的逃生之路,最终导致楼内住户房间内的15人遇难。

电动自行车起火

会与哪些因素有关

一辆停放在小区居民楼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起火,竟然蔓延到楼上居民家中,并造成15人遇难,44人受伤。那么,平时我们要怎么做才能让居民小区更安全?被困在起火居民楼内如何安全逃生?购买、使用电动自行车又应该注意哪些安全事项?来看消防专家的安全提示。

消防专家告诉记者,电动自行车火灾多与电池质量和拼装、改装有关。另外,电池过充、过放也是引发电动自行车火灾的主要原因。

电动自行车在架空层充电

要分组停放

消防专家建议,在小区居民楼的架空层给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要分组停放,每辆车之间要有一定的安全间距,同时要在架空层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另外,在家里阳台和采光通风天井搭建置物架并堆放杂物也很危险。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高级工程师 崔蔚:天井里面用于采光的窗户外面也不要随意延伸搭建一些装置来堆放可燃物,这样会增加火灾荷载,一旦发生火情,相当于是引火烧身。

消防专家告诉记者,在平时的检查中发现,不少居民为了出入方便,长期将小区居民楼内的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常开状态。

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司一级指挥长 王天瑞:楼梯间就是居民群众进入里面相对安全的一个地方。但是要保证它的安全,重要的是防火门要保持关闭状态。往往一些老旧的小区,好多人为了方便,把这个门开着,甚至用铁丝,用东西挡着,这会造成大量的烟气进入楼梯间。不知情的群众疏散到楼梯间内,会因烟气而中毒窒息,甚至造成死亡。呼吁大家,要保持防火门的常闭状态,这是我们的生命通道。

当然,疏散通道要安全,逃生时机也很重要。

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司一级指挥长 王天瑞:自己家里发生火灾一定要快跑,因为家庭内部发生火灾是不安全的。但是如果外部发生火灾了,要冷静应对,判断外面的火势情况,如果外面的烟火很大,我们待在室内等待救援。

FD10861 | 2024_南京明尚西苑居民住宅楼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南京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居民住宅楼“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新华报业网

 首页 > 正文

关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居民住宅楼“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通报

2024/11/27 14:02 江苏消防

2024年2月23日凌晨4时35分许,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柿路9号明尚西苑小区居民住宅6号楼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2人重伤、42人轻伤或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3300余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违规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超标大容量锂离子电池热失控起火引起的重大火灾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江苏省委、省政府,南京市委、市政府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江苏省成立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居民住宅楼“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省纪委监委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走访询问、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调查实验、资料调阅、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查明了涉事人员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和责任,查明了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查明,火灾原因为小区某住户停放在6号楼2单元东侧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热失控起火,引燃周边电动自行车和住户天井内违章搭建并堆放的可燃物,在烟囱效应作用下,燃烧产生的火焰和高温有毒有害烟气快速突破天井内部分住户外窗至室内,多种因素叠加导致火势扩大蔓延,造成人员伤亡。

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涉事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企业违规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涉事车主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网络购买使用个体经营者非法生产销售的超标大容量锂离子电池,起火建筑部分住户在天井内违章搭建并堆放可燃物,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在火灾发生时未及时发现火情、疏散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应急处置等。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叠加聚合性安全风险认知能力不足,对高层住宅小区群众性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隐患整治合力不足等。

涉事电动自行车车主、非法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个体经营者、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等10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物业服务等7家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事故发生后,南京市稳妥有序做好各项善后工作,扎实组织开展重点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努力提升城市本质安全水平。江苏省组织各地各部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风险源头防控,全面开展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高层建筑消防隐患等“一件事”全链条治理,提升民众消防安全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责编:周晓雨

本站转载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新华报业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者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新华日报

新华日报

扬子晚报

乡村干部报

南京晨报

江苏经济报

江苏法治报

江南时报

新苏商

扬子体育报

银潮

华人时刊

专题

视频

我AI的江苏|“汪汪队”、无人机、“智慧大脑”……电力新科技出动,守护万家清凉

交汇点新闻 08/02 09:32

扫码下载

交汇点新闻APP

Android版

iPhone版

FD10862 | 2024_南宁快环建材市场A12栋10·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南宁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99号快环建材市场A12栋商铺10·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区秀厢大道99号快环建材市场A12栋商铺“10·5”火灾事故结案的通知

##

撰写时间:2025-04-18 17:39     来源:南宁市兴宁区消防救援大队

南兴府发〔2025〕8号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兴宁区秀厢大道99号快环建材市场A12栋

商铺“10·5”火灾事故结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24年10月5日19时04分许,位于兴宁区秀厢大道99号快环建材市场A12栋商铺发生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火灾事故技术调查工作规则》(XF/T 1270-2015)等有关规定,在事故发生后,兴宁区政府成立了兴宁区秀厢大道99号快环建材市场A12栋商铺“10·5”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区委常委、副区长潘麒伊同志任组长,城区经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宁消防救援大队、兴东街道办事处、腰塘派出所等部门人员为成员。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形成《兴宁区秀厢大道99号快环建材市场A12栋商铺“10·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这起事故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符合国家有关事故调查程序的规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的分析认定。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能和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兴宁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附件:兴宁区秀厢大道99号快环建材市场A12栋商铺“10·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5日印发

附件

兴宁区秀厢大道99号快环建材市场A12栋

商铺“10·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0月5日19时04分,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99号快环建材市场A12栋商铺发生火灾,无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4300平方米,火灾不同程度烧毁建材、板材、灯具、五金、卫浴洁具等物品,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约为48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火灾事故技术调查工作规则》(XF/T 1270-2015)等有关规定,城区政府于10月9日成立由区委常委、副区长潘麒伊同志为组长的火灾事故调查组,按事故调查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10月28日,事故调查组组织召开“10·5”快环建材市场火灾事故调查的推进会。

根据职责分工,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走访、询问知情人、现场勘验、视频分析、资料搜集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灾害成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分析了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建设情况

起火建筑为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99号快环建材市场A区12栋的单层钢架结构搭建的铁皮棚建筑,铁皮棚长度约120米、宽约40米、高约7.5米,建筑面积约4800平方米,铺面内部采用钢结构和木质隔板搭建二层阁楼,与相邻铺面之间以高约3.9米的实体砖墙进行分隔,与背面铺面之间以高约4.5米的实体砖墙进行分隔,实体砖墙以上区域由各商户自行采用隔板分隔,建筑整体结构未分隔到顶。(详见图1、图2)。

图1 快环建材市场A12栋商铺平面图

图2 空中无人机拍摄俯瞰图(箭头所指为起火建筑)

(二)建筑基本情况

快环建材市场位于兴宁区秀厢大道99号,由南宁适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开始投资创建,2003年11月投入经营,市场的日常管理交由广西泽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主要情况如下:

快环建材市场占地面积18.6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1.9万平方,市场从投入生产经营至今已有21年,建筑总数为70栋,各类经营户数量为1115户,共分为9个区域,分别是综合区、西排、A区、B区、C区、D区、E区、F区、仓库区,集洁具卫浴、陶瓷、板材、石材、铝型材、玻璃制品、机电、灯饰等八大类经营产品。

该市场2003年11月20日办理过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审批面积为3.5465万平方米,其余面积未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行政审批手续。根据兴宁区自然资源局核查,整个快环建材市场总用地面积约439920.64平方米:其中有合法用地手续面积约为168799.88平方米,无合法用地手续面积约为271120.76平方米: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初期火灾扑救情况

2024年10月5日18时47分,A12栋23、25号铺面老板发现异常打电话给市场管理方告知情况,18时50分,市场管理员在例行检查过程中也发现了A12栋63号铺面里面有冒烟,立即使用对讲机和值班班长汇报情况,A12栋23、25号铺面老板挂断电话后跑到铺面后方查看情况,也发现了A12-63号铺面伟星管业在冒很大的烟,当时还未看到明火。10月5日19时02分,市场方安全办消防组驾驶员在对讲机听到管理中队长呼叫说A12栋冒烟,驾驶员立即启动消防车赶往现场,约20秒后到达现场,看见伟星管业门口有少量烟雾,他用切割机切开伟星管业门锁,大量黑色浓烟往门口涌出,当时还未看见明火,管理中队队员接通水枪灭火,火势猛烈无法控制。

(二)消防救援处置情况

2024年10月5日19时04分,南宁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99号快环建材市场A12栋商铺发生火灾。南宁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金桥、北湖、科园、特勤一站出动4个灭火编队、4个举高编队,16辆消防车、58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同时,联动应急、兴宁区政府、医疗、公安、交警、供水、供电、供气、大型机械协同处置。

19时13分,金桥、北湖消防救援站相继到达现场。经侦察:现场为1层砖混结构的商铺内发生火灾,无人员被困,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带队指挥员立即组织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和现场安全警戒,展开灭火救援战斗。19时20分,特勤一、科园消防救援站相继到场。19时25分,全勤指挥部到场。20时04分,控制火势。20时40分,火灾被扑灭。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三、现场消防产品检查情况

2024年10月23日,兴宁消防救援大队开展快环建材市场消防产品抽查工作,2024年10月28日,结合总队消防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行动“七个一”对快环建材市场开展消防水带检查抽样送检工作,抽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已下发限期责令整改,目前已更换质检合格的消防水带。针对不合格消防产品的销售和生产渠道,兴宁消防救援大队于2025年1月函告了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场所进行查处,并邮寄函告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生产厂家进行查处。经二次送检样品,消防水带的复检质检报告结果为合格。

四、经济损失情况

2024年10月25日,市场方已自行聘请核损公司,对各受损户的直接财产损失进行统计。此次火灾不同程度烧毁建材、板材、灯具、五金、卫浴洁具等物品,受灾户共23户,过火面积约4300平方米,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约为482万元。

五、火灾原因调查情况

事故调查组共调查走访35人、获取询问笔录27份;勘验火灾现场2次(时长49个小时),提取现场物证3件,提取监控视频38段;依据询问笔录、监控视频以及鉴定意见,结合火灾发展规律,形成如下调查结论:

(一)起火时间认定

依据询问笔录、监控视频以及鉴定意见,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0月5日18时30分许。主要依据如下:

  1. 2024年10月5日19时04分,南宁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
  1. 依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最早出现烟气部位为快环建材市场A12栋伟星管商铺内区域,最早可见烟气时间为检材SX240578-S02画面监控视频时间“2024年10月05日18时27分36秒”(北京时间2024年10月05日18时30分22秒)许,起火前未见有人员进出起火区域商铺;
  1. 依据A12栋23、25号铺老板询问笔录叙述:大概在2024年10月5日18时30分左右发现有烟雾。

(二)起火部位认定

综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监控视频分析等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为快环建材市场A12栋63号铺面内(名称:南宁市融融初晨建材经营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0MA5LW6D25A,经营者:王龙华)距西墙0米至2.3米、距北门10米至13米的区域范围内。主要依据如下:

1.调查询问情况

经调取询问笔录了解,多名群众反映先看到63号伟星管业铺面冒出烟气,现场灭火救援情况为对63号伟星管业铺面进行破拆后看到明火。

2.监控视频分析情况

起火建筑周边A12栋东北侧广告柱距地面约2.5米处有1个监控摄像头;腰塘派出所大门东侧距地面约2.8米处有1个监控摄像头。(详见表1、表2)

依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最早出现烟气部位为快环建材市场A12栋伟星管商铺内区域,最早可见烟气时间为检材SX240578-S02画面监控视频时间“2024年10月05日18时27分36秒”(北京时间2024年10月05日18时30分22秒)许。

表1 快环建材市场12栋周边监控点位图

名称

位置

监控范围

备注

1号视频监控摄像头

起火建筑周边A12栋东北侧广告柱距地面约2.5米处

快环建材市场A12栋北侧35号-80号铺面(拍摄自东向西)

2号视频监控摄像头

腰塘派出所大门东侧距地面约2.8米处

快环建材市场A12栋北侧60号-83号铺面(拍摄自西向东)

表2 监控位置及监控范围

3.现场勘验情况

(1)61、62、65号铺面门头招牌有烧损痕迹,门头招牌可见部分残骸,63号铺面招牌已完全过火,钢架外露;门头招牌烧损程度由63号铺面向两侧的铺面逐渐减轻;

(2)查看62号铺面,铺面内物品已完全烧毁只剩阁楼金属钢架,靠西侧的金属钢架可见金属氧化锈蚀痕迹,靠63号铺面相邻的金属钢架整体扭曲变形,过火痕迹呈东轻西重;

(3)65号铺面内东侧墙,距门口10.3m范围内的支撑钢柱因受热辐射的强度和火焰的温度影响导致弯曲变形;西侧墙距门口约10米范围内的支撑钢柱有机械性重力拉断的痕迹;

(4)提取到的有熔痕、瘤状、缺失的痕迹插座残骸在63号铺面距西墙约0.368米、距门10.21米的区域范围对应65号铺面内东侧墙,距门口10.3m范围内的钢柱变形热辐射区;

(5)2号柱至3号柱靠西墙放置有桌子和椅子,剩余的铁架南面金属有受热发白的过火痕迹,铁架北面仅见金属锈蚀痕迹,南面金属的烧损痕迹较北面重;

(6)2号柱至3号柱区域的金属桶体西面痕迹因高温变色严重,金属桶体西面有鼓胀痕迹,金属盖向外撕裂变形,由此可见金属桶体西面过火痕迹为迎火面;

(7)3号柱至4号柱区域,过火痕迹呈东轻西重,东西墙两侧木板形象墙已脱落,木头残骸完全碳化,形成细密的龟裂纹;天花板吊顶及阁楼的木板已全部烧毁,阁楼金属钢架钢梁的整体下垂,钢梁扭曲变形;

(8)4号柱至南墙区域,靠3号柱与4号柱区域的西北面金属柱体弯曲变形,相邻的移动货架西北面较西南面扭曲变形;

(9)3号柱中下部因过火高温金属柱体氧化可见明显变色痕迹,2号柱、4号柱金属柱体未见明显变色痕迹。

(三)起火原因认定

1.放火因素分析

依据现场勘验、监控视频、助燃剂微量物证分析等情况,可以排除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主要依据如下:

(1)火灾发生时店铺处于关闭状态,大门完好,铺面内双开玻璃门因灭火需要,现场进行破拆且起火铺面发生火灾前未出现可疑人员;

(2)分别对店铺内地面上不同的位置提取的火灾残骸物进行提取并进行微量物证(助燃剂)送检,依据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1#、2-1#、3-1#、4-1#样品中未检出汽油、煤油、或油漆稀释剂燃烧残留物;

(3)依据现场勘验,铺面内未发现有多火点和助燃剂燃烧的痕迹。

2.外来飞火因素分析

依据现场勘验可以排除外来飞火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起火建筑周边未发现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飞火的烟囱和烟花爆竹燃放的固定地点。

3.气象因素分析

依据南宁市气象局气象报告可以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主要依据有:南宁市气象局检测显示:2024年10月5日18时至20时,兴宁区晴天,气温26.9~28.9℃,东北风1~2级,无雷电活动,无大风天气。

4.自燃因素分析

依据现场勘验可以排除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未发现起火部位及周边有自燃物品存放的痕迹以及符合自燃特征的过火痕迹。

5.遗留火种因素分析

依据现场勘验、询问笔录可以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主要依据如下:

(1)经现场勘验,火灾现场未发现祭祀用火、蚊香等遗留火种的痕迹以及符合遗留火种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的过火痕迹;

(2)依据王龙华、林华超的询问笔录,两人大概是在火灾发生当天17时50分左右离开起火铺面,离开前未在铺面有吸烟行为。

6.用火不慎因素分析

依据现场勘验可以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起火部位没有生活使用明火器具和使用明火的痕迹,周围无易燃易爆物品,起火场所不属于易燃易爆场所,没有混合存放其他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存在生产作业和生活用火不慎的情形。

7.电气故障因素分析

(1)对距西墙约0.368米,距门10.21米的范围内地面处的4组插座残骸进行勘验,地面处由北往南插座分别为2组10孔插座残骸,2组7孔插座;2组10孔插座(标称1号、2号10孔插座)的电气线路链接在一起,插座的外面板、底壳和底座均被烧毁,只剩铜构件,接线端子均有氧化锈蚀变色痕迹,插套向下,其中由北往南的1号10孔插座三孔均为闭合状态,两孔插套均为开合状态,由北往南的两孔插套上方有熔痕、瘤状、缺失的痕迹,另外一组两孔中其中一个插套有熔痕、缺失;2号十孔插座两孔插套均为开合状态,三孔插套为闭合状态,接线端子有氧化锈蚀变色的痕迹;两组7孔插座的电气线路为相互链接的状态,部分铜件缺失,接线端子有氧化变色的现象,三孔插套为闭合状态,两孔插套均为开合状态,其中一组7孔插座上方两孔插套可见2插片的残骸;

(2)起火部位内短路磁性测试测量结果:西墙0米至1.4米范围内金属残骸,测量值为1.3mT;西墙0米至1.6米范围内金属残骸,测量值为1.3mT;西墙0米至1.15米范围内金属残骸,测量值为2.1mT;西墙0米至0.81米电箱金属,测量值为0.2mT;

(3)成分分析报告:使用手持式XRF合金分析仪对火灾现场提取到的10孔插座插套及电气线路进行成分分析,1号点(插套)分析结果显示Fe 16.05%、Ni 2.11%、Cu 72.06%、Zn 7.98%、Ti、Sn、Pb,2号点(插套)分析结果显示Ti、Ni、Fe、Zn、Se、Sn、Pb、Cu56.01%,3号点(插套)分析结果显示Cu57.2%、Zn41.78%、Ti、Fe、Ni、Se、Sn,4号点(插套)分析结果Zn48.42%、Cu50.30%、Ti、Mn、Fe、Ni、Se、Pb,5号点(电气线路)分析结果显示Cu90.07%、Zn8.44%、Sn、Pb,依据以上分析结果了解到插套的含Cu(铜)量低于电气线路规范标准。

经调查分析,结合可燃物及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原因为快环建材市场(名称:南宁适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9950020M,法定代表人:梁富远)A12栋63号铺面(名称:南宁市融融初晨建材经营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0MA5LW6D25A,经营者:王龙华)距西墙0米至2.3米、距北门10米至13米的区域范围内的电气故障引燃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 建筑防火分区超面积。市场于2003年投入使用,经过了历年的加、改、扩建,目前市场已达到总建筑面积11.9万平方米,建筑楼栋70栋,部分建筑防火分区超面积,建筑内铺面与铺面之间的防火分隔未延伸至建筑顶部,建筑内部擅自搭建阁楼,且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导致发生火灾后烟气和火焰不受限制地向建筑内部水平和竖向迅速蔓延扩大,导致火势无法控制,给火灾扑救工作造成影响,加大火灾造成的损失。
  1. 电气线路检查、维护不当。发生火灾的铺面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适用的电器排插插座含铜过低日常对电气线路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不到位,未开展电气线路隐患排查工作,对商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未能发现。市场管理方日常也未对市场内各商铺的电气线路开展隐患排查。
  1. 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市场方南宁适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未明确各层级的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日常消防安全防火检查、巡查制度的落实流于形式,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未落实到位,对消防部门检查发现的消防隐患问题未及时整改消除。经核查,南宁适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安全办成立广西泽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该物业公司与南宁适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该合同中未明确日常消防管理职责。
  1. 发现火灾报警时间晚。2024年10月5日18时50分,市场微型消防站队员发现火情,没有直接拨打119电话报警,仅用对讲机通知1号岗亭,直至19时04分南宁市指挥中心才接到报警,火灾发现到接警时间间隔14分钟,贻误消防站出动火灾扑救时间。

5.政府及有关行业监管部门

(1)兴宁区经信局,对快环建材市场消防安全存在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的情形。

(2)兴宁区自然资源局,作为土地规划监管部门,对兴宁区秀厢大道99号快环建材市场A12栋商铺火灾范围地块,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证等相关审批手续,长期违规使用的行为,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监管不力的情形。

(3)兴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市场2006年以后的加、改、扩建的违法建设情况未认真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开展全面执法监督检查,仅在2019年针对部分楼栋楼顶加建第三层的行为下发相关执法文书,直至火灾事故发生前,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和对违规建设以及擅自搭建阁楼等问题打击不力的情形。

(4)兴宁消防救援大队,对兴宁区秀厢大道99号快环建材市场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督促指导整改执行不彻底。

(5)兴东街道办事处,对兴宁区秀厢大道99号快环建材市场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及专项检查,但未对着火的63号商铺开展检查,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兴宁区秀厢大道99号快环建材市场A12栋“10·5”火灾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涉事单位及个人处理建议

  1. 王龙华,男,南宁市融融初晨建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对营业商铺内的电气线路敷设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敷设,并选用的排查插座产品质量低,且对商铺内的电气线路日常未开展自查及维护保养,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失火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南宁适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快环建材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南宁适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未明确各层级的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日常消防安全防火检查、巡查制度的落实流于形式,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未落实到位,对消防部门检查发现的消防隐患问题未及时整改消除。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快环建材市场第一个发现火情的市场微型消防站队员,在发现火情后没有及时报警。建议由兴宁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
  1. 黄基勇,男,南宁适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材装饰机电批发市场(快环建材市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职责不到位,未按规定落实对南宁适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材装饰机电批发市场(快环建材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南宁适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材装饰机电批发市场(快环建材市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督促南宁适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材装饰机电批发市场(快环建材市场)进行整改消除,造成该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梁富远,男,南宁适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材装饰机电批发市场(快环建材市场)法定代表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长期未参与公司的管理工作,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对南宁适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材装饰机电批发市场(快环建材市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督促南宁适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材装饰机电批发市场(快环建材市场)进行整改,造成该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行政部门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 兴宁区经信局,对兴宁区秀厢大道99号快环建材市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履职不到位。建议兴宁区经信局向兴宁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 兴宁区自然资源局,兴宁区秀厢大道99号快环建材市场无审批手续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监管不力。建议兴宁区自然资源局向兴宁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 兴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兴宁区秀厢大道99号快环建材市场2006年以后的加、改、扩建的违法建设情况未认真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开展全面执法监督检查,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建议兴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兴宁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 兴宁消防救援大队,对兴宁区秀厢大道99号快环建材市场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督促指导整改执行不彻底。建议兴宁消防救援大队向兴宁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 兴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虽对九小场所进行消防安全巡查,但对火灾发生的商铺排查不到位,建议兴东街道办事处向兴宁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市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行业部门监管不到位和火灾隐患风险等突出问题,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消防安全意识。各镇(街道)和相关监管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加大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有形专业市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断提升有形专业市场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二)严格落实部门行业监督责任。城区各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要及时掌握城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及生产经营活动动态,对具有倾向性苗头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严把源头关、严格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方位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深入开展城区有形专业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堵塞监管漏洞,坚决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对有形专业市场未办理建设审批手续的建筑要进一步强化落实监管责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兴宁区自然资源局要履行对土地审批手续的监督管理职责,要迅速对城区此类场所存在的无合法手续建设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整治,切实防止和控制类似事故的发生。兴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授权履行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严肃查处辖区的违法建筑,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特别是针对商铺内擅自搭建阁楼及违章搭建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使用的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

(四)健全完善部门协同机制。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要将商贸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具体化、清单化,加强与消防部门沟通,有效发挥行业主管作用;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商贸场所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管力度,紧盯市场、商场、人员密集场所等高风险场所部位,加大监管整治力度,提高监督检查质效;住建部门要严格市场、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室内装修、改扩建等环节的管理,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镇(街道)、社区和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商贸类小单位、小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或抽查和宣传教育培训,督促各单位切实提升抵御火灾风险能力。

(五)增强企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火灾隐患治理。城区各经营企业单位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消防工作资金投入,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要深刻吸取火灾教训,举一反三,加大商场、市场类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消除一批陈年旧疾,历史隐患。重点整治市场内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占用防火间距、电动车违规充电、防火分隔不到位和安全出口不畅通、市场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机构设置不符合要求、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制度不落实、防火巡查检查不到位以及市场内违法建设等问题。整治要找准症结,针对临时性建筑的市场应考虑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防止防火分区超面积,根据需要设置防火墙、防火卷帘或拆除部分商铺减小防火分区面积等分隔方法进行防火分隔,并且防火分隔不到位的商铺与商铺之间应使用不燃性的装修材料分隔至顶。对于临时建筑市场的电气线路存在私拉乱接、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气、使用合格的电器产品等问题,建议加装漏电保护装置等智慧用电措施,定期开展电气检测。

(六)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升自救能力。城区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要深化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特别是要利用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技能。要督促社会单位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培训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各层级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技能培训,对各岗位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位消防安全教育,强化对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使之在关键时刻切实发挥专业技术作用。

附件:兴宁区秀厢大道99号快环建材市场A12栋商铺“10·5”

火灾事故调查组签名表

兴宁区秀厢大道99号快环建材市场A12栋

商铺“10·5”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5年4月15日

政策解读:

表格名称

操作

打印

FD10863 | 2024_南安市官桥镇南桥街111号民房2024.1.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南安市官桥镇南桥街111号民房“2024.1.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南安市应急管理局

注:预览效果可能会出现部分文字乱码(如口口口)、内容显示不全等问题,下载是正常的。

文件格式:WORD

三明市沙县区夏茂镇中山路361号民房“4·…

福建邦特鞋服有限公司“2024•6•26”火…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南安市官桥镇南桥街111号民房 “2024.1.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月27日02时04分,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南安市官桥镇南桥街111号民房着火。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成立由市纪委监委、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官桥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的南安市官桥镇南桥街111号民房“2024.1.27”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实地走访、调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有关单位、场所和人员存在问题,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南安市官桥镇南桥街111号,起火建筑为砖混结构,共3层,面积约39.7㎡,1层为店面,2层为居住场所,3层为居住场所。起火建筑东侧为道路及建筑,南侧为后院及空地,西侧为道路及建筑,北侧为道路及建筑。

(二)有关单位场所情况

南安市官桥镇南桥街111号民房呈长方形,长9.35m,宽4.25m,面积约39.7㎡,建筑层数共3层,为砖混结构。(出租承租情况详见附件3)

(三)起火建筑消防设施情况

起火建筑一层有配备2具灭火器;主体建筑未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前后均为出入口,后部采用木板进行简易分隔,并设置隔层用于住宿。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27日1时许,当事人洪某玉(死者外婆)于南安市官桥镇南桥街111号住房内拜天公;2024年1月27日2时许,当事人洪某玉听到起火声,发现着火后便往外跑;与此同时,报警人郭某鑫途经南安市官桥镇南桥街秀莲楼时,发现该建筑起火并报警,报警时间为2024年1月27日2时03分许。随后,在附近祠堂的郭某乞发现着火后,过来帮忙扑救,直到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到场时间为2024年1月27日2时11分许。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4年1月27日02时03分,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位于南安市官桥镇南桥街111号(民房着火)。接警后,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南安市官桥消防救援站和水头消防救援站共计4辆消防车24名指战员到场进行处置。该起火灾于2024年1月27日02时25分许被扑灭,并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送往南安市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财产损失统计

(一)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具体伤亡人员情况如下:吴某鹏,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址: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向东街XX号,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二)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该起火灾受灾户共1户,火灾主要烧毁南安市官桥镇南桥街111号民房内家具、生活用品、吊顶等物品。根据当事人直接财产损失申报情况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2.75万元。

四、火灾原因认定

火灾发生后,事故调查组立即赶赴火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等情况,对洪某玉、郭某气、郭某鑫、郭某林、吴某河等5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对起火建筑进行了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和专项勘验。经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月27日1时55分许,起火部位为南安市官桥镇南桥街111号民房距东墙以西0-1.5m交该建筑北侧铁门以南0-2m范围,起火点为南安市官桥镇南桥街111号民房距东墙以西0-0.5m交该建筑北侧铁门以南0.5-1m区域,起火原因为无法排除敬神祭祖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图1 南安市官桥镇南桥街111号民房“2024.1.27”火灾平面图

五、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该起火灾直接原因可以排除雷击、外来飞火、人为放火、自燃、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起火原因无法排除敬神祭祖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二)间接原因

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场所内老人有随意堆放可燃物、敬神祭祖的习惯,相关儿童看护人未尽到防火教育、火源管控等职责。官桥镇蓝桥社区村干部、网格员对社区居民消防培训、宣传教育覆盖面不广,特别是对老人小孩等重点人群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还比较薄弱。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涉事单位场所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函调起火建筑房屋租赁合同,发现该建筑房东为南安市官桥镇篮桥社区老人协会,为篮桥社区下属社会团体,未与租户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或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建议由南安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官桥镇篮桥社区居委会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责成篮桥社区居委会向官桥镇人民政府做出检讨。

(二)对负有消防监管职责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由南安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官桥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2.建议由南安市官桥镇政府责令篮桥社区居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负有消防监管职责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陈某生,男,无党派人士,南安市官桥镇综合执法队队长,分管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工作,组织领导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建议由官桥镇党委给予其提醒谈话处理。
  2. 陈某永,男,中共党员,南安市官桥镇篮桥社区驻村工作队队长,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不到位,未对蓝桥社区开展消防安全排查和入户宣传不到位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建议由南安市官桥镇纪委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3. 郭某飞,男,中共党员,南安市官桥镇篮桥社区党支部副书记,二级网格1网格长,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排查和入户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建议由南安市官桥镇纪委给予其党纪立案(警告处分)。
  4. 郭某程,男,中共预备党员,南安市官桥镇篮桥社区居委会委员,二级网格7网格长,负责社区安全、三合一整治,未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排查和入户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建议由南安市官桥镇监察组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推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及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村委会的消防安全责任,特别是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最后一公里”的责任,避免责任落实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形成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统一领导,村委积极作为的良性工作状态。

(二)加强重点人群消防管理。针对老人儿童及贫困、行动不便人员,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组织社工、楼门长以及村(社区)居民党员干部或退役军人、志愿者开展重点人群家庭“一帮一”活动,由帮扶人定期对被帮扶对象进行家庭走访,宣讲消防安全常识,了解生活习惯,引导培育良好的消防行为习惯。

(三)加大消防安全设施投入。积极推动公共资源向重点人群或社会民生问题倾斜,强化低收入群体消防器材“四个一”配备。积极在留守老人儿童、贫困家庭等重点人群场所安装“智能烟感”,及时向帮扶人、监护人推送报警信息、及时施救,努力改善重点人群居住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加强公共消防宣传设施投入,在全市所有村(社区)增设防火公约、消防橱窗、标语,有条件的地方依托人流量大的公园建设消防安全主题公园,设置消防逃生体验、消防主题雕塑、特色消防宣传展板等设施,利用公交车、消防宣传车等每天出动开展全时段巡回消防提示宣传,提高宣传实效。

(四)突出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广泛发动公益队伍加入消防公益宣传,组织开展消防上门帮扶、集中公益培训等宣传活动。加大政府购买消防服务力度,重点开展消防知识“三下乡”(“执法服务下乡、防火技能下乡、消防宣传下乡”)、农村消防安全“明白人”培训、“全生命周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将上门入户宣传活动开展情况纳入乡镇(街道、开发区)、派出所、村(居)委日常工作内容,制定入户宣传计划,发放《家庭消防安全告知单》,分片包干逐步推进,普及安全用火用电、居家防火攻略、应急疏散逃生等消防常识,提高群众防灾自救能力,实现全市重点人群消防宣传全覆盖。利用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资源,户外LED、电梯电视等楼宇视频、“村村通”广播高频次推送消防安全公益广告。强化校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广大在校儿童消防安全意识与自防自救能力。要用“以案说法”的形式,用血淋淋的火灾教训,直观的在农村社区媒体电视播放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广大居民群众,大力普及“小火快跑,浓烟关门”火场逃生基本常识。

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应急局,官桥镇人民政府。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8日印发

46182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

46109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

29060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火…

28194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

22921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

相关内容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

FD10864 | 2024_南安市官桥镇南桥街111号民房202_24·1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4年1月27日02时04分,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南安市官桥镇南桥街111号民房着火。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成立由市纪委监委、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官桥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的南安市官桥镇南桥街111号民房“2024.1.27”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实地走访、调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有关单位、场所和人员存在问题,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南安市官桥镇南桥街111号,起火建筑为砖混结构,共3层,面积约39.7㎡,1层为店面,2层为居住场所,3层为居住场所。起火建筑东侧为道路及建筑,南侧为后院及空地,西侧为道路及建筑,北侧为道路及建筑。

(二)有关单位场所情况

南安市官桥镇南桥街111号民房呈长方形,长9.35m,宽4.25m,面积约39.7㎡,建筑层数共3层,为砖混结构。(出租承租情况详见附件3)

(三)起火建筑消防设施情况

起火建筑一层有配备2具灭火器;主体建筑未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前后均为出入口,后部采用木板进行简易分隔,并设置隔层用于住宿。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27日1时许,当事人洪某玉(死者外婆)于南安市官桥镇南桥街111号住房内拜天公;2024年1月27日2时许,当事人洪某玉听到起火声,发现着火后便往外跑;与此同时,报警人郭某鑫途经南安市官桥镇南桥街秀莲楼时,发现该建筑起火并报警,报警时间为2024年1月27日2时03分许。随后,在附近祠堂的郭某乞发现着火后,过来帮忙扑救,直到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到场时间为2024年1月27日2时11分许。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4年1月27日02时03分,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位于南安市官桥镇南桥街111号(民房着火)。接警后,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南安市官桥消防救援站和水头消防救援站共计4辆消防车24名指战员到场进行处置。该起火灾于2024年1月27日02时25分许被扑灭,并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送往南安市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财产损失统计

(一)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具体伤亡人员情况如下:吴某鹏,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址: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向东街XX号,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二)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该起火灾受灾户共1户,火灾主要烧毁南安市官桥镇南桥街111号民房内家具、生活用品、吊顶等物品。根据当事人直接财产损失申报情况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2.75万元。

四、火灾原因认定

火灾发生后,事故调查组立即赶赴火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等情况,对洪某玉、郭某气、郭某鑫、郭某林、吴某河等5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对起火建筑进行了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和专项勘验。经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月27日1时55分许,起火部位为南安市官桥镇南桥街111号民房距东墙以西0-1.5m交该建筑北侧铁门以南0-2m范围,起火点为南安市官桥镇南桥街111号民房距东墙以西0-0.5m交该建筑北侧铁门以南0.5-1m区域,起火原因为无法排除敬神祭祖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图1 南安市官桥镇南桥街111号民房“2024.1.27”火灾平面图

五、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该起火灾直接原因可以排除雷击、外来飞火、人为放火、自燃、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起火原因无法排除敬神祭祖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二)间接原因

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场所内老人有随意堆放可燃物、敬神祭祖的习惯,相关儿童看护人未尽到防火教育、火源管控等职责。官桥镇蓝桥社区村干部、网格员对社区居民消防培训、宣传教育覆盖面不广,特别是对老人小孩等重点人群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还比较薄弱。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涉事单位场所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函调起火建筑房屋租赁合同,发现该建筑房东为南安市官桥镇篮桥社区老人协会,为篮桥社区下属社会团体,未与租户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或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建议由南安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官桥镇篮桥社区居委会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责成篮桥社区居委会向官桥镇人民政府做出检讨。

(二)对负有消防监管职责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由南安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官桥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2.建议由南安市官桥镇政府责令篮桥社区居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负有消防监管职责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陈某生,男,无党派人士,南安市官桥镇综合执法队队长,分管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工作,组织领导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建议由官桥镇党委给予其提醒谈话处理。
  2. 陈某永,男,中共党员,南安市官桥镇篮桥社区驻村工作队队长,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不到位,未对蓝桥社区开展消防安全排查和入户宣传不到位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建议由南安市官桥镇纪委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3. 郭某飞,男,中共党员,南安市官桥镇篮桥社区党支部副书记,二级网格1网格长,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排查和入户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建议由南安市官桥镇纪委给予其党纪立案(警告处分)。
  4. 郭某程,男,中共预备党员,南安市官桥镇篮桥社区居委会委员,二级网格7网格长,负责社区安全、三合一整治,未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排查和入户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建议由南安市官桥镇监察组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推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及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村委会的消防安全责任,特别是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最后一公里”的责任,避免责任落实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形成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统一领导,村委积极作为的良性工作状态。

(二)加强重点人群消防管理。针对老人儿童及贫困、行动不便人员,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组织社工、楼门长以及村(社区)居民党员干部或退役军人、志愿者开展重点人群家庭“一帮一”活动,由帮扶人定期对被帮扶对象进行家庭走访,宣讲消防安全常识,了解生活习惯,引导培育良好的消防行为习惯。

(三)加大消防安全设施投入。积极推动公共资源向重点人群或社会民生问题倾斜,强化低收入群体消防器材“四个一”配备。积极在留守老人儿童、贫困家庭等重点人群场所安装“智能烟感”,及时向帮扶人、监护人推送报警信息、及时施救,努力改善重点人群居住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加强公共消防宣传设施投入,在全市所有村(社区)增设防火公约、消防橱窗、标语,有条件的地方依托人流量大的公园建设消防安全主题公园,设置消防逃生体验、消防主题雕塑、特色消防宣传展板等设施,利用公交车、消防宣传车等每天出动开展全时段巡回消防提示宣传,提高宣传实效。

(四)突出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广泛发动公益队伍加入消防公益宣传,组织开展消防上门帮扶、集中公益培训等宣传活动。加大政府购买消防服务力度,重点开展消防知识“三下乡”(“执法服务下乡、防火技能下乡、消防宣传下乡”)、农村消防安全“明白人”培训、“全生命周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将上门入户宣传活动开展情况纳入乡镇(街道、开发区)、派出所、村(居)委日常工作内容,制定入户宣传计划,发放《家庭消防安全告知单》,分片包干逐步推进,普及安全用火用电、居家防火攻略、应急疏散逃生等消防常识,提高群众防灾自救能力,实现全市重点人群消防宣传全覆盖。利用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资源,户外LED、电梯电视等楼宇视频、“村村通”广播高频次推送消防安全公益广告。强化校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广大在校儿童消防安全意识与自防自救能力。要用“以案说法”的形式,用血淋淋的火灾教训,直观的在农村社区媒体电视播放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广大居民群众,大力普及“小火快跑,浓烟关门”火场逃生基本常识。

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应急局,官桥镇人民政府。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8日印发

FD10865 | 2024_南康区朱坊镇新兴村铁皮棚家具厂房9·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4年9月16日凌晨01时44分许,赣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南康区朱坊镇新兴村利安、闽合用铁皮棚家具厂房发生火灾,造成南康区利安家具厂和赣州闽家具有限公司厂房及设备、材料烧毁,无人员伤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6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南康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要求,区政府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产业集群发展中心、区发改委、区总工会、朱坊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为成员的南康区朱坊镇新兴村铁皮棚家具厂房“9·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模拟实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和座谈交流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直接财产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康区朱坊镇新兴村铁皮棚家具厂房“9·16”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厂房情况

图1 现场方位图

2010年,黎焕等村民将朱坊镇新兴村竹山下一块荒地出租给赖才;随后,赖才在荒地上建好一栋单层铁皮棚厂房,厂房面积约7000平方米,用于家具生产经营。2020年,赖才经营不善将单层铁皮棚厂房协议过户给赖丽和刘华。2021年10月,赖丽和刘华将单层铁皮棚厂房部分区域出租利安家具厂;2023年3月,赖丽和刘华将厂房剩余部分区域出租给闽家具厂;两个家具厂共用一个铁皮厂棚,两厂交界区域仅用一张从地面到顶棚的铁皮分隔,无6米间距。厂房内设有室内消火栓、独立式感烟探测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等消防设施器材,未设置简易喷淋。

(二)涉事企业和个人情况

  1. 南康区利安家具厂(以下简称“利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经营者:聂*利。企业成立于2016年5月18日,共有员工30人。经营范围:家具生产、批发、零售。
  1. 赣州闽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法定代表人:肖*康。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4日,共有员工27人。经营范围:家具制造,加工、批发,零售及网络销售;家具设计。

3.刘华、赖丽。南康区朱坊镇新兴村利安、闽合用厂房房东。

二、事故发生经过、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15日晚上10时许,利安和闽合用厂房的员工全部下班离开厂区。11月16日凌晨0时许,利安和闽老板通过手机监控软件查看厂内无异常,大门紧闭;11月16日凌晨1时许,新兴村家具片区巡逻员刘骑电动自行车路过利安和闽合用厂房门口,未发现异常。11月16日凌晨1时40分许,住在利安宿舍员工周等人听到狗一直在叫,起床打开门看到利安和闽*合用厂房中部已经着火,火势已经窜顶了,立即拨打了119电话报警。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9月16日01时44分,南康区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朱坊镇新兴村铁皮棚家具厂房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南康区消防救援大队先后调派新康东大道消防救援站及朱坊、太窝、镜坝等政府专职消防队到场扑救,同时调派2辆挖掘机到场协助处置。01时58分,首战力量南康朱坊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开展火情侦查、人员疏散、火灾扑救工作。02时58分,火灾被控制。03时01分,火灾被扑灭,无人员伤亡,参战力量陆续撤离。

三、财产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中,利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机械设备等被烧毁,当事人申报直接财产损失约332余万元;闽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机械设备等被烧毁,当事人申报直接财产损失约209万元;刘华和赖丽厂房烧毁,当事人申报直接财产损失约83余万元。经统计,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约624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调查询问、模拟实验等,综合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9月16日01时25分许;起火部位位于南康区朱坊镇新兴村南康区利安家具厂和赣州闽家具有限公司合用铁皮棚厂房中部(距东墙15米至31米、距北墙20米至40米的范围);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人为放火、遗留火种等因素,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一是初起火灾发现晚。2024年9月16日1时25分许,周边家具厂内监控画面就拍摄到起火厂房内有火光映射;直至1时44分许,厂房员工才听到异响发现火灾,此时火灾已发生将近20分钟,错过最佳扑救时间。

二是防火分隔不到位。房东利刘华、赖丽将一个铁皮棚厂房出租给利安、闽两厂,两厂之间未落实6米以上防火间距,仅用铁皮分隔,致使火烧连营。

三是消防设施缺乏。厂房内仅配备了干粉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等设施器材,消防水源不足,未安装简易喷淋。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对南康区利安家具厂、赣州闽家具有限公司及刘华、赖丽等单位和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压实各方责任。进一步压实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房东和企业主体责任,提高监管质效,形成“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属地乡镇综合监管、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企业积极落实整改”管理模式,做到闭环管理。

(二)加强监管执法。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执法的力度,对于久拖不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采取强制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特别加强基层安监人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消除安全隐患。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大对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度,隐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及时乐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全力防范化解重大火灾风险。

(四)深化宣传培训。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要深刻反思、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开展火灾现场警示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微信群等传播途径,高频次播发安全提示,大力普及安全知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切实强化社会群众的安全意识。

(五)提升应急能力。督促家具企业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配备消防器材装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健全落实值班值守等机制,切实提高初起火灾扑救能力。

FD10866 | 2024_南康区镜坝镇6·3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索 引 号:

B31000-2026-7223687

文件编号:

分  类:

生成日期:

2025-03-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责任部门:

南康区镜坝镇“6·3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访问量:

2024年6月30日16时56分许,南康区镜坝镇红星村德*家具厂发生火灾,造成铁皮棚厂房全部坍塌烧毁,厂房内部生产设备、板材及办公用品等被烧毁,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8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南康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要求,区政府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产业集群发展中心、区发改委、区总工会、镜坝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为成员的南康区镜坝镇铁皮棚家具厂房“6·30”“7·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模拟实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和座谈交流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直接财产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康区镜坝镇铁皮棚家具厂房“6·30”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电气故障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厂房情况

图1 红星村德龙家具厂现场方位图

2009年,邓*龙租用镜坝镇红星村高屋一块荒地,搭建300平方米单层铁皮棚厂房用于家具生产,随着生产经营逐年扩大厂房;直至火灾发生时,厂房扩大至2000平方米,生产高箱。厂房内设有室内消火栓、独立式感烟探测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等消防设施器材,未设置简易喷淋。

(二)涉事企业情况

南康区德家具厂(以下简称“德家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经营者:邓*龙。企业成立于2009年9月21日,经营范围:实木家具(凭许可证经营)生产、批发、销售。

二、事故发生经过、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30日16时50分许,德家具厂老板娘方莲从厂房出来时,听见厂房阁楼后面“嘭”的一声,随后看见有火花四溅,立即拿灭火器走到空压机位置,看见空压机上方的阁楼着火了,并拨打了119电话报警。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6月30日16时56分许,南康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镜坝镇德家具厂房起火,无人员被困。南康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派新康东大道消防救援站、镜坝镇专职消防队等8个消防站、11辆消防车、1台挖掘机、55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并联动应急、市政、重型机械、交警等单位协同处置。17时06分许,镜坝镇专职队到达现场,经侦察发现现场为德家具厂房内部起火,火势呈猛烈燃烧并向周边蔓延,无人员被困,随即出水灭火同时组织力量疏散邻近厂房员工。17时13分许,新康东大道消防救援站等力量到达现场,确定隔离火点,堵截蔓延,正面强攻,两侧堵截的作战方案。18时17分,火势得到控制;18时28分,火势被扑灭,无人员伤亡。

三、财产损失情况

经统计,德*家具厂申报直接财产损失约80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等,综合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16时5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南康区镜坝镇红星村高屋南康区德*家具厂喷漆房西侧的空气压缩机区域;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人为放火、遗留火种等因素,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二)事故间接原因

消防设施缺乏,厂房仅配备了干粉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等设施器材,消防水源不足,未安装简易喷淋。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对德*家具厂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压实各方责任。进一步压实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房东和企业主体责任,提高监管质效,形成“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属地乡镇综合监管、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企业积极落实整改”的管理模式,做到闭环管理。

(二)加强监管执法。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大执法的力度,对于久拖不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采取强制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特别加强基层安监人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消除安全隐患。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大对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度,对隐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及时销号,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全力防范化解重大火灾风险。

(四)深化宣传培训。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要深刻反思、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开展火灾现场警示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微信群等传播途径,高频次播发安全提示,大力普及安全知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切实强化社会群众的安全意识。

(五)提升应急能力。督促家具企业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配备消防器材装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健全落实值班值守等机制,切实提高初起火灾扑救能力。

FD10867 | 2024_南康区镜坝镇7·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索 引 号:

B31000-2026-7223708

文件编号:

分  类:

生成日期:

2025-03-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责任部门:

南康区镜坝镇“7·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访问量:

2024年7月1日6时20分许,镜坝镇联民村发生一起火烧连营家具厂房火灾事故,火灾造成邦彩色中心、皇家具厂、菁琪菲家具厂和黄山自建房部分烧毁,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约89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南康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要求,区政府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产业集群发展中心、区发改委、区总工会、镜坝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为成员的南康区镜坝镇铁皮棚家具厂房“6·30”“7·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模拟实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和座谈交流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直接财产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康区镜坝镇铁皮棚家具厂房“7·1”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电气故障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厂房情况

图1 联民村家具厂和自建房现场方位图

2005年,黄山购置联民村委会石桥下小组9.2亩土地,并搭建好单层铁皮棚厂房和附属房用于家具生产经营;2011年至2014年,黄山在前期建好附属房进行拆改扩建,在原址新建一栋7层钢筋混凝土自建房;其中,自建房一层店面出租给邦彩色中心,自建房二层以上自用生产家具,铁皮棚分租给皇家具和菁*琪菲家具厂,厂房与厂房、厂房与自建房均无6米间距。自建房和厂房内均设有室内消火栓、独立式感烟探测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等消防设施器材,未设置简易喷淋。

(二)涉事企业和个人情况

  1. 南康区皇*家具厂(以下简称“皇荣家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经营者:李*忠。企业成立于2021年6月9日,经营范围:包含:一般项目:家具生产加工、销售。
  1. 赣州菁琪菲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菁琪菲家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经营者:廖*芝。企业成立于2017年7月17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家具制造,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
  1. 邦彩色中心。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者:张重,2022年在起火场所开始经营油漆调色。

4.黄山。邦彩色中心、皇家具厂、菁琪菲家具厂房东。

二、事故发生经过、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1日早上6时20分许,皇家具厂第一个到场上班员工刚到厂房门口时,发现厂房内有烟雾从厂房内向外冒出,随后进入厂房时,看到皇家具厂隔壁的菁*琪菲家具厂内有明火,立即拿灭火器进行灭火,并拨打了119电话报警。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7月1日6时20分许,南康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镜坝镇联民村箐琪菲家具厂房起火,无人员被困。南康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派新康东大道消防救援站、镜坝镇专职消防队等9个消防站、12辆消防车、61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并联动应急、市政、重型机械、交警等单位协同处置。6时32分许,镜坝镇专职队到达现场,经侦察发现现场为箐琪菲家具厂房内部起火,火势从2楼向上蔓延呈猛烈燃烧状态,无人员被困,随即出水灭火同时组织力量疏散邻近厂房员工。6时34分许,新康东大道消防救援站等力量到达现场,组织大范围警戒,大跨距消防车出水,结合地面水枪阵地围剿火势的作战方案。7时32分,火势得到控制;7时48分,火势被扑灭,无人员伤亡。

三、财产损失情况

箐琪菲家具厂申报直接财产损失约17万元,黄山申报直接财产损失约21万元,皇家具厂申报直接财产损失约50万元,邦彩色中心申报直接财产损失约1万元,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约89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调查询问等,综合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7月1日6时1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南康区黄山厂房中部过道共同区域(箐琪菲家具有限公司东侧与邦*彩色中心西侧之间区域);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人为放火、遗留火种等因素,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一是防火分隔不到位。房东黄*山将铁皮棚厂房和自建房出租给多个家具厂,厂房与厂房、自建房未落实6米以上防火间距,仅用铁皮分隔,致使火烧连营。

二是消防设施缺乏。厂房仅配备了干粉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等设施器材,消防水源不足,未安装简易喷淋。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对邦彩色中心、皇家具厂和箐琪菲家具厂及黄山等单位和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压实各方责任。进一步压实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房东和企业主体责任,提高监管质效,形成“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属地乡镇综合监管、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企业积极落实整改”的管理模式,做到闭环管理。

(二)加强监管执法。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大执法的力度,对于久拖不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采取强制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特别加强基层安监人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消除安全隐患。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大对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度,对隐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及时销号,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全力防范化解重大火灾风险。

(四)深化宣传培训。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要深刻反思、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开展火灾现场警示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微信群等传播途径,高频次播发安全提示,大力普及安全知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切实强化社会群众的安全意识。

(五)提升应急能力。督促家具企业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配备消防器材装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健全落实值班值守等机制,切实提高初起火灾扑救能力。

FD10868 | 2024_南通兰诺磁业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苏锡通江海街道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苏锡通江海街道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10-10 16:56 累计次数:次

2024年5月31日1时12分许,位于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海街道的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二号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1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成立了由园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园区公安分局、总工会、政法和社会事业局、纪工委、消防救援大队、江海街道等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的苏锡通江海街道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5·31”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南通开发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3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模拟实验、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清了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整改和防范建议。

经调查认定,苏锡通江海街道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措施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MA1TENQ348,法定代表人:胡意渊,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12月8日,住所: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大明湖路11号,注册资本12000万元整,经营范围:磁性材料生产;磁性材料销售。兰诺公司占地面积33333.6平方米,厂区内建有4个车间(由北往南依次编号1-4号),辅助用房等,总建筑面积约26596平方米。

(二)涉事车间概况

本次事故发生在2车间压制工段(见图一)。2车间长112.48米,宽72.48米,高10.6米,车间内有熔炼、氢破、制粉、压制、烧结、磨床等工段设备。压制工段位于车间中间偏西位置,长35.5米,宽13.1米,面积为465.05平方米,四周用岩棉板与其它工段分隔。压制工段主要生产设备为10台磁场压机(编号1-10号),北侧自西向东是1-6号,南侧自东向西是7-10号(见图二)。

图一 2车间压制工段位置

图二 压制工段9号压机位置

(三)涉事设备情况

涉事设备为9号磁场压机,型号BDM-350PY,由百琪达智能科技(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出厂日期2020年12月,属于压制钕铁硼稀土磁材料的专用设备。该压机为半自动化程序控制设备,采用触摸屏对工作参数进行设置。

(四)压制生产工艺流程

压制过程按工作参数设置进行半自动作业,机旁需人工辅助。压制工序开始前,先开氮气阀向磁场压机内充氮气,开排气阀置换出空气。置换完成后将来自制粉工序粉罐内的钕铁硼粉(每罐250kg左右,处于充氮密闭状态)通过橡胶软管到达称粉机称重,称重后倒入模腔内进行压制,压制成型后人工穿戴手套在封装箱内缺氧包裹,将产品通过轨道移出压制机外。设备正常作业时,粉罐中的钕铁硼粉料依靠自重定量下料,设备自带振荡器,会输出不同振幅进行振动。但在粉罐下料结束后,仍有极少量的残余粉料吸附罐壁以及罐体下端相贯线处,企业使用自行安装的气锤,敲击罐体以及橡胶连接软管,实现粉料最大化利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30日20时许,夜班副班长张永前,压制工张玲、陈学容,包装工刘艳波,等静压工丁文强接班后开始工作。张玲、刘艳波两人在9号磁场压机工作,陈学容在5号磁场压机工作(该压机为自动化压机,1人操作)。

5月31日1时4分许,张玲发现9号磁场压机粉罐内的钕铁硼粉不能自行下落,就找来张永前处理。张永前用气锤敲击粉罐和橡胶软管无果,随后去7号磁场压机附近的模具车上取来铜锤敲击9号磁场压机粉罐,粉料仍下不来。1时11分左右,张永前拿起气锤气源管连接粉罐进气孔(见图三、四),同时间歇性手动开合进气孔阀门,用氮气冲击罐内粉末。

图三 气锤

图四 粉罐进气孔

1时12分22秒,“砰”的一声响后,粉罐与称粉机之间连接的橡胶软管脱开,大量

钕铁硼粉喷出,和空气接触发生爆燃。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永前打电话向生产一部经理赵玉栓报告事故。车间门口的丁文强听见声音后跑过来查看,发现张永前、张玲、刘艳波被烧伤,立即先后拨打了120、119、110电话。制粉工段的罗家碧、薛勇超,熔炼工段的柏元成、张建军听到声音后赶到压制工段,看见地上和机器设备上有明火,用灭火器把火扑灭。120救护车到达后,将张永前、张玲和刘艳波3名受伤人员送至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

接到报告后,园区分管领导立即带领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政社、消防和辖区街道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赶到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处置和善后工作。1时55分,现场火情处置完毕。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10万元。

1.张永前,男,50岁,陕西宝鸡人,兰诺公司副班长。

2.张玲,女,35岁,湖南桃江县人,兰诺公司压制工。

3.刘艳波,女,55岁,哈尔滨呼兰区人,兰诺公司包装工。

四、调查取证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1. 9号磁场压机部分设备、管线、电气线路烧毁(见图五),封装操作台橡胶手套过火破损,南侧有烟熏痕迹。压制操作台区域橡胶手套和称粉机处橡胶手套均已烧毁。磁场压机上方粉罐与下料区之间连接的金属震动器与卡箍脱落在北侧操作台下方,橡胶软管除下端接口处些许残留外,其余已全部烧毁(见图七)。称粉机下方支架立柱上的气锤已烧毁(见图六)。

图五 9号磁场压机

图六 烧毁的气锤

图七 称粉机侧面空隙及烧毁的连接软管下接头

  1. 9号磁场压机上方的吊顶扣板部分脱落和松动(见图八)。靠近压制操作台下方的水泥地面局部呈现爆裂状态。9号磁场压机东北侧地面有一把铜锤。

图八 部分脱落和松动的吊顶扣板

(二)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兰诺公司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但对设备使用风险辨识不全面,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公司针对不同工艺设备制定岗位操作指导书,但内容覆盖不全面,未明确设备故障处置操作规程;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根据工艺的生产特点对班组进行全面安全教育培训。

(三)检测情况

根据《江苏安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样品编号F-20240607-01)的检测结果显示:“钕铁硼粉样品在1000g/m³浓度下,PR[[1]]>2.0”,结论为:“在试验条件下,该样品的粉尘云状态具有爆炸性”。

(四)专家技术分析报告(节选)

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为:“张永前使用铜锤敲击粉罐无果后,违规将0.4MPa的高压氮气接入粉罐内[[2]],持续增大压力造成粉罐与称粉机之间的连接软管上部接头突然脱开,大量钕铁硼粉通过称粉机侧面空隙喷出,在称粉机外空间形成大量黑色粉尘云团,和空气接触,造成钕铁硼粉燃爆[[3]]。”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员工使用铜锤敲击粉罐无果后,违规将0.4mpa的氮气接入粉罐内,造成粉罐与称粉机之间的连接软管脱开,导致大量钕铁硼粉喷出,并形成大量悬浮态粉尘云团,和空气接触后发生爆燃。

(二)间接原因

  1. 设备本质安全水平不高。粉罐与称粉机之间橡胶软管采用卡箍连接,软管脱开物料泄漏风险较大;设备自身无法有效解决粉罐下料不畅的问题,人工外力辅助存在安全风险。
  1. 公司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气锤用的0.4mpa氮气插接口与粉罐上置换用的氮气插接口型号相同,未辨识出存在混插混用的风险;未通过张贴“严禁使用气锤气管向粉罐内充气”警示标志等措施进行风险管控。
  1. 公司操作规程不全面。压制岗位作业指导书内容不全,未针对粉罐内合金粉料下料不畅、堵塞等异常工况处置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1. 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根据设备设施情况对车间员工进行全面的岗位安全培训和教育,未有效加强员工对岗位安全职责与操作技能的学习。
  1. 江海街道未全面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4]]。指导督促兰诺公司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虽按照《省安委办关于集中排查粉尘涉爆企业、“厂中厂”底数和规范工业企业风险报告工作的通知》(苏安办函〔2024〕4号)相关要求对辖区内粉尘涉爆企业开展了摸底排查,但未准确掌握企业底数,未将兰诺公司作为粉尘涉爆企业进行上报。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 张永前,兰诺公司压制车间副班长。未全面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在钕铁硼粉不能自行下落的情况下,违规冒险操作,导致三人烧伤的严重后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1. 胡意渊,兰诺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1. 徐志伟,兰诺公司管理部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组织或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1. 严亚云,兰诺公司安全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全面,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 兰诺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风险辨识不全面,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操作规程不全面;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三)其它处理建议

  1. 江海街道未认真落实属地对兰诺公司的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兰诺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虽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辖区内粉尘涉爆企业开展摸底排查,但未准确掌握涉尘涉爆企业底数和安全生产现状。

处理建议:江海街道办事处向园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1. 兰诺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改完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各作业岗位上的主要安全操作规程上墙;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加快企业特殊岗位“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步伐,提高设备本质安全水平;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发现问题,分析原因,逐步完善,提升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1. 江海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园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锡通科技产业园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苏锡通委〔2020〕3号)及党政办《关于调整优化园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实施方案》(苏锡通办〔2022〕81号)文件要求,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增强监管主动性,增加安全监管力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避免造成监管缺失。排查辖区内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隐患督促涉事单位实施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

苏锡通江海街道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

“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 企业张贴在磁场压机上的警示标志要求,压制过程中设备内部充气压力0.02-0.025MPa。

[[3]] 钕的化学反应活性很高,暴露在空气中极易发生氧化反应而燃烧,事故当天企业使用的钕铁硼粉含钕量大约为17%,是一种在空气中能快速自燃的可燃性粉尘。

[[4]]《关于调整优化园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实施方案》(苏锡通办〔2022〕81号)第二点第2条:江海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FD10869 | 2024_南通善富纺织品2·1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 | 来源格式:md

苏锡通园区南通善富纺织品有限公司“2·1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苏锡通园区南通善富纺织品有限公司“2·1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12-25 09:17 累计次数:次

2024年2月17日17时16分许,位于苏锡通园区张芝山镇的南通善富纺织品有限公司B栋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此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57.7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苏锡通园区成立了由园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园区经发局、园区规建局、园区应急局、园区市场监管局、园区综合执法大队、园区公安分局、园区资规分局、园区生态环境分局、园区纪工委、张芝山镇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苏锡通园区南通善富纺织品有限公司“2·1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聘请3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清了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苏锡通园区南通善富纺织品有限公司“2·17”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管理缺失、电缆发生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 建筑产权单位(出租方):江苏凯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皇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Q04D22H,法定代表人:杨惠铭,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07月27日,注册资本:1280万元,住所: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培德村43组,经营范围:主营纺织品研发;家用纺织制成品、坯布、化纤绵生产、加工、销售等。
  1. 火灾发生单位(承租方):南通善富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富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WG49L5W,法定代表人:陈善卯,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8年05月03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住所: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培德村43组,经营范围:家用纺织制成品生产、加工。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18年1月24日凯皇公司与善富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明确,善富公司租赁凯皇公司南幢建筑(即B栋建筑),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本租赁年度租金:100万元。租赁期间房屋的安全、消防、卫生、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由善富公司负责,善富公司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厂区内的其他公用部分由凯皇公司负责。

(三)涉事建筑情况

涉事单位建筑分为A、B两栋车间(见图1),两栋建筑为轻钢排架架构建筑,火险类别为丙类。

图1

B栋车间地上一层,车间顶部设置气楼自然通风。车间面积5760平方米,东西约100米,南北约58米。车间东侧和南侧为空地,距离西侧川叠路约15米,距北侧A栋车间约12米。车间分三跨,共三条喷胶棉生产线,由南往北分别为第一跨1号生产线,第二跨2号生产线,第三跨3号生产线(见图2)。生产线东侧区域为拆包区,1号和2号生产线西侧区域为成品、原料堆放区,3号生产线西侧区域为办公区。车间内通道均堆放原料、成品。车间内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设施。车间内由南往北分别设置有1-3号3套喷胶棉生产线,其中1号和2号生产线在车间内分别设置1号和2号配电室,3号配电室设置在车间外东北侧,1-3号配电室均为单层彩钢岩棉夹芯板房。

图2

总配电房(为10kv高压配电房)设置在A栋车间西北角室外处(见图1)。

二、事故发生及处置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善富公司在春节放假前断闸断电全面停产。2024年2月17日中午12时许,善富公司准备复工复产,仓库管理员陆冬华安排彭行伟、王杰、罗绂清3名员工用扫帚、长竹竿等清扫工具对车间进行卫生清理。王杰、罗绂清清除2号生产线上方房顶的飞绒飞絮,彭行伟清扫设备上的飞绒飞絮,17时10分左右清理工作结束。3人均未对车间内的配电室顶部进行清理。彭行伟到总配电房对2号生产线断路开关进行合闸,为生活区(宿舍)送电(生活区用电接车间内2号配电室),发现生活区未通电,到车间查看,看到2号线配电室顶部起火。立即喊了陆冬华进行扑救,扑救时看到电火花喷溅到下方区域,引燃周边可燃物。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7时16分,彭行伟拨打119报警电话,随后到总配电房将2号线断路开关拉闸断电。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消防人员赶赴现场处置。18时40分,明火被扑灭。

(三)应急处置评估

善富公司彭行伟第一时间发现火情并落实处置措施,及时切断了配电室的电源,火灾没有造成次生灾害和伤害。善富公司承租的B栋车间内设置的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发生事故后喷淋管网无水,未能起到喷水灭火的作用,造成了车间内火灾迅速蔓延,局部建筑坍塌、部分设备在火灾中损毁,造成事故扩大。

在园区管委会正确领导下,市消防救援支队、园区消防救援大队、园区经发局、园区规建局、园区应急局、张芝山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通力合作,信息接报及时,应急反应迅速,指挥统筹高效,处置方法得当,应急处置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57.7万元人民币。

三、现场勘查和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察,B栋生产车间西南侧过火,西南侧局部钢结构厂房过火后坍塌,屋顶设置的太阳能光伏板部分损坏坍塌。在1号和2号生产线后段布置的烘箱和成卷设备过火损坏,堆放在车间西侧和1号生产线配电室周围的喷胶棉成品卷材烧毁。

车间内各燃气管道的手动阀门关闭,燃气管线、燃烧机和管道法兰处外观完整。车间设有消防喷淋设施,湿式报警阀入口的总阀处于关闭状态。

(二)调查取证情况

  1. 事故发生时,车间内清理工作已经结束,车间内清理人员3人中,彭行伟去总变电室送电,其余2人不在车间内(且2人均无抽烟习惯),可排除人员吸烟等不当行为导致火灾。

2.3号生产线西侧的办公区在此次事故中过火严重,其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料被烧毁。

  1. 当天天气情况,2月17日16时至18时,多云到晴,无雷电活动,风向东南风为主,平均风力2~3级,排除雷击导致事故风险。

(三)鉴定情况和专家分析情况

1.鉴定情况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编号:20240324),“提取2号线配电室上方铠装铝芯电缆形成熔珠,鉴定结果为该熔痕为火烧熔痕;提取1号线配电室上方敷设的铠装铝电缆残骸,鉴定结果为该熔痕为电热熔痕。因1号线短路位置距离起火点约5米,且现场目击证人(彭行伟)发现的是2号配电室上方有起火现象。可排除因1号线短路引发火灾的可能。”

2.专家技术分析(节选)

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从变电控制室GGD柜(交流低压开关柜动力柜)到B栋车间2号生产线配电房之间铠装铝芯电缆敷设的方式不规范,穿越配电房时去除了电缆外部绝缘层和铠装层保护,仅有基本绝缘性能保护的铝芯导线因车间设备运行震动与配电房的金属材质夹芯板摩擦后与金属材质夹芯板接触短路,产生的电弧引燃了2号生产线配电室顶部积聚的飞絮,被引燃的飞絮飘落后引燃了车间内的飞絮和可燃物品造成火灾事故发生。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车间内供电电缆敷设方式不规范,仅有基本绝缘性能保护的铝芯导线因车间设备运行震动与配电房的金属材质夹芯板摩擦后基本绝缘层磨损,与金属材质夹芯板接触短路,产生的电弧引燃了2号生产线配电室顶部积聚的飞絮,被引燃的飞絮飘落后引燃了车间内的飞絮和可燃物品造成火灾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 善富公司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未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 凯皇公司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善富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法正常使用,未在此次事故中发挥作用,造成火势蔓延。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 陈善卯,善富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未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1. 杨惠铭,凯皇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善富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 善富公司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未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1. 凯皇公司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善富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法正常使用。未在此次事故中发挥作用,造成火势蔓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分别由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1. 善富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配备专、兼职持证电工,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火灾隐患发现能力和处置能力。
  1. 凯皇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建立专门监控室,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在租赁合同中要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苏锡通园区南通善富纺织品有限公司

“2·1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FD10870 | 2024_博罗园洲力特能新能源11·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储能/新能源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惠州力特能新能源有限公司"1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博罗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2-24(调查组完成)/ 2026-04-10(公开发布)

2024年11月7日7时17分许,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李屋村李贺路106号的惠州力特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四楼锂电池中转仓库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2062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11万元。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调查实行挂牌督办。

经调查认定:博罗县园洲镇惠州力特能新能源有限公司"11·7"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出租方对出租厂房管理混乱、企业员工安全防范意识薄弱,地方党委政府和主管行业部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一栋四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局部五、六层,建筑高度25.5米,总建筑面积约4460平方米。建筑产权人:李某钧、陈某好夫妇,2016年底建成。一层为轮胎物流档口,二层为力特能公司电池组装车间,三层为佰仟体育用品公司电商仓库,四层为力特能公司电池中转仓库。

力特能公司以组装18650三元锂电池组为主,用于国外电动自行车电池组装和销售。实际租用第二层(电池组装车间)和第四层(电池中转仓库)。四楼仓库存放约50万粒18650三元锂电芯,约1万组成品电池。

二、事故发生经过

7时08分24秒监控拍摄到右下角货物有闪光;7时10分46秒出现喷溅火光;7时14分19秒火光蔓延扩大并有浓烟。法人张某添在五楼听到放鞭炮声,跑下四楼用灭火器救火,火势被扑灭后复燃,浓烟过大退到二楼。保安何某新和配送员魏某明从货梯进入四楼后失联。

7时39分首战专职消防队到场;8时34分救出第1名被困人员;8时50分救出第2名被困人员。两人均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18650型锂电池热失控引起火灾蔓延扩大。送检锂电池残骸具有热失控特征。

排除放火、遗留火种、电气线路故障、雷击的可能。

间接原因:

四、责任追究

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力特能公司、灏晨物业公司、佰仟体育公司、黄某芳(灏晨法人)、李某钧(产权人)分别处罚。

公职人员:县科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园洲镇委镇政府等深刻书面检讨,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

五、事故性质

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死者:何某新(62岁,保安)、魏某明(33岁,配送员),均吸入浓烟窒息死亡。

FD10871 | 2024_双桥区头道牌楼粮运小区209室2024·8·17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双桥区头道牌楼街道办事处粮运小区2号楼4单元209室“2024.8.17”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01月18日

2024年8月17日11时56分,头道牌楼街道粮运小区2号楼4单元209室商国生住宅发生火灾。经查,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事故导致商国生(男,承德市平泉市人,系孙淑平丈夫)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1869.76元。

2024年8月18日,根据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桥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张胜勇任组长,双桥区副区长、双桥公安分局局长范宝中及区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袁建军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共计10人的承德市双桥区“8.17”头道牌楼街道粮运小区2号楼4单元209室商国生住宅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火灾事故调查组”),对此起火灾展开全面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火灾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火灾性质和责任,并针对火灾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场所为商国生(死者)家住宅,地址位于双桥区粮运小区2号楼4单元209室。起火住宅所在建筑地上7层,共5个单元,建筑东侧为双星家园小区、南侧为嘉鹏汽车修理厂、西侧为粮运小区1号楼、北侧为旱河。

图1::起火建筑方位图

起火建筑整体为砖混结构,起火的209室为两室两厅一厨一卫户型,东侧为客厅,南侧为主卧,西侧为入户门、卫生间及餐厅,北侧为次卧及厨房,总建筑面积77平方米,客厅,主卧和卫生间有较轻的烟熏痕迹。餐厅过火较轻有部分烟熏痕迹,次卧及厨房过火严重,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经现场消防救援人员告知,火灾扑救时在发现尸体趴在次卧门口,枕部有轻微烧伤,上衣轻微烧损,裤子受烟熏。

图2::起火209室屋内平面图

二、起火经过和初起火灾处置

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起火经过和初期火灾处置情况如下:孙淑平(死者之妻)在2024年8月17日11时30分许用厨房的电磁炉进行做饭烧水时,发现次卧东侧靠墙插座与插线板连接的线路起火,随后用水浇,越浇火越大,孙淑平就跑出来了,跑到楼下找邻居报警,然后返回房间一开门烟太大,冲了三次都没进去,孙淑平想把商国生(死者)救出来时被楼下109室的王丽丽拽下楼,消防车到了后孙淑平告诉消防员救商国生(死者),一会儿120来了,后来就送至医院。

三、消防部门灭火救援和战勤保障情况

(一)灭火救援

12时03分,辖区派出所民警到场。

12时12分,市中心医院“120”医护人员到场。

12时07分,广仁大街特勤站立即展开内攻、搜救、灭火救援等工作。

12时22分, 将被困人员救出, 立即移交120进行抢救,经医务人员确认被困人员已失去生命体征。

12时30分,火势被控制。

13时30分,火灾被扑灭 。

13时31分,现场救火力量收整器材归队。

(二)战勤保障

四、火灾事故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现场进行了勘验,认定起火原因为次卧东侧靠墙插座内电线短路引燃货架上可燃物引发火灾。主要依据如下:

(一)起火时间。经调查询问,孙淑平(死者之妻)在2024年8月17日11时30分许用厨房的电磁炉进行做饭烧水时,发现次卧东侧靠墙插座与插线板连接的线路起火因此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8月17日11时30分许。

(二)起火部位。经现场勘验,209室次卧及厨房整体烧损严重,次卧东侧墙体有脱落的迹象,西侧的床及床品过火烧毁,北侧的玻璃被烧炸。厨房一个电磁炉连接至次卧插线板上,插线板电源插在次卧东侧靠墙的插座上,电磁炉连接至次卧插线板的电线被烧断,插线板与插座连接的线路被烧损,厨房北侧的玻璃均被烧炸,厨房墙体上半部分及油烟机等物品受烟熏严重部分烧毁,操作台面及橱柜均未过火,因此认定起火部位为209室次卧东侧。

(三)起火点。经询问孙淑平,其在做饭烧水时发现次卧东侧靠墙插座与插线板连接的线路起火(在火灾事故调查期间让孙淑平进入火灾现场对起火的线路及部位进行了指认);经现场勘验次卧东侧靠墙货架底部,插线板连接至插座部分的线路烧损严重,插座线路上有明显的短路熔痕,该货架上放置大量的衣物等可燃物品,因此认定起火点为次卧东侧靠墙插座内电线。

(四)起火原因。1.刑警部门出具了排除人为纵火的相关证明材料。2.经询问孙淑平,其在做饭烧水时发现次卧东侧靠墙插座与插线板连接的线路起火(在火灾事故调查期间让孙淑平进入火灾现场对起火的线路及部位进行了指认);经现场勘验,次卧东侧靠墙货架底部,插线板连接至插座部分的线路烧损严重,插座线路上有明显的短路熔痕,该货架上放置大量的衣物等可燃物品。综合以上事实及证据,可以确定起火原因为次卧东侧靠墙插座内电线短路引燃货架上可燃物引发火灾。

五、火灾延伸调查情况

(一)居民缺乏消防安全意识

  1. 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用电磁炉做饭时使用的插线板周围都是可燃物极其不安全,并长时间使用。
  1. 缺乏逃生常识和自救意识。当时发现线路起火后未立即逃离现场而是用水进行扑救,现场可燃物多空间狭窄,从而失去了逃生自救的最佳时机。
  1. 商国生患有心脏病等老年基础疾病,身体行动较为不便,起火时为2位老人在家,发现起火后进行救火,未能及时逃生。

(二)街道办事处指导工作不力

头道牌楼街道办事处虽然成立了消防安全委员会,也开展了消防安全检查及宣传工作,但是走家入户开展消防安全排查和宣传教育工作不够深入,对头道牌楼社区居委会的消防安全指导、监督不到位。

(三)居委会工作履职不到位

头道牌楼社区居委会对包保片区入户排查不到位,在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风险辨别方面能力不足,对辖区独居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救助制度落实不到位。

(四)关于消防产品延伸调查

不涉及,该小区为老旧小区没有消防设施。

六、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一)此次火灾原因为矫立春遗留烟头引燃主卧西南角垃圾桶内可燃物引发火灾。矫立春本人应负主要责任,因其在火灾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二)石洞子沟街道办事处未能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建议取消石洞子沟街道办事处2024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对石洞子沟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三)忠义庙社区居委会未能履行辖区安全监管职责,建议给予忠义庙社区居委会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作出深刻检查。

七、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压实消防工作责任

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实施精准防控,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针对辖区九小场所、老旧小区以及城中村、棚户区等“小火亡人”。

易发区域开展隐患排查,督促经营单位和居住业主、农村村民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工作不出现空位、断档和死角。进一步加强本地火灾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因地制宜的分析研判火灾的发生规律和地区特点,抓住当地火灾防控的风险点、固症顽疾和致灾链条,组织行业部门,发动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网格力量,落实各项火灾防控工作措施。

(二)完善加强网络化管理

督促各级政府立即组织排查辖区失能独居、智障残障人员及赤贫家庭等重点人群底数,并要求村(居)委会建立弱势群体帮扶制度,每半年至少摸排1次,确定一名近亲属为帮扶联系人,无近亲属的确定一名村干部为帮扶联系人,结成“一对一”帮扶对子。对易造成“小火亡人”事故发生的重点人群进行全面排查,在重点人群居住场所推广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通过技防手段及时预警火灾风险,减少伤亡事故发生。

(三)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加强对基层网格员的消防业务培训工作,提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深入小区、农村,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开展火灾警示教育,提升居民、村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技能。把消防普及工作的触及点延伸到每个社区、每个单位和每个镇、街道、农村,整体提升广大群众火灾自查防范和火场逃生自救能力。

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24号“2024…

康保县康保镇草市街“5.22”火灾 事故调…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10872 | 2024_双桥区头道牌楼街道办事处粮运小区2号楼4单元209室2024.8.17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双桥区头道牌楼街道办事处粮运小区2号楼4单元209室“2024.8.17”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17日11时56分,头道牌楼街道粮运小区2号楼4单元209室商国生住宅发生火灾。经查,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事故导致商国生(男,承德市平泉市人,系孙淑平丈夫)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1869.76元。

2024年8月18日,根据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桥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张胜勇任组长,双桥区副区长、双桥公安分局局长范宝中及区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袁建军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共计10人的承德市双桥区“8.17”头道牌楼街道粮运小区2号楼4单元209室商国生住宅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火灾事故调查组”),对此起火灾展开全面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火灾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火灾性质和责任,并针对火灾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场所为商国生(死者)家住宅,地址位于双桥区粮运小区2号楼4单元209室。起火住宅所在建筑地上7层,共5个单元,建筑东侧为双星家园小区、南侧为嘉鹏汽车修理厂、西侧为粮运小区1号楼、北侧为旱河。

图1::起火建筑方位图

起火建筑整体为砖混结构,起火的209室为两室两厅一厨一卫户型,东侧为客厅,南侧为主卧,西侧为入户门、卫生间及餐厅,北侧为次卧及厨房,总建筑面积77平方米,客厅,主卧和卫生间有较轻的烟熏痕迹。餐厅过火较轻有部分烟熏痕迹,次卧及厨房过火严重,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经现场消防救援人员告知,火灾扑救时在发现尸体趴在次卧门口,枕部有轻微烧伤,上衣轻微烧损,裤子受烟熏。

图2::起火209室屋内平面图

二、起火经过和初起火灾处置

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起火经过和初期火灾处置情况如下:孙淑平(死者之妻)在2024年8月17日11时30分许用厨房的电磁炉进行做饭烧水时,发现次卧东侧靠墙插座与插线板连接的线路起火,随后用水浇,越浇火越大,孙淑平就跑出来了,跑到楼下找邻居报警,然后返回房间一开门烟太大,冲了三次都没进去,孙淑平想把商国生(死者)救出来时被楼下109室的王丽丽拽下楼,消防车到了后孙淑平告诉消防员救商国生(死者),一会儿120来了,后来就送至医院。

三、消防部门灭火救援和战勤保障情况

(一)灭火救援

12时03分,辖区派出所民警到场。

12时12分,市中心医院“120”医护人员到场。

12时07分,广仁大街特勤站立即展开内攻、搜救、灭火救援等工作。

12时22分, 将被困人员救出, 立即移交120进行抢救,经医务人员确认被困人员已失去生命体征。

12时30分,火势被控制。

13时30分,火灾被扑灭 。

13时31分,现场救火力量收整器材归队。

(二)战勤保障

四、火灾事故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现场进行了勘验,认定起火原因为次卧东侧靠墙插座内电线短路引燃货架上可燃物引发火灾。主要依据如下:

(一)起火时间。经调查询问,孙淑平(死者之妻)在2024年8月17日11时30分许用厨房的电磁炉进行做饭烧水时,发现次卧东侧靠墙插座与插线板连接的线路起火因此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8月17日11时30分许。

(二)起火部位。经现场勘验,209室次卧及厨房整体烧损严重,次卧东侧墙体有脱落的迹象,西侧的床及床品过火烧毁,北侧的玻璃被烧炸。厨房一个电磁炉连接至次卧插线板上,插线板电源插在次卧东侧靠墙的插座上,电磁炉连接至次卧插线板的电线被烧断,插线板与插座连接的线路被烧损,厨房北侧的玻璃均被烧炸,厨房墙体上半部分及油烟机等物品受烟熏严重部分烧毁,操作台面及橱柜均未过火,因此认定起火部位为209室次卧东侧。

(三)起火点。经询问孙淑平,其在做饭烧水时发现次卧东侧靠墙插座与插线板连接的线路起火(在火灾事故调查期间让孙淑平进入火灾现场对起火的线路及部位进行了指认);经现场勘验次卧东侧靠墙货架底部,插线板连接至插座部分的线路烧损严重,插座线路上有明显的短路熔痕,该货架上放置大量的衣物等可燃物品,因此认定起火点为次卧东侧靠墙插座内电线。

(四)起火原因。1.刑警部门出具了排除人为纵火的相关证明材料。2.经询问孙淑平,其在做饭烧水时发现次卧东侧靠墙插座与插线板连接的线路起火(在火灾事故调查期间让孙淑平进入火灾现场对起火的线路及部位进行了指认);经现场勘验,次卧东侧靠墙货架底部,插线板连接至插座部分的线路烧损严重,插座线路上有明显的短路熔痕,该货架上放置大量的衣物等可燃物品。综合以上事实及证据,可以确定起火原因为次卧东侧靠墙插座内电线短路引燃货架上可燃物引发火灾。

五、火灾延伸调查情况

(一)居民缺乏消防安全意识

  1. 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用电磁炉做饭时使用的插线板周围都是可燃物极其不安全,并长时间使用。
  1. 缺乏逃生常识和自救意识。当时发现线路起火后未立即逃离现场而是用水进行扑救,现场可燃物多空间狭窄,从而失去了逃生自救的最佳时机。
  1. 商国生患有心脏病等老年基础疾病,身体行动较为不便,起火时为2位老人在家,发现起火后进行救火,未能及时逃生。

(二)街道办事处指导工作不力

头道牌楼街道办事处虽然成立了消防安全委员会,也开展了消防安全检查及宣传工作,但是走家入户开展消防安全排查和宣传教育工作不够深入,对头道牌楼社区居委会的消防安全指导、监督不到位。

(三)居委会工作履职不到位

头道牌楼社区居委会对包保片区入户排查不到位,在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风险辨别方面能力不足,对辖区独居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救助制度落实不到位。

(四)关于消防产品延伸调查

不涉及,该小区为老旧小区没有消防设施。

六、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一)此次火灾原因为矫立春遗留烟头引燃主卧西南角垃圾桶内可燃物引发火灾。矫立春本人应负主要责任,因其在火灾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二)石洞子沟街道办事处未能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建议取消石洞子沟街道办事处2024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对石洞子沟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三)忠义庙社区居委会未能履行辖区安全监管职责,建议给予忠义庙社区居委会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作出深刻检查。

七、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压实消防工作责任

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实施精准防控,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针对辖区九小场所、老旧小区以及城中村、棚户区等“小火亡人”。

易发区域开展隐患排查,督促经营单位和居住业主、农村村民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工作不出现空位、断档和死角。进一步加强本地火灾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因地制宜的分析研判火灾的发生规律和地区特点,抓住当地火灾防控的风险点、固症顽疾和致灾链条,组织行业部门,发动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网格力量,落实各项火灾防控工作措施。

(二)完善加强网络化管理

督促各级政府立即组织排查辖区失能独居、智障残障人员及赤贫家庭等重点人群底数,并要求村(居)委会建立弱势群体帮扶制度,每半年至少摸排1次,确定一名近亲属为帮扶联系人,无近亲属的确定一名村干部为帮扶联系人,结成“一对一”帮扶对子。对易造成“小火亡人”事故发生的重点人群进行全面排查,在重点人群居住场所推广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通过技防手段及时预警火灾风险,减少伤亡事故发生。

(三)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加强对基层网格员的消防业务培训工作,提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深入小区、农村,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开展火灾警示教育,提升居民、村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技能。把消防普及工作的触及点延伸到每个社区、每个单位和每个镇、街道、农村,整体提升广大群众火灾自查防范和火场逃生自救能力。

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24号“2024…

康保县康保镇草市街“5.22”火灾 事故调…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873 | 2024_叶城县江格勒斯乡阿依坎尼特村2组012号1·2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叶城县江格勒斯乡阿依坎尼特村2组012号“1·2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月25日14时23分,叶城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叶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称,叶城县江格勒斯乡阿依坎尼特村2组012号的吐尔逊·吾斯曼住宅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叶城县消防救援大队迅速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并形成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5日14时23分,叶城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叶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称,叶城县江格勒斯乡阿依坎尼特村2组012号的吐尔逊·吾斯曼住宅发生火灾,大队共出动3车15人赶赴现场扑救。14时48分叶城县纬三路消防救援站到场现场,15时23分火灾被扑灭,15时35分警情处置结束。该起过火面积50.97㎡平方米,1人抢救无效死亡,受灾1户,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二、起火场所情况

起火现场位于叶城县江格勒斯乡阿依坎尼特村2组012号的吐尔逊·吾斯曼住宅,该住宅为砖木混凝土搭建,该住宅建筑南侧为空地,北侧为农田(距离吐尔逊·吾斯曼住宅外墙6m,农田和吐尔逊·吾斯曼住宅外墙之间是乡村道路,道路为水泥路,道路宽5.3m),西侧为吐尔逊·买买提砖木结构住宅(与吐尔逊·吾斯曼住宅外墙距离7.5m),东侧为阿不力米提·阿布都拉砖木结构住宅(与吐尔逊·吾斯曼住宅外墙距离6.40m,阿不力米提·阿布都拉砖木结构住宅西侧和吐尔逊·吾斯曼住宅东侧外墙之间有菜地,距离吐尔逊·吾斯曼住宅东侧外墙3.2m和菜地西侧之间设有高1.1m的围墙)。吐尔逊·吾斯曼住宅北侧乡村道路西侧“┰”字路口设有监控(距离吐尔逊·吾斯曼住宅大门约60.2m),起火住宅坐西朝东,建筑面积154.33㎡,建筑室外层高为3.20m,建筑室内层高为2.75m,共四室一厅、二厨房、一卫生间、一浴室。

三、死者基本情况

吐尔逊·吾斯曼(性别;男,民族:维吾尔族,年龄:57岁,居民身份证:6531261967****2214,住址:叶城县江格勒斯乡阿依坎尼特村2组012号)。全身大部分未过火,面部附着碳灰,鼻腔附着碳灰,脚部和手部有轻微的烧伤痕迹,不符合高温反应后死亡的一般尸体征象,经法医鉴定死者心血中碳氧血红蛋白含量为24.7%。

四、火灾发生发展过程

2024年1月25日上午依力夏提·吐尔逊在家玩手机,大概13点35依力夏提·吐尔逊母亲吾尔古丽·米吉提给依力夏提·吐尔逊打电话说:我在店里已经把饭做好了过来拿给你和爸爸和妹妹送过去。接完电话依力夏提·吐尔逊起身前往母亲开的杂货店,出家门时间大概是2024年1月25日13时40分左右。从家里出来后徒步去了母亲开的杂货店,大概2024年1月25日13时45分左右到达母亲开的杂货店,到杂货店后先吃了饭,吃饭过程中与母亲聊了几句并玩手机了。大概2024年1月25日14时20分左右回到房子发现正在冒烟,开门后发现房子里面冒黑烟根本看不清里面,大概看了一下发现进门左边的沙发正在燃烧,于是依力夏提·吐尔逊给110报警了。

五、火灾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人员按照综合协调、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的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敷设情况、建筑内物品摆设和其他情况对第一目击者、知情人等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7份。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依力夏提·吐尔逊2024年1月25日13时40分左右离开房子前往母亲吾尔古丽·米吉提,大概2024年1月25日14时20分左右返回房子发现房内有浓烟,因此综合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2024年1月25日13时50分至2024年1月25日14时15分之间。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现场调查及勘验,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叶城县江格勒斯乡阿依坎尼特村2组012号的吐尔逊·吾斯曼住宅客厅内。

(三)起火点的认定。

经现场调查及勘验,认定起火点位于叶城县江格勒斯乡阿依坎尼特村2组012号的吐尔逊·吾斯曼住宅客厅内东南角摆放的“┎”形软包沙发和茶几处。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3、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调取当日气象记录,当日无雷击等气象活动。

4、排除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六、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基层责任落实不到位。乡镇(街办)、村(社区)缺乏行之有效的火灾防控措施,基层干部在开展消防工作中流于形式,对于村(居)住宅中存在的火灾隐患视若无睹,基层普遍存在重动员部署轻考核问效的问题,工作力度层层衰减,导致基层最末端缺乏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措施,村(社区)没人抓没人管的问题还普遍存在。

(二)农村消防基础薄弱。农村火灾防控基础仍较薄弱,消防规划比较滞后,大多数农村地区缺少天然水源也未设置消防取水口,影响火灾扑救,火灾防控压力大。加之乡镇消防站建设不到位、存在道路狭窄或车辆堵塞通道、路程远,消防车到场时间往往无法得到保证,火势极易扩大,大大地增加了灭火救援的难度。

(三)宣传教育质效不高。各级政府部门及基层宣传的针对性不强。

七、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落实属地责任。要督促乡镇(街道)、村组(社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吸取“1.25”亡人火灾事故的教训,逐家逐户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明确监护责任人和管理人,加强重点监护、落实看护措施,包保到户、责任到人,确保基层火灾防控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保障。政府部门要针对高发频发的某一类火灾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同时要落实技防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弱势群体安装联网式独立感烟报警器,提升预警、防范、响应能力。

(二)迅速开展排查。要充分发动综治队员、基层网格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等基层力量以及小区物业人员,“对焦”居民自建出租房、老旧小区及“三合一”等场所,老幼病残、鳏寡孤独等弱势人群住所,逐户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三清三关”活动,及时消除家庭火灾隐患。

(三)完善应急力量。要持续加强乡镇、农村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力度,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标准,推动村、社区一级建立微型消防站,充分发挥其初战控火快、区域分布广的优势,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打早打小打初期”,有效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突出靶向宣传。要利用农村广播、社区宣传栏、“村村通”大喇叭等载体,广泛宣传农村防火措施和方法,组织基层网格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开展“敲门入户”式宣传教育,传授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知识,编写易记易用的口号及标语,让大家牢牢绷紧安全用火用电这条弦,还可以利用新媒体媒介将发人深省的血淋淋的火灾案例进行加工发布警示录,让大家得到警醒,最后针对不同季节的火灾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群众火灾防控意识以及逃生自救能力。

八、责任追究情况

经调查,未发现在火灾发生、扑救等过程中存在人员过失,因此不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叶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叶城县雪域D区30…

叶城县石榴小区B区4号楼1单元502室“3·1…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874 | 2024_叶城县石榴小区B区4号楼1单元502_3·13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4年03月13日12时16分许,喀什地区叶城县石榴小区B区4号楼1单元一廉租房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4余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卧室内床及部分墙面过火,火灾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叶城县消防救援大队迅速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并形成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3日12时36分叶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叶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调度称,位于叶城县石榴小区B区4号楼1单元502室发生火灾,叶城县消防救援大队3车15人赶赴现场处置。该起过火面积4平方米火灾死亡1人,受伤0人,受灾1户,直接财产损失为2000元,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二、起火场所情况

起火现场位于叶城县石榴小区B区4号楼1单元502室亚迪尕尔·亚森廉租房住宅,该廉租房住宅所在的建筑叶城县石榴小区B区4号楼为混凝土搭建,地上6层,建筑高度为21.30m,起火廉租房住宅位于叶城县石榴小区B区4号楼1单元地上五层,面积30.75㎡,共一室一厅、一厨房、一卫生间、户门向西。

三、死者基本情况

亚迪尕尔•亚森(性别;男,民族:维吾尔族,年龄:26岁,居民身份证号:6531261998****0352,住址:叶城县石榴小区B区4号楼1单元502室)。上半身皮肤烧焦,呈焦痂状,右背部皮肤烧焦尤为严重;四肢屈曲呈“斗拳姿势”。

头面部:头面部皮肤烧焦,呈焦痂状,头发黑色,部分烧焦,发长3.cm。双眼球烧焦,右耳烧焦萎缩,口唇挛缩,口腔内可见红色质脆块状物附着,牙齿完整,齿龈粘膜完好。余未检见明显异常。

四、火灾发生发展过程

叶城县石榴小区B区物业工作人员阿依夏木古丽·亚森正在物业办公室门前干活儿,突然看到4号楼1单元502室窗户正在冒黑烟,于是立即通知物业其他人员并拨打119报警。

五、火灾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人员按照综合协调、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的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敷设情况、建筑内物品摆设和其他情况对第一目击者、知情人等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7份。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起火时间为2024年03月13日12时20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现场调查及勘验,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叶城县石榴小区B区4号楼1单元502室亚迪尕尔•亚森廉租房住宅卧室内。

(三)起火点的认定。

经现场调查及勘验,认定起火点位于叶城县石榴小区B区4号楼1单元502室亚迪尕尔•亚森廉租房住宅卧室内紧贴北侧和西侧墙摆放处的木质软包床处。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3、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调取当日气象记录,当日无雷击等气象活动。

六、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基层责任落实不到位。乡镇(街办)、村(社区)缺乏行之有效的火灾防控措施,基层干部在开展消防工作中流于形式,对于村(居)住宅中存在的火灾隐患视若无睹,基层普遍存在重动员部署轻考核问效的问题,工作力度层层衰减,导致基层最末端缺乏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措施,村(社区)没人抓没人管的问题还普遍存在。

(二)农村消防基础薄弱。农村火灾防控基础仍较薄弱,消防规划比较滞后,大多数农村地区缺少天然水源也未设置消防取水口,影响火灾扑救,火灾防控压力大。加之乡镇消防站建设不到位、存在道路狭窄或车辆堵塞通道、路程远,消防车到场时间往往无法得到保证,火势极易扩大,大大地增加了灭火救援的难度。

(三)宣传教育质效不高。各级政府部门及基层宣传的针对性不强,此起火灾暴露出对“嗜酒、嗜烟”这一群体的宣传针对性不强,这就造成此类群体卧床吸烟、乱扔烟头的陋习没有大的改变。

七、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落实属地责任。要督促乡镇(街道)、村组(社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吸取“3.13”亡人火灾事故的教训,逐家逐户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明确监护责任人和管理人,加强重点监护、落实看护措施,包保到户、责任到人,确保基层火灾防控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保障。政府部门要针对高发频发的某一类火灾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同时要落实技防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弱势群体安装联网式独立感烟报警器,提升预警、防范、响应能力。

(二)迅速开展排查。要充分发动综治队员、基层网格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等基层力量以及小区物业人员,“对焦”居民自建出租房、老旧小区及“三合一”等场所,老幼病残、鳏寡孤独等弱势人群住所,逐户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三清三关”活动,及时消除家庭火灾隐患。

(三)完善应急力量。要持续加强乡镇、农村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力度,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标准,推动村、社区一级建立微型消防站,充分发挥其初战控火快、区域分布广的优势,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打早打小打初期”,有效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突出靶向宣传。要利用农村广播、社区宣传栏、“村村通”大喇叭等载体,广泛宣传农村防火措施和方法,组织基层网格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开展“敲门入户”式宣传教育,传授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知识,编写易记易用的口号及标语,让大家牢牢绷紧安全用火用电这条弦,还可以利用新媒体媒介将发人深省的血淋淋的火灾案例进行加工发布警示录,让大家得到警醒,最后针对不同季节的火灾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群众火灾防控意识以及逃生自救能力。

八、责任追究情况

经调查,未发现在火灾发生、扑救等过程中存在人员过失,因此不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FD10875 | 2024_叶城县石榴小区B区4号楼1单元502室3·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叶城县石榴小区B区4号楼1单元502室“3·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03月13日12时16分许,喀什地区叶城县石榴小区B区4号楼1单元一廉租房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4余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卧室内床及部分墙面过火,火灾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叶城县消防救援大队迅速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并形成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3日12时36分叶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叶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调度称,位于叶城县石榴小区B区4号楼1单元502室发生火灾,叶城县消防救援大队3车15人赶赴现场处置。该起过火面积4平方米火灾死亡1人,受伤0人,受灾1户,直接财产损失为2000元,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二、起火场所情况

起火现场位于叶城县石榴小区B区4号楼1单元502室亚迪尕尔·亚森廉租房住宅,该廉租房住宅所在的建筑叶城县石榴小区B区4号楼为混凝土搭建,地上6层,建筑高度为21.30m,起火廉租房住宅位于叶城县石榴小区B区4号楼1单元地上五层,面积30.75㎡,共一室一厅、一厨房、一卫生间、户门向西。

三、死者基本情况

亚迪尕尔•亚森(性别;男,民族:维吾尔族,年龄:26岁,居民身份证号:6531261998****0352,住址:叶城县石榴小区B区4号楼1单元502室)。上半身皮肤烧焦,呈焦痂状,右背部皮肤烧焦尤为严重;四肢屈曲呈“斗拳姿势”。

头面部:头面部皮肤烧焦,呈焦痂状,头发黑色,部分烧焦,发长3.cm。双眼球烧焦,右耳烧焦萎缩,口唇挛缩,口腔内可见红色质脆块状物附着,牙齿完整,齿龈粘膜完好。余未检见明显异常。

四、火灾发生发展过程

叶城县石榴小区B区物业工作人员阿依夏木古丽·亚森正在物业办公室门前干活儿,突然看到4号楼1单元502室窗户正在冒黑烟,于是立即通知物业其他人员并拨打119报警。

五、火灾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人员按照综合协调、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的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敷设情况、建筑内物品摆设和其他情况对第一目击者、知情人等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7份。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起火时间为2024年03月13日12时20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现场调查及勘验,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叶城县石榴小区B区4号楼1单元502室亚迪尕尔•亚森廉租房住宅卧室内。

(三)起火点的认定。

经现场调查及勘验,认定起火点位于叶城县石榴小区B区4号楼1单元502室亚迪尕尔•亚森廉租房住宅卧室内紧贴北侧和西侧墙摆放处的木质软包床处。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3、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调取当日气象记录,当日无雷击等气象活动。

六、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基层责任落实不到位。乡镇(街办)、村(社区)缺乏行之有效的火灾防控措施,基层干部在开展消防工作中流于形式,对于村(居)住宅中存在的火灾隐患视若无睹,基层普遍存在重动员部署轻考核问效的问题,工作力度层层衰减,导致基层最末端缺乏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措施,村(社区)没人抓没人管的问题还普遍存在。

(二)农村消防基础薄弱。农村火灾防控基础仍较薄弱,消防规划比较滞后,大多数农村地区缺少天然水源也未设置消防取水口,影响火灾扑救,火灾防控压力大。加之乡镇消防站建设不到位、存在道路狭窄或车辆堵塞通道、路程远,消防车到场时间往往无法得到保证,火势极易扩大,大大地增加了灭火救援的难度。

(三)宣传教育质效不高。各级政府部门及基层宣传的针对性不强,此起火灾暴露出对“嗜酒、嗜烟”这一群体的宣传针对性不强,这就造成此类群体卧床吸烟、乱扔烟头的陋习没有大的改变。

七、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落实属地责任。要督促乡镇(街道)、村组(社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吸取“3.13”亡人火灾事故的教训,逐家逐户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明确监护责任人和管理人,加强重点监护、落实看护措施,包保到户、责任到人,确保基层火灾防控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保障。政府部门要针对高发频发的某一类火灾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同时要落实技防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弱势群体安装联网式独立感烟报警器,提升预警、防范、响应能力。

(二)迅速开展排查。要充分发动综治队员、基层网格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等基层力量以及小区物业人员,“对焦”居民自建出租房、老旧小区及“三合一”等场所,老幼病残、鳏寡孤独等弱势人群住所,逐户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三清三关”活动,及时消除家庭火灾隐患。

(三)完善应急力量。要持续加强乡镇、农村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力度,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标准,推动村、社区一级建立微型消防站,充分发挥其初战控火快、区域分布广的优势,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打早打小打初期”,有效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突出靶向宣传。要利用农村广播、社区宣传栏、“村村通”大喇叭等载体,广泛宣传农村防火措施和方法,组织基层网格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开展“敲门入户”式宣传教育,传授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知识,编写易记易用的口号及标语,让大家牢牢绷紧安全用火用电这条弦,还可以利用新媒体媒介将发人深省的血淋淋的火灾案例进行加工发布警示录,让大家得到警醒,最后针对不同季节的火灾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群众火灾防控意识以及逃生自救能力。

八、责任追究情况

经调查,未发现在火灾发生、扑救等过程中存在人员过失,因此不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叶城县江格勒斯乡阿依坎尼特村2组012号“…

伽师县江巴孜乡艾格铁热克村4组053号“6…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876 | 2024_吉首市3·11火灾事故挂牌督办通知书.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吉首市"3·11"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URL: http://yjt.hunan.gov.cn/yjt/xxgk/yjgl/aqxx/zhsgx/202410/t20241029_33739319.html 来源: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保存时间: 2026-07-31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吉首市“3•11”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的通知书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4-03-12 16:03

索引号:430S00/2024-230911 题裁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03-12 16:52 17:13 主题分类: 主题词: 名称: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吉首市“3•11”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的通知书

湘安办函﹝2024﹞106号

湘西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3月11日,你州吉首市峒河街道大田社区肖家坪通达沥青混凝土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我办决定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

请你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抓紧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在法定时限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在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州安委办要加强与我办的沟通,及时报告调查情况。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经你州审查同意后请及时报我办审核,经我办审核后由你州负责批复结案,并向社会公布。事故结案后,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决定落实情况请及时报我办备案。

联系人及电话:黄明山,0731-89751279。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2日

收藏

FD10877 | 2024_吐鲁番市高昌区恰特喀勒乡曙光村2组11·28新AXXXXX轿车火灾事故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吐鲁番市高昌区恰特喀勒乡曙光村2组“11·28”新AXXXXX轿车火灾事故报告

2024年11月28日06时53分,吐鲁番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110指挥中心转警称,位于吐鲁番市高昌区恰特喀勒乡曙光村一乘用车(新AXXXXX)发生火灾。支队指挥中心调集高昌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0人前往处置,途中电话联系现场民警确认火已熄灭,车内一人死亡,处置力量中途返回。高昌区消防救援大队在现场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封闭保护,并在着火车辆主驾驶侧外部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火灾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400元,火灾造成1人死亡。支队派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在当地公安刑侦部门配合下,对此起火灾进行了调查,制作询问笔录3份,火灾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方位图1张、现场平面图1张、现场照片13张、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1份。现已查明火灾事故原因,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物基本情况

起火地址位于吐鲁番市高昌区恰特喀勒乡曙光村空地,车身整体过火。着火车辆购置时间2023年5月,出厂时间为2006年。在火灾现场东侧、西南侧提取了商铺自用监控。

二、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

经现场与恰特喀勒乡政府、派出所工作人员核实,称事发时第一时间拨打的110,未拨打119报火警,民警到场将火扑灭。火灾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400元,火灾造成1人死亡(艾某,男,维吾尔族,27岁,户籍地址:高昌区恰特喀勒乡曙光村)。

三、起火部位和起火点的认定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根据提取2处监控进行视频分析,经过图像处理、反复观看、分析比对,论证起火时间为北京时间2024年11月28日5时12分38秒。

(二)认定起火部位。经视频分析发现,2024年11月28日5时12分48秒,新AXXXXX乘用车引擎部出现异常闪光,其时,车身其余部位均无异常。引擎舱起火后车辆双闪持续工作至火势蔓延。

(三)认定起火点。对驾驶舱进行细项勘验,驾驶舱全部烧毁,主驾驶侧仪表盘处铜芯线束高温作用绝缘层烧损,线束部分熔融黏连,副驾驶侧手套箱处高温作用绝缘层烧损,线束部分熔融黏连。对引擎舱进行勘验,车辆引擎舱室完全烧毁,发动机壳碳化,外形基本完好;点火线圈连接铜线束高温作用绝缘层烧损,线束部分熔融黏连;废气回收器上方驾驶室舱底部可见灰白清洁燃烧斑,发动机与废气回收器相邻设置,发动机、废气回收器电话线圈间隙可见锥型熔融塌落痕迹。对废气回收器上方进行比对勘验,防冻液管路带扣脱落,下方金属熔融流淌痕迹。综上所述,判定起火点为新AXXXXX乘用车引擎舱内防冻液管路处。

四、对起火原因的认定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及视频分析报告,确定起火原因为新AXXXXX乘用车引擎舱内防冻液管路泄漏致机舱温度过高,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致灾。

五、火灾损失统计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火灾死亡1人:艾某,男,维吾尔族,27岁,户籍地址:高昌区恰特喀勒乡曙光村。

(二)财产损失情况。火灾室内烧毁乘用车新AXXXXX一辆,根据火灾损失统计重置法计算为2400元,无现场处置费。

六、事故责任调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昌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任务清单》总体要求,“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高昌区恰特喀勒乡人民政府、曙光村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昌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任务清单》履行其职责,该起火灾属于意外事故。故该起火灾属于艾某个人单方面的责任,不对高昌区恰特喀勒乡人民政府、曙光村进行追责。

七、火灾防范建议措施

(一)实施自建房屋分级管控。各乡(镇、场、街道、片区)要突出火灾亡人风险,对于乡镇、农村、城乡结合部自建房用作旅游民宿、群租房、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机构、人员密集场所的,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及农房整治等工作,加强检查治理。加强乡镇工业园、特色小镇、旅游民宿、小微企业、电商物流、直播平台等乡村新兴产业消防管理,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农民集中安置区高层楼群、老旧高层建筑、沿街商铺等场所综合治理,重点整治违规用火用电、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违规住人消防通道占用堵塞等突出问题。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自建房,由自然资源、公安、住建等部门严查严治违规住宿、违规生产经营、电动自行车入室停放充电等问题。对自建房改作生产经营业态,且人员住宿、工作、培训超过10人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对其依法办理证照情况进行核查,纳入行业重点管控范围;对城镇自建房改作生产经营业态且相对集中的区域,要积极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提升消防安全本质水平。

(二)加强重要节点风险防范。节假日、重大活动举办以及大风天气期间、旅游季,各乡(镇、场、街道、片区)综治中心等基层群防群治力量要加大对火灾高风险单位的消防安全巡查检查频次,并结合入户走访等工作,对小区(楼院)、村(居)住宅、出租房等居住场所指导开展“三清”(清理楼院楼梯、过道、阳台屋顶、房前屋后、电缆井、管道井等地堆放的可燃杂物;清理楼梯、过道、门厅、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以及影响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卷帘门、栅栏、水泥墩等;清理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使用大功率的电热器具、老化的燃气软管阀门,非法储存和使用瓶装液化气等)活动,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三)用好网格管理信息平台。自治区委政法委综治维稳中心已升级完善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消防网格化管理平台”,各乡(镇、场、街道、片区)政法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由综治中心每月通报讲评“消防网格化管理平台”应用情况,汇总分析数据,找准辖区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开展针对性的巡查检查和宣传教育;网格长每周向网格员派发巡查检查任务,对巡查检查任务完成情况和突出火灾隐患问题进行统计,及时汇总至综治中心;网格员按照派出任务,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利用手机APP录入检查情况,并及时上传至电脑终端平台“消防网格化管理平台”。

(四)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乡(镇、场、街道、片区)要深入推动落实各方消防安全教育职责,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文明村镇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教育、科普推广内容,广泛普及消防知识。推动村(社区)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室设立消防宣传服务室,充分利用全民消防安全学习平台、各类媒体平台和宣传栏、标语海报、演出活动等,开展贴近基层实际的经常性消防宣传活动。加强村(社区)“两委”成员、网格员、物业管理人员以及群租房业主、人员密集场所负责人消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能力素质。持续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器材“进万家”活动,提升村(居)民应急自救能力。督促辖区内企业单位建立常态化全员消防培训制度,落实入职必训、定期培训、转岗轮训等要求,提升火灾防范意识。大风天气期间,教育和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和维护“禁火令”。

高昌区亚尔镇恰章村1组24号赛某“11·10…

吐鲁番市高昌区胜金乡色格库勒村4组外某…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878 | 2024_吐鲁番市高昌区恰特喀勒乡曙光村2组1_11·2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4年11月28日06时53分,吐鲁番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110指挥中心转警称,位于吐鲁番市高昌区恰特喀勒乡曙光村一乘用车(新AXXXXX)发生火灾。支队指挥中心调集高昌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0人前往处置,途中电话联系现场民警确认火已熄灭,车内一人死亡,处置力量中途返回。高昌区消防救援大队在现场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封闭保护,并在着火车辆主驾驶侧外部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火灾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400元,火灾造成1人死亡。支队派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在当地公安刑侦部门配合下,对此起火灾进行了调查,制作询问笔录3份,火灾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方位图1张、现场平面图1张、现场照片13张、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1份。现已查明火灾事故原因,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物基本情况

起火地址位于吐鲁番市高昌区恰特喀勒乡曙光村空地,车身整体过火。着火车辆购置时间2023年5月,出厂时间为2006年。在火灾现场东侧、西南侧提取了商铺自用监控。

二、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

经现场与恰特喀勒乡政府、派出所工作人员核实,称事发时第一时间拨打的110,未拨打119报火警,民警到场将火扑灭。火灾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400元,火灾造成1人死亡(艾某,男,维吾尔族,27岁,户籍地址:高昌区恰特喀勒乡曙光村)。

三、起火部位和起火点的认定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根据提取2处监控进行视频分析,经过图像处理、反复观看、分析比对,论证起火时间为北京时间2024年11月28日5时12分38秒。

(二)认定起火部位。经视频分析发现,2024年11月28日5时12分48秒,新AXXXXX乘用车引擎部出现异常闪光,其时,车身其余部位均无异常。引擎舱起火后车辆双闪持续工作至火势蔓延。

(三)认定起火点。对驾驶舱进行细项勘验,驾驶舱全部烧毁,主驾驶侧仪表盘处铜芯线束高温作用绝缘层烧损,线束部分熔融黏连,副驾驶侧手套箱处高温作用绝缘层烧损,线束部分熔融黏连。对引擎舱进行勘验,车辆引擎舱室完全烧毁,发动机壳碳化,外形基本完好;点火线圈连接铜线束高温作用绝缘层烧损,线束部分熔融黏连;废气回收器上方驾驶室舱底部可见灰白清洁燃烧斑,发动机与废气回收器相邻设置,发动机、废气回收器电话线圈间隙可见锥型熔融塌落痕迹。对废气回收器上方进行比对勘验,防冻液管路带扣脱落,下方金属熔融流淌痕迹。综上所述,判定起火点为新AXXXXX乘用车引擎舱内防冻液管路处。

四、对起火原因的认定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及视频分析报告,确定起火原因为新AXXXXX乘用车引擎舱内防冻液管路泄漏致机舱温度过高,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致灾。

五、火灾损失统计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火灾死亡1人:艾某,男,维吾尔族,27岁,户籍地址:高昌区恰特喀勒乡曙光村。

(二)财产损失情况。火灾室内烧毁乘用车新AXXXXX一辆,根据火灾损失统计重置法计算为2400元,无现场处置费。

六、事故责任调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昌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任务清单》总体要求,“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高昌区恰特喀勒乡人民政府、曙光村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昌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任务清单》履行其职责,该起火灾属于意外事故。故该起火灾属于艾某个人单方面的责任,不对高昌区恰特喀勒乡人民政府、曙光村进行追责。

七、火灾防范建议措施

(一)实施自建房屋分级管控。各乡(镇、场、街道、片区)要突出火灾亡人风险,对于乡镇、农村、城乡结合部自建房用作旅游民宿、群租房、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机构、人员密集场所的,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及农房整治等工作,加强检查治理。加强乡镇工业园、特色小镇、旅游民宿、小微企业、电商物流、直播平台等乡村新兴产业消防管理,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农民集中安置区高层楼群、老旧高层建筑、沿街商铺等场所综合治理,重点整治违规用火用电、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违规住人消防通道占用堵塞等突出问题。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自建房,由自然资源、公安、住建等部门严查严治违规住宿、违规生产经营、电动自行车入室停放充电等问题。对自建房改作生产经营业态,且人员住宿、工作、培训超过10人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对其依法办理证照情况进行核查,纳入行业重点管控范围;对城镇自建房改作生产经营业态且相对集中的区域,要积极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提升消防安全本质水平。

(二)加强重要节点风险防范。节假日、重大活动举办以及大风天气期间、旅游季,各乡(镇、场、街道、片区)综治中心等基层群防群治力量要加大对火灾高风险单位的消防安全巡查检查频次,并结合入户走访等工作,对小区(楼院)、村(居)住宅、出租房等居住场所指导开展“三清”(清理楼院楼梯、过道、阳台屋顶、房前屋后、电缆井、管道井等地堆放的可燃杂物;清理楼梯、过道、门厅、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以及影响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卷帘门、栅栏、水泥墩等;清理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使用大功率的电热器具、老化的燃气软管阀门,非法储存和使用瓶装液化气等)活动,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三)用好网格管理信息平台。自治区委政法委综治维稳中心已升级完善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消防网格化管理平台”,各乡(镇、场、街道、片区)政法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由综治中心每月通报讲评“消防网格化管理平台”应用情况,汇总分析数据,找准辖区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开展针对性的巡查检查和宣传教育;网格长每周向网格员派发巡查检查任务,对巡查检查任务完成情况和突出火灾隐患问题进行统计,及时汇总至综治中心;网格员按照派出任务,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利用手机APP录入检查情况,并及时上传至电脑终端平台“消防网格化管理平台”。

(四)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乡(镇、场、街道、片区)要深入推动落实各方消防安全教育职责,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文明村镇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教育、科普推广内容,广泛普及消防知识。推动村(社区)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室设立消防宣传服务室,充分利用全民消防安全学习平台、各类媒体平台和宣传栏、标语海报、演出活动等,开展贴近基层实际的经常性消防宣传活动。加强村(社区)“两委”成员、网格员、物业管理人员以及群租房业主、人员密集场所负责人消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能力素质。持续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器材“进万家”活动,提升村(居)民应急自救能力。督促辖区内企业单位建立常态化全员消防培训制度,落实入职必训、定期培训、转岗轮训等要求,提升火灾防范意识。大风天气期间,教育和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和维护“禁火令”。

FD10879 | 2024_吐鲁番市高昌区恰特喀勒乡曙光村新AXXXXX轿车11·28火灾事故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

政发文件 政办文件 国务院文件 自治区文件 规范性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务动态

国务院要闻

中央要闻

公示公告

热点动态

领导信息 机构职能 权力清单

权责清单 政务信息 政务会议

提案议案

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稳岗就业

养老服务

公共文化服务

社会救助

价格和收费

环境保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重点工程

安全生产

财政公开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财政预决算

政府债务信息

政府采购

行政事业性收费

减税降费

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信息

统计信息

食药安全

乡村振兴

医疗卫生

义务教育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规划信息

公务员招考

涉农补贴

新闻出版

交通运输

旅游

自然资源

水利领域

人事任免

政策解读

重大决策

双随机、一公开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公示信息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其他管理服务信息

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重大决策预公开

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工作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区政府本级

2025

2024

2023

2022

2021

2020

2019

各部门

2025

2024

2023

2022

2021

2020

2019

区政府本级

各部门

依申请公开

应急管理

防灾减灾

公示公告

吐鲁番市高昌区恰特喀勒乡曙光村2组“11·28”新AXXXXX轿车火灾事故报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16

2024年11月28日06时53分,吐鲁番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110指挥中心转警称,位于吐鲁番市高昌区恰特喀勒乡曙光村一乘用车(新AXXXXX)发生火灾。支队指挥中心调集高昌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0人前往处置,途中电话联系现场民警确认火已熄灭,车内一人死亡,处置力量中途返回。高昌区消防救援大队在现场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封闭保护,并在着火车辆主驾驶侧外部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火灾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400元,火灾造成1人死亡。支队派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在当地公安刑侦部门配合下,对此起火灾进行了调查,制作询问笔录3份,火灾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方位图1张、现场平面图1张、现场照片13张、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1份。现已查明火灾事故原因,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物基本情况

起火地址位于吐鲁番市高昌区恰特喀勒乡曙光村空地,车身整体过火。着火车辆购置时间2023年5月,出厂时间为2006年。在火灾现场东侧、西南侧提取了商铺自用监控。

二、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

经现场与恰特喀勒乡政府、派出所工作人员核实,称事发时第一时间拨打的110,未拨打119报火警,民警到场将火扑灭。火灾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400元,火灾造成1人死亡(艾某,男,维吾尔族,27岁,户籍地址:高昌区恰特喀勒乡曙光村)。

三、起火部位和起火点的认定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根据提取2处监控进行视频分析,经过图像处理、反复观看、分析比对,论证起火时间为北京时间2024年11月28日5时12分38秒。

(二)认定起火部位。经视频分析发现,2024年11月28日5时12分48秒,新AXXXXX乘用车引擎部出现异常闪光,其时,车身其余部位均无异常。引擎舱起火后车辆双闪持续工作至火势蔓延。

(三)认定起火点。对驾驶舱进行细项勘验,驾驶舱全部烧毁,主驾驶侧仪表盘处铜芯线束高温作用绝缘层烧损,线束部分熔融黏连,副驾驶侧手套箱处高温作用绝缘层烧损,线束部分熔融黏连。对引擎舱进行勘验,车辆引擎舱室完全烧毁,发动机壳碳化,外形基本完好;点火线圈连接铜线束高温作用绝缘层烧损,线束部分熔融黏连;废气回收器上方驾驶室舱底部可见灰白清洁燃烧斑,发动机与废气回收器相邻设置,发动机、废气回收器电话线圈间隙可见锥型熔融塌落痕迹。对废气回收器上方进行比对勘验,防冻液管路带扣脱落,下方金属熔融流淌痕迹。综上所述,判定起火点为新AXXXXX乘用车引擎舱内防冻液管路处。

四、对起火原因的认定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及视频分析报告,确定起火原因为新AXXXXX乘用车引擎舱内防冻液管路泄漏致机舱温度过高,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致灾。

五、火灾损失统计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火灾死亡1人:艾某,男,维吾尔族,27岁,户籍地址:高昌区恰特喀勒乡曙光村。

(二)财产损失情况。火灾室内烧毁乘用车新AXXXXX一辆,根据火灾损失统计重置法计算为2400元,无现场处置费。

六、事故责任调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昌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任务清单》总体要求,“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高昌区恰特喀勒乡人民政府、曙光村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昌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任务清单》履行其职责,该起火灾属于意外事故。故该起火灾属于艾某个人单方面的责任,不对高昌区恰特喀勒乡人民政府、曙光村进行追责。

七、火灾防范建议措施

(一)实施自建房屋分级管控。各乡(镇、场、街道、片区)要突出火灾亡人风险,对于乡镇、农村、城乡结合部自建房用作旅游民宿、群租房、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机构、人员密集场所的,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及农房整治等工作,加强检查治理。加强乡镇工业园、特色小镇、旅游民宿、小微企业、电商物流、直播平台等乡村新兴产业消防管理,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农民集中安置区高层楼群、老旧高层建筑、沿街商铺等场所综合治理,重点整治违规用火用电、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违规住人消防通道占用堵塞等突出问题。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自建房,由自然资源、公安、住建等部门严查严治违规住宿、违规生产经营、电动自行车入室停放充电等问题。对自建房改作生产经营业态,且人员住宿、工作、培训超过10人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对其依法办理证照情况进行核查,纳入行业重点管控范围;对城镇自建房改作生产经营业态且相对集中的区域,要积极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提升消防安全本质水平。

(二)加强重要节点风险防范。节假日、重大活动举办以及大风天气期间、旅游季,各乡(镇、场、街道、片区)综治中心等基层群防群治力量要加大对火灾高风险单位的消防安全巡查检查频次,并结合入户走访等工作,对小区(楼院)、村(居)住宅、出租房等居住场所指导开展“三清”(清理楼院楼梯、过道、阳台屋顶、房前屋后、电缆井、管道井等地堆放的可燃杂物;清理楼梯、过道、门厅、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以及影响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卷帘门、栅栏、水泥墩等;清理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使用大功率的电热器具、老化的燃气软管阀门,非法储存和使用瓶装液化气等)活动,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三)用好网格管理信息平台。自治区委政法委综治维稳中心已升级完善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消防网格化管理平台”,各乡(镇、场、街道、片区)政法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由综治中心每月通报讲评“消防网格化管理平台”应用情况,汇总分析数据,找准辖区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开展针对性的巡查检查和宣传教育;网格长每周向网格员派发巡查检查任务,对巡查检查任务完成情况和突出火灾隐患问题进行统计,及时汇总至综治中心;网格员按照派出任务,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利用手机APP录入检查情况,并及时上传至电脑终端平台“消防网格化管理平台”。

(四)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乡(镇、场、街道、片区)要深入推动落实各方消防安全教育职责,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文明村镇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教育、科普推广内容,广泛普及消防知识。推动村(社区)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室设立消防宣传服务室,充分利用全民消防安全学习平台、各类媒体平台和宣传栏、标语海报、演出活动等,开展贴近基层实际的经常性消防宣传活动。加强村(社区)“两委”成员、网格员、物业管理人员以及群租房业主、人员密集场所负责人消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能力素质。持续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器材“进万家”活动,提升村(居)民应急自救能力。督促辖区内企业单位建立常态化全员消防培训制度,落实入职必训、定期培训、转岗轮训等要求,提升火灾防范意识。大风天气期间,教育和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和维护“禁火令”。

821878627cd343aebdab6a0b9fa5ff92

ab12c619f4594959b0d42b5a327f68ac

FD10880 | 2024_吐鲁番市高昌区胜金乡色格库勒村4组外某8·14民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吐鲁番市高昌区胜金乡色格库勒村4组外某“8·14”民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14日18时55分,新疆吐鲁番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吐鲁番市高昌区情报指挥中心警情通报称:吐鲁番市高昌区胜金乡色格孜库勒村4组村民外某家中失火,致家中2名儿童一氧化碳中毒,被村民送往120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18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1917.50元,火灾造成2人死亡。接警后,大队派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在当地公安刑侦部门配合下,对此起火灾进行了调查,制作询问笔录4份,火灾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方位图1张、现场平面图1张、现场照片38张,其他证据有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1份,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2份。现已查明火灾事故原因,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住宅位于吐鲁番市高昌区胜金乡色格库勒村4组。该住宅为带有院墙的农村自建平房,坐南朝北,东侧为杨增发住宅,西侧为外某新建住宅,北侧为胜金乡主干道,南侧为空地,起火房屋位于吐鲁番市高昌区胜金乡色格孜库勒村4组村民外某住宅院落东侧,该处由北向南共2间房屋,均为砖木结构,坐东朝西,每间房屋西侧设1个房门,1个外窗,过火房间为南侧房间,起火住宅周边无监控摄像头。

二、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

2024年8月14日17点49分,区应急局电话询问高昌区消防救援大队是否接到报警并知道当日高昌区胜金乡2名男孩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宜,大队值班人员称需要核实;17点51分,大队值班人员向支队指挥中心询问是否有相关警情,支队值班通讯员称未接到报警;17点59分,高昌区大队在初步整理相关警情信息后,向防火监督科支队指挥中心汇报相关情况;19时05分,大队火调人员携带火调器材,赶赴火灾现场进行火调;大队值班领导与支队火调人员随后一同赶往火灾现场。经现场与胜金乡政府、派出所领导核实,称事发时(16时47分)第一时间拨打的120,未拨打119报火警,民警到场时火已熄灭。

三、火灾损失统计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死亡2人:1.穆某,男,维吾尔族,11岁。2.穆某某,男,维吾尔族,7岁。

(二)财产损失情况

火灾室内烧毁被褥、衣物、床、沙发、小家电等物品,直接财产损失11917.5元,人身伤亡后所支出费用8000元,善后处置费用3000元,火灾现场处置费用200元。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3117.5元。

四、火灾事故原因的认定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根据现场走访及询问现场民警、当事人,住户户主外某反映下午16时与妻子热某一同离开家,前往大田里收葡萄,离开30分钟左右回家拿东西发现该房间起火;调阅住户用电、断电时间,起火当天从早上8点至下午15点每小时用电电流数据3.0A至3.6A之间,16点至17点之间用电电流仅为0.9A,由于该电表数据是每隔一小时收集一次数据,证明该用户17时00分前已断电直至19点用电电流均为0,综上所述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8月14日16时20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对过火的房间进行勘验,房屋整体烧毁情况上重下轻,顶部塑料扣板吊顶及房梁、屋顶草席烧毁程度较重,屋内土炕及物品仅上表面炭化;房屋塑料扣板吊顶及房梁、屋顶草席整体烧毁程度西重东轻,塑料扣板仅东侧墙边少量残余,其余均脱落,木质支架西侧呈炭化倒塌状,东侧外形完好仅局部表层炭化;屋顶草席及房梁靠西侧完全炭化,靠东侧房梁仅表面烟熏;房屋西侧地面摆放锂电池、和面机等物品均过火炭化,燃烧高度低于房屋东侧土炕,土炕仅表面铺设的被褥被吊顶坠落物引燃,其余完好。综上所述,认定起火部位在外某住宅内起火房间西侧处。

(三)起火点的认定

对过火的房间西侧墙面进行勘验,西侧墙上窗户仅上部2块玻璃碎裂,破碎的玻璃形成棱角,窗台上放置日常用品已全部过火。窗台下方紧靠西侧墙壁放置一三轮电动车锂电池,三轮电动车锂电池整体过火,由内向外爆开,内部散落的锂电池有个别渗漏及变形变色,金属外壳整体变色、变形,向外膨出,三轮电动车锂电池放置位置处有1明显“V”字型火烧痕迹。窗户和门之间墙面明敷的电气线路由屋顶泥土中穿洞进入,在西侧墙吊顶内铰接分成两路,分别为插座线和照明线,插座线及照明开关线沿西侧房门与窗台之间墙面向下敷设,照明线同时沿中部房梁向屋顶中部敷设,照明线未见故障点。门与窗之间的墙壁上有一座插线板,使用铁钉固定。插线板上连接了三个用电器的电源插头,一个是锂电池及充电器电源线,一个是窗台热水壶底座电源线,一个是手机充电器电源线,其中热水壶底座上未插接热水壶,手机充电器电源线未连接手机或充电宝。综上所述,认定起火点为西侧墙面及窗台之间热水壶电源线处。

(四)对起火原因的认定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及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编号:20241141、20241142),起火原因认定为外某住宅内起火房间热水壶电源线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依据如下:

  1. 排除人为放火的可能。现场门窗无可疑痕迹,经法医检验,死亡人员体表无外伤痕迹,理化检验血液中含有一氧化碳达到致死量,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该起事故排除了人为放火、蓄意伤害等事故的可能性;
  1. 排除外来火源和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从现场勘验看,现场周围无临时用火点、架空电线,燃油、燃气管道等引起可燃物起火的因素,而且门窗处于关闭状态,当日无大风或雷击、降水等特殊天气;房间内炉子未生火,两名小孩均无抽烟行为,房间内无其他自燃性物质,因此可以排除外来火源和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1. 排除锂电池自燃的可能。该住户户主外某反映,8月14日上午9时,其将锂电池插在房间插线板上充电,中午16时与妻子热某一同离开家,离开时锂电池电量为35%,离开30分钟左右回家拿东西发现该房间起火,根据当事人反映,充电7个小时电池电量仅为35%,不存在过充现象;电瓶及充电线路送至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电池为三元锂电池(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编号:20241142),电瓶内部及充电线路均未发现电气线路电热痕迹,因此,排除锂电池自燃的可能。
  1. 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对西侧墙面电气线路、插座及用电器进行专项勘验,西侧墙面敷设的插座线路由铰接点向下多处残存熔断痕迹,烧水壶底座线路存在短路痕迹;根据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编号:20241141)热水壶电源线上的熔痕为电热熔痕,墙面电气线路熔痕为二次短路熔痕。

综上所述,起火原因认定为外某住宅内起火房间热水壶电源线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五、事故责任调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昌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任务清单》总体要求,“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高昌区胜金乡人民政府、胜金乡色格库勒村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昌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任务清单》履行其职责,该起火灾属于意外事故。故该起火灾属于外某个人单方面的责任,不对高昌区胜金乡人民政府、高昌区胜金乡色格库勒村进行追责。

六、火灾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实施自建房屋分级管控。要突出火灾亡人风险,对于乡镇、农村、城乡结合部自建房用作旅游民宿、群租房、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机构、人员密集场所的,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及农房整治等工作,乡镇加强检查治理。加强乡镇工业园、特色小镇、旅游民宿、小微企业、电商物流、直播平台等乡村新兴产业消防管理,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农民集中安置区高层楼群、老旧高层建筑、沿街商铺等场所综合治理,重点整治违规用火用电、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违规住人消防通道占用堵塞等突出问题。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自建房,由国土资源、公安、住建等部门严查严治违规住宿、违规生产经营、电动自行车入室停放充电等问题。对自建房改作生产经营业态,且人员住宿、工作、培训超过10人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对其依法办理证照情况进行核查,纳入行业重点管控范围;对城镇自建房改作生产经营业态且相对集中的区域,要积极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提升消防安全本质水平。

(二)加强重要节点风险防范。节假日、重大活动举办以及大风天气期间、旅游季,各乡、镇(场)、片区综治中心等基层群防群治力量要加大对火灾高风险单位的消防安全巡查检查频次,并结合入户走访等工作,对小区(楼院)、村(居)住宅、出租房等居住场所指导开展“三清”(清理楼院楼梯、过道、阳台屋顶、房前屋后、电缆井、管道井等地堆放的可燃杂物;清理楼梯、过道、门厅、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以及影响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卷帘门、栅栏、水泥墩等;清理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使用大功率的电热器具、老化的燃气软管阀门,非法储存和使用瓶装液化气等)活动,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三)用好网格管理信息平台。自治区委政法委综治维稳中心已升级完善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消防网格化管理平台”,各乡镇政法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由综治中心每月通报“消防网格化管理平台”应用情况,汇总分析数据,各乡镇要找准辖区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开展针对性的巡查检查和宣传教育;网格长每周向网格员派发巡查检查任务,对巡查检查任务完成情况和突出火灾隐患问题进行统计,及时汇总至综治中心;网格员按照派出任务,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利用手机APP录入检查情况,并及时上传至电脑终端平台“消防网格化管理平台”。

(四)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乡、镇(场)、片区要深入推动落实各方消防安全教育职责,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文明村镇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教育、科普推广内容,广泛普及消防知识。推动村(社区)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室设立消防宣传服务室,充分利用全民消防安全学习平台、各类媒体平台和宣传栏、标语海报、演出活动等,开展贴近基层实际的经常性消防宣传活动。加强村(社区)“两委”成员、网格员、物业管理人员以及群租房业主、人员密集场所负责人消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能力素质。持续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器材“进万家”活动,提升村(居)民应急自救能力。督促乡镇企业单位建立常态化全员消防培训制度,落实入职必训、定期培训、转岗轮训等要求,提升火灾防范意识。大风天气期间,教育和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和维护“禁火令”。

吐鲁番市高昌区恰特喀勒乡曙光村2组“11…

托克逊县“12·31”苏***·外力民房火灾…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881 | 2024_君山区广兴洲镇六支渠村12·17曾某某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君山区广兴洲镇六支渠村12·17曾某某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12·17”广兴洲镇六支渠村南洲片*组曾某某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 2025-03-14

浏览量:

1 |

|

|

|

2024年12月17日,君山区广兴洲镇六支渠村南洲片*组曾某某住宅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50㎡,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火灾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迅速作出指示,调度部署救援,并要求妥善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善后工作,要尽快查明原因,依法追责,吸取经验教训,认真排查隐患,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安全形势稳定。区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广兴洲镇政府、应急办、派出所等相关负责人先后赶赴现场指挥调度,成功处置了此次火灾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岳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方腊初同志为组长,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鲁海峰为常务副组长,政府办副主任花中孝、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唐宝塔、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田振为副组长的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调查组制定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方案,并邀请岳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指导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个别谈话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毛某某(死者),女,77岁,身份证号码:430621******0549,系广兴洲镇六支渠村南洲片组曾某某母亲,住曾某某家中。患有症,***等疾病,已瘫痪在床,起床需要子女撑扶。

曾某某(伤者),男,83岁,身份证号码:430621******0519,系广兴洲镇六支渠村南洲片*组曾某某父亲,住曾某某家中,于2023年身患**症。

(二)起火场所概况

起火建筑为曾某某农村自建房,建于2006年,位于君山区广兴洲镇六支渠村南洲片*组。建筑坐北朝南,为单层砖瓦结构,东西向宽约16米,南北向宽约11米,总面积约176㎡,住房北侧,毗邻5间杂物间,约60㎡。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17日22时44分43秒,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岳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出警指令,称君山区广兴洲镇六支渠村南洲片*组曾某某住宅发生火灾。君山大队先后调派广兴洲镇政府专职消防站和中堂路消防站5台消防车25人赶赴现场。23时01分,广兴洲政府专职消防站抵达现场,23时35分,中堂路消防救援站抵达现场,18日凌晨0时05分,火势完全控制,在曾某某家住宅自西向东第三间卧室发现被困人,0时10分,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1时40分,火灾现场清理完毕。

(二)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2.17”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火灾直接经济损失88797.5元。

(三)应急处置情况

根据君山区火灾应急预案,现场工作人员分为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工作)、疏散警戒组(负责现场无关人员管控、车辆的疏散及现场警戒工作)、联络组(负责医疗、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联络工作)、维稳组(负责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工作)四个小组,全力做好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四)善后处置情况

广兴洲镇政府工作人员分为三个组:1、特事特办组,协助家属、相关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2、协助组,安抚死者家属情绪,协助办理死者后事、丧事;3、现场维护组,保护事故现场、保障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安全进行。

三、火灾事故调查

按照综合协调、现场保护、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损失统计的任务分工全面开展工作。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报请岳阳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派专家指导现场勘验。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房屋内部物品排放和其他有关情况对第一发现人、第一报警人、家属、消防救援人员等5名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5份。

(一)起火时间认定

根据报警时间、救援力量到达现场时间和见证人对火灾现场情况描述,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2月17日22时24分许。

(二)起火部位认定

经对曾某某住宅进行勘验,曾某某住宅中间为大堂,大堂西侧为曾某某卧室,大堂东侧从西往东为曾某某父母卧室及厨房、厕所,大堂北侧为杂屋;北侧杂屋无过火痕迹;曾某某卧室残留横梁完整度比大堂完整度高;东侧墙面抹灰层比西侧脱落严重;曾某某卧室入户房门门框碳化痕迹靠近大堂一侧比另一侧严重;中间大堂残留横梁较曾某某父母卧室多且完整度高;残留隔板上侧烧损,下侧有完好部位;大堂通向曾某某父母卧室房门门框碳化痕迹呈靠近曾某某父母卧室一侧碳化痕迹严重;通向杂屋的门框呈现上端比下端烧损严重痕迹;厨房及厕所仍有大量横梁支撑,未掉落;烟熏过火痕迹不明显;东墙放置的冰箱上半部烧损程度比下半部严重;地面桌椅基本保持完好。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曾某某父母卧室。

(三)起火点的认定

经对曾某某父母卧室进行勘查,曾某某父母卧室西北角放置一张老式木床,木床南侧紧贴西墙放置一张小铁床;木床烧损严重,已成灰烬;铁床北侧床头旁放置一烤火金属圆桶,铁床北侧床头变形痕迹比南侧严重,西侧床框变形比东侧严重;西墙下部抹灰层脱落痕迹比东墙脱落程度严重;北侧窗户残留窗框西侧比东侧严重,从西往东烧损程度呈减弱趋势;从曾某某父母卧室通往大堂及厨房的两张门门框烧损痕迹呈现靠近曾某某父母卧室一侧烧损严重;东墙残留盒装牛奶靠近床铺一侧烧损呈由下往上斜坡状;卧室内物品烧损痕迹呈越靠近烤火金属圆桶越严重趋势。因此,综合认定起火点位于曾某某父母卧室烤火金属圆桶所在处。

(四)起火原因认定

经询问知情人及从气象部门调取的气象信息,证明起火当天为晴好天气,无雷电现象,可排除因雷击引发火灾;故障线路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为二次短路,可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经调查询问,起火当天,附近居民,未发现可疑人员,也未发现可疑迹象,可排除人为放火;经现场勘验,发现起火部位放置1个烤火金属圆桶,内部存在12cm深充分燃烧灰烬残留,经询问知情人,确认起火前卧室内放置有火源的烤火金属圆桶,金属圆桶距离铁床20cm,因此,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烤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

根据火灾发生时间、地点、以及现场勘查、调查询问、专业机构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火灾成因分析,认定“12.17”火灾事故属于非生产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分析

直接责任:监护人曾某某对瘫痪在床的母亲及精神失常的父亲在监管、看护上不力,在当天外出打工劳作后,一时疏忽,睡觉前未将存在火源的烤火桶搬离父母卧室,烤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发生火灾,承担火灾的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

根据省、市、区工作部署,广兴洲镇政府先后于2024年11月20日、12月4日、12月14日召开会议,部署了“敲门行动”、安全生产暨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及今冬明春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经调查走访、个别谈话,了解到广兴洲镇政府虽然按要求部署了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和“敲门行动”,但是在打通基层消防安全工作“最后一公里”上落实还不到位。胡毅作为广兴洲镇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和“敲门行动”具体实施人,未对村委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工作落实还不到位。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条规定。

六支渠村村委于2024年11月27日召开会议,部署了冬春“敲门行动”工作,强调了居民烤火取暖、用电、用气安全问题,并要求对无监护人的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病残人员等弱势群体开展入户宣传。日常利用村村响广播及微信群开展了宣传工作。但是村委以曾某某父母有监护人,没有将曾某某一家列入重点人群关注,上门宣传行动迟缓,思想上麻痹大意,没有第一时间入户宣传。周锡军作为六支渠村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进入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开展以来,未对村委委员“敲门行动”落实情况进行督促。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周浩作为冬春火灾防控“敲门行动”的具体实施负责人,未对曾某某家进行入户宣传培训,工作落实不力。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程萍作为第一网格员(自2021年1月开始分管南洲片1、7、8、9)。经走访六支渠村七组部分居民,反映基层网格员未开展“敲门行动”,工作落实不到位。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二)处理建议

曾某某,男,火灾死者儿子。鉴于家属伤亡,烧损为自身财产,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六支渠村村委对其进行训诫,火灾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本人承担。

胡毅,男,广兴洲镇应急办专干。根据《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广兴洲镇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周锡军,男,村党总支书记、村主任。根据《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广兴洲镇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由镇纪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周浩,男,村支委委员、治保主任,根据《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广兴洲镇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由镇纪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程萍,女,村委委员。根据《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广兴洲镇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由镇纪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责令广兴洲镇政府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广兴洲镇政府2024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评优评先资格。

六、事故防范措施与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30号)等文件要求,对下一步火灾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居民消防宣传教育,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各级要分行业分部门对主管行业、场所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工作,镇(街道)和村(社区)要组织居(村)民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发放消防安全常识宣传资料,并围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三清、三关”、家庭火灾预防、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火灾自救与逃生等内容进行宣传教育。切实开展好“敲门行动”工作,重点关注独居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确保不遗一户、不漏一人。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让居(村)民在脑海中形成安全无小事的意识,切实帮助提高火灾预防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

(二)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各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镇(街道)要强化当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落实,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充分发挥基层社区消防安全网格管理作用,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排查全覆盖、隐患零容忍、整治见实效”。深入排查学校、幼儿园、商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居民小区、餐饮业、液化气经营户以及高层建筑等火灾隐患,严格整治占用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堵塞锁闭和违规住人等问题,加大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控。开展生活用电隐患排查,对“九小”场所、棚户区、老旧小区等场所的生活用电开展全面检查,对线路老化、超负荷用电、私拉乱接、电气线路长时间通电无人看管等隐患进行集中整治,强化用电管理,谨防电气火灾。

(三)进一步落实消防制度,强化消防的物防技防措施。消防制度要严格落实并上墙。商业网点和住宿场所应当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住宿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得穿越经营场所,应直通室外。公共场所外窗严禁使用金属防盗网,家庭使用金属防盗网应预留紧急出口,便于疏散逃生。公共场所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家庭也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缓降器或救生绳等灭火和紧急救生器材。对棚户区、老旧小区或没有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采取引导居民自行购买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便于及时发现火情并预警,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安装简易喷淋灭火系统,立足于自防自救。

(四)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应急救援工作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应急值班值守,确保险情发生后能迅速到场参与应急处置,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深入推进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加强人员、车辆装备、设施器材的配置配备,实施联勤联动联训制度,对微型消防站实施统一调度指挥,确保高效实体化运行,全面提升微型消防站应急处置能力。基层村(社区)志愿消防队、物业服务公司要组织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初期火灾快速处置能力,鼓励邻里间建立互助关系,共同应对火灾风险。

君山区“12·17”曾某某住宅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12月30日

FD10882 | 2024_呼和浩特鑫中天公司静电引燃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静电引爆燃 3人死亡 呼和浩特一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11月20日

2024年8月19日8时27分,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镇内蒙古鑫中天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920m²。火灾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2.1万元。

近日,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租赁使用违章建筑,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生产加工厂房中违规作业,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防范技术措施欠缺,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起事故直接原因为:鑫中天公司在卷材库房中存放的珍珠棉卷材,因未设置有效气体排散设备及可燃气体检测器,致使卷材库房内丁烷气体长期积聚,达到爆炸极限浓度,遇到未穿着防静电工装的工人工作时产生的静电后发生爆燃。

01.鑫中天公司生产工艺流程

鑫中天公司生产珍珠棉的生产工艺是将聚乙烯颗粒等原料通过搅拌、加热、吹胀、冷却定径、展平切割等流程制作成珍珠棉卷材。在加热、吹胀过程中加入丁烷作为发泡剂使用,丁烷在生产过程中只用于物理发泡,不发生化学反应。生产出的珍珠棉卷材放置于卷材库房进行熟化,缓慢释放残存在珍珠棉产品中的丁烷气体(该公司的生产工艺为放置7天,由于丁烷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容易在低处聚集,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气体),之后再进行成品加工。

02.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16日9时许,鑫中天公司开始采取不间断的方式进行珍珠棉卷材生产。

2024年8月19日7时许,生产部长魏栋栋安排3名工人在卷材库房南侧对前一晚主机车间生产出的珍珠棉卷材进行堆垛,将圆柱体型卷材(高约1.2米、直径约1米)竖向堆放两层,在两层上再横向堆放四层。3人分工为1人在最上层作业,1人在中间作业,另1人在最下层作业。

8时27分,负责从主机车间往卷材库房运送卷材的工人张月月,在从库房进入主机车间时听到卷材库房传来爆炸声,随即回头发现卷材库房南侧堆垛区域爆燃起火。魏栋栋在办公楼也听到爆炸声下楼查看,看到卷材库房已起火,于8时31分拨打电话报警,报警后组织员工进行疏散。

彩钢板和卷材库房北门框被照亮

03.人员搜救情况

9时06分,现场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经120急救车随行医生确认已死亡。

11时整,现场明火全部扑灭。

11时36分,现场搜救出2名被困人员,已死亡,现场应急救援结束。

04.部分间接原因

1.事故单位

鑫中天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日常管理人员疏于安全生产管理。租赁使用违章建筑用于生产经营,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违规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技术、管理措施,未设置有效气体排散设备及可燃气体检测器,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前安全培训严重缺失,对员工进入车间、库房作业的防静电措施管理不到位。

2.相关单位

斯力达公司违规将厂房出租给鑫中天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办理任何建设工程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建设厂房。

05.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张云逸,鑫中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陈士荣,鑫中天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万开兵,鑫中天公司厂长兼技术部部长,安全生产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魏栋栋,鑫中天公司生产部部长,安全管理员,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06.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3名在卷材库房工作的工人,在事故发生前的作业过程中未穿着防静电工装,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鉴于3人已在事故中已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在危险场所或环境中

静电可能引发严重事故

↓↓↓

加气站内一厢式货车发生液体泄漏,遇静电发生轰燃

司机穿化纤衣物加油,产生静电致使身上着火

员工从珍珠棉上跳下来,脚下产生静电引发火灾

正在输气的储气罐出现泄漏,工作人员试图拉开气罐上的塑料布查找原因,不料摩擦产生静电并瞬间引发火灾

不容小觑的“静电”

两个物体摩擦或接触时,电子从一个物体转移到另一个物体,使其带有不同电荷。当带电物体彼此分离时,由于电荷不易通过空气转移,从而导致物体表面保持电荷差异,即形成静电。

静电发出的光大多为蓝色,主要是空气中氮气和氧气的激发光谱所致

静电虽能量不大,但因其电压很高从而容易发生放电。

静电放电的火花能量,一旦达到周围可燃物的最小着火能量,且可燃物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爆炸极限,就会立即发生燃烧或爆炸。

2016.8.7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上海闵行上海波涛装饰(集团)有限公司20…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要求》 GB12158-2024 解读

手持式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要求

静电的危害及预防措施

静电喷漆安全规范

工业粉尘静电危险性评价

23392金陵电厂“5.1”电气误操作人身伤亡…

18033甘肃大唐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2.24…

FD10883 | 2024_呼和浩特鑫中天新材料8·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蒙古鑫中天新材料有限公司8·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静电引爆燃 3人死亡 呼和浩特一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11月20日

2024年8月19日8时27分,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镇内蒙古鑫中天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920m²。火灾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2.1万元。

近日,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租赁使用违章建筑,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生产加工厂房中违规作业,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防范技术措施欠缺,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起事故直接原因为:鑫中天公司在卷材库房中存放的珍珠棉卷材,因未设置有效气体排散设备及可燃气体检测器,致使卷材库房内丁烷气体长期积聚,达到爆炸极限浓度,遇到未穿着防静电工装的工人工作时产生的静电后发生爆燃。

01.鑫中天公司生产工艺流程

鑫中天公司生产珍珠棉的生产工艺是将聚乙烯颗粒等原料通过搅拌、加热、吹胀、冷却定径、展平切割等流程制作成珍珠棉卷材。在加热、吹胀过程中加入丁烷作为发泡剂使用,丁烷在生产过程中只用于物理发泡,不发生化学反应。生产出的珍珠棉卷材放置于卷材库房进行熟化,缓慢释放残存在珍珠棉产品中的丁烷气体(该公司的生产工艺为放置7天,由于丁烷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容易在低处聚集,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气体),之后再进行成品加工。

02.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16日9时许,鑫中天公司开始采取不间断的方式进行珍珠棉卷材生产。

2024年8月19日7时许,生产部长魏栋栋安排3名工人在卷材库房南侧对前一晚主机车间生产出的珍珠棉卷材进行堆垛,将圆柱体型卷材(高约1.2米、直径约1米)竖向堆放两层,在两层上再横向堆放四层。3人分工为1人在最上层作业,1人在中间作业,另1人在最下层作业。

8时27分,负责从主机车间往卷材库房运送卷材的工人张月月,在从库房进入主机车间时听到卷材库房传来爆炸声,随即回头发现卷材库房南侧堆垛区域爆燃起火。魏栋栋在办公楼也听到爆炸声下楼查看,看到卷材库房已起火,于8时31分拨打电话报警,报警后组织员工进行疏散。

彩钢板和卷材库房北门框被照亮

03.人员搜救情况

9时06分,现场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经120急救车随行医生确认已死亡。

11时整,现场明火全部扑灭。

11时36分,现场搜救出2名被困人员,已死亡,现场应急救援结束。

04.部分间接原因

1.事故单位

鑫中天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日常管理人员疏于安全生产管理。租赁使用违章建筑用于生产经营,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违规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技术、管理措施,未设置有效气体排散设备及可燃气体检测器,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前安全培训严重缺失,对员工进入车间、库房作业的防静电措施管理不到位。

2.相关单位

斯力达公司违规将厂房出租给鑫中天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办理任何建设工程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建设厂房。

05.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张云逸,鑫中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陈士荣,鑫中天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万开兵,鑫中天公司厂长兼技术部部长,安全生产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魏栋栋,鑫中天公司生产部部长,安全管理员,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06.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3名在卷材库房工作的工人,在事故发生前的作业过程中未穿着防静电工装,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鉴于3人已在事故中已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在危险场所或环境中

静电可能引发严重事故

↓↓↓

加气站内一厢式货车发生液体泄漏,遇静电发生轰燃

司机穿化纤衣物加油,产生静电致使身上着火

员工从珍珠棉上跳下来,脚下产生静电引发火灾

正在输气的储气罐出现泄漏,工作人员试图拉开气罐上的塑料布查找原因,不料摩擦产生静电并瞬间引发火灾

不容小觑的“静电”

两个物体摩擦或接触时,电子从一个物体转移到另一个物体,使其带有不同电荷。当带电物体彼此分离时,由于电荷不易通过空气转移,从而导致物体表面保持电荷差异,即形成静电。

静电发出的光大多为蓝色,主要是空气中氮气和氧气的激发光谱所致

静电虽能量不大,但因其电压很高从而容易发生放电。

静电放电的火花能量,一旦达到周围可燃物的最小着火能量,且可燃物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爆炸极限,就会立即发生燃烧或爆炸。

2016.8.7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上海闵行上海波涛装饰(集团)有限公司20…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要求》 GB12158-2024 解读

手持式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要求

静电的危害及预防措施

静电喷漆安全规范

工业粉尘静电危险性评价

23392金陵电厂“5.1”电气误操作人身伤亡…

18031甘肃大唐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2.24…

FD10884 | 2024_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鲁艳江家葡萄地耳房3·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鲁艳江家葡萄地耳房“3·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鲁艳江家葡萄地耳房“3·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4-11-12 12:11 【字体: 大 中 小】

索引号:

发文字号:〔〕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主题分类:

索引号:010614006/2024-02328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伊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成文日期:2024-11-12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

2024年3月15日,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鲁艳江家葡萄地耳房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按照伊州区政府统一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新政办发〔2022〕5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伊州区政府于3月18日印发了《关于成立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鲁艳江家葡萄地耳房“3·15”火灾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成立了由区政府党组成员担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西山乡人民政府等各有关部门单位相关领导同志任成员的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组、管理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社会走访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鲁艳江家葡萄地地头,为单层民用建筑,建筑面积30平方米,南北走向分两个房间,房间内放置生活杂物,北侧房间有床铺被褥等。

(二)事故建筑使用情况

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鲁艳江家葡萄地地头耳房长期作为务农期临时居住使用,日常无人使用或居住。

二、事故发生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14日,开·哈*在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流动务工,醉酒后在鲁艳江家葡萄地地头耳房(未上锁)留宿,3月15日10时34分,群众发现葡萄地耳房冒烟,遂报警。

(二)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开·哈*,男,哈萨克族,49岁,户籍地址: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石人子乡三十里馆子村二组。

  1.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造成鲁艳江家葡萄地耳房及房内床褥、沙发、生活杂物等物品烧损,直接财产损失5200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公安应急处置情况

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调派西山派出所民警到场,发现人员伤亡后增派伊州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到场,组织现场勘验,固定现场证据,排除他杀可能。

(二)消防救援队伍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3月15日10时34分,哈密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110转警称,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葡萄地耳房发生火灾,迅速调派2车10人到场处置。

四、火灾事故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调查走访等,综合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8时许,起火部位位于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鲁艳江家葡萄地耳房北侧房间,起火点位于北侧房间东南侧床铺处,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雷击、自燃、电气线路故障、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无法排除开麦力沙·哈依山拜克醉酒后吸烟不慎引燃床褥等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

五、对有关单位的责任落实建议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西山乡人民政府及园艺场社区应当加强网格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村(居)民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田间地头火灾防范措施

各级乡镇(场区)加强对田间地头的防范管控,对村民、农户堆放易燃可燃物的行为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对非住人自建房、耳房落实关门上锁的基础防范措施。

(二)加强酗酒、流浪等弱势群体管控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长期酗酒人员、流浪人群的跟踪管控,本辖区内一经发现,必须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坚决杜绝在非住宿建筑尤其是废弃房屋内住人的情况发生。

(三)大力提升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依法抓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其纳入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扎实开展消防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全面提升社会参与能力、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和社会整体消防安全水平。要压实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宣传教育职责,组织工作人员、警务室人员、网格员、志愿者等基层力量,采取张贴宣传标语、开展“敲门行动”等方式,广泛普及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和疏散逃生自救技能。要充分利用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介,高频次刊播消防安全提示和公益广告,开展对各类目标人群的靶向宣传,全面提高社会公众安全素质。

伊州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年4月

####

扫描分享至微信

FD10885 | 2024_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鲁艳江家葡萄地耳房3·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鲁艳江家葡萄地耳房“3·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3月15日,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鲁艳江家葡萄地耳房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按照伊州区政府统一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新政办发〔2022〕5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伊州区政府于3月18日印发了《关于成立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鲁艳江家葡萄地耳房“3·15”火灾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成立了由区政府党组成员担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西山乡人民政府等各有关部门单位相关领导同志任成员的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组、管理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社会走访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鲁艳江家葡萄地地头,为单层民用建筑,建筑面积30平方米,南北走向分两个房间,房间内放置生活杂物,北侧房间有床铺被褥等。

(二)事故建筑使用情况

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鲁艳江家葡萄地地头耳房长期作为务农期临时居住使用,日常无人使用或居住。

二、事故发生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14日,开·哈*在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流动务工,醉酒后在鲁艳江家葡萄地地头耳房(未上锁)留宿,3月15日10时34分,群众发现葡萄地耳房冒烟,遂报警。

(二)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开·哈*,男,哈萨克族,49岁,户籍地址: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石人子乡三十里馆子村二组。

  1.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造成鲁艳江家葡萄地耳房及房内床褥、沙发、生活杂物等物品烧损,直接财产损失5200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公安应急处置情况

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调派西山派出所民警到场,发现人员伤亡后增派伊州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到场,组织现场勘验,固定现场证据,排除他杀可能。

(二)消防救援队伍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3月15日10时34分,哈密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110转警称,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葡萄地耳房发生火灾,迅速调派2车10人到场处置。

四、火灾事故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调查走访等,综合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8时许,起火部位位于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鲁艳江家葡萄地耳房北侧房间,起火点位于北侧房间东南侧床铺处,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雷击、自燃、电气线路故障、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无法排除开麦力沙·哈依山拜克醉酒后吸烟不慎引燃床褥等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

五、对有关单位的责任落实建议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西山乡人民政府及园艺场社区应当加强网格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村(居)民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田间地头火灾防范措施

各级乡镇(场区)加强对田间地头的防范管控,对村民、农户堆放易燃可燃物的行为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对非住人自建房、耳房落实关门上锁的基础防范措施。

(二)加强酗酒、流浪等弱势群体管控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长期酗酒人员、流浪人群的跟踪管控,本辖区内一经发现,必须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坚决杜绝在非住宿建筑尤其是废弃房屋内住人的情况发生。

(三)大力提升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依法抓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其纳入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扎实开展消防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全面提升社会参与能力、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和社会整体消防安全水平。要压实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宣传教育职责,组织工作人员、警务室人员、网格员、志愿者等基层力量,采取张贴宣传标语、开展“敲门行动”等方式,广泛普及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和疏散逃生自救技能。要充分利用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介,高频次刊播消防安全提示和公益广告,开展对各类目标人群的靶向宣传,全面提高社会公众安全素质。

奇台县古城明珠二期小区“8•11”居民住…

富蕴县226省道往可可托海方向26公里处南…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886 | 2024_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鲁艳江家葡萄地耳房3·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鲁艳江家葡萄地耳房“3·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4-11-12 12:11 【字体: 大 中 小】

索引号:

发文字号:〔〕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主题分类:

索引号:010614006/2024-02328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伊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成文日期:2024-11-12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

2024年3月15日,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鲁艳江家葡萄地耳房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按照伊州区政府统一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新政办发〔2022〕5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伊州区政府于3月18日印发了《关于成立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鲁艳江家葡萄地耳房“3·15”火灾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成立了由区政府党组成员担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西山乡人民政府等各有关部门单位相关领导同志任成员的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组、管理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社会走访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鲁艳江家葡萄地地头,为单层民用建筑,建筑面积30平方米,南北走向分两个房间,房间内放置生活杂物,北侧房间有床铺被褥等。

(二)事故建筑使用情况

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鲁艳江家葡萄地地头耳房长期作为务农期临时居住使用,日常无人使用或居住。

二、事故发生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14日,开·哈*在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流动务工,醉酒后在鲁艳江家葡萄地地头耳房(未上锁)留宿,3月15日10时34分,群众发现葡萄地耳房冒烟,遂报警。

(二)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开·哈*,男,哈萨克族,49岁,户籍地址: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石人子乡三十里馆子村二组。

  1.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造成鲁艳江家葡萄地耳房及房内床褥、沙发、生活杂物等物品烧损,直接财产损失5200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公安应急处置情况

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调派西山派出所民警到场,发现人员伤亡后增派伊州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到场,组织现场勘验,固定现场证据,排除他杀可能。

(二)消防救援队伍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3月15日10时34分,哈密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110转警称,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葡萄地耳房发生火灾,迅速调派2车10人到场处置。

四、火灾事故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调查走访等,综合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8时许,起火部位位于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鲁艳江家葡萄地耳房北侧房间,起火点位于北侧房间东南侧床铺处,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雷击、自燃、电气线路故障、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无法排除开麦力沙·哈依山拜克醉酒后吸烟不慎引燃床褥等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

五、对有关单位的责任落实建议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西山乡人民政府及园艺场社区应当加强网格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村(居)民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田间地头火灾防范措施

各级乡镇(场区)加强对田间地头的防范管控,对村民、农户堆放易燃可燃物的行为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对非住人自建房、耳房落实关门上锁的基础防范措施。

(二)加强酗酒、流浪等弱势群体管控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长期酗酒人员、流浪人群的跟踪管控,本辖区内一经发现,必须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坚决杜绝在非住宿建筑尤其是废弃房屋内住人的情况发生。

(三)大力提升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依法抓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其纳入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扎实开展消防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全面提升社会参与能力、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和社会整体消防安全水平。要压实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宣传教育职责,组织工作人员、警务室人员、网格员、志愿者等基层力量,采取张贴宣传标语、开展“敲门行动”等方式,广泛普及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和疏散逃生自救技能。要充分利用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介,高频次刊播消防安全提示和公益广告,开展对各类目标人群的靶向宣传,全面提高社会公众安全素质。

伊州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年4月

####

扫描分享至微信

FD10887 | 2024_哈尔滨市南岗九御筋骨堂按摩院10·2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哈尔滨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哈尔滨市南岗九御筋骨堂按摩院10·2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links{ margin: 48px 0 0 0; } .picScroll-left{ border: 1px solid #f1f1f1; margin: 40px 0 0 0; } .picScroll-left .bd{ padding: 20px 0; }

适老化

| 关怀版

| 无障碍

| 简体

| 繁体

|

智能问答

网站首页

走进南岗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10.2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08-12 09:23 信息来源:南岗区应急管理局 26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哈尔滨市南岗区

九御筋骨堂按摩院“10.25”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0月25日13时14分,位于南岗区和兴七道街72号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在进行外侧楼梯扶手焊接作业时,发生一起火灾,经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居民楼内3名居民死亡、1名居民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5.1930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区政府授权,成立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区总工会、区卫健局、和兴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采取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和防范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岗和兴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10•25”事故是一起因特殊工种无证作业、风险辨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施工单位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成立于2017年5月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03MA19DFF98K;经营场所:南岗区和兴七道街72号2栋1单元102室;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保健按摩服务。

2.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八标段施工单位:黑龙江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03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MACC004EX0;经营场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二街3043号哈尔滨松北(深圳龙岗)科技创新产业园10栋8楼A8335室;经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时任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供热工程建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电气安装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造。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五金产品批发;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花卉种植;园艺产品销售;金属结构销售;水泥制品销售。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共有员工1人,为经营者张某某,无安全管理情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25日10时许,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经营者张某某接到物流公司电话,物流公司告知张某某其订购的柜子(高2.15米,宽1.7米)到货。11时34分至11时42分,物流公司送货车辆到达张某某店铺门前,卸货完成离开场地。11时49分至11时55分,张某某等人预将柜子抬至其室内,但发现受室外楼梯扶手影响,无法将柜子搬至室内,经周边邻居建议将楼梯扶手锯断可将柜子移至室内,故张某某向邻居借用角磨机,同时拨打电话至其亲属吕某,因吕某会使用电焊机,故让吕某至店内帮助焊接切断的楼梯扶手。12时09分至12时21分,张某某对楼梯扶手开始切割作业。12时24分至12时25分,张某某等人通过切开栏杆处将柜子移至室内,同时吕某到达现场。13时13分至13时14分,吕某使用电焊机对楼梯扶手处进行电焊作业,不慎将焊渣崩至黑龙江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老旧小区改造遗留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附近挤塑板堆垛上。13时14分,挤塑板上方开始出现火苗并开始扩大,吕某发现起火后,立即从楼梯跑下灭火并将起火的挤塑板从堆垛上取下,取下的余料在地面处开始燃烧,火势迅速扩张。13时15分,挤塑板堆垛将楼体外墙保温板引燃。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南岗区和兴七道街72号门前室外,事故造成和兴七道街66-70号楼多户居民受灾,该楼体地上七层,地下一层,为一栋多层砖混结构居民住宅。地下一层、一层为商服,二至七层为居民住宅。东邻住宅楼,南邻小区院内,西邻住宅楼、北侧为和兴七道街。

图1事故现场照片                     图2受损车辆1 照片                         图3受损车辆2、3照片

图4受灾楼体平面示意图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3名居民死亡、1名居民受伤,部分居民房屋、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05.1930万元。

死者一:陈某某,男,和兴七道街78号居民;

死者二:王某,女,和兴七道街66号居民;

死者三:冷某,女,和兴七道街78号居民;

伤者一:李某某,男,和兴七道街64号居民,事故发生后47天于2024年12月11日经救治无效死亡。

(六)其他情况

哈尔滨市多云,最高气温14°C,最低气温2°C,白天至夜间西北风3级,相对湿度75%,紫外线弱,空气质量75。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10月25日13时15分,区应急局值班电话接到区消防救援大队线索推送。13时33分,区应急局工作人员立刻赶往事故现场,到达事故现场后初步了解相关情况。14时10分,现场救援人员反馈2人死亡、3人受伤,经区政府领导现场授权,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15时20分,区应急局将事故初报分别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局、南岗区委及南岗区政府值班室。17时许,现场清理过程中另发现1人死亡。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3时14分,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经营者张某某、外甥王某某、四舅吕某等人发现火情后,立即拨打119电话,同时开展灭火工作,因火势迅速扩张,扑灭未成功;13时15分,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13时29分,哈尔滨市南岗大队中兴大道消防救援站、特勤二站等消防站陆续抵达火灾现场,开展灭火救援等工作。13时35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14时,现场明火被扑灭。期间,南岗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区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属地街道负责同志先后赶赴现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现场风险隐患分析研判,避免次生灾害发生;同时密切监控网络舆情,防止虚假不实信息扩散。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南岗区委、区政府立即组织120,将受伤居民送往相关医院进行抢救,此次事故最终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47天经救治无效死亡),目前已做好死者家属善后处置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南岗区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并通知相关人员共同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响应积极、行动迅速。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继续对现场进行封控保护,全程调动九支救援队伍,区应急局出动3辆车9人、119出动6站19辆车77人、120出动12辆车36人、110出动10辆车民警、交警40余人同步开展现场指挥调度、灭火、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疏导等工作,火灾扑灭后燃气公司调动18人、电力公司调动10人对楼体燃气、电力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城管局调动保洁人员40人对楼体周边开展清理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调动执法保障人员20余人、区住建局动员老旧小区施工人员35人对楼体设置围挡及修复工作。整个应急救援过程行动迅速、指挥有力,未发生其他次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吕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下,不熟知相应操作规程;作业前风险辨识不到位,在周边环境不允许作业的情况下,未做任何防护措施违规焊接室外楼梯扶手。电焊产生的高温焊渣飞溅掉落至位于室外楼梯附近的挤塑板堆垛上起火燃烧后将楼体外墙保温板引燃,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经现场勘察、询问调查,结合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视频分析意见》(编号:SX240592),最早可见光亮的时间为监控视频显示时间“2024年10月25日13时14分09秒”(北京时间2024年10月25日13时14分08秒)许;最早可见亮光的部位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七道街72号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室外楼梯附近保温板堆垛区域。起火前,疑似有人员在起火部位周边进行焊接作业。

经黑龙江省龙质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哈尔滨兴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分别对事发地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八标段施工单位黑龙江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的哈尔滨赫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楼体保温板)进行检测,燃烧性能等级符合B1C级,其他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经黑龙江鹏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事发地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八标段施工单位黑龙江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的哈尔滨赫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违规堆放的堆垛为屋顶防水挤塑板剩余材料)进行检测,该挤塑板表观密度为34.5kg/m³,燃烧性能符合B1(C)级标准要求,其他所检测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察、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事故间接原因

  1. 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经营者张某某法律意识淡薄,不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违规指派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电焊作业;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 黑龙江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八标段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按照企业规定堆放施工材料,未按照规定设置对施工材料堆放地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火覆盖、灭火器材等;项目部相关工作人员未对堆放的保温板(挤塑板)堆垛进行妥善保管。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未对本单位动火作业工作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相违背。

(二)有关监管部门

区旧改指挥部对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情况

卢某某,男,1965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南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负责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等工作,施工现场把关不严、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邢某某,男1991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南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科级干部,负责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现场施工等工作,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2.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建议

吕某,男,1962年6月出生,群众,2024年10月25日任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临时作业人员,在未取得相应资格情况下,负责10月25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楼梯扶手电焊作业,同时消除安全隐患不到位,焊接室外楼梯扶手时,高温焊渣飞溅掉落至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八标段施工单位堆放的挤塑板上,引发火灾,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某,男,1978年10月出生,群众,2017年5月5日任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经营者,负责单位全面工作,法律意识淡薄,不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未对临时作业人员吕某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起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黑龙江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八标段施工单位,未依据公司制度对施工材料进行妥善保管。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在对本单位门口楼梯扶手进行焊接作业时,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不掌握国家法律,指派无资质人员进行电焊作业、未派专人对焊接作业现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进而造成本次事故发生。

(二)黑龙江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材料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对施工用保温材料堆垛进行妥善保管,致使堆垛被无证作业人员吕某违规电焊作业引燃,造成火灾发生。

(三)南岗区住建局。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履职尽责情况不到位,虽要求施工单位对堆放的挤塑板、岩棉等进行处理,但未及时跟进处理进度。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立即开展一次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南岗区内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通报事故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严格责任落实,守牢安全生产底线:一是明形势、定标准。要坚持举一反三,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对重大隐患盯紧不放、全程跟踪,确保及时整改到位,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二是强意识、抓落实。要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急能力,真正把安全责任扛到肩上、抓在手中、落在实处,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持续压实各方责任,集中力量提升安全水平。

(二)南岗区要组织开展一次本区域内电气焊作业整治行动,一是对无证作业、无监管作业、未经审批作业的电气焊活动进行整治;二是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活动,继续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督导检查,突出重点行业领域、重要生产环节,认真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三)黑龙江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对本项目其他施工作业地点、物料存放地点开展一次排查整治,杜绝施工物料未按制度管理、无防护措施堆放情况再次发生。

(四)区住建局。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施工单位不文明施工情况,加大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力度,杜绝执法“宽、松、软”等。

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10·25”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5年8月7日

信息来源:南岗区应急管理局

×

微信扫一扫:分享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

【打印本页】

关于我们

|

|

关于我们

联系电话:0451-82705744邮箱:ngxxzx@163.com技术支持:哈尔滨市朝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FD10888 | 2024_唐山某小区居民住宅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唐山某小区居民住宅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月9日20时许,我区世纪花园小区(一期)1号楼*单元3室发生火灾,造成1人被困,经消防部门救援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佟某 男 居民身份证:13010***********13),直接经济损失226627.77元。

一、火灾发生发展经过

2024年1月9日20时05分49秒唐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唐山市高新区世纪花园小区(一期)1号楼*单元3室发生火灾,有人员被困。20时07分辖区特勤大队一站接到指挥中心调派,立即出动2部水罐消防车、1部抢险救援消防车、1部云梯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20时17分特勤大队一站到达火灾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20时20分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值班员到达现场。20时28分特勤大队一站将被困人员救出并移交给120急救人员。20时35分现场明火被扑灭。20时56分特勤大队一站确认无复燃的可能性后,撤离现场。

二、火灾事故认定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4年1 月9 日19时许;起火部位位于世纪花园小区(一期)1号楼*单元3室客厅内;起火点位于客厅沙发中部区域;起火原因为客厅内沙发中部附近区域遗留火种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排除人为放火、客厅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三、调查报告建议

高新区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刻汲取此次亡人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专题剖析研判火灾形势,组织开展消防检查,对社区居民消防知识宣贯,组织逃生演练自救活动。

高新区城建局物业处要深入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全面排查,特别是对群众呼声高、反映强烈的消防隐患问题,要及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整改到位。

高新区庆南道派出所要督促本辖区所属社区警务站切实发挥作用,积极开展社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社区群众共同建立并维护好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四、防范措施

河北津西型钢有限公司“1·11”伤亡事故…

三女河村亡人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889 | 2024_商丘市永城市中瑞有色金属7·26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商丘永城河南中瑞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7·26”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商丘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12 月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二)厂区布局情况.................................................. 3 (三)事故车间概况.................................................. 4 (四)铝合金棒生产工艺情况.......................................... 5 (五)事故发生经过.................................................. 6 (六)事故现场情况.................................................. 7 (七)事故钢丝绳相关情况............................................ 8 (八)外包施工情况.................................................. 8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8 三、事故原因分析................................................................................................................ 9 (一)直接原因分析.................................................. 9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9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0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0 (一)中瑞公司..................................................... 1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 12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2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3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3 (三)其他处理建议................................................... 14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14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14 (二)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5 (三)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5 (四)深入开展行业领域专项整治..................................... 16

— 1 — 商丘永城河南中瑞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7·26”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7 月26 日,永城市产业集聚区铝精深加工产业园内 河南中瑞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熔铸车间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 成5 人死亡,14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62.3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楼阳生、省 长王凯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搜救失联受伤人员,严防次 生灾害发生,切实做好受伤和被困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尽快查明 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应急管理部派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 故处置工作。省应急管理厅成立指导组现场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 调查处理等工作。商丘市委、市政府,永城市委、市政府在事故 发生后,积极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 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7 月27 日,商丘市政府成立由常务 副市长任组长,商丘市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会和 永城市政府等单位组成的商丘永城河南中瑞有色金属材料有限 公司“7·26”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商 丘市纪委监委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省安委会对事故调

— 2 — 查处理工作进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测鉴定、视频分析、 专家论证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座谈交流、调查取证等方式, 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 单位情况,查明了有关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河南中瑞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7·26”较大爆 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河南中瑞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成立 于2009 年12 月7 日,地址位于永城市高庄镇前张村(永城市产 业集聚区铝精深加工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宋亚飞,总经理周国 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697348946A,所属行业为有色 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经营范围包含: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 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金属 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金属材 料销售等。主要产品为2A12、3003、5083、6061、6063、6082、 7003 系列铝合金棒,规格型号主要为Φ90、Φ100、Φ120、Φ127、 Φ140、Φ152、Φ172、Φ178、Φ203、Φ228、Φ254、Φ378、Φ381、

— 3 — Φ419。主要为高端汽车铝零部件生产企业提供优质的高性能铝 合金材料。 (二)厂区布局情况 厂区占地面积约57.7 亩,分为生产区和办公区。生产区位 于厂区东侧,设置有1 座熔铸车间、1 座铝灰分离车间、1 座原 料库、1 座成品库、1 座固废仓库,建筑面积合计约12000m2。 熔铸车间北侧为原料库,南侧为成品库。紧邻熔铸车间外东北侧 布置铝灰分离车间和危废仓库(一般固废),危废仓库西侧为循 环水池(兼做消防水池),配电房位于厂区东南角。办公区位于 厂区西侧偏南,设置有1 座办公楼,建筑面积约2000m2。 图1 中瑞公司厂区平面布置图

— 4 — (三)事故车间概况 事故发生在熔铸车间,该车间属于单层混凝土加彩钢顶结 构,长度102m,宽度44m,檐高13.9m,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 类,耐火等级二级。车间设5 个安全出入口。主要生产设备有3 台20 吨固定式燃气熔炼炉,3 座铸井(长2.2m×宽2.2m×深10m, 其中1 座铸井未投用),2 套单卷筒钢丝绳卷扬机铸造系统,2 台自动锯切机,2 台35 吨均质炉,1 座冷却室,1 套热铝灰分离 冷却机。 车间分为南北两跨,北侧为熔炼跨,南侧为铸造跨。熔炼跨 自东向西布置有配电室,控制室,A#(2021 年11 月建成运行)、 B#(2021 年11 月建成运行)、C#(2023 年7 月建成运行)3 台20t 固定式熔炼炉,锯台和锯床。铸造跨自东向西布置有环保 检测室,A#、B#、C#3 座铸井(井口为2.2m×2.2m 的正方形, 井深约10m,井壁厚约35cm,钢筋混凝土浇筑,其中C#铸井未 投用),锯台和锯床,均质炉,备件库和化验室。 在铸井南侧存放有16 套铸造模盘(Φ90、Φ100、Φ120、Φ127、 Φ140、Φ152、Φ172、Φ178、Φ203×2、Φ228、Φ254×2、Φ378、 Φ381、Φ419)。在A#铸井和B#铸井东侧分别配套布置有1 套 单卷筒钢丝绳卷扬系统(钢丝绳直径Φ20mm、6×29Fi+IWR、光 面、右交互捻),在铸井前端各设置有1 台在线除气装置(含双 级过滤设备)。

— 5 — 图2 熔铸车间平面布置图 中瑞公司生产所用熔炼炉、铸造机(包括铸造模盘、引锭盘、 钢丝绳卷扬系统)等熔炼浇铸设备,均由张家港市新联成铝材设 备有限公司提供。深井铸造安全监控报警系统,由株洲市石峰区 明泰电器有限公司2022 年10 月完成安装调试、投入使用。 (四)铝合金棒生产工艺情况 根据合金化学成份的要求,将废铝、铝锭、合金等原料进行 配料后,装入熔炼炉中熔化,在熔炼炉内进行调质、搅拌、扒渣、 精炼,经调整成份合格后将铝液进行静置保温。铸造前,铸造工 先将铸造模盘吊至铸井上。铸造时,铸造工先打开冷却水阀门, 对结晶器进行冷却,然后打开熔炼炉底部铝液出口,在铝液流经

— 6 — 流槽的过程中连续加入铝钛硼丝以细化晶粒,并通过铝液在线除 气过滤装置,去除铝液中的气体和非金属夹杂物。铝液经流槽流 至铸造模盘结晶器内,经结晶形成铝棒立于引锭盘上,随后启动 钢丝绳卷扬机牵引引锭盘托架,使其按一定的速度下降,将铝棒 缓慢下拉至铸井中,直至完全结晶成型。铝棒成型后,使用起重 设备将铝棒吊运到指定位置,根据产品需要进入均质炉进行均质 处理后,在锯切机上切头去尾,打捆包装后,成品入库。 装 炉 废铝 铝锭 天然气 精炼剂、氩 钛锭、镁锭、硅锭 熔 炼 调 质 搅拌、扒渣 精 炼 除气、过滤 静置保温 浇 注 冷 却 质 检 均 质 锯 切 打捆包装 成品入库 铝 棒 冷却水 图3 熔铸车间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事故发生经过 铸造岗位采用24 小时工作制,两班两运转,每班4 名铸造 工,白班工作时间7:00-19:00,夜班工作时间19:00-次日7:00, 每15 日进行1 次转班。事发当天B#铸井共进行3 次铸造作业, 夜班1 次,白班2 次。夜班铸造作业人员为王立兵(班长)、张 永敢(实习生)、张超、翟亚锋、张筛盆,白班铸造作业人员为

— 7 — 张见(班长)、高振忠、赵新义、孙艳坤。所铸铝合金棒牌号 6061,直径Φ203mm,产品长度6m(铸造长度6.5m),采用32 孔模盘铸造,铸造铝合金棒32 根。事故发生在白班组第2 次铸 造作业。 夜班组于当日4 时24 分至5 时28 分进行了1 次铸造,铸造 过程正常。白班组于当日8 时11 分至9 时22 分进行了第1 次铸 造,铸造过程正常。 熔炼完成后,白班组于当日17 时34 分开始第2 次铸造,铸 造工高振忠打开B#炉出铝口,利用B#铸井进行铸造,当班工人 按照正常作业程序进行铸造,铸造速度110mm/min,铸造期间现 场4 名铸造工均在铸造区域正常值守。铸造初期,车间主任李林 到现场对铸造状况进行检查,18 时15 分离开铸造区域。铸造期 间,品质部化验员到铸造现场对模盘铝液温度进行了3 次测温, 测量数据均与平常测量温度一致,18 时24 分离开。18 时31 分 30 秒,铸棒长度达到5.8m 左右时,B#铸井发生爆炸。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造成铸造区域白班组4 人死亡,1 名屋顶维修人员坠落 死亡,14 人受伤(1 人为屋顶维修人员,其余13 人为铸造车间 外其他岗位和提前到厂接班人员)。爆炸造成包括熔铸车间房顶、 墙体以及深井铸造设备、电缆线路、电控设备、起重机械、压力 容器、工业管道等设备设施严重损毁。厂区原料仓库、成品仓库、

— 8 — 办公楼门窗不同程度损坏。 (七)事故钢丝绳相关情况 2023 年10 月7 日,采购员联系淮北一商家采购了直径20mm 钢芯钢丝绳,通过货拉拉送达,共采购420m。后勤部查看采购 钢丝绳的长度、直径、合格证无误后收入库房。经调查取证,采 购产品为江苏狼山钢绳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狼山牌 6*29fi+iwr-20 型号钢丝绳,货品编号222120415B-9。 (八)外包施工情况 7 月25 日下午,因熔铸车间屋顶下水管堵塞,宋亚欢(安 环部主管)安排3 名外来人员在熔铸车间屋顶维修。事发时,2 人在熔铸车间屋顶清理,1 人在地面炒灰房接收垃圾。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中瑞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企业员工拨打 110、119、120 请求支援,并向高庄镇、永城市政府进行报告。 19 时29 分、19 时40 分,永城市应急管理局分别电话和书面向 商丘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20 时09 分、20 时38 分,商 丘市应急管理局分别电话和书面向省应急管理厅报送事故情况, 向上级部门报告的同时向本级政府进行了报告。 商丘市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Ⅲ级响应,永城市成 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商丘市委主要领导在市应急指 挥中心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视频调度,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

— 9 — 组织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救援工作,所有受伤 人员均被第一时间送医救治。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启动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开通抢救绿色通道,组织相关科室医护人员全力开展抢 救。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 作。 事故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应迅速,及时启动 应急响应,调派力量开展救援,现场应急处置有效,信息发布及 时,善后工作有序,最大程度挽救受伤人员生命,没有发生次生 事故灾害。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认定事故 直接原因是:事故铸井选用的钢丝绳含有硫化物夹杂降低了钢丝 绳的实际破断力,钢丝绳安全系数偏小、缺少防腐蚀等特殊要求、 “双炉一井”铸造频次高等多重因素耦合,随着铝棒长度和重量增 加,西南侧钢丝绳应力集中点出现断丝、断股直至断裂,断裂后 其他钢丝绳突然承重过大也相继断裂,进而导致引锭盘失稳,向 西南侧倾斜,造成铝棒脱离结晶器,模盘上大量铝液瞬间倾入铸 井内,在铸井狭窄的有限空间内产生大量氢气和热量,发生爆炸, 造成人员伤亡。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 10 — 2024 年8 月8 日,对现场断裂钢丝绳取样送检,结果显示: 随着铸造,铝棒长度增加,重量增加,西南侧钢丝绳可能有应力 集中点出现断丝或断股至断裂,断裂后其他钢丝绳突然承重过大 也相继断裂。其余3 根钢丝绳是处于拉直状态下断裂的,所吊的 重量超过了钢丝绳能承受的实际重量,但低于钢丝绳的破断力。 钢丝绳中存在的硫化物夹杂将降低钢丝绳的强度,采用扫描电镜 和EDS 分析方法,能谱分析结果表明:钢丝基体夹杂处含硫量 为2.2%。 8 月2 日、10 月31 日,分别将同批次库存钢丝绳、现场卷 扬机剩余钢丝绳送至不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与8 月8 日检测结 果基本相符。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和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 循环冷却水异常、外部断电、内部电气设备故障、自然灾害等因 素引发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瑞公司 1.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安全生产职责认 识不到位,未认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不健全,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彻底,对深井铸造工艺 风险认识不充分,对深井铸造工艺的关键环节、关键设备失效的

— 11 — 风险认识不深刻,对“两炉一井”生产模式对钢丝绳影响的认识不 足,安全管理风险辨识不充分、不全面,风险分级管控措施不完 善[1]。 2.外包施工安全管理缺失。聘请无资质施工人员从事高空作 业,未进行高危作业审批,未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和施工安全交底,外包作业与车间正常生产缺乏统一协调管理[2]。 3.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严格。未严格落实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员工在实际作业过程中未有效落实岗位风险 告知卡防范处置措施[3]。未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钢丝绳定期安全检查不仔细、不到位[4]。 4.未及时解决设施设备存在缺陷及技术限制。钢丝绳卷扬系 统未结合实际危险工况条件(熔融金属和腐蚀环境)进行选型, 安全系数偏低,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5]。 5.生产组织不科学。未充分认识高温熔融金属遇水爆炸的危 险性,在布局上将铸造、均质、切割、检化验布设在同一车间, [1]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 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方和外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 知》(豫应急〔2019〕16 号)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相关方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负有 下列职责:(六)对外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 [3]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 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的落实。 [4]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 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5]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 排查: (二)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 12 — 事故危害性扩大。铸造同时在车间进行高处作业,没有采取针对 性防护措施。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 1.永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行业主管责任不到位,没有 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主体责任[6]。未将有色金 属行业纳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没有组织对涉事企 业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制度缺失的问题。 2.永城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不到位,以检 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为主,对企业生产技术、工艺、材料方 面存在问题进行专业性指导不够,对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有效运行 情况检查不到位[7]。 3.永城市经开区管委会。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8],主要 督促企业的经济发展,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多次检查中仅 对灭火器的有效期、安全帽的佩戴等简单问题进行督促整改,未 有效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6] 《商丘市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第十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全生产职责:(一)指导工业有关行业加强安全生 产管理。承担钢铁、有色金属、黄金、稀土、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新材料、 通用机械、汽车、民用航空、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轻工、纺织、家电、工艺美术、食品、医药、食盐、电子信 息、航空航天等行业管理工作。 [7] 《商丘市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第三十三条: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职责:(一)负责工矿商贸(不含煤矿)行业安 全生产监督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不含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不含特种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8]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 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 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

— 13 —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张见,铸造班白班班长,负责对钢丝绳的日检,检查不深入, 不仔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 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李林,中瑞公司车间主任,对带班班长钢丝绳日检情况督 促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 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商丘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宋亚欢,中瑞公司安环部主管,拟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不全面,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不全面,排查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不彻底。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与无作业资质人 员签订合约进行危险作业,没有对危险作业审批和现场监护,违 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 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商丘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周国荣,中瑞公司总经理,对安环部工作领导不力,没有 及时发现安环部在制度建立健全、现场安全管理、日常安全检查 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及时督促整改,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 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商丘市应急管理局依 法予以行政处罚。 4.宋亚飞,中瑞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切实履行主要 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组织制

— 14 — 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全面,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足、重 视不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不够,违反《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商丘 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 5.河南中瑞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不到位,对深井铸造工艺的技术风险认识不充分,安全管理 风险辨识不全面,分级管控措施不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 得到有效充分落实。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建议由商丘市 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永城市经开区管委会、永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永城市 应急管理局向永城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建议永城市人民政府向商丘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对永城市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 门依法依规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

— 15 — 生命至上,深刻汲取事故惨痛教训,清醒认识当前铝加工(深井 铸造)等行业领域面临的严峻复杂安全形势,举一反三,全面落 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增强抓好安全生 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进一步健全完善金属冶炼企业台账,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认真分析研判铝加工(深井铸造)等重点企业安全风险,狠抓安 全生产责任和工作措施落实,加快推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 转型,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全力确保安全生产形势 稳定。 (二)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人职责,建立健全完善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 制,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提 高铸造等高风险岗位人员的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对涉及危 险的重点场所、关键设备设施和作业环节,全面辨识生产过程存 在的危险因素,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统一协调、管理外包作业、 交叉作业等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审批、监护等防控措施,确保风 险管控到位。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公开举报 渠道,鼓励从业人员发现问题隐患,加强自我保护。 (三)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相关企业要规范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技术指标和参数,

— 16 — 优化工艺布置,单独设置铸造车间或在铸造区域采取防爆墙等硬 隔离措施。一要加快淘汰现有固定式保温炉组、钢丝绳铸造机。 使用钢丝绳铸造机的企业,要提高钢芯钢丝绳安全系数,卷扬系 统设置抱闸装置,并具备机械自锁功能。尚未淘汰的钢丝绳铸造 机要按照河南省地方标准《铝合金深井铸造工艺系统安全规程》 (DB41/T2578-2024),参照《起重机和起重机械钢丝绳选择》 (GB/T24811.1-2009)等标准规范,充分考虑“两炉一井”情况下钢 丝绳工作环境、使用频率、安全系数等因素,合理选型使用,确 保钢丝绳满足安全要求。二要严格保障铸造冷却需求,科学设定 冷却水池容量并保证清洁水质。增加结晶器冷却水进水压力、进 水流量监测报警信号与铸造机升降平台下降联锁,确保铸造作业 异常时自动停止铸造。三要按照“铝七条”及《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关于全面推进钢铁和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 预警系统建设应用的通知》(应急厅函〔2024〕8 号)要求,强 化安全监测报警装置和连锁控制系统的实用性、有效性,加快推 进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应用,开 展“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工作,充分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 手段,强化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深入开展行业领域专项整治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整治要求,深化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企业专项

— 17 — 整治,紧盯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设备,紧盯企业负责人等 “关键少数”履职情况,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典型 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按照《工贸企业重 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检查重点事项进行检查,发现重大事故 隐患的,依法严查严处。利用现场执法检查、回看铸造作业录像、 开展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线上巡查等方式,推动企业规范作业行 为、自查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FD10890 | 2024_喀什市吾斯塘搏依街道航天路社区夏马勒巴格村1组161号4·1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喀什市吾斯塘搏依街道航天路社区夏马勒巴格村1组161号“4·1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喀什市应急管理局

注:预览效果可能会出现部分文字乱码(如口口口)、内容显示不全等问题,下载是正常的。

文件格式:WORD

关于利通区泰和苑小区(原依瓦诺小镇)6…

清和北街“11·12”天然气泄漏着火一般生…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喀什市吾斯塘搏依街道航天路社区夏马勒巴格村1组161号“4•1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4月14日04时47分许,喀什市吾斯塘搏依街道航天路社区夏马勒巴格村1组161号一自建房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00余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房屋院子顶棚及部分过火,火灾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喀什市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并形成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4年4月26日05时18分许,喀什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喀什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度称,位于喀什市吾斯塘搏依街道航天路社区夏马勒巴格村1组161号一自建房发生火灾,支队立即调动喀什市特勤消防救援站3车15 人赶赴火灾现场实施处置,造成1人死亡,受伤0人,受灾1户,直接财产损失为20800元,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二、起火场所情况

起火现场位于喀什市吾斯塘搏依街道航天路社区夏马勒巴格村1组161号一待拆迁居民住宅。整体起火位置东侧为喀什电力检修公司,南侧为吾斯塘搏依街道办事处家属院,西侧为军事单位,北侧为喀什市第二十四中学。起火建筑东侧、南侧临街道(航天路),西侧临未完全拆除的自建房,房顶已拆除东西已搬空,北侧为完全拆除的自建房废墟。起火建筑所在的航天路西侧距离现场约50米有一个治安监控摄像头。起火建筑为一栋局部二层建筑,坐北朝南,设有大小隔间16个。起火的房间为最东侧户主热某某的卧室。

三、死者基本情况

热某某(男,维吾尔族,身份证号码:xxx)。全身大部分未过火,死者全身全裸,背部有明显的泥土覆盖的痕迹,脚部和手部有轻微的烧伤痕迹,不符合高温反应后死亡的一般尸体征象,经法医鉴定后脑勺有肿块,咽喉处未检验出积碳。

四、火灾发生发展过程

户主热某某的大儿媳妇提某某(女,维吾尔族,身份证号码:xxx)半夜玩手机睡不着觉,大约在凌晨4点33分的时候忽然闻到有火烧着的烟味,透过卧室的窗户看到爸爸热某某居住的待拆迁房屋着火了,还听到爸爸在喊救命。于是通知老公阿某某和孩子们起床往外跑,老公阿某某让我找一个毛毯打上水以后就和儿子去踹开了爸爸热某某房子的大门。约5分钟后提某某让女儿用她的手机拨打了119报警电话。

五、火灾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人员按照综合协调、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的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敷设情况、建筑内物品摆设和其他情况对第一目击者、知情人等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份。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对目击证人户主热某某的大儿媳妇提某某(女,维吾尔族,身份证号码:xxx)进行询问,提某某发现火灾约5分钟后让其女儿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119报警电话,其拨打电话的时间为2024年04月14日04时38分许;经对现场周边监控排查发现:2024年04月14日04时44分36秒可见火光;2024年04月14日04时45分42秒可见火势变大;2024年04月14日04时45分58秒可见有人员从外侧开门并组织人员灭火;因此综合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04月14日04时18分至2023年4月14日04时23分之间。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现场调查及勘验,认定起火部位为喀什市吾斯塘搏依街道航天路社区夏马勒巴格村1组161号户主热某某所居住的卧室门口。

(三)起火点的认定。

经现场调查及勘验,认定起火点为热某某住宅东侧事故发生时所居住的卧室外门墙面敷设的电线处(距离地面约0.8米处)。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3、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调取当日气象记录,当日无雷击等气象活动。

造成灾害的成因一是起火住宅为几乎全封闭的庭院且搭建庭院的建筑材质为木质结构,被引燃后火灾迅速扩大蔓延;二是房屋为砖木结构,火焰到达屋顶立即形成立体燃烧,火势难以控制;三是起火时间发生在凌晨,加上当事人已经休息且单独居住,火灾发现晚,当事人缺乏自主逃生能力。

六、责任追究情况

经调查,未发现在火灾发生、扑救等过程中存在人员过失,因此不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基层消防力量薄弱。村组(社区)火灾防控基础仍较薄弱,消防规划比较滞后,特别是偏远乡镇农村地区缺少天然水源也未设置消防取水口,影响火灾扑救,火灾防控压力大。加之乡镇消防站少、存在道路狭窄或车辆堵塞通道、路程远,消防车到场时间往往无法得到保证,火势极易扩大,大大的增加了灭火救援的难度。 二是宣传教育质效不高。各级基层部门宣传的针对性不强,此起火灾暴露出对“独居”这一群体的宣传针对性不强,独居老人行动不变,遇有突发状况应对不及,此类群体极易造成火灾事故。

八、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落实属地责任。要督促乡镇(街道)、村组(社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吸取“4.14”亡人火灾事故的教训,逐家逐户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明确监护责任人和管理人,加强重点监护、落实看护措施,包保到户、责任到人,确保类似火灾防控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保障。各级部门要针对高发频发的某一类火灾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同时要落实技防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弱势群体安装联网式独立感烟报警器,提升预警、防范、响应能力。 (二)迅速开展排查。要充分发动综治队员、基层网格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等基层力量以及小区物业人员,“对焦”城乡结合部的居民自建出租房、老旧小区及“三合一”等场所,老幼病残、鳏寡孤独等弱势人群住所,逐户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三清三关”活动,及时消除家庭火灾隐患。 (三)完善应急力量。要持续加强乡镇(街道)、村组(社区)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力度,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标准,推动村、社区一级建立微型消防站,充分发挥其初战控火快、区域分布广的优势,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打早打小打初期”,有效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突出靶向宣传。要利用农村(社区)宣传栏、“村村通”大喇叭等载体,广泛宣传防火措施和方法,组织基层网格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开展“敲门入户”式宣传教育,传授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知识,编写易记易用的口号及标语,让大家牢牢绷紧安全用火用电这条弦,还可以利用新媒体媒介将发人深省的血淋淋的火灾案例进行加工发布警示录,让大家得到警醒,最后针对不同季节的火灾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群众火灾防控意识以及逃生自救能力。

46185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

46109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

29060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火…

28196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

22921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

相关内容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

FD10891 | 2024_嘉定区武双路125弄100号4·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嘉定区武双路125弄100号“4·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注:预览效果可能会出现部分文字乱码(如口口口)、内容显示不全等问题,下载是正常的。

文件格式:PDF

嘉定南翔钱汇国际文化艺术品物流(上海)…

东莞万江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4•4”较大…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嘉定区武双路125 弄100 号“4·12”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4 月12 日04 时37 分,位于嘉定区武双路125 弄100 号上海瀚连电子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火灾事故, 过火、烟熏面积约10800 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嘉定区 人民政府决定由嘉定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联合区应急管理 局、公安嘉定分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华亭镇人民政府成 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火灾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 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 阅资料、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现场实验等方法,并委托技 术鉴定机构对事故现场提取的相关物证开展取样分析和技 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 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嘉定区武双路125 弄100 号“4·12”较 大火灾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上海瀚连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瀚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连电子”)。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翰;住所:上海市金 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 弄13 号1495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1******7423817D;成立于2011 年6 月20 日;主要 经营范围:自有房屋租赁、仓储服务(除危险品)、停车场 管理服务、物业管理等。瀚连电子为起火建筑的所有权单位。

2.上海久财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久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财实业”)。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秋霞;住所:上海市奉 贤区远东路777 弄28 号1 幢5 楼B 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1J8T9H5W;成立于2016 年9 月27 日;主要经营 范围:日用百货、零售,会务服务,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 纪,物业管理等。久财实业为起火建筑的转租单位。

3.上海玖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玖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钻科技”)。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卿;住所:上海市奉 贤区肖塘路255 弄10 号2 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1HP8FD40; 成立于2018 年6 月8 日;主要经营 范围: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自有设备租赁等。玖钻科技 为久财实业委托的实际管理方。

4.上海云升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云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升物流”)。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高永成;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海虹路189 号1 幢3F-171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5804266J;成立于2009 年 10 月21 日;主要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 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装 卸服务、搬运服务、打包服务、商务咨询等。云升物流为起 火建筑的承租单位之一,实际使用人。

5.上海劲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劲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轩物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理;住所: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宏祥北路83 弄1-42 号15 幢84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22199305;成立 于2004 年4 月30 日;主要经营范围:普通货物仓储服务, 装卸搬运、信息咨询服务、租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 毒服务、物业管理等。劲轩物流为起火建筑的承租单位之一, 实际使用人。

(二)建筑基本情况

1.建筑建造情况

起火建筑原为上海惠达陶瓷有限公司建造的厂房。根据 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平台记录,建筑设计用途为丙类厂房, 耐火等级为二级,于2007 年11 月15 日完成设计并报建, 2008 年11 月10 日取得施工许可证(编号:0702JD0232D01)。 2009 年7 月15 日竣工。2010 年3 月12 日,建筑工程竣工 验收消防备案未抽中,备案号:310000WYS******03758。2013 年11 月28 日,瀚连电子通过法院拍卖取得该建筑产权,并 于2014 年3 月18 日办理房地产权证(沪房地嘉字2014 第 008821 号)。

2.建筑租赁情况

2016 年12 月,瀚连电子(甲方)与云升物流(乙方) 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将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 武双路125 弄100 号部分厂房租赁给乙方使用”,“厂房均 用作于普通货物存储仓库(除危险品)”,“租赁面积约为 9600 平方米(1 号三层车间及门卫室)”;租赁期为10 年。 2017 年1 月,瀚连电子(甲方)与久财实业(乙方)签 订《厂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将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武 双路125 弄100 号部分厂房租赁给乙方使用”、“厂房均用 作于生产和存储混凝土外加剂及配套的产品”、“租赁面积 约为12000 平方米(含2、3、4、5 号车间,钢结构车间及6 号宿舍楼、7 号办公楼)”。租赁期为10 年。 2017 年2 月,久财实业(甲方)与劲轩物流(乙方)签 订《厂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将2、3、4、5 号厂房、 宿舍楼及钢结构库房按现状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的 功能为工业厂房(仓储、住宿)”。租赁期为2017 年2 月 12 日起至2023 年3 月31 日止。 2017 年2 月,久财实业与劲轩物流签订《上海久财科技 园管理公约》,公约明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用地和公共通 道及不属于自身租赁区域,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管理处 负责本工业园区的管理,协调相关厂家之间的关系,负责房 屋及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场所内的环境卫生、照明、消 防设备、绿化美容工作;负责车辆管理”。 2020 年2 月,久财实业将园区租赁事宜授权玖钻科技, 并授权管理厂区物业及办理厂房租赁相关事宜,委托时限: 2020 年2 月1 日至2025 年1 月30 日。

(三)建筑功能布局

嘉定区华亭镇武双路125 弄100 号厂区东面为上海静初 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初化工”),南面为旭阳 路,西面为上海济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北面为武双路299 弄。 该厂区内有10 栋建筑,总建筑面积20120 平方米,其 中5 栋作仓库使用、1 栋综合楼、1 栋宿舍楼、3 栋为南北侧 门卫、泵房等辅助用房。厂区南北两侧各有1 个出入口,劲 轩物流使用南侧出入口及南侧门卫室,云升物流使用北侧出 入口及北侧门卫室。 1 号仓库主要为云升物流 使用。该建筑地上三层,东、 西两侧局部四层,平面图成 “凹”字型,钢混结构,总建 筑面积为9536 平方米,主要 作为仓储、办公使用。其中第 一层主要存放棉纱、薄荷醇和 面粉等;第二层西北侧为办公 区域,其余部位主要存放棉 纱、红酒、咖啡粉和电烤箱等; 第三层主要存放棉纱、电缆原 料、面粉和榨菜等;建筑西北 侧局部四层主要存放碳黑等。 建筑内仅设有室内消火栓、灭 火器。 2 号仓库主要为劲轩物流使用,单层砖混结构,建筑面 积为2733 平方米,主要存放橡胶原材料和部分包装纸箱等; 使用的3、4、5 号仓库为单层砖混结构仓库,建筑面积均为 786 平方米,仓库内均为空置;使用的宿舍楼,地上三层, 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1530 平方米,第一层为办公,第二、 三层为宿舍。上述建筑内仅设有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毗邻 该建筑北侧为一单层钢结构构筑物(东西向长约90 米,南 北向长约15 米),建筑面积约1300 平方米,将1 号、2 号 仓库连接,无产权证,建筑内未设置消防设施。 综合楼为“L”型钢混结构,共三层,建筑面积为3883 平方米。玖钻科技将其分隔出租,第一层主要租赁给上海精 准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贝展模具精密有限公司等使 用,主要作为快递配送网点、加工生产等;第二层为上海中 雷贸易有限公司,主要作为物资仓库、办公、宿舍等;第三 层局部为邦尔文文化图书有限公司,主要储存大量纸制品、 图书等。该建筑内仅设有室内消火栓、灭火器。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一)火灾发现和初期处置

2022 年4 月12 日4 时31 分,静初化工员工胡二意发现 劲轩物流2 号仓库东北角有明火后通知单位内孙志刚等人, 待确认火情后,孙志刚于4 时36 分报警,并联合单位内同 事在本单位内使用室内消火栓架设水枪向围墙外劲轩物流 仓库方向的明火射水,阻截火势向自己单位蔓延。劲轩物流 仓库负责人李峰听到外面叫失火后,跑至2 号仓库西北侧大 门内,看到2 号仓库东北角内侧及外侧均有明火,随即让员 工李东林、李明东等人使用室内消火栓灭火,因火势蔓延迅 速,扑救未果。

(二)应急救援情况

4 时37 分许,市应急联动中心、市消防救援总队接到报 警后,先后调集47 个消防救援站、127 辆消防车、540 余名 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4 时48 分,消防救援力量途中报告发 现火场上空有浓烟。4 时52 分,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经 初步侦察,劲轩物流2 号仓库已全面燃烧、有爆炸声,火势 处于猛烈燃烧状态有向周围蔓延趋势,现场无人员被困;随 后,立即进行战斗展开对火势进行堵截控制,并对周边围观 人员进行疏散。 22 时07 分许,经反复搜索、清理建筑内部残火,救援 行动结束。部分消防救援增援力量继续驻守现场,组织做好 警戒、善后等工作,华亭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派员监护 现场,其他参战消防救援力量归建。

(三)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946 万元。

三、火灾原因认定及技术鉴定情况

(一)起火时间认定

根据静初化工南墙视频监控显示,劲轩物流2 号仓库通 道在北京时间3 时16 分49 秒有烟气出现,在4 时27 分19 秒出现初次火光,4 时28 分38 秒静初化工有人出现在西侧 围墙通道处,4 时35 分14 秒至5 时09 分39 秒静初化工陆 续有人出现在西侧围墙通道处。据此,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 年4 月12 日4 时27 分许。

(二)起火部位认定

1. 经调查走访,静初化工员工和劲轩物流员工反映最

初起火的位置是劲轩物流2 号仓库东侧围墙与厂区围墙之间 的通道内,火势靠仓库一侧大,靠围墙一侧小。

2. 经现场勘验,劲轩物流2 号仓库东墙由北往南数的

第一扇窗户下沿砖墙和与之对应的东围墙水泥抹灰都有剥 落情况,其余墙体基本完好;钢结构构筑物东侧彩钢板变色 程度呈底重上轻,南重北轻;2 号仓库内的东北侧金属货架 中部变形上部向东侧窗口倾倒。

3.据劲轩物流第一发现人李峰反映,2 号仓库外面火势

大,里面火势小,仓库外的起火位置位于2 号仓库由南向北 数的第1 扇窗户下方,高度未超过下窗上沿。

4.静初化工南墙视频监控显示,在4 时27 分19 秒出现

初次火光,亮光的位置位于劲轩物流2 号仓库由北向南第1 跨至第2 跨的东墙与厂区围墙之间的通道内,同时在钢结构 构筑物的东侧彩钢板隔挡和云升物流3 楼、4 楼的南墙上映 出光影,2 号仓库内未发现有亮光。 认定起火部位为嘉定区武双路125 弄100 号厂区内2 号 仓库由北向南第1 跨至第2 跨的东墙与厂区围墙之间的通道 内。

(三)起火点认定

1.经现场勘验,该位置共有两处堆垛,分别位于靠2 号

仓库东墙和靠厂区围墙,靠厂区围墙堆垛处堆放物质为细黄 沙,表面为塑料袋和塑料缠绕膜等,现场勘验为表面燃烧。 靠2 号仓库东墙处堆垛处堆放物质主要为黑色编织袋和白色 颗粒状物质,底部为木制垫仓板残骸,白色颗粒状物质基本 过火。

2.静初化工员工和劲轩物流员工反映,“看见劲轩物流

2 号仓库通道内有火,仓库内没有看见光,火焰当时位于2 号仓库由北向南第1 扇窗户下方,火势呈东西长条状,其他 区域未见有明火。

3.静初化工南墙视频监控显示,劲轩物流2 号仓库的东

墙和云升物流的南墙在出现火光后,有明显的亮光。随着火 势变大,云升物流南墙的映出来的光影三角形也随之变大, 模拟2 个起火点,分别放置在通道靠2 号仓库东墙和靠厂区 围墙的位置。发现云升物流南墙的光影有明显区别,对比视 频监控,靠2 号仓库东墙堆垛模拟的起火位置,更接近视频 监控拍摄到的最初有亮光的位置。同时视频监控显示北京时 间3 时16 分49 秒有烟气出现,在4 时27 分19 秒出现初次 火光,该特征不符合明火起火、爆炸起火特征,符合典型阴 燃起火特征。 认定起火点为该区域铁栅栏以南5 米和2 号仓库东墙以 东2.28 米范围内的交界处。

(四)起火原因认定

1.排除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1)该区域于4 月1 日正式因疫情封控,调取厂区外 南侧武双路道路监控和北侧云升物流监控,着火前6 个小时 内,无可疑外来人员进出;调取厂区内部监控,未发现人员 通向起火通道的情形。 (2)经调查走访,劲轩物流在4 月3 日保险合同到期, 起火日期为4 月12 日,排除了骗保因素;封控在厂区内的 人员经过排摸,未发现存在矛盾纠纷。 (3)对起火部位周围的火灾残留物提取,未发现残留 物内有常见助燃剂成分。

2.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经排摸,封控在该厂区的人员共42 名,经对人员的生 活、吸烟习惯和作息情况进行定位,起火前正处于熟睡阶段; 调取南区广场视频监控显示,22 时34 分开始至00 时53 分 南侧广场共有7 人参与卸货,返回宿舍楼后无外出活动情形; 北侧云升物流共住6 人,通过询问和实验排除扔烟蒂的情形; 通过调取静初化工南墙视频监控前6 个小时视频,未发现有 人员经过该区域。

3.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经调查走访玖财实业和劲轩物流现场人员了解,2、3、

4、5、6 号仓库均不通电;经现场勘验证实,2 号仓库未通

电、周边电箱无电线;2 号仓库外通道均未发现电气设备线 路经过的情况。

4.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

经调取起火当日气象证明,起火前天气晴朗,无雷击天 气,排除雷击引发火灾。

5.物质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

靠劲轩物流2 号仓库东墙的堆垛,发现有蛇皮编织袋和 白色颗粒状东西,底部有垫仓板木条残骸;对未烧损的白色 颗粒状物品提取并鉴定,该物质为热塑性丁苯橡胶,在34.9 摄氏度的时候存在自发热的特性;在火灾现场封闭情况下, 8 月5 日,堆放白色颗粒物的现场又发生燃烧;查阅相关案 例,湖南、北京发生过类似火灾事故。

(五)技术鉴定情况

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沪公 物鉴(检)理字〔2022〕181 号) ,对现场提取的燃烧残留物 检验,显示“未检见汽油、煤油、柴油等常见助燃剂成分”。 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 鉴定意见书》(皖清合司鉴【2022】声像鉴字第007 号) 确 认视频监控起火冒烟时间。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模拟监 控探头拍摄到的夜间明火映射到云升物流3 层建筑南墙的火 光,并与原监控视频中的火光形貌进行比对,确定起火点的 范围及边界位置,并出具《火灾监控视频模拟实验报告》。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 《检验报告》(编号:20220982),确认材料为热塑性丁苯橡 胶,在34.9 摄氏度的时候会发生自燃,其有自燃的特性。 嘉定区消防救援支队于2022 年8 月19 日进行火灾事故 认定说明,2022 年9 月8 日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编 号:沪嘉消火认字[2022]第0009 号),2022 年9 月9 日采 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受灾单位签收。

(六)造成财产损失较大的原因

1.建筑改性未增配消防设施。起火建筑原设计为丙类厂

房,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在使用过程中,未经相关审批擅 自将丙类厂房改为丙2 类仓库出租使用,且未按国家消防技 术标准增设相应消防设施。

2.仓储货物火灾荷载量大。租赁单位在建筑内均存放了

大量的橡胶原材料、棉纱、薄荷醇、碳黑等物品。发生火灾 后,橡胶熔化造成大面积流淌火,燃烧后释放出大量有毒、 高温烟气,对周边建筑形成辐射热。

3.建筑连片导致火势蔓延。厂区内多处建筑之间搭设雨

棚,2 号仓库与1 号仓库被钢结构构筑物连成一体,导致火 势不断向周边蔓延并扩大燃烧。

4.通道被占影响灭火救援。最先起火区域位于2 号仓库

东侧,由于厂区内消防车通道被占用,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 动。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暴露的问题

(一)直接原因

劲轩物流2 号仓库东墙与厂区围墙之间的通道内堆放的 热塑性丁苯橡胶颗粒自燃,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

(二)间接原因

1.瀚连电子

作为产权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 设施,将占用防火间距的钢结构构筑物作为仓储出租,导致 火灾蔓延扩大。

2.云升物流

作为使用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防火 分隔、消防设施,占用消防车通道,影响灭火救援行动,导 致火灾蔓延扩大。

3.久财实业

作为承租方、转租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设置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将占用防火间距的钢结构构筑物 作为仓储出租,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4.玖钻科技

作为受委托的物业管理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设置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5.劲轩物流

作为使用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置防火分 隔、消防设施,占用消防车通道,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瀚连电子

瀚连电子作为产权方、出租方,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 任,将使用性质为厂房的建筑和占用防火间距的钢结构构筑 物作为仓储出租;未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有效统 一协调、管理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督促改正占 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保持既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瀚连电子及其相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云升物流

云升物流作为承租方,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占用 建筑消防车通道;丙类仓库防火分区、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 消防技术标准。 云升物流及其相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久财实业

久财实业作为厂房承租方、出租方,未落实消防安全主 体责任,将使用性质为厂房的建筑和占用防火间距的钢结构 构筑物作为仓储出租;未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有 效统一协调、管理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督促改 正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保持既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久财实业及其相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4.玖钻科技

玖钻科技作为久财实业委托的物业管理方,未落实消防 安全主体责任,未有效维护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未切实 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消防车通道 的行为,未及时清理消防车通道上的热塑性丁苯橡胶等物 质。 玖钻科技及其相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5.劲轩物流

劲轩物流作为承租方,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占用 不属于自身租赁的区域,占用建筑消防车通道,丙类仓库防 火分区、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劲轩物流及其相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 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个人给予处罚,涉及刑事责任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火灾事故调查组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建议:

(一)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瀚连电子、云升物流、久财

实业、玖钻科技、劲轩物流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 施办法》,切实担负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 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完善从出 租方到实际使用方各层级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把消防安全 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定期组织开展 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

(二)强化针对性排查整治。华亭镇人民政府要深刻吸

取火灾教训,举一反三,加大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力度,依托 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和网格化管理运行机制,将厂房 仓库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其中,落实常态化的风险隐患排 摸发现机制,并强力督促企业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充分发 挥居村委对厂房仓库违法行为“吹哨人”优势,对违法行为 做到零容忍。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重点排查改变建筑使用性 质或用途改为丙类厂房、仓库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及占用防 火间距及消防车车道、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违规改建冷链 仓储、违规搭建夹层空间、现场违规施工动火作业、违规使 用电气线路、违规住人等突出隐患问题,逐一明确整改责任 人、整改期限,落实“清单化”管理。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 跟踪督促整改,形成工作闭环。

(三)完善部门协同配合机制。建设管理部门要将一定

规模的厂房仓库的建设工程做好部门间衔接,对不具备消防 安全基本条件的工程一律不予通过,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 属地政府,严防出现盲区。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运输车辆资 格的审查,加大无证经营运输车辆、违规占道装卸货物、擅 自变更登记事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应急管 理部门要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推进风险分级管 控,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责令其停产 停业整顿。规划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环境保 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管理部门要落实厂房仓库用 地、租赁、环保、税务等环节的全方位监管,严格项目备案 和源头管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及时督促拆除存在 的违章搭建。消防救援机构要完善厂房仓库整治消防工作会 商机制和派驻指导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联系、协调、推动部 门间消防安全协作,指导街镇、工业园区等属地政府加强基 层火灾防控措施,建立基层消防安全治理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开展

消防安全管理人、基层网格员、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和微型 消防站队员等重点人群的消防培训,提升厂房仓库消防安全 风险辨识能力。在各街镇打造厂房仓库管理“样板企业”、 “样板园区”,并适时组织召开示范企业现场会,以点带面, 不断提升辖区厂房仓库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嘉定区“4·12”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 年12 月9 日

46186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

46109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

29060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火…

28196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

22921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

相关内容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

FD10892 | 2024_嘉定南翔钱汇国际文化艺术品物流(上海)有限公司1·3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嘉定南翔钱汇国际文化艺术品物流(上海)有限公司“1·3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注:预览效果可能会出现部分文字乱码(如口口口)、内容显示不全等问题,下载是正常的。

文件格式:PDF

上海豪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6·3”一般火…

嘉定区武双路125弄100号“4·12”较大火…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I 嘉定南翔钱汇国际文化艺术品物流(上海) 有限公司“1·3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4 年6 月28 日 1 目录

一、基本情况····························································································3

(一)起火场所情况·············································································3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6

(三)厂区承租经营情况······································································ 8

(四)火灾发现过程及处置情况····························································· 8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0

(六)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10

二、火灾事故原因及存在问题·····································································10

(一)原因分析················································································· 10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2

三、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情况····························································14

(一)移送司法机关··········································································· 14

(二)行政处罚················································································· 14

(三)追责问责················································································· 15

四、事故主要教训···················································································· 15

(一)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的安全理念不牢固····································15

(二)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行为突出·························· 15

(三)物流仓储企业日常管理不规范······················································16

(四)开展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的工作不完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深入····· 16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17

(一)认真履行属地及行业安全管理职责················································17

(二)严格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17

(三)强化对仓储物流行业的各方监管职责·············································17

(四)全面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18

2 2024 年1 月30 日22 时56 分许,位于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 230 号内的钱汇国际文化艺术品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仓库发生 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3300 平方米,直接经济损 失人民币552.71 万元。 火灾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陈吉宁书记作出重要 批示。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嘉定区委、区政府主要 领导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嘉定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领导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 救援支队、区公安分局、区建管委、区交通委、区规资局、区房 管局、区总工会和南翔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钱汇国际文化艺 术品物流(上海)有限公司“1·30”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 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监察 委、区检察院参加,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指导事故调 查,调查过程中聘请了有关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事故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测鉴 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等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了事故经过、发 生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 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 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 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嘉定南翔钱汇国际文化艺术品物流(上海) 3 有限公司“1·30”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 任未落实,导致电气线路短路引燃下方货物的纸板箱外包装并扩 大成灾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情况

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230 号位于嘉好路以北、惠亚路以西, 土地面积21138 ㎡,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 权利人为上海麒脉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该区域内有6 幢单体建 筑,其中4 幢为钢混多层建筑、2 幢为钢结构单层建筑,总建筑 面积为21050.09 ㎡,2009 年4 月取得房地产权证(沪房地嘉字 (2009)第007887 号),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6 幢建筑房屋类 型均为“工厂”。6 幢建筑于2008 年12 月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 收合格意见书([2008]沪嘉公消(简验)字第0761 号-0766 号), 其中:厂房1、厂房2 申报的建筑类型为“其他”;厂房3、4、 6 申报的是“丁类生产厂房”、建筑类型为“其他”;厂房5 申 报的是研发楼、建筑类型为“其他”。(见图1) 4 图1 嘉好路230 号厂房平面图 起火建筑为厂房3,为单层钢结构厂房,产证面积3299.04 ㎡,用作物流仓库。厂房3 内部使用砖墙分隔到顶,设置南、中、 北为3 个仓储区,面积约1290 ㎡、967 ㎡、967 ㎡,分隔墙上偏 东侧设置门洞,并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南北两个仓储区在建筑 东墙上各设置1 扇电动卷帘门,用于日常进出货物。厂房3 东 墙外侧南端放置1 个集装箱作为员工临时休息场所。 厂房3 内物品摆放情况:北部仓储区设置金属货架(货架高 约1.5 米)主要放置医疗用床、空调配件;中部仓储区设置金属 货架(货架高约1.5 米)主要存放不同种类的桶装化学品和纸箱、 纸袋等包装耗材;南部仓储区未设置货架,货物以堆垛形式放置 于地面,由南向北第一跨区域由东向西依次堆放罐装动力清净增 效剂(悦芯擎)、医疗床、桶装化学品;第二跨由东向西依次堆 放树脂颗粒、木地板、桶装化学品、医疗床;第三跨为过道、第 四跨由东向西依次堆放桶装化学品、树脂颗粒、空调配件。(见 5 图2、图3) 图2 厂房3 平面图 图3 厂房3 起火部位物品摆放示意图 6 厂房3 内电气线路敷设情况:嘉好路230 号厂区总配电间位 于厂房1 西北侧首层,从地下敷设电缆至厂房3 内东北侧配电柜 内,从配电柜内接出4 路电线(主要为生产、照明、消防用电), 沿配电柜上方“C 型钢”由北向南敷设。厂房3 内共设有4 个配 电箱,分别设置在东侧墙面由南向北第3、4、6、8 根立柱上。 (见图4) 图4 厂房3 电气线路图 厂房3 内消防设施配置情况:厂房3 内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置有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 志。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钱汇国际文化艺术品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

汇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18663Y,起火建 7 筑(厂房3)的承租人,成立于2004 年12 月,注册地为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宏祥北路83 弄1-42 号20 幢D 区198 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徐海红,主要经营道路货物 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 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包装服务、装卸搬运等业 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沪交运管许可临港字310090000467 号)有效期至2026 年7 月5 日。

2.上海宁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罗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87330355Y,起火建筑所在厂区的 二房东之一,向产权方租借有2 号、3 号厂房及中间空地(其中 3 号厂房转租给钱汇公司),成立于2009 年4 月,注册地为上 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塘路988 号2 幢J1980 室,法定代表人孙士 英,实际控制人李海峰,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商务咨询、企 业管理、物业管理等。宁罗公司仅实际控制人李海峰一人,法定 代表人孙士英是其妻子,孙士英不参与公司管理,门卫孙钻成为 李海峰夫妇的亲戚,原先由宁罗公司雇佣,2017 年起承包嘉好 路230 号中间空地作为停车场。

3.上海麒脉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脉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5034833XJ,起火建筑所在厂区产 权人(大房东),成立于2003 年5 月,注册地为上海沪宜公路 1255 号,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徐建江,经营范围为自有房 屋租赁等。麒脉公司仅徐建江夫妇及一名夜间值班员工,日常经 8 营管理由徐建江一人负责。

(三)厂区承租经营情况

2007 年7 月5 日,麒脉公司与宁罗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 嘉好路230 号土地出租给了宁罗公司,租期20 年。 2011 年,宁罗公司承租的全部嘉好路230 号厂房变更为厂 房2、厂房3 及中间空地,其余4 幢厂房归麒脉公司使用。 宁罗公司再将厂房3 租给钱汇公司,将厂房2 的大部分租给 上海万鲁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源鸿物流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前, 宁罗公司另将厂房2 的北侧约500 ㎡库位临时性租给钱汇公司使 用),将中间空地作为停车场交由门卫孙钻成承包经营。 麒脉公司将厂房5、厂房6 整栋和厂房1、厂房4 的大部分 租赁给上海冠芃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冠芃置业有限公司承租后将 厂房1 一层再次转租给其他经营小商户,其它均用于公寓出租。 麒脉公司对厂房1、厂房4 保留部分除自用外,其余出租给 宁罗公司、钱汇公司用作办公用房及宾馆、浴场等4 家商户用作 经营场所。

(四)火灾发现过程及处置情况

1.火灾发现过程。2024 年1 月30 日22 时56 分许,嘉好路

230 号厂区门卫孙钻成(第一报警人)在门卫室听到有人喊“着 火了”,随后到厂区内查看,发现厂房3 东南侧有烟和明火出现, 当即使用手机拨打“119”报警。

2.应急处置及灭火救援情况。孙钻成报警后,将停靠在厂房

9 3 建筑周边的车辆陆续驶离,停靠在厂房3 南侧车牌号为沪 B4090C 超的挂车因驾驶室内无钥匙,未能驶离。 1 月30 日22 时56 分,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接到报警,嘉 定区嘉好路230 号钱汇物流发生火灾。23 时02 分,南翔消防救 援站到场,随后新城、江桥、戬浜、城南消防站相继到达现场实 施救援。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第一时间启动预案, 市应急联动中心结合灾情发展,迅速调集8 个支队、22 个消防 站,共85 辆消防车、500 余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消防救援 总队、支队两级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 火灾扑救。嘉定区公安、应急、水务、电力、燃气、医疗、环保、 行业专家和工程机械等联动力量到场协助处置。整个救援过程坚 持“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原则,划分东、南、西、北四个 战斗区段,采取设防堵截、疏散转移、全泡沫围攻等技战术措施, 合力开展灭火救援工作。经参战指战员连夜奋战,次日1 时07 分,火势得到有效控制,2 时30 分,明火被全部扑灭,8 时06 分,现场收残完毕。

3.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

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及嘉定区 委、区政府相关领导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全面分析研判可能发生 的危害,紧急疏散周边群众与车辆,及时开展环境影响检测,事 故未对周边空气质量产生明显影响,第一时间采取关闸、吸附阻 拦等措施减少了事故处置对河道的影响。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 10 挥有效、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平稳有序。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核算,直接财产损失

445.31 万元,灭火救援现场处置费用97.4 万元,火灾现场清理

费用1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目前统计为552.71 万元。

(六)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2022 年11 月11 日,南翔镇成立深化推进厂房仓库消防安 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开展隐患排查期间发现嘉好路230 号内问 题隐患突出,2022 年11 月底镇专班报请区消防救援支队对该点 位开展联合执法。2022 年12 月1 日镇厂房仓库专班联合区消防 救援支队、公安派出所、城管中队多部门对该点位开展联合执法, 现场对该厂区内所有人员进行清退,对厂区进行整体查封,镇城 运中心派员对该厂区进行24 小时巡查值守。该点位查封后,镇 专班协同属地对该厂区存在的安全隐患跟踪整改情况,厂区内两 幢仓库建筑完成增设自动喷淋、防火卷帘、防火墙,钢结构承重 结构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拆除占用防火间距的违章搭建2200 平 方米,恢复消防救援通道及防火间距功能,消除一旦发生火灾向 周边建筑蔓延扩大风险。

二、火灾事故原因及存在问题

(一)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人员询问等,排除了 故意纵火、自燃、遗留火种等引发火灾因素。 11 厂房3 起火部位上方顶部“C”字钢内敷设有4 路电线,其 中1 路有金属穿管保护,其余3 路有导线残骸。厂房3 由南向北 第3 根立柱上的配电箱内共有5 只小型断路器,用特斯拉计检测 5 只断路器连接螺丝,配电箱内最西侧断路器为2.5 毫特剩磁, 证明有短路电流经过;经电力专家现场勘验,该断路器脱扣电流 为40 安培,连接导线为聚氯乙烯绝缘2.5 毫米单股铜导线,该 断路器型号选用过大(应选用20 安培以下)且使用非漏电型, 电线短路后持续高温打火,无法及时切断电源。 经现场勘验,在厂房3 内东南侧发现7 根有带熔痕铜导线, 分别为3 号铜芯线物证(距东墙2.2 米,距南墙11.1 米);4 号铜芯线物证(距东墙1 米,距南墙7.6 米);5 号铜芯线物证 (距东墙4 米,距南墙6.9 米);6 号铜芯线物证(距南墙8.1 米,距东墙6.2 米);7 号铜芯线物证(距南墙8.2 米,距东墙

6.2 米);8 号铜芯线物证(距南墙7.4,距东墙7.6 米);9 号

铜芯线物证(距东墙5.9 米,距南墙8.4 米)。经火灾物证鉴定 中心鉴定4 号铜芯线物证为一次短路熔痕;3 号铜芯线物证、5 号铜芯线物证为电热熔痕。证明物证所在位置处带电且存在故 障,且物证所在位置下方堆放有纸板箱包装的木地板,具备被高 温短路喷溅熔珠引燃并阴燃的条件。 通过调取厂房3 内部监控,发现“1-6”号监控摄像头(见 图5)在22 时09 分38 秒出现第一帧闪光;在22 时09 分42 秒有亮光出现,持续1.48 秒,期间亮光不时闪烁变化,符合电 12 气故障特征。 图5 嘉好路230 号园区视频方位图 综上,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短路引燃下方货物的纸板箱 外包装并扩大成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钱汇公司作为起火建筑的承租方。一是违规将使用性质为

丁类生产厂房的建筑作为丙类仓库使用。二是未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全,缺乏针对性。未依法建立消防安 全工作组织架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岗 位资格证书;提供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为前几年从网上下载, 未对员工进行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员工对制 度内容及消防安全日常检查情况不了解;未落实消防安全巡查工 作,每日下班后仓库消防安全无人过问,管理缺失。三是未落实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仓库内为电动叉车充电,未做到 13 人员离库时拉闸断电;物品存放违反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五距” 要求,在电气设备下方堆放可燃物品;对存放的货物未分级、分 类、分区管理,特别是可燃液体存放未设置防止液体流散设施, 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四是应急准备不足,现场处置缺失。未制定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未按规定开展应急 准备及应急处置,火灾发生后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

2.宁罗公司作为起火建筑的出租方。一是违规将建筑性质

为丁类生产厂房的建筑作为仓储出租。厂房3 自建成后一直作为 物流仓库使用,且存放的是丙类物品,未依法申请改变建筑使用 性质,也未将出租的建筑按照仓库标准进行改建。二是对承租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缺失,消防安全日常管理缺失。 未与承租单位签订过厂房出租安全协议,未对承租人明确必要的 消防安全责任;未制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未建 立定期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及相关安全管理台账,未定期了 解出租厂房的消防安全情况,未及时制止承租人危害消防安全的 行为;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三是 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虽在2023 年3-4 月间对厂房2、厂 房3 进行过消防设施的整改,但对作为仓库使用并存放可燃材料 的厂房3 内设置配电箱及开关、承租单位未做到人员离库时拉闸 断电的隐患长期未发现并落实整改。

3.麒脉公司作为嘉好路230 号土地和建筑的权利人。一是

对场所内建筑使用性质改变的情况未依法申请变更。二是对承租 14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缺失,对场所的消防安全管 理缺失。未与承租单位签订过厂房出租安全协议,未根据实际情 况以书面形式明确出租、承租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制定安全 生产、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未建立定期安全检查、隐患排查 制度及相关安全管理台账,未定期对承租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 查,未及时发现、督改承租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制定灭 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4.属地政府。南翔镇人民政府虽然在前期工作中推动了火灾

厂区拆除违章搭建等安全隐患的整治,但是对长期存在的改变建 筑使用性质问题未督促整改和上报。

三、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情况

(一)移送司法机关

钱汇公司作为起火建筑的承租方和经营管理方,未落实消防 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依法建立消防安 全工作组织架构,未对员工进行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消 防安全巡查工作,未落实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确定消 防安全重点部位,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开展消防 演练,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建议对其相关责任人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行政处罚

1.钱汇公司。违规将使用性质为丁类生产厂房的建筑作为丙

类仓库使用;未履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消防安全责 15 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全,缺乏针对性;未落实仓库消防安 全管理相关规定;应急准备不足,现场处置缺失,火灾发生后未 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宁罗公司。违规将建筑性质为丁类生产厂房的建筑作为仓

储出租;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缺失,消防 安全日常管理缺失;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

3.麒脉公司。对场所内建筑使用性质改变的情况未依法申请

变更;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缺失,对场所 的消防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分别对钱汇公司、宁罗公司、麒脉公 司给予行政处罚。

(三)追责问责

建议南翔镇人民政府向嘉定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事故主要教训

(一)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的安全理念不牢固。属地政

府、各相关监管部门对上海作为全球超大城市的定位和影响力认 识不充分,思想上重视程度不够,精细化安全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时时放心不下”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需进一步 加强。

(二)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行为突出。

涉事3 家企业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 16 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生产 经营活动,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认真落实,违法违规问题突 出。麒脉公司对场所内建筑使用性质改变的情况未依法申请变 更;宁罗公司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缺失, 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钱汇公司未落实仓库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未做到人员离库时拉闸断电。

(三)物流仓储企业日常管理不规范。钱汇公司作为一家主

营物流仓储及货物运输代理的企业,未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业 务操作规程,管理台账和档案不健全,未对装卸货物的运输车辆 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对仓库存放货物的登记台账不健全,未审核 登记仓库存放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等信息,对存放的货物未分 级、分类、分区管理,致使火灾发生后不能提供仓库内存储货物 的有效信息,不掌握仓库存放的货物中有不适合用水扑救、在高 温下与空气形成具爆炸性混合物、起火时可能引发产生危害性气 体或蒸气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灭火救援组织工作。

(四)开展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的工作不完善,隐患排查整

治工作不深入。在深化推进厂房仓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 现嘉好路230 号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进行了整改,但未 指出厂房实际使用情况与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不符以及作为 仓库使用并存放可燃材料的厂房3 内设置配电箱及开关的问题, 致使火灾隐患未能彻底整改。前期厂房仓库专项整治不深入不扎 实,跟踪复核不细致、整治质效不明显。 17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认真履行属地及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各级、各部门要

清醒认识到当前复杂严峻的安全形势,牢记“上海无小事、消防无 小事”,保持“时时放心不下”的忧患意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以 奋发有为的精气神落实超常规措施,切实提升发现问题的强烈意愿 和能力水平,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效。属地政府要牢固树立 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联合消防、建管等 部门共同加强巡查工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场所 予以严厉打击。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积极指导支 持属地对发现问题隐患的彻底整改,不断构筑与上海超大城市定 位相匹配的安全监管体系。

(二)严格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钱汇公司、宁罗公

司、麒脉公司要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建 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责任人,建 立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架构,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消 防演练,要加大消防教育培训力度,提升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 识,有效履行各自消防安全主体管理责任,做到隐患自查自改、 应改尽改。

(三)强化对仓储物流行业的各方监管职责。针对仓储物流

企业异地注册经营,内部管理不规范,安全问题隐患突出的情况, 区经委、区商务委、区交通委等部门要严格落实市安委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 18 须管安全”责任体系的意见》以及行业领域监管职责清单要求, 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按照嘉定区重点行业领域“一件事” 牵头部门责任清单,牵头街镇对物流仓储企业集中的各类园区和区 域开展全覆盖排查,压紧压实出租方、承租方、经营管理方等各方 安全责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可用,健全完善货物出入库登记管理、 应急预案和演练等管理制度,切实消除监管盲区。

(四)全面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各有关单位、属地政府

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梳理重点监管事项,细化部门责任措 施,全面深化厂房仓库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违规改建、违规 使用的情况。要提高执法精确性和针对性,突出对改变厂房火灾 危险性类别使用、电气线路敷设和电气设备管理等安全条件不符 合规范要求的行为实施监管执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和区域协作配合机制,对违法 企业采取联合惩戒等措施,从源头上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避免同 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46186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

46109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

29060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火…

28196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

22921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

相关内容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

FD10893 | 2024_四川_广安区人民政府.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四川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广安市广安区长宁街86号锦绣山庄二期6栋1单元201号居民住宅2·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您当前所在位置:

索引号 87790365/2024-024570

主题分类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1-14

文号

有效性

来源 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广安市广安区长宁街86号锦绣山庄二期6栋1单元201号居民住宅“2.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1-14 09:11

区锦绣山庄二期“2.27”火灾事故调查组:

《关于批复〈广安市广安区长宁街86号锦绣山庄二期6栋1单元201号居民住宅“2.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组对事故原因、性质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划分和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二、事故涉及相关单位要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建议,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三、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并督促相关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总结,把教训转化为防范事故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隐患,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努力保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四、根据《广安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广安府办规〔2023〕1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请事故涉及相关单位在收到批复之日起90日内,将相关责任追究、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区政府,并抄送区消防救援大队。

五、根据《广安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广安府办规〔2023〕1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请你组在事故结案届满1年时组织成立评估组,对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并于评估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区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特此批复。

附件:广安市广安区长宁街86号锦绣山庄二期6栋1单元201号居民住宅“2.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

附件

广安市广安区长宁街86号锦绣山庄二期6栋1单元201号居民住宅“2.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2月27日,广安市广安区长宁街86号锦绣山庄二期6幢1单元201号发生一起居民住宅火灾,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过火面积4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7.017235万元。

2024年3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广安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委等部门和万盛街道办事处等为成员单位的广安市广安区长宁街86号锦绣山庄二期6栋1单元201号居民住宅“2.27”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火灾事故调查组)。

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广安市广安区长宁街86号锦绣山庄二期6栋1单元201号居民住宅“2.27”火灾事故是一起因起火房屋客厅东北角北面沙发中部正上方木质吊顶横梁上方位置的电线短路引发的一般火灾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

锦绣山庄二期小区位于长宁街与长堰街之间,北邻园东街,南邻长宁街,东为小区内部楼栋,西为长堰街,总建筑面积35150.16平方米,占地总面积5700.27平方米,建筑类别为多层建筑物。起火建筑为锦绣山庄二期6幢,建筑高度约为19.5米,建筑层数为6层,建筑面积约为3783.6平方米,1层为商业服务网点,2-6层为住宅,砖混结构,起火房屋所在锦绣山庄二期位于长宁街与长堰街之间,北邻园东街,南邻长宁街,东为小区内部楼栋,西为长堰街。

(二)起火房屋情况

起火房屋位于建筑2楼,为三室一厅两卫布局,建筑面积108平方米,由西向东依次为客厅、饭厅、厨房和三间卧室(由西向东依次标注为1、2、3号卧室)。房屋西北部为客厅,东北部为饭厅,西南部为1号卧室及1号卫生间,东南部为2号卧室,1号卧室与2号卧室之间为2号卫生间和厨房,东北部为3号卧室及卧室内阳台。房屋客厅全部过火,饭厅有烟熏高温烘烤痕迹,卧室、厨房和卫生间仅少量烟熏痕迹,整体呈现火灾由客厅向其他部位蔓延痕迹,整个房屋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

(三)相关手续办理情况。锦绣山庄二期(1—11号楼)是由广安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商住小区,位于广安市城南小城镇长宁街。2010年9月25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建筑面积34989.15平方米,2016年9月26日取得超面积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建筑面积7205.01平方米;2010年10月8日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登记书;2011年6月30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面积34989.15平方米。建筑相关手续办理齐全,且该项目建筑基础、主体均由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程序开展监督工作,并于2014年9月20日完成竣工验收。其中,2013年5月11日,锦绣山庄二期工程在广安市广安区公安消防大队申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2016年12月19日,该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四)消防设施情况。该小区设置了室外消火栓,共有3个,能正常使用,楼栋内未设置室内消火栓,每栋楼间隔1层配备灭火器2个能正常使用,位于小区约200米处的长宁街有1个市政消火栓,能正常使用,小区无消防技术服务公司(维保公司),整个小区内消防设施由四川锦绣嘉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维护保养。

(五)通道情况。经实地勘察和在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馆、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资料查询,广安绵绣山庄二期有出入口两个,主出入口位于长宁街,与长宁街连通,主要用于车辆、人员的出入通行;次出入口为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次出入口原有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位置位于6号楼1单元与7号楼2单元交界处,即:现广安市广安区长堰街53号门市位置。现有通道情况为位于7栋1单元与2单元中间,即:现广安市广安区长堰街71号门市。该2处位置均于2018年4月18日在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为市场化商品房。发生火灾时,该2处位置均被卷帘门锁闭封闭,且无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指示标志标识。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查看小区大门处监控,2021年2月27日21时1分47秒(经校正,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晚24秒),文超琼用儿童车将蒋凌枫推回小区,经查看起火房屋客厅窗户西北面约80米的监控摄像头(GN长堰街绵绣山庄大门06997)监控视频,显示“2024年2月27日21时17分12秒”(经校正,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晚24秒),因此在2024年2月27日21时17分36秒,视频画面显示201号客厅出现明火,屋内情况不详,经询问报警人,2月27日21时17分许,报警人杨金梅在家里面卧室窗边和女儿在说话,其女儿先看到对面楼有家人家里起火了,杨金梅就在窗子边看,看到那家房间有一团明火,随后拨打119报警,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其报警时间为2024年2月27日21时19分23秒,火灾发生后小区巡逻保安立即到现场查看,发现起火房屋门锁闭,逐立即通知业主(蒋大凯,在锦绣山庄二期小区沿街门市经营一麻将馆)到场将起火住宅防盗门用钥匙打开,因屋内烟很大,无法进入,小区保安组织对该栋楼居民进行疏散,21时25分迎宾大道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后立即展开火灾扑救。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 火灾扑救情况。2024年2月27日21时19分,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接警后,立即调集迎宾大道站、特勤站、幸福街站9车60人出动灭火,支队全勤指挥部逐行出动进行灭火指挥,21时25分迎宾大道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经侦察现场有浓烟冒出,火势处于发展阶段,现场有人员被困,遂开展人员搜救和火灾扑救工作。21时41分在起火房屋东面卧室靠门处地面发现一名被困人员(小男孩),21时44分在东面客房床上发现第二名被困人员(女性老人),发现被困人员后第一时间救出并现场移交120救治。21时49分现场明火全部扑灭,22时08分余火清理完成。
  1. 人员救治情况。21时45分,消防救援人员将2名重伤人员移交120救护车送广安市人民医院救治,并由广安区万盛街道办事处和五福社区工作人员全程陪同跟踪治疗。2月28日凌晨1时(蒋凌枫,2周岁),经抢救无效死亡。重伤老人(文超琼,56周岁),在火灾发生后7日内一直在广安市人民医院救治。
  1. 应急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消防、卫健、公安、民政和街道办事处、社区等有关部门人员全力开展灭火救援和医疗救治工作。120急救中心先后调派1辆救护车、4名急救人员前往救援。110指挥中心先后调派警力20余名,对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封闭管控,协助消防、卫健部门开展灭火和伤员救治工作。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共有1人死亡,1人重伤。具体情况如下:

蒋凌枫,男,2021年6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02*******0094,户籍地为广安区兴平镇中咀村3组15号,现住址为:广安市广安区长宁街86号锦绣山庄二期6幢1单元201号,在火灾中死亡。

文超琼,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5*******3088,户籍地为广安区兴平镇中咀村3组15号,现住址为:广安市广安区长宁街86号锦绣山庄二期6幢1单元201号,在火灾中重伤。

(二)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火灾主要烧毁了客厅装修、灯具、衣物、电视、沙发、空调等物品,直接财产损失折合人民币共计1.9385万元。

截至3月6日,此次事故共赔偿死亡人员丧葬抚恤费、重伤人员医疗及预估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250787.35元。

综上,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017235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监控视频和物证鉴定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起火房屋客厅东北角北面沙发中部正上方木质吊顶横梁处;起火原因系起火房屋客厅东北角北面沙发中部正上方木质吊顶横梁上方安装的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1. 消防逃生知识和自救技能缺乏。发生火灾时起火房屋内为婆孙2人,文超琼虽然只有56岁但体弱多病(尿毒症晚期),身体状况不佳,应急能力弱;蒋凌枫为2021年6月25日出生,不到3岁。火灾发生初期,2人未报警求救,也未能在第一时间逃生。在逃生未果的情况下,进入卧室后未及时关闭房门,采取“隔烟避火”等有效措施紧急避险,导致1死1伤悲剧发生。
  1. 着火房屋火灾荷载较大。经现场勘查,起火住宅为木质吊顶、房屋内堆放大量衣物、书籍等易燃可燃物,特别是在客厅沙发上堆放大量衣物、生活杂物等物品,导致火灾发生后,客厅内火势迅速扩大,同时形成高温浓烟,侵占逃生走道和空间,人员逃生困难。
  1. 缺乏正确用电的安全意识。人为疏忽是电气火灾的一个重要原因。未及时修复电气设备故障、随意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可能导致电气火灾的发生,此次火灾原因为电线短路引发,该房屋系10年前装修,在装修时电线未穿管直接敷设在木质吊顶内,未定期检查和更换老化的电线设备,从而引发火灾并造成火灾扩大。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非生产安全的一般火灾事故。

五、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职情况

(一)万盛街道办事处。经走访调查,查阅万盛街道办事处相关资料。万盛街道办事处在《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分工通知》中明确,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贺姜明分管消防安全工作。万盛街道办事处每周召开安全例会、每月召开安全专题会议调度安全生产工作。2023年以来,共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384次,检查单位场所887家次,发现消防安全隐患479处,整改完成445处,应急演练拉动7次,消防安全培训16次,悬挂宣传横幅宣传24条,常态化开展LED标语宣传,张贴宣传海报1250张,入户宣传20000余家次,发放宣传单4万余张。建成2个社区志愿者微型消防站,为5个社区安排10万元安全工作专项资金,开展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安全生产治理工作。制定出台《冬春防火防控工作方案》《“元旦”、“春节”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整治行动方案》等文件。经查询相关记录,2023年7月万盛街道办事处组织对锦绣山庄二期开展了消防应急演练,2024年2月22日街道办事处主任唐志强和副主任贺姜明组织对火灾发生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四川锦绣嘉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约谈。万盛街道办事处对消防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培训、有记录。

(二)万盛街道办事处五福社区。社区党委书记朱玉华负责全面工作并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社区成立了消防工作小组,在日常工作中持续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大整治、大排查行动,针对社区重点场所和居民小区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以网格为单位不定期对居民小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2023年以来先后6次到火灾发生小区进行消防宣传和安全检查,最近1次检查为2024年2月7日,检查发现小区存在飞线充电、消防通道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和将小区次出入口锁闭等问题,向小区填发了整改通知书。2023年以来,针对火灾发生家庭,该社区网格员黄建国、张刘梅、伍书琳等人先后6次进行消防安全入户宣传(2023年4月10日、2023年5月26日、2023年7月19日、2023年9月8日、2024年1月10日、2024年2月8日,其中2023年5月26日、2024年2月8日到访不遇,网格员将宣传资料张贴到该住户门上)。

(三)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万盛派出所。万盛派出所2023年以来,共开展所务会8次,社区警务会商会议14次,学习传达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情况,开展消防监督检查205家次,发现问题48个,现场整改问题39个。其中,2024年1月18日对锦绣山庄二期小区进行了检查,发现有飞线充电和占用消防车通道的现象,填发了整改通知书并于2024年2月5日对其进行了复查,复查发现飞线充电和占用消防车通道现象仍未整改。

(四)四川锦绣嘉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6月,四川锦绣嘉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锦绣山庄二期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该物业管理公司2023年以来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组织安保人员每日对小区进行了日常的安全巡查,自查整改消防安全隐患100余处、组织小区居民和公司员工进行了2次消防安全演练,开展了消防安全宣传4次,在业主群发送安全提示消息10余条。虽然该物业公司在消防工作上投入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但具体的消防职责未落实到位,飞线充电、占用通道的问题仍然存在,完全依赖街道社区开展消防培训演练,遇有紧急情况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同时还存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小区灭火器配置较少等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和管理等问题。

(五)201住户。201住户共有4人,分别为蒋大凯(死者爷爷)、蒋昌军(死者父亲,房屋户主)、蒋凌枫(死者)、文超琼(伤者,死者奶奶)。蒋大凯在锦绣山庄二期小区沿街门市经营一麻将馆,长期在麻将馆内居住;蒋昌军与死者蒋凌枫母亲离异,常在外居住很少回家;长期在201居住人员为蒋凌枫和文超琼,蒋凌枫年龄较小,死亡时为2岁8个月,文超琼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起火房屋客厅处堆放了大量衣物、生活杂物等物品,增加了火灾负荷,未对长期居住房屋电气线路进行检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六、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辖区监管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调查核实,广安市广安区万盛街道办事处、万盛街道办事处五福社区居民委员会、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万盛派出所等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已依法依规履职到位,按照“尽职照单免责”相关规定,建议以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免于追究责任。

(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四川锦绣嘉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现场核实,四川锦绣嘉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消防职责未落实到位,小区还存在飞线充电、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等问题,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四川锦绣嘉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 改变小区次出入口性质相关单位及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针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侵占“7栋1单元与2单元中间人行通道”公共空间的行为,建议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处理。针对相关单位及人员变更“7栋1单元与2单元中间人行通道”原有规划及使用性质的行为,建议由区自规局核查处理。以上情况核查处理结果按时限要求报火灾事故调查组。

(三)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陈太平。陈太平作为四川锦绣嘉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工作、责任部署、落实不到位,组织培训及演练不到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深入、不彻底。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对陈太平的消防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 201住户蒋大凯、蒋昌军、蒋凌枫、文超琼。虽然蒋大凯、蒋昌军对起火房屋安全条件有检查维修义务,但鉴于其很少在房屋内居住,且火灾发生时均不在现场,到场后能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灭火救援,建议免于追究责任。蒋凌枫系幼儿为未成年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免于追究责任。文超琼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起火房屋客厅处堆放了大量衣物、生活杂物等物品物,增加了火灾负荷,未对长期居住房屋电气线路进行检查,致使电线短路引发火灾并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的后果,建议将相关情况移交公安机关审查,由公安机关按权责核查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中、省、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切实抓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要严格贯彻“五全一常态”工作机制要求,建立区级、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格化工作机制和分片责任包干制度,逐级压实各级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行业领域内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依法依规开展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和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二)闭环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以“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总揽,全面清理和整治居民自建房各类安全隐患,加强对老旧小区居民楼、“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防火分隔不到位、安全出口不畅通、违规设置集体宿舍和防盗网、消防安全知识和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要对所有排查发现的隐患进行“实名制”登记,制定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明确火灾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员,做好隐患整改的“后半篇文章”。对于隐患严重需要执法强力督促整改的,函告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联合多部门执法,综合运用查封、“三停”等执法手段推动整改。对问题隐患严重,拒不整改火灾隐患,导致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启动行刑衔接程序,予以坚决打击。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依法提请政府进行挂牌督办。万盛街道办事处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2.27”火灾发生小区存在的飞线充电、电动自行车占用消防通道等隐患的督促整改,督促管理单位加强小区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升该小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三)着力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要高度重视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切实发挥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积极部署开展乡镇(街道)授权和委托执法,实体化运行片区消防服务指导中心,打通消防综合治理“最后一公里”。督促和指导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落实消防网格化管理,建设完善“属地管理、专群结合、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管理网络。相关部门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同步对消防基础设施进行提质改造。要根据现有消防安全布局,在空白和薄弱区域适当增加消防救援站或小型站,配齐配强消防救援装备,保证人员实力,建立最优化应急处置覆盖方案,进一步缩短应急救援到场时间。要加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街道应急站和村志愿消防队、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大力推广安装智能化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和火灾视频监控报警系统,2024年底前完成独居孤寡老人8238个独立式感烟报警器安装任务,2025年底前所有村(社)建成本级微型消防站和器材装备配备,规范值班值守、应急处置、联动响应等工作秩序,实现“快速响应、打早打小”工作目标。

(四)着力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消防宣传“七进”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安全意识。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工作重点,加强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按频次和内容要求开展本级、本系统的社会化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安全“明白人”培训,督导指导社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切实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本级力量不足的,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实施,坚决避免为了“赢检”而“迎检”,坚决杜绝为了“演习”而“演戏”,坚决杜绝将保命逃生的真操实练异化为“有火有烟”的“面子活路”。区消安委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将政府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督导本级、本系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的工作情况纳入日常检查和通报考核内容。对住宅小区要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宣传,尤其要加强对老人、儿童的针对性宣传教育,要重点宣传用火用电用气消防安全常识,要做到宣传提示不间断、全覆盖。要全面推广社区消防安全“宣传链”模式,持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敲门行动”,鼓励门店配备消防面罩、逃生绳、逃生手电等逃生器材,督促业主和住户按要求开设逃生窗,门店或其夹层内严禁违规住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降低火灾危害。

关联:

【我要纠错】

FD10894 | 2024_四川_广安市长宁街锦绣山庄2·27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四川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广安市广安区长宁街86号锦绣山庄二期“2·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您当前所在位置:

索引号 87790365/2024-024570

主题分类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1-14

文号

有效性

来源 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广安市广安区长宁街86号锦绣山庄二期6栋1单元201号居民住宅“2.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1-14 09:11

区锦绣山庄二期“2.27”火灾事故调查组:

《关于批复〈广安市广安区长宁街86号锦绣山庄二期6栋1单元201号居民住宅“2.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组对事故原因、性质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划分和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二、事故涉及相关单位要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建议,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三、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并督促相关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总结,把教训转化为防范事故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隐患,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努力保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四、根据《广安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广安府办规〔2023〕1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请事故涉及相关单位在收到批复之日起90日内,将相关责任追究、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区政府,并抄送区消防救援大队。

五、根据《广安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广安府办规〔2023〕1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请你组在事故结案届满1年时组织成立评估组,对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并于评估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区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特此批复。

附件:广安市广安区长宁街86号锦绣山庄二期6栋1单元201号居民住宅“2.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

附件

广安市广安区长宁街86号锦绣山庄二期6栋1单元201号居民住宅“2.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2月27日,广安市广安区长宁街86号锦绣山庄二期6幢1单元201号发生一起居民住宅火灾,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过火面积4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7.017235万元。

2024年3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广安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委等部门和万盛街道办事处等为成员单位的广安市广安区长宁街86号锦绣山庄二期6栋1单元201号居民住宅“2.27”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火灾事故调查组)。

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广安市广安区长宁街86号锦绣山庄二期6栋1单元201号居民住宅“2.27”火灾事故是一起因起火房屋客厅东北角北面沙发中部正上方木质吊顶横梁上方位置的电线短路引发的一般火灾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

锦绣山庄二期小区位于长宁街与长堰街之间,北邻园东街,南邻长宁街,东为小区内部楼栋,西为长堰街,总建筑面积35150.16平方米,占地总面积5700.27平方米,建筑类别为多层建筑物。起火建筑为锦绣山庄二期6幢,建筑高度约为19.5米,建筑层数为6层,建筑面积约为3783.6平方米,1层为商业服务网点,2-6层为住宅,砖混结构,起火房屋所在锦绣山庄二期位于长宁街与长堰街之间,北邻园东街,南邻长宁街,东为小区内部楼栋,西为长堰街。

(二)起火房屋情况

起火房屋位于建筑2楼,为三室一厅两卫布局,建筑面积108平方米,由西向东依次为客厅、饭厅、厨房和三间卧室(由西向东依次标注为1、2、3号卧室)。房屋西北部为客厅,东北部为饭厅,西南部为1号卧室及1号卫生间,东南部为2号卧室,1号卧室与2号卧室之间为2号卫生间和厨房,东北部为3号卧室及卧室内阳台。房屋客厅全部过火,饭厅有烟熏高温烘烤痕迹,卧室、厨房和卫生间仅少量烟熏痕迹,整体呈现火灾由客厅向其他部位蔓延痕迹,整个房屋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

(三)相关手续办理情况。锦绣山庄二期(1—11号楼)是由广安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商住小区,位于广安市城南小城镇长宁街。2010年9月25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建筑面积34989.15平方米,2016年9月26日取得超面积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建筑面积7205.01平方米;2010年10月8日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登记书;2011年6月30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面积34989.15平方米。建筑相关手续办理齐全,且该项目建筑基础、主体均由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程序开展监督工作,并于2014年9月20日完成竣工验收。其中,2013年5月11日,锦绣山庄二期工程在广安市广安区公安消防大队申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2016年12月19日,该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四)消防设施情况。该小区设置了室外消火栓,共有3个,能正常使用,楼栋内未设置室内消火栓,每栋楼间隔1层配备灭火器2个能正常使用,位于小区约200米处的长宁街有1个市政消火栓,能正常使用,小区无消防技术服务公司(维保公司),整个小区内消防设施由四川锦绣嘉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维护保养。

(五)通道情况。经实地勘察和在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馆、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资料查询,广安绵绣山庄二期有出入口两个,主出入口位于长宁街,与长宁街连通,主要用于车辆、人员的出入通行;次出入口为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次出入口原有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位置位于6号楼1单元与7号楼2单元交界处,即:现广安市广安区长堰街53号门市位置。现有通道情况为位于7栋1单元与2单元中间,即:现广安市广安区长堰街71号门市。该2处位置均于2018年4月18日在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为市场化商品房。发生火灾时,该2处位置均被卷帘门锁闭封闭,且无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指示标志标识。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查看小区大门处监控,2021年2月27日21时1分47秒(经校正,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晚24秒),文超琼用儿童车将蒋凌枫推回小区,经查看起火房屋客厅窗户西北面约80米的监控摄像头(GN长堰街绵绣山庄大门06997)监控视频,显示“2024年2月27日21时17分12秒”(经校正,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晚24秒),因此在2024年2月27日21时17分36秒,视频画面显示201号客厅出现明火,屋内情况不详,经询问报警人,2月27日21时17分许,报警人杨金梅在家里面卧室窗边和女儿在说话,其女儿先看到对面楼有家人家里起火了,杨金梅就在窗子边看,看到那家房间有一团明火,随后拨打119报警,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其报警时间为2024年2月27日21时19分23秒,火灾发生后小区巡逻保安立即到现场查看,发现起火房屋门锁闭,逐立即通知业主(蒋大凯,在锦绣山庄二期小区沿街门市经营一麻将馆)到场将起火住宅防盗门用钥匙打开,因屋内烟很大,无法进入,小区保安组织对该栋楼居民进行疏散,21时25分迎宾大道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后立即展开火灾扑救。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 火灾扑救情况。2024年2月27日21时19分,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接警后,立即调集迎宾大道站、特勤站、幸福街站9车60人出动灭火,支队全勤指挥部逐行出动进行灭火指挥,21时25分迎宾大道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经侦察现场有浓烟冒出,火势处于发展阶段,现场有人员被困,遂开展人员搜救和火灾扑救工作。21时41分在起火房屋东面卧室靠门处地面发现一名被困人员(小男孩),21时44分在东面客房床上发现第二名被困人员(女性老人),发现被困人员后第一时间救出并现场移交120救治。21时49分现场明火全部扑灭,22时08分余火清理完成。
  1. 人员救治情况。21时45分,消防救援人员将2名重伤人员移交120救护车送广安市人民医院救治,并由广安区万盛街道办事处和五福社区工作人员全程陪同跟踪治疗。2月28日凌晨1时(蒋凌枫,2周岁),经抢救无效死亡。重伤老人(文超琼,56周岁),在火灾发生后7日内一直在广安市人民医院救治。
  1. 应急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消防、卫健、公安、民政和街道办事处、社区等有关部门人员全力开展灭火救援和医疗救治工作。120急救中心先后调派1辆救护车、4名急救人员前往救援。110指挥中心先后调派警力20余名,对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封闭管控,协助消防、卫健部门开展灭火和伤员救治工作。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共有1人死亡,1人重伤。具体情况如下:

蒋凌枫,男,2021年6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02*******0094,户籍地为广安区兴平镇中咀村3组15号,现住址为:广安市广安区长宁街86号锦绣山庄二期6幢1单元201号,在火灾中死亡。

文超琼,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5*******3088,户籍地为广安区兴平镇中咀村3组15号,现住址为:广安市广安区长宁街86号锦绣山庄二期6幢1单元201号,在火灾中重伤。

(二)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火灾主要烧毁了客厅装修、灯具、衣物、电视、沙发、空调等物品,直接财产损失折合人民币共计1.9385万元。

截至3月6日,此次事故共赔偿死亡人员丧葬抚恤费、重伤人员医疗及预估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250787.35元。

综上,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017235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监控视频和物证鉴定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起火房屋客厅东北角北面沙发中部正上方木质吊顶横梁处;起火原因系起火房屋客厅东北角北面沙发中部正上方木质吊顶横梁上方安装的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1. 消防逃生知识和自救技能缺乏。发生火灾时起火房屋内为婆孙2人,文超琼虽然只有56岁但体弱多病(尿毒症晚期),身体状况不佳,应急能力弱;蒋凌枫为2021年6月25日出生,不到3岁。火灾发生初期,2人未报警求救,也未能在第一时间逃生。在逃生未果的情况下,进入卧室后未及时关闭房门,采取“隔烟避火”等有效措施紧急避险,导致1死1伤悲剧发生。
  1. 着火房屋火灾荷载较大。经现场勘查,起火住宅为木质吊顶、房屋内堆放大量衣物、书籍等易燃可燃物,特别是在客厅沙发上堆放大量衣物、生活杂物等物品,导致火灾发生后,客厅内火势迅速扩大,同时形成高温浓烟,侵占逃生走道和空间,人员逃生困难。
  1. 缺乏正确用电的安全意识。人为疏忽是电气火灾的一个重要原因。未及时修复电气设备故障、随意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可能导致电气火灾的发生,此次火灾原因为电线短路引发,该房屋系10年前装修,在装修时电线未穿管直接敷设在木质吊顶内,未定期检查和更换老化的电线设备,从而引发火灾并造成火灾扩大。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非生产安全的一般火灾事故。

五、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职情况

(一)万盛街道办事处。经走访调查,查阅万盛街道办事处相关资料。万盛街道办事处在《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分工通知》中明确,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贺姜明分管消防安全工作。万盛街道办事处每周召开安全例会、每月召开安全专题会议调度安全生产工作。2023年以来,共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384次,检查单位场所887家次,发现消防安全隐患479处,整改完成445处,应急演练拉动7次,消防安全培训16次,悬挂宣传横幅宣传24条,常态化开展LED标语宣传,张贴宣传海报1250张,入户宣传20000余家次,发放宣传单4万余张。建成2个社区志愿者微型消防站,为5个社区安排10万元安全工作专项资金,开展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安全生产治理工作。制定出台《冬春防火防控工作方案》《“元旦”、“春节”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整治行动方案》等文件。经查询相关记录,2023年7月万盛街道办事处组织对锦绣山庄二期开展了消防应急演练,2024年2月22日街道办事处主任唐志强和副主任贺姜明组织对火灾发生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四川锦绣嘉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约谈。万盛街道办事处对消防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培训、有记录。

(二)万盛街道办事处五福社区。社区党委书记朱玉华负责全面工作并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社区成立了消防工作小组,在日常工作中持续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大整治、大排查行动,针对社区重点场所和居民小区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以网格为单位不定期对居民小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2023年以来先后6次到火灾发生小区进行消防宣传和安全检查,最近1次检查为2024年2月7日,检查发现小区存在飞线充电、消防通道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和将小区次出入口锁闭等问题,向小区填发了整改通知书。2023年以来,针对火灾发生家庭,该社区网格员黄建国、张刘梅、伍书琳等人先后6次进行消防安全入户宣传(2023年4月10日、2023年5月26日、2023年7月19日、2023年9月8日、2024年1月10日、2024年2月8日,其中2023年5月26日、2024年2月8日到访不遇,网格员将宣传资料张贴到该住户门上)。

(三)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万盛派出所。万盛派出所2023年以来,共开展所务会8次,社区警务会商会议14次,学习传达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情况,开展消防监督检查205家次,发现问题48个,现场整改问题39个。其中,2024年1月18日对锦绣山庄二期小区进行了检查,发现有飞线充电和占用消防车通道的现象,填发了整改通知书并于2024年2月5日对其进行了复查,复查发现飞线充电和占用消防车通道现象仍未整改。

(四)四川锦绣嘉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6月,四川锦绣嘉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锦绣山庄二期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该物业管理公司2023年以来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组织安保人员每日对小区进行了日常的安全巡查,自查整改消防安全隐患100余处、组织小区居民和公司员工进行了2次消防安全演练,开展了消防安全宣传4次,在业主群发送安全提示消息10余条。虽然该物业公司在消防工作上投入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但具体的消防职责未落实到位,飞线充电、占用通道的问题仍然存在,完全依赖街道社区开展消防培训演练,遇有紧急情况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同时还存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小区灭火器配置较少等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和管理等问题。

(五)201住户。201住户共有4人,分别为蒋大凯(死者爷爷)、蒋昌军(死者父亲,房屋户主)、蒋凌枫(死者)、文超琼(伤者,死者奶奶)。蒋大凯在锦绣山庄二期小区沿街门市经营一麻将馆,长期在麻将馆内居住;蒋昌军与死者蒋凌枫母亲离异,常在外居住很少回家;长期在201居住人员为蒋凌枫和文超琼,蒋凌枫年龄较小,死亡时为2岁8个月,文超琼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起火房屋客厅处堆放了大量衣物、生活杂物等物品,增加了火灾负荷,未对长期居住房屋电气线路进行检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六、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辖区监管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调查核实,广安市广安区万盛街道办事处、万盛街道办事处五福社区居民委员会、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万盛派出所等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已依法依规履职到位,按照“尽职照单免责”相关规定,建议以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免于追究责任。

(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四川锦绣嘉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现场核实,四川锦绣嘉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消防职责未落实到位,小区还存在飞线充电、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等问题,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四川锦绣嘉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 改变小区次出入口性质相关单位及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针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侵占“7栋1单元与2单元中间人行通道”公共空间的行为,建议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处理。针对相关单位及人员变更“7栋1单元与2单元中间人行通道”原有规划及使用性质的行为,建议由区自规局核查处理。以上情况核查处理结果按时限要求报火灾事故调查组。

(三)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陈太平。陈太平作为四川锦绣嘉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工作、责任部署、落实不到位,组织培训及演练不到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深入、不彻底。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对陈太平的消防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 201住户蒋大凯、蒋昌军、蒋凌枫、文超琼。虽然蒋大凯、蒋昌军对起火房屋安全条件有检查维修义务,但鉴于其很少在房屋内居住,且火灾发生时均不在现场,到场后能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灭火救援,建议免于追究责任。蒋凌枫系幼儿为未成年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免于追究责任。文超琼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起火房屋客厅处堆放了大量衣物、生活杂物等物品物,增加了火灾负荷,未对长期居住房屋电气线路进行检查,致使电线短路引发火灾并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的后果,建议将相关情况移交公安机关审查,由公安机关按权责核查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中、省、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切实抓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要严格贯彻“五全一常态”工作机制要求,建立区级、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格化工作机制和分片责任包干制度,逐级压实各级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行业领域内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依法依规开展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和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二)闭环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以“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总揽,全面清理和整治居民自建房各类安全隐患,加强对老旧小区居民楼、“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防火分隔不到位、安全出口不畅通、违规设置集体宿舍和防盗网、消防安全知识和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要对所有排查发现的隐患进行“实名制”登记,制定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明确火灾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员,做好隐患整改的“后半篇文章”。对于隐患严重需要执法强力督促整改的,函告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联合多部门执法,综合运用查封、“三停”等执法手段推动整改。对问题隐患严重,拒不整改火灾隐患,导致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启动行刑衔接程序,予以坚决打击。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依法提请政府进行挂牌督办。万盛街道办事处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2.27”火灾发生小区存在的飞线充电、电动自行车占用消防通道等隐患的督促整改,督促管理单位加强小区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升该小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三)着力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要高度重视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切实发挥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积极部署开展乡镇(街道)授权和委托执法,实体化运行片区消防服务指导中心,打通消防综合治理“最后一公里”。督促和指导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落实消防网格化管理,建设完善“属地管理、专群结合、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管理网络。相关部门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同步对消防基础设施进行提质改造。要根据现有消防安全布局,在空白和薄弱区域适当增加消防救援站或小型站,配齐配强消防救援装备,保证人员实力,建立最优化应急处置覆盖方案,进一步缩短应急救援到场时间。要加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街道应急站和村志愿消防队、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大力推广安装智能化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和火灾视频监控报警系统,2024年底前完成独居孤寡老人8238个独立式感烟报警器安装任务,2025年底前所有村(社)建成本级微型消防站和器材装备配备,规范值班值守、应急处置、联动响应等工作秩序,实现“快速响应、打早打小”工作目标。

(四)着力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消防宣传“七进”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安全意识。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工作重点,加强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按频次和内容要求开展本级、本系统的社会化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安全“明白人”培训,督导指导社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切实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本级力量不足的,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实施,坚决避免为了“赢检”而“迎检”,坚决杜绝为了“演习”而“演戏”,坚决杜绝将保命逃生的真操实练异化为“有火有烟”的“面子活路”。区消安委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将政府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督导本级、本系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的工作情况纳入日常检查和通报考核内容。对住宅小区要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宣传,尤其要加强对老人、儿童的针对性宣传教育,要重点宣传用火用电用气消防安全常识,要做到宣传提示不间断、全覆盖。要全面推广社区消防安全“宣传链”模式,持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敲门行动”,鼓励门店配备消防面罩、逃生绳、逃生手电等逃生器材,督促业主和住户按要求开设逃生窗,门店或其夹层内严禁违规住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降低火灾危害。

关联:

【我要纠错】

FD10895 | 2024_四川_自贡_7·17_重大_商场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四川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四川自贡九鼎大楼7·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四川自贡九鼎大楼“7·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5年04月10日 10时06分

川观新闻

【字体:大 中 小】

2024年7月17日,四川省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鼎川南书城(以下简称九鼎大楼)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3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670.18万元。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自贡九鼎大楼“7·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九鼎集团违规组织无气割作业资格人员气割拆除自动扶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初起火灾处置不力、消防设施未有效发挥作用、涉事建筑违法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源头管理不力存在“先天性”隐患,涉事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日常管理混乱、安全隐患长期未整改,属地有关部门监管缺位,地方党委政府履行属地责任不到位,导致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作出指示批示。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和事故调查工作,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四川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作出批示,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事故处置,成立由省政府分管安办副省长任组长的四川自贡九鼎大楼“7·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验鉴定、模拟实验、资料调阅、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清了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组查明,起火原因为九鼎集团违规组织无资格人员拆除自动扶梯,未对动用明火实行安全管理,作业人员野蛮施工,在气割自动扶梯金属部件时,高温熔渣喷溅掉落到负一层中庭步梯、自动扶梯下方百福佳超市库房(杂物间)内,引燃堆放的衣物、纸箱等可燃物造成火灾。初起火灾处置不当,违规使用存放可燃物加大火灾荷载,起火初期火势即呈跳跃式发展、迅速蔓延,中庭建筑结构形成烟囱效应,大楼中庭防火卷帘部分被拆除,五层1樘处于未下降状态,造成火势由中庭向其他区域蔓延扩大。百福佳超市库房内可燃物大面积燃烧,热释放速率迅速增长,起火建筑内装饰装修材料以及自动扶梯的橡胶构件、机油、润滑油,其他楼层内遗留的橡胶、塑料等可燃物,在起火后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有害烟气。位于五层的圣士台球会所与中庭之间的防火卷帘顶部未封堵,会所内各房间隔墙与顶棚之间存在缝隙,烟气快速进入各房间及厨房等部位,造成被困人员吸入高温有毒烟气死亡。

调查发现,九鼎集团存在违法实施动火气割作业,擅自拆除防火卷帘,部分防火卷帘未放下;使用易燃材料装饰装修,负一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水管道蝶阀处于关闭状态、消防水泵无法联动等消防安全隐患长期不整改;违规改建搭建,改变五层和六层防火条件、疏散路线;物业管理严重缺失,长期未依法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和安全检查等问题。百福佳超市、圣士台球会所等相关涉事企业,存在未履行建筑施工法定义务、未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等问题。自贡市、高新区、丹桂街道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意识不强,履行装饰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到位,开展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执法不力,未督促相关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动火动焊作业审批和监护制度,电梯停用、报废、注销全链条监管不严等问题。

调查组按规定将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四川省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调查组总结了五个方面的主要教训: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意识薄弱,统筹发展和安全有差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空,装饰装修和动火作业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消防安全管理能力不强,隐患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管执法流于形式;重点行业领域监管缺乏合力,关键环节失控漏管;从业人员安全素养不高,初期应急处置不力。

调查组提出五项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强化风险意识、底线思维,扛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政治责任;强化责任落实、依法管理,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严格执法,合力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强化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抓实动火作业全链条监管;深刻汲取教训、完善机制,推动消防安全常治长效。

张竹欣

相关附件>>

四川自贡九鼎大楼“7·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4年7月17日,四川省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鼎川南书城(以下简称九鼎大楼)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3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670.18万元。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自贡九鼎大楼“7·...

FD10896 | 2024_四川_自贡市九鼎大楼7·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四川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四川自贡九鼎大楼“7·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四川自贡九鼎大楼“7·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5年04月10日 10时06分

川观新闻

【字体:大 中 小】

2024年7月17日,四川省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鼎川南书城(以下简称九鼎大楼)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3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670.18万元。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自贡九鼎大楼“7·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九鼎集团违规组织无气割作业资格人员气割拆除自动扶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初起火灾处置不力、消防设施未有效发挥作用、涉事建筑违法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源头管理不力存在“先天性”隐患,涉事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日常管理混乱、安全隐患长期未整改,属地有关部门监管缺位,地方党委政府履行属地责任不到位,导致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作出指示批示。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和事故调查工作,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四川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作出批示,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事故处置,成立由省政府分管安办副省长任组长的四川自贡九鼎大楼“7·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验鉴定、模拟实验、资料调阅、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清了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组查明,起火原因为九鼎集团违规组织无资格人员拆除自动扶梯,未对动用明火实行安全管理,作业人员野蛮施工,在气割自动扶梯金属部件时,高温熔渣喷溅掉落到负一层中庭步梯、自动扶梯下方百福佳超市库房(杂物间)内,引燃堆放的衣物、纸箱等可燃物造成火灾。初起火灾处置不当,违规使用存放可燃物加大火灾荷载,起火初期火势即呈跳跃式发展、迅速蔓延,中庭建筑结构形成烟囱效应,大楼中庭防火卷帘部分被拆除,五层1樘处于未下降状态,造成火势由中庭向其他区域蔓延扩大。百福佳超市库房内可燃物大面积燃烧,热释放速率迅速增长,起火建筑内装饰装修材料以及自动扶梯的橡胶构件、机油、润滑油,其他楼层内遗留的橡胶、塑料等可燃物,在起火后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有害烟气。位于五层的圣士台球会所与中庭之间的防火卷帘顶部未封堵,会所内各房间隔墙与顶棚之间存在缝隙,烟气快速进入各房间及厨房等部位,造成被困人员吸入高温有毒烟气死亡。

调查发现,九鼎集团存在违法实施动火气割作业,擅自拆除防火卷帘,部分防火卷帘未放下;使用易燃材料装饰装修,负一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水管道蝶阀处于关闭状态、消防水泵无法联动等消防安全隐患长期不整改;违规改建搭建,改变五层和六层防火条件、疏散路线;物业管理严重缺失,长期未依法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和安全检查等问题。百福佳超市、圣士台球会所等相关涉事企业,存在未履行建筑施工法定义务、未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等问题。自贡市、高新区、丹桂街道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意识不强,履行装饰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到位,开展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执法不力,未督促相关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动火动焊作业审批和监护制度,电梯停用、报废、注销全链条监管不严等问题。

调查组按规定将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四川省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调查组总结了五个方面的主要教训: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意识薄弱,统筹发展和安全有差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空,装饰装修和动火作业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消防安全管理能力不强,隐患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管执法流于形式;重点行业领域监管缺乏合力,关键环节失控漏管;从业人员安全素养不高,初期应急处置不力。

调查组提出五项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强化风险意识、底线思维,扛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政治责任;强化责任落实、依法管理,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严格执法,合力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强化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抓实动火作业全链条监管;深刻汲取教训、完善机制,推动消防安全常治长效。

张竹欣

相关附件>>

四川自贡九鼎大楼“7·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4年7月17日,四川省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鼎川南书城(以下简称九鼎大楼)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3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670.18万元。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自贡九鼎大楼“7·...

FD10897 | 2024_四川乐山四合煤业有限公司8·21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四川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四川乐山四合煤业有限公司"8·21"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

2025-05-29 17:29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QQ好友

更多

0

打印

四川乐山四合煤业有限公司

“8·21”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

2024年8月21日,四川省乐山市四合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合煤矿)在封闭风井井筒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人遇难、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32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四合煤矿为民营企业,高瓦斯矿井,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Ⅲ类,煤尘无爆炸危险性。2019年12月起该矿长期停产。2024年8月2日,该矿向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申请由独立升级改造矿井调整为引导关闭退出矿井。

2024年8月10日开始实施井筒封闭作业,通过临近的四川宏岳煤业有限公司矿长介绍个人施工队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前,主副井第一道密闭墙已完成。事故发生在回风井上变坡点,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气焊切割管道作业。

二、事故直接原因

四合煤矿回风井作业地点供风量不足,导致回风斜井上变坡点巷道顶部未砌碹段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该区域进行气焊切割钢管时引起瓦斯爆炸。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四合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违规将井筒封闭工程违规发包给不具备煤矿安全基本知识的个人,未审核施工队伍的能力素质。二是未开展封闭井筒的瓦斯管理、管线撤除等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三是安全技术措施未明确井筒的封闭顺序、安全责任,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也未交给施工方实施。四是安全管理混乱,未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执行入井检身和瓦斯检查制度,未进行现场监管;未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学习培训,以包代管。

(二)施工队伍冒险蛮干。一是无井筒封闭安全技术措施就违规组织施工,施工人员未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即入井作业。二是违法安排女职工入井作业。三是施工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违规携带手机、烟火入井。四是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井下动火作业。

(三)地方政府和部门未严格履行职责。一是地方监管部门未督促四合煤矿上报封闭井筒安全技术措施,对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二是地方政府未按规定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四合煤矿井筒封闭监管不力。

四、调查处理情况

对18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追责问责。其中,四合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原机电副矿长,宏岳煤业有限公司矿长,现场管理者,施工承接者等6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五通桥区区长、政法委书记(负责包保)、副区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石麟镇党委书记、镇长等12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对四合煤矿处190万元罚款,实施关闭。责令五通桥区政府向乐山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邮编:100713    京ICP备2021014797号-1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38号

FD10898 | 2024_四川岳池县龙孔镇3·29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四川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1组秦民珍住宅"3·29"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岳池县人民政府 批复日期:2024年7月15日

2024年3月29日,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1组发生一起居民自建房火灾,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9.9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广安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检察院、县纪委监委等部门和龙孔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火灾事故调查组。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概述:

(二)事故建筑概况:起火建筑为村民自建房,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302.38平方米,占地面积约166.38平方米。起火建筑共2层。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24年3月29日18时34分,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岳池县坪滩镇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立即调派1辆消防车、7名消防员赶赴现场处置。19时02分到达现场,19时29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在现场搜救中,发现起火住宅1层仓库内有1具尸体。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火灾共有1人死亡。秦民珍,女,1943年10月3日出生。此次火灾造成秦民珍房屋部分受损,二楼部分房间家具、衣物等物品全部烧毁,直接财产损失折合人民币88400元;火灾死亡人员丧葬费11500元。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9900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起火房屋二楼秦民珍卧室电视柜区域电气线路漏电引燃周边可燃物,因起火房屋内堆放大量的棉被衣物等易燃物,造成火势蔓延扩大。

(二)间接原因:起火建筑电气线路老化,未及时进行维修更换;起火部位处堆放大量衣物棉被等可燃物。死者秦民珍年龄较大,行动不便,不具备自救逃生和扑灭初期火灾的能力。

(三)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1组秦民珍住宅"3·29"亡人火灾系一起建筑内电气线路漏电引发的非生产安全一般火灾事故。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全面贯彻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按照《岳池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着力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要高度重视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切实发挥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积极推动为65岁以上独居老人安装智能化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

(三)着力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能力。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消防宣传"五进"要求,加强全民消防宣传教育,尤其要加强对独居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人群的针对性宣传教育。

FD10899 | 2024_四川广元正元工贸12·5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四川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四川广元正元工贸12·5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广元苍溪四川正元工贸有限公司“12·5”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广元苍溪四川正元工贸有限公司“12·5”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5-03-20

2024年12月5日8时46分,四川正元工贸有限公司203车间在进行催化剂试生产母液抽滤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容器爆炸事故,导致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处理市本级管辖权限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广府复〔2020〕3号)以及《广元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及挂牌督办办法(试行)》(广安委〔2021〕15号)等有关规定,2024年12月9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广元苍溪四川正元工贸有限公司“12·5”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实施提级调查处理,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和苍溪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人员组成,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邀请市纪委监委驻市应急管理局纪检监察组介入事故调查。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广元苍溪四川正元工贸有限公司“12·5”一般容器爆炸事故是一起因设备突发故障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四川正元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工贸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18日,注册资本贰仟万元,位于苍溪县陵江镇古梁村三组,法定代表人耿某某,经营范围:2,3-二氯吡啶、三溴氧磷、溴虫苯甲酰胺、丙森锌、蛇床子素以及其他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要产品均为医药中间体。该企业为精细化工企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正元工贸公司下设行政部、生产部、仓储部、安全环保部、财务部、运行保障部、品控部等7个部门,211车间(吡唑酸生产车间)、203车间(催化剂生产车间)、自控室、锅炉房、污水站、机修班、电工班、化验室等8个车间(班组)。2020年6月,正元工贸公司聘任邓某刚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管理;2020年8月聘任刘某利为技术总监,负责公司生产和技术管理;2024年11月,任命冯某磊为安全环保总监兼安全环保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和环保管理,同时兼任203车间班长,全面负责203车间日常工作。事故发生前,211车间正常生产,203车间处试生产状态。

(二)正元工贸公司厂区建设情况

  1. 总体建设情况。正元工贸公司医药中间体生产加工项目于2016年1月通过苍溪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资备案后开始建设;2018年2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2018年8月组织开展《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评审;规划建设内容为4个生产车间、3个库房和1个污水处理站。2020年完成211车间(吡唑酸生产车间)、221车间(溴虫苯甲酰胺生产车间)、302库房和502污水处理站建设。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有关法规、标准颁布和修订实施,原设计方案中有关安全环保设施和工艺不能满足要求,2020年正元工贸公司决定对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同时继续建设未完成项目内容。2020年11月,通过苍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2020年12月通过广元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主要建设内容为扩面建设厂房、办公用房及附属工程,购置生产线、储罐、反应釜、工艺管道等配套设施。

2021年12月3日,正元工贸公司组织对211车间及罐区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项目进行验收,结论为通过;2023年2月,正元工贸公司组织对已完成建设和改造项目(211车间、全部仓库和公用工程)进行整体验收,验收结论为通过。至事故发生前,221车间、202车间和203车间未达到验收条件。

  1. 203车间有关情况。203车间于2021年开始建设,2022年5月底完成设备安装,2023年完成车间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车间厂房总体呈南-北走向,长47.6米,宽21.5米,主体为钢结构,四面均有进出大门,车间厂房内西侧和东北侧设置有钢质操作平台。车间厂房内主要设备有5台3000L搪瓷釜、6台2000L搪瓷釜、2台1000L搪瓷釜、2台1000L不锈钢低温釜以及1台500L不锈钢低温釜、铸铁储罐、PP储罐、离心机、过滤干燥一体机、精馏系统、蒸馏系统等。车间厂房外辅助设备主要有GJ-PP真空机组、无油立式真空泵和尾气吸收处理系统。

(三)203车间试生产情况

  1. 试生产总体情况。2023年7月18日,正元工贸公司组织制定了《催化剂、溴虫甲苯酰胺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方案明确的试生产主要步骤为单机试车、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试生产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起,为期180天。2023年7月20日,正元工贸公司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审查意见为“试生产方案切实可行,试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对策及安全应急措施详细有效,能够满足试生产安全运行要求。”2023年11月,正元工贸公司对203车间设施设备开展调试。受市场因素影响,2023年12月正元工贸公司全面停产,203车间试生产工作同时停止。

2024年11月底,正元工贸公司准备全面恢复生产,同时恢复203车间试生产。恢复试生产前,正元工贸公司对203车间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维护;组织召开复产前工作会议,对复产复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开展相关设备单机试车、联运试车和水联运试车,对动力设备进行调试;组织开展了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受限空间桌面应急演练、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大检查、复产复工安全培训,203车间组织对车间工人开展了试生产方案、试生产异常情况处理、试车流程等的培训。考虑到203车间的设施设备及其他生产条件未发生改变,正元工贸公司继续按照停产前编制的试生产方案组织试生产,并于12月4日晚开始投料。

  1. 试生产工艺流程情况。催化剂投料试生产主要包含投料前检查、备料、投料反应和后处理四个步骤。其中投料反应阶段工艺流程主要为:向3000L 反应釜中加入正己烷1000 kg、氧杂蒽中间体88kg,开启制冷将反应体系降温至-10℃,1小时内将323L烷基锂滴加入反应釜,继续反应3小时;滴加二苯基氯化膦178kg,滴加完成后关闭制冷,待体系回至室温,继续反应5小时。后处理阶段主要工艺流程为:反应结束后,过滤反应液得到反应产物固体4,5-双二苯基膦-9,9-二甲基氧杂蒽粗品约165kg,母液进入母液罐暂存;将反应后的正己烷母液转移回3000L反应釜中蒸馏回收正己烷。

后处理阶段采用抽滤方式过滤反应产物,将反应釜中的物料放出,物料经抽滤桶过滤出反应产物后,母液抽入至母液罐暂存。具体操作为:将抽滤桶进料口对准反应釜放料口,抽滤桶进气口连接氮气软管,抽滤桶排出口和母液罐进料口通过软管连接,开启母液罐对应的真空机组使母液罐内形成负压,打开反应釜放料口让釜内物料流至抽滤桶内,固体产物经过滤留在抽滤桶内,过滤后的母液被抽入母液罐暂存。

(四)有关设施设备情况

  1. V-304母液罐。V-304母液罐罐体总高约2.1m,罐身高约1.2m,外径长1.2m,内径长0.84m。罐体顶部有真空口、进料口、排气口3个管口,底部有1个排出口。该母液罐在事故中爆炸。
  1. 抽滤桶。203车间母液抽滤作业使用的抽滤桶型号为YFCLTDZ,材质为PP,直径为φ800,厚度为12mm。抽滤桶顶部有进料口、进气口2个管口,底部有1个排出口。
  1. P-3106真空机组。203车间厂房西侧外部共设置4套真空机组,涉事P-3106真空机组为由南至北第3台,其设备型号为GJ-PP-180。真空机组主要由水箱、止回阀、水泵等组成,机组外形尺寸为1.8m1.0m1.3m,离心泵功率为5.5kW,最大抽气量为160m3/h。每套真空机组包含一个真空缓冲罐,防止真空机组中的水进入真空管道和容器。

(五)203车间人员情况

203车间共有操作工人8名,分白班和夜班两班作业,工人无固定工作岗位和分工,每班人员工作由车间班长冯某磊在交接班时临时安排。2024年12月4日夜班人员为代某强、程某意、张某、黄某,12月5日白班人员为李某胜、何某波、卢某红、汤某岩。12月4日前,车间工人主要工作内容为设备维护和调试。

(六)事发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爆炸容器为203车间内V-304母液罐,车间四周多扇窗户掉落、玻璃破损,原V-304母液罐位置上方罐体(R-305反应釜)和四周管道有明显爆炸冲击痕迹,车间内地面有大量挥发后的正己烷母液,原V-304母液罐罐体左侧距V-303罐体左侧约3.5米,原V-304母液罐旁二层支架立柱距收集沟3.7米、距V-303罐体左侧4.1米。203车间西门外围右侧第一根钢立柱与第二根钢架立柱相距6.8米,钢立柱下旁有一平行于车间墙体的砖坎,由南至北第3台P-3106真空机组距砖坎0.85米,砖坎距车间墙体约4.8米,距溢流管3.6米,P-3106真空机组距V-3113真空缓冲罐1.15米,现场P-3106真空机组止回阀阀瓣与摇杆连接螺杆未见螺帽,V-3113真空缓冲罐液位计水位线距液位计顶部约5cm。

(七)伤者基本情况

刘某利,男,汉族,身份证号:37292319**********,正元工贸公司技术总监。

(八)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1. 苍溪县应急管理局。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具体负责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危险化学品四大安全风险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企业隐患整改闭环销号专项整治、企业异常工况处置专项整治、有限空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老旧装置淘汰退出排查整治等工作。2024年8月至事故发生前,共计对正元工贸公司开展各类督查检查10次,下发检查记录4份,督促整改问题隐患20项;其中聘请专家检查1次,发现问题隐患8项。
  1. 苍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苍溪经开区管委会)。实行“局区合一”运行模式,安全环保科具体负责局(区)安全生产管理。调整制定了《“局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了领导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开展了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重要节假日安全大检查等工作,配合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整治。2024年8月至事故发生前,通过局党组会、安全生产例会、教育培训会等形式,共计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10次;对正元工贸公司开展各类督查检查3次,下发检查记录2份,督促整改问题隐患5 项。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2月4日8时左右,203车间召开交班会,刘某利安排203车间白班工人开展投料试生产前的准备工作,要求当天下午领取物料,夜班人员上班后将物料投入反应,第二天上午上班时物料反应结束。冯某磊当天下午将试生产需用物料领取至203车间。

12月4日19时交班会后,夜班工人开始准备物料,准备就绪后工人按照操作流程将试生产物料投入R-305反应釜内。物料反应期间,夜班工人使用P-3106真空机组协助进行物料滴加。

12月5日7时58分,冯某磊组织召开交班会,夜班工人汇报了投料操作情况,同时告知反应已经结束,可以进行下一步母液抽滤作业。刘某利交代母液抽滤作业时抽滤桶要接氮气,作业尽量要快,反应液和反应物不要接触空气和水。冯某磊安排李某胜和卢某红进行抽滤作业,汤某岩和何某波配合抽滤作业和处理车间其他事务。

8时11分,交班会结束后,刘某利开始在厂区巡查,冯某磊在203车间内巡查。卢某红将夜班准备好的抽滤桶移动到R-305反应釜下部,将抽滤桶进料口和R-305反应釜下部放料口对齐。

8时17分,李某胜到车间外打开P-3106真空机组电源。真空机组开始工作后,何某波用软管将抽滤桶排出口与V-304母液罐进料口连接,汤某岩将氮气软管连接到抽滤桶进气口。管线连接完毕,汤某岩上到车间西侧平台,向R-305反应釜抽负压和充氮气,卢某红在地面打开R-305反应釜放料口阀门,反应液顺利流出后,汤某岩下到地面,见抽滤桶内液位没有下降,便将连接V-304母液罐进料口的软管连接到排出口上,接上以后抽滤桶内液位开始下降。

8时45分,刘某利巡查至203车间,见工人正在进行抽滤作业,便到抽滤作业点位查看并向卢某红询问抽滤作业进展情况,随后刘某利和卢某红听见附近管道内有水流声异响。此时冯某磊在车间内西侧操作平台巡查,汤某岩在车间内西侧操作平台观察R-305反应釜内情况,李某胜在车间东北侧操作平台,何某波在车间外处理废水。

8时46分22秒,V-304母液罐排出口连接抽滤桶的软管脱落,罐内黄色母液从排出口喷出。

8时46分29秒,V-304母液罐排出口不再喷出母液。卢某红将V-304母液罐排出口阀门关闭,刘某利见脱落的软管在往外流母液,便将软管拿起,卢某红将抽滤桶排出口阀门关闭。见有母液喷出后,冯某磊、汤某岩和李某胜均从作业点位前往抽滤作业处。

8时46分49秒,V-304母液罐突然爆炸,刘某利被爆炸冲击倒地失去意识,卢某红全身被喷溅的母液淋湿,母液挥发产生烟雾。此时冯某磊从车间西侧操作平台下到车间中部东门附近,汤某岩和李某胜在车间北门附近。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见V-304母液罐爆炸,汤某岩和李某胜立即跑出203车间北门,卢某红摸索着往北门走,冯某磊立即前往爆炸点查看人员情况,看见卢某红后便搀扶卢某红往车间北门走。走出北门,冯某磊让卢某红脱掉外套,用洗眼器清洗脸上母液。烟雾消散后,冯某磊发现刘某利躺在车间地面,便和现场人员将刘某利抬到车间北门外,冯某磊随即安排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和向总经理邓某刚报告,邓某刚接到电话后立即安排后续处置工作并赶往现场。现场救援人员找来担架,将刘某利抬到厂区大门口。冯某磊组织汤某岩、李某胜、何某波将车间相关设备进行停机,对爆炸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9时00分,救护车到达现场,将刘某利送到苍溪县人民医院救治,后刘某利转入南充市中心医院医治。9时27分,邓某刚电话向苍溪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苍溪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先后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踏勘和协调应急处置等工作。省应急管理厅派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响应及时,无衍生、次生事故发生,未发生舆情事件。

(三)伤情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广元永泰司法鉴定所对刘某利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利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四)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9万元。

三、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母液抽滤作业时,P-3106真空机组止回阀阀瓣与摇杆连接螺杆螺帽脱落,处于负压的V-304母液罐将真空机组内的水吸入罐内,水与罐内母液中残留的二苯基氯化磷发生反应生成氯化氢气体,导致母液罐内压力上升,母液罐排出口连接软管脱落、母液喷出;罐内压力持续上升超过罐体承压极限,导致母液罐爆炸。

(二)间接原因

  1. 风险辨识管控不全面。正元工贸公司未全面识别催化剂试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设备损坏、物料与水等外界物质反应、罐体超压等风险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1. 设备检查维护不彻底。正元工贸公司投料试生产前未全面检查相关设备安全情况,作业时未及时发现真空机组止回阀损坏安全隐患。
  1. 方案规程制定不规范。正元工贸公司《催化剂、溴虫甲苯酰胺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超过有效期限,未重新组织编制试生产方案;未细化制定试生产各环节操作步骤及操作方法,未制定相关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 异常工况处置不合理。正元工贸公司未制定异常工况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现场人员听见管道内异常水流声未及时进行有效处置;母液罐内压力上升冲开排出口连接软管后,现场人员未及时撤离现场。
  1.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正元工贸公司未向试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调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单位存在的问题

正元工贸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试生产方案超期,原试生产方案超过有效期限,未重新组织编制试生产方案。二是风险辨识管控不全面,未全面识别催化剂试生产各类风险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三是设备检查维修不彻底,投料试生产前未全面检查真空机组安全情况,作业时未及时发现真空机组止回阀损坏事故隐患。四是异常工况处置不合理,异常工况未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未组织人员及时撤离。五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向试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六是制度规程制定不规范,未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试生产各岗位、相关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二)相关人员存在的问题

  1. 冯某磊,正元工贸公司安全总监兼安全环保部长、203车间班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投料试生产前未组织对真空机组开展全面检查,作业时未发现真空机组止回阀损坏安全隐患。二是对203车间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工人风险识别、隐患排查处理和应急处置能力欠缺。三是试生产各岗位、相关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不全面。
  1. 刘某利,正元工贸公司技术总监,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一是未全面识别催化剂试生产各类风险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二是未及时发现真空机组止回阀损坏安全隐患。三是异常工况未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未组织人员及时撤离。四是未组织向试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五是未健全试生产各岗位、相关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 邓某刚,正元工贸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一是未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组织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健全试生产各岗位、相关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重新编制试生产方案。二是对203车间工人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三是未组织全面识别催化剂试生产各类风险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三)处理建议

鉴于该事故造成1人轻伤,建议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正元工贸公司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2·5”事故教训深刻,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建议如下。

(一)正元工贸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刻反思,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根据公司实际和生产作业特点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岗位、重点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督促各岗位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制度规程。扎实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根据生产工艺流程,认真排查各环节、各部位可能存在的各类安全风险,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管理等措施加以管控;从严、从细、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做到全覆盖、无盲区,尽最大可能把难以想到的问题想到位、难以发现的隐患查到位、难以预见的风险防到位。要根据企业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情况,结合组织管理体系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健全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企业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认真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三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提升全体人员遵章守纪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要强化生产作业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试生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试生产工作,根据不同作业工序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加强对各生产作业点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作业现场各类安全隐患和人员违规违章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整治,不断提高作业现场安全水平。

(二)苍溪县应急管理局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要进一步加大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监管,按照全市统一安排部署、结合辖区企业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工作。指导相关行业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持续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倒逼相关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事故发生。

(三)苍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苍溪经开区管委会)要进一步落实属地和行业监管职责,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督管理,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抓手,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等重点工作,督促监管行业企业不断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提高生产作业现场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促进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FD10900 | 2024_四川自贡_富顺西艾氟5·3反应釜爆炸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四川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四川富顺西艾氟科技有限公司“5·3”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澎湃号·媒体 >

四川富顺西艾氟科技公司“5·3”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上游新闻重庆上游新闻传媒有限公司

2024-11-11 21:29

重庆

原创 上游新闻 上游新闻

今年5月3日,位于四川富顺晨光经济开发区的四川西艾氟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西艾氟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 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76.78万元。事故发生后,自贡市政府决定就此事故成立事故调查组,四川省安委会对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四川西艾氟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官网

11月11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近日事故调查组公布了该事故的调查报告。报告称,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系丙三醇(机封液)泄漏进入反应釜(R1101A),采用蒸汽升温后,反应底物与四氟乙烯之间及四氟乙烯本身发生剧烈反应,引发化学爆炸。

调查组认定,该起爆炸事故是一起因企业擅自改变反应条件、异常工况处置不当等原因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西艾氟公司总经理戢某、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刘某等5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资料显示,西艾氟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位于四川富顺晨光经济开发区,是一家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专业从事含氟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和研发。法定代表人为蒋某忠,注册资本4000万人民币。

报告显示,事故发生装置为全氟烷基乙基丙烯酸酯生产线(二期),该装置由中昊晨光进行工程设计,于2018年8月建成并投产。该装置属于全氟烷基乙基丙烯酸酯生产车间(二期),位于厂区中部。事故发生部位为装置二楼反应釜防爆间钢平台上的F1工序五氟碘乙烷合成反应釜(R1101A)。事故发生前一天,也即2024年5月2日18时27分许,该公司生产二班操作工往反应釜加入五氟化碘,相关监测人员即发现压力异常并将情况报告给生产二班班长余某。余某汇报后,生产部经理张某安排维修班进行机封更换维修。不过,在几次尝试维修后,反应釜内(情况)不佳。

5月3日12时56分许,车间操作工杨某在现场关闭回水手动阀门,通过临时蒸汽软管通入蒸汽至反应釜夹套,对反应釜进行蒸汽升温。在无法正常开启回水手动阀门时,杨某违规叫来郭某进入反应釜防爆间协助。13时18分许,郭某在打开回水手动阀门时,反应釜突然发生爆炸。

事故造成杨某、郭某及车间生产副班长谢某3人死亡。调查组认定,该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系丙三醇(机封液)泄漏进入反应釜,采用蒸汽升温后,反应底物与四氟乙烯之间及四氟乙烯本身发生剧烈反应,引发化学爆炸。间接原因包括异常工况安全处置不到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不到位、安全风险及工艺辨识不到位、作业人员管控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如反应釜搅拌机封长期存在丙三醇泄漏现象,未及时予以维修处置;在四氟乙烯带料反应情况下,未确认作业安全条件,多人多次违规进入反应釜防爆间进行操作,严重违反工艺纪律等。 自贡富顺西艾氟科技有限公司“5·3”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官网截图

调查组认定,车间生产副班长谢某、现场操作工杨某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两人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西艾氟公司总经理戢某、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刘某、生产部经理助理王某、安全环保总监万某、生产部生产一班班长刘某某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对前述5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报告显示,西艾氟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员工培训教育不到位,异常工况处置不到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调查组建议由自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该项目的监管单位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也被认定对危险化工工艺(氟化工艺)辨识不到位,建议由自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处罚。

调查组还认定,西艾氟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生产部经理张某、总经理助理李某、环保部副经理龚某、安全环保部安全管理人员郑某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自贡市应急管理局对等前述5人依法给与行政处罚。

此外,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济南国辰泰富化工有限公司涉嫌三氟化锑(F1工序催化剂)非法运输。将该问题线索移交自贡市交通运输局调查后依法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市安办。

原标题:《四川富顺西艾氟科技公司“5·3”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

##

FD10901 | 2024_四川自贡九鼎大楼7·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四川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四川自贡九鼎大楼“7·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文件格式:PDF

成都安妮娜鞋业有限公司“12·31”火灾事…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四川自贡九鼎大楼“7·17”重大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四川自贡九鼎大楼“7·17”重大火灾 事故调查组 2025年2月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单位、自然人情况........................................................................ 2

(二)起火建筑情况............................................................................................................ 7

(三)自动扶梯拆除作业情况.......................................................................................... 16

(四)事故发生经过.......................................................................................................... 17

(五)拆除作业气割用气来源情况.................................................................................. 19

(六)事故现场情况.......................................................................................................... 19

(七)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21

(八)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21

二、事故原因认定分析...................................................................................................... 23

(一)起火原因分析认定.................................................................................................. 23

(二)蔓延扩大原因分析.................................................................................................. 24

(三)造成人员伤亡原因分析.......................................................................................... 25

(四)相关检测及模拟实验情况...................................................................................... 27

三、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28

(一)企业主体责任方面.................................................................................................. 28

(二)部门监管责任方面.................................................................................................. 38

(三)地方属地责任方面.................................................................................................. 43

(四)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45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45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46

(二)有关公职人员.......................................................................................................... 46

(三)事故涉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 46

(四)其他处理建议.......................................................................................................... 48

五、事故主要教训.............................................................................................................. 50

(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意识薄弱,统筹发展和安全有差距...................................... 50

(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空,装饰装修和动火作业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突出...... 50

(三)消防安全管理能力不强,隐患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管执法流于形式.................. 51

(四)重点行业领域监管缺乏合力,关键环节失控漏管.............................................. 52

(五)从业人员安全素养不高,初期应急处置不力...................................................... 53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54

(一)强化风险意识、底线思维,扛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政治责任.......................... 54

(二)强化责任落实、依法管理,压紧压实主体责任.................................................. 55

(三)强化行业监管、严格执法,合力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56

(四)强化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抓实动火作业全链条监管...................................... 57

(五)深刻汲取教训、完善机制,推动消防安全常治长效.......................................... 58

—1— 2024 年7 月17 日,四川省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鼎川 南书城(以下简称九鼎大楼)[1]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 人死 亡,39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670.18 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李 强总理、张国清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国务 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应急管理部、国家 消防救援局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和事故调查工作。省委、 省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批示,省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 挥事故处置,有关省领导提出工作要求,省政府分管安办副省长 连夜率领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四川省消防条例》 等法律法规,7月18日,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四川自贡九鼎大 楼“7·1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 省政府分管安办副省长任组长,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 厅、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四川消防救援总队 和自贡市政府等单位有关同志参加,同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 加,邀请全国火灾调查及相关领域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省纪 委监委同步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 [1]2007年1月9日,四川九鼎集团有限公司在自贡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名称“九鼎川南书城”。 因社会公众普遍认为“九鼎大楼”就是“九鼎川南书城”,使用“九鼎大楼”具有很强的辨识度。 —2— 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 验鉴定、模拟实验、资料调阅、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方式,查 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 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清了有关地 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事故原 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四川自贡九鼎大楼“7·17”重大火灾事故是一 起因四川九鼎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组织无气割作业资格人员气割 拆除自动扶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初起火灾处置不力、消 防设施未有效发挥作用、涉事建筑违法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源 头管理不力存在“先天性”隐患,涉事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日 常管理混乱、安全隐患长期未整改,属地有关部门监管缺位,地 方党委、政府履行属地责任不到位,导致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单位、自然人情况

1.四川九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集团)

1998年11月成立,法定代表人王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300620717061N,位于九鼎大楼七层。经营范围为批发兼 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百货等。 公司股东为王杰、王欢(王杰之子)、朱晓明。许玉为九鼎 —3— 集团日常管理负责人。九鼎大楼设有物业管理部、综合部和财务 部。其中,物业管理部负责九鼎大楼各类设施维护及安保、保洁 等工作,王长薪任经理,设有保安班、保洁班、维修班;保安班 人员有黄光泉、何武山、王玉虎3人(兼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维修班有王志明、钟胜2人。(见图1) 图1 九鼎集团组织架构图

2.自贡易购喵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位于九鼎大楼负一层。其前身为自贡百福佳商贸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8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张选峰,公司股东为张选 峰、荣镪、林鹏,店长为丁舜尧。 2024年6月28日,张选峰、荣镪、林鹏与王竹、四川易购有 只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全部股权转 让,双方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从合同签署之日至2024年9月10 日,超市的营运管理、债权债务、安全责任等均由自贡百福佳商 [2]2022年4月28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7NFJF42B,法定代表人原为王建,于2024年7月29日 变更为王竹。 —4— 贸有限公司负责。 2024年7月9日,自贡百福佳商贸有限公司更名为自贡易购喵 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福佳超市)。法定代表人王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MA682JUN7W,经营以零售业为 主。

3.自贡市汇东新区圣士台球会所(以下简称圣士台球会所)

位于九鼎大楼五层。2006年4月27日注册成立,工商登记为 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为朱晓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0300MA65Q98P47。由梁红梅、朱晓春、朱飙、谢云涛、邓 丽、熊志鹏等6人共同投资开办。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烟草制 品零售;台球活动;棋牌室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主要由谢云涛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熊志鹏为店长。

4.刘光建等自然人

(1)刘光建,男,自由职业者,从事废旧物品回收,牵头 组织动火作业人员明祥南、张平、明登友、明登华、姚申富、范 小龙实施九鼎大楼自动扶梯拆除作业。7月17日,作业人员各自 找1名帮手拆除九鼎大楼自动扶梯,其中增加动火作业人员冉景 超和施工作业人员吴世桃、王春香、吴世聪、熊荣淑、范磊、范 仕虎等人,刘光建等作业人员均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见图2) —5— 图2 气割作业、施工人员关联图 (2)刘永辉,男,自由职业者,冒用四川金盾消防设施安 全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消防公司)名义与百福佳超市签 订消防维保合同。 (3)张星,男,自由职业者,负责凯泽酒店(自贡市)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泽酒店)装修设计。 (4)张晨宇,男,自由职业者,负责凯泽酒店消防设施工 程设计。

5.其他相关单位

(1)自贡市高新区美吉茶餐厅(以下简称美吉茶餐厅) 位于九鼎大楼六层。2023年4月10日注册成立,工商登记为 个体工商户,由胡颖(与许玉系夫妻关系)、荣进共同投资开办, 经营者为胡晓宇(与胡颖系兄弟关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2510300MACF322J2K。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食品销售;棋牌 室服务等。 (2)凯泽酒店 位于九鼎大楼六层。2024年3月13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 —6— 为吴泽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300MADEJYWU9B,经营 范围为住宿服务;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公司股东为吴泽元、 许玉。 (3)自贡市华良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良公司) 2014年9月3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喻银先,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510303314457556Q,经营范围为废旧金属回收、加 工、销售。由史秀丽负责日常管理,向刘光建等人提供违规经营、 储存的气割作业用氧气和液化石油气。 (4)自贡市红玉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玉公司) 2009年10月2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邬玲玲,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5103046948470964,经营范围中,许可项目为危险化学 品经营;一般项目为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号为川自大审批(乙)〔2023〕002号;经营范围为氧[压 缩的或液化的]、乙炔、氮[压缩的或液化的]、氢[压缩的或液化 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混合气(二氧化碳和氩); 发证机关为自贡市大安区行政审批局;有效期限为2023年7月27 日至2026年7月26日。由邬孝桃(邬玲玲之父)负责日常管理, 向华良公司销售氧气、液化石油气等。 (5)自贡市大安区盐都液化石油气站(以下简称盐都气站) 2005年6月20日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 人为魏浩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304765059784H,经营 范围中,许可项目为燃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一般 —7— 项目为五金产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 用杂品批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为大住建燃气〔2023〕1号; 经营类别为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配送;发证部门为自贡 市大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效期至2028年11月5日。由魏正 才负责日常管理,为红玉公司的丙烷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6)金盾消防公司 2012年2月8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胡茂显,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510300590450633K,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 营范围为消防技术服务、安防设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等。 (7)四川省川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贡第二分公司(以 下简称川安消防自贡公司) 2005年10月11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杨丛林,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91510300779836214E,经营范围为消防器材、设备及 消防设施的安装、维护、保养等。美吉茶餐厅消防工程设计、施 工单位。 (8)四川金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金建消防公 司) 2014年7月7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亢才根,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5103003093923642,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消防 技术服务、建设工程设计等。凯泽酒店消防工程施工单位。

(二)起火建筑情况

1.建筑基本情况

—8— 九鼎大楼位于四川省自贡市丹桂大街184号,坐西朝东,东 临丹桂大街,西临春华园小区,南临春华路,北临四川省川南高 等级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南公司)办公楼。(见 图3) 图3 九鼎大楼方位图 建筑为全框架结构,占地面积3405.4平方米,竣工验收备案 总建筑面积为43368.6平方米,建筑高度54.75米,地下二层,地 上十五层。 负二层设计为地下车库和设备用房,负一层至五层以及六层 局部区域设计为营业厅,七层至十五层设计为写字楼。整个建筑 “下宽上窄”,负二层至五层呈“扇状”,六层至十五层呈“椭 圆状”,在六层处形成南、北两个室外平台。 九鼎大楼负一层至五层设有长17米、宽17米的中庭。中庭西 南部上下贯通(负一层至五层),东北部设有步梯和自动扶梯(负 一层通至六层,步梯居中,两侧设自动扶梯)。(见图4) —9— 图4 中庭结构示意图 建筑共设有5部疏散楼梯,分别位于建筑西北部(以下简称1 号楼梯)、东北部(以下简称2号楼梯)、南部(以下简称3号楼 梯)、东南部(以下简称4号楼梯)、北侧(以下简称5号楼梯)。 其中,1号楼梯从负二层通往十五层,2、3号楼梯从负二层通往 六层,4号楼梯从六层通往十五层,5号楼梯为室外钢架楼梯,从 一层直达六层。(见图5) 图5 疏散楼梯示意图 —10—

2.建筑建设、审批情况

2001年4月1日,九鼎集团注册成立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九鼎房产)。2002年5月31日,九鼎房产与川南公司共同出资 开发,联合建设九鼎大楼,其项目立项、建设、审批名称为“九鼎 川南书城”。 2002 年5 月,建设单位完成“九鼎川南书城”项目立项备 案[3]。2002 年7 月,自贡市人防办同意“九鼎川南书城”结合修 建防空地下室,但九鼎房产后期未按要求建设人防工程且未缴纳 易地建设费。2002 年11 月,原自贡市规划局办理建设规划用地 许可[4];2002 年12 月,通过原自贡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设计审 核[5],申报建筑规模为建筑层数负一层、十三层,建筑高度49.85 米,建筑面积32262 平方米。大楼于2003 年3 月开工建设。2003 年5 月,原自贡市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规模31750 平方米。2004 年3 月,原自贡市公安消防支队同意该工程由原 设计的地下一层、地上十三层,变更为地下二层、地上十五层[6]。 2005 年3 月,原自贡市公安消防支队依申请对工程负二层至六 层进行消防验收[7]。2005 年9 月,原自贡市规划和建设局对建设 单位未按规划方案修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8]。2006 年8 月、 [3]自计发[2002]项批85号,建设规模:30000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商品房、库房、停车场 及人防地下室等,总投资2400万元。 [4]《自地规200200102号《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用地位置为自贡市汇东新城丹桂大街、春华路交叉口处,用 地面积约5200平方米。 [5]《关于同意汇东九鼎川南书城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自公消审[2002]第137号),审核结论为合格。 [6]在《关于九鼎川南书城消防变更的报告》上签署“同意变更,变更后的消防设施和措施必须严格按规范予以落 实”(非行政许可文书,主要变更内容:原设计地下一层、地上十三层,变更为地下二层、地上十五层)。 [7]《关于九鼎川南书城(地下2层至6层)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意见书》(自公消验[2005]第13号),验收结论为 地下2层至6层消防验收合格。 [8]自规建局(2005)罚规字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由为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的内容,增加建筑面积(增加地下1层,裙楼1至5层增加建筑面积212.5平方米,裙楼局部增加1层,塔楼增加2 层),作出的行政处罚为罚款104.458万元。 —11— 11 月,原自贡市规划和建设局将建筑增加部分分两次办理工程 规划许可[9],同意由地下一层、地上十三层,变更为地下二层、 地上十五层,建筑面积增加11618.6 平方米。2006 年12 月,原 自贡市规划和建设局完成该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0]。

3.建筑产权、管理及使用情况

(1)产权情况 2007年1月9日,九鼎集团取得九鼎大楼《房屋所有权证》, 登记层数负二层至十二层,建筑面积37600平方米;川南公司于 同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层数十三至十五层,建筑面积

5945.67平方米。

(2)物业管理情况 九鼎集团负责大楼物业管理,与川南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 同,约定九鼎集团负责川南公司所属楼层的物业管理(包括公共 设施设备小修、消防安全、保洁服务等内容),与百福佳超市、 凯泽酒店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条款,与圣士台球会所、美吉茶餐厅 未约定物业服务条款。 (3)使用及租赁情况 负二层:九鼎集团用作车库及设备用房,设置有停车区、消 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房、风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冻库 等。其中,冻库于2020年11月,租赁给百福佳超市。 负一层:2020年11月,租赁给百福佳超市,面积3437.74平 [9]自建规2006007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增加建设规模7819.23平方米;自建规20060101号《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增加建设规模3799.37平方米。 [10]《竣工验收备案书》(编号:[2006]103号),签署处理意见:“资料收讫,符合备案条件。” —12— 方米。(见图6) 图6 负一层平面示意图 一至四层:2018年3月至火灾发生时处于闲置状态。 五层:2021年7月,南部区域租赁给圣士台球会所,租用面 积1739.6平方米(见图7);北部区域闲置,面积1479.07平方米, 堆放有废弃的游艺设施以及大量橡胶、塑料、泡沫地垫等可燃物 品。 图7 五层平面示意图 六层:2023年5月,北部区域租赁给美吉茶餐厅,租用面积 400平方米,因租赁前改建扩建,实际使用面积1252.73平方米; —13— 2024年3月,中部和南部区域租赁给凯泽酒店,租用面积2610.27 平方米,火灾发生时正在装修。(见图8) 图8 六层平面示意图 七层:九鼎集团办公区域。 八至十二层:租赁给29家单位作为办公场地使用。 十三至十五层:川南公司职工宿舍和库房。 (4)装饰装修情况 ①百福佳超市。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百福佳超市实施 内部装修。期间,张选峰决定分隔中庭负一层与一层,并在中庭 楼梯、自动扶梯下方增设库房(杂物间)(见图9)。张选峰决 定使用聚苯乙烯泡沫夹芯彩钢板[11]分隔中庭负一层与一层,安排 自然人黄佳强施工;荣镪安排自然人荣增良搭建库房和装饰装修 立柱,并口头约定安排自然人刘永辉进行消防工程设计、施工。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2条规定,一级耐火等级建筑其楼板应为不燃性,耐 火极限1.5小时。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5.3.1: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 应低于本规范表5.3.1的规定(商店:顶棚、墙面、地面A级,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B1级,其他装饰装修材 料B2级)。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8.1.2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搭建临时构 筑物时,其芯材应为A级不燃材料。 —14— 增设库房东北隔墙墙体中间为木龙骨架,表面贴有石膏板, 并设置有一铁栅栏门,门上贴有KT板;西北隔墙墙体中间为木 龙骨架,表面由里向外依次贴有木板和瓷砖;西南隔墙墙体中间 为木龙骨架,表面由里向外依次贴有木板和石膏板,该库房西南 隔墙与中庭一立柱紧贴设置,与该立柱连接的梁和自动扶梯之间 有长约1.70米、宽约0.44米的空隙(见图10)。 图9 负一层百福佳超市库房图图10 梁、柱与自动扶梯缝隙示意图 ②一至四层中庭区域。该区域四周横梁、立柱(承重柱)、 自动扶梯两侧使用铝塑板、KT板[12]等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 ③圣士台球会所。2021年7月至2021年9月,圣士台球会所实 施内部装修。装修工程设计由朱晓春负责,内部装修施工和消防 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由朱飚负责。朱飚将内部装修工程交由自然 人余晓平进行施工,将消防工程交由黄文德以个人名义设计、施 工,均未签订合同。 ④美吉茶餐厅。2023年4月,美吉茶餐厅进行内部装修。未 进行装修设计,装修施工单位为自贡佑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 签订装修施工合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为川安消防自 贡公司,不具备消防设施工程设计资质。 [12]KT板是通过聚苯乙烯发泡制作而成的材料,经过压模制作成为一种新型的材料。 —15— ⑤凯泽酒店。2023年11月,吴泽元将装修设计交由自然人张 星负责,将内部装修交由零工负责,均未签订合同。2024年3月1 日,开始装修。期间,许玉将消防设施工程交由自然人张晨宇设 计,未签订合同。2024年4月9日,凯泽酒店与金建消防公司签订 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合同。

4.建筑消防设施及相关场所消防安全情况

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 系统、消火栓系统以及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消防控制 室和消防水泵房设在建筑负二层,4号疏散楼梯未设置机械加压 送风的防烟设施,中庭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不符合标准,自动扶 梯下方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百福佳超市、圣士台球会所、美 吉茶餐厅的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接入九鼎大楼消防控制室 主机,且圣士台球会所区域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处于关闭状态。 火灾发生时,负一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水管道蝶阀处于关 闭状态,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状态;中庭防火卷帘一层全部、 六层1樘被拆除,二层全部、三层四层各2樘、五层1樘处于未下 降状态;中庭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未启动;六层防烟楼梯间前室 被拆除,无正压送风系统;2号、3号疏散楼梯未设置防烟楼梯间 前室,2号疏散楼梯的负二层至五层及3号疏散楼梯每个楼层的疏 散门宽度为1米(原设计宽度为1.80米),3号疏散楼梯在一层未 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号疏散楼梯未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未直通一层,且在五层屋面搭建建(构)筑物后,通至六层室内。 2021年12月9日,百福佳超市通过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16—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13],其规模符合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 定标准[14],但未自行申报。2022年至2024年,自然人刘永辉盗用 四川金盾消防设施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印章,并冒用该公司名义与 百福佳超市签订《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美吉茶餐厅未申请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圣士台球会所、 美吉茶餐厅无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

(三)自动扶梯拆除作业情况

2024年6月5日,许玉与王竹商议将负一层超市搬至一层,王 竹提出为扩大经营面积,需拆除负一层至一层以及一至二层之间 的4部自动扶梯(上行、下行扶梯各2部,已于2019年12月27日办 理停用手续),经多次商谈,许玉经请示王杰同意后,双方于7 月13日签署租赁协议,并确定拆除自动扶梯由九鼎集团负责。 许玉将拆除自动扶梯交由朱建凯[15]办理,朱建凯提出两套拆 除方案:一是采用整体吊装拆除方式,九鼎集团需向拆除方支付 2万元;二是现场切割后当废品出售,九鼎集团可得2万元。许玉 决定由废品回收单位进行拆除回收,朱建凯负责联系落实。在朱 建凯的居间联系下,7月15日经王杰、许玉同意,九鼎集团将拆 除工程发包给自然人刘光建,朱建凯随后联系刘光建,商定以总 价3.12万元的价格拆除回收4部自动扶梯。其中,2万元交九鼎集 [1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自高消安检许字〔2021〕第0028号),结论为“检 查合格,准予开业”。 [14]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的通告(川消〔2023〕146号)

一、公众聚集场所:(二)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

室内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集贸市场。 [15]朱建凯,简阳市金控投资有限公司(系王欢投资的公司)员工,九鼎集团电梯业务实际负责人。 —17— 团,1.12万元私下给朱建凯个人。 7月15日,刘光建与王长薪签订《九鼎商家装修协议》,并 支付0.5万元安全保证金。当日开始,刘光建组织姚申富、明祥 南、张平、明登华、明登友、范小龙等6人,使用华良公司违规 经营、储存的氧气和液化石油气,由刘光建、明祥南分别自行携 带气割枪,在超市营业期间[16]、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具备动 火作业条件的情况下,采取气割作业的方式拆除自动扶梯。刘光 建负责气割拆除一层东北侧自动扶梯,明祥南负责气割拆除一层 西南侧自动扶梯,姚申富、范小龙、明登华负责搬运金属废品。 期间,经许玉同意后,还对一层中庭8樘防火卷帘进行拆除,由 张平、明登友负责实施。期间,气割产生的高温曾多次引燃自动 扶梯踏步下面的油渍(机油、润滑油)和侧面包装的木板等可燃 物,作业人员仅使用盆装水扑灭。 7月16日中午,圣士台球会所人员向王长薪反映拆除作业烟 气大、味道臭,王长薪将此事告知许玉,两人要求刘光建等人增 加风扇吹烟,刘光建等人仅增加两台风扇,未再采取其他措施。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17日,为加快拆除自动扶梯作业进度,刘光建安 排作业人员各自找1名帮手,气割作业、施工人员增至14人。刘 光建、明祥南、张平负责气割拆除自动扶梯,明登友、冉景超负 责气割拆除防火卷帘,其余人员负责搬运金属废品。 17日8时许,施工作业人员陆续到达九鼎大楼,进场作业。 [1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7.9.2条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18— 12时,午休,13时30分许返回继续作业。 17日16时许,刘光建离开九鼎大楼,和明登华、范小龙、冉 景超去华良公司处理自动扶梯废品,刘光建离开后张平接替其位 置继续作业。18时08分37秒,百福佳超市库房东北面门帘出现火 光映射。18时09分许,刘光建等人返回九鼎大楼;此时,正在切 割西南侧自动扶梯靠近中间立柱金属板的明祥南,发现靠近其作 业点的立柱下方有火并呼喊“着火了”,随即刘光建、张平等人 也发现相同位置有火,明祥南与明登华、明登友、张平使用干粉 灭火器和少量盆装水灭火,但处置未果。18时09分13秒,百福佳 超市火灾探测器报警。18时11分11秒,超市员工李良秀听到警报 后到库房查看,发现正对门帘左前方的深处位置火势很大。11 分19秒,烟气已通过中庭和楼梯间竖向蔓延至五层闲置区域和圣 士台球会所顶部,随后会所在场人员发现顶部烟气。11分50秒, 超市员工钟春拨打“119”电话报警。11分55秒,烟气蔓延至六 层美吉茶餐厅通道,12分35秒,美吉茶餐厅区域火灾报警系统报 警,13分01秒,建筑六层室内通往平台的开口处出现大量浓烟, 并伴有火舌卷出。13分05秒,邓丽打开圣士台球会所通往毗邻闲 置区域的门观察火情,返回后未关闭该门,致使闲置区域的大量 高温烟气快速涌入会所。14分许,现场作业人员陆续携带气瓶等 作业设备、工具离开大楼。 火灾发生时,九鼎大楼内共201人。其中,负一层14人被救 援人员疏散至安全地带,六层美吉茶餐厅30人被工程举高车和举 高消防车救援,七至十五层22人被举高消防车救援,9人被消防 —19— 搜救人员救援,自行逃生110人。截至18日02时30分,现场搜救 完成。此次事故共造成16名人员遇难,死亡人员均位于大楼五层, 其中1号疏散楼梯间1人、西北部电梯内1人,圣士台球会所西部 厨房3人、西部2号雅间3人、东南部办公室8人。(见图11) 图11 五层人员死亡位置示意图

(五)拆除作业气割用气来源情况

2024 年7 月6 日、7 月12 日,盐都液化气站利用违规连接 的非法充装枪,分两次向红玉公司自有的19 个丙烷气瓶充装液 化石油气。红玉公司将其中3 瓶出售给华良公司。7 月15 日, 华良公司向刘光建提供违规经营、储存的氧气及非法充装的液化 石油气。

(六)事故现场情况

建筑负一层至六层不同程度过火,七层至十五层未过火。负 一层中庭区域过火,自动扶梯和框架结构步梯区域过火,呈现建 筑中部向四周蔓延的痕迹特征。一层至四层均呈现火势以建筑中 —20— 庭、自动扶梯、步行梯为中心向四周蔓延的痕迹特征。五层空置 区域地面有较厚的塑胶残留物,圣士台球会所内主要过火区域为 靠近中庭部分,其余区域主要是高温烘烤和烟气痕迹。六层美吉 茶餐厅主要过火区域为靠近中庭部分。 在中庭负一层东北部自动扶梯踏步处有1 把气割枪,在中庭 一层东部有1 个氧气瓶(见图12)。中庭南侧一层至二层自动 扶梯距二层开口4.55 米处有气割作业痕迹,在其下方库房内提 取到多枚金属熔渣(见图13)。负一层中庭楼梯下部库房西南 侧上方横梁与自动扶梯之间存在间隙,横梁两侧及下表面水泥受 热炸裂程度自下而上逐渐减轻。自动扶梯底部钢板切痕西南端、 横梁与自动扶梯的间隙和超市库房衣物上部烧蚀凹坑三处处于 同一垂线(见图14)。经现场勘验,综合分析认定起火点位于 负一层中庭步梯、自动扶梯下方百福佳超市库房内西南侧立柱下 部堆放衣物处。 图12 现场发现气割枪及氧气瓶 —21— 图13 现场气割作业痕迹及下方库房金属熔渣 图14 扶梯底部钢板切痕、横梁与扶梯的间隙和衣物位置示意图

(七)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火灾过火面积约5929 平方米,共造成16 人死亡、39 人受 伤。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统计,火灾直接 经济损失共计2670.18 万元。

(八)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初期处置情况

2024 年7 月17 日18 时许,刘光建、明祥南等人发现立柱 下部有火,使用干粉灭火器和气割作业冷却用水处置未果,随即 转移气割用的气瓶和焊枪等工具离开现场。18 时09 分13 秒, 百福佳超市内火灾探测器报警,18 时10 分20 秒,应急广播开 始播放疏散提示信息。18 时11 分50 秒,超市员工拨打“119” —22— 电话报警,并切断超市电源,组织人员疏散,超市未组织对初起 火灾进行扑救。九鼎集团消防控制室当日仅保安何武山值班,事 发前正在巡查百福佳超市,听到超市火灾探测器报警以及广播播 放的疏散提示信息后,离开超市并向九鼎集团物业部经理王长 薪、九鼎集团日常管理负责人许玉电话报告超市发生火灾,未组 织扑救初起火灾。

2.信息接报情况

2024 年7 月17 日18 时11 分50 秒,自贡市消防救援支队 指挥中心接到首个报警。18 时13 分、16 分,自贡市政府总值班 室、市委值班室分别接到市民电话报告九鼎大楼有火情发生,随 即向自贡高新区、自贡市应急管理局、自贡市消防救援支队核实 情况。18 时24 分,自贡市消防救援支队向四川消防救援总队指 挥中心电话报告现场情况。18 时31 分、35 分,自贡市应急管理 局向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报告发生火情。18 时57 分,自贡市委、 市政府调度核实各方情况后向省委值班室、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 报告。19 时25 分、29 分,自贡市委、市政府分别向省委值班室、 省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

3.应急救援和善后情况

事故接报后,省委、省政府和自贡市委、市政府及应急管理、 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和自贡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领导立即赶赴现 场,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卫 健等相关部门及街道开展处置工作。17 日18 时19 分,第一批 消防救援力量8 车25 人到达现场。后续增援力量54 车209 人陆 —23— 续到达现场。17 日22 时20 分扑灭明火。18 日02 时30 分完成 搜救工作。 事故发生后,自贡市迅速成立“一对一”工作专班,及时救 治受伤人员,安抚遇难人员家属,主动发布人员搜救和伤亡情况。

4.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专业救援力 量坚持安全、科学、高效原则,密切协作,克服了火灾蔓延快速 猛烈、大量人员多点被困、自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等不利 因素影响,调集优势资源,全力灭火救人,降低事故损失,控制 社会影响。整体救援行动应急响应及时、现场组织科学、指挥协 调有力、救援行动迅速、伤员救治有效、善后处理有序。 经调查,刘光建等人逃离现场时,未及时拨打“119”电话 报警,未向九鼎集团物管部报告,也未通知大楼内部人员疏散。 九鼎集团发现百福佳超市起火后,未第一时间向大楼内相关单位 通报火情、未协助提供救援信息,初期应对措施不力。百福佳超 市在发现火情后,未开展初起火灾扑救。圣士台球会所火灾发生 时未有效组织人员逃生。

二、事故原因认定分析

(一)起火原因分析认定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调查实验和检验鉴定, 排除放火、电气、自燃、吸烟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起火原因为: 九鼎集团违规组织无资格人员拆除自动扶梯,未对动用明火实行 安全管理,作业人员野蛮施工,在气割自动扶梯金属部件时,高 —24— 温熔渣喷溅掉落到负一层中庭步梯、自动扶梯下方百福佳超市库 房内,引燃堆放的衣物、纸箱等可燃物造成火灾。

(二)蔓延扩大原因分析

一是初起火灾处置不当。气割作业现场监护措施不到位,作 业人员发现起火后,未第一时间报警和通知九鼎大楼物业管理部 门,未使用室内消火栓等设施有效灭火,仅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少 量盆装水处置,未果后逃离九鼎大楼。百福佳超市员工发现火情 后,虽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但未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延误了 最佳处置时间;起火时,九鼎大楼只有保安兼消防控制室值班人 员1人在场,未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二是违规使用存放可燃物加 大火灾荷载。百福佳超市违规设置库房,并堆放可燃物;在中庭 西南部使用聚苯乙烯泡沫夹芯彩钢板作为负一层与一层之间的 分隔材料,并将该区域作为商品售卖区。九鼎大楼中庭区域内的 横梁、立柱表面,步梯和自动扶梯底部及侧面均使用多层木质板 材、KT板、铝塑板等可燃材料贴覆。圣士台球会所采用地毯、 多层木质板材等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五层闲置区域堆放大量 橡胶、塑料、泡沫地垫等可燃物品。过火区域火灾荷载大,起火 初期火势即呈跳跃式发展、迅速蔓延。三是烟囱效应[17]加剧火势 蔓延。中庭建筑结构形成烟囱效应,火势迅速由九鼎大楼中庭负 一层向上发展,且由于中庭五层西北部防火卷帘未降落,火势从 [17]烟囱效应,是指户内空气沿着有垂直坡度的空间向上升或下降,造成空气加强对流的现象。在竖直中空结构 的空间内,底部的空气由于受热膨胀,密度小于上部的空气,使底部的空气向上移动,造成底部中心的气压低于 底部其他部位的气压,从而使周边的冷空气向中间移动,空气到达中间部位后,再度被加热上升,周而复始形成 烟囱效应。竖直的长度越长,对流就越会被强化,即烟囱越高,就越容易形成烟囱效应。 —25— 该部位蔓延至五层闲置区,并引燃堆放在该区域的可燃物,造成 火势进一步扩大并向五层其他区域和六层蔓延。四是消防设施未 有效发挥作用。九鼎大楼更换的消防控制室主机与大楼原火灾报 警系统的火灾探测器等系统组件不匹配,导致排烟设施、声光报 警、应急广播、防火卷帘、消防水泵等不能联动控制。负一层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配水管道蝶阀处于关闭状态,中庭火势未能得到 有效控制;大楼中庭防火卷帘一层全部、六层1樘被拆除,二层 全部、三层四层各2樘、五层1樘处于未下降状态,导致火势由中 庭向其他区域蔓延;九鼎集团将消防水泵控制柜调至手动状态, 火灾发生后无法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值班人员也未前往水泵房手 动启泵,导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动作后无法及时补水。五是源头 管理不力形成“先天性”安全隐患。九鼎大楼在建设过程中,诸 多涉及消防安全的建设事项和内容被随意删减、违规调整,形成 了“先天性”隐患,增加了火灾风险。九鼎集团和使用、经营单 位在建筑内、外部装饰装修及消防设施改造中,均未依法依规主 动申报,装修源头管理不力,造成新的“先天性”隐患,叠加耦 合进一步降低了建筑消防本质安全水平。

(三)造成人员伤亡原因分析

一是火场温度高。数值模拟结果显示,百福佳超市库房内可 燃物大面积燃烧,热释放速率迅速增长,在火灾发生后的237秒 时,大楼二层区域平均温度500℃;有人员死亡的逃生楼梯和五 层厨房、二号雅间及办公室区域,在1000秒内最高温度分别达到 —26— 200℃、124℃、224℃、150℃,均超过成年人耐受阈值(60℃)。 二是烟气毒性强。聚苯乙烯泡沫夹芯彩钢板分隔材料、摆放的商 品及库房内的物品,起火建筑内多层木质板材、铝塑板、KT泡 沫板等装饰装修材料以及自动扶梯的橡胶构件、机油、润滑油, 其他楼层内遗留的橡胶、塑料等可燃物,在起火后产生大量高温 有毒有害烟气。三是防排烟能力弱。火灾发生后,高温有毒烟气 迅速扩散至九鼎大楼中庭顶部,由于九鼎大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损坏,丧失联动功能,中庭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未启动,中庭不 排烟致使烟气积聚并通过防火卷帘开口处及未封堵的部位向五 层、六层迅速横向蔓延,影响了五层及以上楼层人员疏散逃生。 圣士台球会所与中庭之间的防火卷帘顶部未封堵,导致烟气快速 涌入会所;会所内各房间隔墙与顶棚之间存在缝隙,管道穿越吊 顶处未封堵,厨房未进行防火分隔,加之会所未设置排烟设施, 烟气快速进入各房间及厨房等部位,造成被困人员吸入高温有毒 烟气死亡。四是疏散条件差。九鼎大楼1号疏散楼梯五层前室防 火门未关闭,导致烟气快速涌入该楼梯间,造成2人分别在楼梯 间和电梯内死亡,五层及以上人员无法通过该楼梯安全疏散。3 号疏散楼梯系圣士台球会所唯一的逃生路径(其余出口被高温烟 气封锁),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首层不能直通室 外,圣士台球会所进入该楼梯的安全出口宽度由原设计1.80米减 至1米,且平时设置投影幕布遮挡、内部上锁,导致少有人员通 行使用,圣士台球会所顾客和大部分员工不知晓该逃生路径,火 —27— 灾发生后仅有2名员工带领5名顾客通过此路径逃生,圣士台球会 所内14名遇难者中有7名是该场所员工;火灾发生前,该处安全 出口处于锁闭状态。监控视频显示,17时45分许,会所日常管理 负责人谢云涛(火灾中死亡)将该处安全出口锁闭。五是人员未 及时疏散。百福佳超市库房内未设置火灾探测器,无法第一时间 探测到火灾信号;气割作业人员发现火灾后,未第一时间通知大 楼物业管理部门,也未采取有效办法通知其他楼层人员逃生;百 福佳超市安装的区域火灾报警系统未接入九鼎大楼消防控制室 主机,九鼎大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损坏,无法联动报警[18],导致 该区域火灾报警系统报警后其他楼层不知情。圣士台球会所区域 火灾报警系统控制器停用,无法实现早期预警功能;现场人员发 现烟气时,也没有在第一时间进行疏散,丧失疏散逃生时机。

(四)相关检测及模拟实验情况

1.检测鉴定、技术分析情况

经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鉴定,在库房西南侧立柱下部 区域提取金属熔渣,在其上方距地面6.8米处提取自动扶梯桁架 及底板材料,二者检出的主要元素一致。 经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对现场提取与火灾现场相同 的6种检材(装饰泡沫、铝塑板、多层木板、泡沫板、泡沫夹芯 彩钢板、高密度隔板),开展毒性测试实验、氧指数测试、烟密 [1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6.3.1 (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接通着火层及其 相邻的上下层;(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 层;(4)含多个防火分区的单层建筑,应先接通着火的防火分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28— 度测试、垂直燃烧测试。其中多层木板释放出的有毒气体浓度最 高,一氧化碳6580μL/L、氰化氢925μL/L、二氧化硫354μL/L、二 氧化碳43803μL/L。装饰泡沫氧指数最低为19vol%;装饰泡沫产 烟密度最大,最大烟密度为72.2%,烟密度等级为54.5;装饰泡 沫、多层木板、泡沫板、泡沫夹芯彩钢板泡沫芯材和高密度隔板 泡沫芯材的燃烧等级均为NR(无级)。

2.尸体检验鉴定情况

经公安机关尸体检验及实验室检验,16名死者血液中碳氧血 红蛋白饱和度均超过39%,其中4名死者血液中检测出氰离子。

3.模拟实验情况

通过现场单一物品引燃、小尺寸燃烧、全尺寸燃烧等模拟实 验,使用氧气、液化石油气对自动扶梯金属底板材料进行气割作 业时,金属表面最高温度可达1700℃以上;在6.8米高度气割作 业时,喷溅掉落的高温熔渣均能在短时间内分别引燃纸张、衣物、 扫把、纸箱等物品。实验过程中的火势发生、发展、蔓延现象与 火灾现场监控视频记录的现象基本吻合,实验后核心部位形成的 燃烧蔓延痕迹特征与火灾现场痕迹特征基本吻合。

三、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主体责任方面

1.九鼎集团

(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机制。未建立和落实 —29—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责任 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19],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履行安全生产 法定职责[20],实际负责人亦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依法配备专 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1];未制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相关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22];长期未依法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23],未依法开展防火检查[24];消防控制室值班 制度不落实[25],长期仅安排1名未取得相应等级消防行业特有工 [1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2002年)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 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 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 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 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十五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 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 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 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 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 留火种。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 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2007年)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 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 评价和管理制度;(三)设施、设备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维修制度;(四) 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六)职 业卫生管理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八)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九)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二)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制度;(十三)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十四)应急救援预

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十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六)消防、运输、储存、防灾等其他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 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5]《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5.2 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a)实行每日 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b)每班 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 —30— 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26],并安排值班人员同 时承担监控值守、楼层巡查、停车场管理等工作。 (2)违法实施动火气割作业。未建立并执行单位动火审批 制度和操作规程。委托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 员气割拆除自动扶梯[27];动火气割作业前,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 全风险辨识,未依法制定动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未按相关规定 对动火作业进行内部审批和现场确认,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 管理,野蛮施工[28],擅自拆除防火卷帘;作业现场未配备足够的 灭火设备[29],仅采用人工水盆端水滴浇的方式防范失火;未完全 清理作业周围可燃物品;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向作业人员说 明动火作业的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违规在营业 期间动火施工,未对动火区与营业区进行防火隔离,发现前述违 控制室值班记录表》的相关内容。值班期间每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 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c)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 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 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5.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a)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应以最快方式确认。b)确认属于误报时,查找误报原因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 录表c)火灾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 话报警。d)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接到报 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26]《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2021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 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值班操 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 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 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8]《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 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受)限空间、有毒有害、建(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 道等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三)执 行内部审批程序并予以现场确认;(四)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 作业要求;(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六)安排专门人 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七)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标准的检验检测设备、安全 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9]《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6.4.1 灭火器及喷水器在进行焊接及切割操作的地方必须配置足够的 灭火设备。其配置取决于现场易燃物品的性质和数量,可以是水池、沙箱、水龙带、消防栓或手提灭火器。 —31— 规动火作业行为后未及时制止、纠正。 (3)消防安全隐患长期不整改。部分防烟楼梯间未设置前 室[30]和防烟设施[31],自动扶梯底部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2], 中庭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损 坏,消防水泵无法联动[33],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状态,负一 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水管道蝶阀处于关闭状态。中庭四周横 梁、立柱、自动扶梯两侧使用铝塑板、KT 板等易燃材料装饰装 修。 (4)违规改建搭建。违规拆除塔楼六层外墙,并在五层屋 面违规搭建,造成五层屋面空间和塔楼六层连为一体,改变防火 条件[34]、疏散路线;违规拆除4号疏散楼梯间通向六层的防烟楼 梯间前室;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牌遮挡自然排烟窗。 (5)物业管理严重缺失。未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物业服 务登记;在相关租赁业主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 [3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修订版)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 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1.1 楼 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6.2.1.2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6.2.1.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修订版)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 防烟设施: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 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8.3.1.3封闭避难层(间)。 [3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修订版)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 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2.5 自动扶梯 底部和垃圾道顶部。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 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 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4] 《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年)第二十九条: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条件,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2— 核和验收等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仍继续租赁、放任经营[35];长期 未依法对相关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和安全检查[36]; 未依法履行自动扶梯报废义务[37],没有确保自动扶梯去功能化过 程安全[38];停用电梯未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39];2018年7月22日 之后,未聘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 养[40]。 (6)安全培训演练工作不落实。长期未开展日常安全教育 培训,管理人员和职工不了解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使用和 事故防范处置措施,不清楚存在的消防安全风险、隐患[41];未建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且 履行下列义务:(六)对违反有关治安、环保、规划、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 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 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 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 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 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3.10报废: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 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 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3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 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39]《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2015年)第十四条第二款:电梯停用1年以 上或者停用期超过1次定期检验周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并设置警示标志,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 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的,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40]《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第七十一条:实施自行管理的,管理人可以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秩序维 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事项委托给第三方。电梯、消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设施设备,应当依法委托专业性服务组织进行管理维护。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第十六条第一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3— 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42];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 员从事电工作业[43]。未依法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未按规 定根据场所实际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救 援演练[44];火灾发生时,未将电梯直驶至首层[45]。

2.百福佳超市

(1)未履行建筑施工法定义务。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4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47]和消防验收备案[48];未取得《公 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情况下擅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 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4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 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 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第二款: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 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 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第三款: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 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第三十 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 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45]《电梯应急指南》(建住房〔2006〕3号)第十三条:发生火灾时,应当采取以下应急措施:(二)按动有消 防功能电梯的消防按钮,使消防电梯进入消防运行状态,以供消防人员使用;对于无消防功能的电梯,应当立即 将电梯直驶至首层并切断电源或将电梯停于火灾尚未蔓延的楼层。在乘客离开电梯轿厢后,将电梯置于停止运行 状态,用手关闭电梯轿厢厅门、轿门,切断电梯总电源。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 改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等有关规定,向管理工程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 和设备安装工程、各类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2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属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 [4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 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 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 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 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 停止使用。 —34— 自营业[49];未与内部装修施工方签订书面合同[50];交由无资质 主体实施装修工程和消防设施改造工程设计、施工,未与施工方 签订书面合同。 (2)场所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装修改 造时未按规范设置防火分区[51];违规使用聚苯乙烯泡沫夹芯彩钢 板作分隔;在中庭的楼梯、自动扶梯下方违规增设库房和营业区 域;未将安装的区域火灾报警系统接入九鼎大楼消防控制室主机 [52]。 (3)未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符合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未主动申报;防火检查、安全培训和应急疏 散演练落实不到位[53];未落实自贡市商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清单[54];发现火灾后,未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实施初起 [4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第十五条第一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 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 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0]《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200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建筑装饰装修人 (以下简称装修人)和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签订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 [5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 合下列规定: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5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仅 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2 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 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 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3 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 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5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 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2015年)第四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 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款:未经安全培训合 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4]自贡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商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清单制参考模板(2.0版)》的通知(自商发〔2021〕130 号)。 —35— 火灾扑救[55]。

3.圣士台球会所

(1)未履行建筑施工法定义务。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56]、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消防验收备案[57]。未与内部装修施工方 签订书面合同,装修工程和消防设施改造工程交由无资质主体设 计、施工[58]。 (2)场所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圣士台 球会所与毗邻闲置区域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59];厨房未按规范进 行防火分隔[60];各房间隔墙与顶棚之间存在缝隙,管道穿越吊顶 处未封堵[61];未设置排烟设施[62];未将安装的区域火灾报警系 统接入九鼎大楼消防控制室主机;违规采用地毯、多层木质板材 [55]《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10.1建筑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组织建筑内人员立即疏散,并实施火灾扑救。 [56]《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四川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的通知》(川建建函〔2021〕271号):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 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 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5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年修订)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 号)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59]《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6.3.4 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 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6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6.2.3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 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

6.5.3条的规定:5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6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3.5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 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 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36— 等可燃材料装饰装修[63]。 (3)未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制定安全管 理制度,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开展员工安全培训 和应急疏散演练,未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未聘请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64],停用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锁闭3号楼梯间安全出口;火灾发生后,未及时有效组织疏 散逃生[65]。

4.美吉茶餐厅。未按规定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未取得《公众

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情况下擅自 营业;未按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 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开展员工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消防 设施改造工程设计交由无资质主体设计;未将安装的区域火灾报 警系统接入九鼎大楼消防控制室主机;未聘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5.凯泽酒店

(1)未履行建筑施工法定义务。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未与内部装修施工方签订书面合同;装修工程交由无资 质主体设计、施工,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交由无资质主体设计。 (2)场所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未采用 [6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5.2.1: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1.1的规定(总建筑面积>3000㎡的商店营业厅,顶棚A级,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其 他装饰装修材料B1级)。 [6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202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不具备自主维护保 养检测能力的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 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换,确保完 好有效。 [6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 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37— 不燃烧体隔墙将施工区与美吉茶餐厅经营区进行防火分隔[66];违 规拆除塔楼六层外墙,并在五层屋面违规搭建,造成五层屋面空 间和塔楼六层连为一体,改变防火条件、疏散路线[67];违规拆除 4号疏散楼梯间通向六层的防烟楼梯间前室[68]。

6.川安消防自贡公司。不具备消防设施工程设计资质,从事

美吉茶餐厅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工作;未将其施工安装的区域火灾 报警系统接入九鼎大楼消防控制室主机。

7.金建消防公司。对承接的凯泽酒店消防工程,未按消防技

术标准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8.气割作业人员。违法违规动火作业。作业人员未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进行气割作业;未经审批 现场动火作业、拆除防火卷帘;负责人未在作业现场设置现场管 理和安全监督人员,未采取措施限制火源以免发生火灾[69];发现 [6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4.3.3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 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6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 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8]《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2011年)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 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 权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4.0.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 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6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 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 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高层民用建筑 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 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 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 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 消除遗留火种。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3.2.2焊接或切割现场应设置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督人员。6.3焊接或切割作业 只能在无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实施:6.3.1有条件时,首先要将工件移至指定的安全区进行焊接;6.3.2工件不可移时, —38— 火情后未及时报警并通知九鼎大楼物业管理部门。

(二)部门监管责任方面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自贡高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执法局 对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研判不足。2022年以 来,履行装饰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职责不到位,仅办理装饰装 修消防验收3件、备案3件;未履行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小散工程和 零星作业安全监管职责[70],辖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未办理过 1件。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不力,长期对百福佳 超市、圣士台球会所未依法办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和消防验收备 案,凯泽酒店未依法办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美吉茶餐厅未依法 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失察漏管[71],导致百福佳超市、圣士台球会所 等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的材料进行装饰装修。未对川安 消防自贡公司不具备消防设计资质承接消防设计项目、金建消防 应将火灾隐患周围所有可移动物移至安全位置;6.3.3工件及火源无法转移时,要采取措施限制火源以免发生火灾。 6.4.2在下列焊接或切割的作业点及可能引发火灾的地点,应设置火灾警戒人员:a)靠近易燃物之处:建筑结构或 材料中的易燃物距作业点10m以内。b)开口:在墙壁或地板有开口的10m半径范围内(包括墙壁或地板内的隐蔽空 间)放有外露的易燃物。c)金属墙壁:靠近金属间壁、墙壁、天花板、屋顶等处另一侧易受传热或辐射而引燃的易 燃物。 [7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 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自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共享经济、家政服务等领域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自安委〔2023〕35 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领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监管。 [71]《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住建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暨"打非治违"执法检 查的通知》(自住建安委发〔2022〕11号)、《全市住建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 案》(住建安委办发〔2023〕25号)、《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消防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自住建发〔2023〕38号)及《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2024 年春节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自住建安委办发〔2024〕1号)等文件均对建设工程未批先建、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备案打非治违提出明确要求。 —39— 公司不按规范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管[72]。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人[73] 实施物业管理不力,对公共既有建筑产权人实施的物业管理行为 未进行监管,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 任[74]有缺项,对九鼎大楼物业服务人违规实施动火作业失管失 察。 (2)自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未全面研判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督促指导 自贡高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执法局落实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和物 业管理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75],未有效组织开展建筑施 工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对自贡高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执法局 未办理九鼎大楼内相关单位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未进行消防 设计审查及验收备案以及存在的相关消防工程设计主体无资质 和不按规范施工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失察。 [7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条国务 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 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 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7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 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 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自贡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 业管理,是指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配套 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 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74]《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的通知》(川安委〔2022〕14号):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高层建筑及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源头把关,重点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规 定和合同约定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和改进既有高层建筑改扩建、内部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 安全监管。 [75] 2022年至今,自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本级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54件(其中装饰装修及改造类项目施工许 可5件);市本级共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174件(其中新建、改扩建类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和备案15件),移交未经消防设计审验非法装修行为15件。 —40—

2.消防部门

(1)自贡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重大火 灾风险专项整治、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等工作不力,未 掌握九鼎大楼内圣士台球会所、美吉茶餐厅等经营场所消防安全 情况。履行辖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执法不力,在百福佳超市申 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中,未发现 防火分区[76]设置违规、使用不合规定的装修材料[77]等问题。在2 次对百福佳超市开展的“双随机”检查中未发现中庭下方设置库 房、搭设泡沫夹芯彩钢板等消防安全隐患,对百福佳超市消防设 施维护保养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78]。未督促百福佳超市申报并纳 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管。 (2)自贡市消防救援支队。对辖区消防安全风险分析研判 不到位,组织开展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消防安全集 中除患攻坚大整治等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有关行业部门和县区 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监督指导高新区消防救援大 队履行消防监管职责不到位,对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实施的百福 佳超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 [76]《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 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三、防火分区 及防火分隔,(二)防火分区: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 [77]《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 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五、内部装修,

(四)地下建筑:1.观众厅、商店营业厅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78]《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在对单位 (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对为该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实施监督 抽查。抽查内容为:(一)是否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二)从事相关社 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41— 重点单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失察。

3.商务部门

(1)自贡高新区经济运行局 履行商贸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对辖区商贸行业安全风险 研判不到位,经营单位底数不清、情况不明,行业管理范围界定 不清,未将九鼎大楼纳入商业综合体进行管理[79][80]。组织开展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安全生 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不力,未督促九鼎大楼切实落实企业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督促九鼎大楼相关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动火 动焊作业审批和监护制度[81],对商贸行业领域无证动火作业、营 业期间动火作业失管失察。自2022年起对百福佳超市共检查了17 次,未发现百福佳超市存在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违章搭建库房等安 全隐患,导致上述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行业管理失职缺位。 (2)自贡市商务局 督促指导自贡高新区经济运行局履行商贸行业安全管理职 责不力,对辖区商贸行业安全风险研判不到位,开展重大事故隐 患专项整治、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安全生产治本攻坚 三年行动工作不深不细。未针对重点领域和突出安全隐患开展检 查,对商贸企业存在的火灾隐患失察。近年未组织对九鼎大楼开 [79]《自贡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商务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自商发〔2023〕 30号)要求,各区县商务局、高新区经济运行局、各科室,要将城市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纳入整治内容重 点领域。 [80]《自贡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自贡市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自商发〔2023〕77 号)要求,各区县商务局、高新区经济运行局、各科室,要将城市商业综合体等经营场所纳入排查范围。 [81]《自贡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全市商务系统“强安2024”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自商发〔2024〕32号) 中重点工作(三)持续推动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重点检查企业单位、施工单位、作业人员是否深刻 汲取近年来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 安全措施和作业过程监督;严禁聘用和招用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殊作业岗位上岗作业。 —42— 展安全检查,对九鼎大楼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隐患失管失 察。

4.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

对辖区停用电梯底数不清、安全风险研判不到位,组织开展 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电梯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不力[82],未指导 督促九鼎大楼等电梯使用单位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电梯 停用、报废、注销全链条监管不严[83],未将停用电梯纳入年度常 规监督检查计划[84],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盲区。对九鼎集团未 依法履行特种设备管理义务督促指导不力[85]。

5.自贡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对辖区体育经营活动[86]行业安全风险研判不到位,未全面落 实体育经营活动行业安全监管责任[87],未将圣士台球会所纳入体 育行业安全监管范围[88],对圣士台球会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隐 患失管失察。 [82]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印发四川省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川 市监函〔2023〕377号)的规定,高新分局和辖区所应压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使用单位明确主要负责人, 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并将上述“三类人员”相关信息和电梯有关信息录入“四川省特种设备智慧监 管平台”,并及时更新。 [83]《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98号令):“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 款:(一)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1次定期检验周期,未按规定封存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和办理相关手 续的”。 [84]自贡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分别于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年初印发了《关于高新区特种设备日常监 督检查重点的通知》。 [8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 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86]《四川省体育条例》第三十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体育经营活动的业务主管部门”。 [87]《自贡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高新区区级部门(单位)、街道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自 高安委发〔2022〕11号):“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九项社会事业局的职责:负责指导教育、体育、卫生健康、农业 农村(领域)、渔业、托育机构等行业消防安全”。 [88]《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89体育8930休闲健身活动面向社会开放的休闲健身场所和 其他体育娱乐场所的管理活动其他球类(保龄球、掷球、门球、台球、毽球、藤球等)运动全民健身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7号):“加快发展……台球……等普 及性广、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的运动项目”。 —43—

6.自贡高新区城管执法大队

履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职责不力,未牵头建立健全高新区 违法建设防控治理责任制和排查工作制度,未有效统筹、指 导高新区违法建设排查巡查工作,组织所属中队开展违法建 设排查有盲区,督促、指导相关街道、社区的违法建设日常 巡查工作不力[89]。对九鼎大楼负一层、六层的违章搭建[90]失 管失察。

(三)地方属地责任方面

1.丹桂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未按规定[91]定期组织研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班子成员安全 职责不明确,未严格督促社区及网格员落实安全及消防巡查制度 [92]。履行属地安全及消防管理职责不力,未严格落实“零装、小 装”施工作业管理责任[93],未督促九鼎大楼相关经营单位建立和 落实动火动焊作业审批和监护制度。落实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 专项整治、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工作不力,开展消防安 [89]《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控和治理工 作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排查、联合执法与司法衔接等协调联动机制…城镇社 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地域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分片区落实巡查责任。 《自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关于印发〈自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区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自城管党组〔2021〕11号)“自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区执法大队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有关的实施方案、意见草案。…(二)负责高新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的统筹、协调、指导、检查、监督、考核。…组织开展城市管 理重大执法活动和专项执法行动。负责对街道(乡镇)城市管理综合队伍的管理。 [90]《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临时建设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批准:…(二)建造住宅 或者建造用于商业、旅游、娱乐、教育、工业、仓储、餐饮等活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9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安委〔2022〕8号)第六条定期 召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省、市(州)、县(市、区)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每2个月不少于1次)。 [92]《自贡市城乡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93]《关于加强小维修、小施工等特殊作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23-丹街(安)03号)第二点各社区、各相 关部门要将小维修、小施工等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必查内容。 —44— 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圣士台球会所锁闭3号楼梯间安 全出口,九鼎大楼、凯泽酒店违规改建搭建等问题失管失察。

2.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意识不强,落实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 要求不到位。辖区电梯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职责不清, 存在监管盲区。未有效督促城市建设和管理执法、经济运行、社 会事业、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和丹桂街道履行行业领域和属地 安全监管职责[94]。对街道社区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重视不够, 基层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组织开展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 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安 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等工作不力,对九鼎大楼及相关经营单 位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隐患和违规施工改造、动火气割作业 等问题失管失察。

3.自贡市委、市政府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有差距,防 范化解重大风险意识不强,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 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不到位,责任压力传导层 层衰减。督促指导高新区和市级部门推进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 专项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 [94]《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办发〔2019〕7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 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 消防安全工作,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45— 治、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等工作不力,对高新区和市级相 关部门履职不力等问题失察。

(四)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1.九鼎大楼建设期间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批先建;使

用“阴阳”图纸审查、验收;随意加建、扩建;未取得消防整体 验收、未建设人防工程且未补缴易地建设费的情况下完成竣工验 收及备案,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按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 格的施工设计文件施工,在主体建设、机电安装、构件设置等施 工内容中违规减项,部分消防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 等问题。

2.华良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违法经

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未办理收购废旧金属备案等问题;红玉公 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违法储存、经营、运 输危险化学品等问题;盐都气站在销售过程中,将液化石油气充 装到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非自有气瓶(丙烷气瓶)[95],违规加 装非法充装枪,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充装作业[96]等问题。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9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 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 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 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 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1.7 盛装单一气体的气瓶应当专用,只允许充装与设计文件、制造标志 规定相一致的气体(充装过程所用的置换气体除外),不得更改气瓶制造标志和用途,也不得混装其他气体。 [96]《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 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 —46—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刘光建、明祥南、张平、明登友、冉景超(违规动火作业人 员),范小龙、姚申富、明登华(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九鼎集 团法定代表人王杰,九鼎集团日常管理负责人许玉,九鼎集团物 业部经理王长薪,九鼎集团电梯业务实际负责人朱建凯,圣士台 球会所经营者朱晓春,圣士台球会所投资人朱飚,圣士台球会所 投资人、店长熊志鹏,圣士台球会所投资人、财务人员梁红梅, 百福佳超市法定代表人张选峰,百福佳超市店长丁舜尧,百福佳 超市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保负责人刘永辉等19人涉嫌重大责 任事故罪,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

(二)有关公职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 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省纪委监委追责 问责审查调查组。

(三)事故涉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

1.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九鼎集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自贡市应急 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 处罚。 (2)百福佳超市。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自贡市应 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 政处罚。 —47— (3)圣士台球会所。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自贡市 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给予 行政处罚。 (4)美吉茶餐厅。未按规定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未取得《公 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情况下擅 自营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建议由自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贡市消防救援支队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凯泽酒店。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装修工 程交由个人设计、施工,消防设施工程交由个人设计,施工现场 未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擅自拆除消防设 施,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条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议由自贡市 住房城乡建设局、自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贡市消防救援 支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川安消防自贡公司。不具备消防设施工程设计资质从 事设计工作,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议由自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贡市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金建消防公司。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降低消 防施工质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建议由自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8—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荣镪。百福佳超市投资人。履行投资人安全管理职责 不力;安排搭建库房和装饰装修立柱,让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自然 人进行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自贡 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何武山。九鼎集团消防控制室当班值班员。未取得消 防职业资格在消防控制室值班。涉嫌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建议由自贡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吴泽元。凯泽酒店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建议由自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张星。凯泽酒店装修设计者。以个人名义承接装修工 程设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建议由自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张晨宇。凯泽酒店消防设施工程设计者。以个人名义 承接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建议由自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自贡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49— 自贡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自贡市相关部门向自贡市委、市政 府作出深刻检查;自贡高新区相关部门向自贡高新区党工委、管 委会作出深刻检查。

2.九鼎大楼在建设期间有关企业及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问

题;九鼎集团安保班员工王玉虎、黄光泉(2人事发当天不值班) 未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维修班员工王志明 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电工作业的问题;有关部门在九鼎大楼建设 期间、建成后长期运营涉及执法不力,川安消防自贡公司和金建 消防公司无资质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和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方面 履职问题,建议移交自贡市政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相关处理情 况于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报省政府。

3.城管部门2015年承办九鼎大楼六层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

件,至火灾发生时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问题,建议移交自贡市 政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相关处理情况于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 起三个月内报省政府。

4.华良公司、红玉公司、盐都气站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

违规问题;华良公司员工曾崇俊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实施气割的问 题;自贡市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 城镇燃气领域暴露出的履职问题,建议移交自贡市政府依法依规 调查处理。相关处理情况于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报 省政府。

5.2022年至2024年,刘永辉冒用不具备从业条件的四川金盾

—50— 消防设施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百福佳超市消防维保活动 的问题,建议移交自贡市政府、自贡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依规调 查处理。相关处理情况于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报省 政府。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意识薄弱,统筹发展和安全有差距。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控能 力,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此次事故暴露出,自贡市各级党委、 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没有认真践行“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理念,对“三管三必须”的认识和贯彻有差距,落实 “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不力,属地管 理和行业监管不同程度存在失位缺位问题。全国各地已发生多起 因违规动火动焊引发的重特大火灾事故,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 会多次作出强调部署,但自贡市及自贡高新区未深刻汲取事故教 训,缺乏将风险化解在源头的坚定决心,没有采取防范应对的硬 措施,致使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运行 失效。其根本原因在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 风险的重要论述不深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 省政府工作要求不坚决,没有系统研判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形 势,没有守住安全底线。

(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空,装饰装修和动火作业等方面

—51— 违法违规行为突出。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责任 主体,必须将安全责任层层压实到各岗位、各环节、各人员。此 次事故暴露出,涉事相关企业触碰法律红线底线,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落空,安全责任体系和制度形同虚设,日常安全管理和培训 演练敷衍了事,违法违规建设、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动火作业 等。九鼎集团在建设中使用“阴阳”图纸、未批先建、随意调规 等问题突出;对一栋数万平米高层公共建筑,仅配备3名保安实 施安全管理,未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 设施维保,安全防护体系薄弱;为谋小利,无视动火审批制度, 在百福佳超市营业期间聘请无资质人员,开展自动扶梯拆除动火 作业,且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安全措 施,导致事故发生。百福佳超市在自动扶梯下方违规搭建库房存 放可燃物,在负一层中庭上空违规使用聚苯乙烯泡沫夹芯彩钢板 进行分隔,导致火灾快速蔓延。圣士台球会所等单位将装饰装修 工程交由无资质的单位(个人)设计、施工,未申请办理装饰装 修施工许可等手续;且未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未有效组织 人员逃生,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以上单位场所在落实主体责任中 走过场、搞变通,为事故发生、扩大及造成伤亡埋下祸根。

(三)消防安全管理能力不强,隐患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管执

法流于形式。消防安全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管理对象不特 定性明显,任何一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社会单位履职不到 位,都可能引发事故。此次事故暴露出,自贡市各级政府和相关 —52— 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自我设“限”、流于形式,领导 带队督查、部门联合检查、基层日常巡查的重点不明确、能力不 专业、执法不严格,检查和执法震慑效果不明显。2005年以来, 九鼎大楼在未办理消防整体验收、人防验收的情况下,取得建筑 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即投入使用。2015年,自贡高新区城管执 法大队对九鼎大楼六层违法建设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至今未执 行。2018年以来,九鼎大楼部分楼层逐步闲置,相关部门认为整 栋大楼处于停用状态,导致建筑本身及内部多个人员密集场所长 期漏管失控。2022年以来,自贡高新区、丹桂街道及商务、经济 运行、消防等相关部门五一、国庆、春节等重大节假日以及日常 巡查组织到九鼎大楼检查,未查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 患;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社会事业[97]、城管等部门甚至未 开展过检查,导致违法违规问题长期得不到查处。加之电梯监管 措施不实不细、拆除环节长期放任不管,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 的监管存在盲区,为违章作业提供了可乘之机。以上种种问题表 明,自贡市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检查、执法力度同事故风险 水平和隐患体量不相适应,将消防安全风险化解在源头的有效手 段不多,缺乏对安全隐患立行立改的过硬措施和监督机制,导致 事故风险不断积累。

(四)重点行业领域监管缺乏合力,关键环节失控漏管。经

[97]《中共自贡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机构和职能 的通知》(自高党工委发〔2019〕13号)六、社会事业局:负责高新区教育、体育、文化、卫生健康、新闻出版、 电影等管理工作。 —53— 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生产经营主体不断扩充、业态多元、更 迭频繁,风险挑战加剧,更需要相关行业部门齐抓共管、主动作 为和联合监管。此次事故暴露出,自贡市在开展电气焊全链条安 全管理、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 坚大整治、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等专项治理不力,尤其是 对“小、散、杂”动火作业缺乏动态监管查处机制,不能及时发 现违规作业并予以制止,未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无证、违规动火作 业行为。商务部门未将九鼎大楼纳入商业综合体进行监管;住房 城乡建设部门对九鼎大楼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和消防验收 备案职责履行不到位;消防部门未将九鼎大楼、百福佳超市纳入 消防重点单位进行监管,未掌握圣士台球会所、美吉茶餐厅等场 所消防安全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对九鼎大楼电梯使用单位未依法 履行管理义务督促指导不力;社会事业部门未对圣士台球会所进 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城管部门未能查处九鼎大楼违法建设问题。 属地各级党委、政府对九鼎大楼及相关经营单位长期存在的消防 安全隐患和违规施工、动火、改造等问题失管失察。以上各种问 题表明,自贡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缺乏“靠前一步、 主动监管”的意识,麻痹大意、放松监管,导致建设工程“外控 机制”、动火作业、电梯管理、消防设施、教育培训演练等重点 环节环环失控,没有形成安全监管合力,为事故隐患滋生创造了 条件。

(五)从业人员安全素养不高,初期应急处置不力。从业人

员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掌握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 —54— 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此次事故暴露出,相关涉 事单位及个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应知应会掌握不牢, 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明祥南、刘光建等现场作业人员最早发现火 情,最应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扑救,但简单实施处置未果后,急 于转移作业设备逃离现场,未及时告知业主和其他单位,没有为 大楼人员逃生赢得时间;九鼎集团将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为手动 状态,值班人员没有消防职业资格,消防设施设备不熟悉,火灾 发生后未前往水泵房手动启动消防水泵,未第一时间向大楼内经 营单位通报火情;圣士台球会所未第一时间组织有效逃生,顾客 和部分员工不知晓逃生路径,一名员工打开通往毗邻闲置区域的 门观察火情,返回后未关闭该门,致使大量高温烟气快速涌入会 所。以上问题反映出从业人员对消防安全漠不关心、毫不重视, 没有经过规范的消防安全培训,组织疏散和逃生自救能力弱,面 对突发情况等待观望、不知所措,错失最佳处置和逃生时间。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风险意识、底线思维,扛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政

治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坚持 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 成灾之前。”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 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抓好 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把坚定 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体现到具体行动上、 —55— 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以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安全,以高水平安 全保障高质量发展。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自贡市要坚持“党政 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 责任,着力构建共治共管的火灾风险防控体系,规范完善市县乡 三级消防工作协调机构职能,动态研判破解本地区消防安全管理 风险难题,制定务实管用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切实将风险研判 到位、措施落细、工作落地,真正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 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强化责任落实、依法管理,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各类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 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配齐配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消防工作所需资金,常 态化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和逃 生能力。城市建成区以及农村乡镇场镇范围内多业态混合经营场 所、人员密集场所、“九小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场所等 “四类重点场所”开展电气焊施工动火作业的,要严格执行电气 焊施工动火作业审批要求和申报义务,按照“应报尽报”原则, 如实上报作业地点、时间、人员、类型等关键信息。高层建筑、 多业态场所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要对照突出风险情形开展自查自 改,公开作出消防安全承诺。超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 单位、管理单位要组建专业消防安全管理团队,根据需要聘请有 —56— 资质人员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培育消防安全“明白人”,提高安 全管理水平。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场所要按照 规定主动向消防部门申报。既有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要按规定 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等单位,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申办施工许可证和消防设计审查。其他小型施工活动要委托 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单位或作业人员实施。物业服务人要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严格履行消防等安全管理 责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 施,确保完好有效。

(三)强化行业监管、严格执法,合力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各地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进一步明确安全 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深入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治 理。要强化对长期闲置、年久失修的建筑和部位的管理,及时清 理可燃物,保持防火防烟分隔、消防设施的完整好用。要加强对 多业态、多产权建筑的安全监管,深化“省级综合督查、市级联 合抽查、县级全面排查、乡级全覆盖检查”模式,摸清底数和隐 患存量,分级分类建立台账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市级行业部门 要通过建立隐患通报、信息共享、会商协调机制,加强对本行业 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突出社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和初起火灾处 置的监督检查。县级行业部门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督 促检查行业消防工作,限期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逐级 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 —57— 乡镇基层力量要全面应用“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排查整治系统”, 逐条街、逐小区、逐门店、逐建筑实施检查,并强化跟踪整改。 督促建筑管理单位切实落实管理责任,明确入驻场所消防安全责 任边界,防止“一处存患、全局失效”。要及时更新“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对象名录库,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商业综合 体、“九小场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有效解决安 全疏散通道不畅、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不足、不 具备从业条件承接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等问题隐患,真正从根本上 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强化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抓实动火作业全链条监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盯重点综合施策,扎实开展以施工动火作业 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推广“蜀安·焊”安全管 理大数据平台,通过企业申报、群众举报、社区上报,强化对全 省电气焊设备、动火作业人员以及“四类重点场所”的闭环监管。 要聚焦“管设备、管人员、管场所”三个重点环节,严格设备管 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强化电气焊设备市场准入监管, 建立设备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设备类型、权属和主要参数等底数; 严格用工管理,建立完善电气焊作业用工平台,督促用工企业、 施工单位落实持证上岗,严禁聘用无证人员电气焊作业,严厉查 处无证动火作业行为;严格现场管理,坚持“谁施工、谁负责”,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明确 现场监护人员,落实安全分隔、可燃物清理、延时看护等措施。 —58— 要紧盯限额以下“小施工”等重点环节,发动物业管理、群众志 愿者等,加强安全宣传引导,增强群众施工动火作业安全防范意 识,探索利用物联网、5G技术等创新举措,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和抽查检查,着力破解电气焊施工动火作业体量大、隐蔽性高、 动态监管难等问题,严防“小施工”酿成大事故。要针对建筑设 计、建设、竣工、使用等全生命周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依法 查处未批先建、私自改建扩建、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未 经消防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不具备消防安全使用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气割气源日常 安全管理,强化隐患排查和风险提示,严厉打击违规储存、经营、 运输、使用液化石油气等问题,严防工业氧用于违规的气割气焊 作业。自贡市要健全电气焊全链条安全管理机制,制定过硬措施, 压紧压实监管责任。

(五)深刻汲取教训、完善机制,推动消防安全常治长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此次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 从制度上找漏洞、从作风上找差距、从措施上找短板,要采用多 种形式,分行业、分类别、分单位,组织安全大培训、大演练, 加强动火作业安全专项培训,增强从业人员岗位安全意识和自救 互救能力;要结合本地区行业领域监管实际,对已明确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要持续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对台球室、棋牌室 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有交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9— 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按照 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要推动乡镇街道落实消防工 作办公室和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发动公安派出所、社区、网 格等基层力量,切实加强对小场所小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坚决 消除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盲区漏洞,防止责任悬空。住房城乡建 设部门要探索研究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管措施,自贡 市要先行先试,研究建立小型施工活动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和公示 制度,明确现场安全隐患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及时查 处小型施工活动违法行为,强化消防工程施工单位日常管理;市 场监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电梯等特种设备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的 制度规定,特别是要督促产权单位(含大型商业综合体)采取必 要措施,针对电梯拆除、报废、注销等消除使用功能环节以及电 梯拆除动火作业,进一步健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拆除方案报批、 现场核查、专业指导等必要程序措施,完善气瓶等特种设备的监 督管理,补齐监管链条;消防部门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预 警预测能力,紧盯高风险场所和低设防区域,实行分级分类差异 化监管,抓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动态监管,强化重点场所开业前 检查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日常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形成互通 建筑经营信息变化情况的机制,对发现的建筑内存在使用性质变 更、从闲置转为在用、经营业态有增加等情况及时通报相关主管 行业部门与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和企业 内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群众和一线员工“吹哨人”作 —60— 用,共同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46187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

46109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

29060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火…

28196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

22922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

19568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

相关内容

成都蒲江“5·27”较大道…

成都彭州市正福生猪养殖农…

成都双流长城路改建项目“…

金简仁快速路项目“9·13…

凉山州金阳县“8.21”…

FD10902 | 2024_塔城地区乌苏市11·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塔城地区乌苏市“11·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中国政府网 新疆政府网 塔城地区政府网

繁體版

手机版

无障碍阅读

智能机器人

长者浏览模式

长者模式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安全生产>详细内容

文件名

索引号

全文检索

×

搜索过于频繁,请输入验证码

确定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组织机构

领导之窗

机构职能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

政府文件

国家级文件

自治区级文件

市政府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规划信息

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会议

政策解读

公务员

统计信息

行政许可

新疆政务服务网

信用中国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和强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与减免责清单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苏市公安局

乌苏市自然资源局

乌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乌苏市农业农村局

乌苏市水利局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

乌苏市应急管理局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乌苏市交通运输局

乌苏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采购

年度报告

权责清单

人事信息

议案提案

重大决策

应急预案

重点领域

财政公开

综合监管和执法

安全生产

食药监管

自然资源

交通运输

旅游服务

水利领域

公共文化服务

乡村振兴

义务教育

医疗卫生

涉农补贴

社会救助

稳岗就业

养老服务

“双随机、一公开”

重点领域政务公开目录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信息公开月报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关于塔城地区乌苏市“11·22”火灾事故调查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5-02-19 17:56:34

【字体:小 大】

索引号: 6542020010/2025-00077 发布机构: 乌苏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5-02-19 所属主题: 安全生产

索引号: 6542020010/2025-00077

发布机构: 乌苏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5-02-19

所属主题:

安全生产

乌苏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塔城地区乌苏市发生一起平房住宅建筑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11月26日,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成立乌苏市“11·22”火灾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成立了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叶华担任组长,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火灾调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分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2日8时45分,塔城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称,位于四棵树镇赛布库里村民房发生火灾,随后立即调派乌苏市洛河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辆消防车10名指战员赶赴火灾现场实施处置, 9时32分到场9时55分成功处置,检查余火,10时02分撤离现场,11时05分归队。乌苏市消防救援大队派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对此起火灾事故开展了调查,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绘图 5 张,拍摄现场照片 40 张,提取现场视频1份,制作询问笔录3 份,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52500元。此次火灾死亡1人,受灾1户,过火面积约 60平方米。

二、起火场所情况

(一)地理位置情况

该火灾现场位于乌苏市四棵树镇赛布库里村。

(二)起火建筑情况

该建筑为单层住宅建筑,采用彩钢结构,屋顶、承重墙及房间隔墙采用双面单层夹芯彩钢材料,夹芯材料为易燃可燃聚苯乙烯泡沫板结构。

(三)建筑消防合法性手续及消防设施情况

乌苏市四棵树镇赛布库里村该民居为农村居民自建住宅。

(四)物业管理情况

乌苏市四棵树镇赛布库里村无物业管理。

(五)人员入住情况

乌苏市四棵树镇赛布库里村该民居由王某金、王某玉、雷某某居住。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情况

该起火建筑位于乌苏市四棵树镇赛布库里村,地上一层,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彩钢板房,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该建筑无须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

(七)人员伤亡具体情况

死者雷某某,女,回族,1971年1月5日出生,身体残疾并有精神疾病,居民身份证号码6525**********26,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住址乌苏市四棵树镇赛布库里村职业农民。

(八)死者社会关系基本情况

儿子,王某金,男,汉族,200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现住址乌苏市四棵树镇赛布库里村,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15,联系电话:159***。

三、火灾原因及成因分析

该房屋共有4间房间,顺时针编号为1号(卧室)2号(库房)3号(洗漱间)4号(客厅),入户门位于该住宅建筑南侧中间位置,该住宅建筑60平方米,该建筑南侧为院内水泥空地及菜园,西侧为院落空地,北侧有宽约1.7米土质小路及邻居菜园,东侧贴临砖混棚子(详情见附件方位图及房间平面图)。该房屋从空中俯视发现该起火房屋屋面顶部彩钢(原为蓝色)经过高温烘烤燃烧大部分呈现灰白色,卧室西南角屋面顶部彩钢(原为蓝色)经过高温烘烤燃烧呈现黑灰色,且呈现房屋南北两侧承重外墙向中间塌陷状态,房屋西侧承重外墙坍塌变形大于房屋东侧承重外墙,呈现西低东高状态。从该房屋北侧目测发现该起火房屋彩钢承重外墙及工字钢变形西侧大于东侧逐渐减轻,西侧呈现完全坍塌状态,东侧未完全坍塌,呈现西低东高状态。从该房屋南侧目测发现该起火房屋承重外墙及工字钢变形西侧大于东侧逐渐减轻,西侧呈现完全坍塌状态,东侧未完全坍塌,呈现西低东高状态。从该房屋西侧目视发现该起火房屋整体呈现明显“V”字形,房屋西侧承重外墙及工字钢变形痕迹南侧大于北侧逐渐减轻,南侧呈现完全坍塌状态,北侧未完全坍塌,呈现南低北高状态。

四、 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

2024年11月22日8时43分,四棵树镇赛布库里村村民舍某某开车送孩子去镇上的学校,经过王某金(起火房屋户主儿子)家发现起火了(未停车查看),随后立即给赛布库里村主任王某某打电话,电话接通后告诉村主任王某某,王某金家房屋起火了,村主任王某某得知此事后,于2024年11月22日8时45分拨打“119”报警电话。2024年11月22日8时45分,塔城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称,位于乌苏市四棵树镇赛布库里村民房起火,随后立即调派乌苏市洛河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辆消防车10名指战员赶赴火灾现场实施处置,9时32分到场, 9时55分成功处置检查余火,10时02分撤离现场,11时05分归队。

五、视频监控分布情况

网络监控视频(与北京时间校对)发现2024年11月21日19时至房屋发生火灾发生前,除李某于2024年11月21日19时37分进入该起火房屋送饭,于2024年11月21日19时43分离开该起火房屋,在无任何人员出入该起火房屋。“2024年11月22日08时21分19秒”许,院内彩钢顶棚南侧下方有光亮出现,光线持续存在,客厅窗户处未发现任何异常,“2024年11月22 日08时26分39秒”顶棚西南侧柱子有反射的光亮增强,南侧栅、植物上侧有亮光出现,光线持续存在,无闪烁现象,“2024年11月22 日08时32分33秒”之后,院内西侧墙面持续有闪烁的亮光,且亮光逐渐增强,反射光线蔓延至南侧栅栏和植物,“2024年11月22日08时39分36秒”院内光线亮度再次增强,顶棚上方北侧有明火出现,并持续燃烧。2024年11月22日9时32分13秒视频监控信号丢失掉线。

六、调查询问情况

此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调查人员共走访知情人3人,制作询问笔录3份。询问工作围绕第一发现火灾发生人舍某某,经询问,对起火时间认定起到了支撑作用。通过视频监控查阅起到了印证作用。询问工作围绕第一到达火灾现场人王某某,经询问,对起火部位认定起到了支撑作用。通过视频监控查阅起到了印证作用。询问工作围绕房屋起火家庭成员王某玉开展。经询问,对起火点认定起到了支撑作用经询问,对起火点认定起到了支撑作用。

(一)现场勘验情况

通过环境勘验发现:房屋发生火灾前没有人员进入,现场未发现多处起火点痕迹,且无可疑物品。

(二)环境勘验

该火灾现场位于乌苏市四棵树镇赛布库里村二组010号院内,该院落东西两侧为乡村道路,北侧为宽约1.7米只能用于人员行走的土路及邻居菜园,南侧为该院落水泥地坪及菜园。该院内共有单层房屋建筑两栋,单层棚子一座,从东往西依次为单层砖混结构平房,单层砖混棚子,单层双面单层彩钢夹芯材料为易燃可燃聚苯乙烯泡沫板平房,三栋建筑依次贴临。东侧房屋采用砖混结构,该栋房屋坐北朝南,东侧承重外墙为乡村道路,北侧为宽约1.7米只能用于人员行走的土路及邻居菜园,南侧为院落水泥地坪及菜园,西侧承重外墙为与棚子东侧承重外墙贴临,该房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东西长度为15.0米,南北宽度为6.0米,未过火及烟熏痕迹。棚子坐北朝南,该棚子东侧、北侧及西侧均使用砖混作为棚子的承重外墙,南侧为敞开口,棚子东侧砖混结构承重外墙贴临砖混结构房屋西侧承重外墙,北侧为宽约1.7米只能用于人员行走的土路及邻居菜园,南侧为水泥地坪及菜园,西侧贴临单层双面单层彩钢夹芯材料为易燃可燃聚苯乙烯泡沫板平房东侧承重外墙,该棚子建筑面积30平方米,东西长度为5.0米,南北宽度为6.0米,未过火及烟熏痕迹。双面单层彩钢夹芯材料为易燃可燃聚苯乙烯泡沫板的房屋,该房屋东侧承重外墙贴临棚子西侧砖混承重外墙,北侧为宽约1.7米只能用于人员行走的土路及邻居菜园,南侧为水泥地坪及菜园,西侧为院落空地,该房屋建筑面积为60.0平方米坐北朝南,东西长度为10.0米,南北宽度为6.0米,该房屋完全烧损坍塌。在砖混平房东南角房檐下有一个摄像头,能够清晰可见砖混平房、砖混棚子及彩钢房屋入户门及南侧窗户处情况。

(三)初步勘验

对完全烧损的双面单层彩钢夹芯材料为易燃可燃聚苯乙烯泡沫板的房屋进行勘验,该房屋从空中俯视发现该起火房屋屋面顶部彩钢(原为蓝色)经过高温烘烤燃烧大部分呈现灰白色,卧室西南角屋面顶部彩钢(原为蓝色)经过高温烘烤燃烧呈现灰黑色,卧室屋面内部彩钢(原为白色)经过高温烘烤燃烧呈现灰黑色,屋顶内部呈现房屋南北两侧承重外墙向中间塌陷状态,房屋西侧承重外墙坍塌变形大于房屋东侧承重外墙,呈现西低东高状态。从该房屋北侧目测发现该起火房屋彩钢承重外墙及工字钢变形西侧大于东侧逐渐减轻,西侧呈现完全坍塌状态,东侧未完全坍塌,呈现西低东高状态。从该房屋南侧目测发现该起火房屋承重外墙及工字钢变形西侧大于东侧逐渐减轻,西侧呈现完全坍塌状态,东侧未完全坍塌,呈现西低东高状态。从该房屋西侧目视发现该起火房屋整体呈现明显“V”字形,房屋西侧承重外墙及工字钢变形痕迹南侧大于北侧逐渐减轻,南侧呈现完全坍塌状态,北侧未完全坍塌,呈现南低北高状态。该起火房屋室内未进行吊顶,地面为水泥铺设,该房屋共分为四间,分别为客厅、卧室、洗漱间及库房。客厅建筑面积为27平方米,南侧窗户下放置一张铁质钢丝单人床,床上放置杂物,客厅东南角放置大约3箱苹果,在客厅发现女性尸体一具,身体由西南向东南呈俯卧姿态趴至地面(脚部在西南方向,头部在东南方向),头颅抬起头发碳化贴于头骨表面,身体背部表面呈黄褐色有部分衣物碳化贴于表皮,身体正面有大量衣服碳化贴于表皮,身体背面烧损及碳化重于身体正面。身体脚部烧损碳化重于双腿、躯干及头部,碳化呈依次减轻状态,再无其他任何物品。洗漱间建筑面积6.75平方米,洗漱间内有用于洗漱的简单洗漱用品及少量用于冲洗地面的塑料软管。杂物间建筑面积为10平方米,堆放一些废旧衣物及塑料编织袋等杂物。卧室建筑面积为14平方米,卧室内有铁质火炉、铁质火墙、单人木质床、大量煤块及用于生火的一大桶玉米芯。起火房屋内无电视机、电冰箱等任何家用电器,只有简单的照明灯具。

(四)细项勘验

对烧毁程度最为严重的卧室进行细项勘验,该卧室建筑面积为14平方米,东西长度为4米,南北宽度为3.5米,卧室西南角放置木质衣柜(长度约1.2米宽度约为40厘米,高度约为2.1米,由于该衣柜完全烧损,根据该房屋家庭成员王某玉描述)呈南北走向,木质衣柜箱体西侧背面贴临卧室西侧承重外墙,木质衣柜箱体北侧距离铁质火炉约为1.3米,木质衣柜箱体南侧贴临卧室南侧承重外墙,木质衣柜箱体东侧与木质床尾约为1.4米。卧室东南角放置木床,长度2.2米宽度1.8米,呈东西走向,床头贴临卧室与客厅房间隔墙,木床南侧贴临卧室南侧承重外墙,木床北侧为卧室空地,与铁质火墙距离约为1.9米,与火炉约为2.2米,木床尾部与木质衣柜正面箱体约为1.4米。铁质火炉位于该卧室与库房隔墙处,铁质火炉与该卧室北侧隔墙约为50厘米,距离该卧室西侧承重外墙约为1.2米,与木质衣柜北侧箱体距离约为1.3米,与木质床距离约为2.7米。铁质火墙与铁质火炉采用45厘米“L”形铁质炉桶连接,铁质火墙背面贴临该卧室与库房隔墙处,与木质床距离约为2.9米。卧室内铁质火炉及铁质火墙未烧损仅有表面过火痕迹、铁质火炉周围放置在水泥地面未完全燃烧大约70公斤左右块煤及残存少量炭化玉米芯、卧室木质衣柜几乎完全烧损仅剩柜内南侧少量衣物残骸,木质床及床上用品几乎完全烧损,仅剩床头少量衣物残骸。卧室屋面内部彩钢(原为白色)经过高温烘烤燃烧呈现黑灰色,该起火房屋配电线路由院外配电箱接入,配电箱表面完整,内部无电击痕迹,空气断路器处于ON位置,后因灭火需要扳至OFF状态,由配电箱至起火房屋入户线线束完整无断裂痕迹仅靠近起火房屋多股铜芯线表层聚氯乙烯绝缘皮烧毁,出线端至房屋内部墙面插座及照明灯具处,采用塑料套管明敷敷设由于火灾现场破坏较大,房屋卧室内部残存多股铜芯电气线路,线束表层聚氯乙烯绝缘皮完全烧损,线束断裂处端头未发现熔珠,断裂处呈现受到外力作用撕扯断裂痕迹。调取网络监控(与北京时间校对)发现2024年11月21日19时至房屋发生火灾发生前,除李某于2024年11月21日19时37分进入该起火房屋送饭,于2024年11月21日19时43分离开该起火房屋,在无任何人员出入该起火房屋。2024年11月22日8时32分06秒网络监控视频捕捉到该起火房屋卧室南侧窗户玻璃映射出橘红色亮光,客厅窗户处未发现任何异常,2024年11月22日8时37分43秒网络监控视频捕捉到该起火房屋卧室南侧窗户玻璃映射出大量橘红色亮光,2024年11月22日8时37分45秒网络监控视频捕捉到该起火房屋卧室南侧窗户及西侧空中出现明显火光,客厅窗户处仍未发现任何异常。随后该房屋发生猛烈燃烧逐渐蔓延扩大。2024年11月22日9时32分13秒视频监控信号丢失掉线,尸体理化检验由乌苏市公安局法医大队送至上级部门进行检测检验。

(五)专项勘验

对残存火炉及周围进行专项勘验,火炉为生铁铸造无颜料涂装,外表呈现黑灰色炉膛内有未完全燃烧的块煤,火炉周围残存大约有70公斤左右块煤,铁质火炉表面及内部结构完好,炉膛内有灰烬,位于铁质火炉上方屋顶内侧彩钢(原为白色涂装)变为灰黑色,原有白色涂装全部脱落,显现出原有白色金属经高温烘烤变为灰黑色,位于铁质火炉上方屋顶外侧彩钢(原为白色涂装)变为灰黑色,显现出原有白色金属经高温烘烤变为灰黑色,火炉上方屋顶内部变色痕迹重于外侧。火墙为黑色铁皮制造无颜料涂装,铁质火墙表面及内部结构完好,火墙表面由左至右由下向上为淡黄色慢慢变至黄色,说明该铁质火墙靠近火炉处经过高温及明火直接灼烧使得该处黑色金属表面发生变色痕迹。乌苏市气象局提供报告,发生火灾当日该区域未发生雷暴,排除雷击引发火灾。

通过视频监控的提取调阅排除人为放火嫌疑。房屋内未发现易燃易爆物品,排除易燃易爆物品引发火灾。乌苏市电力局提供报告排除用电超负荷引发火灾。起火房屋内电气线路全部采用塑料穿管明敷,卧室电线断裂处为受到外力撕扯断裂,未发现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通过视频监控的提取调阅及房屋内未发现烟灰缸、香烟及烟头等物品排除吸烟或乱丢烟头引发火灾。

七、火灾原因认定

(一)认定起火时间:第一发现起火村民舍六七于2024年11月22日8时43分向该村村主任王某某 电话告知王某金家起火,村主任王某于2024年11月22日8时45分拨打“119”报警电话,调取院内视频发现2024年11月22日8时32分06秒网络监控视频捕捉到该起火房屋卧室南侧窗户玻璃映射出亮光,客厅窗户处未发现任何异常,2024年11月22日8时37分43秒网络监控视频捕捉到该起火房屋卧室南侧窗户玻璃映射出大量亮光,2024年11月22日8时37分45秒网络监控视频捕捉到该起火房屋卧室南侧窗户及西侧空中出现明显火光,客厅窗户处仍未发现任何异常,随后该房屋发生猛烈燃烧逐渐蔓延扩大。通过询问第一到达火灾现场人员及报警人王某某得知以及提供到达火场第一时间拍摄的照片,发现该建筑卧室处于火势猛烈燃烧状态,相邻客厅的卧室火势处于火势逐渐减小趋势。根据现场出警情况及现场勘验情况, 接警到达现场时火势已经较大,现场持续燃烧一定时间,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8时30许。

(二)认定起火部位:通过将院内提取的视频明显发现2024年11月22日8时32分06秒至2024年11月22日8时37分43秒,编号1号房间(卧室)逐渐有光亮透出,且光亮集中于窗户下半侧区域。经火灾现场勘验,王传玉平房编号1号房间(卧室)烧损最为严重,编号2号房间(库房)次之,编号3号房间(客厅)烧损情况相对减轻,编号4号房间(洗漱间)再次之,该房屋从空中俯视发现该起火房屋屋面顶部彩钢(原为蓝色)经过高温烘烤燃烧大部分呈现灰白色,卧室西南角屋面顶部彩钢(原为蓝色)经过高温烘烤燃烧呈现黑灰色,且呈现房屋南北两侧承重外墙向中间塌陷状态,房屋西侧承重外墙坍塌变形大于房屋东侧承重外墙,呈现西低东高状态。从该房屋北侧目测发现该起火房屋彩钢承重外墙及工字钢变形西侧大于东侧逐渐减轻,西侧呈现完全坍塌状态,东侧未完全坍塌,呈现西低东高状态。从该房屋南侧目测发现该起火房屋承重外墙及工字钢变形西侧大于东侧逐渐减轻,西侧呈现完全坍塌状态,东侧未完全坍塌,呈现西低东高状态。从该房屋西侧目视发现该起火房屋整体呈现明显“V”字形,房屋西侧承重外墙及工字钢变形痕迹南侧大于北侧逐渐减轻,南侧呈现完全坍塌状态,北侧未完全坍塌,呈现南低北高状态。综合现场勘验及询问笔录,起火部门认定为位于编号为1号房间(卧室)西南角。

(三)认定起火点:对残存火炉及周围进行专项勘验,火炉为生铁铸造无颜料涂装,外表呈现黑灰色炉膛内有未完全燃烧的煤块,火炉周围残存大量煤块并有少量玉米芯,铁质火炉表面及内部结构完好,炉膛内有灰烬,位于铁质火炉上方屋顶内侧彩钢(原为白色涂装)变为灰黑色,原有白色涂装全部脱落,显现出原有白色金属经高温烘烤变为灰黑色,位于铁质火炉上方屋顶外侧彩钢(原为白色涂装)变为灰黑色,显现出原有白色金属经高温烘烤变为灰黑色,火炉上方屋顶内部变色痕迹重于外侧。火墙为黑色铁皮制造无颜料涂装,铁质火墙表面及内部结构完好,火墙表面由左至右由下向上为淡黄色慢慢变至黄色,说明该铁质火墙靠近火炉处经过高温及明火直接灼烧使得该处黑色金属表面发生变色痕迹。综合现场勘验情况、王某某、舍某某、王某玉等人询问笔录结合调阅视频,起火点认定为编号1号(卧室)火炉南侧。

(四)认定起火原因:

  1. 根据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情况结合视频分析,编号为1号房间(卧室)最先发现火光。
  1. 调取院内视频发现2024年11月22日8时32分06秒网络监控视频捕捉到该起火房屋卧室南侧窗户玻璃映射出亮光,客厅窗户处未发现任何异常,2024年11月22日8时37分43秒网络监控视频捕捉到该起火房屋卧室南侧窗户玻璃映射出大量亮光,2024年11月22日8时37分45秒网络监控视频捕捉到该起火房屋卧室南侧窗户及西侧空中出现明显火光,客厅窗户处仍未发现任何异常,随后该房屋发生猛烈燃烧逐渐蔓延扩大。
  1. 调取王某玉家2024年11月16日至2024年11月22日一周用电明细及询问王某玉结合现场勘查家中除简单照明灯具外无任何家用电器,王某玉家空气断路器未自动跳闸未见用电量异常。
  1. 根据《乌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雷某某系一氧化碳中毒继而被烧死分析意见,排除雷某某被害后伪造火灾现场。
  1. 乌苏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对该起火房屋入户门、窗户、院门及房屋周边走访调查勘察未发现可疑痕迹,结合院中视频调阅排除刑事案件发生的可能性。
  1. 编号为1号房间(卧室)烧损最为严重,对残存火炉及周围进行专项勘验,火炉为生铁铸造无颜料涂装,外表呈现黑灰色炉膛内有未完全燃烧的煤块,火炉周围残存大量煤块并有少量玉米芯,铁质火炉表面及内部结构完好,炉膛内有灰烬,位于铁质火炉上方屋顶内侧彩钢(原为白色涂装)变为灰黑色,原有白色涂装全部脱落,显现出原有白色金属经高温烘烤变为灰黑色,位于铁质火炉上方屋顶外侧彩钢(原为白色涂装)变为灰黑色,显现出原有白色金属经高温烘烤变为灰黑色,火炉上方屋顶内部变色痕迹重于外侧。火墙为黑色铁皮制造无颜料涂装,铁质火墙表面及内部结构完好,火墙表面由左至右由下向上为淡黄色慢慢变至黄色,说明该铁质火墙靠近火炉处经过高温及明火直接灼烧使得该处黑色金属表面发生变色痕迹。

7.乌苏市气象局提供当日天气报告,不具备雷击起火。

综上所述,认定此起火灾起火时间:起火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8时30分许;起火部位为位于编号为1号房间(卧室)西南角铁质火炉处。起火点为编号1号(卧室)西南角铁质火炉南侧;起火原因排除自燃、吸烟、电气线路故障、雷击、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物品、飞火、放火、小孩玩火引起火灾等,火灾原因不排除雷某某在编号1号(卧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五)火灾损失统计情况:火灾发生后,王某玉对损失的财产进行统计,我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此次火灾共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2500元。

八、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建议

根据火灾事故现场情况、调查走访情况及火灾勘验情况,建议市人民政府对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处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工作责任,运用第一种形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批评。一是对四棵树镇人民政府镇长苏某某进行约谈,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剖析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二是四棵树镇镇政府对赛布库里村支部书记朱某某进行约谈,并作出书面检查。该起火灾不涉及消防产品及自动消防设施。

九、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是各乡镇(街道)、行业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事故惨痛教训,清醒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形势,切实抓好社会面火灾防控工作。

二是各乡镇(街道)、行业部门要结合冬春火灾防控工作,针对冬季农村居民用火、用电量的增加,发动各村队、社区、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网格力量,网格员结合每日走访入户工作,加大对“九小场所”、出租屋、居民住宅等开展巡查、检查,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小火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是要结合近期典型火灾案例,要求各村队在农村文化站、活动室等场所增加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内容,并在村内设置消防宣传栏、宣传牌和防火标志,乡村广播站要每天进行消防安全宣传,重点针对违章动火作业、卧床吸烟、小孩玩火和燃气灶具使用等冬季用火用电环节,开展针对性宣传,不断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养和应急逃生自救能力。

乌苏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2月11日

相关内容

本网站由乌苏市人民政府开办   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乌苏市信息化中心承办

ICP备案号:新ICP备10000358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65420202000001  网站标识码 6542020010

办公电话:09928517486   办公地址:乌苏新区市党政综合办公大楼11楼    邮编: 833000

FD10903 | 2024_塔城地区乌苏市6·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塔城地区乌苏市“6·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中国政府网 新疆政府网 塔城地区政府网

繁體版

手机版

无障碍阅读

智能机器人

长者浏览模式

长者模式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安全生产>详细内容

文件名

索引号

全文检索

×

搜索过于频繁,请输入验证码

确定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组织机构

领导之窗

机构职能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

政府文件

国家级文件

自治区级文件

市政府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规划信息

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会议

政策解读

公务员

统计信息

行政许可

新疆政务服务网

信用中国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和强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与减免责清单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苏市公安局

乌苏市自然资源局

乌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乌苏市农业农村局

乌苏市水利局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

乌苏市应急管理局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乌苏市交通运输局

乌苏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采购

年度报告

权责清单

人事信息

议案提案

重大决策

应急预案

重点领域

财政公开

综合监管和执法

安全生产

食药监管

自然资源

交通运输

旅游服务

水利领域

公共文化服务

乡村振兴

义务教育

医疗卫生

涉农补贴

社会救助

稳岗就业

养老服务

“双随机、一公开”

重点领域政务公开目录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信息公开月报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关于塔城地区乌苏市“6·24”火灾事故调查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5-02-07 18:12:43

【字体:小 大】

索引号: 6542020010/2025-00055 发布机构: 乌苏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5-02-07 所属主题: 安全生产

索引号: 6542020010/2025-00055

发布机构: 乌苏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5-02-07

所属主题:

安全生产

乌苏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塔城地区乌苏市发生一起平房住宅建筑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6月27日,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成立乌苏市“6·24”火灾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成立了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叶华担任组长,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火灾调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分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4日21时许,乌苏市九间楼乡毕家庄子村陈家平房发生火灾,该起火灾烧损乌苏市九间楼乡毕家庄子村房间内的装修、家具等物品,火灾造成1人死亡(宋,女,汉族,91周岁,居民身份证号码;6525**********43,家中卧床偏瘫),过火面积约60平方米。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57770元(大写:伍万柒仟柒佰柒拾元)。

二、起火场所情况

(一)地理位置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乌苏市九间楼乡毕家庄子村,距离乌苏市洛河路消防救援站约20.1公里。

(二)起火建筑情况

乌苏市九间楼乡毕家庄子村,总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彩钢板房,地上一层,于2014年农村自建住宅。

(三)建筑消防合法性手续及消防设施情况

乌苏市九间楼乡毕家庄子村为农村居民自建住宅。

(四)物业管理情况

乌苏市九间楼乡毕家庄子村无物业管理。

(五)人员入住情况

乌苏市九间楼乡毕家庄子村日常只有宋一人居住,其儿子陈、媳妇宋有时前往照看,火灾发生时,起火房屋内只有宋一人居住,该建筑属于乌苏市九间楼乡毕家庄子村居委会管辖区域。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情况

该起火建筑位于乌苏市九间楼乡毕家庄子村,地上一层,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彩钢板房,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该建筑无须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

(七)人员伤亡具体情况

死者宋,女,汉族,1933年7月2日出生,家中卧床偏瘫,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住址乌苏市九间楼乡毕家庄子村,职业农民。

(八)死者社会关系基本情况

2、儿媳妇,宋**,女,汉族,

1958年1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现住址新疆乌苏市九间楼乡毕家庄村,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联系电话136*31。

三、火灾原因及成因分析

(一)调查组织情况

6月24日21时59分接警后,乌苏市消防救援大队火灾调查值班员随警出动,待救援结束后开展现场火调勘验工作,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现场调查设有现场保护小组、勘验小组、调查询问小组、损失核定小组。

现场勘验小组负责勘验火灾现场,火灾现场共勘验二次,拍摄现场痕迹物证共计75张,绘制火灾现场平面图、火灾现场方位图各1张、提取火灾现场物证2件(房间内电气线路),送检物证2件(房间内电气线路)于8月6日由乌苏市消防救援大队送至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送检物证(遇难者血液2管)于7月1日由乌苏市公安局刑侦部门进行DNA检测。

调查询问小组围绕起火原因、火灾损失进行调查走访,开展线索排查,对了解火灾情况的证人、火灾当事人等进行 走访询问,共询问相关人员6人,制作询问笔录6份,收集与认定有关的信息、资料1份,采集起火房间用电量证据1份。

调查结束后,共采集形成火灾现场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6份、现场照片75张、火灾物证鉴定意见书1份、乌苏市刑警大队现场勘验笔录1份、火灾现场平面图、火灾现场方位图各1张、供电公司提供的用电记录证明1份等证据。

(二)原因调查情况

2024年6月24日21时许。

6、现场未发现蚊香等遗留火种;

7、5号房间(厨房)有一锅炉,炉内有残余炉灰

8、现场未发现易燃易爆品;

11、根据当日气象情况,不具备雷击起火条件。

综上所述,认定此起火灾起火原因:排除自燃、雷击、飞火、吸烟、遗留火种、放火和小孩玩火引起火灾等火灾原因: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

四、灾害成因分析

(一)装修材料耐火等级较低,火灾荷载较大

该起火场所面积较小,场所内存放大量生活用品,以原木为屋顶承重构件,屋顶为秸秆泥土作为主要材料,屋顶外罩彩钢,一旦发生火灾产生的大量烟气聚集使得屋内温度急剧升高,并将大量可燃物引燃,同时这个过程中产生大量导致室内空间充斥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是造成人员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火灾发现不及时,报警晚,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通过火灾事故调查发现,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1时许,报警时间为21时59分,现在目前农村基本是农忙的时候,务农人员在地里进行作业,妻儿老小基本在市区居住,加之农村人口较少,火灾发生时不易被发现,农村消防意识差、报警晚,失去扑救初期火灾的最佳时机,等到发现时,火灾蔓延后难以扑救人员难以逃生,最终引发火灾亡人事故。

(三)消防基础设施薄弱,消防安全意识差

该起火灾发生在农村,距离最近消防站近20.1公里,发生火灾后,消防站无法短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扑救,在乡村中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还十分滞后,村民本身在消防意识和法律意识方面就相对薄弱,常用的防火和灭火知识不够,这起火灾原因是电气线路故障导致亡人。

五、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建议

根据火灾事故现场情况、调查走访情况及火灾勘验情况,建议市人民政府对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处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工作责任,运用第一种形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批评。一是对九间楼乡人民政府乡长余某进行约谈,乡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剖析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二是九间楼乡政府对毕家庄子村党支部书记李某进行约谈,并作出书面检查。该起火灾不涉及消防产品及自动消防设施。

六、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强化机制,组织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8〕43号)有关规定,农村实行市、乡、村“三级包保”责任制,市(长)、街道(主任)、乡镇(长)、村主任是农村防火工作的责任人,大力依托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挂钩乡镇,由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乡镇派出所参与协作工作,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片区包干,强化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加大农村火灾防控工作督导力度,确保农村防火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工作细化,措施有力

市政府成立以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各成员单位及乡镇派出所为成员的农村消防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分片分乡镇包干,每月开展一次农村消防工作督查,督查中发现对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的,督导组应当现场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整改落实;对不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的领导,督察组应当书面报告,提请市委、市政府作出行政纪律处分。

(三)行动落实,追查问责

市、乡镇,街道、社区、村、组、农户,必须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农村消防工作层层分解、细化,在火灾事故查处上要严格火灾事故责任查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农村火灾防控工作,对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一律实施事故责任倒查。

(四)火灾防控、宣传先行

广泛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建立火灾防控的长期宣传教育机制,火灾重在“防清结合”要确保农村火灾少发,主要在于防患于未然,将隐患发现一处,清剿一处,消防宣传是推进农村消防工作的催化剂,通过宣传,使得群众理解并支持,达到大家共同参与,提高村民防火、灭火、逃生的能力。

(五)加强和改进农村消防安全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市政府以及乡镇街道、社区(村)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安全专兼职机构,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发挥综治、公安派出所等作用,全面推广应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消防安全巡查”模块,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初期火灾扑救,发动群众共管共治火灾隐患问题。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攻坚、房改、水改、电改、灶改、路改等工作,加强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用火用电安全方面的改造升级,加强乡村消防水源、乡镇专职消防队、乡村志愿消防队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的建设,在弱势群体居住建筑、出租屋、小旅馆、“三合一”场所等推广安装简易消防设施,提升乡村抵御火灾的能力。

乌苏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2月7日

相关内容

本网站由乌苏市人民政府开办   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乌苏市信息化中心承办

ICP备案号:新ICP备10000358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65420202000001  网站标识码 6542020010

办公电话:09928517486   办公地址:乌苏新区市党政综合办公大楼11楼    邮编: 833000

FD10904 | 2024_夏河县纪委监委关于对夏河县达麦乡森林草原防灭火情况进行问责的通报.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夏河县纪委监委关于对夏河县达麦乡森林草原防灭火情况进行问责的通报

夏河要闻

您所在的位置:

夏河县纪委监委关于对夏河县达麦乡森林草原防灭火情况进行问责的通报

####

发布时间:2024-04-04 11:06:30来源: 办公室点击:[ ]

2024年3月21日夏河县达麦乡发生森林草原火情,县纪委监委按照县委的总体部署,聚焦主责主业启动问责程序,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履职尽责不到位、工作措施落实不力的责任人进行了追责问责。现通报如下:

  1. 夏河县达麦乡党委政府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防范措施跟进不到位,责成夏河县达麦乡党委向中共夏河县委作出深刻检查,达麦乡人民政府向夏河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1. 夏河县自然资源局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靠实责任不严,责成夏河县自然资源局党组向中共夏河县委作出深刻检查。
  1. 夏河县达麦乡安全生产和森林草原防火分管领导副乡长张雁兴,达麦行政村包村领导万代卡、王春芳和当浪沟自然村包村干部那可才让四名同志在防火工作中监督力度不够,由夏河县达麦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其4人进行工作约谈并在乡党委(扩大)会议上作深刻检查。
  1. 夏河县达麦乡达麦行政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加考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思想认识不足、大局观念不强、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由夏河县纪委监委对其立案审查调查。
  1. 夏河县达麦乡达麦行政村当浪沟自然村村长项青才让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未严格落实煨桑点24小时蹲点值班值守制度,由夏河县达麦乡纪委对其进行立案审查。
  1. 夏河县达麦乡达麦行政村当浪沟自然村生态护林员扎西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未严格落实煨桑台24小时蹲点值班值守制度,由夏河县达麦乡解除聘用合同。
  1. 夏河县自然资源局隆瓦林场场长加华杰和夏河县隆瓦林场达麦乡森林管护站站长崔文明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履行责任不到位,责成夏河县自然资源局党组对2人进行提醒谈话,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1. 夏河县自然资源局隆瓦林场聘用护林员老斋金巴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未严格落实煨桑台24小时蹲点值班值守制度,责成夏河县自然资源局隆瓦林场解除聘用合同。
  1. 责成夏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及时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中共夏河县纪委 夏河县监委

2024年4月3日

上一条:夏河县纪委监委关于对王格尔塘镇达尔宗湖景区“2·16”山火灾害相关情况进行问责的通报

下一条:夏河县“三抓三促”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第七次主任会议

FD10905 | 2024_夏河县纪委监委关于对王格尔塘镇达尔宗湖景区2·16山火灾害相关情况进行问责的通报.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夏河县纪委监委关于对王格尔塘镇达尔宗湖景区“2·16”山火灾害相关情况进行问责的通报

夏河要闻

您所在的位置:

夏河县纪委监委关于对王格尔塘镇达尔宗湖景区“2·16”山火灾害相关情况进行问责的通报

####

发布时间:2024-04-04 11:08:28来源: 办公室点击:[ ]

2024年2月16日,夏河县王格尔塘镇达尔宗湖景区发生山火灾害,灾害发生后,县纪委监委迅速跟进监督,及时启动问责程序,调查处置,对防火措施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责问责。为进一步提高全县干部职工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意识,做到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切实防止森林草原火灾再次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现将王格尔塘镇达尔宗湖景区“2·16”山火灾害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1. 县纪委监委责成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对火情直接责任人依法调查处理。2024年2月17日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以涉嫌失火案立案侦查,并对2名疑犯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此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将移送检察机关。
  1.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对履行责任不到位、管理不严的夏河县隆瓦林场王格尔塘森林管护站站长久麦进行工作约谈;夏河县隆瓦林场场长加华杰履行防灭火职责不力,工作要求不严,在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扩大)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1. 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不严不实不细的王格尔塘镇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和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副镇长卓格杰布、王格尔塘镇阿子合行政村包村领导陈海亮等2人向王格尔塘镇党委作出深刻检查;王格尔塘镇党委对开展防灭火工作中重视程度不够,履行安全生产防护责任不到位的阿子合村党支部书记道尔吉进行提醒谈话,责令村委会其他班子成员向王格尔塘镇党委作出深刻检查;王格尔塘镇阿子合行政村委员会对巡逻检查不到位的达尔宗林区护林员西合道、尕的布草进行批评教育。

中共夏河县纪委 夏河县监委

2024年3月20日

上一条:“甘快办”邀你一起做认证

下一条:夏河县纪委监委关于对夏河县达麦乡森林草原防灭火情况进行问责的通报

FD10906 | 2024_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9·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9·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检索

政策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文件

大政发

大政办发

其它文件

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国家相关文件

· 云南省相关文件

· 昭通市相关文件

· 大关县相关文件

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 通知公告

· 组织机构

· “六稳”“六保”

· 人事任免

· 统计信息

· 财政预决算

部门预决算

政府预决算

集中公开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食品安全

·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 重大建设项目

· 生态环境

· 安全生产

· 审计信息

· 政策解读

· 脱贫攻坚

· 义务教育

· 社会保障

· 医疗卫生

· 行政许可及其他管理事项

· 稳岗就业

· 行政处罚和强制

· 减税降费

· 疫情防控

· 养老服务

· 政府工作报告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县本级

乡镇

· 建议提案

· 公务员招录

· 重大会议

· 重大决策听证事项

· 政府采购

· 土地规划信息

· 应急预案

· 乡村振兴

· 涉农补贴

· 公共文化

· 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 社会救助

· 决策预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不得公开政府信息清单

· 公益事业

· 治安管理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 2019

· 2020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2025

依申请公开

2025-01-17 大关县应急管理局 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9.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9.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5-01-17

大关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5时许,大关县吉利镇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4年9月23日,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9·23”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原因,经调查组认定,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9·23”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6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邓XX,2022年3月22日邓XX与魏XX签订委托挂名出任代表人及股东协议,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魏XX。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4XXXXXXXXXX,经营住所: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翠华镇佳园路32号、大关县吉利镇吉利村新马店,登记机关:大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货物进出口等。营业期限:2021年11月16日至2050年12月30日。

(二)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按照安全管理要求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了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印发公司人事任命通知,任命魏XX为公司总经理兼生产部经理、吴XX为安全负责人、李XX为技术负责人、李X为财务负责人,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制定了《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方案》《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流程》《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锅炉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燃煤有机热载体加热炉操作规程》《锅炉工岗位管理细则》等相关安全制度和规程。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对员工开展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应急演练,组织了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整改,但隐患排查不认真,隐患整改流于形式。2020年4月1日制定发布云南从头越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成立前该公司名为云南从头越实业有限公司),该预案已过有效期。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23日4时30分至5时之间,该企业突然停电,停电后“锅炉工”吴XX在锅炉房操作阀门,释放锅炉里的热油,让其循环排出。放油4~5分钟左右,吴XX到配电房时电来了,吴XX就将刚放热油的开关关掉,并启动油泵,发现该锅炉的油泵能运行但未能正常供油,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于是吴XX打电话告知车间班长魏XX,魏XX打电话给“机修工”唐XX,让唐XX到现场进行处理。唐XX到达现场经过检查后,要求换油泵。随后由吴XX、唐XX更换油泵,谭XX、陈XX、魏XX等3人协助。

在锅炉运行的情况下,吴XX、唐XX、谭XX、陈XX、魏XX等人关闭了2#油泵阀门,并开启1#油泵阀门。操作完阀门后,谭XX到配电室门口,听到有一声响动,抬头看到输油管道在振动,并伴随有火苗出现,随后该锅炉的膨胀槽发生爆炸,导热油从膨胀槽内喷出,使整个锅炉房和周边车间发生火灾。导致唐XX死亡,谭XX、吴XX轻伤,陈XX严重烧伤。

(四)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大关县吉利镇小关溪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的锅炉房旁,东面接关河、南面接荒坡、北面接餐盒生产车间、西面接南北向通道(麻水线)。中心现场位于华阳工贸有限公司锅炉房处,锅炉房为钢架结构彩钢瓦棚,东西长10.5米,西侧有一宽8.8米的门。距大门东侧4米,距北侧7.3米处见有一遮阳伞,遮阳伞下有一塑料片,掀开塑料片,见塑料片下有一头东脚西俯卧状尸体、尸体全身皮肤呈烧灼状,尸体臀部见有燃烧后残留的内裤纺织物,尸体东北侧有一黑色雨伞。经测量,该树脂瓦棚东西长10.5米,南北长29.8米,见棚顶上有部分燃烧残留物,树脂棚内地面上散落有燃烧树脂灰及油脂痕迹,东南角有三堆煤粒堆,距北墙6.7米处的东墙上有一道1米宽、1.93米高的铁质碰锁门,门呈开启状,锁孔内见有一把钥匙,门内侧铁皮呈粉白色,南侧墙内壁见有烟熏痕迹,门北侧墙面上南北长3.5米x高2.6米范围见有墙灰脱落,有气泡样墙面凸起,墙体呈下重上轻的高温烧灼痕,上面部分有烟熏痕迹,颗粒样煤堆东侧有一斜顶样彩钢瓦棚,距北墙80厘米处南北长7.5米、东西宽4.8米范围内见有点片状的水泥块脱落。距北墙136厘米处有一道宽1米、高1.9米的铁门,呈关闭状,锁孔内有钥匙,在该房间西侧悬挂有熔灼头电源线,房顶上见有变压器。在尸停北侧7.3米处见有一高130厘米的矮墙,中间有一宽3米的门洞,门洞北侧1.3米处见有一手推车,内有颗粒状煤炭,手推车北侧一个升降斗,斗内有颗粒状煤炭。

北侧为一南北长8米、东西长2.5米的长方体锅炉升降斗,升降斗北侧为加碳口,东侧有两个加碳口,西侧有一个加碳口,锅炉北侧有管道与北侧的设备连接,顶上有一高1.2米的工字钢围栏,在锅炉房北侧见有一彩钢瓦棚呈高温燃烧垮塌状,棚周见有燃烧炭化的餐盒,在锅炉房东西两侧树上均见有黑色油脂样物,管道系统北侧为连体彩钢瓦厂房区,南起第一、三厂房间见有彩钢瓦塌陷,塌陷的彩钢瓦房下见有散落的餐盒,餐盒表面有烧灼痕,南起第四厂房未见明显异常。

燃烧锅炉房大门西侧的公路挡墙上20米范围内见有喷溅状油脂及烟熏痕迹。厂区内西侧通道南端入口处见有散落的树脂瓦,树脂瓦北侧与厂房间地面上见有树脂瓦残片。

在锅炉房管道系统东侧的关河河水西侧边缘见有一圆形的铁质管道。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90万元。伤亡人员情况如下:

1.唐XX,男,39岁,大关县鱼田村村民,系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员工;

2.谭XX,男,51岁,大关县吉利镇吉利村村民,系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员工;

3.吴XX,男,50岁,大关县吉利镇回龙村村民,系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员工;

4.陈XX,男,54岁,彝良县两河镇半河村村民,系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员工。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9月23日5时34分,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车间班长魏XX打电话向总经理魏XX报告锅炉异常情况。事故发生后,5时37分吉利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立即出警并向吉利镇党委及值班领导报告。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魏XX5时53分向吉利镇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此起事故,大关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向昭通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9月23日5时37分,大关县公安局吉利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报警后,立即出警赶往现场处置,并向吉利镇党委及值班领导报告事故,大关县吉利镇人民政府消防站于5时40分接警,5时50分左右到达事故现场。吉利镇人民政府消防站和吉利派出所救援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镇消防站队员分为三组开展救援处置,分别负责拿出厂房内易燃易爆品、灭火和人员搜救,派出所民警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同时负责现场秩序维护。灭火过程中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清点人数发现机修工唐XX失联,镇消防站队员经两次搜寻,在锅炉房堆放燃料区域发现失联人员,已无生命体征。早晨7时左右明火被扑灭。现场救援处置结束后,救援人员在涉事建筑周围设置警戒,对火灾现场进行保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经搜救,现场1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陈XX伤势较重由救护车送往盐津县人民医院救治,后转院至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吴XX送往大关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谭XX轻微伤在吉利镇卫生院接受治疗。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积极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2024年9月24日已签订赔偿协议。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以及吉利镇等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立即指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共享顺畅,做好事故现场秩序维护以及舆情相关工作,妥善处理善后和家属的安抚工作,较好地履行了属地政府和各部门职责。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公司停电后,机修工唐XX未严格按照锅炉的《供热系统工艺流程图》及《产品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冷油置换及导热油锅炉的紧急停炉处理,未将炉膛内燃煤排出,未停止鼓风及引风,使锅炉内温度持续上升,导热油气化,气化的导热油通过膨胀管时,不能平衡系统内的压力,致使膨胀管剧烈振动,与管道支架发生碰撞、摩擦,产生大量火花。管道断裂后,锅炉膨胀槽内溢出的油气遇到油气分离器上喷出的火苗后被点燃,从膨胀槽上方的通气管发生回火,点燃膨胀槽罐体内部油气,由于油气处于相对较封闭的罐内,进而造成高压爆炸现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企业锅炉工吴XX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缺乏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常识。

  1. 企业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的相关内容,未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未组织全员或重点岗位人员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3.企业对人员培训不严格,员工对停炉后的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

(三)事故性质

该事故为一般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对停炉后的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部分重点岗位人员未参与企业的事故应急演练,现场作业人员缺乏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安全逃生知识。

(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流于形式。公司生产设备老化,锅炉未定期维护,输油管道腐蚀严重。未及时对县应急管理局、吉利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检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

(三)安全风险意识薄弱。聘用无相关资质人员进行锅炉操作,未严格履行转岗、复岗人员的培训管理。

(四)未认真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相关职能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履职情况及存在问题

(一)大关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与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大关县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2024年以来至此起事故发生,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工贸行业企业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5次,并组织企业参加大关县工贸企业安全培训考试,对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共开展了3次执法检查,共下发3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共检查出隐患23条。其中2024年7月11日聘请专家对该企业开展安全检查,检查记录显示该企业存在“1.检查时,该企业未提供建设项目“三同时”相关资料。2.检查时,该企业未提供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文件、防雷接地检测报告、应急预案及备案证明文件等”13项隐患,县应急管理局现场向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于2024年8月10日前整改完成。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交延期申请:“整改第一项延期至2024年12月2日,整改项第二项至第十三项整改时限延期到2024年9月28日”。大关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3日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显示,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第3-13项隐患已整改完成,第一项隐患未整改完成,第二项隐患部分整改完成。经调查,大关县应急管理局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存在漏洞,对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过期、锅炉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三级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未及时督促企业整改。负有监督检查不到位责任。

(二)大关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大关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24年以来至此起事故发生,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7次,组织餐饮企业燃气安全培训会1次,对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开展1次检查,并督促企业进行隐患整改。经调查,大关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未有效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对企业检查不全面。负有监督检查不到位责任。

(三)大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与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大关县2024年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书》,2024年以来至此起事故发生,对大关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组织召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培训等4次培训会,召开特种设备工作会议2次。对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开展了2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提出处理建议并要求企业整改。经调查,大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锅炉工人持证上岗情况检查存在漏洞。负有监督检查不到位责任。

(四)吉利镇人民政府

2024年以来至此起事故发生,吉利镇人民政府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16次,明确工作要求,加强工作部署。2024年1月与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吉利镇2024年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每月对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开展1次安全检查。经调查,吉利镇人民政府对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未跟踪督促,未能形成有效整改闭环。负有监督检查不到位责任。

六、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唐XX,昭通市大关县鱼田村村民,系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机修工。公司停电后,未严格按照锅炉的《供热系统工艺流程图》及《产品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冷油置换及导热油锅炉的紧急停炉处理,致使锅炉房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 石XX,大关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工贸行业企业。对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时,督促隐患整改不力,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向大关县应急管理局作书面检查。
  1. 罗XX,大关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副局长,负责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组织开展对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指导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向大关县工信商科局作书面检查。
  1. 肖XX,大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负责特种设备监管。对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证件检查督促指导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向大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书面检查。
  1. 陈X,吉利镇党委委员、副镇长,负责吉利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对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工作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向大关县吉利镇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1. 徐XX,大关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股股长,负责工贸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存在的隐患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负有监督检查不到位的责任。建议向大关县应急管理局作书面检查。
  1. 杨XX,大关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安全股股长,负责重点企业的指导,收集数据和发展经济。对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未及时督促企业整改隐患,负有监督检查不到位的责任。建议向大关县工信商科局做书面检查。
  1. 贺X,大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察股股长,未检查出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负监督检查不到位的责任。建议向大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书面检查。
  1. 吴XX,吉利镇应急办工作人员,负责吉利镇安全生产工作。对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未跟踪督促整改,负监督检查不到位的责任。建议向大关县吉利镇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 魏XX,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系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兼生产部经理。作为企业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一是未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未认真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是未认真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四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五是安全风险意识薄弱,聘用无相关资质人员进行锅炉操作,未严格履行转岗、复岗人员的培训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大关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法给予魏XX行政处罚。
  1. 吴XX,昭通市大关县吉利镇吉利村村民,系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设备部经理、安全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大关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法给予吴XX行政处罚。
  1. 徐XX,昭通市大关县吉利镇龙坪村村民,系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安全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对公司内部的安全工作不熟悉,未认真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大关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法给予徐XX行政处罚。
  1. 吴XX,昭通市大关县吉利镇回龙村村民,系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锅炉工人。长期从事锅炉相关作业却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缺乏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常识,对锅炉的紧急停炉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大关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法给予吴XX行政处罚。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建议由大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行政处罚。

2.大关县应急管理局。建议向大关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3.大关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建议向大关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4.大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向大关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5.大关县吉利镇人民政府。建议向大关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全面、不深入、不具体,锅炉工人缺乏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常识,现场作业人员缺乏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安全逃生知识。

(二)企业负责人主体责任履职不到位。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企业的领导者,未认真督促、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认真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管理不严。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的锅炉工、焊工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企业责任落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大关华阳工贸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此起事故的教训,一是增强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学习培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配齐配足具有相应能力、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三是认真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是强化管理人员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生产车间的安全管理;五是认真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六是认真组织开展全面性的安全隐患大排查,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吉利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大对工贸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和指导工作,进一步提高辖区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意识,坚决守牢安全生产底线,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大关县应急管理局、大关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大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大对工贸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和指导工作,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为安全生产执法重点检查内容,严查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跟踪督促,形成有效整改闭环。

FD10907 | 2024_大洼区9·21新立镇杨家村平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大洼区“9·21”新立镇杨家村平房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安全生产_大洼区人民政府

政  策

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公开机构 与联系方式

依申请公开

【办公地址】 盘锦市大洼区红海滩大街66号 【办公电话】 0427-3530118 【办公时间】 8:30-11:30,13:30-17:30 (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安全生产

大洼区“9·21”新立镇杨家村平房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11-25操作>>

2024年9月21日,大洼区新立镇杨家村一平房仓库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辽政办〔2023〕33号)等文件要求,大洼区消防救援大队提请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副区长于淼为组长,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新立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该起火灾事故的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大洼区新立镇杨家村,1间平房仓库过火,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建筑墙体为砖砌,房顶为彩钢板结构房屋,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死亡(邓国义,男,72岁,身份号码为211121********2415)。

二、火灾发生板房基本情况

该库房始建于2023年,主要用途为:养猪看护房、熬煮猪食用。房屋墙体为砖混,屋顶为彩钢板,无具体施工方,由所有者自行雇佣工人施工建设,起火板房所有权为邓涛。

三、火灾发生经过和处置情况

(一)火灾初期情况

根据现场视频显示,2024年9月21日9时43分,死者邓国义已在起火平房内,烟囱冒有黑烟,说明当时锅灶处于使用状态,起火房屋外东侧堆放有大量可燃杂物。10时09分,烟囱烟量开始逐渐减小,同时房屋东侧出口有较小烟量冒出,10时15分从起火平房内冒出烟量渐增,10时17分从起火房屋内冒出黑烟清晰可见,视频时间10时20分28秒从起火房间东侧冒出浓浓黑烟,说明起火房屋内火灾进入猛烈燃烧阶段,10时20分54秒视频断开,再出现视频画面时火灾已被扑灭。

第一到场人邓国军到场时,起火房屋外东侧堆放可燃杂物堆垛尚未过火,在到场发现起火后,邓国军回家取电缆线试图连接水泵灭火,再回来时起火房屋外侧可燃堆垛已经过火,由于现场烟气较大,在两次到场过程中均未发现死者邓国义。

(二)火灾扑救过程

2024年9月21日10时39分,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119”报警,位于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杨家村有一养猪看护房发生火灾。大洼大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帅乡工业园消防站2辆消防车10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同时红海滩消防救援站出动1辆消防车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11时01分,帅乡工业园消防站到达现场,随即对火情开展侦察,发现起火部位为养猪看护房内部起火,火势沿内部向外部蔓延,已蔓延门口杂物堆,现场充斥大量浓烟,11时03分,帅乡工业园消防站成立3人搜救小组,进入起火建筑内部开展搜救,11时05分,在起火建筑内部门口处发现被困人员,该人员身上全部过火,部分位置已仅剩骨骼,无生命体征。11时20分,增援力量红海滩大街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11时25分明火熄灭。11时25分移交给家属。12时04分,东风帅乡园消防站撤离现场,红海滩大街消防救援站留守看护。12时30分左右东风帅乡园区消防站作战力量归队。

四、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1人(邓国义,男,72岁,身份号码为211121********2415)死亡,造成邓涛家养猪看护房受灾。按照《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18000元。

五、火灾原因分析

(一)火灾原因

火灾发生后,大洼区消防救援大队迅速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和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判定起火时间约为2024年9月21日10时15分,判定起火原因为邓国义在房屋内熬煮猪食时用火不慎引燃附近可燃物所致。

(二)灾害成因

  1. 起火房屋内堆放大量可燃杂物,物品种类繁杂。通过询问邓涛等得知,皆为拾荒而来用为烧火原料用的废品,堆放量大不规整,其中有木材,纸壳、广告布等,通过查看视频发现燃烧物燃烧后可产生浓厚黑烟。
  1. 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缺失。通过现场勘查,死者邓国义年龄大,有痼疾,身体机能受疾病影响下降,行动不便,在用锅灶熬煮猪食烧火时因用火不慎使屋内可燃杂物起火失控后未能第一时间内逃出。

六、消防产品检查情况

按照火灾延伸调查要求,火灾调查组对该起火建筑及周边建筑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区域内配备消防产品。

七、火灾事故的处理建议

新立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刻汲取此次亡人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专题研判火灾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排查,逐户开展消防常识宣传,深入社区、村屯开展消防安全排查,组织村居民开展逃生演练自救活动。 新立镇杨家村委会要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每户到人,及时开展消防检查和宣传。

八、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部门、各镇街、经济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论述精神,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责任机制,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以铁的手腕、铁的措施,常态化组织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各有关部门、各镇街、经济区要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营造“隐患自查、问题自改、责任自负”的浓厚氛围。加强对网格巡查员、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要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站力量建设,严格执行《盘锦市大洼区镇街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暂行)》要求,配备专职人员,确保消防工作站实体化运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打通消防安全最后一公里,健全管理体系。

(二)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强化基层网格化安全管理。新立镇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压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督促各村结合属地实际制定并落实“村民防火公约”,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宣传培训教育。

(三)延伸消防宣传教育触角,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各有关部门、各镇街要针对火灾高发区域、高发场所、高发时段和致灾原因,精准开展科普宣传和警示教育。持续开展老旧小区、群租房、村民自建房、打通“两个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防范电器火灾,安全用火等专项宣传活动,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镇街、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基层网格员,要深入老旧小区、群租房、村民自建房、农业附属用房等、重点人群家庭开展消防宣传“敲门行动”“面对面”宣讲消防安全常识,提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打印 关闭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

FD10908 | 2024_大洼区9·25新兴镇躺岗子村平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大洼区“9·25”新兴镇躺岗子村平房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安全生产_大洼区人民政府

政  策

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公开机构 与联系方式

依申请公开

【办公地址】 盘锦市大洼区红海滩大街66号 【办公电话】 0427-3530118 【办公时间】 8:30-11:30,13:30-17:30 (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安全生产

大洼区“9·25”新兴镇躺岗子村平房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11-25操作>>

2024年9月25日,大洼区新兴镇躺岗子村一平板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试行)》(辽政办〔2023〕33号)等文件要求,大洼区消防救援大队提请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副区长于淼为组长,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新兴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该起火灾事故的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大洼区新兴镇躺岗子村,3间平房过火,过火面积约120平方米。建筑结构为单层砖混板房,建筑面积约130平方米,为于春华及其家人居住使用。火灾造成1人死亡(于兴,男,77岁,身份证号:211121********0238)。

二、火灾发生平房基本情况

该平房始建于1980年,为于春华及其家人居住使用。该平房东西长12米,南北宽10米,东侧贴邻长2米的耳房,南侧外接宽1.5米、长14米的阳光房。该平房共四个房间,东侧卧室为于春华父亲于兴居住,中间是堂屋客厅,西侧卧室为于春华及其妻子居住,东北侧小房间为放置生活物品及于春华大女儿居住,西北侧房间为于春华小女儿居住。经调查了解,该平房外接阳光房是于春华在2022年建的,用于保温、晾晒衣物和存放一些杂物及老人休息晒太阳所用,所用材料为铝合金窗和彩钢板搭建; 经了解,于春华于2022年对自己所住的平房室内进行重新装修,室内电气线路进行重新拆改,地砖进行重铺,墙面板也使用PVC板进行装饰,顶棚也重新使用PVC进行了吊顶。

过火最为严重的部位为于春华和其妻子所居住的西侧卧室,卧室内放置情况为紧靠南侧东西放置木床一张,床头处放置床头柜一个,紧靠北墙为一排衣柜,衣柜使用市场常用的木工板制作。

三、火灾发生经过和处置情况

(一)火灾初期情况

火灾发生时,于春华的邻居罗舒堂第一时间发现火灾。2024年9月25日早上7时50分许,于春华邻居罗舒堂和老伴做好饭后,正准备在自己家的阳光房内吃饭时,最先闻到有呛人的烟味,并发现烟是从邻居于春华家方向冒出来的,随后罗舒堂就跑到于春华家,到达院内发现于春华家从西侧房间往外冒出黑烟,罗舒堂试图进入屋内查看情况和救人,无奈烟气量太大无法进入,随后立即拨打119报警,之后又喊其他人一起准备施救,随即其他邻居通知于春华及其家人。于春华赶到家中后,火势和烟气已经很大,达到猛烈发展阶段,整个平房都处于浓烟之中,几次试图冲进屋内救人已经无效。

(二)火灾扑救过程

2024年9月25日07时53分,大洼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119”报警后,随即立即调派位于新兴镇的辽河油田首站消防站2辆消防车6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同时红海滩消防救援站出动2辆消防车10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08时05分,首站消防站到达现场,随即对火情开展侦察,发现现场整座平房全是浓烟,指挥员现场了解知情人得知有人员被困,立即成立3人搜救小组,进入起火平房开展搜救,08时15分,在起火平房东侧房间内发现被困人员,将人救出时已无生命体征,后经“120”救护人员确认死亡。08时23分,红海滩大街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08时35分明火熄灭。08时40分将火灾现场移交给家属。

四、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1人(于兴,男,77岁,身份号码为211121********0238)死亡,造成于春华平房不同程度受灾。按照《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213050元。

五、火灾原因分析

(一)火灾原因

火灾发生后,大洼区消防救援大队迅速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和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判定起火时间约为2024年9月25日07时53分,判定起火原因为于春华家所使用电气线路故障引燃附近可燃物所致。

(二)灾害成因

  1. 起火平房卧室插座多处插头未拔出,包括手机充电器、电褥子等插头均未拔出,插座安装在可燃装饰墙面板上。起火平房2022年重新装修时使用大量的PVC材质的墙面板和吊顶,燃烧后会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烟气向其他房间蔓延。起火平房空间相对密闭,户门、窗户均关闭,大量烟气聚集短时间无法排出,导致于兴吸入大量有毒烟气窒息。
  1. 群众消防安全常识缺失。于春华家人在使用电器产品时安全意识淡薄,离家时未能及时拔出通电插头;于兴本人身体患病多年,处于半失能状态,其行动不便留守家中无人看管,发生紧急情况逃生不及时也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因素。

六、消防产品检查情况

按照火灾延伸调查要求,火灾调查组对该起火建筑及周边建筑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区域内配备消防产品。

七、火灾事故的处理意见

新兴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刻汲取此次亡人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专题研判火灾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排查,逐户开展消防常识宣传,深入社区、村屯开展消防安全排查,组织村居民开展逃生演练自救活动。新兴镇躺岗子村委会要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每户到人,及时开展消防检查和宣传。特别是要针对“老弱病残”特殊群体,逐户登记造册,明确看管责任人。

八、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部门、各镇街、经济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论述精神,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责任机制,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以铁的手腕、铁的措施,常态化组织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各有关部门、各镇街、经济区要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营造“隐患自查、问题自改、责任自负”的浓厚氛围。加强对网格巡查员、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要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站力量建设,严格执行《盘锦市大洼区镇街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暂行)》要求,配备专职人员,确保消防工作站实体化运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打通消防安全最后一公里,健全管理体系。

(二)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强化基层网格化安全管理。新兴镇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压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各分管领导要对各自分管部门、单位进行了安全工作的培训和部署,对域内企业、九小场所、种养殖户等进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告知和落实,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宣传培训教育,全力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三)延伸消防宣传教育触角,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各有关部门、各镇街要针对火灾高发区域、高发场所、高发时段和致灾原因,精准开展科普宣传和警示教育。持续开展老旧小区、群租房、村民自建房、打通“两个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防范电器火灾等专项宣传活动,切实解决好消防车通道堵塞、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镇街、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基层网格员,要深入老旧小区、群租房、村民自建房、农业附属用房等、重点人群家庭开展消防宣传“敲门行动”“面对面”宣讲消防安全常识,提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打印 关闭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

FD10909 | 2024_大渡口区八桥镇半岛逸景6·23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4年6月23日18时15分左右,大渡口区半岛逸景2组团5栋18-5号房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陈功荣,男,65岁,身份证号:5102********4710),直接经济损失约12.87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责、举一反三,压实安全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楼层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半岛逸景·乐园公租房小区二组团5栋地上第十八层,该层共有13户。2016年建设单位统一完成小区装修,2016年开始摇号配租,主要用于居住使用。18-5房型为单间配套,建筑面积41.37平方米。进门北侧依次为厨房及厕所,通过走廊与卧室连通。厨房及厕所吊顶采用铝扣板装修,墙壁采用白墙漆装修,地面铺设地砖。电气线路敷设情况为埋墙。

该住宅为公租房,2016年1月前由建设单位统一完成装修并竣工备案,该住户为廉租户,承租人陈炼,2021年11月入住至今,常住人员为陈功荣和张君(承租人父母)。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半岛逸景·乐园公租房小区,该工程建设单位为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北方-汉沙杨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重庆林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筑系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长边为东西走向,坐北朝南,占地面积640.6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209.81平方米,标准层面积636.15平方米,高96米,地上32层,系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建筑地上第一层至三十二层使用性质为住宅。该工程2011年4月开工,2016年1月竣工备案,同年5月摇号配租入住。

(三)其他有关情况。

起火建筑2016年1月28日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大渡口区建竣备字〔2016〕0001号)。建筑建成后,由重庆市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后变更为重庆金来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 段先勇,营业执照注册地为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1幢7-4(727室),经营范围:物业管理等)管理,由重庆嘉优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26日,法定代表人金如理,营业执照注册地为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山大道西段32号2幢第8层801-805,消防技术服务资质为一级)进行消防维保。该建筑设有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排烟及送风系统、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23日18点左右,张君下楼购物,留全身瘫痪在床的陈功荣一人在家。18点15分物业中控室接到2组团进口岗亭队员报2组团5栋18-5有浓烟冒出。监控人员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开展自救,并立即拨打119、120报警。18时17分,物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立即撬门营救,并逐户引导该栋建筑内其他居民疏散逃生。18点21分社区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网格员第一时间联系家属张君,其正在楼下“小邓烧烤”处吃雪糕。张君目击火情时曾一度情绪崩溃,差点晕厥。18时24分,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实施营救。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灭火救援情况

2024年6月23日18时15分,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大渡口区半岛逸景2组团5栋住宅发生火灾。总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大渡口区消防救援支队刘家坝消防救援站、八桥消防救援站共计2个消防救援站6辆消防车、38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18时24分,首批力量到达现场,18时29分,刘家坝消防救援站出水处置,18时45 分,现场明火熄灭,19时37分,消防救援站处置完毕并返队。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1人无生命体征。

2﹒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应急、消防、卫健、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人员全力开展灭火救援和医疗救治工作。120急救中心先后调派1辆救护车、4名急救人员前往救援。110情指中心先后调派5辆警车、警力11名,对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封闭管控,协助消防、卫健部门开展灭火和救治工作。处置期间,共出动各类车辆13辆,参与人员60余人。2024年6月24日在翠柏小区搭设灵堂,次日出殡。家属情绪稳定,未发生次生舆情。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监控视频和调查实验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半岛逸景2组团5栋18-5号房卧室,起火点位于卧室南墙下方电动轮椅处,起火原因为电动轮椅电池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住宅内有大量可燃物

该住宅房间放置有沙发、电视柜、床、柜子和衣物等大量可燃物品,加之锂电池故障后燃烧迅猛,导致火灾快速蔓延扩大,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造成现场被困人员难以逃生。

2﹒错过最佳救援时间

火灾发生时,被困人员全身瘫痪,无自救能力,加之入户门锁闭,延误救援时机。

(三)造成人员伤亡原因。

火灾发生时,被困人员全身瘫痪,无自救能力;锂电池故障后燃烧迅猛。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般火灾事故。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单位。

1﹒物业服务企业(重庆金来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经查,重庆金来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半岛逸景·乐园公租房小区6月23日当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为梁成、范定君两人,两人均未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资格证,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2﹒参建单位(北方-汉沙杨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林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经调查,该工程建设程序合法,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参建各方无违法违规行为,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况。

3﹒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重庆嘉优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该机构维保从业条件、从业人员资格、维保记录等方面未发现违法行为。

(二)政府部门。

1﹒八桥镇人民政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整治和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经调查,火灾发生当日,18点21分社区工作人员及微型消防站队员到达现场开展工作,并进行信息报送。网格员第一时间联系家属全程陪伴、安抚。在前期网格走访中,社区网格长一对一指导网格员按照“6+1”工作职责对入户排查出来的独居、空巢老人等重点人员进行定期关注,发生火灾前的走访时间为2024年6月16日。镇政府、社区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健全,消防管理网格划分规范,社区微型消防站已建立,相关人员配备到位,2024年多次对该小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培训及演练,日常消防管理到位,消防工作履职到位,不存在失职行为。

2﹒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经调查,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将大渡口区半岛逸景·乐园公租房小区项目委托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代为管理。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公租房小区安全监管,下设半岛逸景·乐园房屋管理中心负责小区城镇房屋安全、物业管理的工作落实。

调查中发现,半岛逸景·乐园房管中心未及时发现重庆金来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半岛逸景·乐园公租房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上岗证件不足的问题。

3. 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

经过调查,本次火灾中的电动轮椅系死者亲属于2019年5月7日通过淘宝平台店铺“九圆医疗器械旗舰店”购买,商品名称:九圆电动轮椅车,购进规格:单人款,购进价格:2460元,但未向商家索要票据,仅留存有购买时的截图,其于2019年5月收到该轮椅,该轮椅随货附有说明书、合格证,均在本次火灾中被烧毁。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均不属于区市场监管局管辖范围,不存在失职行为。

4﹒大渡口区消防救援支队

按照《重庆市消防条例》规定,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八桥镇政府及八桥镇派出所消防业务工作。

调查中发现,起火建筑不属于区消防救援支队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区消防救援支队按要求每季度对八桥镇政府、八桥镇派出所进行指导,其在监管方面不存在失职行为。灭火救援力量到场时间符合路程距离和交通状况实际,灭火救援处置得当。不存在失职问题。

5﹒八桥镇派出所

根据《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八桥镇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列管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按照《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单位界定标准》,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属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

经查,八桥镇派出所已将重庆金来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半岛逸景·乐园安置房纳入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列管单位范畴,并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工作要求分别在2024年1月31日和6月12日对该物业公司开展消防检查,就排查出来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落实整改。同时,派出所社区民警在日常走访中针对独居老人或残疾人重点开展入户消防宣传,通过每月院坝会、楼栋微信群开展消防宣传,组织监督检查单位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消防集中培训,2024年6月前在该小区开展灭火逃生演练3次。经查,八桥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履职到位,不存在失职行为。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一)行政处理建议。

1﹒重庆金来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单位管理项目消防控制室未持证上岗的问题,存在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建议由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予以查处。

2﹒建议区住房城乡建委责成重庆金来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完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不足的问题,并对半岛逸景·乐园房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提升业务水平,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到举一反三。

3﹒因辖区发生亡人火灾,建议在2024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中对八桥镇人民政府进行直接扣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独居老人自防自救能力。独居老人由于年龄、身体条件等原因,其自防自救能力相对较弱,在火灾事故中往往难以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容易导致严重后果。前期我区以网格为单位,对高龄、独居、孤寡、重残等特殊困难老人进行摸底排查、建档立册,共统计出特困老人3843户。各镇街要根据特困老人居住情况,身体状况等变化,建立关爱行动台账、实时动态更新数据。民政、公安、消防、电力等相关部门要联合社区和物业管理单位,积极动员社区干部、网格员、派出所民警、物业管家、楼栋长、消防志愿者等基层力量对特困老人开展消防宣传“敲门行动”。通过“一对一”结对帮扶,上门入户为特困老人宣讲消防安全知识,帮助排查安全隐患,切实增强特困老人消防安全意识和抗风险能力。同时,不断完善预警系统、建立预警信息推送机制和巡查制度,为特困老人家庭免费或优惠安装独立式烟感报警器,配备灭火器、防烟面具等应急逃生器材;利用社区、物业等资源定期推送消防安全提示信息,提升火灾预警、防控能力,降低事故风险,为特困老人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二)严实移动电池组充电管控。针对居民住宅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轮椅等安全隐患,各相关部门应形成合力,从法规建设、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应急响应等多方面加强防范。一是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轮椅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二是消防部门应联合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教活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普及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轮椅安全使用规范和火灾预防知识,提高居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三是住建部门应指导新建住宅小区设计时,充分考虑电动自行车的充电需求,设置足够的充电设施;鼓励老旧小区进行改造,增加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轮椅的充电桩和停放区域建设,并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合规。四是物业管理部门应制定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轮椅的停放、充电管理制度,禁止推车入户、飞线充电、占堵消防通道等违规行为。同时,加速推广智能充电设备,实现对充电过程的实时监控,从根源上消除过充、短路等安全隐患,有效压减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轮椅火灾事故风险,确保居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强城乡消防宣传教育。一是结合消防宣传月活动,策划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宣传方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切实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督促各村(社区)在村居公告栏、楼道口、群众家门口、电梯等醒目位置,悬挂、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在人员密集广场开展刷墙行动,利用大小喇叭高频次播放日常用火用电、逃生自救等安全提示音频,广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三是指导各级网格员敲门入户,对特困老人进行消防知识面对面讲解,帮助查改火灾隐患,提供心贴心安全服务。四是进一步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好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演练工作,至少每月开展1次消防安全宣传,每季度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开展1次消防疏散逃生演练。

特此报告。

大渡口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9月14日

FD10910 | 2024_大连市西岗区岐山街2号1层1号9·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大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大连市西岗区岐山街2号1层1号9·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双创政策汇编

重大建设项目

财政预决算

食品药品安全

安全生产

行政事业性收费

卫生健康

社会救助

教育

社会组织

财政信息

建议提案办理

行政复议

双随机、一公开

养老服务

稳岗就业

公务员招考

公平竞争审查

处罚强制

公共法律服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市政服务

城市综合执法

公共文化服务

救灾领域

规划公开

统计信息

税收管理

户籍管理

社会保险

公共资源交易

生态环境

城乡规划

保障性住房

助企纾困政策服务专栏

------------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双创政策汇编

重大建设项目

财政预决算

食品药品安全

安全生产

行政事业性收费

卫生健康

社会救助

教育

社会组织

财政信息

建议提案办理

行政复议

双随机、一公开

养老服务

稳岗就业

公务员招考

公平竞争审查

处罚强制

公共法律服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市政服务

城市综合执法

公共文化服务

救灾领域

规划公开

统计信息

税收管理

户籍管理

社会保险

公共资源交易

生态环境

城乡规划

保障性住房

助企纾困政策服务专栏

/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救灾领域

救灾领域

大连市西岗区岐山街2号1层1号 “9·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9月26日,大连市西岗区岐山街2号1层1号发生火灾,造成2人死亡。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成立了由区消防、公安、应急、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等部门组成的西岗区“9·26”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置及善后工作。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已查明事故发生经过、直接原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概况

(一)报警时间:2024年9月26日01时08分。

(二)起火地点:大连市西岗区岐山街2号1层1号。

(三)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

(四)人员伤亡和火灾损失情况:现场2人受伤(刘某,男,78岁,大连市西岗区人;刘某琴,女,78岁,大连市西岗区人),2名老人为夫妻关系,其中刘某小脑萎缩,行动不便。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2人分别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早晨7时35分,经于家属确认,2人经抢救无效确认死亡。火灾造成死者家中的室内、家具、家电、衣物等物品被烧损(毁)。

二、事故调查情况

(一)起火建筑概况

起火房屋所在建筑坐落于西岗区建设社区,地址为大连市西岗区岐山街2号;该建筑高22米,砖混结构,地上共7层,均为住宅,内有1部疏散楼梯,每层3户;起火房屋位于该建筑1层1号,建筑面积为64.87平方米,二室一厅、西侧为两个卧室,东侧北室为杂物室,东侧南室为厨房和卫生间,入户门在建筑南墙;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为周某凡系死者外孙女,起火前刘某、刘某琴2人在此居住。该建筑物产权单位为宏达房产,室内为产权人自行管理,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为宏达房产管理。

(二)火灾发生发展过程

据报警人王某军所述,2024年9月26日01时01分许,王某军在西岗区岐山街4号2层3号的家里被浓烟呛醒,发现是楼下邻居岐山街2号1层1号东窗往外冒浓烟,穿上衣服下楼砸门,门没有反应就敲窗,当时发现里面有动静,老头老太太猛喊呛死了呛死了,让他们开门也没反应,报警人就拨打119报警了。王某军于2024年9月26日01时08分拨打119电话报警。

(三)灭火救援情况

2024年9月26日01时08分,大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调派2个消防救援站、4辆消防车21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大队指挥部遂行出动,1时15分,首批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现场;根据警情及现场侦查,指战员经建筑物东侧破拆窗户后进入,在东侧卧室地面处发现倒地的刘慧琴,在南侧门口处发现倒地的刘军,指战员陆续将2人救出,同时进入室内灭火;1时51分,火灾被扑灭。

(四)消防监督管理情况

该建筑于1990年竣工投入使用,共地上7层,该建筑物产权单位为宏达房产,室内为产权人自行管理,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为宏达房产管理。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71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五)消防产品调查情况

该建筑属于多层住宅楼,按照规范只需设置室外消火栓,不需要配备室内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在兴业街南侧亚安大药房门前130米左右有一室外消火栓,经测试供水正常。

(六)责任调查情况

10月31日,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组对日新街道、兴业社区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和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日新街道能够定时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例会,研判辖区火灾隐患特点和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各项消防工作制度履行规范。兴业社区能够深入辖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且宣传履职情况记录完整。

三、火灾原因及成因分析

(一)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西岗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认定此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0时30分许(依据大连市电能计量器具检定站检定结果显示在2024年9月26日0时30分许总电能有明显变化);起火部位为大连市西岗区岐山街2号1层1号西侧南卧室;起火点为该卧室的东南墙角处,东西长0.7米、南北宽0.6米区域;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

(二)火灾蔓延失控的原因:卧室内被褥、衣物、家具等物品均为易燃、可燃材料,燃烧能够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烟气能够迅速在卧室内聚集并向其它房间蔓延,是导致火灾蔓延失控的主要成因。

(三)人员伤亡的原因:根据大连市公安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结合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刘某、刘某琴2人在火灾事故中,吸入火场中的有毒烟气中毒,是该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夯实末端防控基础,完善消防工作网络。此起火灾建筑为砖混结构7层住宅楼,居民防火意识淡薄导致的一起悲剧,通过调查,查清了火灾的原因,对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社区开展履职调查,提出改进消防工作意见。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强软件建设和硬件建设,抓好人员培训,落实专兼职人员的网格排查和宣传机制,建立消防工作站、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机构间函告、移送机制,切实形成监管闭环。

(二)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提升公民消防安全意识。街道、社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加大“冬季火灾防控”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针对火灾高发区域、高发场所、高发时段和致灾原因,精准开展科普宣传和警示教育,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志愿者等群体作用,重点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上门服务活动。推动老旧高层住宅结合实际逐栋明确“楼长”,负责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提示,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教育引导群众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常识和火灾自救逃生知识,常态化开展“三清三关”行动(清理楼道、阳台、厨房可燃杂物,离人关闭电源、火源、气源),最大限度降低火灾发生几率。

(三)加强源头管控,深化老旧小区、群租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部门要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集中整治“小火亡人”重点场所和人群,采取联合检查、依法处理、互相反馈、发布公告等措施,不断加大对老旧小区、群租房、村民自建房用火用电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用全、用足法律手段,全面加强安全源头管控。

FD10911 | 2024_大连瓦房店德鸿食品有限公司12·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大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大连瓦房店德鸿食品有限公司12·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大连瓦房店德鸿食品有限公司“12·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6年04月26日

2024年12月23日,大连瓦房店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规电焊作业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300㎡,直接经济损失326.4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压实防控责任,深化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化解火灾风险,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消防救援局领导也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省消防救援总队第一时间派出专家组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辽政办〔2023〕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市政府成立了由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总工会和瓦房店市政府有关同志参加的“12·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组,并邀请了市纪委监委同志。

调查工作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依靠事实证据,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模拟试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查清了事故企业、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存在的问题,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以及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1日,注册地址为瓦房店市杨家乡杨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281MA0QC4701F,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整,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饲料生产、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畜禽收购、饲料原料销售及其他相关服务。法定代表人为吴某哲,现实际股东为王某红(持股60%)、宁某(持股40%),二人为夫妻关系。经调查,企业日常管理由宁某负责,吴某哲、王某红未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生产车间,地上1层,建筑面积约2800㎡,北侧贴邻大速冻冷库及包装间,南侧为空地,东、西两侧为厂区的内部道路。生产车间由西至东依次布置为拉丝车间、入料车间、出料车间、深加工车间及闲置车间;拉丝车间、入料车间、出料车间、深加工车间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2574㎡,闲置车间为轻钢彩板结构,建筑面积约226㎡。

过火区域为生产车间东侧部分的闲置车间,该车间闲置未使用,闲置车间分别在东北角和南侧设有2个安全出口,车间内部通过南侧通道与西侧的深加工车间相连通,通过西北侧通道与大速冻冷库相连通;在内部靠近北侧用金属隔墙(东西向设置,钢管框架、单层压型钢板墙面结构)将闲置车间分为“北小南大”的两个区域。闲置车间压型钢板墙面和顶棚内部喷涂厚度为5-10㎝的聚氨酯泡沫材料,无制冷设施、设备。此起火灾造成闲置车间及东侧通道和部分南侧通道过火,过火面积约300㎡。

深加工车间于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建设,已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但未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建设规划许可手续,违法建筑面积约752.8㎡,其中包含发生火灾的闲置车间,面积约226㎡。深加工车间主要用于食品加工,发生火灾时处于停止经营状态。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22日,该单位在未履行动火审批,未出具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前提下,动力部部长于某祥安排员工张某朋带领陈某、隋某阳、张某刚组织开展深加工车间东侧闲置车间的彩钢板隔墙拆除作业。12月23日上午8时许,4人来到闲置车间开始拆除隔墙施工,先将隔墙三道横撑钢管处南北两侧的聚氨酯发泡材料(横撑钢管上下分别高约20cm)铲除,南侧墙面聚氨酯发泡材料未完全铲除,部分残留。经讯问当事人,13时30分至14时,4人在彩钢板隔墙北侧拆除施工,张某刚先用角磨机切割彩钢板隔墙北侧下方第一道横撑钢管(距地面1.2m)处的压型钢板。张某朋嫌角磨机切割太慢,随后用气焊将该道横撑钢管的西端切断,后因烟雾比较大,害怕起火,让隋某阳将单位电焊机推来,并安排陈某(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用电焊机切割东端横撑钢管与立柱连接处。陈某在切割第一个切口时,焊割高温将横撑钢管后的彩钢板穿透,继续在距东端2米处切割横撑钢管第二个切口。此时,隋某阳发现第一个切口处的隔墙南侧有烟冒出,4人随即赶到隔墙南侧,发现东端第一个切口穿孔处上方聚氨酯发泡材料起火。陈某、张某朋使用灭火器在车间门口灭火,因火焰向顶部迅速蔓延,现场浓烟较大,扑救未果,4人从闲置车间门口逃生。

燃烧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烟气由起火区域沿西南和西北两侧向深加工车间和大速冻冷库蔓延,深加工车间和大速冻冷库正在工作的员工发现烟气后,陆续开始疏散逃生。赵某和刘某友为大速冻冷库搬运工,赵某选择东北侧安全出口逃生,刘某友选择西南侧安全出口逃生,朱某云为深加工车间产品流水线员工,为该车间最后的逃生者,3人因吸入有毒烟气逃生途中失去行动能力,后被消防人员救出,经送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

(二)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火灾事故共造成3名单位员工(三人均为临时合同工)死亡,基本情况如下:

刘某友,男,37岁,大速冻冷库员工;

赵  某,男,32岁,大速冻冷库员工;

朱某云,女,59岁,深加工车间员工。

经鉴定,死者死亡原因为刘某友符合火灾引起的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赵某和朱某云符合火灾引起的窒息死亡。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有关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26.4万元。

(四)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员工陈某、张某朋使用灭火器及现场设置的水桶和水槽子的存水在车间门口灭火,因火焰向顶部迅速蔓延,现场浓烟较大,扑救未果后,随即从闲置车间门口逃生。同时该单位立即组织其他车间内员工迅速疏散逃生。

2024年12月23日14时20分,瓦房店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7辆消防车32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同时向瓦房店市政府报告,启动联动预案,随即调派应急、公安、医疗部门到场协助处置。经全力扑救,16时05分扑灭火势,先后搜救出3名被困人员,经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

接报火灾信息后,瓦房店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副市长带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灭火救援。设立救援指挥部,成立应急救援、人员排查、医疗、宣传、善后、综合等6个处置组,组织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反应迅速,积极开展各项善后处置工作。在做好人员抢救工作的同时,做好家属安抚工作,会同企业开展家属安抚与心理疏导工作,确保家属情绪稳定。主动协调企业与家属就经济赔偿事项进行协商,尽可能确保遇难者家属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目前,3名遇难者理赔已全部完成。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员工陈某在电焊切割拆除闲置车间彩钢板隔墙施工时,焊割高温将横撑钢管后的彩钢板隔墙穿透,引燃隔墙南侧墙面残留的聚氨酯发泡材料引发火灾。火灾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气向西南和西北方向蔓延至深加工车间和速冻冷库,大速冻冷库搬运工赵某和刘某友、深加工车间员工朱某云因吸入有毒烟气导致在逃生途中失去行动能力,经送医抢救无效不幸遇难。

(二)直接原因分析

  1. 违规使用电焊机。在操作电焊机切割作业中未将周围聚氨酯泡沫材料全部铲除或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离、未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未设置火灾警戒人员,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3条、6.4条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6.3.1条规定。
  1. 采用易燃聚氨酯泡沫材料,是造成火势迅速燃烧蔓延的主要原因。起火区域内部墙面、顶棚喷涂聚氨酯泡沫材料,该材料经现场取样送检,其燃烧性能为B3级(易燃材料),且表面未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裸露的聚氨酯泡沫材料易被引燃,火灾时蔓延迅速,造成闲置车间全部过火,火势未向西侧的深加工车间蔓延。
  1. 聚氨酯泡沫材料燃烧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烟气蔓延,是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聚氨酯泡沫材料燃烧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烟气由起火区域沿西北和西南两侧向深加工车间和大速冻冷库蔓延,造成未及时逃生的员工死亡。

(三)事故间接原因

  1. 企业违规使用易燃聚氨酯泡沫材料。闲置车间墙面、顶棚大面积喷涂燃烧性能为B3级(易燃)的聚氨酯泡沫材料,动火作业前未做好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导致未清除的聚氨酯泡沫直接暴露于动火作业环境中,其燃烧时形成快速蔓延的火势和致命烟气环境,导致事故发生蔓延。
  1. 企业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管控不力,未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电焊人员、现场监护人员开展动火作业专项培训,员工普遍缺乏火灾风险意识;未能有效监督和指导员工的动火作业行为,未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未组织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导致员工在未清除作业区域可燃物(聚氨酯泡沫)情况下危险作业,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1. 企业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企业未建立起有效的自查自改机制,对生产场所的安全状况缺乏定期、全面的排查和评估。属地乡镇政府日常巡查未及时发现企业违法建设、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未组织开展易燃建材、违法建筑等突出问题整治,导致风险长期累积。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12·23”火灾是一起违规电焊作业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企业、有关部门、政府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企业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

1.违规动火作业

未履行动火审批制度,作业现场未完全清除可燃物,违规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引发火灾事故。火灾发生后,动力部部长于某祥组织刘某方、张某朋、陈某、张某刚、隋某阳对火灾事故调查隐瞒起火原因,称采用角磨机施工作业,意图降低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企业还试图伪造动火票瞒混过关。

2.未落实有效的现场安全管理

现场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没有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作业现场未配备足够灭火设施器材等临时安全防控措施;火灾发生初期未能及时有效处置,致使灾害蔓延扩大。当日未组织开展安全巡查,未及时发现动火作业行为和事故隐患。

3.安全教育培训缺失

未开展有针对性的动火作业和应急处置教育培训,企业员工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弱,专业技能和自防自救能力不足。虽然企业组织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有效避免了大量人员伤亡,但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违法违规建设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未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存在违法违规建设、使用行为,起火建筑未取得审批手续违法建设。

(二)有关部门

1.农业农村部门

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作为畜禽屠宰行业场景化全链条安全生产监管牵头部门作用发挥不充分,动真碰硬劲头不足,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分工不细致,对牵头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掌握不及时,对畜禽屠宰等涉农行业安全生产指导不到位,特别是对企业电焊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安全生产要求培训力度不够,对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培训督促不到位,没有形成闭环管理。

2.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

瓦房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未履行违章建筑的查处和违法施工查处职责。根据《瓦房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瓦房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瓦房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乡镇违章建筑违法建设行为职责由杨家满族乡人民政府履行职责。

3.自然资源部门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起火区域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但深加工车间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于查处违章建筑的违法建设行为职责由杨家满族乡人民政府履行职责。

4.消防救援机构

瓦房店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深加工车间未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问题未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地方政府

杨家满族乡人民政府对企业特殊作业日常管理指导、宣传不到位,对动火等特殊作业全链条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细致,部分工作未能有效落实。杨家满族乡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公室)履行日常巡查、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并及时通报的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处置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深加工车间存在涉嫌违法建设的行为。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落实《大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转发辽宁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电气焊作业全链条安全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指导行业落实安全监管工作开展不力。在监督违章建筑查处职责落实方面力度不够。

五、对责任人员、责任企业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宁  某,女,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股东、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全面工作。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未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于某祥,男,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动力部经理、消防安全管理人。长期不履行单位动火作业审批流程,默许、纵容维修班组员工进行无证电焊作业,未开展动火作业安全培训。火灾发生后意图隐瞒起火原因、降低事故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 张某朋,男,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动力部维修班负责人之一,负责具体实施厂区维修、改造工作。在违法施工过程中,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前提下,操作气焊施工。指使他人违规动焊,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 陈  某,男,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动力部维修班员工,持有辽宁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项目: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违规动焊,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事故责任企业的处理建议

1.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宁某,女,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股东、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全面工作。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未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瓦房店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黄某,男,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人力保障部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负责企业人事保障、对外协调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力,对本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全面,未有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日常巡查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瓦房店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于某祥,男,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动力部经理、消防安全管理人。长期不履行单位动火作业审批流程,默许、纵容维修班组员工进行无证电焊作业,未开展动火作业安全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瓦房店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对事故责任企业的处理建议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履行动火审批制度,违规组织施工动火作业,未落实有效的现场安全管理,未开展有针对性的动火作业和应急处置教育培训,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瓦房店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由瓦房店市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对涉事企业规划等建设手续进行排查,对未按照我市基本建设程序申报建筑、施工许可的建筑物进行综合研判,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议由瓦房店市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责令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对未取得审批手续的建筑物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相关规定予以罚没或拆除。

(三)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乡镇有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建议移交纪委监委机关调查处理。

六、改进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有效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是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筑牢安全责任基石。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真正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把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牢牢地扛起来、具体细致地落下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要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明晰各行业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切实把“三管三必须”、场景化安全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各行业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安全监管合力,确保不留监管死角。要强化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中小企业也必须构建起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出严格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员工能够熟练地遵守这些规程。企业责任人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以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同时,加强现场管理,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达到安全标准。同时要加大对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是紧盯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场所,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瓦房店市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瓦房店市政府要进一步厘清涉及“违建”的执法边界问题,组织相关部门排查涉事企业的建筑情况并进行研判,对违法违规的建筑要依法依规处理。全市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建筑违法建设的集中排查整治工作。同时,瓦房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此次事故为警示,举一反三,加强对畜禽屠宰、食品加工等人员密集场所、混合经营场所、冷库、“九小场所”等高风险场所的排查,重点打击整治违规电气焊作业、违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电源火源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坚决动态纠治堵塞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隐患问题。各地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办印发的《转发〈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材料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建筑保温材料安全事故,完善标准规范和制度措施,推动落实建筑保温材料全链条安全监管。深入研究并制定动火作业管理措施,确保企业易于执行和操作;要督促社会单位完善和落实动火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程序确认和许可审批,加强作业现场监管,坚决杜绝因特殊作业管理缺失引发事故。

三是强化畜禽屠宰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筑牢行业安全防线。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畜禽屠宰企业火灾事故。要对畜禽屠宰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整治,切实摸清底数和消防安全情况,分析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广泛发动畜禽屠宰企业全面开展一次自查自改,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修订一次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单位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基本技能实操实训,开展一次应急疏散大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基本技能和逃生自救能力。通过组织联合检查、督导,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查处、案件移送、问题整改等闭环机制,切实形成整治强大合力。对突出隐患问题,要坚持分类整治、标本兼治,对违规搭建、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房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要坚决予以清理拆除;对违规改变使用性质、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按要求整改;对分租、转租形成“厂中厂”,造成管理职责不清,消防管理措施落空的,要集中约谈出租方和承租方,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对涉及电焊气焊等火灾危险作业的,要督促用工企业、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动火审批、现场监护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要落实地方政府挂牌督办,督促按期整改销案。

四是涉事企业深刻吸取教训,保证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深深植根于企业发展的各个环节。企业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将安全责任细化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构建起一套完备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员工能够熟练遵守这些规程。企业责任人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现场管理,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达到安全标准。遵守动火审批制度,确保动火作业合规合法进行。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明确现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开展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工作。要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动火作业和应急处置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员工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专业技能以及自防自救能力。企业应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针对违法违规建设问题,积极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对现有建筑进行合规性审查与整改,确保建筑合法合规建设与使用。对建筑采用易燃聚氨酯泡沫材料要全部铲除,确保材料符合建筑防火要求。

五是提升基层安全管理能力,完善消防救援体系。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意见,有效整合基层现有安全生产、森林灭火、防灾减灾救灾、社会治安维稳等力量,在补齐城市重点区域消防救援力量缺口的基础上,统筹推进乡镇(街道)“一队一站”(即乡镇专职消防队、消防工作站)和行政村(社区)志愿消防组织建设,构建起覆盖全域、响应快速的基层消防力量体系,着力破解城乡基层消防工作基础薄弱、力量不足、“小火亡人”突出等重点难点问题。要研究制定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相关的人员配置、营房设施、装备器材、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政策措施,建立基层消防安全治理长效机制。要强化基层安全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协同作战的工作模式,提高基层安全管理的整体效能。要加强对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是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全民防范意识。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进”宣传活动,全面提升社会参与能力和社会整体安全水平。要组织开展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以案说法、现身说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进一步强化属地党委、政府及部门和有关企业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要以提升人员安全素质和能力为核心目标,加强电气焊作业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确保电气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熟练掌握安全规程;要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电焊电气作业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一线员工为重点,经常性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岗位技能和自救互救能力,做到有报警、能疏散、会疏散、不亡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自救逃生常识,全面提高社会公众消防安全素质。

瓦房店市政府对上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上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自此报告批复之日起一年后,市政府将依据《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辽政办〔2023〕33号),组织人员对瓦房店市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儋州中和林某香户民宅“11·30”较大火灾…

梧州藤县“1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鹤壁市宝瑞德化工有限公司“10·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洛阳孟津河南宸岳化工有限公司“10·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潼南高新区富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2·23”一般火灾事…

重庆荣昌重庆恒隆陶瓷制品有限公司“8•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转念纺织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FD10912 | 2024_大连瓦房店德鸿食品有限公司12·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大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大连瓦房店德鸿食品有限公司“12·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6年04月26日

2024年12月23日,大连瓦房店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规电焊作业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300㎡,直接经济损失326.4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压实防控责任,深化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化解火灾风险,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消防救援局领导也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省消防救援总队第一时间派出专家组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辽政办〔2023〕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市政府成立了由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总工会和瓦房店市政府有关同志参加的“12·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组,并邀请了市纪委监委同志。

调查工作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依靠事实证据,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模拟试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查清了事故企业、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存在的问题,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以及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1日,注册地址为瓦房店市杨家乡杨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281MA0QC4701F,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整,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饲料生产、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畜禽收购、饲料原料销售及其他相关服务。法定代表人为吴某哲,现实际股东为王某红(持股60%)、宁某(持股40%),二人为夫妻关系。经调查,企业日常管理由宁某负责,吴某哲、王某红未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生产车间,地上1层,建筑面积约2800㎡,北侧贴邻大速冻冷库及包装间,南侧为空地,东、西两侧为厂区的内部道路。生产车间由西至东依次布置为拉丝车间、入料车间、出料车间、深加工车间及闲置车间;拉丝车间、入料车间、出料车间、深加工车间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2574㎡,闲置车间为轻钢彩板结构,建筑面积约226㎡。

过火区域为生产车间东侧部分的闲置车间,该车间闲置未使用,闲置车间分别在东北角和南侧设有2个安全出口,车间内部通过南侧通道与西侧的深加工车间相连通,通过西北侧通道与大速冻冷库相连通;在内部靠近北侧用金属隔墙(东西向设置,钢管框架、单层压型钢板墙面结构)将闲置车间分为“北小南大”的两个区域。闲置车间压型钢板墙面和顶棚内部喷涂厚度为5-10㎝的聚氨酯泡沫材料,无制冷设施、设备。此起火灾造成闲置车间及东侧通道和部分南侧通道过火,过火面积约300㎡。

深加工车间于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建设,已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但未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建设规划许可手续,违法建筑面积约752.8㎡,其中包含发生火灾的闲置车间,面积约226㎡。深加工车间主要用于食品加工,发生火灾时处于停止经营状态。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22日,该单位在未履行动火审批,未出具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前提下,动力部部长于某祥安排员工张某朋带领陈某、隋某阳、张某刚组织开展深加工车间东侧闲置车间的彩钢板隔墙拆除作业。12月23日上午8时许,4人来到闲置车间开始拆除隔墙施工,先将隔墙三道横撑钢管处南北两侧的聚氨酯发泡材料(横撑钢管上下分别高约20cm)铲除,南侧墙面聚氨酯发泡材料未完全铲除,部分残留。经讯问当事人,13时30分至14时,4人在彩钢板隔墙北侧拆除施工,张某刚先用角磨机切割彩钢板隔墙北侧下方第一道横撑钢管(距地面1.2m)处的压型钢板。张某朋嫌角磨机切割太慢,随后用气焊将该道横撑钢管的西端切断,后因烟雾比较大,害怕起火,让隋某阳将单位电焊机推来,并安排陈某(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用电焊机切割东端横撑钢管与立柱连接处。陈某在切割第一个切口时,焊割高温将横撑钢管后的彩钢板穿透,继续在距东端2米处切割横撑钢管第二个切口。此时,隋某阳发现第一个切口处的隔墙南侧有烟冒出,4人随即赶到隔墙南侧,发现东端第一个切口穿孔处上方聚氨酯发泡材料起火。陈某、张某朋使用灭火器在车间门口灭火,因火焰向顶部迅速蔓延,现场浓烟较大,扑救未果,4人从闲置车间门口逃生。

燃烧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烟气由起火区域沿西南和西北两侧向深加工车间和大速冻冷库蔓延,深加工车间和大速冻冷库正在工作的员工发现烟气后,陆续开始疏散逃生。赵某和刘某友为大速冻冷库搬运工,赵某选择东北侧安全出口逃生,刘某友选择西南侧安全出口逃生,朱某云为深加工车间产品流水线员工,为该车间最后的逃生者,3人因吸入有毒烟气逃生途中失去行动能力,后被消防人员救出,经送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

(二)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火灾事故共造成3名单位员工(三人均为临时合同工)死亡,基本情况如下:

刘某友,男,37岁,大速冻冷库员工;

赵  某,男,32岁,大速冻冷库员工;

朱某云,女,59岁,深加工车间员工。

经鉴定,死者死亡原因为刘某友符合火灾引起的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赵某和朱某云符合火灾引起的窒息死亡。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有关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26.4万元。

(四)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员工陈某、张某朋使用灭火器及现场设置的水桶和水槽子的存水在车间门口灭火,因火焰向顶部迅速蔓延,现场浓烟较大,扑救未果后,随即从闲置车间门口逃生。同时该单位立即组织其他车间内员工迅速疏散逃生。

2024年12月23日14时20分,瓦房店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7辆消防车32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同时向瓦房店市政府报告,启动联动预案,随即调派应急、公安、医疗部门到场协助处置。经全力扑救,16时05分扑灭火势,先后搜救出3名被困人员,经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

接报火灾信息后,瓦房店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副市长带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灭火救援。设立救援指挥部,成立应急救援、人员排查、医疗、宣传、善后、综合等6个处置组,组织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反应迅速,积极开展各项善后处置工作。在做好人员抢救工作的同时,做好家属安抚工作,会同企业开展家属安抚与心理疏导工作,确保家属情绪稳定。主动协调企业与家属就经济赔偿事项进行协商,尽可能确保遇难者家属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目前,3名遇难者理赔已全部完成。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员工陈某在电焊切割拆除闲置车间彩钢板隔墙施工时,焊割高温将横撑钢管后的彩钢板隔墙穿透,引燃隔墙南侧墙面残留的聚氨酯发泡材料引发火灾。火灾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气向西南和西北方向蔓延至深加工车间和速冻冷库,大速冻冷库搬运工赵某和刘某友、深加工车间员工朱某云因吸入有毒烟气导致在逃生途中失去行动能力,经送医抢救无效不幸遇难。

(二)直接原因分析

  1. 违规使用电焊机。在操作电焊机切割作业中未将周围聚氨酯泡沫材料全部铲除或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离、未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未设置火灾警戒人员,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3条、6.4条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6.3.1条规定。
  1. 采用易燃聚氨酯泡沫材料,是造成火势迅速燃烧蔓延的主要原因。起火区域内部墙面、顶棚喷涂聚氨酯泡沫材料,该材料经现场取样送检,其燃烧性能为B3级(易燃材料),且表面未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裸露的聚氨酯泡沫材料易被引燃,火灾时蔓延迅速,造成闲置车间全部过火,火势未向西侧的深加工车间蔓延。
  1. 聚氨酯泡沫材料燃烧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烟气蔓延,是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聚氨酯泡沫材料燃烧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烟气由起火区域沿西北和西南两侧向深加工车间和大速冻冷库蔓延,造成未及时逃生的员工死亡。

(三)事故间接原因

  1. 企业违规使用易燃聚氨酯泡沫材料。闲置车间墙面、顶棚大面积喷涂燃烧性能为B3级(易燃)的聚氨酯泡沫材料,动火作业前未做好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导致未清除的聚氨酯泡沫直接暴露于动火作业环境中,其燃烧时形成快速蔓延的火势和致命烟气环境,导致事故发生蔓延。
  1. 企业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管控不力,未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电焊人员、现场监护人员开展动火作业专项培训,员工普遍缺乏火灾风险意识;未能有效监督和指导员工的动火作业行为,未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未组织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导致员工在未清除作业区域可燃物(聚氨酯泡沫)情况下危险作业,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1. 企业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企业未建立起有效的自查自改机制,对生产场所的安全状况缺乏定期、全面的排查和评估。属地乡镇政府日常巡查未及时发现企业违法建设、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未组织开展易燃建材、违法建筑等突出问题整治,导致风险长期累积。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12·23”火灾是一起违规电焊作业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企业、有关部门、政府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企业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

1.违规动火作业

未履行动火审批制度,作业现场未完全清除可燃物,违规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引发火灾事故。火灾发生后,动力部部长于某祥组织刘某方、张某朋、陈某、张某刚、隋某阳对火灾事故调查隐瞒起火原因,称采用角磨机施工作业,意图降低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企业还试图伪造动火票瞒混过关。

2.未落实有效的现场安全管理

现场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没有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作业现场未配备足够灭火设施器材等临时安全防控措施;火灾发生初期未能及时有效处置,致使灾害蔓延扩大。当日未组织开展安全巡查,未及时发现动火作业行为和事故隐患。

3.安全教育培训缺失

未开展有针对性的动火作业和应急处置教育培训,企业员工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弱,专业技能和自防自救能力不足。虽然企业组织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有效避免了大量人员伤亡,但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违法违规建设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未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存在违法违规建设、使用行为,起火建筑未取得审批手续违法建设。

(二)有关部门

1.农业农村部门

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作为畜禽屠宰行业场景化全链条安全生产监管牵头部门作用发挥不充分,动真碰硬劲头不足,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分工不细致,对牵头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掌握不及时,对畜禽屠宰等涉农行业安全生产指导不到位,特别是对企业电焊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安全生产要求培训力度不够,对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培训督促不到位,没有形成闭环管理。

2.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

瓦房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未履行违章建筑的查处和违法施工查处职责。根据《瓦房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瓦房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瓦房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乡镇违章建筑违法建设行为职责由杨家满族乡人民政府履行职责。

3.自然资源部门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起火区域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但深加工车间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于查处违章建筑的违法建设行为职责由杨家满族乡人民政府履行职责。

4.消防救援机构

瓦房店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深加工车间未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问题未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地方政府

杨家满族乡人民政府对企业特殊作业日常管理指导、宣传不到位,对动火等特殊作业全链条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细致,部分工作未能有效落实。杨家满族乡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公室)履行日常巡查、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并及时通报的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处置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深加工车间存在涉嫌违法建设的行为。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落实《大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转发辽宁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电气焊作业全链条安全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指导行业落实安全监管工作开展不力。在监督违章建筑查处职责落实方面力度不够。

五、对责任人员、责任企业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宁  某,女,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股东、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全面工作。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未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于某祥,男,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动力部经理、消防安全管理人。长期不履行单位动火作业审批流程,默许、纵容维修班组员工进行无证电焊作业,未开展动火作业安全培训。火灾发生后意图隐瞒起火原因、降低事故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 张某朋,男,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动力部维修班负责人之一,负责具体实施厂区维修、改造工作。在违法施工过程中,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前提下,操作气焊施工。指使他人违规动焊,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 陈  某,男,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动力部维修班员工,持有辽宁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项目: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违规动焊,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事故责任企业的处理建议

1.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宁某,女,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股东、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全面工作。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未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瓦房店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黄某,男,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人力保障部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负责企业人事保障、对外协调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力,对本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全面,未有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日常巡查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瓦房店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于某祥,男,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动力部经理、消防安全管理人。长期不履行单位动火作业审批流程,默许、纵容维修班组员工进行无证电焊作业,未开展动火作业安全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瓦房店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对事故责任企业的处理建议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履行动火审批制度,违规组织施工动火作业,未落实有效的现场安全管理,未开展有针对性的动火作业和应急处置教育培训,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瓦房店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由瓦房店市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对涉事企业规划等建设手续进行排查,对未按照我市基本建设程序申报建筑、施工许可的建筑物进行综合研判,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议由瓦房店市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责令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对未取得审批手续的建筑物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相关规定予以罚没或拆除。

(三)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乡镇有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建议移交纪委监委机关调查处理。

六、改进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有效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是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筑牢安全责任基石。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真正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把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牢牢地扛起来、具体细致地落下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要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明晰各行业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切实把“三管三必须”、场景化安全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各行业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安全监管合力,确保不留监管死角。要强化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中小企业也必须构建起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出严格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员工能够熟练地遵守这些规程。企业责任人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以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同时,加强现场管理,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达到安全标准。同时要加大对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是紧盯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场所,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瓦房店市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瓦房店市政府要进一步厘清涉及“违建”的执法边界问题,组织相关部门排查涉事企业的建筑情况并进行研判,对违法违规的建筑要依法依规处理。全市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建筑违法建设的集中排查整治工作。同时,瓦房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此次事故为警示,举一反三,加强对畜禽屠宰、食品加工等人员密集场所、混合经营场所、冷库、“九小场所”等高风险场所的排查,重点打击整治违规电气焊作业、违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电源火源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坚决动态纠治堵塞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隐患问题。各地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办印发的《转发〈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材料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建筑保温材料安全事故,完善标准规范和制度措施,推动落实建筑保温材料全链条安全监管。深入研究并制定动火作业管理措施,确保企业易于执行和操作;要督促社会单位完善和落实动火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程序确认和许可审批,加强作业现场监管,坚决杜绝因特殊作业管理缺失引发事故。

三是强化畜禽屠宰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筑牢行业安全防线。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畜禽屠宰企业火灾事故。要对畜禽屠宰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整治,切实摸清底数和消防安全情况,分析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广泛发动畜禽屠宰企业全面开展一次自查自改,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修订一次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单位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基本技能实操实训,开展一次应急疏散大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基本技能和逃生自救能力。通过组织联合检查、督导,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查处、案件移送、问题整改等闭环机制,切实形成整治强大合力。对突出隐患问题,要坚持分类整治、标本兼治,对违规搭建、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房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要坚决予以清理拆除;对违规改变使用性质、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按要求整改;对分租、转租形成“厂中厂”,造成管理职责不清,消防管理措施落空的,要集中约谈出租方和承租方,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对涉及电焊气焊等火灾危险作业的,要督促用工企业、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动火审批、现场监护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要落实地方政府挂牌督办,督促按期整改销案。

四是涉事企业深刻吸取教训,保证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深深植根于企业发展的各个环节。企业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将安全责任细化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构建起一套完备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员工能够熟练遵守这些规程。企业责任人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现场管理,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达到安全标准。遵守动火审批制度,确保动火作业合规合法进行。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明确现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开展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工作。要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动火作业和应急处置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员工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专业技能以及自防自救能力。企业应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针对违法违规建设问题,积极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对现有建筑进行合规性审查与整改,确保建筑合法合规建设与使用。对建筑采用易燃聚氨酯泡沫材料要全部铲除,确保材料符合建筑防火要求。

五是提升基层安全管理能力,完善消防救援体系。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意见,有效整合基层现有安全生产、森林灭火、防灾减灾救灾、社会治安维稳等力量,在补齐城市重点区域消防救援力量缺口的基础上,统筹推进乡镇(街道)“一队一站”(即乡镇专职消防队、消防工作站)和行政村(社区)志愿消防组织建设,构建起覆盖全域、响应快速的基层消防力量体系,着力破解城乡基层消防工作基础薄弱、力量不足、“小火亡人”突出等重点难点问题。要研究制定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相关的人员配置、营房设施、装备器材、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政策措施,建立基层消防安全治理长效机制。要强化基层安全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协同作战的工作模式,提高基层安全管理的整体效能。要加强对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是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全民防范意识。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进”宣传活动,全面提升社会参与能力和社会整体安全水平。要组织开展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以案说法、现身说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进一步强化属地党委、政府及部门和有关企业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要以提升人员安全素质和能力为核心目标,加强电气焊作业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确保电气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熟练掌握安全规程;要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电焊电气作业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一线员工为重点,经常性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岗位技能和自救互救能力,做到有报警、能疏散、会疏散、不亡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自救逃生常识,全面提高社会公众消防安全素质。

瓦房店市政府对上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上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自此报告批复之日起一年后,市政府将依据《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辽政办〔2023〕33号),组织人员对瓦房店市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梧州藤县“1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槐荫中大槐树山东鲁华物流有限公司“6·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

海淀北下关学院南路47号“2•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怀柔杨宋杨宋庄604号“2•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昌平北七家宏福创业园55号金手杖国际康养社区“3•4”一般火灾…

朝阳崔各庄东辛店39号村民自建房“12•2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19738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913 | 2024_大连瓦房店德鸿食品有限公司12·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3.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大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大连市应急管理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大连瓦房店德鸿食品有限公司“12·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专题专栏>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begin-->大连瓦房店德鸿食品有限公司“12·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end-->

2026-04-20  10:53

begin--> 2024年12月23日,大连瓦房店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规电焊作业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300㎡,直接经济损失326.4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压实防控责任,深化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化解火灾风险,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消防救援局领导也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省消防救援总队第一时间派出专家组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辽政办〔2023〕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市政府成立了由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总工会和瓦房店市政府有关同志参加的“12·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组,并邀请了市纪委监委同志。

调查工作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依靠事实证据,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模拟试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查清了事故企业、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存在的问题,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以及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1日,注册地址为瓦房店市杨家乡杨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281MA0QC4701F,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整,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饲料生产、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畜禽收购、饲料原料销售及其他相关服务。法定代表人为吴某哲,现实际股东为王某红(持股60%)、宁某(持股40%),二人为夫妻关系。经调查,企业日常管理由宁某负责,吴某哲、王某红未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生产车间,地上1层,建筑面积约2800㎡,北侧贴邻大速冻冷库及包装间,南侧为空地,东、西两侧为厂区的内部道路。生产车间由西至东依次布置为拉丝车间、入料车间、出料车间、深加工车间及闲置车间;拉丝车间、入料车间、出料车间、深加工车间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2574㎡,闲置车间为轻钢彩板结构,建筑面积约226㎡。

过火区域为生产车间东侧部分的闲置车间,该车间闲置未使用,闲置车间分别在东北角和南侧设有2个安全出口,车间内部通过南侧通道与西侧的深加工车间相连通,通过西北侧通道与大速冻冷库相连通;在内部靠近北侧用金属隔墙(东西向设置,钢管框架、单层压型钢板墙面结构)将闲置车间分为“北小南大”的两个区域。闲置车间压型钢板墙面和顶棚内部喷涂厚度为5-10㎝的聚氨酯泡沫材料,无制冷设施、设备。此起火灾造成闲置车间及东侧通道和部分南侧通道过火,过火面积约300㎡。

深加工车间于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建设,已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但未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建设规划许可手续,违法建筑面积约752.8㎡,其中包含发生火灾的闲置车间,面积约226㎡。深加工车间主要用于食品加工,发生火灾时处于停止经营状态。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22日,该单位在未履行动火审批,未出具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前提下,动力部部长于某祥安排员工张某朋带领陈某、隋某阳、张某刚组织开展深加工车间东侧闲置车间的彩钢板隔墙拆除作业。12月23日上午8时许,4人来到闲置车间开始拆除隔墙施工,先将隔墙三道横撑钢管处南北两侧的聚氨酯发泡材料(横撑钢管上下分别高约20cm)铲除,南侧墙面聚氨酯发泡材料未完全铲除,部分残留。经讯问当事人,13时30分至14时,4人在彩钢板隔墙北侧拆除施工,张某刚先用角磨机切割彩钢板隔墙北侧下方第一道横撑钢管(距地面1.2m)处的压型钢板。张某朋嫌角磨机切割太慢,随后用气焊将该道横撑钢管的西端切断,后因烟雾比较大,害怕起火,让隋某阳将单位电焊机推来,并安排陈某(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用电焊机切割东端横撑钢管与立柱连接处。陈某在切割第一个切口时,焊割高温将横撑钢管后的彩钢板穿透,继续在距东端2米处切割横撑钢管第二个切口。此时,隋某阳发现第一个切口处的隔墙南侧有烟冒出,4人随即赶到隔墙南侧,发现东端第一个切口穿孔处上方聚氨酯发泡材料起火。陈某、张某朋使用灭火器在车间门口灭火,因火焰向顶部迅速蔓延,现场浓烟较大,扑救未果,4人从闲置车间门口逃生。

燃烧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烟气由起火区域沿西南和西北两侧向深加工车间和大速冻冷库蔓延,深加工车间和大速冻冷库正在工作的员工发现烟气后,陆续开始疏散逃生。赵某和刘某友为大速冻冷库搬运工,赵某选择东北侧安全出口逃生,刘某友选择西南侧安全出口逃生,朱某云为深加工车间产品流水线员工,为该车间最后的逃生者,3人因吸入有毒烟气逃生途中失去行动能力,后被消防人员救出,经送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

(二)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火灾事故共造成3名单位员工(三人均为临时合同工)死亡,基本情况如下:

刘某友,男,37岁,大速冻冷库员工;

赵  某,男,32岁,大速冻冷库员工;

朱某云,女,59岁,深加工车间员工。

经鉴定,死者死亡原因为刘某友符合火灾引起的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赵某和朱某云符合火灾引起的窒息死亡。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有关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26.4万元。

(四)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员工陈某、张某朋使用灭火器及现场设置的水桶和水槽子的存水在车间门口灭火,因火焰向顶部迅速蔓延,现场浓烟较大,扑救未果后,随即从闲置车间门口逃生。同时该单位立即组织其他车间内员工迅速疏散逃生。

2024年12月23日14时20分,瓦房店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7辆消防车32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同时向瓦房店市政府报告,启动联动预案,随即调派应急、公安、医疗部门到场协助处置。经全力扑救,16时05分扑灭火势,先后搜救出3名被困人员,经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

接报火灾信息后,瓦房店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副市长带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灭火救援。设立救援指挥部,成立应急救援、人员排查、医疗、宣传、善后、综合等6个处置组,组织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反应迅速,积极开展各项善后处置工作。在做好人员抢救工作的同时,做好家属安抚工作,会同企业开展家属安抚与心理疏导工作,确保家属情绪稳定。主动协调企业与家属就经济赔偿事项进行协商,尽可能确保遇难者家属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目前,3名遇难者理赔已全部完成。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员工陈某在电焊切割拆除闲置车间彩钢板隔墙施工时,焊割高温将横撑钢管后的彩钢板隔墙穿透,引燃隔墙南侧墙面残留的聚氨酯发泡材料引发火灾。火灾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气向西南和西北方向蔓延至深加工车间和速冻冷库,大速冻冷库搬运工赵某和刘某友、深加工车间员工朱某云因吸入有毒烟气导致在逃生途中失去行动能力,经送医抢救无效不幸遇难。

(二)直接原因分析

  1. 违规使用电焊机。在操作电焊机切割作业中未将周围聚氨酯泡沫材料全部铲除或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离、未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未设置火灾警戒人员,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3条、6.4条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6.3.1条规定。
  1. 采用易燃聚氨酯泡沫材料,是造成火势迅速燃烧蔓延的主要原因。起火区域内部墙面、顶棚喷涂聚氨酯泡沫材料,该材料经现场取样送检,其燃烧性能为B3级(易燃材料),且表面未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裸露的聚氨酯泡沫材料易被引燃,火灾时蔓延迅速,造成闲置车间全部过火,火势未向西侧的深加工车间蔓延。
  1. 聚氨酯泡沫材料燃烧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烟气蔓延,是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聚氨酯泡沫材料燃烧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烟气由起火区域沿西北和西南两侧向深加工车间和大速冻冷库蔓延,造成未及时逃生的员工死亡。

(三)事故间接原因

  1. 企业违规使用易燃聚氨酯泡沫材料。闲置车间墙面、顶棚大面积喷涂燃烧性能为B3级(易燃)的聚氨酯泡沫材料,动火作业前未做好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导致未清除的聚氨酯泡沫直接暴露于动火作业环境中,其燃烧时形成快速蔓延的火势和致命烟气环境,导致事故发生蔓延。
  1. 企业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管控不力,未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电焊人员、现场监护人员开展动火作业专项培训,员工普遍缺乏火灾风险意识;未能有效监督和指导员工的动火作业行为,未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未组织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导致员工在未清除作业区域可燃物(聚氨酯泡沫)情况下危险作业,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1. 企业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企业未建立起有效的自查自改机制,对生产场所的安全状况缺乏定期、全面的排查和评估。属地乡镇政府日常巡查未及时发现企业违法建设、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未组织开展易燃建材、违法建筑等突出问题整治,导致风险长期累积。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12·23”火灾是一起违规电焊作业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企业、有关部门、政府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企业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

1.违规动火作业

未履行动火审批制度,作业现场未完全清除可燃物,违规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引发火灾事故。火灾发生后,动力部部长于某祥组织刘某方、张某朋、陈某、张某刚、隋某阳对火灾事故调查隐瞒起火原因,称采用角磨机施工作业,意图降低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企业还试图伪造动火票瞒混过关。

2.未落实有效的现场安全管理

现场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没有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作业现场未配备足够灭火设施器材等临时安全防控措施;火灾发生初期未能及时有效处置,致使灾害蔓延扩大。当日未组织开展安全巡查,未及时发现动火作业行为和事故隐患。

3.安全教育培训缺失

未开展有针对性的动火作业和应急处置教育培训,企业员工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弱,专业技能和自防自救能力不足。虽然企业组织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有效避免了大量人员伤亡,但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违法违规建设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未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存在违法违规建设、使用行为,起火建筑未取得审批手续违法建设。

(二)有关部门

1.农业农村部门

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作为畜禽屠宰行业场景化全链条安全生产监管牵头部门作用发挥不充分,动真碰硬劲头不足,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分工不细致,对牵头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掌握不及时,对畜禽屠宰等涉农行业安全生产指导不到位,特别是对企业电焊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安全生产要求培训力度不够,对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培训督促不到位,没有形成闭环管理。

2.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

瓦房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未履行违章建筑的查处和违法施工查处职责。根据《瓦房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瓦房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瓦房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乡镇违章建筑违法建设行为职责由杨家满族乡人民政府履行职责。

3.自然资源部门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起火区域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但深加工车间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于查处违章建筑的违法建设行为职责由杨家满族乡人民政府履行职责。

4.消防救援机构

瓦房店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深加工车间未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问题未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地方政府

杨家满族乡人民政府对企业特殊作业日常管理指导、宣传不到位,对动火等特殊作业全链条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细致,部分工作未能有效落实。杨家满族乡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公室)履行日常巡查、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并及时通报的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处置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深加工车间存在涉嫌违法建设的行为。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落实《大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转发辽宁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电气焊作业全链条安全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指导行业落实安全监管工作开展不力。在监督违章建筑查处职责落实方面力度不够。

五、对责任人员、责任企业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宁  某,女,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股东、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全面工作。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未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于某祥,男,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动力部经理、消防安全管理人。长期不履行单位动火作业审批流程,默许、纵容维修班组员工进行无证电焊作业,未开展动火作业安全培训。火灾发生后意图隐瞒起火原因、降低事故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 张某朋,男,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动力部维修班负责人之一,负责具体实施厂区维修、改造工作。在违法施工过程中,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前提下,操作气焊施工。指使他人违规动焊,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 陈  某,男,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动力部维修班员工,持有辽宁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项目: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违规动焊,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事故责任企业的处理建议

1.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宁某,女,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股东、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全面工作。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未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瓦房店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黄某,男,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人力保障部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负责企业人事保障、对外协调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力,对本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全面,未有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日常巡查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瓦房店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于某祥,男,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动力部经理、消防安全管理人。长期不履行单位动火作业审批流程,默许、纵容维修班组员工进行无证电焊作业,未开展动火作业安全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瓦房店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对事故责任企业的处理建议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履行动火审批制度,违规组织施工动火作业,未落实有效的现场安全管理,未开展有针对性的动火作业和应急处置教育培训,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瓦房店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由瓦房店市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对涉事企业规划等建设手续进行排查,对未按照我市基本建设程序申报建筑、施工许可的建筑物进行综合研判,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议由瓦房店市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责令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对未取得审批手续的建筑物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相关规定予以罚没或拆除。

(三)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乡镇有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建议移交纪委监委机关调查处理。

六、改进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有效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是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筑牢安全责任基石。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真正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把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牢牢地扛起来、具体细致地落下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要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明晰各行业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切实把“三管三必须”、场景化安全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各行业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安全监管合力,确保不留监管死角。要强化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中小企业也必须构建起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出严格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员工能够熟练地遵守这些规程。企业责任人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以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同时,加强现场管理,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达到安全标准。同时要加大对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是紧盯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场所,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瓦房店市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瓦房店市政府要进一步厘清涉及“违建”的执法边界问题,组织相关部门排查涉事企业的建筑情况并进行研判,对违法违规的建筑要依法依规处理。全市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建筑违法建设的集中排查整治工作。同时,瓦房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此次事故为警示,举一反三,加强对畜禽屠宰、食品加工等人员密集场所、混合经营场所、冷库、“九小场所”等高风险场所的排查,重点打击整治违规电气焊作业、违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电源火源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坚决动态纠治堵塞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隐患问题。各地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办印发的《转发〈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材料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建筑保温材料安全事故,完善标准规范和制度措施,推动落实建筑保温材料全链条安全监管。深入研究并制定动火作业管理措施,确保企业易于执行和操作;要督促社会单位完善和落实动火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程序确认和许可审批,加强作业现场监管,坚决杜绝因特殊作业管理缺失引发事故。

三是强化畜禽屠宰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筑牢行业安全防线。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畜禽屠宰企业火灾事故。要对畜禽屠宰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整治,切实摸清底数和消防安全情况,分析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广泛发动畜禽屠宰企业全面开展一次自查自改,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修订一次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单位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基本技能实操实训,开展一次应急疏散大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基本技能和逃生自救能力。通过组织联合检查、督导,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查处、案件移送、问题整改等闭环机制,切实形成整治强大合力。对突出隐患问题,要坚持分类整治、标本兼治,对违规搭建、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房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要坚决予以清理拆除;对违规改变使用性质、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按要求整改;对分租、转租形成“厂中厂”,造成管理职责不清,消防管理措施落空的,要集中约谈出租方和承租方,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对涉及电焊气焊等火灾危险作业的,要督促用工企业、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动火审批、现场监护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要落实地方政府挂牌督办,督促按期整改销案。

四是涉事企业深刻吸取教训,保证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深深植根于企业发展的各个环节。企业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将安全责任细化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构建起一套完备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员工能够熟练遵守这些规程。企业责任人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现场管理,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达到安全标准。遵守动火审批制度,确保动火作业合规合法进行。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明确现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开展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工作。要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动火作业和应急处置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员工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专业技能以及自防自救能力。企业应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针对违法违规建设问题,积极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对现有建筑进行合规性审查与整改,确保建筑合法合规建设与使用。对建筑采用易燃聚氨酯泡沫材料要全部铲除,确保材料符合建筑防火要求。

五是提升基层安全管理能力,完善消防救援体系。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意见,有效整合基层现有安全生产、森林灭火、防灾减灾救灾、社会治安维稳等力量,在补齐城市重点区域消防救援力量缺口的基础上,统筹推进乡镇(街道)“一队一站”(即乡镇专职消防队、消防工作站)和行政村(社区)志愿消防组织建设,构建起覆盖全域、响应快速的基层消防力量体系,着力破解城乡基层消防工作基础薄弱、力量不足、“小火亡人”突出等重点难点问题。要研究制定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相关的人员配置、营房设施、装备器材、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政策措施,建立基层消防安全治理长效机制。要强化基层安全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协同作战的工作模式,提高基层安全管理的整体效能。要加强对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是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全民防范意识。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进”宣传活动,全面提升社会参与能力和社会整体安全水平。要组织开展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以案说法、现身说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进一步强化属地党委、政府及部门和有关企业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要以提升人员安全素质和能力为核心目标,加强电气焊作业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确保电气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熟练掌握安全规程;要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电焊电气作业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一线员工为重点,经常性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岗位技能和自救互救能力,做到有报警、能疏散、会疏散、不亡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自救逃生常识,全面提高社会公众消防安全素质。

瓦房店市政府对上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上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自此报告批复之日起一年后,市政府将依据《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辽政办〔2023〕33号),组织人员对瓦房店市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end-->

begin-->市消防救援局end-->

打印

关闭

123

FD10914 | 2024_天心黑石铺亮仔电机修理行1·31_1·31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一、基本情况.................................................................................................................2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2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3

(三)起火楼层基本情况..............................................................................................3

(四)事故发生经过......................................................................................................3

(五)事故现场情况......................................................................................................4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5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5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5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6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6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6

(一)现场勘查及火灾认定情况..................................................................................6

(二)直接原因分析......................................................................................................8

(三)事故性质..............................................................................................................9

四、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9

(一)黑石铺街道消防安全检查不深入,排查整治不到位......................................9

(二)天心区公安局黑石铺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9

五、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处理建议..............................................................................9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10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10

(三)对监管人员的处理建议....................................................................................10

(四)其他处理建议....................................................................................................11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11

— 1 — 天心黑石铺亮仔电机修理行“1·31”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1 月31 日21 时57 分许,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披塘安 置小区3 栋38 号店铺(现天心大道2260 号)长沙市天心区亮仔 电机修理行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 人死亡,过火面积约50 平方 米,直接经济损失约5.9 万元(不含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同志高度关切作出批示,要求尽全 力救治伤者,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排查事故隐患。市应 急、消防部门有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 作,天心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 作,市安委办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了挂牌督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 《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天心区人民政府 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局长邓欣任组长,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 司法局、区总工会、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黑石铺街 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天心黑石铺亮仔电机修理行“1·31”火 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 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 — 2 — 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 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 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 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长沙市天心区亮仔电机修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103MA4MMR7N00,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X 亮,于2010 年 6 月9 日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为电机修理与维护,经营场所为天 心区大托镇披塘村蒋家湾组的房屋。2021 年9 月27 日,黑石铺 市监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其经营电动车维修,登记事项 发生了变化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 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签订了承诺书。经营者李红亮(身 份证号4323XXXXXXXX072217)于2021 年10 月8 日办理了营业 执照变更登记,经营场所变更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 一期安置小区3 栋38 号(现天心大道2260 号);经营范围变更 为电动车维修,电动车零售,经核查,工商营业执照有效。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披塘一期安置小区3 栋,属村民集体用地自建房,无房产证,房屋由吴X 兰、吴X 清 (姐弟关系)于2006 年3 月出资建造,同年6 月建成,砖混结 — 3 — 构,坐东朝西,建筑总面积约320 ㎡,共4 层。2016 年10 月李 X 亮和房东吴X 兰女婿刘X 文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所有书面合 同均是和刘X 文对接的。

(三)起火楼层基本情况

一层为长沙市天心区亮仔电机修理行,东西长9.0 米,南北 宽9.0 米,高12 米,建筑面积81 ㎡。在南侧沿二层阳台下方设 置两个围档,实际使用面积约100 ㎡,第一层北侧设置一步敞开 式楼梯间,楼梯间下方为卫生间,楼梯间东侧为厨房,东南侧为 维修区,在维修区西侧设置一间卧室,由李X 安及段X 仙夫妇居 住,起火建筑内未设置消防栓,维修区配置两具干粉灭火器,房 屋周边无监控。 二层住宅面积为100 ㎡,三房一厅一厨一卫格局,由吴X 兰、 刘X 文(吴X 兰女婿)、姚X 娜及刘X 杰居住,三层住宅面积约 为100 ㎡由吴X 清、李X 清夫妇居住,四层约为40 ㎡,一房一 厨一卫由租户何正才居住。一层店铺房屋租赁合同签定人为李X 亮及刘X 文,时限为2016 年12 月18 日至2018 年12 月17 日止, 合同过期后未签订租房合同。

(四)事故发生经过

经询问调查,1 月31 日,李X 亮与妻子以及亲友共18 人在 维修店聚餐;20 时17 分许,亲友离开后,李X 亮携妻子驾车离 开,其母亲段X 仙与父亲李X 安留守店内;21 时52 分许,段X 仙发现维修间内有火光,李X 安查看发现维修区内有明火,于是 去卫生间接水灭火。因火势发展迅速,其无法自行扑灭,从北侧 — 4 — 楼道逃离呼救,发现妻子段X 仙被困火灾现场西侧卧室无法逃 生;21 时57 分,李X 安打电话给李X 亮告知维修店起火;21 时 57 分19 秒,第一报警人益家批发超市经营者周X 发现该修理行 发生火灾并拨打“119”报火警,群众相继进行重复报警。据房 东吴X 清陈述,段X 仙在发现起火后曾逃离火场,后因返回室内 抢救财物被困。

(五)事故现场情况

经调查,起火门店东向毗邻天心大道,南向毗邻空地,西向 毗邻披塘村安置小区一期4 栋,北向毗邻益家批发超市(披塘村 安置小区一期2 栋),仅披塘村安置小区一期3 栋38 号一层有 过火痕迹,二至四层被烟熏,与之毗邻的其它建筑未过火。 图1 事故现场外观图 — 5 — 图2 火场内景图(摄于门店东面窗户)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 月31 日21 时57 分许,长沙市“119”指挥中心接到火警 后,迅速调派大托消防救援站进行火灾扑救;事故发生后,天心 区委副书记、区长周志军、常务副区长张浩平及区应急局、区消 防救援大队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往现场,组织公 安、消防、应急、卫健、城管等部门和属地街道积极调度现场处 置和善后事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2 时1 分许,大托消防救援站到达火灾现场;22 时10 分许 罗家坡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22 时23 分,消防人员在街道、披 塘村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将被困人员段X 仙救出送长沙市中心医 院救治,二楼房东吴X 兰撤离火场时吸入烟气,送长沙市中心医 院留观。22 时26 分许明火被完全扑灭。吴X 兰、刘X 文、刘X — 6 — 杰、吴X 清及李友清从4 层顶楼成功逃生。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天心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在医院 全程陪同,积极对接医疗资源,全力对伤者进行救治。黑石铺街 道领导及村部工作人员陪同家属一同前往医院,做好相关的事项 保障工作。由于段X 仙患有多种基础性疾病且重症监护室费用较 高,经家属多次商议后,其子李X 亮于2 月1 日上午向医院提出 转院至老家益阳南县继续进行救治,并签署《自动出院或转院告 知书》及承诺书,承诺自行转院或回家医治,一切后果由家属自 行负责。2 月4 日下午,后经街道及村委会工作人员跟踪对接, 段X 仙家属向街道告知,段X 仙已于2 月1 日晚23 时去世。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 开展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与舆 情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现场勘查及火灾认定情况

对维修区西南角电动摩托车进行专项勘查,将电动摩托车残 痕从西往东(同排从南往北)分别编号1#、2#、3#、4#、5#、 6#,烧损最为严重的电动摩托车为4#电动摩托车,车身可燃物 完全烧毁仅剩骨架,后轮轮毂南侧金属体已烧熔。北侧5#电动 摩托车后轮轮胎部分残留,4#电动摩托车橡胶轮胎完全烧毁残留 — 7 — 钢丝,在尾部南侧连接控制器在距地面高约0.46 米处发现一条 铜导线有断点伴有熔痕,电机连接蓄电池电源线绝缘层完全烧毁 仅剩铜导线呈断裂状态且伴有故障点痕迹。提取电源线送应急管 理部四川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物证鉴定,鉴定结论为电源线共 发现有两个故障点痕迹经金相检测均为电弧熔痕。目击证人称起 火现场火势发展非常迅速,特征相符。 图3 起火点4#电动摩托车形态图 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火灾当日,长沙天气小雨夹雪,气温1℃至8℃,着火区

域未发生雷击现象,排除雷击引发火灾。

2.起火点处现场残留物为电动摩托车及配件等物品,从理化

性质分析,均不具备自燃条件,排除自燃引发火灾。

3.对现场残留物勘验,未发现易燃易爆可疑容器及可燃液体

流淌痕迹,经营者李红亮及其父母亲与房东、邻里无矛盾纠纷且 — 8 — 其门窗处于关闭状态,起火时房内有人居住且未发现异常情况, 排除人为纵火引发火灾。

4.起火区域内未发现残留有生活用火器具及电动摩托车充

电的痕迹,排除生活用火、用电不慎引发火灾。

5.经走访,周边未发现有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形,且窗户玻璃

处于关闭状态,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

6.房内居住人为李国安和段凤仙,李国安称在摆放电动摩托

车时未吸烟,家人聚餐后生活垃圾均已收拾放在室外,炭火铁盆 放在卧室内,起火区域内残留炭未发现燃烧痕迹,排除遗留火种 引发火灾;

7. 对维修区的电气线路进行勘验, 该户总电源表

(010001001820)及电机修理行独立电源表(02BG016605)进行 用电量使用情况进行了调取分析,2024 年1 月28 至31 日用电 量分别为34.4 度、27.92 度、22.85 度及30.59 度;一层的分表 未录入国家电网,未能查询到用电量数据,总电源及一层分表保 护开关处断开状态,厨房、卫生间、卧室及维修区各有一盏节能 灯,维修区灯具位于靠东侧区域天花处,铜导线完整无断点、无 断头痕迹。排除使用大功率电器的可能。 综合认定火灾原因:2024 年1 月31 日21 时53 分许,门店 一层店铺西南角区域内(西南角距南墙0.3-1.2 米,距墙1.6-2.6 米区域内),因4#电动摩托车电源线发生短路故障引燃可燃物 引发火灾。

(二)直接原因分析

— 9 —

1.长沙市天心区亮仔电机修理行生产、仓储、住宿设置在同

一建筑内且无防火分隔,为火灾事故埋下了隐患。

2.起火建筑房主未给承租人提供安全的生活条件,窗户外设

置影响逃生的防护网且未开设逃生窗口,导致被困人员无法逃 生,对承租人的安全监管失查失管,对自建房隐患排查不到位, 存在的隐患未能及时整改。

3.长沙市天心区亮仔电机修理行维修区西南角电动摩托车

电源线发生短路故障引发火灾,且现场存放共17 台电动摩托车 及橡胶轮胎等可燃物,火灾负荷极大,埋下火灾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天心黑石铺亮仔电机修理行“1·31” 火灾事故是一起电动车维修门店内的电动摩托车电池电源线短 路起火导致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黑石铺街道消防安全检查不深入,排查整治不到位。

虽然黑石铺街道及披塘村村委会干部多次对亮仔电机修理行进 行过检查,事发前村委会的检查记录,明确指出修理行存在“有 住人痕迹”“灭火器过期”等问题,但仅对灭火器问题进行了整 改复查,对其他存在问题较真碰硬不够,反映出街道、村委会对 自建房隐患排查不到位,存在的隐患未能及时整改。

(二)天心区公安局黑石铺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事

发前十几天,派出所社区民警唐新海联合披塘村消防专干和驻村 — 10 — 辅警对长沙市天心区亮仔电机修理行进行了检查,发现了消防器 材过期了,地上油渍较多,修理店摆放杂乱等问题,同时提出窗 户外设置的防盗窗未开设逃生窗口影响逃生,对房主进行了批评 和要求整改,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但是发现了问题没有立 查立改,没有督促整改到位。

五、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1.李X 亮,男,个体工商户,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亮仔电机

修理行经营者,在经营门店内违规设置居住区域且防火分隔不到 位,在维修区存放超量二手电动摩托车及橡胶轮胎等可燃物,形 成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对事故发生负有 直接责任,鉴于死者段凤仙为其母亲,建议由区消防大队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1。

2.吴X 兰,女,房屋实际所有人,未履行房屋出租相关责任,

未进行防火巡查,对一楼存放大量可燃电动摩托车没有及时向有 关部门报告,未对承租人信息进行备案,未对影响逃生的障碍物 隐患进行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长沙市公安局 天心分局黑石铺派出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 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1 —

(二)对监管人员的处理建议

1.陈立,黑石铺街道披塘村消防安全专干,未落实隐患闭环

管理,事发前消防安全巡查中发现该地存在“三合一”场所违规 住人问题未督促整改到位,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问责。

2.唐新海,派出所社区民警,在对“九小”场所检查时,未

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造成隐患长期积累酿成事故, 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问责。

(三)其他处理建议

1.披塘村村委会,自建房隐患排查和整治管理职责落实不

力,建议取消2024 年度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评先评优资格,实 行一票否决。

2.黑石铺街道办事处,在自建房整治以及全国冬季火灾预防

期间未能吸取其它省市亡人火灾事故教训,建议黑石铺街道办事 处向天心区委、天心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建议责成天心区公安局黑石铺街道派出所派出所向天心

区公安分局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部署要 求,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 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全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

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 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针对自建房内经营场所在此次火灾中 — 12 — 暴露出的“三合一”及“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的问题,各 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细化安 全监管职责。要督促企业和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 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要强化基层消防安全治理,发挥公安派出所、街道的作用,组织 发动社区、居(村)委会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力量,发现和督促 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坚决打通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最 后一公里”的瓶颈问题。

(二)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全区生产经营场所要吸取本次

火灾事故教训,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对自建房及“三 合一”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对查出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进行督办整 改,确保经营场所的可靠性;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 律法规和标准,杜绝违规违章过火作业行为发生;要严格执行经 营场所的相关管理制度,村(居)委确实落实上级方案,确保经 营场所安全经营,安全发展,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杜绝类似 事故再次发生。

(三)要形成安全监管合力。各部门、各单位要吸取本次事

故教训,要充分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形成安全监管合力。市场、 住建、自规、城管、公安及消防等部门要依职责分工严格监管执 法,迅速对辖区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地毯式”“起底式”排查, 列出隐患排查清单、明确整改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市场监 督要对辖区经营场所的审批、变更、校验等方面严格把关,加强 对经营场所的审批监管;住建部门要加大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 — 13 — 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场所查处力度,对住改商不具备经营条件的 场所进行检查;自然资源和规划及城管等部门要加大对违章建筑 防控与查处工作力度;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履行对消防重点 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对医院、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等人员 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 按照“一单四制”实施交办,对排查出来的特别危险、不托底的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提请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关停、查封等 断然措施督促整改;街道要加强消防安全委员会建设,明确1-2 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各村社区要建立消防工作小组,明确1 名 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消防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提升思想认识,加 强对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公安派 出所要迅速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发现消除火 灾隐患。各级各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检查过程中,相关信息要主 动共享,建立健全管控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从源头上推动 责任落实。

(四)要加大安全宣传教育。要针对电动摩托车维修店、汽

车销售与维修、餐饮、住宿、仓储、学校、医院及机关等进行安 全宣传,主要宣传正确的逃生方法。对居民住宅内的孤寡老人、 失能老人、独居老人等“弱势群体”,制定专门的消防知识宣传 方案,开展面对面宣传。要督促指导“九小场所”对单位电气管 理、运行、维保等情况进行自查自检,建立完善单位电气设施常 态管理制度,指导开展全员消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医疗、 护理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对防火、用电等 — 14 — 管理制度不健全、不符合规范的,无应急预案、应急演练不落实 的,许可审批手续不全的,要坚决予以整改。对“三合一”场所 检查发现的严重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在自媒体上进行集中 曝光,以强大的舆论声势,推动单位隐患整改。进一步加大对人 员密集场所、“多合一”场所、居民住宅小区和农村社区的消防 安全常识宣传。 天心黑石铺亮仔电机修理行“1·31”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 年7 月22 日

FD10915 | 2024_天心黑石铺亮仔电机修理行1·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天心黑石铺亮仔电机修理行“1·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注:预览效果可能会出现部分文字乱码(如口口口)、内容显示不全等问题,下载是正常的。

文件格式:PDF

衡东洣水郎朗炒货铺“3•6”一般火灾事故…

雨花经开区德永置业有限公司3号物流仓储…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天心黑石铺亮仔电机修理行“1·31”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天心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年7月

目录

一、基本情况.................................................................................................................2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2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3

(三)起火楼层基本情况..............................................................................................3

(四)事故发生经过......................................................................................................3

(五)事故现场情况......................................................................................................4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5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5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5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6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6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6

(一)现场勘查及火灾认定情况..................................................................................6

(二)直接原因分析......................................................................................................8

(三)事故性质..............................................................................................................9

四、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9

(一)黑石铺街道消防安全检查不深入,排查整治不到位......................................9

(二)天心区公安局黑石铺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9

五、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处理建议..............................................................................9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10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10

(三)对监管人员的处理建议....................................................................................10

(四)其他处理建议....................................................................................................11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11

— 1 — 天心黑石铺亮仔电机修理行“1·31”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1 月31 日21 时57 分许,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披塘安 置小区3 栋38 号店铺(现天心大道2260 号)长沙市天心区亮仔 电机修理行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 人死亡,过火面积约50 平方 米,直接经济损失约5.9 万元(不含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同志高度关切作出批示,要求尽全 力救治伤者,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排查事故隐患。市应 急、消防部门有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 作,天心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 作,市安委办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了挂牌督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 《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天心区人民政府 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局长邓欣任组长,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 司法局、区总工会、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黑石铺街 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天心黑石铺亮仔电机修理行“1·31”火 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 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 — 2 — 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 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 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 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长沙市天心区亮仔电机修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103MA4MMR7N00,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X 亮,于2010 年 6 月9 日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为电机修理与维护,经营场所为天 心区大托镇披塘村蒋家湾组的房屋。2021 年9 月27 日,黑石铺 市监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其经营电动车维修,登记事项 发生了变化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 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签订了承诺书。经营者李红亮(身 份证号4323XXXXXXXX072217)于2021 年10 月8 日办理了营业 执照变更登记,经营场所变更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 一期安置小区3 栋38 号(现天心大道2260 号);经营范围变更 为电动车维修,电动车零售,经核查,工商营业执照有效。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披塘一期安置小区3 栋,属村民集体用地自建房,无房产证,房屋由吴X 兰、吴X 清 (姐弟关系)于2006 年3 月出资建造,同年6 月建成,砖混结 — 3 — 构,坐东朝西,建筑总面积约320 ㎡,共4 层。2016 年10 月李 X 亮和房东吴X 兰女婿刘X 文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所有书面合 同均是和刘X 文对接的。

(三)起火楼层基本情况

一层为长沙市天心区亮仔电机修理行,东西长9.0 米,南北 宽9.0 米,高12 米,建筑面积81 ㎡。在南侧沿二层阳台下方设 置两个围档,实际使用面积约100 ㎡,第一层北侧设置一步敞开 式楼梯间,楼梯间下方为卫生间,楼梯间东侧为厨房,东南侧为 维修区,在维修区西侧设置一间卧室,由李X 安及段X 仙夫妇居 住,起火建筑内未设置消防栓,维修区配置两具干粉灭火器,房 屋周边无监控。 二层住宅面积为100 ㎡,三房一厅一厨一卫格局,由吴X 兰、 刘X 文(吴X 兰女婿)、姚X 娜及刘X 杰居住,三层住宅面积约 为100 ㎡由吴X 清、李X 清夫妇居住,四层约为40 ㎡,一房一 厨一卫由租户何正才居住。一层店铺房屋租赁合同签定人为李X 亮及刘X 文,时限为2016 年12 月18 日至2018 年12 月17 日止, 合同过期后未签订租房合同。

(四)事故发生经过

经询问调查,1 月31 日,李X 亮与妻子以及亲友共18 人在 维修店聚餐;20 时17 分许,亲友离开后,李X 亮携妻子驾车离 开,其母亲段X 仙与父亲李X 安留守店内;21 时52 分许,段X 仙发现维修间内有火光,李X 安查看发现维修区内有明火,于是 去卫生间接水灭火。因火势发展迅速,其无法自行扑灭,从北侧 — 4 — 楼道逃离呼救,发现妻子段X 仙被困火灾现场西侧卧室无法逃 生;21 时57 分,李X 安打电话给李X 亮告知维修店起火;21 时 57 分19 秒,第一报警人益家批发超市经营者周X 发现该修理行 发生火灾并拨打“119”报火警,群众相继进行重复报警。据房 东吴X 清陈述,段X 仙在发现起火后曾逃离火场,后因返回室内 抢救财物被困。

(五)事故现场情况

经调查,起火门店东向毗邻天心大道,南向毗邻空地,西向 毗邻披塘村安置小区一期4 栋,北向毗邻益家批发超市(披塘村 安置小区一期2 栋),仅披塘村安置小区一期3 栋38 号一层有 过火痕迹,二至四层被烟熏,与之毗邻的其它建筑未过火。 图1 事故现场外观图 — 5 — 图2 火场内景图(摄于门店东面窗户)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 月31 日21 时57 分许,长沙市“119”指挥中心接到火警 后,迅速调派大托消防救援站进行火灾扑救;事故发生后,天心 区委副书记、区长周志军、常务副区长张浩平及区应急局、区消 防救援大队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往现场,组织公 安、消防、应急、卫健、城管等部门和属地街道积极调度现场处 置和善后事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2 时1 分许,大托消防救援站到达火灾现场;22 时10 分许 罗家坡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22 时23 分,消防人员在街道、披 塘村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将被困人员段X 仙救出送长沙市中心医 院救治,二楼房东吴X 兰撤离火场时吸入烟气,送长沙市中心医 院留观。22 时26 分许明火被完全扑灭。吴X 兰、刘X 文、刘X — 6 — 杰、吴X 清及李友清从4 层顶楼成功逃生。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天心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在医院 全程陪同,积极对接医疗资源,全力对伤者进行救治。黑石铺街 道领导及村部工作人员陪同家属一同前往医院,做好相关的事项 保障工作。由于段X 仙患有多种基础性疾病且重症监护室费用较 高,经家属多次商议后,其子李X 亮于2 月1 日上午向医院提出 转院至老家益阳南县继续进行救治,并签署《自动出院或转院告 知书》及承诺书,承诺自行转院或回家医治,一切后果由家属自 行负责。2 月4 日下午,后经街道及村委会工作人员跟踪对接, 段X 仙家属向街道告知,段X 仙已于2 月1 日晚23 时去世。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 开展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与舆 情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现场勘查及火灾认定情况

对维修区西南角电动摩托车进行专项勘查,将电动摩托车残 痕从西往东(同排从南往北)分别编号1#、2#、3#、4#、5#、 6#,烧损最为严重的电动摩托车为4#电动摩托车,车身可燃物 完全烧毁仅剩骨架,后轮轮毂南侧金属体已烧熔。北侧5#电动 摩托车后轮轮胎部分残留,4#电动摩托车橡胶轮胎完全烧毁残留 — 7 — 钢丝,在尾部南侧连接控制器在距地面高约0.46 米处发现一条 铜导线有断点伴有熔痕,电机连接蓄电池电源线绝缘层完全烧毁 仅剩铜导线呈断裂状态且伴有故障点痕迹。提取电源线送应急管 理部四川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物证鉴定,鉴定结论为电源线共 发现有两个故障点痕迹经金相检测均为电弧熔痕。目击证人称起 火现场火势发展非常迅速,特征相符。 图3 起火点4#电动摩托车形态图 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火灾当日,长沙天气小雨夹雪,气温1℃至8℃,着火区

域未发生雷击现象,排除雷击引发火灾。

2.起火点处现场残留物为电动摩托车及配件等物品,从理化

性质分析,均不具备自燃条件,排除自燃引发火灾。

3.对现场残留物勘验,未发现易燃易爆可疑容器及可燃液体

流淌痕迹,经营者李红亮及其父母亲与房东、邻里无矛盾纠纷且 — 8 — 其门窗处于关闭状态,起火时房内有人居住且未发现异常情况, 排除人为纵火引发火灾。

4.起火区域内未发现残留有生活用火器具及电动摩托车充

电的痕迹,排除生活用火、用电不慎引发火灾。

5.经走访,周边未发现有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形,且窗户玻璃

处于关闭状态,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

6.房内居住人为李国安和段凤仙,李国安称在摆放电动摩托

车时未吸烟,家人聚餐后生活垃圾均已收拾放在室外,炭火铁盆 放在卧室内,起火区域内残留炭未发现燃烧痕迹,排除遗留火种 引发火灾;

7. 对维修区的电气线路进行勘验, 该户总电源表

(010001001820)及电机修理行独立电源表(02BG016605)进行 用电量使用情况进行了调取分析,2024 年1 月28 至31 日用电 量分别为34.4 度、27.92 度、22.85 度及30.59 度;一层的分表 未录入国家电网,未能查询到用电量数据,总电源及一层分表保 护开关处断开状态,厨房、卫生间、卧室及维修区各有一盏节能 灯,维修区灯具位于靠东侧区域天花处,铜导线完整无断点、无 断头痕迹。排除使用大功率电器的可能。 综合认定火灾原因:2024 年1 月31 日21 时53 分许,门店 一层店铺西南角区域内(西南角距南墙0.3-1.2 米,距墙1.6-2.6 米区域内),因4#电动摩托车电源线发生短路故障引燃可燃物 引发火灾。

(二)直接原因分析

— 9 —

1.长沙市天心区亮仔电机修理行生产、仓储、住宿设置在同

一建筑内且无防火分隔,为火灾事故埋下了隐患。

2.起火建筑房主未给承租人提供安全的生活条件,窗户外设

置影响逃生的防护网且未开设逃生窗口,导致被困人员无法逃 生,对承租人的安全监管失查失管,对自建房隐患排查不到位, 存在的隐患未能及时整改。

3.长沙市天心区亮仔电机修理行维修区西南角电动摩托车

电源线发生短路故障引发火灾,且现场存放共17 台电动摩托车 及橡胶轮胎等可燃物,火灾负荷极大,埋下火灾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天心黑石铺亮仔电机修理行“1·31” 火灾事故是一起电动车维修门店内的电动摩托车电池电源线短 路起火导致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黑石铺街道消防安全检查不深入,排查整治不到位。

虽然黑石铺街道及披塘村村委会干部多次对亮仔电机修理行进 行过检查,事发前村委会的检查记录,明确指出修理行存在“有 住人痕迹”“灭火器过期”等问题,但仅对灭火器问题进行了整 改复查,对其他存在问题较真碰硬不够,反映出街道、村委会对 自建房隐患排查不到位,存在的隐患未能及时整改。

(二)天心区公安局黑石铺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事

发前十几天,派出所社区民警唐新海联合披塘村消防专干和驻村 — 10 — 辅警对长沙市天心区亮仔电机修理行进行了检查,发现了消防器 材过期了,地上油渍较多,修理店摆放杂乱等问题,同时提出窗 户外设置的防盗窗未开设逃生窗口影响逃生,对房主进行了批评 和要求整改,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但是发现了问题没有立 查立改,没有督促整改到位。

五、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1.李X 亮,男,个体工商户,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亮仔电机

修理行经营者,在经营门店内违规设置居住区域且防火分隔不到 位,在维修区存放超量二手电动摩托车及橡胶轮胎等可燃物,形 成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对事故发生负有 直接责任,鉴于死者段凤仙为其母亲,建议由区消防大队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1。

2.吴X 兰,女,房屋实际所有人,未履行房屋出租相关责任,

未进行防火巡查,对一楼存放大量可燃电动摩托车没有及时向有 关部门报告,未对承租人信息进行备案,未对影响逃生的障碍物 隐患进行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长沙市公安局 天心分局黑石铺派出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 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1 —

(二)对监管人员的处理建议

1.陈立,黑石铺街道披塘村消防安全专干,未落实隐患闭环

管理,事发前消防安全巡查中发现该地存在“三合一”场所违规 住人问题未督促整改到位,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问责。

2.唐新海,派出所社区民警,在对“九小”场所检查时,未

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造成隐患长期积累酿成事故, 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问责。

(三)其他处理建议

1.披塘村村委会,自建房隐患排查和整治管理职责落实不

力,建议取消2024 年度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评先评优资格,实 行一票否决。

2.黑石铺街道办事处,在自建房整治以及全国冬季火灾预防

期间未能吸取其它省市亡人火灾事故教训,建议黑石铺街道办事 处向天心区委、天心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建议责成天心区公安局黑石铺街道派出所派出所向天心

区公安分局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部署要 求,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 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全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

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 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针对自建房内经营场所在此次火灾中 — 12 — 暴露出的“三合一”及“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的问题,各 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细化安 全监管职责。要督促企业和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 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要强化基层消防安全治理,发挥公安派出所、街道的作用,组织 发动社区、居(村)委会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力量,发现和督促 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坚决打通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最 后一公里”的瓶颈问题。

(二)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全区生产经营场所要吸取本次

火灾事故教训,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对自建房及“三 合一”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对查出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进行督办整 改,确保经营场所的可靠性;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 律法规和标准,杜绝违规违章过火作业行为发生;要严格执行经 营场所的相关管理制度,村(居)委确实落实上级方案,确保经 营场所安全经营,安全发展,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杜绝类似 事故再次发生。

(三)要形成安全监管合力。各部门、各单位要吸取本次事

故教训,要充分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形成安全监管合力。市场、 住建、自规、城管、公安及消防等部门要依职责分工严格监管执 法,迅速对辖区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地毯式”“起底式”排查, 列出隐患排查清单、明确整改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市场监 督要对辖区经营场所的审批、变更、校验等方面严格把关,加强 对经营场所的审批监管;住建部门要加大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 — 13 — 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场所查处力度,对住改商不具备经营条件的 场所进行检查;自然资源和规划及城管等部门要加大对违章建筑 防控与查处工作力度;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履行对消防重点 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对医院、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等人员 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 按照“一单四制”实施交办,对排查出来的特别危险、不托底的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提请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关停、查封等 断然措施督促整改;街道要加强消防安全委员会建设,明确1-2 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各村社区要建立消防工作小组,明确1 名 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消防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提升思想认识,加 强对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公安派 出所要迅速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发现消除火 灾隐患。各级各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检查过程中,相关信息要主 动共享,建立健全管控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从源头上推动 责任落实。

(四)要加大安全宣传教育。要针对电动摩托车维修店、汽

车销售与维修、餐饮、住宿、仓储、学校、医院及机关等进行安 全宣传,主要宣传正确的逃生方法。对居民住宅内的孤寡老人、 失能老人、独居老人等“弱势群体”,制定专门的消防知识宣传 方案,开展面对面宣传。要督促指导“九小场所”对单位电气管 理、运行、维保等情况进行自查自检,建立完善单位电气设施常 态管理制度,指导开展全员消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医疗、 护理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对防火、用电等 — 14 — 管理制度不健全、不符合规范的,无应急预案、应急演练不落实 的,许可审批手续不全的,要坚决予以整改。对“三合一”场所 检查发现的严重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在自媒体上进行集中 曝光,以强大的舆论声势,推动单位隐患整改。进一步加大对人 员密集场所、“多合一”场所、居民住宅小区和农村社区的消防 安全常识宣传。 天心黑石铺亮仔电机修理行“1·31”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 年7 月22 日

46186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

46109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

29060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火…

28196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

22921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

相关内容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

FD10916 | 2024_天津NEGMAR-CICEK轮4·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天津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 1 — MAIR 020800202401 天津“4·6”“NEGMAR CICEK”轮船员 房间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 2024 年6 月3 日

— 2 — 事故简介 2024 年4 月6 日约0035 时至0045 时,马绍尔群岛籍散 货船“NEGMAR CICEK”轮在天津港南锚地(位置:38° 54'N/118°01'E)锚泊期间船员房间失火,事故造成A 甲板 铜匠房间损毁、隔壁房间及走廊部分受损,未造成人员伤亡 和水域污染,直接经济损失2 万美元。事故等级为一般等级 (小)。 事故发生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东疆海事局依据职责成立 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东疆海事局和南疆海事局执法人员组 成。事故调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分别前往 天津港南锚地和南疆焦炭码头,通过现场勘验,获取船舶相 关证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相关文书以及《水上交通事 故报告书》等资料,对“NEGMAR CICEK”轮相关船员进 行调查询问等方式,从人、船、环境和管理等方面开展事故 调查取证工作。 经调查,本起事故是一起单方责任事故,“NEGMAR CICEK”轮对本次火灾事故负全部责任。

— 3 — 目录 一、事故简况............................................................................................................... 1 二、专业术语和标准用语........................................................................................... 1 三、事故调查取证情况............................................................................................... 1 (一)获取证据情况............................................................................................ 2 (二)船舶资料.................................................................................................... 3 (三)船舶状况.................................................................................................... 4 (四)人员情况调查............................................................................................ 5 (五)环境情况调查............................................................................................ 6 1.气象水文情况...........................................................................................6 2.事故水域通航环境情况...........................................................................6 (六)管理因素调查............................................................................................ 7 (七)现场勘验情况............................................................................................ 7 (八)调查发现的其他情况...............................................................................11 四、重要事实认定......................................................................................................11 (一)发现火灾的时间和地点...........................................................................11 (二)起火点和起火物...................................................................................... 12 (三)引火源...................................................................................................... 14 五、事故经过............................................................................................................. 16 六、应急处置和搜救情况......................................................................................... 17 七、事故损失情况..................................................................................................... 18 八、事故原因分析..................................................................................................... 18 (一)直接原因.................................................................................................. 18 (二)间接原因.................................................................................................. 18 九、责任认定............................................................................................................. 18 十、处理建议............................................................................................................. 18 十一、安全管理建议................................................................................................. 19

— 1 — 一、事故简况 2024 年4 月6 日约0035 时至0045 时,马绍尔群岛籍散 货船“NEGMAR CICEK”轮在天津港南锚地(位置:38° 54'N/118°01'E)锚泊期间船员房间失火,事故造成A 甲板 铜匠房间损毁、隔壁房间及走廊部分受损,未造成人员伤亡 和水域污染,直接经济损失约2 万美元。事故等级为一般等 级(小)。 二、专业术语和标准用语 MMSI 水上移动业务识别码 IMO 国际海事组织 RPM 每分钟转速 NK 日本船级社 DOC 符合证明 SMC 安全管理证书 VHF 甚高频无线电话 VTS 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ABS 美国船级社 GPS 全球定位系统 三、事故调查取证情况 事故发生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东疆海事局依据职责成立 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东疆海事局和南疆海事局执法人员组 成。事故调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分别前往 天津港南锚地和南疆焦炭码头,通过现场勘验,获取船舶相

— 2 — 关证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相关文书以及《水上交通事 故报告书》等资料,对“NEGMAR CICEK”轮相关船员进 行调查询问等方式,从人、船、环境和管理等方面开展事故 调查取证工作。 (一)获取证据情况 1.“NEGMAR CICEK”轮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无线电 日志、船舶和船员证书等相关资料; 2.“NEGMAR CICEK”轮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3.“NEGMAR CICEK”轮事故相关船员询问笔录4 份; 4.“NEGMAR CICEK”轮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1 份; 5.“NEGMAR CICEK”轮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1 份; 6.“NEGMAR CICEK”轮船长情况说明、二副情况说明、 铜匠情况说明各1 份。

— 3 — (二)船舶资料 图1:“NEGMAR CICEK”轮 表1:“NEGMAR CICEK”轮技术资料 船名 NEGMAR CICEK 船籍港 马绍尔群岛 船舶种类 散货船 船体材料 钢质 船舶呼号 V7A4852 IMO 编号 9542685 登记号 / 总吨 19815 净吨 10385 总长 175.53 米 型宽 29.4 米 型深 13.7 米 主机功率 5814KW x 122.2 RPM MMSI 538009529 船舶制造厂 HAKODATE DOCK CO.LTD 交船日期 2011 年11 月9 日 船舶检验机构 NK CLASSIFICATION

— 4 — 船舶所有人 SK INVESTMENT INC. 船舶管理人 SK INVESTMENT INC. (三)船舶状况 1.设备工作状况 事故发生时,“NEGMAR CICEK”轮驾驶台雷达、罗 经、GPS 等导助航设备工作正常,驾驶台火警监测系统和机 舱集控室报警显示屏也处于良好工作状态。A 层甲板未配备 喷淋消防灭火系统,其他消防灭火系统工作正常。 2.船舶证书情况 “NEGMAR CICEK”轮相关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其船 舶证书情况如下: 表2:“NEGMAR CICEK”轮船舶证书资料 证书名称 发证日期 过期日期 检验日期 船舶国籍证书 2023.12.13 — — 安全管理证书 2023.5.30 2028.5.29 — 公司符合证明 2023.3.23 2028.3.22 — 船舶最低安全配 员证书 2023.2.14 — — 货船安全构造证 书 2022.11.5 2027.6.4 2023.9.4 货船安全无线电 证书 2022.11.5 2027.6.4 2023.9.4

— 5 — 货船安全设备证 书 2022.11.5 2027.6.4 2023.9.4 3.载货和积载情况 事故发生前,该轮空载,准备进港前往南疆焦炭码头装 货。 4.安全检查情况 “NEGMAR CICEK”轮于2023 年12 月27 日在沙特阿 拉伯达曼港接受了港口国检查,报告显示为零缺陷。 (四)人员情况调查 “NEGMAR CICEK”轮共有船员22 名,船员数量和职 务均满足该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部分人员持 证情况如下: 某MURAT,船长,持有马绍尔群岛政府签发的船长适 任证书,编号为略。证书有效期至2026 年8 月27 日,于2023 年11 月28 日在新加坡上船担任“NEGMAR CICEK”轮船 长职务。事发时在房间休息。 某EMEC,二副,持有马绍尔群岛政府签发的二副适任 证书,编号为略。证书有效期至2028 年11 月7 日,于2023 年11 月28 日在新加坡上船担任“NEGMAR CICEK”轮二 副职务。事故发生时在驾驶台值班。 某HASAN,铜匠,持有土耳其政府签发的值班机工证 书,编号为略。证书有效期至2025 年7 月29 日,于2024 年 3 月23 日在新加坡上船担任“NEGMAR CICEK”轮铜匠职

— 6 — 务。本次火灾事故发生在铜匠房间,事故发生时铜匠在餐厅 抽烟。 某MESUT,水手,持有值班水手证书,编号为略。于 2024 年3 月23 日在新加坡上船担任“NEGMAR CICEK”轮 水手职务。事故发生时在餐厅吃饭。 (五)环境情况调查 1.气象水文情况 多云,能见距离6 海里,西南风5 级。 2.事故水域通航环境情况 事故发生水域为天津港南锚地,通航环境较为复杂。 图2:事发船舶位置

— 7 — (六)管理因素调查 该轮船舶管理公司为SK INVESTMENT INC.,持有ABS 签发的DOC,签发日期为2023 年3 月23 日,有效期至2028 年3 月22 日。 该轮持有ABS 签发的SMC,签发日期为2023 年5 月 30 日,有效期至2028 年5 月29 日。 经调查,该轮没有关于船员吸烟的专门管理制度。 (七)现场勘验情况 铜匠房间全部过火,墙壁附着铁板变形,床铺、书桌、 椅子、衣柜、被褥、衣服及其他船员个人物品全部烧毁。该 房间除了手机、手机充电器、床头灯、照明灯等电器外,未 发现其他电器残骸。铜匠隔壁房间及走廊部分损坏。 图3:铜匠房间 1.床铺上被褥和海绵烧毁,床板部分过火,床板过火区 域为长约50 厘米、宽为36 厘米的不规则形状,焦化最严重

— 8 — 区域距墙壁床头灯下缘最近约60 厘米,距床外缘最近约8 厘米,床头灯下方床板未见焦化现象。 图4:焦化最严重区域 2.床头右侧椅子在火灾中烧毁,椅子上放置一个接线板, 接线板与墙壁上的电源插座相连。 3.房间右侧桌面上有未完全烧毁的香烟和ZIPPO 煤油打 火机,抽屉内也有未完全烧毁的香烟。

— 9 — 图5:未完全燃烧的香烟 4.床铺后部地板上发现类似打火机充气瓶的物品,在火 灾中外包装被焚毁无法辨认。 图6:类似打火机充气瓶的物品

— 10 — 5.铜匠隔壁房间的墙壁部分损坏。 图7:铜匠隔壁房间 6.铜匠房间内没有火灾报警监测探头,发出火灾报警的 是走廊天花板上距离着火房间最近的感烟探头,该探头在火 灾中已被烧毁。A 甲板走廊中过火痕迹明显,部分物品损坏。 图8:发出火灾报警的感烟探头

— 11 — 图9:生活区A 甲板走廊 (八)调查发现的其他情况 该轮于2024 年4 月6 日约0100 时发现火灾,约0112 时扑灭明火,0418 时通过邮件向公司报告事故情况,0811 时通过邮件向天津裕泰船代报告事故并要求其转告相关的 主管机关。1830 时,天津裕泰船代向东疆海事局报告了事故 相关情况。 该轮在天津港南锚地抛锚,在能够通过VHF、电话等便 利途径向主管机关报告的情况下,始终没有报告。 四、重要事实认定 本报告中所写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一)火灾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火灾发生的时间:2024 年4 月6 日约0035 时至0045 时; 火灾发生的地点:38°54'N/118°01'E。 认定依据:

— 12 — 1.根据船上人员回忆和航行日志的记录,驾驶台火警警 报的时间是0100 时。 2.根据阴燃的一般规律,在相对封闭的船员房间内,阴 燃持续时间为15 分钟至20 分钟以上。 3.据铜匠自述,其大约在火警警报发出15 分钟之前离开 房间。 4.据证人笔录,铜匠房间的门未完全关闭,火灾发生后, 房间内的烟雾通过虚掩的房门冒出,触发了走廊中最近的火 灾感烟探头。 5.发现火灾时船舶处于锚泊状态,当时锚位是:38° 54'N/118°01'E。 (二)起火点和起火物 起火点为A 甲板铜匠房间床铺中部偏床头右侧区域。起 火物为铜匠房间床铺上的被褥。 认定依据: 1.经现场勘查,在铜匠整个房间范围内,床铺床板局部 有阴燃焦化现象,房间内的其他地方为过火碳化现象。

— 13 — 图10:起火点 2.床板上的焦化区域位于床铺中部的偏床头右侧部位, 床板其他位置没有焦化现象,而且,在该焦化区域床板燃烧 深度最大,符合阴燃的燃烧特征。起初在该区域有小火源引 燃被褥、海绵床垫,处于阴燃状态,并在床铺底板上形成焦 化区域。随后,被褥和海绵床垫由阴燃转为明火,火势增大 进而引发整个房间焚毁。

— 14 — 图11:焦化最严重区域 3.在起火点位置,物质从上往下分三层,上层被褥、中 层海绵床垫、下层床板,小火源最先引燃的是上层的被褥。 (三)引火源 调查组现场勘查发现火灾房间除了手机、手机充电器、 床头灯、天花板照明灯等电器外,未发现其他电器残骸。通 过对证据进行分析研判,调查组排除床头灯、房间顶灯因短 路引起火灾的可能性,排除因手机充电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推定存在因人员抽烟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引火源为未熄灭的 烟灰。 认定依据: 1.排除床头灯和房间顶灯短路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1)机舱集控室报警显示屏中没有生活区房间在0100 时前一小时内的100V 短路报警记录(图12 中绝缘报警记录

— 15 — 中所用时间为土耳其时间,北京时间=土耳其时间+5 小时, 此报警显示屏可显示全船的绝缘报警记录),只有0104 时 及以后的报警记录。 (2)床头灯下方对应床铺的最近位置与床铺上的起火 点位置不相符。顶灯位于房间顶部的中部区域,距离床铺较 远。 图12:机控室绝缘报警记录 综上所述,排除因床头灯、顶灯短路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2.排除因手机充电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1)火灾发生前,床头边的椅子上有接线板且接线板 与墙壁插座相连。现场有手机残骸和充电器残骸,满足手机 充电条件。 (2)据铜匠陈述,火灾发生前,手机在房间床头边的 椅子上充电,出门时拔掉了充电器,断开与插线板的连接。

— 16 — (3)即使放在椅子上充电的手机引发火灾,也不存在 形成50 公分以外床铺上起火位置阴燃的可能。 综上所述,排除因手机充电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3.存在因人员抽烟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1)铜匠自述有抽烟的习惯。 (2)在铜匠房间发现了香烟和打火机的残骸。 (3)起火点床板焦化现象,符合小火源引起被子和海 绵床垫先阴燃后明火、火势蔓延的特征。 (4)起火点位于床铺中部偏床头外侧,是吸烟者容易 不慎掉落烟灰的位置范围。 图13:床上打火机残骸 综上所述,存在因人员抽烟引发火灾的可能,引火源为 未熄灭的烟灰。 五、事故经过 事故经过是根据“NEGMAR CICEK”轮提供的事故报

— 17 — 告书、航海日志记录以及相关船员的询问笔录综合分析整理 得出。 2024 年4 月6 日约0035 时至0045 时,“NEGMAR CICEK”轮在天津港南锚地锚泊期间,船员铜匠跟家人打完 电话后,点燃一根烟出个人房间去卫生间(铜匠房间没有卫 生间),随后铜匠去普通船员餐厅抽烟。 约0100 时,驾驶台当班驾驶员二副听到火警警报,查 看是A 甲板靠近左舷的感烟探头报警,几乎同时,轮机长打 电话给二副确认铜匠房间有火情;二副随后拉响全船警报, 并进行全船广播,船长听到警报后上驾驶台进行指挥。 约0103 时,船员在集合站集合完毕,经点名人员齐全, 且没有人员受伤。 约0104 时,电机员切断A 甲板供电,关闭通风。 约0105 时,消防皮龙准备完毕,消防员装备带到火灾 现场附近,相关人员按照船舶应变部署表开始穿戴消防员装 备,船舶应急消防泵启动。 约0106 时,一组皮龙开始对房间外围进行冷却。 约0107 时,穿戴好消防员装备的两名船员开始进入火 场灭火。 约0112 时明火被扑灭。 六、应急处置和搜救情况 事故发生后,“NEGMAR CICEK”轮按照船舶应变部

— 18 — 署开展灭火工作,约0112 时明火被扑灭。 约0112 时至0140 时,房间外围持续冷却。 约0140 时至0200 时,清理火场确认无复燃可能。 七、事故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NEGMAR CICEK”轮铜匠房间损毁、隔壁 房间及走廊部分损坏,直接经济损失2 万美元。 八、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综合分析现有证据推定,未熄灭的烟灰掉落在该轮铜匠 房间床铺上,引燃被褥并开始阴燃,随后引发明火,由于房 间里有类似打火机充气瓶这样的物品,加速了火势蔓延速 度,最终导致铜匠房间全部过火,是本起火灾事故发生的直 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该轮没有关于船员吸烟的专门管理制度,未指定吸烟 区,导致安全意识淡薄的船员随意在房间吸烟,是本起火灾 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九、责任认定 本起事故是一起单方责任事故,“NEGMAR CICEK” 轮对本次火灾事故负全部责任。 十、处理建议 建议对本次事故中发现的船舶发生事故未及时报告的 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 19 — 十一、安全管理建议

  1. 建议“ NEGMAR CICEK ” 轮管理公司(SK

INVESTMENT INC.)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将本次事故 作为典型案例,对公司所属船员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切实提 升船员防火安全意识。

  1. 建议“ NEGMAR CICEK ” 轮管理公司(SK

INVESTMENT INC.)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完善安全管 理体系文件和保障措施,消除船舶火灾安全隐患,杜绝此类 事故再次发生。

FD10917 | 2024_天津_Z轮火灾事故_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天津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1 天津“9·17”“Z”轮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Z”轮火灾事故调查组 报告编制时间:2025 年12 月5 日

2 报告简介 2025 年9 月17 日0944 时,浙江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 的中国籍散货船“Z”轮在天津临港*泊位装载货物期间,绑扎作 业中电焊焊接时焊渣迸溅和掉落引燃NO.4 货舱左舱壁93 号肋 位到101 号肋位之间用于隔离工角钢与石膏板的棉被,进而导致 石膏板货物外包装及垫舱木方着火,过火面积约38 平方米,未 造成人员伤亡和水域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 万元人民币,构 成一般等级(小)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大沽口海事局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取 证工作。调查组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原则,深入全面开 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科学实 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 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安全管理建议。

3 目录 一、事故概况.....................................................................................................1 二、调查取证情况.............................................................................................1 (一)船舶情况...........................................................................................2 (二)货物情况...........................................................................................3 (三)人员情况...........................................................................................5 (四)事发时天气海况...............................................................................7 (五)明火作业备案情况.......................................................................... 7 (六)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7 三、重要事故因素认证.....................................................................................9 (一)起火时间...........................................................................................9 (二)起火点...............................................................................................9 (三)起火物和引火源............................................................................ 10 四、事故经过...................................................................................................10 五、事故应急处置...........................................................................................13 六、事故损失情况...........................................................................................13 七、事故因素分析...........................................................................................14 (一)直接原因.........................................................................................14 (二)间接原因.........................................................................................15 八、责任认定...................................................................................................16

4 九、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18 十、安全管理建议...........................................................................................18

1 一、事故概况 2025 年9 月17 日0944 时,浙江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 的中国籍散货船“Z”轮在天津临港*泊位装载货物期间,绑扎作 业中电焊焊接时焊渣迸溅和掉落引燃NO.4 货舱左舱壁93 号肋 位到101 号肋位之间用于隔离工角钢与石膏板的棉被,进而导致 石膏板货物外包装及垫舱木方着火,过火面积约38 平方米,未 造成人员伤亡和水域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 万元人民币,构 成一般等级(小)事故。 二、调查取证情况 事故发生后,大沽口海事局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开展事 故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组对“Z”轮船长、大副、三副(当值驾 驶员)、水手长、值班水手、轮机长;本港口装货码头船长;货 物绑扎系固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船舶服务有限公司”4 名作业工人、法定代表人;港口业主单位和经营单位天津****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副总经理、 码头值船调度等相关人员进行调查问询(共制作问询笔录16 份)。 针对发生火灾的NO.4 货舱进行了现场勘验。对相关客观证据进 行调查取证,具体如下: 1.“Z”轮船舶资料:船舶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入级证书、安全管理证书、公司符合证明、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消防系统检修证明、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及明 火作业须知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本航次配载图及货物信息等资

2 料的复印件。 2.在船船员名单,船长、大副、三副(当值驾驶员)、水手 长、值班水手、轮机长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海船船员服务簿复印 件。 3.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 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 名作业人 员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4.天津*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制度文件、公司董事长、分管 安全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副总经理、码头值船调度等人身份证复 印件、公司出具的《Z 轮货物配载情况及理化性质情况说明》。 5.现场勘验记录1 份、监控视频资料3 段及现场照片若干。 6.“Z”轮出具的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1 份。 7.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现场 取样并出具鉴定报告1 份。 (一)船舶情况

3 图1:“Z”轮 船 名 Z 船籍国 中国 船籍港 宁波 船舶种类 散货船 呼号

IMO 编号

货舱数量 5 个 总长 189.99 米 型宽 32.26 米 型深 16.00 米 总吨 30171 净吨 17091 载重吨 50204 主机功率 7415KW 船舶所有人 浙江省*股份有限公司 船舶经营人 浙江省*股份有限公司 船舶管理人 浙江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 表1:“Z”轮船舶信息 (二)货物情况 火灾发生时,NO.1 和NO.5 货舱均已装载完毕,NO.2、NO.3 和NO.4 货舱正在装货。NO.4 货舱装载货物:最底层前部和后部 装载卷钢(410 件,2596.441 吨),中部装载石膏板(223 件, 559.73 吨),中间层装载槽钢(374 件,1433.92 吨),钢板(545

4 件,2520.19 吨),最上层装载车辆(19 件,320.53 吨),其他 设备(71 件,731.776 吨),共计1644 件,8162.587 吨。 NO.4 货舱舱底、货物之间有垫舱木方(见图2),石膏板 与槽钢之间以及槽钢和钢板之间铺有棉被,石膏板外部有木制包 装箱,包装箱外部套有尼龙袋(见图3),部分钢卷和槽钢上方 也垫有木板。 图2:垫舱木方

5 图3 :石膏板外包装及棉被 (三)人员情况 事故发生时,在船船员21 人,均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 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要求。船员家属2 人(均在2025 年9 月15 日 码头登轮),码头装卸货工人15 人,货物绑扎工人28 人。其中 在NO.4 货舱内有9 名工人在进行绑扎作业,2 名明火作业焊工 石A 和张A 在收拾工具转移作业区域,码头船长潘*A 在船上 甲板办公室,码头值船调度周*A 在甲板办公室。 1.“Z”轮 船长:刘A,中国籍,1983 年月*日出生,持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事局2025 年5 月21 日签发的30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 船长适任证书,2025 年8 月19 日登轮任职。事发时在驾驶室给 公司发邮件。 大副:杜A,中国籍,1989 年月*日出生,持有中华人民

6 共和国海事局2024 年5 月22 日签发的30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 船长适任证书,2025 年3 月7 日登轮任职。事发时在大副房间。 三副:周B,中国籍,1996 年月*日出生,持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事局2025 年5 月21 日签发的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二 副适任证书,2025 年6 月10 日登轮任职。事发时在甲板值班。 水手长:林B,中国籍,1986 年月*日出生,持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事局2016 年9 月22 日签发的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 值班水手适任证书,2025 年3 月7 日登轮任职。事发时在甲板 办公室。 值班水手:吴A,中国籍,1993 年月*日出生,持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3 年3 月7 日签发的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 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2025 年9 月16 日登轮任职。事发时在梯 口值班。 轮机长:陈A,中国籍,1976 年月*日出生,持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事局2025 年2 月26 日签发的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 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适任证书,2025 年8 月19 日登轮任职。 事发时在轮机长房间。 2.明火作业工人 石*A,身份证号:222426******4711,电焊工,持有济 南市应急管理局2025 年4 月14 日签发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 证,事发时在NO.4 货舱收拾工具转移作业区域。 张*A,身份证号:230184******3510,电焊工,持有北

7 京市应急管理局2024 年11 月7 日签发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 证,事发时在NO.4 货舱收拾工具转移作业区域。 3.码头船长 码头船长:潘*A,身份证号120104********3856,受雇于 *集团有限公司。事发时在甲板办公室。 (四)事发时天气海况 9 月17 日0944 时,天气晴间多云,西南风转北风,3-4 级, 能见度5 海里,轻浪。 (五)明火作业备案情况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受“Z”轮委托开 展明火作业,该公司于2025 年9 月15 日完成港内安全作业备案, 《船舶在港安全作业备案书》中备案的作业时间为2025 年9 月 15 日1200 时至2025 年9 月18 日1200 时,作业部位为1 至5 舱舱内甲板(焊地令),作业人员为石A、张A 和林海,以上 人员均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员为李A、孙A 和苑 *A。 (六)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本航次“Z”轮靠泊天津临港14 泊位,船舶管理公司为浙江 省股份有限公司。码头业主单位和经营单位均为天津 集团有限公司。该轮本航次舱内绑扎系固作业单位为天津市滨海 新区塘沽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1.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8 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9 年月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A; 经营范围:船舶港口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 运输代理;包装服务;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 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办公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 售;塑料制品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水 上运输设备零配件销售;水上运输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船 舶租赁。许可项目:船舶修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船舶运输。 ***公司于2025 年9 月15 日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港内安全 作业备案,《船舶在港安全作业备案书》中备案的作业时间为 2025 年9 月15 日1200 时至2025 年9 月18 日1200 时,作业部 位为1 至5 舱舱内甲板(焊地令)。 公司建立了《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 制度》等制度性文件。 2.浙江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成立于1981 年月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 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王*;经 营范围:水路运输业务,国际船舶普通货物运输,国内船舶管理, 国际船舶管理,机电设备(不含汽车)、船舶修造工具、船舶修

9 造材料的销售,房产租赁,物业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务。 公司持有杭州海事局签发的符合证明,签发日期为2025 年4 月23 日,有效期至2030 年5 月5 日。 3.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4 年月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刘*B; 经营范围:港口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食品销售。 三、重要事故因素认证 (一)起火时间 据舱内绑扎作业工人鲁*B 陈述,9 月17 日九点多,闻到有 烧焦气味,看到NO.4 货舱左前部钢板上两辆车中间有烟冒出, 结合码头门机视频监控,确定起火时间为0944 时。 (二)起火点 调查组通过问询笔录、现场勘验,舱内货物倒舱寻找起火点, 最大程度还原事故现场,结合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 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判断起火点在NO.4 货舱左舱壁97 号肋位石膏板上(见图4)。

10 图4:起火位置 (三)起火物和引火源 NO.4 货舱左舱壁93 号肋位到101 号肋位之间,绑扎作业中 电焊焊接时焊渣迸溅和掉落引燃NO.4 货舱左舱壁93 号肋位到 101 号肋位之间用于隔离工角钢与石膏板的棉被,进而导致石膏 板货物外包装及垫舱木方着火。现场勘验发现,石膏板上方有棉 被燃烧灰烬和部分未燃烧的棉被,石膏板上棉被灰烬处有焊渣颗 粒,部分石膏板外部有包装袋燃烧灰烬,部分垫舱木方有燃烧痕 迹,过火面积约38 平方米。 四、事故经过 综合“Z”轮船长出具的水上事故报告书;绑扎工人、明火 作业人员、在船船员、码头船长、值船调度等人的问询情况;码 头门机、NO.4 舱布控球两处视频监控,还原事故经过如下: 9 月12 日1112 时,该轮靠妥天津临港*号泊位。 9 月12 日1300 时,该轮开始装货,绑扎作业前****公司未 协调组织船方、码头船长、货主、绑扎单位,对船舶配载、货物

11 积载、绑扎加固方案进行审核。 9 月15 日2030 时,公司明火作业人员张A 和石*A 到 达该轮开始明火作业,两人一直在船根据装货进度,在货物装卸 作业间歇进行作业,该公司备案安全员一直未到现场看火,船上 也未指定专人到现场看火。 9 月17 日0530 时,两人到该轮NO.4 舱开始明火作业。 0810 时,两人出舱用早餐。 0840 时,两人回NO.4 舱继续作业。 0944 时,该轮NO.4 货舱左舱壁93 号肋位到101 号肋位之 间在钢板上两辆车中间有烟冒出。 0945 时,绑扎现场作业人员先用4 瓶矿泉水灭火,然后用 8L 的喷壶灭火,无果后船员使用4 个灭火器灭火,大副使用淡 水管灭火,没有效果,三管轮启动消防泵,三副接NO.4 舱左舷 皮龙,大副接NO.4 舱右舷皮龙,皮龙放到舱内后舱内绑扎工人 使用消防皮龙打水灭火,因舱内烟越来越浓,舱内所有人员撤离。 1004 时,船长向船舶管理人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报告。 1010 时,船长命令关舱。 1018 时,NO.4 舱舱盖完全关闭。 1045 时,第一次释放二氧化碳,共释放48 瓶,每瓶45KG。 安排船员持续检测NO.4 舱周围温度。 1058 时,第二次释放二氧化碳,共释放17 瓶,每瓶45KG。 船员持续检测NO.4 舱周围温度。

12 1100 时,船长安排大副及探火人员再次检查火情。大副报 告仍有浓烟冒出。 1115 时,现场发现浓烟变小。船长再次安排大副及探火人 员进行检查火情,随后大副与探火人员测量3 舱舱壁温度以及观 察现场情况。 1150 时,船长向临港交管报告船舶发生火灾险情。现场观 察无烟雾冒出,随即船长安排大副和探火人员对NO.3 舱舱壁(33 ℃至35℃),NO.4 舱舱盖(35℃)进行温度测量。 1200 时,再次测量NO.3 舱舱壁温度(28℃至31℃)NO.4 舱舱口围(32℃)。 1215 时,海事人员和消防人员上船与船长大副对接现场情 况,并要求做好应急撤离准备。 1235 时,一定时间间隔对货舱周围进行温度监测,并向海 事汇报。 1420 时,12 名船员和2 名船员家属离船。 9 月18 日0303 时,第三次释放二氧化碳,共释放70 瓶, 每瓶45KG。 1103 时,消防人员对货舱进行检测。 1110 时,消防人员对货舱进行二次检测。 1121 时,开始打开NO.4 舱舱盖。 1155 时,NO.4 舱舱盖全部打开,消防人员判定无异常情况, 无复燃可能。

13 五、事故应急处置 海事部门在接到船舶报警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天津市 政府领导下,会同应急、港航、消防等部门成立了应急总指挥部, 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调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二是将有关信息 上报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和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三是调派“海 巡0208”轮赶赴现场。四是协调两艘具有消防能力的拖轮“大 沽轮6”“大沽轮9”赶赴现场。五是进行临时交通管制。六是 持续监测该轮NO.3 货舱、NO.4 货舱温度。七是撤离12 名船员, 保留9 名船员在船值守。 2025 年9 月18 日1155 时,“Z”轮打开NO.4 货舱舱盖, 未发现舱内有明火和烟雾。 图5:应急处置现场 六、事故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NO.4 货舱左舱壁93 号肋位到101 号肋位之 间隔离工角钢与石膏板的棉被、石膏板外包装及垫舱木方着火,

14 过火面积约38 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水域污染,事故直接 经济损失约1 万元人民币(详见附件1)。 七、事故因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作业人员使用电焊焊接时焊渣迸溅和掉落引起可燃物着 火。经现场勘验(见图6),结合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 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和对现场作业人员的问询笔录, 认定作业人员在NO.4 货舱左舱壁93 号肋位到101 号肋位之间 焊接舱壁地令时,产生的高温焊渣从作业点迸溅而出,掉落在钢 板下部隔离工角钢和石膏板的棉被上,焊渣的高温远超棉被的燃 点,进而引燃棉被,连带引燃石膏板外包装和垫舱木料。 图6:现场勘验 2.电焊作业现场看火防护不到位。***公司备案的三名安全

15 员均未到现场看火,而由焊工石A 担任临时看火人员,石A 也 未能履行看火人员职责,未能及时发现隐患。作业人员使用的防 火毯尺寸较小,无法将焊接迸溅物完全挡住,且未准备充足的消 防设备,无法起到有效防范作用。 3.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该公司动火作业 前未落实作业管理规定,未对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进行风 险研判和有效隔离,未指派备案中的安全员现场看护,未按照备 案的作业部位开展作业,也未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 (二)间接原因 1.“Z”轮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船长出具的《船长声 明》1中明确要求。但在实际作业过程中,船上未指派对船舶结 构有一定了解并熟悉明火作业知识的船员进行看护,未按照公司 安全管理体系《MSI-14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及明火作业须知》的 要求开展明火作业前风险评估和制定合理的作业方案,船舶未对 作业人员携带的电焊机、电缆、灭火器和防火毯等设备器材安全 性进行核查,未对登轮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管控。 2.*公司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天津 **集团有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41 条(四)规 定2,“Z”轮在临港*号码头装货前,**公司未组织船方及作 业方对具体绑扎系固方案进行审核,公司值船调度未严格落实 《绑扎作业安全培训交底》要求,未组织召开安全交底会,未对 1 派专人看火、清理周围环境和准备灭火器材。 2 码头管理部负责协调组织船方、港口船长、货主、绑扎单位,对船舶配载、货物积载、绑扎加固方案进行审核, 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安排作业。

16 作业人员及携带设备器材进行安全评定。 八、责任认定 (一)不安全行为分析 1.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1)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在动火作业 前未制定安全操作方案,未清除和有效隔离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 燃物品,未按照备案的作业部位开展作业,未落实在海事部门备 案的《船舶在港安全作业备案书》要求。 (2)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明火作 业人员使用的防火毯尺寸较小,无法将焊接迸溅物完全挡住,且 未准备充足的消防设备,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在海 事部门备案的《船舶在港安全作业备案书》要求。 (3)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备案的三名 安全员未按照要求到现场监控防火,未落实在海事部门备案的 《船舶在港安全作业备案书》要求。 2.“Z”轮 (1)“Z”轮在实际作业过程中,未指派对船舶结构有一定 了解并熟悉明火作业知识的船员进行监护,未落实《MSI-14 船 舶消防安全管理及明火作业须知》及船舶在办理《船舶在港安全 作业备案书》时出具的《船长声明》中的要求。 (2)“Z”轮未开展明火作业前风险评估,违反了公司安全 管理体系《MSI-14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及明火作业须知》的要求。

17 3.天津*集团有限公司 (1)天津*集团有限公司未对具体绑扎系固方案进行审 核,违反了《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41 条规定3。 (2)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值船调度未能确保《绑扎作业 安全培训交底》关于动火作业的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二)责任认定 综上所述,天津“9·17”“Z”轮火灾事故是一起水上交通 责任事故。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未落实在海事部门备案的《船舶在港安全作业备 案书》要求,现场明火作业人员使用的防火毯尺寸较小,无法将 焊接迸溅物完全挡住;未准备充足的消防设备,未采取有效安全 防护措施;备案的三名安全员未按照要求到现场监控防火。该公 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Z”轮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MSI-14 船舶消 防安全管理及明火作业须知》及船舶在办理《船舶在港安全作业 备案书》时出具的《船长声明》中的要求,未按照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开展明火作业前风险评估,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天津*集团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 定,未对具体绑扎系固方案进行审核,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3 《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四)规定:码头管理部负责协调组织船方、港口船长、 货主、绑扎单位,对船舶配载、货物积载、绑扎加固方案进行审核,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安排作业。

18 九、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船舶绑扎系固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船舶服务 有限公司仅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进行了船舶港口服务-为船舶提 供物料的经营备案,无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据了解,天津港为船舶货物提供绑扎系固服务的企业均存在缺少 行业安全监管的问题。 (二)天津*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人员携 带香烟和火种登船。经现场勘验发现,船舶NO.4 货舱内发现香 烟,表明有人员携带香烟和火种登船,存在火灾隐患。公司对登 船人员监督管理不严格,违反了该公司《件杂货码头安全操作规 程总则》第8 条4的规定。 (三)天津*集团有限公司未将船舶绑扎系固包括明火 作业纳入公司危险作业管理范围。 十、安全管理建议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要严格落 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前应制定有效的操作方案,及时 清除或隔离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切实按照备案的作业部 位开展作业,派遣经过培训的安全员到现场监控防火,现场明火 作业人员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建议天津市港航管 理局对公司存在的相关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公司完成整改后,向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提交事故整改措施材料。 4 禁止事项第8.1 项现场严禁吸烟,严禁带火种上船和进入禁火场所。

19 (二)“Z”轮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遵守《船舶 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开展明火作业前风险评估,制定科学的作业方案,并指定船员对 作业现场进行监护。 (三)建议浙江省*股份有限公司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 强对船员的管理培训,督促船舶认真开展相关的应急演习演练, 提升船员的业务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 (四)建议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规定,落实《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 定》中要求,建立健全船舶在港作业前安全交底制度,并确保该 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协调组织船方、码头船长、货主、绑扎单位, 切实做到对船舶配载、货物积载、绑扎加固方案进行审核,不满 足安全生产条件,坚决不得安排作业。建议天津*集团有限公 司将船舶绑扎系固包括明火作业纳入公司危险作业管理范围。建 议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会同到港船舶、绑扎加固企业,研究制 定件杂货船舶货物衬垫材料标准,逐步推行使用不燃、阻燃衬垫 材料,最大程度降低火灾风险。建议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加强 人员现场巡查力度,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所有作业人员携带 火种登船,依托信息化技术强化现场监控力量,提升预警能力和 应急反应速度,形成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综合安全防护体 系。建议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和天津市港航管理局督促天津**** 集团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委托作业单位管理,

20 建立健全在港船舶作业全过程管控机制,加强船舶作业现场巡查 和监控视频核查。建议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健全应急资源配置 标准,科学配置消防设施设备,进一步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事故 结案后一年内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习。 (五)建议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浙 江省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在事故结案后 三个月内开展天津9·17“Z”轮火灾事故的评估工作,并将评 估情况向大沽口海事局做出书面反馈。

FD10918 | 2024_天津_北辰沐垚科技7·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天津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天津沐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7·12”一般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沐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7·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目录 天津沐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7·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1 天津沐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7·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1 一、事故基本情况.................................................................................................... 1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1 (二)事故房屋情况....................................................... 2 (三)涉事产品生产工艺情况........................................... - 4 - (四)现场勘查情况................................................... - 4 -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5 -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5 -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5 -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 - 5 - 三、事故原因分析................................................................................................ - 6 - (一)原因分析.............................................................................................- 6 - (二)模拟试验情况...................................................................................... - 7 -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查................................................................................- 7 -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7 - (一)事故单位.............................................................................................- 7 - (二)有关监管部门...................................................................................... - 8 - (三)地方党委政府...................................................................................... - 9 -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0 - (一)刑事责任追究.................................................................................... - 10 - (二)相关企业及个人处理建议.......................................................................- 10 -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11 -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1 -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狠抓监管消除事故风险...........................- 12 -

1 2024 年7 月12 日,天津沐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组织人员 进行产品制造时,热敏线过热导致其迸射将生产工作室内的生产 废料和杂物等物品引燃,在二楼的公司人员崔xx 因逃生不及时 被困,消防救援人员将其救出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1326092 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复 同意,授权区应急局组织成立了天津沐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7·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 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北辰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北辰分局、 区总工会和双街镇政府等单位组成派人参加,全面开展事故调查 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推断分 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 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 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天津沐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7·12”一般火 灾事故是一起因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违规作业,现场 人员应急处置逃生避险能力不足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2 天津沐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8 年11 月27 日, 注册地址:天津市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二纬路22 号7-4311,法 定代表人: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6GK16X3。经 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安全、消防用金属制 品制造;消防器材销售;耐火材料生产;耐火材料销售;消防技 术服务。经调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仅为股份代持人,不参与企 业股份分红和实际经营管理,李x 和崔xx2 人为公司实际股东, 从事实际经营管理;2018 年该企业成立时经营地址位于我市宝坻 区,2023 年5 月变更至东丽区,但2020 年3 月份以来该企业长 期处于异地经营的状态,实际经营地点始终为天津市北辰区清大 博雅苑14 号楼。 (二)事故房屋情况 事故房屋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双江道55 号的天津市北辰区清 大博雅苑14 号楼3 门,房屋性质为工业楼宇。经开发商建设完 成后由个人或公司分别购买,发生火灾的14 号楼3 门为自然人 吴国栋所有,共计4 层,1、2 层为涉事企业租赁,3、4 层为其 他公司租赁。按照该楼宇房产证登记,该建筑原本为3 层,1 层 为带有天井的2 层结构,后由涉事企业将天井封闭,在中央架设 了旋转楼梯,改造为2 层建筑。

3 事故房屋平面结构图 起火点 旋转楼梯

4 - (三)涉事产品生产工艺情况 涉事产品为天津沐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专利商品“智小灭”, 系一种消防产品。具体制造工序为,作业人员将一种名为K 型钾 离子灭火芯的圆柱体物料(动作温度412 度,达到动作温度后, 迅速吸收热量后快速燃烧,消耗氧气的同时产生阻燃气体,两者 综合作用,达到熄灭小火的目的)进行切割和打磨,制作成适用 于塑料外壳的特定形状。然后将一根热敏线(动作温度180 度, 热敏线达到动作温度后开始迅速燃烧,燃烧至另一端可以产生 500 度高温)套上玻纤管后,一端套上热缩管,用热风枪加热使 热缩管收紧,另一端用抗热胶带缠在加工好的K 型钾离子灭火芯 上。最后把组合好的K 型钾离子灭火芯和热感应开关,一起放入 产品塑料外包装盒中,用胶水粘结缝隙。工人切割打磨使用的是 粗砂纸、钢锯,包括热风机在内的所有设备均系手工操作。 (四)现场勘查情况 涉事现场作业区面积约15 平方米,其中北侧和西侧为原建 筑墙面,北侧设置一扇窗户约0.5 平方米,南侧和东侧以石膏板 作为分隔,该区域出口位于东南角。北侧窗户下设置一张木质圆 桌,西侧墙面下设置一张长方形条桌用于作业,中间区域放置椅 子,东侧和南侧墙下设置多层货架,东侧主要存放原料,南侧主 要存放成品。 由于作业存储区域可燃物较多,火场烧损较为严重,呈现较 为分散的分布,吊顶完全脱落,燃烧中止线从西侧墙面和北侧墙

5 - 面下部到东侧南侧货架位置。西侧墙面护墙板炭化痕迹明显仅剩 踢脚线,东侧铁质货架有过火痕迹,呈现铁锈色,燃烧痕迹由北 向南依次减轻,其上货物部分烧毁,南侧货架燃烧痕迹较东侧货 架和货物烧毁痕迹轻。北侧圆形桌未烧毁,表面有炭化痕迹。地 面上各种原材料散落。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崔xx,男,43 岁,天津市红桥区人,事故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1326092 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x 拨打了“119”,同时周边人员发现着火 或听到热敏线爆燃声音后陆续拨打了“119”,消防救援指挥中 心接到报警立即调派消防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同时向相关部 门通报了事故情况。18 时01 分消防救援人员到场,18 时20 分 经过侦察和询问知情人,现场将崔xx 救出,120 送往北辰中医院 救治。现场火势于18 时28 分被扑灭,7 月13 日3 时40 分许, 崔xx 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公安等部门和属地政府立即组织人 员赶赴现场,维护秩序,开展善后、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等工作。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 事故处置和救援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信 息报告时效正常,应急响应迅速,指挥协调有力,救援措施合理,

6 - 信息流转及时,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到位,未发生盲目施救,扩大事 故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现场作业人员吴xx 在使用热风枪对热 缩套管进行热塑成型时操作不当,导致热缩管内的热敏线燃烧迸 射,陆续引燃了打磨产生的药剂粉末和工作室内堆放的可燃原材 料及成品致灾。加之企业对死者应急逃生避险培训不到位导致其 被困,死于火灾产生的烟气和高温。 (一)原因分析 1.起火点情况分析 根据对操作工人的询问,结合现场火点较为分散的特征分 析,参考模拟实验的实验结果,综合分析推定事故起火地点位于 屋内北侧圆形工作台下方盛放药剂粉末的纸箱处。 2.火灾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综合分析为操作工人吴xx 和姜xx 在组装过程中使 用热风枪对塑料套管进行热塑成型时,热风枪温度调节较高,加 之吹风加热时间较长,导致热敏线发生燃烧迸射,被引燃的热敏 线落到药剂粉末上迅速起火燃烧并蔓延引燃了其他散落在地面 上的粉末,进一步引燃北侧圆形工作台下方盛放药剂粉末的纸 箱,大量粉末燃烧升腾,将工作台上待热缩的热敏线引燃并再次 迸溅,进而引燃周围堆放的可燃原材料及成品导致事故发生。 3.人员伤亡原因分析

7 - 崔xx 被消防救援人员搜救发现时躺在二楼财务室内的地面 上,按照公安部门尸检意见书内容,崔xx 血液内碳氧血红蛋白 含量仅接近致死量,结合起火时同处二楼的李x 的询问情况综合 分析推测,起火时崔xx 因所处位置离二楼旋转楼梯和走廊出口 较远,故发现起火时间晚于李x,逃生距离也较远,导致其逃生 时火灾烟雾较大,受到烟雾和高温影响,导致其未能从二楼旋转 楼梯和走廊出口两处逃生出口逃离,逃生至财务室内因吸入大量 火灾烟气晕倒,后被火场高温烫伤,经治疗无效死亡。 (二)模拟试验情况 针对事故发生的过程,调查组采取模拟试验的方式对事故情 况进行了还原。实验过程为:实验人员使用热风枪对热敏线一端 进行加热,另一端放置于打磨好的药剂粉末之上。实验中发现当 热风枪预热完毕,直吹热敏线一端3 秒左右,热敏线被迅速引燃, 并四处崩裂,药剂粉末迅速燃烧,实验与操作人员描述现场情况 相吻合。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查 经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侦查,排除人为放火嫌疑。未发现电 气故障痕迹,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天津沐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是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落实不到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临时作业人员吴xx 和

8 - 姜xx 进行教育培训,导致吴xx 对“智小灭”加工组装作业的安 全操作规程不熟悉,热风枪加热过度造成热敏线发生燃烧并迸射 引发火灾;二是该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 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对临时雇佣作业人员违规作业的事故 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三是该公司应急预案培训演练不到位,导 致相关人员应急处置和逃生避险能力差,火灾发生后,2 名临时 作业人员未能找到灭火设备灭火,导致火势进一步蔓延,崔xx 对火灾逃生避险方式和路线不熟悉,导致其未能及时逃生。 (二)有关监管部门 1.北辰区消防救援支队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 部令第106 号)规定,涉事的园区面积超过1 万平米,验收备案 抽查工作由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消防审批和验收已完成。按照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 号), 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按计划开展“双 随机”检查,将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 会公开”,北辰消防救援支队对辖区内各类企业进行“双随机” 抽查,企业数据库以我区工商登记企业数据库为准,经查涉事企 业注册地位于东丽区,存在异地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其始 终未纳入北辰区消防救援支队的企业库。综上,从相关法规文件 规定和涉事企业存在违法违规异地经营的情况看,北辰区消防救 援支队不存在失职失责的问题。下一步,建议该单位完善本单位

9 - 企业库,进一步消除全区消防安全监管的盲区死角。 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该单位职责分工,企业异地经营的违法行为,由该单位 信用监管科进行督促指导,具体监督执法工作由属地市场监管所 负责。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 号)和《天津市 市场监管委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津 市场监管企〔2020〕6 号)减少行政行为对市场主体干扰的原则, 市场监管部门对异地经营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采取“双随 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大 数据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外,原则上不对辖区企业进行 计划外巡查,双随机企业库为本区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据此文 件要求,涉事企业的双随机抽查工作应由宝坻区和东丽区市场监 管部门负责,同时经查阅监管平台,该企业自成立至事故发生时, 未被“双随机”抽查检查,同时也未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投 诉举报和处罚。综上,该单位相关科室每年组织开展了“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该单位相关监管所按照随机企业名录进行了监督 检查,从相关法规文件规定和该单位落实情况看,区市场监管局 不存在失职失责的问题。下一步,建议该单位主动担当作为,强 化对企业异地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对涉及多地址经营的企业进 行汇总,通报各监管部门,完善各监管部门监管企业库。 (三)地方党委政府

10 - 按照调查组对涉事企业的调查结果,涉事企业主营业务包括 AI 仿生人直播和“智小灭”生产销售,事故发生前受疫情影响, “智小灭”生产销售业务已停滞,事故发生时为该公司2024 年 以来第一次进行生产作业。此前双街镇政府安全办对涉事园区进 行了摸排检查,按照摸排检查情况,涉事企业在接受摸排检查时 仅从事网络直播业务,加之涉事企业为异地经营企业,按照市应 急局《关于天津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执法分类分级工作的指 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涉事企业不属于每年全覆盖检查 范围,属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对其生产制造行为难以及时发现。 综上,从相关法规文件规定和涉事企业存在违法违规异地经营的 情况看,双街镇不存在失职失责的问题。下一步,建议该单位发 挥属地监管作用,强化本单位摸排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迅速 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问题。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刑事责任追究 经公安机关调查,本起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安北辰 分局已做出立案决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相关企业及个人处理建议 天津沐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 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临时作业人员吴xx 和姜xx 进行教育 培训;二是该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对临时雇佣作业人员违规作业的事故隐患

11 - 及时发现并消除;三是该公司应急预案培训演练不到位,导致相 关人员应急处置和逃生避险能力差,火灾发生后未能及时逃生,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 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天津沐垚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 元)的行政罚款。 李x 作为天津沐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之一,未组 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作业人员违规进行作业的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李x 处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全年 收入60000 元),计贰万肆仟元整(24000 元)。 崔xx 作为天津沐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和相关负责人之 一,鉴于其于本次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天津沐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发挥 好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作用。一是要在加工现场设置安全 可靠的集尘装置,安全及时收集粉尘,采取符合相关规章制度和

12 - 安全标准的方式定期清理粉尘。二是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做好涉事房屋的装修改造工作,将装修改造方案报房屋管理 服务单位,接受房屋管理服务单位的巡查;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 者加大房屋荷载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 方案,经加固后方可施工。三是要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严格落实 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全面的安 全生产隐患排查,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大隐患整改力度。 四是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要求,做好从业人员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上岗前安全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档案。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狠抓监管消除事故风 险 双街镇人民政府要发挥属地监管责任,对涉事园区进行全面 摸排,对未经鉴定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要督促房 屋所有人、使用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需要 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 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对拒不整改的,要积 极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联合执法处 理。同时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及同类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 深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揪出人民群众

13 - 身边的风险隐患,做到基数清、情况明、措施实,“事事心中有 底”,逐个地区、逐个领域和单位层层压紧压实安全责任,直到 每个社区和经营网点,织密安全保障网,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 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多发连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三)主动进位创新招数招法,协助监管部门消除监管盲区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要提高政治站位,落实自身职责, 充分发挥基层监管所的监管作用,将异地经营、无证无照经营等 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融入日常监管工作,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 全面摸排查处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形成长效机制。同时针对属 地政府和各行业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要全 区对涉及分公司、多地址经营等情况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梳理汇 总,通报各监管部门,完善各监管部门监管企业库,助力全区各 监管部门进一步消除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的盲区死角。 (四)进一步深化领域监管,全面细化安全监管职责 区消防救援支队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履职尽责意识, 及时对本系统“双随机”检查的企业库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核实 工作,充分借助市场监管部门和各镇街、开发区属地摸排力量, 确保“双随机”检查范围实现全覆盖,防止查不到、管不到,要 加强研究分析、分类管理,切实增强消防监督检查的科学性、针 对性和实效性。要将治理整顿“九小场所”安全问题作为一项常 态化长期性任务,把打通生命通道等作为重中之重,有效解决安

14 - 全疏散通道不畅、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不足、违 规设置防盗网和广告牌等问题隐患。

FD10919 | 2024_天津_蓟州区春轩科技7·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天津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7·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7·7”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01-21 10:46

2024年07月07日00时04分许,位于蓟州区开发区的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财产损失2450余万元,现场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市消防救援总队派出火调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火灾调查。蓟州区区长张建宇,区委常委、副区长张炳柱高度重视,分别作出批示:要深刻反思,引以为戒;要切实做好事故的调查;要面对问题,采取各项举措,提升管理安全水平。就如何系统性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做出全面系统具体的安排。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21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人民政府令第16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27号)等相关规定,2024年07月20日,蓟州区人民政府成立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7·7”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区长张建宇任组长,副区长张炳柱任副组长,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蓟州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的事故调查组组成。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经调查认定,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7·7”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火灾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整体厂房所有权为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蓟州区经济开发区天成街福山大道4号。建筑结构为单层框架结构,厂房建筑面积6648.28平方米、办公楼面积1957平方米。厂房东侧为福山大道,南侧为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西侧、北侧为天津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该厂房内部分为6部分,厂房东侧为北京磊磁科技有限公司、南侧为天津惠海磁业有限公司和一部分闲置车间、西侧为北京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北侧为天津鑫畅科技有限公司和罗旺个人承包的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车间。

2021年06月,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三年,即从2021年07月01日至2024年06月30日。

同时,2021年06月,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分租给北京磊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惠海磁业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三年,即从2021年07月01日至2024年06月30日。

2022年03月,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又将本公司倒角车间承包给罗旺个人,承包时间截止到2025年04月01日。

由于天津鑫畅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磊磁科技有限公司为合作关系,未与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天津鑫畅科技有限公司每年将租金交给北京磊磁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06月30日,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磊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惠海磁业有限公司合同到期。北京磊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惠海磁业有限公司为搬离厂房做准备,又分别向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交了1-3个月不等时间的租金,未签订租赁合同,只有银行转账记录。

(二)涉事车间情况

起火车间为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14日,法人代表王春轩,注册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开发区福山大道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06W1UX0X,车间建筑面积1306.89平方米,办公楼面积162.5平方米。营业范围:新型材料、磁性材料技术研发、咨询、转让、服务;磁性材料加工、制造、批发兼零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销售。

车间由西向东布置,依次为日常办公区、磁性材料端磨区、钕铁硼废料堆垛、磁性材料多线切割区,车间事发时平面图如下图所示。

车间设置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安全出口指示标识、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灯等消防设施。

(三)钕铁硼废料堆放情况

经勘查,起火物主要是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中间部位堆放的钕铁硼废料和磁铁专用切削油。钕铁硼废料是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磁性材料时产生,回收钕铁硼废料工人将多线切割机内钕铁硼废料和磁铁专用切削油混合物装进编织袋,后堆放在车间中间部位。废料堆垛形状呈长方体,总重量约50吨,高度约2米,占地面积约20平方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灭火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07月07日00时左右,天津惠海磁业有限公司一名上夜班员工池某某突然听见从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内传出一声“嘭”的声音,间隔1-2分钟后又听见第二声响,随后就去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查看情况。但当时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大门属于锁闭状态,无法进入内部查看情况,可以从门缝外看到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中间部位有火光,随后池某某同事孙某拨打了119火警电话,报警时间为2024年07月07日00时04分。

2024年07月07日00时04分,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天津市蓟州区开发区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厂房起火。东昌路消防救援站6部机车、长城大道消防救援站3部机车、兴华大街消防救援站2部机车、盘山消防救援站2部机车、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所属消防站8部机车、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赶赴现场处置。

00时12分,东昌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火警现场。经侦察,现场为厂房内钕铁硼废料起火,无人员被困。东昌路消防救援站立即出2支水枪,1门水炮堵截扑救。00时25分,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及增援力量相继到达现场处置。02时48分现场火势被扑灭,现场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区政府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区应急管理局、公安蓟州分局、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人也达到现场,参与抢险和救援。

三、事故调查及检验鉴定情况

(一)天气情况

根据蓟州区气象局提供资料显示,2024年07月07日00时许,蓟州区开发区无降水,阴,温度为22-31℃,湿度为65%,南风2级。

(二)检验鉴定情况

  1. 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关于起火车间内部视频监控鉴定报告:监控视频时间“2024年07月07日00时00分05秒”(北京时间2024年07月07日00 时00分10秒)许,天津市春轩科技有限公司中部钕铁硼废料堆垛的西南侧附近区域出现闪燃并起火。闪燃前约1.5小时,该区域出现烟气,在较长时间烟气增多后突然出现较大面积明火,且起火后火势迅速增强并蔓延,符合内部阴燃起火引发火灾的特征。起火前未见有人员于起火区域活动,未观测到空中有飞火、飘落物等外来火源。

上图为火势发展过程

2.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关于起火物鉴定报告:

①钕铁硼废料检材晾干样品的引燃温度约95℃。对其进行等温试验(设定温度29.99℃,试验时间5天),检材(样品量为9.899g)最大放热功率3439.25μW,试验期间持续放热;检材(样品量为12.387g,晾干)最大放热功率2280.26μW,试验期间持续放热。

②钕铁硼废料检材和磁铁专用切削油检材混合进行等温试验(设定温度29.99℃,试验时间5天),检材(钕铁硼废料样品量为11.672g,磁铁专用切削油样品量为1.809g)最大放热功率为1693.41μW,试验期间持续放热。

火灾前生产作业情况

经查看车间内部监控视频:

2024年07月05日13时50分左右,回收钕铁硼废料工人首先在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中间部位空地上铺一层木屑,然后再木屑上铺一层塑料布,做为钕铁硼废料控油的油池。

2024年07月05日14时07分左右,回收钕铁硼废料工人第一次将装有钕铁硼废料和磁铁专用切削油混合物放置油槽内北侧,利用自重挤压出磁铁专用切削油。

2024年07月05日17时20分左右,回收磁铁专用切削油的3名人员开始从油池内淘油,首先将控出的磁铁专用切削油淘到一个小水桶里面,再利用抽水泵将小水桶的磁铁专用切削油抽到旁边大油桶里,20时03分左右,现场停止淘油,淘油的3名人员离开车间。

2024年07月06日05时53分左右,回收钕铁硼废料工人第二次将钕铁硼废料堆置车间中间部位的油池内,21时30分左右,堆放钕铁硼废料工作结束,然后回收钕铁硼废料工人相继离开车间。

2024年07月06日07时54分左右,回收磁铁专用切削油3名人员来到现场开始再次淘油,21时57分左右,淘油工作结束,然后回收磁铁专用切削油3名人员相继离开车间。

事故发生直接原因和性质

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和检验鉴定,事故的直接原因:钕铁硼废料堆垛西南侧油池内小水桶内残留的钕铁硼废料暴露在空气中发生自燃引发火灾。

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7·7”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火灾事故。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企业

1.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混乱,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缺失、安全意识淡薄,在明知钕铁硼废料具有自燃性、可燃性情况下,仍在厂区内堆放钕铁硼废料,作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未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作为主厂房出租方,2024年06月30日,在于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未明确厂区内各方消防安全职责,未确定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消防安全管理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二)相关监管部门

1.属地开发区管委会

未认真履行属地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工作职责,未将事故企业台账上报相关部门备案。组织开展“一厂多租”“园中园”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不深入、不彻底。未聚焦磁性材料加工行业的特点研判本地消防安全风险隐患。针对企业用电安全检查不细致、不全面。对消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指导督促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存在死角和盲区。

2.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指导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力度不足,对企业自查隐患排查情况跟进不及时,开展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辖区内注册规上企业单位底账摸排不细致。

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火灾造成北京磊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惠海磁业有限公司、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鑫畅科技有限公司及罗旺个人承包的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倒角车间内部分机械设备、原材料、钕铁硼废料等物品烧毁,同时造成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厂房部分烧毁,无人员伤亡。按照《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统计,本次火灾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450余万元。

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企业处理建议

  1. 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在车间内堆放钕铁硼废料,对开展回收钕铁硼废料作业未做好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对作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1. 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一厂多租”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以及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建议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相关公职人员的问责建议

  1. 徐某某,男,中共党员,区开发区管委会鸿昇集团总经理,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力度不足,建议予以批评教育处理。
  1. 程某某,男,区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职工,未有效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不细致、不深入,建议予以诫勉处理。

事故防范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论述精神,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特别是区应急管理局要全面厘清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和边界,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不断强化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消防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消防职责,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切实开展对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要全面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特别是严格落实“园中园”“厂中厂”房东、业主责任,认真学习本行业领域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要严格落实对厂区及车间的管理责任,严格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认真开展隐患自查整改,完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

(三)深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消防安全形势研判,切实把影响本地区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及各类隐患挖出来、整治好,特别是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强化对停产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及时分析研判停产停业企业用电情况;深入开展风险分析,要深入开展全领域“园中园“厂中厂”专项整治,全面摸清工业厂房等“一厂多租”建筑底数,督促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100%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坚决消除改变厂房使用性质、疏散通道不畅通等消防安全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章违规违法行为要严查重处。

(四)加强宣传和逃生演练。要深入开展安全“五进”宣传活动,强化安全消防教育,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提升公众安全意识;要强化对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业务指导,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等重点对象安全培训,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要组织企业大力开展应急救援基本技能训练和全员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发现火灾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做到能预警、会疏散、快处置。

附件:

QQ空间

豆瓣网

FD10920 | 2024_天津市蓟州区春轩科技7·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天津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7·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6年02月27日

2024年07月07日00时04分许,位于蓟州区开发区的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财产损失2450余万元,现场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市消防救援总队派出火调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火灾调查。蓟州区区长张建宇,区委常委、副区长张炳柱高度重视,分别作出批示:要深刻反思,引以为戒;要切实做好事故的调查;要面对问题,采取各项举措,提升管理安全水平。就如何系统性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做出全面系统具体的安排。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21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人民政府令第16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27号)等相关规定,2024年07月20日,蓟州区人民政府成立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7·7”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区长张建宇任组长,副区长张炳柱任副组长,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蓟州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的事故调查组组成。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经调查认定,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7·7”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火灾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整体厂房所有权为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蓟州区经济开发区天成街福山大道4号。建筑结构为单层框架结构,厂房建筑面积6648.28平方米、办公楼面积1957平方米。厂房东侧为福山大道,南侧为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西侧、北侧为天津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该厂房内部分为6部分,厂房东侧为北京磊磁科技有限公司、南侧为天津惠海磁业有限公司和一部分闲置车间、西侧为北京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北侧为天津鑫畅科技有限公司和罗旺个人承包的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车间。

2021年06月,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三年,即从2021年07月01日至2024年06月30日。

同时,2021年06月,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分租给北京磊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惠海磁业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三年,即从2021年07月01日至2024年06月30日。

2022年03月,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又将本公司倒角车间承包给罗旺个人,承包时间截止到2025年04月01日。

由于天津鑫畅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磊磁科技有限公司为合作关系,未与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天津鑫畅科技有限公司每年将租金交给北京磊磁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06月30日,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磊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惠海磁业有限公司合同到期。北京磊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惠海磁业有限公司为搬离厂房做准备,又分别向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交了1-3个月不等时间的租金,未签订租赁合同,只有银行转账记录。

(二)涉事车间情况

起火车间为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14日,法人代表王春轩,注册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开发区福山大道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06W1UX0X,车间建筑面积1306.89平方米,办公楼面积162.5平方米。营业范围:新型材料、磁性材料技术研发、咨询、转让、服务;磁性材料加工、制造、批发兼零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销售。

车间由西向东布置,依次为日常办公区、磁性材料端磨区、钕铁硼废料堆垛、磁性材料多线切割区,车间事发时平面图如下图所示。

车间设置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安全出口指示标识、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灯等消防设施。

(三)钕铁硼废料堆放情况

经勘查,起火物主要是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中间部位堆放的钕铁硼废料和磁铁专用切削油。钕铁硼废料是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磁性材料时产生,回收钕铁硼废料工人将多线切割机内钕铁硼废料和磁铁专用切削油混合物装进编织袋,后堆放在车间中间部位。废料堆垛形状呈长方体,总重量约50吨,高度约2米,占地面积约20平方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灭火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07月07日00时左右,天津惠海磁业有限公司一名上夜班员工池某某突然听见从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内传出一声“嘭”的声音,间隔1-2分钟后又听见第二声响,随后就去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查看情况。但当时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大门属于锁闭状态,无法进入内部查看情况,可以从门缝外看到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中间部位有火光,随后池某某同事孙某拨打了119火警电话,报警时间为2024年07月07日00时04分。

2024年07月07日00时04分,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天津市蓟州区开发区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厂房起火。东昌路消防救援站6部机车、长城大道消防救援站3部机车、兴华大街消防救援站2部机车、盘山消防救援站2部机车、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所属消防站8部机车、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赶赴现场处置。

00时12分,东昌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火警现场。经侦察,现场为厂房内钕铁硼废料起火,无人员被困。东昌路消防救援站立即出2支水枪,1门水炮堵截扑救。00时25分,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及增援力量相继到达现场处置。02时48分现场火势被扑灭,现场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区政府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区应急管理局、公安蓟州分局、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人也达到现场,参与抢险和救援。

三、事故调查及检验鉴定情况

(一)天气情况

根据蓟州区气象局提供资料显示,2024年07月07日00时许,蓟州区开发区无降水,阴,温度为22-31℃,湿度为65%,南风2级。

(二)检验鉴定情况

  1. 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关于起火车间内部视频监控鉴定报告:监控视频时间“2024年07月07日00时00分05秒”(北京时间2024年07月07日00 时00分10秒)许,天津市春轩科技有限公司中部钕铁硼废料堆垛的西南侧附近区域出现闪燃并起火。闪燃前约1.5小时,该区域出现烟气,在较长时间烟气增多后突然出现较大面积明火,且起火后火势迅速增强并蔓延,符合内部阴燃起火引发火灾的特征。起火前未见有人员于起火区域活动,未观测到空中有飞火、飘落物等外来火源。

上图为火势发展过程

2.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关于起火物鉴定报告:

①钕铁硼废料检材晾干样品的引燃温度约95℃。对其进行等温试验(设定温度29.99℃,试验时间5天),检材(样品量为9.899g)最大放热功率3439.25μW,试验期间持续放热;检材(样品量为12.387g,晾干)最大放热功率2280.26μW,试验期间持续放热。

②钕铁硼废料检材和磁铁专用切削油检材混合进行等温试验(设定温度29.99℃,试验时间5天),检材(钕铁硼废料样品量为11.672g,磁铁专用切削油样品量为1.809g)最大放热功率为1693.41μW,试验期间持续放热。

火灾前生产作业情况

经查看车间内部监控视频:

2024年07月05日13时50分左右,回收钕铁硼废料工人首先在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中间部位空地上铺一层木屑,然后再木屑上铺一层塑料布,做为钕铁硼废料控油的油池。

2024年07月05日14时07分左右,回收钕铁硼废料工人第一次将装有钕铁硼废料和磁铁专用切削油混合物放置油槽内北侧,利用自重挤压出磁铁专用切削油。

2024年07月05日17时20分左右,回收磁铁专用切削油的3名人员开始从油池内淘油,首先将控出的磁铁专用切削油淘到一个小水桶里面,再利用抽水泵将小水桶的磁铁专用切削油抽到旁边大油桶里,20时03分左右,现场停止淘油,淘油的3名人员离开车间。

2024年07月06日05时53分左右,回收钕铁硼废料工人第二次将钕铁硼废料堆置车间中间部位的油池内,21时30分左右,堆放钕铁硼废料工作结束,然后回收钕铁硼废料工人相继离开车间。

2024年07月06日07时54分左右,回收磁铁专用切削油3名人员来到现场开始再次淘油,21时57分左右,淘油工作结束,然后回收磁铁专用切削油3名人员相继离开车间。

事故发生直接原因和性质

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和检验鉴定,事故的直接原因:钕铁硼废料堆垛西南侧油池内小水桶内残留的钕铁硼废料暴露在空气中发生自燃引发火灾。

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7·7”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火灾事故。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企业

1.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混乱,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缺失、安全意识淡薄,在明知钕铁硼废料具有自燃性、可燃性情况下,仍在厂区内堆放钕铁硼废料,作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未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作为主厂房出租方,2024年06月30日,在于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未明确厂区内各方消防安全职责,未确定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消防安全管理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二)相关监管部门

1.属地开发区管委会

未认真履行属地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工作职责,未将事故企业台账上报相关部门备案。组织开展“一厂多租”“园中园”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不深入、不彻底。未聚焦磁性材料加工行业的特点研判本地消防安全风险隐患。针对企业用电安全检查不细致、不全面。对消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指导督促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存在死角和盲区。

2.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指导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力度不足,对企业自查隐患排查情况跟进不及时,开展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辖区内注册规上企业单位底账摸排不细致。

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火灾造成北京磊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惠海磁业有限公司、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鑫畅科技有限公司及罗旺个人承包的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倒角车间内部分机械设备、原材料、钕铁硼废料等物品烧毁,同时造成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厂房部分烧毁,无人员伤亡。按照《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统计,本次火灾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450余万元。

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企业处理建议

  1. 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在车间内堆放钕铁硼废料,对开展回收钕铁硼废料作业未做好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对作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1. 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一厂多租”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以及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建议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相关公职人员的问责建议

  1. 徐某某,男,中共党员,区开发区管委会鸿昇集团总经理,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力度不足,建议予以批评教育处理。
  1. 程某某,男,区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职工,未有效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不细致、不深入,建议予以诫勉处理。

事故防范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论述精神,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特别是区应急管理局要全面厘清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和边界,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不断强化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消防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消防职责,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切实开展对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要全面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特别是严格落实“园中园”“厂中厂”房东、业主责任,认真学习本行业领域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要严格落实对厂区及车间的管理责任,严格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认真开展隐患自查整改,完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

(三)深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消防安全形势研判,切实把影响本地区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及各类隐患挖出来、整治好,特别是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强化对停产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及时分析研判停产停业企业用电情况;深入开展风险分析,要深入开展全领域“园中园“厂中厂”专项整治,全面摸清工业厂房等“一厂多租”建筑底数,督促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100%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坚决消除改变厂房使用性质、疏散通道不畅通等消防安全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章违规违法行为要严查重处。

(四)加强宣传和逃生演练。要深入开展安全“五进”宣传活动,强化安全消防教育,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提升公众安全意识;要强化对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业务指导,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等重点对象安全培训,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要组织企业大力开展应急救援基本技能训练和全员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发现火灾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做到能预警、会疏散、快处置。

静海区大邱庄镇益兆公司“6·22”一般生…

天津市蓟州区凯程超市“1·27”火灾事故…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10921 | 2024_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7·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天津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7·7”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01-21 10:46

2024年07月07日00时04分许,位于蓟州区开发区的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财产损失2450余万元,现场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市消防救援总队派出火调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火灾调查。蓟州区区长张建宇,区委常委、副区长张炳柱高度重视,分别作出批示:要深刻反思,引以为戒;要切实做好事故的调查;要面对问题,采取各项举措,提升管理安全水平。就如何系统性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做出全面系统具体的安排。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21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人民政府令第16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27号)等相关规定,2024年07月20日,蓟州区人民政府成立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7·7”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区长张建宇任组长,副区长张炳柱任副组长,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蓟州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的事故调查组组成。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经调查认定,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7·7”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火灾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整体厂房所有权为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蓟州区经济开发区天成街福山大道4号。建筑结构为单层框架结构,厂房建筑面积6648.28平方米、办公楼面积1957平方米。厂房东侧为福山大道,南侧为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西侧、北侧为天津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该厂房内部分为6部分,厂房东侧为北京磊磁科技有限公司、南侧为天津惠海磁业有限公司和一部分闲置车间、西侧为北京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北侧为天津鑫畅科技有限公司和罗旺个人承包的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车间。

2021年06月,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三年,即从2021年07月01日至2024年06月30日。

同时,2021年06月,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分租给北京磊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惠海磁业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三年,即从2021年07月01日至2024年06月30日。

2022年03月,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又将本公司倒角车间承包给罗旺个人,承包时间截止到2025年04月01日。

由于天津鑫畅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磊磁科技有限公司为合作关系,未与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天津鑫畅科技有限公司每年将租金交给北京磊磁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06月30日,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磊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惠海磁业有限公司合同到期。北京磊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惠海磁业有限公司为搬离厂房做准备,又分别向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交了1-3个月不等时间的租金,未签订租赁合同,只有银行转账记录。

(二)涉事车间情况

起火车间为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14日,法人代表王春轩,注册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开发区福山大道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06W1UX0X,车间建筑面积1306.89平方米,办公楼面积162.5平方米。营业范围:新型材料、磁性材料技术研发、咨询、转让、服务;磁性材料加工、制造、批发兼零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销售。

车间由西向东布置,依次为日常办公区、磁性材料端磨区、钕铁硼废料堆垛、磁性材料多线切割区,车间事发时平面图如下图所示。

车间设置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安全出口指示标识、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灯等消防设施。

(三)钕铁硼废料堆放情况

经勘查,起火物主要是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中间部位堆放的钕铁硼废料和磁铁专用切削油。钕铁硼废料是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磁性材料时产生,回收钕铁硼废料工人将多线切割机内钕铁硼废料和磁铁专用切削油混合物装进编织袋,后堆放在车间中间部位。废料堆垛形状呈长方体,总重量约50吨,高度约2米,占地面积约20平方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灭火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07月07日00时左右,天津惠海磁业有限公司一名上夜班员工池某某突然听见从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内传出一声“嘭”的声音,间隔1-2分钟后又听见第二声响,随后就去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查看情况。但当时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大门属于锁闭状态,无法进入内部查看情况,可以从门缝外看到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中间部位有火光,随后池某某同事孙某拨打了119火警电话,报警时间为2024年07月07日00时04分。

2024年07月07日00时04分,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天津市蓟州区开发区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厂房起火。东昌路消防救援站6部机车、长城大道消防救援站3部机车、兴华大街消防救援站2部机车、盘山消防救援站2部机车、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所属消防站8部机车、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赶赴现场处置。

00时12分,东昌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火警现场。经侦察,现场为厂房内钕铁硼废料起火,无人员被困。东昌路消防救援站立即出2支水枪,1门水炮堵截扑救。00时25分,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及增援力量相继到达现场处置。02时48分现场火势被扑灭,现场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区政府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区应急管理局、公安蓟州分局、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人也达到现场,参与抢险和救援。

三、事故调查及检验鉴定情况

(一)天气情况

根据蓟州区气象局提供资料显示,2024年07月07日00时许,蓟州区开发区无降水,阴,温度为22-31℃,湿度为65%,南风2级。

(二)检验鉴定情况

  1. 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关于起火车间内部视频监控鉴定报告:监控视频时间“2024年07月07日00时00分05秒”(北京时间2024年07月07日00 时00分10秒)许,天津市春轩科技有限公司中部钕铁硼废料堆垛的西南侧附近区域出现闪燃并起火。闪燃前约1.5小时,该区域出现烟气,在较长时间烟气增多后突然出现较大面积明火,且起火后火势迅速增强并蔓延,符合内部阴燃起火引发火灾的特征。起火前未见有人员于起火区域活动,未观测到空中有飞火、飘落物等外来火源。

上图为火势发展过程

2.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关于起火物鉴定报告:

①钕铁硼废料检材晾干样品的引燃温度约95℃。对其进行等温试验(设定温度29.99℃,试验时间5天),检材(样品量为9.899g)最大放热功率3439.25μW,试验期间持续放热;检材(样品量为12.387g,晾干)最大放热功率2280.26μW,试验期间持续放热。

②钕铁硼废料检材和磁铁专用切削油检材混合进行等温试验(设定温度29.99℃,试验时间5天),检材(钕铁硼废料样品量为11.672g,磁铁专用切削油样品量为1.809g)最大放热功率为1693.41μW,试验期间持续放热。

火灾前生产作业情况

经查看车间内部监控视频:

2024年07月05日13时50分左右,回收钕铁硼废料工人首先在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中间部位空地上铺一层木屑,然后再木屑上铺一层塑料布,做为钕铁硼废料控油的油池。

2024年07月05日14时07分左右,回收钕铁硼废料工人第一次将装有钕铁硼废料和磁铁专用切削油混合物放置油槽内北侧,利用自重挤压出磁铁专用切削油。

2024年07月05日17时20分左右,回收磁铁专用切削油的3名人员开始从油池内淘油,首先将控出的磁铁专用切削油淘到一个小水桶里面,再利用抽水泵将小水桶的磁铁专用切削油抽到旁边大油桶里,20时03分左右,现场停止淘油,淘油的3名人员离开车间。

2024年07月06日05时53分左右,回收钕铁硼废料工人第二次将钕铁硼废料堆置车间中间部位的油池内,21时30分左右,堆放钕铁硼废料工作结束,然后回收钕铁硼废料工人相继离开车间。

2024年07月06日07时54分左右,回收磁铁专用切削油3名人员来到现场开始再次淘油,21时57分左右,淘油工作结束,然后回收磁铁专用切削油3名人员相继离开车间。

事故发生直接原因和性质

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和检验鉴定,事故的直接原因:钕铁硼废料堆垛西南侧油池内小水桶内残留的钕铁硼废料暴露在空气中发生自燃引发火灾。

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7·7”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火灾事故。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企业

1.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混乱,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缺失、安全意识淡薄,在明知钕铁硼废料具有自燃性、可燃性情况下,仍在厂区内堆放钕铁硼废料,作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未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作为主厂房出租方,2024年06月30日,在于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未明确厂区内各方消防安全职责,未确定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消防安全管理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二)相关监管部门

1.属地开发区管委会

未认真履行属地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工作职责,未将事故企业台账上报相关部门备案。组织开展“一厂多租”“园中园”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不深入、不彻底。未聚焦磁性材料加工行业的特点研判本地消防安全风险隐患。针对企业用电安全检查不细致、不全面。对消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指导督促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存在死角和盲区。

2.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指导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力度不足,对企业自查隐患排查情况跟进不及时,开展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辖区内注册规上企业单位底账摸排不细致。

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火灾造成北京磊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惠海磁业有限公司、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鑫畅科技有限公司及罗旺个人承包的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倒角车间内部分机械设备、原材料、钕铁硼废料等物品烧毁,同时造成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厂房部分烧毁,无人员伤亡。按照《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统计,本次火灾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450余万元。

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企业处理建议

  1. 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在车间内堆放钕铁硼废料,对开展回收钕铁硼废料作业未做好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对作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1. 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一厂多租”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以及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建议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相关公职人员的问责建议

  1. 徐某某,男,中共党员,区开发区管委会鸿昇集团总经理,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力度不足,建议予以批评教育处理。
  1. 程某某,男,区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职工,未有效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不细致、不深入,建议予以诫勉处理。

事故防范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论述精神,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特别是区应急管理局要全面厘清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和边界,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不断强化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消防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消防职责,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切实开展对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要全面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特别是严格落实“园中园”“厂中厂”房东、业主责任,认真学习本行业领域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要严格落实对厂区及车间的管理责任,严格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认真开展隐患自查整改,完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

(三)深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消防安全形势研判,切实把影响本地区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及各类隐患挖出来、整治好,特别是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强化对停产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及时分析研判停产停业企业用电情况;深入开展风险分析,要深入开展全领域“园中园“厂中厂”专项整治,全面摸清工业厂房等“一厂多租”建筑底数,督促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100%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坚决消除改变厂房使用性质、疏散通道不畅通等消防安全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章违规违法行为要严查重处。

(四)加强宣传和逃生演练。要深入开展安全“五进”宣传活动,强化安全消防教育,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提升公众安全意识;要强化对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业务指导,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等重点对象安全培训,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要组织企业大力开展应急救援基本技能训练和全员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发现火灾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做到能预警、会疏散、快处置。

附件:

QQ空间

豆瓣网

FD10922 | 2024_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7·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天津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7·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6年02月27日

2024年07月07日00时04分许,位于蓟州区开发区的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财产损失2450余万元,现场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市消防救援总队派出火调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火灾调查。蓟州区区长张建宇,区委常委、副区长张炳柱高度重视,分别作出批示:要深刻反思,引以为戒;要切实做好事故的调查;要面对问题,采取各项举措,提升管理安全水平。就如何系统性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做出全面系统具体的安排。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21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人民政府令第16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27号)等相关规定,2024年07月20日,蓟州区人民政府成立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7·7”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区长张建宇任组长,副区长张炳柱任副组长,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蓟州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的事故调查组组成。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经调查认定,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7·7”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火灾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整体厂房所有权为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蓟州区经济开发区天成街福山大道4号。建筑结构为单层框架结构,厂房建筑面积6648.28平方米、办公楼面积1957平方米。厂房东侧为福山大道,南侧为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西侧、北侧为天津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该厂房内部分为6部分,厂房东侧为北京磊磁科技有限公司、南侧为天津惠海磁业有限公司和一部分闲置车间、西侧为北京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北侧为天津鑫畅科技有限公司和罗旺个人承包的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车间。

2021年06月,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三年,即从2021年07月01日至2024年06月30日。

同时,2021年06月,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分租给北京磊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惠海磁业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三年,即从2021年07月01日至2024年06月30日。

2022年03月,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又将本公司倒角车间承包给罗旺个人,承包时间截止到2025年04月01日。

由于天津鑫畅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磊磁科技有限公司为合作关系,未与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天津鑫畅科技有限公司每年将租金交给北京磊磁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06月30日,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磊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惠海磁业有限公司合同到期。北京磊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惠海磁业有限公司为搬离厂房做准备,又分别向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交了1-3个月不等时间的租金,未签订租赁合同,只有银行转账记录。

(二)涉事车间情况

起火车间为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14日,法人代表王春轩,注册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开发区福山大道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06W1UX0X,车间建筑面积1306.89平方米,办公楼面积162.5平方米。营业范围:新型材料、磁性材料技术研发、咨询、转让、服务;磁性材料加工、制造、批发兼零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销售。

车间由西向东布置,依次为日常办公区、磁性材料端磨区、钕铁硼废料堆垛、磁性材料多线切割区,车间事发时平面图如下图所示。

车间设置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安全出口指示标识、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灯等消防设施。

(三)钕铁硼废料堆放情况

经勘查,起火物主要是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中间部位堆放的钕铁硼废料和磁铁专用切削油。钕铁硼废料是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磁性材料时产生,回收钕铁硼废料工人将多线切割机内钕铁硼废料和磁铁专用切削油混合物装进编织袋,后堆放在车间中间部位。废料堆垛形状呈长方体,总重量约50吨,高度约2米,占地面积约20平方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灭火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07月07日00时左右,天津惠海磁业有限公司一名上夜班员工池某某突然听见从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内传出一声“嘭”的声音,间隔1-2分钟后又听见第二声响,随后就去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查看情况。但当时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大门属于锁闭状态,无法进入内部查看情况,可以从门缝外看到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中间部位有火光,随后池某某同事孙某拨打了119火警电话,报警时间为2024年07月07日00时04分。

2024年07月07日00时04分,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天津市蓟州区开发区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厂房起火。东昌路消防救援站6部机车、长城大道消防救援站3部机车、兴华大街消防救援站2部机车、盘山消防救援站2部机车、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所属消防站8部机车、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赶赴现场处置。

00时12分,东昌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火警现场。经侦察,现场为厂房内钕铁硼废料起火,无人员被困。东昌路消防救援站立即出2支水枪,1门水炮堵截扑救。00时25分,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及增援力量相继到达现场处置。02时48分现场火势被扑灭,现场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区政府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区应急管理局、公安蓟州分局、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人也达到现场,参与抢险和救援。

三、事故调查及检验鉴定情况

(一)天气情况

根据蓟州区气象局提供资料显示,2024年07月07日00时许,蓟州区开发区无降水,阴,温度为22-31℃,湿度为65%,南风2级。

(二)检验鉴定情况

  1. 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关于起火车间内部视频监控鉴定报告:监控视频时间“2024年07月07日00时00分05秒”(北京时间2024年07月07日00 时00分10秒)许,天津市春轩科技有限公司中部钕铁硼废料堆垛的西南侧附近区域出现闪燃并起火。闪燃前约1.5小时,该区域出现烟气,在较长时间烟气增多后突然出现较大面积明火,且起火后火势迅速增强并蔓延,符合内部阴燃起火引发火灾的特征。起火前未见有人员于起火区域活动,未观测到空中有飞火、飘落物等外来火源。

上图为火势发展过程

2.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关于起火物鉴定报告:

①钕铁硼废料检材晾干样品的引燃温度约95℃。对其进行等温试验(设定温度29.99℃,试验时间5天),检材(样品量为9.899g)最大放热功率3439.25μW,试验期间持续放热;检材(样品量为12.387g,晾干)最大放热功率2280.26μW,试验期间持续放热。

②钕铁硼废料检材和磁铁专用切削油检材混合进行等温试验(设定温度29.99℃,试验时间5天),检材(钕铁硼废料样品量为11.672g,磁铁专用切削油样品量为1.809g)最大放热功率为1693.41μW,试验期间持续放热。

火灾前生产作业情况

经查看车间内部监控视频:

2024年07月05日13时50分左右,回收钕铁硼废料工人首先在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中间部位空地上铺一层木屑,然后再木屑上铺一层塑料布,做为钕铁硼废料控油的油池。

2024年07月05日14时07分左右,回收钕铁硼废料工人第一次将装有钕铁硼废料和磁铁专用切削油混合物放置油槽内北侧,利用自重挤压出磁铁专用切削油。

2024年07月05日17时20分左右,回收磁铁专用切削油的3名人员开始从油池内淘油,首先将控出的磁铁专用切削油淘到一个小水桶里面,再利用抽水泵将小水桶的磁铁专用切削油抽到旁边大油桶里,20时03分左右,现场停止淘油,淘油的3名人员离开车间。

2024年07月06日05时53分左右,回收钕铁硼废料工人第二次将钕铁硼废料堆置车间中间部位的油池内,21时30分左右,堆放钕铁硼废料工作结束,然后回收钕铁硼废料工人相继离开车间。

2024年07月06日07时54分左右,回收磁铁专用切削油3名人员来到现场开始再次淘油,21时57分左右,淘油工作结束,然后回收磁铁专用切削油3名人员相继离开车间。

事故发生直接原因和性质

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和检验鉴定,事故的直接原因:钕铁硼废料堆垛西南侧油池内小水桶内残留的钕铁硼废料暴露在空气中发生自燃引发火灾。

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7·7”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火灾事故。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企业

1.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混乱,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缺失、安全意识淡薄,在明知钕铁硼废料具有自燃性、可燃性情况下,仍在厂区内堆放钕铁硼废料,作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未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作为主厂房出租方,2024年06月30日,在于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未明确厂区内各方消防安全职责,未确定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消防安全管理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二)相关监管部门

1.属地开发区管委会

未认真履行属地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工作职责,未将事故企业台账上报相关部门备案。组织开展“一厂多租”“园中园”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不深入、不彻底。未聚焦磁性材料加工行业的特点研判本地消防安全风险隐患。针对企业用电安全检查不细致、不全面。对消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指导督促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存在死角和盲区。

2.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指导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力度不足,对企业自查隐患排查情况跟进不及时,开展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辖区内注册规上企业单位底账摸排不细致。

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火灾造成北京磊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惠海磁业有限公司、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鑫畅科技有限公司及罗旺个人承包的天津沃尔斯科技有限公司倒角车间内部分机械设备、原材料、钕铁硼废料等物品烧毁,同时造成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厂房部分烧毁,无人员伤亡。按照《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统计,本次火灾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450余万元。

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企业处理建议

  1. 天津春轩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在车间内堆放钕铁硼废料,对开展回收钕铁硼废料作业未做好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对作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1. 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一厂多租”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以及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建议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相关公职人员的问责建议

  1. 徐某某,男,中共党员,区开发区管委会鸿昇集团总经理,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力度不足,建议予以批评教育处理。
  1. 程某某,男,区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职工,未有效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不细致、不深入,建议予以诫勉处理。

事故防范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论述精神,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特别是区应急管理局要全面厘清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和边界,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不断强化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消防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消防职责,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切实开展对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要全面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特别是严格落实“园中园”“厂中厂”房东、业主责任,认真学习本行业领域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要严格落实对厂区及车间的管理责任,严格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认真开展隐患自查整改,完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

(三)深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消防安全形势研判,切实把影响本地区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及各类隐患挖出来、整治好,特别是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强化对停产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及时分析研判停产停业企业用电情况;深入开展风险分析,要深入开展全领域“园中园“厂中厂”专项整治,全面摸清工业厂房等“一厂多租”建筑底数,督促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100%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坚决消除改变厂房使用性质、疏散通道不畅通等消防安全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章违规违法行为要严查重处。

(四)加强宣传和逃生演练。要深入开展安全“五进”宣传活动,强化安全消防教育,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提升公众安全意识;要强化对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业务指导,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等重点对象安全培训,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要组织企业大力开展应急救援基本技能训练和全员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发现火灾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做到能预警、会疏散、快处置。

天津市蓟州区凯程超市“1·27”火灾事故…

蓟州东施古合缘伟业公司“6·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南通市丰润建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4·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

天津市蓟州区凯程超市“1·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蓝宝迪科(天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9·2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

信阳市第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1·2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94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923 | 2024_天津河西天津市达博永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4·1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天津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1 - 天津河西天津市达博永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4·1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河西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报告编制日期:2024 年6 月14 日

2 -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4 -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4 - (二)合同及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5 - (三)地源井作业情况.............................................................................................- 5 - (四)事故发生经过.................................................................................................- 8 -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9 -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0 -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0 -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0 -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0 -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0 - 三、事故原因分析..........................................................................................................- 11 - (一)事故直接原因...............................................................................................- 11 -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1 -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 (一)达博永盛公司存在的问题...........................................................................- 11 - (二)医大二院存在的问题...................................................................................- 12 - (三)事故性质.......................................................................................................- 12 -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2 -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2 - 七、“4.1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 12 -

3 - 2024 年4 月17 日8 时24 分左右,天津市达博永盛机电工 程有限公司工人司某某(身份证号:120110xxxxxxxx2418)在天 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1-3 号地源井使用无刷角向磨光机(以下简 称:角磨机)切割作业时,发生一起事故类型为火灾的一般生产 安全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处罚)约 100 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经天津市河西区人 民政府批复同意,于2024 年4 月24 日成立了天津市达博永盛机 电工程有限公司“4·1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 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局、公安河西分局、区消防救援支 队、区卫健委、区总工会派员组成,并邀请津南区人民政府派员 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查阅资料、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 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 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施工单位违规作业、现场安全 管理缺失造成的一般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 如下:

4 -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天津市达博永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博永盛 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15 年12 月9 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7340943, 法定代表人:于鹏。注册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滨海民营经 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 座1902 室042 号。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机电工程安装、维修;制冷设备的安装、 服务;房屋建筑工程;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机电设备技术 的开发、咨询、转让、服务;制冷设备及配件、机电设备及配件、 仪器仪表、建筑用材料的批发兼零售等。 2.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医大二院) 该院创建于1972 年,法定代表人:陈兵。住所:天津市河 西区平江道23 号。经费来源:财政补助,医大二院是集医疗、 教学、科研、预防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三级甲等大学医院,是天 津市区域医疗中心,总占地面积8.6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2 万 平方米,设有56 个临床医技科室,32 个职能科室。医大二院建 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其中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 科,保卫科负责消防、安全生产日常事务性工作。后勤保障部负

5 - 责水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维保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合同及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1.合同签订情况 医大二院与达博永盛公司签订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水源 热泵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托管项目合同。合同期限:2023 年9 月1 日—2025 年8 月31 日,合同总价款:2352412 元。双方约定由 达博永盛公司承担医大二院水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的运行、维护 委托管理工作,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对A 座水源热泵机房7 台 水源热泵机组及配套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对制冷机组的冷却系统 (地源井)进行运行维护,供回水状态进行随时调整,对损坏的 阀门及保温进行更换修复,对泄漏的管路及时维修更换,每季开 机前对井水的提水、回灌状态进行测试,调整潜水泵工作相序, 使其达到最佳工作状态,确保制冷机组的正常运行等。 2.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医大二院与达博永盛公司签订了服务外包单位安全生产责 任书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议。协议中明确施工过程中如需动火 作业,应根据动火级别由施工单位向发包人及监理提出申请,经 批准并确认达到动火条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动火作 业。动火作业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指派安全人员在现场监护。 (三)地源井作业情况

6 - 经现场勘验,医大二院共有地源井16 处,分散于院区内, 用于夏季空调制冷取、还水。发生事故的地源井(编号:1-3) 位于西门北侧停车区,为方形井,井内为2.5 米×2.5 米×2.5 米正 方体空间,井底西北角有一0.4 米×0.4 米×0.2 米方形集水坑,坑 内有少量水。井下有供回水管道,管道上有阀门(DN100)2 个。 图1 事故地源井位置

7 - 图2 事故地源井井下情况 2024 年3 月20 日,达博永盛公司为确保医大二院暖通制冷 设备正常运行,制定春季检修计划,针对地源井管道阀门锈蚀, 影响制冷效果的情况,提出了全部更换16 处地源井内32 个管道 阀门(DN100)的工作计划。达博永盛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将更

8 - 换阀门工作计划口头告知了医大二院后勤保障部工作人员马某, 至事故发生时,达博永盛公司已对15 处地源井内的30 个阀门进 行了更换。更换过程中对于锈蚀严重,无法拧动的阀门螺母,作 业人员使用角磨机切割作业,事故发生时使用的角磨机为于某 2024 年3 月份从网上购买,型号:东城牌DCSM03-100,锂电 池驱动,20V,40Ah。 图3 发生事故时使用的角磨机 (四)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视频监控和目击者反映,2024 年4 月17 日,8 时18 分

9 - 左右,达博永盛公司作业人员司某某、王某某到达作业现场,组 长路某某联系车主移除井上车辆后离开,王某某做施工前准备工 作,现场无监护人员。 8 时21 分左右,司某某穿戴好手套、雨鞋、口罩准备作业。 8 时22 分左右,王某某将角磨机、扳子等工具递给司某某, 配合司某某作业。司某某使用角磨机开始切割管道阀门上锈蚀的 螺母。 8 时24 分20 秒,王某某发现正在进行切割作业的司某某手 套起火,火势迅速蔓延至全身。 8 时25 分左右,王某某帮助下,司某某通过梯子爬至井上, 王某某大声呼救,西门安保人员发现后立即用灭火器将火扑灭。 路过群众拨打了110 报警电话,于某拨打了120 急救电话。 8 时41 分120 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抢救,将伤者送至南开大 学附属医院(天津市第四医院)救治。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受伤人员情况 司某某,男,57 岁,身份证号:120110xxxxxxxx2418,户 籍地:天津市东丽区。经南开大学附属医院(天津市第四医院) 诊断:头部、面部、颈部、躯干、会阴、上下肢、手部、足部三 度烧伤,呼吸道烧伤,角膜和结膜烧伤,烧伤总面积98%。

10 - 2.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1986)的有关规定,确认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不含事故罚款)约为100 万元人民币。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4 月17 日8 时26 分左右,群众拨打110 报警电话,8 时34 分于某拨打了120 急救电话。8 时54 分左右,区政府值班室向 区应急管理局通报事故情况,9 时左右,区应急局接报后立即赶 赴事故现场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汇报事故情况,该起事故无迟报、 漏报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接报后,区应急、公安、消防、卫健、友谊路街等部门立即 赶往事故现场调查处置,事故现场明火已扑灭,伤者已送医救治。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卫健委、医大二院立即联系南开大学附属医院 (天津市第四医院),积极协调医疗资源,全力救治伤者。各部 门督促达博永盛公司立刻联系伤者家属,积极稳妥做好善后安抚 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1 - 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稳妥处置,全力做 好善后工作,没有发生次生灾害,没有发生新的人员伤亡,没有 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综合分析认定:达博 永盛公司未向作业人员配发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服、耐火防护手 套等人身防护用品1,未辨识切割作业风险,未采取管控措施2, 司某某使用角磨机切割金属螺母过程中产生火花引燃手套、工作 服、胶靴致其烧伤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和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分析,排除人为故意 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达博永盛公司存在的问题 1.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违规进行切割作业。3 4 1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4.2 人身防护:防护服应根据具体的焊接和切割特点选择,防护服必须符 合GB15701 的要求,并可以提供足够的保护面积;所有焊工和切割工必须佩戴耐火的防护手套;在进行仰焊、切 割或其他操作过程中,必要时必须佩戴皮制或者其他耐火材质的套袖或披肩罩,也可以在头罩下佩戴耐火质地的 斗篷,以防头部灼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 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3 《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危险作业工作制度》4.2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 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的非常规作业。

12 - 2.作业现场未设置现场管理及安全监督人员5。 3.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6。 (二)医大二院存在的问题 对外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管理不严格。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天津市达博永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4·17”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 1.马某,中共党员,医大二院后勤保障部干部,未上报达博 永盛公司更换地源井阀门的情况,对作业风险辨识不到位,建议 医大二院党委给与诫勉谈话处理。 2.李某,中共党员,医大二院后勤保障部主任,事业编制, 对水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维保单位管理不力,对维保单位维保作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 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 守消防安全规定。 5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 3.2.2):焊接或切割现场应设置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督人员,这些监督人员必 须对设备的安全管理及工艺的安全执行负责。监督者必须保证各类防护用品得到合理使用,在现场适当地配置防 火及灭火设备,指派火灾警戒人员,所要求的热作业规程得到遵循。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3 - 业可能面临的风险辨识不足,把控不严,建议医大二院党委对其 进行警示谈话。 3.安某,中共党员,医大二院保卫科副科长(主持工作), 事业编制,消防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巡视检查不到位。建议医 大二院党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给予处理的建议 1.达博永盛公司作业人员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违规进行切 割作业;作业现场未设置现场管理及安全监督人员;未向作业人 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项7的规定,建议河西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人民币3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于某作为达博永盛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建立并落实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第(一)项8的规定议河西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3 年度年收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4 - 入40%的罚款。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达博永盛公司 一是要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提高风险辨 识能力,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及医大二院各项安全管理规 定。二是要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明确作业风险, 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三是要向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保障作业安全。 (二)医大二院 一是要切实提高动火、高处等危险作业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改 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二 是进一步压紧压实外委外包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安全风险防范长 效机制,坚决守牢安全红线底线。三是要深刻反思近年来重特大 事故教训,深入落实防范事故的各项措施,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 任感抓细抓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5 - 七、“4.1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姓名 单位 职务 组长 成员

FD10924 | 2024_天津蓟县6.30莱德商厦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天津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天津蓟县“6.30”莱德商厦火灾事故

1.事故时间:2012 年6 月30 日

2.事故地点:天津市蓟县县城莱德商厦

3.事故伤亡:10 死、16 伤

4.直接经济损失:4926 万元

5.事故类型:火灾事故

6.事故等级:重大事故

7.事故经过:

2012 年6 月30 日15 时40 分许,天津蓟县莱德商厦一层2 名营业员先后听到一层男鞋

区库(东南角中转库房)内发出“嘶嘶”的声音和类似电闸跳闸的声响,并发现该库房内有

烟冒出,其中1 名营业员立即报警。同时,6 名营业员使用灭火器进行现场扑救。

15 时41 分,市119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15 时48 分,县消防支队首批赶到现场实施扑

救。市119 指挥中心先后调派16 个消防中队和2 个企业消防队,共计55 部消防车、436 名

消防官兵到场扑救。参战官兵到场后开辟12 条救生通道,从火场中成功救出被困人员53 人。

在火场设置了31 个水枪阵地、5 个水炮阵地,于19 时左右将大火扑灭,22 时20 分左右,

余火全部扑灭。大火造成10 人死亡,16 人受伤。

8.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商厦一层东南角中转库房内空调电源线未穿金属管保护,其导线电弧持续作用,导致线

6

路异常温升及相间绝缘性能下降,发生相间电弧性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

(二)间接原因

1)天津蓟县莱德商厦领导层对消防安全工作不重视,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天津

蓟县莱德商厦作为公共聚集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落实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检查

检测维护等规章制度,未设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与租赁户订立的合同中未明确双方

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的应急疏散预案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近年来未对商厦员工和商户

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导致部分员工在火灾发生时,无法成功脱险;

负有组织疏散职责的管理人员,在发生火灾时未能组织及时有效的应急疏散。

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对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的建立、完善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重视,

致使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一是该商厦东侧院内原设计一套增压给水设备,始终未建。二

是该商厦第五层原为县青少年宫,按设计应建有一座直达地面的专供紧急情况下五楼人群疏

散楼梯,在施工过程中被取消。三是该商厦2009 年改扩建后未报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四是

该商厦自四楼、五楼投入使用后,用电线路与用电设备功率不匹配,长期超负荷运行,商厦

负责人在明知电气线路长期超负荷运行的情况下,仍不及时进行整改。五是该商厦一楼北侧

的消防应急疏散门封闭,门内用作店面出租给商户;五楼南侧消防应急疏散门长期上锁,导

致火灾发生后,不能发挥作用。

2)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不到位。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在2004 年消防验收和2009

年商厦改扩建时,消防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天津市蓟县消防支队(原公安蓟

县消防大队)作为天津蓟县莱德商厦消防安全监管的直接责任单位,相关人员严重违规,不

认真履行消防验收职责,消防安全监管不力,在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原东方商厦购物中心)

消防验收和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严重渎职行为,使不符合消防验收合格标准的莱德

商厦通过消防验收,对莱德商厦在经营期间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措施不到位,

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危害后果严重扩大。

蓟县公安局作为负责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重点消防单位缺乏组

织统一有效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对消防部门的工作缺乏必要的领导和监督指导。

3)蓟县商务委履行消防安全行业管理职责不到位。蓟县商务委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对消

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行业管理指导督促不力,牵头组织进行安全检查不深不细,对天津蓟

县莱德商厦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力度不够。

7

4)渔阳镇政府落实消防属地督促责任不到位。渔阳镇政府作为属地政府部门,对天津

蓟县莱德商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缺乏督促指导,未纳入消防安全督促指导范围,未及时

督促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开展火灾隐患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5)县青少年宫作为天津蓟县莱德商厦五楼的出租方,未与承租方天津蓟县莱德商厦签

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对承租方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缺乏统一协调管理。

6)天津电力公司蓟县分公司(原天津蓟县供电局)未按照高压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条

款对天津蓟县莱德商厦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持证情况进行检查,未发现天津蓟县莱德商

厦的电工无进网作业许可证。

7)蓟县人民政府未能有效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对辖区内重点防火单

位进行隐患排查,对县政府有关部门与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力度

不够。

9.事故调查:

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依法依纪对19 名事故责任人和4 个事故责任单

位作出严肃处理,其中,8 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9 人给予行政处分。

注:具体见附录1。

10.事故对物业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教训与警示:

1)物业产权单位不能随意改变设计意图,取消设计图纸中原本设计要建造的消防设备

设施和疏散楼梯,如需要取消,应组织设计院、咨询机构等外部单位专家重新进行消防论证,

看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标准。

2)在对自持商业物业项目进行改扩建后,物业产权单位应按照国家消防规定,及时向

消防部门进行报建验收。

3)物业产权单位在租户招商时,不能将用于消防应急疏散的区域作为商铺进行出租。

4)在自持商业物业投入运营后,对发现用电设备超负荷运行的情况,物业管理单位及

时向物业产权单位反映,由物业产权单位安排电气系统整改。

5)物业管理单位应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查,重点查看是否存在线路未穿管的现象,及时

进行整改,并确保用电设备及电气线路旁无易燃、可燃性材料或与可燃性材料保持一定的安

全距离。

6)物业管理单位应落实消防设施检查检测维护制度,重点加强火灾自动报警、消火栓、

8

喷淋等消防系统维护保养,确保各系统须处于临警状态;加强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检查,

确保疏散通道畅通,安全出口未关闭上锁。

7)物业管理单位应与租户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安

全工作,开展日常防火巡查。

8)物业管理单位应组织开展员工、租户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的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全员消防演习,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租户应对突发火灾的应急处

理能力。

黑龙江哈尔滨“1.7”国润家饰城火灾事故

天津蓟县“6.30”莱德商厦火灾事故

成都安妮娜鞋业有限公司“12·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2022·1·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西航港街道文星正街456 号住宅“5·11”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怡心街道顺兴路100号格林城小区居民住宅“1·29“亡人火灾事故…

成双大道南段986号23栋住宅“8·6”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19568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925 | 2024_奉贤四团上海大鹏化工有限公司6·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奉贤四团上海大鹏化工有限公司“6·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

注:预览效果可能会出现部分文字乱码(如口口口)、内容显示不全等问题,下载是正常的。

文件格式:PDF

惠州市“11·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奉贤新城06单元01A-07地块落英缤纷文化中…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奉贤四团上海大鹏化工有限公司“6·21”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6月21日15时05分许,位于奉贤区平庄东路 1203号的原上海东唐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唐公司”)厂区内在进行甲醇倒灌作业时发生一起火灾事故, 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10.17 万元。 事故发生后,奉贤区委书记袁泉、区委副书记、区长王 益群高度重视并作出批示,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环 境影响监测等工作,并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追 究事故责任,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杜绝类 似事故发生。根据袁泉和王益群的批示精神,奉贤区委常委、 副区长王建东立即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救援 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 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

46186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

46109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

29060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火…

28196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

22921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

相关内容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

FD10926 | 2024_奉贤四团上海大鹏化工有限公司6·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奉贤四团上海大鹏化工有限公司“6·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注:预览效果可能会出现部分文字乱码(如口口口)、内容显示不全等问题,下载是正常的。

文件格式:PDF

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22…

上海豪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6·3”一般火…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奉贤四团上海大鹏化工有限公司“6·21”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6月21日15时05分许,位于奉贤区平庄东路 1203号的原上海东唐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唐公司”)厂区内在进行甲醇倒灌作业时发生一起火灾事故, 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10.17 万元。 事故发生后,奉贤区委书记袁泉、区委副书记、区长王 益群高度重视并作出批示,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环 境影响监测等工作,并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追 究事故责任,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杜绝类 似事故发生。根据袁泉和王益群的批示精神,奉贤区委常委、 副区长王建东立即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救援 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 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 府规〔2023〕5号)、《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46186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

46109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

29060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火…

28196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

22921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

相关内容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

FD10927 | 2024_奉贤新城06单元01A-07地块落英_3·14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4年03月14日17时39分许,位于奉贤区金海街道奉贤新城06单元01A-07地块落英缤纷文化中心新建工程(以下简称落英缤纷新建工地)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32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奉贤区区委书记袁泉,区委副书记、区长王益群,区委常委、副区长王建东等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成立了由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奉贤分局、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奉贤区消防救援支队、奉贤区总工会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奉贤新城06单01A-07地块落英缤纷文化中心新建工程“3·14”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奉贤新城06单01A-07地块落英缤纷文化中心新建工程“3·14”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落英缤纷文化中心新建工程

建设单位:上海落英缤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总包单位: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上海创盟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建筑面积:11711平方米

该项目于2022年3月14日取得施工许可证,2022年6月14日正式开工,目前处于上部结构施工阶段。

行业监管情况

奉贤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手册》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工作要求,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2022年6月6日开展施工许可批后监管,奉贤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于7月11日召开首次监督会议,过程中共开展4次监督检查,分别为2022年12月9日(第四季度)、2023年2月27日(第一季度)、6月1日(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停工未检查、11月7日(第四季度),2024年1月17日和3月8日(第一季度),过程中重点针对深基坑、高支模、大型机械和消防安全等方面开展检查,未开具行政措施单和实施行政处罚,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基本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正常,工程安全处于可控状态。

因该项目涉及重大设计变更停工,于8月21日开具中止施工确认通知单,8月28日开具暂停监督通知书,11月9日开具复工通知单,后项目于12月7日正式复工,主要施工内容为A区排架搭设、钢筋绑扎及3D打印模板安装。2024年1月17日,对该项目开展节前安全检查,重点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消防安全、临时用电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检查结果基本符合要求。同时,要求项目部根据规定设置和配备现场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认真做好节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春节停工期间值班值守制度和节后复工,确保节日期间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稳定。

该项目自2024年1月30日至2月29日处于春节期间停工状态,完成复工准备工作后于3月6日提出复工申请,3月7日正式复工,3月8日对该项目开展节后复工安全检查和创市文明工地指导工作,重点抽查管理人员到岗、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进场人员安全教育和健康体检等台账,向管理人员宣贯《奉贤区建设行业集中开展安全问题隐患突出区域专项整治暨消防安全隐患攻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奉建安质监〔2024〕3号)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并对存在动火作业可能引发的火灾隐患作出安全工作提示,要求项目部深刻汲取近期河南南阳“1·19”、江西新余“1·24”等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消除潜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同步下上班制度,不早于现场作业人员提前下班离岗,确保有施工作业必有人员现场管理。同时,检查人员针对3D打印模板区域施工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消防灭火设施配备、电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动火作业开具动火证和临时消防水源正常使用等方面,检查结果表明项目部已落实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现场消防安全状况基本可控在控。

属地监管情况

金海街道根据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的工作要求,对该项目开展常规日常巡查,检查频次平均每月在1-2次左右,过程中重点针对现场安全情况、现场文明施工情况和生活区安全卫生等方面开展检查。

金海街道建管站自该项目2022年3月14日取得施工许可证至2024年4月底期间,对其开展了常规检查、领导带队检查或联合第三方公司上海海福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共33次,发出检查告知单共33张,其中发现问题包括:工人高处作业未规范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消防安全教育不到位;木材堆积区域未配备充足灭火器;消防水箱前有杂物堆积等问题。街道建管站对发现的问题对项目部进行了反馈,并要求项目部进行整改,并在后期检查中对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和重点检查。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03月14日17时39分许,有路人发现落英缤纷新建工地起火,并拨打了119电话报警,奉贤区消防救援支队于17时40分接警,17时48分到场发现落英缤纷新建工地西南侧脚手架顶部起火,17时52分出水,18时36分控制,18时58分熄灭,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起火时落英缤纷新建工地现场无工人施工作业。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奉贤区区委书记袁泉,区委副书记、区长王益群,区委常委、副区长王建东,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陈永胜副总队长等同志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组织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奉贤区城运中心、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奉贤分局、奉贤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奉贤区消防救援支队、奉贤新城公司、金海街道等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参加处置工作。

此次应急救援共出动各类消防车辆53辆,救援人员265名。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余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

落英缤纷文化中心新建工程建筑面积为11711平方米,起火部位为单层在建钢结构建筑,设计屋顶为不规则曲面,共1幢建筑,地上1层,地下1层,目前完成了脚手架和屋顶模板的搭建,单层脚手架面积约为2000平方米,施工使用了改性塑料3D打印板及木模板作为混凝土浇筑用的模板,改性塑料3D打印模板用于双曲异形梁体的支模,改性塑料3D打印模板在施工过程中放置在脚手架横杆上,通过脚手架侧面撑杆和对穿螺杆等方式进行固定。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通过对事故现场勘察、分析论证,经奉贤区消防救援支队初步认定为落英缤纷新建工地电焊工李如法(男,56岁,安徽人)在使用电焊机切割钢筋时产生的高温焊渣未熄灭引燃可燃物并扩大成灾,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对新材料的安全技术特性了解、掌握不足,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 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动火作业结束后,监护人员、巡查人员未能及时开展安全检查,未能执行无残余火种后方可结束动火许可的规定。
  1.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六、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移交司法机关1人

(1)李如法,男,项目施工劳务分包单位上海珊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人员(电焊工),在此次火灾事故中因过失引起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奉贤区消防救援支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2.建议行政处罚3人

(1)于大都,男,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落英缤纷文化中心新建工程项目经理,未能落实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奉贤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顾东海,男,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落英缤纷文化中心新建工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由奉贤区建管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顾立松,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落英缤纷文化中心新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技术规范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建议由奉贤区建管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 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落英缤纷文化中心新建工程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对新材料的安全技术特性了解、掌握不足,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动火许可不规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奉贤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 上海珊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落英缤纷文化中心新建工程劳务分包单位,未能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建议由奉贤区建管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意见

  1. 行业监管部门,奉贤区建管委依据自身职权和上级部门要求,在日常监管事项、事故宣传警示、项目复工复产监管等方面基本履职到位,故不建议追求其履职责任。但建议奉贤区建管委加强此类建设项目的执法检查力度,同时做好宣传警示教育工作,针对使用新材料的项目,督促项目方做好对新材料安全特性的掌握和了解,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 属地监管部门,金海街道办事处依据自身职权和相关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同时聘请了专业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监管频次和监管事项也无明显瑕疵,故不建议追求其履职责任。但建议金海街道加强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推动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确保辖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稳定可控。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3月14日,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在事故发生当天紧急发布《关于加强本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提示》要求各在建工地严格落实好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防范及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二)强化安全发展理念。3月15日,奉贤区人民政府召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安全工作专题会,督促全区所有工地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安全工作举措。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履职尽责,以极端负责的态度,主动作为,全力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可控、平稳有序。

(三)落实整改防范措施。由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奉贤新城配合推动落英缤纷新建工地问题隐患的整改闭环工作,确保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有序复工,严格落实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针对性地制定详细的事故专项整改方案,完善后续重点部位的施工监管,并对制定的方案和措施进行全面评审,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四)加强管控突击检查。3月16日至17日,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突击检查,检查共分7个小组,检查项目21个,出动检查人员80人次,签发整改单10份,停工单2份,发现一般问题隐患85条,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涉及消防安全问题29条,已对3个项目进行立案。

(五)规范安全施工方式。工地3D打印模板的存放需避免高温热源、阳光暴晒环境。3D打印模板堆放不宜多层堆叠。3D打印模板在完成防火涂料喷涂作业前,不应直接在裸露的3D打印模板上进行动火作业。如需在3D打印模板附近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防火措施,工作完毕应检查和清理场地,消除火灾事故隐患,方可离开工作场地。

(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和落实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教育经常化、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质量标准化,把安全生产始终贯穿于企业管理和建设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七)加强执法检查力度。相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当前面临的严峻复杂安全形势,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强管控检查力度,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通过精准有力的执法行动,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八)落实新材料安全特性评估。建议施工单位按照委托的第三方专家的评估说明(详见附件),切实掌握新型建筑材料的安全特性,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

FD10928 | 2024_奉贤新城06单元01A-07地块落英缤纷文化中心新建工程3·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奉贤新城06单元01A-07地块落英缤纷文化中心新建工程“3·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03月14日17时39分许,位于奉贤区金海街道奉贤新城06单元01A-07地块落英缤纷文化中心新建工程(以下简称落英缤纷新建工地)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32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奉贤区区委书记袁泉,区委副书记、区长王益群,区委常委、副区长王建东等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成立了由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奉贤分局、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奉贤区消防救援支队、奉贤区总工会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奉贤新城06单01A-07地块落英缤纷文化中心新建工程“3·14”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奉贤新城06单01A-07地块落英缤纷文化中心新建工程“3·14”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落英缤纷文化中心新建工程

建设单位:上海落英缤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总包单位: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上海创盟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建筑面积:11711平方米

该项目于2022年3月14日取得施工许可证,2022年6月14日正式开工,目前处于上部结构施工阶段。

行业监管情况

奉贤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手册》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工作要求,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2022年6月6日开展施工许可批后监管,奉贤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于7月11日召开首次监督会议,过程中共开展4次监督检查,分别为2022年12月9日(第四季度)、2023年2月27日(第一季度)、6月1日(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停工未检查、11月7日(第四季度),2024年1月17日和3月8日(第一季度),过程中重点针对深基坑、高支模、大型机械和消防安全等方面开展检查,未开具行政措施单和实施行政处罚,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基本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正常,工程安全处于可控状态。

因该项目涉及重大设计变更停工,于8月21日开具中止施工确认通知单,8月28日开具暂停监督通知书,11月9日开具复工通知单,后项目于12月7日正式复工,主要施工内容为A区排架搭设、钢筋绑扎及3D打印模板安装。2024年1月17日,对该项目开展节前安全检查,重点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消防安全、临时用电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检查结果基本符合要求。同时,要求项目部根据规定设置和配备现场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认真做好节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春节停工期间值班值守制度和节后复工,确保节日期间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稳定。

该项目自2024年1月30日至2月29日处于春节期间停工状态,完成复工准备工作后于3月6日提出复工申请,3月7日正式复工,3月8日对该项目开展节后复工安全检查和创市文明工地指导工作,重点抽查管理人员到岗、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进场人员安全教育和健康体检等台账,向管理人员宣贯《奉贤区建设行业集中开展安全问题隐患突出区域专项整治暨消防安全隐患攻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奉建安质监〔2024〕3号)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并对存在动火作业可能引发的火灾隐患作出安全工作提示,要求项目部深刻汲取近期河南南阳“1·19”、江西新余“1·24”等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消除潜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同步下上班制度,不早于现场作业人员提前下班离岗,确保有施工作业必有人员现场管理。同时,检查人员针对3D打印模板区域施工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消防灭火设施配备、电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动火作业开具动火证和临时消防水源正常使用等方面,检查结果表明项目部已落实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现场消防安全状况基本可控在控。

属地监管情况

金海街道根据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的工作要求,对该项目开展常规日常巡查,检查频次平均每月在1-2次左右,过程中重点针对现场安全情况、现场文明施工情况和生活区安全卫生等方面开展检查。

金海街道建管站自该项目2022年3月14日取得施工许可证至2024年4月底期间,对其开展了常规检查、领导带队检查或联合第三方公司上海海福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共33次,发出检查告知单共33张,其中发现问题包括:工人高处作业未规范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消防安全教育不到位;木材堆积区域未配备充足灭火器;消防水箱前有杂物堆积等问题。街道建管站对发现的问题对项目部进行了反馈,并要求项目部进行整改,并在后期检查中对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和重点检查。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03月14日17时39分许,有路人发现落英缤纷新建工地起火,并拨打了119电话报警,奉贤区消防救援支队于17时40分接警,17时48分到场发现落英缤纷新建工地西南侧脚手架顶部起火,17时52分出水,18时36分控制,18时58分熄灭,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起火时落英缤纷新建工地现场无工人施工作业。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奉贤区区委书记袁泉,区委副书记、区长王益群,区委常委、副区长王建东,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陈永胜副总队长等同志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组织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奉贤区城运中心、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奉贤分局、奉贤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奉贤区消防救援支队、奉贤新城公司、金海街道等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参加处置工作。

此次应急救援共出动各类消防车辆53辆,救援人员265名。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余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

落英缤纷文化中心新建工程建筑面积为11711平方米,起火部位为单层在建钢结构建筑,设计屋顶为不规则曲面,共1幢建筑,地上1层,地下1层,目前完成了脚手架和屋顶模板的搭建,单层脚手架面积约为2000平方米,施工使用了改性塑料3D打印板及木模板作为混凝土浇筑用的模板,改性塑料3D打印模板用于双曲异形梁体的支模,改性塑料3D打印模板在施工过程中放置在脚手架横杆上,通过脚手架侧面撑杆和对穿螺杆等方式进行固定。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通过对事故现场勘察、分析论证,经奉贤区消防救援支队初步认定为落英缤纷新建工地电焊工李如法(男,56岁,安徽人)在使用电焊机切割钢筋时产生的高温焊渣未熄灭引燃可燃物并扩大成灾,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对新材料的安全技术特性了解、掌握不足,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 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动火作业结束后,监护人员、巡查人员未能及时开展安全检查,未能执行无残余火种后方可结束动火许可的规定。
  1.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六、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移交司法机关1人

(1)李如法,男,项目施工劳务分包单位上海珊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人员(电焊工),在此次火灾事故中因过失引起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奉贤区消防救援支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2.建议行政处罚3人

(1)于大都,男,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落英缤纷文化中心新建工程项目经理,未能落实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奉贤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顾东海,男,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落英缤纷文化中心新建工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由奉贤区建管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顾立松,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落英缤纷文化中心新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技术规范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建议由奉贤区建管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 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落英缤纷文化中心新建工程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对新材料的安全技术特性了解、掌握不足,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动火许可不规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奉贤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 上海珊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落英缤纷文化中心新建工程劳务分包单位,未能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建议由奉贤区建管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意见

  1. 行业监管部门,奉贤区建管委依据自身职权和上级部门要求,在日常监管事项、事故宣传警示、项目复工复产监管等方面基本履职到位,故不建议追求其履职责任。但建议奉贤区建管委加强此类建设项目的执法检查力度,同时做好宣传警示教育工作,针对使用新材料的项目,督促项目方做好对新材料安全特性的掌握和了解,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 属地监管部门,金海街道办事处依据自身职权和相关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同时聘请了专业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监管频次和监管事项也无明显瑕疵,故不建议追求其履职责任。但建议金海街道加强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推动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确保辖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稳定可控。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3月14日,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在事故发生当天紧急发布《关于加强本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提示》要求各在建工地严格落实好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防范及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二)强化安全发展理念。3月15日,奉贤区人民政府召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安全工作专题会,督促全区所有工地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安全工作举措。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履职尽责,以极端负责的态度,主动作为,全力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可控、平稳有序。

(三)落实整改防范措施。由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奉贤新城配合推动落英缤纷新建工地问题隐患的整改闭环工作,确保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有序复工,严格落实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针对性地制定详细的事故专项整改方案,完善后续重点部位的施工监管,并对制定的方案和措施进行全面评审,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四)加强管控突击检查。3月16日至17日,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突击检查,检查共分7个小组,检查项目21个,出动检查人员80人次,签发整改单10份,停工单2份,发现一般问题隐患85条,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涉及消防安全问题29条,已对3个项目进行立案。

(五)规范安全施工方式。工地3D打印模板的存放需避免高温热源、阳光暴晒环境。3D打印模板堆放不宜多层堆叠。3D打印模板在完成防火涂料喷涂作业前,不应直接在裸露的3D打印模板上进行动火作业。如需在3D打印模板附近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防火措施,工作完毕应检查和清理场地,消除火灾事故隐患,方可离开工作场地。

(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和落实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教育经常化、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质量标准化,把安全生产始终贯穿于企业管理和建设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七)加强执法检查力度。相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当前面临的严峻复杂安全形势,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强管控检查力度,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通过精准有力的执法行动,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八)落实新材料安全特性评估。建议施工单位按照委托的第三方专家的评估说明(详见附件),切实掌握新型建筑材料的安全特性,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

奉贤四团上海大鹏化工有限公司“6·21”…

事故调查程序管理制度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930 | 2024_威海荣成_齐东海通冷链物流1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

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较大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25〕14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取样鉴定、技术分析、模拟实验、问询人员和综合分析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使用燃烧性能不符合标准和设计等级要求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制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现场施工人员无证电焊作业,初起火灾处置不力,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3人):

刘洪义,中共党员,齐东海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事故项目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5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孙维康,群众,蓝润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齐东海通公司董事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远峰,群众,蓝润公司采购部部长、齐东海通公司事故项目项目部采购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高小敏,群众,齐东海通公司安全员,事故项目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肖清楠,群众,齐东海通公司仓储科长,事故项目项目部协调调度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伟,群众,云山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于殿宏,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7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军祥,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维连,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罗四辉,群众,博能公司事故项目灵活用工人员。因涉嫌失火罪,2024年12月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2月23日被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冰峰,群众,博能公司事故项目灵活用工人员,参与罗四辉的违法动火作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3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彭治军,中共党员,博能公司经理、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1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晓东,群众,博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1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30人):

张帅威,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方天翔,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副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王红强,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李雅群,群众,威海海高园经济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科科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宋保额,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经济发展局副科级干部。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王龙威,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党政办公室主任、经济发展局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龙鹏飞,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孙承军,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三级主任科员。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董永兴,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李健,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刘华健,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建议给予其诫勉。

刘朝阳,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王一涵,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技术发展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唐国平,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高照江,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卢晓芳,中共党员,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王华治,中共党员,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张瑛,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发展中心安全运行科负责人。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孙永明,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刘焕新,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张明玉,中共党员,荣成市规划服务中心镇村规划科科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李元翠,中共党员,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荣成市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汤杨,中共党员,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姜雨楠,中共党员,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威海支队荣成大队防火监督员。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宋伟锋,中共党员,荣成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王得志,中共党员,荣成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耿晓光,群众,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服务中心施工安全科负责人。建议给予其诫勉。

梁冰,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李典,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科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崔继江,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的企业和个人:

对齐东海通公司、蓝润公司、云山鼎公司、博能公司、源鑫设计公司等5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对齐东海通公司副总经理刘壮、蓝润公司副总经理郭明磊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祖棋、荣城建筑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于海国、益发安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袁艳艳等5人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威海海高园党工委、管委会,分别向荣成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荣成市委、市政府,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向威海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威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威海市要组织荣成市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8日

(2025年9月28日印发)

FD10931 | 2024_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1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事故发生于2024年12月7日。

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管理缺失)

责任人员及单位处理

追究刑事责任(13人)

建议依法追究以下人员刑事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失火罪):

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30人)

包括威海海高园建设局等相关监管部门人员,具体名单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处理。

行政处罚

整改要求

责成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威海海高园党工委、管委会,分别向荣成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FD10932 | 2024_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仓储1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 1 — 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 “1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12 月7 日,威海齐东海通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齐东 海通智能标准化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造 成9 人死亡,3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783.84 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何立峰、张国清副总 理作出重要批示,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祥喜和山东省委书记林武、省 长周乃翔要求迅速组织力量灭火和搜救被困人员,全力救治伤员, 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常务副省长张海波和时任 副省长邓云锋率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导救 援处置。威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全力组织 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领导批示和省委、省政府领导 要求,该事故由省政府提级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 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省政府成立由温暖副省长任组长,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总工会等部门和威海市 政府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特邀省纪委监委、省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并聘请省内建筑施工、

— 2 — 消防等行业领域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国务院安委办对该起事 故调查处理进行挂牌督办,并派国家消防救援局副局长宋树欣带领 督办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取样鉴定、技 术分析、模拟实验、问询人员和综合分析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经 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 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 措施。省纪委监委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了问责调查,提出了问责 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缺失,使用燃烧性能不符合标准和设计等级要求的聚氨酯 保温材料制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现场施工人员无证电焊作 业,初起火灾处置不力,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 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为齐东海通智能标准化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事故项目),位于威海(荣成)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石 岛管理区)(以下简称威海海高园)内(见图1,图2,图3),总 占地面积8026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5614.73 平方米,建设规模和内 容为建设低温、超低温冷链仓储物流设施一座(见图4),购置冷

— 3 — 藏标准化货架、叉车、制冷机组设备、提升机、消防、供电设备等。 总投资为11500 万元,建设起止年限2022 年至2024 年,项目负责 人为刘洪义。 图1 事故项目位置图 图2 冷库方位图 图3 冷库示意图

— 4 — 一层平面图 二层平面图 三层平面图 图4 建筑楼层平面图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 (1)威海齐东海通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东海通 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东山街道东山西路109 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334434618C。经 营范围:供应链管理服务、低温仓储、普通货物仓储服务、国内货 物运输代理等。 (2)山东蓝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润公司)。注册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石岛龙雨北路299 号1 号楼,法定代表人孙维 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CJ7L77T。经营范围:水产 品、速冻调制食品、肉类制品的冷冻加工销售储存销售、水产品仓 储服务等。该公司实际控制和运营[1]齐东海通公司。 [1]山东蓝润公司有限公司、威海齐东海通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海齐东海通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关系 的说明》:威海齐东海通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单位,股东委托山东蓝润公司有限公司控制和运营。威海齐 东海通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由山东蓝润公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 5 — 2.施工单位 (1)山东省云山鼎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山鼎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航天路77 号烟台北航科技园12 号 楼1204 ,法定代表人刘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04MA3Q2XXR8F。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墨烯材料销售;建 筑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等。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 取得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 效期至2029 年6 月14 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 年6 月1 日)。该公司为事故项目新建冷库喷塑材料供应、施工单 位。 (2)荣成博能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能公司)。注册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富源北路,法定代表人陈晓东,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7108259031405XG。经营范围:金属材料销售,机 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等。该公司为事故项目新建冷库整柱和半柱防 撞板供应、安装单位。 (3)山东荣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城建筑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邹泰南街296 号,法定代表人于海 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52000G。经营范围:建设工 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等。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筑业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8 年12 月22 日)、山东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 年3 月9 日)。 该公司为事故项目新建冷库土建施工单位。

— 6 — (4)荣成市益发安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发安建公司)。注 册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169 号,法定代表人袁 文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52238P。经营范围:建设 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等。取得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8 年12 月19 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 年3 月9 日),山东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核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 年1 月2 日)。该公司为事故项目制冷设备及工艺管道安装施工单位。 3.设计单位 山东源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鑫设计公司)。注册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市天福办文山东路188 号,法定代表人赵 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699692070L。经营范围:建筑工 程及相应的工程咨询和装饰设计。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 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9 年8 月28 日)。该公司为事故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单位。 (三)事故项目立项和审批情况 2022 年12 月20 日,齐东海通公司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申报事 故项目立项,威海海高园行政审批服务局对项目备案(项目代码: 2212-371082-04-01-243418)。2023 年3 月10 日,荣成市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审查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了《山东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 格书》(编号:371010202300092)。2023 年3 月11 日,齐东海通 公司取得了荣成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批意见

— 7 — 书》(〔2023〕荣规4 号),荣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710822023S0002)和《威海市建筑工 程施工综合许可证》(编号:371082202303110101,许可项目: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书、工程施工安全报监书)。 (四)事故项目招标及合同签订情况 1.新建冷库设计。2023 年2 月15 日,源鑫设计公司三分公司与 齐东海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承担事故项目设计,设 计内容为规划方案设计和新建冷库方案、施工设计。2023 年3 月10 日,源鑫设计公司出具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给齐东海通公司办理建 设工程审批手续。 2.新建冷库施工。2023 年1 月12 日,齐东海通公司委托山东永 平房地产评估招标有限公司组织事故项目新建冷库工程招投标工作, 在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发布招标公告;2 月9 日,荣城建筑公司中 标;3 月2 日,齐东海通公司与荣城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工程内容为事故项目新建冷库施工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土建、 装饰、安装工程等。 3.制冷设备及工艺管道安装施工。2024 年3 月20 日,蓝润公司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事故项目新建冷库制冷设备及工艺管道安装 施工单位;3 月30 日,益发安建公司中标;4 月24 日,齐东海通公 司与益发安建公司签订《合同书》,工程内容为制冷设备及工艺管 道安装。 4.冷库喷塑材料供应。2024 年8 月5 日,蓝润公司采取邀请招

— 8 — 标方式招标事故项目新建冷库喷塑材料供应单位;8 月10 日,云山 鼎公司中标;8 月26 日,齐东海通公司与云山鼎公司签订《物资采 购合同》。云山鼎公司供应的组合聚醚反应生成的聚氨酯保温材料 制品燃烧性能为B3 级,与设计文件要求的B1 级难燃材料不相符。 5.喷塑施工。2024 年8 月5 日,蓝润公司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 标事故项目新建冷库喷塑施工单位;8 月15 日,云山鼎公司中标; 9 月2 日,齐东海通公司与云山鼎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双 方约定工程内容为聚氨酯发泡材料由齐东海通公司提供,云山鼎公 司负责聚氨酯发泡喷涂施工。 6.防碰撞工程施工。2024 年9 月27 日,蓝润公司采取邀请招标 方式招标事故项目新建冷库防碰工程单位;10 月2 日,博能公司中 标;10 月8 日,齐东海通公司与博能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合同约定,采购的产品名称为冷库防碰,规格型号为4 毫米钢板。 合同生效后5 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额50%,乙方收到货款安排材 料的采购、加工、发货、安装。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12 月7 日7 时许,博能公司罗四辉、张冰峰到事故项 目新建冷库二层东南角冷藏间进行防碰撞钢板安装。12 时48 分许, 罗四辉电焊作业掉落的高温焊渣引燃冷库立柱底部的聚氨酯保温材 料碎屑及防水卷材。罗四辉、张冰峰尝试灭火未果,随即从西侧楼 梯逃离现场,火势迅速向上蔓延至墙面及顶棚,引燃了二层过道堆 放的200 余桶聚氨酯发泡原料,发生猛烈燃烧。

— 9 — 起火时,事故项目现场有4 家单位31 人正在施工作业。其中, 烟台永城制冷科技有限公司8 人、博能公司2 人、益发安建公司8 人、荣城建筑公司13 人。事故共造成8 人现场死亡、1 人送医后死 亡,3 人受伤(见图5,图6)。 图5 二层遇难人员位置分布图 图6 三层遇难人员位置分布图

— 10 —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2024 年12 月7 日12 时51 分,威海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 接到现场人员报警称齐东海通公司新建冷库起火。12 时55 分,威 海市120 急救指挥中心接到急救电话称蓝润公司发生火灾有人受伤。 12 时56 分,荣成市110 报警服务台接消防报警电话119 转警称齐 东海通公司新建冷库发生火灾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市、县 三级相关部门按程序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并向相应上级 部门进行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齐东海通公司启动预警响应,通知配电室旁机房 人员断电关阀,企业紧急疏散16 名在岗工人及13 名现场施工人员, 并安排4 名安保人员在事故周边进行警戒隔离,组织6 人使用现场 消火栓及工地洒水车在外部开展初期救援。 消防救援队伍先后调派19 个消防救援站、39 辆消防车、199 名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处置,采取“打孔排烟、降温冷却、强攻内战、 分区搜救”战术,进行喷水排烟降温,20 时40 分明火被扑灭。公 安部门出动220 余名干警管控现场,卫生健康部门调派9 辆救护车 赶赴现场开展伤员救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调派专家并提供施工 图纸配合救援,应急管理部门调派281 件应急物资,生态环境部门 开展环境应急监测。12 月8 日6 时30 分,现场最后一名失联人员 被找到,现场搜救结束。

— 11 — 常务副省长张海波、时任副省长邓云锋及市、县负责同志第一 时间赶赴现场,成立省、市、县一体现场救援指挥部,全力组织开 展现场救援和伤员抢救。国家消防救援局副局长宋树欣带领相关专 家现场指导。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企业应急预案管理不规范,未按要求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 伍或与具备相关能力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事故发生 后未有效组织人员撤离,应急处置措施不当,事故信息报送不规范。 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能快速、及时完成事故信息传 递。事故救援指挥部运行高效,救援方案科学有效、措施切实可行。 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及救援人员参与积极,密切配合、处置措施科学 得当,救援物资及设备协调到位,救援成效明显。 三、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人员在事故项目新建冷库 立柱防碰撞钢板安装作业中违规电焊,高温焊渣引燃立柱底部的聚 氨酯保温材料碎屑及防水卷材;进而造成冷库墙面和顶棚燃烧性能 不符合标准和设计等级要求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快速燃烧,并引燃了 施工现场堆放的大量桶装聚氨酯发泡原料;燃烧产生的高温、有毒 烟气,短时间内充满内部空间并封堵了疏散通道,造成人员伤亡; 现场未及时组织撤离,致使伤亡扩大。 (一)排除因素分析 1.排除人为放火嫌疑。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视频分析,结

— 12 — 合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排除人为放火嫌疑。 2.排除临时电气线路故障。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专家论证, 排除临时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可能。 (二)模拟实验验证 调查实验证实,进行防碰撞钢板安装焊接作业时,用辐射测温 仪测得电焊焊渣温度为1750℃。经小尺寸模拟实验,焊渣从约1 米 高度掉落至护板底部时温度可达540℃,电焊作业5 至10 秒左右可 引燃护板内底部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屑和防水卷材(聚乙烯多功能 塑料膜),产生明火(见图7)。 图7 模拟实验 全尺寸模拟实验过程中(见图8),电焊焊渣掉落引燃围挡内

— 13 — 可燃物后,迅速开始燃烧蔓延,烟气从起火冷库漫出至穿堂通道内, 并在通道内顶部由南至北充满烟气,8 秒后南侧孔洞出烟,16 秒后 西侧通道口出烟。实验火势发生发展蔓延现象与火灾现场监控视频 记录的现象基本吻合,实验后起火部位形成的痕迹特征与火灾现场 实际特征基本吻合。 图8 模拟实验视频监控与火灾视频监控比照图 (三)起火物检测 起火物主要是聚氨酯保温材料制品,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 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检测,其氧指数为24%,为易燃材料(防火 性能为B3 级,与设计文件要求的B1 级难燃材料不相符),且燃烧 产生CO、HCl、HCN 等有毒气体。 四、间接原因 (一)齐东海通公司 1.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严格落实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检 查责任[2],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无证[3][4] [2]威海齐东海通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齐东海通新建冷库项目部”的通知》主要职责:二、安全员:定

— 14 — 从事电焊作业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作业中多次出现的如 “冷库内堆放大量桶装聚氨酯发泡原料,未远离火源[5],未采用不 燃或难燃材料覆盖[6],未按合同约定[7]及时清理施工产生的可燃、易 燃建筑垃圾或余料”的火灾隐患[8]。建筑未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 系统[9]。 2.未履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未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和 安全管理责任[10],未按合同要求[11]组织开展原材料进场检验和复验, 致使使用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制品防火性能等级[12][13]不符合设计要 求。既未按照有关规定[14][15][16]和项目实际情况[17][18]实行工程监理, 期巡视施工现场,确保工人遵守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监督施工方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 的设置和使用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 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规定》(鲁建培注字〔2023〕2 号)第三条:全 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及操作范围为:(十二)建筑电气焊接(切割)工。操作范围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钢材 (钢筋)焊接、切割等作业。 [5]《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GB51400-2021)5.1.3 4:可燃、难燃的隔汽及保温材料现场存放、运输、施工应远离火 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2.2: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 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通风良 好,并设置严禁明火标志。6.2.4: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 [7]威海齐东海通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云山鼎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四-2-③乙方负责将施工 产生的废弃物垃圾清理并运到施工现场的指定位置(施工现场东空地,集中堆放),由甲方负责统一清理。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 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5.3.1: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 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确保冰 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的措施,并应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5.3.8:建筑高度大于24m 或单体体积 超过30000m³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 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 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11]威海齐东海通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云山鼎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第六、工程材料2 双 方应该对材料、设备进行共同验收。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13]山东源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齐东海通公司建筑防火设计专篇》第6 条:本建筑如做二次装修时,应满足《建筑内 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地上个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顶棚A;墙面、地面、隔断都是B1。 [1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

— 15 — 也未成立专门机构或委托具备相应质量管理能力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履行监理职责[19][20]。事故项目主体竣工后,未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 工验收[21]。事故项目新建冷库设计文件变更后,未经审查通过擅自 施工[22]。 3.对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流于形式。违法发包项目,在与荣 城建筑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后,违规将内墙保温施工项目再次发包给 云山鼎公司进行施工[23]。将防碰撞工程违法发包给无资质的博能公 司。博能公司进行动火作业前,未督促其办理动火许可证,也未到 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 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5]《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 号)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 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 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6]《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 号)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外,均须实行监理:(一)大中型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民用建筑等工程项目;(二)国家、 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四)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五)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17]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齐东海通智能标准化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新建冷库监理情况说明》:该项目不在上述 国务院令、建设部令规定的必须实施监理工程范围内。 [18]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情况说明》:威海齐东海通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齐东海通现代冷链物流园项目,根据2023 年1 月9 日山东省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印发2023 年省重点项目名单的通知》,该项目获批2023 年省级重点项目;因企 业投资计划变动,该项目未按时开工建设,根据2023 年7 月27 日山东省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印发省级重点项目调整名 单的通知》,该项目调出2023 年省级重点项目。2024 年1 月该项目正式开工,此时该项目非省、市重点项目。项目开 工建设后,经申报,2024 年9 月24 日威海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指挥部下发《2024 年重点项目调整情况通报》,该项目 调入威海市级重点项目。 [19]《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2.0.9:未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专 门机构或委托具备相应质量管理能力的单位独立履行监理职责。 [2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3.0.2: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 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 [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 号)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 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 16 — 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24]。对博能公司现场施工的安 全管理缺乏持续跟踪监督,未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25],未 按制度规定对所有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26]。 4.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落实 不到位。未按规定[27]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治 本攻坚行动[28]不到位,未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未严格 遵守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等操作规程。 (二)蓝润公司 对齐东海通公司和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流于形式。作为齐东 海通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主体,违法发包事故项目, 指导、督促齐东海通公司施工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对事故项目工程 质量把关不严,采购防火性能不符合设计等级要求的聚氨酯保温材 料制品。对事故项目施工现场混乱、外包作业管理缺位、违规进行 危险作业等突出问题失管漏查。 (三)云山鼎公司 1.未供应符合防火性能要求[29]的原料。在冷库喷塑材料供应时, [2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3.1: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动火作业应办理 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 可证。 [2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2011 )6.3.1: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6 焊接、切割、 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 个监护人。 [26]威海齐东海通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4.1.3.3:外来施工单位的所有人员除接受单位的安 全教育还必须接受本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现场作业,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27]《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1 号)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和确定风险管控措施的 程序、方法和标准等内容。 [28]威海齐东海通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4-2026 年威海齐东海通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治本攻坚行动方案》:一、 主要任务第(五)项: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提升行动。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例如电气焊作业等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等操作规程。 [29]《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4.3.2:保温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冷库库房采用金属面绝

— 17 — 未按照物资采购合同[30]约定和《建筑施工图设计说明》要求[31]采用 防火性能不低于B1 等级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制品,实际供应防火性能 为B3 等级的聚氨酯发泡原料,为火灾发生和火势迅速蔓延埋下隐患。 2.未对进场原料进行检验。冷库喷塑施工前,未按规定要求[32] 和合同约定[33]对进场的聚氨酯发泡原料进行检验,致使喷塑后形成 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制品防火性能不符合设计等级要求。 3.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按规定要求[34]对喷塑施工开展全面的 隐患排查治理,在冷库施工现场堆放大量桶装聚氨酯发泡原料,未 远离火源,未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增加了火灾荷载,火灾发 生后加速了火势蔓延。项目经理未履行项目负责人管理职责[35],未 实际到岗,未根据在建冷库喷塑施工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4.未依法落实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入施 工现场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36],仅通过“晨会”提醒注意施工安全。 热夹芯板等轻质复合夹芯板做保温隔热围护时,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 级,且B1 级芯材应为热固性材料。 条文说明4.3.2:内保温隔热系统所用的保温隔热材料既可以是装配预制板材,也可以由现场发泡形成。 [30]威海齐东海通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云山鼎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采购合同》:4、质量标准4.1 与本 合同相关的双方签字的技术协议书、图纸等作为本合同附件和对乙方提供产品质量验收的依据。 [31]《建筑施工图设计说明》17 特别注意:聚氨酯要求具有自吸性,裸露的聚氨酯面层喷防火材料,复合后的整体材 料燃烧性能应达到国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中的B1 级标准。 [3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 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 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3]威海齐东海通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云山鼎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第六、工程材料2 双 方应该对材料、设备进行共同验收。 [3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简明实施手册(试行)》(鲁建质安字﹝2021﹞3 号)附件 3.1: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把存 在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的施工部位、施工工序、施工工艺、施工工法等环节,及其对风险的管控措施作为隐患排查治理 的重点。 [3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 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 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故。 [3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 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18 — 未按规定制定使用易燃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7]。未按规定组织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应急演练[38]。未按规定提取和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39]。 (四)博能公司 1.无施工资质、超经营范围承揽事故项目防碰撞工程。超出营 业执照所核准的经营范围[40],在金属材料销售之外,违规开展防碰 撞钢板安装业务。未取得相应资质违规在事故项目现场开展安装活 动[41]。未经防碰撞钢板安装设计,违规进行施工[42]。 2.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43][44]用火。动火作业前未办理动火许可证, [3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 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3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9]财政部、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 号)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 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二)铁路工程、房 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40]《荣成博能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 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海水养殖和海洋生物资源利用装备制 造;水上运输设备零配件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海水养殖和海洋生物 资源利用装备销售;水上运输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 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 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 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43]《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GB51440-2021)3.0.2: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 标识。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制订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消防制度和相关应急预案,并应根据冷库工程施工中有大量的易燃 材料制订相应的施工现场用火工作审批程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除应满足以上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 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 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3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4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3.1: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动火作业应 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 火许可证。2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 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 1 个监护人。

— 19 — 动火操作人员不具备资格,未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45];未 对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 离;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施工现场未按规定[46] 设置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 现场监护。 3.初起火灾处置不到位。未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 施工作业活动,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7]。未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 术方案[48]。未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49],未采取相应的 火灾扑救及人员疏散措施,初起火灾处置不力。未针对施工作业中 多次出现的火灾险情采取有效措施[50]防范火灾。 4.未按规定落实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未向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详 细说明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51]。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 安全责任制度,未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52]。未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 [4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 号)第二十条: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 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 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4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 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4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1.4: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 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2 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3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4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5 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4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1.5: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应 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对其修改、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2 施工 现场防火技术措施;3 临时消防设施、临时疏散设施配备;4 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 [4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1.6: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应急灭火处置机构及各级人员应急处置职责。2 报警、接警处置的程序和 通讯联络的方式。3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4 应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 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5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 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

— 20 — 进行安全教育培训[53]。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五)荣城建筑公司 1.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不到位。备案的项目负责人 未实际履行项目管理职责[54]。为事故项目配备的2 名专职安全管理 人员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55]。未对事故当天作业的部分新进施工人 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6]。未与同一区域内交叉作业的其他施工 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交叉作 业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57]。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2.施工现场初起火灾处置不力。未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 [58]。未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59],未采取相应的火灾扑 救及人员疏散措施,未及时有效组织人员撤离。 (六)益发安建公司 1.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不到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 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 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 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 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故。 [5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5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 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 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1.5: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应 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对其修改、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2 施工 现场防火技术措施;3 临时消防设施、临时疏散设施配备;4 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 [5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6.1.6: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应急灭火处置机构及各级人员应急处置职责。2 报警、接警处置的程序和 通讯联络的方式。3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4 应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 21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0]。事故当天动火作业前未按照规定[61]履行审批 手续,未对动火作业现场存在可能发生火灾事故的风险进行辨识。 未与作业现场其他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62]。未与同一区 域内交叉作业的其他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指定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交叉作业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63]。未按规定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2.施工现场初起火灾处置不力。未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 未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未采取相应的火灾扑救及人 员疏散措施,未及时有效组织人员撤离。 (七)源鑫设计公司 未认真履行事故项目新建冷库设计主体责任,未按规定[64]对新 建冷库框架柱进行防止碰撞安全防护措施设计,存在设计漏项;未 按规定[65]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在设计文件中,针对冷库保温隔热工程高风险施工环节,未按规定[66] [6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1]《威海齐东海通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冷库制冷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第八章第三款第(三)条:动火审批制度: 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气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动火前,要清楚附近易燃物,配备看好人员 和灭火用具。用火证当日有效,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 [6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 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 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64]《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5.4.1:库房内车辆及叉车行车区域,承重结构应设置防止碰撞的安全防护措 施。 [6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 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6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 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

— 22 — 明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求。 (八)威海海高园党工委、管委会 1.威海海高园党工委、管委会。落实功能区[67]安全生产职责不 到位,部署落实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不力,对辖区 内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失察,对代管[68]的王 连街道未有效开展在建冷库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 威海海高园建设局未严格履行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工程施工现 场安全管理职责,未发现事故项目工程违规发包的问题[69],对施工 单位违规动火、交叉作业和废料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堆放大量桶 装聚氨酯原料等问题疏于监管。 威海海高园经济发展局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有 关要求,未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对齐东海通公司开展指导督促 和监督检查[70]不力。 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 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6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 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 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 [68] 中共荣成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威海海高园(石岛管理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荣编 发〔2020〕18 号):四、其他事项(二)关于代管街道 受荣成市委、市政府委托,威海海高园(石岛管理区)代管 港湾街道、斥山街道、东山街道、王连街道、桃园街道、宁津街道。 [69]《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委托书》:二、日常管理工作1.建筑市场管理事项(3)负责区有 形建筑市场及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监督建筑工程发包承包,进行网上发布信息。 [70]《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 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加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

— 23 — 2.荣成市王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71] 责任不力,对本辖区内在建冷库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72]不 到位,仅对齐东海通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车间、冷库进行监督检查和 日常服务工作,未发现在建冷库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违规动火 作业、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问题。 (九)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严格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职责[73],开展本行业领域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不力。对事故项目施工现场[74]使用不符 合设计文件要求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制品、未经检验[75]合格进行施工 及主体工程未验收[76]即进行制冷设备安装、保温材料喷塑、防撞护 板安装、作业人员无证违规动火作业[77]等问题失管失察。对威海海 高园建设局和王连街道未严格履行建筑市场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管 理职责督促指导不力。 [71]《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6 号)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 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7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 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 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 [7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7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 行检查。 [7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 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 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6]《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监理单位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进行妨碍相关分部工程验收的施工。 [77]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的通知》第一条: 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钢材(钢筋)焊接、切割等作业的人员应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合法有效的“建 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建筑电气焊接(切割)工)”,或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 接与热切割作业)”,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活动。

— 24 — (十)荣成市商务局 未认真履行仓储行业主管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78],开展本行业 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不力。未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 须”要求落实部门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开展商务领域安全生产治本 攻坚三年行动不力,对齐东海通公司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对外 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失管 失察。 (十一)荣成市自然资源局 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职责不到位,对事故项目新建冷库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不力[79][80][81],规划巡查检查流于形式, 多次到事故项目现场开展检查,对新建冷库的外立面、门窗、电梯 机房等与规划许可批复的图纸不相符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 整改,导致事故隐患长期存在。 (十二)荣成市消防救援大队 [78]荣成市人民政府《情况说明》: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威海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和《荣成 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威海齐东海通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为荣成市商务局。 [7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 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80]《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81]荣成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成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 字〔2019〕28 号)第三条: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严格落实 监管责任”。

— 25 — 指导事故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82]不到位,牵头落实保温 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83]措施不力。 (十三)荣成市委、市政府 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督促、指导威海海高园建 筑施工安全工作不力,对王连街道、辖区内有关职能部门未有效开 展事故项目新建冷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失管失察。 (十四)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荣成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指导不到位, 督促荣成市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不力。未 按照要求深入开展外包施工作业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等活 动,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深入不细致。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13 人) 1.刘洪义,中共党员,齐东海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事 故项目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 年12 月15 日被荣成 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 月27 日被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 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孙维康,群众,蓝润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齐东海通公 [8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 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83]荣成市消防救援大队《荣成市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荣消办发〔2024〕10 号):2、2024 年消防 部门要会同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围绕生产、销售、施工、使用等环节,建立健全保温材料“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监管 责任体系。

— 26 — 司董事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 年12 月16 日被荣成市公 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刘远峰,群众,蓝润公司采购部部长、齐东海通公司事故项 目项目部采购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 年12 月16 日 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高小敏,群众,齐东海通公司安全员,事故项目项目部安全 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 年12 月16 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 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肖清楠,群众,齐东海通公司仓储科长,事故项目项目部协 调调度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 年12 月16 日被荣成市公 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刘伟,群众,云山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重大 责任事故罪,2024 年12 月16 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于殿宏,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 技术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 年12 月17 日被荣成市 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原军祥,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 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 年12 月20 日被荣成市公安 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李维连,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 项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 年12 月20 日被荣成市公

— 27 — 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罗四辉,群众,博能公司事故项目灵活用工人员。因涉嫌失 火罪,2024 年12 月9 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 任事故罪,12 月23 日被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张冰峰,群众,博能公司事故项目灵活用工人员,参与罗四 辉的违法动火作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 年12 月23 日被 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彭治军,中共党员,博能公司经理、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重 大责任事故罪,2024 年12 月11 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3.陈晓东,群众,博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 罪,2024 年12 月11 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 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对其他 人员涉嫌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30 人) 1.威海海高园党工委、管委会(12 人) (1)张帅威,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科科 长,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建筑工程安 全生产监督职责,对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不力,未发现事故项目工

— 28 — 程违规发包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 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2)方天翔,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建筑 工程管理科。落实建筑业行业管理和施工现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 责不力,未及时督促建筑工程管理科查处事故项目工程违规发包的 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 政务记大过处分。 (3)王红强,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局长。落实建设项 目行业主管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4)李雅群,群众,威海海高园经济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科科 长,负责商贸服务科工作。未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对 主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 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5)宋保额,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经济发展局副科级干部, 分管商贸流通行业监管工作。未按照本部门行业监管职责对齐东海 通公司开展督促和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 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6)王龙威,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经济发展局局长、党政办 公室主任。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有关要求,对齐东海 通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 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 29 — (7)龙鹏飞,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 副主任,分管建设工作。履行辖区内建设项目监管职责不到位。对 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8)孙承军,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三级主任科员, 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未将 齐东海通公司在建冷库项目施工队伍和人员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 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9)董永兴,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 安全生产、消防工作。对分管领域的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齐东海 通公司存在的违规动火、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 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0)李健,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 主任。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属地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1)刘华健,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职责不到位,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属地监 管不到位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 予其诫勉。 (12)刘朝阳,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 副主任,分管威海海高园建设局。督促建设局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 产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批评

— 30 — 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 人) (13)王一涵,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技术 发展科科长,主持建筑质量科工作。未发现事故项目施工中使用不 符合设计等级要求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制品和主体工程未验收即开展 保温材料喷塑、防撞护板安装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 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4)唐国平,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副主 任,分管建筑质量科。对分管科室未发现事故项目施工中使用不符 合设计要求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制品和主体工程未验收即开展保温材 料喷塑、防撞护板安装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5)高照江,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未有效督促查处事故项目施工中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聚氨酯保温 材料制品和主体工程未验收即开展保温材料喷塑、防撞护板安装的 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 政务记过处分。 (16)卢晓芳,中共党员,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分管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落实建设项目行业主 管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程质量、 招投标等工作督促落实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 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 31 — (17)王华治,中共党员,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 局长。落实建设项目行业主管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未扎实组 织开展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行动。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 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3.荣成市商务局(3 人) (18)张瑛,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发展中心安全运行科负责 人。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未对齐东海通公司开 展安全生产指导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 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9)孙永明,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荣成市商务发展中心安全运行科。未督促分管科室落实行业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齐东海通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指导检查。对事 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0)刘焕新,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对 荣成市商务局和荣成市商务发展中心落实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失 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4.荣成市自然资源局(3 人) (21)张明玉,中共党员,荣成市规划服务中心镇村规划科科 长。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职责不到位,对事故项目新建冷库建设与规 划许可不相符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 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2)李元翠,中共党员,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荣成

— 32 — 市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职责不到位,对未发现事 故项目新建冷库建设与规划许可不相符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 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23)汤杨,中共党员,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督促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服务中心履行工程规划许可事中事后 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 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荣成市消防救援大队(1 人) (24)姜雨楠,中共党员,荣成市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员。 实施消防监管工作不到位,对蓝润公司院内单位进行检查时,指导 事故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消防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 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6.荣成市委、市政府(2 人) (25)宋伟锋,中共党员,荣成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全面负责威海海高园党工委、管委会工作。履行威海海高园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事故项目新建冷库安全监管不 到位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批 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6)王得志,中共党员,荣成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副市长,分管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履行事故项目新建冷库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 33 — 7.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 人) (27)耿晓光,群众,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服务 中心施工安全科负责人。未认真按照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对齐 东海通公司事故项目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其主体工程未验收即开展 保温材料喷塑、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消防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事 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28)梁冰,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 管科科长。履行建筑行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按照 要求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其诫勉。 (29)李典,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 管科科长。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建筑施工行业 企业外包施工作业安全专项整治不力,对事故项目外包作业和招投 标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 勉。 (30)崔继江,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分管建筑市场监管科、质量安全监管科。对分管科室工作 督促指导不力,对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业安全监管不到位的 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 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行政处罚建议 1.建议行政处罚的单位(5 家)

— 34 — (1)齐东海通公司。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84]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第三项[85]的规定,由荣成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50 万元以 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蓝润公司。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 条第三项的规定,由荣成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50 万元以上20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3)云山鼎公司。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 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由荣成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博能公司。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 条第三项的规定,由荣成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50 万元以上20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5)源鑫设计公司。未认真履行事故项目新建冷库设计主体责 任,建议由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建议行政处罚的个人(5 人) [8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 [8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 号)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造成7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3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35 — (1)刘壮,齐东海通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 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前 期作业过程中多次出现火灾事故险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86]和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87]的规定,由荣成 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2)郭明磊,蓝润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 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下 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整改事故项目现 场安全管理混乱的问题,未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由荣成市 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3)王祖棋,蓝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认真检查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安全 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 [8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 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87]《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 号)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至40%的罚款。

— 36 — 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由荣成市应急管理局 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4)于海国,荣城建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未认真履行主要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事故项目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不到位, 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88]的规 定,由荣成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5)袁艳艳,益发安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未认真履行主要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事故项目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不到位, 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由荣成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其他建议 责成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威海海 高园党工委、管委会,分别向荣成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责成荣成市委、市政府,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向威海市 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意识不到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职责,要坚持 [8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 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六十的罚款;……。

— 37 — 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冷 库建设专业性强、风险很高,工序复杂且错综交织,建设过程不但 涉及建筑领域全部工程,还涉及电气焊、高空吊装等危险作业,而 且使用的原材料具有毒性和易燃易爆特性。作为一个投资较大、重 点推进的建设项目,当地只注重推动项目建成落地,对此类建设项 目存在的重大风险认识不足,忽视了对冷库建设项目的风险管控。 这些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 风险的重要论述不认真不深刻,对安全发展理念认识不到位,没有 把安全工作落实到经济建设各个环节各个领域,没有真正做到统筹 发展和安全。 (二)未真正吸取其他省份类似事故的经验教训。2024 年1 月 24 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佳乐苑小区临街商住综合楼违规建设冷 库时起火,造成39 人死亡、9 人受伤。10 月22 日,国务院安委办 专门召开针对该起事故的警示教育会议,要求各地深刻学习反思这 起事故的惨痛教训,抓住本地区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深入细致排查 风险,彻底根治重大问题隐患,做到基数清、情况明、措施实,“事 事心中有底”,织密织牢安全保障网。警示教育会议仅仅过去一个 多月,就发生了与江西“1·24”事故事发原因高度相似的威海“12·7” 事故,充分暴露出属地政府、部门没有真正吸取同类事故教训,没 有真正做到“举一反三”,没有真正反思该类事故的发生原因,进 一步有的放矢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监管责任没有压紧压实。从这起事故看,《山东省安全

— 38 — 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明确的党 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责任 边界不明确的问题突出。涉及冷库建设监管的多个部门,职责边界 不清,在建设工程审批、施工过程监管、建筑材料、施工工艺审查 等方面问题存在漏洞,对恶意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缺乏有效发现机 制和监管手段。在建设过程中的部分施工作业,无相关设计、施工、 验收技术标准要求,未被纳入施工范畴实行审批和管理,最终导致 对冷库建设多个环节、特别是保温材料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监管的责 任落实不到位,出现监管盲区和漏洞。 (四)建设项目“以包代管、包而不管”问题突出。建设方将 建设工程违法发包,且发包和招投标程序不规范。在施工现场,建 设方也未落实建筑工地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标准制度,安全管理机 构虚化,安全主体责任缺失,对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流于形式,安全 管理混乱。最终导致冷库不同工序交叉施工作业时,缺乏统一管理, 同一时间既进行土建施工,又进行聚氨酯保温材料喷涂施工,还有 制冷设备安装,以及电焊危险作业,给本就风险较高的建设项目造 成了诸多事故隐患。同时,在材料进场、喷涂施工、动火作业以及 聚氨酯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检测等重要环节失控漏管,造成偷工减料、 降低标准、违规作业,为事故的发生埋下祸根。 (五)相关企业无视生命和安全。按照设计标准和设计文件要 求,冷库建设应使用防火性能等级不低于B1 级的保温材料。在该起 事故中,建设、供货和施工单位违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

— 39 — 求的B3 级聚氨酯发泡原料,是导致火灾快速猛烈燃烧蔓延、造成重 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特别是同时作为供货商和施工单位的云山 鼎公司,从事冷库保温材料经营、施工业务多年,仍以防火性能等 级为B2(E)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制品投标,实际又供应防火性能等 级为B3 的材料制品。在施工过程中,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责任,违 规在冷库二层楼梯口处堆放200 余桶装聚氨酯原料,加速了火势的 蔓延和剧毒烟气产生。此类重效益、轻安全的行为,给当地整个行 业领域带来了极高的安全风险。 (六)专项整治工作流于形式。今年以来,各级按照国务院安 委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部署要求,开展了违规电气焊和 违规施工等专项整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委办《关于进一步规 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的通知》也专门对建筑行业电焊 作业提出了严格要求。但是当地有关部门未认真研究有效对策,也 未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无证、违规电焊作业行为。施工单位无视国家 法律法规,随意招聘无证人员从事电焊作业,未经动火审批进行施 工作业,也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究其原因还是对专项整治工作重 视不足,未充分认识到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于遏制事故发生的 必要性和紧迫性,责任没有压实、措施不够有力。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全面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 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提高对安全生

— 40 — 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突 出位置,紧紧抓在手上,真正把“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 “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要深刻汲取事故惨痛教训,举一反三, 增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建立安 全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层层压实责任,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深入落实防范事故的各项措施,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压实对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各有 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和全国其他地区类似事故教训,进一步 明确各类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 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要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要求,落实新改扩建项目的立项 批复(备案)、项目用地、工程规划管理、施工许可核发、施工安 全监管各环节职责。要厘清职责边界,健全完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 道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每个项目都有人管。 各级部门要增强责任认同感,认真对照责任分工履职尽责,认真对 照省委、省政府部署抓好落实,坚决杜绝因职责不清、推责避责导 致出现监管盲区、失控漏管的现象。 (三)切实抓好冷库行业全链条全周期监管。各地区和有关部 门单位要针对近年来冷库火灾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围绕“一 件事”全链条监管,系统加强冷库规范化管理。准入环节,要统筹 开展涉及冷库的各类建筑的立项、规划、选址、建设等审批许可工 作。施工环节,要严格执行《冷库设计标准》《冷库安全规程》《冷

— 41 — 库施工及验收标准》,推动相关标准制修订和工艺完善,规范聚氨 酯泡沫填缝剂喷涂、聚乙烯薄膜的铺设方式,重点加强对保温材料 防火性能的检测。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设置强制通风措施、可燃 气体检测报警仪、视频摄像,实时监测施工现场易燃气体浓度,动 态监控作业行为。使用环节,要督促冷库业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特别在维修报废拆除时,重点加强动 火作业管理。 (四)持续深入推进违规电气焊作业专项整治。各级各部门要 持续发力开展好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专项整治,重点突出建 筑施工领域违规电气焊作业,严格按照“谁承建谁负责、谁施工谁 负责、谁监理谁负责、谁租赁谁负责、谁购置谁负责、谁招请谁负 责”的要求,全作业链条压紧压实电气焊施工主体监管责任。对排 查发现的问题要立查立改,深入查找原因,堵塞监管漏洞,严防引 发火灾事故。各相关部门要强化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 力,重拳打击未经动火作业审批作业、无证上岗等“十种”违规电 气焊和动火作业行为。要加强对电气焊设备的智能化管理,对实时 监控数据及时进行分析,预警信息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处理。对流动 焊机要进行彻底的排查摸底,推进流动作业焊机智能化改造,强化 流动焊机安全监管,确保流动焊机合法合规作业,杜绝“小施工” 酿成“大事故”。 (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结合当前的新形势新要求, 通过规范严格执法,加大对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督

— 42 — 促项目建设、施工等单位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规范用工制度,作业 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岗前培训、落实作业过程中各项管控措施,认 真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 集中打击惩治一批无证上岗作业、非法分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 施不到位等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特别是对发现不按施工规范 要求施工和发现隐患问题不纠正、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屡改 屡犯的项目一律停止施工。充分运用执法和市场手段,严厉惩戒破 坏市场秩序、不诚信经营造成不达标保温材料投入使用的单位,促 进本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着力提升基层一线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要认真贯 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 见》要求,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施工现场一线人员的应急演练, 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和疏散逃生能力。要加强应急文化建设,强 化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应急知识宣传,特别是 强化对可燃保温材料、违规电气焊作业危害的宣传引导。要健全完 善社会群众举报和企业隐患内部报告的社会监督体系,鼓励社会群 众和企业员工及时发现身边使用不达标保温材料和违规电气焊作业 的行为,及时制止,消除隐患,全面提升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 早处置能力。

FD10933 | 2024_宁夏_宁东_8·19_较大_化工_爆燃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宁夏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宁夏顺邦达8·19化工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安全形势与灾害预警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宁夏顺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8·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作者:

日期: 2024-12-02 阅读量:

2024年8月19日14时45分许,位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化工新材料园区宁夏顺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邦达公司”)发生较大爆燃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56.99万元。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李邑飞书记、张雨浦主席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搜救失联人员,防止次生灾害,全面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雷东生、陈春平、买彦州、徐耀等自治区领导同志也分别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总工会、宁东管委会、宁夏消防救援总队抽调人员,成立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宁夏顺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8·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资料查阅、座谈交流、现场勘验、实地调查、检测鉴定、视频分析、询问谈话、理论计算分析以及专家评估论证等多种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宁夏顺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8·19”较大爆燃事故是一起企业在不具备试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工艺流程和设备用途,隐蔽性非法组织生产,职工误操作引起钠盐罐内过氧化物分解放热爆燃,引发车间内其他过氧化物爆燃,造成车间内5名作业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企业有关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顺邦达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9日,位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化工新材料园区光伏路北侧,主要从事聚氯乙烯聚合用助剂的生产和销售。法定代表人李振伟,实际控制人朱国成。企业总占地面积100亩,建有3座车间(一车间、二车间、四车间)、储存设施(包括甲类库房一、甲类库房二、乙类库房一、乙类库房二、乙类库房三、危废库房、原料罐组、液氧储罐及汽化区)和公用辅助工程(包括装卸泵房、装卸车鹤位、控制室、动力车间、污水处理站、变配电室等)。储存设施中的甲类库房一、甲类库房二、原料罐组分别构成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二)事故车间情况

事故车间为一车间东侧的常温车间(以下简称”常温车间”)。一车间位于厂区中部,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建筑面积3943.5平方米。车间为4层钢结构建筑,高度21.85米,东西长64.2米,南北宽20.4米。一车间西部低温车间从事过氧化新癸酸叔丁酯、过氧化新癸酸异丙苯酯、过氧化二碳酸二(2-乙基己基)酯生产;东部常温车间从事叔丁基过氧化氢、过氧化二叔丁基生产。上述产品涉及的过氧化工艺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常温车间原设计工艺以叔丁醇、硫酸、双氧水为原料生产叔丁基过氧化氢和过氧化二叔丁基。企业擅自改变常温车间叔丁基过氧化氢生产的加料顺序、反应条件,将原设计叔丁醇与硫酸酯化后加双氧水进行过氧化反应改为双氧水混合硫酸滴加叔丁醇硫酸混合液反应;擅自增加80%叔丁基过氧化氢溶液稀释为70%叔丁基过氧化氢溶液、叔丁基过氧化氢与过氧化二叔丁基混合液分离生产工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一)事发前生产情况

常温车间在未取得试生产备案的情况下,根据订单间歇生产。2023年7月至事发前,多次组织叔丁基过氧化氢与过氧化二叔丁基的生产,期间产生的钠盐存放在钠盐罐中,未进行清理。2024年5月份开始,组织80%的叔丁基过氧化氢稀释成70%的叔丁基过氧化氢生产、使用钠盐生产叔丁基过氧化氢。8月19日,购买叔丁基过氧化氢和过氧化二叔丁基混合液30吨,计划用于生产叔丁基过氧化氢。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19日,常温车间非法组织开展以下3项生产活动:一是处理前期生产的不合格叔丁基过氧化氢(约6.3吨,通过静置、排水、过滤等手段使其合格);二是将30%的氢氧化钠溶液配制成10%的氢氧化钠溶液,为叔丁基过氧化氢与过氧化二叔丁基混合液分离做准备。三是对钠盐罐内物料(叔丁基过氧化钠盐、氢氧化钠、过氧化二叔丁基等混合液)进行处理。

9时10分至13时10分,处理前期生产的不合格叔丁基过氧化氢,6.3t叔丁基过氧化氢转入中转罐。

11时10分至14时44分,将30%氢氧化钠溶液配制成10%氢氧化钠溶液。在此过程中,碱液配置釜下部手阀不严,30%氢氧化钠溶液窜至二楼东侧钠盐罐。

9时51分至事发,对钠盐罐内物料进行处理,误将70%叔丁基过氧化氢打入钠盐罐,与钠盐罐内的氢氧化钠溶液分解放热爆燃,引发车间内其他过氧化物爆燃。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邑飞书记、张雨浦主席分别到宁夏消防救援总队指挥中心、自治区政府总值班室,视频会商调度、指挥应急处置,买彦州副主席现场组织指挥救援。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成立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对处置,指导人员搜救工作。宁东基地管委会及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消防部门接警后,迅速组织调派消防救援站到场开展灭火以及失联人员搜救。15时40分,明火扑灭。18时04分,5名失联人员遗体全部找到。事故救援处置中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未引起社会负面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企业非法组织叔丁基过氧化氢生产,将30%的氢氧化钠溶液经配置釜窜入钠盐罐,并误将精制釜内叔丁基过氧化氢打入钠盐罐,引起钠盐罐内过氧化物分解放热爆燃,引发车间内其他过氧化物爆燃,造成车间内作业的5名人员死亡。

(二)间接原因

  1. 企业非法隐蔽生产。企业在常温车间未取得试生产备案,明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间歇性、隐蔽性非法组织叔丁基过氧化氢的生产;事故调查期间,销毁关键证据,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事故调查方向;且在监管部门开展的各类检查中,均以常温车间正在开展自动化改造尚未投用为由逃避监管。
  1. 随意改变生产工艺。企业非法增加80%的叔丁基过氧化氢溶液稀释成70%的叔丁基过氧化氢溶液的生产工艺、叔丁基过氧化氢和过氧化二叔丁基混合液分离工艺;随意改变叔丁基过氧化氢生产操作中的加料顺序、反应条件,擅自变更生产工艺和设备用途,未经安全风险辨识,非法开展冒险作业。
  1. 生产管理混乱。事故车间操作由车间主任口头指挥,既无操作规程,也无管理制度,作坊式手工操作,外操指挥内操,内操对车间生产情况不知情;生产过程相关记录缺失严重,关键参数主要靠人工识别;工艺管路变更随意,分液等关键操作仅靠人工观察。
  1. 危险化学品管理缺失。涉事车间内大量使用吨桶和临时软管转移物料,吨桶混用混放无任何标识;涉事车间操作人员随意从甲类库提取危险物料,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均未张贴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与销售产品不一致。
  1. 不具备从事高风险生产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总、安全总监等管理人员对涉事车间生产工艺、物料危险性均不清楚;车间操作人员仅接受过车间主任口头简单培训;中控室操作人员对物料使用情况、生产工艺、生产组织情况一无所知。
  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形同虚设。没有建立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没有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对涉事车间隐患排查走过场。

四、属地和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一)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对涉事企业隐蔽性非法生产检查方式单一,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突击检查方式不充分。

(二)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2023年10月以来未对该企业开展过现场检查指导。

(三)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力度不深入,危化监管人员配备力量不足,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

五、对事故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顺帮达有限公司4名涉嫌犯罪人员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对顺邦达公司7名责任人员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移交宁东管委会依法依规处理。

3.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对顺邦达公司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移交宁东管委会依法依规处理。

(二)对宁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处理建议

建议宁东管委会向自治区作出深刻检查;宁东应急管理局、宁东经济发展局向宁东管委会作出深刻检查。

六、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全面核查确认试生产项目安全条件。宁东管委会要组织专家对正在开展试生产、计划开展试生产的项目逐一排查,评估确认安全条件。对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五类高危工艺的项目,坚决实行最严格的试生产条件核查,监督落实全流程自动化控制要求。

(二)从严开展已取证企业许可条件回头看。宁东管委会要按照全国、全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四清零”工作,对2021年以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许可条件逐一进行现场复核。要突出精细化工企业,核查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是否规范设置、投用,核查实际生产工艺和流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是否与设计一致,核查从业人员学历、资质是否满足要求,核查异常工况处置制度和规程是否建立落实、满足实际需求,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等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

(三)全力推动企业自动化改造升级。宁东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应急管理部“一防四提升”工作要求,组织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依规开展装置设备升级,推动限期改造,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要监督有关企业认真落实小班组作业要求,严格控制高风险作业场所人员数量,坚决防范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四)进一步提升化工行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要严格执行化工行业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相关人员必须全面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相应的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切实改进危化监管方式方法。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要配齐配强专业危化监管力量,改进工作方式,精耕细作强化日常监管。组织对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安全管理能力逐一评估,采取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对不放心、不托底企业加强帮扶指导、明查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果断采取措施,依法依规处置。

(六)严把产业转移项目安全准入关。宁东管委会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八次、九次全会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园区建设中自觉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园区安全风险容量认真分析评估。对计划引进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严格落实高风险项目一票否决制度。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要求,坚决避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带病投产”。

FD10934 | 2024_宁夏_宁东顺邦达新材料8·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宁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宁夏顺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8·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19日14时45分许,位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化工新材料园区宁夏顺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邦达公司”)发生较大爆燃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56.99万元。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李邑飞书记、张雨浦主席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搜救失联人员,防止次生灾害,全面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雷东生、陈春平、买彦州、徐耀等自治区领导同志也分别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总工会、宁东管委会、宁夏消防救援总队抽调人员,成立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宁夏顺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8·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资料查阅、座谈交流、现场勘验、实地调查、检测鉴定、视频分析、询问谈话、理论计算分析以及专家评估论证等多种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宁夏顺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8·19”较大爆燃事故是一起企业在不具备试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工艺流程和设备用途,隐蔽性非法组织生产,职工误操作引起钠盐罐内过氧化物分解放热爆燃,引发车间内其他过氧化物爆燃,造成车间内5名作业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企业有关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顺邦达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9日,位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化工新材料园区光伏路北侧,主要从事聚氯乙烯聚合用助剂的生产和销售。法定代表人李振伟,实际控制人朱国成。企业总占地面积100亩,建有3座车间(一车间、二车间、四车间)、储存设施(包括甲类库房一、甲类库房二、乙类库房一、乙类库房二、乙类库房三、危废库房、原料罐组、液氧储罐及汽化区)和公用辅助工程(包括装卸泵房、装卸车鹤位、控制室、动力车间、污水处理站、变配电室等)。储存设施中的甲类库房一、甲类库房二、原料罐组分别构成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二)事故车间情况

事故车间为一车间东侧的常温车间(以下简称”常温车间”)。一车间位于厂区中部,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建筑面积3943.5平方米。车间为4层钢结构建筑,高度21.85米,东西长64.2米,南北宽20.4米。一车间西部低温车间从事过氧化新癸酸叔丁酯、过氧化新癸酸异丙苯酯、过氧化二碳酸二(2-乙基己基)酯生产;东部常温车间从事叔丁基过氧化氢、过氧化二叔丁基生产。上述产品涉及的过氧化工艺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常温车间原设计工艺以叔丁醇、硫酸、双氧水为原料生产叔丁基过氧化氢和过氧化二叔丁基。企业擅自改变常温车间叔丁基过氧化氢生产的加料顺序、反应条件,将原设计叔丁醇与硫酸酯化后加双氧水进行过氧化反应改为双氧水混合硫酸滴加叔丁醇硫酸混合液反应;擅自增加80%叔丁基过氧化氢溶液稀释为70%叔丁基过氧化氢溶液、叔丁基过氧化氢与过氧化二叔丁基混合液分离生产工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一)事发前生产情况

常温车间在未取得试生产备案的情况下,根据订单间歇生产。2023年7月至事发前,多次组织叔丁基过氧化氢与过氧化二叔丁基的生产,期间产生的钠盐存放在钠盐罐中,未进行清理。2024年5月份开始,组织80%的叔丁基过氧化氢稀释成70%的叔丁基过氧化氢生产、使用钠盐生产叔丁基过氧化氢。8月19日,购买叔丁基过氧化氢和过氧化二叔丁基混合液30吨,计划用于生产叔丁基过氧化氢。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19日,常温车间非法组织开展以下3项生产活动:一是处理前期生产的不合格叔丁基过氧化氢(约6.3吨,通过静置、排水、过滤等手段使其合格);二是将30%的氢氧化钠溶液配制成10%的氢氧化钠溶液,为叔丁基过氧化氢与过氧化二叔丁基混合液分离做准备。三是对钠盐罐内物料(叔丁基过氧化钠盐、氢氧化钠、过氧化二叔丁基等混合液)进行处理。

9时10分至13时10分,处理前期生产的不合格叔丁基过氧化氢,6.3t叔丁基过氧化氢转入中转罐。

11时10分至14时44分,将30%氢氧化钠溶液配制成10%氢氧化钠溶液。在此过程中,碱液配置釜下部手阀不严,30%氢氧化钠溶液窜至二楼东侧钠盐罐。

9时51分至事发,对钠盐罐内物料进行处理,误将70%叔丁基过氧化氢打入钠盐罐,与钠盐罐内的氢氧化钠溶液分解放热爆燃,引发车间内其他过氧化物爆燃。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邑飞书记、张雨浦主席分别到宁夏消防救援总队指挥中心、自治区政府总值班室,视频会商调度、指挥应急处置,买彦州副主席现场组织指挥救援。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成立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对处置,指导人员搜救工作。宁东基地管委会及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消防部门接警后,迅速组织调派消防救援站到场开展灭火以及失联人员搜救。15时40分,明火扑灭。18时04分,5名失联人员遗体全部找到。事故救援处置中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未引起社会负面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企业非法组织叔丁基过氧化氢生产,将30%的氢氧化钠溶液经配置釜窜入钠盐罐,并误将精制釜内叔丁基过氧化氢打入钠盐罐,引起钠盐罐内过氧化物分解放热爆燃,引发车间内其他过氧化物爆燃,造成车间内作业的5名人员死亡。

(二)间接原因

  1. 企业非法隐蔽生产。企业在常温车间未取得试生产备案,明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间歇性、隐蔽性非法组织叔丁基过氧化氢的生产;事故调查期间,销毁关键证据,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事故调查方向;且在监管部门开展的各类检查中,均以常温车间正在开展自动化改造尚未投用为由逃避监管。
  1. 随意改变生产工艺。企业非法增加80%的叔丁基过氧化氢溶液稀释成70%的叔丁基过氧化氢溶液的生产工艺、叔丁基过氧化氢和过氧化二叔丁基混合液分离工艺;随意改变叔丁基过氧化氢生产操作中的加料顺序、反应条件,擅自变更生产工艺和设备用途,未经安全风险辨识,非法开展冒险作业。
  1. 生产管理混乱。事故车间操作由车间主任口头指挥,既无操作规程,也无管理制度,作坊式手工操作,外操指挥内操,内操对车间生产情况不知情;生产过程相关记录缺失严重,关键参数主要靠人工识别;工艺管路变更随意,分液等关键操作仅靠人工观察。
  1. 危险化学品管理缺失。涉事车间内大量使用吨桶和临时软管转移物料,吨桶混用混放无任何标识;涉事车间操作人员随意从甲类库提取危险物料,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均未张贴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与销售产品不一致。
  1. 不具备从事高风险生产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总、安全总监等管理人员对涉事车间生产工艺、物料危险性均不清楚;车间操作人员仅接受过车间主任口头简单培训;中控室操作人员对物料使用情况、生产工艺、生产组织情况一无所知。
  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形同虚设。没有建立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没有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对涉事车间隐患排查走过场。

四、属地和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一)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对涉事企业隐蔽性非法生产检查方式单一,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突击检查方式不充分。

(二)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2023年10月以来未对该企业开展过现场检查指导。

(三)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力度不深入,危化监管人员配备力量不足,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

五、对事故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顺帮达有限公司4名涉嫌犯罪人员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对顺邦达公司7名责任人员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移交宁东管委会依法依规处理。

3.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对顺邦达公司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移交宁东管委会依法依规处理。

(二)对宁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处理建议

建议宁东管委会向自治区作出深刻检查;宁东应急管理局、宁东经济发展局向宁东管委会作出深刻检查。

六、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全面核查确认试生产项目安全条件。宁东管委会要组织专家对正在开展试生产、计划开展试生产的项目逐一排查,评估确认安全条件。对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五类高危工艺的项目,坚决实行最严格的试生产条件核查,监督落实全流程自动化控制要求。

(二)从严开展已取证企业许可条件回头看。宁东管委会要按照全国、全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四清零”工作,对2021年以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许可条件逐一进行现场复核。要突出精细化工企业,核查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是否规范设置、投用,核查实际生产工艺和流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是否与设计一致,核查从业人员学历、资质是否满足要求,核查异常工况处置制度和规程是否建立落实、满足实际需求,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等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

(三)全力推动企业自动化改造升级。宁东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应急管理部“一防四提升”工作要求,组织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依规开展装置设备升级,推动限期改造,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要监督有关企业认真落实小班组作业要求,严格控制高风险作业场所人员数量,坚决防范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四)进一步提升化工行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要严格执行化工行业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相关人员必须全面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相应的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切实改进危化监管方式方法。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要配齐配强专业危化监管力量,改进工作方式,精耕细作强化日常监管。组织对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安全管理能力逐一评估,采取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对不放心、不托底企业加强帮扶指导、明查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果断采取措施,依法依规处置。

(六)严把产业转移项目安全准入关。宁东管委会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八次、九次全会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园区建设中自觉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园区安全风险容量认真分析评估。对计划引进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严格落实高风险项目一票否决制度。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要求,坚决避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带病投产”。

FD10935 | 2024_宁夏_银川富洋烧烤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宁夏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富洋烧烤店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4-01-27 17:45 新华社

字号:默认 大 超大

| 打印

|

新华社北京1月27日电 2023年6月21日20时37分许,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民族街店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造成31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114.5万元。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相关企业违法违规检验、经营,并配送不符合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瓶,烧烤店在使用中违规操作发生泄漏爆炸,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燃气安全失管失控,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这起事故造成多人伤亡,令人痛心、教训深刻。要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实抓细工作落实,盯紧苗头隐患,全面排查风险。近期有关部门要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李强总理等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应急管理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迅速响应,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全国总工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参加的国务院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燃气、消防、气瓶、管阀、爆炸和建筑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资料查阅、座谈交流、现场勘验、实地调查、物证鉴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询问谈话、理论计算与分析以及专家评估论证等多种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查明了富洋烧烤店和气瓶检验、充装、配送等单位有关情况和责任,查明了地方有关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调查组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深入剖析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总结事故主要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是液化石油气配送企业违规向烧烤店配送有气相阀和液相阀的“双嘴瓶”,店员误将气相阀调压器接到液相阀上,使用发现异常后擅自拆卸安装调压器造成液化石油气泄漏,处置时又误将阀门反向开大,导致大量泄漏喷出,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厨房内明火发生爆炸进而起火。由于没有组织疏散、唯一楼梯通道被炸毁的隔墙严重堵塞、二楼临街窗户被封堵并被锚固焊接的钢制广告牌完全阻挡,严重影响人员逃生,导致伤亡扩大。

调查查清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是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项整治敷衍了事、源头管理失职失责、气瓶检验充装弄虚作假、燃气经营配送使用管理混乱、餐饮场所安全失管漏管、执法检查宽松软虚。涉事有关企业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事故调查组按规定将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总结了五个方面的主要教训:该坚守的安全红线没有守住,该有的强烈责任感却放松懈怠,该全链条监管的却掉链断档,该用打非治违的硬措施没有硬起来,该抓实的安全基础没有抓到位。同时,提出六项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统筹发展和安全,狠抓燃气安全大起底;严格市场准入,全面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强化齐抓共管,提高安全监管效能;迅速开展行动,彻底整治餐饮用户隐患;完善法规标准,提高适用性和强制性;狠抓社会末梢,提升基层能力水平。

相关稿件

FD10936 | 2024_宁夏大地循环聚乙烯醇分公司8·15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宁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PVA分公司)8·15一般燃爆事故案调查报告

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PVA分公司)“8·15”一般燃爆事故案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02月17日

2024年8月15日9时43分许,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太西工业园区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停产检修期间发生一起碱甲醇槽燃爆事故,造成2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79.8万元。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市、县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救治伤员,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进行整改,石嘴山市安委办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经报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成立了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PVA分公司)“8·15”一般燃爆事故案调查组(以下简称为事故调查组),指定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调查组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工信局、人社局、总工会、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县纪委监委和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依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谈话、事实材料分析等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建议,并形成了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PVA分公司)“8·15”一般燃爆事故案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动火作业引起附近碱甲醇槽燃爆造成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 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法定代表人王某平,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电石、乙醛、乙酸乙烯酯。大地公司内设硅锰分公司(硅锰一分厂)、电石分公司(含电石二分厂和电石三分厂)、PVA(聚乙烯醇)分公司,各分公司生产、安全、环保等单独设置机构、配备人员进行管理,均为非独立核算的生产单元。
  1. 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PVA分公司)(以下简称:PVA分公司),为大地公司直属产业,位于宁夏平罗太沙工业园区,单独设有总经理、安全总监、安环部、生产技术部等职位部门,总经理兼主要负责人为范某华(2024年6月初停产检修前由大地公司董事长委派到岗任职)。PVA分公司下设设备部、生产技术部、有机车间、保障车间等部门,其中有机车间又下设醇解、乙炔、聚合等工段。此次事故发生在PVA分公司有机车间醇解工段一期北侧。发生燃爆的碱甲醇槽(CC414C)为醇解工段一期生产装置,醇解工段长为肖某跃。PVA分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开始全线停车,事发前处于停产检修状态。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公司制度落实情况。大地公司签发并实施了《PVA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特殊作业管理制度》、《醇解车间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于4月22日签批《PVA分公司2024年大修检修计划及概算》,计划6月27日—8月16日全线停车检修,并于6月21日在计划中新增了安装“二级计量设备”内容;于6月24日制定签发《PVA生产线停车方案》,明确停车前原料、产品按照时间节点吃空,具备停车条件;于2024年6月21日和2024年8月4日开展了PVA分公司范围内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1. 公司各部分人员责任。(1)范某华,PVA分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责PVA分公司全面工作;(2)郑某兵,PVA分公司安全总监,负责PVA分公司安全管理工作;(3)韩某,PVA分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负责技术文件、作业指导书、工艺流程图编制和优化;(4)杨某,PVA分公司设备部部长,负责组织完成设备的改造更新、督促各工段对设备开展隐患排查;(5)邹某斌,PVA分公司有机车间主任,负责乙炔、合成、精馏、聚合、醇解、回收六个工段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王某,PVA分公司包片安全员,负责醇解工段附近日常安全检查工作;(7)肖某跃,PVA分公司醇解工段工段长,负责醇解工段安全生产相关工作;(8)乔某宁,PVA分公司醇解工段技术员,负责醇解工段设备运行、设备工艺等管理,并负责办理此次事故的动火作业票;(9)覃某,PVA分公司醇解工段技术员,负责制定工段的开停车方案,检查停车安全条件,对接工艺指标和备品备件申报。

(三)事故发生经过

8月15日早8时左右,按照检修计划,肖某跃安排技术员乔某宁负责流量计安装作业票办理工作,乔某宁联系分析人员高某萍到现场进行气体检测,后交由包片安全员王某审核签字,现场醇解工段操作人员高某刚帮忙抬脚手架。9时30分左右,作业现场完成作业票办理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马某到醇解工段碱甲醇槽旁工艺管架上电焊作业安装流量计,现场监护人员许某萍在碱甲醇槽旁地面上对动火作业进行监护;9时43分,电焊作业过程中C号碱甲醇槽发生燃爆,作业人员马某、监护人许某萍和操作人员高某刚均被不同程度烧伤,C号碱甲醇槽体飞落回收工段一期东南角处。

(四)事故现场情况

  1. 事故现场基本情况:事故现场位于PVA分公司有机车间醇解工段一期,醇解工段一期北侧设有管廊桥架,管廊桥架上布置有氮气管线、碱甲醇尾气管线、仪表气管线、压缩空气管线等;该管廊桥架南侧约4.4米处(距罐体中心距离)设置有直径3m的C号碱甲醇槽和D号碱甲醇槽,两碱甲醇槽罐体相距0.61m;电焊动火点位于该管廊桥架的仪表气管线上,距C号碱甲醇槽边缘约2.46m,距D号碱甲醇槽边缘约1.5m。受伤人员事发前位置分别位于管廊桥架上动火点处和C号碱甲醇槽北侧罐底附近。
  1. 事故涉及储罐情况:事发碱甲醇槽为醇解工段一期C号碱甲醇槽和D号碱甲醇槽,编号CC414C、CC414D,直径3m,高度3.06m,设计最大储量20m3,设计温度常温,设计最大压力0.06MPa,工作压力常压,单台重量2343kg,制造单位淄博鑫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制造日期2018年8月16日;两碱甲醇槽顶部和侧面底部均设置有检修人孔一处,事发时处于盲板封堵状态;两碱甲醇槽底部通过出料管联通,管口设有阀门;两碱甲醇槽顶部接入同一尾气管线,接入口未设置阻火器及阻轰阀,事发时两碱甲醇槽通过尾气管道处于联通状态。
  1. 事故涉及管线布置情况:C号碱甲醇槽及D号碱甲醇槽顶部的尾气管线将两碱甲醇槽并联后延伸至北侧管廊桥架处,尾气管线转弯穿过管廊桥架后向下延伸,延伸至管廊桥架下侧位置处设有切断阀,事发时切断阀处于关闭状态。尾气管线在管廊桥架上与此次实施动火电焊作业的仪表气管线交叉贴临,接触位置存在油漆脱落及锈蚀。管廊桥架、尾气管线及仪表气管线均未设置静电接地。

4.储罐内物料情况:

2024年6月27日PVA分公司全线停车,醇解工段碱甲醇溶液未吃空仍有剩余(约13方的碱甲醇溶液),工段长肖某跃安排将剩余物料全部暂存至C号碱甲醇槽。根据DCS系统液位显示:C号碱甲醇槽自2024年6月27日起至7月22日,液位为79.7%。7月23日,DCS系统开始升级,各槽罐液位显示异常,于7月30日恢复正常,液位显示79.7%。

2024年8月2日PVA分公司召开开车部署会,计划8月10日进料开车,工段长肖某跃安排于8月7日将C号碱甲醇槽内碱甲醇溶液打入配料室配比,于8月10日将配比好的碱甲醇溶液倒入D号碱甲醇槽暂存。根据DCS系统液位显示:8月7日C号碱甲醇槽(系统上显示为LR415D)液位由79.7%下降至15.7%,直至事发前再未变化;8月10日D号碱甲醇槽(系统上显示为LR415C)液位由0%上升至83.9%,直至事发前再未变化。

5.事故现场破坏情况

C号碱甲醇槽被炸飞至原位置西北侧约54.48米处的回收工段一期东南角,罐底脱落,罐体发生变形;C号碱甲醇槽北侧灌木有不同程度烧毁,南侧3个槽罐外层保温棉受不同程度损坏;D号碱甲醇槽底部发生凸起变形;回收工段一期东南角管廊架受飞落的C号碱甲醇槽外壳撞击,出现管道弯曲变形和墙体拐角受损。原固定于C号碱甲醇槽顶部的护栏及与两碱甲醇槽连接的管道均被撕裂。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2人重伤,1人轻伤,造成2个碱甲醇槽及其附属设施损坏、3处槽罐保温棉损坏,1处管廊桥架损坏,1处灌木丛损毁,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179.8万元。

(六)其他情况

作业人员马某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高处作业证,均在有效期内;监护人许玉萍已通过公司监护人培训考核,成绩合格。2024年6月26日醇解工段开展了停车前培训,培训内容为停车方案。事故企业未能提供此次动火作业作业票,经调查,当日作业票据在燃爆事故发生时于现场被烧毁。企业仅提供了未盖章的碱甲醇槽设计图,未提供事发位置管道布置截面图。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9时43分,发生燃爆事故,作业人员马某衣物被点燃,从管廊桥架下至地面,在马路边地坪上翻滚灭火,附近人员取灭火器帮其扑灭火焰,管廊桥架下2名灼伤人员迅速撤离现场等待救援。事发时现场附近巡查的生产总监立即赶往现场,组织人员救助伤员和灭火,同时安排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和公司消防队电话。

9时44分左右,安全总监郑某兵接报后赶往现场参与救援并疏散无关人员;9时46分大地公司消防车抵达事故现场,进行灭火。9时55分左右,现场火势被扑灭。

9时58分左右3名受伤人员被送至PVA分公司二道门门口处,其中1名烧伤较轻人员乘坐企业车辆,于10时03分被送往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救治;10时03分,救护车到达现场,于10时05分将另外2名伤者送往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三人接诊后被救护车转院至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救治。至此,现场应急处置及救援结束。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8月15日10时27分许,平罗县应急管理局接PVA分公司电话报告称:当日9时50分许,PVA分公司发生一起燃爆事故,致使3人受伤,目前受伤人员生命体征正常,已送医救治。平罗县应急局高度重视,立即赶往现场,要求企业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现场处置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发生,同时安排当日值班人员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上报事故信息。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3名受伤人员被送往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后转院至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截至2024年9月15日,伤者马某病情暂时稳定能少量进食,伤者许某萍已转入普通病房,伤者高某刚手术后恢复情况较好,伤者家属情绪稳定,社会舆情平稳。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PVA分公司应急响应迅速,预案启动正确,现场应急处置及救援措施得当,整体处置较为良好。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分析:1.事发前醇解工段C号碱甲醇槽和D号碱甲醇槽内存有碱甲醇溶液(碱甲醇为混合物,其中甲醇具有强挥发性,闪点约12℃,爆炸下限6%,爆炸上限36.5%),当日最高温度31℃,甲醇挥发致使罐内存在大量甲醇气体,为燃爆事故提供了可燃物条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2.C号碱甲醇槽进行物理配比和倒罐,致使槽内产生大量气相空间,为燃爆事故发生提供了助燃物条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3.事发时C号碱甲醇槽北侧管廊桥架上进行电焊作业,作业管道与联通碱甲醇槽的尾气管道交叉贴临,电焊作业导电或导热引燃尾气管道内甲醇气体,为燃爆事故发生提供了着火源条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经现场勘察和分析,该起事故直接原因是:在与碱甲醇槽尾气管道交叉贴临的管道上进行动火作业时,因导电或导热引燃尾气管道内甲醇气体,从而导致碱甲醇槽燃爆。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见附件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PVA分公司“8·15”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技术原因分析报告。

(三)间接原因分析

  1. 设备设施老化,安全附件不健全。C号碱甲醇槽及D号碱甲醇槽顶部接入同一尾气管道,接入口未设置管道阻火器和呼吸阀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6.2.19要求,无法阻止发生异常工况时,危险因素从管道内反回至罐内;尾气管道与焊接管道接触位置存在油漆脱落,且均未接地连接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9.3.3要求,无法及时释放静电;碱甲醇槽设计安装未采用氮气或惰性气体密封,不符合《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4.2.5要求,同时该储罐未设置事故泄压设备,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6.2.19要求,无法及时释放罐内燃爆产生的能量。
  1. 管线布置不规范,设施设计不严格。碱甲醇净化槽尾气管线、仪表管线交叉贴临,未考虑安全距离,不符合《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T3012-2011)3.3.1要求;流量计安装位置未经正规设计,未对实际安装位置周边安全因素进行现场核实。
  1. 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司停产检修未落实停车管理制度,物料管理仅由工段内部自主安排,车间及公司级失察失管,停产安全条件确认表走流程走形式,检查人员、工段长、车间主任均未逐项核实内容便签字,造成碱甲醇物料残余仅有工段知晓其余各部门均未发现。
  1. 现场风险辨识不到位,风险隐患排查不彻底。动火作业安全风险隐患辨识不到位,碱甲醇槽附近进行动火作业时,未对动火时可能引发碱甲醇槽发生事故隐患进行辨识,未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未及时发现尾气管道与焊接管道交叉贴临位置油漆脱落、无静电接地。
  1. 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制度及操作规程未落实。企业停产检修期间碱甲醇槽内物料有剩余,醇解工段内工段长及操作人员在知晓的情况下,既未向车间主任汇报,也未向巡检的安环部门汇报,更没有向实施动火作业的部门和人员告知,思想上麻痹大意,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学而不知,安全意识严重缺乏,主体责任严重缺失。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事故教训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查阅相关资料和询问相关人员,对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事故教训汇总如下:

(一)事故单位存在问题及事故教训

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PVA分公司)

  1. 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大地公司(PVA分公司)对内部人员管理不严,未认真督促全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尤其对醇解工段人员和物料疏于管理,未督促车间、工段严格执行停产检修期间停车方案;停产检修安全条件确认过程中总经理、安全总监、车间主任安全责任层层失守,均未现场核实碱甲醇槽清洗置换、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管理职责严重缺失。
  1.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不严,存在违规违章行为。企业未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停产检修方案,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醇解工段长肖某跃在停产检修期间违反检修方案擅自存放物料的违规行为,未发现醇解工段技术员覃某违反检修方案未经核实就在停车安全确认表上签字的失职行为。
  1. 安全设备设计安装不规范,危化品储罐安全附件不健全。醇解工段碱甲醇槽尾气管线与附近管线交叉贴临,未考虑安全距离,同时管线未做接地处理;醇解工段一期碱甲醇槽设计安装不规范,罐体未设计安装氮气封堵和事故泄压设备,尾气管道未设置阻火器。
  1. 风险隐患排查不彻底,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PVA分公司开展隐患排查走过场,对醇解车间存在隐患排查不仔细不彻底,停产检修、仪表安装位置确认、动火作业前对现场环境进行风险辨识,均未发现碱甲醇槽未及时清理置换,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检查责任层层失守。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PVA,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未落实,对违章作业行为管理不到位;安全设备设计安装不规范,危化品储罐安全附件不健全;风险隐患排查不彻底,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碱甲醇槽违规存放物料的事故隐患,未督促醇解工段落实公司停产检修方案,建议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 肖某跃,醇解工段工段长,负责醇解工段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对醇解工段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实,明知物料未清理便在停车安全条件确认表上签字确认,未按照停产方案严格落实物料清空要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未落实,管道漆面脱落等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未落实岗位安全责任,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私自决定存放物料和物料倒罐配比;对碱甲醇槽内存物料的不安全情况未向安全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告知,也未向现场作业人员告知。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构成刑事责任,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相关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事实责任认定,对肖某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1. 覃某,醇解工段技术员,负责制定工段的开停车方案,检查停车安全条件,对接工艺指标和备品备件申报。停车安全条件检查不实,安全条件确认表中残余物料是否处理一栏未如实填写,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构成刑事责任,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相关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事实责任认定,对覃某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三)事故责任人

  1. 范某华,PVA分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责PVA分公司全面工作。未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严格,组织开展隐患排查不细致,未及时发现醇解工段违反制度存放物料,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 郑某兵,PVA分公司安全总监,负责PVA分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组织开展隐患排查不细致,未及时发现醇解工段违反停产检修方案要求存放物料,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 邹某斌,有机车间主任,负责乙炔、合成、精馏、聚合、醇解、回收六个工段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未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对车间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到位,未经核实便在停车安全条件确认表上签字确认;停产检修期间安全隐患排查不细致,未发现醇解工段管道交叉贴临和漆面脱落等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制止、纠正醇解工段私自储存物料和倒罐配比行为,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 王某,PVA分公司包片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作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对装置区内开展动火作业风险隐患辨识不到位,,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 乔某宁,醇解工段技术员,负责醇解工段设备运行、设备工艺等管理,并负责办理此次事故的动火作业票。对作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细致,办理作业票过程中风险辨识不到位,未对动火点附近碱甲醇槽进行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 杨某,PVA分公司设备部部长,负责组织完成设备的改造更新、督促各工段对设备开展隐患排查。作为公司设备部部长,督促醇解工段设备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于管道油漆脱落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人员处理建议

韩某,生产技术部部长,负责技术文件、作业指导书、工艺流程图编制和优化。作为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在对公司仪表等物料管线上加装流量计时未及时提醒公司应对流量计安装位置进行正规设计后方可安装,责令大地公司根据内部规章制度予以相应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该起事故充分暴露出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诸多短板,要深刻汲取“8.15”一般燃爆事故案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查找问题,并采取以下防范措施进行整改:

(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加强特殊作业管控。大地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作业票签批把关制度,严格杜绝停产检修期间审批麻痹大意的思维,加强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特殊作业安全措施检查,完善特殊作业风险管控措施,在作业前更全面、更细致的排查隐患,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加强各级人员管控,强化人员教育培训。大地公司要严格落实下设各部门人员职责考核制度,加强对各下设机构的权力约束,避免权力过度下放,各级层层失管,对发现的违规违章行为严肃处理严格处罚;提升安全素养,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严格督促员工落实岗位操作规程及制度文件,尤其要注意加强检维修期间相关方案文件的学习,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使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岗位安全规定,保证员工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促使员工提高自我安全防护意识。

(三)严管设备设施改造,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要梳理公司设备设施及安全附件可靠性,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安装;合理布置各类管线,做好管线之间安全距离把关,对易燃易爆物料管线加强醒目标记和涂色;严管设计变更流程,加强风险辨识工作,切实做好变更手续,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8.11”其他(煤气…

喀什鑫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26”一…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80419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64388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

33504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

FD10937 | 2024_宁夏顺邦达新材料8·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宁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宁夏顺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8·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安全形势与灾害预警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宁夏顺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8·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作者:

日期: 2024-12-02 阅读量:

2024年8月19日14时45分许,位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化工新材料园区宁夏顺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邦达公司”)发生较大爆燃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56.99万元。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李邑飞书记、张雨浦主席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搜救失联人员,防止次生灾害,全面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雷东生、陈春平、买彦州、徐耀等自治区领导同志也分别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总工会、宁东管委会、宁夏消防救援总队抽调人员,成立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宁夏顺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8·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资料查阅、座谈交流、现场勘验、实地调查、检测鉴定、视频分析、询问谈话、理论计算分析以及专家评估论证等多种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宁夏顺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8·19”较大爆燃事故是一起企业在不具备试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工艺流程和设备用途,隐蔽性非法组织生产,职工误操作引起钠盐罐内过氧化物分解放热爆燃,引发车间内其他过氧化物爆燃,造成车间内5名作业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企业有关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顺邦达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9日,位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化工新材料园区光伏路北侧,主要从事聚氯乙烯聚合用助剂的生产和销售。法定代表人李振伟,实际控制人朱国成。企业总占地面积100亩,建有3座车间(一车间、二车间、四车间)、储存设施(包括甲类库房一、甲类库房二、乙类库房一、乙类库房二、乙类库房三、危废库房、原料罐组、液氧储罐及汽化区)和公用辅助工程(包括装卸泵房、装卸车鹤位、控制室、动力车间、污水处理站、变配电室等)。储存设施中的甲类库房一、甲类库房二、原料罐组分别构成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二)事故车间情况

事故车间为一车间东侧的常温车间(以下简称”常温车间”)。一车间位于厂区中部,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建筑面积3943.5平方米。车间为4层钢结构建筑,高度21.85米,东西长64.2米,南北宽20.4米。一车间西部低温车间从事过氧化新癸酸叔丁酯、过氧化新癸酸异丙苯酯、过氧化二碳酸二(2-乙基己基)酯生产;东部常温车间从事叔丁基过氧化氢、过氧化二叔丁基生产。上述产品涉及的过氧化工艺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常温车间原设计工艺以叔丁醇、硫酸、双氧水为原料生产叔丁基过氧化氢和过氧化二叔丁基。企业擅自改变常温车间叔丁基过氧化氢生产的加料顺序、反应条件,将原设计叔丁醇与硫酸酯化后加双氧水进行过氧化反应改为双氧水混合硫酸滴加叔丁醇硫酸混合液反应;擅自增加80%叔丁基过氧化氢溶液稀释为70%叔丁基过氧化氢溶液、叔丁基过氧化氢与过氧化二叔丁基混合液分离生产工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一)事发前生产情况

常温车间在未取得试生产备案的情况下,根据订单间歇生产。2023年7月至事发前,多次组织叔丁基过氧化氢与过氧化二叔丁基的生产,期间产生的钠盐存放在钠盐罐中,未进行清理。2024年5月份开始,组织80%的叔丁基过氧化氢稀释成70%的叔丁基过氧化氢生产、使用钠盐生产叔丁基过氧化氢。8月19日,购买叔丁基过氧化氢和过氧化二叔丁基混合液30吨,计划用于生产叔丁基过氧化氢。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19日,常温车间非法组织开展以下3项生产活动:一是处理前期生产的不合格叔丁基过氧化氢(约6.3吨,通过静置、排水、过滤等手段使其合格);二是将30%的氢氧化钠溶液配制成10%的氢氧化钠溶液,为叔丁基过氧化氢与过氧化二叔丁基混合液分离做准备。三是对钠盐罐内物料(叔丁基过氧化钠盐、氢氧化钠、过氧化二叔丁基等混合液)进行处理。

9时10分至13时10分,处理前期生产的不合格叔丁基过氧化氢,6.3t叔丁基过氧化氢转入中转罐。

11时10分至14时44分,将30%氢氧化钠溶液配制成10%氢氧化钠溶液。在此过程中,碱液配置釜下部手阀不严,30%氢氧化钠溶液窜至二楼东侧钠盐罐。

9时51分至事发,对钠盐罐内物料进行处理,误将70%叔丁基过氧化氢打入钠盐罐,与钠盐罐内的氢氧化钠溶液分解放热爆燃,引发车间内其他过氧化物爆燃。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邑飞书记、张雨浦主席分别到宁夏消防救援总队指挥中心、自治区政府总值班室,视频会商调度、指挥应急处置,买彦州副主席现场组织指挥救援。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成立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对处置,指导人员搜救工作。宁东基地管委会及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消防部门接警后,迅速组织调派消防救援站到场开展灭火以及失联人员搜救。15时40分,明火扑灭。18时04分,5名失联人员遗体全部找到。事故救援处置中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未引起社会负面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企业非法组织叔丁基过氧化氢生产,将30%的氢氧化钠溶液经配置釜窜入钠盐罐,并误将精制釜内叔丁基过氧化氢打入钠盐罐,引起钠盐罐内过氧化物分解放热爆燃,引发车间内其他过氧化物爆燃,造成车间内作业的5名人员死亡。

(二)间接原因

  1. 企业非法隐蔽生产。企业在常温车间未取得试生产备案,明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间歇性、隐蔽性非法组织叔丁基过氧化氢的生产;事故调查期间,销毁关键证据,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事故调查方向;且在监管部门开展的各类检查中,均以常温车间正在开展自动化改造尚未投用为由逃避监管。
  1. 随意改变生产工艺。企业非法增加80%的叔丁基过氧化氢溶液稀释成70%的叔丁基过氧化氢溶液的生产工艺、叔丁基过氧化氢和过氧化二叔丁基混合液分离工艺;随意改变叔丁基过氧化氢生产操作中的加料顺序、反应条件,擅自变更生产工艺和设备用途,未经安全风险辨识,非法开展冒险作业。
  1. 生产管理混乱。事故车间操作由车间主任口头指挥,既无操作规程,也无管理制度,作坊式手工操作,外操指挥内操,内操对车间生产情况不知情;生产过程相关记录缺失严重,关键参数主要靠人工识别;工艺管路变更随意,分液等关键操作仅靠人工观察。
  1. 危险化学品管理缺失。涉事车间内大量使用吨桶和临时软管转移物料,吨桶混用混放无任何标识;涉事车间操作人员随意从甲类库提取危险物料,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均未张贴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与销售产品不一致。
  1. 不具备从事高风险生产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总、安全总监等管理人员对涉事车间生产工艺、物料危险性均不清楚;车间操作人员仅接受过车间主任口头简单培训;中控室操作人员对物料使用情况、生产工艺、生产组织情况一无所知。
  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形同虚设。没有建立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没有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对涉事车间隐患排查走过场。

四、属地和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一)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对涉事企业隐蔽性非法生产检查方式单一,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突击检查方式不充分。

(二)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2023年10月以来未对该企业开展过现场检查指导。

(三)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力度不深入,危化监管人员配备力量不足,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

五、对事故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顺帮达有限公司4名涉嫌犯罪人员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对事故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对顺邦达公司7名责任人员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移交宁东管委会依法依规处理。

3.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对顺邦达公司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移交宁东管委会依法依规处理。

(二)对宁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处理建议

建议宁东管委会向自治区作出深刻检查;宁东应急管理局、宁东经济发展局向宁东管委会作出深刻检查。

六、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全面核查确认试生产项目安全条件。宁东管委会要组织专家对正在开展试生产、计划开展试生产的项目逐一排查,评估确认安全条件。对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五类高危工艺的项目,坚决实行最严格的试生产条件核查,监督落实全流程自动化控制要求。

(二)从严开展已取证企业许可条件回头看。宁东管委会要按照全国、全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四清零”工作,对2021年以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许可条件逐一进行现场复核。要突出精细化工企业,核查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是否规范设置、投用,核查实际生产工艺和流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是否与设计一致,核查从业人员学历、资质是否满足要求,核查异常工况处置制度和规程是否建立落实、满足实际需求,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等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

(三)全力推动企业自动化改造升级。宁东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应急管理部“一防四提升”工作要求,组织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依规开展装置设备升级,推动限期改造,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要监督有关企业认真落实小班组作业要求,严格控制高风险作业场所人员数量,坚决防范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四)进一步提升化工行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要严格执行化工行业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相关人员必须全面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相应的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切实改进危化监管方式方法。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要配齐配强专业危化监管力量,改进工作方式,精耕细作强化日常监管。组织对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安全管理能力逐一评估,采取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对不放心、不托底企业加强帮扶指导、明查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果断采取措施,依法依规处置。

(六)严把产业转移项目安全准入关。宁东管委会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八次、九次全会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园区建设中自觉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园区安全风险容量认真分析评估。对计划引进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严格落实高风险项目一票否决制度。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要求,坚决避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带病投产”。

FD10938 | 2024_宁波余姚奇蚁科技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宁波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宁波奇蚁科技有限公司“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公开领域

安全生产

事故通报

宁波奇蚁科技有限公司“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 02- 08 09: 53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10时06分许,余姚市低塘街道宁波奇蚁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3800平方米,1人受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87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有关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全面调查火灾事故,查清火灾原因、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做好举一反三工作,确保消防安全。同时,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宁波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本次火灾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1月11日,余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和低塘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宁波奇蚁科技有限公司“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加,邀请危化、消防等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市纪委监委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开展审查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

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清了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宁波奇蚁科技有限公司“1·9”火灾事故是一起企业承租不具备打火机生产安全条件的厂房;在进行打火机生产过程中,刚生产的打火机在摆放过程中受到挤压点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又因业主厂区违法搭建有钢棚和连廊,厂房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火灾蔓延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FD10939 | 2024_宁波奇蚁科技有限公司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宁波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宁波奇蚁科技有限公司“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公开领域

安全生产

事故通报

宁波奇蚁科技有限公司“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 02- 08 09: 53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10时06分许,余姚市低塘街道宁波奇蚁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3800平方米,1人受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87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有关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全面调查火灾事故,查清火灾原因、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做好举一反三工作,确保消防安全。同时,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宁波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本次火灾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1月11日,余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和低塘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宁波奇蚁科技有限公司“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加,邀请危化、消防等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市纪委监委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开展审查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

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清了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宁波奇蚁科技有限公司“1·9”火灾事故是一起企业承租不具备打火机生产安全条件的厂房;在进行打火机生产过程中,刚生产的打火机在摆放过程中受到挤压点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又因业主厂区违法搭建有钢棚和连廊,厂房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火灾蔓延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FD10940 | 2024_宁波奉化艾尔达铝业7·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宁波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7·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进入老年版

/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开目录

/

重大民生信息

/

安全生产

/

事故通报

发布时间:

2025-03-05 14:54

点击率:

保护视力色:

索引号 113302837645417552/2025-159583 组配分类 事故通报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文日期 2025-03-05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7·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1日7时44分许,位于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开源路318号的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烧损(毁)厂房、厂房内的设施设备及铝制产品、包装等物资,过火面积约20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预估约293.38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魏建根区长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指导组织火灾处置,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查清火灾原因,举一反三、彻底整治,严肃追责问责。奉化区消防救援大队快速组织灭火扑救,及时有效处置了灾情。7月21日,奉化区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江口街道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召开现场警示教育会,并迅速开展工业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努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魏建根区长指示精神,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走访了解、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视频分析、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问题和责任,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开源路318号,成立于2006年,法人代表为朱成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94,主要从事机械配件、冲件制造、加工。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起火厂房的房东。

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开源路318号,成立于2011年,现法人代表为沈永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E,主要从事铝棒、五金件、机械配件、塑料制品制造、加工。2021年10月原法人代表朱成芳将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沈永乐。变更法人后,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租用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侧3幢厂房(图中4号、5号、7号建筑)及部分违章建筑进行生产。

(二)建筑审批情况

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共用地面积19253平方米(其中审批面积18668平方米,超出审批面积58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838.07平方米,2008年原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已对超占部分土地进行处罚(奉土行罚〔2008〕21号)。该公司共有建筑11幢,其中6幢建筑经资规、消防、住建等部门审批,5幢建筑未经相关部门审批。

该公司合法建筑共6幢,图中1-5号楼(1号楼建筑面积1658.8平方,2号楼建筑面积2217.43平方米,3号楼建筑面积3636.48平方米,4号楼建筑面积775.12平方米,5号楼建筑面积1550.24平方米)已经资规、消防、住建等部门审批,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图中6号楼为新建建筑,地上5层,建筑面积10823.77平方米,2022年12月24日开工建设,2023年11月24日竣工,2024年1月9日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2024年2月2日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未向区资规局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火灾发生前仍未投入使用。

该公司违法建筑共5幢。图中7号楼,为钢混结构建筑,地上2层,建筑面积2606平方米;8号楼,为轻钢结构建筑,地上1层,建筑面积1306.16平方米;9号建筑,为该公司利用围墙及墙体之间通道搭建的简易钢棚,建筑面积2343.22平方米;10号建筑为简易钢棚,建筑面积292.53平方米;11号建筑为砖混结构配电房,建筑面积44.03平方米。根据历年影像图显示,以上建筑2011年都已存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其中7号楼2014年拆除后重建为2层钢混结构建筑,8号楼2014年扩建了一部分钢棚。

(三)事故车间及工艺情况

事故车间为宁波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1号车间(图中5号建筑),局部地上2层,建筑面积约1550平方米,主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屋顶为钢结构,屋面使用泡沫保温材料,车间内使用钢结构和防腐蚀玻璃钢隔板建成铝制品氧化流水线。铝制品氧化工艺主要分为前处理和氧化操作两段工序,前处理又分为化学抛光、除油、碱洗、增亮、清水等工序,在抛光槽、除酸槽、碱水槽、硝酸槽、清水槽等完成,抛光槽内为硝酸、硫酸、磷酸混合的酸液,碱水槽内为氢氧化钠碱液,均通过蒸汽加热。

(四)相关监管情况

根据《宁波市应急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为属地街道监管的企业,区应急管理局未列入区级监管名单,未对其进行过监督检查。该公司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分类为一般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未抽查到,区消防救援大队未进行过监督检查。

2008年,原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对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超出批准面积占用土地进行过处罚(奉土行罚〔2008〕21号),处罚决定责令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585平方米土地,同时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建造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于5850元的罚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对该单位进行过其它监管检查。

2019年,江口街道“三改一拆”办对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存在较大体量的违章建筑,要求企业负责人自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但企业负责人只拆除少量部分。2021年6月、2022年12月,江口街道“三改一拆”办分两次强制拆除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影响消防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3395平方米,剩余违章建筑要求企业自行整改拆除。

2024年2月,江口街道应消站通过宁波市141应急消防平台对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并反馈检查情况。2024年4月,该企业进行了消防和逃生演练;2024年6月,进行了有限空间作业演习,都形成了相应台账。2024年7月,根据宁波市“六类”企业(海绵、泡沫、塑料、玩具、打火机、电镀等)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江口街道应消站并携带专家对该企业(电镀行业)进行了详细检查并反馈消防通道存在违法搭建等问题,下发了整改通知,要求限期一个月内整改,在隐患整改时限到期之前,发生了此次火灾事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21日7时40分许,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员工李方海在2号车间(图中7号建筑)由南向北看到1号车间(图中5号建筑)东南侧有黑烟冒出,随即在车间管理人陈继平的组织下到1号车间查看,观测到车间东侧货梯左侧及屋顶正在燃烧。随后,火势通过吊顶塑料扣板、屋顶泡沫彩钢板迅速蔓延,火势不断扩大,并通过搭建钢棚蔓延至相邻车间。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4年7月21日7时44分许,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开源路318号的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火势较大。大队第一时间调派岳林站、莼湖站、溪口站等救援力量前往处置,并同时报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请求增援。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调派7个消防站、23辆消防车、111名指战员前往增援。8时05分,岳林消防站首先到场展开扑救;8时27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9时03分,现场明火被完全扑灭。

三、火灾事故调查情况

火灾发生后,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集火调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调查人员对企业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查看了起火建筑车间内及周边有关部位的监控视频,通过事故现场勘验,并邀请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专家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分析,相关视频资料和物证寄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分析鉴定。

通过询问第一报警人蒋宁和火灾第一发现人李方海,反应2024年7月21日7时40分许,其在2号车间(图中7号建筑)由南向北看到1号车间(图中5号建筑)东南侧有黑烟冒出,随即在车间管理人陈继平的组织下到1号车间查看,看到车间东侧货梯左侧及屋顶正在燃烧。

通过现场勘验,可见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1号车间(图中5号建筑)过火较重,车间四周墙体除二层东侧墙体烧损严重,墙体抹灰层脱落,其附着的烟熏呈“U”型痕迹,南侧、西侧、北侧三处墙体未见抹灰层脱落;从燃烧残留物过火痕迹和烟熏痕迹看由1号车间(图中5号建筑)东侧区域向四周依次减轻,1号车间一层东侧墙面附近摆放的塑料物件有上部熔融物滴漏痕迹,其余四周未见明显的过火痕迹。对1号车间二层东侧抛光槽、除酸槽、碱水槽、硝酸槽进行勘验,碱水槽金属过火变色明显;对1号车间二层东侧墙体旁抛光槽高温蒸汽管路控制阀门进行测试,发现抛光槽的高温蒸汽管路阀门手柄未关闭到位;经现场倒水测试,发现阀门处于连通状态。

通过调取现场视频监控分析,2024年7月21日6时39分44秒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1号车间二层东侧前处理工艺区设置的抛光槽、除酸槽、碱水槽区域出现淡黄色雾气,随时间推移,雾气逐渐增多变浓并蔓延扩散;2024年7月21日7时36分46秒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1号车间内二层东侧前处理工艺区设置的除酸槽、碱水槽,硝酸槽区域最先出现明火(详见附件1)。综上所述,起火时间为2024年7月21日7时36分46秒许,起火部位为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1号车间内二层东侧前处理工艺区设置的除酸槽、碱水槽、硝酸槽区域。

根据应急管理部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火灾调查专家分析意见,不排除1号车间二层前处理工艺区设置的除酸槽、碱水槽、硝酸槽区域发生化学物质泄漏或扩散,导致化学物质反应产生热量并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详见附件3)。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起火前未见有人员于起火区域活动(详见附件1),现场也未发现有实施放火的器具,也未发现有易燃液体低位流淌的痕迹,排除人为放火引发火灾可能。笔录中肖德红及张玉树在起火车间内设置有专门为了吸烟准备的铁桶,并在现场勘验时,未在现场发现香炉、香烟等遗留火种残骸及阴燃灰化痕迹,且起火部位地面为玻璃钢隔板,不易被遗留火种引燃,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可能。现场勘验提取了带有熔痕的电气线路进行鉴定为二次短路熔痕(详见附件2),其他区域未发现可做技术鉴定的金属熔痕,现场监控中也未发现因电气故障引发的弧光爆闪现象,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可能。

不排除1号车间二层前处理工艺区设置的除酸槽、碱水槽、硝酸槽区域发生化学物质泄漏或扩散,导致化学物质反应产生热量并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专家鉴定分析,起火前约1小时许,起火点区域出现大量淡黄色雾气,如1号车间二层前处理工艺区设置的除酸槽、碱水槽、硝酸槽区域发生化学物质泄漏或扩散,可能导致化学物质反应后放热,达到一定温度后可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蔓延扩大,不排除1号车间二层前处理工艺区设置的除酸槽、碱水槽、硝酸槽区域发生化学物质泄漏或扩散,导致化学物质反应产生热量并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

(二)间接原因

经调查,该事故的间接原因为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落实铝氧化前处理工艺反应槽的有效防护措施,导致化学物质泄露或扩散;事故车间屋面采用泡沫夹芯板,耐火等级低,迅速燃烧致使火灾蔓延扩大;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车间之间违规搭建钢棚占用防火间距,导致火灾蔓延至隔壁车间,火灾损失扩大。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7·21”火灾是一起不排除因该公司1号车间铝氧化前处理工序,化学物质挥发泄漏,导致化学物质反应产生热量并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分析和处理建议

(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及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次火灾发生直接责任单位,未能有效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员工安全管理教育不到位,未认真履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改职责,此次火灾事故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对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依法予以处罚。

(二)企业违章搭建整改不到位。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违章搭建问题突出,2019年江口街道排查发现后,督促该单位整改,但该公司在拆除部分违章建筑后,未及时拆除剩余的违章建筑,整改隐患问题不到位。部分车间租用给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使用后,未履行好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火灾发生后,导致火势蔓延扩大,建议依法对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地街道违章建筑督改不到位。2019年,江口街道排查,发现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较大体量的违章建筑,2021年、2022年,街道组织两次强制拆除,拆除违章建筑3395平方米,但仍然有部分违章建筑未全部拆除,督促企业自行拆除不力,遗留问题的存在,导致火灾时造成蔓延扩大,建议江口街道向奉化区安委会作出深刻检讨。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力,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不力,未有效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社会单位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意识有待提高,“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扑救初级火灾的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建设不强。

(二)消防安全整治力度仍不足。奉化区工业企业消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一厂多租、防火间距不足、防火分隔不到位、疏散通道不畅通,违章搭建钢棚影响消防安全等火灾隐患多,隐患问题易反弹,部分整改难度大。该起火灾事故中,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违章搭建问题,多轮整治,未彻底整改,导致影响火灾蔓延扩大。消防突出隐患问题的消防安全整治需进一步加大力度。

(三)公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不强,自救能力不高。部分单位负责人不熟悉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只重视眼前利益,不重视安全。企业的消防宣传培训,流于形式,走走过场,许多员工并没有真正学到消防安全知识,对火灾预防、逃生自救、消防安全环境等知识普遍缺乏。

七、事故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责任体系,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下一步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企业生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进一步明晰各行业部门和各镇(街道)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江口街道以“7·21”火灾事故作为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明责,切实把火灾事故的反面典型和正面警示两个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二)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整治排查行动

各镇(街道)要大力开展工业企业消防安全整治,全面排查,形成问题隐患清单,强化消防委托执法,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消灭一批火灾隐患,整治一批不放心场所。把影响本地区、本行业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找准,查找最不放心、最不托底的单位和场所,有针对性地督促落实整改。

(三)进一步强化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镇(街道)及行业部门要发挥主流媒体的宣传阵地作用,强化单位安全责任人和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培训,努力营造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消防安全宣传环境。要专题部署企业消防安全整治、电气火灾防范等宣传工作,普及初起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常识,切实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附件:附件1.“7·21”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视频鉴定书.pdf

附件2.“7·21”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 火灾事故电气鉴定书.pdf

附件3.“7·21”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火灾事故原因分析意见.pdf

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7·21”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5年3月5日

FD10941 | 2024_宁波奉化艾尔达铝业_7·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宁波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7·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5-03-05 14:54

索引号 |

113302837645417552/2025-159583 |

组配分类 |

事故通报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文日期 |

2025-03-05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7·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1日7时44分许,位于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开源路318号的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烧损(毁)厂房、厂房内的设施设备及铝制产品、包装等物资,过火面积约20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预估约293.38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魏建根区长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指导组织火灾处置,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查清火灾原因,举一反三、彻底整治,严肃追责问责。奉化区消防救援大队快速组织灭火扑救,及时有效处置了灾情。7月21日,奉化区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江口街道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召开现场警示教育会,并迅速开展工业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努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魏建根区长指示精神,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走访了解、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视频分析、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问题和责任,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开源路318号,成立于2006年,法人代表为朱成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94,主要从事机械配件、冲件制造、加工。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起火厂房的房东。

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开源路318号,成立于2011年,现法人代表为沈永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E,主要从事铝棒、五金件、机械配件、塑料制品制造、加工。2021年10月原法人代表朱成芳将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沈永乐。变更法人后,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租用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侧3幢厂房(图中4号、5号、7号建筑)及部分违章建筑进行生产。

(二)建筑审批情况

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共用地面积19253平方米(其中审批面积18668平方米,超出审批面积58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838.07平方米,2008年原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已对超占部分土地进行处罚(奉土行罚〔2008〕21号)。该公司共有建筑11幢,其中6幢建筑经资规、消防、住建等部门审批,5幢建筑未经相关部门审批。

该公司合法建筑共6幢,图中1-5号楼(1号楼建筑面积1658.8平方,2号楼建筑面积2217.43平方米,3号楼建筑面积3636.48平方米,4号楼建筑面积775.12平方米,5号楼建筑面积1550.24平方米)已经资规、消防、住建等部门审批,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图中6号楼为新建建筑,地上5层,建筑面积10823.77平方米,2022年12月24日开工建设,2023年11月24日竣工,2024年1月9日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2024年2月2日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未向区资规局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火灾发生前仍未投入使用。

  该公司违法建筑共5幢。图中7号楼,为钢混结构建筑,地上2层,建筑面积2606平方米;8号楼,为轻钢结构建筑,地上1层,建筑面积1306.16平方米;9号建筑,为该公司利用围墙及墙体之间通道搭建的简易钢棚,建筑面积2343.22平方米;10号建筑为简易钢棚,建筑面积292.53平方米;11号建筑为砖混结构配电房,建筑面积44.03平方米。根据历年影像图显示,以上建筑2011年都已存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其中7号楼2014年拆除后重建为2层钢混结构建筑,8号楼2014年扩建了一部分钢棚。

(三)事故车间及工艺情况

事故车间为宁波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1号车间(图中5号建筑),局部地上2层,建筑面积约1550平方米,主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屋顶为钢结构,屋面使用泡沫保温材料,车间内使用钢结构和防腐蚀玻璃钢隔板建成铝制品氧化流水线。铝制品氧化工艺主要分为前处理和氧化操作两段工序,前处理又分为化学抛光、除油、碱洗、增亮、清水等工序,在抛光槽、除酸槽、碱水槽、硝酸槽、清水槽等完成,抛光槽内为硝酸、硫酸、磷酸混合的酸液,碱水槽内为氢氧化钠碱液,均通过蒸汽加热。

(四)相关监管情况

根据《宁波市应急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为属地街道监管的企业,区应急管理局未列入区级监管名单,未对其进行过监督检查。该公司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分类为一般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未抽查到,区消防救援大队未进行过监督检查。

2008年,原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对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超出批准面积占用土地进行过处罚(奉土行罚〔2008〕21号),处罚决定责令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585平方米土地,同时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建造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于5850元的罚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对该单位进行过其它监管检查。

2019年,江口街道“三改一拆”办对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存在较大体量的违章建筑,要求企业负责人自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但企业负责人只拆除少量部分。2021年6月、2022年12月,江口街道“三改一拆”办分两次强制拆除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影响消防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3395平方米,剩余违章建筑要求企业自行整改拆除。

2024年2月,江口街道应消站通过宁波市141应急消防平台对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并反馈检查情况。2024年4月,该企业进行了消防和逃生演练;2024年6月,进行了有限空间作业演习,都形成了相应台账。2024年7月,根据宁波市“六类”企业(海绵、泡沫、塑料、玩具、打火机、电镀等)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江口街道应消站并携带专家对该企业(电镀行业)进行了详细检查并反馈消防通道存在违法搭建等问题,下发了整改通知,要求限期一个月内整改,在隐患整改时限到期之前,发生了此次火灾事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21日7时40分许,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员工李方海在2号车间(图中7号建筑)由南向北看到1号车间(图中5号建筑)东南侧有黑烟冒出,随即在车间管理人陈继平的组织下到1号车间查看,观测到车间东侧货梯左侧及屋顶正在燃烧。随后,火势通过吊顶塑料扣板、屋顶泡沫彩钢板迅速蔓延,火势不断扩大,并通过搭建钢棚蔓延至相邻车间。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4年7月21日7时44分许,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开源路318号的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火势较大。大队第一时间调派岳林站、莼湖站、溪口站等救援力量前往处置,并同时报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请求增援。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调派7个消防站、23辆消防车、111名指战员前往增援。8时05分,岳林消防站首先到场展开扑救;8时27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9时03分,现场明火被完全扑灭。

三、火灾事故调查情况

火灾发生后,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集火调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调查人员对企业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查看了起火建筑车间内及周边有关部位的监控视频,通过事故现场勘验,并邀请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专家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分析,相关视频资料和物证寄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分析鉴定。

通过询问第一报警人蒋宁和火灾第一发现人李方海,反应2024年7月21日7时40分许,其在2号车间(图中7号建筑)由南向北看到1号车间(图中5号建筑)东南侧有黑烟冒出,随即在车间管理人陈继平的组织下到1号车间查看,看到车间东侧货梯左侧及屋顶正在燃烧。

通过现场勘验,可见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1号车间(图中5号建筑)过火较重,车间四周墙体除二层东侧墙体烧损严重,墙体抹灰层脱落,其附着的烟熏呈“U”型痕迹,南侧、西侧、北侧三处墙体未见抹灰层脱落;从燃烧残留物过火痕迹和烟熏痕迹看由1号车间(图中5号建筑)东侧区域向四周依次减轻,1号车间一层东侧墙面附近摆放的塑料物件有上部熔融物滴漏痕迹,其余四周未见明显的过火痕迹。对1号车间二层东侧抛光槽、除酸槽、碱水槽、硝酸槽进行勘验,碱水槽金属过火变色明显;对1号车间二层东侧墙体旁抛光槽高温蒸汽管路控制阀门进行测试,发现抛光槽的高温蒸汽管路阀门手柄未关闭到位;经现场倒水测试,发现阀门处于连通状态。

        通过调取现场视频监控分析,2024年7月21日6时39分44秒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1号车间二层东侧前处理工艺区设置的抛光槽、除酸槽、碱水槽区域出现淡黄色雾气,随时间推移,雾气逐渐增多变浓并蔓延扩散;2024年7月21日7时36分46秒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1号车间内二层东侧前处理工艺区设置的除酸槽、碱水槽,硝酸槽区域最先出现明火(详见附件1)。综上所述,起火时间为2024年7月21日7时36分46秒许,起火部位为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1号车间内二层东侧前处理工艺区设置的除酸槽、碱水槽、硝酸槽区域。

        根据应急管理部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火灾调查专家分析意见,不排除1号车间二层前处理工艺区设置的除酸槽、碱水槽、硝酸槽区域发生化学物质泄漏或扩散,导致化学物质反应产生热量并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详见附件3)。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起火前未见有人员于起火区域活动(详见附件1),现场也未发现有实施放火的器具,也未发现有易燃液体低位流淌的痕迹,排除人为放火引发火灾可能。笔录中肖德红及张玉树在起火车间内设置有专门为了吸烟准备的铁桶,并在现场勘验时,未在现场发现香炉、香烟等遗留火种残骸及阴燃灰化痕迹,且起火部位地面为玻璃钢隔板,不易被遗留火种引燃,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可能。现场勘验提取了带有熔痕的电气线路进行鉴定为二次短路熔痕(详见附件2),其他区域未发现可做技术鉴定的金属熔痕,现场监控中也未发现因电气故障引发的弧光爆闪现象,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可能。

不排除1号车间二层前处理工艺区设置的除酸槽、碱水槽、硝酸槽区域发生化学物质泄漏或扩散,导致化学物质反应产生热量并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专家鉴定分析,起火前约1小时许,起火点区域出现大量淡黄色雾气,如1号车间二层前处理工艺区设置的除酸槽、碱水槽、硝酸槽区域发生化学物质泄漏或扩散,可能导致化学物质反应后放热,达到一定温度后可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蔓延扩大,不排除1号车间二层前处理工艺区设置的除酸槽、碱水槽、硝酸槽区域发生化学物质泄漏或扩散,导致化学物质反应产生热量并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

(二)间接原因

经调查,该事故的间接原因为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落实铝氧化前处理工艺反应槽的有效防护措施,导致化学物质泄露或扩散;事故车间屋面采用泡沫夹芯板,耐火等级低,迅速燃烧致使火灾蔓延扩大;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车间之间违规搭建钢棚占用防火间距,导致火灾蔓延至隔壁车间,火灾损失扩大。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7·21”火灾是一起不排除因该公司1号车间铝氧化前处理工序,化学物质挥发泄漏,导致化学物质反应产生热量并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分析和处理建议

(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及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次火灾发生直接责任单位,未能有效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员工安全管理教育不到位,未认真履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改职责,此次火灾事故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对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依法予以处罚。

(二)企业违章搭建整改不到位。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违章搭建问题突出,2019年江口街道排查发现后,督促该单位整改,但该公司在拆除部分违章建筑后,未及时拆除剩余的违章建筑,整改隐患问题不到位。部分车间租用给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使用后,未履行好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火灾发生后,导致火势蔓延扩大,建议依法对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地街道违章建筑督改不到位。2019年,江口街道排查,发现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较大体量的违章建筑,2021年、2022年,街道组织两次强制拆除,拆除违章建筑3395平方米,但仍然有部分违章建筑未全部拆除,督促企业自行拆除不力,遗留问题的存在,导致火灾时造成蔓延扩大,建议江口街道向奉化区安委会作出深刻检讨。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力,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不力,未有效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社会单位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意识有待提高,“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扑救初级火灾的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建设不强。

(二)消防安全整治力度仍不足。奉化区工业企业消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一厂多租、防火间距不足、防火分隔不到位、疏散通道不畅通,违章搭建钢棚影响消防安全等火灾隐患多,隐患问题易反弹,部分整改难度大。该起火灾事故中,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违章搭建问题,多轮整治,未彻底整改,导致影响火灾蔓延扩大。消防突出隐患问题的消防安全整治需进一步加大力度。

(三)公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不强,自救能力不高。部分单位负责人不熟悉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只重视眼前利益,不重视安全。企业的消防宣传培训,流于形式,走走过场,许多员工并没有真正学到消防安全知识,对火灾预防、逃生自救、消防安全环境等知识普遍缺乏。

七、事故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责任体系,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下一步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企业生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进一步明晰各行业部门和各镇(街道)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江口街道以“7·21”火灾事故作为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明责,切实把火灾事故的反面典型和正面警示两个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二)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整治排查行动

各镇(街道)要大力开展工业企业消防安全整治,全面排查,形成问题隐患清单,强化消防委托执法,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消灭一批火灾隐患,整治一批不放心场所。把影响本地区、本行业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找准,查找最不放心、最不托底的单位和场所,有针对性地督促落实整改。

(三)进一步强化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镇(街道)及行业部门要发挥主流媒体的宣传阵地作用,强化单位安全责任人和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培训,努力营造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消防安全宣传环境。要专题部署企业消防安全整治、电气火灾防范等宣传工作,普及初起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常识,切实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附件:[图片]附件1.“7·21”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视频鉴定书.pdf

               [图片]附件2.“7·21”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 火灾事故电气鉴定书.pdf

               [图片]附件3.“7·21”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火灾事故原因分析意见.pdf

                                                                                                                                                                                                             

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7·21”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5年3月5日

FD10942 | 2024_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7·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宁波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7·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进入老年版

/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开目录

/

重大民生信息

/

安全生产

/

事故通报

发布时间:

2025-03-05 14:54

点击率:

保护视力色:

索引号 113302837645417552/2025-159583 组配分类 事故通报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文日期 2025-03-05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7·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1日7时44分许,位于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开源路318号的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烧损(毁)厂房、厂房内的设施设备及铝制产品、包装等物资,过火面积约20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预估约293.38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魏建根区长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指导组织火灾处置,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查清火灾原因,举一反三、彻底整治,严肃追责问责。奉化区消防救援大队快速组织灭火扑救,及时有效处置了灾情。7月21日,奉化区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江口街道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召开现场警示教育会,并迅速开展工业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努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魏建根区长指示精神,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走访了解、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视频分析、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问题和责任,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开源路318号,成立于2006年,法人代表为朱成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94,主要从事机械配件、冲件制造、加工。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起火厂房的房东。

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开源路318号,成立于2011年,现法人代表为沈永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E,主要从事铝棒、五金件、机械配件、塑料制品制造、加工。2021年10月原法人代表朱成芳将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沈永乐。变更法人后,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租用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侧3幢厂房(图中4号、5号、7号建筑)及部分违章建筑进行生产。

(二)建筑审批情况

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共用地面积19253平方米(其中审批面积18668平方米,超出审批面积58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838.07平方米,2008年原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已对超占部分土地进行处罚(奉土行罚〔2008〕21号)。该公司共有建筑11幢,其中6幢建筑经资规、消防、住建等部门审批,5幢建筑未经相关部门审批。

该公司合法建筑共6幢,图中1-5号楼(1号楼建筑面积1658.8平方,2号楼建筑面积2217.43平方米,3号楼建筑面积3636.48平方米,4号楼建筑面积775.12平方米,5号楼建筑面积1550.24平方米)已经资规、消防、住建等部门审批,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图中6号楼为新建建筑,地上5层,建筑面积10823.77平方米,2022年12月24日开工建设,2023年11月24日竣工,2024年1月9日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2024年2月2日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未向区资规局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火灾发生前仍未投入使用。

该公司违法建筑共5幢。图中7号楼,为钢混结构建筑,地上2层,建筑面积2606平方米;8号楼,为轻钢结构建筑,地上1层,建筑面积1306.16平方米;9号建筑,为该公司利用围墙及墙体之间通道搭建的简易钢棚,建筑面积2343.22平方米;10号建筑为简易钢棚,建筑面积292.53平方米;11号建筑为砖混结构配电房,建筑面积44.03平方米。根据历年影像图显示,以上建筑2011年都已存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其中7号楼2014年拆除后重建为2层钢混结构建筑,8号楼2014年扩建了一部分钢棚。

(三)事故车间及工艺情况

事故车间为宁波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1号车间(图中5号建筑),局部地上2层,建筑面积约1550平方米,主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屋顶为钢结构,屋面使用泡沫保温材料,车间内使用钢结构和防腐蚀玻璃钢隔板建成铝制品氧化流水线。铝制品氧化工艺主要分为前处理和氧化操作两段工序,前处理又分为化学抛光、除油、碱洗、增亮、清水等工序,在抛光槽、除酸槽、碱水槽、硝酸槽、清水槽等完成,抛光槽内为硝酸、硫酸、磷酸混合的酸液,碱水槽内为氢氧化钠碱液,均通过蒸汽加热。

(四)相关监管情况

根据《宁波市应急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为属地街道监管的企业,区应急管理局未列入区级监管名单,未对其进行过监督检查。该公司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分类为一般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未抽查到,区消防救援大队未进行过监督检查。

2008年,原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对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超出批准面积占用土地进行过处罚(奉土行罚〔2008〕21号),处罚决定责令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585平方米土地,同时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建造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于5850元的罚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对该单位进行过其它监管检查。

2019年,江口街道“三改一拆”办对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存在较大体量的违章建筑,要求企业负责人自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但企业负责人只拆除少量部分。2021年6月、2022年12月,江口街道“三改一拆”办分两次强制拆除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影响消防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3395平方米,剩余违章建筑要求企业自行整改拆除。

2024年2月,江口街道应消站通过宁波市141应急消防平台对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并反馈检查情况。2024年4月,该企业进行了消防和逃生演练;2024年6月,进行了有限空间作业演习,都形成了相应台账。2024年7月,根据宁波市“六类”企业(海绵、泡沫、塑料、玩具、打火机、电镀等)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江口街道应消站并携带专家对该企业(电镀行业)进行了详细检查并反馈消防通道存在违法搭建等问题,下发了整改通知,要求限期一个月内整改,在隐患整改时限到期之前,发生了此次火灾事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21日7时40分许,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员工李方海在2号车间(图中7号建筑)由南向北看到1号车间(图中5号建筑)东南侧有黑烟冒出,随即在车间管理人陈继平的组织下到1号车间查看,观测到车间东侧货梯左侧及屋顶正在燃烧。随后,火势通过吊顶塑料扣板、屋顶泡沫彩钢板迅速蔓延,火势不断扩大,并通过搭建钢棚蔓延至相邻车间。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4年7月21日7时44分许,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开源路318号的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火势较大。大队第一时间调派岳林站、莼湖站、溪口站等救援力量前往处置,并同时报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请求增援。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调派7个消防站、23辆消防车、111名指战员前往增援。8时05分,岳林消防站首先到场展开扑救;8时27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9时03分,现场明火被完全扑灭。

三、火灾事故调查情况

火灾发生后,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集火调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调查人员对企业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查看了起火建筑车间内及周边有关部位的监控视频,通过事故现场勘验,并邀请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专家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分析,相关视频资料和物证寄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分析鉴定。

通过询问第一报警人蒋宁和火灾第一发现人李方海,反应2024年7月21日7时40分许,其在2号车间(图中7号建筑)由南向北看到1号车间(图中5号建筑)东南侧有黑烟冒出,随即在车间管理人陈继平的组织下到1号车间查看,看到车间东侧货梯左侧及屋顶正在燃烧。

通过现场勘验,可见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1号车间(图中5号建筑)过火较重,车间四周墙体除二层东侧墙体烧损严重,墙体抹灰层脱落,其附着的烟熏呈“U”型痕迹,南侧、西侧、北侧三处墙体未见抹灰层脱落;从燃烧残留物过火痕迹和烟熏痕迹看由1号车间(图中5号建筑)东侧区域向四周依次减轻,1号车间一层东侧墙面附近摆放的塑料物件有上部熔融物滴漏痕迹,其余四周未见明显的过火痕迹。对1号车间二层东侧抛光槽、除酸槽、碱水槽、硝酸槽进行勘验,碱水槽金属过火变色明显;对1号车间二层东侧墙体旁抛光槽高温蒸汽管路控制阀门进行测试,发现抛光槽的高温蒸汽管路阀门手柄未关闭到位;经现场倒水测试,发现阀门处于连通状态。

通过调取现场视频监控分析,2024年7月21日6时39分44秒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1号车间二层东侧前处理工艺区设置的抛光槽、除酸槽、碱水槽区域出现淡黄色雾气,随时间推移,雾气逐渐增多变浓并蔓延扩散;2024年7月21日7时36分46秒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1号车间内二层东侧前处理工艺区设置的除酸槽、碱水槽,硝酸槽区域最先出现明火(详见附件1)。综上所述,起火时间为2024年7月21日7时36分46秒许,起火部位为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1号车间内二层东侧前处理工艺区设置的除酸槽、碱水槽、硝酸槽区域。

根据应急管理部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火灾调查专家分析意见,不排除1号车间二层前处理工艺区设置的除酸槽、碱水槽、硝酸槽区域发生化学物质泄漏或扩散,导致化学物质反应产生热量并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详见附件3)。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起火前未见有人员于起火区域活动(详见附件1),现场也未发现有实施放火的器具,也未发现有易燃液体低位流淌的痕迹,排除人为放火引发火灾可能。笔录中肖德红及张玉树在起火车间内设置有专门为了吸烟准备的铁桶,并在现场勘验时,未在现场发现香炉、香烟等遗留火种残骸及阴燃灰化痕迹,且起火部位地面为玻璃钢隔板,不易被遗留火种引燃,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可能。现场勘验提取了带有熔痕的电气线路进行鉴定为二次短路熔痕(详见附件2),其他区域未发现可做技术鉴定的金属熔痕,现场监控中也未发现因电气故障引发的弧光爆闪现象,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可能。

不排除1号车间二层前处理工艺区设置的除酸槽、碱水槽、硝酸槽区域发生化学物质泄漏或扩散,导致化学物质反应产生热量并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专家鉴定分析,起火前约1小时许,起火点区域出现大量淡黄色雾气,如1号车间二层前处理工艺区设置的除酸槽、碱水槽、硝酸槽区域发生化学物质泄漏或扩散,可能导致化学物质反应后放热,达到一定温度后可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蔓延扩大,不排除1号车间二层前处理工艺区设置的除酸槽、碱水槽、硝酸槽区域发生化学物质泄漏或扩散,导致化学物质反应产生热量并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

(二)间接原因

经调查,该事故的间接原因为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落实铝氧化前处理工艺反应槽的有效防护措施,导致化学物质泄露或扩散;事故车间屋面采用泡沫夹芯板,耐火等级低,迅速燃烧致使火灾蔓延扩大;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车间之间违规搭建钢棚占用防火间距,导致火灾蔓延至隔壁车间,火灾损失扩大。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7·21”火灾是一起不排除因该公司1号车间铝氧化前处理工序,化学物质挥发泄漏,导致化学物质反应产生热量并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分析和处理建议

(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及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次火灾发生直接责任单位,未能有效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员工安全管理教育不到位,未认真履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改职责,此次火灾事故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对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依法予以处罚。

(二)企业违章搭建整改不到位。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违章搭建问题突出,2019年江口街道排查发现后,督促该单位整改,但该公司在拆除部分违章建筑后,未及时拆除剩余的违章建筑,整改隐患问题不到位。部分车间租用给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使用后,未履行好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火灾发生后,导致火势蔓延扩大,建议依法对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地街道违章建筑督改不到位。2019年,江口街道排查,发现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较大体量的违章建筑,2021年、2022年,街道组织两次强制拆除,拆除违章建筑3395平方米,但仍然有部分违章建筑未全部拆除,督促企业自行拆除不力,遗留问题的存在,导致火灾时造成蔓延扩大,建议江口街道向奉化区安委会作出深刻检讨。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力,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不力,未有效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社会单位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意识有待提高,“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扑救初级火灾的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建设不强。

(二)消防安全整治力度仍不足。奉化区工业企业消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一厂多租、防火间距不足、防火分隔不到位、疏散通道不畅通,违章搭建钢棚影响消防安全等火灾隐患多,隐患问题易反弹,部分整改难度大。该起火灾事故中,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违章搭建问题,多轮整治,未彻底整改,导致影响火灾蔓延扩大。消防突出隐患问题的消防安全整治需进一步加大力度。

(三)公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不强,自救能力不高。部分单位负责人不熟悉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只重视眼前利益,不重视安全。企业的消防宣传培训,流于形式,走走过场,许多员工并没有真正学到消防安全知识,对火灾预防、逃生自救、消防安全环境等知识普遍缺乏。

七、事故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责任体系,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下一步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企业生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进一步明晰各行业部门和各镇(街道)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江口街道以“7·21”火灾事故作为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明责,切实把火灾事故的反面典型和正面警示两个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二)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整治排查行动

各镇(街道)要大力开展工业企业消防安全整治,全面排查,形成问题隐患清单,强化消防委托执法,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消灭一批火灾隐患,整治一批不放心场所。把影响本地区、本行业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找准,查找最不放心、最不托底的单位和场所,有针对性地督促落实整改。

(三)进一步强化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镇(街道)及行业部门要发挥主流媒体的宣传阵地作用,强化单位安全责任人和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培训,努力营造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消防安全宣传环境。要专题部署企业消防安全整治、电气火灾防范等宣传工作,普及初起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常识,切实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附件:附件1.“7·21”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视频鉴定书.pdf

附件2.“7·21”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 火灾事故电气鉴定书.pdf

附件3.“7·21”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火灾事故原因分析意见.pdf

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7·21”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5年3月5日

FD10943 | 2024_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7·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宁波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编号:SX240413 鉴 定 书 委托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消防救援大队 起火单位: “7.21”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火灾事故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 共14 页第1 页 鉴 定 书 编号:SX240413 一、绪论 (一)委托单位:宁波市奉化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地址: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天峰北路 (三)送检人:姚俊超、赵丽荃 (四)受理日期:2024 年07 月23 日 (五)起火单位:“7.21”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火灾事故 (六)报警时间:2024 年07 月21 日07 时45 分许 (七)简要案情:2024 年07 月21 日07 时45 分许,奉化区119 指挥 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开源路318 号的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烧损(毁) 厂房及厂房内的设施设备等物,过火面积约500 平方米,无人 员伤亡。 (八)检材名称及描述: 检材1:“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1 号车间二层东侧 监控视频”,编号:SX240413-S01。 检材2:“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1 号车间一层东南 角监控视频”,编号:SX240413-S02。 检材3:“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1 号车间二层东侧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 共14 页第2 页 监控视频”,编号:SX240413-S03。 检材4:“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1 号车间一层西侧 监控视频”,编号:SX240413-S04。 (九)鉴定目的:图像内容分析 (十)鉴定开始日期:2024 年07 月23 日 (十一)鉴定地点:机构实验室 (十二)鉴定使用方法: SF/T 0119-2021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SF/T 0124-2021 《录像过程分析技术规范》 (十三)鉴定仪器:图像处理工作站(型号ThinkStationP520c)、“火 察”视频处理系统(版本V4.0)、Hash 校验工具(版本V1.4.7)、 MediaInfo 软件(版本24.06)。 二、检材信息 (一)检材基本情况 送检检材来源为光盘(见图1)。检材名称及描述见表1。 表1 检材名称及描述 检材SX240413-S01 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1 号车间二层东侧监控 视频 编号 SX240413-S01-01 MD5 值 CFC576CE9B57F3223D2F4A2E24BDCF70 文件名 二层1 号监控.wmv 文件大小 2.135 GiB 时长 00:41:27.680 分辨率 1920 像素×1088 像素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 共14 页第3 页 检材SX240413-S02 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1 号车间一层东南角监 控视频 编号 SX240413-S02-01 MD5 值 6B2F95D590C8C01AF5170511C8931ABE 文件名 一层2 号监控.wmv 文件大小 945.3 MiB 时长 00:18:47.440 分辨率 1920 像素×1088 像素 检材SX240413-S03 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1 号车间二层东南侧监 控视频 编号 SX240413-S02-01 MD5 值 66067B5501004BAF7E190A310FC2C1E2 文件名 二层3 号监控.mp4 文件大小 39.10 MiB 时长 00:05:29.560 分辨率 1920 像素×1080 像素 检材SX240413-S04 宁波市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1 号车间一层西侧监控 视频 编号 SX240413-S02-01 MD5 值 096F933CE68141CF6FC576BC7C3476C1 文件名 二层5 号监控.mp4 文件大小 696.3 MiB 时长 02:54:39.000 分辨率 2560 像素×1440 像素 (二)检材监控点位图 检材 SX240413-S01 、SX240413-S02 、SX240413-S03 、 SX240413-S04 探头位置(图中标注为监控1、监控2、监控3、监控4) 情况见图2。 (三)时间校准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 共14 页第4 页 经查看检材SX240413-S01、SX240413-S02、SX240413-S03 视频 监控画面并与北京时间进行比对,结果显示:视频监控画面显示时间 为“2024 年07 月21 日11 时01 分00 秒”,同时刻北京时间为“2024 年07 月21 日11 时00 分40 秒”,即检材视频监控显示时间比北京时 间快20 秒(见图3)。 经查看检材SX240413-S04 视频监控画面并与北京时间进行比对, 结果显示:视频监控画面显示时间为“2024 年07 月24 日10 时56 分 08 秒”,同时刻北京时间为“2024 年07 月24 日10 时56 分08 秒”, 即检材视频监控显示时间与北京时间一致(见图4)。 三、鉴定过程 (一)起火过程分析 经查看检材SX240413-S04 画面,监控视频时间“2024 年07 月21 日06 时39 分44 秒” (北京时间2024 年07 月21 日06 时39 分44 秒) 许,监控视频画面显示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1 号车间内东部区域 出现淡黄色雾气,随时间推移,雾气逐渐增多并蔓延;监控视频时间 “07 时36 分46 秒”(北京时间07 时36 分46 秒)许,奉化艾尔达 铝业有限公司内东侧中部区域出现明火,随时间推移,火势逐渐增强 并蔓延(见图5)。 经查看检材SX240413-S01 画面,监控视频时间“07 时38 分07 秒”(北京时间07 时37 分47 秒)许,监控视频画面显示奉化艾尔达 铝业有限公司1 号车间内二层该检材监控的南侧墙壁上出现火光映射, 随时间推移,火势逐渐蔓延,火光映射逐渐增强,范围逐渐扩展;监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 共14 页第5 页 控视频时间“07 时39 分42 秒”(北京时间07 时39 分22 秒)许, 该检材监控的南侧高位有高温熔融颗粒掉落并,随时间推移,火势逐 渐增强并蔓延(见图6)。 经查看检材SX240413-S02 画面,监控视频时间“2024 年07 月21 日07 时38 分22 秒” (北京时间2024 年07 月21 日07 时38 分02 秒) 许,监控视频画面显示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1 号车间内一层东侧 中部区域的货梯的西南侧立柱的东北面出现火光映射,随时间推移, 火光映射逐渐增强,范围逐渐扩展;监控视频时间“07 时39 分44 秒” (北京时间07 时39 分24 秒)许,货梯北侧有高温熔融颗粒掉落,随 时间推移,火势逐渐增强并蔓延(见图7)。 经查看检材SX240413-S03 画面,监控视频时间“2024 年07 月21 日07 时38 分09 秒” (北京时间2024 年07 月21 日07 时37 分49 秒) 许,监控视频画面显示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1 号车间内二层东侧 中部区域的液池表面的东北部出现火光映射,随时间推移,火光映射 逐渐增强,范围逐渐扩展;监控视频时间“07 时39 分41 秒”(北京 时间07 时39 分21 秒)许,该检材监控的东北侧高位有高温熔融颗粒 掉落,随时间推移,火势逐渐增强并蔓延(见图8)。 (二)起火部位分析 经查看检材SX240413-S02 画面并于起火前视频对比,起火初期, 一层货梯的西南侧立柱的东北侧表面出现火光映射,此时其他区域无 明显火光映射,表明出现明火部位位于一层货梯的东北侧高位区域, 即二层的东北侧漕区域;经查看检材SX240413-S01 画面,起火位置位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 共14 页第6 页 于二层的检材监控东南侧区域;经查看检材SX240413-S03 画面,起火 位置位于二层东北侧液池的东北侧区域;综上所述,出现明火位置为 二层东北侧的除酸槽、碱水槽、硝酸槽处(见图9、10)。 (四)异常现象 经查看检材SX240413-S04 画面,监控视频时间“2024 年07 月21 日07 时36 分12 秒” (北京时间2024 年07 月21 日07 时36 分12 秒) 许,监控视频画面显示奉化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1 号车间内二层北部 过道有液滴滴落(见图11)。 四、鉴定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所送视频检材分析,出现明火位置为宁波市奉化 艾尔达铝业有限公司1 号车间内二层东北侧的的除酸槽、碱水槽、硝 酸槽区域,出现明火时间为检材SX240413-S04 画面监控视频时间 “2024 年07 月21 日07 时36 分46 秒”(北京时间2024 年07 月21 日07 时36 分46 秒)许。起火前约1 小时许,该区域出现大量淡黄色 雾气;起火前未见有人员于起火区域活动,未观测到空中有飞火、飘 落物等外来火源。 以下空白。 鉴 定 人:韩 光(助理研究员) 王玉领(助理研究员) 授权签字人:王 鑫(副研究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 共14 页第7 页 附件: 图1 检材状态 图2 检材监控点位图 北 监控1 监控2 监控3 监控4 除酸槽 碱水槽 硝酸槽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 共14 页第8 页 图3 时间校准01 图4 时间校准02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 共14 页第9 页 图5 检材SX240413-S04 火势发展过程 出现淡黄色雾气 雾气逐渐增多 出现明火 火势逐渐蔓延 火势逐渐增强 雾气逐渐蔓延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 共14 页第10 页 图6 检材SX240413-S01 火势发展过程 出现火光 火光增强 高温熔融颗粒掉落 火势增强 并蔓延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 共14 页第11 页 图7 检材SX240413-S02 火势发展过程 出现火光映射 火势蔓延 火势增强 高温熔融颗粒掉落 火光映射增强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 共14 页第12 页 图8 检材SX240413-S03 火势发展过程 火势增强 出现火光映射 火光映射增强 出现高温熔融颗粒掉落 火势增强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 共14 页第13 页 图9 起火位置分析01 货梯一层西南侧立柱的 东北侧面为 火光映射明亮状态 火光映射明亮状态 起火位置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 共14 页第14 页 图10 起火位置分析02 图11 异常现象分析 出现明火位置 起火初期画面 起火前画面 液滴滴落

FD10945 | 2024_宁波海曙新琦兴家纺有限公司11·1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宁波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宁波海曙新琦兴家纺有限公司“11·1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3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2)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4) (三)事故建筑物相关情况...........................................(5) (四)事故发生经过.................................................(6) (五)事故现场情况................................................(7)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9)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9) (一)事故信息报送情况............................................(9)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9)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10) 三、事故直接原因..................................................(10) (一)起火原因....................................................(10) (二)火灾迅速蔓延主要原因........................................(11)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11) (一)事故相关企业................................................(11) (二)地方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12) (三)其他单位....................................................(13)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3) (一)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3) (二)对事故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15) (三)其他处理....................................................(15) (四)需要另外调查处理的有关问题..................................(15)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5)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15)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16) (三)扎实做好违法建筑整治工作....................................(16) (四)举一反三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17)2024年11月18日18时08分许,位于海曙区集士港镇陆家漕77号的宁波新琦兴家纺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25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58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安委办和省应急管理厅高度重视。省安委办对该起事故查处实施挂牌督办,省安委办主任、应急管理厅厅长许小月作出批示,要再三核实人员情况,科学组织灭火,管控好舆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15号)等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事故提级调查,于2024年11月21日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和海曙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消防领域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市纪委市监委对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开展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办《事故挂牌督办单》(〔2024〕9号)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检测、资料调阅、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清了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宁波海曙新琦兴家纺有限公司“11·18”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气动压缩包装机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业主违法扩建耐火等级低的生产厂房用于生产丙类可燃物品导致火势迅速蔓延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图1 新琦兴公司厂房平面草图 图2 新琦兴公司厂房出租情况示意图 1.宁波新琦兴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琦兴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起火建筑权利人均为毛召忠。成立日期:2019年11月15日,营业期限:2019年11月15日至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GUWXU1H,注册资本:贰拾万元整,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广昇村,经营范围:针纺织品、服装、塑料制品、五金制品的制造、加工等。主要生产工艺为:法兰绒、双面绒、PV绒的裁剪、缝制,pp棉的充棉、压缩、包装,企业从业人员约25人。 新琦兴公司厂区整体呈F型,1#厂房、2#厂房、3#厂房各一幢,1#厂房和2#厂房呈L型,生产厂房共三层。 实际经营场所位于新琦兴公司1#厂房三楼整层,1#厂房一楼和二楼的西边部分区域,2#厂房的二楼和三楼整层,以及3#厂房整幢。 2.宁波市海曙锋驰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驰公司),起火建筑的承租单位。成立日期:2014年8月1日,营业期限:2014年8月1日至长期,法定代表人:杨宏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309003277H,注册资本:伍万元整,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广昇村,经营范围:工艺品、玩具、五金件、电器、金属制品、塑料制品、纸制品、玻璃制品、模具的制造、加工。主要生产工艺为:注塑,企业从业人员约15人。 2024年1月1日与毛召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新琦兴公司1#厂房一楼和二楼的中间部分区域,承租面积约为2100平方米,租期为五年。 3.宁波市海曙华盛鑫茂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鑫茂公司),起火建筑的承租单位。成立日期:2022年12月16日,法定代表人:王倍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C4FRM32T,注册资本:伍万元整,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桃源村,经营范围: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塑料制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等。主要生产工艺为:注塑,企业从业人员约10人。 2023年10月与毛召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新琦兴公司2#厂房一楼整层和1#厂房一楼和二楼的东边部分区域。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新琦兴公司。有1名兼职安管员,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由毛召忠和兼职安管员毛旭辉负责。聘用1名文员和1名外贸验厂辅导人员从事企业部分安全生产管理台账(与外贸验厂相关的)编制工作。未见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应急疏散预案、应急救援演练记录、日常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台账。未定期对厂房电气线路进行规范性自查,未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事故设备长期带病作业(仅2024年10月以来就发生3次电气线路故障)。 与承租单位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承租单位的日常安全检查由毛召忠自行负责,毛召忠不定期会对承租单位进行简单的日常安全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会口头要求承租单位及时整改,未制作相关安全检查记录。 (三)事故建筑物相关情况 1.事故建筑物合法建设情况。新琦兴公司1-3#厂房,权利人:毛召忠,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浙(2018)宁波市海曙不动产权第0125590号),共有情况:单独所有,用途:工业用地/工业,位于海曙区集士港镇陆家漕77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226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约为5359平方米,上部为框架结构,使用功能为生产及办公,于2005年开工建设,建设工程名称为宁波鄞州集士港琦兴针织厂车间1-3#。其中,1#厂房系火灾发生建筑,框架二层,建筑面积约3850平方米;2#厂房系火灾蔓延过火建筑,框架二层,建筑面积约809平方米;3#厂房系火灾蔓延过火建筑,框架二层局部三层,建筑面积约700平方米。 2.事故建筑物审批情况。宁波鄞州集士港琦兴针织厂(即新琦兴公司)车间1-3#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为宁波海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宁波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05年1月18日通过规划许可,项目内容为车间、综合用房,于2005年4月15日获得施工许可证,并于2005年4月20日开工建设。该项目于2005年11月7日取得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书,并于2006年1月5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经查,2006年以后改造建筑未取得相关规划、施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3.违法搭建情况。新琦兴公司厂区内共有7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总面积约为3541平方米。2006年,新琦兴公司在厂房东、西、北三面搭建了过道钢棚6处,违法建设面积共约1302平方米。2010年,新琦兴公司在1#厂房和2#厂房加盖了一层钢结构,使1#厂房和2#厂房从二层变成三层,三楼的层高将近3米,违法建设面积约2239平方米。 2019年,新琦兴公司对1#厂房三楼进行了第一次改造,把平屋顶改造为人字形屋顶。2023年,新琦兴公司对1#厂房三楼进行了第二次改造,在靠近1#厂房三楼东侧半边加装了泡沫夹心板吊顶。2024年2月,新琦兴公司对1#厂房三楼进行了第三次改造,在靠近1#厂房三楼西侧半边加装了石膏板吊顶。三次改造完成后,1#厂房三楼作为车间使用,用于生产经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18日10时30分左右,新琦兴公司操作工梅荷凤到1#厂房三楼上班后,把棉纱放进包装袋里面,就到气动压缩包装机工位上开始工作,中午12时40分左右,梅荷凤在操作气动压缩包装机过程中发现机器断电跳闸无法使用,于是向厂长翁海君反映设备故障,需要维修。12时49分左右,翁海君联系了丁惠民(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来维修。13时20分左右,丁惠民发现电磁阀的线圈上有水渍,于是对电磁阀的其他部位进行测试,发现电磁阀的外壳有漏电情况,随即打电话给翁海君,翁海君告知厂区一楼仓库有电磁阀的更换件,于是找了新的电磁阀进行更换。13时40左右更换完毕后,气动压缩包装机面板未显示故障,经翁海君确认后,于14时左右离开。梅荷凤在气动压缩包装机修好后继续包装工作,直到做完剩下包装件就去从事其他工作,到16时30分下班后离开厂房,离开时未切断气动压缩包装机的电源。 拷边工苗艳独自在新琦兴公司1#厂房三楼北面缝纫车间加班至18时许,发现车间的灯变暗,抬头一看顶部都是烟,往外走发现充棉包装车间的气动压缩包装机附近着火了,马上回到工位拿上手机并拨打119报警,随后逃生至二楼东面室外平台,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后将其从东面室外平台救下。 18时08分许,气动压缩包装机在起火后,引燃了周边的棉靠垫、涤纶毯等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火势迅速向1#厂房三楼他处蔓延。经消防灭火救援后,明火于21时36分许被扑灭。 (五)事故现场情况 图3 火灾现场俯视图 图4 1#厂房三楼车间气动压缩包装机(起火点)烧毁图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新琦兴公司厂房内财物不同程度烧毁,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580余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事故发生后,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于18时50分许向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初报事故情况:海曙区集士港陆家漕77号发生火灾,目前正在扑灭中,无人员被困。后续,海曙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于21时27分和23时27分向市局续报事故详情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19时14分许,宁波市应急管理局通过浙政钉向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应急值班室初报事故情况。后续,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分别于20时18分、20时53分、21时51分、23时13分和23时28分向省厅续报事故详情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接报后,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海曙区委区政府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救援,组织区消防救援、应急、公安、卫健等相关部门及属地镇乡人员,调动专业车辆、设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集士港镇负责现场的后勤保障、事故善后处理。18时16分,宁波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调派古林站、鄞奉路站、特勤一站、首南站等共10个消防站42辆消防车176名消防救援人员及集士港专职队2辆消防车10名专职队员前往处置。并同步通知公安、电力、大型机械等联动单位前往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18时28分,古林站到场;18时30分,搜救组在二楼东面室外平台成功营救出1名被困人员;18时57分,全勤指挥部到场;20时42分,火势得到控制;21时36分,明火扑灭。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在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海曙区党委政府的统筹协调指挥下,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救援力量,坚持安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救援原则,全面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的各类危害,科学做好火灾救援工作。因事故企业及周边企业违法建筑较多,造成消防车辆及人员无法进入事故企业东、西、北三侧,灭火救援工作只能从事故企业南侧单面开展,影响救援速度。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评估认为,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科学,救援行动相对迅速。 三、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人员询问等,排除了故意放火、自燃、遗留火种等引发火灾因素。 (一)起火原因 1#厂房三楼空压机未有效排放水汽,导致气动压缩包装机内部出现水汽引发多次电气线路故障且未被重视,带病作业后,于11月18日18时08分许,气动压缩包装机再次电气线路故障起火,火源通过棉絮、电线等物质引燃紧贴气动压缩包装机的棉靠垫、涤纶毯等丙类可燃物品引发火灾。 (二)火灾迅速蔓延主要原因 一是1#厂房三楼车间内存放大量棉靠垫、涤纶毯等丙类可燃物品,在气动压缩包装机因故障起火后迅速燃烧并扩大。二是1#厂房三楼车间为违法建设,耐火等级低,顶部为泡沫夹芯板,起火后火势通过顶部泡沫夹芯水平蔓延。三是1#厂房外侧贴临封闭的违建钢棚,使烟气和热量无法及时排出,导致火势迅速向他处蔓延。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企业 新琦兴公司。(1)违法建设事故厂房。2006年,在未经资规部门规划许可情况下[],在厂房东、西、北三面搭建了过道钢棚6处;2010年,在1#厂房和2#厂房加盖了一层钢结构,使1#厂房和2#厂房从二层变成三层;2019、2023、2024年,在1#厂房三楼进行三次改造。(2)违规使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作业。在2024年2月以来,将违法扩建的耐火等级低的1#厂房三楼车间用作丙类火灾危险性车间使用,从事生产作业。(3)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定期对厂房电气线路进行规范性自查[],未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1#厂房三楼空压机未有效排放水汽,导致气动压缩包装机内部出现水汽引发多次电气线路故障,仅由车间负责人和安管员自行根据经验更换关键元器件,未请生产厂家提供专业服务,长期带病作业。(4)违法组织电工作业。雇佣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开展电工作业[][]。(5)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混乱。企业主体安全管理意识淡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观念不强,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兼职安管员形同虚设,日常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地方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 海曙区集士港镇。未有效统筹发展和安全,未认真吸取河南安阳“11·21”火灾事故和金华武义“4·17”火灾事故教训;履行辖区违法建筑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企业已登记造册的违法建筑分类处置不到位,未按流程向区政府申报暂缓拆除[],未及时发现事故企业在2023年以来将已登记造册的违法建筑(1#厂房三楼)改造成厂房,用作丙类车间使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存在严重消防隐患[]。集士港镇应急消防管理站,虽在2024年以来对事故企业开展3次检查,但检查不全面不深入,对其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失、兼职安管员形同虚设、出租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规电工作业等情形监管不到位[][]。集士港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日常巡查[]不到位,未对事故企业已登记造册的违法建筑进行不定期巡查,未及时发现事故企业在2023年以来将已登记造册的违法建筑(1#厂房三楼)改造成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集士港自然资源所,对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缺乏有效监管,日常巡查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事故企业在2023年以来将已登记造册的违法建筑(1#厂房三楼)改造成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三)其他单位 集士港镇广昇村村民委员会。位置紧邻事故企业,在发现事故企业在2023年以来将违法建设的三楼建筑物改造成车间时,未及时劝阻,未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集士港镇人民政府报告[],致使事故企业将三楼违法建筑改造成厂房,用作丙类车间使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按照《关于在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甬纪办〔2021〕21号)相关要求,移交市纪委市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开展审查调查,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由市纪委市监委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二)对事故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由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新琦兴公司、毛召忠、毛旭辉依法作出处理。 (三)其他处理 责成集士港镇人民政府向海曙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需要另外调查处理的有关问题 事故调查中发现丁惠民存在未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工作业的问题,按照属地处理原则,将上述问题线索移交海曙区有关部门调查后依法从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上报事故调查组。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要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深化各级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真正落实到边到底。要常态化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实效,全力维护安全稳定环境,为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安全保障。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海曙区、集士港镇要督促企业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结合企业实际健全并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加大安全投入,做到生产作业场所合法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消防等安全设施齐备好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有为;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压紧压实现场工作人员责任;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加强企业培训教育,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升火灾“灭早灭小”水平和逃生能力。要督促企业压实小微园区(厂中厂)房东、业主的主体责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晰各方安全责任。出租方要依法履行对承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扎实做好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海曙区、集士港镇要对登记备案的存量违法建筑加强巡查和管控,依法科学分类处置。加大违法建筑惩戒力度,严防新增违法建筑,严控严重消防隐患、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等情形,根据存量违法建筑风险状态变化,及时动态调整处置方式。资规、应急、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业企业小微园区(厂中厂)严重违章搭建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分工,尽职履责,打通企业生命通道。企业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杜绝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拆除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章搭建,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举一反三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海曙区、集士港镇要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主线,围绕“源头防、 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紧盯重点行业领域,推进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整治,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特别是要深化工业企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查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等情形,坚决落实停产断电拉闸、企业火灾防控“十条硬措施”等管用手段,加大警示教育力度,提高群防群治能力。要深入推进电气安全综合整治,进一步压紧压实用电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用电安全保护;引导企业配备专兼职电工,对涉电设施开展全面检查,及时消除电气安全风险隐患;强化企业用电环境管理,通过“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提升用电安全水平。要深化工业企业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整治,动态排摸、实时掌握工作底数,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深入实施园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安全管理体系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本质安全提升、精准执法和帮扶等五大工程,认真落实小微园区安全管理“三个十”,切实改善园区安全管理水平。要强化行政执法力度,要毫不手软“打非治违”,对存在问题隐患,整改不主动、不彻底的要严肃处罚,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实施“一案双罚”,切实发挥法律震慑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 2024年2月7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企业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附件1 宁波市工业企业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整治行动主要任务清单 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工程 5.明晰园区安全管理职责:...与入驻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2019年12月31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六、违法建筑的暂缓拆除(三)暂缓拆除违法建筑的确定程序 符合暂缓拆除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批准,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示后,予以暂缓拆除。 [] 2021年11月18日 宁波市海曙区“三改一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三、登记备案(二)登记备案的要求3、已登记备案的违法建筑发现有新增违法建筑产生、存在严重消防隐患或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等情形的,登记备案自行失效,属地镇(乡)街道应对该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九条第(四)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四)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 2020年6月5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0年)“处罚事项清单”五、自然资源(共10项)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的“职责边界清单”:......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将相关情况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PAGE * MERGEFORMAT 1

PAGE * MERGEFORMAT 5

FD10946 | 2024_安庆望江_鸿耀纺织3·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3·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返回政府网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88/202407-00026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文号:

是否有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安庆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生命周期:

关键词:

发文日期: 2024-07-29 09:57

名称: 【事故调查报告】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3·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3·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表时间:2024-07-29 09:57

近日,安庆市人民政府批复《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3·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现全文予以公布。

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3·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3月22日11时,望江县长岭镇北门坦村扶贫产业园内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安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授权,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成立了安庆市望江县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3·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纪委监委、消防救援支队、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住建局、工信局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原始资料,对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个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基本情况

  1. 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10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MA2WH9998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长岭镇扶贫产业园综合体二期9-12号;法定代表人:陈某然;注册资本:叁仟玖佰陆拾万圆整;经营范围:棉纱、混纺纱、无纺布、针织布、滤布及其制成品制造、销售;棉花及农副产品收购、销售。

图1  公司地理位置图

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现有生产员工41人,生产员工实行三班制工作制度,每班工作八小时。公司董事长陈某然,股东兼管理人员余某斌、郑某民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工作,安全员向某良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1. 长岭镇扶贫产业园:自2019年开始兴建,产业园总体规划占地面积1000余亩,目前共建成区占地355亩,建成标准化厂房17栋,建筑总面积85467平方米。用地方式是集体土地集体使用。主要资金来源:土地征收资金为镇财政自有资金,建设资金主要为扶贫资金和乡村振兴衔接资金。截至目前,累计整合资金1.787亿元;另外投入2380万元,用于产业园内仓库、供水、供电、道路、通信和全民健身中心等配套设施建设。园区共入驻企业14家,其中纺织服装、针织加工类企业13家;纺织配套纸管企业1家。根据资金整合情况,成立由17个村为股东的安徽省丰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产业园日常安全管理。安徽丰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虞某负责扶贫产业园区全面工作,园区安全员常某、孙某乐负责园区消防安全工作,每日不定时对园区企业进行消防安全巡查。
  1. 起火建筑情况: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所在建筑为长岭镇扶贫产业园二期9-12号厂房,为地上单层钢结构建筑,南北长142.1米,东西宽95.6米,建筑高度12.2米,总建筑面积13584.76平方米,主要租赁给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望江馨雅纺织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

图2  着火建筑平面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

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因货物堆积导致该公司与望江馨雅纺织有限公司仓库之间用于分隔的彩钢板隔断受压垮塌,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负责人郑某民联系王某结到厂进行彩钢板隔断维修。2024年3月22日上午,王某结带领虞某军、彭某林两名小工到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开展电焊修复彩钢板隔板施工作业,由厂区安全员向某良在现场进行安全监护工作。在电焊作业前,向某良、王某结、虞某军、彭某林四人首先对厂房仓库电焊作业区周边的棉堆进行清理,但未清理完全,随后准备了水桶、灭火器等防护物品之后便开始工作,最后因电焊操作工彭某林在电焊过程,高温焊渣引燃地面残留的棉堆,现场人员未能有效控制火势,导致火势蔓延扩大引发火灾。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对事故发生区域进行勘验,起火建筑南侧钢构外立面均有不同程度变形,变形程度由中间向两侧递减。中间部位的外窗玻璃均烧损破裂,损坏程度由中间向两侧递减,建筑东西两侧厂房(仓库)的南侧外墙部分玻璃外窗保持完好。建筑整体南侧外墙的烟熏和变形程度由中间部位向两侧递减,且整体烧损和受热变形程度南侧重于北侧。从建筑内部勘验,建筑中间部位的两间厂房(仓库)烧损程度重于东西两侧生产车间,靠近南侧入口处的钢柱及顶棚变形及烟熏程度最为严重,且变形及烟熏程度整体向北侧逐渐递减。该建筑南侧由东向西方向第二处安全出口与第三处安全出口中间部位约45米远处的屋面大面积垮塌。建筑最西侧的馨雅纺织有限公司及建筑最东侧的鸿耀纺织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的机器均过火烧损,烟熏痕迹明显,且过火程度由南向北,由中间两间仓库向东、西两侧递减。该建筑中间的两个仓库中堆放的原材料(棉)及成品(纱)均烧损碳化(大部分物料因灭火救援需要由铲车转移出厂房)。建筑南侧中部的两个安全出口之间且距南侧墙面7.5米处的第二根钢柱发生变形,变形程度重于周边其它钢柱。距南侧墙面15米处的第三根钢柱西侧地面上放置一个钢制脚手架,脚手架紧邻钢柱,整体出现变形现象且底部变形最为严重,脚手架顶部有一金属焊枪,焊枪的电源线垂挂在脚手架上,电源线的绝缘层烧损,焊枪表面有棉絮附着,在脚手架下方地面上发现大量已使用的焊条。距南侧墙面25米处的第四根钢柱下方地面放置一台电焊机,电焊机与焊枪之间由电源线相连,电焊机整体过火烧损,表面有棉絮附着,仅剩金属框架和内部金属构件。距脚手架南侧3米处的地面上有少量棉絮残骸,距脚手架南侧7.5米处的地面上且紧靠自动打包机,发现大量棉花残骸。

图3  事故厂房外立面

图4  厂房内部烧损情况

图5  现场脚手架

图6 现场电焊机

图7 现场电焊条

(四)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经申报评估统计,该起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362.94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应急救援情况

2024年3月22日11时29分,望江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调度,称位于望江县长岭镇扶贫产业园内厂房起火,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共调集全市9站26车136人赶赴现场扑救,12时05分望江县华阳消防救援站首先到达火灾现场,15时30分,明火被扑灭,3月23日1时30分警情处置结束。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望江县迅速成立了望江县长岭镇工业园“3•22”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事故现场勘验、火灾原因调查、涉事人员的处理等工作任务立即开展行动。公安部门迅速对涉事人员郑某民、余某斌、向某良、王某结、彭某林采取拘留措施,对虞某军采取取保候审。

(三)评估结论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立即组织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现场救援工作开展有序,火场及周边区域管控有力,有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事故信息上报及时,善后处置有序稳妥,能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未发生负面舆情,较好地完成了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使用电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焊渣溅落至地面,引燃地面上的棉堆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电焊操作人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法违规电焊作业,电焊操作人员及现场安全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对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在动火区域的可燃物清理不完全的情况下危险作业,导致火灾发生。
  1. 起火建筑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均处于无水状态,致使火灾初期现场人员只能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无法发挥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早期火灾抑制作用,导致火势蔓延扩大。
  1. 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厂房部分区域的设计使用功能,作为棉花、棉纱等物料的堆放仓库使用,生产区域与仓库之间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建筑内火灾荷载增大,导致起火后火势由起火点快速蔓延至整个车间,加剧了火灾险情。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存在的问题

  1. 安徽省丰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作为厂房出租企业未与租赁企业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职责,未严格落实厂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未及时排查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未能保持厂区内的消防设施完整好用,未制定厂区内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没有相应动火作业管控措施。对于望江县消防救援大队于2023年9月22日发送交办函内容,未采取措施进行及时整改,特别是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消防设施,也未将整改进度情况及时回复县消防救援大队。
  1. 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作为涉事生产经营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经许可擅自改变9-12号厂房部分区域的设计使用功能,存在厂房仓库混用现象。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将原设计为生产车间的厂房改变为棉花、棉纱等物料的堆放仓库。生产车间与仓库之间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未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不清,对于望江县消防救援大队前期排查发现的问题,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企业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前的审批备案制度,且安排未持证人员进行动火电焊作业,未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对明知动火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控制措施,导致了火灾的发生。

(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

  1. 望江县长岭镇人民政府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对镇政府下设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指导、监督不力。未及时制止并查处北门坦村扶贫产业园内的厂房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等手续即进行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接收到望江县消防救援大队问题交办函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安徽省丰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整改消防安全问题隐患,也未将整改情况及时回复县消防救援大队。
  1. 望江县长岭镇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能发现企业消防安全问题隐患并督促整改,未能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并进行查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盲区和漏洞。
  1. 望江县长岭镇人民政府城管中队(综合执法中队)未对照望江县乡镇审批执法事项承接确认书的要求,对北门坦村扶贫产业园内的厂房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等手续以及相关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行政执法工作存在漏洞。
  1. 望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接收到望江县消防救援大队问题交办函后,未及时告知县城管局及长岭镇人民政府对北门坦村扶贫产业园内的厂房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也未将处置情况及时回复县消防救援大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不到位。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郑某民(管理人),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余某斌(公司股东),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向某良(安全员),王某结(电焊施工作业人员),虞某军(电焊施工作业人员),彭某林(电焊施工作业人员)6人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纪委监委机关,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1. 安徽省丰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设施长期未保持完好有效状态且没有进行及时修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由望江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 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厂房使用功能,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风险辨识不到位,隐患整治治理不及时不到位,违规动火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由望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 安徽省丰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某,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不清楚自身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对企业安全工作督促不够,未及时整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由望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 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然,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不清楚自身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对企业安全工作督促不够,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由望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望江县长岭镇人民政府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其向望江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再次发生,建议应采取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望江县和长岭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切实做到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入剖析辖区内消防安全形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根据辖区内火灾形势特点,加强消防安全整治,加强源头治理,切实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每个环节。

(二)强化工作措施。望江县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强化行业监督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安全风险,全面清理和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切实推动安全防范各项任务措施落实落地,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工作,依法严格查处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设项目,从源头上把好消防安全关。加强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焊工特种作业证颁证培训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证上岗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单位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巡查和看护制度,杜绝违规动火、违规用电、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落实整改,确保闭环销号。

(三)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徽省丰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一是要强化企业的消防安全力量,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切实解决事故发生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二是要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针对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危险源、岗位应急处置等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升员工安全意识;三是要针对公司实际,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定期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配备完善应急器材和装备。

主办单位: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安庆市数据中心 地址:东部新城综合写字楼C区

FD10947 | 2024_安庆高新区安徽金善医药科技8·7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安庆高新区安徽金善医药科技8·7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返回政府网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88/202412-00029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文号:

是否有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安庆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生命周期:

关键词:

发文日期: 2024-12-27 09:01

名称: 【事故调查报告】安庆高新区安徽金善医药科技有限公司“8·7”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安庆高新区安徽金善医药科技有限公司“8·7”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发表时间:2024-12-27 09:01

近日,安庆市人民政府批复《安庆高新区安徽金善医药科技有限公司“8·7”燃爆事故调查报告》,现全文予以公布。

2024年8月7日上午10时15分左右,安庆高新区安徽金善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楼发生燃爆事故,造成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5万元。

事故引起省、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王清宪省长、孙勇副省长、张祥安书记、张君毅市长、花家红常务副市长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做好现场处置和环境监测,避免次生灾害。

事故发生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花家红,市安委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王朝东第一时间率队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组织人员协调卫健、消防、生态环境等部门,全力救治受伤人员,科学组织现场救援灭火,严防次生事故发生。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局在省应急厅指导下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询问,对事故现场、物料、企业进销货台账、生产控制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硬盘进行封存,调查事故原因和经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安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何东东任组长,市安委办牵头,市纪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局及安庆高新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安庆高新区安徽金善医药科技有限公司“8·7”燃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现场勘查、专家技术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安庆高新区安徽金善医药科技有限公司“8·7”燃爆事故是一起因违章技改、违章动火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

安徽金善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善公司)位于安庆高新区环城西路66号,紧邻环城西路西侧,企业成立于2016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RXMG9X,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3227.5万元,法定代表人周某。企业主要生产三苯基膦、乙基三苯基溴化膦、丁基三苯基溴化膦、硼酸三丁酯、3-丁烯-1-醇等产品。企业目前投产的项目为年产6000吨三苯基膦、350吨乙(丁)基三苯基溴化膦、300吨硼酸三丁酯及10吨3-丁烯-1-醇项目。该项目安全条件评价于2017年3月13日审查通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于2018年3月19日审查通过,试生产方案于2018年12月7日通过专家审查,于2018年12月18日投料试车,2019年8月竣工验收。首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时间为2019年8月26日,最近一次换证时间为2022年8月26日。

2.外协单位

  1. 合肥科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以下简称:科安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23日,法定代表人:王某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TDEC1D(1-1),注册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花亭路华贸新村1幢14#门面,经营范围: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锅炉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压力管道安装施工;工业管道带压堵漏工程;中央空调设备安装;消防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管道工程非开挖、建筑智能化工程:机电设备、材料销售;电气仪表自动化安装调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34025075,资质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皖)JZ安许证字【2007】010199-2-2,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9日。
  1. 安徽昌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瑞公司),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8日,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海,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800MA2TL8H877,企业地址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文苑路188号筑梦新区1号楼,所属行业为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营范围包含:自动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及软硬件的贸易;仪器仪表及自动化系统的集成、施工安装、技术支持、运维服务及产品贸易;电气及自动化技术开发、技术支持、系统集成、施工安装、运维服务及产品贸易;信息技术开发、应用及集成;企业信息化系统开发、应用及集成;安全仪表系统功能安全技术咨询、验证;生产过程控制技术优化、现代管理及服务。

(二)现场作业人员与事故企业关系

科安公司、昌瑞公司曾作为正规第三方承包商,承接金善公司项目,进入企业进行施工。金善公司当时按照企业承包商管理制度,对两家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过审查,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正规管理。

2024年6月29日,因需要在事发车间进行设备平台改造施工作业,金善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仁联系肖某斌,要求派遣工作人员进厂施工作业。7月8日,肖某斌个人安排罗某等4人进入金善公司施工,并约定工人工资由肖某斌统一结算,待金善公司支付给肖某斌后由其分发给工人。同时,周某仁还联系了昌瑞公司负责人杨某武,派遣2人在同一现场开展电气安装接线作业。金善公司设备主管高某对上述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后,进入现场作业。

(三)事故发生地点情况

事故原始现场2处,均位于甲类生产车间(共3层,设东、西2个防火分区)一层东侧的防火分区内(如图所示),具体情况如下:

  1. 甲类车间一层南侧设备平台的管道支架安装动火作业点(以下简称“一层设备平台”)

一层设备平台有1台1000L反应釜,2台500L反应釜(新增加),北侧设钢斜梯。平台框架东侧(靠近钢斜梯处)已经焊接上一只管道支架,平台东侧地面遗留电焊机、通风百叶窗、烧毁的安全帽等,电焊钳位于钢制作业台(高约1米)上,设备平台动火点附近遗留有未使用的焊条,平台钢斜梯上遗留一只未安装的管道支架。设备平台东边隔墙上的防爆电气箱门处于开启状态。平台南边为车间室外真空泵区(已经烧毁)、东边为封闭结构的干燥间,西侧是2台3000L泄爆罐及2台已经烧毁的塑料水槽,平台北侧为车间中间通道,中间通道北侧有一间封闭结构的作业间(即乙基三苯基溴化膦纯化作业现场)。

  1. 甲类车间一层北侧的封闭结构作业间(乙基三苯基溴化膦纯化作业现场,以下简称“北侧作业间”)

自7月31日起至事故发生时,企业在该封闭作业间内进行乙基三苯基溴化膦纯化作业(采用溶剂除杂)。根据事故现场勘查,事故导致该作业间内钢制设备平台过火倒塌;作业间地面遗留有3只已烧毁仅剩外部钢支架的吨桶;用于打料的隔膜泵及连接软管已经烧毁,仅余金属材质的管件及泵进料端金属插管,金属插管遗留在作业间门口附近的石油醚吨桶残骸内。该作业间北侧窗户烧毁,玻璃碎片飞溅至窗外7-8米处;窗外的车间室外真空设备已经烧毁;作业间南侧对开防火门一扇关闭一扇打开;作业间南侧墙面上的通风百叶窗已在事故中飞落。

(四)事故前生产作业情况

金善公司三苯基膦生产线7月中旬停车,其他生产线今年未开车。自7月31日起,企业在北侧作业间内进行乙基三苯基溴化膦(为试生产期间滞留的库存)纯化作业,由车间主任闫某涛具体操作并备料。乙酸乙酯、石油醚均采用吨桶运入作业间,各备料半桶左右,其中石油醚吨桶放置于作业间出入口附近,乙酸乙酯吨桶放置于反应釜附近,另有一空桶放在窗边。7月31日上午10点左右投料作业,使用设备为该作业间南侧1台500L反应釜,乙基三苯基溴化膦(固体)100Kg从手孔投料,乙酸乙酯140Kg、石油醚(沸点60-90规格)140Kg采用隔膜泵投料,投料剩余的乙酸乙酯和石油醚均留在现场。投料后反应釜常温常压下搅拌至8月1日上午9点左右,车间主任闫某涛从手孔取样分析,因纯化效果不理想,经与公司主要负责人协商,计划在反应釜中再加部分甲基叔丁基醚继续纯化。8月7日上午8时30分左右,闫某涛在仓库领取一桶甲基叔丁基醚并临时摆放在车间外厂区道路上,事故发生前尚未运入车间。从8月1日开手孔取样后反应釜搅拌器持续运转直至8月7日事故发生。

(五)事故发生经过情况

7月31日,金善公司在北侧作业间1台500L反应釜进行乙基三苯基溴化膦纯化作业,投料后反应釜搅拌器持续运转直至8月7日事故发生。经现场勘查,反应釜倾倒但本体结构完整,手孔盖、管口法兰盖、视镜均未脱落,但手孔盖(8孔)仅一侧安装了2根螺栓,应为投料及取样后手孔盖未用螺栓上紧密封。

北侧作业间石油醚吨桶残骸内遗留了隔膜泵进料段与软管连接的金属插管,现场金属插管及快装接头完整;隔膜泵烧毁、连接隔膜泵与金属插管的软管烧毁,但软管内的导静电金属丝依旧连接在隔膜泵与金属插管之间。

7月31日至事发期间持续高温,反应釜内物料(主要是易燃溶剂)被连续搅拌运行7天,加速了溶剂(石油醚及乙酸乙酯)在密闭作业间的挥发。且石油醚吨桶打料完毕后,未将隔膜泵进料段的管道从桶口处取出,吨桶盖无法旋紧密封,吨桶中石油醚蒸汽从桶口持续挥发,同样在密闭作业间内聚集。由于该作业间面积较小,且属于封闭结构,挥发的蒸汽在空间内累积易达到爆炸极限。

2024年8月7日9点左右,金善公司在甲类车间东侧防火分区一层南侧的设备平台处进行管道支架动火安装作业,现场安装3人均为外协人员(王某林、仇某福、罗某),实际动火人为罗某(焊工证编号:T3408221975****5010),企业现场监护人1人(高某,金善公司设备主管),该作业现场另有2名外协人员(刘某晶、汪某泽,昌瑞公司员工)在进行配电箱电气接线作业。8月7日8时40分左右,王某林、仇某福、罗某等人对作业面杂物进行了清理,并在平台北侧车间中间过道处悬挂东西向的防火布作为隔离措施,该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经调阅现场视频记录,2024年8月7日10时13分30秒,现场防火布左下角出现反射的火光,随后防火布向南侧漂移、出现明火且火势迅速扩大。10时13分32秒,溴化膦纯化作业间百叶窗向南飞出并穿过防火布。

综合上述信息分析,当日北侧作业间易燃溶剂蒸汽在密闭作业间内持续挥发聚集,并从半开的防火门蔓延扩散,高温焊渣引燃可燃蒸汽后发生爆燃,最终事故造成4人不同程度烧伤。

(六)事故受伤人员情况

  1. 汪某泽,男,48岁,身份证号码:34080219******0631。安徽昌瑞科技有限公司仪表工,在事故中受伤。
  1. 刘某晶,男,24岁,身份证号码:34082220******0935。安徽昌瑞科技有限公司仪表工,在事故中受伤。
  1. 高某,男,40岁,身份证号码:34122319******5333。安徽金善公司设备主管,在事故中受伤。
  1. 仇某福,男,61岁,身份证号码:34282119******4831,经肖某斌介绍进厂,在事故中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火警并上报事故情况。10时20分左右,安庆高新区管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局报告。10时40分左右,安庆市应急管理局电话向省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初报,11时41分通过系统首报。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1.企业自救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场受到烧伤的人员立即自行疏散,其他不在场车间人员赶往现场使用灭火器对火源进行灭火,由于火势较大未能扑灭。随即,金善公司进行人员疏散,将现场4名烧伤人员,以及2名撤离过程中崴脚、吸入烟气的人员紧急送往安庆石化医院进行救治,全厂紧急停工。

2.属地政府组织救援情况

10时21分,安庆市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贵云路特勤站、宜城路特勤站、经开消防救援站、大龙山消防救援站、义津路消防救援站等5个消防救援站,14辆消防车、73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并联动石化消防队5辆消防车前往增援。安庆高新区安监局接报后组织相关人员前往事故现场,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响应,赶赴事发现场,并协调卫健部门及医院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和伤员转运工作。11时10分,现场火势基本扑灭,情况得到控制,事故未引发其他次生灾害。

(三)事故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企业对事故现场的废水全部储存至企业事故应急池储存逐步处理,并关闭相关排污管线和相连装置阀门,防止再次泄漏。同时,针对事故可能对周边的环境影响,协调相关部门对大气、水等情况进行监测,避免发生污染事件,现场处置有序推进,处置过程中未造成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科学指导应急处置。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健、生态环境、网信办等部门各司其职,各项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有序,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报送及时,网络信息得到有序管控。未造成大气和水体污染,未引发次生事故,未造成舆情事件。应急处置评估为良好。

三、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企业在甲类车间一层设备平台管道支架安装过程中违章实施电焊动火作业,高温焊渣引燃可燃蒸汽后发生爆燃。

(二)间接原因

  1. 动火作业管理混乱。企业未对开展的动火作业进行报备和承诺公告,未按流程进行审批,在正在运行的装置附近动火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的要求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导致发生燃爆。
  1. 设备日常完好性管理严重缺失。动火区域设有两只就地可燃气浓度报警探头。经查阅企业有毒可燃气体报警主机历史数据,系统主板于8月4日前后损坏,之后再未发出报警信号,企业未及时发现。
  1. 物料管理不规范。工人在乙基-三苯基膦溴化膦纯化作业完成加料后未及时妥善处理剩余物料,遗留现场的物料在高温下持续挥发导致形成可燃蒸汽。
  1. 违规开展检维修作业。罔顾隔壁车间装置正在运行且现场存有易燃物料的现实风险,违规开展检维修特别是动火作业。在非必要的情况下开展交叉作业,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1. “三同时”管理不到位。企业加装设备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履行“三同时”手续,未批先建,导致改建风险游离于监管之外。
  1. 相关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现场施工人员未识别作业环境安全风险,未按要求开展环境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即进行动火作业;现场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管理规定,履行特殊作业管理程序,同意违章作业。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

金善公司:一是法律意识缺失,违规组织设备改造施工建设,未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依法履行程序,在未经立项、规划、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进行施工建设。二是安全管理混乱,制度规章执行流于形式。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与实际执行情况“两张皮”,企业承包商管理、特殊作业管理、设备仪表管理层层失守。三是安全意识淡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空悬。事发时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不在岗或不能履职,企业仅通过口头布置相关施工作业安全要求,现场仅有车间主任一人管理。

(二)有关监管部门

  1. 市高新区管委会: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不到位,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责任有差距。
  1. 安庆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履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严,督促指导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1. 肖某斌,群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以个人名义承接化工设备安装;组织不具备安全技能的人员进入化工企业开展现场作业,并违规开展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高某,群众,安徽金善公司设备主管。作为现场监护人员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要求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罗某,群众,8月7日当天焊接动火作业人,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要求进行作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3人)

  1. 周某仁,群众,安徽金善公司实际控制人。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未经立项、规划、许可,擅自组织施工建设,安全管理混乱,制度规章执行流于形式,设备安全管理缺失,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1. 周某,群众,安徽金善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1. 闫某涛,群众,安徽金善公司车间主任,违规进行乙基-三苯基膦溴化膦进行纯化作业,存放在事发地的易燃物料(石油醚、乙酸乙酯)挥发后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三)建议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

安徽金善公司,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经许可擅自进行设备施工改造,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建议对其处五十万元罚款。

(四)对有关公职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相关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意识淡漠

企业实际控制人对企业具有实际指挥能力,却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极为漠视,肆意违反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导致企业全体人员安全意识差,企业整体安全管理失守。处理效益与安全的关系严重失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为赶工期组织设备安装及产品纯化交叉作业,并未层层压实安全管理责任,导致事故发生。

(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企业虽然设立安环部,但是安环部部长事发前离职一个月,仅口头安排车间主任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企业未对承包商资质审查把关,便允许人员进场作业。企业特殊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存在重大漏洞,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按照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作业审批手续。

(三)企业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混乱

企业实际控制人(法人)与企业实际控制人对企业实行双头管理,安全管理责任不明晰,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于事发地点分别安排相关方交叉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及事故后果扩大。

(四)企业特殊作业管理弄虚作假

企业当日污水池西侧动火作业履行安全管理规定,开具动火作业票证并上传至危化品监测预警系统,但是事发地动火作业仅由作业人员向公司设备主管高某口头告知便开展作业,选择性执行特殊作业审批制度,虚假安全承诺。

(五)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企业同时安排两个第三方进行非必要的交叉作业,对双方交叉作业完全失管失察,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措施落实失管失控,人员聚集,扩大了事故后果。事发现场北侧小房间长期存放易燃、易挥发危化品无人管理。

(六)企业设备仪表维保人员缺位

企业动火区域设有两只就地可燃气浓度报警探头,系统主板于8月4日前后损坏,之后再未发出报警信号,企业未及时发现。企业中控室设备仪表维保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仅记录报警状态,不能检查发现GDS报警设备故障,企业GDS报警设备故障只能通过外包运维检查维修发现。

(七)外协人员安全意识不强

第三方作业人员在企业施工过程中,未执行企业特殊作业管理规定,在公司设备主管(现场监护人)的口头许可下开展电焊作业,安全意识淡薄;未对现场安全情况进行确认,未做好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作业,基本安全技能欠缺。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

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方位和全过程。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把防控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排查整治重大隐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切实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政治责任,为高质量发展、安全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化工园区管理,提升整体风险管控水平

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的主体责任,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始终将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要对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2024年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等文件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健全并有效落实园区管理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防控化工园区重大安全风险。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守牢安全第一关

各相关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严密梳理好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要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做到“一厂出事故、 万厂受教育”,压实各方责任,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强化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要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要求,围绕项目设计、建设施工、检测检验、竣工验收、安全评价、特种设备管理、高风险作业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员工安全培训、风险承诺公告、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等各个环节,全面辨识管控风险,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四)深入现场实地,强化监管执法

要综合运用“线上+线下”监管手段,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要深入企业生产作业一线特别是风险高、不放心的重点企业,聚焦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等事故易发环节以及危化品储存、承包商准入等安全管理薄弱环节,提高执法检查精准性,确保查细、查深、查透,严防走形式、走过场。要敢于动真碰硬,防止监管执法“宽松软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构成重大隐患的“三违”行为,要坚决立案查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五)突出精细化工企业,精准防控风险

高新区要针对园区内精细化工企业多的现状及精细化工企业原料种类多、工艺流程复杂、工艺风险性高等特点,强化安全监管,精准防控安全风险。一是要组织园区内精细化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能力开展排查,管控措施要精准到位;对近年来国内精细化工企业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隐患,举一反三全面深入彻底排查整治。二是要督促涉重大危险源及高危工艺企业有效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和高危工艺管理要求,抓住企业关键人、重点人,不断提升风险防控水平。三是强化日常监管检查,紧盯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查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超范围储存危险化学品情况;紧盯生产设施和控制装置,查是否擅自变更生产工艺、设备、物料、参数;紧盯承包商人员和特殊作业管理,查是否落实承包商准入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紧盯GDS、DCS、SIS等关键设备,查设备是否完好、是否擅自摘除连锁。

(六)标本兼治,健全化工安全风险管控的长效机制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企业变更管理不规范、承包商管理混乱等问题,要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补充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市应急局要重点针对企业变更管理不规范、上位法规和文件规定模糊的问题,出台专门性文件细化规定各类变更情形和应当履行的程序。高新区管委会要制定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进一步健全承包商准入管理制度,实现对园区风险的精准防控,切实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主办单位: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安庆市数据中心 地址:东部新城综合写字楼C区

FD10948 | 2024_安徽安庆望江鸿耀纺织3·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返回政府网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88/202407-00026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文号:

是否有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安庆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生命周期:

关键词:

发文日期: 2024-07-29 09:57

名称: 【事故调查报告】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3·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3·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表时间:2024-07-29 09:57

近日,安庆市人民政府批复《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3·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现全文予以公布。

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3·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3月22日11时,望江县长岭镇北门坦村扶贫产业园内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安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授权,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成立了安庆市望江县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3·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纪委监委、消防救援支队、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住建局、工信局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原始资料,对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个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基本情况

  1. 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10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MA2WH9998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长岭镇扶贫产业园综合体二期9-12号;法定代表人:陈某然;注册资本:叁仟玖佰陆拾万圆整;经营范围:棉纱、混纺纱、无纺布、针织布、滤布及其制成品制造、销售;棉花及农副产品收购、销售。

图1  公司地理位置图

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现有生产员工41人,生产员工实行三班制工作制度,每班工作八小时。公司董事长陈某然,股东兼管理人员余某斌、郑某民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工作,安全员向某良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1. 长岭镇扶贫产业园:自2019年开始兴建,产业园总体规划占地面积1000余亩,目前共建成区占地355亩,建成标准化厂房17栋,建筑总面积85467平方米。用地方式是集体土地集体使用。主要资金来源:土地征收资金为镇财政自有资金,建设资金主要为扶贫资金和乡村振兴衔接资金。截至目前,累计整合资金1.787亿元;另外投入2380万元,用于产业园内仓库、供水、供电、道路、通信和全民健身中心等配套设施建设。园区共入驻企业14家,其中纺织服装、针织加工类企业13家;纺织配套纸管企业1家。根据资金整合情况,成立由17个村为股东的安徽省丰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产业园日常安全管理。安徽丰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虞某负责扶贫产业园区全面工作,园区安全员常某、孙某乐负责园区消防安全工作,每日不定时对园区企业进行消防安全巡查。
  1. 起火建筑情况: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所在建筑为长岭镇扶贫产业园二期9-12号厂房,为地上单层钢结构建筑,南北长142.1米,东西宽95.6米,建筑高度12.2米,总建筑面积13584.76平方米,主要租赁给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望江馨雅纺织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

图2  着火建筑平面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

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因货物堆积导致该公司与望江馨雅纺织有限公司仓库之间用于分隔的彩钢板隔断受压垮塌,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负责人郑某民联系王某结到厂进行彩钢板隔断维修。2024年3月22日上午,王某结带领虞某军、彭某林两名小工到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开展电焊修复彩钢板隔板施工作业,由厂区安全员向某良在现场进行安全监护工作。在电焊作业前,向某良、王某结、虞某军、彭某林四人首先对厂房仓库电焊作业区周边的棉堆进行清理,但未清理完全,随后准备了水桶、灭火器等防护物品之后便开始工作,最后因电焊操作工彭某林在电焊过程,高温焊渣引燃地面残留的棉堆,现场人员未能有效控制火势,导致火势蔓延扩大引发火灾。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对事故发生区域进行勘验,起火建筑南侧钢构外立面均有不同程度变形,变形程度由中间向两侧递减。中间部位的外窗玻璃均烧损破裂,损坏程度由中间向两侧递减,建筑东西两侧厂房(仓库)的南侧外墙部分玻璃外窗保持完好。建筑整体南侧外墙的烟熏和变形程度由中间部位向两侧递减,且整体烧损和受热变形程度南侧重于北侧。从建筑内部勘验,建筑中间部位的两间厂房(仓库)烧损程度重于东西两侧生产车间,靠近南侧入口处的钢柱及顶棚变形及烟熏程度最为严重,且变形及烟熏程度整体向北侧逐渐递减。该建筑南侧由东向西方向第二处安全出口与第三处安全出口中间部位约45米远处的屋面大面积垮塌。建筑最西侧的馨雅纺织有限公司及建筑最东侧的鸿耀纺织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的机器均过火烧损,烟熏痕迹明显,且过火程度由南向北,由中间两间仓库向东、西两侧递减。该建筑中间的两个仓库中堆放的原材料(棉)及成品(纱)均烧损碳化(大部分物料因灭火救援需要由铲车转移出厂房)。建筑南侧中部的两个安全出口之间且距南侧墙面7.5米处的第二根钢柱发生变形,变形程度重于周边其它钢柱。距南侧墙面15米处的第三根钢柱西侧地面上放置一个钢制脚手架,脚手架紧邻钢柱,整体出现变形现象且底部变形最为严重,脚手架顶部有一金属焊枪,焊枪的电源线垂挂在脚手架上,电源线的绝缘层烧损,焊枪表面有棉絮附着,在脚手架下方地面上发现大量已使用的焊条。距南侧墙面25米处的第四根钢柱下方地面放置一台电焊机,电焊机与焊枪之间由电源线相连,电焊机整体过火烧损,表面有棉絮附着,仅剩金属框架和内部金属构件。距脚手架南侧3米处的地面上有少量棉絮残骸,距脚手架南侧7.5米处的地面上且紧靠自动打包机,发现大量棉花残骸。

图3  事故厂房外立面

图4  厂房内部烧损情况

图5  现场脚手架

图6 现场电焊机

图7 现场电焊条

(四)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经申报评估统计,该起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362.94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应急救援情况

2024年3月22日11时29分,望江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调度,称位于望江县长岭镇扶贫产业园内厂房起火,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共调集全市9站26车136人赶赴现场扑救,12时05分望江县华阳消防救援站首先到达火灾现场,15时30分,明火被扑灭,3月23日1时30分警情处置结束。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望江县迅速成立了望江县长岭镇工业园“3•22”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事故现场勘验、火灾原因调查、涉事人员的处理等工作任务立即开展行动。公安部门迅速对涉事人员郑某民、余某斌、向某良、王某结、彭某林采取拘留措施,对虞某军采取取保候审。

(三)评估结论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立即组织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现场救援工作开展有序,火场及周边区域管控有力,有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事故信息上报及时,善后处置有序稳妥,能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未发生负面舆情,较好地完成了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使用电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焊渣溅落至地面,引燃地面上的棉堆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电焊操作人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法违规电焊作业,电焊操作人员及现场安全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对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在动火区域的可燃物清理不完全的情况下危险作业,导致火灾发生。
  1. 起火建筑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均处于无水状态,致使火灾初期现场人员只能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无法发挥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早期火灾抑制作用,导致火势蔓延扩大。
  1. 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厂房部分区域的设计使用功能,作为棉花、棉纱等物料的堆放仓库使用,生产区域与仓库之间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建筑内火灾荷载增大,导致起火后火势由起火点快速蔓延至整个车间,加剧了火灾险情。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存在的问题

  1. 安徽省丰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作为厂房出租企业未与租赁企业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职责,未严格落实厂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未及时排查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未能保持厂区内的消防设施完整好用,未制定厂区内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没有相应动火作业管控措施。对于望江县消防救援大队于2023年9月22日发送交办函内容,未采取措施进行及时整改,特别是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消防设施,也未将整改进度情况及时回复县消防救援大队。
  1. 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作为涉事生产经营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经许可擅自改变9-12号厂房部分区域的设计使用功能,存在厂房仓库混用现象。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将原设计为生产车间的厂房改变为棉花、棉纱等物料的堆放仓库。生产车间与仓库之间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未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不清,对于望江县消防救援大队前期排查发现的问题,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企业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前的审批备案制度,且安排未持证人员进行动火电焊作业,未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对明知动火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控制措施,导致了火灾的发生。

(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

  1. 望江县长岭镇人民政府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对镇政府下设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指导、监督不力。未及时制止并查处北门坦村扶贫产业园内的厂房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等手续即进行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接收到望江县消防救援大队问题交办函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安徽省丰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整改消防安全问题隐患,也未将整改情况及时回复县消防救援大队。
  1. 望江县长岭镇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能发现企业消防安全问题隐患并督促整改,未能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并进行查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盲区和漏洞。
  1. 望江县长岭镇人民政府城管中队(综合执法中队)未对照望江县乡镇审批执法事项承接确认书的要求,对北门坦村扶贫产业园内的厂房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等手续以及相关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行政执法工作存在漏洞。
  1. 望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接收到望江县消防救援大队问题交办函后,未及时告知县城管局及长岭镇人民政府对北门坦村扶贫产业园内的厂房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也未将处置情况及时回复县消防救援大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不到位。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郑某民(管理人),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余某斌(公司股东),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向某良(安全员),王某结(电焊施工作业人员),虞某军(电焊施工作业人员),彭某林(电焊施工作业人员)6人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纪委监委机关,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1. 安徽省丰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设施长期未保持完好有效状态且没有进行及时修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由望江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 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厂房使用功能,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风险辨识不到位,隐患整治治理不及时不到位,违规动火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由望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 安徽省丰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某,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不清楚自身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对企业安全工作督促不够,未及时整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由望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 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然,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不清楚自身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对企业安全工作督促不够,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由望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望江县长岭镇人民政府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其向望江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再次发生,建议应采取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望江县和长岭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切实做到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入剖析辖区内消防安全形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根据辖区内火灾形势特点,加强消防安全整治,加强源头治理,切实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每个环节。

(二)强化工作措施。望江县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强化行业监督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安全风险,全面清理和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切实推动安全防范各项任务措施落实落地,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工作,依法严格查处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设项目,从源头上把好消防安全关。加强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焊工特种作业证颁证培训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证上岗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单位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巡查和看护制度,杜绝违规动火、违规用电、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落实整改,确保闭环销号。

(三)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徽省丰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望江鸿耀纺织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一是要强化企业的消防安全力量,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切实解决事故发生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二是要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针对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危险源、岗位应急处置等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升员工安全意识;三是要针对公司实际,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定期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配备完善应急器材和装备。

主办单位: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安庆市数据中心 地址:东部新城综合写字楼C区

FD10949 | 2024_安徽淮北_烈山区鑫成功瓷业12·20爆燃.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烈山宋疃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12·2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003092166/202502-00055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 2025-02-24

发布机构: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2-2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文  号:

关键词:

内容概述:

索引号: 003092166/202502-00055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 2025-02-24

发布机构: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2-24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暂无

文  号:

关键词:

内容概述:

烈山宋疃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12.2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02-24 10:21作者:区应急局来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   背景色:

烈山宋疃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

“12.2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2月20日10时21分54秒,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人在巡查电捕焦油器设备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烈山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区监察委员会、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区总工会、烈山消防救援局、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市场局、宋疃镇为成员单位的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12.20”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两名专家参加事故调查。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查看监控、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了《烈山宋疃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12.20”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职工违规作业而导致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涉事企业情况

涉事单位是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31日。公司坐落在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太山工业园,信用代码/税号为91340600MA2Q3UXXXX,法人程成,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固体废物治理;特种陶瓷制品制造;新型陶瓷材料销售;特种陶瓷制品销售;日用陶瓷制品制造;建筑陶瓷制品销售;建筑陶瓷制品加工制造;卫生陶瓷制品制造;卫生陶瓷制品销售;日用陶瓷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该公司法人代表程成任命苏春明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成立了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汪X佩担任煤气站车间主任,负责煤气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丁鹏担任安全部部长,配备了5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24年10月12日,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停产停工,至事故发生时,该公司仍处于停产状态。

(二)事故现场情况

2024年12月20日,事故当天,公司安排汪X佩和李X启对设备进行巡查,巡查时现场有铁锤和手钢锯等工具,巡查期间安全员丁X去过现场,没有进行现场监督。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装置是电捕焦油器,该装置位于厂区中部位置,其东侧与煤气发生器相邻,西侧与间冷器相邻,南面是预热锅炉,北面是焦油池。事故发生位置位于电捕焦油器盲板处,盲板处安装有高度3米左右的作业平台(见附件一)。事故发生后,电捕焦油器顶部的电绝缘箱处被冲开,电绝缘箱被抛掷到地面(见附件二)。

经现场勘察,电捕焦油器西侧地面5米范围内散落着被炸断的防护栏、电捕焦油器绝缘箱、金属碎片等。

(四)事故类别认定

技术组通过现场勘测、观看现场监控视频回放,并结合调查问话,经综合科学分析,可确定以下事实:

2、停产期间,电捕焦油器的电源是切断的;

3、电捕焦油器内存在一氧化碳气体和焦油残留;

4、事故受害人李X启进行设备巡查前,没有喝酒,没有疾病,身体状况良好;

综合以上事实,此次爆燃符合可燃物混合气体达到爆燃极限范围,发生爆燃的条件和基本特征,该事故类别判定为爆燃引起的事故。

(五)淮北市当日天气情况

经调取当地气象资料:2024年12月20日,烈山区宋疃镇天气晴,高温5℃左右,低温-1℃。事故发生期间厂区范围天气晴朗,西北风转东南风,小于3级,无雷雨大风气象。

(六)监管情况

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烈山区宋疃镇太山村,宋疃镇负责对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管,2024年以来,多次部署了对该企业开展安全大检查和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停产期间宋疃镇应急办工作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安全巡查提醒。

(七)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24年12月20日,按照企业安排的正常工作,上午上班,汪X佩带领工人李X启进行巡查,约10时21分,汪X佩巡查到电捕焦油器,听到李X启用铁锤敲击电捕焦油器的声音,就走到李X启的作业位置西侧约2-4米位置,看到李X启站在电捕焦油器平台上,汪X佩喊李X启下来,就突然听见爆炸的声音,当时现场烟雾比较大,汪X佩转身跑的时候摔倒受伤,李X启由于爆炸从平台摔落到电捕焦油器西侧地面上,在电捕焦油器东边作业的人员许X玉立即打电话向生产经理王X飞报告,王X飞向丁X报告,丁X立即向苏X明汇报,苏X明安排丁X打120和119请求救援,并立即向宋疃镇应急办主任宫平汇报,宫平立即分别向分管副镇长、镇长、镇党委书记汇报,分管副镇长化文强向区应急管理局局长陈海峰汇报。10时40分许,119和120先后来到事故现场,受伤人员汪X佩和李X启被送医院救治,约11时30分医生宣布李X启死亡。119消防救援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扑救。

区应急局局长陈海峰立即向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方旭东汇报。接到事故信息后,区长刘明、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方旭东、区委常委副区长魏辉立即带领区应急、公安、市场、环保、宋疃镇等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启动烈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事故区级应急指挥部,指挥救援和处置,事故处置有条不紊,企业人员情绪稳定,未造成社会较大影响。事故发生后,企业按照区事故指挥部要求立即成立了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分组处理善后、配合事故调查、现场整改、后勤保障等工作。于2024年12月27日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善后已处理完成。

(八)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李X启,男,汉族,1966年6月11日生,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焦沂庄村,系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煤气站工人。

(九)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7万元。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企业对设备巡查的风险辨识不到位。对设备的风险认识不足,设备巡查人员在未探测电捕焦油器内是否存有未排放完一氧化碳的情况下,用非防爆工具(铁锤)敲击电捕焦油器盲板上的螺丝,未识别到电捕焦油器放散管阀门及泄爆口已打开,电捕焦油器内已形成爆炸混合气体产生的风险。
  1.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经查,该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检查内容大多局限于表面,未涉及电捕焦油器内进入空气产生爆燃风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现场设备巡查人员未严格遵循操作规程,使用非防爆工具进入防爆区域等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事发时现场无安全监护和安全确认人员,设备巡查人员出现违章作业时,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1.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设备巡查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对存在的风险认识不到位,事发前用非防爆工具(铁锤)敲击电捕焦油器盲板上的螺丝,属于严重违章行为,最终导致爆燃事故的发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职工违规作业而导致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设备巡查培训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1]之规定,建议由烈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2]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3]之规定,对其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 李X启,男,煤气站当班设备巡查人员。违章作业引发爆燃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1. 苏X明,男,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组织开展风险辨识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现场安全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4]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5]规定,建议烈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一个月,并处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 丁X,男,2024年3月任安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职工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6]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7],建议由烈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一个月,并处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宋疃镇政府,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虽多次对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提醒,但煤气站巡查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都未能排查到位,安全监管不严不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烈山区人民政府对宋疃镇进行约谈,宋疃镇向烈山区人民政府作深刻检讨,并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完善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1. 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举一反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1. 切实加强安全风险的辨识与管控。要加强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环节和部位的风险辨识与重点管控,要对有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进行预判,在全面开展安全风险再辨识、再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管理方案;要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要针对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作业前防护措施到位再作业。
  1. 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要切实加强工艺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要建立完善设备设施检维修和相关配件定期更换制度,制定针对性的设备设施检维修方案和实施计划;要成立检维修专门队伍,加大对系统固定配件的日常检查,要加大设备系统各环节紧固联接件、焊接部位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因不符合安全性能导致事故;要详细建立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台账,按服务期限要求定期拆修、更换,严防设备设施超年限和带故障使用。
  1. 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操作考核机制。要建立完善岗位操作规程,对岗位操作程序进一步细化,明确各工作环节的操作流程,杜绝岗位违章操作现象;要对岗位操作实施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其业绩挂钩,杜绝违章操作。
  1. 切实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合理安排现场劳动组织配置,危险岗位操作要有专人负责安全监护;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确认机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无论从事任何作业,只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1. 进一步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要按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增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对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增强现场应急处置能力;要严格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作业前对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进行交底,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附件一事故发生位置

附件2电捕焦油器顶部现场勘察情况

[1]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一下的罚款。……..

[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一人死亡,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4]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6]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8]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9]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FD10950 | 2024_安徽滁州来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 1 — 滁州来安“6·2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安徽省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6 月29 日8 时48 分许,滁州市来安县半塔 镇丁城村一非法生产窝点发生爆燃事故,造成4 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524.2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梁言 顺批示要求,要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坚决防止重特 大安全事故。省长王清宪批示要求,抓紧查明事故原因, 依法处理,做好善后,消防安全要常抓不懈,尤其要压实 企业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消除隐患,做到防范在先。常务 副省长费高云批示要求,要迅速查明原因,依法作出处理。 近期发生多起火灾事故,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抓 好重点领域、行业、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为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筑起坚实防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政府授权,省应急管 理厅牵头成立了省政府滁州来安“6·29”较大爆燃事故调 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同志任

— 2 — 组长,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局、省总工会以及滁州市政 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省纪委监 委、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选派了有关市应急管理局 业务骨干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单位的 大量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通过现场勘验、调 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 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分析 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建议,同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 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较大爆燃事故是一起非法生产 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非法生产窝点情况 本次事故发生在来安县半塔镇丁城村原黄山小学(已 废弃) [1]一钢结构厂房内。2022 年9 月1 日,半塔镇丁城 [1]2016 年9 月,原黄山小学撤并停办,2020 年1 月,来安县教育体育局将原黄山小学校舍及设施使用权划拨至半 塔镇人民政府。

— 3 — 村村民委员会将原黄山小学院内西侧约1.5 亩闲置场地 租赁给徐某 [2]使用。徐某在该场地上新建一单层钢结构厂 房,该厂房占地约680 平方米 [3],高约6 米,由徐某雇用 申某虎建设,无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该厂房建设前未申 请办理土地、规划及施工许可等审批,2022 年10 月,钢 结构厂房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前未组织竣工验收。 2024 年4 月起,张某宇 [4]、刘某东 [5]、徐某三人以合 伙的方式,在徐某的钢结构厂房(以下简称事故厂房)内 组织人员从事生产、储存、销售固化剂 [6]活动,该非法生 产窝点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未办理安全生产、环保、消防 等相关审批手续。 [2]徐某,男,61 岁,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41122*****3610,非法生产窝点合伙人,来 安县好士特化工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事故发生后,事故厂房被来安县救援处置时拆除,此厂房占地面积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时卫星影像图(2023 年5 月卫星影像图)计算。 [4]张某宇,男,46 岁,江苏省泰兴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21025**7013,非法生产窝点合伙人,泰兴市 鑫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5]刘某东,男,50 岁,江苏省泰兴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21283*****7217,非法生产窝点合伙人。 [6]固化剂,主要成分为过氧化甲基乙基酮,经检测和综合分析,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第891 项和第2828 项。

— 4 — 图1 事故非法生产窝点地理位置图 (二)事故关联单位情况 1.来安县好士特化工有限公司 非法生产窝点所用双氧水购买单位、固化剂销售单 位。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4092H,法定 代表人:黄某兰,实际控制人徐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6 年10 月8 日,注 册资本:10 万人民币,核准日期:2009 年11 月9 日,登 记机关: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 开业、在册),住所: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半塔镇龙潭河 畔,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锌光剂、镍光剂、六羟甲 基三聚氰胺、润滑油生产销售;金属表面加工。(经营范围 涉及前置许可的在许可证核准范围内经营)。

— 5 — 相关资质情况:该公司无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2.泰兴市鑫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非法生产窝点所用甲醇、二甘醇、皮革光亮剂购买单 位、固化剂销售单位。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GQ778G,法定代表人:张某宇,类型:有限 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8 年5 月7 日,注册资本:100 万人民币,核准日期:2023 年5 月 15 日,登记机关:泰兴市行政审批局,登记状态:存续 (在营、开业、在册),住所:泰兴市延陵村村委会办公 楼202 室,经营范围:复合材料的研发及销售;化工产品 (不含危险化学品)、高分子材料等销售。(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相关资质情况: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 苏(泰)危化经字(泰)71278;经营许可范围:易制爆危化品: 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一般危化品:过氧化甲基乙基 酮[有效氧含量≤10%,含A 型稀释剂≥55%]、过氧化甲基 乙基酮[有效氧含量≤8.2%,含A 型稀释剂≥60%]、甲醇、 2,3-二甲基苯胺、2,4-二甲基苯胺、2,5-二甲基苯胺、二 甲基苯胺异构体混合物、乙醇[无水]、过氧苯甲酸叔丁酯 [77%<含量≤100%]、环己酮、乙二酸二甲酯、苯乙烯[稳

— 6 — 定的]、二甘醇双(碳酸烯丙酯)和过二碳酸二异丙酯的混 合物[二甘醇双(碳酸烯丙酯)≥88%,过二碳酸二异丙酯≤ 12%];易制毒化学品:2-丁酮(不得储存,经营品种涉 及其它行政许可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许可机关: 泰兴市应急管理局;有效期:2023 年6 月19 日至2026 年6 月18 日。 3.常州市万方科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非法生产窝点所用双氧水购买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204***3639X6,法定代表人:万某明,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06 年4 月11 日,注册资本:50 万人民币,核准日期:2021 年6 月30 日,登记机关: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 行政审批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 所: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600 号江苏长江塑化市场7 幢13 号,经营范围:塑料原料、塑料制品、橡胶原料及 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涉及危险品的凭许可证经营)、 建筑装潢材料、普通机械及配件、电器机械及器材、五金、 交电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相关资质情况: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

— 7 — 苏D(新)行审市经字[2021]000936;经营许可范围: 批发: 苯乙烯[稳定的]、2-丁酮、过氧化甲基乙基酮[有效氧含 量≤10%、含A 型稀释剂≥55%]、过氧化甲基乙基酮[有效 氧含量≤8.2%,含A 型稀释剂≥60%]、过氧化甲基乙基酮 [10%≤有效氧含量≤10.7%,含A 型稀释剂≥48%]、过氧化 氢溶液[含量>8%]、甲醇、碳酸二甲酯、含易燃溶剂的合 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 其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易制毒 危险化学品:2-丁酮。(经营范围限于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 料用途,不含剧毒化学品,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城镇燃气、 其它易制爆化学品:经营场所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许可 机关: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 局;有效期:2021 年9 月26 日至2024 年09 月25 日。 4.半塔镇丁城村村民委员会 非法生产窝点场所出租单位。现任村党支部书记、村 委会主任为魏某文。 (三)合同签订情况 2022 年9 月1 日,半塔镇丁城村村民委员会与徐某 签订原黄山小学场地出租协议,丁城村以每年1000 元的 租金,将原黄山小学院内西侧约1.5 亩土地发包给徐某使

— 8 — 用,承包期限10 年,自2022 年9 月1 日起至2032 年8 月30 日终止。协议约定徐某一次性交清10 年租金10000 元整,如丁城村遇大旱年成,徐某当年必须赞助3000 元 抗旱经费。 (四)非法生产窝点安全管理情况 非法生产窝点日常由徐某负责现场管理,张某宇、张 晓东不负责现场管理。日常生产由黄栽、蒙某勇、黄某民 三名工人负责,该非法生产窝点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无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人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事故发生经过 6 月29 日6 时51 分许,徐某驾驶江淮牌白色厢式货 车到事故厂房东侧入口处等候。7 时10 分许,工人蒙某 勇和黄某民驾驶白色别克牌轿车来到事故厂房外。7 时11 分许,事故厂房东侧卷帘门被打开,徐某将厢式货车倒入 事故厂房,随后卷帘门被关闭。7 时53 分许,徐某驾驶 厢式货车驶出事故厂房后沿半塔路向北驶去。7 时57 分 许,一居民看到徐某将厢式货车停放在半塔超限超载检测 点对面排放污水。8 时16 分许,徐某驾驶厢式货车返回 非法生产窝点,厢式货车在事故厂房东门前南侧陷入泥地

— 9 — 无法驶出。8 时28 分许,蒙某勇驾驶事故厂房内的叉车 帮助厢式货车脱困。8 时32 分许,蒙某勇和徐某分别将 叉车和厢式货车倒入事故厂房,随后事故厂房卷帘门再次 被关闭。8 时48 分许,非法生产窝点东南侧“路灯亮化 维护中心”的员工陈某听到爆炸声响,随即回头查看,此 时事故厂房的蓝色彩钢板已经破碎,事故厂房内开始起火 燃烧,蒙某勇身上已经着火,躺在叉车上呼救。随后,徐 某从事故厂房内跑出,沿着事故厂房东侧小路跑向北侧房 屋。此时,事故厂房北侧区域火势逐渐变大,并逐渐将堆 放在此区域的产品和原料引燃。8 时51 分许,事故厂房 内发生第二次爆炸。连续两次爆炸造成事故厂房内的蒙某 勇、黄某民、厂房北侧房屋内的居民李某和逃至厂房外的 徐某4 人死亡。 (六)事故现场有关情况 1.现场调查情况 (1)事故厂房情况 据调查,2022 年9 月,徐某雇用申某虎在原黄山小 学操场开始建设钢结构厂房,钢结构厂房施工材料购买、 地坪、基础开挖浇筑由徐某负责,钢结构主体焊接由申某 虎施工队负责,厂房为单层布局,立柱使用圆钢管,屋面

— 10 — 为桁架,地面采用混凝土硬化,地面20 厘米以下墙体使 用墙砖砌筑,屋面、墙体等使用彩钢板围护,钢结构节点 之间使用焊接连接。2022 年10 月,厂房主体建设完成。 该钢结构厂房占地约680 平方米,厂房南北向布置, 东南角有一水井。大门位于厂房东侧,为电动卷帘门,厂 房东侧靠墙大门以南区域堆放有金属桶,大门以北区域堆 放有包装好的固化剂成品托盘(每托盘24 桶,每桶25 公斤);厂房南侧靠墙布置两台不锈钢反应釜,北侧靠墙 堆放装有皮革光亮剂、双氧水、甲醇、邻苯二甲酸二甲酯、 二甘醇等原料吨桶和存放的废水吨桶;厂房西侧靠墙堆放 有25 公斤规格的空桶、木质托盘和包装纸箱(见图2)。 图2 事故厂房平面布置图 (2)生产工艺流程

— 11 — 经调查,事故厂房内只生产固化剂,固化剂有两个品 种,分别为普通固化剂和优质固化剂,固化剂生产主要采 用人工操作。主要工艺流程如下: 固化剂生产工艺:先将皮革光亮剂泵入(所有原料共 用一台抽料泵)反应釜,之后将邻苯二甲酸二甲酯泵入反 应釜,开始搅拌,再将双氧水泵入反应釜,期间,将井水 泵入反应釜内的冷却盘管,控制反应釜内温度在40℃左 右,待双氧水加料结束后持续搅拌约3 小时。而后,根据 固化剂的品种,后续生产工艺有所不同,制作普通固化剂 时,将甲醇泵入反应釜,搅拌均匀,将反应釜内成品进行 放料包装;制作优质固化剂时,需静置12 小时,将分离 出的上层废水抽出后再加入二甘醇,搅拌均匀,将反应釜 内成品进行放料包装。 (3)非法生产窝点用电情况 2024 年4 月3 日,徐某持身份证、丁城村村民委员 会提供的房屋(土地)产权证明和徐某注册的来安县徐某 农产品加工经营部营业执照 [7](经营地址:安徽省来安县 半塔镇丁城村上学郢组46 号)前往半塔供电所为位于原 [7]来安县徐某农产品加工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22******WD5R(1-1),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 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24 年4 月3 日,经营者:徐某,经营场所: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丁城村上学郢组46 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农副产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 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登记机关: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 年4 月3 日。

— 12 — 黄山小学(经属地政府相关部门核实确认无门牌号)院内 非法生产窝点申请用电,4 月7 日,来安县供电公司半塔 供电所有关人员为非法生产窝点完成用电现场安装。经 查,该非法生产窝点4 月7 日开始有用电记录,事发当日 用电量为0。 (4)主要设备设施情况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对部分残存物证 [8]进行了现场勘 察,并根据现场照片及调查问询确认,事故厂房内放置2 台不锈钢反应釜(见图4),不锈钢反应釜容积约2.5 立 方米,带立式电机搅拌装置(电机功率不详),内置金属 换热盘管。2 台吨桶地秤,2 台小桶地秤,2 台抽料泵(规 格不详)、1 台抽水泵(规格不详),1 台龙工牌叉车(规 格不详)。事故厂房内反应釜搅拌电机为防爆电机,其他 设备和设施不防爆。 (5)非法生产窝点生产情况 1)非法生产合作情况 经调查询问,2024 年3 月底,经他人介绍,张某宇、 刘某东与徐某就合作生产固化剂进行沟通协商,并达成口 头协议,由徐某提供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并负责现场管 [8]事故发生后,因救援需要同时考虑雨季污水溢出等环保原因,事故厂房被来安县政府组织拆除,事故现场及相 关证据、证物未被妥善保护,存在不同程度破坏。

— 13 — 理和废水处理;张某宇负责原料采购、固化剂成品销售; 刘某东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招聘生产人员,同时也负责固 化剂成品销售。扣除成本后所得利润,徐某得50%,张某 宇、刘某东各得25%。4 月8 日起,三人组织人员在事故 厂房内生产固化剂。 2)原料采购及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根据公安机关调查,自非法生产窝点开始生产至今, 原料采购及产品销售情况如下: 原料采购情况:生产固化剂的五种原料甲醇、双氧水、 邻苯二甲酸二甲酯、二甘醇、皮革光亮剂(主要成分:2- 丁酮)由张某宇负责联系采购。具体采购情况如下: 双氧水:张某宇与山东润邦化工有限公司谈妥采购事 宜后,以来安县好士特化工有限公司(2024 年4 月以来 共购买5 次,合计156.44 吨)和常州市万方科工复合材 料有限公司(2024 年4 月以来购买1 次,合计32.08 吨) 的名义采购,合计采购188.52 吨。 甲醇:张某宇以泰兴市鑫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义从 常州市雪宜物资有限公司采购,合计采购99 吨。 二甘醇:张某宇以泰兴市鑫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义 从江阴市林鑫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合计采购7.06 吨。

— 14 — 邻苯二甲酸二甲酯:张某宇以江阴市华钰化工有限公 司名义从润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泰兴市) 采购,合计采购28.8 吨。 皮革光亮剂:(成分:2-丁酮(质量占比约80%)、丙 酮、邻苯二甲酸二甲酯),张某宇以泰兴市鑫宇复合材料 有限公司名义从无锡市伟峰化工有限公司采购,合计采购 116.087 吨。 固化剂生产、销售情况:2024 年4 月8 日至6 月29 日,非法生产窝点共生产固化剂约331.34 吨,已销售 328.34 吨。事故发生前,事故厂房存有固化剂成品约3 吨。 徐某三人将事故厂房内生产的固化剂,先以来安县好 士特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销售给泰兴市鑫宇复合材料有 限公司,再由张某宇和刘某东二人以泰兴市鑫宇复合材料 有限公司名义销售给其他企业。所销售固化剂中,有 210.32 吨销售至江阴市中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63 吨销 售至常州万方科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剩余零散销售 55.02 吨。 (6)生产废水储存及转运排放情况 废水收集储存:经调查,事故厂房内生产废水产生后,

— 15 — 工人用使用过的原料空吨桶收集后存储在厂房原料堆放 区(吨桶未做明显标识)。储存一段时间后,由徐某负责 进行转运至厂外排放。事故发生前,事故厂房存放了1 个月左右的废水,共计储存约6~7 吨桶。 废水转运排放:工人利用厂房内的叉车将收集的废水 吨桶叉至一定高度,然后通过软管连接吨桶底部放料口至 厢式货车(徐某于2024 年6 月17 日购买一台江淮牌白色 厢式货车,主要用于生产废水的转运排放,该厢式货车厢 体内安装一台塑料材质的卧式废水罐,用于存储废水。) 内的废水罐上部进料口,打开吨桶下部的放料阀将吨桶内 的生产废水放至废水罐中暂存,之后通过厢式货车转运到 厂外进行排放。徐某通常在夜间或下雨之前将废水转运排 放至周边雨水管网。 监控视频显示,6 月29 日上午7 时57 分许,徐某将 江淮牌白色厢式货车停放在半塔超限超载检测点对面的 窨井处排放生产废水。 2.现场勘查情况 根据事故现场照片及视频监控 [9],事故厂房位于原黄 山小学院内,钢结构厂房墙体和屋面的彩钢板与钢结构本 [9]事故发生后,来安县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处置,导致事故现场被破坏,事故现场勘查相关内容以相关部门提供的 影像资料为依据。

— 16 — 体分离,散落在建筑四周,钢结构厂房南侧三榀桁架和圆 钢柱保存较为完好,建筑北侧钢柱和屋面桁架整体坍塌, 钢结构均被弯折、熏黑。厂房地面上散落有彩钢板、吨桶 金属框架等物品。厂房大门位于东侧,大门内停有一辆厢 式货车,车头向东,车头印有“JAC”字样,车门、车窗 变形严重,车身厢体被烧毁;货车尾部停有一辆“龙工” 牌叉车,驾驶位损毁严重,货叉位于货车尾部,贴于地面, 货叉液压装置破损(根据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第一次 爆炸发生时,叉车货叉为举升状态,货叉高度高于厢式货 车车厢底部)(见图3)。厂房东墙靠墙摆放有金属桶,北 侧地面散落大量吨桶金属框架,南侧自东向西有两台不锈 钢反应釜,反应釜基本完好,其西侧各有一台吨桶电子秤, 北侧各有一台小桶电子秤;东侧反应釜架设在一砖砌平台 上,平台上铺设混凝土盖板,西侧反应釜架设在金属框架 上;反应釜上部装有搅拌电机,顶部装有两片合页式盖板, 侧面装有冷却水管道和阀门,下方装有放料阀(见图4)。 事故厂房东北侧为6 间单层砌体结构房屋,房屋东西 向布置,西侧两间房屋损毁严重,屋顶及内墙被破坏,窗 户玻璃全部破碎(见图5)。事故厂房东南侧为4 间单层 房屋,房屋屋顶被破坏。

— 17 — 图3 事故厂房中部区域爆炸后情况(自东向西) 图4 事故厂房内南侧区域爆炸后情况(自北向南)

— 18 — 图5 事故厂房内北侧区域爆炸后情况(自南向北) (七)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4 人死亡,死亡人员信息如下: 徐某,男,61 岁,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人,公民身 份证号码:341122*****3610,非法生产窝点合伙人, 来安县好士特化工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 黄某民,男,39 岁,贵州省望谟县人,公民身份证 号码:522326**0056,非法生产窝点工人。 蒙某勇,男,35 岁,贵州省望谟县人,公民身份证 号码:522326*****0838,非法生产窝点工人。

— 19 — 李某,女,72 岁,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人,公民身 份证号码:342322********3645,原黄山小学内居住居民。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86)计算,截至2024 年8 月20 日,事故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524.2 万元。 (八)天气情况 根据来安县气象局提供资料,6 月29 日8 时,来安 半塔陵园气象站观测,气温23.9℃,2 分钟平均风速 1.2m/s,雨量7mm,相对湿度99%。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6 月29 日8 时50 分,来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群众 报警,半塔镇原黄山小学内一厂房爆炸着火。9 时02 分, 县公安局向县应急局通报事故情况。9 时04 分,县公安 局向副县长、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汇报;9 时08 分,县 公安局向县政府办报告事故情况。9 时30 分,滁州市应 急局接市委网信办舆情信息:来安县半塔镇原黄山小学内 一厂房发生火灾事故。9 时32 分,市应急局电话联系来 安县应急局核实事故情况。9 时50 分,市应急局指挥中

— 20 — 心向市消防救援局了解事故情况。10 时58 分,县应急局 书面报告事故信息(初报)。11 时09 分,市应急局将事 故初报情况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11 时26 分,市应急 局将事故信息上报省应急厅。11 时53 分,市委市政府总 值班室将事故信息上报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12 时12 分、 次日19 时,市应急局将事故信息续报、终报分别报告省 应急厅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公安部门。8 时54 分,半塔派出所接县公安局指挥 中心指令后立即出警。8 时59 分,首批警力到达现场进 行处置。9 时06 分,县公安局长接指挥中心报告后乘车 前往事故点。9 时11 分,半塔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带领第 二批民警到达现场。公安部门到达现场后,疏散周边群众, 对事故现场周边进行交通管制。 消防部门。8 时54 分,来安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 心接到报警:来安县半塔镇丁城村路灯亮化维护中心后一 仓库发生爆炸燃烧。滁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来安大 道、何郢路、襄河路站、广陵路站、战保站等5 个队站、 19 辆消防车、79 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同时联 动公安、应急、交通、环保、供水供电等部门到场协同处

— 21 — 置。9 时30 分,来安大道消防站到达现场,9 时45 分, 现场明火被扑灭。10 时10 分,发现第1 名遇难人员,10 时48 分,发现第2、3 名遇难人员,11 时12 分,发现第 4 名遇难人员。 生态环境部门。事故发生后,来安县对事故现场紧急 构筑围堤,拦截消防废水,并防止废水被雨水冲刷后流淌 外溢,造成次生环境灾害。在环保现场处置时,对事故现 场造成破坏。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8 时59 分,来安县120 指挥中心接到电话:半塔镇 原黄山小学内一厂房发生火灾,120 指挥中心立即指派来 安家宁医院出诊。9 时08 分,救护车到达现场,听从现 场工作人员安排实施救治。9 时03 分,120 指挥中心再次 接到电话。9 时05 分,来安家宁医院派出第二辆救护车。 9 时35 分,第二辆救护车到达现场并实施救治。 事故发生后,来安县成立5 个工作组全力开展善后处 置等工作,并成立工作专班一对一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及善 后工作,同时做好受损群众财产损失统计、房屋修缮等工 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22 — 事故发生后,应急、公安、卫生、消防等部门接到报 警信息后,能够及时调度并出动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 作;伤员救治及时,事故现场及周边社会秩序管控有力; 各部门事故信息报送基本上按照相关要求做到及时、有 序。但属地政府在进行环保应急处置过程中未能妥善保护 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徐某在非法 生产窝点组织工人使用叉车进行废水装车作业时,工人误 将装有原料皮革光亮剂(主要成分为2-丁酮)的吨桶当 作废水吨桶,在将吨桶内液体转移至厢式货车内废水罐 时,因操作不慎造成吨桶内的可燃液体大量泄漏并挥发, 达到爆炸极限,遇不防爆的叉车工作时产生的点火源引发 第一次爆炸,爆炸引燃厂房内存放的大量固化剂和可燃液 体原料,继而引发第二次剧烈爆炸,造成4 人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非法生产窝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即投入生产 [10]。用于生产固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23 — 化剂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 艺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1],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2.属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等 工作不力;开展拆违工作不力,致使涉事非法生产窝点的 违法建筑长期存在。 (三)检验鉴定情况 1.依据安徽省来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 学尸体检验鉴定证书》(来公(病理)鉴字〔2024〕6 号、 9 号),徐某、李某二人符合生前烧死。 2.依据安徽省来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 学尸体检验鉴定证书》(来公(病理)鉴字〔2024〕7 号、 8 号),不排除黄某民、蒙某勇在火场中烧死。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 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 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 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 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 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 号、第77 号)第七条 下 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1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 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 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 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 24 — 3.依据安徽爱弥儿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 告》(报告编号:AME-HJ062024406-47),事故现场清理出 的土壤中检测出2-丁酮含量为3195~4318ug/kg。 4.依据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的 《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报告编号:NO.WH202411805、 NO.WH202411685),固化剂(铜陵) [12]的闭杯闪点为30℃, 固化剂(六安) [13]的闭杯闪点为33℃。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 1.非法生产窝点 厂房建设前未履行建设审批手续,未将勘查、设计和 施工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负责 [14],厂房建成后未进行竣工 验收;固化剂生产项目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即投入生产。用于生产固化 剂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 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事发 [12] 固化剂(铜陵)样品为公安机关对事故非法生产窝点销售至铜陵市安徽鸣顺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固化剂产品进行 抽样取证的样品。 [13] 固化剂(六安)样品为公安机关对事故非法生产窝点销售至六安市安徽省蓝迪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固化剂产品进 行抽样取证的样品。 [1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 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 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 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 25 — 当天组织工人进行废水转移作业过程中,操作不慎,引发 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2.来安县好士特化工有限公司 该公司多次为非法生产窝点采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且未按规定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 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15]。 3.来安县半塔镇丁城村村民委员会 该村民委员会在未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16]的情况下,违 规将原黄山小学场地出租给徐某,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场地出租后未对出 租场地进行安全管理,未对徐某违法违规建设厂房行为进 行有效制止;安全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并报告 非法生产窝点非法生产的行为。 4.来安县供电公司半塔供电所 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用电审批业务,在业务受理过 程中,未认真核实徐某用电申请材料,在实际用电地址与 徐某申请材料提供的来安县徐某农产品加工经营部营业 执照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下,违规向非法生产窝点提供用电 [15]《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4 号)第十四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 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五日内,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16]《关于印发半塔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塔发﹝2017﹞23 号)二、农村集体资产、资 源管理制度6、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采用公开发包方式,单体项目概算在2 万元以下的, 原则上由各村民委员会经“三资”代理中心批准后经村“两委”研究形成会议记录,自行组织招标择优签订合同 协议。……

— 26 — 服务。 (二)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1.来安县应急管理局。未严格按照相关文件 [17]要求开 展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风险集中排查整治;组织打击非法 违法“小化工”工作不力,对辖区内非法生产窝点违法生 产危险化学品问题失察失管;督促指导乡镇开展非法违法 “小化工”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 2.来安县公安局。开展违规购买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 品排查整治工作不力,督促指导半塔派出所履行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监管工作不力。来安县公安局半塔派出所开展违 规购买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日常 排查覆盖面不足,对辖区内有关企业违规为非法生产窝点 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行为失察失管。 3.来安县市场监管局。督促指导乡镇查处无照经营不 力。半塔市场监管所查处无照经营不力,对非法生产窝点 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失察失管。 4.半塔镇。未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危险化学品 储存场所风险集中排查整治工作,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 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处置属地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窝 [17]《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学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风险集中排查整治的通知》(皖安办〔2024〕34 号)。

— 27 — 点,对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违章建筑拆除不力失管。 镇应急办对辖区内非法生产窝点违法生产危险化学品问 题失管,督促指导丁城村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及非法“小化 工”排查工作不力。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拆违工作不 力,未能执行半塔镇党委政府交办的拆除徐某在原黄山小 学院内的违章建筑,导致违法建筑长期存在。 5.来安县。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未认真吸取山东 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爆炸事故和滁州全椒富信 石油助剂有限公司“5•7”火灾事故教训;开展危险化学 品储存场所风险集中排查整治不深不实;打击非法违法 “小化工”工作不力;对有关部门查处无照经营不力失察; 对有关部门开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 失察;事故发生后进行环保应急处置过程中未能妥善保护 事故现场。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 人) 徐某,非法生产窝点合伙人、现场负责人、来安县好 士特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 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2 人)

— 28 — 1.张某宇,非法生产窝点合伙人,泰兴市鑫宇复合材 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4 年8 月2 日,来安县公安 局依法对其进行逮捕。 2.刘某东,非法生产窝点合伙人。2024 年8 月2 日, 来安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进行逮捕。 以上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司法机关处理不构 成犯罪的,责成滁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1 家) 来安县好士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依据《易制爆危险化学 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 号)第三十九条[18]之 规定,建议由滁州市公安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四)对有关公职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纪委监 委机关,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处理。 (五)移交调查处理 1.调查中发现,常州市万方科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购 买双氧水后未按照有关规定 [19]及时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 [18]《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 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 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19]《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4 号)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

— 29 — 品信息系统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 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建议移交 江苏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调查中发现,来安县好士特化工有限公司以租赁或 者合作生产的方式生产化工产品(含危险化学品),违法 生产经营利益链条涉及的相关企业、个人存在的违法违规 行为。建议移交滁州市人民政府依法从严调查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2023 年以来,滁州 市已接连发生来安“2023·3·20”火灾、全椒“2024·5·7” 火灾两起非法违规储存危化品相关事故。来安县半塔镇丁 城村的这起非法生产窝点违法生产危化品事故,是继 2014 年亳州康达化工“1·9”较大中毒事故、2017 年安 庆万华油品“4·2”较大爆燃事故之后发生的又一起非法 生产危化品较大事故,且发生在全省上下汲取滁州全椒 “5·7”火灾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化学品特别是危化品储存 场所风险排查整治期间,性质十分恶劣,教训十分深刻, 社会影响坏。这反映出滁州市特别是来安县政府及有关部 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易 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 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五日内,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将所销售、购 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 30 — 门对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工作的复杂性认识不到位, 排查整治不深入、不彻底,以及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薄 弱、监管执法存在“盲区”;也反映出一些领导干部安全 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安全生产底线思维不强,对别人的事 故教训不以为然,汲取事故教训工作部署落实不细不实, 排查整治工作浮于表面。 (二)“打非治违”责任落得不实。安全生产“打非 治违”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必须在属地人民政府的 领导下,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来安县及半塔镇有关部门 对“打非治违”工作都不愿“向前多走一步”,存在“只 管合法、不管非法”“各自为政”的现象,“打非治违”工 作未能形成合力。公安部门对非法违法购买使用易制爆危 化品排查整治不力,日常巡查检查存在盲区,只检查登记 在册的合法企业,致使涉事非法生产窝点长期非法购买使 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打击非法违法 “小化工”工作不力,组织开展危化品储存场所风险集中 排查整治不深不实,未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生产窝点非法 生产行为;半塔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拆违工作不力, 致使涉事非法生产窝点的违法建筑长期存在;半塔供电所 未认真核实用电申请材料,违规向涉事非法生产窝点提供 用电服务。一系列漏管失管行为,导致涉事非法生产窝点

— 31 — 从厂房建设、设备安装、原料购买、危化品生产、产品销 售等环节“一路绿灯”,畅通无阻。这反映出来安县及半 塔镇人民政府落实“打非”工作责任不力,辖区内有关政 府部门间“打非治违”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运行不畅,未形 成一件事“全链条”治理合力。 (三)监管执法“宽松软虚”。严格执法是政府部门 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所系,是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的有力抓手,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半塔镇曾在 2022 年9 月份就发现涉事非法生产窝点存在非法建设行 为,也要求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拆除,但没有做到一 查到底、强制拆除,反而任由非法生产窝点建成投用,导 致小事拖大。这反映出来安县特别是半塔镇执法监管“宽 松软虚”,与违法违规行为作坚决斗争的精神劲头不足。 也反映出基层执法监管手段落后、专业人才严重缺失,远 远无法满足监管执法检查最低要求以及责任与保障不匹 配等突出问题。 (四)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 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后,江苏省加大 对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力度,一批安全管理基础差的企业被 迫关停,泰兴市鑫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合伙生产 的化工企业被迫停产,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宇等人为继续

— 32 — 谋取非法利益,向监管相对薄弱的滁州市来安县进行产业 转移。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宇与刘某东、徐某合伙在来安 县半塔镇非法生产窝点违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固化剂。为躲 避监管,以来安县好士特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采购用于生 产固化剂的原材料(双氧水等)用于生产。徐某经营的来 安县好士特化工有限公司利欲熏心,无视有关法律法规, 违规为非法生产窝点采购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滁州 市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 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 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近年来典型化工相关事故教 训,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坚决扛起 “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统筹好发展 和安全,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始终保持“时 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睁眼睡觉”的警觉性,以大概 率思维应对小概率事件,以专业化态度、科技化手段和“一 根筋”劲头,抓细抓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抓好容易忽视 的“小部位”安全管理,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管 控重大安全风险,为实现“六个新提升”、做到“六个当

— 33 — 先锋”提供坚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强化责任担当,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滁州市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问题和事故为 导向,强化责任担当作为,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 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 必须”责任清单,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配齐配 强基层监管力量,持续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和监管执法水 平,突出停产停业企业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确保每个环节、每个节点都有人抓、有人管、 有人监督落实。要持续在“规范合法、打击非法”上出实 招、下大力气,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 设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和县、乡两级政 府“打非”工作责任,坚持严查严管、常抓不懈的高压态 势,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对 排查发现的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要果断采取彻底断水 断电、彻底拆除生产设备、彻底清理厂房(仓库)、彻底 清理生产原材料和产品等措施,坚决从源头上彻底消除安 全隐患。 (三)压实各方责任,深入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 专项整治。滁州市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 协调作用,综合运用督察督导、考核巡查、季度“赛马”、

— 34 — 通报约谈等手段,采取“一竿子插到底”方式开展随机暗 访检查,推动压紧压实政府领导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部 门监管责任,特别是乡镇(街道)、村庄(社区)等基层 组织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化工园区等功能区排查责任, 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作用,切实把“打非治违”责任 与措施落实到具体场景、具体岗位、具体人员,真正以责 任落实倒逼工作落实。要深入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专 项整治,突出标准化厂房、闲置、废弃、关停企业厂房(仓 库)以及废弃学校、养殖场、民房、偏僻场所等,重点关 注邻近省份不法人员在我省租赁厂房(仓库)从事非法生 产储存危化品(化工产品)等行为,综合利用电力等大数 据、无人机等科技手段,认真细致常态化开展拉网式排查, 抓早抓小、露头就打,及时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做到 防范在先,坚决防止各类安全事故。 (四)用好案例教育法,开展“打非治违”宣传警示 教育。滁州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案例教育法” 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警示教育,推动辖区内乡镇(街 道)、村庄(社区)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化工园区等 功能区及时向社会发布征集非法违法“小化工”线索公告 或张贴明白纸,广泛宣传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危化 品(化工产品)行为的极端危害性,让“打非治违”行动

— 35 — 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打非治违”行动营造强大的舆 论攻势。要不断完善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工作制度, 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对群众举报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有关主管部门要不 等不靠,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要按规定给予奖励。要 针对近期发生的多起非法违法生产储存危化品相关事故 暴露出的问题以及本地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深入分析研判 本地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安全警示 教育,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

FD10951 | 2024_安徽省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3·11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安徽省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3·11”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下载客户端

登录

无障碍

+1

安徽省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3·11”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4-06-24 18:03

字号

2024年3月11日12时07分

安徽省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

发生一起较大瓦斯爆炸事故

事故造成9人死亡

15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14人轻伤)

直接经济损失1637.73万元

日前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网站公布了

《安徽省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3·11”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采煤工作面过断层期间,瓦斯治理不到位,采取的措施未能有效消除火源,火区封闭施工、组织人员撤离不力,封闭区域内发生瓦斯爆炸导致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3月8日

3月8日中班,2131(3)采煤工作面正常生产。

17时35分左右,采煤机在137~139号支架之间作业时,上隅角采空区内发生瓦斯爆燃,上隅角充填墙上部自内往外被冲倒,2名作业人员被灼伤。工作面停止生产、撤出人员,设置警戒。

18时左右,矿长何吉春安排采煤副矿长葛亚兵、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祁建建等人到现场进行勘查处理。现场勘查后,祁建建向何吉春、总工程师冯震汇报了现场勘查情况,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充填墙上部向外倒塌,上隅角及回风流中无烟雾、无明火,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何吉春安排,夜班开始加快工作面推进度,“一通三防”、采煤相关领导三班现场跟班,同时采取向采空区灌注液态CO₂、灌浆、持续注氮、工作面内洒水、加大工作面防火预测预报的频次和覆盖面等防范措施。

3月8日工作面共计割煤7刀。

3月9日

3月9日早班,工作面正常生产。

11时16分,采煤机下滚筒运行至60号支架,正在对约1m厚的砂质泥岩顶板进行破顶作业,采煤机司机朱恩元看到支架前梁上部有火光闪过,瓦检员蔡士奎检查发现57~58号支架前梁间顶板冒落(深约500mm、长约500mm、宽约300mm)、架顶处有一团火焰,随即洒水扑灭,检测掉顶处甲烷浓度达到光学瓦斯检定器最大量程(10%)。工作面停止生产、撤出人员,设置警戒。

11时30分许,何吉春安排祁建建、采煤副总金瑞举等人到现场进行勘查处理。现场勘查发现,断层面在68号支架附近,风流中CO浓度为0ppm,瓦斯浓度为0.3%,未发现其他异常。何吉春组织冯震、葛亚兵、安全副矿长孙军、掘进副矿长胡冰及相关科区负责人召开专题会,经综合分析,明火可能是采煤机过断层时,截割岩石产生火花,引燃裂隙带内瓦斯所致,决定采取工作面割煤时边洒水边推进,做好支架前后CO、CH₄等气体检查和分析等防范措施。

15时左右,何吉春与冯震、葛亚兵商议,在采取相关措施的同时,继续用增加推进度来消除隐患。

3月9日工作面共计割煤4刀。

3月10日

3月10日中班,工作面正常生产。

18时左右,采煤机运行至30号支架,通风区副区长汤林发现,70~80号支架范围内有焦油味;采煤预备队跟班队长江文通发现,77~93号支架后方有烟雾,安排现场人员用水管向附近支架洒水,停止工作面生产(3月10日工作面共计割煤5.5刀)。

19时左右,冯震到工作面后,发现78~84号支架范围内有轻微的烟雾和焦油味,检查上隅角及其他地点未发现异常。

19时25分左右,冯震向矿调度和矿长作了汇报,安排其他人员撤离,并带领7名人员继续洒水。何吉春随后向煤业分公司总经理刘结高、安全副总经理柏发松等相关领导汇报。

3月10日20时06分,何吉春安排谢桥煤矿值班调度员向煤业分公司调度汇报,并安排修护一区区长韩乐、修护二区区长谢应虎组织单位人员待命,准备对2131(3)采煤工作面进行封闭。

22时左右,淮河能源控股集团董事长王世森在谢桥矿办公楼主持召开会议,淮河能源控股集团、煤业分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救护大队(以下简称救护队)、谢桥煤矿等相关人员参加,何吉春汇报了2131(3)采煤工作面3月9日、10日出现的相关情况。会议研究后决定,尽快对工作面实施封闭。会议安排,分别在2131(3)采煤工作面轨道顺槽东段三岔口处和运输顺槽溜煤眼向东200m位置,各构筑1道密闭墙;轨道顺槽密闭墙由救护队负责施工,矿方配合运料;运输顺槽密闭墙由矿方负责施工,救护队负责监护;要求两道密闭墙要同时封闭;矿方编制封闭安全技术措施,煤业分公司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甘林堂与总工程师童碧对措施进行审核把关。随后,通风区副区长王康明安排通风区技术主管李文忠编制封闭措施。

23时许,祁建建组织会审封闭措施。

11日02时许,封闭措施会审完毕,甘林堂与童碧对措施进行了审核。措施未对进、回风侧同时迅速封闭密闭墙通风口、撤出人员的统一指挥和实施等作出明确规定。

3月10日23时55分许,救护队和矿方分别在轨道顺槽、运输顺槽进行掏底槽、砌墙作业。

3月11日

3月11日早班,现场继续按照会议安排进行密闭墙施工作业,轨道顺槽带班矿领导为巷修副总工程师庞家平, 运输顺槽带班矿领导为采煤副总工程师张立江。密闭墙施工过程中,刘结高、何吉春等相关领导在地面会议室调度指挥,现场作业人员通过电话与地面指挥人员保持相互联系。

3月11日7时35分,运输顺槽密闭墙墙体剩余2m⊃2;。

9时33分,轨道顺槽密闭墙墙体剩余2m⊃2;。

10时16分,地面指挥人员指示张立江,轨、运顺密闭墙均剩余约1m⊃2;左右,开始封闭通风口。

10时21分,轨顺施工人员联系地面指挥人员并汇报,轨顺密闭墙开始封闭通风口。

10时45分,轨道顺槽密闭墙通风口完成封闭,密闭墙体施工完成,进行喷浆。

10时48分,庞家平汇报,轨道顺槽密闭墙喷浆结束,人员开始撤离。

11时01分,地面指挥人员调度运输顺槽情况,张立江汇报,运输顺槽密闭墙通风口剩余1块砖完成封闭,随后完成封闭、进行墙体喷浆。

11时29分,地面指挥人员调度运输顺槽情况,张立江汇报,运输顺槽密闭墙墙体喷浆过半,约10分钟后能完成喷浆。

11时53分,除两名抽采队职工在对密闭墙外注液态CO₂管路进行检查外,其他运输顺槽封闭作业人员全部撤离到运输顺槽三岔口以外的-920m东翼C组轨道石门处。

12时10分,轨道顺槽封闭作业人员全部升井。

12时07分,2131(3)采煤工作面封闭区域内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发生时,已撤离至运输顺槽三岔口以外的张立江正在和矿调度员通电话,听到“砰”的一声,随后被冲击波冲倒。

12时08分至10分,2311(3)底抽巷T1甲烷传感器、二水平东翼C组采区总回风巷风速、CO等传感器分别出现超限报警。

12时15分,修护一区陈坤在二水平东翼C13-1下采区水仓处向矿调度汇报,有职工被熏倒。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采取搀扶、拖拽、调整风筒向遇险人员供风等方式,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矿井立即使用应急广播、电话等方式,通知井下所有作业人员撤离升井。

3月6日至10日期间,2131(3)采煤工作面推进情况及发生异常情况位置见图1。井下密闭墙和遇难人员位置见图2(遇难者1~7为3月11日搜救升井人员,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遇难者8、9为失联人员,3月27日搜救发现时已死亡)。 图1:2131(3)采煤工作面推进情况及发生异常情况位置(3月6日-3月10日)图2:事故现场及勘查示意图

事故直接原因

2131(3)采煤工作面过断层期间,采煤机截齿与断层带岩石摩擦产生火花,引起断层带裂隙中涌出的瓦斯燃烧,对工作面实施封闭灭火,封闭区域内发生瓦斯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间接原因及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谢桥煤矿

  1. 过断层瓦斯治理不到位。未按要求对Fs218断层采取超前治理措施,致使断层活化并与采场周围的卸压瓦斯富集区域沟通,出现瓦斯爆燃、燃烧后,仍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1. 火源防范及处置不到位。对采煤机截割岩石产生火花可能引燃瓦斯的风险研判不到位,未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工作面3月8日发生瓦斯爆燃、3月9日出现瓦斯燃烧产生明火、3月10日出现轻微烟雾,采取的措施未能有效消除火源。
  1. 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工作面顶抽巷抽采管中出现的高浓度CO,研究认为是采空区自然发火所致,采取的治理措施主要围绕于防治采空区自然发火,在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燃、瓦斯燃烧等情况后,仍将加快推进度作为消除隐患的主要手段。
  1. 封闭施工组织管理不到位。工作面封闭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未对进、回风侧密闭墙同时迅速封闭通风口、撤出人员的统一指挥和实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在措施未完成审批的情况下组织封闭施工。封闭施工未按规定做到进、回风侧密闭墙通风口同时封闭。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未按规定撤出其他区域人员;运输顺槽封闭施工完成后,部分人员未按规定立即撤至安全区域。
  1. 事故信息报告不准确、不及时。事故发生后,仅简单汇报有人晕倒;3月11日15时20分至16时11分,先后有7名涉险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确认死亡,未及时补充报告。
  1. 安全管理不到位。3月8日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燃,回风流中CO传感器超限报警(最大值显示342ppm),将报警原因填写为“柴油单轨吊打运尾气影响”。2131(3)顶抽巷抽采管路CO传感器自1月15日安装后,一直未按规定调校。顶抽巷抽采管路中出现高浓度CO,未按要求分析、记录预警原因。
  1. 未按规定报告瓦斯爆燃、燃烧等情况。3月8日工作面上隅角发生瓦斯爆燃、3月9日工作面出现瓦斯燃烧等情况后,未按要求上报。

(二)煤矿上级公司

1.煤业分公司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谢桥煤矿重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动态研判、过程管控不到位,未能及时了解掌握2131(3)采煤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燃、瓦斯燃烧等情况。驻矿督导人员履职不到位,未及时了解掌握瓦斯爆燃、燃烧等情况信息,未有效发挥驻矿督导作用。

(2)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对封闭工作面随时可能引发的瓦斯爆炸风险研判不足,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审核把关不严;未对3月8日2131(3)采煤工作面CO传感器超限报警原因进行核查。

(3)对火区封闭施工组织、人员撤离等督导不力。在实施封闭作业时,未有效督促矿井按规定撤出其他区域人员;未有效指挥督促进、回风侧密闭墙通风口做到同时封闭;在运输顺槽封闭施工结束后,未有效指挥督促部分人员立即撤至安全区域;

(4)干部教育管理不到位。对干部日常教育管理不严不实,造成部分管理干部在政绩观、安全观等方面存在偏差,未有效推动相关管理人员牢固树立依法管矿、依法办矿意识。

2.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淮南矿业集团)

(1)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推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牢固树立“两个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有差距,没有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于企业发展全过程,未有效指导督促谢桥煤矿安全稳妥处置2131(3)采煤工作面火灾隐患。

(2)对矿井灾害治理指导督促不到位。对煤矿深部瓦斯、水、火等多种灾害耦合叠加的复杂性研判不到位,未能指导督促矿井有效治理重大灾害,在瓦斯等重大灾害治理方面仍有差距。

(3)安全监管不到位。技术管理和安全监管弱化,对公司提级管控的谢桥煤矿2131(3)采煤工作面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了解掌握并指导督促谢桥煤矿有效消除工作面瓦斯及火灾隐患。

(三)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 安全监管不到位。驻矿安全监管员驻矿期间,未及时掌握谢桥煤矿安全生产状况;3月8-11日组织对谢桥煤矿开展检查期间,未能及时了解掌握2131(3)采煤工作面瓦斯爆燃、瓦斯燃烧等情况。
  1. 对驻矿监管人员管理不到位。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日常管理交由聘请的安全管理专家负责,驻矿安全监管员履职不认真、不到位。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共对37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其中,对谢桥煤矿矿长、党委书记、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等19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行政罚款、暂停或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对煤业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总工程师等9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对淮河能源控股集团副总经理、安全环保总监、安全监管部部长等5人给予政务处分;

对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煤炭工业科科长等4人给予政务处分。

原标题:《安徽省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3·11”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开始答题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Android版

iPhone版

iPad版

关于澎湃

加入澎湃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隐私政策

澎湃矩阵 澎湃新闻微博

澎湃新闻公众号

澎湃新闻抖音号

派生万物开放平台

IP SHANGHAI

SIXTH TONE

新闻报料 报料热线: 021-962866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反馈

FD10952 | 2024_安徽马鞍山博望区凯罗保温材料1·19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第1 页共19 页 博望区马鞍山市凯罗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1•19”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编制日期:2024 年3 月19 日

第2 页共19 页 目录 0.报告开篇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概况 (二)事故现场情况 (三)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四)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五)合同签订情况 (六)涉事生产设备情况 (七)涉事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八)当日天气情况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处置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三)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技术原因分析 (一)岩棉管壳生产工艺与原理简述 (二)操作人员行为分析 (三)涉事设备性能技术分析

第3 页共19 页 (四)爆炸起因分析 (五)事故分析结论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二)性质认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马鞍山市凯罗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二)马鞍山博望港华天然气有限公司事故防范和改进措施 (三)丹阳镇人民政府

第4 页共19 页 博望区马鞍山市凯罗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1•19”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1 月19 日10 时41 分,马鞍山市凯罗保温材料 有限公司岩棉管壳车间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 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博望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高度重视,第 一时间带领区应急管理局、公安、丹阳镇人民政府等人员立 即赶赴现场迅速控制可燃气体扩散,指导企业开展伤员救 治,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等项工作。 接报后,马鞍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1 月19 日 下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通知书》(马安督〔2024〕 3 号),对该起事故调查实行挂牌督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安徽省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 号)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博望区政府成立了“1.19”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调 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 牵头,博望公安分局、区总工会、丹阳镇人民政府、依法邀 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事故调查 组并聘请《安徽茂强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及安徽省住建 厅住建行业技术专家和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专家参与事故调 查工作,对爆炸起因进行技术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及综合

第5 页共19 页 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 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 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概况 2024 年1 月19 日10 时41 分,马鞍山市凯罗保温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罗公司)岩棉管壳车间生产过程中, 厂内的1 号间歇式岩棉管壳烘干炉在作业期间,突然发生 爆炸,爆炸形成的冲击波将烘干炉结构体摧毁坍塌,炉内岩 棉被摧毁四处飞溅。此时,退芯工李某发正从烘干炉结构体 位置旁边通道经过,被突如其来的爆炸烘干炉壳体击中压倒 在下方,经公司员工全力施救,送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救治, 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现场,如附图1 所示(略)。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地理位置位于老314 省道旁团立山西南侧,距博望 区丹阳镇镇东工业园路东50 米处,爆炸现场位于凯罗公司 岩棉管壳生产车间。该车间于2006 年建成,生产线于2017 年安装试运行后投产使用,用于生产岩棉管壳保温材料;该 车间为轻钢结构体标准化厂房,为东西走向,坐北朝南,一 字型态;车间长96 米,宽18 米,车间屋檐距地面高度为8 米,车间建筑面积约2730 平方米。车间平行设置有二台烘 干炉(1 号炉和2 号炉)用于生产岩棉管壳;与其配套安装 的设备为强制送风天然气燃烧器,天然气燃烧器固定在烘干

第6 页共19 页 炉后方顶部,天然气燃烧器在爆炸时未受影响。事故现场地 理位置,如附图2 所示(略)。 (三)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涉事单位营业执照:马鞍山市凯罗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凯罗公司)成立于2006 年04 月05 日,住所: 博望区丹阳镇镇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521786526783M(1-1);法定代表人:李某;经营范围包 括岩棉、矿棉制品生产、销售,石棉制品、橡胶制品、石墨 制品、建材、玻璃制品、金属制品、水暖器材、五金交电、 耐火材料、劳保用品(除国家专控产品)、土产、日杂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凯罗公司营业执照,如附图3 所示(略)。 2.相关单位营业执照:马鞍山博望港华天然气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港华公司)成立于2011 年09 月19 日,住所: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新区博望镇南环路和工业中路交叉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81534042W(1-1);法定代表人: 王某皓;许可项目:天然气经营:天然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天然气汽车加气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马鞍山博望港华燃气有限公 司营业执照,如附图4 所示(略)。 3.相关单位天然气经营许可证:港华公司经营类别:管 道天然气(天然气);法定代表人:王某皓;许可证编号:皖 202210000005GJ;许可证有效期限:2022 年6 月16 日起至

第7 页共19 页 2025 年6 月15 日。如附图5 所示(略)。 4.设备供应单位:南通华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41333419J,成立 于2002 年,法定代表人:徐某华,地址位于:江苏省南通 市海安县白甸镇白甸村白南8 组,是一家以从事专用设备制 造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60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 涂装机械、水泥机械、玻纤机械、热处理设备生产、销售。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机 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如附图6 所示(略)。 (四)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李某,男,32 岁,凯罗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安徽 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身份证:340505*****1236。联系号 码:182*5556。 2.毕某明,男,52 岁,凯罗公司厂长,住址:安徽省当 涂县太白镇太仓村,身份证:340521*****0518,联系号 码:189*3696。 3.李某银,男,60 岁,凯罗公司车间主任,住址:当涂 县新市镇洪庙村,身份证:340521*****317,联系号码: 181*8163。

第8 页共19 页 4.夏某,男,48 岁,凯罗公司机修工,住址:安徽省马 鞍山市新市镇来龙村,身份证:340521*****3312,联系 号码:137*9115。 5.丁某林,男,57 岁,凯罗公司破缝工,住址:安徽省 当涂县丹阳镇润州村,身份证:340521*****231x,联系 号码:186*6873。 6.朱某兰,女,56 岁,凯罗公司卷管工,住址:马鞍山 市新市镇洪庙村,系李某发夫人;身份证: 340521*****3346;联系号码:182*8014。 7.李某发,男,56 岁,凯罗公司岩棉管壳车间退芯工, 住址:博望区新市镇洪庙村,身份证号: 340521********3313。 (五)合同签订情况 1.天然气供应合同签订情况 2020 年1 月1 日,港华公司与凯罗公司签订《港华公司 与凯罗公司的天然气供用气合同》,每年自动顺延且无顺延 次数限制。《天然气供用气合同》,如附图7 所示(略)。 2.设备供应合同签订情况 2017 年4 月14 日,马鞍山市玉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 南通华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岩棉管壳设备供货合 同》,设备供货包括间歇式岩棉管壳烘干炉(以下简称烘干 炉)和强制送风天然气燃烧器(以下简称燃烧器)等系列成 套设备,设备价款为柒拾肆万元。供气合同,如附图7 所示 (略)。

第9 页共19 页 2017 年10 月10 日,马鞍山市玉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名 称变更为凯罗公司。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公告,如附图8 所示 (略)。 (六)涉事生产设备情况 涉事车间生产线全套设备主要包括,间歇式岩棉管壳烘 干炉(以下简称烘干炉)和强制送风天然气燃烧器(以下简 称燃烧器);涉事车间生产线成套设备均由南通公司提供并 负责安装调试,产品合格证编码:HGO020170035S。2017 年 10 月生产线安装调试成功,正式投产日期为2017 年11 月。 烘干炉合格证,如附图9 所示(略)。 2021 年9 月1 日,凯罗公司与南通公司签订《间歇式岩 棉管壳烘干炉全套设备维修保养合同》(以下简称维保合 同),协议明确南通公司负责对凯罗公司间歇式岩棉管壳烘 干炉全套设备履行维修保养职责,每季度维保一次,遇设备 故障及时修理保证生产线正常运行。《间歇式岩棉管壳烘干 炉全套设备维修保养合同》,如附图10 所示(略)。 (七)涉事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凯罗公司:涉事单位生产管壳保温制品使用天然气燃 烧形成热源固化岩棉管壳制品,天然气由港华公司通过管道 供应,双方于2020 年签订《港华公司与凯罗公司天然气供 用气合同》,爆炸事故发生时天然气管道未受影响。凯罗公 司按天然气供应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使用天然气,未发现事 故隐患或发生故障问题。凯罗公司针对岩棉生产特点,组织 专家开展经常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生产线处于无异常正常

第10 页共19 页 运行状态。凯罗公司针对岩棉生产线设备运行安全性,制定 了《燃烧器及烘干炉安全操作规程》,如附图11 所示(略)。 并以公司文件形式下发,并组织操作人员进行《燃气燃烧器 及烘干炉安全技术交底》,如附图12 所示(略)。 2.港华公司:港华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为凯罗公司提供 合格的天然气,天然气通过管道供应至点火器端口,该公司 经常性对涉事单位使用天然气的输送管道进行安全检查和 维护保养(见港华公司工商客户安全检查工作单2200108)。 自天然气开通使用至今一直保持正常运行,且天然气检测合 格(见国家管网集团联合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西气东输分公司 天然气计量交接凭证(马鞍山分输站)1 月15 日至19 日)。 港华公司提供的检查工作单及计量交接凭证资料。如附图13 所示(略)。 综上所述,涉事单位凯罗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到位, 安全管理责任履职到位,与爆炸事故无直接关联性。港华公 司供应属天然气合格产品,输送管道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到 位,安全管理责任履职到位,与爆炸事故无直接关联性。 (八)当日天气情况 根据博望气象2024 年1 月19 日早间预报:19 日白天到 夜里阴有小雨,偏北风3~4 级,阵风6 级,当日最高气温5~ 6℃,凌晨最低气温1~3℃。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处置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阅监控视频和询问现场作

第11 页共19 页 业人员,认真分析事故经过如下: 2024 年1 月19 日7 时30 分39 秒,车间主任李某银检 查设备运行部件,启动水泵、热源风机、燃烧器点火(点火 器装置)、预热烘干炉; 1 月19 日8 时28 分12 秒,机修工夏某将岩棉管壳原材 料上架进炉、关闭烘干炉门、烘干炉进入运行状态; 1 月19 日10 时40 分15 秒,机修工夏某在楼下查看温 度显示器,发现燃烧器输出热功率仅有140°,达不到规定值 的180°的工作温度; 1 月19 日10 时40 分30 秒,机修工夏某到楼上检查燃 烧器的点火器和热源风机,发现点火器和热源风机在正常运 行,随即下楼准备关闭点火器及电源,检查故障原因;尚未 达到控制箱位置时,爆炸发生事故; 1 月19 日10 时40 分48 秒,退芯工李某发,在保温岩 棉退芯区域从事管壳退芯工作完毕后,将管壳小车运送至卷 管区域; 1 月19 日10 时41 分02 秒,退芯工李某发,推送管壳 小车至卷管区域经过烘干炉旁时一号烘干炉爆炸,卷管区域 与烘干炉旁是唯一的不足1.5m 通道,李某发被突如其来的 爆炸烘干炉壳体击中压倒。爆炸事故现场,如附图12 所示。 1 月19 日10 时41 分09 秒,爆炸结束。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 月19 日10 时42 分10 秒,厂长毕某明带领员工四处 寻找失踪的李某发,在烘干炉旁发现瘫倒在废墟处的李某

第12 页共19 页 发,车间主任李某银、机修工夏某和卷管工朱某兰,一起将 李某发从废墟中抬了出来,李某发头部安全帽被挤压破碎变 形,当时仍有呼吸; 1 月19 日10 时42 分08 秒,厂长毕某明拨打120 急救 电话,将李某发送到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呼吸 心跳骤停、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死亡原因:颅脑损伤死亡。 马鞍山市人民医院出具的《马鞍山人民医院门(急)诊病历 初诊》李某发抢救诊断结论证明。如附图14 所示(略)。 (三)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 月19 日11 时30 分,厂长毕某明向马鞍山市应急管理 局(12350)报告本公司“1.19”发生爆炸事故情况。 1 月19 日11 时35 分,博望区应急管理局领导携行政执 法人员赶赴现场,对涉事单位和相关单位提出要求,现场督 促及时关闭天然气阀门,关停了该车间的用电用水及生产条 件,封闭涉事生产车间,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态扩大。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凯罗公司负责人组织相关管理人员立即到 达事故现场,安抚家属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1 月20 日,善 后事宜得到妥善处理,双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谅解 书》一致意见,善后工作全部平稳和谐处理结束。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博望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第 一时间带领区应急管理局、公安、丹阳镇人民政府等人员立 即赶赴现场迅速控制可天然气体扩散,指导企业开展伤员救

第13 页共19 页 治,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涉事单位和相关单位应急处置迅速, 爆炸源及时得到控制,现场控制、舆情控制、救援处置措施 及时到位;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未出现不良社会影响, 应急处置评估为及时有效。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李某发,男,汉族,56 岁,住址:博望区新市镇洪庙村 人,身份证号:340521********3313,系凯罗公司岩棉管壳 车间退芯工,2023 年10 月入职。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40 万 元。 四、事故技术原因分析 调查组和安全专家通过现场勘查、技术分析、调查取证、 调阅资料、查阅询问笔录,并委托检测机构江苏东大工程检 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烘干炉设备及事故原因进行检测分析, 检测机构提交了《博望“1.19”爆炸事故技术原因分析报告》 报告中提出爆炸直接原因的分析结论,根据检测机构的技术 分析报告,调查组继而形成以下技术分析意见。 (一)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 1.烘干室钢结构主要通过角钢焊接而成的钢龙骨组成, 铁皮面板封闭外围,内夹保温材料。该烘干室仅作为一个保 温容器,并未考虑其结构的防爆,也未采取泄爆措施。

第14 页共19 页 2.涉事1 号烘干炉的烘干室结构沿环向解体破坏,主要 是焊缝发生破坏。烘干室上方的燃烧室和燃烧器仍保持完 整,无明显损伤。 3.涉事1 号燃烧器的线路已损坏,检查中发现其燃烧器 进风口、燃气安全切断阀进口和伺服马达执行器连杆等附着 大量灰尘和焦油,燃烧头处存在明显未完全燃烧产生的碳黑 痕迹。如附图15 所示(略)。 4.涉事1 号燃烧器的最低风压开关被替换成了继电器。 最低风压开关是用于监测到燃烧器送风风力变化的,当风力 不足时会停止燃烧器的继续运行。而继电器作为一种电子开 关无法感知风压变化,如果风压过低导致不充分燃烧,继电 器也不会关闭或发送停机信号,天然气会持续供应,从而使 得大量未充分燃烧的可燃气体进入炉体。长时间运行后,会 导致炉体内的可燃气体浓度累计并超过其爆炸浓度下限。如 附图16 所示(略)。 5.现场2 号燃烧器的最低风压开关未被替换为继电器, 进风口相对清洁。通过对2 号燃烧器的燃烧烟气进行测试, 表面该型号燃烧器在正常工作时,无论是否开启引风机,其 燃烧后的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均远低于其爆炸浓度下限。 (二)检测机构对烘干炉爆炸技术分析 1.涉事烘干室仅为一个保温容器使用,而未采取任何防 爆/泄爆措施,使得爆炸威力不可控。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2014 第3.6.2 条“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 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的规定。

第15 页共19 页 2.本项目中采用燃烧器燃烧后的热风作为热源,但热风 系统及烘干炉室中均未设置可燃气体监测,现场仅有一个天 然气公司安装的用于监测燃气管道泄露的监测装置,无法实 现整个系统回路中可燃气体的监测和预警。如附图17 所示 (略)。 3.进风口堵塞和最低风压开关缺失这两个因素,一方面 使得空气供给不足,天然气不充分燃烧;另一方面使得未充 分燃烧的可燃气体在烘干室内不断积聚,直至达到爆炸浓度 下限,导致爆炸的发生。 4.根据分析,岩棉管壳中的酚醛树脂挥发出的氨气不足 以达到其爆炸浓度下限,因此排除其造成爆炸的可能性。 5.涉事1 号燃烧器进风口堵塞和最低风压开关的缺失会 导致天然气不充分燃烧,为烘干室内可燃气体浓度增加及后 续的爆炸提供了可能。 (三)检测机构对烘干炉爆炸技术分析结论 1.岩棉管生产设备系统的缺陷和相关零部件的故障,是 本次爆炸事故的主要技术原因。 2.烘干室中缺乏可燃气体监测,涉事1 号烘干炉中最低 风压开关被替换为继电器,天然气不充分燃烧并集聚后达到 爆炸浓度,是最终发生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 3.烘干炉室及热风系统安全监测和控制冗余度低,缺乏 多道安全防线;燃烧器维保不到位,进风口被焦油与灰尘堵 塞;烘干室缺乏防爆/泄爆措施,爆炸风险不可控;这些是爆 炸事故的间接原因。

第16 页共19 页 (四)操作人员行为分析 1.生产准备阶段,车间主任李某银按规定,设备运行前 检查设备各运行部件,启动水泵、打开热源风机、打开天然 气阀门、启动燃烧器、预热烘干炉;机修工夏某按操作程序, 将岩棉管壳半成品上架进炉,关闭烘干炉门,烘干炉进入运 行状态。 2.事发前,机修工夏某按规定巡查烘干炉运行情况,发 现燃烧器的工作室温度达不到规定数值,风机继续运行,随 即上楼检查燃烧器点火装置是否正常运行。 3.事发时,机修工夏某发现设备运行异常后,随即前往 控开关位置准备关闭燃烧器,尚未达到操作位置时烘干炉瞬 间发生爆炸;退芯工李某发,在保温岩棉退芯区域从事管壳 退芯工作完毕后,推送管壳小车至卷管区域经过烘干炉旁时 一号烘干炉爆炸,卷管区域与烘干炉旁是唯一的不足1.5m 通道,烘干炉爆炸致使李遭受伤害。 综上所述,车间主任李某银,在设备运行前检查设备运 行部件安全性,符合操作规定。机修工夏某,履行职责,巡 查设备是否运行正常,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符合操作规 定。退芯工李某发,在工作区域和行驶路线,推送管壳小车 至卷管区域的工作过程中,没有违章,符合操作规定。 (五)事故原因综合分析结论 1.岩棉管生产设备系统的缺陷和相关零部件的故障,是 本次爆炸事故的主要技术原因。 2.涉事1 号烘干炉中天然气未充分燃烧并集聚后达到爆

第17 页共19 页 炸浓度,燃烧器继电器持续点火,引燃燃烧室连通烘干炉的 管道内及烘干炉内的燃烧未尽积聚超量的天然气,造成爆 炸,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3.市、区及镇应急管理机构组织了专家隐患排查与复查, 生产线处于无异常正常运行状态。如附图18 所示(略)。 4.凯罗公司经常性的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生产线 处于无异常正常运行状态。如附图19 所示(略)。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分析 涉事1 号烘干炉中天然气未充分燃烧并集聚后达到爆炸 浓度,燃烧器继电器持续点火,引燃燃烧室连通烘干炉的管 道内及烘干炉内的燃烧未尽积聚超量的天然气,造成爆炸, 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烘干炉室及热风系统安全监测和控制冗余度低,缺乏多 道安全防线;燃烧器维保不到位,进风口被焦油与灰尘堵塞; 烘干室缺乏防爆/泄爆措施,爆炸风险不可控;这些是爆炸事 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凯罗公司 1.要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刻剖析事故存在的深 层次问题及教训,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强化和落

第18 页共19 页 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 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 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 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建立健全并实施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监管部门要 切履行监管职责,针对天然气使用和有限空间存在的两大风 险,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及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 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 产整改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确保安全 生产。 3.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 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 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 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港华公司 1.天然气经营企业应结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城镇天然气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等制度,在安检时 发现存在制度标准中列明的重大隐患,当场向用户下达隐患

第19 页共19 页 整改通知,督促用户整改,同时上报应急、住建等主管部门, 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2.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根据工贸企业特点,进一步提高自 身服务能力,制定针对性的安全宣传内容和手段,组织工业 用户安全用气集中宣传培训活动,制作有针对性的用气宣传 手册,增加公众号、网站等渠道推送非居用户安全宣传频次。 3.参与主管部门的组织的“进企业、保安全”天然气使用 公益性安全宣传活动。同时持续开展安全用气宣传进社区、 进校园、进公共机构,预防第三方破坏现场宣贯等活动,结 合安全月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 (三)丹阳镇人民政府 丹阳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职责,明确监管 机构和监管人员及监管责任制;针对辖区工贸企业生产特点 建立《企业天然气和有限空间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要加强辖区涉及天然气和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隐患隐患排查, 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博望区凯罗公司“1•19”一般爆炸事故调查组 2024 年3 月19 日

FD10953 | 2024_官黎坪街道8·9民房_8·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4年8月9日,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街道官黎坪居委会二组熊伟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60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31660元。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官黎坪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先后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彭道远为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肜毅、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康斌为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区纪委监委、官黎坪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8·9”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依法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概况

起火建筑为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官黎坪居委会二组一自建房,为砖混结构,共4层,每层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480平方米,起火房屋位于二楼客厅。

二、灭火救援情况

2024年8月9日0时33分许,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街道官黎坪居委会二组熊伟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 60 平方米,死亡2人的警情,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迅速成立火灾原因调查小组,开展火灾调查情况。

三、火灾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熊某、孟某某死亡。火灾过火面积60平方米,主要损毁冰箱、电视、饮水机、电风扇、沙发及房屋装修装饰等物品。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31660元。

四、火灾事故认定情况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通过监控发现孟某某于2024年8月9日0时31分30秒发出呼喊;通过电表用电记录查询,电流故障时间在8月9日0时15分与0时30分之间;报警时间为:2024年8月9日0时33分01秒。结合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用电记录及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8月9日0时20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官黎坪居委会二组熊某民房二楼客厅。

(三)起火点的认定。起火点位于第二层客厅北墙处距天花板约 0.4-0.6米,距东墙 约1.2-1.6米范围内。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综合认定起火原因是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成灾。

五、相关基层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一)官黎坪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官黎坪街道办事处成立了消防安全委员会并明确各自职责,建立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官黎坪街道志愿消防队管理制度,制定了官黎坪办事处2024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成立了官黎坪街道应急消防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了潜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敲门行动”、消防安全重点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仓储物流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行动,共排查餐饮企业252家,重点消防安全隐患单位、人员密集场所56家,经营性自建房、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销号12家;开展消防宣传、张贴海报12000多份,组织开展3次集中消防教育培训。街道办事处消安委实体化运行未完全落实到位,未定期召开消安委联席会议研究消防工作;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建设不完备,消防器材配备不足;消防宣传工作浮于表面,实际效果有限。

(二)官黎坪派出所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官黎坪派出所在对辖区各类场所、单位、社区开展治安检查的同时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2024年二季度检查社会单位150家,发现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300处。

(三)官黎坪居委会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官黎坪社区居委会利用巡逻车、喇叭、天门清风群、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并发动居民小组组长、物业小区负责人、社区网格员在辖区内开展冬春火灾知识宣传,开展“敲门行动”进行上门消防宣传,对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商户、公司企业进行消防安全指导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消防安全问题及时整改。但消防安全宣传提示覆盖面不广、效果不明显,仍有部分群众对基本的消防常识不了解不掌握,社区(村)志愿消防队消防器材配备不足。

六、事故性质和责任追究处理建议

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及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一般火灾事故。

(一)鉴于火灾直接责任人熊某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责成官黎坪街道办事处向永定区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讨。

(三)建议责成官黎坪街道办事处向官黎坪街道消防专干、官黎坪社区书记谈话提醒。

七、下一步工作对策

(一)健全基层消防组织,压实基层消防责任。要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提升城乡火灾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紧抓不放,要把末端管控做到位,建立领导包片责任制。各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村(社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要实体化运行,充分运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组织网格员、治安巡逻队员、驻村辅警加强消防安全巡查检查。

(二)深入排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除火灾风险。要进一步落实上级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冬春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发动各行业部门、基层单位全面开展隐患排查,重点排查“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医养机构、公共娱乐、“多合一”等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不放心场所。对排查出的问题形成台账,逐一明确整改单位、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确保火灾隐患整改消除。

(三)加强多种队伍建设,提升灭火救援能力。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对现有队伍的强化培训和联合演练,将微型消防站、乡镇消防队纳入消防灭火救援调度体系,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各乡镇(街道)要组织村(社区)干部、网格员、志愿者开展“敲门行动”,上门入户宣传,对老弱病残孕等重点人群要登记在册,重点关注。要采用发放传单、利用宣传车、“村村响”、户外显示屏、LED标语、手机短信、微信抖音等工具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要扎实推进消防宣传“五进”工作,组织常态化应急疏散培训演练,教育和引导群众加强自我防护,推广使用独立式烟感探测器,提高火灾风险辨识和防范能力,减少和杜绝“小火亡人”事故的发生。

FD10954 | 2024_官黎坪街道8·9民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官黎坪街道“8·9”民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9日,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街道官黎坪居委会二组熊伟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60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31660元。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官黎坪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先后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彭道远为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肜毅、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康斌为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区纪委监委、官黎坪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8·9”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依法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概况

起火建筑为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官黎坪居委会二组一自建房,为砖混结构,共4层,每层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480平方米,起火房屋位于二楼客厅。

二、灭火救援情况

2024年8月9日0时33分许,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街道官黎坪居委会二组熊伟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 60 平方米,死亡2人的警情,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迅速成立火灾原因调查小组,开展火灾调查情况。

三、火灾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熊某、孟某某死亡。火灾过火面积60平方米,主要损毁冰箱、电视、饮水机、电风扇、沙发及房屋装修装饰等物品。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31660元。

四、火灾事故认定情况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通过监控发现孟某某于2024年8月9日0时31分30秒发出呼喊;通过电表用电记录查询,电流故障时间在8月9日0时15分与0时30分之间;报警时间为:2024年8月9日0时33分01秒。结合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用电记录及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8月9日0时20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官黎坪居委会二组熊某民房二楼客厅。

(三)起火点的认定。起火点位于第二层客厅北墙处距天花板约 0.4-0.6米,距东墙 约1.2-1.6米范围内。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综合认定起火原因是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成灾。

五、相关基层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一)官黎坪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官黎坪街道办事处成立了消防安全委员会并明确各自职责,建立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官黎坪街道志愿消防队管理制度,制定了官黎坪办事处2024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成立了官黎坪街道应急消防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了潜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敲门行动”、消防安全重点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仓储物流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行动,共排查餐饮企业252家,重点消防安全隐患单位、人员密集场所56家,经营性自建房、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销号12家;开展消防宣传、张贴海报12000多份,组织开展3次集中消防教育培训。街道办事处消安委实体化运行未完全落实到位,未定期召开消安委联席会议研究消防工作;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建设不完备,消防器材配备不足;消防宣传工作浮于表面,实际效果有限。

(二)官黎坪派出所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官黎坪派出所在对辖区各类场所、单位、社区开展治安检查的同时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2024年二季度检查社会单位150家,发现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300处。

(三)官黎坪居委会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官黎坪社区居委会利用巡逻车、喇叭、天门清风群、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并发动居民小组组长、物业小区负责人、社区网格员在辖区内开展冬春火灾知识宣传,开展“敲门行动”进行上门消防宣传,对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商户、公司企业进行消防安全指导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消防安全问题及时整改。但消防安全宣传提示覆盖面不广、效果不明显,仍有部分群众对基本的消防常识不了解不掌握,社区(村)志愿消防队消防器材配备不足。

六、事故性质和责任追究处理建议

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及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一般火灾事故。

(一)鉴于火灾直接责任人熊某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责成官黎坪街道办事处向永定区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讨。

(三)建议责成官黎坪街道办事处向官黎坪街道消防专干、官黎坪社区书记谈话提醒。

七、下一步工作对策

(一)健全基层消防组织,压实基层消防责任。要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提升城乡火灾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紧抓不放,要把末端管控做到位,建立领导包片责任制。各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村(社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要实体化运行,充分运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组织网格员、治安巡逻队员、驻村辅警加强消防安全巡查检查。

(二)深入排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除火灾风险。要进一步落实上级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冬春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发动各行业部门、基层单位全面开展隐患排查,重点排查“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医养机构、公共娱乐、“多合一”等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不放心场所。对排查出的问题形成台账,逐一明确整改单位、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确保火灾隐患整改消除。

(三)加强多种队伍建设,提升灭火救援能力。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对现有队伍的强化培训和联合演练,将微型消防站、乡镇消防队纳入消防灭火救援调度体系,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各乡镇(街道)要组织村(社区)干部、网格员、志愿者开展“敲门行动”,上门入户宣传,对老弱病残孕等重点人群要登记在册,重点关注。要采用发放传单、利用宣传车、“村村响”、户外显示屏、LED标语、手机短信、微信抖音等工具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要扎实推进消防宣传“五进”工作,组织常态化应急疏散培训演练,教育和引导群众加强自我防护,推广使用独立式烟感探测器,提高火灾风险辨识和防范能力,减少和杜绝“小火亡人”事故的发生。

“2·6”永定区山城上品小区火灾事故调查…

慈利县零阳镇一鸣雅居小区“12·14”火灾…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955 | 2024_宜春昕源花炮11·20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江西省宜春昕源花炮有限公司“11·20”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无障碍

关怀版

袁州区政府网

##

索引号:

333006806G/2025-0033413

发布机构:

袁州区应急管理局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分类:

袁州楠木江西省宜春昕源花炮有限公司“11·20”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 浏览量:

字号:【大中小】

相关稿件

2024年11月20日17时19分许,江西省宜春昕源花炮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燃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2.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袁州区政府于2024年12月6日依法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袁州分局、区总工会组成的江西省宜春昕源花炮有限公司“11·20”一般燃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和聘请有关烟花爆竹专家,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人员、查阅资料、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了应急处置工作,认定了事故性质及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处理意见和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江西省宜春昕源花炮有限公司“11·20”一般燃爆事故是一起因企业余药处置不当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企业存在迟报。

一、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江西省宜春昕源花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源花炮有限公司)位于袁州区楠木乡槐溪村店仔组,主要负责人为漆*平,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02********1A,漆*平任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编号:(赣)YH安许证字[2020]110015,许可范围:C级组合烟花类、C级爆竹类、烟火药(仅限亮珠自产自用),有效期:2023年12月11日至2026年12月10日,设计年产能烟花150万箱,爆竹50万箱,产值1.5亿元,主要生产组合烟花、爆竹等产品。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工房情况

事故发生在30号爆竹配装封一体机工房收饼区,事故导致屋顶部分损坏,爆炸点有一直径约50cm、深度4cm的浅坑,房屋整体结构没有损坏。

图1:30号爆竹配装封一体机工房布局图

图2:30号爆竹配装封一体机收饼区爆炸现场

2.事故机械情况

企业使用的爆竹配装封一体机生产厂家为醴陵市红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机械通过了安全论证。

3.企业管理情况

昕源花炮有限公司建立了安全管理机构,漆平为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公司设立安全科,曾辉任安全科科长,负责全厂的安全生产工作,李辉、韩、漆根、鲍春为安全科成员。其中,曾辉具体负责爆竹生产线的安全管理,李辉、韩具体负责烟花生产线的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冯仁为爆竹配装封一体机班长,具体负责30号爆竹配装封一体机的安全管理。该公司做到了统一生产经营管理。公司制定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20日17时6分左右,爆竹配装封一体机停止了生产,操作工开始清理各作业间的卫生。17时10分左右,王刚和陈开始打扫封口区的卫生,王刚(事故致死者)手持高压气枪蹲着吹扫地面上的封口粉和烟火药粉,17时19分王刚在收饼区吹扫烟火药粉时发生燃爆;烟火药燃爆产生的气浪冲击蹲着的王*刚,致使其头部撞到机架受重伤,经宜春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四)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王*刚死亡,死者基本信息如下:

王*刚,男,52岁,袁州区金瑞镇吼里布村人,身份证号362227********1251,为江西省宜春昕源花炮有限公司装药操作工,于2024年10月15日取得了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操作证,有效期至2030年10月14日,应复审日期为2027年10月14日。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32.4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2024年11月20日20时45分,昕源花炮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漆平电话向楠木乡政府分管领导杨文报告厂里发生了燃爆事故并造成一人受伤,伤者正在医院抢救。

2024年11月20日20时49分,杨文电话向楠木乡党委书记丁汇报昕源花炮有限公司事故情况。

2024年11月20日22时43分,楠木乡政府电话向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事故信息。

2024年11月20日22时48分,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及区两办报告事故信息。

2024年11月20日23时25分,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书面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事故信息。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20日17时19分左右,昕源花炮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漆平接到一体机班长冯方仁电话报告,30号爆竹配装封一体机发生燃爆,造成一名员工受伤。漆平立即赶往现场并拨打安全员漆根电话叫他赶往现场,同时昕源花炮有限公司安全员曾辉听到爆炸声,立即赶往事故现场,看到30号爆竹配装封一体机收饼区发生燃爆,冯仁扶着王志刚坐在事故现场工房门口,当时王刚头上有血、右手好像断了,神志清醒。漆平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7时40分左右漆根开车到了现场,漆平组织员工将王刚抬上车,并陪同送往宜春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2024年11月20日18时10分左右,漆平在送医途中于金瑞地界与120急救车相遇,于是立即将王刚转移到急救车上,19时左右到达宜春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21时20分左右,医生告知漆平,王刚抢救无效死亡。

2.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楠木乡主要领导组织班子成员带领综治办、司法所、应急办干部协调企业和死者家属善后工作。2024年11月22日,昕源花炮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就经济赔偿事宜达成谅解协议。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昕源花炮有限公司立即组织从业人员抢险救援,应急处置工作按程序开展,善后及时。

调查发现,昕源花炮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要求,及时向袁州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造成事故信息迟报。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收饼区作业人员王*刚使用高压气枪吹扫卫生时,药物粉尘摩擦产生静电,从而引燃烟火药,导致发生燃爆事故。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调查组聘请烟花爆竹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分析:炸坑位于封口区出饼输送皮带接头处的下方,炸点处的烟火药是输送皮带和药饼掉下的余药。

专家分析:根据视频监控回放,事发时,死者正在手持高压气枪吹扫药物粉尘,高压气流与药尘接触,药粉与药粉之间的摩擦,产生静电火花,从而引燃烟火药。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排除药物自燃、人为破坏、明火、电气线路、雷击、机械维修等因素。

(四)间接原因

  1. 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余药隐患的重视程度不够,未制定余药处置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 作业现场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爆竹配装封一体机目前仍采用瀑布式装药,从装药间出来的药饼表面携带有余药,大部分余药掉落在输送带的转弯处,企业未对这些余药采取安全措施。

3.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操作人员对机械设备使用规定不熟悉。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江西省宜春昕源花炮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够,未对爆竹配装封一体机进行风险辨识,未根据实际制定余药处置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发现配装封一体机班长不具备安全管理资格。
  1. 楠木乡政府对爆竹配装封一体机存在的风险分析研判不够,未及时指导和督促企业深入开展有效的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未能有效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

  1. 楠木乡政府对爆竹配装封一体机存在的风险分析研判不够,未及时指导和督促企业深入开展有效的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未能有效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袁州区人民政府对楠木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1. 江西省宜春昕源花炮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根据实际制定余药处置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排查和整治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60万元的罚款。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

  1. 漆*平,男,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62201********4619,昕源花炮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有差距,对余药隐患的重视程度不够,未制定余药处置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建议由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3年年收入40%的罚款;迟报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3年年收入65%的罚款。
  1. 曾*辉,男,群众,身份证号:362233********3617,昕源花炮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昕源花炮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作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未根据实际组织或参与制定余药处置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3年年收入25%的罚款。
  1. 冯*仁,男,群众,身份证号:362201********4617,昕源花炮有限公司爆竹配装封一体机班长,具体负责爆竹配装封一体机和插引区的生产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资格证,未根据实际组织或参与制定余药处置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袁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3年年收入25%的罚款。
  1. 钱*军,男,1984年生,中共党员,楠木乡政府应急管理办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对企业的监管职责,对事故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建议由区纪委监委对其立案调查,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 杨*文,男,1987年生,中共党员,楠木乡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分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区纪委监委对其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昕源花炮有限公司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未组织制定爆竹配装封一体机收饼区及其他工序产生的余药处置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有效指导企业员工安全规范操作。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尽职履责,未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危险岗位的安全风险,导致形成事故隐患且未及时整改,最终引发事故。

(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楠木乡政府对烟花爆竹企业管理业务不够熟悉,未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对爆竹配装封一体机存在的风险不够重视,未及时指导和督促企业深入开展有效的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未能有效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昕源花炮有限公司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要求,及时上报事故信息,造成事故信息迟报。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管理。一是企业要全面排查涉裸药机械安全风险,建立风险辨识和管控措施台账,完善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标识牌,严格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要求,扎实开展好“五个一”活动和“十个一次”工作,进一步梳理和修订有针对性、规范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精细化管理各生产工序,及时排查整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三是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职尽责,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决不能出现走过场、“蜻蜓点水”、“走马观花”式的检查,为企业生产安全保驾护航。四是企业从业人员要加强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学习,全面了解和掌握自己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当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五是对于一厂多线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全厂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每条线必须明确一名安全厂长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同时每条线必须至少配备两名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六是积极探索配装封一体机收饼区改进措施。更换网格输送带使余药掉落在储水的出饼副机间,或者在出饼副机间增加输送带转弯机架,严格限制烟火药通过皮带和药饼流入1.3级作业区域;在出饼区输送带转角下方砌一个水槽或放置蓄水容器,保证地面没有干的余药;将输送带直行到封口机下装填固引粉,再转弯。

(二)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烟花爆竹从业人员文化素质较低,安全意识差,安全培训不到位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短板。加强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是全面提高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强化安全意识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从根本上减少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一项治本之策。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从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将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作为前一项重要的任务,在春节两会、高温停产期间聘请专家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学习,加强岗前三分钟教育培训,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三)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决守好守牢安全生产红线和底线,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袁州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烟花爆竹产地乡镇应急管理办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细致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风险普查和管控,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同类生产企业、生产工序中存在的安全风险,特别对爆竹企业配装封一体机重点管控、重点盯防,督促企业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真正做到风险管控及时,隐患整治彻底。同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该停产的必须停产,该上限处罚的严格上限处罚,该暂扣证照的果断暂扣证照;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严格信息报送工作。一是各地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到事故信息报送的极端重要性,坚决做到“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二是要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学习和贯彻,按照法定职责规定和时限要求,及时、如实上报事故信息。对出现迟报、谎报、瞒报的行为,一律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是要落实《袁州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信息,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按时兑现举报奖励,提高广大群众举报积极性,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附件

袁州楠木江西省宜春昕源花炮有限公司

“11·20”一般燃爆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明细

序号

类别

类型

金额(万元)

1

人身伤亡支出费用

医疗费用

0.6

丧葬及抚恤费用

128.7

2

财产损失价值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2.6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0.5

3

合计

132.4

相关附件

收藏

网站导航

使用帮助

隐私声明

网站声明

联系电话:0795-3222269

政府网站标识码:3609020003

赣公网安备 36090202000056号

主办单位:袁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袁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袁州区大数据中心

电子邮件:yzqzwgk@126.com

邮编:336000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FD10956 | 2024_宝安沙井深圳市全升昌实业有限公司2·1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宝安沙井深圳市全升昌实业有限公司“2·1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注:预览效果可能会出现部分文字乱码(如口口口)、内容显示不全等问题,下载是正常的。

文件格式:PDF

关于福城街道某工业园项目“5·14”受伤…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6·20”中压燃气…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 1 — 宝安沙井深圳市全升昌实业有限公司“2·14”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2 月14 日,沙井街道步涌社区深圳市全升昌实业有 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480 平方米,直接经 济损失人民币428.47 万元,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较大社会 影响。事故发生后,市领导凡利、伟中同志及区领导守睿、立德、 锦锦等同志均作出指示批示,要求调查清楚事故原因,依法依规 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市安委办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了挂 牌督办。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深圳市 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宝府办〔2020〕6 号)的要求以及市、 区主要领导指示批示,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孟锦锦任调 查组组长,区安委办主任朱锐任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 救援大队、宝安公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区总工会、 沙井街道办等部门派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 作。 经调查认定,宝安沙井深圳市全升昌实业有限公司“2·14” 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 — 2 — 责不到位、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 程云,男,身份证号码:3623311985*******8,江西省上

饶市人,37 岁,全升昌公司A1 栋402 车间的独立经营者,其自 行投资电镀加工,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2. 深圳市全升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升昌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52407U,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 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同富裕工业园A-3 北第一 栋(见图1),成立日期:2004 年7 月8 日,法定代表人:简春, 主要负责人:胡海波。注册资本为100 万元人民币,从业人员292 人。经营范围:五金制品、电子器件、塑胶件的生产、销售及电 镀加工。 图1 涉事楼栋所在位置 — 3 — 2006 年1 月14 日,全升昌公司厂房经消防检查验收取得《厂 房、宿舍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2007 年1 月11 日,全升昌 公司取得《关于深圳市全升昌实业有限公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的决定书》;2020 年12 月27 日,全升昌公司取得《排污许可 证》,证书编号:91440300764952407U001P,行业类别:金属表面 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效期限:自2020 年12 月28 日至2025 年 12 月27 日止。

(二)租赁情况及生产工艺

租赁情况:全升昌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程云于2019 年7 月 24 日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是全升昌公司将深 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同富裕工业园A-3 区A1 栋(以下简称 A1 栋)402 车间1000 平方米出租给程云,租赁期限为5 年。期间 程云自行投资,独立经营。(见图2) 图2 A1 栋402 车间布局图 — 4 — 402 车间生产工艺流程:402 车间主要从事五金配件电镀,将 五金配件电镀好后,使用静电枪把叻架KF-7110(亮油和哑油)1和 天那水2混合物喷到五金配件上,在涉事隧道式涂层烘干室烘烤1 小时左右后把五金配件包装出货。(见图3) 图3 402 车间工艺流程图

(三)涉事设备情况

涉事设备为隧道式涂层烘干室,用途为油漆烘干(以下简称 隧道烤箱),设备编号:KX01,由程云出资购买,加热方式为电加 热,日常设定温度为125℃,设备上装设有浓度报警器、超温报 警器和强制排风装置。(见图4)。 [1] 叻架KF-7110:主要成分为丙烯酸树脂、异丙醇等,易燃,遇明火、高热有燃烧爆炸危险,亮油的闪点为28°C, 物质为可燃物。 [2] 天那水:主要成分为丙二醇甲醚醋酸脂、异丙醇、二丙酮醇等,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闪点 25℃,物质为可燃物。 — 5 — 图4 涉事隧道式烤箱局部图

(四)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全升昌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1)有关人员情况 隧道烤 箱外观 浓度报警器 隧道烤箱温 度控制器 隧道烤箱 内部挂钩 隧道烤 箱烘烤 物品 — 6 — 简春,全升昌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全升昌公司任职,不负 责公司事务,全升昌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 胡海波,全升昌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 刘双喜,全升昌公司环保主任,负责公司的环保管理工作。 周艳,全升昌公司安全主任,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2)公司组织管理架构 全升昌公司设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胡海波 领导,刘双喜分管环保,周艳分管安全。 (3)安全管理情况 ①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全升昌公司编制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备设施维护保养 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 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等制度文件。 ②开展安全检查情况 2022 年10 月以来,安全主任周艳日常检查中主要发现危化 品储存区域未设置危险告知卡、消防通道不畅通、烤箱未张贴操 作规程、电路电线混乱等安全隐患39 处(其中A1 栋402 车间9 处,主要发现员工未佩戴防护用品、消防通道堵塞、危化品未按 要求存放等问题),均已完成整改。 2022 年10 月全升昌公司委托深圳市青安泰安全技术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安泰公司)对涉事隧道烤箱进行安全考评, 并出具的《深圳市全升昌实业有限公司A1-402 车间涂层烘干室安 全考评报告》(以下简称隧道烤箱考评报告)认为:隧道式涂层烘 — 7 — 干室在不改变工艺的情况下,对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与建 议落实后(主要内容为浓度报警器、超温报警器未校准、一台浓 度报警器故障),涂层烘干室其安全风险可接受。报告有效期:2022 年10 月至2023 年10 月。事后由全升昌公司向402 车间收取费用。 全升昌公司委托深圳中滔消防安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滔消防公司)每月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出具报告。 ③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全升昌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海波虽组织制定了《安全检查和隐 患整改管理制度》,但其未严格落实制度中“综合安全大检查”的 内容(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安全主任及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安全检查, 每季度至少一次)。 全升昌公司将公司A1 栋402 车间出租给程云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隧道烤箱温度存在超过设定温度的安全问 题3。 全升昌公司未开展消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未严格按照公司 消防演练预案进行消防演练,未督促402 车间消除浓度报警器、 超温报警器未校准、浓度报警器故障的隐患。

2.全升昌公司A1 栋402 车间安全管理情况

(1)相关管理人员情况 程云,全升昌公司A1 栋402 车间的独立经营者,负责402 车 间全面管理工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 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8 — 唐志军,全升昌公司A1 栋402 车间生产经理,负责402 车间 的生产、电镀技术工作。 陈光胜,全升昌公司A1 栋402 车间生产主管,负责车间的生 产、技术和管理工作。 元飞明,全升昌公司A1 栋402 车间喷油工,负责涉事隧道烤 箱日常使用及清理。 (2)安全管理情况 ①相关安全管理情况 全升昌公司A1 栋402 车间安全管理制度依托全升昌公司所编 制的安全制度文件,其车间未编制安全制度文件。 全升昌公司402 车间支付由青安泰公司出具的隧道烤箱考评 报告费用。 ②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全升昌公司A1 栋402 车间员工在上岗前未经过车间级安全培 训教育4;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发现火情时未立即报警。 现场员工在事发时电话通知了程云,程云在得知车间起火时,亦 未立即报警或要求车间员工进行报警5。402 车间知晓隧道烤箱有 安排做安全考评报告,但未对隧道烤箱考评报告中提出浓度报警 器、超温报警器未校准、一台浓度报警器故障的问题进行整改。 [4]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 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 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 9 —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2 月14 日19 时40 分许,402 车间员工陈光胜和元飞 明、王胜分在包装台查看隧道烤箱出货口出来的产品质量情况。 王胜分突然看到隧道烤箱的加热段的位置冒烟,随后陈光胜看到 隧道烤箱管道连接缝隙冒烟,元飞明便把隧道烤箱的电源总开关 (包括隧道烤箱的抽风系统开关,进风机开关和发热板开关)关 掉,陈光胜想从隧道烤箱出口处观看冒烟情况,发现出口处被挂 具挡住视线,就把挂具取下几个,看到货物出口处有黑烟冒出, 用灭火器及消火栓出水均无法扑灭烤箱内部烟雾。

(六)事故当天天气情况

火灾当日深圳市宝安区天气情况为:天气晴,气温12 至20 摄氏度,风力3 级。

(七)事故现场情况

1. 起火建筑物情况

起火建筑为A1 栋厂房(见图5),共4 层,附属楼2 层,总 面积约6713.2 ㎡,一二层单层面积约1956.60 ㎡,三四层单层面 积约1400 ㎡。四楼分4 个分区:A 区401 镀金、镀银车间;B 区 402 挂镀车间,2 个仓库主要存放:光济(化学原料、粉料),硫 酸铜(化学原料);C 区403 镀金、镀银车间;D 区405 挂镀车间。 着火车间主要是B 区402 挂镀、滚镀车间(见图6)。 — 10 — 图5 深圳市全升昌实业有限公司A1 栋厂房南立面 图6 B 区402 挂镀、滚镀车间布局图

2. 火灾现场情况

B 区402 原挂镀车间全面过火燃烧,内部隔断和装修全部烧 毁,地面堆积大量被烧残留物。中部流水线区全面过火烧毁,仅 剩铁质分隔框架、流水线管线、挂架和设备,残存金属构件大片 — 11 — 呈褪火后的深褐红色,地面通道上堆积大量掉落的灰白色被烧残 留物,顶棚全部过火烧毁,烟熏浓重(见图7)。东侧上挂和包装 区钢阁楼全部坍塌,叻架房顶部和北侧全部烧空塌落(见图8)。 402 车间包装区上方楼板被烧穿,形成多个洞口。402 车间北侧自 动电镀流水线设备、间半自动电镀槽存在燃烧痕迹。A1 栋楼顶废 弃塔、空压机及其附属设施已烧毁。A1 栋301、401、403、405 车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 图7 402 车间过火燃烧坍塌痕迹 — 12 — 图8 402 车间叻架房上部上挂区过火燃烧坍塌痕迹车间

3. 消防水源情况

全升昌公司消防水源均为市政环状管网,位于厂房宿舍楼南 面10 米处和20 米处,厂区设有天面水池和地面水池,厂区北侧 有一处天然水源(茅洲河)。2023 年2 月11 日,中滔消防公司对 全升昌公司进行消防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当日检查天面水池 水位正常,地面水池水泵正常,能正常供水,并于2 月15 日出具 了《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报告》粤消维(360035645X)[2023]第00018 号。2023 年5 月26 日,沙井消防救援站对全升昌公司的A 栋一 楼距离水泵房最近的室内消火栓、B 栋厂房五楼距离水泵房最远 的室内消火栓、宿舍楼五楼室内消火栓供水情况进行核查测试, 均符合规范要求。

4.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关于对宝安区沙

井街道全升昌实业有限公司402 车间“2·14”火灾事故调查情况 — 13 — 的报告》: (1)起火部位的认定 ①该园区A1 栋厂房主体4 层,东面附属建筑2 层,厂房第1 至3 层及附属建筑保存完好,起火为主体厂房第4 层。该厂房第 四层全面过火燃烧,南北两侧中部外窗烧穿,外墙严重烟熏。建 筑屋顶中部及南面约三分之二区域过火燃烧,布置的各类管线和 净化设备被烧毁,仅剩北面约三分之一区域未过火,且中部区域 烧毁严重,其中中部靠东部位局部烧穿成洞。 ②该A1 栋厂房建筑南北两端东西两侧均匀布置四部疏散楼 梯,第四层由东至西分别是401、402、403 和405 车间,其中401 车间位于东侧,402 车间位于中部,403 和405 车间位于西面的南 北两侧。401 车间中上部及顶棚有大量烟熏痕迹,部分隔断和装 修被烧弯曲变形和塌落,中部设备区走道靠近401 车间隔墙位置 明显过火燃烧,烧损较重,并呈向南北两侧和东侧燃烧蔓延痕迹。 403 和405 车间中上部及顶棚有大量烟熏痕迹,内部铝合金隔断 和装修门窗上部被烧变形弯曲塌落;402 车间全面过火燃烧,内 部隔断和装修全部烧毁,地面堆积大量被烧残留物。东侧与401 车间中间隔墙上部由北向南第3 个开窗完全烧穿,西侧与403 和 405 车间的隔墙中部靠北位置也局部烧穿倒塌(见图9) 。根据 该层物品烧毁程度和倒塌方向呈现出由中部402 车间最先起火后 向东西两侧燃烧蔓延痕迹。 — 14 — 图9 402 车间西侧通道墙体坍塌痕迹 ③该402 车间西面为脱挂区、自动电镀流水线区和半自动电 镀槽区,东面由北至南为上挂区、包装区和叻架房,南北两侧靠 外墙分隔有办公和仓库等用房,其中北侧由西向东为配电房、办 公室和2 个仓库,南侧靠叻架房走道位置为仓库、化验室和厕所。 北侧办公室铝合金隔断和吊顶完全烧毁,中上部墙面和顶棚残存 大量烟熏痕迹,室内办公桌椅未过火,靠南面部分物品烧毁,地 面及与流水线区走道上掉落大量细碎玻璃、墙面抹灰和被烧装修 铝合金残骸。北侧2 间仓库均为砖墙结构,靠办公室一间门关闭, 另一间门开启,内部未过火,墙面有烟熏痕迹。南侧仓库、化验 室和厕所未过火,中上部墙面和顶棚有大量烟熏痕迹,地面残存 大量积水,走道上掉落大块塑料排风管道,向西延伸到生产流水 线区的管道被烧毁。 — 15 — ④该402 车间中部流水线区全面过火烧毁,仅剩铁质分隔框 架、流水线管线、挂架和设备,残存金属构件大片呈褪火后的深 褐红色,地面通道上堆积大量掉落的灰白色被烧残留物,顶棚全 部过火烧毁,烟熏浓重(见图10)。东侧上挂和包装区钢阁楼全 部坍塌,叻架房顶部和北侧也全部烧空塌落,其中包装区与叻架 房相邻区域坍塌最重,为倒塌中心,钢架严重弯曲变形、紧贴地 面,南北两侧受弯曲应力牵引呈斜面,被烧残留物均向此中心倾 倒,且上部屋顶被烧穿成洞。该位置靠隔墙可见有严重被烧毁烤 箱管道残骸,该被烧残留管道沿隔墙向北延伸,越向北烧损程度 逐渐减轻。 图10 402 车间北侧自动电镀流水线设备燃烧痕迹 ⑤该402 车间配电由北侧配电房引入后分配到各生产区域和 房间,均由分配电箱或分配电柜独立控制。配电房的金属总配电 柜关闭完好,表面中上部有浓密烟熏痕迹,面板上部总控制开关 — 16 — 处于关闭状态,下部最左侧分控开关处于关闭状态,另2 个分控 开关处于开启状态。包装区和叻架房分配电柜位于走道由北至南 第3 个支撑柱下,穿管和线槽敷设的电线均被烧毁,起火中心现 场被烧电线残骸未见异常。 综上,通过对现场物品被烧损程度和碳化、变色、变形、倒 塌、蔓延等痕迹物证调查,相关证人证言佐证,并经当事人现场 指认,可共同证明包装区紧靠叻架房位置的烤箱最先起火燃烧, 402 车间东侧烤箱为起火部位(见图11)。 图11 402 车间包装区烤箱起火点 (2)起火原因的分析 ①排除人为纵火的可能性。根据现场勘查,现场无人为破坏 痕迹,未发现遗留有放火物品等相关痕迹物证。经对深圳市全升 昌实业有限公司402 车间员工王胜分、元飞明、徐天兵等人询问 和查看现场监控视频,事故发生前402 车间生产正常,未见可疑 — 17 — 人员出入等异常情况。 ②排除雷击而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经咨询气象部门,起火当 天天气为多云,起火时间段内该地区及火灾建筑周围无雷击发生, 故可排除因雷击而引起火灾的可能。 ③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现场勘查起火部位 未发现有拜神用的神台、神香,也无生活用电器具等,经询问相关 证人现场生产区域没有祭神点香,也没有使用生活用电器具,故 可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的可能。 ④排除杂物及自燃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火灾现场为生产电镀 车间,没有堆放易可燃杂物及自燃性物品,产品主要是不燃金属 电镀件,根据以上物品的属性,故可排除杂物及物品自燃引起火灾 的可能。 ⑤排除小孩玩火和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经现场 调查和对有关现场当事人的询问证实,起火当天白天直至晚上, 深圳市全升昌实业有限公司附近没有小孩玩耍,也未听到有人在 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现场及周边也没有发现有烟花爆竹的残留物, 故可排除因小孩玩火和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的可能。 ⑥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根据现场勘查,现 场配电线路未发现异常情况,也未提取到电线故障和短路熔痕, 经对深圳市全升昌实业有限公司402 车间员工王胜分、元飞明、 徐天兵等人询问和查看现场监控视频,发生火灾事故时包装区的 灯具照明正常,生产线上的电镀设备均正常运转,故可排除电线、 电气设备引起火灾的可能。 — 18 — ⑦不能排除402 车间生产作业中因电烤箱内温度过高引起火 灾的可能性。根据现场勘查,起火部位为402 车间叻架房和包装 区,该部位横穿叻架房和包装区的烤箱严重烧毁,并以此为中心 向四周燃烧蔓延。经对深圳市全升昌实业有限公司402 车间员工 王胜分、元飞明、徐天兵等人询问,他们均看到叻架房外电烤箱 内最先冒出白烟,然后烟雾越来越大,断电后用灭火器及消火栓 出水均无法扑灭烤箱内部烟雾,最后才报警和撤离现场。 综合分析认定该起事故为402 车间电烤箱内温度过高引燃电 镀件上挥发喷漆和烤箱内沉积油污或蒸发的可燃性混合气体引起 火灾。

5.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根据深圳市中锋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现场勘验后出具的《深圳市全升昌实业有限公司“2·14”火灾 事故现场资产损失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认定,本起事故共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28.47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企业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陈光胜和徐天兵使用灭火器对着隧道烤箱出货 口进行灭火,之后王胜分拉消防水带给陈光胜和徐天兵接消防栓 喷水灭火,元明飞去喷油房查看叻架油和开油水是否着火,19 时 40 分,陈光胜通过电话告知唐志军隧道烤箱有冒烟,唐志军立即 报告程云,20 时10 分许,烟雾越来越大,陈光胜便开始组织人 员疏散逃生。 — 19 — 全升昌公司保安室保安听到402 车间烟雾报警器异响,第一 时间电话通知胡海波。胡海波组织刘双喜和公司电工黄廷军一起 去查看402 车间情况。在20 时10 分许,刘双喜与黄廷军通过3 号门进入402 车间,看到了车间烟雾很大,没有明火,也看到胡 海波通过1 号门进入402 车间。胡海波查看到402 车间烟雾太大, 立即组织刘双喜和黄廷军疏散402 车间工作人员,随后胡海波拨 打程云电话询问是否知道车间着火,得到程云回复知道后,胡海 波拨打了社区的电话咨询公司旁的消防站电话,取得电话号码后 于20 时21 分拨打了公司旁的消防站火警电话。

(二)信息报送情况

2 月14 日20 时21 分,步涌加强分队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 向宝安区消防救援大队汇报。20 时31 分,宝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通过信息报送系统将情况同步给区总值班室和沙井街道办,区总 值班室立即要求沙井街道办赶往现场核查情况,同时区应急管理 局立即组织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处置。22 时08 分,区总值 班室核实情况后报市总值班室。

(三)区委、区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委书记王守睿,区 委副书记、区长王立德要求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部门牵头迅速 到场处置,科学灭火,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周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避免次生事故发生,区公安部门做好现场警戒,迅速撤离警戒区 域内无关人员。 14 日20 时50 分,宝安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21 时30 — 20 — 分,区委副书记、区委政法委书记马里,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孟锦锦到达现场后,成立了现场指挥部,分设现场救援组、舆情 应对组和善后处置组3 个小组,组织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区应急 管理局、宝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宝安公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宝 安管理局、沙井街道办等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 置和事件信息上报;公安部门到场后立即进行现场警戒和管控; 沙井街道办成立专班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四)消防指挥救援情况

14 日20 时21 分,步涌加强分队接到报警电话,到达现场后 进行火情侦察,查清现场危化品存放位置及存量。 宝安区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先后调派51 车216 人赶赴现场 处置火情。14 日21 时50 分,调整力量部署,确保供水不间断, 14 日22 时04 分,楼顶明火已基本控制。14 日22 时50 分,全升 昌火灾内攻,利用远程供水车在厂区外围的茅洲河取水进行供水 作业,组织人员进入着火楼内侦查着火分布点、测温、有毒气体 浓度。15 日3 时23 分,明火基本扑灭。15 日12 时06 分,中心 部位所有零星火点和阴燃部位全部扑灭。

(五)环境应急监测情况

市、区环境监测部门制定了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根据监测数 据结果和专家分析,事故得到妥善处置,消防废水未进入沙井河, 河道现场水质监测数据与近一年每月水质监测数据对比无异常, 未对沙井污水处理厂二期进出水水质造成影响。自2 月16 日13 时起,事故点雨水总排口、厂区外箱涵、沙井污水处理厂二期进 — 21 — 出水、沙井河各项目浓度均达标,污染隐患已消除。

(六)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全升昌A1 栋402 车间人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报警,现场工作人员未采取有效的 应急处置措施。 政府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响应,信息 报送及时完整,分工明确,救援措施得当,应急处置总体有力、 有序、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通过对事故现场人员进行询问,现场进行勘查、取样、实测, 并委托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 原因是:全升昌公司A1 栋402 车间电烤箱内温度过高引燃电镀件 上挥发喷漆和烤箱内沉积油污或蒸发的可燃性混合气体引起火灾。

(一)直接原因分析

电镀件经传送带在叻架房喷漆后进入烤箱,喷涂的叻架 KF-7110 和天那水均为低闪点易燃物品,且易挥发。烤箱内部的 沉积油污也是叻架KF-7110 和天那水或其混合物,在长时间加热 的高温环境下也会蒸发并形成可燃性混合气体。全升昌公司A1 栋 402 车间隧道烤箱浓度报警器、超温报警器未校准,未能有效监 测到隧道烤箱持续加热和升温,当电烤箱内温度超过电镀件上挥 发喷漆和烤箱内沉积油污或蒸发的混合气体燃点时,致使隧道烤 箱内起火燃烧并向烤箱外发展蔓延酿成火灾。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查和鉴定情况

— 22 — 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天那水、亮油、哑油等液 体模拟实验报告》结论:1.天那水、亮油、哑油均为可燃物。

2.实验一:涂敷物(天那水、亮油、哑油混合物)涂抹在工件表面进

行加热,加热至208 摄氏度白烟飘出,在加热过程中持续有白烟 飘出,未出现明火,涂敷物高温碳化。3.实验二:涂敷物(天那水、 亮油、哑油混合物)加热过程中持续有白烟飘出,烟雾遇加热棒高 温起火。

(三)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1. 全升昌公司A1 栋402 车间经营者程云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不到位,未督促、检查其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其使用的隧道 烤箱存在浓度报警器、超温报警器未校准、浓度报警器故障问题 未予整改,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隧道烤箱超温运行的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6;未对员工进行车间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现场员工告知程 云402 车间有火情后,程云未立即报警或要求车间员工进行报警。

2. 全升昌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将公司A1 栋

402 车间出租给程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督促402 车间消除浓度报警器、 超温报警器未校准、浓度报警器故障的隐患;未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园区内承租单位隧道烤箱超温的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7。

3. 全升昌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海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23 — 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隧 道烤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 报警延误和不及时造成火灾蔓延扩大。2 月14 日19 时40

分左右,402 车间现场员工发现电烤箱内冒烟后,使用消防灭火 器材均未能灭火。直至20 时10 分,402 车间现场人员逃离现场 时也无人报警。20 时10 分,全升昌公司通过烟雾报警器得知402 车间有异常,公司负责人组织人员去查看,直到20 时21 分才拨 打了消防报警电话。报警延误,错失扑灭初期火灾的时机。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认 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全升昌公司A1 栋402 车间经营者程云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不到位,未督促、检查其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其使用的隧道 烤箱存在浓度报警器、超温报警器未校准、浓度报警器故障问题 未予整改,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隧道烤箱超温运行的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8;未对员工进行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9;现场员工告知程 云402 车间有火情后,程云未立即报警或要求车间员工进行报警10,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 [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 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 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 24 — 其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公 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全升昌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海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 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隧道 烤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 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全升昌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将公司A1 栋402 车间出租给程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督促402 车间消除浓度报警器、超温 报警器未校准、浓度报警器故障的隐患;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园区内承租单位隧道烤箱超温的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 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 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五、政府安全监管属地部门监督管理情况

(一)政府消防安全监管部门为深圳市宝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以下简称区消防救援大队)

1. 对涉事企业消防巡查情况

2022 年5 月1 日20 时41 分,全升昌公司B 栋5 楼车间发生 — 25 — 火灾,沙井消防救援站步涌分队于2022 年5 月4 日至6 日先后对 涉事企业涉及消防制度、疏散指示标志、消防通道、空间消防布 局、消防设备设施、消防分隔等内容开展巡查,共发现35 条消防 隐患,于2022 年7 月6 日对涉事企业开展复查,消防隐患均已整 改消除。

2. 对涉事企业消防行政执法情况

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双随机、一公 开”消防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开展消防行政执 法,2022 年至今,因“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未抽到全升昌公司, 无对涉事企业进行消防检查和行政执法的记录。

(二)政府部门属地安全监管单位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

办事处(以下简称沙井街道办)

1. 组织编制并印发《沙井街道党政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2022 年度安全生产重 点工作清单》。明确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要 求。

2. 沙井街道安委办牵头制定了《沙井街道集中开展用电用气

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在持续深入 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 治行动的基础上,重点围绕消防、燃气、危险化学品、废品收购 站、森林防火、交通、建筑工地、人员密集场所八大行业领域开 — 26 — 展安全专项检查。

3. 沙井街道应急办安全生产巡查执法情况。2022 年以来街道

应急办巡查人员共巡查企业19399 家次,查处隐患数52709 条, 整改复查企业19063 家次,已整改隐患51781 条;共执法检查53 6 家次,执法立案235 宗,处罚319.72 万元。

4. 事故发生企业为红色企业11,根据指引要求应一月巡查一

次。2022 年以来巡查员对事故企业涉及制度建设、人员培训、机 械设备、危险化学品、涂层烘干室、消防设施、用电安全等内容 进行了14 次安全巡查并下发巡查文书14 份,发现隐患165 处次。 也分别进行14 次复查工作并下发复查文书14 份,整改165 处次。 以上,沙井街道办应急管理办(安监)巡查人员对涉事企业 的安全巡查工作基本符合有关文件要求。但在调查中发现,巡查 人员对涉事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全面性不足,未根据企业工艺特点, 对隧道烤箱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建议沙井街道办对相关工作 人员进行内部处理,将处理情况在调查报告批复后一个月内报区 安委办。

六、事故主要教训

此次火灾事故,虽然没有引起人员伤亡,但企业的生产程序 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火灾中暴露出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 节以及漏洞和隐患: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负责人和员 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发现火情未立即报警;公司及主要负责人 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设备设施的生产 [11] 根据深圳市应急管理局企业分类分级巡查指引要求,红色企业每月巡查一次、橙色企业每季度巡查一次,黄色 企业每半年巡查一次,蓝色企业每年巡查一次。 — 27 — 安全事故隐患。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程云应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严格落实负责人的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员工的安 全意识,理清与全升昌公司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二)全升昌公司应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落实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1. 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

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生产条件。

2.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3. 公司安全管理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完善本单位消

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同时 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三)区消防救援大队加强对企业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

升企业对消防安全“四懂”、“四会”“四个能力”的能力。

(四)沙井街道办及其相关部门应以此为戒,要切实落实好

属地监管责任,提升安格员的检查能力,加强对工贸企业的安全 监管力度,提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督促企业严格执 行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对高风险设备设施安全措施,保障生产安 全,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46186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

46109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

29060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火…

28196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

22921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

相关内容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

FD10957 | 2024_宝鸡市康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31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宝鸡市康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31”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全部课程

专家师资

高校专区

高校安全与就业

高校实验室安全(教师版)

高校实验室安全(学生版)

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辅导

法规标准案例

法规标准

事故案例

动态

行业动态

平台动态

三项人员培训

关于我们

全部课程

专家师资

高校专区

高校安全与就业

高校实验室安全(教师版)

高校实验室安全(学生版)

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辅导

法规标准案例

法规标准

事故案例

动态

行业动态

平台动态

三项人员培训

关于我们

登录

注册

登录

注册

资讯频道

事故案例汇总

2024年

22

01月

宝鸡康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31”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973

0

0

2024年10月31日上午10时40分,宝鸡康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试实验室发生一起一般容器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9.3万元。

县人民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长、县工信局局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属地镇镇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县纪委监委、县总工会、县公安局等单位有关人员和三名安全生产专家为成员的宝鸡康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31”亡人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查看视频、技术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涉及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宝鸡康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31”容器爆炸事故,是一起因员工违章操作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宝鸡康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1年9月,注册资本3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62X,法定代表人武,企业位于**镇,占地面积约18亩,经营范围为医药中间体制造、销售等。主要生产黄体酮、孕烯醇酮醋酸酯、安宫黄体酮等化学药品原料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为GB/T4754-2017—2710),年产量50吨,年产值1300万元。公司现有员工50人,设有综合办公室、生产部、安环部、设备部、质量部、物供部、技术中心等。该企业技术中心于2016年7月29日,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等7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事故发生于企业技术中心中试实验室。技术中心设有办公室、信息中心、档案中心、试验研究中心、检测中心、中试实验室。中试实验室位于厂区东北侧,与外部有防火墙分隔,安装有11个反应釜,占地面积150㎡(宽10米,长15米),地上1层,建筑高度7.5m,属单层厂房,砖混钢屋盖结构,建筑物耐火等级二级,火灾危险性为甲类,使用性质为制备实验产品等。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宝鸡康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调整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人员,武任组长,史任副组长,成员为严、周、曹等7人,周任公司安全总监,曹任公司专职安全员。企业法人、安全管理人员均取得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该企业虽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机构和人员岗位职责,但与实际运行脱钩,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不全;虽设有安环部,但安环部只有部长周1人,无工作职责。公司技术中心有管理制度,但无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其他管理制度也未落到实处。

事故发生时采用的过氧化氢叔丁基制备方法,为公司实验室负责人巨**在网上搜索、查阅资料后确定的制备方案,在企业实验研究中心进行过8次实验印证,达到了实验目标。2024年10月25日进行首次放大制备,所用设备为中试实验室2#K1000L搪玻璃反应釜(以下简称2#釜),产出约220Kg过氧化氢叔丁基,后经减压浓缩,浓缩出约110Kg质量百分比为57%的过氧化氢叔丁基,因未达到后续实验要求的质量比70%以上,10月31日对浓缩出的110Kg过氧化氢叔丁基进行减压蒸馏再提纯。

企业提供的过氧化氢叔丁基制备过程:

  1. 向蒸馏釜中加入58Kg水,降温到10℃以下,再滴加200Kg硫酸(98%);
  1. 硫酸加完后,降温到5℃以下,滴加150Kg叔丁基反应2小时(叔丁基不在原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农业部2013年第9号公告《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公布的75种危险化学品之中,无需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3.将250kg的过氧化氢滴加釜中,反应7-8小时,然后静置、过夜、分层;

4.将酸层除去,有机层减压浓缩,在浓缩过程中检测过氧化氢叔丁基纯度。

(三)事故发生的经过

经事故调查组查勘事故现场,听取企业事故情况介绍,问询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查看事故现场监控视频等,还原事故经过如下:事故发生于宝鸡康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中试实验室。2024年10月31日8时0分,公司实验室负责人巨按照公司要求,联系车间主任张后,安排吕配合张用中试实验室11#釜(容积300升)进行减压蒸馏提纯;10月31日8时41分两人进入中试实验室,吕用物料转移手推车将装有约110Kg过氧化氢叔丁基的塑料桶,由实验室外部转移至2#釜下部偏南处,张用PP塑料管准备抽料,8时50分两人配合向2#釜抽料,9时01分抽料完毕,9时03分从2#釜内移除抽料管,9时06分张开启2#釜蒸汽阀门,随后多次开启搅拌开关,因搅拌不正常,9时08分张给电工苏打电话报修,9时19分电工完成维修,2#釜搅拌正常运转。9时20分到10时35分期间,两人进行正常的蒸馏作业和巡检,10时36分张关闭2#釜气相管道阀门,随后两人一起从工作平台下地面,准备下一步收集蒸出水工作,10时40分2#釜发生爆炸解体。

(四)事故现场情况

爆炸造成2#釜解体,实验室内设备、原料、管道和建筑物框架损毁、坍塌,邻近办公楼部分窗户玻璃震碎。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2人,无人员受伤。死者为企业员工吕、张。

吕,男,49岁,身份证号:610323*30。

张,女,56岁,身份证号:610329*27。

2.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9.3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法人武、总经理史、安全员曹立即到达现场组织人员搜救、灭火。武安排严拨打“120”“119”急救电话报告救援,向镇政府报告事故情况。10时50分许,严**拨打119救援电话,县消防救援大队接119指挥中心转警后,出动2车12人赴现场,11时06分到达现场处置;之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县医院急诊科11时01接报,11时03分派出救护车,医院医务科、急诊科共5名医护人员11时11分到达现场;之后电话报告镇政府,接报后凤鸣镇党委书记、镇长11时08分到达现场。

10时51分县公安局凤鸣派出所接路人电话报告发生事故,10时52分先后出动警车2辆7人赶赴现场。

11时05分县应急管理局接凤鸣镇政府电话报告,接报后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和1名副局长、1名工作人员11时13分到达现场,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后,向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1时49分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应急管理综合业务系统向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

11时58分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有关情况,指示抓紧做好人员救治和次生事故防范,立即开展事故善后和调查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县消防救援大队,11时25分救出张,11时50分救出吕,12时10分现场处置结束,共营救人员2人。

县应急管理局到达现场后,指挥救援,了解事故发生基本情况,现场联系安全生产专家于14:30到达现场,指导防范次生事故,开展事故初步调查。

县公安局到达后,保护现场,疏散群众,联系技术中队开展现场勘察,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县医院医护人员和县消防救援大队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搜救工作。县委、县政府及时成立了由县委书记、县长任组长的事故调查处置工作专班,设现场处置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舆情处置组、信息报送组5个工作组,立即开展事故处置工作。事故调查处置工作专班善后处置组积极与死者家属联系,详细告知事故救援经过,做好死者亲属思想疏导和安抚工作,于11月5日谈妥赔付、安葬等善后事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评估认定,此次事故应急救援及时、有效,善后处理依法、稳妥。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2#釜内部过氧化氢叔丁基浓度高达89.57%,为有机过氧化物C型,由于张**关闭2#釜气相管道阀门,未关闭蒸汽加热阀门,釜内失去真空,温度快速升高,导致2#釜发生爆炸。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公安机关侦查和事故调查组调查,排除该事故系人为故意造成,也并非自然灾害事故和技术事故。

(三)间接原因分析

企业对高浓度过氧化氢叔丁基,已成为有机过氧化物C型理化性能和危险性认识不足;实验室负责人专业能力不足;未制定详细有效的过氧化氢叔丁基制备实验安全操作规程;未对实验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实验作业培训。

四、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宝鸡康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技术中心安全操作规程及制度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对企业技术中心进行风险因素辨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对技术中心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凤鸣镇人民政府

作为属地人民政府和企业场地出租单位,未与承租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属地监管责任和出租场地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三)凤鸣工业园区管委会

作为凤鸣工业园区属地监管单位,虽对园区内企业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但监管不细致、不深入,对事故企业高风险区域辨识不清,存在监管漏洞。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为医药生产企业主管部门,未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安全生产监管底数不清,履行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检查有漏洞,未指导督促事故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作为企业技术中心主管部门,未严格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未认真执行《宝鸡市企业技术管理暂行办法》(宝市工信发〔2017〕61号)对事故企业技术中心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

五、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事故企业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张**,女,56岁,宝鸡康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技术员,在减压蒸馏提纯作业中负责设备操作,因违反操作规程,未关闭蒸汽加热阀门,导致釜内温度快速升高发生爆炸,在事故发生中负主要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责。

(2)武**,男,55岁,宝鸡康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个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史,男,38岁,中共党员,宝鸡康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宝鸡康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予史撤职处分,且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个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曹,男,41岁,宝鸡康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宝鸡康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免去曹安全管理员职务;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个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5)巨**,男,58岁,宝鸡康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实验室临时负责人,对技术操作把关不严,对高浓度过氧化氢叔丁基理化性能和危险性认识不足,专业能力不足,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宝鸡康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解聘。

2.涉及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对凤鸣镇人民政府、凤鸣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和股室负责人等8人,由县纪委监委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宝鸡康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不严不细,对技术中心日常管理不力,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未制定详细有效的实验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对该企业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凤鸣镇人民政府、凤鸣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建议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凤鸣镇人民政府、凤鸣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信局在全县通报批评。

六、事故主要教训

宝鸡康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31”一般容器爆炸事故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给死者家庭造成无尽悲痛,县域影响较大,教训极为惨痛,各镇、各部门亟需深刻反思、高度警醒、引以为戒,要举一反三,坚决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不能有丝毫松懈和麻痹,属地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根据安全生产风险变化的规律特点定期开展分析研判,拿出切实管用的措施,从源头治理、从细处抓起、从短板补齐;行业监管部门要时刻保持“万无一失”的责任感和“一失万无”的危机感,责任上加压,措施上加力,持之以恒坚持严的基调、落实严的措施、营造严的氛围,抓基础、抓一线、抓落实,打好遏制事故的主动仗。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该起事故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检查有漏洞。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各镇、各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以更加严格的措施强化综合治理、精准治理,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充分发挥隐患排查的基础作用,细化优化检查方式,加大检查频次、拓宽检查范围、提升检查质量。要时刻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着力提升重大隐患排查整治质效,坚决消除监管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推动安全责任和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细节末梢和最终环节,以工作落实的确定性全力应对风险隐患的不确定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全面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加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要扎实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特别要加大操作规程、行业标准、规章制度、现场应急处置、事故预防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力度,使全体从业人员掌握相关技能和应急救援知识,不断提升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提高职工遇险时的自救和互救能力;要深化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从源头上系统辨识风险、分级管控风险,努力把各类风险控制在安全可靠的范围内,杜绝和减少事故隐患;要扎实排查治理隐患,认真查找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现场管理等方面漏洞与薄弱环节,尤其要查处和杜绝擅自改变工艺流程、改变操作规程、改装设备装备的违规行为,并针对查找出的隐患和问题,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整改时限、资金和预案,确保不发生事故。

(三)着力强化医药制造等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监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对全县医药制造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摸清监管底数,深入开展医药制造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卫健局、教体局要分别针对医疗机构制剂室、化学实验室,重点检查实验操作、实验制剂存放、使用、管理等是否规范;县工信局要针对建有技术中心企业,聘请专家开展全面检查;县安委办要针对新兴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厘清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

(四)重点加强事故企业整改防范。属地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信局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涉事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举一反三,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自救互救、自我保护和事故防范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宝鸡康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31”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预览 下载

文章来源: 岐山县人民政府

0

你还没有登录,请先 登录或 注册!

还没有人评论,欢迎说说您的想法!

热门焦点

1

化工安全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量身定制危...

2

白银乐富化工有限公司“2•16”中毒事故

3

化工安全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最新课程及课程清...

4

神华蒙西煤化股份有限公司废液除硫环保科研...

5

河北魏县宏顺化工原料有限公司“3•29”...

6

山东滨化滨阳燃化有限公司“1·1”石脑油...

热门标签

88号文 GB/T 33000 GHS PSM SDS 安保 安全 安全保障 安全标签 安全风险管理 安全服务 安全管理

热门评论

pope

评论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6年主席令第48号修正,2017年主席令第81号修改...

编辑推荐

1

化工安全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最新课程及课程清...

2

关于征集化工安全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石油化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

4

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

5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

6

国务院安委办开展 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

Powered by EduSoho v20.4.6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3109号

课程存档

课程内容版权均归 化学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 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京B2-20231536

FD10958 | 2024_宿迁洋河诚华泡沫加工厂5·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宿迁市洋河镇诚华泡沫加工厂5·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公示公告

宿迁市洋河镇“5·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09-16

访问量:32

2024年5月17日13时42分许,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东关居委会二组87号的宿迁市洋河新区诚华泡沫加工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火灾造成6人受伤,烧损部分建筑结构、机器设备及物品一批,目前造成建筑、设备等损失约39万元,人员医疗费用约56万元,共计损失约95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迅速作出批示,要求彻底调查火灾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用心做好善后工作,举一反三抓好隐患排查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宿迁市洋河新区管委会决定成立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发区检察院、环安局、公安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会等部门组成的“5·17”宿迁市洋河新区诚华泡沫加工厂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牵头组织,对该起事故依法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人员询问、调查取证和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总结了事故的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及个人基本情况

1.徐州华实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华能),地址为徐州市睢宁县官山社区府东街116号,法定代表人:许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25449N3K,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通用设备修理;节能管理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宿迁市洋河新区诚华泡沫加工厂(以下简称诚华泡沫加工厂),地址为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东关居委会二组87号,经营者:江良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393MA7N9P2K4X,经营范围: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自2016年经营至今(2022年4月12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3.海安华辛清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安华辛),地址为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城东镇西场村四组7号,法定代表人:陆晓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C258GB1Q,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营业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仝太利,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光伏板安装现场负责人。

5.毛学山,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叶超,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宿迁城区范围内光伏板安装负责人。

6.陈正来,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诚华泡沫加工厂房屋所有人。

7.邱强,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光伏板安装现场施工人员。

8.陆敬康,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光伏板安装现场施工人员。

(二)涉事建筑情况

诚华泡沫加工厂院内共有5栋建筑,均为地上1层,占地面积约1145平方米,建筑面积约673平方米,产权所有人为陈正来,2016年出租给江良敏经营使用,该建筑东西长约34米,南北宽约33米,为砖结构自建房。院内大部分区域违规搭建可燃简易棚(起火部位)。

(三)业务情况及相互关系

2024年1月5日,毛学山和叶超与徐州华能签订《户用光伏电站开发合作协议》,负责宿迁市城区范围内光伏终端用户开发、签订合同、光伏电站建设和收益划转手续办理。

2024年4月27日,陈正来与海安华辛签订《华辛户用光伏电站运营合同》,海安华辛的苏北地区合作方徐州华能安排施工合作方毛学山、叶超进场施工,毛学山、叶超将光伏板施工指派给仝太利负责。5月14日,仝太利带着邱强、陆敬康进场安装光伏板。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5月17日下午13时30分许,邱强和陆敬康在南侧车间屋顶进行光伏板安装施工(陆敬康在切割金属方管,邱强在焊接屋顶北侧金属方管,焊接处的正下方为泡沫夹芯板搭建的简易棚,简易棚内堆放大量泡沫材料),随后发现焊接处下方冒烟。13时45分许,江良敏拨打119电话报警。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4年5月17日,市119指挥中心接报警称位于洋河新区洋河镇东关居委会二组87号诚华泡沫加工厂发生火灾,即调派西湖路特勤站、洋河专职队6车28人赶赴现场处置。14时00分,洋河专职队最先到达现场处置。随后宿迁市西湖路特勤站共2车14人到场增援。14时20分,火势被控制,14时51分,火灾被完全扑灭。

事故发生后,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及时赶到现场,靠前指挥;应急、消防、公安、卫健等部门分工明确,协调联动,密切配合,救援工作开展安全有序。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将受伤人员分别送往宿迁鼓楼医院和洋河新区医院妥善救治,目前所有伤者均已康复出院。相关赔偿工作正在进行。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认定,起火原因为邱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21

(二)人员受伤原因分析

1、火灾荷载大,产生大量有毒烟气

诚华泡沫加工厂租用的厂房院内堆放大量泡沫板,简易棚顶部部分采用泡沫夹芯板,火灾荷载大,耐火等级低,火灾产生高

温浓烟毒气迅速蔓延,影响人员疏散。

2、缺乏基本的逃生自救常识

诚华泡沫加工厂缺少疏散通道,未制定灭火应急预案,未开展员工疏散逃生演练,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差,缺少必要的疏散逃生技能是造成人员受伤的主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宿迁市洋河镇“5·17”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1.徐州华实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违规组织无从业资质人员现场违章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前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未将现场可燃易燃物进行清理(覆盖或隔离),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作业现场未设置动火监护人,且在火灾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

2.陈正来(出租方),对承租人(实际使用人)改变出租房屋使用功能行为未进行监督制止,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督促承租人(实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屋面光伏板安装过程中未履行光伏板安装申报和现场安全监护职责。

3.宿迁市洋河新区诚华泡沫加工厂,未选取符合消防安全规范的合法合规厂房作为生产经营用房,厂内部分简易棚顶部采用泡沫夹芯板,耐火等级较低,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无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内部管理松散,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未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未组织开展疏散和逃生演练,员工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安全风险辨识能力。

4.洋河生态旅游产业园,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上级的部署要求标准不高,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和专项治理及隐患排查整治组织领导不力,对辖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2024年以来未能巡查发现、制止并依法处理宿迁市洋河新区诚华泡沫加工厂违法加建院内简易棚。

5.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属地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管,未能巡查发现、制止并依法处理宿迁市洋河新区诚华泡沫加工厂从2016年至2023年违法加建院内简易棚。

6.洋河供电所,未按新区要求主动靠前,发现并向区主管部门报告户用光伏施工过程存在监管漏洞,导致徐州华实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诚华泡沫加工厂内屋顶安装光伏板行为未能得到及时发现。

五、事故处置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徐州华实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安全管理上不到位,未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对施工人员是否具备动火作业资质进行核实,未与房东、宿迁市洋河新区诚华泡沫加工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未落实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环保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宿迁市洋河新区诚华泡沫加工厂,厂内违规搭建简易棚且部分简易棚顶部采用泡沫夹芯板,耐火等级较低,造成火灾迅速蔓延扩大,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违法搭建的简易棚进行依法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邱强,施工单位电焊工,不具备动火作业资质且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在具有火灾危险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许亮,徐州华实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有效组织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落实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保障施工现场安全,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环保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相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洋河生态旅游产业园主要负责人。在此次火灾事故中,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领导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和专项治理及隐患排查整治组织领导不力,对辖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建议由洋河新区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追责,追责方式为诫勉谈话。

(四)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责成洋河生态旅游产业园、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河供电所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个月内向洋河镇人民政府(洋河新区管委会)作出深刻检查;洋河供电所同时向宿迁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产业园、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发展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发展,真正把安全生产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中去谋划、去推进、去落实。各产业园区、各相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区安委办要逐一明确各类型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监管部门,确保监管全覆盖无盲区,并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坚决打击企业的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环安局和各产业园要加强违规动火作业治理,对全区从事动火施工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和再教育,严厉打击无证照从事动火作业、无动火审批、作业现场有可燃物未清理、无现场监护人、未配置消防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济发展局、供电所和各产业园要强化光伏项目建设管理,进一步明确在光伏项目申报、安装和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监管职责,加强跟踪服务及常态化监督检查,落实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综合行政执法局要牵头抓好违章建筑整治工作,严查各类私自搭建、擅自加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坚决依法拆除,各产业园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三)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区安委办和消委办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各行业部门落实各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职责,利用新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常识,以案释法,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积极发动各产业园、基层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网格员等基层力量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有效提升群众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意识水平。

“5·17”宿迁市洋河新区诚华泡沫

加工厂火灾事故调查组

【TOP】【打印页面】【关闭页面】

FD10959 | 2024_山东_威海荣成_12·7_较大_物流_仓库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

政府公报

公报汇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时间:2025-10-21 09:20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

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较大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25〕14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取样鉴定、技术分析、模拟实验、问询人员和综合分析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使用燃烧性能不符合标准和设计等级要求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制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现场施工人员无证电焊作业,初起火灾处置不力,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3人):

刘洪义,中共党员,齐东海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事故项目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5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孙维康,群众,蓝润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齐东海通公司董事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远峰,群众,蓝润公司采购部部长、齐东海通公司事故项目项目部采购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高小敏,群众,齐东海通公司安全员,事故项目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肖清楠,群众,齐东海通公司仓储科长,事故项目项目部协调调度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伟,群众,云山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于殿宏,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7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军祥,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维连,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罗四辉,群众,博能公司事故项目灵活用工人员。因涉嫌失火罪,2024年12月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2月23日被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冰峰,群众,博能公司事故项目灵活用工人员,参与罗四辉的违法动火作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3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彭治军,中共党员,博能公司经理、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1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晓东,群众,博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1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30人):

张帅威,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方天翔,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副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王红强,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李雅群,群众,威海海高园经济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科科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宋保额,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经济发展局副科级干部。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王龙威,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党政办公室主任、经济发展局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龙鹏飞,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孙承军,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三级主任科员。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董永兴,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李健,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1. 刘华健,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建议给予其诫勉。

刘朝阳,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王一涵,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技术发展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唐国平,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高照江,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卢晓芳,中共党员,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王华治,中共党员,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张瑛,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发展中心安全运行科负责人。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孙永明,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0. 刘焕新,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张明玉,中共党员,荣成市规划服务中心镇村规划科科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李元翠,中共党员,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荣成市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汤杨,中共党员,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姜雨楠,中共党员,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威海支队荣成大队防火监督员。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宋伟锋,中共党员,荣成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王得志,中共党员,荣成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耿晓光,群众,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服务中心施工安全科负责人。建议给予其诫勉。

梁冰,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李典,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科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崔继江,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的企业和个人:

对齐东海通公司、蓝润公司、云山鼎公司、博能公司、源鑫设计公司等5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对齐东海通公司副总经理刘壮、蓝润公司副总经理郭明磊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祖棋、荣城建筑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于海国、益发安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袁艳艳等5人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威海海高园党工委、管委会,分别向荣成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荣成市委、市政府,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向威海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威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威海市要组织荣成市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8日

(2025年9月28日印发)

刘琳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豆瓣网

人人网

FD10960 | 2024_山东_菏泽鄄城1·20较大爆炸着火.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山东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政府公报

公报汇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时间:2024-08-27 08:20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

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24〕104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视频分析、取样鉴定、问询人员和综合分析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生产3-氯丙炔引发的较大爆炸着火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刘海强作为非法生产窝点现场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4人):

臧志强,2024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被鄄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韩科稳,2024年1月22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被鄄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潇,2024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文杰,2024年1月26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28人):

李广斌,群众,鄄城县供电公司大埝供电所所长。建议由鄄城县供电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王书训,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王菜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李卫国,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合理管区网格员、王菜园村包村干部。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南启萌,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合理管区网格长(管区书记),对王菜园村在内的7个村居进行包保。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刘昊,中共预备党员,鄄城县大埝镇政府副镇长、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延长预备期一年。

郅西金,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党委副书记、政协联络室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工作。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纪律,鄄城县纪委监委于2024年3月29日对其进行立案审查调查,5月16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陈虎,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2024年1月23日,鄄城县委给予其免职处理。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牛传生,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原党委书记。2024年1月23日,鄄城县委给予其免职处理。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田言振,中共党员,鄄城县董口镇农办主任(原董口镇环保办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王守存,中共党员,董口镇二级主任科员,负责董口镇环境保护工作。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王全亮,中共党员,董口镇党委副书记,分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李忠旗,群众,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埝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吴正雨,中共党员,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股股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张永胜,中共党员,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信用监督管理股。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范再强,中共党员,时任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6. 郭广富,中共党员,鄄城县公安局大埝派出所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南建立,中共党员,鄄城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胡峰,中共党员,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箕山环境监察所所长,负责大埝镇的环境监察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温寅生,群众,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董口环境监察所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曹守强,中共党员,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党组成员、四级主任科员,分管环境监察大队工作,联系箕山环境监察所。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孙大勇,中共党员,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孙章固,中共党员,鄄城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人,具体负责化工、危化品监督管理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杨继华,中共党员,鄄城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吴金华,中共党员,鄄城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张伯新,中共党员,时任鄄城县委常委、副县长,分管市场监管工作。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樊秀萍,中共党员,时任鄄城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曹传杰,中共党员,鄄城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联系大埝镇、分管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工作。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黄金果,中共党员,鄄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分管鄄城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四、责成鄄城县大埝镇党委、政府向鄄城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鄄城县董口镇党委、政府向鄄城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鄄城县委、县政府向菏泽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由鄄城县公安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山东忆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由鄄城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菏泽达利工贸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同意将有关单位的违法行为移交外省依法处理。由鄄城县应急管理局将河南海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属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其有关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由鄄城县应急管理局将邯郸市大华化工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属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其有关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七、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菏泽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管理,有效预防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八、菏泽市要组织鄄城县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5日

(2024年7月16日印发)

刘琳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豆瓣网

人人网

FD10961 | 2024_山东_菏泽鄄城_1·20_较大_化工_爆炸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菏泽鄄城1·20化工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政府公报

公报汇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时间:2024-08-27 08:20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

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24〕104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视频分析、取样鉴定、问询人员和综合分析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生产3-氯丙炔引发的较大爆炸着火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刘海强作为非法生产窝点现场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4人):

臧志强,2024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被鄄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韩科稳,2024年1月22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被鄄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潇,2024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文杰,2024年1月26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28人):

李广斌,群众,鄄城县供电公司大埝供电所所长。建议由鄄城县供电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王书训,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王菜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李卫国,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合理管区网格员、王菜园村包村干部。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南启萌,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合理管区网格长(管区书记),对王菜园村在内的7个村居进行包保。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刘昊,中共预备党员,鄄城县大埝镇政府副镇长、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延长预备期一年。

郅西金,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党委副书记、政协联络室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工作。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纪律,鄄城县纪委监委于2024年3月29日对其进行立案审查调查,5月16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陈虎,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2024年1月23日,鄄城县委给予其免职处理。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牛传生,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原党委书记。2024年1月23日,鄄城县委给予其免职处理。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田言振,中共党员,鄄城县董口镇农办主任(原董口镇环保办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王守存,中共党员,董口镇二级主任科员,负责董口镇环境保护工作。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王全亮,中共党员,董口镇党委副书记,分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李忠旗,群众,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埝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吴正雨,中共党员,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股股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张永胜,中共党员,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信用监督管理股。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范再强,中共党员,时任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6. 郭广富,中共党员,鄄城县公安局大埝派出所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南建立,中共党员,鄄城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胡峰,中共党员,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箕山环境监察所所长,负责大埝镇的环境监察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温寅生,群众,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董口环境监察所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曹守强,中共党员,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党组成员、四级主任科员,分管环境监察大队工作,联系箕山环境监察所。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孙大勇,中共党员,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孙章固,中共党员,鄄城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人,具体负责化工、危化品监督管理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杨继华,中共党员,鄄城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吴金华,中共党员,鄄城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张伯新,中共党员,时任鄄城县委常委、副县长,分管市场监管工作。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樊秀萍,中共党员,时任鄄城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曹传杰,中共党员,鄄城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联系大埝镇、分管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工作。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黄金果,中共党员,鄄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分管鄄城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四、责成鄄城县大埝镇党委、政府向鄄城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鄄城县董口镇党委、政府向鄄城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鄄城县委、县政府向菏泽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由鄄城县公安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山东忆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由鄄城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菏泽达利工贸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同意将有关单位的违法行为移交外省依法处理。由鄄城县应急管理局将河南海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属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其有关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由鄄城县应急管理局将邯郸市大华化工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属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其有关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七、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菏泽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管理,有效预防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八、菏泽市要组织鄄城县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5日

(2024年7月16日印发)

刘琳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豆瓣网

人人网

FD10962 | 2024_山东中武化工有限公司2·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山东中武化工有限公司“2·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在小说阅读器读本章

去阅读

在小说阅读器中沉浸阅读

2024年2月28日,山东中武化工有限公司3号气雾杀虫剂生产车间二甲醚充气装置发生泄漏起火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4月30日,汶上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该事故调查报告。

《山东中武化工有限公司“2·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全文

2024年2月28日21时18分许,山东中武化工有限公司3号气雾杀虫剂生产车间二甲醚充气装置发生泄漏起火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汶上县人民政府于2月29日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农业农村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特邀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3号气雾杀虫剂生产车间二甲醚充气装置泄漏后遇静电闪燃导致的一般火灾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为山东中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武化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866016433E;法定代表人为孟某某,实际控制人为韩某某,2人为夫妻关系。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24日;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寅寺镇崔辛庄村西1000米;占地面积约45亩;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农药生产、批发和零售等。该公司取得了山东省农业农村厅颁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农药生许(鲁)0239,生产范围:可湿性粉剂、气雾剂、喷射剂、蚊香、电热蚊香液,有效期至2024年7月30日。

(二)事故发生场所情况

发生火灾的场所为3号气雾杀虫剂生产车间、1号甲类生产车间和4号丙类仓库。

图1  中武化工公司平面位置图

(三)工艺流程和主要原料情况

该企业为农药生产企业,一般化工工艺,不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生产工艺流程[[1]]主要为原料混合搅拌、静置、灌装、成品入库。

图2  杀虫气雾剂生产工艺流程

该公司所用原料包含二甲醚(C2H6O),是一种易燃气体,与空气混合时可以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二甲醚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触热、火星、火焰或氧化剂发生反应,容易引发燃烧或爆炸。

(四)停产整顿和停供电有关情况

2023年7月15日该公司发生过一起火灾事故,事故当天,汶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通知汶上寅寺供电所停运了中武化工公司400千伏安变压器,仅保留1台250千伏安变压器运行,用于办公需要。2023年7月16日,汶上县农业农村局对中武化工公司下达了停产整顿通知,要求该公司即日起停产整顿。

在“7·15”火灾事故发生后,中武化工公司将被烧毁的仓库全部拆除,准备在原址重新建设一条自动化程度高、安全系数大的高标准杀虫气雾剂生产线。该建设项目于2023年9月26日取得了《山东省项目建设备案证明》,12月25日获批了《建设工程许可证》,2024年1月25日获批了《建筑施工许可证》。2024年1月初,中武化工公司多次向汶上寅寺供电所和汶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恢复供电,直至1月19日,在即将获批《建筑施工许可证》前,该公司再次以施工用电需求为由向汶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恢复供电。为保障项目施工用电需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汶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通知寅寺供电所恢复其部分供电。寅寺供电所于1月19日恢复了中武化工公司400千伏安变压器运行,同时停运250千伏安变压器,满足企业办公和施工用电需要。

(五)事故发生当天天气情况

当日天气多云转阴,风速为2级,风向为东北风,温度为0℃至11℃。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19日恢复400千伏安变压器供电后,中武化工公司1月20日开始组织零星违法生产。2024年春节后,该公司于2月19日组织人员开动两条生产线违法生产。违法生产期间,当遇到管委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检查时就赶紧停止生产,让工人躲起来。2月28日21时15分许,该公司3号杀虫气雾剂车间二甲醚充气装置出现泄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仪警示灯亮起,现场有员工发现后稍许观察仍返回工位继续生产,未采取有效处置措施。21时18分许,泄漏气体遇静电闪燃,引燃现场堆积的纸箱、成品等可燃物,随即火焰蔓延波及周边4号丙类仓库及东侧1号甲类车间。车间主任杨某某发现着火后立即关掉了车间供气阀门。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2月28日21时22分许,汶上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中武化工公司发生火灾报警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派出消防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救援。同时,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7个消防救援站、147名消防救援人员、22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支队、市工信局、汶上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市环保局有关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28日23时25分许,明火被扑灭,29日00时32分许,现场处置完毕。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勘验、技术研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3号气雾杀虫剂生产车间出现二甲醚泄漏,现场有员工发现后未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泄漏的二甲醚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静电出现闪燃,闪燃的火焰引燃了车间内堆积的纸箱、成品等可燃物。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中武化工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停产整顿期间组织违法生产;未有效组织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对新入职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应急处置能力不足,面对二甲醚泄漏缺乏专业的处理能力;排查和管控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不到位,对车间二甲醚充气装置容易泄漏的安全风险未进行有效管控。属地和行业监管部门对停产企业缺少有效的监管措施,未能及时发现企业违法生产行为。

五、有关属地监管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一)汶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汶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部门,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具备生产能力的停产企业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2024年1月19日恢复400千伏安变压器供电后,未将企业恢复供电的情况通报给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和聘用的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且在1月23日、2月26日两次检查中,均未发现企业违法生产行为,对该企业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的情况失察。对该企业安全生产包保人员力量配备不足,仅安排1名试用期内的员工对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包保。

(二)汶上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15”火灾事故后,汶上县农业农村局于7月16日向中武化工公司下达停产整顿通知,停产整顿通知下达后至事故发生期间,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县农业农村局到中武化工公司开展检查,其中自2024年1月19日恢复400千伏安变压器供电后,分别于1月24日、1月28日、1月29日、2月22日检查了4次,均未发现该企业违法生产行为,对该公司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的情况失察,作为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不到位。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中武化工公司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 韩某某,中武化工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停产整顿期间组织违法生产,未全面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1. 杨某某,中武化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有效阻止并参与组织违法生产活动,未全面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安全培训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1. 杨某某,中武化工公司3号杀虫气雾剂车间主任,未有效阻止并参与组织违法生产活动,未全面履行车间主任职责,车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二)对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人员的问责建议

  1. 张某某,汶上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包保人员,负责包保中武化工公司,在该企业违法生产期间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未发现其违法生产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鉴于其在试用期内,建议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或单位给予处理。
  1. 陈某,中共党员,原汶上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化工园管理办公室主任(副科级),本次火灾事故发生后被调整为汶上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八级职员。在担任汶上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化工园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负责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工作不严不实,对中武化工公司停产期间违法生产防范意识不足,对该企业违法生产的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处理。
  1. 王某某,中共党员,汶上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化工园区管理办公室,未及时将中武化工公司恢复400千伏安变压器供电情况通报给有关主管监管部门,对中武化工公司停产期间违法生产防范意识不足,对该企业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处理。
  1. 陈某某,中共党员,汶上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副县级),主持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负责全面工作。对中武化工公司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责任压实不到位,对该企业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处理。
  1. 刘某某,中共党员,汶上县农业农村局渔政科副科长,中武化工公司包保人员,包保工作开展不到位,在该企业违法生产期间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未发现企业违法生产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处理。
  1. 陈某,中共党员,汶上县农业农村局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乡村振兴促进发展中心副主任(副科级),负责全县农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在该企业违法生产期间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未发现企业违法生产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处理。
  1. 胡某某,中共党员,汶上县农业农村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县农业农村局全面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力,对中武化工公司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处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中武化工公司未落实汶上县农业农村局停产整顿要求,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汶上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2]]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 汶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其向汶上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汶上县农业农村局履行行业主管监管责任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其向汶上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汶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强化对停产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及时分析研判停产停业企业用电情况,深入开展风险分析,严查未经监管部门同意擅自复工复产等违法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包保人员业务素质,将业务素质高的人员安排到包保岗位,并强化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辖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作用。

(二)汶上县农业农村局,要认真履行农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监管职责,切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加强安全监管,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对停产整顿企业要细化工作措施,与属地加强联合,严查违法生产行为,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多措并举,加大对行业企业的安全检查力度,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三)汶上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大对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通过组织开展化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人员教育培训、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等方式切实提升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能力水平,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山东中武化工有限公司“2·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4月12日

更多事故调查报道,请将页面下拉至底部,点击#事故调查报告观看。

推

【淘汰目录解读⑦】单端面机械密封离心泵和填料密封离心泵改造方向

荐

化工本质安全设计有关问题探讨

阅

现场安全管理的六坚持

读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实践经验 | 怎样建立安全生产正向激励机制?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佑安

1

本平台接收会员单位、行业企业、高等院校、安全评价机构等社会单位投稿,稿件内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将免费在本平台及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官网(http://www.chemicalsafety.org.cn/)上进行宣传。投稿邮箱ccsa@ccsa.net.cn,来稿请标注“微信投稿”字样。

2

本平台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政治性、事实性、技术性差错及版权问题等错误信息,请及时联系我们(电话:010-64465630),感谢支持!

长按图片 关注我们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微信扫一扫 关注该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 使用小程序

取消 允许

取消 允许

取消 允许

× 分析

微信扫一扫可打开此内容, 使用完整服务

: , , , , , , , , , , , , 。

视频 小程序

赞 ,轻点两下取消赞 在看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留言 收藏 听过

FD10963 | 2024_山东临沂天汇柒彩包装5·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山东临沂天汇柒彩包装5·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欢迎访问兰山区人民政府

简体

繁体

网站支持IPv6

公共数据开放

智能问答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热门搜索:政府信息公开政策通知公告领导之窗

概况

公开

新闻

服务

互动

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信息

朗读

临沂兰山区山东天汇柒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5·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07-26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24-000009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7-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兰山区山东天汇柒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5·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24-0000093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监管信息

2024-07-26

临沂兰山区山东天汇柒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5·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5月6日5时许,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任家庄村一厂房发生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95.29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兰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火灾扑救、风险管控、善后处置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该事故提级调查,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兰山区政府组成的火灾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救援处置、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市纪委监委依法开展问责调查。

经调查认定,临沂兰山“5·6”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无照非法生产,因机筒过热导致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的一般火灾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情况

  1. 火灾发生单位,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任家庄村金锣四路与新程一路交汇向北约150米林某某厂房内,主要负责人为蔡某某。2015年11月19日,蔡某某注册成立临沂市兰山区万成涂膜料厂,2020年3月份租赁林某某厂房东侧生产车间三楼西侧区域用于加工涂膜料,员工3名。2020年4月3日,蔡某某将临沂市兰山区万成涂膜料厂营业执照注销后,未再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1. 林某某厂房,2015年年底建设,占地9333平方米(合14亩)。该区域东、南侧均为生产塑料制品的厂房、仓库,西侧为金锣四路,设有办公楼1栋、生产车间楼2栋、宿舍楼1栋。林某某厂房大门处墙体喷涂“天汇柒彩广告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经落实为2022年沿街租户设立的广告牌,2023年初该公司已搬离此处。

(二)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林某某厂房东侧生产车间楼,共4层。1-3层为钢混框架结构,4层为钢混梁柱,顶部为彩钢瓦,墙体为空心砖填充,耐火等级二级。该建筑于2020年初投入使用,此次火灾造成建筑三四层局部过火,一二层未过火。

(三)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蔡某某,男,汉族,46岁,火灾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

2.林某某,男,汉族,48岁,起火建筑所有人。

3.冯某某,男,汉族,42岁,蔡某某雇佣的塑料造粒机操作工。

(四)事故当日天气情况

根据临沂市气象局提供当日数据,当日天气晴,北风3级,温度22~14℃,无雷击雷暴现象发生。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5月6日4时42分,冯某某进入厂区,步行至东侧生产车间楼三层,打开塑料造粒机进行预热,随后离开岗位,于4时52分离开厂区。5时20分许,任家庄村村民李守杰在厂区外南侧发现东侧生产车间楼三层自西向东第三、第四个窗户有火光,随后厂区内多人发现起火并报警。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2024年5月6日5时32分,临沂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兰山区半程镇林某某厂房起火。5时49分,枣园消防救援站人员到达火灾现场,经侦察,现场为4层钢混结构厂房起火,起火部位位于三层西南侧,燃烧物为车间内堆垛的聚丙烯塑料,经询问厂区知情人,确定无人员被困,消防人员全力以赴开展救援灭火。6时30分,火势得到初步控制。7时10分,可见范围内明火被扑灭,9时15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派双岭路特勤站远程供水系统4车22人增援,17时30分,火灾被全部扑灭。

(三)善后处置情况。火灾扑灭后,救援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全面清理,彻底消除火种、易燃物。为避免无关人员进入火灾场地发生次生危害,半程镇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封锁,火灾涉及的厂房全部停用整顿。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此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科学、平稳、有序,未发生次生灾害、未引起社会舆情。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塑料造粒机开启预热后,因机筒过热导致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加之工人违章操作,将塑料造粒机开启预热后擅自离开岗位,致使发生火灾后不能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置,造成火情扩大、蔓延。

(二)间接原因

  1. 出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出租人林某某,将同一厂房租赁给多个承租人使用,未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督促承租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存在失控漏管现象。厂房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安全投入不到位,存在建筑耐火等级过低、结构布局不合理、消防设施器材缺失、疏散通道不畅、电气线路敷设混乱等问题。生产车间未按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封闭楼梯间。
  1. 承租人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承租人蔡某某,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现场管理混乱,生产与储存未分离,生产设备及电源线周边存放易燃的原材料聚丙烯,部分原材料聚丙烯直接堆放于电源线之上。未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对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主要负责人对自身法定消防安全职责不熟悉,未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在知道员工多次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情况后,仅口头警告。企业未注册营业执照,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下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1. 任家庄村村委会落实防火检查职责不到位。组织防火检查流于形式,负责现场检查的村网格员对《半程镇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所列防火检查内容均不了解,导致火灾问题隐患未能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对不涉及的场所、不存在的设备、未发生的作业活动等情况在检查表中记录了检查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1. 半程镇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辖区内塑料制品行业、园中园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应急救援演练情况等未进行严格检查。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 冯某某,塑料造粒机操作工,违反岗位操作规程,在塑料造粒机开机预热后擅自离岗,发生火灾后不能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置,造成火情扩大、蔓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失火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 蔡某某,火灾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员工消防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员工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情况习以为常,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构成失火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问责人员建议

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按规定移交兰山区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由兰山区纪委监委提出。

(三)行政处罚建议

  1. 林某某,厂房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兰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立案处罚。
  1. 蔡某某,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造成火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兰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立案处罚;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处罚。

(四)问责单位建议

  1. 任家庄村村委,组织开展防火巡查不深不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未落到实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辖区内非法生产行为。建议向半程镇政府作出深刻检讨,予以全区通报批评。
  1. 半程镇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贯彻落实《兰山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不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整治不到位,对村居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督促不够,排查打击辖区内非法生产存在盲区,建议向兰山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消防安全观念淡薄。从火灾事故原因看,厂房出租方、承租方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缺乏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强化防火检查巡查。安全观念淡薄、重效益、轻安全,长期放任工人习惯性违章操作。

(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未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对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特殊工位、特殊工种不清楚,重点岗位员工未经过专门的培训合格后上岗。工人擅自离岗,塑料造粒机无人看管,发生火灾后不能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置,造成火情扩大、蔓延。

(三)日常火灾隐患排查力度不够。对经营储存场所未能定期开展自查自检,场所抗御火灾的能力严重不足,排查整改力度不大,隐患排查流于形式,不能做到全时段、全覆盖、不留死角。

(四)属地政府责任意识不强。本起事故暴露出属地政府风险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不足等问题,没有真正从思想上绷紧安全这根弦,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看不见、抓不住”,致使风险越积越大、问题越来越多,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兰山区要深入开展塑料制品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压实安全责任,强化风险管控。细化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方案,聚焦“九小场所”,开展集中排查整治,推动消防通道一户一户打通,消防设施一户一户查验,消防措施一户一户落实。要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止供电、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刑事追责“四个一律”措施,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火灾风险。

(二)理顺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各级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领导和监督。对镇街、村居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要进一步量化并落实到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包保网格化体系,实行区包镇街、镇街包村、干部包企业的监管模式。消防、应急、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全力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切实加强基层消防安全基础力量。加强基层应急能力建设,建立专职应急消防队伍,弥补镇级消防监管空白。大力推进镇街应急消防站建设,强化装备配备,坚持“打早、打小、打苗头”,提高初起火灾扑救能力。

(四)排查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针对部分小作坊、小加工点存在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要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各级党委政府牵头,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协同配合,对无照无证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限期未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兰山区网站|

各县区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山东省政府| 中国政府网

兰山区人大 兰山区政协 兰山区纪委

罗庄区 河东区 郯城县 兰陵县 沂水县 沂南县 平邑县 费县 蒙阴县 莒南县 临沭县

山东省政府 北京 天津 重庆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浙江 安徽 广东 湖南 河南 江西 福建 湖北 四川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广西

中国政府网 外交部 发改委 教育部 科技部 民政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国家卫健委 国家文旅部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标识码:3713020004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546号

FD10964 | 2024_山东临沂汇邦新能源3·7一般着火事故调查报告批复.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储能/新能源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山东临沂汇邦新能源3·7一般着火事故调查报告批复

山东省政府文件库>其他文件

索  引 号:000014349/2018-00066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12-30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24〕206号

2025-01-09

标  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汇邦新能源有限公司“3·7”一般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汇邦新能源有限公司

“3·7”一般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24〕206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汇邦新能源有限公司“3·7”一般着火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汇邦新能源有限公司“3·7”一般着火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视频分析、取样鉴定、问询人员和综合分析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汇邦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邦公司)“3·7”着火事故是一起因加氢精制反应器环焊缝缺陷导致高压可燃性混合物料泄漏引发的一般着火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曹佃密,中共党员,莒南县团林市场监管所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杨云欣,中共党员,莒南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刘西伟,中共党员,莒南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主任,2022年2月至2023年12月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联系团林市场监管所。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1. 闫仲儒,中共党员,莒南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9日任莒南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5.张京民,中共党员,临沂临港区安监办危化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6.陈勇,群众,临沂临港区安监办副主任。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7.孙宝乾,中共党员,临沂临港区安监办主任。建议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8.刘庆亮,群众,临沂临港区经济发展局工信科副科长。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9.迟雷,中共党员,临沂临港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建议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10.卢晓光,中共党员,临沂临港区经济发展局局长。建议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由临沂市应急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汇邦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聂在杰、总经理张腾飞、安全总监王亮、技术总监路阳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由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临沂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和其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主管人员麻少玮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由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对汇邦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员田欢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临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管理,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六、临沂市要组织临港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target="_blank">

" target="_blank">

" target="_blank">

" target="_blank">

" target="_blank">

张安宇

微信 QQ空间

人人网-->

FD10965 | 2024_山东威海_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12·7较大火灾.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山东省政府文件库>其他文件

索  引 号:000014349/2018-00066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9-28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25〕142号

2025-09-30

标  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

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较大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25〕14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取样鉴定、技术分析、模拟实验、问询人员和综合分析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使用燃烧性能不符合标准和设计等级要求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制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现场施工人员无证电焊作业,初起火灾处置不力,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3人):

  1. 刘洪义,中共党员,齐东海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事故项目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5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孙维康,群众,蓝润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齐东海通公司董事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刘远峰,群众,蓝润公司采购部部长、齐东海通公司事故项目项目部采购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高小敏,群众,齐东海通公司安全员,事故项目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肖清楠,群众,齐东海通公司仓储科长,事故项目项目部协调调度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刘伟,群众,云山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于殿宏,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7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原军祥,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李维连,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罗四辉,群众,博能公司事故项目灵活用工人员。因涉嫌失火罪,2024年12月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2月23日被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张冰峰,群众,博能公司事故项目灵活用工人员,参与罗四辉的违法动火作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3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彭治军,中共党员,博能公司经理、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1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陈晓东,群众,博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1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30人):

  1. 张帅威,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 方天翔,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副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3.王红强,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 李雅群,群众,威海海高园经济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科科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 宋保额,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经济发展局副科级干部。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 王龙威,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党政办公室主任、经济发展局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龙鹏飞,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 孙承军,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三级主任科员。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 董永兴,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 李健,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1.刘华健,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建议给予其诫勉。

  1. 刘朝阳,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王一涵,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技术发展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 唐国平,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 高照江,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 卢晓芳,中共党员,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7.王华治,中共党员,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1. 张瑛,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发展中心安全运行科负责人。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9.孙永明,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0.刘焕新,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1. 张明玉,中共党员,荣成市规划服务中心镇村规划科科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李元翠,中共党员,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荣成市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1. 汤杨,中共党员,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姜雨楠,中共党员,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威海支队荣成大队防火监督员。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宋伟锋,中共党员,荣成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王得志,中共党员,荣成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耿晓光,群众,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服务中心施工安全科负责人。建议给予其诫勉。
  1. 梁冰,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1. 李典,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科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1. 崔继江,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的企业和个人:

对齐东海通公司、蓝润公司、云山鼎公司、博能公司、源鑫设计公司等5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对齐东海通公司副总经理刘壮、蓝润公司副总经理郭明磊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祖棋、荣城建筑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于海国、益发安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袁艳艳等5人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威海海高园党工委、管委会,分别向荣成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荣成市委、市政府,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向威海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威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威海市要组织荣成市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target="_blank">

" target="_blank">

" target="_blank">

" target="_blank">

" target="_blank">

张洁清

微信 QQ空间

人人网-->

FD10966 | 2024_山东威海齐东海通冷链1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山东威海齐东海通冷链1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新闻

新闻频道

中国新闻

山东通报威海冷库9人遇难火灾事故调查结果:13人被追究刑责

##

央视网 | 2025年10月05日 19:19:52

原标题:

正在加载

央视网消息: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日前公布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12月7日,山东威海齐东海通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齐东海通智能标准化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783.84万元。

2024年12月7日7时许,博能公司罗四辉、张冰峰到事故项目新建冷库二层东南角冷藏间进行防碰撞钢板安装。12时48分许,罗四辉电焊作业掉落的高温焊渣引燃冷库立柱底部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屑及防水卷材。罗四辉、张冰峰尝试灭火未果,随即从西侧楼梯逃离现场,火势迅速向上蔓延至墙面及顶棚,引燃了二层过道堆放的200余桶聚氨酯发泡原料,发生猛烈燃烧。起火时,事故项目现场有4家单位31人正在施工作业。其中,烟台永城制冷科技有限公司8人、博能公司2人、益发安建公司8人、荣城建筑公司13人。事故共造成8人现场死亡、1人送医后死亡,3人受伤。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使用燃烧性能不符合标准和设计等级要求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制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现场施工人员无证电焊作业,初起火灾处置不力,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 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人员在事故项目新建冷库立柱防碰撞钢板安装作业中违规电焊,高温焊渣引燃立柱底部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屑及防水卷材;进而造成冷库墙面和顶棚燃烧性能不符合标准和设计等级要求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快速燃烧,并引燃了 施工现场堆放的大量桶装聚氨酯发泡原料;燃烧产生的高温、有毒 烟气,短时间内充满内部空间并封堵了疏散通道,造成人员伤亡; 现场未及时组织撤离,致使伤亡扩大。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3人):

  1. 刘洪义,中共党员,齐东海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事故项目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5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孙维康,群众,蓝润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齐东海通公司董事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刘远峰,群众,蓝润公司采购部部长、齐东海通公司事故项目项目部采购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高小敏,群众,齐东海通公司安全员,事故项目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肖清楠,群众,齐东海通公司仓储科长,事故项目项目部协调调度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刘伟,群众,云山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于殿宏,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7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原军祥,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李维连,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罗四辉,群众,博能公司事故项目灵活用工人员。因涉嫌失火罪,2024年12月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2月23日被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张冰峰,群众,博能公司事故项目灵活用工人员,参与罗四辉的违法动火作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3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彭治军,中共党员,博能公司经理、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1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陈晓东,群众,博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1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30人):

  1. 张帅威,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 方天翔,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副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3.王红强,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 李雅群,群众,威海海高园经济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科科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 宋保额,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经济发展局副科级干部。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 王龙威,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党政办公室主任、经济发展局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龙鹏飞,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 孙承军,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三级主任科员。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 董永兴,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 李健,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1.刘华健,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建议给予其诫勉。

  1. 刘朝阳,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王一涵,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技术发展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 唐国平,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 高照江,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 卢晓芳,中共党员,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7.王华治,中共党员,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1. 张瑛,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发展中心安全运行科负责人。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9.孙永明,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0.刘焕新,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1. 张明玉,中共党员,荣成市规划服务中心镇村规划科科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李元翠,中共党员,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荣成市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1. 汤杨,中共党员,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姜雨楠,中共党员,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威海支队荣成大队防火监督员。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宋伟锋,中共党员,荣成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王得志,中共党员,荣成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耿晓光,群众,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服务中心施工安全科负责人。建议给予其诫勉。
  1. 梁冰,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1. 李典,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科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1. 崔继江,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的企业和个人:

对齐东海通公司、蓝润公司、云山鼎公司、博能公司、源鑫设计公司等5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对齐东海通公司副总经理刘壮、蓝润公司副总经理郭明磊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祖棋、荣城建筑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于海国、益发安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袁艳艳等5人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威海海高园党工委、管委会,分别向荣成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荣成市委、市政府,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向威海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编辑:及玥

点击收起全文

返回央视网首页 返回新闻频道

扫一扫 分享到微信

|

望海热线 xinwenxiansuo@staff.cntv.cn

最新推荐

加载更多

精彩图集

加载更多

首页|全站地图

正在阅读:山东通报威海冷库9人遇难火灾事故调查结果:13人被追究刑责

扫一扫 分享到微信

手机看

扫一扫 手机继续看

A- A+

FD10967 | 2024_山东寿光_金石生物10·12中毒_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 9 — 潍坊寿光潍坊金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0·12”较大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10 月12 日13 时30 分许,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潍 坊金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公司”)发生中毒事 故,共造成7 人死亡、4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410.8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林武书记、周乃翔省 长等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尽快查明事故原因, 妥善做好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加强舆情管控,确保平稳有序处 置。周立伟副省长第一时间带领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等有关 负责同志及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应急管 理部派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指导处置。潍坊市委、市政府及 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该事故由省政府 提级调查,成立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 农业农村厅和潍坊市政府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特邀省纪委监 委、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 组,聘请省内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粮食加工、饲料加工、有限 空间等领域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 10 —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 术鉴定、人员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 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省纪委 监委组织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了问责调查,提出了问责建议。 经调查认定,潍坊寿光潍坊金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12” 中毒事故是一起因企业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管控措施,违章 指挥、违规作业和盲目施救,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 位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1.事故单位概况。金石公司成立于2020 年7 月1 日,公司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 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羊口镇羊田路以东滨海大道以南,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783MA3TDJPU6G,注册资本1000 万元,法 定代表人王栋,实际控制人孙学国。经营范围:生物技术研发、 推广、咨询服务;加工、销售玉米蛋白粉、玉米胚芽粕、玉米皮 粉、玉米纤维、玉米浆、蛋白饲料、饲料添加剂;销售生物饲料、 配合饲料、酒糟(不含危险化学品)、果粕饲料;经营国家允许 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公司主要从事玉米蛋白粉饲 料加工和出口,产品销往东南亚国家和我国台湾等地区。2023

— 11 — 年玉米蛋白粉饲料产量约2.7 万吨。 2.事故单位管理架构情况。金石公司有员工37 人,法定代 表人、总经理为王栋,公司配备1 名生产经理、1 名安全员、1 名兼职安全员,下设生产部、办公室2 个部门。公司章程显示, 王栋出资比例5%,王俊芹出资比例95%。经查,孙学国为实际控 制人,股份由王栋、王俊芹代持,3 人无亲属关系。 图1 厂区平面布局图 (二)工艺流程情况。 金石公司主要生产工艺流程是将玉米浆和玉米蛋白粉通过

— 12 — 混合、烘干、粉碎、包装等工序,制成玉米蛋白粉饲料。 图2 工艺流程图 (三)事故玉米浆池基本情况。 金石公司现有4 座玉米浆池用于储存外购玉米浆,南侧是1 号、2 号浆池,北侧是3 号、4 号浆池。事故发生于3 号浆池, 为2024 年初建设。3 号浆池整体呈倒梯形体结构,上部长53.4 米、宽16.6 米,底部长48.1 米、宽11.3 米,深4.18 米。池底、 池壁、池堰铺设两层覆膜编织布。浆池顶棚为坡顶,沿东西方向 中间高两边低,采用钢结构焊接支架铺设单层彩钢板,长55 米, 宽22 米,棚脊距池堰3.7 米,棚边距池堰0.5 米。

— 13 — 图3 3 号浆池外观图 图4 3 号浆池内部(由东向西) 事故浆池

— 14 — 图5 3 号浆池剖面图(纵向) 图6 3 号浆池侧剖面图(横向) 3 号浆池初建时安装了钢管焊接、铺设塑料布和黑色防晒网 的简易顶棚,在浆池土质基础上直接敷设一层覆膜编织布用于防 渗。后因雨雪天气导致顶棚坍塌,损坏池底覆膜编织布,玉米浆 液直接接触底部土壤。企业将3 号浆池中玉米浆转入4 号浆池储 存后,在未彻底清理破损覆膜编织布上玉米浆的情况下,直接覆

— 15 — 盖了第二层覆膜编织布,且因降雨导致地下水反渗,3 号浆池底 部覆膜编织布形成多处鼓包,影响浆池储存玉米浆。 图7 浆池覆膜编织布夹层鼓包图 图8 夹层鼓包示意图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10 月12 日,金石公司组织清理3 号浆池残浆,解

— 16 — 决浆池底部覆膜编织布鼓包问题。13 时30 分许,生产车间主任 李继光安排员工王令涛、吴占学、朱士安3 人进入浆池用潜污泵 抽取两层覆膜编织布之间的残浆。抽浆过程中,作业人员在掀起、 抖动、扒开潜污泵周围的上层覆膜编织布时,鼓包内硫化氢等有 毒有害气体随残浆逸出扩散,造成王令涛、吴占学、朱士安3 人 相继中毒倒地,在池堰指挥作业的李继光随即入池救援也中毒倒 地。企业其他员工先后赶到现场救援,其中甄德超、于兰江、王 秀江3 人入池救援中毒倒地,王栋、陈红军、李海群、刘长山4 人在救援过程中因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10 月12 日13 时37 分,潍坊市120 指挥中心接到金石公司 员工王明会电话求救。13 时50 分,寿光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 心接到王明会报警称“寿光市圣海路1 人不慎落入水坑”。14 时15 分,羊口镇政府接寿光人民医院电话询问金石公司企业信 息,称目前救护车正赶往企业救援。14 时42 分,羊口镇政府核 实后向寿光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事故信息。14 时46 分、54 分, 羊口镇政府分别向寿光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金石公司6 死4 伤 的事故信息。14 时58 分,寿光市卫生健康局电话向寿光市应急 管理局通报事故信息。14 时59 分,寿光市应急管理局电话向潍 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15 时17 分,潍坊市应急管理局 电话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信息。15 时29 分、15 时32 分,

— 17 — 寿光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办公室分别逐级向省政府总值班室、省 委办公厅信息调研室报告事故信息。15 时44 分,寿光市应急管 理局经核实向潍坊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续报金石公司7 死4 伤的事故信息。16 时04 分、16 时17 分,潍坊市政府总值 班室、市委办公室分别向省政府总值班室、省委办公厅信息调研 室续报事故信息。17 时18 分,寿光市农业农村局接寿光市应急 管理局事故信息后,向潍坊市农业农村局及省农业农村厅逐级报 告事故信息。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先后拨打120、119 电话请求救援, 并自行救出6 人(王令涛、吴占学、李继光、甄德超、于兰江、 王秀江),13 时37 分,潍坊市120 指挥中心接报后,先后调派7 辆救护车22 名医护人员赶往现场救治人员。13 时50 分,寿光 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派员参与现场处置,并救 出最后1 名被困人员。潍坊市委、市政府和寿光市委、市政府接 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预案,组织人员做好善后处置等工 作,并成立事故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医疗救治组、家属安抚组等 多个小组。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林武、省长周乃翔等领导分别 作出批示,副省长周立伟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潍坊 市和寿光市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部署现场救援和各项善后工作, 并到医院看望伤员、指导救治工作。

— 18 — (三)应急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事故处置 工作,按照省市有关领导作出的批示要求,省、市、县三级迅速 响应,成立事故处置领导小组。事发后现场人员拨打医疗救援电 话,全力对受害人员进行抢救。各级政府及应急管理、公安、卫 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迅速反应,全力组织做好事故处置各项工作。 此次事故也暴露出了金石公司事故信息报送不规范、应急救援管 理不到位等问题。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硫化氢产生并积聚。事发3 号浆池两层覆膜编织布之间残 存的玉米浆[1]液混入了地下水等其他物质,玉米浆液中的蛋白质 和亚硫酸盐长期在厌氧条件下存放,腐败发酵产生并在夹层鼓包 内积聚了大量硫化氢气体[2][3]。 2.作业人员违规作业以及救援人员盲目施救。现场作业人员 在未进行通风、检测,未佩戴安全防护装备的情况下,违规进入 浆池底部开展抽浆作业,作业过程中硫化氢有毒有害气体逸出并 [1]根据《玉米淀粉湿磨加工技术与管理》2.2 玉米浸泡并结合相关企业实践,玉米浆加工工艺中,玉米经净粮除 杂后进入浸泡罐,后将亚硫酸加入浸泡罐内,通过浸泡将玉米粒的蛋白质网破坏,使被蛋白质网包裹的淀粉颗粒 游离出来。浸泡好的玉米进入加工环节,浸泡液返回放料罐循环使用,当浸泡液浓度达到10%左右时,部分浸泡 液外排至蒸发器进行浓缩,之后作为玉米浆进行外卖或自行利用。浓缩后玉米浆内残留亚硫酸盐的浓度为0.1— 0.2mg/L。 [2]经检测,鼓包内气体样本中硫化氢浓度1350mg/m 3,根据《硫化氢职业危害防护导则》(GBZT 259-2014),当硫 化氢浓度达到1000mg/m 3时,很快引起急性中毒;达到1400mg/m 3时,可立即致人昏迷并呼吸麻痹而死亡。 [3]硫化氢产生机理1:异养菌R-S-CH3+H2O   异养菌 R-OH3+CH3SH;异养菌CH3SH+H2O   异养菌 C02+ H2S。硫化 氢产生机理2:硫酸盐还原菌(SRB 细菌)—SO4 2-/—SO3 2-          细菌) SRB 硫酸盐酸盐还原( —S 2-;;2H ++S 2-   H2S

— 19 — 扩散,作业人员吸入后中毒晕倒。救援人员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 措施盲目施救时相继中毒,造成伤亡人数扩大。 (二)间接原因。 1.金石公司 (1)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在3 号玉米浆池抽浆作业前, 未按照有关规定[4][5]和公司制度[6][7]对非常规作业活动进行安全 风险辨识,未辨识出上下覆膜编织布夹层中产生并积聚硫化氢等 有毒有害气体的风险,仍然按照常规抽浆作业管理,导致作业过 程中安全风险失管失控。 (2)有限空间作业管理缺失。未及时更新有限空间管理台 账[8],台账中玉米浆池数量与实际不符;未按要求[9][10]对有限空 间作业四类人员开展培训;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11][12], [4]《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1 号)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经营 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第十条:对排查出的风险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工艺、作业活动等情况选择 适用的分析辨识方法进行风险因素辨识,明确可能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和环境影响因素。 [5]《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第6.2.1.2 项:风险点划分应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所 有常规和非常规状态的作业活动。 [6]《潍坊金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6.8.1:危险源辨识要以“全员、全过程、全天候” 的原则开展。应考虑到每个风险点的各生产阶段,各个环节、不同时间点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危险辨识要系统 和全面。6.8.2:辨识范围b)常规、非常规作业活动。 [7]《潍坊金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报告》(2024 年4 月制定)5.工作程序:5.1 危险源辨 识....5.1.1 1)所有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源。包括管理处管理和工作中所有人员的活动、外来人员的活动;常规活 动(如正常的工作活动等)、异常情况下的活动和紧急状况下的活动(如火灾等)。 [8]潍坊金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潍坊金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限空间档案》(2024 年4 月制定):公司有限空间 包括2 个玉米浆池,位置在车间后。 [9]潍坊金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确定有限空间作业四类人员的通知》:作业负责人王栋、监护人陈红军、作 业人员李继光、救援人员郭小丽、李海群,以上四类人员,每年定期参加公司及上级部门组织的有关有限空间的 培训和其他学习活动。 [10]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全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鲁安办字〔2023〕35 号): (五)专项教育培训10.组织专项培训。有关单位每年第一次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或有关人员每年第一次开展 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一次专项安全培训,如 实记录培训情况;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本单位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和安 全防范措施、作业审批和现场安全要求、检测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应急处置措施,以及本行业的典 型事故案例。 [11]潍坊金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4.1 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单位在进行作业前,应得到公 司总经理对有限空间作业有关事项的最终审批。

— 20 — 作业前未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13],未落实通风[14]、检 测[15]和安全防护[16]等风险管控措施,违规组织3 号玉米浆池抽 浆作业。 (3)应急管理流于形式。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预案、中 毒和窒息现场处置方案可操作性不强,未分析出硫化氢气体中毒 的事故风险,未制定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 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等应急物资及装备[17];未按规定[18]定 期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演练,未按规定[19]组织有限空 间作业应急预案、应急知识、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导致员 工不熟悉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 (4)安全生产管理形同虚设。安全生产管理长期依赖安全 咨询服务机构,以包代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浮在表面。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走过场[20],只签字不培训、只抄答案不考核[21]; [12]潍坊金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1、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 间作业审批表,未办理许可证,严禁作业。 [13]潍坊金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6、进入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综合安全技术措 施:(1)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审批人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作业环境交底,内容应包括: 所从事作业的风险及应急措施,必要的安全知识、救护方法;便携式检测仪使用方法、急救方法等。 [14]潍坊金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4.9 作业过程中必须开启通风换气设备,保持空气流 通,严禁采取纯氧通风换气。 [15]潍坊金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3)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4)分 析合格半小时后作业,应再次分析确认合格后方可作作业。 [16]潍坊金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4.8 执行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好呼吸器、安全 绳(带)等防护才能进入现场作业。 [1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 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 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 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 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 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 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 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

— 21 —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弄虚作假[22],以虚假台账代替排查 和整改。 (5)违规组织生产建设活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3] 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4]批复,违规建设玉米浆池。 2.寿光市羊口镇党委、政府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未发现金石公司在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风险辨识、应急演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金石公司有限 空间作业监管不到位。对金石公司存在的违规建设等问题整治不 力[25],在发现并口头责令金石公司停止建设事故浆池后,未采取 任何后续措施制止,致使事故浆池违规建成并投入使用。 3.寿光市农业农村局 作为寿光市政府明确的饲料行业[26]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直 接监管部门,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存在“只管 得上岗作业。 [2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 号)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 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 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 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 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 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5]中共寿光市委、寿光市人民政府《寿光市深入推进镇(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寿发〔2019〕8 号): 按照“依法下放、权责一致、能放即放”原则,进一步扩大镇(街)在产业发展、城镇规划建设、城镇管理、安 全生产、市场监管、社会治安、民生保障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权。 [26]《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346 号)第二十四条:畜牧兽医管理机构负责畜牧兽医行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屠宰环节和饲料、兽药等畜牧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检查。

— 22 — 有证[27][28][29]不管无证、不审批就不监管”问题,对未取得饲料 生产许可证的金石公司生产玉米蛋白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监管 缺失。开展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30]和有限空间作 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31]不细致、不全面,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存在安全基础管理形同虚设、安全 风险辨识不到位、有限空间作业失控漏管的问题。 4.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 执法监督不力,现场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并制止金石公司 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擅自建设3 号玉米浆池的 违法行为[32][33][34],未发现金石公司3 号玉米浆池使用中存在硫 [2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 号)第十五条: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 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 个工 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28]《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 年第1 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 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 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 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第十四条:饲料、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应当经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发证机关。 [29]《饲料原料目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465 号)第一部分通则:八、本目录第四部分所列单一饲料品种,是根 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 理办法》,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进口登记证的单一饲料产品不得作为饲 料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四部分单一饲料品种1.13.7 玉米蛋白粉 [30]潍坊市农业农村局《全市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 年)》(潍农办字〔2024〕2 号): (二)着力深化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畜牧业领域,重点排查整治畜禽养殖环节场舍用电和消防安全、养殖 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安全等,饲料兽药生产环节的粉尘涉爆安全、粉碎挤压器械安全、压力容器及危化品安全等。 [31]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持续深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鲁安办函〔2024〕 6 号):二、突出重点领域,靶向精准发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突出市政、热力、燃气等2023 年发生亡人事故的 高风险行业领域,以及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环境治理、工贸、危险化学品、水利、通信、电力、物业管理等重 点行业领域,强化日常监管,落实防范措施,坚决防止和减少有限空间事故发生。 [3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十、农副食品加工业15 饲料加工,年加工1 万吨及 以上的。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2.规模:生 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 23 — 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释放量增大[35]的环境风险、未根据实际编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问题。 5.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履行建设工程规划日常监管职责不力,对羊口镇政府开展建 设项目放权事项工作[36]督促指导不到位,对羊口镇政府未及时发 现金石公司违法的情形监管不到位。 6.寿光市委、市政府 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要求,部署 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不力,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和 羊口镇党委、政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2 人)。 1.李继光,金石公司生产车间主任,违章组织有限空间作业,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 责任。 2.王令涛,金石公司生产班组长,违规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 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5 人)。 [35]山东邦洁(检)字〔2021〕052419:无组织废气硫化氢浓度下风向最高0.013mg/m3。山东祥和环境检字〔2022〕 第H05067 号:无组织废气硫化氢浓度下风向最高0.011mg/m3。山东鑫谷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报告编号(2023 年度):XLG-LX2305140 无组织废气硫化氢浓度下风向最高0.009mg/m3。山东环澳检测公司报告编号(2024 年度): RT2024071153 无组织废气硫化氢浓度下风向最高0.023mg/m3。通过近4 年硫化氢浓度比对,2024 年无组织废气 排放硫化氢浓度突然升高。 [36]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寿光市羊口镇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潍政复〔2019〕7 号)第 五条第二项:寿光市直相关部门在对羊口镇放权后,继续承担对放权事项的检查、监督、考核等职责,并加强业 务指导;附件《寿光市向羊口镇下放事项目录》第10-13 项。

— 24 — 1.孙学国,中共党员,金石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2024 年10 月12 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寿光 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栋,金石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4 年10 月12 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 事故罪被寿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 3.陈红军,金石公司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4 年10 月16 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寿光市公安局监视居 住。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郭小丽,金石公司兼职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4 年10 月15 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 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王俊芹,金石公司监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4 年 10 月15 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建议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 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 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21 人)。 寿光市羊口镇党委、政府(7 人) 1.陈涛,中共党员,寿光市羊口镇党委委员、副镇长。2022

— 25 — 年2 月至2024 年6 月任寿光市羊口镇副镇长,期间负责羊口镇 先进制造业园区工作。在发现金石公司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后, 仅口头要求停止建设而未跟踪落实[37],放任违法行为长期存在。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 过处分。 2.王文龙,中共党员,寿光市港产城融合发展服务中心招商 和项目服务科副科长(副科级),负责羊口镇先进制造业园区工 作。履行园区日常协调、检查和问题整改工作职责不到位,未发 现并制止园区内金石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 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王静,中共党员,寿光市羊口镇副镇长,协助分管安全生 产、生态环境工作。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金石公司存在的违 法行为整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 务警告处分。 4.吴广林,中共党员,寿光市港产城融合发展服务中心招商 和项目服务科科长(正科级),2021 年12 月至2024 年6 月30 日分管羊口镇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工作。履行规划建设管理职责不 到位,未及时发现金石公司擅自建设玉米浆池的违法行为。对事 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5.董彬,中共党员,寿光市羊口镇党委副书记,分管羊口镇 先进制造业园区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工作。履行监管职责不到 [37]《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 26 — 位,未认真督促分管部门对金石公司的监督管理,对金石公司存 在的违法建设、违规作业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 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6.国琳,中共党员,寿光市羊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四级 调研员。履行属地监管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的安全 生产、生态环境、规划建设等工作落实不到位问题失管失察。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处理。 7.张文杰,中共党员,寿光市羊口镇党委书记、四级调研员。 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 生态环境、规划建设等工作落实不到位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 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寿光市农业农村局(6 人) 8.李群杰,寿光市羊口镇畜牧兽医工作站站长。未认真履行 饲料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辖区内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 证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金石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降级处分, 由寿光市农业农村局按程序免去其现任职务。 9.刘西萍,中共党员,寿光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兽药饲料科科 长,负责辖区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认真 履行饲料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辖区内未取得饲料生产 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底数不清,对金石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失 管漏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

— 27 — 处分。 10.李法增,中共党员,寿光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党总支副书 记、副主任,主持中心工作,负责镇街畜牧兽医管理站工作。对 兽药饲料科和羊口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履行饲料行业安全生产主 管和直接监管职责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1.祖金宝,中共党员,寿光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 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分管寿光市畜牧业发展中心,负 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监管行业范围认识有偏差,未有效 督促畜牧业发展中心和羊口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履行监管职责。对 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2.杨晓东,中共党员,寿光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 长,2024 年10 月7 日前分管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农 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 动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不细致、不全面。对事故发 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3.尹爱军,中共党员,寿光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一级主任科员。对监管行业范围认识有偏差,未有效指导督促本 部门严格履行饲料行业安全生产主管和直接监管职责。对事故发 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3 人) 14.郭广轩,中共党员,潍坊市寿光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助理

— 28 — 工程师、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羊口镇环境保护所所长。对 辖区内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未 发现并制止金石公司擅自建设3 号玉米浆池等违法行为。对事故 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降级处分,由潍坊市生 态环境局寿光分局按程序免去其现任职务。 15.吴德光,中共党员,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党组成 员、潍坊市寿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组织实施生 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不到位,对羊口镇环境保护所查处金石公司 违法行为不力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 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6.丁培亮,中共党员,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党组书 记、局长,一级主任科员。未有效指导督促本部门严格履行生态 环境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 警告处分。 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 人) 17.滑伟,寿光市土地储备中心规划核实服务科科长。履行 建设工程规划日常监管职责不到位,对羊口镇政府开展建设项目 放权事项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 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8.孙建国,中共党员,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寿光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主任。对分管科室履行建设工 程规划日常监管职责不到位问题失管失察,对羊口镇政府开展建

— 29 — 设项目放权事项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 任。建议对其诫勉处理。 19.李伟东,中共党员,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 局长、四级调研员。未有效指导督促本部门严格履行建设工程规 划日常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作 出书面检查。 寿光市委、市政府(2 人) 20.朱永红,中共党员,寿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 管农业农村工作。未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督促农业农村局履行饲料行业安全生产主管和直接监管职责不 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1.李增国,中共党员,寿光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自然 资源和规划工作。未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督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建设工程规划日常监管职责不力,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四)行政处罚建议。 金石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 四条第二项[38]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 第14 号)第十五条第三项[39]的规定,建议由寿光市应急管理局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 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9]《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 号)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造成7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3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 万元 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30 — 对其处1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建议。 责成寿光市羊口镇党委、政府,寿光市农业农村局、潍坊市 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寿光市委、市 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寿光市委、市政府向潍坊市委、市 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混乱, 未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存在“重效益、轻安全” 思想,对安全生产不闻不问,委托安全咨询机构代为管理,抓安 全生产被动应付,过度依赖安全服务机构,对企业存在的风险隐 患辨识不全、不精准,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 程照抄照搬,日常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等流于形式,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弄虚作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完全浮在表面。企业未落实事故信息报告主体责任,没有按照法 律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严重缺失。企业有限空间台账更新 不及时,未按要求对有限空间四类人员开展培训,现场作业人员 风险防范意识严重不足,未按要求落实作业审批、现场监护等措 施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基本要求,违规开展抽浆作 业。企业员工自救、互救技能欠缺,制定的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

— 31 — 急预案、中毒和窒息现场处置方案可操作性不强,未制定有效的 应急处置措施,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致使企业员工应急处置意 识不足,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 (三)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羊口镇先进制造业园区发 现并责令停止建设事故浆池后,未采取任何后续措施,未向上级 及相关部门汇报推动整改,致使事故浆池违规建成并投入使用。 农业农村部门作为安全生产行业主管和直接监管单位,落实“三 管三必须”要求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企业长期缺失监 管,导致问题没有及时发现整改。生态环境部门对违反生态环境 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现场检查流于形式,致 使事故企业长期违法生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放权 事项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未发现并制止未取得相关证照擅自建 设的违法行为。 (四)属地政府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发展理念不牢。 羊口镇政府落实属地监管不到位,未有效发现企业在安全教育培 训、风险辨识和应急演练存在的问题,对企业存在的违规建设、 违规作业等问题整治不力。寿光市委、市政府学习贯彻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不深刻,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发 展和安全统筹不到位,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 五条硬措施,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有限空间作 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不力,未有效督促相关部门和羊口镇党委、 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压力传导不到位,责任链

— 32 — 条拧得不紧不实,导致责任落实和工作措施打了折扣,出现工作 纰漏。寿光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事故信息报送制度执行 不严格,部门间事故信息共享不充分、不及时,督促企业落实信 息报告主体责任不到位。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刻吸取教训,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和事故信息报 告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涵 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 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并严格考核奖惩,推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要避免企业安全 管理过度依赖安全咨询服务机构,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各级 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事故信息 报送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明确信息报告时间、报告内容、 报告对象等。企业要落实好事故信息报告主体责任,强化主动报 告意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第一时间报告事故信息。 (二)全面精准发力,扎实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紧盯重点部 位、重点场所开展“拉网式”隐患排查整治。要督促企业落实有 限空间作业监护制,全面摸清有限空间底数,动态更新管理台账, 实施清单化管理;认真辨识有限空间安全风险,制定落实针对性

— 33 — 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可控在控;要强化有 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警示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 安全意识和安全作业、应急处置能力;要落实有限空间警示提示 和安全隔离措施,防止人员未经审批擅自进入;要严格落实有限 空间作业审批和作业现场管理制度,确保“先通风、再检测、后 作业”“一次作业、一张作业票、一套安全技术措施”等基本要 求执行到位,安全防护、应急处置装备配备到位,作业全过程监 护到位。要鼓励和推动有条件的企业推广应用信息化、数字化和 智能化技术,提升有限空间作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坚持严格监管与热情服务相结合,切实提升规范执法 的能力水平。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 作,聚焦畜禽养殖、市政、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造纸和印 染、皮革、毛皮、羽毛加工等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有限空间 作业重点行业领域,持续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指导 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强化专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作 业审批,完善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并加强实战演练,切实增 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能力。要坚持监管执法和指 导服务并重,推行“说理式”执法,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 方式,告知企业隐患的判定标准、违法后果和整改方法,指导企 业彻底整改隐患,对于超过整改期限仍然没有整改、同类隐患反 复出现甚至故意拖延整改等典型问题,要依法采取“一案双罚”、 联合惩戒、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取缔等措施,不断提升规范执法

— 34 — 的能力水平。 (四)树牢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部门监 管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 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履职 尽责。要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好发展和安全, 真正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各级有关 部门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 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 谁负责”要求,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对所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职责进行梳理界定,逐一明确行业安全主 管部门和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实名制” 清单,确保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有人抓, 严防失管漏管。各级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 要严格落实事故报告责任,强化信息报送质效,坚决执行好信息 报送时限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事故信息处理、运转、报送效率, 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及时有效救援,最大程度保 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FD10968 | 2024_山东某车间2011.5.5一般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山东某车间2011.5.5一般火灾事故

山东某车间2011.5.5 一般火灾事故

因项目组技改,需对DCP装车台进行移位安装,5月4日对该管线进行吹扫24小时,割总线时正常,没有发现异常。然后施工队在用气割处理DCP鹤管底部接口时,管线内有部分浮油流出导致燃烧,现场监火人员立即用灭火器将火扑灭,并同时通知调度。

事故原因:

事故责任人及处理情况:

1、当班班长尚某是管线吹扫的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扣发基本奖100元。

2、车间安全员是管线吹扫的安全负责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扣发基本奖100元。

3、车间副主任是本次管线吹扫的主要负责人,扣发基本奖50元。

防范措施:

2、车间和安全部联合对系统进行可燃物质测报,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焊。

3、车间要以此次事故为教训,在全车间开展“安全在我心中”为主题的安全教育培训。

山东某公司2011“7.11”一般火灾事故

山东某车间2009“3.29”一般火灾事故

春熙路“4·12”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19568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970 | 2024_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第13期(鲁西双氧水5·1重大爆炸着火、定陶鑫怡11·9较大窒息).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123456789:;<=>?@ABCDE&F'G HIJKLMNOPQRSTUV !+), ""#"$# %" - !!!!!!!! $ !&$ ()+,-./0WXYZ[<]^ABCDE''F(G _I`aNO PQRSTUV !+), %"#"$& '& - !!!!!!!!!!!!!!!! $ !($ "#()+%& ()+,-.bCc/0de()fghijklmnopqrs t!"!#u!"!) !v Twx t+)#. %"#"$& & - !!!!!!!!!!! $ !!#$

()+,-.bCc/0de !"!# !()*-iCyz{|}Twx t+)#. %"#"$& " - !!!!!!!!!!!!!!!!!!!!!! $ !!%$ !!!!!!!! !!!!!!!!!!!!!!!! !!!!!!!!!!! !!!!!!!!!!!!!!!!!!!!!!

!"#$%&'() !"!! + "# , !!!!!!!!!!!!!!!!!!!!!! !!!!!!!!!!!!! "#$%&'( !"#$ %&'()+,-./01+23456789: ;<= !!"#$ "!"!## $ % !!!!!!!!!!!!!!!!!!!!!! $ !!%$ &>(?@67AB"CDEFG/HIJK5LMNOP53(QRSP5 -.TUV6;WX !!"#$ %!"!#& ! % !!!!!!!!!!!!! $ !!&$ !!!!!!!!!!!!!!!!!!!!!! !!!!!!!!!!!!!

!"#$%&'() !"!! *+ "# , J5K / """""""""""""""""""""""""""" """"""""""""" """"""" """"""" QCC4I456/V$;6K/'C/BE$/H$';6$["/?'@23/'C/DE5'/H3'@4/'<@2"B4G5B4'

***DEFG+H;A+IJ:KLMLNOPH"QRS !!!!!!!!!!!!!!!!!!!!!!!!!!! : #LT$ U07'7"'):"3:B41',"'=:52"67'8719:C%&2=&'8.:>1'1=&%&'(:V&012(%&'(:"':J,61'87'=: 52",$8(7"':B13&(.:@&=$91(7"':"3:<&'(219:BUC):B(1(7"'&,:7':B41',"'=:52"67'8&:1',: BUC):$',&2:A$27),78(7"':"3:(4&:52"67'8719:;"6&2'%&'(:7':>&(199$2=.%H"'WX&22"$)

&(19)%Y$79,7'=:Z1(&2719)%Z1847'&2.%[7=4(:\',$)(2.%]&^(79&%]"-188"P1',P]21,&

PPP_[FG\H`a\IJ:KLMLNO:H"Qb !!!!!!!!!!!!!!!!!!!!!!!!!!! S !"#$%&'() !"!! + "# , ! " # $ % & ' ()+,-./0123456789 :;<= !!""# >?@ABC DEFGHIJKL !"# !!"!#" $! $ #&'-. !"#$%&'( )+,!"-./012345 6789:;!<"= >?@ABCDEF GH IJKLMDENGHO PQR S)+,!T-./012U4567 89:;!<"= >?VABCDENGW XY IJKLM SFGWXYOZ []& ^_a bcdeKf gh DENGHRHijklmn op SqrstDEuXjNGvwx

yY Iz{|}~ #$% O j S€]q r‚tDEuXjNGvwƒ„Y I]& ^}~ &'$ O …7†„‡„ˆˆ‰ˆ Ša DENGH‹Œ;5Žh ‘ ˆh ’D“”h •>’–= —˜j ;™š›œ= “Z \œžGDEbŸh G 7†¡4h F¢£¤¥¦h 6§¨ ©ªŠh FG«¬7†­D$j®p¯ °±²Z G³´DEµq\œh —¶h $·¸¹jº»\¼½¾¿ÀÁZ Š ´DEÃÄjÅÆZ PÇ´È7†ÅÆ ÉÊh ÅÆ$·RvwËÌjDEÍÎ ÏÐÑÒa DEFGklÓÔh 9Õh ’D“”a Öh _DENGHÈDER—¶ ±²jÅÆŠa )+,!T-./ 012U456789:;!<(= >?@ ABCDE”g×¶ÈØÙÚ/01‚ tÛÜÝÞßàZ ᤚâZ ã‰älZ bŸ$·å+æiR>?qr‚tÅÆ DEa çh _`DENGHÈ7†ÅÆ$ ·RvwËÌa #%$ &'()+,% -./0 1(2345 #% 4$& ()*èéZ !T-./012U45 6789: IJKLM/019:O ê ëçìlí$·Z ãîälˆmïëð ñlía ÈDEµqò7ÅÆa ªó[ ôDE)õ¹Z ö÷øùúDÅÆa +)*û³üZ /019:êëçìl í$·Z ãîälˆmïëðñlía

!"#$%&'() !"!! + "# , #&'-. !"#$%&'() +,-."/0 123 45678"()9 !"#:;< =>?@ABCDEF3 GHIJK%LMNOPQR&(FS T%LUVW( !"/$%&'() +,-."/012< 45678"( )* !!" "#$%&'()+,- !! ,"# $"#,XY< 0Z[< =>?@A ]K^_a9 .bcde0fg'h STUVijC< k"/$%&'()9 lmnop()"/q3 %&%! r ' s $(

tuvwx@SyMz{$|}y8" ~< %&%! r ) s %$ tuvwx€‚

|ƒ„…†‡ˆ‰* Š‹ŒB678" ()* %"#Ž< < =>?@A]K^ _‘_’* .bcde0fg'hST UVijC< k"/$%&'()* l mnop()"/q< %&%! r ' s $( t

uvwx@SyMz{$|}y8"~

< %&%! r ) s %$ tuvwx€‚| ƒ„…†‡ˆ‰* Š‹ŒB678"( )* !"#“”< 0Z[\< =>?@A] K^_ +, •b\ .bcde0fg 'hSTUVijC< !"/$%&' ()* lmnop()"/q< %&%! r

' s $( tuvwx@SyMz{$|} y8"~< %&%! r ) s %$ tuvwx

€‚|ƒ„…†‡ˆ‰* Š‹ŒB6 78"()* -"#–—< 0Z[\< =>?@A˜ ™Wš&(F› "$œž_Ÿ * f g'hSTUVijC< k"/$%& '()* lmnop()"/q< %&%!

r ' s $( tuvwx@SyMz{$| }y8"~< %&%! r ) s %$ tuvw

x€‚|ƒ„…†‡ˆ‰* Š‹ŒB 678"()* '"#¡¢< 0Z[\< =>?@A] KWš&(F* fg'hSTUVij C< k"/$%&'()* lmnop ()"/q< %&%! r ' s $( tuvwx

@SyMz{$|}y£¤¥¦< %&%!

r ) s $! tuvwx@SyMz{$| }y8"~< %&%! r ) s %$ tuvw

x€‚|ƒ„…†‡ˆ‰* Š‹ŒB 678"()* §¨F\©0Z[\i< Š‹ªh «ƒ¬„­h®¯°AB­hi±²³ < .´µb¶[«·¸¹º»< ¼½ b¶·V !." "#/01%23&'() *+,- !" ,"# ¾¿€< 0Z[< =>?@AÀ ÁMV< }U]K› ÂÛ ÄµÅ%L OÆ9 fg'hSTUVijC< k" /$%&'()9 mnop()"/q< Š‹ŒB678"()9 !4" "#56789:;<=>

!"#$%&'() !"!! + "# , #&'-. !"#$ !!" #"# !"#!"# $%&'# ()+,- ./0123 4567789: ;<=> ?@ABCDEF&GHIJK# ;< LMNOP@ABQREFS/JB: $T$UVWXD2Y+, 4Z[] $T$U9 ^EF_S&P/Ia S /JK# bc&P/I# EF&Pde fg 4hijkl9a S/JK# mn[ o/pqrs/I# tulRvwxy#

z{lRYj|@}~: $"#€T# $%&'# Y()* +,‚ƒ/0123 4‚ƒ7„789: ;<=>?@ABCDEF&GHIJ K# ;

wxy# z{lRYj|@}~: %"#…†‡# $%&'# ()+,

ˆ|778: ;<=>?@ABCDE F&GHIJK# ;?@ABCDEF&G HIJK# ;@ABQR EFS/JB: $T$U^EF_S` &P/Ia S/JK# bc&P/I# EF&Pdefg 4hijkl9a S/ JK# mn[o/pqrs/I# tu

lRvwxy# z{lRYj|@}~: '"#‘# $%&'# ()+, KA‹Œ/0123 4KA‹Œ/0„ J89# $($( l()*’“”•–—;‚ 123: ;<=>?@ABCDEF& GHIJK# ;?@ABCDEF&GHIJ K# ;?@AB CDEF&GHIJK# ;

!"#$%&'() !"!! + "# , #&'-. !"#$%&'()+$, -.-/ 0'(1)23!45 )+67 8 9:;<=>?47 @ABCDE FG7 HIBCJKLMNO, !"#PQR7 -S3T7 UV/WX Y/WZ[XYW]L^$MM, abcdM#$ef'(3gh4+ 67ai[jk!M^$%&l() +$, -.-/0l(1)23! 45 )*+m7 no3!47 l(3 !pqrs tuvKwBx5 )+m7 89:;?47 @zBCD EFG7 HIBCJKLMNO,

$"#{|}7 -S3T7 UV/WX Y/WZ[XY~]L^$MM, abc€M^$ef(3gh4+ ‚7ai[ƒk!M^$%C() +$, -.-/0(1)23! 45 )*+‚7 no3!47 (3 !pqr„ tuvKwBx5 )+m7 89:;?47 @zBCD EFG7 HIBCJKLMNO, %&"#{…†7 -‡3T7 UV/ˆX Y/ˆZ[XY]L‰Š^$MM, abc€M^$ef(3gh4+ m7ai[ƒk!M^$%C() +$, -.-/0(1)23! 45 )*+m7 no3!47 (3 !pqrs tuvKwBx5 )+m7 89:;*?47 @ABCD EFG7 HIBCJKLMNO, %%"#‹Œ7 ŽJUV/ˆXY/ˆ Z[XY3T5 ‘$’$“UV ”•–—˜f™š3›M…œ5  ‘$ tžŸˆ x, abc€M^$e f(3gh4+67ai[ƒk! M^$%C()+$, -.-/0 (1)23!45 )+67 89 :;*<=>?47 @ABCDEF G7 HIBCJKLMNO, %'"#G¡¢7 UV/ˆXY/ˆZ[ XY3T5 ‘$7 6^]L‰ Š^$M, abc€M^$ef( 3gh4+67ai[ƒk!M^$ %C()+$, -.-/0(1 )23!45 )+67 89:;* <=>?*47 @ABCDEFG7 H IBCJKLMNO, %("#£¤¥7 -‡3T7 ŽJUV/ ˆXY¦§]L¨©MªM tžŸˆ  x, abc€M^$ef(3gh 4+67ai[ƒk!M^$%C ()*+$, -.-/0(1)23 !45 )+67 no3!47  (3!pqr„ tuvKwBx5 )+ 67 89:;<=>?47 @AB CDEFG7 HIBCJKLMNO, %)"#«¬­7 UV/ˆXYª‘ $5 UV/ˆXY/ˆZ[XY3… œ“‘$7 ®¯/ˆZ[XYL°ˆ  7 ±6^/ˆZ[XY²³]L^$ M, `abc€M^$ef(3gh

!"#$%&'() !"!! + "# , #&'-. !"#$ %&'()+,-./01 234".5 6768912:3;< +4!= 34>#$ ?@AB4CDE F4!$ GHI0JKLM$ NOI0 PQR,ST5 !"#$UVW$ XYZ[<\]$ X Y8^Z[_Cab.= a^cde a^fgP$ h-XY8^Z[ij- .^k5 %&lmn,-.op12< qr!>h$ %&'()*+,-./ 01234>.5 6768912:3 ;<+4!= 34>h$ ?@AB4C DEs4!$ GHI0JKLM$ NO I0PQR,ST5 !%#$tuv$ 6w<]$ XY8^Z

[ab.$ xyzRa{h-zR| }^k$ h-~zR€,5 %&l mn,-.op12h$ % &'()+,-./0‚ƒ>.5 6 768912:<+„…†‡= ˆ‰Š

h$ I0JK‹C@ & ŒA$ GH

I0JKLM '()5 !#+ŽM$ PXYZ[<`‘ ˆ= zRa{$ XY8^Z[’!a b.5 %&lmn,-.op12h$ %&'()*+,-./0 ‚ƒ>.5 6768912:<+„… †‡= ?C>h$ “”XYZ[zRa {4!$ I0JK‹C@ & ŒA$ G HI0JKLM %(,5 !-#$•–u$ PXYZ[<\‘ ˆ= XY8^Z[ab.5 %&lmn ,-.op12h$ %&' ()*+,-./0‚ƒ>.5 676 8912:<+„…†‡= ˆ‰Š>h$ I0JK—C@ & ŒA$ GHI0J KLM '(,5 !!" "#$%&'()*+,-. $/&0123451678 !!" 7"# !#$˜™$ 6w<]$ š›_œij }(Hž ŸA ¡š›_œž¢ £ ¤¥¦<\‘ˆ= ¦§$ g¨£¤¥ ¦r©Rª^k5 %&12:r!ˆŠ "h5 .#+«¬$ 6w<]$ š›_œž£ ¤¥¦<\‘ˆ$ g¨£¤¥¦<\R ª^k5 %&12:<+†‡>#5 /#+­®$ 6w¯]$ š›_œžb °H±,`,§= ²Cg-$ ³´š› _œž^(µ¶·8^k$ h-b°H ±,^(µ¶·8f¸¹5 %&12: ¯+„…†‡= r!?C>h5 '#+º»¼$ 6w<]$ š›_œž H±½,¾Cg-= š›8^}(¿

zR|}{À-.f¸¹gP$ g¨š

›8^}(¿zR|}Rª^k$ ³´

ÁÂ8ÃĵůÇÈzR|}{À- .^k5 %&12:<+„…†‡= r !?C>h5 "#+ÉÊ$ 6w<]$ š›_œžb °H±,,§= ¾Cg-$ g¨b°H ±,Rª^k5 %&12:<+„…†

!"#$%&'() !"!! + "# , #&'-. !" #$%&'() !"#+,-. /012. 34567 89:;<<=> ?@AB. AC89 :; #$ %'S)* %"#]^_ /012. 345671 FWa%R BWXAb. )B34 567FcdefgFGH IJKLM 1NQ!R #$%'S)H &"#hij_ /012_ 34567 BWXAb_ kl8mn)BopB qFGH IJKLM1NQ!S)H '("#rst_ /012_ 34567 1FWa%R BWXAb_ AC345 671FWR BWXDEFGH IJK LM1NQ!S)H ''"#uvw_ /012_ 34Zx#

yz{$|1}~2"|=" ?@ €2. )BDm‚yzƒ* IJKL M1NQ!S)* ')"#„…†. /012. 34Zx#

yz{$|1}a%" |=. AC3

4Zx#yz{$|DEFG* IJK LM#$Q!S)* '*"#‡ˆ‰. /012. 34ZFc

defg|1}~2. 34ZFcxc {$/Š1Wa%" Ab. )B34Z

Fcdefg|gF‚cƒ* IJKL M1NQ!S)* '+"#‹Œ. /012. 34ZFc

defg|1}a%" |=. AC34

ZFcdefg|DEFG* IJKL M#$Q!S)* ',"#Ž. /012. 34Zop

Bq|1WW2>|=. )B‘’g “”D\•Bqƒ* IJKLM1N Q!S)* '!"#–—˜. /012. 34Zop

Bq|1Wa%> |=. AC34Zo

pBq|DEFG* IJKLM#$Q !S)* '$"#™š. /012. 34Z#›1 }~2> Z=. )BFcdefgF G* IJœMxžŸH '%"# -¡. /012. 34ZW¢ WR ¢$Z=. )BDm‚FGH IJœMxz£¤¥R ¦§MG¨© ª«¬H ­R ¦~®vgF¯°±²³´µ ¶·/¸/g¯°³´µ¶d34ZWR Z#›G¨©ªaE«¬H ¦~345 671FWR BWX·34ZWR Z# ›G¨©ªaE«¬H ¦~34ZWR Z#›·¹WR ¹#›G¨©ªaE« ¬H ºR »¼kl¬}œkl½¾¦ b¿ÀÁM¦bÂÃx#SÄIJH Å

34ZopBq|ÆÇ½¾ÈÉÈÊÊ

!"#$%&'() !"!! + "# , ! " # $ % & ' ()+,-./0123456 !!!""# 789:;<=>?@ABC !"# !!"!#" $% $ !"#$%&'( !")+,-./01234!!5"6 789:;<=>? @ABCD;?F GHI JK"L+,-./0 1234!!5"6 7M9:;NOP @ABCD JE>QOPF RST&'U VW XYZ[B ]^ ;?I?_abcd ef Jghij;klm nP @opqrs #"$ tF JuvTg hij;

'zs $%" tF {0|y}y~ LW ; ˜™^ š›œ^ žŸ L^ ¡¢$£ ¤fœ¥¦” w§¨;<©gS’^ ª^ $£«¬­®S¯°±{²³”

´L¨;<µ¶·¸” G¹¨º0| ·¸»¼^ ·¸$£I½¾¿À;< ÁÂÃÄÅÆW ;ÇÈ^ 2 É^ ‡;ˆ‰W L” ºÊËÌÍÎÏÐ-Ñ҂Ó01 23^ ÌÍÔaÕÖר0123ÙÚ

|$£ÛyÛ~ÜÝb¹Ü&½ÞW ß^ UV;<=w?G¹à;<Á

ÂÃÄÅÆW ÊËá&'Ù0|â㠓´äåž;<æç” „èé‡ JEw NOP êG¹àëì;<ÁÂÃÄŠƔ í]îï” ð‡ñòióghôõ” òÔö÷ióghøù·¸” òÔæú ûç`b÷Xüõ¾” 0ŒýÁ78Ù Aþ;<©g” ÿ!iógh"#$)W

%^ ÊËá“?&0|âã†'y

(y))1Ù*d” +,º0| ·¸$·¸-¼½¾V.à釔 ; <½¾`ÃÄ釲³Ù/0T12ô

23|^ T&'i24x25NOW uvT$%&' &'(% 6 % 7 ) 8 #!"!# % # & ! '()$ #&'-.

!"#$%&'() !"!! + "# , !" #$%&'()%&+,- ./012345 67489:;<=

?@A BCDEF9:@AG H!!I"J

KLMN%&OPQ-RSTUVWR S0XYZ[]+KL^_a12 %&5 b" #$%&c()*>d12T U+efgh5 !!" "#$%&'(# )*+, -$./01 !! 0"$ !#$iCjk lk 9:@AmnoR STUk VWpq>?rsRSk *%

&t^u>vw125 xyz{%&| }~k €‚ƒ%125 %#$„…†k lk 9:@AmnoR STUk VWpq>?rsRSk XY Z[k *%&t^u>vw125 xy

z{%&|}~k €‚ƒ%125 &#$‡ˆ‰k lk 9:@AmnoR STUk VWpq>?rsRSk XY Z[k *%&t^u>vw125 xy

z{%&|}~k €‚ƒ%125 '#$Š‹k lk 9:@AmnoRS TUk VWpq>?rsRSk XYZ [k *%&t^u>vw125 xyz

{%&|}~k €‚ƒ%125 !2" 3456+7-$./01 !! 0"$ !#$Œ^k lk Žk 9:@Am noo‘5 %(%& ’ !! “ !! ”k •6 7–48—@˜d™š›œ5 žŸ L ¡a%&¢k gh£¤‚ƒ% 125 %#$¥¦§k lk Žk 9:@Am noo‘5 %(%& ’ !! “ !( ”k •67 –48—@˜d™š›œ5 žŸL  ¡a%&¢k gh£¤‚ƒ%1 25 &#$¨g;k lk Žk 9:@A ©ªf B«¬©Gk @A”«­f®¯ u1T5 %(%& ’ !! “ !! ”k •67– 48—@˜dƒ%°±² !! “ %' ”k •67–48—³´µ¶·¸¹² !% “ &! ”k •67–48—@˜dº»¼ ½¾Z¿ÀÁÂÃ5 žŸL ¡a %&¢k gh£¤‚ƒ%125

'#$ÄÅ:k Æk |ÇÈUk 9:@ A¤4ÉÊT" Š%‘5 %(%& ’ !! “ !! ”k •67–48—@˜d™š› œ5 žŸL ¡a%&¢k gh£ ¤‚ƒ%125

CËTUO|ÇÈU+k ghÌÍ dγ™´˜dϼÐA¤˜d+ÑÒ Óck {ÔÕRÖÈÎe.רÙk Ú ÛRÖef5 ÜÝTUžÞ¢+k ÌA¤˜d£¤ßàáâc(5 !8" 94:;<=>?@AB C?D01 !"" 0"$

!#$Äããk Æk |ÇÈUk 67– 48—äåqæç¤è@é%Sêê‘5 ghë€ÜÈìíŸîïe.5

%#$ðñk lk |ÇÈUk Û26 #&'-.

!"#$%&'() !"!! + "# , !"#$%&'()+,-./0 123 45+6789: ;<=>? @ABCDE: !"#FGH IJ KLM23 N!"O $%&P()-,MQR2S T,U: ;<=>?@ABCDE: $"#VWJ IJ KL@2J N!"O $%&P()-,@QXYS ,US Z[[4]: ;<^?(ab %"#cdeJ IJ KL@2J N!" O$%fghij;k,i";kll U: ;<=>?MABCDm: &"#nopJ IJ KLM2J N!" O$%fghij;k,MQR2S T ,US %;k8q&PrsKt4uv ;<^?_(a: '"#wxyJ IJ KLM2J N!" O$%fghij;k,MQXYS ,

U: ;<^?(z{|}J ~?9 €‚Xƒ„…v ("#†‡J IJ ˆ‰J ŠuN!"O $%()‹zrs,ŒŽsl~v ;<=>?)sY‘DEv )"#’“J ”J KLM2J N!"O $%()‹zrs,MQR2• –[4 ul2v ;<^?_(av *+"#—˜™J IJ KLM2J N!" O$%()‹zrs,MQXYS ,Uv

;<^?_(z{|}v **"#š›œJ IJ KLM2J N!" O$%žrsKt")8qŸ~v

;<^?_(z{|}v *,"# ¡¢3 I3 K£@23 N!" O$%ž¤sKt¥¦§2¨Q©§ 2• @;]4uv ;<^?_(av *!"#ª«¬J IJ KL@2J N!" O$%ž¤sKtT4uv ;<^?

(z{|}v *$"#V­®J IJ K£@2J N!" O$%ž¤sKt¥¯§2¨§2•

T4uv ;<^?(z{|}J ~ ?9€‚Xƒ„°v *%"#c±²J IJ KLM2J N!" O$%³´µ¶,@Q·2• O$%ž

¤sKt4uv ;<^?(z{|}v *&"#c™eJ IJ KLM2J N!" O$%)¸MQ·2• T%¹v ;<^ ?(av *'"#uº»J IJ KLM2J N!" ¼"½¾,¿ÀŽÁll¹b ;<^? _(ab *("#™H IH KLM2H N!"¼ "½¾,MQ·2• T,¹b ;<^?

(z{|}b *)"#ÃÄÅH IH ŒÆÆ2H N!" 6ǧ¨T4u• ŒÆN!"§4§H N!"¼"½¾,È,¹b ;<^?

(z{|}b ,+"#šÉÊH ”H KLM2H N!" fgh¼j;k,8qËÌÍÎϽl

l¹b ;<^?_(z{|}b ,*"# ÐÑH IH KLM2H N!" #&'-.

!"#$%&'() !"!! + "# , !"#$%&'()+,- .(/0 &1234567890 !!"#:;<= >= ?@),= ABC !DEF%&'()*GH- (I0 & 1234567890 J- K+ABCLMNOP NQR= ABCFCST(- ABC!DEF% &'(UVWABCO- CQRXYZ [G]^0 _P abcd^*2befgK hijk3Khlm5Qno&1p q ABCLMNrsST(tufvwx

wyyL= 2z{|}k3wL~l €w€y5X‚5Qƒop „…abcd^*†‚mbc‡ ˆE‰Š‹Œ0 ABCQkŽv ‘’“”•bc8–= —˜™š ›d^ œž ?†‚mŸ bc‡ˆE‰Š‹ Œ= ¡¢£¤= ¥š¦§¨©ª«¬S= §­®¯¨©ª«°±Kh= §­89 ²–EŒ³´µST= ޶·‡¸¹k º»bc¼ª= ½¾¨©ª«¿ÀÁL0 Â- ABC‘ÃLMNEŽv ÄÅwxwyyLEÆÇkÈÉ= Ê Ë2ŽgKhlEKhijnTaÌm ™š= bcnTE‰Š™šÍÎkÏW ÐÑO¬OÒv- ÐQ¨OÓÔÕÖ œ0 רÐlÙQ !$!% Ú % Û !& Ü !!"!# ! # " !$ #$%" !"#$%&'() +,-.!/#0123456789 :;<= !!"!#"!"!$ ># ?@A &'(% #!"!#$ % ) ŸClÙQR= ŸÝ ÞCP Nß lÙQ = ÐQŸP ŸàáÒâ= Ÿã ®¯= Ÿäåæçè ›×ØÐéêëìíî†ï5𚠌ñò Þ!$!%ó!$!' Úߞ ôõÐQ` a= ´ö¼÷øù= úûüšý’“þ ÿ™š0 רÐlÙQRÔÕ! !$!% Ú % Û !( Ü #&'-(./0

!"#$%&'() !"!! + "# , !"#$%&'()+,-./ 01'23456789:; <=>? @ABC1'.DEF; GHBC2/ .DIJ; KLMN%OPQR !! "#$% MSTU3VWX&YZ[]^ _`!ab; cd"e$%STUfg hijklm6n9ao9:; pq. Drst uvbwt xyz3t 5{I

J6|}; ~HJ€'‚EFt 1 'ƒ„…†t 1'‡ˆ‰Št ‹2Œ. EFt 1'Ž‘’“; ”•1' –—˜™št 1'›œ˜EF; žz †Ÿ t ¡¢t £¤6BC¥¦§¨; ©ª«¬1'­ ®¯ª«¬jkt °± ²³­ 6´šµH; >?ª«¬1'­ „¶·!jkBC1'6¸¹º¶; » †jk¼½U¾t ¼.DIJ63¿ Àt 3¼ÁR &! '()* ª«¬1' ÂÃjk­ +! )$,- !!" "#$%&'()+# !"#EF1'ÄOÅÆ½UR »†s ÇAÈBCÉÊË; ÌÍBC1'XÎt BCÏÐt BCÑÒÓt BC‡—‡¶t BCÔÕ1'Ö×UØÙÔÕ1'ÄO;

!,-./$ 0123"#4" $"#EFBCáâ1'½UR -šB CÊãäåæãt BCçèé2t êë ´šìBC¥¦íîãt YZï2ðãt ´ñÓÛt ÔÕ´šÓòÙnÀÓÛó ôõö÷œäø’ùúût ü¸ý©t þ?ÿ!§¨; "%EF#$%t ¨& C¬d¨BCá'åR ”•(P)Ðt Ô+ÙUØäVIÜ,-t ¬.DÙ Ö × ; / 0 C ¬ 1 û 2 3  4 ’ 5 R !56./$ 0123"#4% 789* :;0<& ,-./$ 0=%4% > ?@ABC:;@AC" %"#EFBC67€'½UR >?B CÊãt 8È9:t ÔÕ´šÓòÙ6 7š,Ä; Ìͪ«¬jk ;C<=­ 67´BU؀'÷œ; Þ?ðãÙBC@ë๚Aû€'Ä B; ICGDht ÀEt ÄBFKä GHIdçÙBCçèGJK€'ƒ„; »†ªLM)&BC­ õLt bNt ÿ OÙ¥¦€'3ÓÊR !,-./$ 01 23"#4" '"#EFBCP””Q½UR R, !"#$%&'()+,-./01 !!"!#"!"!$ 2# #&'-(./0

!"#$%&'() !"!! + "# , !"#$%&'( )$%+,( -.$ %/01 2!&3-41 54$%67( 8%9:;<=>?@A:( BCDE ;$F GHF I.HJKLMNO( P Q54$%RSTUV WQ54>?F XYZJ[\54]^?_aH<$ %bc( defH<$%ghi j^ klmn?@ABCD& $"#º»¼½¾¿™ÀÁ .^V à ^54˜™ŽrÄÅÆi ÇÈÉÊËÌ ÍÎF JÌ54ϙ¬Ði ÑÒ¼½ ¾eqÀÁ ӢÔÎF ÕÖÔÎ×­i 8ØÙÚÛÜÔÎÝÞi ß½àáâã ÔÎV ä3Šåæç¢èÔÎi éê5 4˜™ŽÝë»F ¢è»F @ì»ß½i í^.ŽîïzÌF M{ð»F RSr zV %&%! ññòói uôËÌÍÎõö E $&& ‹÷øi ùËÌÍÎE !& ‹÷ øV !!"6$" %&5()*+$ '"#úû8ؾ•©ÀÁ ¢èV ü ý¾þÿ•©! ¾þÿ"#$%! ]^i Ã&'H()ÿ*F +,•©-F 'H./01F + ÿç"i Êûà 3¾©tÀÁ 2Ni 34q14¶¹F 14t¹V !236$" %&5()+% !"6$" %E>+# %FGHIJ$ ("#Êû‰O¾>?5Ò 67V à 389Ì54>?F 89Ì54ÛÜ? :;i <ъ‹ !) Ì54>?F Š‹Ì 54ÛÜ?i Ò×­£=Š‹ ) Ì54

?F ôÌ54ÙÚ-?V Ã354>

?>H?nF @HAHF 4¿NOF B $NCJzÌDØi Ã^EnF 4FF 4GF 54nHJ54IJKÒLMi NOÃ3>?P¢zÌQRi p4qr sKS¢Ä2546TV !!"6$" % &5()+$ +"#ÑҼ߾,4þÿ P¢V é ê54UŽºVWXY„F ¼ß­Z» P¢i Êûß½[\4F Ï]4F ‚X 4F ^_4i 8Ø£=`a54F bc 54F dF54F 6;54›54B$ JðÄP¢F : !!"6$" %&5 ()*+$ ,&"#e2¾ÀÁvf 54g¢6 7V éêhi‚ÑP¢¼ßi üý¾e qÀÁjÀÁvf 54g¢Êki :; £=¢ÄlîF NmÓnF àáopF Y„qr254g¢Ó¢¢èi ßs #&'-(./0

!"#$%&'() !"!! + "# , !"#$%&'()+, -./012 ("3+ 456 !!"#$" %&'() +# !,$ )-./01234% !!"#789:;<=>6 ?@AB C2D"3$%EF9:G, HI$%E FJKLM, N8$OPQ R%Q $% STQ $%UVQ $%'WQ $%XY Z>[\2DEF;6 ‚ƒ$%E F„…†…‡H‡ˆ‰\Šxv‹Œ ŽY‘, ’“”•–‡—˜12D EF9€™š+Q ›)12DEF9€‹ Œ+6 –O$%œ_1žJKŸ+ 19 €EF + c¡, ¢£$%œ¤_™š NJEF¥¦§, d¨45`©ª«¥ ¦, ¬­78$%œ_j®_Œ EF JK¯°6 !678$" %&5()+& !"#$" %9:;<=$ '>$ )?@ABCD3E% !%"#78$%EF¯°6 Y±²³´ xµ¶Q _F”·j¸¹º»Z¼½¾

¿, ÀÁ|¼ÃÄÅO¿\ÆL¯ÇQ ÈxÉÊ, ËLÌQ ˱ÍÎ7g$œ ¤_™šj®_Œ \Ï_ÐÑÒÓ, ÔÕÖ£1%Dר+ ÙÚ, 78ÛÜ EFQ ÝÞEF¯°, ÄÅßàáàQ âãäå\EFæµ6 =R%Dgç$ %Q èˇO, éêëìvíîïQ ð Dfñ\%òóô6 !!"#$" %&5 ()+$ !&"#õ~Œö”•Ã÷6 øùúa† ûüýR%Q þÿR%”Ó, –!R%Q "# Z1)˜„…$+ ¢%, ”·N &1$%ð'+, -.R%(0Ï) d, +¿R%,-.xÌJÄÅ6 úa /0$%1122# + ¢%O¿, 3 ì/0$%"4 (ÿ6 !!"#$" % &5()+$ !'"#É5EF67º»6 z{$%œ _úaEF67Ë d¨”·6 ’“8 9:É5R%Q $%;<®_Œ 67 é», =»>·, Î7X?0@…, A ~Äû®_Œ ¼_EF676 Bøú a$%CDlEEF67º», F7( ·lEG…67vÏ_HIJ6 !67# $" %&5()+& !"#$" %F GH( I%J( %KL( %MNOPQ HRS+$ !("#ABÒӔ·xy6 K$%EF JKLM$%ÒӔ·xy, NM–! OÒî@Q Dœ@…, éê–ÀPQl Rc¡6 STCD¢£$%Œö”·U V, úaW9:W³X$%EFJKY ÙvEF67”·6 =Ré«$%œ_ ¢£~·†à, Î7œ_YÙQ EFZ šŒ ”·6 -.®_Œ (ÎÏ_6 #&'-(./0

!"#$%&'() !"!! + "# , !"#$%& !!"#$" %&'() +# ,-.$" %/0+$ %1234 5678+% !9% ):;<=>?@A& !"#$'()+,- ./01234 5678,9 :;8<= >?0123 45)@ABCDEFGH IJK34 5LMN)@O PQRNS01TUV WXYZA%[]:^:;O _0 1abcd)*FeH ./01fgh igjkcdlQlm*nH opqc V7$%h rsO tu01vuwxF

e= y>z{|}~DE€FO !!" .$" %&B()*+' ,-.$" % CDEFG% !%#$./‚*nO ƒ„01…†h ‡Qˆ‰Š‹ŒŠQŽIJ‘’ ‘“H @”•–2345—˜O ™šƒ „’%›sœH 8^žŸ ¡fg¢ u£¤h @”¥“H ¥“¦§žŸ ¡ fg¨©ªQ- !,-.$" %&B() *+% !&#$«–¬c­®- ¯°±RNb ²h 01…†h ³´µg¶·u¶tu U¸¹µº»¼½S¬c¾¿H ™À ½Á]½h ½šÂÃh žÄuÅÆÇÈ ½h žÉnʽ1ŠËÌËouÍO > ?Î40123ÏРÑS*nFeH ÒÈ01fgÓÔ012345ÏÐO ÕÖ6!'()*9 רŠ˜ÙH ÚÛ1ÜÝ Þh ßàáâH ¹ã~nPmä0åæO !!".$" %&B()*+' ,-. $" %CHEIG% '+#$™šÄÌ8^O IJç­èé­ ®0uLg3h ‡Qˆ‰êëìíh 0 1…†­®îïŠ01abðñ¥òó H ÕÌ<~ôÈh õö÷¿h ÂÜø Üh ùúûÜh üýuÉZh þÿ!" #ZŠËÌË$­®uÍH ]õ%&c '()*Ø+,-O !,-#$" %&B ()*+% !! "#$% VWlÍ./012 34Ӂ01 5'+')  * 6789: F%;<012345=>u./+ ?H ƒ„@AH ¢ukBCO D aF%E.+?*t¢FGH HIJ3 lKO ;Lt¢01 5'+')  , 6M'+',  !+ 69: N&u./+?H lOP lmQRñJ3STE.U/H »VãW Xh YØZh YJ[H \ZE]h õ^t ¢H V•Dñu_ J3E.EO ab=>01 5'+',  !! 6M!' 69: DuIJcd¢uabe nH  XuEÍvwH xyz

UVWXYZA{‘|H l}XYZA #&'-(./0

!"#$%&'() !"!! + "# , !"#$%&'() +,-. !"!# /!0#&123 456789: !"#$ !!"!#" ! % !"#$%&' (%&)+, !-. /01 2!"!# 345(%6789:;<=

?(%&@A' BCDEFGH IJ

KLMH NOPQRSTLU 45(V$%&W7X !"!# 3 # Y !$ Z [\PH ]^_`abcdef' gh ijkLlm8nU #&$ '()+,% opqrs

tu+vwH xyz{|} 7~} Vd €‚hƒ} „…} †6} ‡ˆ‰Š} "‹ŒŽ‘6’+“”•jH – —“”˜™9:š›œžŸ ¡H ¢d efst‘6£¤¥¦ij§¨L©ª #-$ '(./01% )«;]^ st¬­, ®¯°±’st‹²xy~ c³´³µ¶³H ·¸¹ºV»¼½, ¾¿ÀÁ} ÂÃÄŎÆÇÈÉÂʒ ËÌÍÎÏ8nÐÑH yÒ)¯)ÓV »~cAÔrÕ:ÖרÙH ÚLÛ Üt45¥ÝÞL~c߃U #2$ '(3456% )«;xà áâdãH äå”jæàtç} )Ó" ‹èé} iê]^rëìéíîïH ðWñòóôst‘6£¤è¡õjU öV$÷øùúûüýòfiæþá â' ÿ!cë"#st‘6£¤} $ zst‘6£¤¥¦%Q&'U #7$ '(89:;% (st‘6 £¤)+,%&£¤9:)-' ., /0ýë)123' ]^B‹ 4} 5)’tç6Aã”7' 8¶öt ç6AÛ9:st‘6£¤N;) é<' ejŒ>J?Ë@U AB…C)«Ds EF} stGH} IJKL’FMU )"N !"!# 3 $ YOP' (TLý QrefRSC(pÒrstX' TU 3CVWXY"st‘6£¤¥¦ij fnFMU #!"!# < # = !$ >?@$ #&'-(./0

!"#$%&'() !"!! + "# , !"!# !"#$%&'()+ $% , !- "./01234 56789:; <=>!? @:ABCD;EFGH"I JKLMNOP#)QRSTUVWX YZ[- ]^_;a1bcd- e fg.KLMEhijklCD;mG ZnGH- opqrNOP@:ABN stu NGH- vw%&xy- z{@

:AB|}\~- €‚ƒJAB„ g.u …†:u ‡ˆ‰DŠ- J‹Œ @:ABŽ‘ST‹Œ‚’- † :#)“/P”kl.•? !! "#$%&'()*+,-./ !!" "#$%&'()$*# '+ ,-./0$ –—˜e”bB™u š’ b›œ žŸ ‚¡CD- m¢£¤ Ž¥¦b§¨©ªu „«›œ¬ªu ‹ ­Mj®B™¯@°±²<³´? µb ¶w&·©ª‚’@°¸³£¤‚¡¹

º- »Ž&·ª¼½|¾¿À´u ST &Áu NÂïmbÄ7ÅÀ? ‡”@ °Æ*ÇÈ- ž0„«‘ÉÊˁu µÌÍRÎϋŒ‚’ ÐÑ@°Ò ‚¡Ž¥? \¹ž)ÓmbÔÕu ¾ ¿À´u Öר×u ÙÚÛÜu &Á~ ݯÞßmbÅÀÄ7àoá.´Ÿ  ABCD? –—NÂÃâãu ÍRä Óåu QRæçu èéêëu Fìíîu ïðñòu óôõö¯Þß÷ø¶w@ °- žùŸ ‚¡áúû¬[CD? !1" "2$%&3456789$ µbüý€N˜1bCþ ²<@°£ ¤¹º- ±Oÿ!<"- \]¬[A#

½|u ¶wüý€NCD? –—˜$% &' ÅÀu ()ÙÚ*&u (+() ,Ûu -.(/0¢¯1]- žù(/ 23Ÿ AB? 45(/ÙÚu (/Å Àu (/67¯<=Þß- w8žùm G@°£¤‚¡? 9:Ž«mbÄ7; <=àŸ \>þAB? ±O‚¡\ß ˜?@üý ²

ST}U1V¯îÄ- W>XYAn| Z[\]²X^;1“- µ‡j_a ¹bc;ˆd? !:" "2$%&;<=>?@A +B'$ –—9eڄfg- ±O€N ‚¡¼NKeÚhÚ@°ij- EFk 7]ˋIlÚÁu mn%ou pqr %¯stuFJ±vFwUF;@° !"!# !"#$%&'()*+, #&'-(./0

!"#$%&'() !"!! + "# , !"# $%&'()+,-./01 2345.6 789:;<=>?@A# B(CDEFGHIJKLM NOEF GHPQR+M S(TU/?VUWXM YCZ?[.]^_abcdeJ fg $%hijklm/nompqr

s6 78tuqvuwx yz{|}x y~€x y‚ƒ„j…†x _;<" ‡=>?ˆ‰g Š‹&ŒHŽ ‘ ’ŽM “”ŽM •–ŽM —_Ž _˜™=bcdeš B›yœœžx GHŸ ¡:;<&¢£ S¤&¢ƒ ¥¦ §]¨© ªGH«¬R+­ ® jk¯°±²Ÿ³ ´GHµ¶ ·¸¥‘¹º t±»¼½x ¾¿_À Š;

_9–Î{—f:|a6 e^[a }6 <~}C€6 &'ef‚ƒY =;åbc„7'de…çš 8def de¹ÜY]^=efmà†‡O/ß ;«:ˆdòß;_˜™=a6 B› ;¡:èé=‰Š'6 }ôG9: ԋ…Œ«ôš o޲defde ‘’“”6 B›Æ•6 8–—™˜M ™šf—=ef6 7›œ/M œ}š !9" &:;?@ (6ABCD# )†R+žŸ÷;å5 èéM 5ì:=÷ defde¡¢ç #&'-(./0

!"#$%&'() !"!! + "# , !"#$% &'()+,-./0"1 231 451 6"7 891 :;1 <=

?@ABCD EFGHI./,-J

KL% MN+AOPQ RSI./T "UVAW XYA1 Z[A\ ]^_ abcdeEFf _VRSghI./ ,-ijA!"#$GHf klcmn biopqrstuGv!"!#w xlI

./,-?@A!"#$yz{|D !! "#$%&'()*+,-. !!" "#$%&'()*+# } Axl(~aLGHQ €‚ƒ„L (~a…†Q ‡ˆ‰Š‹Œ7 9Ž  ‘’vƒ“6”?a•wQ –—˜™ š›œžŸ ƒW 6•¡¢£W (¤ @†¥b¦§Q &¨©ªnW ©˜«b (¤¬”­®¯t?°­,-Q ±¥²  š³´ EFµ¶¥ioW ·¸¹ C>*+º»¼A(¤½¾½R¿Q & '(¤ÀÁAÂÃtÄ[AW ÅÆAR ¿Q ‡Ç(¤ÈÉ{ªW Èɚ›W È ÉœD ÊËRSÌn(¤¬Í®ÎÏ ÐGHQ ÑA(~Ò°(¤ioÓÔ! "Q ‚Õ(¤,-…†t“ÖD רR S(¤®¯ijAÙÚQ ۇ(¤ÒÜ Ý­Q uGÞÒß®¯kà7 á⮯ ãäkåb(¤®¯Œæç Þ(~X è7 é(XYÆakêëQ ×Ñì, -(¤í*+!"Q îoïðñòó‰ Š‹ŒQ Þ,-ô[‡ÆÇõöéô[ ‡Æ רRS(~,÷ijAÙÚQ øùú£ÒÜÝ(~,÷û¶Y‘ !," -./0$12345# [ ‡üý(¤þÿ¸!ê½Q "#ú£_ “¡¢7 $%t®Œ…&'(7 ij )*®Â7 꽦§ð+7 ƒ,#--7 ƒ…†./017 23457 ŒÚ67 AGH7 89:;ú<7 Çõð=´&

>?(¤Q -Â}„þÿQ ×@AB

(¤C D™E¬(~Ò°7 (FG F£H7 !$%&' (FGF³´IJ>ãä KLbš›œM¢Q ¾(¤ÍNš› œ&O&PQRSžbT@Ut• VQ SéW½X™7 } þÿtYZ[ 0Q ]^_þÿaQ ‚ƒþÿ…† bcd•GFb(¤ÆaQ W‡Ç( ¤þÿaN&ed•W¢?f g™ ®h˜«àWij·7 (¤kNlzm tno_ž›Fpqrm7 p›sut ›·u7 Œvwxu7 y@3m>!¶Q

YZµ¶(¤z{|}Œv®¯|7 y @~‰È7 'À¬Í€7 ‚ƒwx è>>­„… x>†-Âþÿ /! 01"2&345(67* !6" 7890:%;<=># } „‡&꣈¤,kN‰VQ S?ù Š=‹Œ¬7 Ž7 K>¸!sl lzbcê£,r‘b(¤Q ’I“ ”•ÇQb–Q ”—˜¢‹Œ7 ™š ›œ7 &hž7 ´‹Ÿ >>­ú£ ,kN lzbš(¤Wà‰™—S

žš›7 é›8|/|b‹Œ EFG #&'-(./0

!"#$%&'() !"!! + "# , !"#$%&'()+ ,-./012 $3452 67892 :;2 <;2 9 =452 ">?(2 @ABC9DEF G&H(+ IJK"L$%MFNOP Q67R3STUVWX YZ[]- ^ab2 $3452 c789Ed e"fgahWMF+ de45STU i5jklmnoKph$%X qrs

%t"uvw+ xyz{|}~"u+ \€‚ƒvw+ „…†‡"uˆ€ ‰n+ )Š"u‹ŒSŽ‘’“ ”•–%t ! —.˜‹"uvwMFX o™š›œ"uvwƒ+ žŸ sG ¡¢"u)ŠS£+ ”¤¥¦vw ƒj§¨mnKph$%X !!" "#$%&'()*+# © ª"L$%MFA«Žo¬­®¯z ª"fŽ%t"f%°±²+ ³´µ ¶W˜+ ·¸¹º¹»¼²+ ½·c7 R3P¾¿ÀSÁÂX ÃÄÅ$%Ƭ TUbÇ+ Ȋ"f%°±²A˜jÉ —+ [²"f%°±²qrsX ÊËÌ Í¬TUVWS›œÎÏ+ ÐFÑ$% ÒuŸÓÅÔÕ+ Ö¦×ÍklmnK ph$%X ÊËØÙÚÛ2 йÜÝ2 Þßàá2 TUƬ2 VáâuEã² äåVµ+ æ爀©ÁÂèéŸê+ ëŸ$%$3TUVWkl‰nX ·¸ì íëŸKphiî©ïjðñgaŽ” *}~MFòL$%óôõö+ ÷Èò L2 Ÿêjøò9+ ùúph&'+ û€ [\ð?2 ð"fÒuŽüˆýþÿX !! "#$%&'()*+,( !!," -./0$123 4 5 # !""fÞ##$%&+ 'µ()*+ ²,-2 a./[02 12 s3&j ·45á3&E67X Ì3&ƒ89 :;<›=t>+ ?@aÚAjBL+ €>C3&DBLEX !""uFGäå §N)+ HIJK"uLMõö®VN OP+ QR©ª2 ©Ž>S¼²2 Ìù TUS"uFGíVX [² "!#$% "LB LW@X¹Y"LBLäå2 "fÞ#ã ²Z[V\2 "L]ìíEã¼ã·2 T UT¨"u7LLMFGNOPX !!6" 7*#0$1238$9 :;<=># ^oÀab"fÞ# j"L]ìíÚAcdV\SÚAe] ;fMF+ ga!"hi«é2 %µa j2 %k·cEalmMF)

_=_ËAyz+ IJ{|}w³~y z+ Ës"L]ìí€íVVµ+ ë Ÿ=H ‚}oÚAX Vƒga„$ %ÚA…«é)<+ Ð$%†÷È© =ÚAS$%ŸêX ‡&Vµað"f Þ#j"L]ìíˆs&«äåX !!?" 9@A$9BCDEF G0HI# ÊË"L$%.‰Vµ+ Å ÉýVµŠ‹2 67VµŒÀG}~+ #&'-(./0

!"#$%&'() !"!! + "# , !"#$%&'()$+, -./0 12'3456789:;<#=, > ?2@ABCDE AB34FGE HI JDKLM&'N OPQ056CD& 'RST2@AB345UV 2@WX YMZ[Z] ^_=2'&'aV bc3deIfghMi%&'jkN lmnopq1rs1tc+uv56w

xyz{2'3456|)N 1}4{ b~20j€‚ ƒ„2…JDV † I‡ˆj‰{ŠM‹ŒN Œ34T& 'Ž„] !! "#$%&'()*+,- !!"" #$%&'()*+,-# _=V _‘’~“”•–€—bc˜c ™šN ›œ9bcžf'Ÿ T3 4~¡Ž¢„‚ Z£Z9w -¤¥¦ ~§‘’‚ §¨©ª„+34Ÿ « ¬ ?S­®¯°[Œ« xyª„‚ ±(² Q« !±³´‚ µ~¡Œ_¶Ÿ ² Q·hw ¬?2'341¸2…¹º» ¼°f'•–« ´½¾¿2…ÀÁ«  ?5fÃÄw ÅÆ[RŸ QÇ« 9 ¹ºÈÉ« Â?2'34Ÿ +ÊË̂ ̰͌ÈoÌw ÎÏÐÑÒÓÔ ÐG 9ÕÔN §·Ö9×6°ØÙpÚ4{¯ ە–N ÜÝÞßàá« âã"äåæ çè« ®逗êҙš°0Q똫 £9ìíîï"#ð !!." /0123456789# ñ=!ò2@¥ó‘’~!ô”õö÷ ø+͌34Øù*ú°Øû2'34 I¶³´*ú$ØüN .ýþ¹ÿ!V ÿ;V ;"#¸$͌34AB+;“« ½“ÿ“34I¶« %&ô'øÍŒ3 4I¶ú« (½34ÍíV )V + ,V -.V /0V 12M~ë 3Œ4 5É« >·ÿ“34I¶ÍŒ34·h« ó6I¶78͌34ð /2@_‘’V _gh%&ô~9:õö÷øùžù RS͌34I¶*ú;<ð =>ØÙ 2'34³´?;?@*+AB# ¬HIJKœ« _LV ‘’MN OPQR ! ST#»¼JK« ¾2'3 4+;"öV ßUV)« W¢XY ‘°3'ZHIJK[*« Â?34 U« "±34ùð /2@†3a]^ 4{./2'34`Ÿ « abÉ' cÉ~¡« ¯ì÷d;³íRð 4{. /2'34Ÿ efghm« ijk T°ipq2…€V lFG34V 2@mn°2'Éoí78p¹M-ý +åægh« q‡rsÈÉçè>ÿ« tuŠ<< vð ÎÏ=V _‘’ ^wx=͇oíïyz{iù×6V

ùž2'34tcŸ °ÈÉ|}ð m~bc6žV ecž« »„¹9 :uv;€« JIpq1rsV 1)V ‚ƒ„+…=34uv« 'ø;†(‡« #&'-(./0

!"#$%&'() !"!! + "# , !"#$ !%&'()+,-./0+ 1234567" 89: !"#$ !!"!#" $ % #&'-./0 !"#$%&'()+,-./0 123 14567896:;<=

:?)@ ABCDEFGHI@ JK

LMNO@ PQRJSTUV(WXY +EFZ[]^_+@ `abc de0 "K@ 6fghij+(WX Y=klmno[@ gpqr+st urv@ wx*+y=XYzB0 #!"!# & # ' !% ()$$

123 { |23 }~ €zB3 ‚ƒ „…bck†3 ‡ˆ‰Š‹Œ3  Ž3 ‘’“”•z45– —˜™š'›œžŸgE ¡ žu¢”zBEF@ £¤€zB43 ‚ƒ„…bck†4 ¥¦§¨© ªž ŸgE ¡«”„¬o[q­® u ª žŸgE ¡«”„¬¯°J±²³®

=Ž´µ|€ ¶!"#$· % ¸~ q­@ ¹º š'J»@ o­¼ ¥%&'›œžŸ gE ¡žu¢”zB²³µ0 ½^¨ ©@ ¾¿ÀÁÂRJ0 % & '  € z B à %&'‚ƒ„…ubck†Ã % & ' ‡ ˆ u ‰ Š ‹ Œ à % & '  Ž   à % & ' Ä …  !&!' Z ' Å #' Æ

!"#$%&'() !"!! + "# , #&'-./0 !"# $ % !"# &'()+,-./0 1234567 89 :;<=>? 1@ ABCDEF?GHIJ KLM)N OPQ.ARSTUVW X KLMY ZOPQ.A[]^_aW bcde f;< g!"#$h % ij XklQ.ARST mGUn7 opqr^s7 Sntau !$% vawxyzLMY*

NOP7 {|c}Q.AR\]~y zLMY*NOPQ.AR€7 ‚L Mƒ„…Y+,=>† YNO/0 N‡ˆ‰ŠY*+,-.‹Œb-./ 01u &'% LMY*NOPQ.A[ ^Ž.LM=>S7 ‘’-.“” •ŽLMu ~yzLMY*NOPQ. A[\]–—p[€˜b17 ‚LMƒ ™š›yzLMY*NOPœ.u žŸ# LMX. &(% yzLMY*NOP-. “ ¡¢&£ ¤¥Y*† ¦§¨¦§¥ ©Y† ªNY† ¦§«¬Y*† 5 ­_NY† ®¯°±Y† ²³Y* f´µ¶·¸Y*ju &)% ¹ºLMb17 »¼½ ¾¿ÀÁÂÃtÄÅ£ f"j ~Æ©Çr1@ABXC DÈFɆ ©Çr;<=>ÉÊJby zLMY*NOPQ.AR€Ë fŸj ÌÍÎÏ7 ÐÎQ.®ÑË fÒj ÓÔHqr+,‚ÕÖ×Y +,=>† YNO/0“Ø×ˆY +,-.ٌÚۄ…Y+,-. ÙŒË fÜj ¿mÝ*ޅŽ&ß@7 à á´â} &" ãäu &*% r;<Éåæ*ryzL MY*NOPbç"LM=>7 ¿èN ‡Ær;<ɈéêbÚÛëì^_u íîc}b¤¥)† 5­_N)† ®¯°±)“”yzLM)NOP œÖ¢”ïðrßBñ† ròóôõ5 6Ɇ röc°±Éu +,% ¹ºyzLMY*NOP y÷LMb7 ;ø~yzLMY*N OPQ.AR€ùúû ' àüÆv1 ‰ý¹º7 c}©ÇryzLMY*N OPLM=>þç>u â}Un¾ÿ ¹ºy÷LMb7 ‘!"y÷LM`>u !"#$%&'()*+,&'-./ 0123

!"#$%&'() !"!! *+ "# , #&'-./0 !"# !"#$%&'()#$ +,- ! ./ +,01 " 234 # $56789:;4 <=>?#$@A BCDE>?#$FG/ +,07> ?#$@A HIJK<=FGLM#$/ !"#$%&'()N#$+, O#$5689P:QA BCRQDE :S#$FGT :S#$UVWXQA FGYBZ[\BUV ]^_abc defT !$# FG!g#$h >?#$h LM#$h :S#$ij,!g#$QA BDklmFGnop ]q #$FGrs

]tFGYuvwxyz{@|} c~€vw‚s ƒ„ FG!g#$ij,!g# $A ?#$h LM#$i j,!g#$A ˆ?‰Šefn oT #$FG‹ŒA ŽFGno ‘’A ! 2'“”O“E•–T —˜#$ @A ™šB›œ’8!"#$%&'( )#$es ž˜#$@A Ÿ Œ™T !%# !"#$%&'()@¡ V¢£¤¥p ƒq¦ %&9§¨Œs ƒt%&9§©ªs ƒ„ 9§%&«¬­®u¯°s ƒ‡¦ %&±²±³h ´µh ¶eh ·¸h ·¹h ‰Šh º»R¼½%&9 §UV¾¿T !"#$%&'()ÀÁUVWX HN\BV9§ÂÃxyi%&9§ UV¾¿ÄÅÆ¡VT ÇÈ!"#$% &'()ÉÆÊËÌV¡VT ÍUVWX!"#$%&'()¡ VVÎςT !%&# !"#$%&'()B NÐY¡Vaс‚ÒzÓ4 ÔÕÖ BרT Ù„Ú ÛÜiÝ¿ !%'# !"#$%&'()Þ *lmÛÜp ]qÀߖàw!"#$%&' ()áâiÐY#$es ]t ã«ß–¢£O@¡Vä}A

Ôå[\B|}æçs ]„Ž¡VÆ8è@žéc\êë ìh ëßi©ªß¢=í@îïDEðÎ iñòA Ôó\êVô¨õöæŸs ]‡ ÷øˆ?‰Šs ]ùŽúûÐYÛÜ@- Füs ]ý ëìh ëßߖ@¼½ÛÜ/ !%(# !"#$%&'()B CþlmÝ¿p ]qÿ!"#*ê%&9§@ë ìh ëßi$—s ]t ÿ!%V&'A ()h *+

!"#$%&'() !"!! + "# , #&'-./0 !"# $%&'(# )+,-./0 123456789:; <=> ?@ABC DEC FG6H IJKLMN6O7PIQ STUV,!"WXY6M NC Z[]J^"_`a !"#$ bcdefghijk lfgmn6[op .qrsABtu

vw"][oxyz{6|}~€ Kxyz{p ‚w"Xƒp „…"† ‡ˆa ‰RŠ ‹ŒŽ !"%$ defghijklfg

|}‘’“F0p €K”•‹Œa !"&$ defghijkl, !"–—Wp ˜™š›œ8p —€K

|}žŸ6‹Œ ¡¢ !"'$ £¤¥C ¦§¨©ªq «¬bcfgmnC ­®KL¯°Z± °Z£1MN!"C ²³´[£µ[¶ ·!"C ¸¹¸ºmn6defghi jklp »v.¼½¾7¿ÀÁfgm np ! ÂÃ$Äłfg¢ ÆÇÈÉ6p ÊËÌ7Í}¾7Ύ¢ ‰ÏŠ Ð Ñ !"($ w"][obcde fgÒijklÓ"ÔT# ÕÖÁר َjklÓÚ# )Û'ÜÝ/WeÓ Ú6Þߢ !")$ Wàá"âãäårs

AB|}~!æ¢ !*"$ çè7œ "#"$  ! é %! êëìæ¢ Ðßí îw"ïðdefgÒij kl!"æ"ñò !!"!# ! # " $# #$%" +! ,-./0123456789:

!"#$%&'() !"!! + "# , #&'-./0 !"#$%&'()+,-./ 0123456789:5;#<=>:5 ?@ABC&DEF !"#$ !!"!#" $ % !"#$%&' !( )"* +, -$% &' ./0123456789.45: ;<=>?@ABCDEFG/H IJKLMNOPQRNOSTUTV W' XYZ[]^a5 )b^c d' ef, 012g456789.4 5IJKLhi' jkjAlmIJK Lno' pq r0145IJKLst

iuvwx yz{7IJKLa%no| }~x)7%&€ !"# , ‚./ƒ~' „7%&f…' †‡ˆ‰e…Š‹ !! "#$%&'()*+,- $%&Œ]^_a5012g456 789.45MIJKLhi' OŽ 8hi‘’hi“”•* –8h i;—M˜™' Nš@A"* (›’% &8iunoœ " ( )" +, % &OžŸ’%&./ ¡¢a£e¤ ¥n: )$, Œ¦+§45IJKL¨©ª «¬­IJ®¯° )', ±wA²³´IJKLMa% µ¶' ·\“/¸0¸¹hi° )!, ­º»ª«¸¼½¾¿¯À

Á' @AN¸¼½¾ÃÄtv|Ű )", žª«„­ÆIJKLÇÈ ÉÊḚ̈

)(, ÍJÎÏIJKLÐÑ|Å' Ò¥nª«Ó¯Ôu' Õ҃~A²Ö ×° )#, ±wª«KLIJ¸¼Ø¯Ô u' Œ¸¼ÀÙ6ÚÛܲÝaÞß® ¯° )), ±w¢aKLIJ¸¼àáâ ã¥n° ), wä wƒ* ƒåƒ~Mæç ¥nœ

'%&Òèéêë»* Aì|í Oî' Œ¦+§M]^`a5012g45 6789.45' ïYðñ6@A8 iunoœ .! /012$%&3456* !%&l’àáiu ¡O±è yz{

7IJKLa%no|ƒ~x' ŒŸ’ò

!"#$%&'() !"!! + "# , #&'-./0 !"#$%&'()+,-./*0 1234/*56789:"#;<=

?@A/BC!DE )"#!D

02F#G!DHIJ %&'E #G¿P(ƒ‚Þ!‘

!"#$%&'() !"!! + "# , #&'-./0 !!" #$% &'()+,-./ 0123456789: ;<+=>? @89A9BCD !"#" E&FG()H,IJKL MNOPQ% +RFS% TU% EVW 01XYZ[D !""" ]% <% <^<+_ ab@c $%&d>45XYefghi>EX _jklm()nopqr()stu

vw\xy: z>45XYef{|} ~>w\€‚ƒGE&c o45„ }i>EX()…u†‡ˆ‰ " Š1‹ Œw\FGc !! "#$%&'()*+,- '%&BŽ‚)jklm()no pqr()‘’\“”o• –% — !–% ˜" 45XYef_01./E

X: |™š›œ–% —>žŸpœX Yc (%& ¡H,¢£ž¤@• ¥¦§@• ¨©ªX• «b¬@­ g®: BŽ ‚)jklm()nopqr()_¯ 2°• ±²Y¤³i()01./´¥ @µ¶: }()01./BC1·?@: ‘¸¹1·º‚01./\+b@: »¼01½t¾¿• 01ÀÁ¾¿•  ÃXY¾¿• 4567¾¿caÄ$ ÅÆÇȕ 01±E}=XÉÊË01 ./BC?@: ÌÍÎ4Ä$@µc )%&BŽ‚)jklm()no pqr()g›01./jÏÐÑÒC Ó: ¸¹º‚01./ÔÕ@µ: IÖ H,~×01./<+g®Ø !"" ’\ÙA01±E: ’\ÚÛ 01./XYÜÝ: Ù¨01./XY ¶ÈD !" ‘PÛÞ1ßH,1È01 ./@µ: ‹Œdàáâ% efn¦ ¿: ³…àÈB*+¦¿01ãäå: 仦¿b@% 01æL% çÉè-W Ëé: ê¾b@y=ëì¾í% @µî $ïì¾ðD !+" *+nw‚ñòóqôn‚) g®01./<^v% õö% <÷ W: PÛH,01æL=>XVnøù úGûY§I8çÜ: üý01þÿ !û: "#1$%% 1&÷% 1'¿0 1XYD !," ¼(n)J01./½t: * +,01./-./: )01æL ()23Ú-4>56: 7Ó0189 {:;-.% ;B<% ;ÚAn;=

: ñ?5@01./%A: B4()

iC01DED !$" )F¶È+¿WGHýIJP Ú: }KýK./¥LC)¶Ènœ~ M()N~C)¶È !OPQ-BC )¶È" ;<+ÙÏ+¿R: ¸¹B4 01./XYGHýDSD !'" )F()./0123458 9XY: TUýˆ‰45VW: B14

!"#$%&'() !"!! + "# , #&'-./0 !"#$%& '!( )+,-./012345 67 89/0:;<$7 =>?@ABC ?@;,C ?DEFGHIJ& K"( LMNOPQ;,RSTUV W-.7 XYZ[]^,_Eab cVW7 defghiEabcC jk ;,C lmVWnopqVrst;,

-.uvwxyz{|}~& K#( )*/0€‚7 ƒ„- …†7 ‡ˆ.W‰Š‹Œ/0ŽW;7 hi‘’n“p8”.W•–—˜ ’™—˜r*š›œ$%žŸ7  0 ¡¢/012£¤¥¦§¨7 8”0. /0›©ª!$%& '$%« ¬HC ¬­C ­@­®r¯ °±²³ #&'´µ¶^,·¸±¹º»I¼ ¸/012Ž½¾7 */012¿ ,<ÀŽÁÂ7 )*dµ^,/0 12rAˆC ÃÄC ÅÆÇ7 8” ^,/0ŽžŸ³ ÈÉÊË^,ÌÍ fg±ÎÏÈÉ^,/012ÃčŽ ­®7 ÐÍ)*/012W;rÃč Ž³ $%&'W\ÑÒI,ÈÉÊË^,´ µ¶^,•112/0ÓÔÕ7 Ö× Ø¬ÙmC ÚÛÜÓԕ1ÝÞ ßàá â( ª!Ž¸㒙7 äåæ’C ç ’C è’C 钳 dêë¾ìíÛäî gï•112/0¾ìÓÔr7 Ø¬Ø ­ðñòóÓÔ^,ô…¾ì-r¾ ì³ e›õö÷rW\ÑÒI,øAù ª!Ž¸ãúûÍrPQ€üýC Z[]C WÒI,RS³ e›õ£ (%() þ * ÿ $ !"#I³ ]$´ª!Ž% (%() þ ) ÿ (" ! !!"!# ! # " !$ #$%"

4

FD10971 | 2024_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汇邦新能源有限公司3·7一般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储能/新能源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汇邦新能源有限公司“3·7”一般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山东省政府文件库>其他文件

索  引 号:000014349/2018-00066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12-30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24〕206号

2025-01-09

标  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汇邦新能源有限公司“3·7”一般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汇邦新能源有限公司

“3·7”一般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24〕206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汇邦新能源有限公司“3·7”一般着火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汇邦新能源有限公司“3·7”一般着火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视频分析、取样鉴定、问询人员和综合分析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汇邦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邦公司)“3·7”着火事故是一起因加氢精制反应器环焊缝缺陷导致高压可燃性混合物料泄漏引发的一般着火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曹佃密,中共党员,莒南县团林市场监管所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杨云欣,中共党员,莒南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刘西伟,中共党员,莒南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主任,2022年2月至2023年12月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联系团林市场监管所。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1. 闫仲儒,中共党员,莒南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9日任莒南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5.张京民,中共党员,临沂临港区安监办危化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6.陈勇,群众,临沂临港区安监办副主任。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7.孙宝乾,中共党员,临沂临港区安监办主任。建议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8.刘庆亮,群众,临沂临港区经济发展局工信科副科长。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9.迟雷,中共党员,临沂临港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建议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10.卢晓光,中共党员,临沂临港区经济发展局局长。建议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由临沂市应急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汇邦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聂在杰、总经理张腾飞、安全总监王亮、技术总监路阳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由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临沂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和其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主管人员麻少玮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由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对汇邦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员田欢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临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管理,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六、临沂市要组织临港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target="_blank">

" target="_blank">

" target="_blank">

" target="_blank">

" target="_blank">

张安宇

微信 QQ空间

人人网-->

FD10972 | 2024_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政府公报

公报汇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时间:2025-10-21 09:20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

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较大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25〕14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取样鉴定、技术分析、模拟实验、问询人员和综合分析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使用燃烧性能不符合标准和设计等级要求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制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现场施工人员无证电焊作业,初起火灾处置不力,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3人):

刘洪义,中共党员,齐东海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事故项目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5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孙维康,群众,蓝润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齐东海通公司董事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远峰,群众,蓝润公司采购部部长、齐东海通公司事故项目项目部采购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高小敏,群众,齐东海通公司安全员,事故项目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肖清楠,群众,齐东海通公司仓储科长,事故项目项目部协调调度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伟,群众,云山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于殿宏,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7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军祥,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维连,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罗四辉,群众,博能公司事故项目灵活用工人员。因涉嫌失火罪,2024年12月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2月23日被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冰峰,群众,博能公司事故项目灵活用工人员,参与罗四辉的违法动火作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3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彭治军,中共党员,博能公司经理、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1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晓东,群众,博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1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30人):

张帅威,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方天翔,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副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王红强,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李雅群,群众,威海海高园经济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科科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宋保额,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经济发展局副科级干部。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王龙威,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党政办公室主任、经济发展局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龙鹏飞,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孙承军,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三级主任科员。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董永兴,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李健,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1. 刘华健,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建议给予其诫勉。

刘朝阳,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王一涵,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技术发展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唐国平,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高照江,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卢晓芳,中共党员,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王华治,中共党员,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张瑛,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发展中心安全运行科负责人。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孙永明,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0. 刘焕新,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张明玉,中共党员,荣成市规划服务中心镇村规划科科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李元翠,中共党员,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荣成市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汤杨,中共党员,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姜雨楠,中共党员,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威海支队荣成大队防火监督员。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宋伟锋,中共党员,荣成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王得志,中共党员,荣成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耿晓光,群众,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服务中心施工安全科负责人。建议给予其诫勉。

梁冰,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李典,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科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崔继江,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的企业和个人:

对齐东海通公司、蓝润公司、云山鼎公司、博能公司、源鑫设计公司等5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对齐东海通公司副总经理刘壮、蓝润公司副总经理郭明磊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祖棋、荣城建筑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于海国、益发安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袁艳艳等5人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威海海高园党工委、管委会,分别向荣成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荣成市委、市政府,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向威海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威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威海市要组织荣成市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8日

(2025年9月28日印发)

刘琳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豆瓣网

人人网

FD10973 | 2024_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政府公报

公报汇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时间:2024-08-27 08:20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

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24〕104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较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视频分析、取样鉴定、问询人员和综合分析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生产3-氯丙炔引发的较大爆炸着火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刘海强作为非法生产窝点现场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4人):

臧志强,2024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被鄄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韩科稳,2024年1月22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被鄄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潇,2024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文杰,2024年1月26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28人):

李广斌,群众,鄄城县供电公司大埝供电所所长。建议由鄄城县供电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王书训,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王菜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李卫国,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合理管区网格员、王菜园村包村干部。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南启萌,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合理管区网格长(管区书记),对王菜园村在内的7个村居进行包保。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刘昊,中共预备党员,鄄城县大埝镇政府副镇长、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延长预备期一年。

郅西金,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党委副书记、政协联络室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工作。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纪律,鄄城县纪委监委于2024年3月29日对其进行立案审查调查,5月16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陈虎,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2024年1月23日,鄄城县委给予其免职处理。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牛传生,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原党委书记。2024年1月23日,鄄城县委给予其免职处理。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田言振,中共党员,鄄城县董口镇农办主任(原董口镇环保办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王守存,中共党员,董口镇二级主任科员,负责董口镇环境保护工作。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王全亮,中共党员,董口镇党委副书记,分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李忠旗,群众,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埝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吴正雨,中共党员,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股股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张永胜,中共党员,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信用监督管理股。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范再强,中共党员,时任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6. 郭广富,中共党员,鄄城县公安局大埝派出所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南建立,中共党员,鄄城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胡峰,中共党员,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箕山环境监察所所长,负责大埝镇的环境监察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温寅生,群众,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董口环境监察所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曹守强,中共党员,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党组成员、四级主任科员,分管环境监察大队工作,联系箕山环境监察所。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孙大勇,中共党员,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孙章固,中共党员,鄄城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人,具体负责化工、危化品监督管理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杨继华,中共党员,鄄城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吴金华,中共党员,鄄城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张伯新,中共党员,时任鄄城县委常委、副县长,分管市场监管工作。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樊秀萍,中共党员,时任鄄城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曹传杰,中共党员,鄄城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联系大埝镇、分管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工作。建议对其进行诫勉。

黄金果,中共党员,鄄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分管鄄城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四、责成鄄城县大埝镇党委、政府向鄄城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鄄城县董口镇党委、政府向鄄城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鄄城县委、县政府向菏泽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由鄄城县公安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山东忆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由鄄城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菏泽达利工贸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同意将有关单位的违法行为移交外省依法处理。由鄄城县应急管理局将河南海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属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其有关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由鄄城县应急管理局将邯郸市大华化工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属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其有关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七、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菏泽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管理,有效预防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八、菏泽市要组织鄄城县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5日

(2024年7月16日印发)

刘琳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豆瓣网

人人网

FD10974 | 2024_山东科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山东科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FD10975 | 2024_山亭区枣庄泰和燃油能源6·2一般火灾_6·2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限公司位于枣庄市山亭区西集镇驻地, 成立于2013 年12 月,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股东为刘某某、褚某, 注册资金2000 万,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清洁汽 油、清洁柴油的生产经营业务。2020 年9 月25 日,因经营不善 及市场原因,公司将股权全部转让给王某,法定代表人也由刘某 某变更为王某,原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限公司员工已全部离职。 变更后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限公司因市场原因和公司法定代表 人王某失联,目前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已达5 个多月,公司现每 2 天安排一个班次值班,每班2 人,共4 人分两班轮换。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

由于事故发生已将近2 年6 个月,经现场勘验,事故现场已 不复存在,无法认定。根据原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限公司2019 年8 月1 日上报的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限公司“6·2”事故调查 报告描述,结合对事故中的伤者沈某某调查询问,事故发生经过 为:2019 年6 月2 日上午11 点10 分,皖KM5597 油罐车在装车 过程中上装口自燃,现场操作工两人,中控人员及时切断自动切 断阀及罐区电源,确保管道及储罐与火灾鹤位隔绝不受影响。第 一时间公司应急救援小组启动消防泵、消防泡沫泵,救援人员利 用装置区南侧消防栓对油罐车进行降温灭火,同时启用北侧消防 栓,防止流淌火扩散,并用干粉灭火器对北侧的小火进行灭火拦 截,防止火势蔓延造成事故扩大。消防官兵在接到报警后及时赶 到,连接泡沫灭火炮对事故油罐车进行抢救灭火,由于油罐喷射 燃烧加上火区温度高,现场灭火难度较大,大火经全力扑救,约 12 时20 分油罐车大火全部扑灭。

三、事故发生当年调查处理情况

2019 年6 月2 日,山亭区应急局接到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限 公司柴油罐车自燃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区政府进行了报告,并和 区消防大队、公安分局及区政府领导第一时间抵达现场,组织现 场施救。由于现场组织得当救援及时,及时控制了险情。根据对 现场情况综合评估,此次自燃事件施救措施正确及时,当时经初 3 步评估: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100 万元,加上当时伤者沈某某意 识清醒,未造成人员重伤,根据原《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 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由县(市、区) 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 发生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当时就委托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 限公司自行组成调查组对柴油罐车自燃事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 结果报区应急局备案。事故发生后7 日内,2019 年6 月9 日前, 山亭区政府未收到任何关于本起火灾事故伤亡人数变化情况的 报告。2019 年8 月1 日,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限公司提交了该事 件调查报告,经区应急局审查后,认为该公司2019 年8 月1 日 出具的“6·2”柴油罐车自燃事件调查报告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 并责令该公司总结教训,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处理建议

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限公司2019 年8 月1 日提交了“6·2” 柴油罐车自燃事件调查报告向山亭区应急局备案后,对于调查报 告及处理结果,无论当时的伤者沈某某个人,还是任何相关单位, 都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直到现在因“6·2”柴油罐车自燃损失原 告阜阳市公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被告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代理人李某某以伤者沈某某60%烧伤,构成重伤为由,要 4 求山亭区政府和山亭区应急局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根据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规定:“由于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 化的,应当由有调查权限的人民政府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 查”。鉴于事故发生至目前已超过2 年6 个月有余,虽伤者沈某 某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及财产损失发生变化,但该起事故等级未 发生变化,事故等级仍为一般事故,且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限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原公司员工已全部离职,事发现场也早已不复 存在,且目前该公司正处于停产状态已5 个月有余,公司法定代 表人王某已失联,公司现每天安排一个班次值班,每班2 人,共 4 人分两班轮换的客观现实情况,以及2019 年事故发生时已委托 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限公司自行组成调查组对柴油罐车自燃事 件进行调查并提交了该事件调查报告报区应急局备案,建议对于 该起一般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终止调查。 山亭区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限公司 “6·2”一般火灾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1 年11 月26 日

FD10976 | 2024_山西_平定县鼎立盛建筑工程5·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山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山西鼎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4·5·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平定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机构职能

履职依据

权责清单

财政信息

双公示专栏

政府公报

稳岗就业

人事任免

招考录用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府工作报告

扩大有效投资

企事业单位

函复批复类公文

政府网站年度报表

重点领域公开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统计公报

权责清单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部门信息

行政部门

财政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民政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公安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水利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林业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审计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统计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司法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能源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商务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信访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教育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退役军人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农业农村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自然资源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应急管理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交通运输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发展和改革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文化和旅游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工信和科技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平定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平定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乡镇

冠山镇

工作动态

冶西镇

工作动态

锁簧镇

工作动态

张庄镇

工作动态

石门口乡

工作动态

柏井镇

工作动态

东回镇

工作动态

巨城镇

工作动态

娘子关镇

工作动态

岔口乡

工作动态

试点领域信息公开

县级试点领域标准目录

重大建设项目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义务教育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户籍管理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社会救助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养老服务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财政预决算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就业、社会保险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征地补偿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城乡规划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城市综合执法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市政服务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涉农补贴、扶贫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医疗卫生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安全生产、救灾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乡镇试点领域标准目录

冠山镇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冶西镇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锁簧镇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张庄镇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石门口乡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柏井镇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东回镇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巨城镇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娘子关镇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岔口乡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依申请公开

地方部门链接

山西鼎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4·5·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山西鼎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4·5·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5月12日,山西省平定县山西鼎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沥青罐区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40.1614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锁簧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山西鼎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4·5·12”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全程参与。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视频分析、调阅资料、询问人员、检验鉴定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5·12”火灾事故是一起非法储存、违规动火、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山西鼎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21*****91,注册地为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锁簧镇东白岸村原华通石厂山上场地(见图1-1),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道路路面、路基工程施工、维修、养护;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水泥稳定土生产、销售;道路透层、粘层、封层施工;土石方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销售、租赁。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段,股东分别为段(持股比例80%)和郄**(持股比例20%)。企业总员工28人,其中厂区员工22人,厂外施工员工6人。

图1-1  事故企业方位示意图

(二)事故企业建设情况

山西鼎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占地面积为21亩,总建筑面积41245.56平方米,其中厂区包括:办公楼、拌合楼、水稳生产区、石子料库、沥青储罐罐区、重油罐、乳化装置区等场所。厂区办公建筑面积约480平方米、建筑层数二层,石子料库约5000平方米,配电室约120平方米,拌合楼占地面积约85平方米、高度约40米,沥青储罐区面积约210平方米,见图1-2。

图1-2  事故企业平面示意图

(三)施工现场基本情况

施工现场为该公司厂内西侧的彩钢棚区,该棚区南北长47.4米,东西宽15.8米,高度最低6米,拱顶高度7.5米,钢架承重柱圆钢立柱,每根立柱间隔5米,承重横梁为金属网架,顶棚南北向搭建方钢,见图1-3。

2024年5月9日,山西鼎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区域施工建设,5月12日,彩钢棚主体框架基本完成,正在沥青罐区顶部钢架由西向东焊接方钢。

图1-3顶棚平面示意图

(四)起火区域基本情况

起火区域位于该公司厂内西南角沥青储罐罐区。罐区平面呈南北向长方形,东侧为公司拌合楼,南侧为石头混凝土围墙(围墙与罐区边缘间隔约2米,围墙高约4.7米),西侧为1.1米高砖墙(砖墙西侧外部为重油储罐),北侧为沥青乳化装置区(乳化装置区与罐区间隔约1米),上方为在建彩钢棚钢架。

沥青储罐区为下沉式,南北长约17.3米,东西宽约14.8米,南向北0至9.8米段深度为3米,9.8至17.3米段深度为4米,罐区底部为水泥平面,四周墙体材质为石头垒筑石灰灌缝抹平;罐区北部中间部位安装一金属楼梯,楼梯中间设转折平台,可以通向沥青罐上方安装的金属网平面。罐组由4个南北向的卧式罐并排组成,储罐由西向东依次编号为1至4号储罐。4个储罐容量外形相同,容积约85立方米,相邻储罐最小间隔为0.6米,储罐与东西两侧墙体最小间距为0.4米,见图1-4。储罐长约12米,罐体呈略不规则的圆柱体,南向北0至9米段截面直径约3米,9至12米段截面直径约4米,见图1-5和图1-6。事发前,1号沥青储罐装有约10吨重油,4号沥青储罐装有约30吨沥青,中间两个储罐为空罐;每个沥青罐北端各安装一台沥青泵,用于抽取罐内的沥青,罐区东北角贴墙放置两个金属柴油桶。罐区东北侧0.5米处为罐区配电柜。

图1-4沥青罐区平面示意图

图1-5  储罐罐体立剖示意图

图1-6  储罐罐体平剖图

(五)审批情况

1.施工审批

经调取相关资料和证人证言,彩钢棚在建工程未向相关部门报备审批。

2.动火审批

经调取相关资料和证人证言,罐区彩钢棚搭建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动火作业审批。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12日上午7时50分左右,施工工人开始陆续进入该公司厂区对西南侧沥青罐区正上方彩钢棚钢架进行搭建施工。企业施工主要负责人朱对整个施工作业进行指导和监工,企业职工宋、梁和贾唐在钢架彩钢棚的顶棚上对方钢檩条进行电焊焊接作业,企业职工赵和贾田负责在地面场地向上传递方钢檩条。8时19分许,施工工人开始进行电焊作业。9时20分许,梁在电焊时,掉落的焊渣掉落到储存有重油的储罐区,突然发生“爆燃”现象并引发火灾。随后蔓延的火势致使宋、贾唐、赵和贾田皮肤表面烧伤,呼吸道灼伤。9时22分许,朱拨打119报警,随后拨打120急救电话。

阳泉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后,先后调派5个消防救援站、战勤保障大队16辆消防车、81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9时33分许,首战力量到场,沥青罐区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火势已向周围蔓延,浓烟滚滚,现场有一名人员失联,无被困人员。现场指挥员制定救人与灭火同步实施的措施,一方面,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全力搜寻失联人员;另一方面,组织灭火力量全力阻截和扑救火灾,防止烟火蔓延扩大,为人员搜寻创造有利条件。11时27分消防救援人员在沥青储罐区发现该失联人员,经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现场火势得到有效控制。消防救援力量现场确认无任何危险后于12时36分归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非法储存重油

事故企业将原设计储存沥青的储罐违规存放重油,沥青储罐罐区为下沉式储区,储区通风换气条件差,导致沥青储罐区积聚了大量的易燃易爆气体,具备了爆燃发生的条件。

2.违规动火作业

梁、宋和贾*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下,违规使用电焊焊接沥青罐区上方的钢架顶棚檩条,导致掉落的焊渣引燃起火部位附近的易燃易爆气体,引发爆燃,导致重油泄漏发生燃烧,并产生浓烈的黑烟和有毒烟气。

(二)间接原因

1.事故企业违法组织施工

一是山西鼎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在明知无资质、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安排企业内部职工进行施工作业。二是山西鼎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规组织彩钢棚施工建设。

2.事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是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的规定,作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未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未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未进行动火分析,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未办理《动火安全作业票(证)》,未对动火点周围30米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施采取隔离措施,未安排专人监火,违章指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冒险作业。二是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未按照《关于在冶金工贸行业持续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工作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事故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一是山西鼎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段履行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到位,违规组织人员进行彩钢棚施工搭建。施工作业未制定施工方案及高空、用火、用电等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和应急处置培训。二是事故企业法人段未安排专职人员监督施工安全,现场实际负责人朱**未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相关安全规定,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未制止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企业员工在施工现场不具备动火条件的前提下违规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动火作业。

4.属地党委政府安全管理责任没有落实到位

一是锁簧镇应急站人员受专业知识限制,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方面存在短板。二是锁簧镇日常安全监管企业数量多,对在建企业监管频次低于正常生产企业,加之企业安全意识不强,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三是平定县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未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不力。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事故调查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人,给予行政处罚2人。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落实属地责任,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合力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要改进消防安全监管方式,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消防救援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预防和消防监督执法,切实履行好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衔接,建立消防救援机构与应急管理、住建、商务、市场等部门联动机制,加强数据共享、联合惩戒、协同执法、研判会商、案件移送等工作,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二)压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依法落实行业领域、业务范畴的安全监管职责,坚决杜绝末端管控不落实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沥青加工和储存的工艺特点,认真梳理工贸行业各环节安全监管存在的盲点和漏洞,进一步完善部门协同执法制度,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协同有力的监管执法机制。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县安委下发的《平定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4-2026年)》的要求,坚持“五不为过、五个必须”,严字当头、强化责任、勇于担当、靠前谋划,强力推动治本攻坚“十大行动”落地见效,固本强基、提质强能,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有效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三)严格施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进一步明确施工动火作业相关管理要求,针对违规动火作业、交叉作业等情形,督促指导单位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开展电焊、气焊、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施工作业,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按规定持证上岗。推动在施工现场动火区域通过视频监控或手机等移动设备进行录制备查。

(四)强化建筑改造施工和资质监管

加强既有在建工程的施工管理,明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和责任,严格人员持证上岗,严厉打击未经申报审批擅自施工建设活动。对不具备建筑工程开工申报审批的工程,明确监管责任,健全完善管理责任体系,及时发现整治施工安全隐患,严防小施工引发大事故。

(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持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通过执法检查、暗查暗访、警示约谈、通报曝光等手段,不断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执业能力,推动企业扎实做好“双控”机制建设,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依法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从而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FD10977 | 2024_山西吕梁永聚煤业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山西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山西吕梁永聚煤业有限公司办公楼 “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山西省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4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3 (一)事故单位情况.................................3 1.永聚煤业...................................... 3 2.上级单位...................................... 4 (1)永宁煤焦................................... 4 (2)东泰公司................................... 4 3.起火联建楼情况................................ 4 4.二层浴室电动更衣吊篮系统情况.................. 6 (二)相关单位情况.................................7 1.太原理工矿山设计研究所........................ 7 2.宋四清、古卫东施工队.......................... 7 3.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7 4.吕梁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 5.陕西拓筑建设工程公司吕梁分公司................ 8 6.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 8 7.山西天石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9 (三)事故发生过程.................................9 (四)事故现场情况................................10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1 1.人员伤亡..................................... 11 2.直接经济损失................................. 12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2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12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14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15 1.医疗救治情况................................. 15 2.善后处置情况................................. 16 (四)信息发布情况................................16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16 三、事故直接原因.................................... 17 (一)直接原因分析................................17 1.起火原因分析................................. 17 2.火灾蔓延原因分析............................. 17 3.人员伤亡原因分析............................. 18 (二)事故相关检测鉴定及实验情况..................19 (三)其他可能原因排除............................20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20 (一)事故单位....................................20 1.永聚煤业..................................... 20 2.上级单位..................................... 22 (二)其他相关单位................................23 1.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 23 2.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3 3.吕梁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4 4.山西天石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24 (三)有关职能部门................................24 1.能源部门(原煤炭管理部门)................... 24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8 3.消防救援机构................................. 30

  1. 自然资源部门................................. 31
  2. 应急管理部门................................. 32
  3.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32

(四)地方党委政府................................32 1.城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32 2.离石区委、区政府............................. 33 3.吕梁市委、市政府............................. 34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34 (一)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34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34 (三)有关公职人员................................36 (四)对地方党委政府的处理建议....................36 六、事故主要教训.................................... 36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36 (二)部门安全责任没有压紧压实....................37 (三)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37 (四)应急处置能力不足............................38 七、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39 (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39 (二)全力消除吊篮系统风险隐患....................39 (三)深化专项治理,防范化解矿山企业地面建筑安全风险40 (四)健全“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监管机制,压紧压实监管 责任..............................................41 (五)严格监管执法,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41 (六)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41

1 山西吕梁永聚煤业有限公司办公楼 “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11 月16 日6 时30 分许,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永聚 煤业有限公司联合建筑 [1]办公楼(以下简称“联建楼”)二层浴 室发生火灾,造成26 人死亡,38 人受伤,过火面积约900 ㎡, 直接经济损失4990.26 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 重要指示:“山西吕梁市永聚煤矿一办公楼发生火灾,造成重大 人员伤亡,教训十分深刻!要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做好伤亡人员 及家属善后安抚工作,尽快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各地区和 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 念,强化底线思维,针对冬季火灾事故易发多发等情况,举一反 三,深入排查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隐患,完善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 压实各方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李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 要批示,对搜救失联、医疗救治、善后处置、事故调查、专项整 治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副总理张国清赴现场指导救援 和应急处置工作,并看望受伤人员,慰问消防救援队伍。山西省 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 [1]《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0592-2010)第3.5.2 条:矿井办公楼、任务交代室、井口浴室及矿灯房 和自救器室宜组成联合建筑。

2 示批示精神,省委书记唐登杰等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 援,先后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暨全省持续 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会议、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 常务会议等,研究部署事故调查及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稳定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等法 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山西省政府于事故发生当日成立永聚煤业办 公楼“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吴伟任组长,副省长杨勤荣任副组长, 省政府办公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住建 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省纪委监委、省检察院、省公 安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重大火 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救援评估组、 综合组、执纪监督组,属地党委政府成立了善后处置组和社会稳 定组。11 月17 日,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对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并 派出工作组进驻山西全程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视频分 析、检测鉴定、模拟实验、专家论证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 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有关部 门和单位、属地党委政府存在的问题和责任,总结分析了事故主 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3 调查认定,山西吕梁永聚煤业有限公司办公楼“11·16”重 大火灾是一起因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超限额加装电动吊 篮、违规敷设吊篮供电线路,违规在井口浴室存放矿灯、氧气自 救器、自喷漆等助燃物品,安全管理混乱,吊篮供电线路短路引 燃吊篮内可燃物,初期火灾处置不力,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该起事故涉及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简称永聚煤 业)、吕梁永宁煤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永宁煤焦)、山西 东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泰公司)等企业,其中,东泰公 司为永宁煤焦的母公司,永宁煤焦为永聚煤业的控股公司。 1.永聚煤业 成立于2012 年7 月。现法定代表人王庆斌,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140000051974358L ,《采矿许可证》证号 C140000200911122004424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晋)MK 安许证字〔2023〕JLSJ087DB1。经营范围经过多次变更,事故发 生时为“矿产资源开发:煤炭开采;煤炭洗选;煤炭销售”。实 际股权比例为永宁煤焦82%、王国庆18%。实际负责人为韩文明。 2009 年由三家煤炭企业整合而成,年生产能力90 万吨。2013 年与另一煤炭企业矿井合并开采,年生产能力120 万吨。2022 年4 月确定为核增产能保供煤矿,年生产能力核增至150 万吨。

4 矿区面积13.2889 平方公里。 永聚煤业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分别为安检科、培训中心、调度 指挥中心、地面机电队、综合办公室等,东泰公司负责指导。 2.上级单位 (1)永宁煤焦 成立于2004 年2 月。现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 文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757289854L,经营范围为“煤 炭零售经营”。由东泰公司全资控股。实际总经理为东泰公司副 总经理闫展望。 (2)东泰公司 成立于2012 年12 月。现法定代表人刘文强,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141100058882069B,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以自有资 金从事投资活动;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股东为刘文强和王江平,实际股权比例为王治平 39.2%、王江平34.3%、王海平24.5%、刘文强2%。 东泰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治平,负责集团整体安全工作。安 全管理职能部门为安全生产部和公共关系部。安全生产部负责煤 矿生产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公共关系部负责公司治安保 卫与消防管理,下辖永聚煤矿安保队,负责永聚煤业的消防设施 管护。 3.起火联建楼情况 2011 年1 月,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批复同意永聚煤业兼并

5 重组后矿井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方案,2 月批复同意矿井整合项 目开工建设。联建楼于2012 年3 月开工建设,9 月主体完工, 2016 年4 月原煤炭工业吕梁地方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认证 为合格工程。2016 年8 月原山西省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认 证永聚煤业有限公司9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为合格 工程(含联建楼),2016 年11 月经原吕梁市煤炭工业局批复同 意通过竣工验收。 建筑坐南朝北,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东西长91.20m,南 北宽18.60m,高度17.40m,地上4 层、局部5 层,总建筑面积 7026.78 ㎡。建筑东、西两侧各设有一部敞开式楼梯,建筑南侧 一至三层设有一部室外楼梯;距东墙37.50m 设有宽0.10m 的变 形缝,填充物为聚苯乙烯泡沫板、聚氨酯泡沫填缝剂,未设置钢 板及阻燃带。变形缝与四层调度指挥中心贯通。 一层设有行人斜井通道入口、猴车乘车区、猴车配电室、出 入井综合检测、充灯房、洗衣房、应急物资库房、井口医疗急救 站、束管监测室、井口保健站;二层为井口浴室,设有职工澡堂 (男浴室)、女浴室和干部浴室;三层为任务交待室;四层为调 度指挥中心。 每层设计有6 个室内消火栓,实际设置数量为一层4 个、二 层3 个,不符合规范要求。2022 年、2023 年开展消防设施改造, 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2023 年4 月基本安装完毕,已对相 关人员进行了操作培训,但整体安装工程未验收交付。

6 截至事发时,永聚煤业联建楼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核(审查)验收手续。 4.二层浴室电动更衣吊篮系统情况 涉事电动更衣吊篮系统(以下简称吊篮)主要由支架、卷轴、 电机、无线接收器、分层吊篮、吊篮框架、控制箱、电源柜、主 供电线、升降绳、自锁装置、底板和包布等部件组成。篮体分上、 下两层,上层为从动篮、下层为主动篮,上升后合为一体,落地 自动分开,篮体使用冷拔丝喷塑,底板为中密度颗粒板,内部配 有包布。控制系统采用IC 卡无线遥控,最多可实现5 个吊篮同 时升降,无法实现大面积同时升降功能。 电动吊篮各部件结构示意图 2021 年对吊篮系统进行改造,增设27 个交流空气开关。

7 吊篮系统供电线路由一层猴车配电室引至二层浴室值班室, 经吊篮专用电源柜将380V 交流电转换为48V 直流电。起火区域 正极主供电线利用金属线卡固定在负极支架上,负极未单独采用 线路敷设,主要依托吊篮支架、框架为负极。 (二)相关单位情况 1.太原理工矿山设计研究所 系联建楼设计单位。前身为山西矿业学院煤矿设计研究所, 2002 年更名,归口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管理,使用太 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资质,法定代表人田取珍,2020 年 12 月工商注销。 2010 年12 月编制《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 并重组整合项目(90 万吨/年)初步设计》(含联建楼)。 2.宋四清、古卫东施工队 系联建楼施工单位。2012 年,四川籍工头宋四清、古卫东 冒用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承揽永聚煤业综合楼、办公 楼建筑施工项目并组织施工。 3.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系联建楼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成立于1996 年4 月,法定代 表人崔科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02066461A,经营范 围为工程建设监理、咨询等,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2011 年1 月,与永聚煤业签订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委托 监理合同。2014 年10 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期限延长至2015

8 年12 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金建功、联合建筑施工监理人员桑 增录、见证取样员薛艳江对工程进行了监理。 4.吕梁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系联建楼水暖、消防设施安装单位。成立于2000 年1 月, 法定代表人薛保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1126417343,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2013 年4 月,与永聚煤业签订联建楼给排水、采暖、消防 安装合同。经查,实际为闫林虎借用该企业资质组织施工,相关 图纸、施工材料均由永聚煤业提供,为联建楼安装了自来水、排 水、暖气、消火栓的水管。 5.陕西拓筑建设工程公司吕梁分公司 系联建楼消防设施改造单位。成立于2022 年5 月,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141102MA7XXHUY5M,经营范围含建设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销售等。陕西拓筑建设工程公司以授权 委托的形式同意吕梁分公司使用其设计乙级资质、施工安装一级 资质。 2022 年5 月与永聚煤业签订消防设计合同。2023 年2 月与 永聚煤业签订消防设施改造合同,负责具体实施联建楼的应急照 明、疏散指示、防火门、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改造,至今整 体工程未投入使用。 6.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

9 系永聚煤业吊篮生产安装单位。成立于2008 年8 月,法定 代表人胡振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678183664U,经营 范围包括专用设备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 等。主要产品为熙特牌电动更衣吊篮。发布有《电动更衣吊篮》 企业标准,有效期至2019 年7 月1 日,届满后未再发布。 2013 年至2019 年期间,永聚煤业先后3 次与该公司签订购 买安装吊篮合同,共计购买安装吊篮1734 套,安装技术协议中 明确“电线穿阻燃PVC 管敷设”。 7.山西天石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系永聚煤业9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申报资料造 假单位。山西天石认证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100728188413G,成立于2001 年4 月9 日,法定代表人陈 新艳。经营范围:矿山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建筑、水利工程技术 服务;认证咨询;水土保持方案、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建设项 目可行性及矿山生态恢复方案咨询等。 (三)事故发生过程 2023 年11 月16 日6 时左右,早班工人陆续来到联建楼, 召开班前会,领取下井设备,更换衣服,准备下井作业,同时, 井下矿工陆续升井。火灾发生时,联建楼内共有437 人,其中一 层12 人、二层150 人、三层109 人、四层166 人。 6 时34 分许,男浴室清洁工冯保其发现二层大更衣区西北 角顶部吊篮有明火,并呼喊着火。综采一队检修班工人高忠吉,

10 男浴室清洁工梁晋兴、冯凤明使用手提式灭火器进行灭火。6 时 39 分50 秒,视频监控显示大更衣区西北角有燃烧物从顶部坠落。 6 时46 分许,永聚煤业总工程师张双联在办公楼一层窗户看到 联建楼二层浴室位置着火,立即使用内线电话联系调度指挥中 心。6 时48 分许,大更衣区西北角区域北侧窗户被烧脱落,火 焰向窗外喷射。6 时54 分许,大更衣区西北角火势变大,多个 吊篮内的隔绝式压缩氧气自救器(以下简称氧气自救器)受高温 后导致钢瓶内高压纯氧泄漏喷射,加速火势燃烧蔓延。高温有毒 浓烟迅速弥漫整个二层,大量吊篮掉落影响疏散,在场部分人员 没有第一时间逃生,造成21 人死亡。 烟气通过三、四层窗户向上卷吸,通过西侧和东侧楼梯间向 上扩散的同时,变形缝内填充的聚苯乙烯泡沫板、聚氨酯泡沫填 缝剂被引燃,大量有毒浓烟从四层调度中心防静电地板间隙渗 出,并向四层楼道弥漫。三层人员全部逃生。四层有部分人员破 窗后通过伸缩梯获救,有人爬上排水管逃生,5 人未能及时逃生, 吸入有毒浓烟不幸遇难。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过火面积900m 2,其中二层浴室全部烧毁,大更衣 区0625 号电动吊篮附近区域对应顶部吊篮框架变形严重,地面 瓷砖烧毁炸裂;三层、四层部分玻璃炸裂,有烟熏痕迹。死亡人 员分布于二、四层,其中二层21 名,四层5 名。

11 联建楼烧损情况 0625 号吊篮附近烧损情况 0625 号吊篮南侧烧损情况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 此次火灾事故造成26 人死亡、38 人受伤。26 名遇难者尸表 检验均未见致命机械性损伤,心血检出氰离子浓度在 0.23μg/mL-2.06μg/mL 范围内,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在 32.5%-83.4%范围内。 26 名遇难者分布于二层、四层。二层21 名,其中,小更衣 西 东

12 区8 名、大更衣区4 名、淋浴区附近9 名。四层5 名,其中调度 指挥中心2 名、405 室3 名。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火灾事故造成联建楼二层、三层、四层房屋部分装修及 室内部分物品、设施设备不同程度损坏,直接财产损失价值为 180.27 万元;现场救援和清理费用19.61 万元;死伤人员医疗 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事故赔偿等费用 4790.38 万元。共计4990.26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于6 时52 分迅 速调集、派出北川河西路特勤消防救援站、离石区龙凤大街消防 救援站、信义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方山县政府专职消防队、柳林 县青龙大街消防救援站5 个消防救援站(队),共计18 辆消防 救援车、75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救援。吕梁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 派出两个小队20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救援。 6 时57 分,离石区公安分局和城北派出所接吕梁市110 指 挥中心指令后,先期派出警力开展疏导管控、秩序维护、舆情监 控、调查取证等工作。7 时24 分,离石区消防救援大队队长向 离石区区长汇报事故信息。7 时36 分,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 向离石区政府办报告事故信息。7 时44 分,离石区政府办向市 政府值班室报告事故信息。7 时28 分至7 时50 分,离石区政府、

13 区卫健局、医疗集团、区应急管理局、城北街道党工委、相关社 区等领导及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进行失联人 员排查。8 时35 分,离石区委书记到达现场,和先期到达的离 石区区长、副区长及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卫健局、城北街 道办等人员汇合,并依据《离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离 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离政办发〔2021〕56 号)启动 一级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 时55 分,吕梁市120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报后,陆续调 派各类救护车辆30 辆、急诊医护人员90 余名赶赴现场,开展应 急救援。市人民医院开通绿色通道,组织呼吸科、重症监护室、 骨科、烧伤整形科、手足显微外科、心胸外科、神经外科、消化 内科等40 余名医护人员,参与紧急医疗救治。7 时29 分,吕梁 市消防救援支队向省消防救援总队报告事故信息。7 时37 分, 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事故信息。7 时 43 分,吕梁市委总值班室电话向省委总值班室报告事故信息。7 时56 分,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事故信 息。8 时04 分,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信 息。9 时许,吕梁市政府相关领导到达事故现场,依据《吕梁市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吕政办发〔2022〕8 号),启动火灾事故 应急预案一级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工作。10 时15 分,吕梁市委政府相关领导到达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 同时,联动电力、公安、医疗到场协助处置。7 时43 分至14 时

14 05 分搜救结束,吕梁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多次向省委、省政 府总值班室报告事故信息。 7时41分,省消防救援总队向国家消防救援局报告事故信息。 8时20分,省应急管理厅向应急管理部报告事故信息。8时31分, 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先后向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汇 报事故信息。9时10分,省政府依据《山西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晋政办发〔2021〕33号)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二级响应。11 时左右,省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到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 指挥应急处置工作。8时04分省应急管理厅接报后,启动了应急 管理厅应急响应,成立前方、后方工作组,11时10分,前方工作 组到达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12时许,省消防救援总队 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11时10分至 12时许,省卫健委、省公安厅、国家矿山局山西局、省住建厅、 省能源局等部门负责人带领有关人员先后到达事故现场,按省指 挥部安排,参与指导救援工作。 13 时45 分,所有火情消除。 14时05分,现场指挥部确定送医治疗64人,其中26人死亡, 38人住院治疗。现场搜救结束,应急响应终止。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6 时34 分,浴室保洁员冯保齐发现大更衣室西侧顶部0625 号吊篮附近起火,呼喊示警。6 时35 分,综采一队检修班工人 高忠吉,男浴室清洁工梁晋兴、冯凤明使用手提式灭火器进行灭

15 火。6 时40 分,吊篮维修工王志文到二楼值班室切断所有电源; 6 时48 分,地面机电队电工孙小强关闭楼内电源分闸和总闸。 后续,地面机电队队长薛根平组织疏散二楼人员,调度中心主任 宋彦亮、监控室主任毛健飞组织疏散四楼人员,在三楼开班前会 的各队(组)自行撤离。生产副矿长沙飞组织疏散出十余名被困 人员,并安排毛健飞通知井下所有人员出井;党支部书记韩文明 组织人员疏通消防救援通道,清理停车位车辆;安全矿长申文文 负责组织力量清点井上井下人员,矿长马峰跟随急救车辆奔赴医 院,协助安置受伤人员。 7 时04 分,第一批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8 时35 分,现 场明火被扑灭;13 时45 分,所有火情消除。14 时05 分,经 过反复搜索,确认现场无被困人员,应急救援结束。各相关部门 和单位密切协同配合,确定送医治疗64 人,其中26 人死亡,38 人住院治疗。现场搜救结束,应急响应终止。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事故发生当日,吕梁市共调派30 辆救护车、90 余名急诊医 护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医疗转运,在吕梁市人民医院开设专门病 区,收治38 名伤员(危重症4 名、重症3 名、轻症31 名)。期 间,在国家卫健委的大力支持下,抽调北京中日友好医院等国内、 省内五十余名专家和医护骨干,对危重、重症伤员进行“一人一 团队”管理、“一人一策”救治、“一对一”看护,专家定期巡

16 诊、及时会诊、动态调整治疗方案,及早开展心理疏导,实现了 医疗救治零死亡。 经精心监护治疗,截至12 月26 日38 名伤员全部出院,预 后良好。对出院人员成立“一对一”工作专班,跟踪实施健康监 测、安抚疏导。 2.善后处置情况 属地市、区两级成立26 个“一对一”善后工作专班,与遇 难者家属对接沟通,截至12 月23 日,26 名遇难者已全部安葬。 统一死亡赔偿标准,准确核定金额,协助解决遇难者家属特殊困 难。启动工伤赔偿,设立伤残救助基金,积极予以帮扶。对事发 时现场职工组织健康监测,未发现本次火灾关联后遗症。 (四)信息发布情况 事故发生当日,现场指挥部两次发布《情况通报》,公布事 故进展。11 月17 日,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事故情况通报会, 公布事故抢险救援、伤员救治等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中央、省、 市20 余家媒体第一时间发声,回应社会关切。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省事故调查组、现场指挥部统筹开展事故处置,市区两级党 委、政府反应迅速,各级消防、应急、卫健、公安等部门协同联 动,组织有力,决策科学,救援高效有序,伤员救治及时,没有 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灾害。

17 调查评估认为,事故初期应急处置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企业地面消防救援能力不足、初期火情处置不当、应急准备不到 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三、事故直接原因 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实验验证以及技术鉴 定,认定起火时间为11 月16 日6 时30 分许,火灾直接原因为 二层井口浴室大更衣区0625 号吊篮上方电机主供电线绝缘层与 金属线卡接触部分破损短路,引燃下方吊篮内的可燃物所致。 (一)直接原因分析 1.起火原因分析 一是起火区域吊篮电机供电线路未单独设负极,而是将顶部 的吊篮支架作为负极使用,电机主供电线未穿管保护,利用金属 线卡固定在负极支架上,造成了正负极仅有一层电线绝缘层相 隔。二是电机主供电线与金属线卡在吊篮电机启动过程中发生机 械震动摩擦,长期运行导线绝缘层破损导致短路,产生的电弧火 花引燃吊篮包布及吊篮内放置物品。吊篮电机直流供电系统选用 交流空气开关做保护,在断开直流电路时灭弧能力不足。 2.火灾蔓延原因分析 一是火灾发生时,部分吊篮自锁装置启动,吊篮卡在金属框 架上持续燃烧,进而引燃周边其它吊篮。二是吊篮所使用的包布、 中隔板及底板均为易燃、可燃材料,吊篮及更衣柜内有大量衣物、 鞋、雨衣、氧气自救器等易燃、可燃、助燃物品,火灾荷载大。

18 三是吊篮密集布置形成可燃物闷顶,热烟气层和楼板的高温辐射 导致吊篮包布、氧气自救器塑料外壳、衣物等易燃、可燃材料加 速分解,形成大面积快速燃烧。四是多个吊篮内的氧气自救器受 高温后导致钢瓶内高压纯氧泄漏喷射,助长火势燃烧蔓延。五是 建筑变形缝未按规定设置钢板及阻燃带,所填充的可燃物被引 燃。 3.人员伤亡原因分析 一是企业改变建筑布局,将二层职工澡堂西侧淋浴区改为小 更衣区,同时在大更衣区的疏散过道上方增设了吊篮,整个区域 高密度设置吊篮1734 个(参照相关国家标准 [2],结合现场实际 面积,测算最多允许设置724 个),一方面增大火灾荷载,一方 面燃烧坠落后阻碍逃生。二是企业增设、改造消防设施工程进展 缓慢,直至事发仍未验收并投入使用。起火时光电感烟火灾探测 器虽正常报警,但火灾报警控制器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火灾 声光报警器未能联动启动,应急广播未发挥预警功能。三是最先 发现火情的职工没有立即报警,在场人员或围观或洗澡更衣,没 有第一时间逃生自救,仅有个别员工使用了手提式灭火器进行灭 火,无法有效控制初期火情。四是大量可燃物燃烧产生高温浓烟, 含有一氧化碳、氰化氢、氮氧化物等毒性气体,缺氧窒息合并吸 入有毒有害烟气是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 [2]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第13.3.1 条、《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0592-2010) 3.5.1 条和《煤炭工业建筑结构设计标准》(GB50583-2020)第2.8.3 条综合测算。

19 (二)事故相关检测鉴定及实验情况 经山西国海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吊篮包布氧指数为 13,属易燃物品。经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检验,氧气自救 器塑料外壳氧指数为18.2,属于易燃材料。经应急管理部天津 消防研究所测试,二层井口浴室吊篮包布以及吊篮内的氧气自救 器、衣服、手套、橡胶雨靴、安全帽等可燃物品以及变形缝内的 聚苯乙烯塑料泡沫板,燃烧产物中含有的主要有毒气体有一氧化 碳、氰化氢、氮氧化合物等,最大浓度分别为684.3μL/L、69.2 μL/L 、113.0μL/L。 经按照起火部位吊篮及陈设物品真实尺寸搭建场地进行燃 烧实验证明,当吊篮上部出现明火4 分钟后,烟气下降至吊篮底 部附近;经火灾现场模拟光源与原视频火星掉落现象比对实验发 现:当模拟光源位于0625 号吊篮区域时,与原始起火视频中的 光斑位置最为一致。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实验报告显 示,48V 直流供电线路发生短路故障后,产生的电弧火花能够引 燃吊篮包布及吊篮内放置物品。经武汉理工大学火场数值模拟重 构分析,火场局部最高温度超过1400℃,二层平均温度1000℃, 总火灾荷载高达228395.2MJ;起火部位北侧外窗受热炸裂后, 更衣区内局部火源功率从1MW 增至峰值59.26MW,规模扩大增至 60 倍,爆发式增长阶段热释放速率的增长系数为7.21,远超常 规快速火的增长系数0.18,热释放速率增长系数为普通建筑火 灾的40.06 倍。

20 (三)其他可能原因排除 排除放火、遗留烟头、电池类带电设备故障、照明灯电气线 路故障、排除吊篮电机故障。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永聚煤业 (1)违法违规建设使用。建设工程未依法 [3]办理土地使用 手续,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擅自建设;除职工宿舍外,未依法 [4]办理包括联建楼在内的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联建楼投入使用 后违规改造职工浴室,改变原有使用功能。(2)消防安全责任 人 [5][6]、管理人职责不落实。永聚煤业法定代表人、矿长、实际 负责人均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7]。(3)安全风险防范意识 不强。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隐患分级分类 [8]中缺少地面建筑消防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 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 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6] 《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7 号)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 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 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7]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 号)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 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四)确 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 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 演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 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

21 安全内容,未认真开展地面建筑安全风险辨识 [9],对超限额加装 吊篮、浴室内违规存放矿灯和氧气自救器、调度室设在伸缩缝上、 伸缩缝违规填充易燃材料,以及职工浴室易燃可燃物多、火灾荷 载大等危险因素未能辨识,从源头上埋下火灾隐患。(4)安全 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 [10][11]针对地面区域建立消防设施器材 维护管理、消防安全培训、日常巡查检查、灭火和疏散预案及演 练等制度。(5)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 [12]执行消 防控制室24 小时双人值班、持证上岗制度;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制度不落实,对工人长期在浴室抽烟、违规 [13]将矿灯和氧气自救 器放置在吊篮内的行为失控漏管。(6)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 底。未有效开展联建楼、办公楼、食堂、宿舍等地面建筑安全隐 患排查治理,特别是对浴室长期存在的吊篮电线未穿管保护、直 流供电系统选用交流空气开关做保护等隐患未排查治理,2021 年以来,对消防救援机构3 次检查发现的消防隐患整改工作不重 视,部分问题未及时整改。(7)联建楼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 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9]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对安全风险进行 全面辨识、评估、分级,并编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落实管控措施。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 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 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 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 号)第十五条: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三)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 每班不少于2 人,并持证上岗。 [13]《永聚煤业自救器管理制度》:二、(一)自救器专人专用,入井前必须认真检查外观是否完好、有无损伤, 如有损伤(坏)应让自救器管理室修复或更换。升井后立即交回自救器管理室,专职管理人员对灯柜内的自救器 要认真检查有无损伤,并擦拭干净,放回原处。

22 效。联建楼原设计每层有6 个室内消火栓,但实际一层只有4 个, 二层只有3 个,数量设置不符合规范 [14]要求。(8)未依法 [15]组 织针对地面区域安排部署消防安全培训工作。(9)未依法 [16]开 展应急救援和疏散逃生演练。未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开展针 对性的应急救援和疏散逃生演练,企业应急救援能力不足,初期 火灾处置不力、应急准备不到位。(10)竣工验收资料弄虚作假。 2016 年9 月联建楼竣工验收资料造假,2020 年6 月伪造《吕梁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120 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消防设计审的函》,违反了《国家能 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 知》(国能发煤炭〔2019〕1 号)第十六条 [17]的规定。 2.上级单位 东泰公司、永宁煤焦 对永聚煤业存在的非法占地、违规建设行为失管;对永聚煤 业消防安全管理、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地面灭火和疏散预案 [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4.3 条,5.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厂房(仓库), 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 7.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 [15]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令第109 号)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 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1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第十六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 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竣工验收活动监管,发现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违规验收、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不符合规定、报 送的竣工验收信息弄虚作假的,责令项目单位进行整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 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23 编制、演练等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管理不力,违反了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七 条 [18]的规定。 (二)其他相关单位 1.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 2013 年9 月4 日,永聚煤业与陈熙吊篮公司签订的技术协 议中明确“电线穿阻燃PVC 管敷设”,实际电线接头采用简单的 绞接方式,未穿管保护,违反了《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19517-2009) [19][20][21]和《消防法》第二十七条 [22]的规定。临 时聘用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社会人员施工安装,缺少施工现场组 织管理,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3] 的规定。 2.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临时聘用社会人员作为永聚煤业土建项目监理人员, 且项目总监无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日常监理履职不到位, [18]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3 号)第十七条:生产经 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解决问题,每年对下一级 单位安全检查全覆盖。 [19]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第2.2.5 条规定,应采用适当的措施,防止电气设备自身 或旁邻设备产生的高温、电弧、辐射、气体、噪声、震动等电能和非电能的间接作用所造成的危险。 [2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06)第3.1.3 条第3 项:“直流电力回路专 用的中性线和直流两线制正极的接地体、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当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的 距离不应小于1m”。 [21] 《电气附件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第1 部分:用于交流的断路器》(GB/T 10963.1-2020)中 的“1、范围”规定:“交流断路器不适用于保护电动机的断路器”。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 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2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 好安全检查记录。

24 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24]的规定。 3.吕梁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该公司无消防施工安装资质,将建筑安装资质借予施工负责 人闫林虎承揽永聚煤业消防设施改造工程,违反了《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 十三条 [26]的规定。 4.山西天石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2015 年,该公司违法为永聚煤业9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 整合项目验收资料造假。因其违法行为超过追溯期,依法不予追 溯。 宋四清、古卫东施工队为临时组建的工队,该项目施工结束 后已解散。公安部门赴宋四清、古卫东原籍调查,未找到本人。 (三)有关职能部门 1.能源部门(原煤炭管理部门) (1)原离石区煤炭工业局 未严格按职责 [27]实施监督管理,对9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 整合项目(含联建楼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未通过消防、环境 [24]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第2.0.6 条:总监理工程师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 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 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6]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 号)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 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 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 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7]《离石区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离政办发〔2010〕115 号)规定:离石区煤炭工 业局对全区煤矿的生产、建设、经营、安全设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5 保护等专项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问题漏管失控 [28]。未按职责 [29] 开展监督检查,对永聚煤业9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申 请变更初步设计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违规施工问题,未制止查处。 未按规定 [30]执行验收标准,2016 年9 月竣工预验收时,未发现 联建楼二层浴室吊篮电气线路敷设违规问题。 (2)离石区能源局 未认真按照“三管三必须” [31]要求履行煤矿安全管理职责, 未按要求 [32][33]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2020 年11 月 [34]至事故发 生前,对永聚煤业12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消防设计 审查文件伪造 [35]、以宿舍楼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作为整个项目 [36] 消防设施专项验收手续等问题失察。未按规定 [37]严格履行事中事 [28]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晋煤办发〔2016〕78 号)第二 十一条: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以及竣工验收后未取得其他相关合法有效许可手续擅自组织生产的 项目建设单位,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29]《离石区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离政办发〔2010〕115 号)规定:离石区煤炭工 业局指导全区煤炭行业生产建设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煤炭企业执行生产建设规范、规程和标准。 [30]《吕梁市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吕政发〔2010〕21 号)第四十条:矿井项目竣工验收 必须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各项专篇设计、施工图设计、煤矿安全规程及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和规范, 严格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 [31] 《关于印发〈吕梁市离石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的通 知》(离安发〔2021〕4 号) [32]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晋能源稽查发〔2019〕600 号)要求:按照 把握节点、突出重点、全程跟踪的要求,对设计、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等煤矿建设项目重点环节及工程 质量做到全过程监管。 [33]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19]177 号)第五条:加 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合理制 定煤矿建设项目的年度检查计划,通过督查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煤矿建设项目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 收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行为。 [34] 《关于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井矿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开工建设的批复》(永煤内字〔2020〕27 号) 同意12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2020 年11 月4 日开工建设。 [35] 《吕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120 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消防审的函》(吕 审批农林函〔2020〕81 号),该文件系永聚煤业向能源部门上报开工备案文件时提供,经吕梁市行政审批局辨认 此件上落款印章造假。 [36] 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120 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包括利用已有的宿舍楼、联合建筑等地面建筑, 以及新建73 个单位工程(其中矿建36 个、土建5 个、安装工程32 个)。 [37]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19〕177 号)第五条: 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合理 制定煤矿建设项目的年度检查计划,通过督查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煤矿建设项目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

26 后监管职责。未按要求 [38]有效落实近三年能源行业安全生产专项 行动。 (3)原吕梁市煤炭工业局 未严格按照职责 [39]落实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2016 年10 月在组织永聚煤业9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 验收工作时,对申请变更初步设计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违规施工问 题、联建楼二层浴室吊篮电气线路敷设违规问题失管失察 [40]。未 严格按照职责 [41]检查指导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作,2012 年4 月至2016 年4 月,所属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永聚煤 业联建楼建设过程监管缺失,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时未发现联建楼 二层浴室吊篮电气线路敷设违规、总监理工程师无资质、项目申 报资料造假等问题。 (4)吕梁市能源局 未认真履行行业管理 [42]和“三管三必须” [43]安全监管职责, 验收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行为;《加强能源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吕能源稽查发〔2020〕 57 号)要求,各县区能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对辖区能源企业开展100%检查;市能源局每季度不少于30%,全年100% 检查;《煤炭行业事中事后监管专项检查方案》(离能源发〔2020〕37 号)要求,从2020 年3 月15 日起至2020 年3 月25 日,区局对辖区内各类煤矿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2020 年以来对永聚煤业的实际检查频次为规定频次 的60%。 [38]《能源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检查、大警示”活动工作方案》(离能源发〔2021〕55 号) 要求,区能源局对辖区各类企业开展全覆盖、全过程督促检查;《全区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 动实施方案》(离能源发〔2022〕96 号)要求,区能源局立即对全区煤矿......开展100%全覆盖检查指导;吕梁 市离石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区能源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检查大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离能 源发〔2023〕67 号)要求,6 月20 日至7 月5 日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区能源局全面检查。2021 年以来对永聚煤 业开展的10 次行政检查,8 次未依规复查且未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2022 年专项检查后未跟踪复查。 [39] 《关于印发吕梁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65 号)规定: 吕梁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40]《吕梁市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吕政发〔2010〕21 号)第四十条:矿井项目竣工验收 必须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各项专篇设计、施工图设计、煤矿安全规程及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和规范, 严格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 [41] 《关于印发吕梁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65 号)规定: 吕梁市煤炭工业局基本建设科负责抓好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的检查指导工作。 [42] 《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等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吕办字〔2019〕25

27 未按要求 [44][45]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2020 年11 月至事故发生 前,对永聚煤业12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消防设计审 查文件伪造、以宿舍楼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作为整个项目消防设施 专项验收手续等问题失察。未按规定 [46]严格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 责,三年能源行业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开展不扎实。未认真督促指 导离石区能源局落实行业安全管理职责。 (5)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所属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未按要求 [47]认真组织单项工程质量认证,2016 年8 月,在 永聚煤业90 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认证过程 中,联建楼被抽中检查,未发现二层浴室吊篮电气线路敷设违规、 总监理工程师无资质、项目申报资料造假等问题。 (6)山西省能源局 号)规定:吕梁市能源局从行业管理上承担相关安全监管职责,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 方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43]《关于印发〈吕梁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的通知》(吕 安发〔2021〕1 号) [44]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晋能源稽查发〔2019〕600 号)要求:按照 把握节点、突出重点、全程跟踪的要求,对设计、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等煤矿建设项目重点环节及工程 质量做到全过程监管。 [45]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19]177 号)第五条:加 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合理制 定煤矿建设项目的年度检查计划,通过督查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煤矿建设项目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 收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行为。 [46] 《加强能源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吕能源稽查发〔2020〕57 号)要求,各县区能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对 辖区能源企业开展100%检查;市能源局每季度不少于30%,全年100%检查;《煤炭行业事中事后监管专项检查方 案》(吕能源稽查发〔2020〕63 号)要求,市能源局成立三个检查组对市直管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其他煤矿 企业进行抽查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0%;《关于开展2021 年度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大检查的通知》(吕 能源稽查发〔2021〕96 号)要求,市能源局大检查领导专班办公室抽调相关专业技术力量成立检查组。每月检查 数量不少于全市煤矿建设项目的20%,到12 月底检查数量达到全覆盖。2020 年至事故发生前,仅对永聚煤业开展 过1 次检查、1 次复查。 [47]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煤建监字〔2008〕3 号)要求:单项工程在联合试运转一个月后, 由建设单位向中心站提交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准予建设的程序性文件、初步设计审批情况、 投产标准、工程建设概况、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概况、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情况等;认证组听取参建各方质 量责任主体的工程建设情况及矿区站对所含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情况的介绍,并进行质询;确定抽查的单位工 程......

28 未认真督促指导吕梁市能源部门落实三年能源行业安全生 产专项行动;未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履行煤矿安全管理 职责 [48];收到《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 吸取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王家岭煤矿“4·17”火灾事故教训 全力做好煤矿地面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 〔2022〕62 号) [49]后,未作出安排部署。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离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按规定 [50]要求开展管辖范围内煤矿企业房屋建筑工程施 工的安全监管工作,也未会同行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 做好生产性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未按要求 [51]越权 [52]出具了 永聚煤业“办公楼、宿舍楼、联合建筑、食堂、综采设备库等建 筑符合煤矿矿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施工许可条件”的说明 [48] 《关于印发〈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晋 安发〔2020〕18 号) [49] 《关于深刻吸取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王家岭煤矿“4.17”火灾事故教训全力做好煤矿地面区域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22〕62 号):各级能源、应急、矿山监察、消防等部门,要联合对辖区煤矿企业 地面区域建筑(场所)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50] 《离石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离安发〔2021〕4 号) 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负责离石区管辖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行业 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做好生产性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51]《吕梁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7〕32 次):8 月9 日,副市长杨巨才召集市煤炭局、市公安 消防支队主要负责人,就全市建设矿井消防设施专项验收事宜进行专题研究。会议在认真学习《关于全省煤矿建 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晋煤办基发〔2017〕198 号)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议定如下事项:一、本 着“帮助煤炭企业解决困难,促进我市煤炭经济发展”的原则,在政策衔接的特殊时期,对煤炭企业在办理消防 设施专项验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予以协调解决。二、兼并重组整合矿井由属地住建部门出具煤矿建设工程符合规 划许可的证明文件,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据此证明文件开展消防设施专项验收工作。三、全市新建矿井严格按照现 有标准进行消防设施专项验收。 [52] 《关于印发首批划转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及关联事项目录的通知》(离政发〔2020〕11 号),建 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职能已于2020 年1 月6 日划转至离石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根据《吕梁市离石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离办发〔2019〕31 号)第三条“承担规范三乡两镇一办一村 (坪头乡、枣林乡、红眼川乡、吴城镇、信义镇、田家会街道办、凤山街道办上水西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 序的责任”。

29 文件 [53]。 (2)原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未严格按照规定 [54]履行职责,2011 年至2015 年,对永聚煤 业建设项目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的违法行为失察。 (3)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按职责 [55]要求开展全市工矿商贸企业非生产性房屋建筑 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也未会同吕梁市煤矿行业安全管理和 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生产性建筑工程开展安全 监督检查。2019 年以来,未按职责 [56]对永聚煤业90 万吨/年矿 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含联建楼建设项目)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投 入使用的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未按要求 [57]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等职责。 [53] 《关于吕梁永宁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二座煤矿建设规划和施工许可的情况说明》(离住建函〔2020〕 9 号)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 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 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 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 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 以下的罚款。 [55] 《吕梁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吕安发〔2021〕1 号) 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负责全市工矿商贸企业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行业安全管理和行 业安全监管部门做好生产性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56] 《关于市住建局机构职责编制事项的通知》(吕编字〔2019〕36 号)一、市住建局增加消防验收、备案抽 查工作及相关消防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职责,具体工作由内设机构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科承担。 [57] 《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批后监管办法及流程的通知》(吕住建发〔2020〕60 号)印发实施的《消防设计 审查备案批后监管办法(试行)》中“监管事项及内容”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项的监管内容有“依法 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是否未审先建”。

30 (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未认真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对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 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等职责监督指导不 力。未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 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王家岭煤矿“4·17”火灾事故教训全力 做好煤矿地面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 [58],作出有效 安排部署。 3.消防救援机构 (1)离石区消防救援大队 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59],对检查发现永聚煤业存在 的消防安全隐患未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60];未按规定 [61]制作、送 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依法处罚; 2016 年至2019 年期间,对永聚煤业9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 合项目(含联建楼建设项目),未按规定 [62]检查消防验收备案情 [58] 《关于深刻吸取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王家岭煤矿“4.17”火灾事故教训全力做好煤矿地面区域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22〕62 号):各级住建、行政审批部门要强化对煤矿建(构)筑物的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修订版)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 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 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60] 2021 年9 月27 日,对永聚煤业联建楼、办公楼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办公楼、联建楼及职工公寓未设置 自动报警系统及机械排烟”等6 条问题,实施了行政处罚,但未督促整改到位。2022 年5 月9 日,对联合检查发 现永聚煤业存在的“联建楼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缺少;安全出口上锁;部分线路未穿管保护”等违法行为, 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处理,并跟踪督办。 [61]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 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 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6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 号)第十条第一款: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 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31 况;未深刻吸取王家岭煤矿“4·17”地面综合楼浴室火灾事故 教训,对辖区煤矿企业地面区域建筑的消防安全风险研判不精 准,日常监督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工作不到位。 (2)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 未认真督促、指导离石区消防救援大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 责,对离石区消防救援大队存在的未责令改正、未依法实施行政 处罚、未监督整改落实到位等执法不严行为失管。 (3)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未认真督促、指导吕梁市消防救援机构履行职责,对其存在 的消防监督检查不严格等问题失察。 4.自然资源部门 (1)离石区自然资源局 未按职责 [63]对永聚煤业工业广场长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未对管辖范围内煤矿企业违法占地行为严 格执法 [64]。 (2)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指导离石区自然资源局查处包括永聚煤业在内的煤矿企业 建设用地土地违法行为不力 [65]。 [63] 《吕梁市离石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离办发〔2019〕30 号):(一)履行 辖区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十三)负责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负责查处辖区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64] 据统计,离石区13 座煤矿,12 座煤矿未办理用地手续(永聚煤业等4 座保供煤矿依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 进一步加快推进国家保供煤矿用地手续办理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2〕823 号)已批准先行用地),1 座已办 理部分用地手续。 [65] 吕梁市127 座煤矿中,69 座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55 座办理部分用地手续,只有3 座全部办完土地使用手 续。

32 5.应急管理部门 (1)离石区应急管理局 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66],对与离石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检查 永聚煤业发现的消防隐患,未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督促企业落实 到位;对永聚煤业职工违反《永聚煤业自救器管理制度》的情况 失察。 (2)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2022 年5 月,联合市消防救援支队对全市煤矿地面消防联 合检查工作 [67]作出安排部署后,组织不认真,未发现离石区应急 局与离石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永聚煤业的联合检查有漏洞。 6.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五处 对永聚煤业安全设备设施监管执法不力,对职工违反《永聚 煤业自救器管理制度》,升井后将自救器放入浴室吊篮的情况失 察失管。 (四)地方党委政府 1.城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未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永聚煤业联建楼违法用地、违 法建设的问题未发现、未报告 [68];未认真落实《山西省消防安全 [66] 《关于印发〈吕梁市离石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离办发〔2019〕39 号):组织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67] 《关于对全市煤矿及洗煤厂开展地面消防安全联合检查的通知》(吕应急发〔2022〕71 号)。 [68] 《吕梁市中心城区土地和规划综合执法实施方案》(吕政办发〔2021〕41 号)三、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离 石区政府、方山县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除中心城区)土地、规划等自然资源执法工作;配合做好中心城区土 地、规划执法工作。所属乡镇(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

33 责任制实施办法》 [69]有关规定,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制度不健全, 直到2023 年5 月才组建了城北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 [70];未认真 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 动、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中,未将煤矿企业地面建筑列入重点排查整治范围,督促永 聚煤业整改联建楼消防隐患不到位 [71]。对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重视 不够 [72],安全监管人员专业知识严重不足;所属安监站(公共安 全办公室)履行职责不到位,未将企业安全制度、安全“三同时”、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等体现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内容,纳入日常安 全监督检查重点事项推进落实,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2.离石区委、区政府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对自然资源、住建、消防等职能部 门履行监管职责不严不实问题失察失管,督促城北街道落实安全 生产和消防责任制不力;对区能源局履行煤矿建设工程事中事后 监管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未深刻汲取王家岭煤矿“4·17” 火灾事故教训,落实省安委会消防专项行动 [73]不力,未将煤矿联 巡查、发现、制止、报告,并做好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配合工作。 [69] 《山西省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山西省政府令第267 号)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工作职责:(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三)根据当地经济发 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 查、隐患查改;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除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职责。 [70] 《城北街道办事处关于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离城办发〔2023〕12 号) [71] 《离石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离办发〔2018〕52 号):第六条(五)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 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 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73] 《关于印发全省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安发〔2023〕6 号)。

34 建楼等地面建筑列入煤矿消防专项整治重点范围。 3.吕梁市委、市政府 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统筹发展和安全存在不足;对煤炭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井下、轻井上,存在不全面、不系统的问题; 对有关职能部门和离石区人民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 工作职责失察。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公安机关对永聚煤业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实际已调离岗 位)王庆斌、实际负责人韩文明、矿长马峰、安全副矿长申文文、 机电副矿长马建国、综合办主任王云峰、保安队长梁磊、浴室管 理员贺泽军、地面机电队长薛根平、吊篮维修工王志文、保安当 日值班长苏甜勇,东泰公司总经理王治平、副总经理闫展望、副 总经理兼培训中心主任毛建武、安保科科长贾丽强,陈熙吊篮公 司总经理陈瑞强、业务员叶憨则、安装工叶国梁共18 人立案侦 查,采取强制措施。韩文明、马峰、申文文、马建国、王云峰、 梁磊、闫展望、贾丽强、陈瑞强、叶国梁共10 人因涉嫌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对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由吕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4 个)

35 1.永聚煤业 建议由吕梁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74]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 建议由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 例》第六十二条 [7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76]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建议由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77]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吕梁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议由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规定》第三十七条 [78]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 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 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7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7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 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 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7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 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78]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并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建议行政处罚人员(2 人) 1.刘文强,中共党员,东泰公司、永宁煤焦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实际为东泰公司供应部科员)。建议由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给予终身不得 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2.沙飞,中共党员,永聚煤业生产矿长。未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职责,建议由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 的行政处罚。 (三)有关公职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 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省纪委监委追责 问责组。 (四)对地方党委政府的处理建议 1.吕梁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离石区委、区政府向吕梁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 只有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才能从容应对各种挑战,保持经济 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吕梁市各级党委、政府“两个至 上”的理念树得不牢,没有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安全发展与能源

37 保供的关系,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风险认识不清,未深刻汲取河 南安阳“11·21”、北京丰台“4·18”等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 特别是对今年5 月7 日、5 月8 日临县、汾阳市接连发生的两起 高层住宅火灾事故暴露出的供电线路安全问题缺乏系统性思考, 只针对高层建筑部署了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没有切 实做到举一反三,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 作,研究解决制约本地区安全发展的深层次、根本性问题不够。 (二)部门安全责任没有压紧压实 涉事联建楼集矿灯房、井口浴室、总调度室、任务交待室及 办公室于一体,功能复杂、结构特殊、人员密集,安全风险高, 为有关部门监管的重点场所。此次事故暴露出,在永聚煤业联建 楼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全链条安全监管中,原煤矿管理部门和能源部门在历次审查审 批中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原国土和资源管理部门对部分煤矿企 业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住建部门未会同行 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生产性建筑工程开 展监督检查;消防部门对发现的隐患未跟踪落实到位,执法不严 格;应急管理部门对煤矿标准化验收不认真;矿山监察部门重井 下轻井上。多部门多层级存在监管责任没有压紧压实、超前防范 意识不强,没有形成各负其责的监管责任体系。 (三)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 双重预防机制已推行多年,但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在风险辨

38 识、研判中,没有精准把脉,找准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防范措 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和 历次专项整治中,都对安全工作全面安排部署,但部分企业仍然 不重视,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有的安全制度未健全完善,有的 安全制度没有严格落实,喊在嘴上,挂在墙上,日常检查走过场, 安全管理软虚空,风险隐患长期存在、久拖不改,尤其是电动吊 篮线路违规敷设、吊篮内长期违规存放易燃可燃物及矿灯、氧气 自救器等,最终酿成惨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专业 监管部门在督导专项整治过程中不深入、不扎实,未发现企业违 规改造井口浴室,超限额安装电动吊篮,未发现企业存在制度不 健全、演练不落实、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等问题,未对发现的隐患 督促整改、查处到位,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企业违法。 (四)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最早发现事故和第一时间应对处置至关重要。该起事故暴露 出,企业员工不会报警,未编制地面建筑火灾应急预案,未开展 过针对地面区域的应急培训和疏散逃生演练,也未深刻汲取王家 岭煤矿职工浴室“4·17”较大火灾事故教训,员工应急避险意 识不强,火灾逃生常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不足,以致大量从业人员 安全素养不高,面对突发情况等待观望、漠然处之、意识不到危 机、错失最佳逃生时间,导致事故后果扩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这起事故中,火灾现场仅有3 名员工自发使用灭火器进行了灭火 扑救;火灾发生后,个别员工依然更衣下井、脱衣沐浴、拍照留

39 影。 七、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 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 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两个至上”理 念,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观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真正做到 前瞻性思考、系统性谋划、整体性推进。要着力解决本地区安全 发展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全面提高安全防范能力;要严格落 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 安全”的要求,压实各方责任,形成共治合力;要坚持问题导向, 采取切实可行的举措,最大限度化解各类风险隐患,以高水平安 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全力消除吊篮系统风险隐患 省能源局要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和省应急管理 厅,分析研判矿山地面建筑场所和吊篮系统安全风险,制定出台 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指导各地做好矿山企业地面建筑安 全监管工作。对已经停用但未完全拆除吊篮系统的矿山企业,对 其系统支架、卷轴、升降绳、篮体以及底板等构件阻燃性能进行 检查评估,对不符合场所火灾危险性的,予以限期拆除。标准规 定出台后,对仍选择使用吊篮系统的矿山企业,要对照标准,严

40 把恢复使用关。日常监管中,各级各部门都要加强对吊篮系统的 监督检查,防止安全设防标准低、不符合要求的吊篮流入矿山企 业,防止矿灯、氧气自救器等不应存入的物品存放在吊篮内,严 格落实国家及省已有管理制度规定。 (三)深化专项治理,防范化解矿山企业地面建筑安全风险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 《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晋发 〔2024〕10 号),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全省建设工程消防 审验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晋安发〔2023〕13 号),山西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吕梁离石“11·16”火 灾教训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全省冬春季节消防安全 攻坚治理方案》(晋安办发〔2023〕144 号)《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实施措 施》(晋安办发〔2024〕34 号)要求,深入开展矿山企业地面 建筑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聚焦煤矿地面行政和公共建筑,以 及工业建筑物与构筑物,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妥善解决全省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职责移交及历史遗留问题,严防同类事故再次 发生。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研究出台煤炭工业地面建筑 防火设计地方标准,填补规范标准空白。加强日常监管,对新建 建筑,按照标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对改变使用功能 和非法扩建的建筑,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恢复原状和 拆除,对一时不能拆除的,要督促企业采取技术措施,严加防范。

41 (四)健全“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监管机制,压紧压实监管 责任 各级住建、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履行对矿山地面建(构)筑 物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各级住建、行政审批、能源、消防、 应急、矿山监察等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牵头、 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各负其责,主动履职,形 成矿山地面建(构)筑物消防安全的监管合力。各有关部门要针 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查缺补漏,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规 范、标准,严禁超量设置,违规存放,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 察局《矿用电动更衣吊篮安全管理规范》《矿山地面建筑设施安 全防护要求》以及《煤矿自救器管理办法(试行)》(晋应急规 发〔2024〕1 号)等制度,形成全链条安全监管机制。 (五)严格监管执法,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各级自然资源、能源、住建、消防、应急、矿山监察等部门 要按照职责,加强对矿山企业地面建筑的监管执法,要聚焦火灾 风险高、易引发群死群伤等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开展精准执法, 严肃查处长期以来存在的非法用地、违规建设、违规使用以及消 防安全制度不落实、消防安全隐患不整改、设施设备安装不符合 消防安全标准规范等非法违法行为;要举一反三,加大人员密集 场所、重点行业、新业态新领域、施工动火等高风险作业的监督 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 (六)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42 各级各部门要聚焦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培训的专业性、演练 的实用性,进一步强化对应急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类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培训、演练、评估工作的督促指导, 着力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初期应急处置、组织疏散逃生、 自救互救等能力不足问题。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应急培 训,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扎实开展应急演练,提升早发现、早报 告、早预警、早处置和避险逃生技能。同时,要深入开展安全宣 传“五进”活动,特别是在冬春季火灾高发期,加大公益广告和 安全提示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形成“人人讲安全、个 个会应急”的良好社会氛围。

FD10978 | 2024_山西吕梁永聚煤业有限公司办公楼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山西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山西吕梁永聚煤业有限公司办公楼“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文件格式:PDF

一、事故基本情况-------------------- 3

(一)事故单位情况-------------------- 3

1 永聚煤业------------------ 3

2 上级单位------------------ 4

(1)  永宁煤焦---------------- 4

(2)  东泰公司---------------- 4

3 起火联建楼情况------------------ 4

4 二层浴室电动更衣吊篮系统情况------------------ 6

(二)相关单位情况-------------------- 7

1 太原理工矿山设计研究所------------------ 7

2 宋四清、古卫东施工队------------------ 7

3 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7

4 吕梁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

5 陕西拓筑建设工程公司吕梁分公司------------------ 8

6 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 9

7 山西天石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9

(三)事故发生过程-------------------- 9

(四)事故现场情况-------------------- 10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1

1 人员伤亡-------------- 11

2 直接经济损失-------------- 12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2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2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4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5

1 医疗救治情况-------------- 15

2 善后处置情况-------------- 16

(四)信息发布情况------------ 16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6

三、事故直接原因-------------- 17

(一)直接原因分析------------ 17

1 起火原因分析-------------- 17

2 火灾蔓延原因分析------------ 17

3 人员伤亡原因分析------------ 18

(二)事故相关检测鉴定及实验情况-------- 19

(三)其他可能原因排除------------ 20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20

(一)事故单位-------------- 20

1 永聚煤业-------------- 20

2 上级单位-------------- 22

(二)其他相关单位------------ 23

1 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 23

2 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3

3 吕梁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4

4 山西天石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24

(三)有关职能部门------------ 24

1 能源部门(原煤炭管理部门)-------- 24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8

3 消防救援机构-------------- 30

4 自然资源部门-------------- 31

5 应急管理部门-------------- 32

6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32

(四)地方党委政府------------ 32

1 城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32

2 离石区委、区政府------------ 33

3 吕梁市委、市政府------------ 34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34

(一)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34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34

(三)有关公职人员------------ 36

(四)对地方党委政府的处理建议-------- 36

六、事故主要教训-------------- 36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 36

(二)部门安全责任没有压紧压实-------- 37

(三)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 37

(四)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38

七、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39

(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39

(二)全力消除吊篮系统风险隐患-------- 39

(三)深化专项治理,防范化解矿山企业地面建筑安全风险 40

(四)健全“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监管机制,压紧压实监管责任 41

(五)严格监管执法,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41

(六)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41

山东淄博中轩生化"2008.6.16"一般火灾事故

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一、事故基本情况 3

(一)事故单位情况 3

1. 永聚煤业 3

2. 上级单位 4

(1) 永宁煤焦 4 (2) 东泰公司 4

3. 起火联建楼情况 4

4. 二层浴室电动更衣吊篮系统情况 6

(二)相关单位情况 7

1. 太原理工矿山设计研究所 7

2. 宋四清、古卫东施工队 7

3. 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7

4. 吕梁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

5. 陕西拓筑建设工程公司吕梁分公司 8

6. 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 9

7. 山西天石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9

(三)事故发生过程 9

(四)事故现场情况 10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1

1. 人员伤亡 11

2. 直接经济损失 12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2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2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4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5

1. 医疗救治情况 15

2. 善后处置情况 16

(四)信息发布情况 16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6

三、事故直接原因 17

(一)直接原因分析 17

1. 起火原因分析 17

2. 火灾蔓延原因分析 17

3. 人员伤亡原因分析 18

(二)事故相关检测鉴定及实验情况 19

(三)其他可能原因排除 20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20

(一)事故单位 20

1. 永聚煤业 20

2. 上级单位 22

(二)其他相关单位 23

1. 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 23

2. 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3

3. 吕梁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4

4. 山西天石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24

(三)有关职能部门 24

1. 能源部门(原煤炭管理部门) 24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8

3. 消防救援机构 30

4. 自然资源部门 31

5. 应急管理部门 32

6.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32

(四)地方党委政府 32

1. 城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32

2. 离石区委、区政府 33

3. 吕梁市委、市政府 34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34

(一)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34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34

(三)有关公职人员 36

(四)对地方党委政府的处理建议 36

六、事故主要教训 36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 36

(二)部门安全责任没有压紧压实 37

(三)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 37

(四)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38

七、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39

(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39

(二)全力消除吊篮系统风险隐患 39

(三)深化专项治理,防范化解矿山企业地面建筑安全风险 40

(四)健全“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监管机制,压紧压实监管责任 41

(五)严格监管执法,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41

(六)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41

山西吕梁永聚煤业有限公司办公楼“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11 月 16 日 6 时 30 分许,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永聚煤业有限公司联合建筑[1]办公楼(以下简称“联建楼”)二层浴室发生火灾,造成 26 人死亡,38 人受伤,过火面积约 900 ㎡, 直接经济损失 4990.26 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山西吕梁市永聚煤矿一办公楼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十分深刻!要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善后安抚工作,尽快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 念,强化底线思维,针对冬季火灾事故易发多发等情况,举一反三,深入排查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隐患,完善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 压实各方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李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对搜救失联、医疗救治、善后处置、事故调查、专项整治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副总理张国清赴现场指导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并看望受伤人员,慰问消防救援队伍。山西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 [1] 《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0592-2010)第 3.5.2 条:矿井办公楼、任务交代室、井口浴室及矿灯房和自救器室宜组成联合建筑。

示批示精神,省委书记唐登杰和省长金湘军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 挥救援,先后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暨全省 持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会议、省政府党组会议、省 政府常务会议等,研究部署事故调查及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稳定工 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山西省政府于事故发生当日成立永聚煤业办公楼“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吴伟任组长,副省长杨勤荣任副组长, 省政府办公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住建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省纪委监委、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救援评估组、综合组、执纪监督组,属地党委政府成立了善后处置组和社会稳定组。11 月 17 日,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对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并 派出工作组进驻山西全程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视频分 析、检测鉴定、模拟实验、专家论证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 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有关部 门和单位、属地党委政府存在的问题和责任,总结分析了事故主

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山西吕梁永聚煤业有限公司办公楼“11•16”重 大火灾是一起因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超限额加装电动吊 篮、违规敷设吊篮供电线路,违规在井口浴室存放矿灯、氧气自 救器、自喷漆等助燃物品,安全管理混乱,吊篮供电线路短路引 燃吊篮内可燃物,初期火灾处置不力,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该起事故涉及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简称永聚煤 业)、吕梁永宁煤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永宁煤焦)、山西 东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泰公司)等企业,其中,东泰公 司为永宁煤焦的母公司,永宁煤焦为永聚煤业的控股公司。

1. 永聚煤业

成立于 2012 年 7 月。现法定代表人王庆斌,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91140000051974358L , 《 采 矿 许 可 证 》 证 号C140000200911122004424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晋)MK 安许证字〔2023〕JLSJ087DB1。经营范围经过多次变更,事故发生时为“矿产资源开发:煤炭开采;煤炭洗选;煤炭销售”。实际股权比例为永宁煤焦 82%、王国庆 18%。实际负责人为韩文明。 2009 年由三家煤炭企业整合而成,年生产能力 90 万吨。2013 年与另一煤炭企业矿井合并开采,年生产能力 120 万吨。2022

年 4 月确定为核增产能保供煤矿,年生产能力核增至 150 万吨。 矿区面积 13.2889 平方公里。 永聚煤业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分别为安检科、培训中心、调度 指挥中心、地面机电队、综合办公室等,东泰公司负责指导。

2. 上级单位

(1) 永宁煤焦 成立于 2004 年 2 月。现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文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00757289854L,经营范围为“煤炭零售经营”。由东泰公司全资控股。实际总经理为东泰公司副 总经理闫展望。 (2) 东泰公司 成立于 2012 年 12 月。现法定代表人刘文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00058882069B,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股东为刘文强和王江平,实际股权比例为王治平39.2%、王江平 34.3%、王海平 24.5%、刘文强 2%。 东泰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治平,负责集团整体安全工作。安 全管理职能部门为安全生产部和公共关系部。安全生产部负责煤 矿生产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公共关系部负责公司治安保 卫与消防管理,下辖永聚煤矿安保队,负责永聚煤业的消防设施 管护。

3. 起火联建楼情况

2011 年 1 月,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批复同意永聚煤业兼并重组后矿井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方案,2 月批复同意矿井整合项目开工建设。联建楼于 2012 年 3 月开工建设,9 月主体完工, 2016 年 4 月原煤炭工业吕梁地方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认证为合格工程。2016 年 8 月原山西省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认证永聚煤业有限公司 9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为合格工程(含联建楼),2016 年 11 月经原吕梁市煤炭工业局批复同意通过竣工验收。 建筑坐南朝北,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东西长 91.20m,南北宽 18.60m,高度 17.40m,地上 4 层、局部 5 层,总建筑面积7026.78 ㎡。建筑东、西两侧各设有一部敞开式楼梯,建筑南侧一至三层设有一部室外楼梯;距东墙 37.50m 设有宽 0.10m 的变形缝,填充物为聚苯乙烯泡沫板、聚氨酯泡沫填缝剂,未设置钢 板及阻燃带。变形缝与四层调度指挥中心贯通。 一层设有行人斜井通道入口、猴车乘车区、猴车配电室、出 入井综合检测、充灯房、洗衣房、应急物资库房、井口医疗急救 站、束管监测室、井口保健站;二层为井口浴室,设有职工澡堂 (男浴室)、女浴室和干部浴室;三层为任务交待室;四层为调 度指挥中心。 每层设计有 6 个室内消火栓,实际设置数量为一层 4 个、二层 3 个,不符合规范要求。2022 年、2023 年开展消防设施改造, 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2023 年 4 月基本安装完毕,已对相

关人员进行了操作培训,但整体安装工程未验收交付。 截至事发时,永聚煤业联建楼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核(审查)验收手续。

4. 二层浴室电动更衣吊篮系统情况

涉事电动更衣吊篮系统(以下简称吊篮)主要由支架、卷轴、 电机、无线接收器、分层吊篮、吊篮框架、控制箱、电源柜、主供电线、升降绳、自锁装置、底板和包布等部件组成。篮体分上、 下两层,上层为从动篮、下层为主动篮,上升后合为一体,落地自动分开,篮体使用冷拔丝喷塑,底板为中密度颗粒板,内部配有包布。控制系统采用 IC 卡无线遥控,最多可实现 5 个吊篮同时升降,无法实现大面积同时升降功能。

电动吊篮各部件结构示意图

2021 年对吊篮系统进行改造,增设 27 个交流空气开关。吊篮系统供电线路由一层猴车配电室引至二层浴室值班室, 经吊篮专用电源柜将 380V 交流电转换为 48V 直流电。起火区域正极主供电线利用金属线卡固定在负极支架上,负极未单独采用 线路敷设,主要依托吊篮支架、框架为负极。

(二)相关单位情况

1. 太原理工矿山设计研究所

系联建楼设计单位。前身为山西矿业学院煤矿设计研究所, 2002 年更名,归口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管理,使用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资质,法定代表人田取珍,2020 年12 月工商注销。 2010 年 12 月编制《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90 万吨/年)初步设计》(含联建楼)。

2. 宋四清、古卫东施工队

系联建楼施工单位。2012 年,四川籍工头宋四清、古卫东冒用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承揽永聚煤业综合楼、办公 楼建筑施工项目并组织施工。

3. 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系联建楼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成立于 1996 年 4 月,法定代表人崔科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100602066461A,经营范围为工程建设监理、咨询等,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2011 年 1 月,与永聚煤业签订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委托

监理合同。2014 年10 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期限延长至2015 年 12 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金建功、联合建筑施工监理人员桑增录、见证取样员薛艳江对工程进行了监理。

4. 吕梁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系联建楼水暖、消防设施安装单位。成立于 2000 年 1 月, 法定代表人薛保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001126417343,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2013 年 4 月,与永聚煤业签订联建楼给排水、采暖、消防安装合同。经查,实际为闫林虎借用该企业资质组织施工,相关 图纸、施工材料均由永聚煤业提供,为联建楼安装了自来水、排 水、暖气、消火栓的水管。

5. 陕西拓筑建设工程公司吕梁分公司

系联建楼消防设施改造单位。成立于 2022 年 5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2MA7XXHUY5M,经营范围含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销售等。陕西拓筑建设工程公司以授权委托的形式同意吕梁分公司使用其设计乙级资质、施工安装一级资质。 2022 年 5 月与永聚煤业签订消防设计合同。2023 年 2 月与永聚煤业签订消防设施改造合同,负责具体实施联建楼的应急照 明、疏散指示、防火门、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改造,至今整 体工程未投入使用。

6. 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

系永聚煤业吊篮生产安装单位。成立于 2008 年 8 月,法定代表人胡振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421678183664U,经营 范围包括专用设备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等。主要产品为熙特牌电动更衣吊篮。发布有《电动更衣吊篮》 企业标准,有效期至 2019 年 7 月 1 日,届满后未再发布。 2013 年至 2019 年期间,永聚煤业先后 3 次与该公司签订购 买安装吊篮合同,共计购买安装吊篮 1734 套,安装技术协议中明确“电线穿阻燃 PVC 管敷设”。

7. 山西天石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系永聚煤业 9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申报资料造假单位。山西天石认证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100728188413G,成立于 2001 年 4 月 9 日,法定代表人陈新艳。经营范围:矿山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建筑、水利工程技术 服务;认证咨询;水土保持方案、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建设项 目可行性及矿山生态恢复方案咨询等。

(三)事故发生过程

2023 年 11 月 16 日 6 时左右,早班工人陆续来到联建楼, 召开班前会,领取下井设备,更换衣服,准备下井作业,同时, 井下矿工陆续升井。火灾发生时,联建楼内共有 437 人,其中一 层 12 人、二层 150 人、三层 109 人、四层 166 人。 6 时 34 分许,男浴室清洁工冯保其发现二层大更衣区西北

角顶部吊篮有明火,并呼喊着火。综采一队检修班工人高忠吉, 男浴室清洁工梁晋兴、冯凤明使用手提式灭火器进行灭火。6 时39 分 50 秒,视频监控显示大更衣区西北角有燃烧物从顶部坠落。 6 时 46 分许,永聚煤业总工程师张双联在办公楼一层窗户看到联建楼二层浴室位置着火,立即使用内线电话联系调度指挥中 心。6 时 48 分许,大更衣区西北角区域北侧窗户被烧脱落,火焰向窗外喷射。6 时 54 分许,大更衣区西北角火势变大,多个吊篮内的隔绝式压缩氧气自救器(以下简称氧气自救器)受高温 后导致钢瓶内高压纯氧泄漏喷射,加速火势燃烧蔓延。高温有毒 浓烟迅速弥漫整个二层,大量吊篮掉落影响疏散,在场部分人员 没有第一时间逃生,造成 21 人死亡。 烟气通过三、四层窗户向上卷吸,通过西侧和东侧楼梯间向上扩散的同时,变形缝内填充的聚苯乙烯泡沫板、聚氨酯泡沫填缝剂被引燃,大量有毒浓烟从四层调度中心防静电地板间隙渗 出,并向四层楼道弥漫。三层人员全部逃生。四层有部分人员破窗后通过伸缩梯获救,有人爬上排水管逃生,5 人未能及时逃生, 吸入有毒浓烟不幸遇难。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过火面积 900m2,其中二层浴室全部烧毁,大更衣区 0625 号电动吊篮附近区域对应顶部吊篮框架变形严重,地面瓷砖烧毁炸裂;三层、四层部分玻璃炸裂,有烟熏痕迹。死亡人 员分布于二、四层,其中二层 21 名,四层 5 名。

东 西

联建楼烧损情况

0625 号吊篮附近烧损情况 0625 号吊篮南侧烧损情况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 人员伤亡

此次火灾事故造成 26 人死亡、38 人受伤。26 名遇难者尸表检验均未见致命机械性损伤, 心血检出氰离子浓度在0.23μg/mL-2.06μg/mL 范围内, 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在

32.5%-83.4%范围内。

26 名遇难者分布于二层、四层。二层 21 名,其中,小更衣

区 8 名、大更衣区 4 名、淋浴区附近 9 名。四层 5 名,其中调度 指挥中心 2 名、405 室 3 名。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火灾事故造成联建楼二层、三层、四层房屋部分装修及 室内部分物品、设施设备不同程度损坏,直接财产损失价值为 180.27 万元;现场救援和清理费用 19.61 万元;死伤人员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事故赔偿等费用4790.38 万元。共计 4990.26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于 6 时 52 分迅速调集、派出北川河西路特勤消防救援站、离石区龙凤大街消防 救援站、信义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方山县政府专职消防队、柳林 县青龙大街消防救援站 5 个消防救援站(队),共计 18 辆消防救援车、75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救援。吕梁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派出两个小队 20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救援。 6 时 57 分,离石区公安分局和城北派出所接吕梁市 110 指挥中心指令后,先期派出警力开展疏导管控、秩序维护、舆情监控、调查取证等工作。7 时 24 分,离石区消防救援大队队长向离石区区长汇报事故信息。7 时 36 分,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向离石区政府办报告事故信息。7 时 44 分,离石区政府办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告事故信息。7 时 28 分至 7 时 50 分,离石区政府、

区卫健局、医疗集团、区应急管理局、城北街道党工委、相关社 区等领导及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进行失联人 员排查。8 时 35 分,离石区委书记到达现场,和先期到达的离石区区长、副区长及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卫健局、城北街 道办等人员汇合,并依据《离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离 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离政办发〔2021〕56 号)启动一级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 时 55 分,吕梁市 120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报后,陆续调 派各类救护车辆 30 辆、急诊医护人员 90 余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市人民医院开通绿色通道,组织呼吸科、重症监护室、 骨科、烧伤整形科、手足显微外科、心胸外科、神经外科、消化内科等 40 余名医护人员,参与紧急医疗救治。7 时 29 分,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向省消防救援总队报告事故信息。7 时 37 分, 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事故信息。7 时43 分,吕梁市委总值班室电话向省委总值班室报告事故信息。7 时 56 分,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事故信息。8 时 04 分,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信息。9 时许,吕梁市政府相关领导到达事故现场,依据《吕梁市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吕政办发〔2022〕8 号),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一级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工作。10 时 15 分,吕梁市委政府相关领导到达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 同时,联动电力、公安、医疗到场协助处置。7 时 43 分至 14 时

05 分搜救结束,吕梁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多次向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事故信息。 7时41分,省消防救援总队向国家消防救援局报告事故信息。 8时20分,省应急管理厅向应急管理部报告事故信息。8时31分, 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先后向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汇报事故信息。9时10分,省政府依据《山西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晋政办发〔2021〕33号)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二级响应。11 时左右,省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到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8时04分省应急管理厅接报后,启动了应急管理厅应急响应,成立前方、后方工作组,11时10分,前方工作组到达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12时许,省消防救援总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11时10分至12时许,省卫健委、省公安厅、国家矿山局山西局、省住建厅、 省能源局等部门负责人带领有关人员先后到达事故现场,按省指挥部安排,参与指导救援工作。 13 时 45 分,所有火情消除。 14 时 05 分 ,现场指挥部确定送医治疗64人,其中26人死亡, 38人住院治疗。现场搜救结束,应急响应终止。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6 时 34 分,浴室保洁员冯保齐发现大更衣室西侧顶部 0625 号吊篮附近起火,呼喊示警。6 时 35 分,综采一队检修班工人高忠吉,男浴室清洁工梁晋兴、冯凤明使用手提式灭火器进行灭

火。6 时 40 分,吊篮维修工王志文到二楼值班室切断所有电源; 6 时 48 分,地面机电队电工孙小强关闭楼内电源分闸和总闸。后续,地面机电队队长薛根平组织疏散二楼人员,调度中心主任宋彦亮、监控室主任毛健飞组织疏散四楼人员,在三楼开班前会的各队(组)自行撤离。生产副矿长沙飞组织疏散出十余名被困人员,并安排毛健飞通知井下所有人员出井;党支部书记韩文明组织人员疏通消防救援通道,清理停车位车辆;安全矿长申文文负责组织力量清点井上井下人员,矿长马峰跟随急救车辆奔赴医院,协助安置受伤人员。 7 时 04 分,第一批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8 时 35 分,现场明火被扑灭;13 时 45 分,所有火情消除。14 时 05 分 , 经过反复搜索,确认现场无被困人员,应急救援结束。各相关部门 和单位密切协同配合,确定送医治疗 64 人,其中 26 人死亡,38 人住院治疗。现场搜救结束,应急响应终止。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 医疗救治情况

事故发生当日,吕梁市共调派 30 辆救护车、90 余名急诊医护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医疗转运,在吕梁市人民医院开设专门病区,收治 38 名伤员(危重症 4 名、重症 3 名、轻症 31 名)。期间,在国家卫健委的大力支持下,抽调北京中日友好医院等国内、 省内五十余名专家和医护骨干,对危重、重症伤员进行“一人一团队”管理、“一人一策”救治、“一对一”看护,专家定期巡

诊、及时会诊、动态调整治疗方案,及早开展心理疏导,实现了 医疗救治零死亡。 经精心监护治疗,截至 12 月 26 日 38 名伤员全部出院,预后良好。对出院人员成立“一对一”工作专班,跟踪实施健康监 测、安抚疏导。

2. 善后处置情况

属地市、区两级成立 26 个“一对一”善后工作专班,与遇 难者家属对接沟通,截至 12 月 23 日,26 名遇难者已全部安葬。统一死亡赔偿标准,准确核定金额,协助解决遇难者家属特殊困难。启动工伤赔偿,设立伤残救助基金,积极予以帮扶。对事发时现场职工组织健康监测,未发现本次火灾关联后遗症。

(四)信息发布情况

事故发生当日,现场指挥部两次发布《情况通报》,公布事故进展。11 月 17 日,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事故情况通报会, 公布事故抢险救援、伤员救治等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中央、省、 市 20 余家媒体第一时间发声,回应社会关切。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省事故调查组、现场指挥部统筹开展事故处置,市区两级党 委、政府反应迅速,各级消防、应急、卫健、公安等部门协同联 动,组织有力,决策科学,救援高效有序,伤员救治及时,没有 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灾害。

调查评估认为,事故初期应急处置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企业地面消防救援能力不足、初期火情处置不当、应急准备不到 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三、事故直接原因

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实验验证以及技术鉴 定,认定起火时间为 11 月 16 日 6 时 30 分许,火灾直接原因为 二层井口浴室大更衣区 0625 号吊篮上方电机主供电线绝缘层与金属线卡接触部分破损短路,引燃下方吊篮内的可燃物所致。

(一)直接原因分析

1. 起火原因分析

一是起火区域吊篮电机供电线路未单独设负极,而是将顶部 的吊篮支架作为负极使用,电机主供电线未穿管保护,利用金属 线卡固定在负极支架上,造成了正负极仅有一层电线绝缘层相 隔。二是电机主供电线与金属线卡在吊篮电机启动过程中发生机 械震动摩擦,长期运行导线绝缘层破损导致短路,产生的电弧火 花引燃吊篮包布及吊篮内放置物品。吊篮电机直流供电系统选用 交流空气开关做保护,在断开直流电路时灭弧能力不足。

2. 火灾蔓延原因分析

一是火灾发生时,部分吊篮自锁装置启动,吊篮卡在金属框架上持续燃烧,进而引燃周边其它吊篮。二是吊篮所使用的包布、 中隔板及底板均为易燃、可燃材料,吊篮及更衣柜内有大量衣物、 鞋、雨衣、氧气自救器等易燃、可燃、助燃物品,火灾荷载大。

三是吊篮密集布置形成可燃物闷顶,热烟气层和楼板的高温辐射 导致吊篮包布、氧气自救器塑料外壳、衣物等易燃、可燃材料加 速分解,形成大面积快速燃烧。四是多个吊篮内的氧气自救器受 高温后导致钢瓶内高压纯氧泄漏喷射,助长火势燃烧蔓延。五是 建筑变形缝未按规定设置钢板及阻燃带,所填充的可燃物被引 燃。

3. 人员伤亡原因分析

一是企业改变建筑布局,将二层职工澡堂西侧淋浴区改为小 更衣区,同时在大更衣区的疏散过道上方增设了吊篮,整个区域 高密度设置吊篮 1734 个(参照相关国家标准[2],结合现场实际 面积,测算最多允许设置 724 个),一方面增大火灾荷载,一方面燃烧坠落后阻碍逃生。二是企业增设、改造消防设施工程进展缓慢,直至事发仍未验收并投入使用。起火时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虽正常报警,但火灾报警控制器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火灾声光报警器未能联动启动,应急广播未发挥预警功能。三是最先发现火情的职工没有立即报警,在场人员或围观或洗澡更衣,没有第一时间逃生自救,仅有个别员工使用了手提式灭火器进行灭火,无法有效控制初期火情。四是大量可燃物燃烧产生高温浓烟, 含有一氧化碳、氰化氢、氮氧化物等毒性气体,缺氧窒息合并吸入有毒有害烟气是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

[2]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第 13.3.1 条、《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0592-2010) 3.5.1 条和 《煤炭工业建筑结构设计标准》(GB50583-2020)第 2.8.3 条综合测算。

(二)事故相关检测鉴定及实验情况

经山西国海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吊篮包布氧指数为13,属易燃物品。经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检验,氧气自救 器塑料外壳氧指数为 18.2,属于易燃材料。经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测试,二层井口浴室吊篮包布以及吊篮内的氧气自救 器、衣服、手套、橡胶雨靴、安全帽等可燃物品以及变形缝内的 聚苯乙烯塑料泡沫板,燃烧产物中含有的主要有毒气体有一氧化 碳、氰化氢、氮氧化合物等,最大浓度分别为 684.3μL/L、69.2 μL/L 、113.0μL/L。 经按照起火部位吊篮及陈设物品真实尺寸搭建场地进行燃 烧实验证明,当吊篮上部出现明火 4 分钟后,烟气下降至吊篮底部附近;经火灾现场模拟光源与原视频火星掉落现象比对实验发现:当模拟光源位于 0625 号吊篮区域时,与原始起火视频中的光斑位置最为一致。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实验报告显 示,48V 直流供电线路发生短路故障后,产生的电弧火花能够引燃吊篮包布及吊篮内放置物品。经武汉理工大学火场数值模拟重构分析,火场局部最高温度超过 1400℃,二层平均温度 1000℃, 总火灾荷载高达 228395.2MJ;起火部位北侧外窗受热炸裂后, 更衣区内局部火源功率从 1MW 增至峰值 59.26MW,规模扩大增至60 倍,爆发式增长阶段热释放速率的增长系数为 7.21,远超常规快速火的增长系数 0.18,热释放速率增长系数为普通建筑火灾的 40.06 倍。

(三)其他可能原因排除

排除放火、遗留烟头、电池类带电设备故障、照明灯电气线路故障、排除吊篮电机故障。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 永聚煤业

(1)违法违规建设使用。建设工程未依法[3]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擅自建设;除职工宿舍外,未依法[4]办理包括联建楼在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联建楼投入使用后违规改造职工浴室,改变原有使用功能。(2)消防安全责任人[5][6]、管理人职责不落实。永聚煤业法定代表人、矿长、实际负责人均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7]。(3)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隐患分级分类[8]中缺少地面建筑消防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6] 《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67 号)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7]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61 号)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

安全内容,未认真开展地面建筑安全风险辨识[9],对超限额加装吊篮、浴室内违规存放矿灯和氧气自救器、调度室设在伸缩缝上、 伸缩缝违规填充易燃材料,以及职工浴室易燃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等危险因素未能辨识,从源头上埋下火灾隐患。(4)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10][11]针对地面区域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消防安全培训、日常巡查检查、灭火和疏散预案及演练等制度。(5)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12]执行消防控制室 24 小时双人值班、持证上岗制度;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对工人长期在浴室抽烟、违规[13]将矿灯和氧气自救器放置在吊篮内的行为失控漏管。(6)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未有效开展联建楼、办公楼、食堂、宿舍等地面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对浴室长期存在的吊篮电线未穿管保护、直流供电系统选用交流空气开关做保护等隐患未排查治理,2021 年以来,对消防救援机构 3 次检查发现的消防隐患整改工作不重视,部分问题未及时整改。(7)联建楼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

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9]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对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评估、分级,并编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落实管控措施。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61 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 号)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三)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 每班不少于 2 人,并持证上岗。 [13] 《永聚煤业自救器管理制度》:二、(一)自救器专人专用,入井前必须认真检查外观是否完好、有无损伤, 如有损伤(坏)应让自救器管理室修复或更换。升井后立即交回自救器管理室,专职管理人员对灯柜内的自救器要认真检查有无损伤,并擦拭干净,放回原处。

效。联建楼原设计每层有 6 个室内消火栓,但实际一层只有 4 个, 二层只有 3 个,数量设置不符合规范[14]要求。(8)未依法[15]组织针对地面区域安排部署消防安全培训工作。(9)未依法[16]开展应急救援和疏散逃生演练。未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应急救援和疏散逃生演练,企业应急救援能力不足,初期火灾处置不力、应急准备不到位。(10)竣工验收资料弄虚作假。2016 年 9 月联建楼竣工验收资料造假,2020 年 6 月伪造《吕梁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120 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消防设计审的函》,违反了《国家能 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 知》(国能发煤炭〔2019〕1 号)第十六条[17]的规定。

2. 上级单位

东泰公司、永宁煤焦 对永聚煤业存在的非法占地、违规建设行为失管;对永聚煤 业消防安全管理、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地面灭火和疏散预案

[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4.3 条,5.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厂房(仓库), 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30m,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50m。 7.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 [15]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令第 109 号)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1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第十六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竣工验收活动监管,发现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违规验收、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不符合规定、报送的竣工验收信息弄虚作假的,责令项目单位进行整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 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编制、演练等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管理不力,违反了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七 条[18]的规定。

(二)其他相关单位

1. 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

2013 年 9 月 4 日,永聚煤业与陈熙吊篮公司签订的技术协议中明确“电线穿阻燃 PVC 管敷设”,实际电线接头采用简单的绞接方式,未穿管保护,违反了《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19519-2009)[19][20][21]和《消防法》第二十七条[22]的规定。临时聘用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社会人员施工安装,缺少施工现场组 织管理,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23] 的规定。

2. 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临时聘用社会人员作为永聚煤业土建项目监理人员, 且项目总监无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日常监理履职不到位,

[18]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93 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解决问题,每年对下一级单位安全检查全覆盖。 [19]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9-2009)第 2.2.5 条规定,应采用适当的措施,防止电气设备自身或旁邻设备产生的高温、电弧、辐射、气体、噪声、震动等电能和非电能的间接作用所造成的危险。 [2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06)第 3.1.3 条第 3 项:“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和直流两线制正极的接地体、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当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m”。 [21] 《电气附件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第 1 部分:用于交流的断路器》(GB/T 10963.1-2020)中的“1、范围”规定:“交流断路器不适用于保护电动机的断路器”。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2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24]的规定。3.吕梁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该公司无消防施工安装资质,将建筑安装资质借予施工负责 人闫林虎承揽永聚煤业消防设施改造工程,违反了《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2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 十三条[26]的规定。

4.山西天石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2015 年,该公司违法为永聚煤业 9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验收资料造假。因其违法行为超过追溯期,依法不予追 溯。 宋四清、古卫东施工队为临时组建的工队,该项目施工结束后已解散。公安部门赴宋四清、古卫东原籍调查,未找到本人。

(三)有关职能部门

1.能源部门(原煤炭管理部门)

(1) 原离石区煤炭工业局 未严格按职责[27]实施监督管理,对 9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含联建楼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未通过消防、环境

[24]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第 2.0.6 条:总监理工程师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 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6]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7] 《离石区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离政办发〔2010〕115 号)规定:离石区煤炭工业局对全区煤矿的生产、建设、经营、安全设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保护等专项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问题漏管失控[28]。未按职责[29] 开展监督检查,对永聚煤业 9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申请变更初步设计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违规施工问题,未制止查处。 未按规定[30]执行验收标准,2016 年 9 月竣工预验收时,未发现联建楼二层浴室吊篮电气线路敷设违规问题。 (2) 离石区能源局 未认真按照“三管三必须”[31]要求履行煤矿安全管理职责, 未按要求[32][33]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2020 年 11 月[34]至事故发生前,对永聚煤业 12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文件伪造[35]、以宿舍楼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作为整个项目[36] 消防设施专项验收手续等问题失察。未按规定[37]严格履行事中事

[28]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晋煤办发〔2016〕78 号)第二十一条: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以及竣工验收后未取得其他相关合法有效许可手续擅自组织生产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29] 《离石区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离政办发〔2010〕115 号)规定:离石区煤炭工业局指导全区煤炭行业生产建设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煤炭企业执行生产建设规范、规程和标准。 [30] 《吕梁市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吕政发〔2010〕21 号)第四十条: 矿井项目竣工验收必须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各项专篇设计、施工图设计、煤矿安全规程及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和规范, 严格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 [31] 《关于印发〈吕梁市离石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的通知》(离安发〔2021〕4 号) [32]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晋能源稽查发〔2019〕600 号)要求:按照把握节点、突出重点、全程跟踪的要求,对设计、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等煤矿建设项目重点环节及工程质量做到全过程监管。 [33]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19]177 号)第五条: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合理制定煤矿建设项目的年度检查计划,通过督查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煤矿建设项目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行为。 [34] 《关于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井矿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开工建设的批复》(永煤内字〔2020〕27 号) 同意 12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 2020 年 11 月 4 日开工建设。 [35] 《吕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 120 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消防审的函》(吕审批农林函〔2020〕81 号),该文件系永聚煤业向能源部门上报开工备案文件时提供,经吕梁市行政审批局辨认此件上落款印章造假。 [36] 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 120 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包括利用已有的宿舍楼、联合建筑等地面建筑, 以及新建 73 个单位工程(其中矿建 36 个、土建 5 个、安装工程 32 个)。 [37]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19〕177 号)第五条: 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合理制定煤矿建设项目的年度检查计划,通过督查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煤矿建设项目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

后监管职责。未按要求[38]有效落实近三年能源行业安全生产专项 行动。 (3) 原吕梁市煤炭工业局 未严格按照职责[39]落实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2016 年 10 月在组织永聚煤业 9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验收工作时,对申请变更初步设计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违规施工问题、联建楼二层浴室吊篮电气线路敷设违规问题失管失察[40]。未严格按照职责[41]检查指导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作,2012 年 4 月至 2016 年 4 月,所属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永聚煤业联建楼建设过程监管缺失,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时未发现联建楼二层浴室吊篮电气线路敷设违规、总监理工程师无资质、项目申报资料造假等问题。 (4) 吕梁市能源局 未认真履行行业管理[42]和“三管三必须”[43]安全监管职责,

验收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行为;《加强能源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吕能源稽查发〔2020〕57 号)要求,各县区能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对辖区能源企业开展 100%检查;市能源局每季度不少于 30%,全年 100% 检查;《煤炭行业事中事后监管专项检查方案》(离能源发〔2020〕37 号)要求,从 2020 年 3 月 15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25 日,区局对辖区内各类煤矿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 2020 年以来对永聚煤业的实际检查频次为规定频次的 60%。 [38] 《能源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检查、大警示”活动工作方案》(离能源发〔2021〕55 号) 要求,区能源局对辖区各类企业开展全覆盖、全过程督促检查;《全区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离能源发〔2022〕96 号)要求,区能源局立即对全区煤矿 开展 100%全覆盖检查指导;吕梁 市离石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区能源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检查大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离能源发〔2023〕67 号)要求,6 月 20 日至 7 月 5 日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区能源局全面检查。 2021 年以来对永聚煤业开展的 10 次行政检查,8 次未依规复查且未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2022 年专项检查后未跟踪复查。 [39] 《关于印发吕梁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65 号)规定: 吕梁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40] 《吕梁市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吕政发〔2010〕21 号)第四十条: 矿井项目竣工验收必须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各项专篇设计、施工图设计、煤矿安全规程及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和规范, 严格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 [41] 《关于印发吕梁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65 号)规定: 吕梁市煤炭工业局基本建设科负责抓好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的检查指导工作。 [42] 《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等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吕办字〔2019〕25

未按要求[44][45]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2020 年 11 月至事故发生前,对永聚煤业 12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文件伪造、以宿舍楼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作为整个项目消防设施 专项验收手续等问题失察。未按规定[46]严格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 责,三年能源行业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开展不扎实。未认真督促指 导离石区能源局落实行业安全管理职责。 (5) 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所属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未按要求[47]认真组织单项工程质量认证,2016 年 8 月,在 永聚煤业 90 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单项工程质量认证过程中,联建楼被抽中检查,未发现二层浴室吊篮电气线路敷设违规、 总监理工程师无资质、项目申报资料造假等问题。 (6) 山西省能源局

号)规定:吕梁市能源局从行业管理上承担相关安全监管职责,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43] 《关于印发〈吕梁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的通知》(吕 安发〔2021〕1 号) [44]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晋能源稽查发〔2019〕600 号)要求:按照把握节点、突出重点、全程跟踪的要求,对设计、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等煤矿建设项目重点环节及工程质量做到全过程监管。 [45]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19]177 号)第五条: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合理制定煤矿建设项目的年度检查计划,通过督查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煤矿建设项目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行为。 [46] 《加强能源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吕能源稽查发〔2020〕57 号)要求,各县区能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对辖区能源企业开展 100%检查;市能源局每季度不少于 30%,全年 100%检查;《煤炭行业事中事后监管专项检查方案》(吕能源稽查发〔2020〕63 号)要求,市能源局成立三个检查组对市直管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其他煤矿企业进行抽查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 50%;《关于开展 2021 年度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大检查的通知》(吕能源稽查发〔2021〕96 号)要求,市能源局大检查领导专班办公室抽调相关专业技术力量成立检查组。每月检查数量不少于全市煤矿建设项目的 20%,到 12 月底检查数量达到全覆盖。2020 年至事故发生前,仅对永聚煤业开展过 1 次检查、1 次复查。 [47]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煤建监字〔2008〕3 号)要求:单项工程在联合试运转一个月后, 由建设单位向中心站提交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准予建设的程序性文件、初步设计审批情况、投产标准、工程建设概况、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概况、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情况等;认证组听取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工程建设情况及矿区站对所含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情况的介绍,并进行质询;确定抽查的单位工 程......

未认真督促指导吕梁市能源部门落实三年能源行业安全生 产专项行动;未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履行煤矿安全管理 职责[48];收到《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 吸取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王家岭煤矿“4•17”火灾事故教训 全力做好煤矿地面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 〔2022〕62 号)[49]后,未作出安排部署。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 离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按规定[50]要求开展管辖范围内煤矿企业房屋建筑工程施 工的安全监管工作,也未会同行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 做好生产性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未按要求[51]越权[52]出具了 永聚煤业“办公楼、宿舍楼、联合建筑、食堂、综采设备库等建 筑符合煤矿矿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施工许可条件”的说明

[48] 《关于印发〈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安发〔2020〕18 号) [49] 《关于深刻吸取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王家岭煤矿“4.17”火灾事故教训全力做好煤矿地面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22〕62 号):各级能源、应急、矿山监察、消防等部门,要联合对辖区煤矿企业地面区域建筑(场所)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50] 《离石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离安发〔2021〕4 号) 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负责离石区管辖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行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做好生产性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51] 《吕梁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7〕32 次):8 月 9 日,副市长杨巨才召集市煤炭局、市公安消防支队主要负责人,就全市建设矿井消防设施专项验收事宜进行专题研究。会议在认真学习《关于全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晋煤办基发〔2017〕198 号)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议定如下事项:一、本着“帮助煤炭企业解决困难,促进我市煤炭经济发展”的原则,在政策衔接的特殊时期,对煤炭企业在办理消防设施专项验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予以协调解决。二、兼并重组整合矿井由属地住建部门出具煤矿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许可的证明文件,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据此证明文件开展消防设施专项验收工作。三、全市新建矿井严格按照现有标准进行消防设施专项验收。 [52] 《关于印发首批划转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及关联事项目录的通知》(离政发〔2020〕11 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职能已于 2020 年 1 月 6 日划转至离石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根据《吕梁市离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离办发〔2019〕31 号)第三条“承担规范三乡两镇一办一村 (坪头乡、枣林乡、红眼川乡、吴城镇、信义镇、田家会街道办、凤山街道办上水西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文件[53]。 (2) 原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未严格按照规定[54]履行职责,2011 年至 2015 年,对永聚煤业建设项目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的违法行为失察。 (3) 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按职责[55]要求开展全市工矿商贸企业非生产性房屋建筑 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也未会同吕梁市煤矿行业安全管理和 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生产性建筑工程开展安全 监督检查。2019 年以来,未按职责[56]对永聚煤业 9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含联建楼建设项目)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投 入使用的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未按要求[57]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等职责。

[53] 《关于吕梁永宁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二座煤矿建设规划和施工许可的情况说明》(离住建函〔2020〕9 号)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55] 《吕梁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吕安发〔2021〕1 号) 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负责全市工矿商贸企业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行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做好生产性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56] 《关于市住建局机构职责编制事项的通知》(吕编字〔2019〕36 号)一、市住建局增加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及相关消防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职责,具体工作由内设机构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科承担。 [57] 《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批后监管办法及流程的通知》(吕住建发〔2020〕60 号)印发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查备案批后监管办法(试行)》中“监管事项及内容”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项的监管内容有“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是否未审先建”。

(4)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未认真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对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 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等职责监督指导不 力。未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 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王家岭煤矿“4•17”火灾事故教训全力 做好煤矿地面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58],作出有效 安排部署。

3.消防救援机构

(1) 离石区消防救援大队 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59],对检查发现永聚煤业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未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60];未按规定[61]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依法处罚; 2016 年至 2019 年期间,对永聚煤业 90 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含联建楼建设项目),未按规定[62]检查消防验收备案情

[58] 《关于深刻吸取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王家岭煤矿“4.17”火灾事故教训全力做好煤矿地面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22〕62 号):各级住建、行政审批部门要强化对煤矿建(构)筑物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修订版)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60] 2021 年 9 月 27 日,对永聚煤业联建楼、办公楼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办公楼、联建楼及职工公寓未设置自动报警系统及机械排烟”等 6 条问题,实施了行政处罚,但未督促整改到位。2022 年 5 月 9 日,对联合检查发 现永聚煤业存在的“联建楼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缺少;安全出口上锁;部分线路未穿管保护”等违法行为, 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处理,并跟踪督办。 [61]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07 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6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07 号)第十条第一款: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况;未深刻吸取王家岭煤矿“4•17”地面综合楼浴室火灾事故 教训,对辖区煤矿企业地面区域建筑的消防安全风险研判不精 准,日常监督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工作不到位。 (2) 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 未认真督促、指导离石区消防救援大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 责,对离石区消防救援大队存在的未责令改正、未依法实施行政 处罚、未监督整改落实到位等执法不严行为失管。 (3) 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未认真督促、指导吕梁市消防救援机构履行职责,对其存在 的消防监督检查不严格等问题失察。

4.自然资源部门

(1) 离石区自然资源局 未按职责[63]对永聚煤业工业广场长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未对管辖范围内煤矿企业违法占地行为严 格执法[64]。 (2) 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指导离石区自然资源局查处包括永聚煤业在内的煤矿企业 建设用地土地违法行为不力[65]。 [63] 《吕梁市离石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离办发〔2019〕30 号):(一)履行辖区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十三)负责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负责查处辖区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64] 据统计,离石区 13 座煤矿,12 座煤矿未办理用地手续(永聚煤业等 4 座保供煤矿依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家保供煤矿用地手续办理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2〕823 号)已批准先行用地),1 座已办理部分用地手续。 [65] 吕梁市 127 座煤矿中,69 座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55 座办理部分用地手续,只有 3 座全部办完土地使用手续。

5. 应急管理部门

(1) 离石区应急管理局 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66],对与离石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检查永聚煤业发现的消防隐患,未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督促企业落实 到位;对永聚煤业职工违反《永聚煤业自救器管理制度》的情况 失察。 (2)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2022 年 5 月,联合市消防救援支队对全市煤矿地面消防联合检查工作[67]作出安排部署后,组织不认真,未发现离石区应急 局与离石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永聚煤业的联合检查有漏洞。

6.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五处 对永聚煤业安全设备设施监管执法不力,对职工违反《永聚 煤业自救器管理制度》,升井后将自救器放入浴室吊篮的情况失 察失管。

(四)地方党委政府

1. 城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未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永聚煤业联建楼违法用地、违 法建设的问题未发现、未报告[68];未认真落实《山西省消防安全

[66] 《关于印发〈吕梁市离石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离办发〔2019〕39 号):组织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67] 《关于对全市煤矿及洗煤厂开展地面消防安全联合检查的通知》(吕应急发〔2022〕71 号)。 [68] 《吕梁市中心城区土地和规划综合执法实施方案》(吕政办发〔2021〕41 号)三、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离石区政府、方山县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除中心城区)土地、规划等自然资源执法工作;配合做好中心城区土地、规划执法工作。所属乡镇(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

责任制实施办法》[69]有关规定,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制度不健全, 直到 2023 年 5 月才组建了城北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70];未认真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 动、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中,未将煤矿企业地面建筑列入重点排查整治范围,督促永聚煤业整改联建楼消防隐患不到位[71]。对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重视不够[72],安全监管人员专业知识严重不足;所属安监站(公共安全办公室)履行职责不到位,未将企业安全制度、安全“三同时”、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等体现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内容,纳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重点事项推进落实,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2. 离石区委、区政府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对自然资源、住建、消防等职能部 门履行监管职责不严不实问题失察失管,督促城北街道落实安全 生产和消防责任制不力;对区能源局履行煤矿建设工程事中事后 监管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未深刻汲取王家岭煤矿“4•17” 火灾事故教训,落实省安委会消防专项行动[73]不力,未将煤矿联

巡查、发现、制止、报告,并做好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配合工作。 [69] 《山西省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令第 267 号)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除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职责。 [70] 《城北街道办事处关于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离城办发〔2023〕12 号) [71] 《离石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离办发〔2018〕52 号):第六条 (五)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 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73] 《关于印发全省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安发〔2023〕6 号)。

建楼等地面建筑列入煤矿消防专项整治重点范围。 3.吕梁市委、市政府 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统筹发展和安全存在不足;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井下、轻井上,存在不全面、不系统的问题; 对有关职能部门和离石区人民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 工作职责失察。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公安机关对永聚煤业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实际已调离岗 位)王庆斌、实际负责人韩文明、矿长马峰、安全副矿长申文文、 机电副矿长马建国、综合办主任王云峰、保安队长梁磊、浴室管理员贺泽军、地面机电队长薛根平、吊篮维修工王志文、保安当日值班长苏甜勇,东泰公司总经理王治平、副总经理闫展望、副总经理兼培训中心主任毛建武、安保科科长贾丽强,陈熙吊篮公司总经理陈瑞强、业务员叶憨则、安装工叶国梁共 18 人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韩文明、马峰、申文文、马建国、王云峰、梁磊、闫展望、贾丽强、陈瑞强、叶国梁共 10 人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对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由吕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4 个)

1. 永聚煤业

建议由吕梁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74]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 长治市陈熙吊篮开发有限公司

建议由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 例》第六十二条[7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76]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 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建议由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五十七条[77]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 吕梁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议由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规定》第三十七条[78]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7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7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7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78]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行政处罚人员(2 人)

  1. 刘文强,中共党员,东泰公司、永宁煤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实际为东泰公司供应部科员)。建议由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给予终身不得 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2. 沙飞,中共党员,永聚煤业生产矿长。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建议由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 的行政处罚。

(三)有关公职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 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省纪委监委追责 问责组。

(四)对地方党委政府的处理建议

1. 吕梁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 离石区委、区政府向吕梁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 只有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才能从容应对各种挑战,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吕梁市各级党委、政府“两个至上”的理念树得不牢,没有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安全发展与能源

保供的关系,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风险认识不清,未深刻汲取河南安阳“11•21”、北京丰台“4•18”等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 特别是对今年 5 月 7 日、5 月 8 日临县、汾阳市接连发生的两起高层住宅火灾事故暴露出的供电线路安全问题缺乏系统性思考, 只针对高层建筑部署了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没有切实做到举一反三,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研究解决制约本地区安全发展的深层次、根本性问题不够。

(二)部门安全责任没有压紧压实

涉事联建楼集矿灯房、井口浴室、总调度室、任务交待室及办公室于一体,功能复杂、结构特殊、人员密集,安全风险高, 为有关部门监管的重点场所。此次事故暴露出,在永聚煤业联建楼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全链条安全监管中,原煤矿管理部门和能源部门在历次审查审批中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原国土和资源管理部门对部分煤矿企业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住建部门未会同行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生产性建筑工程开 展监督检查;消防部门对发现的隐患未跟踪落实到位,执法不严格;应急管理部门对煤矿标准化验收不认真;矿山监察部门重井下轻井上。多部门多层级存在监管责任没有压紧压实、超前防范意识不强,没有形成各负其责的监管责任体系。

(三)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

双重预防机制已推行多年,但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在风险辨

识、研判中,没有精准把脉,找准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和历次专项整治中,都对安全工作全面安排部署,但部分企业仍然不重视,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有的安全制度未健全完善,有的安全制度没有严格落实,喊在嘴上,挂在墙上,日常检查走过场, 安全管理软虚空,风险隐患长期存在、久拖不改,尤其是电动吊篮线路违规敷设、吊篮内长期违规存放易燃可燃物及矿灯、氧气自救器等,最终酿成惨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专业监管部门在督导专项整治过程中不深入、不扎实,未发现企业违规改造井口浴室,超限额安装电动吊篮,未发现企业存在制度不健全、演练不落实、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等问题,未对发现的隐患督促整改、查处到位,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企业违法。

(四)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最早发现事故和第一时间应对处置至关重要。该起事故暴露出,企业员工不会报警,未编制地面建筑火灾应急预案,未开展过针对地面区域的应急培训和疏散逃生演练,也未深刻汲取王家岭煤矿职工浴室“4•17”较大火灾事故教训,员工应急避险意识不强,火灾逃生常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不足,以致大量从业人员安全素养不高,面对突发情况等待观望、漠然处之、意识不到危机、错失最佳逃生时间,导致事故后果扩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这起事故中,火灾现场仅有 3 名员工自发使用灭火器进行了灭火扑救;火灾发生后,个别员工依然更衣下井、脱衣沐浴、拍照留

影。

七、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

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 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两个至上”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观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真正做到前瞻性思考、系统性谋划、整体性推进。要着力解决本地区安全发展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全面提高安全防范能力;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压实各方责任,形成共治合力;要坚持问题导向, 采取切实可行的举措,最大限度化解各类风险隐患,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全力消除吊篮系统风险隐患

省能源局要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和省应急管理 厅,分析研判矿山地面建筑场所和吊篮系统安全风险,制定出台 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指导各地做好矿山企业地面建筑安 全监管工作。对已经停用但未完全拆除吊篮系统的矿山企业,对 其系统支架、卷轴、升降绳、篮体以及底板等构件阻燃性能进行 检查评估,对不符合场所火灾危险性的,予以限期拆除。标准规 定出台后,对仍选择使用吊篮系统的矿山企业,要对照标准,严

把恢复使用关。日常监管中,各级各部门都要加强对吊篮系统的 监督检查,防止安全设防标准低、不符合要求的吊篮流入矿山企 业,防止矿灯、氧气自救器等不应存入的物品存放在吊篮内,严 格落实国家及省已有管理制度规定。

(三)深化专项治理,防范化解矿山企业地面建筑安全风险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 《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晋发 〔2024〕10 号),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晋安发〔2023〕13 号),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吕梁离石“11•16”火灾教训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全省冬春季节消防安全攻坚治理方案》(晋安办发〔2023〕144 号)《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实施措施》(晋安办发〔2024〕34 号)要求,深入开展矿山企业地面建筑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聚焦煤矿地面行政和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筑物与构筑物,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妥善解决全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职责移交及历史遗留问题,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研究出台煤炭工业地面建筑防火设计地方标准,填补规范标准空白。加强日常监管,对新建建筑,按照标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对改变使用功能和非法扩建的建筑,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恢复原状和拆除,对一时不能拆除的,要督促企业采取技术措施,严加防范。

(四)健全“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监管机制,压紧压实监管

责任 各级住建、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履行对矿山地面建(构)筑

物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各级住建、行政审批、能源、消防、 应急、矿山监察等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牵头、 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各负其责,主动履职,形成矿山地面建(构)筑物消防安全的监管合力。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查缺补漏,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规范、标准,严禁超量设置,违规存放,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用电动更衣吊篮安全管理规范》《矿山地面建筑设施安全防护要求》以及《煤矿自救器管理办法(试行)》(晋应急规发〔2024〕1 号)等制度,形成全链条安全监管机制。

(五)严格监管执法,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各级自然资源、能源、住建、消防、应急、矿山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矿山企业地面建筑的监管执法,要聚焦火灾风险高、易引发群死群伤等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开展精准执法, 严肃查处长期以来存在的非法用地、违规建设、违规使用以及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消防安全隐患不整改、设施设备安装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规范等非法违法行为;要举一反三,加大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行业、新业态新领域、施工动火等高风险作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

(六)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各部门要聚焦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培训的专业性、演练的实用性,进一步强化对应急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培训、演练、评估工作的督促指导, 着力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初期应急处置、组织疏散逃生、自救互救等能力不足问题。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扎实开展应急演练,提升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和避险逃生技能。同时,要深入开展安全宣传“五进”活动,特别是在冬春季火灾高发期,加大公益广告和安全提示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良好社会氛围。

46187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

46109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

29060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火…

28196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

22922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

19568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

相关内容

成都安妮娜鞋业有限公司“…

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

西航港街道文星正街456 号…

怡心街道顺兴路100号格林…

成双大道南段986号23栋住…

FD10979 | 2024_山西鼎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4·5·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山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平定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机构职能

履职依据

权责清单

财政信息

双公示专栏

政府公报

稳岗就业

人事任免

招考录用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府工作报告

扩大有效投资

企事业单位

函复批复类公文

政府网站年度报表

重点领域公开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统计公报

权责清单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部门信息

行政部门

财政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民政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公安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水利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林业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审计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统计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司法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能源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商务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信访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教育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退役军人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农业农村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自然资源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应急管理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交通运输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发展和改革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文化和旅游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工信和科技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平定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平定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乡镇

冠山镇

工作动态

冶西镇

工作动态

锁簧镇

工作动态

张庄镇

工作动态

石门口乡

工作动态

柏井镇

工作动态

东回镇

工作动态

巨城镇

工作动态

娘子关镇

工作动态

岔口乡

工作动态

试点领域信息公开

县级试点领域标准目录

重大建设项目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义务教育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户籍管理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社会救助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养老服务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财政预决算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就业、社会保险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征地补偿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城乡规划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城市综合执法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市政服务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涉农补贴、扶贫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医疗卫生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安全生产、救灾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乡镇试点领域标准目录

冠山镇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冶西镇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锁簧镇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张庄镇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石门口乡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柏井镇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东回镇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巨城镇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娘子关镇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岔口乡

标准目录

公开内容

依申请公开

地方部门链接

山西鼎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4·5·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山西鼎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4·5·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5月12日,山西省平定县山西鼎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沥青罐区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40.1614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锁簧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山西鼎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4·5·12”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全程参与。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视频分析、调阅资料、询问人员、检验鉴定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5·12”火灾事故是一起非法储存、违规动火、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山西鼎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21*****91,注册地为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锁簧镇东白岸村原华通石厂山上场地(见图1-1),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道路路面、路基工程施工、维修、养护;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水泥稳定土生产、销售;道路透层、粘层、封层施工;土石方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销售、租赁。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段,股东分别为段(持股比例80%)和郄**(持股比例20%)。企业总员工28人,其中厂区员工22人,厂外施工员工6人。

图1-1  事故企业方位示意图

(二)事故企业建设情况

山西鼎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占地面积为21亩,总建筑面积41245.56平方米,其中厂区包括:办公楼、拌合楼、水稳生产区、石子料库、沥青储罐罐区、重油罐、乳化装置区等场所。厂区办公建筑面积约480平方米、建筑层数二层,石子料库约5000平方米,配电室约120平方米,拌合楼占地面积约85平方米、高度约40米,沥青储罐区面积约210平方米,见图1-2。

图1-2  事故企业平面示意图

(三)施工现场基本情况

施工现场为该公司厂内西侧的彩钢棚区,该棚区南北长47.4米,东西宽15.8米,高度最低6米,拱顶高度7.5米,钢架承重柱圆钢立柱,每根立柱间隔5米,承重横梁为金属网架,顶棚南北向搭建方钢,见图1-3。

2024年5月9日,山西鼎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区域施工建设,5月12日,彩钢棚主体框架基本完成,正在沥青罐区顶部钢架由西向东焊接方钢。

图1-3顶棚平面示意图

(四)起火区域基本情况

起火区域位于该公司厂内西南角沥青储罐罐区。罐区平面呈南北向长方形,东侧为公司拌合楼,南侧为石头混凝土围墙(围墙与罐区边缘间隔约2米,围墙高约4.7米),西侧为1.1米高砖墙(砖墙西侧外部为重油储罐),北侧为沥青乳化装置区(乳化装置区与罐区间隔约1米),上方为在建彩钢棚钢架。

沥青储罐区为下沉式,南北长约17.3米,东西宽约14.8米,南向北0至9.8米段深度为3米,9.8至17.3米段深度为4米,罐区底部为水泥平面,四周墙体材质为石头垒筑石灰灌缝抹平;罐区北部中间部位安装一金属楼梯,楼梯中间设转折平台,可以通向沥青罐上方安装的金属网平面。罐组由4个南北向的卧式罐并排组成,储罐由西向东依次编号为1至4号储罐。4个储罐容量外形相同,容积约85立方米,相邻储罐最小间隔为0.6米,储罐与东西两侧墙体最小间距为0.4米,见图1-4。储罐长约12米,罐体呈略不规则的圆柱体,南向北0至9米段截面直径约3米,9至12米段截面直径约4米,见图1-5和图1-6。事发前,1号沥青储罐装有约10吨重油,4号沥青储罐装有约30吨沥青,中间两个储罐为空罐;每个沥青罐北端各安装一台沥青泵,用于抽取罐内的沥青,罐区东北角贴墙放置两个金属柴油桶。罐区东北侧0.5米处为罐区配电柜。

图1-4沥青罐区平面示意图

图1-5  储罐罐体立剖示意图

图1-6  储罐罐体平剖图

(五)审批情况

1.施工审批

经调取相关资料和证人证言,彩钢棚在建工程未向相关部门报备审批。

2.动火审批

经调取相关资料和证人证言,罐区彩钢棚搭建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动火作业审批。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12日上午7时50分左右,施工工人开始陆续进入该公司厂区对西南侧沥青罐区正上方彩钢棚钢架进行搭建施工。企业施工主要负责人朱对整个施工作业进行指导和监工,企业职工宋、梁和贾唐在钢架彩钢棚的顶棚上对方钢檩条进行电焊焊接作业,企业职工赵和贾田负责在地面场地向上传递方钢檩条。8时19分许,施工工人开始进行电焊作业。9时20分许,梁在电焊时,掉落的焊渣掉落到储存有重油的储罐区,突然发生“爆燃”现象并引发火灾。随后蔓延的火势致使宋、贾唐、赵和贾田皮肤表面烧伤,呼吸道灼伤。9时22分许,朱拨打119报警,随后拨打120急救电话。

阳泉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后,先后调派5个消防救援站、战勤保障大队16辆消防车、81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9时33分许,首战力量到场,沥青罐区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火势已向周围蔓延,浓烟滚滚,现场有一名人员失联,无被困人员。现场指挥员制定救人与灭火同步实施的措施,一方面,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全力搜寻失联人员;另一方面,组织灭火力量全力阻截和扑救火灾,防止烟火蔓延扩大,为人员搜寻创造有利条件。11时27分消防救援人员在沥青储罐区发现该失联人员,经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现场火势得到有效控制。消防救援力量现场确认无任何危险后于12时36分归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非法储存重油

事故企业将原设计储存沥青的储罐违规存放重油,沥青储罐罐区为下沉式储区,储区通风换气条件差,导致沥青储罐区积聚了大量的易燃易爆气体,具备了爆燃发生的条件。

2.违规动火作业

梁、宋和贾*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下,违规使用电焊焊接沥青罐区上方的钢架顶棚檩条,导致掉落的焊渣引燃起火部位附近的易燃易爆气体,引发爆燃,导致重油泄漏发生燃烧,并产生浓烈的黑烟和有毒烟气。

(二)间接原因

1.事故企业违法组织施工

一是山西鼎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在明知无资质、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安排企业内部职工进行施工作业。二是山西鼎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规组织彩钢棚施工建设。

2.事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是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的规定,作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未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未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未进行动火分析,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未办理《动火安全作业票(证)》,未对动火点周围30米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施采取隔离措施,未安排专人监火,违章指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冒险作业。二是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未按照《关于在冶金工贸行业持续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工作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事故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一是山西鼎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段履行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到位,违规组织人员进行彩钢棚施工搭建。施工作业未制定施工方案及高空、用火、用电等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和应急处置培训。二是事故企业法人段未安排专职人员监督施工安全,现场实际负责人朱**未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相关安全规定,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未制止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企业员工在施工现场不具备动火条件的前提下违规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动火作业。

4.属地党委政府安全管理责任没有落实到位

一是锁簧镇应急站人员受专业知识限制,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方面存在短板。二是锁簧镇日常安全监管企业数量多,对在建企业监管频次低于正常生产企业,加之企业安全意识不强,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三是平定县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未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不力。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事故调查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人,给予行政处罚2人。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落实属地责任,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合力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要改进消防安全监管方式,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消防救援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预防和消防监督执法,切实履行好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衔接,建立消防救援机构与应急管理、住建、商务、市场等部门联动机制,加强数据共享、联合惩戒、协同执法、研判会商、案件移送等工作,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二)压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依法落实行业领域、业务范畴的安全监管职责,坚决杜绝末端管控不落实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沥青加工和储存的工艺特点,认真梳理工贸行业各环节安全监管存在的盲点和漏洞,进一步完善部门协同执法制度,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协同有力的监管执法机制。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县安委下发的《平定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4-2026年)》的要求,坚持“五不为过、五个必须”,严字当头、强化责任、勇于担当、靠前谋划,强力推动治本攻坚“十大行动”落地见效,固本强基、提质强能,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有效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三)严格施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进一步明确施工动火作业相关管理要求,针对违规动火作业、交叉作业等情形,督促指导单位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开展电焊、气焊、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施工作业,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按规定持证上岗。推动在施工现场动火区域通过视频监控或手机等移动设备进行录制备查。

(四)强化建筑改造施工和资质监管

加强既有在建工程的施工管理,明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和责任,严格人员持证上岗,严厉打击未经申报审批擅自施工建设活动。对不具备建筑工程开工申报审批的工程,明确监管责任,健全完善管理责任体系,及时发现整治施工安全隐患,严防小施工引发大事故。

(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持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通过执法检查、暗查暗访、警示约谈、通报曝光等手段,不断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执业能力,推动企业扎实做好“双控”机制建设,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依法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从而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FD10980 | 2024_岗上镇塔元庄村夏某某民房火灾的_1·4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24年1月4日23时25分,石家庄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岗上镇塔元庄村一民房发生火灾。此起火灾过火面积约6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季某某,男,身份证号:**************5418),直接财产损失为11604.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石家庄市消防救援支队 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调查协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由消防、应急、公安等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对此起火灾事故开展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概况

岗上镇塔元庄村某胡同的房屋为火灾现场,入户门朝东,进入户内为小院,北屋三间、东屋一间配房,共一层,起火场所位于北屋自西向东第一个房间台,房间面积约12平方米,死者季某某独自在该房子居住。

二、初期火灾处置及相关情况

第一报警人夏某某(居民身份证号:**************1533)某胡同民房房东,住在起火房子的东边的院落,2023年1月4日23时左右,听见租户房子里有咚咚的声音,就爬上梯子往租户院子里看,发现屋子里床上着火了,然后就穿上衣服去租户院落,发现院子大门虚掩着,就推门进入院子,发现火势变大,就打算进去起火房间,去推房门,发现房门后有物体挡着,推不动,火顺着门缝冒出,随后便退出房间来到院子里,拨打了119报警电话。

三、火灾损失情况

(一)该起火灾案件共造成1人死亡:季某某,男,身份证号:**************5418;

(二)该起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1604.04元。

四、起火原因认定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认定起火原因系季某某使用电取暖器长时间高温烘烤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起火时间的认定: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4年1月4日23时25分接到藁城大队转警。根据调取供电所后台数据发现断电时间为1月4日22时45分,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为2024年1月4日22时30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现场勘验,北屋自西向东第二个房间内有两个单人床、一个上下铺床、一个四方桌、一个靠墙长木质摆台无过火痕迹,房顶烟熏痕迹明显呈黑色,墙壁1.5米以上曾为储烟仓,烟熏痕迹明显,紧靠北屋自西向东第一个房间门的椅子座位处表面皮质烤化;北屋自西向东第三个房间无过火痕迹;北屋自西向东第一个房间全部过火,房间门烧失,门框过火碳化,合页掉落在地,南侧窗框过火碳化,窗户玻璃因温度过高,全部融化变形掉落,窗户外墙有烟熏痕迹,部分墙皮脱落。因此综合分析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北屋自西向东第一个房间。

(三)起火点的认定

经现场勘验,北屋自西向东第一个房间屋顶木质横梁共4根,呈东西走向,全部过火碳化,横梁上方三合土全部掉落,房间西南角处木质衣柜烧毁坍塌,房间南侧沙发烧失仅剩弹簧,房间西北角处为两个单人床柜拼接的双人床,床头紧贴北墙,西侧床沿紧贴西墙,床单、床垫等物品全部烧毁,其中西侧单人床床体过火碳化,东侧单人床床体烧毁坍塌,东侧单人床床头东侧一床头柜烧毁坍塌,床头柜残骸上有一个电取暖器和一部手机,电取暖器烧损严重,仅剩电加热原件及金属外壳等残骸,手机烧损严重,房间东墙靠近门处有一书桌和两把椅子烧毁坍塌,房间西侧墙壁下部墙皮大面积剥落,露出砖体,北侧墙壁下部墙皮呈斜面状剥落,墙皮剥落处呈东低西高,电取暖器北侧墙面剥落处砖体呈现本色砖红色。根据第一发现人夏某某询问笔录,2023年1月4日23时左右,夏某某听见租户房子里有咚咚的声音,就爬上梯子往租户院子里看,发现北屋第一间屋子里床上着火了。因此综合分析认定,起火点为北屋自西向东第一个房间东侧单人床床头东侧电取暖器附近。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因此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电取暖器长时间高温烘烤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勘验过程中进行了照相和制图,其中方位图1张,平面图2张,方位照1张、概貌照6张,重点部位8张,细目照5张。

五、处理建议

经查询资料档案,发现岗上镇塔元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不扎实,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台账只有住宅小区,缺少村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排查整治相关台账;2023年度未组织应急演练;救助制度依托过年过节慰问五保户,塔元庄村配有网格员,虽然开展了日常消防宣传检查工作,但深入村民家中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教育宣传工作深度及频次不够,指导督促居民落实各项火灾防范措施不实,尤其对村民自建房对外出租方面,底数台账不清,没有在督促产权人与使用人、出租房与承租方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检查排查村民自建房对外出租后的消防安全上还存在问题。针对上述情况,调查组对岗上镇包塔元庄村包村干部、塔元庄村书记及塔元庄村治保会主任进行了约谈,并将在第二季度防范重特大事故安全会议上通报批评,做检讨。

六、整改措施

认真吸取此起火灾和近期全国亡人火灾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进一步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普及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提高居民消防常识知晓率。

(一)进一步强化基层网格化排查主体责任。指导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村居两委等基层网格化力量,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实地指导等方式,加强防火巡查、防火检查技能培训,把基层防火检查、巡查人员培养成“行家里手”,提升基层火灾防控水平,筑牢基层“防火墙”。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自防能力。建议乡镇、村委会、派出所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广泛开展村民家庭用火、用电等方面的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火灾隐患。

(三)加大技防措施,严防小火亡人。辖区部门、乡镇全面落实预防和遏制“小火亡人”措施,加强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建设和高层住宅智能消防预警系统建设,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家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针对留守儿童、孤寡老人、智障残障等特殊群体,实行“一对一”帮扶,落实紧急情况救助人员。

(四)加强重点整治,推进专项行动。辖区部门、乡镇深入推进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开展突出火灾隐患整治、加强乡村消防基础和“智慧消防”工作等消防工作。针对辖区重点领域集中开展消防排查整治。消除一批火灾隐患、培养一批行业消防安全明白人,提升一批管理人员整体业务素质。

(五)对自建房对外出租开展全面排查。对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登记,掌握场所地址、业主及租户姓名、建筑层数及面积、房屋间数、建筑及装饰材料、使用功能、容纳人数、消防状况等基础信息。组织对住宿人员3人及以上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进行逐幢核查,督促产权人与使用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照7类重点情形和电源火源、易燃可燃物品、消防设施器材、值班值守、应急处置以及自建房集中连片地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列出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及时录入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平台(“消防检查”模块)。

七、调查组人员组成及分工

组  长:郭金燕  区党工委委员

副组长:尹国亮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王博文  经开公安分局副局长

温海川  区综合监管局副局长

马建民  区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王双友  区社会发展局副局长

杨  浩  岗上镇人民政府镇长

组  员:高富强  区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张  琨  岗上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兼岗上镇派出所所长

张月招  刑警大队民警

刘浩印  区综合监管局工作人员

赵  航  区建设管理局科长

何军召  区社会发展局工作人员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调查组日常工作,各成员按职责分工工作。

FD10981 | 2024_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大宁街105号10.17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大宁街105 号 “10.17”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10 月17 日,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心人民医院器械 科西南侧住宅发生火灾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责任制实施办法》《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 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成立 岫岩满族自治县“10.17”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组(以下简称 调查组),正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工作开展以来,调 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 “四不放过”的原则,依靠事实证据,通过现场勘查、调查 取证、综合分析等措施,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查清了存 在问题,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以及防范 和整改措施。 经事故调查工作组共同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责 任事故,过火面积70 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统计为106708 元(文物损失需经省市相关部门评估后确定),造成1 名居 民死亡。 一、基本情况 (一)整体建筑情况。整体建筑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中 心人民医院器械科西南侧。该建筑的西侧、南侧为露天空地, 堆放杂物,东侧、北侧为道路。起火建筑为砖木结构,单层, 房屋南北朝向。建筑年限约110 年,2009 年7 月24 日,鞍

山市人民政府发布《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重点市 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鞍政发〔2009〕10 号文件,公布西 山丹国医院旧址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本次“10.17”发生 火灾房屋文物的建筑结构是砖木结构,属市级文物。 (二)人员居住情况。该起火灾建筑使用户数为两户。 东侧李萌租用,西侧为王忠宝(死者)与妻子赵克艳使用。 中间用实体墙隔开,顶部房梁相通。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4 年10 月17 日7 时许,岫岩 满族自治县中心人民医院职工郭强、吕长富、康寅唐三人在 上班打卡的路上,路过王忠宝家门口时发现其房屋窗户有烟 冒出,经查看发现屋内起火。随后去办公楼内取灭火器进行 灭火,灭火过程中并没有发现有被困人员及人员呼救。由康 寅唐拨打119 火警电话报警。 (二)人员伤亡情况。经现场勘验,此起火灾造成1 人 死亡,死者王忠宝,男,62 岁,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 身份证号为2106221962****541X;死者位置位于一进门东侧 地面处。 (三)灭火救援情况。 1.接处警和力量调度。2024 年10 月17 日07 时42 分岫 岩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警,7 时43 分调派城东街消防站 迅速出动2 辆中卓时代水罐泡沫消防车(共载水12 吨B 类 泡沫4 吨)、10 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城东街消防站于 7 时51 分到达现场。

  1. 处置经过。到达现场后,指挥员发现起火房屋的门窗

有大量浓烟冒出,迅速敷设一条干线进行扑救,7 时54 分在 灭火过程中发现屋内有一名男子躺在地上,迅速联系120 急 救中心到达现场,经急救中心人员确认该男子已经死亡。9 时04 分城东街消防救援站对现场处置完毕。 三、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火灾事故直接原因。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 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器、燃气线路敷设、亡人生前身体 状况、生活习惯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按照环 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专项勘验四个步骤对火灾现 场进行勘验。综合分析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4 年 10 月17 日5 时至7 时30 分之间;起火部位:王忠宝使用的 房屋中间客厅;起火点:位于客厅西侧沙发单个座椅前部; 起火原因:王忠宝吸烟过程中不慎,引燃沙发成灾。 (二)人员死亡原因。经过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 的“关于王忠宝死亡的调结论”鞍公治亡查字〔2024〕第004 号,经过(现场勘查、法医鉴定、走访群众等)工作,根据 所获证据,得出如下结论: 1.该人系(非正常)死亡; 2.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由于死者家属不要求进行尸检,故无尸检报告。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是一起责任事 故。 四、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及宣传教育情况

(一)文物安全检查、执法巡查情况 1.2023 年12 月26 日上午,县文物管理所姜明远、张宪 东同阜昌街道办事处、兴隆街道办事处到西山丹国医院旧 址、西山真武庙、岫岩清真寺、中街财神庙、兴隆玉皇庙等 文保单位进行元旦消防安全检查,未发现问题。 2.2024 年1 月31 日上午,县文物管理所姜明远、付野 同文旅局执法人员邱军、阜昌街道孙敏到西山丹国医院旧 址、西山真武庙、岫岩清真寺、中街财神庙、兴隆玉皇庙进 行春节文物消防安全执法巡查,未发现问题。 3.2024 年2 月28 日,县文物管理所姜明远、周俊环同 文旅局执法人员张获到杨家堡镇卧鹿山石庙、兴隆街道玉皇 庙、中街财神庙、西丹国医院旧址、西山真武庙、岫岩清真 寺等进行安全生产文物检查,未发现异常。 4.2024 年3 月6 日,县文物管理所姜明远、付野同文旅 局执法人员李悦、阜昌街道办事处张成元、孙敏到文物保护 单位卧鹿山石庙、宝泉寺、中街财神庙、西山丹国医院旧址、 西山真武庙、岫岩清真寺进行文物消防安全大检查。 5.2024 年3 月12 日县文物管理所姜明远、杨旭东、周 俊环同文旅局文博负责人陈宏到卧鹿山石庙、西山真武庙、 西山丹国医院旧址、中街财神庙、宝泉寺检查等文保单位进 行拆牌、破网专项检查行动;到卧龙山山城遗址文物安全检 查。 6.2024 年4 月30 日,县文物管理所姜明远、杨旭东、 付野到杨家堡镇卧鹿山石庙、兴隆街道玉皇庙、西山丹国医

院旧址、西山真武庙、岫岩清真寺、中街财神庙进行5.1 文 物安全检查。 7.2024 年5 月10 日上午,接到阜昌街道办事处文化站 孙敏、张成元打来电话,表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西山丹国医 院文物安全检查时发现,有人在西山丹国医院旧址房内改造 房屋。县文物保护管理所姜明远接到电话下午同县文物保护 管理所杨旭东到达现场。经调查该房屋为县中心人民医院公 房,使用人为县疾控中心退休职工王忠宝。之前该房外墙已 刷外墙涂料,房盖已在3 年前换成红沟瓦,并更换门窗和室 内装修。县文旅局派工作组于5 月23 日将《责令改正通知 书》送到使用人王忠宝手中。 8.根据县文旅局下发的《关于对市级文保单位丹国医院 进行保护避免出现安全问题的函》《关于对市级文保单位丹 国医院、县级文保单位真武庙落实保护管理责任的通知》《关 于对市级文保单位丹国医院落实修缮、保养责任的通知》《关 于县中心人民医院落实市级文保单位丹国医院安全消防主 体责任的函》《关于对全县部分市、县级文保单位落实保护 管理责任及限期整改的通知》,县文物保护管理所将西山丹 国医院旧址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文保单位上报的整改情况汇 总,形成《关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文保单位的整改情况汇报》, 报到县文旅局,并加强对西山丹国医院等隐患文保单位加强 检查抽查。 9.2024 年5 月29 日上午,县文旅局文物科陈宏、阜昌 办事处孙敏、张成元、县文物保护管理所姜明远对县内文物

保护单位西山丹国医院旧址、西山真武庙、岫岩清真寺进行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并督导查看前期文物消防安全整改情况。 10.2024 年7 月18 日县文物保护管理所姜明远、杨旭东、 张宪东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西山丹国医院旧址进行全国第 四次文物普查。 11.2024 年7 月18 日县文保所上报《县级以上文物保护 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规开展建设工程和控制 地带违法建筑情况说明》,县文旅局组织文博科、文保所、 执法小组专题研究风险隐患文保单位的违建整改工作。 12.2024 年8 月15 日,根据县委办【2024】14 号文件 要求县文物保护管理所姜明远、杨旭东会同阜昌街道办事 处、兴隆街道办事处、杨家堡镇进对卧鹿山石庙、西山真武 庙、岫岩清真寺、宝泉寺、西山丹国医院旧址、中街财神庙 进行文物保护单位燃气设施隐患排查。 13.2024 年9 月12 日,县文旅局按照鞍山市安全生产委 员会办公室要求牵头,文博科陈宏、执法人员张荻、县文物 保护管理所甘博宇、周俊环、相关乡镇文化站站长共同开展 中秋、国庆节日期间文保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督察,进行行业 安全检查、执法巡查。本次共检查卧鹿山石庙、中街财神庙、 西山丹国医院旧址、西山真武庙、岫岩清真寺、宝泉寺等六 处文保单位,主要检查内容为文保单位的燃气安全和消防设 施,受检单位基本已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燃气的单 位有配备"三保险,少部分单位未连接燃气报警器,已当场 进行指导并要求整改。

  1. 2024 年9 月24 日,县文物保护管理所姜明远、杨旭

东、甘博宇到杨家堡镇卧鹿山石庙、兴隆玉皇庙、中街财神 庙、西山真武庙、岫岩清真寺、黄显声故居、西山丹国医院 旧址进行国庆文物安全检查,未发现异常情况。 15.2024 年10 月17 日上午,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西山丹 国医院发生火灾,县文物保护管理所姜明远、甘博宇接到阜 办事处电话立即同文旅局文博科负责人陈宏到达现场。现场 调查时,阜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说因住户使用电气不当引 发火灾。火灾致使房瓦少量脱落,门窗损毁。 16.2024 年10 月21 日上午,县文物保护管理所姜明远、 甘博宇、县卓昌街道办事处、县中心人民医院工作人员联合 对西山丹国医院旧址及周边涉及到文物建筑的用火、用电设 施及老旧线路进行排查,并形成排查报告。 (二)县中心人民医院对丹麦楼文保区巡查情况。 2023 年,县中心人民医院保卫科共对丹麦楼居住区进行 专项消防安全检查2 次,宣传培训2 次。丹麦楼办公区消防 安全隐患检查12 次。检查中发现丹麦楼住户区隐患问题如 下: 1.木质结构,年久失修,现有住户均自修自住,没有系 统的维护,存在漏雨、漏风情况; 2.各种线路老化,内部自拉自接,线路混乱,存在电起 火风险; 3.装修材料非阻燃材料,一旦失火,火势难以控制; 4.楼内使用明火生活,有液化气、电器,更有烧火炕者,

风险极大; 5.无消火栓及消防监控设施。 己部署整改: 1.更换外部入户电源线,督促用户更换存在隐患的室内 电源电线; 2.在每户重点部位配备两个灭火器并培训使用方法; 3.在重点部位加设监控点位,实时监控; 4.在公共区域加设微型消防站; 5.安装应急照明及安全出口指示标志; 6.定期对此区域进行安全消防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隐 患及时通知住户整改,做好安全、消防管理台账。 (三)阜昌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宣传情况 1.每月对丹国楼进行文物保护工作。 2.东风社区网格员于2 月14 日和2 月15 日在丹麦楼居 民群转发视频,进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燃气安全、交通 安全宣传。 3.于3 月10 日和3 月13 日在丹麦楼网格员群转发视频, 进行消防知识和燃气使用方法宣传。 4.于4 月30 日在丹麦楼网格员群发送“岫岩县燃气安 全隐患排查整治办公室安全宣传教育及调查问卷”。 5.5 月份在东风社区每月进行文物保护例行巡查时发 现,房屋使用人王忠宝擅自对所居住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西 山丹麦医院旧址进行施工改造,有私自破坏文物行为,可能 有安全方面问题,因无相关执法权限,已及时向上级部门汇

报并由县相关单位承接。 6.9 月份东风社区协同属地派出所对该片区进行“三标 一实”入户排查信息登记,并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7.对该片区居民进行消防、燃气安全排查,对该房屋使 用人进行相关宣传教育。 经阜昌街道办事处调查,东风社区在辖区消防工作开展 中,能按照有关规定,具体部署、严格落实、宣传到位,做 到履职尽责。 五、火灾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1.由于此起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王忠宝在火灾中丧 生,因此,对王忠宝涉嫌失火罪的刑事责任不再追究。 2.卫生健康局分管消防工作领导黄德洲同志、县中心人 民医院消防安全管理人纪宏伟同志,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和管 理责任。建议给予黄德洲、纪宏伟两名同志通报批评处理。 3.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分管文物负责人陈宏同志,负 有行业主管责任。建议给予陈宏同志通报批评处理。 六、火灾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火灾事故造成的文物损失。火灾事故建筑为市级 文保单位西山丹国医院旧址的部分建筑。2024 年5 月王忠宝 擅自改建该建筑,县文管所和阜昌街道办事处到现场要求其 停止施工,县文旅局也将责令改正通知书送到王忠宝手中, 但王忠宝并没有执行。 此次火灾对房屋整体架构没有造成明显损坏,但王忠宝 的改建行为和此次火灾的发生,已造成对该文物保护单位历

史原貌的破坏。作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西山丹国医院旧址其经 济价值无法评估,只能从文物的历史价值、研究价值方面进 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只能以在恢复其原址建设时编订的维修 设计方案中做出的历史价值、研究价值结论后上报省市文物 部门,最后以专家评审意见为准。维修计划需上报鞍山市文 旅局批准方可按照程序进行实施。目前对西山丹国医院旧址 的历史价值、研究价值无法得出评估结果。 (二)西山丹国医院旧址采取的保护管理措施 1.属地政府阜昌街道办事处的保护管理措施 ①加强组织领导。阜昌街道办事处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和 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各项任务落实落细。 按照《岫岩满族自治县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方案》的文件 精神,阜昌街道办事处要与西山丹国医院旧址的使用单位建 立完善协调联系、信息通报机制,强化协作、积极推进。 ②完善文物保护项目申报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存在建筑病害和安全隐患的文 物,阜昌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由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请 示,组织文物保护专家开展建筑病害和安全隐患检查,聘请 具备相关资质的文物保护设计单位编制修缮设计方案并组 织实施。 ③强化文物保护修缮项目的全程监管。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阜昌街道办事处对开展的 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实施事前审批监管、事中施工检查、事后

专家论证。 ④落实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责任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阜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西山丹国医院旧址所有 人、使用人的保护管理责任;对西山丹国医院旧址做好设置 保护标识、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开展定期巡 查并做好巡查记录等日常保护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开展修 缮、保养工作。 2.县卫健局的保护管理措施 ①加强文物保护日常监管。要对西山丹国医院旧址建立 完善的常态化监管体系,对文物保存状况进行定期影像记 录,实施动态化监管,强化看护人的日常巡查与定期检查, 对发现的建筑病害和安全隐患实施24 小时内报告请示制 度,并按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②强化督导落实。明确责任主体,县卫健局在对西山丹 国医院旧址进行保护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 属地政府请示报告,做好该遗址的文物保护工作。 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1 条的规定: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对不可移 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 原则。”、第26 条规定:“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 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 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请县卫健 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实

施对西山丹国医院旧址的违建、修缮、保养工作责任,避免 出现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5 条第3 项规 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以及《岫岩满族自治县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方案》的文件 精神,由属地政府或者当地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文物使用人依 法履行修缮、保养义务,按规定程序开展文物修缮行为。 3. 县文物保护管理所的保护管理措施 ①西山丹国医院旧址火灾事故报告已由县文旅局汇报 至市局,待县文旅局接到市局的处理意见通知以后,县文物 保护管理所及时向阜昌街道办事处进行传达并监督落实。 ②对西山丹国医院旧址保护范围内现有的违建建筑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整改建 议。按照县文旅局的整改通知督导阜昌街道办事处责令文物 使用人进行拆除。 2024 年12 月9 日

FD10982 | 2024_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1组秦民珍住宅3·29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1组秦民珍住宅“3·29”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 item.irn }}

主题分类 {{ item.metadata.ucap_gkztfl }}

公文种类 批复

发布机构 {{ item.metadata.ucap_gkfwjg }}

成文日期

{{ item.metadata?.ucap_gkcwrq?.slice(0,10) || '暂无' }}

发布日期

{{ item.metadata?.ucap_gkfbrq?.slice(0,10) || '暂无' }}

文号 {{ item.metadata.ucap_gkfwzh }}

有效性 {{ item.metadata.ucap_gkyxx }}

岳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1组秦民珍住宅“3·29”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日期:2024-07-15 03:02 访问量:{{ viewCount }}

【字体: 大 中 小】

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1组秦民珍住宅“3·29”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

你组《关于批复〈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1组秦民珍住宅“3·29”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岳火调查组〔202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组对事故的性质认定、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处理建议。

二、各有关单位要深刻吸取本次火灾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举一反三,抓实整改,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督促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努力保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根据《广安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广安府办规〔2024〕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请事故涉及相关单位在收到批复之日起90日内,将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县政府,并抄送县消防救援大队。

附件: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1组秦民珍住宅“3·29”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岳池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5日

附件

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1组秦民珍住宅“3·29”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3月29日,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1组发生一起居民自建房火灾,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9.9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广安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检察院、县纪委监委等部门和龙孔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1组秦民珍住宅“3·29”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火灾事故调查组)。

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等方式,查明了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火灾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概述。

1. 事故发生时间:2024年3月29日18时34分。

2. 事故发生地点: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1组秦民珍住宅。

3. 事故类别:火灾。

4. 事故伤亡:1人死亡。

5. 直接经济损失:99900元。

(二)事故建筑概况。

起火建筑位于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1组205乡道旁,坐北朝南,南侧为院坝,北侧为205乡道,东西侧为农田。该建筑为村民自建房,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302.38平方米,占地面积约166.38平方米。

起火建筑共2层,第1层从西向东依次为厨房、厢房1、堂屋、厢房2、杂物间;第2层从西向东依次为1、2、3号房间(卧室)、4号房间(厨房)和阳台,2层2号房间为秦民珍卧室。起火房屋1层未过火,2层1、2号房间全部过火,3号房间部分过火,4号房间和阳台未过火。整体火势由2号房间(秦民珍卧室)向两侧房间蔓延,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

(三)建筑消防产品质量调查情况。

起火建筑内未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29日18时34分,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一组一居民房发生火灾。报警人谭志英称:“她在地里农耕时发现起火建筑在冒烟,听到有人在喊起火了,当她赶到起火建筑北侧乡村道路时,从窗户看见屋内有火光,谭志英随即拨打119报警(报警时间18时34分)。”

(二)应急救援情况。

  1.  初期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村民秦石亮进入起火建筑内搜寻秦民珍,搜寻无果后撤出起火建筑;因现场火势较大,无有效灭火设施,故未能在第一时间有效处置。
  1.  应急救援情况。2024年3月29日18时34分,岳池县坪滩镇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接到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调度称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一组一居民房发生火灾。岳池县坪滩镇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立即调派1辆消防车、7名消防员赶赴现场处置。19时02分,岳池县坪滩镇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现场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现场指挥员迅速组织开展现场警戒、火情侦察、人员搜救、出水灭火。在现场搜救中,发现起火住宅1层仓库内有1具尸体。19时29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此次火灾共有1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秦民珍,女,1943年10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2***********3427,户籍地为:四川省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1组,现住址为:四川省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1组。

(二)经济损失情况。此次火灾造成秦民珍房屋部分受损,二楼部分房间家具、衣物等物品全部烧毁,直接财产损失折合人民币88400元;火灾死亡人员丧葬费11500元。此次火灾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9900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发生后,在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的指导下,岳池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技术组及时对火灾原因进行了调查,拍摄方位照2张、概貌照38张、重点部位照10张、细目照13张,封闭火灾现场公告照1张,制作现场方位图1张,现场平面图3张、电气线路复原图1张,委托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现场收集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1份,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检验鉴定等方式,认定了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以及起火原因。

(一)直接原因。

起火房屋二楼秦民珍卧室电视柜区域电气线路漏电引燃周边可燃物,因起火房屋内堆放大量的棉被衣物等易燃物,造成火势蔓延扩大。

(二)间接原因。

起火建筑电气线路老化,未及时进行维修更换;起火部位处堆放大量衣物棉被等可燃物。起火后,起火建筑内仅死者秦民珍一人,且秦民珍年龄较大,行动不便,不具备自救逃生和扑灭初期火灾的能力。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1组秦民珍住宅“3·29”亡人火灾系一起建筑内电气线路漏电引发的火灾事故。事故等级为非生产安全的一般火灾事故。

五、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职情况

(一)龙孔镇人民政府。经管理组调查谈话,查阅龙孔镇人民政府相关资料。按照《中共岳池县龙孔镇委员会 岳池县龙孔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孔镇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和《中共岳池县龙孔镇委员会 岳池县龙孔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度龙孔镇党委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任务清单的通知》,明确龙孔镇副镇长刘艳菲分管消防安全工作。2024年1—3月期间,在安排部署方面,岳池县龙孔镇人民政府先后召开了3次党委会议和7次安全生产会议对消防安全工作方面进行了安排部署;在消防安全检查方面,共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9次,主要检查消防安全、森林防灭火等方面,2024年2月组织全镇集中开展一次村(社区)消防安全集中除患大整治行动;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方面,利用“五进”活动、村级广播、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工作,累计宣传50余次;2024年3月7日岳池县龙孔镇人民政府和岳池县龙孔小学校联合开展了一次春季安全应急演练;2024年3月10日,龙孔镇副镇长刘艳菲带队到白云村开展了森林防灭火暨消防安全排查、宣传等工作。

(二)龙孔镇白云村。经查阅龙孔镇白云村工作档案资料,白云村党支部书记刘勇负责全面工作并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持续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针对白云村重点场所和村民住宅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定期对村民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2024年1—3月期间,在安排部署方面,村党支部书记刘勇分别在1月31日、2月22日、3月14日主持召开了3次安全工作会议,会议中对烟花爆竹、森林防灭火、电气隐患排查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在消防安全检查方面,村委会干部、驻村工作队每月开展4次针对白云村65岁以上独居老人的入户访查活动,主要检查是否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方面,通过入户宣传、村级广播、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共开展34次宣传工作,主要宣传森林防灭火、文明祭祀、安全用火用电、秸秆焚烧等内容。

(三)岳池县公安局坪滩派出所。坪滩派出所每周召开安全生产例会,传达学习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署情况,安排部署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工作,在日常检查和集市时都会安排相关同志对龙孔场镇学校、超市、快递站、村民住宅等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培训,2024年1—3月期间,共检查场镇超市11家次、学校10次、小餐饮店5次、物流超市14次、企事业单位7次,开展街头宣传4次、入村入户消防安全检查及宣传8次。

(四)秦民珍及其子女。秦民珍大儿子刘建平在福建打工,二儿子刘安平在贵州做生意,大女儿刘玉美远嫁山东,二女儿刘华群、三女儿刘玉群出嫁武胜县,其子女在过年过节才会回家,很少在起火住宅内居住;秦民珍年纪较大,右脚有疾病,行动不便,缺乏逃生自救能力和消防安全意识。起火建筑修建已有20余年,家中电气线路年久失修,老化严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且秦民珍卧室堆放大量棉被衣物、生活用品等易燃物,增加了火灾负荷。

六、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辖区监管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广安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经调查核实,岳池县龙孔镇人民政府、龙孔镇白云村村民委员会、岳池县公安局坪滩派出所等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已依法依规履职到位,按照“尽职照单免责”相关规定,建议以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免于追究责任。

(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秦民珍及其子女。大女儿刘玉美远嫁山东,二女儿刘华群、三女儿刘玉群出嫁武胜县,不在起火房屋居住,虽有对秦民珍的同等监护责任,但鉴于其不在起火房屋内居住,且火灾发生时均不在现场,火灾后能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调查工作,建议免于追究责任。虽然大儿子刘建平、二儿子刘安平对起火房屋安全条件有检查维修义务,但鉴于其很少在房屋内居住,且火灾发生时均不在现场,发生火灾后能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调查,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秦民珍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起火房屋卧室堆放了大量棉被衣物、生活用品等易燃物,增加了火灾负荷,未对长期居住房屋电气线路进行检查,致使电气线路漏电引燃可燃物起火成灾并造成1人死亡的后果,鉴于秦民珍已在火灾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全面贯彻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按照《岳池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切实抓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要建立健全县级、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格化工作机制和分片责任包干制度,逐级压实各级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县级各行业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行业领域内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依法依规开展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和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二)着力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要高度重视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切实发挥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全面推进乡镇(街道)授权和委托执法。各片区消防服务指导中心要强化消防安全综合监管,督促和指导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落实消防网格化管理,建立完善“属地管理、专群结合、群治群防、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管理网络。相关部门要结合乡村振兴、农网改造等工作,同步对村(居)民自建房电气线路、消防基础设施进行提质改造。要推动乡镇消防站、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加强“一主两辅”应急队伍建设,建强片区中心消防站消防救援队伍和乡镇应急队、村应急分队,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要求,积极推动为65岁以上独居老人安装智能化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提高火灾早期预警防范水平。

(三)着力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能力。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消防宣传“五进”要求,加强全民消防宣传教育,督导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持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敲门行动”,对村(居)民住宅和自建房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宣传,尤其要加强对独居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人群的针对性宣传教育,重点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和逃生自救常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尤其是亡人火灾发生。

【我要纠错】

相关文件: {{ item.title }}

FD10983 | 2024_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1组秦民珍住宅3·29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1组秦民珍住宅“3·29”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3月29日,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1组发生一起居民自建房火灾,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9.9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广安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检察院、县纪委监委等部门和龙孔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1组秦民珍住宅“3·29”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火灾事故调查组)。

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等方式,查明了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火灾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概述。

1. 事故发生时间:2024年3月29日18时34分。

2. 事故发生地点: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1组秦民珍住宅。

3. 事故类别:火灾。

4. 事故伤亡:1人死亡。

5. 直接经济损失:99900元。

(二)事故建筑概况。

起火建筑位于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1组205乡道旁,坐北朝南,南侧为院坝,北侧为205乡道,东西侧为农田。该建筑为村民自建房,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302.38平方米,占地面积约166.38平方米。

起火建筑共2层,第1层从西向东依次为厨房、厢房1、堂屋、厢房2、杂物间;第2层从西向东依次为1、2、3号房间(卧室)、4号房间(厨房)和阳台,2层2号房间为秦民珍卧室。起火房屋1层未过火,2层1、2号房间全部过火,3号房间部分过火,4号房间和阳台未过火。整体火势由2号房间(秦民珍卧室)向两侧房间蔓延,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

(三)建筑消防产品质量调查情况。

起火建筑内未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29日18时34分,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一组一居民房发生火灾。报警人谭志英称:“她在地里农耕时发现起火建筑在冒烟,听到有人在喊起火了,当她赶到起火建筑北侧乡村道路时,从窗户看见屋内有火光,谭志英随即拨打119报警(报警时间18时34分)。”

(二)应急救援情况。

  1.  初期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村民秦石亮进入起火建筑内搜寻秦民珍,搜寻无果后撤出起火建筑;因现场火势较大,无有效灭火设施,故未能在第一时间有效处置。
  1.  应急救援情况。2024年3月29日18时34分,岳池县坪滩镇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接到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调度称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一组一居民房发生火灾。岳池县坪滩镇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立即调派1辆消防车、7名消防员赶赴现场处置。19时02分,岳池县坪滩镇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现场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现场指挥员迅速组织开展现场警戒、火情侦察、人员搜救、出水灭火。在现场搜救中,发现起火住宅1层仓库内有1具尸体。19时29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此次火灾共有1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秦民珍,女,1943年10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2***********3427,户籍地为:四川省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1组,现住址为:四川省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1组。

(二)经济损失情况。此次火灾造成秦民珍房屋部分受损,二楼部分房间家具、衣物等物品全部烧毁,直接财产损失折合人民币88400元;火灾死亡人员丧葬费11500元。此次火灾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9900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发生后,在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的指导下,岳池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技术组及时对火灾原因进行了调查,拍摄方位照2张、概貌照38张、重点部位照10张、细目照13张,封闭火灾现场公告照1张,制作现场方位图1张,现场平面图3张、电气线路复原图1张,委托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现场收集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1份,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检验鉴定等方式,认定了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以及起火原因。

(一)直接原因。

起火房屋二楼秦民珍卧室电视柜区域电气线路漏电引燃周边可燃物,因起火房屋内堆放大量的棉被衣物等易燃物,造成火势蔓延扩大。

(二)间接原因。

起火建筑电气线路老化,未及时进行维修更换;起火部位处堆放大量衣物棉被等可燃物。起火后,起火建筑内仅死者秦民珍一人,且秦民珍年龄较大,行动不便,不具备自救逃生和扑灭初期火灾的能力。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岳池县龙孔镇白云村1组秦民珍住宅“3·29”亡人火灾系一起建筑内电气线路漏电引发的火灾事故。事故等级为非生产安全的一般火灾事故。

五、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职情况

(一)龙孔镇人民政府。经管理组调查谈话,查阅龙孔镇人民政府相关资料。按照《中共岳池县龙孔镇委员会 岳池县龙孔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孔镇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和《中共岳池县龙孔镇委员会 岳池县龙孔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度龙孔镇党委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任务清单的通知》,明确龙孔镇副镇长刘艳菲分管消防安全工作。2024年1—3月期间,在安排部署方面,岳池县龙孔镇人民政府先后召开了3次党委会议和7次安全生产会议对消防安全工作方面进行了安排部署;在消防安全检查方面,共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9次,主要检查消防安全、森林防灭火等方面,2024年2月组织全镇集中开展一次村(社区)消防安全集中除患大整治行动;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方面,利用“五进”活动、村级广播、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工作,累计宣传50余次;2024年3月7日岳池县龙孔镇人民政府和岳池县龙孔小学校联合开展了一次春季安全应急演练;2024年3月10日,龙孔镇副镇长刘艳菲带队到白云村开展了森林防灭火暨消防安全排查、宣传等工作。

(二)龙孔镇白云村。经查阅龙孔镇白云村工作档案资料,白云村党支部书记刘勇负责全面工作并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持续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针对白云村重点场所和村民住宅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定期对村民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2024年1—3月期间,在安排部署方面,村党支部书记刘勇分别在1月31日、2月22日、3月14日主持召开了3次安全工作会议,会议中对烟花爆竹、森林防灭火、电气隐患排查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在消防安全检查方面,村委会干部、驻村工作队每月开展4次针对白云村65岁以上独居老人的入户访查活动,主要检查是否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方面,通过入户宣传、村级广播、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共开展34次宣传工作,主要宣传森林防灭火、文明祭祀、安全用火用电、秸秆焚烧等内容。

(三)岳池县公安局坪滩派出所。坪滩派出所每周召开安全生产例会,传达学习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署情况,安排部署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工作,在日常检查和集市时都会安排相关同志对龙孔场镇学校、超市、快递站、村民住宅等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培训,2024年1—3月期间,共检查场镇超市11家次、学校10次、小餐饮店5次、物流超市14次、企事业单位7次,开展街头宣传4次、入村入户消防安全检查及宣传8次。

(四)秦民珍及其子女。秦民珍大儿子刘建平在福建打工,二儿子刘安平在贵州做生意,大女儿刘玉美远嫁山东,二女儿刘华群、三女儿刘玉群出嫁武胜县,其子女在过年过节才会回家,很少在起火住宅内居住;秦民珍年纪较大,右脚有疾病,行动不便,缺乏逃生自救能力和消防安全意识。起火建筑修建已有20余年,家中电气线路年久失修,老化严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且秦民珍卧室堆放大量棉被衣物、生活用品等易燃物,增加了火灾负荷。

六、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辖区监管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广安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经调查核实,岳池县龙孔镇人民政府、龙孔镇白云村村民委员会、岳池县公安局坪滩派出所等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已依法依规履职到位,按照“尽职照单免责”相关规定,建议以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免于追究责任。

(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秦民珍及其子女。大女儿刘玉美远嫁山东,二女儿刘华群、三女儿刘玉群出嫁武胜县,不在起火房屋居住,虽有对秦民珍的同等监护责任,但鉴于其不在起火房屋内居住,且火灾发生时均不在现场,火灾后能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调查工作,建议免于追究责任。虽然大儿子刘建平、二儿子刘安平对起火房屋安全条件有检查维修义务,但鉴于其很少在房屋内居住,且火灾发生时均不在现场,发生火灾后能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调查,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秦民珍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起火房屋卧室堆放了大量棉被衣物、生活用品等易燃物,增加了火灾负荷,未对长期居住房屋电气线路进行检查,致使电气线路漏电引燃可燃物起火成灾并造成1人死亡的后果,鉴于秦民珍已在火灾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全面贯彻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按照《岳池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切实抓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要建立健全县级、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格化工作机制和分片责任包干制度,逐级压实各级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县级各行业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行业领域内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依法依规开展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和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二)着力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要高度重视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切实发挥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全面推进乡镇(街道)授权和委托执法。各片区消防服务指导中心要强化消防安全综合监管,督促和指导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落实消防网格化管理,建立完善“属地管理、专群结合、群治群防、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管理网络。相关部门要结合乡村振兴、农网改造等工作,同步对村(居)民自建房电气线路、消防基础设施进行提质改造。要推动乡镇消防站、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加强“一主两辅”应急队伍建设,建强片区中心消防站消防救援队伍和乡镇应急队、村应急分队,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要求,积极推动为65岁以上独居老人安装智能化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提高火灾早期预警防范水平。

(三)着力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能力。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消防宣传“五进”要求,加强全民消防宣传教育,督导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持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敲门行动”,对村(居)民住宅和自建房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宣传,尤其要加强对独居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人群的针对性宣传教育,重点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和逃生自救常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尤其是亡人火灾发生。

广安市广安区广宁北路27号仁和花园1幢2单…

广安市广安区长宁街86号锦绣山庄二期6栋1…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有限公司“5·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2023.3.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0984 | 2024_岳阳湘阴3_8较大船舶改装闪爆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岳阳湘阴“3·8”较大船舶改装闪爆 事故调查报告 省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8 月

目 录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船舶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地基本情况 (三)相关涉事人员情况 (四)与事故船舶相邻的船舶情况 (五)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六)相关检验检测、鉴定情况 (七)事故船舶溯源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应急处置情况 (三)劣质油料处置情况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四、有关党委政府及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 (四)其他处理建议 (五)需进一步查处的有关问题线索

六、事故有关教训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岳阳湘阴“3·8”较大船舶改装闪爆 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3 月8 日14 时8 分许,岳阳市湘阴县三塘镇蒙 古包村一组湘江靠岸滩头水域,一艘靠岸停泊的“三无”船 舶在改装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4 人死亡、船舶损毁, 直接经济损失333.4 万元。 这起事故虽为较大事故等级,但是涉及非法生产、冒险 作业,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湘政发 〔2022〕9 号)等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并 批准成立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总工会、省消防救援总队及岳阳市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 单位派员参加的省人民政府岳阳湘阴“3·8”较大船舶改装 闪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 过现场勘查、模拟实验、检测鉴定、综合分析和调阅资料、 询问谈话、组织座谈、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 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 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 改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岳阳湘阴“3·8”船舶改装闪爆事故是一起 因“三无”船舶所有人雇用无资质人员违规改装,作业过程

中违规动火焊接引爆船舶工棚内聚集的可燃气体导致的较 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船舶基本情况 事故船舶长28.4 米、宽5.6 米、型深1.4 米,主机功 率为29.8 千瓦,为平头、单机、单桨、双舵、艉机型钢质 自航式甲板船,尾部设2 层甲板室。该船舶为“三无”船舶 (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经中国船级社实 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评估,建造于1983 年,属于强制报 废船舶。 (二)事故发生地基本情况 1.事发地位于湘阴县三塘镇蒙古包村一组湘江右岸滩 头,在湘江新洲(当地俗称潮州)右汊,非依法公布的锚地、 停泊区、作业区。2019 年11 月13 日,原岳阳市地方海事局 发布公告,确定新洲右汊水域为通航水域。事故发生后,岳 阳市交通运输局认定原岳阳地方海事局公告有误,于2024 年4 月2 日更正确认新洲左汊水域为通航水域。 2.事发地距上游湘阴港区虞公港作业区边界3280 米, 距下游汨罗港区营田作业区边界370 米,不在规划港区范围 内。

(事发水域示意图) 3.事发时,晴转多云,气温15.8℃,降水量0 毫米,风 力1 级;风速:1.5 米每秒。 4.营田水文站水位23.32 米。 (三)相关涉事人员情况 1.改装作业人员情况 杨六云,男,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事故船舶实际所有 人。 周连齐,男,郴州市桂阳县人,事故船舶改装技术工。 廖新科,男,岳阳市汨罗市人,事故船舶改装作业人员。

闵永红,男,岳阳市汨罗市人,事故船舶改装作业人员。 何南华,男,郴州市桂阳县人,事故船舶改装作业人员。 以上5 人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加油站从业人 员操作证》《船员服务薄》《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2.其他涉事人员情况 杨瑞,男,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负责事故船舶所涉及 经营业务的资金往来。 杨阔,男,事故船舶买卖交易见证人。 赵立军,男,益阳市沅江市人,事故船舶买卖中介,于 2022 年9 月27 日从高佑先手中以8.8 万元买下了事故船舶, 2022 年9 月29 日以11 万元卖给杨六云。 高佑先,男,益阳市沅江市人,事故船舶前实际所有人。 张文斌,男,益阳市沅江市人,持有内河二类驾驶员船 员适任证书,受赵立军委托,2022 年9 月29 日驾驶事故船 舶前往湘江汨罗营田水域,于9 月30 日将事故船舶送至汨 罗营田闸口。 (四)与事故船舶相邻的船舶情况

事故现场示意图 1.“赣波阳油0006”船舶:为加油船,泊于事故船左舷 第一档,系杨六云于2022 年5 月24 日以13.98 万元从江西 省鄱阳县购得,购船资金由杨瑞支付,实际所有人为杨六云 和林伟(男,46 岁,屈原管理区人),两人各占一半股份。 该船先后在汨罗江凤凰山水域和湘江营田水域给采、运砂船 加油。其中,已查实至事发前在汨罗江凤凰山水域为汨罗市 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采砂船加油11 次,累计金额91.685 万元。2023 年6 月左右,由何南华联系周连齐,请其对“赣 波阳油0006”船舶损坏的吸油泵进行维修。

  1. “湘湘阴油0383”船舶:船舶所有人为刘佑兴(男,

屈原管理区人),泊于事故船右舷第一档,为加油船。2023 年9 月下旬,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根据 群众举报,以刘佑兴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 自改装船舶从事柴油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现场查获柴油1 吨左右),对其给予1.1 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非法经营柴 油的相关设备进行拆除和销毁。 3.“俞垛机6618”船舶:船舶所有人袁华永(男,汨罗 市人),停泊于事故船右舷第二档,船舶类型补充说明系食 用油船。2022 年12 月底至2023 年1 月之间,袁华永通过“抖 音”信息从湘阴县以13 万多元购得,购入时该船不具备航 行能力,一直泊于事发水域附近,并委托刘佑兴帮忙看管, 未开展过生产经营。 4.“清源2 号”船舶:船舶所有人岳阳县清源环保船舶 污染物接收有限公司,在湘江湘阴段水域回收船舶生活污水 和生活垃圾。该船停泊于事故船左舷第二档,船舶相关手续 齐全。 5.右3 船舶无船名:船舶所有人胡汉辉(男,汨罗市人), 原为“瑞和”号工程船的附属起锚船,2017 年“瑞和”号工 程船拆除后,孟三林(男,汨罗市人)赠送给胡汉辉。 6.右4 船舶无船名:船舶所有人张涛(男,屈原管理区 人),2023 年8 月,张涛在营田码头以1800 元购入,系自卸 砂船配备的自用艇,该船螺旋桨脱落,无自航动力。

  1. 右5 船舶无船名:船舶所有人刘佑兴,该船长约8.6

米、船宽约3.5 米,原汨罗航运公司职工田怡辉拆解一艘报 废工程船时遗留下的附属船舶,2019 年赠送给刘佑兴。 8.后1 船舶无船名:船舶所有人孟三林(男,汨罗市人), 2013 年孟三林在安徽购买“湘岳阳挖1758”工程船(简称 工程船)的附属船舶,用作工程船的起锚船和生活用船,2022 年底工程船停止作业后,孟三林借给刘佑兴至今。 9.右6 船舶无船名:船舶所有人蔡红磊(男,安徽省蒙 城县人),2022 年蔡红磊通过朋友介绍以10 万元从江西九江 购入,船长约26 米、船宽4.2 米,原打算以废铁卖给拆船 厂,因出价低,一直未作处理,也未做其他用途。 以上船舶除“清源2 号”外,其他均无合法有效证照(其 中5 艘为“三无”船舶,3 艘船舶的检验证书、国籍证书、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过期)。 (五)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船舶船体严重受损,其前围壁以及工 棚内黑色输油管炸飞至船艏岸边,加油机整体连同其管系阀 件被推至事故船舶船艏位置,第二舱主甲板被炸飞变形掉落 在事故船舶前方岸上,第三舱主甲板被掀翻竖立在驾驶室前 壁。位于事故船舶左舷第一档的“赣波阳油0006”船舶全船 门、窗、玻璃受损,位于事故船舶右舷第一档的“湘湘阴油 0383”船舶部分玻璃、窗受损,位于事故船舶右舷第二档的 “俞垛机6618”船舶玻璃受损,位于事故船舶左舷第二档的 “清源2 号”船舶全船玻璃、门、窗受损。

(六)相关检验检测、鉴定情况 现场勘验取样送检5 个样品,根据分析结果以及汽油、 柴油的指标信息,匹配的结果如下: 1.事故船舶机舱日用油柜内的燃油碳数成分、指标与柴 油的碳数成分、指标基本一致,推测机舱日用油柜内的燃油 可能为柴油类。 2.事故船舶爆炸后舱内进水混合物可能为柴油的少量 残留。 3.事故船舶爆炸后船舱内中空立柱残留油膜油垢的燃 油因样品原因无法判断。 4.“赣波阳油0006”船舶中间货舱油品样可能为汽油、 柴油的混合物,油样品在20℃条件下闪火。 5.事故船舶现场加油机粗滤器内液体可能为汽油、柴油 的混合物,样品于室温20℃条件下闪火。 (七)事故船舶溯源情况 经查,廖新科受杨六云委托,于2022 年8 月从船舶交 易中介赵立军处获悉高佑先有加油船(即事故船舶)出售的 信息。2022 年9 月2 日,杨阔受杨六云委托,与廖新科一道 赴益阳沅江与赵立军会面后,共同前往沅江与常德交界处拐 棍洲的沅江市船舶集中停靠点,对事故船舶进行了查看。 2022 年9 月27 日,赵立军以8.8 万元从高佑先处购得事故 船舶。2 天后,杨阔再次与廖新科一道赴益阳沅江,在赵立 军多次强调事故船舶系报废船舶的情况下,杨阔仍与赵立军 签订买卖合同,由杨瑞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支付11 万元购船

款。双方商定由赵立军安排张文斌将事故船舶驾驶至汨罗营 田闸口的滩头,廖新科随船同行,于2022 年9 月30 日上午 10 时许抵达。此后,随着水位变化,事故船舶分别停靠在汨 罗营田闸口与事发地滩头水域,至事发时未开展生产经营活 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3 月2 日至3 日,周连齐受杨六云邀请,从郴州 到事发地实地查看并考虑如何将事故船舶改装成废油接收 船。3 月7 日,周连齐再次从郴州到达屈原管理区,约定第 二天对事故船舶进行改装。 3 月8 日上午8 时50 分许,廖新科、周连齐、杨六云先 后来到紧靠事故船舶停靠的“赣波阳油0006”船舶,与守船 的何南华、闵永红会合后准备改装施工。为了测试事故船舶 工棚内的齿轮油泵运行是否正常,9 时许,廖新科打开事故 船舶工棚内的第三舱(靠船尾)人孔盖进入舱内,将何南华、 闵永红从“赣波阳油0006”船舶拖过来的绿色输油软管拖 至舱内后出舱启动“赣波阳油0006”船舶输油泵,向事故船 舶输入“燃料”油400 升后进行第一次测试,因事故船舶输 油泵不能正常工作,便拆除加油机进行第二次测试,输油泵 仍不能正常工作。廖新科从输油泵顶部加入约20 升“燃料” 油后进行第三次测试,输油泵依然不能正常工作,见状,周 连齐清理泵内残留堵塞物,进行第四次测试,此时输油泵可 正常工作。便计划当日下午在输油泵管系上焊接计量器(测

试期间,何南华、闵永红等休息时,多次在事故船舶工棚外 左舷边抽烟)。随后,廖新科使用“赣波阳油0006”船舶上 的1 台移动输油泵,由闵永红在事故船舶舱底将400 升“燃 料”油输回“赣波阳油0006”船舶,约十多分钟后,闵永红 称舱内气味太刺鼻后出舱,周连齐下舱工作约10 分钟待输 油完成后,出舱对切割的管道进行抛光。10 时34 分,杨六 云离船上岸购买施工所需配件。11 时30 分,何南华、闵永 红、周连齐三人将加油机抬至工棚外,廖新科将工棚门锁上。 11 时48 分,4 人离船上岸吃饭。 3 月8 日下午,何南华因身体不适前往当地卫生所就医。 13 时40 分,杨六云、闵永红、廖新科、周连齐4 人陆续上 船,在工棚内进行电焊作业。14 时8 分10 秒,事故船舶发 生第一次爆炸,将事故船舶工棚前围壁以及工棚内的黑色输 油管炸飞至船艏岸边,加油机整体连同其管系阀件被推至事 故船舶船艏位置。14 时8 分13 秒,事故船舶船体第二舱和 第三舱同时发生爆炸,为第二次爆炸,导致第二舱主甲板被 炸飞变形掉落在事故船舶前方的岸上,第三舱主甲板被掀翻 竖立在驾驶室前壁,周连齐被爆炸冲击至事故船舶驾驶室顶 棚甲板上,杨六云、闵永红、廖新科3 人被炸飞落入水中。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徐加爱,省委常委、省 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张迎春,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李建中先后 作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人员搜救,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 故教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省安委办、省应急管理厅,省

交通运输厅,岳阳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率相关部门负责 人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岳阳市人民政府 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应急、 公安、交通、卫健、消防等相关部门和湘阴县委、县人民政 府全力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3 名落水人员分别于事故当 日21 时30 分、23 时34 分,3 月9 日2 时5 分打捞上岸, 已遇难。汨罗市、湘阴县人民政府和屈原管理区积极做好遇 难者丧葬和家属安抚等工作。应急处置过程行动迅速、密切 协同、救援有力,善后处置妥善平稳有序。 (三)劣质油料处置情况 事发时,“赣波阳油0006”船舶装载的劣质燃油已售出 3 吨、剩余30 吨,根据事故调查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岳阳市 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排查,追溯查明售出燃油已消耗完毕,并 对剩余油料进行妥善处置,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密闭空间形成高浓度可燃气体。事故船舶输入“燃料” 油过程中,船舱内的可燃气体长时间溢出船舱,通过船舶工 棚内的矩形人孔进入关闭状态的工棚,导致工棚内可燃气体 逐步聚集,浓度接近爆炸极限。 2.违规动火作业。作业人员毫无安全意识,未按照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规程采取通风、检测等措施,盲目冒险动火作 业,产生火花瞬间引燃工棚内的可燃气体,引发第一次爆炸, 爆炸产生的火焰引燃舱内可燃气体,发生第二次爆炸。

(二)间接原因 1.属地政府及监管部门对“三无”船舶整顿打击不到位, 监管执法存在盲区。 2.杨六云购买报废船舶非法改装,拟非法经营牟利,且 聘用无资质人员进行冒险动火作业。 3.作业过程中使用的“燃料”油为不合格油品,闭杯闪 点为20℃,极易引发燃爆。 四、有关党委政府及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湘阴县 1.湘阴县三塘镇人民政府 一是事发区域“三无”船舶长期占岸停泊。三塘镇蒙古 包社区一组湘江靠岸滩头水域地势较为平坦,原三塘镇渔民 渔船历来在沿岸水域停泊,2018 年全面实施退捕禁捕政策 后,本地渔民全部上岸,相关船只基本销毁,但该沿岸水域 逐渐成为外来船舶和“三无”船舶长期停泊的“优质避风港”, 事发时靠泊的10 艘船只,其中9 艘为“三无”或无合法有 效证照船舶。 二是未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非法生产 经营情况。近年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多次开展“三无” 船舶“打非治违”工作,但三塘镇和蒙古包社区对于长期停 泊在辖区内湘江靠岸滩头水域的“三无”船舶习以为常,仅 针对辖区内河及“三塘籍”(由三塘镇本镇人使用、在三塘 镇登记船只)船舶进行管理和查处,未将辖区内存在外来“三

无”船舶占岸停泊的情况报告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其聘请 的4 名渔民组成的河湖岸线巡查人员未发挥有效作用。 2.湘阴县交通运输局 一是对监管水域的边界范围认定不清。2012 年原湖南省 地方海事局发文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水域按照行政 辖区划分。2021 年9 月、10 月岳阳市委编办、岳阳市委深 改领导小组明确湘阴县承担行政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 理事权,2022 年1 月湘阴县委编办将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划入县交通运输局。上述文件均明确水上安全监管范围按照 行政管辖区划执行。但是湘阴县交通运输局未进行认真研究 部署,对包括事故发生区域在内的,与汨罗市边界水域的监 管未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而是以无从考证的历史惯例为 由,主观认为包括事发水域在内的部分区域应由汨罗市监管 执法,导致县级边界水域的安全监管存在盲区,水上安全风 险防控存在漏洞。 二是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存在失职行为。对“三 无”船舶、报废船舶航行,船舶未在锚地、停泊区靠泊等违 法违规行为,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打击和查处,致使水上交 通安全风险未能及时化解。 三是“三无”船舶清理整治流于形式。2021 年省交通运 输厅、湘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部署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 治违”三年行动,都将“三无”船舶从事运输经营、船舶非 法改装等问题纳入整治范围。近年来,岳阳市、湘阴县两级 交通运输以及原地方海事机构多次组织开展“三无”船舶专

项整治行动,但是湘阴县交通运输局对这些专项工作缺乏过 硬有效的具体措施,未取得应有工作成效,辖区内“三无” 船舶非法营运、非法航行的现象猖獗,事发区域靠泊10 艘 规模不同的船只,其中9 艘为“三无”或无合法有效证照船 舶。2023 年,湘阴县交通运输局“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 明确县水上事务中心副主任担任整治领导小组副组长,其本 人对该项工作安排毫不知情,重安排轻落实、流于形式的现 象较为突出。 3.湘阴县人民政府 作为水域大县,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 任制不力,统筹发展和安全不够,承接市级下放的水上交通 安全监管职能后,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进行专题研究部署, 工作重心主要集中在河道采砂产业,未有效指导、督促水上 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打击“三无”船舶非 法经营、非法航行、违规改装的违法行为,水上交通安全监 管存在盲区,致使水上交通安全隐患问题长期存在。 (二)汨罗市 1.汨罗市营田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按照“三定”方案规定,汨罗市营田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负有辖区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社会管理事务性工作的相 关职责。但是,该单位认为其仅属汨罗市委、市政府派出机 构,为事业单位,功能职责定位与乡镇、街道不能完全等同, 不承担涉事水域安全管理职责,从未组织水上安全隐患排查 整治,未按照有关规定将辖区内湘江滩头沿线停泊的“三无”

船舶纳入安全隐患排查的范畴,未能发现事故船舶长期在营 田闸口附近水域靠泊的情况。 2.汨罗市交通运输局 一是非法生产打击查处不力。汨罗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 里程共100.1 公里,2021 年9 月承接水上执法工作,2022 年至2023 年,立案查处的68 起水上交通违法案件,执法对 象均为合法经营主体,大多数为配员不足和超标排污案件 (其中44 起未按规定配员案、15 起未按规定记录防污或超 标排污案、3 起未取得水上水下许可证作业案、3 起不遵守 航线规则案、2 起非法驳货案、1 起非法拆解案),未涉及对 “三无”船舶、水上非法加油等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的打击查处。事故船舶于2022 年9 月至事发前多次靠泊在 汨罗营田闸口,距离汨罗市交通运输局公务船停泊的趸船不 足500 米,执法人员从未发现,暴露出执法宽松软和执法质 量不高的问题。 二是“三无”船舶整治流于形式。2022 年3 月汨罗市交 通运输局部署开展“三无”船舶整治工作,分管副局长不清 楚此项工作情况,汨罗市水运事务中心一名副主任担任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不清楚自身职责,工作方案无具体 措施,整治工作效果无从查证。2023 年汨罗市交通运输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共排查24 艘“两非三无”船舶(均集中在上 半年,其中6 艘公务用船证书有效、有船名、有船籍港)。 但本次事故发生后排查出51 艘,大量“三无”船舶事发前 未能排查发现。

  1. 汨罗市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对有 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三无”船舶监管执法工作不严不实不细 的问题失管失察。 (三)岳阳市 岳阳市交通运输局:一是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体制改革 后监管力量弱化重视督促不力。2021 年底,由市交通运输部 门承担的水域执法权事权下放县市区,县区原海事机构工作 人员全部收归市交通运输局,脱离海事一线执法岗位。市交 通运输局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业监管部门,针对湘阴、汨 罗等地承接海事执法职责后,队伍力量薄弱、执法经验缺乏 的困难,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指导、督促和帮带,未能 有效确保监管体制调整后行业迅速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二是 对事发通航水域认定错误。2019 年原岳阳市地方海事局发布 公告认定辖区通航水域,将事故发生水域——新洲右汊认定 为通航水域。事故发生后,岳阳市交通运输局反映该公告表 述有误,按照实际情况新洲左汊应为通航水域,右汊水域为 非通航水域,制定政策文件不够细致严谨。 (四)益阳市 沅江市交通运输局:2022 年9 月27 日事故船舶完成交 易后,于9 月29 日从益阳市沅江市拐棍洲出发航行至岳阳 市汨罗营田闸口。沅江市交通运输局对“三无”船舶水上航 行的查处打击存在漏洞,致使事故船舶存在的风险隐患未能 从源头得以消除。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杨瑞、何南华等2 人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公安机关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杨六云、周连齐因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 刑事责任。 (二)有关公职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委监 委机关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三)其他处理建议 鉴于湘阴县、汨罗市和岳阳市交通运输局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建议湘阴县、汨罗市两地人民政府和岳阳市交通运 输局向岳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鉴于沅江市交通运输局对“三无”船舶航行打击不力, 建议沅江市交通运输局向沅江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四)需进一步查处的有关问题线索 对于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湘江湘阴、汨罗水域非法经 营成品油、劣质油和事发地其他“三无”船舶的相关问题线 索,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岳阳市人民政府深挖彻查、依法处理, 查处和整治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六、事故有关教训 (一)水上交通监管职权“简单一放了之”。岳阳市湘 阴县和汨罗市辖区内河通航里程分别为116 公里和100.1 公 里(其中63 公里为六级季节性航道),通航里程数位列全省

县区前列。原岳阳市地方海事局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 责,并在两个区县分别设置派出机构,均为正科级的地方海 事分局。随着大交通体制改革,原岳阳市地方海事机构职能 并入市交通运输局,2021 年底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事权下放至 县区,派驻县区的地方海事分局的人员和编制全部撤回岳阳 市交通运输局。湘阴和汨罗交通运输部门承接职能后,抽调 人员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增设了水上执法中队。由 于行政职权放得快,但人员、编制等资源没有同步下沉,导 致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效能衰减。湘阴县和汨罗市党委、政府 对承接事项研究不深入,没有结合实际评估承接能力,岳阳 市交通运输部门衔接指导不到位,职权下放前未有效开展相 关培训,下放后没有及时跟进指导。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存在 执法队伍配备不到位,人员结构不合理,专业水平不足,监 管装备落后,执法监管跟不上的问题较为突出。 (二)水上非法加油、回收废油查处打击制度落空。湘 阴、汨罗两地作为河道采砂产业大县,采砂和运输船只数量 多,对柴油需求量大,水上非法加油产业滋生已久。在这起 事故中死亡的船主杨六云名下另有一艘“三无”船舶从事非 法加油,到事故发生时已经营运近两年之久。非法加油船无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和消防安全相关手续;操作人员 专业技能欠缺,设备简陋陈旧,明火控制不严,油品质量低 劣,一旦发生泄漏或者引燃,将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和生命财 产损失。2021 年以来,湘阴、汨罗多次部署开展成品油流通 领域“打非治违”,但是仅湘阴查处过3 起,成效甚微。打

击非法成品油问题涉及商务、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 应急、环保等多个部门,但有关部门只管合法、不管非法, 只管发证企业、不管无证经营,重突击整治、轻常态化管理 的问题突出,互相推诿扯皮,未能形成工作合力。 (三)电气焊作业监管执法“宽松软虚”。电气焊作业 广泛应用于船舶制造、维修、改装等多个环节,安全风险高, 现场管理不慎极易引发爆炸或燃烧事故。《安全生产法》规 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 安全管理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查处。但是,多数从业 人员视其为常规作业,安全意识薄弱,安全防护措施缺失。 湘阴县交通运输部门对违规进行的船舶焊接作业也未予严 格执法,主要原因:一是交通运输部门现行行政执法系统未 按照《安全生产法》将动火作业纳入违法处罚范围,致使基 层海事执法人员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后不便开展执法处罚;二 是海事执法人员错误曲解和放大“谁发证、谁主管”原则, 认为违法动火作业应由应急部门进行监管执法,对船舶违规 焊接作业违法违规行为司空见惯,只检查不整治、只驱离不 执法。 (四)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设不够健全。湘阴 县未按照省、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对标制定本级水上搜救应 急预案。事故发生后,湘阴县交通运输局安监股根据局主要 负责人安排和部门预案要求,向局属各单位、股室下发了《关 于启动水上搜救Ш级响应的通知》,但是县人民政府未发出 启动水上搜救应急响应的通知,湘阴县卫健局接到事故通报

后,未督促湘阴县人民医院安排救护车辆和医护人员赴现场 救援。事发当日15 时53 分,屈原管理区120 救护车和医护 人员离开事故现场后,再无部门组织沟通协调,致使救援现 场10 多个小时无医疗救护人员。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压实市县党委政府和部门水上安全监管责 任。湘阴县、汨罗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 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牢固 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担 负起“守一方净土、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强化责任意 识使命意识,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保持发现问题解决 问题的强烈意愿。要提升行业安全管理能力,抓好关键少数, 切实压实水上交通行业监管部门责任,要结合行政辖区、行 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将责任压实到各个工作岗位,紧盯各 个环节严格抓好落实,杜绝工作漏洞和监管盲区,确保各项 工作的末端得到有效落实。 (二)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打非治违工作。市、县 党委和政府及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思想 理念,充分认清“打非治违”工作的紧迫性必要性和现实意 义,结合我省水上交通实际,找准短板弱项,持续开展水上 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清零”行动,重点整治安全管理主体责 任不清、职责不明、“三无”船舶失管、报废船只违规航行、 非法运输、利用趸船开展船舶非法改装、违规动火等突出问 题,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彻

底整改影响水上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广泛开展安全 宣传教育活动,抓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 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三)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聚焦重点难点问题, 加大重点水域和船舶现场检查力度,公安、交通、商务、水 利、农业、应急、市场监管等监管部门强化信息互通、执法 联动、形成合力、协同配合,实施全链条监管,对船舶非法 从事海上运输、运砂船舶违法航行、非法交易、无证经营等 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涉水县市区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加强水域安全巡查,重点对“三无”船舶、改装船舶进行查 处,坚决取缔“三无”船舶,确保辖区交接水域监管不失控, 监管无盲区。商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等部 门加强联动,重点检查水上加油船、油库、可疑油罐车等, 严肃查处手续不规范、油品来源不明、非法加油等行为。地 方人民政府要按照《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组 织有关部门对船坞外或占滩非法开展船舶改装、维修行为进 行监督查处。 (四)加强水上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严格按照规定编制 水上搜救专项应急预案,健全完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明确组织机构、职责任务、响应行动、信息报告、现场管控 和物资保障等内容,规范突发事件的应对行动。加强预案的 培训和演练,提高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应急预案 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建好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缩短救援队伍到达事故水域时间上下

功夫,并加强与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联训和演练,增强 协同救援的水平。加大专项资金投入,配备好水上搜救专业 装备,提高专业救生员专业技能,确保胜任水上搜救任务。

FD10985 | 2024_巨鹿县南哈口村2024.2.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巨鹿县南哈口村“2024.2.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体裁分类:突发公共事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zfb/1731644212260

2024年2月15日06时45分许,巨鹿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巨鹿县观寨镇南哈口村一简易房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2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火灾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 2017 ]87号)以及《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规定》、《邢台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经巨鹿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政府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观寨镇、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层次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

发生火灾事故的简易房为南哈口村村东(疫情期间留下的卡口简易房,以下统称“简易房”)临时简易房,由南哈口村管理,彩钢结构;地上一层,坐西朝东,东西长4米,南北长10米,分为南北两间。

(二)人员居住情况

火灾前,简易房内仅住有1人:刘春海,男,身份证号码:132231********3817,户籍地:邢台市巨鹿县观寨镇南哈口村。

二、起火经过和初起火灾处置

(一)发现情况

2024年2月15日6时30分许,居住在起火简易房东侧(东侧约35米简易房,详见火灾事故平面图)的南哈口村安全巡查员刘姑兰,起床准备去帮村民更换蔬菜大棚塑料布,突然听到房外“嘭”的一声,紧接着房内停电,刘姑兰急忙出门查看情况,发现刘春海居住的简易房发生火灾,门口停放的电动三轮车刚被引燃。刘姑兰立即打电话告知村支书郭五民,因火势猛烈,刘姑兰无法靠前施救。

(二)报警情况

6时45分,南哈口村安全巡查员刘姑兰在村支书郭五民的提示下拨打119电话报警。

(三)消防部门灭火救援

6时45分,巨鹿县消防救援大队接警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官亭镇消防救援站、元泽路消防救援站共5部消防车、27名指战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07时00分,官亭镇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发现现场起火物为家具、被褥等,现场火势正在猛烈燃烧阶段,在确认有一位老人被困后,迅速展开救援,7时25分,现场情况得到控制,7时35分从现场搜救出一名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

(四)当日天气情况

2024年02月15日,天气晴,南风3-4级,气温:0℃至10℃。

三、火灾原因及成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迅速开展事故原因调查,综合调查情况,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2月15日06时19分许,起火部位位于刘春海简易房内西南侧处,起火点位于刘春海简易房内西南侧电热风机处,起火原因为电热风机故障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火灾事故发生后,经巨鹿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查事故原因发现,失火简易房入冬以来使用空气能设备进行取暖,但失火前月10天左右,失火简易房空气能设备发生故障,死者刘春海私自使用电热风机进行取暖,使用大功率电器缺乏防火意识是这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因素

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差,尤其是在城乡结合部、偏远农村地区等地区居住的特殊弱势群体住户普遍存在防火意识差,逃生和自救能力差,不会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等问题。

四、火灾延伸调查情况

(一)管理、工程建设及中介服务责任调查情况

该起火建筑为单层临时建筑,未配置消防设施,无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无需消防审核验收手续,无需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维保、检测。故该起火灾不涉及管理责任、工程建设责任、中介服务责任。

(二)消防产品质量调查情况

不涉及。

(三)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情况

1.巨鹿县消防救援大队。2023年12 月以来,先后以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2023年12月份全县火灾情况的报告及2024年2月份工作提示》、《关于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小火亡人”事故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春节假期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属地乡镇政府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增强做好火灾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辖区内失能独居、鳏寡孤独、智障残障等重点人群进行摸排登记,建立台账,落实好对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等重点人群的看护措施。大队分包乡镇人员多次深入乡镇与乡镇主要党政负责人见面,对农村自建房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和预防“小火亡人”工作进行再强调再部署。大队宣传人员深入各乡镇开展预防“小火亡人”事故宣传教育培训会,播放小火亡人火灾警示片,并深入重点人群居住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帮助检查居住场所内火灾隐患。

2.观寨镇政府。观寨镇政府在每月的重点工作中就安全工作进行了专门安排部署,其中涉及消防安全工作相关内容。2023年以来多次开会强调消防安全工作,并针对春季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开展了检查,提醒居民住户注意消防安全。但通过此事故,反映出观寨镇政府仍存在消防安全宣传不力的问题,未切实提高辖区内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3.南哈口村委员会。村委会(村支书)通过微信群、大喇叭经常性地对群众宣传安全知识。但南哈口村委员会未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台账,未对特殊人群实施精准化的帮扶。南哈口村网格员无日常巡查台账、记录,这些问题都反映出农村对待消防安全仍存有侥幸心理,亟待提高对消防安全的重视。

五、事故教训及事故责任处理

(一)事故教训

一些地区尤其是乡镇、农村对消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消防安全基础薄弱,对一些自建房、家庭式作坊的消防安全关注度不足,全民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不够扎实。近年来,尽管政府有关部门每年都开展“119”消防宣传月、冬春季防火用电安全教育等多种宣传活动,但从近期多次发生的火灾事故来看,都存在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差,尤其是在城乡结合部、偏远农村地区等地区居住的特殊弱势群体住户普遍存在防火意识差,逃生和自救能力差,不会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等问题。

(二)责任追究及处理

在延伸调查中,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镇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也不存在明显过错和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此次亡人火灾为电气故障引发,为引起当地乡镇政府对“小火亡人”事故的重视,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为切实提高一些地区尤其是乡镇、农村对消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消防安全基础薄弱,对一些自建房、家庭式作坊的消防安全关注度不足等问题,建议巨鹿县政府对观寨镇政府、南哈口村主要负责及分管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强化安全宣传教育。

以进一步开展重要节日、冬春防火常识和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教育等为重点,加大提示性宣传的频次和力度,针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重点人群,通过组织观看火灾案例警示片、查改火灾隐患、发放宣传品等多种形式,提高弱势群体火灾防范意识。

(二)加强技防措施。

针对事故场所火灾发现晚、扑救难的问题,巨鹿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依照各乡镇上报的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重点人群台账、农村自建房经营性场所、农产品烘烤房、家庭式作坊等场所数量,先期购置500个独立式感烟报警器对各乡镇进行免费发放和指导安装,遏制亡人火灾发生。

(三)加强消防安全培训。

全面提升乡村网格员和基层派出所的监管力度,以集中培训、观看警示片等多种形式对乡、村网格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以农村大喇叭、刷涂标语、散发传单等形式宣传农村火灾案例,对广大群众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责任,提升乡镇及基层派出所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的能力。

FD10986 | 2024_巫山县高唐街道上升街2·14_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 | 来源格式:md

巫山县高唐街道上升街“2·14” 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2月14日5时45分,巫山县高唐街道上升街155号一民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毁龚正龙住宅西侧卧室、家具及生活用品等,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5525.3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公安、应急、高唐街道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函商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上升街155号,坐东朝西,房屋四周均为民房。起火建筑为住宅建筑,2001年建成,目前无物业管理主体、无业主委员会、无管理单位,起火位置位于3层(系龚正龙及家人居住使用,死者龚丛英系龚正龙父亲),砖混结构,地上六层,事故现场为三室一厅,总面积约85平方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2月14日5时45分许,龚正龙妻子陈全菊在主卧被烟气熏醒后开门查看情况,发现龚丛英居住的房间有烟冒出,客厅已全部充烟,随即叫醒两个孩子逃离火场,并试图打开龚丛英卧室门开展营救,营救无果后逃离事故现场。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灭火救援情况

2024年2月14日5时45分,巫山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巫山县高唐街道上升街一民房发生火灾,大队立即调派1个消防站、3辆消防车21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5时54分净坛路消防救援站到场,5时59分全勤指挥部出动,6时21分全勤指挥部到场开展相关工作,6时36分明火熄灭。

2、相关部门处置情况

5时50分左右,高唐街道接到上升社区书记何燕报告称上升街155号一民房发生火灾,党工委书记卢存红、主任魏珉及应急办值班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封闭管控,询问了解情况,对家属进行了安抚慰问。

5时45分左右,接到群众报警后,高唐街道派出所值班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对现场及周边进行警戒,并就死者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实,随即对起火原因开展了调查,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相关亲属及走访等,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为龚正龙住宅西侧卧室;起火点为龚丛英卧室紧贴西侧墙体、距离东墙2.8米、距离南墙0.95米、距离北墙2.1米处;起火原因为未熄灭烟头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造成人员伤亡原因

一是消防安全意识差,日常生活习惯不良。死者龚丛英消防安全意识较为薄弱,有卧床吸烟的情况,极易引发火灾。二是逃生自救能力不足。死者龚丛英94岁,行动不便,喜好喝酒,因年龄较大存在意识不清的情况,起火后未能及时呼救逃生。

四、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主要问题

(一)高唐街道派出所

根据《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高唐街道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列管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调查中发现,发生事故的龚正龙住宅为多层住宅建筑,根据《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15年版)的规定,不属于派出所列管单位,高唐街道派出所对此次火灾事故的龚正龙住宅无监管责任。

(二)高唐街道办事处

火灾事故发生后,高唐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卢存红、主任魏珉及应急办值班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按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重庆市消防条例》等相关规定,高唐街道办事处应履行指导检查社区、村委会消防业务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消防安全工作,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以及在重大节日、重点时段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导各级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等职责。经调查,高唐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定期召开了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对上升社区消防业务工作开展了指导检查,在重大节日、重点时段开展了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组织各社区和村委会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了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在对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的消防宣传工作中针对性不够强。

(三)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经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在起火建筑现场核查,起火建筑内共设置灭火器4具、室内消火栓2处,抽取着火建筑内3具灭火器进行送检,未发现该建筑内消防产品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高唐街道派出所

发生火灾事故的龚正龙住宅属于多层住宅建筑,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15年版)规定,不属于派出所列管单位。高唐街道派出所对此次火灾事故的龚正龙住宅无监管责任,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二)高唐街道办事处

高唐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定期召开了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对上升社区消防业务工作开展了指导检查,在重大节日、重点时段开展了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组织各社区和村委会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了冬春火灾防控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冬春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开展了消防安全宣传。事故发生后,高唐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卢存红、主任魏珉及应急办值班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对亲属进行了的安抚慰问。鉴于上述工作履职情况,建议将该亡人火灾事故纳入2024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内容,对高唐街道办事处予以扣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度汲取事故教训,全面反思剖析

各单位要深刻汲取高唐街道上升街“2·14”火灾事故及近期火灾事故教训,认真分析研判全县消防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把加强消防工作、维护公共安全摆上强化政府职能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位置。建立健全安全志愿者和义务消防救援队伍,配齐配强灭火救援装备,强化联勤联战,提升人员初战能力。

(二)持续深化专项整治,扭动被动局面

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消防安全责任,切实抓好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立即对本辖区、本行业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找准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对老旧小区、餐饮场所、在建工地、物业服务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厂房库房、燃气安全领域、高层建筑等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并采取约谈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等方式,督促社会单位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严防“小火亡人”事故发生。

(三)深入反思举一反三,防范化解风险

动员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村(社区)、村小组网格员等基层力量,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举一反三,对照剖析辖区消防工作的短板和突出问题,多途径、多形式曝光一批典型火灾案例、重大及区域性火灾隐患和突出消防违法行为,发布一批火灾防范及自救常识小视频,重点宣传居民群众做好“三清三关”,社区微型消防站要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大力营造“火灾防范,人人有责”的社会共防共治良好浓厚氛围。。

(四)持续狠抓工作落实,压实责任链条

各乡镇(街道)要深刻汲取亡人火灾事故教训,必须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决消除责任落实不力这个最大威胁,扣紧压实责任链条,千方百计把消防安全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场所管理单位常态化开展火灾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督促完善消防管理制度,严格用火用电管控,配齐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培训,落实专人值班值守,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火情,第一时间组织扑救。

特此报告。

FD10987 | 2024_市南湖南路34号5.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市南湖南路34号“5.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注:预览效果可能会出现部分文字乱码(如口口口)、内容显示不全等问题,下载是正常的。

文件格式:PDF

广州市南炬汽车用品实业有限公司“12.16…

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热电厂仓库“2.…

文本预览

仅提取页面文字内容,供快速阅读使用。

市南湖南路34 号“5·9”一般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市南区政府“5·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 年8 月29 日 目 录

一、基本情况..........................................2

(一)起火建筑物基本情况............................2

(二)起火建筑物有关单位情况........................3

(三)安全管理情况.................................4

(四)有关房屋委托管理情况..........................5

二、火灾发生扑救情况...................................6

(一)事故发生经过.............................. ...6

(二)火灾扑救和人员搜救情况........................7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9

四、火灾原因认定和技术鉴定情况.........................9

(一)起火时间认定.............................. ...9

(二)起火部位和起火点认定.........................10

(三)起火原因认定.................................11

五、灾害成因(间接原因)分析.................... .......13

(一)电气线路故障,存在安全隐患....................13

(二)金众鑫物业公司对征收楼院检查流于形式.........13

(三)海明公司对征收房产的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和巡查检

查落实不到位................................13

(四)金天华商店堆放杂物,间接导致火势蔓延..........13

六、火灾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14

(一)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14

(二)文物建筑隐患大排查亟需开展...................14

(三)有关商户消防安全意识薄弱.....................14

(四)部门和行业监管力度有待加强...................15

七、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5

(一)行政处罚建议.................................15

(二)其他处理建议.................................15

八、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5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15

(二)全面开展文物建筑隐患排查整治.................16

(三)全力做好征收房屋安全隐患排查.................16

(四)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17

1 市南湖南路34 号“5·9”一般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5 月9 日14 时26 分,青岛市市南区湖南路34 号房 屋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50 ㎡,造成三楼屋顶过火塌落,楼梯 间楼梯整体烧穿塌落,无人员伤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99521 元。 事故发生后,市、区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 依法依规处理,举一反三、深入排查火灾隐患,坚决遏制火灾事 故。根据《山东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山东省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青岛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南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 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发展改革局、区城市建设局、区文化和旅游 局、区历史城区保护发展局、公安市南分局和中山路街道办事处 有关人员组成的市南区湖南路34 号“5·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 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 综合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 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 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及整改 2 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火灾是一起因电气线路故障造成的一 般火灾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物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物位于湖南路34 号,为美口酒厂原址,建于1912 年,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739.12 ㎡,2009 年由市南区人民政 府公布为市南区文物保护单位。火灾事故一层平面图如下: 该建筑物东侧有一过道(入口处有铁门封锁),为通往建筑 物入户门的路径,进入入户门可通过楼梯(木质结构,因年久失 修有三分之二已损坏)去往建筑物二层及三层。2016 年,市南 区人民政政府对该建筑物进行征收,共征收18 户,两户未征收, 征收后由中山路街道办事处管理,该建筑物无人居住。2023 年6 3 月,青岛海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明公司)将该建筑 物沿街一楼改造为市南区红色廉洁教育基地(面积203.98 ㎡), 2023 年7 月投入运营管理。2023 年8 月,中山路街道办事处将 该建筑物已征收房产移交给海明公司管理。该建筑发生火灾后, 主要燃烧物质为木质楼梯、木质屋顶及杂物。

(二)起火建筑物有关单位情况

1.青岛金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众鑫物业公

司)。湖南路34 号征收房屋看管单位。公司成立于2023 年2 月 8 日,法定代表人刘某来,注册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成武 路55 号3 单元503 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02MAC7TA457E. 经营范围如下,一般项目:物业管理等。

2.海明公司。湖南路34 号征收房屋管理单位。公司成立于

2018 年1 月2 日,法定代表人周某,注册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 市南区宁夏路288 号3 号楼106 室0482(集中办公区),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370202MA3MJNTX3W。经营范围如下,许可项目: 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工程施工等。一般项目:会议及展览服务; 物业管理等。

3.金天华商店, 2015年3月27日注册登记,企业类型为个体

工商户。经营者为于某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2370202MA3DXU0066。注册地址为青岛市市南区湖南路34号甲, 经营范围如下,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等。 调查发现,金天华商店经营者于某霞及其配偶耿某逵与青岛 4 市市南天华实业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租借市南区湖南路34 号 甲房屋用于经营场所,该房屋不属于征收范围。金天华商店西侧 过道(即起火建筑楼院东侧过道)及起火建筑为征收区域。2023 年8 月,中山路街道办事处与海明公司对湖南路34 号征收房屋 进行了交接。据金天华商店经营者于某霞的配偶耿某逵调查笔录 表述,交接当天,海明公司物产管理部主管姜某杰口头委托其看 护征收房屋,主要是看管房屋门窗安全、有无被盗等情况,存有 湖南路34 号征收楼院过道铁门钥匙一把。金天华商店在经营过 程中,在起火建筑楼院东侧过道和建筑物东侧一楼楼梯间放置了 冰箱、刷车机、帐篷、两个液化气罐,以及一些杂物。

(三)安全管理情况

1.海明公司

海明公司成立了以董事长为主任、总经理为副主任的安全生 产委员会,由安全部负责人任公司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公司主要 负责人的领导下做好公司各部门、各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日常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消防等安全工作,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 管理规章制度》《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 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制度文件。2024 年1 月至事故发生前,海明公司安全部共组织检查173 次,查出457 处隐患,全部完成整改。同时,海明公司制定《征收房屋看护管 理实施方案》,管理对象为市南区政府已征收,还未实施改造工 程的楼院房屋进行看护管理。管理内容包括:确保楼院房屋安全, 5 不发生任何隐患;对线路系统做出相应措施;适时进行巡查检查 等。海明公司物产管理部每月组织人员对第三方看护公司进行 “回头看”检查。

2.区文化旅游局

一是健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市南区政府与辖区11 个街 道办事处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区文化旅游局与文物建筑管理使 用单位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二是加强巡查检查和第三方检查评 估。通过与消防和执法部门联合检查,督促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 位自查整改,部门日常巡查检查等多种方式,每年定期进行文物 检查巡查;自2019 年开始,每年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辖区内 文物建筑进行安全评估,逐步排查文物建筑安全隐患。三是健全 监管执法体系。联合执法部门加强文物监管,发现涉嫌私自修缮 等违法行为移交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置。编制印发《市南区 文物工作手册》和《各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告知书》,引导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

3.中山路街道办事处

一是按照文物安全责任书,街道主要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 少两次研究文物工作。二是加强巡查检查。将社区网格化巡查与 消防、执法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将日常巡查与重点节日文物检 查、重点巡查相结合;三是广泛宣传发动,告知文物使用者第一 责任人的义务,并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爱护文物的良好氛围。

(四)有关房屋委托看管情况

6 2021 年1 月26 日,海明公司与青岛富源聚物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富源聚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海明公 司将26 个已正在施工的征收楼院及房屋委托乙方看管,乙方做 到接收楼院及房屋的看管,对负责看管的楼院及房屋进行安全隐 患的排查,防止火灾发生;对存在的乱堆乱放杂物需报甲方进行 清理;对发生漏水、漏电等现象,要及时报告给甲方,并配合甲 方进行抢修;做好钥匙管理工作等”。 2023 年4 月10 日,海明公司向富源聚物业公司发送《关于 看管面积及费用更改的函》,文件指出“自2023 年4 月10 日起, 新增湖南路34 号(203.98 ㎡)房屋看管面积”。通过调查,该 面积为湖南路34 号一层市南区红色廉洁教育基地。 2023 年8 月10 日。海明公司与金众鑫物业公司签订《服务 合同》,合同约定:海明公司将“征收楼院房屋看管项目”委托 金众鑫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等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征 收楼房房屋看管项目包含湖南路34 号(18 户,共556.97 ㎡) 等。看护内容包括金众鑫物业公司负责看管楼院及房屋进行安全 隐患的排查,防止火灾的发生,对存在的乱堆乱放杂物需报甲方 进行清理等内容。

二、火灾发生及扑救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5 月9 日14 时26 分许,湖南路34 号建筑物入户门 楼梯口东侧平台处出现三次闪光和烟雾,随后屋内有明火开始燃 7 烧并伴有电火花,烟雾逐渐增大。14 时28 分许,于某霞邻居王 某哲闻到焦味,出来观察情况,并跑过来通知于某霞夫妇,4 人 共同发现金天华商店西侧过道及该建筑入户门处起火。随后,耿 某逵与王某哲拿着灭火器进到建筑物东侧过道内进行灭火,未完 全扑灭,同时拨打119 报警。

(二)火灾扑救和人员搜救情况

1.区政府处置情况

接消防报告后,立即调度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安排人员赶 赴现场参与处置工作,同步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 行报告。市南区启动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统筹协调消防、公安、 应急、文旅、海明公司及中山路街道等部门单位救援力量,各负 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并迅速组织专家研判态势, 提出救援建议,提供技术支持,调度汇总事故信息,做好对上报 告工作。

2.消防救援机构处置情况

2024 年5 月9 日14 时29 分,青岛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 心接到报警后,先后调集13 辆消防车、68 名消防救援人员到场 处置。 15 时33 分,火势得到基本控制,消防救援人员继续利用云 梯车水炮对建筑东侧余火和西侧余火进行清理。截至20 时33 分, 火势完全扑灭,消防留守一部车辆在现场监护。23 时47 分,消 防现场人员接命令返回。 8

3.相关部门、街道处置情况

中山路街道办事处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启动《中山路街道 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约20 名街道、社区工作人员配合 公安开展人员疏散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维 持事故现场秩序;根据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求,及时向上级汇报 火灾情况;启动网上舆情监控机制,及时处置舆情,5 月9 日16 时12 分,通过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发布《火情通报》。火情扑灭后, 街道及时走访周边商户,了解其经营场所受损情况,安抚商户情 绪,做好稳控工作。 区文化旅游局接到火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到场处置。5 月10 日,组织文物专家对建筑失火现场进行了初步查勘。5 月11 日, 督促管理使用单位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尽快制定抢修措施。 区应急局接到火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到场参与救援处置,统 筹调度市南消防救援大队、中山路街道办事处、海明公司等单位 参与救援处置,汇总现场信息,做好向上信息报告。 区历史城区保护发展局接到火情报告后,第一时间赶往现场, 与中山路街道、海明公司及时核对房屋征收情况;调取房屋图纸, 交付市南消防救援大队勘察现场;组织海明公司拉起警戒线,防 止出现意外情况;火情结束后组织施工单位搭设围挡,做好防护 措施。 公安市南分局接到火情报告后,中山路派出所立即安排民警 到达现场,与先到达的“110”民警配合交警、消防维持交通秩 9 序,疏散群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火灾现场附近,并将停在榉园 小学门口校车远离现场,同时调派增援力量到达现场支援,直至 消防灭火结束,后配合消防在现场勘验,制作询问笔录,查找隐 患。

4.应急救援处置评估

火灾发生后,消防、应急、公安等部门及单位调派人员及时 到场参与火灾扑救。各方力量按照处置火灾事故相关预案实施分 工协作,消防救援力量贯彻“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采取重点 设防、分片作业、内攻搜救等技战术措施,成功堵截火势向毗邻 建筑蔓延,减少了财产损失。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得当、应急措施 到位、应急响应及时高效。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

经统计,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约99521 元。

四、火灾原因认定和技术鉴定情况

事故调查组依法调取了有关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对事发现 场进行了勘验,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明了 火灾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起火时间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 年5 月9 日14 时26 分许, 主要依据如下:

1.青岛市消防救援支队于2024 年5 月9 日14 时29 分接到

报警; 10

2.通过查看多方位监控发现首先起火部位为湖南路34 号入

户门过道东侧,建筑入户门东侧窗口下方处,监控显示建筑入户 门东侧窗口下方处14 时26 分43 秒、14 时26 分56 秒、14 时 27 分03 秒有三次闪光并伴有浓烟从窗口涌出,第三次闪光后看 到有明火开始燃烧并伴有电火花,火势逐渐变大。 结合询问及现场勘验情况,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 年5 月9 日14 时26 分许。

(二)起火部位和起火点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湖南路34 号建筑入户门楼梯口 东侧平台,起火点位于湖南路34 号建筑入户门楼梯口东侧平台 墙角铜导线连接处。主要依据如下:

1. 根据监控比对窗口闪光处位于入户门东侧,东侧墙面有

一排电表,现场勘验电表已然全部烧毁殆尽。对电表下侧地面进 行勘验,电表下侧木地板东侧过火大于西侧,东侧烧毁镂空,西 11 侧较为完整。

2.电表下侧木地板东侧与西侧连接一个三台阶木质小楼梯,

木楼梯面朝南侧,木楼梯台阶东侧过火痕迹较重,多处位置木质 台阶烧毁镂空状态,西侧完整处较多,火势由东侧往西侧形成逐 级递减,三层台阶处平台位置也为东侧往西侧形成逐级递减的燃 烧痕迹。

3.东侧墙面全部烧塌,东侧墙体散落铜线若干,铜导线走向

为东侧顶墙有一凿开的洞口往屋外延伸,再由东侧顶墙洞口延南 侧内墙延伸至东墙处,铜导线散落至东侧墙角,铜导线较粗,对 铜导线进行细致勘验,铜导线线头处带有明显痕迹熔珠,线身处 伴有电熔痕以及小熔珠。

(三)起火原因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湖南路34号建筑入户门楼梯口东侧 平台墙角处墙体内穿插的铜导线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主要依 据如下:

1.在距入户门东墙85cm,南墙70cm地面处,提“1号物证”

多股铜导线;在距入户门北墙30cm,东墙70cm地面处,提取“2 号物证”铜导线;在距入户门东墙55cm,南墙87cm地面处,提取 “3号物证”多股铜导线,铜导线上有熔痕。 12 1 号物证 2 号物证 3 号物证

2.东侧墙面全部烧塌,东侧墙体散落铜线若干,铜导线走向

为东侧顶墙有一凿开的洞口往屋外延伸,再由东侧顶墙洞口延南 13 侧内墙延伸至东墙处,铜导线散落至东侧墙角,铜导线较粗,对 铜导线进行细致勘验,铜导线线头处带有明显痕迹熔珠,线身处 伴有电熔痕以及小熔珠。

五、灾害成因(间接原因)分析

(一)电气线路故障,存在安全隐患

起火建筑为老旧建筑,年久失修,内部木质构件较多。通过 调查,湖南路34 号有两户因住房性质未征收,不能进行断电撤 表处理,存在电气线路故障的消防安全隐患。

(二)金众鑫物业公司对征收楼院检查流于形式

通过调查,金众鑫物业公司未开展有效的消防安全隐患检查, 未及时发现楼院内电气线路隐患、建筑物东侧过道及建筑物东侧 一楼楼梯间堆放杂物的情况并进行上报,检查流于形式。

(三)海明公司对征收房产的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和巡查检

查落实不到位 2023 年8月,湖南路34号已征收房产自移交给海明公司后, 一是海明公司未对其管理的征收建筑物进行电气线路隐患排查, 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海明公司未对建筑物履行有 效的巡查检查管理职责,对金天华商店持有建筑物东侧过道铁门 钥匙不知情,未发现金天华商店堆放杂物行为。三是海明公司对 其委托的第三方看房公司金众鑫物业公司、富源聚物业公司的工 作检查不严,未发现第三方看房公司巡查检查不力行为。

(四)金天华商店堆放杂物,间接导致火势蔓延

14 金天华商店经营者于某霞夫妇在起火建筑物东侧过道及建 筑物东侧一楼楼梯间堆放杂物,间接导致火势蔓延。

六、火灾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

海明公司作为湖南路34 号起火建筑物的管理方,未能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建筑物内电气 线路未及时全面检测排查并整改;对周边商户占据楼内通道堆放 杂物未尽到提醒职责。同时,海明公司委托的第三方金众鑫物业 公司、富源聚物业公司对该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浮于表面,流 于形式,海明公司对其检查工作不实不细。

(二)文物建筑隐患大排查亟需开展

市南区文物建筑资源丰富,是山东省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有各类德国古建筑、革命旧址、重要党史人物故居旧址等,建筑 物多年久失修,存在电气线路故障等风险,且内部结构复杂,装 修采用较多木质易燃可燃材料,耐火等级低,一旦发生火灾扑救 难度大。我区亟需对此类文物建筑进行“拉网式”大排查,对发 现的问题立整立改、限期整改,将各类不安全因素降到最低。

(三)有关商户消防安全意识薄弱

此次事故金天华商店在楼梯间、走道堆放杂物,间接导致火 灾蔓延扩大,暴露出商户、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化,存在侥幸心 理、缺乏相应法律意识,很少主动检查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相 关部门、街道消防安全培训和检查有待加强,需要继续强化消防 15 安全责任意识。

(四)部门和行业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 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相关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和海明公司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了一些隐患检查、约谈等工作,但由于我区 文物建筑多、历史遗留问题复杂,各单位整治能力有待提高、整 治范围不广,导致火灾隐患未能彻底根治。

七、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行政处罚建议

金众鑫物业公司。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市南消防救援 大队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等对金众 鑫物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二)其他处理建议

1.海明公司。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市南消防救援大队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海明公司进行警示约谈教育。责成海明公司 向市南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作出深刻检查,同时向市南区安 全生产委员会进行备案。

2.金天华商店。间接导致火势蔓延。建议市南消防救援大队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金天华商店进行警示约谈教育。

八、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此次事故 16 暴露出的消防安全隐患,主动履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 行业监管职责,督促单位、场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 实落实工作部署,进一步把工作落在实处,杜绝末端管控不落实 的问题。

(二)全面开展文物建筑隐患排查整治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对照标准规范对全区文物建筑、历史建 筑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加强对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建筑、文 物保护工程工地、利用文物博物馆单位或者租用文物博物馆单位 场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 所的督导检查力度。严格落实施工动火作业审批、作业监管、防 火分隔等全链条管理;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易燃易爆危 险品存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全面排查 安全工作各个环节,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测,及时发现问 题并列出整改措施和责任清单,逐一整改。

(三)全力做好征收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决守住安全生产红线、底线,把征收区 域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集中开展拉网式、起底式、地毯 式排查,检查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是否存在线路故 障、破皮、漏电等情况,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报 告,有效处置整改,保障安全,强化整治措施,确保风险隐患排 查彻底、整改到位,实现各项整治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见 到成效。 17

(四)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通过LED 显示屏、网络、微信等途径, 宣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 责任,曝光火灾事故和重大火灾隐患。通过入户走访、发放宣传 单等方式,普及灭火逃生常识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引导规范建 筑内的用电、用气等行为,对用电线路进行穿管防护,设置漏电、 短路、过载等保护装置。畅通生命逃生通道,严禁在疏散通道上 设置障碍物和堆放杂物。组织开展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应急疏散 演练,提升火灾状态下的应急自救和逃生能力。 市南区政府“5·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 年8 月29 日

46186沈阳市沈阳商业城特…

46109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

29060北京凯迪克大酒店火…

28196洛阳市东都商厦特大…

22921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

相关内容

大邑沙渠营口富宏耐材制造…

成都成华臻礼著项目“9·1…

成华区龙石路“2023.1.10…

成华区龙光世纪中心项目“…

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

FD10988 | 2024_常州武进常州燊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1·20较大粉尘爆炸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常州武进常州燊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1·20"较大粉尘爆炸事故

常州武进常州燊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1·20”较大粉尘爆炸事故

发布时间: 浏览量:

字号:【大中小】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0日3时32分许,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的常州燊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发生较大粉尘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483万余元。

二、事故定性及原因分析

经调查认定:常州武进常州燊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1•20”粉尘爆炸事故是一起因相关企业为逃避监管而恶意隐瞒生产活动,未按生产设备的设计要求作业导致生产现场铝合金粉尘大量积聚,应急处置失当,加之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不到位,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燊荣公司违反产品说明书的规定使用五轴打磨机,采用干式作业,造成干铝合金粉尘在设备及车间内大量积聚。现场真空管为普通塑料材质,电阻率高,属于静电绝缘体,含有铝合金粉尘的气流在真空管内流动时引起电荷在塑料管内壁积聚,管内积聚的长条型铝合金粉尘层近似接地导体,当塑料管内壁积累的电荷达到一定值后对管内导电的铝合金粉尘层发生“传播型刷型放电”,引燃管道内悬浮和底部沉积的微细铝合金粉尘并在管道内传播,引起五轴打磨机内部沉积的干铝合金粉尘爆燃。爆燃产生的未熄灭余烬进入1#湿法除尘器,引发1#湿法除尘器初始爆炸,冲击波通过除尘支管传播至机械手打磨机、五轴打磨机,激起设备内积聚的大量铝合金粉尘形成粉尘云环境,引发设备及车间多点连续粉尘爆炸。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燊荣公司。燊荣公司未对作业现场开展有效的安全管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法从事粉尘涉爆的生产活动;违法获取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硫酸;违法在粉尘涉爆区域设置食堂。

2.天武金属公司。天武金属公司将设备、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燊荣公司,并隐瞒燊荣公司的存在;非法向燊荣公司提供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在1号楼四层违法设置员工宿舍。

(二)有关监管部门

1.南夏墅经发局。“厂中厂”管理存在失职,对燊荣公司现场核查不细致,对经办人员办理燊荣公司销号行为失管失察;对天武金属监管不细不严,2022年10月10日的检查已发现天武金属公司存在粉尘,未进一步判定是否为粉尘涉爆,进而未将天武金属公司纳入粉尘涉爆企业监管。

2.南夏墅派出所。对天武金属公司的消防安全检查不细致,未能发现并排除1号楼四层设有宿舍的安全隐患;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不严,未能发现天武金属公司长期向燊荣公司提供硫酸、硝酸的非法行为。

3.武进区应急管理局。对南夏墅街道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南夏墅经发局关于燊荣公司销号的申请审核把关不严;对于厂房出租方恶意隐瞒,租赁方“借壳生产”存在监管盲区。

4.武进生态环境局。未能督促企业将除尘环保设施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对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清单,未能与相关部门形成合力、督促企业排除安全隐患。

5.武进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辖区内“三合一”场所治理工作推进不力,在现场指导南夏墅经发局和有关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开展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监管工作不力,每年对天武金属公司开展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检查,均未能发现天武金属公司向燊荣公司非法提供硫酸、硝酸的行为。

(三)地方党委政府

1.南夏墅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未能有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南夏墅经发局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2.武进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未能有效统筹发展和安全,将武进国家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对南夏墅街道的业务指导职能简单剥离;风险研判不足,未有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将包含高风险企业在内的所有辖区内企业均授权给南夏墅街道管理,存在“小马拉大车”的情况。

3.武进区委、区政府。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到位,对有关部门履行行业监管工作职责监督指导不力。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7人)

1.燊荣公司

(1)陈廷波,男,江苏省苏州市人,作为燊荣公司厂长,全面负责燊荣公司的管理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现已批准逮捕。

(2)张志华,男,河南省新乡市人,作为燊荣公司副厂长,负责燊荣公司现场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现已批准逮捕。

(3)杜云飞,男,陕西省岚皋县人,作为苏州炳荣公司副总经理,负责重庆炳荣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华东片区”(燊荣公司、苏州炳荣公司2家公司)的管理,直接领导陈廷波,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现已批准逮捕。

(4)徐文虎,男,浙江省杭州市人,作为重庆炳荣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负责领导杜云飞并主导了燊荣公司的厂房设备租赁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现已批准逮捕。

2.天武金属公司

(1)周扬武,男,江苏省常州市人,天武金属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天武金属公司的管理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现已批准逮捕。

(2)时晓焱,男,江苏省常州市人,天武金属公司安全员,负责天武金属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现已取保候审。

(3)王浩达,男,江苏省常州市人,天武金属公司员工,参与天武金属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现已取保候审。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情况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16名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常州武进燊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1·20”较大粉尘爆炸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组。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燊荣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武进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李宗兴给予行政处罚。

2.天武金属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武进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南夏墅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向武进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成武进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向武进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责成武进区委、区政府,向常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红线意识。全市上下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牢记“隐患无处不在,成绩每天归零”,注重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研究内在规律,认真总结事故经验教训,着力从本质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创新思路和举措,始终保持“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紧迫感,坚决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全力巩固安全生产平稳向好态势,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贡献常州力量。

(二)强化党政组织领导,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武进区要坚持将“统筹发展和安全”贯穿各领域全过程,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要深入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推动武进国家高新区、南夏墅街道党政班子成员制定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逐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要深入一线督导检查,率先垂范狠抓责任落实,通过建立通报督办、警示提示等工作机制,督促指导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列出问题清单,及时督办交办、跟踪问效;要盯紧一件事,厘清安全监管责任,压实和推进有关专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聚焦问题、聚力整改,切实解决各相关部门在思想认识、工作推进、责任落实上的差距。

(三)推进企业专项治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常州要严格落实《常州市铝镁金属粉尘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方案》,通过“一企一策”集中治理粉尘爆炸风险隐患,推进除尘工艺“应湿尽湿”,互联互通除尘管道“应拆尽拆”,危险场所和设备“应清尽清”,粉尘“应扫尽扫”,监测预警系统“应接尽接”,主要负责人“应查尽查”,粉尘安全专员“应配尽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应退尽退”。全市要全力推进“厂中厂”综合治理,严格落实《常州市“厂中厂”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重点摸清“厂中厂”底数,规范出租方行为,加强承租方管理,突出重大风险管控,扎实推动全市“厂中厂”企业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把拆除占用防火间距和逃生通道的违章搭建作为重点任务,把单幢厂房分割、分层出租的“厂中厂”作为重点对象,压实各方责任,对安全责任不落实、承租管理混乱的企业,加大整治力度。消除监管盲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遏制事故。

(四)夯实安全基层基础,提升监管工作质效。常州市要深入调研基层基础能力建设现状,重点围绕安全监管难度与人员能力不匹配,工作强度与岗位待遇不匹配,履职风险和激励保障不匹配等问题,评估基层执法人员能力、职责、待遇等事项,进一步厘清市、区、街道(镇、开发区)三级在安全监管体系内的角色定位,划清职责边界。各辖市(区)要加强基层社会安全综合治理,强化基层监管力量配备,进一步将监管力量向基层倾斜,由区级向镇(街道、开发区)延伸,实行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单独派驻或分区域派驻,建立区级专业执法与镇(街道、开发区)安全监管人员协调配合的基层行政执法队伍,

源文件:13_整合MD与总目录/2026/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part05.md
‹ 上一篇: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part02.m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