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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part06.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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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整合分片 part06

本片含 533 份报告。

FD110932024_杨浦区10.1松花一村35号205室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较大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0942024_杭州临平浙江金恒物流6·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杭州仓库/物流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10952024_杭州临平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6·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杭州仓库/物流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10962024_杭州临平金恒物流6·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杭州仓库/物流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10972024_杭州制品有限公司3·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杭州燃气/爆炸
FD110982024_杭州富阳纪念馆7·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杭州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110992024_松江区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4·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上海化工/石化燃气/爆炸
FD111002024_松江叶榭上海腾聚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10·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上海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111012024_松江腾聚包装10·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111022024_林芝市巴宜区3·28酸汤牦牛肉醇基燃料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焊接/动火
FD111032024_某项目部民工宿舍火灾事故.md2024学校/幼儿园
FD111042024_桂林恭城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9·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焊接/动火
FD111052024_桂阳蔡伦路商贸城1·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
FD111062024_梅州梅江12·7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
FD111072024_梅江区江南街道办12·7一般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
FD111082024_梧州苍梧4·8_4·8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
FD111092024_梧州苍梧4·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较大
FD111112024_榕江县兆兴木业有限公司12·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
FD111122024_武圣宫镇太白洲村亡人_5·30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亡人/致死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
FD111142024_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10·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md2024江西厂房/车间燃气/爆炸;纵火
FD111152024_永修县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10·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江西厂房/车间燃气/爆炸;纵火
FD111162024_永定区山城上品小区_2·6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吸烟;纵火
FD111172024_永州宁远10·1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较大纵火
FD111182024_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民房3·5_3·5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住宅/民房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11192024_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民房3·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住宅/民房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11202024_江苏_南京_2·23_重大_电动车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南京电动车/电池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FD111212024_江苏_南京雨花台明尚西苑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南京重大锂电池热失控
FD111222024_江苏_无锡江阴_7·17_较大_化工_爆炸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无锡化工/石化燃气/爆炸
FD111232024_江苏_苏州_6·18_一般_化工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苏州化工/石化
FD111242024_江苏_苏州张家港_11·12_一般_古建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苏州文物/古建筑
FD111252024_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江苏燃气/爆炸;电气
FD111262024_江苏南京_雨花台区明尚西苑2·23重大火灾.md2024南京重大锂电池热失控
FD111272024_江苏南京雨花台区明尚西苑2·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南京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FD111282024_江苏常州_燊荣金属1·20粉尘爆炸_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江苏燃气/爆炸;纵火
FD111302024_江苏淮安_施河镇朱韭村民房9·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江苏住宅/民房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111312024_江苏淮安_淮安区施河镇朱韭村9·13火灾.md2024江苏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111322024_江苏百顺胶粘带有限公司5·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江苏电气;危化/自燃;纵火
FD111332024_江西_九江永修_10·21_一般_厂房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江西厂房/车间燃气/爆炸;纵火
FD111342024_江西_新余_1·24_特别重大_商场市场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江西特别重大商场/市场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11352024_江西_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pdf2024江西特别重大电气;吸烟;焊接/动火;纵火
FD111362024_江西_赣州章贡_10·3_一般_仓库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江西仓库/物流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111372024_江西_赣州赣县_10·12_一般_厂房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江西厂房/车间电气
FD111382024_江西_鹰潭贵溪江西乾泰新材料7·1_7·1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江西
FD111392024_江西万年县人民医院7·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江西医院/养老院电气;焊接/动火
FD111402024_江西上饶余干江西尚优新型材料6·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江西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FD111412024_江西九江_永修县江西海皓科技10·21火灾.md2024江西燃气/爆炸;纵火
FD111422024_江西九江永修海皓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江西燃气/爆炸;纵火
FD111432024_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商住综合楼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江西特别重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11452024_江西新余佳乐苑小区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江西特别重大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11462024_江西景德镇珠山区朝阳路东二路3栋201号1·25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江西亡人/致死电气;用火不慎;焊接/动火
FD111472024_江西章贡高新区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赣粤汽配经营部仓库10·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江西仓库/物流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111482024_江西赣州_赣县章贡区赖某香烛10·12火灾.md2024江西电气
FD111492024_江西赣州章贡赣粤汽配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江西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111502024_江门新会睦洲耐客玻璃8·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焊接/动火
FD111512024_沙雅县金水湾小区8·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较大燃气/爆炸
FD111522024_沙雅县金水湾小区三期28号楼2单元903室8·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较大燃气/爆炸
FD111532024_沧州8.30海洋和谐轮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11542024_沧州东光港鑫化工厂6·5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厂房/车间;化工/石化燃气/爆炸
FD111552024_河北_关于4.15石洞子沟街道办事处富华山_4·15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河北燃气/爆炸;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1562024_河北_兴隆青松岭快活林24号12·6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河北亡人/致死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FD111572024_河北_张家口龙潭酿酒9·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河北较大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111582024_河北_沧州东光_6·5_一般_化工_爆炸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河北化工/石化燃气/爆炸
FD111592024_河北_石家庄栾城东柴村7·30民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石家庄住宅/民房电气;吸烟;锂电池热失控
FD111602024_河北_赤城大海陀海坨山谷5·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河北焊接/动火;纵火
FD111612024_河北保定阜平县海兴小区2·10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河北亡人/致死电气;焊接/动火;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1622024_河北张家口怀来大黄庄镇9·11储罐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河北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11632024_河北沧州_东光港鑫化工厂6·5爆炸_调查报告.md2024河北厂房/车间;化工/石化燃气/爆炸
FD111642024_河北肃宁_尚博节能材料11·8爆炸_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河北燃气/爆炸
FD111652024_河南_南阳方城英才学校1·19重大火灾.pdf2024河南重大学校/幼儿园
FD111662024_河南_开封_5·2_重大_文物古建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河南文物/古建筑电气;焊接/动火
FD111682024_河南大学明伦校区5.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河南学校/幼儿园电气;焊接/动火
FD111692024_河南大学明伦校区5·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河南学校/幼儿园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111702024_河南大学明伦校区大礼堂5·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河南学校/幼儿园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111712024_河南开封_河南大学明伦校区5·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河南学校/幼儿园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111722024_河南开封河南大学明伦校区大礼堂5·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河南学校/幼儿园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111732024_河南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1·19_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河南重大学校/幼儿园
FD111742024_河南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1·19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河南重大学校/幼儿园电气
FD111752024_河南方城县英才学校1·19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河南重大学校/幼儿园
FD111762024_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1·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住宅/民房焊接/动火
FD111772024_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钢架棚仓库8·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仓库/物流电气;危化/自燃;纵火
FD111782024_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钢架棚仓库8·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2024仓库/物流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FD111792024_河池市金城江区解放东路40号501室1·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
FD111802024_河源源城东埔街道4·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焊接/动火;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1812024_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2024.5.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电气;焊接/动火;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1822024_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2024·5·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md2024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1832024_泰州7·20X轮_7·20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
FD111842024_泰州7·20X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电气
FD111852024_泰州_苏萨食品4·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11862024_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电子信息产业园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9·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电气;纵火
FD111872024_泰州百顺胶粘带5·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电气;危化/自燃;纵火
FD111882024_泰州苏萨食品4·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11892024_泰州蓝思精密9·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电气;纵火
FD111902024_泰州蓝思精密9·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2024电气;纵火
FD111912024_洋河南镇田家房村11.14火灾事故调查情况通报.md2024河南电气;用火不慎;吸烟
FD111922024_浏阳荷花鼎力报废汽车回收5∙7一般爆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电气;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1932024_浙江_杭州富阳_7·8_一般_文物古建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杭州文物/古建筑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111942024_浙江嘉兴_平湖市独山港镇维克斯创业园12·7火灾.md2024浙江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11952024_浙江宁波8·9M轮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宁波燃气/爆炸
FD111962024_浙江开化合成材料7·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浙江焊接/动火
FD111972024_浙江杭州7.28杭州大厦装修外墙火灾事故.md2024杭州焊接/动火
FD111982024_浙江杭州_富阳纪念馆7·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杭州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111992024_海南_5·26_一般_储能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海南储能/新能源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2002024_海南_三亚崖州湾集中供冷1号能源站4·3较大火灾_调查报告.pdf2024海南较大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112012024_海南某70MW光伏储能电站5·26电池预制舱火灾调查报告.md2024海南电动车/电池;储能/新能源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2022024_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林园10·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电气;用火不慎;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2032024_海淀区北蜂窝路5号院11.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焊接/动火;纵火
FD112042024_海淀区周家巷村果园简易铁皮房10·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2052024_涪陵迪荧沥青7·2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FD112062024_淄博汇铭包装5.25_5·25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
FD112072024_淄博汇铭包装有限公司5.2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燃气/爆炸
FD112082024_淮安市淮安区9·13施河镇朱韭村民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住宅/民房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112092024_淮安施河镇朱韭村民房9·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住宅/民房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FD112102024_淮安淮安区施河镇朱韭村9·13民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住宅/民房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12112024_深圳8·15C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深圳锂电池热失控
FD112122024_深圳_宝安福永深圳市日晖达电子12·252_12·25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深圳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FD112132024_深圳_市龙岗区南湾中原昌盛汽车配件商行_11·12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深圳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112142024_深圳宝安日晖达电子12·2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深圳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2152024_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7·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深圳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12162024_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6·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深圳电气;焊接/动火
FD112172024_深圳市日晖达电子有限公司12·2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深圳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FD112182024_深圳市福兴隆金饰品有限公司11·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深圳用火不慎;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12192024_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10.3林之胜住宅火灾事故.md2024贵州住宅/民房燃气/爆炸;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2202024_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10·3林之胜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贵州住宅/民房燃气/爆炸;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2212024_清镇市椿棠府10·3林之胜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住宅/民房燃气/爆炸;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2222024_温宿县吐和高速G3012阿克苏往库车方向782公里400米处9·1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电气
FD112232024_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小区5·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电气;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FD112242024_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房屋5·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电气;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2252024_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房屋5·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2024电气;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2262024_湖北_武汉市江汉区花楼水塔街道江汉路35·37号12·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武汉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12272024_湖北_襄阳凤雏生态农业1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湖北电气;焊接/动火
FD112282024_湖北佰亮电镀有限公司7·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湖北吸烟
FD112292024_湖北武汉江汉区花楼水塔街道江汉路35·37号12·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武汉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12302024_湖北荆州监利白螺某某有限公司6·15蒸汽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湖北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FD112312024_湖北襄阳4.14一景城市花园酒店火灾事故.md2024湖北餐饮/酒店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FD112322024_湖北襄阳老河口雪飞化工5_9爆炸评估.md2024湖北化工/石化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12332024_湖南_张家界桑植_11·16_较大_电动车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湖南电动车/电池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2342024_湖南_郴州桂阳_1·29_一般_市场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湖南商场/市场
FD112352024_湖南君山12_17火灾.md2024湖南电气;纵火
FD112362024_湖南岳阳君山区广兴洲镇六支渠村12·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湖南电气;纵火
FD112372024_湖南张家界永定山城上品小区2_6火灾.md2024湖南吸烟;纵火
FD112382024_湖南株洲8.28金园大厦火灾事故.md2024湖南
FD112392024_湖南桑植县澧源镇11_16较大火灾事故原因查明.md2024湖南较大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2402024_湖南湘潭岳塘区向阳村2·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湖南吸烟;锂电池热失控
FD112412024_湖南湘潭湘乡市新湘路街道潘家弄废品回收店9·1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湖南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FD112422024_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1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湖南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12432024_湖州长合浙江捷达科技有限公司7·12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2024浙江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12442024_湘乡市新湘路街道9·19潘家弄废品回_9·19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FD112452024_湘乡市新湘路街道9·19潘家弄废品回收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FD112462024_湘乡市新湘路街道9·19潘家弄废品回收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2024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FD112472024_湘乡市新湘路街道潘家弄废品回收店9_1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24.md2024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FD112482024_湘潭市岳塘区1·24华雅花园_1·24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锂电池热失控
FD112492024_湘潭市岳塘区1·24华雅花园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锂电池热失控
FD112502024_湘潭市岳塘区2·15向阳村_2·15_火灾_调查报告.md2024吸烟;锂电池热失控
FD112512024_湘潭市岳塘区2·15向阳村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吸烟;锂电池热失控
FD112522024_湘潭市岳塘区华雅花园1_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锂电池热失控
FD112532024_湘潭市岳塘区向阳村2_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24.md2024吸烟;锂电池热失控
FD112542024_湘潭市岳塘区向阳村2·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吸烟;锂电池热失控
FD112562024_湘西州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民房3_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住宅/民房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FD112572024_潮州市饶平县三饶镇4·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较大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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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762024_鄞州邱隘宁波华润兴光燃气有限公司阀门井防水防腐等保养工程7·4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md2024宁波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FD113772024_酉阳县铜鼓镇车坝村1·25亡人_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2024亡人/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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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792024_重庆_2024年12月9日13时40分许,万州区白土镇大林村2组14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5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66元。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md2024重庆亡人/致死电气
FD113802024_重庆_2024年1月25日,酉阳县铜鼓镇车坝村4组冉卫星民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毁装修、家具、家电及生活用品等,过火面积约25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约.md2024重庆亡人/致死住宅/民房
FD113812024_重庆_2024年1月30日21时53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局接到报警称,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和平路二巷19号黄西云住宅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黄西云,性别:男,.md2024重庆亡人/致死住宅/民房吸烟
FD113822024_重庆_2024年2月12日15时53分,支队指挥中心接到警情称黔江区城南街道交通路860号发生火灾,造成一名83岁老人死亡,接到警情后,支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现场.md2024重庆亡人/致死纵火
FD113832024_重庆_2024年2月14日5时45分,巫山县高唐街道上升街155号一民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毁龚正龙住宅西侧卧室、家具及生活用品等,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md2024重庆亡人/致死住宅/民房燃气/爆炸;吸烟
FD113842024_重庆_2024年3月20日4时07分左右,黔江区冯家街道柏腊村2组张冲自建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毁张冲、张宗和自建房及建筑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张宗良烤房盖板、李昌文与.md2024重庆住宅/民房电气
FD113852024_重庆_2024年6月18日10时19分左右,北碚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北碚区北温泉街道金华苑_3_栋_10-7_发生火灾,火灾烧毁_10-7_住宅内装修构件和部分家电.md2024重庆住宅/民房电气;用火不慎
FD113862024_重庆_2024年6月23日18时15分左右,大渡口区半岛逸景2组团5栋18-5号房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陈功荣,男,65岁,身份证号:.md2024重庆亡人/致死住宅/民房电气;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FD113872024_重庆_2024年6月8日3时13分许,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石城路84号地上第八层临时建筑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15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3万元。事故发.md2024重庆电气
FD113882024_重庆_2024年9月22日8时57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局接到报警称,云阳县南溪镇卫星社区6组230号何胜菊民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谭润清,性别:男,年龄:.md2024重庆亡人/致死住宅/民房燃气/爆炸;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FD113892024_重庆_2024年9月4日5时06分左右,北碚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北碚区静观镇王朴村黄桷湾组36号发生火灾,火灾造成住宅内部分建筑构件和部分家电被烧毁,过火面积约45.md2024重庆住宅/民房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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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093 | 2024_杨浦区10.1松花一村35号205室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杨浦区“10.1”松花一村35号205室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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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杨浦区“10.1”松花一村35 号205 室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10 月1 日2 时54 分,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杨 浦区松花一村35 号205 室居民住宅发生火灾,火灾造成205 室内3 人死亡。 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消防安全 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要求,经杨浦区人民政府批准,杨浦 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成立以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 市场监管局、长白新村街道等部门为成员的火灾事故调查组, 对火灾进行调查。火灾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 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 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 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对该起火灾事故涉及的火灾风险隐 患、消防安全管理等环节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建筑基本情况

松花一村居民小区位于杨浦区延吉东路82 弄,北侧为 松花江路、西侧为安图路、南侧为松花小区、东侧为延吉东 路。松花一村居民小区所属居委为松花居委,物业管理单位 为上海阳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区始建于50 年代,80 年 代建成,共有64 幢建筑,1853 户居民,7500 余人。 起火建筑建成于20 世纪80 年代,为一幢6 层砖混结构 — 2 — 居民楼,起火的35 号楼位于松花一村北侧中间,该建筑北 侧紧邻松花江路,西、南、东侧均为小区内部道路。该建筑 一层4 户,楼梯间为敞开式楼梯间,建筑公共部位设有简易 喷淋(系2009 年区实事工程项目)。 起火建筑每一层由东向西依次为1 室、2 室、5 室、6 室, 未设置3 室、4 室门牌号。起火的205 室,为2 层东起第三 户。205 室户型为一卧一阳台一卫一厨,最北侧为厨房,厨 房南侧为卧室,卧室南侧为阳台,卫生间位于厨房西侧。入 户门位于厨房北墙西侧,厨房北墙上设置有窗户,该窗户正 对2 层公共走道,并设置有金属栅栏。阳台与卧室之间打通, 之间未设置门窗。阳台南侧为外窗,外窗下方为小区绿化带。 205 室平面布置如下图所示。

(二)房屋使用情况

起火205 室产权人为李某某,该房屋平时由陈某某(男, — 3 — 75 岁,上海杨浦人,高度近视,行动不便)、李某某(女, 75 岁,上海杨浦人,腰椎受伤,行动不便)夫妻二人及女儿 陈某(女,48 岁,上海杨浦人,下肢残疾,长期卧床)三人 居住。

二、火灾发现及扑救情况

10 月1 日凌晨,35 号305 室王某某在家中被异响惊醒, 通过窗口查看发现205 室在冒烟,其随后到205 室敲门并呼 叫,但无人应答,于是返回家中报警。303 室居民朱某某闻 讯报警求救,为第一报警人。 10 月1 日2 时54 分,主管内江消防站接警出动,区消 防救援支队指挥车及翔殷站、国定站等共8 辆消防车56 人 先后到场。内江站于3 时01 分报到场,3 时04 分报出水, 此时起火建筑内简易喷淋已动作洒水。火势于3 时06 分得 到控制,3 时10 分被扑灭。内江站于3 时10 分在205 室厨 房区域搜救出1 名被困人员陈某某,3 时13 分在卧室区域搜 救出第2、第3 名被困人员李某某与陈某。5 时11 分,内江 站处置完毕报返队。3 名被困人员被搜救出后立即送往长海 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火灾造成3 人死亡:陈某某(男,75 岁,上海杨浦 人)、李某某(女,75 岁,上海杨浦人)、陈某(女,48 岁, 上海杨浦人)。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时间分析

— 4 — 综合报警信息和火灾第一发现人、第一报警人以及周边 邻居询问情况,结合火灾发生蔓延发展规律,判定该起火灾 起火时间为2023 年10 月1 日2 时30 分许。

(二)起火部位与起火点的分析

经现场勘查,205 室卧室内全面过火,其余房间仅受高 温烟气影响。卧室内西北侧地面及周边家具烧损炭化严重, 火势由此处往四周蔓延痕迹明显。结合火灾报警人、第一发 现人、周边邻居等知情者的询问,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为松花 一村35 号205 室卧室北侧,起火点为205 室卧室内西北侧 地面。

(三)起火原因分析

(1)排除刑事放火及自杀引发火灾的可能。 主要依据有:一是205 室入户门由消防救援人员破拆进 入,除消防救援人员破拆痕迹外,205 室入户门与外窗处均 无撬动痕迹。二是205 室陈祥鸿、李美华、陈炤近期均无与 他人矛盾激化情况及自杀言论。三是据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 定中心出具的尸表检验及血液检验鉴定书(沪公物鉴(检) 法字(2023)185-1,185-2,185-3)显示陈祥鸿、李美华、 陈炤3 人尸体表面均无创口,心血中未检出常见安眠镇定类 药物、乙醇成分,经吗啡、苯丙胺、甲基安非他明、可卡因 等单抗免疫板测试均为阴性。 (2)排除吸烟引发火灾的可能。 经调查,陈祥鸿、李美华、陈炤三人均无抽烟习惯。 (3)排除生活用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 5 — 经勘验,在起火点位于卧室内,且在此处未发现生活用 火工具。 (4)排除外来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经调查勘验,火灾发生时205 室入户门及外窗均处于关 闭状态,且起火点位于卧室西北侧地面,外来火源无法进入。 (5)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在起火点处共发现5 组锂电池,3 个锂电池充电器和1 个拖线板残骸,均不同程度烧毁烧损。经现场勘验,5 组锂 电池品牌型号无法辨识,外观尺寸及电芯数量符合48V 柱状 锂电池规格,其中3 组较为完整,2 组外壳烧毁、电芯散落、 部分单体炸裂。拖线板插孔内未发现插头插片,其他残存的 电气设备及线路中未发现故障痕迹。经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 心鉴定(鉴定报告标号报告NO.SHWZ23100906),现场锂电池 呈经历热失控状态。经调查,周边居民反映在发现火灾前均 有听到一声爆炸声,随后发现烟雾、火光;205 室阳台南侧 窗户碎裂,在下方绿化带内发现多块表面没有烟熏痕迹窗户 碎片,符合锂电池热失控起火特征。 综合分析该起火灾在排除其他原因的情况下,起火原因 为锂电池热失控起火,但无证据证明火灾发生时锂电池处于 充电状态。

(四)灾害成因分析

(1)火灾发展速度迅猛。锂离子电池火灾发展速度快, 燃烧热值高。起火点的5 组锂电池在起火后能迅速发展至猛 烈燃烧阶段。加之这5 组锂电池放置在卧室出入门处,严重 — 6 — 阻碍了人员逃生。 (2)起火房间内火灾载荷大。205 室内地面铺有泡沫垫、 棉织物等大量易燃物品,且家中可燃生活杂物多,火灾载荷 大,火灾发生后会迅速扩大,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 (3)人员自救逃生困难。起火205 室内遇难人员中陈 祥鸿、李美华两人年龄较大、行动不便;陈炤因多年前交通 事故致肢体残疾,且存在自暴自弃现象,长期卧床不肯走动。 该三人的自救能力弱,无法完成逃生。

(五)事故电池调查情况

经核查,205 室陈祥鸿共有3 辆三轮代步电动车和1 辆 电动轮椅。日常使用的1 辆三轮代步电动车停放在松花江路 路边(松花一村19 号101 室窗外),车辆内部有2 组锂电池 (1 组为“万锂牌”,1 组为“天能牌”);1 辆新购置的和1 辆废弃的三轮代步电动车停放在小区非机动车库内,电池仓 均为空置状态,电池仓设计尺寸均可放置2 组电池,与205 室室内锂电池组尺寸匹配;1 辆电动轮椅停放在小区非机动 车库内,电池在座椅下方,未被拆卸。调查组对停放在松花 江路路边的三轮代步电动车内“万锂德”牌锂电池及“天能 牌”锂电池,可能存在质量缺陷的线索抄送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杨消抄字(2023)第001 号)。

(六)火灾事故性质

经调查,杨浦区“10.1”松花一村35 号205 室较大火 灾是一起当事人家中存放的多组锂电池因热失控引发的居 民住宅较大火灾事故。 — 7 —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研究推动居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长白新村

街道要联合房管部门,进一步梳理“美丽家园”“消防实事 项目”建设点位。针对街道内老旧小区多、充电设施少等问 题,进一步加快“棚、柜、桩、换电柜”等多种充电设施建 设。特别是要结合2024 年区政府实事工程对高龄独居老人、 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增配独立式感烟探测器。宣传 引导重点人群至集中充电场所充电,并劝阻居民不要将电动 自行车锂电池在室内存放、充电,试点引进电动自行车锂电 池入户充电发现系统。

(二)继续推进居民小区火灾防控工作。消防、公安、

应急等职能部门及各街道要加强联勤联动,按照年初制定的 《进一步加强居民小区火灾防控专项工作方案》,实化运作 消防、公安、房管、民政为成员的工作专班,改进工作方法, 完善底数清单,定期通报推进情况,扎实推进专项工作,并 在年内完成上报工作总结和台账。

(三)强化各政府职能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区公安分局

要举一反三,指导基层派出所强化对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 和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区房管局要负责区内物业管理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 导、监督各街道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 造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 量的监管,强化电动自行车等电器产品生产、流通领域产品 质量监管,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问题。 — 8 —

(四)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和特殊群体帮扶力度。以“创

智汇广场”区级消防安全教育体验中心建立为契机,结合在 各街道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大演练”活动, 分级分批对街道、居委干部、物业单位责任人和微型消防站 人员全覆盖培训。加强典型火灾警示宣传教育,组织居委干 部、社区民警、志愿者逐户上门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逐 个登记建档。 特此报告。 杨浦区“10.1”松花一村火灾事故调查组 (杨浦区消防救援支队代章) 2023 年12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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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094 | 2024_杭州临平浙江金恒物流6·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杭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杭州临平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6·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民生信息

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749492940/2024-049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09-11

发文机关: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2024-09-11

体裁分类:

报告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杭州临平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6·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09-11 09:12

2024年6月7日15时25分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龙旋村北马桥的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报警时称沈家浜新杰物流)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建筑过火面积约15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12.94万元,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安委办挂牌督办要求,6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和临平区人民政府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办及市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资料调阅、人员问询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相关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有关调查情况如下。

经调查认定,杭州临平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6·7”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经动火作业审批,违法开展气割作业,熔渣飞溅引燃墙面保温材料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建筑概况

起火建筑为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厂房,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龙旋村北马桥3-1号,建筑主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东西长约195米,南北宽约50米,总建筑面积为42450平方米。东侧区域共6层(东西共8个开间,南北共5跨),均已空置待拆,西侧厂房区域共4层(东西共22个开间,南北共5跨),1-2层西侧部分为冷库,设备已拆除,3-4层仓库空置;起火位置位于西侧厂房二层冷库中间北面区域,起火点为第10间北面出口的东侧立面下部距出口疏散门2.5米的内墙面保温材料处,起火材料为墙面保温材料。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 厂房产权单位。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龙旋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名:杭州余杭龙旋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龙旋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唐*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1107682110323 ;机构类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日期:2007年9月11日;注册地址: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龙旋村;经营范围: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
  1. 事故发生单位。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766346171 ;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5年7月28日;住所:略;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生鲜乳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装卸搬运;停车场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鲜肉批发;鲜肉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 浙江京益汇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W7UM1P;注册资本:35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5年11月6日;住所:略;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食品经营;保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停车场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鲜肉批发;鲜肉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设备拆除业务承接人员。江应、姚宝、束*友出资共同承接涉事设备拆除项目。

(三)涉事建筑拆迁相关情况

  1. 场地租赁情况。2014年8月5日,龙旋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由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租赁杭余集用(2013)第108-12588号的土地和该土地上建筑物建设及使用事宜。协议约定由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出资建设并享有后续20年的免租金租赁权及租赁期满后15年的49%使用权。为增加税源,郭华应龙旋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求,于2015年11月6日在龙旋村注册成立了浙江京益汇物流有限公司,双方口头约定由浙江京益汇物流有限公司享有原合同中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的免租金租赁权。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郭华,由郭*华统一负责运营。2018年9月20日,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向浙江京益汇物流有限公司租赁了包括涉事冷库在内的16500平方米仓库,租赁期至2024年9月19日。
  1. 征迁腾退情况。2024年1月24日,崇贤街道办事处与龙旋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崇贤街道非住宅房屋搬迁货币补偿协议书》,约定对杭余集用(2013)第108-12588号土地上房屋进行搬迁,要求7月31日前完成房屋腾空,并交付给崇贤街道办事处。2月6日,龙旋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浙江京益汇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终止协议》,商定原有承租协议(指2014年8月5日,龙旋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于2023年12月31日终止,并要求腾退承租企业。5月20日,全部承租企业的腾退完成。
  1. 设备拆除情况。2024年5月8日,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与江应签订了《设备拆除工程协议》,约定由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负责对拆迁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江应拆除协议范围内的冷库设备、风机及机组到冷库现有的管道、电线等。冷库设备等折价70万元,由江应支付给郭华,后续应江应要求,设备折价降为55万元。6月4日,江应进场拆除涉事冷库设备。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事故发生时,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处于搬迁腾空状态。拆迁期间,企业日常管理缺失,未建立厂房拆迁计划方案,未对厂房拆除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和制定相应的管理控制措施,对设备拆除等外协单位(人员)进入厂房进行设备拆除作业、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办理审批手续,未核查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动火作业现场未配备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二、事故发生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6日,江应组织江甫、韦柱、余兵、陆丙、甘超、廖飞6人对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的设备进行拆除作业,现场由江甫(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和韦柱(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负责热切割作业,其余4人协助2人作业。当天,韦柱使用气割枪热切割厂房二楼西侧的冷却塔,江*甫使用气割枪热切割厂房二层冷库内部的铁管。

6月7日上午,韦柱和陆丙在一楼使用气割枪热切割清理外围废铁,江甫在厂房二层冷库内部继续使用气割枪热切割铁管;下午,韦柱完成一楼作业后前往冷库协助江甫进行铁管切割作业,江甫负责气割作业,韦柱负责用裁纸刀把管道外面的保温材料割开,廖飞事发前因故离开拆除现场,其余4人负责搬运管道。

15时25分许,江甫完成铁管切割作业后,转而切割冷库由西向东第10间北面出口处的防撞护栏,飞溅的熔渣引燃了墙面保温材料,因现场未配备消防器材,江甫尝试用手扑灭火焰未果,与其余人员撤离现场。

(二)事故现场情况

  1. 冷库外部勘验情况。厂房二层冷库由西向东第10间至第11间区域其南侧上部墙面有浓重的烟熏痕迹,相邻外侧搭建的简易钢棚严重变色且局部变形,东西两侧的立面及简易钢棚烟熏及变色痕迹逐渐减轻。在第10间至第11间区域南侧地面发现有气割痕迹的铁质管道堆放,且在堆放物间发现氧气钢瓶3只,气割枪1支,液化气钢瓶1只,液化气钢瓶呈破裂状态且扭曲变形。
  1. 冷库内部勘验情况。第10间内部南面区域烧损程度相对均匀,其北侧区域发现彩钢板搭建的冷库出入口东面区域变色、扭曲变形均重于西面区域且向东侧面倒塌,相邻东面第11间与12间的分隔彩钢板均向第10间一侧倒塌,西面区域第8间分隔的彩钢板均向东面一侧倒塌。
  1. 起火位置细项勘验情况。起火倒塌区域表面层为彩钢板搭建的冷库出入口倒塌物,其次为保温材料流淌及炭化残留物,底部为水泥地面,未发现异常物品残留。该部位倒塌的彩钢板出入口周围的铁质护栏(高约100厘米,距出入口彩钢板隔墙面约20厘米)严重变色但轮廓基本完整,在出入口东侧由南向北第二根铁质护栏立柱下部与地面连接处发现螺丝有气割痕迹,其东北角螺丝已被气割,东南角螺丝有气割痕迹且有残留,西侧面螺丝基本完整。该部位西侧相邻的出入口彩钢板向东侧面倒塌且严重扭曲变形,东侧相邻的顶部铁质吊架变色呈西重东轻,北侧墙面内保温材料基本烧失且墙面抹灰层局部剥落。第10间西面区域及相邻第11间区域烧损明显减轻。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建筑过火面积约1500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2014《火灾损失统计方法》,核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约12.94万元。

(四)提供虚假证言情况

事故发生后,江甫于当天17时44分给韦柱打电话表示,因韦柱是持证热切割工,所以希望韦柱顶替他承担热切割作业引发火灾的责任。18时34分,江应给韦柱打电话表示,希望韦柱能顶替江甫承担引发火灾的责任,后续问题他们三个合伙人会承担,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韦柱默许。6月7日晚和6月8日凌晨,韦柱、江甫、江应、余兵、陆丙在区消防大队和崇贤派出所的笔录中均提供虚假证言,表示是韦柱热切割作业时引发了火灾。6月8日,韦柱因过失引发火灾被行政拘留14天。

6月26日,事故调查组在对韦柱进行询问笔录时,其供述事发当天实际进行热切割作业的人员是江甫。7月2日,江应和江甫均承认当天实际情况是江甫热切割作业引发了火灾,并由于害怕无证作业的责任重,便要求韦柱提供虚假证言。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确认当天实际进行热切割作业的人员为江甫。7月8日,公安机关撤销了6月8日对韦柱行政拘留14天的处罚决定,并对实际热切割作业人员江甫及提供虚假证言人员韦柱进行行政拘留处罚。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6月7日15时26分,杭州消防指挥中心接到火灾报告,立即调派14个消防站、2个专职消防队共48辆车242人,以及2个微型消防站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区公安分局、120急救中心、应急管理局、崇贤街道等部门联动后立即赴现场协同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医疗救治情况

火灾发生后,现场人员迅速撤离。15时37分,崇贤专职队到场救援。15时45分,区消防大队临平站到场救援。16时11分,市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17时02分,火势得到控制。18时44分,火势熄灭。

15时34分,120急救中心接110联动后,派崇贤站点救护车前往现场,16时17分,增派区中医院站点救护车前往现场。本次事故未有人员伤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临平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救援力量,坚持安全、科学、精准、高效的应急处置原则,全面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的各类危害,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平稳有序。

(四)环境检测情况

6月7日应急监测结果显示:

  1. 空气无异样。自7日15时(14.345)至8日12时(13.406),PM2.5浓度(微克/立方米)均为优良,其间峰值33.121。
  1. 水质pH值6-9达标,苯系物(包含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异丙苯、苯乙烯)未检出,消防水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从监测结果来看,除闸门外由于消防水渗出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有所升高外,下游水质与上游水质基本一致。

6月12日,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厂房附近进行废气及地表水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与事故前相比,未有明显变化。

四、事故直接原因

江*甫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违规进行动火作业,过程中熔渣飞溅引燃了墙面的保温材料,且作业前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现场未配备灭火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五、事故相关单位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

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安排人员进行安全监护;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现场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管理,未发现并消除未在作业现场配备消防器材、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违规动火作业等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

(二)有关监管部门

  1. 临平区崇贤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平安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汲取2022年6月9日杭州冰雪大世界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落实辖区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彻底,对违规无证电焊作业的检查排查不深入;对辖区内征迁企业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企业征迁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有效监管。
  1. 临平区征迁办。根据“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负责对征迁计划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对企业拆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不力,未落实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未对企业征迁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有效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存在短板和不足。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处理建议

(一)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人员

  1. 江甫,现场热切割作业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作业前未办理审批手续,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违规开展动火作业,过程中熔渣飞溅引燃了墙面的保温材料,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编造韦柱为引发火灾的热切割操作人员的虚假证言,已于2024年7月8日因过失引发火灾及提供虚假证言,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20日的处罚决定。
  1. 江应,现场设备拆除作业负责人,编造韦柱为引发火灾的热切割操作人员的虚假证言,并教唆、诱骗他人配合其提供虚假证言,已于2024年7月8日因提供虚假证言,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决定。
  1. 韦柱,现场作业人员,编造其本人为引发火灾的热切割操作人员的虚假证言,顶替江甫承担引发火灾责任,后主动投案,已于2024年7月8日因提供虚假证言,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
  1. 陆丙,现场作业人员,编造韦柱为引发火灾的热切割操作人员的虚假证言,已于2024年7月8日因提供虚假证言,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1. 余兵,现场作业人员,编造韦柱为引发火灾的热切割操作人员的虚假证言,已于2024年7月8日因提供虚假证言,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 陈*斌,中共党员,临平区崇贤街道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部长。负责大安全、征迁安置等工作,督促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未有效履行辖区内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临平区给予通报批评。
  1. 马*奇,中共党员,临平区崇贤街道龙旋村党委委员,涉事区域网格长,具体负责涉事区域的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生产工作排查整治不深入,检查未发现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设备拆除过程中违规动火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临平区给予诫勉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

  1. 郭*华,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工作,督促、检查安全工作不力,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安排人员对动火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存在的动火作业未审批、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未配备消防器材、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人员违规动火作业等事故隐患失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临平区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1. 张*海,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主管涉事厂房安全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不力,未及时发现消除动火作业未审批、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未配备消防器材、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人员违规动火作业等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临平区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理建议

建议责成临平区征迁办向临平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

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安排人员进行安全监护;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现场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管理,未发现并消除动火作业时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未配备消防器材,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违规动火作业等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临平区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

临平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论述精神,要深刻汲取2022年6月9日杭州冰雪大世界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树牢“安全生产是红线、是底线、是生命线”的理念。要抓好统筹联动,推动各部门开展全领域电气焊作业隐患排查,压实属地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要深入组织开展违规动火作业专项整治、冷库专项排查整治等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

临平区要深化开展火灾事故警示教育,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企业有效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消除事故隐患;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加强对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消防培训,认真学习辨识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确保人员作业安全。

(三)全面厘清征迁企业安全管理职责,压实安全管理责任

临平区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研究征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厂房征迁、设备拆除、场地腾空等环节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征迁过程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针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细化征迁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消除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盲区漏洞,实现管理全覆盖,防止责任悬空。加强对征迁企业腾空退场期间的安全监督,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提醒,腾空退场期间采取多部门联动机制,对辖区内征迁企业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检查,督促各项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四)紧盯重点领域,深入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临平区要发挥基层力量作用,依托各基层网格,对涉及动火作业的企业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做到“底数清”,掌握各行业安全风险,根据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入开展全方位排查。要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整治,常态化抓好工业企业火灾事故防控“十条硬措施”,对企业是否落实电焊动火作业管理、动火作业审批、持证上岗、动火作业现场监护等情况实行全过程管理,消除企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盲区漏洞,强化履职防范工作,做到小切口、真管用。要开展冷库领域专项排查整治,摸清底数,从冷库准入、建设、运营、维修、拆除等全环节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狠抓末端落实,遏制同类事故反复发生。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警示教育,提升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临平区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等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和教育警示作用,建立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机制,引导各领域对电气焊作业安全监管的重视。畅通网络举报途径,建好用好消防安全举报渠道,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举报,对查实的举报及时兑现奖励。做好闭环管理,对各有关部门移送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线索实行全闭环管理,第一时间核查并反馈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或个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复查落实到位,坚决筑牢安全生产人民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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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095 | 2024_杭州临平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6·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杭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杭州临平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6·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6月7日15时25分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龙旋村北马桥的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报警时称沈家浜新杰物流)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建筑过火面积约15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12.94万元,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安委办挂牌督办要求,6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和临平区人民政府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办及市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资料调阅、人员问询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相关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有关调查情况如下。

经调查认定,杭州临平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6·7”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经动火作业审批,违法开展气割作业,熔渣飞溅引燃墙面保温材料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建筑概况

起火建筑为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厂房,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龙旋村北马桥3-1号,建筑主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东西长约195米,南北宽约50米,总建筑面积为42450平方米。东侧区域共6层(东西共8个开间,南北共5跨),均已空置待拆,西侧厂房区域共4层(东西共22个开间,南北共5跨),1-2层西侧部分为冷库,设备已拆除,3-4层仓库空置;起火位置位于西侧厂房二层冷库中间北面区域,起火点为第10间北面出口的东侧立面下部距出口疏散门2.5米的内墙面保温材料处,起火材料为墙面保温材料。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 厂房产权单位。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龙旋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名:杭州余杭龙旋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龙旋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唐*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1107682110323 ;机构类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日期:2007年9月11日;注册地址: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龙旋村;经营范围: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
  1. 事故发生单位。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766346171 ;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5年7月28日;住所:略;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生鲜乳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装卸搬运;停车场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鲜肉批发;鲜肉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 浙江京益汇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W7UM1P;注册资本:35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5年11月6日;住所:略;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食品经营;保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停车场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鲜肉批发;鲜肉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设备拆除业务承接人员。江应、姚宝、束*友出资共同承接涉事设备拆除项目。

(三)涉事建筑拆迁相关情况

  1. 场地租赁情况。2014年8月5日,龙旋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由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租赁杭余集用(2013)第108-12588号的土地和该土地上建筑物建设及使用事宜。协议约定由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出资建设并享有后续20年的免租金租赁权及租赁期满后15年的49%使用权。为增加税源,郭华应龙旋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求,于2015年11月6日在龙旋村注册成立了浙江京益汇物流有限公司,双方口头约定由浙江京益汇物流有限公司享有原合同中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的免租金租赁权。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郭华,由郭*华统一负责运营。2018年9月20日,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向浙江京益汇物流有限公司租赁了包括涉事冷库在内的16500平方米仓库,租赁期至2024年9月19日。
  1. 征迁腾退情况。2024年1月24日,崇贤街道办事处与龙旋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崇贤街道非住宅房屋搬迁货币补偿协议书》,约定对杭余集用(2013)第108-12588号土地上房屋进行搬迁,要求7月31日前完成房屋腾空,并交付给崇贤街道办事处。2月6日,龙旋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浙江京益汇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终止协议》,商定原有承租协议(指2014年8月5日,龙旋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于2023年12月31日终止,并要求腾退承租企业。5月20日,全部承租企业的腾退完成。
  1. 设备拆除情况。2024年5月8日,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与江应签订了《设备拆除工程协议》,约定由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负责对拆迁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江应拆除协议范围内的冷库设备、风机及机组到冷库现有的管道、电线等。冷库设备等折价70万元,由江应支付给郭华,后续应江应要求,设备折价降为55万元。6月4日,江应进场拆除涉事冷库设备。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事故发生时,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处于搬迁腾空状态。拆迁期间,企业日常管理缺失,未建立厂房拆迁计划方案,未对厂房拆除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和制定相应的管理控制措施,对设备拆除等外协单位(人员)进入厂房进行设备拆除作业、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办理审批手续,未核查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动火作业现场未配备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二、事故发生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6日,江应组织江甫、韦柱、余兵、陆丙、甘超、廖飞6人对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的设备进行拆除作业,现场由江甫(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和韦柱(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负责热切割作业,其余4人协助2人作业。当天,韦柱使用气割枪热切割厂房二楼西侧的冷却塔,江*甫使用气割枪热切割厂房二层冷库内部的铁管。

6月7日上午,韦柱和陆丙在一楼使用气割枪热切割清理外围废铁,江甫在厂房二层冷库内部继续使用气割枪热切割铁管;下午,韦柱完成一楼作业后前往冷库协助江甫进行铁管切割作业,江甫负责气割作业,韦柱负责用裁纸刀把管道外面的保温材料割开,廖飞事发前因故离开拆除现场,其余4人负责搬运管道。

15时25分许,江甫完成铁管切割作业后,转而切割冷库由西向东第10间北面出口处的防撞护栏,飞溅的熔渣引燃了墙面保温材料,因现场未配备消防器材,江甫尝试用手扑灭火焰未果,与其余人员撤离现场。

(二)事故现场情况

  1. 冷库外部勘验情况。厂房二层冷库由西向东第10间至第11间区域其南侧上部墙面有浓重的烟熏痕迹,相邻外侧搭建的简易钢棚严重变色且局部变形,东西两侧的立面及简易钢棚烟熏及变色痕迹逐渐减轻。在第10间至第11间区域南侧地面发现有气割痕迹的铁质管道堆放,且在堆放物间发现氧气钢瓶3只,气割枪1支,液化气钢瓶1只,液化气钢瓶呈破裂状态且扭曲变形。
  1. 冷库内部勘验情况。第10间内部南面区域烧损程度相对均匀,其北侧区域发现彩钢板搭建的冷库出入口东面区域变色、扭曲变形均重于西面区域且向东侧面倒塌,相邻东面第11间与12间的分隔彩钢板均向第10间一侧倒塌,西面区域第8间分隔的彩钢板均向东面一侧倒塌。
  1. 起火位置细项勘验情况。起火倒塌区域表面层为彩钢板搭建的冷库出入口倒塌物,其次为保温材料流淌及炭化残留物,底部为水泥地面,未发现异常物品残留。该部位倒塌的彩钢板出入口周围的铁质护栏(高约100厘米,距出入口彩钢板隔墙面约20厘米)严重变色但轮廓基本完整,在出入口东侧由南向北第二根铁质护栏立柱下部与地面连接处发现螺丝有气割痕迹,其东北角螺丝已被气割,东南角螺丝有气割痕迹且有残留,西侧面螺丝基本完整。该部位西侧相邻的出入口彩钢板向东侧面倒塌且严重扭曲变形,东侧相邻的顶部铁质吊架变色呈西重东轻,北侧墙面内保温材料基本烧失且墙面抹灰层局部剥落。第10间西面区域及相邻第11间区域烧损明显减轻。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建筑过火面积约1500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2014《火灾损失统计方法》,核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约12.94万元。

(四)提供虚假证言情况

事故发生后,江甫于当天17时44分给韦柱打电话表示,因韦柱是持证热切割工,所以希望韦柱顶替他承担热切割作业引发火灾的责任。18时34分,江应给韦柱打电话表示,希望韦柱能顶替江甫承担引发火灾的责任,后续问题他们三个合伙人会承担,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韦柱默许。6月7日晚和6月8日凌晨,韦柱、江甫、江应、余兵、陆丙在区消防大队和崇贤派出所的笔录中均提供虚假证言,表示是韦柱热切割作业时引发了火灾。6月8日,韦柱因过失引发火灾被行政拘留14天。

6月26日,事故调查组在对韦柱进行询问笔录时,其供述事发当天实际进行热切割作业的人员是江甫。7月2日,江应和江甫均承认当天实际情况是江甫热切割作业引发了火灾,并由于害怕无证作业的责任重,便要求韦柱提供虚假证言。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确认当天实际进行热切割作业的人员为江甫。7月8日,公安机关撤销了6月8日对韦柱行政拘留14天的处罚决定,并对实际热切割作业人员江甫及提供虚假证言人员韦柱进行行政拘留处罚。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6月7日15时26分,杭州消防指挥中心接到火灾报告,立即调派14个消防站、2个专职消防队共48辆车242人,以及2个微型消防站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区公安分局、120急救中心、应急管理局、崇贤街道等部门联动后立即赴现场协同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医疗救治情况

火灾发生后,现场人员迅速撤离。15时37分,崇贤专职队到场救援。15时45分,区消防大队临平站到场救援。16时11分,市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17时02分,火势得到控制。18时44分,火势熄灭。

15时34分,120急救中心接110联动后,派崇贤站点救护车前往现场,16时17分,增派区中医院站点救护车前往现场。本次事故未有人员伤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临平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救援力量,坚持安全、科学、精准、高效的应急处置原则,全面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的各类危害,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平稳有序。

(四)环境检测情况

6月7日应急监测结果显示:

  1. 空气无异样。自7日15时(14.345)至8日12时(13.406),PM2.5浓度(微克/立方米)均为优良,其间峰值33.121。
  1. 水质pH值6-9达标,苯系物(包含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异丙苯、苯乙烯)未检出,消防水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从监测结果来看,除闸门外由于消防水渗出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有所升高外,下游水质与上游水质基本一致。

6月12日,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厂房附近进行废气及地表水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与事故前相比,未有明显变化。

四、事故直接原因

江*甫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违规进行动火作业,过程中熔渣飞溅引燃了墙面的保温材料,且作业前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现场未配备灭火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五、事故相关单位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

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安排人员进行安全监护;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现场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管理,未发现并消除未在作业现场配备消防器材、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违规动火作业等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

(二)有关监管部门

  1. 临平区崇贤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平安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汲取2022年6月9日杭州冰雪大世界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落实辖区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彻底,对违规无证电焊作业的检查排查不深入;对辖区内征迁企业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企业征迁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有效监管。
  1. 临平区征迁办。根据“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负责对征迁计划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对企业拆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不力,未落实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未对企业征迁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有效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存在短板和不足。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处理建议

(一)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人员

  1. 江甫,现场热切割作业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作业前未办理审批手续,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违规开展动火作业,过程中熔渣飞溅引燃了墙面的保温材料,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编造韦柱为引发火灾的热切割操作人员的虚假证言,已于2024年7月8日因过失引发火灾及提供虚假证言,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20日的处罚决定。
  1. 江应,现场设备拆除作业负责人,编造韦柱为引发火灾的热切割操作人员的虚假证言,并教唆、诱骗他人配合其提供虚假证言,已于2024年7月8日因提供虚假证言,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决定。
  1. 韦柱,现场作业人员,编造其本人为引发火灾的热切割操作人员的虚假证言,顶替江甫承担引发火灾责任,后主动投案,已于2024年7月8日因提供虚假证言,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
  1. 陆丙,现场作业人员,编造韦柱为引发火灾的热切割操作人员的虚假证言,已于2024年7月8日因提供虚假证言,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1. 余兵,现场作业人员,编造韦柱为引发火灾的热切割操作人员的虚假证言,已于2024年7月8日因提供虚假证言,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 陈*斌,中共党员,临平区崇贤街道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部长。负责大安全、征迁安置等工作,督促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未有效履行辖区内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临平区给予通报批评。
  1. 马*奇,中共党员,临平区崇贤街道龙旋村党委委员,涉事区域网格长,具体负责涉事区域的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生产工作排查整治不深入,检查未发现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设备拆除过程中违规动火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临平区给予诫勉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

  1. 郭*华,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工作,督促、检查安全工作不力,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安排人员对动火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存在的动火作业未审批、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未配备消防器材、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人员违规动火作业等事故隐患失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临平区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1. 张*海,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主管涉事厂房安全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不力,未及时发现消除动火作业未审批、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未配备消防器材、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人员违规动火作业等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临平区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理建议

建议责成临平区征迁办向临平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

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安排人员进行安全监护;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现场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管理,未发现并消除动火作业时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未配备消防器材,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违规动火作业等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临平区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

临平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论述精神,要深刻汲取2022年6月9日杭州冰雪大世界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树牢“安全生产是红线、是底线、是生命线”的理念。要抓好统筹联动,推动各部门开展全领域电气焊作业隐患排查,压实属地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要深入组织开展违规动火作业专项整治、冷库专项排查整治等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

临平区要深化开展火灾事故警示教育,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企业有效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消除事故隐患;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加强对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消防培训,认真学习辨识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确保人员作业安全。

(三)全面厘清征迁企业安全管理职责,压实安全管理责任

临平区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研究征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厂房征迁、设备拆除、场地腾空等环节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征迁过程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针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细化征迁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消除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盲区漏洞,实现管理全覆盖,防止责任悬空。加强对征迁企业腾空退场期间的安全监督,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提醒,腾空退场期间采取多部门联动机制,对辖区内征迁企业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检查,督促各项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四)紧盯重点领域,深入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临平区要发挥基层力量作用,依托各基层网格,对涉及动火作业的企业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做到“底数清”,掌握各行业安全风险,根据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入开展全方位排查。要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整治,常态化抓好工业企业火灾事故防控“十条硬措施”,对企业是否落实电焊动火作业管理、动火作业审批、持证上岗、动火作业现场监护等情况实行全过程管理,消除企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盲区漏洞,强化履职防范工作,做到小切口、真管用。要开展冷库领域专项排查整治,摸清底数,从冷库准入、建设、运营、维修、拆除等全环节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狠抓末端落实,遏制同类事故反复发生。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警示教育,提升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临平区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等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和教育警示作用,建立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机制,引导各领域对电气焊作业安全监管的重视。畅通网络举报途径,建好用好消防安全举报渠道,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举报,对查实的举报及时兑现奖励。做好闭环管理,对各有关部门移送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线索实行全闭环管理,第一时间核查并反馈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或个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复查落实到位,坚决筑牢安全生产人民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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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096 | 2024_杭州临平金恒物流6·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杭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民生信息

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749492940/2024-049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09-11

发文机关: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2024-09-11

体裁分类:

报告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杭州临平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6·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09-11 09:12

2024年6月7日15时25分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龙旋村北马桥的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报警时称沈家浜新杰物流)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建筑过火面积约15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12.94万元,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安委办挂牌督办要求,6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和临平区人民政府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办及市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资料调阅、人员问询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相关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有关调查情况如下。

经调查认定,杭州临平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6·7”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经动火作业审批,违法开展气割作业,熔渣飞溅引燃墙面保温材料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建筑概况

起火建筑为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厂房,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龙旋村北马桥3-1号,建筑主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东西长约195米,南北宽约50米,总建筑面积为42450平方米。东侧区域共6层(东西共8个开间,南北共5跨),均已空置待拆,西侧厂房区域共4层(东西共22个开间,南北共5跨),1-2层西侧部分为冷库,设备已拆除,3-4层仓库空置;起火位置位于西侧厂房二层冷库中间北面区域,起火点为第10间北面出口的东侧立面下部距出口疏散门2.5米的内墙面保温材料处,起火材料为墙面保温材料。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 厂房产权单位。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龙旋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名:杭州余杭龙旋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龙旋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唐*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1107682110323 ;机构类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日期:2007年9月11日;注册地址: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龙旋村;经营范围: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
  1. 事故发生单位。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766346171 ;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5年7月28日;住所:略;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生鲜乳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装卸搬运;停车场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鲜肉批发;鲜肉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 浙江京益汇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W7UM1P;注册资本:35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5年11月6日;住所:略;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食品经营;保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停车场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鲜肉批发;鲜肉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设备拆除业务承接人员。江应、姚宝、束*友出资共同承接涉事设备拆除项目。

(三)涉事建筑拆迁相关情况

  1. 场地租赁情况。2014年8月5日,龙旋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由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租赁杭余集用(2013)第108-12588号的土地和该土地上建筑物建设及使用事宜。协议约定由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出资建设并享有后续20年的免租金租赁权及租赁期满后15年的49%使用权。为增加税源,郭华应龙旋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求,于2015年11月6日在龙旋村注册成立了浙江京益汇物流有限公司,双方口头约定由浙江京益汇物流有限公司享有原合同中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的免租金租赁权。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郭华,由郭*华统一负责运营。2018年9月20日,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向浙江京益汇物流有限公司租赁了包括涉事冷库在内的16500平方米仓库,租赁期至2024年9月19日。
  1. 征迁腾退情况。2024年1月24日,崇贤街道办事处与龙旋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崇贤街道非住宅房屋搬迁货币补偿协议书》,约定对杭余集用(2013)第108-12588号土地上房屋进行搬迁,要求7月31日前完成房屋腾空,并交付给崇贤街道办事处。2月6日,龙旋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浙江京益汇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终止协议》,商定原有承租协议(指2014年8月5日,龙旋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于2023年12月31日终止,并要求腾退承租企业。5月20日,全部承租企业的腾退完成。
  1. 设备拆除情况。2024年5月8日,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与江应签订了《设备拆除工程协议》,约定由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负责对拆迁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江应拆除协议范围内的冷库设备、风机及机组到冷库现有的管道、电线等。冷库设备等折价70万元,由江应支付给郭华,后续应江应要求,设备折价降为55万元。6月4日,江应进场拆除涉事冷库设备。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事故发生时,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处于搬迁腾空状态。拆迁期间,企业日常管理缺失,未建立厂房拆迁计划方案,未对厂房拆除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和制定相应的管理控制措施,对设备拆除等外协单位(人员)进入厂房进行设备拆除作业、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办理审批手续,未核查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动火作业现场未配备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二、事故发生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6日,江应组织江甫、韦柱、余兵、陆丙、甘超、廖飞6人对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的设备进行拆除作业,现场由江甫(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和韦柱(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负责热切割作业,其余4人协助2人作业。当天,韦柱使用气割枪热切割厂房二楼西侧的冷却塔,江*甫使用气割枪热切割厂房二层冷库内部的铁管。

6月7日上午,韦柱和陆丙在一楼使用气割枪热切割清理外围废铁,江甫在厂房二层冷库内部继续使用气割枪热切割铁管;下午,韦柱完成一楼作业后前往冷库协助江甫进行铁管切割作业,江甫负责气割作业,韦柱负责用裁纸刀把管道外面的保温材料割开,廖飞事发前因故离开拆除现场,其余4人负责搬运管道。

15时25分许,江甫完成铁管切割作业后,转而切割冷库由西向东第10间北面出口处的防撞护栏,飞溅的熔渣引燃了墙面保温材料,因现场未配备消防器材,江甫尝试用手扑灭火焰未果,与其余人员撤离现场。

(二)事故现场情况

  1. 冷库外部勘验情况。厂房二层冷库由西向东第10间至第11间区域其南侧上部墙面有浓重的烟熏痕迹,相邻外侧搭建的简易钢棚严重变色且局部变形,东西两侧的立面及简易钢棚烟熏及变色痕迹逐渐减轻。在第10间至第11间区域南侧地面发现有气割痕迹的铁质管道堆放,且在堆放物间发现氧气钢瓶3只,气割枪1支,液化气钢瓶1只,液化气钢瓶呈破裂状态且扭曲变形。
  1. 冷库内部勘验情况。第10间内部南面区域烧损程度相对均匀,其北侧区域发现彩钢板搭建的冷库出入口东面区域变色、扭曲变形均重于西面区域且向东侧面倒塌,相邻东面第11间与12间的分隔彩钢板均向第10间一侧倒塌,西面区域第8间分隔的彩钢板均向东面一侧倒塌。
  1. 起火位置细项勘验情况。起火倒塌区域表面层为彩钢板搭建的冷库出入口倒塌物,其次为保温材料流淌及炭化残留物,底部为水泥地面,未发现异常物品残留。该部位倒塌的彩钢板出入口周围的铁质护栏(高约100厘米,距出入口彩钢板隔墙面约20厘米)严重变色但轮廓基本完整,在出入口东侧由南向北第二根铁质护栏立柱下部与地面连接处发现螺丝有气割痕迹,其东北角螺丝已被气割,东南角螺丝有气割痕迹且有残留,西侧面螺丝基本完整。该部位西侧相邻的出入口彩钢板向东侧面倒塌且严重扭曲变形,东侧相邻的顶部铁质吊架变色呈西重东轻,北侧墙面内保温材料基本烧失且墙面抹灰层局部剥落。第10间西面区域及相邻第11间区域烧损明显减轻。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建筑过火面积约1500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2014《火灾损失统计方法》,核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约12.94万元。

(四)提供虚假证言情况

事故发生后,江甫于当天17时44分给韦柱打电话表示,因韦柱是持证热切割工,所以希望韦柱顶替他承担热切割作业引发火灾的责任。18时34分,江应给韦柱打电话表示,希望韦柱能顶替江甫承担引发火灾的责任,后续问题他们三个合伙人会承担,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韦柱默许。6月7日晚和6月8日凌晨,韦柱、江甫、江应、余兵、陆丙在区消防大队和崇贤派出所的笔录中均提供虚假证言,表示是韦柱热切割作业时引发了火灾。6月8日,韦柱因过失引发火灾被行政拘留14天。

6月26日,事故调查组在对韦柱进行询问笔录时,其供述事发当天实际进行热切割作业的人员是江甫。7月2日,江应和江甫均承认当天实际情况是江甫热切割作业引发了火灾,并由于害怕无证作业的责任重,便要求韦柱提供虚假证言。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确认当天实际进行热切割作业的人员为江甫。7月8日,公安机关撤销了6月8日对韦柱行政拘留14天的处罚决定,并对实际热切割作业人员江甫及提供虚假证言人员韦柱进行行政拘留处罚。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6月7日15时26分,杭州消防指挥中心接到火灾报告,立即调派14个消防站、2个专职消防队共48辆车242人,以及2个微型消防站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区公安分局、120急救中心、应急管理局、崇贤街道等部门联动后立即赴现场协同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医疗救治情况

火灾发生后,现场人员迅速撤离。15时37分,崇贤专职队到场救援。15时45分,区消防大队临平站到场救援。16时11分,市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17时02分,火势得到控制。18时44分,火势熄灭。

15时34分,120急救中心接110联动后,派崇贤站点救护车前往现场,16时17分,增派区中医院站点救护车前往现场。本次事故未有人员伤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临平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救援力量,坚持安全、科学、精准、高效的应急处置原则,全面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的各类危害,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平稳有序。

(四)环境检测情况

6月7日应急监测结果显示:

  1. 空气无异样。自7日15时(14.345)至8日12时(13.406),PM2.5浓度(微克/立方米)均为优良,其间峰值33.121。
  1. 水质pH值6-9达标,苯系物(包含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异丙苯、苯乙烯)未检出,消防水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从监测结果来看,除闸门外由于消防水渗出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有所升高外,下游水质与上游水质基本一致。

6月12日,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厂房附近进行废气及地表水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与事故前相比,未有明显变化。

四、事故直接原因

江*甫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违规进行动火作业,过程中熔渣飞溅引燃了墙面的保温材料,且作业前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现场未配备灭火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五、事故相关单位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

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安排人员进行安全监护;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现场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管理,未发现并消除未在作业现场配备消防器材、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违规动火作业等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

(二)有关监管部门

  1. 临平区崇贤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平安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汲取2022年6月9日杭州冰雪大世界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落实辖区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彻底,对违规无证电焊作业的检查排查不深入;对辖区内征迁企业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企业征迁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有效监管。
  1. 临平区征迁办。根据“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负责对征迁计划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对企业拆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不力,未落实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未对企业征迁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有效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存在短板和不足。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处理建议

(一)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人员

  1. 江甫,现场热切割作业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作业前未办理审批手续,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违规开展动火作业,过程中熔渣飞溅引燃了墙面的保温材料,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编造韦柱为引发火灾的热切割操作人员的虚假证言,已于2024年7月8日因过失引发火灾及提供虚假证言,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20日的处罚决定。
  1. 江应,现场设备拆除作业负责人,编造韦柱为引发火灾的热切割操作人员的虚假证言,并教唆、诱骗他人配合其提供虚假证言,已于2024年7月8日因提供虚假证言,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决定。
  1. 韦柱,现场作业人员,编造其本人为引发火灾的热切割操作人员的虚假证言,顶替江甫承担引发火灾责任,后主动投案,已于2024年7月8日因提供虚假证言,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
  1. 陆丙,现场作业人员,编造韦柱为引发火灾的热切割操作人员的虚假证言,已于2024年7月8日因提供虚假证言,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1. 余兵,现场作业人员,编造韦柱为引发火灾的热切割操作人员的虚假证言,已于2024年7月8日因提供虚假证言,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 陈*斌,中共党员,临平区崇贤街道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部长。负责大安全、征迁安置等工作,督促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未有效履行辖区内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临平区给予通报批评。
  1. 马*奇,中共党员,临平区崇贤街道龙旋村党委委员,涉事区域网格长,具体负责涉事区域的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生产工作排查整治不深入,检查未发现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设备拆除过程中违规动火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临平区给予诫勉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

  1. 郭*华,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工作,督促、检查安全工作不力,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安排人员对动火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存在的动火作业未审批、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未配备消防器材、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人员违规动火作业等事故隐患失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临平区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1. 张*海,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主管涉事厂房安全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不力,未及时发现消除动火作业未审批、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未配备消防器材、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人员违规动火作业等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临平区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理建议

建议责成临平区征迁办向临平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

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安排人员进行安全监护;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现场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管理,未发现并消除动火作业时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未配备消防器材,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违规动火作业等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临平区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

临平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论述精神,要深刻汲取2022年6月9日杭州冰雪大世界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树牢“安全生产是红线、是底线、是生命线”的理念。要抓好统筹联动,推动各部门开展全领域电气焊作业隐患排查,压实属地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要深入组织开展违规动火作业专项整治、冷库专项排查整治等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

临平区要深化开展火灾事故警示教育,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企业有效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消除事故隐患;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加强对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消防培训,认真学习辨识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确保人员作业安全。

(三)全面厘清征迁企业安全管理职责,压实安全管理责任

临平区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研究征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厂房征迁、设备拆除、场地腾空等环节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征迁过程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针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细化征迁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消除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盲区漏洞,实现管理全覆盖,防止责任悬空。加强对征迁企业腾空退场期间的安全监督,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提醒,腾空退场期间采取多部门联动机制,对辖区内征迁企业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检查,督促各项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四)紧盯重点领域,深入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临平区要发挥基层力量作用,依托各基层网格,对涉及动火作业的企业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做到“底数清”,掌握各行业安全风险,根据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入开展全方位排查。要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整治,常态化抓好工业企业火灾事故防控“十条硬措施”,对企业是否落实电焊动火作业管理、动火作业审批、持证上岗、动火作业现场监护等情况实行全过程管理,消除企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盲区漏洞,强化履职防范工作,做到小切口、真管用。要开展冷库领域专项排查整治,摸清底数,从冷库准入、建设、运营、维修、拆除等全环节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狠抓末端落实,遏制同类事故反复发生。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警示教育,提升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临平区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等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和教育警示作用,建立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机制,引导各领域对电气焊作业安全监管的重视。畅通网络举报途径,建好用好消防安全举报渠道,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举报,对查实的举报及时兑现奖励。做好闭环管理,对各有关部门移送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线索实行全闭环管理,第一时间核查并反馈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或个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复查落实到位,坚决筑牢安全生产人民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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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097 | 2024_杭州制品有限公司3·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杭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杭州******制品有限公司“3·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3月9日16时57分,区街道杭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未造成重大影响,直接经济损失78238.44元,火灾过火面积约5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2024年3月12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公安分局、区经信局、区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杭州****制品有限公司“3·9”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等工作,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杭州******制品有限公司“3·9”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杭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朱;注册资本:50万;成立日期:1993年8月24日;住所:杭州区街道村(现住所:街道路277号);经营范围:藤家具、钢家具、藤制品、工艺美术品批发,零售。

2、公司建筑情况

****公司有房屋权属证明的建筑物共4幢,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和钢结构,建筑物分别为3号厂房,地上二层,建筑高度7米,建筑面积252平方米;4号厂房,地上一层,建筑高度5米,建筑面积480平方米;5号建筑物为办公楼,地上三层, 建筑高度9米,建筑面积290.42平方米;6号厂房,地上二层,建筑高度7.5米,建筑面积595.80平方米;6号厂房西北侧贴邻建造局部3层的砖混结构厂房,增加建筑面积约为300平方米,3号、4号、6号厂房和5号办公楼彼此之间搭建地上二层钢结构厂房连成一片,属于同一防火分区;厂区总占地面积3050.9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4000平方米,主要消防设施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和室内消火栓系统。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24年3月9日16时57分,杭州市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位于杭州市区街道*路277号的****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烧损钢结构棚、木工设备、餐椅成品、半成品等物品。本次火灾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共出动15个消防站,34辆消防车,145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现场参与扑救。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公司在事故中的应急处置存在不足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也未能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平时未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厂区内建筑物间违章搭建钢棚占用防火间距导致火势蔓延扩大。

二、事故直接原因

****公司木材切割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火星吸入木屑收集间使木屑堆垛阴燃,厂区员工处置过程中发生爆燃引燃周边可燃物发生火灾。

三、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司

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日常巡查检查,擅自搭建二层钢棚用作厂房使用,其建筑消防设施未按厂房标准设置,也未办理相关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且钢棚未作防火处理,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不力,违章搭建钢棚占用防火间距及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及《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相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赛强,未有效履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单位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违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相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建议区纪委进行调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区街道***路277号“3.9”火灾事故教训,建议迅速采取以下防范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发展。

(一)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各街道、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和“底线”意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杭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实际,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行业部门梳理明确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厘清工作边界,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同时进一步完善部门间协同执法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街道、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职责;严格执行建筑物室内装修设计、竣工验收、备案要求;使用质量合格的消防产品;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编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使用过程管控,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排查和治理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三)强化消防安全意识。各街道、有关部门要指导工业企业(厂中厂)、小微园区等加强单位日常检查能力,开展每日防火巡查登记,建立基础台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和逃生演练,及时掌握消除单位火灾隐患。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园及“厂中厂”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管理组织,明晰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建强应急处置力量,全面提升消防安全标准。

杭州******制品有限公司

“3·9”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7月9日

杭州临平浙江金恒物流有限公司“6·7”一…

福州闽侯青口阿童哥便利店“10·29”较大…

成都安妮娜鞋业有限公司“12·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2022·1·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西航港街道文星正街456 号住宅“5·11”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怡心街道顺兴路100号格林城小区居民住宅“1·29“亡人火灾事故…

成双大道南段986号23栋住宅“8·6”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1098 | 2024_杭州富阳纪念馆7·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杭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专题专栏

消防救援

通知通告

杭州富阳******纪念馆“7·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4-24  10: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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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8日20时12分许,区街道纪念馆(以下简称纪念馆)发生火灾事故,火灾致**纪念馆房屋主体以外的木制结构及装饰、书画作品、电子设备、展陈设备等设施烧毁,过火面积约500㎡,直接经济损失约469万元,无人员伤亡。

7月24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领导任组长,应急、消防、公安、、总工会及街道等相关同志为成员的**纪念馆“7·8”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对本起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综合研判、技术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和人员询问等方式,现已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杭州富阳**纪念馆“7·8”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导致财产损失的一般火灾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8日20时18分36秒,公司智慧消防监测平台接到纪念馆发生烟感火灾探测器火警信号,显示位于纪念馆大厅中(HGW37#烟感)。公司当日值班员王查看报警信息后第一时间拨打景区消控室值班电话6358;于20时20分24秒,电话通知景区消控室值班人员李并告知纪念馆大厅中前37#烟感有报警,请前往查看。7月8日20时21分,景区消控值班人员李前往纪念馆实地查看并确认发生火灾后,于20时23分52秒分别拨打了“119”消防火警和“110”报警电话,同时向杭州富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报告。

(二)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

7月8日20时23分,杭州市富阳区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区街道**纪念馆发生火灾”。接警后,消防富阳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富春站、春江站、场口站、东洲专职队等力量共11车72人,先后赶赴现场扑救。20时40分,东洲专职队到达现场,20时43分富春站到场,立即开展火灾扑救工作。20时53分春江站到场,21时19分战保站到场,21时29分场口站到场,主要负责现场供水及后勤保障工作。21时07分火势得到控制,21时36分火势基本扑灭。

二、起火建筑及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起火建筑物基本情况

纪念馆位于区街道村,为单层建筑(主体为钢混、其他为木结构),由杭州富阳有限公司管理(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毛;消防安全管理人:欧阳)。该馆于2011年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申报名称为杭州富阳有限公司,占地1.5亩,地上1层,建筑高度为5.9m,建筑面积743.10㎡。

(二)起火建筑工程建设情况

纪念馆(展示中心)于2011年7月建造,2012年6月1日建成投用。该项目由杭州富阳有限公司(该公司经全区国有企业专业化整合,于2022年12月由杭州富阳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具体实施。工程分主体工程、布展装修和中央空调安装工程三大块:1、主体工程。设计单位为浙江西有限公司(银泰);施工单位为浙江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有限公司。实际开完工时间:2011年07月05日至2012年07月11日,验收结果合格。2、布展装修。设计单位为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浙江有限公司。实际开完工时间:2012年03月31日至2012年06月01日,验收结果合格。3、中央空调安装工程。设计单位为浙江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杭州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有限公司。实际开完工时间:2011年11月26日至2012年05月30日,验收结果合格。

(三)起火建筑改造情况

纪念馆(展示中心)自2012年6月1日建成投用至2024年7月8日火灾事故期间,纪念馆内部进行了局部改造。一是增设洗手间。2021年在纪念馆西南侧增设了一间洗手间,改造时电器线路沿用该处原有线路。二是更换展厅LED屏。由于纪念馆第一展厅投影设备清晰度低,影响观看效果,2022年6月,通过政企云平台向浙江有限公司采购了LED电子屏,替换原有投影仪,提升观看效果,更换时电器线路通过桥架敷设。三是提升智能化控制系统。由于纪念馆第一和第二展厅重新拍摄了高清视频,为提升视频播放效果,2023年9月,通过政企云平台向杭州**有限公司采购一套智能化控制化系统,该智能化控制系统电线未作改动,只替换原有智能设备。

(四)消防产品及设施设备情况

根据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建筑总体积小于5000立方,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因此馆内主要配备了干粉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无其他消防设施。2012年11月23日,该馆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且备案合格,工程名称为**纪念馆布展及装饰工程竣工备案。

(五)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1. 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成立于2002年03月06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4,公司住所位于区街道号,注册资本壹拾亿元整,经营范围为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和委托经营的集体资产的营运管理、实业投资等。集团党委书记兼董事长陈、总经理李。
  1. 杭州富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集团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18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毛传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CF06J7D,公司住所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春街162号,注册资本伍亿元整,经营范围为旅游业务、演出经纪、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等。公司总经理毛传镔,副总经理欧阳东兴。公司为景区及纪念馆具体运行管理单位。
  1. 杭州众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城公司),成立于2016年07月12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一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7Y6BC76,公司住所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凤路65号,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开发及咨询等。该公司与集团签订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负责景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公司负责**景区社会化服务技术专家为芮璋现。
  1.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富阳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02月12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71553DXU,富阳分公司负责人李向阳,营业场所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达夫路121号,经营范围为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公司办公室主任蒋云波系前期景区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负责人。电信富阳分公司为景区及**纪念馆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承接单位。
  1. 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8年05月25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H,公司住所位于区街道号,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为消防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公司总经理章(景区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负责人)。该公司具体负责景区及纪念馆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建设安装、调试及运维。

三、事故原因分析

**纪念馆为单层建筑,主体为钢混、其他为木结构,通过火灾周边监控分析,闭馆后人员均清场并锁闭大门,起火前未发现可疑人员出入,排除人为纵火可能性。

(一)起火原因

经走访调查、火灾现场勘验、视频监控分析、音频分析,结合互联网感烟探测器报警信号和熔珠检测结果等,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火灾。

(二)火灾迅速蔓延主要原因

纪念馆内涉及较多木质可燃装修材料且同属于一个防火分区,起火后致火势蔓延迅速扑救难度大。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公司安全主体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不力,景区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应急处置能力偏弱;消控室值班人员未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且上岗作业。
  1. **集团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有效组织景区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和员工技能培训,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复查闭环。
  1. 景区第三方服务相关单位不同程度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公司在服务时未能及时发现景区消控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服务频次不足、质量不高;分公司对合作单位公司在景区内安装、调试设备等过程中监督管理不到位;公司对安装在**景区内的智慧用电设备监测线路走向情况不清晰。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集团,作为景区及纪念馆运行管理单位“公司”上一级国有集团公司。集团对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有效组织景区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和员工技能培训,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复查闭环,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集团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办)对集团进行约谈处理。
  1. 公司,作为景区及**纪念馆具体运行管理单位。该公司安全主体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不力,景区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应急处置能力偏弱;消控室值班人员未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且上岗作业;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立案处罚。
  1. 公司,作为景区及纪念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单位。未能及时检查发现景区消控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频次不足、质量不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相应处理。
  1. 分公司,作为景区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承接单位。实际运行中,分公司将该项目发包给合作单位公司实施;分公司对公司日常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平台运行情况有检查抽查,但对公司在景区内安装、调试设备过程中监督管理不到位。建议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办)对电信富阳分公司进行约谈处理。
  1. 公司,作为景区及纪念馆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安装、调试及运维单位。公司智慧消防监测平台值班人员在岗履职,收到烟感报警后能及时通知事发单位;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对纪念馆所装智慧用电线路处于正常运行监测状态,报警有效;但公司对安装在景区内的智慧用电设备监测线路走向情况不清晰。建议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办)对公司进行约谈处理。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周 *,作为集团资产管理部副主任。负责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督查、检查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督促落实闭环销号,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集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 毛,作为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景区内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日常巡查、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集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 欧阳,作为公司副总(景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对景区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对消控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执行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集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 郎,作为公司景区管理科科长。未有效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对景区及纪念馆消防安全工作巡查检查不力,对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集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 李 *,作为景区员工,火灾事故当晚消控值班室值班员,未有效履行其岗位职责,不具备本职岗位所需的消防应急知识,应急处置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应责任。建议由公司根据合同等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对行业主管、属地政府处理的建议

  1. 区局,作为景区行业监管部门,未有效履行其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景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履职不够到位。建议区局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办)对区文广旅体局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处理。
  1. 街道,虽有对景区的安全检查记录,但隐患排查不够深入。建议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办)对**街道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处理。

七、事故后举一反三情况

(一)坚持责任牵引,推动强化落实。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推手”作用,立即向各乡镇(街道)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及文物古建筑火灾防控工作的提示单》(富消安委办〔2024〕24号),逐级压实辖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区文广旅体专委会办下发《关于做好全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提示》并组织开展暑期消防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后续还专门组织召开专委会会议通报情况并部署下步工作。**集团召开专项会议,组织培训教育并开展专项行动。部门、集团和属地镇街形成合力,迅速开展各项工作。

(二)立足合力防范,优化多维防控。富阳区消防救援大队积极联合相关镇街、文广旅体、集团等部门(单位),对旅游景点基本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历次防火检查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消防设施器材等情况逐一进行检查,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消防依托全区大中小网格,与各乡镇(街道)成立检查小组,针对旅游景点、文保单位、文保点、老旧民房等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有效防止失控漏管现象的发生,将场所内部的消防设施配备、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火灾报警系统和人员值班巡查等作为检查重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指导建议,督促相关负责人立即整改,提升场所火灾防控能力,目前共出动联合检查组11组,出动检查153人次,检查景区12家,文物古建筑共计66家,发现并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83处。区文广旅体局组织对A级旅游景区、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场馆、旅游新业态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共出动检查组9组,出动检查人员434人次,检查各类场所148家,发现并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102处,同时依托“浙江码”安全监管在线平台,督促企业每日开展巡查检查,截至目前共开展企业自查3207次。

(三)拓宽宣传渠道,夯实安全基础。一是拓宽消防宣传阵地。在旅游景点、文物古建筑等单位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橱窗;依托消防宣传车播放警示教育片,发放消防安全宣传资料,通过电视、门户网站、户外LED电子显示频等各类主流媒体和双微网络平台推送消防安全知识。二是提升舆论监管力度。广泛开展多层次、互动式的精准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防范火灾、保护景区、文物古建筑等的安全意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强大作用,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消防安全的新格局。三是培育消防安全明白人。以景区和文物管理者、游客、居民群众为主要对象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引导增强防火安全意识,保质保量开展单位消防基本体技能和实操实训,为做好旅游景点和文物古建筑等消防安全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目前已开展“消防安全明白人”培训650人(次)。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集团、行业主管及属地乡镇等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细化职责分工,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及跟踪闭环。既要发挥人的作用,也要充分发挥智慧用电和智慧消防技防作用。

(一)吸取教训,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认真汲取“7·8”**纪念馆火灾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要求,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强化消防议事协调机构平台功能,继续用好区消安委办考核检查、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等“组合拳”,严格落实属地、行业和主体“三方”责任;健全督考机制,多轮次开展实地检查,督促指导社会单位强化消防安全自主管理,落实火灾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机制,压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聚焦重点,深化隐患排查整治。以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抓手,紧盯旅游景区、文物古建筑、高层建筑、村(居)民自建房、企业及员工宿舍等重点领域消防安全,发动公安派出所、应急消防管理站、村(居)委会和网格员、志愿者等力量加强社会面火灾防控巡查检查,督促单位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发现隐患要督促立查立改,同时,积极开展“回头看”,提高整治工作质效。继续攻坚电动自行车安全“全链条”整治,加强源头管控、严打非法改装、规范充停场所等,强化专班运行,将消防安全常态化排查整治与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拆窗破网”等重点工作统筹推进,高效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三)以案示警,强化宣传教育培训。集中开展消防提示性宣传,广泛宣传当前高温季节防火常识,公布典型火灾案例,以警钟效应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广泛发动网格员、平安巡防员、消防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深入镇街、村社开展“敲门入户”行动,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知识。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栏、户外大屏、楼宇视频等载体推送消防安全常识、火灾隐患自查、火场逃生科普、火灾案例警示教育等内容,提升居民高温季节消防安全意识。借助基层治理四平台,有效发挥基层网格员“前哨”“探头”作用,落实好“巡安”“宣安”工作,有效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大力普及火灾预防技巧、火灾正确报警、火场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提升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同时,常态化组织基层群防群治力量加强日常消防安全巡查,特别是加强夜间巡查力度,确保重点时期、重点时段火灾形势稳定。

杭州富阳景区纪念馆

“7·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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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动态

杭州富阳******纪念馆“7·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6-04-24  10:12:49

信息来源:区消防大队

信息来源:西湖区传媒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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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8日20时12分许,区街道纪念馆(以下简称纪念馆)发生火灾事故,火灾致**纪念馆房屋主体以外的木制结构及装饰、书画作品、电子设备、展陈设备等设施烧毁,过火面积约500㎡,直接经济损失约469万元,无人员伤亡。

7月24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领导任组长,应急、消防、公安、、总工会及街道等相关同志为成员的**纪念馆“7·8”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对本起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综合研判、技术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和人员询问等方式,现已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杭州富阳**纪念馆“7·8”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导致财产损失的一般火灾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8日20时18分36秒,公司智慧消防监测平台接到纪念馆发生烟感火灾探测器火警信号,显示位于纪念馆大厅中(HGW37#烟感)。公司当日值班员王查看报警信息后第一时间拨打景区消控室值班电话6358;于20时20分24秒,电话通知景区消控室值班人员李并告知纪念馆大厅中前37#烟感有报警,请前往查看。7月8日20时21分,景区消控值班人员李前往纪念馆实地查看并确认发生火灾后,于20时23分52秒分别拨打了“119”消防火警和“110”报警电话,同时向杭州富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报告。

(二)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

7月8日20时23分,杭州市富阳区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区街道**纪念馆发生火灾”。接警后,消防富阳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富春站、春江站、场口站、东洲专职队等力量共11车72人,先后赶赴现场扑救。20时40分,东洲专职队到达现场,20时43分富春站到场,立即开展火灾扑救工作。20时53分春江站到场,21时19分战保站到场,21时29分场口站到场,主要负责现场供水及后勤保障工作。21时07分火势得到控制,21时36分火势基本扑灭。

二、起火建筑及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起火建筑物基本情况

纪念馆位于区街道村,为单层建筑(主体为钢混、其他为木结构),由杭州富阳有限公司管理(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毛;消防安全管理人:欧阳)。该馆于2011年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申报名称为杭州富阳有限公司,占地1.5亩,地上1层,建筑高度为5.9m,建筑面积743.10㎡。

(二)起火建筑工程建设情况

纪念馆(展示中心)于2011年7月建造,2012年6月1日建成投用。该项目由杭州富阳有限公司(该公司经全区国有企业专业化整合,于2022年12月由杭州富阳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具体实施。工程分主体工程、布展装修和中央空调安装工程三大块:1、主体工程。设计单位为浙江西有限公司(银泰);施工单位为浙江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有限公司。实际开完工时间:2011年07月05日至2012年07月11日,验收结果合格。2、布展装修。设计单位为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浙江有限公司。实际开完工时间:2012年03月31日至2012年06月01日,验收结果合格。3、中央空调安装工程。设计单位为浙江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杭州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有限公司。实际开完工时间:2011年11月26日至2012年05月30日,验收结果合格。

(三)起火建筑改造情况

纪念馆(展示中心)自2012年6月1日建成投用至2024年7月8日火灾事故期间,纪念馆内部进行了局部改造。一是增设洗手间。2021年在纪念馆西南侧增设了一间洗手间,改造时电器线路沿用该处原有线路。二是更换展厅LED屏。由于纪念馆第一展厅投影设备清晰度低,影响观看效果,2022年6月,通过政企云平台向浙江有限公司采购了LED电子屏,替换原有投影仪,提升观看效果,更换时电器线路通过桥架敷设。三是提升智能化控制系统。由于纪念馆第一和第二展厅重新拍摄了高清视频,为提升视频播放效果,2023年9月,通过政企云平台向杭州**有限公司采购一套智能化控制化系统,该智能化控制系统电线未作改动,只替换原有智能设备。

(四)消防产品及设施设备情况

根据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建筑总体积小于5000立方,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因此馆内主要配备了干粉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无其他消防设施。2012年11月23日,该馆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且备案合格,工程名称为**纪念馆布展及装饰工程竣工备案。

(五)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1. 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成立于2002年03月06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4,公司住所位于区街道号,注册资本壹拾亿元整,经营范围为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和委托经营的集体资产的营运管理、实业投资等。集团党委书记兼董事长陈、总经理李。
  1. 杭州富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集团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18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毛传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CF06J7D,公司住所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春街162号,注册资本伍亿元整,经营范围为旅游业务、演出经纪、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等。公司总经理毛传镔,副总经理欧阳东兴。公司为景区及纪念馆具体运行管理单位。
  1. 杭州众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城公司),成立于2016年07月12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一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7Y6BC76,公司住所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凤路65号,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开发及咨询等。该公司与集团签订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负责景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公司负责**景区社会化服务技术专家为芮璋现。
  1.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富阳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02月12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71553DXU,富阳分公司负责人李向阳,营业场所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达夫路121号,经营范围为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公司办公室主任蒋云波系前期景区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负责人。电信富阳分公司为景区及**纪念馆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承接单位。
  1. 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8年05月25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H,公司住所位于区街道号,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为消防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公司总经理章(景区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负责人)。该公司具体负责景区及纪念馆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建设安装、调试及运维。

三、事故原因分析

**纪念馆为单层建筑,主体为钢混、其他为木结构,通过火灾周边监控分析,闭馆后人员均清场并锁闭大门,起火前未发现可疑人员出入,排除人为纵火可能性。

(一)起火原因

经走访调查、火灾现场勘验、视频监控分析、音频分析,结合互联网感烟探测器报警信号和熔珠检测结果等,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火灾。

(二)火灾迅速蔓延主要原因

纪念馆内涉及较多木质可燃装修材料且同属于一个防火分区,起火后致火势蔓延迅速扑救难度大。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公司安全主体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不力,景区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应急处置能力偏弱;消控室值班人员未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且上岗作业。
  1. **集团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有效组织景区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和员工技能培训,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复查闭环。
  1. 景区第三方服务相关单位不同程度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公司在服务时未能及时发现景区消控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服务频次不足、质量不高;分公司对合作单位公司在景区内安装、调试设备等过程中监督管理不到位;公司对安装在**景区内的智慧用电设备监测线路走向情况不清晰。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集团,作为景区及纪念馆运行管理单位“公司”上一级国有集团公司。集团对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有效组织景区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和员工技能培训,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复查闭环,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集团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办)对集团进行约谈处理。
  1. 公司,作为景区及**纪念馆具体运行管理单位。该公司安全主体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不力,景区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应急处置能力偏弱;消控室值班人员未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且上岗作业;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立案处罚。
  1. 公司,作为景区及纪念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单位。未能及时检查发现景区消控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频次不足、质量不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相应处理。
  1. 分公司,作为景区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承接单位。实际运行中,分公司将该项目发包给合作单位公司实施;分公司对公司日常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平台运行情况有检查抽查,但对公司在景区内安装、调试设备过程中监督管理不到位。建议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办)对电信富阳分公司进行约谈处理。
  1. 公司,作为景区及纪念馆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安装、调试及运维单位。公司智慧消防监测平台值班人员在岗履职,收到烟感报警后能及时通知事发单位;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对纪念馆所装智慧用电线路处于正常运行监测状态,报警有效;但公司对安装在景区内的智慧用电设备监测线路走向情况不清晰。建议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办)对公司进行约谈处理。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周 *,作为集团资产管理部副主任。负责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督查、检查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督促落实闭环销号,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集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 毛,作为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景区内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日常巡查、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集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 欧阳,作为公司副总(景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对景区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对消控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执行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集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 郎,作为公司景区管理科科长。未有效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对景区及纪念馆消防安全工作巡查检查不力,对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集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 李 *,作为景区员工,火灾事故当晚消控值班室值班员,未有效履行其岗位职责,不具备本职岗位所需的消防应急知识,应急处置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应责任。建议由公司根据合同等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对行业主管、属地政府处理的建议

  1. 区局,作为景区行业监管部门,未有效履行其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景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履职不够到位。建议区局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办)对区文广旅体局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处理。
  1. 街道,虽有对景区的安全检查记录,但隐患排查不够深入。建议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办)对**街道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处理。

七、事故后举一反三情况

(一)坚持责任牵引,推动强化落实。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推手”作用,立即向各乡镇(街道)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及文物古建筑火灾防控工作的提示单》(富消安委办〔2024〕24号),逐级压实辖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区文广旅体专委会办下发《关于做好全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提示》并组织开展暑期消防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后续还专门组织召开专委会会议通报情况并部署下步工作。**集团召开专项会议,组织培训教育并开展专项行动。部门、集团和属地镇街形成合力,迅速开展各项工作。

(二)立足合力防范,优化多维防控。富阳区消防救援大队积极联合相关镇街、文广旅体、集团等部门(单位),对旅游景点基本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历次防火检查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消防设施器材等情况逐一进行检查,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消防依托全区大中小网格,与各乡镇(街道)成立检查小组,针对旅游景点、文保单位、文保点、老旧民房等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有效防止失控漏管现象的发生,将场所内部的消防设施配备、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火灾报警系统和人员值班巡查等作为检查重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指导建议,督促相关负责人立即整改,提升场所火灾防控能力,目前共出动联合检查组11组,出动检查153人次,检查景区12家,文物古建筑共计66家,发现并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83处。区文广旅体局组织对A级旅游景区、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场馆、旅游新业态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共出动检查组9组,出动检查人员434人次,检查各类场所148家,发现并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102处,同时依托“浙江码”安全监管在线平台,督促企业每日开展巡查检查,截至目前共开展企业自查3207次。

(三)拓宽宣传渠道,夯实安全基础。一是拓宽消防宣传阵地。在旅游景点、文物古建筑等单位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橱窗;依托消防宣传车播放警示教育片,发放消防安全宣传资料,通过电视、门户网站、户外LED电子显示频等各类主流媒体和双微网络平台推送消防安全知识。二是提升舆论监管力度。广泛开展多层次、互动式的精准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防范火灾、保护景区、文物古建筑等的安全意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强大作用,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消防安全的新格局。三是培育消防安全明白人。以景区和文物管理者、游客、居民群众为主要对象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引导增强防火安全意识,保质保量开展单位消防基本体技能和实操实训,为做好旅游景点和文物古建筑等消防安全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目前已开展“消防安全明白人”培训650人(次)。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集团、行业主管及属地乡镇等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细化职责分工,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及跟踪闭环。既要发挥人的作用,也要充分发挥智慧用电和智慧消防技防作用。

(一)吸取教训,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认真汲取“7·8”**纪念馆火灾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要求,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强化消防议事协调机构平台功能,继续用好区消安委办考核检查、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等“组合拳”,严格落实属地、行业和主体“三方”责任;健全督考机制,多轮次开展实地检查,督促指导社会单位强化消防安全自主管理,落实火灾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机制,压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聚焦重点,深化隐患排查整治。以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抓手,紧盯旅游景区、文物古建筑、高层建筑、村(居)民自建房、企业及员工宿舍等重点领域消防安全,发动公安派出所、应急消防管理站、村(居)委会和网格员、志愿者等力量加强社会面火灾防控巡查检查,督促单位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发现隐患要督促立查立改,同时,积极开展“回头看”,提高整治工作质效。继续攻坚电动自行车安全“全链条”整治,加强源头管控、严打非法改装、规范充停场所等,强化专班运行,将消防安全常态化排查整治与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拆窗破网”等重点工作统筹推进,高效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三)以案示警,强化宣传教育培训。集中开展消防提示性宣传,广泛宣传当前高温季节防火常识,公布典型火灾案例,以警钟效应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广泛发动网格员、平安巡防员、消防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深入镇街、村社开展“敲门入户”行动,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知识。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栏、户外大屏、楼宇视频等载体推送消防安全常识、火灾隐患自查、火场逃生科普、火灾案例警示教育等内容,提升居民高温季节消防安全意识。借助基层治理四平台,有效发挥基层网格员“前哨”“探头”作用,落实好“巡安”“宣安”工作,有效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大力普及火灾预防技巧、火灾正确报警、火场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提升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同时,常态化组织基层群防群治力量加强日常消防安全巡查,特别是加强夜间巡查力度,确保重点时期、重点时段火灾形势稳定。

杭州富阳景区纪念馆

“7·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26日

FD11099 | 2024_松江区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4·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松江区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4·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4月1日13时31分许,位于松江区泗砖南路1108号2幢-2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5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910万元。

火灾发生后,松江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由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公安分局、新桥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4.1”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在市安委办的指导下,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取样检测、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座谈交流,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4·1”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违反工艺流程违规作业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和直接原因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所在园区为上海新鸿苑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松江区新桥镇泗砖南路1108号。该地块土地产权为农村集体所有。2009年1月,负责新桥镇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的上海新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该地块租赁给上海新鸿苑实业有限公司,承租后上海新鸿苑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升级改造。园区内由南向北依次有5幢建筑,建筑编号依次为“1、2、3、5、6”,建筑面积约18000平方米,共出租给28家生产经营单位。

起火建筑位于该园区的2幢厂房,建筑结构为单层钢结构厂房,局部二层,墙体为砖混结构,彩钢板屋顶,呈东西排列,建筑面积约为4500平方米。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租用了该园区内2幢-2厂房用于生产、仓储,租赁面积约1600平方米。由西往东依次放置了调和釜(4-7号)、包装桶(大桶)、调和釜(1-3号)、货架、包装桶(小桶)等设施设备,由南往北依次分隔成两间办公室,南侧为生产休息室、北侧为实验室。在该厂房内分别存储了基础油、切削液、脱模剂和二氧化硅水溶液等生产原料。

图一、园区平面示意图                   图二、2幢厂房平面示意图

(二)涉事企业基本情况

(三)火灾发现过程及处置情况

1、起火经过

2024年4月1日13时30分许,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安德和王立敬在公司车间中部2号调和釜下方区域处操作时,分装的产品发生爆燃,随即呼喊“着火了”,并与同事尝试扑救,发现火势无法控制后撤离。13时31分许,该公司员工高双双在配货时听到有工人呼喊“着火了”,回头看到车间内西北角有黑色浓烟冒出,即拨打电话报警,为第一报警人。

2、灭火救援处置情况

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调派新桥站、泗泾站、广富林站、松01、松011等25个消防站、80辆消防车到场扑救,首战到场力量于13 时44分到场,15时58分将火势扑灭。

3、火灾现场物品调查情况

事故调查组调取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货单中涉及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相关化学品名均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不属于危险化学品。2024年4月2日,事故调查组委托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对松江区泗砖南路1108号2栋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事故现场和仓库内提取了相关样品,进行易燃危险性检测与鉴定。4月18日,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化学品危险性评估报告。经鉴定:样品闭杯闪点值均大于96℃,均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第2828项[],均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定义范畴内的易燃液体。

4、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烧毁烧损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休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宏刚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畅响洗涤有限公司、上海黔田机械有限公司等单位内建筑结构、装修装饰、设施设备、货物等,毗邻租户不同程度受火灾影响受灾,过火面积2500平方米,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910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分析认定

1、火灾发生直接原因

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静电遇混合物质挥发的可燃蒸气发生爆燃,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2、火灾发生原因分析

火灾发生前,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品名为“锌合金6号”的脱模剂,员工王立敬使用叉车将塑料吨桶内的四种物质晃动混合,静置后,在分装过程中,员工张安德打开塑料吨桶下方的阀门,将塑料吨桶内混合液体通过滤网、漏斗罐装至下方金属桶内。企业存在违反操作工艺,使用易产生静电的塑料桶灌装液体化学品,加工过程中多次剧烈晃动导致电荷积聚产生静电,产生的静电遇混合物质挥发的可燃蒸气发生爆燃并扩大成灾。

二、事故涉及有关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二)上海新鸿苑实业有限公司

三、事故涉及有关方面的具体责任

(一)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未及时组织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筑内生产车间和仓库未分开设置,作业区域内堆放大量易燃可燃物,占用消防车通道。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疏散逃生演练。

企业负责人戴志荣及员工张安德和王立敬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戴志荣在明知员工张安德和王立敬违规操作却未出面有效制止,纵容违规作业持续进行;员工张安德和王立敬违规使用易产生静电的塑料滤网灌装液体化学品,罐装过程中化学液体从高处冲击塑料滤网,至积聚静电并扩散大量可燃蒸气,因静电放电引起可燃蒸气起火。戴志荣、张安德和王立敬有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嫌疑。

(二)上海新鸿苑实业有限公司

作为园区管理单位,对园区内企业货物堆放的行为缺乏日常管理;对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力,未督促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四、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对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志荣、员工张安德和王立敬等 3 人,建议由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办,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行政处罚

2、对上海新鸿苑实业有限公司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立案查处。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应急能力提升。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清醒认识到本区当前复杂严峻的安全形势,把握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趋势,牢记“上海无小事、消防无小事”,保持“时时放心不下”的忧患意识,以奋发有为的精气神落实超常规措施。严格执行《松江区落实安全生产领域“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体系意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提升发现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效,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范长效机制,不断构筑与上海超大城市定位相匹配的安全监管体系,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和“科创人文生态”新松江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二)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业部门安全责任落实。区安委办要充分认清本区厂房、仓库量大面广、业态复杂的实际情况,深化厂房仓库、厂中厂、园中园专项治理方案,将排查范围拓展至500平方米以上,将违规占堵消防通道、违章搭建、“三合一”、冷库等纳入重点监管与治理范围。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主线,持续推进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大问题隐患突出区域场所综合治理力度。区经委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指导督促属地街镇、经开区和园区加强对园区的业态管理,严格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作为企业入驻的必要条件。督促各重点产业园区对引入、租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区城管执法局(拆违办)要研究建立针对经审核已纳入市缓拆数据库的生产经营性区域内装卸货挡雨棚等临时构筑物的跟踪管控措施,对于擅自改变用途导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对象依法实施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执法措施,加快消除安全隐患。区消防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监督执法模式,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提升风险较高场所的检查率。要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积极向总队和区政府建议修订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界定标准,仓库防火管理规定等标准规范。要全面深化厂房仓库专项行动,全面检视近年来厂房仓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存在的问题,明确部门之间排查职责分工,统一排查标准,提升排查效率,隐患问题逐一登记、逐项销号,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升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指导单位责任人熟练掌握火灾风险辨识技能,提高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制发常见消防隐患图集,加强对街镇安全检查人员、网格巡查人员的培训,提升其发现基础类隐患能力。大力开展社会化消防工作,发挥政府综合治理工作和网格员的积极作用,对于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政府协调各部门大力开展重大火灾隐患的查处、督促整改工作。

(三)加强能力提升,狠抓属地责任落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及其组成部门要切实树立“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责任意识,一级对一级负责。要认真研判城市风险形势,压实全链条监管责任,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城市消防安全预防体系,完善应急机制。开展各类安全专项行动要把责任压实、要求提实、考核抓实、层层分解。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加大检查力度,精准执法,提高发现隐患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入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对辖区公共安全领域风险开展分析评估。

(四)认真排查隐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关园区和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加大隐患自查自纠力度。重点针对搭建临时挡雨棚、占用防火间距、通道堆物、“三合一”等情况,开展深入排查整治,应改尽改,应拆尽拆。相关园区和企业要结合生产过程、作业场所、危险性类型和危害事故的具体情况,系统性地审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认真开展应急预案的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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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松江叶榭上海腾聚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10·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0月9日17时14分许,松江区叶榭镇竹亭路368弄59号上海腾聚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聚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500平方米,造成直接财产损失616.7417万元,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和叶榭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即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并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事故发生后,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消防救援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经委、区文旅局、区交通委和叶榭镇人民政府,组成了松江叶榭上海腾聚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独立出具法律意见建议。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模拟实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松江叶榭上海腾聚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9”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员工违规灌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属地政府所属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松江区叶榭镇竹亭路368弄,共建有4幢厂房,2002年建成竣工,总建筑面积约16388.09平方米。2004年,上海汉峰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峰公司”)从法院拍卖获得该园区所有权。园区于 2005年8月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2016年2月取得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用途为工业。2004年至 2012年期间,园区内建筑汉峰公司自用,2012年该企业搬离后,建筑空置。2019年8月,上海斯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宁物业”)向汉峰公司承租此园区后对外出租,事发时共有承租企业15家。1号楼由斯宁物业作为员工宿舍经营、管理,2号楼租赁给上海博尊钢琴有限公司用作生产,3号楼为本次事故起火建筑,4号楼租赁给上海腾聚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聚公司”)用作办公。

3号楼建筑面积12293.64平方米,地上2层,框架结构,建筑耐火等级二级。该建筑内共有承租企业13家,其中生产型企业6家、仓库6家、快递站点1家。一层6家,分别为腾聚公司、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张泽配送站)、上海微恩家居有限公司、上海伊莉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宽味食品有限公司、上海迈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二层企业为上海玉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织霖家纺有限公司,上海泰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海纵承玻璃仪器有限公司、上海锦江国际酒店物品有限公司、上海筱扬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共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上海腾聚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3月28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竹亭路368弄59号3幢1层-3、2层-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43JE1R,法定代表人:李铁平,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该公司持有印刷经营许可证,编号:(沪新)印证字第2702009080000号,许可内容: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包装材料、印刷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等。该公司为本次事故发生单位。
  1. 上海汉峰纺织品有限公司,2004年9月22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张泽竹亭路368弄59号1幢底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67216157M,法定代表人:王家荣,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纺织制品、编织工艺品及辅料加工及销售,自有房屋租赁。该公司为本次事故发生地园区产权方。
  1. 上海斯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8月12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555号201-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779301033Q,法定代表人:詹盛增,注册资金:1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物业管理,劳务服务、商务咨询服务(除经纪),企业形象策划,保洁服务,会务服务,酒店管理。该公司为本次事故发生地园区物业管理方。
  1. 上海宇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钰化工”),2013年11月15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兰州路681号305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0820894581,法定代表人:高文静,注册资金:2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批发;道路货物运输等。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沪(杨)应急管危经许[2024]200536,许可经营范围:涉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该公司为本次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供货方。
  1. 上海宏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腾公司”),2001年9月20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罗店开发区(市一路102号A-1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03378464Y,法定代表人:朱伟,注册资金:7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许可项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该公司为本次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
  1. 上海鑫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洋化工”)2006年3月31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872491757,法定代表人:徐国乐,注册资金:15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详见许可证),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等。该公司为本次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发货地。
  1. 上海叶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叶榭投资公司”)2002年7月16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旺路1号都市工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41175043X,法定代表人:陆春峰,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工农业项目投资开发;建材,家电,五金,汽车配件,木材,农机,化工原料(除危险品),金属材料,百货,普通机械,通讯器材,机电设备销售;停车场(库)经营。该公司为本次事故所在地工业区管理机构(镇属)。

(三)事故相关个人情况

1.黄卓轩,腾聚公司学徒工,男,20岁,事发时正从事危险化学品倒灌作业。

  1. 闵一辉,腾聚公司仓管员,女,52岁,主要负责腾聚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所需原材料出入库管理。
  1. 李铁平,腾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男,49岁,系腾聚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4.钱恒汉,斯宁物业经理,男,56岁,负责事发园区的整体管理工作。

(四)相关合同签署情况

1.厂房租赁情况

2019年12月1日,汉峰公司与斯宁物业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将上海市松江区竹亭路368弄59号厂房出租给斯宁物业,主要用途为工业用房,租赁期限20年。

2020年5月,斯宁物业与腾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总计租赁面积6672平方米,厂房做生产使用,租赁期限10年。

2.危险化学品运转流程相关协议

2024年8月15日,腾聚公司联系宇钰化工,希望宇钰化工提供其生产所需的危险化学品。宇钰化工于8月16日将异丙醇、正丙脂、醋酸乙酯提供给腾聚公司进行样品试验。8月28日腾聚公司反馈样品合格,决定开始长期合作。双方约定由腾聚公司向宇钰化工递交采购订单,宇钰化工货物送至腾聚公司后,腾聚公司仓管员闵一辉在送货单签字确认,完成供货。整体供货依据为腾聚公司的采购订单和宇钰化工的送货单,除此以外双方公司未就危险化学品交易签订相应协议。

2024年1月,宇钰化工与宏腾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运输的货物为经营性危险货物3类易燃液体,运输人员及车辆由宏腾公司提供,合同期限一年。

经调查询问,涉事危险化学品整体供货流程见下图:

腾聚公司向宇钰化工递交危险化学品采购订单,宇钰化工根据腾聚公司需求将货物运单通过微信发至宏腾公司业务员,同时宇钰化工联系鑫洋公司仓库主管,告知其发货内容和宏腾公司的运输车辆信息。宏腾公司安排车辆至鑫洋公司装货,再运输至腾聚公司,经腾聚公司仓管员闵一辉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后,再将此前使用完的危化品空桶装车运送至鑫洋公司,至此整个订货配送流程结束。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腾聚公司建立了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在人员管理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隐患。一是安全管理人员缺位,安全培训落实不到位。该公司虽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实际生产过程中未明确专门或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同时对员工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二是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缺失,隐患问题突出。该公司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改建的配套仓库未经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竣工验收,未向属地政府备案,未设置静电导除等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记录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情况、未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使用申报。

斯宁物业未建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虽然该公司与腾聚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但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斯宁公司未落实对租户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也未对下属租户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相关属地监管情况

叶榭镇党委政府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辖区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要求,由党政班子成员带队开展督导检查。腾聚公司被列入叶榭镇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计划,查见2次检查记录。但是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叶榭镇在加强厂房仓库安全生产行政检查、现场处置,及时处理移交发现的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线索等方面还存在工作不足,责任传导不到位。

2024年9月6日,镇应急管理中心检查人员对腾聚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共检查12项内容,发现存在“未查见该公司与房东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未落实排查治理情况”和“未查见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三项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但是没有发现腾聚公司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反映出检查人员风险隐患辨识能力欠缺。

叶榭投资公司作为叶榭镇工业区的管理公司,对包括腾聚公司在内的辖区企业开展管理与服务,承担安全隐患排查和发现的职能。经核查,叶榭投资公司与腾聚公司签订了《2024年度安全生产、消防、食品安全、环保工作责任书》,明确了腾聚公司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企业主体责任,但未查见至火灾事故发生前对腾聚公司开展的日常安全检查记录,未能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源头管理失职失责。

(七)事故发生经过

1.事故发生前原材料仓库危险化学品储存情况

区域序号堆放物品堆放数量

区域1乙酸乙酯、正丙脂乙酸乙酯约500千克,正丙脂约300千克

区域2丁酯、空吨桶丁酯180千克

区域3PVC油墨约1吨

区域4胶水约1吨

危化品存放室油墨、胶水约200千克

原材料区印刷薄膜、纸箱、铝膜/

2.事发经过

2024年10月9日17时11分许,腾聚公司员工黄卓轩利用小推车装载金属空桶前往该公司设置在3号厂房一楼东北角处的原材料仓库进行乙酸乙酯的灌装。其打开装有乙酸乙酯的吨桶阀门(塑料材质),将液体灌装进金属桶内,约三四秒后,液体突然起火。黄卓轩随即大声呼叫,仓管闵一辉听到呼叫后立即前往原材料仓库北侧打开卷帘门,使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发现火势无法控制,同时呼叫黄卓轩报警,至此事故发生。

(八)事故现场情况

图 3 受灾厂房外部图

图 4 原材料仓库

(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2.直接经济损失

经第三方评估,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16.7417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报告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10月9日17时14分,消防指挥中心接警,上海市松江区竹亭路368弄59号上海腾聚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先后调集松江、青浦、金山、化工、闵行、黄浦、特勤、奉贤、浦东、徐汇、长宁、战保等11个支队,41个消防救援站共111辆消防车、500余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火势于19时06分报控制,19时31分报熄灭,此次火灾无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1500㎡。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火灾发生后,区消防救援局以现场指挥、远程指挥和全勤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多种方式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处置。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和叶榭镇人民政府立即作出响应,启动应急预案,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完成了应急处置各项工作。事故未造成次生灾害,也未出现社会不稳定现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通过事故现场勘察、监控记录查询、化工院模拟分析论证,该起火灾事故的原因系操作工黄卓轩在进行乙酸乙酯灌装作业时,乙酸乙酯遇静电发生闪燃,起火后外溢的乙酸乙酯持续燃烧形成流淌火,火势蔓延并扩大成灾,是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技术检测和鉴定情况

2024年10月11日,事故调查组委托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简称“化工院”)对上海市松江区竹亭路368弄59号火灾事故进行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并进行事故模拟分析。11月7日,该院出具了《化学品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号:No.Z61F4100011)。

依据报告结论,该公司原材料仓库乙酸乙酯吨桶放置处左侧烧毁桶内物质、危险化学品仓库(危化品存放室)内存放的物品均为危险化学品。此外根据事故模拟验证,各起火阶段与视频监控起火阶段相符,开启的吨桶阀门加上流淌火可造成本次火灾事故。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气候因素分析,排除人为故意、动火作业、吸烟以及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1. 危险化学品违规存放。事发区域无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腾聚公司仍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 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匮乏。缺乏对危险化学品特性的了解,对倒灌危险化学品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辨识不足,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1. 安全措施不到位。乙酸乙酯灌装作业时未采取可靠的静电消除措施,未配备专门的灭火器材,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1. 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出租方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承租人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1. 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叶榭投资公司作为属地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虽与腾聚公司签订《2024年度安全生产、消防、食品安全、环保工作责任书》,但实际未对腾聚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企业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四、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李铁平,男,腾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安排员工进行乙酸乙酯灌装作业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钱恒汉,男,斯宁物业经理,对腾聚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等安全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腾聚公司,违规存放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现场未设置处于适用状态的通信、报警装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1. 斯宁物业,对腾聚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等安全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三)追责问责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属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区纪委监委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叶榭投资公司对企业内部工作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2.腾聚公司对企业内部工作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五、事故调查总结的教训

一是同类事故反复多次发生,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发挥不够。今年以来,松江区已发生多起涉及厂房仓库的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造成较大经济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其中松江区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4·1”一般火灾事故被市安委办挂牌督办,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司法处理和纪律处分。松江区委区政府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厂房仓库消防安全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腾聚公司再次发生火灾事故,反映出相关企业和部门、属地对此类事故的教训认识不到位,吸取不深刻。

二是“三管三必须”在部门之间还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腾聚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重效益轻安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未能有效统筹发展与安全。区文旅部门日常对印刷企业的法定检查涉及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和销毁等五项制度落实的情况,对于印刷企业是否落实油性油墨等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保管相关制度督促不到位。区经委对星级优秀产业园和重点园区下发了《关于加强重点产业园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园区安全工作的通知》,但对街镇产业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针对性工作指导不够。

三是“小园区”、“园中园”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亟需进一步优化。从松江新桥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4·1”一般火灾事故和本次火灾事故来看,事故发生企业所在园区均涉及非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的园区,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以街镇为主。此类园区和企业往往存在安全生产基础薄弱,违法用地、违章搭建、违规作业等突出情况,同时这些园区和企业所在的区域安全监管力量不足,专业能力欠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水平不够。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是以案警示,深刻反思事故问题及教训。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进行深刻反思,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排查隐患,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多发连发势头。各地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事故分析和警示教育,深刻吸取本次事故和同类事故反复发生的惨痛教训,深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做到基数清、情况明、措施实,织密安全保障网。同时要精准发力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系统治理,加快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多发连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是组织开展印刷行业风险隐患排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和储存等全链条管理。针对全区印刷企业深入开展情况排摸,重点摸清工艺流程中使用油性油墨和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的情况,聚焦印刷企业违规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违规装卸危险化学品等情况。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排查情况要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清单,逐一销号。通过排摸形成的台账清册要定期更新,同时区文旅部门要加强印刷行业的准入审核,敦促申领《印刷许可证》的企业将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和安全评估情况提交相关部门备案。

三是理顺基层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提升基层单位安全防范能力和安全监管水平。叶榭镇要根据地区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情况、安全风险程度,配齐配强监管执法力量和应急救援力量,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做实隐患排查治理,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叶榭镇应急管理中心要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风险隐患发现和处置能力,加强与区级部门的协调联动和对中小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帮扶,提升基层安全监管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叶榭投资公司要进一步优化企业安全巡查机制,明确巡查内容和检查频次,加强与镇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做到各类隐患能发现早发现,能处置早处置。

四是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斯宁物业要建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为厂房仓库的出租方和物业管理方,要落实对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腾聚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的教训,明确专门或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在生产车间和储存库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作业班组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主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加强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配套仓库未经安全评价和政府备案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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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01 | 2024_松江腾聚包装10·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松江叶榭上海腾聚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报告 002007001005

松江叶榭上海腾聚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10·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松江叶榭上海腾聚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10·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3-18 阅读次数: 次

2024年10月9日17时14分许,松江区叶榭镇竹亭路368弄59号上海腾聚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聚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500平方米,造成直接财产损失616.7417万元,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和叶榭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即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并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事故发生后,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消防救援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经委、区文旅局、区交通委和叶榭镇人民政府,组成了松江叶榭上海腾聚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独立出具法律意见建议。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模拟实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松江叶榭上海腾聚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9”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员工违规灌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属地政府所属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松江区叶榭镇竹亭路368弄,共建有4幢厂房,2002年建成竣工,总建筑面积约16388.09平方米。2004年,上海汉峰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峰公司”)从法院拍卖获得该园区所有权。园区于 2005年8月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2016年2月取得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用途为工业。2004年至 2012年期间,园区内建筑汉峰公司自用,2012年该企业搬离后,建筑空置。2019年8月,上海斯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宁物业”)向汉峰公司承租此园区后对外出租,事发时共有承租企业15家。1号楼由斯宁物业作为员工宿舍经营、管理,2号楼租赁给上海博尊钢琴有限公司用作生产,3号楼为本次事故起火建筑,4号楼租赁给上海腾聚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聚公司”)用作办公。

3号楼建筑面积12293.64平方米,地上2层,框架结构,建筑耐火等级二级。该建筑内共有承租企业13家,其中生产型企业6家、仓库6家、快递站点1家。一层6家,分别为腾聚公司、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张泽配送站)、上海微恩家居有限公司、上海伊莉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宽味食品有限公司、上海迈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二层企业为上海玉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织霖家纺有限公司,上海泰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海纵承玻璃仪器有限公司、上海锦江国际酒店物品有限公司、上海筱扬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共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上海腾聚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3月28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竹亭路368弄59号3幢1层-3、2层-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43JE1R,法定代表人:李铁平,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该公司持有印刷经营许可证,编号:(沪新)印证字第2702009080000号,许可内容: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包装材料、印刷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等。该公司为本次事故发生单位。
  1. 上海汉峰纺织品有限公司,2004年9月22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张泽竹亭路368弄59号1幢底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67216157M,法定代表人:王家荣,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纺织制品、编织工艺品及辅料加工及销售,自有房屋租赁。该公司为本次事故发生地园区产权方。
  1. 上海斯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8月12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555号201-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779301033Q,法定代表人:詹盛增,注册资金:1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物业管理,劳务服务、商务咨询服务(除经纪),企业形象策划,保洁服务,会务服务,酒店管理。该公司为本次事故发生地园区物业管理方。
  1. 上海宇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钰化工”),2013年11月15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兰州路681号305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0820894581,法定代表人:高文静,注册资金:2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批发;道路货物运输等。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沪(杨)应急管危经许[2024]200536,许可经营范围:涉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该公司为本次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供货方。
  1. 上海宏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腾公司”),2001年9月20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罗店开发区(市一路102号A-1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03378464Y,法定代表人:朱伟,注册资金:7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许可项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该公司为本次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
  1. 上海鑫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洋化工”)2006年3月31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872491757,法定代表人:徐国乐,注册资金:15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详见许可证),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等。该公司为本次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发货地。
  1. 上海叶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叶榭投资公司”)2002年7月16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旺路1号都市工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41175043X,法定代表人:陆春峰,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工农业项目投资开发;建材,家电,五金,汽车配件,木材,农机,化工原料(除危险品),金属材料,百货,普通机械,通讯器材,机电设备销售;停车场(库)经营。该公司为本次事故所在地工业区管理机构(镇属)。

(三)事故相关个人情况

1.黄卓轩,腾聚公司学徒工,男,20岁,事发时正从事危险化学品倒灌作业。

  1. 闵一辉,腾聚公司仓管员,女,52岁,主要负责腾聚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所需原材料出入库管理。
  1. 李铁平,腾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男,49岁,系腾聚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4.钱恒汉,斯宁物业经理,男,56岁,负责事发园区的整体管理工作。

(四)相关合同签署情况

1.厂房租赁情况

2019年12月1日,汉峰公司与斯宁物业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将上海市松江区竹亭路368弄59号厂房出租给斯宁物业,主要用途为工业用房,租赁期限20年。

2020年5月,斯宁物业与腾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总计租赁面积6672平方米,厂房做生产使用,租赁期限10年。

2.危险化学品运转流程相关协议

2024年8月15日,腾聚公司联系宇钰化工,希望宇钰化工提供其生产所需的危险化学品。宇钰化工于8月16日将异丙醇、正丙脂、醋酸乙酯提供给腾聚公司进行样品试验。8月28日腾聚公司反馈样品合格,决定开始长期合作。双方约定由腾聚公司向宇钰化工递交采购订单,宇钰化工货物送至腾聚公司后,腾聚公司仓管员闵一辉在送货单签字确认,完成供货。整体供货依据为腾聚公司的采购订单和宇钰化工的送货单,除此以外双方公司未就危险化学品交易签订相应协议。

2024年1月,宇钰化工与宏腾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运输的货物为经营性危险货物3类易燃液体,运输人员及车辆由宏腾公司提供,合同期限一年。

经调查询问,涉事危险化学品整体供货流程见下图:

腾聚公司向宇钰化工递交危险化学品采购订单,宇钰化工根据腾聚公司需求将货物运单通过微信发至宏腾公司业务员,同时宇钰化工联系鑫洋公司仓库主管,告知其发货内容和宏腾公司的运输车辆信息。宏腾公司安排车辆至鑫洋公司装货,再运输至腾聚公司,经腾聚公司仓管员闵一辉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后,再将此前使用完的危化品空桶装车运送至鑫洋公司,至此整个订货配送流程结束。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腾聚公司建立了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在人员管理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隐患。一是安全管理人员缺位,安全培训落实不到位。该公司虽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实际生产过程中未明确专门或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同时对员工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二是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缺失,隐患问题突出。该公司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改建的配套仓库未经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竣工验收,未向属地政府备案,未设置静电导除等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记录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情况、未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使用申报。

斯宁物业未建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虽然该公司与腾聚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但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斯宁公司未落实对租户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也未对下属租户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相关属地监管情况

叶榭镇党委政府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辖区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要求,由党政班子成员带队开展督导检查。腾聚公司被列入叶榭镇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计划,查见2次检查记录。但是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叶榭镇在加强厂房仓库安全生产行政检查、现场处置,及时处理移交发现的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线索等方面还存在工作不足,责任传导不到位。

2024年9月6日,镇应急管理中心检查人员对腾聚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共检查12项内容,发现存在“未查见该公司与房东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未落实排查治理情况”和“未查见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三项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但是没有发现腾聚公司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反映出检查人员风险隐患辨识能力欠缺。

叶榭投资公司作为叶榭镇工业区的管理公司,对包括腾聚公司在内的辖区企业开展管理与服务,承担安全隐患排查和发现的职能。经核查,叶榭投资公司与腾聚公司签订了《2024年度安全生产、消防、食品安全、环保工作责任书》,明确了腾聚公司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企业主体责任,但未查见至火灾事故发生前对腾聚公司开展的日常安全检查记录,未能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源头管理失职失责。

(七)事故发生经过

1.事故发生前原材料仓库危险化学品储存情况

区域序号

堆放物品

堆放数量

区域1

乙酸乙酯、正丙脂

乙酸乙酯约500千克,正丙脂约300千克

区域2

丁酯、空吨桶

丁酯180千克

区域3

PVC油墨

约1吨

区域4

胶水

约1吨

危化品存放室

油墨、胶水

约200千克

原材料区

印刷薄膜、纸箱、铝膜

/

2.事发经过

2024年10月9日17时11分许,腾聚公司员工黄卓轩利用小推车装载金属空桶前往该公司设置在3号厂房一楼东北角处的原材料仓库进行乙酸乙酯的灌装。其打开装有乙酸乙酯的吨桶阀门(塑料材质),将液体灌装进金属桶内,约三四秒后,液体突然起火。黄卓轩随即大声呼叫,仓管闵一辉听到呼叫后立即前往原材料仓库北侧打开卷帘门,使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发现火势无法控制,同时呼叫黄卓轩报警,至此事故发生。

(八)事故现场情况

图 3 受灾厂房外部图

图 4 原材料仓库

(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2.直接经济损失

经第三方评估,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16.7417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报告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10月9日17时14分,消防指挥中心接警,上海市松江区竹亭路368弄59号上海腾聚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先后调集松江、青浦、金山、化工、闵行、黄浦、特勤、奉贤、浦东、徐汇、长宁、战保等11个支队,41个消防救援站共111辆消防车、500余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火势于19时06分报控制,19时31分报熄灭,此次火灾无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1500㎡。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火灾发生后,区消防救援局以现场指挥、远程指挥和全勤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多种方式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处置。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和叶榭镇人民政府立即作出响应,启动应急预案,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完成了应急处置各项工作。事故未造成次生灾害,也未出现社会不稳定现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通过事故现场勘察、监控记录查询、化工院模拟分析论证,该起火灾事故的原因系操作工黄卓轩在进行乙酸乙酯灌装作业时,乙酸乙酯遇静电发生闪燃,起火后外溢的乙酸乙酯持续燃烧形成流淌火,火势蔓延并扩大成灾,是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技术检测和鉴定情况

2024年10月11日,事故调查组委托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简称“化工院”)对上海市松江区竹亭路368弄59号火灾事故进行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并进行事故模拟分析。11月7日,该院出具了《化学品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号:No.Z61F4100011)。

依据报告结论,该公司原材料仓库乙酸乙酯吨桶放置处左侧烧毁桶内物质、危险化学品仓库(危化品存放室)内存放的物品均为危险化学品。此外根据事故模拟验证,各起火阶段与视频监控起火阶段相符,开启的吨桶阀门加上流淌火可造成本次火灾事故。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气候因素分析,排除人为故意、动火作业、吸烟以及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1. 危险化学品违规存放。事发区域无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腾聚公司仍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 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匮乏。缺乏对危险化学品特性的了解,对倒灌危险化学品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辨识不足,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1. 安全措施不到位。乙酸乙酯灌装作业时未采取可靠的静电消除措施,未配备专门的灭火器材,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1. 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出租方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承租人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1. 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叶榭投资公司作为属地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虽与腾聚公司签订《2024年度安全生产、消防、食品安全、环保工作责任书》,但实际未对腾聚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企业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四、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李铁平,男,腾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安排员工进行乙酸乙酯灌装作业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钱恒汉,男,斯宁物业经理,对腾聚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等安全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腾聚公司,违规存放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现场未设置处于适用状态的通信、报警装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1. 斯宁物业,对腾聚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等安全隐患,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三)追责问责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属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区纪委监委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叶榭投资公司对企业内部工作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2.腾聚公司对企业内部工作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五、事故调查总结的教训

一是同类事故反复多次发生,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发挥不够。今年以来,松江区已发生多起涉及厂房仓库的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造成较大经济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其中松江区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4·1”一般火灾事故被市安委办挂牌督办,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司法处理和纪律处分。松江区委区政府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厂房仓库消防安全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腾聚公司再次发生火灾事故,反映出相关企业和部门、属地对此类事故的教训认识不到位,吸取不深刻。

二是“三管三必须”在部门之间还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腾聚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重效益轻安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未能有效统筹发展与安全。区文旅部门日常对印刷企业的法定检查涉及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和销毁等五项制度落实的情况,对于印刷企业是否落实油性油墨等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保管相关制度督促不到位。区经委对星级优秀产业园和重点园区下发了《关于加强重点产业园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园区安全工作的通知》,但对街镇产业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针对性工作指导不够。

三是“小园区”、“园中园”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亟需进一步优化。从松江新桥上海樱花化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4·1”一般火灾事故和本次火灾事故来看,事故发生企业所在园区均涉及非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的园区,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以街镇为主。此类园区和企业往往存在安全生产基础薄弱,违法用地、违章搭建、违规作业等突出情况,同时这些园区和企业所在的区域安全监管力量不足,专业能力欠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水平不够。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是以案警示,深刻反思事故问题及教训。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进行深刻反思,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排查隐患,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多发连发势头。各地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事故分析和警示教育,深刻吸取本次事故和同类事故反复发生的惨痛教训,深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做到基数清、情况明、措施实,织密安全保障网。同时要精准发力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系统治理,加快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多发连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是组织开展印刷行业风险隐患排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和储存等全链条管理。针对全区印刷企业深入开展情况排摸,重点摸清工艺流程中使用油性油墨和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的情况,聚焦印刷企业违规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违规装卸危险化学品等情况。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排查情况要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清单,逐一销号。通过排摸形成的台账清册要定期更新,同时区文旅部门要加强印刷行业的准入审核,敦促申领《印刷许可证》的企业将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和安全评估情况提交相关部门备案。

三是理顺基层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提升基层单位安全防范能力和安全监管水平。叶榭镇要根据地区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情况、安全风险程度,配齐配强监管执法力量和应急救援力量,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做实隐患排查治理,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叶榭镇应急管理中心要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风险隐患发现和处置能力,加强与区级部门的协调联动和对中小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帮扶,提升基层安全监管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叶榭投资公司要进一步优化企业安全巡查机制,明确巡查内容和检查频次,加强与镇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做到各类隐患能发现早发现,能处置早处置。

四是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斯宁物业要建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为厂房仓库的出租方和物业管理方,要落实对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腾聚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的教训,明确专门或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在生产车间和储存库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作业班组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主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加强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配套仓库未经安全评价和政府备案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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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02 | 2024_林芝市巴宜区3·28酸汤牦牛肉醇基燃料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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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宜区“3·28”事故调查报告

巴宜区“3·28”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3月28日15时许,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幸福小区A区A2-13幢S134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截止2024年5月24日,赔偿协议暂未达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7.5万元。巴宜区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事故调查组由巴宜区政府办、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应急管理局、市监局、人社局、总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

经调查综合研判后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应急厅﹝2023﹞4号),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经调查,事故发生单位为:巴宜区田村酸汤牦牛肉(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田村酸汤牦牛肉,成立于2024年1月2日,经营者为:李某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40402MAD9BGDU0D,企业地址位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幸福小区A区A2-13幢S134,所属行业为:餐饮业,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限制的经营活动)。巴宜区田村酸汤牦牛肉(个体工商户)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事故相关单位:巴宜区八一镇鼎盛不锈钢装饰(曾用名:林芝县八一镇鼎盛不锈钢装饰),以下简称:鼎盛不锈钢,成立于2013年,经营者为:段某梅,注册地址:巴宜区八一镇宏鑫建材市场30栋107、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402MA6T4GF13H,经营范围:不锈钢加工**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事故相关单位:林芝达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坦新能源,成立于2017年,法定代表人:徐某军,注册地址: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尼西村工兵营桥头,企业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MA6T4DTJ1U,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的开发、推广、转让及咨询;新能源产品、环保能源设备、新型环保燃料的销售;酒店用品设备的研发及销售;儿童游乐设施的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事故发生单位的醇基燃料和燃料容器,均由达坦新能源提供。

事故相关单位:林芝实创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创金属,成立于2016年,法定代表人:王某,地址: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宏鑫建材市场27栋124-125号,企业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MA6T1C5555,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及配件的加工、焊接;基础螺栓的加工及销售;模具加工;五金建材的批发及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林芝实创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与鼎盛不锈钢在同一个建材城内,属于前后邻关系,相距100米不到。鼎盛不锈钢安装的不锈钢架子,由实创金属员工王某与田村酸汤牦牛肉口头(电话)达成协议后转包。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经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如下:

1、事故发生单位田村酸汤牦牛肉安全管理情况。

(1)相关人员不在作业现场,未告知作业人员高某斌和刘某,作业点容器内储存危险化学品(醇基燃料);

(2)醇基燃料容器由达坦新能源提供,盛装醇基燃料的容器为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不锈钢材质;

(3)醇基燃料容器及周边未张贴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任何安全管理措施;

(4)醇基燃料存储位置与周边建筑物防火间距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甲类易燃液体的相关消防安全规定;

(5)违规将不锈钢架子安装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自然人(王某)。

2、事故发生单位鼎盛不锈钢安全管理情况

(1)鼎盛不锈钢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投资经营者为段某梅,实际由高某斌(段某梅老公)管理和经营;

(2)焊接作业人员(高某斌、刘某)不知晓容器内储存物质,盲目进行特殊(焊接)作业;

(3)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焊接作业人员(刘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资格证;

(4)特殊(焊接)作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学习,了解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5)焊接作业时,未采取任何防灭火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23日,达坦新能源送油(醇基燃料)至田村酸汤牦牛肉醇基燃料容器(该容器由达坦新能源提供),加注完成后,未向田村酸汤牦牛肉提供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也未告知醇基燃料储存、使用风险,但告诉田村酸汤牦牛肉店主李某默,为防止周边小孩等人群碰到容器管道,建议李某默焊个架子框起来。

2024年3月28日中午12点35分,李某默打电话问王某:架子做好了没有,于是王某去到鼎盛不锈钢核实,看到不锈钢架子做好后,告诉高某斌田村酸汤牦牛肉具体地址。高某斌和刘某(死者)带着不锈钢架子于3月28日13点30分左右到达田村酸汤牦牛肉安装地点,李某默未告知焊接作业点容器内储存物质,在帮高某斌接好电源插线板后离开。高某斌和刘某未询问容器内储存物质,卸完货物和作业工具后,于3月28日14点20分左右开始安装不锈钢架子,刘某在梯子上用氩弧焊焊接,高某斌在地面上扶着梯子。

至2024年3月28日15点左右,高某斌突然听到“轰”的一声,醇基燃料容器因过热裂开,燃料喷泄出来遇到焊接明火点燃,带着火势的醇基燃料喷洒到正在现场作业的高某斌、刘某二人身上,二人立即朝不同方向一边脱衣服一边跑离现场。旁边居民看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以及119火警电话,120、110和119相继赶到事发现场处置。伤者经林芝市人民医院抢救,于2024年3月29日22点左右转院至西藏军区总医院,至2024年4月1日刘某抢救无效死亡,高某斌转院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烧伤科继续住院治疗。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巴宜区八一镇幸福小区A区A2-13幢S134,事发当天天气:阴转晴,气温3℃~17℃,西南风转微风<3级。作业点位于阴面(西藏阴面气温相较平均气温低),周边有少量积雪,事故现场地势相对平缓,周边无其他点火源,作业现场有烂沙发等可燃物品,无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醇基燃料容器靠墙放置,墙壁背面为田村酸汤牦牛肉厨房,事故发生时厨房未点火。

事故现场照片如下: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截至2024年5月24日,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烧伤,具体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如下:

1.人员伤亡情况:

刘某(死亡),身份证号码:51090219******8855,性别:男,民族:汉,家庭住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介福东路2巷12号。根据西藏军区总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为:全身特重度烧伤。

高某斌(烧伤),身份证号码:51090219******5336,性别:男,民族:汉,家庭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龙潭村1组19号。根据林芝市人民医院和解放军西藏军区总医院出院诊断:火焰烧伤76%,34%深П°42%Ш”,全身多处特重度烧伤。

  1.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截止2024年5月24日,具体赔偿事宜未谈妥,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7.5万元,直接经济损失费用包含:死者丧葬费12.5万元、伤者医疗费35万元,此2项费用暂由田村酸汤牦牛肉李某默垫付。

(六)其他情况

事故发生当天,林芝市天气阴转晴,微风<3级,作业地点位于巴宜区八一镇幸福小区A区A2-13幢S134。事故现场地势相对平缓,周边无其他点火源,作业现场无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气象条件和周边环境对焊接作业影响不大。事故发生后,除田村酸汤牦牛肉经营者李某默积极与死者和伤者家属协商善后事宜,先后垫付丧葬费、医疗费共计47.5万元外,事故发生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未与死者和伤者家属协商达成死者善后和伤者医疗赔偿事宜。王某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拒绝给事故调查组提供关于“王某、王博、王二娃”是否为同一人的有关情况说明和资料。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旁边居民采取了使用灭火器帮助高某斌、刘某二人灭火的措施,另有居民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119报警电话。110首先赶到现场维持现场秩序,随后120和119到达现场将高某斌、刘某二人送至林芝市人民医院急救。

2024年3月28日15时09分,巴宜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书面)向林芝市应急管理局、巴宜区纪委、政府办、政府总值班室等相关单位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经调查,事故发生后高某斌、刘某二人立即跑离现场,旁边居民看到后,使用灭火器帮助高某斌、刘某二人灭火,另有居民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119报警电话。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 医疗救治。事故发生后,旁边居民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林芝市人民医院抢救后,于2024年3月29日22点左右转院至解放军西藏军区总医院继续抢救,刘某于2024年4月1日在解放军西藏军区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高某斌于2024年4月1日转院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烧伤科住院治疗。
  1. 善后处理。截止2024年5月24日,田村酸汤牦牛肉负责人李某默积极主动与受害者家属取得联系,李某默先后垫付死者丧葬费12.5万元、伤者医疗费35万元,具体赔偿协议尚未达成。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调查了解,事故发生后,旁边居民采取了使用灭火器帮助高某斌、刘某二人灭火的措施,另有居民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119报警电话。

调查组分析、评估事故应急处置过程后认为:因田村酸汤牦牛肉负责人李某默,现场焊接作业人员高某斌、刘某安全意识淡薄,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关特种作业资格证,组织特殊作业(焊接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备和审批;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未制定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学习,了解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导致相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缺乏科学、有效的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分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死者刘某安全意识淡薄,缺乏最基本的安全常识,在未取得相关特种作业资格证,且不了解作业环境中储存有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的情况下,盲目动火(焊接)作业。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经调取林芝达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醇基燃料的相关资料,醇基燃料,俗称“生物醇油”,在林芝市巴宜区市场上称“生物油”。是以甲醇为主要原料,按特定工艺配方,加水和添加剂勾兑而成的一种液体燃料。其危险特性如下:

GHS危险性类别:易燃液体,类别2;急性毒性—经口,类别3;急性毒性—经皮,类别3;急性毒性—吸入,类别3;特异性靶器官毒性—次接触,类别1。

理化特性:无色透明液体,有刺激性气味,熔点-97.8℃,沸点64.7℃,相对密度(水=1)0.85,相对密度(空气1.1),溶于水,可混溶于醇类、乙醚等多数有机溶剂。燃烧爆炸危险性:引燃温度464℃,闪点(闭杯)12℃(CC)、12.2℃(OC),爆炸极限6%-36.5%。易燃,其蒸汽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或引起燃烧。其蒸汽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其燃烧产物主要为一氧化碳。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醇基燃料属于Ⅱ级,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醇基属于甲类。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过对现场勘验、现场人员和事故责任人问询笔录和事故现场照片分析:

  1. 醇基燃料储罐隔墙背面为田村酸汤牦牛肉厨房,但该店面还未开业,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厨房未点火,且隔墙为砖砌体,对醇基燃料储罐过热裂开影响不大;
  1. 作业现场有沙发等可燃物,但现场勘查发现,其并无燃烧痕迹,因此排除作业现场周边可燃物引燃;
  1. 事发当天天气:阴转晴,气温3℃~17℃,西南风转微风<3级。作业点位于阴面(西藏阴面气温相较平均气温低),周边有少量积雪,因此排除气温等环境因素影响。

综上所述,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等其他因素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分析,该事故的间接原因有:

  1. 林芝达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危险化学品销售给不具备储存、使用条件的田村酸汤牦牛肉。
  1. 林芝达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将未经检验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售卖给田村酸汤牦牛肉储存危险化学品。
  1. 林芝达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售卖醇基燃料时,未向买方(田村酸汤牦牛肉)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1. 田村酸汤牦牛肉作为存储和使用危险化学品(醇基燃料)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且未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1. 田村酸汤牦牛肉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进行特殊(焊接)作业,未按规定报备和审批。
  1. 田村酸汤牦牛肉未审查相关单位和个人资质,将安装不锈钢架子发包给无任何资质的自然人(王某),且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告知作业风险。
  1. 王某将不锈钢架子转包给无特种(焊接)作业资格证的鼎盛不锈钢,且未签订相关合同、协议;未告知作业风险。

8.鼎盛不锈钢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9.鼎盛不锈钢进行危险作业(焊接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 鼎盛不锈钢在组织特殊作业(焊接作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学习,了解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田村酸汤牦牛肉未审查相关单位和个人资质,将安装不锈钢架子发包给无任何资质的自然人(王某),且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告知作业风险。

2.田村酸汤牦牛肉组织特殊(焊接)作业未按规定报备和审批;

  1. 田村酸汤牦牛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未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4.鼎盛不锈钢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5.鼎盛不锈钢进行危险作业(焊接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 鼎盛不锈钢在组织特殊作业(焊接作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学习,了解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五、事故主要教训

经过事故分析,这起事故应该汲取的事故教训如下:

  1. 生产经营单位应汲取的事故教训。经事故调查发现,在整个事故发生前,鼎盛不锈钢未履行公司和公司负责人相关职责,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组织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企业负责人增强法律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杜绝生产安全事故。
  1. 企业负责人应汲取的事故教训。经事故调查发现,该事故中涉及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水平较低。既不懂法也不学法,对自身的安全生产职责完全不清楚,现场未派专人监护,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企业负责人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积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培训取证工作,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严格履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 从业人员汲取的事故教训。经事故调查发现,该事故中涉及的作业人员,在未被告知所从事危险作业的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情况下,未行使拒绝(冒险)作业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从业人员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冒险作业、违章作业。
  1. 监管部门应汲取的事故教训。经调查分析此事故及查阅相关餐饮行业醇基燃料火灾、爆炸事故,存在餐饮行业数量多、监管难,且基本分布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共同问题。但通过事故溯源,监管部门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从危化品和危化品包装物、容器销售方进行源头监管,可有效减少类似事故发生。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事故教训综合研判,提出如下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 加强源头管理,对危化品和危化品包装物、容器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具体可行的标准规范。
  1. 对危化品和危化品包装物、容器销售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要求在售卖危化品时,先评估储存、使用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指导储存、使用危化品的单位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3.加强安全生产普法宣传,提高行业监管部门、企业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

(1)充分利用巴宜区融媒体以及群众中的“网红”等平台,加强普法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生产法律意识;

(2)组织企业负责人学习安全生产相关知识,提高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

(3)组织各行业监管部门学习《习近平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加强餐饮行业安全监管,坚决彻底整改事故隐患。

餐饮行业严格相关主体安全责任落实,防患于未然。使用醇基燃料的企业和个人等主体要严格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从源头上防范事故发生。各餐饮醇基燃料用户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要求;建立并落实危化品设施管理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对危化品储存、使用设施进行施工作业。

  1. 严格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到位有效。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消防要加强对社区、物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将餐饮经营场所的消防审批合法合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依法查处餐饮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行为。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应急、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行政许可、监管执法等方面加强餐饮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严厉打击查处醇基燃料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1. 加强对餐饮场所新燃料、新工艺的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高度重视餐饮公共场所使用新燃料、新工艺存在的风险问题,按照国家关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求,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安全风险识别、管控措施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技术支撑作用,对新燃料、新工艺等在城市公共区域流通、使用各个环节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和评估。要强化源头治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和技术管理措施,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针对目前餐馆普遍使用醇基液体燃料、液化气气化工艺等,但在气化器、管道等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方面缺少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以及醇基液体燃料在生产经营储存、道路运输、灶具产品质量和安装使用等方面还存在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要加大政策的制约和引导力度,加快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和行业标准,严格设定准入门槛。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执法、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协查等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的醇基液体燃料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企业的曝光和联合惩戒力度,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7.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此事故再次暴露出行业管理中,企业现场人员履职不到位、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等问题。巴宜区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各类从业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操作技能,真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操作水平。

8.实行特殊危险作业报备审批制度。

各企业在执行特殊危险作业前,应到行业主管部门和作业地点属地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审批。审批条件为:

(1)企业及作业人员资质是否具备特殊危险作业能力;

(2)企业是否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3)企业是否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4)作业人员是否了解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5)作业现场是否指定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安全员进行作业过程监护。

FD11103 | 2024_某项目部民工宿舍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学校/幼儿园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某项目部民工宿舍火灾事故

20xx年xx月xx日中午12:00时,xx项目部民工宿舍(二区),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两幢二层的活动板房全部被烧毁,所有工人安全撤离,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现将火灾事故具体情景向公司呈报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xx年xx月=日中午12:00时左右在二区民工宿舍第二幢板房二楼走廊的工人(37座外架班)发现对面203房电线冒浓烟,班长立刻跑下楼拉电闸,同时打电话通知项目部。此时203、202房电线已喷出火球,板房上部迅速燃烧起来。项目管理人员及保安员接到呼叫后,立刻奔赴现场进行抢救,同时拔119求救。由于水源不足,加上风力较大,没多久第二幢板房也烧起来了。几分钟后消防队赶到,并立即投入抢救,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扑救,大火最终被扑灭。

二、事故造成的'损失:

在此次火灾事故中,由于管理人员及时赶到,并迅速撤离所有人员,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注:仅有一人从二楼窗口跳下,腿部骨折,伤势不是很严重)。事故中有两幢活动板房(一幢3Kx9K、一幢3Kx15K)被烧掉,还有部分工人的衣物、工具及生活用品;部分工人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摩托车(一辆)等也被烧掉,约计经济损失三十多万。

三、事故原因:

初步确定为用电量过大电线起火,而导致火灾的发生。

四、事故处理:

2、火灾现场屋架已用机械拆除,并且安排了人员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基本完成。

五、事故总结:

1、增强安全管理是保证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3、安全管理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情景以预防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临电安装不规范,保险丝没有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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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04 | 2024_桂林恭城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9·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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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桂林恭城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9·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

【法宝引证码】CLI.14.8468676

制定机关: 桂林市人民政府

快速聚焦: 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市政函〔2024〕49号

公布年份:2024.11.11

实施日期:2024.1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桂林恭城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9·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

市政函〔2024〕49号

市应急管理局:

《桂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桂林恭城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9·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结案的请示》(市应急管报〔2024〕22 号) 收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有关规定,现就该事故调查情况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性质的分析和认定,准予结案。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预防和整改措施开展下一步工作,防范遏制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桂林恭城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9·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1日

附件:

桂林恭城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9·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9 月 5 日 10 时 3 分左右,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对主厂房 4 号料坑口气体检测仪检修移位切割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高温铁尘颗粒掉落在下方 (4 号料坑) 遇可燃混合气体引发爆燃,火焰瞬间由坑内油水积液液面向四周蔓延,并迅速充满主厂房引起火灾,造成气体检测仪检修移位切割作业的 2 名工人死亡的一般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副市长孙环志作出指示:请恭城处理好善后工作,查清原因,并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全市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级成立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9·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蒋春华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陈建国任常务副组长,恭城瑶族自治县委常委、副县长蒋尽球、市应急管理局三级调研员秦天清、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唐锋任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总工会、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一) 事故企业情况

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桂林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公司注册地址:恭城县西岭镇虎尾村,法定代表人:洪××,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环保产品、环保工程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环保设备、环保制剂销售;废弃物品、市政污泥、生活垃圾的处置和利用;环境建设工程设计、承包、施工、安装、运营管理。公司主要建筑包括主厂房、固废暂存库、撕碎车间、无机车间、废液车间、综合楼等。目前,公司员工为 37 人,其中生产技术处 (含化验室) 员工为 18 人,实行三班制,全天工作 24 小时;安全环保处 2 人,1 名为部门负责人,1 名为环保管理员。

2019 年 11 月 9 日,由安徽海中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桂林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在恭城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并备案更名为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由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材集团各持股 50%,生产运营由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中国建材集团不参与管理经营。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情况

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 年 6 月 28 日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GXGL2023001,经营规模为 5 万吨/年,有效期 1 年。2024 年 7 月 4 日再次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及经营规模为收集、贮存和处置 HW02、HW04、HW06、HW08、HW11~13、HW17、HW18、HW21~23、HW49 共 13 大类 115 小类危险废物,经营规模为 5 万吨/年,证书编号:GXGL2024001,有效期限:2024 年 7 月 23 日—2029 年 7 月 3 日。

(三) 事故点建筑概况及工艺

事故点建筑为公司主厂房,地上建筑面积 2624.44㎡,建筑高度 24.6m,地上 4 层,2022 年 5 月 13 日取得恭城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恭住建消验字〔2022〕第 0005 号)。主要用于处理固态、半固态废弃物 (主要为表面处理废物、精馏残渣和含重金属废物等废弃物)。基本工艺流程为:物料 (固态、半固态或者液态) 在预处理车间料坑通过行车抓斗进行混合搅拌预处理,均化后物料通过抓斗投喂到破碎机,经破碎后进入混合装置,将破碎的固体、半固体废弃物充分混合,在达到合适粘稠度之后,通过柱塞泵及输送管道泵送至水泥窑窑尾高温焚烧处置。

(四) 事故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1. 洪××,男,安徽芜湖人,身份证号:342622××××××××××××,系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主要负责主持公司董事会日常工作,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处理企业的重大对外关系、监督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2024 年 1 月 11 日—2027 年 1 月 10 日。
  1. 张××,男,安徽芜湖人,身份证号:340203××××××××××××,系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安委会主任,公司实际负责人,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2024 年 5 月 25 日—2027 年 5 月 24 日。
  1. 黄××,男,广西扶绥人,身份证号:452128××××××××××××,系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处处长助理,主要负责安全环保处全面工作。
  1. 陈×,男,广西玉林人,身份证号:450902××××××××××××,系兴业海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在广西玉林) 安全环保处处长助理,2024 年 7 月 26 日由海螺环保华南区域管理委员会统筹安排到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安全监督、规范化管理,环保监测等,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2022 年 11 月 21 日—2025 年 11 月 20 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 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9 月 5 日,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早会后,公司安排对主厂房 4 号料坑口气体检测仪进行检修位移。9 时许,唐××、俸××填写动火作业申请单。9 时 8 分,两人用手持气体检测仪在坑口附近开展有毒有害及可燃气体检测,确认氧气在正常范围内,未检出毒害及可燃气体,然后经廖××、黄××、陈×及张××等人员确认审批。9 点 40 分许,电工俸××对主厂房 4 号料坑的气体探头电源线拆线断电,随后唐××联系登高车操作人员屈××操作进入主厂房大厅。9 时 57 分,登高车平台伸入主厂房 4 号料坑准备进行作业。期间,黄××(现场监护人员) 作业点附近监护。10 时 3 分,唐××在登高车平台使用手持电角磨机 (电源 220V) 对气体检测仪支架进行切割作业,切割产生的高温铁尘颗粒掉落下方 (4 号料坑),大约二十多秒后,主厂房 4 号料坑登高车平台下方发生爆燃。火焰瞬间由坑内油水积液液面向四周蔓延,并迅速充满主厂房 4 号料坑,造成在登高车平台上进行切割作业的 2 名工人死亡。10 时 7 分,黄××拨打 119 火警和 120 急救电话。

(二) 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恭城瑶族自治县委常委、副县长蒋尽球带领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科技工信和商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镇人民政府和恭城生态环境局相关人员先后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10 时 20 分,恭城瑶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立即组织双干线出 3 支水枪泡沫覆盖进行明火的扑救,搜救组组织人员进行搜救,警戒组对现场进行警戒。10 时 38 分,现场明火已基本扑灭,持续对事故救援周边出水冷却防止火势复燃。同时现场指挥员派出紧急救助小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10 时 57 分,在主厂房 4 号料坑发现 2 名被困人员。11 时 30 分,被困人员被转移至安全区域,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进行抢救后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接报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应急管理局相继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经评估,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无次生灾害、衍生事故,事故信息发布及时,善后工作有序。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 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主厂房内一共有 4 个料坑,从主厂房的左侧往右侧分别为 1 号、2 号、3 号、4 号料坑,4 号料坑长 18 米、宽 6 米、深 5 米。4 号料坑存放的主要物质有冷轧废油、乳化液渣、废油漆渣、油墨废渣、污泥、废溶剂、树脂滤渣等,主要含有含硫化合物、石油类、重金属。广西生之源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生之源监 (气) 字〔2024〕第 09000 号),从二氧化硫及非甲烷总烃的含量来看,参与燃烧的可燃气体有残油挥发出来的易燃 (可燃) 有机烃气体与污泥微生物分解形成的硫化氢等混合可燃气体。硫化氢爆炸极限是 4.3%~46%,分子量为 34,比空气重。爆燃会使坑内废乳化液、冷轧废油等物质发生裂解反应,生成一氧化碳和氢气,进一步加剧蔓延。

4 号料坑口上方竖直墙体靠南区域下部有墙皮剥落;4 号料坑口两侧下部墙皮剥落,南侧墙皮剥落较北侧严重。4 号料坑东墙下部抹灰层脱落,钢筋裸露,破坏程度下重上轻。靠坑口南墙金属支架上安装有 5 个气体监测探头,支架东侧支撑处有两个切割痕,切口距离坑口约 1.16 米。

(二) 死亡人员情况

  1. 唐××,男,广西恭城人,身份证号:450332××××××××××××,系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处职工,2021 年 4 月入职,持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2024 年 7 月 8 日—2030 年 7 月 7 日;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2023 年 3 月 8 日—2029 年 3 月 7 日。
  1. 屈××,男,湖南江华人,身份证号:432926××××××××××××,系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职工 (该公司正在为桂林海中修缮房屋屋顶),持有剪叉车、直、曲臂式高空作业车操作证,有效期:2024 年 7 月 30 日—2025 年 7 月 30 日。

(三) 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的有关规定,确认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 415 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 事故直接原因

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动火作业规程,违规高空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在使用手持电角磨机 (电源 220V) 进行切割作业中,产生的高温铁尘颗粒掉落遇可燃混合气体引发爆燃,火焰瞬间由坑内油水积液液面向四周蔓延,造成主厂房 4 号料坑油水积液大面积燃烧,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 事故间接原因

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一是存在三种危险作业。动火作业前未辨识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现场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动火作业审批流于形式,把关不严,在没有充分了解安全风险的条件下,各级审签管理人员同意进行动火作业。同时未办理高处作业申请单和有限空间作业申请单。二是劳务派遣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够,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编制应急处置卡。以上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 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9·5"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一) 对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一是存在三种危险作业。动火作业前未辨识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现场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动火作业审批流于形式,把关不严,在没有充分了解安全风险的条件下,各级审签管理人员同意进行动火作业。同时未办理高处作业申请单和有限空间作业申请单。二是劳务派遣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够,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编制应急处置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 对事故企业人员处理建议

1.建议追刑责人员

(1) 唐××,男,广西恭城人,系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处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动火,动火作业前未辨识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现场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未办理高处作业申请单和有限空间作业申请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 张××,男,安徽芜湖人,系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安委会主任,公司实际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动火作业前未辨识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现场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动火作业审批流于形式,把关不严,在没有充分了解安全风险的条件下,各级审签管理人员同意进行动火作业。未办理高处作业申请单和有限空间作业申请单。劳务派遣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够,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编制应急处置卡。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 黄××,男,广西扶绥人,系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处处长助理,作业过程中担任监护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动火作业前未辨识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现场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动火作业审批流于形式,把关不严,在没有充分了解安全风险的条件下,各级审签管理人员同意进行动火作业。未办理高处作业申请单和有限空间作业申请单。劳务派遣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够,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编制应急处置卡,未制止违反动火作业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 洪××,男,安徽芜湖人,系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长期不在位,对公司的监管不到位,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建议事故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1) 陈×,男,广西玉林人,系兴业海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环处处长助理,2024 年 7 月 26 日由海螺环保华南区域管理委员会统筹安排到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动火作业前未辨识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现场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动火作业审批流于形式,把关不严,在没有充分了解安全风险的条件下,各级审签管理人员同意进行动火作业。未办理高处作业申请单和有限空间作业申请单。劳务派遣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够,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编制应急处置卡,未制止违反动火作业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理。

(2) 俸××,男,广西恭城人,系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处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动火作业前未辨识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现场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动火作业审批流于形式,把关不严,在没有充分了解安全风险的条件下,各级审签管理人员同意进行动火作业。未办理高处作业申请单和有限空间作业申请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理。

(3) 廖××,男,广西恭城人,系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化验室主任兼生产技术处安全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动火作业前未辨识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现场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动火作业审批流于形式,把关不严,在没有充分了解安全风险的条件下,各级审签管理人员同意进行动火作业。未办理高处作业申请单和有限空间作业申请单。劳务派遣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够,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编制应急处置卡,未制止违反动火作业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理。

(四) 对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在对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恭城生态环境局调查期间发现,行业主管部门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存在监管不到位现象。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对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问责处理。

(五) 对恭城瑶族自治县党政机关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 2021 年 9 月 3 日在油漆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一起 1 名死亡的事故,2024 年 1 月 20 日在检修叉车过程中发生了一起 1 人死亡的事故,2024 年 9 月 5 日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了一起造成 2 人死亡的事故。经此次事故调查组调查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 2021 年 9 月 3 日发生的事故,只成立了事故调查组,未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批复结案;二是对 2024 年 1 月 20 日发生的事故,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结案;三是 2021 年 9 月 3 日和 2024 年 1 月 20 日这两起事故都未上报市政府,未录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问责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各级各部门和企业必须警醒和高度重视,深刻吸取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9·5"一般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本辖区、本行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采取强有力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一) 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要配齐配强管理层,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教育培训考核工作。二要严格规范有关特殊作业的审批程序和操作程序,强化危险作业活动安全风险分析和管控,在安排动火作业前,要全面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分析,根据风险分析结果,严格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现场监督。要建立实施危险作业班前警示制度,做好班前警示教育。三要强化三级培训教育,使从业人员熟知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加强对特殊作业的安全继续教育,牢固树立按章办事按规操作意识。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突出特种作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提升员工专业技术水平,杜绝“三违"行为。四要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 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中真查实看,指导督促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紧盯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不断提升企业安全条件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政治自觉,提升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桂林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部门积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和钉钉子精神狠抓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要完善 2021 年 9 月 3 日和 2024 年 1 月 20 日这两起事故的调查,及时整改。

桂林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9·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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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05 | 2024_桂阳蔡伦路商贸城1·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关于蔡伦路商贸城1·29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关于蔡伦路商贸城“1·29”火灾事故的 调查报告

2024年1月29日20时13分许,桂阳县蔡伦路商贸城起火,一楼和二楼部分区域过火,该起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过火面积约12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672041.66元(其中商户损失481641.66元,公共区域损失190400元)。该起事故发生在春节前夕敏感节点,给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网络上酝酿出一定负面舆情,引起市委市政府关注,要求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处置组,责成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责任。经综合调查,现将火灾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桂阳县商贸城于1998年建成并开市,是我县最大的综合市场,占地面积5400平方米,建筑面积17420平方米,分A、B、C三栋大楼,A栋1-4层营业,B、C栋1-3层营业。现配备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系统、室内消火栓、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二、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9日20时13分许,桂阳县蔡伦路商贸城发生火灾;20时44分,桂阳县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桂阳县蔡伦路的商贸城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商贸城一楼4个商铺、二楼3个商铺内商品及室内外装修不同程度烧损,过火面积约120平方米,同时70户商户业主申报存在不同程度水渍、烟熏受损,无人员伤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672041.66元,属一般火灾事故。

三、火灾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原因。经现场走访调查及视频分析,判定起火原因为一层内部西部楼梯第11步台梯南侧放置的蜂窝煤炉无人看管引燃周围可燃物着火成灾。

(二)火灾发展。一层内部西部楼梯第11步台梯南侧放置的蜂窝煤炉引燃周围可燃物后,因相邻一楼农贸区南侧内部走道周边堆放可燃杂物,导致火灾发生后向周边蔓延;同时消控室值班人员脱岗致使未能第一时间发现火情并及时报警处置。

(三)火灾扑救。2024年1月29日20时55分,县消防救援大队8车56人到达现场,组织力量分别对一楼、二楼着火区域开展内攻扑救;21时10分火势被控制;21时25分火势被扑灭。

(四)火灾调查。1月29日22时许,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对火灾现场进行封闭;1月29日23时许,县消防救援大队提取内部监控视频予以调查分析;1月30日,市消防救援支队调度火灾事故调查6名专家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提取了位于市场一层内部西部楼梯第11步台梯南侧放置的蜂窝煤炉;对张某、李某等23人进行了询问谈话;调取了1月29日县城区内的气象情况记录及1月29日商贸城用电记录。综合判断此次火灾起火原因是一层内部西部楼梯第11步台梯南侧放置的蜂窝煤炉无人看管引燃周围可燃物着火成灾。

四、火灾事故成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经调查,张某于1月29日晚上18时47分至18时55分将未熄灭的煤炉及第一把遮阳伞放置在起火点附近;李正正于19时14分将第二把遮阳伞放置在起火点附近;煤炉内火源是本次火灾的引火源,遮阳伞被引燃是造成火灾蔓延失控的直接原因;张某、李某二人行为是造成本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共同负有事故主要责任。

(二)间接原因。1、经调查,A-171号、A-1136号两个商铺业主,均存在占用通道堆放易燃可燃杂物(货物)情况,致使火灾向周边蔓延扩大,负有一定事故责任。2、经调查,资兴市牵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巡查人员不到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脱岗未能及时发现火灾、造成火灾蔓延扩大,负有一定事故责任。

五、相关单位、部门履职情况

(一)单位管理情况。2022年至今桂阳商贸城由资兴市牵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日常保洁、安全管理、保卫巡逻等。资兴市牵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王某,桂阳商贸城市场项目部负责人张某,共19名员工,根据该公司值班制度安排,1月29日晚,消控室值班人员为何某、史某两人,火灾发生时,消防控制室人员脱岗未及时发现控制室报警信号致使火灾发展蔓延扩大。资兴市牵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巡查人员不到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脱岗致使火灾蔓延扩大。资兴市牵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GB/T 40248-2021)5.6.4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严格执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二)部门履职情况。1、经调查,桂阳县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桂阳县市场服务中心对商贸城开展监管指导以来,成立了商贸城市场服务管理所(加挂商贸城市场监管办牌子),安排11名正式干部负责商贸城市场的日常监管;先后向上汇报争取240余万元对商贸城进行提质改造,完善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加装了疏散楼梯,推动商贸城市场重大火灾隐患于2022年6月实现降级销号;同时聘请专业维保公司负责商贸城市场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保工作,确保设施设备能正常运转;开展了多次联合整治,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整体消防安全监管中仍存在薄弱环节,在贯彻落实上级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上有差距,对商贸城市场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宣传教育不到位,对违规使用明火、值班脱岗等隐患现象行业监督不到位,对农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监管存在一定盲区,负有一定行业监管责任。2、经调查,鹿峰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属地内各项事务负有监管职责。商贸城建成以来,鹿峰街道办事处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并在商贸城市场监管办成立后,积极配合工作,安排人员每日参与开展消防宣传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工作成效,但在整体消防安全监管中仍存在薄弱环节,对商贸城市场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宣传教育不到位,对违规使用明火、值班脱岗等隐患现象属地监督不到位,负有一定属地管理责任。

六、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处理建议

(一)火灾直接责任人张某、李某:张某、李某两人因违法相关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明火、堆放可燃杂物,涉嫌过失引发火灾;前期已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进行拘留(李某被给予行政拘留15日;张某因体检不合格,公安机关未进行拘留);经损失核定,已超过50万元,达到失火罪定案标准,建议由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加强衔接,进一步深入调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情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火灾相关责任人A-171号、A-1136号商铺业主:A-171号、A-1136号商铺两名业主分别占用通道堆放易燃可燃杂物(货物),对火灾蔓延扩大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市场服务中心、公安部门先期组织调解处理,必要时协助受损商户提请法律诉讼。

(三)资兴市牵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资兴市牵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消防安全巡查流于形式,值班人员脱岗漏岗,未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置火情,致使火灾蔓延和损失扩大,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县住建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其履职不到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桂阳县市场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1、桂阳县市场服务中心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应从严抓好行业安全管理,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要求抓好桂阳县商贸城安全管理工作。本次事故中,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力,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责成县市场服务中心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由县安委会对桂阳县市场服务中心予以“黄牌”警示6个月处理。2、桂阳县市场服务中心党总支书记、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对商贸城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3、桂阳县市场服务中心商贸城市场管理所所长,负责商贸城市场监管办、商贸城市场管理所日常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不到位,未按规定督促、指导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商贸城市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4、桂阳县市场服务中心商贸城市场管理消防专干,负责商贸城市场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疏于管理,日常监督不力,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

(五)鹿峰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1、鹿峰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对辖区内单位、场所内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本次事故中,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责成鹿峰街道办事处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由县安委会对鹿峰街道办事处予以“黄牌”警示6个月处理。2、桂阳县鹿峰街道办事处消防专干,负责协助开展鹿峰街道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对辖区内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促不力,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商贸城火灾事故发生在新春佳节前夕,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损失,但火灾时间节点敏感,火灾事故场所特殊,给商户和周边群众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事件在网络上发酵舆情,造成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严抓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全县的火灾形势稳定。

(二)压实责任,传导压力。此次火灾虽属于一般事故,但造成大量商户在重要时段正常经营受到影响,多户商户遭受损失,影响了社会稳定,损害了桂阳形象。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商贸城农贸区域夜间安全巡查管理流于形式,巡查值守层层失守,火灾直接责任人无视场所危险性使用明火取暖,巡查管理人员未在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并制止违规用火行为,值班值守人员未落实值班制度,监管部门未督促管理单位严格履行责任。凸显出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教育、宣传培训仍有缺位,需进一步压实消防安全责任,狠抓源头管控和日常管理,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强化技防,落实人防。县委县政府前期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商贸城消防设施升级改造,发生火灾后建筑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时启动,在抑制火势蔓延,为消防部门快速救援处置赢得了宝贵时间。下一步,各行业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消防基础设施的重要性,持续推进隐患排查整治;要强化智慧监管,结合实际在本行业领域全面推广安装联网式智慧感烟报警器,提升警情预警能力;要强化安全管控队伍建设,督促人员依法依规履职尽责,真正做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隐患排查、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及时处置闭环管理,做到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

FD11106 | 2024_梅州梅江12·7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梅州市梅江区'12·7'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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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南街道办“12•7”一般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2月7日10时50分左右,在梅江区江南街道红光社区梅龙路食盈碗仔翅店铺因气瓶操作间发生闪爆,导致2人轻微伤和店铺墙面、吊顶、门窗、寿司吧操作台等物品损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44470元。

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出批示要求,时任市委副书记、区委书记陈金銮,区委副书记、区长刘东峰,区委常委、副区长陈志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示有关部门人员全力抢救,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迅速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监督此次事故的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及相关人员概况

(二)涉事作业概况

因长期使用化气炉内积聚了一定量的液化石油气残渣,影响到石油气的燃烧,造成火苗异常,作业人员到煤气房打开化气炉(中邦LPG)中的排泄残渣开关,排放时长约40秒,排放完成后1分钟,闪爆事故发生。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7日10时53分,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因为厨房燃气灶火苗异常,厨师潘*辉根据经验判断是液化石油气瓶间(俗称煤气房)的化气炉积聚了残渣,影响到燃气的燃烧,于是他进入煤气房的化气炉(中邦LPG)处排除残渣,打开排泄残渣开关将残渣排入液化石油气瓶间的排水沟里,排放时长为约40秒,排放完成后1分钟,闪爆事故发生,导致2人轻微伤和店铺墙面、吊顶、门窗、寿司吧操作台等物品损毁。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2月7日10时55分,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江南派出所7名民警及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民警对店外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并维持秩序。

12月7日10时58分,梅州市梅江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110”警情,到达事故现场在确认现场无明火的情况下,对煤气瓶进行查封,展开了现场勘查工作。

12月7日11时,梅州市中医医院的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在确认现场无受伤人员须送医院救治的情况下,离开现场。

12月7日11时,江南供电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切断店铺的总电源,防止再次发生因电线电路引发的火情发生。

12月7日12时,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按消防救援大队的要求对店面进行围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至此现场救援处置完毕。

(三)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经评估,此次事故中消防、公安、医疗、电力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应急处置工作响应及时、程序合法、组织有力、善后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四)善后处置情况

此次事故导致2人伤害属轻微伤以及店铺墙面、吊顶、门窗、寿司吧操作台等物品损毁,2伤者经医务人员检查属轻微伤,1名伤者现场处理完毕、1名伤者送医处理后自行回家休息,对店铺造成的物品损毁,由该店自行重新改造、装修。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 本起事故造成2人轻微伤。曾华,女,汉族,现年44岁,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经营者;李萍,女,汉族,现年64岁,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从业人员。

2.事故发生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44470元。

三、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情况

(一)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梅江区江南梅龙东路市卫生局宿舍一楼从西往东方向第12-16间店铺内液化石油气瓶间内,房内主要有化气炉(中邦LPG)、电热水器、电冰箱带电设备以及煤气瓶(共7瓶液化石油气,其中3瓶为空瓶,2瓶有气瓶在使用,2瓶有气瓶未使用),食材、厨房用具等物。闪爆后造成店铺墙面、吊顶、门窗、寿司吧操作台等物品损毁。

(二)事故认定情况

经梅州市梅江区消防救援大队认定并出具《梅州市梅江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梅区消火认字[2024]第0007号)认定:爆炸时间为2024年12月7日10时53分许,爆炸部位为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液化石油气瓶间内,爆炸点为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液化石油气瓶间东北角中邦(LPG)化气炉南侧电热水器下方,爆炸原因为碗仔翅店员工潘*辉在液化石油气瓶间清理中邦(LPG)化气炉时,向排水沟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渣,残渣气化达到一定浓度后遇到电火花,引发闪爆。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认为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

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员工潘*辉在液化石油气瓶间清理中邦(LPG)化气炉时,向排水沟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渣,残渣气化达到一定浓度后遇到电火花,引发闪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梅江区江南街道“12·7”一般燃气闪爆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履职情况

(一)梅江区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

梅江区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是事故发生单位的所属地的人民政府,负有属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事故调查组调取了江南街道办事处的履职材料,该办的履职主要有如下方面:一是江南街道办事处党政班子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研究和部署会议记录;二是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分管领导主持下分别于2024年5月8日、8月4日、11月6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研判会议并形成了会议记录;三是江南街道办事处红光社区居委会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对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的安全检查记录材料;四是江南街道办事处印发了《关于印发梅江区江南街道办事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南街道燃气安全排查工作计划》及其他部分资料。

事故调查组根据江南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履职佐证资料结合调查情况认为:一是江南街道办事处对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仅有由红光社区居委会4次现场检查记录,应急管理办公室1次复查记录,其中红光社区居委会在2024年3月25日检查发现的3个存在问题(1、杂货间存放4瓶瓶装液化气;2、无培训记录台账;3、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规范安装)均来源于科工商务局联合检查时发现的存在问题,未见整改复查情况。二是江南街道办事处印发了《关于印发梅江区江南街道办事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江南街道燃气安全排查工作计划》但未按方案、计划的落实工作要求。三是由于职责分工不明,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未对餐饮行业、燃气工作监督管理明确到具体部门,也未通过会议决定作出补充明确到具体部门,导致监督管理工作得不到有效开展。江南街道办事处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二)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燃气工作主管部门,负有燃气工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事故调查组调取了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履职材料,该办的履职主要有如下方面:一是该局领导班子组织开展燃气工作监督管理材料16份。二是组织部门联合安全检查工作材料46份。三是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材料51份。四是2024年4月9日牵头联合消防、科工商务局、江南街道办对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进行联合督导检查材料1份。

事故调查组根据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履职佐证资料结合调查情况认为:一是该局未督促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该店未建立健全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及燃气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二是对该店在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记录中无参加人员签名确认,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流于形式,作为主管部门未发现且未责令改正。三是2024年4月9日牵头联合消防、科工商务局、江南街道办对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进行联合督导检查发现5个问题(1.厨房未安装商用燃气报警器;2.瓶间区安装报警器不规范;3.瓶间区易燃杂物过多;4.在用瓶与备用瓶混放;5.存在使用可调节阀等问题)并于2024年4月15日完成整改,但直至事发该店“瓶间区易燃杂物过多”的情况仍然存在。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三)梅江区科工商务局

梅江区科工商务局是餐饮行业的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事故调查组调取了梅江区科工商务局履职材料,该局的履职主要有如下方面:一是该局党组会研究部署餐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材料7份;二是开展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记录材料8份;三是2024年4月9日参加由区住建局牵头组成的检查组对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进行安全检查材料1份。

事故调查组根据梅江区科工商务局提供的履职佐证资料结合调查情况认为:一是该局未指导督促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包括燃气类)。二是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问题,该局均未发现且未责令改正。梅江区科工商务局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四)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

该店存在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和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问题。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1. 曾华。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的类型是个体工商户,曾华是该店经营者,该店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1,建议由梅江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2予以处罚。
  1. 潘辉。潘辉在液化石油气瓶间清理中邦(LPG)化气炉时,向排水沟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渣,残渣气化达到一定浓度后遇到电火花,引发闪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3,建议由梅江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二)有关部门单位公职人员

  1. 彭*荣。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股股长,监督管理餐饮行业落实燃气安全工作不力,工作履职不到位,建议由其所在的党组织作出诫勉谈话处理。
  1. 郑佳。梅江区科工商务局商贸流通发展股实际负责人,监督管理餐饮行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建议梅江区人民政府依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三)项4、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5,对郑佳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1. 马*雯。江南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落实餐饮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履职不到位,建议由其所在的党组织作出诫勉谈话处理。
  1. 李。江南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落实餐饮行业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建议梅江区人民政府依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李给予责令作出通报批评处理。
  1. 叶*玲。江南街道办事处红光社区网格员,落实餐饮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建议由其所在的党组织作出诫勉谈话处理。

(三)其他处理

  1. 责成江南街道办事处、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江区科工商务局,向梅江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1. 责成江南街道办事党工委委员翁*华(分管、对接区科工商务局工作),向所在单位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1. 责成江南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陈*(分管、对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向所在单位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1. 责成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温*强(分管燃气管理工作),向所在单位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辖区燃气安全生产工作。
  1. 责成梅江区科工商务局副局长李*标(分管餐饮行业工作),向所在单位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事故中相关单位部门履职不到位

此次事故中区住建、科工商务、江南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存在职责分工不明,对本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履职不到位,对所管行业的安全生产领域存在“重检查轻整改”的问题。

(二)事故中涉事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此次事故中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一是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培训记录无参训人员签名确认、培训内容不实是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二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无落实,导致现场违章问题、违规作业长期存在,至事故发生后,该店的燃气管道仍处于穿越吊顶且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是容易引发事故的原因。三是相关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液化石油气是易燃易爆气体,有着在有限空间急剧燃烧产生爆炸,危险性较高的特性没正确的认识,随意处置液化石油气残渣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压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落实,防患于未然

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本起事故的教训,一要健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为安全生产工作建章立制,形成规范化管理机制;二要从实、从严抓好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意识;三要组织实施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严格落实主体安全责任,确保不再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厘清职责分工

各镇(街道)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特别是江南街道办事处要厘清部门职责,对餐饮行业、燃气工作监督管理明确到具体部门,集中力量迅速开展燃气安全整治行动,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坚决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要广泛开展宣传,提升民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发现燃气泄漏之后的正确处置能力。

(三)严格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到位有效

住建、科工商务、消防等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一是科工商务联合消防等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对辖区内中小型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专项检查整顿,重点是管理责任落实、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落实、消防器材和设备完好以及应急管理等方面。二是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切实落实《全区城镇使用燃气的餐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培训方案》要求,消防部门会同住建、科工商务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培训组织实施工作。科工商务部门负责做好餐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动员宣传工作,根据本地餐饮企业实际情况,安排足够场次的培训,确保对辖区内餐饮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到全覆盖培训,住建和消防部门负责安排业务骨干进行培训授课。三是住建部门要全面摸排辖区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情况,研究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和改造替代措施,邀请专家组织对辖区内餐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使用“气化炉”的培训和对“双嘴瓶”等违规产品的禁用进行教育培训并加大对发现的存在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生产工作不留死角,确保不再发生此类安全生产事故。

(四)加大燃气使用安全科普宣传力度, 提升事故防范能力

梅江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牵头作用,组织各镇(街)、相关部门集中制作一批燃气安全使用单张宣传和海报通过“扫楼入户”方式发放,集中组织社区、住宅小区开展燃气安全主题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媒体媒介、村社区广播站、微型消防站等广泛告知燃气安全使用知识,营造浓烈的燃气使用安全氛围,达到家喻户晓。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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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07 | 2024_梅江区江南街道办12·7一般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梅江区人民政府网站 生产安全事故 梅江区江南街道办“12•7”一般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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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江南街道办“12•7”一般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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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7日10时50分左右,在梅江区江南街道红光社区梅龙路食盈碗仔翅店铺因气瓶操作间发生闪爆,导致2人轻微伤和店铺墙面、吊顶、门窗、寿司吧操作台等物品损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44470元。

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出批示要求,时任市委副书记、区委书记陈金銮,区委副书记、区长刘东峰,区委常委、副区长陈志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示有关部门人员全力抢救,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迅速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监督此次事故的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及相关人员概况

(二)涉事作业概况

因长期使用化气炉内积聚了一定量的液化石油气残渣,影响到石油气的燃烧,造成火苗异常,作业人员到煤气房打开化气炉(中邦LPG)中的排泄残渣开关,排放时长约40秒,排放完成后1分钟,闪爆事故发生。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7日10时53分,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因为厨房燃气灶火苗异常,厨师潘*辉根据经验判断是液化石油气瓶间(俗称煤气房)的化气炉积聚了残渣,影响到燃气的燃烧,于是他进入煤气房的化气炉(中邦LPG)处排除残渣,打开排泄残渣开关将残渣排入液化石油气瓶间的排水沟里,排放时长为约40秒,排放完成后1分钟,闪爆事故发生,导致2人轻微伤和店铺墙面、吊顶、门窗、寿司吧操作台等物品损毁。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2月7日10时55分,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江南派出所7名民警及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民警对店外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并维持秩序。

12月7日10时58分,梅州市梅江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110”警情,到达事故现场在确认现场无明火的情况下,对煤气瓶进行查封,展开了现场勘查工作。

12月7日11时,梅州市中医医院的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在确认现场无受伤人员须送医院救治的情况下,离开现场。

12月7日11时,江南供电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切断店铺的总电源,防止再次发生因电线电路引发的火情发生。

12月7日12时,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按消防救援大队的要求对店面进行围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至此现场救援处置完毕。

(三)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经评估,此次事故中消防、公安、医疗、电力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应急处置工作响应及时、程序合法、组织有力、善后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四)善后处置情况

此次事故导致2人伤害属轻微伤以及店铺墙面、吊顶、门窗、寿司吧操作台等物品损毁,2伤者经医务人员检查属轻微伤,1名伤者现场处理完毕、1名伤者送医处理后自行回家休息,对店铺造成的物品损毁,由该店自行重新改造、装修。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 本起事故造成2人轻微伤。曾华,女,汉族,现年44岁,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经营者;李萍,女,汉族,现年64岁,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从业人员。

2.事故发生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44470元。

三、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情况

(一)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梅江区江南梅龙东路市卫生局宿舍一楼从西往东方向第12-16间店铺内液化石油气瓶间内,房内主要有化气炉(中邦LPG)、电热水器、电冰箱带电设备以及煤气瓶(共7瓶液化石油气,其中3瓶为空瓶,2瓶有气瓶在使用,2瓶有气瓶未使用),食材、厨房用具等物。闪爆后造成店铺墙面、吊顶、门窗、寿司吧操作台等物品损毁。

(二)事故认定情况

经梅州市梅江区消防救援大队认定并出具《梅州市梅江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梅区消火认字[2024]第0007号)认定:爆炸时间为2024年12月7日10时53分许,爆炸部位为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液化石油气瓶间内,爆炸点为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液化石油气瓶间东北角中邦(LPG)化气炉南侧电热水器下方,爆炸原因为碗仔翅店员工潘*辉在液化石油气瓶间清理中邦(LPG)化气炉时,向排水沟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渣,残渣气化达到一定浓度后遇到电火花,引发闪爆。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认为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

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员工潘*辉在液化石油气瓶间清理中邦(LPG)化气炉时,向排水沟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渣,残渣气化达到一定浓度后遇到电火花,引发闪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梅江区江南街道“12·7”一般燃气闪爆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履职情况

(一)梅江区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

梅江区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是事故发生单位的所属地的人民政府,负有属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事故调查组调取了江南街道办事处的履职材料,该办的履职主要有如下方面:一是江南街道办事处党政班子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研究和部署会议记录;二是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分管领导主持下分别于2024年5月8日、8月4日、11月6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研判会议并形成了会议记录;三是江南街道办事处红光社区居委会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对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的安全检查记录材料;四是江南街道办事处印发了《关于印发梅江区江南街道办事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南街道燃气安全排查工作计划》及其他部分资料。

事故调查组根据江南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履职佐证资料结合调查情况认为:一是江南街道办事处对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仅有由红光社区居委会4次现场检查记录,应急管理办公室1次复查记录,其中红光社区居委会在2024年3月25日检查发现的3个存在问题(1、杂货间存放4瓶瓶装液化气;2、无培训记录台账;3、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规范安装)均来源于科工商务局联合检查时发现的存在问题,未见整改复查情况。二是江南街道办事处印发了《关于印发梅江区江南街道办事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江南街道燃气安全排查工作计划》但未按方案、计划的落实工作要求。三是由于职责分工不明,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未对餐饮行业、燃气工作监督管理明确到具体部门,也未通过会议决定作出补充明确到具体部门,导致监督管理工作得不到有效开展。江南街道办事处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二)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燃气工作主管部门,负有燃气工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事故调查组调取了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履职材料,该办的履职主要有如下方面:一是该局领导班子组织开展燃气工作监督管理材料16份。二是组织部门联合安全检查工作材料46份。三是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材料51份。四是2024年4月9日牵头联合消防、科工商务局、江南街道办对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进行联合督导检查材料1份。

事故调查组根据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履职佐证资料结合调查情况认为:一是该局未督促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该店未建立健全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及燃气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二是对该店在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记录中无参加人员签名确认,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流于形式,作为主管部门未发现且未责令改正。三是2024年4月9日牵头联合消防、科工商务局、江南街道办对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进行联合督导检查发现5个问题(1.厨房未安装商用燃气报警器;2.瓶间区安装报警器不规范;3.瓶间区易燃杂物过多;4.在用瓶与备用瓶混放;5.存在使用可调节阀等问题)并于2024年4月15日完成整改,但直至事发该店“瓶间区易燃杂物过多”的情况仍然存在。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三)梅江区科工商务局

梅江区科工商务局是餐饮行业的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事故调查组调取了梅江区科工商务局履职材料,该局的履职主要有如下方面:一是该局党组会研究部署餐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材料7份;二是开展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记录材料8份;三是2024年4月9日参加由区住建局牵头组成的检查组对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进行安全检查材料1份。

事故调查组根据梅江区科工商务局提供的履职佐证资料结合调查情况认为:一是该局未指导督促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包括燃气类)。二是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问题,该局均未发现且未责令改正。梅江区科工商务局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四)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

该店存在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和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问题。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1. 曾华。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的类型是个体工商户,曾华是该店经营者,该店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1,建议由梅江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2予以处罚。

2.潘辉。潘辉在液化石油气瓶间清理中邦(LPG)化气

炉时,向排水沟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渣,残渣气化达到一定浓度后遇到电火花,引发闪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3,建议由梅江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二)有关部门单位公职人员

  1. 彭*荣。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股股长,监督管理餐饮行业落实燃气安全工作不力,工作履职不到位,建议由其所在的党组织作出诫勉谈话处理。
  1. 郑佳。梅江区科工商务局商贸流通发展股实际负责人,监督管理餐饮行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建议梅江区人民政府依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三)项4、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5,对郑佳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1. 马*雯。江南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落实餐饮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履职不到位,建议由其所在的党组织作出诫勉谈话处理。
  1. 李。江南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落实餐饮行业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建议梅江区人民政府依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李给予责令作出通报批评处理。
  1. 叶*玲。江南街道办事处红光社区网格员,落实餐饮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建议由其所在的党组织作出诫勉谈话处理。

(三)其他处理

  1. 责成江南街道办事处、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江区科工商务局,向梅江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1. 责成江南街道办事党工委委员翁*华(分管、对接区科工商务局工作),向所在单位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1. 责成江南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陈*(分管、对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向所在单位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1. 责成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温*强(分管燃气管理工作),向所在单位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辖区燃气安全生产工作。
  1. 责成梅江区科工商务局副局长李*标(分管餐饮行业工作),向所在单位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事故中相关单位部门履职不到位

此次事故中区住建、科工商务、江南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存在职责分工不明,对本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履职不到位,对所管行业的安全生产领域存在“重检查轻整改”的问题。

(二)事故中涉事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此次事故中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一是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培训记录无参训人员签名确认、培训内容不实是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二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无落实,导致现场违章问题、违规作业长期存在,至事故发生后,该店的燃气管道仍处于穿越吊顶且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是容易引发事故的原因。三是相关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液化石油气是易燃易爆气体,有着在有限空间急剧燃烧产生爆炸,危险性较高的特性没正确的认识,随意处置液化石油气残渣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压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落实,防患于未然

梅州市梅江区食盈碗仔翅店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本起事故的教训,一要健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为安全生产工作建章立制,形成规范化管理机制;二要从实、从严抓好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意识;三要组织实施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严格落实主体安全责任,确保不再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厘清职责分工

各镇(街道)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特别是江南街道办事处要厘清部门职责,对餐饮行业、燃气工作监督管理明确到具体部门,集中力量迅速开展燃气安全整治行动,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坚决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要广泛开展宣传,提升民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发现燃气泄漏之后的正确处置能力。

(三)严格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到位有效

住建、科工商务、消防等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一是科工商务联合消防等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对辖区内中小型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专项检查整顿,重点是管理责任落实、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落实、消防器材和设备完好以及应急管理等方面。二是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切实落实《全区城镇使用燃气的餐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培训方案》要求,消防部门会同住建、科工商务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培训组织实施工作。科工商务部门负责做好餐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动员宣传工作,根据本地餐饮企业实际情况,安排足够场次的培训,确保对辖区内餐饮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到全覆盖培训,住建和消防部门负责安排业务骨干进行培训授课。三是住建部门要全面摸排辖区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情况,研究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和改造替代措施,邀请专家组织对辖区内餐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使用“气化炉”的培训和对“双嘴瓶”等违规产品的禁用进行教育培训并加大对发现的存在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生产工作不留死角,确保不再发生此类安全生产事故。

(四)加大燃气使用安全科普宣传力度, 提升事故防范能力

梅江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牵头作用,组织各镇(街)、相关部门集中制作一批燃气安全使用单张宣传和海报通过“扫楼入户”方式发放,集中组织社区、住宅小区开展燃气安全主题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媒体媒介、村社区广播站、微型消防站等广泛告知燃气安全使用知识,营造浓烈的燃气使用安全氛围,达到家喻户晓。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FD11108 | 2024_梧州苍梧4·8_4·8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24年4月8日,梧州市苍梧县岭脚镇人和村发生较大火 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

81.1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 实施办法》《梧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4 月9日,梧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由市委常委、常务 副市长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 纪委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 生健康委、市总工会等单位人员组成,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 理组、责任追究调查组,邀请市纪委监委介入开展相关调查处理 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 追责”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等方式,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梧州苍梧“4·8”火灾是一起因屋主没有落实 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设置防火分隔、配齐消防设施,违法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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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梧州苍梧“4·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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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11 | 2024_榕江县兆兴木业有限公司12·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榕江县兆兴木业有限公司“12·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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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6/13

14:41

来源

榕江县兆兴木业有限公司“12·19”火灾 事故调查组

作者

榕江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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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16时49分许,位于榕江县忠诚镇的榕江县兆兴木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85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指示,要求全力扑救火灾,将火灾损失降到最低,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

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有关县领导率应急、公安、消防和工信等部门及忠诚镇人民政府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5年2月14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总工会和忠诚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的榕江县兆兴木业有限公司“12·19”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现场勘验、询问谈话等多种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同时,调查组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深入剖析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榕江县兆兴木业有限公司“12·19”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在进行烘烤作业时管控不当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榕江县兆兴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14336498G;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黄某;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年08月29日;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忠诚镇木玉形;经营范围:指接板、柜子板、细木工板、建筑模板;登记机关: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榕江县兆兴木业有限公司设总经理黄某国,生产厂长周某,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陈某昆,安全员何某进。

(二)事故烘干窑基本情况

事故烘干窑为热风蒸气木材烘干窑,型号为ZY100型,由哈尔滨中意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制造,该烘干窑于2019年开始建设并投入使用,每个占地面积81平方米,最大功率15千瓦,最大烘烤量为70立方米。企业共建设2个同类型烘干窑,事故烘干窑为1号烘干窑,位于企业东部。(附图1、附图2)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榕江县兆兴木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日成立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陈某昆,副组长:罗某学、周某,成员:何某进、周某平、石某德。2024年3月1日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部,任命陈某昆为安全管理部主管,何某进为安全管理部成员;2024年3月1日,任命陈某昆为本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任命何某进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陈某昆于2022年7月1日取得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何某进于2024年6月1日取得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19日,该企业正常生产,1号烘干窑开展烘干作业,烘干窑内有55立方米木材。19日13时,该公司厂长周某在厂区开展巡查路过1号烘干窑时,隐约闻到木质板材烘烤糊的气味,随机打开1号烘干窑的检查门查看,未发现异常,只看到有水蒸气。15时30分左右,周某再次查看1号烘干窑,也未发现异常现象,随后周某按照操作规程关闭了1号烘干窑的所有设备。16时20分左右,周某因私事外出,离开工作岗位。16时50分左右,公司工人发现1号烘干窑西北侧出现明火,火灾发生。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2月19日16时52分,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出警指令,16时53分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动6车18人赶赴现场处置,州消防救援支队先后调派从江、丹寨、雷山3个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榕江县忠诚镇、栽麻镇、仁里乡、平江镇、寨蒿镇、乐里镇、崇义乡等7个政府专职消防队共12车44人增援。接到县消防救援大队报告后,县应急管理局立即调派县嘉城公司4辆洒水车赴现场增水。17时02分救援队伍赶到现场处置,18时15分火灾得到控制,18时55分火灾被扑灭,18时56分现场处置结束。火灾造成1号烘干窑及烘干窑内的55立方米的木材被烧毁。

(三)事故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接报事故后,县委、县政府及时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调集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处置。相关县领导率应急、消防、公安等部门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管控秩序,及时疏散企业员工和周边群众,组织人员转移火灾周边可燃物,设置防火线,保障应急通道畅通。应急、公安、消防等部门及时调度专业救援力量赶至现场开展救援,火灾得到有效控制,未蔓延扩大。

综合来看,整个应急救援处置过程行动迅速、救援有力,有效控制火灾蔓延,善后工作得到稳妥处置。

(四)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1986)核算,该起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9.85万元,主要为直接财产损失。

三、事故直接原因及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榕江县消防救援大队现场勘验,火灾原因为该公司1号烘干窑在烘烤木材时,因烘干窑内温度过高,引燃正在烘烤的木质板材,蔓延成灾。

(二)直接原因分析

  1. 烘干窑内温度过高。烘干窑未设置温度控制器,作业时未能及时发现烘干温度情况,容易导致温度过高引燃烘干物。
  1. 烘干窑内烘干物为可燃物。烘干窑内存放有55立方米木材,并已经烘烤完成,烘干后的木材极易被引燃,为火灾蔓延提供了条件。
  1. 处置不当。厂长周某在巡查过程中闻到板材烘烤糊的气味后,虽然打开烘干窑进行观察,在未发现异常后关闭设备,未进行持续观察,并因私事离开岗位,也未向公司领导报告情况,导致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置。

四、事故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履行消防主体责任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不细致,未及时消除消防事故隐患,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不全面、不彻底。

(二)应急处置不力。厂长周某在巡查发现异常气味后,仅仅通过自己的查看未发现异常后就确定为安全,没有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在未告知任何人这种情况后,就离开工作岗位,安全交底做得不到位,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建议予以处理行政处罚的单位:榕江县兆兴木业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议由榕江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榕江县兆兴木业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榕江县兆兴木业有限公司必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依法办企、依法生产、依法管理,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从源头上防范事故发生,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排查存在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一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主持制定并带头自觉执行责任制的规定,还要经常或定期检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二是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督促工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规作业行为,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效执行,及时消除事故苗头。三是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生产安全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二)加强消防设施升级改造。一是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按照消防相关要求,生产车间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需要设置自动喷淋系统,确保火灾初期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二是增设消防设施设备,提升救援能力。设置1个不小于20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配备2台移动式机动泵,设置室外消火栓,为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三)严格管控木材加工企业重大安全风险。全县各木材加工企业要举一反三,全面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排查粉尘涉爆、有限空间、危险作业、消防安全及烘干窑等重点领域和场所的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要全面研判防控木材加工企业重大安全风险,切实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对安全管理、生产加工、工艺变化和隐患治理等方面做到心中有数。要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对力量不足的要委托专家进行服务指导,确保排查到位、整改到位。

(四)强化部门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工信、应急、消防及属地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排查整治一批重点事故隐患。要针对木材加工企业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问题隐患长期不整改的要坚决立案查处,重点打击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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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12 | 2024_武圣宫镇太白洲村亡人_5·30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24年5月30日1时50分许,南县武圣宫镇太白洲村郭连生居民房发生火灾。该火灾过火面积约50平方米,火灾烧毁居民房内生活用品、维修工具和家用电器等物品,经消防救援部门统计,直接经济损失253886元,死亡1人。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火灾发生后,县消防救援大队和武圣宫镇人民政府到达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及善后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成立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何强同志为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武圣宫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5.30”武圣宫镇太白洲村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同步参与事故调查,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起火房屋位于南县武圣宫镇太白洲村郭连生居民房,起火建筑为砖混结构,两层(局部三层),第三层为临时搭建的彩钢板建筑。坐南朝北,建筑东西两侧为居民房;北侧为003县道;南侧为菜地。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30日1时50分许,南县武圣宫镇太白洲村郭连生居民房一楼门面房内发生火灾,引燃周围摆放生活用品、维修工具和家用电器等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事发时为非营业时间,处于闭店状态。1时57分许,其邻居冯友元夜间闻到难闻的气味和异响,起床发现郭连生家的北侧卷帘门附近起火后,迅速通知其孙女使用奶奶(汤爱珍)的手机拨打“119”报警。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南县消防救援指挥中心于5月30日1时57分许接到报警,共调集3个消防救援站4辆消防车25名指战员赶赴现场;2时13分,南县武圣宫镇专职消防队首先到达现场,3时17分,火灾被扑灭,4时15分,现场处置结束。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财产损失统计

(一)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此次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姓名郭连生,男,56岁,武圣宫镇人,身份证号码:43232219680123****。

(二)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火灾发生后,消防救援大队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损失统计方法》等程序要求开展损失统计工作,统计本起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253886元。

四、火灾原因认定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根据火灾现场第一发现人冯友元描述,夜间闻到难闻的气味和异响,起床发现郭连生家的北侧门面房卷帘门附近起火后,迅速喊醒睡在二楼的妻子和孙女下楼。第一报警人报警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1时57分许,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约为2024年5月30日1时50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对起火建筑及周边进行勘验,起火建筑北侧门面房内,西面比东面烧毁严重,北面比南面烧毁严重,呈由西北角向房间四周蔓延,因此综合判定起火部位位于郭连生居民房北侧门面房。

(三)起火点的认定

经现场勘验,在北侧门面房西北角西侧墙壁距离北侧墙壁1.4米处抹灰剥落痕迹呈“V”字形,“V”字底部与移动插排残骸位置重合,“V”字上方天花板距离西侧墙壁0.3米剥落痕迹呈现“圆形”。 冯友元笔录证实,刚刚起火时,只有北侧门面房西北角有火光,因此综合判定起火点位于郭连生居民房北侧门面房西北角距离北侧墙壁0-1.4米与距离西侧墙壁0-0.3米范围内。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经外围调查及现场勘验,可排除外来火源、生活用火、自燃、雷击等起火原因。通过勘查火灾现场,在西侧墙壁距离北侧墙壁  1.4米处的墙面和顶部烧损最严重,向四周蔓延。西北角维修工具柜南侧的一个移动排插残骸完全烧毁其中一股细铜线发现短路熔痕;火灾第一目击证人冯友元询问笔录证实,发现火灾时,是发现郭连生家北侧门面房电动卷帘门西北角有火光,其余地方均无火。故综合判定火灾原因为:西北角移动插排电气故障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五、事故性质及间接原因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火灾现场勘验以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直接原因

起火原因为西北角移动插排电气故障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涉事建筑一楼农用器具维修店与二楼人员居住区无有效防火分隔。

  1. 维修店堆放有大量轮胎、农用器具居多,火灾负荷大,燃烧速度快,短时间内产生大量有毒烟气。
  1. 楼梯间设置在建筑中部,上下联通,无排烟设施,起火后,烟气迅速沿内部楼梯间向上迅速蔓延,形成一个“夺命烟囱”,封堵了疏散逃生通道。
  1. 被困人员为残疾人,缺乏正确的火场逃生常识,逃生自救能力差。现场搜救发现被困人员位于二楼通往三楼楼梯间中间平台上。

5.火灾发生在凌晨,被困人员不能及时发现火情,没有充足的逃生时间。

六、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武圣宫镇人民政府。未严格按照《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职能职责的通知》(南政办发〔2023〕9号)要求,对辖区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村(社区)工作落实情况督导检查和跟踪问效不够,对太白洲村自建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不细不实的情况失察;未严格按照《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南安办发〔2024〕4号)要求,未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可行的工作方案;未严格按照《益阳市实施弱势群体消防安全关爱计划工作方案》(益政办函〔2022〕66号)要求,指导协调开展弱势群体活动、居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

(二)武圣宫镇太白洲村。未严格按照《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南安办发〔2024〕4号)要求推进实施相关工作,日常入户检查、消防宣传、安全提示和隐患检查不到位。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有关责任人员

(二)有关责任单位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单位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督导,精准问责。

(二)强化责任落实落地。各单位部门要举一反三,强化责任落实,有针对性的研究如何规范居民用火用电安全等,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落地。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厘清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三)夯实基层消防安全基础。乡镇要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属地责任,乡镇一级要明确1到2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把消防队站、消防水源、消防安全布局等纳入乡镇、村的整体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要加强乡镇应急救援队伍和消防配套设施建设,保障经费,强化管理;各村社区要建立消防工作小组,明确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乡镇专职消防队的业务培训,开展联勤联训,指导开展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和消防安全宣传工作,确保一旦出现灾情,能够灭早灭小灭初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全面排查治理消防安全隐患。乡镇结合季节特点发动基层力量开展巡查检查、风险评估。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针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制定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明确火灾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员。实施重大火灾风险分级管控,落实火灾隐患分级分类整治。村(社区)督促整改辖区一般火灾隐患,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报告;乡镇积极指导,督促、协调加强整改工作,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拒不整改的单位场所,逐级上报至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解决。

(五)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乡镇、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切实增强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提升自防自救能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村村响”、面对面宣传和敲门行动等多种途径,对用火用电、应急逃生等消防常识进行广泛宣传,尤其要发动群众自查自纠,参与到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的强大氛围。

(六)详尽审查消防产品性能。针对火灾的起始、扩散以及人员伤亡的关键点,全面检视涉及火灾报警、灭火器、防烟排烟设施、防火隔离以及紧急疏散指示等消防产品的制造、流通、应用与保养流程。重点核实这些消防产品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分析火灾中未能有效发挥其功能的原因和影响要素,确保消防产品生命周期中的各责任主体得到准确认定。

FD11114 | 2024_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10·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10·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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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永府办字〔2024〕41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4-11-29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9510 责任部门: 永修县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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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 “10·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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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永修“10·21”火灾事故调查组:

《关于〈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10·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批复的请示》(永消字〔2024〕0055号)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10·21”火灾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性质的认定,以及推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二、请县消安委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调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

三、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按程序向县消安委办公室办理备案和批复结案工作。

四、请督促相关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总结,把教训转化为防范事故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保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五、请于2025年(批复报告次年)组织调查组成员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特此批复

附件: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10·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10·21”火灾调查报告

2024年10月21日16时10分许,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永修县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损(毁)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3#厂房内部分构件、设备、原料等,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九江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火灾发生后,永修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喻建华为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市监局、工信局、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1日16时10分许,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永修县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损(毁)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3#厂房内部分构件、设备、原料等。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起火单位情况

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314628917U,法人代表廖洪流。经营范围为有机硅材料、硅胶制品生产和销售。起火厂区共有建筑6栋,其中厂区主路西侧有建筑4栋,从北至南依次为1#厂房、2#厂房、宿舍楼、多功能酒店(未装修);厂区主路东侧有建筑2栋,从北至南依次为3#厂房、综合楼。

(三)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厂区3#厂房,主要用途为密封胶材料生产、原料及成品储存。厂房东西长60米,南北宽54米,高8.3米,总建筑面积约3300平方米。主体为钢结构,地上一层,局部搭建有二层投料平台。

(四)工程审批情况

起火建筑于2015年8月14日、2019年11月28日分别经原永修县公安消防大队、永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住建消备字〔2019〕224-04),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2016年5月12日,经永修县环保局批复,并出具《关于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4000吨/年厨具、电子、汽车、建材硅胶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永环审〔2016〕20号)。

(五)消防产品监管情况

起火建筑内配备了MF/AB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TZ/ABC35型推车式干粉灭火器、SN65型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通过现场检查,发现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生产厂家为江西信江潮消防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准入证书编号为2015081810000408,经查证,该证书有效期内;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生产厂家为寿光市腾龙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市场准入证书编号为201508180000088。经查证,该证书于2022年11月19日撤销,该批次灭火器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处于证书有效期内生产,市场准入情况未发现不合格情况。对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进行质量判定,未发现不合格现象。

对室内消火栓箱内配备的水带和水枪进行检查,发现该建筑内配备的消防水带为泰州市太平洋水带衬胶有限公司生产的8-65-20有衬里消防水带,水枪为高邮市水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KY65型。随机抽取起火厂房内的水带2条,水枪2支送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检测。

(六)环境影响情况

起火厂区针对消防灭火的污水建立了应急处置预案。发生火灾后,企业第一时间启动消防污水应急处理措施,在雨水井末端设置封堵,并采用抽水泵将消防灭火污水抽至吨桶密封等待集中净化处理。永修县生态环境局在火灾发生后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环境安全保护的指导。

(七)消防给水设施设置情况

经查,起火厂区所处城南工业园内市政消火栓设置未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要求,厂区周边150m范围内未设置市政消火栓,最近市政消火栓距离约800m。消火栓栓口动压大于0.15MPa至0.2MPa之间,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要求。厂区内设置了室外消火栓3座,消火栓栓口动压0.15MPa,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要求。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0月19日(周六)15时18分左右,操作工邓怡斌使用叉车将400kg二甲基硅油投入4号分散机分散缸;10月21日(周一)11时44分许,叉车工胡涛将生产所需中铬黄调色粉叉至二层投料平台;13时09分许,投料工杜西平上二层投料平台开始调色粉投料;13时38分许,邓怡斌发现分散机搅拌主桨电机出现异响,其判断由于混合料粘度过高,搅拌主桨电机出现过载,主桨运行速度降低,即叫停投料;随后其在分散机控制柜手动关闭主桨和2个分散桨电机电源,开盖检查物料混合情况,并在开盖状态下等待水分蒸发以及温度和粘度降低;14时47分许,邓怡斌控制分散机合盖,并尝试启动3个电机,发现电机运转正常,遂安排杜西平15时04分许继续投料;15时15分许投料完毕;15时51分许,邓怡斌发现主桨处于停转状态,主桨电源指示灯熄灭,2个分散桨仍在运转;其立即关闭分散桨电源,并开盖检查物料混合情况,发现混合状态不充分,遂离开车间向副厂长叶柳斌汇报;16时07分48秒,邓怡斌返回再次查看分散缸未见异常;16时08分,缸体内部突然向外喷涌出大量灰白色气体,气体出现半秒内爆燃起火,燃烧过程中发生多次爆燃。16时10分,第一报警人拨打119报警。

(二)灭火救援情况

接到报警后,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5个消防站、6辆消防车共38名指战员赶赴现场;16时23分,首战力量永修县建昌大道消防站到达现场,指挥员带领攻坚组开展外围火情侦察,并同时出一支水枪对外围火势进行堵截,随后,部署力量进行内攻扑救;16时35分,增援力量相继到场,根据任务分工进行力量部署;16时40分,火势得到控制;16时42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监控视频及检验鉴定情况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10月21日16时08分许,起火部位位于3#厂房南侧生产区域,起火点位于生产区距南墙3.75-5m,距西墙23-24.3m范围内4号强力分散机处,起火原因为强力分散机主桨电机过载停机,分散桨高速旋转与铬酸铅调色粉及二甲基硅油等混合物料摩擦持续升温,高温导致物料分解、裂解并燃烧引发火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 生产装置设计存在缺陷。起火的强力分散机未设置主桨与分散桨连锁、设备故障声光报警及超温报警停机等功能,导致设备主桨停机、分散缸内局部温度过高,现场周边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
  1. 设备长时间无人看管。起火生产线工艺流程中存在高速搅拌设备,正常生产情况下搅拌摩擦产生的温度控制在120℃左右,此时也有利于物料充分混合。但现场作业人员未充分认识到该工艺危险性,在电机已经发生一次过载的情况下,再次启动电机后离开,导致设备近50分钟处于无人看管状态。期间主桨电机过载停机,分散桨长时间高速运行,最终导致混合物料在分散桨的长时间高速搅拌下产生高温,最终引发事故。
  1. 生产企业对物料理化特性认识不足。经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对二甲基硅油进行热重分析,该物料在270℃时发生分解、裂解。现场勘验发现,分散缸内聚四氟乙烯刮条底部局部熔融,而聚四氟乙烯熔点为320℃,说明缸内局部高温达到或超过320℃,更高于二甲基硅油分解、裂解温度。分解、裂解产物火灾危险性未得到生产企业充分考量。

经调查认定,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10•21”火灾是一起因密封胶材料生产工艺、设备存在安全设计缺陷导致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火灾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应对生产安全负责,是事故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生产功能分区混乱,起火厂房既有生产区域,又有原料和成品储存,各功能区之间未采取有效分隔;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未组织员工开展岗前安全培训。

(二)永修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永修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海皓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工业行业消防安全主管部门管理职责不力,未有效指导督促工业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三)永修县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永修县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属地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园区市政消防设施建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经常,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由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对起火单位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形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建议由永修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起火单位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问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及信用惩戒。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各级党政部门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同时结合新余“1·24”火灾事故,举一反三,切实把防范化解有机硅安全风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聚焦影响有机硅安全生产的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以最严标准、最严要求、最严措施,坚决整治问题隐患,查找安全监管盲区漏洞,织密守牢安全责任网格,全力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及各项制度措施落地落实。

(二)行业主管部门是企业生产安全监管的主要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有机硅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监管重心要放在生产全过程,严查生产计划、生产方案是否全面分析各类风险,是否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督促企业认真做好人员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准确了解现场作业风险,熟练掌握安全技术措施。要严查现场生产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监护等人员的履职情况,严厉查处只挂名、不履职的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全面排查生产作业环节各类事故隐患。开展精准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严管重罚高压态势,倒逼企业深入查找安全漏洞,狠抓隐患整改。要加强典型违法案例通报曝光力度,起到“惩治一个、震慑一片”警示作用。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工业园区内的市政消火栓的管理,做到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对已建城市道路而未设置市政消火栓或者设置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积极补建或者技术改造。

(三)生产经营单位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有机硅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认真贯彻落实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以细之又细、严之又严的态度部署落实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全员安全风险意识和素质能力,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全面建立和扎实运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企业自查自改主体责任,突出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要细化安全风险辨识,将技术改造、项目施工、装置检维修等关键环节纳入到双重预防体系,做到风险辨识无死角、隐患排查无遗漏。要特别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根据生产操作、施工作业的工艺特点和现场实际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安全培训,加强监督考核,坚决杜绝安全培训“走过场”,切实提升员工的安全操作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打通产研用壁垒是保障生产安全、高效的有力举措。产品研发部门和生产部门共同参与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规范的制定,确保从研发到生产的全过程都有明确、统一的质量要求,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在产品研发阶段,生产部门提前介入,就生产工艺、设备等方面提出意见,使研发成果更易于生产落地,提高生产效率;在产品使用过程中根据对产品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反馈给研发部门,共同进行改进,从而不断提升产品质量,降低生产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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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15 | 2024_永修县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10·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 “10·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永修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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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永府办字〔2024〕41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4-11-29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9510 责任部门: 永修县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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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 “10·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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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永修“10·21”火灾事故调查组:

《关于〈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10·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批复的请示》(永消字〔2024〕0055号)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10·21”火灾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性质的认定,以及推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二、请县消安委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调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

三、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按程序向县消安委办公室办理备案和批复结案工作。

四、请督促相关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总结,把教训转化为防范事故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保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五、请于2025年(批复报告次年)组织调查组成员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特此批复

附件: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10·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10·21”火灾调查报告

2024年10月21日16时10分许,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永修县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损(毁)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3#厂房内部分构件、设备、原料等,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九江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火灾发生后,永修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喻建华为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市监局、工信局、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1日16时10分许,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永修县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损(毁)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3#厂房内部分构件、设备、原料等。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起火单位情况

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314628917U,法人代表廖洪流。经营范围为有机硅材料、硅胶制品生产和销售。起火厂区共有建筑6栋,其中厂区主路西侧有建筑4栋,从北至南依次为1#厂房、2#厂房、宿舍楼、多功能酒店(未装修);厂区主路东侧有建筑2栋,从北至南依次为3#厂房、综合楼。

(三)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厂区3#厂房,主要用途为密封胶材料生产、原料及成品储存。厂房东西长60米,南北宽54米,高8.3米,总建筑面积约3300平方米。主体为钢结构,地上一层,局部搭建有二层投料平台。

(四)工程审批情况

起火建筑于2015年8月14日、2019年11月28日分别经原永修县公安消防大队、永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住建消备字〔2019〕224-04),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2016年5月12日,经永修县环保局批复,并出具《关于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4000吨/年厨具、电子、汽车、建材硅胶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永环审〔2016〕20号)。

(五)消防产品监管情况

起火建筑内配备了MF/AB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TZ/ABC35型推车式干粉灭火器、SN65型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通过现场检查,发现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生产厂家为江西信江潮消防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准入证书编号为2015081810000408,经查证,该证书有效期内;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生产厂家为寿光市腾龙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市场准入证书编号为201508180000088。经查证,该证书于2022年11月19日撤销,该批次灭火器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处于证书有效期内生产,市场准入情况未发现不合格情况。对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进行质量判定,未发现不合格现象。

对室内消火栓箱内配备的水带和水枪进行检查,发现该建筑内配备的消防水带为泰州市太平洋水带衬胶有限公司生产的8-65-20有衬里消防水带,水枪为高邮市水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KY65型。随机抽取起火厂房内的水带2条,水枪2支送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检测。

(六)环境影响情况

起火厂区针对消防灭火的污水建立了应急处置预案。发生火灾后,企业第一时间启动消防污水应急处理措施,在雨水井末端设置封堵,并采用抽水泵将消防灭火污水抽至吨桶密封等待集中净化处理。永修县生态环境局在火灾发生后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环境安全保护的指导。

(七)消防给水设施设置情况

经查,起火厂区所处城南工业园内市政消火栓设置未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要求,厂区周边150m范围内未设置市政消火栓,最近市政消火栓距离约800m。消火栓栓口动压大于0.15MPa至0.2MPa之间,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要求。厂区内设置了室外消火栓3座,消火栓栓口动压0.15MPa,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要求。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0月19日(周六)15时18分左右,操作工邓怡斌使用叉车将400kg二甲基硅油投入4号分散机分散缸;10月21日(周一)11时44分许,叉车工胡涛将生产所需中铬黄调色粉叉至二层投料平台;13时09分许,投料工杜西平上二层投料平台开始调色粉投料;13时38分许,邓怡斌发现分散机搅拌主桨电机出现异响,其判断由于混合料粘度过高,搅拌主桨电机出现过载,主桨运行速度降低,即叫停投料;随后其在分散机控制柜手动关闭主桨和2个分散桨电机电源,开盖检查物料混合情况,并在开盖状态下等待水分蒸发以及温度和粘度降低;14时47分许,邓怡斌控制分散机合盖,并尝试启动3个电机,发现电机运转正常,遂安排杜西平15时04分许继续投料;15时15分许投料完毕;15时51分许,邓怡斌发现主桨处于停转状态,主桨电源指示灯熄灭,2个分散桨仍在运转;其立即关闭分散桨电源,并开盖检查物料混合情况,发现混合状态不充分,遂离开车间向副厂长叶柳斌汇报;16时07分48秒,邓怡斌返回再次查看分散缸未见异常;16时08分,缸体内部突然向外喷涌出大量灰白色气体,气体出现半秒内爆燃起火,燃烧过程中发生多次爆燃。16时10分,第一报警人拨打119报警。

(二)灭火救援情况

接到报警后,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5个消防站、6辆消防车共38名指战员赶赴现场;16时23分,首战力量永修县建昌大道消防站到达现场,指挥员带领攻坚组开展外围火情侦察,并同时出一支水枪对外围火势进行堵截,随后,部署力量进行内攻扑救;16时35分,增援力量相继到场,根据任务分工进行力量部署;16时40分,火势得到控制;16时42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监控视频及检验鉴定情况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10月21日16时08分许,起火部位位于3#厂房南侧生产区域,起火点位于生产区距南墙3.75-5m,距西墙23-24.3m范围内4号强力分散机处,起火原因为强力分散机主桨电机过载停机,分散桨高速旋转与铬酸铅调色粉及二甲基硅油等混合物料摩擦持续升温,高温导致物料分解、裂解并燃烧引发火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 生产装置设计存在缺陷。起火的强力分散机未设置主桨与分散桨连锁、设备故障声光报警及超温报警停机等功能,导致设备主桨停机、分散缸内局部温度过高,现场周边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
  1. 设备长时间无人看管。起火生产线工艺流程中存在高速搅拌设备,正常生产情况下搅拌摩擦产生的温度控制在120℃左右,此时也有利于物料充分混合。但现场作业人员未充分认识到该工艺危险性,在电机已经发生一次过载的情况下,再次启动电机后离开,导致设备近50分钟处于无人看管状态。期间主桨电机过载停机,分散桨长时间高速运行,最终导致混合物料在分散桨的长时间高速搅拌下产生高温,最终引发事故。
  1. 生产企业对物料理化特性认识不足。经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对二甲基硅油进行热重分析,该物料在270℃时发生分解、裂解。现场勘验发现,分散缸内聚四氟乙烯刮条底部局部熔融,而聚四氟乙烯熔点为320℃,说明缸内局部高温达到或超过320℃,更高于二甲基硅油分解、裂解温度。分解、裂解产物火灾危险性未得到生产企业充分考量。

经调查认定,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10•21”火灾是一起因密封胶材料生产工艺、设备存在安全设计缺陷导致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火灾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应对生产安全负责,是事故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生产功能分区混乱,起火厂房既有生产区域,又有原料和成品储存,各功能区之间未采取有效分隔;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未组织员工开展岗前安全培训。

(二)永修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永修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海皓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工业行业消防安全主管部门管理职责不力,未有效指导督促工业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三)永修县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永修县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属地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园区市政消防设施建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经常,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由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对起火单位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形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建议由永修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起火单位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问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及信用惩戒。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各级党政部门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同时结合新余“1·24”火灾事故,举一反三,切实把防范化解有机硅安全风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聚焦影响有机硅安全生产的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以最严标准、最严要求、最严措施,坚决整治问题隐患,查找安全监管盲区漏洞,织密守牢安全责任网格,全力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及各项制度措施落地落实。

(二)行业主管部门是企业生产安全监管的主要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有机硅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监管重心要放在生产全过程,严查生产计划、生产方案是否全面分析各类风险,是否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督促企业认真做好人员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准确了解现场作业风险,熟练掌握安全技术措施。要严查现场生产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监护等人员的履职情况,严厉查处只挂名、不履职的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全面排查生产作业环节各类事故隐患。开展精准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严管重罚高压态势,倒逼企业深入查找安全漏洞,狠抓隐患整改。要加强典型违法案例通报曝光力度,起到“惩治一个、震慑一片”警示作用。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工业园区内的市政消火栓的管理,做到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对已建城市道路而未设置市政消火栓或者设置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积极补建或者技术改造。

(三)生产经营单位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有机硅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认真贯彻落实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以细之又细、严之又严的态度部署落实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全员安全风险意识和素质能力,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全面建立和扎实运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企业自查自改主体责任,突出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要细化安全风险辨识,将技术改造、项目施工、装置检维修等关键环节纳入到双重预防体系,做到风险辨识无死角、隐患排查无遗漏。要特别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根据生产操作、施工作业的工艺特点和现场实际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安全培训,加强监督考核,坚决杜绝安全培训“走过场”,切实提升员工的安全操作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打通产研用壁垒是保障生产安全、高效的有力举措。产品研发部门和生产部门共同参与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规范的制定,确保从研发到生产的全过程都有明确、统一的质量要求,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在产品研发阶段,生产部门提前介入,就生产工艺、设备等方面提出意见,使研发成果更易于生产落地,提高生产效率;在产品使用过程中根据对产品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反馈给研发部门,共同进行改进,从而不断提升产品质量,降低生产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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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16 | 2024_永定区山城上品小区_2·6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4年2月6日,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山城上品小区S7栋A单元1903号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0.3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3000元。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大庸桥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先后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彭道远为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肜毅、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罗飞为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区纪委监委、大庸桥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2·6”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依法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概况

起火建筑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山城上品小区S7栋,钢混结构,共24层,总建筑面积25537.26平方米,使用性质为住宅。起火场所为该建筑A单元1903号房,户主为何某,男,身份证号码:430802************。起火部位位于该房屋东侧客卧。

二、灭火救援情况

2024年2月6日17时32分,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张家界市公安局信息反馈: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山城上品小区S7栋A单元1903号房发生火灾致1人死亡警情,经核查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未接报和处置该警情。

三、火灾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何某(男,41岁,身份证号码:430802************)死亡。火灾过火面积约0.3平方米,主要烧毁山城上品小区S7栋A单元1903号房东侧客卧床铺、床单、床褥等物品。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8000元。

四、火灾事故认定情况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永定区公安分局大桥派出所于2023年12月19日7时53分接到报警,根据被收录在期刊《消防理论研究》中的论文《棉被阴燃火灾实验研究》研究,其对无被套棉被阴燃进行实验,实验显示棉絮的空隙较大,加之环境风流的作用,散热速度较快,产生的热量不易积聚,只会出现阴燃而不会出现明火,经过45分钟,无被套棉絮虽被烧黑,但未出现明火。该研究实验与“2·6”火灾情况相近,综合火灾发展规律、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情况,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2月6日6时35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经现场勘验,山城上品小区S7栋A单元1903号房入户门位于西侧,入户后北侧依次为客厅、阳台,南侧为餐厅,餐厅东侧依次为厨房、卫生间和主卧,客厅东侧依次为客卧一和客卧二。房屋整体无过火和烟熏痕迹,客卧二床铺南侧边缘过火,呈长条形阴燃痕迹,房间整体无过火和烟熏痕迹。起火部位综合认定为山城上品小区S7栋A单元1903号房客卧二处。

(三)起火点的认定。客卧二房间西南侧为房门,进门后东侧(靠南墙)为衣柜,东北侧为床铺,床铺靠北侧和东侧墙体摆放,床头朝东侧,紧邻床头南侧(靠东墙)摆放一个床头柜。床铺南侧床单、床褥边缘过火,呈长条形阴燃痕迹。结合询问笔录,综合认定起火点位于客卧二内呈东西方向摆放的床铺南侧边缘距东墙0.3米处。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烟头引起床褥和床单阴燃引发火灾。

五、相关基层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一)大庸桥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大庸桥街道办事处成立了消防安全委员会并明确各自职责,建立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大庸桥街道志愿消防队管理制度,制定了大庸桥办事处2023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成立了大庸桥街道应急消防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了潜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敲门行动”、消防安全重点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仓储物流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行动,共排查餐饮企业452家,重点消防安全隐患单位、人员密集场所26家,经营性自建房、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销号74家,消防安全排查整改416家;利用多种方式开展消防宣传,发放宣传单、张贴海报15000多份,组织开展3次集中消防教育培训。街道办事处消安委实体化运行未完全落实到位,未定期召开消安委联席会议研究消防工作;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建设不完备,消防器材配备不足;消防宣传工作浮于表面,实际效果有限。

(二)大桥派出所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大桥派出所在对辖区各类场所、单位、社区开展治安检查的同时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2023年四季度检查社会单位150家,发现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348处。

(三)大庸桥居委会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大庸桥社区居委会利用巡逻车、喇叭、天门清风群、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并发动居民小组组长、物业小区负责人、社区网格员在辖区内开展冬春火灾知识宣传,开展“敲门行动”进行上门消防宣传,对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商户、公司企业进行消防安全指导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消防安全问题及时整改。但消防安全宣传提示覆盖面不广、效果不明显,仍有部分群众对基本的消防常识不了解不掌握,村志愿消防队消防器材配备不足。

六、事故性质和责任追究处理建议

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及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一般火灾事故。

(一)鉴于火灾直接责任人何某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责成大庸桥社区向大庸桥街道办事处做出深刻检查。

七、下一步工作对策

(一)健全基层消防组织,压实基层消防责任。要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提升城乡火灾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紧抓不放,要把末端管控做到位,建立领导包片责任制。各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村(社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要实体化运行,充分运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组织网格员、治安巡逻队员、驻村辅警加强消防安全巡查检查。

(二)深入排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除火灾风险。要进一步落实上级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冬春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发动各行业部门、基层单位全面开展隐患排查,重点排查“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医养机构、公共娱乐、“多合一”等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不放心场所。对排查出的问题形成台账,逐一明确整改单位、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确保火灾隐患整改消除。

(三)加强多种队伍建设,提升灭火救援能力。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对现有队伍的强化培训和联合演练,将微型消防站、乡镇消防队纳入消防灭火救援调度体系,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各乡镇(街道)要组织村(社区)干部、网格员、志愿者开展“敲门行动”,上门入户宣传,对老弱病残孕等重点人群要登记在册,重点关注。要采用发放传单、利用宣传车、“村村响”、户外显示屏、LED标语、手机短信、微信抖音等工具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要扎实推进消防宣传“五进”工作,组织常态化应急疏散培训演练,教育和引导群众加强自我防护,提高火灾风险辨识和防范能力,减少和杜绝“小火亡人”事故的发生。

FD11117 | 2024_永州宁远10·1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pdf

永州宁远“10·10”较大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永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12 月9 日

目录 一、基本情况..................................................................................... 2 (一)起火建筑周边情况............................................................2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3 (三)建筑内人员分布情况........................................................4 (四)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情况........................................... 4 二、事故发生经过.............................................................................5 三、应急救援过程及现场处理情况.................................................6 四、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置情况.........................................................6 (一)人员伤亡情况(附件1).............................................. 6 (二)善后处置情况....................................................................8 五、现场勘验、检验及有关调查情况.............................................8 (一)现场勘验情况....................................................................8 (二)检验情况............................................................................9 (三)有关调查情况....................................................................9 六、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13 (一)直接原因..........................................................................13 (二)间接原因..........................................................................13 (三)事故性质..........................................................................14 七、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14

(一)个体工商户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 14 (二)政府及部门......................................................................15 八、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21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21 (二)建议追责问责和组织处理的人员................................. 21 (三)其他处理建议..................................................................24 九、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25 附件1:人员伤亡情况......................................................................1 附件2:火灾损失统计表..................................................................2

— 1 — 永州宁远“10·10”较大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2024 年10 月10 日,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东溪街道石板塘 村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造成4 人死亡,2 人受伤,过火面积113.9 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42.55 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消防救援局、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相继 作出重要批示,对事故救援、善后处置、事故调查工作作出明确 要求。2024 年10 月14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湖南省火灾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经永州市人民政 府批准,成立宁远县东溪街道石板塘村“10·10”火灾事故调查组 (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事故 调查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管理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总 工会和宁远县政府组成。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 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 全”(“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 实地走访、谈话询问、调查取证、检验鉴定、视频分析,查明了 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

— 2 — 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 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周边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宁远县东溪街道石板塘村舜阳大道,坐西朝 东,东面为舜阳大道,南面相隔3米为一栋两层民房,西面为菜 地,北面紧邻一栋五层民房。(图一、图二) 图一:现场方位图 图二:现场航拍图(箭头所指位置)

— 3 —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使用性质为住宅,分前后两栋,均为砖混结构。前 栋为三层楼房,后栋为一层平房,中间间隔1.85米的过道,户主 均为乐某万,前栋共三层,2012年建成,南北长12.6米,东西宽 10.45米,高11.5米,占地面积为113.9平方米,一层为门面,二、 三层为住宅,一层门面南北两侧各有一个敞开式楼梯间通往二楼, 二层、三层中间由墙体隔离;后栋共一层,2005年建成,南北长 9.4米,东西宽11.2米,高3.77米,占地面积为126.1平方米,前后 栋通过过道一侧开门连通,为承租方胡某旺一家四口的生活区 域。该建筑于2021年7月2日在宁远县自然资源局办理了不动产权 证书,权利人为乐某万,不动产单元号: 431126001049JC01009F0001****,权利性质为批准拨用/自建房, 用途为农村宅基地/住宅,面积为共有宗地面积157.74平方米,房 屋建筑面积456.62平方米。 建筑内部未发现视频监控探头残骸,外部南侧红绿灯路口有 公安部门监控摄像头(名称:舂陵路628号房前)、马路对面“欧 阳二手车”门店门口摄像头可拍摄到乐某万房屋门前情况。(见 图三)

— 4 — 图三:监控点位图 (三)建筑内人员分布情况 起火建筑后栋西北面卧室为承租人胡某旺及妻子黄某娇一 家四口居住;前栋二楼东南面卧室为户主乐某万及妻子荆某力两 人居住,三楼东北面卧室为户主儿子乐某伟、儿媳李某俐及孙子 乐某洲、乐某洋居住。 (四)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情况 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位于乐某万自建房前栋一层,于2018 年11 月1 日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类别为个人经营,经营 负责人为胡某旺,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批发零售。2014 年5 月1 日,乐某万与胡某旺签订为期三年的门面租赁合同,2017 年到 期后续签5 年,2022 年到期后未续签,但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租

— 5 — 金到乐某万或其妻子荆某力微信账号。 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证实:一楼门面北侧楼梯采用铁皮与门 面分隔(高2.2米、长8.5米,未到顶),隔断处堆放润滑油约70 箱、化油清洗剂5箱;门面靠近中间部分摆放1台冲压机、1台铆 片机、1台冰箱(售卖饮料)、变速箱总成等车辆配件和收银台 (1.7*0.7米);收银台西侧、南侧均为货架,共6个(分3排), 第一排货架(最靠近收银台),堆放有润滑油、手摇自喷漆(纸 箱装)、化油清洗剂(箱装)、万能除锈剂(箱装)、密封胶、 低温启动液(箱装)、路由器、光猫、机头水等,后面堆放汽车 配件;前后栋之间的过道堆放有30箱机油、润滑油。 二、事故发生经过 10月10日18时30分许,承租人胡某旺的妻子黄某娇点燃一柱 蚊香(约50厘米长),随后插入空奶粉罐,放在一楼门面收银台 与第一排货架之间,蚊香朝货架倾斜,距货架上装有化油清洗剂 的纸箱约20厘米。20时18分许,有两名顾客进店购物,胡某旺反 映当时客人有抽烟行为,20时30分顾客离开。之后,乐某万一家 人陆续回来。21时55分,一楼门面关灯关门。22时12分,第三名 顾客进入鑫盛旺汽配店购物,22时16分离开,22时17分返回,22 时19分离开;22时15分,第四名顾客进店,停留约3分钟,22时 24分离开,未见异常情况。22时25分许,一楼灯熄灭,胡某旺到 后栋一楼睡觉。23时46分43秒,起火建筑一楼东门中部墙体隔断 的北侧上部可见映光。23时48分55秒,出现第一次爆燃,火灾迅

— 6 — 速蔓延扩大,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多次爆燃。 三、应急救援过程及现场处理情况 23时51分许,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 于永州市宁远县东溪街道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发生火灾,有人 员被困。大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仪凤路消防救援站4台消防车、 28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大队值班领导第一时间遂行出动,并 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县政府报告,启动应急预案,县委县政府有 关领导到场指挥救援工作,公安、应急、交警、医疗、电力、环 卫等相关部门和联动力量到场协助处置。 10月11日00时25分,内攻搜救人员在二楼左侧房间发现2名 被困人员,00时28分将被困人员救出并移交120救护车送医,被 困者意识较为清醒,生命体征平稳;01时03分、01时11分,第三、 四名被困人员相继被救出,并交由120救护车送医。01时35分明 火全部扑灭,01时42分将第五名被困人员救出,01时45分将最后 一名被困人员救出。 四、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附件1) 此次事故共有4人死亡,2人受伤。具体情况如下: 乐某伟,男,汉族,43112619*******,在火灾中死亡; 李某俐,女,汉族,43112419****,在火灾中死亡; 乐某洋,男,汉族,43112620****,在火灾中死亡; 乐某洲,男,汉族,43112620*******,在火灾中死亡;

— 7 — 乐某万,男,汉族,43292419*******,在火灾中受伤, 在永州市中心医院烧伤科接受治疗; 荆某力,女,汉族,43112619*******,在火灾中受伤, 在永州市中心医院烧伤科接受治疗。(人员分布见图四、图五) 图四:二楼人员分布(乐某万、荆某力)

— 8 — 图五:三楼人员分布(乐某伟、李某俐、乐某洋、乐某洲)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永州市人民政府要求宁远县全力做好善后处置 工作。宁远县成立善后处理工作专班,全面开展灭火、搜救、受 困人员身份确认、医疗救治、舆情管控、善后及家属安抚等工作。 目前,善后工作得到稳妥处置,社会大局稳定。 五、现场勘验、检验及有关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验情况 (1)起火建筑后栋一层厨房与西南角仓库房间未过火,整

— 9 — 体呈现前栋门面比后栋仓库、生活区烧损严重;前栋一层、二层、 三层的木质扶手烧损程度逐渐减轻;一层门面全部过火,二层客 厅大门过火炭化,大门上部炭化痕迹较下部严重,门外侧炭化痕 迹较内侧重,三层卧室未过火。前栋建筑一至三层烧损程度及烟 熏痕迹整体呈现自下而上逐渐减轻。 (2)起火建筑前栋一层为宁远县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门 面营业区,后栋为其仓库及生活区。前栋一层门面内部货架及物 品北侧比南侧烧损严重,西侧后门的卷帘门门框上部已烧损融 化,下部1.5米左右保持原色;前后栋中间过道北侧地面有塑料 凳子、水盆以及洗衣机,仅洗衣机机盖出现热熔,其它部位保持 完好。门面北侧部分的门头广告牌与大门烧损及形变程度比南侧 严重;门面北侧天花板烧损程度比南侧严重,北侧天花板混凝土 出现不同程度脱落,露出钢筋。 (二)检验情况 根据宁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报告书》,乐某伟、 乐某洋系被火烧死;李某俐、乐某洲系遭火灾现场高温气体烫伤 及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 (三)有关调查情况 1.起火时间认定:经现场勘查、综合分析监控视频、调查询 问、走访群众、火灾实验数据和报警时间等情况,根据火灾发展 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23时30分许。 2.起火部位认定: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综合分析监控视

— 10 — 频,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乐某万房屋前栋一层营业区域内距北 墙1.8米至6米,距东面大门0米至10.45米区域内。 3.起火点认定:经调查,综合认定起火点为乐某万房屋前栋 一层营业区域内距北墙4 米至6 米,距东面大门2.7 米至5.7 米 区域内(见图六)。 图六:起火部位与起火点区域 4.起火原因认定: (1)可排除放火的可能 根据宁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乐某伟、李某俐、 乐某洲、乐某洋的尸体检验报告书和宁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 的《宁远县“10.10”鑫盛旺汽配店火灾事件调查报告》,可排除人 为纵火的可能。 (2)可排除电气引起火灾的可能

— 11 —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检验鉴定和调查相关资料情况,可以排 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主要依据如下: 1)现场勘验:起火建筑一层门面内部的线路从北侧楼梯间 内天花板进入,沿天花板敷设至一楼门面中间立柱,勘查主线路, 未发现异常;中间立柱在距地面1.4米处设置有插座,此处插座 接1号电排插,放置在立柱下方地面,1号电排插上连接了2号电 排插放置在收银台处地面,收银台处2号电排插上连接3号电排插 放置在收银台处东面靠近冰箱位置地面,此线路上接电设备有网 络路由器、光猫、电脑主机、电脑显示屏、打印机、电动车充电 器,勘验该线路,连接在3号电排插上电动车充电器线路有熔珠, 该物证经法定程序送火灾痕迹物证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果为 “二次短路”,其它线路未发现异常,说明电动车出现短路情况 发生在火灾发生后。 2)电力、网络数据:调取电力部门用电数据可发现一层门 面2024年10月10日23时45分电流为2.1A,前后未见异常波动;移 动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显示断网时间为23时48分56秒,说明发生 火灾时电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发生火灾前未出现爆闪等情况; 综合以上可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3)可排除电动车引起火灾的可能 起火区域内电动车为浙江绿驹车业有限公司生产,车架号为 134222306163231,整车有六个电瓶组成的两个电池组,为铅酸 电池,电池外观无异常,将电池拆解,电池组底座未见异常,拆

— 12 — 开电池组内部未见异常,勘验电动车线路、控制器未见异常;综 合以上可排除电动车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4)可排除烟头引发火灾的可能 经调查询问,结合“欧阳二手车”门店监控视频,2024 年 10 月10 日大约20 时18 分,有两名顾客进入汽配店内,当时有 抽烟,22 时12 分第三名顾客、22 时15 分第四名顾客前后进入, 两人均未抽烟,胡某旺于22 时25 分左右熄灯睡觉,胡某旺本人 没有抽烟习惯,胡某旺与进入店内顾客均未发现异常,结合火灾 发展规律,可排除烟头引发火灾的可能。 (5)可排除生活用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起火部位内无生活用火器具,起火部位内无烤火炉残留;综 上可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 (6)可排除小孩玩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起火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23时30分左右,根据黄某娇证 实,此时家里小孩早已经入睡,可排除小孩玩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7)认定使用蚊香引发火灾的依据 1)调查询问证实,10月10日18时30分许,承租人胡某旺的 妻子黄某娇点燃一柱蚊香(约50厘米长),随后插入空奶粉罐, 放在一楼门面收银台与第一排货架之间,蚊香朝货架倾斜,距货 架上装有化油清洗剂的纸箱约20厘米,且两人睡觉前未熄灭蚊 香; 2)根据走访调查,胡某旺所使用的蚊香系黄某华卖给荆某

— 13 — 力,而后荆某力卖给黄某娇,品名为环鹰安全棒香,高度约1米, 燃烧时间约11个小时; 3)根据胡某旺证言,2024年10月10日晚上其一直在收银台 附近活动,直至22时25分左右回卧室睡觉,不排除无意触碰到蚊 香的可能; 4)通过视频分析报告,2024年10月10日23时46分43秒起火 房屋一楼大门中部墙体隔断的北侧上部可见映光,随即23时48 分55秒出现第一次爆炸,呈现由弱变强的光特征,符合弱火源的 特征; 5)现场在起火部位附近发现铁罐1个和瓦楞纸等残留物,经 黄某娇现场指认该铁罐为插蚊香的奶粉罐; 6)根据火灾调查实验结论,点燃蚊香放置在瓦楞纸箱的角 上,证明点燃的蚊香具有足够的点火能量引燃瓦楞纸箱。 六、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汽配门店经营人在店内燃用蚊香,管理不善引燃周边瓦楞纸 外包装引发火灾,着火后店内大量存放的化油器清洁剂、润滑油、 灌装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迅速受热爆燃,润滑油在高温下形成流 淌火,助推火灾迅速蔓延扩大,同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并封 堵逃生通道导致门店楼上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 (1)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汽配门店内存放大量化油器

— 14 — 清洁剂、润滑油、灌装油漆等易燃易爆的物品。火灾发生后清洁 剂、润滑油、灌装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迅速受热爆燃,在短时间 内连续爆燃二十余次,润滑油在高温下形成流淌火,助推火灾迅 速蔓延扩大,同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并封堵逃生通道,是导 致人员伤亡的重要因素之一。 (2)建筑内防火分隔不到位。店铺经营者缺少基本安全意 识,以店为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与住宅设置在同一栋楼 内,生产、生活未做防火分隔。该建筑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相关 单位对房屋建设缺少监管和指导,建筑内两侧的楼梯均从一层门 店直通室外,存在先天性安全隐患。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缺位, 多合一场所整治和自建房安全整治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日常安全 监管不到位,一楼经营部分与北侧楼梯只采用铁皮分隔,且未分 隔到顶,导致火灾发生后烟气迅速蔓延至二楼、三楼,致使三楼 的人员无法安全逃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因起火建筑一楼门店经营者点 燃的蚊香在夜间闭店后,未作熄灭处理,从而引燃周边可燃物所 导致的一起较大火灾事故。 七、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 1.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未依法履行单位主体责任和自身 消防安全职责,未建立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开展日常火灾

— 15 — 隐患自查。 2.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与居住场 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 九条 ①,未与楼上居住场所进行防火分隔。 (二)政府及部门 1.红岩村 (1)未按照《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②履行村民 委员会职责,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工作落实不到位。 (2)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流于形式,2023、2024 年红岩 村干部去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开展过3 次以上检查,无检查记 录,未发现经营与居住未独立分隔等隐患问题; (3)2022 年7 月开展的自建房整治排查弄虚作假,起火场 所乐某万自建房和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排查记录及多名工作 人员签名均由未到场的村主任李某成一人填写,自建房“四性” 排查未实际开展。 2.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庙分局 未按照《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 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②《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 号)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 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应确定1 至2 名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 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二)对辖区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三)结合实际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居民委员会(社区) 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安全巡查、灭火救援、消防演练和宣传等工作。

— 16 — 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和《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 若干规定》第三条 ③规定要求履行经营行为和居民自建房安全监 督管理职责,长沙“4·29”事故发生后,未指导东溪街道红岩 村开展自建房经营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自2018年11月1日办理 个体工商户登记以来从未对宁远县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经营 行为开展监督检查,未发现宁远县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违规销 售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行为。 3.宁远县公安局东溪派出所 未认真履行消防相关职责,落实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到 位,消防安全日常监管不力,对辖区内“九小场所”的排查、管控 不到位,未检查出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的消防安全隐患,对起 火场所存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与居民住宅设置在同一建筑内问 题失察,未检查发现红岩村委会消防工作履职不到位等问题。 4.东溪街道办事处 (1)未按照《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 条规定落实属地责任,未对居民自建房安全进行日常监管。 (2)未按照《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④履行职责, ③《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2 年11 月23 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综合 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居民自建房建设,牵头组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长 效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做好 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自建房宅基 地管理。负责消防监督管理的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财政、民政等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④《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 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 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安排必要的资 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严格组织实

— 17 — 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不到位。制定的《东溪街道防范“小火亡人”一氧化碳中毒专项治 理工作方案》未明确辖区内经营性场所、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排查 内容,治理台账显示重点管控清单和排查隐患清单均未涉及鑫盛 旺汽车配件批发店;2021年市安委办印发《关于印发“多合一” 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部署“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 专项整治,东溪街道“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整治清 单未将乐某万自建房和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纳入排查整治范 围;2024年5月东溪街道部署集中开展打通生命通道专项整治, 开展了部分场所排查,但未到乐某万自建房和鑫盛旺汽车配件批 发店进行排查。 (3)开展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街道4名工作人员先后到鑫 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开展过消防宣传教育,宣传工作开展不实不 细,效果不好。 (4)辖区内“多合一”场所重大隐患突出,未采取措施督促 整改,也未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等情况书面报告上 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5)东溪街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不力,无指导工作举措。 施。(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 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培 训和应急疏散演练。(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 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 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 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八)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善 后处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 18 — 5.宁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按照《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要求履行职责,未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对宁 远县东溪街道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不到 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三条 ⑤的规定, 对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宁远县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经营性自 建房建设进行监管和指导,建筑内两侧的楼梯均从一层门店直通 室外,存在先天性安全隐患。 6.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未按照《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规 定要求履行职责,未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 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第13项 ⑥指导和督 促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居民自建房使用安全责 任人有关经营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督促指导宁远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文庙分局开展自建房经营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7.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 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第13 项.压实房屋使用安 全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居民自建房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县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 监管、消防救援、农业农村等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居民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 人有关房屋选址、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经营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 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规划用途、设计要求合理使用、装修房屋;不 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 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房屋消防安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并采取暂停使用、 疏散人群、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按照解危通知书等提出的书面处理意见,采取维修加固、立即停止使用、 拆除等措施。

— 19 — (1)对东溪街道消防安全培训指导不到位。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 办法》第十一条 ⑦的规定,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对东溪街道开展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培训督促指导不到位。 (2)对宁远县公安局东溪派出所指导不到位。依据《湖南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宁 远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宁远县公安局东溪派出所的指导不全面,未 指出该派出所在消防工作安排及其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开 展不经常、火灾隐患排查流于形式等问题。 8.宁远县公安局 (1)对派出所消防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全县派出所开 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指导不到位,调度派出所消 防工作不实不细,对基层派出所开展工作掌握不够,工作通报未 分析辖区派出所对九小场所全面排查情况。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根据《消 防监督检查规定》 ⑧开展危险物品日常监督管理,部署排查检查 ⑦《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 全培训;(三)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受理备案、进行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 使用和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四)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五)负责消防监督检查,查 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六)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七) 依法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八)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九)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十)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 号令)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 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 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 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 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 在同一建筑物内。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 养。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

— 20 — 不到位。宁远县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内长期存放有大量化油清 洗剂、手喷漆气雾剂和低温启动剂,三和牌手喷漆气雾剂等危险 物品,未进行过排查。对起火场所存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与居民 住宅设置在同一建筑内问题未排查和督促整改。 9.宁远县人民政府 (1)未按照《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六条 ⑨的 规定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督促所属 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机制不完善,安排部署消 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⑨《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 号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 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 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 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 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 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三)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 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 单位。(四)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 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 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 设备。(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大力发展 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七)将消防 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 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八)每半年 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分析评估,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和 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一单四制”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区 域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 取措施予以整改。(九)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 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 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十)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 工作职责。

— 21 — 防工作较多,检验落实成效的工作制度未建立。 (2)按照《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每半年 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分析评估不到位,评估报告未对 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进行具体分析,未将辖区内经营性自建 房存在大量“多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进行分析评估并采取有力措 施组织整改。 八、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黄某娇,女,系起火场所鑫盛旺汽车配件批发店法定代表人 胡某旺妻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在经营场所内点蚊 香引发火灾行为涉嫌失火罪,2024 年11 月5 日,被宁远县公安 局立案侦查。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0 名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 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 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根据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三)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宁远县人民政府对东溪街道办事处、东溪街道红岩 村委会予以通报批评;责成东溪街道办事处向宁远县人民政府作 出深刻检查。 2、责成宁远县公安局对东溪派出所进行通报批评。 3、责成宁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2 — 宁远县公安局向宁远县委、宁远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责成宁远县消防救援大队分别向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宁远县委、宁远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5、责成宁远县人民政府向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 书面检查。 九、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 强化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 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 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督导, 精准问责。 (二)全面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举一反 三,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有针对性的研究如何规范经营性自建房 安全经营行为等。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基层应 急能力建设的意见》和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安 全能力建设的若干措施》,重点查机制是否顺畅、管理职责是否 清晰、授权委托执法是否到位,经费保障是否充足,对照问题清 单补强短板,坚决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救”。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党政其他负责人认真履行岗位 职责,组织分管行业领域开展会商研判,细化检查措施,加强工 作调度与现场督导,推动分管行业领域安全检查落到实处。要认

— 23 — 真研究改革中消防安全监管和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落地。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 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厘清部门安全监管职 责。 (三)加强自建房安全监管整治。各县市区要深刻吸取长 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和此次事故惨痛教训,按 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 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 号)的要求不漏一户、不错一 栋,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结合辖区实际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专 项整治,尤其要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和 市场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人员密集、地质条件较差地域、 农村年久失修、擅自改扩建和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 进行“地毯式”“拉网式”全覆盖排查摸底,坚持边排查、边整治, 建立台账,分批分类整治。强化监管,严格新建、改建、扩建自 建房的法定程序审批,严控增量风险。 (四)强化“多合一”场所火灾防控。各地要全面执行市安 委办下发的《加强“多合一”场所火灾防控五项措施》,各县市区 政府分管领导主抓,由县市区安委办牵头,县市区消安办统筹, 成员单位包干乡镇街道,督促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多合一场所” 逐一明确管控责任人,在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火灾风险提示卡片, 明确管控责任人的任务清单,确保不漏一栋建筑;乡镇街道负责 做好隐患排查,并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入户检查、安全提示、隐患

— 24 — 治理等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依法 加强生产储存经营租住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乡镇工作人 员重点排查在门店内违规设置居住场所或违规住人、住宿部分与 其他部分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疏散逃生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 场所内未配备必要报警和灭火等消防器材设施、场所内不安全用 火用电等问题。对于问题隐患无法及时整改的强化技防应用,相 关部门推广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简易喷淋、联网型独立式感烟火 灾探测报警器,推进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积极应用“视 频监控”等技术,以科技信息化手段推动火灾防控工作赋能升级。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要进一步推动经营性自建房电动自行 车、电动摩托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 定》,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要针对此类“修、卖一体”的汽配店场所,加强行业监管,强化排 查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五)深入开展易燃易爆物品全流程整治。各级人民政府 要牵头组织有明确职责的行业部门深入开展易燃易爆物品全流 程整治,深入开展易爆危险物品大检查和打非治违行动,细化检 查标准,明确重点内容,分层级、全领域开展隐患问题排查,要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各行业主管部 门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依法加强所管行业使用危险 物品的辨识和监管。要充分辨识危险物品燃爆、毒性、腐蚀等危 险特性,依法严格查处非法经营行为,指导储存、使用单位落实

— 25 — 防火、防爆、防毒、防泄漏、防混存混放等相关要求,完善储存、 使用安全条件,并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和应急处置培训演练。 (六)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 提高思想认识,制定专门的消防知识和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 宣传方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村村响”、面对面 宣传和敲门行动等多种途径,重点对用火用电、应急逃生等消防 常识和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进行广泛宣传,尤其要发动群众自查 自纠,积极参与到“多合一”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来,形 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的强大氛围。 附件1:人员伤亡情况(略) 附件2:火灾损失统计表(略)

FD11118 | 2024_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民房3·5_3·5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24年3月5日13时11分,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姜家组一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36平方米,死亡2人,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102858元。

火灾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县长向加茂、县委政法委书记宋维荣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石堤镇等单位相继到场进行灭火救援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永顺县人民政府于3月18日成立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民房“3·5”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谭智同志任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总工会、石堤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下设技术组、综合组、管理组、应急处置评估组。

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姜家组56号,地上一层,木结构,建筑面积136平方米,起火建筑是1983年彭武兆和兄弟彭明爱共同建造,共同使用。

(二)起火房屋及人员基本情况

起火房屋共有4间房间、1间堂屋、1间厨房,建筑面积约136平方米。户主分别为彭武兆、周明香。彭武兆一户共居住有彭武兆、姜桂凤、彭腾、周群、彭思雨、彭思琴、彭南鑫7人。周明香一户为无人居住状态。死者彭思雨、女、身份证号码:433********49、学龄前儿童;死者彭思琴、女、身份证号码:433********65、学龄前儿童。

(三)涉事户主基本情况

1、户主基本情况

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姜家组56号,该房屋所有权人:彭武兆,身份证号码:433********73,户籍所在地为: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姜家组56号。房屋所有权人:周明香,身份证号码:433********49,户籍所在地为: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姜家组。

2、该栋建筑管理情况

该栋建筑为彭武兆、周明香共同所有,一人一半。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5日,早上7点左右,姜桂凤带生病的孙子彭南鑫到石堤镇卫生院打针,留下彭武兆照看彭思雨、彭思琴。因彭武兆牵头替附近居民姜仁友家打水泥坪坝,13时左右,彭武兆留下睡在客厅床上的彭思雨、彭思琴,跑到姜仁友家查看施工情况,几分钟后,彭武兆发现自家房子起火,接着彭武兆、姜仁慈、蔡传荣、姜仁学等人赶到彭武兆家门前,发现彭武兆住宅客厅已经燃起大火,但彭武兆为了抢救客厅床上的两个孙女,不听旁人劝阻,依然进入火场救人,一两分钟后,蔡传荣将彭武兆家厨房侧门踹开,救出了全身一丝不挂的彭武兆,后彭武兆被送医治疗。

(二)灭火救援情况

3月5日13时11分,永顺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出动1台指挥车、2台水罐消防车,14名消防员赶赴现场处置。同时,第一时间通知石堤镇政府街道、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到场参与处置。13时43分,石堤镇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到达现场处置,14时26分永顺县南山路消防救援站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展开灭火救援行动,期间得知有两名儿童失联,随即救援人员在火场开展搜救工作。15时15分,一名儿童遗体在火场废墟堆中被挖掘出来;16时06分,另一名儿童遗体在火场废墟中被挖掘出来; 17时56分,火势被完全扑灭;18时30分救援人员归队。

三、事故原因调查情况

(一)调查询问情况

调查组第一时间在现场发布线索征集公告,并进行了周密调查走访,对姜桂凤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7份。经调查了解得知,起火住宅堂屋西侧房间为彭武兆家居住使用,堂屋东侧房间为周明香闲置。彭武兆家日常取暖方式为烤碳火取暖。从彭武兆离开家到发现房屋起火,前后时间为十多分钟。该起火灾初期着火地点为彭武兆住宅客厅部分。

(二)现场勘验情况

勘验组利用全景相机、锄头、铲子等工具,采取向心勘验法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勘验,并制作了火灾现场方位图、平面图等。环境勘验: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姜家组彭武兆住宅和周明香住宅为一整栋单层木结构房屋。该栋建筑北侧邻山体,西侧毗邻姜盛富住宅层,南侧毗邻平坝,东侧毗邻周明香砖木结构新住宅。起火房屋全部烧毁。初步勘验:对起火房屋内部进行勘验:起火部位位于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姜家组彭武兆住宅,起火住宅整栋倒塌,彭武兆住宅客厅部分呈现客厅周围建筑构件向客厅中心倒塌状,该栋住宅其余部分建筑构件呈东南侧倒塌状。该栋住宅南侧建筑构件及家庭生活用品残留物较多,毗邻的姜盛富住宅建筑部分木质构件过火;东侧周明香砖木住宅砖墙部分墙皮熏黑及脱落,二楼木屋顶及钢构棚烧损严重;周明香木质住宅内的家居用品等烧毁更彻底,残留物较少;起火住宅整体从西向东火势逐渐加重状。彭武兆住宅客厅东南侧发现有电视机及冰箱残留物, 彭武兆住宅客厅北侧发现一电烤炉残留物,电烤炉下的木质地板残留物较多,周边有小孩的鞋子衣物等残留物。在彭武兆住宅客厅离西侧杂物间墙面0.95米、离南侧墙面2米交界处有一石质火坑,火坑中央摆放有一个铁质烤火炉。彭武兆住宅杂物间铁皮谷仓东北侧过火较重,东北侧谷仓变形严重。彭武兆住宅卧室木质地板残留物较多,周边衣物、生活用品残留物较多。彭武兆住宅厨房烧损严重。彭武兆住宅堂屋堆放的摩托车、农用机械设备等烧损严重。周明香住宅物品烧损严重,残留物较少。细项勘验:对彭武兆住宅客厅发现电烤火炉处进行勘验,电烤炉除部分变形外,主体相对保存完好,电烤炉塑料底座烤化,与木质地板粘结,电烤炉下方木质地板未见过火痕迹。电烤炉电器线路绝缘胶皮烤化,线芯未见异常。对彭武宅住宅客厅火坑处进行勘验。该火坑中央有一铁质烤火炉,炉内有较多木炭残留物。烤火炉西北侧有一烤化变形缺口,烤火炉下方木板表面碳化严重。靠近地面侧未见过火痕迹。专项勘验:1、有无助燃剂等参与燃烧的勘验:通过水溶剂清洗地面,未发现可燃液体燃烧流淌痕迹。2、有无自燃物质的勘验:在起火部位未发现有自燃物质。3、电源线路的勘验:现场未发现短路熔珠,通过询问事发之前死者未上报电气线路故障情况。从国家电网公司调取该起火住宅当天的电压和电流数据得知2024年3月5日当天9时至发生火灾无大功率电器使用的情况。4、尸表检验:永顺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关于彭思雨、彭思琴尸表检验分析意见为,上述两名死者符合生前火烧死特征。

(三)气象情况

根据永顺县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资料,2024年3月6日当日,永顺县石堤镇天气情况为阴天、东风、6℃-8.2℃、无雷电。

(四)火灾损失情况

根据火灾受灾户直接财产损失申报,消防救援大队统计评估,该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02858元(直接财产损失24258元、医疗费用78000元、火场处置费用600元)。

(五)事故调查结论

根据走访询问、现场勘验、调取资料,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3月5日13时5分许;起火部位位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姜家组彭武兆住宅客厅西南角;起火点位于彭武兆住宅客厅离西侧杂物间墙面0.95米、离南侧墙面2米交界的烤火炉处;起火原因可排除自燃、雷击、电器线路故障引起火灾,认定为烤火炉过热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六)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1.直接原因

(1)着火物产生高温及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沙发、冰箱、衣物等主要着火物燃烧后,产生高温及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死者在火场中吸入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和热辐射。

2.间接原因

(1)未成年人逃生自救能力不足。被困儿童因年幼无知,发生火灾后无自救能力,人体直接暴露在高温、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因此引发人员伤亡。

(2)成年人盲目救援,是造成人员受伤的主要原因。场所内火势较大,救援人员不顾一切进入火场,未合理判断火场形势和安全风险。

(3)着火建筑为木质建筑,在耐火耐高温方面存在天然缺陷。

(4)起火建筑为农村地区,道路狭窄,消防通行困难,延缓了救援处置时间。

3.火灾事故性质

该起火灾为一般民房火灾事故。

四、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起火住宅住户

住户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监护人将儿童单独留在家中、人员离开未检查烤火炉是否安全是造成悲剧的直接原因。

(二)起火住宅

着火建筑木质房屋,无消防设施。

(三)石堤镇麻岔村委会

对村民消防安全宣传不到位。

(四)石堤镇党委政府

石堤镇党委政府对麻岔村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指导不到位。

五、对相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2、由永顺县石堤镇人民政府对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进行通报批评。

3、责令所属乡镇石堤镇向永顺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各行业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刻吸取永顺县“3.5”火灾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要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的法定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作责任。要充分发挥安委会、消安委的平台作用,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加强工作交流,整合数据资源,打破信息壁垒,强化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加大隐患排查,坚决确保消防安全。乡镇、街道要强化网格力量排查,发挥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工作优势,全面排查消除火灾隐患,全面开展“敲门行动”。

(三)强化宣传教育,全力提升群众消防意识。此次火灾暴露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救能力不足的问题。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短信等传播途径,高频次播发防火提示和消防公益广告;要通过宣传标语、村村响和上门入户宣传等方式,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切实强化社会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要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及时举报和曝光重大隐患,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FD11119 | 2024_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民房3·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民房“3·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3月5日13时11分,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姜家组一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36平方米,死亡2人,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102858元。

火灾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县长向加茂、县委政法委书记宋维荣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石堤镇等单位相继到场进行灭火救援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永顺县人民政府于3月18日成立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民房“3·5”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谭智同志任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总工会、石堤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下设技术组、综合组、管理组、应急处置评估组。

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姜家组56号,地上一层,木结构,建筑面积136平方米,起火建筑是1983年彭武兆和兄弟彭明爱共同建造,共同使用。

(二)起火房屋及人员基本情况

起火房屋共有4间房间、1间堂屋、1间厨房,建筑面积约136平方米。户主分别为彭武兆、周明香。彭武兆一户共居住有彭武兆、姜桂凤、彭腾、周群、彭思雨、彭思琴、彭南鑫7人。周明香一户为无人居住状态。死者彭思雨、女、身份证号码:433********49、学龄前儿童;死者彭思琴、女、身份证号码:433********65、学龄前儿童。

(三)涉事户主基本情况

1、户主基本情况

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姜家组56号,该房屋所有权人:彭武兆,身份证号码:433********73,户籍所在地为: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姜家组56号。房屋所有权人:周明香,身份证号码:433********49,户籍所在地为: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姜家组。

2、该栋建筑管理情况

该栋建筑为彭武兆、周明香共同所有,一人一半。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5日,早上7点左右,姜桂凤带生病的孙子彭南鑫到石堤镇卫生院打针,留下彭武兆照看彭思雨、彭思琴。因彭武兆牵头替附近居民姜仁友家打水泥坪坝,13时左右,彭武兆留下睡在客厅床上的彭思雨、彭思琴,跑到姜仁友家查看施工情况,几分钟后,彭武兆发现自家房子起火,接着彭武兆、姜仁慈、蔡传荣、姜仁学等人赶到彭武兆家门前,发现彭武兆住宅客厅已经燃起大火,但彭武兆为了抢救客厅床上的两个孙女,不听旁人劝阻,依然进入火场救人,一两分钟后,蔡传荣将彭武兆家厨房侧门踹开,救出了全身一丝不挂的彭武兆,后彭武兆被送医治疗。

(二)灭火救援情况

3月5日13时11分,永顺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出动1台指挥车、2台水罐消防车,14名消防员赶赴现场处置。同时,第一时间通知石堤镇政府街道、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到场参与处置。13时43分,石堤镇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到达现场处置,14时26分永顺县南山路消防救援站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展开灭火救援行动,期间得知有两名儿童失联,随即救援人员在火场开展搜救工作。15时15分,一名儿童遗体在火场废墟堆中被挖掘出来;16时06分,另一名儿童遗体在火场废墟中被挖掘出来; 17时56分,火势被完全扑灭;18时30分救援人员归队。

三、事故原因调查情况

(一)调查询问情况

调查组第一时间在现场发布线索征集公告,并进行了周密调查走访,对姜桂凤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7份。经调查了解得知,起火住宅堂屋西侧房间为彭武兆家居住使用,堂屋东侧房间为周明香闲置。彭武兆家日常取暖方式为烤碳火取暖。从彭武兆离开家到发现房屋起火,前后时间为十多分钟。该起火灾初期着火地点为彭武兆住宅客厅部分。

(二)现场勘验情况

勘验组利用全景相机、锄头、铲子等工具,采取向心勘验法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勘验,并制作了火灾现场方位图、平面图等。环境勘验: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姜家组彭武兆住宅和周明香住宅为一整栋单层木结构房屋。该栋建筑北侧邻山体,西侧毗邻姜盛富住宅层,南侧毗邻平坝,东侧毗邻周明香砖木结构新住宅。起火房屋全部烧毁。初步勘验:对起火房屋内部进行勘验:起火部位位于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姜家组彭武兆住宅,起火住宅整栋倒塌,彭武兆住宅客厅部分呈现客厅周围建筑构件向客厅中心倒塌状,该栋住宅其余部分建筑构件呈东南侧倒塌状。该栋住宅南侧建筑构件及家庭生活用品残留物较多,毗邻的姜盛富住宅建筑部分木质构件过火;东侧周明香砖木住宅砖墙部分墙皮熏黑及脱落,二楼木屋顶及钢构棚烧损严重;周明香木质住宅内的家居用品等烧毁更彻底,残留物较少;起火住宅整体从西向东火势逐渐加重状。彭武兆住宅客厅东南侧发现有电视机及冰箱残留物, 彭武兆住宅客厅北侧发现一电烤炉残留物,电烤炉下的木质地板残留物较多,周边有小孩的鞋子衣物等残留物。在彭武兆住宅客厅离西侧杂物间墙面0.95米、离南侧墙面2米交界处有一石质火坑,火坑中央摆放有一个铁质烤火炉。彭武兆住宅杂物间铁皮谷仓东北侧过火较重,东北侧谷仓变形严重。彭武兆住宅卧室木质地板残留物较多,周边衣物、生活用品残留物较多。彭武兆住宅厨房烧损严重。彭武兆住宅堂屋堆放的摩托车、农用机械设备等烧损严重。周明香住宅物品烧损严重,残留物较少。细项勘验:对彭武兆住宅客厅发现电烤火炉处进行勘验,电烤炉除部分变形外,主体相对保存完好,电烤炉塑料底座烤化,与木质地板粘结,电烤炉下方木质地板未见过火痕迹。电烤炉电器线路绝缘胶皮烤化,线芯未见异常。对彭武宅住宅客厅火坑处进行勘验。该火坑中央有一铁质烤火炉,炉内有较多木炭残留物。烤火炉西北侧有一烤化变形缺口,烤火炉下方木板表面碳化严重。靠近地面侧未见过火痕迹。专项勘验:1、有无助燃剂等参与燃烧的勘验:通过水溶剂清洗地面,未发现可燃液体燃烧流淌痕迹。2、有无自燃物质的勘验:在起火部位未发现有自燃物质。3、电源线路的勘验:现场未发现短路熔珠,通过询问事发之前死者未上报电气线路故障情况。从国家电网公司调取该起火住宅当天的电压和电流数据得知2024年3月5日当天9时至发生火灾无大功率电器使用的情况。4、尸表检验:永顺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关于彭思雨、彭思琴尸表检验分析意见为,上述两名死者符合生前火烧死特征。

(三)气象情况

根据永顺县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资料,2024年3月6日当日,永顺县石堤镇天气情况为阴天、东风、6℃-8.2℃、无雷电。

(四)火灾损失情况

根据火灾受灾户直接财产损失申报,消防救援大队统计评估,该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02858元(直接财产损失24258元、医疗费用78000元、火场处置费用600元)。

(五)事故调查结论

根据走访询问、现场勘验、调取资料,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3月5日13时5分许;起火部位位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姜家组彭武兆住宅客厅西南角;起火点位于彭武兆住宅客厅离西侧杂物间墙面0.95米、离南侧墙面2米交界的烤火炉处;起火原因可排除自燃、雷击、电器线路故障引起火灾,认定为烤火炉过热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六)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1.直接原因

(1)着火物产生高温及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沙发、冰箱、衣物等主要着火物燃烧后,产生高温及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死者在火场中吸入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和热辐射。

2.间接原因

(1)未成年人逃生自救能力不足。被困儿童因年幼无知,发生火灾后无自救能力,人体直接暴露在高温、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因此引发人员伤亡。

(2)成年人盲目救援,是造成人员受伤的主要原因。场所内火势较大,救援人员不顾一切进入火场,未合理判断火场形势和安全风险。

(3)着火建筑为木质建筑,在耐火耐高温方面存在天然缺陷。

(4)起火建筑为农村地区,道路狭窄,消防通行困难,延缓了救援处置时间。

3.火灾事故性质

该起火灾为一般民房火灾事故。

四、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起火住宅住户

住户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监护人将儿童单独留在家中、人员离开未检查烤火炉是否安全是造成悲剧的直接原因。

(二)起火住宅

着火建筑木质房屋,无消防设施。

(三)石堤镇麻岔村委会

对村民消防安全宣传不到位。

(四)石堤镇党委政府

石堤镇党委政府对麻岔村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指导不到位。

五、对相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2、由永顺县石堤镇人民政府对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进行通报批评。

3、责令所属乡镇石堤镇向永顺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各行业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刻吸取永顺县“3.5”火灾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要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的法定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作责任。要充分发挥安委会、消安委的平台作用,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加强工作交流,整合数据资源,打破信息壁垒,强化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加大隐患排查,坚决确保消防安全。乡镇、街道要强化网格力量排查,发挥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工作优势,全面排查消除火灾隐患,全面开展“敲门行动”。

(三)强化宣传教育,全力提升群众消防意识。此次火灾暴露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救能力不足的问题。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短信等传播途径,高频次播发防火提示和消防公益广告;要通过宣传标语、村村响和上门入户宣传等方式,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切实强化社会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要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及时举报和曝光重大隐患,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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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20 | 2024_江苏_南京_2·23_重大_电动车_火灾_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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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明尚西苑2·23重大电动车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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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丨江苏南京“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 改装电动车起火为何引燃整栋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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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 | 2025年11月10日 14: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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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了江苏南京“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直接原因是停放在居民住宅楼一楼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事故发生后,记者随火灾事故调查组进入现场进行拍摄采访,通过调取事发现场及周边的公共场所视频,梳理并还原了火灾原因、蔓延成灾经过。来看记者带回来的报道。

祸起改装电动自行车

火灾致15人遇难44人受伤

2024年2月23日凌晨4时许,江苏南京明尚西苑小区发生火灾,消防员接到报警后迅速到场进行灭火救人。

消防员在水枪的掩护下,分成多个小组迅速进入起火居民楼的各个楼层,挨家挨户进行搜寻确认,并将被困人员疏散到楼下安全地带。

同时负责灭火的消防员进入楼内,逐一对起火楼层的火势进行扑救。经过近两个小时的紧张扑救,大火被扑灭,被困在楼内的607人全部疏散,其中,15人遇难,44人受伤。

锂电池燃烧极快

大火从架空层烧到楼顶

记者在事发现场看到,起火住宅楼多户居民外窗均有烟熏痕迹,一层与门厅相连的架空层全部过火,多处墙皮被高温烘烤脱落,停放在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全部被烧得只剩下车架子和轮毂,用于住户采光通风的天井也被烟熏火燎过。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高级工程师 崔蔚:通过我们的调查,主要是架空层停放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的锂电池热失控起火,引发了周边的电动车燃烧,大火和燃烧的大量烟气通过天井向上蔓延扩大。

引燃平台可燃物

最终致整个房间过火

记者沿着楼梯来到楼上发现,大火从采光通风天井上来后,将住户外窗简易平台上堆放的可燃物引燃,烧穿外窗后蔓延到住户厨房,导致厨房的厨具、家电被烧毁,墙上瓷砖被熏黑,有的已经掉落,餐厅、客厅墙皮脱落,只剩下水泥砖,吊顶被烧得只看到龙骨,家具、木质装饰物均被炭化,这个住户的房间全部过火。

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司一级指挥长 王天瑞:这个家庭有5人在这起火灾中遇难,非常令人痛心。造成这一家烧得最重的主要原因是天井里本来是两扇窗户,他们把它改成了一个小的储藏间,堆放了很多杂物,火势从天井突破以后,又烧到了家庭的室内。

锂电池燃烧极快

大火从架空层烧到楼顶

浓烟烈火沿着采光通风天井向楼上蔓延,在住户外窗采光通风天井内搭建简易平台并堆放可燃物的居民家里,全部都被大火洗劫过,无一例外。记者在起火居民楼楼顶看到,整个采光通风天井内墙面都有烟熏、过火的痕迹,顶棚部分板材被烧掉,就连采光通风天井外侧墙皮也被烧脱落,可见起火当时温度之高。

多重日常安全隐患叠加

酿成惨剧

经过调查组调查认定,这起重大责任事故的原因是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使用超标大容量锂离子电池,住户在天井内违章搭建并堆放可燃物,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管理混乱、初期火灾处置不力,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

9名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

7家企业被处理

2025年10月31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对涉嫌构成失火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涉事电动自行车车主郜某、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岱善项目部主任刘某等9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择日宣判。

起火锂电池生产销售商余某于2025年5月23日到期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仍在对其立案侦查中。涉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物业服务等7家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党纪政务处分。

公共场所视频

还原起火蔓延成灾经过

居民楼内的住户们可能都不会想到,停放在一楼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起火竟然会快速蔓延扩散至整栋居民住宅楼,并造成15人遇难,44人受伤。调查组通过事发现场调取周边公共场所视频,梳理并还原了起火、蔓延成灾经过。

凌晨发生火灾

未能被及时发现

通过调取明尚西苑小区6号楼二单元一楼门厅公共场所视频可以听到,凌晨4时34分架空层传来爆炸声,并伴有大量气体释放的声音,随后,架空层就有火光闪烁,爆炸声越来越大,火光越来越亮。紧接着,火光就映透了整个架空层。由于此时正处于夜间人们熟睡阶段,没有人及时发现并阻止火势继续蔓延扩大。

从小区居民楼门外的两个公共场所视频可以看到,架空层里面的火势已经很大了,通过映射在楼门外柱子、广告牌和地面上的火光可以判断出,这时架空层里面的火势已经处于猛烈燃烧状态,大量浓烟从小区居民楼内冒出,充满整个公共场所视频。很快,浓烟烈火就突破架空层的一扇窗户,紧接着,架空层的另一个窗口也有黑烟和大火冒出,最后将整个架空层外侧全部照亮。火势越来越大,大量黑烟在小区居民楼一层上方翻滚。

5分钟后,从架空层喷射出来的燃烧物,犹如烟花般散落在门厅外的公共走道里,公共走道很快就有燃烧的火点。架空层的爆炸声仍不绝于耳,一时间,原本一片漆黑的公共走道变得明亮起来,爆炸声、电动自行车防盗报警声相互交织,响彻整个小区居民楼一层。

架空层发生火灾后产生的烟气、火花迅速进入一楼走道,紧接着,小区居民楼楼顶的采光通风天井出口处也有大量黑烟冒出,大火很快就烧到了楼顶。随后,明尚西苑小区6号楼二单元的多个楼层多户居民家中有大量黑烟冒出,显然,这些居民家中已经充满浓烟,甚至已经过火。

从多个楼层居民家中向外喷涌而出的浓烟充斥了整个公共场所视频。楼上陆陆续续有多个住户开灯,透过窗户,隐隐约约可以看到有人员在活动。

紧接着,一处烟气最浓居民住户家里有火焰冒出,火焰越烧越大,很快就突破外窗玻璃,不断向窗外吐着长长的火舌,最后形成一个巨大的火球在滚滚黑烟中燃烧。

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司一级指挥长 王天瑞:这家的装修全是木质装修,可燃物很多。从天井、杂物间烧到了房间,又烧到了客厅和房间内大量的可燃装修材料。阳台也被改造成了一个房间,里面也堆放了大量的杂物,火就是由后面的天井,一直烧到了前面的阳台。

大火烧破楼上住户家里的外窗玻璃后,迅速引燃室内燃烧物,就这样,一户接一户横向扩散和垂直蔓延,很快就形成立体燃烧状态,最终导致明尚西苑小区6号楼二单元的多户居民住户都处于浓烟烈火之中。

浓烟烈火

为何如此快速蔓延到楼上住户家里

根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的规定,民用建筑的架空层是指采用结构支撑且无外围护墙体的开敞空间层。那么,停放在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好端端的为什么会起火呢?浓烟烈火又是怎么快速蔓延到楼上居民住户家中的呢?来看记者的调查。

火灾原因调查组在火灾现场通过勘验、调查,确定了起火具体部位,锁定了引发火灾的电动自行车,最终查明起火原因是停放在明尚西苑小区6号楼二单元一楼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高级工程师 崔蔚:当天晚上充电,但是事发的时候已经充满了,这个时候的电量,能量是最大的。凌晨四点发生火灾的时候,它的威力也是非常大的,锂电池燃烧的时候,释放电解液的可燃气体,是一个爆燃的现象,迅速使周围的电动车燃烧。

在进一步调查、询问中,调查组了解到,引发火情的电动自行车是一辆彻头彻尾的拼装、改装车。

由于这种东拼西凑来的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快、续航里程长,成了车主送外卖的“首选”交通工具。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高级工程师 崔蔚:因为他只是图方便,因为做外卖的要求续航里程高,速度可以达到40公里每小时,一天可能要跑150公里左右。所以对电动车电池的过充过放,对电池也是有影响的。

火灾发生在2月份,当时江苏南京天气较为寒冷,人们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了御寒挡风被,加上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外壳、车座等都是易燃可燃物,火情发生后,迅速引燃整个架空层停放的100多辆电动自行车,造成火势迅速蔓延。由于火灾发生在夜间,人们正处于熟睡阶段,没能第一时间发现火情。

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司一级指挥长 王天瑞:为了增加通风和采光,设置了一个从底层一直到顶层的天井。但是这个天井也是这次烟气和火势蔓延的一个主要通道。

由于电动自行车停放的架空层与小区居民楼一楼门厅、走道和采光通风天井之间相连通,浓烟和大火迅速蔓延至一楼走道和架空层整个区域,同时,顺着采光通风天井迅速向上和各楼层蔓延扩散。

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高温烟气从一楼架空层进入采光通风天井后,引燃住户在天井堆放的可燃物,烧破窗户往住户家中蔓延。

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司一级指挥长 王天瑞:凡是家里违规在天井改造的,凡是家里堆积大量可燃物的,凡是阳台上有大量可燃物的,这些家庭都会过火受灾。

架空层上120多辆电动自行车参与燃烧

通过梳理,我们了解到了起火原因、蔓延途径、成灾经过。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15人殒命火场呢?接着看记者的调查。

调查组在火灾现场调查了解到,事发当时,整个架空层共停放有120多辆电动自行车,记者在现场看到,这120多辆电动自行车全部参与了燃烧。

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司一级指挥长 王天瑞:电动车一个电池,还有上面的板材,包括冬天为了防寒用的挡风被,都是大量的易燃可燃物。一旦发生火灾,容易火烧连营,大量有毒的烟气,顺着楼梯间、管道井还有天井,会垂直快速蔓延。

天井形成烟囱效应

高温有毒烟气加速蔓延

由于住户在外窗采光通风天井内搭建了一个置物架,并堆放了大量可燃物,高温有毒烟气从采光通风天井上来后引燃住户外窗的可燃物,迅速突破外窗,继而引燃室内可燃物,大量高温有毒烟气涌入室内。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未能及时发现处置火情

调查发现,由于火灾发生在夜间,人们正处于熟睡阶段,小区居民楼内的自动烟感  报警系统虽然启动,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置,导致人们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火情,等到发现时,已经置身于危险之中。

加上楼内的自动喷水灭火设施由于防冻调低水压,在火灾发生初期过程中自动喷水系统水量不足,停放电动自行车的架空层与小区居民楼一楼门厅、疏散走道和采光通风天井之间相互连通,致使这栋高层居民住宅楼的600多位居民都被卷入险境。

高温有毒烟气从一楼架空层沿天井蔓延上来后,引燃住户外窗堆放的可燃物,迅速突破外窗,入户封门。加上每个楼层用于采光通风自然排烟的窗口被玻璃窗户封堵,致使高温有毒烟气在各楼层翻滚循环,进入了楼内住户房间,封锁了楼内居民的逃生之路,最终导致楼内住户房间内的15人遇难。

电动自行车起火

会与哪些因素有关

一辆停放在小区居民楼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起火,竟然蔓延到楼上居民家中,并造成15人遇难,44人受伤。那么,平时我们要怎么做才能让居民小区更安全?被困在起火居民楼内如何安全逃生?购买、使用电动自行车又应该注意哪些安全事项?来看消防专家的安全提示。

消防专家告诉记者,电动自行车火灾多与电池质量和拼装、改装有关。另外,电池过充、过放也是引发电动自行车火灾的主要原因。

电动自行车在架空层充电

要分组停放

消防专家建议,在小区居民楼的架空层给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要分组停放,每辆车之间要有一定的安全间距,同时要在架空层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另外,在家里阳台和采光通风天井搭建置物架并堆放杂物也很危险。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高级工程师 崔蔚:天井里面用于采光的窗户外面也不要随意延伸搭建一些装置来堆放可燃物,这样会增加火灾荷载,一旦发生火情,相当于是引火烧身。

消防专家告诉记者,在平时的检查中发现,不少居民为了出入方便,长期将小区居民楼内的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常开状态。

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司一级指挥长 王天瑞:楼梯间就是居民群众进入里面相对安全的一个地方。但是要保证它的安全,重要的是防火门要保持关闭状态。往往一些老旧的小区,好多人为了方便,把这个门开着,甚至用铁丝,用东西挡着,这会造成大量的烟气进入楼梯间。不知情的群众疏散到楼梯间内,会因烟气而中毒窒息,甚至造成死亡。呼吁大家,要保持防火门的常闭状态,这是我们的生命通道。

当然,疏散通道要安全,逃生时机也很重要。

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司一级指挥长 王天瑞:自己家里发生火灾一定要快跑,因为家庭内部发生火灾是不安全的。但是如果外部发生火灾了,要冷静应对,判断外面的火势情况,如果外面的烟火很大,我们待在室内等待救援。

编辑:邢斯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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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21 | 2024_江苏_南京雨花台明尚西苑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南京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居民住宅楼"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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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部

关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居民住宅楼“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通报

大 中 小 】

2024年2月23日凌晨4时35分许,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柿路9号明尚西苑小区居民住宅6号楼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2人重伤、42人轻伤或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3300余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违规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超标大容量锂离子电池热失控起火引起的重大火灾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江苏省委、省政府,南京市委、市政府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江苏省成立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居民住宅楼“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省纪委监委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走访询问、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调查实验、资料调阅、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查明了涉事人员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和责任,查明了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查明,火灾原因为小区某住户停放在6号楼2单元东侧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热失控起火,引燃周边电动自行车和住户天井内违章搭建并堆放的可燃物,在烟囱效应作用下,燃烧产生的火焰和高温有毒有害烟气快速突破天井内部分住户外窗至室内,多种因素叠加导致火势扩大蔓延,造成人员伤亡。

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涉事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企业违规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涉事车主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网络购买使用个体经营者非法生产销售的超标大容量锂离子电池,起火建筑部分住户在天井内违章搭建并堆放可燃物,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在火灾发生时未及时发现火情、疏散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应急处置等。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叠加聚合性安全风险认知能力不足,对高层住宅小区群众性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隐患整治合力不足等。

涉事电动自行车车主、非法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个体经营者、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等10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物业服务等7家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事故发生后,南京市稳妥有序做好各项善后工作,扎实组织开展重点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努力提升城市本质安全水平。江苏省组织各地各部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风险源头防控,全面开展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高层建筑消防隐患等“一件事”全链条治理,提升民众消防安全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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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22 | 2024_江苏_无锡江阴_7·17_较大_化工_爆炸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无锡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江阴市恒园彩纤有限公司

江阴“7·17”5死11伤闪爆事故报告披露 6人被追刑责

2025-06-29 来源:应急管理部

2025

06/29

2024年7月17日12时56分许,位于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环镇北路7号的江阴市恒园彩纤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5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28.3万元。近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无锡江阴市恒园彩纤有限公司“7·17”较大闪爆事故是一起因岗位员工盲目操作,生产单元安全设施缺失,现场应急处置不当,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江阴市第一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化纤公司”),事故厂房和纺丝生产线出租单位。
  1. 江阴市恒园彩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园公司”),承租事故厂房2号纺丝生产线,事故发生单位。
  1. 江苏永一环保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一公司”),承租事故厂房1号纺丝生产线,事故过火及人员受伤单位。
  1. 江阴市吴盛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盛公司”),承租事故厂房3号纺丝生产线,事故过火及人员伤亡单位。
  1. 江阴市吴艺环保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艺公司”)承租事故厂房4号纺丝生产线,事故过火及人员伤亡单位。
  1. 江苏无染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染彩公司”)第一化纤公司股权持有单位。
  1. 扬州普立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立特公司”),设计、制造和安装2号纺丝生产线真空提纯系统单位。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16日21时10分许,恒园公司纺丝生产线真空泵电机故障停机,真空泵岗位员工董昌华排除故障后重新启动南侧一组真空泵。因准备临时停产和检维修设备,厂长唐军随后又关闭了真空泵,为便于排料,中控系统岗位人员根据唐军要求将导热油温度设置为280℃,冷凝系统设备正常开启,但夜间未组织员工排料。

7月17日8时许,唐军组织召开会议,安排真空泵组组长张伟良对真空冷凝系统进行检修保养。9时许,恒园公司安排4名员工进行排料,约排料12-16托盘,釜内剩余原料约1.8吨。11时50分,张伟良清理冷凝器,打开冷凝器人孔后,发现有白色气体冒出,随即关闭连接冷凝器的2个气相阀。

12时许,多名员工向唐军反映冷凝器气相阀区域存在白色气体泄漏,并伴有刺鼻气味。

12时17分,唐军用打湿的石棉覆盖气相阀泄漏处。

12时56分29秒,监控画面显示,2号生产线混料提纯釜附近突然出现爆闪亮光并迅速增强,多处出现震动现象,燃烧波迅速扩张,随后画面消失。

事故直接原因

恒园公司员工盲目关闭真空泵和气相阀,混料提纯釜内物料持续加热分解产生有机废气,员工发现有机废气泄漏后现场未正确处置,釜内气体积聚达到爆炸条件,遇点火能量发生闪爆,釜本体与端盖分离移位,与釜体连接的导热油管线断裂,大量高温导热油喷溅引发火灾,爆炸冲击波和燃烧波迅速扩张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暴露问题

1.企业主体责任缺失:

恒园公司。未制定纺丝生产线真空提纯系统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对真空提纯系统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制定管控措施;未制定真空提纯系统现场处置方案;对真空提纯系统岗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真空提纯系统真空度不足报警后未处置,未及时有效消除事故隐患。

第一化纤公司。真空提纯系统技术改造未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真空提纯系统安全设施缺失的事故隐患,将安全设施缺失的纺丝生产单元出租给恒园公司使用;未向恒园公司提供真空提纯系统工艺操作手册,未告知真空提纯系统的安全生产要求。

普立特公司。设计、制造和安装的真空提纯系统未设置紧急泄压排放装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监管不到位:

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对存在真空提纯工艺的再生化纤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单位长期未辨识真空提纯系统安全风险及操作规程缺失等问题不掌握;对“厂中厂”专项整治不彻底。

6人追究刑事责任

  1. 唐军,恒园公司厂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1. 张伟良,恒园公司真空泵组组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1. 曾荧晓,恒园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1. 张强,恒园公司生产经营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1. 李熊彪,2023年至2024年5月,担任第一化纤公司总经理,2024年5月至事故发生时,担任第一化纤公司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1. 徐华伟,2024年5月至事故发生时,担任第一化纤公司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主要教训

  1. 生产工艺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多年来,属地监管部门、使用单位对该工艺存在燃爆风险认识不足,都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真空提纯系统技术改造时,设计单位也未考虑到该工艺存在的燃爆风险,生产设备缺乏紧急泄压排放装置。在釜内余料未排尽并长时间处于高温状态下,员工盲目关闭真空泵和气相阀,导致釜内气体积聚泄漏。有机气体泄漏后,员工贸然用打湿后的石棉覆盖泄漏处,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企业也未立即组织人员撤离,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1. 企业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恒园公司多年来未组织制定关键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处置方案,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到位,釜内有机废气不断积聚发生泄漏后,员工仍继续作业。第一化纤公司作为事故厂房和设备出租方,未按要求告知承租方设备的安全生产要求,未及时督促承租单位存在的多个隐患整改闭环;未督促事故厂房内4家承租单位互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现场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 化纤行业监督管理不到位:监管部门多年来未曾深入开展化纤行业安全形势研判与风险分析,对真空提纯工艺存在燃爆风险不掌握,部分再生化纤企业使用的真空提纯装置缺乏紧急泄压排放装置,生产车间内的控制室设置不合理。属地监督检查人员对事故相关单位检查不规范,未有效督促企业制定完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处置方案、压实出租方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1. “厂中厂”专项整治不彻底:存在以专职安全员巡查和企业聘请的咨询服务机构定期检查代替专项排查的问题。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勘察,事故车间及生产设备存在多项安全隐患。对同一车间多条生产线分开出租混合作业新增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导致一方发生事故,波及相邻企业员工,扩大事故后果。

FD11123 | 2024_江苏_苏州_6·18_一般_化工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苏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苏州诺米亚涂料

致2人死亡!江苏苏州公布调查报告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官方账号

2024.12.20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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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8日8时52分许

位于张家港保税区的

江苏诺米亚涂料有限公司

作业人员在油墨事业部涂料一车间

一楼灌装区域作业时发生火灾

事故造成2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288万元

近日,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张家港保税区江苏诺米亚涂料有限公司“6·1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认定,张家港保税区江苏诺米亚涂料有限公司“6·18”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18日8时38分许,诺米亚公司2名作业人员在油墨事业部涂料一车间一楼平台下方灌装区域进行无苯溶剂油墨灌装作业,其中赵某明将空桶置于反应釜下方进行灌装,蔡某清在准备灌装的空桶并用抹布蘸取反应釜下方接料漏斗中的无苯溶剂油墨对空桶表面进行擦拭。

8时52分许,灌装作业区域正在灌装物料的包装桶突然闪燃起火,进而引燃周围物品。

起火后,一楼5名作业人员(梁某、赵某明、蔡某清、施某泉、袁某旗)立刻使用灭火器进行扑救,但火势很快蔓延,火焰及烟尘很快波及涂料一车间的二楼及三楼区域,5名作业人员灭火无效后进行撤离。

涂料一车间中,一楼区域的5人全部安全撤离;二楼区域的4人中,3人安全撤离,袁某英未能撤离不幸遇难;三楼区域的钱某平未能撤离不幸遇难。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诺米亚公司员工赵某明在进行无苯溶剂油墨灌装作业过程时,液体物料通过接料漏斗尾管流入包装桶产生静电,当静电达到一定程度具备静电放电条件时,引起正在灌装的无苯溶剂油墨蒸气闪燃起火并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诺米亚公司制定的《油墨工艺工段安全操作规程》未明确灌装作业时静电防范具体措施和要求,在无苯溶剂油墨灌装作业期间,员工灌装作业时未对包装桶和接料漏斗采取静电接地的措施,仅在地秤上进行静电接地。

(2)诺米亚公司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区域的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不到位,灌装方式变更后没有全面辨识和管控变更带来的安全风险;对生产一线员工相关培训不到位,组织开展的应急演练缺乏针对性,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技能薄弱。

对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沈某,诺米亚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 贾某民,诺米亚公司油墨事业部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 汤某能,诺米亚公司安全总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关企业

诺米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关人员

  1. 袁某芬,诺米亚公司油墨事业部主管,对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议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1. 梁某,诺米亚公司油墨事业部涂料一车间主任,对灌装作业区域的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不到位,未严格制止作业人员长期违规进行灌装作业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议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五)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责成张家港保税区向张家港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等工作。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

发布于:江苏

FD11124 | 2024_江苏_苏州张家港_11·12_一般_古建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苏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文物/古建筑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张家港市凤凰山文昌阁

烧得只剩框架!官方通报“文昌阁火灾”起火原因,寺内所有建筑系现代新建

2025-11-13 19:39

发布于:上海市

今天(11月13日),江苏张家港市文昌阁火灾事故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

11月12日,我市凤凰镇凤凰山文昌阁发生火灾,无人员伤亡,未对周边林区造成影响。经初步调查,此次火灾系游客使用香烛不慎引发。

文昌阁位于凤凰山景区,于2008年1月由凤凰镇立项建设,建筑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高度约23米,2009年10月建成后,委托邻近的永庆寺管理,阁内未收藏文物。

相关史料记载,始建于梁武帝时期的“永庆寺”历经多次兴废。1993年当地新建一寺庙时,考虑到历史上“永庆寺”的知名度,遂亦定名为永庆寺。寺庙内所有建筑系现代新建,无古代遗构,与相传“南朝四百八十寺”之一的“永庆寺”无关联。

下一步,我市将根据调查结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将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各类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消除各类风险隐患,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此前报道

11月12日,苏州张家港市凤凰镇永庆寺突发大火。网传视频显示,有建筑被大火吞噬,升起浓浓黑烟。

张家港市凤凰镇人民政府随后发布通报称,11月12日11时24分,张家港市凤凰山一仿古建筑发生火情,消防救援部门第一时间组织灭火,目前明火已扑灭,无人员伤亡,未对周边林区造成影响。起火原因正在调查。

▲永庆寺起火 视频截图

11月12日下午,张家港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火情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处置,目前仿古建筑的损失正在进一步统计中。至于通报中“仿古建筑”,上述工作人员解释称,永庆寺2007年被列为张家港市文物保护单位,文昌阁则是2008年新建的仿古建筑。此次失火主体为文昌阁。

新民晚报(xwmb1929)综合张家港发布、红星新闻

编辑:沈佳灵

编审:龚莲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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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25 | 2024_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江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苏锡通江海街道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10-10 16:56 累计次数:次

2024年5月31日1时12分许,位于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海街道的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二号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1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成立了由园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园区公安分局、总工会、政法和社会事业局、纪工委、消防救援大队、江海街道等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的苏锡通江海街道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5·31”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南通开发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3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模拟实验、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清了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整改和防范建议。

经调查认定,苏锡通江海街道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措施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MA1TENQ348,法定代表人:胡意渊,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12月8日,住所: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大明湖路11号,注册资本12000万元整,经营范围:磁性材料生产;磁性材料销售。兰诺公司占地面积33333.6平方米,厂区内建有4个车间(由北往南依次编号1-4号),辅助用房等,总建筑面积约26596平方米。

(二)涉事车间概况

本次事故发生在2车间压制工段(见图一)。2车间长112.48米,宽72.48米,高10.6米,车间内有熔炼、氢破、制粉、压制、烧结、磨床等工段设备。压制工段位于车间中间偏西位置,长35.5米,宽13.1米,面积为465.05平方米,四周用岩棉板与其它工段分隔。压制工段主要生产设备为10台磁场压机(编号1-10号),北侧自西向东是1-6号,南侧自东向西是7-10号(见图二)。

图一 2车间压制工段位置

图二 压制工段9号压机位置

(三)涉事设备情况

涉事设备为9号磁场压机,型号BDM-350PY,由百琪达智能科技(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出厂日期2020年12月,属于压制钕铁硼稀土磁材料的专用设备。该压机为半自动化程序控制设备,采用触摸屏对工作参数进行设置。

(四)压制生产工艺流程

压制过程按工作参数设置进行半自动作业,机旁需人工辅助。压制工序开始前,先开氮气阀向磁场压机内充氮气,开排气阀置换出空气。置换完成后将来自制粉工序粉罐内的钕铁硼粉(每罐250kg左右,处于充氮密闭状态)通过橡胶软管到达称粉机称重,称重后倒入模腔内进行压制,压制成型后人工穿戴手套在封装箱内缺氧包裹,将产品通过轨道移出压制机外。设备正常作业时,粉罐中的钕铁硼粉料依靠自重定量下料,设备自带振荡器,会输出不同振幅进行振动。但在粉罐下料结束后,仍有极少量的残余粉料吸附罐壁以及罐体下端相贯线处,企业使用自行安装的气锤,敲击罐体以及橡胶连接软管,实现粉料最大化利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30日20时许,夜班副班长张永前,压制工张玲、陈学容,包装工刘艳波,等静压工丁文强接班后开始工作。张玲、刘艳波两人在9号磁场压机工作,陈学容在5号磁场压机工作(该压机为自动化压机,1人操作)。

5月31日1时4分许,张玲发现9号磁场压机粉罐内的钕铁硼粉不能自行下落,就找来张永前处理。张永前用气锤敲击粉罐和橡胶软管无果,随后去7号磁场压机附近的模具车上取来铜锤敲击9号磁场压机粉罐,粉料仍下不来。1时11分左右,张永前拿起气锤气源管连接粉罐进气孔(见图三、四),同时间歇性手动开合进气孔阀门,用氮气冲击罐内粉末。

图三 气锤

图四 粉罐进气孔

1时12分22秒,“砰”的一声响后,粉罐与称粉机之间连接的橡胶软管脱开,大量

钕铁硼粉喷出,和空气接触发生爆燃。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永前打电话向生产一部经理赵玉栓报告事故。车间门口的丁文强听见声音后跑过来查看,发现张永前、张玲、刘艳波被烧伤,立即先后拨打了120、119、110电话。制粉工段的罗家碧、薛勇超,熔炼工段的柏元成、张建军听到声音后赶到压制工段,看见地上和机器设备上有明火,用灭火器把火扑灭。120救护车到达后,将张永前、张玲和刘艳波3名受伤人员送至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

接到报告后,园区分管领导立即带领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政社、消防和辖区街道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赶到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处置和善后工作。1时55分,现场火情处置完毕。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10万元。

1.张永前,男,50岁,陕西宝鸡人,兰诺公司副班长。

2.张玲,女,35岁,湖南桃江县人,兰诺公司压制工。

3.刘艳波,女,55岁,哈尔滨呼兰区人,兰诺公司包装工。

四、调查取证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1. 9号磁场压机部分设备、管线、电气线路烧毁(见图五),封装操作台橡胶手套过火破损,南侧有烟熏痕迹。压制操作台区域橡胶手套和称粉机处橡胶手套均已烧毁。磁场压机上方粉罐与下料区之间连接的金属震动器与卡箍脱落在北侧操作台下方,橡胶软管除下端接口处些许残留外,其余已全部烧毁(见图七)。称粉机下方支架立柱上的气锤已烧毁(见图六)。

图五 9号磁场压机

图六 烧毁的气锤

图七 称粉机侧面空隙及烧毁的连接软管下接头

  1. 9号磁场压机上方的吊顶扣板部分脱落和松动(见图八)。靠近压制操作台下方的水泥地面局部呈现爆裂状态。9号磁场压机东北侧地面有一把铜锤。

图八 部分脱落和松动的吊顶扣板

(二)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兰诺公司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但对设备使用风险辨识不全面,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公司针对不同工艺设备制定岗位操作指导书,但内容覆盖不全面,未明确设备故障处置操作规程;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根据工艺的生产特点对班组进行全面安全教育培训。

(三)检测情况

根据《江苏安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样品编号F-20240607-01)的检测结果显示:“钕铁硼粉样品在1000g/m³浓度下,PR[[1]]>2.0”,结论为:“在试验条件下,该样品的粉尘云状态具有爆炸性”。

(四)专家技术分析报告(节选)

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为:“张永前使用铜锤敲击粉罐无果后,违规将0.4MPa的高压氮气接入粉罐内[[2]],持续增大压力造成粉罐与称粉机之间的连接软管上部接头突然脱开,大量钕铁硼粉通过称粉机侧面空隙喷出,在称粉机外空间形成大量黑色粉尘云团,和空气接触,造成钕铁硼粉燃爆[[3]]。”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员工使用铜锤敲击粉罐无果后,违规将0.4mpa的氮气接入粉罐内,造成粉罐与称粉机之间的连接软管脱开,导致大量钕铁硼粉喷出,并形成大量悬浮态粉尘云团,和空气接触后发生爆燃。

(二)间接原因

  1. 设备本质安全水平不高。粉罐与称粉机之间橡胶软管采用卡箍连接,软管脱开物料泄漏风险较大;设备自身无法有效解决粉罐下料不畅的问题,人工外力辅助存在安全风险。
  1. 公司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气锤用的0.4mpa氮气插接口与粉罐上置换用的氮气插接口型号相同,未辨识出存在混插混用的风险;未通过张贴“严禁使用气锤气管向粉罐内充气”警示标志等措施进行风险管控。
  1. 公司操作规程不全面。压制岗位作业指导书内容不全,未针对粉罐内合金粉料下料不畅、堵塞等异常工况处置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1. 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根据设备设施情况对车间员工进行全面的岗位安全培训和教育,未有效加强员工对岗位安全职责与操作技能的学习。
  1. 江海街道未全面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4]]。指导督促兰诺公司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虽按照《省安委办关于集中排查粉尘涉爆企业、“厂中厂”底数和规范工业企业风险报告工作的通知》(苏安办函〔2024〕4号)相关要求对辖区内粉尘涉爆企业开展了摸底排查,但未准确掌握企业底数,未将兰诺公司作为粉尘涉爆企业进行上报。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 张永前,兰诺公司压制车间副班长。未全面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在钕铁硼粉不能自行下落的情况下,违规冒险操作,导致三人烧伤的严重后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1. 胡意渊,兰诺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1. 徐志伟,兰诺公司管理部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组织或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1. 严亚云,兰诺公司安全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全面,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 兰诺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风险辨识不全面,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操作规程不全面;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三)其它处理建议

  1. 江海街道未认真落实属地对兰诺公司的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兰诺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虽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辖区内粉尘涉爆企业开展摸底排查,但未准确掌握涉尘涉爆企业底数和安全生产现状。

处理建议:江海街道办事处向园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1. 兰诺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改完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各作业岗位上的主要安全操作规程上墙;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加快企业特殊岗位“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步伐,提高设备本质安全水平;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发现问题,分析原因,逐步完善,提升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1. 江海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园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锡通科技产业园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苏锡通委〔2020〕3号)及党政办《关于调整优化园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实施方案》(苏锡通办〔2022〕81号)文件要求,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增强监管主动性,增加安全监管力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避免造成监管缺失。排查辖区内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隐患督促涉事单位实施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

苏锡通江海街道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

“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 企业张贴在磁场压机上的警示标志要求,压制过程中设备内部充气压力0.02-0.025MPa。

[[3]] 钕的化学反应活性很高,暴露在空气中极易发生氧化反应而燃烧,事故当天企业使用的钕铁硼粉含钕量大约为17%,是一种在空气中能快速自燃的可燃性粉尘。

[[4]]《关于调整优化园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实施方案》(苏锡通办〔2022〕81号)第二点第2条:江海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FD11126 | 2024_江苏南京_雨花台区明尚西苑2·23重大火灾.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南京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居民住宅楼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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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居民住宅楼“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通报

2024-11-27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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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居民住宅楼“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通报

2024年2月23日凌晨4时35分许,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柿路9号明尚西苑小区居民住宅6号楼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2人重伤、42人轻伤或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3300余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违规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超标大容量锂离子电池热失控起火引起的重大火灾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江苏省委、省政府,南京市委、市政府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江苏省成立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居民住宅楼“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省纪委监委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走访询问、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调查实验、资料调阅、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查明了涉事人员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和责任,查明了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查明,火灾原因为小区某住户停放在6号楼2单元东侧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热失控起火,引燃周边电动自行车和住户天井内违章搭建并堆放的可燃物,在烟囱效应作用下,燃烧产生的火焰和高温有毒有害烟气快速突破天井内部分住户外窗至室内,多种因素叠加导致火势扩大蔓延,造成人员伤亡。

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涉事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企业违规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涉事车主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网络购买使用个体经营者非法生产销售的超标大容量锂离子电池,起火建筑部分住户在天井内违章搭建并堆放可燃物,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在火灾发生时未及时发现火情、疏散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应急处置等。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叠加聚合性安全风险认知能力不足,对高层住宅小区群众性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隐患整治合力不足等。

涉事电动自行车车主、非法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个体经营者、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等10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物业服务等7家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事故发生后,南京市稳妥有序做好各项善后工作,扎实组织开展重点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努力提升城市本质安全水平。江苏省组织各地各部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风险源头防控,全面开展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高层建筑消防隐患等“一件事”全链条治理,提升民众消防安全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 | 江苏消防

原标题:《关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居民住宅楼“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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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27 | 2024_江苏南京雨花台区明尚西苑2·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致15死44伤!南京“2·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10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4年2月23日凌晨4时35分许,江苏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柿路9号明尚西苑小区居民住宅6号楼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2人重伤、42人轻伤或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3300余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违规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超标大容量锂离子电池热失控起火引起的重大火灾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江苏省成立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居民住宅楼“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省纪委监委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走访询问、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调查实验、资料调阅、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查明了涉事人员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和责任,查明了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火灾原因

调查组查明,火灾原因为小区某住户停放在6号楼2单元东侧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热失控起火,引燃周边电动自行车和住户天井内违章搭建并堆放的可燃物,在烟囱效应作用下,燃烧产生的火焰和高温有毒有害烟气快速突破天井内部分住户外窗至室内,多种因素叠加导致火势扩大蔓延,造成人员伤亡。

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涉事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企业违规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涉事车主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网络购买使用个体经营者非法生产销售的超标大容量锂离子电池,起火建筑部分住户在天井内违章搭建并堆放可燃物,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在火灾发生时未及时发现火情、疏散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应急处置等。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叠加聚合性安全风险认知能力不足,对高层住宅小区群众性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隐患整治合力不足等。

涉事电动自行车车主、非法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个体经营者、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等10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物业服务等7家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电动自行车严禁擅自改装! 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池等行为,

可能导致火灾风险增加。

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

请牢记七个“严禁”

  1. 严禁购买不合格电动车及配件。不合格、非标或超标的电动车、电池、电线、充电器,会增加火灾风险。
  1. 严禁擅自改装。擅自改装电池、加装音响、照明等,容易造成线路超负荷引发火灾,擅自解除电动车限速会导致交通事故风险增加。
  1. 严禁不按规定停放。严禁在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住房、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1. 严禁在非规定区域充电。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和住宅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架空层、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不能将电池带回家充电。
  1. 严禁“飞线充电”。严禁采用私拉电线、乱装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1. 严禁在易燃品附近充电。电动车充电要远离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
  1. 严禁长时间充电。车辆应避免充电时间过长,整夜充电且无人看管,一旦电池、电线等出现问题,极易引发火灾。

你的电动车电池安全吗? 快来对照自查

FD11128 | 2024_江苏常州_燊荣金属1·20粉尘爆炸_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江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pdf

常州武进常州燊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1·20”较大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常州市人民政府“1·20”事故调查组

— 4 —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7)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7) (二)相关单位概况……………………………………………(8) (三)租赁情况…………………………………………………(8) (四)涉事建筑布局……………………………………………(8) (五)燊荣公司生产工艺情况…………………………………(9) (六)涉事车间设备和生产情况……………………………(10) (七)燊荣公司安全管理情况………………………………(12) (八)相关监管情况…………………………………………(13)

  1. 行政部门对天武金属公司的监管情况……………………(13)
  2. 企业逃避行政部门监管情况………………………………(14)

(九)事故发生经过…………………………………………(14) (十)事故现场情况…………………………………………(15) (十一)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7) (十二)其他情况……………………………………………(17)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18) 三、事故原因分析……………………………………………(18) (一)直接原因………………………………………………(18)

— 5 —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19) (三)间接原因………………………………………………(19)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21) (一)事故单位………………………………………………(21) (二)有关监管部门…………………………………………(22) (三)地方党委政府…………………………………………(23)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24)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24)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情况…………………………(25)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26) (四)其他处理建议…………………………………………(26) 六、事故主要教训……………………………………………(26) (一)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26) (二)企业重效益轻安全……………………………………(27) (三)粉尘涉爆作业管理缺位………………………………(27) (四)基层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不健全………………………(28) (五)“厂中厂”安全监管合力尚未形成……………………(28)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29)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红线意识……………(29) (二)强化党政组织领导,健全安全责任体系……………(29) (三)推进企业专项治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30) (四)夯实安全基层基础,提升监管工作质效……………(31)

— 6 — 2024年1月20日3时32分许,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的常州 燊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发生较大粉尘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8 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483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信长星要求迅速组织力量救治受伤人 员,科学做好现场处置工作。省政府、省应急厅有关领导,常州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分管领导等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 救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1月20日,常州市人民政府 依法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应急、工信、公安、生态环 境、总工会、消防等部门以及武进区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常州武进 常州燊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1•20”较大粉尘爆炸事故调查组(以 下简称调查组),邀请7名省级专家组成专家组,全面开展事故调 查工作。常州市纪委监委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地方 有关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及失职渎职问 题开展调查。省安委会对本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查明了涉 事企业有关情况和责任;查明了地方有关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在 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调查组举一反三、 以点带面,深入剖析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总结事故主要教训, 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 7 — 经调查认定,常州武进常州燊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1•20”粉 尘爆炸事故是一起因相关企业为逃避监管而恶意隐瞒生产活动, 未按生产设备的设计要求作业导致生产现场铝合金粉尘大量积 聚,应急处置失当,加之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不到位,造成的较 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 常州燊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燊荣公司)

成立于2020年8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李宗兴,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20412MA225AQM2Q,注册地为武进区武进国家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发路6号三楼一车间,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 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由重庆炳荣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炳荣公司)全资控 股。2023年产值约3000万元。燊荣公司下设经理室、打磨课、喷 砂课、阳极生产课、生管课、品保课、工程课、镭雕/高光组、 管理课,共有180余名员工。

  1. 常州市天武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武金属公司)

成立于2018年4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周扬武,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20412MA1WE6E0XK,注册地为武进国家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新发路6号,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周扬武、戴雪南夫妻两人是 股东。在设施设备出租之前,主要从事与燊荣公司生产工艺相同

— 8 — 的笔记本电脑铝外壳的加工处理。 (二)相关单位概况 常州市天武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武纺织公司) 成立于2013年10月8日,法定代表人为周扬武,统一信用代 码:91320412079858068B,注册地为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新发路6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包括织布、浆纱加工等。涉事厂房的产权为天武纺织公 司所有。 (三)租赁情况 2020年8月,燊荣公司与天武金属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 厂区1号楼三层、四层部分区域,共3600多平方米,设置了1条手 动阳极氧化线和少量喷砂机。随着产能扩大,2022年3月1日,燊 荣公司整体租赁天武金属公司在1号楼三、四层的生产区域以及 设施设备(包含16台打磨设备、1台喷砂机、2条阳极氧化线), 生产区域扩大至5600多平方米。燊荣公司和天武金属公司合同约 定,第一年支付租金360万元,第二和第三年均支付396万元。天 武金属公司随后不再从事生产活动。 (四)涉事建筑布局 天武纺织公司厂区内主要有3栋建筑,分别为办公楼、1号楼、 2号楼。至事故发生前,1号楼一层、二层为天武纺织公司自用, 三层、四层绝大部分为燊荣公司使用;2号楼一层、二层为天武 纺织公司自用,三层被天武金属公司用作闲置设备的仓库,四层

— 9 — 被燊荣公司借用为临时仓库。(图1) 图1 天武纺织公司总平面图 (五)燊荣公司生产工艺情况 燊荣公司生产工艺主要是针对笔记本和平板电脑外壳等外 观件的打磨[1]、喷砂[2]、阳极氧化[3]等,工艺流程是先在四层车 间完成来料检验、清洗、全检,利用打磨、喷砂等方式去除表面 毛刺,再次完成全检后,进入三层车间进行阳极氧化工艺(图2)。 其中,在阳极氧化工艺中,需要使用硫酸、硝酸等化学品。燊荣 公司的产能全部用于苏州炳荣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1打磨:外观件表面有少量毛刺,选用五轴打磨机、机械手自动打磨机、人工打磨台对其表面进行 干磨,去除毛刺。 2喷砂:若铝件表面较粗糙,则将外观件置入喷砂设备内,进行喷砂处理,去除铝件表面毛刺。 3阳极氧化处理:经过上述简单的表面去毛刺过程后,外观件进入阳极氧化处理线,在相应的电解 液和特定的工艺条件下,并在外加电流的作用下,在外观件上形成一层氧化膜。

— 10 — 苏州炳荣公司,同为重庆炳荣公司全资子公司)的配套生产,具 体是对苏州炳荣公司的外观件进行表面处理代加工后运还。 图2 燊荣公司工艺流程图 (六)涉事车间设备和生产情况 事发区域位于1号楼四层。燊荣公司在此设有仓库、喷砂车 间、打磨车间和食堂,四层最北侧为天武金属公司的闲置加工车 间和宿舍(图3)。 设施设备包括8台五轴打磨机、11台机械手打磨机、8台打磨 湿法除尘一体机、14台喷砂机以及2套湿法除尘器等。粉尘涉爆 工艺有打磨、喷砂。 8台五轴打磨机由东向西编号分别为1-8#。根据产品使用说 明书,该设备属于湿式打磨,设备后部设有水箱和循环水泵,在 打磨时需要添加冷却水。当缺水报警时,可以按“调试键”强制取 消报警,五轴打磨机就能继续运行。燊荣公司在设备投用以来一 直采用干式作业,现场勘查发现设备后部水箱内处于无水状态,

— 11 — 从设备内部通向水箱的溜槽内积累大量干的打磨粉尘。 图3 1 号楼四层车间平面图 8台五轴打磨机配备一套共用的真空系统,真空泵电机功率 7.5kw,流量302m³/h,最大真空度0.5mbar,用于产生负压吸附固 定打磨工件。真空管道采用塑料材质,真空主管道内径57mm, 与五轴打磨机连接的真空支管内径16mm。现场勘查发现,真空 主管道内积尘严重。 2023年4月份,燊荣公司增加了五轴打磨机后,采用干式作 业会产生较大扬尘,为此在五轴打磨机和机械手打磨机外罩箱体 顶盖设置了吸尘口,通过除尘风管与车间西侧的1#湿法除尘器联 通[4]。南侧喷砂区域设置有14台喷砂机,通过除尘风管连接至2# 41#湿法除尘器外观尺寸为长3000mm宽1500mm高2000mm,箱体采用T1.5m 镀锌板螺纹铆接, 风机功率15kW,风量12000m³/h,全压2700Pa,配置2HP 循环水泵。

— 12 — 湿法除尘器(图4)。 图4 1#(白色风管)、2#(灰色风管) 集中湿法除尘系统管网 燊荣公司采用两班制,白班为8时至20时,夜班为20时至次 日8时。事发时,四层共有29名燊荣公司员工,2名天武金属公司 员工。 (七)燊荣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燊荣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为:未设置安全 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缺失;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建立风险清单、报 告较大以上风险;未有效实施粉尘清扫制度;未制定本单位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13 — (八)相关监管情况

  1. 行政部门对天武金属公司的监管情况(2022年至今)

(1)南夏墅街道经济发展局(承担安全监管职能,以下简 称南夏墅经发局) 其工作人员带领安全专家对天武金属公司共开展了2次现场 安全检查:2022年10月10日,检查发现企业未有粉尘清扫制度等 问题,整改记录显示于2022年11月10日整改到位;2023年3月13 日,检查结果为天武金属公司不涉及“厂中厂”。 (2)武进生态环境局 共对天武金属公司开展7次执法检查,现场检查了阳极氧化 线和废气、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 (3)南夏墅派出所 共对天武金属公司开展7次现场、10次非现场的易制毒易制 爆化学品检查,除1次检查结果为“监控损坏,治安突发事件处置 预案缺少”,其余检查结果均为“正常”。共对天武金属公司开展3 次消防检查,除两次检查发现企业未配备室内消火栓,未发现其 他问题。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 治安大队、禁毒大队分别对天武金属公司硫酸、硝酸的使用 情况进行检查,未发现天武金属公司向燊荣公司违法提供易制毒 易制爆化学品的行为。 (5)南夏墅街道庙桥村委 网格员共对天武金属公司开展7次安全生产巡查,巡查结果

— 14 — 均为“符合”。

  1. 企业逃避行政部门监管情况

2021年上半年,全省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名录 库中“不在生产”的企业进行销号,武进区应急管理局要求南夏墅 经发局对“确定不生产或不存在”的企业开展销号工作。根据南夏 墅经发局检查人员陈述:在天武金属公司1号楼三层未发现燊荣 公司痕迹,在四层看到“仅有一些塑料薄膜包裹的设备”,并且, 天武金属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扬武否认存在燊荣公司。最终,南夏 墅经发局在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上传了天武纺织公司门 头照片并申请对燊荣公司进行销号,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予以审核 通过。 经事故后勘查现场发现:三层车间除部分工位张贴有“常州 燊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抬头的作业规范外,无其他明显的燊荣 公司标识和门头。在近年来的政府有关部门各类检查中,天武金 属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扬武和有关管理人员,始终将燊荣公司的生 产区域作为天武金属公司车间接受检查,隐瞒了燊荣公司存在的 事实。 (九)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19日20时,燊荣公司正常交班,夜班员工开始进 入生产,打磨车间有14人,喷砂车间有12人,全检有3人。 1月20日1时54分34秒,打磨车间2号五轴打磨机底部东侧的 真空管中铝合金粉尘发生爆燃,出现白色亮光;1时54分35秒, 爆燃经五轴打磨机后部和隔离墙之间的过道,从东向西快速传

— 15 — 播;1时54分36秒,6号和3号五轴打磨机后部及内部发生爆燃。 期间,打磨车间西侧人工打磨区域上部产生大量烟雾。爆燃后, 打磨车间夜间带班人员胡章晴立即组织现场人员用灭火器扑灭 明火,之后又对五轴打磨机及其后部进行清理,反复调试五轴打 磨机的操作面板,试图恢复作业。在此期间,湿法除尘器、喷砂 机、机械手打磨机等设备均在运行,现场人员未进行撤离。 1月20日3时32分07秒,1#湿法除尘器、机械手打磨机、五轴 打磨机等设备发生多点连续粉尘爆炸,导致在打磨车间和喷砂车 间作业的7名燊荣公司员工死亡,1名天武金属公司的值班电工在 宿舍内死亡;7名燊荣公司员工在食堂和仓库受伤,1名天武金属 公司的食堂员工在洗手间受伤(图5)。 图5 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的点位复原图

— 16 — (十)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勘查发现:1号楼四层受爆炸严重破坏,其余楼层未受 破坏,1号楼建筑主体结构安全未受严重影响。 爆炸超压最严重的部位为紧邻1#湿法除尘器东侧的双臂机 械手打磨机,其外壳几乎被完全摧毁,上盖飞至10m外,落在7 号和8号五轴打磨机中间的缝隙处(图6)。冲击波向北传播致7 号五轴打磨机使其整体偏转;冲击波向下,致使双臂机械手打磨 机北侧周边地面楼板形成明显凹陷(图7);冲击波向上引起建筑 物梁、柱严重破损(图8)。 图6 飞落至两台五轴打磨机中 间夹缝处的机械手打磨机外罩盖板 图7 凹陷的地面楼板 图8 受到严重破损的梁柱

— 17 — 8台五轴打磨机全部过火或爆炸,其中最东侧的1#和2#五轴 打磨机破损最为严重,在机台护罩部分开启的情况下依旧出现外 壳明显向外鼓胀变形。 连接五轴打磨机和机械手打磨机的1#湿法除尘器本体完全 裂解。现场采集到1#湿法除尘器的水泵,内部吸水口被堵塞,堵 塞物为砂纸基材中的纤维。 除尘管道连接1#湿法除尘器与五轴打磨机、机械手打磨机, 其除尘总管除连接五轴打磨机的一段悬空,其余均散落于地面; 其除尘支管全部脱落,且管内风阀叶片大部分呈现倒向设备的变 形(图9)。 图9 支管内风阀叶片大部分呈现倒向设备的变形 (十一)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8人死亡、8人轻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 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 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83万余元。 (十二)其他情况 事故发生前后,武进区南夏墅街道未有灾害性天气,下小雨, 气温为5℃,湿度为100%。

— 18 —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2024年1月20日3时38分,常州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 警,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迅速调派力量赶赴现场救援。常州市迅 速启动《常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委、市政府主要领 导,应急、公安、卫健、生态环境等联动单位先后到达现场参与 处置。7时25分,现场搜救结束。本次事故现场救援高效,应急 处置科学。事故未造成衍生环境灾害。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燊荣公司违反产品说明书的规定使用五轴打磨机,采用干式 作业,造成干铝合金粉尘在设备及车间内大量积聚。现场真空管 为普通塑料材质,电阻率高,属于静电绝缘体,含有铝合金粉尘 的气流在真空管内流动时引起电荷在塑料管内壁积聚,管内积聚 的长条型铝合金粉尘层近似接地导体,当塑料管内壁积累的电荷 达到一定值后对管内导电的铝合金粉尘层发生“传播型刷型放 电”[5],引燃管道内悬浮和底部沉积的微细铝合金粉尘并在管道 内传播,引起五轴打磨机内部沉积的干铝合金粉尘爆燃。爆燃产 生的未熄灭余烬进入1#湿法除尘器,引发1#湿法除尘器初始爆 炸,冲击波通过除尘支管传播至机械手打磨机、五轴打磨机,激 起设备内积聚的大量铝合金粉尘形成粉尘云环境,引发设备及车 5传播型刷型放电:大表面绝缘体带有高密度静电荷对接地的大表面导体的高能量放电模式。

— 19 — 间多点连续粉尘爆炸。 针对引发爆燃的原因,调查组排除了五轴打磨机内的火源被 负压吸入到真空管道内,引起管内沉积铝合金粉尘爆燃的可能 性;排除了真空管道内的铝合金粉尘发生自热自燃的可能性。针 对引发爆炸的原因,调查组排除了1#湿法除尘器内铝泥渣自燃, 静电放电,雷击,电气故障等4种可能性。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 粉尘检验

现场真空管道内沉积的粉尘为五轴打磨机内部空间的漂浮 铝合金粉尘,粒径D90为15μm,含水率0.29%,最小点火能量 3-10mJ。铝合金粉尘对静电引燃极度敏感。

  1. 五轴打磨机导轨油检验

五轴打磨机导轨油由国润新材料(浙江)有限公司生产,型 号为TV-68,经检测未使用的新油闪点大于200℃,在五轴打磨机 内采集的旧油闪点为155℃。排除润滑油蒸气引发五轴打磨机爆 燃的可能性。 (三)间接原因

  1. 设施设备未正确使用和维护。五轴打磨机本应采用湿式

研磨工艺,但由于湿式砂纸价格较高且工件潮湿需增加烘干工 序,为此燊荣公司一直采用干式运行,造成打磨设备内部积尘严 重。1#湿法除尘器水泵管道堵塞,加之未设置水量、水压等安全 监测报警联锁装置,致使1#湿法除尘器处于无水运行状态。

  1. 作业现场未执行粉尘清扫制度。燊荣公司未对铝合金粉

— 20 — 尘做到每班清理[6],致使机械手打磨机、五轴打磨机、除尘系统 等设备内部及车间内积聚大量铝合金粉尘。

  1.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失。燊荣公司安全管理缺失,未有

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7],未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粉尘爆炸专项应急 演练[8],导致员工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在最初发生爆燃后,作业 人员未及时采取正确处置措施,部分打磨、除尘设备依旧运行, 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1. 设施设备、车间违法出租。天武金属公司将设施设备、

车间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燊荣公司[9],并恶意隐瞒“厂 中厂”存在,致使燊荣公司未能纳入政府的正常监管。

  1. 粉尘涉爆生产区域存在“三合一”[10]。天武金属公司在1号

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 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 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 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 组织演练。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 号)第十条:粉尘涉爆企业应 当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或者粉尘爆炸事故后,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撤离疏散全部作业人员至安全场所,不得采用可能引起扬 尘的应急处置措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0《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 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严 格控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员数量,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 办公室、会议室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 21 — 楼四层车间设置宿舍,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燊荣公司在1号 楼四层车间设置食堂,导致6人受伤。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 燊荣公司

燊荣公司未对作业现场开展有效的安全管理[11],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违法从事粉尘涉爆的生产活动[12];违法获取易制毒危险 化学品硫酸[13];违法在粉尘涉爆区域设置食堂[14]。

  1. 天武金属公司

天武金属公司将设备、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燊荣公 司[15],并隐瞒燊荣公司的存在;非法向燊荣公司提供易制毒易制 爆化学品[16][17];在1号楼四层违法设置员工宿舍[18]。 11《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 号)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 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粉尘爆 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五)粉尘清理和处置;(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 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 号)第三条: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 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 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附表:第三类5.硫酸。 14《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 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严 格控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员数量,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 办公室、会议室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6《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 号)第十八条第一款: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使用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 应当向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

— 22 — (二)有关监管部门

  1. 南夏墅经发局

“厂中厂”管理存在失职,对燊荣公司现场核查不细致,对经 办人员办理燊荣公司销号行为失管失察;对天武金属监管不细不 严,2022年10月10日的检查已发现天武金属公司存在粉尘,未进 一步判定是否为粉尘涉爆,进而未将天武金属公司纳入粉尘涉爆 企业监管。

  1. 南夏墅派出所

对天武金属公司的消防安全检查不细致,未能发现并排除1 号楼四层设有宿舍的安全隐患;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不严, 未能发现天武金属公司长期向燊荣公司提供硫酸、硝酸的非法行 为。

  1. 武进区应急管理局

对南夏墅街道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南夏墅经发 局关于燊荣公司销号的申请审核把关不严;对于厂房出租方恶意 隐瞒,租赁方“借壳生产”存在监管盲区。

  1. 武进生态环境局

未能督促企业将除尘环保设施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 17《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 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易制毒化 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 借他人使用的;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 23 — 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19],对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清 单,未能与相关部门形成合力、督促企业排除安全隐患[20]。

  1. 武进区消防救援大队

对辖区内“三合一”场所治理工作推进不力,在现场指导南夏 墅经发局和有关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

  1.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

开展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监管工作不力,每年对天武金属公 司开展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检查,均未能发现天武金属公司向燊 荣公司非法提供硫酸[21]、硝酸[22]的行为。 (三)地方党委政府

  1. 南夏墅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未能有效督促生产经营 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南夏墅经发局安全监管工作督 19《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 办〔2020〕40 号):附件11 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4)加强粉尘企业安全 风险管控切实吸取近年来粉尘爆炸事故教训,加强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环保项目源头把关,严格安 全评估和审核验收,确保粉尘收集、输送、贮存等环节的环保设施设备符合粉尘防爆安全标准要 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 办〔2020〕40 号):附件11 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1)开展重点环保设施 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 一是针对近年来的事故情况,组织开展企业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的全面摸排,建立台账。二是督 促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形成问题清单,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 施。三是组织开展对评估和治理结果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相关评估要求相关防范措施的,严肃 依法查处。(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 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 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2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 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监督检查内容包 括:(二)销售、购买、处置、使用、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24 — 促、指导不力。

  1. 武进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未能有效统筹发展和安全,将武进国家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对 南夏墅街道的业务指导职能简单剥离[23];风险研判不足,未有效 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将包含高风险企业在内的所有辖区内企业均 授权给南夏墅街道管理,存在“小马拉大车”的情况。

  1. 武进区委、区政府

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到位,对有关部门履行行业监管工 作职责监督指导不力。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7人)

  1. 燊荣公司

(1)陈廷波,男,江苏省苏州市人,作为燊荣公司厂长, 全面负责燊荣公司的管理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 刑事责任,现已批准逮捕。 (2)张志华,男,河南省新乡市人,作为燊荣公司副厂长, 负责燊荣公司现场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刑事责 任,现已批准逮捕。 23《关于调整武进国家高新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划分的协调会议纪要》(第8 号):1、会议明 确贯彻落实“一核两区”(即核心区、南夏墅街道、北区)的管理模式,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核 心区(即《关于进一步优化武进国家高新区经济运行管理工作体系的实施方案》中附件《武进国 家高新区经济运行管理工作区域分工图》所示红色线段划定的区域)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属地 监管工作,南夏墅街道办事处负责南夏墅街道行政范围以内、《武进国家高新区经济运行管理工作 区域分工图》所示红色线段划定的区域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北区工作组负责高新 区北区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

— 25 — (3)杜云飞,男,陕西省岚皋县人,作为苏州炳荣公司副 总经理,负责重庆炳荣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华东片区”(燊荣公司、 苏州炳荣公司2家公司)的管理,直接领导陈廷波,涉嫌重大责 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现已批准逮捕。 (4)徐文虎,男,浙江省杭州市人,作为重庆炳荣精密制 造有限公司董事长,负责领导杜云飞并主导了燊荣公司的厂房设 备租赁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现已批 准逮捕。

  1. 天武金属公司

(1)周扬武,男,江苏省常州市人,天武金属公司法定代 表人,全面负责天武金属公司的管理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现已批准逮捕。 (2)时晓焱,男,江苏省常州市人,天武金属公司安全员, 负责天武金属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 追究刑事责任,现已取保候审。 (3)王浩达,男,江苏省常州市人,天武金属公司员工, 参与天武金属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 追究刑事责任,现已取保候审。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情况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 16名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常州武进 燊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1·20”较大粉尘爆炸事故追责问责审查

— 26 — 调查工作组。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燊荣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武进区应

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 其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对其法定代表人李宗兴给予行政处罚。

  1. 天武金属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武进区应

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 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 责成南夏墅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向武进国家高新区党

工委、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责成武进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向武进区委、区

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责成武进区委、区政府,向常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

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 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个观念一定要 非常明确、非常强烈、非常坚定。本起事故暴露出,一些党政干 部对这个观念理解不够深刻。南夏墅街道行政区划已划入武进国

— 27 — 家高新区,然而武进国家高新区明文规定:只考核统计南夏墅街 道的经济数据。此举弱化了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只有正确处 理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将安全发展理念贯穿于行政决策全过 程,使“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意识成为全体共识,经济发 展才能高质高效,人民群众才能安心放心,社会才能安定和谐。 (二)企业重效益轻安全 燊荣公司的日常管理台账显示,管理层只关注工艺、良品率 和产量,未研究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也未对 生产现场开展安全管理,拥有180多名员工的企业没有设置安全 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员。此时的燊荣公司如同没有刹车的 高速列车,事故迟早会发生。作为出租方负责人的周扬武唯利是 图,不但将设施设备、厂房等全部租赁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燊荣 公司,还违法向其提供生产所必需的危险化学品,甚至为使该牟 利模式得以延续,铤而走险当起了燊荣公司的“伪装网”。可见,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根源在于企业管理,症结在 于老板意识。地区安全水平的提升,生产安全事故的压降,不能 奢望依靠不计代价投入监管成本得以实现,更需要落实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从“要我安全”步入“我要安 全、我会安全、我能安全”的正确路径。 (三)粉尘涉爆作业管理缺位 在工艺环节,湿式打磨机干式运行。企业使用的五轴打磨机, 原本均应采用湿式研磨工艺,但在实际均采用干式作业,造成打

— 28 — 磨设备内部积尘严重。在除尘环节,湿法集中除尘系统安全监测 报警连锁装置缺失。湿法集中除尘器没有设置水量、水压等安全 监测报警联锁装置,导致长时间处于无水运行状态。在管理环节, 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机械手打磨机、 五轴打磨机、除尘系统等设备内部存积有大量粉尘,没有按要求 进行及时清理。粉尘涉爆作业全过程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必然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基层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不健全 基层安全监管是整个行政管理体系的神经末梢,本应对辖区 内企业生产状况了若指掌。然而从2022年至事故发生,南夏墅经 发局、武进生态环境局和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等部门检查人员 对天武金属公司开展了多次检查,监管的网眼不可谓不细密,然 而燊荣公司这条“大鱼”却次次能够漏网。即便燊荣公司披有天武 金属公司这张“伪装网”,也无法减轻基层检查人员尽职履责不力 的责任。究其原因,基层检查人员工作作风不实,现场检查敷衍 了事。因此,基层治理能力建设应当得到重视,想要抓好安全生 产责任落实,必须进一步健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 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这一责任机制。 (五)“厂中厂”安全监管合力尚未形成 目前,我国正处于产业升级调整的重要时期,导致不少生产 企业转为租赁,加之企业间合作模式变得日趋灵活多样,将部分 厂房分租和整体出租现象愈加普遍,伴随出现了安全生产责任主

— 29 — 体增多、安全管理职责边界交叉不清,尤其是存在出租方对承租 方安全管理缺位和失管等问题。同时,由于经济形势的波动,厂 房租赁市场的供需平衡被打破,部分地区进入了买方市场,出租 方将厂房全部出租的意愿变得极为迫切,将出现对承租方降低筛 选标准甚至“来人就租”的局面,高、低风险企业混合出租,导致 风险交叉耦合,问题交织叠加。该事故充分表明,必须打破部门 间“信息孤岛”,推动应急、生态环境、公安、人社、税务、工商、 城管等部门形成合力,多个维度甄别出同一个地址的多个经营主 体,有效落实“厂中厂”安全监管工作。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红线意识 全市上下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牢记“隐患无处不在,成绩每天 归零”,注重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研究内在规律,认真总 结事故经验教训,着力从本质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创新思路和举 措,始终保持“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紧迫感,坚决防范遏制 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全力巩固安全生产平稳向好态势,加快推进 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贡献 常州力量。 (二)强化党政组织领导,健全安全责任体系 武进区要坚持将“统筹发展和安全”贯穿各领域全过程,以上 率下层层传导压力;要深入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

— 30 — 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的 有关要求,推动武进国家高新区、南夏墅街道党政班子成员制定 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逐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要深入一 线督导检查,率先垂范狠抓责任落实,通过建立通报督办、警示 提示等工作机制,督促指导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列出问题清单,及 时督办交办、跟踪问效;要盯紧一件事,厘清安全监管责任,压 实和推进有关专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聚焦问题、聚力整改,切 实解决各相关部门在思想认识、工作推进、责任落实上的差距。 (三)推进企业专项治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常州要严格落实《常州市铝镁金属粉尘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 理行动方案》,通过“一企一策”集中治理粉尘爆炸风险隐患,推 进除尘工艺“应湿尽湿”,互联互通除尘管道“应拆尽拆”,危险场 所和设备“应清尽清”,粉尘“应扫尽扫”,监测预警系统“应接尽 接”,主要负责人“应查尽查”,粉尘安全专员“应配尽配”,不具 备安全条件的企业“应退尽退”。全市要全力推进“厂中厂”综合治 理,严格落实《常州市“厂中厂”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重点摸清“厂 中厂”底数,规范出租方行为,加强承租方管理,突出重大风险 管控,扎实推动全市“厂中厂”企业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把 拆除占用防火间距和逃生通道的违章搭建作为重点任务,把单幢 厂房分割、分层出租的“厂中厂”作为重点对象,压实各方责任, 对安全责任不落实、承租管理混乱的企业,加大整治力度。消除 监管盲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遏制事故。

— 31 — (四)夯实安全基层基础,提升监管工作质效 常州市要深入调研基层基础能力建设现状,重点围绕安全监 管难度与人员能力不匹配,工作强度与岗位待遇不匹配,履职风 险和激励保障不匹配等问题,评估基层执法人员能力、职责、待 遇等事项,进一步厘清市、区、街道(镇、开发区)三级在安全 监管体系内的角色定位,划清职责边界。各辖市(区)要加强基 层社会安全综合治理,强化基层监管力量配备,进一步将监管力 量向基层倾斜,由区级向镇(街道、开发区)延伸,实行综合行 政执法队伍单独派驻或分区域派驻,建立区级专业执法与镇(街 道、开发区)安全监管人员协调配合的基层行政执法队伍,确保 安全监管触及“最后一米”。

FD11130 | 2024_江苏淮安_施河镇朱韭村民房9·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江苏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淮安市施河镇朱韭村某民房“9·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淮安市淮安区“9·13”施河镇朱韭村民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曹刚律师

2026-06-24 10:58发布于辽宁

2024年9月13日3时20分许,淮安区施河镇朱韭村民房发生火灾事故,主要烧毁机器设备等,现场造成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约19250元人民币(不包含医疗费用)。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区政府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淮安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批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成立了淮安区“9·13”施河镇朱韭村民房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消防、应急、公安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消防、公安、应急、市监、总工会以及施河镇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选派了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按照火灾调查区域协作工作机制,从各大队共抽调了8名火调员协助开展火灾调查。

一、基本情况

(一)建(构)筑物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于淮安区施河镇,起火部位位于淮安区溪河镇朱九家禽加工部的东南角脱毛间。

起火建筑为民房,单层砖木结构,建筑东西长16.85米,南北宽9.5米,建筑面积约160平方米,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建筑主要分三个房间,分别是北侧的清洗间、南侧的脱毛间和饲料间。南侧的脱毛间四周为砖混墙体,屋顶为彩钢板搭建,房间东西长6.2米、南北宽3米,建筑使用功能为家禽宰杀。

(二)事故单位情况

淮安区溪河镇朱九家禽加工部(以下简称“家禽加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03MA1N2ND149;工商注册号:320803600808941;经营者:张X(男,户籍地址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溪河镇);类型: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2016年12月9日;登记机关: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场所:淮安市淮安区溪河镇朱韭村朱九组14号;经营范围:家禽宰杀服务。

(三)事故设备工作原理及现场情况

松香锅长1.7米,宽1.1米,高0.8米,利用380伏电加热导热油,通过导热油的高温熔化松香甘油酯,以此去除鹅、鸡的毛发。自动控温,加热功率分三个可调档位。

事故发生后,松香锅锅体变形严重,东侧、北侧表面出现由内向外膨胀,南侧表面近墙面处未变形,北侧表面呈撕裂状,焊缝均脱落;北侧面板翻转至锅内,底部油槽东侧槽体焊接点脱落,槽体内底部出现大量黑色结焦物,槽体内添加的L-QC320导热油无残留,西侧进油口闷盖完好,弯头排气口内部有大量结焦物,呈现堵塞状态。

(四)导热油理化性质

导热油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结焦会形成隔热层,致使传热系数下降、排烟温度升高、燃料消耗增大;另一方面由于生产工艺所需温度保持不变,加热炉管壁温度会急剧上升,导热油的热膨胀性较大(温度(123~400℃)时,其液体的体积膨胀率为0.7%~1.5%;若由液态变为气态,其体积将扩大150倍),从而引起炉管鼓包、破裂,最终将炉管烧穿,引起加热炉着火、爆炸,造成设备和操作者人身伤害等严重事故。

(五)松香甘油酯理化性质

黄色透明,常温下为固体,软化点为80-90℃,相对密度1.060-1.090,不溶于水。

(六)受伤人员情况

1.施XX:男,系员工,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5年1月14日死亡。

2.马XX:男,系员工,重伤一级。

3.潘XX:女,系员工,重伤二级。

4.张XX:女,系员工,重伤二级。

5.张XX:女,系员工,重伤二级。

6.张XX:男,系张X父亲,在后续救援中受伤,非事故发生时直接导致的伤害。

二、事故处置经过

2024年9月13日3时20分,淮安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淮安市淮安区溪河镇朱韭村养殖鹅场发生火灾,指挥中心调派翔宇消防救援站1台消防车、7名消防救援人员,施河镇府专职队2台消防车、9名专职队员赶赴现场处置。3时55分施河镇政府专职队到达现场,3时58分翔宇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翔宇消防救援站到场后火势已被施河镇政府专职队控制,4时05分明火被扑灭,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事故造成6人受伤,主要烧毁鹅厂脱毛操作间的建筑和设备。

三、检验鉴定情况

  1. 依据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事故涉及的松香锅为其自行从诸城市鑫马食品机械有限公司采购。经查看诸城市鑫马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同类型产品出厂试验记录,以及消防救援大队购买的该企业生产的同类型产品实物、产品说明、使用和操作要求等资料,初步判定该企业生产的同类型产品未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求的情形。松香锅使用的导热油是从淮安区创之润润滑油经营部购买的河南华祥特种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驰润捷牌L-QC320导热油,查看了淮安区创之润润滑油经营部营业执照,以及该型号产品的标识标注、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情况,未发现该产品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求的情形。
  1. 依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20241280),对现场提取北侧房间东边横梁处照明灯电线、北侧主线向南处线路、通向饲料间电线、拔毛间排烟机电源线、清洗间与脱毛间隔断之间的杂线等样品进行了检测,均未发现有可做技术鉴定的金属熔化痕迹。
  1. 依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视频分析意见》(SX240514),在现场提取北侧房屋的楼梯口屋檐下方监控视频检材进行分析,画面显示监控视频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03时15分15秒许,家禽加工部东南部的脱毛间内低位区域出现白色气体,并呈爆炸式向西侧、北侧扩散,1秒后家禽加工部东南部的脱毛间区域出现明火,火势在3秒内迅速增强后减弱,此时火焰呈紫、黄色,并有大量碎屑随火势向外散落,符合气体爆燃起火的现象特征。
  1. 依据淮安区应急管理局提供的化学品危险性专项检测报告,《导热油检测报告》(A241017-09-019)检测结果:导热油沸点195.5℃,密度0.8489/cm³(20.0℃),开杯闪点244.5℃,粘度试验(流出粘度):将样品通过4毫米的喷嘴直径进行测试,流出时间为99秒。《松香甘油酯检测报告》(A241016-09-008)检测结果:固体燃烧,样品在2分钟内燃烧沿粉带蔓延不超过200毫米,送检样品不划入易燃固体,熔点74.7℃。

4、专家意见

  1. 本次事故是鹅屠宰场给鹅脱毛的松香锅爆炸引起的。属于金属容器爆炸类型(非压力容器)。脱毛松香锅内松香通过夹套内的导热油加热融化,夹套内导热油通过电加热升温,松香给鹅脱毛的原理是松香熔点低,加热不久即熔化,淋在鹅毛上后冷却凝固收缩,比较容易使鹅毛剥落。可以将有松香的鹅毛再加热熔化后将毛捞掉,再次循环利用。导热油是用于间接传递热量的一类热稳定性较好的专用油品,属有机热载体。但导热油通过多次循环加热,容易炭化形成积炭,因此必须经常检查导热油是否炭化,炭化则需要及时更换导热油。本次事故松香锅内导热油存在长期不更换行为,导热油炭化严重。
  1. 本次事故是导热油夹套内压力升高,当夹套排气口被积碳堵塞或不通畅时,形成憋压,最终夹套的金属刚度承受不了相应压力,发生物理爆炸。导致夹套内压力升高爆炸的原因:(1)导热油长期不更换,沸点变低,当温控器温度设置过高时,导热油逐步汽化,导致夹套内压力逐步升高。(2)锅内松香融化后,松香锅内少量水或松香溶液泄漏到夹套内(说明锅已经漏了),水及松香的沸点正常比导热油低,汽化快导致夹套内压力快速升高,当通气孔堵塞或不通畅时,来不及泄压,引起爆炸。(3)松香锅因为长期受导热油加热,金属材料存在金属蠕变,夹套金属材料机械强度发生变化,承压能力变低,极低的压力可能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
  1. 当夹套发生爆炸后,夹套内大量导热油蒸汽及导热油冲出松香锅夹套,在相对密闭的空间遇到点火源发生火灾,导致在场的6名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五、天气、断网、断电情况

1.天气情况

2024年9月13日夜间(9月12日20时到9月13日8时):无降水,无雷暴;气温:25.7~27.6℃;极大风速:3.6米/秒(3级),极大风速出现时风向:SE(东南风),出现时间:7时48分。

2.断网情况

经电信、移动、联通核实,该场所未使用宽带产品。

3.断电情况

依据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淮安供电服务中心出具的表计资产编号1546598357,该场所用电功率、电压、电流从3时15分开始到4时30分没有数据,反映该时间段处于断电状态。

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技术鉴定及专家意见,认定事故原因:2024年9月13日3时15分16秒,起火部位为淮安区溪河镇朱九家禽加工部脱毛间,起火原因为松香锅在长时间使用过程中,未按要求维护保养,松香锅锅体发生爆裂,导致油蒸汽与空气混合后爆燃引发火灾。

(一)事故原因

  1. 松香锅在长时间使用过程中,导热油长期不更换,沸点变低,当温控器温度设置过高时,导热油逐步汽化,导致夹套内压力逐步升高。
  1. 锅内松香融化后,松香锅内少量水或松香溶液泄漏到夹套内(说明锅已经漏了),水及松香的沸点正常比导热油低,汽化快导致夹套内压力快速升高,当通气孔堵塞或不通畅时,来不及泄压,引起爆炸。
  1. 松香锅因为长期受导热油加热,金属材料存在金属蠕变,夹套金属材料机械强度发生变化,承压能力变低,极低的压力可能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责任体系明晰化,全面压实各级安全责任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六化”中责任体系明晰化的要求,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属地政府、行业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村居网格四级安全管理职责,细化责任清单、任务清单、督查清单,将松香锅等高温加热设备安全、农村小作坊消防安全、自建房生产经营安全全部纳入责任范畴,确保责任到岗、到人、到具体环节,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缝衔接的责任闭环,从制度上杜绝责任悬空、履职不力问题。

(二)安全管理规范化,严格生产经营全流程管控

紧扣安全管理规范化要求,督促畜禽屠宰、食品加工等小作坊全面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设备管理、操作运行、维护保养、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全套标准化管理制度,对松香锅、导热油加热设备实行规范化使用、定期检测、按期更换、专人负责,严禁违规改装、超温运行、带病作业;严格规范生产场所布局,坚决整治民房内“三合一”“多合一”问题,落实生产、生活、仓储区域物理隔离,按规范配置消防设施、保持疏散畅通,实现设备使用、现场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全流程规范化运行。

(三)隐患排查常态化,健全动态防控治理机制

按照隐患排查常态化要求,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检查、联合督查、定期回头看”的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镇街、村居、行业部门对农村小作坊、自建房、“九小场所”开展不间断排查,重点聚焦松香锅结焦堵塞、导热油过期、锅体渗漏、超压运行、消防设施缺失、通道堵塞等突出隐患,建立隐患台账、限期整改、闭环销号,做到隐患早发现、早处置、早消除,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坚决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

(四)监管执法精准化,提升行业部门履职效能

落实监管执法精准化要求,各行业部门严格依照法定职责与权限,针对畜禽屠宰加工、高温加热设备、农村消防安全等重点领域实施精准监管、精准执法,农业农村部门聚焦屠宰设备安全,消防机构聚焦火灾风险,应急部门聚焦综合安全,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产品设备质量,公安派出所聚焦小场所日常消防监督,运用清单化检查、靶向式执法、闭环式整改,提升监管精准度与执法有效性,杜绝监管宽松软、走过场。

(五)宣传教育普及化,提高全员安全防范能力

围绕宣传教育普及化要求,面向农村小作坊从业人员、村居群众开展全覆盖、多层次、通俗化安全宣传培训,通过入户宣讲、广播提醒、微信推送、现场演练、事故警示等多种方式,普及松香锅安全操作、火灾预防、爆炸应急、逃生自救等知识,推动安全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场所,实现从业人员培训全覆盖、群众宣传无死角,全面提升安全意识、风险识别能力和应急处置技能,筑牢群防群治基础。

淮安区“9·13”施河镇朱韭村民房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6年5月29日

FD11131 | 2024_江苏淮安_淮安区施河镇朱韭村9·13火灾.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江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淮安市淮安区“9·13”施河镇朱韭村民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曹刚律师

2026-06-24 10:58发布于辽宁

2024年9月13日3时20分许,淮安区施河镇朱韭村民房发生火灾事故,主要烧毁机器设备等,现场造成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约19250元人民币(不包含医疗费用)。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区政府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淮安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批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成立了淮安区“9·13”施河镇朱韭村民房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消防、应急、公安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消防、公安、应急、市监、总工会以及施河镇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选派了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按照火灾调查区域协作工作机制,从各大队共抽调了8名火调员协助开展火灾调查。

一、基本情况

(一)建(构)筑物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于淮安区施河镇,起火部位位于淮安区溪河镇朱九家禽加工部的东南角脱毛间。

起火建筑为民房,单层砖木结构,建筑东西长16.85米,南北宽9.5米,建筑面积约160平方米,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建筑主要分三个房间,分别是北侧的清洗间、南侧的脱毛间和饲料间。南侧的脱毛间四周为砖混墙体,屋顶为彩钢板搭建,房间东西长6.2米、南北宽3米,建筑使用功能为家禽宰杀。

(二)事故单位情况

淮安区溪河镇朱九家禽加工部(以下简称“家禽加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03MA1N2ND149;工商注册号:320803600808941;经营者:张X(男,户籍地址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溪河镇);类型: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2016年12月9日;登记机关: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场所:淮安市淮安区溪河镇朱韭村朱九组14号;经营范围:家禽宰杀服务。

(三)事故设备工作原理及现场情况

松香锅长1.7米,宽1.1米,高0.8米,利用380伏电加热导热油,通过导热油的高温熔化松香甘油酯,以此去除鹅、鸡的毛发。自动控温,加热功率分三个可调档位。

事故发生后,松香锅锅体变形严重,东侧、北侧表面出现由内向外膨胀,南侧表面近墙面处未变形,北侧表面呈撕裂状,焊缝均脱落;北侧面板翻转至锅内,底部油槽东侧槽体焊接点脱落,槽体内底部出现大量黑色结焦物,槽体内添加的L-QC320导热油无残留,西侧进油口闷盖完好,弯头排气口内部有大量结焦物,呈现堵塞状态。

(四)导热油理化性质

导热油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结焦会形成隔热层,致使传热系数下降、排烟温度升高、燃料消耗增大;另一方面由于生产工艺所需温度保持不变,加热炉管壁温度会急剧上升,导热油的热膨胀性较大(温度(123~400℃)时,其液体的体积膨胀率为0.7%~1.5%;若由液态变为气态,其体积将扩大150倍),从而引起炉管鼓包、破裂,最终将炉管烧穿,引起加热炉着火、爆炸,造成设备和操作者人身伤害等严重事故。

(五)松香甘油酯理化性质

黄色透明,常温下为固体,软化点为80-90℃,相对密度1.060-1.090,不溶于水。

(六)受伤人员情况

1.施XX:男,系员工,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5年1月14日死亡。

2.马XX:男,系员工,重伤一级。

3.潘XX:女,系员工,重伤二级。

4.张XX:女,系员工,重伤二级。

5.张XX:女,系员工,重伤二级。

6.张XX:男,系张X父亲,在后续救援中受伤,非事故发生时直接导致的伤害。

二、事故处置经过

2024年9月13日3时20分,淮安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淮安市淮安区溪河镇朱韭村养殖鹅场发生火灾,指挥中心调派翔宇消防救援站1台消防车、7名消防救援人员,施河镇府专职队2台消防车、9名专职队员赶赴现场处置。3时55分施河镇政府专职队到达现场,3时58分翔宇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翔宇消防救援站到场后火势已被施河镇政府专职队控制,4时05分明火被扑灭,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事故造成6人受伤,主要烧毁鹅厂脱毛操作间的建筑和设备。

三、检验鉴定情况

  1. 依据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事故涉及的松香锅为其自行从诸城市鑫马食品机械有限公司采购。经查看诸城市鑫马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同类型产品出厂试验记录,以及消防救援大队购买的该企业生产的同类型产品实物、产品说明、使用和操作要求等资料,初步判定该企业生产的同类型产品未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求的情形。松香锅使用的导热油是从淮安区创之润润滑油经营部购买的河南华祥特种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驰润捷牌L-QC320导热油,查看了淮安区创之润润滑油经营部营业执照,以及该型号产品的标识标注、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情况,未发现该产品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求的情形。
  1. 依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20241280),对现场提取北侧房间东边横梁处照明灯电线、北侧主线向南处线路、通向饲料间电线、拔毛间排烟机电源线、清洗间与脱毛间隔断之间的杂线等样品进行了检测,均未发现有可做技术鉴定的金属熔化痕迹。
  1. 依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视频分析意见》(SX240514),在现场提取北侧房屋的楼梯口屋檐下方监控视频检材进行分析,画面显示监控视频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03时15分15秒许,家禽加工部东南部的脱毛间内低位区域出现白色气体,并呈爆炸式向西侧、北侧扩散,1秒后家禽加工部东南部的脱毛间区域出现明火,火势在3秒内迅速增强后减弱,此时火焰呈紫、黄色,并有大量碎屑随火势向外散落,符合气体爆燃起火的现象特征。
  1. 依据淮安区应急管理局提供的化学品危险性专项检测报告,《导热油检测报告》(A241017-09-019)检测结果:导热油沸点195.5℃,密度0.8489/cm³(20.0℃),开杯闪点244.5℃,粘度试验(流出粘度):将样品通过4毫米的喷嘴直径进行测试,流出时间为99秒。《松香甘油酯检测报告》(A241016-09-008)检测结果:固体燃烧,样品在2分钟内燃烧沿粉带蔓延不超过200毫米,送检样品不划入易燃固体,熔点74.7℃。

4、专家意见

  1. 本次事故是鹅屠宰场给鹅脱毛的松香锅爆炸引起的。属于金属容器爆炸类型(非压力容器)。脱毛松香锅内松香通过夹套内的导热油加热融化,夹套内导热油通过电加热升温,松香给鹅脱毛的原理是松香熔点低,加热不久即熔化,淋在鹅毛上后冷却凝固收缩,比较容易使鹅毛剥落。可以将有松香的鹅毛再加热熔化后将毛捞掉,再次循环利用。导热油是用于间接传递热量的一类热稳定性较好的专用油品,属有机热载体。但导热油通过多次循环加热,容易炭化形成积炭,因此必须经常检查导热油是否炭化,炭化则需要及时更换导热油。本次事故松香锅内导热油存在长期不更换行为,导热油炭化严重。
  1. 本次事故是导热油夹套内压力升高,当夹套排气口被积碳堵塞或不通畅时,形成憋压,最终夹套的金属刚度承受不了相应压力,发生物理爆炸。导致夹套内压力升高爆炸的原因:(1)导热油长期不更换,沸点变低,当温控器温度设置过高时,导热油逐步汽化,导致夹套内压力逐步升高。(2)锅内松香融化后,松香锅内少量水或松香溶液泄漏到夹套内(说明锅已经漏了),水及松香的沸点正常比导热油低,汽化快导致夹套内压力快速升高,当通气孔堵塞或不通畅时,来不及泄压,引起爆炸。(3)松香锅因为长期受导热油加热,金属材料存在金属蠕变,夹套金属材料机械强度发生变化,承压能力变低,极低的压力可能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
  1. 当夹套发生爆炸后,夹套内大量导热油蒸汽及导热油冲出松香锅夹套,在相对密闭的空间遇到点火源发生火灾,导致在场的6名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五、天气、断网、断电情况

1.天气情况

2024年9月13日夜间(9月12日20时到9月13日8时):无降水,无雷暴;气温:25.7~27.6℃;极大风速:3.6米/秒(3级),极大风速出现时风向:SE(东南风),出现时间:7时48分。

2.断网情况

经电信、移动、联通核实,该场所未使用宽带产品。

3.断电情况

依据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淮安供电服务中心出具的表计资产编号1546598357,该场所用电功率、电压、电流从3时15分开始到4时30分没有数据,反映该时间段处于断电状态。

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技术鉴定及专家意见,认定事故原因:2024年9月13日3时15分16秒,起火部位为淮安区溪河镇朱九家禽加工部脱毛间,起火原因为松香锅在长时间使用过程中,未按要求维护保养,松香锅锅体发生爆裂,导致油蒸汽与空气混合后爆燃引发火灾。

(一)事故原因

  1. 松香锅在长时间使用过程中,导热油长期不更换,沸点变低,当温控器温度设置过高时,导热油逐步汽化,导致夹套内压力逐步升高。
  1. 锅内松香融化后,松香锅内少量水或松香溶液泄漏到夹套内(说明锅已经漏了),水及松香的沸点正常比导热油低,汽化快导致夹套内压力快速升高,当通气孔堵塞或不通畅时,来不及泄压,引起爆炸。
  1. 松香锅因为长期受导热油加热,金属材料存在金属蠕变,夹套金属材料机械强度发生变化,承压能力变低,极低的压力可能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责任体系明晰化,全面压实各级安全责任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六化”中责任体系明晰化的要求,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属地政府、行业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村居网格四级安全管理职责,细化责任清单、任务清单、督查清单,将松香锅等高温加热设备安全、农村小作坊消防安全、自建房生产经营安全全部纳入责任范畴,确保责任到岗、到人、到具体环节,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缝衔接的责任闭环,从制度上杜绝责任悬空、履职不力问题。

(二)安全管理规范化,严格生产经营全流程管控

紧扣安全管理规范化要求,督促畜禽屠宰、食品加工等小作坊全面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设备管理、操作运行、维护保养、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全套标准化管理制度,对松香锅、导热油加热设备实行规范化使用、定期检测、按期更换、专人负责,严禁违规改装、超温运行、带病作业;严格规范生产场所布局,坚决整治民房内“三合一”“多合一”问题,落实生产、生活、仓储区域物理隔离,按规范配置消防设施、保持疏散畅通,实现设备使用、现场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全流程规范化运行。

(三)隐患排查常态化,健全动态防控治理机制

按照隐患排查常态化要求,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检查、联合督查、定期回头看”的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镇街、村居、行业部门对农村小作坊、自建房、“九小场所”开展不间断排查,重点聚焦松香锅结焦堵塞、导热油过期、锅体渗漏、超压运行、消防设施缺失、通道堵塞等突出隐患,建立隐患台账、限期整改、闭环销号,做到隐患早发现、早处置、早消除,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坚决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

(四)监管执法精准化,提升行业部门履职效能

落实监管执法精准化要求,各行业部门严格依照法定职责与权限,针对畜禽屠宰加工、高温加热设备、农村消防安全等重点领域实施精准监管、精准执法,农业农村部门聚焦屠宰设备安全,消防机构聚焦火灾风险,应急部门聚焦综合安全,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产品设备质量,公安派出所聚焦小场所日常消防监督,运用清单化检查、靶向式执法、闭环式整改,提升监管精准度与执法有效性,杜绝监管宽松软、走过场。

(五)宣传教育普及化,提高全员安全防范能力

围绕宣传教育普及化要求,面向农村小作坊从业人员、村居群众开展全覆盖、多层次、通俗化安全宣传培训,通过入户宣讲、广播提醒、微信推送、现场演练、事故警示等多种方式,普及松香锅安全操作、火灾预防、爆炸应急、逃生自救等知识,推动安全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场所,实现从业人员培训全覆盖、群众宣传无死角,全面提升安全意识、风险识别能力和应急处置技能,筑牢群防群治基础。

淮安区“9·13”施河镇朱韭村民房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6年5月29日

FD11132 | 2024_江苏百顺胶粘带有限公司5·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江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泰州医药高新(高港)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江苏百顺胶粘带有限公司“5·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部门文件

索引号 014421308/2024-238586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8-20

文号

时效

泰州医药高新(高港)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江苏百顺胶粘带有限公司“5·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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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2日1时15分左右,江苏百顺胶粘带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6.0447万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高港区人民政府授权,2024年5月14日,由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泰州市高港区消防救援大队会同区公安分局、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工)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泰州医药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高港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王英俊及高港区政府副区长孙晓军担任。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的火灾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江苏百顺胶粘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顺公司),略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火灾起火位置为百顺公司铝箔胶带车间南侧杂物间,该杂物间与铝箔胶带车间之间设有一制胶间(已停用)。杂物间东侧为蒸汽管道间。杂物间内部设置了危化品仓库。该杂物间为非固有建筑,为百顺公司自行搭建。

(三)工艺情况

日常生产中,百顺公司危化品仓库用于存放少量的二甲苯和乙酸乙酯;杂物间内存放已使用的乙酸乙酯和二甲苯的悬浊液及胶渣。涂胶机使用的是丙烯酸酯类合成胶水。涂胶结束后利用二甲苯和乙酸乙酯清洗涂胶机上的涂胶滚筒,并将清洗过胶水的二甲苯和乙酸乙酯悬浊液存放于杂物间铁桶静置,待乙酸乙酯和二甲苯与胶渣的悬浊液沉降后再次利用。再次利用的时候因挥发导致溶液减少,即从危化品库领取新的二甲苯和乙酸乙酯加注到里面补充,循环重复使用,一直到胶渣沉淀满了铁桶,放置在旁边再继续换铁桶盛装。一般3个月会对杂物间的胶渣清理一次。

(四)现场勘验情况

火灾事故后,泰州市高港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

1.环境勘验

火灾发生在泰州市高港科技创业园创业大道300号的江苏百顺胶粘带有限公司南侧仓库。起火建筑为单层钢结构,起火部位为杂物间西北角,主要燃烧物为胶水、废胶渣、色浆、乙酸乙酯、二甲苯及储存容器等,过火面积约110平方米。

2.初步勘验

对起火建筑进行勘验,从外观上看是采用单层钢结构建设。用途是作为杂物间使用,内部存储有部分物料,货物基本为胶水、废胶渣、色浆、导热油,存放形式大部分为铁桶,少部分为塑料桶;杂物间中间偏北建造有一间三面砌墙的砖混结构单间危化品仓库,仓库西侧设置一扇门,门北侧设置一个排风扇,仓库存放有乙酸乙酯、二甲苯等危化品。该杂物间及危化品仓库基本过火毁坏,残留部分框架结构,地面残留过火的胶体液体及过火发生形变的铁桶;杂物间北侧残留过火发生形变的配电箱,外表呈黑黄色;杂物间顶部基本过火坍塌,彩钢瓦过火发生形变;杂物间西侧底部砖混围墙过火,部分坍塌。危化品仓库过火,东侧顶部屋顶砖混结构部分坍塌,仓库四周墙壁过火,存在烟熏痕迹;大门过火,烟熏呈黑色,大门北侧排风扇过火掉落。

对起火厂房北侧二层建筑进行勘验,该建筑为废弃制胶间,采用钢结构建设。该建筑过火烧毁,地面残留金属框架和金属彩钢瓦,过火发生形变;地面残留部分烧毁的设备及金属构件。

对监控进行勘验,厂区西侧有一处监控,监控方向朝东南,覆盖起火杂物间建筑范围。

3.细项勘验

对起火建筑进行勘验。杂物间整体过火,残留金属彩钢瓦过火形变,金属框架过火形变,呈黄黑色;西侧残留部分烧毁的窗户框架,底部残留砖混结构墙体,存在烟熏痕迹;南侧残留部分框架结构,地面残留过火的胶体液体及过火发生形变的铁桶,外表呈黑黄色,过火存在烟熏痕迹,墙体部分破损;东侧地面残留过火的金属框架和物料;北侧地面残留有金属配电箱,过火发生形变,呈黑黄色。

对危化品仓库内部进行勘验。仓库过火,内部残留过火烧毁的物料和框架;仓库东西两侧墙体破损,部分砖混掉落,顶部为预制水泥混凝土未发生明显烧毁,外形完整;仓库大门过火呈黑色,大门北侧排风扇过火掉落,呈黑色,金属线路完整。

对监控进行勘验,通过现场的监控视频查看:2024年5月12日1时14分49秒,起火建筑西侧位于危化品仓库大门北边的窗户内部靠北出现第一次闪光,1时15分23秒,窗户出现较大闪光,随即发生闪燃。

4.专项勘验

对配电箱进行勘验,箱体基本过火,金属构件和金属外壳变色呈黄黑色,内部残留部分金属线路,存在烟熏痕迹。

(五)现场作业人员情况

经调查,事发时杂物间仓库无人作业,事发前也无人使用该杂物间。杂物间管理员徐某休息,随身携带杂物间钥匙未在公司。凌某亚等6名工人在铝箔胶带车间作业,事发前未曾前往杂物间仓库。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经查阅现场监控视频,2024年5月12日1时14分49秒,杂物间位于危化品仓库大门北边的窗户内部出现第一次闪光,1时15分23秒,窗户内出现较大闪光,随即发生闪燃,并迅速蔓延至整个杂物间及危化品仓库。在铝箔胶带车间作业的夜班工人凌某亚和唐某进发现了火情,判断火势较大,超出自身扑灭能力范围,随即唐某进于1时20分拨打了119报警电话,并组织其他工人撤离厂区。

(二)应急救援情况

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通港路消防救援站、祥泰路消防站、青年南路特勤站共3个队站12台消防车、41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1时32分通港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1时38分增援力量陆续到达现场,2时24分现场明火被扑灭,5时10分现场处置完毕,过火面积约11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相关房屋建筑物及胶水等被烧毁。依据泰州嘉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火灾受损涉及相关资产市场价值评估咨询报告书(泰嘉评咨报字[2024]第23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26.0447万元人民币。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管理组人员通过询问人员、查看相关报警记录、视频分析、实地勘验等方式,排除雷击因素(当日天气无雷击现象)、人为因素(调查询问当时杂物间未有生产作业且监控视频未出现人的影像)、遗留火种因素(现场未发现遗留火种痕迹且无人员进入)。结合视频分析及实地勘验情况,最终分析确定火灾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5月12日1时14分49秒,起火部位位于杂物间西北角,火灾原因认定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百顺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一是未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该事故杂物间为百顺公司自行组织搭设建立,其电气线路私拉乱接,且未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二是未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在火情初期未有效组织工人进行扑救。

(三)其他情况说明

百顺公司在杂物间内自行设置了危化品仓库,该仓库用于存放二甲苯及乙酸乙酯等甲类危化品。该仓库未经设施设计及安全设备设施竣工验收,其与杂物间、与东侧泰州市中海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楼的防火间距均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相关要求。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百顺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涉事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百顺公司自行建设的危化品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对百顺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百顺公司要反思此次事故中暴露的问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严格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严格规范危化品使用,合法合规建设危化品仓库,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要督促园区内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对老旧设备电气线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大对辖区内使用危化品的工贸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摸清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危化品使用、存储情况,突出火灾风险重点部位,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区应急管理局、高港消防救援大队要聚焦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场所,联合开展监督执法,切实查找问题隐患并督促整改到位。对不能第一时间解决的问题隐患要及时进行“回头看”,通过分析研判找准薄弱环节,及时查漏补缺。

高港区人民政府“5·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19日

FD11133 | 2024_江西_九江永修_10·21_一般_厂房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九江永修海皓科技10·21厂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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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永府办字〔2024〕41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4-11-29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9510 责任部门: 永修县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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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 “10·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字号: 〖大 中 小〗

九江永修“10·21”火灾事故调查组:

《关于〈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10·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批复的请示》(永消字〔2024〕0055号)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10·21”火灾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性质的认定,以及推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二、请县消安委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调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

三、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按程序向县消安委办公室办理备案和批复结案工作。

四、请督促相关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总结,把教训转化为防范事故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保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五、请于2025年(批复报告次年)组织调查组成员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特此批复

附件: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10·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10·21”火灾调查报告

2024年10月21日16时10分许,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永修县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损(毁)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3#厂房内部分构件、设备、原料等,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九江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火灾发生后,永修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喻建华为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市监局、工信局、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1日16时10分许,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永修县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损(毁)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3#厂房内部分构件、设备、原料等。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起火单位情况

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314628917U,法人代表廖洪流。经营范围为有机硅材料、硅胶制品生产和销售。起火厂区共有建筑6栋,其中厂区主路西侧有建筑4栋,从北至南依次为1#厂房、2#厂房、宿舍楼、多功能酒店(未装修);厂区主路东侧有建筑2栋,从北至南依次为3#厂房、综合楼。

(三)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厂区3#厂房,主要用途为密封胶材料生产、原料及成品储存。厂房东西长60米,南北宽54米,高8.3米,总建筑面积约3300平方米。主体为钢结构,地上一层,局部搭建有二层投料平台。

(四)工程审批情况

起火建筑于2015年8月14日、2019年11月28日分别经原永修县公安消防大队、永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住建消备字〔2019〕224-04),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2016年5月12日,经永修县环保局批复,并出具《关于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4000吨/年厨具、电子、汽车、建材硅胶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永环审〔2016〕20号)。

(五)消防产品监管情况

起火建筑内配备了MF/AB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TZ/ABC35型推车式干粉灭火器、SN65型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通过现场检查,发现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生产厂家为江西信江潮消防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准入证书编号为2015081810000408,经查证,该证书有效期内;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生产厂家为寿光市腾龙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市场准入证书编号为201508180000088。经查证,该证书于2022年11月19日撤销,该批次灭火器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处于证书有效期内生产,市场准入情况未发现不合格情况。对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进行质量判定,未发现不合格现象。

对室内消火栓箱内配备的水带和水枪进行检查,发现该建筑内配备的消防水带为泰州市太平洋水带衬胶有限公司生产的8-65-20有衬里消防水带,水枪为高邮市水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KY65型。随机抽取起火厂房内的水带2条,水枪2支送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检测。

(六)环境影响情况

起火厂区针对消防灭火的污水建立了应急处置预案。发生火灾后,企业第一时间启动消防污水应急处理措施,在雨水井末端设置封堵,并采用抽水泵将消防灭火污水抽至吨桶密封等待集中净化处理。永修县生态环境局在火灾发生后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环境安全保护的指导。

(七)消防给水设施设置情况

经查,起火厂区所处城南工业园内市政消火栓设置未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要求,厂区周边150m范围内未设置市政消火栓,最近市政消火栓距离约800m。消火栓栓口动压大于0.15MPa至0.2MPa之间,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要求。厂区内设置了室外消火栓3座,消火栓栓口动压0.15MPa,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要求。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0月19日(周六)15时18分左右,操作工邓怡斌使用叉车将400kg二甲基硅油投入4号分散机分散缸;10月21日(周一)11时44分许,叉车工胡涛将生产所需中铬黄调色粉叉至二层投料平台;13时09分许,投料工杜西平上二层投料平台开始调色粉投料;13时38分许,邓怡斌发现分散机搅拌主桨电机出现异响,其判断由于混合料粘度过高,搅拌主桨电机出现过载,主桨运行速度降低,即叫停投料;随后其在分散机控制柜手动关闭主桨和2个分散桨电机电源,开盖检查物料混合情况,并在开盖状态下等待水分蒸发以及温度和粘度降低;14时47分许,邓怡斌控制分散机合盖,并尝试启动3个电机,发现电机运转正常,遂安排杜西平15时04分许继续投料;15时15分许投料完毕;15时51分许,邓怡斌发现主桨处于停转状态,主桨电源指示灯熄灭,2个分散桨仍在运转;其立即关闭分散桨电源,并开盖检查物料混合情况,发现混合状态不充分,遂离开车间向副厂长叶柳斌汇报;16时07分48秒,邓怡斌返回再次查看分散缸未见异常;16时08分,缸体内部突然向外喷涌出大量灰白色气体,气体出现半秒内爆燃起火,燃烧过程中发生多次爆燃。16时10分,第一报警人拨打119报警。

(二)灭火救援情况

接到报警后,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5个消防站、6辆消防车共38名指战员赶赴现场;16时23分,首战力量永修县建昌大道消防站到达现场,指挥员带领攻坚组开展外围火情侦察,并同时出一支水枪对外围火势进行堵截,随后,部署力量进行内攻扑救;16时35分,增援力量相继到场,根据任务分工进行力量部署;16时40分,火势得到控制;16时42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监控视频及检验鉴定情况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10月21日16时08分许,起火部位位于3#厂房南侧生产区域,起火点位于生产区距南墙3.75-5m,距西墙23-24.3m范围内4号强力分散机处,起火原因为强力分散机主桨电机过载停机,分散桨高速旋转与铬酸铅调色粉及二甲基硅油等混合物料摩擦持续升温,高温导致物料分解、裂解并燃烧引发火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 生产装置设计存在缺陷。起火的强力分散机未设置主桨与分散桨连锁、设备故障声光报警及超温报警停机等功能,导致设备主桨停机、分散缸内局部温度过高,现场周边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
  1. 设备长时间无人看管。起火生产线工艺流程中存在高速搅拌设备,正常生产情况下搅拌摩擦产生的温度控制在120℃左右,此时也有利于物料充分混合。但现场作业人员未充分认识到该工艺危险性,在电机已经发生一次过载的情况下,再次启动电机后离开,导致设备近50分钟处于无人看管状态。期间主桨电机过载停机,分散桨长时间高速运行,最终导致混合物料在分散桨的长时间高速搅拌下产生高温,最终引发事故。
  1. 生产企业对物料理化特性认识不足。经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对二甲基硅油进行热重分析,该物料在270℃时发生分解、裂解。现场勘验发现,分散缸内聚四氟乙烯刮条底部局部熔融,而聚四氟乙烯熔点为320℃,说明缸内局部高温达到或超过320℃,更高于二甲基硅油分解、裂解温度。分解、裂解产物火灾危险性未得到生产企业充分考量。

经调查认定,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10•21”火灾是一起因密封胶材料生产工艺、设备存在安全设计缺陷导致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火灾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应对生产安全负责,是事故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生产功能分区混乱,起火厂房既有生产区域,又有原料和成品储存,各功能区之间未采取有效分隔;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未组织员工开展岗前安全培训。

(二)永修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永修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海皓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工业行业消防安全主管部门管理职责不力,未有效指导督促工业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三)永修县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永修县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属地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园区市政消防设施建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经常,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由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对起火单位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形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建议由永修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起火单位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问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及信用惩戒。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各级党政部门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同时结合新余“1·24”火灾事故,举一反三,切实把防范化解有机硅安全风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聚焦影响有机硅安全生产的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以最严标准、最严要求、最严措施,坚决整治问题隐患,查找安全监管盲区漏洞,织密守牢安全责任网格,全力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及各项制度措施落地落实。

(二)行业主管部门是企业生产安全监管的主要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有机硅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监管重心要放在生产全过程,严查生产计划、生产方案是否全面分析各类风险,是否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督促企业认真做好人员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准确了解现场作业风险,熟练掌握安全技术措施。要严查现场生产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监护等人员的履职情况,严厉查处只挂名、不履职的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全面排查生产作业环节各类事故隐患。开展精准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严管重罚高压态势,倒逼企业深入查找安全漏洞,狠抓隐患整改。要加强典型违法案例通报曝光力度,起到“惩治一个、震慑一片”警示作用。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工业园区内的市政消火栓的管理,做到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对已建城市道路而未设置市政消火栓或者设置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积极补建或者技术改造。

(三)生产经营单位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有机硅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认真贯彻落实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以细之又细、严之又严的态度部署落实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全员安全风险意识和素质能力,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全面建立和扎实运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企业自查自改主体责任,突出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要细化安全风险辨识,将技术改造、项目施工、装置检维修等关键环节纳入到双重预防体系,做到风险辨识无死角、隐患排查无遗漏。要特别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根据生产操作、施工作业的工艺特点和现场实际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安全培训,加强监督考核,坚决杜绝安全培训“走过场”,切实提升员工的安全操作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打通产研用壁垒是保障生产安全、高效的有力举措。产品研发部门和生产部门共同参与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规范的制定,确保从研发到生产的全过程都有明确、统一的质量要求,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在产品研发阶段,生产部门提前介入,就生产工艺、设备等方面提出意见,使研发成果更易于生产落地,提高生产效率;在产品使用过程中根据对产品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反馈给研发部门,共同进行改进,从而不断提升产品质量,降低生产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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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

佳乐苑小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4-09-21 17:45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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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 2024年1月24日15时22分,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佳乐苑小区临街商住综合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52.84万元。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涉事房主违法违规改变商住综合楼地下一层用途用作出租经营,冷库建设施工单位违规建设冷库时起火,涉事建筑先天存在防火分隔重大缺陷,教育培训机构和宾馆违规经营,属地有关部门专业监管和行业管理失职缺位,地方党委政府安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一临街店铺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要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善后等工作。这是近期发生的又一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要尽快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责,进行深刻反思。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排查隐患,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多发连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李强总理等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李强总理要求,国务院副总理张国清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全国总工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参加的国务院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也派员参加了相关工作。同时,邀请建筑、消防、冷库和静电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座谈交流、询问谈话、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测鉴定、模拟试验、专家论证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等情况,查明了涉事房主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和责任,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调查组坚持举一反三,深入剖析了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佳乐苑综合楼地下一层违法违规建设冷库,施工作业中使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时释放易燃气体局部积聚达到可燃条件,在挤塑板上铺设塑料薄膜时产生静电放电点燃积聚的易燃气体,迅即引燃聚氨酯泡沫、挤塑板等易燃可燃材料,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地下一层与一层共用的疏散楼梯防火分隔缺失,烟气快速蔓延至二层;位于二层的博弈教育教室外安装了防盗网和广告牌,正在培训的学生无法及时有效逃生,造成人员伤亡扩大。

调查发现,丰华地产、新余设计院、赣新建筑公司、正大监理公司在涉事建筑建设,丰华地产在人防工程报审报监,佰烩香批发部、凝霜制冷公司在地下一层冷库建设、施工,涉事房主、博弈教育、聚馨源宾馆在涉事建筑出租、经营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规划建设源头失守、排查整顿不力、监管制度有漏洞、消防验收检查走形式、专项整治走过场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缺失等问题。

调查组按规定将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调查组总结了五个方面的主要教训:只有消除群众身边的安全隐患,才能把“两个至上”落到实处;只有深刻吸取教训,才能避免重蹈覆辙;只有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才能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只有盯紧基层末梢,才能防止小问题酿成大事故;只有提高应急能力素质,才能关键时刻安全避险。同时,提出五项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要将“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要加强冷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要强化多业态混合经营等重点场所安全管理;要认真扎实开展治本攻坚深化专项整治;要着力提升基层单位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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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国务院调查组 2024 年8 月

目录 一、事故有关情况............................................. 3 (一)涉事建筑情况...................................... 3 (二)有关单位情况...................................... 4 (三)事故发生经过...................................... 5 (四)人员伤亡情况...................................... 6 (五)应急处置情况...................................... 7 二、事故直接原因............................................. 7 (一)排除人为放火、动火作业、电气故障、吸烟等因素.......7 (二)检测鉴定和模拟试验等情况.......................... 8 (三)直接原因分析...................................... 8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0 (一)规划建设源头失守,违法建筑埋下先天隐患............11 (二)排查整顿不力,违法地下室长期失管................. 12 (三)监管制度有漏洞,冷库建设施工无序................. 13 (四)消防验收检查走形式,问题隐患屡屡漏掉..............13 (五)专项整治走过场,工作落实流于形式................. 14 (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缺失,非法办学存在严重安全风险....16 四、事故涉及有关方面的主要责任.............................. 18 (一)涉事房主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18 (二)规划部门......................................... 21 (三)人防部门......................................... 22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3 (五)城市管理部门..................................... 24

(六)消防部门......................................... 24 (七)教育部门......................................... 26 (八)公安部门......................................... 27 (九)地方党委政府..................................... 28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31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31 (二)有关公职人员和单位............................... 31 (三)对涉事单位和人员行政处罚......................... 31 六、事故主要教训............................................ 32 (一)只有消除群众身边的安全隐患,才能把“两个至上”落到实 处..................................................... 32 (二)只有深刻吸取教训,才能避免重蹈覆辙............... 33 (三)只有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才能消除监管盲区漏洞........34 (四)只有盯紧基层末梢,才能防止小问题酿成大事故........35 (五)只有提高应急能力素质,才能关键时刻安全避险........36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37 (一)要将“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 行动力................................................. 37 (二)要加强冷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38 (三)要强化多业态混合经营等重点场所安全管理............39 (四)要认真扎实开展治本攻坚深化专项整治............... 40 (五)要着力提升基层单位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41

1 2024 年1 月24 日15 时22 分,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佳乐苑 小区临街商住综合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9 人死亡、9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52.84 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 作出重要指示,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一临街店铺发生火灾,造成重 大人员伤亡。要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 善后等工作。这是近期发生的又一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要尽快 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责,进行深刻反思。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 深刻吸取教训,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 责任,认真排查隐患,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多 发连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李强 总理作出批示,要求组织力量抓紧搜救被困人员,全力救治伤员, 最大限度减少伤亡,妥善做好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并尽快查明 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近期多地连续发生火灾事故,造 成重大人员伤亡,国务院安委会要督促各地各有关方面,狠抓安 全责任和措施落实,加强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不留死角盲区。蔡奇、丁薛祥、刘国中、李书磊、何立峰、张国 清、陈文清、王小洪、吴政隆、谌贻琴等领导同志也作出批示、 提出明确要求。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李强总理要求,国 务院副总理张国清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 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李强总理

2 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了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全国总工会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参加的国务院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国务院调查组)。教育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也派员参加了相关工作。同时, 邀请建筑、消防、冷库和静电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成立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地方有 关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及失职渎职问题 开展审查调查。 国务院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座谈交流、询问谈话、现场勘验、 视频分析、检测鉴定、模拟试验、专家论证等,查清了事故经过、 发生原因等情况,查明了涉事房主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 和责任,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和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国务院调查组坚持举一反三,深入剖析 了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 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 灾事故是一起因涉事房主违法违规改变商住综合楼地下一层用 途用作出租经营,冷库建设施工单位违规建设冷库时起火,涉事 建筑先天存在防火分隔重大缺陷,教育培训机构和宾馆违规经 营,属地有关部门专业监管和行业管理失职缺位,地方党委政府

3 安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涉事建筑情况 涉事建筑为佳乐苑小区临街商住综合楼(以下简称佳乐苑综 合楼),位于新余市渝水区天工南大道1766 号。该建筑共七层, 总建筑面积7587.41 平方米,其中地下一层1283.45 平方米、为 事发在建冷库所在层,地上一、二层为临街商铺(以下简称一层、 二层),在二层屋顶平台上建有四层的居民住宅3 栋(见图1)。 图1 涉事建筑示意图 佳乐苑综合楼于2003 年3 月取得立项审批,2004 年9 月30 日开工建设,2005 年10 月竣工。自2005 年11 月至2006 年6 月,地上建筑先后办理了消防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竣工规

4 划验收、房屋所有权总证,但地下一层相关验收手续都未办理。 该建筑由新余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地 产)开发;新余市人防办原负责人联系有关单位设计编制了地下 一层人防工程平面图并交给丰华地产;江西省新余市建筑设计院 (以下简称新余设计院)设计编制了地上建筑全部图纸,并根据 丰华地产提供的地下一层人防工程平面图设计了地下一层结构、 水电施工图;施工承包人挂靠在新余市赣新建筑工程公司(以下 简称赣新建筑公司)名下施工;新余市正大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正大监理公司)负责工程监理。 (二)有关单位情况 丰华地产成立于2003 年1 月,2019 年2 月注销。涉事建筑 地下一层实际控制人陈建平,系丰华地产原法定代表人陈冬生之 子。 新余市渝水区佰烩香烧烤原料批发部(以下简称佰烩香批发 部)成立于2022 年3 月,为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吴勇。2024 年1 月6 日,陈建平将地下一层中的400 平方米出租给吴勇使用, 其余闲置(见图2)。 新余凝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凝霜制冷公司)成立 于2021 年4 月,法定代表人吴和根。 新余市博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弈教育)成立于 2017 年3 月,法定代表人柳金汉(同时经营管理博弈尚榜,事 发时无人上课)。

5 渝水区天工南大道聚馨源宾馆(以下简称聚馨源宾馆)成立 于2017 年10 月,为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张建生、丁耐香, 共有31 间客房(见图3)。 图2 佳乐苑综合楼地下一层分布图 图3 佳乐苑综合楼二层分布图 (三)事故发生经过 通过调取查看监控视频、询问地下一层现场逃生人员等,还

6 原了事故发生经过。 佰烩香批发部实际经营者吴勇委托凝霜制冷公司法定代表 人吴和根以包工包料形式建设冷库。2024 年1 月8 日,吴和根 组织施工人员开始进场施工,至23 日晚,完成了双饰金属面聚 氨酯夹芯板冷库隔墙建设,冷库墙面、立柱及顶棚聚氨酯泡沫喷 涂作业,制冷系统管道焊接和制冷压缩机组安装作业,开展地面 挤塑板 [1]铺设作业。 1 月24 日10 时06 分,吴和根、宋金龙、邓珍、杨律、柳 平平等5 人进场继续铺设冷库地面挤塑板,并使用瓶装聚氨酯泡 沫填缝剂 [2]进行填缝作业。13 时40 分,5 人外出吃饭,于14 时 35 分返回现场继续施工。14 时42 分,吴和根离开施工现场,至 事发未返回。14 时56 分,吴勇来到现场查看施工情况,未离开。 15 时10 分,挤塑板铺设和填缝作业结束。15 时20 分,开 始在挤塑板上铺设塑料薄膜,期间现场人员听到类似冬季脱毛衣 发出的“啪啪啪”静电声响。15 时22 分,铺设约30 米后,现 场人员看到塑料薄膜卷前方挤塑板明显鼓起并伴有“嘭”的声响, 同时发现右前方地面缝隙处出现火苗,通过脚踩、泼水等方式灭 火未果,随即起火区域产生大量黑烟,通过地下一层南北两侧楼 梯迅速扩散至二层。 (四)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39 人死亡,9 人受伤。死亡人员中,地下一层 [1] 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属于可燃材料。 [2] 聚氨酯泡沫填缝剂是将聚氨酯预聚物、发泡剂、催化剂等组分装填于耐压气雾罐中的特殊聚氨酯产品。

7 施工人员1 人,二层博弈教育32 人(参加专升本培训的学生31 人、教师1 人)、聚馨源宾馆6 人;受伤人员中,博弈教育6 人 (均为参加专升本培训的学生)、聚馨源宾馆3 人。 (五)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地下一层现场吴勇、宋金龙、邓珍、杨律等4 人逃生;一层8 家商铺共47 人紧急疏散,未造成人员伤亡。二 层博弈教育1 名学生通过北侧楼梯逃生,5 名学生通过东北侧阳 台处群众临时搭建的梯子逃生;聚馨源宾馆2 人通过南侧楼梯逃 生,5 人从宾馆房间跳窗逃生。 15 时24 分,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先后调派10 个消防队站共28 辆消防车、173 名指战员到场处置。15 时31 分, 救援力量到场,立即从一层南北楼梯口进入二层救援,并通过架 梯、破拆防盗网和广告牌等方式全力开展救援。同时,组织力量 深入地下一层灭火搜救。18 时50 分,明火被扑灭。20 时50 分, 救援行动结束,共搜救出被困人员43 人,其中39 人死亡、4 人 生还。 江西省委书记尹弘、省长叶建春等领导同志以及新余市党委 政府负责同志事发后立即赶赴现场,成立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 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和医疗救治,成立“一对一”工作专班同步开 展善后处置工作。 二、事故直接原因 (一)排除人为放火、动火作业、电气故障、吸烟等因素

8 经公安机关侦查,排除人为放火嫌疑。起火当日施工人员未 在冷库内动火作业,排除动火作业引发火灾可能。施工现场制冷 系统未通电,照明系统正常工作,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可能。 施工现场从开始铺设塑料薄膜到发现起火过程中无人吸烟,且经 过试验,烟头不能点燃也不能蓄热阴燃挤塑板、聚氨酯泡沫填缝 剂及释放的易燃气体,排除吸烟引发火灾可能。 (二)检测鉴定和模拟试验等情况 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现场 所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在喷出泡沫后,迅速发泡膨胀,同时释放 大量异丁烷、丁烷、丙烷等易燃气体。为验证事故发生机理,开 展了一系列模拟事故现场静电产生和静电放电引燃试验,起火特 征和地下一层现场人员表述一致。 同时,收集其他地方事故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发现2020 年 1 月14 日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农产品交易中心商铺在建冷库火 灾和2023 年2 月21 日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煜鑫家庭农场冷库火 灾,也存在类似情况。 (三)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佳乐苑综合楼地下一层违 法违规建设冷库,施工作业中使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时释放易燃 气体局部积聚达到可燃条件,在挤塑板上铺设塑料薄膜时产生静 电放电点燃积聚的易燃气体,迅即引燃聚氨酯泡沫、挤塑板等易 燃可燃材料,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地下一层与一层共用的疏散楼

9 梯防火分隔缺失,烟气快速蔓延至二层;位于二层的博弈教育教 室外安装了防盗网和广告牌,正在培训的学生无法及时有效逃 生,造成人员伤亡扩大。 1.易燃气体释放局部积聚。施工人员使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 填缝时,释放的异丁烷、丁烷、丙烷等易燃气体因密度大于空气, 在两层挤塑板、挤塑板与地面,以及挤塑板与墙角、立柱之间的 狭小空间内积聚,达到可燃条件。 2.静电放电形成点火源。《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1440-2021)规定:“在进行冷库隔汽、保温隔热工程施工时, 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但事发当日,施 工人员明知塑料薄膜滚动铺设易产生静电,依然没有采取任何静 电防范措施,导致静电产生、放电形成点火源,点燃了积聚的易 燃气体。 3.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冷库设计标准》(GB 50072-2021) 规定:“冷库外墙、顶棚内保温隔热材料和夹芯板芯材燃烧性能 不应低于B1 级(难燃),且隔热材料表面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做 保护层”。但起火冷库的墙面、顶棚、立柱均违规喷涂了易燃的 聚氨酯泡沫保温层、厚度达15 厘米,还违规使用了易燃的聚氨 酯夹芯板作墙体,地面铺设的两层挤塑板也可燃。这些易燃可燃 材料被快速引燃,产生大量含有高浓度氰化物的有毒烟气。 4.烟气快速涌入二层。事发建筑建设时适用的《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J 16-87,2001 年版)规定:“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10 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 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 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事发建筑未将地上与地 下作为一体建筑整体设计,地下一层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但未 按规定设置隔墙和防火门,致使地下一层有毒烟气通过楼梯间快 速涌入二层博弈教育和聚馨源宾馆。另外,地下一层东北部楼梯 下半部分被拆除砌筑成2 米高的竖墙,与一层地面出口上方悬挂 的广告牌、楼梯间形成竖向通道,也对有毒烟气快速向上流动产 生了一定作用。 5.应急逃生严重受阻。博弈教育教室西侧窗户安装了防盗 网,东侧临街阳台安装了广告牌,严重阻碍了被困人员逃生;本 次事故中通往阳台的内开门,也影响了被困人员逃生。聚馨源宾 馆北侧的安全出口通道狭窄且摆放了燃煤热水炉和蜂窝煤等,对 被困人员逃生造成了影响。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发现,丰华地产、新余设计院、赣新建筑公司、正大监 理公司在涉事建筑建设,丰华地产在人防工程报审报监,佰烩香 批发部、凝霜制冷公司在地下一层冷库建设、施工,涉事房主、 博弈教育、聚馨源宾馆在涉事建筑出租、经营等方面存在严重违 法违规问题。同时也发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党委政府及 有关部门存在规划建设源头失守、排查整顿不力、监管制度有漏 洞、消防验收检查走形式、专项整治走过场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

11 缺失等问题。 (一)规划建设源头失守,违法建筑埋下先天隐患 工程规划建设审批管理混乱。2004 年,新余市原规划局在 未经人防部门报建联审的情况下,违规发放佳乐苑综合楼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不含地下一层)。2005 年2 月、2006 年3 月, 丰华地产两次书面申请补办地下一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余市 原规划局明知已建地下一层,但不答复、不处理,放任违法地下 一层形成。新余市人防办在佳乐苑综合楼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中乱 作为,在只有平面图没有结构图等合格的设计文件情况下,违规 同意丰华地产向建设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此后再未过 问,更未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建成人防工程。丰华地产委托不具 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新余设计院设计地下一层,设计图纸缺乏 整体考虑,地下一层北侧双跑楼梯与地上楼梯位置冲突,无法按 图施工,后续施工中也没有建成一层与地下一层的防火隔墙。 明知存在违法地下室仍通过验收投入使用。2006 年整体工 程竣工后,规划部门明知地下一层未经规划许可,就违规通过地 上建筑的验收。新余市原建设局在人防部门未出具竣工认可文 件、规划部门未组织规划竣工验收(备案之后才补办)的情况下, 违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最后一道关卡失守。人防、规划、住房 城乡建设等部门都没有落实《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防空法〉办法》明确的“四同时”(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 建设、同时竣工验收)规定,导致地下一层事实上成为既未建成

12 人防工程,也不是普通地下室的违法建筑,长期处于未经验收擅 自投入使用、先天存在重大隐患的状态。 (二)排查整顿不力,违法地下室长期失管 佳乐苑综合楼地下一层违法建成后几易业态,先后出租用作 餐饮、服饰、家具、鞋业等经营场所,后又建设冷库,从违法建 设到使用持续18 年之久,而有关部门长期失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两违”清查落空。2021 年1 月,新余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上级部署,在将既有房屋建筑“两违”清 查(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部署至各县区后, 错误认为自己只需汇总上报数据即可,而渝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则依据《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城市规划建设 管理体制的通知》(余字〔2005〕32 号)规定,错误认为其只 负责城市规划区外的相关工作,建成区内的应由新余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直接负责,因此既不请示沟通,也未制定实施方案,一直 没有开展“两违”清查工作。2021 年10 月,新余市住房城乡建 设局上报的前10 个月累计排查整改既有房屋建筑数据仅2 栋, 在被上级部门通报后,将其他数据作为“两违”清查数据凑数上 报了事,实际工作依然没有开展。 人防部门排查出问题后不依法处理。江西省人防办存在“只 管库内项目、不管库外项目”的错误认识,忽视已进入人防工程 建设审批程序但实际未建成的库外不合格地下室项目,造成该问 题长期未得到治理。2021 年在江西省人防工程现状调查工作中,

13 新余市人防办共排查221 个已进入人防审批程序的地下室项目, 存在问题的有67 个,其中就包括佳乐苑综合楼地下一层,但新 余市人防办未向省人防办和新余市政府报告,未依法责令建设单 位补建或者补缴易地建设费,也未移交给城市管理等部门查处。 此类问题在江西省一些地市也较为普遍,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就排 查出此类地下室131 处。 (三)监管制度有漏洞,冷库建设施工无序 近年来,一些地方冷库施工火灾时有发生,但江西省没有引 起足够重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冷库施工监管职责认识不清, 该管的没有管起来。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限额以下建设 工程监管指导文件仅限于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新余市和渝水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冷库建设工程基本未纳入监管。2024 年1 月,佳乐苑综合楼地下一层被租用非法建设冷库,施工单位无资 质、无专业设计、无施工方案、无安全管理制度,雇佣的施工人 员都是不懂安全规程和应急处置常识临时拼凑的,现场管理极其 混乱,至事故发生前相关部门一直未进行施工监管。事故发生后, 新余市排查出已建成冷库691 家,其中29 家限额以上的仅5 家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上的没 有管到位,限额以下的更无人问津。涉事施工单位在新余市建成 的44 家冷库均无报建或报备手续,施工过程从未被纳入监管。 (四)消防验收检查走形式,问题隐患屡屡漏掉 消防部门验收和监督检查均未发现防火分隔缺失等问题隐

14 患。2005 年佳乐苑综合楼消防验收时,地下一层未经消防设计 审核就擅自施工建成,当时就存在地下一层与地上共用的疏散楼 梯在一层防火分隔缺失的问题,这是事发后浓烟迅速蔓延至二层 的主要原因。新余市原公安消防支队专业人员现场验收时,本应 发现却未发现这一显而易见的问题,同时也没有发现二层未按设 计建设封闭楼梯间等问题。2017 年至事发前,属地消防救援大 队累计对佳乐苑综合楼内商铺宾馆等经营场所检查40 次,但从 未对地下一层开展过检查,也没有发现防火分隔缺失的问题,对 聚馨源宾馆也没有对照《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列明的检查项逐 项检查;在对综合楼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时,未落实“双随机、一 公开”消防监督检查要求,未检查与其关联的防火分隔、安全疏 散等技术条件,以致相关隐患长期未被发现和整改。 公安部门资质审核把关不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弄虚作假。 聚馨源宾馆一直使用原鑫源宾馆(2015 年营业执照已注销)特 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未经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而新余市公 安局渝水分局和天工路派出所未查处其不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 许可证手续,一直违规同意年审,日常治安消防检查不如实记录 现场存在的问题隐患,胡乱勾选填写检查记录表。根据江西省消 防监督检查平台记录,2018 年至2023 年期间天工路派出所对博 弈教育进行了5 次消防检查,这些检查记录是工作人员为应付相 关部门要求,在办公室编造上报的,而实际上并未开展现场检查。 (五)专项整治走过场,工作落实流于形式

15 2017 年以来,江西省级层面针对“九小场所”、多业态多 功能合用场所、影响火灾逃生的防盗窗(网)等组织开展了30 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但重部署、轻落实,牵头部门作用发挥不 充分,其他部门不支持不配合,慢作为假作为,搞形式走过场, 很多工作不仅没有落实到基层,甚至在中间环节就已经断档。 “九小场所”长期底数不清情况不明。2020 年和2023 年两 次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都提出了“双摸清”(摸 清底数、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和“逐个场所逐个网格排查”的要 求,但直至事故发生前,渝水区消防救援大队和新余市公安局渝 水分局从未组织摸清辖区“九小场所”底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 分局自2017 年以来长期将485 个场所作为检查范围,而事故发 生后却排查出15031 个。 拆除防盗窗(网)行动敷衍了事走过场。在2021 年至2022 年为期一年多的拆除防盗窗(网)专项行动中,牵头部门文件一 发了之,其他有关部门消极应付,工作基本没有落实。2021 年 10 月20 日,新余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了行动方案,但直至2022 年5 月13 日,渝水区消防救援大队才将新余市的方案转发给区 内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此时离方案规定的整治开始日期已过了 近7 个月;新余市城市管理部门仅将该公文在单位内部传阅流 转,未制定工作方案,也未进行任何安排部署;渝水区消防救援 大队在工作总结时,汇总乡镇街道上报的数据,全区拆除了4035 个防盗窗(网),但实际只拆除376 个;袁河街道办事处将已列

16 入整体拆除计划的街道棚改指挥部的11 个防盗窗(网)拆除, 作为工作成果上报,实际上未开展该项工作。事故发生后,江西 省紧急部署开展“拆牌、破网、清通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新余市不到1个月时间就拆了4 万多个防盗窗(网),从中可看 出之前工作差距很大。 (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缺失,非法办学存在严重安全风险 近年来,江西省专升本招生人数井喷式增长 [3],专升本考试 培训市场需求旺盛。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 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一些省 份已明确将专升本培训教育纳入办学许可范围。2017 年,“营 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就已纳入《工 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现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 录》)。2021 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成人教育 培训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14 号),明确不得以 教育咨询等各种咨询名义开展教育培训,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 制定完善本地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制度或规章,建立长 效监管机制,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督促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加 强场地、消防等方面安全管理,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教育部门对专升本考试培训机构审批监管职责认识存在偏 差。新余市、渝水区教育部门认为此类机构属于高等教育,应由 [3] 据江西省教育厅统计数据,2019 年江西省专升本招生计划数和考试报名人数分别为2770 人、15988 人,2023 年增至43668 人、107966 人。

17 省教育厅负责监管,而省教育厅内设处室推诿扯皮,均不认为是 自己职责。博弈教育在注册前,曾向当地教育部门咨询办证问题, 但教育部门明确回复“没有专升本的端口,办不了”。一些民办 教育培训机构也反映办证无门,南昌市有的学员规模达到上千人 的专升本考试培训机构也是以教育咨询名义开展。 成人培训机构检查只部署不落实。2021 年,新余市发生专 升本考试集体作弊事件后,江西省教育厅多次提出要加强涉专升 本考试培训机构的规范治理,但均停留于纸面,实际未开展工作。 2021 年11 月,江西省教育厅联合六部门开展成人培训机构检查 [4], 但只从省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3.9 万家教育咨询公司名单中抽 取175 家开展电话调查,被抽中的公司大部分电话打不通,接通 的公司大多不承认开展社会成人培训,现场实地核查工作未开 展,也未要求市县教育部门进行检查,后续不了了之。 对举报投诉问题未依法查处。博弈教育在新余市开展专升本 考试培训业务期间,曾13 次被举报投诉,其中2 次被举报不具 备培训资质,新余市和渝水区教育部门答复“成人教育培训不属 于教育局管辖范畴”、“建议走司法程序”等,明知博弈教育违 规组织培训,未到现场进行核查,更未依法依规组织查处,属于 典型的不作为。社会成人培训机构行业管理缺失,造成大量培训 [4] 江西省教育厅 省委网信办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人社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通信管理局印发《开展高 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站(点)及成人培训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赣教职成字〔2021〕51 号)明确:“一、检查 对象”“省外高校在赣设立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及函授站(点)、省内高校设立的高等学历继续教 育函授站(点)、成人培训机构”。“三、检查内容”“(二)成人培训机构”“1.严格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证或法人登记证照确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教育培训,不得以教育咨询、科技咨询、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各种 咨询名义开展教育培训”。“四、责任分工”“省教育厅牵头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对继续教育教学站(点)及成人 培训机构的招生、教学和管理情况的检查”。

18 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培训机构非法办学形成的人员密集场所, 其安全条件无法保证,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博弈教育违规组织培 训、租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是导致火灾事故死亡人员扩 大的主要原因。 四、事故涉及有关方面的主要责任 (一)涉事房主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1.涉事房主 擅自改变地下一层使用功能,多次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 场所违规出租 [5],特别是2024 年1 月6 日同意佰烩香批发部建 设冷库;对佳乐苑综合楼消火栓管网系统无水等长期存在的隐患 未组织整改,未按规定及时组织拆除防盗网和广告牌 [6]。 2.涉事建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1)丰华地产(建设单位)。违法与个人(以赣新建筑公 司名义)签订合同 [7],由其组织佳乐苑综合楼项目施工;指使施 工承包人不按设计施工,东侧两个疏散楼梯未建成封闭楼梯间、 未建设地下一层部分隔墙 [8];地下一层与地上部分未同时规划、 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委托不具有资质的单位进 行地下一层工程水电施工设计、施工安装和工程监理;在未通过 [5]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 年)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 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 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 年)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 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 单位。 [8]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3.3.3: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

19 新余市人防办验收的情况下,未补缴易地建设费,也未向有关主 管部门申请变更为普通地下一层,擅自投入使用。 (2)新余设计院(设计单位)。无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违 规承担佳乐苑综合楼人防工程结构、水电施工等设计并出图;施 工过程中参加分步检查和竣工验收时,没有认真核对设计文件, 未发现并指出疏散楼梯梯段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 和室内消火栓等均与设计图纸不符的问题,签署了质量合格文 件 [9];施工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把关不严,东侧两个疏散楼梯未 按设计施工形成封闭楼梯间。 (3)赣新建筑公司(施工单位)。违规允许施工承包人以 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0];未按照工程设计图和人防平面图施工, 东侧两个疏散楼梯未建成封闭楼梯间;地下一层未按设计安装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灯具和室内消火栓。 (4)正大监理公司(监理单位)。在佳乐苑综合楼项目中, 仅指派2 名一般监理人员 [11][12];未指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 按图纸施工等问题 [13][14]。 [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 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 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 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1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 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12]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3.1.3: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14]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5.4.8: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 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20 3.地下一层冷库建设、施工单位 (1)佰烩香批发部。实际经营者吴勇违规将地下一层楼梯 拆除改造,破坏了疏散通道;聘请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冷 库 [15];冷库未经专业设计 [16],未对冷库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管控; 施工现场违反防火禁火有关规定 [17]。 (2)凝霜制冷公司。无专业资质和安全管理制度,非法施 工;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进行技术交底 [18];施工现场未采取防火安 全措施,明知铺设薄膜过程中会产生静电但未采取防范措施 [19], 未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20];使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完成挤 塑板铺设后未进行分项验收就立即开始铺设塑料薄膜 [21]。 4.二层事故有关单位 (1)博弈教育。未按营业执照明确的营业范围 [22]开展业务; 租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西侧外窗装有防盗网;大教室 [15] 《冷库安全规程》(GB/T 28009-2011)4.3:冷库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16] 《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1440-2021)3.0.3:冷库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文件:1.经有关单位审查通过 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2.设计单位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的记 录文件;3.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4.必要的试验资料。 [17] 《冷库安全规程》(GB/T 28009-2011)8.2:在保温材料施工过程中,应设专职安全员,严禁明火,严禁与 产生火花现象的作业同步施工。 [18] 《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1440-2021)3.0.3:冷库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文件:1.经有关单位审查通过 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2.设计单位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的记 录文件;3.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4.必要的试验资料。 [19] 《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1440-2021)5.1.3:隔汽、保温隔热工程施工现场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 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9.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 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5.1.1: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 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21] 《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1440-2021)5.1.4:隔汽、保温隔热工程应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隔汽、保温隔热分项工程可划分为地面、墙体、楼板、顶棚、屋 面等隔汽、隔热工程等。主要验收内容应包含隔汽、保温隔热材料,隔汽、保温隔热施工等。2.隔汽、保温隔热 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隔汽、保温隔热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 进行验收。 [22] 博弈教育营业执照明确的经营项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教育信息咨询(中介、家教、培训除外)……

21 2 个疏散门净宽度和距离不符合规定 [23],违规安装广告牌 [24];未 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逃生演练 [25]。 (2)聚馨源宾馆。未及时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26];消防设施 未保持完好有效 [27];东北角疏散通道内摆放燃煤烧水炉和蜂窝煤 等,违规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识数量不足;未 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逃生演练。 (二)规划部门 新余市原规划局 未经人防部门报建联审,违规发放佳乐苑综合楼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 [28];在明知已建设地下室的情况下,未依法处理丰华地 产2 次补办地下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29],且违规通过规 [2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5.2: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 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 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5.5.18: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2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6.2.10: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 灭火救援行动。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 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26]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 年)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 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 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 完好有效。 [28]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3 年)第十三条第二款: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与地 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 和项目报建联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设计文件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未经报建联审或者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 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 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2 划竣工验收;未按规定移交城市管理等部门处理 [30]。 (三)人防部门 1.新余市人防办 未依法履行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和监管职责,在没有合格设计 文件的情况下违规同意丰华地产向建设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 [31];未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建成人防工程,也未组织竣工 验收;在2021 年江西省人防工程现状调查工作中,对排查出的 不合格地下室项目,未向省人防办和新余市政府报告,未依法责 令补建或者补缴易地建设费 [32],未移交给城市管理等部门处理。 2.江西省人防办 对人防工程监管职责认识不到位,存在“只管库内项目、不 管库外项目”的错误认识,忽视已进入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程序但 实际未建成的库外不合格地下室项目,对未依法建成的防空地下 室问题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 [33],造成该问题长期未得到治理;对 [30] 新余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和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新余市住建 房管人防规划领域涉嫌违法行政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城字〔2019〕14 号)第三条:住建、房管、人 防、规划部门在履行各自行政管理职责时,发现涉嫌违反行政法规行为,因行政处罚权划转,需向市城管部门移 送案件的,须移送至市城市管理部门查处。 [31]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3 年)第十三条第二款: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与 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 划和项目报建联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设计文件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未经报建联审或者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32]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8 年)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城市 民用建筑时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 补建。限期内未修建或者未补建的,除按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并可 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33]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征缴使用管理办法》(赣财规〔2021〕5 号)第十七条:人民防空、发改、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 期依法对易地建设费的征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对按规定应当缴纳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对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 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追缴的易地建设费直接上缴查处机关同级财政国库。检查和查处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 并抄送被检查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

23 新余市人防办未依法处理排查出的不合格地下室项目问题失察 失管。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新余市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未依法履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职责,在未收到人防部门 竣工验收认可文件、未经规划部门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对佳乐苑 综合楼地上一至六层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导致地下一层未经验收 擅自投入使用。 2.渝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自身职责认识存在偏差,错误认为城市建成区内的既有房 屋建筑“两违”清查应当由新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直接负责 [34], 且不请示、不沟通、不汇报,未按规定制定渝水区“两违”清查 工作方案 [35],从未开展既有房屋建筑“两违”清查工作。 3.新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限额以上冷库建设工程监管不到位,未对限额以下冷库建 设工程进行监管;组织开展既有房屋建筑“两违”清查工作不力, 长期未发现和纠正渝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只管城市规划区以 外”的错误做法,没有发现渝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未制定工作方 [34] 新余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理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通知》(余字〔2005〕32 号)明确:市规划局、 市建设局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按各自工作职能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渝 水区政府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城市规划区外所辖乡镇、村的有关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事权划分在“三定”规定中 予以明确。 新余市政府2024 年2 月7 日认定:《关于理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通知》(余字〔2005〕32 号)明确了新 余市规划局、新余市建设局和新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渝水区建设部门监管范围,但没有明确新余市房管局 与渝水区建设、房管部门的监管范围。既有房屋的安全管理由原市房管局牵头,属地负责,2019 年机构改革,市 住建委和市房管局合并,组建了市住建局,既有房屋的安全管理由市住建局牵头,属地负责。 [35] 新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新余市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方案》要求:请各地于2021 年 1 月20 日前,将清查整治工作方案、动员部署情况,以及牵头部门、工作联络人等情况报我局。

24 案、未开展清查工作,导致“两违”清查在渝水区落空;既有房 屋建筑“两违”清查数据上报失实。 4.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长期把本应设在厅机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 下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弱化、统筹协调力度严重不足;对 建筑施工中的冷库建设安全监管认识有偏差,制定的限额以下建 设工程监管指导文件未包含冷库建设工程 [36],导致冷库建设工程 长期处于失管漏管状态;既有房屋建筑“两违”清查任务内部相 互推诿,业务指导缺失,对新余市“两违”清查不力、上报数据 失实等问题失察失管。 (五)城市管理部门 新余市城市管理局 履行冷库施工巡查检查职责不力,未对冷库违法施工的行为 进行查处;对擅自改变涉事建筑地下一层用途建设冷库等违法行 为查处不力;在防盗窗(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对专项 整治文件“一签了之”,未实际组织开展工作。 (六)消防部门 1.渝水区消防救援大队(原渝水区公安消防大队)、袁河消 防救援大队 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未组织指导摸清辖区“九小 [36]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赣建字 〔2021〕7 号)明确:工程投资额在100 万元以下(含100 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下(含500 平方 米)的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5 场所”底数 [37],未按要求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名 录库 [38];监督检查不规范,未按规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 防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存在漏项 [39],未发现并查处地下一层与 地上共用的疏散楼梯首层防火分隔缺失等问题 [40],未发现聚馨源 宾馆未经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摆放燃煤热水炉和蜂窝煤影 响逃生通道畅通等问题,未督促佳乐苑综合楼内消火栓多年无水 的安全隐患整改到位;拆除防盗窗(网)等专项整治工作不力, 未发现并查处博弈教育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未按要求履行 牵头职责,未组织指导摸清辖区防盗窗(网)的底数及消防安全 状况,汇总上报的防盗窗(网)拆除数据失实;对派出所消防工 作指导不到位。 2.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原新余市公安消防支队) 2005年违规对佳乐苑综合楼进行消防验收并出具合格证明; 对渝水区、袁河消防救援大队未组织指导摸清辖区“九小场所” 底数、“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名录库管理不规范、消防监 督检查中存在漏项等问题失察失管;专项整治重部署、轻落实, [37] 江西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全省深化“九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赣消委字〔2020〕3 号)要 求:通过专项整治切实摸清全省“九小”场所底数,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将每个乡镇、街道划分若干片区网格, 逐个网格逐个场所排查。 [38] 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的通知》(赣消办〔2019〕171 号)要求:检查对象名录库要涵盖全部被监管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 单位和“九小场所”等。 [39]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 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原公安部消防局编《消防监督执法手册》(2013 年版)第134-135 页:涉及上述检查内容的项目必须逐项实施抽查, 不得有选择地抽查部分项目。 [40] 《江西省消防救援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现场检查标准》(赣消〔2021〕146 号)第三条: 实施现场检查,应根据被检查单位的建筑数量、高度、层数、使用性质和消防设施设置等情况,合理确定检查的 建筑、楼层、部位、项目及数量等。(八)对于单位场所设在建筑局部的,还应当检查与其关联的防火分隔、安 全疏散、灭火救援等技术条件。

26 对渝水区、袁河消防救援大队工作部署滞后、上报数据失实、未 有效组织推动等问题失察失管。 3.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对新余市消防监督检查不严格、不规范的问题失察失管;部 署开展的多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均不同程度存在重部署轻落实、 搞形式走过场的情况;以消安委文件部署给下级政府及相关行业 管理部门后未有效督促,指导排查不力;对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 开展拆除防盗窗(网)等专项整治工作不力、上报整治数据失实、 未组织指导摸清辖区“九小场所”底数及消防安全状况等问题失 察失管。 (七)教育部门 1.渝水区教育体育局 对文化教育类社会成人培训的行业管理职责认识存在偏差, 未将专升本考试培训纳入教育行业管理 [41][42];未依法依规对辖区 内文化教育类社会成人培训机构的非法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管 理 [43][44],明知博弈教育违规组织培训,未予查处。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 年)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 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42] 《江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8 年)第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四)实施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 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 年)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 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 《江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8 年)第四十七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公安、民政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非学历教 育培训机构的监管,重点查处无证无照办学、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 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27 2.新余市教育局 对文化教育类社会成人培训的行业管理职责认识存在偏差, 未深刻吸取2021 年新余市专升本考试作弊事件教训,未将专升 本考试培训纳入教育行业管理,多次受理涉及博弈教育未取得办 学许可非法办学的举报,未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3.江西省教育厅 对文化教育类社会成人培训的行业管理职责认识存在偏差, 内设处室相关职责分工不清、推诿扯皮,未将专升本考试培训纳 入教育行业管理;未深刻吸取2021 年新余市专升本考试作弊事 件教训,组织开展对社会培训机构的清理整顿;贯彻教育部关于 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的有关部署流于纸面,只泛泛提工作 要求而不抓落实,未督促指导基层教育部门开展检查整治。 (八)公安部门 1.天工路派出所 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职责不力 [45][46]。对辖区 “九小场所”底数不清,日常消防检查流于形式,现场胡乱勾选 填写检查记录表,甚至在办公室编造检查记录上报了事;落实各 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不认真,消极应付;未加强对社区民警的教 育培训,普遍存在开展消防工作时“不会做、不愿做、随意做” 等问题;2017年成立以来,聚馨源宾馆一直使用原鑫源宾馆(2015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第五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 传教育…… [46] 《江西省消防条例》(2020 年)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负责上级公安 机关确定的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28 年已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未经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 但天工路派出所未查处其不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手续,一 直违规同意年审 [47][48]。 2.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 对辖区内“九小场所”底数不清,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流于形 式,仅转发文件和汇总上报数据;对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监督 不力,对派出所民警消防检查记录弄虚作假、“九小场所”底数 失实等问题失察失管;聚馨源宾馆一直使用原鑫源宾馆(2015 年已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未经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 但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和天工路派出所未查处其不按规定办 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手续,一直违规同意年审。 3.新余市公安局 对各分局、派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不力。对渝水 分局和天工路派出所没有查处聚馨源宾馆不按规定办理特种行 业许可证手续并违规同意年审的问题失察失管。 (九)地方党委政府 1.袁河街道办事处 未按《渝水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 规定 [49],安排党工委委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监管机构职责 [47] 《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0 年)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 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8] 《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试行)》(赣公字〔2015〕159 号)第十二条:《特种行业许可证》每年 进行一次验审,逾期或验审不合格的,通知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整改或整改仍不 合格并经营的,视为无证经营。 [49] 《渝水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渝党办字〔2018〕56 号)第八条:各级政府原则上 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

29 边界不清,消防安全工作实际无人负责;“九小场所”、拆除防 盗窗(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流于形式;未组织开展社区 网格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佳乐苑综合楼地下一层违规建设冷 库、博弈教育和聚馨源宾馆长期存在消防安全等问题失管。 2.渝水区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不到位,重发 展、轻安全,接连发生多起事故被新余市约谈后仍未引起足够重 视;吸取2023 年本市仙女湖区“12·21”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 没有认真研究辖区内“九小场所”存在的安全风险,冷库施工、 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监管责任悬空,推进“九小场所”、拆除防盗 窗(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及“两违”清查等工作不力;对 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不规范、牵头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不力等问题失察失管;对公安部门特种行业许可管理不规范、指 导派出所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职责不力等问题失 察失管;对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教育体育局认识自身职责有偏差、 长期不依法履职等问题失察失管。 3.新余市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不到位,统筹 发展和安全没有落到实处;未按《新余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 责任清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清单》要求 [50],将安全生产作 [50] 《新余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清单》中市长年度任务清单:4.把安全生 产纳入市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2021 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结年度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内容: 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2022 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结年度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内容:连续两年未发生较大 以上生产安全事故。2023 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结年度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内容:连续55 个月未发生较大以上交 通事故。

30 为政府工作报告重要内容;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关于安全生 产议题基本为常规性传达学习,很少结合实际分析研判安全生产 突出风险、研究解决措施;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 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等不扎实;推进“九小场所”、拆除防 盗窗(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不力;对市人防办在排查人 防工程时发现问题项目不报告不请示等问题失察;对市、区两级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两违”清查工作职责分工上推诿扯皮、冷 库施工安全监管悬空等问题失察失管;对消防救援支队未有效履 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和牵头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不力等问题 失察失管;对市公安局指导、监督各分局、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 不力的问题失察失管;对市、区两级教育部门不履行成人教育培 训机构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失管。 4.江西省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 批示精神不到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的决策部署不到位;2021 年至2023 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只安排 了其他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却没有消防部门的具体任务;吸取 典型火灾教训,结合本省实际举一反三不够;对人防、住房城乡 建设、教育等部门行业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工作存在盲区漏洞、 推诿扯皮,甚至不作为等问题失察失管;对消防部门牵头组织和 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部署轻落实失察失管;对新余市开

31 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扎实,基层普遍流于形 式,不仅没有把工作压实到基层末梢,甚至在中间环节就已经断 档等问题失察失管。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丰华地产原法定代表人陈冬生、其子陈建平,佰烩香批发部 实际经营者吴勇,凝霜制冷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和根及施工人员宋 金龙、邓珍、杨律,博弈教育法定代表人柳金汉,聚馨源宾馆实 际经营者张建生、丁耐香等10 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 察机关批捕。 凝霜制冷公司施工人员柳平平因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刑 事责任。 (二)有关公职人员和单位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 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中央纪委国家 监委江西新余“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三)对涉事单位和人员行政处罚 对佰烩香批发部、凝霜制冷公司、博弈教育、聚馨源宾馆等 4 家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涉事房主,以及2004 年至2006 年佳乐 苑综合楼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企业 及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建议由江西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 门依法依规处理。

32 事故发生后,江西省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大排 查、大整治行动和“拆牌、破网、清通道”专项行动,专门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冷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24〕7 号)。但鉴于江西省委、省政府对事故发 生负有领导责任,需要高度警醒、深刻反思、改进工作,同时警 示各有关方面特别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更加深刻学习领会习近 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决防范和遏 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议江西省委、 省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并专题报告整改情况。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只有消除群众身边的安全隐患,才能把“两个至上” 落到实处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人民 幸福安康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最终目的”。这要求想问题抓工作, 统筹好发展和安全,都要时刻关注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安全风 险和问题隐患。近年来,多地发生的居民自建房坍塌,餐馆燃气 爆炸,电动自行车起火,学校、医院和居民楼火灾等重特大事故, 对人民群众安全感造成严重冲击,江西新余这起事故再次敲响了 警钟。涉事建筑为居民小区综合楼,地下一层实际控制人明知该 处是按人防工程申报但实际未验收的非法地下室,却随意多次出 租改变用途,造成重大安全风险;佰烩香批发部作为个体工商户, 未经任何报建审批就在居民楼下建冷库,埋下重大隐患;一些小

33 冷库为方便经营,多建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商贸集散地,凝霜制冷 公司在新余市建设的44 家冷库也大都是这种情况,无任何资质 并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博弈教育作为教育咨询公司,擅自开展 专升本培训,有关主管部门长期失管漏管。事故惨痛教训十分深 刻,隐患排查整治必须确保覆盖每一个行业领域、每一家经营主 体、每一个社会单元,不留死角盲区,真正让人民群众放心安心。 (二)只有深刻吸取教训,才能避免重蹈覆辙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 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各地区和各行业领域要深刻吸取安 全事故带来的教训,强化安全责任,改进安全监管,落实防范措 施。”这起事故与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北京 丰台“4·18”重大火灾事故如出一辙,都是违规作业引发的; 也与宁夏银川“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一样,都有人员 相对密集场所窗户被封堵的问题。这暴露出江西省、新余市和渝 水区没有深刻吸取类似事故教训,没有采取针对性措施扎实开展 消防安全隐患治理,最终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 失。别人的事故教训没有引以为戒,自己的教训也没有深刻吸取。 2023 年12 月,新余市仙女湖区一店铺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新余 市对排查拆除商住场所外窗设置的金属栅栏、防盗窗网作出部 署,但市区两级没有落实到位,问题隐患仍然长期存在。每一起 事故的教训都是极其沉痛的,都应该成为改进工作的典型教材,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自醒自励,千方百计想尽一切办

34 法,把教训转化为推进防范的有力措施,避免屡屡重蹈覆辙。 (三)只有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才能消除监管盲区漏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一丝一毫不能 放松,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但有的 地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责任不落实。有的为避免事后被 追责问责,认为把本应该自己干的事推给别人就与自己无关,不 会被追责了,日常工作相互推诿,不主动履职尽责;有的长期不 履职,时间一长还真的以为不是自己的责任了;还有的工作中不 认真不负责、不担当不作为。新余市人防部门对2021 年排查出 来的包括涉事建筑地下一层在内的67 个不合格人防工程放任不 管。新余市渝水区消防部门多次检查位于二层的宾馆,检查时必 经过一层楼梯,竟对地下一层与一层之间没有按规范作防火分隔 这一明显问题视而不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名录库严 重失真,没有入库的就永远抽查不到,2020 年3 月以来,袁河 消防救援大队一直未将博弈教育等6 家经营主体纳入其中并进 行抽查检查。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片面追求检查率,不顾辖区 “九小场所”实际数量弄虚作假,6 年中确定的检查场所数量不 足500 家且一直固定不变,与事故发生后排查的底数有上万家的 差距。每一起事故调查表明,没有捋不清的问题,没有查不清的 责任,无论生产经营单位规模大小、有证与否,还是经营主体变 更了多少次、问题存在了多少年,其对应的监管部门和责任都能 查证查实。任何地方和部门单位都不能有侥幸心理,都必须以对

35 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极端负责的精神,主动靠前履职到位, 决不能安之若素、无动于衷。 (四)只有盯紧基层末梢,才能防止小问题酿成大事故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门槛低、体量大、分布广、涉及领 域多,很多单位安全投入、安全培训、现场管理等安全基础水平 较低,而这些单位所在的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往往安全监管人员 不足、专业能力欠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也较弱。 “弱上加弱”、“小马拉大车”,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短板弱 项,是基层面临的突出矛盾问题。这次事故中所涉及的小冷库、 小施工、小培训、小宾馆等单位,都缺乏最基本安全管理能力, 平时不知道该怎么管,事故发生后不会应急处置,乡镇街道监督 管理能力又弱。涉事建筑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辖区有“九小场所” 1700 多家、工业企业30 多家,却仅有6 人负责安全生产、环保、 市场、统计、消防、道路交通等诸多具体工作,一人身兼多职难 以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且市区两级又缺乏工作指导、业务培训 和专业监管,大量工作压给根本无能力承担的街道和网格员,实 际造成基层安全监管落空。从近几年发生的一些重特大事故看, 上述问题具有普遍性,若不能有效解决,就会小风险演变成大问 题、小隐患酿成大事故,不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还影响经济发展社会安全稳定大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予以 高度重视,着力从体制机制上提高基层末梢安全治理能力,不断 夯实安全基础。

36 (五)只有提高应急能力素质,才能关键时刻安全避险 火灾时有发生,但如果应急避险做得充分,就不一定造成人 员伤亡,更不一定造成群死群伤。包括此次事故在内的许多火灾 事故均暴露出,一些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 育、应急逃生技能培训、预案演练等工作不到位,从业人员和社 会公众避险逃生能力不足,是被困人员关键时刻未能第一时间自 救逃生和获救的重要因素。如能做好这些工作,就会最大可能减 少伤亡。在这次事故中,被困在聚馨源宾馆的林某某在发现宾馆 走廊到处是浓烟后,赶紧进入一个房间关好门开始自救,先用卫 生间的水浸湿床单塞紧门缝,防止烟气进入,再打湿毛巾捂住嘴 巴,并把窗帘拉下打结准备当逃生绳用,看到房内不再进烟“我 整个人就比较镇定了”,接着打通电话等待救援,最后被消防员 成功救出。据他讲,之前在一个建筑工地接受过消防知识培训, 关键时刻用上了。博弈教育教室西侧安装的防盗网和东侧安装的 广告牌,客观上成为影响人员逃生的重要因素,但安全意识也不 可忽略。比如,教室第三排的学生陈某某发现烟气后,迅速冲出 教室,跑向有亮光的东北侧阳台逃生。这给我们深刻的启示,安 全知识和逃生技能教育培训何其重要,但很多地方安全宣传教育 “五进”(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工作, 没有“进去”、“进好”,与“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就差 得更远了。这次事故中绝大多数参加专升本培训的学生没有接受 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也没有被组织参加逃生演练。这是地方各

37 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全社会都应深刻吸取的教训,一定 要重视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决不能当作可有可无的事。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要将“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 底”的行动力 当前,安全生产基础整体上仍较薄弱,传统风险和新增风险 并存,安全生产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长期性依然突出。尤其 是疫情平稳转段后,经济结构性问题、周期性矛盾交织叠加,给 安全生产带来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各级领导干部要学深悟透践行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强化风险意识、底线思维, 切实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切实扛起“促一方发展、 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努力以自身工作的确定性应对形势变 化的不确定性。群众问题无小事,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 想,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像类似专升本培训这样的社会需求,不 能简单化、一刀切式地禁,也不能放任不管,关键是要加强规范 化管理,既要支持帮助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广开生产经营发展门 路,又要保障其安全无忧。也正因为群众安全意识和基层工作基 础相对较弱,更需要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花更多的心思、用更大 的气力抓紧做实,以防万一。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及同类事故反 复发生的惨痛教训,深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点难点和薄弱 环节,揪出人民群众身边的风险隐患,做到基数清、情况明、措 施实,“事事心中有底”,逐个地区、逐个领域和单位层层压紧

38 压实安全责任,直到每个社区和经营网点,织密安全保障网。要 精准发力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系统治理,加快推动公共安全治理 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坚决遏制各类安 全事故多发连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 定。 (二)要加强冷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综合分析这起事故和近年来涉及 冷库火灾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围绕“一件事”全链条监管, 系统加强冷库规范化管理。准入环节,要统筹开展涉及冷库的各 类建筑的立项、规划、选址、建设等审批许可工作;抓紧修订相 关制度规定,明确禁止在居住建筑(商住楼、住宅、公寓)、教 育建筑、人防工程及其地下空间新改扩建冷库(含装配式冷库)。 施工环节,要抓紧修订《冷库设计标准》、《冷库安全规程》、 《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等标准,确需使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的, 要明确喷填完成间隔时间、易燃气体浓度安全阈值;明确施工工 艺、工具及服装的防静电措施,规范聚乙烯薄膜的铺设方式,防 止发生静电放电;明确地面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 级(难 燃)。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设置强制通风措施、可燃气体检测 报警仪、视频摄像,实时监测施工现场易燃气体浓度,动态监控 作业行为。使用环节,要督促冷库业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现场管理。在维修和报废拆除时, 要重点加强动火作业管理。监管环节,各地区要深刻吸取这起事

39 故教训,明确冷库等各类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有关部门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发展改革等部门 负责新改扩建冷库项目的立项批复(备案),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冷库项目用地、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发 施工许可并履行施工安全监管职责,民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 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领域 冷库使用安全监管。对包括冷库在内的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监管, 要厘清职责边界,健全完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协作配合机 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三)要强化多业态混合经营等重点场所安全管理 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往往共存于一个建筑体内, “九小场所” 比较集中,人员比较密集,综合性风险大,一个点上出事就容易 导致风险外溢,祸及其他、扩大险情,涉事建筑就属于这种情况。 国家层面要制定出台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相 关管理要求;进一步厘清“九小场所”监管职责边界,避免发生 推诿扯皮。要修订旅馆业治安管理有关办法,进一步完善办理特 种行业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吊销、撤销事项的程序、条件 等相关规定。要修订《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增加多业态混合经 营场所有关疏散和救援的规定,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逃生和 救援。要明确各业态所属的行业领域,落实相应部门监管职责, 把安全责任措施压紧压实到具体场景、具体点位、具体人员。要 对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及所在建筑进行排查、分类处置,深入细

40 致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未经规划许可、未经消防验收(备 案)或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不具备消防安全 使用条件、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等问题。要及时 摸排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九小场所”并更新名录,加强动态监 管。要大力推广在人员集中区域、疏散通道附近安装“一键报警” 装置,实现一键按下,全楼报警、全员响应。要建立部门信息共 享机制,防止后续行业管理、业务监管和属地管理出现漏洞。 (四)要认真扎实开展治本攻坚深化专项整治 当前,全国正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吸 取这起事故教训,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紧盯重点行业领域、聚 焦关键环节,敢于动真碰硬,精准发力、重拳除患,坚决避免整 治浮于表面,真正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要及时更新“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名录库,明确全覆盖检 查的时限要求,防止查不到、管不到,要加强研究分析、分类管 理,切实增强消防监督检查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将治 理整顿“九小场所”安全问题作为一项常态化长期性任务,把打 通生命通道等作为重中之重,有效解决安全疏散通道不畅、消防 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不足、违规设置防盗网和广告牌 等问题隐患。要出台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维护管理相关规 定,健全人防工程与地上主体建筑审批监管衔接机制,明确纳入 人防工程建设但又达不到人防工程标准的地下空间处理流程和 管理部门,并尽快研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全面排查专升本等

41 社会各类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抓紧研究细化规章制度,加强规范 管理。 (五)要着力提升基层单位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要认真贯彻落实即将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 能力的意见》,根据地区人口数量、经济规模、灾害事故特点、 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配齐配强应急救援力量,健全责任落实机 制,做实隐患排查治理,依法开展监督检查。要加快推动基层专 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装备配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 和对中小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帮扶,提升基层应急能力。要指导 帮助基层编制简明实用的应急预案,加强对经营场所业主和员 工、宿舍管理员、医护人员和护工、物业人员、保安员、基层执 法人员和网格员、教职工和学生等重点人群的预案培训,各类生 产经营单位、医院、社区和学校(培训机构)每年至少要组织一 次应急演练,着力提升疏散逃生能力。要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 级分类监管,一个单位明确一个层级,防止监管职责全部压给乡 镇街道。要扎实推进安全宣传教育“五进”,大力培养社会消防 志愿者,加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技能,真正做到 “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要健全完善“社会群众举报+企 业员工报告”安全隐患监督体系,筑牢安全防范人民防线。

FD11136 | 2024_江西_赣州章贡_10·3_一般_仓库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江西章贡金属物流园赣粤汽配仓库10·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索 引 号:

B37000-2025-6773442

文件编号:

分  类:

生成日期:

2025-02-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责任部门:

江西章贡高新区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赣粤汽配经营部仓库“10·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访问量:

2024年10月3日,江西章贡高新区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一期5栋三层的赣粤汽配经营部仓库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根据上级要求,章贡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的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金属物流园赣粤汽配经营部“10·3”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组织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责任追究组,其中技术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组成,主要负责勘验火灾现场,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通过材料审查、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在听取各方意见、充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技术调查报告。同时,赣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启动火灾延伸调查程序,成立了“10·3”火灾延伸调查工作组,延伸调查组采取座谈了解、核查资料、现场查看、个别谈话等方式对该起火灾开展延伸调查,并及时与政府调查组交换调查处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房屋建筑情况

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位于赣州金属产业商贸物流城一期5栋三层(青峰大道东南侧),赣州金属产业商贸物流城一期项目共二十四栋建筑,二十三栋为戊类仓库,一栋为物业用房,总建筑面积近8万平方米。一期项目于2014年6月18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文号:赣市公消竣复字〔2014〕第0005号)。

图1 现场方位图

(二)起火仓库基本情况

起火的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仓库位于江西章贡高新区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一期5栋三层,该建筑层数五层,耐火等级二级,结构类型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使用性质为多层戊类仓库建筑。三层过火区域为赣粤汽配经营部仓库,仓库内配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图2 现场平面图

(三)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7T0U,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左某弟,成立于2012年10月17日,2018年8月经营地址变更为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赣州汽配城13栋,2021年搬至江西章贡高新区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一期5栋负一层16-2#进行经营(即火灾发生场所建筑三层),共有员工4人。经营范围:汽车配件批发、零售。

二、火灾发生经过和扑救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03日15时58分左右,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经营者左某弟在该场所内坐着,闻到一股烧焦的味道,于是就进去仓库内查看,发现仓库里面冒着浓烟,马上提着一个灭火器准备冲进去灭火,但是当时已经浓烟很大,人已经进不去了,就大声喊:“着火了,大家赶紧下楼。”,当时在场的员工和隔壁的商铺人员听见了呐喊声,所有人员都下楼了,当时现场有人拨打了119、110。室外,马路对面路人(第一个报警人)看到浓烟,于16时04分许,拨打报警电话。

(二)初起火灾扑救情况

2024年10月03日15时58分左右,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经营者左某弟发现仓库里面冒着浓烟,马上提着一个灭火器准备冲进去灭火。

(三)灭火救援情况

2024年10月03日15时58分,赣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物流园马路边3楼店铺着火,无人员被困。接到报警后,章贡区消防救援大队先后调派红旗大道消防救援站、文武坝路消防救援站、沙河镇专职消防队到场扑救,支队指挥中心调派迎宾大道特勤站(18吨水罐消防车、18吨水罐消防车、A类泡沫消防车、化学事故抢险救援消防车、53米登高平台消防车、58米大跨距举高喷射消防车)共5车30人、赣县区赣新大道消防救援站(重型水罐消防车、重型泡沫消防车)共2车12人前往增援。16时15分,红旗大道消防救援站与沙河镇专职消防队率先抵达火灾现场,开展火情侦查,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扑救工作。随后,其他队站陆续到场参与处置。18时05分,火势被控制。18时15分,火灾被扑灭,参战力量陆续撤离。

三、行业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章贡高新区管委会作为消防安全责任属地部门,通过与金属物流园签订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承诺书,深入企业开展专项隐患排查整治,并在两会、五一、十一等重要时间节点均召开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会,下发9次消防安全工作提示,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并经常性由干部深入企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督促企业做好员工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因工作疏忽,未发现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存在仓库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仓库使用性质、私自搭建阁楼等问题。

四、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火灾发生前已将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列入“双随机”检查单位库,未被双随机检查抽中。不属于章贡区消防救援大队列管重点单位。

五、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起火建筑为一栋多层戊类仓库,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该建筑公共部位设置有消火栓系统和灭火器,经调查走访和现场勘验,现场配备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但由于火烧原因变形严重,无法判定其合格与否。

该起火灾起火区域内使用的消防产品有消火栓、消防水带。有衬里消防水带为福建省百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8-50-25-涤纶纱+丙纶长丝/涤纶长丝-塑料(主型),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为2012081802000143,检验报告编号为Zb201320524,依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XF588-2012),量水带长25.15米,重量4250克,计算平均长度质量170g/m(小于380g/m),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

消火栓为南安市华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SN65型,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为Z2015081811000034 ,检验报告编号为Gn201414095,依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XF588-2012),进水口螺纹的规格Rp2 1/2,进水口螺纹深度25.0mm、阀关闭后整体高度186.5mm,阀杆中心距接口外沿的距离106.6mm,开启高度为21.7mm,固定接口为KN型,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

六、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及调查走访,综合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北京时间2024年10月3日15时35分许;起火部位位于江西章贡高新区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一期5栋三层的赣粤汽配经营部仓库西北侧玻璃墙体区域距离地面约2.3米、距离东南面墙体约2.1米范围内处;起火原因为可以排除雷击、外来火源、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

(二)灾害主要成因

一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江西章贡高新区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一期5栋原设计为戊类仓库,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该栋三层仓库使用性质,存放汽车配件等塑料制品、在仓库内私自搭建阁楼等,导致火灾荷载增大,且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自身职责不明确。

二是相关部门监管存在漏洞。章贡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对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经营行为、仓储场所管理等工作监管存在疏忽。部门监管环节工作的不到位成为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违法行为未能制止和查处、事故风险难以控制的重要因素。

三是员工消防安全意识薄弱。该起火灾第一报警人为路人,在室外看到浓烟和明火后报警,火灾现场当事人在火灾初期未发现着火,发现着火后,虽然积极采取扑救措施,但已经无法进入扑救。

四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面还不够广。章贡高新区管委会虽然联合部门开展专项应急演练,但所辖群众仅部分参加了学习,覆盖面不够广,日常消防安全提示性、警示性宣传教育内容不够多,没有针对货物多、火灾负荷大、安全知识和技能缺乏的实际,组织开展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逃生疏散演练。

七、火灾事故责任处理意见

  1. 对于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厂房使用性质、在二次装修时私自加建阁楼、员工消防安全培训不到位,建议由区住建局、区城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2.建议由章贡高新区管委会对该辖区安全生产网格员马某富同志进行通报批评。

八、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根据《赣州市章贡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文件职责划分,压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加大对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消防安全隐患检查频次和力度,并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隐患,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一)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论述精神,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压实压紧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常态化组织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强化针对性隐患排查整治。要扎实开展工业企业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重点整治主体管理责任混乱、改变场所使用性质、安全设施硬件条件不符合要求、安全生产出口不畅通等突出问题。要严格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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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消防安全网格员要开展“上门入户”式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辖区开展全面的消防安全培训,进一步提升群众“会报警、会疏散、小火会用灭火器、大火会用消火栓”和“见火不慌、抬手就打”的能力。要组织园区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每个企业必须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及灭火技能实操实训,以提升企业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尽可能降低事故发生率和伤亡率。

FD11137 | 2024_江西_赣州赣县_10·12_一般_厂房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章贡区赖某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索 引 号:

B10055-2026-7209957

文件编号:

分  类:

生成日期:

2025-0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责任部门:

关于章贡区赖某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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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

关于章贡区赖*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区消防救援大队:

《章贡区赖*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赣县消〔2024〕34号)收悉,经区政府第二届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的原因分析、性质认定和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大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做好消防安全培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章贡区赖*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章贡区赖*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0月12日,赣县区茅店镇义源村梅林大桥往大田方向**一处厂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赣州赖香芯、赣州竹业、赣州世香芯租用厂房烧毁烧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赣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赣县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成立了章贡区赖*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赖*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建筑物基本情况

涉事建筑物航拍图:赖香芯厂发生火灾,蔓延至世香芯和**竹业。

吴斌(户籍所在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村组,电话:1597942*、身份证号码362101******)自建厂房,第一、二间与第三间厂房分别于2010、2011年搭建而成,2017年翻新搭建成单层铁皮棚钢架结构,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三间厂房相互贴邻,未形成合理防火间距。厂房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造成厂房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机器设备在火灾中全部烧毁烧损。

赣州**竹业,租用吴斌自建铁皮棚钢架厂房第三厂间,租用面积约1500平方米,其中面积约600平方米区域是赣州赖香芯使用,共用一个铁皮棚厂间,形成“厂中厂”,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设置防火分隔,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导致火灾蔓延,造成厂房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机器设备在火灾中全部烧损坍塌。

赣州赖香芯,租用吴斌自建铁皮棚钢架厂房第二厂间,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厂房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赣州赖*香芯厂房与**竹业、世*香芯厂房之间均未设置合理防火间距,导致火灾蔓延,造成厂房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机器设备在火灾中全部烧损坍塌。

赣州世香芯,租用吴斌自建铁皮棚钢架厂房第一厂间,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厂房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赣州世香芯厂房与赣州赖香芯厂房未设置合理防火间距,导致火灾蔓延,造成厂房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机器设备在火灾中全部烧损坍塌。

(二)涉事企业基本情况

  1. 事故直接责任单位:赣州赖香芯厂,未能提供相关部门办理的许可证照(章贡区赖香烛经营部营业执照与着火仓库不符),经营者:赖香(户籍所在地赣州市崇义县,电话:1347970、身份证号码:362126*********),2017年11月份租用该厂间用数控切割机、抛光机、选签机等设备机器加工半成品竹制香芯。
  1. 赣州竹业,未能提供相关部门办理的许可证照,经营者:谭(户籍所在地赣州市赣县,电话:1397975*、身份证号码:362121*********),2020年6月份租用该厂间用数控切割机、抛光机、选签机等设备机器加工半成品竹制香芯。
  1. 赣州世*香芯,未能提供相关部门办理的许可证照,经营者:黄(户籍所在地赣州市崇义县,电话:1507976、身份证号码:360725**********),2017年11月份租用该厂间用数控切割机、抛光机、选签机等设备机器加工半成品竹制香芯。

二、事故发生情况

2024年10月12日23时09分许,厂房房东吴斌从厂房前住宅楼发现第二间厂房(赣州赖香芯厂)着火,随后其立即下楼,电话通知赖**并拨打119报警,随后前往第二间厂房处,发现第二间厂房靠入口侧中间区域着火,随即用塑料水管出水灭火,但火势已控制不住,便立即组织住宿楼内的住宿人员向外疏散。随后,火灾在厂内迅速蔓延至临近厂房,无法扑救,据不完全统计直接财产损失达82余万元。

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4年10月12日23时09分许,赣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马口公园附近厂房着火,无人员被困。接警后,立即调派赣新大道消防救援站、梦鲤路小型站等5个消防救援站、6个政府专职队、19辆消防车、80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并联动公安、供水、供电及大型机械设备等单位协同处置。23时19分,赣新大道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经侦察发现,现场为一钢架结构的竹制品加工厂起火,火势呈猛烈燃烧并向周边蔓延,无人员被困,消防救援力量立即开展火灾扑救。10月13日1时24分,火势得到控制;1时45分,火势被扑灭。此次火灾燃烧物质为竹制品,过火面积约27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四、事故调查情况

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为赣州赖*香芯厂内北侧靠近厂房边缘处堆垛下方连接风扇的排插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主要灾害成因有:赣州赖香芯厂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租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用于生产、储存;赣州赖香芯厂、赣州世*香芯、赣州**竹业厂房之间未保持合理防火间距导致火烧连营。

事故地归属权调查情况:经调查组工作人员外调并收集相关情况,着火地块厂房和吴斌住宅楼所涉地块除吴斌母亲谢英名下农地(章贡区土地承包权2008第00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里子和子口上,共计0.8亩)外,还包含吴福、吴威、刘生、叶材名下农地(共计约2.5亩,均与吴斌达成口头协议置换,此四人均为章贡区镇**村居民),其余均为水沟、土坑(被吴*斌填平使用)。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 赖香芯厂(经营者:赖香),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铁皮棚厂房、电气线路未充分辨识、分析、评估,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造成火灾事故,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涉事企业责任人进行约谈和警示教育,按规定进行处理。
  1. 属地管理单位,未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不到位,督促企业(厂房业主)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整改消除厂房火灾隐患不力,对辖区基本情况不熟悉、火灾风险分析研判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责属地监管责任,建议由属地乡镇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一)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明确属地监管职责。进一步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提高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能力和质效,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属地乡镇的管理职责,各负有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强化督促指导,形成“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属地乡镇综合监管、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管理模式,确保责任压实到位,各乡镇、行业部门履职到位。

(二)加大执法力度,提升监管效能。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拓宽检查幅度,消除盲区死角;加强执法的力度,对表检查、对单处罚;加强风险管控,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特别加强基层安监人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各有关单位要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此次事故教训,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岗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业主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隐患排查,尤其要发挥全体员工排查隐患的作用,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建立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形成全社会参与氛围。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园区、进企业活动,发动各地、各行业部门和志愿者深入单位场所和工厂社区开展消防宣传上门服务,提醒群众注意消防安全。加大《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宣贯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加大消防宣传力度,传播消防安全常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

FD11138 | 2024_江西_鹰潭贵溪江西乾泰新材料7·1_7·1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2

(二)事故单位主要生产工艺流程............................................................................. 7

(三)事故发生经过..................................................................................................... 9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13

(五)天气情况............................................................................................................ 13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3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13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响应情况........................................................................ 13

(三)善后情况............................................................................................................ 15

三、事故原因....................................................................................................................... 15

(一)直接原因........................................................................................................... 15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5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5

五、属地园区及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23

六、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27

(一)已被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人员....................................................................... 27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和单位................................................................... 27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理的人员....................................................................... 31

(五)其他建议........................................................................................................... 32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33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压实党政领导责任....................................................... 33

(二)狠抓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企业本质安全....................................................... 33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打牢区域安全基础............................................... 34

(四)加强中介机构监管,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34

(五)强化宣传教育质效,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和能力........................................... 35

— 1 — 鹰潭贵溪江西乾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7·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7 月1 日10 时32 分,江西乾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发 生一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8375 ㎡,直接财 产损失577.179 万元。 火灾发生后,省委书记、省长等省领导立即作出批示,强调 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人员安全,科学组织扑救工作,抓紧启动事故 调查,防范次生灾害,尽量减少对环境影响。鹰潭市市委书记许 南吉在中央党校学习时作出批示并通过电话调度现场救援工作, 迅速落实书记、省长批示要求,科学组织火灾现场扑救工作,确 保人员安全,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 全面排查化解风险。鹰潭市委副书记、市长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 挥救援工作,市纪委书记、市政府副市长等市领导立即赶赴现场 指导处置,时任常务副市长,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电话连线现 场调度救援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 改革的意见="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 号)《江西省火灾事故 — 2 — 调查处理及督办评估办法》(赣府厅发〔2022〕37 号)《江西 省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与挂牌督办办法》(赣安〔2020〕1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7 月1 日,鹰潭市政府成立调查组 对此次火灾事故提级调查,由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担任组长,市 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贵 溪市政府市长为副组长,鹰潭市公安、消防、应急、工信、生态 环境、住建等部门和贵溪市政府为成员单位,下设管理组、技术 组和综合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 询问、视频分析、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 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 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江西乾泰新材料有限公司“7·1”火灾事故, 是一起因非法生产违规作业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 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江西乾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泰公司)

乾泰公司位于贵溪市硫磷化工基地内,厂区东侧毗邻江西小 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牛公司),南侧为化工基地内部 道路(纬四路),西侧毗邻江西宝瑞化工有限公司,北侧为空地, — 3 — 总占地面积约1.67 万㎡,设计一、二期总建筑面积9554 ㎡,一 期实际建筑面积5914 ㎡,二期1 栋102 丁类生产车间未建(建 筑面积3640 ㎡)。现有101 甲类生产厂房1 栋,203 甲类、201 丙类仓库各1 栋,401 办公楼1 栋,103 公用工程车间1 栋和202 甲类储罐区(见附件1)。 2016 年6 月3 日,注册成立江西格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2017 年9 月27 日,变更为江西乾泰新材料有限公司;2019 年5 月23 日,乾泰公司年产17000T 有机硅新材料生产项目(以下简 称生产项目,分为一、二期生产项目)取得贵溪市发改委批复。 2019 年11 月,委托内蒙古吉安劳动安全评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对生产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评价,出具《安全条件预评价》。2019 年11 月,委托江西穹境环保有限公司对生产项目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2020 年3 月5 日,《环境影 响报告书》通过鹰潭市生态环境局审批(鹰环函字〔2020〕18 号)。2020 年6 月8 日,生产项目取得鹰潭市应急管理局出具 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鹰应急危化项 目安条审字〔2020〕3 号)。2020 年7 月7 日,生产项目用地取 得贵溪市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0 年7 月14 日,项目用地在贵溪市自然资源局办理不动产权证;2020 年12 月4 日,生产项目取得贵溪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2020 年12 月30 日,生产项目取得鹰潭市行政审批局《危 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鹰行审危化项目 — 4 — 安设审字〔2020〕4 号)。2021 年1 月7 日,一期生产项目取得 贵溪市住建局《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意见书》(贵住建消审字 〔2020〕第002 号)。2021 年1 月13 日,一期生产项目取得贵 溪市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 360681202101130101)。2021 年9 月2 日,取得鹰潭市生态环 境局《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60681MA35J4CD4J001V)。 2021 年9 月17 日,一期生产项目取得贵溪市应急管理局《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回执》(贵危化项目备字 〔2021〕2 号),试生产期限为2021 年9 月18 日至2022 年9 月17 日。2022 年1 月,委托江西银江环保有限公司编制环境保 护验收检测方案;2022 年3 月,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 时”竣工验收。2022 年5 月20 日,一期生产项目通过贵溪市住 建局消防验收,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贵住建 消验字〔2021〕第006 号)。2022 年7 月,委托贵州雍阳地矿 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组织对一期生产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2022 年8 月5 日,一期生产项目取得贵溪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竣 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赣规核字第202200015 号)。2022 年8 月16 日,申请试生产延期3 个月,取得贵溪市应急管理局 批复同意。2022 年10 月24 日,向鹰潭市行政审批局备案《江 西乾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标号 360602-2022-XS030)。2022 年12 月10 日,邀请5 名省市危化 行业专家、应急管理部门和原铜基地管委会工作人员对一期生产 — 5 — 项目正式投产开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2022 年12 月20 日,贵 州雍阳地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出具《安全验收评价》合格报告, 存档备查。2023 年1 月3 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林某变更为方 某,方某占股90%、林某占股10%;注册资本1200 万,现有员工 29 人。

2.贵州雍阳地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雍阳公司)

雍阳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 区金阳南路号组团购物中心幢单元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520103675447****。经营范围包括土地开发、整理、复垦 规划设计;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职业卫生咨询; 安全咨询;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等。持有贵州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证书编号:APJ-黔-006),业务范 围包括金属冶炼;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 等。该公司为乾泰公司一期生产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机构。

3.本溪普天防雷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

普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溪湖东路 栋 层 单元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521MA0QFP*。经营范围包括防雷装置检测,公共设施安 全检测服务;防静电检测等。持有原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7062134*), 检测范围包括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等电位连接、电涌保 护器、防静电接地、土壤电阻率等;该公司为乾泰公司厂区建筑 — 6 — 防雷防静电检测机构。

4.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联公司)

浙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 易区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栋单元号。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510100MA62Q1。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化工石油工 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管道工程、电力工程等。 持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 书编号:D25181**),资质类别及等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 包贰级;该公司为乾泰公司一期生产项目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单 位。

5.广东中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司)

中山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住所:江中山市石岐区南安 路号后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132。经营范 围包括承接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公路工程的建设 监理以及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业务等。持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 E14400-/*),资质类别及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该公司为乾泰公司一期生产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单位。

6.江西奥威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威消防公司)

奥威消防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住所:江西省贵溪市 320 国道恒泽园* 号楼-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7 — 91360681054440****。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消防技术服 务;消防器材销售;通用设备修理等。该公司为乾泰公司一期生 产项目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机构。

7.凯斯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斯通公司)

凯斯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住所:江西省鹰潭市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万宝至路*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600763399*。经营范围包括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 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设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 专用设备销售等。持有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TS3836007-*),许可 范围包括: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工业管道安装)。 该公司为乾泰公司一期生产项目建设工程设备和管道安装单位。

(二)事故单位主要生产工艺流程

乾泰公司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中主要包括长链烷基硅油、特种 硅油(低粘度甲基硅油)、烷氧基改性硅油、甲基硅酸钾、有机 硅脱模剂5 种产品。 2021 年9 月18 日试生产以来,以生产烷氧基改性硅油为主, 烷氧基改性硅油设计生产工艺流程为:将202 储罐区内储罐储存 的原料DMC(二甲基环硅氧烷,乙类易燃液体)输送至603 水洗 釜,加入氯化钠盐水,水洗后至608 釜分层,上层油相物质输送 至606 中转罐,然后至609 釜进行调聚;经调聚后送至610A、B 釜进行脱低,得到成品烷氧基改性硅油,成品输送至中间储罐 — 8 — 613A、B 装桶包装。603 水洗釜和610A、B 脱低釜产生的低沸点 物质经冷凝器冷凝后至614A、B 低组分罐,通过泵输送至603 水 洗釜回收套用。 2022 年8 月,生产工艺流程实际变更为:将原料301(成分 及性质见附件2)由吨桶通过隔膜泵抽至603 釜加入碱液至608 储罐;在608 罐物理分层后将上层油相物质输送至606 中转罐; 由606 中转罐输送至610 反应釜进行调聚反应、脱低处理得到成 品;再将成品输送至中间储罐613A、613B 排放至吨桶;603 反 应釜升温后产生的低沸点物质,经冷凝器冷凝后大部分流入607 低组分罐。2022 年10 月,在101 车间南侧围堰内地面增设残液 回收管道。 2023 年2 月,为适应市场需求,乾泰公司又对烷氧基改性 硅油工艺流程进行调整,在变更后的生产工艺流程上增加1001、

1005、501、401 四个反应釜(1001、1005 反应釜为原生产低粘

度甲基硅油产品使用,501 反应釜为原生产长链烷基硅油产品使 用,401 反应釜为原生产有机硅脱模剂产品使用),用于再次真 空脱低得到改良成品烷氧基改性硅油(具体工艺流程见附件3)。 2023 年7 月1 日,乾泰公司为提升生产效率,采用真空泵 吸料的进料方式,将封端剂603(成分及性质见附件4)吸至501 反应釜内进行脱低,形成封端剂601(主要用途为添加至原材料 301 内进行聚合反应或直接添至成品中调节粘度)。

(三)事故发生经过

— 9 — 2023 年7 月1 日8 时30 分,用于当日生产的原料封端剂603 运抵厂区,共34 吨桶净重约28 吨,存储至201 丙类仓库内;9 时32 分,负责生产管理的副厂长王某到办公楼中控室通知当日 DCS 值班人员李某,101 车间有新工艺,要将封端剂603 抽进501 反应釜脱低后转至401 反应釜降温排料(图2.1);9 时50 分, 101 车间当日作业班组长邵某开始用叉车将5 吨桶封端剂603 物 料运送至501 反应釜附近;10 时12 分,李某通过对讲机通知现 场作业班组可以进料;10 时21 分,邵某开始用真空泵从吨桶内 往501 反应釜中进料(图2.2);10 时32 分,在刚开始抽取第 3 桶物料时,101 车间操作工邵某在车间围堰外西侧听到“砰” 的一声,转身看到501 反应釜户外真空泵下面位置有明火。 图2.1 王某通知李某101 车间501 反应釜有新工艺 (视频时间较北京时间快19 秒) — 10 — 图2.2 江西乾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化工装置DCS 系统数据截图 (标红部分显示501 釜气压开始上升,系统时间较北京时间慢8 分33 秒) 10 时32 分,在101 车间内的邵某发现异常后跑出车间查看 火情,随即和邵某一起推来半固定式泡沫灭火装置,现场员工崔 某、江某、江某协助灭火。由于喷射位置不准确,效果不明显(图

2.3),加上火势扩大,10 时35 分,在场员工开始陆续撤离。

图2.3 半固定式泡沫灭火装置喷射位置不准确、灭火效果不明显 (视频时间较北京时间快19 秒) 10 时35 分至10 时46 分,火势在101 车间南墙外侧设备区 持续燃烧;10 时47 分,火势从101 车间南墙外侧设备区蔓延到 101 车间内(图2.4);10 时49 分,堆放在101 车间南墙内外 — 11 — 的原料吨桶被烧破,在南墙内外形成流淌火,先引燃201 丙类仓 库北墙外东侧堆放的大量吨桶,随即蔓延至201 丙类仓库B 区(东 侧,图2.5);10 时50 分,101 车间内的流淌火从南墙西门蔓 延至201 丙类仓库北墙外西侧堆放的大量吨桶,随即蔓延至201 丙类仓库A 区(西侧,图2.6),引燃A 区堆放的封端剂603(甲 类液体);10 时51 分,201 丙类仓库顶棚被烧透(图2.7); 火势进一步扩大,火焰沿201 丙类仓库东侧道路(毗邻小牛公司) 由北向南(201 丙类仓库向办公楼方向,乾泰公司整体地势北高 南低、西高东低)迅速流淌,形成长约60m、宽约8m 的燃烧带 (图2.8);燃烧带流淌至乾泰公司东南角,随后蔓延至小牛公 司西南角的203 丙类综合仓库,引燃仓库内大量硅油类物质,进 一步在小牛公司厂区内扩大蔓延。 图2.4 火势从101 车间南墙外侧设备区蔓延到101 车间内 (视频时间较北京时间快19 秒) — 12 — 图2.5 101 车间南墙内外原料吨桶被烧破,在101 车间围堰内外形成流淌火,蔓延 至201 丙类仓库(视频时间较北京时间快19 秒) 图2.6 101 车间内流淌火从南墙西门蔓延至201 丙类仓库北墙外西侧堆放的大量吨桶 (视频时间较北京时间快19 秒) 图2.7 201 丙类仓库顶棚被烧透(视频时间较北京时间慢2 秒) — 13 — 图2.8 火势在乾泰新材料东侧围墙内形成燃烧带(视频时间较北京时间慢2 秒)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调查核定,此次事故直接财产损失 为人民币伍佰柒拾柒万壹仟柒佰玖拾元整(¥5771790 元)。

(五)天气情况

2023 年7 月1 日9 时至11 时,贵溪市天气晴,未出现雷电 活动,平均温度33.2℃。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7 月1 日10 时35 分,鹰潭市消防救援支队119 指挥中心接 到报警称乾泰公司发生火灾,立即调派贵溪市高石路消防救援站 等3 个队站、10 辆消防车、45 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现场扑救。 事故发生后,鹰潭和贵溪两级应急、消防救援、公安、生态 环保、工信、市场监管、气象等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响应情况

— 14 — 10 时41 分,贵溪市铜产业基地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迅速组织 厂区员工疏散,10 时45 分,鹰潭市消防救援支队增调5 个队站、 13 辆消防车、52 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增援。 11 时21 分,鹰潭市消防救援支队向省消防救援总队请求增 援。省消防救援总队指挥中心迅速调集景德镇、上饶、抚州支队 各1 支化工编队,共46 辆消防车,201 名消防救援人员,携运

152.5 吨泡沫赶赴增援。

事故发生后,成立以市长任总指挥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启动应急响应,组建综合协调组、火灾扑救组、人员转移组、交 通秩序组、社会稳定组、环境检测组、气象监测组、电力抢险组、 医疗救治组、舆情管控组、后勤保障组,及时有序开展事故企业 及周边企业人员撤离和火灾扑救工作。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指挥中心连线现场事故救援和应急 处置工作,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 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4 时05 分,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率总队全勤指挥部和 增援力量到场,指挥灭火救援战斗。现场采取“冷却降温、稀释 防爆、筑堤堵截、上下合击、分割围歼”等战术战法,逐步控制 火势蔓延;14 时56 分,明火基本扑灭;现场留守部分力量实施 监护,防止复燃。 当晚,国家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到现场指导环境监测 工作,经检测,事故周边环境未见明显异常。 — 15 —

(三)善后情况

明火扑灭后,市长在事故现场召开善后处置工作部署会,传 达学习省委书记和市委书记的批示,部署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和 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 反三,迅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要求贵溪市成立统筹协调组、 环境整治组、舆情管控组、善后处置组、后勤服务组、社会稳定 组,切实做好事故处置各项工作。善后处置及时妥当。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专家论证 等方式,综合认定乾泰公司在101 车间内组织封端剂603 进料和 脱低作业过程中,501 反应釜内空气及低沸点物质在管道内快速 流动产生静电并积聚,在501 反应釜对应的户外放空收集罐排气 软管与地面残液回收管连接处,静电放电引燃可燃混合气体造成 火灾。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视频分析,排除人为放火、现场 遗留火种、雷击、501 反应釜真空泵故障和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 可能。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乾泰公司

1.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乾泰公司已报批一期生产

— 16 — 项目试生产方案中包括长链烷基硅油、特种硅油(低粘度甲基硅 油)、烷氧基改性硅油、甲基硅酸钾、有机硅脱模剂等5 种产品, 其中烷氧基改性硅油为公司主要产品,以上5 种产品均不是危险 化学品。2022 年8 月,乾泰公司擅自变更生产工艺流程和原料, 将生产工艺流程中产生的中间产物低沸点物质进行销售,经专家 论证(具体内容见附件5)确定低沸点物质为危险化学品。乾泰 公司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1规定。

2.生产工艺流程和工艺参数变更前,未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反

应安全风险评估。违反《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规范》第

4.1.2 条2规定,生产工艺流程和工艺参数变更前,未开展反应安

全风险评估。2022 年8 月以来,乾泰公司擅自4 次变更工艺路 线,烷氧基改性硅油生产工艺流程中“调聚”“加成”工序的辅 料发生改变,自2022 年12 月30 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 估规范》实施以来,乾泰公司未按照要求落实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3.未按照规范要求落实防静电安全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3规定,乾泰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 使用,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不符。2022 年8 月,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41 号令)第三条企业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2 《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规范》(GB/T42300-2022)第4.1.2 条精细化工企业现有的工艺 路线、工艺参数或装置能力发生变更应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 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17 — 101 车间原501 反应釜新增进料管道部分法兰盘未安装防静电跨 接安全设施;2022 年10 月,101 甲类生产车间南侧围堰内新增 的地面残液回收管道未设置防静电接地安全设施。

4.未依法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厂区内存在物料吨桶乱堆乱放、“跑冒 滴漏”的隐患问题,且未按照《贵溪市危险化学品(化工)重大 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方案》4和《贵溪市消防安全重 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工作方案》5工作要求组织自 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6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7规定,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未按规定聘请具备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资质

的公司安装设备管道。违反《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 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8规定,委托不具备化工石油设备 管道安装工程专业资质的凯斯通公司安装101 甲类生产车间生 4 《贵溪市危险化学品(化工)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方案》...企业要认真开展自 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台账并及时报告,一般隐患要向属地和市监管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或 突出问题要同时向属地、市监管部门和鹰潭市监管部门报告... 5 《贵溪市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工作方案》...三类场所对照工作方案, 自评风险、自查安全、自改隐患,建立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确保责 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履行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安 全职责。 8 《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应急字〔2021〕100 号)第 四十四条设备和管道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具备化工石油专业资质,安装单位严格按施工图安装,保 证施工质量,不得改变施工内容、撤减安全设施项目。 — 18 — 产设备及管道,先后4 次雇佣临时管道安装人员随意改造101 车 间多处设备管道。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9规定,未组织部分新入职员工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未保证员工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7.未按设计要求存储原料。未按《安全设施设计文本》10要

求存放原料。乾泰公司自2021 年9 月18 日试生产以来,未安装 DMC 储罐,擅自将原料301 以吨桶形式一直存放在201 丙类仓库, 造成火灾当天流淌火从201 仓库快速向东南方向蔓延。

(二)雍阳公司

1.对乾泰公司开展现场检查不全面、不深入。违反《安全评

价通则》第3.3 条11规定,未全面审查乾泰公司一期建设项目满 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雍阳公司在开 展现场踏勘过程中,未检查发现乾泰公司存在的厂区搭建堆放吨 桶顶棚与总平面图不一致、在101 生产车间内擅自增设反应釜进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 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0 沈阳石油化工设计院2022 年12 月编制的乾泰公司一期生产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本》中要求, 烷氧基改性硅油原料DMC(二甲基环硅氧烷)应存储在100m³立式储罐中。 11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第3.3 条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正式生产运行前,安全评价检 测检验机构应通过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的情况,审查确定建设项目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从整体上确定建 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做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 19 — 料口和在101 生产车间南侧围堰内增设残液回收管等问题隐患。

2.隐瞒烷氧基改性硅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违反

《安全评价通则》第3.4 条12规定,未在评价结论中客观描述乾 泰公司存在的事故风险方面问题隐患。雍阳公司在知晓乾泰公司 烷氧基改性硅油生产工艺流程产生的低沸点物质为危险化学品 的前提下,在现场踏勘时,未对低沸点物质是否按设计要求全部 进入生产工艺流程中进行核查,隐瞒乾泰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存 在的事故风险。

3.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乾泰公司烷氧基改性硅油生产工

艺路线在2022 年8 月至10 月期间发生两次变更,已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雍阳公司在2022 年11 月开展现场踏勘时,发现乾泰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事故风险;2022 年12 月20 日,雍 阳公司仍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存在事故风险的乾泰公司编 制内容失实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符合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 发的《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13中第6 种虚假安 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 12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第3.4 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针对公司生产经营活 动中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做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 13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的《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应急厅〔2021〕38 号).... 整治重点内容: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 形...六、存在不符合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 论的... — 20 — 十二条14规定。

4.擅自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2 家评价机构从业。违反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15规定,雍阳公 司和湖南玉衡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均为涂某,技术人员黄某注 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在湖南玉衡公司,乾泰公司开展安全设施竣工 验收期间,涂某派遣黄某代表雍阳公司参与乾泰公司的验收工 作。

(三)普天公司

1.未按照标准开展防静电检测。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第十四条16规定,普天公司在2023 年3 月10 日出具的 《防静电检测报告》中,擅自改变报告中的国家标准电阻值,导 致报告结论由不合格变成合格。

2.未如实记录现场防静电设施测试值。违反《检验检测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普天公司未如实记录101 甲类生 产车间罐体接地、管道、法兰盘、设备接地等现场电阻测试值,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 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 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 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15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安全 评价机构的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 16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 号)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 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 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 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 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五) 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 21 — 存在检测报告中数值和实际测试值不一致的情况。

3.未全面开展防静电检测。违反《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防雷

装置检测技术规范》第4.3.6 条17规定,普天公司未对101 甲类 生产车间法兰盘防静电跨接开展全面检测,未检测101 车间南侧 围堰内地面残液回收管道的静电接地情况。

(四)浙联公司

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喷涂防火涂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第九条18规定,浙联公司未按照《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 技术规程》第4.1.2 条19规定,对乾泰公司201 钢结构丙类仓库 屋盖支撑和系杆喷涂防火涂料,导致201 仓库屋盖支撑和系杆未 达到二级耐火等级要求。

(五)中山公司

未督促施工单位在201 丙类仓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喷涂防 火涂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中山公司 未履行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责任,未督促浙联公司按照消 防技术标准对201 钢结构丙类仓库屋盖支撑和系杆喷涂防火涂 料。

(六)奥威消防公司

17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第4.3.6 条,检测机构应对单位的接地装置实 际状况进行调查。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19 《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T-CECS 24-2020)第4.1.2 条规定,钢结构防火涂装的施工应 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 22 — 未按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检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四条20规定,奥威消防公司未按照《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 规范》第9.3.2 条21规定检查乾泰公司201 钢结构丙类仓库的柱、 梁、墙防火涂料厚度;未发现201 仓库屋盖支撑和系杆未喷涂防 火涂料的情况。

(七)凯斯通公司

作为乾泰公司一期生产项目设备管道的施工单位,于2021 年4 月至8 月期间,在不具备化工石油专业资质的情况下,为乾 泰公司安装101 甲类生产车间的设备和管道,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22规定。

(八)相关专家组成员

程某、涂某、苏某、王某、涂某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实事 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未发现乾泰公司 擅自变更工艺路线、违规设置残液回收管、擅自改变进料方式、 违规设置吨桶堆棚和丙类仓库违规存放原料301 等问题。违反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21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第9.3.2 条应按照每一钢结构构件选取至少5 个不同的涂层部位,用测厚仪分别测量其厚度。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 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 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 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23 —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暂行)》第七条23规定。

五、属地园区及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一)原鹰潭(贵溪)铜产业循环经济基地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原铜基地管委会) 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负有属地管 理职责。

1.未落实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职责。未按照鹰潭市

委编办《关于鹰潭(贵溪)铜产业循环经济基地管理委员会主要 职责及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24相关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 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原铜基地管委会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业(化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组织领导不力,未充分利 用6 名专业监管人员的专业技术力量,压实乾泰公司安全生产和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2.组织开展辖区企业日常安全排查检查流于形式。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25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九、十条26规定要求, 23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暂行)》第七条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防灾减灾 救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弄虚作假,对其做 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终身负责的工作守则。 24 《中共鹰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鹰潭(贵溪)铜产业循环经济基地管理委员会主要 职责及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鹰潭(贵溪)铜产业循环经济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基地内信访、 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医疗、金融、劳动人事、企业统计及经济运行分析等方面的工作。负责硫 磷化工基地的规划建设发展及日常管理工作...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工业园区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 号)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十条开发区管理机 — 24 — 对乾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检查不到位,多次检查均未发现物 料吨桶乱堆乱放、残液回收管“跑冒滴漏”、丙类仓库违规存放 原料301 等存在的问题隐患。

(二)贵溪市应急管理局

按照职责分工,对乾泰公司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1.试生产现场检查标准不高。未按照《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

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八条27规定,贵 溪市应急管理局在对乾泰公司开展试生产现场检查时,对评审专 家提出隐患问题,虽然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但未督促乾 泰公司及时整改到位。

2.未依法督促并核查隐患整改。未落实《江西省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28规定要 求,贵溪市应急管理局在乾泰公司一期生产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 收过程中,对部分防静电接地、防静电跨接不符合要求等问题隐 患,未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未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未出 具整改复查意见书。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 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 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27 《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八条试生产(使用)前,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及外聘专家试生产方案进行评审,并邀请市县监管人 员参与试生产方案的论证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试生产的 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回执》(见附件1)后, 企业方可进行试生产(使用)。 28 《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安全设 施竣工验收发现的隐患,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构成重大隐患的,由设区市 应急管理部门挂牌督办。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原验收专家组、验收安全评 价报告编制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 — 25 — 十五条29规定要求,多次日常检查均未发现乾泰公司员工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物料吨桶乱堆乱放、残液回收管“跑冒滴漏”、 丙类仓库违规存放原料301 等问题隐患。

(三)贵溪市住建局

按照职责分工,对乾泰公司一期生产项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消防验收负有行政审批职责。

1.对201 钢结构丙类仓库二级耐火等级验收把关不到位。未

按照《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第9.1.8 条30规定,认真核实201 钢结构仓库防火性能,未发现201 仓库的屋盖支撑和系杆未喷涂 防火涂料;火灾当天,201 仓库顶棚在短时间内被烧透。

2.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存在疏漏。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31要求,认真对乾泰公 司一期生产项目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未指出违规设置吨 桶堆棚占用消防车通道、占用防火间距等问题隐患。

(四)贵溪市自来水公司

作为维修市政消火栓的责任主体,对硫磷化工基地内市政消 火栓负有维修职责。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30 《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第9.1.8 条规定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项工程质量验算 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 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 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 26 — 未及时对硫磷化工基地市政消火栓进行维修。未按照《鹰潭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消火栓建设有关问题协调会议 纪要的通知》32和《关于请求维护增建市政消火栓的报告》(贵 消〔2023〕8 号)中贵溪市政府相关要求,贵溪市自来水公司未 及时对确保硫磷化工基地内市政消火栓进行维修,确保完整有 效,导致在火灾当天的灭火救援行动中多个市政消火栓出现供水 压力不足、供水流量偏小、供水出现中断等问题。

(五)贵溪市消防救援大队

按照职责分工,对乾泰公司消防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未及时督促乾泰公司完善消防重点单位申报材料。未按照 《江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33要求,督促乾泰公司及 时上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相关材料。2023 年2 至5 月,贵溪市 消防救援大队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3 次通知乾泰公司填写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及提供相关佐证资料,之后未继续跟踪督促 乾泰公司完善补充资料。

(六)鹰潭市贵溪生态环境局

按照职责分工,对乾泰公司生态环境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 责。 32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消火栓建设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按照《江 西省消防条例》,今后由市住建局作为市政消火栓建设业主单位,建设任务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 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并加强日常维护... 33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下发《江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赣公字[2005]146 号)....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县(市)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1000 万元以上 的工业生产企业... — 27 — 对乾泰公司101 甲类生产车间执法检查不到位。未按《江西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程(试行)》第十条34规定, 未检查发现乾泰公司101 生产车间南侧围堰内“跑冒滴漏”的问题。

六、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人员

1.方某,乾泰公司主要负责人,已由公安部门立案,追究其

刑事责任。

2.李某,乾泰公司副厂长,已由公安部门立案,追究其刑事

责任。

3.王某,乾泰公司副厂长,已由公安部门立案,追究其刑事

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和单位

1.李某,贵州雍阳地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乾泰公

司安全评价项目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 条35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34 《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程(试行)》第十条现场执法检查主要检查公民、 法人、其他组织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及要求等情况,重点检查环评审批、“三 同时”执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 污染物排放和危险废物贮存、转运和处理情况,以及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等情况。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 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 — 28 —

2.樊某,贵州雍阳地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乾泰公

司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 条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3.姜某,江西奥威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乾泰公司消防

检测的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36规定,建议由消防 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4.乾泰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

全主体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刻意隐瞒变更生产工艺流 程和原料,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范要求落 实防静电安全措施,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教育培 训不到位,未按设计要求存储原料。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 十一条第三款、《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规范》第4.1.2 条、 《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 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29 — 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37规 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5.雍阳公司。作为乾泰公司安全评价机构,开展现场检查不

全面、不深入,有意隐瞒烷氧基改性硅油生产过程中安全风险, 在乾泰公司一期生产项目安全评价过程中出具虚假报告,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安全评价通则》 第3.3、3.4 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 条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6.普天公司。作为乾泰公司防雷防静电检测机构,在对101

生产车间开展防静电检测过程中,存在未按照标准开展防静电检 测,未如实记录现场防静电设施测试值,未对101 生产车间开展 全面防静电检测的违法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和《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防雷装置检测技 术规范》第4.3.6 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7.浙联公司。作为乾泰公司一期生产项目建设工程的消防施

工单位,在对201 钢结构丙类仓库消防施工过程中,存在未按照 消防技术标准喷涂防火涂料,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违法行为,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 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30 — 术规程》第4.1.2 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 十九条38规定,建议由住建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8.中山公司。作为乾泰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在对

201 钢结构仓库施工过程开展监督过程中,未发现施工单位降低 消防施工质量问题进行监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建议由住建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9.奥威消防公司。作为乾泰公司一期生产项目建设工程的消

防检测机构,对201 钢结构丙类仓库防火性能开展消防检测过程 中,存在未按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检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三十四条、《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第9.3.2 条的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议由 消防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0.凯斯通公司。不具备化工石油专业资质擅自施工安装乾

泰公司设备和管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39规定,建议 由住建部门予以处罚。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 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 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31 —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理的人员

1.汤某,中共党员,原鹰潭(贵溪)铜产业循环经济基地管

理委员会原安环科科长,未落实安环科工作职责的问题,建议移 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2.王某,中共党员,原鹰潭(贵溪)铜产业循环经济基地管

理委员会原安环科二级主任科员,存在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的 问题,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3.夏某,中共党员,原鹰潭(贵溪)铜产业循环经济基地管

理委员会原安环科一级主任科员,存在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的 问题,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4.毛某,中共党员,贵溪市应急管理局危物股股长,存在试

生产现场检查标准不高、未依法督促并核查隐患整改的问题,建 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5.邓某,中共党员,贵溪市住建局消防股股长,存在消防验

收把关不到位、现场评定存在疏漏的问题,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 关调查处理。

6.邵某,中共党员,贵溪市住建局消防股副股长,存在消防

验收把关不到位、现场评定存在疏漏的问题,建议移送纪检监察 机关调查处理。

7.张某,中共党员,贵溪市自来水公司副经理,存在市政消

火栓维修不到位,影响灭火救援的问题,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调查处理。 — 32 —

8.王某,中共党员,贵溪市消防救援大队干部,存在督促指

导不到位的问题,建议移送有管辖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 理。

9.朱某,中共党员,鹰潭市贵溪生态环境局干部,存在日常

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建议移送有管辖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 理。

(四)其他建议

1.专家组成员。程某、涂某、苏某、王某、涂某未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未指出企业擅自变更工艺路线、违规设置残液回收管、擅自改变 进料方式等问题,建议由应急部门根据《江西省应急管理厅专家 管理办法(暂行)》规定40予以处理。

2.肖某,中共党员,原鹰潭(贵溪)铜产业循环经济基地管

理委员会聘用挂点乾泰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未落实专业技术人员 挂点工作职责,未检查发现乾泰公司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的问 题,建议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3.邱某,中共党员,原鹰潭(贵溪)铜产业循环经济基地管

理委员会聘用分管硫磷化工片区专业技术人员,未对乾泰公司开 展安全生产检查的问题,建议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原铜基地管委会、贵溪市应急管理局和贵溪市住房和城乡

40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一条第四项,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际, 作出明显错误意见结论,导致严重后果规定,取消相关专家资格,并在网上公告。 — 33 — 建设局向贵溪市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5.贵溪市消防救援大队、鹰潭市贵溪生态环境局和贵溪市自

来水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作深刻书面检查。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压实党政领导责任。各地、各部

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 产和消防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 展与安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十五条硬措施,坚守“发 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全面压实单位主体责任、 部门监管责任;要重点开展“打非治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 各项整治工作,认真剖析事故原因、切实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提 高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效,切实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意 愿和能力水平,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狠抓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各地、各部

门要深入开展“园中园”“厂中厂”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 工企业)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全面摸清风险隐患底数,依法督 促整改。对于化工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逐个开展 风险辨识,重点检查企业各类许可办理情况、建筑结构风险隐患 情况、生产工艺和原材料使用情况、建筑使用性质情况、违章搭 建情况、安全组织机构设立情况、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及 其职责落实情况、持证上岗情况、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 检查情况、对防静电导除和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 34 — 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要挂牌督办、公开曝光;对违法行为要严 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坚决关停工艺技术来源不明、建设项目手 续不全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维护全市安全生产 和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打牢区域安全基础。各地要

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三同时”原则加强市政 消火栓等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建设,做到市政消防给水与市政道路 同时规划、设计和施工;贵溪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关于印发江西 省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等6 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硫 磷化工基地消防规划专篇》等有关要求,配齐铜产业循环基地一 级消防救援站人员和车辆装备,加强化工类灭火救援车辆和装备 建设。

(四)加强中介机构监管,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各地、各

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暴露出的中介机构服务质量问题, 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安全评价、防雷防静电检测、建设工程施工和 监理、消防设施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活动,强化日常监督 管理,督促各检测、鉴定、评估机构严格依法依规提供服务,按 时、如实出具检查记录和检测报告,保证服务质量。相关行业协 会要强化自律,督促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在开展服务过程中提高 标准,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五)强化宣传教育质效,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和能力。各地、

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企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 — 35 — 识,掌握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要面向企业 和社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 广播、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发布各类安全政务信息、 警示提示,普及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政策法规、常识,着力提升 相关从业人员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应急处置技能,进一步增强安 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FD11139 | 2024_江西万年县人民医院7·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医院/养老院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万年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三层配电间 “7·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07 月22 日,万年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三层配电间发 生火灾。经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万年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三层配电间发生火灾,烧毁3 层配电 间内UPS 电源、空调内机等设备,未造成人员受伤,过火面积 约5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为115777.78 元。 (二)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万年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正 大西街万年县人民医院内部,建筑四周均为院内道路无毗邻建 筑。建筑主体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坐北朝南,东西长91.6 米, 南北宽40.3 米,无地下部分,地上部分共有15 层,整体用作住 院部,其中3 层为儿童住院部。建筑内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手提式干 粉灭火器等灭火设施器材,于2022 年12 月9 日通过消防验收。 起火配电间面积为5.2 ㎡,内部设置有UPS 电源一台。 二、灭火救援情况 2024 年07 月22 日23 时44 分,万年县大队接到报警称: 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县医院住院部3 楼冒烟,被困人员不

明。接警后,万年县大队立即调派4 站、共7 辆消防车,43 名 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 23 时52 分,首战力量万年县大队四邑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现 场,00 时10 分,火灾被扑灭。此次火灾燃烧物质为UPS 电源, 过火面积5 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三、原因调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万年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调查人员到场开展事 故调查工作。 (一)起火时间的调查 通过接处警时间、现场询问及视频分析,综合判定起火时间 为2024 年07 月22 日23 时06 分许,具体依据有: 1、上饶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首警电话时间为07 月 22 日23 时44 分; 2、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记录,首警时间为2024 年 07 月22 日23 时28 分,经核对北京时间,实际时间应为22 日 23 时06 分。 3、根据现场勘验,配电间内部建筑面积为5.2 ㎡,感烟探 测器位于顶部中间部位,燃烧物为铅酸电池,易产生大量高温烟 气,感烟探测器动作时间与起火时间相近。 (二)起火部位及起火点的调查

经现场勘验、调查走访、视频分析,综合分析认定起火部位 为配电间UPS 电源电池柜,起火点为UPS 电源电池柜底部第一 层北侧电池组东南角的单体电池,具体依据有: 1、现场痕迹 建筑外部未见烟熏及过火痕迹;三层配电间外部仅有顶部部 分烟熏痕迹,未见过火痕迹;配电间内部过火,吊顶烧损缺失, 轻钢龙骨及空调内机有过火受热痕迹;配电间内北侧、西侧墙体 上部抹灰层脱落,其余墙体较为完好;UPS 电源控制柜位于配电 间南侧,整体较为完好,北侧金属外壳有受热变色痕迹;UPS 电源电池柜位于配电间北侧,整体过火烧毁;UPS 电源电池柜共 分为4 层,过火严重程度从上到下逐渐加重;UPS 电源电池柜内 每层设置有2 组铅酸电池组,电池顶部结构较为完好,底部塑料 外壳均已熔融烧毁;底部第二层北侧电池组东南角底部过火痕迹 较其余部位严重;底部第一层电池组南侧、东侧外壳均为顶部熔 融状态,其中南侧熔融程度较为平均、东侧外壳熔融痕迹呈U 字形,U 字型底部位于北侧电池组东南角处;经清理,东南角处 的单体电池南侧塑料外壳底部有过火痕迹,其余单体电池内部较 为清洁未见过火痕迹。 2、电子数据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记录,首警点位为三层配电间。 (三)起火原因的调查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调取电子数据等方式,查证配电间 平时为锁闭状态,无人员进出,且铅酸电池位于金属架上未接触 地面,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根据万年县气象局开具的 气象证明,起火事件段天气晴,无雷电活动,排除雷击起火的可 能;电池柜内部线路较为完好,空气开关为闭合状态未跳闸,且 电池柜未与市电直接连接,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起火铅酸电池内侧底部有过火痕迹,同一组铅酸电池不同单体电 池内部未见过火痕迹,综合认定为铅酸电池故障引起火灾。 四、事故成因分析 (一)电气设施缺乏维护保养 经调查,相关工作人员无配电间钥匙,未定期开展巡查检 查,UPS 电源长期缺乏保养维护,尤其是近期炎热天气温度上 升,应保持配电间空调24 小时运行,但无人巡查的情况下,无 法保证空调持续运行,导致电池工作环境恶劣,容易发生故障到 导致火灾发生。 (二)工作人员自救能力不足 经调查,发现着火后,现场有医护人员到配电间核查情况, 打开配电间门后仅用灭火器进行灭火,未使用消火栓出水灭火, 导致火势无法及时控制。且组织疏散过程中也没有全面引导疏 散,甚至出现在火灾扑灭前有患者被困于12 层病房的情况。 (三)工作人员报警时间延误

经调查,发生火灾后,消控室值班人员未第一时间通知楼层 工作人员到场核查情况,楼层工作人员到场核实发生火灾后也未 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层层报告,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手动状 态,未第一时间联动自动消防设施,导致火灾持续扩大。 五、事故暴露问题 (一)单位消防制度落实不到位。单位未明确逐级和岗位消 防安全职责,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 程,消防安全责任人不了解医院消防管理现状,消防安全管理人 未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前期消防部门提出的 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到位。 (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医院内部管理存在漏洞, 部分关键部位未明确管理人员,具体操作人员全部外包,消控室 值班人员为劳务派遣人员,未持证上岗,不会操作使用消防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长期处于手动状态,常闭防火门长期处于开启 状态。 (三)员工消防技能培训不到位。员工缺乏基本的自救意识 及自救能力,发生火灾后既没有想到使用室内消火栓灭火,也没 有组织全面疏散,更没有及时关闭常闭防火门,大量患者冒着浓 烟疏散下楼。暴露出单位培训演练流于形式,工作未见成效的问 题 六、技术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扛起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政治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要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 问题,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 步增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各 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 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进一步压紧压实 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地方领导责任,深刻汲取事故教 训,建立安全风险防范长效机制,深入落实防范事故的各项措施, 坚决守牢安全红线底线,持续推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着力补齐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短板 卫健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行业安全管理,督促各类医疗卫生 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和消 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开 展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指导各类医 疗卫生机构制定专项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标准规定设 置避难间,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辅助设备,病房内实现一键报 警功能并配备简易呼吸面罩,提高初期火灾扑救处置和应急疏散 能力。 (三)全面织牢织密消防安全风险防控网 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进一步压实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管 理责任,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推动乡镇切实加强对小 场所小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督促单位主动对照标准进行申 报,规范重点单位备案流程。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管理

职责,做到精准研判、精准执法、精准治理,坚决整治消防设施 瘫痪、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锁闭等突出隐患问题,坚决 查处违规动火作业等违法行为,强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 检测结果在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中的运用,切实提升消防监督检查 质效。 (四)全面摸排辖区内相关储能设备使用情况 乡镇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全面摸排并有效 整改储能设备使用中的问题和隐患。各乡镇政府要组织力量,对 本辖区内所有储能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各行业主管部 门也要对本系统内的储能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深入排查,确保不留 死角、不漏一项。对摸排出的设备和单位,要建立详细的台账, 为后续监管和整改提供依据。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建立详细 的台账,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 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确保储能设备的使用安全。 (五)强化宣传培训开展安全警示教育 乡镇政府和消防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居民消防安全 宣传力度,组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借鉴此次火灾事故大力开展 安全警示教育,开展安全宣传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居民安 全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 媒体全面宣传综合治理行动,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制作传播一批 火灾警示录,在主流媒体曝光一批火灾隐患突出的场所;各行业 主管部门要要求行业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基本技能实操实训,提升

从业人员“会报警、会疏散、小火会用灭火器、大火会用消火栓” 的能力。

FD11140 | 2024_江西上饶余干江西尚优新型材料6·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余干县江西尚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厂房“6·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4-09-10 作者:本站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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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3日,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白马桥乡江西尚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经调查,形成火灾事故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火灾基本情况

6月23日20时40分许,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白马桥乡江西尚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1200平方米,主要烧损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树脂、玻璃纤维毡布及其成品等,未造成人员伤亡,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960万。

(二)起火建筑和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余干县白马桥乡江西尚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厂房,用于玻璃纤维及制品、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涉及树脂、玻璃纤维毡布、色浆等原材料,系丙类厂房,建筑面积约3990㎡。经调查,该厂房未办理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不动产、防雷等相关手续,未开展过防雷检测。厂房所有权人为童建保,于2020年10月15日租赁给张增耀开办江西尚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租赁期5年。 该厂房坐北朝南,为单层地上钢结构厂房,建筑南北长95米、东西宽42米。北侧、东侧均为空地及农田,西侧贴邻余干县通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南侧为道路及余干县华林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南侧设置一道宽10.2米的大门,由西至东分别设置卫生间、办公室、食堂(上方阁楼设有员工宿舍6间)、厨房、卫生间;厂房内部居中设置玻璃钢瓦、玻璃钢板2条连续生产线,长约75m,将厂房分隔为3个纵向空间,密集存放树脂、玻璃纤维毡布、色浆等原材料;玻璃钢板生产线北侧设置3个搅拌桶、1套环保设备。(附现场平面图)

二、事故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2024年6月23日18时00分,工人陆续下班,剩余朱代乐等5名员工留在厂房内继续装卸货物,19分20分左右结束作业,5名员工于19时30分出发前往白马桥乡白马酒楼用餐。20时20分,朱代乐1人返回厂房值守,回厂房后检查了厨房煤气和用水情况,未发现异常后上阁楼员工宿舍休息,期间与家人打电话和刷手机短视频。20时40-50分之间听到响雷,打雷过后阁楼发生断电,朱代乐打开窗户看见周围厂区有电,随后打开手机照明复原了阁楼西侧已跳闸的空气开关(该空气开关仅负责阁楼宿舍、厨房、办公室、卫生间用电),用电恢复后在阁楼观察厂房情况,未发现异常后返回房间休息,几分钟后去阁楼卫生间洗澡,洗澡结束后推开门听见厂房内部有清脆异响并伴有烧焦的味道,仔细观察后发现厂房内部中间部位有黑烟,意识到着火了;确认火灾过程中,朱代乐给员工魏选春拨通电话告知厂房着火了,通话记录显示时间为21时14分;确认火灾后,随即打开南侧电动卷帘门排烟,顺着中间通道往里面跑发现厂区西侧传出声音,由于视线被浓烟阻碍,开叉车过去到西侧通道处去照明,打开叉车灯后发现西北角空置吨桶在燃烧,随即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并于21时22分拨通119报警电话。 2024年6月23日21时12分,余干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第一报警人章贵梅的报警称:余干县白马桥乡开发区厂房发生火灾。接到报报警后,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先后调派余干、鄱阳、万年县消防救援大队共计9车60人赶赴现场处置,并调派环卫等联动部门到场协同处置,市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1车5人遂行出动。21时37分消防站到场,现场为一单层钢结构厂房内树脂、玻璃纤维毡布等原材料及其成品起火,消防站立即展开处置。24日00时00分火势被控制,00时15分明火被扑灭,过火面积约1200平方米。

三、火灾原因调查情况

(一)起火时间的调查

发生火灾后,调查组第一时间调取了2处监控视频数据。通过视频监控反映的人员活动时间节点和火灾发生经过,结合火灾发生发展规律,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6月23日20时43分53秒,具体依据有: 19时00分00秒许至火灾发生后这一时间段内窗外有不间断的雷光爆闪现象,场所内有一处照明设备供电持续受影响,但其余照明设备及监控设备工作未受影响,工作正常。20时43分19秒西南侧2号监控通道与南侧7号监控通道视频画面均显示外部出现一次强雷电,爆闪使得窗户外亮度急剧上升,20时43分53秒南侧7号监控通道视频画面出现光斑异常,雷击与起火时间大约间隔34秒,与雷击产生的引火源(金属熔融物)能量损耗时限吻合。20时44分10秒西南侧2号监控通道视频画面出现光斑异常。20时55分38秒火势大致进入初期发展阶段。21时28分55秒至56秒许,两处监控设备由于场所内高温烟气蔓延,无法正常工作,无记录画面。

(二)起火部位、起火点的调查

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走访,认定起火部位为厂房内紧靠西墙、由南到北第11、12根立柱之间区域;起火点厂房内紧靠西墙、由南到北第11、12根立柱之间区域空置吨桶(聚乙烯材质),具体依据有:

1、证人证言

经朱代乐现场指认,朱代乐最先看到起火的部位位于起火建筑从东向西第4排、从南到北第11根立柱东北侧底部的吨桶处,看到起火时其余物品还未发生燃烧,朱代乐通过干粉灭火器灭火过程中明火逐渐向北蔓延,直至消防队到场后方才离开火灾现场。

2.现场视频监控

结合建筑内部监控视频画面,判断起火部位位于场所西北侧,结合树脂、聚氨酯薄膜等物品的燃烧特性,推测起火部位为西北侧摆放的三层空桶与树脂原料之间50平方米范围位置处。

3、现场勘验情况

江西尚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内部从南到北共有17根铁质立柱,从东到西共有4排。其中东侧部分从南到北第1至7根立柱顶棚上表面未见受热变色痕迹,第7至13根立柱顶棚有受热变色痕迹,第13至17根立柱顶棚过火坍塌、第13、14、15根立柱东侧顶部未完全倒塌;中间部分从南到北第1至7根立柱顶棚上表面未见受热变色痕迹,第7至13根立柱顶棚有受热变色痕迹,第8至11根立柱西侧顶蓬部分坍塌、第13至17根立柱顶棚过火坍塌;西侧部分从南到北第1至6根立柱顶棚有受热变色痕迹、第6至17根立柱顶棚过火坍塌。以从东到西第3排、从南到北第11根立柱为中心,表面痕迹向四周依次呈过火变色痕迹、受热变色痕迹、烟熏痕迹、部件表面油漆原色;第1至6根立柱之间的顶棚有烟熏痕迹、底部物品未见过火,第6至17根立柱顶棚过火坍塌;第1至8根立柱之间的西墙表面为烟熏痕迹,第1至8根立柱之间的西墙表面有抹灰层脱落。 对起火建筑从东向西第4排、从南到北第11根立柱周围进行勘验,立柱表面过火呈乌黑色,高4米处向南对折倒塌,4米以下部分向东变形弯曲;立柱东南方向3米处的铁皮顶棚①落于地面,表面过火呈乌黑色,边缘有熔融痕迹,剩磁数据为1.00mT;立柱东北方向2.5米处的铁皮顶棚②落于地面,表面过火呈乌黑色,剩磁数据为1.61 mT;立柱顶部正北方向1米处的铁皮顶棚③挂在横梁上,表面过火呈乌黑色,剩磁数据为1.36 mT;立柱底部的吨桶铁框西南角顶部剩磁数据为3.17 mT;立柱顶部铁皮顶棚④塌落半挂在墙体上,局部与吨桶铁框西南角顶部相接触,东北角表面过火呈乌黑色,其余部位受热变色,西侧顶部玻璃钢瓦有部分残留,剩磁数据为9.05 mT;立柱正北方向2米处的铁皮顶棚⑤挂在墙体上,东北角表面过火呈乌黑色,其余部位受热变色,西侧顶部玻璃钢瓦有部分残留,剩磁数据为2.39 mT。对立柱东北侧底部的吨桶进行勘验,吨桶塑料部件已过火完全烧毁,吨桶铁框整体过火呈乌黑色,顶部2根铁条均向下弯曲,且南侧铁条弯曲程度较北侧严重。

(三)起火原因的调查

经现场勘验、调查走访和调取相关视频、网络数据等证据,初步认定起火原因为厂房顶棚遭受雷击产生高温熔融物滴落引燃起火点处可燃物引发火灾,具体依据有:

1.排除人为放火因素。查看厂房内监控视频,起火时无人员在作业区活动。

  1. 排除生活用火不慎。该厂房南部出口处设有厨房和餐厅,距离起火点距离约70米,且起火时厨房并未做饭,勘验厨房内灶具,未发现异常。
  2. 排除静电引起火灾。经调查,该厂房19时20分左右下班停止生产作业,且厂房地面为水泥地面未做绝缘处理,建筑主体为钢结构,无产生和积累静电条件。
  3. 排除遗留火种。结合现场监控画面及证人证言,19时30分后无人员在起火部位附近逗留,勘验过程中未发现遗留火种痕迹。
  4. 排除室内灯具、线路、电脑等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经调查,该厂房线路集中在2条生产线区域,起火部位附近无电气线路。
  5. 关于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性。经对整个厂区67个点进行剩磁测量,超过1.5mT的点有26个,超过3mT的点有12个,起火点附近甚至出现最高9.05mT的能量数值,符合《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第2部分:剩磁法》雷电剩磁数据判定。

经随机测量厂房顶层10处铁皮金属部分,测得最高值为0.46mm,平均厚度为0.392mm,不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5.2.7条第2相关要求。(当建筑物内(室内)有易燃物品,当采用单层金属板时,金属板的厚度必须大于4mm。) 通过视频分析,20时43分19秒西南侧2号监控通道与南侧7号监控通道视频画面均显示外部出现一次强雷电,爆闪使得窗户外亮度急剧上升,20时43分53秒南侧7号监控通道视频画面出现光斑异常,雷击与起火时间大约间隔34秒,雷击产生的引火源(金属熔融物)足够引燃下方可燃物。 根据省气象局出具的《江西省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报告》(赣防雷2024鉴字【03】号)灾害鉴定结论:6月23日上饶市余干县白马桥乡马背咀工业园区江西尚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厂房遭受过雷击。 综上所述,起火原因为起火建筑遭受雷击后,雷电电流闪击引燃起火点侧上方采光板、燃烧的采光板滴落引燃起火点处吨桶蔓延成灾。

四、存在的问题

(一)厂房未办理相关手续 经调查,起火厂房未办理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不动产、防雷等相关手续 (二)不满足丙类厂房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经调查,起火厂房为钢结构单层厂房,建筑面积约3990m用于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涉及树脂、玻璃纤维毡布、色浆等原材料,系丙类厂房。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此类厂房应当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建筑内,并设置室内外消火栓、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然而,起火厂房内仅设有灭火器。另外,还存在功能设置混乱、未进行防火分隔等问题,起火建筑内依托南侧外墙及从南到北设置办公室和生活区,一楼由东向西依次为厨房、食堂、办公室、卫生间二楼由东向西共设置了6个员工宿舍,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2.2条第1、3款之规定。厂房内设有中间仓库用于存放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2.3条之规定。 (三)防雷措施不到位 建筑物防雷措施由接闪器、引下线及接地装置组成,经测量,厂房下端接地电阻为 9口,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起火建筑的顶棚作为接闪器,但引下线部位被岩棉及泡沫夹芯等绝缘材料阻隔,当顶棚遭受雷击时,电流无法及时传导到地面,绝缘材料产生破坏性放电,电弧导致金属熔融滴落引燃下方可燃物造成火灾。 (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经调查,起火单位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消防安全档案,未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仅对厂区内灭火器进行维护与使用培训,消防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经询问了解,起火厂房自建成以来未开展过防雷检测,未按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要求定期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 (五)周边区城无市政消火检 经调查,起火厂房所在的马背咀工业园区、白马桥乡镇街区域未设有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CB55037-2022)第8.1.4条要求: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五、工作建议

(-)开展防雷装置专项检查 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对全县工业园区钢结构厂房开展防雷装置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要求,对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应急管理、工信、各园区管委会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二)加大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力度 据了解,余干县2023年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乡村振兴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范畴,从目前进展及此次火灾暴露出的问题推进情况不理想,建议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公共供水企业等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调度,加大市政消火栓建设力度,提升全县灭火救援供水保障能力。 (三)加强防雷装置建设普及宣传 建议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广泛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平台,发布防雷知识宣传片、文章等,扩大宣传覆盖面,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了强降雨、雷电等防灾、减灾应急能力,提升了广大群众对防雷减灾意识。

余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4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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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41 | 2024_江西九江_永修县江西海皓科技10·21火灾.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10·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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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永府办字〔2024〕41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4-11-29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9510 责任部门: 永修县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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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 “10·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字号: 〖大 中 小〗

九江永修“10·21”火灾事故调查组:

《关于〈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10·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批复的请示》(永消字〔2024〕0055号)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10·21”火灾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性质的认定,以及推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二、请县消安委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调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

三、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按程序向县消安委办公室办理备案和批复结案工作。

四、请督促相关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总结,把教训转化为防范事故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保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五、请于2025年(批复报告次年)组织调查组成员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特此批复

附件: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10·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10·21”火灾调查报告

2024年10月21日16时10分许,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永修县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损(毁)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3#厂房内部分构件、设备、原料等,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九江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火灾发生后,永修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喻建华为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市监局、工信局、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1日16时10分许,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永修县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损(毁)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3#厂房内部分构件、设备、原料等。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起火单位情况

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314628917U,法人代表廖洪流。经营范围为有机硅材料、硅胶制品生产和销售。起火厂区共有建筑6栋,其中厂区主路西侧有建筑4栋,从北至南依次为1#厂房、2#厂房、宿舍楼、多功能酒店(未装修);厂区主路东侧有建筑2栋,从北至南依次为3#厂房、综合楼。

(三)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厂区3#厂房,主要用途为密封胶材料生产、原料及成品储存。厂房东西长60米,南北宽54米,高8.3米,总建筑面积约3300平方米。主体为钢结构,地上一层,局部搭建有二层投料平台。

(四)工程审批情况

起火建筑于2015年8月14日、2019年11月28日分别经原永修县公安消防大队、永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住建消备字〔2019〕224-04),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2016年5月12日,经永修县环保局批复,并出具《关于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4000吨/年厨具、电子、汽车、建材硅胶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永环审〔2016〕20号)。

(五)消防产品监管情况

起火建筑内配备了MF/AB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TZ/ABC35型推车式干粉灭火器、SN65型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通过现场检查,发现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生产厂家为江西信江潮消防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准入证书编号为2015081810000408,经查证,该证书有效期内;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生产厂家为寿光市腾龙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市场准入证书编号为201508180000088。经查证,该证书于2022年11月19日撤销,该批次灭火器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处于证书有效期内生产,市场准入情况未发现不合格情况。对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进行质量判定,未发现不合格现象。

对室内消火栓箱内配备的水带和水枪进行检查,发现该建筑内配备的消防水带为泰州市太平洋水带衬胶有限公司生产的8-65-20有衬里消防水带,水枪为高邮市水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KY65型。随机抽取起火厂房内的水带2条,水枪2支送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检测。

(六)环境影响情况

起火厂区针对消防灭火的污水建立了应急处置预案。发生火灾后,企业第一时间启动消防污水应急处理措施,在雨水井末端设置封堵,并采用抽水泵将消防灭火污水抽至吨桶密封等待集中净化处理。永修县生态环境局在火灾发生后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环境安全保护的指导。

(七)消防给水设施设置情况

经查,起火厂区所处城南工业园内市政消火栓设置未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要求,厂区周边150m范围内未设置市政消火栓,最近市政消火栓距离约800m。消火栓栓口动压大于0.15MPa至0.2MPa之间,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要求。厂区内设置了室外消火栓3座,消火栓栓口动压0.15MPa,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要求。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0月19日(周六)15时18分左右,操作工邓怡斌使用叉车将400kg二甲基硅油投入4号分散机分散缸;10月21日(周一)11时44分许,叉车工胡涛将生产所需中铬黄调色粉叉至二层投料平台;13时09分许,投料工杜西平上二层投料平台开始调色粉投料;13时38分许,邓怡斌发现分散机搅拌主桨电机出现异响,其判断由于混合料粘度过高,搅拌主桨电机出现过载,主桨运行速度降低,即叫停投料;随后其在分散机控制柜手动关闭主桨和2个分散桨电机电源,开盖检查物料混合情况,并在开盖状态下等待水分蒸发以及温度和粘度降低;14时47分许,邓怡斌控制分散机合盖,并尝试启动3个电机,发现电机运转正常,遂安排杜西平15时04分许继续投料;15时15分许投料完毕;15时51分许,邓怡斌发现主桨处于停转状态,主桨电源指示灯熄灭,2个分散桨仍在运转;其立即关闭分散桨电源,并开盖检查物料混合情况,发现混合状态不充分,遂离开车间向副厂长叶柳斌汇报;16时07分48秒,邓怡斌返回再次查看分散缸未见异常;16时08分,缸体内部突然向外喷涌出大量灰白色气体,气体出现半秒内爆燃起火,燃烧过程中发生多次爆燃。16时10分,第一报警人拨打119报警。

(二)灭火救援情况

接到报警后,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5个消防站、6辆消防车共38名指战员赶赴现场;16时23分,首战力量永修县建昌大道消防站到达现场,指挥员带领攻坚组开展外围火情侦察,并同时出一支水枪对外围火势进行堵截,随后,部署力量进行内攻扑救;16时35分,增援力量相继到场,根据任务分工进行力量部署;16时40分,火势得到控制;16时42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监控视频及检验鉴定情况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10月21日16时08分许,起火部位位于3#厂房南侧生产区域,起火点位于生产区距南墙3.75-5m,距西墙23-24.3m范围内4号强力分散机处,起火原因为强力分散机主桨电机过载停机,分散桨高速旋转与铬酸铅调色粉及二甲基硅油等混合物料摩擦持续升温,高温导致物料分解、裂解并燃烧引发火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 生产装置设计存在缺陷。起火的强力分散机未设置主桨与分散桨连锁、设备故障声光报警及超温报警停机等功能,导致设备主桨停机、分散缸内局部温度过高,现场周边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
  1. 设备长时间无人看管。起火生产线工艺流程中存在高速搅拌设备,正常生产情况下搅拌摩擦产生的温度控制在120℃左右,此时也有利于物料充分混合。但现场作业人员未充分认识到该工艺危险性,在电机已经发生一次过载的情况下,再次启动电机后离开,导致设备近50分钟处于无人看管状态。期间主桨电机过载停机,分散桨长时间高速运行,最终导致混合物料在分散桨的长时间高速搅拌下产生高温,最终引发事故。
  1. 生产企业对物料理化特性认识不足。经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对二甲基硅油进行热重分析,该物料在270℃时发生分解、裂解。现场勘验发现,分散缸内聚四氟乙烯刮条底部局部熔融,而聚四氟乙烯熔点为320℃,说明缸内局部高温达到或超过320℃,更高于二甲基硅油分解、裂解温度。分解、裂解产物火灾危险性未得到生产企业充分考量。

经调查认定,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10•21”火灾是一起因密封胶材料生产工艺、设备存在安全设计缺陷导致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火灾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应对生产安全负责,是事故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生产功能分区混乱,起火厂房既有生产区域,又有原料和成品储存,各功能区之间未采取有效分隔;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未组织员工开展岗前安全培训。

(二)永修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永修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海皓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工业行业消防安全主管部门管理职责不力,未有效指导督促工业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三)永修县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永修县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属地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园区市政消防设施建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经常,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由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对起火单位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形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建议由永修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起火单位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问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及信用惩戒。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各级党政部门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同时结合新余“1·24”火灾事故,举一反三,切实把防范化解有机硅安全风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聚焦影响有机硅安全生产的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以最严标准、最严要求、最严措施,坚决整治问题隐患,查找安全监管盲区漏洞,织密守牢安全责任网格,全力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及各项制度措施落地落实。

(二)行业主管部门是企业生产安全监管的主要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有机硅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监管重心要放在生产全过程,严查生产计划、生产方案是否全面分析各类风险,是否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督促企业认真做好人员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准确了解现场作业风险,熟练掌握安全技术措施。要严查现场生产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监护等人员的履职情况,严厉查处只挂名、不履职的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全面排查生产作业环节各类事故隐患。开展精准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严管重罚高压态势,倒逼企业深入查找安全漏洞,狠抓隐患整改。要加强典型违法案例通报曝光力度,起到“惩治一个、震慑一片”警示作用。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工业园区内的市政消火栓的管理,做到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对已建城市道路而未设置市政消火栓或者设置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积极补建或者技术改造。

(三)生产经营单位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有机硅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认真贯彻落实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以细之又细、严之又严的态度部署落实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全员安全风险意识和素质能力,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全面建立和扎实运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企业自查自改主体责任,突出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要细化安全风险辨识,将技术改造、项目施工、装置检维修等关键环节纳入到双重预防体系,做到风险辨识无死角、隐患排查无遗漏。要特别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根据生产操作、施工作业的工艺特点和现场实际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安全培训,加强监督考核,坚决杜绝安全培训“走过场”,切实提升员工的安全操作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打通产研用壁垒是保障生产安全、高效的有力举措。产品研发部门和生产部门共同参与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规范的制定,确保从研发到生产的全过程都有明确、统一的质量要求,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在产品研发阶段,生产部门提前介入,就生产工艺、设备等方面提出意见,使研发成果更易于生产落地,提高生产效率;在产品使用过程中根据对产品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反馈给研发部门,共同进行改进,从而不断提升产品质量,降低生产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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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42 | 2024_江西九江永修海皓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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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永府办字〔2024〕41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4-11-29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9510 责任部门: 永修县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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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 “10·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字号: 〖大 中 小〗

九江永修“10·21”火灾事故调查组:

《关于〈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10·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批复的请示》(永消字〔2024〕0055号)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10·21”火灾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性质的认定,以及推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二、请县消安委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调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

三、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按程序向县消安委办公室办理备案和批复结案工作。

四、请督促相关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总结,把教训转化为防范事故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保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五、请于2025年(批复报告次年)组织调查组成员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特此批复

附件: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10·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10·21”火灾调查报告

2024年10月21日16时10分许,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永修县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损(毁)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3#厂房内部分构件、设备、原料等,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九江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火灾发生后,永修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喻建华为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市监局、工信局、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1日16时10分许,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永修县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损(毁)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3#厂房内部分构件、设备、原料等。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起火单位情况

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314628917U,法人代表廖洪流。经营范围为有机硅材料、硅胶制品生产和销售。起火厂区共有建筑6栋,其中厂区主路西侧有建筑4栋,从北至南依次为1#厂房、2#厂房、宿舍楼、多功能酒店(未装修);厂区主路东侧有建筑2栋,从北至南依次为3#厂房、综合楼。

(三)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厂区3#厂房,主要用途为密封胶材料生产、原料及成品储存。厂房东西长60米,南北宽54米,高8.3米,总建筑面积约3300平方米。主体为钢结构,地上一层,局部搭建有二层投料平台。

(四)工程审批情况

起火建筑于2015年8月14日、2019年11月28日分别经原永修县公安消防大队、永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住建消备字〔2019〕224-04),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2016年5月12日,经永修县环保局批复,并出具《关于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4000吨/年厨具、电子、汽车、建材硅胶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永环审〔2016〕20号)。

(五)消防产品监管情况

起火建筑内配备了MF/AB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TZ/ABC35型推车式干粉灭火器、SN65型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通过现场检查,发现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生产厂家为江西信江潮消防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准入证书编号为2015081810000408,经查证,该证书有效期内;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生产厂家为寿光市腾龙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市场准入证书编号为201508180000088。经查证,该证书于2022年11月19日撤销,该批次灭火器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处于证书有效期内生产,市场准入情况未发现不合格情况。对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进行质量判定,未发现不合格现象。

对室内消火栓箱内配备的水带和水枪进行检查,发现该建筑内配备的消防水带为泰州市太平洋水带衬胶有限公司生产的8-65-20有衬里消防水带,水枪为高邮市水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KY65型。随机抽取起火厂房内的水带2条,水枪2支送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检测。

(六)环境影响情况

起火厂区针对消防灭火的污水建立了应急处置预案。发生火灾后,企业第一时间启动消防污水应急处理措施,在雨水井末端设置封堵,并采用抽水泵将消防灭火污水抽至吨桶密封等待集中净化处理。永修县生态环境局在火灾发生后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环境安全保护的指导。

(七)消防给水设施设置情况

经查,起火厂区所处城南工业园内市政消火栓设置未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要求,厂区周边150m范围内未设置市政消火栓,最近市政消火栓距离约800m。消火栓栓口动压大于0.15MPa至0.2MPa之间,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要求。厂区内设置了室外消火栓3座,消火栓栓口动压0.15MPa,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要求。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0月19日(周六)15时18分左右,操作工邓怡斌使用叉车将400kg二甲基硅油投入4号分散机分散缸;10月21日(周一)11时44分许,叉车工胡涛将生产所需中铬黄调色粉叉至二层投料平台;13时09分许,投料工杜西平上二层投料平台开始调色粉投料;13时38分许,邓怡斌发现分散机搅拌主桨电机出现异响,其判断由于混合料粘度过高,搅拌主桨电机出现过载,主桨运行速度降低,即叫停投料;随后其在分散机控制柜手动关闭主桨和2个分散桨电机电源,开盖检查物料混合情况,并在开盖状态下等待水分蒸发以及温度和粘度降低;14时47分许,邓怡斌控制分散机合盖,并尝试启动3个电机,发现电机运转正常,遂安排杜西平15时04分许继续投料;15时15分许投料完毕;15时51分许,邓怡斌发现主桨处于停转状态,主桨电源指示灯熄灭,2个分散桨仍在运转;其立即关闭分散桨电源,并开盖检查物料混合情况,发现混合状态不充分,遂离开车间向副厂长叶柳斌汇报;16时07分48秒,邓怡斌返回再次查看分散缸未见异常;16时08分,缸体内部突然向外喷涌出大量灰白色气体,气体出现半秒内爆燃起火,燃烧过程中发生多次爆燃。16时10分,第一报警人拨打119报警。

(二)灭火救援情况

接到报警后,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5个消防站、6辆消防车共38名指战员赶赴现场;16时23分,首战力量永修县建昌大道消防站到达现场,指挥员带领攻坚组开展外围火情侦察,并同时出一支水枪对外围火势进行堵截,随后,部署力量进行内攻扑救;16时35分,增援力量相继到场,根据任务分工进行力量部署;16时40分,火势得到控制;16时42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监控视频及检验鉴定情况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10月21日16时08分许,起火部位位于3#厂房南侧生产区域,起火点位于生产区距南墙3.75-5m,距西墙23-24.3m范围内4号强力分散机处,起火原因为强力分散机主桨电机过载停机,分散桨高速旋转与铬酸铅调色粉及二甲基硅油等混合物料摩擦持续升温,高温导致物料分解、裂解并燃烧引发火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 生产装置设计存在缺陷。起火的强力分散机未设置主桨与分散桨连锁、设备故障声光报警及超温报警停机等功能,导致设备主桨停机、分散缸内局部温度过高,现场周边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
  1. 设备长时间无人看管。起火生产线工艺流程中存在高速搅拌设备,正常生产情况下搅拌摩擦产生的温度控制在120℃左右,此时也有利于物料充分混合。但现场作业人员未充分认识到该工艺危险性,在电机已经发生一次过载的情况下,再次启动电机后离开,导致设备近50分钟处于无人看管状态。期间主桨电机过载停机,分散桨长时间高速运行,最终导致混合物料在分散桨的长时间高速搅拌下产生高温,最终引发事故。
  1. 生产企业对物料理化特性认识不足。经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对二甲基硅油进行热重分析,该物料在270℃时发生分解、裂解。现场勘验发现,分散缸内聚四氟乙烯刮条底部局部熔融,而聚四氟乙烯熔点为320℃,说明缸内局部高温达到或超过320℃,更高于二甲基硅油分解、裂解温度。分解、裂解产物火灾危险性未得到生产企业充分考量。

经调查认定,九江永修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房“10•21”火灾是一起因密封胶材料生产工艺、设备存在安全设计缺陷导致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火灾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海皓科技有限公司应对生产安全负责,是事故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生产功能分区混乱,起火厂房既有生产区域,又有原料和成品储存,各功能区之间未采取有效分隔;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未组织员工开展岗前安全培训。

(二)永修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永修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海皓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工业行业消防安全主管部门管理职责不力,未有效指导督促工业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三)永修县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永修县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属地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园区市政消防设施建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经常,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由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对起火单位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形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建议由永修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起火单位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问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及信用惩戒。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各级党政部门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同时结合新余“1·24”火灾事故,举一反三,切实把防范化解有机硅安全风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聚焦影响有机硅安全生产的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以最严标准、最严要求、最严措施,坚决整治问题隐患,查找安全监管盲区漏洞,织密守牢安全责任网格,全力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及各项制度措施落地落实。

(二)行业主管部门是企业生产安全监管的主要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有机硅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监管重心要放在生产全过程,严查生产计划、生产方案是否全面分析各类风险,是否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督促企业认真做好人员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准确了解现场作业风险,熟练掌握安全技术措施。要严查现场生产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监护等人员的履职情况,严厉查处只挂名、不履职的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全面排查生产作业环节各类事故隐患。开展精准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严管重罚高压态势,倒逼企业深入查找安全漏洞,狠抓隐患整改。要加强典型违法案例通报曝光力度,起到“惩治一个、震慑一片”警示作用。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工业园区内的市政消火栓的管理,做到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对已建城市道路而未设置市政消火栓或者设置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积极补建或者技术改造。

(三)生产经营单位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有机硅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认真贯彻落实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以细之又细、严之又严的态度部署落实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全员安全风险意识和素质能力,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全面建立和扎实运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企业自查自改主体责任,突出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要细化安全风险辨识,将技术改造、项目施工、装置检维修等关键环节纳入到双重预防体系,做到风险辨识无死角、隐患排查无遗漏。要特别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根据生产操作、施工作业的工艺特点和现场实际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安全培训,加强监督考核,坚决杜绝安全培训“走过场”,切实提升员工的安全操作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打通产研用壁垒是保障生产安全、高效的有力举措。产品研发部门和生产部门共同参与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规范的制定,确保从研发到生产的全过程都有明确、统一的质量要求,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在产品研发阶段,生产部门提前介入,就生产工艺、设备等方面提出意见,使研发成果更易于生产落地,提高生产效率;在产品使用过程中根据对产品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反馈给研发部门,共同进行改进,从而不断提升产品质量,降低生产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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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43 | 2024_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商住综合楼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特别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商住综合楼“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佳乐苑小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4-09-21 17:45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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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 2024年1月24日15时22分,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佳乐苑小区临街商住综合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52.84万元。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涉事房主违法违规改变商住综合楼地下一层用途用作出租经营,冷库建设施工单位违规建设冷库时起火,涉事建筑先天存在防火分隔重大缺陷,教育培训机构和宾馆违规经营,属地有关部门专业监管和行业管理失职缺位,地方党委政府安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一临街店铺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要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善后等工作。这是近期发生的又一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要尽快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责,进行深刻反思。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排查隐患,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多发连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李强总理等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李强总理要求,国务院副总理张国清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全国总工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参加的国务院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也派员参加了相关工作。同时,邀请建筑、消防、冷库和静电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座谈交流、询问谈话、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测鉴定、模拟试验、专家论证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等情况,查明了涉事房主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和责任,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调查组坚持举一反三,深入剖析了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佳乐苑综合楼地下一层违法违规建设冷库,施工作业中使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时释放易燃气体局部积聚达到可燃条件,在挤塑板上铺设塑料薄膜时产生静电放电点燃积聚的易燃气体,迅即引燃聚氨酯泡沫、挤塑板等易燃可燃材料,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地下一层与一层共用的疏散楼梯防火分隔缺失,烟气快速蔓延至二层;位于二层的博弈教育教室外安装了防盗网和广告牌,正在培训的学生无法及时有效逃生,造成人员伤亡扩大。

调查发现,丰华地产、新余设计院、赣新建筑公司、正大监理公司在涉事建筑建设,丰华地产在人防工程报审报监,佰烩香批发部、凝霜制冷公司在地下一层冷库建设、施工,涉事房主、博弈教育、聚馨源宾馆在涉事建筑出租、经营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规划建设源头失守、排查整顿不力、监管制度有漏洞、消防验收检查走形式、专项整治走过场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缺失等问题。

调查组按规定将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调查组总结了五个方面的主要教训:只有消除群众身边的安全隐患,才能把“两个至上”落到实处;只有深刻吸取教训,才能避免重蹈覆辙;只有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才能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只有盯紧基层末梢,才能防止小问题酿成大事故;只有提高应急能力素质,才能关键时刻安全避险。同时,提出五项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要将“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要加强冷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要强化多业态混合经营等重点场所安全管理;要认真扎实开展治本攻坚深化专项整治;要着力提升基层单位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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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佳乐苑小区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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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佳乐苑小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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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 2024年1月24日15时22分,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佳乐苑小区临街商住综合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52.84万元。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涉事房主违法违规改变商住综合楼地下一层用途用作出租经营,冷库建设施工单位违规建设冷库时起火,涉事建筑先天存在防火分隔重大缺陷,教育培训机构和宾馆违规经营,属地有关部门专业监管和行业管理失职缺位,地方党委政府安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一临街店铺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要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善后等工作。这是近期发生的又一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要尽快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责,进行深刻反思。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排查隐患,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多发连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李强总理等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李强总理要求,国务院副总理张国清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全国总工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参加的国务院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也派员参加了相关工作。同时,邀请建筑、消防、冷库和静电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座谈交流、询问谈话、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测鉴定、模拟试验、专家论证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等情况,查明了涉事房主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和责任,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调查组坚持举一反三,深入剖析了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佳乐苑综合楼地下一层违法违规建设冷库,施工作业中使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时释放易燃气体局部积聚达到可燃条件,在挤塑板上铺设塑料薄膜时产生静电放电点燃积聚的易燃气体,迅即引燃聚氨酯泡沫、挤塑板等易燃可燃材料,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地下一层与一层共用的疏散楼梯防火分隔缺失,烟气快速蔓延至二层;位于二层的博弈教育教室外安装了防盗网和广告牌,正在培训的学生无法及时有效逃生,造成人员伤亡扩大。

调查发现,丰华地产、新余设计院、赣新建筑公司、正大监理公司在涉事建筑建设,丰华地产在人防工程报审报监,佰烩香批发部、凝霜制冷公司在地下一层冷库建设、施工,涉事房主、博弈教育、聚馨源宾馆在涉事建筑出租、经营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规划建设源头失守、排查整顿不力、监管制度有漏洞、消防验收检查走形式、专项整治走过场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缺失等问题。

调查组按规定将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调查组总结了五个方面的主要教训:只有消除群众身边的安全隐患,才能把“两个至上”落到实处;只有深刻吸取教训,才能避免重蹈覆辙;只有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才能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只有盯紧基层末梢,才能防止小问题酿成大事故;只有提高应急能力素质,才能关键时刻安全避险。同时,提出五项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要将“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要加强冷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要强化多业态混合经营等重点场所安全管理;要认真扎实开展治本攻坚深化专项整治;要着力提升基层单位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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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46 | 2024_江西景德镇珠山区朝阳路东二路3栋201号1·25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东二路3栋201号“1•25”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03-19 09:00 访问量: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东二路3栋201号“1•25”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01月25日16时21分,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东二路3栋201号居民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9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修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珠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向珠山区人民政府请示,经区政府研究,成立火灾调查工作小组,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胡春生任组长,区公安分局常务副局长陈齐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刘凌晨任副组长,区公安分局、民政局、住建局、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消防救援大队派员参加,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及“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大量原始资料,对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分析对比,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汲取总结事故教训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东二路3栋201号“1•25”亡人火灾事故是一起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火灾事故有关情况

(一)火灾基本情况。2024年01月25日16时21分,景德镇市消防指挥中心接报警称,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东二路3栋201号居民房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火灾烧毁民房内家具、电器及生活用品等,火灾造成1人死亡。

(二)起火建筑情况。起火建筑位于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东二路3栋,使用性质为住宅,砖混结构,地上6层,高度约18米,归属新厂街道一中路社区居委会。

二、火灾事故经过及扑救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据证人陈某某反映,2024年1月25日中午吃完饭后就到一中后门保卫室里面玩,一直坐到下午3点多,3点多的时候听到有人喊“着火了”(经后期调查取证并核对,该时间段约为下午4时17分至4时19分之间),是一个女人的声音在喊着火,感觉就是着火房子的女主人,后来看到一楼上面的平台上着火,平台上有泡沫箱、快递纸盒等物品,还有一块用来挡垃圾的塑料布,一楼姓朱的住户和保安一起用晾衣服的叉子把布勾下来,同时将平台上大量泡沫、纸壳勾落下来,再后来我就打了119报警,通话记录的时间是16时21分。

(二)灭火救援经过。2024年01月25日16时21分,景德镇市消防指挥中心接报警称,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东二路3栋201号居民房发生火灾。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昌江大道特勤站、曙光路消防救援站、为宇路消防救援站、浙江路专职队共4个队站,8辆消防车,54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处置,全勤指挥部遂警出动。16时28分首战力量特勤消防站到场,到场后进行现场了解,该起火建筑六层,住宅二楼着火,着火面积约40平方米,着火物质为杂物、家具等,指挥员立即下达侦察命令,进行内攻救人和火灾扑救,为宇路消防站架设六米拉梯从阳台处进行灭火,曙光路消防站进行警戒和供水,16时35分,特勤消防站对两道房门破拆完成,在客厅发现1名被困人员,立即将被困人员营救,移交给医护人员。16时50分,火灾被控制,17时26分火灾被完全扑灭。后经与医院工作人员确认,救出人员在送医途中死亡。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信息

徐静,女,籍贯系江西景德镇,身份证号码:360203xxxxxxxx1048。

(二)火灾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统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91000元。

四、火灾事故调查情况

(一)事故直接原因

火灾发生后,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迅速启动火灾调查区域协作预案,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人员活动、电气线路敷设、物品摆设和其他相关情况对报警人、当事人及最早发现火灾人员等5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5份。通过对火灾现场勘验,综合复原勘验法、逐层勘验法,比对建筑内燃烧痕迹、烟熏痕迹和倒塌痕迹。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16时10分许,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东二路3栋201号东侧阳台外侧距阳台护栏西侧0-1m,距阳台外侧南墙0-1.5m,距阳台外侧平台底部0-1.5m范围内。起火点位于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东二路3栋201号东侧阳台外侧距阳台护栏西侧0-0.5m,距阳台外侧南墙0-1m,距阳台外侧底部平台0-1m范围内。起火原因为生活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1、起火时间的认定

据以下调查证据:

据证人陈某某反映,2024年1月25日中午吃完饭后就到一中后门保卫室里面玩,一直坐到下午3点多,3点多的时候听到有人喊“着火了”(经后期调查取证并核对,该时间段约为下午4时17分至4时19分之间),是一个女人的声音在喊着火,感觉就是着火房子的女主人,后来看到一楼上面的平台上着火,平台上有泡沫箱、快递纸盒等物品,还有一块用来挡垃圾的塑料布,一楼姓朱的住户和保安一起用晾衣服的叉子把布勾下来,还勾了好多泡沫、纸壳下来,再后来我就打了119报警,通话记录的时间是16时21分。

据证人朱某某反映,2024年1月25日吃完午饭后,下午1-4点之间和其妻子、一中保安、陈师傅(报警人)在保安室外面晒太阳。下午4点多听到二楼住户(徐静)喊“着火了”,后来跑到201阳台楼下看到二楼阳台平台上火势很大,烟气也很大,后来用晾衣服的叉子帮忙把平台上的广告布和纸箱子勾下来。

根据调取的视频监控记录,2024年1月25日16时17分许起火建筑有烟冒出。

根据报警时间及相关证据,结合火灾发生发展蔓延规律和现场实际情况,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16时10分许。

2、起火点起火部位的认定

据以下证人证言:

据证人陈某某、朱某某反映,2024年1月25日中午吃完饭后二人一直在一中后门保卫室里面玩,一直坐到下午4点多,听到有人(二楼户主徐静)喊“着火了”,于是跑近声音来源处,发现为二楼平台着火,火势很大,烟气也很大,朱某和保安一起用晾衣服的叉子把遮挡平台的塑料布勾下来,同时将平台上的大量泡沫、纸壳勾落下来。

据以下现场勘验痕迹:

经现场勘验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东二路宿舍三栋一单元201号民房为南北朝向,东西布局。西部由北到南分别为客厅、次卧;东部由北到南分别为书房、小厨房、东阳台、卫生间、主卧、南阳台。起火房屋入户门为一个铁栅栏门(由南向北外开)和内部的一个木门(由北向南内开)组成。铁栏杆门有明显过火痕迹及烟熏痕迹且表面有高温烘烤变色痕迹。内部的木门全面过火烧毁,木门上部燃烧碳化痕迹较下部重,内侧较外侧碳化痕迹重。进入内部,起火房屋内地面被大量包装纸箱、快递包装及生活垃圾堆满,平均高度约1米。过火痕迹及烟熏痕迹均在地面1.1米以上。客厅东南侧过火较重,东南侧墙壁上部抹灰层脱落,可见红砖。东南置物架上摆放的微波炉全面过火,微波炉过火痕迹由北向南逐渐减轻且微波炉北侧有明显高温烘烤变色痕迹。客厅东南侧与卫生间连接的木门全面过火,木门过火痕迹上半部较下半部较重。客厅南侧墙壁由东向西分别是主卧及客卧两扇木门,南侧墙壁烟熏痕迹明显,墙壁上部有部分抹灰层脱落,可见红砖。主卧及客卧的木质门框和木门均过火碳化,且碳化痕迹上半部较下半部重,过火痕迹由东向西逐渐减轻。客厅西侧墙壁烟熏痕迹上半部较下半部重,地面上存在大量燃烧残留物及未过火的杂物。客厅北侧连接小厨房的门框上部有明显过火痕迹,过火痕迹自上而下逐渐减轻。北侧墙壁处有少量燃烧残留物。次卧堆积大量杂物,部分杂物过火,过火痕迹由北向南逐渐减轻。次卧南墙木质窗户没有过火痕迹,窗户上半部有少量烟熏痕迹。起火房屋南面主卧堆积大量杂物,主卧南墙木质窗户没有过火痕迹,窗户上半部有少量烟熏痕迹,主卧中部吊顶有明显过火痕迹,部分抹灰层脱落,吊顶处的电风扇高温烘烤变形情况北侧较南侧严重。主卧北侧木门内部门框过火痕迹严重,对比连接客厅外部的门框过火痕迹及碳化程度,主卧的木门门框外部的过火痕迹及碳化痕迹重于内部。起火房屋东南面的卫生间有少量烟熏痕迹,靠近东面阳台的窗户玻璃高温烘烤破碎,窗户内框过火痕迹明显,过火痕迹自上而下逐渐减轻。地面上存在少量燃烧残留物及未过火的杂物。起火房屋北侧书房连接小厨房的门框有过火痕迹,过火痕迹自上而下逐渐减轻。书房内部墙壁有少量烟熏痕迹,书房其他区域未过火。起火房屋东北面小厨房的东墙有大量烟熏痕迹,烟熏痕迹上半部较下半部重。小厨房靠东面墙壁摆放的橱柜有明显过火痕迹,过火痕迹由南向北逐渐减轻。小厨房地面上存在大量燃烧残留物及未过火的杂物。起火房屋东面阳台全面过火,地面上存在少量燃烧残留物及未过火的杂物。对起火房屋东侧阳台外侧距阳台护栏西侧0-1m,距阳台外侧南墙0-2.1m,距阳台外侧平台底部0-1.5m范围内进行专项勘验。未发现电气线路和用电器具。阳台前沿平台有明显过火及烟熏痕迹,平台南侧墙壁有部分抹灰层脱落。

综上,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东二路3栋201号东侧阳台外侧距阳台护栏西侧0-1m,距阳台外侧南墙0-1.5m,距阳台外侧平台底部0-1.5m范围内。起火点位于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东二路3栋201号东侧阳台外侧距阳台护栏西侧0-0.5m,距阳台外侧南墙0-1m,距阳台外侧底部平台0-1m范围内。

3、起火原因认定

(1)排除雷击的依据:据调查,起火当日当地无雷暴天气,故可以排除雷击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2)排除放火的依据: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及监控视频,起火点处不具备外人放火的条件。

(3)排除外来火源的依据:起火场所附近没有烟囱,火灾发生时,无人燃放烟花鞭炮、焚烧垃圾等现象,另外,起火前3小时风向由西北风向东南风变化,风速分别为1.5、1、0.9,不足以将外来火源吹到起火建筑内部,故可以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

(4)排除自燃的依据:起火点位于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东二路3栋201号东侧阳台外侧距阳台护栏西侧0-0.5m,距阳台外侧南墙0-1m,距阳台外侧底部平台0-1m范围内,范围内堆放物品为纸箱等物品,且不符合自燃引起火灾的特征,故可以排除自燃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5)排除电气线路故障的依据:起火部位为阳台外侧,无电气线路经过,故可以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可能性。

结合火灾发生规律、现场勘验、走访调查及视频监控情况,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生活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起火建筑内易燃可燃物较多

起火建筑为砖混结构,但建筑内地面被大量包装纸箱、快递包装及生活垃圾堆满,平均高度约1米,起火以后蔓延迅速。

2、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不到位

火灾发生后,徐静未第一时间逃生,而是在阳台处呼救并尝试灭火,发现火势不能扑灭后才进行逃生,后在逃生过程中被房屋内堆放的物品阻碍并吸入烟气,最终无法逃出火场。以上反映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常识欠缺,应急逃生自救能力缺乏。

五、火灾事故责任处理意见

该火灾发生在居民房内,不属于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列管范围,火灾原因为生活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不涉及末端消防管理及消防监督管理情况。

六、整改措施和教训总结

为进一步总结教训,提出切实可行的针对性整改措施,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 〔2017〕87 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推进全省消防救援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19〕22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一是加强组织建设。要督促各乡镇(街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统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村(居)委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推动村(居)委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将消防工作融入县乡村综治中心实体化和“多网合一”网格化管理,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二是落实工作载体。要结合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大力推进基层消防监管力量建设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依托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成立消防所,落实2至3名事业编人员具体负责,通过授权或委托方式开展消防行政执法,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日常消防宣传,并与公安派出所开展联查联防;对不具备条件成立消防所的乡镇(街道),暂由综合执法队伍承接消防工作;同时,建立完善基层火灾隐患查处、移送、督办、整改等机制,实现“闭环”管理。三是加强属地监管。全面完成三项消防执法事项认领工作,做好乡镇赋权落地工作,对占用消防通道、电动车入楼充电、野外焚烧三种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二)加强基层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发挥实效。微型消防站是初期火灾扑救最前沿的力量,是消防社会化、全民化的重要途径,若能发挥作用,将大大减少火灾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珠山人民政府要督促各乡镇(街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推动未建立微型消防站的辖区各村(居)委会按照《微型消防站建设与管理规范》(DB 36/T 1087—2018)的有关要求,以“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为标准,深化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已建成但装备配备、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村(居)委会,要推动完善,同时重点解决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建而不用”的问题,切实发挥救早、灭小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作用。

(三)加强特殊人群消防安全守护,开展电气专项治理。珠山区人民政府要督促各乡镇(街道)组织基层力量,对辖区逐家逐户开展“敲门”行动,重点对电气、燃气、火源、可燃物开展 “四个必查”,开展宣传提示、帮扶解决问题,建立隐患清单台账,并抓好“对账消患”。同时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电线电缆、家用电器、电动自行车等电气产品的源头监管,重点检查电器产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销售储存仓库、销售门店等场所,加大产品质量抽查力度,从严查处销售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家庭消防安全宣传,做好警示教育。要根据“小火亡人”的规律和特点,制作典型火灾事故案例宣传片,加强社会面的警示宣传教育;要根据村(居)民生活实际,督促乡镇(街 道)、村(社区)工作人员和消防安全网格员上门入户开展“面 对面、手把手”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常态化组织对辖区群众进行分批培训,进一步提升广大人民群众消防基本技能;要广泛通过微信、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以及“村村通”广播、乡村小喇叭等宣传媒介,精准向目标人群播发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常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知识知晓率。

珠山区“1•25”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3月15日

关联导读:

附件:

FD11147 | 2024_江西章贡高新区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赣粤汽配经营部仓库10·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江西章贡高新区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赣粤汽配经营部仓库“10·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章贡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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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7000-2025-677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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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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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责任部门:

江西章贡高新区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赣粤汽配经营部仓库“10·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访问量:

2024年10月3日,江西章贡高新区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一期5栋三层的赣粤汽配经营部仓库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根据上级要求,章贡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的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金属物流园赣粤汽配经营部“10·3”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组织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责任追究组,其中技术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组成,主要负责勘验火灾现场,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通过材料审查、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在听取各方意见、充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技术调查报告。同时,赣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启动火灾延伸调查程序,成立了“10·3”火灾延伸调查工作组,延伸调查组采取座谈了解、核查资料、现场查看、个别谈话等方式对该起火灾开展延伸调查,并及时与政府调查组交换调查处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房屋建筑情况

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位于赣州金属产业商贸物流城一期5栋三层(青峰大道东南侧),赣州金属产业商贸物流城一期项目共二十四栋建筑,二十三栋为戊类仓库,一栋为物业用房,总建筑面积近8万平方米。一期项目于2014年6月18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文号:赣市公消竣复字〔2014〕第0005号)。

图1 现场方位图

(二)起火仓库基本情况

起火的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仓库位于江西章贡高新区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一期5栋三层,该建筑层数五层,耐火等级二级,结构类型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使用性质为多层戊类仓库建筑。三层过火区域为赣粤汽配经营部仓库,仓库内配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图2 现场平面图

(三)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7T0U,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左某弟,成立于2012年10月17日,2018年8月经营地址变更为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赣州汽配城13栋,2021年搬至江西章贡高新区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一期5栋负一层16-2#进行经营(即火灾发生场所建筑三层),共有员工4人。经营范围:汽车配件批发、零售。

二、火灾发生经过和扑救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03日15时58分左右,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经营者左某弟在该场所内坐着,闻到一股烧焦的味道,于是就进去仓库内查看,发现仓库里面冒着浓烟,马上提着一个灭火器准备冲进去灭火,但是当时已经浓烟很大,人已经进不去了,就大声喊:“着火了,大家赶紧下楼。”,当时在场的员工和隔壁的商铺人员听见了呐喊声,所有人员都下楼了,当时现场有人拨打了119、110。室外,马路对面路人(第一个报警人)看到浓烟,于16时04分许,拨打报警电话。

(二)初起火灾扑救情况

2024年10月03日15时58分左右,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经营者左某弟发现仓库里面冒着浓烟,马上提着一个灭火器准备冲进去灭火。

(三)灭火救援情况

2024年10月03日15时58分,赣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物流园马路边3楼店铺着火,无人员被困。接到报警后,章贡区消防救援大队先后调派红旗大道消防救援站、文武坝路消防救援站、沙河镇专职消防队到场扑救,支队指挥中心调派迎宾大道特勤站(18吨水罐消防车、18吨水罐消防车、A类泡沫消防车、化学事故抢险救援消防车、53米登高平台消防车、58米大跨距举高喷射消防车)共5车30人、赣县区赣新大道消防救援站(重型水罐消防车、重型泡沫消防车)共2车12人前往增援。16时15分,红旗大道消防救援站与沙河镇专职消防队率先抵达火灾现场,开展火情侦查,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扑救工作。随后,其他队站陆续到场参与处置。18时05分,火势被控制。18时15分,火灾被扑灭,参战力量陆续撤离。

三、行业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章贡高新区管委会作为消防安全责任属地部门,通过与金属物流园签订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承诺书,深入企业开展专项隐患排查整治,并在两会、五一、十一等重要时间节点均召开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会,下发9次消防安全工作提示,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并经常性由干部深入企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督促企业做好员工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因工作疏忽,未发现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存在仓库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仓库使用性质、私自搭建阁楼等问题。

四、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火灾发生前已将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列入“双随机”检查单位库,未被双随机检查抽中。不属于章贡区消防救援大队列管重点单位。

五、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起火建筑为一栋多层戊类仓库,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该建筑公共部位设置有消火栓系统和灭火器,经调查走访和现场勘验,现场配备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但由于火烧原因变形严重,无法判定其合格与否。

该起火灾起火区域内使用的消防产品有消火栓、消防水带。有衬里消防水带为福建省百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8-50-25-涤纶纱+丙纶长丝/涤纶长丝-塑料(主型),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为2012081802000143,检验报告编号为Zb201320524,依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XF588-2012),量水带长25.15米,重量4250克,计算平均长度质量170g/m(小于380g/m),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

消火栓为南安市华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SN65型,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为Z2015081811000034 ,检验报告编号为Gn201414095,依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XF588-2012),进水口螺纹的规格Rp2 1/2,进水口螺纹深度25.0mm、阀关闭后整体高度186.5mm,阀杆中心距接口外沿的距离106.6mm,开启高度为21.7mm,固定接口为KN型,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

六、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及调查走访,综合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北京时间2024年10月3日15时35分许;起火部位位于江西章贡高新区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一期5栋三层的赣粤汽配经营部仓库西北侧玻璃墙体区域距离地面约2.3米、距离东南面墙体约2.1米范围内处;起火原因为可以排除雷击、外来火源、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

(二)灾害主要成因

一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江西章贡高新区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一期5栋原设计为戊类仓库,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该栋三层仓库使用性质,存放汽车配件等塑料制品、在仓库内私自搭建阁楼等,导致火灾荷载增大,且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自身职责不明确。

二是相关部门监管存在漏洞。章贡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对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经营行为、仓储场所管理等工作监管存在疏忽。部门监管环节工作的不到位成为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违法行为未能制止和查处、事故风险难以控制的重要因素。

三是员工消防安全意识薄弱。该起火灾第一报警人为路人,在室外看到浓烟和明火后报警,火灾现场当事人在火灾初期未发现着火,发现着火后,虽然积极采取扑救措施,但已经无法进入扑救。

四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面还不够广。章贡高新区管委会虽然联合部门开展专项应急演练,但所辖群众仅部分参加了学习,覆盖面不够广,日常消防安全提示性、警示性宣传教育内容不够多,没有针对货物多、火灾负荷大、安全知识和技能缺乏的实际,组织开展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逃生疏散演练。

七、火灾事故责任处理意见

  1. 对于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厂房使用性质、在二次装修时私自加建阁楼、员工消防安全培训不到位,建议由区住建局、区城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2.建议由章贡高新区管委会对该辖区安全生产网格员马某富同志进行通报批评。

八、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根据《赣州市章贡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文件职责划分,压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加大对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消防安全隐患检查频次和力度,并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隐患,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一)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论述精神,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压实压紧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常态化组织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强化针对性隐患排查整治。要扎实开展工业企业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重点整治主体管理责任混乱、改变场所使用性质、安全设施硬件条件不符合要求、安全生产出口不畅通等突出问题。要严格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1111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402DocumentNotSpecified7.8 磅Normal0

(三)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消防安全网格员要开展“上门入户”式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辖区开展全面的消防安全培训,进一步提升群众“会报警、会疏散、小火会用灭火器、大火会用消火栓”和“见火不慌、抬手就打”的能力。要组织园区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每个企业必须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及灭火技能实操实训,以提升企业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尽可能降低事故发生率和伤亡率。

FD11148 | 2024_江西赣州_赣县章贡区赖某香烛10·12火灾.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章贡区赖某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索 引 号:

B10055-2026-7209957

文件编号: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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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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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关于章贡区赖某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调查报告公示

访问量: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

关于章贡区赖*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区消防救援大队:

《章贡区赖*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赣县消〔2024〕34号)收悉,经区政府第二届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的原因分析、性质认定和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大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做好消防安全培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章贡区赖*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章贡区赖*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0月12日,赣县区茅店镇义源村梅林大桥往大田方向**一处厂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赣州赖香芯、赣州竹业、赣州世香芯租用厂房烧毁烧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赣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赣县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成立了章贡区赖*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赖*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建筑物基本情况

涉事建筑物航拍图:赖香芯厂发生火灾,蔓延至世香芯和**竹业。

吴斌(户籍所在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村组,电话:1597942*、身份证号码362101******)自建厂房,第一、二间与第三间厂房分别于2010、2011年搭建而成,2017年翻新搭建成单层铁皮棚钢架结构,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三间厂房相互贴邻,未形成合理防火间距。厂房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造成厂房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机器设备在火灾中全部烧毁烧损。

赣州**竹业,租用吴斌自建铁皮棚钢架厂房第三厂间,租用面积约1500平方米,其中面积约600平方米区域是赣州赖香芯使用,共用一个铁皮棚厂间,形成“厂中厂”,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设置防火分隔,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导致火灾蔓延,造成厂房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机器设备在火灾中全部烧损坍塌。

赣州赖香芯,租用吴斌自建铁皮棚钢架厂房第二厂间,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厂房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赣州赖*香芯厂房与**竹业、世*香芯厂房之间均未设置合理防火间距,导致火灾蔓延,造成厂房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机器设备在火灾中全部烧损坍塌。

赣州世香芯,租用吴斌自建铁皮棚钢架厂房第一厂间,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厂房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赣州世香芯厂房与赣州赖香芯厂房未设置合理防火间距,导致火灾蔓延,造成厂房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机器设备在火灾中全部烧损坍塌。

(二)涉事企业基本情况

  1. 事故直接责任单位:赣州赖香芯厂,未能提供相关部门办理的许可证照(章贡区赖香烛经营部营业执照与着火仓库不符),经营者:赖香(户籍所在地赣州市崇义县,电话:1347970、身份证号码:362126*********),2017年11月份租用该厂间用数控切割机、抛光机、选签机等设备机器加工半成品竹制香芯。
  1. 赣州竹业,未能提供相关部门办理的许可证照,经营者:谭(户籍所在地赣州市赣县,电话:1397975*、身份证号码:362121*********),2020年6月份租用该厂间用数控切割机、抛光机、选签机等设备机器加工半成品竹制香芯。
  1. 赣州世*香芯,未能提供相关部门办理的许可证照,经营者:黄(户籍所在地赣州市崇义县,电话:1507976、身份证号码:360725**********),2017年11月份租用该厂间用数控切割机、抛光机、选签机等设备机器加工半成品竹制香芯。

二、事故发生情况

2024年10月12日23时09分许,厂房房东吴斌从厂房前住宅楼发现第二间厂房(赣州赖香芯厂)着火,随后其立即下楼,电话通知赖**并拨打119报警,随后前往第二间厂房处,发现第二间厂房靠入口侧中间区域着火,随即用塑料水管出水灭火,但火势已控制不住,便立即组织住宿楼内的住宿人员向外疏散。随后,火灾在厂内迅速蔓延至临近厂房,无法扑救,据不完全统计直接财产损失达82余万元。

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4年10月12日23时09分许,赣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马口公园附近厂房着火,无人员被困。接警后,立即调派赣新大道消防救援站、梦鲤路小型站等5个消防救援站、6个政府专职队、19辆消防车、80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并联动公安、供水、供电及大型机械设备等单位协同处置。23时19分,赣新大道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经侦察发现,现场为一钢架结构的竹制品加工厂起火,火势呈猛烈燃烧并向周边蔓延,无人员被困,消防救援力量立即开展火灾扑救。10月13日1时24分,火势得到控制;1时45分,火势被扑灭。此次火灾燃烧物质为竹制品,过火面积约27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四、事故调查情况

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为赣州赖*香芯厂内北侧靠近厂房边缘处堆垛下方连接风扇的排插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主要灾害成因有:赣州赖香芯厂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租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用于生产、储存;赣州赖香芯厂、赣州世*香芯、赣州**竹业厂房之间未保持合理防火间距导致火烧连营。

事故地归属权调查情况:经调查组工作人员外调并收集相关情况,着火地块厂房和吴斌住宅楼所涉地块除吴斌母亲谢英名下农地(章贡区土地承包权2008第00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里子和子口上,共计0.8亩)外,还包含吴福、吴威、刘生、叶材名下农地(共计约2.5亩,均与吴斌达成口头协议置换,此四人均为章贡区镇**村居民),其余均为水沟、土坑(被吴*斌填平使用)。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 赖香芯厂(经营者:赖香),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铁皮棚厂房、电气线路未充分辨识、分析、评估,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造成火灾事故,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涉事企业责任人进行约谈和警示教育,按规定进行处理。
  1. 属地管理单位,未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不到位,督促企业(厂房业主)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整改消除厂房火灾隐患不力,对辖区基本情况不熟悉、火灾风险分析研判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责属地监管责任,建议由属地乡镇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一)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明确属地监管职责。进一步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提高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能力和质效,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属地乡镇的管理职责,各负有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强化督促指导,形成“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属地乡镇综合监管、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管理模式,确保责任压实到位,各乡镇、行业部门履职到位。

(二)加大执法力度,提升监管效能。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拓宽检查幅度,消除盲区死角;加强执法的力度,对表检查、对单处罚;加强风险管控,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特别加强基层安监人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各有关单位要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此次事故教训,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岗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业主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隐患排查,尤其要发挥全体员工排查隐患的作用,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建立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形成全社会参与氛围。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园区、进企业活动,发动各地、各行业部门和志愿者深入单位场所和工厂社区开展消防宣传上门服务,提醒群众注意消防安全。加大《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宣贯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加大消防宣传力度,传播消防安全常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

FD11149 | 2024_江西赣州章贡赣粤汽配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索 引 号:

B37000-2025-6773442

文件编号:

分  类:

生成日期:

202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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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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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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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全社会

责任部门:

江西章贡高新区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赣粤汽配经营部仓库“10·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访问量:

2024年10月3日,江西章贡高新区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一期5栋三层的赣粤汽配经营部仓库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根据上级要求,章贡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的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金属物流园赣粤汽配经营部“10·3”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组织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责任追究组,其中技术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组成,主要负责勘验火灾现场,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通过材料审查、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在听取各方意见、充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技术调查报告。同时,赣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启动火灾延伸调查程序,成立了“10·3”火灾延伸调查工作组,延伸调查组采取座谈了解、核查资料、现场查看、个别谈话等方式对该起火灾开展延伸调查,并及时与政府调查组交换调查处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房屋建筑情况

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位于赣州金属产业商贸物流城一期5栋三层(青峰大道东南侧),赣州金属产业商贸物流城一期项目共二十四栋建筑,二十三栋为戊类仓库,一栋为物业用房,总建筑面积近8万平方米。一期项目于2014年6月18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文号:赣市公消竣复字〔2014〕第0005号)。

图1 现场方位图

(二)起火仓库基本情况

起火的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仓库位于江西章贡高新区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一期5栋三层,该建筑层数五层,耐火等级二级,结构类型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使用性质为多层戊类仓库建筑。三层过火区域为赣粤汽配经营部仓库,仓库内配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图2 现场平面图

(三)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7T0U,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左某弟,成立于2012年10月17日,2018年8月经营地址变更为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赣州汽配城13栋,2021年搬至江西章贡高新区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一期5栋负一层16-2#进行经营(即火灾发生场所建筑三层),共有员工4人。经营范围:汽车配件批发、零售。

二、火灾发生经过和扑救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03日15时58分左右,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经营者左某弟在该场所内坐着,闻到一股烧焦的味道,于是就进去仓库内查看,发现仓库里面冒着浓烟,马上提着一个灭火器准备冲进去灭火,但是当时已经浓烟很大,人已经进不去了,就大声喊:“着火了,大家赶紧下楼。”,当时在场的员工和隔壁的商铺人员听见了呐喊声,所有人员都下楼了,当时现场有人拨打了119、110。室外,马路对面路人(第一个报警人)看到浓烟,于16时04分许,拨打报警电话。

(二)初起火灾扑救情况

2024年10月03日15时58分左右,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经营者左某弟发现仓库里面冒着浓烟,马上提着一个灭火器准备冲进去灭火。

(三)灭火救援情况

2024年10月03日15时58分,赣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物流园马路边3楼店铺着火,无人员被困。接到报警后,章贡区消防救援大队先后调派红旗大道消防救援站、文武坝路消防救援站、沙河镇专职消防队到场扑救,支队指挥中心调派迎宾大道特勤站(18吨水罐消防车、18吨水罐消防车、A类泡沫消防车、化学事故抢险救援消防车、53米登高平台消防车、58米大跨距举高喷射消防车)共5车30人、赣县区赣新大道消防救援站(重型水罐消防车、重型泡沫消防车)共2车12人前往增援。16时15分,红旗大道消防救援站与沙河镇专职消防队率先抵达火灾现场,开展火情侦查,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扑救工作。随后,其他队站陆续到场参与处置。18时05分,火势被控制。18时15分,火灾被扑灭,参战力量陆续撤离。

三、行业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章贡高新区管委会作为消防安全责任属地部门,通过与金属物流园签订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承诺书,深入企业开展专项隐患排查整治,并在两会、五一、十一等重要时间节点均召开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会,下发9次消防安全工作提示,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并经常性由干部深入企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督促企业做好员工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因工作疏忽,未发现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存在仓库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仓库使用性质、私自搭建阁楼等问题。

四、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火灾发生前已将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列入“双随机”检查单位库,未被双随机检查抽中。不属于章贡区消防救援大队列管重点单位。

五、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起火建筑为一栋多层戊类仓库,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该建筑公共部位设置有消火栓系统和灭火器,经调查走访和现场勘验,现场配备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但由于火烧原因变形严重,无法判定其合格与否。

该起火灾起火区域内使用的消防产品有消火栓、消防水带。有衬里消防水带为福建省百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8-50-25-涤纶纱+丙纶长丝/涤纶长丝-塑料(主型),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为2012081802000143,检验报告编号为Zb201320524,依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XF588-2012),量水带长25.15米,重量4250克,计算平均长度质量170g/m(小于380g/m),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

消火栓为南安市华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SN65型,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为Z2015081811000034 ,检验报告编号为Gn201414095,依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XF588-2012),进水口螺纹的规格Rp2 1/2,进水口螺纹深度25.0mm、阀关闭后整体高度186.5mm,阀杆中心距接口外沿的距离106.6mm,开启高度为21.7mm,固定接口为KN型,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

六、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及调查走访,综合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北京时间2024年10月3日15时35分许;起火部位位于江西章贡高新区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一期5栋三层的赣粤汽配经营部仓库西北侧玻璃墙体区域距离地面约2.3米、距离东南面墙体约2.1米范围内处;起火原因为可以排除雷击、外来火源、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

(二)灾害主要成因

一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江西章贡高新区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一期5栋原设计为戊类仓库,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该栋三层仓库使用性质,存放汽车配件等塑料制品、在仓库内私自搭建阁楼等,导致火灾荷载增大,且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自身职责不明确。

二是相关部门监管存在漏洞。章贡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对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经营行为、仓储场所管理等工作监管存在疏忽。部门监管环节工作的不到位成为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违法行为未能制止和查处、事故风险难以控制的重要因素。

三是员工消防安全意识薄弱。该起火灾第一报警人为路人,在室外看到浓烟和明火后报警,火灾现场当事人在火灾初期未发现着火,发现着火后,虽然积极采取扑救措施,但已经无法进入扑救。

四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面还不够广。章贡高新区管委会虽然联合部门开展专项应急演练,但所辖群众仅部分参加了学习,覆盖面不够广,日常消防安全提示性、警示性宣传教育内容不够多,没有针对货物多、火灾负荷大、安全知识和技能缺乏的实际,组织开展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逃生疏散演练。

七、火灾事故责任处理意见

  1. 对于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厂房使用性质、在二次装修时私自加建阁楼、员工消防安全培训不到位,建议由区住建局、区城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2.建议由章贡高新区管委会对该辖区安全生产网格员马某富同志进行通报批评。

八、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根据《赣州市章贡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文件职责划分,压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加大对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消防安全隐患检查频次和力度,并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隐患,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一)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论述精神,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压实压紧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常态化组织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强化针对性隐患排查整治。要扎实开展工业企业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重点整治主体管理责任混乱、改变场所使用性质、安全设施硬件条件不符合要求、安全生产出口不畅通等突出问题。要严格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1111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402DocumentNotSpecified7.8 磅Normal0

(三)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消防安全网格员要开展“上门入户”式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辖区开展全面的消防安全培训,进一步提升群众“会报警、会疏散、小火会用灭火器、大火会用消火栓”和“见火不慌、抬手就打”的能力。要组织园区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每个企业必须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及灭火技能实操实训,以提升企业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尽可能降低事故发生率和伤亡率。

FD11150 | 2024_江门新会睦洲耐客玻璃8·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新会睦洲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8·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新会睦洲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8·4”事故调查报告

2025-02-17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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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4日15时26分许,位于新会区睦洲镇的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两名外包作业人员在更换环保废气管道通风机的过程中,发生了一起闪爆事故,造成1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48.444778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2024年9月30日经新会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我区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分管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区安委办主任、区消安委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新会生态环境分局、新会公安分局、区总工会派分管负责同志组成,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同时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事故相关物证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情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新会睦洲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8·4”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措施不足,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7B2MK1D,法定代表人:莫(2024年9月2日变更为:吴),成立日期:2021年10月21日,住所: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沙村民委员会晨字围(厂房)自编1号车间1区(一址多照),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真空镀膜加工,塑料制品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销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排查“非违乱污险”情况:根据区安委办、新会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会区“非违乱污险”工业企业规范提升方案>的通知》(新安生办〔2024〕47号)文件要求,睦洲镇联合各部门对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进一步核查,因该企业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属于“非违乱污险”定义范围中的“非”类的需要规范整改类企业。

(二)事故发生具体位置

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南面喷漆台风机房内。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有22名员工,由主要负责人介**对公司进行全面管理,未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未实际安排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没有制定更换通风机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在外包工人进行施工作业前,未深入研判环保废气管道和喷漆台内残留的可燃粉尘带来的潜在安全风险,并制定和落实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对外包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作业前未对环保废气管道和喷漆台内先进行通风、检测,施工现场无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管,并督促外包人员遵章作业。

(四)事故其他单位基本情况

江门市博蓝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55TNYWX5,法定代表人:翁**,成立日期:2021年1月8日,住所:江门市江海区高新技术开发区14号地(东宁工业区)9号厂房自编C栋2号(信息申报制、一址多照),经营范围:研发、加工、销售、安装;环保设备、通风设备、五金制品;环保技术咨询;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噪音污染治理。

(五)事发厂房有关情况

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事发厂房为钢筋混凝土柱、钢屋面结构,首层面积2800平方米,阶层面积1500平方米。首层东南面为覆膜车间,东北面为仓库和办公室,西侧为生产车间。厂房中间有楼梯通往夹层,厂房西侧和东北侧设置钢结构夹层,夹层下方为喷漆房、生产车间、半成品仓和包装区。首层南面为覆膜车间,从东南门进入后东往西依次为镀膜车间蒸空镀膜机间、喷漆间(分别有南面喷漆台和西面喷漆台)和南面喷漆台风机房(兼用电房和存放部分色料)、环保废气风管房(西面存在了一台废弃的喷漆台)。镀膜车间喷漆间的环保废气风管从南面喷漆台和西面喷漆台汇聚在环保废气风机房后到车间外围西南角,经处理后排放。环保废气风管房北侧为生产车间的出壳车间、原模房和补灰房。南面喷漆台风机房东墙以西设置了钢结构夹层,夹层放置包装材料和半成品。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因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南面喷漆台连接环保废气管道的通风机发生故障,2024年8月3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介通过微信联系江门市博蓝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双方谈妥由翁于8月4日为该公司更换通风机。8月4日10时许,翁携带新购买的通风机运送到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并与该公司厂长赵*约定当天下午过来更换通风机。15时许,翁与李(据翁反映,是临时聘请李共同参与更换通风机作业)到达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开始更换通风机作业。两人先将作业工具和新通风机放在车间大门口后进入车间,前往喷漆房关闭电源后进入南面喷漆台风机房,登上喷漆台顶部,用电动扳手和扳手分别拆卸管道弯头和旧通风机的螺丝,并将旧通风机拆卸后搬运下来。随后,两人在公司其他员工的协助下,将新通风机搬上喷漆台顶部,摆放到位后,两人在喷漆台顶部对通风机进行安装,先后用电动扳手紧固通风机与管道弯头的螺丝。15时26分许,李在紧固螺丝的过程中,作业区域处突然发生闪燃,闪燃后的火团瞬间向翁和李**喷射,两人同时被喷射的火焰所烧伤。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报送情况

事故发生后,轻微烧伤的翁迅速跳下喷漆台,用车间内的灭火器进行灭火,随后将烧伤较重的李从喷漆台上面扶下来,并拨打119火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厂长赵*在公司办公室听到外面有人大叫,出来发现火情后,马上关掉车间电源,连同车间员工一并参与灭火。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将明火扑灭,浓烟得到控制。120救护车将两人送院进行救治,翁伤势较轻,进行包扎换药处理;李因伤势过重转送到广东省人民医院,目前仍在救治中,病情危重。

接报事故后,睦洲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区镇两级消防、应急、公安部门等立即赶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针对本次事故,睦洲镇成立了专项工作组,镇应急、人社、综治等部门多次组织企业及伤者家属开展协调工作,妥善处置矛盾纠纷,积极协助家属加快办理工伤认定、引导提起民事诉讼、开展社会众筹等方式解决问题。据睦洲镇政府反映,截至目前,李**仍在医治中,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博蓝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计垫付了68.5万元医疗费用,伤者家属已在镇人社部门指导下,向江海区人社局办理有关申请认定工伤的程序。

(三)事故后果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2人受伤。

(1)翁,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身份证号码:441424***。江门市博蓝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为实际施工作业人员。

(2)李,男,侗族,身份证地址:广西,身份证号码:452228。与翁共同参与施工作业。

2.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的有关规定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经计算,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48.444778万元。

3.有关火灾事故认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新会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事故开展火灾调查,并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事故相关物证进行技术鉴定。9月29日,新会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时间为2024年8月4日15时26分许,事故部位位于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南面喷漆台风机房内,事故点位于南面喷漆台的环保废气管道处;事故原因是内有丙烯酸树脂、苯等油漆粉尘的环保废气管道吸入江门市博蓝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人员在使用自攻螺丝钻孔固定风机与喷漆平台过程中产生的热量引爆粉尘云,并引燃周围可燃物。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江门市博蓝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施工人员翁、李在为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更换通风机的施工作业过程中,使用自攻螺丝钻孔的方式,固定通风机与金属表面的喷漆平台,钻孔过程中金属之间的强烈摩擦产生热量等点火源,喷漆台和环保废气管道内由于未进行通风,积聚有日常残留的油漆粉尘,从而被点火源引燃,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

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制定更换通风机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在外包工人进行施工作业前,未深入研判环保废气管道和喷漆台内残留的可燃粉尘带来的潜在安全风险,并制定和落实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对外包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切实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江门市博蓝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施工人员翁、李安全意识淡薄,未向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告知进场情况,没有确认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是否已对环保废气管道进行过通风和检测,单方面开展更换通风机施工作业;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对喷漆台的环保废气管道内存在可燃粉尘的安全风险重视程度不够,在已经闻到有刺鼻油漆味,并看到环保废气管道内存在油漆粉尘残留物,在未排除现场风险因素的情况下,擅自冒险进行施工作业。

企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护缺失。

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缺失,在明知当天已安排外包作业人员更换本公司喷漆台连接环保废气管道的通风机,在施工作业前未对环保废气管道内先进行通风和检测,确保没有积聚可燃粉尘,消除事故隐患;施工现场无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管,未掌握了解外包作业人员现场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并督促人员遵章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四、属地政府安全监管履职情况

(1)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方面。2023年以来,睦洲镇应急管理办按照制定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累计出动20人次,对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开展了4次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共排查出问题隐患13项。睦洲镇环保、应急、园区办等部门组成的涉VOC环保综合督导工作组累计对该公司开展检查、复查16次,发现涉环保、安全问题10项。2023年9月21日,镇应急管理办到该公司厂区检查指出喷漆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喷漆间电气设备未达到防爆要求等问题隐患,经复查该公司已于限期内落实上述隐患整改。2024年4月11日,分管环保镇领导带队涉VOC工作组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企业树脂涂膜工序未按要求密闭生产,油漆桶露天堆放等问题,已责令作出限期整改。6月14日,按镇主要领导指示要求,应急、消防、环保等部门联合到该厂区进行综合安全检查,检查指出倒模区使用非防爆电器以及现场树脂气味较大、通风效果不佳等问题,责令企业负责人限期落实整改,并要求加强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

(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方面。2023年以来,睦洲镇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2023年9月14日,睦洲镇组织江门市威达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等企业负责人近150人,召开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培训会议,就委外作业、分租管理等事项向企业明确安全要求。9月25日,镇分管安全生产负责同志组织召开挂牌企业整治约谈会议,通报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存在问题,约谈企业负责人。2024年2月1日、5月24日、8月2日,组织包括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内的辖区企业开展全镇第一、二、三季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传达江门市、新会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部署压减一般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

  1. 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制定更换通风机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深入研判环保废气管道和喷漆台内残留的可燃粉尘带来的潜在安全风险,未制定和落实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对外包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在施工作业前未对环保废气管道内先进行通风和检测,施工现场无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管,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新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1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2的有关规定,对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1. 介。介是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定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未实际安排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施工现场无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管,在施工作业前未安排人员对环保废气管道内先进行通风和检测,也没有安排人员对外包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更换通风机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深入研判环保废气管道和喷漆台内残留的可燃粉尘带来的潜在安全风险,未制定和落实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新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1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3的有关规定对介**给予行政处罚。
  1. 江门市博蓝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门市博蓝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在为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更换通风机的施工作业过程中,对喷漆台的环保废气管道内存在可燃粉尘的安全风险重视程度不够,在正式施工作业前未向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告知,没有确认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是否已对环保废气管道进行过通风和检测,在已经闻到有刺鼻油漆味,并看到环保废气管道内存在油漆粉尘残留物的情况下,仍擅自冒险进行施工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新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江门市博蓝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1. 翁。翁是江门市博蓝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定职责不到位,未检查作业场所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向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告知进场情况,单方面开展施工作业;没有确认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是否已对环保废气管道进行过通风和检测,在已经闻到有刺鼻油漆味,并看到环保废气管道内存在油漆粉尘残留物的情况下,仍擅自冒险进行施工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新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4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翁**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的主要教训

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8·4”事故教训深刻,令人深省,暴露出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涉事企业没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外包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交由外包人员实施的通风机更换作业不予以重视,既不安排专人落实现场监管,也不深入研判作业区域是否存在容易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风险,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此外,该公司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不足,没有对外包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能真正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事故防范意识和能力不足。

(二)属地监管不力,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睦洲镇人民政府对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督促该公司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8·4”事故教训,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要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明确监管职责和规范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安全意识,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一线三排”工作机制,确保企业生产作业期间,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管理落实到位。

(二)江门市耐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要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全面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同时,加强公司员工和外包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特别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场所和相关设备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完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现场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确保安全作业。

(三)江门市博蓝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日常主要业务为对外施工作业,要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和安全监护工作,施工作业前,要和业主单位做好沟通对接,充分掌握施工作业场所具体状况,切实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引起足够重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存在易燃易爆风险的场所,在开展施工作业前要按规定做好通风和检测,确认施工作业现场已排除风险因素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施工作业同时,要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切实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风险认识和自身防范意识。

(四)落实属地管理,全面保障安全。睦洲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科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检查计划,加强精准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相关行业领域专项执法检查,通过“四不两直”等方式,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格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任何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坚持“两个零容忍”,尤其涉及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单位负责人管理不到位情况,一旦发现,要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处理,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发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2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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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51 | 2024_沙雅县金水湾小区8·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金水湾小区三期28号楼2单元903室“8·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公示公告

关于《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金水湾小区三期28号楼2单元903室“8·6”较大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0-04 17: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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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6日,位于沙雅县金水湾小区三期28号楼2单元903室发生火灾,火灾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约13平方米,903室东北侧卧室装修、床铺、被褥等烧损。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新政办发〔2022〕58号)要求,现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予以公示。

沙雅县金水湾小区“8·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9月27日

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金水湾小区三期28号楼2单元903室“8·6”较大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一)火灾发生场所情况

1、起火建筑情况

沙雅县金水湾三期位于沙雅县金水路以南、光明路以东,属于沙雅县明珠社区,距离沙雅县北京路消防救援站约2公里,起火建筑28号楼位于小区北侧,其东侧为小区27号楼,南侧为26号楼,西侧为29号楼,北侧为金水路。28号楼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高度49.85米,建筑面积13641.83平方米,地上十六层,地下一层,一至二层为商业,三层至十六层为住宅,地下一层为戊类储藏室及低压配电室,属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2、建筑消防合法性手续及消防设施情况

沙雅县金水湾三期开发单位是沙雅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树;2019年3月26日经沙雅县消防大队设计备案审查不合格,2019年4月23日二次申报审查合格,2022年12月29日经沙雅县住建局竣工验收备案审查合格。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二层商业部分)、消火栓系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消防广播、消防电梯、灭火器、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器材,建筑内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正常运行。

3、建筑消防产品质量调查情况

火灾现场903室入户门外,共发现2具灭火器(已使用)、1盘消防水带、1个消防水枪(水带、水枪已连接)、1个点型感烟火灾报警器,903室内厨房发现1个可燃气体探测器,调查人员对以上产品开展了市场准入及产品质量现场检查。经检查,两具灭火器均开启使用(物业人员使用灭火器扑救火灾)。灭火器型号为MFZ/ABC3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KG),标称生产厂家均为连云港恒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瓶体标识内容齐全,筒体底圈钢印清晰内容齐全,两具生产日期均为2023年11月,未达报废年限,结构正常,无需倒置开启和使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喷嘴、保险机构、阀头完好,保险销、塑料铅封已开启(已使用),压力指示器指针指示在红色区域(已使用);消防水带标称生产厂家为高邮市水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型号为有衬里消防水带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生产日期2019年3月,水带长度和单位长度质量均符合要求;消防水枪称生产厂家均为高邮市水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3月,消防水枪结构完整,抗跌落性能完好,材料及表面质量符合要求;点型感烟火灾报警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功能检查测试完好,经调取消防控制室消防主机报警记录,2024年8月6日17时18分16秒(经校时,消防主机系统时间与北京时间一致),28号楼2单元9层过道点型感烟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17时19分06秒,28号楼2单元9-3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出监管报警。经现场检查、测试,以上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及产品质量现场检查均未发现不合格项。

4、起火房屋基本情况

起火房屋为28号楼2单元903室,建筑面积135.36平方米。903室房屋布局为三室、两厅、一卫、一厨,东北侧、西南侧、西北侧各有一间卧室,东南侧为客厅,餐厅、厨房与东北侧卧室相邻,卫生间与西北侧卧室相邻。

(二)起火建筑管理单位相关情况

起火建筑管理单位为沙雅丰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人王臣,物业经理康领。沙雅丰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金水湾三期小区共有服务人员45人,12人负责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平时物业管理的措施:做到楼道内三清三禁,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及公共区域卫生,告知居家消防安全注意事项,工作中通过入户走访小区消防通道治理,清理楼道杂物,社区微信群发消防安全提示,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二、火灾发生发展过程

1、火灾发现经过

小区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记录显示,17时18分16秒位于28号楼2单元9层过道的点型感烟探测器报警,17时18分29秒9层火灾显示盘报警并反馈,17时19分06秒903室内可燃气体报警器报警。17时18分消防控制室值班员阿不来提·克电话联系杨伟(正在对小区设施进行巡查)无果后,立即赶往报警点位查看,在28号楼2单元入口处与杨伟相遇,由杨伟上楼核实火警情况,阿不来提·克前往负一楼对该单元断电,杨伟到达9楼后发现楼道顶部有少量烟气,将情况反馈给阿不来提·克,阿不来提·克恢复该单元供电后乘坐电梯到达9层,对该层3户断电,两人对901室、902室、903室外部仔细排查后,发现903室入户门缝隙有烟气冒出,立即通知物业在岗人员按照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展开处置,物业经理康领到达现场拨打119报警电话,并电话通知社区、燃气公司、警务站、住建局工作人员,随后杨伟拿2具灭火器,康*领拿消防水带、水枪准备处置,阿不来提·**克和社区工作人员谭疆合力将入户门破拆。

2、灭火救援情况

2024年8月6日17时29分,新疆阿克苏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沙雅县金水湾3期28号楼2单元903室发生火灾,有人员被困。阿克苏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沙雅县北京路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1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

17时34分,沙雅县北京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经外部侦察,903室外窗无明显烟气冒出,沙雅县北京路消防救援站立即派出救援组(3人)至楼内搜寻被困群众,同时,灭火攻坚组(3人)利用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从单元楼门口蜿蜒铺设水带干线出1支水枪进行扑救。救援组人员到达903室时,物业人员刚刚拉开(破拆)903室入户门,室内充满烟雾,能见度极差,未见明显火光,救援组人员低姿探步逐个房间搜索并开窗排烟,分别在903室西南侧卧室、西北侧卧室、客厅临窗处发现3名被困群众,17时45分将3人全部救出,移交120医务人员,17时50分,现场处置完毕。

三、人员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火灾造成3人死亡,火灾造成903室东北侧卧室装修、床铺、被褥等烧损,过火面积约13平方米,按照《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进行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50800元。

四、起火原因认定情况

通过现场走访、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调取监控视频等调查取证,确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8月6日16时50分至17时07分之间,起火部位位于沙雅县金水湾小区三期28号楼2单元903室东北侧卧室内床铺上,起火原因为小孩玩火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五、属地政府行业部门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该起火灾事故发生在高层住宅内,为非经营性场所,不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责任单位,火灾事故责任人已死亡,该事故不予追责问责。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履行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县(市)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牢固树立消防安全底线思维,紧盯本区域、本行业特点和重点,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闭环机制,把消防安全落实落细落到位,坚决维护全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安全意识。社区要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讲,通过各种形式向居民详细讲解住宅火灾的特点、危害以及预防措施,重点强调火灾发生时如何正确报警、如何自救逃生等内容,针对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开展上门宣传服务,确保消防安全知识普及到每一个人;物业服区企业要利用小区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张贴和播放消防安全宣传海报、视频,时刻提醒居民关注消防安全。

(三)加强火源管理,防范火灾事故发生。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要发动网格力量,认真开展住宅物业公共区域巡查排查,定期检查电线、插座、电器等是否存在老化、破损等安全隐患,禁止私拉乱接电线;要加强对居民的“三清三关”管理教育,对小区内燃气管道和阀门的检查,提醒居民正确使用燃气,防止燃气泄漏引发火灾,定期组织居民进行疏散演练,熟悉疏散通道和逃生路线,提高逃生效率。

(四)完善消防设施,确保设备完好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做好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要对住宅小区的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换损坏或过期的设备,确保消火栓、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设备正常运行;要规范电动车充电行为,设置集中充电区域,安装智能充电设备,防止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要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要落实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小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定期清理住宅内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禁止堆放杂物、停放车辆等堵塞通道的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居民进行批评教育,形成良好的消防安全氛围。

(五)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乡镇要依托村警务室民警、协警,民兵、治安联防队员及各单位保安等人员力量,加强志愿消防队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各街道要进一步建强、用好社区微型消防站,按标准配备人员和装备器材,健全落实业务培训、训练演练制度,规范应急联动处置程序,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此报告。

沙雅县金水湾小区“8·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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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52 | 2024_沙雅县金水湾小区三期28号楼2单元903室8·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关于《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金水湾小区三期28号楼2单元903室“8·6”较大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公示公告

关于《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金水湾小区三期28号楼2单元903室“8·6”较大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0-04 17: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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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6日,位于沙雅县金水湾小区三期28号楼2单元903室发生火灾,火灾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约13平方米,903室东北侧卧室装修、床铺、被褥等烧损。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新政办发〔2022〕58号)要求,现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予以公示。

沙雅县金水湾小区“8·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9月27日

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金水湾小区三期28号楼2单元903室“8·6”较大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一)火灾发生场所情况

1、起火建筑情况

沙雅县金水湾三期位于沙雅县金水路以南、光明路以东,属于沙雅县明珠社区,距离沙雅县北京路消防救援站约2公里,起火建筑28号楼位于小区北侧,其东侧为小区27号楼,南侧为26号楼,西侧为29号楼,北侧为金水路。28号楼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高度49.85米,建筑面积13641.83平方米,地上十六层,地下一层,一至二层为商业,三层至十六层为住宅,地下一层为戊类储藏室及低压配电室,属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2、建筑消防合法性手续及消防设施情况

沙雅县金水湾三期开发单位是沙雅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树;2019年3月26日经沙雅县消防大队设计备案审查不合格,2019年4月23日二次申报审查合格,2022年12月29日经沙雅县住建局竣工验收备案审查合格。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二层商业部分)、消火栓系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消防广播、消防电梯、灭火器、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器材,建筑内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正常运行。

3、建筑消防产品质量调查情况

火灾现场903室入户门外,共发现2具灭火器(已使用)、1盘消防水带、1个消防水枪(水带、水枪已连接)、1个点型感烟火灾报警器,903室内厨房发现1个可燃气体探测器,调查人员对以上产品开展了市场准入及产品质量现场检查。经检查,两具灭火器均开启使用(物业人员使用灭火器扑救火灾)。灭火器型号为MFZ/ABC3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KG),标称生产厂家均为连云港恒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瓶体标识内容齐全,筒体底圈钢印清晰内容齐全,两具生产日期均为2023年11月,未达报废年限,结构正常,无需倒置开启和使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喷嘴、保险机构、阀头完好,保险销、塑料铅封已开启(已使用),压力指示器指针指示在红色区域(已使用);消防水带标称生产厂家为高邮市水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型号为有衬里消防水带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生产日期2019年3月,水带长度和单位长度质量均符合要求;消防水枪称生产厂家均为高邮市水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3月,消防水枪结构完整,抗跌落性能完好,材料及表面质量符合要求;点型感烟火灾报警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功能检查测试完好,经调取消防控制室消防主机报警记录,2024年8月6日17时18分16秒(经校时,消防主机系统时间与北京时间一致),28号楼2单元9层过道点型感烟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17时19分06秒,28号楼2单元9-3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出监管报警。经现场检查、测试,以上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及产品质量现场检查均未发现不合格项。

4、起火房屋基本情况

起火房屋为28号楼2单元903室,建筑面积135.36平方米。903室房屋布局为三室、两厅、一卫、一厨,东北侧、西南侧、西北侧各有一间卧室,东南侧为客厅,餐厅、厨房与东北侧卧室相邻,卫生间与西北侧卧室相邻。

(二)起火建筑管理单位相关情况

起火建筑管理单位为沙雅丰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人王臣,物业经理康领。沙雅丰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金水湾三期小区共有服务人员45人,12人负责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平时物业管理的措施:做到楼道内三清三禁,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及公共区域卫生,告知居家消防安全注意事项,工作中通过入户走访小区消防通道治理,清理楼道杂物,社区微信群发消防安全提示,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二、火灾发生发展过程

1、火灾发现经过

小区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记录显示,17时18分16秒位于28号楼2单元9层过道的点型感烟探测器报警,17时18分29秒9层火灾显示盘报警并反馈,17时19分06秒903室内可燃气体报警器报警。17时18分消防控制室值班员阿不来提·克电话联系杨伟(正在对小区设施进行巡查)无果后,立即赶往报警点位查看,在28号楼2单元入口处与杨伟相遇,由杨伟上楼核实火警情况,阿不来提·克前往负一楼对该单元断电,杨伟到达9楼后发现楼道顶部有少量烟气,将情况反馈给阿不来提·克,阿不来提·克恢复该单元供电后乘坐电梯到达9层,对该层3户断电,两人对901室、902室、903室外部仔细排查后,发现903室入户门缝隙有烟气冒出,立即通知物业在岗人员按照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展开处置,物业经理康领到达现场拨打119报警电话,并电话通知社区、燃气公司、警务站、住建局工作人员,随后杨伟拿2具灭火器,康*领拿消防水带、水枪准备处置,阿不来提·**克和社区工作人员谭疆合力将入户门破拆。

2、灭火救援情况

2024年8月6日17时29分,新疆阿克苏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沙雅县金水湾3期28号楼2单元903室发生火灾,有人员被困。阿克苏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沙雅县北京路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1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

17时34分,沙雅县北京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经外部侦察,903室外窗无明显烟气冒出,沙雅县北京路消防救援站立即派出救援组(3人)至楼内搜寻被困群众,同时,灭火攻坚组(3人)利用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从单元楼门口蜿蜒铺设水带干线出1支水枪进行扑救。救援组人员到达903室时,物业人员刚刚拉开(破拆)903室入户门,室内充满烟雾,能见度极差,未见明显火光,救援组人员低姿探步逐个房间搜索并开窗排烟,分别在903室西南侧卧室、西北侧卧室、客厅临窗处发现3名被困群众,17时45分将3人全部救出,移交120医务人员,17时50分,现场处置完毕。

三、人员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火灾造成3人死亡,火灾造成903室东北侧卧室装修、床铺、被褥等烧损,过火面积约13平方米,按照《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进行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50800元。

四、起火原因认定情况

通过现场走访、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调取监控视频等调查取证,确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8月6日16时50分至17时07分之间,起火部位位于沙雅县金水湾小区三期28号楼2单元903室东北侧卧室内床铺上,起火原因为小孩玩火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五、属地政府行业部门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该起火灾事故发生在高层住宅内,为非经营性场所,不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责任单位,火灾事故责任人已死亡,该事故不予追责问责。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履行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县(市)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牢固树立消防安全底线思维,紧盯本区域、本行业特点和重点,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闭环机制,把消防安全落实落细落到位,坚决维护全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安全意识。社区要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讲,通过各种形式向居民详细讲解住宅火灾的特点、危害以及预防措施,重点强调火灾发生时如何正确报警、如何自救逃生等内容,针对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开展上门宣传服务,确保消防安全知识普及到每一个人;物业服区企业要利用小区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张贴和播放消防安全宣传海报、视频,时刻提醒居民关注消防安全。

(三)加强火源管理,防范火灾事故发生。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要发动网格力量,认真开展住宅物业公共区域巡查排查,定期检查电线、插座、电器等是否存在老化、破损等安全隐患,禁止私拉乱接电线;要加强对居民的“三清三关”管理教育,对小区内燃气管道和阀门的检查,提醒居民正确使用燃气,防止燃气泄漏引发火灾,定期组织居民进行疏散演练,熟悉疏散通道和逃生路线,提高逃生效率。

(四)完善消防设施,确保设备完好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做好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要对住宅小区的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换损坏或过期的设备,确保消火栓、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设备正常运行;要规范电动车充电行为,设置集中充电区域,安装智能充电设备,防止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要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要落实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小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定期清理住宅内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禁止堆放杂物、停放车辆等堵塞通道的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居民进行批评教育,形成良好的消防安全氛围。

(五)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乡镇要依托村警务室民警、协警,民兵、治安联防队员及各单位保安等人员力量,加强志愿消防队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各街道要进一步建强、用好社区微型消防站,按标准配备人员和装备器材,健全落实业务培训、训练演练制度,规范应急联动处置程序,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此报告。

沙雅县金水湾小区“8·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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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53 | 2024_沧州8.30海洋和谐轮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2 - 沧州“8·30”“海洋和谐”(OCEAN HARMONY)轮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简况 2022 年8 月30 日1219 时,伯利兹籍货船“海洋和谐” (OCEAN HARMONY)轮(见图1)在黄骅港河钢4#泊位装载化 肥期间,船员搬运2 号桅舱内原储有的氧气瓶及乙炔瓶过程 中,乙炔瓶突然发生爆炸(见图2 和图3),事故造成该轮船 体和部分设施损坏,并导致船上3 名缅甸籍船员死亡,构成 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图1:“海洋和谐”(OCEAN HARMONY)轮

3 - 图2:“海洋和谐”轮爆炸前 图3:“海洋和谐”轮爆炸时 二、专业术语和标准用语标示 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国际海事 组织。 MMSI:Maritime Mobile Service Identify 水上移动通 信业务标识码。 NK:Nippon Kaiji Kyokai,日本海事协会。

4 - ICS:Intermaritime Certification Services,巴拿 马共和国通海船务验证服务公司。 三、调查取证情况 事故发生后,河北海事局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见附件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次事故开展 了事故调查,依法查明事故事实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事 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调查、查阅资料等途径,获得 以下证据(证据清单见附件2): 1.现场勘验记录; 2.关于船员、船东、供货商的询问笔录; 3.船舶和公司相关安全管理体系和记录; 4.船舶和人员的主要证书资料复印件; 5.码头监控视频和有关照片; 6.船员死亡证明; 7.消防部门关于爆炸事故的原因分析意见; 8.船舶供应物料单据和相关情况说明; 9.事故发生后船舶检验报告; 10.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一)船舶情况。 1.船舶基本情况。 船名 OCEAN HARMONY(海洋和谐)IMO 编号 9254757 MMSI 312761000 呼号 V3WN6

5 - 总长 100.59 米 船宽 18.8 米 型深 13.0 米 总吨 6381 净吨 3658 载重吨 10114 吨 主机功率 3250 千瓦 航区 无限 船籍港 伯利兹 种类 杂货船 建造时间 2002 年5 月 2.船舶证书情况。 序 号 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 机关 有效期 1 船舶国籍证 书 01-000988 伯利兹2021.2.9-2026.2.8 2 符合证明 ICS-21-1530 ICS 2021.9.23-2026.9.22 3 安全管理证 书 ICS-22-196 ICS 2021.9.25-2026.9.24 4 国际船舶保 安证书 ICS-22-198 ICS 2021.9.25-2026.9.24 5 船级证书 22ZQ0326-CLS NK 2022.7.15-2027.5.18 6 国际吨位证 书 16ZQ0267-TM NK 2016.7.4 签发 7 国际载重线 证书 22ZQ0326-LLC NK 2022.7.15-2027.5.18

6 - 3.船舶检验情况。 船级社:NK,最近一次检验时间:2022 年7 月15 日,在 威海石岛远通船厂,检验类型是特别检验。这次检验对象不 含氧气、乙炔类气瓶和船桅楼处所。 4.船舶安全检查情况。 该轮于2022 年7 月31 日在马来西亚港口接受最近一次 港口国安全检查,发现一条缺陷(生活区内部防火门用绳子 8 危险品适装 证书 22ZQ0326-DG NK 2022.7.15-2027.5.18 9 国际船舶防 止油污证书 22ZQ0326-OPP NK 2022.7.15-2027.5.18 10 国际船舶防 止空气污染 证书 22ZQ0326-APP NK 2022.7.15-2027.5.18 11 国际运输固 体散货符合 证书 KC-22ZQ0326- IMSBC NK 2022.7.15-2027.5.18 12 货船构造安 全证书 22ZQ0326-SCC NK 2022.7.15-2027.5.18 13 货船设备安 全证书 22ZQ0326-SEC NK 2022.7.15-2027.5.18 14 货船无线电 安全证书 22ZQ0326-SRC NK 2022.7.15-2027.5.18

7 - 拴住),事发前已经整改并通过了复查。 (二)船员情况 该轮本航次配员17 人(详见附件3),其中12 名为缅甸 籍,4 名为中国籍,1 名为越南籍。船舶配员、船员持证情 况符合该轮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 船长张某,男,中国籍,1980 年10 月出生,持有山东 海事局于2021 年10 月18 日签发的船长适任证书(证书编 号:AEA111202103910),有效期至2026 年10 月18 日。2022 年7 月14 日,在石岛港上“海洋和谐”轮任职。 轮机长TRAN CAO CUONG,1984 年8 月22 日出生,持有 越南政府于2018 年2 月8 日签发的轮机长适任证书(证书 编号:A2019CE1),有效期至2023 年2 月8 日。2022 年7 月 31 日上“海洋和谐”轮任职。 机工长NANDA KYAW,1983 年5 月14 日出生,持有缅甸 政府于2019 年9 月26 日签发的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证 书编号:ERP071347),有效期至2024 年9 月17 日。2021 年 10 月14 日上“海洋和谐”轮任职。 一水TIN AUNG SOE,1986 年8 月23 日出生,持有缅甸 政府于2021 年10 月4 日签发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证书编 号:DKP105871C),有效期至2023 年7 月16 日。2021 年10 月14 日上“海洋和谐”轮任职。事故中死亡。 一水MYO ZAW HTET,1994 年5 月5 日出生,持有缅甸 政府于2021 年9 月29 日签发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证书编

8 - 号:DKP105106C ),有效期至2023 年6 月11 日。2021 年 10 月14 日上“海洋和谐”轮任职。事故中死亡。 二水WAI YAN PHYO,1996 年10 月12 日出生,持有缅 甸政府于2021 年10 月4 日签发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证书 编号:DKP112395 ),有效期至2024 年6 月2 日。2021 年 10 月14 日上“海洋和谐”轮任职。事故中死亡。 根据船员陈述,三名遇难船员平时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均有抽烟习惯,无吸毒行为。事发前身体、精神状况无异常, 无饮酒、服药等行为。 (三)船公司情况 船 舶 所 有 人 :HARMONY INTERNATIONAL MARINE(HONGKONG)CO.,LIMITED,〔祥和国际海运(香港)有 限公司〕。 船舶经营人和管理人:HONGKONG HONGPENG SHIPPING CO.,LIMITED(香港鸿鹏海运有限公司)。 香港鸿鹏海运有限公司持有符合证明,由ICS 颁发,编 号:ICS-21-1530,有效期至2026 年9 月22 日。公司管理 体系于2022 年7 月13 日通过了年审。该公司目前有管理人 员8 名,主要经营散杂货,事发时只经营“海洋和谐”轮。 根据船舶管理人提供的岸基管理记录,2022 年2 月11 日以来,船舶管理人通过邮件对“海洋和谐”轮进行了四次 安全管理行为,具体内容分别为船舶克令吊检修和使用、锚 地卸货、能见度不良天气、船舶航行安全培训(碰撞案例教

9 - 育)。提供的岸基管理记录无现场检查记录和船上压缩气瓶 安全使用相关内容。 (四)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相关情况 1.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船舶持有安全管理证书,由ICS 颁发,编号:ICS-22-196, 有效期至2026 年9 月24 日。船方不能提供该船安全管理体 系中有关气瓶搬运和检测的具体规定。查阅该轮船舶安全管 理体系“11.7 热工作业流程”,发现以下情况: 11.7.2.3 提到“某些潜在危险须采取特定预防措施应 对。”但未说明哪些潜在危险和相应预防措施。 11.7.2.4 提到“ 以下为发生严重火灾和爆炸的原因”, 随后罗列了5 个原因,但无“压缩气瓶本身也可能引起爆炸” 这个原因。 11.7.9.1 提到“压缩气体气瓶应小心处理,无论满瓶还 是空瓶。”并未说明如何“小心处理”。 2.船上船员培训。 按照管理体系规定,船上每月开展船员培训。查询了 2022 年7 月份和8 月份的《船上船员培训记录表》记录,培 训均为全体船员参加的安全教育,每次时长1 小时。其中7 月15 日培训内容包括“工作期间注意自身安全,做好防护 措施,按照体系完成作业”;8 月13 日培训内容有7 项,其 中1 项为“明火作业及氧气乙炔的使用”,没有进一步记录 这项具体内容。 3.热工作业管理。

10 - 按照管理体系规定,船上热工作业许可应经过大副/轮 机长签字后再经船长签字。查询了事发前最近3 次《热工作 业许可》记录,分别是2022 年8 月1 日、4 日和9 日,对应 施工地点分别为2 号货舱处的右舷甲板、二层甲板、左舷甲 板。 4.工作前会议。 根据事故当天《工作前会议》记录表记录,8 月30 日 0800 时,甲板部大副主持召开了工作前会议,二副、三副、 水手长、所有水手均参加,内容为:工作期间注意安全、做 好防护措施、按照体系完成作业;检查个人防护用品;禁止 甲板吸烟。 5.船上气瓶数量。 按照管理体系规定,船上化学品、气体存有情况应当每 月填表。根据2022 年7 月份和8 月份的《化学品、气体月 报表》记录,7 月31 日报表显示当月接收了10 瓶氧气和5 瓶乙炔,当月剩余均为0;8 月31 日报表当月接收5 瓶氧气 和5 瓶乙炔,当月剩余5 瓶氧气和5 瓶乙炔。 根据船员陈述,本次在黄骅港供物料前船上原有10 个 氧气瓶和5 个乙炔瓶,其中8 个氧气瓶和2 个乙炔瓶(这2 个乙炔瓶在本次事故中爆炸)在2 号桅房,2 个氧气瓶和3 个乙炔瓶在船尾存放。事发当日在黄骅港供应上船了5 个氧 气瓶和5 个乙炔瓶。 6.船上气瓶检查。

11 - 根据船上《氧气和乙炔检查记录表》(表格格式非受控), 每月检查一次氧气瓶和乙炔瓶,检查表不记录具体检查内容 或事项,只记录最终状况,显示2022 年每月检查结果为正 常。最近一次检查是2022 年8 月12 日,检查人为轮机长, 其他月份检查人是其他人员。 (五)现场勘查和相关船员陈述 2022 年9 月1 日,沧州海事局对事故现场通过拍照、录 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显示: 1.船体结构受损,2 号桅房右舷舱壁向外炸开(见图4), 桅房地板破裂,爆炸点位于2 号桅房内,房内门掉落在一旁, 经过桅房的货舱通风筒损坏,桅房顶部和舱壁的部分钢构件 不同程度变形受损(见图5)。桅房门口附近有一个空压机损 坏,右舷的甲板主消防管和船舷护栏断裂(见图6)。 图4: 爆炸现场(一)

12 - 图5: 爆炸现场(二) 图6: 爆炸现场(三) 2.现场勘验发现2 号桅房内有8 个完整氧气瓶倒地,附 近甲板上有2 个从内部爆炸破碎的乙炔瓶。

13 - 3.2 号桅房附近右舷边甲板上货网兜内有4 个氧气瓶、2 个乙炔瓶,紧邻旁边有1 个氧气瓶和3 个乙炔瓶。 4.2 号桅房右舱壁破裂,无法勘验舱壁上是否有通风孔 以及舱壁外门开闭情况。查看2 号桅房左舷部分情况,未发 现因本次爆炸而受损,左舷有外门并敞开;左舷舱壁有一个 直径约15 厘米的通风孔,平时敞开。船员称,2 号桅房右舱 壁也有外门和直径约15 厘米的通风孔,平时均敞开。 5.在事故现场及附近未发现动火痕迹和烟头。 6.根据船员提供资料,气瓶指定存放点在船尾(见图7 ),事发时有2个氧气瓶和3个乙炔瓶在船尾存放。 图7: “海洋和谐”轮气瓶存放指定地点 (六)天气情况 事发当天,黄骅港,晴,气温22 摄氏度,风力3 级, 能见度良好。事发时低潮,码头前沿微浪。 四、重要事故因素认定

14 -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于2022 年09 月06 日对该起爆炸事故的原因进行了调查,2022 年 10 月30 日出具了《关于沧州8·30“海洋和谐”轮爆炸事 故原因分析意见》。该分析意见认为,爆炸事故原因系桅舱 内存放的乙炔气瓶内气体发生化学爆炸,致使将整个桅舱炸 损,爆炸产生的高温和冲击力造成人员伤亡。具体分析认定 如下: 1.起爆区域为2 号桅舱内,起爆点为2 号桅舱内左下角 乙炔瓶处。 2.爆炸气体为乙炔瓶内的乙炔气。排除黄骅港新吊装上 船的乙炔瓶和氧气瓶爆炸的可能性。排除桅舱内存放其他易 燃易爆品引发爆炸的可能性。排除桅舱内氧气瓶发生爆炸的 可能性。确认桅舱内乙炔瓶发生爆炸。 五、事故经过 2022 年7 月初,“海洋和谐”轮在威海市石岛港上物料, 以新旧气瓶更换方式,供应上船乙炔气5 瓶和氧气10 瓶, 没有安全验收记录,并于当月用完。根据船员陈述,有8 个 氧气瓶和2 个乙炔瓶存放到了2 号桅房。 8 月27 日,“海洋和谐”轮从韩国仁川出发,空载。 8 月29 日,左舷靠妥黄骅港HG4 泊位,计划装化肥(硫 酸铵)7000 吨。 8 月30 日0800 时,大副主持召开了甲板部工作前会议, 其中没有热工作业任务。 1146 时,供应商到船下开始供应伙食、物料。

15 - 1155 时,水手AUNG THURA 登上2 号桅房处克令吊,准 备操作克令吊。 1202 时至1214 时,克令吊通过船上网兜一次性将5 个 氧气瓶和5 个乙炔瓶,从左舷岸边直接吊到右舷甲板上。 1215 时,三名水手MYO ZAW HTET、AUNG SOE、WAI YAN PHY(即事故中遇难的船员)在右舷甲板上搬运2 号桅房原 储有的气瓶。供应商到船尾等待办理手续。 1219 时,右舷2 号桅房处发生爆炸起火,大量不明物体 飞溅入海。 1220 时,水手AUNG THURA 从左舷爬下克令吊。爆炸当 时现场没有目击人。 1221 时起,多名船员到爆炸事故现场,船长组织人员灭 火。火势较小,很快得到控制,船员随即撤离现场。船长向 公司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清点人数,发现缺少三名水手MYO ZAW HTET、AUNG SOE、WAI YAN PHY。 9 月3 日,沧州渤海新区公安分局出具死亡证明,证明 三名水手MYO ZAW HTET、AUNG SOE、WAI YAN PHY 已死亡。 六、搜救情况 8 月30 日1255 时,沧州海事局接河北钢铁物流码头公 司港口调度报告:靠泊于黄骅港河钢码头4#泊位的伯利兹籍 船舶“海洋和谐”(OCEAN HARMONY)轮船员在搬运乙炔瓶过 程中气瓶发生爆炸,据船方报告,现场2 名船员死亡,1 人 失踪,均为缅甸籍。

16 - 接报后,沧州海事局调派拖轮在事发船舶周边水域搜寻 失踪人员,通知附近过往船舶进行水面搜寻;组织冀海港务、 河钢码头公司人员和海事执法人员在码头沿岸搜寻失踪人 员;通知船东到现场配合调查和善后,督促其协调潜水员在 事发水域进行探摸打捞。 经过搜寻,在2 号桅房门外甲板上发现一具完整尸体(被 气瓶压着),2 号桅房内舱壁有血迹。在2 号桅房地板和外门 附近有2 块人体组织,其中一块是手臂和手组织部分,另外 一块是破碎人体上身组织(从发现的头发上判断),但无法判 断这2 块人体组织是否属于1 人(见图8)。 图8: 船方提供的爆炸现场 七、事故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局部船体和部分设施损坏,NK 船级社出具了的 船舶检验报告。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00 万元;事故造 成3 名船员死亡。

17 - 八、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海洋和谐”轮三名水手MYO ZAW HTET、AUNG SOE、WAI YAN PHY,在2 号桅房内搬运乙炔瓶时,由于气瓶可能存在 以下一个或多个因素,在搬运过程中导致两个乙炔气瓶爆炸。 1.气瓶泄露形成爆炸混合气体。经调查,乙炔瓶和氧气 瓶本应在船尾舱内放置,但船方自行将气瓶转移到桅舱内, 桅舱内空间狭小,无法将乙炔瓶和氧气瓶进行有效安全距离 存放(两者存放距离不应少于5 米),导致桅舱内的乙炔瓶 和氧气瓶紧邻放置。爆炸现场随机测试氧气瓶存在较多剩余 气体的情况,因此不排除乙炔瓶内的乙炔也存在剩余未使用 完的情况。因乙炔瓶和氧气瓶混储放置,存在桅舱内有氧气、 乙炔气体混合的情况。 2.瓶内填料缺失。因乙炔瓶流通范围大,维护管理不到 位,乙炔瓶内会出现填料缺失的情况,同时在使用流通过程 中多孔填料下沉松动,瓶内产生空间容易发生爆炸。如果填 料下沉或松动,间隙就会增大,从而在乙炔瓶顶部形成较大 的自由空间,遇到能量激发以后,在较高的压力下就容易产 生燃烧爆炸。 3.瓶内丙酮过少。丙酮的添加量可导致乙炔瓶内乙炔压 力变化,也是产生爆炸的因素之一。瓶中丙酮过少,使瓶中 气态乙炔增加,需要很少能量即可产生燃烧爆炸。温度超过 允许范围(不允许瓶体超过40℃)容易产生燃烧爆炸,乙炔 在生产和使用中常会出现溶解热、分解热及其它引起温度升

18 - 高的能量。温度升高乙炔分解爆炸所需的压力就大大降低, 同时随着温度升高瓶内的压力也随之升高。当温度达到丙酮 的沸点时,瓶内压力就会急剧升高,易熔活塞如果还不能产 生熔化泄压时,同样也会引起燃烧爆炸。 4.瓶内混有其他可燃气体。经实验室检测,在瓶内部塞 积物中发现有较高的硫、磷等成分,分析其瓶内可能存在有 磷化氢等气体杂质,同时,在乙炔瓶残余气体中还检出丙烷 等气体成分,说明该乙炔气之前有其他的气体混合存在。如 存在上述气体,瓶子在存放或者使用过程中混入有空气或者 氧气,则极易引发瓶内发生爆炸。 5.瓶体受外力作用。乙炔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敲击、振动、 碰撞或暴晒都可能使乙炔接收能量,使乙炔瓶内温度升高、 压力升高而改变瓶内自由空间分布状态产生爆炸。桅舱内空 间狭小,仅是铁皮围挡,容易受到太阳晒烤而产生高温,同 时因为爆炸前有船员在桅舱内进行作业,分析应是在舱内搬 运和操作气瓶,存在工人在桅舱内作业时形成爆炸条件发生 爆炸的可能。 (二)间接原因 1.“海洋和谐”轮轮机长TRAN CAO CUONG 和机工长NANDA KYAW,分别作为压缩气瓶的管理责任人和日常管理人,疏于 管理,造成压缩气瓶管理局面失控。 “海洋和谐”轮轮机长TRAN CAO CUONG 和机工长NANDA KYAW 均称,在最近一次压缩气瓶日常检查时(8 月12 日), 船上气瓶都是空的,但根据《关于沧州8·30“海洋和谐”

19 - 轮爆炸事故原因分析意见》,船上原有气瓶个别气瓶仍然有 剩余气体;“海洋和谐”轮轮机长TRAN CAO CUONG 和机工长 NANDA KYAW 对10 个气瓶被存放在2 号桅房内的情况不掌握; 原有气瓶因缺少必要的标识而难以相互区分,使用的日常检 查记录表内容过于简单,不利于气瓶日常检查工作的开展, 造成气瓶管理混乱(见图9)。 2.船上缺少关于气瓶管理及安全操作方面的培训,船员 缺乏相关安全知识。 按照乙炔气瓶安全使用常识,乙炔瓶严禁完全用完,但 本船轮机长认为完全空是正常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存放需要 保持安全间距,但2 号桅舱内气瓶混放在一起,表明船员缺 乏相关安全知识;船员使用网兜混合吊装氧气瓶和乙炔瓶, 存在很大安全风险。 图9: 气瓶检查记录表

20 - 3.公司相关安全管理体系中缺少对船上气瓶日常管理 方面的具体内容,导致船上气瓶管理混乱。 经调查,发生爆炸的乙炔瓶为7 月初在威海的石岛上船, 在8 月27 日前后从船尾舱内转移到桅舱内。该气瓶并未经 过年检,平时检修仅是查看下瓶体外观。停靠在黄骅港泊位 上后又向船上吊装了满气的5 个乙炔瓶,并计划将船上的使 用的5 个乙炔气瓶替换给供气的公司。此种替换方式表明, 船在各港口停靠时根据气瓶的使用情况随机的在各码头替 换气瓶,气瓶流通范围大,管理混乱,气瓶检测以及维护保 养情况无法保证,同时气瓶内罐装的气体以及气量也无法确 定。 九、责任认定 (一)本次事故属单船事故,由“海洋和谐”轮的船员 工作失误导致,“海洋和谐”轮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船员责任方面: 1.“海洋和谐”轮船员MYO ZAW HTET、TIN AUNG SOE、 WAI YAN PHYO 在搬运乙炔瓶相关作业时,导致乙炔气瓶发生 爆炸,是事故主要责任人。 2.“海洋和谐”轮轮机长TRAN CAO CUONG 和机工长NANDA KYAW,分别作为压缩气瓶的管理责任人和日常管理人,对压 缩气瓶疏于管理,造成气瓶管理局面失控,是事故次要责任 人。 3.“海洋和谐”轮船长张某负责管理船舶,对船上压缩 气瓶管理存在疏忽,对事故负管理责任。

21 - 十、安全管理建议 (一)建议香港鸿鹏海运有限公司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体 系,建立健全压缩气瓶安全使用、检查、保管和相应学习培 训、岸基管理的须知或程序。 (二)建议香港鸿鹏海运有限公司加强船上气瓶的安全 管理,开展相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加强案例教育,举 一反三,切实提高风险意识,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FD11154 | 2024_沧州东光港鑫化工厂6·5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东光县大单镇港鑫化工厂6·5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东光县大单镇港鑫化工厂“6•5”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6月5日13时20分许,东光县大单镇寺后杨村港鑫化工厂一车间因非法生产发生容器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9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责令东光县委、县政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施救,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接报后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乔云成即赴现场,指导做好事故处置工作。东光县委书记宋吉利、县长马占芳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6月6日东光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卢万顺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工会、大单镇政府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东光县大单镇港鑫化工厂“6·5”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同时聘请2名行业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县纪委监委成立了“6·5”事故追责问责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验检测和专家分析事故原因等,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东光县大单镇港鑫化工厂“6·5”爆炸事故是一起企业违规生产造成的一般爆炸责任事故。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东光县港鑫化工厂,成立于2010年03月22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3MA0A71RB9U,法定代表人曹晓东,登记住址为东光县大单镇寺后杨村,经营范围:加工销售乳化油、润滑油(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轧胶油、浓缩液、橡胶软化液、植物油酸、合脂油、硫化油、乳化剂、五金建材、切削液、燃料油、润滑脂、乙二醇、氯化石蜡、防冻液、隔离剂、轧制油、浮选剂、冷媒剂、大桶、防水卷材油、导热油、变压器油、司盘-80(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为一般化工企业无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评价。2010年7月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即环评)。2020年11月通过智禹天成环安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编制东光县港鑫化工厂在役化工生产装置安全设施设计诊断验收评价报告。

图1 东光县港鑫化工厂平面图

(二)东光县港鑫化工厂事故发生车间情况

事故车间位于东光县港鑫化工厂西北处,为该厂原生产1车间(即润滑油车间)。该车间南北长18米,东西宽7.5米,建筑面积约135㎡,为单层钢结构建筑结构,大门设在东侧宽3米。事故发生后经勘查,车间内发生爆炸的设施为不锈钢尾气吸收罐(罐体铭牌标为碱吸收罐)。

(三)违法生产经营情况

经询问当事人,2023年11月份山东德州乐陵人胥振兴与山东东营广饶人齐文强商议一起做生意,由齐文强提供设备、技术指导和原料及成品回收,胥振兴生产出成品后每吨给胥振兴25000元利润,随后胥振兴找到东光县港鑫化工厂曹晓东在承诺没有危险的情况下租用东光县港鑫化工厂生产1车间(即润滑油车间)进行加工,开始约定每月给曹晓东5000元租金,后改为出成品每吨给曹晓东提成7000元,曹晓东不参与生产和管理。胥振兴又找到河北衡水故城人夏爱超、山东德州德城区的赵志刚,由夏爱超和赵志刚负责车间的生产和管理胥振兴聘用来的数名工人。2024年2月中下旬开始安装调试设备,2024年3月开始非法生产经营。

(四)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2024年5月20日东光县应急管理局聘请专家联合大单镇政府对东光县港鑫化工厂进行帮扶检查时发现东光县港鑫化工厂生产1车间(即润滑油车间)增有吸收罐,少了成品罐,与原设计不符,东光县应急管理局及专家当场指导大单镇政府依法对该企业给予责令停业整顿。

(五)事故车间工艺流程情况

经现场查验,事故发生前该车间正在进行非法生产,经对曹晓东、齐文强、胥振兴、赵志刚等人询问,该车间的生产工艺为向高压反应釜先加注650公斤水,然后加入60公斤四甲基二苯甲酮和150-200公斤的硝酸,通过间接加热使高压反应釜升温至130°-140°,反应压力达到1.8-2.0MPa,反应时间4-5个小时,初步冷却后导入普通冷却釜,自然冷却降温,最后生成产品四羟甲基二苯甲酮。

(六)提取物检测成分分析结果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对事故现场遗留物进行提取。经对事故发生后的遗留物取样送检(其中固体2样、液体3样),固体1样,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主要成分为双(3,4-二甲基本基)甲酮。固体2样,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主要成分为双(3,4-二甲基本基)甲酮。液体1样,经彩客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实验室检测主要成分为硫酸。液体2样,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主要成分分析含3,3',4,4'-二苯甲酮四羧酸二酐、苯乙烯、苯酐、3-羟基苯二甲酸酐、氯化物、水分、丁二酸酐、环戊酮、苯基顺酐、邻苯二甲酸单甲酯、4-硝基邻苯二甲酸酐、4-苯甲酰邻苯二甲酸酐。液体3样,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主要成分为三苯基氧化膦。

(七)原料的来源及去向

齐文强于2024年4月28日,通过邯郸集萃化工贸易赵志喜购买原料硝酸33.18吨。又通过莱芜金瑞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左翔购买4-甲基二苯甲酮28.365吨。在该车间按照生产工艺生产成品后,由齐文强进行回收,经过二次加工成粉末状销售给北京艾维百业高温泡沫技术有限公司李明20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查车间内没有视频监控,经调查询问,2024年6月5日13时20分许,车间内工人胥振民、魏新城正在进行生产,车间靠西侧南面的不锈钢尾气吸收罐(罐体铭牌标为碱吸收罐)发生爆炸,造成工人胥振民、魏新城当场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东光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大单镇政府通报情况,县公安局、大单镇政府相继赶到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县委、县政府收到报告后县委书记宋吉利、县长马占芳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同时协调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赶赴现场协同处置。县消防救援大队接报后立即出动3车19人赶到现场,派出搜救组对现场进行搜寻排查,至17时20分,现场发现2名人员,经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事故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在事故现场下风口布置三个监测点,使用便携式气体检测仪进行空气质量监测,监测结果正常。对事故现场流出的不明液体使用PH试纸测试,数值为1,为酸性不明液体,已第一时间对污水进行收集处置。

(三)事故上报情况

2024年6月5日14时40分,东光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大单镇港鑫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实事故发生情况。15时55分,东光县应急管理局电话向沧州市应急管理局首报,16时59分,东光县应急管理局电话向沧州市应急管理局续报事故情况。东光县委、县政府也同时向沧州市委、市政府进行了上报和续报。

(四)事发时气象情况

东光县气象台显示事故发生时的天气实况情况:6月05日12时至15时,最高气温30.5°C,最低气温27.9°C,最大气压1012.0hpa、最小气压1011.7hpa,极大风速、风向8.0m/s、287°。

三、事故发生原因

经专家勘查并综合分析:该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因硝酸受热分解和反应产生二氧化氮和一氧化氮混合尾气,尾气呈深黄色气体并有强烈刺激性气味,遂采用氧化脱硝方式对尾气进行处理,即将尾气引入不锈钢尾气吸收罐(罐体铭牌标为碱吸收罐),高压液氧经气化后进入尾气吸收罐(罐体铭牌标为碱吸收罐),与尾气中的一氧化氮反应生成二氧化氮,同时在不锈钢尾气吸收罐(罐体铭牌标为碱吸收罐)上部,通过罐内水喷淋吸收二氧化氮,使其形成硝酸液体循环套用,不含氮氧化合物的尾气,经吸附塔后排放。

(一)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后勘查发现不锈钢尾气吸收罐(罐体铭牌标为碱吸收罐)尾气进出口阀门处于关闭状态,而氧气阀门处于导通状态。经分析,事故发生车间工人胥振民、魏新城在生产过程中关闭了不锈钢尾气吸收罐进出口阀门,密闭的内部超压,达到容器极限后发生爆炸,直接造成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 东光县港鑫化工厂相关责任人在厂区生产1车间内擅自违规安装设备设施非法超范围生产。
  1. 东光县港鑫化工厂安全管理混乱,未与使用其车间进行生产的相关人员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未对生产车间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人安全意识淡薄。

3.东光县港鑫化工厂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未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存在的问题

此次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东光县港鑫化工厂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非法安装设备设施、非法超范围生产,在大单镇政府对其停业整顿的情况下,仍安排工人非法进行生产。

(二)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1. 东光县大单镇政府,落实属地打非治违主体责任不到位;在监管执法人员发现东光县港鑫化工厂生产1车间与原设计不符后,虽下达了停业整顿指令书,但没有进行落实停水、断电等相关措施,未形成闭环管理。
  1. 东光县应急管理局,在大单镇给予东光县港鑫化工厂下达停业整顿指令书后,未对停水、断电等相关措施及时指导。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 胥振民,安全意识淡薄,在生产过程中未发现不锈钢尾气吸收罐尾气进出口阀门关闭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1. 魏新城,安全意识淡薄,在生产过程中未发现不锈钢尾气吸收罐尾气进出口阀门关闭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 曹晓东,东光县港鑫化工厂法定代表人。2024年6月18日已被东光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 齐文强,东光县港鑫化工厂非法超范围生产车间合伙人。2024年6月7日已被东光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 胥振兴,东光县港鑫化工厂非法超范围生产车间合伙人。2024年6月7日已被东光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 赵志刚,东光县港鑫化工厂非法超范围生产车间生产负责人。2024年6月18日已被东光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夏爱超,东光县港鑫化工厂非法超范围生产车间投资人。现在逃。

(三)对事故有关企业的行政处罚意见

东光县港鑫化工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在厂区内擅自建设非法超范围生产车间,并在有关部门对其关停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工人暗中进行生产,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由东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罚款85万元。

(四)对属地、监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对在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东光县大单镇政府、东光县应急管理局7名相关责任人员,建议东光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东光县大单镇港鑫化工厂“6·5”爆炸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损失,给我县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为认真汲取事故深刻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各企业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县、镇党政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关于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论述摘编》,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各企业要举一反三、深刻反思,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增强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要及时更新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措施有效执行。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扎实开展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立足行业特点,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开展安全事故大排查大整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漏死角,逐企业排查隐患,尤其重点排查企业擅自增建改建厂房车间、从事超范围生产及已被停业停产企业擅自进行生产的行为,要充分发挥乡村网格员作用,及时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严处罚、从重追责,坚决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东光县大单镇港鑫化工厂

“6·5”爆炸事故调查组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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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55 | 2024_河北_关于4.15石洞子沟街道办事处富华山_4·15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河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4年4月15日,我区石洞子沟街道办事处富华山庄1期F座2单元802室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根据河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消安办〔2019〕5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冀政办字〔2022〕139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承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承德市政字〔2022〕5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张胜勇任组长,区政府副区长、双桥公安分局局长范宝中及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刘新春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4.15”富华山庄1期F座2单元802室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对此起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以下简称“火灾事故调查组”)。

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火灾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火灾性质和责任,并针对火灾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双桥区石洞子沟路富华山庄小区1期F座2单元,该楼共3个单元,东侧为佟山南小区8号楼、南侧为小区大门口、西侧为富华山庄1期C座、北侧为富华山庄1期D座,建筑2单元802室南侧主卧室起火,过火面积15平方米。

802室南侧客厅及南侧次卧发现安装球形摄像头,南侧主卧房间门及主卧卫生间门均被烧损,主卧室门直对着尸体,尸体背靠东南角墙上,尸体全身烧焦,且只剩上下肢残端,主卧西侧摆放有床,床的南侧放有床头柜,床的北侧放有电暖器,主卧区域内过火烧损严重,吊顶烧损严重大部分已经掉落在地上,窗户整体全部烧毁并有部分墙面烧损脱落。

(二)住宅居住情况

起火建筑802室为三室两厅一厨二卫户型,东侧为入户门,西侧为主卧卫生间,南侧有一个客厅,一个阳台和两个卧室分别为主卧和次卧,北侧为餐厅厨房,公用卫生和卧室,房屋面积为141平方米,起火房间为南侧主卧室烧损情况较重,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主卧卫生间区域内吊顶垮塌烟熏痕迹较为严重,北侧卧室,公共卫生间,厨房及餐厅和南侧次卧,客厅及阳台均有明显的烟熏痕迹但未过火,现场电闸情况为总闸和插座跳闸并经询问家属该屋内装有3部摄像头链接至其手机。

二、起火经过和初起火灾处置

(一)发现及报警情况。2024年4月15日2时32分,第一报警人范立华(报警电话: 13398691255)为该小区物业保安,在门口值班时有住户告知其802室有异常后报119;随后有其他群众重复报警。

(二)初期火灾处置情况。根据702室居住人员丁可欣的笔录描述以及现场询问,丁可欣15日2点18分在睡觉时听到了爆炸的声音,后来孩子就叫我,我就跑到阳台往楼上看了一眼发现有火,穿上衣服就跑下楼了。小区物业保安积极配合并指引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火灾现场。

(三)人员伤亡及逃生情况。火灾造成一人在802室南侧主卧室死亡:矫立春,男,身份码:1308031950********,辽宁省庄河县人。经查看矫立春主卧监控视频,2024年4月15日1时36分17秒,矫立春躺在床上点燃了一根香烟,2024年4月15日1时38分41秒,下床拿拐杖。2024年4月15日1时39分主卧监控视频中显示,烟头被矫立春扔在主卧室西南角的垃圾桶内,烟头保持未熄灭状态,火光放大并持续燃烧。因矫立春有吸烟史,并患有帕金森和小脑萎缩在火灾发生后对火灾并不知情未能逃离火灾现场。

(四)当日天气情况。2024年4月15日,天气晴,西北风3-4级,气温平均温度15℃。

(五)火灾损失情况。经802室填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13210元。

三、消防部门灭火救援和战勤保障情况

(一)灭火救援

2024年4月15日2时32分,承德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路富华山庄小区1期F座2单元8楼一住户家中起火,人员被困情况不详,立即调派辖区力量普乐路站出动2辆水罐消防车,1辆抢险救援车,19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带队指挥员副站长费敬辉,大队长刘新春随警出动。

2时53分,普乐路站到达现场,经侦查,现场情况为2单元8楼802室家中卧室起火,经询问现场邻居称,该住户家中有1名老人居住,到场时防盗门为打开状态,呼喊无人应答,由于现场屋内烟气较大,暂时无法确定起火物质及人员被困情况,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普乐路站正在实施内攻并搜寻是否有人员被困。

3时17分,现场明火已扑灭,起火物为卧室内的床、家具及吊顶,由于现场烟气较大,暂时无法确定有无被困人员,普乐路站正在进行排烟工作。

3时35分,经再次搜寻,发现1名被困人员。

3时42分,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

04时47分,普乐路站正在排查现场有无复燃可能。

05时30分,普乐路站现场排查完毕,已无复燃可能。

05时33分,普乐路站与家属及殡仪馆人员做好交接,现准备返回。

05时49分,普乐路站出警人员车辆已安全返回。

(二)战勤保障

  1. 消防救援力量现场处置过程约2小时37分钟,车载14吨水,扑救过程中共计出水10吨。因为天气因素和黑暗且浓烟环境下,实际灭火救援及搜救过程时间稍长。救援力量到场使用数字集群350兆组建无线通信网,并建立大队级指挥网,现场通信良好。
  1. 消防救援力量得知现场有被困人员,在展开扑救工作的同时,联系联勤联动单位承德市中心医院,调派1辆救护车、6名医护人员到场协助实施救护。

四、事故直接原因认定

(一)起火部位与起火点的认定。经查看矫立春主卧监控视频,2024年4月15日1时36分17秒,矫立春躺在床上点燃了一根香烟,2024年4月15日1时38分41秒,下床拿拐杖。2024年4月15日1时39分主卧监控视频中显示,烟头被矫立春扔在主卧室西南角的垃圾桶内,烟头保持未熄灭状态,火光放大并持续燃烧。因此认定,起火部位为富华山庄1期F座802室南侧主卧室西南床头柜区域,起火点为主卧室西南角的垃圾桶。

(二)起火时间认定。经查看矫立春卧室监控视频,2024年4月15日1时39分0秒,矫立春已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在床头装有杂物的垃圾桶内,烟头保持未熄灭状态,火光放大并持续燃烧,因此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1时39分。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1.刑警部门出具了排除人为纵火的相关证明材料。

  1. 经现场勘验,802室南侧主卧室西南角靠墙床头柜部位有烟盒、手机等物品的残骸和一个圆盘形的插线板。该插线板与床北侧的插座相连,插线头完好,插线板多股线束之间未发现有粘连现象。床上的床垫烧损只剩下弹簧,床垫上靠北侧有两个枕头,枕头底部有未烧毁的部分,床下的木板呈由南向北烧损越来越严重的迹象。床北侧电暖器的插头未插电。

3.经询问矫郑国(矫立春之子)得知矫立春患有帕金森和小脑萎缩,有吸烟史。

  1. 经查看矫立春主卧监控视频,2024年4月15日1时36分17秒,矫立春躺在床上点燃了一根香烟,2024年4月15日1时38分41秒,下床拿拐杖。2024年4月15日1时39分主卧监控视频中显示,烟头被矫立春扔在主卧室西南角的垃圾桶内,烟头保持未熄灭状态,火光放大并持续燃烧。

综合以上事实及证据,可以确定起火原因为矫立春遗留烟头引燃主卧西南角垃圾桶内垃圾引发火灾。

五、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起火住宅家中长期患有帕金森和小脑萎缩疾病,且有卧床嗜烟习惯的老年人居住,身边无人照顾生活起居,发生火灾后自救能力差,且行动不便。

二是对重点人员消防安全登记、救助制度落实不到位。根据《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九条的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并落实对无人扶养、赡养或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救助制度。

三是消防宣传工作开展不扎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第六条第七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居民委员会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六、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一是此次火灾原因为矫立春因吸烟不慎引燃主卧西南角垃圾桶内垃圾引发火灾。矫立春本人为主要责任,因其在火灾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二是石洞子沟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发生亡人火灾事故,建议取消石洞子沟街道办事处2024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对石洞子沟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三是忠义庙社区居委会对辖区独居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救助制度落实不到位,日常防火宣传和火灾隐患排查工作方面仍存在漏洞,建议给予忠义庙社区居委会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作出深刻检查。

七、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是针对此次“小火亡人”火灾,建议区政府组织民政局和各镇街对该类人群进行摸底排查,建立摸排档案,划分镇街干部、村(社区)干部、党员三级包干制度,定期进行回访,落实好各项维稳举措。

二是针对住宅火灾发现晚、扑救难的问题,建议各镇街应推广采购一批联网式简易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并推动各村、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加强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严防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同时加强人防、技防、物防措施。

三是提请政府利用农村大喇叭、刷涂标语、散发传单等形式播发居民家庭火灾案例,组织镇街、村社区网格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各镇街要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培训制度,提高居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强化定期通报机制。

四是建议派出所应加大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排查力度,确保消防车道畅通,消防设施完整好用,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FD11156 | 2024_河北_兴隆青松岭快活林24号12·6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河北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24号“2024.12.6”房屋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01月18日

2024年12月6日13时53分许,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24号民房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为65平方米,火灾事故造成李卫国(男,73岁,身份证号13262319501229153X)、朱月明(女,72岁,身份证号132623195211051520)2人死亡。

为深刻吸取火灾教训,查明事故性质及原因,厘清事故责任,根据河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消安办〔2019〕5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冀政办字(20221139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承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承市政字〔2022〕5号)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晓静任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王锐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吴金华、县公安局副局长田原、县纪委监委驻政府办纪检监察组组长张进满、青松岭镇镇长韦仕胜、县公安局青松岭镇派出所所长王劭才、县消防救援大队技术级干部赵磊为成员的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24号民房“2024.12.6”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此起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按照“一案三查”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24号,单层建筑,砖木结构,坐北朝南,顶棚为黄泥和秸秆吊顶、上敷瓦片,房顶最外层敷设单层彩钢板,院内南侧使用彩钢板作为顶棚、与正房连接处使用采光板作为顶棚。房屋过火区域集中在三间正房,现场测量正房东西长11.3米、南北长5.8米,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65平方米。房屋北侧邻山建造,西侧贴邻房屋建造有一个储物棚,周边无其他建筑物,房屋东侧为空地、西侧为耕地、南侧为房屋前小路、北侧为山。

图1:起火房屋方位图

李卫国家房屋三间正房全部过火烧毁,房屋顶棚除最外层敷设的单层彩钢板外,全部坍塌落架,屋内物品不同程度烧损,连接房顶与院内彩钢棚顶处的采光板全部烧毁。火灾现场整体呈现由中部房间向东、西两侧房间蔓延的过火痕迹,东、西两侧房间建筑面积一致,均为东西长4.15米、南北长5.8米,两个房间内均呈现由上至下的过火痕迹,房间顶部木质房梁全部呈高度烧损状态并坍塌在房间内,火炕上、地面上还残留有大量未过火燃烧的被褥、衣物等物品。

图2:起火房屋平面图

该住宅为李卫国、朱月明夫妻共同居住,日常独立生活,夫妻两人共育有三子一女,长子李春合(常年于北京市平谷区打工)、长女李春香(已身故)、次子李春海(已身故)、三子高金星(已于年幼时过继给他人,法律上已与李卫国、朱月明无亲属关系)。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6日13时30分许,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村民张翠平上山给其丈夫高金海送饭的途中发现李卫国家房屋冒烟,就给小队队长卢洪林打电话说李卫国家发生火灾,卢洪林又给李卫国外甥女尉凤容的丈夫张才打电话,张才和同村村民张伟从镇政府赶回村中,返村途中由张伟拨打119报警。张才通知李卫国、朱月明的儿子李春合,告知其家中房屋发生火灾。张才到场后发现房屋火势较大且房屋正房门处于关闭状态,多次尝试进入房屋救人均未成功。

(二)应急救援情况。

  1. 接警出动情况。2024年12月6日13时53分,东城路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位于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24号民房起火,疑似两人被困。接警后,东城路消防救援站出动1辆水罐车,1辆泡沫车,1辆指挥车,12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处置,带队指挥员副站长宋子卿,大队长王锐随警出动,途中得知乡村路段狭窄,另调派一辆3吨水罐车,2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增援,由分队长孟令辉带队。行车途中分别联系森林消防、公安机关、快活林村村干部到场协同处置。
  1. 现场处置经过。14时25分到达现场,发现起火物质主要为房屋及院内杂物,房顶除最外层彩钢板外已经坍塌落架,火势呈猛烈燃烧阶段,森林消防及快活林村村干部均已到场。了解情况后,指挥员立即下令救援人员穿戴好空气呼吸器。

14时30分,由8吨水罐车铺设水带干线,出单干线两支枪对房屋及院内进行灭火,泡沫车为水罐车进行供水,剩余人员做好现场警戒。经与村干部及村民了解,疑似被困人员为李卫国(男、73岁)、朱月明(女、72岁)夫妻二人,确认看到两人均已回家,后未看到两人再从家中外出。

14时32分,3吨水罐车到达现场。

14时50分,现场明火被控制,由于院内及房屋内均放置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指挥员下达命令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降温,并将其放置于室外安全地带,随后分队长孟令辉出水对房屋顶棚进行扫射,防止对内攻人员造成伤害。

15时00分,现场明火基本扑灭,房屋顶棚坍塌落架,房屋内地面上泥土等坍塌物覆盖厚度约为50厘米,因现场烟雾较大,暂时未发现被困人员。

15时18分,烟气较小后在房屋东侧房间内火炕上发现第一名被困人员尸体,大队长王锐下令做好现场保护,等待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及法医到场,其间在不破坏现场的情况下对阴燃火点进行处置。

15时30分,3吨水罐车及泡沫车到附近水源加水,为8吨水罐车进行供水。

16时40分,现场已基本处置完毕,大队长王锐命令1辆水罐车,7名消防救援人员留守现场进行看护,分队长孟令辉带领3吨水罐车及泡沫车,7名消防救援人员返回大队执勤。

16时45分,救援人员开始利用铁锹对现场杂物及顶棚坍塌物进行清理,继续寻找第二名被困人员。

16时55分,法医将第一名被困人员尸体抬至院外进行尸检,经法医确认第一名被困人员为女性(后经确认为朱月明),随后救援人员继续利用铁锹对房屋内各房间坍塌物进行挖掘,寻找第二名被困人员。

18时20分,在房屋内西侧房间紧邻火炕的地面上发现第二名被困人员尸体(后经确认为李卫国),大队长王锐命令现场留守人员车辆返回。

19时23分,收整器材准备返回。

20时07分,东城路站出警人员及车辆安全归队。

三、事故原因和定性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房屋内电气线路敷设、用电设备使用、生活用火设施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现场进行了勘验。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综合分析认定: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13时30分许,起火部位为李卫国家房屋中部房间内,起火点为中部房间内西侧处,起火原因为李卫国、朱月明在家中做饭时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至屋顶引发火灾。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119接警平台接警电话时间显示为2024年12月6日13时53分04秒,结合目击者发现房屋冒烟时间及现场过火实际情况综合判定,起火时间应为2024年12月6日13时30分许。

(二)起火部位及起火点的认定。

火灾现场整体呈现由中部房间向东、西两侧房间蔓延的过火痕迹,东、西两侧房间内均呈现由上至下的过火痕迹,房间顶部木质房梁全部呈高度烧损状态并坍塌在房间内,火炕上、地面上还残留有大量未过火燃烧的物品。中部房间内地面物品全部过火烧毁,铁制器具呈现铁锈色,房间内顶部木质房梁大部分烧尽并碎裂成不规则碳块落于地面,在东、西两侧房间房门上方均有一根直径约1厘米的钢筋,西侧房间房门上方钢筋变形程度明显大于东侧房间房门上方钢筋,该位置正处于燃气灶所在位置正上方。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1.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了排除人为纵火的相关材料。

  1. 对各房间内残留的电线线路进行清理,发现有大量铜制线路和部分残存的铝制线路,未发现短路等故障痕迹。
  1. 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死者李卫国、朱月明全部胃内空虚,证明两人长时间未进食,发生火灾的时间正是两人日常的做饭时间。

综合上述事实及现场勘验情况,认定起火原因为李卫国、朱月明在家中做饭时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至屋顶引发火灾。(四)火灾性质。从起火原因看,房屋老旧,房屋结构可燃物较多,发生火灾后火灾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加之房门锁闭,导致人员不能及时疏散逃生。在生活用火时,不能及时清理火源周边的可燃物,也是导致火灾发生的主要因素。从受灾人群看,李卫国、朱月明夫妻无子女日常照顾,李卫国患有腿疾、行动不便,且二人缺乏必要的逃生自救常识和能力。从死亡原因来看,皆为生前烧死。综上所述,该起火灾属于一起典型的由家庭生活用火不慎引发一般亡人火灾事故。

四、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责任落实链条缺失。

今年以来,各类消防火情时有发生,一是暴露出各地在火灾防控、隐患排查等方面抓得不实不细,走过场的问题。部分乡镇一级领导安全发展的底线意识尚未牢固树立起来,虽然各级政府层层签订了责任书,但部分乡镇、村委对消防工作不够重视,停留在走过场及应付检查的表面形式,缺乏有效的考评奖惩机制。二是部分乡镇防火工作缺乏针对性。虽然各级政府及消防部门每年都对村居民防火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但多数乡镇并未针对季节性火灾多发的特点进行推进及督导检查,只注重森林防火却忽视了城乡防火。三是农村民房防火条件先天不足。一些农村民房年代久远,特别是一些砖木结构房屋,耐火等级低,电器线路老化,起火做饭等生活方式落后,一旦有火源,容易导致火灾发生。

(二)群众自防自救能力欠缺。

一是农村地区大量青壮年进城务工或经商,常住人口多以老人、妇女和儿童居多,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基数较大。这类群体火灾自救能力差,火场逃生能力弱,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二是农村扑救初期火灾力量不足,有的乡镇虽然组建了专(兼)职消防队伍,配备的消防器材多为森林灭火工具及器材,不适用于乡镇消防灭火,但因管理机制不健全、日常业务训练不足、器材维护保养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在火灾发生时,未能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消防基础设施薄弱。

受财力不足、重视不够等诸多原因,乡镇一级每年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很少甚至没有,消防器材严重缺乏。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的配置,也由于受诸多原因的影响,一直是消防工作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农村消防工作基础条件差、起步晚,各乡镇对消防工作投入的资金较小,一旦发生火灾只能以原始的扑救办法灭火。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步伐,大部分乡镇消防规划没有实施、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消防通道不畅已成为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难题。大多数乡镇缺少消防水源、部分村庄缺少必要的消防水泵等消防设备,致使许多火灾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扑救,等远离农村的消防救援队到场时,已使小火酿成大灾,农村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还不够强。

(四)消防宣传工作开展不扎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第六条第七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经后期调查,村级网格员在日常防火宣传和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中还存在漏洞,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并督促整改。

按照《河北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意见》消委〔2016〕22号的通知要求,利用村委会等现有的场地、设施和人员建设微型消防站,达到满足日常值守、巡查和扑救初期火灾的基本要求。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未设置微型消防站,没有专兼职消防队员,没有配置诸如消防斧等简易破拆工具,村内未设置消防取水点及配置灭火器,发生火灾后救火群众束手无策。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此次火灾原因为李卫国、朱月明在家中做饭时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至屋顶引发火灾,李卫国、朱月明夫妻二人负主要责任,因其在火灾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二)青松岭镇人民政府未能有效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建议取消青松岭镇人民政府2024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对青松岭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提醒。

(三)快活林村村委会日常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和防火宣传工作履行不到位,建议给予快活林村村委会相关负责人通报批评并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落实主体责任。

落实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管理责任并签订“小火亡人”责任状。督促街道社区、村委会主任和社会单位法人作为火灾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将火灾防控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名人员。并对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家庭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确定楼院长、网格员,包保到户,明确包保责任。并加大技防投入,为弱势群体家庭配备独立式智能感烟报警器,“一键通”无线通讯装置,与社区微型消防站保持直线通讯联络,确保一旦发生火情,能够及时预警第一时间处置。

(二)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深化社会消防宣传培训。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化消防宣传服务的形式,深化消防宣传“进百村入万户”活动,增强农村地区的防、灭火能力和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解决村(居)民消防常识缺乏,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的突出问题。要结合当前火灾特点,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和户外视频,播放火灾警示教育片、公益广告;通过微博、微信、头条、抖音等各类新媒体,普及消防常识。二是加强重点人群精准提示。紧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建筑、出租房屋、三合一等单位场所,进一步补充完善消防安全重点目标人群,分类编制针对性强的火灾防范和自救逃生常识,精准推送消防安全提示信息,督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从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三是加大隐患集中曝光力度。要继续运用舆论手段跟踪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消防违法行为,倒逼隐患整改,推动责任落实,节前曝光一批问题突出、久拖不改的隐患单位和违法个人,通过舆论监督推动火灾隐患整改,切实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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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57 | 2024_河北_张家口龙潭酿酒9·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河北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张家口怀来龙潭酿酒有限责任公司“9·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储罐相继爆炸,3人死亡!

江门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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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1日9时14分许

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大黄庄镇

张家口龙潭酿酒有限责任公司

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

造成3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55万元

近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张家口怀来龙潭酿酒有限责任公司“9·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规操作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酒库内储罐位置图

事故发生经过

视频监控显示,2024年9月11日9时6分8秒,龙潭酿酒公司田某明手提两个白色塑料空桶和带线插排进入酒库,放置在靠近5号、6号储罐过道地面后离开酒库。

9时9分53秒,田某明手持一盘白色塑料螺纹管和手持抽液泵与应某山一起进入酒库。田某明爬上搭设在5号、6号储罐之间的梯子,将随身携带的塑料螺纹管和应某山递给的不锈钢手持抽液泵及带线插排,放置在6号储罐顶部。随后,田某明爬至6号储罐顶部,将塑料螺纹管一端与不锈钢手持抽液泵出口连接,应某山将塑料螺纹管另一端插入地面白色塑料空桶内。

9时14分2秒,应某生进入酒库。

9时14分40秒,当田某明将不锈钢手持抽液泵电源插头通过携带的带线插排连接至屋顶电源插座时,6号、5号储罐先后相继发生爆炸,爆炸冲击波及火势从两个储罐顶部和底部东侧冲出,储罐着火。应某山和应某生先后从7号储罐西侧冲向酒库门口,在6号、7号储罐北侧位置被烧死,田某明从梯子上坠落至6号储罐南侧地面被烧死。

变形的酒库门

外翻位移的屋面板

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为作业人员违规使用非防爆型手持抽液泵在储罐顶部抽取白酒时,抽液泵电机产生电火花引起储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闪爆并起火。

酒库内过火情况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人)

  1. 应某生,龙潭酿酒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章指挥从储酒罐内抽酒,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1. 田某明,龙潭酿酒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酿酒生产等工作。违章作业,在未对储酒罐内乙醇等气体浓度检测情况下,使用非防爆手持抽液泵从储酒罐内抽酒,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 12 名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已移交市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处理。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龙潭酿酒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怀来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其他处理建议

  1. 责成大黄庄镇党委、政府,怀来县应急管理局,怀来县数据局分别向怀来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成怀来县委、县政府分别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工厂企业火灾易发原因

工厂企业人员密集

用电量大,易燃可燃材料多

同时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使用不当

无证上岗、违章作业等现象时有发生

一个疏忽大意

可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

01

可燃物多,火灾危害性大

目前,很多厂房中各种物资集中堆放现象比较常见,如日用百货、纺织化纤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等,大部分混存在一个车间内。堆放的物资数量多,密度大,可燃物种类多,火灾危险性大。

02

耐火等级低,火势蔓延快

有些用旧房改造的厂房耐火等级低,建筑空间大,储存物资多,火灾时燃烧猛、蔓延快,再加上原来的建筑并没有按照生产仓储用途来设计,为了方便储存货物,租用单位往往擅自改装、搭建,进一步降低了厂房的耐火等级。尤其是一些随意搭建的钢结构屋架的简易车间,发生火灾时还会因大火烧烤降低钢结构强度,导致厂房倒塌。

03

建筑形式多样、扑救困难

工厂因通风不畅,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救人、扑灭火灾都很困难;设置多层厂房,因火场烈焰烘烤,灭火水流积聚,容易造成建筑物坍塌;而集中存放物资的车间,因存放空间较大,防火间距较小,物资存放密集,发生火灾后扑救也比较困难。

04

管理人员少,火灾发现晚

一般来说,白天上班时间人员较多,发生火灾后容易发现,而下班后人员较少,车间中一般只有值班人员值守。有的车间甚至没有值班人员,一旦发生火灾,不易被发现。

安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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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5 17:34:36:0储罐相继爆炸,3人死亡!抽液泵 储罐 储酒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责任112318江门应急管理江门应急管理 /enp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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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58 | 2024_河北_沧州东光_6·5_一般_化工_爆炸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河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东光县港鑫化工厂6·5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东光县大单镇港鑫化工厂“6•5”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6月5日13时20分许,东光县大单镇寺后杨村港鑫化工厂一车间因非法生产发生容器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9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责令东光县委、县政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施救,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接报后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乔云成即赴现场,指导做好事故处置工作。东光县委书记宋吉利、县长马占芳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6月6日东光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卢万顺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工会、大单镇政府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东光县大单镇港鑫化工厂“6·5”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同时聘请2名行业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县纪委监委成立了“6·5”事故追责问责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验检测和专家分析事故原因等,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东光县大单镇港鑫化工厂“6·5”爆炸事故是一起企业违规生产造成的一般爆炸责任事故。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东光县港鑫化工厂,成立于2010年03月22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3MA0A71RB9U,法定代表人曹晓东,登记住址为东光县大单镇寺后杨村,经营范围:加工销售乳化油、润滑油(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轧胶油、浓缩液、橡胶软化液、植物油酸、合脂油、硫化油、乳化剂、五金建材、切削液、燃料油、润滑脂、乙二醇、氯化石蜡、防冻液、隔离剂、轧制油、浮选剂、冷媒剂、大桶、防水卷材油、导热油、变压器油、司盘-80(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为一般化工企业无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评价。2010年7月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即环评)。2020年11月通过智禹天成环安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编制东光县港鑫化工厂在役化工生产装置安全设施设计诊断验收评价报告。

图1 东光县港鑫化工厂平面图

(二)东光县港鑫化工厂事故发生车间情况

事故车间位于东光县港鑫化工厂西北处,为该厂原生产1车间(即润滑油车间)。该车间南北长18米,东西宽7.5米,建筑面积约135㎡,为单层钢结构建筑结构,大门设在东侧宽3米。事故发生后经勘查,车间内发生爆炸的设施为不锈钢尾气吸收罐(罐体铭牌标为碱吸收罐)。

(三)违法生产经营情况

经询问当事人,2023年11月份山东德州乐陵人胥振兴与山东东营广饶人齐文强商议一起做生意,由齐文强提供设备、技术指导和原料及成品回收,胥振兴生产出成品后每吨给胥振兴25000元利润,随后胥振兴找到东光县港鑫化工厂曹晓东在承诺没有危险的情况下租用东光县港鑫化工厂生产1车间(即润滑油车间)进行加工,开始约定每月给曹晓东5000元租金,后改为出成品每吨给曹晓东提成7000元,曹晓东不参与生产和管理。胥振兴又找到河北衡水故城人夏爱超、山东德州德城区的赵志刚,由夏爱超和赵志刚负责车间的生产和管理胥振兴聘用来的数名工人。2024年2月中下旬开始安装调试设备,2024年3月开始非法生产经营。

(四)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2024年5月20日东光县应急管理局聘请专家联合大单镇政府对东光县港鑫化工厂进行帮扶检查时发现东光县港鑫化工厂生产1车间(即润滑油车间)增有吸收罐,少了成品罐,与原设计不符,东光县应急管理局及专家当场指导大单镇政府依法对该企业给予责令停业整顿。

(五)事故车间工艺流程情况

经现场查验,事故发生前该车间正在进行非法生产,经对曹晓东、齐文强、胥振兴、赵志刚等人询问,该车间的生产工艺为向高压反应釜先加注650公斤水,然后加入60公斤四甲基二苯甲酮和150-200公斤的硝酸,通过间接加热使高压反应釜升温至130°-140°,反应压力达到1.8-2.0MPa,反应时间4-5个小时,初步冷却后导入普通冷却釜,自然冷却降温,最后生成产品四羟甲基二苯甲酮。

(六)提取物检测成分分析结果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对事故现场遗留物进行提取。经对事故发生后的遗留物取样送检(其中固体2样、液体3样),固体1样,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主要成分为双(3,4-二甲基本基)甲酮。固体2样,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主要成分为双(3,4-二甲基本基)甲酮。液体1样,经彩客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实验室检测主要成分为硫酸。液体2样,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主要成分分析含3,3',4,4'-二苯甲酮四羧酸二酐、苯乙烯、苯酐、3-羟基苯二甲酸酐、氯化物、水分、丁二酸酐、环戊酮、苯基顺酐、邻苯二甲酸单甲酯、4-硝基邻苯二甲酸酐、4-苯甲酰邻苯二甲酸酐。液体3样,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主要成分为三苯基氧化膦。

(七)原料的来源及去向

齐文强于2024年4月28日,通过邯郸集萃化工贸易赵志喜购买原料硝酸33.18吨。又通过莱芜金瑞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左翔购买4-甲基二苯甲酮28.365吨。在该车间按照生产工艺生产成品后,由齐文强进行回收,经过二次加工成粉末状销售给北京艾维百业高温泡沫技术有限公司李明20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查车间内没有视频监控,经调查询问,2024年6月5日13时20分许,车间内工人胥振民、魏新城正在进行生产,车间靠西侧南面的不锈钢尾气吸收罐(罐体铭牌标为碱吸收罐)发生爆炸,造成工人胥振民、魏新城当场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东光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大单镇政府通报情况,县公安局、大单镇政府相继赶到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县委、县政府收到报告后县委书记宋吉利、县长马占芳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同时协调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赶赴现场协同处置。县消防救援大队接报后立即出动3车19人赶到现场,派出搜救组对现场进行搜寻排查,至17时20分,现场发现2名人员,经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事故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在事故现场下风口布置三个监测点,使用便携式气体检测仪进行空气质量监测,监测结果正常。对事故现场流出的不明液体使用PH试纸测试,数值为1,为酸性不明液体,已第一时间对污水进行收集处置。

(三)事故上报情况

2024年6月5日14时40分,东光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大单镇港鑫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实事故发生情况。15时55分,东光县应急管理局电话向沧州市应急管理局首报,16时59分,东光县应急管理局电话向沧州市应急管理局续报事故情况。东光县委、县政府也同时向沧州市委、市政府进行了上报和续报。

(四)事发时气象情况

东光县气象台显示事故发生时的天气实况情况:6月05日12时至15时,最高气温30.5°C,最低气温27.9°C,最大气压1012.0hpa、最小气压1011.7hpa,极大风速、风向8.0m/s、287°。

三、事故发生原因

经专家勘查并综合分析:该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因硝酸受热分解和反应产生二氧化氮和一氧化氮混合尾气,尾气呈深黄色气体并有强烈刺激性气味,遂采用氧化脱硝方式对尾气进行处理,即将尾气引入不锈钢尾气吸收罐(罐体铭牌标为碱吸收罐),高压液氧经气化后进入尾气吸收罐(罐体铭牌标为碱吸收罐),与尾气中的一氧化氮反应生成二氧化氮,同时在不锈钢尾气吸收罐(罐体铭牌标为碱吸收罐)上部,通过罐内水喷淋吸收二氧化氮,使其形成硝酸液体循环套用,不含氮氧化合物的尾气,经吸附塔后排放。

(一)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后勘查发现不锈钢尾气吸收罐(罐体铭牌标为碱吸收罐)尾气进出口阀门处于关闭状态,而氧气阀门处于导通状态。经分析,事故发生车间工人胥振民、魏新城在生产过程中关闭了不锈钢尾气吸收罐进出口阀门,密闭的内部超压,达到容器极限后发生爆炸,直接造成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 东光县港鑫化工厂相关责任人在厂区生产1车间内擅自违规安装设备设施非法超范围生产。
  1. 东光县港鑫化工厂安全管理混乱,未与使用其车间进行生产的相关人员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未对生产车间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人安全意识淡薄。

3.东光县港鑫化工厂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未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存在的问题

此次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东光县港鑫化工厂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非法安装设备设施、非法超范围生产,在大单镇政府对其停业整顿的情况下,仍安排工人非法进行生产。

(二)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1. 东光县大单镇政府,落实属地打非治违主体责任不到位;在监管执法人员发现东光县港鑫化工厂生产1车间与原设计不符后,虽下达了停业整顿指令书,但没有进行落实停水、断电等相关措施,未形成闭环管理。
  1. 东光县应急管理局,在大单镇给予东光县港鑫化工厂下达停业整顿指令书后,未对停水、断电等相关措施及时指导。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 胥振民,安全意识淡薄,在生产过程中未发现不锈钢尾气吸收罐尾气进出口阀门关闭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1. 魏新城,安全意识淡薄,在生产过程中未发现不锈钢尾气吸收罐尾气进出口阀门关闭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 曹晓东,东光县港鑫化工厂法定代表人。2024年6月18日已被东光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 齐文强,东光县港鑫化工厂非法超范围生产车间合伙人。2024年6月7日已被东光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 胥振兴,东光县港鑫化工厂非法超范围生产车间合伙人。2024年6月7日已被东光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 赵志刚,东光县港鑫化工厂非法超范围生产车间生产负责人。2024年6月18日已被东光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夏爱超,东光县港鑫化工厂非法超范围生产车间投资人。现在逃。

(三)对事故有关企业的行政处罚意见

东光县港鑫化工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在厂区内擅自建设非法超范围生产车间,并在有关部门对其关停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工人暗中进行生产,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由东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罚款85万元。

(四)对属地、监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对在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东光县大单镇政府、东光县应急管理局7名相关责任人员,建议东光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东光县大单镇港鑫化工厂“6·5”爆炸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损失,给我县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为认真汲取事故深刻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各企业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县、镇党政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关于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论述摘编》,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各企业要举一反三、深刻反思,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增强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要及时更新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措施有效执行。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扎实开展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立足行业特点,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开展安全事故大排查大整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漏死角,逐企业排查隐患,尤其重点排查企业擅自增建改建厂房车间、从事超范围生产及已被停业停产企业擅自进行生产的行为,要充分发挥乡村网格员作用,及时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严处罚、从重追责,坚决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东光县大单镇港鑫化工厂

“6·5”爆炸事故调查组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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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59 | 2024_河北_石家庄栾城东柴村7·30民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石家庄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石家庄市栾城区“7.30”民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01月18日

2024年7月30日13时12分,石家庄市消防救援支队栾城区栾武路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位于栾城区栾城镇东柴村民房发生火灾,一人被困。石家庄市栾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第一时间出动3辆消防车,22名消防指战员赶往现场,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询问有一人被困在东侧房屋,中队立即出两支水枪对着火区域进行灭火;于13时26分将被困人员救出,此起火灾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造成一人死亡。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39号)要求,区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此起火灾事故开展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东柴村王玉海家民房,地上一层,民房顶部由楼板与四面墙体为砖墙构建而成,房屋上方无架空线路,靠近房屋未发现明火使用设备。东侧、南侧、北侧均为民房,西侧为胡同。院墙四周无攀爬痕迹,院内大门及门锁没有撬动痕迹。王玉海家及四周未发现监控使用设备。

二、初期火灾处置及相关情况

(一)初期火灾处置及报警情况

第一发现人王玉海(死者魏广芬丈夫,身份证号:13012419510419)2024年7月30日13时左右,在家休息时发现东数第一间房屋东墙冰箱处有明火,随后和魏广芬(死者,身份证号:13262919570215)拿水进行扑救,邻居尚建军、董素会等人先后赶过来使用水桶进行灭火,在自救无效的情况下村民尚建军拨打119报警电话。死者魏广芬不顾他人劝阻,强行返回起火房间救火,因火势变大未能及时逃脱。

(二)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造成一人死亡。死亡人员,姓名魏广芬,女,67岁,身份证号13262919570215****,居住地栾城区栾城镇东柴村,在家待业。

中队将被困人员救出后120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现场对被困人员进行检查并当场宣布被困人员已死亡。

(三)当日天气情况

2024年7月30日,天气雷阵雨,偏南风,气温32℃。

(四)火灾损失情况

火灾发生后,由当事人自行申报损失,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35483元。

三、灭火救援情况

2024年7月30日13时12分,石家庄市消防救援支队栾城区栾武路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位于栾城区栾城镇东柴村民房发生火灾,一人被困。栾武路消防站立即调派立即调派3辆消防车及18名消防指战员赶往现场,13时24分到场。

到场后,栾武路消防站立即成立侦察小组对现场进行侦察和询问知情人,经询问得知现场为民房起火而且报警人称有一人被困于东侧房屋,指挥员立即对现场实施警戒并同时下令出两支水枪对着火区域进行灭火;指战员进入现场进行人员搜救于13时26分发现被困人员并将人员救出,而后对东侧房屋进行处置13时29分现场明火基本处置完毕。

13时39分,现场处置完毕,确认现场无复燃可能后收整器材撤离现场。

四、火灾原因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敷设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并提取相关物证进行送检。经现场勘验,房屋上方无架空线路,靠近房屋无明火使用设备,院墙四周无攀爬痕迹,院内大门及门锁没有撬动痕迹。对火灾现场提取3根15厘米长有熔痕的铜导线烧损残余进行技术鉴定,经检验鉴定,为电热熔痕。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石家庄市栾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4年7月30日13时12分接警。经调查询问,王玉海、赵红满、尚建军、董素会波提供的证言证词,供电公司提供王玉海家7月30日用电量信息,7月30日13时15分,用电量为0.0061度,13时15分及以后用电量为0。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7月30日13时08分左右。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起火建筑为王玉海家民房,民房四面墙体为砖墙结构,四面墙体顶部由洋灰楼板搭建。东数第一间房屋与西侧房屋由实墙分隔,东数第一间房屋全部过火,房屋东墙处有明显“V”型痕,东墙处沙发靠近冰箱一侧部分烧损缺失,沙发处墙皮轻微脱落,沙发南侧冰箱烧损只剩铁制外壳,冰箱外壳靠近东南角插座处一侧铁制外壳烧损呈褐色,冰箱南侧木质家具烧损炭化向冰箱一侧倒塌;冰箱南侧下方墙面大面积脱落;冰箱南侧木质窗户全部烧损,靠近内侧窗框烧损炭化程度高,靠近外侧窗框烧损炭化程度低。东北角木柜烧损炭化痕迹明显,靠近沙发一侧烧损缺失,另一侧未缺失;木柜南侧衣柜全部过火,衣柜烧损残余铁制部件向沙发一侧倒塌;北墙处木床烧损炭化,靠近沙发一侧烧损炭化痕迹明显,木床上被褥全部过火;西墙处木床靠近沙发一侧烧损炭化部分缺失,其余部位未缺失,木床上被褥全部过火;东数第一间房屋入户门靠近内侧木质门框烧损炭化痕迹明,靠近外侧轻微过火,东数第一间房屋与东数第二间房屋连接处东南角下方木质窗户烟熏痕迹明显,其余部位未过火。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王玉海家民房东数第一间房屋东墙处。

(三)起火点的认定。东数第一间房屋全部过火,房顶东南侧上方墙面大面积脱落,其余部位墙皮轻微脱落;在火灾现场勘验过程中,人工将东墙处沙发全部移至院内。靠近冰箱一侧木质沙发烧损缺失严重,另一侧未缺失且有少量的海绵烧损残留。沙发南侧冰箱全部烧损,只剩铁制外壳,冰箱南侧铁制外壳下方有明显的色变痕迹,冰箱两侧墙面脱落痕迹明显,南侧脱落面积大于北侧脱落面积,北侧墙面烟熏痕迹明显。冰箱下方地板砖烧损呈黄色,部分地板砖裂痕明显。综合认定起火点为东数第一间房屋东墙东南侧冰箱插座处。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经综合询问、现场勘验进行综合判定,起火原因为东南侧插座处电气故障引燃周围沙发、衣物等可燃物引发火灾。主要依据有:1、经调查询问,王立冬提供的证言证词,未发现死者魏广芬吸烟,未发现死者魏广芬在屋内使用蚊香,未发现死者魏广芬有异常举动。2、经现场勘验,东数第一间房屋全部过火,房屋东墙处有明显“V”型痕,东数第一间房屋东墙处由南往北依次为木桌、冰箱、沙发、衣柜、木柜,根据现场勘验情况,东墙东南侧插座处烧损程度重于其他部位,经调查询问王立冬提供的证言证词,东数第一间房屋东墙处用电设备为冰箱且处于通电使用状态。3、经现场勘验,冰箱南侧东墙插座处提取3根15厘米长有熔痕的铜导线烧损残余。经检验鉴定,为电热熔痕。综上所述,起火原因为东南侧插座处电气故障引燃周围沙发、衣物等可燃物引发火灾。

五、火灾事故防范

根据此次民房亡人事故调查结果,起火原因为东南侧插座处电气故障引燃周围沙发、衣物等可燃物引发火灾。在延伸调查中未发现监管或者其他方面的问题,但是为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针对此次亡人事故开展的调查情况,各乡镇、各部门、社居中心、村委会要落实预防和遏制“小火亡人”措施,加强农村微型消防站建设,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家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针对留守儿童、孤寡老人、智障残障等特殊群体,实行“一对一”帮扶,落实紧急情况救助人员。

各乡镇、各部门、社居中心要发动派出所、村委会等基层网格力量,紧紧围绕居家安全、防范电气火灾、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预防“小火亡人”等内容,持续深入社会单位、农村社区广泛开展“敲门入户”帮助查改火灾隐患及宣传教育活动,教育群众自觉防范消防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和预防“小火亡人”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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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11160 | 2024_河北_赤城大海陀海坨山谷5·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河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赤城大海陀海坨山谷 “5·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赤城县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1月

1 - 赤城大海陀海坨山谷 “5·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5月13日13时50分许,位于河北省赤城县大海陀乡闫 家坪村的海坨山谷发生火灾,建筑物过火面积2289m 2,直接经济 损失631.99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张家口市政府、赤城县委和县政府等主要领导 高度重视,先后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 责、举一反三,压实安全责任,进一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赤城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于2024年5月15日成立了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 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 和大海陀乡人民政府等参加的赤城大海陀海坨山谷“5·13”火 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对 事故开展全面调查。赤城县纪委监委成立责任追究组,依规依纪 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开展调查。同时邀请北京市朝阳 区、海淀区、大兴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派员参与事故调 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视频 分析、检测鉴定、专家咨询和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

2 - 因、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 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赤城大海陀海坨山谷“5·13”一般火灾事故是 一起不排除人为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由阴燃转为有焰燃 烧,因建筑物外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造 成火灾蔓延扩大的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张家口海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坨房开)成立 于2016年7月12日,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大海陀乡东山庙 村,法定代表人王全发,是一家以从事房地产业为主的企业,是 海坨山谷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关情况如下: 图1 海坨山谷地理位置图 1.资质证照情况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32MA07THFG4H,法定代 表人王全发;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农场、农庄 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注册资本壹亿元整,营业期限2016年7月12

3 - 日至2036年7月11日,住所为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大海陀乡东 山庙村,登记机关为赤城县行政审批局,发证时间2023年11月9 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暂定级,证书编号为冀建房开张字第1001号,有效期2018年2月1 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发证机关为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发证时 间2022年7月12日。 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张家口海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 有情况:单独所有,坐落:赤城县大海陀乡闫家坪村,不动产单 元号:130732 020032 GB00010 W00000000,权利类型:国有建 设用权,权利性质:出让,用途:其他商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面积:46294.00m 2,使用期限:其他商服用地:2018年5月1日起 2058年4月30日止;城镇住宅用地:2018年5月1日起2088年4月30 日止;发证机关为赤城县国土资源局,发证时间2018年6月5日。 2.施工许可及备案情况 建筑施工许可证,许可文件编号130732201810170101,建设 单位张家口海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名称海坨山旅游度假 胜地-海陀山谷1.2期项目,建设地址赤城县大海陀乡闫家坪村, 建设规模地上50963.57m 2、地下4420.53m 2,合同价格13081.76 万元,合同工期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发证机关赤 城县行政审批局,发证时间2018年10月17日。

4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许可文件编号为(赤)房预售证第2019 (005)号,项目名称海坨山旅游度假胜地-海坨山谷1.2期项目 (1 #-38 #住宅楼),预售总建筑面积:51311.31m 2,共308套。房 屋用途性质为住宅,许可机关为赤城县行政审批局,发证时间 2019年9月25日。 3.海坨山谷项目情况 海坨山谷国际旅游度假区项目(原名海陀度假小镇生态旅游 度假项目,文中简称海坨山谷)由河北奥伦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开发,交由张家口冬奥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运营,由海坨房开 负责开发建设,以上3家公司均为奥伦达部落成员公司。海坨山 谷位于大海陀乡闫家坪村,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为889.53hm 2, 总建设面积约为231.53×10 4m 2。项目由投资方独资建设,总投资 100多亿元。项目总建设周期为12年,分四期进行,建设内容含 基础设施、生态旅游配套设施和各项配套设施的建设 [1]。目标是 将海坨山谷打造成瑞士风情度假小镇,京西北独具特色的国际高 端生态旅游度假区。 4.海坨山谷1.2期项目情况 海坨山谷1.2期项目占地46293.6m 2,建筑通过文化石、原木 和涂料的合理搭配打造出体型丰富,亲切宜人的瑞士乡村风格。 项目总建筑面积55384.1m 2,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51724.61m 2,地 下总建筑面积3659.49m 2,共38栋楼,设计为精装修住宅,居住 [1] 《海坨小镇生态旅游度假项目投资开发协议》(2014 年12 月16 日)

5 - 户数308户。 图2 海坨山谷1.2期平面布置图 5.涉事建筑情况 本次火灾事故涉事建筑物为海坨山谷1.2期35 #楼、34 #楼,建 筑性质为多层民用建筑(住宅),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耐 火等级:地上二级,地下一级;建筑结构形式为剪力墙结构。35 # 楼建筑高度22.06米,5+1层,一梯两户,为105G户型。34 #楼建 筑高度19.06米,4+1层,一梯两户,为105C户型。为打造瑞士乡 村风格,建筑物外墙装饰采用木结构装饰,两栋楼外装饰装修使 用木材总量约600m 3左右 [2]。两栋楼交付后共入住18户业主,35 # 楼402室业主郝*为长期居住,其他业主是休闲度假时短期入住。 [2] 《建材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HT2019-006-Cl003)附件。

6 - 图3 火灾涉事楼房位置图 6.1.2期工程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 1.2期项目建设期间海坨房开总经理为宋振勇,公司下设总 工室、成本部、开发建设中心(下设工程部)等部门,报批部、 办公室等与海坨山谷其他公司共用,参与1.2期项目建设人员现 大多已离职。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茨山建安)成立于 1997年10月21日,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清华园路北段,是一 家从事房屋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靳根峰。 (1)资质证照情况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438419G,法定代 表人靳根峰,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具租赁。注 册资本伍仟万元整,成立日期1997年10月21日,住所为郑州市惠 济区清华园路北段,登记机关为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S

7 - 登记时间2021年8月4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1068384,法定代表人靳 根峰,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 工总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1日,发证机关为郑州市城 乡建设局,发证时间2023年12月11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豫)JZ安许证字[2013]000047, 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法定代表人靳根峰,有效期从2022年1月 30日至2025年1月30日。发证机关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证时间2022年1月30日。 2016年11月17日,茨山建安在赤城县成立了茨山建安赤城分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32MA07XNFYXQ,注册地为赤城县 大海陀乡闫家坪村,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机具租 赁。专门负责海坨山谷建筑工程施工,负责人为白建生。 2.河南信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信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建安)成立于 2004年2月27日,位于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站前路莱蒙郡S2-3号, 是一家从事房屋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闫艳萍,总经理秦国 华。 (1)资质证照情况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0209720K,法定代 表人闫艳萍,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 饰工程专业承包。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04年2月27

8 - 日,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站前路莱蒙郡S2-3号,登记机关 为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23年4月20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1069626,法定代表人闫 艳萍,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 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8 年12月18日。发证机关为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发证时间2023年12 月18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豫)JZ安许证字[2016]000163, 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法定代表人闫艳萍,有效期从2022年4月2 日至2025年4月2日。发证机关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证 时间2022年4月2日。 2016年11月16日,信诚建安在赤城县成立了信诚建安赤城分 公司,负责人闫艳萍,注册地为赤城县大海陀乡闫家坪村,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130732MA07XLYFX0,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 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专门负责海坨山谷装饰 装修工程施工,秦国华全面负责分公司在赤城区域业务工作。 3.北京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名称为:北鹏建筑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北鹏建工)成立于2014年1月10日,位于北京市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一家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和保温材料销售 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政海。 (1)资质证照情况

9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089639870F,法定代 表人刘政海,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等。注册 资本60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年1月10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16层2单元1402室,登记机 关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23年4月 20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0014240411009545,法定代 表人刘政海,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装 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5年9月1日,发证机关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证时间2024年4月11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京)JZ安许证字[2021]238658, 企业名称北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法定代 表人刘政海,有效期从2023年12月25日至2026年12月24日。发证 机关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证时间2023年12月25 日。 4.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三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磊设计)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110108102052901A,法定代表人尹筱周,经营范围建 筑工程设计、城市规划、室内装饰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 等,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日期1994年3月30日,营业期限从 1994年3月30日至长期,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院 北区8号楼12层1057铺位,登记机关为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

10 - 理局。 设计资质,资质名称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证书编号 A111009929-6/1,业务范围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有效 期至2025年4月3日,发证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发证时间2020年4月3日。 5.北京梵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梵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迪设计),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4066281E,法定代表人杜东辉,经营范围: 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承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包装装潢设计; 销售建筑材料等,注册资本50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 明光村小区17号楼10层62号,成立日期2005年4月19日,营业期 限从2005年4月19日至2025年4月18日,登记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20年4月3日。 设计资质,资质名称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证书编号 A211026662-6/1,业务范围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有效期 至2023年12月31日,发证机关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证时间2018年12月11日。 6.河北垣宇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垣宇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垣宇设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5809719966,法定代表人王贵春,经 营范围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整,成立日期 2011年8月19日,营业期限从2011年8月19日至2031年8月18日,

11 - 注册地址为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中兴北路11号长江时代广 场1号楼4层21号—23号,登记机关为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登记时间2019年5月8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证书编号SHT0702,法 定代表人王贵春,有效限期至2024年11月20日,审查业务范围房 屋建筑工程一类,发证机关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证时 间2022年11月21日。 7.北京东方弘天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弘天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弘天)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110105669109964D,法定代表人刘明,经营范围为家 居装饰、设计;专业承包;工程勘察设计等。注册资本2000万元 整,营业期限从2007年11月20日至2027年11月19日,注册地址为 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1088室,登记机关 为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22年8月4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京)JZ安许证字〔2022〕012915, 主要负责人刘明,单位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 号3号楼一层1088室,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从2022年8月9 日至2025年8月8日,发证机关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证时间2022年8月9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11050807,资质类别及等 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 级。有效期从2023年12月14日至2028年12月13日,发证机关为北

12 - 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证时间2023年12月14日。 8.张家口市诚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诚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华监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732910923J,法定代表人许成,经营 范围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工程监理服务等。注册资本叁佰 万元整,成立日期2001年11月1日,营业期限从2001年11月1日至 2031年11月1日,住所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崇秀西街33号院 内二层商业楼,登记机关为宣化区行政审批局,登记时间2022 年5月5日。 工程监理资格证,证书编号:E11303549-4/1,有效期至2028 年12月22日,法定代表人许成,单位负责人许成,技术负责人贺 秀荣,业务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 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证时间2023年12月22日。 9.张家口奥伦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家口奥伦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130732MABT7XNH7C,法定代表人范景涛,经营范 围为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市政设施管理等。注册资本100万元 整,营业期限从2022年7月27日至2042年7月26日,注册地址为河 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大海陀乡海坨山谷1.2期项目09号楼101室, 登记机关为赤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22年7月27日。 10.北京欧亚华森科贸有限公司 北京欧亚华森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华森)统一社会

13 - 信用代码91110105668437165D,法定代表人沈远同,经营范围为 销售建材、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等。注册资本5000万元整,营业 期限从2007年10月17日至2027年10月16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 阳区双桥(种猪场)6幢平房,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核准日期2018年1月31日。 图4 1.2期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框架图 (三)合同签订情况 1.2017年9月25日,海坨房开与三磊设计签订了《海坨山旅 游度假区闫家坪1.2期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内容为1.2 期项目主体工程。 2.2017年11月17日,海坨房开与梵迪设计签订了《海坨山旅 游度假胜地—海坨山谷1.2期室内外装饰设计合同》,设计内容 为1.2期项目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3.2018年8月9日,海坨房开与诚华监理签订了《海坨山谷1.2

14 - 期地块、1.3期地块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期为2018年6 月20日至2019年10月20日,监理范围为施工图纸内的土建水暖电 卫(施工阶段,不含精装修工程、室外工程)。 4.2018年9月21日,海坨房开与茨山建安签订了《海坨山旅 游度假胜地-海坨山谷1.2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范围为土 建及安装工程,工程内容为本项目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的全 部内容(不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工期自2018年10月1 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 5.2019年7月13日,茨山建安赤城分公司与北鹏建工签订了 《海坨山谷1.2期二标段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式为 包工包料,北鹏建工负责含34 #、35 #楼的外墙保温工程施工。 6.2019年8月30日,信诚建安赤城分公司与东方弘天签订了 《海坨山谷1.2期洋房室内外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承包方式为 包工包料,承包范围为海坨山谷小镇项目1.2期38栋洋房六标段 (包括25 #、26 #、27 #、34 #、35 #楼及7 #车库装饰工程)室内外装饰 及安装工程,施工工期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12月10日。合同 附件《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105G外装、 105C外装表中仅对木材的含水率、脱脂和防腐等有明确要求。 7.2019年8月,东方弘天与欧亚华森签订了《建材产品购销 合同》(含34 #楼),合同采取供方的售后服务,由乙方供应装 修材料并提供安装服务。交货时间:120D户型:2019年9月5日前 所有材料到场,2019年9月25日完成工程全部安装;105C户型:

15 - 2019年9月15日所有材料到现场,工程安装要求30天内完成。 8.2019年10月16日,海坨房开与信诚建安赤城分公司签订了 《海坨山谷1.2期38栋洋房室内外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工程日 期从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12月10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合同第三册附件《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105G外装工程、105C外装工程表中仅对木材的含水率、脱脂和防 腐等有明确要求。 (四)工程施工情况 2018年10月1日,1.2期主体工程开工。2019年8月30日,室 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开工,2019年12月31日主体和装修工程完工。 主体工程施工委托了工程监理并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2020年8月至年底,1.2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陆续交付业主使 用。 东方弘天在35 #楼外装修施工中,订购木构件(樟松木)只 有水份和脱脂要求,委托加工厂按设计尺寸加工成构件并负责送 货。欧亚华森在34 #楼外装修施工中,订购樟松木材只有水份和 脱脂要求,委托加工厂按设计尺寸加工成构件,在专用设备中做 防腐处理,由加工厂负责送货。东方弘天和欧亚华森订购材料进 场验收时,信诚建安仅对装饰材料的水份和外观查验。木龙骨和 木楔安装前要求六面刷3遍防火涂料,木饰面板背面刷1遍清漆和 1遍木蜡油后安装,安装后外表面再刷1遍木蜡油,安装前信诚建 安不检测木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

16 - (五)事故单位及相关单位负责人 海坨山谷1.2期项目建设时,海坨房开和信诚建安的法定代 表人均为周军辉,海坨房开总经理为宋振勇;信诚建安总经理为 秦国华,项目经理为蔡可斌。梵迪设计的项目负责人为朴日权; 茨山建安法定代表人为高晓伟,项目经理为任效礼;诚华监理总 监理工程师为李农剑;北鹏建工项目负责人为刘政海;东方弘天 项目经理为陈彦儒;欧亚华森项目实际负责人为杨朝锐;物业公 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为范景涛。 海坨房开、茨山建安、信诚建安和物业公司均是居易国际集 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易集团,对外也称:ORENDA GROUP HOLDING LIMITED,中文译为:奥伦达部落)下属的成员公司 [3], 居易集团(奥伦达部落)的实际控制人为刘**,其是海坨房开、 茨山建安、信诚建安和物业公司的最终受益人。 (六)各单位相关关系及存在问题 1.各单位相关关系 海坨房开为海坨山谷1.2期项目建设单位。 三磊设计是海坨山谷1.2期主体工程的设计单位,梵迪设计 是海坨山谷1.2期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单位。 垣宇设计是1.2期主体工程施工图(不包括室内外装修设计 施工图)审查机构。 茨山建安是1.2期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单位,信诚建安赤城分 [3] 《海坨山谷5.13 火灾事故相关单位投资关系图》(2024 年8 月10 日)

17 - 公司是1.2期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单位。 诚华监理是1.2期主体工程(不包括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建设监理单位。 茨山建安将主体结构建设分包给茨山建安赤城分公司施工, 将外墙保温工程分为2个标段分包给北京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 司和北鹏建工(工程含34 #和35 #楼)施工。 信诚建安赤城分公司将1.2期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分成6个 标段分包给东方弘天等6家公司。东方弘天将所承包的部分室外 装修工程以建材购销方式变相分包给欧亚华森(负责34 #楼)和 北京景轩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施工。 2.各单位资质证照合法合规情况 在海坨山谷1.2期项目开发建设期间,欧亚华森无建筑业企 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物业公司在1.2期交接时未取得 营业执照,海坨房开和其他事故相关单位证照齐全并合法有效。 三磊设计、梵迪设计、诚华监理、茨山建安、信诚建安和东 方弘天资质等级符合要求。 2.存在问题 (1) 海坨房开涉嫌肢解分包,海坨山谷1.2期室内外装饰装 修工程施工图未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未备案,未委托 工程监理,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涉 嫌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业主使用。 (2) 信诚建安涉嫌违法分包,在外装修施工中对装饰装修材

18 - 料未按难燃材料(国标B1级)去管理。 (3) 东方弘天涉嫌变相违法分包和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 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施工。 (4) 欧亚华森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属超范 围承揽工程。 (5) 物业公司涉嫌无照违法经营。 (6) 1.2期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招投标和外装修工程施工合 同中均未对装饰木材的燃烧性能提出要求。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13日13时58分许,物业公司王*军发现35 #楼东侧 高处冒出浓烟,马上告知同事王松,王松立即打电话向主管张 健汇报火情。14时02分许,35 #楼402室业主郝*拔打119报警。 (二)火灾事故现场情况 火灾造成海坨山谷1.2期35 #楼室外装饰、外墙保温及10户室 内物品全部烧毁;34 #楼南侧室外装饰、外墙保温烧毁,8户室内 装饰及物品大部分烧毁,局部烟熏;烧毁宝马530Li轿车1辆。

19 - 图5 34 #楼房过火后现状 图6 35 #楼房过火后现状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失鉴定,本次火灾事 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631.99万元 [4]。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5月13日14时01分许,郝*母亲王**在从海坨山谷咖啡厅回家 途经天鹅湖时发现火情,打电话告知郝*。 14时02分,郝*拨打“119”报警。 赤城县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立即出动4部消防车,18名消 防指战员前往救援,随即向市消防救援支队、赤城县委县政府报 告火灾情况。 [4] 《价格评估报告》(国宏信(评)字2024 第24146 号,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2024 年8 月23 日)

20 -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现场人员应急处置情况 13时58分,现场发现火情并上报。14时00,张*通知物业公 司人员去救火。14时03分,物业主管刘*带领物业人员赶到现场, 刘*开启楼前室外消火栓,其他人员使用灭火器灭火。14时04分, 物业电工拉闸停电。14时11分,燃气公司员工关闭天然气管道总 阀门。 大海陀乡领导带领乡干部、村民和企业员工,扑灭掉落的燃 烧物和引燃的草皮,采取防火隔离措施,防止火势向附近森林和 周边其他楼房蔓延。 2.消防救援队伍应急处置情况 14时02分,赤城县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立即出动4部消防 车,18名消防指战员前往救援,于15时10分到达现场。14时50 分,赤城县专业森林消防队36名队员抵达现场救援。16时10分, 市消防救援支队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同时,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 中心调集周边县区消防力量前来增援。15时36分,北京市延庆区 出动4部消防车、28名消防指战员前来增援。 现场救援集中消防力量重点保护34 #楼及周边楼房、重点压 制35 #楼火势控制蔓延,乡村及企业人员采取防火隔离措施防止 火势蔓延引发森林大火。 16时40分,现场火势得到全面有效控制;18时40分,现场明

21 - 火被彻底扑灭。 21时10分,县消防救援大队安排1部消防车、3名消防员驻守 现场,各地救援人员和车辆先后安全撤离现场。 3.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 现场,组织应急、消防、住建、卫健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 员全力开展灭火救援、现场秩序维护、善后及维稳工作。处置期 间,共出动各类车辆30余辆,参与人员140余人。 (三)事故善后情况 赤城县委县政府成立了“5·13”海坨山谷火情调查处置领 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全力做好火灾善后工作,受灾居民得到妥 善安置,建立了与业主见面会谈机制和沟通对接微信群,及时通 报工作进展情况,委托专业机构研究制定受损建筑物善后处置方 案,目前各项善后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本次火灾事故,接报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 指导救援工作,调动县内救援力量和周边各地消防救援队伍前来 救援。在火灾救援处置中,现场火情研判准确,处置措施有效。 以灭火和控火为重点,集中力量控制35 #楼火势,以保护34 #楼为 重点,使34 #楼未完全过火,火灾未蔓延到周边其他楼房。乡村 及企业人员采取防火隔离措施,对阻止森林大火发生和向周边楼

22 - 房蔓延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将火灾损失控制到了最低程度。 2.存在问题: (1)现场视频监控系统不完善; (2)海坨山谷无消防站,火灾初期应急扑救能力不足。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技术鉴定和调查 实验情况认定:2024年5月13日13时50分许,海坨山谷1.2期35 # 楼起火,起火部位位于402室南阳台西侧,起火方式为由阴燃转 变为有焰燃烧。起火原因能够排除电气火源、明火作业、设备维 修、烟花爆竹、孔明灯、烟囱飞火、聚光效应、自燃、雷电、烧 烤引发火灾的可能,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人为纵火、失火等犯罪嫌 疑 [5],但不能排除人为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二)火灾蔓延扩大过程 1.13时50分许,35 #楼402室南阳台西侧盛装衣服的纸箱起火 后,引燃了阳台栏杆和分户墙(材质均为樟松),火焰顺木质装 修材料向上方蔓延,木质装修材料的燃烧物向下掉落;13时54 分许,火灾烟气出现在六楼楼顶;14时01分许,35 #楼东侧楼顶 冒出火苗;14时05分,35 #楼南立面4层以上全部猛烈燃烧,35 # 楼南侧地面草坪被引燃,蔓延至围网外;14时16分,35 #楼南立 [5] 《关于“5.13”海坨山谷火灾事件调查情况报告》(赤城县公安局,2024 年6 月29 日)

23 - 面东侧处于熄灭阶段,西侧处于猛烈燃烧阶段;14时33分49秒, 森林摄像头显示35 #楼东立面楼顶挑檐猛烈燃烧的木质装饰条掉 落到五楼以下的阳台,并向北立面延烧;14时42分50秒,森林摄 像头显示火蔓延到35 #楼北立面东侧;14时43分21秒,火延烧到 35 #楼北立面屋脊下方,34 #楼南立面楼顶方位出现热解气;14时 44分09秒,火焰从35 #楼北立面东侧沿着屋顶挑檐下方的装饰条 蔓延到西侧601阁楼,阳台围栏起火(视频1、视频2)。 视频1 森林摄像视频1 视频2 森林摄像视频2 2.14时47分32秒,34 #楼楼顶出现大量的白色烟气,白色烟 气是可燃材料受热分解后,形成的未燃烧的预混热解气。14时59 分09秒,35 #楼北立面上部全部燃烧,34 #楼南立面屋顶有黑烟冒 出,黑色烟气是碳氢比高的有机可燃材料在未能充分燃烧情况下 形成的碳微粒含量大的烟气。15时,火焰窜出屋顶,说明已经起 火。 3.34 #楼位于35 #楼北侧下坡,间距14.9米,当时处于35 #楼下 风方向。14时51分许,34 #楼南立面出现大量热解气,14时59分

24 - 许,34 #楼南立面出现火焰;35 #楼北立面燃烧释放出大量辐射热 并产生飞火,导致相对的34 #楼南立面二层以上有向南开口的所 有房间全部过火。 4.34 #楼起火后,车头朝西停放在35 #楼与34 #楼之间道路上的 白色宝马车被引燃。 (三)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起火楼房火灾荷载 [6]较大。起火楼房外装饰使用了大量的 普通樟松木装饰材料,木板表面还涂刷了清漆和木蜡油,提高了 燃烧速率,着火后形成强大的热辐射。外装饰木材未达难燃(国 标B1级)要求是本次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2.建筑物外装修结构存在缺陷,屋顶挑檐下方采用樟松木梁 结构装饰,装饰层与外保温系统之间形成空腔,未在每层楼板处 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空腔上下贯通,加剧了火势迅速蔓延并 使装饰材料猛烈燃烧,对火灾蔓延扩大起到一定作用。 3.建筑物未形成有效的防火分隔 [7]。35 #楼各层主卧阳台板表 面覆盖樟松实木墙板,分户墙材质为樟松实木墙板,阳台板和分 户墙板不仅未起到有效的防火分隔作用,对火灾蔓延扩大起到一 定作用。 4.火情发现晚。13时50分许着火,13时58分发现35 #楼东侧 [6] 火灾荷载:容积内所有可燃物由于燃烧而可能释放出的总能量。 [7] 防火分隔:用具有一定耐火性能的建筑构件将建筑物内部空间加以分隔,在一定时间内限制火灾于起火区的措 施。

25 - 高处冒出浓烟,14时02分报警,着火已达12分钟,大大超过了发 现起火的最佳时间(4分钟)。 5.初期处置能力不足。发现火情后,物业公司组织人员使用 室外消防栓和灭火器灭火,收效甚微。因路途较远,着火80分钟 后专业消防队伍抵达现场时,火灾已经达到扩散蔓延阶段并处于 猛烈燃烧状态,此时进行有效的扑救难度变大。 (四)火灾事故相关检验和鉴定情况 35 #楼402室南侧阳台西侧地面衣服残留物、阳台地板燃烧残 留物和落地窗户玻璃送检,鉴定意见为:未检出汽油、煤油、柴 油和油漆稀释剂成分 [8]。 35 #楼电线和铜线送检,鉴定意见为:送检电线为火烧熔痕 [9]。 对樟松木装饰板和樟松木围栏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 该样品所检项目中燃烧增长速率指数、600s的总放热量项目不符 合GB8624-2012 B1(C)级标准要求 [10]。 对34 #楼西侧2楼未过火的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板进行抽样 送检,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所检项目中燃烧增长速率指数、600s 的总放热量项目不符合GB8624-2012 B1(C)级标准要求 [11]。 (五)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8] 《鉴定书》(编号为20240702,2024 年5 月24 日;编号20240745,2024 年5 月29 日;编号20240967,2024 年7 月2 日;编号为20240976,2024 年8 月5 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 [9]《鉴定书》(编号为20240703,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2024 年6 月18 日) [10] 《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SY202407401,2024 年6 月17 日;编号为SY202408014,2024 年6 月25 日,河 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1] 《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SY202407053,2024 年6 月6 日,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26 - 通过火灾事故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视频分析、检测鉴定、 专家咨询、专家论证和事故现场相关资料分析,起火原因能够排 除电气火源、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烟花爆竹、孔明灯、烟囱飞 火、聚光效应、自燃、雷电、烧烤引发火灾的可能,现有证据无 法证实人为纵火、失火等犯罪嫌疑,但不能排除人为遗留火种引 发火灾的可能。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张家口海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坨房开为海坨山谷1.2期工程的建设单位,虽建有权责体 系 [12],但集团对成员公司运营干预过多,管理层级繁多,人员交 叉任职,部门职责不清;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未组织施工图设计 审查、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实施 工程监理 [13]、与施工单位共同组织装修工程分包招标并降低建筑 材料质量标准 [14]、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业主使用 [15];对外墙 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监管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 《海坨山谷权责体系体系手册20190625》 [13] 《海坨山谷“5·13”火灾事故调查组询问谈话笔录》县住建局马、诚华监理许。 [14] 《海坨山谷小镇1.2 期38 栋洋房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文件》(河南信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赤城分公司, 张家口海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 年6 月); [1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7 - 第七条 [16]、第三十一条 [17]、第五十四条 [18]的规定。 2.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茨山建安为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对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分 包单位--北鹏建工的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北鹏建工的外墙保温 材料燃烧性能未达B1级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19]、第五十五条 [20]的规定。 3.河南信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赤城分公司 信诚建安赤城分公司为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单位, 与海坨房开共同组织招标时,降低建筑材料质量标准 [21]。将工程 分成6个标段分包给东方弘天等,施工中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未按 B1级标准去管理和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 十八条 [22]、第五十八条 [23]的规定。 4.北京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除外。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 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 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 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 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 位的质量管理。 [21] 《海坨山谷小镇1.2 期38 栋洋房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文件》(河南信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赤城分公司, 张家口海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 年6 月);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 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 工程设计。

28 - 北鹏建工为二标段保温工程施工的承包单位,对保温材料购 进和验收管理不严,致使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低于设计的B1 级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 [24]、第五 十九条 [25]的规定。 5.北京东方弘天装饰有限公司 东方弘天为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六标段)施工的承包单位, 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在施工中未对木 材燃烧性能进行检测 [26]。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 十八条 [27]、第二十九条 [28]的规定。 6.张家口诚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诚华监理为1.2期主体工程监理单位,对保温工程监理把关 不严,致使涉事保温材料质量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 [29]的规定。 7.张家口奥伦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物业公司为海坨山谷物业服务单位,2022年7月27日前未经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 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 程设计。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6] 《建材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HT2019-006-cl003);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 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 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 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 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9 - 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无照经营 [3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31]的规定。 8.北京欧亚华森科贸有限公司 欧亚华森为1.2期项目34 #楼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 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32]的规定。 (二)有关监管部门 1.赤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赤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全县住房 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房地产市场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 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33][34]是海坨山谷项目建设的监管单位。 作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建设单位外墙保温 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对 该项目监管不到位。 对县安委办安排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未深入研究隐患 [30] 《房屋验收交接单》(35 栋**号,开发商代表崔宾,业主:吴,物业代表:郝*静,2020 年8 月15 日)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 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 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 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3] 《中共赤城县委办公室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赤办发[2019]27 号)第三条 [34] 《中共赤城县委办公室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赤办发[2024]11 号)第三条

30 - 整改措施和制定应急预案,致使海坨山谷消防安全隐患持续存在 得不到整改,直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2.赤城县消防救援大队 赤城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其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开展消 防监督检查,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 导。 赤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对重点消防单位检查不到位,隐患整 改督导不及时。 对县安委办安排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未深入研究隐患 整改措施和制订专项应急预案,致使海坨山谷存在的消防安全风 险未能得到有效控制,隐患未得到及时整改。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已移交县纪 委监委调查处理。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8人) 宋**,男,群众,张家口冬奥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总 监,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任海坨房开总经理, 负责开发建设中心全面管理工作,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职 责,对外墙保温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逃避监管

31 - 的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35]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秦,男,中共党员,信诚建安总经理,海坨山谷1.2期建 设期间兼任信诚建安赤城分公司负责人,对海坨山谷1.2期装饰 装修工程施工总负责,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对信诚 建安赤城分公司工程违法分包、未对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进行检验 的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36]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刘,男,中共党员,北鹏集团总经理,2019年7月,任海 坨山谷外保温工程二标段施工项目经理,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 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保温材料,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37]、第七十三条 [38]的规定,建议由北京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处 理。 李**,男,群众,诚华总监理工程师,2019年7月至2020年 12月底,任海坨山谷1.2期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总监理工 程师职责,工程监理中把关不严,工程中保温材料不合格,违反 [3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 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 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2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39]的规定,建议由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40]规定 对其进行处罚。 朴,男,群众,梵迪设计设计经理,海坨山谷1.2期内外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负责人,设计文件不符合建筑工程质 量、安全标准和建筑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41]、第七十三条 [42]的规定,建议由北京市海 淀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处 理。 蔡,男,群众,现无业,原信诚建安赤城分公司海坨山谷 1.2期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经理,负责1.2期室内外装饰装修 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对施工中装修材料未按B1级标准去管理 和要求,对火灾蔓延扩大负直接责任,建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43]规定对其进行处 罚。 陈**,男,群众,现无业,原东方弘天海坨山谷1.2期室内 外装饰装修工程6标段项目经理,负责1.2期6标段室内外装饰装 [3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 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4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 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 年; [4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3 - 修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对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2家施工单 位负有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44]规定, 建议由北京市大兴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 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杨,女,群众,北京宏达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务,2014 年6月至2020年11月在欧亚华森工作,为欧亚华森未取得资质证 书承揽34 #楼装修工程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45]、第七十三条 [46]规定,建议由北京市 朝阳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法依规 处理。 2.建议单位内部处理的责任人员(4人) 魏,男,群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监督员(合同工)。2011年8月至今,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 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员,负责海坨山谷1.2期主体工程安 全质量监督。对海坨山谷1.2期工程保温材料质量监管不到位, 负有监管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赤城县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依法依规对其作出处理。 刘**,男,群众,现待业,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时任 [4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 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 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4 - 海坨房开开发总监,负责与开发建设有关的设计管理、施工管理 和成本控制,对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保温材料和装修材料燃烧性 能未按B1级标准去管理和要求,对火灾蔓延扩大负有责任。建议 海坨房开依照内部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决定,报赤城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审核备案。 高**,男,群众,现待业,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时任海 坨房开1.2期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管理、质量和成本控制; 对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保温材料和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未按B1级 标准去管理和要求,对火灾蔓延扩大负有责任。建议海坨房开依 照内部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决定,报赤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备案。 冯*,女,群众,现待业,2016年3月至2022年3月,时任海 坨房开1.2期项目甲方代表,负责协调施工单位进度和质量。对 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保温材料和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未按B1级标 准去管理和要求,对火灾蔓延扩大负有责任。建议海坨房开依照 内部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决定,报赤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 核备案。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8个) 海坨房开,对1.2期项目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对火灾蔓延扩大负有主要责任,造成一般事故,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88号、2021年6月10日)第一百一

35 - 十四条(一)项的规定 [47],建议由赤城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 罚。 对于海坨房开工程肢解发包;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 计未审查用于施工、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 质量监督手续;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 工;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建议由赤城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48]、 第五十六条 [49]、第五十七条 [50]、第五十八条 [51]的规定对其进行处 罚。 因火灾蔓延扩大造成业主的损失,海坨房开应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信诚建安赤城分公司,对外装修工程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对火灾蔓延扩大负有重要责任,造成一般事故,建议由赤城县应 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88号,2021 年6月10日)第一百一十四条(一)项的规定 [52]对其进行处罚。 [4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88 号、2021 年6 月10 日)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 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 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4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 万 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 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5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5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 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88 号、2021 年6 月10 日)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 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36 - 对信诚建安赤城分公司工程违法分包、未对建筑装饰装修材 料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建议由赤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53]、第六十五条 [54]的规定 对其进行处罚。 信诚建安赤城分公司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使用不合格 的建筑材料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 [55]的规定,造成室外装修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因火灾蔓延扩大造成业主的损失,信诚建安赤城分公司应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东方弘天,将工程违法分包给2家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56]的规定,建议由北京市大兴区安 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北鹏建工,对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对火灾蔓 延扩大负有责任,造成一般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 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 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5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 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 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 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7 - 产法》(主席令88号,2021年6月10日)第一百一十四条(一) 项的规定 [57],施工使用不合格的保温材料,依据《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58]的规定,建议由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茨山建安赤城分公司,对北鹏建工分包的外墙保温工程施工 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诚华监理,对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议由赤 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 条 [59]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物业公司,对其前期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建议由赤城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60]的规定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61]的规 定对其进行处罚。 欧亚华森,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依据《建 [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88 号、2021 年6 月10 日)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 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 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 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 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60]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8 -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62]的规定,建议由北京市朝阳区 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三)问责单位建议 建议责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向县人民政 府做出深刻检查。 八、事故主要教训 建设单位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意 识不强、源头把控失守;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 行设计,设计质量控制不严格。施工单位质量责任意识不强、质 量责任制度不健全、质量检验制度执行不到位。工程监理单位质 量责任意识不强,对工程施工质量监理不到位。 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在落实“三管三必须” 和厘清建设工程监管职责边界,建立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方面还 不完善。执法检查、日常监管还不到位。 九、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牢固树立人民至上安全发展理念。县各部门和乡镇党 委政府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 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 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筑 [6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 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 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9 - 牢夯实安全发展根基。要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明晰各 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切实把“三管三必须”落实到位, 从制度层面、体系层面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要强化单位主体 责任,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大力开展消防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深刻吸取火灾教训, 举一反三,加大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全县针对重点消防 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敏感特殊场所等的消防安全专项排查,排 查重点是火源和电源管理、装饰装修材料、消防设施设备、燃气 储存使用、电动车充电设施、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等。由各行业 主管部门牵头,对分管行业领域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治理。坚决消 除消防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跟踪督促整改,形成工作 闭环。 (三)尽快补齐海坨山谷消防安全短板。要研究制定加强旅 游度假区火灾防控工作意见,建立旅游度假区消防安全治理长效 机制。整改海坨山谷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推进海坨山谷内消防 站的建设,加大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提高初起火灾扑救能 力。完善视频监控系统,及时发现火情。整合大海陀区域内消防、 森林防火力量,建立消防联动协调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 享和联合防控,提升灭火救援水平。加强与周边县区消防救援队 伍联系,建立协同机制,实现消防救援联勤联动。 (四)加强建筑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建设项目审批、

40 - 建设和竣工验收全过程管理。按照有施工必须有监管的原则,着 力解决监管职责不清、边界交叉问题,切实消除监管盲区。强化 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压实工程建设各方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基层 政府属地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首查负责、案件移 送和即查即纠制度,确保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 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查处。要坚决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倒逼企业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活动。

FD11161 | 2024_河北保定阜平县海兴小区2·10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河北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阜平县海兴小区“2·10”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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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海兴小区“2.10”火灾事故调查组 关于阜平县海兴小区4单元1楼楼道 亡人火灾调查报告 阜平县海兴小区“2.10”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6月3日 目录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1 (一)起火场所情况---------------------------------1 1、起火建筑地理位置----------------------------2 2、建筑修建、管理及使用情况--------------------3 (二)人员伤亡情况及原因---------------------------4 (三)火灾痕迹物证鉴定情况-------------------------4 (四)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情况-------------------------5 二、事发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5 (一)事故发生经过---------------------------------5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6 1.接警出动情况。-------------------------------6 2.应急救援处置情况。---------------------------6 三、火灾原因及性质---------------------------------6 (一)直接原因-------------------------------------6 (二)间接原因-------------------------------------6 (三)事故性质-------------------------------------7 四、事故暴露出的问题-------------------------------7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7-9 阜平县海兴小区“2.10”火灾事故调查组 关于阜平县海兴小区4单元1楼楼道 亡人火灾调查报告 县政府: 2024年2月10日13时54分,阜平县海兴小区4单元1楼楼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平方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尽快查明原因,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消安办[2019]59号)和《保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保政办函[2018]144号)文件要求,于2月11日成立了以县政府、应急、消防救援、住建、公安及当地社区办为主要成员的火灾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火灾调查报告公布如下: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情况 1、起火建筑地理位置(见图1) 起火建筑为阜平县桥东街海兴小区住宅楼,该楼为独栋多层住宅,分为4个单元,一层为商业服务网点和车库,2-6层为住宅。东侧为空地,西侧为桥东街,南侧为居民区,北侧为企业局家属楼。起火部位为住宅楼4单元一层楼道。 图1:海兴小区方位图 图2:海兴小区内部道路 2、建筑修建、管理及使用情况。该建筑海兴小区住宅楼,楼栋数1栋,于2007年4月1日开工,2008年3月31日竣工,建设单位为保定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公司为保定市燕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公司为宏祥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为保定第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筑面积5435.02㎡,结构层数为砖混六层,造价347.9048万元,该小区手续齐全。 (二)人员伤亡情况及原因 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经死者家属及城关派出所确认,死者为:李还云,女,83岁,身份证号码:132438194105015621,户籍地为河北省阜平县北果园乡北古洞村南古洞55号。阜平县公安局根据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冀)公(保)鉴(法病)字【2024】17号}鉴定意见为:李还云符合烧死。 图3:火灾现场平面图 (三)火灾痕迹物证鉴定情况 将现场勘验时提取的电气线路物证送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编号:20240248)结果表明:送检的20240248-W01-01熔痕为短路熔痕。 (四)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火灾过火面积为8平方米,火灾烧毁海兴小区4单元一楼楼道内电动自行车及周边杂物,经申报评估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21173.00元(贰万壹仟壹佰柒拾叁圆)。 二、事发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2月10日13时40分许,赵丹萍(女,25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9911045327,户籍地为河北省阜平县北菜园378号,李还云外甥女)其午睡醒后闻到烟味,当时并未在意,自己在客厅玩手机,大约5分钟后,赵丹萍看见有烟从入户门门缝钻入屋内,打开房门看见楼道全是烟,就起身扶李还云(死者,女,83岁,身份证号码:132438194105015621,户籍地为河北省阜平县北果园乡北古洞村南古洞55号)打算从楼道脱困。当赵丹萍扶李还云行至二楼至一楼第一段阶梯时,李还云身体不受控制不再向前走,赵丹萍也忍受不了浓烟独自返回201室。随即,拨打电话报警。马荣芬(女,58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8196606065626,户籍地为河北省阜平县北果园乡北古洞村南古洞55号,李还云女儿)称:在听到赵丹萍喊着火时,马荣芬就让赵丹萍快扶李还云下楼,自己穿了件大衣跟着往外走,走到门口看见赵丹萍独自返回,当马荣芬跑到一楼楼梯口时,李还云身上已经着火,马荣芬未能将李还云拉出火场,便独自逃生。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1.接警出动情况。 2024年2月10日13时54分许,阜平县派山路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称,阜平县海兴小区4单元1层楼道发生火灾,有人员被困。 2.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阜平县派山路消防救援站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成立灭火小组和搜救小组同时展开火灾扑救和人员搜救。14时19分处置完毕,处置过程中搜救遇难人员1名(李还云),疏散同单元住户5人。 三、火灾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敷设、是否有可疑人员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现场进行了勘验。通过走访调查和现场勘察,并根据勘验结果对火灾原因进行了分析认定:起火部位为海兴小区4单元1楼楼道内;起火原因排除人为放火、小孩玩火、雷击、静电、遗留火种引发火灾,认定为楼道内电动自行车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逃生自救能力弱。逃生人员对充烟楼道的危险性认识不足,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火灾发生时逃生人员多处于慌乱状态,未能选择最佳逃生方式和路线。 2.楼道内可燃物积压,火灾荷载大。民房内存放大量可燃物,增加火灾荷载,出现险情无法及时处理。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阜平县海兴小区“2.10”火灾属于一般亡人火灾事故。 四、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社区履行消防宣传教育职责不到位,使民众在遇到突发火灾时不能做到及时报警和正确逃生,辨明逃生路线。 二是民众自身消防安全意识差,遇到突发火灾不能做到及时报警和正确逃生,辨明逃生路线。 三是楼道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堆放可燃杂物,造成火灾进一步扩大、蔓延。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行业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认真按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保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要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工作责任,落实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各项任务,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采取更加坚决、有力、有效的措施,夯实全县公共消防安全基础。 (二)进一步整治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结合《保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及住宅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以及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私拉电线、私安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行为。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不打折扣,不降标准,专人负责,逐项整改。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人防”方面,各乡镇人民政府、社管会要组建“有人员、有装备、有战斗力”的微型消防站;“物防”方面,各乡镇人民政府、社管会要加强居民住宅区电动自行车棚、车库建设,对条件受限无法建设车棚、车库的,要进行防火分隔,形成相对独立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配备灭火器、消防沙箱等;“技防”推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装独立式烟感报警器、简易喷淋、智能充电桩等设施。 (三)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排查工作 各乡镇、社管会要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开展网格化排查工作,建设完善“属地管理、干群结合、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管理网格,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基础,突出抓好对高层住宅建筑、易地扶贫搬迁小区、老旧居民区、城中村、九小场所、多合一等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执法力度,落实“四清一查”任务,即:小场所违规住人,住宅楼道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和可燃、易燃杂物,住宅阳台清可燃杂物,消防车通道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汽车和障碍物,查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介和融媒体、微信等互联网平台,广泛刊播火灾警示案例,发送消防提示,大力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组织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等力量深入农村、社区、学校、铺面等场所宣讲电动自行车火灾危险性,普及扑救火灾、逃生自救和疏散技能等安全常识,广泛张贴通告以及火灾防范、逃生知识宣传图,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张贴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标识,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指导社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阜平县海兴小区 “2.10”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6月3日

FD11162 | 2024_河北张家口怀来大黄庄镇9·11储罐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河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河北张家口一储罐相继爆炸,3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9月11日9时14分许, 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大黄庄镇

张家口龙潭酿酒有限责任公司

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

造成3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55万元。

近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张家口怀来龙潭酿酒有限责任公司“9·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规操作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酒库内储罐位置图

事故发生经过

视频监控显示,2024年9月11日9时6分8秒,龙潭酿酒公司田某明手提两个白色塑料空桶和带线插排进入酒库,放置在靠近5号、6号储罐过道地面后离开酒库。

9时9分53秒,田某明手持一盘白色塑料螺纹管和手持抽液泵与应某山一起进入酒库。田某明爬上搭设在5号、6号储罐之间的梯子,将随身携带的塑料螺纹管和应某山递给的不锈钢手持抽液泵及带线插排,放置在6号储罐顶部。随后,田某明爬至6号储罐顶部,将塑料螺纹管一端与不锈钢手持抽液泵出口连接,应某山将塑料螺纹管另一端插入地面白色塑料空桶内。

9时14分2秒,应某生进入酒库。

9时14分40秒,当田某明将不锈钢手持抽液泵电源插头通过携带的带线插排连接至屋顶电源插座时,6号、5号储罐先后相继发生爆炸,爆炸冲击波及火势从两个储罐顶部和底部东侧冲出,储罐着火。应某山和应某生先后从7号储罐西侧冲向酒库门口,在6号、7号储罐北侧位置被烧死,田某明从梯子上坠落至6号储罐南侧地面被烧死。

变形的酒库门

外翻位移的屋面板

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为作业人员违规使用非防爆型手持抽液泵在储罐顶部抽取白酒时,抽液泵电机产生电火花引起储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闪爆并起火。

酒库内过火情况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人)

  1. 应某生,龙潭酿酒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章指挥从储酒罐内抽酒,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1. 田某明,龙潭酿酒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酿酒生产等工作。违章作业,在未对储酒罐内乙醇等气体浓度检测情况下,使用非防爆手持抽液泵从储酒罐内抽酒,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 12 名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已移交市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处理。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龙潭酿酒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怀来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其他处理建议

  1. 责成大黄庄镇党委、政府,怀来县应急管理局,怀来县数据局分别向怀来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责成怀来县委、县政府分别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工厂企业要杜绝带病作业, 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保障生产安全,

这份消防安全提示请收好!

易燃易爆场所, 一个不慎便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为了自己与他人安全,

请一定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场所管理规定,

以下注意事项请熟知。

FD11163 | 2024_河北沧州_东光港鑫化工厂6·5爆炸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河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东光县大单镇港鑫化工厂“6·5”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东光县大单镇港鑫化工厂“6•5”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6月5日13时20分许,东光县大单镇寺后杨村港鑫化工厂一车间因非法生产发生容器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9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责令东光县委、县政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施救,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接报后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乔云成即赴现场,指导做好事故处置工作。东光县委书记宋吉利、县长马占芳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6月6日东光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卢万顺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工会、大单镇政府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东光县大单镇港鑫化工厂“6·5”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同时聘请2名行业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县纪委监委成立了“6·5”事故追责问责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验检测和专家分析事故原因等,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东光县大单镇港鑫化工厂“6·5”爆炸事故是一起企业违规生产造成的一般爆炸责任事故。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东光县港鑫化工厂,成立于2010年03月22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3MA0A71RB9U,法定代表人曹晓东,登记住址为东光县大单镇寺后杨村,经营范围:加工销售乳化油、润滑油(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轧胶油、浓缩液、橡胶软化液、植物油酸、合脂油、硫化油、乳化剂、五金建材、切削液、燃料油、润滑脂、乙二醇、氯化石蜡、防冻液、隔离剂、轧制油、浮选剂、冷媒剂、大桶、防水卷材油、导热油、变压器油、司盘-80(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为一般化工企业无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评价。2010年7月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即环评)。2020年11月通过智禹天成环安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编制东光县港鑫化工厂在役化工生产装置安全设施设计诊断验收评价报告。

图1 东光县港鑫化工厂平面图

(二)东光县港鑫化工厂事故发生车间情况

事故车间位于东光县港鑫化工厂西北处,为该厂原生产1车间(即润滑油车间)。该车间南北长18米,东西宽7.5米,建筑面积约135㎡,为单层钢结构建筑结构,大门设在东侧宽3米。事故发生后经勘查,车间内发生爆炸的设施为不锈钢尾气吸收罐(罐体铭牌标为碱吸收罐)。

(三)违法生产经营情况

经询问当事人,2023年11月份山东德州乐陵人胥振兴与山东东营广饶人齐文强商议一起做生意,由齐文强提供设备、技术指导和原料及成品回收,胥振兴生产出成品后每吨给胥振兴25000元利润,随后胥振兴找到东光县港鑫化工厂曹晓东在承诺没有危险的情况下租用东光县港鑫化工厂生产1车间(即润滑油车间)进行加工,开始约定每月给曹晓东5000元租金,后改为出成品每吨给曹晓东提成7000元,曹晓东不参与生产和管理。胥振兴又找到河北衡水故城人夏爱超、山东德州德城区的赵志刚,由夏爱超和赵志刚负责车间的生产和管理胥振兴聘用来的数名工人。2024年2月中下旬开始安装调试设备,2024年3月开始非法生产经营。

(四)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2024年5月20日东光县应急管理局聘请专家联合大单镇政府对东光县港鑫化工厂进行帮扶检查时发现东光县港鑫化工厂生产1车间(即润滑油车间)增有吸收罐,少了成品罐,与原设计不符,东光县应急管理局及专家当场指导大单镇政府依法对该企业给予责令停业整顿。

(五)事故车间工艺流程情况

经现场查验,事故发生前该车间正在进行非法生产,经对曹晓东、齐文强、胥振兴、赵志刚等人询问,该车间的生产工艺为向高压反应釜先加注650公斤水,然后加入60公斤四甲基二苯甲酮和150-200公斤的硝酸,通过间接加热使高压反应釜升温至130°-140°,反应压力达到1.8-2.0MPa,反应时间4-5个小时,初步冷却后导入普通冷却釜,自然冷却降温,最后生成产品四羟甲基二苯甲酮。

(六)提取物检测成分分析结果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对事故现场遗留物进行提取。经对事故发生后的遗留物取样送检(其中固体2样、液体3样),固体1样,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主要成分为双(3,4-二甲基本基)甲酮。固体2样,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主要成分为双(3,4-二甲基本基)甲酮。液体1样,经彩客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实验室检测主要成分为硫酸。液体2样,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主要成分分析含3,3',4,4'-二苯甲酮四羧酸二酐、苯乙烯、苯酐、3-羟基苯二甲酸酐、氯化物、水分、丁二酸酐、环戊酮、苯基顺酐、邻苯二甲酸单甲酯、4-硝基邻苯二甲酸酐、4-苯甲酰邻苯二甲酸酐。液体3样,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主要成分为三苯基氧化膦。

(七)原料的来源及去向

齐文强于2024年4月28日,通过邯郸集萃化工贸易赵志喜购买原料硝酸33.18吨。又通过莱芜金瑞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左翔购买4-甲基二苯甲酮28.365吨。在该车间按照生产工艺生产成品后,由齐文强进行回收,经过二次加工成粉末状销售给北京艾维百业高温泡沫技术有限公司李明20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查车间内没有视频监控,经调查询问,2024年6月5日13时20分许,车间内工人胥振民、魏新城正在进行生产,车间靠西侧南面的不锈钢尾气吸收罐(罐体铭牌标为碱吸收罐)发生爆炸,造成工人胥振民、魏新城当场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东光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大单镇政府通报情况,县公安局、大单镇政府相继赶到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县委、县政府收到报告后县委书记宋吉利、县长马占芳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同时协调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赶赴现场协同处置。县消防救援大队接报后立即出动3车19人赶到现场,派出搜救组对现场进行搜寻排查,至17时20分,现场发现2名人员,经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事故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在事故现场下风口布置三个监测点,使用便携式气体检测仪进行空气质量监测,监测结果正常。对事故现场流出的不明液体使用PH试纸测试,数值为1,为酸性不明液体,已第一时间对污水进行收集处置。

(三)事故上报情况

2024年6月5日14时40分,东光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大单镇港鑫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实事故发生情况。15时55分,东光县应急管理局电话向沧州市应急管理局首报,16时59分,东光县应急管理局电话向沧州市应急管理局续报事故情况。东光县委、县政府也同时向沧州市委、市政府进行了上报和续报。

(四)事发时气象情况

东光县气象台显示事故发生时的天气实况情况:6月05日12时至15时,最高气温30.5°C,最低气温27.9°C,最大气压1012.0hpa、最小气压1011.7hpa,极大风速、风向8.0m/s、287°。

三、事故发生原因

经专家勘查并综合分析:该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因硝酸受热分解和反应产生二氧化氮和一氧化氮混合尾气,尾气呈深黄色气体并有强烈刺激性气味,遂采用氧化脱硝方式对尾气进行处理,即将尾气引入不锈钢尾气吸收罐(罐体铭牌标为碱吸收罐),高压液氧经气化后进入尾气吸收罐(罐体铭牌标为碱吸收罐),与尾气中的一氧化氮反应生成二氧化氮,同时在不锈钢尾气吸收罐(罐体铭牌标为碱吸收罐)上部,通过罐内水喷淋吸收二氧化氮,使其形成硝酸液体循环套用,不含氮氧化合物的尾气,经吸附塔后排放。

(一)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后勘查发现不锈钢尾气吸收罐(罐体铭牌标为碱吸收罐)尾气进出口阀门处于关闭状态,而氧气阀门处于导通状态。经分析,事故发生车间工人胥振民、魏新城在生产过程中关闭了不锈钢尾气吸收罐进出口阀门,密闭的内部超压,达到容器极限后发生爆炸,直接造成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 东光县港鑫化工厂相关责任人在厂区生产1车间内擅自违规安装设备设施非法超范围生产。
  1. 东光县港鑫化工厂安全管理混乱,未与使用其车间进行生产的相关人员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未对生产车间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人安全意识淡薄。

3.东光县港鑫化工厂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未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存在的问题

此次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东光县港鑫化工厂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非法安装设备设施、非法超范围生产,在大单镇政府对其停业整顿的情况下,仍安排工人非法进行生产。

(二)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1. 东光县大单镇政府,落实属地打非治违主体责任不到位;在监管执法人员发现东光县港鑫化工厂生产1车间与原设计不符后,虽下达了停业整顿指令书,但没有进行落实停水、断电等相关措施,未形成闭环管理。
  1. 东光县应急管理局,在大单镇给予东光县港鑫化工厂下达停业整顿指令书后,未对停水、断电等相关措施及时指导。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 胥振民,安全意识淡薄,在生产过程中未发现不锈钢尾气吸收罐尾气进出口阀门关闭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1. 魏新城,安全意识淡薄,在生产过程中未发现不锈钢尾气吸收罐尾气进出口阀门关闭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 曹晓东,东光县港鑫化工厂法定代表人。2024年6月18日已被东光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 齐文强,东光县港鑫化工厂非法超范围生产车间合伙人。2024年6月7日已被东光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 胥振兴,东光县港鑫化工厂非法超范围生产车间合伙人。2024年6月7日已被东光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 赵志刚,东光县港鑫化工厂非法超范围生产车间生产负责人。2024年6月18日已被东光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夏爱超,东光县港鑫化工厂非法超范围生产车间投资人。现在逃。

(三)对事故有关企业的行政处罚意见

东光县港鑫化工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在厂区内擅自建设非法超范围生产车间,并在有关部门对其关停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工人暗中进行生产,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由东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罚款85万元。

(四)对属地、监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对在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东光县大单镇政府、东光县应急管理局7名相关责任人员,建议东光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东光县大单镇港鑫化工厂“6·5”爆炸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损失,给我县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为认真汲取事故深刻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各企业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县、镇党政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关于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论述摘编》,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各企业要举一反三、深刻反思,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增强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要及时更新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措施有效执行。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扎实开展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立足行业特点,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开展安全事故大排查大整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漏死角,逐企业排查隐患,尤其重点排查企业擅自增建改建厂房车间、从事超范围生产及已被停业停产企业擅自进行生产的行为,要充分发挥乡村网格员作用,及时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严处罚、从重追责,坚决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东光县大单镇港鑫化工厂

“6·5”爆炸事故调查组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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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64 | 2024_河北肃宁_尚博节能材料11·8爆炸_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河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11·8”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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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6/00009346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肃宁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3-12

名称:

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11·8”事故调查报告

主题词:

文号:

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11·8”事故调查报告

肃宁县人民政府

“11·8”事故调查组目录

一、基本情况 ....................................................... 4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4

(二)事故车间情况 ..............................................5

(三)违法生产经营情况 ..........................................5

(四)工艺流程情况 .............................................5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 6

(一)事故发生经过 ..............................................6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6

三、事故发生原因 ................................................... 6

(一)直接原因 ..................................................7

(二)间接原因 ..................................................7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 7

(一)企业存在的问题 ............................................7

(二)属地政府存在问题 ..........................................7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8

(一)建议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8

(二)对事故企业的行政处罚建议 ..................................8

(三)对属地、监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0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 10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11

(二)深化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11

(三)全面开展生产经营单位摸排建档工作。 .......................11

(四)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12

(五)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12

— 2 —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11·8”

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11 月 8 日 8 时 50 分左右,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

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爆炸起火事故,过火面积约 80m 2,造成北

邻企业河北凯森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 名员工受轻伤,直接

经济损失 329 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书记王志乾、

代县长高沛烜、常务副县长王庆昌分别作出批示,要求迅速

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完善工作机制。

事故发生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庆昌、宣传部部长王

继东、原副县长肖佳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置

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11 月 9 日肃宁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

庆昌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

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会、

肃宁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肃宁县“11·8”事

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同

时聘请 2 名行业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县纪委监委成立事

故追责问责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意

见。

— 3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

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

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

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11·8”爆

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爆炸责任事故。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 500 万

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24 年 7 月 22 日,办理了法人

变更手续,现法定代表人曹学伟(实际控制人赵永辉),登

记地点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肃宁镇玉皇庙村小学北 800 米路

东,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工产

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保温材料、防水材料。(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经

营项目,可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未编制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即环评)。

— 4 —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平面图

(二)事故车间情况

事故车间位于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北侧,该车

间东西长 60.5 米,南北宽 15.3 米,建筑面积 925.65 ㎡,

为双层钢结构建筑结构,设有两个大门,宽 4.5 米,车间内

共有 21 台搪瓷釜,3 台不锈钢釜,事故车间发生爆炸的设备

为西数第十个搪瓷釜。

(三)违法生产经营情况

事故车间于 2024 年 6 月份开始建设,计划生产一水肌

酸,9 月 10 日设备安装完成,由于该产品已没有销售市场,

遂开始对设备进行改造,计划生产恶霉灵(又名 3-羟基-5-

甲基异恶唑,化学式 C4H5NO2),9 月份左右改造完成开始试

生产。

(四)工艺流程情况

— 5 —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原材料包括盐

酸羟胺、碳酸钠、氢氧化钠、甲苯、三氯甲烷等,事故车间

工艺流程如下,在反应釜内盐酸羟胺在碱性条件下和乙酰乙

酸甲酯生成恶霉灵,加入盐酸形成恶霉灵闭环,再加入纯碱

进行 pH 值中和,再加入甲苯、三氯甲烷把恶霉灵结晶重新

结晶提纯,各步反应均在不同的反应釜内进行。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11 月 8 日早 7 点换班后,石玉维负责蒸馏,崔

石磊和张裕太负责离心脱水,曹学伟和吴凯强负责维修管道,

8 时 30 分左右,搪瓷反应釜超压泄漏,工人见状紧急撤离,

在跑出厂房 100 米左右后,车间内发生爆炸起火事故。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2024 年 11 月 08 日 08 时 50 分,肃宁县消防救援大队接

警后,调集 7 辆消防车 42 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

置,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经侦查发现厂房中间部位有

明火,过火面积约 80m 2,立即开展灭火处置,9 时 30 分现场

火势得到有效控制,9 时 50 分,现场明火被完全扑灭,事故

企业现场无人员伤亡。

县政府明确由肃宁镇政府牵头负责事故造成北邻企业

河北凯森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房、设备设施等受损和 2 名

工人受伤赔偿事宜,并多次召开调度会,目前赔偿事宜仍在

协调处置中。

三、事故发生原因

— 6 —(一)直接原因

该车间在生产过程中,西数第十个搪瓷釜超压,导致釜

内甲苯(化学式为 C7H8)、三氯甲烷(化学式为 CHCl3,也被

称为氯仿)等高温蒸汽泄漏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

车间内不明点火源,发生爆炸起火事故。

(二)间接原因

1.爆炸车间共有 21 台搪瓷釜、3 台不锈钢釜均未安装安

全阀或爆破片等安全泄放装置;

2.该车间 24 台釜均为二手旧设备,均未经检验合格即

投入使用;

3.员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即上岗作业;

4.企业未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异常工况时未能正确

处理;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存在的问题

此事故暴露出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厂房,未

经许可生产农药恶霉灵。

(二)属地政府存在问题

肃宁镇人民政府在安全监管上存在如下问题:

(1)专项整治方案落实不到位。为汲取东光“6·5”

爆炸事故教训,按照全市部署要求,2024 年 6 月 7 日,县安

委办印发《全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和化工类企业专项整

治行动方案》,虽然肃宁镇制定了方案,明确由综合执法队

— 7 —负责化工领域“打非治违”,但是负责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

有限公司所在区域的肃宁镇综合执法队三队(以下简称三队)

未开展摸排检查。按照全市部署要求,2024 年 8 月 18 日,

县安委办印发《安全隐患大排查大起底行动工作方案》,再

次明确要求开展“五个全覆盖”(覆盖所有区域、所有行业、

所有企业、所有工艺环节、所有作业岗位)的安全检查,肃

宁镇虽然制定了方案,但三队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2)安全监管不彻底。2024 年 7 月份,三队监管人员

到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去检查,见大门锁闭,未进

入厂区检查,未发现其违法建设行为。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

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厂房建成后,

也未对企业进行过安全监管。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赵**,男,群众,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1]

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在规划、环评、农药生产等多环节均

存在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企业的行政处罚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

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8 —— 9 —

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违法从事生产活动,未

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项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

十四条第(二)项 [3]之规定,建议由肃宁县应急管理局依法

对其进行罚款 55 万元。

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

厂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 [4]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5]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6],建议由肃宁镇人民政府对其厂

房进行拆除。

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工艺涉及化工生产,

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 [7],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8],建议由县市场监管局吊销其营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

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

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

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

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

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7]《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

〔2008〕26 号)规定,从 2010 年起,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

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8]《生产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

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 10 —

执照。

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农药产品恶霉

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9]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0]

规定,建议由县农业农村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8 万元,没收

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生产中使用三氯甲烷

(第二类)、甲苯(第三类)、盐酸(第三类)等易制毒化

学品,未办理盐酸购买备案证明,违反了《易制毒化学品管

理条例》第十七条 [11]规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12]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没收企业现有的盐酸。

(三)对属地、监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对在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肃宁镇人民政府 2 名相关责

任人员,建议肃宁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

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肃宁县尚博节能

材料有限公司“11·8”爆炸事故的发生,虽未造成人员死

亡,但是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了较大损失,给我县造成了恶

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

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

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1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

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

毒化学品;劣社会影响。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

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党政领

导干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

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树

牢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层层压实安全责任,强化末端落实,

切实加强本辖区、分管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研判和管控,守住

“最后一公里”,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深化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隐蔽性强,危害大,仅靠人民群

众的举报无法实现彻底打击震慑的效果,各单位尤其是各乡

镇要落实“打非”主体责任,按照《关于建立县、乡、村三

级安全生产领域“打非”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肃办

字〔2018〕39 号)要求,切实加强对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

进一步明确打非责任,压实包片、包网格责任,建立和落实

主动摸排和反馈机制,发现新上企业、不清楚生产什么的企

业、工艺危险性不了解的企业,要跟踪到底,该聘请专家的

聘请专家,彻底搞清楚弄明白;发现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

督促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对无达不到办理要求不符合安全生

产条件,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县

行政审批局加强营业执照发证环节审查,与各相关部门加强

沟通,防止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落地。

(三)全面开展生产经营单位摸排建档工作。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根据行政审批局提供的市场主体

— 11 —信息,逐一排查核实,建立一套本辖区完整的生产经营单位

基本信息台账,明确包联责任,纳入日常安全监管,避免监

管盲区和死角。

(四)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新的市场主体、新业态领域的企业不断涌现,让每个生

产经营单位了解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规

范要求,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乡镇、各相

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企

业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知敬畏,守底线,不

越矩。要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认真汲取事故

教训,督促企业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员工安全教

育培训,提升员工安全素质。加强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

治理,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档案,闭环管理,及时消除安

全生产隐患,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五)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治本攻坚三年行

动、小施工安全专项排查整治、今冬明春隐患排查等各项行

动,按照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要求,深入开展“全覆盖”

检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漏死角,逐企业排查隐

患,尤其重点排查企业擅自增建改建厂房车间、从事超范围

生产及已被停业停产企业擅自进行生产的行为,要充分发挥

乡村网格员作用,及时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四个

一律”要求,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一律从严处理,坚决防

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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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65 | 2024_河南_南阳方城英才学校1·19重大火灾.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学校/幼儿园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河南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1·19” 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河南省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5 月

— 1 — 目录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 (一)火灾单位概况......................................................................................................2 (二)建筑情况..............................................................................................................3 (三)学校办学情况......................................................................................................6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医疗善后情况.........................................................8 (一)火灾发生经过......................................................................................................8 (二)应急处置情况......................................................................................................9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1 (四)气象情况............................................................................................................11 三、火灾事故原因...............................................................................................................11 (一)起火原因............................................................................................................11 (二)火灾蔓延原因....................................................................................................11 (三)造成人员死亡原因............................................................................................12 (四)火灾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14 (五)调查实验情况....................................................................................................14 (六)其他可能因素的排除........................................................................................15 四、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15 (一)英才学校............................................................................................................15 (二)教育部门............................................................................................................16 (三)消防部门............................................................................................................18 (四)自然资源部门....................................................................................................19 (五)住建部门............................................................................................................20 (六)民政部门............................................................................................................20

— 2 — (七)地方党委政府....................................................................................................21 五、对火灾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23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的人员............................................................................23 (二)建议追责问责人员............................................................................................23 (三)对英才学校的行政处罚....................................................................................32 (四)其他建议............................................................................................................33 六、火灾事故主要教训.......................................................................................................33 (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底线守得不牢....................................................................33 (二)学校安全管理措施未有效落实........................................................................34 (三)学校初期火灾应急处置能力严重不足............................................................34 (四)有关部门行政审批源头把关不严....................................................................35 (五)消防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35 七、火灾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和建议...................................................................................36 (一)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36 (二)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扎实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36 (三)要加强教育领域安全管理,压实学校消防安全主体责任............................37 (四)要加大消防科技投入,为火灾防控提供技术支撑........................................38 (五)要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着力提升全民应急避险能力............................38

— 1 — 河南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1·19” 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月19日,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发 生重大火灾,造成1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40.5万 元。 火灾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迅速作出安排部署。 应急管理部指派工作组连夜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火灾调查和 善后处置等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对该起火灾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 办,派出现场督办组,具体指导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河南省 委和省政府立即安排相关领导同志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伤 员救治、善后处置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省委召开常委会会议研 究部署火灾事故调查处置工作,要求全力做好受伤学生救治工 作,尽快查明火灾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从严排查整治重点 场所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政府召开 全省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当前消防安全重点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成立由相关省领导任组长,省消 防救援总队、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和 南阳市政府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河南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 英才学校“1·19”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火灾事故调 查组),并邀请应急管理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专家参与 火灾事故调查。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明火灾原因,认定火灾性

— 2 — 质,提出处理意见。南阳市负责医疗救治、善后处理、社会维稳 等工作。河南省纪委监委成立火灾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 有关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及失职渎 职问题开展审查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组认真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安排部署,坚持“科 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 通过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视频分析、调查实验、专家论证和调 阅资料、询问谈话、座谈了解等方式,查清了火灾发生经过、原 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地方党委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 责任,总结了火灾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河南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1·19” 火灾是一起因小学生用打火机烧断自己被子上的线头时,引发的 重大火灾事故。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一)火灾单位概况 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登记名称为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社区英才学校,以下简称英才学 校)位于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2010 年夏季开始建设,2012 年秋季开始招生。举办者系李继忠,投资人李宇负责学校全面工 作,校长徐向阳负责日常管理、招聘招生工作,教研主任韩青坡 协助校长工作。该校一至六年级共6 个班,342 名学生,28 名教

— 3 — 职工。事发当晚共有304 名学生、19 名教职工在校住宿。 (二)建筑情况 1.整体布局 英才学校东临兴阳线西侧村民自建房,西临农田,南临林地, 北临无名道路南侧村民自建房(见图1),占地面积2.2 万平方 米,总建筑面积9792 平方米。学校共有5 栋建筑,其中2 栋教 学楼位于西北侧,1 栋宿舍楼位于东北侧,餐厅位于东南侧,浴 室位于南侧。起火建筑为宿舍楼。 图1 英才学校方位图 英才学校日常由10 千伏电力变压器供电,出配电室后分别 向餐厅、浴室、教学楼、宿舍楼供电,空调为单独供电回路。燃 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见图2)

— 4 — 图2 学校配电线路示意图 学校内有2 个无塔供水压力罐(储量19 立方米、压力0.18 兆帕),无室外消火栓系统。 2.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坐北朝南,地上4 层,东西长64.8 米,南北宽18.7 米,高16 米,建筑面积4256 平方米。一层为幼儿园,设有教室 6 间、办公室1 间、活动室1 间,另闲置1 间。二层为小学女生 宿舍,设有学生宿舍6 间、教职工宿舍1 间,另闲置4 间。三层 为小学男生宿舍(见图3),设有学生宿舍6 间、教职工宿舍2 间,另闲置3 间。每层东西各有1 个公共卫生间。四层未使用。 建筑内走廊南北两侧设置房间,北侧设有东西2 部疏散楼梯,一 层设置6 个通向室外的出口。

— 5 — 图3 起火建筑三层平面图 起火建筑共有空调、照明2 路供电线路,其中照明线路进入 每层楼梯间配电箱后,分别给照明灯、插座供电。 起火建筑每层设4 个室内消火栓,房顶设1 个10 立方米的 消防水箱(起火时无水),共有42 个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 器、12 具MFZ/ABC-4 型干粉灭火器、30 个应急照明灯和23 个灯 光式疏散指示标志。 3.起火房间情况 起火房间为三层305 房间,东西长9.9 米,南北宽8.4 米, 建筑面积83.2 平方米,分住宿、阳台和卫生间三个区域(卫生 间未使用)。房间南墙东西两侧各有1 个1 米宽的木质门,其中 东门被床铺堵挡,西门供人员出入(夜间不落锁)。房间南墙中 上部设1 扇玻璃窗,北墙设2 扇玻璃窗,阳台外墙设带防盗网的 玻璃窗,防盗网西侧设有逃生口(长64 厘米、宽56 厘米,用铁 丝缠绕固定)。房间内摆放19 张双层床和2 张单人床(见图4)。

— 6 — 事发当晚,该房间住有33 名三年级男学生、1 名宿管员(贾霞, 女,58 岁,班主任)。 图4 305 房间平面图 住宿区西北角设置1 个柜式空调(当晚21 时45 分前在配电 室处断电),2 个内墙壁插座(长期在楼层配电箱处断电),顶 部东西两侧各设置1 盏螺旋形螺口节能灯(起火时东侧照明灯未 关闭),3 个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无电)。 (三)学校办学情况 1.证照办理情况 2010 年12 月14 日,方城县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对方城县 独树镇英才学校建设砚山铺社区分校项目核准的通知》,明确学 校占地面积22372 平方米,建设2 栋三层框架教学楼、1 栋教师

— 7 — 办公楼和餐厅、厨房。 2012 年9 月3 日,方城县教育体育局作出《关于对独树镇双 星学校等3 所民办学校(幼儿园)办学申请的批复》 (方教文〔2012〕 69 号),同意独树镇英才学校砚山铺社区分校试办一年,办学内 容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 2020 年3 月,该校取得方城县教育体育局颁发的《民办学校 办学许可证》(教民141132250000231),登记名称为方城县独 树镇英才学校砚山铺分校,办学内容为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学 校类型为非营利性民办小学幼儿园,校长为徐向阳,举办者为李 继忠。有效期限:2020 年3 月至2025 年3 月。 2021 年12 月,该校取得方城县教育体育局颁发的《民办学 校办学许可证》(教民141132250000231),登记名称变更为方 城县独树镇砚山铺社区英才学校,办学内容变更为小学教育,学 校类型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校长为徐向阳,举办者为李继忠。 有效期限:2021 年12 月28 日至2024 年12 月27 日。 经调查,英才学校未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教学管理情况 英才学校作息时间为6 时20 分学生起床、20 时20 分放学, 学生每两周休息一次,每次连休四天,当周双休日(1 月20 日、 21 日)正常上课。每班配备2 名老师,每间宿舍配备1 名宿管员

— 8 — (由各班班主任或老师担任)。宿舍空调供电开关由学校统一控 制,每日20 时通电、22 时断电。夜间休息时宿舍留长明灯。 3.安全管理情况 英才学校建立了24 小时值班巡逻制度、学生宿舍夜间巡查 与值班制度。学校规定学生不得携带火种、刀具、易燃易爆物品 进校园,在学生返校时检查携带物品(三年级返校生最近一次检 查时间为2024 年1 月14 日)。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医疗善后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1 月19 日20 时29 分,宿管员贾霞带领33 名学生进入宿舍 楼。20 时54 分,贾霞在家长微信群里发送学生已休息的信息。 因部分学生有夜起上厕所习惯,21 时54 分,贾霞喊3 名学生去 走廊西侧公共卫生间上厕所,学生返回宿舍后贾霞上床入睡。随 后又有其他学生自行出门上厕所,一名学生被扰醒后,在床上抠 指头、捡笔芯、玩玩具。22 时45 分许,该学生发现自己被子上 有根线头,就摸出枕头下的打火机去烧那根线头,引燃了相邻床 铺上的袋子和里面的衣服。该学生一看着火了,急于把火扑灭, 但火越烧越大,急忙喊另一名学生,接着去喊在宿舍西门口睡着 的贾霞,此时已有学生醒来逃生。贾霞醒来发现着火,站在自己 床边呼喊学生起床逃生,随后退到门外继续呼喊,并让学生去叫 教研主任韩青坡(311 房间宿管员)。 监控视频显示,22 时48 分26 秒起,宿舍楼北侧村民自建

— 9 — 房的南墙面出现明显的映射火光;22 时51 分开始,陆续有师生 通过楼梯逃生。 (二)应急处置情况 1.英才学校初期处置情况 韩青坡听到贾霞和学生呼喊后,到305 房间门口看见着火, 便返回311 房间组织学生疏散。其余10 名宿管员听到呼喊后组 织自己管理的宿舍学生逃生,7 名教职工也参与了组织学生疏散 逃生。当晚,三层共疏散了156 名学生,二层共疏散了135 名学 生。 22 时52 分许,贾霞通过微信语音电话向校长徐向阳报告火 情。徐向阳从教学楼赶到现场后,用灭火器、水盆、水管灭火, 并打电话向李宇告知火情。李宇从校外赶到现场,试图进入305 房间施救,因火势较大、烟气较重随即退出。韩青坡、贾霞等老 师将部分学生疏散至安全处后,返回现场参与灭火,期间,23 时0 分19 秒,308 房间宿管员拨打119 电话报警。 2.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情况 23 时19 分,独树镇专职消防救援队1 车、5 人到达现场, 侦查发现三层走廊充满浓烟、305 房间已全面燃烧、火势突破南 墙窗户,立即出水控火,并从三层走廊疏散出1 人(徐向阳)。 23 时28 分,凤瑞消防救援站到场,立即成立2 个内攻组,冒着 高温浓烟强攻进入起火房间灭火搜救,并控制火势向周边蔓延。 23 时38 分,明火被扑灭。广安路消防救援站、人民路小型消防

— 10 — 站增援力量到场后,设置排烟机加快排烟降温,采取逐层清查推 进、逐间搜索标记的措施,对整个宿舍楼进行全面搜索。20 日0 时30 分,独树镇中心学校人员到场,清点核查学生人数,组织 护送学生乘车回家。0 时35 分,救援行动结束。当晚,305 房间 13 名学生遇难,1 名宿管员、20 名学生逃生,其中4 名学生受 伤;其余房间271 名学生、18 名教职工和宿管员疏散逃生。 南阳市、方城县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接报火灾后,立即赶赴 现场,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组织消防、公安、卫健、应急、教 育等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开展处置工作。消防部门迅速调派3 个 消防救援站、5 辆消防车、27 名指战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卫健 部门调派10 辆救护车、66 名医护人员到场实施人员转运救治; 公安部门立即派出大量警力到场,控制相关责任人员,维持现场、 道路秩序,协助开展人员转移、身份核查和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教育部门成立应急工作小组,组织受伤学生到医院救治,对其余 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分流安置;应急管理部门派员到场协助处 置,调派应急发电机、移动照明设备等应急物资。 3.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接报火灾后,南阳市、方城县卫健部门成立救治工作领导小 组,迅速组织专门团队护送伤者转运,全力做好统筹协调、医疗 救治等工作。省卫健委组织召开专家碰头会,制定一患一策救治 方案,联系3 名国家级专家远程会诊,全力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方城县政府成立善后处置组,对死亡人员家属和受伤人员开展安

— 11 — 抚和心理疏导。 火灾发生后,南阳市、方城县党委政府认真履行属地救援责 任,组织消防、公安、应急、教育、医疗、电力等单位,快速调 派精干力量,实施灭火救援、现场管控、伤员救助、人员安抚、 保障服务等工作。英才学校处置初期火灾的能力不足,未能有效 组织人员疏散、控制火势发展。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火灾造成13 人死亡、4 人受伤。经核定,直接经济损失为 1740.5 万元。 (四)气象情况 1 月19 日8 时至20 日8 时,独树镇天气小雨雪转阴天,以东 北风向为主,风力3~4 级,阵风5~6 级,气温在-1.4℃~-0.4℃之 间,无雷电发生。 三、火灾事故原因 (一)起火原因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 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 年1 月19 日22 时45 分许,起火部位为学 生宿舍305 房间南侧学生床铺,起火原因系一名8 岁小学生在宿 舍内用打火机烧断自己被子上的线头时,引燃其相邻木床上放置 的学生衣物,导致宿舍内大量的被褥、衣服、木床等快速燃烧蔓 延成灾。 (二)火灾蔓延原因

— 12 — 1.火灾荷载大且物品易燃可燃 305 房间堆放的被褥、羽绒服、编织袋、行李箱等衣物易燃 可燃,实验估算总重量1280kg 左右、火灾荷载密度达460MJ/m2 左右。可燃物主要为涤纶、腈纶、尼龙和棉纤维等材料。 2.双层床铺紧密摆放加速燃烧 305 房间放有16 张木质床和5 张带木床板的铁床,上下双 层床铺呈大通铺紧密摆放,造成火势横向迅速蔓延。上铺起火产 生的高温带火熔融物,滴落至下铺引燃被褥、衣物等,造成火势 竖向迅速蔓延,加速立体燃烧。 3.高温烟气聚集发生轰燃 燃烧形成的高温烟气在房间快速聚集,室内温度迅速上升, 所有可燃物快速燃烧,发生轰燃,形成全室燃烧。经调查实验, 起火后约12 分30 秒发生轰燃,形成全室燃烧。 (三)造成人员死亡原因 经公安机关检验鉴定 [1],13 名遇难人员均因吸入高温有毒烟 气致死。 1.宿舍人员密集,疏散逃生条件差 事发当晚,305 房间住宿34 人,远超“学生宿舍每室居住 学生宜为4—8 人,不应超过10 人”的标准要求 [2]。床铺密集设 置,上铺学生须爬梯下床,下铺学生须从床尾爬出,学生上下床 不便。起火房间有2 个疏散门,东侧房门被床铺堵挡,中间床铺 [1] 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宛公鉴(尸检)〔2024〕23 号)。 [2]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 129 号)第二十二条: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宜为4-8 人,不应超过10 人。

— 13 — 起火,部分学生只能穿过着火区域从西侧房门逃生。 2.学生深睡和有毒烟气降低逃生能力 22 时45 分起火时,学生已入睡近2 个小时,大都进入深睡 状态,难以唤醒。被褥等可燃物燃烧分解产生的大量CO、NOx、 HCN 等毒性气体,迅速充斥整个房间。学生在深睡中吸入高温 有毒烟气,丧失逃生能力。 3.学校对初期火灾处置不力 英才学校制定的《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预案》未结合学校 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教职工和学生人数等实际情况明确应急疏 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不符合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应急 疏散演练指南》有关要求 [1];2023 年该学校未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305房间宿管员贾霞未及时有效疏散学生, 未第一时间报警;学校夜间应急值守力量不足,相关人员不熟悉 应急处置程序,未及时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疏散305 房间被困学 生。火灾发生约15 分钟后,才有老师拨打119 电话报警,此时 305 房间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 4.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火灾发生时,起火建筑屋顶水箱和室内消火栓无水,部分水 带、水枪缺失,无法发挥初期火灾扑救作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 测报警器没电,不能及时报警,延误了最佳逃生时机。 [1] 教育部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教基一厅(2014)2 号)基本原则(三):应急疏散演练 应明确最终的时间目标,原则上中学生2 分钟以内,小学生3 分钟以内完成;演练准备阶段(一):应急疏散演 练方案应根据学校自身性质、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教职工和学生人数、校园内建(构)筑物类型和数量等实际情 况,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应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准 备阶段(一):中小学校每月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 14 — (四)火灾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 《鉴定书》(编号20240109),现场残留物检验鉴定未检出汽 油、煤油、柴油和油漆稀释剂等助燃剂成分。 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 《鉴定书》(编号20240113),照明灯底座接触片熔痕为火烧 熔痕、电源线熔痕为二次熔痕,未发生电气故障。 (五)调查实验情况 1.光源调查实验 在火灾现场设置模拟光源,观察其在学校大门向东北方向拍 摄的监控视频画面。通过比对,模拟光源位置位于起火部位时, 映射火光与起火时原始监控中火光位置特征相吻合。 2.火源位置调查实验 选取同类场所设置6 张双层床,分别在上、下铺模拟起火蔓 延过程。通过实验比对,上铺先起火时的火势发展蔓延特征与火 灾证人证言和现场痕迹特征相符。 3.全尺寸火灾模拟实验 全尺寸还原火灾现场建筑、通风、火灾荷载等条件,模拟起 火蔓延过程。通过实验,再现火灾发生、发展的过程,获取室内 烟气浓度、温度场的测量数据。 4.热烟气数值模拟和数据计算 使用火灾数值模拟软件建立等尺寸起火房间模型,进行热烟

— 15 — 气数值模拟和计算。通过实验,获取室内燃烧速率、烟气浓度、 温度场的数值模拟结果,并提出相应建议。 (六)其他可能因素的排除 根据电力公司提供资料显示,学校电流数据在21 时45 分至 22 时45 分起火时无明显变化;305 房间有空调、插座、照明灯 3 个电气回路;起火时空调和插座电气回路未通电,东侧照明灯 为长明灯,经检验鉴定,照明灯及其线路未发生电气故障;起火 部位未发现电暖器、手机、充电宝等其他电器设备及线路残骸, 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根据方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 明和现场残留物检验鉴定意见 [1],排除放火可能。宿管员和学生 均不抽烟,现场未发现做饭、取暖等生活用火物品和自燃物质残 留物,未发现阴燃痕迹,排除遗留火种和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 现场未发现爆炸产生的痕迹,排除爆炸引发火灾的可能。根据气 象部门提供资料显示,起火当天无静电积累、放电和引燃等条件, 无雷电现象,排除静电放电和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 四、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英才学校 长期违规办学,至今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办学场所不符合要求,学生宿舍住宿人员严重超标,按规定每间 学生宿舍住宿人数不应超过10 人,事发当晚,305 房间住宿师 生为34 人。学校日常管理不严格,未发现学生携带打火机等火 [1]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编号:20240109)。

— 16 — 种入校问题。疏散和应急处置不力,事发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 灭火,没有有效组织305 房间学生疏散逃生。安全疏散不符合要 求,起火房间一个安全出口被床铺堵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 位,起火建筑屋顶水箱和室内消火栓无水,部分水带水枪缺失,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没电;未按《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 号)有关要求开展 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 (二)教育部门 1.独树镇中心学校 独树镇中心学校是方城县教育体育局的下属机构,负责本辖 区内的学校管理工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 履行学校管理工作职责不力,在英才学校办学场所、师资等 条件长期未达到要求,且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 情况下,仍予以通过年审的初步审查。对学校安全管理流于形式, 未落实上级安排部署,工作棚架,在方城县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 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和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等工作 中,未按要求到学校开展实地检查。在春、秋期校园安全检查工 作中,未发现英才学校学生宿舍住宿人数严重超标、宿舍安全出 口被床堵挡、室内消火栓无水等问题 [2]。 [1] 方城县教育体育局提供的《关于方城县独树镇中心学校具体的工作职能说明》。 [2]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 129 号)第二十条:寄宿制学校应根据学生住宿人数配置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等相关生活用房。学生生活用房 根据需要宜按表4 生均指标配置。表4 中小学生宿舍生均使用面积指标为3 平方米。第二十二条:学生宿舍应便 于自行封闭管理,不得与教学用房合用建筑的同一个出入口。学生宿舍应男女分区设置。一层出入口及门窗,应设 置安全防护设施。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宜为4—8 人,不应超过10 人。

— 17 — 2.方城县教育体育局 负责全县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年审与评估,依法规范民办 学校办学行为;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工 作,指导和检查学校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 [1]。 履行教育工作管理职责不力,办学年审把关不严,在英才学 校办学场所、师资等条件长期未达到要求,且未取得《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情况下,仍予以通过每年年审 [2]。对学校办 学条件基本标准执行不严 [3],部分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住宿人数 严重超标。对学校安全管理不力,在方城县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 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中,未排查发现重大火灾隐患;督促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排查检查工作不力,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按 照方案要求应上报排查检查结果288 次,实际上报71 次;在宿 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方面,全县481 所学校仅发现宿舍水管破 裂、床板损坏、巡查记录未签字等3 条问题,对独树镇中心学校 未按要求开展检查的情况失察失管,独树镇中心学校在专项行动 期间4 次上报隐患为零,3 次未上报排查检查结果。 3.南阳市教育局 负责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 与监督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审与评估;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1] 中共方城县县委办公室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城县教育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的通知(方办〔2019〕21 号)。第五条:(五)负责全县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年审与评估,依法规范民 办学校办学行为。(十)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工作,指导和检查学校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 完善和执行情况。 [2] 南阳市教育局提供“说明”:该学校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长时间未进行法人登记,属于违反国家相关的法 律法规,应属于情节严重,年检结果应该为“不合格”。 [3]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第二十二条:学生宿舍 每室居住学生宜为4-8 人,不应超过10 人。

— 18 — 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教育、安全防范、消防安全等工作 [1]。 履行教育工作管理职责不到位,指导与监督民办教育机构办 学工作不力。对方城县教育体育局办学年审把关不严和全市部分 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住宿人数超标等情况失察。督促指导基层教 育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不力,在南阳市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中,对方城县教育体育局未上报专项行 动方案、动员部署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调度表等问题,未及时督 促整改,对基层教育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未跟踪问效。 (三)消防部门 4.方城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 [2],推动落实消防安全 责任制;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3];会商当地公安机关每年定期 排查、调整、确定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列管范围 [4]。 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督促行业部门落实消防 安全责任制不力,在全市消防安全大检查、“减量防大控小”等 专项行动,以及方城县消防、教育部门联合开展的学校消防安全 专项治理 [5]中,排查不深不细,没有按照要求对全县寄宿制学校 [1] 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宛办文〔2019〕65 号)。第六条:(十一)安全管理科。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教育、安全防范、消防 安全等工作。(十二)民办教育管理科。负责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与监督全市 民办教育机构年审与评估;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2] 消防救援队伍总队及以下单位机构编制方案:一、主要职责:(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 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4] 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消防监督执法的通知》:市、县消防救援机构 要会商当地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排查确定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情况,联合发文调整确定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列管范围,并由消防救援机构通过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5] 方城县消防救援大队、方城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全县学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教 ﹝2021﹞18 号)明确排查范围为:城区和各乡镇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

— 19 — 全面排查,未到英才学校进行检查。组织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不规范,近3 年未向社会发布重点单位申报公告 [1],未认真审核 基层上报重点单位台账信息,部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层级混 乱,部分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单位未纳入监管范围。 (四)自然资源部门 5.方城县自然资源局(原方城县国土资源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及政策。监督检查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调查处理违法案 件,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2][3]。 履行土地资源管理保护职责不力,贯彻执行自然资源法律法 规不到位。2010 年原方城县国土资源局独树国土所巡查发现李 宇擅自占用耕地建设独树镇原英才学校砚山铺村分校,先后于同 年9 月、11 月两次对李宇个人违法占地行为予以处罚,处罚决 定中仅罚款执行到位,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房屋及其他设施 未执行到位 [4],在不符合结案标准的情况下,伪造违法案件结案 [1] 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界定标准确定后,应 当连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的内容、期限等要求一并向社会公告,由各单位自觉“对号入座”,主动向当 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2] 中共方城县委办公室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城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方办〔2019〕40 号)第五条:(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及政策;(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 [3] 中共方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方城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等重塑性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方编〔2023〕42 号)方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队职能配置、机构设 置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监督检查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调查处理违法案件,制止自然资源违法 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 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 — 呈批表予以结案。同年,原国土资源部通过卫星图片执法发现独 树镇原英才学校砚山铺村分校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原国家土地督 察济南局于同年12 月将该问题逐级通报至原方城县国土资源 局,原方城县国土资源局伪造对独树镇原英才学校砚山铺村分校 的行政处罚案卷,伪造将李宇涉嫌国土资源犯罪问题移交方城县 公安局的土地违法案件移送书,利用假材料申请了该宗土地农用 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消除了卫星图片执法图斑,但未督 促李宇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许可,对该校长期违法 用地行为放任不管。 (五)住建部门 6.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 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1]。 履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不力,未依法依规对辖区限额以 上工程实施有效监管 [2],对独树镇原英才学校砚山铺村分校建设 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问题,未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3]。 (六)民政部门 7.方城县民政局 [1] 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定”方案: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县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建设管理股负责工程建设和建筑业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2]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 号)规定: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居民 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 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 建设工程。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 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21 — 负责贯彻落实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 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 [1]。 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不力,英才学校长期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未依法依规予 以取缔 [2]。 (七)地方党委政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城 乡建设等事业和自然资源、民政、公安等行政工作 [3],负责组织 对学校校舍及教育场地、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 [4][5];镇政 府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事业和民政、公安等行政工作 [6], 按照规定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7][8]。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 [1] 方城县民政局“三定”方案: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地方对社会组织的登记 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 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 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 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 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 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 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 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5]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 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学校校舍及教育场地、设施、设备进行安全 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 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 行政工作。 [7]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 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8] 《独树镇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方办〔2022〕21 号)第二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 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好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

— 22 — 内的消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本级政府有 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 8.独树镇党委、政府 独树镇党委政府对教育工作管理不力,对上级党委政府关于 学校安全指示要求落实不到位,对英才学校学生宿舍住宿人数严 重超标的问题失察。未认真贯彻安全发展理念,汲取河南省柘城 县“6·25”重大火灾事故、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 “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开展“减量防大控小” 专项行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六查一打” 专项行动等不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英才 学校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失察。 9.方城县委、县政府 方城县委、县政府对教育工作领导不力,对相关部门履职不 到位情况失察,对独树镇党委、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不到位情 况失察。安全发展理念树的不牢,汲取河南省柘城县“6·25” 重大火灾事故、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 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督促指导教育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 要求和乡镇党委、政府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 10.南阳市政府 南阳市政府对学校教育工作领导不够有力,对方城县和教育 [1]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第九条:(四)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六)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 23 — 部门未认真履职的情况失察。统筹发展和安全不够有力,督促指 导方城县、教育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不到位。 五、对火灾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的人员 1.李宇,男,54 岁,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创办人, 实际控制人,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已被方城县公安 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徐向阳,男,53 岁,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校长, 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已被方城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 事强制措施。 3.贾霞,女,58 岁,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起火宿 舍宿管员(三年级班主任),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已被方城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李继忠,男,55 岁,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注册 登记的举办者,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已被方城县公 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韩青坡,男,56 岁,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教研 主任,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已被方城县公安局依法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建议追责问责人员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 24 — 法》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以下25 名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教育部门:独树镇中心学校 (1)工作人员徐春珂 徐春珂,男,41 岁,中共党员,2019 年7 月至今任独树镇 中心学校工作人员,联系分包英才学校。2024 年1 月16 日,带 队对英才学校开展2023 年度秋期校园安全检查时流于形式,未 认真对照安全检查细则开展工作,未到学生宿舍开展检查,未核 实学校师生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情况,随意填写检查记录。对上 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2)副校长董赞 董赞,男,40 岁,中共党员,2018 年2 月至今任独树镇中 心学校副校长,分管安全工作。未按照《方城县教育系统重大事 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实施方案》和《方城县教育系统 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方案》要求制定独树镇中心学校工作 方案,未按照上级方案要求开展排查整治(以会议和微信群通知 的形式部署工作,未到学校开展实地检查,通过电话向学校询问 隐患排查情况,依据学校反馈,向方城县教育体育局上报排查隐 患结果为零);日常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英才学校 没有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未发现学生宿舍住宿人数严重超标、宿 舍安全出口被床堵挡、室内消火栓无水等问题,未按要求组织辖 区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工作。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 任。

— 25 — (3)校长许元秋 许元秋,男,44 岁,中共党员,2017 年12 月至今任独树镇 中心学校校长,负责全面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方城县教育系 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实施方案》和《方城县 教育系统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方案》要求,排查整治流于 形式,向方城县教育体育局上报的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台账隐患为 零,未发现英才学校学生宿舍住宿人数超标、宿舍安全出口被床 堵挡、室内消火栓无水等问题;在2023 年春期、秋期校园安全 检查工作中,只安排、不问效,工作棚架。对办学年审初审工作 制度执行不严格,英才学校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仍通过每年 年审的初步审查。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教育部门:方城县教育体育局 (4)民办教育管理股工作人员姬晓 姬晓,男,42 岁,群众,现任方城县第五小学教师,2013 年3 月至今借调方城县教育体育局民办教育管理股工作,具体负 责辖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和年审工作。办学年审工作审核不严, 英才学校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仍通过每年年审。对上述问题 负有直接责任。 (5)民办教育股原负责人孙伟 孙伟,女,55 岁,群众,现任方城县第三高级中学教师, 2015 年12 月至2024 年1 月任方城县教育体育局民办教育管理

— 26 — 股负责人 [1]。履行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职责不力,对办学条件 基本标准执行不严、办学年审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学生宿舍住 宿人数超标等问题,英才学校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仍通过每 年年审。2023 年秋季得知该学校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证书》问题后,未向上级汇报,未向民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对 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6)安全管理股负责人王心刚 王心刚,男,55 岁,中共党员,现任方城县龙城小学教师, 2017 年7 月至2024 年1 月任方城县教育体育局安全管理股负责 人 [2]。组织全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工作不力, 对独树镇中心学校未认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未上报工 作方案、未如实填报工作台账和统计表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上述 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7)正科级干部曹中潭 曹中潭,男,59 岁,中共党员,2016 年10 月至今任方城县 教育体育局正科级干部,分管民办教育管理股工作 [3]。对方城县 教育体育局民办教育管理股开展办学年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 英才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要求、学生宿舍住宿人数超标及年审把 关不严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8)副局长余勇 [1] 负责全县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年审与评估,依法规 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2] 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工作,指导和检查学校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 [3] 方城县教育体育局提供“关于调整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党组书记、局长秦乐飞主持教育体育局全 面工作;党组成员、副局长余勇主管安全管理股;班子成员曹中潭主管民办教育管理股。

— 27 — 余勇,男,53 岁,中共党员,2022 年11 月至今任方城县教 育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管理股工作。对方城县教 育体育局安全管理股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 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独树镇中心学校未认真开展专项行动、未 上报工作方案、未如实填报工作台账和统计表等问题失察。对上 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9)局长秦乐飞 秦乐飞,女,49 岁,中共党员,2023 年3 月至今任方城县 教育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方城县教育体育局全面工作。 领导全县教育工作不力,对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执行不严、民 办学校年审把关不严、部分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住宿人数超标等 问题失察;督促指导方城县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对 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3.教育部门:南阳市教育局 (10)四级调研员吴树之 吴树之,男,60 岁,中共党员,2019 年6 月至今任南阳市 教育局四级调研员,分管民办教育管理工作 [1]。指导与监督民办 教育机构办学工作不力,对方城县教育体育局民办学校年审把关 不严和全市部分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住宿人数超标等问题失察。 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1)局长杨文普 [1] 南阳市教育局关于《市教育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宛教〔2021〕32 号)。

— 28 — 杨文普,男,54 岁,中共党员,2023 年1 月至今任南阳市 政协副主席、南阳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南阳市教育局 全面工作 [1]。领导全市教育工作不到位,对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 准执行不够严格等问题失察;对南阳市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 作落实督促指导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4.消防救援机构:方城县消防救援大队 (12)监管干部王洪浩 王洪浩,男,37 岁,中共党员,2020 年10 月至今任方城县 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11 级(副科级),承担 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分包联系独树镇。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不 到位、参与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工作不深不细、开展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调整工作不力。对上述问题负直接责任。 (13)大队长马生才 马生才,男,41 岁,中共党员,2020 年10 月至今任方城县 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支队级副职(副处级),负责防火工作。 对大队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督促行业部门落实消 防安全责任制不力、开展寄宿制学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不深不 细、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规范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上述问题 负主要领导责任。 5.自然资源部门:方城县自然资源局 (14)机关纪委书记高永军 [1] 南阳市教育局提供“说明”:杨文普同志于2021 年10 月16 日任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负责市教育 局全面工作,其他班子成员分工按照宛教〔2021〕32 号文件执行。

— 29 — 高永军,男,57 岁,中共党员,2009 年3 月至2017 年3 月 任原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长,2020 年9 月至今任方 城县自然资源局机关纪委书记。履行土地资源管理保护职责不 力,贯彻执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原方城县国土资源局 独树国土所对李宇擅自占用耕地建设独树镇原英才学校砚山铺 村分校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不到位;为消除卫星图片执法图斑, 伪造行政处罚案卷;对英才学校长期违法用地行为放任不管。对 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15)三级主任科员霍海涛 霍海涛,男,53 岁,中共党员,2008 年9 月至2017 年2 月 任原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分管土地监察工作,2022 年6 月至今任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三级主任科员。履行土地资源管 理保护职责不力,贯彻执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原方城 县国土资源局独树国土所对李宇擅自占用耕地建设独树镇原英 才学校砚山铺村分校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 伪造案卷消除卫星图片执法图斑问题失察失管;对英才学校违法 用地行为放任不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6.住建部门: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建筑管理股股长张鑫 张鑫,男,42 岁,中共党员,2023 年4 月至今任方城县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管理股负责人。履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不力,自2010 年10 月对独树镇原英才学校砚山铺村分校建设工

— 30 — 程进行质量安全检查以来,对该校建设工程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 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问题未依法依规查处。对上述问题负 有直接责任。 7.民政部门:方城县民政局 (17)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主任汪海 汪海,男,45 岁,中共党员,2021 年3 月至今任方城县民 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主任。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 督职责不力,对英才学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 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未向单位领导汇报并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8.地方党委政府:独树镇政府 (18)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郭大雷 郭大雷,男,39 岁,中共党员,2022 年11 月至今任独树镇 政府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分管独树镇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未深 入研判辖区存在的安全风险,组织开展“减量防大控小”专项行 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六查一打”专项 行动不力,未督促英才学校及时整改隐患问题,未发现英才学校 学生宿舍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19)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刘迨 刘迨,男,32 岁,中共党员,2022 年11 月至今任独树镇党 委委员、武装部长、党政办主任,分管教育工作。对教育工作领 导不力,对教育领域安全风险不了解,对英才学校未达到办学基

— 31 — 本条件、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失察,对英才学校学生宿舍住宿人数 严重超标等问题失察失管。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六查一打”专项行动等工作不力。对上述问题负 有直接责任。 (20)镇长刘洪海 刘洪海,男,39 岁,中共党员,2021 年3 月至今任独树镇 党委副书记、镇长。对教育工作领导不力,对英才学校未达到办 学基本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组织开展“减量防大控 小”专项行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六查 一打”专项行动等工作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9.地方党委政府:独树镇党委 (21)党委书记吴景敏 吴景敏,女,52 岁,中共党员,2020 年5 月至今任独树镇 党委书记,四级调研员。对教育工作领导不到位,对英才学校未 达到办学基本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未认真落实消防 安全“一岗双责”要求,组织开展“减量防大控小”专项行动、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六查一打”专项行动 等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0.地方党委政府:方城县政府 (22)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县长岳太斌 岳太斌,男,49 岁,中共党员,2022 年10 月至今任方城县 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县长,分管教育工作。对教育工作领导不

— 32 — 力,对方城县部分寄宿制学校未达到办学基本条件、县教育部门 履职不到位等情况失察。指导督促教育部门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 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23)县长李霞 李霞,女,45 岁,中共党员,2021 年1 月至今任方城县委 副书记、县长。对教育工作领导不力,督促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 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 导责任。 11.地方党委政府:方城县委 (24)县委书记段文汉 段文汉,男,57 岁,中共党员,2021 年1 月至今任方城县 委书记。对教育工作领导不到位,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 责”要求,指导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 整治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2.地方党委政府:南阳市政府 (25)副市长阿颖 阿颖,女,56 岁,农工民主党员,2018 年9 月至今任南阳 市副市长,农工民主党河南省委员会副主委、南阳市委员会主委, 分管教育工作。对教育工作领导不到位,对教育部门履职不到位 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三)对英才学校的行政处罚 对英才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

— 33 — 动的违法行为,由方城县教育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 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对英才学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活动的违 法行为,由方城县民政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取缔等行政处罚。 对英才学校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由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对英才学校建筑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法行为,由方城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有 关规定,依法处罚。 英才学校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方城县消防救援大队 依据《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四)其他建议 责成方城县委、方城县政府向南阳市委、南阳市政府作出深 刻检查。 责成南阳市委、南阳市政府向河南省委、河南省政府作出深 刻检查。 六、火灾事故主要教训 (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底线守得不牢。南阳市、方城县学 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不认真不深 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

— 34 — “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要指示精神不到位,“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理念树得还不牢固,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心有所偏移。 一些领导干部对消防安全重视程度不够,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风 险认识不足,没有及时发现并有效防控重大风险,没有结合实际 认真研究和排查本地区风险隐患。特别是独树镇党委政府对辖区 消防安全严峻复杂形势认识不足,对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学校安全 和消防安全的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在破解一些重点领域消防安 全问题上措施不够、力度不大。 (二)学校安全管理措施未有效落实。英才学校安全制度不 健全不落实,日常管理流于形式,防火巡查检查走过场,未向有 关部门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缺失。在火源 管理方面,对住宿学生入校安全检查不严,未发现学生携带打火 机等问题。在学生宿舍安全管理方面,未严格落实上级有关规定 要求,单个宿舍住宿人员数量严重超标,且床铺上下双层均呈大 通铺摆放,加之部分宿舍一个房门被床铺堵挡,影响人员疏散逃 生。在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方面,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和维护保养不 到位,宿舍楼楼顶消防水箱和室内消火栓无水,独立式感烟火灾 探测报警装置数量不足且不能发挥作用。 (三)学校初期火灾应急处置能力严重不足。英才学校未将 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未按规定对教职工进行岗 前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针对性不强,且未定期组 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逃生演练,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职工安

— 35 — 全素养不高,面对突发情况惊慌失措、手忙脚乱。这起火灾中, 起火房间宿管员在发现火情后,仅站在自己床边和宿舍门外大声 呼喊处于沉睡中的学生,在场人员均未第一时间报警,学校未有 效组织起火房间的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四)有关部门行政审批源头把关不严。相关行业部门没有 认真履行行政审批职责,以罚代改,没有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源 头管控、跟踪督改。方城县教育体育局在英才学校办学条件未达 到要求,且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情况下,办学 年审仍予以通过。方城县自然资源局履行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职 责不到位,对英才学校违规占用耕地建设行为“以罚代改”;制 作虚假卷宗,应付上级检查。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辖区限 额以上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监管不力,在长达十余年时 间内,未依法查处英才学校违法建设问题。方城县民政局对英才 学校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执法监督不力, 未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五)消防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方城县 一些行业部门落实上级安全工作部署行动不够有力,措施不够具 体。独树镇中心学校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 等工作不深入,排查检查流于形式,对存在的堵塞安全出口等火 灾隐患未进行整改。方城县教育体育局对独树镇中心学校履行安 全职责情况监督指导不到位,对其部署的2023 年教育系统消防 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未进行跟踪问效。方城县消防救援大

— 36 — 队未将英才学校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 七、火灾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 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发展 新时代消防事业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理念,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 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深刻把握火灾发生发展、蔓延扩大、 致人伤亡等客观规律,进一步提升火灾防范科学决策质量,真正 解决制约消防工作的深层次矛盾、瓶颈性堵点和根源性问题。制 定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在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职责清单和年度消防工作任务清单,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加强消 防基层基础建设,健全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以铁面、铁 规、铁腕、铁心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坚决守牢“发展决不能以牺 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二)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扎实开展火灾隐 患排查整治。持续推进“六查一打”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消防安 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聚焦学校、医院、养老院、影剧院、 商超、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仓储物流、“九小场所”等 重点领域,高层建筑、充电设施、加油站等重点部位,针对违规 用火用电和电气焊作业、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安全疏散条件 不足、设置影响救援和疏散逃生障碍物等突出风险,动员各级各 部门全面开展拉网式、地毯式、专业化排查。坚持“谁检查验收、

— 37 — 谁签字负责”,实行网格化分包、实名制管理,力戒检查中的形 式主义,完善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严把消防安全源头关口, 细化各级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深化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 准化管理,推进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消防救援机 构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会商,严格按规定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切实履行好各自消防监督检查职责,防止出现监管漏洞。 (三)要加强教育领域安全管理,压实学校消防安全主体责 任。全省各类学校必须依法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完善消防安全制 度,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并定期演练,切实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加大校园安全人防、 物防、技防投入,杜绝火种进教室进宿舍。中小学校每月、幼儿 园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突出夜间等不利条件下的 逃生自救演练。教育部门要研究制定学校安全设施配备标准和寄 宿制学校宿舍安全管理标准,尽快补足配齐全省学校安全设施配 备缺项,夯实学校安全防范基础,推进规范化管理。对全省各类 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紧盯宿舍、教室、 食堂、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体育场馆、建筑工地、校外培 训场所等重点部位,大力整治宿舍大通铺、设置防盗门窗、堵塞 安全出口、消防设施损坏等突出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审 查学校消防安全涉及的土地、规划、建设许可等问题,重点研究 解决寄宿制学校的消防安全问题,拿出治本之策,下定决心、硬 起手腕,一查到底、全改到位。

— 38 — (四)要加大消防科技投入,为火灾防控提供技术支撑。各 级政府要将省、市、县智慧消防公共平台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强化其他建设费用财政政策保障。建设火灾风险监测预警平台, 实现省市县乡四级消防信息互联互通,加强物联感知、智能监控、 数据分析,提升火灾防控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要建立省级消防 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平台,分行业建立消防安全监管平台,逐 步实现社会单位线上监管,加大电气火灾监控应用。要加强人员 密集场所视频监控数据共享,做到消防安全监管动态化、可视化。 要提升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技防 能力,推广应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推动不需要安装自动消防设施 的场所设置高分贝报警逃生装置、智慧式独立感烟探测器和简易 喷淋装置,提高火灾防范能力。 (五)要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着力提升全民应急避险能 力。深化消防安全“五进”宣传,全面加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 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加大宣传教育投入,建设一批消防安全 体验馆,常态开放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大力普及消防安全常 识。加强制度设计,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教育部门要先行一步, 卫健、民政等其他部门要探索跟进,在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 员密集场所配备一批注册消防工程师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培养一批会管理、会检查、会宣传、会演练 的消防安全“明白人”。加强校园安全教育,集中开展学校党政 主要负责人和民办学校举办人消防专题培训。加强社会化宣传教

— 39 — 育,围绕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常识、疏散逃生技能分众化开 展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为全省经济社会 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FD11166 | 2024_河南_开封_5·2_重大_文物古建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文物/古建筑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河南大学明伦校区大礼堂5·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河南大学明伦校区“5·2”火灾事故调查

2025-02-24

2024年5月2日,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明伦街85号河南大学明伦校区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旧址大礼堂"(以下简称大礼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3410平方米,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743.8万元,无人员伤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立即对该起火灾事故提级调查,成立省政府河南大学明伦校区“5·2”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专家参与火灾事故调查。省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开展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工作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视频分析、调查实验、专家论证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座谈了解等方式,查清了火灾发生经过、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有关单位、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深刻剖析了火灾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了火灾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河南大学明伦校区“5·2”火灾事故是一起在文物修缮工程施工过程中,事发单位安全管理缺失,施工单位违法违规明火作业,监理单位放任失职,设计单位违规设计,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单位情况。

河南大学创立于1912年,始名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是省属高校。明伦校区内的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旧址建筑群是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礼堂是其中的标志性建筑之一。

(二)起火建筑情况。

1.建筑概况。

大礼堂坐落于明伦校区南北、东西中轴线的交汇点(见图1),南北长57.3米,东西宽53.8米,高24.4米,建筑面积4016.1平方米,主要用于举办大型会议、学术报告、文体演出、电影放映等。

图1河南大学明伦校区平面示意图

2.建筑结构和内部装修情况。

建筑主体为钢木、砖砼结构,其中墙体为砖砼材质,承重柱为钢混材质,屋架为钢木结构。

大礼堂舞台、二层回廊、老年活动中心等区域地面为木质地板;观众厅和一层回廊地面铺有化纤地毯。观众厅、一层回廊、贵宾休息室、化妆间做有吊顶,材质为轻钢龙骨和铝合金方形吸音板;二层回廊部分区域做有吊顶,材质为木龙骨、石膏板和板条抹灰层。

3.消防设施情况。

大礼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配有推车式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023年10月大礼堂修缮工程开始施工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被停用。

(三)修缮工程涉及单位和有关人员情况。1.设计单位。

河南大学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大学设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等。

2.施工单位。

北京同兴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同兴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园林古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等。

2023年9月,蒋某某借用北京同兴公司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参与招投标,为大礼堂修缮工程实际承包人。

3.监理单位。

河南东方文物建筑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监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对各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和古建园林艺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监理等。

4.检测单位。

中安城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城检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抗震鉴定、房屋可靠性鉴定、建筑主体结构检测等。

5.有关人员。

蒋某某,借用北京同兴公司专业承包和施工资质,中标大礼堂修缮工程并实际组织施工。

刘某甲,为蒋某某临时雇用人员,被指定为大礼堂修缮工程工人招收和管理的负责人。

刘某乙,大礼堂修缮工程屋面防水施工人员。

(四)大礼堂修缮工程情况。

1.审批备案情况。

2021年6月,河南大学申请大礼堂修缮工程立项,经开封市文物局6、省文物局上报至国家文物局审批。9月30日,国家文物局批复立项7。12月31日,河南大学向开封市文物局申请审批设计方案,并经开封市文物局向省文物局申请批准设计方案。2022年7月4日,省文物局出具《关于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旧址—大礼堂修缮设计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设计方案并提出修改意见。7月14日,开封市文物局对修改后的设计方案进行了核准,并报省文物局备案。河南大学依次向区、市、省文物部门提出大礼堂修缮工程开工申请并得到批准。

2.工程招投标情况。

2023年8月9日,河南大学委托河南大河招标有限公司9组织大礼堂修缮工程招标。9月,蒋某某借用北京同兴公司资质,中标大礼堂修缮改造工程。10月6日,河南大学与北京同兴公司签订大礼堂修缮工程施工合同。11月7日,河南大学与东方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

3.修缮施工情况。

蒋某某借用北京同兴公司资质中标后,于2023年10月20日组织施工人员进场,开始搭建大礼堂周围施工围挡和脚手架,并陆续拆除室内吊顶和中央空调系统。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工程处于冬季停工状态。2024年2月28日,开始墙体修补、钢梁除锈、屋架加固、瓦面拆除。3月14日,开始屋面防水施工。3月28日,开始屋顶挂瓦施工。5月2日当天,大礼堂各工作面照常进行施工。

4.屋面防水施工情况。

本次修缮工程的屋面防水修缮工序为:拆除原瓦;拆除木质挂瓦条、顺水条;拆除油毛毡;更换木望板;木望板表面喷涂防腐剂10;刷底油,铺设防水卷材;用喷枪黏合卷材;敷设木质挂瓦条、顺水条,铺瓦(见图2)。

图2本次修缮工程的防水施工流程图

2024年3月初,刘某甲找到刘某乙商谈屋面防水施工事宜。

3月14日,刘某乙雇用牛某某、李某某、班某某组成防水施工队伍,进场开始防水施工作业。

5.施工监理情况。

2023年11月6日,东方监理公司派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郭某某进场监理。2024年3月初,东方监理公司临时负责人郑某以公司拓展业务为由将郭某某调离,驻场监理工作交接给驻场监理秦某某全面负责。3月17日至5月2日,秦某某通过旁站监督等形式,对工程进场材料、施工工艺质量、工程进度、现场安全等情况开展巡查检查。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2日13时30分,刘某乙带领雇用人员牛某某、李某某、班某某,携带喷枪、液化石油气钢瓶等到大礼堂门厅东侧屋顶进行屋面防水施工作业。

16时38分至18时35分,刘某乙使用液化石油气喷枪,先后在门厅东侧屋面、天沟多次违规明火作业。期间在天沟处铺设防水卷材,为便于防水卷材与望板粘贴紧密牢固,用喷枪高温火焰烘烤防水卷材下表面沥青使其软化,高温火焰接触木质望板。18时36分,刘某乙前往南回廊东侧屋面继续明火作业。牛某某、班某某工作任务完成后相继离开工地,19时05分刘某乙、李某某最后离开施工工地(见图3)。整个施工过程,监理人员未按要求进行旁站监理。当晚留有施工方现场物料看护人员苌某某(在大礼堂外东北角活动板房休息)和大礼堂物品看护人员王某某。

图3事发当日防水施工作业时序图

23时22分许,河南大学法学院辅导员杨某甲和朋友杨某乙看到“大礼堂南侧小楼屋顶东侧着火”,杨某乙随即拨打119报警。

(六)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等有关规定,经专业部门评估,此次火灾造成大礼堂屋面、梁架、装饰装修、地面烧损严重,墙体、墙面基本留存,直接经济损失2743.8万元。

(七)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相关单位处置情况。

5月2日23时25分,杨某甲和杨某乙到法学院办公楼,叫醒值班保安刘甲,并向学校报告火情。刘甲配合杨某乙使用法学院一楼走廊西侧室内消火栓铺设5盘水带灭火。

大礼堂物品看守人员王某某在门厅一楼东侧值班室听到异响,通过东南侧楼梯到二楼老年活动中心门口,看到室内房顶东南角处着火。王某某未立即报警,到大礼堂外东北角活动板房,通知施工方现场物料看护人员苌某某。随后,王某某从南门离开大礼堂。23时33分,苌某某拨打110报警。随后,苌某某使用灭火器扑救观众席座椅明火,于23时46分从东北门离开。

2日23时50分至3日0时40分,河南大学5名校领导陆续到场,协助开展师生疏散、火场供水和人员排查等工作。

2.消防设施动作情况。

3日0时42分,消火栓泵由消防控制室主管陈某某将消火栓泵调整至手动状态并启动。因施工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动作。

3.有关部门和党委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5月2日23时22分,开封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调派9个消防站共35辆消防车、152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省消防救援总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根据救援需要同步调派郑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增援力量。23时32分,第一批救援队伍到场,侦察发现大礼堂门厅屋顶已全部过火,火势猛烈并伴有大量浓烟,随即展开人员搜救和火灾扑救。3日1时40分,火势得到控制。2时50分,明火被扑灭。

公安机关接报后,省公安厅负责同志在指挥中心远程调度指挥,市、区两级公安机关迅速调派100余名警力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协助开展火场警戒、人员疏散、信息上报等工作,并第一时间控制相关责任人。

接报火情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政府领导同志迅速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开封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到场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人员车辆装备调集、供水保障、人员排查、文物保护等工作。

二、事故原因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调查实验和专家论证等,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5月2日23时02分许,起火部位为大礼堂门厅东侧屋顶北部博脊头和天沟交接处(见图4),火灾直接原因系大礼堂修缮工程屋面防水施工作业中,施工人员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喷枪,高温火焰烘烤防水卷材,造成木质屋面阴燃起火引发火灾。

图4起火部位示意图

(一)事故现场情况。

大礼堂观众厅二楼看台南侧烧毁严重,屋顶金属钢梁南端脱落向北倒塌(见图5)。门厅东北角屋面烧毁严重,塌落烧失以此为中心向东、南、西3个方向逐渐减轻(见图6)。二层南回廊吊顶内烟熏浓重、吊顶下方烟熏较轻(见图7)。门厅东侧屋面与二层南回廊坡屋面交汇区烧毁塌落物落在二层回廊上,将木质楼板局部烧穿形成孔洞,其正上方正对最后施工区域(见图8)。门厅东侧屋顶北博脊头与天沟交接处下方的木质支撑檩、椽烧毁缺失(见图9)。木质支撑梁高位炭化、烧损程度重,低位局部炭化烧损程度轻(见图10)。

图5观众厅烧毁塌落痕迹图(俯视)       图6大礼堂门厅东北角屋面塌落烧失痕迹图

(由东南向西北)

图7大礼堂二层南回廊烟熏情况          图8木质楼板局部烧穿孔洞痕迹图(俯视)

图9北博脊头与天沟交接处下方的木质支撑檩、         图10木质支撑梁上下部位烧损痕迹图

椽烧毁痕迹图(由西向东)                       (由东向西)

(二)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1.木质屋顶易被引燃。

大礼堂顶部为重檐歇山式复杂、多重屋顶组合,大量采用的木质构件因使用年限久远变得疏松腐朽,且未经阻燃处理,易被引燃。

2.火灾荷载大。

大礼堂屋面铺有木望板和油毛毡,礼堂内悬挂绒布窗帘,舞台上装有涤纶幕布和木地板,观众厅设有绒面海绵座椅,地面铺设化纤地毯。这些物品种类多、数量多、燃点低,燃烧热值高、火灾荷载大。

3.立体燃烧猛。

大礼堂屋顶造型复杂、错落分布,木材用量大且紧密相连,在起火部位两侧吊顶内部形成贯通空间,导致火势在吊顶空腔内横向蔓延,不易被发现。旧油毛毡受热形成高温带火滴落物,掉落至下方礼堂幕布及座椅等可燃物,造成大面积、多点位、立体式燃烧。加之礼堂大厅内部立体空间大,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短时间内出现轰燃,钢结构受热后迅速失去承重能力致使屋顶坍塌。

4.发现火情晚,报警不及时。

大礼堂修缮期间违规擅自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未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导致早期吊顶内起火区域阴燃长达数小时没有及时发现。大礼堂物品看护人员发现火情晚,且未第一时间报警。

5.初期火灾未有效控制。

学校未针对大礼堂修缮工程制定专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大礼堂物品看护人员不掌握应急处置和灭火救援技能,未及时使用室内消火栓扑救初期火灾。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根据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排除电气故障、吸烟、自燃、爆炸引发火灾的可能。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告,排除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结合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修缮工程相关企业。

1.北京同兴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在明知蒋某某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将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违规出借给蒋某某,由其承揽大礼堂文物保护修缮工程并组织人员施工。

(2)未按照《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规定》要求派出现场管理人员,在河南大学多次函告后,仅派出1名项目负责人、1名技术负责人到场,且技术负责人无文物保护责任工程师执业资格;施工现场实际负责人、聘用的现场安全员、屋面防水作业施工人员无资格;火灾发生后,伪造用工合同,企图掩盖出借营业执照及资质事实。

(3)施工现场未成立管理机构,合同约定的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均未到场;没有制定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编制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没有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和文物保护知识培训;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未按程序报批;施工期间擅自停用大礼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日志内容填写要素不完整。

2.东方监理公司。

(1)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组建现场监理机构,且仅派1名总监理工程师到场执业;对派驻的监理人员履职情况未进行监督管理;未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擅自调离总监理工程师。

(2)驻场监理人员对发现的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未按合同约定到场和施工现场实际负责人不具备执业资格问题,未督促整改;屋面防水施工作业时没有进行旁站监理;发现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未制止,放任违规动火施工,串通施工人员逃避学校安全检查。

3.河南大学设计公司。

(1)施工图设计不完善,未明确天沟部位SBS防水卷材施工适用规范。

(2)屋面揭顶后,未对屋面防水构造现状进行跟进勘察、编写勘察报告并补充更新设计文件;未对屋面防水施工进行跟进设计。

4.中安城检测公司。

违规出具鉴定报告32。2024年1月26日、2月27日先后两次出具加盖公章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日期、编号相同但将检测报告中11处构件的处理方式由“建议更换”改为“加固修复”;现场检测采集数据时,报告编制人、项目负责人均没有按规定参加;第一次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未按规定采集全部数据。

(二)河南大学。

  1. 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底线思维树得不牢,没有深刻汲取国内外文物建筑火灾事故教训,未承担好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直接责任,执行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不严格。落实全省消防安全重点领域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专项行动的要求不彻底,校园安全排查整改不深不细。
  1. 学校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长期未进行修订;未落实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要求;没有认真履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改职责,学校消防管理人员接到大礼堂修缮工程施工期间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告后,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长期搁置不予解决;学校消防安全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未针对大礼堂制定应急响应措施,火灾初期处置组织不力。
  1. 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失职失责。招标采购环节内部监督管理制度38执行不到位,学校公职人员违法干预施工招投标;对进场施工把关不严,放任无资质的实际施工方进场施工,默许监理单位违规执业;未按照规定组织技术交底和设计变更现场洽商;未督促施工单位建立现场管理机构,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及文明施工制度规定,未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对违规动火行为责令停工。

(三)教育部门。

省教育厅。汲取省内外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举一反三指导学校加强校园消防安全工作有差距;督促全省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不扎实;对河南大学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情况督促整改不彻底;落实全省消防安全重点领域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专项行动要求有差距,未到河南大学明伦校区开展全面安全检查。

(四)文物部门。

1.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文化和旅游局。

在大礼堂修缮工程施工期间,未按照《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要求明确安全监管责任人相关职责,未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仅在2024年3月通过微信通知河南大学工作人员自行填写《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状况检查表》,并要求河南大学开展安全自查后拍照反馈结果。

2.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未认真核查大礼堂修缮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资格,未发现施工中标单位出借资质、实际施工方无资质施工、防水工无资格施工等问题;未发现技术交底、工程组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在大礼堂修缮工程施工检查中,未严格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开展检查,未查看动火审批制度、灭火和应急预案制定情况,未核实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和安全员到岗情况,未认真查看施工人员岗前培训情况,未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设计变更、安全规范执行不严、违规动火作业、停用消防设施等问题。

3.省文物局。

汲取国内外文物建筑火灾事故教训有差距,对文物建筑保护形势分析研判不足,落实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专项行动要求有差距。文物建筑安全监管能力不足,未严格按照规定内容开展检查,未发现大礼堂修缮工程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督促指导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开展文物保护工程检查不力。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开封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没有对文物保护工程进行有效协同监管,对无防水资质施工队伍参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情况失管失察。

(六)消防部门。

开封市消防救援支队。未严格按照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消防安全重点领域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等专项行动要求,推动和指导有关部门针对学校、文博单位、建筑工地等重点整治对象、重点场所,落实“十查”内容和“三清、两管”整治措施不到位。监督指导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河南大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在消防监督抽查中,未发现河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长期未修订问题;未有效督促河南大学落实隐患排查和闭环整改机制。

(七)属地党委政府。

1.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未督促顺河回族区文化和旅游局严格履行文物安全管理监督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开展文物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

2.开封市。

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督促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落实文物监管责任和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不力,对顺河回族区落实文物管理相关责任督促指导不到位。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对47名责任人员和相关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河南省纪委监委对监察对象及党员干部提出问责意见。其中,对大礼堂修缮工程施工方、监理方及有关居间人员等16人及河南大学5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26名公职人员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包括河南大学11人、省教育厅3人、省文物局2人、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3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文化和旅游局1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人、开封市消防救援支队2人、开封市政府1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政府1人。对河南大学,大礼堂修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有关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处罚。责成河南大学,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区政府,开封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主要教训和问题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河南大学、监管部门和属地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到位,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不够有力,“三管三必须”责任压得不实,汲取国内外文物和教育领域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对校园内文物建筑等防控重点重视程度不够,排查检查不深入不彻底,一些问题和隐患长期存在。参建单位法治意识淡漠,第一责任人职责和主体责任严重缺失。

(二)相关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河南大学红线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主体责任缺位,制度建设不完善,项目管理粗放,招标采购失管,施工组织管理混乱,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小工程”酿成“大事故”。设计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屋面防水施工工程进行深化设计。施工单位违法出借资质,违法分包、包而不管,违规动火作业,私招乱雇无资格人员参与施工。监理单位监理力量薄弱,现场监理形同虚设。检测机构违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三)教育部门对教育系统安全督促指导不力。教育部门汲取省内外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学校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不细不实,对教育系统消防安全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专项行动落实不力,推进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不扎实。督促河南大学落实安全工作主体责任不到位,指导河南大学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工作不深入。

(四)文物部门对文物安全监管不到位。文物部门对文物建筑的安全监管能力不足;对中标施工单位违规出借资质,实际施工方无资质施工、私招乱雇、违规动火作业,监理单位现场派驻人员数量不足、履行职责不到位等问题查处不严,致使修缮工程层层转包、“马路施工队”承揽屋面防水施工。

(五)住房城乡建设和消防部门监管督促不深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动履职意识不强,没有对文物保护工程进行有效协同监管。消防部门统筹消防安全重点领域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等专项行动不深入,对教育、文物系统排查治理工作指导不到位,督促指导河南大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力。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扛稳扛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政治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以往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责追责”,压实各级属地领导责任、行业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坚决守住守牢安全生产底线。

(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机制,压紧压实单位主体责任。全省各类学校要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有序有备、管理长效。加强对宿舍、教室、食堂等重点部位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及时修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要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强化和落实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河南大学要深刻汲取教训,加强对校园安全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有关规定,统筹做好文物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

(三)切实强化行业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教育部门要加强安全责任压力传导,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将校园安全纳入各级各类学校考核评价体系,持续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层层夯实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机制,加强教育系统各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不断提升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文物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督促文物保护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动态监管,强化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管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紧盯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建筑等重点场所和领域,坚决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切实提升消防监督管理质效。

(四)持续推进科技成果应用,着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推进现代科学技术在消防领域的深度应用,提升火灾防范能力。正确理解并妥善处理文物原貌保护和消防安全之间的关系,提升文物系统本质安全水平。广泛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强特种作业资质资格管理,加强违规施工和违规电气焊作业综合治理,管好电源、火源、气源等关键要素,消除监管漏洞。

(五)夯实消防安全基层基础,不断增强自防自救能力。深化消防安全“五进”(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宣传,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和社会整体安全水平。注重消防安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明白人”。提升乡镇基层消防能力,积极推进“一队一中心”建设,促进乡镇专职消防队和单位微型消防站提质增效,提升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切实打通基层消防管理“最后一公里”。

FD11168 | 2024_河南大学明伦校区5.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学校/幼儿园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河南大学明伦校区“5·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河南大学明伦校区“5·2”火灾事故调查

2025-02-24

2024年5月2日,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明伦街85号河南大学明伦校区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旧址大礼堂"(以下简称大礼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3410平方米,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743.8万元,无人员伤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立即对该起火灾事故提级调查,成立省政府河南大学明伦校区“5·2”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专家参与火灾事故调查。省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开展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工作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视频分析、调查实验、专家论证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座谈了解等方式,查清了火灾发生经过、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有关单位、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深刻剖析了火灾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了火灾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河南大学明伦校区“5·2”火灾事故是一起在文物修缮工程施工过程中,事发单位安全管理缺失,施工单位违法违规明火作业,监理单位放任失职,设计单位违规设计,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单位情况。

河南大学创立于1912年,始名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是省属高校。明伦校区内的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旧址建筑群是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礼堂是其中的标志性建筑之一。

(二)起火建筑情况。

1.建筑概况。

大礼堂坐落于明伦校区南北、东西中轴线的交汇点(见图1),南北长57.3米,东西宽53.8米,高24.4米,建筑面积4016.1平方米,主要用于举办大型会议、学术报告、文体演出、电影放映等。

图1河南大学明伦校区平面示意图

2.建筑结构和内部装修情况。

建筑主体为钢木、砖砼结构,其中墙体为砖砼材质,承重柱为钢混材质,屋架为钢木结构。

大礼堂舞台、二层回廊、老年活动中心等区域地面为木质地板;观众厅和一层回廊地面铺有化纤地毯。观众厅、一层回廊、贵宾休息室、化妆间做有吊顶,材质为轻钢龙骨和铝合金方形吸音板;二层回廊部分区域做有吊顶,材质为木龙骨、石膏板和板条抹灰层。

3.消防设施情况。

大礼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配有推车式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023年10月大礼堂修缮工程开始施工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被停用。

(三)修缮工程涉及单位和有关人员情况。1.设计单位。

河南大学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大学设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等。

2.施工单位。

北京同兴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同兴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园林古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等。

2023年9月,蒋某某借用北京同兴公司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参与招投标,为大礼堂修缮工程实际承包人。

3.监理单位。

河南东方文物建筑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监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对各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和古建园林艺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监理等。

4.检测单位。

中安城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城检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抗震鉴定、房屋可靠性鉴定、建筑主体结构检测等。

5.有关人员。

蒋某某,借用北京同兴公司专业承包和施工资质,中标大礼堂修缮工程并实际组织施工。

刘某甲,为蒋某某临时雇用人员,被指定为大礼堂修缮工程工人招收和管理的负责人。

刘某乙,大礼堂修缮工程屋面防水施工人员。

(四)大礼堂修缮工程情况。

1.审批备案情况。

2021年6月,河南大学申请大礼堂修缮工程立项,经开封市文物局6、省文物局上报至国家文物局审批。9月30日,国家文物局批复立项7。12月31日,河南大学向开封市文物局申请审批设计方案,并经开封市文物局向省文物局申请批准设计方案。2022年7月4日,省文物局出具《关于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旧址—大礼堂修缮设计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设计方案并提出修改意见。7月14日,开封市文物局对修改后的设计方案进行了核准,并报省文物局备案。河南大学依次向区、市、省文物部门提出大礼堂修缮工程开工申请并得到批准。

2.工程招投标情况。

2023年8月9日,河南大学委托河南大河招标有限公司9组织大礼堂修缮工程招标。9月,蒋某某借用北京同兴公司资质,中标大礼堂修缮改造工程。10月6日,河南大学与北京同兴公司签订大礼堂修缮工程施工合同。11月7日,河南大学与东方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

3.修缮施工情况。

蒋某某借用北京同兴公司资质中标后,于2023年10月20日组织施工人员进场,开始搭建大礼堂周围施工围挡和脚手架,并陆续拆除室内吊顶和中央空调系统。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工程处于冬季停工状态。2024年2月28日,开始墙体修补、钢梁除锈、屋架加固、瓦面拆除。3月14日,开始屋面防水施工。3月28日,开始屋顶挂瓦施工。5月2日当天,大礼堂各工作面照常进行施工。

4.屋面防水施工情况。

本次修缮工程的屋面防水修缮工序为:拆除原瓦;拆除木质挂瓦条、顺水条;拆除油毛毡;更换木望板;木望板表面喷涂防腐剂10;刷底油,铺设防水卷材;用喷枪黏合卷材;敷设木质挂瓦条、顺水条,铺瓦(见图2)。

图2本次修缮工程的防水施工流程图

2024年3月初,刘某甲找到刘某乙商谈屋面防水施工事宜。

3月14日,刘某乙雇用牛某某、李某某、班某某组成防水施工队伍,进场开始防水施工作业。

5.施工监理情况。

2023年11月6日,东方监理公司派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郭某某进场监理。2024年3月初,东方监理公司临时负责人郑某以公司拓展业务为由将郭某某调离,驻场监理工作交接给驻场监理秦某某全面负责。3月17日至5月2日,秦某某通过旁站监督等形式,对工程进场材料、施工工艺质量、工程进度、现场安全等情况开展巡查检查。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2日13时30分,刘某乙带领雇用人员牛某某、李某某、班某某,携带喷枪、液化石油气钢瓶等到大礼堂门厅东侧屋顶进行屋面防水施工作业。

16时38分至18时35分,刘某乙使用液化石油气喷枪,先后在门厅东侧屋面、天沟多次违规明火作业。期间在天沟处铺设防水卷材,为便于防水卷材与望板粘贴紧密牢固,用喷枪高温火焰烘烤防水卷材下表面沥青使其软化,高温火焰接触木质望板。18时36分,刘某乙前往南回廊东侧屋面继续明火作业。牛某某、班某某工作任务完成后相继离开工地,19时05分刘某乙、李某某最后离开施工工地(见图3)。整个施工过程,监理人员未按要求进行旁站监理。当晚留有施工方现场物料看护人员苌某某(在大礼堂外东北角活动板房休息)和大礼堂物品看护人员王某某。

图3事发当日防水施工作业时序图

23时22分许,河南大学法学院辅导员杨某甲和朋友杨某乙看到“大礼堂南侧小楼屋顶东侧着火”,杨某乙随即拨打119报警。

(六)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等有关规定,经专业部门评估,此次火灾造成大礼堂屋面、梁架、装饰装修、地面烧损严重,墙体、墙面基本留存,直接经济损失2743.8万元。

(七)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相关单位处置情况。

5月2日23时25分,杨某甲和杨某乙到法学院办公楼,叫醒值班保安刘甲,并向学校报告火情。刘甲配合杨某乙使用法学院一楼走廊西侧室内消火栓铺设5盘水带灭火。

大礼堂物品看守人员王某某在门厅一楼东侧值班室听到异响,通过东南侧楼梯到二楼老年活动中心门口,看到室内房顶东南角处着火。王某某未立即报警,到大礼堂外东北角活动板房,通知施工方现场物料看护人员苌某某。随后,王某某从南门离开大礼堂。23时33分,苌某某拨打110报警。随后,苌某某使用灭火器扑救观众席座椅明火,于23时46分从东北门离开。

2日23时50分至3日0时40分,河南大学5名校领导陆续到场,协助开展师生疏散、火场供水和人员排查等工作。

2.消防设施动作情况。

3日0时42分,消火栓泵由消防控制室主管陈某某将消火栓泵调整至手动状态并启动。因施工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动作。

3.有关部门和党委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5月2日23时22分,开封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调派9个消防站共35辆消防车、152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省消防救援总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根据救援需要同步调派郑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增援力量。23时32分,第一批救援队伍到场,侦察发现大礼堂门厅屋顶已全部过火,火势猛烈并伴有大量浓烟,随即展开人员搜救和火灾扑救。3日1时40分,火势得到控制。2时50分,明火被扑灭。

公安机关接报后,省公安厅负责同志在指挥中心远程调度指挥,市、区两级公安机关迅速调派100余名警力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协助开展火场警戒、人员疏散、信息上报等工作,并第一时间控制相关责任人。

接报火情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政府领导同志迅速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开封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到场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人员车辆装备调集、供水保障、人员排查、文物保护等工作。

二、事故原因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调查实验和专家论证等,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5月2日23时02分许,起火部位为大礼堂门厅东侧屋顶北部博脊头和天沟交接处(见图4),火灾直接原因系大礼堂修缮工程屋面防水施工作业中,施工人员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喷枪,高温火焰烘烤防水卷材,造成木质屋面阴燃起火引发火灾。

图4起火部位示意图

(一)事故现场情况。

大礼堂观众厅二楼看台南侧烧毁严重,屋顶金属钢梁南端脱落向北倒塌(见图5)。门厅东北角屋面烧毁严重,塌落烧失以此为中心向东、南、西3个方向逐渐减轻(见图6)。二层南回廊吊顶内烟熏浓重、吊顶下方烟熏较轻(见图7)。门厅东侧屋面与二层南回廊坡屋面交汇区烧毁塌落物落在二层回廊上,将木质楼板局部烧穿形成孔洞,其正上方正对最后施工区域(见图8)。门厅东侧屋顶北博脊头与天沟交接处下方的木质支撑檩、椽烧毁缺失(见图9)。木质支撑梁高位炭化、烧损程度重,低位局部炭化烧损程度轻(见图10)。

图5观众厅烧毁塌落痕迹图(俯视)       图6大礼堂门厅东北角屋面塌落烧失痕迹图

(由东南向西北)

图7大礼堂二层南回廊烟熏情况          图8木质楼板局部烧穿孔洞痕迹图(俯视)

图9北博脊头与天沟交接处下方的木质支撑檩、         图10木质支撑梁上下部位烧损痕迹图

椽烧毁痕迹图(由西向东)                       (由东向西)

(二)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1.木质屋顶易被引燃。

大礼堂顶部为重檐歇山式复杂、多重屋顶组合,大量采用的木质构件因使用年限久远变得疏松腐朽,且未经阻燃处理,易被引燃。

2.火灾荷载大。

大礼堂屋面铺有木望板和油毛毡,礼堂内悬挂绒布窗帘,舞台上装有涤纶幕布和木地板,观众厅设有绒面海绵座椅,地面铺设化纤地毯。这些物品种类多、数量多、燃点低,燃烧热值高、火灾荷载大。

3.立体燃烧猛。

大礼堂屋顶造型复杂、错落分布,木材用量大且紧密相连,在起火部位两侧吊顶内部形成贯通空间,导致火势在吊顶空腔内横向蔓延,不易被发现。旧油毛毡受热形成高温带火滴落物,掉落至下方礼堂幕布及座椅等可燃物,造成大面积、多点位、立体式燃烧。加之礼堂大厅内部立体空间大,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短时间内出现轰燃,钢结构受热后迅速失去承重能力致使屋顶坍塌。

4.发现火情晚,报警不及时。

大礼堂修缮期间违规擅自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未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导致早期吊顶内起火区域阴燃长达数小时没有及时发现。大礼堂物品看护人员发现火情晚,且未第一时间报警。

5.初期火灾未有效控制。

学校未针对大礼堂修缮工程制定专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大礼堂物品看护人员不掌握应急处置和灭火救援技能,未及时使用室内消火栓扑救初期火灾。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根据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排除电气故障、吸烟、自燃、爆炸引发火灾的可能。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告,排除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结合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修缮工程相关企业。

1.北京同兴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在明知蒋某某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将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违规出借给蒋某某,由其承揽大礼堂文物保护修缮工程并组织人员施工。

(2)未按照《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规定》要求派出现场管理人员,在河南大学多次函告后,仅派出1名项目负责人、1名技术负责人到场,且技术负责人无文物保护责任工程师执业资格;施工现场实际负责人、聘用的现场安全员、屋面防水作业施工人员无资格;火灾发生后,伪造用工合同,企图掩盖出借营业执照及资质事实。

(3)施工现场未成立管理机构,合同约定的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均未到场;没有制定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编制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没有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和文物保护知识培训;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未按程序报批;施工期间擅自停用大礼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日志内容填写要素不完整。

2.东方监理公司。

(1)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组建现场监理机构,且仅派1名总监理工程师到场执业;对派驻的监理人员履职情况未进行监督管理;未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擅自调离总监理工程师。

(2)驻场监理人员对发现的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未按合同约定到场和施工现场实际负责人不具备执业资格问题,未督促整改;屋面防水施工作业时没有进行旁站监理;发现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未制止,放任违规动火施工,串通施工人员逃避学校安全检查。

3.河南大学设计公司。

(1)施工图设计不完善,未明确天沟部位SBS防水卷材施工适用规范。

(2)屋面揭顶后,未对屋面防水构造现状进行跟进勘察、编写勘察报告并补充更新设计文件;未对屋面防水施工进行跟进设计。

4.中安城检测公司。

违规出具鉴定报告32。2024年1月26日、2月27日先后两次出具加盖公章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日期、编号相同但将检测报告中11处构件的处理方式由“建议更换”改为“加固修复”;现场检测采集数据时,报告编制人、项目负责人均没有按规定参加;第一次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未按规定采集全部数据。

(二)河南大学。

  1. 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底线思维树得不牢,没有深刻汲取国内外文物建筑火灾事故教训,未承担好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直接责任,执行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不严格。落实全省消防安全重点领域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专项行动的要求不彻底,校园安全排查整改不深不细。
  1. 学校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长期未进行修订;未落实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要求;没有认真履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改职责,学校消防管理人员接到大礼堂修缮工程施工期间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告后,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长期搁置不予解决;学校消防安全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未针对大礼堂制定应急响应措施,火灾初期处置组织不力。
  1. 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失职失责。招标采购环节内部监督管理制度38执行不到位,学校公职人员违法干预施工招投标;对进场施工把关不严,放任无资质的实际施工方进场施工,默许监理单位违规执业;未按照规定组织技术交底和设计变更现场洽商;未督促施工单位建立现场管理机构,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及文明施工制度规定,未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对违规动火行为责令停工。

(三)教育部门。

省教育厅。汲取省内外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举一反三指导学校加强校园消防安全工作有差距;督促全省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不扎实;对河南大学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情况督促整改不彻底;落实全省消防安全重点领域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专项行动要求有差距,未到河南大学明伦校区开展全面安全检查。

(四)文物部门。

1.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文化和旅游局。

在大礼堂修缮工程施工期间,未按照《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要求明确安全监管责任人相关职责,未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仅在2024年3月通过微信通知河南大学工作人员自行填写《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状况检查表》,并要求河南大学开展安全自查后拍照反馈结果。

2.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未认真核查大礼堂修缮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资格,未发现施工中标单位出借资质、实际施工方无资质施工、防水工无资格施工等问题;未发现技术交底、工程组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在大礼堂修缮工程施工检查中,未严格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开展检查,未查看动火审批制度、灭火和应急预案制定情况,未核实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和安全员到岗情况,未认真查看施工人员岗前培训情况,未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设计变更、安全规范执行不严、违规动火作业、停用消防设施等问题。

3.省文物局。

汲取国内外文物建筑火灾事故教训有差距,对文物建筑保护形势分析研判不足,落实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专项行动要求有差距。文物建筑安全监管能力不足,未严格按照规定内容开展检查,未发现大礼堂修缮工程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督促指导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开展文物保护工程检查不力。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开封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没有对文物保护工程进行有效协同监管,对无防水资质施工队伍参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情况失管失察。

(六)消防部门。

开封市消防救援支队。未严格按照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消防安全重点领域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等专项行动要求,推动和指导有关部门针对学校、文博单位、建筑工地等重点整治对象、重点场所,落实“十查”内容和“三清、两管”整治措施不到位。监督指导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河南大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在消防监督抽查中,未发现河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长期未修订问题;未有效督促河南大学落实隐患排查和闭环整改机制。

(七)属地党委政府。

1.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未督促顺河回族区文化和旅游局严格履行文物安全管理监督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开展文物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

2.开封市。

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督促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落实文物监管责任和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不力,对顺河回族区落实文物管理相关责任督促指导不到位。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对47名责任人员和相关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河南省纪委监委对监察对象及党员干部提出问责意见。其中,对大礼堂修缮工程施工方、监理方及有关居间人员等16人及河南大学5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26名公职人员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包括河南大学11人、省教育厅3人、省文物局2人、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3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文化和旅游局1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人、开封市消防救援支队2人、开封市政府1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政府1人。对河南大学,大礼堂修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有关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处罚。责成河南大学,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区政府,开封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主要教训和问题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河南大学、监管部门和属地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到位,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不够有力,“三管三必须”责任压得不实,汲取国内外文物和教育领域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对校园内文物建筑等防控重点重视程度不够,排查检查不深入不彻底,一些问题和隐患长期存在。参建单位法治意识淡漠,第一责任人职责和主体责任严重缺失。

(二)相关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河南大学红线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主体责任缺位,制度建设不完善,项目管理粗放,招标采购失管,施工组织管理混乱,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小工程”酿成“大事故”。设计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屋面防水施工工程进行深化设计。施工单位违法出借资质,违法分包、包而不管,违规动火作业,私招乱雇无资格人员参与施工。监理单位监理力量薄弱,现场监理形同虚设。检测机构违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三)教育部门对教育系统安全督促指导不力。教育部门汲取省内外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学校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不细不实,对教育系统消防安全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专项行动落实不力,推进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不扎实。督促河南大学落实安全工作主体责任不到位,指导河南大学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工作不深入。

(四)文物部门对文物安全监管不到位。文物部门对文物建筑的安全监管能力不足;对中标施工单位违规出借资质,实际施工方无资质施工、私招乱雇、违规动火作业,监理单位现场派驻人员数量不足、履行职责不到位等问题查处不严,致使修缮工程层层转包、“马路施工队”承揽屋面防水施工。

(五)住房城乡建设和消防部门监管督促不深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动履职意识不强,没有对文物保护工程进行有效协同监管。消防部门统筹消防安全重点领域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等专项行动不深入,对教育、文物系统排查治理工作指导不到位,督促指导河南大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力。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扛稳扛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政治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以往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责追责”,压实各级属地领导责任、行业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坚决守住守牢安全生产底线。

(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机制,压紧压实单位主体责任。全省各类学校要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有序有备、管理长效。加强对宿舍、教室、食堂等重点部位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及时修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要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强化和落实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河南大学要深刻汲取教训,加强对校园安全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有关规定,统筹做好文物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

(三)切实强化行业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教育部门要加强安全责任压力传导,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将校园安全纳入各级各类学校考核评价体系,持续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层层夯实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机制,加强教育系统各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不断提升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文物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督促文物保护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动态监管,强化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管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紧盯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建筑等重点场所和领域,坚决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切实提升消防监督管理质效。

(四)持续推进科技成果应用,着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推进现代科学技术在消防领域的深度应用,提升火灾防范能力。正确理解并妥善处理文物原貌保护和消防安全之间的关系,提升文物系统本质安全水平。广泛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强特种作业资质资格管理,加强违规施工和违规电气焊作业综合治理,管好电源、火源、气源等关键要素,消除监管漏洞。

(五)夯实消防安全基层基础,不断增强自防自救能力。深化消防安全“五进”(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宣传,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和社会整体安全水平。注重消防安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明白人”。提升乡镇基层消防能力,积极推进“一队一中心”建设,促进乡镇专职消防队和单位微型消防站提质增效,提升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切实打通基层消防管理“最后一公里”。

FD11169 | 2024_河南大学明伦校区5·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学校/幼儿园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河南大学明伦校区“5·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5月2日,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明伦街85号河 南大学明伦校区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旧址大礼堂1(以下简称 大礼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3410平方米,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2743.8万元,无人员伤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2][3,省政府立即对该起火灾事故提级调 查,成立省政府河南大学明伦校区“5·2”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 请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专家参与火灾事故调查。省纪委 监委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开展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工作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和“四不放过”[4]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视频 分析、调查实验、专家论证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座谈了解等 方式,查清了火灾发生经过、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 况,查明了有关单位、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 员的责任,深刻剖析了火灾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了火灾主要教 [1]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旧址,包括大礼堂、东西斋房、六号楼、七号楼和南大门等16栋近代建筑,2006年6 月25日被国务院确定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文化和艺术价值。大礼堂建成于 1934年,是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旧址的标志性建筑之一,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 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二十八条:发生造成人 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 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 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7号〕: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 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 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严肃追 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1—

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河南大学明伦校区“5·2”火灾事故是一起在文 物修缮工程施工过程中,事发单位安全管理缺失,施工单位违法 违规明火作业,监理单位放任失职,设计单位违规设计,属地党 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单位情况。 河南大学创立于1912年,始名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是 省属高校。明伦校区内的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旧址建筑群是第 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大礼堂是其中的标志性建筑之一。 (二)起火建筑情况。 1.建筑概况。 大礼堂坐落于明伦校区南北、东西中轴线的交汇点(见图1), 南北长 57.3米,东西宽53.8米,高24.4米,建筑面积4016.1平 方米,主要用于举办大型会议、学术报告、文体演出、电影放映 等。 [5]《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国发〔2006〕19号),文物保护分类号V111。 —2—

北门 北 体育运动区 铁塔湖 教学科研区 学生生活区 西门 东门 具 教学科研区 体育运动区 行政办公区 学生公寓区 学生生活区 南门 图1 河南大学明伦校区平面示意图 2.建筑结构和内部装修情况。 建筑主体为钢木、砖砼结构,其中墙体为砖砼材质,承重柱 为钢混材质,屋架为钢木结构。 大礼堂舞台、二层回廊、老年活动中心等区域地面为木质地 板;观众厅和一层回廊地面铺有化纤地毯。观众厅、一层回廊、 贵宾休息室、化妆间做有吊顶,材质为轻钢龙骨和铝合金方形吸 音板;二层回廊部分区域做有吊顶,材质为木龙骨、石膏板和板 条抹灰层。 3.消防设施情况。 大礼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电气火灾 监控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配有推车式高压细水雾灭 火装置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023年10月大礼堂修缮工程开始 —3—

施工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被停用。 (三)修缮工程涉及单位和有关人员情况。 1.设计单位。 河南大学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大学设计公司), 经营范围包括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等。 2.施工单位。 北京同兴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同兴公 司),经营范围包括园林古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和文物 保护工程施工等。 2023年9月,蒋某某借用北京同兴公司古建筑工程专业承 包壹级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参与招投标,为大礼堂修缮 工程实际承包人。 3.监理单位。 河南东方文物建筑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监理公司), 经营范围包括对各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和古建园林艺术建 设工程设计施工的监理等。 4.检测单位。 中安城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城检测公司), 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抗震鉴定、房屋可靠性鉴定、 建筑主体结构检测等。 5.有关人员。 蒋某某,借用北京同兴公司专业承包和施工资质,中标大礼 堂修缮工程并实际组织施工。 —4—

刘某甲,为蒋某某临时雇用人员,被指定为大礼堂修缮工程 工人招收和管理的负责人。 刘某乙,大礼堂修缮工程屋面防水施工人员。 (四)大礼堂修缮工程情况。 1.审批备案情况。 2021年6月,河南大学申请大礼堂修缮工程立项,经开封 市文物局6、省文物局上报至国家文物局审批。9月30日,国家 文物局批复立项7。12月31日,河南大学向开封市文物局申请 审批设计方案,并经开封市文物局向省文物局申请批准设计方案。 2022年7月4日,省文物局出具《关于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 旧址—大礼堂修缮设计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设计方案并提出 修改意见。7月14日,开封市文物局对修改后的设计方案进行了 核准8,并报省文物局备案。河南大学依次向区、市、省文物部 门提出大礼堂修缮工程开工申请并得到批准。 2.工程招投标情况。 2023年8月9日,河南大学委托河南大河招标有限公司9]组 织大礼堂修缮工程招标。9月,蒋某某借用北京同兴公司资质, 中标大礼堂修缮改造工程。10月6日,河南大学与北京同兴公司 签订大礼堂修缮工程施工合同。11月7日,河南大学与东方监理 [6]《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文〔2018)45 号):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开封市文物局牌子。 [7]《国家文物局关于河南省2022年度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不含安防消防防雷)设计的批复》 (文物保函〔2021〕1088号)。 [8]《开封市文物局关于核准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旧址大礼堂修缮设计方案的批复》。 [9]河南大河招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5798212765C,成立日期于2007年1月11日,注册资 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万某某,营业期限自2007年1月11日至2027年1月10日,经营范围包括设备安装 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服务。 —5—

公司签订监理合同。 3.修缮施工情况。 蒋某某借用北京同兴公司资质中标后,于2023年10月20 日组织施工人员进场,开始搭建大礼堂周围施工围挡和脚手架, 并陆续拆除室内吊顶和中央空调系统。2023年11月至 2024年2 月,工程处于冬季停工状态。2024年2月28日,开始墙体修补、 钢梁除锈、屋架加固、瓦面拆除。3月14日,开始屋面防水施工。 3月28日,开始屋顶挂瓦施工。5月2日当天,大礼堂各工作面 照常进行施工。 4.屋面防水施工情况。 本次修缮工程的屋面防水修缮工序为:拆除原瓦;拆除木质 挂瓦条、顺水条;拆除油毛毡;更换木望板;木望板表面喷涂防 腐剂1;刷底油1,铺设防水卷材;用喷枪黏合卷材;敷设木质 挂瓦条、顺水条,铺瓦(见图2)。 [10] 防腐剂,主要成分为烷基铜铵化合物。 [11]底油,主要成分为沥青和橡胶水。 —6—

拆除原瓦 拆除木质挂瓦条、顺水条 拆除油毛毡 更换望板 更换望板 望板表面喷涂防腐剂 刷底油(主要成分为沥青、橡胶水) 铺设防水卷材 用喷枪黏合卷材 用喷枪黏合卷材 敷设木质挂瓦条、顺水条,铺瓦 图2 本次修缮工程的防水施工流程图 2024年3月初,刘某甲找到刘某乙商谈屋面防水施工事宜。 3月14日,刘某乙雇用牛某某、李某某、班某某组成防水施工队 伍,进场开始防水施工作业。 5.施工监理情况。 2023年11月6日,东方监理公司派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郭 某某进场监理。2024年3月初,东方监理公司临时负责人郑某以 公司拓展业务为由将郭某某调离,驻场监理工作交接给驻场监理 秦某某全面负责。3月17日至5月2日,秦某某通过旁站监督等 形式,对工程进场材料、施工工艺质量、工程进度、现场安全等 情况开展巡查检查。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2日13时30分,刘某乙带领雇用人员牛某某、 李某某、班某某,携带喷枪、液化石油气钢瓶等到大礼堂门厅东 侧屋顶进行屋面防水施工作业。 16时38分至18时35分,刘某乙使用液化石油气喷枪,先 —7—

后在门厅东侧屋面、天沟多次违规明火作业。期间在天沟处铺设 防水卷材,为便于防水卷材与望板粘贴紧密牢固,用喷枪高温火 焰烘烤防水卷材下表面沥青使其软化,高温火焰接触木质望板。 18时36分,刘某乙前往南回廊东侧屋面继续明火作业。牛某某、 班某某工作任务完成后相继离开工地,19时05分刘某乙、李某 某最后离开施工工地(见图3)。整个施工过程,监理人员未按要 求进行旁站监理。当晚留有施工方现场物料看护人员苌某某(在 大礼堂外东北角活动板房休息)和大礼堂物品看护人员王某某。 16时38分至17时 18时04分至18时 30分,刘某乙在门厅东 35分,刘某乙在门厅东 侧上层屋檐区域进行明 侧天沟区域进行明火烘 火烘烤作业。 烤作业。 17时30分至17时 58分,刘某乙在门厅东 18时36分至19时 侧卷棚坡屋面和下层屋 04分,刘某乙在礼堂东 檐区域进行明火烘烤作 业。 南角下层屋檐区域进行 明火烘烤作业。 图3 事发当日防水施工作业时序图 23时22分许,河南大学法学院辅导员杨某甲和朋友杨某乙 看到“大礼堂南侧小楼屋顶东侧着火”,杨某乙随即拨打119报 警。 (六)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等有关规定,经专业部门评估, —8—

此次火灾造成大礼堂屋面、梁架、装饰装修、地面烧损严重,墙 体、墙面基本留存,直接经济损失 2743.8万元。 (七)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相关单位处置情况。 5月2日23时25分,杨某甲和杨某乙到法学院办公楼,叫 醒值班保安刘甲,并向学校报告火情。刘甲配合杨某乙使用法学 院一楼走廊西侧室内消火栓铺设5盘水带灭火。 大礼堂物品看守人员王某某在门厅一楼东侧值班室听到异 响,通过东南侧楼梯到二楼老年活动中心门口,看到室内房顶东 南角处着火。王某某未立即报警,到大礼堂外东北角活动板房, 通知施工方现场物料看护人员苌某某。随后,王某某从南门离开 大礼堂。23时33分,苌某某拨打110报警。随后,苌某某使用 灭火器扑救观众席座椅明火,于23时46分从东北门离开。 2日23时50分至3日0时40分,河南大学5名校领导陆 续到场,协助开展师生疏散、火场供水和人员排查等工作。 2.消防设施动作情况。 3日0时42分,消火栓泵由消防控制室主管陈某某将消火 栓泵调整至手动状态并启动。因施工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 动作。 3.有关部门和党委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5月2日23时22分,开封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后,第 一时间调派9个消防站共35辆消防车、152名指战员赶赴现场 处置。省消防救援总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根据救援需要同步 —9—

调派郑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增援力量。23时32分,第一批救援队 伍到场,侦察发现大礼堂门厅屋顶已全部过火,火势猛烈并伴有 大量浓烟,随即展开人员搜救和火灾扑救。3日1时40分,火 势得到控制。2时50分,明火被扑灭。 公安机关接报后,省公安厅负责同志在指挥中心远程调度指 挥,市、区两级公安机关迅速调派100余名警力赶赴现场,维护 现场秩序,协助开展火场警戒、人员疏散、信息上报等工作,并 第一时间控制相关责任人。 接报火情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政府领导同志迅速组 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开封市 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到场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火 灾扑救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人员车辆装备 调集、供水保障、人员排查、文物保护等工作。 二、事故原因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调查实验和 专家论证等,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5月2日23时02分许, 起火部位为大礼堂门厅东侧屋顶北部博脊头和天沟交接处(见图 4),火灾直接原因系大礼堂修缮工程屋面防水施工作业中,施 工人员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喷枪,高温火焰烘烤防水卷材,造成 木质屋面阴燃起火引发火灾。 —10—

博脊头 起火部位 一天沟 图4 起火部位示意图 (一)事故现场情况。 大礼堂观众厅二楼看台南侧烧毁严重,屋顶金属钢梁南端脱 落向北倒塌(见图5)。门厅东北角屋面烧毁严重,塌落烧失以 此为中心向东、南、西3个方向逐渐减轻(见图6)。二层南回 廊吊顶内烟熏浓重、吊顶下方烟熏较轻(见图7)。门厅东侧屋 面与二层南回廊坡屋面交汇区烧毁塌落物落在二层回廊上,将木 质楼板局部烧穿形成孔洞,其正上方正对最后施工区域(见图8)。 门厅东侧屋顶北博脊头与天沟交接处下方的木质支撑檩、椽烧毁 缺失(见图9)。木质支撑梁高位炭化、烧损程度重,低位局部炭 化烧损程度轻(见图10)。 —11—

图5 观众厅烧毁塌落痕迹图(俯视) 吊顶内 图7大礼堂二层南回廊烟熏情况 分界痕迹图(由西向东) 图9北博脊头与天沟交接处下方的木质 支撑檩、椽烧毁痕迹图(由西向东) (二)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12— 动火施工区域 图6大礼堂门厅东北角屋面塌落烧 失痕迹图(由东南向西北) 烧穿孔洞 图8 木质楼板局部烧穿孔洞 痕迹图(俯视) 重 重 轻 图10 木质支撑梁上下部位 烧损痕迹图(由东向西)

  1. 木质屋顶易被引燃。

大礼堂顶部为重檐歇山式复杂、多重屋顶组合,大量采用的 木质构件因使用年限久远变得疏松腐朽,且未经阻燃处理,易被 引燃。 2.火灾荷载大。 大礼堂屋面铺有木望板和油毛毡,礼堂内悬挂绒布窗帘,舞 台上装有涤纶幕布和木地板,观众厅设有绒面海绵座椅,地面铺 设化纤地毯。这些物品种类多、数量多、燃点低,燃烧热值高、 火灾荷载大。 3.立体燃烧猛。 大礼堂屋顶造型复杂、错落分布,木材用量大且紧密相连, 在起火部位两侧吊顶内部形成贯通空间,导致火势在吊顶空腔内 横向蔓延,不易被发现。旧油毛毡受热形成高温带火滴落物,掉 落至下方礼堂幕布及座椅等可燃物,造成大面积、多点位、立体 式燃烧。加之礼堂大厅内部立体空间大,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 短时间内出现轰燃,钢结构受热后迅速失去承重能力致使屋顶坍 塌。 4.发现火情晚,报警不及时。 大礼堂修缮期间违规擅自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且未采 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导致早期吊顶内起火区域阴燃长达数小时没 有及时发现。大礼堂物品看护人员发现火情晚,且未第一时间报 警。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 材。 —13—

  1. 初期火灾未有效控制。

学校未针对大礼堂修缮工程制定专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大礼堂物品看护人员不掌握应急处置和灭火救援技能,未及时使 用室内消火栓扑救初期火灾。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根据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调查实验 等,排除电气故障、吸烟、自燃、爆炸引发火灾的可能。结合公 安机关出具的报告[13],排除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结合气象部门 提供的资料4],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修缮工程相关企业。 1.北京同兴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在明知蒋某某没有相关资质的 情况下,将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违规15][16出借给蒋某某,由 其承揽大礼堂文物保护修缮工程并组织人员施工。 (2)未按照《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规定》要求 派出现场管理人员,在河南大学多次函告后,仅派出1名项目负 责人、1名技术负责人到场,且技术负责人无文物保护责任工程 [13]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出具的《关于河南大学明伦校区“5·2”火灾事故排除放火嫌疑的报告》。 [14]开封市气象局出具的天气实况说明。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16]《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二十六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 质证书是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凭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 [17]《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规定》(豫文物保〔2018)48号〕第十条:现场管理机构由项目负责人、技 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等组成,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务院 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资格证书。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应持证 上岗。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等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同时期只能承担一处文 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 —14—

师执业资格;施工现场实际负责人、聘用的现场安全员、屋面防 水作业施工人员无资格18;火灾发生后,伪造用工合同,企图掩 盖出借营业执照及资质事实。 (3)施工现场未成立管理机构,合同约定的施工员、安全 员、材料员均未到场;没有制定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编制灭火及 应急疏散预案9;没有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和文物保护知识 培训;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未按程序报批[20;施工期间擅自停用大 礼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1;施工日志内容填写要素不完整。 2.东方监理公司。 (1)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监 理规范》要求22][23组建现场监理机构,且仅派1名总监理工程师 到场执业;对派驻的监理人员履职情况未进行监督管理;未严格 履行合同约定,擅自调离总监理工程师。 (2)驻场监理人员对发现的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未按 合同约定到场和施工现场实际负责人不具备执业资格问题,未督 [18]《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CJ159-2008)6.1.5:1应由有防水资质的专业队和防水专业上岗证 的人员施工。 [19]《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规定》(豫文物保(2018)48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施工现场要成立防 火安全领导小组和消防组织,负责消防措施的落实。施工现场要制定安全防火措施制度;合理配备足够的消防灭 火器材;定期检查更换失效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材要有明显标志,专人负责;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20]《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规定》(豫文物保〔2018〕48号)第十四条:4)现场从事电气焊、切割作 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用火应经监理报建设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 材。 [2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3.1.1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 构。3.1.2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 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3]《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规范》(WW/T0034-2012)3.3.1:监理单位在接受业主的监理委托任务后,需在 合同规定日期内,根据工程的重要性、规模、特点及工程的复杂程度、工期要求、现场条件等因素,组建项目监 理机构,并按行业规定任命、配备项目监理人员。3.3.2: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 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相关行政管理人员。 —15—

促整改;屋面防水施工作业时没有进行旁站监理[24JI25[26;发现违 规使用明火作业未制止LOJ,放任违规动火施工,串通施工人 员逃避学校安全检查。 3.河南大学设计公司。 (1)施工图设计不完善,未明确天沟部位 SBS 防水卷材施 工适用规范30]。 (2)屋面揭顶后,未对屋面防水构造现状进行跟进勘察、 编写勘察报告并补充更新设计文件3];未对屋面防水施工进行跟 进设计。 4.中安城检测公司。 违规出具鉴定报告[32]。2024年1月26日、2月27日先后两 次出具加盖公章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日期、编号相同但将 检测报告中11处构件的处理方式由“建议更换”改为“加固修 [2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 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旁站监理。 [2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2.1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 织设计,确定旁站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26]《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规范》(WW/T0034-2012)6.3.2:在重要的构建修缮、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 施工时,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记录。 [27]《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 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8]《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5.6: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 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29]《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规范》(WW/T0034-2012)9.2:凡有可能对文物造成损害的行为、工序、工艺等 因素,监理人员应立即制止。 [30]《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CJ159-2008)6.1.5:2 望砖、望板上面应先作水泥砂浆找平层,找 平层达到强度,清理干净,干燥后进行卷材施工。 [31]《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办保函〔2013〕375号)2.3.4:方案设计提交后陆续发 现的新的现状勘察资料,应补充在文件中。 [32]《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 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 检测的;(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三)减少、遗漏或 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 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 间的。 —16—

复";现场检测采集数据时,报告编制人、项目负责人均没有按 规定[33参加;第一次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未按规定采集 全部数据。 (二)河南大学。 1.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底线思维树得不牢,没有深刻汲取国 内外文物建筑火灾事故教训,未承担好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直接责 任34],执行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35]不严格。落实全省消防安 全重点领域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专项行动36的要求不彻底,校园 安全排查整改不深不细。 2.学校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长 期未进行修订;未落实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要求;没 有认真履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改职责37],学校消防管理人员接到大 礼堂修缮工程施工期间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告后,未采取相 应防范措施,长期搁置不予解决;学校消防安全应急预案针对性、 操作性不强,未针对大礼堂制定应急响应措施,火灾初期处置组 织不力。 3.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失职失责。招标采购环节内部监督管理 [3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质安〔2022〕114号)七: 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查检测工作应当安排2名以上鉴定人员(包括报告编制人、鉴定项目负责人)参加。 [34]《河南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豫政办〔2018)60号〕第四条:文物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省辖市、县(市、 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主体责任,职能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文物管理使用者承担直接责任。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 日起1年内,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第十二条:负责管理文物保 护单位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6]《全省消防安全重点领域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豫消安〔2024)2号〕:整治对象和范围⋯⋯ 文博建筑⋯⋯建筑工地⋯⋯。整治重点和整治措施⋯⋯严格“十查”内容,落实“三清、两管”措施⋯⋯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7—

制度38执行不到位,学校公职人员违法干预施工招投标;对进场 施工把关不严,放任无资质的实际施工方进场施工,默许监理单 位违规执业;未按照规定组织技术交底39和设计变更现场洽商[40;未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现场管理机构,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及文明施 工制度规定4,未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42],未对违规动火行为 责令停工。 (三)教育部门。 省教育厅。汲取省内外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举一反三 指导学校加强校园消防安全工作有差距;督促全省教育系统、各 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43]不扎实;对 河南大学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情况督促整改不彻底;落 实全省消防安全重点领域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专项行动要求[44] 有差距,未到河南大学明伦校区开展全面安全检查。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 求。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河南大学制定了 《河南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校发〔2022〕313号)《河南大学招标与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校发〔2019〕113 号)等规范文件。 [39]《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6〕26号)第四条:工程程 序管理情况包括:技术交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文物保发〔2020) 12号)第二十条:业主单位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的设计跟进和技术指导,施工 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的现场监督和合规性审查。 [40]《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 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 [41]《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规定》(豫文物保〔2018)48号〕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建 立现场管理机构(项目部)。现场管理机构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等组成,实行项 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颁 发的文物保护资格证书。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应持证上岗。第十一条:施工现场采用封闭式管理⋯⋯第十 四条:消防措施⋯⋯第十五条:安全制度⋯⋯第十六条:文明施工⋯⋯。 [42]《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规定》(豫文物保〔2018〕48号)第十四条:4)施工现场用火应经监理报 建设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 [43]《河南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试行)》(教安全〔2021)402号〕:⋯⋯2022年11月底前,所有学校 (含幼儿园)全部完成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任务,并分别于2022年1月10日前、2022年12月10日前将工 作开展情况报省教育厅安全管理处。 [44]《全省消防安全重点领域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豫消安〔2024)2号〕:四、主要任务(一) 集中开展大排查。⋯⋯各行业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点,对所属行业系统、 所管辖单位开展全面检查,规范日常管理。 —18—

(四)文物部门。 1.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文化和旅游局。 在大礼堂修缮工程施工期间,未按照《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 查督察办法(试行)》[45]要求明确安全监管责任人相关职责,未 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仅在 2024年3月通过微信通知河南 大学工作人员自行填写《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状况检查 表》,并要求河南大学开展安全自查后拍照反馈结果。 2.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未认真核查大礼堂修缮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和项目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资格,未发现施工中标单位出借资质、实际施工 方无资质施工、防水工无资格施工等问题;未发现技术交底、工 程组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46]。 (2)在大礼堂修缮工程施工检查中,未严格按照规定[47]内 容和程序开展检查,未查看动火审批制度、灭火和应急预案制定 情况,未核实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和安全员到岗情况,未认真查看 施工人员岗前培训情况,未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设计变更、 安全规范执行不严、违规动火作业、停用消防设施等问题。 [45]《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文物督发〔2020〕11号)第四条: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掌握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专人作为全 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监管责任人。 [46]《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6〕26号)第四条:工程检 查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工程效果和质量、工程资料、工地安全等。(一)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包括:申 报审批、招标投标与合同、技术交底、工程组织管理、项目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人员到岗到位和岗前培训情况、 工程检查结论、隐蔽工程验收和阶段性验收等。 [47]《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6)26号〕第五条:(一)工 程检查部门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组人员。(二)工程检查部门制订检查计划。(三)现场查验。检查组查看工程现 场,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并接受质询。(四)召开检查工作会议。检查 组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检查工程档案资料,开展工程技术、程序的合规性核查。 (五)评议并反馈意见。(六)检查组在工程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场下达整改通知,并由业主 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19—

  1. 省文物局。

汲取国内外文物建筑火灾事故教训有差距,对文物建筑保护 形势分析研判不足,落实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 专项行动要求有差距。文物建筑安全监管能力不足,未严格按照 规定内容开展检查,未发现大礼堂修缮工程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 督促指导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开展文物保护工程检查不力。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开封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 成员单位[48,没有对文物保护工程进行有效协同监管[49,对无防 水资质施工队伍参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情况失管失察501。 (六)消防部门。 开封市消防救援支队。未严格按照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 整治、消防安全重点领域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等专项行动要求, 推动和指导有关部门针对学校、文博单位、建筑工地等重点整治 对象、重点场所,落实“十查”内容和“三清、两管”[51]整治措施 不到位。监督指导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河南大学落实消防安全 主体责任不到位。在消防监督抽查中,未发现河南大学消防安全 [48]《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开封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汴政文〔2011)136号〕。 [4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八、创建良好市场 环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二十九)健全监督执法机制。从2011年开始,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定期组织全国建 筑市场专项检查活动,对建筑市场中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执法检查。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 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行重点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抽查,通过 强化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建筑市场专项检查活动常态化、制度化。 [50]《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 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含有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 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51]《全省消防安全重点领域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豫消安〔2024〕2号)“十查”内容:1. 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2.查电气焊作业。3.查易燃易爆物品。4.查消防设施设备。5.查用电安全。6.查疏散逃 生演练。7.查易燃可燃彩钢板和保温材料。8.查生产储存住宿“多合一”。9.查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10.查明火 烧纸焚香和燃放烟花爆竹。“三清、两管”整治措施:清通道、清门窗、清环境,管火源、管电气焊动火作业。 —20—

管理制度长期未修订问题;未有效督促河南大学落实隐患排查和 闭环整改机制。 (七)属地党委政府。 1.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未督促顺河回族区文化和旅游局严格履行文物安全管理监 督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开展文物建筑施 工现场安全检查52]。 2.开封市。 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督促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落 实文物监管责任和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不力,对顺河回 族区落实文物管理相关责任督促指导不到位53。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对47名责任人员和相关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意 见建议,河南省纪委监委对监察对象及党员干部提出问责意见。 其中,对大礼堂修缮工程施工方、监理方及有关居间人员等16 人及河南大学5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26名公职人员 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包括河南大学11人、省教育厅3人、 省文物局2人、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3人、开封市顺河回族 区文化和旅游局1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人、开封市消 防救援支队2人、开封市政府1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政府1人。 [52]《河南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豫政办〔2018)60号〕第三条:文物安全工作实行文物安全责任制,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逐级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签订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第四条:文物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省辖市、县(市、 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主体责任,职能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文物管理使用者承担直接责任。 [53]《河南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豫政办〔2018)60号〕第五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政 府职能部门对下级政府主体责任及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和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负 有督促整改责任。 —21—

对河南大学,大礼堂修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 有关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处罚。责成 河南大学,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区政府,开封市委、市政府作 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主要教训和问题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河南大学、监管部门和属地 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 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到位,统 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不够有力,“三管三必须”责任压得 不实,汲取国内外文物和教育领域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 对校园内文物建筑等防控重点重视程度不够,排查检查不深入不 彻底,一些问题和隐患长期存在。参建单位法治意识淡漠,第一 责任人职责和主体责任严重缺失。 (二)相关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河南大学红线意识不 强,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主体责任缺位,制度建设不完善,项 目管理粗放,招标采购失管,施工组织管理混乱,应急处置能力 不足,“小工程"酿成“大事故”。设计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屋 面防水施工工程进行深化设计。施工单位违法出借资质,违法分 包、包而不管,违规动火作业,私招乱雇无资格人员参与施工。 监理单位监理力量薄弱,现场监理形同虚设。检测机构违规出具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三)教育部门对教育系统安全督促指导不力。教育部门汲 取省内外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学校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不细 —22—

不实,对教育系统消防安全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专项行动落实不 力,推进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不扎实。督促河南大学落 实安全工作主体责任不到位,指导河南大学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 度等工作不深入。 (四)文物部门对文物安全监管不到位。文物部门对文物建 筑的安全监管能力不足;对中标施工单位违规出借资质,实际施 工方无资质施工、私招乱雇、违规动火作业,监理单位现场派驻 人员数量不足、履行职责不到位等问题查处不严,致使修缮工程 层层转包、“马路施工队”承揽屋面防水施工。 (五)住房城乡建设和消防部门监管督促不深入。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主动履职意识不强,没有对文物保护工程进行有效协同 监管。消防部门统筹消防安全重点领域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等专 项行动不深入,对教育、文物系统排查治理工作指导不到位,督 促指导河南大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力。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扛稳扛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 作政治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安全生产和消防 工作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以往事故教训,进一 步增强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 觉,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 双责、齐抓共管、失责追责",压实各级属地领导责任、行业管 —23—

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 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坚决守 住守牢安全生产底线。 (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机制,压紧压实单位主体责任。全 省各级各类学校要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有序有备、 管理长效。加强对宿舍、教室、食堂等重点部位安全隐患的排查 整治,及时修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 应急处置能力。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要按照“谁管理谁使用 谁负责”原则,强化和落实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完善安全防护设 施,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河南大学要深刻汲取教训,加强对校园 安全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有关规定,统筹做好文物的 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 (三)切实强化行业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教 育部门要加强安全责任压力传导,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将校园安 全纳入各级各类学校考核评价体系,持续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 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层层夯实安全责任,建立健全 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机制,加强教育系统各岗位人员的 安全培训,不断提升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文物部门要进一步 推动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督促文物保护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动态监管,强化立项、设计、施工、监 理、验收等全过程管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的 监督管理,加大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消防部门 要加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紧盯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建筑 —24—

等重点场所和领域,坚决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切实提升消防监督 管理质效。 (四)持续推进科技成果应用,着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各 级各部门要积极推进现代科学技术在消防领域的深度应用,提升 火灾防范能力。正确理解并妥善处理文物原貌保护和消防安全之 间的关系,提升文物系统本质安全水平。广泛运用互联网技术加 强特种作业资质资格管理,加强违规施工和违规电气焊作业综合 治理,管好电源、火源、气源等关键要素,消除监管漏洞。 (五)夯实消防安全基层基础,不断增强自防自救能力。深 化消防安全“五进”(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 庭)宣传,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和社会整体安全水平。注重消 防安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明白人”。提升乡镇基层 消防能力,积极推进“一队一中心”建设,促进乡镇专职消防队 和单位微型消防站提质增效,提升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落 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切实打通基层消防管理“最后一公 里”。 —25—

FD11170 | 2024_河南大学明伦校区大礼堂5·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学校/幼儿园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河南大学明伦校区“5·2”火灾事故

2024 年5月2日,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明伦街85号河南大学明伦校区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旧址大礼堂(以下简称大礼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3410平方米,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743.8万元,无人员伤亡。日前,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公布了河南大学明伦校区“5·2”火灾事故调查结果。

起火建筑情况

建筑概况

大礼堂坐落于河南大学明伦校区南北、东西中轴线的交汇点,南北长57.3米,东西宽53.8米,高24.4米,建筑面积4016.1平方米,主要用于举办大型会议、学术报告、文体演出、电影放映等。

建筑结构和内部装修情况

建筑主体为钢木、砖砼结构,其中墙体为砖砼材质,承重柱为钢混材质,屋架为钢木结构。大礼堂舞台、二层回廊、老年活动中心等区域地面为木质地板,观众厅和一层回廊地面铺有化纤地毯。观众厅、一层回廊、贵宾休息室、化妆间做有吊顶,材质为轻钢龙骨和铝合金方形吸音板;二层回廊部分区域做有吊顶,材质为木龙骨、石膏板和板条抹灰层。

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5月2日13时30分,刘某乙带领雇用人员牛某某、李某某、班某某,携带喷枪、液化石油气钢瓶等到大礼堂门厅东侧屋顶进行屋面防水施工作业。16时38分至18时35分,刘某乙使用液化石油气喷枪,先后在门厅东侧屋面、天沟多次违规明火作业。期间在天沟处铺设防水卷材,为便于防水卷材与望板粘贴紧密牢固,用喷枪高温火焰烘烤防水卷材下表面沥青使其软化,高温火焰接触木质望板。18时36分,刘某乙前往南回廊东侧屋面继续明火作业。牛某某、班某某工作任务完成后相继离开工地,19时05分,刘某乙、李某某最后离开施工工地。整个施工过程,监理人员未按要求进行旁站监理。当晚留有施工方现场物料看护人员苌某某(在大礼堂外东北角活动板房休息)和大礼堂物品看护人员王某某。

23 时22分许,河南大学法学院辅导员杨某甲和朋友杨某乙看到大礼堂南侧小楼屋顶东侧着火,杨某乙随即拨打119报警。

事故原因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调查实验和专家论证等,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5月2日23时02分,起火部位为大礼堂门厅东侧屋顶北部博脊头和天沟交接处,火灾直接原因系大礼堂修缮工程屋面防水施工作业中,施工人员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喷枪,高温火焰烘烤防水卷材,造成木质屋面阴燃起火引发火灾。

事故现场情况

大礼堂观众厅二楼看台南侧烧毁严重,屋顶金属钢梁南端脱落向北倒塌。门厅东北角屋面烧毁严重,塌落烧失以此为中心向东、南、西3个方向逐渐减轻。二层南回廊吊顶内烟熏浓重、吊顶下方烟熏较轻。门厅东侧屋面与二层南回廊坡屋面交汇区烧毁塌落物落在二层回廊上,将木质楼板局部烧穿形成孔洞,其正上方正对最后施工区域。门厅东侧屋顶北博脊头与天沟交接处下方的木质支撑檩、椽烧毁缺失。木质支撑梁高位炭化、烧损程度重,低位局部炭化烧损程度轻。

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1. 木制屋顶易被引燃。大礼堂顶部为重檐歇山式复杂、多重屋顶组合,大量采用的木质构件因使用年限久远变得疏松腐朽,且未经阻燃处理,易被引燃。
  1. 火灾载荷大。大礼堂屋面铺有木望板和油毛毡,礼堂内悬挂绒布窗帘,舞台上装有涤纶幕布和木地板,观众厅设有绒面海绵座椅,地面铺设化纤地毯。这些物品种类多、数量多、燃点低,燃烧热值高、火灾荷载大。
  1. 立体燃烧猛。大礼堂屋顶造型复杂、错落分布,木材用量大且紧密相连,在起火部位两侧吊顶内部形成贯通空间,导致火势在吊顶空腔内横向蔓延,不易被发现。旧油毛毡受热形成高温带火滴落物,掉落至下方礼堂幕布及座椅等可燃物,造成大面积、多点位、立体式燃烧。加之礼堂大厅内部立体空间大,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短时间内出现轰燃,钢结构受热后迅速失去承重能力致使屋顶坍塌。
  1. 发现火情晚,报警不及时。大礼堂修缮期间违规擅自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未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导致早期吊顶内起火区域阴燃长达数小时没有及时发现。大礼堂物品看护人员发现火情晚,且未第一时间报警。
  1. 初期火灾未有效控制。学校未针对大礼堂修缮工程制定专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大礼堂物品看护人员不掌握应急处置和灭火救援技能,未及时使用室内消火栓扑救初期火灾。

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根据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排除电气故障、吸烟、自燃、爆炸引发火灾的可能。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告,排除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结合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

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是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扛稳扛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政治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以往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压实各级属地领导责任、行业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坚决守住守牢安全生产底线。

二是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机制,压紧压实单位主体责任。省各级各类学校要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有序有备,管理长效。加强对宿舍、教室、食堂等重点部位隐患的排查整治,及时修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要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强化和落实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河南大学要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对校园安全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有关规定,统筹做好文物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

三是切实强化行业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教育部门要加强安全责任压力传导,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将校园安全纳入各级各类学校考核评价体系,持续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层层夯实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校园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机制,加强教育系统各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不断提升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文物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督促文物保护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动态监管,强化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管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紧盯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建筑等重点场所和领域,坚决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切实提升消防监督管理质效。

四是持续推进科技成果应用,着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推进现代科学技术在消防领域的深度应用,提升火灾防范能力。正确理解并妥善处理文物原貌保护和消防安全之间的关系,提升文物系统本质安全水平。广泛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强特种作业资质资格管理,加强违规施工和违规电气焊作业综合治理,管好电源、火源、气源等关键要素,消除监管漏洞。

五是夯实消防安全基层基础,不断增强自防自救能力。深化消防安全“五进”(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宣传,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和社会整体安全水平。注重消防安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明白人”。提升乡镇基层消防能力,积极推进“一队一中心”建设,促进乡镇专职消防队和单位微型消防站提质增效,提升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切实打通基层消防管理“最后一公里”。

(责编:张爱玲 李雄飞)

FD11171 | 2024_河南开封_河南大学明伦校区5·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学校/幼儿园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河南大学明伦校区大礼堂“5·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河南大学明伦校区“5·2”火灾事故

2024 年5月2日,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明伦街85号河南大学明伦校区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旧址大礼堂(以下简称大礼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3410平方米,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743.8万元,无人员伤亡。日前,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公布了河南大学明伦校区“5·2”火灾事故调查结果。

起火建筑情况

建筑概况

大礼堂坐落于河南大学明伦校区南北、东西中轴线的交汇点,南北长57.3米,东西宽53.8米,高24.4米,建筑面积4016.1平方米,主要用于举办大型会议、学术报告、文体演出、电影放映等。

建筑结构和内部装修情况

建筑主体为钢木、砖砼结构,其中墙体为砖砼材质,承重柱为钢混材质,屋架为钢木结构。大礼堂舞台、二层回廊、老年活动中心等区域地面为木质地板,观众厅和一层回廊地面铺有化纤地毯。观众厅、一层回廊、贵宾休息室、化妆间做有吊顶,材质为轻钢龙骨和铝合金方形吸音板;二层回廊部分区域做有吊顶,材质为木龙骨、石膏板和板条抹灰层。

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5月2日13时30分,刘某乙带领雇用人员牛某某、李某某、班某某,携带喷枪、液化石油气钢瓶等到大礼堂门厅东侧屋顶进行屋面防水施工作业。16时38分至18时35分,刘某乙使用液化石油气喷枪,先后在门厅东侧屋面、天沟多次违规明火作业。期间在天沟处铺设防水卷材,为便于防水卷材与望板粘贴紧密牢固,用喷枪高温火焰烘烤防水卷材下表面沥青使其软化,高温火焰接触木质望板。18时36分,刘某乙前往南回廊东侧屋面继续明火作业。牛某某、班某某工作任务完成后相继离开工地,19时05分,刘某乙、李某某最后离开施工工地。整个施工过程,监理人员未按要求进行旁站监理。当晚留有施工方现场物料看护人员苌某某(在大礼堂外东北角活动板房休息)和大礼堂物品看护人员王某某。

23 时22分许,河南大学法学院辅导员杨某甲和朋友杨某乙看到大礼堂南侧小楼屋顶东侧着火,杨某乙随即拨打119报警。

事故原因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调查实验和专家论证等,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5月2日23时02分,起火部位为大礼堂门厅东侧屋顶北部博脊头和天沟交接处,火灾直接原因系大礼堂修缮工程屋面防水施工作业中,施工人员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喷枪,高温火焰烘烤防水卷材,造成木质屋面阴燃起火引发火灾。

事故现场情况

大礼堂观众厅二楼看台南侧烧毁严重,屋顶金属钢梁南端脱落向北倒塌。门厅东北角屋面烧毁严重,塌落烧失以此为中心向东、南、西3个方向逐渐减轻。二层南回廊吊顶内烟熏浓重、吊顶下方烟熏较轻。门厅东侧屋面与二层南回廊坡屋面交汇区烧毁塌落物落在二层回廊上,将木质楼板局部烧穿形成孔洞,其正上方正对最后施工区域。门厅东侧屋顶北博脊头与天沟交接处下方的木质支撑檩、椽烧毁缺失。木质支撑梁高位炭化、烧损程度重,低位局部炭化烧损程度轻。

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1. 木制屋顶易被引燃。大礼堂顶部为重檐歇山式复杂、多重屋顶组合,大量采用的木质构件因使用年限久远变得疏松腐朽,且未经阻燃处理,易被引燃。
  1. 火灾载荷大。大礼堂屋面铺有木望板和油毛毡,礼堂内悬挂绒布窗帘,舞台上装有涤纶幕布和木地板,观众厅设有绒面海绵座椅,地面铺设化纤地毯。这些物品种类多、数量多、燃点低,燃烧热值高、火灾荷载大。
  1. 立体燃烧猛。大礼堂屋顶造型复杂、错落分布,木材用量大且紧密相连,在起火部位两侧吊顶内部形成贯通空间,导致火势在吊顶空腔内横向蔓延,不易被发现。旧油毛毡受热形成高温带火滴落物,掉落至下方礼堂幕布及座椅等可燃物,造成大面积、多点位、立体式燃烧。加之礼堂大厅内部立体空间大,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短时间内出现轰燃,钢结构受热后迅速失去承重能力致使屋顶坍塌。
  1. 发现火情晚,报警不及时。大礼堂修缮期间违规擅自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未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导致早期吊顶内起火区域阴燃长达数小时没有及时发现。大礼堂物品看护人员发现火情晚,且未第一时间报警。
  1. 初期火灾未有效控制。学校未针对大礼堂修缮工程制定专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大礼堂物品看护人员不掌握应急处置和灭火救援技能,未及时使用室内消火栓扑救初期火灾。

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根据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排除电气故障、吸烟、自燃、爆炸引发火灾的可能。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告,排除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结合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

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是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扛稳扛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政治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以往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压实各级属地领导责任、行业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坚决守住守牢安全生产底线。

二是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机制,压紧压实单位主体责任。省各级各类学校要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有序有备,管理长效。加强对宿舍、教室、食堂等重点部位隐患的排查整治,及时修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要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强化和落实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河南大学要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对校园安全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有关规定,统筹做好文物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

三是切实强化行业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教育部门要加强安全责任压力传导,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将校园安全纳入各级各类学校考核评价体系,持续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层层夯实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校园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机制,加强教育系统各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不断提升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文物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督促文物保护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动态监管,强化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管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紧盯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建筑等重点场所和领域,坚决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切实提升消防监督管理质效。

四是持续推进科技成果应用,着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推进现代科学技术在消防领域的深度应用,提升火灾防范能力。正确理解并妥善处理文物原貌保护和消防安全之间的关系,提升文物系统本质安全水平。广泛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强特种作业资质资格管理,加强违规施工和违规电气焊作业综合治理,管好电源、火源、气源等关键要素,消除监管漏洞。

五是夯实消防安全基层基础,不断增强自防自救能力。深化消防安全“五进”(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宣传,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和社会整体安全水平。注重消防安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明白人”。提升乡镇基层消防能力,积极推进“一队一中心”建设,促进乡镇专职消防队和单位微型消防站提质增效,提升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切实打通基层消防管理“最后一公里”。

(责编:张爱玲 李雄飞)

FD11172 | 2024_河南开封河南大学明伦校区大礼堂5·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学校/幼儿园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河南大学明伦校区5·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河南大学明伦校区“5·2”火灾事故

2024 年5月2日,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明伦街85号河南大学明伦校区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旧址大礼堂(以下简称大礼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3410平方米,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743.8万元,无人员伤亡。日前,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公布了河南大学明伦校区“5·2”火灾事故调查结果。

起火建筑情况

建筑概况

大礼堂坐落于河南大学明伦校区南北、东西中轴线的交汇点,南北长57.3米,东西宽53.8米,高24.4米,建筑面积4016.1平方米,主要用于举办大型会议、学术报告、文体演出、电影放映等。

建筑结构和内部装修情况

建筑主体为钢木、砖砼结构,其中墙体为砖砼材质,承重柱为钢混材质,屋架为钢木结构。大礼堂舞台、二层回廊、老年活动中心等区域地面为木质地板,观众厅和一层回廊地面铺有化纤地毯。观众厅、一层回廊、贵宾休息室、化妆间做有吊顶,材质为轻钢龙骨和铝合金方形吸音板;二层回廊部分区域做有吊顶,材质为木龙骨、石膏板和板条抹灰层。

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5月2日13时30分,刘某乙带领雇用人员牛某某、李某某、班某某,携带喷枪、液化石油气钢瓶等到大礼堂门厅东侧屋顶进行屋面防水施工作业。16时38分至18时35分,刘某乙使用液化石油气喷枪,先后在门厅东侧屋面、天沟多次违规明火作业。期间在天沟处铺设防水卷材,为便于防水卷材与望板粘贴紧密牢固,用喷枪高温火焰烘烤防水卷材下表面沥青使其软化,高温火焰接触木质望板。18时36分,刘某乙前往南回廊东侧屋面继续明火作业。牛某某、班某某工作任务完成后相继离开工地,19时05分,刘某乙、李某某最后离开施工工地。整个施工过程,监理人员未按要求进行旁站监理。当晚留有施工方现场物料看护人员苌某某(在大礼堂外东北角活动板房休息)和大礼堂物品看护人员王某某。

23 时22分许,河南大学法学院辅导员杨某甲和朋友杨某乙看到大礼堂南侧小楼屋顶东侧着火,杨某乙随即拨打119报警。

事故原因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调查实验和专家论证等,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5月2日23时02分,起火部位为大礼堂门厅东侧屋顶北部博脊头和天沟交接处,火灾直接原因系大礼堂修缮工程屋面防水施工作业中,施工人员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喷枪,高温火焰烘烤防水卷材,造成木质屋面阴燃起火引发火灾。

事故现场情况

大礼堂观众厅二楼看台南侧烧毁严重,屋顶金属钢梁南端脱落向北倒塌。门厅东北角屋面烧毁严重,塌落烧失以此为中心向东、南、西3个方向逐渐减轻。二层南回廊吊顶内烟熏浓重、吊顶下方烟熏较轻。门厅东侧屋面与二层南回廊坡屋面交汇区烧毁塌落物落在二层回廊上,将木质楼板局部烧穿形成孔洞,其正上方正对最后施工区域。门厅东侧屋顶北博脊头与天沟交接处下方的木质支撑檩、椽烧毁缺失。木质支撑梁高位炭化、烧损程度重,低位局部炭化烧损程度轻。

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1. 木制屋顶易被引燃。大礼堂顶部为重檐歇山式复杂、多重屋顶组合,大量采用的木质构件因使用年限久远变得疏松腐朽,且未经阻燃处理,易被引燃。
  1. 火灾载荷大。大礼堂屋面铺有木望板和油毛毡,礼堂内悬挂绒布窗帘,舞台上装有涤纶幕布和木地板,观众厅设有绒面海绵座椅,地面铺设化纤地毯。这些物品种类多、数量多、燃点低,燃烧热值高、火灾荷载大。
  1. 立体燃烧猛。大礼堂屋顶造型复杂、错落分布,木材用量大且紧密相连,在起火部位两侧吊顶内部形成贯通空间,导致火势在吊顶空腔内横向蔓延,不易被发现。旧油毛毡受热形成高温带火滴落物,掉落至下方礼堂幕布及座椅等可燃物,造成大面积、多点位、立体式燃烧。加之礼堂大厅内部立体空间大,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短时间内出现轰燃,钢结构受热后迅速失去承重能力致使屋顶坍塌。
  1. 发现火情晚,报警不及时。大礼堂修缮期间违规擅自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未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导致早期吊顶内起火区域阴燃长达数小时没有及时发现。大礼堂物品看护人员发现火情晚,且未第一时间报警。
  1. 初期火灾未有效控制。学校未针对大礼堂修缮工程制定专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大礼堂物品看护人员不掌握应急处置和灭火救援技能,未及时使用室内消火栓扑救初期火灾。

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根据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排除电气故障、吸烟、自燃、爆炸引发火灾的可能。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告,排除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结合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

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是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扛稳扛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政治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以往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压实各级属地领导责任、行业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坚决守住守牢安全生产底线。

二是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机制,压紧压实单位主体责任。省各级各类学校要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有序有备,管理长效。加强对宿舍、教室、食堂等重点部位隐患的排查整治,及时修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要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强化和落实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河南大学要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对校园安全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有关规定,统筹做好文物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

三是切实强化行业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教育部门要加强安全责任压力传导,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将校园安全纳入各级各类学校考核评价体系,持续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层层夯实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校园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机制,加强教育系统各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不断提升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文物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督促文物保护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动态监管,强化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管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紧盯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建筑等重点场所和领域,坚决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切实提升消防监督管理质效。

四是持续推进科技成果应用,着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推进现代科学技术在消防领域的深度应用,提升火灾防范能力。正确理解并妥善处理文物原貌保护和消防安全之间的关系,提升文物系统本质安全水平。广泛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强特种作业资质资格管理,加强违规施工和违规电气焊作业综合治理,管好电源、火源、气源等关键要素,消除监管漏洞。

五是夯实消防安全基层基础,不断增强自防自救能力。深化消防安全“五进”(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宣传,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和社会整体安全水平。注重消防安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明白人”。提升乡镇基层消防能力,积极推进“一队一中心”建设,促进乡镇专职消防队和单位微型消防站提质增效,提升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切实打通基层消防管理“最后一公里”。

(责编:张爱玲 李雄飞)

FD11173 | 2024_河南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1·19_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学校/幼儿园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河南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1·19” 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河南省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5 月 — 1 — 目录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 (一)火灾单位概况......................................................................................................2 (二)建筑情况..............................................................................................................3 (三)学校办学情况......................................................................................................6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医疗善后情况.........................................................8 (一)火灾发生经过......................................................................................................8 (二)应急处置情况......................................................................................................9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1 (四)气象情况............................................................................................................11 三、火灾事故原因...............................................................................................................11 (一)起火原因............................................................................................................11 (二)火灾蔓延原因....................................................................................................11 (三)造成人员死亡原因............................................................................................12 (四)火灾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14 (五)调查实验情况....................................................................................................14 (六)其他可能因素的排除........................................................................................15 四、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15 (一)英才学校............................................................................................................15 (二)教育部门............................................................................................................16 (三)消防部门............................................................................................................18 (四)自然资源部门....................................................................................................19 (五)住建部门............................................................................................................20 (六)民政部门............................................................................................................20 — 2 — (七)地方党委政府....................................................................................................21 五、对火灾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23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的人员............................................................................23 (二)建议追责问责人员............................................................................................23 (三)对英才学校的行政处罚....................................................................................32 (四)其他建议............................................................................................................33 六、火灾事故主要教训.......................................................................................................33 (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底线守得不牢....................................................................33 (二)学校安全管理措施未有效落实........................................................................34 (三)学校初期火灾应急处置能力严重不足............................................................34 (四)有关部门行政审批源头把关不严....................................................................35 (五)消防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35 七、火灾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和建议...................................................................................36 (一)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36 (二)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扎实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36 (三)要加强教育领域安全管理,压实学校消防安全主体责任............................37 (四)要加大消防科技投入,为火灾防控提供技术支撑........................................38 (五)要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着力提升全民应急避险能力............................38 — 1 — 河南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1·19” 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月19日,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发 生重大火灾,造成1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40.5万 元。 火灾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迅速作出安排部署。 应急管理部指派工作组连夜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火灾调查和 善后处置等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对该起火灾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 办,派出现场督办组,具体指导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河南省 委和省政府立即安排相关领导同志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伤 员救治、善后处置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省委召开常委会会议研 究部署火灾事故调查处置工作,要求全力做好受伤学生救治工 作,尽快查明火灾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从严排查整治重点 场所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政府召开 全省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当前消防安全重点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成立由相关省领导任组长,省消 防救援总队、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和 南阳市政府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河南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 英才学校“1·19”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火灾事故调 查组),并邀请应急管理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专家参与 火灾事故调查。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明火灾原因,认定火灾性 — 2 — 质,提出处理意见。南阳市负责医疗救治、善后处理、社会维稳 等工作。河南省纪委监委成立火灾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 有关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及失职渎 职问题开展审查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组认真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安排部署,坚持“科 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 通过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视频分析、调查实验、专家论证和调 阅资料、询问谈话、座谈了解等方式,查清了火灾发生经过、原 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地方党委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 责任,总结了火灾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河南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1·19” 火灾是一起因小学生用打火机烧断自己被子上的线头时,引发的 重大火灾事故。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一)火灾单位概况 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登记名称为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社区英才学校,以下简称英才学 校)位于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2010 年夏季开始建设,2012 年秋季开始招生。举办者系李继忠,投资人李宇负责学校全面工 作,校长徐向阳负责日常管理、招聘招生工作,教研主任韩青坡 协助校长工作。该校一至六年级共6 个班,342 名学生,28 名教 — 3 — 职工。事发当晚共有304 名学生、19 名教职工在校住宿。 (二)建筑情况 1.整体布局 英才学校东临兴阳线西侧村民自建房,西临农田,南临林地, 北临无名道路南侧村民自建房(见图1),占地面积2.2 万平方 米,总建筑面积9792 平方米。学校共有5 栋建筑,其中2 栋教 学楼位于西北侧,1 栋宿舍楼位于东北侧,餐厅位于东南侧,浴 室位于南侧。起火建筑为宿舍楼。 图1 英才学校方位图 英才学校日常由10 千伏电力变压器供电,出配电室后分别 向餐厅、浴室、教学楼、宿舍楼供电,空调为单独供电回路。燃 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见图2) — 4 — 图2 学校配电线路示意图 学校内有2 个无塔供水压力罐(储量19 立方米、压力0.18 兆帕),无室外消火栓系统。 2.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坐北朝南,地上4 层,东西长64.8 米,南北宽18.7 米,高16 米,建筑面积4256 平方米。一层为幼儿园,设有教室 6 间、办公室1 间、活动室1 间,另闲置1 间。二层为小学女生 宿舍,设有学生宿舍6 间、教职工宿舍1 间,另闲置4 间。三层 为小学男生宿舍(见图3),设有学生宿舍6 间、教职工宿舍2 间,另闲置3 间。每层东西各有1 个公共卫生间。四层未使用。 建筑内走廊南北两侧设置房间,北侧设有东西2 部疏散楼梯,一 层设置6 个通向室外的出口。 — 5 — 图3 起火建筑三层平面图 起火建筑共有空调、照明2 路供电线路,其中照明线路进入 每层楼梯间配电箱后,分别给照明灯、插座供电。 起火建筑每层设4 个室内消火栓,房顶设1 个10 立方米的 消防水箱(起火时无水),共有42 个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 器、12 具MFZ/ABC-4 型干粉灭火器、30 个应急照明灯和23 个灯 光式疏散指示标志。 3.起火房间情况 起火房间为三层305 房间,东西长9.9 米,南北宽8.4 米, 建筑面积83.2 平方米,分住宿、阳台和卫生间三个区域(卫生 间未使用)。房间南墙东西两侧各有1 个1 米宽的木质门,其中 东门被床铺堵挡,西门供人员出入(夜间不落锁)。房间南墙中 上部设1 扇玻璃窗,北墙设2 扇玻璃窗,阳台外墙设带防盗网的 玻璃窗,防盗网西侧设有逃生口(长64 厘米、宽56 厘米,用铁 丝缠绕固定)。房间内摆放19 张双层床和2 张单人床(见图4)。 — 6 — 事发当晚,该房间住有33 名三年级男学生、1 名宿管员(贾霞, 女,58 岁,班主任)。 图4 305 房间平面图 住宿区西北角设置1 个柜式空调(当晚21 时45 分前在配电 室处断电),2 个内墙壁插座(长期在楼层配电箱处断电),顶 部东西两侧各设置1 盏螺旋形螺口节能灯(起火时东侧照明灯未 关闭),3 个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无电)。 (三)学校办学情况 1.证照办理情况 2010 年12 月14 日,方城县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对方城县 独树镇英才学校建设砚山铺社区分校项目核准的通知》,明确学 校占地面积22372 平方米,建设2 栋三层框架教学楼、1 栋教师 — 7 — 办公楼和餐厅、厨房。 2012 年9 月3 日,方城县教育体育局作出《关于对独树镇双 星学校等3 所民办学校(幼儿园)办学申请的批复》 (方教文〔2012〕 69 号),同意独树镇英才学校砚山铺社区分校试办一年,办学内 容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 2020 年3 月,该校取得方城县教育体育局颁发的《民办学校 办学许可证》(教民141132250000231),登记名称为方城县独 树镇英才学校砚山铺分校,办学内容为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学 校类型为非营利性民办小学幼儿园,校长为徐向阳,举办者为李 继忠。有效期限:2020 年3 月至2025 年3 月。 2021 年12 月,该校取得方城县教育体育局颁发的《民办学 校办学许可证》(教民141132250000231),登记名称变更为方 城县独树镇砚山铺社区英才学校,办学内容变更为小学教育,学 校类型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校长为徐向阳,举办者为李继忠。 有效期限:2021 年12 月28 日至2024 年12 月27 日。 经调查,英才学校未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教学管理情况 英才学校作息时间为6 时20 分学生起床、20 时20 分放学, 学生每两周休息一次,每次连休四天,当周双休日(1 月20 日、 21 日)正常上课。每班配备2 名老师,每间宿舍配备1 名宿管员 — 8 — (由各班班主任或老师担任)。宿舍空调供电开关由学校统一控 制,每日20 时通电、22 时断电。夜间休息时宿舍留长明灯。 3.安全管理情况 英才学校建立了24 小时值班巡逻制度、学生宿舍夜间巡查 与值班制度。学校规定学生不得携带火种、刀具、易燃易爆物品 进校园,在学生返校时检查携带物品(三年级返校生最近一次检 查时间为2024 年1 月14 日)。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医疗善后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1 月19 日20 时29 分,宿管员贾霞带领33 名学生进入宿舍 楼。20 时54 分,贾霞在家长微信群里发送学生已休息的信息。 因部分学生有夜起上厕所习惯,21 时54 分,贾霞喊3 名学生去 走廊西侧公共卫生间上厕所,学生返回宿舍后贾霞上床入睡。随 后又有其他学生自行出门上厕所,一名学生被扰醒后,在床上抠 指头、捡笔芯、玩玩具。22 时45 分许,该学生发现自己被子上 有根线头,就摸出枕头下的打火机去烧那根线头,引燃了相邻床 铺上的袋子和里面的衣服。该学生一看着火了,急于把火扑灭, 但火越烧越大,急忙喊另一名学生,接着去喊在宿舍西门口睡着 的贾霞,此时已有学生醒来逃生。贾霞醒来发现着火,站在自己 床边呼喊学生起床逃生,随后退到门外继续呼喊,并让学生去叫 教研主任韩青坡(311 房间宿管员)。 监控视频显示,22 时48 分26 秒起,宿舍楼北侧村民自建 — 9 — 房的南墙面出现明显的映射火光;22 时51 分开始,陆续有师生 通过楼梯逃生。 (二)应急处置情况 1.英才学校初期处置情况 韩青坡听到贾霞和学生呼喊后,到305 房间门口看见着火, 便返回311 房间组织学生疏散。其余10 名宿管员听到呼喊后组 织自己管理的宿舍学生逃生,7 名教职工也参与了组织学生疏散 逃生。当晚,三层共疏散了156 名学生,二层共疏散了135 名学 生。 22 时52 分许,贾霞通过微信语音电话向校长徐向阳报告火 情。徐向阳从教学楼赶到现场后,用灭火器、水盆、水管灭火, 并打电话向李宇告知火情。李宇从校外赶到现场,试图进入305 房间施救,因火势较大、烟气较重随即退出。韩青坡、贾霞等老 师将部分学生疏散至安全处后,返回现场参与灭火,期间,23 时0 分19 秒,308 房间宿管员拨打119 电话报警。 2.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情况 23 时19 分,独树镇专职消防救援队1 车、5 人到达现场, 侦查发现三层走廊充满浓烟、305 房间已全面燃烧、火势突破南 墙窗户,立即出水控火,并从三层走廊疏散出1 人(徐向阳)。 23 时28 分,凤瑞消防救援站到场,立即成立2 个内攻组,冒着 高温浓烟强攻进入起火房间灭火搜救,并控制火势向周边蔓延。 23 时38 分,明火被扑灭。广安路消防救援站、人民路小型消防 — 10 — 站增援力量到场后,设置排烟机加快排烟降温,采取逐层清查推 进、逐间搜索标记的措施,对整个宿舍楼进行全面搜索。20 日0 时30 分,独树镇中心学校人员到场,清点核查学生人数,组织 护送学生乘车回家。0 时35 分,救援行动结束。当晚,305 房间 13 名学生遇难,1 名宿管员、20 名学生逃生,其中4 名学生受 伤;其余房间271 名学生、18 名教职工和宿管员疏散逃生。 南阳市、方城县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接报火灾后,立即赶赴 现场,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组织消防、公安、卫健、应急、教 育等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开展处置工作。消防部门迅速调派3 个 消防救援站、5 辆消防车、27 名指战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卫健 部门调派10 辆救护车、66 名医护人员到场实施人员转运救治; 公安部门立即派出大量警力到场,控制相关责任人员,维持现场、 道路秩序,协助开展人员转移、身份核查和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教育部门成立应急工作小组,组织受伤学生到医院救治,对其余 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分流安置;应急管理部门派员到场协助处 置,调派应急发电机、移动照明设备等应急物资。 3.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接报火灾后,南阳市、方城县卫健部门成立救治工作领导小 组,迅速组织专门团队护送伤者转运,全力做好统筹协调、医疗 救治等工作。省卫健委组织召开专家碰头会,制定一患一策救治 方案,联系3 名国家级专家远程会诊,全力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方城县政府成立善后处置组,对死亡人员家属和受伤人员开展安 — 11 — 抚和心理疏导。 火灾发生后,南阳市、方城县党委政府认真履行属地救援责 任,组织消防、公安、应急、教育、医疗、电力等单位,快速调 派精干力量,实施灭火救援、现场管控、伤员救助、人员安抚、 保障服务等工作。英才学校处置初期火灾的能力不足,未能有效 组织人员疏散、控制火势发展。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火灾造成13 人死亡、4 人受伤。经核定,直接经济损失为 1740.5 万元。 (四)气象情况 1 月19 日8 时至20 日8 时,独树镇天气小雨雪转阴天,以东 北风向为主,风力3~4 级,阵风5~6 级,气温在-1.4℃~-0.4℃之 间,无雷电发生。 三、火灾事故原因 (一)起火原因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 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 年1 月19 日22 时45 分许,起火部位为学 生宿舍305 房间南侧学生床铺,起火原因系一名8 岁小学生在宿 舍内用打火机烧断自己被子上的线头时,引燃其相邻木床上放置 的学生衣物,导致宿舍内大量的被褥、衣服、木床等快速燃烧蔓 延成灾。 (二)火灾蔓延原因 — 12 — 1.火灾荷载大且物品易燃可燃 305 房间堆放的被褥、羽绒服、编织袋、行李箱等衣物易燃 可燃,实验估算总重量1280kg 左右、火灾荷载密度达460MJ/m2 左右。可燃物主要为涤纶、腈纶、尼龙和棉纤维等材料。 2.双层床铺紧密摆放加速燃烧 305 房间放有16 张木质床和5 张带木床板的铁床,上下双 层床铺呈大通铺紧密摆放,造成火势横向迅速蔓延。上铺起火产 生的高温带火熔融物,滴落至下铺引燃被褥、衣物等,造成火势 竖向迅速蔓延,加速立体燃烧。 3.高温烟气聚集发生轰燃 燃烧形成的高温烟气在房间快速聚集,室内温度迅速上升, 所有可燃物快速燃烧,发生轰燃,形成全室燃烧。经调查实验, 起火后约12 分30 秒发生轰燃,形成全室燃烧。 (三)造成人员死亡原因 经公安机关检验鉴定 [1],13 名遇难人员均因吸入高温有毒烟 气致死。 1.宿舍人员密集,疏散逃生条件差 事发当晚,305 房间住宿34 人,远超“学生宿舍每室居住 学生宜为4—8 人,不应超过10 人”的标准要求 [2]。床铺密集设 置,上铺学生须爬梯下床,下铺学生须从床尾爬出,学生上下床 不便。起火房间有2 个疏散门,东侧房门被床铺堵挡,中间床铺 [1] 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宛公鉴(尸检)〔2024〕23 号)。 [2]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 129 号)第二十二条: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宜为4-8 人,不应超过10 人。 — 13 — 起火,部分学生只能穿过着火区域从西侧房门逃生。 2.学生深睡和有毒烟气降低逃生能力 22 时45 分起火时,学生已入睡近2 个小时,大都进入深睡 状态,难以唤醒。被褥等可燃物燃烧分解产生的大量CO、NOx、 HCN 等毒性气体,迅速充斥整个房间。学生在深睡中吸入高温 有毒烟气,丧失逃生能力。 3.学校对初期火灾处置不力 英才学校制定的《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预案》未结合学校 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教职工和学生人数等实际情况明确应急疏 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不符合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应急 疏散演练指南》有关要求 [1];2023 年该学校未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305房间宿管员贾霞未及时有效疏散学生, 未第一时间报警;学校夜间应急值守力量不足,相关人员不熟悉 应急处置程序,未及时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疏散305 房间被困学 生。火灾发生约15 分钟后,才有老师拨打119 电话报警,此时 305 房间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 4.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火灾发生时,起火建筑屋顶水箱和室内消火栓无水,部分水 带、水枪缺失,无法发挥初期火灾扑救作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 测报警器没电,不能及时报警,延误了最佳逃生时机。 [1] 教育部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教基一厅(2014)2 号)基本原则(三):应急疏散演练 应明确最终的时间目标,原则上中学生2 分钟以内,小学生3 分钟以内完成;演练准备阶段(一):应急疏散演 练方案应根据学校自身性质、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教职工和学生人数、校园内建(构)筑物类型和数量等实际情 况,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应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准 备阶段(一):中小学校每月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 14 — (四)火灾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 《鉴定书》(编号20240109),现场残留物检验鉴定未检出汽 油、煤油、柴油和油漆稀释剂等助燃剂成分。 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 《鉴定书》(编号20240113),照明灯底座接触片熔痕为火烧 熔痕、电源线熔痕为二次熔痕,未发生电气故障。 (五)调查实验情况 1.光源调查实验 在火灾现场设置模拟光源,观察其在学校大门向东北方向拍 摄的监控视频画面。通过比对,模拟光源位置位于起火部位时, 映射火光与起火时原始监控中火光位置特征相吻合。 2.火源位置调查实验 选取同类场所设置6 张双层床,分别在上、下铺模拟起火蔓 延过程。通过实验比对,上铺先起火时的火势发展蔓延特征与火 灾证人证言和现场痕迹特征相符。 3.全尺寸火灾模拟实验 全尺寸还原火灾现场建筑、通风、火灾荷载等条件,模拟起 火蔓延过程。通过实验,再现火灾发生、发展的过程,获取室内 烟气浓度、温度场的测量数据。 4.热烟气数值模拟和数据计算 使用火灾数值模拟软件建立等尺寸起火房间模型,进行热烟 — 15 — 气数值模拟和计算。通过实验,获取室内燃烧速率、烟气浓度、 温度场的数值模拟结果,并提出相应建议。 (六)其他可能因素的排除 根据电力公司提供资料显示,学校电流数据在21 时45 分至 22 时45 分起火时无明显变化;305 房间有空调、插座、照明灯 3 个电气回路;起火时空调和插座电气回路未通电,东侧照明灯 为长明灯,经检验鉴定,照明灯及其线路未发生电气故障;起火 部位未发现电暖器、手机、充电宝等其他电器设备及线路残骸, 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根据方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 明和现场残留物检验鉴定意见 [1],排除放火可能。宿管员和学生 均不抽烟,现场未发现做饭、取暖等生活用火物品和自燃物质残 留物,未发现阴燃痕迹,排除遗留火种和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 现场未发现爆炸产生的痕迹,排除爆炸引发火灾的可能。根据气 象部门提供资料显示,起火当天无静电积累、放电和引燃等条件, 无雷电现象,排除静电放电和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 四、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英才学校 长期违规办学,至今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办学场所不符合要求,学生宿舍住宿人员严重超标,按规定每间 学生宿舍住宿人数不应超过10 人,事发当晚,305 房间住宿师 生为34 人。学校日常管理不严格,未发现学生携带打火机等火 [1]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编号:20240109)。 — 16 — 种入校问题。疏散和应急处置不力,事发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 灭火,没有有效组织305 房间学生疏散逃生。安全疏散不符合要 求,起火房间一个安全出口被床铺堵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 位,起火建筑屋顶水箱和室内消火栓无水,部分水带水枪缺失,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没电;未按《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 号)有关要求开展 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 (二)教育部门 1.独树镇中心学校 独树镇中心学校是方城县教育体育局的下属机构,负责本辖 区内的学校管理工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 履行学校管理工作职责不力,在英才学校办学场所、师资等 条件长期未达到要求,且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 情况下,仍予以通过年审的初步审查。对学校安全管理流于形式, 未落实上级安排部署,工作棚架,在方城县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 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和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等工作 中,未按要求到学校开展实地检查。在春、秋期校园安全检查工 作中,未发现英才学校学生宿舍住宿人数严重超标、宿舍安全出 口被床堵挡、室内消火栓无水等问题 [2]。 [1] 方城县教育体育局提供的《关于方城县独树镇中心学校具体的工作职能说明》。 [2]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 129 号)第二十条:寄宿制学校应根据学生住宿人数配置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等相关生活用房。学生生活用房 根据需要宜按表4 生均指标配置。表4 中小学生宿舍生均使用面积指标为3 平方米。第二十二条:学生宿舍应便 于自行封闭管理,不得与教学用房合用建筑的同一个出入口。学生宿舍应男女分区设置。一层出入口及门窗,应设 置安全防护设施。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宜为4—8 人,不应超过10 人。 — 17 — 2.方城县教育体育局 负责全县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年审与评估,依法规范民办 学校办学行为;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工 作,指导和检查学校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 [1]。 履行教育工作管理职责不力,办学年审把关不严,在英才学 校办学场所、师资等条件长期未达到要求,且未取得《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情况下,仍予以通过每年年审 [2]。对学校办 学条件基本标准执行不严 [3],部分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住宿人数 严重超标。对学校安全管理不力,在方城县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 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中,未排查发现重大火灾隐患;督促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排查检查工作不力,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按 照方案要求应上报排查检查结果288 次,实际上报71 次;在宿 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方面,全县481 所学校仅发现宿舍水管破 裂、床板损坏、巡查记录未签字等3 条问题,对独树镇中心学校 未按要求开展检查的情况失察失管,独树镇中心学校在专项行动 期间4 次上报隐患为零,3 次未上报排查检查结果。 3.南阳市教育局 负责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 与监督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审与评估;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1] 中共方城县县委办公室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城县教育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的通知(方办〔2019〕21 号)。第五条:(五)负责全县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年审与评估,依法规范民 办学校办学行为。(十)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工作,指导和检查学校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 完善和执行情况。 [2] 南阳市教育局提供“说明”:该学校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长时间未进行法人登记,属于违反国家相关的法 律法规,应属于情节严重,年检结果应该为“不合格”。 [3]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第二十二条:学生宿舍 每室居住学生宜为4-8 人,不应超过10 人。 — 18 — 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教育、安全防范、消防安全等工作 [1]。 履行教育工作管理职责不到位,指导与监督民办教育机构办 学工作不力。对方城县教育体育局办学年审把关不严和全市部分 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住宿人数超标等情况失察。督促指导基层教 育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不力,在南阳市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中,对方城县教育体育局未上报专项行 动方案、动员部署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调度表等问题,未及时督 促整改,对基层教育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未跟踪问效。 (三)消防部门 4.方城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 [2],推动落实消防安全 责任制;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3];会商当地公安机关每年定期 排查、调整、确定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列管范围 [4]。 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督促行业部门落实消防 安全责任制不力,在全市消防安全大检查、“减量防大控小”等 专项行动,以及方城县消防、教育部门联合开展的学校消防安全 专项治理 [5]中,排查不深不细,没有按照要求对全县寄宿制学校 [1] 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宛办文〔2019〕65 号)。第六条:(十一)安全管理科。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教育、安全防范、消防 安全等工作。(十二)民办教育管理科。负责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与监督全市 民办教育机构年审与评估;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2] 消防救援队伍总队及以下单位机构编制方案:一、主要职责:(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 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4] 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消防监督执法的通知》:市、县消防救援机构 要会商当地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排查确定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情况,联合发文调整确定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列管范围,并由消防救援机构通过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5] 方城县消防救援大队、方城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全县学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教 ﹝2021﹞18 号)明确排查范围为:城区和各乡镇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 — 19 — 全面排查,未到英才学校进行检查。组织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不规范,近3 年未向社会发布重点单位申报公告 [1],未认真审核 基层上报重点单位台账信息,部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层级混 乱,部分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单位未纳入监管范围。 (四)自然资源部门 5.方城县自然资源局(原方城县国土资源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及政策。监督检查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调查处理违法案 件,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2][3]。 履行土地资源管理保护职责不力,贯彻执行自然资源法律法 规不到位。2010 年原方城县国土资源局独树国土所巡查发现李 宇擅自占用耕地建设独树镇原英才学校砚山铺村分校,先后于同 年9 月、11 月两次对李宇个人违法占地行为予以处罚,处罚决 定中仅罚款执行到位,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房屋及其他设施 未执行到位 [4],在不符合结案标准的情况下,伪造违法案件结案 [1] 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界定标准确定后,应 当连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的内容、期限等要求一并向社会公告,由各单位自觉“对号入座”,主动向当 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2] 中共方城县委办公室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城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方办〔2019〕40 号)第五条:(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及政策;(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 [3] 中共方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方城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等重塑性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方编〔2023〕42 号)方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队职能配置、机构设 置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监督检查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调查处理违法案件,制止自然资源违法 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 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 — 呈批表予以结案。同年,原国土资源部通过卫星图片执法发现独 树镇原英才学校砚山铺村分校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原国家土地督 察济南局于同年12 月将该问题逐级通报至原方城县国土资源 局,原方城县国土资源局伪造对独树镇原英才学校砚山铺村分校 的行政处罚案卷,伪造将李宇涉嫌国土资源犯罪问题移交方城县 公安局的土地违法案件移送书,利用假材料申请了该宗土地农用 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消除了卫星图片执法图斑,但未督 促李宇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许可,对该校长期违法 用地行为放任不管。 (五)住建部门 6.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 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1]。 履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不力,未依法依规对辖区限额以 上工程实施有效监管 [2],对独树镇原英才学校砚山铺村分校建设 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问题,未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3]。 (六)民政部门 7.方城县民政局 [1] 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定”方案: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县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建设管理股负责工程建设和建筑业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2]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 号)规定: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居民 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 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 建设工程。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 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21 — 负责贯彻落实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 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 [1]。 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不力,英才学校长期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未依法依规予 以取缔 [2]。 (七)地方党委政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城 乡建设等事业和自然资源、民政、公安等行政工作 [3],负责组织 对学校校舍及教育场地、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 [4][5];镇政 府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事业和民政、公安等行政工作 [6], 按照规定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7][8]。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 [1] 方城县民政局“三定”方案: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地方对社会组织的登记 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 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 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 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 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 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 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 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5]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 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学校校舍及教育场地、设施、设备进行安全 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 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 行政工作。 [7]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 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8] 《独树镇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方办〔2022〕21 号)第二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 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好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 — 22 — 内的消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本级政府有 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 8.独树镇党委、政府 独树镇党委政府对教育工作管理不力,对上级党委政府关于 学校安全指示要求落实不到位,对英才学校学生宿舍住宿人数严 重超标的问题失察。未认真贯彻安全发展理念,汲取河南省柘城 县“6·25”重大火灾事故、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 “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开展“减量防大控小” 专项行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六查一打” 专项行动等不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英才 学校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失察。 9.方城县委、县政府 方城县委、县政府对教育工作领导不力,对相关部门履职不 到位情况失察,对独树镇党委、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不到位情 况失察。安全发展理念树的不牢,汲取河南省柘城县“6·25” 重大火灾事故、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 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督促指导教育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 要求和乡镇党委、政府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 10.南阳市政府 南阳市政府对学校教育工作领导不够有力,对方城县和教育 [1]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第九条:(四)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六)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部门未认真履职的情况失察。统筹发展和安全不够有力,督促指 导方城县 教育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不到位

— 23 — 导方城县、教育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 要求不到位。 五、对火灾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的人员 1.李宇,男,54 岁,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创办人, 实际控制人,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已被方城县公安 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徐向阳,男,53 岁,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校长, 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已被方城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 事强制措施。 3.贾霞,女,58 岁,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起火宿 舍宿管员(三年级班主任),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已被方城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李继忠,男,55 岁,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注册 登记的举办者,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已被方城县公 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韩青坡,男,56 岁,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教研 主任,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已被方城县公安局依法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建议追责问责人员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 24 — 法》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以下25 名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教育部门:独树镇中心学校 (1)工作人员徐春珂 徐春珂,男,41 岁,中共党员,2019 年7 月至今任独树镇 中心学校工作人员,联系分包英才学校。2024 年1 月16 日,带 队对英才学校开展2023 年度秋期校园安全检查时流于形式,未 认真对照安全检查细则开展工作,未到学生宿舍开展检查,未核 实学校师生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情况,随意填写检查记录。对上 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2)副校长董赞 董赞,男,40 岁,中共党员,2018 年2 月至今任独树镇中 心学校副校长,分管安全工作。未按照《方城县教育系统重大事 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实施方案》和《方城县教育系统 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方案》要求制定独树镇中心学校工作 方案,未按照上级方案要求开展排查整治(以会议和微信群通知 的形式部署工作,未到学校开展实地检查,通过电话向学校询问 隐患排查情况,依据学校反馈,向方城县教育体育局上报排查隐 患结果为零);日常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英才学校 没有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未发现学生宿舍住宿人数严重超标、宿 舍安全出口被床堵挡、室内消火栓无水等问题,未按要求组织辖 区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工作。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 任。 — 25 — (3)校长许元秋 许元秋,男,44 岁,中共党员,2017 年12 月至今任独树镇 中心学校校长,负责全面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方城县教育系 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实施方案》和《方城县 教育系统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方案》要求,排查整治流于 形式,向方城县教育体育局上报的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台账隐患为 零,未发现英才学校学生宿舍住宿人数超标、宿舍安全出口被床 堵挡、室内消火栓无水等问题;在2023 年春期、秋期校园安全 检查工作中,只安排、不问效,工作棚架。对办学年审初审工作 制度执行不严格,英才学校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仍通过每年 年审的初步审查。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教育部门:方城县教育体育局 (4)民办教育管理股工作人员姬晓 姬晓,男,42 岁,群众,现任方城县第五小学教师,2013 年3 月至今借调方城县教育体育局民办教育管理股工作,具体负 责辖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和年审工作。办学年审工作审核不严, 英才学校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仍通过每年年审。对上述问题 负有直接责任。 (5)民办教育股原负责人孙伟 孙伟,女,55 岁,群众,现任方城县第三高级中学教师, 2015 年12 月至2024 年1 月任方城县教育体育局民办教育管理 — 26 — 股负责人 [1]。履行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职责不力,对办学条件 基本标准执行不严、办学年审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学生宿舍住 宿人数超标等问题,英才学校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仍通过每 年年审。2023 年秋季得知该学校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证书》问题后,未向上级汇报,未向民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对 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6)安全管理股负责人王心刚 王心刚,男,55 岁,中共党员,现任方城县龙城小学教师, 2017 年7 月至2024 年1 月任方城县教育体育局安全管理股负责 人 [2]。组织全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工作不力, 对独树镇中心学校未认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未上报工 作方案、未如实填报工作台账和统计表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上述 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7)正科级干部曹中潭 曹中潭,男,59 岁,中共党员,2016 年10 月至今任方城县 教育体育局正科级干部,分管民办教育管理股工作 [3]。对方城县 教育体育局民办教育管理股开展办学年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 英才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要求、学生宿舍住宿人数超标及年审把 关不严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8)副局长余勇 [1] 负责全县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年审与评估,依法规 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2] 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工作,指导和检查学校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 [3] 方城县教育体育局提供“关于调整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党组书记、局长秦乐飞主持教育体育局全 面工作;党组成员、副局长余勇主管安全管理股;班子成员曹中潭主管民办教育管理股。 — 27 — 余勇,男,53 岁,中共党员,2022 年11 月至今任方城县教 育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管理股工作。对方城县教 育体育局安全管理股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 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独树镇中心学校未认真开展专项行动、未 上报工作方案、未如实填报工作台账和统计表等问题失察。对上 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9)局长秦乐飞 秦乐飞,女,49 岁,中共党员,2023 年3 月至今任方城县 教育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方城县教育体育局全面工作。 领导全县教育工作不力,对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执行不严、民 办学校年审把关不严、部分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住宿人数超标等 问题失察;督促指导方城县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对 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3.教育部门:南阳市教育局 (10)四级调研员吴树之 吴树之,男,60 岁,中共党员,2019 年6 月至今任南阳市 教育局四级调研员,分管民办教育管理工作 [1]。指导与监督民办 教育机构办学工作不力,对方城县教育体育局民办学校年审把关 不严和全市部分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住宿人数超标等问题失察。 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1)局长杨文普 [1] 南阳市教育局关于《市教育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宛教〔2021〕32 号)。 — 28 — 杨文普,男,54 岁,中共党员,2023 年1 月至今任南阳市 政协副主席、南阳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南阳市教育局 全面工作 [1]。领导全市教育工作不到位,对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 准执行不够严格等问题失察;对南阳市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 作落实督促指导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4.消防救援机构:方城县消防救援大队 (12)监管干部王洪浩 王洪浩,男,37 岁,中共党员,2020 年10 月至今任方城县 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11 级(副科级),承担 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分包联系独树镇。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不 到位、参与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工作不深不细、开展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调整工作不力。对上述问题负直接责任。 (13)大队长马生才 马生才,男,41 岁,中共党员,2020 年10 月至今任方城县 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支队级副职(副处级),负责防火工作。 对大队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督促行业部门落实消 防安全责任制不力、开展寄宿制学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不深不 细、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规范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上述问题 负主要领导责任。 5.自然资源部门:方城县自然资源局 (14)机关纪委书记高永军 [1] 南阳市教育局提供“说明”:杨文普同志于2021 年10 月16 日任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负责市教育 局全面工作,其他班子成员分工按照宛教〔2021〕32 号文件执行。 — 29 — 高永军,男,57 岁,中共党员,2009 年3 月至2017 年3 月 任原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长,2020 年9 月至今任方 城县自然资源局机关纪委书记。履行土地资源管理保护职责不 力,贯彻执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原方城县国土资源局 独树国土所对李宇擅自占用耕地建设独树镇原英才学校砚山铺 村分校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不到位;为消除卫星图片执法图斑, 伪造行政处罚案卷;对英才学校长期违法用地行为放任不管。对 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15)三级主任科员霍海涛 霍海涛,男,53 岁,中共党员,2008 年9 月至2017 年2 月 任原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分管土地监察工作,2022 年6 月至今任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三级主任科员。履行土地资源管 理保护职责不力,贯彻执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原方城 县国土资源局独树国土所对李宇擅自占用耕地建设独树镇原英 才学校砚山铺村分校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 伪造案卷消除卫星图片执法图斑问题失察失管;对英才学校违法 用地行为放任不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6.住建部门: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建筑管理股股长张鑫 张鑫,男,42 岁,中共党员,2023 年4 月至今任方城县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管理股负责人。履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不力,自2010 年10 月对独树镇原英才学校砚山铺村分校建设工 — 30 — 程进行质量安全检查以来,对该校建设工程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 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问题未依法依规查处。对上述问题负 有直接责任。 7.民政部门:方城县民政局 (17)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主任汪海 汪海,男,45 岁,中共党员,2021 年3 月至今任方城县民 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主任。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 督职责不力,对英才学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 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未向单位领导汇报并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8.地方党委政府:独树镇政府 (18)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郭大雷 郭大雷,男,39 岁,中共党员,2022 年11 月至今任独树镇 政府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分管独树镇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未深 入研判辖区存在的安全风险,组织开展“减量防大控小”专项行 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六查一打”专项 行动不力,未督促英才学校及时整改隐患问题,未发现英才学校 学生宿舍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19)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刘迨 刘迨,男,32 岁,中共党员,2022 年11 月至今任独树镇党 委委员、武装部长、党政办主任,分管教育工作。对教育工作领 导不力,对教育领域安全风险不了解,对英才学校未达到办学基 — 31 — 本条件、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失察,对英才学校学生宿舍住宿人数 严重超标等问题失察失管。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六查一打”专项行动等工作不力。对上述问题负 有直接责任。 (20)镇长刘洪海 刘洪海,男,39 岁,中共党员,2021 年3 月至今任独树镇 党委副书记、镇长。对教育工作领导不力,对英才学校未达到办 学基本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组织开展“减量防大控 小”专项行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六查 一打”专项行动等工作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9.地方党委政府:独树镇党委 (21)党委书记吴景敏 吴景敏,女,52 岁,中共党员,2020 年5 月至今任独树镇 党委书记,四级调研员。对教育工作领导不到位,对英才学校未 达到办学基本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未认真落实消防 安全“一岗双责”要求,组织开展“减量防大控小”专项行动、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六查一打”专项行动 等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0.地方党委政府:方城县政府 (22)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县长岳太斌 岳太斌,男,49 岁,中共党员,2022 年10 月至今任方城县 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县长,分管教育工作。对教育工作领导不 — 32 — 力,对方城县部分寄宿制学校未达到办学基本条件、县教育部门 履职不到位等情况失察。指导督促教育部门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 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23)县长李霞 李霞,女,45 岁,中共党员,2021 年1 月至今任方城县委 副书记、县长。对教育工作领导不力,督促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 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 导责任。 11.地方党委政府:方城县委 (24)县委书记段文汉 段文汉,男,57 岁,中共党员,2021 年1 月至今任方城县 委书记。对教育工作领导不到位,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 责”要求,指导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 整治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2.地方党委政府:南阳市政府 (25)副市长阿颖 阿颖,女,56 岁,农工民主党员,2018 年9 月至今任南阳 市副市长,农工民主党河南省委员会副主委、南阳市委员会主委, 分管教育工作。对教育工作领导不到位,对教育部门履职不到位 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三)对英才学校的行政处罚 对英才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 — 33 — 动的违法行为,由方城县教育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 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对英才学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活动的违 法行为,由方城县民政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取缔等行政处罚。 对英才学校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由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对英才学校建筑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法行为,由方城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有 关规定,依法处罚。 英才学校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方城县消防救援大队 依据《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四)其他建议 责成方城县委、方城县政府向南阳市委、南阳市政府作出深 刻检查。 责成南阳市委、南阳市政府向河南省委、河南省政府作出深 刻检查。 六、火灾事故主要教训 (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底线守得不牢。南阳市、方城县学 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不认真不深 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 — 34 — “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要指示精神不到位,“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理念树得还不牢固,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心有所偏移。 一些领导干部对消防安全重视程度不够,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风 险认识不足,没有及时发现并有效防控重大风险,没有结合实际 认真研究和排查本地区风险隐患。特别是独树镇党委政府对辖区 消防安全严峻复杂形势认识不足,对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学校安全 和消防安全的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在破解一些重点领域消防安 全问题上措施不够、力度不大。 (二)学校安全管理措施未有效落实。英才学校安全制度不 健全不落实,日常管理流于形式,防火巡查检查走过场,未向有 关部门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缺失。在火源 管理方面,对住宿学生入校安全检查不严,未发现学生携带打火 机等问题。在学生宿舍安全管理方面,未严格落实上级有关规定 要求,单个宿舍住宿人员数量严重超标,且床铺上下双层均呈大 通铺摆放,加之部分宿舍一个房门被床铺堵挡,影响人员疏散逃 生。在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方面,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和维护保养不 到位,宿舍楼楼顶消防水箱和室内消火栓无水,独立式感烟火灾 探测报警装置数量不足且不能发挥作用。 (三)学校初期火灾应急处置能力严重不足。英才学校未将 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未按规定对教职工进行岗 前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针对性不强,且未定期组 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逃生演练,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职工安 — 35 — 全素养不高,面对突发情况惊慌失措、手忙脚乱。这起火灾中, 起火房间宿管员在发现火情后,仅站在自己床边和宿舍门外大声 呼喊处于沉睡中的学生,在场人员均未第一时间报警,学校未有 效组织起火房间的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四)有关部门行政审批源头把关不严。相关行业部门没有 认真履行行政审批职责,以罚代改,没有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源 头管控、跟踪督改。方城县教育体育局在英才学校办学条件未达 到要求,且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情况下,办学 年审仍予以通过。方城县自然资源局履行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职 责不到位,对英才学校违规占用耕地建设行为“以罚代改”;制 作虚假卷宗,应付上级检查。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辖区限 额以上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监管不力,在长达十余年时 间内,未依法查处英才学校违法建设问题。方城县民政局对英才 学校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执法监督不力, 未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五)消防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方城县 一些行业部门落实上级安全工作部署行动不够有力,措施不够具 体。独树镇中心学校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 等工作不深入,排查检查流于形式,对存在的堵塞安全出口等火 灾隐患未进行整改。方城县教育体育局对独树镇中心学校履行安 全职责情况监督指导不到位,对其部署的2023 年教育系统消防 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未进行跟踪问效。方城县消防救援大 — 36 — 队未将英才学校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 七、火灾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 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发展 新时代消防事业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理念,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 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深刻把握火灾发生发展、蔓延扩大、 致人伤亡等客观规律,进一步提升火灾防范科学决策质量,真正 解决制约消防工作的深层次矛盾、瓶颈性堵点和根源性问题。制 定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在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职责清单和年度消防工作任务清单,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加强消 防基层基础建设,健全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以铁面、铁 规、铁腕、铁心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坚决守牢“发展决不能以牺 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二)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扎实开展火灾隐 患排查整治。持续推进“六查一打”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消防安 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聚焦学校、医院、养老院、影剧院、 商超、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仓储物流、“九小场所”等 重点领域,高层建筑、充电设施、加油站等重点部位,针对违规 用火用电和电气焊作业、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安全疏散条件 不足、设置影响救援和疏散逃生障碍物等突出风险,动员各级各 部门全面开展拉网式、地毯式、专业化排查。坚持“谁检查验收、 — 37 — 谁签字负责”,实行网格化分包、实名制管理,力戒检查中的形 式主义,完善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严把消防安全源头关口, 细化各级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深化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 准化管理,推进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消防救援机 构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会商,严格按规定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切实履行好各自消防监督检查职责,防止出现监管漏洞。 (三)要加强教育领域安全管理,压实学校消防安全主体责 任。全省各类学校必须依法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完善消防安全制 度,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并定期演练,切实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加大校园安全人防、 物防、技防投入,杜绝火种进教室进宿舍。中小学校每月、幼儿 园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突出夜间等不利条件下的 逃生自救演练。教育部门要研究制定学校安全设施配备标准和寄 宿制学校宿舍安全管理标准,尽快补足配齐全省学校安全设施配 备缺项,夯实学校安全防范基础,推进规范化管理。对全省各类 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紧盯宿舍、教室、 食堂、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体育场馆、建筑工地、校外培 训场所等重点部位,大力整治宿舍大通铺、设置防盗门窗、堵塞 安全出口、消防设施损坏等突出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审 查学校消防安全涉及的土地、规划、建设许可等问题,重点研究 解决寄宿制学校的消防安全问题,拿出治本之策,下定决心、硬 起手腕,一查到底、全改到位。 — 38 — (四)要加大消防科技投入,为火灾防控提供技术支撑。各 级政府要将省、市、县智慧消防公共平台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强化其他建设费用财政政策保障。建设火灾风险监测预警平台, 实现省市县乡四级消防信息互联互通,加强物联感知、智能监控、 数据分析,提升火灾防控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要建立省级消防 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平台,分行业建立消防安全监管平台,逐 步实现社会单位线上监管,加大电气火灾监控应用。要加强人员 密集场所视频监控数据共享,做到消防安全监管动态化、可视化。 要提升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技防 能力,推广应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推动不需要安装自动消防设施 的场所设置高分贝报警逃生装置、智慧式独立感烟探测器和简易 喷淋装置,提高火灾防范能力。 (五)要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着力提升全民应急避险能 力。深化消防安全“五进”宣传,全面加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 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加大宣传教育投入,建设一批消防安全 体验馆,常态开放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大力普及消防安全常 识。加强制度设计,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教育部门要先行一步, 卫健、民政等其他部门要探索跟进,在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 员密集场所配备一批注册消防工程师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培养一批会管理、会检查、会宣传、会演练 的消防安全“明白人”。加强校园安全教育,集中开展学校党政 主要负责人和民办学校举办人消防专题培训。加强社会化宣传教 — 39 — 育,围绕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常识、疏散逃生技能分众化开 展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为全省经济社会 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FD11174 | 2024_河南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1·19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学校/幼儿园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河南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1•19”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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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1•19”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河南省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5 月

目 录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2

(一)火灾单位概况 2

(二)建筑情况 3

(三)学校办学情况 6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医疗善后情况 8

(一)火灾发生经过 8

(二)应急处置情况 9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1

(四)气象情况 11

三、火灾事故原因 11

(一)起火原因 11

(二)火灾蔓延原因 11

(三)造成人员死亡原因 12

(四)火灾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4

(五)调查实验情况 14

(六)其他可能因素的排除 15

四、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5

(一)英才学校 15

(二)教育部门 16

(三)消防部门 18

(四)自然资源部门 19

(五)住建部门 20

(六)民政部门 20

(七)地方党委政府 21

五、对火灾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23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的人员 23

(二)建议追责问责人员 23

(三)对英才学校的行政处罚 32

(四)其他建议 33

六、火灾事故主要教训 33

(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底线守得不牢 33

(二)学校安全管理措施未有效落实 34

(三)学校初期火灾应急处置能力严重不足 34

(四)有关部门行政审批源头把关不严 35

(五)消防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 35

七、火灾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和建议 36

(一)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36

(二)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扎实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36

(三)要加强教育领域安全管理,压实学校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37

(四)要加大消防科技投入,为火灾防控提供技术支撑 38

(五)要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着力提升全民应急避险能力 38

河南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1•19”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月19日,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发 生重大火灾,造成1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40.5万 元。 火灾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迅速作出安排部署。 应急管理部指派工作组连夜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火灾调查和 善后处置等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对该起火灾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 办,派出现场督办组,具体指导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河南省 委和省政府立即安排相关领导同志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伤 员救治、善后处置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省委召开常委会会议研 究部署火灾事故调查处置工作,要求全力做好受伤学生救治工 作,尽快查明火灾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从严排查整治重点 场所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政府召开 全省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当前消防安全重点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成立由相关省领导任组长,省消 防救援总队、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和 南阳市政府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河南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 英才学校“1•19”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火灾事故调 查组),并邀请应急管理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专家参与 火灾事故调查。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明火灾原因,认定火灾性

质,提出处理意见。南阳市负责医疗救治、善后处理、社会维稳 等工作。河南省纪委监委成立火灾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 有关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及失职渎 职问题开展审查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组认真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安排部署,坚持“科 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 通过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视频分析、调查实验、专家论证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座谈了解等方式,查清了火灾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 责任,总结了火灾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河南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1•19” 火灾是一起因小学生用打火机烧断自己被子上的线头时,引发的 重大火灾事故。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一)火灾单位概况

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登记名称为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社区英才学校,以下简称英才学校)位于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2010 年夏季开始建设,2012 年秋季开始招生。举办者系李继忠,投资人李宇负责学校全面工作,校长徐向阳负责日常管理、招聘招生工作,教研主任韩青坡协助校长工作。该校一至六年级共 6 个班,342 名学生,28 名教

职工。事发当晚共有 304 名学生、19 名教职工在校住宿。

(二)建筑情况

1. 整体布局

英才学校东临兴阳线西侧村民自建房,西临农田,南临林地, 北临无名道路南侧村民自建房(见图 1),占地面积 2.2 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9792 平方米。学校共有 5 栋建筑,其中 2 栋教学楼位于西北侧,1 栋宿舍楼位于东北侧,餐厅位于东南侧,浴室位于南侧。起火建筑为宿舍楼。

图 1 英才学校方位图

英才学校日常由 10 千伏电力变压器供电,出配电室后分别向餐厅、浴室、教学楼、宿舍楼供电,空调为单独供电回路。燃 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见图 2)

图 2 学校配电线路示意图

学校内有 2 个无塔供水压力罐(储量 19 立方米、压力 0.18 兆帕),无室外消火栓系统。

2. 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坐北朝南,地上 4 层,东西长 64.8 米,南北宽 18.7 米,高 16 米,建筑面积 4256 平方米。一层为幼儿园,设有教室 6 间、办公室 1 间、活动室 1 间,另闲置 1 间。二层为小学女生 宿舍,设有学生宿舍 6 间、教职工宿舍 1 间,另闲置 4 间。三层 为小学男生宿舍(见图 3),设有学生宿舍 6 间、教职工宿舍 2 间,另闲置 3 间。每层东西各有 1 个公共卫生间。四层未使用。 建筑内走廊南北两侧设置房间,北侧设有东西 2 部疏散楼梯,一 层设置 6 个通向室外的出口。

图 3 起火建筑三层平面图

起火建筑共有空调、照明 2 路供电线路,其中照明线路进入每层楼梯间配电箱后,分别给照明灯、插座供电。 起火建筑每层设 4 个室内消火栓,房顶设 1 个 10 立方米的 消防水箱(起火时无水),共有 42 个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12 具 MFZ/ABC-4 型干粉灭火器、30 个应急照明灯和 23 个灯光式疏散指示标志。

3. 起火房间情况

起火房间为三层 305 房间,东西长 9.9 米,南北宽 8.4 米, 建筑面积 83.2 平方米,分住宿、阳台和卫生间三个区域(卫生 间未使用)。房间南墙东西两侧各有 1 个 1 米宽的木质门,其中东门被床铺堵挡,西门供人员出入(夜间不落锁)。房间南墙中 上部设 1 扇玻璃窗,北墙设 2 扇玻璃窗,阳台外墙设带防盗网的 玻璃窗,防盗网西侧设有逃生口(长 64 厘米、宽 56 厘米,用铁 丝缠绕固定)。房间内摆放 19 张双层床和 2 张单人床(见图 4)。

事发当晚,该房间住有 33 名三年级男学生、1 名宿管员(贾霞, 女,58 岁,班主任)。

图 4 305 房间平面图

住宿区西北角设置 1 个柜式空调(当晚 21 时 45 分前在配电室处断电),2 个内墙壁插座(长期在楼层配电箱处断电),顶部东西两侧各设置 1 盏螺旋形螺口节能灯(起火时东侧照明灯未关闭),3 个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无电)。

(三)学校办学情况

1. 证照办理情况

2010 年 12 月 14 日,方城县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对方城县独树镇英才学校建设砚山铺社区分校项目核准的通知》,明确学 校占地面积 22372 平方米,建设 2 栋三层框架教学楼、1 栋教师

办公楼和餐厅、厨房。 2012 年 9 月 3 日,方城县教育体育局作出《关于对独树镇双 星学校等 3 所民办学校(幼儿园)办学申请的批复》(方教文〔2012〕 69 号),同意独树镇英才学校砚山铺社区分校试办一年,办学内容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 2020 年 3 月,该校取得方城县教育体育局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 141132250000231),登记名称为方城县独树镇英才学校砚山铺分校,办学内容为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学 校类型为非营利性民办小学幼儿园,校长为徐向阳,举办者为李 继忠。有效期限:2020 年 3 月至 2025 年 3 月。 2021 年 12 月,该校取得方城县教育体育局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 141132250000231),登记名称变更为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社区英才学校,办学内容变更为小学教育,学 校类型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校长为徐向阳,举办者为李继忠。 有效期限:2021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7 日。 经调查,英才学校未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 教学管理情况

英才学校作息时间为 6 时 20 分学生起床、20 时 20 分放学, 学生每两周休息一次,每次连休四天,当周双休日(1 月 20 日、21 日)正常上课。每班配备 2 名老师,每间宿舍配备 1 名宿管员

(由各班班主任或老师担任)。宿舍空调供电开关由学校统一控 制,每日 20 时通电、22 时断电。夜间休息时宿舍留长明灯。

3. 安全管理情况

英才学校建立了 24 小时值班巡逻制度、学生宿舍夜间巡查与值班制度。学校规定学生不得携带火种、刀具、易燃易爆物品 进校园,在学生返校时检查携带物品(三年级返校生最近一次检 查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4 日)。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医疗善后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1 月 19 日 20 时 29 分,宿管员贾霞带领 33 名学生进入宿舍楼。20 时 54 分,贾霞在家长微信群里发送学生已休息的信息。因部分学生有夜起上厕所习惯,21 时 54 分,贾霞喊 3 名学生去走廊西侧公共卫生间上厕所,学生返回宿舍后贾霞上床入睡。随后又有其他学生自行出门上厕所,一名学生被扰醒后,在床上抠指头、捡笔芯、玩玩具。22 时 45 分许,该学生发现自己被子上有根线头,就摸出枕头下的打火机去烧那根线头,引燃了相邻床铺上的袋子和里面的衣服。该学生一看着火了,急于把火扑灭, 但火越烧越大,急忙喊另一名学生,接着去喊在宿舍西门口睡着的贾霞,此时已有学生醒来逃生。贾霞醒来发现着火,站在自己床边呼喊学生起床逃生,随后退到门外继续呼喊,并让学生去叫教研主任韩青坡(311 房间宿管员)。 监控视频显示,22 时 48 分 26 秒起,宿舍楼北侧村民自建

房的南墙面出现明显的映射火光;22 时 51 分开始,陆续有师生通过楼梯逃生。

(二)应急处置情况

1. 英才学校初期处置情况

韩青坡听到贾霞和学生呼喊后,到 305 房间门口看见着火, 便返回 311 房间组织学生疏散。其余 10 名宿管员听到呼喊后组织自己管理的宿舍学生逃生,7 名教职工也参与了组织学生疏散逃生。当晚,三层共疏散了 156 名学生,二层共疏散了 135 名学生。 22 时 52 分许,贾霞通过微信语音电话向校长徐向阳报告火情。徐向阳从教学楼赶到现场后,用灭火器、水盆、水管灭火, 并打电话向李宇告知火情。李宇从校外赶到现场,试图进入 305 房间施救,因火势较大、烟气较重随即退出。韩青坡、贾霞等老师将部分学生疏散至安全处后,返回现场参与灭火,期间,23 时 0 分 19 秒,308 房间宿管员拨打 119 电话报警。

2. 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情况

23 时 19 分,独树镇专职消防救援队 1 车、5 人到达现场, 侦查发现三层走廊充满浓烟、305 房间已全面燃烧、火势突破南墙窗户,立即出水控火,并从三层走廊疏散出 1 人(徐向阳)。 23 时 28 分,凤瑞消防救援站到场,立即成立 2 个内攻组,冒着高温浓烟强攻进入起火房间灭火搜救,并控制火势向周边蔓延。 23 时 38 分,明火被扑灭。广安路消防救援站、人民路小型消防

站增援力量到场后,设置排烟机加快排烟降温,采取逐层清查推 进、逐间搜索标记的措施,对整个宿舍楼进行全面搜索。20 日 0 时 30 分,独树镇中心学校人员到场,清点核查学生人数,组织护送学生乘车回家。0 时 35 分,救援行动结束。当晚,305 房间13 名学生遇难,1 名宿管员、20 名学生逃生,其中 4 名学生受伤;其余房间 271 名学生、18 名教职工和宿管员疏散逃生。 南阳市、方城县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接报火灾后,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组织消防、公安、卫健、应急、教育等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开展处置工作。消防部门迅速调派 3 个消防救援站、5 辆消防车、27 名指战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卫健部门调派 10 辆救护车、66 名医护人员到场实施人员转运救治; 公安部门立即派出大量警力到场,控制相关责任人员,维持现场、 道路秩序,协助开展人员转移、身份核查和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教育部门成立应急工作小组,组织受伤学生到医院救治,对其余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分流安置;应急管理部门派员到场协助处 置,调派应急发电机、移动照明设备等应急物资。

3. 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接报火灾后,南阳市、方城县卫健部门成立救治工作领导小组,迅速组织专门团队护送伤者转运,全力做好统筹协调、医疗救治等工作。省卫健委组织召开专家碰头会,制定一患一策救治方案,联系 3 名国家级专家远程会诊,全力做好医疗救治工作。方城县政府成立善后处置组,对死亡人员家属和受伤人员开展安

抚和心理疏导。 火灾发生后,南阳市、方城县党委政府认真履行属地救援责任,组织消防、公安、应急、教育、医疗、电力等单位,快速调派精干力量,实施灭火救援、现场管控、伤员救助、人员安抚、 保障服务等工作。英才学校处置初期火灾的能力不足,未能有效组织人员疏散、控制火势发展。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火灾造成 13 人死亡、4 人受伤。经核定,直接经济损失为

1740.5 万元。

(四)气象情况

1 月 19 日 8 时至 20 日 8 时,独树镇天气小雨雪转阴天,以东北风向为主,风力 3~4 级,阵风 5~6 级,气温在-1.4℃~-0.4℃之间,无雷电发生。

三、火灾事故原因

(一)起火原因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 认定起火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9 日 22 时 45 分许,起火部位为学 生宿舍 305 房间南侧学生床铺,起火原因系一名 8 岁小学生在宿 舍内用打火机烧断自己被子上的线头时,引燃其相邻木床上放置 的学生衣物,导致宿舍内大量的被褥、衣服、木床等快速燃烧蔓 延成灾。

(二)火灾蔓延原因

1. 火灾荷载大且物品易燃可燃

305 房间堆放的被褥、羽绒服、编织袋、行李箱等衣物易燃可燃,实验估算总重量 1280kg 左右、火灾荷载密度达 460MJ/m2 左右。可燃物主要为涤纶、腈纶、尼龙和棉纤维等材料。

2. 双层床铺紧密摆放加速燃烧

305 房间放有 16 张木质床和 5 张带木床板的铁床,上下双层床铺呈大通铺紧密摆放,造成火势横向迅速蔓延。上铺起火产 生的高温带火熔融物,滴落至下铺引燃被褥、衣物等,造成火势 竖向迅速蔓延,加速立体燃烧。

3. 高温烟气聚集发生轰燃

燃烧形成的高温烟气在房间快速聚集,室内温度迅速上升, 所有可燃物快速燃烧,发生轰燃,形成全室燃烧。经调查实验, 起火后约 12 分 30 秒发生轰燃,形成全室燃烧。

(三)造成人员死亡原因

经公安机关检验鉴定[1],13 名遇难人员均因吸入高温有毒烟气致死。

1. 宿舍人员密集,疏散逃生条件差

事发当晚,305 房间住宿 34 人,远超“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宜为 4—8 人,不应超过 10 人”的标准要求[2]。床铺密集设置,上铺学生须爬梯下床,下铺学生须从床尾爬出,学生上下床 不便。起火房间有 2 个疏散门,东侧房门被床铺堵挡,中间床铺

[1] 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宛公鉴(尸检)〔2024〕23 号)。 [2]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 129 号)第二十二条: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宜为 4-8 人,不应超过 10 人。

起火,部分学生只能穿过着火区域从西侧房门逃生。

2. 学生深睡和有毒烟气降低逃生能力

22 时 45 分起火时,学生已入睡近 2 个小时,大都进入深睡状态,难以唤醒。被褥等可燃物燃烧分解产生的大量 CO、NOx、HCN 等毒性气体,迅速充斥整个房间。学生在深睡中吸入高温有毒烟气,丧失逃生能力。

3. 学校对初期火灾处置不力

英才学校制定的《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预案》未结合学校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教职工和学生人数等实际情况明确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不符合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有关要求[1];2023 年该学校未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305 房间宿管员贾霞未及时有效疏散学生, 未第一时间报警;学校夜间应急值守力量不足,相关人员不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未及时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疏散 305 房间被困学 生。火灾发生约 15 分钟后,才有老师拨打 119 电话报警,此时 305 房间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

4.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火灾发生时,起火建筑屋顶水箱和室内消火栓无水,部分水 带、水枪缺失,无法发挥初期火灾扑救作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 测报警器没电,不能及时报警,延误了最佳逃生时机。

[1] 教育部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教基一厅(2014)2 号)基本原则(三):应急疏散演练应明确最终的时间目标,原则上中学生 2 分钟以内,小学生 3 分钟以内完成;演练准备阶段(一):应急疏散演练方案应根据学校自身性质、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教职工和学生人数、校园内建(构)筑物类型和数量等实际情况,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应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准备阶段(一):中小学校每月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四)火灾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 《鉴定书》(编号 20240109),现场残留物检验鉴定未检出汽油、煤油、柴油和油漆稀释剂等助燃剂成分。 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 《鉴定书》(编号 20240113),照明灯底座接触片熔痕为火烧熔痕、电源线熔痕为二次熔痕,未发生电气故障。

(五)调查实验情况

1. 光源调查实验

在火灾现场设置模拟光源,观察其在学校大门向东北方向拍摄的监控视频画面。通过比对,模拟光源位置位于起火部位时, 映射火光与起火时原始监控中火光位置特征相吻合。

2. 火源位置调查实验

选取同类场所设置 6 张双层床,分别在上、下铺模拟起火蔓延过程。通过实验比对,上铺先起火时的火势发展蔓延特征与火 灾证人证言和现场痕迹特征相符。

3. 全尺寸火灾模拟实验

全尺寸还原火灾现场建筑、通风、火灾荷载等条件,模拟起 火蔓延过程。通过实验,再现火灾发生、发展的过程,获取室内 烟气浓度、温度场的测量数据。

4. 热烟气数值模拟和数据计算

使用火灾数值模拟软件建立等尺寸起火房间模型,进行热烟

气数值模拟和计算。通过实验,获取室内燃烧速率、烟气浓度、 温度场的数值模拟结果,并提出相应建议。

(六)其他可能因素的排除

根据电力公司提供资料显示,学校电流数据在 21 时 45 分至 22 时 45 分起火时无明显变化;305 房间有空调、插座、照明灯 3 个电气回路;起火时空调和插座电气回路未通电,东侧照明灯为长明灯,经检验鉴定,照明灯及其线路未发生电气故障;起火部位未发现电暖器、手机、充电宝等其他电器设备及线路残骸, 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根据方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现场残留物检验鉴定意见[1],排除放火可能。宿管员和学生均不抽烟,现场未发现做饭、取暖等生活用火物品和自燃物质残留物,未发现阴燃痕迹,排除遗留火种和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现场未发现爆炸产生的痕迹,排除爆炸引发火灾的可能。根据气象部门提供资料显示,起火当天无静电积累、放电和引燃等条件, 无雷电现象,排除静电放电和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

四、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英才学校

长期违规办学,至今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办学场所不符合要求,学生宿舍住宿人员严重超标,按规定每间学生宿舍住宿人数不应超过 10 人,事发当晚,305 房间住宿师生为 34 人。学校日常管理不严格,未发现学生携带打火机等火

[1]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编号:20240109)。

种入校问题。疏散和应急处置不力,事发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 灭火,没有有效组织 305 房间学生疏散逃生。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起火房间一个安全出口被床铺堵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起火建筑屋顶水箱和室内消火栓无水,部分水带水枪缺失,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没电;未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61 号)有关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

(二)教育部门

1. 独树镇中心学校

独树镇中心学校是方城县教育体育局的下属机构,负责本辖 区内的学校管理工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1]。 履行学校管理工作职责不力,在英才学校办学场所、师资等条件长期未达到要求,且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情况下,仍予以通过年审的初步审查。对学校安全管理流于形式, 未落实上级安排部署,工作棚架,在方城县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和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等工作中,未按要求到学校开展实地检查。在春、秋期校园安全检查工作中,未发现英才学校学生宿舍住宿人数严重超标、宿舍安全出口被床堵挡、室内消火栓无水等问题[2]。

[1] 方城县教育体育局提供的《关于方城县独树镇中心学校具体的工作职能说明》。 [2]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29 号)第二十条:寄宿制学校应根据学生住宿人数配置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等相关生活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根据需要宜按表 4 生均指标配置。表 4 中小学生宿舍生均使用面积指标为 3 平方米。第二十二条:学生宿舍应便于自行封闭管理,不得与教学用房合用建筑的同一个出入口。学生宿舍应男女分区设置。一层出入口及门窗,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宜为 4—8 人,不应超过 10 人。

2. 方城县教育体育局

负责全县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年审与评估,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工作,指导和检查学校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1]。 履行教育工作管理职责不力,办学年审把关不严,在英才学 校办学场所、师资等条件长期未达到要求,且未取得《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情况下,仍予以通过每年年审[2]。对学校办 学条件基本标准执行不严[3],部分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住宿人数 严重超标。对学校安全管理不力,在方城县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 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中,未排查发现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排查检查工作不力,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按 照方案要求应上报排查检查结果 288 次,实际上报 71 次;在宿 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方面,全县 481 所学校仅发现宿舍水管破 裂、床板损坏、巡查记录未签字等 3 条问题,对独树镇中心学校未按要求开展检查的情况失察失管,独树镇中心学校在专项行动 期间 4 次上报隐患为零,3 次未上报排查检查结果。

3. 南阳市教育局

负责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与监督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审与评估;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1] 中共方城县县委办公室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城县教育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方办〔2019〕21 号)。第五条:(五)负责全县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年审与评估,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十)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工作,指导和检查学校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 [2] 南阳市教育局提供“说明”:该学校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长时间未进行法人登记,属于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属于情节严重,年检结果应该为“不合格”。 [3]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第二十二条: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宜为 4-8 人,不应超过 10 人。

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教育、安全防范、消防安全等工作[1]。 履行教育工作管理职责不到位,指导与监督民办教育机构办 学工作不力。对方城县教育体育局办学年审把关不严和全市部分 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住宿人数超标等情况失察。督促指导基层教 育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不力,在南阳市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中,对方城县教育体育局未上报专项行动方案、动员部署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调度表等问题,未及时督 促整改,对基层教育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未跟踪问效。

(三)消防部门

4. 方城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2],推动落实消防安全 责任制;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3];会商当地公安机关每年定期 排查、调整、确定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列管范围[4]。 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督促行业部门落实消防 安全责任制不力,在全市消防安全大检查、“减量防大控小”等 专项行动,以及方城县消防、教育部门联合开展的学校消防安全 专项治理[5]中,排查不深不细,没有按照要求对全县寄宿制学校

[1] 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宛办文〔2019〕65 号)。第六条:(十一)安全管理科。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教育、安全防范、消防安全等工作。(十二)民办教育管理科。负责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与监督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审与评估;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2] 消防救援队伍总队及以下单位机构编制方案:一、主要职责:(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4] 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消防监督执法的通知》:市、县消防救援机构要会商当地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排查确定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情况,联合发文调整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列管范围,并由消防救援机构通过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5] 方城县消防救援大队、方城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全县学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教 ﹝2021﹞18 号)明确排查范围为:城区和各乡镇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

全面排查,未到英才学校进行检查。组织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不规范,近 3 年未向社会发布重点单位申报公告[1],未认真审核基层上报重点单位台账信息,部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层级混 乱,部分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单位未纳入监管范围。

(四)自然资源部门

5. 方城县自然资源局(原方城县国土资源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监督检查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调查处理违法案件,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2][3]。 履行土地资源管理保护职责不力,贯彻执行自然资源法律法 规不到位。2010 年原方城县国土资源局独树国土所巡查发现李宇擅自占用耕地建设独树镇原英才学校砚山铺村分校,先后于同 年 9 月、11 月两次对李宇个人违法占地行为予以处罚,处罚决定中仅罚款执行到位,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房屋及其他设施 未执行到位[4],在不符合结案标准的情况下,伪造违法案件结案

[1] 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界定标准确定后,应当连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的内容、期限等要求一并向社会公告,由各单位自觉“对号入座”,主动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2] 中共方城县委办公室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城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方办〔2019〕40 号)第五条:(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 [3] 中共方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方城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重塑性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方编〔2023〕42 号)方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监督检查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调查处理违法案件,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呈批表予以结案。同年,原国土资源部通过卫星图片执法发现独 树镇原英才学校砚山铺村分校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原国家土地督 察济南局于同年 12 月将该问题逐级通报至原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原方城县国土资源局伪造对独树镇原英才学校砚山铺村分校 的行政处罚案卷,伪造将李宇涉嫌国土资源犯罪问题移交方城县 公安局的土地违法案件移送书,利用假材料申请了该宗土地农用 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消除了卫星图片执法图斑,但未督 促李宇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许可,对该校长期违法 用地行为放任不管。

(五)住建部门

6. 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 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1]。 履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不力,未依法依规对辖区限额以 上工程实施有效监管[2],对独树镇原英才学校砚山铺村分校建设 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问题,未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3]。

(六)民政部门

7. 方城县民政局

[1] 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定”方案: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建设管理股负责工程建设和建筑业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2]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 号)规定: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负责贯彻落实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 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1]。 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不力,英才学校长期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未依法依规予 以取缔[2]。

(七)地方党委政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自然资源、民政、公安等行政工作[3],负责组织对学校校舍及教育场地、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4][5];镇政府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事业和民政、公安等行政工作[6], 按照规定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7][8]。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

[1] 方城县民政局“三定”方案: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地方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5]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学校校舍及教育场地、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7]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8] 《独树镇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方办〔2022〕21 号)第二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好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

内的消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本级政府有 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

8. 独树镇党委、政府

独树镇党委政府对教育工作管理不力,对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学校安全指示要求落实不到位,对英才学校学生宿舍住宿人数严重超标的问题失察。未认真贯彻安全发展理念,汲取河南省柘城县“6•25”重大火灾事故、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开展“减量防大控小” 专项行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六查一打” 专项行动等不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英才学校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失察。

9. 方城县委、县政府

方城县委、县政府对教育工作领导不力,对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情况失察,对独树镇党委、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不到位情况失察。安全发展理念树的不牢,汲取河南省柘城县“6•25” 重大火灾事故、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督促指导教育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 要求和乡镇党委、政府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

10. 南阳市政府

南阳市政府对学校教育工作领导不够有力,对方城县和教育

[1]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第九条:(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六)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未认真履职的情况失察。统筹发展和安全不够有力,督促指 导方城县、教育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不到位。

五、对火灾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的人员

李宇,男,54 岁,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创办人, 实际控制人,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已被方城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徐向阳,男,53 岁,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校长, 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已被方城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贾霞,女,58 岁,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起火宿舍宿管员(三年级班主任),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已被方城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李继忠,男,55 岁,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注册登记的举办者,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已被方城县公 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韩青坡,男,56 岁,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教研主任,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已被方城县公安局依法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建议追责问责人员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法》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以下 25 名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 教育部门:独树镇中心学校

(1) 工作人员徐春珂 徐春珂,男,41 岁,中共党员,2019 年 7 月至今任独树镇中心学校工作人员,联系分包英才学校。2024 年 1 月 16 日,带 队对英才学校开展 2023 年度秋期校园安全检查时流于形式,未认真对照安全检查细则开展工作,未到学生宿舍开展检查,未核 实学校师生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情况,随意填写检查记录。对上 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2) 副校长董赞 董赞,男,40 岁,中共党员,2018 年 2 月至今任独树镇中心学校副校长,分管安全工作。未按照《方城县教育系统重大事 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实施方案》和《方城县教育系统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方案》要求制定独树镇中心学校工作 方案,未按照上级方案要求开展排查整治(以会议和微信群通知 的形式部署工作,未到学校开展实地检查,通过电话向学校询问 隐患排查情况,依据学校反馈,向方城县教育体育局上报排查隐 患结果为零);日常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英才学校 没有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未发现学生宿舍住宿人数严重超标、宿 舍安全出口被床堵挡、室内消火栓无水等问题,未按要求组织辖 区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工作。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 任。

(3) 校长许元秋 许元秋,男,44 岁,中共党员,2017 年 12 月至今任独树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全面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方城县教育系 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实施方案》和《方城县教育系统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方案》要求,排查整治流于 形式,向方城县教育体育局上报的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台账隐患为 零,未发现英才学校学生宿舍住宿人数超标、宿舍安全出口被床 堵挡、室内消火栓无水等问题;在 2023 年春期、秋期校园安全检查工作中,只安排、不问效,工作棚架。对办学年审初审工作 制度执行不严格,英才学校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仍通过每年 年审的初步审查。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 教育部门:方城县教育体育局

(4) 民办教育管理股工作人员姬晓 姬晓,男,42 岁,群众,现任方城县第五小学教师,2013 年 3 月至今借调方城县教育体育局民办教育管理股工作,具体负责辖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和年审工作。办学年审工作审核不严, 英才学校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仍通过每年年审。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5) 民办教育股原负责人孙伟 孙伟,女,55 岁,群众,现任方城县第三高级中学教师, 2015 年 12 月至 2024 年 1 月任方城县教育体育局民办教育管理

股负责人[1]。履行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职责不力,对办学条件 基本标准执行不严、办学年审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学生宿舍住 宿人数超标等问题,英才学校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仍通过每 年年审。2023 年秋季得知该学校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问题后,未向上级汇报,未向民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对 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6) 安全管理股负责人王心刚 王心刚,男,55 岁,中共党员,现任方城县龙城小学教师, 2017 年 7 月至 2024 年 1 月任方城县教育体育局安全管理股负责 人[2]。组织全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工作不力, 对独树镇中心学校未认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未上报工作方案、未如实填报工作台账和统计表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7) 正科级干部曹中潭 曹中潭,男,59 岁,中共党员,2016 年 10 月至今任方城县教育体育局正科级干部,分管民办教育管理股工作[3]。对方城县 教育体育局民办教育管理股开展办学年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 英才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要求、学生宿舍住宿人数超标及年审把 关不严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8) 副局长余勇

[1] 负责全县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年审与评估,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2] 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工作,指导和检查学校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 [3] 方城县教育体育局提供“关于调整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党组书记、局长秦乐飞主持教育体育局全面工作;党组成员、副局长余勇主管安全管理股;班子成员曹中潭主管民办教育管理股。

余勇,男,53 岁,中共党员,2022 年 11 月至今任方城县教育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管理股工作。对方城县教 育体育局安全管理股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独树镇中心学校未认真开展专项行动、未 上报工作方案、未如实填报工作台账和统计表等问题失察。对上 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9) 局长秦乐飞 秦乐飞,女,49 岁,中共党员,2023 年 3 月至今任方城县教育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方城县教育体育局全面工作。 领导全县教育工作不力,对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执行不严、民办学校年审把关不严、部分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住宿人数超标等问题失察;督促指导方城县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3. 教育部门:南阳市教育局

(10) 四级调研员吴树之 吴树之,男,60 岁,中共党员,2019 年 6 月至今任南阳市教育局四级调研员,分管民办教育管理工作[1]。指导与监督民办教育机构办学工作不力,对方城县教育体育局民办学校年审把关不严和全市部分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住宿人数超标等问题失察。 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1) 局长杨文普

[1] 南阳市教育局关于《市教育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宛教〔2021〕32 号)。

杨文普,男,54 岁,中共党员,2023 年 1 月至今任南阳市政协副主席、南阳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南阳市教育局 全面工作[1]。领导全市教育工作不到位,对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 准执行不够严格等问题失察;对南阳市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 作落实督促指导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4. 消防救援机构:方城县消防救援大队

(12) 监管干部王洪浩 王洪浩,男,37 岁,中共党员,2020 年 10 月至今任方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 11 级(副科级),承担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分包联系独树镇。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不 到位、参与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工作不深不细、开展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调整工作不力。对上述问题负直接责任。 (13) 大队长马生才 马生才,男,41 岁,中共党员,2020 年 10 月至今任方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支队级副职(副处级),负责防火工作。 对大队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督促行业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力、开展寄宿制学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不深不 细、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规范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上述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5. 自然资源部门:方城县自然资源局

(14) 机关纪委书记高永军

[1] 南阳市教育局提供“说明”:杨文普同志于 2021 年 10 月 16 日任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负责市教育局全面工作,其他班子成员分工按照宛教〔2021〕32 号文件执行。

高永军,男,57 岁,中共党员,2009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原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长,2020 年 9 月至今任方城县自然资源局机关纪委书记。履行土地资源管理保护职责不 力,贯彻执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原方城县国土资源局独树国土所对李宇擅自占用耕地建设独树镇原英才学校砚山铺 村分校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不到位;为消除卫星图片执法图斑, 伪造行政处罚案卷;对英才学校长期违法用地行为放任不管。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15) 三级主任科员霍海涛 霍海涛,男,53 岁,中共党员,2008 年 9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原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分管土地监察工作,2022 年 6 月至今任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三级主任科员。履行土地资源管理保护职责不力,贯彻执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原方城 县国土资源局独树国土所对李宇擅自占用耕地建设独树镇原英 才学校砚山铺村分校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 伪造案卷消除卫星图片执法图斑问题失察失管;对英才学校违法 用地行为放任不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6. 住建部门: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 建筑管理股股长张鑫 张鑫,男,42 岁,中共党员,2023 年 4 月至今任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管理股负责人。履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不力,自 2010 年 10 月对独树镇原英才学校砚山铺村分校建设工

程进行质量安全检查以来,对该校建设工程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 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问题未依法依规查处。对上述问题负 有直接责任。

7. 民政部门:方城县民政局

(17) 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主任汪海 汪海,男,45 岁,中共党员,2021 年 3 月至今任方城县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主任。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不力,对英才学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未向单位领导汇报并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8. 地方党委政府:独树镇政府

(18)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郭大雷 郭大雷,男,39 岁,中共党员,2022 年 11 月至今任独树镇政府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分管独树镇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未深 入研判辖区存在的安全风险,组织开展“减量防大控小”专项行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六查一打”专项行动不力,未督促英才学校及时整改隐患问题,未发现英才学校 学生宿舍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19)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刘迨 刘迨,男,32 岁,中共党员,2022 年 11 月至今任独树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党政办主任,分管教育工作。对教育工作领 导不力,对教育领域安全风险不了解,对英才学校未达到办学基

本条件、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失察,对英才学校学生宿舍住宿人数 严重超标等问题失察失管。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六查一打”专项行动等工作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20) 镇长刘洪海 刘洪海,男,39 岁,中共党员,2021 年 3 月至今任独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对教育工作领导不力,对英才学校未达到办 学基本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组织开展“减量防大控小”专项行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六查一打”专项行动等工作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9. 地方党委政府:独树镇党委

(21) 党委书记吴景敏 吴景敏,女,52 岁,中共党员,2020 年 5 月至今任独树镇党委书记,四级调研员。对教育工作领导不到位,对英才学校未达到办学基本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要求,组织开展“减量防大控小”专项行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六查一打”专项行动等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0. 地方党委政府:方城县政府

(22) 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县长岳太斌 岳太斌,男,49 岁,中共党员,2022 年 10 月至今任方城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县长,分管教育工作。对教育工作领导不

力,对方城县部分寄宿制学校未达到办学基本条件、县教育部门 履职不到位等情况失察。指导督促教育部门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 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23) 县长李霞 李霞,女,45 岁,中共党员,2021 年 1 月至今任方城县委副书记、县长。对教育工作领导不力,督促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 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 导责任。

11. 地方党委政府:方城县委

(24) 县委书记段文汉 段文汉,男,57 岁,中共党员,2021 年 1 月至今任方城县委书记。对教育工作领导不到位,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要求,指导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2. 地方党委政府:南阳市政府

(25) 副市长阿颖 阿颖,女,56 岁,农工民主党员,2018 年 9 月至今任南阳市副市长,农工民主党河南省委员会副主委、南阳市委员会主委, 分管教育工作。对教育工作领导不到位,对教育部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三)对英才学校的行政处罚

对英才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

动的违法行为,由方城县教育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 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对英才学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活动的违 法行为,由方城县民政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取缔等行政处罚。 对英才学校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由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对英才学校建筑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法行为,由方城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有 关规定,依法处罚。 英才学校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方城县消防救援大队 依据《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四)其他建议

责成方城县委、方城县政府向南阳市委、南阳市政府作出深 刻检查。 责成南阳市委、南阳市政府向河南省委、河南省政府作出深 刻检查。

六、火灾事故主要教训

(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底线守得不牢。南阳市、方城县学 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不认真不深 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

“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要指示精神不到位,“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树得还不牢固,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心有所偏移。一些领导干部对消防安全重视程度不够,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风险认识不足,没有及时发现并有效防控重大风险,没有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和排查本地区风险隐患。特别是独树镇党委政府对辖区消防安全严峻复杂形势认识不足,对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学校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在破解一些重点领域消防安全问题上措施不够、力度不大。

(二)学校安全管理措施未有效落实。英才学校安全制度不

健全不落实,日常管理流于形式,防火巡查检查走过场,未向有 关部门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缺失。在火源 管理方面,对住宿学生入校安全检查不严,未发现学生携带打火 机等问题。在学生宿舍安全管理方面,未严格落实上级有关规定 要求,单个宿舍住宿人员数量严重超标,且床铺上下双层均呈大 通铺摆放,加之部分宿舍一个房门被床铺堵挡,影响人员疏散逃 生。在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方面,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和维护保养不 到位,宿舍楼楼顶消防水箱和室内消火栓无水,独立式感烟火灾 探测报警装置数量不足且不能发挥作用。

(三)学校初期火灾应急处置能力严重不足。英才学校未将

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未按规定对教职工进行岗 前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针对性不强,且未定期组 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逃生演练,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职工安

全素养不高,面对突发情况惊慌失措、手忙脚乱。这起火灾中, 起火房间宿管员在发现火情后,仅站在自己床边和宿舍门外大声呼喊处于沉睡中的学生,在场人员均未第一时间报警,学校未有效组织起火房间的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四)有关部门行政审批源头把关不严。相关行业部门没有

认真履行行政审批职责,以罚代改,没有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源头管控、跟踪督改。方城县教育体育局在英才学校办学条件未达到要求,且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情况下,办学年审仍予以通过。方城县自然资源局履行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职责不到位,对英才学校违规占用耕地建设行为“以罚代改”;制作虚假卷宗,应付上级检查。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辖区限额以上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监管不力,在长达十余年时间内,未依法查处英才学校违法建设问题。方城县民政局对英才学校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执法监督不力, 未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五)消防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方城县

一些行业部门落实上级安全工作部署行动不够有力,措施不够具 体。独树镇中心学校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等工作不深入,排查检查流于形式,对存在的堵塞安全出口等火 灾隐患未进行整改。方城县教育体育局对独树镇中心学校履行安 全职责情况监督指导不到位,对其部署的 2023 年教育系统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未进行跟踪问效。方城县消防救援大

队未将英才学校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

七、火灾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发展新时代消防事业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理念,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深刻把握火灾发生发展、蔓延扩大、 致人伤亡等客观规律,进一步提升火灾防范科学决策质量,真正解决制约消防工作的深层次矛盾、瓶颈性堵点和根源性问题。制定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在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职责清单和年度消防工作任务清单,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加强消防基层基础建设,健全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以铁面、铁规、铁腕、铁心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坚决守牢“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二)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扎实开展火灾隐

患排查整治。持续推进“六查一打”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消防安 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聚焦学校、医院、养老院、影剧院、 商超、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仓储物流、“九小场所”等重点领域,高层建筑、充电设施、加油站等重点部位,针对违规用火用电和电气焊作业、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安全疏散条件不足、设置影响救援和疏散逃生障碍物等突出风险,动员各级各部门全面开展拉网式、地毯式、专业化排查。坚持“谁检查验收、

谁签字负责”,实行网格化分包、实名制管理,力戒检查中的形式主义,完善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严把消防安全源头关口, 细化各级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深化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推进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会商,严格按规定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切实履行好各自消防监督检查职责,防止出现监管漏洞。

(三)要加强教育领域安全管理,压实学校消防安全主体责

任。全省各类学校必须依法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完善消防安全制 度,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切实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加大校园安全人防、 物防、技防投入,杜绝火种进教室进宿舍。中小学校每月、幼儿园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突出夜间等不利条件下的逃生自救演练。教育部门要研究制定学校安全设施配备标准和寄宿制学校宿舍安全管理标准,尽快补足配齐全省学校安全设施配备缺项,夯实学校安全防范基础,推进规范化管理。对全省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紧盯宿舍、教室、 食堂、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体育场馆、建筑工地、校外培训场所等重点部位,大力整治宿舍大通铺、设置防盗门窗、堵塞安全出口、消防设施损坏等突出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审查学校消防安全涉及的土地、规划、建设许可等问题,重点研究解决寄宿制学校的消防安全问题,拿出治本之策,下定决心、硬起手腕,一查到底、全改到位。

(四)要加大消防科技投入,为火灾防控提供技术支撑。各

级政府要将省、市、县智慧消防公共平台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强化其他建设费用财政政策保障。建设火灾风险监测预警平台, 实现省市县乡四级消防信息互联互通,加强物联感知、智能监控、 数据分析,提升火灾防控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要建立省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平台,分行业建立消防安全监管平台,逐步实现社会单位线上监管,加大电气火灾监控应用。要加强人员密集场所视频监控数据共享,做到消防安全监管动态化、可视化。 要提升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技防能力,推广应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推动不需要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设置高分贝报警逃生装置、智慧式独立感烟探测器和简易喷淋装置,提高火灾防范能力。

(五)要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着力提升全民应急避险能

力。深化消防安全“五进”宣传,全面加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 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加大宣传教育投入,建设一批消防安全体验馆,常态开放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大力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加强制度设计,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教育部门要先行一步, 卫健、民政等其他部门要探索跟进,在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配备一批注册消防工程师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培养一批会管理、会检查、会宣传、会演练的消防安全“明白人”。加强校园安全教育,集中开展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民办学校举办人消防专题培训。加强社会化宣传教

育,围绕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常识、疏散逃生技能分众化开 展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为全省经济社会 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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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75 | 2024_河南方城县英才学校1·19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学校/幼儿园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河南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1·19”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南阳副市长等25人被处理!河南方城英才学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5-12-17 15:44发布于北京北京日报客户端官方账号

问AI · 25名公职人员被处分后,安全管理如何改善?

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记者从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获悉,12月17日,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布。

根据调查报告,2024年1月19日,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起火原因系一名8岁小学生在宿舍内用打火机烧断自己被子上的线头时,引燃其相邻木床上放置的学生衣物,导致宿舍内大量的被褥、衣服、木床等快速燃烧蔓延成灾。事故共造成13名小学生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40.5万元。

火灾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安委会对事故调查处理进行挂牌督办。河南省委、省政府迅速作出安排,统一指挥,当地党委政府组织力量全力救治受伤人员,积极做好遇难学生家属安抚、善后处置等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政府成立了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应急管理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经反复深入细致调查,查清了火灾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监管、审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事故调查组总结了五个方面教训:一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底线守得不牢;二是学校安全管理措施未有效落实;三是学校初期火灾应急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四是有关部门行政审批源头把关不严;五是消防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

河南省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同时,省纪委监委成立火灾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同步开展工作。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重大火灾事故中涉嫌违纪违法的25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对火灾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南阳市委、市政府,方城县委、县政府,以及南阳市和方城县教育、消防、自然资源、住建、民政等部门25名公职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

给予南阳市政府副市长阿颖,南阳市政协副主席、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文普等2人政务警告处分;

给予南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时任方城县委书记)段文汉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方城县委副书记、县长李霞,方城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县长岳太斌,南阳市教育局三级调研员吴树之,方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支队级副职马生才,方城县教体局党组书记、局长秦乐飞,方城县教体局七级职员曹中潭等6人政务记过处分;

给予方城县教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余勇,方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11级王洪浩,方城县教体局安全管理股负责人王心刚,方城县教体局民办教育管理股负责人孙伟,方城县住建局建设管理股负责人张鑫,方城县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主任汪海,方城县教体局民办教育管理股工作人员姬晓等7人政务记大过处分;

给予方城县独树镇中心学校工作人员徐春珂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务记大过处分;

给予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七级职员霍海涛政务降级处分;

给予方城县独树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刘迨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给予方城县独树镇中心学校副校长董赞、方城县独树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郭大雷等2人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给予方城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时任方城县独树镇党委书记)吴景敏,方城县独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刘洪海,方城县自然资源局机关纪委书记、八级职员高永军,方城县独树镇教育党总支副书记、中心学校校长许元秋等4人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责成方城县委、县政府向南阳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南阳市委、市政府向河南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英才学校5名相关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李宇(英才学校创办人、实际控制人)、徐向阳(英才学校校长)、贾霞(英才学校起火宿舍宿管员)等3人被检察机关以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提起公诉,方城县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12月19日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其他2人因未参与学校实际管理,不构成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张恒

FD11176 | 2024_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1·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1•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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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1•27”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月27日2时40分许,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发生火灾,火灾烧毁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床、木桌、空调、衣柜等物品,房间隔墙烟熏受损,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死亡。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25273元,其中直接财产损失为18273元。 为尽快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2024年2月6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57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23〕1号)等文件规定,成立了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金城江公安分局局长谢湘勤为组长,区纪委监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司法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金城江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现场测绘、查阅资料、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建筑情况。

起火房间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东侧,起火房间所在建筑东面、北面、南面为道路,西面为民房。建筑坐北朝南,建筑结构类型为砖混结构,层数为地上六层,占地面积80.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79.7平方米。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户主为兰秋萍,房屋性质为私人住宅,于2011年建成,产权登记时间为2013年12月20日。

起火建筑方位图

起火建筑平面图

(二)功能用途。

兰秋萍将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1楼出租为门面,2至4楼作为出租房,5至6楼作为兰秋萍自住用房。2021年7月,毛华照朋友牙庭辉向兰秋萍租用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2023年8月,牙庭辉将所租用的4楼转给毛华照使用。4楼房屋布局为三室一厅一厨两卫,客厅用作办公使用;西北侧房间用作接待室,东北侧、东南侧用作卧室;西南侧为厨房。起火房间位于东北侧卧室,即梁志旺居住的房间,东南侧房间为黄健宇卧室。

(三)人物关系。

毛华照、梁志旺、黄健宇均在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施工队工作。2023年1月15日,毛华照无偿提供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给梁志旺和黄健宇住宿。火灾发生当晚,梁志旺与黄健宇在外与朋友吃饭并喝酒,梁志旺于2024年1月26日23时30分许返回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房间内睡觉,黄健宇于2024年1月27日0时30分许返回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房间睡觉。死亡人员为梁志旺,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梁志旺,性别:男,年龄:48岁,民族:汉族。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27日2时30分许,报警人李渊下班路过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附近时,突然听见有人叫“救命”,其随即于2024年1月27日2时38分拨打“110”报警,随后看见有浓烟从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的窗户冒出,随后拨打“119”报警。

(五)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1月27日2时41分,河池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发生火灾,有人员被困。河池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金城东路特勤站、文体路消防救援站等2个队站共8辆消防车、42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扑救,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2时44分,金城东路特勤站到达现场。经侦查:现场为民房4楼卧室起火,火势处于发展阶段。带队指挥员立即组织外围警戒、出水控火、内攻救人。2时52分,金城江文体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3时05分,火势得到控制,在起火卧室内发现1名遇难人员并救出。3时45分,事故处置完毕,火灾造成1人死亡。

(六)电取暖器调查情况。

  1. 电取暖器购销情况及产品质量情况。梁志旺当日使用的电取暖器(经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部门现场勘查确认该电器残骸为取暖器)为梁志旺、黄健宇在2022年在金城江区机关服务中心15栋旧改楼施工队工作的办公室内带至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具体购买人员及地点已无法查证。
  2. 电取暖器产品质量情况。由于梁志旺使用的电取暖器在发生火灾时已烧损严重,电取暖器残骸上已无法获取该取暖器的品牌型号、制造商和生产厂家等相关信息。

(七)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由于起火建筑内未配备任何消防设施器材,因此无法调查消防产品相关情况。

(八)检验鉴定情况

依据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物证鉴定室关于梁志旺的尸体检验报告(金工(刑)鉴(尸检)字〔2024〕3号),梁志旺死亡原因分析推断为因火焰热作用导致严重烧烫伤死亡。

(八)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1•27”火灾事故是因使用电取暖器不当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的一起非生产经营性一般亡人火灾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原因。

经现场勘验、尸体检验、走访询问等综合分析,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1月27日2时30分许;起火部位为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东北侧卧室;起火点为卧室内距东墙70cm至100cm、距南墙120cm至150cm范围处(即北侧床边中间部位);起火原因为梁志旺使用取暖器不当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事故直接原因。

火灾发生时间在深夜时段,人员活动少,起火后不易被发现,使得火灾未能及时扑救,发现火灾时已呈猛烈燃烧趋势。同时火灾发生后,被困人员由于饮酒导致意识不清醒,慌乱逃生,错误地选择了逃生路线,导致人员死亡。周边群众发现起火后,由于没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未能及时扑救火灾和营救被困人员。

三、暴露出的问题

(一)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用火用电不规范。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比较淡薄,没有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知识,对火灾危险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使用取暖器不注重安全,以生活使用便利为主,容易导致“小火亡人”事故。

(二)消防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工作成效不明显。地方政府没有把消防宣传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缺少专门的消防宣传计划,消防宣传更多的是季节性宣传和口号标语宣传,消防宣传专业性和社会性不强,存在宣传手段单一、形式陈旧、内容固化等问题,缺乏宣传精准性和吸引力,难以取得良好效果。火灾发生地的社区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未有效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基层消防宣传“进家入户”步子不大,导致消防宣传覆盖面不广。

(三)日常消防巡查检查不深入、不仔细、不全面。辖区政府、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没有针对性,未结合冬季火灾特点组织对经营性自建房、沿街门店、“九小场所”等不放心、不托底的场所,统筹开展“进楼入院”“敲门入户”和“三清三关”等针对性消防巡查。

四、事故处理建议

(一)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 河池市金城江区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不全面、不深入,未认真按照《河池市金城江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加强火灾防控的通知》(金消安委办〔2024〕1号)通知要求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针对性的消防科普宣传。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建议由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对金城江区街道办事处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2. 桥卜社区居委会。未认真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开展社区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未认真按照《河池市金城江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加强火灾防控的通知》(金消安委办〔2024〕1号)通知要求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针对性的消防科普宣传。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建议由河池市金城江区街道办事处对桥卜社区居委会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二)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 梁志旺,因使用取暖器不当引起火灾,对火灾危险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使用取暖器不注重安全,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 兰秋萍,系起火建筑户主,其将房屋作为出租使用,未在房屋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议河池市金城江区消防救援大队督促其整改火灾隐患,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全面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消防工作,健全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消防安全管理“五有”工作事宜,研判本地火灾风险,制定应对措施。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本辖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是本辖区直接责任人,成立乡镇(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开展办公。乡镇(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负责组织协调整合基层各派驻机构及农村综治网格监督执法,落实本地消防综合监管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做好无物业服务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自防自救工作以及消防安全社区创建等活动;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基层灭火救援消防队伍,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强化居民自建房和无物业小区综合治理。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贯彻落实河池市农村消防“五有”等基层消防安全治理经验,在巩固前期整治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强化部门联查、联改、联治工作;重点关注居民燃炭、燃气和电热等取暖的安全隐患,以及私拉乱接电器线路、焚香祭祖、烧荒、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用火用电不安全行为,落实针对性巡查防控措施;各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要严格按照《中共河池市金城江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的通知》(金编〔2023〕3号)明确的工作职责,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要广泛发动综治网格员、村(居)委会党员干部、帮扶干部等力量,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建立完善乡规民约、防火公约,加强节假日与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

(三)开展精准消防宣传教育。将留守老人、儿童和行动不便人员作为重点目标人群,组织乡镇干部、公安派出所民警、帮扶干部、综合执法队员、基层网格员、消防志愿者等力量开展“精准宣传”;重点加强居(村)民自建房防火宣传,制作一批针对性警示教育视频、海报等宣传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台、乡村大喇叭等传播媒介,扩大消防宣传对乡镇农村及偏远地区群众的覆盖范围;广泛发动基层网格员、消防志愿者等公众力量,加强电动自行车、取暖设施、燃气安全、火场逃生等靶向宣传。利用网站和新媒体平台,以网络直播、短视频、微联动等形式,引导公众关注消防安全、学习消防知识。组织基层网格力量、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开展“敲门行动”,深入村(居)民楼院开展消防宣传培训,组织开展“三清三关”活动,提升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 “1•27” 火灾事故调组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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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77 | 2024_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钢架棚仓库8·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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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钢架棚仓库“8·20”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钢架棚仓库“8·20”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20日20时许,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钢架棚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0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火灾受灾户申报,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808万元(实际以进一步核定鉴证为准)。

事故发生后,金城江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部署灭火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为尽快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2024年8月27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57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23〕1号)等文件规定,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区司法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金城江公安分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钢架棚仓库“8·20”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现场测绘、查阅资料、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建筑建设情况

起火建筑所在用地属南宁铁路局金城江土地管理所所有,使用性质为建设用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批准部门为原河池市国土局,批准文号为:桂政土批函〔2011〕536号。2012年,廖照章向南宁铁路局金城江土地管理所租赁上述土地,并向河池市商务局、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建设河池市城东夜市饮食和汽车货运临时市场。河池市商务局于2012年5月28日批复同意廖照章建设夜市饮食和汽车货运临时市场(河商发〔2012〕67号),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7月24日批复同意《河池市城东夜市饮食和汽车货运临时市场规划平面图》(河住建设字〔2012〕28号)(以下简称规划平面图),该规划的主要内容为规划门面93间,建筑面积10400平方米,公共厕所一座,管理用房一栋,停车位112个,交通出入口3个。2015年7月1日,河池市城东夜市饮食城(56-93号共38栋)取得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河池市城市规划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号:(2015)规管临建字第003号,有效期2年。2015年8月24日,河池市商务局复函同意廖照章在城东夜市市场旁设立水果批发市场。2016年,廖照章在规划平面图的规划范围内(局部已超出该临时市场的规划用地红线)建设两座钢架棚,两座钢架棚实际占用原规划的停车位、管理用房等用地。2023年,廖照章于规划用地北侧贴临原钢架棚建筑加建一座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的钢架棚建筑。

(二)起火建筑使用情况

该起火灾起火建筑共涉及2座单层钢架棚建筑、1座两层砖混结构建筑,原由河池市金豪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建筑的出租方进行出租和管理,后于2022年将上述建筑划分为三部分分别由河池市金豪商贸有限公司三名股东(廖照章、杨维、胡静)各自出租和管理。

火灾发生时,起火建筑涉及烧损商户租赁情况如下(见图1):

  1. 覃东林,租赁面积:272平方米,用作加盟广西翁氏八达嘉汇物流有限公司的河池物流网点,主要存放物流货物;
  1. 金城江龙安筛网经销部,经营者:张树朝,租赁面积:900平方米,主要存放筛网等货物;
  1. 河池市宏佳生鲜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者:张荣胜,租赁面积90平方米,主要存放生鲜食品等货物;
  1. 河池市金城江区黔城音乐餐吧,经营者:罗绂甸,租赁面积450平方米,主要经营餐饮服务;
  1. 河池市金城江区金熊猫食品原料商行,经营者:田鸿娟,租赁面积405平方米,主要存放食品原料等货物;
  1. 柳州市信速供应链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韦益,租赁面积240平方米,主要存放物流货物;
  1. 河池市金城江区任氏建材有限公司,经营者:任峰,租赁面积380平方米,主要存放建筑材料、板材等货物;
  1. 河池市金城江区雷爵食品,经营者:栗飞,租赁面积60平方米,主要存放食品货物;
  1. 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永康幼儿园,经营者:芩丽玲,租赁面积50平方米,主要用于汽车停放;
  1. 河池市金城江区黄卢农产品摊,经营者:黄厚红,租赁面积300平方米,主要存放食品、日用杂品等;
  1. 河池市金城江区巅峰货运服务部,经营者:卢怀祖,租赁面积100平方米,主要存放物流货物;
  1. 河池市金城江区广圣通货运部,经营者:谈庆忠,租赁面积300平方米,主要存放物流货物。

图1 起火建筑涉及烧损商户租赁情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20日20时10分许,河池市金城江区盛香园烘焙商行员工覃红久下班经过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北侧钢架棚内“翁氏八达物流”仓库时,发现仓库南侧隔墙上方和顶棚之间的缝隙处有火光和浓烟出现,并伴有“啪啪啪”响声。随后,覃红久立即拨打“119”报警。

(四)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8月20日20时15分,河池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钢架棚仓库发生火灾,河池支队立即调派金城东路特勤站、金城江文体路消防救援站、宜州龙溪消防救援站、环江思恩消防救援站、罗城白马消防救援站、都安安阳消防救援站共出动5个灭火编队、1个抢险编队、1个干粉编队、1个举高编队,16辆消防车、90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同时联动应急、公安、交通、供水、供电、医疗等单位到场协助扑救。20时20分,金城东路特勤站到达现场。经侦察:现场为1层物流仓库起火,无人员被困。带队指挥员立即组织外围警戒、出水控火。20时46分,支队全勤指挥部、金城江文体路消防救援站、都安安阳消防救援站相继到达现场,21时21分,环江思恩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21时30分,金城江区委、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公安、交通、环保、供水、供电、医疗相继到达现场。21时40分,宜州龙溪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22时10分,火势得到控制。22时25分,大型机械挖掘机到达现场协助灭火。22时45分,明火被扑灭。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六)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起火建筑内设置的消防设施主要为租户仓库内自行配置的ABC类干粉灭火器。经现场判定,未发现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二、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对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钢架棚仓库“8·20”火灾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经区消防救援部门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现场实验、调阅资料等分析认定,综合分析起火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20时许,起火部位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钢架棚内“翁氏八达物流”(覃东林)仓库中部靠东处月饼货物周围区域(见图2),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放火、自燃、电气线路故障、静电、外来火源、天气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图2 起火部位示意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 起火建筑防火分隔不到位。起火建筑为钢架棚建筑,钢架棚建筑内分隔为多个隔间后出租用作仓库,各个仓库之间隔墙未使用实体墙进行完全防火分隔,隔墙形式为下部砌砖墙、上部使用铁皮或者铁网进行分隔。首先起火的“翁氏八达物流”(覃东林)仓库与金城江龙安筛网经销部仓库之间的隔墙形式为下部砌砖墙、上部使用铁网和木板进行分隔。由于该隔墙没有起到防火分隔作用,导致“翁氏八达物流”(覃东林)仓库内火势扩大后高温烟气和热辐射突破隔墙蔓延至金城江龙安筛网经销部仓库,随后火势又通过金城江龙安筛网经销部仓库逐渐蔓延至其他仓库。火势扩大后引燃停放于两座钢架棚仓库之间的4辆汽车并烧穿汽车油箱形成流淌火,随后流淌火流至北侧钢架棚仓库并引燃仓库内货物及周边建筑。钢架棚内各仓库之间设置的隔墙未使用防火隔墙进行防火分隔是导致火灾迅速扩大蔓延的重要因素。
  1. 起火建筑火灾荷载大。火灾发生时,起火建筑被分租给多个商户用作仓储物流场所,并在仓库内存放有大量的可燃货物,着火后产生大量高温烟气和热辐射。高温烟气和热辐射经相互连通的顶棚区域,形成敞开式燃烧,快速蔓延至周边仓库,导致火势扩大。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钢架棚仓库“8·20”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一般火灾事故。

三、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起火建筑违章搭建,消防安全条件差。廖照章在未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建设钢架棚建筑,且钢架棚局部已超出该临时市场的规划用地红线,实际占用原规划的停车位、管理用房等用地。起火建筑为简易钢架棚结构,主要出租用作储存可燃物品的仓储物流场所,但钢架棚建筑耐火等级低,其建筑平面布置和消防设施未按仓库标准设置,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廖照章作为出租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管理辖区内租户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督促租户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未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消防安全意识不足,导致隐患长期存在。覃东林以河池市康达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名义与广西翁氏八达嘉汇物流公司签订河池路线加盟合同(覃东林作为担保人),以个人名义租用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仓库作为翁氏八达物流网点。覃东林作为承租方未有效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示火灾风险。火灾发生前,“翁氏八达物流”三名员工均有在仓库内抽烟的习惯,且随意将烟头扔在仓库内,缺乏应有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河池市金城江区街道办事处及桥卜社区居委会未按要求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内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形势分析不足,对上级部署仓储物流场所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等工作重视程度不够。2023年12月,河池市金城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河池市金城江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了《河池市金城江区仓储物流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金安委办〔2023〕60号),但专项整治至今,河池市金城江区街道办事处及桥卜社区居委会未按要求组织对起火建筑进行排查整治和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扎实,履行消防职责不到位。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廖照章。对未按规划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建设钢架棚建筑,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未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等问题,建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覃东林。作为承租方存在未有效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等问题,鉴于其租用场所已停用,无相关可追究行政违法行为,建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三)河池市金城江区街道办事处。未按要求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内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形势分析不足,对上级部署仓储物流场所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等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建议由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对金城江区街道办事处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四)桥卜社区居委会。未认真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开展社区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建议由河池市金城江区街道办事处对桥卜社区居委会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对于证据证实涉嫌存在失火罪的相关人员,由公安机关进一步立案调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和“底线”意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实际,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行业部门梳理明确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厘清工作边界,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同时进一步完善部门间协同执法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强化单位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职责;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备案审批要求;使用质量合格的消防产品;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编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使用过程管控,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排查和治理火灾隐患。

(三)强化消防安全意识。各街道、有关部门要指导单位加强单位日常检查能力,开展每日防火巡查登记,建立基础台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和逃生演练,及时掌握消除单位火灾隐患。全面规范钢架棚等临时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管理组织,明晰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建强应急处置力量,全面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钢架棚仓库

“8·20”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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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FD11178 | 2024_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钢架棚仓库8·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钢架棚仓库“8·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20日20时许,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钢架棚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0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火灾受灾户申报,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808万元(实际以进一步核定鉴证为准)。

事故发生后,金城江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部署灭火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为尽快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2024年8月27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57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23〕1号)等文件规定,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区司法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金城江公安分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钢架棚仓库“8·20”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现场测绘、查阅资料、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建筑建设情况

起火建筑所在用地属南宁铁路局金城江土地管理所所有,使用性质为建设用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批准部门为原河池市国土局,批准文号为:桂政土批函〔2011〕536号。2012年,廖照章向南宁铁路局金城江土地管理所租赁上述土地,并向河池市商务局、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建设河池市城东夜市饮食和汽车货运临时市场。河池市商务局于2012年5月28日批复同意廖照章建设夜市饮食和汽车货运临时市场(河商发〔2012〕67号),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7月24日批复同意《河池市城东夜市饮食和汽车货运临时市场规划平面图》(河住建设字〔2012〕28号)(以下简称规划平面图),该规划的主要内容为规划门面93间,建筑面积10400平方米,公共厕所一座,管理用房一栋,停车位112个,交通出入口3个。2015年7月1日,河池市城东夜市饮食城(56-93号共38栋)取得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河池市城市规划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号:(2015)规管临建字第003号,有效期2年。2015年8月24日,河池市商务局复函同意廖照章在城东夜市市场旁设立水果批发市场。2016年,廖照章在规划平面图的规划范围内(局部已超出该临时市场的规划用地红线)建设两座钢架棚,两座钢架棚实际占用原规划的停车位、管理用房等用地。2023年,廖照章于规划用地北侧贴临原钢架棚建筑加建一座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的钢架棚建筑。

(二)起火建筑使用情况

该起火灾起火建筑共涉及2座单层钢架棚建筑、1座两层砖混结构建筑,原由河池市金豪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建筑的出租方进行出租和管理,后于2022年将上述建筑划分为三部分分别由河池市金豪商贸有限公司三名股东(廖照章、杨维、胡静)各自出租和管理。

火灾发生时,起火建筑涉及烧损商户租赁情况如下(见图1):

  1. 覃东林,租赁面积:272平方米,用作加盟广西翁氏八达嘉汇物流有限公司的河池物流网点,主要存放物流货物;
  1. 金城江龙安筛网经销部,经营者:张树朝,租赁面积:900平方米,主要存放筛网等货物;
  1. 河池市宏佳生鲜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者:张荣胜,租赁面积90平方米,主要存放生鲜食品等货物;
  1. 河池市金城江区黔城音乐餐吧,经营者:罗绂甸,租赁面积450平方米,主要经营餐饮服务;
  1. 河池市金城江区金熊猫食品原料商行,经营者:田鸿娟,租赁面积405平方米,主要存放食品原料等货物;
  1. 柳州市信速供应链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韦益,租赁面积240平方米,主要存放物流货物;
  1. 河池市金城江区任氏建材有限公司,经营者:任峰,租赁面积380平方米,主要存放建筑材料、板材等货物;
  1. 河池市金城江区雷爵食品,经营者:栗飞,租赁面积60平方米,主要存放食品货物;
  1. 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永康幼儿园,经营者:芩丽玲,租赁面积50平方米,主要用于汽车停放;
  1. 河池市金城江区黄卢农产品摊,经营者:黄厚红,租赁面积300平方米,主要存放食品、日用杂品等;
  1. 河池市金城江区巅峰货运服务部,经营者:卢怀祖,租赁面积100平方米,主要存放物流货物;
  1. 河池市金城江区广圣通货运部,经营者:谈庆忠,租赁面积300平方米,主要存放物流货物。

图1 起火建筑涉及烧损商户租赁情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20日20时10分许,河池市金城江区盛香园烘焙商行员工覃红久下班经过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北侧钢架棚内“翁氏八达物流”仓库时,发现仓库南侧隔墙上方和顶棚之间的缝隙处有火光和浓烟出现,并伴有“啪啪啪”响声。随后,覃红久立即拨打“119”报警。

(四)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8月20日20时15分,河池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钢架棚仓库发生火灾,河池支队立即调派金城东路特勤站、金城江文体路消防救援站、宜州龙溪消防救援站、环江思恩消防救援站、罗城白马消防救援站、都安安阳消防救援站共出动5个灭火编队、1个抢险编队、1个干粉编队、1个举高编队,16辆消防车、90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同时联动应急、公安、交通、供水、供电、医疗等单位到场协助扑救。20时20分,金城东路特勤站到达现场。经侦察:现场为1层物流仓库起火,无人员被困。带队指挥员立即组织外围警戒、出水控火。20时46分,支队全勤指挥部、金城江文体路消防救援站、都安安阳消防救援站相继到达现场,21时21分,环江思恩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21时30分,金城江区委、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公安、交通、环保、供水、供电、医疗相继到达现场。21时40分,宜州龙溪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22时10分,火势得到控制。22时25分,大型机械挖掘机到达现场协助灭火。22时45分,明火被扑灭。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六)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起火建筑内设置的消防设施主要为租户仓库内自行配置的ABC类干粉灭火器。经现场判定,未发现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二、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对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钢架棚仓库“8·20”火灾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经区消防救援部门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现场实验、调阅资料等分析认定,综合分析起火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20时许,起火部位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钢架棚内“翁氏八达物流”(覃东林)仓库中部靠东处月饼货物周围区域(见图2),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放火、自燃、电气线路故障、静电、外来火源、天气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图2 起火部位示意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 起火建筑防火分隔不到位。起火建筑为钢架棚建筑,钢架棚建筑内分隔为多个隔间后出租用作仓库,各个仓库之间隔墙未使用实体墙进行完全防火分隔,隔墙形式为下部砌砖墙、上部使用铁皮或者铁网进行分隔。首先起火的“翁氏八达物流”(覃东林)仓库与金城江龙安筛网经销部仓库之间的隔墙形式为下部砌砖墙、上部使用铁网和木板进行分隔。由于该隔墙没有起到防火分隔作用,导致“翁氏八达物流”(覃东林)仓库内火势扩大后高温烟气和热辐射突破隔墙蔓延至金城江龙安筛网经销部仓库,随后火势又通过金城江龙安筛网经销部仓库逐渐蔓延至其他仓库。火势扩大后引燃停放于两座钢架棚仓库之间的4辆汽车并烧穿汽车油箱形成流淌火,随后流淌火流至北侧钢架棚仓库并引燃仓库内货物及周边建筑。钢架棚内各仓库之间设置的隔墙未使用防火隔墙进行防火分隔是导致火灾迅速扩大蔓延的重要因素。
  1. 起火建筑火灾荷载大。火灾发生时,起火建筑被分租给多个商户用作仓储物流场所,并在仓库内存放有大量的可燃货物,着火后产生大量高温烟气和热辐射。高温烟气和热辐射经相互连通的顶棚区域,形成敞开式燃烧,快速蔓延至周边仓库,导致火势扩大。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钢架棚仓库“8·20”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一般火灾事故。

三、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起火建筑违章搭建,消防安全条件差。廖照章在未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建设钢架棚建筑,且钢架棚局部已超出该临时市场的规划用地红线,实际占用原规划的停车位、管理用房等用地。起火建筑为简易钢架棚结构,主要出租用作储存可燃物品的仓储物流场所,但钢架棚建筑耐火等级低,其建筑平面布置和消防设施未按仓库标准设置,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廖照章作为出租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管理辖区内租户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督促租户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未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消防安全意识不足,导致隐患长期存在。覃东林以河池市康达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名义与广西翁氏八达嘉汇物流公司签订河池路线加盟合同(覃东林作为担保人),以个人名义租用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仓库作为翁氏八达物流网点。覃东林作为承租方未有效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示火灾风险。火灾发生前,“翁氏八达物流”三名员工均有在仓库内抽烟的习惯,且随意将烟头扔在仓库内,缺乏应有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河池市金城江区街道办事处及桥卜社区居委会未按要求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内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形势分析不足,对上级部署仓储物流场所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等工作重视程度不够。2023年12月,河池市金城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河池市金城江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了《河池市金城江区仓储物流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金安委办〔2023〕60号),但专项整治至今,河池市金城江区街道办事处及桥卜社区居委会未按要求组织对起火建筑进行排查整治和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扎实,履行消防职责不到位。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廖照章。对未按规划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建设钢架棚建筑,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未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等问题,建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覃东林。作为承租方存在未有效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等问题,鉴于其租用场所已停用,无相关可追究行政违法行为,建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三)河池市金城江区街道办事处。未按要求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内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形势分析不足,对上级部署仓储物流场所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等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建议由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对金城江区街道办事处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四)桥卜社区居委会。未认真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开展社区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建议由河池市金城江区街道办事处对桥卜社区居委会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对于证据证实涉嫌存在失火罪的相关人员,由公安机关进一步立案调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和“底线”意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实际,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行业部门梳理明确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厘清工作边界,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同时进一步完善部门间协同执法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强化单位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职责;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备案审批要求;使用质量合格的消防产品;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编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使用过程管控,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排查和治理火灾隐患。

(三)强化消防安全意识。各街道、有关部门要指导单位加强单位日常检查能力,开展每日防火巡查登记,建立基础台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和逃生演练,及时掌握消除单位火灾隐患。全面规范钢架棚等临时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管理组织,明晰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建强应急处置力量,全面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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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金城江区解放东路40号501室“1•29”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月29日15时40分许,河池市金城江区解放东路40号A栋501室发生火灾,火灾烧毁床、沙发、电风扇、电视等物品,房间隔墙烟熏受损,过火面积约为1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15070元,其中直接财产损失9570元。 为尽快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2024年2月6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57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23〕1号)等文件规定,成立了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金城江公安分局局长谢湘勤为组长,区纪委监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司法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金城江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现场测绘、查阅资料、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建筑情况

河池市金城江区解放东路40号A栋501室户主为蓝春暖、覃富江,所在建筑为河池市金城江区果品公司A栋住宅楼,于2009年建成,为河池市金城江区果品食杂公司集资建房,建筑结构类型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层数为地上七层,总建筑面积约2240平方米,该建筑于2009年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起火房屋501室布局为4室2厅1厨2卫,建筑面积156.1平方米。

起火建筑方位图

起火建筑平面图

(二)功能用途

建筑主要用于日常居住,平常共有覃富江一家5人使用。北面东侧卧室为覃富江儿子覃某鹏使用,北面中间房间为覃富江母亲黄玉秋使用,北面西侧卧室为覃富江、蓝春暖使用,南面西侧房间为覃富江父亲覃有意使用,南面东侧为客厅、餐厅、厨房。

(三)人物关系

火灾发生当日覃富江父亲覃有意、母亲黄玉秋、儿子覃某鹏居住于河池市金城江区解放东路40号A栋501室内,覃富江在外上班,覃富江配偶在外逛街。死亡人员为覃富江母亲黄玉秋,当日坐在南面中间房间黄玉秋卧室内,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黄玉秋,性别:女,年龄:73岁,民族:壮族。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29日12时许,覃富江配偶蓝春暖、父亲覃有意、母亲黄玉秋、儿子覃某鹏在501室内各自房间活动,其中黄玉秋在其房间使用取暖器烤火看电视。13时30分许,蓝春暖外出逛街。15时40分许,覃某鹏在其房间内玩手机时听到类似石头掉地上砸到地板的声音,出卧室后发现黄玉秋房间内起火,覃某鹏在黄玉秋房门外呼喊“奶奶”后未见黄玉秋回应。随后,覃某鹏立即带覃有意疏散至501室门口,并在门口拨打“119”报警。

(五)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1月29日15时50分,河池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河池市金城江区解放东路40号A栋501室发生火灾,有人员被困。河池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金城东路特勤站、文体路消防救援站等2个队站共8辆消防车、42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扑救,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15时53分,金城东路特勤站到达现场。经侦查:现场为民房5楼套房卧室起火,1人被困在起火房间内,火势处于发展阶段。带队指挥员立即组织外围警戒、出水控火、内攻救人。16时01分,金城江文体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16时03分,火势得到控制,并在起火卧室内发现1名被困人员并救出,经现场医务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16时06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16时15分,火灾被扑灭,16时30分,事故处置完毕,火灾造成1人死亡。

(六)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起火建筑内配置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和ABC类干粉灭火器。经现场调查,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干粉灭火器均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室内消火栓箱设置于楼梯间平台处,消火栓箱内配置有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接口,其中消防水带生产厂家为泰州市三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水带规格型号为8-65-25有衬里消防水带,出厂日期为2009年6月25日;消防水枪商标名称为高邮;消防接口商标名称为高邮,型号为KD65A型。调查组对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检查项目和技术要求对该建筑内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接口产品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判定该建筑内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接口质量合格。建筑内ABC类干粉灭火器生产厂家为南京江浦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型号为MFZ/ABC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出厂日期为2009年7月。调查组对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检查项目和技术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现场检查,除指针不在绿色区域范围内(主要由于产品已过报废期限,使用年限已达14年,该检查项目不具备参考价值)以外,其余检查项目均判定为合格。

(七)取暖器调查情况

1.电取暖器购销情况及产品质量情况

(1)黄玉秋当日使用的电取暖器(经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部门现场勘查确认该电器残骸为取暖器)为覃富江十余年前购买,购买地点已记不清; (2)根据火灾现场取暖器残骸底部铭牌标识显示,该产品类别为取暖器,由上海鸿继电器有限公司监制,慈溪市鸿继电器有限公司制造,产品型号:HJ-J1,额定电压:220V,额定频率:50Hz,额定输入总功率1000W。经查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方网站,该取暖器型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为2009010707379756(颁证日期:2009-12-08,证书到期日期:2014-12-08),执行标准为GB4706.1-2005,GB4706.23-2007,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阅,具有该产品的基本信息,证明黄玉秋当日使用的该批次电取暖器为正规厂家在有效时间内生产的合法产品。 综上,黄玉秋当日使用的电取暖器的产品为合法产品。

(八)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河池市金城江区解放东路40号A栋501室“1•29”火灾事故是因使用电取暖器不当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的一起非生产经营性一般亡人火灾事故。

二、事故原因

(一)起火原因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15时40分许;起火部位为河池市金城江区解放东路40号A栋501室北面中间卧室;起火点为北面中间卧室内距西墙40cm至80cm、距南墙190cm至230cm处;起火原因为黄玉秋使用取暖器不当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事故间接成因

死者黄玉秋为行动不便的弱势群体,家属对其监护和提醒不到位,消防安全意识薄弱。火灾发生当日12时许,其儿媳蓝春暖和孙子覃某鹏均发现其在卧室内使用取暖器,但均未提醒其注意安全使用取暖器,且火灾发生时,覃有意和覃某鹏都在起火房子内(分别在其他两个房间),但因关闭房门,均未能发现火灾发生。

三、暴露出的问题

(一)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用火用电不规范。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比较淡薄,没有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知识,对火灾危险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使用取暖器不注重安全,以生活使用便利为主,容易导致小火亡人事故。

(二)消防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工作成效不明显。地方政府没有把消防宣传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缺少专门的消防宣传计划,消防宣传更多的是季节性宣传和口号标语宣传,消防宣传专业性和社会性不强,存在宣传手段单一、形式陈旧、内容固化等问题,缺乏宣传精准性和吸引力,难以取得良好效果。火灾发生地的社区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未有效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基层消防宣传“进家入户”步子不大,导致消防宣传覆盖面不广。

(三)日常消防巡查检查不深入、不仔细、不全面。辖区政府、社区、网格员消防安全检查没有针对性。起火房屋所在建筑为无物业小区,火灾发生前,辖区政府、社区均未对起火场所所在建筑开展消防巡查检查,对小区建筑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问题失察失管。同时,辖区政府、社区未结合冬季用火用电特点,加强对居民群众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事故处理建议

(一)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 河池市金城江区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不全面、不深入,未认真按照《河池市金城江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加强火灾防控的通知》(金消安委办〔2024〕1号)通知要求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针对性的消防科普宣传。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建议由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对金城江区街道办事处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2. 解放社区居委会。未认真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开展社区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未认真按照《河池市金城江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加强火灾防控的通知》(金消安委办〔2024〕1号)通知要求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针对性的消防科普宣传。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建议由河池市金城江区街道办事处对解放社区居委会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二)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黄玉秋,因使用取暖器不当引起火灾,对火灾危险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使用取暖器不注重安全,因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全面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消防工作,健全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消防安全管理“五有”工作事宜,研判本地火灾风险,制定应对措施。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本辖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是本辖区直接责任人,成立乡镇(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开展办公。乡镇(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负责组织协调整合基层各派驻机构及农村综治网格监督执法,落实本地消防综合监管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做好无物业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自防自救工作以及消防安全社区创建等活动;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基层灭火救援消防队伍,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强化居民自建房和无物业小区综合治理。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贯彻落实河池市农村消防“五有”等基层消防安全治理经验,在巩固前期整治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强化部门联查、联改、联治工作;重点关注居民燃炭、燃气和电热等取暖的安全隐患,以及私拉乱接电器线路、焚香祭祖、烧荒、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用火用电不安全行为,落实针对性巡查防控措施;各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要严格按照《中共河池市金城江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的通知》(金编〔2023〕3号)明确的工作职责,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要广泛发动综治网格员、村(居)委会党员干部、帮扶干部等力量,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建立完善乡规民约、防火公约,加强节假日与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

(三)开展精准消防宣传教育。将留守老人、儿童和行动不便人员作为重点目标人群,组织乡镇干部、公安派出所民警、帮扶干部、综合执法队员、基层网格员、消防志愿者等力量开展“精准宣传”;重点加强居(村)民自建房防火宣传,制作一批针对性警示教育视频、海报等宣传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台、乡村大喇叭等传播媒介,扩大消防宣传对乡镇农村及偏远地区群众的覆盖范围;广泛发动基层网格员、消防志愿者等公众力量,加强电动自行车、取暖设施、燃气安全、火场逃生等靶向宣传。利用网站和新媒体平台,以网络直播、短视频、微联动等形式,引导公众关注消防安全、学习消防知识。组织基层网格力量、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开展“敲门行动”,深入村(居)民楼院开展消防宣传培训,组织开展“三清三关”活动,提升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河池市金城江区解放东路40号501室 “1•29” 火灾事故调组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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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80 | 2024_河源源城东埔街道4·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河源市源城区东埔街道“4·9”一般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源城区“4·9”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 年7 月11 日

目 录 一、基本情况.............................................................................2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2 (二)管理使用情况.................................................................2 (三)消防设施运行情况.........................................................2 (四)涉案电动自行车情况.................................................... 3 二、事发经过及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4 (一)事故发生经过.................................................................4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4 (三)善后处置情况.................................................................5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5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5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6 (三)起火点的认定................................................................ 6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6 (五)事故性质认定................................................................ 7 四、消防产品.............................................................................7 五、政府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8 (一)源城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协调工作办公室.8 (二)东埔派出所......................................................................8

(三)东埔街道办事处............................................................9 (四)文昌社区居委会...........................................................10 (五)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12 (一)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情况及相关人员的处理 建议...........................................................................................12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13 (三)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13 七、火灾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14 (一)基层消防责任落实不到位............................................14 (二)消防综合治理开展不深入...........................................15 (三)消防宣传“五进”不到位................................................15 八、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16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16 (二)全面落实基层末端治理“网格化”管理.......................16 (三)强化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全链条整治........17 (四)强化消防工作建设广泛开展消防宣传........................17

— 1 — 河源市源城区东埔街道“4·9”一般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4 月9 日02 时25 分许,源城区东埔街道殷永强自 建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毁殷永强自建房室内装修、电动自行车、 摩托车、自行车等,过火面积约9 平方米,造成2 人死亡。经统 计,直接财产损失为79919.3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 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政府令第282 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火 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河府办〔2022〕34 号)等相关 规定,源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钟伟林为 组长,区委宣传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源城分局、 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源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源城供电局、区 出管办和东埔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源城区东埔街道殷永强 自建房“4·9”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 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 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 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

— 2 — 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 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 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对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二)管理使用情况。起火建筑2017 年新建成投入使用, 设一条独立疏散楼梯,一层为门厅和门店(空置),二层至四层 用作出租房(二楼2 户,三楼和四楼各3 户,共分租8 户人家), 五层、六层为房东殷永强一家6 口居住,由房东殷永强负责日常 管理工作,事发当晚起火建筑住有25 人。该建筑四楼与五楼之 间设置一道金属门作为分隔,导致人员不能直接疏散至楼顶,房 东与租户有签订租赁合同,但合同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亦未签 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和告知书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起火建筑位于河源市源城区东埔 街道红星路东拆迁安置点,房屋所有人为殷永强,不动产权号: 粤(2017)河源市不动产权第 号。房屋坐东向西,东 面、北面为内部道路及空地,南面为相连接自建房,西面为祥源 街。建筑占地面积约110 平方米,总面积约820 平方米。 。 (三)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起火建筑为多层居住建筑,配备 有灭火器4 具:一楼门厅内有2 具,一楼至二楼楼梯转角平台处 有2 具,未配备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现场扑救火灾过程 中,未发现有灭火器使用痕迹。

— 3 — (四)涉案电动自行车情况 经源城区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事发建筑首层门厅北侧 由西往东数第2 辆电动自行车(车牌号:粤P031121)锂电池热 失控引发火灾,涉案电动自行车持有人:欧阳明(该出租房402 室住户)。 欧阳明于2021 年在河源市萌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萌 骑商贸)购买锡山区好迪电动车厂生产的好通牌TDT98Z 电动自 行车(裸车,不带电池),该电动自行车额定电压为48V。欧阳 明购买涉案车辆后,萌骑商贸为其提供改装电动自行车接蓄电池 接口线服务,配置了型号为萌狮6020 型号蓄电池,该型号电池 的标称电压为64.4V。2023 年3 月份左右,涉案电动自行车因后 轮出现异响,更换后轮胎与后轴承。经查,萌骑商贸除了售卖电 动自行车外,还经营萌狮电池的出租业务。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执法人员对4 块与涉案车辆同批次蓄电池进行暂扣,并对其中 3 块送检,经鉴定,结果为其中1 块锂电池组外壳尺寸符合标准, 内部锂电池未发现二次组装焊接痕迹,锂电池汇流排连接规范。 另外2 块锂电池组外壳尺寸符合标准,内部锂电池发现有二次组 装焊接痕迹,锂电池组插片保险丝规格不同,锂电池两级被贴纸 遮盖锂电池溯源码信息标识。 萌骑商贸与广东萌狮换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 年1 月10 日 达成加盟合作,并签署了《加盟合作协议》。萌骑商贸通过整体

— 4 — 租赁方式获得广东萌狮换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微信小程序“萌狮换 电”使用权、统一型号锂电池及共享换电柜来运营共享换电业务。 按照《加盟合作协议》约定,萌骑商贸负责在河源市的营销、运 维工作,并直接向河源市换电用户收取包月服务费用,广东萌狮 换电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提供换电所需相应的小程序及电池电柜 产品,萌骑商贸按月向广东萌狮换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设备租赁 使用费。 二、事发经过及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4 年4 月9 日02 时25 分,河源 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源城区东埔街道自建房着火。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一是调度情况。指挥中心接警 后立即调派文昌路站、河紫路站、江东站共3 个消防救援站、10 辆消防车、39 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大队、支队全勤 指挥部遂行出动,同时联动公安、120 等单位到场协同处置。二 是现场处置情况。2 时28 分,首战力量文昌站救援人员到场,2 时37 分,河紫站救援人员达到火灾现场处置。2 时40 分,现场 指挥员(黄治成)指挥破拆组完成大门破拆工作。2 时41 分, 现场明火已扑灭,现场指挥员(黄治成)立即组织搜救组对现场 进行搜救。2 时50 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火灾现场指挥。2 时 51 分,江东专职队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协助处置。2 时56 分,现 场成功疏散9 名被困人员。

— 5 —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火灾发生后,源城区成立了河源市源城区殷永强自建房“4·9” 火灾事故处理专班,领导小组下设事故调查组、突发事件处理组、 医疗救治组、善后处置组和舆情管控组,落实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各项措施,全力做好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工作。事故调查组迅速 指派火灾调查人员到现场开展走访询问、现场勘验等工作并收集 相关证据材料 (三)善后处置情况。火灾事故造成2 人死亡(欧阳家美, 女,8 岁,身份证号:*************;欧阳家雨,女,13 岁 ,身份证号:**************)。火灾发生后,市消防救援 支队邹武涛支队长、区委书记曾宪旺、区长邓勇、常务副区长钟 伟林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灭火救援、部署善后处理 、家属安抚等工作,截至目前,东埔街道办事处、东埔派出所等 单位对家属及各方赔偿等工作已处理完毕。 。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河源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于2024 年4 月9 日02 时25 分接到报警,通过监控视频分析,监控显示2 号电动自行车(车 主欧阳明)于2024 年4 月9 日01 时58 分44 秒出现爆燃现象, 并伴随大量浓烟,经监控视频时间校对,主机的监控显示时间比 北京时间慢17 分24 秒,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 为2024 年4 月9 日02 时16 分许。

— 6 —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调查访问和视频监控显示,放置在起火建筑首层门厅北侧 由西往东依次为停放5 辆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自编号为1-5 号 电动自行车)中的2 号电动自行车(车主欧阳明)出现爆燃现象, 其余部位尚未过火,经现场勘查,首层门厅北侧过火燃烧痕迹较 重,燃烧痕迹总体呈现北重南轻,二层至四层仅走廊和楼梯间有 烟熏痕迹,除402 房天花有少量烟熏痕迹,其余房间均未发现有 烟熏痕迹,5 至6 楼未发现有烟熏痕迹。因此,认定起火部位为 自建房首层门厅北侧。 (三)起火点的认定 对自建房首层北侧区域进行勘验,由西往东依次为停放5 辆 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自编号为1-5 号电动自行车),及北面靠 墙停放两辆自行车。结合监控视频分析情况,2 号电动自行车于 电池底部出现爆燃现象。提取2 号电动自行车锂电池进行送检, 结合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起火点为2 号电动自行车(车主欧阳明)锂电池处。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1.直接原因。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证据, 查明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首层门厅北侧2 号电动自行车(车主 欧阳明)锂电池处,起火原因为2 号电动自行车(车主欧阳明) 锂电池热失控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 7 — 2.间接原因。(1)业主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一是该建筑 为居民自建房,四楼与五楼之间设置一道金属门作为分隔,导致 人员不能直接疏散至楼顶,不能有效排除烟热。二是屋主殷永强 未在室外设置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未设置独立式 烟感报警器、简易喷淋等消防设施。三是房东与租户签订租赁合 同时未明确相应消防安全责任,未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和告知书。 (2)街道及社区对辖区内出租屋、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停放及 充电消防安全监管不力。东埔街道组织领导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 不到位,文昌社区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不到位,消防安全工 作存在漏洞和死角,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流于形式,对辖区内出租 屋、自建房等情况底数不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提示不广不深, 未落实上门入户宣传提醒,未能有效推动居民发现和消除消防安 全隐患。(3)河源市萌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达国家标准(未 带电池销售)的好通牌电动自行车,并对电动自行车改装接蓄电 池接口线,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使用电池的标称电压为64.4V, 与原电动自行车标准要求电池额定电压为48V 不一致,增加了 电动自行车电池发生火灾的风险。 (五)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源城区东埔街道殷永强自建房“4.9”亡人火灾是 一起非生产经营性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四、消防产品

— 8 — 殷永强自建房配置灭火器4 具。经现场调查,灭火器(类型 为手提式ABC 干粉灭火器、压力正常、灭火器在有效期内)生 产厂家为广东平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 年11 月, 产品有出厂合格证,判定无质量存疑的消防产品。 五、政府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源城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协调工作办公室。 根据《源城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协调工作办公室机 构编制方案》,源城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协调工作办公 室根据职责规定协调、指导各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出租 屋隐患信息,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处理而未处理的隐患信息,及时 以书面形式报告区综治办。 经查,源城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协调工作办公室在 2021 年以前根据《关于印发源城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 协调工作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的职责要求对出租屋进行管理, 但2021 年区里机构改革后,将相关人员和职能下放到镇街后, 源城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协调工作办公室未再开展协 调、指导各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出租屋隐患信息。 (二)东埔派出所。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 120 号令)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 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规 定,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

— 9 — 查,一是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二是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 (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三是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防火安全检查。四是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 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经查,东埔派出所下设负责涉案起火建筑辖区的广场警务室 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是根据2020 年省公安厅下发的《关 于做好消防改革过度期间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要求开展,日常消防检查只通过“和社区”软件APP 对旅馆业、 典当业等场所进行了检查和录入,未对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 监督检查,未依法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 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灭火措施, 同时,未能提供消防监督检查相关台账,未按照《消防监督检查 规定》(公安部120 号令)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落实消防 安全要求。 (三)东埔街道办事处。根据广东省政府2021 年2 月9 日 印发的《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282 号)第 九条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 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一是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 具体机构和人员,落实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 健全网格员消防培训、履职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二是加强对辖 区内老旧建筑、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农

— 10 — 家乐(民宿)、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 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是协调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 理问题,加强对辖区内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检查。根据《广东省 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三合一”场所火灾防范九项措 施><加强出租屋火灾防范九项措施><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 九项措施>的通知》(粤消安〔2021〕5 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负责出租屋日常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时动态登记场 所信息并建立台账。 经查,东埔街道办有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 神,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会议进行传达并部署学习,在开 展消防安全除患攻坚专项整治行动中,领导有带队开展消防安全 检查,但存在重部署轻落实的情况,出租屋、电动自行车底数不 清、台账不齐全,消防安全的排查整治力度不大,在排查整治当 中只有照片形式体现,对部分检查出的隐患未填写检查记录表以 及下发整改通知书,未形成闭环,部分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和 复查记录填写不规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够深 入细致,对未正确履职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 (四)文昌社区居委会。根据广东省政府2021 年2 月9 日 印发了《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282 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协助各级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

— 11 — 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 发<加强“三合一”场所火灾防范九项措施><加强出租屋火灾防 范九项措施><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九项措施>的通知》(粤消 安〔2021〕5 号),村(社区)网络组织应每周逐条街巷实施出租 屋消防安全排查,排查数量不少于辖区内逐条街巷出租屋数量的 20%,同步开展上门宣传服务。每周开展不少于1 次夜间错时检 查行动。每季度应组织1 次消防安全主题活动,每半年分街巷组 织1 次灭火救援疏散演练。 经查,文昌社区居委会日常在街道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后有进 行传达和部署,也对社区范围内场所(含出租屋)开展消防排查 和宣传,但存在出租屋底数不清、台账不齐全的情况,社区2023 年上半年曾对殷永强的出租屋进行检查,但未填写相关检查记录。 同时,社区在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部分场所存在的消防隐患, 未进行跟踪处理,导致隐患长期存在,部分下发的整改通知书检 查人员和当事人未签名,填写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等问题。对社 区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排查整治力度不大,台账底数不完善, 只有照片体现工作的开展,对照片体现出来的隐患未跟踪处理, 未对隐患形成闭环,未依法履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防火宣 传教育不扎实,社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该社区未明确负责 本辖区内出租屋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 12 — (五)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广东省政府2021 年2 月9 日印发的《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282 号)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生产、流通领域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其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依法予以处理。国 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 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安委〔2022〕10 号),市场监 督管理局应强化流通销售环节执法查处,一是加强销售环节执法 检查,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及未获得CCC 认证电动自 行车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是健全完善相关法规支撑,强化销 售环节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整治,加大对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 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的查处力度。 经查,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有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经 营销售、维修门店开展检查并召开消防安全约谈培训会,在对 “4·9”火灾涉案电动自行车销售点河源市萌骑商贸有限公司检查 中,未发现河源市萌骑商贸有限公司对电动自行车违规更换大功 率蓄电池,也未对该行为进行查处。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一)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情况及相关人员的处理 建议 1.殷永强,男,系起火建筑产权人、出租人,于4 月9 日被

— 13 — 公安机关已涉嫌失火罪实施刑事拘留,由于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 决定不予逮捕,于4 月26 日被取保候审。 2.建议公安机关对起火建筑产权人殷永强依法查处。 3.建议公安机关对起火电动自行车车主欧阳明依法查处。 4.建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萌骑商贸有限公司依法查处。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镇街(社区)、部门和有关人 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移交相关纪委监委部门。对有关 人员的党纪政务处理意见,由相关纪委监委部门提出。 (三)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东埔街道办事处的处理建议。东埔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 全制度不严,未严格落实辖区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 未健全网格员消防安全培训,未履职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未全 面制定消防专项规划,未全面落实监督职责和督促文昌社区按规 定履行职责。建议责成东埔街道办事处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 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辖 区消防安全工作。 2.东埔街道文昌社区的处理建议。文昌社区未依法履行消防 安全责任,未全面协助东埔街道办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 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建议责 成东埔街道文昌社区向东埔街道办事处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

— 14 — 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协助东 埔街道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3.源城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协调工作办公室的处 理建议。源城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协调工作办公室未根 据职责规定协调、指导各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出租屋隐 患信息,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处理而未处理的隐患信息,及时以书 面形式报告区综治办。建议责成源城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 务协调工作办公室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 总结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单位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4.河源市公安局东埔派出所的处理建议。东埔派出所未依法 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 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议责成东埔派出所向河源市公安局源 城分局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 进本单位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5.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建议。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未对河源市萌骑商贸有限公司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 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进行查处。建议责成源城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深刻吸 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单位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七、火灾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基层消防责任落实不到位。2022 年以来,区安委会、

— 15 — 区消安委会联合印发了《河源市源城区出租屋、“三合一”及类 似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源消安〔2022〕4 号), 扎实推进全区出租屋、“三合一”及类似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行动工作,全面提升抗御火灾能力水平,但东埔街道一线工作不 够扎实,未真正做到进楼入户,在出租屋、自建房、电动自行车 整治治理上采取的措施、实用的办法不多,网格员对管理区域的 出租屋、自建房、住宅小区排查不深不细不到位,未逐家逐户实 施“全覆盖”“无盲区”的巡查检查,检查台账不清、不全、不 细,有的检查发现不了问题,有的检查无复查,督促整改隐患不 到位,起火住宅隐患长期叠加,遗患成灾。 (二)消防综合治理开展不深入。2021 年10 月份以来,省、 市、区三级均部署了加强出租屋、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综合治理 行动,但东埔街道、文昌社区工作开展不够扎实,出租屋、电动 自行车消防安全提示不广不深,未落实上门入户宣传提醒,未能 有效推动居民发现和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三)消防宣传“五进”不到位。东埔街道和文昌社区未能 有效落实消防安全宣传“进社区”“进家庭”等工作,未逐门逐 户扎实开展消防安全“敲门行动”“打通生命通道”等专题宣传, 未推广家庭住户储备应急物资和配备必要的烟感报警、灭火器材、 逃生器具等消防安全设施,未开展村居民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 村居民消防安全意识薄弱、逃生自救能力不足。

— 16 — 八、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 出如下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镇街、各部门要深 刻吸取东埔街道“4∙9”自建房火灾事故教训,认真研判本辖区、本 行业火灾形势特点,要按照《河源市源城区出租屋(自建房)、 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加强工作统 筹协调,采取针对性措施,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镇街、 各部门要加强对出租屋、自建房、老旧居民楼、住宅小区,尤其 是对消防安全条件差的砖木结构建筑进行排查整治,及时消除消 防安全隐患。加强对出租屋所有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教育、监 督管理,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消防安全 要求。各镇街、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 管安全”的原则,履行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全面开展本行业、 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大检查,消除行业消防安全隐患。 (二)全面落实基层末端治理“网格化”管理。各镇街、各 部门要加强基层消防组织建设,落实基层消防执法人员配置,提 升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效能,开展网格管理调研,梳理找准本辖区 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加强研判和业务培训,强 化闭环管理,提升网格员发现、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各镇街要 全面落实村居微型消防站建设任务,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器材装

— 17 — 备,健全完善管理训练、防火巡查、联勤联训等管理制度,加强 对微型消防站的统筹调度、检查考核,强化人员值班值守,定期 组织拉动演练和随机督查抽查,确保人员在岗在位,发生紧急情 况时,能够第一时间响应和到场处置。 (三)强化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全链条整治。各镇 街、各部门要着力解决电动自行车标准不完善和强制性不足、设 施不足和违规停放充电、非法改装屡禁不止、违法违规生产销售、 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溯源追责力度不够等六大重点问题,构建 形成一套城乡全覆盖、环节全闭环、部门全联动、群众全参与的 常态化电动自行车管控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 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 (四)强化消防工作建设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在全区范围内 部署开展火灾警示教育,搭建消防安全宣传共享资料库,分类制 作重点场所火灾警示教育片,发动教育、住建、民政、市场监管 等部门对学生、外来人员、出租屋、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开展全员 消防安全警示教育,用身边案例警示身边人。各镇街、各部门要 积极拓展阵地,开展“进楼、入户、上屏”专项行动,利用各类 宣传栏、户外大屏、电梯广告、影院、电子横幅广泛刊播消防安 全科普视频、警示片和海报标语。区消防救援大队要积极组建消 防安全宣讲团,集中培训各部门、各镇街村居消防安全明白人, 组织发动基层网格组织、社工和消防志愿者,重点针对出租屋、

FD11181 | 2024_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2024.5.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区消防救援大队:

你大队《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2024.5.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泉台消〔2024〕20号)收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2024.5.14”火灾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二、请你大队会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在全区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起到警示教育、举一反三的作用。

三、请你大队牵头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责任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格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将落实情况自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报告区管委会。

此复。

附件: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2024.5.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2024.5.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5月14日14时52分许,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加坑655号的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730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有关批示,成立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由区纪工委、公安分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科技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消防救援大队、总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5.14”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实地走访、调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财产损失以及有关单位、场所和人员存在问题,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加坑655号,为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2#厂房,钢砼结构,局部5层,建筑面积17376.56㎡,建筑为“L”型建筑,以“L”型拐角为界,南侧为2#厂房A栋(共四层),北侧为2#厂房B栋(共五层)。2#厂房A栋一层、二层由泉州鑫大鞋材有限公司承租用于生产鞋底(租赁时间:2022年11月10日至2028年11月09日),泉州鑫大鞋材于2024年3月13日将一层800㎡车间转租给了林国良用于生产鞋底,租期一年;三层、四层由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承租用于储存、网售成品鞋(租赁时间:2023年3月1日至2028年2月29日);2#厂房B栋由泉州恒永鞋业有限公司承租用于生产成品鞋(承租时间:2024年3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起火建筑北侧为道路,南侧为宿舍楼,西侧为办公楼,东侧为厂房。

(二)有关单位场所情况

  1. 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加坑655号,法定代表人:陈淑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2Y0F993J。
  1. 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锦峰村东西主干道与杏琅路交叉口阳光城翡丽公园1栋605室(实际经营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后海村加坑655号),法定代表人:苏坪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8TFUXJ7F。
  1. 泉州鑫大鞋材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加坑655号,法定代表人:丁诗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BYKKXL37。
  1. 泉州恒永鞋业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地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加坑655号,法定代表人:王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BYKKXL37。

(三)起火建筑消防设施情况

起火建筑共设置3部疏散楼梯,其中A栋、B栋共用1部疏散楼梯,并各设置1部独立疏散楼梯,厂房配备有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灯、疏散指示标识、防火门等。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查看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3号摄像头视频监控画面(拍摄三楼5-6轴交C-D轴区域)和福建隆盛轻工有限公司视频监控画面(拍摄2#厂房A栋东侧外墙三、四层局部区域),北京时间“14:51:12”可听见视频监控中传出“哪里着火了”的声音;北京时间“14:51:52”可见东侧外墙三楼偏南侧位置窗户有出现闪光,其余门窗、孔洞未见明显闪光;北京时间“14:52:14”可见东侧外墙三楼偏南侧窗户有轻微烟雾冒出,其余门窗、孔洞未见明显烟雾;北京时间“14:52:20”可见东侧外墙三楼偏南侧窗户上沿开始有火舌窜出。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4年5月14日14时55分,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加坑655号厂房着火,先后派遣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救援大队全勤指挥部、东园消防救援站、洛阳消防救援站、特勤消防救援一站、螺阳消防救援站、东海消防救援站、城东消防救援站、南环路消防救援站、江南消防救援站、东桥消防救援站、特勤消防救援二站共35车179人赶赴现场处置。17时36分,明火被扑灭,共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财产损失统计

(一)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基本情况:黄秋东(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男,汉族,26岁,1998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980725****,户籍所在地址:河南周口。

(二)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该起火灾受灾户共11户,分别为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鑫大鞋材有限公司、泉州恒永鞋业有限公司、林国良、顺昌明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庄锦坚、苏双双、苏伟杰、汪芳斌、潘文。火灾主要烧损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2#厂房A栋建筑(一、二层使用单位为泉州鑫大鞋材有限公司及林国良个人,三、四层使用单位为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烧损泉州鑫大鞋材有限公司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烧损林国良个人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烧损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成品鞋、办公电脑等物品;烧损一辆货车、三辆小轿车和两辆电动自行车;2#厂房B栋三层东侧局部区域过火,烧损泉州恒永鞋业有限公司机器设备、成品鞋等物品。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经调查分析认定,该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14时50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加坑655号2#厂房A栋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三层3轴-5轴交C轴-D轴区域,起火点位于3轴-4轴交C轴-D轴区域;起火原因排除外来飞火、遗留火种、人为放火、小孩玩火引起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故障打火引燃周边可燃物酿成火灾的可能。

图1  泉州台商投资区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5.14”火灾平面图

(二)灾害成因

  1. 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仓库内部分电气线路未按规范要求敷设,采取明线敷设的方式,仓库内货物未与承重结构、外墙和电气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直接导致火灾的发生;企业也未制定灭火及疏散预案,并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企业多数员工都不熟悉厂房北侧的安全出口,没有从北侧安全出口疏散的意识,而通向北侧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存在阻塞的现象,导致南侧安全出口被火势封堵时,被困人员无法从北侧出口疏散。
  1. 一厂多租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突出。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将厂房分别租给了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鑫大鞋材、恒永鞋业等三家企业,泉州鑫大鞋材又将一层局部进行转租。起火建筑中有4个经营主体,业主与租户未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建筑的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未明确统一的管理主体,出租方未定期对厂区的公共区域和消防设施开展定期的检查、巡查,未了解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情况,对承租人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的督促力度不够。
  1. 未按相应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起火建筑由泉州伟光工贸有限公司于2004年投资建设,于2007年竣工并投用,仅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未按规定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2017年10月,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建筑的所有权,于2019年7月办理了不动产权证。起火建筑未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致使建筑存在未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先天的消防安全隐患。
  1. 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根据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部分员工证言,他们虽发现着火前有闻到类似烧焦的味道,但未及时反映、上报该情况,致使该火灾未第一时间被发现,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也未第一时间组织员工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及有序疏散逃生,致使伤亡事故的发生。
  1. 属地政府组织监管不到位。经调查,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后海村村委会未有检查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的佐证材料,对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不清楚、不了解。暴露出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一直以来,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多次在党工委委员会上强调消防安全,要求加强厂房仓库、工贸企业、分租厂房等重点领域消防安全整治。特别是2024年以来全区大力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等专项行动,但百崎回族乡、后海村未履行属地责任,未结合属地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整治,企业单位的数量、规模、消防安全情况等未做到“情况清、底数明”,未对涉事的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厂区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未对起火的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排查整治。未充分发挥乡镇消防赋权执法作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不足,执法质效不高。百崎乡、后海村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还比较薄弱,企业、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全生命周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效果不明显,宣传覆盖面不够,消防安全常识未得到普及,部分企业、群众不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及火灾的自救逃生能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属于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涉事单位场所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 苏坪垅,作为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制订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开展消防演练,致使火灾发生后未第一时间组织员工进行疏散逃生和火灾扑救,错失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的最佳时机;未组织防火检查、巡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单位部分电气线路存在的故障;货物随意堆积并堵塞三层北侧的安全出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失火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依法调查处理。
  1.  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出租管理混乱,未与承租企业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或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确定责任人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统一管理;未按要求配齐消防设施,未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未按要求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消防审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住建部门对其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同时,由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科技经济发展局对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厂区进行综合整治。

(二)对负有消防监管职责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由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对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2.建议由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责令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负有消防监管职责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陈丹萍,女,中共党员,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负责工贸、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后海村挂村领导。对工贸、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整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区消安委给予其通报批评。
  1. 郭廷超,男,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安监办负责人。对工贸企业的消防安全整治不到位,未能发现起火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郭伟坚,男,中共党员,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组织领导后海村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网格化管理和消防宣传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郭孟钊,男,百崎回族乡后海村村委兼安全生产管理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起火建筑及涉事企业消防安全排查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彻底,未能及时发现并及时督促整改起火建筑存在出租管理混乱、消防安全责任不明晰、疏散通道堵塞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要深刻吸取本次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一是加强政府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层层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要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提高工作执行力。二是加强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贯彻“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全面分析研判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风险,加强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提高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的能力。三是夯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设施维保、检查消除隐患、培训演练等消防安全制度,提升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紧盯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治理。要紧盯重点行业领域,深入查找分析工业厂房、仓库存在的突出消防隐惠,强化精准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一要属地乡镇全面摸清全区厂房、仓库底数清单,摸清各厂房、仓库的使用情况特别是分租厂房的租赁使用情况、设置在工业厂房内的商贸领域企业单位情况,规范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要属地政府牵头各部门综合施策,住建部门对历史遗留未经消防审查验收加强消防整改工程的质量保障,商贸部门督促电商企业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应急、工信等部门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产业政策规划,对标《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强化厂房仓库火灾防控工作十五条措施》等要求,常态化进行消防安全整治。三要针对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建筑外窗设置户外广告牌、防盗网(窗)、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一劝、二清、三拆”的工作措施,扎实推动打通“生命通道”行动稳妥有序进行。

(三)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各部门各乡镇要结合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打通“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等,以高层建筑(架空层)、“厂中厂”、大型商超、医疗养老机构、“三合一”场所、群租房等场所为重点,精准治理违规住人、违规动火、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构建信息共享、联合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注重协同发力、合力攻坚,形成上下贯通,齐头并进的消防安全共治格局,推动消防安全各项工作走深走实。

(四)强化“全生命周期”工作。以全生命周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为抓手,将消防安全纳入重点宣传计划,组织本行业本辖区单位举办1次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设施操作员、微型消防站队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培训,指导社会单位落实定期消防演练制度。指导组织社会单位、社区、家庭消防安全宣讲队,发动乡镇、公安派出所、社区(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等基层力量深入企业、社区、农村、沿街店铺、出租屋等开展“一教一练”“一看一单一讲一查”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大对老幼病弱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官方新媒体平台加强消防安全提示宣传,宣传“小火快跑,浓烟关门”“用火不离人”等消防安全常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曝光典型火灾案例和隐患问题,提升民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源头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附件: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2024.5.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抄送:市消防救援支队,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区纪工委、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科技经济发展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总工会。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9日印发

FD11182 | 2024_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2024·5·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2024.5.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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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QZ13101-1700-2024-00056

备注/文号:泉台管〔2024〕101号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09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2024.5.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时间:2024-10-31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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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防救援大队:

你大队《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2024.5.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泉台消〔2024〕20号)收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2024.5.14”火灾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二、请你大队会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在全区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起到警示教育、举一反三的作用。

三、请你大队牵头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责任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格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将落实情况自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报告区管委会。

此复。

附件: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2024.5.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2024.5.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5月14日14时52分许,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加坑655号的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730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有关批示,成立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由区纪工委、公安分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科技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消防救援大队、总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5.14”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实地走访、调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财产损失以及有关单位、场所和人员存在问题,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加坑655号,为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2#厂房,钢砼结构,局部5层,建筑面积17376.56㎡,建筑为“L”型建筑,以“L”型拐角为界,南侧为2#厂房A栋(共四层),北侧为2#厂房B栋(共五层)。2#厂房A栋一层、二层由泉州鑫大鞋材有限公司承租用于生产鞋底(租赁时间:2022年11月10日至2028年11月09日),泉州鑫大鞋材于2024年3月13日将一层800㎡车间转租给了林国良用于生产鞋底,租期一年;三层、四层由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承租用于储存、网售成品鞋(租赁时间:2023年3月1日至2028年2月29日);2#厂房B栋由泉州恒永鞋业有限公司承租用于生产成品鞋(承租时间:2024年3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起火建筑北侧为道路,南侧为宿舍楼,西侧为办公楼,东侧为厂房。

(二)有关单位场所情况

  1. 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加坑655号,法定代表人:陈淑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2Y0F993J。
  1. 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锦峰村东西主干道与杏琅路交叉口阳光城翡丽公园1栋605室(实际经营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后海村加坑655号),法定代表人:苏坪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8TFUXJ7F。
  1. 泉州鑫大鞋材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加坑655号,法定代表人:丁诗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BYKKXL37。
  1. 泉州恒永鞋业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地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加坑655号,法定代表人:王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BYKKXL37。

(三)起火建筑消防设施情况

起火建筑共设置3部疏散楼梯,其中A栋、B栋共用1部疏散楼梯,并各设置1部独立疏散楼梯,厂房配备有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灯、疏散指示标识、防火门等。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查看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3号摄像头视频监控画面(拍摄三楼5-6轴交C-D轴区域)和福建隆盛轻工有限公司视频监控画面(拍摄2#厂房A栋东侧外墙三、四层局部区域),北京时间“14:51:12”可听见视频监控中传出“哪里着火了”的声音;北京时间“14:51:52”可见东侧外墙三楼偏南侧位置窗户有出现闪光,其余门窗、孔洞未见明显闪光;北京时间“14:52:14”可见东侧外墙三楼偏南侧窗户有轻微烟雾冒出,其余门窗、孔洞未见明显烟雾;北京时间“14:52:20”可见东侧外墙三楼偏南侧窗户上沿开始有火舌窜出。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4年5月14日14时55分,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加坑655号厂房着火,先后派遣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救援大队全勤指挥部、东园消防救援站、洛阳消防救援站、特勤消防救援一站、螺阳消防救援站、东海消防救援站、城东消防救援站、南环路消防救援站、江南消防救援站、东桥消防救援站、特勤消防救援二站共35车179人赶赴现场处置。17时36分,明火被扑灭,共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财产损失统计

(一)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基本情况:黄秋东(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男,汉族,26岁,1998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980725****,户籍所在地址:河南周口。

(二)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该起火灾受灾户共11户,分别为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鑫大鞋材有限公司、泉州恒永鞋业有限公司、林国良、顺昌明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庄锦坚、苏双双、苏伟杰、汪芳斌、潘文。火灾主要烧损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2#厂房A栋建筑(一、二层使用单位为泉州鑫大鞋材有限公司及林国良个人,三、四层使用单位为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烧损泉州鑫大鞋材有限公司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烧损林国良个人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烧损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成品鞋、办公电脑等物品;烧损一辆货车、三辆小轿车和两辆电动自行车;2#厂房B栋三层东侧局部区域过火,烧损泉州恒永鞋业有限公司机器设备、成品鞋等物品。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经调查分析认定,该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14时50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加坑655号2#厂房A栋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三层3轴-5轴交C轴-D轴区域,起火点位于3轴-4轴交C轴-D轴区域;起火原因排除外来飞火、遗留火种、人为放火、小孩玩火引起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故障打火引燃周边可燃物酿成火灾的可能。

图1  泉州台商投资区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5.14”火灾平面图

(二)灾害成因

  1. 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仓库内部分电气线路未按规范要求敷设,采取明线敷设的方式,仓库内货物未与承重结构、外墙和电气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直接导致火灾的发生;企业也未制定灭火及疏散预案,并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企业多数员工都不熟悉厂房北侧的安全出口,没有从北侧安全出口疏散的意识,而通向北侧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存在阻塞的现象,导致南侧安全出口被火势封堵时,被困人员无法从北侧出口疏散。
  1. 一厂多租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突出。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将厂房分别租给了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鑫大鞋材、恒永鞋业等三家企业,泉州鑫大鞋材又将一层局部进行转租。起火建筑中有4个经营主体,业主与租户未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建筑的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未明确统一的管理主体,出租方未定期对厂区的公共区域和消防设施开展定期的检查、巡查,未了解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情况,对承租人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的督促力度不够。
  1. 未按相应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起火建筑由泉州伟光工贸有限公司于2004年投资建设,于2007年竣工并投用,仅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未按规定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2017年10月,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建筑的所有权,于2019年7月办理了不动产权证。起火建筑未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致使建筑存在未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先天的消防安全隐患。
  1. 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根据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部分员工证言,他们虽发现着火前有闻到类似烧焦的味道,但未及时反映、上报该情况,致使该火灾未第一时间被发现,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也未第一时间组织员工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及有序疏散逃生,致使伤亡事故的发生。
  1. 属地政府组织监管不到位。经调查,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后海村村委会未有检查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的佐证材料,对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不清楚、不了解。暴露出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一直以来,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多次在党工委委员会上强调消防安全,要求加强厂房仓库、工贸企业、分租厂房等重点领域消防安全整治。特别是2024年以来全区大力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等专项行动,但百崎回族乡、后海村未履行属地责任,未结合属地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整治,企业单位的数量、规模、消防安全情况等未做到“情况清、底数明”,未对涉事的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厂区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未对起火的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排查整治。未充分发挥乡镇消防赋权执法作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不足,执法质效不高。百崎乡、后海村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还比较薄弱,企业、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全生命周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效果不明显,宣传覆盖面不够,消防安全常识未得到普及,部分企业、群众不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及火灾的自救逃生能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属于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涉事单位场所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 苏坪垅,作为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制订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开展消防演练,致使火灾发生后未第一时间组织员工进行疏散逃生和火灾扑救,错失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的最佳时机;未组织防火检查、巡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单位部分电气线路存在的故障;货物随意堆积并堵塞三层北侧的安全出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失火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依法调查处理。
  1.  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出租管理混乱,未与承租企业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或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确定责任人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统一管理;未按要求配齐消防设施,未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未按要求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消防审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住建部门对其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同时,由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科技经济发展局对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厂区进行综合整治。

(二)对负有消防监管职责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由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对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2.建议由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责令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负有消防监管职责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陈丹萍,女,中共党员,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负责工贸、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后海村挂村领导。对工贸、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整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区消安委给予其通报批评。
  1. 郭廷超,男,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安监办负责人。对工贸企业的消防安全整治不到位,未能发现起火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郭伟坚,男,中共党员,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组织领导后海村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网格化管理和消防宣传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郭孟钊,男,百崎回族乡后海村村委兼安全生产管理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起火建筑及涉事企业消防安全排查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彻底,未能及时发现并及时督促整改起火建筑存在出租管理混乱、消防安全责任不明晰、疏散通道堵塞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要深刻吸取本次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一是加强政府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层层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要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提高工作执行力。二是加强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贯彻“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全面分析研判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风险,加强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提高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的能力。三是夯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设施维保、检查消除隐患、培训演练等消防安全制度,提升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紧盯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治理。要紧盯重点行业领域,深入查找分析工业厂房、仓库存在的突出消防隐惠,强化精准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一要属地乡镇全面摸清全区厂房、仓库底数清单,摸清各厂房、仓库的使用情况特别是分租厂房的租赁使用情况、设置在工业厂房内的商贸领域企业单位情况,规范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要属地政府牵头各部门综合施策,住建部门对历史遗留未经消防审查验收加强消防整改工程的质量保障,商贸部门督促电商企业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应急、工信等部门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产业政策规划,对标《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强化厂房仓库火灾防控工作十五条措施》等要求,常态化进行消防安全整治。三要针对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建筑外窗设置户外广告牌、防盗网(窗)、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一劝、二清、三拆”的工作措施,扎实推动打通“生命通道”行动稳妥有序进行。

(三)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各部门各乡镇要结合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打通“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等,以高层建筑(架空层)、“厂中厂”、大型商超、医疗养老机构、“三合一”场所、群租房等场所为重点,精准治理违规住人、违规动火、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构建信息共享、联合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注重协同发力、合力攻坚,形成上下贯通,齐头并进的消防安全共治格局,推动消防安全各项工作走深走实。

(四)强化“全生命周期”工作。以全生命周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为抓手,将消防安全纳入重点宣传计划,组织本行业本辖区单位举办1次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设施操作员、微型消防站队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培训,指导社会单位落实定期消防演练制度。指导组织社会单位、社区、家庭消防安全宣讲队,发动乡镇、公安派出所、社区(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等基层力量深入企业、社区、农村、沿街店铺、出租屋等开展“一教一练”“一看一单一讲一查”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大对老幼病弱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官方新媒体平台加强消防安全提示宣传,宣传“小火快跑,浓烟关门”“用火不离人”等消防安全常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曝光典型火灾案例和隐患问题,提升民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源头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附件: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2024.5.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抄送:市消防救援支队,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区纪工委、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科技经济发展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总工会。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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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83 | 2024_泰州7·20X轮_7·20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简况...............................................................4

二、专业术语和标准用语标示....................................... 4

三、事故调查取证情况................................................. 4

(一)船舶资料.................................................... 5

(二)船舶状况.................................................... 5

(三)船舶航次情况..............................................6

(四)在船人员情况..............................................7

(五)环境因素调查..............................................8

(六)公司情况.................................................... 9

四、重要事故要素认定................................................. 9

(一)事故时间.................................................... 9

(二)事故地点.................................................... 9

(三)起火点位置...............................................10

(四)火灾原因.................................................. 10

五、事故经过............................................................ 11

六、事故损失情况..................................................... 12

七、事故原因分析..................................................... 12

八、责任认定............................................................ 13

九、安全管理建议..................................................... 13

4 泰州“7·20”“X”轮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一、事故简况

2024 年7 月20 日1426 时许,安徽某公司所属的“X” 轮(本航次装载40 英尺集装箱16 个,20 英尺集装箱40 个,主要货物为矿建砂石,由太仓驶往合肥)上行途经长江 福姜沙北水道时,在长江FB#11 黑浮上游约400 米、黑浮 联线北侧约40 米处发生火灾。事故造成“X”轮机舱配电箱 及附属电缆损毁,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水域污染,构成一般等 级(小)水上交通事故。

二、专业术语和标准用语标示

VTS:VESSEL TRAFFIC SERVICES,船舶交通服务 AIS: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船舶 自动识别系统 VHF:VERY HIGH FREQUENCY,甚高频无线电话 GPS:GLOBAL POSTIONING SYSTEM,全球定位系 统

三、事故调查取证情况

本起事故由泰州海事局组织调查,该局于2024 年7 月 20 日立案调查。调查人员通过询问当事船舶船员及相关人 员,勘查事故现场,调取张家港VTS 中心雷达监控录像等途 径,共获得:1)事故报告书1 份;2)询问笔录4 份;3) 5 现场勘查记录1 份;4)现场照片1 份;5)张家港VTS 雷 达监控录像1 份。

(一)船舶资料

“X”轮 船名X 国籍中国 船籍港合肥船舶种类多用途船 总长67.6 米型宽13.56 米 型深4.8 米总吨1446 净吨939 航区内河 船体材料钢质建成日期 2023 年03 月06 日 建造地点江都区新宇船厂 主机种类/型号/ 数目/功率 内燃机/X6170ZC300-1/2 台/440 千瓦 船舶所有人安徽某公司 船舶经营人安徽某公司 表1:“X”轮船舶资料

(二)船舶状况

1.船舶安全检查情况

经查中国海事协同管理平台和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该 轮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在扬州内河港扬城港区由扬州市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上执法大队于2023 年9 月 16 日进行检查,共有缺陷1 项,1 项缺陷开航前已纠正, 6 相关缺陷与本起事故无直接关联。缺陷如下: 序 号 缺陷 代码 缺陷描述 处理 意见 1 0651 救生衣(无具体缺陷描述) 17/10 表2:“X”轮船旗国监督检查资料

2.设备工作状况

经调查,该轮事发时段,AIS 设备开启、2 台VHF 设备 开启(值守06、10 频道)、1 台电子海图设备开启、1 台 GPS 设备开启、1 台测深仪开启、2 台雷达开启(置于2 海 里、3 海里量程),事发前主机、舵机、发电机等设备工况 正常。

3.登记、检验情况

经核查,该轮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和文书,符合法定要 求。其中: 《船舶国籍证书》由合肥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 年7 月 18 日签发,有效期至2028 年7 月17 日。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由合肥市交通运输局于 2023 年7 月18 日签发,有效期至2028 年7 月17 日。 《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由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 管理服务中心(江淮)于2023 年7 月18 日签发,有效期 至2029 年3 月5 日。

(三)船舶航次情况

该轮本航次于2024 年7 月20 日0130 时许由始发港 7 太仓某集装箱码头离泊,装载40 英尺集装箱16 个,20 英 尺集装箱40 个,主要货物为矿建砂石,前往目的港合肥。

(四)在船人员情况

该轮《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定的最低安全配 员为4 人,分别为内河一类船长、一类二副、二类轮机员各 1 名,普通船员1 名。经核查,本航次实际在船人员4 人, 均持有有效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船员配备满足要求。 事发时在船人员情况如下: 张某,男,1965 年2 月8 日出生,持有南京海事局于 2021 年6 月15 日签发的内河船舶一类船长适任证书,有 效期至2026 年6 月15 日。在船上任职一类船长,事发时, 在驾驶台监航。 刘某1,男,1983 年6 月22 日出生,持有马鞍山市 交通运输局于2023 年9 月19 日签发的内河船舶一类二副 适任证书,有效期至2028 年9 月19 日。在船上任职一类 二副,事发时,在驾驶台操船。 刘某2,女,1979 年10 月1 日出生,持有宿迁市地 方海事局于2021 年3 月4 日签发的内河船舶二类轮机长适 任证书,有效期至2026 年3 月4 日。在船上任职二类轮机 员,事发时,在生活区休息。 孟某,男,1992 年12 月29 日出生,持有合肥市地方 海事局于2021 年5 月26 日签发的内河船舶普通船员适任 证书,有效期:长期。在船上任职普通船员,事发时,在生 8 活区休息。

(五)环境因素调查

1.水文、气象情况

晴,西南风3 级,能见度良好,涨潮流。 认定理由: (1)根据当事船员陈述,事发时晴天,能见度良好, 西南风3 级,涨潮流。 (2)根据《中国沿海潮汐表(上海港、杭州湾)/2024》, 推定事发时为涨潮流,2024 年7 月20 日江阴潮汐情况如 下(事发水域较江阴潮汐提前约20 分钟): 潮时0325 1208 1610 2341 潮高411 213 339 209 表3:2024 年7 月20 日江阴潮汐情况

2.通航环境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长江FB#11 黑浮上游约400 米、黑浮联 线北侧约40 米处,该水域为《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2021 年)》覆盖水域。福姜沙北水道为上行通航分道, 实行单向通行。供船长110 米以下的上行船舶过境通过及进 出福姜沙北水道作业的船舶使用。深水航道最窄处航道宽度 260 米,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下12.5 米。深水航道北 侧不设上行推荐航路。北岸为靖江港区。靠离泊码头船舶、 进出河口、内港池船舶与顺航道行驶船舶交汇,通航环境比 较复杂。 9

(六)公司情况

“X”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均为安徽某公司,主要从 事国内沿海、长江干线及支流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外贸集装 箱内支线班轮运输;船舶及货运代理;仓储中转(除危险品); 船舶管理及信息咨询等业务。经营范围:国内沿海、长江中 下游干线及其支流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含国内水路集装箱班 轮运输)。 该轮实际所有人孟某与安徽某公司签订船舶经营合同, 约定公司为“X”轮办理船舶年检、年审等业务,孟某负责 船舶日常营运等。

四、重要事故要素认定

(一)事故时间

2024 年7 月20 日1426 时许。 认定理由:

1.据张家港VTS 中心雷达监控录像显示:2024 年7 月

20 日1426 时许,“X”轮航速开始下降,为该轮发现火灾 后减速。经核查,张家港VTS 中心雷达监控时间与北京标准 时间一致。

2.根据“X”轮轮机员刘某2 陈述,“X”轮火灾发生时

间为2024 年7 月20 日1426 时许。

(二)事故地点

长江FB#11 黑浮上游约400 米、黑浮联线北侧约40 米处。 10 认定理由:

1.据张家港VTS 中心雷达监控录像显示:2024 年7 月

20 日1426 时许,“X”轮雷达回波位于长江FB#11 黑浮 上游约400 米、黑浮联线北侧约40 米处。

2.据“X”轮当班驾驶员刘某1 陈述:火灾发生地点是

长江FB#11 黑浮上游约400 米、黑浮联线北侧约40 米处。

(三)起火点位置

机舱配电箱接线开关处。 认定理由:

1.据轮机员刘某2 陈述:在生活区休息时,闻到烧焦的

味道,并第一时间到机舱查看情况,发现机舱配电箱先有烟 雾,后起明火。

2.经现场勘查当事船舶:该轮配电箱内接线开关处燃烧

痕迹最为明显且燃烧最为充分,推断起火点位置为接线开关 处。

(四)起火原因

“X”轮机舱配电箱故障短路,主断路器未及时自动断 开,局部发热严重,引发火灾。 认定理由:

1.经现场勘查,该轮配电箱内主断路器在火灾发生后仍

保持开启状态。接线开关处燃烧痕迹最为明显且燃烧最为充 分,推断起火点位置为接线开关处。

2.该轮航行时驾驶室一台空调和生活区两台空调保持开

11 启5 小时,用电量较大,可能导致电线长时间过热。

3.经现场勘查,配电箱外部线路布置合理,未见乱接电

线现象。

4.经询问事发时在船人员,仅轮机员刘某2(女)事发

前进入机舱查看,并未携带火种,排除人为引发火灾的可能。

五、事故经过

以下事故经过系根据询问当事人员,勘查事故船舶和事 发水域情况,比对张家港VTS 中心雷达监控录像等,综合认 定如下: 2024 年7 月20 日0130 时许,“X”轮由始发港太仓 正和国际集装箱码头离泊,装载40 英尺集装箱16 个,20 英尺集装箱40 个,主要货物为矿建砂石,计划驶往目的港 合肥。 1140 时许,该轮位于长江#42 黑浮上游约1 千米,沿 黑浮联线北侧上行,航速约2.7 节,航向约271 度。二副 刘某1 接替船长张某驾驶船舶,张某在驾驶台休息。 1213 时许,该轮正平长江FB#1 黑浮,沿福姜沙北水 道黑浮联线北侧上行,航速约2.6 节,航向约331 度。 1402 时许,该轮正平长江FB#9 黑浮,沿主航道上行, 航速约4.6 节,航向约286 度。 1421 时许,该轮位于长江FB#11 黑浮下游约100 米 处,沿主航道上行,航速约3.5 节,航向约267 度。轮机 员刘某2 到机舱巡查,未发现异常,巡查结束后,在生活区 12 门口休息。 1426 时许,该轮位于长江FB#11 黑浮上游约400 米、 黑浮联线北侧约40 米处,航速约3.7 节,航向约258 度。 二副刘某1 发现驾驶台内监控黑屏,甚高频和AIS 断电。轮 机员刘某2 在生活区门口休息时闻到烧焦气味,便从左舷入 口下到机舱,发现配电箱在冒黑烟,随后出现明火。轮机员 刘某2 立即跑出机舱呼叫救火。普通船员孟某听闻后迅速从 生活区赶到驾驶台,报告船长、驾驶员机舱着火。该轮随后 紧急锚泊,孟某安排二副、轮机员从机舱两舷入口处用灭火 器灭火。 1429 时许,该轮报告张家港VTS,随后靖江海事处两 艘海巡艇出动赶赴现场救援。 1447 时许,“海巡06512”“海巡06507”到达现 场并开启消防水龙从机舱两舷入口处灭火。 1510 时许,机舱烟雾变小,初步判定明火熄灭,海巡 艇消防泵停止供水。 1600 时许,该轮在拖轮辅助下进下青龙港内港池锚泊。 1626 时许,该轮检查机舱,确定无复燃迹象。

六、事故损失情况

“X”轮机舱配电箱及附属电缆损毁。

七、事故原因分析

本起事故是“X”轮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在 船舶和公司无法提供相关产品说明书的情况下,通过现场勘 13 查和分析,认为事故原因为“X”轮机舱配电箱故障短路, 主断路器未及时自动断开,局部发热严重,引发火灾,火灾 发生后值班船员未第一时间处置,导致配电箱及附属电缆损 毁。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机舱配电箱故障短路,主断路器未及时自动 断开。 间接原因:

1.应急处置不当。轮机值班船员发现火灾后,未第一时

间采取措施灭火。

2.轮机值班船员未保持机舱有效巡视,未能及时发现火

灾隐患。

八、责任认定

本起事故为单方事故,“X”轮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九、安全管理建议

公司应进一步加强船舶船员管理。一是督促船员严格执 行船舶航行、锚泊值班要求,值班过程中时刻保持高度警惕, 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 生。二是定期加强船舶主机、发电机等关键机器设备维修保 养,确保机器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以免发生故障引发事 故。三是举一反三落实船舶日常火灾防范措施,加强火灾隐 患治理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FD11184 | 2024_泰州7·20X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泰州“7·20”“X”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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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洲区龙平村六组蝴蝶山仓库3·9火灾事故…

济南高新区“11.22”国家产业计量中心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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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泰州“7·20”“X”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泰州海事局 单位地址:江苏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316 号 联系方式:0523-86687647 编制时间:2024 年9 月30 日 2 简介 2024 年7 月20 日1426 时许,安徽某公司所属的“X” 轮(本航次装载40 英尺集装箱16 个,20 英尺集装箱40 个,主要货物为矿建砂石,由太仓驶往合肥)上行途经长江 福姜沙北水道时,在长江FB#11 黑浮上游约400 米、黑浮 联线北侧约40 米处发生火灾。事故造成“X”轮机舱配电箱 及附属电缆损毁,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水域污染,构成一般等 级(小)水上交通事故。 本起事故由泰州海事局组织调查,该局于2024 年7 月 20 日立案调查。调查人员通过询问当事船舶船员及相关人 员,勘查事故现场,调取张家港VTS 中心雷达监控录像等途 径,共获得:1)事故报告书1 份;2)询问笔录4 份;3) 现场勘查记录1 份;4)现场照片1 份;5)张家港VTS 雷 达监控录像1 份。 本起事故是“X”轮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事 故原因为“X”轮机舱配电箱故障短路,主断路器未及时自 动断开,局部发热严重,引发火灾,火灾发生后值班船员未 第一时间处置,导致配电箱及附属电缆损毁,属于单方事故。 3 目录

一、事故简况...............................................................4

二、专业术语和标准用语标示....................................... 4

三、事故调查取证情况................................................. 4

(一)船舶资料.................................................... 5

(二)船舶状况.................................................... 5

(三)船舶航次情况..............................................6

(四)在船人员情况..............................................7

(五)环境因素调查..............................................8

(六)公司情况.................................................... 9

四、重要事故要素认定................................................. 9

(一)事故时间.................................................... 9

(二)事故地点.................................................... 9

(三)起火点位置...............................................10

(四)火灾原因.................................................. 10

五、事故经过............................................................ 11

六、事故损失情况..................................................... 12

七、事故原因分析..................................................... 12

八、责任认定............................................................ 13

九、安全管理建议..................................................... 13

4 泰州“7·20”“X”轮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一、事故简况

2024 年7 月20 日1426 时许,安徽某公司所属的“X” 轮(本航次装载40 英尺集装箱16 个,20 英尺集装箱40 个,主要货物为矿建砂石,由太仓驶往合肥)上行途经长江 福姜沙北水道时,在长江FB#11 黑浮上游约400 米、黑浮 联线北侧约40 米处发生火灾。事故造成“X”轮机舱配电箱 及附属电缆损毁,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水域污染,构成一般等 级(小)水上交通事故。

二、专业术语和标准用语标示

VTS:VESSEL TRAFFIC SERVICES,船舶交通服务 AIS: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船舶 自动识别系统 VHF:VERY HIGH FREQUENCY,甚高频无线电话 GPS:GLOBAL POSTIONING SYSTEM,全球定位系 统

三、事故调查取证情况

本起事故由泰州海事局组织调查,该局于2024 年7 月 20 日立案调查。调查人员通过询问当事船舶船员及相关人 员,勘查事故现场,调取张家港VTS 中心雷达监控录像等途 径,共获得:1)事故报告书1 份;2)询问笔录4 份;3) 5 现场勘查记录1 份;4)现场照片1 份;5)张家港VTS 雷 达监控录像1 份。

(一)船舶资料

“X”轮 船名X 国籍中国 船籍港合肥船舶种类多用途船 总长67.6 米型宽13.56 米 型深4.8 米总吨1446 净吨939 航区内河 船体材料钢质建成日期 2023 年03 月06 日 建造地点江都区新宇船厂 主机种类/型号/ 数目/功率 内燃机/X6170ZC300-1/2 台/440 千瓦 船舶所有人安徽某公司 船舶经营人安徽某公司 表1:“X”轮船舶资料

(二)船舶状况

1.船舶安全检查情况

经查中国海事协同管理平台和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该 轮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在扬州内河港扬城港区由扬州市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上执法大队于2023 年9 月 16 日进行检查,共有缺陷1 项,1 项缺陷开航前已纠正, 6 相关缺陷与本起事故无直接关联。缺陷如下: 序 号 缺陷 代码 缺陷描述 处理 意见 1 0651 救生衣(无具体缺陷描述) 17/10 表2:“X”轮船旗国监督检查资料

2.设备工作状况

经调查,该轮事发时段,AIS 设备开启、2 台VHF 设备 开启(值守06、10 频道)、1 台电子海图设备开启、1 台 GPS 设备开启、1 台测深仪开启、2 台雷达开启(置于2 海 里、3 海里量程),事发前主机、舵机、发电机等设备工况 正常。

3.登记、检验情况

经核查,该轮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和文书,符合法定要 求。其中: 《船舶国籍证书》由合肥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 年7 月 18 日签发,有效期至2028 年7 月17 日。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由合肥市交通运输局于 2023 年7 月18 日签发,有效期至2028 年7 月17 日。 《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由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 管理服务中心(江淮)于2023 年7 月18 日签发,有效期 至2029 年3 月5 日。

(三)船舶航次情况

该轮本航次于2024 年7 月20 日0130 时许由始发港 7 太仓某集装箱码头离泊,装载40 英尺集装箱16 个,20 英 尺集装箱40 个,主要货物为矿建砂石,前往目的港合肥。

(四)在船人员情况

该轮《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定的最低安全配 员为4 人,分别为内河一类船长、一类二副、二类轮机员各 1 名,普通船员1 名。经核查,本航次实际在船人员4 人, 均持有有效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船员配备满足要求。 事发时在船人员情况如下: 张某,男,1965 年2 月8 日出生,持有南京海事局于 2021 年6 月15 日签发的内河船舶一类船长适任证书,有 效期至2026 年6 月15 日。在船上任职一类船长,事发时, 在驾驶台监航。 刘某1,男,1983 年6 月22 日出生,持有马鞍山市 交通运输局于2023 年9 月19 日签发的内河船舶一类二副 适任证书,有效期至2028 年9 月19 日。在船上任职一类 二副,事发时,在驾驶台操船。 刘某2,女,1979 年10 月1 日出生,持有宿迁市地 方海事局于2021 年3 月4 日签发的内河船舶二类轮机长适 任证书,有效期至2026 年3 月4 日。在船上任职二类轮机 员,事发时,在生活区休息。 孟某,男,1992 年12 月29 日出生,持有合肥市地方 海事局于2021 年5 月26 日签发的内河船舶普通船员适任 证书,有效期:长期。在船上任职普通船员,事发时,在生 8 活区休息。

(五)环境因素调查

1.水文、气象情况

晴,西南风3 级,能见度良好,涨潮流。 认定理由: (1)根据当事船员陈述,事发时晴天,能见度良好, 西南风3 级,涨潮流。 (2)根据《中国沿海潮汐表(上海港、杭州湾)/2024》, 推定事发时为涨潮流,2024 年7 月20 日江阴潮汐情况如 下(事发水域较江阴潮汐提前约20 分钟): 潮时0325 1208 1610 2341 潮高411 213 339 209 表3:2024 年7 月20 日江阴潮汐情况

2.通航环境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长江FB#11 黑浮上游约400 米、黑浮联 线北侧约40 米处,该水域为《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2021 年)》覆盖水域。福姜沙北水道为上行通航分道, 实行单向通行。供船长110 米以下的上行船舶过境通过及进 出福姜沙北水道作业的船舶使用。深水航道最窄处航道宽度 260 米,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下12.5 米。深水航道北 侧不设上行推荐航路。北岸为靖江港区。靠离泊码头船舶、 进出河口、内港池船舶与顺航道行驶船舶交汇,通航环境比 较复杂。 9

(六)公司情况

“X”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均为安徽某公司,主要从 事国内沿海、长江干线及支流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外贸集装 箱内支线班轮运输;船舶及货运代理;仓储中转(除危险品); 船舶管理及信息咨询等业务。经营范围:国内沿海、长江中 下游干线及其支流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含国内水路集装箱班 轮运输)。 该轮实际所有人孟某与安徽某公司签订船舶经营合同, 约定公司为“X”轮办理船舶年检、年审等业务,孟某负责 船舶日常营运等。

四、重要事故要素认定

(一)事故时间

2024 年7 月20 日1426 时许。 认定理由:

1.据张家港VTS 中心雷达监控录像显示:2024 年7 月

20 日1426 时许,“X”轮航速开始下降,为该轮发现火灾 后减速。经核查,张家港VTS 中心雷达监控时间与北京标准 时间一致。

2.根据“X”轮轮机员刘某2 陈述,“X”轮火灾发生时

间为2024 年7 月20 日1426 时许。

(二)事故地点

长江FB#11 黑浮上游约400 米、黑浮联线北侧约40 米处。 10 认定理由:

1.据张家港VTS 中心雷达监控录像显示:2024 年7 月

20 日1426 时许,“X”轮雷达回波位于长江FB#11 黑浮 上游约400 米、黑浮联线北侧约40 米处。

2.据“X”轮当班驾驶员刘某1 陈述:火灾发生地点是

长江FB#11 黑浮上游约400 米、黑浮联线北侧约40 米处。

(三)起火点位置

机舱配电箱接线开关处。 认定理由:

1.据轮机员刘某2 陈述:在生活区休息时,闻到烧焦的

味道,并第一时间到机舱查看情况,发现机舱配电箱先有烟 雾,后起明火。

2.经现场勘查当事船舶:该轮配电箱内接线开关处燃烧

痕迹最为明显且燃烧最为充分,推断起火点位置为接线开关 处。

(四)起火原因

“X”轮机舱配电箱故障短路,主断路器未及时自动断 开,局部发热严重,引发火灾。 认定理由:

1.经现场勘查,该轮配电箱内主断路器在火灾发生后仍

保持开启状态。接线开关处燃烧痕迹最为明显且燃烧最为充 分,推断起火点位置为接线开关处。

2.该轮航行时驾驶室一台空调和生活区两台空调保持开

11 启5 小时,用电量较大,可能导致电线长时间过热。

3.经现场勘查,配电箱外部线路布置合理,未见乱接电

线现象。

4.经询问事发时在船人员,仅轮机员刘某2(女)事发

前进入机舱查看,并未携带火种,排除人为引发火灾的可能。

五、事故经过

以下事故经过系根据询问当事人员,勘查事故船舶和事 发水域情况,比对张家港VTS 中心雷达监控录像等,综合认 定如下: 2024 年7 月20 日0130 时许,“X”轮由始发港太仓 正和国际集装箱码头离泊,装载40 英尺集装箱16 个,20 英尺集装箱40 个,主要货物为矿建砂石,计划驶往目的港 合肥。 1140 时许,该轮位于长江#42 黑浮上游约1 千米,沿 黑浮联线北侧上行,航速约2.7 节,航向约271 度。二副 刘某1 接替船长张某驾驶船舶,张某在驾驶台休息。 1213 时许,该轮正平长江FB#1 黑浮,沿福姜沙北水 道黑浮联线北侧上行,航速约2.6 节,航向约331 度。 1402 时许,该轮正平长江FB#9 黑浮,沿主航道上行, 航速约4.6 节,航向约286 度。 1421 时许,该轮位于长江FB#11 黑浮下游约100 米 处,沿主航道上行,航速约3.5 节,航向约267 度。轮机 员刘某2 到机舱巡查,未发现异常,巡查结束后,在生活区 12 门口休息。 1426 时许,该轮位于长江FB#11 黑浮上游约400 米、 黑浮联线北侧约40 米处,航速约3.7 节,航向约258 度。 二副刘某1 发现驾驶台内监控黑屏,甚高频和AIS 断电。轮 机员刘某2 在生活区门口休息时闻到烧焦气味,便从左舷入 口下到机舱,发现配电箱在冒黑烟,随后出现明火。轮机员 刘某2 立即跑出机舱呼叫救火。普通船员孟某听闻后迅速从 生活区赶到驾驶台,报告船长、驾驶员机舱着火。该轮随后 紧急锚泊,孟某安排二副、轮机员从机舱两舷入口处用灭火 器灭火。 1429 时许,该轮报告张家港VTS,随后靖江海事处两 艘海巡艇出动赶赴现场救援。 1447 时许,“海巡06512”“海巡06507”到达现 场并开启消防水龙从机舱两舷入口处灭火。 1510 时许,机舱烟雾变小,初步判定明火熄灭,海巡 艇消防泵停止供水。 1600 时许,该轮在拖轮辅助下进下青龙港内港池锚泊。 1626 时许,该轮检查机舱,确定无复燃迹象。

六、事故损失情况

“X”轮机舱配电箱及附属电缆损毁。

七、事故原因分析

本起事故是“X”轮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在 船舶和公司无法提供相关产品说明书的情况下,通过现场勘 13 查和分析,认为事故原因为“X”轮机舱配电箱故障短路, 主断路器未及时自动断开,局部发热严重,引发火灾,火灾 发生后值班船员未第一时间处置,导致配电箱及附属电缆损 毁。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机舱配电箱故障短路,主断路器未及时自动 断开。 间接原因:

1.应急处置不当。轮机值班船员发现火灾后,未第一时

间采取措施灭火。

2.轮机值班船员未保持机舱有效巡视,未能及时发现火

灾隐患。

八、责任认定

本起事故为单方事故,“X”轮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九、安全管理建议

公司应进一步加强船舶船员管理。一是督促船员严格执 行船舶航行、锚泊值班要求,值班过程中时刻保持高度警惕, 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 生。二是定期加强船舶主机、发电机等关键机器设备维修保 养,确保机器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以免发生故障引发事 故。三是举一反三落实船舶日常火灾防范措施,加强火灾隐 患治理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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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85 | 2024_泰州_苏萨食品4·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4·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部门文件

索引号 014421308/2024-238583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6-17

文号

时效

泰州医药高新(高港)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4·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

字号:[大 中 小]

2024年4月28日15时25分左右,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4#车间在冷库改建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4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万闻华市长、沈峻峰常务副市长第一时间对事故处置工作作出指示并调度部署。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高港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泰州市消防支队政委、副支队长带领支队全勤指挥部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区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消防、应急、公安、卫生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救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高港区人民政府授权,2024年4月30日,由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总工会、住建局、高港消防大队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工)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违法违规建设、违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严重缺失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萨食品),略

2.上海超靖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超靖),略

(二)项目情况

2024年3月28日,苏萨食品与上海超靖授权委托的曹某磊签订了供应合同。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名称为“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四车间一层)-18℃冷库项目”。项目内容:一、成套冷库供应;二、成套冷库的安装与调试;三、成套冷库的保修与维护。项目包干总价为126万人民币。该项目于2024年4月13日,由上海超靖正式进场施工作业。其中,该冷库的设计也是由苏萨食品基建处对接施工单位上海超靖完成设计方案。

(三)4#车间及事故冷库情况

4#车间位于厂区东侧,分为两层。其中一层原先已经建成冷库12个,车间内设置了危化库用于存放弱酸弱碱洗涤剂,设置了设备动力仓库和配电房;车间事故冷库位于4#车间北侧,为车间内新增冷库。

小冷库面积136平方米,长16.8米,宽7.5米,高5米。大冷库面积559平方米,长26米,宽21.1米,高5米。冷库墙板和顶板采用聚氨酯夹芯板,地面铺设的挤塑板为聚氨酯泡沫塑料,该聚氨酯泡沫塑料发烟温度低,遇火时产生大量浓烟与有毒气体。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4月28日,上海超靖在苏萨食品冷库现场正常施工,由上海超靖现场负责人吕某伟组织工人作业。现场共7名工人,吕某伟、邓某超等5人全天在大冷库内铺设挤塑板;吕某超、奚某军2人在库顶动火焊接支架。此前,小冷库墙板及顶板已经搭设完成,冷库内地面已铺设挤塑板,但挤塑板上方未浇筑水泥。上午10时43分,工人吕某超在改建的大冷库顶进行动火作业。下午15时26分,吕某超在改建的小冷库顶进行动火作业焊接支架,其他工人在大冷库内铺设挤塑板,奚某军配合吕某超作业。因厂房墙体与冷库顶板存在的间隙尚未封堵,15时31分,吕某超在动火作业时产生的焊渣通过该间隙掉落至冷库内,引燃挤塑板,而后产生浓烟,发生明火,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事发后,调取冷库顶现场监控显示:2024年4月28日15时22分35秒,奚某军、吕某超完成小冷库顶部支架固定后,整理施工现场准备电焊;15时26分27秒,奚某军固定支架,吕某超开始电焊;15时31分52秒,小冷库产生浓烟;15时32分05秒,奚某军、吕某超看见浓烟后,跑离库顶;15时32分52秒,小冷库产生明火。

火灾事故发生后,奚某军、吕某超大声呼喊“着火了”,其他上海超靖工人纷纷跑出冷库。现场工人章某成等4人尝试利用周边的小型灭火器进行灭火,未果,随即跑离现场。上海超靖现场负责人吕某伟自行冲进小冷库内,尝试关闭冷库电源,因浓烟太大发生窒息性气体中毒及缺氧后晕厥,后经消防部门救出送医,于5月1日凌晨3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火灾发生后,现场工人吕某超拨打了119电话。上海超靖及苏萨食品现场人员也组织利用消防水栓进行救援,但未能压制火势。2024年4月28日15时34分,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先后调派24车76人赶赴现场处置。15时46分,消防救援力量陆续到达现场处置。区应急、公安、卫生等部门也陆续赶到事故现场协助救援工作开展。救援人员第一时间架梯营救二楼2名苏萨员工。16时25分,吕某伟被救出送医救治。16时32分,明火被扑灭。综合评估,消防部门出警迅速,履行了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84万元人民币。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吕某超在未清理、覆盖、隔离动火作业周边可燃物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动火作业。焊渣引燃冷库地面挤塑板,并迅速蔓延,聚氨酯热分解出大量可燃气体,短时间内产生明火,导致火灾的发生。

现场负责人吕某伟火灾应急处理能力欠缺,未佩戴相应防火防烟装备,前往着火冷库关拉电闸,发生窒息性气体中毒及缺氧后晕厥,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苏萨食品

(1)擅自组织工程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委托相关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冷库设计,未办理施工许可相关手续违法建设冷库。冷库项目工程情况未向属地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报告,规避监管。

(2)违法发包冷库建设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将冷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上海超靖。

(3)安全管理严重缺位。作为冷库建设单位,未掌握外来施工单位作业情况,未查验施工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未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场违规动火作业。

2.上海超靖

(1)违法承包工程项目。上海超靖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违法承接了冷库建设项目,项目经理也未取得相关资格。

(2)违规组织动火作业。未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的规定落实动火作业防火措施,未向苏萨食品报告并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现场未配备相应消防器材。

(3)安全管理严重缺失。主要负责人时某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未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该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授权的项目经理曹某磊不具备相应资格,也未负责现场施工作业;未安排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作业负责人吕某伟自身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动火作业。

3.属地政府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安全环保中心,对建设项目相关政策宣传不到位,不掌握辖区内在建施工项目底数,尤其是非报监项目。苏萨食品此次改建项目建设以来,未能及时发现其冷库非法建设的违法行为,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吕某超,上海超靖雇佣的焊接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动火作业,作业前未清理、覆盖、隔离动火作业周围可燃物,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1. 吕某伟,上海超靖现场作业负责人,自身长期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动火作业,安排无特种作业证的吕某超进行动火作业,未向苏萨食品报告动火作业情况、未开具动火作业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
  1. 时某,上海超靖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无相关资质,仍承揽冷库建设项目;未对项目经理的职责进行明晰;组织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多次进行动火作业;未组织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该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如司法机关认为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标准,则应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及其他处理建议

  1. 苏萨食品,违法组织改建冷库施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冷库项目未经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将冷库项目施工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外包单位施工作业现场情况管理缺失,未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场违规动火作业。苏萨食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1. 上海超靖,公司无资质承揽冷库建设项目,授权委托的项目经理也未取得相关资格,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组织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动火作业,对施工现场违规的动火作业缺乏管理;上海超靖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建议区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定对上海超靖公司采取惩戒措施。
  1. 刘某兴,苏萨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1. 甄某志,苏萨食品该项目直接负责部门基建处的负责人,对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审核把关不严,未掌握施工作业情况,未有效监管冷库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安排专门安全监管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管。建议苏萨食品公司按照内部规定从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局。
  1. 饶某选,基建处技术员,未有效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上海超靖多次违规动火的行为,建议苏萨食品公司按照内部规定从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局。
  1. 陈某来,苏萨食品安全环保部负责人,此次冷库项目中未按照公司规定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对企业施工队违规动火作业行为监管不力,建议苏萨食品公司按照内部规定从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局。

(三)其他人员处理建议

严某,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安全环保中心建筑施工安全专员。对建设项目相关政策宣传不到位,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上报指导不力,日常监管中存在盲区,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议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纪检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四)其他建议

1.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向高港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由区安委办联合区住建局对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及苏萨食品进行约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苏萨食品要反思此次事故中暴露的问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坚决克服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未取得施工许可相关手续前不得进行相关建设活动;要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发包、分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特殊作业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管理。加大施工现场的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类违规、违章作业行为,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上海超靖单位应取得相应施工资质后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施工;要严格按规定配足配齐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并加强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的监督管理,杜绝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要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文件精神要求,并严格落实。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底线思维,不得重经济发展轻安全生产,要配备足够安全管理力量。要加大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加强日常巡查督导。结合此次事故要举一反三加强对未上报项目的排查,排查统计应覆盖辖区内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各企业厂区开工项目、装饰装修项目等真实情况,确保各类工程项目及时上报、合法建设,安全可控。

(四)区行政审批局要优化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及时将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推送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

(五)区住建局要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建设项目法规规定及相关政策宣传力度,指导属地督促各方严格履行施工手续报备,合法施工。积极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加强对非法、违法发包、承包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六)区应急管理局,要以“宁可向前一步形成交叉、不可退后一步造成空档”的理念,加强对工贸企业在建项目建设的服务指导,督促企业及时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同时要切实发挥安委办综合协调、综合监管、巡查督导等作用,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属地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推动履职到位。

高港区人民政府“4·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6月14日

FD11186 | 2024_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电子信息产业园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9·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电子信息产业园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9·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部门文件

索引号 014421308/2025-238581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1-16

文号

时效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电子信息产业园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9·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

字号:[大 中 小]

2024年9月22日17时左右,电子信息产业园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4.11万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高港区人民政府授权,2024年9月23日,由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泰州医药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会同区公安分局、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工)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视频分析、综合研判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思精密),略。

泰州金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岱智能),略。

(二)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二园)B4车间,B4车间东侧为B5车间,西侧为B3车间,南侧为厂区内部道路,北侧为B区餐厅。B4车间建筑面积24176.92㎡,钢筋混凝土结构,耐火等级一级,地上二层,建筑高度12.45m,于2019年4月10日,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意见中明确火灾危险性为丁类。该车间一层为阳极氧化车间和CNC工艺,二层为CNC工艺。起火区域在一层阳极氧化车间,阳极氧化车间里东侧为线边仓,南侧为实验室,车间中部至西侧为两条阳极生产线,北侧为实体墙,阳极车间面积约3456㎡,东西长48m,南北长72m。

(三)起火部位基本情况

起火部位位于一号阳极氧化槽体与整流器之间,主要有脱脂、水洗、碱洗、化抛、表调、封孔等工艺流程。起火点为阳极线整流器区域,整流器日常用于将交流电转化为直流电,通过电缆给线路提供电压,起到一个充电器的作用。起火整流器周围排列布置有电解槽、表调槽、水洗槽、碱洗槽、封孔槽、除灰槽等。

(四)相关合同及设备维保记录情况

蓝思精密与金岱智能于2023年12月20日签订了《设备改造合同》,对整流器相关设备进行改造,并由金岱智能负责整流器后续的维护保养工作,蓝思精密提供了设备部日常例行维护保养记录,金岱智能未能提供其服务于蓝思精密的维保记录。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经查阅现场监控视频,2024年9月22日16时50分左右,阳极车间整流器位置出现火光,火势延通风管道并迅速蔓延,同时引燃了管道外层的PP塑料,产生的大量的浓烟。车间现场工人发现后,均迅速逃离现场。位于阳极车间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在发现实验室外出现火情后,未能及时逃离,被困实验室内。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4年9月22日17时01分,泰州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发生火情,随即调派消防力量赶赴现场处置,22日17时53分,被困人员安全撤离;21时23分,明火被扑灭。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蓝思精密提供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此次事故造成整流器和部分环保管道设备烧损,车间内部墙面熏黑,共计30.38万元;依据蓝思精密提供伤者住院收费票据,此次事故造成2人轻伤,伤者均于10月24日前出院,共花费3.73万元。

综上,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4.11万元人民币。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询问人员、查看相关报警记录、视频分析、实地勘验等方式,排除人为因素、遗留火种因素。结合视频分析及实地勘验情况,最终分析确定火灾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组认定,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9月22日16时50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一号阳极氧化槽体与整流器之间,起火原因为整流器电缆连接松动,造成电阻增大,电流通过时持续发热,引发火情。

(二)事故间接原因

金岱智能,担负着蓝思精密生产车间中生产设备整流器维护保养任务,未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车间中相关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9·22”火灾为一起因生产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引起的安全事故。

四、暴露出的问题

(一)设备维护保养工作不实。金岱智能与蓝思精密于2023年12月20日签订《设备改造合同》,负责蓝思精密生产车间生产设备整流器的改进和维护,在日常维护过程中,维护保养工作不实不细,未能提供相应的维护保养记录。

(二)企业应急处置能力偏弱。从监控视频和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当日发现火灾时,在场员工只观望了火灾情况,并进行了逃生,员工应急处置能力较弱,在岗员工未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企业未能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企业专职消防队也未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

(三)员工应急逃生技能缺乏。据询问了解,被困实验室的人员,虽然均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岗前安全培训,但对自身岗位应急处置和疏散预案不清楚,对自身所处工作区域位置不熟悉,发现火灾时,未能通过有效的方法进行逃生。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建议对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9·22”火灾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作如下处理:

金岱智能未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行为,建议医药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对涉事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蓝思精密二园相关部门,未能督促维保单位有效履职,日常设备检查维护不深入,组织员工疏散演练不细不实,建议由蓝思精密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维护保养责任。金岱智能要反思此次事故中暴露的问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自身安全责任。要严格贯彻执行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电气设备维护保养规程,细致组织对生产类的电气设备维护保养,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蓝思精密要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不能完全依赖第三方设备维保机构,要求督促第三方设备维保机构切实履行维护保养职责,按照相关生产类电气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定期核查设备维护保养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督促第三方维保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类的设备维护保养,加大对生产车间重点部位的事故防范力度。

(三)严格落实应急处置预案。蓝思精密虽制定了应急处置预案,但是预案针对性不强,员工不熟悉预案内容,将本单位各级预案按照要求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提升企业全体员工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各车间各岗位工作性质,加强对各岗位员工安全培训,切实提升员工自身安全意识和逃生能力;要制定加强企业专职队值班值守工作,加强日常训练和考核,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演练,提升单位自防自救能力。

高港区人民政府“9·22”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5年1月14日

FD11187 | 2024_泰州百顺胶粘带5·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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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医药高新高港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江苏百顺胶粘带有限公司5·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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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421308/2024-238590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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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泰州医药高新(高港)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江苏百顺胶粘带有限公司“5·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 字号:[大 中 小]

2024年5月12日1时15分左右,江苏百顺胶粘带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6.0447万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高港区人民政府授权,2024年5月14日,由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泰州市高港区消防救援大队会同区公安分局、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工)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泰州医药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高港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王英俊及高港区政府副区长孙晓军担任。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的火灾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江苏百顺胶粘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顺公司),略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火灾起火位置为百顺公司铝箔胶带车间南侧杂物间,该杂物间与铝箔胶带车间之间设有一制胶间(已停用)。杂物间东侧为蒸汽管道间。杂物间内部设置了危化品仓库。该杂物间为非固有建筑,为百顺公司自行搭建。

(三)工艺情况

日常生产中,百顺公司危化品仓库用于存放少量的二甲苯和乙酸乙酯;杂物间内存放已使用的乙酸乙酯和二甲苯的悬浊液及胶渣。涂胶机使用的是丙烯酸酯类合成胶水。涂胶结束后利用二甲苯和乙酸乙酯清洗涂胶机上的涂胶滚筒,并将清洗过胶水的二甲苯和乙酸乙酯悬浊液存放于杂物间铁桶静置,待乙酸乙酯和二甲苯与胶渣的悬浊液沉降后再次利用。再次利用的时候因挥发导致溶液减少,即从危化品库领取新的二甲苯和乙酸乙酯加注到里面补充,循环重复使用,一直到胶渣沉淀满了铁桶,放置在旁边再继续换铁桶盛装。一般3个月会对杂物间的胶渣清理一次。

(四)现场勘验情况

火灾事故后,泰州市高港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

1.环境勘验

火灾发生在泰州市高港科技创业园创业大道300号的江苏百顺胶粘带有限公司南侧仓库。起火建筑为单层钢结构,起火部位为杂物间西北角,主要燃烧物为胶水、废胶渣、色浆、乙酸乙酯、二甲苯及储存容器等,过火面积约110平方米。

2.初步勘验

对起火建筑进行勘验,从外观上看是采用单层钢结构建设。用途是作为杂物间使用,内部存储有部分物料,货物基本为胶水、废胶渣、色浆、导热油,存放形式大部分为铁桶,少部分为塑料桶;杂物间中间偏北建造有一间三面砌墙的砖混结构单间危化品仓库,仓库西侧设置一扇门,门北侧设置一个排风扇,仓库存放有乙酸乙酯、二甲苯等危化品。该杂物间及危化品仓库基本过火毁坏,残留部分框架结构,地面残留过火的胶体液体及过火发生形变的铁桶;杂物间北侧残留过火发生形变的配电箱,外表呈黑黄色;杂物间顶部基本过火坍塌,彩钢瓦过火发生形变;杂物间西侧底部砖混围墙过火,部分坍塌。危化品仓库过火,东侧顶部屋顶砖混结构部分坍塌,仓库四周墙壁过火,存在烟熏痕迹;大门过火,烟熏呈黑色,大门北侧排风扇过火掉落。

对起火厂房北侧二层建筑进行勘验,该建筑为废弃制胶间,采用钢结构建设。该建筑过火烧毁,地面残留金属框架和金属彩钢瓦,过火发生形变;地面残留部分烧毁的设备及金属构件。

对监控进行勘验,厂区西侧有一处监控,监控方向朝东南,覆盖起火杂物间建筑范围。

3.细项勘验

对起火建筑进行勘验。杂物间整体过火,残留金属彩钢瓦过火形变,金属框架过火形变,呈黄黑色;西侧残留部分烧毁的窗户框架,底部残留砖混结构墙体,存在烟熏痕迹;南侧残留部分框架结构,地面残留过火的胶体液体及过火发生形变的铁桶,外表呈黑黄色,过火存在烟熏痕迹,墙体部分破损;东侧地面残留过火的金属框架和物料;北侧地面残留有金属配电箱,过火发生形变,呈黑黄色。

对危化品仓库内部进行勘验。仓库过火,内部残留过火烧毁的物料和框架;仓库东西两侧墙体破损,部分砖混掉落,顶部为预制水泥混凝土未发生明显烧毁,外形完整;仓库大门过火呈黑色,大门北侧排风扇过火掉落,呈黑色,金属线路完整。

对监控进行勘验,通过现场的监控视频查看:2024年5月12日1时14分49秒,起火建筑西侧位于危化品仓库大门北边的窗户内部靠北出现第一次闪光,1时15分23秒,窗户出现较大闪光,随即发生闪燃。

4.专项勘验

对配电箱进行勘验,箱体基本过火,金属构件和金属外壳变色呈黄黑色,内部残留部分金属线路,存在烟熏痕迹。

(五)现场作业人员情况

经调查,事发时杂物间仓库无人作业,事发前也无人使用该杂物间。杂物间管理员徐某休息,随身携带杂物间钥匙未在公司。凌某亚等6名工人在铝箔胶带车间作业,事发前未曾前往杂物间仓库。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经查阅现场监控视频,2024年5月12日1时14分49秒,杂物间位于危化品仓库大门北边的窗户内部出现第一次闪光,1时15分23秒,窗户内出现较大闪光,随即发生闪燃,并迅速蔓延至整个杂物间及危化品仓库。在铝箔胶带车间作业的夜班工人凌某亚和唐某进发现了火情,判断火势较大,超出自身扑灭能力范围,随即唐某进于1时20分拨打了119报警电话,并组织其他工人撤离厂区。

(二)应急救援情况

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通港路消防救援站、祥泰路消防站、青年南路特勤站共3个队站12台消防车、41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1时32分通港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1时38分增援力量陆续到达现场,2时24分现场明火被扑灭,5时10分现场处置完毕,过火面积约11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相关房屋建筑物及胶水等被烧毁。依据泰州嘉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火灾受损涉及相关资产市场价值评估咨询报告书(泰嘉评咨报字[2024]第23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26.0447万元人民币。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管理组人员通过询问人员、查看相关报警记录、视频分析、实地勘验等方式,排除雷击因素(当日天气无雷击现象)、人为因素(调查询问当时杂物间未有生产作业且监控视频未出现人的影像)、遗留火种因素(现场未发现遗留火种痕迹且无人员进入)。结合视频分析及实地勘验情况,最终分析确定火灾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5月12日1时14分49秒,起火部位位于杂物间西北角,火灾原因认定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百顺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一是未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该事故杂物间为百顺公司自行组织搭设建立,其电气线路私拉乱接,且未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二是未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在火情初期未有效组织工人进行扑救。

(三)其他情况说明

百顺公司在杂物间内自行设置了危化品仓库,该仓库用于存放二甲苯及乙酸乙酯等甲类危化品。该仓库未经设施设计及安全设备设施竣工验收,其与杂物间、与东侧泰州市中海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楼的防火间距均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相关要求。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百顺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涉事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百顺公司自行建设的危化品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对百顺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百顺公司要反思此次事故中暴露的问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严格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严格规范危化品使用,合法合规建设危化品仓库,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要督促园区内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对老旧设备电气线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大对辖区内使用危化品的工贸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摸清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危化品使用、存储情况,突出火灾风险重点部位,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区应急管理局、高港消防救援大队要聚焦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场所,联合开展监督执法,切实查找问题隐患并督促整改到位。对不能第一时间解决的问题隐患要及时进行“回头看”,通过分析研判找准薄弱环节,及时查漏补缺。

高港区人民政府“5·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19日

FD11188 | 2024_泰州苏萨食品4·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泰州医药高新(高港)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4·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部门文件

索引号 014421308/2024-238583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6-17

文号

时效

泰州医药高新(高港)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4·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

字号:[大 中 小]

2024年4月28日15时25分左右,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4#车间在冷库改建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4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万闻华市长、沈峻峰常务副市长第一时间对事故处置工作作出指示并调度部署。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高港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泰州市消防支队政委、副支队长带领支队全勤指挥部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区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消防、应急、公安、卫生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救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高港区人民政府授权,2024年4月30日,由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总工会、住建局、高港消防大队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工)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违法违规建设、违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严重缺失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萨食品),略

2.上海超靖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超靖),略

(二)项目情况

2024年3月28日,苏萨食品与上海超靖授权委托的曹某磊签订了供应合同。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名称为“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四车间一层)-18℃冷库项目”。项目内容:一、成套冷库供应;二、成套冷库的安装与调试;三、成套冷库的保修与维护。项目包干总价为126万人民币。该项目于2024年4月13日,由上海超靖正式进场施工作业。其中,该冷库的设计也是由苏萨食品基建处对接施工单位上海超靖完成设计方案。

(三)4#车间及事故冷库情况

4#车间位于厂区东侧,分为两层。其中一层原先已经建成冷库12个,车间内设置了危化库用于存放弱酸弱碱洗涤剂,设置了设备动力仓库和配电房;车间事故冷库位于4#车间北侧,为车间内新增冷库。

小冷库面积136平方米,长16.8米,宽7.5米,高5米。大冷库面积559平方米,长26米,宽21.1米,高5米。冷库墙板和顶板采用聚氨酯夹芯板,地面铺设的挤塑板为聚氨酯泡沫塑料,该聚氨酯泡沫塑料发烟温度低,遇火时产生大量浓烟与有毒气体。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4月28日,上海超靖在苏萨食品冷库现场正常施工,由上海超靖现场负责人吕某伟组织工人作业。现场共7名工人,吕某伟、邓某超等5人全天在大冷库内铺设挤塑板;吕某超、奚某军2人在库顶动火焊接支架。此前,小冷库墙板及顶板已经搭设完成,冷库内地面已铺设挤塑板,但挤塑板上方未浇筑水泥。上午10时43分,工人吕某超在改建的大冷库顶进行动火作业。下午15时26分,吕某超在改建的小冷库顶进行动火作业焊接支架,其他工人在大冷库内铺设挤塑板,奚某军配合吕某超作业。因厂房墙体与冷库顶板存在的间隙尚未封堵,15时31分,吕某超在动火作业时产生的焊渣通过该间隙掉落至冷库内,引燃挤塑板,而后产生浓烟,发生明火,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事发后,调取冷库顶现场监控显示:2024年4月28日15时22分35秒,奚某军、吕某超完成小冷库顶部支架固定后,整理施工现场准备电焊;15时26分27秒,奚某军固定支架,吕某超开始电焊;15时31分52秒,小冷库产生浓烟;15时32分05秒,奚某军、吕某超看见浓烟后,跑离库顶;15时32分52秒,小冷库产生明火。

火灾事故发生后,奚某军、吕某超大声呼喊“着火了”,其他上海超靖工人纷纷跑出冷库。现场工人章某成等4人尝试利用周边的小型灭火器进行灭火,未果,随即跑离现场。上海超靖现场负责人吕某伟自行冲进小冷库内,尝试关闭冷库电源,因浓烟太大发生窒息性气体中毒及缺氧后晕厥,后经消防部门救出送医,于5月1日凌晨3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火灾发生后,现场工人吕某超拨打了119电话。上海超靖及苏萨食品现场人员也组织利用消防水栓进行救援,但未能压制火势。2024年4月28日15时34分,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先后调派24车76人赶赴现场处置。15时46分,消防救援力量陆续到达现场处置。区应急、公安、卫生等部门也陆续赶到事故现场协助救援工作开展。救援人员第一时间架梯营救二楼2名苏萨员工。16时25分,吕某伟被救出送医救治。16时32分,明火被扑灭。综合评估,消防部门出警迅速,履行了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84万元人民币。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吕某超在未清理、覆盖、隔离动火作业周边可燃物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动火作业。焊渣引燃冷库地面挤塑板,并迅速蔓延,聚氨酯热分解出大量可燃气体,短时间内产生明火,导致火灾的发生。

现场负责人吕某伟火灾应急处理能力欠缺,未佩戴相应防火防烟装备,前往着火冷库关拉电闸,发生窒息性气体中毒及缺氧后晕厥,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苏萨食品

(1)擅自组织工程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委托相关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冷库设计,未办理施工许可相关手续违法建设冷库。冷库项目工程情况未向属地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报告,规避监管。

(2)违法发包冷库建设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将冷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上海超靖。

(3)安全管理严重缺位。作为冷库建设单位,未掌握外来施工单位作业情况,未查验施工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未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场违规动火作业。

2.上海超靖

(1)违法承包工程项目。上海超靖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违法承接了冷库建设项目,项目经理也未取得相关资格。

(2)违规组织动火作业。未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的规定落实动火作业防火措施,未向苏萨食品报告并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现场未配备相应消防器材。

(3)安全管理严重缺失。主要负责人时某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未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该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授权的项目经理曹某磊不具备相应资格,也未负责现场施工作业;未安排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作业负责人吕某伟自身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动火作业。

3.属地政府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安全环保中心,对建设项目相关政策宣传不到位,不掌握辖区内在建施工项目底数,尤其是非报监项目。苏萨食品此次改建项目建设以来,未能及时发现其冷库非法建设的违法行为,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吕某超,上海超靖雇佣的焊接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动火作业,作业前未清理、覆盖、隔离动火作业周围可燃物,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1. 吕某伟,上海超靖现场作业负责人,自身长期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动火作业,安排无特种作业证的吕某超进行动火作业,未向苏萨食品报告动火作业情况、未开具动火作业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
  1. 时某,上海超靖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无相关资质,仍承揽冷库建设项目;未对项目经理的职责进行明晰;组织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多次进行动火作业;未组织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该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如司法机关认为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标准,则应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及其他处理建议

  1. 苏萨食品,违法组织改建冷库施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冷库项目未经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将冷库项目施工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外包单位施工作业现场情况管理缺失,未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场违规动火作业。苏萨食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1. 上海超靖,公司无资质承揽冷库建设项目,授权委托的项目经理也未取得相关资格,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组织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动火作业,对施工现场违规的动火作业缺乏管理;上海超靖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建议区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定对上海超靖公司采取惩戒措施。
  1. 刘某兴,苏萨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1. 甄某志,苏萨食品该项目直接负责部门基建处的负责人,对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审核把关不严,未掌握施工作业情况,未有效监管冷库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安排专门安全监管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管。建议苏萨食品公司按照内部规定从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局。
  1. 饶某选,基建处技术员,未有效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上海超靖多次违规动火的行为,建议苏萨食品公司按照内部规定从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局。
  1. 陈某来,苏萨食品安全环保部负责人,此次冷库项目中未按照公司规定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对企业施工队违规动火作业行为监管不力,建议苏萨食品公司按照内部规定从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局。

(三)其他人员处理建议

严某,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安全环保中心建筑施工安全专员。对建设项目相关政策宣传不到位,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上报指导不力,日常监管中存在盲区,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议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纪检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四)其他建议

1.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向高港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由区安委办联合区住建局对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及苏萨食品进行约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苏萨食品要反思此次事故中暴露的问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坚决克服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未取得施工许可相关手续前不得进行相关建设活动;要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发包、分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特殊作业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管理。加大施工现场的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类违规、违章作业行为,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上海超靖单位应取得相应施工资质后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施工;要严格按规定配足配齐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并加强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的监督管理,杜绝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要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文件精神要求,并严格落实。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底线思维,不得重经济发展轻安全生产,要配备足够安全管理力量。要加大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加强日常巡查督导。结合此次事故要举一反三加强对未上报项目的排查,排查统计应覆盖辖区内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各企业厂区开工项目、装饰装修项目等真实情况,确保各类工程项目及时上报、合法建设,安全可控。

(四)区行政审批局要优化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及时将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推送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

(五)区住建局要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建设项目法规规定及相关政策宣传力度,指导属地督促各方严格履行施工手续报备,合法施工。积极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加强对非法、违法发包、承包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六)区应急管理局,要以“宁可向前一步形成交叉、不可退后一步造成空档”的理念,加强对工贸企业在建项目建设的服务指导,督促企业及时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同时要切实发挥安委办综合协调、综合监管、巡查督导等作用,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属地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推动履职到位。

高港区人民政府“4·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6月14日

FD11189 | 2024_泰州蓝思精密9·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泰州医药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9·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部门文件

索引号 014421308/2025-238581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1-16

文号

时效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电子信息产业园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9·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

字号:[大 中 小]

2024年9月22日17时左右,电子信息产业园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4.11万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高港区人民政府授权,2024年9月23日,由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泰州医药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会同区公安分局、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工)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视频分析、综合研判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思精密),略。

泰州金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岱智能),略。

(二)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二园)B4车间,B4车间东侧为B5车间,西侧为B3车间,南侧为厂区内部道路,北侧为B区餐厅。B4车间建筑面积24176.92㎡,钢筋混凝土结构,耐火等级一级,地上二层,建筑高度12.45m,于2019年4月10日,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意见中明确火灾危险性为丁类。该车间一层为阳极氧化车间和CNC工艺,二层为CNC工艺。起火区域在一层阳极氧化车间,阳极氧化车间里东侧为线边仓,南侧为实验室,车间中部至西侧为两条阳极生产线,北侧为实体墙,阳极车间面积约3456㎡,东西长48m,南北长72m。

(三)起火部位基本情况

起火部位位于一号阳极氧化槽体与整流器之间,主要有脱脂、水洗、碱洗、化抛、表调、封孔等工艺流程。起火点为阳极线整流器区域,整流器日常用于将交流电转化为直流电,通过电缆给线路提供电压,起到一个充电器的作用。起火整流器周围排列布置有电解槽、表调槽、水洗槽、碱洗槽、封孔槽、除灰槽等。

(四)相关合同及设备维保记录情况

蓝思精密与金岱智能于2023年12月20日签订了《设备改造合同》,对整流器相关设备进行改造,并由金岱智能负责整流器后续的维护保养工作,蓝思精密提供了设备部日常例行维护保养记录,金岱智能未能提供其服务于蓝思精密的维保记录。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经查阅现场监控视频,2024年9月22日16时50分左右,阳极车间整流器位置出现火光,火势延通风管道并迅速蔓延,同时引燃了管道外层的PP塑料,产生的大量的浓烟。车间现场工人发现后,均迅速逃离现场。位于阳极车间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在发现实验室外出现火情后,未能及时逃离,被困实验室内。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4年9月22日17时01分,泰州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发生火情,随即调派消防力量赶赴现场处置,22日17时53分,被困人员安全撤离;21时23分,明火被扑灭。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蓝思精密提供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此次事故造成整流器和部分环保管道设备烧损,车间内部墙面熏黑,共计30.38万元;依据蓝思精密提供伤者住院收费票据,此次事故造成2人轻伤,伤者均于10月24日前出院,共花费3.73万元。

综上,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4.11万元人民币。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询问人员、查看相关报警记录、视频分析、实地勘验等方式,排除人为因素、遗留火种因素。结合视频分析及实地勘验情况,最终分析确定火灾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组认定,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9月22日16时50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一号阳极氧化槽体与整流器之间,起火原因为整流器电缆连接松动,造成电阻增大,电流通过时持续发热,引发火情。

(二)事故间接原因

金岱智能,担负着蓝思精密生产车间中生产设备整流器维护保养任务,未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车间中相关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9·22”火灾为一起因生产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引起的安全事故。

四、暴露出的问题

(一)设备维护保养工作不实。金岱智能与蓝思精密于2023年12月20日签订《设备改造合同》,负责蓝思精密生产车间生产设备整流器的改进和维护,在日常维护过程中,维护保养工作不实不细,未能提供相应的维护保养记录。

(二)企业应急处置能力偏弱。从监控视频和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当日发现火灾时,在场员工只观望了火灾情况,并进行了逃生,员工应急处置能力较弱,在岗员工未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企业未能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企业专职消防队也未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

(三)员工应急逃生技能缺乏。据询问了解,被困实验室的人员,虽然均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岗前安全培训,但对自身岗位应急处置和疏散预案不清楚,对自身所处工作区域位置不熟悉,发现火灾时,未能通过有效的方法进行逃生。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建议对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9·22”火灾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作如下处理:

金岱智能未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行为,建议医药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对涉事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蓝思精密二园相关部门,未能督促维保单位有效履职,日常设备检查维护不深入,组织员工疏散演练不细不实,建议由蓝思精密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维护保养责任。金岱智能要反思此次事故中暴露的问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自身安全责任。要严格贯彻执行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电气设备维护保养规程,细致组织对生产类的电气设备维护保养,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蓝思精密要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不能完全依赖第三方设备维保机构,要求督促第三方设备维保机构切实履行维护保养职责,按照相关生产类电气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定期核查设备维护保养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督促第三方维保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类的设备维护保养,加大对生产车间重点部位的事故防范力度。

(三)严格落实应急处置预案。蓝思精密虽制定了应急处置预案,但是预案针对性不强,员工不熟悉预案内容,将本单位各级预案按照要求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提升企业全体员工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各车间各岗位工作性质,加强对各岗位员工安全培训,切实提升员工自身安全意识和逃生能力;要制定加强企业专职队值班值守工作,加强日常训练和考核,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演练,提升单位自防自救能力。

高港区人民政府“9·22”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5年1月14日

FD11190 | 2024_泰州蓝思精密9·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泰州医药高新区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9·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部门文件

索引号 014421308/2025-238581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1-16

文号

时效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电子信息产业园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9·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

字号:[大 中 小]

2024年9月22日17时左右,电子信息产业园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4.11万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高港区人民政府授权,2024年9月23日,由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急管理局、泰州医药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会同区公安分局、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工)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视频分析、综合研判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思精密),略。

泰州金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岱智能),略。

(二)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二园)B4车间,B4车间东侧为B5车间,西侧为B3车间,南侧为厂区内部道路,北侧为B区餐厅。B4车间建筑面积24176.92㎡,钢筋混凝土结构,耐火等级一级,地上二层,建筑高度12.45m,于2019年4月10日,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意见中明确火灾危险性为丁类。该车间一层为阳极氧化车间和CNC工艺,二层为CNC工艺。起火区域在一层阳极氧化车间,阳极氧化车间里东侧为线边仓,南侧为实验室,车间中部至西侧为两条阳极生产线,北侧为实体墙,阳极车间面积约3456㎡,东西长48m,南北长72m。

(三)起火部位基本情况

起火部位位于一号阳极氧化槽体与整流器之间,主要有脱脂、水洗、碱洗、化抛、表调、封孔等工艺流程。起火点为阳极线整流器区域,整流器日常用于将交流电转化为直流电,通过电缆给线路提供电压,起到一个充电器的作用。起火整流器周围排列布置有电解槽、表调槽、水洗槽、碱洗槽、封孔槽、除灰槽等。

(四)相关合同及设备维保记录情况

蓝思精密与金岱智能于2023年12月20日签订了《设备改造合同》,对整流器相关设备进行改造,并由金岱智能负责整流器后续的维护保养工作,蓝思精密提供了设备部日常例行维护保养记录,金岱智能未能提供其服务于蓝思精密的维保记录。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经查阅现场监控视频,2024年9月22日16时50分左右,阳极车间整流器位置出现火光,火势延通风管道并迅速蔓延,同时引燃了管道外层的PP塑料,产生的大量的浓烟。车间现场工人发现后,均迅速逃离现场。位于阳极车间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在发现实验室外出现火情后,未能及时逃离,被困实验室内。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4年9月22日17时01分,泰州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发生火情,随即调派消防力量赶赴现场处置,22日17时53分,被困人员安全撤离;21时23分,明火被扑灭。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蓝思精密提供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此次事故造成整流器和部分环保管道设备烧损,车间内部墙面熏黑,共计30.38万元;依据蓝思精密提供伤者住院收费票据,此次事故造成2人轻伤,伤者均于10月24日前出院,共花费3.73万元。

综上,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4.11万元人民币。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询问人员、查看相关报警记录、视频分析、实地勘验等方式,排除人为因素、遗留火种因素。结合视频分析及实地勘验情况,最终分析确定火灾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组认定,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9月22日16时50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一号阳极氧化槽体与整流器之间,起火原因为整流器电缆连接松动,造成电阻增大,电流通过时持续发热,引发火情。

(二)事故间接原因

金岱智能,担负着蓝思精密生产车间中生产设备整流器维护保养任务,未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车间中相关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9·22”火灾为一起因生产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引起的安全事故。

四、暴露出的问题

(一)设备维护保养工作不实。金岱智能与蓝思精密于2023年12月20日签订《设备改造合同》,负责蓝思精密生产车间生产设备整流器的改进和维护,在日常维护过程中,维护保养工作不实不细,未能提供相应的维护保养记录。

(二)企业应急处置能力偏弱。从监控视频和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当日发现火灾时,在场员工只观望了火灾情况,并进行了逃生,员工应急处置能力较弱,在岗员工未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企业未能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企业专职消防队也未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

(三)员工应急逃生技能缺乏。据询问了解,被困实验室的人员,虽然均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岗前安全培训,但对自身岗位应急处置和疏散预案不清楚,对自身所处工作区域位置不熟悉,发现火灾时,未能通过有效的方法进行逃生。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建议对蓝思精密(泰州)有限公司“9·22”火灾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作如下处理:

金岱智能未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行为,建议医药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对涉事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蓝思精密二园相关部门,未能督促维保单位有效履职,日常设备检查维护不深入,组织员工疏散演练不细不实,建议由蓝思精密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维护保养责任。金岱智能要反思此次事故中暴露的问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自身安全责任。要严格贯彻执行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电气设备维护保养规程,细致组织对生产类的电气设备维护保养,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蓝思精密要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不能完全依赖第三方设备维保机构,要求督促第三方设备维保机构切实履行维护保养职责,按照相关生产类电气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定期核查设备维护保养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督促第三方维保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类的设备维护保养,加大对生产车间重点部位的事故防范力度。

(三)严格落实应急处置预案。蓝思精密虽制定了应急处置预案,但是预案针对性不强,员工不熟悉预案内容,将本单位各级预案按照要求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提升企业全体员工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各车间各岗位工作性质,加强对各岗位员工安全培训,切实提升员工自身安全意识和逃生能力;要制定加强企业专职队值班值守工作,加强日常训练和考核,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演练,提升单位自防自救能力。

高港区人民政府“9·22”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5年1月14日

FD11191 | 2024_洋河南镇田家房村11.14火灾事故调查情况通报.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 | 来源格式:md

洋河南镇田家房村“11.14”火灾事故调查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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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宣化区消防救援大队文件

张宣消〔2024〕74号 签发人:索继平

宣化区洋河南镇田家房村平房 “11.14”亡人 火灾案调查报告

2024年11月14日7时03分,平安路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位于洋河南镇田家房村温玉春家平房发生火灾,消防救援站立即出动3辆消防车,15名指战员赶赴火灾现场进行扑救,此次火灾造成四间砖木结构房屋屋顶垮塌,屋内物品烧损,2人死亡(温玉春、男性、年龄74岁;茹永枝、女性、年龄72岁)。事故发生后大队按照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相关规定迅速成立火灾延伸调查组,启动延伸调查工作并形成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发生火灾的平房位于田家房村村委会的西南侧一户村民(温玉春)院内,该院子南侧、北侧和西侧为邻居,东侧为村道,院子周围为高约2米的围墙。院内主要建筑布局为:北侧四间坐北朝南的正房,且地基高于院落地坪约1米,四间房闷顶内有面积约0.5平法米的孔洞连通,院落南侧三间和西侧一间放置生活物品的储物间。发生火灾的房屋为四间砖木结构正房,屋顶盖瓦片,瓦片下方使用泥土和稻草混合物进行密封,院内其他房屋和物品未过火,四间房屋自西向东第一间屋子面积较大,南北长约7米,东西宽约6米,其他三间面积较小,每间房屋南北长约7米,宽约4米,四间房屋的屋顶垮塌,屋内物品被烧损的同时被屋顶掉落的泥土瓦砾埋压,自东向西第二间和第三间房屋一分为二靠北侧为厨房,南侧为卧室,卧室内使用土炕取暖,土炕灶口在厨房内,第二间土炕的东侧灶洞有明显生活取暖的痕迹。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相关情况

(一)发生经过及报警情况

2024年11月14日7时03分,平安路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位于洋河南镇田家房村温玉春家平房发生火灾,消防救援站立即出动3辆消防车,15名指战员赶赴火灾现场进行扑救,此次火灾造成四间砖木结构房屋屋顶垮塌,屋内物品烧损,2人死亡。

(二)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造成2人死亡:温玉春、男性、年龄74岁、身份证号130721195003076038;茹永枝、女性、年龄72岁、身份证号130721195206206023,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洋河南镇田家房村。

(三)火灾损失情况

宣化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此起火灾财产损失进行了核损,直接财产损失统计金额为76680元。

三、灭火救援情况

2024年11月14日7时03分,平安路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位于洋河南镇田家房村温玉春家平房发生火灾,消防救援站立即出动3辆消防车,15名指战员赶赴火灾现场进行扑救,大队值班干部索继平、唐亚坤随警出动。 2024年11月14日7时33分,宣化区平安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到场后通过实地侦查、询问知情人,发现现场为一处院落内的房屋卧室起火,火势处于燃烧阶段,经现场侦查和询问发现有2人被困过火房间面积约80平方米,根据现场情况指挥员立即下达了作战命令,成立灭火组、搜救组、警戒组三个战斗小组。灭火组出动一支水枪扑灭现场火势,并掩护搜救组搜救被困人员;警戒组对现场作业区域进行警戒;并在进攻入口设置安全员和紧急救助小组人员。 2024年11月14日7时50分,现场已无明火,随后消防站收整器材,轻点人数返回,11时40分归队恢复执勤战备状态。

四、火灾原因认定情况

火灾事故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原因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综合认定起火原因系当事人烧炕取暖过程中烟道蹿火引燃闷顶内芦苇、木椽、檩条等可燃建筑构件引发此次火灾。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调取西侧邻居郭振宙家球机监控显示:2024年11月14日0时8分,温玉春家北侧正房突然有火光冒出,结合火灾发生发展规律综合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23时30分许。

(二)起火部位认定

对自东向西第一间和第二间房屋勘验发现,屋内未发现大功率用电设备且供电线路未发现明显的电熔痕迹,房顶烟囱外侧及下方残留的瓦砾熏痕迹明显,第三间房屋的烟囱外部较清洁,第二间房屋屋顶的烟囱下方残留的稻草明显过火,稻草下方的屋顶木质结构大部分烧失,小部分碳化掉落屋内。综合分析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四间砖木结构正房中的自东向西第二间房屋的屋顶内。

(四)起火点的认定

烟囱下方的烟道使用泥土和砖垒砌,烟道内附着大量黑色燃烧灰烬,燃烧残留物呈现焦脂状,烟道外侧垒砌的砖也有明显的烟熏痕迹,且燃烧灰烬一直蔓延至烟道顶部的烟囱内。烟囱周围可燃物全部烧毁,综合分析认定起火点位于屋顶烟囱附近。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院内和院外无焚烧垃圾和秸秆的痕迹,无高大烟囱通过,可以排除外来飞火引发此次火灾的可能性;屋内无大功率用电设备,屋内用电线路断裂处无电熔痕迹,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房屋土炕的东侧灶口及土炕内部的残留大量农作物的燃烧灰烬,烟道内附着大量黑色燃烧灰烬,燃烧残留物呈现焦脂状,烟囱外部烟熏痕迹明显,综合分析认定起火原因为烧炕取暖过程中烟道蹿火引燃闷顶内芦苇、木椽、檩条等可燃建筑构件引发此次火灾。

五、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烧炕取暖过程中烟道蹿火引燃闷顶内芦苇、木椽、檩条等可燃建筑构件引发此次火灾。

(二)间接原因

1、死者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疏散逃生能力差。

4、无同步规划建设消防水源,扑救初期阶段火灾能力差。

六、事故调查情况

(一)当事人对消防安全认识不足。温玉春,茹永枝两位老人因年事已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不足,加之烟道未及时清理,对使用明火产生火灾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导致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提示不到位。村委相关负责人、网格员对村民及该片区的消防宣传不够,未能将消防宣传与实际工作进行有效结合,导致村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房间内堆放大量易燃物品未及时清理,缺少必要的整治火灾隐患的措施,致使火灾隐患长期存在。

(三)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方面。村委会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防火检查巡查流于形式,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不够深入,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提示不到位。

(四)灭火救援方面提升方面。面对农村火灾路途较远、村内道路狭窄、消防水严重源缺乏的客观条件下,不能及时到达火灾现场,导致消防员不能够及时快速进入火场进行灭火救援。

七、事故责任及处理

(一)对当事人员责任追究

当事人温玉春、茹永枝已在火灾中亡故,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属地监管部门责任追究

1.洋河南镇镇政府对田家房村村委会通报批评。 2.洋河南镇党委、政府对田家房村书记、包联干部进行批评教育。

八、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及工作要求

目前乡镇和农村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比较严峻,消防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火灾风险隐患点多面广、农村老龄化严重,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不足的现状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管、夯实消防基础工作,建议如下: 一是全面落实消防安全领导责任,组织消防工作考核,强化责任追究。着力健全"党政同责、部门履责、行业落责、监管尽责、单位主责、倒查问责"机制,实现治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明确各行业部门、乡镇街道和学校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密织消防网格,将触角伸直最基础单元,以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任人。密织消防网格,将触角伸直最基础单元,以乡镇、街道或社区、行政村为单元,逐级细化"网格",明确"网格"责任人员,实现消防工作层层有人抓、逐级有人管。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督促各乡镇政府从健全农村消防工作组织、推动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拓宽农村消防工作保障渠道、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和提升农村居民消防安全常识等五个方面入手,不断夯实农村消防工作基础,提升全区农村抗御火灾风险的能力。各乡镇政府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消防规划,重点加强农村地区消防经费投入,重点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建设,从源头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 三是加强弱势群体消防安全保障。针对老弱病残幼等弱势群体火灾多发的严峻形势,动员各乡镇、公安派出所、民政、村委会、敬老院等,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弱势群体消防安全的各项基础工作,及时排摸走访,准确掌握动态,全面掌握底数(取暖形式、是否独居、生活能否自理、有无吸烟史、有无精神病史等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将对弱势群体救助内容纳入乡村振兴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由县政府与乡镇政府、村委会、农业局等部门签订责任状,动员亲属、邻居、基层志愿服务者、义务消防员队伍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逐步完善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体系,把监护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建立弱势群体人员档案。充分发挥基层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服务职能,委派专人或由管片民警定期上门探望、检查隐患,提供实时的消防安全服务和帮助。 四是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工作,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尤其是乡镇、村、街道的弱势群体,依托农村网格安全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疏散逃生和自救能力。督促各乡镇街道结合辖区村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的特点,逐家逐户开展敲门行动,发放"消防来敲门"明白纸,抓住农村"街天赶集"的时机采取"面对面"的方式摆摊设点开展消防安全宣讲活动,广泛张贴宣传海报、设置宣传栏,对村民、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深化社区消防安全,增强村民安全意识。同时通过农村大喇叭持续播放简单易懂的消防知识,组织社区(小组)村民开展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等内容的消防演练,一旦发生火灾后能迅速组织扑救初期火灾,提升人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张家口市宣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1月23日

(联系人:唐亚坤 联系电话:1880303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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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192 | 2024_浏阳荷花鼎力报废汽车回收5∙7一般爆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浏阳市鼎力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 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0601094970, 登记住所: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嗣同村108 号,法定代表人: 胡国,注册资本:人民币1100 万元,成立日期:2012 年12 月20 日,营业期限:2012 年12 月20 日至2042 年12 月16 日,经营 范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废旧金属回收,旧机电设备调剂, 政策允许经营的金属材料的销售,汽车零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于2014 年首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通过技 术改造升级,于2022 年11 月17 日取得湖南省商务厅核发的《报 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码:4301810029, 经营范围: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 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 年第2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3—

(二)事故单位相关人员情况

1.胡国,男,汉族,户籍住址: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 身份证号码:430181198510288455,浏阳市鼎力报废汽车回收有 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持股占比19.23%),不参与公司的日 常事务管理。 2.李羽辉,男,汉族,户籍住址:浏阳市葛家镇新源村, 身份证号码:430123196612059378,浏阳市鼎力报废汽车回收有 限公司生产厂长、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 3.李建辉,女,户籍住址:浏阳市葛家镇新源村,身份证 号码:430181197202119380,浏阳市鼎力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专职安全员,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现场巡查等工作,于2022 年1 月28 日取得普通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编号: 220431601810023,有效期至2025 年1 月27 日。 4.姜佳辉(死者),男,户籍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 区西矿街408 号,现住址:浏阳市普迹镇金江村楠梓片毛元组60 号,身份证号码:140104196812042716,浏阳市鼎力报废汽车回 收有限公司拆解工(非氧焊切割岗位,无需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 种作业操作证,姜佳辉也未取得该证),2018 年开始在该公司工 作,工作内容为负责用手动工具拆解报废机动车的油箱、电瓶、 内饰、线路、管路等(按计件制计算工资)。

(三)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该公司共有8 名股东:胡国持股占比19.23%,吴志持股占比 —4—

17.32%,祖淮龙持股占比17.3%,李银珍(李羽辉之妻子)持股

占比12.5%,许仕光持股占比9.62%,谢晓天持股占比8.65%, 易美姿持股占比7.69%,陆中南持股占比7.69%。2019 年1 月1 日,经股东会议同意,将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承包给股东李银珍, 承包费用为人民币150 万元/年,承包方式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其他股东均不参与公司的日常事务管理。李银珍承包生产经营 后,该公司建立了以生产厂长李羽辉为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组 织机构,出台了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事发现场监控,并结合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调查组还 原了事发经过,具体如下: 2024 年5 月7 日上午7 时40 分许,该公司员工开始上班, 生产厂长李羽辉安排王普桥(氧焊切割工,持有焊接和热切割特 种作业操作证)、拆解工姜佳辉等人在1 号车间拆解区进行拆解 作业,当天主要是拆解重型半挂牵引车。拆解完1 台车辆后,15 时许,又拖来1 台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拆解。18 时许,王普桥、 姜佳辉等员工下班在公司食堂就晚餐。18 时45 分许,王普桥、 姜佳辉两人返回1 号车间拆解区继续进行拆解作业(当天晚上没 有其他员工在该车间作业),王普桥主要是对车身前、后轴等部 位进行氧焊切割作业,姜佳辉用手动工具拆除油箱和管线等其他 设备。19 时20 分许,王普桥下班离开车间(气瓶等未送回库房), 姜佳辉为了加快拆解进度,擅自用遗留在车间的切割设备进行氧 —5— 焊切割作业。20 时10 分许,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身右侧油箱位置 发生闪爆并瞬间升起蘑菇云状烟雾(图1),随即引燃车身及驾 驶室的坐垫、塑料、管线等,发生剧烈燃烧(图2),导致姜佳 辉严重烧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5 月9 日死亡。 图1 发生闪爆并瞬间升起蘑菇云状烟雾(经核对事发时间实为20 时10 分许) 图2 闪爆后引燃车身及驾驶室发生剧烈燃烧 —6—

(五)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查,1 号车间拆解区停放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车 长约6.8 米、车宽约2.4 米、车高约3.2 米,车辆轮胎被拆除,车 头部位管线和驾驶室严重烧毁,地面散落有被烧毁的残余物及灰 烬(图3)。车身右侧大梁部位地面可见被烧毁的油箱呈撕裂状 残留物及灰烬(图4),临近地面发现有被火烧后残存的气管以 及氧焊切割头(图5)。车辆周边堆放物未见过火痕迹,发生闪 爆部位正上方的彩钢顶棚留有黑色的烟尘,部分彩钢顶棚呈皲裂 状破损(图6)。 图3 车头部位及驾驶室被严重烧毁 —7— 图4 车身右侧大梁部位地面被烧毁的油箱呈撕裂状残留物及灰烬 图5 被火烧后残存的气管以及氧焊切割头 图6 发生闪爆部位正上方的彩钢顶棚呈皲裂状破损 —8—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姜佳辉1 人死亡,浏阳市中医医院2024 年5 月9 日出具的《死亡记录》显示,姜佳辉的死亡原因为全身大面 积烧伤致呼吸循环衰竭。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统计为人民币148.38 万元(事 故罚款除外)。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该公司生产厂长李羽辉进车间巡查,发现1 号车间拆解区工 位上1 台重型半挂车牵引车驾驶室部位正在燃烧并冒浓烟,李羽 辉立即致电李银珍,并迅速跑到起火现场,看到姜佳辉趴在离车 尾2—3 米的地面,其身上衣服均被烧掉,此时意识尚清醒且可 以说话,其曾说“切割管子,油箱起火炸了”。随后,李银珍、 李联邦、张成国、彭武等厂内员工闻讯来到现场,查看姜佳辉的 伤情后,李羽辉安排李银珍拨打120 急救电话,并组织现场人员 用灭火器喷射驾驶室和地面着火点,并安排人员迅速将厂内自有 的消防车开到现场,用水枪喷射和压制火势,大约15 分钟明火 全部扑灭。20 时46 分许,120 急救车到达现场,将姜佳辉送医 救治。期间,20 时22 分许,有员工拨打119 报警电话,20 时48 分许,浏阳市消防救援大队救援队伍到达现场,火已被扑灭,消 防救援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封锁并实施二次灭火。5 月9 日6 时 5 分许,姜佳辉经浏阳市中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9— 接报事故后,荷花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荷花街道 分管负责人、经发办、嗣同村委会等单位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并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督促涉事企业做好现场处置、伤者救治和 家属安抚等工作。

(二)事故善后情况

姜佳辉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荷花街道办事处第一时间组 织浏阳市鼎力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和死者家属沟通 协调,并对家属进行安抚。5 月10 日凌晨,浏阳市鼎力报废汽车 回收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处置得当。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 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得当,现场处置和救援过 程未发生次生不安全事件。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姜佳辉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对氧焊切割作 业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盲目冒险擅自进行氧焊 切割作业,切割时产生高温炽热的火花和割渣飞溅,引燃油箱内 易燃易爆混合气体发生闪爆,随即引发剧烈燃烧,导致严重烧伤, 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浏阳市鼎力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10— 不到位,未严格执行氧焊切割动火作业的申请、审批手续,未安 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员工违章违规作业的排查和管 控不到位,未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未经专业培训, 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履职情况

(一)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浏阳市鼎力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执行氧焊切割动火作业的 申请、审批手续[1],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2],动火 作业后气瓶等未及时入库;拆解现场监控形同虚设,摄像头被堆 放物遮挡,无法实时记录拆解过程[3],也无法通过监控及时发现 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2.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结合现场监控和询问相关人员, 该公司电焊工王普桥、拆解工姜佳辉在5 月3 日—7 日晚上均在 车间加班作业,且姜佳辉擅自进行过氧焊切割作业,该公司对员 工违章违规作业的排查和管控不到位[4],未及时发现其无证擅自 [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4.2.1 条第四款企业应对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 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爆破作业、封道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实施作 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作业许可应包含安全风险分析、安全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处置 等内容。作业许可实行闭环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 安全措施的落实。 [3]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T 22128-2019)第4.5.2 条生产经营场所应设置全覆盖的电子监 控系统,实时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过程,相关信息不就低于1 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 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 —11— 进行氧焊切割作业的行为。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姜佳辉未经专业培训,未取得焊 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5],对氧焊切割作业有关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6],盲目冒险擅自进行氧焊切割作业;该公 司未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7]。 4.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该公司虽制定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但未全面遵守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8]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9]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落实不到位[10],未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有关监管单位履职情况

1.浏阳市商务局。根据市商务局“三定方案”职能和科室 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 息公开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 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 故应急措施。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全员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 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设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 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 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 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2— 职责分工,对浏阳市鼎力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的日常安全监管 工作由该局市场体系建设科承担。2023 年1 月—2024 年4 月, 该局组织对浏阳市鼎力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6 次,发现安全隐患23 处,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 5 份,开展警示约谈1 次,责令停工停业整改1 次。其中,2024 年1—4 月共开展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2 次,发现安全隐患8 处,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2 份,经现场复查,企业均按要求 按期整改到位。经查,市商务局履行部门监管职责不深入,对企 业监控室等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情况督导不到位,导致未 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无证擅自进行氧焊切割作业等问题。 2.荷花街道办事处。2023 年9 月,该街道出台文件明确13 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职能,其中商贸流通安全生产专 业委员会负责全街道商贸流通领域(含批发、零售、装卸搬运、 仓储物流、住宿、餐饮等)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面存 在的重大问题,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经发办。2024 年1、3、4、 5 月,该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均对浏阳市鼎力报废汽车回 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隐患8 条,下达《责令改正 指令书》3 份,要求企业签订《工贸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承诺 书》,提交《企业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报告》。经查,荷花街道办 事处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督促企业开展安全 生产隐患排查整改不深入,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存在的动火作 业申请审批制度不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13—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姜佳辉,作为浏阳市鼎力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拆解工,其 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 下,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盲目冒险擅自进行氧焊切割作业,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姜佳辉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 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浏阳市鼎力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 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直接主体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1]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李羽辉,男,群众,浏阳市鼎力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生产厂长、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组织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 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 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五条第一项[12]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李建辉,女,群众,浏阳市鼎力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专职安全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 到位,督促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未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 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3] 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由市安委办约谈市商务局、荷花街道办事处分管负 责人,督促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 2.建议由市商务局、荷花街道办事处分别约谈具体监管科 室(办公室)负责人以及相关监管人员,督促其深入分析本行业、 本辖区安全生产状况和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漏洞、薄弱环 节,加强事故警示和宣传教育,加强监管巡查力度和频次,强化 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 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 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 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全面压实主体责任。浏阳市鼎力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

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真正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车间班 组、落实到员工、落实到每个环节。要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完 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 人员的管理。要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明确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动火作业许可审批制度;要完善全 覆盖的监控电子监控系统,确保监控系统符合要求并真正发挥作 用。要严格执行三级教育培训制度,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 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深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 度,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加强作业场所的安全巡查 和管控措施。

(二)切实加强部门监管。市商务局要聚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

解行业基础性、源头性和瓶颈性问题,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问题, 全面加强风险防范和安全管控。要进一步加大对报废机动车拆解企 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存在重 大安全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业整顿;经 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吊销其相关证照。

(三)持续强化属地责任。荷花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安

—16— 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分析本辖区安全生产状况和特点, 聚焦重点领域、重要环节、突出问题,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强化 安全监管力量,加大督查检查力度,采取更加严厉措施,督促企 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特别是要聚焦 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以案为鉴,切实抓好安全 生产各项工作。 浏阳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7 月

FD11193 | 2024_浙江_杭州富阳_7·8_一般_文物古建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杭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文物/古建筑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杭州富阳纪念馆7·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专题专栏

消防救援

通知通告

杭州富阳******纪念馆“7·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4-24  10: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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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8日20时12分许,区街道纪念馆(以下简称纪念馆)发生火灾事故,火灾致**纪念馆房屋主体以外的木制结构及装饰、书画作品、电子设备、展陈设备等设施烧毁,过火面积约500㎡,直接经济损失约469万元,无人员伤亡。

7月24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领导任组长,应急、消防、公安、、总工会及街道等相关同志为成员的**纪念馆“7·8”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对本起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综合研判、技术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和人员询问等方式,现已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杭州富阳**纪念馆“7·8”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导致财产损失的一般火灾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8日20时18分36秒,公司智慧消防监测平台接到纪念馆发生烟感火灾探测器火警信号,显示位于纪念馆大厅中(HGW37#烟感)。公司当日值班员王查看报警信息后第一时间拨打景区消控室值班电话6358;于20时20分24秒,电话通知景区消控室值班人员李并告知纪念馆大厅中前37#烟感有报警,请前往查看。7月8日20时21分,景区消控值班人员李前往纪念馆实地查看并确认发生火灾后,于20时23分52秒分别拨打了“119”消防火警和“110”报警电话,同时向杭州富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报告。

(二)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

7月8日20时23分,杭州市富阳区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区街道**纪念馆发生火灾”。接警后,消防富阳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富春站、春江站、场口站、东洲专职队等力量共11车72人,先后赶赴现场扑救。20时40分,东洲专职队到达现场,20时43分富春站到场,立即开展火灾扑救工作。20时53分春江站到场,21时19分战保站到场,21时29分场口站到场,主要负责现场供水及后勤保障工作。21时07分火势得到控制,21时36分火势基本扑灭。

二、起火建筑及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起火建筑物基本情况

纪念馆位于区街道村,为单层建筑(主体为钢混、其他为木结构),由杭州富阳有限公司管理(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毛;消防安全管理人:欧阳)。该馆于2011年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申报名称为杭州富阳有限公司,占地1.5亩,地上1层,建筑高度为5.9m,建筑面积743.10㎡。

(二)起火建筑工程建设情况

纪念馆(展示中心)于2011年7月建造,2012年6月1日建成投用。该项目由杭州富阳有限公司(该公司经全区国有企业专业化整合,于2022年12月由杭州富阳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具体实施。工程分主体工程、布展装修和中央空调安装工程三大块:1、主体工程。设计单位为浙江西有限公司(银泰);施工单位为浙江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有限公司。实际开完工时间:2011年07月05日至2012年07月11日,验收结果合格。2、布展装修。设计单位为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浙江有限公司。实际开完工时间:2012年03月31日至2012年06月01日,验收结果合格。3、中央空调安装工程。设计单位为浙江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杭州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有限公司。实际开完工时间:2011年11月26日至2012年05月30日,验收结果合格。

(三)起火建筑改造情况

纪念馆(展示中心)自2012年6月1日建成投用至2024年7月8日火灾事故期间,纪念馆内部进行了局部改造。一是增设洗手间。2021年在纪念馆西南侧增设了一间洗手间,改造时电器线路沿用该处原有线路。二是更换展厅LED屏。由于纪念馆第一展厅投影设备清晰度低,影响观看效果,2022年6月,通过政企云平台向浙江有限公司采购了LED电子屏,替换原有投影仪,提升观看效果,更换时电器线路通过桥架敷设。三是提升智能化控制系统。由于纪念馆第一和第二展厅重新拍摄了高清视频,为提升视频播放效果,2023年9月,通过政企云平台向杭州**有限公司采购一套智能化控制化系统,该智能化控制系统电线未作改动,只替换原有智能设备。

(四)消防产品及设施设备情况

根据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建筑总体积小于5000立方,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因此馆内主要配备了干粉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无其他消防设施。2012年11月23日,该馆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且备案合格,工程名称为**纪念馆布展及装饰工程竣工备案。

(五)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1. 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成立于2002年03月06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4,公司住所位于区街道号,注册资本壹拾亿元整,经营范围为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和委托经营的集体资产的营运管理、实业投资等。集团党委书记兼董事长陈、总经理李。
  1. 杭州富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集团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18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毛传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CF06J7D,公司住所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春街162号,注册资本伍亿元整,经营范围为旅游业务、演出经纪、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等。公司总经理毛传镔,副总经理欧阳东兴。公司为景区及纪念馆具体运行管理单位。
  1. 杭州众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城公司),成立于2016年07月12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一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7Y6BC76,公司住所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凤路65号,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开发及咨询等。该公司与集团签订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负责景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公司负责**景区社会化服务技术专家为芮璋现。
  1.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富阳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02月12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71553DXU,富阳分公司负责人李向阳,营业场所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达夫路121号,经营范围为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公司办公室主任蒋云波系前期景区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负责人。电信富阳分公司为景区及**纪念馆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承接单位。
  1. 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8年05月25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H,公司住所位于区街道号,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为消防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公司总经理章(景区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负责人)。该公司具体负责景区及纪念馆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建设安装、调试及运维。

三、事故原因分析

**纪念馆为单层建筑,主体为钢混、其他为木结构,通过火灾周边监控分析,闭馆后人员均清场并锁闭大门,起火前未发现可疑人员出入,排除人为纵火可能性。

(一)起火原因

经走访调查、火灾现场勘验、视频监控分析、音频分析,结合互联网感烟探测器报警信号和熔珠检测结果等,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火灾。

(二)火灾迅速蔓延主要原因

纪念馆内涉及较多木质可燃装修材料且同属于一个防火分区,起火后致火势蔓延迅速扑救难度大。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公司安全主体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不力,景区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应急处置能力偏弱;消控室值班人员未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且上岗作业。
  1. **集团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有效组织景区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和员工技能培训,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复查闭环。
  1. 景区第三方服务相关单位不同程度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公司在服务时未能及时发现景区消控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服务频次不足、质量不高;分公司对合作单位公司在景区内安装、调试设备等过程中监督管理不到位;公司对安装在**景区内的智慧用电设备监测线路走向情况不清晰。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集团,作为景区及纪念馆运行管理单位“公司”上一级国有集团公司。集团对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有效组织景区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和员工技能培训,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复查闭环,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集团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办)对集团进行约谈处理。
  1. 公司,作为景区及**纪念馆具体运行管理单位。该公司安全主体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不力,景区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应急处置能力偏弱;消控室值班人员未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且上岗作业;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立案处罚。
  1. 公司,作为景区及纪念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单位。未能及时检查发现景区消控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频次不足、质量不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相应处理。
  1. 分公司,作为景区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承接单位。实际运行中,分公司将该项目发包给合作单位公司实施;分公司对公司日常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平台运行情况有检查抽查,但对公司在景区内安装、调试设备过程中监督管理不到位。建议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办)对电信富阳分公司进行约谈处理。
  1. 公司,作为景区及纪念馆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安装、调试及运维单位。公司智慧消防监测平台值班人员在岗履职,收到烟感报警后能及时通知事发单位;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对纪念馆所装智慧用电线路处于正常运行监测状态,报警有效;但公司对安装在景区内的智慧用电设备监测线路走向情况不清晰。建议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办)对公司进行约谈处理。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周 *,作为集团资产管理部副主任。负责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督查、检查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督促落实闭环销号,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集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 毛,作为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景区内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日常巡查、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集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 欧阳,作为公司副总(景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对景区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对消控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执行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集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 郎,作为公司景区管理科科长。未有效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对景区及纪念馆消防安全工作巡查检查不力,对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集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 李 *,作为景区员工,火灾事故当晚消控值班室值班员,未有效履行其岗位职责,不具备本职岗位所需的消防应急知识,应急处置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应责任。建议由公司根据合同等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对行业主管、属地政府处理的建议

  1. 区局,作为景区行业监管部门,未有效履行其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景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履职不够到位。建议区局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办)对区文广旅体局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处理。
  1. 街道,虽有对景区的安全检查记录,但隐患排查不够深入。建议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办)对**街道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处理。

七、事故后举一反三情况

(一)坚持责任牵引,推动强化落实。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推手”作用,立即向各乡镇(街道)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及文物古建筑火灾防控工作的提示单》(富消安委办〔2024〕24号),逐级压实辖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区文广旅体专委会办下发《关于做好全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提示》并组织开展暑期消防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后续还专门组织召开专委会会议通报情况并部署下步工作。**集团召开专项会议,组织培训教育并开展专项行动。部门、集团和属地镇街形成合力,迅速开展各项工作。

(二)立足合力防范,优化多维防控。富阳区消防救援大队积极联合相关镇街、文广旅体、集团等部门(单位),对旅游景点基本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历次防火检查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消防设施器材等情况逐一进行检查,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消防依托全区大中小网格,与各乡镇(街道)成立检查小组,针对旅游景点、文保单位、文保点、老旧民房等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有效防止失控漏管现象的发生,将场所内部的消防设施配备、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火灾报警系统和人员值班巡查等作为检查重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指导建议,督促相关负责人立即整改,提升场所火灾防控能力,目前共出动联合检查组11组,出动检查153人次,检查景区12家,文物古建筑共计66家,发现并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83处。区文广旅体局组织对A级旅游景区、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场馆、旅游新业态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共出动检查组9组,出动检查人员434人次,检查各类场所148家,发现并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102处,同时依托“浙江码”安全监管在线平台,督促企业每日开展巡查检查,截至目前共开展企业自查3207次。

(三)拓宽宣传渠道,夯实安全基础。一是拓宽消防宣传阵地。在旅游景点、文物古建筑等单位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橱窗;依托消防宣传车播放警示教育片,发放消防安全宣传资料,通过电视、门户网站、户外LED电子显示频等各类主流媒体和双微网络平台推送消防安全知识。二是提升舆论监管力度。广泛开展多层次、互动式的精准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防范火灾、保护景区、文物古建筑等的安全意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强大作用,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消防安全的新格局。三是培育消防安全明白人。以景区和文物管理者、游客、居民群众为主要对象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引导增强防火安全意识,保质保量开展单位消防基本体技能和实操实训,为做好旅游景点和文物古建筑等消防安全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目前已开展“消防安全明白人”培训650人(次)。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集团、行业主管及属地乡镇等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细化职责分工,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及跟踪闭环。既要发挥人的作用,也要充分发挥智慧用电和智慧消防技防作用。

(一)吸取教训,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认真汲取“7·8”**纪念馆火灾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要求,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强化消防议事协调机构平台功能,继续用好区消安委办考核检查、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等“组合拳”,严格落实属地、行业和主体“三方”责任;健全督考机制,多轮次开展实地检查,督促指导社会单位强化消防安全自主管理,落实火灾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机制,压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聚焦重点,深化隐患排查整治。以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抓手,紧盯旅游景区、文物古建筑、高层建筑、村(居)民自建房、企业及员工宿舍等重点领域消防安全,发动公安派出所、应急消防管理站、村(居)委会和网格员、志愿者等力量加强社会面火灾防控巡查检查,督促单位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发现隐患要督促立查立改,同时,积极开展“回头看”,提高整治工作质效。继续攻坚电动自行车安全“全链条”整治,加强源头管控、严打非法改装、规范充停场所等,强化专班运行,将消防安全常态化排查整治与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拆窗破网”等重点工作统筹推进,高效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三)以案示警,强化宣传教育培训。集中开展消防提示性宣传,广泛宣传当前高温季节防火常识,公布典型火灾案例,以警钟效应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广泛发动网格员、平安巡防员、消防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深入镇街、村社开展“敲门入户”行动,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知识。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栏、户外大屏、楼宇视频等载体推送消防安全常识、火灾隐患自查、火场逃生科普、火灾案例警示教育等内容,提升居民高温季节消防安全意识。借助基层治理四平台,有效发挥基层网格员“前哨”“探头”作用,落实好“巡安”“宣安”工作,有效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大力普及火灾预防技巧、火灾正确报警、火场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提升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同时,常态化组织基层群防群治力量加强日常消防安全巡查,特别是加强夜间巡查力度,确保重点时期、重点时段火灾形势稳定。

杭州富阳景区纪念馆

“7·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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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动态

杭州富阳******纪念馆“7·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6-04-24  10:12:49

信息来源:区消防大队

信息来源:西湖区传媒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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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8日20时12分许,区街道纪念馆(以下简称纪念馆)发生火灾事故,火灾致**纪念馆房屋主体以外的木制结构及装饰、书画作品、电子设备、展陈设备等设施烧毁,过火面积约500㎡,直接经济损失约469万元,无人员伤亡。

7月24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领导任组长,应急、消防、公安、、总工会及街道等相关同志为成员的**纪念馆“7·8”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对本起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综合研判、技术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和人员询问等方式,现已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杭州富阳**纪念馆“7·8”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导致财产损失的一般火灾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8日20时18分36秒,公司智慧消防监测平台接到纪念馆发生烟感火灾探测器火警信号,显示位于纪念馆大厅中(HGW37#烟感)。公司当日值班员王查看报警信息后第一时间拨打景区消控室值班电话6358;于20时20分24秒,电话通知景区消控室值班人员李并告知纪念馆大厅中前37#烟感有报警,请前往查看。7月8日20时21分,景区消控值班人员李前往纪念馆实地查看并确认发生火灾后,于20时23分52秒分别拨打了“119”消防火警和“110”报警电话,同时向杭州富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报告。

(二)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

7月8日20时23分,杭州市富阳区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区街道**纪念馆发生火灾”。接警后,消防富阳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富春站、春江站、场口站、东洲专职队等力量共11车72人,先后赶赴现场扑救。20时40分,东洲专职队到达现场,20时43分富春站到场,立即开展火灾扑救工作。20时53分春江站到场,21时19分战保站到场,21时29分场口站到场,主要负责现场供水及后勤保障工作。21时07分火势得到控制,21时36分火势基本扑灭。

二、起火建筑及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起火建筑物基本情况

纪念馆位于区街道村,为单层建筑(主体为钢混、其他为木结构),由杭州富阳有限公司管理(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毛;消防安全管理人:欧阳)。该馆于2011年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申报名称为杭州富阳有限公司,占地1.5亩,地上1层,建筑高度为5.9m,建筑面积743.10㎡。

(二)起火建筑工程建设情况

纪念馆(展示中心)于2011年7月建造,2012年6月1日建成投用。该项目由杭州富阳有限公司(该公司经全区国有企业专业化整合,于2022年12月由杭州富阳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具体实施。工程分主体工程、布展装修和中央空调安装工程三大块:1、主体工程。设计单位为浙江西有限公司(银泰);施工单位为浙江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有限公司。实际开完工时间:2011年07月05日至2012年07月11日,验收结果合格。2、布展装修。设计单位为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浙江有限公司。实际开完工时间:2012年03月31日至2012年06月01日,验收结果合格。3、中央空调安装工程。设计单位为浙江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杭州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有限公司。实际开完工时间:2011年11月26日至2012年05月30日,验收结果合格。

(三)起火建筑改造情况

纪念馆(展示中心)自2012年6月1日建成投用至2024年7月8日火灾事故期间,纪念馆内部进行了局部改造。一是增设洗手间。2021年在纪念馆西南侧增设了一间洗手间,改造时电器线路沿用该处原有线路。二是更换展厅LED屏。由于纪念馆第一展厅投影设备清晰度低,影响观看效果,2022年6月,通过政企云平台向浙江有限公司采购了LED电子屏,替换原有投影仪,提升观看效果,更换时电器线路通过桥架敷设。三是提升智能化控制系统。由于纪念馆第一和第二展厅重新拍摄了高清视频,为提升视频播放效果,2023年9月,通过政企云平台向杭州**有限公司采购一套智能化控制化系统,该智能化控制系统电线未作改动,只替换原有智能设备。

(四)消防产品及设施设备情况

根据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建筑总体积小于5000立方,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因此馆内主要配备了干粉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无其他消防设施。2012年11月23日,该馆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且备案合格,工程名称为**纪念馆布展及装饰工程竣工备案。

(五)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1. 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成立于2002年03月06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4,公司住所位于区街道号,注册资本壹拾亿元整,经营范围为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和委托经营的集体资产的营运管理、实业投资等。集团党委书记兼董事长陈、总经理李。
  1. 杭州富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集团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18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毛传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CF06J7D,公司住所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春街162号,注册资本伍亿元整,经营范围为旅游业务、演出经纪、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等。公司总经理毛传镔,副总经理欧阳东兴。公司为景区及纪念馆具体运行管理单位。
  1. 杭州众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城公司),成立于2016年07月12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一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7Y6BC76,公司住所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凤路65号,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开发及咨询等。该公司与集团签订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负责景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公司负责**景区社会化服务技术专家为芮璋现。
  1.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富阳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02月12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71553DXU,富阳分公司负责人李向阳,营业场所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达夫路121号,经营范围为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公司办公室主任蒋云波系前期景区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负责人。电信富阳分公司为景区及**纪念馆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承接单位。
  1. 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8年05月25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H,公司住所位于区街道号,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为消防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公司总经理章(景区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负责人)。该公司具体负责景区及纪念馆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建设安装、调试及运维。

三、事故原因分析

**纪念馆为单层建筑,主体为钢混、其他为木结构,通过火灾周边监控分析,闭馆后人员均清场并锁闭大门,起火前未发现可疑人员出入,排除人为纵火可能性。

(一)起火原因

经走访调查、火灾现场勘验、视频监控分析、音频分析,结合互联网感烟探测器报警信号和熔珠检测结果等,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火灾。

(二)火灾迅速蔓延主要原因

纪念馆内涉及较多木质可燃装修材料且同属于一个防火分区,起火后致火势蔓延迅速扑救难度大。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公司安全主体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不力,景区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应急处置能力偏弱;消控室值班人员未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且上岗作业。
  1. **集团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有效组织景区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和员工技能培训,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复查闭环。
  1. 景区第三方服务相关单位不同程度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公司在服务时未能及时发现景区消控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服务频次不足、质量不高;分公司对合作单位公司在景区内安装、调试设备等过程中监督管理不到位;公司对安装在**景区内的智慧用电设备监测线路走向情况不清晰。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集团,作为景区及纪念馆运行管理单位“公司”上一级国有集团公司。集团对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有效组织景区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和员工技能培训,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复查闭环,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集团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办)对集团进行约谈处理。
  1. 公司,作为景区及**纪念馆具体运行管理单位。该公司安全主体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不力,景区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应急处置能力偏弱;消控室值班人员未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且上岗作业;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立案处罚。
  1. 公司,作为景区及纪念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单位。未能及时检查发现景区消控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频次不足、质量不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相应处理。
  1. 分公司,作为景区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承接单位。实际运行中,分公司将该项目发包给合作单位公司实施;分公司对公司日常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平台运行情况有检查抽查,但对公司在景区内安装、调试设备过程中监督管理不到位。建议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办)对电信富阳分公司进行约谈处理。
  1. 公司,作为景区及纪念馆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安装、调试及运维单位。公司智慧消防监测平台值班人员在岗履职,收到烟感报警后能及时通知事发单位;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对纪念馆所装智慧用电线路处于正常运行监测状态,报警有效;但公司对安装在景区内的智慧用电设备监测线路走向情况不清晰。建议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办)对公司进行约谈处理。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周 *,作为集团资产管理部副主任。负责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督查、检查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督促落实闭环销号,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集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 毛,作为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景区内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日常巡查、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集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 欧阳,作为公司副总(景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对景区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对消控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执行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集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 郎,作为公司景区管理科科长。未有效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对景区及纪念馆消防安全工作巡查检查不力,对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集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 李 *,作为景区员工,火灾事故当晚消控值班室值班员,未有效履行其岗位职责,不具备本职岗位所需的消防应急知识,应急处置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应责任。建议由公司根据合同等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对行业主管、属地政府处理的建议

  1. 区局,作为景区行业监管部门,未有效履行其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景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履职不够到位。建议区局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办)对区文广旅体局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处理。
  1. 街道,虽有对景区的安全检查记录,但隐患排查不够深入。建议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办)对**街道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处理。

七、事故后举一反三情况

(一)坚持责任牵引,推动强化落实。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推手”作用,立即向各乡镇(街道)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及文物古建筑火灾防控工作的提示单》(富消安委办〔2024〕24号),逐级压实辖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区文广旅体专委会办下发《关于做好全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提示》并组织开展暑期消防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后续还专门组织召开专委会会议通报情况并部署下步工作。**集团召开专项会议,组织培训教育并开展专项行动。部门、集团和属地镇街形成合力,迅速开展各项工作。

(二)立足合力防范,优化多维防控。富阳区消防救援大队积极联合相关镇街、文广旅体、集团等部门(单位),对旅游景点基本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历次防火检查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消防设施器材等情况逐一进行检查,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消防依托全区大中小网格,与各乡镇(街道)成立检查小组,针对旅游景点、文保单位、文保点、老旧民房等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有效防止失控漏管现象的发生,将场所内部的消防设施配备、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火灾报警系统和人员值班巡查等作为检查重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指导建议,督促相关负责人立即整改,提升场所火灾防控能力,目前共出动联合检查组11组,出动检查153人次,检查景区12家,文物古建筑共计66家,发现并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83处。区文广旅体局组织对A级旅游景区、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场馆、旅游新业态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共出动检查组9组,出动检查人员434人次,检查各类场所148家,发现并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102处,同时依托“浙江码”安全监管在线平台,督促企业每日开展巡查检查,截至目前共开展企业自查3207次。

(三)拓宽宣传渠道,夯实安全基础。一是拓宽消防宣传阵地。在旅游景点、文物古建筑等单位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橱窗;依托消防宣传车播放警示教育片,发放消防安全宣传资料,通过电视、门户网站、户外LED电子显示频等各类主流媒体和双微网络平台推送消防安全知识。二是提升舆论监管力度。广泛开展多层次、互动式的精准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防范火灾、保护景区、文物古建筑等的安全意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强大作用,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消防安全的新格局。三是培育消防安全明白人。以景区和文物管理者、游客、居民群众为主要对象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引导增强防火安全意识,保质保量开展单位消防基本体技能和实操实训,为做好旅游景点和文物古建筑等消防安全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目前已开展“消防安全明白人”培训650人(次)。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集团、行业主管及属地乡镇等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细化职责分工,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及跟踪闭环。既要发挥人的作用,也要充分发挥智慧用电和智慧消防技防作用。

(一)吸取教训,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认真汲取“7·8”**纪念馆火灾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要求,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强化消防议事协调机构平台功能,继续用好区消安委办考核检查、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等“组合拳”,严格落实属地、行业和主体“三方”责任;健全督考机制,多轮次开展实地检查,督促指导社会单位强化消防安全自主管理,落实火灾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机制,压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聚焦重点,深化隐患排查整治。以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抓手,紧盯旅游景区、文物古建筑、高层建筑、村(居)民自建房、企业及员工宿舍等重点领域消防安全,发动公安派出所、应急消防管理站、村(居)委会和网格员、志愿者等力量加强社会面火灾防控巡查检查,督促单位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发现隐患要督促立查立改,同时,积极开展“回头看”,提高整治工作质效。继续攻坚电动自行车安全“全链条”整治,加强源头管控、严打非法改装、规范充停场所等,强化专班运行,将消防安全常态化排查整治与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拆窗破网”等重点工作统筹推进,高效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三)以案示警,强化宣传教育培训。集中开展消防提示性宣传,广泛宣传当前高温季节防火常识,公布典型火灾案例,以警钟效应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广泛发动网格员、平安巡防员、消防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深入镇街、村社开展“敲门入户”行动,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知识。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栏、户外大屏、楼宇视频等载体推送消防安全常识、火灾隐患自查、火场逃生科普、火灾案例警示教育等内容,提升居民高温季节消防安全意识。借助基层治理四平台,有效发挥基层网格员“前哨”“探头”作用,落实好“巡安”“宣安”工作,有效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大力普及火灾预防技巧、火灾正确报警、火场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提升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同时,常态化组织基层群防群治力量加强日常消防安全巡查,特别是加强夜间巡查力度,确保重点时期、重点时段火灾形势稳定。

杭州富阳景区纪念馆

“7·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26日

FD11194 | 2024_浙江嘉兴_平湖市独山港镇维克斯创业园12·7火灾.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平湖市独山港镇维克斯创业园西2号楼“1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公告公示

索引号:

11330482MB19600034/2026-10105301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平湖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6-03-20

平湖市独山港镇维克斯创业园西2号楼“1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6-04-10 16:17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7日10时54分许,位于平湖市独山港镇金沙村的维克斯创业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重伤,截至2026年3月19日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373.98万元。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嘉政复〔2025〕361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王海强同志任组长,市消防救援局刘斌同志任副组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局、总工会、独山港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再次对平湖市独山港镇维克斯创业园西2号楼“12·7”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同时邀请市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资料调阅、人员问询、委托伤情鉴定、价格认定和技术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平湖市独山港镇维克斯创业园西2号楼“12·7”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

  1. 嘉兴清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550M,法定代表人:钟生,成立日期:2019年4月25日,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经营范围:环保工程、消防工程等。该公司无固定员工,如有需要,从外部雇佣临时人员。

钟生,男,公民身份号码:362102*5136,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系嘉兴清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24年12月7日嘉兴市嘉燕电器有限公司、嘉兴帮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环保设备风管维修作业现场负责人。

欧*宁,男,公民身份号码:360733***0939,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系钟生雇佣用于2024年12月7日到嘉兴市嘉燕电器有限公司、嘉兴帮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环保设备风管维修的作业人员。

  1. 嘉兴帮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QC3K,法定代表人:王*华,成立日期:2023年5月16日,注册资本:捌拾伍万元,注册地址:浙江省海宁市丁桥镇***********,实际生产经营地址:平湖市独山港镇01省道金沙段158号(维克斯创业园)西2幢2层,经营范围:塑料制品、金属制日用品及五金产品制造等。

王*华,男,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216,住址:湖北省恩施市******,系嘉兴帮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建构筑物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平湖市独山港镇01省道金沙段浙江维克斯车业有限公司(原厂区)。该厂区属浙江维克斯车业有限公司所有,2020年4月20日由浙江兰溪创立塑模有限公司承租后用于再次出租,2022年8月9日承租方变更为平湖市创立园区管理有限公司。

起火建筑为该厂区西2号楼2层厂房,钢(砖)混结构。起火建筑为开放式厂房,内部进行了分隔,西侧分别由嘉兴帮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和嘉兴市嘉燕电器有限公司租用,东侧由平湖市杰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租用。

(三)涉事环保设备情况

2024年7月,嘉兴市嘉燕电器有限公司、嘉兴帮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生产工艺需要,找到钟生让其各安装一套环保设备,钟生以嘉兴清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分别出具了安装、报价清单,均未签订安装合同。2024年7月,因发票原因,王*华应钟**生要求,将工程款分两次转至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成誉通风设备经营部账户。

2024年9月,由钟生负责给嘉兴市嘉燕电器有限公司、嘉兴帮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安装的环保设备投入使用后,均发现风管有漏水情况,钟生带人分别进行了维修。维修后,风管再次出现漏水。11月底朱新、王华分别通过微信联系钟**生,要求其前来维修,但并未约定具体维修时间。本次风管维修作业未签定相关书面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属售后维保范围。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7日上午,钟**生带领欧*宁到达平湖市独山港镇维克斯创业园,准备对嘉兴市嘉燕电器有限公司、嘉兴帮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环保设备风管进行维修。

到达嘉兴市嘉燕电器有限公司后,钟生通过微信联系朱新,要求其关闭环保设备电源后进行维修。完成嘉兴市嘉燕电器有限公司环保设备漏水维修后,10时30分许,钟生未与王华沟通对接,直接来到嘉兴帮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屋顶对环保设备进行密封补漏作业,此时,王华正在车间喷漆房进行喷涂作业,环保设备处于运行中。10时50分许,两人来到嘉兴帮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二楼车间,仍未与王华沟通对接,仅简单向嘉兴帮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员工询问环保设备漏水位置,在未确认环保设备运行状态和管道内可燃气体浓度的情况下,直接安排欧宁使用手持式小型磨光机,对环保设备的风管进行切割。10时54分许,欧宁爬上窗台作业,切割产生的火花引燃管道内可燃气体爆燃蔓延成灾,造成欧*宁烧伤并摔至地面。

(二)人员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欧*宁被送到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截至2026年3月19日仍在该院接受治疗,已用医药费、护工费人民币约170.00万元。

(三)火灾扑救情况

事故接报后,市政府及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局、公安局和独山港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领导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当日12时现场火势熄灭。

三、起火原因认定、财产损失评估和人身伤害鉴定情况

(一)起火原因认定情况

2025年1月20日,平湖市消防救援局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磨光机切割作业中产生火花引燃管道内可燃气体爆燃蔓延成灾。

2025年7月28日,浙江和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平湖市独山港镇维克斯创业园西2号楼“12·7”火灾事故技术分析报告》分析认定:嘉兴帮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事发时喷涂线正在使用的油性涂料和稀释剂成分组成与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中检出的化学成分高度一致。爆燃原因分析为:嘉兴帮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喷涂线喷涂作业产生的可燃爆蒸汽通过环保设备的管道送至废气处理装置,管道内可燃爆蒸汽与管道内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欧*宁使用手持式小型磨光机对风管进行切割作业,切割产生的火花遇到管道内可燃爆混合气体发生爆燃,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财产损失评估情况

2025年6月23日、7月9日,事故调查组委托平湖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本起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2025年7月25日,平湖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其予以受理的事项出具了《价格认定结论书》(平价认〔2025〕认字第128号、第135号),认定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039782元。

(三)人身伤害鉴定情况

2025年5月8日,事故调查组委托平湖市公安局对欧宁伤势进行鉴定。2025年7月24日,平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平公司鉴〔2025〕130号):欧宁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重伤,已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约373.98万元(其中欧*宁已用医药费、护工费约170.00万元,经价格认定的财产损失2039782元),预计最终直接损失不超过1000万。

五、事故发生原因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欧宁用磨光机切割环保设备风管作业时产生的火花引燃管道内可燃气体爆燃蔓延成灾,造成欧宁重伤。

2.间接原因

嘉兴清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维修作业时未制定施工方案,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教育,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钟**生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在未确认环保设备运行状态、未对管道内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未与王华就维修安全事项进行对接的情况下,安排欧宁进行风管切割作业。

欧*宁安全意识薄弱,接到作业安排后在未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风管切割作业。

嘉兴帮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设备所有人,对外来人员进入厂区、维修设备失控失管;对员工教育培训缺失;未制定设备检维修操作规程,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王*华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

本起火灾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

(一)嘉兴清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维修作业时未制定施工方案,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教育,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钟**生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在未确认环保设备运行状态、未对管道内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未与王华就维修安全事项进行对接的情况下,安排欧宁进行风管切割作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并涉嫌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欧*宁安全意识薄弱,接到作业安排后在未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风管切割作业,建议嘉兴清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加强对雇佣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相关的安全操作技能,并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四)嘉兴帮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设备所有人,对外来人员进入厂区、维修设备失控失管;对员工教育培训缺失;未制定设备检维修操作规程,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王*华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七、问题整改、防范措施及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全面加强工业园区安全管理。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进一步厘清属地政府和园区安全监管职责,持续推动“厂中厂、园中园”治理工作,强化分类监管、整治重点风险、夯实责任链条,坚决遏制各类租赁厂房事故发生。要严格落实“禁限控”目录和安全生产要求,建立和完善联合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协同把关项目落地的各项安全条件,实现源头管控防范风险。要落实落细监管执法责任,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专业化水平,邀请安全生产专家协助深入企业指导服务,进一步提升企业发现隐患问题的能力,从而达到标本兼治,滚动提升治理效果。要依法处理企业违规作业、违章指挥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二)组织开展隐患大排查。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风险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缺失、承包商施工管理混乱、违规开展动火作业等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重点整治风险隐患辨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作业安全交底和岗前教育培训缺失、承包商管理混乱、违规开展特殊作业、无证上岗等隐患问题,坚决堵塞安全漏洞,消除事故隐患,切实防范事故发生。

(三)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镇(街道)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监管、宣传力度,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类似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宣传作用,针对性开展火灾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以案说法、以案促改、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平湖市独山港镇维克斯创业园西2号楼

“12·7”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6年3月20日

FD11195 | 2024_浙江宁波8·9M轮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宁波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浙江宁波“8·9”“M”轮 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简介 2024年8月9日1346时左右,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船“M”轮在宁 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北仑第二集装箱码头分公司2#泊位作业 过程中,装载在1号货舱舱面右舷的集装箱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造成临近部分集装箱及船体受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海事管理机构成立事 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组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原则,深入全面开展各 项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科学实验、专家论证, 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责任,并提 出了安全管理建议。

目 录 一、事故概况.....................................................................................................1 二、专业术语.....................................................................................................1 三、调查取证情况.............................................................................................2 四、船舶、船员和船公司概况........................................................................ 2 (一)船舶主要技术数据和情况。.......................................................... 2 (二)船舶持证情况。...............................................................................3 (三)船员情况。.......................................................................................3 (四)船公司情况。...................................................................................4 (五)监督管理情况。...............................................................................5 (六)航线情况。.......................................................................................5 五、涉事货物情况.............................................................................................5 (一)TBPB 简介。.................................................................................... 5 (二)货物特性。.......................................................................................6 (三)货物生产企业情况。...................................................................... 6 六、环境温度和气象海况.................................................................................7 (一)环境温度。.......................................................................................7 (二)气象海况。.......................................................................................8 七、货物装载情况.............................................................................................8 (一)总体情况。.......................................................................................8 (二)01-03 贝位舱面积载情况。...........................................................8 (三)爆炸燃烧集装箱积载和隔离情况。..............................................9 八、货物包装和装箱情况...............................................................................10 (一)包装情况。.....................................................................................10 (二)集装箱箱体情况。........................................................................ 11 (三)装箱情况。.....................................................................................11

九、货物交易、订舱、申报、报关、转运情况..........................................12 (一)涉事货物交易情况。.................................................................... 12 (二)订舱情况。.....................................................................................12 (三)船舶和货物申报情况。................................................................ 13 (四)报关情况。.....................................................................................14 (五)涉事货物转运情况。.................................................................... 14 十、事故经过...................................................................................................16 十一、应急处置情况.......................................................................................20 十二、现场勘验情况.......................................................................................22 十三、事故损失情况.......................................................................................24 十四、事故原因分析.......................................................................................24 十五、调查结论...............................................................................................27 十六、安全管理建议.......................................................................................27 (一)对货物承运人的建议。................................................................ 27 (二)对货物托运人的建议。................................................................ 28

— 1 — 浙江宁波“8·9”“M”轮 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概况 2024年8月9日1346时30秒,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船“M”轮靠泊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北仑第二集装箱码头分公司2#泊位(概 位:29°56.7' N/121°50.4' E)作业过程中,船首右舷危险货物集 装箱(箱号:MWCU6639680,装载位置:020982,内装货物: 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临近部分集装箱 及船体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9000万元,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 事故。 图1:事故位置 二、专业术语 (一)AIS: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自动识别系统 事故位置

— 2 — (二)CCTV:Closed Circuit Television,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三)TEU:Twenty-foot Equivalent Unit,20英尺标准集装箱 (四)UN:United Nations Number,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 (五)TBPB:Tert-Butyl Peroxy Benzoate,过氧化苯甲酸叔丁 酯 (六)SADT:Self Accelerating Decomposition Temperature, 自加速分解温度 (七)TMR:Time to Maximum Rate,诱导期,从当前温度到 最大反应速率对应温度的时间 (八)VTS:Vessel Traffic Service,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九)IMDG: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三、调查取证情况 调查组收集了事故船舶法定文书、船员证书、货物资料和相 关日志记录,调取了事发时段码头CCTV 视频;对火灾爆炸现 场进行了勘验;询问了相关船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搜集了事发时 段事发水域气象海况及通航环境情况;调查了涉事危险货物生 产、运输、装箱、存储、装船、申报等相关情况;调查了船舶安 全管理情况,并委托专业的热安全实验室开展了TBPB 的热安全 实验和模型预测。 四、船舶、船员和船公司概况 (一)船舶主要技术数据和情况。

— 3 — 船名:M 船籍港:蒙罗维亚 IMO号:9457737 呼号:A8XY6 船舶类型:集装箱船 船体材质:钢质 船长:305.6米 型宽:40.0米 型深:20.16米 总吨:76787 净吨:41396 主机功率:58015千瓦 建成日期:2011年5月17日 航区:无限航区 船舶所有人及注册地:ALL OCEANS TRANSPORTATION INC./ Monrovia, Liberia 船舶管理人及注册地:YM (SINGAPORE) PTE.LTD/ Singapore (二)船舶持证情况。 “M”轮持有利比里亚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持有挪威船级社签发的安全管理证书、公司 符合证明副本,持有美国船级社签发的货船构造安全证书、吨位 证书、载重线证书、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等检验证书,以上证书均 在有效期内。 (三)船员情况。 该轮本航次在船船员20名,均持有利比里亚海事主管机关签 发的承认签证。船舶配员满足其持有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要求。主要船员情况如下: 冀某,船长,持有上海海事局签发的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

— 4 — 上船舶的船长适任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于2024年5月3日在深 圳蛇口上船服务,事发前在房间休息,听到值班水手报告异常后 上驾驶台指挥。 顾某,大副,持有上海海事局签发的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 上船舶的船长适任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于2024年8月6日在上 海上船服务,事发时段在甲板办公室。 谢某,二副,持有山东海事局签发的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 上船舶的二副适任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于2024年8月6日在上 海上船服务,事发时段在驾驶台值班。 周某,值班水手,持有台湾省交通运输部门签发的助理级航 行当值船员(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于2024 年6月14日在上海上船服务,事发时段在甲板巡视。 (四)船公司情况。 “M”轮登记所有人为ALL OCEANS TRANSPORTATIO N INC.(下称全洋公司),注册地在蒙罗维亚。船舶管理人为Y M (SINGAPORE) PTE.LTD(下称YM 新加坡公司),注册地 在新加坡。全洋公司为YM 新加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YM 新加 坡公司为YM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YM 新加坡公司下属全资子公 司HM(上海)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下称HM 公司)负责阳 明公司在大陆相关事务。全洋公司与YM 公司签订期租协议, 全洋公司将“M”轮期租给YM 公司。 “M”轮实际经营、管理均由YM 公司直接负责;HM 公司

— 5 — 负责揽货,其危险货物订舱审批、配载最终由YM 公司负责。 (五)监督管理情况。 “M”轮最近一次港口国安全检查为2024 年1 月24 日在深 圳由深圳海事局实施,共发现2 项缺陷,均与救生设备相关,与 本次事故无关联。 (六)航线情况。 “M”轮为中国至中东航线班轮,港序为:上海—宁波—厦 门—蛇口—巴生(马来西亚)—杰贝阿里(阿联酋)—哈马德(卡 塔尔)—乌姆卡萨(伊拉克)—哈马德(卡塔尔)—杰贝阿里(阿 联酋)—新加坡—上海。单航次用时约50 天。本航次号为079W, 上一港上海,下一港厦门,该票危险货物目的港阿联酋杰贝阿里。 五、涉事货物情况 (一)TBPB 简介。 涉事集装箱装载的货物技术名称为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 属《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5.2 类物质。过氧化苯甲酸 叔丁酯(TBPB),分子式C11 H14 O3,系有机过氧化物,是一 种无色至微黄色液体,略有芳香气味。常在乙烯、苯乙烯、 丙烯、醋酸乙烯、邻苯二甲酸二烯丙酯和异丁烯等聚合过程 中被用作引发剂。TBPB 分子中含有过氧键(-O-O-),具有 热不稳定性,受热时会发生分解,放出大量热,一旦热量的 散失速率小于热量释放的速率,很有可能发生燃烧、爆炸等 灾难性后果。TBPB 主要分解产物有二氧化碳、甲烷、叔丁醇、

— 6 — 苯甲酸、苯等,分解时会产生悬浮颗粒和液滴,形成白烟。 图3:TBPB 分子结构图 (二)货物特性。 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相关描述,第5.2 类有 机过氧化物是遇热不稳定的物质,它可发热并自加速分解, 此外,这类物质还可能具有一种或多种下列特性:易发生爆 炸性的分解、迅速燃烧、对撞击或摩擦敏感、与其他物质起 危险反应、损害眼睛。在常温或高温下易于放热分解。受热、 接触杂质(例如酸类、重金属化合物、胺类)摩擦或碰撞能 引发分解。分解速率随温度并随过氧化物组成的不同而变化。 分解能放出有害或易燃的气体或蒸汽。对某些有机过氧化物 需控制其运输温度。有些有机过氧化物可能发生爆炸性分解, 尤其在封闭情况下。这种特性可用添加稀释剂或使用适当包 装来缓和。许多过氧化物会猛烈延烧。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5.3.2.4 条未对过氧化苯甲酸 叔丁酯在海上运输时提出温度控制要求。 (三)货物生产企业情况。

— 7 — 涉事TBPB 生产企业为江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江西公 司),公司成立于2020 年06 月16 日,地址位于江西省宜春市。 该公司持有江西省应急管理厅2023 年11 月14 日签发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2022 年9 月29 日至2025 年09 月28 日,许可范围: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2000t/a)、过氧化苯甲酰 (2000t/a)、2,4-二氯过氧化苯甲酰(3000t/a)、副产品过氧化 二叔丁基(109t/a)。 该公司内部设有安全部、技术部、生产部、质检部、销售部 等部门。生产部下设车间主任、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班组长、过 氧化苯甲酰班组长。建有两个甲类仓库,分别用以存放过氧化苯 甲酰和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配有仓库管理人员。 六、环境温度和气象海况 (一)环境温度。 查询上海市气象相关信息,2024 年7 月份以来,上海进入 持续高温天气,7、8 月份日最高气温超过35℃天数分别是21 天、26 天,其中7 月25 日至8 月7 日之间,气温28℃到40℃ 之间,日间最高气温达40℃。根据现场装箱员陈述,7 月25 日 1500-1700 装箱时环境温度为35℃左右。 根据宁波市气象灾害应急预警中心提供的2024 年8 月9 日 北仑码头附近逐小时最高气温实况记录,北仑山附近1300-1400 时最高气温为38.9℃,为当日最高气温。北仑区气象台2024 年 8 月9 日8 时39 分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受副热带高压影

— 8 — 响,北仑部分地区最高气温可达37-39℃,局部40℃以上。 根据船上航海日志记载,8 月9 日1200 时气温为33℃。 (二)气象海况。 “M”轮本航次从上海至宁波期间,长江口及宁波舟山水域 天气晴,能见度良好,风力3-4 级。事发时宁波水域落潮流,流 向东南,流速1 节左右,轻浪。 七、货物装载情况 (一)总体情况。 靠泊宁波港时,“M”轮共装载2128 个自然箱(4113TEU)。 其中共有29 个危险货物箱(舱面27 个,舱内2 个,共计255.2 吨),28 个过境箱,1 个在宁波港卸货(事发时已卸载)。 “M”轮本航次计划在宁波卸1045 个集装箱,其中空箱897 个(40 尺872 个,20 尺25 个),重箱148 个(40 尺125 个, 20 尺23 个,包括1 个危险货物箱)。事发时,已卸701 个集装 箱,其中空箱592 个(40 尺569 个,20 尺23 个),重箱109 个(40 尺86 个,20 尺23 个,包括1 个危险货物箱)。 “M”轮本航次计划在宁波装1018 个集装箱,均为重箱, 其中40 尺929 个,20 尺89 个,包括15 个危险货物箱、13 个插 电冷藏箱。事发时,已装重箱295 个(40 尺242 个,20 尺53 个,包括2 个危险货物箱)。 事发时“M”轮实载1722 个自然箱。 (二)01-03 贝位舱面积载情况。

— 9 — “M”轮靠泊宁波港时,01-03 贝位共装载24 个自然箱,其 中重箱18 个,空箱6 个。事发时装载在03 贝14 列舱面的4 个 箱子(3 个重箱,1 个空箱)已卸载。剩余20 个自然箱中,有5 个装有危险货物,位置分别为011082、031082、031084、031086、 020982,除涉事集装箱装在右舷外,其余4 个危险货物箱均装在 左舷。 图2:事发时01-03 贝位货物装载情况 (三)爆炸燃烧集装箱积载和隔离情况。 涉事集装箱装载在1 舱舱面第1 层。查阅《国际海运危险货 物规则》(下称国际危规),UN3103 类货物积载类为D,仅限 舱面积载,积载代码SW1,需避开热源;“M”轮危险货物适装证 书载明,5.2 类危险货物仅可装载在舱面上。 “M”轮抵达宁波港时,共载运29 个危险货物集装箱,分别 为2.2 类、3 类、5.2 类(涉事集装箱内装危险货物类别)、6.1 爆炸燃烧集装箱

— 10 — 类、8 类和9 类危险货物,均为封闭式集装箱。根据国际危规要 求,对于封闭式集装箱,5.2 类危险货物与3 类和8 类危险货物 隔离要求为“隔离”,即首尾向间隔1 个箱位、横向间隔1 个箱位 且禁止装在同一垂直线上(除非以一层甲板隔离);与2.2 类和 6.1 类隔离要求为“远离”,即首尾向和横向无限制,可装在同一 垂直线上;与9 类无隔离要求。同时,UN3103 货物隔离代码为 SG35、SG36、SG72,需与酸类和碱类“隔离”。 “M”轮积载图和危险货物清单显示,涉事集装箱首尾向和横 向1 个箱位均未装载其他危险货物箱,垂向未装载其他危险货物 箱。综上,涉事集装箱积载符合国际危规及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 书要求。 八、货物包装和装箱情况 (一)包装情况。 爆炸燃烧的货物使用的包装容器为蓝色塑料罐,又名塑料制 不可拆装罐顶罐,容量25L,尺寸420310270mm,皮重1.7KG, 顶部设有通气孔。包装容器批号为3H1/Y1.6/100/24CN/C400123, 生产日期为2024 年6 月1 日,生产厂家为江西某新型材料有限 公司。九江海关2024 年6 月6 日签发的《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 检验结果单》显示,该批包装容器符合Ⅱ类包装要求。2024 年6 月28 日宜春海关签发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 单》显示,该包装容器适用性及使用方法符合国际危规的要求。 根据国际危规要求,UN3103 类货物适用包装导则P520,

— 11 — TBPB 包装方法为OP5,装液体最大容积30L。 国际危险规对有机过氧化物的特殊包装规定:所有盛装容器 须为“有效封口”的,当包件中有气体产生时,便会随之产生强大 的内部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可安装通气孔。除非产生的气体不 至于发生危险,否则内容物的量也要受到限制。任何通气装置的 设计都须确保当包件处于竖直位置时,液体不会渗漏,杂质不能 侵入。如有外包装,其设计须确保不会影响通风装置的操作。 综上,货物包装未见异常情况,符合国际危规的要求。 (二)集装箱箱体情况。 涉事集装箱是具备制冷功能的冷藏箱(插电状态),2002 年制造,2003 年3 月9 日,经美国船级社检验合格并签发了产 品证书。2024 年7 月23 日,上海HX 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为该 集装箱出具了起租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集装箱箱体质量无异常。 7 月25 日装箱前,上海JY 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JY 公司) 装箱员及XH 安全方案有限公司(下称XH 公司)监装员对集装 箱内外状况进行了检查,未发现异常。 综上,事发前涉事集装箱未见变形、损坏或其他不适于海上 运输的异常情况。 (三)装箱情况。 涉事集装箱箱号为MWCU6639680,装载位置020982,装 载货物技术名称为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TBPB,5.2 类危险货物, UN3103),货物净重16000KG、毛重17088KG。使用蓝色塑料

— 12 — 罐(容积:25L)包装,包件数量640 罐,每罐货物净重25KG、 毛重26.7KG。每32 罐货物装载在1 个木质托盘上,用绑扎带系 固后。箱内装载共计20 个托盘,每2 个托盘一排,共9 排,最 内侧一排装2 层,其余均为1 层。最内侧一排第二层以及最外侧 一排第一层靠近箱门方向均加装了挡板。每罐货物均张贴了标有 正确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及其他重要货物信息的标记,集装箱 箱体四面张贴了显示正确危险性的标志/标牌。 综上,货物装箱未见异常,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 全技术要求。 九、货物交易、订舱、申报、报关、转运情况 (一)涉事货物交易情况。 2024 年3 月30 日,JT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JT 公司) 向南通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南通公司)订购16 吨TBPB, 25 千克每罐共640 罐,同时要求每32 罐货物打一托盘,共计20 托盘。南通公司6 月7 日向江西公司订购TBPB 29.6 吨,其中 16 吨销给JT 公司,1.6 吨销往马来西亚、12 吨内销。JT 公司后 将上述16 吨TBPB 转售给P 公司。P 公司指定货物收货人为伊 朗某公司。 南通公司持有如东县行政审批局签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可证,有效期自2023 年4 月25 日至2026 年4 月24 日,许可范 围包括TBPB。 (二)订舱情况。

— 13 — 2024 年6 月,P 公司委托上海YX 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下称 YX 公司)负责国内货运代理业务。YX 公司委托FHX 国际物流 (上海)有限公司(下称FHX 公司)开展订舱,FHX 公司又委 托上海CR 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下称CR 公司)订舱,CR 公司 通过上海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公共订舱平台预订了HMM 舱位,HMM 共享YM 公司“M”轮舱位。 为保证交货质量,同时受目的港阿联酋杰贝阿里港口当局政 策影响(该类货物港口堆场保存期间需要冷藏箱插电),P 公司 委托YX 公司使用冷藏箱运输该批货物。但由于船舶舱位紧张, 未能订到冷藏箱舱位,于是YX 公司与P 公司协商使用冷藏箱 装货,但海上运输期间作为普通箱不插电运输,抵达杰贝阿里后 再插电,最终P 公司同意了该方案,随后YX 公司按照此方案执 行。 2024 年7 月26 日,CR 公司订舱后,HMM 邮件询问其是 否使用冷藏箱代替干货箱运输,CR 公司回复邮件确认。当日, HMM 总部将货物技术说明书等货物基本资料邮件发至YM 公司 危货中心,询问是否接收装船,YM 公司危货中心同日回复邮件 确认该集装箱可以装船。 (三)船舶和货物申报情况。 YX 公司委托上海LL 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LL 公 司)进行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LL 公司于7 月24 日向浦东海 事局提交了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完成货报。“M”轮委托上

— 14 — 海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外运代理)进行船载危险货物 申报,外运代理公司于7 月30 日向浦东海事局递交了船载危险 货物申报单,完成船报。船、货申报正常,流程符合要求。 (四)报关情况。 2024 年8 月4 日,YX 公司委托报关单位MS 国际物流(上 海)有限公司(下称MS 公司)进行报关,MS 公司当日向外港 海关提交了报关单,完成报关。 (五)涉事货物转运情况。 YX 公司委托上海DE 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下称DE 公司) 负责集装箱装箱和道路运输,DE 公司委托JY 公司开展装箱作 业。 7 月24 日,江西公司委托车辆从工厂将打好托盘的涉事货 物从江西运往上海。同车装运的货物共17.6 吨TBPB,22 个托 盘,其中包括本次涉事的16 吨(20 个托盘),另外1.6 吨(2 个托盘)销往马来西亚巴西古当。 7 月25 日1440 时左右,车辆抵达JY 公司,随后开始卸载 和装箱作业,装箱温度与环境温度一致35℃左右。涉事16 吨 TBPB 当日装箱完毕后封箱,装箱员签署了装箱证明书,随后涉 事集装箱堆放在JY 公司露天堆场。YX 公司委托XH 公司对装 箱过程进行了监督,XH 公司7 月29 日出具了监装报告。 8 月4 日,DE 公司安排车辆将涉事集装箱运至上海GC 危 险货物有限公司(下称GC 危库)并在露天堆场堆存。8 月6 日,

— 15 — GC 危库安排运输车辆将涉事集装箱运至上港集团ZD 分公司, 后直装至“M”轮。 上述运输车辆及所属公司均持有有效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证,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均持有有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或 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从出厂转运至装船过程未发现异常。 调查发现,7 月25 日,与涉事货物同一批次从厂家发出同 时运抵JY 公司的1.6 吨TBPB(销往马来西亚巴西古当),在 JY 公司装至箱号为FCIU5318822 的集装箱(普通干货箱),同 一箱内还装载了3.84 吨DTBP(Di-Tert-Butyl Peroxide,二叔丁基 过氧化物,UN3107),并在JY 公司露天堆场堆放。8 月1 日 FCIU5318822 集装箱运往GC 危库并在露天堆场堆放,8 月3 日 装至“OOCL LE HAVRE”轮,8 月13 日抵达马来西亚巴西古当卸 货,8 月16 日空箱返还。 江西至上海车辆GPS 记录 运抵JY 公司时货物状况 图组1:江西陆路运至上海情况

— 16 — 货物进港城危库 货物出港城危库 图组2:集装箱进出港城危库记录 图4:码头吊装上船 十、事故经过 事故经过主要根据询问笔录、船舶AIS 轨迹、现场码头CC TV 录像及相关人员陈述整理。 2024年8月7日0050时左右,“M”轮装载4113TEU,从上港集 团ZD 分公司3#泊位开航,驶往宁波北仑。 涉事集装箱

— 17 — 8月9日0312时左右,该轮靠妥宁波北仑第二集装箱码头分公 司2#泊位。 1330时左右,值班水手周某在船首巡检时闻到异常刺激性气 味。 1331时左右,值班水手发现02贝位涉事集装箱(箱号:MW CU6639680,装载位置:020982)轻微冒白烟,箱门下方有透明 偏微黄液体泄漏,伴有白色烟雾冒出,并听到“嘶嘶”的响声。 图5:液体货物泄漏至舱面 1333时左右,值班水手通过高频向二副和大副报告情况,接 到报告后二副前往现场核查。 1337时左右,涉事集装箱冒出的白色烟雾量不断增大,大副 遂通知在船首的二副和水手撤离,船长在驾驶台启动火警报警, 全船播报至甲板办公室附近集合点集合。 1338时12秒,现场码头CCTV 显示涉事集装箱箱门方向可 液体泄漏

— 18 — 见少量烟雾。 图6:船首方向少量烟雾 1338时30秒,白色烟雾喷发速度加快,右舷船首被烟雾笼罩, 少量白色烟雾从涉事集装箱压缩机排风扇处溢出。 图7:右舷船首被烟雾笼罩 少量烟雾

— 19 — 1339时00秒,大量烟雾喷发至船首上空,涉事集装箱压缩机 排风扇处溢出的白色烟雾增多。 图8:压缩机排风扇烟雾增多 1339时20秒,大量白色烟雾喷发至空气中,笼罩船首右舷。 图9:烟雾笼罩船首右舷 烟雾增多

— 20 — 1339时20秒至1346时29秒,白色夹杂淡黄色烟雾持续大量喷 发,覆盖整个船首位置。 图10:1346 时29 秒船首情况 1346时30秒,涉事集装箱爆炸燃烧,造成该集装箱及周边3 个集装箱(箱号:SEGU9098453、TGBU6448277、HDMU6698 375)解体;2个集装箱(箱号:SEGU9145703、YMMU654447 8)坠落在码头和滩涂;4个集装箱(箱号:HLBU9673964、HL BU9400661、HAMU2142020、TCNU2319688)落海。部分相邻 集装箱起火燃烧。 1348时左右,船长要求所有人撤离至尾甲板。 1354 时左右,船上20 名船员全部撤离上岸。 十一、应急处置情况 8月9日1350时左右,宁波市海上搜救中心接报,北仑第二集 装箱码头分公司2#泊位的利比里亚籍“M”轮船上装载的过境危 险货物集装箱发生爆炸起火,接报后,第一时间启动《宁波市海

— 21 — 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省海 上搜救中心接报后,根据省级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部、浙江省、宁波市各级领导高度重视 并对搜救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两级搜救中心迅速贯彻落实上级领 导批示精神,开展救助指挥工作。省、市两级海上搜救中心主任 全程跟踪指挥,省、市两级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第 一时间分别到省、市搜救中心值班室指挥救助行动,协调多方力 量,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工作:一是通过VTS 对北仑港区大 黄蟒至北仑山码头前沿水域实施水上交通管制,暂停船舶靠离泊 作业和涉危作业,航经船舶远离该水域,严防次生事故发生。二 是组织船员、船上码头工作人员、码头集卡车辆和桥吊及附近船 舶等进行撤离。三是紧急协调相关单位和人员,快速确定相关位 置各类货物品名、数量、性质和积载情况,形成货物实际装载情 况图,为现场灭火方式和材料选择提供科学依据。四是组织海事、 消防、港口、生态环境、船检等多部门、多领域专家建立应急处 置专家组,在码头现场全程指导应急处置,推动消防灭火、船舶 排水等工作有序开展。五是协调11艘消防拖轮、1艘专业救助船 “东海救102”、1艘化学品专业应急船“中化应急”和56辆消防车等 力量按照“海陆协同,饱和喷射,降温灭火”的模式进行协同灭火。 六是协调船艇实施现场警戒,指派污染防备船艇,布放海上围油 栏进行围控。七是协调生态环境部门对现场空气质量和水体质量 开展实时检测,预防次生危害。八是调动无人机对箱体火源查找、

— 22 — 船体受损核实、现场消防辅助等方面全天候监测。 经救助,10日0630时,“M”轮船上明火基本扑灭,现场应急 处置力量继续对冒烟集装箱喷淋降温,防止复燃。10日1840时, 消防员上船探测火情;2100时,现场火情基本稳定,少量余火箱 内燃烧。8月11日1200时,两个过火集装箱从船上吊离上岸,对 船上最后一个燃烧集装箱进行破舱作业,往集装箱内喷射泡沫。 8月11日1700时,消防员上船检测发现箱体温度与外温一致,无 异常高温点。根据《海上搜救行动终(中)止专家评估办法(试 行)》等相关规定,“M”轮一过境危险货物集装箱爆炸燃烧险情 处置行动结束。整个应急处置过程中,未造成人员伤亡,水上交 通运输安全有序,未发生次生灾害。 期间,累计协调4艘海巡船艇(“海巡22”“海巡07105”“海巡0 7128”“海巡07132”)、1艘专业救助船“东海救102”、1艘化学品 专业应急船“中化应急”、11艘消防拖轮、8艘污染应急船艇、10 艘其他应急船艇、56辆消防车和4架无人机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 作。 十二、现场勘验情况 调查组于2024 年8 月11 日对“M”轮进行了现场勘验,爆 炸导致1 舱右舷舱面装载的集装箱解体或被炸飞,左舷集装箱烧 损严重,1 舱舱盖严重变形,附近甲板和船体损坏变形。06 贝装 载的部分集装箱过火,1-4 舱内部分集装箱浸水。

— 23 — 图11:现场总体情况 1 舱舱盖毁损严重 船体右舷损坏变形

— 24 — 左舷集装箱过火 06 贝位集装箱箱体过火 舱内进水 舱内进水 图组3:分区域勘验情况 十三、事故损失情况 经统计,“M”轮装载在01-03 贝舱面的20 个集装箱中,4 个被炸解体,6 个被炸飞,10 个被烧毁;其他位置部分集装箱过 火或浸水受损;“M”轮1 舱舱盖及附近船体损坏变形。事故直 接经济损失约9000 万元。 十四、事故原因分析 本起事故中涉事货物、货物包装罐、装货冷藏集装箱全部灭

— 25 — 失,调查组从整个事故链条,围绕事故因素对本起事故原因进行 分析,情况如下: 1.船舶因素。“M”轮船舶适航、适装,船员适任,船员值 班期间按要求开展了巡舱检查,及早发现了货物泄漏,采取了正 确的应急措施,及时撤离了人员,避免了人员伤亡。 2.货物因素。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及专业机构的试 验发现,TBPB 具有热不稳定性,在常温下即可自分解反应, 自分解反应时释放大量热量并产生气体或蒸汽,货物温度越高 自反应加速越快。本起事故中,使用不插电冷藏箱装载TBPB, 不插电冷藏箱保温性和气密性良好,散热差,近于绝热、密 闭环境,隔绝了热量的散失。TBPB 自分解反应产生的热量在冷 藏箱内不断积累,箱内温度不断升高1加速了TBPB 的自分解反 应,演变成热失控,最终发生火灾爆炸。 3.环境因素。7 月份以来,上海正值炎热夏季,并出现了高 温天气。7 月25 日,涉事TBPB 货物装箱期间,装箱温度与环 境温度一致(35℃左右)。7 月25 日至8 月9 日期间,上海、 宁波持续高温,日间气温最高达40℃左右,露天堆放的集装箱 箱体外部温度更高。高温天气客观上造成TBPB 装箱时箱内温度 高,影响了货物稳定性,增加了运输风险。 4.管理因素。一是承运人在审核货物运输方案时未尽到足够 1 模拟实验表明,TBPB 反应热超过1380 J/g,绝热温升超过800℃。根据《精细化工 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规范》(GB/T 42300-2022),分解反应的严重度是最高等级,为 灾难性的。

— 26 — 谨慎的义务。承运人未能针对夏季高温、货物自分解放热、不插 电冷藏箱保温隔热等实际情况,对货物稳定性、热失控风险进行 充分安全评估,同意使用不插电冷藏箱运输该票危险货物的方案 存在疏忽,运输期间也未关注箱内温度变化情况。二是托运人夏 季高温季节选择不插电冷藏箱运输TBPB 的运输方案不当。涉事 TBPB 托运人未能针对高温天气、不插电冷藏箱的保温气密特点 对TBPB 热失控风险进行综合评估,不当选择不插电冷藏箱的运 输方式,也未向承运人提出更有效的警示。 5.其他方面。一是货物运输过程中其他环节未发现异常情 况。涉事货物使用的包装罐经海关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合格,性 能和质量符合要求。自生产厂家至装箱堆场陆路运输未见异常。 装箱时,经装箱员和监装人员检查,未发现包装罐变形或破损泄 漏,装箱后至装船过程的陆路运输及装卸作业未见异常。涉事冷 藏箱起租检验报告显示集装箱箱体质量无异常。二是“M”轮从 上海离泊至宁波靠泊期间未受大风浪等恶劣天气影响。三是同一 厂家生产使用同批次包装罐装载的同批次货物,同一时间出厂后 运抵同一堆场,同一时段装于普通集装箱的一票TBPB,8 月3 日在上海装船后于8月13日安全抵达马来西亚巴西古当港卸货, 运输过程中未出现异常情况。 综上所述,调查组认定,本起火灾爆炸事故中涉事托运人、 承运人在高温天气条件下选择使用不插电冷藏箱运输TBPB,受 不插电冷藏箱保温、气密性影响,TBPB 自分解反应产生的热量

— 27 — 在箱内聚集,导致箱内货物温度加剧升高,造成货物加速自分解 反应,直至发生热失控,是导致本次火灾爆炸的关键因素。 十五、调查结论 本起事故系“M”轮上载有TBPB的未插电冷藏集装箱(箱 号为MWCU6639680)因货物热失控导致的火灾爆炸事故。 承运人和托运人在商定、选择、审核该票TBPB运输方案时, 未能以足够的谨慎结合当时的高温天气、货物自分解反应放热特 性及不插电冷藏集装箱保温隔热、气密特点等风险因素,对装箱 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研判不充分。承运人和托运人在 高温天气下选择使用不插电冷藏集装箱装运TBPB,造成货物自 分解反应产生的热量在箱内聚集,箱内货物温度加剧升高,造成 货物自分解反应加速,直至发生热失控,是发生本次火灾爆炸事 故的关键因素。调查组认定,承运人和托运人对事故发生均负有 责任。 十六、安全管理建议 (一)对货物承运人的建议。 1.健全5.2 类危险货物订舱审核制度。强化5.2 类危险货物 订舱管理,严格审核危险货物安全技术信息,对国际危规规定不 需要温度控制的5.2 类包装危险货物,选择运输方案时要综合环 境温度、集装箱特点、货物装箱时间和运输航程时长等因素综合 评估运输安全风险,审慎使用不插电冷藏箱运输不需要温度控制 的5.2 类危险货物。

— 28 — 2.针对5.2 类危险货物采取更为谨慎的管理举措。对装载有 机过氧化物的集装箱予以特别关注,视情加强采取定期测温、通 风等适当方式消除安全隐患。 (二)对货物托运人的建议。 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知识培训,强化危险货物订舱管理,全 面掌握货物理化特性并告知承运人,严格审核危险货物安全技术 信息,对国际危规规定不需要温度控制的5.2 类包装危险货物, 选择运输方案时要综合环境温度、集装箱特点、货物装箱时间和 运输航程时长等因素综合评估运输安全风险,审慎使用不插电冷 藏箱装运不需要温度控制的5.2 类货物。

FD11196 | 2024_浙江开化合成材料7·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浙江开化合成材料7·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安全生产

索引号: 11330824780465705J/2024-1290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10-09

发布单位: 县应急管理局

开化经开区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7·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4-11-11 10:35

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12时58分,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造成甲类车间一及外围起火,过火面积400平方米。2024年7月19日14时57分,现场明火被扑灭,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市、县应急管理局,市、县消防救援局快速联动,先后协调28车、118人赶赴现场处置。县委书记夏盛民,县委副书记、县长陈利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体法,县委常委、副县长林刘赞,副县长张月桥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并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消防、网信、卫健、经信、生态环境、供电、经开区等单位联动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专职副队长刘先成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同步开展水质、大气快速监测,未发现异常和明显污染。

2024年7月19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和《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权开化县应急管理局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批复》(开政办发〔2019〕13号)的规定,开化县人民政府授权开化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开化县应急管理局、开化县消防救援局、开化县公安局、开化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开化分局、开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化县总工会、开化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同时,委托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专家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法定代表人:陈道伟,注册资本:叁亿元整,成立日期:1998年3月3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气相二氧化硅、工业硅、硅粉、酸性胶、电石渣、超细硅粉、1、2—二(三氯硅基)乙烷、氯化钙溶液生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取得了浙江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发证时间:2023年9月4日,有效期:2023年9月6日至2026年9月5日,许可范围:年产:混合粗单体(二甲基二氯硅烷75-85%、甲基三氯硅烷6-10%、三甲基一氯硅烷4-10%)[中间产品]2万吨、甲基三氯硅烷2300吨等。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 陈道伟,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机硅基础事业部总经理兼任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1. 陈华涛,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总监。根据岗位职责,负责协助总经理分管开发中心的安全环保、生产管理及目标成本管控工作,EHS推进等的协调工作。对平衡生产、安全保障、环保设施、设备大修等有处置权,并负主要责任。
  1. 汪玉林,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生产执行委员会主任。
  1. 胡晓武,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经理。
  1. 蒋连群,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副总监,负责开发中心整个运行班组的管理工作。
  1. 方平,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EHS管理员,负责开发中心安全、消防、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1. 郑长宇,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工艺工程师,2024年7月19日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动火作业申请人。
  1. 王永刚,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工艺工程师,负责甲类车间一Ⅱ型甲基支链型硅油的工艺管理工作。
  1. 陈宏锦,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工艺工程师,负责甲类车间一Ⅱ型甲基支链型硅油的工艺管理工作。
  1. 胡晓强,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生产经理,负责班组的管理工作。
  1. 叶校政,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甲类车间一班长,负责班组管理工作。
  1. 郑潮辉,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甲类车间一操作工。
  1. 宋杰,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甲类车间一操作工。
  1. 吴亚萍,女,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甲类车间一中控室操作员。
  1. 汪伟家,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操作工,2024年7月19日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动火作业监护人。
  1. 段祝平,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电焊工,2024年7月19日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动火作业动火人。
  1. 夏攀,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钳工,2024年7月19日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动火作业帮工。

(三)项目基本情况

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位于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工业园区新材料新装备产业园,共分为中试车间、孵化项目两部分。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孵化项目共有三个甲类车间,其中甲类车间三还在建设中,事故发生在甲类车间一,甲类车间一主要包括苯基支链型硅油生产装置、苯基水解物生产装置、倍半硅氧烷生产装置、Ⅱ型甲基支链型硅油和Ⅱ型乙烯基支链型硅油生产装置。事故发生时,甲类车间一正在试产Ⅱ型甲基支链型硅油。

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孵化项目于2021年12月30日经开化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2022年9月14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同意通过该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2022年11月17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同意通过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2023年3月11日,陈华涛主持召开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孵化项目(一期)试生产方案论证会,并聘请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论证。2023年3月28日,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向开化县应急管理局报备开始试生产,试生产有效期至2024年3月19日。因试生产期间生产装置运行不稳,产品指标不佳未达到设计要求,依据《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项的规定,2024年2月26日,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向开化县应急管理局报备试生产延期半年。事故发生时,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孵化项目仍处于试生产阶段。

(四)事故装置工艺流程

1.反应原理

以正硅酸乙酯为原料,六甲基二硅氧烷(以下简称MM)或四甲基二乙烯基二硅氧烷为封端剂,在催化剂作用下进行水解缩合反应,反应原理如下反应方程式:

备注:R1为Et;R2为Me、Vi,2n/m≈0.5~1.3

2.工艺流程描述

(1)计量:将水计量后投入水解釜,将乙醇、双封头(甲基、乙烯基)、盐酸等物料根据工艺要求泵入高位槽,备用;

(2)预混合:将计量好乙醇、盐酸、双封头依次加入水解釜中,在常温下搅拌30min;

(3)水解:开启搅拌,加热,待水解釜中料液达到一定温度后,通过流量计控制滴加速度往反应釜中加入硅酸酯进行水解反应

(4)萃取:反应结束,停止加热,降温加入一定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搅拌一定时间后,静置分层;

(5)分层:下层有机相输送至中和釜,上层水相继续加入一定量的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和水,搅拌一定时间后,静置分层,分去水层,合并有机相至中和釜;

(6)中和(熟化):开启搅拌,加入NaHCO₃,搅拌中和至碱性,升温至一定温度进行平衡一定时间。(带分水器,水流出,溶剂返回缩聚釜),降温冷却;

(7)封端:加入封端剂及缚酸剂,搅拌升温至一定温度反应一定时间,降温冷却;

(8)过滤:过滤除去杂质;

(9)脱溶:将硅油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溶液输送至脱低釜,脱出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如固含量过高,根据计算补加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控制至70%固含量得到产品,进入成品包装容器中。

在Ⅱ型甲基支链型硅油试生产过程中,乙醇含量达不到回用要求,企业暂停该产品试生产。2024年5月底,陈华涛、蒋连群等人召开讨论会,经讨论后确定,在回收系统调试时,临时通过衬钢丝塑料软管将甲类车间一中和釜(R1402)分水器(F1402)中的含醇水(含甲醇、乙醇、二甲苯、水的溶剂简称)接入塑料吨桶,暂存的含醇水,用于回收系统调试。2024年6月3日,工艺工程师组织甲类车间一的作业人员,对桶接含醇水作业前、作业期间和作业结束三个阶段存在的潜在危害、控制措施进行分析,并经甲类车间一作业人员现场确认,经安全分析后,甲类车间一开始使用吨桶收集含醇水。7月6日,开发中心再次组织进行安全风险分析。2024年7月19日,在桶接含醇水作业期间,因看护不到位,造成溢流。从6月初开始至事故发生,累计试生产了9批次Ⅱ型甲基支链型硅油成品。

(五)甲类车间一动火作业情况

7月19日7时50分许,蒋连群安排郑长宇办理甲类车间二到甲类车间一外管架上安装热水管动火作业票,郑长宇在未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作业危害分析的情况下,便在动火作业票上需要其签名的位置分别进行了签名,然后把动火作业票送到现场交给了生产经理胡晓强,之后一直在分析室做实验,没再过问作业票办理情况。8时3分许,胡晓强通知方平去现场开动火作业票及关联高处作业票、临时用电票。方平到现场以后,见动火作业票上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安全交底人、动火作业初审人、班组长签名处等都已签字,便对现场进行查看,8时30分许,方平签字审批了动火作业票。8时40分许,段祝平开始了上午的动火作业。10时40分许,段祝平和夏攀停止动火作业,离开动火作业现场。12时40分许,段祝平、夏攀、汪伟家等三人陆续来到甲类车间一靠近灌装车间的管架处,准备进行上午未完成的动火作业。作业前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未对动火点周围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段祝平和夏攀爬上二楼管架后,段祝平点火时发现没电,夏攀便爬下管架用自己手机完成电焊机扫码启动。12时56分,夏攀扫码接通电焊机后,段祝平开始高处动火作业。

二、事故发生和救援经过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19日,根据工作安排,甲类车间一正在试产Ⅱ型甲基支链型硅油。8时许,叶校政、郑潮辉、宋杰开始在甲类车间一进行巡查、备料等工作。8时40分许,叶校政与郑潮辉将4个塑料桶拉至甲类车间一生产现场,郑潮辉连接好衬钢丝塑料软管,叶校政通知吴亚萍将中和釜升温,并安排郑潮辉监护现场含醇水排料过程,不要让吨桶内的含醇水溢出。8时53分,叶校政安排郑潮辉去吸料间吸料。10时30分许,郑潮辉停止吸料后,离开甲类车间一去快餐店帮大家打饭。当天上午宋杰一直在甲类车间一二三楼作业,10时50分许,吴亚萍通知宋杰去一楼查看收集含醇水的吨桶液位,宋杰查看后,吨桶液位超过50%,但未溢出吨桶,随后宋杰返回楼上。11时10分许,郑潮辉通知大家吃饭。叶校政在离开前查看了吨桶液位,还剩余300升左右。吃完饭后,叶校政、郑潮辉、宋杰三人未返回甲类车间一。11时41分,含醇水溢出吨桶。12时45分,叶校政回到车间后发现含醇水溢出吨桶,并流入车间地面、排水沟等处,便通知郑潮辉、宋杰二人到现场清理溢出的含醇水,随后打开排污阀,准备将排水沟内的含醇水收集到污水池。12时49分,郑潮辉、宋杰二人赶到现场后,开始准备使用铁锹、塑料水桶等工具收集溢流在车间地面的含醇水。12时49分,叶校政通过电话向胡晓强汇报了含醇水溢出情况后,到吸料间吸料。

12时40分许,段祝平、夏攀、汪伟家等三人陆续来到甲类车间一靠近灌装车间的管架处,准备进行上午未完成的动火作业。12时50分许,段祝平、夏攀爬上管架准备作业,汪伟家来到车间二楼给段祝平、夏攀二人送水杯。爬上管架后,段祝平发现电焊机未扫码,不能正常使用。12时56分,夏攀扫码接通电焊机。电焊机接通后,段祝平便开始焊接水管。12时58分,段祝平电焊时溅落的火花引燃排水沟内的含醇水,并迅速蔓延。刚爬上管架的夏攀发现起火后,立即呼救。在车间清理含醇水的郑潮辉发现起火后,立即通过对讲机报告起火情况。

(二)现场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通过对讲机将情况上报,陈华涛、蒋连群等人赶到现场后,立即安排人员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员工进行灭火,通过多角度铺设消防水带,把火势控制在甲类车间一范围内。但由于火势蔓延快,引燃了堆放在甲类车间一北侧消防通道上装有含醇水、不合格产品等物料的吨桶、铁桶,形成流淌火,经判断无法灭火后,立即组织公司员工和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全部撤离火灾现场。13时15分,华埠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开始扑救,市、县应急管理局,市、县消防救援局快速联动,先后协调28车、118人赶赴现场处置。14时5分许,火势基本得到控制,14时57分,现场明火被扑灭,事故造成1车间外围过火,过火面积40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93.2762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绿色硅基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孵化项目甲类车间一中和釜(R1402)分水器(F1402)分水过程中,车间作业人员看护不到位,导致含醇水(水含量约52%,乙醇含量约20-40%,其它组份约8-28%)从吨桶中溢出,流入车间地面、排水沟等处,遇电焊作业产生的火花后起火。

2.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人员管理不到位,未安排专人看护收集含醇水的吨桶,且中午期间,车间内无人值守,导致含醇水溢流。二是对含醇水的危险性辨识不到位,未分析溢流后的紧急处置措施,未制定吨桶回收含醇水作业的操作规程。三是工作协调管理不到位,含醇水溢流后,未有效巡查物料溢流周边环境,及时发现并制止动火作业。四是物料储存不规范,将物料堆放在甲类车间一北侧消防通道上,火灾发生后引燃现场堆放的物料,造成火势扩大。

(2)动火作业管理不到位。一是甲类车间一含醇水排放和动火作业交叉作业未相互沟通,甲类车间一班长叶校政未对动火作业票进行签字确认。二是未落实高处动火作业防火花飞溅措施,未对动火点下方地沟采取石棉布、防火毯等隔离措施。三是未对动火人员进行安全风险交底,下午开始作业前未进行气体浓度分析。

(3)在Ⅱ型甲基支链型硅油试生产过程中,乙醇含量达不到回用要求,企业暂停该产品试生产。在回收系统调试时,临时通过衬钢丝塑料软管将甲类车间一中和釜(R1402)分水器(F1402)中的含醇水接入塑料吨桶,暂存的含醇水,用于回收系统调试。因车间作业人员看护不到位,导致含醇水溢流,流入车间地面、排水沟等处,遇电焊作业产生的火花后起火。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7·19”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对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孵化项目试生产期间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未制定含醇水回收操作规程,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对车间作业人员、动火作业及物料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开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二)相关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 陈华涛,作为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总监,根据岗位职责,负责协助总经理分管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的安全环保、生产管理及目标成本管控工作,EHS推进等的协调工作。对平衡生产、安全保障、环保设施、设备大修等有处置权,并负主要责任,但是在开发中心日常安全管理过程中,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开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1. 叶校政,作为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甲类车间一班长,对甲类车间一班组人员管理不到位,造成中午期间无人值守,导致含醇水溢流,且未有效巡查含醇水溢流后的周边环境,及时发现并制止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对其予以处理。
  1. 郑潮辉,作为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甲类车间一操作工,中午期间未在岗值守,对收集含醇水的吨桶看护不到位,含醇水溢流后未有效巡查含醇水溢流后的周边环境,及时发现并制止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对其予以处理。
  1. 宋杰,作为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甲类车间一操作工,中午期间未在岗值守,含醇水溢流后未有效巡查含醇水溢流后的周边环境,及时发现并制止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对其予以处理。
  1. 汪伟家,作为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操作工,2024年7月19日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动火作业监护人,动火作业前,未督促落实防火花飞溅、气体浓度分析、石棉布或防火毯隔离等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对其予以处理。
  1. 段祝平,作为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电焊工,2024年7月19日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动火作业动火人,在未落实防火花飞溅措施,未设置石棉布、防火毯等隔离措施,未进行气体浓度分析的情况下进行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对其予以处理。
  1. 夏攀,作为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钳工,2024年7月19日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动火作业帮工,在未落实防火花飞溅措施,未设置石棉布、防火毯等隔离措施,未进行气体浓度分析的情况下,通过手机扫码接通电焊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对其予以处理。
  1. 胡晓强,作为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生产经理,未及时发现并处置中午期间车间内无人值守问题,对甲类车间一含醇水排放和动火作业交叉作业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对其予以处理。
  1. 方平,作为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EHS管理员,对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孵化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动火作业审批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对其予以处理。
  1. 郑长宇,作为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工艺工程师,2024年7月19日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动火作业申请人,未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对其予以处理。
  1. 王永刚,作为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工艺工程师,负责甲类车间一Ⅱ型甲基支链型硅油的工艺管理工作,对含醇水的危险性辨识不到位,未分析溢流后的紧急处置措施,未制定吨桶回收含醇水作业的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对其予以处理。
  1. 陈宏锦,作为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工艺工程师,负责甲类车间一Ⅱ型甲基支链型硅油的工艺管理工作,对含醇水的危险性辨识不到位,未分析溢流后的紧急处置措施,未制定吨桶回收含醇水作业的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对其予以处理。
  1. 蒋连群,作为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副总监,对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孵化项目试生产过程中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和班组人员履职情况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对其予以处理。
  1. 胡晓武,作为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经理,对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对其予以处理。
  1. 汪玉林,作为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生产执行委员会主任,对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对其予以处理。
  1. 陈道伟,作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机硅基础事业部总经理兼任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开化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开化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化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约谈,同时建议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对其予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沉痛教训,全面有效落实各项整改举措,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一是要进一步提升员工安全素质。切实加强员工安全风险意识教育,提升员工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及团队协作意识,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并加强监督考核。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危险作业、交叉作业管控制度,明确不同作业环节的具体责任人,避免托管、失管。同时,严格落实特殊作业管控要求,严格落实作业前风险辨识、风险管控措施、有毒有害气体分析、作业审批流程,切实改善现场安全条件。三是要进一步夯实隐患排查整治。要根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隐患要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切实整改到位,同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形成闭环管理。四是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组织结构,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部门的职责及各岗位工作职责,同时,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和考核工作。五是要进一步加强试生产管理。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防控指南(试行)》的要求,做好项目试生产安全防控工作。

(二)开化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工业主管及归口管理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切实提升企业主体安全意识、员工安全意识、应急响应及人防智控水平,不断压实工作责任,切实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一是要建立完善对归口企业的监督考核机制,通过集中曝光、挂牌督办、约谈警示、通报批评、信用扣分等处罚手段,倒逼隐患问题闭环整改到位,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二是要分析、梳理归口企业存在的易发、多发问题,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特殊作业防护、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特种作业持证等方面的排查整治工作。三是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管理,努力推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开化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属地单位,要切实加强属地企业的管理,有效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一是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着力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监管机制。二是要强化日常的监督检查,根据职责分工,加强与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对接,跟踪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现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三是要围绕安全管理人员履职、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各类管理制度落实、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重点方面在属地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确保排查整治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四是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要依托开化新材料新装备化工集聚区大平台,充分运用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信息平台,通过特殊作业管控、封闭化、危化品车辆、重点目标视频管控及GDS、DCS数据预警等方式,全面提升数字化安全管理水平。

(四)开化县应急管理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的管理,切实提升化工行业的本质安全水平。一是要强化项目“三同时”过程的安全监管,特别是要加强试生产管理,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试生产方案开展试生产。二是组织对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切实加强高温时段桶装易燃物料管理,严格有效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同时,加强警示提醒和安全监管,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管控措施。三是充分融合利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压实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包保责任落实,有针对性加强线下检查和线上抽查,严格按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打击企业非法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七、要求

以上第五、第六部分涉及的有关单位对相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整改意见与措施的落实情况,于事故调查报告送交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联系电话:0570-6014872)。

FD11197 | 2024_浙江杭州7.28杭州大厦装修外墙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杭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浙江杭州“7.28”杭州大厦装修外墙火灾事故

时14 分许,位于浙江杭州市最核心商圈——武林广场的杭州

大厦D 座用来装修外墙的脚手架起火。大火迅速蔓延,火势从二楼外墙面蔓延至至五楼。所

幸,由于杭州大厦内部员工的及时扑救和消防人员的及时到场,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由

于这场突发大火,也令杭州大厦部分国际知名奢侈品牌店停止营业。

根据现场情况,救援人员组成搜救小组,对楼内情况进行排摸。同时,另一指挥员带领

5 名队员通过楼层广播、指引方向等方式,从上至下对楼内人员进行疏散,并指示消控室开

启3 至5 楼所有排烟风机进行机械排烟。在确定楼内情况稳定之后,消防水炮从楼外狙击火

势。在大厦内部员工和消防车水炮的共同作用下,火势被很快控制,黑烟逐渐散去。14 点

31 分火势被彻底扑灭。

据杭州大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宏力介绍,D 座外立面正在进行装修,并与施工单位签

订了责任书,要求做好消防安全措施。“每一层都要配置灭火设备,如果要动用明火还必须

报大厦保安部批准。”

37

不过事发当日,施工队临时叫了一个工人刘某,刘某是个无证的电焊工。“在五楼搭脚

手架,螺丝与螺母对不上,本应用电钻打火,结果他嫌麻烦,就用电焊对螺母进行定位,导

致火花溅至二楼脚手架引起燃烧。”

7.事故原因:消防部门称无证电焊工违规操作。

8.事故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教训与警示:

1)物业管理单位应与相关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要求相关方制定动火作业消防安全

方案。

2)物业管理单位应严格落实动火审批流程,审核相关方动火作业人员资质,要求动火

作业有专人旁站监管,现场采取可靠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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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某纪念馆“7·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专题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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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告

杭州富阳******纪念馆“7·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4-24  10: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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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8日20时12分许,区街道纪念馆(以下简称纪念馆)发生火灾事故,火灾致**纪念馆房屋主体以外的木制结构及装饰、书画作品、电子设备、展陈设备等设施烧毁,过火面积约500㎡,直接经济损失约469万元,无人员伤亡。

7月24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领导任组长,应急、消防、公安、、总工会及街道等相关同志为成员的**纪念馆“7·8”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对本起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综合研判、技术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和人员询问等方式,现已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杭州富阳**纪念馆“7·8”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导致财产损失的一般火灾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8日20时18分36秒,公司智慧消防监测平台接到纪念馆发生烟感火灾探测器火警信号,显示位于纪念馆大厅中(HGW37#烟感)。公司当日值班员王查看报警信息后第一时间拨打景区消控室值班电话6358;于20时20分24秒,电话通知景区消控室值班人员李并告知纪念馆大厅中前37#烟感有报警,请前往查看。7月8日20时21分,景区消控值班人员李前往纪念馆实地查看并确认发生火灾后,于20时23分52秒分别拨打了“119”消防火警和“110”报警电话,同时向杭州富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报告。

(二)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

7月8日20时23分,杭州市富阳区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区街道**纪念馆发生火灾”。接警后,消防富阳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富春站、春江站、场口站、东洲专职队等力量共11车72人,先后赶赴现场扑救。20时40分,东洲专职队到达现场,20时43分富春站到场,立即开展火灾扑救工作。20时53分春江站到场,21时19分战保站到场,21时29分场口站到场,主要负责现场供水及后勤保障工作。21时07分火势得到控制,21时36分火势基本扑灭。

二、起火建筑及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起火建筑物基本情况

纪念馆位于区街道村,为单层建筑(主体为钢混、其他为木结构),由杭州富阳有限公司管理(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毛;消防安全管理人:欧阳)。该馆于2011年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申报名称为杭州富阳有限公司,占地1.5亩,地上1层,建筑高度为5.9m,建筑面积743.10㎡。

(二)起火建筑工程建设情况

纪念馆(展示中心)于2011年7月建造,2012年6月1日建成投用。该项目由杭州富阳有限公司(该公司经全区国有企业专业化整合,于2022年12月由杭州富阳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具体实施。工程分主体工程、布展装修和中央空调安装工程三大块:1、主体工程。设计单位为浙江西有限公司(银泰);施工单位为浙江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有限公司。实际开完工时间:2011年07月05日至2012年07月11日,验收结果合格。2、布展装修。设计单位为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浙江有限公司。实际开完工时间:2012年03月31日至2012年06月01日,验收结果合格。3、中央空调安装工程。设计单位为浙江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杭州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有限公司。实际开完工时间:2011年11月26日至2012年05月30日,验收结果合格。

(三)起火建筑改造情况

纪念馆(展示中心)自2012年6月1日建成投用至2024年7月8日火灾事故期间,纪念馆内部进行了局部改造。一是增设洗手间。2021年在纪念馆西南侧增设了一间洗手间,改造时电器线路沿用该处原有线路。二是更换展厅LED屏。由于纪念馆第一展厅投影设备清晰度低,影响观看效果,2022年6月,通过政企云平台向浙江有限公司采购了LED电子屏,替换原有投影仪,提升观看效果,更换时电器线路通过桥架敷设。三是提升智能化控制系统。由于纪念馆第一和第二展厅重新拍摄了高清视频,为提升视频播放效果,2023年9月,通过政企云平台向杭州**有限公司采购一套智能化控制化系统,该智能化控制系统电线未作改动,只替换原有智能设备。

(四)消防产品及设施设备情况

根据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建筑总体积小于5000立方,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因此馆内主要配备了干粉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无其他消防设施。2012年11月23日,该馆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且备案合格,工程名称为**纪念馆布展及装饰工程竣工备案。

(五)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1. 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成立于2002年03月06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4,公司住所位于区街道号,注册资本壹拾亿元整,经营范围为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和委托经营的集体资产的营运管理、实业投资等。集团党委书记兼董事长陈、总经理李。
  1. 杭州富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集团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18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毛传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CF06J7D,公司住所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春街162号,注册资本伍亿元整,经营范围为旅游业务、演出经纪、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等。公司总经理毛传镔,副总经理欧阳东兴。公司为景区及纪念馆具体运行管理单位。
  1. 杭州众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城公司),成立于2016年07月12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一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7Y6BC76,公司住所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凤路65号,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开发及咨询等。该公司与集团签订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负责景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公司负责**景区社会化服务技术专家为芮璋现。
  1.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富阳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02月12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71553DXU,富阳分公司负责人李向阳,营业场所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达夫路121号,经营范围为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公司办公室主任蒋云波系前期景区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负责人。电信富阳分公司为景区及**纪念馆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承接单位。
  1. 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8年05月25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H,公司住所位于区街道号,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为消防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公司总经理章(景区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负责人)。该公司具体负责景区及纪念馆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建设安装、调试及运维。

三、事故原因分析

**纪念馆为单层建筑,主体为钢混、其他为木结构,通过火灾周边监控分析,闭馆后人员均清场并锁闭大门,起火前未发现可疑人员出入,排除人为纵火可能性。

(一)起火原因

经走访调查、火灾现场勘验、视频监控分析、音频分析,结合互联网感烟探测器报警信号和熔珠检测结果等,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火灾。

(二)火灾迅速蔓延主要原因

纪念馆内涉及较多木质可燃装修材料且同属于一个防火分区,起火后致火势蔓延迅速扑救难度大。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公司安全主体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不力,景区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应急处置能力偏弱;消控室值班人员未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且上岗作业。
  1. **集团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有效组织景区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和员工技能培训,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复查闭环。
  1. 景区第三方服务相关单位不同程度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公司在服务时未能及时发现景区消控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服务频次不足、质量不高;分公司对合作单位公司在景区内安装、调试设备等过程中监督管理不到位;公司对安装在**景区内的智慧用电设备监测线路走向情况不清晰。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集团,作为景区及纪念馆运行管理单位“公司”上一级国有集团公司。集团对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有效组织景区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和员工技能培训,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复查闭环,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集团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办)对集团进行约谈处理。
  1. 公司,作为景区及**纪念馆具体运行管理单位。该公司安全主体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不力,景区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应急处置能力偏弱;消控室值班人员未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且上岗作业;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立案处罚。
  1. 公司,作为景区及纪念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单位。未能及时检查发现景区消控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频次不足、质量不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相应处理。
  1. 分公司,作为景区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承接单位。实际运行中,分公司将该项目发包给合作单位公司实施;分公司对公司日常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平台运行情况有检查抽查,但对公司在景区内安装、调试设备过程中监督管理不到位。建议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办)对电信富阳分公司进行约谈处理。
  1. 公司,作为景区及纪念馆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安装、调试及运维单位。公司智慧消防监测平台值班人员在岗履职,收到烟感报警后能及时通知事发单位;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对纪念馆所装智慧用电线路处于正常运行监测状态,报警有效;但公司对安装在景区内的智慧用电设备监测线路走向情况不清晰。建议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办)对公司进行约谈处理。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周 *,作为集团资产管理部副主任。负责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督查、检查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督促落实闭环销号,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集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 毛,作为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景区内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日常巡查、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集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 欧阳,作为公司副总(景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对景区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对消控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执行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集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 郎,作为公司景区管理科科长。未有效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对景区及纪念馆消防安全工作巡查检查不力,对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集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 李 *,作为景区员工,火灾事故当晚消控值班室值班员,未有效履行其岗位职责,不具备本职岗位所需的消防应急知识,应急处置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应责任。建议由公司根据合同等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对行业主管、属地政府处理的建议

  1. 区局,作为景区行业监管部门,未有效履行其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景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履职不够到位。建议区局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办)对区文广旅体局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处理。
  1. 街道,虽有对景区的安全检查记录,但隐患排查不够深入。建议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办)对**街道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处理。

七、事故后举一反三情况

(一)坚持责任牵引,推动强化落实。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推手”作用,立即向各乡镇(街道)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及文物古建筑火灾防控工作的提示单》(富消安委办〔2024〕24号),逐级压实辖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区文广旅体专委会办下发《关于做好全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提示》并组织开展暑期消防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后续还专门组织召开专委会会议通报情况并部署下步工作。**集团召开专项会议,组织培训教育并开展专项行动。部门、集团和属地镇街形成合力,迅速开展各项工作。

(二)立足合力防范,优化多维防控。富阳区消防救援大队积极联合相关镇街、文广旅体、集团等部门(单位),对旅游景点基本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历次防火检查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消防设施器材等情况逐一进行检查,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消防依托全区大中小网格,与各乡镇(街道)成立检查小组,针对旅游景点、文保单位、文保点、老旧民房等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有效防止失控漏管现象的发生,将场所内部的消防设施配备、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火灾报警系统和人员值班巡查等作为检查重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指导建议,督促相关负责人立即整改,提升场所火灾防控能力,目前共出动联合检查组11组,出动检查153人次,检查景区12家,文物古建筑共计66家,发现并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83处。区文广旅体局组织对A级旅游景区、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场馆、旅游新业态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共出动检查组9组,出动检查人员434人次,检查各类场所148家,发现并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102处,同时依托“浙江码”安全监管在线平台,督促企业每日开展巡查检查,截至目前共开展企业自查3207次。

(三)拓宽宣传渠道,夯实安全基础。一是拓宽消防宣传阵地。在旅游景点、文物古建筑等单位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橱窗;依托消防宣传车播放警示教育片,发放消防安全宣传资料,通过电视、门户网站、户外LED电子显示频等各类主流媒体和双微网络平台推送消防安全知识。二是提升舆论监管力度。广泛开展多层次、互动式的精准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防范火灾、保护景区、文物古建筑等的安全意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强大作用,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消防安全的新格局。三是培育消防安全明白人。以景区和文物管理者、游客、居民群众为主要对象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引导增强防火安全意识,保质保量开展单位消防基本体技能和实操实训,为做好旅游景点和文物古建筑等消防安全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目前已开展“消防安全明白人”培训650人(次)。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集团、行业主管及属地乡镇等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细化职责分工,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及跟踪闭环。既要发挥人的作用,也要充分发挥智慧用电和智慧消防技防作用。

(一)吸取教训,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认真汲取“7·8”**纪念馆火灾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要求,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强化消防议事协调机构平台功能,继续用好区消安委办考核检查、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等“组合拳”,严格落实属地、行业和主体“三方”责任;健全督考机制,多轮次开展实地检查,督促指导社会单位强化消防安全自主管理,落实火灾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机制,压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聚焦重点,深化隐患排查整治。以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抓手,紧盯旅游景区、文物古建筑、高层建筑、村(居)民自建房、企业及员工宿舍等重点领域消防安全,发动公安派出所、应急消防管理站、村(居)委会和网格员、志愿者等力量加强社会面火灾防控巡查检查,督促单位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发现隐患要督促立查立改,同时,积极开展“回头看”,提高整治工作质效。继续攻坚电动自行车安全“全链条”整治,加强源头管控、严打非法改装、规范充停场所等,强化专班运行,将消防安全常态化排查整治与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拆窗破网”等重点工作统筹推进,高效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三)以案示警,强化宣传教育培训。集中开展消防提示性宣传,广泛宣传当前高温季节防火常识,公布典型火灾案例,以警钟效应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广泛发动网格员、平安巡防员、消防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深入镇街、村社开展“敲门入户”行动,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知识。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栏、户外大屏、楼宇视频等载体推送消防安全常识、火灾隐患自查、火场逃生科普、火灾案例警示教育等内容,提升居民高温季节消防安全意识。借助基层治理四平台,有效发挥基层网格员“前哨”“探头”作用,落实好“巡安”“宣安”工作,有效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大力普及火灾预防技巧、火灾正确报警、火场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提升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同时,常态化组织基层群防群治力量加强日常消防安全巡查,特别是加强夜间巡查力度,确保重点时期、重点时段火灾形势稳定。

杭州富阳景区纪念馆

“7·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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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动态

杭州富阳******纪念馆“7·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6-04-24  10:12:49

信息来源:区消防大队

信息来源:西湖区传媒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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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8日20时12分许,区街道纪念馆(以下简称纪念馆)发生火灾事故,火灾致**纪念馆房屋主体以外的木制结构及装饰、书画作品、电子设备、展陈设备等设施烧毁,过火面积约500㎡,直接经济损失约469万元,无人员伤亡。

7月24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领导任组长,应急、消防、公安、、总工会及街道等相关同志为成员的**纪念馆“7·8”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对本起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综合研判、技术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和人员询问等方式,现已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杭州富阳**纪念馆“7·8”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导致财产损失的一般火灾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8日20时18分36秒,公司智慧消防监测平台接到纪念馆发生烟感火灾探测器火警信号,显示位于纪念馆大厅中(HGW37#烟感)。公司当日值班员王查看报警信息后第一时间拨打景区消控室值班电话6358;于20时20分24秒,电话通知景区消控室值班人员李并告知纪念馆大厅中前37#烟感有报警,请前往查看。7月8日20时21分,景区消控值班人员李前往纪念馆实地查看并确认发生火灾后,于20时23分52秒分别拨打了“119”消防火警和“110”报警电话,同时向杭州富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报告。

(二)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

7月8日20时23分,杭州市富阳区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区街道**纪念馆发生火灾”。接警后,消防富阳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富春站、春江站、场口站、东洲专职队等力量共11车72人,先后赶赴现场扑救。20时40分,东洲专职队到达现场,20时43分富春站到场,立即开展火灾扑救工作。20时53分春江站到场,21时19分战保站到场,21时29分场口站到场,主要负责现场供水及后勤保障工作。21时07分火势得到控制,21时36分火势基本扑灭。

二、起火建筑及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起火建筑物基本情况

纪念馆位于区街道村,为单层建筑(主体为钢混、其他为木结构),由杭州富阳有限公司管理(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毛;消防安全管理人:欧阳)。该馆于2011年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申报名称为杭州富阳有限公司,占地1.5亩,地上1层,建筑高度为5.9m,建筑面积743.10㎡。

(二)起火建筑工程建设情况

纪念馆(展示中心)于2011年7月建造,2012年6月1日建成投用。该项目由杭州富阳有限公司(该公司经全区国有企业专业化整合,于2022年12月由杭州富阳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具体实施。工程分主体工程、布展装修和中央空调安装工程三大块:1、主体工程。设计单位为浙江西有限公司(银泰);施工单位为浙江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有限公司。实际开完工时间:2011年07月05日至2012年07月11日,验收结果合格。2、布展装修。设计单位为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浙江有限公司。实际开完工时间:2012年03月31日至2012年06月01日,验收结果合格。3、中央空调安装工程。设计单位为浙江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杭州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有限公司。实际开完工时间:2011年11月26日至2012年05月30日,验收结果合格。

(三)起火建筑改造情况

纪念馆(展示中心)自2012年6月1日建成投用至2024年7月8日火灾事故期间,纪念馆内部进行了局部改造。一是增设洗手间。2021年在纪念馆西南侧增设了一间洗手间,改造时电器线路沿用该处原有线路。二是更换展厅LED屏。由于纪念馆第一展厅投影设备清晰度低,影响观看效果,2022年6月,通过政企云平台向浙江有限公司采购了LED电子屏,替换原有投影仪,提升观看效果,更换时电器线路通过桥架敷设。三是提升智能化控制系统。由于纪念馆第一和第二展厅重新拍摄了高清视频,为提升视频播放效果,2023年9月,通过政企云平台向杭州**有限公司采购一套智能化控制化系统,该智能化控制系统电线未作改动,只替换原有智能设备。

(四)消防产品及设施设备情况

根据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建筑总体积小于5000立方,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因此馆内主要配备了干粉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无其他消防设施。2012年11月23日,该馆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且备案合格,工程名称为**纪念馆布展及装饰工程竣工备案。

(五)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1. 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成立于2002年03月06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4,公司住所位于区街道号,注册资本壹拾亿元整,经营范围为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和委托经营的集体资产的营运管理、实业投资等。集团党委书记兼董事长陈、总经理李。
  1. 杭州富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集团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18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毛传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CF06J7D,公司住所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春街162号,注册资本伍亿元整,经营范围为旅游业务、演出经纪、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等。公司总经理毛传镔,副总经理欧阳东兴。公司为景区及纪念馆具体运行管理单位。
  1. 杭州众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城公司),成立于2016年07月12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一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7Y6BC76,公司住所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凤路65号,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开发及咨询等。该公司与集团签订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负责景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公司负责**景区社会化服务技术专家为芮璋现。
  1.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富阳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02月12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71553DXU,富阳分公司负责人李向阳,营业场所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达夫路121号,经营范围为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公司办公室主任蒋云波系前期景区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负责人。电信富阳分公司为景区及**纪念馆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承接单位。
  1. 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8年05月25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H,公司住所位于区街道号,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为消防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公司总经理章(景区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负责人)。该公司具体负责景区及纪念馆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建设安装、调试及运维。

三、事故原因分析

**纪念馆为单层建筑,主体为钢混、其他为木结构,通过火灾周边监控分析,闭馆后人员均清场并锁闭大门,起火前未发现可疑人员出入,排除人为纵火可能性。

(一)起火原因

经走访调查、火灾现场勘验、视频监控分析、音频分析,结合互联网感烟探测器报警信号和熔珠检测结果等,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火灾。

(二)火灾迅速蔓延主要原因

纪念馆内涉及较多木质可燃装修材料且同属于一个防火分区,起火后致火势蔓延迅速扑救难度大。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公司安全主体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不力,景区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应急处置能力偏弱;消控室值班人员未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且上岗作业。
  1. **集团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有效组织景区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和员工技能培训,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复查闭环。
  1. 景区第三方服务相关单位不同程度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公司在服务时未能及时发现景区消控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服务频次不足、质量不高;分公司对合作单位公司在景区内安装、调试设备等过程中监督管理不到位;公司对安装在**景区内的智慧用电设备监测线路走向情况不清晰。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集团,作为景区及纪念馆运行管理单位“公司”上一级国有集团公司。集团对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有效组织景区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和员工技能培训,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复查闭环,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集团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办)对集团进行约谈处理。
  1. 公司,作为景区及**纪念馆具体运行管理单位。该公司安全主体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不力,景区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应急处置能力偏弱;消控室值班人员未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且上岗作业;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立案处罚。
  1. 公司,作为景区及纪念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单位。未能及时检查发现景区消控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频次不足、质量不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相应处理。
  1. 分公司,作为景区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承接单位。实际运行中,分公司将该项目发包给合作单位公司实施;分公司对公司日常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平台运行情况有检查抽查,但对公司在景区内安装、调试设备过程中监督管理不到位。建议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办)对电信富阳分公司进行约谈处理。
  1. 公司,作为景区及纪念馆智慧消防物联网项目安装、调试及运维单位。公司智慧消防监测平台值班人员在岗履职,收到烟感报警后能及时通知事发单位;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对纪念馆所装智慧用电线路处于正常运行监测状态,报警有效;但公司对安装在景区内的智慧用电设备监测线路走向情况不清晰。建议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办)对公司进行约谈处理。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周 *,作为集团资产管理部副主任。负责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督查、检查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督促落实闭环销号,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集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 毛,作为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景区内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日常巡查、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集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 欧阳,作为公司副总(景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对景区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对消控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执行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集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 郎,作为公司景区管理科科长。未有效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对景区及纪念馆消防安全工作巡查检查不力,对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集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 李 *,作为景区员工,火灾事故当晚消控值班室值班员,未有效履行其岗位职责,不具备本职岗位所需的消防应急知识,应急处置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应责任。建议由公司根据合同等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对行业主管、属地政府处理的建议

  1. 区局,作为景区行业监管部门,未有效履行其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景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履职不够到位。建议区局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办)对区文广旅体局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处理。
  1. 街道,虽有对景区的安全检查记录,但隐患排查不够深入。建议由区安委办(区消安办)对**街道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处理。

七、事故后举一反三情况

(一)坚持责任牵引,推动强化落实。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推手”作用,立即向各乡镇(街道)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及文物古建筑火灾防控工作的提示单》(富消安委办〔2024〕24号),逐级压实辖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区文广旅体专委会办下发《关于做好全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提示》并组织开展暑期消防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后续还专门组织召开专委会会议通报情况并部署下步工作。**集团召开专项会议,组织培训教育并开展专项行动。部门、集团和属地镇街形成合力,迅速开展各项工作。

(二)立足合力防范,优化多维防控。富阳区消防救援大队积极联合相关镇街、文广旅体、集团等部门(单位),对旅游景点基本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历次防火检查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消防设施器材等情况逐一进行检查,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消防依托全区大中小网格,与各乡镇(街道)成立检查小组,针对旅游景点、文保单位、文保点、老旧民房等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有效防止失控漏管现象的发生,将场所内部的消防设施配备、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火灾报警系统和人员值班巡查等作为检查重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指导建议,督促相关负责人立即整改,提升场所火灾防控能力,目前共出动联合检查组11组,出动检查153人次,检查景区12家,文物古建筑共计66家,发现并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83处。区文广旅体局组织对A级旅游景区、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场馆、旅游新业态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共出动检查组9组,出动检查人员434人次,检查各类场所148家,发现并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102处,同时依托“浙江码”安全监管在线平台,督促企业每日开展巡查检查,截至目前共开展企业自查3207次。

(三)拓宽宣传渠道,夯实安全基础。一是拓宽消防宣传阵地。在旅游景点、文物古建筑等单位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橱窗;依托消防宣传车播放警示教育片,发放消防安全宣传资料,通过电视、门户网站、户外LED电子显示频等各类主流媒体和双微网络平台推送消防安全知识。二是提升舆论监管力度。广泛开展多层次、互动式的精准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防范火灾、保护景区、文物古建筑等的安全意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强大作用,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消防安全的新格局。三是培育消防安全明白人。以景区和文物管理者、游客、居民群众为主要对象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引导增强防火安全意识,保质保量开展单位消防基本体技能和实操实训,为做好旅游景点和文物古建筑等消防安全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目前已开展“消防安全明白人”培训650人(次)。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集团、行业主管及属地乡镇等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细化职责分工,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及跟踪闭环。既要发挥人的作用,也要充分发挥智慧用电和智慧消防技防作用。

(一)吸取教训,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认真汲取“7·8”**纪念馆火灾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要求,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强化消防议事协调机构平台功能,继续用好区消安委办考核检查、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等“组合拳”,严格落实属地、行业和主体“三方”责任;健全督考机制,多轮次开展实地检查,督促指导社会单位强化消防安全自主管理,落实火灾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机制,压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聚焦重点,深化隐患排查整治。以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抓手,紧盯旅游景区、文物古建筑、高层建筑、村(居)民自建房、企业及员工宿舍等重点领域消防安全,发动公安派出所、应急消防管理站、村(居)委会和网格员、志愿者等力量加强社会面火灾防控巡查检查,督促单位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发现隐患要督促立查立改,同时,积极开展“回头看”,提高整治工作质效。继续攻坚电动自行车安全“全链条”整治,加强源头管控、严打非法改装、规范充停场所等,强化专班运行,将消防安全常态化排查整治与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拆窗破网”等重点工作统筹推进,高效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三)以案示警,强化宣传教育培训。集中开展消防提示性宣传,广泛宣传当前高温季节防火常识,公布典型火灾案例,以警钟效应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广泛发动网格员、平安巡防员、消防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深入镇街、村社开展“敲门入户”行动,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知识。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栏、户外大屏、楼宇视频等载体推送消防安全常识、火灾隐患自查、火场逃生科普、火灾案例警示教育等内容,提升居民高温季节消防安全意识。借助基层治理四平台,有效发挥基层网格员“前哨”“探头”作用,落实好“巡安”“宣安”工作,有效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大力普及火灾预防技巧、火灾正确报警、火场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提升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同时,常态化组织基层群防群治力量加强日常消防安全巡查,特别是加强夜间巡查力度,确保重点时期、重点时段火灾形势稳定。

杭州富阳景区纪念馆

“7·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26日

FD11199 | 2024_海南_5·26_一般_储能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海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储能/新能源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海南某70MW光伏储能电站磷酸铁锂电池预制舱火灾调查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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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

2026 02/27

韩钰 韩子忠

海南一光伏储能电站电池预制舱火灾调查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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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电站

消防安全

锂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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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海南某70 MW光伏储能电站磷酸铁锂电池预制舱发生火灾,烧毁1组电池舱,无人员伤亡。事故评估了电站消防安全可靠性,分析了火灾风险、消防设计、管理及处置问题。基于案例复盘,提出完善消防标准法规、提升消防安全对策,以保障类似储能电站安全运行。

2024年5月26日14时许,海南某市一70 MW农光互补型光伏储能电站磷酸铁锂电池预制舱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组电池预制舱烧毁,未造成人员伤亡,未蔓延扩大,未发生次生灾害。本文基于该起火灾调查和案例复盘,提出保障光伏储能电站磷酸铁锂电池预制舱消防安全的对策建议。

1 储能电站基本情况

该农光互补型光伏储能电站项目位于空旷地带,周边无其他建筑和场所。项目总占地面积约83 万m2,总容量70 MW,配套建设17.5 MW/35 MWh的储能系统和约50 万m2的农光互补农业大棚。项目已经实现全容量并网发电,储能设备全部满负荷投入运行。该储能电站整体布局见图1。

图1 储能电站平面示意图

储能系统为7组磷酸铁锂电池预制舱,能量为2.5 MW/5.16 MWh。每个预制舱由16个电池簇组成,每个电池簇的能量为322.56 kWh;每个电池簇由15个电池模组串联组成,每个电池模组额定电压为76.8 V、容量为280 Ah、能量为21.5 kWh;每个电池模组采用24只磷酸铁锂电芯串联方式组成,单体电芯额定电压为3.2 V、容量为280 Ah、能量为0.896 kWh。6号电池预制舱内部布局见图2。

图2   6号电池预制舱内部示意图(单位:mm)

项目建有功率变换系统,设有7个储能变流器PCS舱。设有能量管理系统EMS,对储能系统进行综合管理、平滑控制。设有电池管理系统BMS,由电池模块管理单元BMU、电池簇管理单元BCU和电池堆/舱管理单元BSU组成,实时监测和记录电池运行情况。并设有2 750 kVA的隔离变压器。

储能电站设有消防给水系统,建有5个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和1个216 m³的消防水池。每组电池预制舱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可燃气体探测器和防爆型通风装置。站内设有消防控制室和水泵房,配备了灭火器材,设有环形消防车道。

2 火灾处置情况

2.1 火灾处置经过

接警后,当地消防部门立即启动三级火警调派力量。消防力量到场后,了解到6号电池预制舱温度异常过高、EMS反复告警、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已启动、视频监控发现舱内有火光、舱体有烟雾冒出,浓烟、明火逐步向整个预制舱蔓延。遂立即划定安全区,疏散现场人员,切断电源,并组织力量利用移动水炮、灭火机器人等远程进行不间断地冷却和隔离,防止事故向附近电池舱蔓延。同时,启动与地方气象、水务、环保等部门的协作机制,与储能电站企业、工程施工、电池厂家技术人员会商研判,利用无人机红外技术、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气体检测仪、漏电监测仪等,实时监测电池舱表面温度和现场毒害气体浓度变化。

现场处置中,利用储能电站站区内的2个地上式室外消火栓、1个216 m³消防水池,农光互补区1个2 000 m³农业用水水源及补水设施,保证了现场处置不间断消防用水。经过24 h不间断冷却处置,有效控制了火势范围及蔓延危害,事故预制舱表面温度持续低于70 ℃,现场可燃气体浓度处于安全范围。综合研判现场情况、分析国内外事故案例并与相关专家沟通会商后,指挥部决定分批次打开电池簇舱门灭火,并强调个人防护和安全要求。2 h后,现场处置完毕。部分消防力量继续留守观察。火场处置用时约26 h,灭火冷却总用水量超过2 000 m³。

2.2 火灾处置经验

该起储能电站火灾发生后,事故预警、初期处置、灭火救援、现场防护等各方工作有效、积极,主要有以下经验:

1)预警系统发挥作用。EMS能量管理系统、BMS电池管理系统及时预警、及时动作、客观记录,为及时发现和处置灾情以及后续事故调查提供了重要支撑。

2)初期事故处置有序。事故发生后,管理系统及时动作,电池预制舱停止运行;火灾报警、灭火系统正常启动;值班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19电话报警;相关管理、技术人员及时到场。

3)侦察处置安全有力。消防力量到场后,第一时间了解管理系统和设备设施动作情况,迅速疏散在场人员,切断站区电源,启动部门和专业协作机制,利用技术手段全面监控现场安全条件。

4)灭火战术准确有效。现场指挥部与有关专家充分研判,采取“冷却控制、防蔓延、防伤亡”战术,远程使用移动水炮、灭火机器人不间断进行冷却和隔离,并进行实时技术监测,有效防止了衍生灾害。

5)开舱灭火慎重果断。现场指挥部综合研判冷却控制情况和火场温度、安全条件,打开站内其他电池预制舱了解舱内设施和结构,强化攻坚组安全防护,成功开舱灭火。

6)战勤保障全面有力。灭火作战持续时间长,消防员个人防护、消防装备、消防水源以及后勤保障各方面有序有力。特别是附近1处2 000 m³的农业用水,为不间断冷却用水提供了重要支撑。

3 火灾调查情况

该地启动火灾调查区域协作机制,并邀请全国火灾调查专家、消防科研机构专家参加。现场勘验时,全程落实有害气体现场监测和个人安全防护。

经查EMS告警记录,当日午时,6号PCS舱储能系统开机,充电压板投入,满功率开始充电;约1 h后,6号PCS舱4簇控制系统突然频繁紧急关机、复归;又1 h后,视频监控发现6号电池预制舱电气室中间底部出现火光,6号电池预制舱BMS三级故障,触发6号电池预制舱消防报警,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装置启动。在场人员发现处置无效,立即打119电话报火警。

经勘查,6号电池预制舱全部过火,各电池模组安全阀全部开启,七氟丙烷钢瓶高温变色,气体全部释放。拆除6号电池预制舱全部电池簇进行比对,16个电池簇烧损情况见图3。

2号电池簇烧损程度较重,其他电池簇的烧损程度随着与2号电池簇的距离依次减轻。2号电池簇各电池模组过火,外观基本完好,烧损程度下重上轻,底部配电箱全部烧毁。6号PCS舱对应1号、2号电池簇防雷装置烧损,有过压短路痕迹。2号电池簇及内部电池模组烧损情况见图4。

图3   6号电池预制舱电池簇烧损情况

图4   2号电池簇及内部电池模组烧损情况

2号电池簇底部配电箱烧损情况见图5。

图5   2号电池簇配电箱烧损情况

综合调查情况,判定起火原因为6号电池预制舱内2号电池簇底部配电箱因外部高压冲击短路起火。

4 火灾暴露的消防安全问题

通过火灾调查及各方深入会商讨论,储能电站磷酸铁锂电池预制舱存在以下消防安全问题。

1)锂电池的火灾危险性等级划分标准、消防安全定性分类偏低。GB 51048-2014《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第11.1.3条,将锂电池火灾危险性确定为戊类,并基于此规定了相关的平面布局、建筑防火、消防设施、消防管理等系列要求;GB/T 42288-2022《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规程》等标准也以戊类火灾风险为基础提出相对较低的消防安全要求。由于国家标准将锂电池火灾危险性确定为戊类,导致实践中锂电池储能电站消防安全设防标准偏低。有专家认为这一定性不符合锂电池的本质危险性,需要重新评判规划。比如,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893-2021《电力储能系统建设运行规范》第4.2.2条,将锂离子电池火灾危险性确定为甲、乙类,并设定了较高的消防安全标准。

2)电池预制舱消防系统应对火灾的效果不明显,储能电站设计标准规范缺少灭火系统相关要求。本起事故的储能电站在电池预制舱设置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事故发生时已联动释放,但没有成功灭火,使用效果不显著。有的储能电站在电池舱同时设有气体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的地方探索使用压缩氮气泡沫灭火系统、新型气溶胶灭火系统等。GB 51048-2014《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并未强制规定设置灭火系统。但基于锂电池火灾特性,在内部灭火系统失效后,需要保障外部具备有效的灭火、隔离措施。本起事故储能电站消防用水设计严重不足,实战中无法保障冷却隔离用水需要;锂电池预制舱间的防火间距仅3 m,事故发生时无法有效防止火灾蔓延和进行灭火展开;储能电站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严重不足,缺少严格的防火防爆设计要求。

3)储能电站消防安全能力建设不充足,相关消防法规需要同步调整支持。储能电站是新能源领域的关键基础设施,其内部储存的能量密度高、火灾风险高,但是当前的消防管理策略通常将其视为普通社会单位处理。在法律法规方面,现行的《消防法》等法律体系不包含针对此类新兴产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要求,导致储能电站的消防安全保障制度不适应需求,无法构建高效、专业的消防应急体系。此外,储能电站专业技术人员在消防安全管理领域的专业性、实战经验、有效处置能力不足,无法保障火灾初期的响应速度,有增加火灾蔓延和扩大损失的风险。因此,完善储能电站的消防能力建设并推动相关消防法规的修订,已成为保障新能源产业安全发展的迫切需求。

4)磷酸铁锂电池热失控后存在爆炸风险,灭火处置应对措施存在争议。本起事故起火原因为电池模组外部配电盘电气短路,属于外部火源引发,电池模组内部反应不够充分,毒害气体释放量有限,爆炸风险相对较小。但关于磷酸铁锂电池热失控后爆炸的可能性仍存在较大争议。

5)储能行业安全、储能电站火灾风险评估未受到足够重视,缺少专业监测及定期审查。为落实能源安全战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等,电化学储能电站发展迅速,市场环境和商业模式初步建立。至2023年底,我国已投入运行的电力储能项目累计装机规模达86.5 GW,同比增长45%。伴随新型储能的高质量、规模化、集成式发展,国内外电化学储能安全问题日益引起关注。2024年5月15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Gateway三元锂离子电池250 MW储能电站站房式储能系统发生火灾,并多次复燃,持续2周才被扑灭。从整个新能源行业系统看,储能电站火灾需引起高度关注,急需开展相关风险评估工作。

5 储能电站消防安全措施

当前,新型储能技术发展迅速,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滞后、防灭火措施不到位、消防管理专业化水平不足。为保障新型储能产业安全发展,建议以加强风险管理为基础保障,提高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管理能力,构建并持续完善灭火应急处置机制,同步建立行业消防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5.1 以火灾高危单位风险管理为基础

试验表明,在热失控条件下,锂离子电池热解气体爆炸下限为6.22%、上限为38.4%,比常见可燃气体爆炸极限范围宽,且风险更大。2024年4月27日,德国尼尔莫尔商业区某磷酸铁锂电池储能集装箱发生火灾,当地消防员到场并咨询运营商后,打开正在冒烟的储能集装箱时发生爆炸,造成2名消防员受伤。锂电池火灾危险性应主要依据其热失控后释放的可燃气体的风险确定。建议消防标准规范和消防法规将锂离子电池火灾危险性确定为甲、乙类,将储能电站界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并以此为基础,规范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并开展消防安全管理。

5.2 提升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建议尽快修订国家标准GB 51048-2014《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取消将锂电池火灾危险性定为戊类的规定,按照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提高锂电池储能电站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防爆、消防设施等方面的消防设计要求。当电池舱内部气体灭火系统无效时,采用远程喷水冷却隔离、管网供水浸没灭火等战术非常重要。可考虑在每个电池预制舱增设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局部应用的开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每个电池簇中每个电池模组为单元进行设置,确保有效浸没电池模组。锂电池预制舱应当增设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开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增设泄压措施。站内室外消火栓旁应增设水枪、水带、扳手等器材箱;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固定式室外消防水炮。同时,考虑增加消防用水量,修订消防用水计算标准,火灾延续时间宜以5 h以上计算,并明确备用水源。

5.3 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时,针对储能产业新风险,增设相关制度和规定。明确距离当地消防站较远的中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应当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增设防爆、防毒、防触电等专业装备;储能电站应按照高危单位安全要求,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双重预防机制,管理人应具备相关的安全职业资格。同时,持续推进储能电站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对无人值守储能设施的信息化管理和定期巡查,明确人防、物防、技防标准和运行维护安全措施。明确各管理系统异地或云存储要求,规范BMS、EMS数据存储管理标准,确保发生事故后可通过数据溯查分析。企业应建立储能专家协作机制,加强运维、巡查人员专业化安全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全流程实战化消防演练。建议制定《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管理》国家标准,填补安全管理标准空白,可吸纳国家能源局《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25项重点要求(2023版)》的相关刚性内容。

5.4 完善灭火应急处置机制

针对磷酸铁锂电池预制舱火灾热失控后有较大爆燃爆炸的可能性,不应盲目开舱灭火。在火灾处置中,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优先疏散人员、切断电源,加强现场安全监测,审慎开舱灭火,有效防止触电、中毒、爆燃、爆炸等衍生危害。火灾处置中,应坚持“科学施救、稳妥处置”原则,第一时间了解EMS、BMS等管理系统动作及视频监控情况,加强与相关专家沟通,积极利用灭火机器人、移动水炮等远程出水,有效发挥无人机远程侦察和红外温度监测等作用,近战、攻坚力量务必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磷酸铁锂电池预制舱火灾扑救耗时长,用水量大,处置难度大,平时应加强预案熟悉、现场勘查和合成化、实战化演练。

5.5 建立行业消防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建立储能电站行业消防安全评估机制,对新的国家标准出台前已经建设并投入使用的电化学储能电站,通过明确评估目标、确定评估依据、全面组织核查、综合分析评判等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组织专业团队对储能电站进行实地检查,重点检查电池组、电气设备、消防设施等关键部位,研提改进措施、优化安全管理,持续加强储能电站的本质安全。针对区域性储能安全,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化综合评估,建立健全储能产业火灾高风险单位“黑名单”制度,落实监管、督促整改,确保进退有序、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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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00 | 2024_海南_三亚崖州湾集中供冷1号能源站4·3较大火灾_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海南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南繁科技城区域 集中供冷项目1 号能源站“4·3”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三亚市“4.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 年4 月26 日

目录 一、基本情况.................................................2 (一)建设项目基本概况................................... 2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3 (三)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9 (四)项目试运行(或运营)管理情况...................... 11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2 (六)有关人员情况...................................... 21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3 (一)事故经过.......................................... 23 (二)前期应急处置与信息报告情况........................ 26 (三)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27 (四)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28 (五)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 28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28 (一)现场勘察情况...................................... 28 (二)事故直接原因...................................... 34 (三)事故性质.......................................... 36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36 五、地方政府与单位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40 六、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41 (一)事故责任单位...................................... 41 (二)事故责任人员...................................... 45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48

第1 页共50 页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南繁科技城区域集中供冷项 目1 号能源站“4·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4 月3 日9:00 左右,位于三亚市崖州区三亚崖州湾 科技城南繁科技城区域集中供冷项目1 号能源站发生火灾事故, 过火面积约1280m 2,火灾造成3 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17.59 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三亚 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三亚市人民政 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市长张长丰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黄兴、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杨军建、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符人宏为副组 长,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 监察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科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市人民检察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总工会等单位为成 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 1,同时聘请建筑、消防、安全等方面专家参 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1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南繁科技城区域集中供冷项目1 号能源站“4.3”较大火灾 事故调查组的通知》(三府办〔2024〕30 号)

第2 页共50 页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资料调 阅、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 原因和间接原因及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相关企业及 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清了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 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 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南繁科技城区域集中供冷项 目1 号能源站“4.3”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违规动火焊接维修 蓄冰池侧板引燃聚脲+聚氨酯泡沫塑料保温材料,火势迅速蔓延 引发火灾,现场作业人员在有限空间紧急疏散困难且未采取有效 应急响应措施,最终导致3 人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 一、基本情况 (一)建设项目基本概况 1.总体概况 三亚崖州湾南繁科技城区域集中供冷能源站及室外供冷管 网工程建设项目,是为满足园区内约178hm 2的公共建筑供冷需求 的建设项目。该项目共建两个能源站,1 号能源站位于YK05-01-19 地块的广场下方,全地下建筑供冷装机规模为65MW,供冷负荷为 59.53MW,总建筑面积为8371m 2,主要承担三亚崖州湾南繁科技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 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 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3 页共50 页 城起步区及南翼部分建筑区域118.59hm 2供冷需求;2 号能源站位 于YK05-02-08 地块的绿地下方,为全地下建筑,供冷装机规模 为35MW,承担南繁科技城北翼部分建筑的供冷任务。该项目制冷 方式分为电制冷+冰蓄冷系统。 2.项目立项及报审情况 三亚崖州湾南繁科技城区域集中供冷项目(以下简称“集中 供冷项目”)于2020 年3 月31 日取得立项批复,2020 年7 月1 日获得可研批复,2020 年8 月18 日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 2021 年6 月8 日取得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的施工许可函,2023 年3 月29 日取得规划意见的批复,2023 年6 月14 日取得项目施 工许可函。 该项目立项和审批均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负责。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建设 公司”)成立于2019 年4 月18 日,法定代表人为钟声,注册资 本为500000 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60200MA5T9DX15F。单位地址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创意产 业园2 号路标准厂房一期旁,所属行业为公共设施管理业,经营 范围包含:负责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开发建设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4 页共50 页 运营和管理;负责政府投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崖州湾科技城 项目特定的经营性项目进行投资、运营和管理。开发建设公司目 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为集中供冷项目的 建设单位。 2.设计单位: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十一设计公司”)是专业从事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和工 程总承包业务的大型综合性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5101002019764990,法定代表人:赵振元,注册资本: 54529.7876 万元,注册时间:1993 年1 月16 日。许可项目:建 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公 路工程监理;电气安装服务;施工专业作业;输电、供电、受电 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特种设备设计;发电业务、输电 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燃气经营;自来水生产与供 应;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一般项目: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人防工 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工程和技术研究和 试验发展;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规划设计管理;以自有资金从

第5 页共50 页 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碳减排、碳转 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 服务;核电设备成套及工程技术研发;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 含特种设备);土石方工程施工;专用设备修理;风电场相关装 备销售;气候可行性论证咨询服务;电气设备修理;机械设备销 售;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环保咨 询服务;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标准化 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 售;金属材料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发 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新能源原动 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技术进出口;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 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货物进出口;信息咨 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市政设施 管理;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 租赁;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十一设计公司为集中供冷项目的设计单位。 3.总包单位: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 水利水电公司”)是一家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输

第6 页共50 页 电试验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1988 年5 月28 日,该公司总部坐 落在天津市,单位地址为河西区洞庭路五十二号;经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该公司的信用代码/ 税号为 91120000103069270J,法定代表人:魏新颜,注册资本:11580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 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特种设备 安装改造修理;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工 程施工;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 构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中建六 局水利水电公司是集中供冷项目的总承包单位。 4.专业分包单位:三亚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亚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兴森建筑公司”) 成立于2013 年12 月28 日,法定代表人为韩啸,注册资本为1000 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02000825426627。该公司 地址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镇育春路六巷18 号三楼,所 属行业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

第7 页共50 页 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对外 承包工程;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普通机 械设备安装服务;金属结构制造;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 建筑物清洁服务;日用木制品制造;日用木制品销售;门窗制造 加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门窗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 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 售;金属制品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生活垃圾处理装备 销售;家具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 器安装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仪器仪表销售;办 公设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灯具销售;五 金产品批发;销售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 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 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三亚兴森建筑公司目前的 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是集中供冷项目--1、 2#能源站蓄冰池装修、自流平地面的专业分包单位。 5.劳务分包单位:三亚丰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第8 页共50 页 三亚丰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丰森劳务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0200MA5RD74X6J,法定代表人韩啸,企 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 年8 月31 日,注册地址为 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海榆西线三亚市江南学校一层108 号。经营 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 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 工;城市绿化管理;对外承包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金 属门窗工程施工;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等。三亚丰 森劳务公司是集中供冷项目--1、2#能源站蓄冰池装修、自流平 地面劳务施工单位。 6.监理单位: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咨公司”)成立 于1989 年1 月26 日,单位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2 号;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中咨工程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的信用代码/税号为911100001000094240,法定代表人 是陈东升,注册资本为15479.8762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许 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9 页共50 页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对外承包工程;招投标代理 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中咨 公司是集中供冷项目的监理单位。 7.建设项目审批单位: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简称“科技城管理局”)为 该集中供冷项目的行政审批部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60200MB1D51573H,单位地址为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雅布伦产 业园2 号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钟声,登记状态正常,批准 机构名称/登记管理部门名称为中共三亚市委、市政府,机构类 型为机关。 (三)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1.合同签订情况 2020 年10 月22 日,开发建设公司与中咨公司签订了《三亚 崖州湾南繁科技城区域集中供冷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020 年11 月2 日,开发建设公司与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公司、 十一设计公司签订了《集中供冷项目EPC(勘察、设计、施工)

第10 页共50 页 工程总承包》合同,其中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公司为施工单位,十 一设计公司为设计单位。 2023 年1 月10 日,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公司与三亚兴森建筑 公司签订了《三亚崖州湾南繁科技城区域集中供冷项目—1、2# 能源站蓄冰池装修、自流平地面专业分包合同》,将集中供冷项 目蓄冰池装饰装修部分专业分包给三亚兴森建筑公司。 三亚兴森建筑公司与三亚丰森劳务公司签订《三亚崖州湾集 中供冷项目—1、2#能源站蓄冰池装修、自流平地面劳务施工协 议》(劳务施工协议中签署人与时间均为空白,协议落款处仅盖 了2 家公司印章),将该项工作分包给三亚丰森劳务公司。 2.工程施工与调试情况 据调查,2020 年11 月7 日开工,2021 年4 月20 日土方完 成,2021 年8 月22 日封顶完成,2022 年5 月3 日供冷设备进场, 2022 年7 月供冷设备供电通电,项目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智 能建筑、主体结构等各专项完成验收(但验收记录未填写具体签 署时间),2022 年9 月30 日开始进行设备设施调试和试运行, 2022 年10 月项目电制冷正常投入使用。2023 年10 月4 日蓄冰 盘管安装完成,2023 年10 月29 日乙二醇灌注完成,2023 年10 月30 日冰蓄冷系统调试投入试运行,2024 年1 月26 日发现蓄冰 池钢板顶端脱离墙体、侧板异常变形情况。

第11 页共50 页 3.冰蓄冷系统调试、试运行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2024 年3 月26 日,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公司组织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联合试运转单位召开 会议,对集中供冷项目关于1 号站蓄冰池钢板顶端脱离墙体原因 进行分析,2024 年3 月29 日制定了《三亚崖州湾南繁科技城区 域集中供冷项目1 号能源站蓄冰池钢板维修方案》。 能源站蓄冰池钢板维修步骤为:蓄冰池抽排水→观察开裂钢 板状态→检查开裂钢板→钢板复位。 钢板复位工艺:施工前准备(易燃物隔离)→钢板切割作业 (使用氧气乙炔切割)→钢板复位加固与焊接作业(手工电弧焊) 钢板复位涉及危险作业与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 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 (四)项目试运行(或运营)管理情况 该集中供冷项目电制冷+冰蓄冷系统设备种类及数量较多, 包括双工况离心式制冷机组、磁悬浮离心式制冷机组、供冷板换、 融冰板换、冷却泵、乙二醇泵、融冰泵、二级泵等设备与管道、 阀门,项目于2022 年5 月完成供冷设备进场,先后采用临电、 备用电、主供电进行了设备调试,2023 年10 月份开始蓄冰池主 要功能调试,尚未开展竣工验收移交工作。在此期间,开发建设 公司与深圳前海中碳综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联合试运转

第12 页共50 页 工程调试技术服务合同,该咨询单位协助完成1#站的联合试运营 与项目验收,并提供能源站系统调试服务工作,截至事故发生前, 尚未启动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科技城管理局(行政审批部门) 科技城管理局委派第三方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瑞捷公司”)负责建设工程第三方质量安全咨 询服务,负责项目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2020 年11 月 9 日起对集中供冷项目进行质量安全帮扶指导工作,期间收集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表1 份,开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 全、消防、创文巩卫、防台防汛、人员持证上岗、农民工工资发 放、临时用电、大型机械、防高坠、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 违法分包等帮扶检查42 次;房屋建筑工程抽测1 次,并出具检 测报告1 份;组织安全月、消防、安全生产线上线下培训会议7 余次;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行为评估考核4 次。 因施工手续、人员履职、支模架、卸料平台、危化品等问题下发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告知书11 份,房屋建筑工程质 量安全检查全面停工整改通知书1 份,收集复核质量安全隐患问 题整改完成报告53 份,人员履职不良行为认定1 份,编制拟定 园区工程管理各项制度汇编及通知92 份,消防检查工作总结3

第13 页共50 页 份。2023 年8 月,该集中供冷项目1 号能源站已进入调试阶段。 2.开发建设公司(建设单位) (1)可研设计阶段 2020 年3 月31 日《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关于三亚崖州 湾南繁科技城区域集中供冷项目立项的批复》(三科审﹝2020﹞ 88 号)同意启动集中供冷项目建设。 2020 年5 月,开发建设公司委托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于完成《三亚南繁科技城能源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于2020 年7 月1 日取得《三亚市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关于三亚市崖州湾 南繁科技城区域集中供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三科审 ﹝2020﹞183 号)。 2020 年8 月18 日取得的《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关于三 亚崖州湾南繁科技城区域集中供冷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 (三科审﹝2020﹞218 号)明确了项目建设期限及单独列支安全 文明措施费用。 (2)施工准备阶段 规划地块:集中供冷项目用地为YK05-01-19 地块,取得了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YK05-01-18/19 地块规划分图则的批复》,YK05-01-19 地块规划 用地性质为图书展览设施用地混合广场用地(代码:

第14 页共50 页 080301/1403)。 规划许可:集中供冷项目尚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该项目于 2023 年3 月29 日取得《关于申请办理三亚崖州湾南繁科技区域 集中供冷项目规划意见的批复》三科技城函〔2023〕339 号,批 复意见显示:集中供冷项目中的两座能源站位于上述两个地块局 部,符合控规要求,能源站项目建设时需与所在地块项目设计方 案做好衔接,共同规划建设。 施工许可:集中供冷项目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分别于 2021 年6 月8 日取得了《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关于三亚崖州 湾南繁科技城区域集中供冷项目1 号站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施工 许可的函》三科施工函〔2021〕42 号,2021 年12 月31 日取得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关于三亚崖州湾南繁科技城区域集 中供冷项目1 号站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施工许可延期的函》三科 施工函〔2021〕73 号,2023 年6 月14 日取得《三亚崖州湾科技 城管理局关于三亚崖州湾南繁科技城区域集中供冷项目施工许 可函以函代证的复函》三科施工函〔2023〕22 号,该复函原则同 意开展该项目工程建设等有关工作。 工程招投标:集中供冷项目于2020 年9 月22 日由招标代理 机构海南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完成招标工作,中标单位为中建 六局水利水电公司、十一设计公司、中咨公司。资质审查符合项

第15 页共50 页 目要求,未发现有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 签订协议:开发建设公司与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公司、十一设 计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 合同第3.4.3 明确“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工作 及承担相关费用,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 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开发建设公司与中咨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3)施工阶段 开工前准备:2021 年03 月12 日取得海南省设计研究院有限 公司施工图审查中心出具的《技术性审查合格意见》省院图审 〔2021〕015 号:图纸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审查合格, 由于该项目资料尚缺规划许可证,目前尚未取得图审合格证。 施工过程监管: 制度建设:2023 年3 月1 日发布的《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开发 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汇编》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隐患排查治理、建设项目红黄线管理、危险作业专项管理、事故 管理、应急管理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建设齐全。 责任落实:开发建设公司落实集中供冷项目负责人为胡翔, 签署了《建设单位勘查设计质量承诺书》。 教育培训:开发建设公司对各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分阶段

第16 页共50 页 进行了安全培训(包括:开发公司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 图册培训、基坑工程风险及防汛管理培训、高处作业HSE 专题培 训、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培训、扣件钢管脚手架培训、承插型盘扣 式脚手架、电梯管理培训、塔吊管理培训、附着升降式脚手架安 全管理培训、钢结构施工安全管理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 吊篮安全管理培训、高处作业培训)。 监督检查:开发建设公司约每2 个月一次对集中供冷项目开 展安全检查工作,下发《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隐患整改:开发建设公司存档有每次安全检查下发《建设工 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及其整改回复,对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 落实了闭环管理。 (4)试运行阶段 竣工验收:依据该项目《蓄能(水、冰)系统分部工程质量 验收记录》,该项目工程质量验收结果为合格。 联合试运转:该项目于2022 年5 月开始进行供冷设备调试, 2023 年10 月份开始蓄冰池主要功能调试,2024 年3 月7 日开发 建设公司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深圳前海中碳综合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并签订了联合试运转工程调试技术服务合同。 3.中咨公司(监理单位) 中咨公司与开发建设公司于2020 年10 月22 日签订了监理

第17 页共50 页 合同,配备了林尤川为总监的监理团队,于2020 年10 月28 日 召开了工地第一次会议。相关资料显示,监理单位编制了监理规 划1 份,监理细则47 份,监理部主持召开了116 次监理工作例 会,提交监理工作月报42 期;开展1#站、2#站分部质量验收15 次;下发质量监理通知单88 份,下发安全监理通知单67 份,上 报业主有关进度、施工单位人员履约、质量问题的监理工作联系 单22 份,组织质量安全周、月检120 次,组织节前、节后复工 等专项安全检查16 次,针对工期延误、质量问题、安全隐患、 施工管理人员履职不力等下发罚款单45 份,合计罚金473 万元。 按建设单位要求自2023 年4 月开始,每日以日报形式(含现场 影像资料)向建设单位汇报当日施工情况。 2024 年3 月29 日针对1 号能源站蓄冰池动火作业存在的问 题下达了监理通知书(编号:AQTZ-098),指出存在蓄冰池内焊 接作业未开具动火证证明、冰池内焊接作业未使用接火盆、蓄冰 池内灭火器不足,未按要求增加灭火器数量、冰池内作业时,应 使用安全电压,保证通风及照明等4 个问题,要求5 天之内完成 整改。 4.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公司(总包单位) (1)人员持证情况 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公司主要负责人即项目经理贺波持有一

第18 页共50 页 级建造师证书,编号:津1342011201106929;安全管理人员杨景 东持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有 效期内,编号:津建安C2(2022)0064889。总包单位6 名安全 管理人员均持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 (2)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公司于2020 年9 月4 日成立三亚崖州湾 科技城区域集中供冷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 部,加强项目管理,并投保了建设安责险共保体保险单。项目部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供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责任书签 订情况;已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供了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纸质文件;已按要求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计划,建立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台账;已提供安全生产 投入实施清单,安全生产投入有清单;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工作机制,建立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及隐患排查整治台账, 备有风险分析管控资料;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 定期演练记录。 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公司项目部制定了《三亚崖州湾南繁科技 城区域集中供冷项目1 号能源站蓄冰池钢板维修方案》,方案于 2024 年3 月29 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设计单位、

第19 页共50 页 联合试运行单位共同讨论,但该方案未能针对蓄冰池侧板维修中 存在有限空间、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等交叉作业复合 风险,特别对蓄冰池侧板外表面与混凝土墙面之间存在102mm 厚 聚脲+聚氨酯泡沫塑料保温材料在蓄冰池侧板氧气乙炔切割、手 工电弧焊条件下的火灾危险性未能得到辨识,故未能提出有效的 安全管理与安全技术措施管控有限空间内动火作业风险。 2024 年3 月29 日,针对《三亚崖州湾南繁科技城区域集中 供冷项目1 号能源站蓄冰池钢板维修方案》完成三级安全技术交 底,相关人员签署,包括2024 年4 月3 日进入蓄冰池作业的9 名作业人员。 2024 年3 月29 日-4 月3 日,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 电作业等危险作业过程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经现场复核就批准高 风险作业,作业票显示审批作业人员3 名,而实际作业人员9 名; 将有限空间内动火作业的高风险交叉作业按三级动火作业审批, 对作业危险性存在明显误判;实际蓄冰池侧板维修作业工艺与方 案所述不一致,方案要求对保温材料进行铲除或隔离后进行动火, 而实际并未按方案执行;现场条件不满足动火作业需求,如未配 置消防水带、对讲机等设备设施;危险作业过程未安排专人进行 监护等。 在4 月3 日事故发生后,相关负责人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

第20 页共50 页 安全事故。 5.十一设计公司(设计单位) 十一设计公司出具了施工图,但图审单位因新技术与对应专 业局限,虽出具部分图审结论性意见,但尚未出具整体图审结论 性意见的证明材料。 6.三亚兴森建筑公司(专业分包单位) (1)人员持证情况 三亚兴森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夏冰持二级建造师证(编号: 461508)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编号:琼建安B(2022)0002159),安全管理人员余亮持有建筑 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津建安C3 (2019)0000128),证书在有效期内。 (2)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亚兴森建筑公司提供了夏冰、余亮的日常工作日记,记录 显示基本上为现场安全无隐患,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现场安全 管理工作流于形式。 7.三亚丰森劳务公司(劳务分包单位) (1)人员持证情况 三亚丰森劳务公司项目经理杜士健二级建造师证(编号: 462038)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21 页共50 页 (编号:琼建安B(2022)0002018)。安全管理人员刘桂震持有建 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JZ1800000478),证书在有效期内。 (2)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亚丰森劳务公司提供了杜士健、刘桂震的日常工作日记, 记录显示基本上为现场安全无隐患,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现场 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 (六)有关人员情况 1.贺波,男,40 岁,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公司集中供冷项目的 项目经理。 2.安平生,男,38 岁,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公司集中供冷项目 的执行经理。 3.李强,男,27 岁,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公司集中供冷项目的 项目安全员,2024 年4 月3 日上午在2 号能源站进行监督工作, 事故发生时不在1 号能源站现场。 4.翟宝石,男,35 岁,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公司集中供冷项目 的施工员,4 月3 日上午在1 号能源站蓄冰池钢板修复作业现场 进行监督工作。 5.林尤川,男,52 岁,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集中供冷 项目的监理总监(执业证书46000674),事故发生时不在1 号能

第22 页共50 页 源站现场。 6.韩啸,男,37 岁,同为三亚兴森建筑公司和三亚丰森劳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7.崔玉良,男,47 岁,三亚丰森劳务公司集中供冷项目1 号 能源站现场负责人。 8.董效洋,男,57 岁,三亚丰森劳务公司集中供冷项目1 号 能源站普工,4 月3 日上午7 时参与了蓄冰池钢板修复作业。 9.刘景聚,男,56 岁,三亚丰森劳务公司集中供冷项目1 号 能源站普工,4 月3 日上午7 时参与了蓄冰池钢板修复作业。 10.杨树华,男,55 岁,三亚丰森劳务公司集中供冷项目1 号能源站普工,4 月3 日上午7 时参与了蓄冰池钢板修复作业。 11.王国印,男,59 岁,三亚丰森劳务公司集中供冷项目1 号能源站普工,4 月3 日上午7 时参与了蓄冰池钢板修复作业。 12.王庆伟,男,52 岁,三亚丰森劳务公司集中供冷项目1 号能源站普工,4 月3 日上午7 时参与蓄冰池钢板修复作业。 13.周磊,男,25 岁,三亚丰森劳务公司集中供冷项目1 号 能源站焊工(持有焊工特种作业证),4 月3 日上午7 时参与蓄 冰池钢板修复作业。 14.李某某,男,46 岁,三亚丰森劳务公司集中供冷项目1 号能源站普工(未持有焊工特种作业证),4 月3 日上午7 时参

第23 页共50 页 与蓄冰池钢板修复作业,据同组作业人员王庆伟笔录内容,王庆 伟在蓄冰池钢板修复作业中协助李某某进行过动火作业,李某某 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15.孙某某,男,59 岁,三亚丰森劳务公司集中供冷项目1 号能源站普工(未持有焊工特种作业证),4 月3 日上午7 时参 与了蓄冰池钢板修复作业,现场负责人崔玉良笔录显示,其将孙 某某作为持证焊工安排了蓄冰池钢板修复作业,孙某某在本起事 故中死亡。 16.姜某某,男,56 岁,三亚丰森劳务公司集中供冷项目1 号能源站普工(未持有焊工特种作业证),4 月3 日上午7 时参 与了蓄冰池钢板修复作业,据现场负责人崔玉良笔录内容,其将 姜某某作为持证焊工安排作业,姜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鉴于该集中供冷项目1 号能源站现场视频监控系统未投入运 行,事故调查过程中未能提取到相关现场影像资料。事故调查组 依据图纸、相关人员笔录以及现场勘查情况等资料,经过综合分 析,梳理本事故经过如下: 2024 年3 月29 日起,三亚丰森劳务公司开始对集中供冷项 目1 号能源站蓄冰池钢板顶端脱离墙体进行复位施工,4 月3 日

第24 页共50 页 早上7 时,三亚丰森劳务公司集中供冷项目1 号能源站现场负责 人崔玉良安排王庆伟、周磊、董效洋、刘景聚、杨树华、王国印、 李某某、孙某某、姜某某9 人进入蓄冰池开展修复作业,现场9 人共分成三个工作组:李某某、王庆伟一组在蓄冰池一里侧作业; 周磊、王国印、杨树华一组在蓄冰池入口左侧作业;孙某某、姜 某某、董效洋、刘景聚一组在蓄冰池的另一里侧作业。 现场安排的各岗作业部位如图所示。崔玉良事后笔录显示, 其安排工作要点是三个工作组共三个动火点,每个工作组分别安 排有至少一名焊工动火,一名普工辅助作业,周磊、李某某、孙 某某、姜某某4 人作为焊工安排动火作业,采用氧气乙炔切割, 手工电弧焊焊接修复加固蓄冰池侧板。 4 月3 日蓄冰池修复作业时使用4 月1 日开具的动火证,该 动火票为三级动火,动火时间为4 月1 日7:00 至4 月3 日19:00, 监护人为周宝义(三亚丰森劳务公司员工),审批人为李强(中 建六局水利水电公司集中供冷项目的项目安全员)。相关人员笔 录显示,4 月3 日实际作业时,周宝义未到现场监护,三个工作 组分别在三个动火点作业。 7:30-8:00 左右,工作组之一的乙炔气瓶用完了气体,姜某 某安排董效洋、刘景聚到2 号能源站提取气瓶。 8:30 左右,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公司集中供冷项目施工员翟宝

第25 页共50 页 石到达蓄冰池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工作。 9:00 左右,董效洋、刘景聚两人取到气瓶后返回,但未进入 蓄冰池时就发现蓄冰池作业场所发生了火灾,二人未再进入火场。 9:00 左右,李某某、王庆伟所在工作组也因气瓶没气准备离 开蓄冰池去2 号能源站提取气瓶。 9:00 左右,在蓄冰池入口外部约2—3m 距离进行地下室搭架 子作业的韩龙军(三亚丰森劳务公司集中供冷项目1 号能源站普 工),因一根搭架子用的铁管太长,想找蓄冰池内作业人员帮忙 切割铁管,进入蓄冰池马道上寻找王庆伟让其帮忙,王庆伟说没 有氧气了,随后韩龙军走到蓄冰池入口外侧准备找周磊帮忙,面 对着蓄冰池入口等待,随后发现蓄冰池门口左侧部位冒出黑烟, 随即大声呼喊着火啦。 9:00 左右,正在进行钢板焊接的周磊听见有人呼喊着火啦, 从施工架下到冷却管平台,他抬头发现头顶的整个屋顶着火了, 蓄冰池侧板紧贴的墙体上方也着火了,并且火势顺着墙体向房顶 快速蔓延。周磊从冷却管平台爬到蓄冰池出口处,从一位工友中 接过灭火器立即对着火墙面进行灭火,灭火器整瓶用完了,火势 依然很大,施工现场照明已断电,现场浓烟笼罩,一片漆黑,随 后周磊就从唯一的安全出口撤离火场。

第26 页共50 页 蓄冰池作业岗位安排图 (二)前期应急处置与信息报告情况 9:00 左右,起火后,周磊爬出蓄冰池安全出口从一工人手中 接取灭火器灭火,同时,王国印、杨树华及其他人员也在寻找灭 火器。周磊使用完一瓶灭火器后,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其随 后从唯一的安全出口撤离,并拨打了119 火警电话。 起火时,还有其他工人在1 号能源站地下室一层作业,多人 看见在蓄冰池出口处的李某某先用自己的饮用水杯向起火点泼

第27 页共50 页 洒,随后取用灭火器灭火,发现火势未得到控制,便向蓄冰池地 下作业场所里部跑去,后续未见其撤出火场。 起火时,在1 号能源站地下室一层出口附近的翟宝石,立即 边呼喊边提取灭火器灭火,灭火器使用完毕后火势仍无法控制, 翟宝石大声呼喊人员撤离。随后翟宝石电话报告至项目执行经理 安平生,安平生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了应急预案,拨打了119 火 警电话,并电话报告开发建设公司有关负责人胡翔与项目经理贺 波,随后赶到现场救援。 (三)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9:12,三亚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三亚市 崖州区科技城附近一工地着火,3 人被困地下室。接报后三亚市 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崖城站、中心渔港站、凤凰特勤站、水域 大队、东岸站、亚龙湾站21 辆消防车及92 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 现场。 9:17,崖城消防救援站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支队全勤指挥部、 崖州大队、吉阳大队和天涯大队全勤值班人员遂行出动。 10:23,现场明火被扑灭。 11:04,在T 形通道通往室外出口倒塌砖墙处发现了第一名 被困人员。 13:18,在蓄冰池最底部发现了第二名被困人员。

第28 页共50 页 13:58,在蓄冰池里部北侧墙面和马道之间发现了第三名被 困人员。 经120 确认3 名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 (四)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从事故现场抢救出的李某某、孙某某、姜某某3 人员经医疗 机构确认死亡,后经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3 人均为生 前窒息死亡 3。至4 月9 日,事发有关单位已与3 名死亡人员的家 属达成赔偿协议,共支付了420 万元的赔偿金,完成了火化,3 名死亡人员的家属均未提出异议并陆续离开了海南省。 (五)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过火面积约1280m 2,烧毁聚氨酯泡沫塑料保温材料、 聚脲防水层、聚乙烯管、橡塑管道、金属管道等,事故造成3 人 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17.59 万元 4。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发生场所位于集中供冷项目1 号能源站蓄冰池,经现场 勘查,基本情况如下: 1.事故周边环境:集中供冷项目1 号能源站西南侧为南繁博 3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三)公(司)鉴(法医)字〔2024〕123 号、124 号、125 号。 4 《三亚崖州湾南繁科技城区域集中供冷项目1 号能源站火灾毁损直接财产损失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业勤评报 字〔2024〕第0020 号。

第29 页共50 页 物馆在建工地,东北侧为科尚广场,西北侧及东南侧为道路。 2.事故发生部位:火灾事故发生在1 号能源站蓄冰池,位于 项目东南侧。

第30 页共50 页 三亚崖州湾南繁科技城区域集中供冷项目1 号能源站外景图 3.蓄冰池平面、空间情况:蓄冰池为全地下建筑,建筑总高 度为5.7m,室内外高差为0.3m,建筑总长度为104.4m,总宽度 为62.1m。蓄冰池内蓄水部分上方为钢马道,蓄冰池盘管设备分 布在钢马道下方,成田字形分布,设备间距不均,宽处1.7m,窄 处0.11m,部分区域受立柱影响,仅0.4m。设备上方空间安装了 各类管道。蓄冰池内安装了44 台板式融冰换热器。蓄冰池墙体 由内到外材料依次为混凝土墙体、2mm 聚脲防水材料、100mm 聚 氨酯泡沫塑料保温材料、6mm 钢板,墙面四周钢板未覆盖到顶, 顶部向下距钢板上沿高度3m 区域范围墙体由内到外材料依次为 混凝土墙体、2mm 聚脲防水材料、100mm 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

第31 页共50 页 蓄水池东南侧顶部有两个通风口。蓄冰池内以一长边实体墙划分 为大蓄冰池和小蓄冰池,实体墙高度低于马道,大蓄冰池长62.1m, 宽12.6m,小蓄冰池长62.1m,宽7.2m,蓄冰池的深度为12.5m 左右。整个蓄冰池仅有1 个人员出入口,内部密集布局各类设备 与管道,紧急状况下人员进出困难,属典型的有限空间。 图3.1 事发前蓄冰池内部情形 图3.2 事发后蓄冰池内部情况-盘管与侧壁

第32 页共50 页 图3.3 事发后蓄冰池内部情况-侧壁与焊机 图3.4 事发后蓄冰池入口过道上有一台电焊机

第33 页共50 页 图3.5 蓄冰池侧壁与混凝土墙壁之间的保温材料

第34 页共50 页 图3.6 平台层火灾后形态 (二)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火场状况,相关人员现场指认和询 问笔录,综合分析认定本起事故直接原因为:三亚丰森劳务公司 焊工周磊在蓄冰池内侧板处动火作业时,引燃了蓄冰池西北侧墙 聚脲和聚氨酯保温材料,且未能及时有效扑救初期火灾,火势迅 速蔓延,最终导致蓄冰池内作业的3 人未能撤离火场而窒息死亡。 1.起火时间。根据三亚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的接警记录、 周磊(焊工)手机通话记录、现场人员的询问笔录和火灾现场勘 查情况,综合分析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4 年4 月3 日9:

第35 页共50 页 00 左右。 2.起火部位。根据周磊、王国印、杨树华、王庆伟等人现场 指认,蓄冰池出入口西北侧墙面最先起火;经现场勘验,出入口 西北侧墙面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材料烧损及烟熏痕迹较其他区域 严重,西北侧的不锈钢管道变色痕迹较其他区域严重,顶部保温 材料脱落较其他区域严重,综合分析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蓄冰池出 入口西北侧墙面。 3.起火点。根据周磊现场指认并结合火场形态分析,起火当 时其正在对距出入口1.4m、距顶部3.0m 处加固钢架进行电焊作 业,电焊区域上方出现明火;经现场勘验,出入口门从距出入口 1.4m、距顶部3.0m 处向外侧由低向高有明显V 形电弧熔痕,焊 点上部无钢板覆盖墙面聚氨酯泡沫塑料保温材料、聚脲防水材料 烧损痕迹呈由低向高、朝向出入口的V 字形态,综合火场形态分 析认定起火点位于北侧距出入口1.4m、距顶部3.0m 处焊点上方 墙面0.3m 范围内。 4.起火原因。根据周磊、王国印、杨树华、王庆伟、韩龙军 等询问笔录及现场指认,周磊现场作业焊点上方起火;现场在马 道上提取了电焊工周磊使用的焊机、打火机等工具,在起火点处 提取电焊工周磊使用的焊把;经现场勘验,起火点处钢板存在热 切割及电弧焊接熔痕,靠近安全出口西侧钢板与钢柱存在焊接熔

第36 页共50 页 痕,综合分析认定起火原因为电焊作业引燃周围聚脲防水层和聚 氨酯泡沫塑料保温层可燃物引发本起火灾。 (三)事故性质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三条,事故调查组讨论分析认定此次事故为较大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三亚丰森劳务公司(劳务分包单位) 三亚丰森劳务公司对有限空间内热切割与焊接动火危险作 业安全风险辨识不清,安全管理失管失控,在开展集中供冷项目

第37 页共50 页 1 号能源站蓄冰池钢板维修过程中,未按照维修方案作业,危险 作业管理混乱,违规作业;事故发生当天,涉事人员违章操作、 冒险作业。具体如下: 1.未制定规章制度,违规冒险作业。三亚丰森劳务公司未能 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际作业时未按照维修方案要求, 对防水材料聚脲、保温材料聚氨酯泡沫塑料进行先铲除或隔离, 未采取其他临时等效措施如一边喷水冷却一边切割,或采用其他 冷切割等安全技术措施;2024 年4 月3 日事故发生当天,安排3 组9 人在有限空间内同时进行割焊维修作业,蓄冰池内共有3 处 动火作业点,3 处动火作业点中仅周磊、杨树华、王国印班组一 处有履行动火审批手续的记录,安排的4 名动火作业人员(周磊、 李某某、孙某某、姜某某)中仅周磊1 人持有焊工特种作业证书。 2.风险管控流于形式,作业安全管理失控。现场负责人未履 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作业前安全风险辨识流于形式,对于受限 空间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临电用电作业等交叉复合危险 作业的风险明显认识不足,对于可能发生突发事故后,设备管道 密集布局、狭窄通道、应急照明欠缺等应急救援难度估计严重不 足,同时安排多组人员交叉作业,导致事故后果扩大;作业前人 员培训和交底不到位,经过询问作业人员,相关作业人员对安全 措施不熟悉,对应急救援要求不清晰等;未严格执行危险作业许

第38 页共50 页 可票制度,动火作业票存在人员代签问题(“周磊”签名明显存 在不同笔迹);4 月3 日事故发生当天动火作业尚未完成,动火 票内容显示动火作业已经完成验收;现场动火作业处于失控状态, 事发时动火票中明确的监护人员不在作业现场,灭火器在蓄冰池 门口,而未预先放置在动火点。 3.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意识和能力不足。对有限空间、 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等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与研判不到位,未组 织开展危险作业安全知识和应急措施的培训教育,现场作业人员 安全意识不高,以及突发事故应急能力不足,当出现突发火灾事 故,现场人员应急处置不当,未能第一时间通知现场其他作业面 作业人员撤离,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二)三亚兴森建筑公司(专业分包单位) 三亚兴森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与劳务分 包单位三亚丰森劳务公司为同一法人代表,垂直管理与责任关系 不明晰,现场管理责任不明晰;动火作业票申请由三亚兴森建筑 公司提出申请,但所有作业人员均隶属于三亚丰森劳务公司;对 进场作业三亚丰森劳务公司人员安全交底不清,未及时发现并消 除蓄冰池侧板维修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2024 年4 月3 日事故发生当天,未能及时制止涉事人员违规操作、冒险作业。 (三)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公司(总包单位)

第39 页共50 页 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公司总承包项目部对集中供冷项目的有 限空间内动火交叉作业的复合危险性认识明显不足,批准了有限 空间内动火作业按照三级动火进行管理;审批流程履行不到位, 未针对危险作业环境进行现场确认并制定相应管控措施;未能辨 识有限空间内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特殊作业风险叠加 的后果,致使现场作业安全风险叠加,未能采取针对性的安全管 理与技术措施,应急准备不到位。此外还存在现场调试、运营期 安全管理不规范,未安排专人在消防控制室、工艺控制室进行值 班和巡检等其他管理问题。 (四)开发建设公司(建设单位) 开发建设公司在该集中供冷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就组织投 入试运行,事故调查组在事后发现项目现场存在多处事故隐患未 及时排查发现并整改闭环。此外,还存在试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管 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总包单位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公司、联合调试 单位深圳前海中碳综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责任交叉,责任划 分不清晰的情况;开发建设公司有关负责人对集中供冷项目的安 全风险认识不足,安全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 事故隐患。 (五)深圳瑞捷公司(科技城管理局第三方质量安全咨询服 务公司)

第40 页共50 页 科技城管理局委托深圳瑞捷公司负责建设工程的第三方质 量安全咨询服务,深圳瑞捷公司在对科技城管理局管理区域内的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未能及时有效辨识和管控安 全风险重点部位,未及时排查发现并督促整治管理区域范围内的 项目重大事故隐患。 五、地方政府与单位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科技城管理局 科技城管理局作为该项目的行政审批单位,在项目审批后履 行事中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规划建设部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 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三亚崖州湾南繁科技城区域集中 供冷项目进行安全监管,但目前未纳入监管范畴,仅采取轮岗巡 查模式进行帮扶指导,高风险作业监管力度不足,现场事故隐患 排查整治不全面不彻底。 (二)崖州区属地政府、行业主管和综合监管部门 1.崖州区属地政府未有效统筹辖区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工作,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区域的行业、领域因空间规划和授权机制等因 素存在行业主管、综合监管职责覆盖不全面问题。 2.新业态,新兴行业安全监管存盲区,各职能部门之间安全 监管责任边界不清,未能组织实施有效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第41 页共50 页 六、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事实,对相关责任单位与责任人提出如下责任 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 1.三亚丰森劳务公司(劳务分包单位)。该公司存在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危险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不足,未严格 落实临时用电、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安全管控 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第三十条、第四十三 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第二十一条规定。 建议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第九十七 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对其实施行 政处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 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 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四十四条: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 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 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 故发生。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 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 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 规程。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 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 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 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42 页共50 页 2.三亚兴森建筑公司(专业分包单位)。该公司存在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其劳务分包单位三亚丰森劳务公司的 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对危险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不足,未严格落实 临时用电、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安全管控措施,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行 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0第九十七条、 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对其实施行政处 罚。 3.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公司(总包单位)。该公司存在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其成立的总承包项目部对1 号能源站蓄 冰池危险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不足,未严格落实临时用电、动火作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 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 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四十四条: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 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 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 故发生。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 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 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 规程。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 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 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 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43 页共50 页 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许可制度,对施工现场 危险源管控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1第 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议行政执法部门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 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开发建设公司(建设单位)。事发的集中供冷项目未通过 竣工验收就组织投入试运行,项目现场存在多处事故隐患未及时 排查发现与整改闭环,试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第四十六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 14第十三条规定。建议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 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 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 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 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 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 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 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 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 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 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44 页共50 页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5第五十八条,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5.深圳瑞捷公司(第三方质量安全咨询服务公司)。未能及 时有效辨识和管控安全风险重点部位,未及时排查发现并督促整 治管理区域范围内的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建议科技城管理局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6第十五条规定,对其实施相应 安全质量考核与处罚。 6.科技城管理局(审批机构)。对于授权范围内的审批项目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 整治不全面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7第 三条、第九条规定。责成科技城管理局向三亚市人民政府进行深 刻检查,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 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建立完善安 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并按照授权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 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 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 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 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45 页共50 页 (二)事故责任人员 1.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3 人) 李某某、孙某某、姜某某均为三亚丰森劳务公司员工,在4 月3 日参与蓄冰池钢板修复作业过程中,安全风险意识不强,未 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未取得焊工特种作业证件而违章动火作 业 18,因3 人均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2.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3 人) (1)韩啸,三亚兴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单位) 和三亚丰森劳务公司(劳务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三亚兴 森建筑公司和三亚丰森劳务公司两家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职 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对事故负有相应管理责任 19。涉嫌 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崔玉良,三亚丰森劳务公司集中供冷项目1 号能源站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 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 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 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 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 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第46 页共50 页 现场负责人。作为现场负责人,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未严格落 实危险作业相关管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0。涉嫌刑事犯 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周磊,三亚丰森劳务公司集中供冷项目1 号能源站焊 工。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风险意识不强,未严格落实危险作 业许可票制度,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在监护人不在现场的 情况下实施了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1。涉嫌刑事犯罪,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6 人) (1)贺波,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公司集中供冷项目的项目经 理。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 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应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 22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 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 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 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 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

第47 页共50 页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3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林尤川,中咨公司集中供冷项目监理总监。作为项目 监理现场负责人,监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未能识别到现场情况与 施工方案存在严重不符合,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 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对 其实施行政处罚。 (3)杜文天,开发建设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人。作为公司 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集中供 冷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全面不彻底,对此 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 24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张景峰,开发建设公司副总经理。作为分管工程管理 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 生负有责任,建议: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处罚年限半年。 (5)吴坤苗,开发建设公司董事长。作为开发建设公司主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六十的罚款。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六十的罚款。

第48 页共50 页 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纪委 监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在影响期限内,对其实施行 政处罚。 (6)李永亮,科技城管理局规划建设部负责人。作为科技 管理局项目建设部门负责人,负责相关审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给予 行政记过处分。 (7)林玉婷,科技城管理局总规划师。作为分管科技管理 局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 由纪委监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该起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提出如下事 故防范和整改建议: (一)全市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 策部署,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 风险防范化解机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二)科技城管理局一是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与行业

第49 页共50 页 主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动,齐抓共管,开 展大排查大整治,提高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 水平,坚决堵住安全生产管理漏洞,确保园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 定好转;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要联合开 展对辖区建设工地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无视安 全生产、违法违规施工的行为要及时制止,排除事故隐患并依法 严厉查处,同时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二是应针对政府外派法定机构的管理运行独特性,论证行政审批 和事前、事中、事后安全监督管理的关系,建立符合实际的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模式。 (三)全市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 包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明确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 设,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对于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属地政府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应按照位 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原则,明确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实 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 全,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强化政府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形

第50 页共50 页 势的平稳可控。

FD11201 | 2024_海南某70MW光伏储能电站5·26电池预制舱火灾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海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储能/新能源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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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

2026 02/27

韩钰 韩子忠

海南一光伏储能电站电池预制舱火灾调查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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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电站

消防安全

锂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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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海南某70 MW光伏储能电站磷酸铁锂电池预制舱发生火灾,烧毁1组电池舱,无人员伤亡。事故评估了电站消防安全可靠性,分析了火灾风险、消防设计、管理及处置问题。基于案例复盘,提出完善消防标准法规、提升消防安全对策,以保障类似储能电站安全运行。

2024年5月26日14时许,海南某市一70 MW农光互补型光伏储能电站磷酸铁锂电池预制舱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组电池预制舱烧毁,未造成人员伤亡,未蔓延扩大,未发生次生灾害。本文基于该起火灾调查和案例复盘,提出保障光伏储能电站磷酸铁锂电池预制舱消防安全的对策建议。

1 储能电站基本情况

该农光互补型光伏储能电站项目位于空旷地带,周边无其他建筑和场所。项目总占地面积约83 万m2,总容量70 MW,配套建设17.5 MW/35 MWh的储能系统和约50 万m2的农光互补农业大棚。项目已经实现全容量并网发电,储能设备全部满负荷投入运行。该储能电站整体布局见图1。

图1 储能电站平面示意图

储能系统为7组磷酸铁锂电池预制舱,能量为2.5 MW/5.16 MWh。每个预制舱由16个电池簇组成,每个电池簇的能量为322.56 kWh;每个电池簇由15个电池模组串联组成,每个电池模组额定电压为76.8 V、容量为280 Ah、能量为21.5 kWh;每个电池模组采用24只磷酸铁锂电芯串联方式组成,单体电芯额定电压为3.2 V、容量为280 Ah、能量为0.896 kWh。6号电池预制舱内部布局见图2。

图2   6号电池预制舱内部示意图(单位:mm)

项目建有功率变换系统,设有7个储能变流器PCS舱。设有能量管理系统EMS,对储能系统进行综合管理、平滑控制。设有电池管理系统BMS,由电池模块管理单元BMU、电池簇管理单元BCU和电池堆/舱管理单元BSU组成,实时监测和记录电池运行情况。并设有2 750 kVA的隔离变压器。

储能电站设有消防给水系统,建有5个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和1个216 m³的消防水池。每组电池预制舱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可燃气体探测器和防爆型通风装置。站内设有消防控制室和水泵房,配备了灭火器材,设有环形消防车道。

2 火灾处置情况

2.1 火灾处置经过

接警后,当地消防部门立即启动三级火警调派力量。消防力量到场后,了解到6号电池预制舱温度异常过高、EMS反复告警、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已启动、视频监控发现舱内有火光、舱体有烟雾冒出,浓烟、明火逐步向整个预制舱蔓延。遂立即划定安全区,疏散现场人员,切断电源,并组织力量利用移动水炮、灭火机器人等远程进行不间断地冷却和隔离,防止事故向附近电池舱蔓延。同时,启动与地方气象、水务、环保等部门的协作机制,与储能电站企业、工程施工、电池厂家技术人员会商研判,利用无人机红外技术、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气体检测仪、漏电监测仪等,实时监测电池舱表面温度和现场毒害气体浓度变化。

现场处置中,利用储能电站站区内的2个地上式室外消火栓、1个216 m³消防水池,农光互补区1个2 000 m³农业用水水源及补水设施,保证了现场处置不间断消防用水。经过24 h不间断冷却处置,有效控制了火势范围及蔓延危害,事故预制舱表面温度持续低于70 ℃,现场可燃气体浓度处于安全范围。综合研判现场情况、分析国内外事故案例并与相关专家沟通会商后,指挥部决定分批次打开电池簇舱门灭火,并强调个人防护和安全要求。2 h后,现场处置完毕。部分消防力量继续留守观察。火场处置用时约26 h,灭火冷却总用水量超过2 000 m³。

2.2 火灾处置经验

该起储能电站火灾发生后,事故预警、初期处置、灭火救援、现场防护等各方工作有效、积极,主要有以下经验:

1)预警系统发挥作用。EMS能量管理系统、BMS电池管理系统及时预警、及时动作、客观记录,为及时发现和处置灾情以及后续事故调查提供了重要支撑。

2)初期事故处置有序。事故发生后,管理系统及时动作,电池预制舱停止运行;火灾报警、灭火系统正常启动;值班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19电话报警;相关管理、技术人员及时到场。

3)侦察处置安全有力。消防力量到场后,第一时间了解管理系统和设备设施动作情况,迅速疏散在场人员,切断站区电源,启动部门和专业协作机制,利用技术手段全面监控现场安全条件。

4)灭火战术准确有效。现场指挥部与有关专家充分研判,采取“冷却控制、防蔓延、防伤亡”战术,远程使用移动水炮、灭火机器人不间断进行冷却和隔离,并进行实时技术监测,有效防止了衍生灾害。

5)开舱灭火慎重果断。现场指挥部综合研判冷却控制情况和火场温度、安全条件,打开站内其他电池预制舱了解舱内设施和结构,强化攻坚组安全防护,成功开舱灭火。

6)战勤保障全面有力。灭火作战持续时间长,消防员个人防护、消防装备、消防水源以及后勤保障各方面有序有力。特别是附近1处2 000 m³的农业用水,为不间断冷却用水提供了重要支撑。

3 火灾调查情况

该地启动火灾调查区域协作机制,并邀请全国火灾调查专家、消防科研机构专家参加。现场勘验时,全程落实有害气体现场监测和个人安全防护。

经查EMS告警记录,当日午时,6号PCS舱储能系统开机,充电压板投入,满功率开始充电;约1 h后,6号PCS舱4簇控制系统突然频繁紧急关机、复归;又1 h后,视频监控发现6号电池预制舱电气室中间底部出现火光,6号电池预制舱BMS三级故障,触发6号电池预制舱消防报警,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装置启动。在场人员发现处置无效,立即打119电话报火警。

经勘查,6号电池预制舱全部过火,各电池模组安全阀全部开启,七氟丙烷钢瓶高温变色,气体全部释放。拆除6号电池预制舱全部电池簇进行比对,16个电池簇烧损情况见图3。

2号电池簇烧损程度较重,其他电池簇的烧损程度随着与2号电池簇的距离依次减轻。2号电池簇各电池模组过火,外观基本完好,烧损程度下重上轻,底部配电箱全部烧毁。6号PCS舱对应1号、2号电池簇防雷装置烧损,有过压短路痕迹。2号电池簇及内部电池模组烧损情况见图4。

图3   6号电池预制舱电池簇烧损情况

图4   2号电池簇及内部电池模组烧损情况

2号电池簇底部配电箱烧损情况见图5。

图5   2号电池簇配电箱烧损情况

综合调查情况,判定起火原因为6号电池预制舱内2号电池簇底部配电箱因外部高压冲击短路起火。

4 火灾暴露的消防安全问题

通过火灾调查及各方深入会商讨论,储能电站磷酸铁锂电池预制舱存在以下消防安全问题。

1)锂电池的火灾危险性等级划分标准、消防安全定性分类偏低。GB 51048-2014《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第11.1.3条,将锂电池火灾危险性确定为戊类,并基于此规定了相关的平面布局、建筑防火、消防设施、消防管理等系列要求;GB/T 42288-2022《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规程》等标准也以戊类火灾风险为基础提出相对较低的消防安全要求。由于国家标准将锂电池火灾危险性确定为戊类,导致实践中锂电池储能电站消防安全设防标准偏低。有专家认为这一定性不符合锂电池的本质危险性,需要重新评判规划。比如,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893-2021《电力储能系统建设运行规范》第4.2.2条,将锂离子电池火灾危险性确定为甲、乙类,并设定了较高的消防安全标准。

2)电池预制舱消防系统应对火灾的效果不明显,储能电站设计标准规范缺少灭火系统相关要求。本起事故的储能电站在电池预制舱设置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事故发生时已联动释放,但没有成功灭火,使用效果不显著。有的储能电站在电池舱同时设有气体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的地方探索使用压缩氮气泡沫灭火系统、新型气溶胶灭火系统等。GB 51048-2014《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并未强制规定设置灭火系统。但基于锂电池火灾特性,在内部灭火系统失效后,需要保障外部具备有效的灭火、隔离措施。本起事故储能电站消防用水设计严重不足,实战中无法保障冷却隔离用水需要;锂电池预制舱间的防火间距仅3 m,事故发生时无法有效防止火灾蔓延和进行灭火展开;储能电站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严重不足,缺少严格的防火防爆设计要求。

3)储能电站消防安全能力建设不充足,相关消防法规需要同步调整支持。储能电站是新能源领域的关键基础设施,其内部储存的能量密度高、火灾风险高,但是当前的消防管理策略通常将其视为普通社会单位处理。在法律法规方面,现行的《消防法》等法律体系不包含针对此类新兴产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要求,导致储能电站的消防安全保障制度不适应需求,无法构建高效、专业的消防应急体系。此外,储能电站专业技术人员在消防安全管理领域的专业性、实战经验、有效处置能力不足,无法保障火灾初期的响应速度,有增加火灾蔓延和扩大损失的风险。因此,完善储能电站的消防能力建设并推动相关消防法规的修订,已成为保障新能源产业安全发展的迫切需求。

4)磷酸铁锂电池热失控后存在爆炸风险,灭火处置应对措施存在争议。本起事故起火原因为电池模组外部配电盘电气短路,属于外部火源引发,电池模组内部反应不够充分,毒害气体释放量有限,爆炸风险相对较小。但关于磷酸铁锂电池热失控后爆炸的可能性仍存在较大争议。

5)储能行业安全、储能电站火灾风险评估未受到足够重视,缺少专业监测及定期审查。为落实能源安全战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等,电化学储能电站发展迅速,市场环境和商业模式初步建立。至2023年底,我国已投入运行的电力储能项目累计装机规模达86.5 GW,同比增长45%。伴随新型储能的高质量、规模化、集成式发展,国内外电化学储能安全问题日益引起关注。2024年5月15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Gateway三元锂离子电池250 MW储能电站站房式储能系统发生火灾,并多次复燃,持续2周才被扑灭。从整个新能源行业系统看,储能电站火灾需引起高度关注,急需开展相关风险评估工作。

5 储能电站消防安全措施

当前,新型储能技术发展迅速,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滞后、防灭火措施不到位、消防管理专业化水平不足。为保障新型储能产业安全发展,建议以加强风险管理为基础保障,提高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管理能力,构建并持续完善灭火应急处置机制,同步建立行业消防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5.1 以火灾高危单位风险管理为基础

试验表明,在热失控条件下,锂离子电池热解气体爆炸下限为6.22%、上限为38.4%,比常见可燃气体爆炸极限范围宽,且风险更大。2024年4月27日,德国尼尔莫尔商业区某磷酸铁锂电池储能集装箱发生火灾,当地消防员到场并咨询运营商后,打开正在冒烟的储能集装箱时发生爆炸,造成2名消防员受伤。锂电池火灾危险性应主要依据其热失控后释放的可燃气体的风险确定。建议消防标准规范和消防法规将锂离子电池火灾危险性确定为甲、乙类,将储能电站界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并以此为基础,规范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并开展消防安全管理。

5.2 提升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建议尽快修订国家标准GB 51048-2014《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取消将锂电池火灾危险性定为戊类的规定,按照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提高锂电池储能电站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防爆、消防设施等方面的消防设计要求。当电池舱内部气体灭火系统无效时,采用远程喷水冷却隔离、管网供水浸没灭火等战术非常重要。可考虑在每个电池预制舱增设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局部应用的开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每个电池簇中每个电池模组为单元进行设置,确保有效浸没电池模组。锂电池预制舱应当增设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开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增设泄压措施。站内室外消火栓旁应增设水枪、水带、扳手等器材箱;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固定式室外消防水炮。同时,考虑增加消防用水量,修订消防用水计算标准,火灾延续时间宜以5 h以上计算,并明确备用水源。

5.3 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时,针对储能产业新风险,增设相关制度和规定。明确距离当地消防站较远的中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应当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增设防爆、防毒、防触电等专业装备;储能电站应按照高危单位安全要求,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双重预防机制,管理人应具备相关的安全职业资格。同时,持续推进储能电站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对无人值守储能设施的信息化管理和定期巡查,明确人防、物防、技防标准和运行维护安全措施。明确各管理系统异地或云存储要求,规范BMS、EMS数据存储管理标准,确保发生事故后可通过数据溯查分析。企业应建立储能专家协作机制,加强运维、巡查人员专业化安全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全流程实战化消防演练。建议制定《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管理》国家标准,填补安全管理标准空白,可吸纳国家能源局《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25项重点要求(2023版)》的相关刚性内容。

5.4 完善灭火应急处置机制

针对磷酸铁锂电池预制舱火灾热失控后有较大爆燃爆炸的可能性,不应盲目开舱灭火。在火灾处置中,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优先疏散人员、切断电源,加强现场安全监测,审慎开舱灭火,有效防止触电、中毒、爆燃、爆炸等衍生危害。火灾处置中,应坚持“科学施救、稳妥处置”原则,第一时间了解EMS、BMS等管理系统动作及视频监控情况,加强与相关专家沟通,积极利用灭火机器人、移动水炮等远程出水,有效发挥无人机远程侦察和红外温度监测等作用,近战、攻坚力量务必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磷酸铁锂电池预制舱火灾扑救耗时长,用水量大,处置难度大,平时应加强预案熟悉、现场勘查和合成化、实战化演练。

5.5 建立行业消防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建立储能电站行业消防安全评估机制,对新的国家标准出台前已经建设并投入使用的电化学储能电站,通过明确评估目标、确定评估依据、全面组织核查、综合分析评判等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组织专业团队对储能电站进行实地检查,重点检查电池组、电气设备、消防设施等关键部位,研提改进措施、优化安全管理,持续加强储能电站的本质安全。针对区域性储能安全,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化综合评估,建立健全储能产业火灾高风险单位“黑名单”制度,落实监管、督促整改,确保进退有序、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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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02 | 2024_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林园10·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1— 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 号林园“10·13”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10 月13 日17 时04 分(接警时间),海淀街道中 关村大街59 号林园*号楼一居民住宅发生火灾,燃烧物为房屋闷 顶内杂物,火灾中1 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京政 办发[2023]27 号)相关要求和区政府授权,海淀区消防救援局会 同区公安分局、区房管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该起火灾开展调查。 一、起火场所情况 起火建筑为中关村大街59 号林园*号楼,建于1958 年,产 权为中国人民大学,由其自行管理,使用性质为学校教职工住宅。 该楼北与林园3 号楼相邻,南与林园1 号楼相邻,东侧为院墙, 西邻林园路。该建筑为砖混大屋脊(木质闷顶)单元结构,坐北 朝南,建筑面积3190 平米,建筑高度13 米,共地上四层,无地 下,共4 个单元,每单元设有开放式步行楼梯1 部,1 梯2 户, 共32 户,常住人口34 人。该建筑消防设施有疏散楼梯4 部,安 全出口4 个,灭火器32 具。发生火灾的场所位于号楼顶层,三 室一厅结构。 二、事故调查情况 (一)人员询问情况 经询问报警人,当日17 时许,其从林园路由南向北路过

—2— 号楼时发现该楼*层西侧外墙向外冒黄灰色的烟,随即拨打119 报警。 (二)现场勘验情况 该起事故由消防与公安刑侦部门联合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林 园*号楼及楼顶外观完好,起火房屋南北外窗完好未过火,该室 设有卧室、书房、会客室、餐厅等房间,其中卫生间门内屋顶处 设置一50 厘米见方的开口,通入闷顶,开口连接一折叠式攀爬 梯可供人员进入,形成阁楼部局。所有房间内物品均未过火,仅 西南房间北侧屋顶烧穿塌落,塌落物可见过火痕迹,透过塌洞可 见闷顶内不同程度过火。 勘查闷顶,该室对应的闷顶区有东、西两部分,中间以砖结 构山墙隔开,设有通行门洞,东侧部分堆放有工具箱、货架、纸 箱等杂物,可见部分高温烟熏痕迹,未过火;西侧部分内设置有 车床、钻孔机等机械加工设备和操作台,可见不同程度过火痕迹, 其中中部过火严重,该处地面烧穿,顶部木制横梁、顶板等碳化 严重,过火痕迹向南北两侧渐轻。对过火的闷顶处及塌落的残骸 进行勘察,闷顶西侧中部地面及顶板上多处电气线路残骸,仅剩 金属裸线,可见断点熔痕,塌落物残骸中可见手持电钻残骸、五 金工具、部分电气线路残骸等,该处未发现炉灶等生活用火器具。 (三)物证提取情况 现场对闷顶西侧中部闷顶地面及顶板上电气线路残骸、塌落 物中手电钻残骸及该区域碳化残留物进行了物证提取并送检。经

—3— 应急管理部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检测,送检的电气线路残骸中 检出1 处二次短路(非致火因素)熔痕,碳化残留物中检出桉叶 油醇等易燃成分,未检出汽油、柴油、煤油和油漆稀释剂成分。 (四)火灾直接原因 火灾发生后,公安刑侦部门经相关工作排除该起火灾人为纵 火嫌疑并出具了书面调查意见。区消防救援局综合人员询问、现 场勘验及物证鉴定等情况,结合公安部门调查结果,认定该起火 灾起火部位位于起火房屋闷顶内西侧中部,推断起火时间为2024 年10 月13 日16 时50 分左右,起火原因系机械操作不当所致。 (五)火灾间接原因 1、闷顶内存在大量机电加工设备,而该楼闷顶为木质框架 结构,仅作为保温等用途,无其他电气线路及用电设施,日常除 专业检修外,内部不具备人员频繁活动条件。机械设备电力存在 明线敷设情况,闷顶顶部使用大量发泡胶等物品,在没有充分消 防设施保护情况下加工作业,增加了致火成灾因素。 2、闷顶内可燃物量大,且存有易燃挥发、易产生有毒烟气 等有机材料物品,易产生大量有毒烟气。该楼闷顶主体及踏板、 顶板均为木结构,耐火等级低,内部存放和使用了较大量的有机 材料、杂物等,从炭灰残留物鉴定情况看含有易挥发易燃成分, 遇到点火能量较易快速蔓延,从而产生大量有毒烟气,造成人员 伤亡。

—4— 3、起火区域空间相对封闭,出入口狭窄,严重影响人员逃 生。起火闷顶外墙上仅有一个通气小窗,场所相对狭小密闭,有 毒烟气难以有效排出,火灾发生后有毒烟气很快充满整个闷顶空 间,加之闷顶出入口狭窄,需要人员攀爬伸缩梯上下,对行动造 成不便,极大影响了人员快速逃生。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对火灾涉及的相关 人员进行了了询问,并查阅了有关资料,查明了该起火灾的原因 和性质。该起火灾为机械操作不当导致的一般亡人火灾事故。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逐级压实责任。属地街镇、行业部门、 主体单位要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健全对接协调、定期调度机制, 细化工作措施,确定进度计划,确保大屋脊居住建筑治理台账真 实、完整,防止失管漏控,确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加强统筹协调,建立长效机制。在大屋脊居住建筑消 防安全治理工作上,社区与主体单位要相互衔接、有机结合,切 实深入排查影响大屋脊居住建筑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 题,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提升防范能力。各街镇、部门、主体 单位要结合全国“119”消防宣传月主题活动,加强整治工作宣 传引导,联合属地公安派出所开展好入户宣传,切实做好群众工

—5— 作,加强火灾防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火灾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同步聚焦大屋脊居住建筑火灾风险特点,重点围绕用火用电用气、 电动自行车、可燃物清理、安全疏散逃生等方面,定期开展针对 性消防安全宣传提示活动。 (四)强化直管公房等无物业管理单位大屋脊居住社区的火 灾防控工作。相关监管部门结合自身职责,进一步研究制定针对 性措施,明确和强化无物业管理的主责单位职责,切实把大屋脊 住宅火灾防控工作落实到每一家居民住户。

FD11203 | 2024_海淀区北蜂窝路5号院11.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1- 海淀区北蜂窝路5 号院“11.29”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11 月29 日15 时01 分,海淀区羊坊店街道北蜂窝 路5 号院3 号楼与4 号楼之间裙楼3 层外立面发生火灾,过火 面积2 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京 政办发[2023]27 号)相关要求和区政府授权,海淀区消防救援 局会同区住建委、区应急局,羊坊店街道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该 起火灾开展调查。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情况。起火裙楼位于羊坊店街道北蜂窝路 5 号院3 号楼与4 号楼之间,2009 年投入使用,地上3 层,地 下1 层,建筑面积13575 平方米,建筑高度约11.2 米,为钢混 结构。产权单位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由铁总服务有 限公司代为出租,铁总服务有限公司房产建筑管理分公司负责 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维修,北京中铁京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 责日常物业管理。起火裙楼内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及干粉灭火器,设施设备均保持完 好有效。 (二)维修工程情况。2024 年10 月28 日,铁总服务有限 公司房产建筑管理分公司与北京兴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维 修合同,工程内容主要是对裙房外墙石材保护性拆除、外墙岩

-2- 棉更换和钢骨架除锈刷漆。建设单位为铁总服务有限公司房产 建筑管理分公司,设计单位为北京中景昊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为国铁工程监理(北京)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 为北京兴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北京兴铁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中威盛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负 责对裙房外立面装饰石材及保温材料进行更换。根据北京市《限 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海淀区《限额 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24 年修订)》, 该工程属于限额以下工程,在属地羊坊店街道进行备案管理。 二、事故调查情况 (一)人员询问情况 经询问报警人为海淀区羊坊店街道北蜂窝路5 号院4 号楼 居民,11 月29 日15 时许,从楼上向下看到施工现场有大量沙 尘,便开窗查看,不到几分钟看见火光,意识到着火后遂立即 拨打119 报警。 经询问切割当事人,其11 月29 日下午14 时许,接到工长 安排拆卸裙楼墙面的大理石墙面。15 时许,当事人在裙楼西侧 3 层脚手架处使用角磨机切割外墙窗户上方固定大理石的金属 框架并拆卸大理石,在准备拆卸第二块时发现刚拆卸完的第一 块大理石后面聚苯挤塑板保温材料着火了,便下去取灭火器回 来灭火,火势一直未控制住,后消防到场出水将火扑灭。 (二)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初步勘验,起火建筑为海淀区羊坊店街道北蜂窝路

-3- 5 号院3-4 号楼之间裙楼,钢混结构,水泥浇筑屋顶,坐西朝 东,南北长42.9 米,东西宽34 米。裙楼西侧外墙3 层处墙体 保温材料不同程度过火烧损,该处墙体上可见金属框架不同程 度过火变色,金属框架上可见切割痕迹。 (四)火灾直接原因 结合人员询问及现场勘验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裙楼3 层西侧外墙窗户上方墙面,起火原因系工人使用角磨机切割金 属框架时,切割产生的火星引燃墙面与楼体之间保温材料起火 所致。 (五)火灾间接原因 一是起火的保温材料位于墙面与楼体之间,空间狭小,灭火 器无法直接喷射到着火位置,聚苯保温材料起火后产生大量浓烟, 难以第一时间扑灭;二是动火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在未办理 动火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违规使用角磨机开展动火作业且且 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措施;三是劳务分包单位中威盛通北京劳务 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作业监管不力,对违规动火作业未及时发现 并纠正,现场监管缺失;四是总包方北京兴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动火作业设备和工具失管失控,导致外包作业 人员随意携带角磨机出入施工现场开展作业。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对火灾涉及的相 关人员进行了了询问,并查阅了有关资料,查明了该起火灾的 原因和性质。该起火灾为工人违规使用角磨机切割金属框架导

-4- 导致邻近聚苯挤塑板保温材料起火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相关责任人员追究情况 1.切割工人在明知无动火证的情况下违规实施动火作业, 直接导致火灾发生,情节严重,被海淀分局行政拘留5 天。 2.动火作业指使人在明知无动火证的情况下,仍违反规定 指使他人违规实施动火作业,被海淀分局行政拘留14 天。 (二)相关涉事责任单位追究情况 1.铁总服务有限公司房产建筑管理分公司,作为起火建筑 产权单位,在调查中发现地下一层北侧风机启动后排烟口无风 量,中部防火卷帘未通电,二层部分烟感探测器信号未连接中 控主机,一层中部室内消火栓水带漏水,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 有效,被海淀区消防救援局行政处罚40000 元。 2.北京兴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施工单位,未经 动火报备私自使用砂轮在楼面西侧中间位置切割固定石材的金 属框架,切割产生的火星掉落在装饰面与楼体之间外保温材料 上引起火灾,被海淀区消防救援局行政处罚30000 元。 3.中威盛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施工分包单 位,下属工人未经动火报备私自使用砂轮动火切割,切割产生 的火星引燃装饰面与楼体之间的外保温材料引起火灾,被海淀 区消防救援局行政处罚30000 元。 4.北京中铁金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 其建筑内预作用消防系统气泵未通电,压力为零,消防设施未

-5- 保持完好有效被海淀区消防救援局行政处罚80000 元。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属地街道要结合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提高 检查质效,重点排查整治违规动火作业、违法违规施工等突出 问题,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细化监督机制,制定施工各环节的 监督检查措施,压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消防安 全主体责任。 (二)区行业部门要提升工作标准,夯实行业监管(管理) 责任,指导本行业、本领域提升管理能力,切实提升检查人员 发现问题的水平,加强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督 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筑牢消防安全防线,严防 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发生。 (三)强化消防安全宣传,切实增强地区单位消防安全意 识。通过宣传海报、微信公众号、线下培训会、应急演练、警 示教育片等多层面推进消防安全“五进”宣传。推动社会单位 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职责。

FD11204 | 2024_海淀区周家巷村果园简易铁皮房10·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1- 海淀区周家巷村果园简易铁皮房“10·14”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10 月14 日19 时03 分,海淀区苏家坨镇周家巷村 一果园内简易铁皮房发生火灾,火灾中1 人死亡。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京 政办发[2023]27 号)相关要求和区政府授权,海淀区消防救援 支队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组成事故调查 组对该起火灾开展调查。 一、起火场所情况 起火果园位于海淀区苏家坨镇周家巷村北六环路桥西北侧, 占地面积4000 平方米,为村集体所有。果园内共有建筑2 处: 一处为1970 年初建造的砖混结构电井房(悬挂有“海淀区水利 局制—2001.5”标牌),由周家巷村委会组织建造,为村委会 集体财产;一处为起火的简易铁皮房(果园看护用房),面积 5 平方米,主要用于存放农用工具等。 二、事故调查情况 (一)人员询问情况 经询问报警人为北六环路上驾车路过司机,其大概19 时 03 分左右自己驾驶车辆途径六环路周家巷路段时发现桥下西 北侧有东西着火了,看着像简易房子,火光很大,立即拨打了 119 报警,之后自己便开车离开未作停留。

-2- (二)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初步勘验,起火铁皮房位于海淀区苏家坨镇周家巷 村北六环路桥西北侧果园内,铁皮钢架结构,岩棉彩钢板屋顶, 坐南朝北,房门位于西北角,东西长4.75 米,南北宽2.5 米。 铁皮房屋顶整体向西北侧塌落,其中北侧屋顶铁皮过火变形变 色严重,下方承重钢梁严重弯曲变色。房内北墙放置有双人床 垫,沿北墙地面发现有若干插线板和电池电芯残骸,均已全部 过火。 (三)物证提取情况 现场对北墙残留的插线板等电气线路残骸和碳化残留物进 行了提取,经应急管理部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在碳 化残留物中未检出汽油、柴油、煤油和油漆稀释剂成分;在床 垫西北角前地面提取的电气线路残骸经鉴定为电热作用熔痕。 (四)火灾直接原因 火灾发生后,支队会同海淀分局刑侦部门共同对现场进行 了调查,公安刑侦部门排除该起火灾刑事案件嫌疑并出具了书 面调查意见,结合人员询问及现场勘验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位 于起火铁皮房内床铺前西北角,推断起火时间为2024 年10 月 14 日19 时许,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所致。 (五)火灾间接原因 1、事发时死者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导致难以及时自救逃生。 经法医部门抽取死者心血检测,火灾发生时死者体内酒精含 量高达351mg/100mL,已处于严重醉酒状态,极大影响了其自

-3- 救逃生能力。 2、起火位置偏僻,难以及时发现和扑救。 起火铁皮房地处农村一果园内,位置偏僻,仅死者一人居 住,平时无人经过,火灾还是北六环路上驾车的司机路过从远 处发现冒烟后报警,导致消防人员到场时整个铁皮房已处于猛 烈燃烧状态,最终死者在铁皮房门口外被发现。 3、起火建筑耐火等级低,起火后火势蔓延迅速。 起火建筑为彩钢板屋顶铁皮房,面积小,耐火等级低,房内 有各类生活用品,可燃物多,一旦发生火灾火势会迅速蔓延至整 个房间,难以扑救。 4、起火场所电气隐患突出。 经了解,铁皮房内发现了多个插线板和电动自行车电池残骸, 电气安全隐患突出。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对火灾涉及的相 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查阅了有关资料,查明了该起火灾的原 因和性质。该起火灾为电气线路故障导致的一般亡人火灾事故。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行业主管部门、镇政府及村级 组织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工作调度,统筹推进果园安全整治 工作。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整合力量、 集中攻坚,要摸清底数,找准短板,采取“分阶段、分类型、分 片区、分职责”方式,全面落实好海淀区果园安全整治工作。

-4- (二)完善机制,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相关部门要按照《海 淀区果园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问题 进行重点督导,专项督办反弹严重的点位,跟踪整改落实。各镇 要强化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力度,督促各村将治安巡逻与消防巡 查相结合,尤其是流动人口,强化巡查的全面性,不漏一园,不 漏一人。 (三)加强消防宣传。相关部门、街镇、居(村)委会、公 安派出所要结合全国“119”消防宣传月主题活动,加大对重点 人群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力度,强化整治工作宣传引导, 切实做好群众工作,加强火灾防范宣传教育,定期开展针对性消 防安全宣传提示活动,提高公众对火灾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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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江北重庆迪荧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7·2”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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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2709469172K/2026-00040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涪陵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6-04-16

发布日期

2026-04-16

标题

涪陵江北重庆迪荧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7 ·2”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发文字号

有 效 性

涪陵江北重庆迪荧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7 ·2”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6-04-16

字 号:大中小

2024年7月2日6时36分许,重庆迪荧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作业时,不慎引发卧式储罐爆炸,继而引发火灾,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94万元。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副市长江X,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宋平,区委书记黎勇,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傅云,区委政法委书记谢成洪相继对事故救援及善后工作做出批示。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成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江北街道等部门和单位派员参加的涪陵江北重庆迪荧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7·2 ”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区纪委监委机关派员列席事故调查相关会议。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 ”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问询谈话、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应急处置、发生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涪陵江北重庆迪荧沥青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7·2 ”一般其他爆炸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规卸油操作,企业危化品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重庆迪荧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荧沥青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55676595Q,住所:重庆市涪陵区江北办事处碧水三组大土山办公用房2-4,法定代表人:张X,注册资本:300万元,成立日期:2015 年9月16日,主要经营范围:加工、销售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拌合料、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乳化沥青等。
  1. 重庆丰昇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昇能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603TK190,住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渝南大道7号(德凯中央花园)8幢2-10-4,法定代表人:张X,注册资本:360万元,成立日期:2018年9月29日,主要经营范围:销售燃料油、重油、化工产品(以上三项均不含危险化学品)、沥青。
  1. 河北正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华科技公司),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翼)WH安许证字〔2023〕05012;

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煤焦沥青等。

  1. 景德镇黑猫集团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猫集团),危化品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号:赣景危化经字〔2024〕000023 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沥青等。
  1. 河北隆祥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隆祥科技公司),危化品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号:翼邢内危经字〔2022〕009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沥青等。

  1. 中油新联能源(辽宁)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新联公司),危化品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号:大长应经字〔2022〕10327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煤焦沥青等。
  1. 重庆市云晖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晖物流公司),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224011616号;道路运输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
  1.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零担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零担运输分公司),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0000006-11号;道路运输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等。

事故发生时,以上企业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二)事故车辆概况

  1. 渝D12143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云晖物流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水口镇清泉社区汇龙街134号,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东风牌DFH4250A4,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1H3015865,发动机号码:H2014422,检验有限期至2024年11月。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224011466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
  1. 渝D093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所有人:零担运输分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河街66号,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正康宏泰HHT9408GLY,车辆识别代号:LA99CG409J1HTT088,发动机号码:H2014422,检验有限期至2025年4月。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103037003号,有效期至2025年4月。

渝D12143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为自然人刘X,零担运输分公司将渝D093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租赁给了刘X,丰昇能源公司主要负责人黄X以口头协议借用刘X的渝D12143-渝 D0931挂储罐车,出借的车辆使用人员由丰昇能源公司自行安排。

(三)涉事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迪荧沥青公司,系一家任务式生产型企业,员工12人。公司建立有《沥青搅拌站安全生产制度》《卸、注油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和规程,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
  1. 丰昇能源公司,为贸易型公司,员工5人,安全生产和管理基础差,未建立安全生产有关管理制度,未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检查等工作。

(四) 沥青混泥土生产工艺

1.石料→分级→上料仓→烘干筒加热→ 石料提升→震动分级筛选→称重配料。

2.沥青→导热油升温→沥青泵上称称重。

3.原料经1和2加工后混合搅拌加入矿粉形成成品出厂。

(五) 事故发生经过

1.事故经过。

7月2日,迪荧沥青公司今年第2次组织生产,为完成当天的生产任务,带班操作工况X组织肖X、易X、肖X、吴X4名工人于7月2日0时开始生产作业。3时许,丰昇能源公司驾驶员殷X驾驶渝D12143-渝D0931挂储罐车罐装约30吨煤焦沥青从南川火车货运站出发运往迪荧沥青公司,丰昇能源公司杂工杨X随车同行。5时许,车辆到达迪荧沥青公司。6时许,殷X操作车上的泵机,杨X将输油管放入迪荧沥青公司专门储存燃料油的卧式储罐加注口,开始卸(加注)煤焦沥青。

现场工人边生产边卸(加注)煤焦沥青,6时30分许,烘干筒专用燃烧器里火熄灭了,肖X看到后给当时正在卧罐加注口观察的况X报告,况X认为是丰昇能源公司提供的煤焦沥青含水量过高导致燃烧器熄火。

6时36分许,况X去操作室拿来纸巾,要求杨X将正在卸油的输油管道从卧式储罐加注口提出,况X用纸巾沾取输油管道口的煤焦沥青,走到离加注口约1米远的位置,看是否能被打火机点燃,来判断煤焦沥青是否含水量高,随即引燃卧式储罐内煤焦沥青,几秒钟后,卧罐发生爆炸,爆炸后引燃旁边的操作室、渝D12143-渝D0931挂储罐车。

2.涉事煤焦沥青贸易情况。

涉事煤焦沥青由正华科技公司生产,正华科技公司销售给黑 猫集团,黑猫集团销售给隆祥科技公司,隆祥科技公司销售给中油新联公司,中油新联公司销售给丰昇能源公司,丰昇能源公司最后销售给迪荧沥青公司。丰昇能源公司和迪荧沥青公司无书面销售合同。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涪陵区江北街道碧水社区3组迪荧沥青公司厂区内,事故现场有4个卧式储罐、1辆煤焦沥青储罐车、1辆沥青车、1辆空货车、1个石粉罐、1个竖式烘干筒、1个柴油罐。煤焦沥青储罐车、石粉罐、竖式烘干筒、空货车、柴油罐、卧式储罐和部分厂房被烧毁。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死者况X,男,汉族,32岁,身份证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江北黄旗1组168号,身份证号码:5001021992XX,身前系迪荧沥青公司操作工。伤者易X,男,汉族,32岁,身份证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江北韩家村6组35号,身份证号码:5001021992XX,系迪荧沥青公司杂工;伤者杨X,男,汉族,47岁,身份证地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东金华村6组106号,身份证号码:5123231977XX,系丰昇能源公司杂工。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统计,截止事故报告提交之日,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94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吴X立即拨打了119消防救援电话,7时整,区消防救援局到达现场灭火,区应急管理局于7时4分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指派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涪陵支队前往事故现场核查和救援,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局、江北街道等部门和单位相继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了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二)医疗救治及善后处置情况

卧式储罐发生燃爆后,易X被烧伤,并迅速躲避到安全地点等待救援,杨X从卧罐顶部掉落到地面,殷建谷立刻将其背离现场到安全地点躲避,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等待救援,15分钟后,120急救车将易X和杨X送往重庆大学附属涪陵医院救治,7时54分,现场明火熄灭,10时27分,况X被救援人员发现,其尸体已严重灼烧且部分肢体碳化,已死亡。

事后,迪荧沥青公司积极善后,于7月3日与死者家属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在本次应急处置过程中,迪荧沥青公司、丰昇能源公司、区应急管理局、江北街道及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力有序,确保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现场查勘和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渝D12143-渝D0931挂储罐车泵送煤焦沥青进迪荧沥青公司卧式储罐时,输送管喷涌出的煤焦沥青对罐内已有的煤焦沥青有搅拌作用,致使卧式储罐内部顶部形成气相空间,气态的煤焦沥青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气态的煤焦沥青从加注口逸出,遇到况X违规用打火机点燃纸币的火源,继而引发卧式储罐燃炸。

四、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责任单位

1.迪荧沥青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未向工人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未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4)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使用和储存煤焦沥青进行风险辨识,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5)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况X违规用火的安全隐患。

(6)使用和储存煤焦沥青时,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2.丰昇能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未向工人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4)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装卸煤焦沥青进行风险辨识,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5)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况X违规用火的安全隐患。

(6)委托不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3.云晖物流公司和零担运输分公司。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承运煤焦沥青。

(二)责任人

  1. 张X,迪荧沥青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 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况豪违规用火的安全隐患。
  1. 黄X,丰昇能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况豪违规用火的安全隐患。

五、行业和属地监管情况

(一)区应急管理局

作为迪荧沥青公司的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其内设科室工贸安全监督管理科(以下简称工贸科)具体负责日常监管职责。

该局2024年持续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专项整治;开展工贸行业企业标准化创建等工作,今年1至6月已开展标准化验收25家次;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1至6月参训企业164家,参训310人次;严格落实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1至6月区应急管理局对工贸企业共开展执法检查95家次,行政处罚12家,罚款12.55万元,对全区规上工贸企业安全监管到位。迪荧沥青公司为规模(限额)以下企业,安全监管以江北街道为主。

调查中,未发现区应急管理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需要进行党纪政务追责问责的情形。

(二) 江北街道办事处

作为迪荧沥青公司的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单位,其下属综合办事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发办)具体履行监管职责。

江北街道制定了2024年度工贸企业安全监管检查计划,下发了《江北街道除险清患三年攻坚行动工作方案(2023-2025年)》《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通知》等专项行动的文件。经发办在落实2024年度1至6月工贸企业安全监管检查计划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认真对辖区企业开展安全监管检查,2月份计划检查的6家企业于1月29日1天完成检查,2月份未再检查;5月24日,当天共检查了10家企业,包括5月份计划检查企业;6月,未对检查计划中的1家企业开展检查。二是未如实掌握事故企业生产经营状态,迪荧沥青公司未被江北街道列入2022、2023、2024年检查计划中,实际该公司2023、2024年都在生产,该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属于重点检查单位,江北街道未保证重点检查单位全覆盖检查。今年4月2日,经发办对该公司开展了检查,检查结果为企业已停产。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况X,生前系迪荧沥青公司带班操作工,安全意识淡薄,其违规用火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 王X,江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经济发展办公室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不力,履职不到位,负领导责任,建议其向江北街道党工委作深刻检查,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1. 李X,江北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人,在落实年度工贸企业安全监管检查计划工作中,安全监管检查流于形式,既未认真对辖区其他企业开展安全监管检查,也未如实掌握事故企业生产经营状态,履职不到位,建议由江北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1. 舒X,江北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落实年度工贸企业安全监管检查计划工作中,安全监管检查流于形式,既未认真对辖区其他企业开展安全监管检查,也未如实掌握事故企业生产经营状态,履职不到位,建议由江北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迪荧沥青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未向工人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三是未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四是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使用和储存煤焦沥青进行风险辨识,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五是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况X违规用火的安全隐患;六是使用和储存煤焦沥青时,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丰昇能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未向工人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三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四是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装卸煤焦沥青进行风险辨识,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五是未建立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况X违规用火的安全隐患;六是委托不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第九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云晖物流公司和零担运输分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承运煤焦沥青,因两公司违法行为跟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移送公司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2.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1)张X,迪荧沥青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况X违规用火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黄X,丰昇能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况X违规用火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江北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作深刻检查。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迪荧沥青公司和丰昇能源公司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别召开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全体职工大会,对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进行深入剖析,从中汲取教训,严防类似事 故再次发生。

(二)迪荧沥青公司和丰昇能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从严要求、从严考核、从严管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的自觉性。

(三)迪荧沥青公司和丰昇能源公司要落实安全告知工作,对作业人员要采取多形式进行安全告知,使其知晓作业区域存在的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和事故防范措施。

(四)迪荧沥青公司和丰昇能源公司要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切实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方针、政策,要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迪荧沥青公司要加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项目工立行立改;丰昇能源公司要停止危险化学品的违规经营、销售,同时,要查验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五)迪荧沥青公司和丰昇能源公司要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加强危险物品使用、储存和装卸的风险辨识,加强隐患排查,采取技术(视频监控)、管理(现场监管)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六)区应急管理局和江北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行业主管和属地管理原则,条块结合,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涪陵江北重庆迪荧沥青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

“7·2”一般其他爆炸事故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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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淄博汇铭包装有限公司位于周村区东门路1226 号,公 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马春玲, 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许永盛,成立日期为2017 年1 月13 日,经营范围为包装制品、软体沙发、木制家具、沙 发、床垫生产、加工、销售,聚乙烯泡沫包装材料生产、销 售等。 — 2 — 2000 年,许永盛在周村区东门路1226 号注册成立了淄 博市周村鑫汇家私厂,在厂区东侧建设了砖混结构厂房,主 要生产家具;2012 年,在厂区的西侧建设了地上四层、地下 一层的钢结构车间。2013 年,许永盛将该钢结构车间一层出 租给周村布神沙发厂(2018 年4 月底已搬迁)用作展厅,二 层、三层出租给福建人黄唐艺用于生产聚乙烯材质包装材料 珍珠棉和复合棉。2015 年上半年,许永盛买断黄唐艺的珍珠 棉和复合棉生产设备,进行珍珠棉和复合棉的生产销售。 2017 年1 月,许永盛在淄博市周村鑫汇家私厂原址注册成立 了淄博汇铭包装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该钢结构车 间的二、三、四层及地下一层,其中,二层用作生产车间, 地下一层存放成品复合棉及丁烷钢瓶空瓶,三层存放成品珍 珠棉,四层存放成品复合棉、废料,部分空间间隔为厨房和 临时休息点。地下一层通至四层有两部电梯运送原料和成品 等物品。 2017 年6 月,淄博汇铭包装有限公司补办了《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报告主持 编制机构为聊城大学,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级乙级资质。 该公司人员未向《环境影响报告》编制机构告知使用丁烷作 为原料的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中记录该公司原料主要为 聚乙烯等,不涉及危险化学品。 该公司有员工17 人,24 小时全天生产,实行两班倒, 每班工作12 小时。 — 3 —

二、监督监管情况

淄博汇铭包装有限公司位于周村区永安街街道辖区内, 永安街街道办事处对该公司进行日常监管。2018 年1 月,永 安街街道办事处与淄博汇铭包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 目标责任书。因该公司为非高危企业、且规模较小,未被列 入永安街街道办事处2018 年执法监察计划。2018 年3 月15 日,永安街街道办事处安环办人员根据该公司《环境影响报 告》,对用电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附件进行了巡查。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 年5 月25 日16:55 左右,职工杨秀芹到四层做饭, 职工刘开亮与段祖强(死者)在车间负责产品的生产;17:35 左右,段祖强使用电梯将新生产的珍珠棉运送到地下一层仓 库;17:53 左右,地下一层发生爆燃起火,奚鸿权(技术员)、 黄仲钦(技术员)、刘开亮等人发现起火后,逃生成功,段 祖强与杨秀芹被困。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路人和该公司人员立即拨打了“119”和“120” 救援电话。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 管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组织公安、消防、卫计、 安监、应急办、交警、供电等部门单位全力开展灭火及人员 搜救工作。消防部门出动8 个执勤中队及战勤保障大队共23 部消防车、90 余名官兵开展现场灭火救援工作。18:35 左右, — 4 — 消防官兵通过消防云梯成功将被困四层的杨秀芹救出。20:50 左右,大火被全部扑灭,搜救人员继续开展对失联人员段祖 强的搜救。5 月28 日8:00 左右,搜救人员在地下一层电梯 口发现段祖强,经确认已死亡。

(三)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淄博汇铭包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立即切断 生产车间电源、关闭丁烷钢瓶阀门后逃生,并第一时间拨打 了“119”和“120”救援电话。公安、消防、卫计、安监、应急 办、交警、供电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进 行事故救援,成功将被困四层的杨秀芹救出,并立即开展失 联人员的搜救工作。整个救援过程反应迅速、救援及时,以 安全为前提,未造成二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得当。

(四)善后处理情况

2018 年5 月28 日,淄博汇铭包装有限公司对死者家属 进行了赔付,双方签署了赔偿协议,善后处理工作结束。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地下一层通风条件差,新生产的珍珠棉内的丁烷在地下 一层挥发,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混合气体遇点火源, 发生爆燃并引起火灾。

(二)间接原因

1.淄博汇铭包装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许永盛,履行职 责不力。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组织检 — 5 —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违反规定安排工人将本应存放在 通风良好的车间三层的成品珍珠棉(挥发丁烷)存放在窗户 正常处于关闭状态、通风条件差的地下一层。 2.淄博汇铭包装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 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从业 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发生前超能力赶进度生产,致使规定的仓库超负荷,新 生产的珍珠棉被存放在窗户正常处于关闭状态、通风条件差 的地下一层。 3.永安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力, 安全生产巡查中,未全面掌握企业情况,仅根据《环境影响 报告》中描述的企业现状开展巡查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许永盛,淄博汇铭包装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从 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组织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违反规定安排工人将本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车间三 层的成品珍珠棉(挥发丁烷)存放在窗户正常处于关闭状态、 通风条件差的地下一层。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

— 6 — 1.淄博汇铭包装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 到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从 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发生前超能力赶进度生产,致使规定的仓库超负荷,新 生产的珍珠棉被存放在窗户正常处于关闭状态、通风条件差 的地下一层;同时存在故意隐瞒使用丁烷为原料进行生产的 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淄博汇 铭包装有限公司处以三十五万元的罚款。 2.许永盛,淄博汇铭包装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 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不力。违反规定安排工人将本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 车间三层的成品珍珠棉(挥发丁烷)存放在窗户正常处于关 闭状态、通风条件差的地下一层。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 项之规定,对许永盛处以其2017 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 款。

(三)建议行政问责单位

永安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力,安 全生产巡查中,未全面掌握企业情况,仅根据《环境影响报 告》中描述的企业现状开展巡查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区委、区政府对永安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进行约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 7 —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 出以下建议:

(一)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

配齐配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教训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 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按照计划和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做 到生产必须安全;要深入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完善管控措施,强化排查治理,真 正将风险管控挺在隐患的前面,有效减少或杜绝各类事故隐 患。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

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要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认 真组织落实;要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杜绝违章指挥。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特点, 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要采取调查询问、个别谈话、现场核查等多种形式,对生产 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杜绝监管盲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 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整改到位;要加大各部门间的协作、 — 8 — 配合力度,及时通告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形成 监管合力。

(四)各镇、街道,周村经济开发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

训,坚守安全红线,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要求,落实责任;要加强对 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排查、检查,详细、准确地掌握其生 产经营情况,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增加执法监察力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 格执法监察程序,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 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工作态度严防 各类事故的发生。

FD11207 | 2024_淄博汇铭包装有限公司5.2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淄博汇铭包装有限公司“5.2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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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大王镇东营兴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亭区枣庄泰和燃油能源有限公司“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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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淄博汇铭包装有限公司 “5·2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8 年5 月25 日17 时53 分左右,淄博汇铭包装有限 公司发生一起因爆燃引发的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450 平方 米,造成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 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成立了由副区长张国华任组长,区 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安监局、周村消防大队、永安街街 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 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 事故性质,提出了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 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 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淄博汇铭包装有限公司位于周村区东门路1226 号,公 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马春玲, 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许永盛,成立日期为2017 年1 月13 日,经营范围为包装制品、软体沙发、木制家具、沙 发、床垫生产、加工、销售,聚乙烯泡沫包装材料生产、销 售等。 — 2 — 2000 年,许永盛在周村区东门路1226 号注册成立了淄 博市周村鑫汇家私厂,在厂区东侧建设了砖混结构厂房,主 要生产家具;2012 年,在厂区的西侧建设了地上四层、地下 一层的钢结构车间。2013 年,许永盛将该钢结构车间一层出 租给周村布神沙发厂(2018 年4 月底已搬迁)用作展厅,二 层、三层出租给福建人黄唐艺用于生产聚乙烯材质包装材料 珍珠棉和复合棉。2015 年上半年,许永盛买断黄唐艺的珍珠 棉和复合棉生产设备,进行珍珠棉和复合棉的生产销售。 2017 年1 月,许永盛在淄博市周村鑫汇家私厂原址注册成立 了淄博汇铭包装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该钢结构车 间的二、三、四层及地下一层,其中,二层用作生产车间, 地下一层存放成品复合棉及丁烷钢瓶空瓶,三层存放成品珍 珠棉,四层存放成品复合棉、废料,部分空间间隔为厨房和 临时休息点。地下一层通至四层有两部电梯运送原料和成品 等物品。 2017 年6 月,淄博汇铭包装有限公司补办了《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报告主持 编制机构为聊城大学,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级乙级资质。 该公司人员未向《环境影响报告》编制机构告知使用丁烷作 为原料的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中记录该公司原料主要为 聚乙烯等,不涉及危险化学品。 该公司有员工17 人,24 小时全天生产,实行两班倒, 每班工作12 小时。 — 3 —

二、监督监管情况

淄博汇铭包装有限公司位于周村区永安街街道辖区内, 永安街街道办事处对该公司进行日常监管。2018 年1 月,永 安街街道办事处与淄博汇铭包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 目标责任书。因该公司为非高危企业、且规模较小,未被列 入永安街街道办事处2018 年执法监察计划。2018 年3 月15 日,永安街街道办事处安环办人员根据该公司《环境影响报 告》,对用电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附件进行了巡查。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 年5 月25 日16:55 左右,职工杨秀芹到四层做饭, 职工刘开亮与段祖强(死者)在车间负责产品的生产;17:35 左右,段祖强使用电梯将新生产的珍珠棉运送到地下一层仓 库;17:53 左右,地下一层发生爆燃起火,奚鸿权(技术员)、 黄仲钦(技术员)、刘开亮等人发现起火后,逃生成功,段 祖强与杨秀芹被困。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路人和该公司人员立即拨打了“119”和“120” 救援电话。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 管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组织公安、消防、卫计、 安监、应急办、交警、供电等部门单位全力开展灭火及人员 搜救工作。消防部门出动8 个执勤中队及战勤保障大队共23 部消防车、90 余名官兵开展现场灭火救援工作。18:35 左右, — 4 — 消防官兵通过消防云梯成功将被困四层的杨秀芹救出。20:50 左右,大火被全部扑灭,搜救人员继续开展对失联人员段祖 强的搜救。5 月28 日8:00 左右,搜救人员在地下一层电梯 口发现段祖强,经确认已死亡。

(三)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淄博汇铭包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立即切断 生产车间电源、关闭丁烷钢瓶阀门后逃生,并第一时间拨打 了“119”和“120”救援电话。公安、消防、卫计、安监、应急 办、交警、供电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进 行事故救援,成功将被困四层的杨秀芹救出,并立即开展失 联人员的搜救工作。整个救援过程反应迅速、救援及时,以 安全为前提,未造成二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得当。

(四)善后处理情况

2018 年5 月28 日,淄博汇铭包装有限公司对死者家属 进行了赔付,双方签署了赔偿协议,善后处理工作结束。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地下一层通风条件差,新生产的珍珠棉内的丁烷在地下 一层挥发,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混合气体遇点火源, 发生爆燃并引起火灾。

(二)间接原因

1.淄博汇铭包装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许永盛,履行职 责不力。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组织检 — 5 —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违反规定安排工人将本应存放在 通风良好的车间三层的成品珍珠棉(挥发丁烷)存放在窗户 正常处于关闭状态、通风条件差的地下一层。 2.淄博汇铭包装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 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从业 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发生前超能力赶进度生产,致使规定的仓库超负荷,新 生产的珍珠棉被存放在窗户正常处于关闭状态、通风条件差 的地下一层。 3.永安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力, 安全生产巡查中,未全面掌握企业情况,仅根据《环境影响 报告》中描述的企业现状开展巡查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许永盛,淄博汇铭包装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从 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组织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违反规定安排工人将本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车间三 层的成品珍珠棉(挥发丁烷)存放在窗户正常处于关闭状态、 通风条件差的地下一层。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

— 6 — 1.淄博汇铭包装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 到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从 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发生前超能力赶进度生产,致使规定的仓库超负荷,新 生产的珍珠棉被存放在窗户正常处于关闭状态、通风条件差 的地下一层;同时存在故意隐瞒使用丁烷为原料进行生产的 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淄博汇 铭包装有限公司处以三十五万元的罚款。 2.许永盛,淄博汇铭包装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 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不力。违反规定安排工人将本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 车间三层的成品珍珠棉(挥发丁烷)存放在窗户正常处于关 闭状态、通风条件差的地下一层。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 项之规定,对许永盛处以其2017 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 款。

(三)建议行政问责单位

永安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力,安 全生产巡查中,未全面掌握企业情况,仅根据《环境影响报 告》中描述的企业现状开展巡查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区委、区政府对永安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进行约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 7 —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 出以下建议:

(一)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

配齐配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教训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 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按照计划和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做 到生产必须安全;要深入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完善管控措施,强化排查治理,真 正将风险管控挺在隐患的前面,有效减少或杜绝各类事故隐 患。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

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要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认 真组织落实;要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杜绝违章指挥。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特点, 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要采取调查询问、个别谈话、现场核查等多种形式,对生产 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杜绝监管盲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 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整改到位;要加大各部门间的协作、 — 8 — 配合力度,及时通告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形成 监管合力。

(四)各镇、街道,周村经济开发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

训,坚守安全红线,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要求,落实责任;要加强对 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排查、检查,详细、准确地掌握其生 产经营情况,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增加执法监察力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 格执法监察程序,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 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工作态度严防 各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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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08 | 2024_淮安市淮安区9·13施河镇朱韭村民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1死4重伤!一民房发生爆炸引发火灾,细节首曝光!_腾讯新闻

1死4重伤!一民房发生爆炸引发火灾,细节首曝光!

湖北消防

2026-06-28 12:01发布于湖北湖北省消防总队官方账号

6月23日,江苏淮安市淮安区政府网站公布《淮安市淮安区“9·13”施河镇朱韭村民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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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2024年9月13日,江苏淮安区施河镇朱韭村民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重伤。其中1名伤者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1名伤者重伤一级,3名伤者重伤二级;1名伤者在后续救援中受伤(非事故发生时直接导致的伤害。),直接财产损失约19250元人民币(不包含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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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介绍

本次事故是鹅屠宰场给鹅脱毛的松香锅爆炸引起。涉事松香锅长1.7米,宽1.1米,高0.8米,利用380伏电加热导热油,通过导热油的高温熔化松香甘油酯,以此去除鹅、鸡的毛发。脱毛松香锅内松香通过夹套内的导热油加热熔化,夹套内导热油通过电加热升温,松香给鹅脱毛的原理是松香熔点低,加热不久即熔化,淋在鹅毛上后冷却凝固收缩,比较容易使鹅毛剥落。可以将有松香的鹅毛再加热熔化后将毛捞掉,再次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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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

根据调查报告显示,起火点为作坊东南角脱毛间,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起火原因为:

  1. 松香锅在长时间使用过程中,导热油长期不更换,沸点变低,当温控器温度设置过高时,导热油逐步汽化,导致夹套内压力逐步升高。
  1. 锅内松香融化后,松香锅内少量水或松香溶液泄漏到夹套内(说明锅已经漏了),水及松香的沸点正常比导热油低,汽化快导致夹套内压力快速升高,当通气孔堵塞或不通畅时,来不及泄压,引起爆炸。

调查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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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3日3时20分许,淮安区施河镇朱韭村民房发生火灾事故,主要烧毁机器设备等,现场造成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约19250元人民币(不包含医疗费用)。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区政府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淮安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批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成立了淮安区“9·13”施河镇朱韭村民房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消防、应急、公安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消防、公安、应急、市监、总工会以及施河镇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选派了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按照火灾调查区域协作工作机制,从各大队共抽调了8名火调员协助开展火灾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大量原始资料,对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建(构)筑物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于淮安区施河镇,起火部位位于淮安区溪河镇朱九家禽加工部的东南角脱毛间。

起火建筑为民房,单层砖木结构,建筑东西长16.85米,南北宽9.5米,建筑面积约160平方米,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建筑主要分三个房间,分别是北侧的清洗间、南侧的脱毛间和饲料间。南侧的脱毛间四周为砖混墙体,屋顶为彩钢板搭建,房间东西长6.2米、南北宽3米,建筑使用功能为家禽宰杀。

(二)事故单位情况

淮安区溪河镇朱九家禽加工部(以下简称“家禽加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03MA1N2ND149;工商注册号:320803600808941;经营者:张X(男,户籍地址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溪河镇);类型: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2016年12月9日;登记机关: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场所:淮安市淮安区溪河镇朱韭村朱九组14号;经营范围:家禽宰杀服务。

(三)事故设备工作原理及现场情况

松香锅长1.7米,宽1.1米,高0.8米,利用380伏电加热导热油,通过导热油的高温熔化松香甘油酯,以此去除鹅、鸡的毛发。自动控温,加热功率分三个可调档位。

事故发生后,松香锅锅体变形严重,东侧、北侧表面出现由内向外膨胀,南侧表面近墙面处未变形,北侧表面呈撕裂状,焊缝均脱落;北侧面板翻转至锅内,底部油槽东侧槽体焊接点脱落,槽体内底部出现大量黑色结焦物,槽体内添加的L-QC320导热油无残留,西侧进油口闷盖完好,弯头排气口内部有大量结焦物,呈现堵塞状态。

(四)导热油理化性质

导热油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结焦会形成隔热层,致使传热系数下降、排烟温度升高、燃料消耗增大;另一方面由于生产工艺所需温度保持不变,加热炉管壁温度会急剧上升,导热油的热膨胀性较大(温度(123~400℃)时,其液体的体积膨胀率为0.7%~1.5%;若由液态变为气态,其体积将扩大150倍),从而引起炉管鼓包、破裂,最终将炉管烧穿,引起加热炉着火、爆炸,造成设备和操作者人身伤害等严重事故。

(五)松香甘油酯理化性质

黄色透明,常温下为固体,软化点为80-90℃,相对密度1.060-1.090,不溶于水。

(六)受伤人员情况

1. 施XX:男,系员工,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5年1月14日死亡。

2. 马XX:男,系员工,重伤一级。

3. 潘XX:女,系员工,重伤二级。

4. 张XX:女,系员工,重伤二级。

5. 张XX:女,系员工,重伤二级。

6. 张XX:男,系张X父亲,在后续救援中受伤,非事故发生时直接导致的伤害。

二、事故处置经过

2024年9月13日3时20分,淮安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淮安市淮安区溪河镇朱韭村养殖鹅场发生火灾,指挥中心调派翔宇消防救援站1台消防车、7名消防救援人员,施河镇府专职队2台消防车、9名专职队员赶赴现场处置。3时55分施河镇政府专职队到达现场,3时58分翔宇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翔宇消防救援站到场后火势已被施河镇政府专职队控制,4时05分明火被扑灭,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事故造成6人受伤,主要烧毁鹅厂脱毛操作间的建筑和设备。

三、检验鉴定情况

  1. 依据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事故涉及的松香锅为其自行从诸城市鑫马食品机械有限公司采购。经查看诸城市鑫马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同类型产品出厂试验记录,以及消防救援大队购买的该企业生产的同类型产品实物、产品说明、使用和操作要求等资料,初步判定该企业生产的同类型产品未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求的情形。松香锅使用的导热油是从淮安区创之润润滑油经营部购买的河南华祥特种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驰润捷牌L-QC320导热油,查看了淮安区创之润润滑油经营部营业执照,以及该型号产品的标识标注、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情况,未发现该产品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求的情形。
  1. 依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20241280),对现场提取北侧房间东边横梁处照明灯电线、北侧主线向南处线路、通向饲料间电线、拔毛间排烟机电源线、清洗间与脱毛间隔断之间的杂线等样品进行了检测,均未发现有可做技术鉴定的金属熔化痕迹。
  1. 依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视频分析意见》(SX240514),在现场提取北侧房屋的楼梯口屋檐下方监控视频检材进行分析,画面显示监控视频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03时15分15秒许,家禽加工部东南部的脱毛间内低位区域出现白色气体,并呈爆炸式向西侧、北侧扩散,1秒后家禽加工部东南部的脱毛间区域出现明火,火势在3秒内迅速增强后减弱,此时火焰呈紫、黄色,并有大量碎屑随火势向外散落,符合气体爆燃起火的现象特征。
  1. 依据淮安区应急管理局提供的化学品危险性专项检测报告,《导热油检测报告》(A241017-09-019)检测结果:导热油沸点195.5℃,密度0.8489/cm³(20.0℃),开杯闪点244.5℃,粘度试验(流出粘度):将样品通过4毫米的喷嘴直径进行测试,流出时间为99秒。《松香甘油酯检测报告》(A241016-09-008)检测结果:固体燃烧,样品在2分钟内燃烧沿粉带蔓延不超过200毫米,送检样品不划入易燃固体,熔点74.7℃。

4、 专家意见

  1. 本次事故是鹅屠宰场给鹅脱毛的松香锅爆炸引起的。属于金属容器爆炸类型(非压力容器)。脱毛松香锅内松香通过夹套内的导热油加热融化,夹套内导热油通过电加热升温,松香给鹅脱毛的原理是松香熔点低,加热不久即熔化,淋在鹅毛上后冷却凝固收缩,比较容易使鹅毛剥落。可以将有松香的鹅毛再加热熔化后将毛捞掉,再次循环利用。导热油是用于间接传递热量的一类热稳定性较好的专用油品,属有机热载体。但导热油通过多次循环加热,容易炭化形成积炭,因此必须经常检查导热油是否炭化,炭化则需要及时更换导热油。本次事故松香锅内导热油存在长期不更换行为, 导热油炭化严重。
  1. 本次事故是导热油夹套内压力升高,当夹套排气口被积碳堵塞或不通畅时,形成憋压,最终夹套的金属刚度承受不了相应压力,发生物理爆炸。导致夹套内压力升高爆炸的原因:(1)导热油长期不更换,沸点变低,当温控器温度设置过高时,导热油逐步汽化,导致夹套内压力逐步升高。(2)锅内松香融化后,松香锅内少量水或松香溶液泄漏到夹套内(说明锅已经漏了),水及松香的沸点正常比导热油低,汽化快导致夹套内压力快速升高,当通气孔堵塞或不通畅时,来不及泄压,引起爆炸。(3)松香锅因为长期受导热油加热,金属材料存在金属蠕变,夹套金属材料机械强度发生变化,承压能力变低,极低的压力可能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
  1. 当夹套发生爆炸后,夹套内大量导热油蒸汽及导热油冲出松香锅夹套,在相对密闭的空间遇到点火源发生火灾,导致在场的6名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五、天气、断网、断电情况

1.天气情况

2024年9月13日夜间(9月12日20时到9月13日8时):无降水,无雷暴;气温:25.7~27.6℃;极大风速:3.6米/秒(3级),极大风速出现时风向:SE(东南风),出现时间:7时48分。

2.断网情况

经电信、移动、联通核实,该场所未使用宽带产品。

3.断电情况

依据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淮安供电服务中心出具的表计资产编号1546598357,该场所用电功率、电压、电流从3时15分开始到4时30分没有数据,反映该时间段处于断电状态。

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技术鉴定及专家意见,认定事故原因:2024年9月13日3时15分16秒,起火部位为淮安区溪河镇朱九家禽加工部脱毛间,起火原因为松香锅在长时间使用过程中,未按要求维护保养,松香锅锅体发生爆裂,导致油蒸汽与空气混合后爆燃引发火灾。

(一)事故原因

  1. 松香锅在长时间使用过程中,导热油长期不更换,沸点变低,当温控器温度设置过高时,导热油逐步汽化,导致夹套内压力逐步升高。
  1. 锅内松香融化后,松香锅内少量水或松香溶液泄漏到夹套内(说明锅已经漏了),水及松香的沸点正常比导热油低,汽化快导致夹套内压力快速升高,当通气孔堵塞或不通畅时,来不及泄压,引起爆炸。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责任体系明晰化,全面压实各级安全责任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六化”中责任体系明晰化的要求,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属地政府、行业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村居网格四级安全管理职责,细化责任清单、任务清单、督查清单,将松香锅等高温加热设备安全、农村小作坊消防安全、自建房生产经营安全全部纳入责任范畴,确保责任到岗、到人、到具体环节,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缝衔接的责任闭环,从制度上杜绝责任悬空、履职不力问题。

(二)安全管理规范化,严格生产经营全流程管控

紧扣安全管理规范化要求,督促畜禽屠宰、食品加工等小作坊全面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设备管理、操作运行、维护保养、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全套标准化管理制度,对松香锅、导热油加热设备实行规范化使用、定期检测、按期更换、专人负责,严禁违规改装、超温运行、带病作业;严格规范生产场所布局,坚决整治民房内“三合一”“多合一”问题,落实生产、生活、仓储区域物理隔离,按规范配置消防设施、保持疏散畅通,实现设备使用、现场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全流程规范化运行。

(三)隐患排查常态化,健全动态防控治理机制

按照隐患排查常态化要求,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检查、联合督查、定期回头看”的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镇街、村居、行业部门对农村小作坊、自建房、“九小场所”开展不间断排查,重点聚焦松香锅结焦堵塞、导热油过期、锅体渗漏、超压运行、消防设施缺失、通道堵塞等突出隐患,建立隐患台账、限期整改、闭环销号,做到隐患早发现、早处置、早消除,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坚决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

(四)监管执法精准化,提升行业部门履职效能

落实监管执法精准化要求,各行业部门严格依照法定职责与权限,针对畜禽屠宰加工、高温加热设备、农村消防安全等重点领域实施精准监管、精准执法,农业农村部门聚焦屠宰设备安全,消防机构聚焦火灾风险,应急部门聚焦综合安全,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产品设备质量,公安派出所聚焦小场所日常消防监督,运用清单化检查、靶向式执法、闭环式整改,提升监管精准度与执法有效性,杜绝监管宽松软、走过场。

(五)宣传教育普及化,提高全员安全防范能力

围绕宣传教育普及化要求,面向农村小作坊从业人员、村居群众开展全覆盖、多层次、通俗化安全宣传培训,通过入户宣讲、广播提醒、微信推送、现场演练、事故警示等多种方式,普及松香锅安全操作、火灾预防、爆炸应急、逃生自救等知识,推动安全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场所,实现从业人员培训全覆盖、群众宣传无死角,全面提升安全意识、风险识别能力和应急处置技能,筑牢群防群治基础。

淮安区“9·13”施河镇朱韭村民房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6年5月29日

来源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网 湖北消防 随州消防

编辑 | 李林

审核 | 郭庆庆

FD11209 | 2024_淮安施河镇朱韭村民房9·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淮安市淮安区9·13施河镇朱韭村民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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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9·13”施河镇朱韭村民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曹刚律师

2026-06-24 11:27·辽宁·北京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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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3日3时20分许,淮安区施河镇朱韭村民房发生火灾事故,主要烧毁机器设备等,现场造成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约19250元人民币(不包含医疗费用)。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区政府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淮安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批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成立了淮安区“9·13”施河镇朱韭村民房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消防、应急、公安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消防、公安、应急、市监、总工会以及施河镇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选派了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按照火灾调查区域协作工作机制,从各大队共抽调了8名火调员协助开展火灾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大量原始资料,对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建(构)筑物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于淮安区施河镇,起火部位位于淮安区溪河镇朱九家禽加工部的东南角脱毛间。

起火建筑为民房,单层砖木结构,建筑东西长16.85米,南北宽9.5米,建筑面积约160平方米,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建筑主要分三个房间,分别是北侧的清洗间、南侧的脱毛间和饲料间。南侧的脱毛间四周为砖混墙体,屋顶为彩钢板搭建,房间东西长6.2米、南北宽3米,建筑使用功能为家禽宰杀。

(二)事故单位情况

淮安区溪河镇朱九家禽加工部(以下简称“家禽加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03MA1N2ND149;工商注册号:320803600808941;经营者:张X(男,户籍地址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溪河镇);类型: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2016年12月9日;登记机关: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场所:淮安市淮安区溪河镇朱韭村朱九组14号;经营范围:家禽宰杀服务。

(三)事故设备工作原理及现场情况

松香锅长1.7米,宽1.1米,高0.8米,利用380伏电加热导热油,通过导热油的高温熔化松香甘油酯,以此去除鹅、鸡的毛发。自动控温,加热功率分三个可调档位。

事故发生后,松香锅锅体变形严重,东侧、北侧表面出现由内向外膨胀,南侧表面近墙面处未变形,北侧表面呈撕裂状,焊缝均脱落;北侧面板翻转至锅内,底部油槽东侧槽体焊接点脱落,槽体内底部出现大量黑色结焦物,槽体内添加的L-QC320导热油无残留,西侧进油口闷盖完好,弯头排气口内部有大量结焦物,呈现堵塞状态。

(四)导热油理化性质

导热油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结焦会形成隔热层,致使传热系数下降、排烟温度升高、燃料消耗增大;另一方面由于生产工艺所需温度保持不变,加热炉管壁温度会急剧上升,导热油的热膨胀性较大(温度(123~400℃)时,其液体的体积膨胀率为0.7%~1.5%;若由液态变为气态,其体积将扩大150倍),从而引起炉管鼓包、破裂,最终将炉管烧穿,引起加热炉着火、爆炸,造成设备和操作者人身伤害等严重事故。

(五)松香甘油酯理化性质

黄色透明,常温下为固体,软化点为80-90℃,相对密度1.060-1.090,不溶于水。

(六)受伤人员情况

1.施XX:男,系员工,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5年1月14日死亡。

2.马XX:男,系员工,重伤一级。

3.潘XX:女,系员工,重伤二级。

4.张XX:女,系员工,重伤二级。

5.张XX:女,系员工,重伤二级。

6.张XX:男,系张X父亲,在后续救援中受伤,非事故发生时直接导致的伤害。

二、事故处置经过

2024年9月13日3时20分,淮安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淮安市淮安区溪河镇朱韭村养殖鹅场发生火灾,指挥中心调派翔宇消防救援站1台消防车、7名消防救援人员,施河镇府专职队2台消防车、9名专职队员赶赴现场处置。3时55分施河镇政府专职队到达现场,3时58分翔宇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翔宇消防救援站到场后火势已被施河镇政府专职队控制,4时05分明火被扑灭,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事故造成6人受伤,主要烧毁鹅厂脱毛操作间的建筑和设备。

三、检验鉴定情况

  1. 依据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事故涉及的松香锅为其自行从诸城市鑫马食品机械有限公司采购。经查看诸城市鑫马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同类型产品出厂试验记录,以及消防救援大队购买的该企业生产的同类型产品实物、产品说明、使用和操作要求等资料,初步判定该企业生产的同类型产品未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求的情形。松香锅使用的导热油是从淮安区创之润润滑油经营部购买的河南华祥特种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驰润捷牌L-QC320导热油,查看了淮安区创之润润滑油经营部营业执照,以及该型号产品的标识标注、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情况,未发现该产品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求的情形。
  1. 依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20241280),对现场提取北侧房间东边横梁处照明灯电线、北侧主线向南处线路、通向饲料间电线、拔毛间排烟机电源线、清洗间与脱毛间隔断之间的杂线等样品进行了检测,均未发现有可做技术鉴定的金属熔化痕迹。
  1. 依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视频分析意见》(SX240514),在现场提取北侧房屋的楼梯口屋檐下方监控视频检材进行分析,画面显示监控视频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03时15分15秒许,家禽加工部东南部的脱毛间内低位区域出现白色气体,并呈爆炸式向西侧、北侧扩散,1秒后家禽加工部东南部的脱毛间区域出现明火,火势在3秒内迅速增强后减弱,此时火焰呈紫、黄色,并有大量碎屑随火势向外散落,符合气体爆燃起火的现象特征。
  1. 依据淮安区应急管理局提供的化学品危险性专项检测报告,《导热油检测报告》(A241017-09-019)检测结果:导热油沸点195.5℃,密度0.8489/cm³(20.0℃),开杯闪点244.5℃,粘度试验(流出粘度):将样品通过4毫米的喷嘴直径进行测试,流出时间为99秒。《松香甘油酯检测报告》(A241016-09-008)检测结果:固体燃烧,样品在2分钟内燃烧沿粉带蔓延不超过200毫米,送检样品不划入易燃固体,熔点74.7℃。

4、专家意见

  1. 本次事故是鹅屠宰场给鹅脱毛的松香锅爆炸引起的。属于金属容器爆炸类型(非压力容器)。脱毛松香锅内松香通过夹套内的导热油加热融化,夹套内导热油通过电加热升温,松香给鹅脱毛的原理是松香熔点低,加热不久即熔化,淋在鹅毛上后冷却凝固收缩,比较容易使鹅毛剥落。可以将有松香的鹅毛再加热熔化后将毛捞掉,再次循环利用。导热油是用于间接传递热量的一类热稳定性较好的专用油品,属有机热载体。但导热油通过多次循环加热,容易炭化形成积炭,因此必须经常检查导热油是否炭化,炭化则需要及时更换导热油。本次事故松香锅内导热油存在长期不更换行为,导热油炭化严重。
  1. 本次事故是导热油夹套内压力升高,当夹套排气口被积碳堵塞或不通畅时,形成憋压,最终夹套的金属刚度承受不了相应压力,发生物理爆炸。导致夹套内压力升高爆炸的原因:(1)导热油长期不更换,沸点变低,当温控器温度设置过高时,导热油逐步汽化,导致夹套内压力逐步升高。(2)锅内松香融化后,松香锅内少量水或松香溶液泄漏到夹套内(说明锅已经漏了),水及松香的沸点正常比导热油低,汽化快导致夹套内压力快速升高,当通气孔堵塞或不通畅时,来不及泄压,引起爆炸。(3)松香锅因为长期受导热油加热,金属材料存在金属蠕变,夹套金属材料机械强度发生变化,承压能力变低,极低的压力可能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
  1. 当夹套发生爆炸后,夹套内大量导热油蒸汽及导热油冲出松香锅夹套,在相对密闭的空间遇到点火源发生火灾,导致在场的6名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五、天气、断网、断电情况

1.天气情况

2024年9月13日夜间(9月12日20时到9月13日8时):无降水,无雷暴;气温:25.7~27.6℃;极大风速:3.6米/秒(3级),极大风速出现时风向:SE(东南风),出现时间:7时48分。

2.断网情况

经电信、移动、联通核实,该场所未使用宽带产品。

3.断电情况

依据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淮安供电服务中心出具的表计资产编号1546598357,该场所用电功率、电压、电流从3时15分开始到4时30分没有数据,反映该时间段处于断电状态。

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技术鉴定及专家意见,认定事故原因:2024年9月13日3时15分16秒,起火部位为淮安区溪河镇朱九家禽加工部脱毛间,起火原因为松香锅在长时间使用过程中,未按要求维护保养,松香锅锅体发生爆裂,导致油蒸汽与空气混合后爆燃引发火灾。

(一)事故原因

  1. 松香锅在长时间使用过程中,导热油长期不更换,沸点变低,当温控器温度设置过高时,导热油逐步汽化,导致夹套内压力逐步升高。
  1. 锅内松香融化后,松香锅内少量水或松香溶液泄漏到夹套内(说明锅已经漏了),水及松香的沸点正常比导热油低,汽化快导致夹套内压力快速升高,当通气孔堵塞或不通畅时,来不及泄压,引起爆炸。
  1. 松香锅因为长期受导热油加热,金属材料存在金属蠕变,夹套金属材料机械强度发生变化,承压能力变低,极低的压力可能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责任体系明晰化,全面压实各级安全责任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六化”中责任体系明晰化的要求,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属地政府、行业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村居网格四级安全管理职责,细化责任清单、任务清单、督查清单,将松香锅等高温加热设备安全、农村小作坊消防安全、自建房生产经营安全全部纳入责任范畴,确保责任到岗、到人、到具体环节,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缝衔接的责任闭环,从制度上杜绝责任悬空、履职不力问题。

(二)安全管理规范化,严格生产经营全流程管控

紧扣安全管理规范化要求,督促畜禽屠宰、食品加工等小作坊全面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设备管理、操作运行、维护保养、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全套标准化管理制度,对松香锅、导热油加热设备实行规范化使用、定期检测、按期更换、专人负责,严禁违规改装、超温运行、带病作业;严格规范生产场所布局,坚决整治民房内“三合一”“多合一”问题,落实生产、生活、仓储区域物理隔离,按规范配置消防设施、保持疏散畅通,实现设备使用、现场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全流程规范化运行。

(三)隐患排查常态化,健全动态防控治理机制

按照隐患排查常态化要求,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检查、联合督查、定期回头看”的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镇街、村居、行业部门对农村小作坊、自建房、“九小场所”开展不间断排查,重点聚焦松香锅结焦堵塞、导热油过期、锅体渗漏、超压运行、消防设施缺失、通道堵塞等突出隐患,建立隐患台账、限期整改、闭环销号,做到隐患早发现、早处置、早消除,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坚决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

(四)监管执法精准化,提升行业部门履职效能

落实监管执法精准化要求,各行业部门严格依照法定职责与权限,针对畜禽屠宰加工、高温加热设备、农村消防安全等重点领域实施精准监管、精准执法,农业农村部门聚焦屠宰设备安全,消防机构聚焦火灾风险,应急部门聚焦综合安全,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产品设备质量,公安派出所聚焦小场所日常消防监督,运用清单化检查、靶向式执法、闭环式整改,提升监管精准度与执法有效性,杜绝监管宽松软、走过场。

(五)宣传教育普及化,提高全员安全防范能力

围绕宣传教育普及化要求,面向农村小作坊从业人员、村居群众开展全覆盖、多层次、通俗化安全宣传培训,通过入户宣讲、广播提醒、微信推送、现场演练、事故警示等多种方式,普及松香锅安全操作、火灾预防、爆炸应急、逃生自救等知识,推动安全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场所,实现从业人员培训全覆盖、群众宣传无死角,全面提升安全意识、风险识别能力和应急处置技能,筑牢群防群治基础。

淮安区“9·13”施河镇朱韭村民房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6年5月29日

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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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松香淮安区淮安市施河镇导热油消防安全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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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10 | 2024_淮安淮安区施河镇朱韭村9·13民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淮安市淮安区"9·13"施河镇朱韭村民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宰鹅场爆炸致1死4重伤 调查报告公布 导热油长期不换引发

纵览新闻 2026-06-25 09: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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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3日3时20分许,淮安区施河镇朱韭村民房发生火灾事故,主要烧毁机器设备等,现场造成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约19250元人民币(不包含医疗费用)。其中一名伤者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5年1月14日死亡;一名伤者重伤一级,三名伤者重伤二级;还有一名伤者在后续救援中受伤,非事故发生时直接导致的伤害。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区政府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处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批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成立了淮安区“9·13”施河镇朱韭村民房火灾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选派了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从各大队共抽调了8名火调员协助开展火灾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起火部位位于淮安区溪河镇朱九家禽加工部的东南角脱毛间。该建筑为民房,单层砖木结构,建筑面积约160平方米,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松香锅长1.7米,宽1.1米,高0.8米,利用380伏电加热导热油,通过导热油的高温熔化松香甘油酯,以此去除鹅、鸡的毛发。自动控温,加热功率分三个可调档位。

事故发生后,松香锅锅体变形严重,东侧、北侧表面出现由内向外膨胀,南侧表面近墙面处未变形,北侧表面呈撕裂状,焊缝均脱落;北侧面板翻转至锅内,底部油槽东侧槽体焊接点脱落,槽体内底部出现大量黑色结焦物,槽体内添加的L-QC320导热油无残留,西侧进油口闷盖完好,弯头排气口内部有大量结焦物,呈现堵塞状态。

导热油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结焦会形成隔热层,致使传热系数下降、排烟温度升高、燃料消耗增大;另一方面由于生产工艺所需温度保持不变,加热炉管壁温度会急剧上升,导热油的热膨胀性较大,从而引起炉管鼓包、破裂,最终将炉管烧穿,引起加热炉着火、爆炸,造成设备和操作者人身伤害等严重事故。

松香甘油酯为黄色透明固体,常温下软化点为80-90℃,相对密度1.060-1.090,不溶于水。

事故原因是松香锅在长时间使用过程中,未按要求维护保养,松香锅锅体发生爆裂,导致油蒸汽与空气混合后爆燃引发火灾。具体原因包括导热油长期不更换,沸点变低,当温控器温度设置过高时,导热油逐步汽化,导致夹套内压力逐步升高;锅内松香融化后,松香锅内少量水或松香溶液泄漏到夹套内,水及松香的沸点正常比导热油低,汽化快导致夹套内压力快速升高,当通气孔堵塞或不通畅时,来不及泄压,引起爆炸;松香锅因为长期受导热油加热,金属材料存在金属蠕变,夹套金属材料机械强度发生变化,承压能力变低,极低的压力可能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

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了一系列防范措施和建议,包括责任体系明晰化、安全管理规范化、隐患排查常态化、监管执法精准化以及宣传教育普及化,以提高全员安全防范能力,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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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11 | 2024_深圳8·15C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1 深圳“8·15”“C”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 报告简介 2024 年8 月15 日0406 时,法国马赛籍集装箱船“C” 轮在深圳蛇口集装箱码头6 号泊位(概位:22°27′05″ N/113°53′26″E)作业期间,船艏甲板一集装箱发生火灾。 事故造成该集装箱和临近部分集装箱及船体受损,无人员伤 亡,未造成海域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海事管理机 构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组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原则,深入全面开 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科学实验、专 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 故责任,并提出了安全管理建议。

3 目录 一、事故概况.................................................................................................................................... 4 二、专业术语.................................................................................................................................... 4 三、调查取证情况............................................................................................................................ 5 四、船舶、船员和船公司概况........................................................................................................ 5 (一)船舶概况........................................................................................................................ 5 (二)船舶持证情况................................................................................................................ 6 (三)船员情况........................................................................................................................ 7 (四)船公司情况.................................................................................................................... 7 (五)航线情况........................................................................................................................ 7 (六)货物装载情况................................................................................................................ 8 (七)涉事集装箱装箱情况.................................................................................................. 11 (八)现场勘验情况.............................................................................................................. 13 (九)货物检验情况.............................................................................................................. 14 五、环境温度和气象海况.............................................................................................................. 15 六、事故经过.................................................................................................................................. 15 七、应急处置情况.......................................................................................................................... 16 八、事故损失情况.......................................................................................................................... 16 九、事故原因分析.......................................................................................................................... 17 (一)起火位置分析.............................................................................................................. 17 (二)起火源分析.................................................................................................................. 21 (三)起火原因分析.............................................................................................................. 26 十、调查结论.................................................................................................................................. 29 十一、安全管理建议...................................................................................................................... 30 (一)对货物托运人的建议.................................................................................................. 30 (二)对货物承运人的建议.................................................................................................. 30

4 一、事故概况 2024 年8 月15 日0406 时,法国马赛籍集装箱船“C” 轮在深圳蛇口集装箱码头6 号泊位(概位:22°27′05″ N/113°53′26″E)作业期间,船艏甲板一集装箱(箱号: TEMU9558278,装载位置:061872,内装货物:锂电池等) 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该集装箱和临近部分集装箱及船体受损, 无人员伤亡,未造成海域污染,直接经济损失约986 万元, 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二、专业术语 (一)AIS: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自动 识别系统 (二)CCTV:Closed Circuit Television,闭路电视监 控系统 (三)TEU:Twenty-foot Equivalent Unit,20 英尺标 准集装箱 (四)UN:United Nations Number,危险货物联合国编 号 (五)DG:Dangerous Goods,危险货物 (六)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国 际海事组织 (七)IMDG: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5 (八)SOLAS: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ty of Life at Sea,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九)SCT:Shekou Container Terminals Limited,蛇 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三、调查取证情况 调查组收集了事故船舶法定文书、船员证书、货物资料 和相关日志记录,调取了事发时段码头CCTV 视频;对火灾 现场进行了勘验;询问了相关船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搜集了 事发时段、事发水域的气象海况及通航环境情况;调查了涉 事危险货物生产、运输、装箱、存储、装船、申报等相关情 况;调查了船舶安全管理情况,并委托专业实验室开展了磷 酸铁锂电池组热误用测试、高温堆码测试、锂电池绝热测试。 四、船舶、船员和船公司概况 (一)船舶概况 船名:C 船籍港:Marseille 船旗国:法国 IMO 编号:XX 呼号:F 船舶种类:集装箱船 总吨:154,598 净吨:68,860 总长:366.0 米 型宽:51.0 米 型深:30.2 米 主机功率51,680 千瓦 航区:无限航区 安放龙骨日期:2023 年11

6 月 船级社:Bureau Veritas (法国船级社) 入级时间:2024 年7 月 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M, XX ARRONDISSEMENT-FRANCE 船舶经营人及其地址:CC (The French Line), XX Marseille, France 船舶建造厂家:J Shipyard Group Co Ltd,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船舶管理公司及地址:CC(The French Line), XX Marseille, France 图1:“C”轮概貌 (二)船舶持证情况

7 “C”轮持有法国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持有法国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安全管理 证书、公司符合证明副本,持有法国船级社签发的货船构造 安全证书、吨位证书、载重线证书、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等检 验证书,以上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三)船员情况 “C”轮本航次在船船员33 人,其中包括法国籍船员11 人,均担任高级船员职务;菲律宾籍船员21 人;韩国籍船 员1 人。船员均持有法定有效的证书,船舶配员满足其持有 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 (四)船公司情况 “C”轮登记所有人为M(下称M 公司),注册地在法 国巴黎。船舶管理人为CC ,注册地在法国。船舶运营人为 CC。M 公司与CC 公司签订期租协议,将“C”轮期租给CC 公司。“C”轮实际经营、管理均由CC 公司直接负责。 (五)航线情况 “C”轮为MEX 地中海航线,航线周期约105 天,港序 为:青岛-釜山-上海-宁波-厦门-南沙-蛇口-新加坡-西班牙 瓦伦西亚-西班牙巴塞罗那-法国福斯-马耳他港-马来西亚 巴生港-青岛。本航次号为0XX,上一港南沙,下一港新加坡, 涉事集装箱目的港西班牙瓦伦西亚。

8 (六)货物装载情况 1.总体情况 靠泊蛇口港时,“C”轮共装载5026 个自然箱(8863TEU)。 其中共有199 个危险货物箱(舱面152 个,舱内47 个,共 计4453 吨),189 个过境箱,10 个在蛇口港卸货(事发时 已卸载)。 “C”轮本航次计划在蛇口卸128 个集装箱,均为重箱; 其中45 尺1 个,40 尺56 个,20 尺72 个,包括10 个危险 货物箱、10 个插电冷藏箱。事发时,已卸128 个集装箱,其 中45 尺1 个,40 尺55 个,20 尺72 个。 “C”轮本航次计划在蛇口装1376 个集装箱,均为重箱, 其中45 尺56 个,40 尺1034 个,20 尺286 个,包括28 个 危险货物箱、18 个插电冷藏箱。事发时,已装重箱1289 个 (45 尺40 个,40 尺985 个,20 尺264 个,包括28 个危险 货物箱、18 个插电冷藏箱)。 事发时“C”轮实载6186 个自然箱。 2.06 贝及相邻贝位舱面积载情况 涉事集装箱位于“C”轮左舷06 贝槽位最底层,装载位 置:061872。

9 图2: “C”轮舱位图 涉事集装箱区域及相邻贝位共计装载73 个DG。其中涉 事集装箱本贝位共有21 个DG,其中2.1 类易燃气体箱1 个, 3 类易燃液体箱1 个,9 类锂电池箱3 个,6.1 类有毒物质箱 11 个。涉事集装箱相邻Bay 02 共有52 个DG,其中3 类易 燃液体箱13 个,6.1 类有毒物质箱8 个,9 类锂电池柜1 个, 电动汽车箱13 个;另一相邻Bay 10 经持续测温检测,在处 置全程未发现异常。 图3:Bay06,07 甲板左舷配载情况

10 图4:涉事集装箱位置 图5:涉事集装箱相邻Bay 情况

11 (七)涉事集装箱装箱情况 图6:Bay06 载货情况 根据现场目击船员和码头工人描述,CO 箱TEMU9558278 为首个起火柜。经现场初步检验,涉事起火的集装箱由CO 公司承运,起运港香港,目的港西班牙瓦伦西亚,涉事集装 箱箱号为TEMU9558278,箱型为40RH 干冻柜,箱主为深圳中 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国际中转柜普通货物。 箱内报关货名为:后视镜加热器、球拍、盖板/壳体/垫 圈、锂电池“非限制性货物(SP188)”。

12 图7:托运人提供给承运人的运输危险性鉴定报告 经后续调查发现,实际货物为:后视镜加热器、球拍、 盖板/壳体/垫圈、磷酸铁锂电池组(电池组有两种,均为危 险货物)。

13 (八)现场勘验情况 8 月15 日1430 时,调查组会同第三方检测机构诺诚(深 圳)安全有限公司对涉事集装箱TEMU9558278 的残骸进行现 场勘验,发现数个蓝色外壳、绿白标签的大功率锂电池(能 量值153.6Wh),并按程序取样,由诺诚(深圳)安全有限 公司对其货物危险属性进行鉴定。 图8:涉事集装箱TEMU9558278 残存的电池 8 月16 日1600 时,调查组在对该货主申报的在船同一 批另外两个集装箱进行开箱查验,其中箱号为OERU4005611 的集装箱内发现与事故同样型号的大功率锂电池,检验机构 出具了海运货物运输鉴定报告书危险性鉴别报告及联合国 《试验和标准手册》38.3 测试(以下简称“UN38.3 测试”) 报告。

14 图9:OERU4005611 集装箱(左)及所运锂电池(右) (九)货物检验情况 送检锂电池型号为IFR32700N60-8S1P-06(25.6V,6Ah, 153.6Wh),对其开展运输包装、防短路措施和UN38.3 测试, 检测结果合格。 项目 分析结果 运输包装 使用了Ⅱ级危包箱包装,外箱粘贴了9A 类 危险品标签,满足要求。 防短路措施 每一个电池都有单独的接线端子,且都有 单独用纸盒包装,不太可能存在正负极短 接的情况,满足要求。 是否满足 UN38.3 测试 抽样进行UN38.3 测试,结果合格。

15 表1:锂电池检测结果 五、环境温度和气象海况 查询深圳市气象台气象信息,事故发生时,天气良好, 海面平静,西南风2 至3 级,气温26℃,能见度4 至5 公里。 查询《潮汐表》(2024),蛇口(赤湾),22°27′N 113° 53′E,8 月15 日0400 时,潮高约231CM。涨潮,潮流速大 概0.2 至0.3 节。 六、事故经过 根据船舶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及当事人询问 笔录,事故经过如下: 2024 年8 月7 日,涉事集装箱TEMU9558278 在L 公司香 港物流仓装货封箱后送达码头堆场。 8 月9 日2305 时,涉事集装箱吊装上集装箱驳船“S” (航次:XXN)。 8 月10 日0035 时集装箱驳船“S”离开香港屯门RTT 五 洲水位前往SCT。 8 月10 日1654 时涉事集装箱TEMU9558278 从驳船上卸 至SCT 堆场。 8 月14 日2346 时,涉事集装箱自码头装载到“C”船上 (航次:0XX),该轮原计划于8 月15 日0600 时离港,前 往新加坡。 8 月15 日0400 时,“C”轮船员(水手A)和SCT 码头

16 作业人员(张某)均发现船首左舷甲板冒烟,双方各自按程 序向船长和码头经理报告,随后船方和码头按照应急预案的 要求迅速采取行动,持续对冒烟和周边集装箱进行灭火降温 等应急处置。 0500 时船长向公司报告事故情况。 1135 时,涉事集装箱TEMU9558278 等受损集装箱被吊装 上岸。 七、应急处置情况 接警后,南山区海上搜救中心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在 深圳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海事和应急、消防、交通、环 境、港口等众多部门单位的通力协作,先后协调出动应急人 员300 余名,调配船艇7 艘,投入设备100 余台,协调指挥 应急人员在浓烟和明火条件下解除和破拆涉事集装箱及周 围集装箱的绑扎。在事故集装箱箱体烧毁坍塌的恶劣情况下 协助事故船舶成功将涉事集装箱及其相邻共58 个集装箱吊 装上岸,逐一检查处置消除隐患。同时协调污染清除单位对 事发海域及其附近的海面进行污染应急准备工作。整个应急 处置过程中,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水域污染,未发生次生灾害。 八、事故损失情况 经统计,“C”轮装载在06 贝舱面8 个集装箱被烧毁; 2 个集装箱过火受损严重。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986 万元。

17 九、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位置分析 根据事故船舶的现场勘验情况,结合船员、码头装卸工 人的笔录、事故现场照片和船舶提供舱位图可以判断起火源 为位于061872 位置的据报为“ 普通货物集装箱 (TEMU9558278)”的一集装箱,该集装箱(TEMU9558278) 在甲板的状态为柜门朝向船首,制冷设备朝向船尾的不插电 冷藏集装箱。 该集装箱为受损最严重的集装箱,其箱体结构完整性受 破坏,箱顶和箱门处严重受损和变形,中部坍塌,箱壁受损, 但制冷设备和箱体前部的损伤较小,箱内仍有大量未被燃烧 的货物(包括纸板等易燃材料),说明该集装箱的上半部分 遭受火势影响,但火在下半部分燃烧之前就被扑灭。同时, 对该集装箱附近的另外6 个集装箱情况进行分析, TLLU7641701(位于TEMU9558278 左侧)仅在箱体右上部分 受到较小的损伤且现场照片表明热源来自箱体外部; CMAU6867415(位于TEMU9558278 左上方)箱体内部存在炭 化和油漆受损,但底部完好,不存在其燃烧物质坠落引发下 层火灾的情况;CSNU7228287(位于TEMU9558278 正上方) 装有锂电池,箱内曾起火,但主要燃烧部位集中在前部和箱 底,结合锂电池的包装和受损情况分析,该集装箱并非起火 源;FSCU5926272 (位于TEMU9558278 右上方)箱体右侧受

18 损,但左侧和箱底未受损;CPWU2494388 和TEMU0034500(位 于TEMU9558278 右侧)未受损。 根据运用专业的火灾爆炸模拟软件FLACS 对锂电池热失 控后果进行的仿真模拟的实验数据,当装载锂电池的集装箱 积载于甲板中间最低层,下侧为甲板,其他五个侧面与其他 集装箱相邻的情况下起火时,从俯视角度进行观察,锂电池 集装箱左侧正横向通道内对侧的集装箱会受到高温的伤害, 最高温度不超过460K,船舶横向上的1 个箱位的集装箱会受 到超过940K 的伤害。从侧视角度进行观察,温度在正横向 通道内垂直方向的火焰传播已经超越了集装箱堆垛的高度, 超过了4 个箱位的距离,且正横向通道垂直方向上堆垛的集 装箱都受到了超过了940K 的高温。同时还可以发现5 层集 装箱高度以上的区域,其温度较于通道内的温度有明显的降 低,这是因为通道内有集装箱作为障碍物,热量不易扩散, 聚集导致温度升高,而5 层以上的高度,其区域空气流动较 好,热量易于扩散,温度降低。

19 (a)俯视 (b)侧视 图10:火灾场景下的温度分布切片 综上,调查组认定事故中受损最严重的集装箱 (TEMU9558278)为起火位置。

20 图11:船上起火位置图-1 图12:船上起火位置图-2 图13:船上起火位置图-3

21 图14:船上起火位置图-4 (二)起火源分析 1.订舱情况 调查组收集的CO 公司提供的订舱单显示,事故集装箱 装载货物为后视镜加热器(rearview mirror heather, HS Code 85168090)和锂离子电池(lithium ion battery, HS Code 85076000)等等,托运人为香港一货代公司——L L GROUP 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K 公司)。

22 图15:客户询价订仓信息 托运人香港K 公司提供给承运人中远海的《运输危险性 鉴定报告书》等检测证明材料显示集装箱(TEMU9558278) 内运输的锂电池为郑州XX 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 N18650CP 3.6V 3350mAh 12.06Wh 的可充锂离子电芯,电芯 尺寸:18mm×65mm。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确认该型锂电池可 以按照非限制性货物的方式运输。实际运输中,该集装箱 (TEMU9558278)以共享舱位的形式由CO 公司的战略合作伙 伴CC 公司“C”轮承运。 2.涉事集装箱内起火源分析 根据托运人香港K 公司提供的客户询价订仓记录和往来 邮件显示事故柜中货物为可加热后视镜(货主香港K 公司)、 球拍(货主香港K 公司)和锂电池。

23 其中锂电池货主(实际为货代公司)深圳L 国际货运代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 公司)所托运的锂电池有两种:第 一种是深圳市凯XX 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出口的深圳市XX 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FB-IFR32700N60-8S1P-06 的磷 酸铁锂电池(能量值为153.6Wh);第二种是深圳市美X 国 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出口的惠州市XX 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 型号为KEBE-15S1P-100Ah 的磷酸铁锂电池(能量值为 4800Wh)。上述货物均存放于L 公司在香港租赁的物流仓库 ——万里达仓。香港K 公司提供的货物舱单显示两种锂电池 的重量分别是2PLTS=1293PCS=1811KGS,单体重量为1.40Kg; 2PLT=10PCS=630KGS,单体重量63Kg。 调查人员进一步核实了涉事集装箱的装箱情况:香港K 公司公司雇佣拖车和司机前往中远海指定地点提柜 (TEMU9558278),拖车载运空柜先后去香港K 公司香港物 流仓和L 公司香港物流仓装货,封箱后送达码头堆场。结合 拖车收据、装箱照片和现场勘验情况,调查人员认为涉事集 装箱靠近箱门处的货物为L 公司托运的磷酸铁锂电池。 综合考虑香港K 公司、L 公司提供的装箱信息以及证人 证言,调查组认为事故集装箱位于箱门口具备可燃特性的货 物为L 公司托运的磷酸铁锂电池。

24 图16:装柜凭证

25 图17:托运收据 图18:装箱照片1 图19:装箱照片2

26 (三)起火原因分析 本起事故中涉事货物、货物包装、装货冷藏集装箱损毁 严重,调查组从整个事故链条,围绕事故因素对本起事故原 因进行分析,情况如下: 1.船舶因素。“C”轮船舶适航、适装,船员适任,船 员在靠泊装卸货物期间正常履职,第一时间发现了货物冒烟, 采取了正确的应急措施,避免了人员伤亡和海域污染。 2.货物因素。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及专业机构 的鉴定结果来看,涉事集装箱内装运的两种锂电池:型号 IFR32700N60-8S1P-06,25.6V,6Ah,153.6Wh 的磷酸铁锂电 池和型号KEBE-15S1P-100Ah,48V,100Ah,4800Wh 的磷酸 铁锂电池在运输包装、防短路措施等方面均满足运输规则和 UN38.3 测试要求,两种锂电池都是适运的合格产品。 调查组通过查阅《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检测机构 及锂电池生产厂家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到,锂电池着火的主 要原因有两种:一种是高温导致的锂电池热失控;另一种是 锂电池内部短路。内部短路可能由多种因素引起,包括内部 因素和外部因素。内部因素:锂电池的电极材料及电解质都 是易燃物,其隔膜很薄,通常只有10-20μm,因电芯工艺问 题,在制造过程中,内部卷芯可能残留有金属颗粒、粉尘颗 粒或其他杂质。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箱子的堆叠,会对电池 造成一定的挤压力,这个挤压力有可能导致金属颗粒、粉尘

27 颗粒或其他杂质将隔膜刺穿,从而导致电池发生内部短路, 温度升高。发生内部短路不一定立刻起火爆炸,但一定在积 累危险的发生几率,当内部积累的热量达到一定程度,最终 就会导致起火、爆炸。外部因素:机械损伤是指外力对电池 造成物理上的损伤,如挤压、撞击、跌落等。比如在搬运过 程中包装件存在高处跌落的情况、其他重物跌落在包装件上 的情况或过度挤压的情况。 3.装箱因素。调查组从装箱照片等多种证据发现涉事集 装箱内装运的两种锂电池均未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规定的包装、衬垫和绑扎的要求正确装箱,可能导致锂电池 在运输过程受到挤压或撞击。 4.环境因素。涉事集装箱自8 月7 日完成装箱以来,途 经香港和深圳地区正值炎热夏季,并出现了高温天气。自气 象部门获取的气象信息数据显示:8 月7 日,涉事集装箱装 箱期间,装箱温度与环境温度一致(最高37℃)。8 月7 日 至8 月15 日期间,香港、深圳持续高温,日间气温最高达 37.2℃左右。详见下表: 年月日 深圳南山区 香港 日最高温 日最低温 日最高温 日最低温 2024/8/7 37.2 24.4 37 24.9 2024/8/8 35.9 27.7 36 26.3

28 表 2:8 月7 日至8 月15 日期间香港、深圳南山区气温 考虑到事故集装箱在高温环境中暴晒了8-9 天,可能发 生高温导致的锂电池热失控,调查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针 对两款磷酸铁锂电池组分别开展热误用测试、高温堆码测试、 锂电池绝热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两款锂电池组在上述三个 测试中均未发生起火和爆炸现象。据此,调查组认为起火原 因可排除涉事集装箱内装锂电池在高温情况下发生热失控 的起火原因。 5.管理因素。一是托运人香港K 公司公司在托运集装箱 TEMU9558278 过程中未按照危险货物运输国际公约规则及相 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箱内的锂电池货物进行正确的装箱、绑 扎和系固,且未对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货物为危险货物;二 是承运人CO 公司和CC 在揽收集装箱TEMU9558278 的过程中 对该集装箱内装的危险货物信息审核把关不严,本应发现托 运货物与实际情况不符并拒绝受载,却未能有效识别。 综上,调查组认定,本起火灾事故中涉事托运人在托运 锂电池货物的过程中,未按照危险货物运输国际公约规则及 2024/8/9 35.9 27.2 35.7 26 2024/8/10 34.3 25.9 35.1 26.9 2024/8/11 35.1 26.9 35.6 26.6 2024/8/12 34.5 23.6 34.3 24.7 2024/8/13 35.8 25.2 35.6 26.2 2024/8/14 30.6 24.3 32.6 25.9 2024/8/15 33.7 24.1 33.1 24.4

29 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锂电池货物进行正确的装箱、绑扎和 系固,导致锂电池在运输过程受到挤压或撞击进而引发内部 短路起火是导致本次火灾的关键因素。 十、调查结论 调查组认为,锂离子电池是IMDG 规则中明确列明的危 险货物,其托运人须严格落实国际公约规则、国内法律法规 和相关技术规范关于该货物的具体安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妥善包装、积载,并将货物信息完整准确地提供给承运人等 综合调查组资料收集、现场勘验和相关实验数据,调查组认 为:托运人香港K 公司公司在托运集装箱TEMU9558278 过程 中未按照危险货物运输国际公约规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 求对箱内的锂电池货物进行正确的装箱、绑扎和系固,且未 对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货物为危险货物,应当承担事故的重 要责任。 同时,按照SOLAS 公约和IMDG 规则对危险货物运输的 相关规定的要求1,无船承运人CO 公司在揽收集装箱 TEMU9558278 的过程中对该集装箱内装的锂离子电池的信息 审核把关不严,本应发现托运货物与实际情况不符并拒绝受 载,却未能有效识别,导致危险货物上船并发生起火事故, 1 SOLAS 公约第Ⅶ章第4.4 条“如有充分理由怀疑装有危险货物的货物运输单元不符合本条2 或3 的要求, 或者当没有集装箱/车辆装箱证书时,该货物运输运输单元不应被接受发运”,承运人(船公司)应当对托 运人提交的危险货物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危险货物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通运输部《船舶载运危 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载运前向 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交以下货物信 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受 载、承运。”

30 应当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实际承运人CC 公司在集装箱TEMU9558278 上船运输的 过程中过于相信共舱协议伙伴的审核机制,对该集装箱内装 的锂离子电池的信息审核把关不严,本应发现托运货物与实 际情况不符并拒绝受载,却未能有效识别,导致危险货物上 船并发生起火事故,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十一、安全管理建议 (一)对货物托运人的建议 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掌握所托运的危 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 措施等信息,并在将危险货物交付船舶载运前,依法及时准 确地向承运人说明货物相关信息。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知识 的培训学习,避免因过失疏忽而出现谎报瞒报等违法行为。 (二)对货物承运人的建议 1.建议CO 公司和CC 公司要进一步加强承运人危险货物 运输安全管理。要明确各方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严格落实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4 年第14 号令)有关船舶和人员、包装和集装箱、申报和报 告及作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船舶 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 2.建议CO 公司要加强货运揽货和订舱管理,完善风 险识别程序,重点强化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和光伏电池等新

31 业态货物运输安全风险防控,制定和完善危险货物鉴别和审 核的相关操作规定和业务流程,建立健全过滤机制,有效防 范危险货物谎报、瞒报风险,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危险货物 申报相关要求,严格履行承运人的信息审核责任。

FD11212 | 2024_深圳_宝安福永深圳市日晖达电子12·252_12·25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2 — 深圳市日晖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晖达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37694B,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 社区福中工业园第4 栋101 一至四层、第3 栋第三、四层、第9 栋第二、三、四层,成立日期:2006 年11 月15 日,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锂电池等。 2007 年4 月27 日,日晖达公司厂房经消防检查验收取得《厂 房、宿舍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

(二)事故相关概况

1. 起火建筑物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德路13 号福中工业区第4 栋厂 房(见图1),厂房建筑长约46.8m,宽约22.9m,建筑面积约4214.16 ㎡,共四层,每层约1053.54 ㎡。其中第一层为接待室,第二层 为办公室,第三层为锂电池成品包装车间,第四层为锂电池电芯 组装车间。

2. 电芯周转仓的有关情况

涉事电芯周转仓位于4 栋第四层南侧,长约6.03m,宽约

3.23m,面积约19.48 ㎡,日晖达公司于2024 年12 月6 日将原点

焊房改造而成,主要用于存放4 楼组装车间生产线上待组装的电 芯及半成品电芯组,电芯型号有INR18650MJ1、NCR18500A240 和 TM803038AR。电芯周转仓东侧和西侧为辅料仓和老化房,南侧为 外墙和窗户,北侧为电芯组装车间(见图2)。电芯周转仓与组 装车间及周边仓库使用实体墙分隔并设置有防火门,仓库内配备 — 3 — 有灭火毯、水桶、悬挂式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图1 福中工业区第4 栋厂房 图2 第4 层的平面示意图

3. 涉事电芯来源及使用情况

涉事INR18650MJ1 电芯名称为可充式锂离子电池,额定容量 为3500mAh,供应商为爱尔集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于2024 — 4 — 年12 月20 日购买,经9 栋3 楼电芯房检验“合格”后由组装组 领料员根据生产领料单领取并存放至涉事电芯周转仓,再由各生 产线的助拉分发到生产线上进行组装,组装完成后送往3 楼锂电 池成品包装车间进行包装。

(三)日晖达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1. 有关人员情况

(1)丁某,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2)杨某华,安全主任,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持有深 圳市锂电池生产加工和储存单位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 试合格证。 (3)周某燕,电池事业部生产经理,负责4 栋4 楼组装组和 3 楼包装组的日常生产、安全管理等工作。 (4)占某友,电池事业部4 栋4 楼组装组组长,负责组装组 各生产线的生产任务及管理工作。 (5)蔡某泉、利某宝,电池事业部4 栋组装组员工,负责电 芯的组装工作,其中蔡某泉为2024 年12 月3 日的新入职员工。

2. 相关安全管理情况

(1)日晖达公司制定有《安全管理制度汇编》,汇编内容包 含有《全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制度》《物资储存防护管理标准》 等主要制度文件。 (2)日晖达公司提供有对电池事业部老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 — 5 — 培训、日常安全培训及考核记录;提供了消防演习预案及开展消 防演习、定期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会议、组织安全管 理人员对隐患场所进行“一线三排”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记 录。 (3)每日上班前由车间管理人员组织员工进行简单的口头安 全教育和告知作业时的安全注意事项。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12 月24 日下班前,员工蔡某泉将车间生产线上的半 成品电芯组用专用胶盒盛放后转运至电芯周转仓临时存放。 2024 年12 月25 日8 时01 分05 秒至8 时01 分40 秒,利某 宝、蔡某泉等员工先后进入电芯周转仓领取待加工的电芯及半成 品电芯组。8 时01 分46 秒,蔡某泉弯腰取装有半成品电芯组胶 盒,8 时01 分49 秒,蔡某泉放下胶盒,8 时01 分51 秒,涉事电 芯组突然开始喷出明火(见图3)及烟雾。8 时01 分52 秒,蔡某 泉与其他3 名员工立即从门口跑出电芯周转仓;8 时01 分55 秒, 利某宝往窗户方向躲避。随后,涉事胶盒内电芯组引燃仓库内存 储的其他电芯及电芯组,火势逐渐蔓延至整个仓库。利某宝为躲 避火势,从窗户攀爬出去并用手攀附在窗外空调外机下方支架上, 最终因体力不支从4 楼坠落至地面受伤。 — 6 — 图3 监控视频画面显示涉事电芯组滑动接触后喷射的火花

(五)事故现场情况

电芯周转仓库内的电气线路、照明灯具被烧毁。仓库内电气 线路剩下铜芯线,部分呈现断节状态。大量被烧毁的锂电芯残骸 金属外壳散落在地面(见图4)。现场堆放的毁坏物从上至下呈 现垮塌的石膏吊顶—锂电芯残骸—塑料熔融状物质—地面。墙面 和顶层烟熏痕迹明显,金属材质的构件、板材、产品等变形变色。 图4 被烧毁后的电芯周转仓内部状态

(六)火灾相关情况

— 7 —

1. 起火时间的认定

综合电芯周转仓库的监控视频及指挥中心的接警时间,认定 起火时间为2024 年12 月25 日8 时01 分许。

2. 起火部位的认定

(1)电芯周转仓库呈现全部过火烧毁和烟熏痕迹,南侧外墙 上的窗户玻璃破碎,金属窗框熔融,窗内贴墙放置的收纳柜被烧 毁,吊顶石膏板及龙骨烧毁脱落。通风管道烧毁,屋顶和四周墙 面的腻子层大部分脱落。 (2)大火通过通风管道孔洞蔓延到北侧的电芯组装车间,临 近电芯周转仓库的部分吊顶烧损垮塌。 综上情况,根据烟熏、烧毁及燃烧蔓延痕迹确定,起火部位 认定为电芯周转仓库。

3. 起火点的认定

( 1 ) 散落在涉事电芯周转仓库内的电芯残骸型号为 INR18650MJ1、NCR18500A240 和TM803038AR 等。 (2)根据当事人蔡某泉本人描述和现场指认,在周转仓库内 距离西北侧墙面1.20m 和西南侧墙面0.80m 的地面区域发现数十 颗INR18650MJ1 和NCR18500A240 电芯残骸及塑料熔融物。 (3)电芯周转仓库内的监控视频资料显示,蔡某泉进入仓库 站在门口西南侧附近搬动电芯胶盒,所处位置和现场指认位置基 本重合。 综上,起火点为电芯周转仓库内距离西北侧墙面1.20m 和西 — 8 — 南侧墙面0.80m 的地面位置(见图5)。 图5 涉事电芯周转仓起火位置示意图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1 人死亡。死者利某宝,男,27 岁,广西钦州市 人。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1986) 认定,本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7.92 万元(未包含 死者工伤保险赔付部分)。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企业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4 楼组装车间的工友们赶到电芯周转仓门外分 别使用灭火器及水桶进行灭火,2 分钟后由于电芯周转仓内的火 势变大无法控制,现场工人拨打了119 消防救援电话及110 报警 电话。因火势失控,生产部负责人便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到厂房外。 组装组组长占某友发现利某宝攀附在窗外空调外机的支架上,立 — 9 — 即跑到4 栋楼顶寻找工具救援,当其到达楼顶往电芯周转仓位置 时查看时,发现利某宝因体力不支从4 楼空调外机位置坠落至地 面,随即拨打了120 急救电话。

(二)消防指挥救援情况

2024 年12 月25 日8 时04 分,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119 指 挥中心接到福中工业区4 栋第四楼发生火灾事故的报警,宝安区 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立即调集福永、沙井、新桥等消防救援站 赶赴救援,火情于8 时35 分许被完全扑灭。

(三)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接报事故信息后,宝安区委书记、区长分别就人员救治、事 故调查、舆情管控等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立即率福永街道及区应急、消防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处 置并调度卫健部门全力抢救伤者。

(四)事故善后情况

福永街道办积极组织协调善后工作。日晖达公司与利某宝家 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善后处置过程中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未出现 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形。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该起事故应急处置中,信息报送及时、应 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未出现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工 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 10 — 通过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及对事故现场人员询问,现场进行勘 查、取样,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模拟试验分析,认定事故 的直接原因是:蔡某泉用胶盒将半成品电芯组存放到电芯周转仓 时未采取绝缘分隔,致使电芯组在搬动时因接触发生正负极短接 而造成电芯热失控后起火,进而引燃仓库内存放的其它电芯及电 芯组引发火灾;利某宝选择向窗户处逃生,因窗外没有逃生设施 及立足点,用手拽住空调外机支架躲避火势,最终体力不支从4 楼坠落至地面。

(一)直接原因分析

1. 引发火灾的涉事锂电池为半成品电芯组,共由8 颗电芯组

成,4 颗电芯并联扩容,4 颗电芯串联升压,处于已点焊与镍片连 接的前道工序,尚未完成组装,未采用绝缘材料对电芯极端进行 保护[1]。

2. 还原涉事电芯组的存放情况,胶盒内共有8 组64 颗电芯,

分4 排放置,一排放2 组,一组为8 颗,呈2×4 排列,其中前三 排为卧式前后向摆放,最后一排为立式摆放(见图6);电芯组 的正负极未统一朝向随意摆放且未设置绝缘分隔,存在搬运过程 中因滑动发生电芯组正负极接触而造成短路的风险。 [1] 《原电池第四部分:锂电池的安全要求》(GB8897.4-2008)第7.7:处理电池时,在运输、贮存和装卸的过 程中要注意以下安全事项:f)保护电池的极端。应采用绝缘材料对电池极端进行保护,尤其是对高电压的电池。不 保护极端对发生短路、非正常充电和强制放电。从而导致泄漏、着火、破裂或爆炸。 — 11 — 图6 涉事电芯组在事发前的摆放方式

3. 电芯组起火后,利某宝第一时间下意识朝后(窗户方向)

退避,随着电芯组燃烧产生的大量浓烟并迅速弥漫整个仓库,其 未敢往防火门方向逃生,而是选择往窗户方向逃生。因仓库窗外 没有逃生设施及立足点,随着火势逐渐蔓延至整个仓库,利某宝 只能翻越窗户并攀爬至空调外机下方用手拽住空调外机支架躲避 火势,最终因体力不支从4 楼坠落至地面。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鉴定情况

1. 经委托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还原模拟半成品电芯组

正负极短接实验,由日晖达公司提供事故同型号的电芯组。通过 模拟半成品电芯组摆放及转运框的状态,将一组电芯串联面向下, 试验台固定电芯组并联汇流排向上,进行正负极短接操作,两组 电芯接触瞬间产生高温电弧,红外热成像捕捉到温度为306.4℃。 实验后观察电芯组正负极短接后产生高温电弧汇流排熔断、电芯 — 12 — 正极盖帽有熔断痕迹(见图7)。 实验结论:锂电芯组正负极若未进行有效保护,在搬运过程 中因晃动易发生锂电芯正负极短接,从而导致电芯发生热失控, 引起电芯内部温度升高,最终导致电芯组燃烧、爆炸造成火灾事 故。 图7 电芯极片接触产生电弧,该汇流排熔断

  1. 将现场提取的INR18650MJ1 电芯残骸和NCR18500A240 电芯

残骸送往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进行痕迹鉴定。 鉴定意见:经过宏观观察和金相组织分析,判定INR18650MJ1 电芯残骸为电热作用形成,具有热失控痕迹特征;NCR18500A240 电芯残骸为火烧作用形成。

(三)日晖达公司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 未对员工蔡某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便安排其上岗作

业,且未对其进行存放半成品电芯组的安全技术交底,导致其不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2. 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存放于

— 13 — 电芯周转仓的半成品电芯组未采取绝缘分隔的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3. 日晖达公司主要负责人丁某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

位,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关于半成品电芯组存放的安全操作规程; 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导致新入职人员未接受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未及时消除存放于电芯周转仓的半成品电芯组未采取绝缘分隔的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 日晖达公司安全主任杨某华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

位,电芯周转仓在投入使用后,未组织或参与拟定本单位关于半 成品电芯组存放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新入职人员进行岗前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 排查存放于电芯周转仓的半成品电芯组未采取绝缘分隔的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5. 日晖达公司电池事业部未认真督促检查组装车间及电芯

周转仓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消除员工将半成品电芯组存放至 电芯周转仓时未采取绝缘分隔的安全问题。

6. 日晖达公司员工蔡某泉在存放半成品电芯组时未为电芯

组间设置绝缘分隔,致使半成品电芯组在搬动时因接触发生正负 极短接而造成电芯热失控后起火。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 — 14 — 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 日晖达公司主要负责人丁某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

位,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关于半成品电芯组存放的安全操作规程; 未认真实施本单位对新入职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 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存放于电芯 周转仓的半成品电芯组未采取绝缘分隔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 项、第(三)项及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 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 日晖达公司安全主任杨某华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

位,电芯周转仓在投入使用后未组织或参与拟定本单位关于半成 品电芯组存放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新入职人员进行岗前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 查存放于电芯周转仓的半成品电芯组未采取绝缘分隔的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 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 理。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日晖达公司对新入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保证其具 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 — 15 — 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存放于电芯周转仓的半成品电芯组未 采取绝缘分隔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 对其进行处理。

(三)建议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

1. 日晖达公司电池事业部生产经理周某燕未督促车间管理

人员认真检查组装车间及电芯周转仓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消 除员工将半成品电芯组存放至电芯周转仓时未采取绝缘分隔的安 全问题,建议由日晖达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理,并在调查报告批 复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2. 日晖达公司电池事业部4 栋组装组组长占某友未认真检查

4 楼组装组车间及电芯周转仓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消除员工 将半成品电芯组存放至电芯周转仓时未采取绝缘分隔的安全问 题,建议由日晖达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理,并在调查报告批复后 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3. 日晖达公司电池事业部4 栋组装组员工蔡某泉在存放半成

品电芯组时未为电芯组间设置绝缘分隔,致使半成品电芯组在搬 动时因接触发生正负极短接而造成电芯热失控后起火,应对本起 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公司对其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保证其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建议由日晖达公司对 其内部处理,并在调查报告批复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深圳市 — 16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五、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

调查组已对涉事企业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未 发现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六、事故主要教训

本次事故中,涉事企业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新入 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员工存放半成品电芯组时未采取绝缘分隔; 逃生人员应急处置不当导致高处坠落死亡。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日晖达公司应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落实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1. 完善电芯、电芯组存储和搬运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

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员工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锂电池起火后 的应急处置培训并定期演练,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

2. 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电芯组在存放前对其极端进行保护或

采用绝缘分隔、加强对锂电池仓库的安全巡查检查等技术、管理 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 完善锂电池仓库的硬件设施,设置快速响应水喷淋系统设

施,增设安全出口或在远离门一侧设置逃生用品。

(二)福永街道办应以此为戒,切实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

加强对锂电池等高危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各 — 17 — 项安全管理规定,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全面加强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监管

力度,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消防设施 设备,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FD11213 | 2024_深圳_市龙岗区南湾中原昌盛汽车配件商行_11·1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商铺建筑相关情况

1.商铺所在建筑物情况。義兴综合大楼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

湾街道沙平北路589 号A 栋,共7 层,建筑高度26.4 米,建筑 面积10054.8 平方米,使用性质首层为商业、第2-7 层为办公。 建筑主体于2018 年10 月11 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 案表》,建筑首层设有19 个商铺。 義兴综合大楼房产证登记权利人为深圳市丹竹头股份合作 公司,实际拥有人为深圳市義兴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陈剑钦,男)。事故发生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中原昌盛汽车配 件商行为義兴综合大楼A 栋一楼7 室。该商铺属于“三小”场所。

2.商铺建筑物相关情况。義兴综合大楼一楼7 号商铺建筑面

积约55 平方米,面向丹平快速,建筑长宽高分别为12.1×3.7 ×2.6,呈长方形,商铺前后共设置2 个出入口,并设有钢结构 阁楼(阁楼内未住人)。

(二)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深圳市龙岗区南湾中原昌盛汽车配件商行成立于2011 年

7 月6 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红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300MA5K4H7QXJ,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 社区沙平北路589 号A 栋一楼7 号;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配件(不 含限制项目及需取得前置审批的项目)、汽车维修服务。经查, 该商行违规经营机动车维修,未按规定备案。

2.深圳市鹏一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 年8 月15

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118492120,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平北 路589 号義兴综合大楼A707;经营范围:物业管理等。经查, 该公司为義兴综合楼“二房东”,负责義兴综合大楼出租管理。

3.李红亮,男,52 岁,汉族,河南鄢陵县人,深圳市龙岗

区南湾中原昌盛汽车配件商行经营者、老板,负责汽车配件商行 经营管理工作。

4.张长平,男,49 岁,汉族,江西抚州市人,深圳市鹏一

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负责公司的招商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合同签订情况

1.義兴综合楼租赁合同。2014 年11 月1 日,深圳市義兴房

屋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一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義兴综 合楼租赁合同》,深圳市義兴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将沙平北路589 号義兴综合楼A 栋、B 栋出租给深圳市鹏一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租期自2014 年11 月1 日至2022 年10 月30 日,租赁期8 年。 2020 年9 月2 日,因疫情原因双方重新协商将租赁期和租金更 改为2020 年11 月1 日至2025 年10 月30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 币40.1970 万元。

2.商铺租赁合同。2017 年1 月5 日,深圳市鹏一锋物业管

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中原昌盛汽车配件商行经营者 李红亮(男,汉族,河南鄢陵县人)签订《義兴综合大楼租赁管 理合同》,深圳市鹏一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義兴综合楼A 栋一 楼7 室出租给李红亮,租赁期限自2017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 10 月30 日,双方约定2021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租 金为月租金人民币6548.85 元(不含税)。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事发前情况。

2021 年11 月11 日,王千里驾驶豫GF3621 货车从湖南运输 农产品到深圳平湖海吉星批发市场,当晚卸完货后停靠在盛宝路 旁。11 月12 日10 时许,车辆移位过程中油箱被撞破漏油,王 千里将漏出的油卖与周边的司机,并使用高德导航附件功能搜索 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中原昌盛汽车配件商行商谈油箱维修事宜。

2.事发经过。

11 月12 日13 时49 分许,王千里致电深圳市龙岗区南湾中 原昌盛汽车配件商行商谈油箱维修事宜,双方初步口头商定维修 金额600 元。商定价格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中原昌盛汽车配件 商行维修工程启龙驾驶粤BF7W86 面包车来到豫GF3621 货车停靠 位置,程启龙、王千里将豫GF3621 货车损坏的柴油油箱卸后运 回中原昌盛汽车配件商行进行维修。 14 时20 分许,程启龙与王千里将损坏的柴油油箱运至沙平 北路589 号A 栋一楼7 号深圳市龙岗区南湾中原昌盛汽车配件商 行门口卸下进行维修,程启龙使用氩弧焊对柴油箱漏油洞口进行 焊接时,氩弧焊电弧将柴油箱内可燃混合气体点燃,将程启龙与 王千里烧伤。 涉事油箱所属车辆 车辆被拆除的油箱位置 现场氩弧焊工具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于2021 年11 月12 日14 时21 分许,事故发生后, 商铺周边群众参与灭火,第一时间使用灭火器将程启龙身上的明 火扑灭,并立即拨打120 急救电话。同时商铺内的自动喷淋系统 启动,几分钟后火势被控制并扑灭。 120 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分别将程启龙、王千里送往深圳市第 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2021 年11 月28 日12 时40 分许,程启 龙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医院宣布其死亡,王千里已出院康复中。 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处理,对现场进 行调查取证,并在第一时间将该起事故上报至区总值班室和市应 急管理局。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伤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1.事故造成1 人死亡,死者:程启龙,男,24 岁,汉族,

河南鄢陵县人,深圳市龙岗区南湾中原昌盛汽车配件商行修车员 工,2021 年5 月入职。

2.事故造成1 人受伤,伤者:王千里,男,27 岁,汉族,

河南新乡市人,豫GF3621 车辆车主。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因死者程启龙正向保险公司申请善后理赔,伤者王千里仍在 治疗恢复,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尚无法核算统计。

四、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1.商铺一层靠近门口处墙壁、墙面有明显烟熏痕迹,部分电

线被烧毁,门口两侧车辆维修设备有明显过火痕迹。 商铺一层过火情况

2.涉事油箱为两个柴油油箱焊接而成,油箱在本次维修焊接

过程中破裂为两段,其中一段在商铺内约2 米处,油箱底部可见 被撞破的漏洞,漏洞周围有明显的氩弧焊焊接点,油箱内残余少 许柴油。另一段在商铺门前约3 米处,油箱一侧有旧的焊缝。 商铺内的一段油箱情况

3.店铺门前地面散放着氩弧焊作业工具和电焊面罩。

氩弧焊作业工具和电焊面罩

4.商铺门前停放的粤BF7W86 面包车,车身有烟熏痕迹。

商铺门前停放的面包车

(二)其他调查情况。

1.2011 年7 月,深圳市龙岗区南湾中原昌盛汽车配件商行

注册成立经营汽车零配件。2020 年3 月,经营范围变更为机动 车维修,至今未取得机动车维修备案许可。

2.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南湾中原昌盛汽车配件商行门头招牌

显示,该商行从事车辆水箱维修业务。

3.深圳市龙岗区南湾中原昌盛汽车配件商行内设有焊机、气

瓶、维修油嘴工作台、油嘴检测机、压管机、超高压清洗剂等。

4.2021 年12 月2 日事故调查组人员在豫GF3621 货车上提

取到500 毫升车辆剩余柴油,经鉴定为柴油。

(三)涉事人员询问情况。

1.根据王千里口述,维修时油箱存有少量柴油,深圳市龙岗

区南湾中原昌盛汽车配件商行员工程启龙在进行柴油箱补漏前, 未采取清洗、隔离措施便进行氩弧焊焊接作业。

2.根据深圳市鹏一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张长平笔录显

示,義兴综合大楼一楼7 号中原昌盛汽车配件商行有从事汽车维 修业务。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柴油油箱密闭,柴油挥发的油气聚集在油箱内与空气混合成 可燃气体,程启龙在维修货车柴油箱时使用氩弧焊补漏,点燃油 箱内易燃气体。

(二)间接原因

1.程启龙无证作业,未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

2.程启龙动火作业危险性认识不足,未对柴油箱采取清洗、

隔绝、置换等安全预防措施进行焊接作业。

3.深圳市龙岗区南湾中原昌盛汽车配件商行未制定动火作

业审批制度,违规动火作业。

4.深圳市龙岗区南湾中原昌盛汽车配件商行隐患排查治理

不到位,对焊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况失察。

5.深圳市龙岗区南湾中原昌盛汽车配件商行开展机动车维

修未备案。

6.深圳市鹏一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

(三)事故性质

经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该事故是一起因深圳市龙岗区南湾 中原昌盛汽车配件商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程启龙违规作 业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死者程启龙无证作业,违规对未经置换、清理的柴油

箱进行氩弧焊焊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 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深圳市龙岗区南湾中原昌盛汽车配件商行经营者李红

亮未取得机动车维修备案,私自开展机动车维修业务;雇佣未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电焊作业,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 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深圳市鹏一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

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 及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张长平进行处罚。

七、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交通运输部门履职情况

我区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如有未备案的业户违法违规开 展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由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依据《机 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深圳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事中事后监 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业户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 责令业户立即整改,限期30 日内按照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要求 进行备案,并提交符合条件的备案材料。整改期限到期后,由市 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未按照整改要求提 交符合条件的备案材料进行备案的,移交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 队龙岗大队按照相关要求对未依法进行备案的违法违规行为进 行查处。 针对本次发生事故商户,鉴于该业户为零配件销售业户,非 法从事维修业务,市交通运输局南湾管理所和市交通运输执法支 队龙岗大队依法对其未备案开展维修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和执法:

1.2019 年8 月30 日,市交通运输局南湾管理所对辖区疑似

存在违规从事维修经营活动的商户开展巡查、宣传,对龙岗区南 湾中原昌盛汽车配件商行发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宣传资料, 告知其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 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未进行备案的,不得违法 开展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2019 年9 月2 日,市交通运输执法 支队龙岗大队对南湾中原昌盛汽车配件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商 行从事维修经营活动但未依法进行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 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处以200 元罚款。

2.2020 年6 月2 日,市交通运输局南湾管理所开展未备案

业户巡查工作,针对该商行未备案开展维修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 行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7 月2 日整改期满后 经复查未满足整改要求,移交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龙岗大队执 法。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龙岗大队于2020 年7 月17 日对该商行 进行执法检查,依法对其未备案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 元罚款。

3.2021 年9 月23 日,市交通运输局南湾管理所开展未备案

业户巡查工作,针对该商行未备案开展维修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 行为再次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10 月28 日整改 期满后经复查仍未满足整改要求,按程序办理移交市交通运输执 法支队龙岗大队中。 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对该业户的长期违法经营行为打 击力度不够;虽对该商行两次行政处罚但仍未有效制止商行继续 从事机动车维修违法经营行为,监管机制不完善,存在以罚款换 取非法维修行为继续的漏洞;执法检查中仍存在薄弱环节,巡查 和执法未形成有效的闭环管理。建议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向 龙岗区安全委员会作书面检查并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和防范措 施。 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南湾管理所未及时将龙岗区南湾 中原昌盛汽车配件商行非法维修机动车案件移交市交通行政执 法支队龙岗大队进行执法查处,建议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南 湾管理所向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作出书面检查,监管人员刘 杰华向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作书面检查。

(二)街道、社区履职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南湾街道办事处制定了《南湾街道“三小”场 所分类分级管理暂行规定》,对辖区内“三小”场所纳入了日常 管理,并按要求开展了“三小”场所各类专项行动。经系统核查, 2021 年以来,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共对龙岗区南湾中原昌盛汽 车配件商行巡查23 次,均无隐患录入。7 月30 日,社区督促龙 岗区南湾中原昌盛汽车配件商行签订《丹竹头社区“三小”场所 消防安全承诺书》。10 月20 日,社区督促龙岗区南湾中原昌盛 汽车配件商行签订了新修订的《丹竹头社区“三小”场所安全承 诺书》。 南湾街道办事处丹竹头社区工作站对龙岗区南湾中原昌盛 汽车配件商行巡查23 次,均无隐患录入,其工作不细致,排查 不全面,对“三小”场所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研判不足,未 及时发现并上报龙岗区南湾中原昌盛汽车配件商行焊接作业人 员无证上岗的隐患,建议丹竹头社区工作站向南湾街道办事处作 书面检查,巡查人员徐汪铨向南湾街道办事处作书面检查。

八、整改措施建议

各级各部门和企业必须警醒和高度重视,反思事故所暴露出 问题的严重性,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行业主 管、属地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同类事 故发生。

(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中原昌盛汽车配件商行要进一步提

高对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的风险认识,组织制定特殊作业的规章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特别是加强动火作业的作业票签发管理制 度;要优化作业工序工法,着力提升作业本质安全水平;加强特 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其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 意识,做到有隐患停作业、有危险不作业的良好工作习惯,并强 化特种作业管理,规范操作,杜绝违章作业行为。

(二)深圳市龙岗区南湾中原昌盛汽车配件商行要合法经

营,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对 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三类)的要求,改造升级,使得 经营场地、生产设备、技术文件、生产工艺、从业人员数量的配 备满足生产的需要,依法取得备案许可后进行机动车维修业务。

(三)深圳市鹏一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加强物业管理工

作,开展義兴综合大楼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建立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列出风险、隐患清单,确定安全容量, 实施总量控制,确保各类安全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并 压实安全责任,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同 时针对承租单位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强化安 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物业管理人员督促承租单位落实企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合法经营,进一步优化義兴综合大楼安全 管理水平。

(四)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要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的数据互通,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掌握的营业执照登记数据,按年 度开展机动车维修业户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加强 对现有全区从事维修经营行为的未备案业户执法检查力度,切实 督促依法进行机动车维修备案,并采取有效方式提醒业户、车主 该店铺未进行备案不得违法开展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防范类似 事故发生;加强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新《安 全生产法》的宣贯,督促业户强化主体责任,提高行业安全生产 水平;强化协调监管,对于机动车零配件销售业户,及时抄告零 售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业监管;对于三小场所发现的安全隐 患、问题,及时移交属地街道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向 市交通部门专题报告监督和执法中存在未闭环管理的制度漏洞, 提请推动完善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加强制度保障,解决 以罚款换取非法维修行为继续的漏洞。

(五)各行业部门重点加强对主管范围内“三小”场所的安

全生产标准指引,加强对各街道办的业务指导。各街道办加强社 区安全巡查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将各类“三小”场所安全生产标 准指引内容纳入社区安全巡查员培训内容,不断增强安全巡查员 隐患排查处置能力。

(六)各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制定工作方案,全面摸排辖区涉

机动车维修行业的“三小”场所,严格按照《龙岗区“三小”场 所分类分级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工作台账,并成立督查整治小组, 重点攻坚“钉子户”,落实整治一处,警示一片,治理一处,销 案一处。在社区层面,以汽修领域“三小”场所专项排查整治工 作为契机,建立每日检查、反馈、通报、点评机制,重点巡查“三 小”场所内危险作业、违章作业、无证作业环节,督促“三小” 场所内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确保安全工作无缝链接,进一步提升 辖区“三小”场所安全管理力度及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成效。

九、事故调查组人员组成(附后)

深圳市龙岗区南湾中原昌盛汽车配件商行 “11·22”爆燃事故调查组 2022 年1 月28 日

FD11214 | 2024_深圳宝安日晖达电子12·2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深圳市日晖达电子有限公司12·2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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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1死!宝安福永一工业区火灾事故原因查明

奥一新闻 2025-04-08 14:42

奥一新闻注意到,日前,宝安政府在线公布一份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显示,2024年12月25日,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福德路13号福中工业区4栋深圳市日晖达电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

福中工业区第4栋厂房。

经调查组认定,宝安福永深圳市日晖达电子有限公司“12·25”(2024年)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员工培训不足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发经过

临时存放的电芯组突然起火

一工人为躲避火势从4楼坠落

调查报告显示,2024年12月24日下班前,员工蔡某泉将车间生产线上的半成品电芯组用专用胶盒盛放后转运至电芯周转仓临时存放。

25日8时许,利某宝、蔡某泉等员工先后进入电芯周转仓领取待加工的电芯及半成品电芯组。8时01分51秒,涉事电芯组突然开始喷出明火及烟雾。见状,蔡某泉与其他3名员工立即从门口跑出电芯周转仓,而利某宝则往窗户方向躲避。

随后,涉事胶盒内电芯组引燃仓库内存储的其他电芯及电芯组,火势逐渐蔓延至整个仓库。利某宝为躲避火势,从窗户攀爬出去并用手攀附在窗外空调外机下方支架上最终因体力不支从4楼坠落至地面受伤。

监控视频画面显示涉事电芯组滑动接触后喷射的火花。

被烧毁后的电芯周转仓内部状态。

当日8时04分,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福中工业区4栋第四楼发生火灾事故的报警,宝安区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立即调集福永、沙井、新桥等消防救援站赶赴救援,火情于8时35分许被完全扑灭。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利某宝,男,27岁。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认定,本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7.92万元(未包含死者工伤保险赔付部分)。

原因查明

员工未规范采取绝缘分隔

公司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

通过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及对事故现场人员询问,现场进行勘查、取样,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模拟试验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蔡某泉用胶盒将半成品电芯组存放到电芯周转仓时未采取绝缘分隔,致使电芯组在搬动时因接触发生正负极短接而造成电芯热失控后起火,进而引燃仓库内存放的其它电芯及电芯组引发火灾;

利某宝选择向窗户处逃生,因窗外没有逃生设施及立足点,用手拽住空调外机支架躲避火势,最终体力不支从4楼坠落至地面。

此外,调查报告还指出日晖达公司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 未对员工蔡某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便安排其上岗作业,且未对其进行存放半成品电芯组的安全技术交底,导致其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1. 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存放于电芯周转仓的半成品电芯组未采取绝缘分隔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 日晖达公司主要负责人丁某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关于半成品电芯组存放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导致新入职人员未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存放于电芯周转仓的半成品电芯组未采取绝缘分隔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 日晖达公司安全主任杨某华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电芯周转仓在投入使用后,未组织或参与拟定本单位关于半成品电芯组存放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新入职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存放于电芯周转仓的半成品电芯组未采取绝缘分隔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 日晖达公司电池事业部未认真督促检查组装车间及电芯周转仓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消除员工将半成品电芯组存放至电芯周转仓时未采取绝缘分隔的安全问题。
  1. 日晖达公司员工蔡某泉在存放半成品电芯组时未为电芯组间设置绝缘分隔,致使半成品电芯组在搬动时因接触发生正负极短接而造成电芯热失控后起火。

处理建议

涉事企业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被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调查报告显示本次事故中,涉事企业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新入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员工存放半成品电芯组时未采取绝缘分隔;逃生人员应急处置不当导致高处坠落死亡。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日晖达公司主要负责人丁某、日晖达公司安全主任杨某华因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均被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日晖达公司对新入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存放于电芯周转仓的半成品电芯组未采取绝缘分隔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此外,日晖达公司电池事业部生产经理周某燕、4栋组装组组长占某友因未严格检查车间及电芯周转仓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消除电芯存放绝缘分隔隐患,建议公司内部处理。员工蔡某泉存放电芯时未设绝缘分隔致电芯短接起火,负直接责任,鉴于公司安全培训不到位,亦建议公司内部处理。

采写:奥一新闻记者 蔡诗妍

编辑:蔡诗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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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15 | 2024_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7·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7·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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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6·20”中压燃气…

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6·8”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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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7·15”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2021 年7 月15 日7 时02 分许,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 道四方埔村银台坪地工业区二期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发生 一起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250 ㎡,直接经济损失

740.0624 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区领导高度重视,相继作出指示,要求举 一反三,深刻汲取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部署、落实属地责任 和监管责任,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同时科学快速开展消防救 援,组织灭火工作。 为贯彻落实市、区领导的指示精神,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 号)的有关规定,区政府委 托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龙岗 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总工会、龙岗公安分局、坪地街道办组成的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黄权担任。为尽快查明事 故原因,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银台坪地工业厂区消防维修更换工程;发包单位: 深圳市银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广东瀚迪智能工程有 限公司。 2021 年6 月23 日,深圳市银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银台坪 地工业区内消防维修更换工程发包给广东瀚迪智能工程有限公 司施工,工程范围:银台坪地工业区1-5 栋厂房、1-4 栋宿舍、 办公楼。工程内容:厂房及宿舍消防管道与室内消火栓的拆除与 换新,除室外地面消防管道和消防控制系统外的消防旧管及配套 设施的拆除清运、新管及配套设施的加工防腐、施工安装及调试 等全部消防给水工程。承包方式:固定总价包干。工期由2021 年6 月16 日至2021 年8 月15 日,共60 天。合同总价(含税):

22.02999 万元,合同中深圳市银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派韦广泽

为工地代表,广东瀚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委派廖展环为工地代 表。 该项目为工业园区内建筑物消防设施改造工程,2021 年6 月19 日进场施工。事发时,正在进行二期4 号厂房旧消防管道 拆除施工。2021 年7 月12 日,广东瀚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到年 丰社区进行了小散工程备案登记。

(二)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 年11 月18 日,有

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智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6916846XK;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四方埔村;经营 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国内贸易、投资咨询服务、电镀技术开发 及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许可经营项目:五金制品、电子产品、通 讯器材及表面处理(含电镀工艺、电泳表面处理及阳极氧化)的 生产等。公司拥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颁发的《排污许 可证》,有效期限:2020 年12 月25 日至2025 年12 月24 日。 该公司目前在职人员69 人,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经查,深圳市银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关于银台坪地工业厂区消防维修更换工程施工委托管理协 议》,委托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对银台坪地工业厂区消防维 修更换工程施工统一全面进行管理。

2.广东瀚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 年8 月14 日,有

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奇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MA555C035N;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 区龙岗大道(龙岗段)4001 号万汇大厦701;经营范围:许可经 营项目:消防设施安装工程等。该公司拥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 包二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4394958),有效期至2025 年 10 月27 日。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粤)JZ 安许证字﹝2021﹞ 021444,有效期至2024 年2 月22 日。

3.梅智明,男,41 岁,汉族,广东深圳人,深圳市和美科技

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管理工作。

4.韦广泽,男,35 岁,汉族,广西横县人,深圳市和美科技

有限公司水电工程部部长,负责该项目的工程管理工作。经查, 银台坪地工业厂区消防维修更换工程项目管理由其负责。

5.廖展环,男,39 岁,汉族,广东大埔人,广东瀚迪智能工

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取得了建筑A 证。

6.刘进有,男,51 岁,汉族,广东大埔人,广东瀚迪智能工

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7.常仕春,男,52 岁,汉族,重庆梁平人,广东瀚迪智能工

程有限公司班组长。

(三)厂区建筑物基本情况

银台坪地工业区位于坪地街道四方埔友谊南路与坪梓路交 叉口处,该园区共分为一、二、三期。其中二期共有永久性建筑 9 栋,已取得房产证。9 栋建筑按功能分为1、2、3、4 号宿舍楼 (均为6 层建筑),合计面积17566.28 ㎡。1、2、3、4、5 号厂 房(均为4 层建筑),合计面积35303.14 ㎡,整个园区建筑基 本呈南北分布。2017 年9 月1 日,深圳市银台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将银台工业厂区内5 栋厂房、4 栋宿舍整体出租给深圳市和美 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租期由2017 年10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租赁期限为5 年。 2007 年1 月11 日1-4 栋厂房、1-4 栋宿舍取得深圳市公安 局龙岗分局消防大队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深公 消建验【2007】BK0001 号);2009 年5 月8 日,厂房5 栋取得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消防大队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意见书(深公消BK(建验)字【2009】第0550 号)。

(四)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4 号厂房,建筑高度21 m,钢筋混凝土结构,建 筑面积14415.49 ㎡,U 型建筑布局,划分为A、B、C 三个生产区 域,厂房分为4 层,每层建筑面积3603.87 ㎡,其中:A 区1527.85 平方/层、B 区548.17 平方/层、C 区1527.85 平方/层,共有企业 15 家(其中:A 区有企业4 家每层1 家,B 区有企业4 家每层1 家,C 区有企业7 家第一层1 家、第二层2 家、第三层1 家、第 四层3 家)。

(五)起火区域基本情况

本次起火区域为4 号厂房B 区一楼(8 车间),层高约6m, 2018 年装修使用,主要用途为五金件来料表面处理加工(包括 抛光、电镀表面处理等工序)。车间内设有半自动电镀生产线3 条、前处理生产线1 条、清洗生产线若干条,抽排风系统4 套。 车间内分为5 大区域,分别为来料素材区、电镀区、清洗区、包 装区、上挂区。事发区域为电镀区,该区域内设有空气能、废弃 收集管道、电镀槽、整流机、过滤机等生产设备,其中废弃收集 管道和电镀采用PP 板材焊接而成,电镀槽为开放式结构,槽内 液体含有硫酸镍、氯化镍、硫酸等物质。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 年7 月14 日18 时许,项目负责人刘进有安排施工任 务,常仕春组织工人陈行浪、陈华祥、蔡正云于7 月15 日6 时 30 分许到银台工业区4 栋B 区2 楼拆除旧消防水管施工作业。 7 月15 日6 时30 分许,常仕春、陈行浪、陈华祥、蔡正云四人 到达指定作业地点4 栋B 区2 楼开始作业。陈华祥负责清理工程 垃圾,常仕春使用自带的等离子焊机切割消防立管,陈行浪使用 往复锯切割消防支管,蔡正云则配合陈行浪往切口处倒水降温。 7 时02 分许,掉落到一楼的焊渣和高温金属飞溅物引燃一楼的 可燃物。7 时07 分许,常仕春切割消防立管完毕离开作业区域。 7 时12 分许,陈华祥、陈行浪、蔡正云看到有烟冒出撤离作业 现场后,在一楼与常仕春汇合进行现场处置。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立即拨打火 警电话、并将火情上报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管理人员和 领导,将电源电闸与燃气阀门关闭、疏散现场人员、禁止车辆与 人员进入厂区内、启动环境保护应急预案与危化品应急预案。 接警后,支队指挥中心调度龙岗大队全勤指挥组、坪地消防 救援站、龙岗消防救援站、龙东消防救援站、大运城消防救援站、 横岗消防救援站、坪地街道专职消防队、中心社区小型消防站、 怡心社区小型消防站、四方埔社区小型消防站、高桥社区小型消 防站、坪西社区小型消防站、年丰社区小型消防站,共31 车146 人赶赴现场处置。12 时15 分许,明火基本扑灭,现场无人员伤 亡。

三、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深圳市格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受深圳市龙 岗区应急管理局委托,对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四方埔村银 台坪地工业区二期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直接 经济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本次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740.0624 万元。

四、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1.一楼厂房内东向观察,楼梯南侧延伸布置的建筑立柱表面

脱落由西向东逐渐减轻,由南向北逐渐减轻。

2.西端3.5m 处的南端设备,外观变色非常严重,表面存在

发白的情况,且在该部位的楼梯金属部分南端角落处形成明显的 金属变糯向南倾倒的痕迹。

3.南墙上一长方体实体柱子,表面墙体烟熏、脱落严重,在其

周边半径约5.0m 范围内形成了明显的半圆形过火区,此半径边 缘附近的金属设备的材料呈现不同程度的下弯曲形态,半径范围 内的可燃物品烧毁殆尽,基本化为灰烬。

4.北侧设备区过火明显,金属变色呈现南重北轻的变化。

5.西南角落设备金属表面变化呈现东重西轻的变化,门口楼梯

边上和底部的设备颜色部分存在。

6.厂房二楼基本未见过火和严重烟熏现象,小范围内可见少

量烟熏痕迹。

7.厂房三楼设备物品及金属变色呈现单边方向整体推展,逐

渐变轻,在南墙中间向西端过火整体沿设备工作区域向北蔓延。 经过勘查,过火区域烧毁物品最为严重区域判定为起火部位, 该部位位于厂房一楼西南角落距西墙8m 位置,面积约25 ㎡。

(二)视频分析情况

6 时37 分19 秒,常仕春第一次出现在4 栋2 楼;6 时38 分 14 秒,常仕春在4 栋2 楼搬运切割机;7 时01 分56 秒,4 栋1 楼电镀槽第一次出现火花掉落;7 时2 分21 秒至7 时02 分51 秒,电镀槽陆续出现少量火花掉落并点燃电镀槽盖板上的可燃 物;7 时02 分35 秒至7 时02 分40 秒,电镀槽持续出现大量火 花喷溅;7 时02 分50 秒,电镀槽第一次发生火光现象;7 时07 分49 秒,切割常仕春将切割机搬离;7 时19 分32 秒,电镀槽 第一次发生闪爆现象;7 时22 分43 秒,电镀槽火势迅速蔓延至 天花板;7 时23 分7 秒,陈华祥匆忙出现;7 时24 分1 秒,4 栋1 楼视频监控中断,无画面信息。

(三)询问调查情况

1.根据常仕春笔录显示,2021 年7 月15 日6 时30 分许,进

场作业,自己在四栋B 区2 楼南侧用等离子切割机锯消防管,切 割中会产生火花。

2.根据陈成笔录显示,7 月14 日17 时许,韦广泽通知其15

日6 时30 分四栋B 区二楼进行消防管道拆除,同时要求一楼车 间内电镀槽做好防护,车间使用PP 板将电镀槽覆盖。故视频监 控显示6 时7 时2 分21 秒至7 时2 分51 秒,电镀槽陆续出现少 量火花掉落并点燃覆盖在电镀槽的PP 板。

3.根据韦广泽笔录显示,施工进度未按计划完工,并要求刘

进有提供进度计划表,提交进度表之前不允许施工。同时要求未 取得动火作业审批不得施工。

4.根据刘进有笔录显示,动火作业前已向深圳市和美科技有

限公司提交动火作业申请,该公司未审批。

(四)动火作业管理情况

根据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外来工程施工队到公 司实施动火作业由外来施工队负责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报 所在部门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安全员现场检查后提出意见签 名后,由工程施工队报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 作业。 根据公司《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动火作业前必须 熟悉动火作业票填写的内容,动火作业申请人、审批人,在指定 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之前必须充分了解动火作业的环境、火灾危险 物质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

(五)相关单位管理情况

1.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管理情况。该公司设置了安全管

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考核,明确了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管理体系。组 织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安全生产责任 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 生产投入制度》、《外包工程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事故管理与事故报告》、《调 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 度》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和安全生产资 金投入使用台账,与广东瀚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外来施 工单位管理协议》,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但其《动火作 业审批制度》落实不到位。

2.广东瀚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管理情况。企业负责人和安全

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编制了《施工组织 设计方案》,对施工人员进行了《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明确了 项目经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的管理 体系,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台账,对特种 作业人员进行了登记管理。但其未取得《动火作业审批单》进行 动火作业,安排无证的焊切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经现场勘验、当事人现场指认、视频分析、笔录分析、物证 提取等核实,现将起火原因认定如下:

(一)直接原因

常仕春使用焊机切割消防水管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 施进行动火作业,高温金属飞溅物和熔融物掉落至一楼生产车间 内覆盖在电镀槽的PP 板上,PP 板燃烧,与强酸发生放热化学反 应产生易燃气体发生闪燃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常仕春无证作业,未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割作业。

2.广东瀚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未取

得《动火作业审批单》进行动火作业;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 焊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况失察,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 现并消除隐患。

3.广东瀚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够,对动火

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不深入,作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识。

4.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执行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三)事故性质

经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该起事故是一起因广东瀚迪智能工 程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违规动火作 业、常仕春无证进行焊机切割作业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广东瀚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够,对动火

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不深入,作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识;违反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未申请《动火作业审批单》进行动 火作业;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焊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况失 察,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龙岗区应急管 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 项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执行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处 罚。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广东瀚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班组长常仕春无证作业,使用

焊机切割消防水管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进行动火作业 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 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广东瀚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进有,未依法履

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未申请《动火作业审 批单》组织动火作业,安排无证人员进行动火作业,其行为涉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 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广东瀚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廖展环,未依法履行安

全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其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 处罚。

4.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梅智明,未依法履行安全

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 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

(五)项的规定。建议由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5.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部长韦广泽,未依法履行安

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检查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 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七、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开展执法检查情况

2021 年1 月至7 月15 日期间,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检查4 次 (检查时间分别为3 月18 日、4 月30 日、5 月12 日、6 月10 日),其中开具文书2 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定期 组织演练、消防器材破损未更换、危险化学品中间仓承重墙及房 顶发现开裂现象易发生渗水不符合存放要求、配电房承重墙及房 顶发现开裂现象易发生渗水不符合配电房设置要求等隐患问题, 均已督促整改完成。

(二)开展巡查检查情况

安全生产网格员严格按照网格巡查频次要求,每月都对该公 司进行安全生产巡查,2021 年1 月至7 月15 日,巡查人员对该 公司检查7 次(检查时间分别为1 月16 日、2 月2 日、3 月16 日、4 月2 日、5 月13 日、6 月8 日和7 月13 日)。在巡查过 程中发现该公司十二车间使用电热棒加热、安全出口堆放可燃物 料、物品堆放不符合五距要求、洗眼器水压不足、配电房未配备 绝缘手套等劳保用品以及安全出口指示灯损坏未通电等问题,均 已第一时间督促整改完成。

(三)约谈和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2021 年1 月至7 月15 日,专门组织2 次电镀企业安全生产 会议,组织4 次针对辖区电镀、有限空间企业培训会,专门针对 银台和美工业园区开展2 次“送教入企”的安全生产培训,组织 1 次电镀行业企业开放日(线上)活动,并在7 月8 日约谈园区、 和美公司及相关车间1 次,约谈内容主要为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加强现场管理,规范危化品使用、存储,加强小散零星 工程的监管。

(四)小散工程备案及检查情况

和美公司为完成消防管道更换工作,在7 月8 日向坪地街道 年丰社区申报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备案,并于7 月12 日获得审批。事故发生前,年丰社区工作站人员在7 月14 日到 该公司施工现场检查。

八、事故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全面梳理现有管理制度,强

化过程管控。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一定要督促外包队伍安排 具备监护能力、有经验、责任心强、熟悉作业现场和环境的人员 负责作业过程的现场监护工作。

(二)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要进一步优化现有的安全生

产规章管理制度,注重实效,严格执行和落实优化的管理制度, 特别是加强动火作业的作业票签发管理制度。签发作业票前要进 行全面的风险辨识,辨识作业地点环境、人员行为的危险因素, 做出科学分析,评定风险等级,做到情况清,风险明,从制度管 理、技术控制、操作规范、应急处置、安全交底等方面进行管控, 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控。

(三)广东瀚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入分析本行业、本单

位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深入开 展以落实《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检查 和专项治理。督促各类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持证上岗,进一步提高对动火等特殊作业过程风险的认识,完善 和落实动火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程序确认和审批,加 强作业现场监管,坚决杜绝因特殊作业管理缺失引发的事故。

(四)广东瀚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要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和交

底,对不同岗位、不同工种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教培训,特 别是作业前教育培训和交底,必须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了解岗位存在的危险 因素,掌握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防范措施。

(五)坪地街道办坚守安全红线,以高压态势抓好责任落实,

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严”字当头,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 全发展理念,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强 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的文化、法治、 制度、机制等方面建设,切实加强源头治理,从源头上杜绝和防 范安全风险,大力解决制约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紧迫 感、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更有力的针对性措施,做好当前安全 生产工作。

九、事故调查组人员组成(附后)

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7·15” 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1 年12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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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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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6·8”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6 月8 日23 时12 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 丹竹头社区浦良电子厂区B 栋厂房一楼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 有限公司圆通萝岗分运中心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过 火面积2000 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7,656,395.18 元。 事故发生后,市领导批示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 号) 的有关规定,区政府委托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纪委监 委、住建局、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总工会、龙岗公安分局、市消 防支队龙岗区大队、南湾街道办组成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应 急管理局局长刘少文担任,副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涂清 银、区纪委监委派驻二组组长陈徐侠、市消防支队龙岗区大队大 队长黄振奋担任,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厂区建筑物基本情况

该火灾地点位于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立信路41 号B 栋的浦 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内。该园区共有永久性建筑8 栋,砖墙 铁皮顶搭建物3 处,整个园区建筑基本呈南北分布(见图1 所示)。 其中,园区入口道路右侧5 栋永久性建筑均已取得房产证,由南 至北依次为宿舍楼A、B 两栋(分别为5 层建筑与3 层建筑)、 厂房三栋(A 栋厂房3 层、B 栋厂房4 层、C 栋厂房3 层),房 产证显示宿舍楼A 建筑面积1670 ㎡、宿舍楼B 建筑面积555 ㎡、 A 栋厂房建筑面积3653 ㎡、B 栋厂房建筑面积5608.96 ㎡、C 栋 厂房建筑面积7871.01 ㎡;C 栋西端道路左侧三栋一层小面积永 久性建筑,面积合计约800 ㎡(当事人未提供相应产权证明文 件),依次编号为C2、C3、C4;道路右侧位于园区最北端为3 处砖墙铁皮顶搭建物,分别是D、E、H 栋(均为一层,面积合计 约7000 ㎡,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应产权证明文件)。另外,A 栋 厂房与B 栋厂房、B 栋厂房与C 栋厂房均有连廊相接,钢筋混凝 土结构,且连廊部分与主体建筑一体设计并建设完成。经查,浦 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09 年受让取得该园区物业所有权。 1997 年4 月22 日,C 栋厂房取得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建 筑设计防火审核批复书;2000 年5 月21 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 区分局消防大队对浦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A、B、C 三栋厂房 做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深公龙消建〔2000〕验字第 182 号),2001 年4 月23 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消防大队对 浦良工业园内临时厂房2 栋(H-1)、仓库2 栋(D-1、E-1,单层 共6000 ㎡)做出验收合格意见(深公龙消建〔2001〕验字第258 号)。 图1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B 栋厂房具有房产证:深房地字第6000672539 号, 使用年限:50 年,从1991 年6 月8 日至2041 年6 月7 日止。 该厂房分为一个4 层主体,一个2 层主体,1 层实际建筑面积2018 ㎡,2 层1850 ㎡,3 层和4 层均为1340 ㎡,实际建筑面积共计 6548 ㎡,其中与房产证建筑面积相差的939 ㎡为后期加建部分。 B 栋厂房共有企业27 家(其中1 层2 家、2 层12 家、3 层8 家、 4 层5 家),使用性质为快递分拣及仓储办公,主要存放货物为 快递件及其包装物料、食品类、衣帽服装类、五金加工及仓储类、 油画材料制品等(木质边框材料及塑料包装泡沫)。起火部位位 于一楼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建筑面积约1500 ㎡(见 图2 所示)。 图2

(三)厂房租赁情况

浦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经营规模持续萎缩,浦良电子 (深圳)有限公司逐步将部分厂房出租给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 务有限公司进行转租。

1.浦良电子厂房出租情况

2016 年9 月29 日,浦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将A 栋厂房 二楼806 ㎡、C 栋厂房三楼2262 ㎡租赁给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 商务有限公司;2016 年10 月15 日将C 栋厂房二楼2262 ㎡、宿 舍楼A 栋二、三、四楼共1650 ㎡租赁给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 务有限公司;2017 年1 月13 日,浦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将 C2 单层混凝土仓库540 ㎡租赁给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2017 年3 月1 日,浦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将A 栋厂 房一楼910 ㎡、B 栋厂房三楼1340 ㎡租赁给深圳市三鼎时代电 子商务有限公司;2017 年4 月25 日,双方补充协议整个工业区 内待空置部分整体分批次转租至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租赁面积共计约为13700 ㎡,其它未租赁部分为浦良电子 (深圳)有限公司自用。

2.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转租情况

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将所承租面积转租至98 家单位,具体如下: 宿舍楼A 共转租至4 家,主要使用性质为便利店、仓库和办 公室,二至五楼为115 间宿舍。A 栋转租至单位34 家,主要使 用性质办公室、仓储、电商、电子产品组装加工、服装加工。 B 栋厂房转租至单位27 家,共4 层,主要使用性质为快递 分捡、仓储、办公室、电商、油画装裱、服装加工、五金类加工, 其中2018 年7 月23 日,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深 圳综艺经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慧红签订《房屋租赁 合同》,租金为38000 元/月,租期五年,用于画作装裱和存放; 2018 年10 月31 日,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深圳 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辉签订《房屋租赁合 同》,双方合同约定租赁单位为B106 单元,租金为80000 元/ 月,租期2 年,做为货物分拣仓库使用。 C 栋厂房转租至单位28 家,主要使用性质为五金塑胶成品 仓储、电商、办公室、服装加工、电子产品仓储。C2 栋转租至 单位1 家,主要使用性质为油画展厅及装裱;C3 栋转租至单位1 家,主要使用性质为物业用品仓库;C4 栋转租至单位2 家,主 要使用性质为油画辅料仓储和食品配送仓库。 H-1 厂房仓库中的200 ㎡(C5)转租至单位1 家,主要使用 性质为装修设备仓储。

(四)涉事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 年5 月5 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05938956J;法定代表人:欧阳辉;住所:深圳市龙岗 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立信路41 号B 栋厂房1 层B106;注册资 本:2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国内货运代理、许可经营项目: 国内快递等。该公司具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粤邮20162299B),有效期至2021 年4 月18 日。2017 年1 月3 日,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签订了 《特许经营合同》,合同有限期3 年,合同约定被特许人应具备 从事快递业务的相关资质、经营场所、经营设备和从业人员,被 特许人独立承担在生产经营中的经济纠纷、各类事故责任。 (2)欧阳辉,男,48 岁,汉族,广东省揭西人,深圳市恒 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 作。 (3)陈雪松,男,49 岁,汉族,广东省揭西人,深圳市恒 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杂工、兼职安全管理人员,2016 年入职, 日常负责公司电器线路维修、打包分拣货物、零星焊接作业等工 作。经查,陈雪松只是参加过南湾街道办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培 训,未按要求参加考试,未取得证书,同时未取得电工证、焊工 证。

2.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浦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 年11 月1 日, 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18827421Q;法定代表人:叶明武;住所:深圳市龙岗 区龙岗大道(布吉段)3005 号;注册资本:8500 万港元;经营 范围:加工生产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等。 (2)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 年4 月 24 日,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 0334959043U;法定代表人:陈锋;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 道布龙路522 号祥云大厦718 室;注册资本:3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经营电子商务、产业园运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及 经纪等。该公司为浦良电子厂区B 栋厂房二房东。 深圳综艺经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 年10 月17 日, 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7904868;法 定代表人:黄慧红;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浦良电子厂B 栋101 室;注册资本:5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文化活动策 划、展览展示策划、字画、工艺美术用品购销等。经查,该公司 对B 栋101 室进行重新装修隔断,存在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未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情况。

(五)工业园区管理情况

浦良工业园中其物业的实际管理由浦良电子(深圳)有限公 司及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浦良工业园项 目总负责人为李海波(浦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实 际负责人为田剑红(浦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安全管理员为卢顺生;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全第 一责任人为王杨杨,安全管理人为蔡俊华、黄勇,消防巡查员为 林娜;圆通萝岗分运中心安全责任人为欧阳辉,消防安全联系人 为陈雪松。合同中明确除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租 的产业内部消防管理由其自行承担外,其余由浦良电子(深圳) 有限公司承担,含工业园区室外部分及公共主体消防设施,深圳 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每月向浦良工业园上缴4 万元的 物业管理费;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每月也向转租单 位收取相应管理费、卫生费。

(六)事故现场调查情况

1.浦良工业园消防水源调查分布情况

浦良工业园位于龙岗大道与立信路交汇处,500 米范围内共 有16 个市政消火栓。厂区内共有5 个室外消火栓、7 个水泵接 合器、1 个消防水池,其中4 个水泵接合器存在损坏。市政消火 栓压力在0.2-0.4Mpa 之间,厂区内消火栓压力在0.2Mpa。(见 图3 所示) 图3

2.B 栋厂房B106 单元夹层隔楼情况

2018 年12 月10 日,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深 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浦良工业园提出施工申请,施 工内容为加建简易钢结构夹层及地面平整,夹层使用功能为办公 场所(见图4 所示)。施工期间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 司拆除了B 栋厂房北侧的实体墙,之后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 限公司向浦良工业园及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做出 书面承诺,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消防安全隐患由深圳市恒顺祥货 运代理有限公司自行负责(见图5 所示)。 图4 图5

3.起火区域的基本情况

本次起火区域为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圆通快递 分拣仓库。仓库层高约5 米,内设有开放式的钢架结构分拣系统, 包括流水线两条、分拣筐四个、自动化分拣机器一部、货架及传 送带若干;分拣系统紧邻建筑物设置,但未与建筑物相连;该系 统上部主要为揽货架,用于将未分拣包裹转入分拣机器;所有设 施设备均为开放式结构。

4.零星工程备案的基本情况

2019 年3 月,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南湾街道 丹竹头社区工作站递交了浦良电子厂区浦良电子厂区B 栋厂房 一楼零星工程备案登记材料,基建办综合文秘刘晨林(男,汉族, 1989 年8 月出生,广东兴宁人)向恒顺祥公司发放加盖社区工 作站公章的《零星工程受理回执单》。

二、事故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 年6 月8 日22 时19 分左右,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 有限公司代理杂工陈雪松,发现B106 单元夹层隔楼东北角地面 钢板接缝处开裂,便找出公司自购的电焊机和焊条一个人在隔楼 东北角打包区进行焊接作业。在焊接作业过程中,焊渣掉到一楼 东北角的杂物间引燃纸箱和编织袋。2 月9 日凌晨3 时54 分, 现场明火基本扑灭,B 栋厂房一层及二层烧损、烧毁,过火面积 约2000 ㎡,主要燃烧物为快递件、包装用纸皮、海绵、塑料、 油画(含油画材料)、服装衣帽布料等,火灾中无人员伤亡。

(二)善后情况

深圳安汇会计师事务所受深圳市公安局沙湾派出所委托, 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浦良工业区内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 有限公司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证。本次火灾事故直接财 产损失金额为7,656,395.18 元,其中因灾后条件限制无法实盘 的财产,根据受损方申报数量进行最低值估算的财产损失金额为 4,037,390.42 元。事故善后正在处理中。

三、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部分员工立 即使用灭火器救火,黄秋霞拨打了报警电话。接警后,深圳市消 防支队指挥中心先后调派支队全勤指挥部、龙岗、战勤保障大队 全勤指挥组,布吉、横岗、大运城、龙岗、龙东、平湖、坂田、 坪地8 个消防中队,以及布吉、南湾2 个专职消防队共38 辆消 防车、156 名消防员到场处置。03 时54 分,现场明火基本扑灭, 过火面积约2000 平方米,火灾中无人员伤亡。 市委书记伟中同志作出指示,要求迅速查清火灾原因,稳 妥处置。文海同志指示,落实好伟中书记的指示要求,详细勘察 现场,尽快查明原因,判明性质,依法处理。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经现场勘验、当事人现场指认、视频分析、笔录分析、物 证提取等核实,现将起火原因认定如下:

(一)直接原因

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杂工陈雪松,在夹层隔楼 东北角打包区违规使用电焊机对夹层地板进行明火电焊作业,其 高温焊渣掉落至一楼快递物料间,引燃物料间内存放的纸箱和尼 龙袋,引燃的纸箱与尼龙袋未及时扑灭又迅速引燃周边货物,导 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浦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1)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履行消防管理主体责任, 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 位,对租户的二次装修改造未报批报建行为持默许态度,未履行 总体监管职责。 (2)与承租方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消防管 理责任划分不明确。 (3)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委托消防维保单位定期对 园区消防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无相关的维护保养记录、测试 记录。 (4)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及电气线 路设备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未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1)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履行消防管理主体责任, 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 其承租区域的二次装修改造面积合计约7000 ㎡(A 栋约800 ㎡、 B 栋约2600 ㎡、C 栋约3600 ㎡),超过《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规定》(公安部令第119 号)及“深圳消防简政便民七项措施” 规定的300 ㎡面积,未按照要求进行报批报建,同时对深圳市恒 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二次装修改造未报批报建行为未履行监 管职责,仅签订承诺书并对其行为持默许态度。 (2)对租赁区域、相邻区域及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权 责划分不明确。 (3)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 置消防安全标志。 (4)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委托消防维保单位定期对 园区消防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无相关的维护保养记录、测试 记录。 (5)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及电气线 路设备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未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3.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1)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履行消防管理主体责任, 消防安全组织架构及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未明确相关消防安全 管理职责;二次装修改造面积约1000 ㎡,超过《建设工程消防监 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 号)及“深圳消防简政便民七项 措施”规定的300 ㎡面积,未按照要求进行报批报建,私自进行 装修施工并投入使用;公司负责人默许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使 用电焊机进行焊接作业,未按照规定组织制定动火作业审批制 度;分拣车间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2)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 置消防安全标志,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占地面积大于 1500 ㎡的厂房各层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 (3)二次装修未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实体墙 窗户未按规范设置防火窗,耐火极限不符合规范要求。

4.深圳综艺经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1)二次装修改造面积约400 ㎡,超过《建设工程消防监 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 号)及“深圳消防简政便民七项 措施”规定的300 ㎡面积,未按照要求进行报批报建,私自进行 装修施工并投入使用; (2)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 置消防安全标志,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占地面积大于 1500 ㎡的厂房各层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

(三)事故性质

经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规临时动火 作业、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南湾街道丹竹头 社区工作站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 火灾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浦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工业园内存在消防设施、

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管理 责任。建议由市消防支队龙岗区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浦良电子(深圳)有 限公司进行罚款并责令整改。

2.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A 栋一、二层局部、

三层整层,B 栋整栋,C 栋二、三层进行重新装修,存在未依法 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未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 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 好有效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 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事故承担管理责任。建议由市 消防支队龙岗区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 行罚款并责令整改。

3.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B 栋一层局部进行重

新装修,搭建钢木结构隔层,存在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未 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存在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 标准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事故承担管理责任。建议由市消 防支队龙岗区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行罚 款并责令整改。

4.深圳综艺经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B 栋101 室进行重新

装修隔断,存在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未依法进行竣工验收 消防备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 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 罚款。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辉未履

行自身的安全管理职责,未制定动火作业的审批管理制度,未制 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员工的违章作业行 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 一款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2.陈雪松无证上岗作业,未履行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动火

作业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焊渣火星掉落至一层物料房内引 燃了纸箱和编织袋等,应承担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

3.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工作站城建办综合文秘刘晨林,身为

公职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审核把关零星工程备案登 记材料的真实性,直接办理零星工程受理回执,造成不良后果, 其行为违反工作要求,应予严肃处理。鉴于刘晨林在调查期间配 合调查,如实说明自己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 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 之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建议由区纪委监委对刘晨林予 以监察立案调查。

六、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南湾街道安监办履职情况

1.浦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企业自营部分) 列入《2019 年龙岗区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计划监督检 查企业名单》(计划执法时间为11 月)、《南湾街道2019 年巡 查计划表》(巡查计划分别为4 月、10 月);4 月22 日,街道 安监办安格员对浦良电子进行巡查,发现配电箱下方堆放货物、 电线裸露等3 处隐患(文书号(深龙)应急巡记[2019]2016 号, 由卢顺生签收),4 月30 日复查整改完成。 2.深圳市三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企业自营部分) 列入《2019 年龙岗区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计划监督检 查企业名单》(计划执法时间为1 月)、《南湾街道2019 年巡 查计划表》(巡查计划分别为4 月、10 月);1 月15 日,街道 安监办执法人员对其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落实安全主体 责任,未与部分企业签订安全协议,安全责任划分不明确等10 处隐患(检查文书号(深龙)应急检记[2019]331 号),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立案查处,下发整改指令书(文书号(深龙) 应急责改[2019]299 号),责令于2 月25 日前完成整改,并处 以人民币2 万元的行政处罚(文书号(深龙)应急罚[2019]D152 号)。3 月5 日复查整改完成;4 月30 日,街道安监办安格员对 三鼎时代电子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通道堵塞等隐患(文书号(深 龙)应急巡记[2019]3029 号,由王杨杨签收),现场责令完成 整改。 3.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圆通物流仓库) 巡查计划分别为6 月、12 月;6 月巡查计划具体时间为17 日至21 日期间。

(二)南湾街道丹竹头工作站履职情况

2019 年3 月,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南湾街道 丹竹头社区工作站递交了浦良电子厂区B 栋厂房一楼零星工程 备案登记材料,刘晨林作为零星工程备案登记工作人员,未按规 定审核把关登记材料的真实性,直接向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 限公司发放加盖社区工作站公章的《零星工程受理回执单》。由 于该装修工程得到备案,导致在后续巡查中得不到有效监管, 2019 年6 月8 日,浦良电子厂区B 栋厂房一楼发生火灾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65.64 万元。

(三)沙湾派出所履职情况

经调阅相关档案以及询问浦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安全主 管卢顺生,了解到该厂不属于消防重点单位,不属于高层建筑, 属一般消防单位(每年20%-30%抽查),不属于每年必检的单位。 近三年期间,沙湾派出所消防队未收到上级有关对工业园区开展 消防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及要求,未收到街道及社区对浦良厂投 诉、举报等相关转办函。2017 年夏天,当时的社消民警杨祝荣 对浦良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进行过消防检查,检查消防设施、 消防通道、抽查厂区内的消火栓并进行了测试,水压正常。此外 没有下发任何法律文书及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

(四)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履职基本情况

1.无人机巡查情况。南湾队在该区域设置了两处无人机拍摄

点进行巡查监控,2017 年5 月,根据无人机影像对比,浦良电 子厂有一宗涉嫌违法建设图斑。

2.人工巡查情况。南湾队机动巡查中队根据上述无人机图版

显示地址,立即到现场核查,并在拍摄影像变化现场照片后,按 程序报案件审理科再转相关中队进行进一步查处。

3.投诉转办核查情况。2017 年5 月,执法中队收到机动巡

查中队转办件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园 区A 栋厂房因楼顶铁皮破损,予以更新,未发现违法加建、改建、 扩建行为。后续巡查过程中,巡查人员也未发现该园区存在违法 建设行为。2017 年8 月21 日,南湾队接到关于该园区的投诉件 (深圳信电﹝2017﹞370659 号),反映:“该园区将百分之六 十的用地重新整改、装修,租了出去,有的租给驾校练车,有点 租给电商、餐厅,还把原来的宿舍装修成小公寓对外出租”。执 法人员立即到场核查,经查:该园区将既有空地用作驾校训练场, 并利用已有物业,将一楼部分铺面用作商店,原宿舍楼用作公寓, 未发现加建行为。

4.卫片核查情况。经查,历年上级下发的卫片图斑均未涉及

该园区。2017 年,南湾队通过卫片影像核查发现:该处厂房楼 顶存在影像变化(一处)。相关执法中队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 现场核查,经查,其影像变化为原有屋面被涂刷涂料,并改造成 篮球场,并无违法加建行为,该篮球场因一直闲置,当事人遂于 2018 年初自行将相关设施拆除。为切实核查相关情况,南湾队 查阅了历年卫星影像图,通过卫星影像比对,2010 年至今,该 园区建筑影像基本无变化。

七、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

(一)企业要认真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

强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对预判的安全风险类别、风险点和等级, 逐一明确到企业的管控层级,强化全员对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 治重要性的认识。围绕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 境的不良因素和管理缺陷”等因素,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定 期培训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让全员了 解风险点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对策。严格落实风险管控的预 防管理措施,制定风险清单,建立起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 过程衔接的闭环管理机制。

(二)企业深入分析本行业、本单位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管

理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深入开展以落实《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等相关法规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 检查和治理对象不仅限于企业,还应包括工业园区,切实做到全 覆盖。督促各类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持证上 岗,督促各单位、各团体、进一步提高对动火等特殊作业过程风 险的认识,完善和落实动火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程序 确认和许可审批,加强作业现场监管,坚决杜绝因特殊作业管理 缺失引发的事故。

(三)加强对物业出租的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明确物业出

租者和承租经营者的安全责任。物业出租者和承租经营者应当签 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物业出租者应定期对出 租物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经营者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从事 不安全生产经营活动,要督促经营者及时整改。承租经营者不得 擅自改变承租物业的用途和结构,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的规定,自查自改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批准,需对厂房进行维 修改造的,承租经营者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所有相关方,并落 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四)严格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应急消防部门要加

强对基层民警的消防法律法规培训、教育,及时修改和完善消防 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实行执法 文书编号留存可追溯管理,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 度化建设水平,依法全面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整治 消防隐患。

(五)坚守安全红线,以高压态势抓好责任落实。抓安全生

产工作,必须“严”字当头,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 发展理念,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强领 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要健全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 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积 极推动安全生产的文化、法治、制度、机制等方面建设,切实加 强源头治理,从源头上杜绝和防范安全风险,大力解决制约安全 发展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更有 力的针对性措施,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

八、事故调查组人员组成(附后)

深圳市恒顺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6·8” 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0 年12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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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17 | 2024_深圳市日晖达电子有限公司12·2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深圳市日晖达电子有限公司“12·2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深圳市日晖达电子有限公司“12·25”一般火灾事事故

点击:1491

时间 2025-04-13 01:49:30

转载。

深圳某电子厂电池事业部组装组员工蔡某泉用胶盒将半成品电芯组存放到电芯周转仓时未采取绝缘分隔,致使电芯组在搬动时因接触发生正负极短接,造成电芯热失控后起火,进而引燃仓库内存放的其它电芯及电芯组引发火灾。利某宝为躲避火势,从窗户攀爬出去并用手攀附在窗外空调外机下方支架上,最终因体力不支从4楼坠落至地面受伤死亡。

关键信息:

1. 利某宝2024年12月3日入职,12月25日发生火灾事故,死亡。

  1.  蔡某泉搬运半成品电芯组到电芯周转仓未采取绝缘分割措施,致使搬运电芯组时.....造成电芯热失控后起火,火灾循序蔓延到整个周转仓。
  1.  电芯周转仓仅仅不到20平米,是涉事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将原点焊房改造而成。用于存放4楼组装车间生产线上待组装的电芯及半成品电芯组。
  1.  其他重要人员:丁某,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杨某,安全主任,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持有深圳市锂电池生产加工和储存单位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周某,电池事业部生产经理,负责 4 栋 4 楼组装组和3 楼包装组的日常生产、安全管理等工作;占某,电池事业部 4 栋 4 楼组装组组长,负责组装组各生产线的生产任务及管理工作。

5. 建议行政处罚人员:丁某和杨某

6. 建议企业内部处理人员:周某、占某、蔡某全。

需要了解更多信息的请点击:

电芯组搬动时正负极短接起火,员工向窗外逃生体力不支坠落身亡,深圳市日晖达电子有限公司“12·25”一般火灾事事故

从以上信息我们需要思考和采取行动的是:

新员工入职培训方面。入职后,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具体内容一定要细化,一级一般是笼统的,二级细化一些,三级就是本岗位操作规程、应急处理包括发生事故应急和处理。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显而易见,才加入此公司23天的新员工面对突发火灾,在仅仅不到20平米的小库房中,他选择在窗口躲避,蔡某全与其他3名员工从门口跑出。老员工顺利从门口逃生,而利某宝下意识朝后躲避,随后跑向窗口,这是本能的选择。但老员工能够成功逃生,更说明了对于新员工的培训尤其应急处置方面是缺失的。

我猜测,企业应该也组织过应急演练,但是,新员工肯能还没有机会参加统一的应急演练。所以,对于其他企业而言,有这种风险的企业,从这起事故中,要加强三级安全教育中的应急演练,就是不要等待公司组织,新员工入职后负责三级培训的就要组织,或者指引新员工遇到危险情况如何处置。

操作规程方面:一定要细化一定要细化。在国外,已经有因为操作规程不具体而导致事故,事故后受伤员工将企业告上法庭企业赔偿员工的案例。比如缓慢加压,这个缓慢没有规定时限,这个缓慢是20分钟还是10分钟叫缓慢?操作规程不细,让员工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工作?

本案例中,蔡某全如何设置绝缘隔离?使用什么材料进行绝缘隔离?企业有没有给其同这种材料和工具,提供了这种材料或者工具,有没有具体操作规程指引员工如何操作?看来是没有,从事故调查报告可以看出,涉事公司并未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我的疑问是,没有培训是表象,到底有没有具体的绝缘隔离操作规程才是值得疑问的。

MOC管理: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是否排查到了此作业?此次事故发生的地点是电芯周转仓。这个小仓库,是12月6日刚刚启用的周转仓,以前是电焊房。这是一个重大的MOC即变更管理。

大家都知道MOC会带来很大的风险,也是新的风险,这种风险有没有得到及时的评估会带来企业很大的风险,很多企业的事故都是MOC导致的。太多的事故案例了,我的培训课件中整理了至少10起MOC事故案例。那么,既然MOC会造成事故,这种MOC的风险就一定要得到及时的评估,以及制定可靠的控制风险的措施。

我的问题是,这种变更是否及时通知了企业专职安全人员?是否安全人员忙于其他而没有进行这个评估?评估后的措施,平时谁来巡视和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的巡视和监督是否已经写进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直线和属地负责人都知道自己在MOC中的职责?

企业两个职位的人员注意了:此次事故后,事故调查组建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主任被追责-行政处罚。虽然没有追究刑责,但只有这两个职位的个人被追究行政责任,其他属地和直线只是被建议企业内部处理即可,大家可以看看轻重程度了。

我不过多评论,什么三观三必须呀,什么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呀,我只想说,人家事故调查报告中所依据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都没有错,也很正当。因为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如果你是事故调查组成员,你也会这样做。除非法律法规不把安全专职人员的法律责任写进去。这个方面我们在安帮帮微信群里和其他安全微信群里已经讨论得足够多了。抱怨也好,愤懑也好,您不也是每次自己默默地梳理好情绪,继续在这个职业干下去吗?毕竟,预防事故发生,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我们尽力就好,剩下的事情交给公平。

其他:欢迎大家在底部“写留言”处点击进去参与讨论。安全人报团取暖是要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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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深圳市福兴隆金饰品有限公司“11·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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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兴隆金饰品有限公司“11·1”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11 月1 日6 时01 分,位于吉华街道上水径社区申 龙工业区A 栋的深圳市福兴隆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福 兴隆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800 平 方米,直接经济损失94.462 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主要领导指示要求尽快查明起火原因,举一 反三,严肃查处责任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国务院令493 号)及《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规范》(2015 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区政府委托区应急管理 局牵头,成立了由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龙岗区消防救援大 队、区总工会、龙岗公安分局、吉华街道办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刘少文担任,副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副 局长郑子荣、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赖克光担任。事故调 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上水径申龙工业区A 栋厂房,钢筋混凝土结构, 占地面积约787.8 ㎡,建筑面积6579.5 ㎡,高度31.6m,共8 层,耐火等级一级。2008 年3 月19 日,深圳福兴隆公司承租该 栋厂房用作经营办厂,租期由2009 年7 月1 日至2024 年6 月 30 日止。2011 年6 月30 日,进行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编号:440000WYS110033725,消防设计备案号:440000WSJ11003 3724。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深圳福兴隆公司成立于2004 年6 月16 日,有限责任公

司;法定代表人:李注杰;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679879;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 街道上水径申龙工业区A 栋1-8 层;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许可经营项目是:黄金、铂金、钯金的回收 提纯精练加工等。经查,2010 年8 月10 日,深圳福兴隆公司取 得环评批复(深龙环批[2010]700613 号)。2013 年5 月8 日, 深圳福兴隆公司废气和废水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深 龙环验收[2013]013 号)。2016 年11 月4 日,深圳福兴隆公司 取得《广东省污染物排污许可证》,主要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氯 化氢、烟尘、硫酸雾,排放标准:DB44/27-2001 第二时段二级 标准,许可证编号:4403072016000298,有效期至2021 年11 月 3 日。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考核。

2.李注杰,男,汉族,31岁,广东高州人,深圳福兴隆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管理工作。

(三)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深圳福兴隆公司主要从事黄金、钯金、铂金的回收提纯精炼 加工,包括含贵金属织物、含贵金属抛光粉的提纯加工,根据企 业提供的原辅材料消耗表,年回收加工贵金属织物约136 吨/年, 贵金属抛光粉1.02 吨/年。主要工艺为焚烧、深度氧化、浸泡、 洗涤过滤、萃取、还原、分离、沉淀、熔化造块等,生产过程中 会产生大量高温废气及酸性废气,为满足环保要求,设置了12 套废气处理装置,通过管道与各生产车间相连。据吉华应急办及 其他企业反映,2018 年至2020 年深圳福兴隆公司处于停业状态。 据吉华环保所反映,2020 年9 月该企业提交环评报告后,才批 准恢复营业。因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臭味气体,周边居民 投诉较多,企业采取凌晨时段进行生产作业(见图1)。 图1 一楼车间布局图

(四)废气环保处理设施和生产设备基本情况

1.环保处理设施情况。深圳福兴隆公司原有废气治理设施采

用传统酸碱塔/水喷淋工艺,涉及的废气主要有焗炉产生的含烟 尘废气、有机废气、浸泡工序、还原工序产生酸性废气以及回用 水处理站产生的硫化氢废气,为解决当前焗炉尾气夹带雾滴及细 微颗粒等问题,拟采用旋流喷淋+高效湿式电除尘(雾)器对焗 炉尾气夹带雾滴及细微颗粒等有害物质进行深度净化治理。2018 年6 月,企业分两期对原有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升级改 造工程由深圳市鸿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设计施工。2019 年9 月, 废气治理设施升级改造一期、二期工程全部完工验收。本次升级 改造完成后为12 套湿式静电除尘除雾塔处理设施和一套废水 回用处理设施。

2.氧化生产设备情况。深圳福兴隆公司原有焚烧炉2 个、深

度氧化炉5 个,分别布置在1-8 层生产车间,由于焚烧炉及深度 氧化炉为立式炉体,焚烧或深度氧化炉已不再适应现有原辅材料 的加工,深圳福兴隆公司对原有生产设备进行了升级改造,淘汰 和拆除原有炉体。2020 年8 月完成升级改造,生产车间分别设 置在1 层和5 层。1 层设置4 个车间,其中1 号、3 号车间为氧 化炉焚烧车间,车间内共3 个电深度氧化炉(内置30 个焗锅), 2 号、4 号车间为还原车间。5 层设置一个车间,车间内共2 个 电深度氧化炉(内置20 个焗锅),焗锅内贵金属织物、含贵金 属抛光粉原料采用电加热的方式进行氧化处理。

(五)高温作业工序及废气产生情况

深圳福兴隆公司涉及到高温作业主要集中在高温氧化环节, 高温氧化工艺采用电加热的方式,无明火加热。原料深度高温氧 化因含织物,织物经高温后产生的废气为高浓度烟尘,伴有炭黑、 焦油、VOCs 等物质产生。

(六)焗炉废气处理工序

该工艺先对高温烟气进行多级水喷淋预处理,一方面起到降 尘作用,一方面可对高温烟气进行有效降温。首先将含贵金属的 织物、抛光粉放至焗锅内,采用电加热的方式将原材料进行氧化 处理(温控700℃左右),氧化处理产生的高温气体通过风机抽 排,经烟尘沉降室进入钛喷淋设备进行初次降温,经初处理的烟 尘进入玻璃钢旋流塔后,进入100KV玻璃钢湿式电除尘器进一步 除尘,最后再一次喷淋除尘通过总排风管进行排放(见图2)。 图2 废气处理工序图

二、事故经过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 年10 月31 日20 时,深圳福兴隆公司李注杰、何超辉、 沈伟等人上夜班,客户拿着贵金属抛光粉到深圳福兴隆公司进行 提炼,何超辉、沈伟打开电氧化炉和废气处理设施,将客户提供 的抛光粉放进焗锅内进行高温氧化。11 月1 日4 时,抛光粉高 温氧化完毕,何超辉、沈伟关闭电氧化炉等待焗锅内的氧化物自 然冷却。6 时30 分,公司保安员安孟成巡逻时发现8 栋厂房外 墙废气处理系统管道出现明火,立即向李注杰报告,李注杰查看 现场后立即拨打119 火警电话。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深圳福兴隆公司提交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直接财产损 失申报表》核定统计,本次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总金额为

94.462 万元人民币。

三、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一)消防救援及应急疏散情况

2020 年11 月1 日6 时30 分,保安员巡逻发现深圳福兴隆 公司厂区楼顶有浓烟冒出,立即通知企业负责人李注杰。6 时39 分,李注杰拨打119 报警电话,深圳福兴隆公司部分员工和义务 消防队积极参与灭火和疏散救援,由于火势和浓烟过大,大火未 能及时扑灭。 接警后,区消防大队立即调派布吉消防救援站、坂田消防救 援站、吉华街道专职消防队等多支消防队伍参与灭火。7 时20 分,明火基本扑灭,现场无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800 平方米。 9 时,火灾现场清理工作结束。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区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指示:全力做好救援和危化品处置工作,并 查明起火原因,举一反三,组织开展全区危化品专项检查,防范 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区主要领导指示:全力组织灭火救援,防范次生灾害,做好 现场管控和危化品安全转移。查明事故原因,严肃查处责任人, 上限处罚。 相关区领导第一时间带领区应急管理局、水务局、环保局等 相关部门赶到现场了解火灾情况。 吉华街道领导带领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政务值班组、应急 管理办、环保所、应急救援消防站、专职消防队、森林消防队、 水径派出所、水径社区工作站等相关单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 救援。

(三)消防废水处置情况

深圳福兴隆公司经营贵金属回收加工业务,因还原工序涉及 使用盐酸、硝酸等危化品,现场救援的消防废水存在环保超标情 况,环保局、水务局第一时间调派人员赶赴现场监测、指导应急 处置工作,对路面、水沟和管道中存留污水进行处置和收集,并 使用重金属捕捉剂在排放污水时进行中和,预防重金属污染。经 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检测部门现场监测,消防废水和存留污 水符合环保标准。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经现场勘验、视频分析、笔录分析等核实,现将起火原因认 定如下:

(一)直接原因

事故现场废气处理环保设备已完全烧毁,根据龙岗区消防救 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20 年11 月1 日 6 时01 分;起火部位为深圳福兴隆公司厂房外东侧废气处理环 保设备2 号湿式静电塔与2 号三级喷淋塔连接处;起火原因为废 气处理环保设备故障起火所致。

(二)间接原因

1.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深圳福兴隆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疏

于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职责不清,安全规章 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未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巡视制度。深圳福兴隆公司环保设施

日常检查维护流于形式,未对环保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未及时清 理废气管道及废气处理设备上的焦油、碳黑等可燃物,废气处理 设施日常检查不到位。

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缺失。深圳福兴隆公司未建立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未对环保处理设施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工作,未采取 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4.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够。深圳福兴隆公司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培训走过场,环保设备日常检查维护培训不深入,作业人员不掌 握环保设备日常检查维护的专业知识。

5.风险管控能力不足。深圳福兴隆公司对环保设备日常检查

维护工作重视不够,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全面辨识环保设备存 在的安全风险,建立风险清单,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6.政府部门监管不力。政府部门未全面落实安全监管工作,

责任心不强、日常安全巡查不认真细致,未及时发现和查处深圳 福兴隆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不到位的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未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火灾事 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

深圳福兴隆公司未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巡视制度,未对环保设 施进行检查维护;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环保处理设施 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工作;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够,环保设备日常 检查维护培训不深入,作业人员不掌握环保设备日常检查维护的 专业知识;风险管控能力不足,未全面辨识环保设备存在的安全 风险,建立风险清单,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 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

(五)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深圳福兴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注杰,未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 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规章管理制度不完善,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 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十八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区 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建议进行约谈和组织处理的部门及人员

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仍存在薄弱环节,未及时发

现深圳福兴隆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不到位的行为。 建议由区安委办对其进行约谈,相关责任人员由深圳市生态环境 局龙岗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问责。

2.吉华街道应急办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相关人员

工作不细致,排查不全面,未在企业生产时段巡查,对深圳福兴 隆公司日常巡查流于形式。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约谈, 相关责任人员由吉华街道办依据相关规定问责。

六、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吉华街道应急办履职情况

2018 年至2020 年期间,深圳福兴隆公司一直处于停产停工 的状态,吉华街道应急办未将该企业纳入2018、2019、2020 的 年度执法计划。 按照相关要求,吉华街道应急办对停产停工的企业制定相应 巡查计划,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2020 年9 月11 日、10 月6 日、 10 月25 日,吉华街道应急办执法网格组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巡 查,在企业人员的带领下对企业的一楼和二楼进行检查,未发现 企业进行生产。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吉华街道应急办相关人员工作不细 致,排查不全面,未在企业生产时段巡查,对深圳福兴隆公司日常 巡查流于形式。

(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履职情况

1.信访处理

2019 年7 月至2020 年11 月,共收到针对深圳福兴隆公司 废气污染环境信访投诉29 宗,吉华管理所均进行了妥善处理并 回复信访人,实施每周一巡。2020 年8 月12 日,深圳市生态环 境局综合执法支队现场对该公司进行一对一督导帮扶。

2.工作约谈

2019 年10 月12 日,吉华管理所在龙岗管理局4 楼就“申 龙、恒通工业区环境污染扰民一事”约谈了该公司。

3.执法检查

2019 年9 月16 日,吉华管理所对深圳福兴隆公司超审批范 围,未批扩产的违法事实进行了取证,12 月18 日做出了处罚5 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产整改恢复到审批范围内。 2019 年10 月18 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委托深 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对该公司按照环保批文要求逐项进 行评估。评估期间,深圳福兴隆公司全面停产,对照评估报告逐 条整改。吉华管理所执法人员在白天和夜间对该公司进行了多次 检查,均未发现该公司私自生产情况。2020 年9 月,深圳福兴 隆公司完成环评整改,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进行验收并 出具了验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显示该公司落实了环保整改要 求,已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4.隐患排查整治

2020 年9 月22 日吉华管理所向深圳福兴隆公司送达了2 份 有关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一份是《关于加强中秋国庆 期间环境安全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企业开展 “废气防治设施隐患自查自改”;另一份是《龙岗区污染防治设 施环境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加强管理,落实环境安全主体 责任。 2020 年9 月25 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吉华管 理所对深圳福兴隆公司进行节前安全检查,现场要求企业履行主 体责任,主动开展污染设施安全检查。 2020 年9 月27 日、10 月20 日、10 月22 日,深圳市生态 环境局龙岗管理局聘请深圳市金安宏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对福兴 隆污染防治设施和生产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34 个,吉华管 理所向深圳福兴隆公司送达了整改通知书。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存在 未及时发现深圳福兴隆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不到位 的行为。

七、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管理制度落实,堵塞事故漏洞。生产企业要通过

事故吸取教训,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检查安全管理制度和操 作规程落实情况和执行情况,检查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责 任心、人员素质情况,加强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做到安全检查不 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实现“预见在先,化解在前”。

(二)全面提升安全风险管控,推动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生产企业要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全面实施安全风险评估,评估风 险产生的根源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加强危险因素辨识能力,找出 风险点,形成闭环和可持续改进方案,实行分级、动态管控。

(三)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实现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有效融

合。目前,环保部门作为监管部门主要关注废气、废水治理、排 放、处置是否达标,缺乏对环保设施的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而 其他相关部门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不了解生产工艺、环保设 施的结构和原理,各自检查均难以做到有针对性地监管,容易造 成漏洞。这就要求政府相关部门要紧密合作,以职责为抓手,坚 持以事故和问题为导向,深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加强风险研判, 仔细查找当前涉环保设施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管理方面的薄 弱环节,查漏洞、补短板,群策群力,找准解决办法,合力监管, 只有实现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同频共振,才能真正做到安全监管 无死角、全覆盖。

八、事故调查组人员组成(附后)

深圳市福兴隆金饰品有限公司“11·1”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1 年1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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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19 | 2024_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10.3林之胜住宅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贵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4年10月03日02时39分许,位于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林之胜住宅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208850元。

事故发生后,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贾国斌,清镇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国鉴,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张璐率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火灾扑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深度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贵阳市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规定,2024年10月8日,清镇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国鉴任组长,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10.3”林之胜住宅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明确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情况

火灾事故发生地位于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该起火建筑共26层,建筑高度79米,为钢砼结构高层建筑,该住宅坐南朝北,北面为小区19栋,西面为小区9栋,南面为小区内部道路,东面为百马大道。起火住宅为12栋601号林之胜住宅,房间面积约为118平方米。房间内未发现其他用气、用火、用油及燃气泄漏情况。该房间室内为封闭环境,门窗未见破坏侵入痕迹。

(二)事故区域勘查情况

经现场调查,燃烧位于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住宅客厅内,客厅南面为入户门方向,客厅北面为窗户,北面窗户被烧毁,空开位于客厅东北角墙体内,该住宅内部电线以暗线进行敷设。入户门正西侧为厨房,厨房门被烧毁,厨房无过火痕迹,内部有烟熏痕迹,烟熏痕迹由东向西逐渐加重;厨房北侧为卫生间1,卫生间1房间房门处于开启状态,无过火痕迹,有烟熏痕迹,烟熏痕迹由东向西逐渐加重;卫生间1西侧为卧室2,卧室2房间房门处于开启状态,无过火痕迹,有烟熏痕迹,烟熏痕迹由东向西逐渐加重;卧室2北侧为卧室3,卧室3门上半部分过火燃烧,内部无过火烟熏痕迹;卧室3内部西南侧为卫生间2,卫生间2房门处于关闭状态,无过火烟熏痕迹;卧室3正东侧为卧室1,卧室1房间房门处于开启状态,无过火痕迹,有烟熏痕迹,烟熏痕迹由南向北逐渐加重。卧室1正东侧为客厅,客厅内摆放鞋柜、麻将桌餐桌椅、酒柜、U型沙发、电气两用取暖器、洗衣机等家具,于客厅内鞋柜上方见1摄像头,摄像头已脱落;鞋柜见过火痕迹,外表烧毁碳化;鞋柜正南侧为麻将桌餐桌椅,麻将桌餐桌椅见过火痕迹,外表烧毁碳化;酒柜见过火痕迹,整体已烧毁碳化,残留有底座及部分框架残渣;沙发过火被烧毁,外表面已完全烧碳化,底部木龙骨过火碳化,残留有部分框架残渣及钢架弹簧;电气两用取暖器见过火痕迹,过火被烧毁,残留有其内部钢制物品及底座,客厅吊顶过火痕迹由沙发区域向南逐渐加重,地面过火痕迹由沙发区域向南逐渐加重。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03日02时46分,清镇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出警指令: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1期12栋发生一起建构筑物火灾。10月03日02时47分,百花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2人赴现场处置。10月03日03时10分,云岭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0人赴现场处置。

(二)事故报告经过

2024年10月03日02时44分左右,陈顺林在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小区岗亭内值班,突然有人到岗亭敲门,告知陈顺林12栋601号住宅发生火灾,随后就神色慌张的返回12栋,同时陈顺林也接到小区监控室对讲机呼叫,随后就拨打119电话报警。接到事故报告后,清镇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三)应急救援及后续处理情况

2024年10月03日02时46分,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住宅发生火灾,指挥中心立即派出百花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台消防车,12名指战员前往火灾现场救援。10月03日03时,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国鉴,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张璐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后续调查和处置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10月03日04时39分左右火灾被扑灭。

(四)事故抢险救援评估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法抽调人员组成事故抢险救援评估小组,对本次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情况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整个救援工作处置及时,各方力量协调配合有序,社会稳定,未发生次生灾害事故。调查认为,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体有力、有序、有效,应急相应程序合法,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现场核查,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08850元。

四、事故原因、性质、等级和类型

(一)直接原因

依据有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编号:20241435)1份,起火原因为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林之胜住宅客厅距沙发背景墙正西侧0.5米、距电视背景墙正东侧3.45米、距阳台正南侧4.05米处电线短路引燃沙发所致。

  1. 依据有清镇市气象局出具的《天气证明》一份,该文件确认火灾发生的时间段无雷暴天气,可以排除雷暴天气引发的火灾。
  1. 依据有清镇市公安局滨湖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文件确认火灾发生当天无证据证明人为放火,排除刑事放火,可以排除刑事放火引发的火灾。
  1. 依据有林之胜及何明霞《询问笔录》,可知现场无人员吸烟,可以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的火灾。
  1. 依据有吴学昌《询问笔录》及走访调查了解,起火建筑当天周围无燃放烟花爆竹及工厂烟囱飞火的情况,可以排除外来飞火引发的火灾。
  1. 依据有林之胜及何明霞《询问笔录》,可知现场无小孩在场的情况,可以排除小孩玩火引发的火灾。
  1. 依据有现场勘验房间内未发现有一级可燃物存放(如:黄磷、三乙基铅、硝化纤维和铝铁溶剂等),可以排除自燃引发的火灾。

(二)事故性质、等级和类型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认定,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10.3”林之胜住宅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滨湖街道办事处

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力。办事处定期召开党工委(扩大)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就消防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但未及时传达学习“9·28”清镇市2024年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暨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对辖区火灾形势分析不全面,未就火灾风险和问题隐患研究制定针对性工作措施。该街道由平安法治办主要负责消防工作,在开展日常防火安全检查时侧重生产经营企业(场所),对辖区内住宅小区检查力度不够,一方面,辖区内高层住宅小区防火检查未全覆盖有遗漏,另一方面,在检查中单一对公共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进行检查,未检查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村(居)委会消防安全宣传敲门入户情况等。在中秋、国庆节假日等重点时段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引导性、警示性、针对性不强。

2.清州社区居委会

消防安全责任不紧不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力对上级安排部署的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等重点不了解、不清楚,工作开展成效不明显。群众性消防工作开展不到位,该社区按要求开展“平安进群安全到家”活动,通过“基层网格微信群”精准发布消防安全提示和火灾警示案例,但宣传教育工作流于形式、浮于表面,未有实际成效。

3.广东瑞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小区物业管理单位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第三方单位广东瑞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有协议,协议内容规定,服务内容为:治安管理、车辆管理、消防管理、配合管理、应急事件管理等,广东瑞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协议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且未持证上岗,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给予罚款4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4.贵州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贵州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小区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养范围包括:消防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水喷雾系统、细水喷雾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防火卷帘等。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在2024年9月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中未对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小区的气体灭火系统项目进行维保。存在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给予贵州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罚款6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对贵州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何世江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5.查实消防产品质量责任

经调查,该小区所使用的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能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能在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查询到消防产品身份标识信息,现场抽查防火门及门框拆除送检,根据贵州鑫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098266600121),显示该防火门市场准入情况、现场检查情况、检验反馈情况符合法定要求。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为强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特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持续推进基层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二)针对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村(居)民自建房等重点领域场所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扎实做好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

12栋601号“10.3”林之胜住宅

火灾事故调查组

FD11220 | 2024_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10·3林之胜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贵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10·3”林之胜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10.3”林之胜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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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3日02时39分许,位于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林之胜住宅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208850元。

事故发生后,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贾国斌,清镇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国鉴,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张璐率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火灾扑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深度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贵阳市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规定,2024年10月8日,清镇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国鉴任组长,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10.3”林之胜住宅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明确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情况

火灾事故发生地位于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该起火建筑共26层,建筑高度79米,为钢砼结构高层建筑,该住宅坐南朝北,北面为小区19栋,西面为小区9栋,南面为小区内部道路,东面为百马大道。起火住宅为12栋601号林之胜住宅,房间面积约为118平方米。房间内未发现其他用气、用火、用油及燃气泄漏情况。该房间室内为封闭环境,门窗未见破坏侵入痕迹。

(二)事故区域勘查情况

经现场调查,燃烧位于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住宅客厅内,客厅南面为入户门方向,客厅北面为窗户,北面窗户被烧毁,空开位于客厅东北角墙体内,该住宅内部电线以暗线进行敷设。入户门正西侧为厨房,厨房门被烧毁,厨房无过火痕迹,内部有烟熏痕迹,烟熏痕迹由东向西逐渐加重;厨房北侧为卫生间1,卫生间1房间房门处于开启状态,无过火痕迹,有烟熏痕迹,烟熏痕迹由东向西逐渐加重;卫生间1西侧为卧室2,卧室2房间房门处于开启状态,无过火痕迹,有烟熏痕迹,烟熏痕迹由东向西逐渐加重;卧室2北侧为卧室3,卧室3门上半部分过火燃烧,内部无过火烟熏痕迹;卧室3内部西南侧为卫生间2,卫生间2房门处于关闭状态,无过火烟熏痕迹;卧室3正东侧为卧室1,卧室1房间房门处于开启状态,无过火痕迹,有烟熏痕迹,烟熏痕迹由南向北逐渐加重。卧室1正东侧为客厅,客厅内摆放鞋柜、麻将桌餐桌椅、酒柜、U型沙发、电气两用取暖器、洗衣机等家具,于客厅内鞋柜上方见1摄像头,摄像头已脱落;鞋柜见过火痕迹,外表烧毁碳化;鞋柜正南侧为麻将桌餐桌椅,麻将桌餐桌椅见过火痕迹,外表烧毁碳化;酒柜见过火痕迹,整体已烧毁碳化,残留有底座及部分框架残渣;沙发过火被烧毁,外表面已完全烧碳化,底部木龙骨过火碳化,残留有部分框架残渣及钢架弹簧;电气两用取暖器见过火痕迹,过火被烧毁,残留有其内部钢制物品及底座,客厅吊顶过火痕迹由沙发区域向南逐渐加重,地面过火痕迹由沙发区域向南逐渐加重。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03日02时46分,清镇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出警指令: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1期12栋发生一起建构筑物火灾。10月03日02时47分,百花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2人赴现场处置。10月03日03时10分,云岭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0人赴现场处置。

(二)事故报告经过

2024年10月03日02时44分左右,陈顺林在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小区岗亭内值班,突然有人到岗亭敲门,告知陈顺林12栋601号住宅发生火灾,随后就神色慌张的返回12栋,同时陈顺林也接到小区监控室对讲机呼叫,随后就拨打119电话报警。接到事故报告后,清镇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三)应急救援及后续处理情况

2024年10月03日02时46分,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住宅发生火灾,指挥中心立即派出百花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台消防车,12名指战员前往火灾现场救援。10月03日03时,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国鉴,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张璐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后续调查和处置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10月03日04时39分左右火灾被扑灭。

(四)事故抢险救援评估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法抽调人员组成事故抢险救援评估小组,对本次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情况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整个救援工作处置及时,各方力量协调配合有序,社会稳定,未发生次生灾害事故。调查认为,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体有力、有序、有效,应急相应程序合法,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现场核查,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08850元。

四、事故原因、性质、等级和类型

(一)直接原因

依据有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编号:20241435)1份,起火原因为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林之胜住宅客厅距沙发背景墙正西侧0.5米、距电视背景墙正东侧3.45米、距阳台正南侧4.05米处电线短路引燃沙发所致。

  1. 依据有清镇市气象局出具的《天气证明》一份,该文件确认火灾发生的时间段无雷暴天气,可以排除雷暴天气引发的火灾。
  1. 依据有清镇市公安局滨湖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文件确认火灾发生当天无证据证明人为放火,排除刑事放火,可以排除刑事放火引发的火灾。
  1. 依据有林之胜及何明霞《询问笔录》,可知现场无人员吸烟,可以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的火灾。
  1. 依据有吴学昌《询问笔录》及走访调查了解,起火建筑当天周围无燃放烟花爆竹及工厂烟囱飞火的情况,可以排除外来飞火引发的火灾。
  1. 依据有林之胜及何明霞《询问笔录》,可知现场无小孩在场的情况,可以排除小孩玩火引发的火灾。
  1. 依据有现场勘验房间内未发现有一级可燃物存放(如:黄磷、三乙基铅、硝化纤维和铝铁溶剂等),可以排除自燃引发的火灾。

(二)事故性质、等级和类型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认定,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10.3”林之胜住宅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滨湖街道办事处

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力。办事处定期召开党工委(扩大)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就消防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但未及时传达学习“9·28”清镇市2024年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暨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对辖区火灾形势分析不全面,未就火灾风险和问题隐患研究制定针对性工作措施。该街道由平安法治办主要负责消防工作,在开展日常防火安全检查时侧重生产经营企业(场所),对辖区内住宅小区检查力度不够,一方面,辖区内高层住宅小区防火检查未全覆盖有遗漏,另一方面,在检查中单一对公共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进行检查,未检查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村(居)委会消防安全宣传敲门入户情况等。在中秋、国庆节假日等重点时段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引导性、警示性、针对性不强。

2.清州社区居委会

消防安全责任不紧不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力对上级安排部署的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等重点不了解、不清楚,工作开展成效不明显。群众性消防工作开展不到位,该社区按要求开展“平安进群安全到家”活动,通过“基层网格微信群”精准发布消防安全提示和火灾警示案例,但宣传教育工作流于形式、浮于表面,未有实际成效。

3.广东瑞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小区物业管理单位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第三方单位广东瑞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有协议,协议内容规定,服务内容为:治安管理、车辆管理、消防管理、配合管理、应急事件管理等,广东瑞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协议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且未持证上岗,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给予罚款4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4.贵州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贵州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小区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养范围包括:消防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水喷雾系统、细水喷雾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防火卷帘等。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在2024年9月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中未对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小区的气体灭火系统项目进行维保。存在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给予贵州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罚款6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对贵州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何世江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5.查实消防产品质量责任

经调查,该小区所使用的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能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能在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查询到消防产品身份标识信息,现场抽查防火门及门框拆除送检,根据贵州鑫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098266600121),显示该防火门市场准入情况、现场检查情况、检验反馈情况符合法定要求。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为强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特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持续推进基层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二)针对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村(居)民自建房等重点领域场所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扎实做好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

12栋601号“10.3”林之胜住宅

火灾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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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10.3”林之胜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10.3”林之胜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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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3日02时39分许,位于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林之胜住宅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208850元。

事故发生后,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贾国斌,清镇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国鉴,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张璐率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火灾扑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深度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贵阳市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规定,2024年10月8日,清镇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国鉴任组长,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10.3”林之胜住宅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明确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情况

火灾事故发生地位于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该起火建筑共26层,建筑高度79米,为钢砼结构高层建筑,该住宅坐南朝北,北面为小区19栋,西面为小区9栋,南面为小区内部道路,东面为百马大道。起火住宅为12栋601号林之胜住宅,房间面积约为118平方米。房间内未发现其他用气、用火、用油及燃气泄漏情况。该房间室内为封闭环境,门窗未见破坏侵入痕迹。

(二)事故区域勘查情况

经现场调查,燃烧位于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住宅客厅内,客厅南面为入户门方向,客厅北面为窗户,北面窗户被烧毁,空开位于客厅东北角墙体内,该住宅内部电线以暗线进行敷设。入户门正西侧为厨房,厨房门被烧毁,厨房无过火痕迹,内部有烟熏痕迹,烟熏痕迹由东向西逐渐加重;厨房北侧为卫生间1,卫生间1房间房门处于开启状态,无过火痕迹,有烟熏痕迹,烟熏痕迹由东向西逐渐加重;卫生间1西侧为卧室2,卧室2房间房门处于开启状态,无过火痕迹,有烟熏痕迹,烟熏痕迹由东向西逐渐加重;卧室2北侧为卧室3,卧室3门上半部分过火燃烧,内部无过火烟熏痕迹;卧室3内部西南侧为卫生间2,卫生间2房门处于关闭状态,无过火烟熏痕迹;卧室3正东侧为卧室1,卧室1房间房门处于开启状态,无过火痕迹,有烟熏痕迹,烟熏痕迹由南向北逐渐加重。卧室1正东侧为客厅,客厅内摆放鞋柜、麻将桌餐桌椅、酒柜、U型沙发、电气两用取暖器、洗衣机等家具,于客厅内鞋柜上方见1摄像头,摄像头已脱落;鞋柜见过火痕迹,外表烧毁碳化;鞋柜正南侧为麻将桌餐桌椅,麻将桌餐桌椅见过火痕迹,外表烧毁碳化;酒柜见过火痕迹,整体已烧毁碳化,残留有底座及部分框架残渣;沙发过火被烧毁,外表面已完全烧碳化,底部木龙骨过火碳化,残留有部分框架残渣及钢架弹簧;电气两用取暖器见过火痕迹,过火被烧毁,残留有其内部钢制物品及底座,客厅吊顶过火痕迹由沙发区域向南逐渐加重,地面过火痕迹由沙发区域向南逐渐加重。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03日02时46分,清镇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出警指令: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1期12栋发生一起建构筑物火灾。10月03日02时47分,百花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2人赴现场处置。10月03日03时10分,云岭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0人赴现场处置。

(二)事故报告经过

2024年10月03日02时44分左右,陈顺林在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小区岗亭内值班,突然有人到岗亭敲门,告知陈顺林12栋601号住宅发生火灾,随后就神色慌张的返回12栋,同时陈顺林也接到小区监控室对讲机呼叫,随后就拨打119电话报警。接到事故报告后,清镇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三)应急救援及后续处理情况

2024年10月03日02时46分,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住宅发生火灾,指挥中心立即派出百花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台消防车,12名指战员前往火灾现场救援。10月03日03时,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国鉴,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张璐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后续调查和处置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10月03日04时39分左右火灾被扑灭。

(四)事故抢险救援评估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法抽调人员组成事故抢险救援评估小组,对本次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情况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整个救援工作处置及时,各方力量协调配合有序,社会稳定,未发生次生灾害事故。调查认为,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体有力、有序、有效,应急相应程序合法,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现场核查,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08850元。

四、事故原因、性质、等级和类型

(一)直接原因

依据有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编号:20241435)1份,起火原因为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林之胜住宅客厅距沙发背景墙正西侧0.5米、距电视背景墙正东侧3.45米、距阳台正南侧4.05米处电线短路引燃沙发所致。

  1. 依据有清镇市气象局出具的《天气证明》一份,该文件确认火灾发生的时间段无雷暴天气,可以排除雷暴天气引发的火灾。
  1. 依据有清镇市公安局滨湖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文件确认火灾发生当天无证据证明人为放火,排除刑事放火,可以排除刑事放火引发的火灾。
  1. 依据有林之胜及何明霞《询问笔录》,可知现场无人员吸烟,可以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的火灾。
  1. 依据有吴学昌《询问笔录》及走访调查了解,起火建筑当天周围无燃放烟花爆竹及工厂烟囱飞火的情况,可以排除外来飞火引发的火灾。
  1. 依据有林之胜及何明霞《询问笔录》,可知现场无小孩在场的情况,可以排除小孩玩火引发的火灾。
  1. 依据有现场勘验房间内未发现有一级可燃物存放(如:黄磷、三乙基铅、硝化纤维和铝铁溶剂等),可以排除自燃引发的火灾。

(二)事故性质、等级和类型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认定,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10.3”林之胜住宅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滨湖街道办事处

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力。办事处定期召开党工委(扩大)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就消防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但未及时传达学习“9·28”清镇市2024年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暨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对辖区火灾形势分析不全面,未就火灾风险和问题隐患研究制定针对性工作措施。该街道由平安法治办主要负责消防工作,在开展日常防火安全检查时侧重生产经营企业(场所),对辖区内住宅小区检查力度不够,一方面,辖区内高层住宅小区防火检查未全覆盖有遗漏,另一方面,在检查中单一对公共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进行检查,未检查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村(居)委会消防安全宣传敲门入户情况等。在中秋、国庆节假日等重点时段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引导性、警示性、针对性不强。

2.清州社区居委会

消防安全责任不紧不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力对上级安排部署的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等重点不了解、不清楚,工作开展成效不明显。群众性消防工作开展不到位,该社区按要求开展“平安进群安全到家”活动,通过“基层网格微信群”精准发布消防安全提示和火灾警示案例,但宣传教育工作流于形式、浮于表面,未有实际成效。

3.广东瑞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小区物业管理单位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第三方单位广东瑞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有协议,协议内容规定,服务内容为:治安管理、车辆管理、消防管理、配合管理、应急事件管理等,广东瑞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协议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且未持证上岗,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给予罚款4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4.贵州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贵州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小区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养范围包括:消防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水喷雾系统、细水喷雾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防火卷帘等。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在2024年9月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中未对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小区的气体灭火系统项目进行维保。存在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给予贵州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罚款6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对贵州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何世江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5.查实消防产品质量责任

经调查,该小区所使用的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能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能在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查询到消防产品身份标识信息,现场抽查防火门及门框拆除送检,根据贵州鑫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098266600121),显示该防火门市场准入情况、现场检查情况、检验反馈情况符合法定要求。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为强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特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持续推进基层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二)针对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村(居)民自建房等重点领域场所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扎实做好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

12栋601号“10.3”林之胜住宅

火灾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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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22 | 2024_温宿县吐和高速G3012阿克苏往库车方向782公里400米处9·1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温宿县吐和高速G3012 阿克苏往库车方向782 公里+400 米处“9·17”一般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温宿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11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车辆及驾乘人员基本信息.......................................................................2 (二)事故发生经过....................................................................................................2 (三)事故现场情况....................................................................................................2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3 (五)其他情况............................................................................................................ 4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4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4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5 (三)善后情况............................................................................................................ 5 (四)应急处置工作评估............................................................................................5 三、事故原因分析............................................................................................................... 5 (一)直接原因............................................................................................................ 5 (二)间接原因............................................................................................................ 6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主要问题..............................................................................6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6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6

— 1 — 温宿县吐和高速G3012 阿克苏往库车方向782 公里 +400 米处“9·17”一般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9 月17 日08 时05 分许,位于温宿县吐和高速G3012 阿 克苏往库车方向782 公里+400 米处新NEXXXX 号牌小型越野客车(火 灾当事人:李XX)发生火灾,火灾造成新NXXXXX 号牌小型越野客车 烧毁,过火面积约8 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32474 元(此数值为 统计数据非物价鉴定结论),1 人死亡(李XX,男,身份证号码: 65XXXXXXXXXXX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 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县政府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 调查。事故调查组由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警 管理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派成员配合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 员问询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提 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温宿县吐和高速G3012 阿克苏往库车方向782 公 里+400 米处“9·17”火灾事故是一起小型越野客车电气线路故障导 致的一般火灾事故。

— 2 —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乘人员基本信息 1.车辆情况。起火车辆为新NEXXXX 号牌小型越野客车,机动车 所有人:李XX,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颜色:黑色。车辆型号:斯巴 鲁森林人越野车。初次登记日期:2011 年3 月14 日。检验有效期 至:2025 年3 月31 日。抵押情况:未抵押。核定载客5 人(车内人员 1 人)。是否新能源汽车:否。燃料类型:汽油,排量2.0。机动车检 验状态:正常。经与车辆4S 店查询,近2 年以来未查询到维修记录 情况。车辆保险情况:人保公司(交强险+三者险300 万、座位险3 万)。

  1. 驾乘人员情况。李XX ,男,汉族,身份证

号:65XXXXXXXXXXXXXXX,户籍地:新疆阿克苏市XXX,为新NEXXXX 号 牌小型越野客车驾驶员,除驾驶员外车上无其他乘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9 月17 日08 时05 分许,对向车道驾驶员库XX,发现 位于温宿县吐和高速G3012 阿克苏往库车方向782 公里+400 米处小 型越野客车新NEXXXX 发生火灾,随后立即拨打了110 报警电话,温 宿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G3012 吐和高速782 公里处发生车辆起火 的警情后,先后转派温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温宿县城区消防 救援站到场实施处置。 (三)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勘验发现:火灾现场位于温宿县吐和高速G3012 阿克苏往 库车方向782 公里+400 米处,起火车辆为小型越野客车新NEXXXX, 车辆位于高速公路最外侧车道(超车道),车头朝东,道路为东西

— 3 — 走向,道路北侧为对向高速公路,南侧为空地。车辆前侧面全部过 火,引擎盖上侧金属表面漆面脱落。前挡风玻璃炸裂破碎前大灯灯 罩、雾灯、转向灯、进气格栅以及后视镜全部烧毁熔融。冷却水箱 烧损破碎掉落至地面,前保险杠裸露。车辆南侧:发动机舱钣金由 上至下依次呈白色、灰色、铁锈色,A 柱至B 柱漆面白色呈白色,B 柱至C 柱金属表面呈铁锈色,C 柱至D 柱金属表面呈黑色。前、后车 窗玻璃完全烧毁熔融。车辆北侧:发动机舱钣金整体呈黑色,近A 柱底端部位呈铁锈色。A 柱至D 柱之间钣金表面整体呈白色。前、后 车窗玻璃完全烧毁熔融。主驾驶车门四周缝隙处呈黑色烟熏痕迹。 车辆西侧(尾部):车辆后侧挡风玻璃破碎熔融,后备箱尾门表面 整体呈灰色,尾灯完全烧毁。车辆顶部:顶部天窗完全烧毁,天窗 玻璃熔融。顶部金属表面东侧呈黑色,西侧整体呈白色。车辆发动 机舱:发动机舱内整体过火,发动机前侧正时皮带烧毁,两侧塑料 油壶熔融。发动机为水平对置发动机,发动机两侧铝合金气门室盖 局部熔融,其余部位无明显变形变色痕迹。车辆驾驶室:车内前后排 座椅织物全部过火,座椅金属骨架裸露,内侧顶部、两侧装饰织物 全部炭化烧毁。仪表台塑料外壳、方向盘完全烧毁。车门板内侧钣 金裸露,前侧较后侧变色痕迹重。驾驶室仪表台内主线束由北向南 引入,供电线路绝缘层完全炭化剥落,线芯裸露,主驾驶一侧主线 束局部熔断,熔断处两端有熔融痕迹。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火灾造成1 人死亡。死者:李XX,男,汉族, 身份证号:65XXXXXXXXXXXXXXX。通过对尸体检验发现死者生前吸入

— 4 — 大量有害气体(一氧化碳等)昏迷失去意识,死亡原因系火灾中死亡, 排除交通事故及其他类型的机械性损伤导致死亡的可能。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火灾造成温宿县吐和高速G3012 阿克苏 往库车方向782 公里+400 米处新NEXXXX 号牌小型越野客车烧毁,过 火面积约8 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约32474 元(此数值为 统计数据非物价鉴定结论)。 (五)其他情况 事故发生在温宿县吐和高速G3012 阿克苏往库车方向782 公里 +400 米处,路段属于双向四车道,中间设有隔离栏,单向两车道(慢 车道和快车道,宽度为7.7 米)的沥青路。查阅温宿县气象局气象观 测资料:温宿县吐和高速G3012 阿克苏往库车方向782 公里+400 米 处最近的区域站佳木服务区于2024 年9 月17 日08 时的气温17.5℃, 相对湿度48%,风向:偏北风,平均风速1.0 米/秒,无恶劣天气, 未受到环境的影响。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 年9 月17 日08 时05 分许,温宿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位 于温宿县吐和高速G3012 阿克苏往库车方向782 公里+400 米处一小 型越野客车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温宿县公安局先后转派温宿县公 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温宿县城区消防救援站到场处实施处置。温宿 县城区消防救援站到达事故现场并核实现场伤亡人员情况后,于08 时45 分将事故信息上报地区消防救援支队。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5 — 温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警情后组织高速公路巡逻民警 1 车2 人赶往现场,8 时10 分到达事故现场,发现车辆火势很大, 车座外北侧与高速公路北侧护栏之间的地面上有一名人员身上起 火,已无生命体征,立即使用手提式灭火器进行扑救,同时疏散道 路过往的车辆,并保护现场。 2024 年9 月17 日08 时40 分,温宿县城区消防救援站2 辆消防 车10 名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实施救援处置,08 时56 分将现场明 火扑灭。 (三)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温宿县公安局网信办立即启动网络舆情应急响应 机制,加强网络舆情管控引导工作,未发生大面积负面舆情炒作, 社会大局稳定。 (四)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从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体情况看,火灾事故发生后交警中 队出警人员第一时间疏散过往车辆并对火灾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温 宿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公安局指挥中心转派后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处 置。相关人员上报和救援信息传递沟通顺畅;县人民政府、消防救 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认定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主要依据如下:1、现 场勘验火灾由发动机舱与驾驶室之间向其他区域蔓延,起火部位附 近主线束发现熔痕。2、现场勘验车辆门均处于锁闭状态,火灾发生

— 6 — 后驾驶员无法及时从车内进行逃生,说明火灾初期车辆门锁控制系 统单元已无法正常操作,供电系统出现故障情况。 (二)间接原因 小型越野客车新NEXXXX 驾驶员安全风险意识不足。车辆日常检 查不到位,对车辆潜在的故障风险未能及时发现和预判,增加了事 故发生的风险。发生事故后处置措施不当,未能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进行有效自救逃生。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主要问题 事故车辆所有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小型越野客车新NEXXXX 驾驶 员暨车辆所有人李XX 对车辆的日常检查不到位,对车辆潜在的故障 风险未能及时发现和预判,导致萌芽状态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发 现和纠正。发生事故后应急处置措施不当,未能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进行有效自救逃生。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李XX,系事故车辆新NEXXXX 小型越野客车驾驶员,发生火灾后处 置措施不当,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重大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 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 示精神,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刻吸取 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以最严标准、最严要求、最严措施,坚决整治问题隐患,查找安全 监管盲区漏洞,织密守牢安全责任网格,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

— 7 — 事,全力推动各级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及各项制度措施落地落实。 (二)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温宿县公安局交警管理大 队加强与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格按照“减量 控大”工作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国道、省道、城市道路、农村 公路隐患突出路段交通安全提升行动,通过排查治理一批道路安全 隐患,对“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车辆的违法停车、违法占用应急 车道、载客汽车超员、货车严重超载、大客车和大货车高速公路不 按规定车道行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酒驾醉驾、危险驾驶、“带 病”驾驶等重点违法行为,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有效预防和减 少交通事故。 (三)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温宿县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队、 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要结合近期发生在辖区的典型事故案例, 播放交通安全警示篇,以案说法。要以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操作规 范、应急处置方法、车辆安全隐患排查为重点培训内容,引导驾驶 员勤检查、勤保养机动车,消除车辆安全隐患,严防带病车上路行 驶。通过多渠道、多媒体、多形式宣传安全教育知识,警醒广大驾 驶员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进一步提升辖区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 识和事故防范能力。 温宿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11 月13 日

FD11223 | 2024_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小区5·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小区“5·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防火常识

手机充电自燃引发火灾致1人身亡

2024年5月16日11时3分,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小区房屋着火,过火面积13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

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手机充电使用过程中漏电故障导致内燃引燃可燃物蔓延成灾。

火灾发展蔓延及人员死亡原因:

政府监管部门:杜桥街道办事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解放路消防救援站、区公安分局杜桥派出所、区仓程社区,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物业公司:海兴城物业公司虽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了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日开展防火巡查,但仍存在工作不细致,消防车通道被占用,隐患长期存在未整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最近一次报告为2024年4月24日,随机抽查6处消防设施与报告结果一致。调查组通过核查发现,陕西宏盛兴消防服务有限公司责任落实到位。

调查报告全文:

2024年5月16日,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房屋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区政府成立了由临渭区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5·16”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会全程参与,全面开展调查处理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火灾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事故相关人员、单位及政府部门履职情况,并结合辖区消防工作实际,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6日11时3分,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小区房屋着火,过火面积13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为高层住宅小区,共有11栋建筑。该小区东临杜化路,西临仓程路,南临胜利大街,北侧为区间路。起火建筑共有2个单元,座南面北,北侧、西侧、东侧是小区内部道路,南侧是小区绿化地,地上26+1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78.3m,总面积19598.94㎡。起火房屋为两室两厅一厨一卫,房屋总面积约73平方米,日常居住人员为户主姚某及其子、丈夫刘某某、婆婆苏某某。

经调查,该小区是渭南市海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该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防排烟系统、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火灾造成1人死亡(33岁女子姚某)。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通过询问相关人员、审查监控视频可知:

2024年5月16日刘某某称10时40分左右离开家买菜、取快递,当时姚某在主卧休息,苏某某在次卧带孙子睡觉,监控显示10时46分56秒进入电梯离家;

2024年5月16日11时2分业主在业主群内发冒烟的视频。楼管路某某到场查看,发现姚某家起火,11时4分楼管路某某拨打了“119”报警。11时7分发现空开已跳闸。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5月16日11时3分,渭南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报警称渭南市临渭区西三路海兴城发生火灾。解放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1名指战员前往处置。

11时17分,解放路站到场,分为两个灭火小组,灭火一组使用室内消火栓进行内攻搜救灭火,现场测试1楼室内消火栓有水,消防电梯可用。灭火二组负责延楼梯蜿蜒铺设水带至起火楼层作为备用。

11时25分,进入屋内侦察发现,正对门卧室及相邻的入户鞋柜处起火,火势扑灭后,在屋内卧室床边搜救出一名被困人员。

11时54分,现场明火已全部扑灭,对着火层正上方楼层检查无隐患后,收整器材,撤离现场。

三、事故原因和定性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2份、询问笔录10份、拍摄现场照片59张,火灾位置图1份、火灾平面图1份、火灾物品图1份、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分析测试报告1份、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杜桥派出所出具的排除刑事案件的情况说明1份,通过排除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综合认定如下:

(一)直接原因

1、起火时间

(1)电梯监控视频显示:刘某某出门进电梯时间为10时46分56秒,当时姚某在主卧休息,苏某某在次卧哄孙子睡觉。

(2)对相关人员询问,5月16日11时2分业主在业主群里发的冒烟视频。

(3)报警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11时4分,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10时50分左右。

2、起火部位(点)的认定

(1)现场勘验,起火住宅仅主卧室过火,其余区域未过火。

(2)主卧室内东墙白色墙皮全部脱落,露出混凝土墙面,东墙床正上方处呈白色、黄色,床北侧床头柜处墙面混凝土呈黑色,床头处墙面燃烧较床头柜处重;西墙白色墙皮脱落露出混凝土墙面,床尾正对着墙面位置露出砖体,床正对着西墙墙面燃烧较两侧重;南侧白色墙皮脱落,露出混凝土墙面,呈白色、黑色,南墙飘窗整体受损严重,顶部墙皮脱落,护栏东侧受损较西侧严重;北墙衣柜基本全部烧毁,露出白色墙面,衣柜东侧木板燃烧炭化,未露出墙面,衣柜上半部分全部烧毁,可见下半部分衣物、被褥燃烧残留物,衣柜烧损靠床侧较靠北墙侧严重。

(3)主卧床北侧床头柜仅表面过火炭化;南侧床头柜底部受损严重向北倾倒、过火严重,表面有大块龟裂纹炭化痕迹。

(4)主卧床基本全部烧毁,仅余床垫弹簧及少量床框残留。床架过火严重,残留四个角中东南侧过火最重,残留最少,床中间靠东南角有手机燃烧残留物、插线板内部金属燃烧配件及线路燃烧残留物、两节五号电池。

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房屋主卧床中间靠东南处。

3、火灾原因的认定

(1)公安机关在对火灾现场调查后出具排除刑事案件的情况说明。

(2)经现场勘验,手机充电口处可见凸出金属片,插线板可见充电器插头金属片,墙面插座可见三个插孔金属片,燃烧变色。

(3)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姚某系生前左手触电后,在火灾现场因一氧化碳中毒并导致死亡。

(4)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出具的分析测试报告证实,手机电池残骸处手机外壳局部受热变形、变色严重,锂电池残骸鼓胀,锂电池内部中间部分存在明显不连续现象。

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手机充电使用过程中漏电故障导致内燃引燃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火灾发展蔓延及人员死亡原因

(三)综合认定火灾性质

经调查组综合认定,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5·16”火灾系居民缺失自救逃生能力,卧床使用手机充电期间机器故障导致起火造成的一起亡人火灾事故。

四、责任调查情况

(一)使用管理责任

1、房屋使用人

该起火灾中,起火场所为个人房屋,户主姚某、与丈夫刘某某、儿子刘某某和婆婆苏某某共同居住。姚某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经常在床上充电时使用手机。此次火灾发生前,姚某在床上边充电边使用手机,手机充电使用中漏电内燃,引燃周边可燃物进而蔓延成灾。姚某在此次火灾中触电后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2、物业管理人员

受建设单位陕西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由渭南市海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对物业服务单位履行职责审查。经查阅资料和现场核查:渭南市海兴物业管理在火灾发生前建立了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应急演练预案,2023年年底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每日开展防火巡查,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建有4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设置消防警示牌,张贴消防宣传彩页。

小区消防设施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灭火器等设置,但小区内存在消防车通道被占用的违法行为,消防车通行困难。

(二)工程建设责任

海兴城建设单位为陕西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火建筑于2014年7月8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年10月11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18年9月20日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经查阅资料和实地核查发现,该起工程的设计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消防设施、防火分隔完好有效,工程建设责任落实到位。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

海兴城消防维保公司为陕西宏盛兴消防服务有限公司,5人取得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12人取得中级消防设施操作证。渭南市海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宏盛兴消防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签订消防设施维保合同,维保期限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合同签订以来,维保公司每个月对该小区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先后出具6份报告书,结论均为无问题。最近一次报告为2024年4月24日,随机抽查6处消防设施与报告结果一致。调查组通过核查发现,陕西宏盛兴消防服务有限公司责任落实到位。

(四)消防产品质量责任

调查组对火灾现场灭火器、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防火门等消防产品质量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判定为“合格”。经询问相关人员,火灾扑救中,消火栓、消防电梯完好有效,均可正常使用。

(五)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1、杜桥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渭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七条,对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经对相关人员询问、资料审查,杜桥街道办事处在2024年3月14日调整了消防安全委员会及组成人员,健全了消防工作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年内组织开展了26次消防安全检查,覆盖海兴城1次,4次消防演练,14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每季度对社区开展消防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渭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条,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经调查,区住建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物管小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电动车充电停放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集中开展“清楼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全面推动消防安全工作落实,组织召开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会议2次,对小区电动车停放进行整治清理,督促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车区域,对物业小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覆盖海兴城小区,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3、区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对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

经查阅资料和实地核查,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辖区“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在全区开展“拆窗破网”、“打通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治理”等专项整治行动,对于不及时改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采取行政处罚、临时查封,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督促整改,年内检查海兴城小区2次,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4、区解放路消防救援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对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

在此次的灭火救援过程中,技战术运用正确,处置措施得当,指挥员准确判断、科学决策,各战斗小组分工明确,及时联动辖区天然气、医疗、社区工作者等单位,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5、区公安分局杜桥派出所

《渭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十一条,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经调查,区公安分局杜桥派出所作为火灾发生单位辖区主管派出所,2023年冬季火灾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对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了2次消防监督检查, 3次消防宣传,并建立工作台账,指导社区、物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火灾发生时社区民警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协助消防做好警戒工作,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6、区仓程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渭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居民委员消防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经调查,火灾发生前仓程社区确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网格管理制度,建立了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台账,每周开展了消防安全检查、覆盖海兴城2次,18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火灾发生时,社区书记及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并疏散群众,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五、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综合调查结果,做出以下处理意见:

海兴城物业公司虽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了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日开展防火巡查,但仍存在工作不细致,消防车通道被占用,隐患长期存在未整改,对渭南市海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区域火灾防控工作。

“5·16”火灾发生后,区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事故调查组,区领导带队检查2次,召开消防工作专项会议8次,强化区消安委运行,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街镇发送32份消防安全提示函,约谈全区162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334家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二)深化部门联动,全面加强隐患排查力度。

针对村居民住宅火灾风险特点,建立“部门联查机制”,消防、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对区域内住宅小区开展除患攻坚联查,跟踪消除火灾隐患,推动小区建立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区域、安装梯控装置。持续开展“打开生命通道”、清楼道专项治理,深入辖区781家住宅小区,逐楼区、逐单元全方位排查,累计联合街道办、社区清理杂物共计4830余处。

(三)拓展宣传渠道,提升公众消防安全自救意识。

“5·16”火灾后,区消防救援大队深入海兴城小区开展“六熟悉”演练工作,强化科普教育馆应用,联动村居民委员会面向社会广泛开放,以警示教育手段通过视频案例直观地展示火灾的严重后果,传授消防安全知识,累计接待群众1万余人次。火灾后共开展了消防宣传培训95次,原创拍摄消防安全宣传抖音视频10条,发出消防安全提示短信1.8万余条,建立“红马甲定向宣传团队”,针对老幼等特殊群众开展消防志愿活动35次,灭火救援实战演练25次。

(四)加大经费投入,推动消防事业科技化发展。

火灾后,区政府依托省财政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能力提升工程”国债项目,落实专项配套装备经费,推动临渭区街镇消防站建设项目,为6所消防站配备消防应急救援车辆、灭火、抢险救援、个人防护装备器材及办公设备。提高辖区消防救援队伍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

FD11224 | 2024_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房屋5·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房屋“5·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5月16日,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房屋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区政府成立了由临渭区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5·16”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会全程参与,全面开展调查处理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火灾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事故相关人员、单位及政府部门履职情况,并结合辖区消防工作实际,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6日11时3分,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小区房屋着火,过火面积13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为高层住宅小区,共有11栋建筑。该小区东临杜化路,西临仓程路,南临胜利大街,北侧为区间路(见图1)。起火建筑共有2个单元,座南面北,北侧、西侧、东侧是小区内部道路,南侧是小区绿化地,地上26+1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78.3m,总面积19598.94㎡。

图1 现场方位图

起火房屋为两室两厅一厨一卫,(平面图见图2),房屋总面积约73平方米,日常居住人员为户主姚某及其子、丈夫刘某某、婆婆苏某某。

图2 现场平面图

经调查,该小区是渭南市海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该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防排烟系统、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火灾造成1人死亡(33岁女子姚某)。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通过询问相关人员、审查监控视频可知:

2024年5月16日刘某某称10时40分左右离开家买菜、取快递,当时姚某在主卧休息,苏某某在次卧带孙子睡觉,监控显示10时46分56秒进入电梯离家;

2024年5月16日11时2分业主在业主群内发冒烟的视频。楼管路某某到场查看,发现姚某家起火,11时4分楼管路某某拨打了“119”报警。11时7分发现空开已跳闸。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5月16日11时3分,渭南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报警称渭南市临渭区西三路海兴城发生火灾。解放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1名指战员前往处置。

11时17分,解放路站到场,分为两个灭火小组,灭火一组使用室内消火栓进行内攻搜救灭火,现场测试1楼室内消火栓有水,消防电梯可用。灭火二组负责延楼梯蜿蜒铺设水带至起火楼层作为备用。

11时25分,进入屋内侦察发现,正对门卧室及相邻的入户鞋柜处起火,火势扑灭后,在屋内卧室床边搜救出一名被困人员。

11时54分,现场明火已全部扑灭,对着火层正上方楼层检查无隐患后,收整器材,撤离现场。

三、事故原因和定性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2份、询问笔录10份、拍摄现场照片59张,火灾位置图1份、火灾平面图1份、火灾物品图1份、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分析测试报告1份、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杜桥派出所出具的排除刑事案件的情况说明1份,通过排除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综合认定如下:

(一)直接原因

1、起火时间

(1)电梯监控视频显示:刘某某出门进电梯时间为10时46分56秒,当时姚某在主卧休息,苏某某在次卧哄孙子睡觉。

(2)对相关人员询问,5月16日11时2分业主在业主群里发的冒烟视频。

(3)报警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11时4分,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10时50分左右。

2、起火部位(点)的认定

(1)现场勘验,起火住宅仅主卧室过火,其余区域未过火。

(2)主卧室内东墙白色墙皮全部脱落,露出混凝土墙面,东墙床正上方处呈白色、黄色,床北侧床头柜处墙面混凝土呈黑色,床头处墙面燃烧较床头柜处重;西墙白色墙皮脱落露出混凝土墙面,床尾正对着墙面位置露出砖体,床正对着西墙墙面燃烧较两侧重;南侧白色墙皮脱落,露出混凝土墙面,呈白色、黑色,南墙飘窗整体受损严重,顶部墙皮脱落,护栏东侧受损较西侧严重;北墙衣柜基本全部烧毁,露出白色墙面,衣柜东侧木板燃烧炭化,未露出墙面,衣柜上半部分全部烧毁,可见下半部分衣物、被褥燃烧残留物,衣柜烧损靠床侧较靠北墙侧严重。

(3)主卧床北侧床头柜仅表面过火炭化;南侧床头柜底部受损严重向北倾倒、过火严重,表面有大块龟裂纹炭化痕迹。

(4)主卧床基本全部烧毁,仅余床垫弹簧及少量床框残留。床架过火严重,残留四个角中东南侧过火最重,残留最少,床中间靠东南角有手机燃烧残留物、插线板内部金属燃烧配件及线路燃烧残留物、两节五号电池。

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房屋主卧床中间靠东南处(如图3)。

图3 火灾物品图

3、火灾原因的认定

(1)公安机关在对火灾现场调查后出具排除刑事案件的情况说明。

(2)经现场勘验,手机充电口处可见凸出金属片,插线板可见充电器插头金属片,墙面插座可见三个插孔金属片,燃烧变色。

(3)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姚某系生前左手触电后,在火灾现场因一氧化碳中毒并导致死亡。

(4)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出具的分析测试报告证实,手机电池残骸处手机外壳局部受热变形、变色严重,锂电池残骸鼓胀,锂电池内部中间部分存在明显不连续现象。

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手机充电使用过程中漏电故障导致内燃引燃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火灾发展蔓延及人员死亡原因

(三)综合认定火灾性质

经调查组综合认定,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5·16”火灾系居民缺失自救逃生能力,卧床使用手机充电期间机器故障导致起火造成的一起亡人火灾事故。

四、责任调查情况

(一)使用管理责任

1、房屋使用人

该起火灾中,起火场所为个人房屋,户主姚某、与丈夫刘某某、儿子刘某某和婆婆苏某某共同居住。姚某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经常在床上充电时使用手机。此次火灾发生前,姚某在床上边充电边使用手机,手机充电使用中漏电内燃,引燃周边可燃物进而蔓延成灾。姚某在此次火灾中触电后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2、物业管理人员

受建设单位陕西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由渭南市海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对物业服务单位履行职责审查。经查阅资料和现场核查:渭南市海兴物业管理在火灾发生前建立了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应急演练预案,2023年年底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每日开展防火巡查,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建有4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设置消防警示牌,张贴消防宣传彩页。

小区消防设施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灭火器等设置,但小区内存在消防车通道被占用的违法行为,消防车通行困难。

(二)工程建设责任

海兴城建设单位为陕西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火建筑于2014年7月8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年10月11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18年9月20日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经查阅资料和实地核查发现,该起工程的设计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消防设施、防火分隔完好有效,工程建设责任落实到位。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

海兴城消防维保公司为陕西宏盛兴消防服务有限公司,5人取得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12人取得中级消防设施操作证。渭南市海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宏盛兴消防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签订消防设施维保合同,维保期限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合同签订以来,维保公司每个月对该小区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先后出具6份报告书,结论均为无问题。最近一次报告为2024年4月24日,随机抽查6处消防设施与报告结果一致。调查组通过核查发现,陕西宏盛兴消防服务有限公司责任落实到位。

(四)消防产品质量责任

调查组对火灾现场灭火器、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防火门等消防产品质量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判定为“合格”。经询问相关人员,火灾扑救中,消火栓、消防电梯完好有效,均可正常使用。

(五)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1、杜桥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渭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七条,对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经对相关人员询问、资料审查,杜桥街道办事处在2024年3月14日调整了消防安全委员会及组成人员,健全了消防工作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年内组织开展了26次消防安全检查,覆盖海兴城1次,4次消防演练,14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每季度对社区开展消防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渭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条,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经调查,区住建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物管小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电动车充电停放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集中开展“清楼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全面推动消防安全工作落实,组织召开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会议2次,对小区电动车停放进行整治清理,督促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车区域,对物业小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覆盖海兴城小区,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3、区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对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

经查阅资料和实地核查,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辖区“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在全区开展“拆窗破网”、“打通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治理”等专项整治行动,对于不及时改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采取行政处罚、临时查封,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督促整改,年内检查海兴城小区2次,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4、区解放路消防救援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对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

在此次的灭火救援过程中,技战术运用正确,处置措施得当,指挥员准确判断、科学决策,各战斗小组分工明确,及时联动辖区天然气、医疗、社区工作者等单位,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5、区公安分局杜桥派出所

《渭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十一条,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经调查,区公安分局杜桥派出所作为火灾发生单位辖区主管派出所,2023年冬季火灾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对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了2次消防监督检查, 3次消防宣传,并建立工作台账,指导社区、物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火灾发生时社区民警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协助消防做好警戒工作,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6、区仓程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渭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居民委员消防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经调查,火灾发生前仓程社区确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网格管理制度,建立了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台账,每周开展了消防安全检查、覆盖海兴城2次,18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火灾发生时,社区书记及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并疏散群众,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五、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综合调查结果,做出以下处理意见:

海兴城物业公司虽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了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日开展防火巡查,但仍存在工作不细致,消防车通道被占用,隐患长期存在未整改,对渭南市海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区域火灾防控工作。

“5·16”火灾发生后,区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事故调查组,区领导带队检查2次,召开消防工作专项会议8次,强化区消安委运行,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街镇发送32份消防安全提示函,约谈全区162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334家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二)深化部门联动,全面加强隐患排查力度。

针对村居民住宅火灾风险特点,建立“部门联查机制”,消防、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对区域内住宅小区开展除患攻坚联查,跟踪消除火灾隐患,推动小区建立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区域、安装梯控装置。持续开展“打开生命通道”、清楼道专项治理,深入辖区781家住宅小区,逐楼区、逐单元全方位排查,累计联合街道办、社区清理杂物共计4830余处。

(三)拓展宣传渠道,提升公众消防安全自救意识。

“5·16”火灾后,区消防救援大队深入海兴城小区开展“六熟悉”演练工作,强化科普教育馆应用,联动村居民委员会面向社会广泛开放,以警示教育手段通过视频案例直观地展示火灾的严重后果,传授消防安全知识,累计接待群众1万余人次。火灾后共开展了消防宣传培训95次,原创拍摄消防安全宣传抖音视频10条,发出消防安全提示短信1.8万余条,建立“红马甲定向宣传团队”,针对老幼等特殊群众开展消防志愿活动35次,灭火救援实战演练25次。

(四)加大经费投入,推动消防事业科技化发展。

火灾后,区政府依托省财政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能力提升工程”国债项目,落实专项配套装备经费,推动临渭区街镇消防站建设项目,为6所消防站配备消防应急救援车辆、灭火、抢险救援、个人防护装备器材及办公设备。提高辖区消防救援队伍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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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25 | 2024_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房屋5·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渭南市临渭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房屋“5·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11-20 15:53

2024年5月16日,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房屋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区政府成立了由临渭区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5·16”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会全程参与,全面开展调查处理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火灾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事故相关人员、单位及政府部门履职情况,并结合辖区消防工作实际,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6日11时3分,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小区房屋着火,过火面积13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为高层住宅小区,共有11栋建筑。该小区东临杜化路,西临仓程路,南临胜利大街,北侧为区间路(见图1)。起火建筑共有2个单元,座南面北,北侧、西侧、东侧是小区内部道路,南侧是小区绿化地,地上26+1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78.3m,总面积19598.94㎡。

图1 现场方位图

起火房屋为两室两厅一厨一卫,(平面图见图2),房屋总面积约73平方米,日常居住人员为户主姚某及其子、丈夫刘某某、婆婆苏某某。

图2 现场平面图

经调查,该小区是渭南市海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该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防排烟系统、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火灾造成1人死亡(33岁女子姚某)。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通过询问相关人员、审查监控视频可知:

2024年5月16日刘某某称10时40分左右离开家买菜、取快递,当时姚某在主卧休息,苏某某在次卧带孙子睡觉,监控显示10时46分56秒进入电梯离家;

2024年5月16日11时2分业主在业主群内发冒烟的视频。楼管路某某到场查看,发现姚某家起火,11时4分楼管路某某拨打了“119”报警。11时7分发现空开已跳闸。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5月16日11时3分,渭南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报警称渭南市临渭区西三路海兴城发生火灾。解放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1名指战员前往处置。

11时17分,解放路站到场,分为两个灭火小组,灭火一组使用室内消火栓进行内攻搜救灭火,现场测试1楼室内消火栓有水,消防电梯可用。灭火二组负责延楼梯蜿蜒铺设水带至起火楼层作为备用。

11时25分,进入屋内侦察发现,正对门卧室及相邻的入户鞋柜处起火,火势扑灭后,在屋内卧室床边搜救出一名被困人员。

11时54分,现场明火已全部扑灭,对着火层正上方楼层检查无隐患后,收整器材,撤离现场。

三、事故原因和定性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2份、询问笔录10份、拍摄现场照片59张,火灾位置图1份、火灾平面图1份、火灾物品图1份、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分析测试报告1份、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杜桥派出所出具的排除刑事案件的情况说明1份,通过排除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综合认定如下:

(一)直接原因

1、起火时间

(1)电梯监控视频显示:刘某某出门进电梯时间为10时46分56秒,当时姚某在主卧休息,苏某某在次卧哄孙子睡觉。

(2)对相关人员询问,5月16日11时2分业主在业主群里发的冒烟视频。

(3)报警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11时4分,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10时50分左右。

2、起火部位(点)的认定

(1)现场勘验,起火住宅仅主卧室过火,其余区域未过火。

(2)主卧室内东墙白色墙皮全部脱落,露出混凝土墙面,东墙床正上方处呈白色、黄色,床北侧床头柜处墙面混凝土呈黑色,床头处墙面燃烧较床头柜处重;西墙白色墙皮脱落露出混凝土墙面,床尾正对着墙面位置露出砖体,床正对着西墙墙面燃烧较两侧重;南侧白色墙皮脱落,露出混凝土墙面,呈白色、黑色,南墙飘窗整体受损严重,顶部墙皮脱落,护栏东侧受损较西侧严重;北墙衣柜基本全部烧毁,露出白色墙面,衣柜东侧木板燃烧炭化,未露出墙面,衣柜上半部分全部烧毁,可见下半部分衣物、被褥燃烧残留物,衣柜烧损靠床侧较靠北墙侧严重。

(3)主卧床北侧床头柜仅表面过火炭化;南侧床头柜底部受损严重向北倾倒、过火严重,表面有大块龟裂纹炭化痕迹。

(4)主卧床基本全部烧毁,仅余床垫弹簧及少量床框残留。床架过火严重,残留四个角中东南侧过火最重,残留最少,床中间靠东南角有手机燃烧残留物、插线板内部金属燃烧配件及线路燃烧残留物、两节五号电池。

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房屋主卧床中间靠东南处(如图3)。

图3 火灾物品图

3、火灾原因的认定

(1)公安机关在对火灾现场调查后出具排除刑事案件的情况说明。

(2)经现场勘验,手机充电口处可见凸出金属片,插线板可见充电器插头金属片,墙面插座可见三个插孔金属片,燃烧变色。

(3)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姚某系生前左手触电后,在火灾现场因一氧化碳中毒并导致死亡。

(4)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出具的分析测试报告证实,手机电池残骸处手机外壳局部受热变形、变色严重,锂电池残骸鼓胀,锂电池内部中间部分存在明显不连续现象。

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手机充电使用过程中漏电故障导致内燃引燃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火灾发展蔓延及人员死亡原因

(三)综合认定火灾性质

经调查组综合认定,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5·16”火灾系居民缺失自救逃生能力,卧床使用手机充电期间机器故障导致起火造成的一起亡人火灾事故。

四、责任调查情况

(一)使用管理责任

1、房屋使用人

该起火灾中,起火场所为个人房屋,户主姚某、与丈夫刘某某、儿子刘某某和婆婆苏某某共同居住。姚某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经常在床上充电时使用手机。此次火灾发生前,姚某在床上边充电边使用手机,手机充电使用中漏电内燃,引燃周边可燃物进而蔓延成灾。姚某在此次火灾中触电后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2、物业管理人员

受建设单位陕西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由渭南市海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对物业服务单位履行职责审查。经查阅资料和现场核查:渭南市海兴物业管理在火灾发生前建立了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应急演练预案,2023年年底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每日开展防火巡查,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建有4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设置消防警示牌,张贴消防宣传彩页。

小区消防设施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灭火器等设置,但小区内存在消防车通道被占用的违法行为,消防车通行困难。

(二)工程建设责任

海兴城建设单位为陕西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火建筑于2014年7月8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年10月11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18年9月20日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经查阅资料和实地核查发现,该起工程的设计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消防设施、防火分隔完好有效,工程建设责任落实到位。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

海兴城消防维保公司为陕西宏盛兴消防服务有限公司,5人取得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12人取得中级消防设施操作证。渭南市海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宏盛兴消防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签订消防设施维保合同,维保期限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合同签订以来,维保公司每个月对该小区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先后出具6份报告书,结论均为无问题。最近一次报告为2024年4月24日,随机抽查6处消防设施与报告结果一致。调查组通过核查发现,陕西宏盛兴消防服务有限公司责任落实到位。

(四)消防产品质量责任

调查组对火灾现场灭火器、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防火门等消防产品质量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判定为“合格”。经询问相关人员,火灾扑救中,消火栓、消防电梯完好有效,均可正常使用。

(五)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1、杜桥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渭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七条,对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经对相关人员询问、资料审查,杜桥街道办事处在2024年3月14日调整了消防安全委员会及组成人员,健全了消防工作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年内组织开展了26次消防安全检查,覆盖海兴城1次,4次消防演练,14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每季度对社区开展消防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渭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条,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经调查,区住建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物管小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电动车充电停放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集中开展“清楼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全面推动消防安全工作落实,组织召开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会议2次,对小区电动车停放进行整治清理,督促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车区域,对物业小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覆盖海兴城小区,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3、区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对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

经查阅资料和实地核查,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辖区“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在全区开展“拆窗破网”、“打通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治理”等专项整治行动,对于不及时改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采取行政处罚、临时查封,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督促整改,年内检查海兴城小区2次,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4、区解放路消防救援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对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

在此次的灭火救援过程中,技战术运用正确,处置措施得当,指挥员准确判断、科学决策,各战斗小组分工明确,及时联动辖区天然气、医疗、社区工作者等单位,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5、区公安分局杜桥派出所

《渭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十一条,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经调查,区公安分局杜桥派出所作为火灾发生单位辖区主管派出所,2023年冬季火灾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对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了2次消防监督检查, 3次消防宣传,并建立工作台账,指导社区、物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火灾发生时社区民警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协助消防做好警戒工作,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6、区仓程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渭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居民委员消防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经调查,火灾发生前仓程社区确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网格管理制度,建立了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台账,每周开展了消防安全检查、覆盖海兴城2次,18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火灾发生时,社区书记及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并疏散群众,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五、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综合调查结果,做出以下处理意见:

海兴城物业公司虽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了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日开展防火巡查,但仍存在工作不细致,消防车通道被占用,隐患长期存在未整改,对渭南市海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区域火灾防控工作。

“5·16”火灾发生后,区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事故调查组,区领导带队检查2次,召开消防工作专项会议8次,强化区消安委运行,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街镇发送32份消防安全提示函,约谈全区162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334家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二)深化部门联动,全面加强隐患排查力度。

针对村居民住宅火灾风险特点,建立“部门联查机制”,消防、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对区域内住宅小区开展除患攻坚联查,跟踪消除火灾隐患,推动小区建立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区域、安装梯控装置。持续开展“打开生命通道”、清楼道专项治理,深入辖区781家住宅小区,逐楼区、逐单元全方位排查,累计联合街道办、社区清理杂物共计4830余处。

(三)拓展宣传渠道,提升公众消防安全自救意识。

“5·16”火灾后,区消防救援大队深入海兴城小区开展“六熟悉”演练工作,强化科普教育馆应用,联动村居民委员会面向社会广泛开放,以警示教育手段通过视频案例直观地展示火灾的严重后果,传授消防安全知识,累计接待群众1万余人次。火灾后共开展了消防宣传培训95次,原创拍摄消防安全宣传抖音视频10条,发出消防安全提示短信1.8万余条,建立“红马甲定向宣传团队”,针对老幼等特殊群众开展消防志愿活动35次,灭火救援实战演练25次。

(四)加大经费投入,推动消防事业科技化发展。

火灾后,区政府依托省财政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能力提升工程”国债项目,落实专项配套装备经费,推动临渭区街镇消防站建设项目,为6所消防站配备消防应急救援车辆、灭火、抢险救援、个人防护装备器材及办公设备。提高辖区消防救援队伍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

FD11226 | 2024_湖北_武汉市江汉区花楼水塔街道江汉路35·37号12·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武汉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武汉市江汉区花楼水塔街道江汉路35·37号“12·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江汉区花楼水塔街道江汉路35号、37号

“12.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江汉区人民政府花楼水塔街道江汉路35号、37号

“12.16”火灾事调查组

2025年4月20日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一)失火建筑概况

(二)涉事人员情况

(三)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火灾勘查认定情况

(二)火灾事故直接原因

(三)火灾灾害成因分析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二)对属地和相关单位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江汉区花楼水塔街道江汉路35号、37号“12.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2月16日12时37分许,江汉区花楼水塔街道交通路社区江汉路35号、37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3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6户受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414615.3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武汉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江汉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大队、花楼水塔街道等单位组成江汉路35号、37号“12.16”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人员询问、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花楼水塔街道江汉路35号、37号“12.16”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一、失火建筑情况

(一)失火建筑概况

起火建筑为2栋毗邻建筑,门牌号码分别为江汉路35号、江汉路37号。(见图1)

江汉路35号为一栋3层砖木结构住宅,总建筑面积817.16平方米,建于1937年,为区属直管公房,原由武汉江启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原统一民权房管所)负责管理,2024年7月合并至武汉中实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金融街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由该公司二中心负责管理。该建筑除1层2间临街门面外其余均为居住功能,共住有18户29人(不含3户空置)。建筑无固定消防设施。

江汉路37号为一栋4层砖木结构综合楼,总建筑面积944.13平方米。原所属单位为武汉市四季香果品食杂公司,2000年改制后归属武汉市供销社供销资产经营公司,现安全管理委托其下属单位武汉市科振经贸有限公司负责。2020年7月,武汉市供销社供销资产经营公司将该建筑整体出租给何昕展(中国台湾省人)经营。1至2层为蜜雪冰城,3层为伴糖西餐(西餐厅),4层为可木酒店(小旅馆,建筑面积为230平方米)。建筑无固定消防设施。

图1  江汉路35号、37号外貌图

(二)涉事人员情况

  1. 胡小牛,男,身份证号420103********0019,与其配偶刘洪燕(女,身份证号420103********086X)于2013年起租住于江汉路35号3层失火房间,在本次火灾中遇难。
  1. 方菊华,女,身份证号360430********1125,现住江岸区渣家左路145号,为江汉路35号3层失火房间房东。

(三)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江汉路35号、37号无建筑固定消防设施,配备38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型号为MFZ/ABC4,生产厂家为湖北亿水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均为合格产品。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4年12月16日12时41分,武汉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江汉区江汉路35号火灾报警后,立即调集江汉路消防救援站及所属黄陂街、武商小型消防站6车30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同时调集汉正街、万松园、永清街、特勤二消防救援站增援。(见图2)

图2  江汉路35号、37号航拍图

12时47分江汉路消防救援站到场,迅速展开灭火救援行动。12时58分增援队站相继到场。13时10分江汉区消防救援大队、武汉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相继到场。13时20分,大火蔓延方向被有效堵截,火势基本得到控制。13时30分,明火被扑灭。14时30分,在清理江汉路35号3楼废墟时,发现1名遇难者。15时30分,现场清理完毕。此次火灾共5个消防救援站、20台消防车、120名指战员参加火灾扑救,疏散被困群众20余人。

火灾发生后,武汉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胡庚松、政委刘自龙,时任江汉区区长叶文静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江汉区政府迅速启动火灾事故一级应急响应,调集公安、应急、医疗、供电等部门和花楼水塔街道,组织现场救援、人员排查、事故调查、善后安排等工作。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胡小牛,男,66岁,身份证号420103********0019,无业。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江汉路35号3层局部过火,过火面积约130平方米,受灾5户。建筑物火灾损毁修复费用经武汉弘晖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566213.04元,3层受灾5户直接经济损失为305292元。

江汉路37号4层大部分过火,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受灾1户。第4层房屋火灾损失经湖北中南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为198700元;位于该层的江汉区星可木酒店火灾损失经湖北原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344410.35元。

综上,该起火灾总过火面积约330平方米,共6户受灾,直接经济损失1414615.39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火灾勘查认定

火灾发生后,武汉市消防救援支队启动火灾调查联勤机制,调集相关大队火调技术力量,并邀请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火调技术处专家到现场指导调查。

1.起火时间认定

通过查看江汉路步行街智慧街区监控视频,12时37分26秒,江汉路35号公房西侧顶部采光井老虎窗处有烟气冒出,12时38分03秒,整个西侧屋顶所对应的房间靠江汉路步行街的外墙区域有烟气冒出,之后西侧屋顶上方烟气扩大,遮盖整个3层屋顶区域,12时44分,东侧胡小牛所在房间外窗有大量浓烟冒出,随后明火燃烧并窜出窗户。结合武汉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首次接警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12时41分56秒。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以现场监控发现火灾烟气确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12时37分许。

2.起火部位认定

火调人员实地勘查江汉路37号各楼层过火情况,其中37号建筑地上1-3层房间都没有过火痕迹,地上4层房间的屋顶瓦片全部掉落,木梁整体结构完好,表面碳化严重,部分木梁脱落在地面,部分房间内有家具烧毁痕迹。4层屋顶木梁上和靠近35号建筑的外墙上,有明显的火势从35号建筑屋顶方向蔓延过来的燃烧痕迹,结合监控视频,可确认最先起火的建筑为江汉路35号。

勘查江汉路35号建筑各楼层过火情况,1层未过火,2层东侧顶部部分木质楼板烧穿,楼板上方碳化痕迹明显强于下方,3层楼梯东侧房间基本烧毁,3层东侧的屋顶全部塌落,内部家具受损严重。初步确定起火区域为江汉路35号建筑3层东侧。另结合35号建筑3层东侧临江汉路步行街有3个外窗墙上安装有遮雨棚,其中死者胡小牛房间(见图3,编号为6号的房间)遮雨棚完全烧毁,另两处遮雨棚完好,没有燃烧痕迹。通过查看起火时群众拍摄视频,烟气和火势最先从江汉路35号建筑3层东侧死者租住房间破窗而出,相邻房间窗户无烟火冒出,判断起火房间为死者胡小牛房间(6号房间)。

图3  江汉路35号、37号过火楼层平面图

3.起火点认定

(1)6号房间中心区域南侧墙面由西向东依次放置一个衣柜和一个多层储物柜。衣柜完全烧毁,燃烧产物碳化严重,整体呈北低南高斜坡状散落在地面。储物柜整体结构完好,靠近房间中心处的储物柜表面有比较严重的碳化和烟熏痕迹,靠近衣柜处的边缘有部分烧毁,碳化严重。储物柜前(距南侧砖墙0.5米、距西侧木质隔墙0.7米处)有一部旋转座椅,椅子的坐垫部位为木制材料,坐垫的底部表面有明显的龟裂痕迹,坐垫的上方表面烟熏痕迹重,没有龟裂痕迹。另据参战的江汉路消防救援站还原灭火和搜救经过,死者胡小牛半仰躺姿势靠在该座椅处。(见图4)

图4  江汉路35号6号房间复原图

(2)墙面上呈现以衣柜底部地面为中心,形成比较明显的V型烟熏痕迹。通过房间内衣柜和隔板燃烧痕迹,东北角床角架、床板的燃烧痕迹,西北角进门处液化气钢瓶表面颜色变化等燃烧痕迹分析,火势均是由房间旋转座椅所在区域向周边可燃物较多方向蔓延。

综合现场勘验确认起火点为6号房间西南角转椅处(距南侧砖墙1-1.3米、距西侧木质隔墙0.8-1.1米处)。

4.起火原因认定

(1)经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勘查现场及调查走访,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

(2)通过对6号房间现场地面、物品表面进行采样分析,未检测到汽油、柴油等常见助燃剂成分,排除易燃液体燃烧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3)对6号房间存放的物品进行排查,未发现白磷、油纸等易自燃物质,排除易自燃物质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4)经查询起火当天天气晴,气温-1℃~15℃,西南风2级,湿度85%,可排除雷击等引发火灾的可能。

(5)江汉路35号建筑3层各住户分装了电表,从供电部门调取当天用电数据分析,该建筑3层发生火灾前的一小时内没有用电异常现象。调查询问各租户起火前活动轨迹,只有死者在6号房间内。调查询问死者妻子,反映6号房间内使用的电器较少,通过对6号房间内空调、电视机、电饭煲、微波炉等家用电器及户内电线燃烧痕迹勘查,未发现短路、过载等线路熔珠,排除电器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6)调查询问死者妻子和邻居,反映死者烟瘾较大,喜欢收集废旧物品。经调查了解,死者生前患有高血压,2021年曾因收缩压达到260mmHg入院抢救,日常药物控制后收缩压仍有160mmHg以上。在现场6号房间发现死者的转椅旁边也留有大量香烟、烟蒂、烟盒,控制血压的药物及废旧书籍、杂物、纸箱等燃烧残骸。

结合现场勘验,综合分析认定起火原因为遗留火种(烟头)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火灾事故直接原因

6号房间(死者胡小牛房间)西南角转椅处(距南侧砖墙1-1.3米、距西侧木质隔墙0.8-1.1米处)遗留火种(烟头)引燃周围可燃物,随后引燃屋内堆放的废旧书籍、杂物、纸箱等可燃物,火势沿木质油毛毡闷顶迅速蔓延,是造成本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火灾灾害成因分析

  1. 房屋耐火等级低。江汉路35、37号均为砖木结构建筑,耐火极限不足0.5小时,木材大量用于屋架、梁、柱、隔墙等承重构件,起火后形成“立体燃烧”,火势在短时间内造成江汉路35号多户燃烧,并蔓延至相邻江汉路37号建筑,造成江汉路37号4层受灾。
  1. 防火间距不足。江汉路35号、37号2栋建筑贴邻而建,无防火间距。江汉路35号火灾发生后,热辐射和飞火引燃江汉路37号,导致火灾范围扩大。
  1. 住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江汉路35号3层部分住户为扩大居住面积和追求经济效益,擅自改变原有房屋结构,搭建夹层,分隔转租,是造成火灾荷载增大、火势扩大蔓延的重要原因。
  1. 居民消防安全意识薄弱。部分居民留存大量可燃杂物、占用通道楼梯、电线私接乱拉、乱扔烟头等不安全生活习惯导致火灾发生风险高。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胡小牛,江汉路35号3层失火房间租户,与妻子刘洪燕从房东方菊华租住该房间,租住期间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在房间内遗留火种(烟头)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胡小牛已在火灾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方菊华,江汉路35号3层失火房间房东,擅自将原有房屋改扩建,改变房屋结构后违规分隔转租,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且该行为系房屋火灾荷载增大、火势扩大蔓延的重要原因,危害房屋安全。建议根据其具体违规行为由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进行查处。

(二)对属地和相关单位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属地和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交通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工作开展不力,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和检查工作不到位。

(2)武汉中实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江汉区区属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单位,未落实公房管理责任,对公房巡查检查工作不到位,未能发现方菊华擅自将原有房屋改扩建、改变房屋结构后违规分隔转租等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对火灾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3)武汉金融街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江汉区区属直管公房的代管单位,对武汉中实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监管缺位,日常监管指导不到位。

(4)江汉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作为江汉区区属直管公房管理日常工作的部门,指导武汉金融街集团有限公司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不力。

2.对相关单位人员处理意见

(1)杨维,江汉区花楼水塔街交通路社区网格员,负责江汉路35号所在交通路社区网格安全管理工作,未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按照规定记录、上报消防事件,未发现其对江汉路35号住宅部分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记录,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理。

(2)汪春丽,江汉区花楼水塔街交通路社区治安主任,负责社区安全防范工作,组织网格员开展社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对网格员的工作指导不到位 NOTEREF _Ref22632 \f 6,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理。

(3)王丽莎,武汉中实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二中心公房管家,作为江汉路35号建筑公房管家,履行公房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发现失火公房的擅自改扩建、改变房屋结构及违规分隔转租行为,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理。

(4)王雪峰,武汉中实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二中心经理,负责江汉路35号建筑所在片区公房的经营管理,对江汉路35号建筑公房管家王丽莎履职不到位失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理。

3.对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1)建议江汉区花楼水塔街道办事处交通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花楼水塔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

(2)建议武汉中实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武汉金融街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检查。

(3)建议武汉金融街集团有限公司向江汉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建议江汉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向江汉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属地和部门消防安全责任,织密监管责任体系。各街道、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江汉区消防安全责任清单》,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履行属地和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完善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将老旧房屋日常巡查、隐患整改、应急救援纳入网格化单元管理。健全“风险评估、巡查督导、约谈警示、挂牌督办”全链条监管机制,加强形势研判和执法协作,对火灾隐患突出区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推进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最后一米”。

(二)压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构建共治管理格局。公房管理部门要制定《老旧公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明确产权单位、物业公司、住户三方消防安全责任,武汉金融街集团、中实物业及社区搭建信息互通渠道,建立“隐患联查、信息共享、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推行“一栋一档案”管理模式,每栋老旧公房设置消防安全员,定期重点巡查电气线路、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风险点位,及时整改发现的火灾隐患。

(三)深化老旧房屋专项治理,攻坚突出风险隐患。结合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全区老旧房屋消防安全管理专项行动,2025年10月底前完成全区老旧房屋“起底式”排查整治,按照“直管公房、自管产房、自建房”三类建立“一栋一表”隐患清单,采取“增烟感、加喷淋、清楼道、整电线、限明火、配器材”六项措施,提升老旧房屋本质安全。同时积极申请上级资金,推动老旧房屋片区整体改造,实现隐患整改与城市更新有机衔接。

(四)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筑牢群防群控防线。公房管理单位和社区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公告栏、微信群、云广播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火场逃生自救常识及火灾警示案例,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加强“五类人员”等特殊群体上门关照提醒,推动无线烟感安装动态增补和插线板“以旧换新”,持续开展“拆窗破网”和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作,定期组织居民逃生自救、防火宣传等培训演练。

(五)强化灭火救援能力建设,提升应急处突效能。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好区级消防指挥调度中心,实现对社区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国家队联勤联战的指挥调度,强化火灾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提高响应速度,实现救早救小救初期。不断优化消防队伍和力量布局,建立健全与街道、社区基层应急救援力量联训联演联战机制,发动街道、社区每年至少组织1次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升基层灭火救援能力和综合应急救援效能。

江汉区人民政府花楼水塔街道江汉路35号、37号

“12.16”火灾事调查组

(武汉市江汉区消防救援大队代章)

2025年4月20日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第八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将住房原设计的房间分隔后出租,危害房屋安全;

《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二)确定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三)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四)协助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武汉市消防管理规定》第六条  本市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区工作者,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基础信息采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传等工作,按照规定记录、上报消防事件。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把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总体工作计划,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二)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工作规定,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推进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三)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实施方案、组织危险房屋安全巡查、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查处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二)确定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四)协助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武汉市消防管理规定》第六条  本市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区工作者,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基础信息采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传等工作,按照规定记录、上报消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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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27 | 2024_湖北_襄阳凤雏生态农业1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湖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1.9”一般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日期:2025-01-13

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1.9”一般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2024年11月9日上午9时左右,襄城区尹集乡襄阳凤雏生态养殖场养殖钢构棚停产维修期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致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2024年11月12日,襄城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成立了由区纪委监委、区应急管理局、襄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总工会、区检察院、襄城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和尹集乡政府派员参加的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需要聘请了相关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并出具技术分析报告。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事故善后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属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事故调查组坚持举一反三,深入剖析了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1.9”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违规电气焊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千弓村四组1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22年03月08日,法定代表人: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7HMT338B。经营范围:牲畜饲养,家禽饲养,家禽屠,活禽销售,饲料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申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检验检测服务;出入境检疫处理;肥料生产;兽药经营;粮食收购;肥料销售;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复合微生物肥科研发;生物饲料研发;鲜蛋零售;鲜蛋批发;鲜肉批发;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XG1-2019)》,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属于农、林、牧、渔业,畜牧业门类,家禽饲养大类。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5日,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口头委托张顺华对公司5号鸡舍进行加固作业,张请来电焊工李,李请来电焊工吴,吴请来电焊工吴。11月9日,李、吴、吴进入鸡舍开始作业;8点40分左右,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鸡舍安全负责人姚在开展每日例行巡查时,发现5号鸡舍内李正在违规开展电气焊作业(巡查时,吴、吴未作业),随即口头要求李停止作业。李停止作业后,姚离开现场。姚离开后,李、吴在鸡舍3层对屋面梁进行焊接加固作业,吴在吴作业点南侧距离约17米处进行电焊作业。9时左右,李、吴在焊接加固作业过程中,喷溅的焊渣引燃鸡舍1层距离西墙约20米、北墙约2米处的鸡粪传输带(PP材质),引发火灾。

(三)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吴(死者),男,年龄50岁,小学学历,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白云村5组。工作地点: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5号鸡舍。

(四)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9日9时12分左右,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火灾警情后,应急、消防、医护等应急救援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处置,10时55分左右明火被扑灭,现场1人失联。经连续搜救,15:30分左右找到失联人员,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五)善后处置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2024年11月12日,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死者(吴**)家属签署了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118.9万元,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书,事故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调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75.4079万元(包括鸡舍固定资产损失和事后处理费用)。

二、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涉及的有关方面主要责任

(一)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对事故现场痕迹以及相关资料分析,火灾直接原因是李、吴在对5号鸡舍屋面梁进行焊接加固作业时,喷溅的焊渣引燃鸡粪传输带(PP材质),导致起火。

(二)事故涉及的有关方面主要责任

1.事故涉及有关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

(1)李(电焊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进入5号鸡舍进行电焊作业,在被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鸡舍安全负责人姚现场制止后任继续违规作业导致起火,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吴**(电焊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进入5号鸡舍进行电焊作业导致起火,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3)吴**(死者)缺乏安全意识,违反操作规程进入5号鸡舍进行电焊作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

(4)张**(承包人),未与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就5号鸡舍施工作业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进场施工前未对施工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按要求进行现场管理,作业前未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作业现场未配备消防器材;动火作业现场无人监护。

(5)王(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资质,任命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质的姚担任鸡舍安全负责人;未落实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口头委托张**开展5号鸡舍加固施工作业,未签订施工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动火作业审批事项。

(6)姚**(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技术厂长、鸡舍安全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质;安全管理工作走过场,巡查发现5号鸡舍正在违规开展电气焊作业后,仅口头要求施工人员停止作业。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彻底排除违规电气焊作业风险和火灾风险的情况下离开现场,期间未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上报,导致事故发生时施工现场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7)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落实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护,对承包商是否按照安全规范、工作完成情况无法做到及时掌握,使得一些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能被及时纠正,对违规作业行为监管不力;未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未开展入场施工前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2.事故涉及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1)襄阳市襄城区农业农村局,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不力,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不细致不深入,日常隐患排查流于形式。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按照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贯解读、企业主要负责人专题教育培训等,导致行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水平不足。2024年共出动检查68次,检查企业176家次,其中检查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26次,未能发现并制止该公司长期存在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管理资质、未落实承包商安全管理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未对外来施工人员开展入场前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等问题。

(2)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2024年全年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专题研判安全生产问题32次,组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消除问题隐患问题299处。但在领导组织好本辖区农业农村等其它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上还存在差距,对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千弓村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不及时不深入问题。

(3)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千弓村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在贯彻落实尹集乡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上存在差距,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不及时不深入,未按照《襄城区小散工程及零星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对小散工程及零星作业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及时督查企业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清理、动火、监护、处置等“五到位”措施。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涉事有关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建议

1.电焊工吴**(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1. 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技术厂长(鸡舍安全负责人)姚、承包人张以及电焊工李、吴等4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由公安部门刑事立案。
  1. 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1. 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系事故责任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其他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 襄阳市襄城区农业农村局,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不力,建议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专题报告整改情况。并将事故调查情况作为安全生产领域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线索上报襄城区纪委监委。
  1. 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对本辖区农业农村等其它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足,需要高度警醒、深刻反思、改进工作,更加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好各领域安全防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议尹集乡对农业农村领域分管同志进行追责问责。
  1. 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千弓村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建议尹集乡向千弓村委会进行追责问责。

四、防范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防范化解电气焊作业安全风险。各有关单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确保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要结合实际,深入分析电气焊等危险作业主要风险点,针对性强化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的系统性措施,切实抓好问题整改和工作落实,以真抓、真管、真改、真落实维护人民生命安全,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坚决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强化承包商安全管理,加大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切实增强企业员工安全意识;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现场管理审批制度,规范特殊作业现场管理,保障特殊作业现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加强安全监管。

(三)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监管职责履职到位。要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深入推进各行业领域治本攻坚,特别是针对电气焊作业流动性大、风险性高等特点,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强化高处、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切实消除监管盲区、堵塞安全漏洞。

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1.9”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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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28 | 2024_湖北佰亮电镀有限公司7·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湖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pdf

(五) 事故发生当天天气情 2、陈福照,男,武汉新洲区人,58 岁,身份证号: 4201xxxxxx1213, 入职佰亮公司任油漆工4 年,与死者系 亲属关系,腿部烧伤面积 4201xxxxxx1216, 入职佰亮公司任油漆工4 年,火灾事故 中死亡。 12%。 况 天气情况:晴天到多云,偏南风4到5级,阵风6到7级, 气温30~35℃; 湖北应急预警信息:洪湖市气象台2024年07 月08日07时24分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预计白天11至19时, 我市大部乡镇最高气温将升至35℃, 局部可达37℃以上,请 注意防范。不适合室外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8号9点13分10秒死者陈文斌运用曲臂车 在5号厂房B-12 车间外墙约5 米高处刷墙作业,期间有吸 烟行为。9 点21 分20秒陈文斌将烟头扔下,根据抛物线可 以确定落点在塑料板房与B12车间的夹缝中。2024年7月8 日9 点21 分许,未熄灭的烟头造成塑料棚内堆砌的纸箱、 塑料等大量可燃物阴燃,根据当时气象信息显示为气温36℃、 西南风5 级,高温大风天气造成了火势迅速蔓延成灾。 (二) 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2024 年7 月8 日上午9 时40分许,荆州市消防救援支 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湖北佰亮电镀有限公司5号厂房B-12 6

FD11229 | 2024_湖北武汉江汉区花楼水塔街道江汉路35·37号12·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武汉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江汉区花楼水塔街道江汉路35号、37号“12.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江汉区消防救援大队) 整理:从官方 .doc 原文提取

江汉区花楼水塔街道江汉路35号、37号 “12.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江汉区人民政府花楼水塔街道江汉路35号、37号 “12.16”火灾事调查组 2025年4月20日

目录

一、基本情况

(一)失火建筑概况

(二)涉事人员情况

(三)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火灾勘查认定情况

(二)火灾事故直接原因

(三)火灾灾害成因分析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二)对属地和相关单位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江汉区花楼水塔街道江汉路35号、37号“12.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2月16日12时37分许,江汉区花楼水塔街道交通路社区江汉路35号、37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3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6户受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414615.3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武汉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江汉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大队、花楼水塔街道等单位组成江汉路35号、37号“12.16”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人员询问、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花楼水塔街道江汉路35号、37号“12.16”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一、失火建筑情况

(一)失火建筑概况 起火建筑为2栋毗邻建筑,门牌号码分别为江汉路35号、江汉路37号。(见图1) 江汉路35号为一栋3层砖木结构住宅,总建筑面积817.16平方米,建于1937年,为区属直管公房,原由武汉江启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原统一民权房管所)负责管理,2024年7月合并至武汉中实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金融街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由该公司二中心负责管理。该建筑除1层2间临街门面外其余均为居住功能,共住有18户29人(不含3户空置)。建筑无固定消防设施。 江汉路37号为一栋4层砖木结构综合楼,总建筑面积944.13平方米。原所属单位为武汉市四季香果品食杂公司,2000年改制后归属武汉市供销社供销资产经营公司,现安全管理委托其下属单位武汉市科振经贸有限公司负责。2020年7月,武汉市供销社供销资产经营公司将该建筑整体出租给何昕展(中国台湾省人)经营。1至2层为蜜雪冰城,3层为伴糖西餐(西餐厅),4层为可木酒店(小旅馆,建筑面积为230平方米)。建筑无固定消防设施。

图1 江汉路35号、37号外貌图

(二)涉事人员情况 1.胡小牛,男,身份证号420103********0019,与其配偶刘洪燕(女,身份证号420103********086X)于2013年起租住于江汉路35号3层失火房间,在本次火灾中遇难。 2.方菊华,女,身份证号360430********1125,现住江岸区渣家左路145号,为江汉路35号3层失火房间房东。

(三)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江汉路35号、37号无建筑固定消防设施,配备38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型号为MFZ/ABC4,生产厂家为湖北亿水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均为合格产品。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4年12月16日12时41分,武汉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江汉区江汉路35号火灾报警后,立即调集江汉路消防救援站及所属黄陂街、武商小型消防站6车30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同时调集汉正街、万松园、永清街、特勤二消防救援站增援。(见图2) 图2 江汉路35号、37号航拍图 12时47分江汉路消防救援站到场,迅速展开灭火救援行动。12时58分增援队站相继到场。13时10分江汉区消防救援大队、武汉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相继到场。13时20分,大火蔓延方向被有效堵截,火势基本得到控制。13时30分,明火被扑灭。14时30分,在清理江汉路35号3楼废墟时,发现1名遇难者。15时30分,现场清理完毕。此次火灾共5个消防救援站、20台消防车、120名指战员参加火灾扑救,疏散被困群众20余人。 火灾发生后,武汉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胡庚松、政委刘自龙,时任江汉区区长叶文静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江汉区政府迅速启动火灾事故一级应急响应,调集公安、应急、医疗、供电等部门和花楼水塔街道,组织现场救援、人员排查、事故调查、善后安排等工作。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胡小牛,男,66岁,身份证号420103********0019,无业。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江汉路35号3层局部过火,过火面积约130平方米,受灾5户。建筑物火灾损毁修复费用经武汉弘晖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566213.04元,3层受灾5户直接经济损失为305292元。 江汉路37号4层大部分过火,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受灾1户。第4层房屋火灾损失经湖北中南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为198700元;位于该层的江汉区星可木酒店火灾损失经湖北原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344410.35元。 综上,该起火灾总过火面积约330平方米,共6户受灾,直接经济损失1414615.39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火灾勘查认定 火灾发生后,武汉市消防救援支队启动火灾调查联勤机制,调集相关大队火调技术力量,并邀请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火调技术处专家到现场指导调查。 1.起火时间认定 通过查看江汉路步行街智慧街区监控视频,12时37分26秒,江汉路35号公房西侧顶部采光井老虎窗处有烟气冒出,12时38分03秒,整个西侧屋顶所对应的房间靠江汉路步行街的外墙区域有烟气冒出,之后西侧屋顶上方烟气扩大,遮盖整个3层屋顶区域,12时44分,东侧胡小牛所在房间外窗有大量浓烟冒出,随后明火燃烧并窜出窗户。结合武汉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首次接警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12时41分56秒。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以现场监控发现火灾烟气确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12时37分许。 2.起火部位认定 火调人员实地勘查江汉路37号各楼层过火情况,其中37号建筑地上1-3层房间都没有过火痕迹,地上4层房间的屋顶瓦片全部掉落,木梁整体结构完好,表面碳化严重,部分木梁脱落在地面,部分房间内有家具烧毁痕迹。4层屋顶木梁上和靠近35号建筑的外墙上,有明显的火势从35号建筑屋顶方向蔓延过来的燃烧痕迹,结合监控视频,可确认最先起火的建筑为江汉路35号。 勘查江汉路35号建筑各楼层过火情况,1层未过火,2层东侧顶部部分木质楼板烧穿,楼板上方碳化痕迹明显强于下方,3层楼梯东侧房间基本烧毁,3层东侧的屋顶全部塌落,内部家具受损严重。初步确定起火区域为江汉路35号建筑3层东侧。另结合35号建筑3层东侧临江汉路步行街有3个外窗墙上安装有遮雨棚,其中死者胡小牛房间(见图3,编号为6号的房间)遮雨棚完全烧毁,另两处遮雨棚完好,没有燃烧痕迹。通过查看起火时群众拍摄视频,烟气和火势最先从江汉路35号建筑3层东侧死者租住房间破窗而出,相邻房间窗户无烟火冒出,判断起火房间为死者胡小牛房间(6号房间)。

图3 江汉路35号、37号过火楼层平面图 3.起火点认定

(1)6号房间中心区域南侧墙面由西向东依次放置一个衣柜和一个多层储物柜。衣柜完全烧毁,燃烧产物碳化严重,整体呈北低南高斜坡状散落在地面。储物柜整体结构完好,靠近房间中心处的储物柜表面有比较严重的碳化和烟熏痕迹,靠近衣柜处的边缘有部分烧毁,碳化严重。储物柜前(距南侧砖墙0.5米、距西侧木质隔墙0.7米处)有一部旋转座椅,椅子的坐垫部位为木制材料,坐垫的底部表面有明显的龟裂痕迹,坐垫的上方表面烟熏痕迹重,没有龟裂痕迹。另据参战的江汉路消防救援站还原灭火和搜救经过,死者胡小牛半仰躺姿势靠在该座椅处。(见图4)

图4 江汉路35号6号房间复原图

(2)墙面上呈现以衣柜底部地面为中心,形成比较明显的V型烟熏痕迹。通过房间内衣柜和隔板燃烧痕迹,东北角床角架、床板的燃烧痕迹,西北角进门处液化气钢瓶表面颜色变化等燃烧痕迹分析,火势均是由房间旋转座椅所在区域向周边可燃物较多方向蔓延。 综合现场勘验确认起火点为6号房间西南角转椅处(距南侧砖墙1-1.3米、距西侧木质隔墙0.8-1.1米处)。 4.起火原因认定

(1)经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勘查现场及调查走访,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

(2)通过对6号房间现场地面、物品表面进行采样分析,未检测到汽油、柴油等常见助燃剂成分,排除易燃液体燃烧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3)对6号房间存放的物品进行排查,未发现白磷、油纸等易自燃物质,排除易自燃物质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4)经查询起火当天天气晴,气温-1℃~15℃,西南风2级,湿度85%,可排除雷击等引发火灾的可能。

(5)江汉路35号建筑3层各住户分装了电表,从供电部门调取当天用电数据分析,该建筑3层发生火灾前的一小时内没有用电异常现象。调查询问各租户起火前活动轨迹,只有死者在6号房间内。调查询问死者妻子,反映6号房间内使用的电器较少,通过对6号房间内空调、电视机、电饭煲、微波炉等家用电器及户内电线燃烧痕迹勘查,未发现短路、过载等线路熔珠,排除电器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6)调查询问死者妻子和邻居,反映死者烟瘾较大,喜欢收集废旧物品。经调查了解,死者生前患有高血压,2021年曾因收缩压达到260mmHg入院抢救,日常药物控制后收缩压仍有160mmHg以上。在现场6号房间发现死者的转椅旁边也留有大量香烟、烟蒂、烟盒,控制血压的药物及废旧书籍、杂物、纸箱等燃烧残骸。 结合现场勘验,综合分析认定起火原因为遗留火种(烟头)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火灾事故直接原因 6号房间(死者胡小牛房间)西南角转椅处(距南侧砖墙1-1.3米、距西侧木质隔墙0.8-1.1米处)遗留火种(烟头)引燃周围可燃物,随后引燃屋内堆放的废旧书籍、杂物、纸箱等可燃物,火势沿木质油毛毡闷顶迅速蔓延,是造成本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火灾灾害成因分析 1.房屋耐火等级低。江汉路35、37号均为砖木结构建筑,耐火极限不足0.5小时,木材大量用于屋架、梁、柱、隔墙等承重构件,起火后形成“立体燃烧”,火势在短时间内造成江汉路35号多户燃烧,并蔓延至相邻江汉路37号建筑,造成江汉路37号4层受灾。 2.防火间距不足。江汉路35号、37号2栋建筑贴邻而建,无防火间距。江汉路35号火灾发生后,热辐射和飞火引燃江汉路37号,导致火灾范围扩大。 3.住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江汉路35号3层部分住户为扩大居住面积和追求经济效益,擅自改变原有房屋结构,搭建夹层,分隔转租,是造成火灾荷载增大、火势扩大蔓延的重要原因。 4.居民消防安全意识薄弱。部分居民留存大量可燃杂物、占用通道楼梯、电线私接乱拉、乱扔烟头等不安全生活习惯导致火灾发生风险高。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胡小牛,江汉路35号3层失火房间租户,与妻子刘洪燕从房东方菊华租住该房间,租住期间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在房间内遗留火种(烟头)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胡小牛已在火灾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方菊华,江汉路35号3层失火房间房东,擅自将原有房屋改扩建,改变房屋结构后违规分隔转租,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且该行为系房屋火灾荷载增大、火势扩大蔓延的重要原因,危害房屋安全。建议根据其具体违规行为由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进行查处。

(二)对属地和相关单位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属地和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交通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工作开展不力,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和检查工作不到位。

(2)武汉中实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江汉区区属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单位,未落实公房管理责任,对公房巡查检查工作不到位,未能发现方菊华擅自将原有房屋改扩建、改变房屋结构后违规分隔转租等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对火灾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3)武汉金融街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江汉区区属直管公房的代管单位,对武汉中实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监管缺位,日常监管指导不到位。

(4)江汉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作为江汉区区属直管公房管理日常工作的部门,指导武汉金融街集团有限公司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不力。 2.对相关单位人员处理意见

(1)杨维,江汉区花楼水塔街交通路社区网格员,负责江汉路35号所在交通路社区网格安全管理工作,未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按照规定记录、上报消防事件,未发现其对江汉路35号住宅部分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记录,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理。

(2)汪春丽,江汉区花楼水塔街交通路社区治安主任,负责社区安全防范工作,组织网格员开展社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对网格员的工作指导不到位 NOTEREF _Ref22632 \f 6,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理。

(3)王丽莎,武汉中实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二中心公房管家,作为江汉路35号建筑公房管家,履行公房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发现失火公房的擅自改扩建、改变房屋结构及违规分隔转租行为,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理。

(4)王雪峰,武汉中实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二中心经理,负责江汉路35号建筑所在片区公房的经营管理,对江汉路35号建筑公房管家王丽莎履职不到位失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理。 3.对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1)建议江汉区花楼水塔街道办事处交通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花楼水塔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

(2)建议武汉中实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武汉金融街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检查。

(3)建议武汉金融街集团有限公司向江汉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建议江汉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向江汉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属地和部门消防安全责任,织密监管责任体系。各街道、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江汉区消防安全责任清单》,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履行属地和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完善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将老旧房屋日常巡查、隐患整改、应急救援纳入网格化单元管理。健全“风险评估、巡查督导、约谈警示、挂牌督办”全链条监管机制,加强形势研判和执法协作,对火灾隐患突出区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推进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最后一米”。

(二)压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构建共治管理格局。公房管理部门要制定《老旧公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明确产权单位、物业公司、住户三方消防安全责任,武汉金融街集团、中实物业及社区搭建信息互通渠道,建立“隐患联查、信息共享、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推行“一栋一档案”管理模式,每栋老旧公房设置消防安全员,定期重点巡查电气线路、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风险点位,及时整改发现的火灾隐患。

(三)深化老旧房屋专项治理,攻坚突出风险隐患。结合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全区老旧房屋消防安全管理专项行动,2025年10月底前完成全区老旧房屋“起底式”排查整治,按照“直管公房、自管产房、自建房”三类建立“一栋一表”隐患清单,采取“增烟感、加喷淋、清楼道、整电线、限明火、配器材”六项措施,提升老旧房屋本质安全。同时积极申请上级资金,推动老旧房屋片区整体改造,实现隐患整改与城市更新有机衔接。

(四)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筑牢群防群控防线。公房管理单位和社区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公告栏、微信群、云广播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火场逃生自救常识及火灾警示案例,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加强“五类人员”等特殊群体上门关照提醒,推动无线烟感安装动态增补和插线板“以旧换新”,持续开展“拆窗破网”和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作,定期组织居民逃生自救、防火宣传等培训演练。

(五)强化灭火救援能力建设,提升应急处突效能。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好区级消防指挥调度中心,实现对社区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国家队联勤联战的指挥调度,强化火灾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提高响应速度,实现救早救小救初期。不断优化消防队伍和力量布局,建立健全与街道、社区基层应急救援力量联训联演联战机制,发动街道、社区每年至少组织1次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升基层灭火救援能力和综合应急救援效能。

江汉区人民政府花楼水塔街道江汉路35号、37号 “12.16”火灾事调查组 (武汉市江汉区消防救援大队代章) 2025年4月20日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第八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将住房原设计的房间分隔后出租,危害房屋安全; 《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确定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三)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协助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武汉市消防管理规定》第六条 本市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区工作者,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基础信息采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传等工作,按照规定记录、上报消防事件。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七条第 一、 二、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把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总体工作计划,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工作规定,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推进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三)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实施方案、组织危险房屋安全巡查、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查处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 一、 二、四项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确定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四)协助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武汉市消防管理规定》第六条 本市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区工作者,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基础信息采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传等工作,按照规定记录、上报消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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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30 | 2024_湖北荆州监利白螺某某有限公司6·15蒸汽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湖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监利白螺某某有限公司“6·15”一般蒸汽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致1死1伤!湖北6·15蒸汽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最新公布

2024-12-23 17:29

发布于:河北省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生产经营单位:监利市某某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生产工艺:将木材通过打片机破碎后,经皮带输送机输送至蒸馏罐顶部的投料口进行投料,锅炉为蒸馏罐提供蒸汽,木材经蒸汽蒸馏,木材中的植物油随蒸汽通过蒸馏罐罐顶排气管道进入冷凝水罐降温,油、蒸汽混合物通过冷凝变成油、水混合物经排气管道进入油水分离罐,利用油、水液相分层原理,将上层植物油溢流进收集槽,最后灌装。(见图一)
  1. 安全管理状况:某某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风险隐患辨识不清;事故生产区管理混乱,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防护和警示标志,未对现场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15日16:00左右,某某公司组织员工艾某、龙某、王某美(伤者)、伍某(死者)等4名员工开展生产作业。艾某负责给木材去皮;龙某负责将木材打片;王某美负责在罐顶进料;伍某(锅炉工)负责锅炉操作。22时许,正在锅炉操作岗位的伍某发现6#蒸馏罐西南侧下部出渣口封堵门正在向外冒蒸汽,于是擅自离开岗位,使用电动扳手(见图二)对正在冒蒸汽的封堵门紧固螺丝进行加固,在加固过程中,6#蒸馏罐发生爆炸。此时,王某美正在5#蒸馏罐顶进行作业。听到响声后,蔡某(生产负责人)回到生产位置,发现6#蒸馏罐不见了,随后听到王某美在罐顶的喊声,又看到艾某正走上前来,然后找到了龙某,但未找到伍某。随后李某(总经理)赶到现场组织寻找锅炉工伍某。当蔡某听开货车师傅说锅炉工伍某在罐体前面拧螺丝后,便顺着6#蒸馏罐封堵门的方向去找,发现伍某躺在皮带运输装置附近不动,于是立即呼喊报警。22点30分李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同时安排厂区货车师傅将伤者王某美送往医院救治,随后派出所通知120急救车赶到现场,经120医务人员抢救后,宣布伍某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伍某(死者),男,54岁,身份证号430***********0035,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红日机械厂生活区,系某某公司员工。

王某美(伤者),女,52岁,身份证号532***********2426。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乐红镇利外村民委员会杨家湾子社24号。系某某公司员工。

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2点30分总经理李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白螺派出所接警后,通知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同时伤者王某美被厂区货车师傅送往医院救治。22点40分左右派出所和120赶到,经120 医生现场抢救,伍某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锅炉工伍某,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知识欠缺,不遵守司炉工岗位工作职责,擅自离开岗位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原本供气2#和4#蒸馏罐(1#、3#、5#罐未工作),2#蒸馏罐熏蒸结束后,伍某打开6#蒸馏罐进气阀门,擅自关闭2#蒸馏罐进气和出气阀、4#蒸馏罐出气阀,导致锅炉将两个蒸馏罐气体集中向6#蒸馏罐(常压设备)供气,当6#蒸馏罐出渣口封堵门间隙因超压出现蒸汽泄漏现象后,伍某冒险使用电动扳手对6#蒸馏罐出渣口封堵门螺丝进行紧固,试图阻止蒸汽泄漏,在紧固过程中6#蒸馏罐因超过承压极限发生爆炸,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三)间接原因分析

某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一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建立。某某公司未同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二是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锅炉工伍某进入某某公司至事故发生只有三天时间,某某公司未对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即安排其独立上岗作业。今年以来,某某公司也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三是现场管理混乱。厂区内部的危险区域未设置安全防护和警示标志,开展作业时,未对现场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未安排负责人进行现场管理。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某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意识淡薄。从现场询问、检查情况来看,该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执行不严等问题;该公司未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员工安全意识较差。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伍某,男,某某公司锅炉操作人员,因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操作,冒险作业,导致6#蒸馏罐发生爆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三)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略)

(四)对事故单位处理意见

某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执行不严,缺乏对员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监利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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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31 | 2024_湖北襄阳4.14一景城市花园酒店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湖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湖北襄阳“4.14”一景城市花园酒店火灾事故

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51.78 万元

5.事故类型:火灾事故

6.事故等级:重大事故

7.事故经过:

2013 年4 月14 日5 时40 分许,襄阳市前进路158 号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以下简称

“迅驰网吧”)包房区东南侧包房一的吊顶内因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电线的绝缘层等可燃物发

生缓慢燃烧,烟气通过吊顶内的孔洞向迅驰网吧西侧各房间蔓延。上网人员高琼分别于5 时

50 分许、6 时07 分许在北侧的卫生间、收银台闻到了塑料燃烧的味道,卫生间内的味道较

重,但未看到烟、火,离开迅驰网吧时也没有发现异常。因包房内无人,火情一直没有被发

现。6 时41 分许,火先从包房的东南角突破,引燃其下方的沙发、布帘等物品。6 时42 分

至44 分有39 人陆续从北侧大门离开迅驰网吧,期间无人报警,也无人呼喊。6 时46 分许,

二层最后逃生的一名上网人员从窗口跳出,此时大厅屋顶彩钢板内的聚苯乙稀泡沫板被引

燃,东、西两侧的窗口及北侧的通风口冒出大量浓烟。6 时47 分,正在一层餐厅上班的服

务员庹凤芝看到二层迅驰网吧浓烟滚滚,东侧的彩钢板顶棚在燃烧,即拔打119 电话报警。

火灾迅速蔓延并形成大面积立体燃烧。火灾导致在酒店住宿或娱乐的人员共14 人死亡(其

中,3 人跳楼当场死亡,7 人窒息死亡,4 人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47 人受伤,一景城市

花园酒店、迅驰网吧设施严重受损。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先后调集特勤一中队、樊东中队、樊西中

12

队、襄城中队、特勤二中队、襄州中队共6 个消防中队、1 个战勤保障大队,16 台消防车、

126 名官兵到场灭火救人。6 时57 分,第一台消防车到场后发现,二楼迅驰网吧全部处于

猛烈燃烧状态,火势已从西侧4 个窗口向外翻卷,三楼以上多间客房浓烟向外翻滚,4 间客

房、走廊及四楼、五楼部分走廊出现明火,整栋建筑内部已充满浓烟,各楼层房间窗口均

有被困人员呼救。根据火场情况,现场指挥员采取“救人与灭火同步展开、内攻与外攻结

合”的技战术措施,利用拉梯与挂钩梯联用方式在北面和东面开辟3 个救生通道从外部窗

口救人,通过西侧、东侧和东南角3 部楼梯深入内部疏散、搜寻被困人员,利用云梯车在

南侧直接靠近窗口救人,前后开辟7 个救生通道,从火场中营救被困人员40 人,疏散被困

人员28 人。同时,在东、南、西、北四个方向铺设6 条水带干线,设置9 支水枪、1 门水

炮,深入建筑内部强攻近战,全力控制火势,阻止火势蔓延。8 时48 分,明火基本扑灭。

9 时30 分,现场清理完毕。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立即启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省委书记李鸿忠迅速作出重要

指示,要求襄阳市委、市政府尽全力抢救伤员,最大限度减少死亡,周密细致做好善后处

理工作。要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找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并举一反三,整

改安全隐患。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国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

作。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消防局派员到现场指导督办。襄阳市委、市政府、市直有关部

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抢救伤员、应急救援工作。

8.事故原因:

经过调查组的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等

原因引起火灾,认定火灾原因为二层网迅驰吧包房区东南侧包房一,即包房区南墙往北0 至

  1. 5 米、东面玻璃隔墙往西0 至3 米范围的吊顶内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9.责任认定:

1)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固定消防设施作用未发挥;火灾发生后组织疏散不力。

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该公司执行

董事、经理刘涛,股东、监事李向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迅驰网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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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驰网吧消防安全制度、用火用电操作规程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缺失;违章搭建、

违规使用装修材料,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日常管理不到位。

迅驰网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迅驰网吧法定代表人徐苏、合伙人陈云、时任店

长彭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当班网管程潜、收银员李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

任。

3)中铁七局四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中铁七局四公司未按照租赁合同的要求及时有效阻止一景酒店的转租和违章搭建行

为,资产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

中铁七局四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该公司时任总会计师、工会主席熊传荣,

劳务中心主任李国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4)襄阳市文化管理部门违规审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力

(1)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在办理迅驰网吧变更登记时(“阿炳网吧”变更为“迅驰

星空网络会所”),未发现并制止违规交易行为;违规为迅驰网吧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超时经营未及时研究;对迅驰网吧日常监管不到位。

(2)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内部管理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管理混乱,迅驰网吧法定

代表人、名称、营业场所变更档案资料缺失。

(3)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迅驰网吧超时、超规模经营监管不到位。

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襄

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范宏跃、副支队长陈翔,借调到该支队工作的襄阳市

体育运动中心工作人员甘泉、凌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襄阳市文化新闻

出版局局长、党组书记陈乐一,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李维艾,副局长向远南,襄

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周国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5)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审批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力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对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开业前的消防验收把

关不严,违规许可;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监管不到位,对消防安全隐患失察失管;档案管

理混乱,迅驰网吧消防验收档案缺失。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时任大队教导员严宏文,

时任副大队长钟江群,时任市消防支队司令部轮训队长、大队消防监督员陈道兴,时任大

14

队正连职参谋王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大队长刘冬年,现任大队长潘舜,

大队副营职参谋、消防监督员陈涛,大队副连职参谋、消防监督员陈俊对事故发生负有重

要领导责任。

6)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违建查处不力

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迅驰网吧违规搭建行为未依法依规组织查处,执法监

管不到位。

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该局机动中队中队长雷学谱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副局长郭秀健、法规科工作人员杭亮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

领导责任。

10.事故调查:

经调查认定,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刘涛等28 名事故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

注:具体见附录2。

11.事故对物业产权单位的教训与警示:

1)物业产权单位将酒店委托给管理公司经营后,明确管理公司再出租的安全管理责任,

并履行资产安全监管,监督管理公司履行合同约定。

2)物业产权单位应对管理公司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关注酒店建筑设备设施本体安

全管理,督促管理公司开展消防、电气等设备设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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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32 | 2024_湖北襄阳老河口雪飞化工5_9爆炸评估.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湖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湖北襄阳老河口雪飞化工5·9爆炸评估

襄阳老河口湖北雪飞化工有限公司“5·9”较大爆炸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来自:襄阳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11-10

索引号: 011158671/2025-30777 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襄阳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5-11-10

标题: 襄阳老河口湖北雪飞化工有限公司“5·9”较大爆炸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文号: 无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襄阳老河口湖北雪飞化工有限公司

“5·9”较大爆炸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4年5月9日16时32分,襄阳市老河口市湖北雪飞化工有限公司硝化棉生产煮洗工段3名工人在煮洗作业过程中1#煮洗锅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53.22万元(不含行政处罚)。经襄阳市人民政府批准,2024年5月10日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相关同志参加的襄阳老河口湖北雪飞化工有限公司“5·9”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调查组聘请了爆炸、化工自动化、化学工程、化工机械、环境工程等方面专家参与了事故调查工作,并委托湖北航天化学技术研究所实验室进行鉴定分析。市纪委监委同步成立了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开展追责问责工作。

2024年11月13日,事故调查报告经襄阳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随后,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建议,相关部门依据法纪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了处理,相关单位对整改措施进行了落实。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2025年10月13日,襄阳市安防减救办成立了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开展评估工作。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评估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系统评估”的原则,依据市政府批复的《襄阳老河口湖北雪飞化工有限公司“5·9”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处理和整改措施建议,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资料审查、查阅文件、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责任追究及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逐项进行了复核,经综合分析研判形成了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吴*建,湖北雪飞化工有限公司煮洗岗位二班班长,没有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加压煮洗、混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在煮洗前及时检查、排除排水阀泄漏。在得知煮洗锅缺水时,没有按操作规程立即切断蒸气阀门,打开泄压阀排气泄压。在硝化棉严重失水并发生热分解(冒黄烟)时,应急处置不当,没有立即下达疏散命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均已落实到位。

(三)责任单位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襄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湖北雪飞化工有限公司处罚已落实到位。

(四)责任人员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落实情况。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干部管理权限,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均已落实到位。

(五)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相关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已追究落实到位。老河口市应急管理局、老河口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老河口市高新园区管理委员会(李楼镇)党工委、管委会已向老河口市委、市政府作书面检查。襄阳市应急管理局、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已向襄阳市委、市政府作书面检查。

三、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管理问题整改情况

(一)老河口湖北雪飞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危险化学品特性认知不到位,安全风险辨识不深入、不全面,设备隐患排查不到位,员工教育培训不到位,设备自动化控制程度不高,异常工况处置不当,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整改情况:1.强化教育与培训。公司高频召开全员警示教育会、事故反思会,剖析根源并宣传安全理念;开展安全管理体系专题培训与考核专题分享,解读责任制度;深化岗位“四知卡”宣训,结合设备实操讲解,确保员工懂原理、会操作、能应急;组织全员强制性安全知识和技能再培训,加强对硝化棉理化特性的认知,考核不合格者一律转岗或辞退;持续进行安全文化宣传,鼓励员工主动报告安全隐患。

  1. 设备与流程整改。全面排查煮洗锅及关联设备,更换老化部件、报废旧设备,加装液位监测报警及蒸汽联锁装置,使用高质量排水阀并定期检查;全流程DCS系统监控温度压力并设联锁,在顶部设置安全阀和爆破片;完善消防、防雷等设施及视频监控,实现关键区域无死角。
  1. 制度与风险管控。重构安全责任体系,修订责任制并签订责任状,与薪酬晋升挂钩;建立隐患排查督办及内部报告奖励制度,每月进行全厂区排查;严格特殊作业审批,落实风险分析与监护;委托专业机构完成HAZOP分析、SIL定级、安全预评价,共形成52项记录,取得项目安全审查意见,编制设计专篇与施工图。
  1. 应急与检查强化。修订应急预案,每半年组织综合演练;开展多形式安全专项自查与交叉检查,对出现异常工况果断停产撤人;传达上级指示,对照规范制定工艺与安全规程,严控指标,明确超负荷限值及火灾爆炸应急措施。

(二)老河口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老河口市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国家、省、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不够深入,在落实化工企业日常安全监管中工作不到位。

整改情况:1.强化监管执法力度,老河口市应急管理局配备3名危化监管人员,邀请安全生产专家参与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2024年5月至6月,组织专家对老河口市10家危化品企业进行检查帮扶,排查整改隐患434条;2024年下半年,老河口市排查整改重大安全隐患76处,挂牌督办重大消防隐患3处并全部按期整改,累计检查企业35家次,查摆整改隐患308条;2025年以来,组织专家对老河口市危化企业进行“安全体检”29家次,查摆问题隐患291条,建立联合检查机制,会同老河口市高新区检查企业4次。

  1. 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老河口市要求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危化企业汲取雪飞公司事故教训,自2024年5月以来举办相关培训10期、超1800人次,借助“逢查必考”查20家次企业关键人员能力;督促企业建立重大隐患自查机制,负责人带队查76次;推进内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2025年以来全老河口市企业报告隐患491条,发放奖励近4万元;督促雪飞公司等危化企业严格对照《湖北省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指引》等要求,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类规章制度,细化硝化棉操作规程,深化岗位“四知卡”宣训演练。
  1. 提升工艺安全,补齐认知短板。加强硝化棉特性研究与应对,要求企业在改进工艺、改造装备、完善安全条件等方面下功夫,加强相关团体标准和国家规范的学习与应用;提升工艺装置本质安全水平,督促雪飞公司落实整改,推进高危工艺自动化改造;持续推进化工园区“十有两禁”安全整治提升,积极组织化工园区管理机构申报2026年化工园区重大风险防控项目,争取获得专项资金,提升园区的整体安全设防能力和重大风险管控水平。

(三)老河口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老河口市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等有关工作。未深入贯彻落实工业行业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有关要求,履行雪飞公司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

整改情况:1.推进园区合规化建设,协助验收,配合完成园区产业发展规划(2025—2035年),调整化工产业链布局,服务D级园区创建;落实省应急厅专家组指出的59条问题整改,提出安全对策,做好沟通协调。

  1. 按工业(冶金)专委会任务,每月局领导带队联合属地,深入3至5家企业帮扶检查,压实企业责任;宣贯《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督促企业自查自改形成闭环。今年联合多部门开展20余次检查,查169个隐患,整改139个,11个重大隐患已整改9个,剩余2个在年底完成整改。

(四)老河口高新园区管理委员会(李楼镇)。老河口高新园区(李楼镇)党工委、管委会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贯彻落实老河口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不坚决,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够。

整改情况:1.强化化工行业安全监管。增设7名危化品专职监管人员编制,多次邀请技术服务团队指导排查;实行“一人一企”责任制,园区办干部全覆盖包联化工企业,每月至少实地督导1次,检查设备检维修记录、隐患台账及特种作业票证,对问题进行闭环整改验收。

  1. 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三级教育培训体系‌,组织事故警示教育会,要求危化企业主要负责人撰写“5·9”事故教训心得;开展异常工况、特殊作业、事故应对处置等培训会与应急演练,组织危险工艺操作人员参加市级培训拿证;完善双重预防机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3次培训,每日跟踪隐患排查数据上传,重大危险源企业双预防均达优良。
  1. 提升园区本质安全水平‌。严抓封闭化管理,设置四个卡口并物理封闭,采用人脸识别+车辆射频识别双认证,并强化预约和审核管理;安装15处通讯喇叭、4个监控摄像头64T存储及4处红外探测摄像头;管理制度刚性执行‌,制度上墙,规范化管理,值班人员巡查平台,线上线下抽查管理。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襄阳老河口湖北雪飞化工有限公司“5·9”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整改落实情况如下: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情况。针对“5·9”暴露出的问题,老河口市委、市政府事故发生后至2025年10月17日,召开安委会全体会议6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市领导深入一线现场督导检查60余次,协调解决了一批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配齐、配强危险化学品行业的监管力量,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一是加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主线,对老河口市11家危化企业明确了包保领导和驻点人员,定期检查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和人员培训情况,提醒、通报、曝光隐患整改销号情况,确保风险有效管控、隐患及时消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团队深入每家企业开展2至3天的帮扶活动,共检查出434个问题,其中重大隐患11个,逐一反馈问题,督促抓紧整改,召开问题销号碰头会,逐个销号清零。二是切实抓好其他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老河口市18个安全生产专委会迅速在各自领域开展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深入推进“厂中厂、园中园”专项整治、“拆窗破网”专项行动等安全生产整治行动,各地各部门检查企业3134家次,累计排查安全隐患2389条,已整改到位2389条,其中重大隐患71条,已全部整改到位。三是强力推动企业技改。抢抓“两新”政策实施机遇。加大对化工企业老旧装置更新改造支持力度,引导支持危化企业积极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提升等,提高安全风险防控水平。四是推进化工园区安全提质。深入推进化工园区整治和D级达标创建,邀请省应急厅专家赴老河口市化工园区开展为期4天的现场会诊,排查问题86条,老河口市政府分管领导一周一调度,市政府主要领导两周一调度,项目式、清单式推进整改,目前已整改完成79条。

(三)“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老河口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有关要求,市“四大家”领导靠前带队包保,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扎实开展辖区、行业领域风险大排查、隐患大整治行动,全面摸清查清整治安全风险隐患。自11月22日起开展老河口市2024年安全生产和消防“百日攻坚”行动,累计组建检查组131个,检查生产经营单位308家次,排查安全隐患265个,督促整改到位265个,其中重大事故隐患34处,已全部整改到位。同时对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等问题,坚决严查严处。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的,有关部门从严从重处罚,曝光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企业15家,发送整改指令书112份。

(四)“加强对硝化棉理化特性的认知”落实情况。老河口市要求相关危化企业进一步加强对硝化棉理化特性的鉴定与研究,尤其对硝化棉热分解释放出的酸性产物对分解反应有加速作用进行检测、鉴定和研究,在改进工艺、改造装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下功夫。加强硝化棉团体标准和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和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等方面政策的学习应用。加强岗位“四知卡”宣传培训和演练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规章制度完善、异常工况处置措施完善和员工安全意识教育等方面的落实,不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积极防范安全风险。

(五)“提升工艺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落实情况。老河口市切实提升高危工艺自动化控制水平,推动传统高危工艺、高危环节实现“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持续推动涉及硝化重氮化、过氧化、氟化、氯化工艺完成全流程自动化改造任务。深入研判本地区老旧企业,尤其是固有风险较高企业的自动化控制水平,对于不达标不合格的,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人工操作带来的潜在风险。

(六)“举一反三,加强化工园区建设”落实情况。老河口市化工园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2024-2026)行动的有关要求,按照“一园一策”原则,持续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整治提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改造提升等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提升危化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评估发现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一是设备设施本质安全水平需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红外探测摄像头尚未覆盖到全部重大危险源单位,雪飞公司阀门泄漏监测装置、安全附件校验、管道腐蚀检测等需细化要求。

二是雪飞公司需完善设备周期检查和更换记录,确保设备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印证资料齐全。

三是建议雪飞公司开展一次覆盖全厂容器、管道无损检测,特别是针对高温、腐蚀工况下的易损部件。

四是建议雪飞公司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力度,重点提升一线人员的异常判断和初期处置能力。

五、评估结论

评估组认真核查了“5·9”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已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已按计划执行;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基本落实。事故责任企业、事发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汲取“5·9”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专项治理,进一步推动了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和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整体得到提升。

FD11233 | 2024_湖南_张家界桑植_11·16_较大_电动车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桑植县澧源镇11·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军事

张家界7人遇难火灾调查报告 锂电池热失控引发悲剧

环球网 2025-07-07 16: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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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6日04时30分许,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澧源镇八一路一住宅发生火灾,导致7人死亡,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经济损失约871万元。张家界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布了《桑植县澧源镇“11·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起火建筑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2330平方米。地上1层西侧临街面为门店,非临街面为居民住宅。地上2至6层为居民住宅,其中2至5层为标准层,每层3户,第6层2户,共15户。局部设有地下一层,用作杂物间。起火部位位于203室,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203室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吴某某,于2022年5月12日租给宋顺手机快修店经营者宋某某。事发前,203室内客厅供宋顺手机快修店送货员宋某某和王某日常休息,室内摆放了沙发、床、木柜、烤火架、桌椅等家具,电脑、空调、饮水机、烟灶等家用电器,自行车、置物架、纸盒等生活用品以及包括屏幕、盖板、电池、塑料手机壳、充电器等在内的手机配件若干。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2024年11月16日4时30分许,203室客厅有烟气飘散;4时47分,203室客厅内地面连续出现跳动的映射火光;4时49分,203室北面阳台窗户冒烟,烟气从建筑物北面向楼上蔓延;4时52分,三楼楼梯间出现烟雾,烟气沿楼梯间向上蔓延;5时2分6秒,303室彭某(火灾中死亡)报警;5时3分7秒,602室宋某某报警;5时4分35秒,303室田某(火灾中死亡)报警;5时8分,203室北面阳台窗户冒火,火势沿北面窗户向楼上蔓延,303室阳台窗户过火燃烧;5时12分,203室南面窗户冒火,火势沿南面窗户向楼上蔓延,303室南面窗户过火燃烧;5时14分,三楼楼梯间出现火光,三楼楼梯口窗户过火燃烧,火灾遇难人员均位于303室。

经现场勘查鉴定、检验检测和起火原因分析,认定桑植县澧源镇“11·16”较大事故系锂电池发生热失控引发。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的原因包括:火灾发现较晚,失去处置初期火灾的时机;外搭防盗网储物空间是竖向蔓延的主要原因;发现火灾时处置方式不当,加快火灾发展;火灾荷载大,火势发展燃烧猛烈。

造成人员伤亡的原因包括:未第一时间逃生,错过黄金逃生时间;火势和防盗网封堵了逃生通道,被困人员无法逃生。

事故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203室租赁户宋某某,在203室内存放废旧锂电池导致引发火灾,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失火罪被桑植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14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建议责成桑植县人民政府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县安全生产会上对澧源镇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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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34 | 2024_湖南_郴州桂阳_1·29_一般_市场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关于蔡伦路商贸城"1·29"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06-24 16:18 来源:消防大队)

2024年1月29日20时13分许,桂阳县蔡伦路商贸城起火,一楼和二楼部分区域过火,该起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过火面积约12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672041.66元(其中商户损失481641.66元,公共区域损失190400元)。该起事故发生在春节前夕敏感节点,给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网络上酝酿出一定负面舆情,引起市委市政府关注,要求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处置组,责成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责任。经综合调查,现将火灾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桂阳县商贸城于1998年建成并开市,是我县最大的综合市场,占地面积5400平方米,建筑面积17420平方米,分A、B、C三栋大楼,A栋1-4层营业,B、C 栋1-3层营业。现配备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系统、室内消火栓、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二、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9日20时13分许,桂阳县蔡伦路商贸城发生火灾;20时44分,桂阳县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桂阳县蔡伦路的商贸城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商贸城一楼4个商铺、二楼3个商铺内商品及室内外装修不同程度烧损,过火面积约120平方米,同时70户商户业主申报存在不同程度水渍、烟熏受损,无人员伤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672041.66元,属一般火灾事故。

三、火灾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原因。经现场走访调查及视频分析,判定起火原因为一层内部西部楼梯第11步台梯南侧放置的蜂窝煤炉无人看管引燃周围可燃物着火成灾。

(二)火灾发展。一层内部西部楼梯第11步台梯南侧放置的蜂窝煤炉引燃周围可燃物后,因相邻一楼农贸区南侧内部走道周边堆放可燃杂物,导致火灾发生后向周边蔓延;同时消控室值班人员脱岗致使未能第一时间发现火情并及时报警处置。

(三)火灾扑救。2024年1月29日20时55分,县消防救援大队8车56人到达现场,组织力量分别对一楼、二楼着火区域开展内攻扑救;21时10分火势被控制;21时25分火势被扑灭。

(四)火灾调查。1月29日22时许,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对火灾现场进行封闭;1月29日23时许,县消防救援大队提取内部监控视频予以调查分析;1月30日,市消防救援支队调度火灾事故调查6名专家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提取了位于市场一层内部西部楼梯第11步台梯南侧放置的蜂窝煤炉;对张某、李某等23人进行了询问谈话;调取了1月29日县城区内的气象情况记录及1月29日商贸城用电记录。综合判断此次火灾起火原因是一层内部西部楼梯第11步台梯南侧放置的蜂窝煤炉无人看管引燃周围可燃物着火成灾。

四、火灾事故成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张某于1月29日晚上18时47分至18时55分将未熄灭的煤炉及第一把遮阳伞放置在起火点附近;李正正于19时14分将第二把遮阳伞放置在起火点附近;煤炉内火源是本次火灾的引火源,遮阳伞被引燃是造成火灾蔓延失控的直接原因;张某、李某二人行为是造成本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共同负有事故主要责任。

(二)间接原因

五、相关单位、部门履职情况

(一)单位管理情况。2022年至今桂阳商贸城由资兴市牵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日常保洁、安全管理、保卫巡逻等。资兴市牵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王某,桂阳商贸城市场项目部负责人张某,共19名员工,根据该公司值班制度安排,1月29日晚,消控室值班人员为何某、史某两人,火灾发生时,消防控制室人员脱岗未及时发现控制室报警信号致使火灾发展蔓延扩大。资兴市牵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巡查人员不到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脱岗致使火灾蔓延扩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GB/T 40248-2021)5.6.4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严格执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二)部门履职情况。

六、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处理建议

(一)火灾直接责任人张某、李某:张某、李某两人因违法相关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明火、堆放可燃杂物,涉嫌过失引发火灾;前期已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进行拘留(李某被给予行政拘留15日;张某因体检不合格,公安机关未进行拘留);经损失核定,已超过50万元,达到失火罪定案标准,建议由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加强衔接,进一步深入调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情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火灾相关责任人A-171号、A-1136号商铺业主:分别占用通道堆放易燃可燃杂物(货物),对火灾蔓延扩大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市场服务中心、公安部门先期组织调解处理,必要时协助受损商户提请法律诉讼。

(三)资兴市牵福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消防安全巡查流于形式,值班人员脱岗漏岗,未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置火情,致使火灾蔓延和损失扩大,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县住建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其履职不到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桂阳县市场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1、桂阳县市场服务中心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力,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责成县市场服务中心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由县安委会对桂阳县市场服务中心予以"黄牌"警示6个月处理。2、桂阳县市场服务中心党总支书记、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对商贸城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3、桂阳县市场服务中心商贸城市场管理所所长,负责商贸城市场监管办、商贸城市场管理所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4、桂阳县市场服务中心商贸城市场管理消防专干,负责商贸城市场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疏于管理,日常监督不力,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

(五)鹿峰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1、鹿峰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责成鹿峰街道办事处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由县安委会对鹿峰街道办事处予以"黄牌"警示6个月处理。2、桂阳县鹿峰街道办事处消防专干,负责协助开展鹿峰街道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对辖区内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促不力,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商贸城火灾事故发生在新春佳节前夕,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损失,但火灾时间节点敏感,火灾事故场所特殊,给商户和周边群众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事件在网络上发酵舆情,造成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严抓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全县的火灾形势稳定。

(二)压实责任,传导压力。此次火灾虽属于一般事故,但造成大量商户在重要时段正常经营受到影响,多户商户遭受损失,影响了社会稳定,损害了桂阳形象。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商贸城农贸区域夜间安全巡查管理流于形式,巡查值守层层失守,火灾直接责任人无视场所危险性使用明火取暖,巡查管理人员未在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并制止违规用火行为,值班值守人员未落实值班制度,监管部门未督促管理单位严格履行责任。需进一步压实消防安全责任,狠抓源头管控和日常管理,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强化技防,落实人防。县委县政府前期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商贸城消防设施升级改造,发生火灾后建筑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时启动,在抑制火势蔓延,为消防部门快速救援处置赢得了宝贵时间。下一步,各行业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消防基础设施的重要性,持续推进隐患排查整治;要强化智慧监管,结合实际在本行业领域全面推广安装联网式智慧感烟报警器,提升警情预警能力;要强化安全管控队伍建设,督促人员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FD11235 | 2024_湖南君山12_17火灾.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湖南君山12·17火灾

“12·17”广兴洲镇六支渠村南洲片*组曾某某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 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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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7日,君山区广兴洲镇六支渠村南洲片*组曾某某住宅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50㎡,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火灾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迅速作出指示,调度部署救援,并要求妥善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善后工作,要尽快查明原因,依法追责,吸取经验教训,认真排查隐患,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安全形势稳定。区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广兴洲镇政府、应急办、派出所等相关负责人先后赶赴现场指挥调度,成功处置了此次火灾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岳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方腊初同志为组长,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鲁海峰为常务副组长,政府办副主任花中孝、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唐宝塔、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田振为副组长的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调查组制定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方案,并邀请岳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指导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个别谈话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毛某某(死者),女,77岁,身份证号码:430621******0549,系广兴洲镇六支渠村南洲片组曾某某母亲,住曾某某家中。患有症,***等疾病,已瘫痪在床,起床需要子女撑扶。

曾某某(伤者),男,83岁,身份证号码:430621******0519,系广兴洲镇六支渠村南洲片*组曾某某父亲,住曾某某家中,于2023年身患**症。

(二)起火场所概况

起火建筑为曾某某农村自建房,建于2006年,位于君山区广兴洲镇六支渠村南洲片*组。建筑坐北朝南,为单层砖瓦结构,东西向宽约16米,南北向宽约11米,总面积约176㎡,住房北侧,毗邻5间杂物间,约60㎡。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17日22时44分43秒,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岳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出警指令,称君山区广兴洲镇六支渠村南洲片*组曾某某住宅发生火灾。君山大队先后调派广兴洲镇政府专职消防站和中堂路消防站5台消防车25人赶赴现场。23时01分,广兴洲政府专职消防站抵达现场,23时35分,中堂路消防救援站抵达现场,18日凌晨0时05分,火势完全控制,在曾某某家住宅自西向东第三间卧室发现被困人,0时10分,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1时40分,火灾现场清理完毕。

(二)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2.17”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火灾直接经济损失88797.5元。

(三)应急处置情况

根据君山区火灾应急预案,现场工作人员分为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工作)、疏散警戒组(负责现场无关人员管控、车辆的疏散及现场警戒工作)、联络组(负责医疗、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联络工作)、维稳组(负责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工作)四个小组,全力做好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四)善后处置情况

广兴洲镇政府工作人员分为三个组:1、特事特办组,协助家属、相关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2、协助组,安抚死者家属情绪,协助办理死者后事、丧事;3、现场维护组,保护事故现场、保障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安全进行。

三、火灾事故调查

按照综合协调、现场保护、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损失统计的任务分工全面开展工作。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报请岳阳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派专家指导现场勘验。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房屋内部物品排放和其他有关情况对第一发现人、第一报警人、家属、消防救援人员等5名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5份。

(一)起火时间认定

根据报警时间、救援力量到达现场时间和见证人对火灾现场情况描述,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2月17日22时24分许。

(二)起火部位认定

经对曾某某住宅进行勘验,曾某某住宅中间为大堂,大堂西侧为曾某某卧室,大堂东侧从西往东为曾某某父母卧室及厨房、厕所,大堂北侧为杂屋;北侧杂屋无过火痕迹;曾某某卧室残留横梁完整度比大堂完整度高;东侧墙面抹灰层比西侧脱落严重;曾某某卧室入户房门门框碳化痕迹靠近大堂一侧比另一侧严重;中间大堂残留横梁较曾某某父母卧室多且完整度高;残留隔板上侧烧损,下侧有完好部位;大堂通向曾某某父母卧室房门门框碳化痕迹呈靠近曾某某父母卧室一侧碳化痕迹严重;通向杂屋的门框呈现上端比下端烧损严重痕迹;厨房及厕所仍有大量横梁支撑,未掉落;烟熏过火痕迹不明显;东墙放置的冰箱上半部烧损程度比下半部严重;地面桌椅基本保持完好。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曾某某父母卧室。

(三)起火点的认定

经对曾某某父母卧室进行勘查,曾某某父母卧室西北角放置一张老式木床,木床南侧紧贴西墙放置一张小铁床;木床烧损严重,已成灰烬;铁床北侧床头旁放置一烤火金属圆桶,铁床北侧床头变形痕迹比南侧严重,西侧床框变形比东侧严重;西墙下部抹灰层脱落痕迹比东墙脱落程度严重;北侧窗户残留窗框西侧比东侧严重,从西往东烧损程度呈减弱趋势;从曾某某父母卧室通往大堂及厨房的两张门门框烧损痕迹呈现靠近曾某某父母卧室一侧烧损严重;东墙残留盒装牛奶靠近床铺一侧烧损呈由下往上斜坡状;卧室内物品烧损痕迹呈越靠近烤火金属圆桶越严重趋势。因此,综合认定起火点位于曾某某父母卧室烤火金属圆桶所在处。

(四)起火原因认定

经询问知情人及从气象部门调取的气象信息,证明起火当天为晴好天气,无雷电现象,可排除因雷击引发火灾;故障线路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为二次短路,可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经调查询问,起火当天,附近居民,未发现可疑人员,也未发现可疑迹象,可排除人为放火;经现场勘验,发现起火部位放置1个烤火金属圆桶,内部存在12cm深充分燃烧灰烬残留,经询问知情人,确认起火前卧室内放置有火源的烤火金属圆桶,金属圆桶距离铁床20cm,因此,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烤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

根据火灾发生时间、地点、以及现场勘查、调查询问、专业机构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火灾成因分析,认定“12.17”火灾事故属于非生产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分析

直接责任:监护人曾某某对瘫痪在床的母亲及精神失常的父亲在监管、看护上不力,在当天外出打工劳作后,一时疏忽,睡觉前未将存在火源的烤火桶搬离父母卧室,烤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发生火灾,承担火灾的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

根据省、市、区工作部署,广兴洲镇政府先后于2024年11月20日、12月4日、12月14日召开会议,部署了“敲门行动”、安全生产暨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及今冬明春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经调查走访、个别谈话,了解到广兴洲镇政府虽然按要求部署了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和“敲门行动”,但是在打通基层消防安全工作“最后一公里”上落实还不到位。胡毅作为广兴洲镇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和“敲门行动”具体实施人,未对村委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工作落实还不到位。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条规定。

六支渠村村委于2024年11月27日召开会议,部署了冬春“敲门行动”工作,强调了居民烤火取暖、用电、用气安全问题,并要求对无监护人的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病残人员等弱势群体开展入户宣传。日常利用村村响广播及微信群开展了宣传工作。但是村委以曾某某父母有监护人,没有将曾某某一家列入重点人群关注,上门宣传行动迟缓,思想上麻痹大意,没有第一时间入户宣传。周锡军作为六支渠村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进入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开展以来,未对村委委员“敲门行动”落实情况进行督促。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周浩作为冬春火灾防控“敲门行动”的具体实施负责人,未对曾某某家进行入户宣传培训,工作落实不力。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程萍作为第一网格员(自2021年1月开始分管南洲片1、7、8、9)。经走访六支渠村七组部分居民,反映基层网格员未开展“敲门行动”,工作落实不到位。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二)处理建议

曾某某,男,火灾死者儿子。鉴于家属伤亡,烧损为自身财产,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六支渠村村委对其进行训诫,火灾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本人承担。

胡毅,男,广兴洲镇应急办专干。根据《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广兴洲镇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周锡军,男,村党总支书记、村主任。根据《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广兴洲镇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由镇纪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周浩,男,村支委委员、治保主任,根据《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广兴洲镇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由镇纪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程萍,女,村委委员。根据《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广兴洲镇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由镇纪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责令广兴洲镇政府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广兴洲镇政府2024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评优评先资格。

六、事故防范措施与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30号)等文件要求,对下一步火灾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居民消防宣传教育,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各级要分行业分部门对主管行业、场所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工作,镇(街道)和村(社区)要组织居(村)民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发放消防安全常识宣传资料,并围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三清、三关”、家庭火灾预防、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火灾自救与逃生等内容进行宣传教育。切实开展好“敲门行动”工作,重点关注独居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确保不遗一户、不漏一人。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让居(村)民在脑海中形成安全无小事的意识,切实帮助提高火灾预防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

(二)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各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镇(街道)要强化当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落实,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充分发挥基层社区消防安全网格管理作用,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排查全覆盖、隐患零容忍、整治见实效”。深入排查学校、幼儿园、商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居民小区、餐饮业、液化气经营户以及高层建筑等火灾隐患,严格整治占用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堵塞锁闭和违规住人等问题,加大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控。开展生活用电隐患排查,对“九小”场所、棚户区、老旧小区等场所的生活用电开展全面检查,对线路老化、超负荷用电、私拉乱接、电气线路长时间通电无人看管等隐患进行集中整治,强化用电管理,谨防电气火灾。

(三)进一步落实消防制度,强化消防的物防技防措施。消防制度要严格落实并上墙。商业网点和住宿场所应当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住宿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得穿越经营场所,应直通室外。公共场所外窗严禁使用金属防盗网,家庭使用金属防盗网应预留紧急出口,便于疏散逃生。公共场所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家庭也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缓降器或救生绳等灭火和紧急救生器材。对棚户区、老旧小区或没有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采取引导居民自行购买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便于及时发现火情并预警,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安装简易喷淋灭火系统,立足于自防自救。

(四)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应急救援工作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应急值班值守,确保险情发生后能迅速到场参与应急处置,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深入推进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加强人员、车辆装备、设施器材的配置配备,实施联勤联动联训制度,对微型消防站实施统一调度指挥,确保高效实体化运行,全面提升微型消防站应急处置能力。基层村(社区)志愿消防队、物业服务公司要组织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初期火灾快速处置能力,鼓励邻里间建立互助关系,共同应对火灾风险。

君山区“12·17”曾某某住宅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12月30日

FD11236 | 2024_湖南岳阳君山区广兴洲镇六支渠村12·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12·17”广兴洲镇六支渠村南洲片*组曾某某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12·17”广兴洲镇六支渠村南洲片*组曾某某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 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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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7日,君山区广兴洲镇六支渠村南洲片*组曾某某住宅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50㎡,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火灾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迅速作出指示,调度部署救援,并要求妥善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善后工作,要尽快查明原因,依法追责,吸取经验教训,认真排查隐患,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安全形势稳定。区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广兴洲镇政府、应急办、派出所等相关负责人先后赶赴现场指挥调度,成功处置了此次火灾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岳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方腊初同志为组长,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鲁海峰为常务副组长,政府办副主任花中孝、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唐宝塔、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田振为副组长的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调查组制定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方案,并邀请岳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指导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个别谈话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毛某某(死者),女,77岁,身份证号码:430621******0549,系广兴洲镇六支渠村南洲片组曾某某母亲,住曾某某家中。患有症,***等疾病,已瘫痪在床,起床需要子女撑扶。

曾某某(伤者),男,83岁,身份证号码:430621******0519,系广兴洲镇六支渠村南洲片*组曾某某父亲,住曾某某家中,于2023年身患**症。

(二)起火场所概况

起火建筑为曾某某农村自建房,建于2006年,位于君山区广兴洲镇六支渠村南洲片*组。建筑坐北朝南,为单层砖瓦结构,东西向宽约16米,南北向宽约11米,总面积约176㎡,住房北侧,毗邻5间杂物间,约60㎡。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17日22时44分43秒,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岳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出警指令,称君山区广兴洲镇六支渠村南洲片*组曾某某住宅发生火灾。君山大队先后调派广兴洲镇政府专职消防站和中堂路消防站5台消防车25人赶赴现场。23时01分,广兴洲政府专职消防站抵达现场,23时35分,中堂路消防救援站抵达现场,18日凌晨0时05分,火势完全控制,在曾某某家住宅自西向东第三间卧室发现被困人,0时10分,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1时40分,火灾现场清理完毕。

(二)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2.17”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火灾直接经济损失88797.5元。

(三)应急处置情况

根据君山区火灾应急预案,现场工作人员分为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工作)、疏散警戒组(负责现场无关人员管控、车辆的疏散及现场警戒工作)、联络组(负责医疗、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联络工作)、维稳组(负责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工作)四个小组,全力做好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四)善后处置情况

广兴洲镇政府工作人员分为三个组:1、特事特办组,协助家属、相关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2、协助组,安抚死者家属情绪,协助办理死者后事、丧事;3、现场维护组,保护事故现场、保障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安全进行。

三、火灾事故调查

按照综合协调、现场保护、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损失统计的任务分工全面开展工作。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报请岳阳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派专家指导现场勘验。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房屋内部物品排放和其他有关情况对第一发现人、第一报警人、家属、消防救援人员等5名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5份。

(一)起火时间认定

根据报警时间、救援力量到达现场时间和见证人对火灾现场情况描述,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2月17日22时24分许。

(二)起火部位认定

经对曾某某住宅进行勘验,曾某某住宅中间为大堂,大堂西侧为曾某某卧室,大堂东侧从西往东为曾某某父母卧室及厨房、厕所,大堂北侧为杂屋;北侧杂屋无过火痕迹;曾某某卧室残留横梁完整度比大堂完整度高;东侧墙面抹灰层比西侧脱落严重;曾某某卧室入户房门门框碳化痕迹靠近大堂一侧比另一侧严重;中间大堂残留横梁较曾某某父母卧室多且完整度高;残留隔板上侧烧损,下侧有完好部位;大堂通向曾某某父母卧室房门门框碳化痕迹呈靠近曾某某父母卧室一侧碳化痕迹严重;通向杂屋的门框呈现上端比下端烧损严重痕迹;厨房及厕所仍有大量横梁支撑,未掉落;烟熏过火痕迹不明显;东墙放置的冰箱上半部烧损程度比下半部严重;地面桌椅基本保持完好。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曾某某父母卧室。

(三)起火点的认定

经对曾某某父母卧室进行勘查,曾某某父母卧室西北角放置一张老式木床,木床南侧紧贴西墙放置一张小铁床;木床烧损严重,已成灰烬;铁床北侧床头旁放置一烤火金属圆桶,铁床北侧床头变形痕迹比南侧严重,西侧床框变形比东侧严重;西墙下部抹灰层脱落痕迹比东墙脱落程度严重;北侧窗户残留窗框西侧比东侧严重,从西往东烧损程度呈减弱趋势;从曾某某父母卧室通往大堂及厨房的两张门门框烧损痕迹呈现靠近曾某某父母卧室一侧烧损严重;东墙残留盒装牛奶靠近床铺一侧烧损呈由下往上斜坡状;卧室内物品烧损痕迹呈越靠近烤火金属圆桶越严重趋势。因此,综合认定起火点位于曾某某父母卧室烤火金属圆桶所在处。

(四)起火原因认定

经询问知情人及从气象部门调取的气象信息,证明起火当天为晴好天气,无雷电现象,可排除因雷击引发火灾;故障线路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为二次短路,可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经调查询问,起火当天,附近居民,未发现可疑人员,也未发现可疑迹象,可排除人为放火;经现场勘验,发现起火部位放置1个烤火金属圆桶,内部存在12cm深充分燃烧灰烬残留,经询问知情人,确认起火前卧室内放置有火源的烤火金属圆桶,金属圆桶距离铁床20cm,因此,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烤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

根据火灾发生时间、地点、以及现场勘查、调查询问、专业机构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火灾成因分析,认定“12.17”火灾事故属于非生产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分析

直接责任:监护人曾某某对瘫痪在床的母亲及精神失常的父亲在监管、看护上不力,在当天外出打工劳作后,一时疏忽,睡觉前未将存在火源的烤火桶搬离父母卧室,烤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发生火灾,承担火灾的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

根据省、市、区工作部署,广兴洲镇政府先后于2024年11月20日、12月4日、12月14日召开会议,部署了“敲门行动”、安全生产暨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及今冬明春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经调查走访、个别谈话,了解到广兴洲镇政府虽然按要求部署了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和“敲门行动”,但是在打通基层消防安全工作“最后一公里”上落实还不到位。胡毅作为广兴洲镇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和“敲门行动”具体实施人,未对村委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工作落实还不到位。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条规定。

六支渠村村委于2024年11月27日召开会议,部署了冬春“敲门行动”工作,强调了居民烤火取暖、用电、用气安全问题,并要求对无监护人的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病残人员等弱势群体开展入户宣传。日常利用村村响广播及微信群开展了宣传工作。但是村委以曾某某父母有监护人,没有将曾某某一家列入重点人群关注,上门宣传行动迟缓,思想上麻痹大意,没有第一时间入户宣传。周锡军作为六支渠村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进入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开展以来,未对村委委员“敲门行动”落实情况进行督促。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周浩作为冬春火灾防控“敲门行动”的具体实施负责人,未对曾某某家进行入户宣传培训,工作落实不力。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程萍作为第一网格员(自2021年1月开始分管南洲片1、7、8、9)。经走访六支渠村七组部分居民,反映基层网格员未开展“敲门行动”,工作落实不到位。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二)处理建议

曾某某,男,火灾死者儿子。鉴于家属伤亡,烧损为自身财产,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六支渠村村委对其进行训诫,火灾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本人承担。

胡毅,男,广兴洲镇应急办专干。根据《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广兴洲镇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周锡军,男,村党总支书记、村主任。根据《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广兴洲镇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由镇纪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周浩,男,村支委委员、治保主任,根据《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广兴洲镇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由镇纪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程萍,女,村委委员。根据《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广兴洲镇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由镇纪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责令广兴洲镇政府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广兴洲镇政府2024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评优评先资格。

六、事故防范措施与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30号)等文件要求,对下一步火灾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居民消防宣传教育,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各级要分行业分部门对主管行业、场所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工作,镇(街道)和村(社区)要组织居(村)民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发放消防安全常识宣传资料,并围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三清、三关”、家庭火灾预防、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火灾自救与逃生等内容进行宣传教育。切实开展好“敲门行动”工作,重点关注独居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确保不遗一户、不漏一人。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让居(村)民在脑海中形成安全无小事的意识,切实帮助提高火灾预防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

(二)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各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镇(街道)要强化当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落实,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充分发挥基层社区消防安全网格管理作用,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排查全覆盖、隐患零容忍、整治见实效”。深入排查学校、幼儿园、商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居民小区、餐饮业、液化气经营户以及高层建筑等火灾隐患,严格整治占用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堵塞锁闭和违规住人等问题,加大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控。开展生活用电隐患排查,对“九小”场所、棚户区、老旧小区等场所的生活用电开展全面检查,对线路老化、超负荷用电、私拉乱接、电气线路长时间通电无人看管等隐患进行集中整治,强化用电管理,谨防电气火灾。

(三)进一步落实消防制度,强化消防的物防技防措施。消防制度要严格落实并上墙。商业网点和住宿场所应当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住宿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得穿越经营场所,应直通室外。公共场所外窗严禁使用金属防盗网,家庭使用金属防盗网应预留紧急出口,便于疏散逃生。公共场所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家庭也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缓降器或救生绳等灭火和紧急救生器材。对棚户区、老旧小区或没有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采取引导居民自行购买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便于及时发现火情并预警,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安装简易喷淋灭火系统,立足于自防自救。

(四)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应急救援工作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应急值班值守,确保险情发生后能迅速到场参与应急处置,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深入推进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加强人员、车辆装备、设施器材的配置配备,实施联勤联动联训制度,对微型消防站实施统一调度指挥,确保高效实体化运行,全面提升微型消防站应急处置能力。基层村(社区)志愿消防队、物业服务公司要组织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初期火灾快速处置能力,鼓励邻里间建立互助关系,共同应对火灾风险。

君山区“12·17”曾某某住宅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12月30日

FD11237 | 2024_湖南张家界永定山城上品小区2_6火灾.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湖南张家界永定山城上品小区2·6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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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永定区山城上品小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字体[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4-04-15 作者:

2024年2月6日,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山城上品小区S7栋A单元1903号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0.3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3000元。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大庸桥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先后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彭道远为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肜毅、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罗飞为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区纪委监委、大庸桥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2·6”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依法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概况

起火建筑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山城上品小区S7栋,钢混结构,共24层,总建筑面积25537.26平方米,使用性质为住宅。起火场所为该建筑A单元1903号房,户主为何某,男,身份证号码:430802************。起火部位位于该房屋东侧客卧。

二、灭火救援情况

2024年2月6日17时32分,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张家界市公安局信息反馈: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山城上品小区S7栋A单元1903号房发生火灾致1人死亡警情,经核查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未接报和处置该警情。

三、火灾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何某(男,41岁,身份证号码:430802************)死亡。火灾过火面积约0.3平方米,主要烧毁山城上品小区S7栋A单元1903号房东侧客卧床铺、床单、床褥等物品。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8000元。

四、火灾事故认定情况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永定区公安分局大桥派出所于2023年12月19日7时53分接到报警,根据被收录在期刊《消防理论研究》中的论文《棉被阴燃火灾实验研究》研究,其对无被套棉被阴燃进行实验,实验显示棉絮的空隙较大,加之环境风流的作用,散热速度较快,产生的热量不易积聚,只会出现阴燃而不会出现明火,经过45分钟,无被套棉絮虽被烧黑,但未出现明火。该研究实验与“2·6”火灾情况相近,综合火灾发展规律、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情况,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2月6日6时35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经现场勘验,山城上品小区S7栋A单元1903号房入户门位于西侧,入户后北侧依次为客厅、阳台,南侧为餐厅,餐厅东侧依次为厨房、卫生间和主卧,客厅东侧依次为客卧一和客卧二。房屋整体无过火和烟熏痕迹,客卧二床铺南侧边缘过火,呈长条形阴燃痕迹,房间整体无过火和烟熏痕迹。起火部位综合认定为山城上品小区S7栋A单元1903号房客卧二处。

(三)起火点的认定。客卧二房间西南侧为房门,进门后东侧(靠南墙)为衣柜,东北侧为床铺,床铺靠北侧和东侧墙体摆放,床头朝东侧,紧邻床头南侧(靠东墙)摆放一个床头柜。床铺南侧床单、床褥边缘过火,呈长条形阴燃痕迹。结合询问笔录,综合认定起火点位于客卧二内呈东西方向摆放的床铺南侧边缘距东墙0.3米处。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烟头引起床褥和床单阴燃引发火灾。

五、相关基层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一)大庸桥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大庸桥街道办事处成立了消防安全委员会并明确各自职责,建立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大庸桥街道志愿消防队管理制度,制定了大庸桥办事处2023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成立了大庸桥街道应急消防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了潜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敲门行动”、消防安全重点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仓储物流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行动,共排查餐饮企业452家,重点消防安全隐患单位、人员密集场所26家,经营性自建房、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销号74家,消防安全排查整改416家;利用多种方式开展消防宣传,发放宣传单、张贴海报15000多份,组织开展3次集中消防教育培训。街道办事处消安委实体化运行未完全落实到位,未定期召开消安委联席会议研究消防工作;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建设不完备,消防器材配备不足;消防宣传工作浮于表面,实际效果有限。

(二)大桥派出所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大桥派出所在对辖区各类场所、单位、社区开展治安检查的同时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2023年四季度检查社会单位150家,发现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348处。

(三)大庸桥居委会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大庸桥社区居委会利用巡逻车、喇叭、天门清风群、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并发动居民小组组长、物业小区负责人、社区网格员在辖区内开展冬春火灾知识宣传,开展“敲门行动”进行上门消防宣传,对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商户、公司企业进行消防安全指导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消防安全问题及时整改。但消防安全宣传提示覆盖面不广、效果不明显,仍有部分群众对基本的消防常识不了解不掌握,村志愿消防队消防器材配备不足。

六、事故性质和责任追究处理建议

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及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一般火灾事故。

(一)鉴于火灾直接责任人何某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责成大庸桥社区向大庸桥街道办事处做出深刻检查。

七、下一步工作对策

(一)健全基层消防组织,压实基层消防责任。要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提升城乡火灾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紧抓不放,要把末端管控做到位,建立领导包片责任制。各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村(社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要实体化运行,充分运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组织网格员、治安巡逻队员、驻村辅警加强消防安全巡查检查。

(二)深入排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除火灾风险。要进一步落实上级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冬春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发动各行业部门、基层单位全面开展隐患排查,重点排查“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医养机构、公共娱乐、“多合一”等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不放心场所。对排查出的问题形成台账,逐一明确整改单位、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确保火灾隐患整改消除。

(三)加强多种队伍建设,提升灭火救援能力。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对现有队伍的强化培训和联合演练,将微型消防站、乡镇消防队纳入消防灭火救援调度体系,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各乡镇(街道)要组织村(社区)干部、网格员、志愿者开展“敲门行动”,上门入户宣传,对老弱病残孕等重点人群要登记在册,重点关注。要采用发放传单、利用宣传车、“村村响”、户外显示屏、LED标语、手机短信、微信抖音等工具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要扎实推进消防宣传“五进”工作,组织常态化应急疏散培训演练,教育和引导群众加强自我防护,提高火灾风险辨识和防范能力,减少和杜绝“小火亡人”事故的发生。

永定区“2·6”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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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38 | 2024_湖南株洲8.28金园大厦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湖南株洲“8.28”金园大厦火灾事故

1.事故时间:2013 年8 月28 日

2.事故地点:株洲芦淞区金园大厦

3.伤亡情况:6 死

4.事故经济损失:待统计

5.事故类别:火灾事故

6.事故等级:较大事故

7.事故经过:

2013 年8 月28 日凌晨1 时20 分左右,株洲芦淞区金园大厦突发大火,导致6 人死亡。

虽然事发楼层为9 楼,但因系復式楼,实际高度为18 层。

市消防支队接警后,芦淞、特勤等3 个消防中队的9 台消防车、54 名消防官兵马上赶

到现场,及时控制住火势,并在凌晨2 时5 分左右将大火扑灭。

8.事故原因:起火原因为一层的冰箱插头接触不良,引燃边上的布沙发,导致起火。

9.事故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教训与警示:

59

1)物业管理单位应落实消防设备设施管理,确保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2)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消防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在业主家发生火灾事

故要启动预案,有及时管理行为,并积极作为,避免招致业主向物业单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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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39 | 2024_湖南桑植县澧源镇11_16较大火灾事故原因查明.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7人遇难!2层起火,遇难人员均在3层,湖南桑植县澧源镇“11·16”较大火灾事故原因查明

2024年11月16日4时30分许,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澧源镇八一路一住宅发生火灾,导致7人死亡,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经济损失约871万元。近期,张家界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布了《桑植县澧源镇“11·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起火建筑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2330平方米。地上1层西侧临街面为门店,非临街面为居民住宅。地上2至6层为居民住宅,其中2至5层为标准层,每层3户,第6层2户,共15户。局部设有地下一层,用作杂物间。起火部位位于203室,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203室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吴某某,于2022年5月12日租给宋顺手机快修店经营者宋某某。事发前,203室内客厅供宋顺手机快修店送货员宋某某和王某日常休息,室内摆放了沙发、床、木柜、烤火架、桌椅等家具,电脑、空调、饮水机、烟灶等家用电器,自行车、置物架、纸盒等生活用品以及包括屏幕、盖板、电池、塑料手机壳、充电器等在内的手机配件若干。

事故调查报告还原了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16日4时30分许,203室客厅有烟气飘散;

4时47分,203室客厅内地面连续出现跳动的映射火光;

4时49分,203室北面阳台窗户冒烟,烟气从建筑物北面向楼上蔓延;

4时52分,三楼楼梯间出现烟雾,烟气沿楼梯间向上蔓延;

5时2分6秒,303室彭某(火灾中死亡)报警;

5时3分7秒,602室宋某某报警;

5时4分35秒,303室田某(火灾中死亡)报警;

5时8分,203室北面阳台窗户冒火,火势沿北面窗户向楼上蔓延,303室阳台窗户过火燃烧;

5时12分,203室南面窗户冒火,火势沿南面窗户向楼上蔓延,303室南面窗户过火燃烧;

5时14分,三楼楼梯间出现火光(三楼监控),三楼楼梯口窗户过火燃烧,火灾遇难人员均位于303室。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经现场勘查鉴定、检验检测和起火原因分析,认定桑植县澧源镇“11·16”较大事故系锂电池发生热失控引发。

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的原因包括:一是火灾发现比较晚,失去处置初期火灾的时机。监控视频显示,4时30分37秒,203室客厅区域开始冒烟,指挥中心接到第一报警时间为5时02分06秒,前后相差超过30分钟,火灾被发现时火势已变大,难以有效处置。二是外搭防盗网储物空间是竖向蔓延的主要原因。203室拆除客厅南侧窗间墙加设宽度为80厘米的防盗网用作储物空间,303室在三楼楼梯间外墙窗口加设宽度为50厘米的防盗网并堆放大量可燃物,203室着火后,火势通过储物空间迅速向303室蔓延。三是发现火灾时处置方式不当,加快火灾发展。住在602室的宋某某发现火灾后,迅速下楼打开203室户门查看情况,当发现大量烟气往外冒出,无法进入室内处置后,在未关闭户门的情况下,直接上楼组织家人逃生,导致203室户门在火灾发生后长时间处于敞开状态,烟气通过入户门迅速进入楼梯间,同时,新鲜空气不断补入,加速火灾蔓延扩大。四是火灾荷载大,火势发展燃烧猛烈。过火的住宅室内吊顶、墙面、隔断采用大量木质材料装修,203室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在住宅内存放包括塑料手机壳、手机盖板、屏幕、充电器、锂电池等在内的各种手机配件,加大火灾荷载大,燃烧猛烈。

造成人员伤亡的原因包括:一是未第一时间逃生,错过黄金逃生时间。5时2分6秒彭某(火灾中死亡)报警;监控显示:5时6分10秒,203室北面阳台窗户有明火冒出,伴随大量黑色烟气,此时303室尚未着火,从报警到明火出现有近4分钟时间,303室被困人员具有逃生时机。二是火势和防盗网封堵了逃生通道,被困人员无法逃生。303室入户门与防盗网储物空间相近,303室着火后,入户门被火封堵,且203室户门未关闭,大量烟气涌进入楼梯间,303室被困人员无法从入户门逃生。303室所有窗户均设有防盗网,进一步封堵人员逃生通道,导致被困人员发现火灾后无法逃生。

事故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203室租赁户宋某某,在203室内存放废旧锂电池导致引发火灾,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失火罪于2024 年11月17日被桑植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14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根据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建议责成桑植县人民政府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建议责成桑植县人民政府在全县安全生产会上对澧源镇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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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40 | 2024_湖南湘潭岳塘区向阳村2·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湘潭市岳塘区“2·15”向阳村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湘潭市岳塘区“2•15”向阳村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岳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nxtyt.gov.cn 发布时间:2024-05-20 15:39 点击量:1-->

2024年2月15日16时许,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向阳村8号9栋2单元101号曾某某住宅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一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迅速作出批示,要求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根据湘潭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常务副区长某某某任组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某某任第一副组长,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岳塘公安分局、区委网信办、岳塘区消防救援大队、五里堆街道相关人员参加,邀请区党风政风监督室、区政府督查室相关负责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建筑情况。湘潭市岳塘区向阳村9栋1单元某某室位于向阳村小区西面,起火建筑坐南朝北,砖混结构,总建筑面积2500㎡,地上6层,该户是第一层,建筑面积约为100㎡,房形为三室两厅结构。

(二)该楼栋配有干粉灭火器、楼栋前坪配有室外消防栓。

二、事发经过及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发经过

2月15日16时5分许,湘潭市岳塘区向阳村9栋1单元101室死者小儿子(曾某)在东头卧室吸烟时听到其在客厅烤火的母亲的呻吟声,曾某随即跑到客厅,看到母亲赵某某在呻吟,烤火被下有烟冒出,曾某赶紧掀起烤火被,这时烤火被内有明火,赵某某腿上也有明火,曾某一边将其母亲拖离烤火炉,一边拍打其母亲身上的火,因其母亲身上的火没有打灭,曾某把母亲拖到餐厅并到厨房取水灭其母亲身上的火,曾某欲将其母亲身上的火灭了后再取水去灭客厅的火,之后火势变大,客厅内沙发处陡然冒出黑烟,将曾某呛了一下,曾某赶紧退回厨房换气欲再次进入客厅灭火,此时烟雾更大了,室内能见度极低,曾某意识到危险打算通过入户门逃生,门把上温度很高也打不开,只好有退回到厕所窗户呼救,小区住户帮忙打“119”报警,16时22分,消防救援部门接到报警,立即调派力量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2024年2月15日16时12分,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向阳村8号9栋2单元101号发生火灾,支队立即调派2个消防救援站,4辆消防车,21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处置,同时大队领导遂行出动赶赴现场。16时45分,火灾被扑灭,现场1名人员死亡、1名轻伤。

(三)善后处理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火灾共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过火面积约25平方米,截至3月5日直接经济损失约58156.08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湘潭市岳塘区向阳村9栋1单元101室赵某某使用电器设备不当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湘潭市岳塘区向阳村9栋1单元101室“2.15”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赵某某,向阳村8号9栋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4303051958********。赵某某使用电器设备不当引发火灾,属于过失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建议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街道、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认真按照《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各项任务,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采取更加坚决、有力、有效的措施,夯实全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及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常态化开展网格化排查工作,建设完善“属地管理、专群结合、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管理网络,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基础。突出抓好对中小旅馆、农家乐、小商铺、小饭店、小作坊以及居民住宅小区(老旧小区)、城中村出租屋、“多合一”等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执法力度,落实“三清三查三关”工作任务,进一步夯实“敲门行动”成果。

(三)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介和微博、微信等互联网信息平台,广泛刊播火灾警示案例,发送消防安全提示,大力宣传冬季室内烤火等用火用电的安全风险;组织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等力量,常态化开展敲门行动宣传家庭 “三清三关”、电动自行车等安全常识;广泛张贴火灾防范、逃生知识宣传图,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张贴家庭各类防火宣传标识,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指导社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2•15”火灾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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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消防救援大队 】

FD11241 | 2024_湖南湘潭湘乡市新湘路街道潘家弄废品回收店9·1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湘乡市新湘路街道“9·19”潘家弄废品回收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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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行政执法

湘乡市消防救援局

湘乡市新湘路街道“9•19”潘家弄废品回收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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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xs.gov.cn 发布时间:2025-01-02 10:25 点击量:1-->

2024年9月19日15时39分许,湘乡市新湘路街道潘家弄一废品回收店发生火灾,造成民房内1人死亡(熊某某,男,汉族,69岁,身份证:4303221955********,瘫痪)。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迅速作出批示,要求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根据湘潭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某某某任组长,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纪委监委、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新湘路街道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湘乡市立文废品店位于湘乡市新湘路街道潘家弄,框架结构,坐北朝南,南北长56米,东西宽20米,北侧有局部二层,总建筑面积1120平方米,建筑四周被约2米高围墙包围,在南侧设一处大门,无其他出入口;东侧与菜地毗邻,南侧与空地毗邻,西侧与围墙毗邻,北侧与树木毗邻。

二、灭火救援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单位处置情况

2、2024年9月19日15时40分,熊某某拨打119火警电话进行报警。

(二)市委市政府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接报火灾信息后,湘乡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三)消防救援机构处置情况

第一阶段:15时43分,新湘路站到达现场,经火情侦察、询问知情人:现场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燃烧物质主要为泡沫箱和纸箱,有1人被困,具体位置不详;新湘路站迅速出两支枪交替掩护搜救组进行搜救,在东面出一支枪堵截火势向金龙花园小区蔓延。同时现场指挥员第一时间向大队、支队全勤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并请求增援。

第二阶段:15时52分,大队值班领导和东山站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大队值班领导命令,东山站占据西北角出两支枪灭火,派一个搜救组进行搜救。16时27分,被困人员救出送医救治。16时30分,明火扑灭。新湘路站负责清理现场余火,东山站清点器材归队。

三、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520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6300元,亡1人。

四、火灾原因调查情况

技术组共调查走访5余人、询问2人,制作询问笔录3份;勘验火灾现场1次,将提取的现场视频录1段。形成如下调查结论:

(一)起火时间认定

综合分析提取数据、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和火势发展蔓延规律情况,认定火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15时35分许,主要依据如下:

1、报警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15时40分02秒;

3、根据报警人询问笔录2024年9月19日15时30分左右到达废品站。

(二)起火部位认定

综合视频分析、视频指认、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现场指认以及提取货物清单等情况综合分析,认定起火部位为:废品店东南侧泡沫压块机周围。主要依据为:

(三)起火点认定

综合视频分析、视频指认、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现场指认等情况,认定起火点为:位于东侧隔墙0.2-1米,距南侧墙5.8-6.8米范围。主要依据为:

(四)起火原因认定

经视频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情况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泡沫压块机电源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主要依据为:

2、可排除人为纵火的情况。经调查询问未房间内无人员,房屋门窗完好。

4、可排除自燃情况。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在起火区域未发现有自燃性物质。

5、可排除吸烟情况。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报警人在现场未抽烟,现场未发现烟头。

五、灾害成因分析

(一)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湘乡市新湘路街道“9•19”潘家弄废品回收店火灾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二)直接原因

经调查,直接原因为泡沫压块机电源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三)间接原因

  1.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设施配备不到位,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操作时周围未对可燃物进行有效管控。

2.新湘路街道对所属监管部门、社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履职情况监督指导不力。

3.梅坪社区部署“敲门行动”责任不明确,排查有漏洞,走访上户宣传不到位。

  1. 新湘路派出所分管社区民警对此废品店,未严格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职责。
  1. 市商务局于2023下半年、2024年5月份组织对城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检查及安全生产培训,其中包括了立文废品回收店,在2024年9月的安全生产督导中,发现该废品店经营场所已经停业,后续未进行有效跟踪,实际该废品店变更了经营位置。

六、处理建议

(一)对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熊某某,作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当日生产加工时操作人员,致使泡沫压块机电源线路故障产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全面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造成1人死亡,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建议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谢某,系新湘路街道党工委书记,组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不全面,建议由分管市领导给予提醒谈话;

周某某,系市商务局副局长,对分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排查整治未形成有效闭环,建议由分管市政府给予警示约谈;

周某某,系新湘路派出所梅坪社区民警,对辖区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履职不到位,建议由市公安局分管新湘路派出所局领导,对进行提醒谈话;

  1. 潘某,系湘路街道消防专干,履行辖区监管责任不到位,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不彻底,建议由新湘路街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1. 罗某某,系梅坪社区书记,对辖区隐患单位排查不到位,“敲门行动”落实不到位,建议由新湘路街道给予全办通报批评。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各部门、乡镇(街道)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和“湘潭36条落实措施”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隐患。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懂安全“红线”意识,懂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懂本企业安全重点,懂同行业典型事故案例,守法履责。对企业法人代表、分管安全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要进行约谈或强制培训。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相关责任人,严格落实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严格内部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落实职工岗前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切实提升企业自主管理消防安全水平。

(二)深入排查化解安全风险隐患。各部门、乡镇(街道)要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定期组织研判安全风险,强化安全风险辨识,分地区、分行业、分领域制定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要加强对各地工业园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安置区、乡镇集镇中心等区域物流仓储场所以及“多合一”场所、劳密企业、中小型加工企业、小作坊、生产经营性自建房等场所的隐患排查,坚决堵住安全监管漏洞。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各部门、乡镇(街道)一是要强化企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重点加大对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培训,同时督促企业加大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投入,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一律不能上岗。二是要面向企业和社会加强消防安全宣传警示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抖音等平台发布安全提示信息、安全政策法规和警示案例。三是要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等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湘乡市新湘路街道“9•19”潘家弄

废品回收店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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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42 | 2024_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1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1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常德市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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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1•1…

三明市沙县区虬江街道月池路37号水南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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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11•1”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1月1日15时10分许,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湖南衡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2#热处理线淬火炉炉底升降油缸更换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致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切实做好事故现场善后处置,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开展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湘政发〔2022〕9号)等有关规定,经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及蒸湘区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1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湖南衡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钢工程公司”)

该单位成立于2020年5月28日(曾用名:湖南吉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R CM**,注册资本:6080万元,注册住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大栗新村10号8#园区厂房101室,法定代表人叶*,登记机关: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范围: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制造;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对外承包工程;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等。 该单位取得了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JZ安许证字[2021]00,有效期至2027年1月9日,许可范围:建筑施工;取得了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4318**,有效期至2026年1月21日, 经查,该单位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设综合管理科、安全环保科、设备运行科、工程技术科等内设科室,下辖一工区(89维修工段、特管维修工段)、二工区(340维修工段、180维修工段)、冶炼工区(炼铁维修工段)、机动工区(机动维修工段)等四个生产工区。单位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均已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在有效期内。目前该单位承接的主要业务,为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各二级厂设备维修保养和技改的项目施工。

2.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钢公司”)。

该单位成立于1998年7月8日,系省属国有企业,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代表),注册资本:4.739亿元,法定代表人:何*,注册地址:衡阳市蒸湘区大栗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185013****,登记机关: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范围:机械加工、汽车运输(限分支机构经营)、第三产业、钢材及其深加工产品、丙烷金属切割气、液化气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单位因企业运营需要,另办理了“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属三块牌子,一套人马管理模式。 经查,该单位现有在岗员工3100余人,内设安全环保部、质量管理部(检验检测中心)、设备工程部、市场投资规划部、企业管理和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下设炼钢厂、炼铁厂、89厂、180厂、219厂、340厂、720厂及特种钢管、管加工、能源等10个二级厂。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均已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在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地点,为衡钢工程公司承揽的340厂2#热处理淬火炉举升油缸更换施工作业现场。

(二)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肖,男,汉族,50岁,家庭住址:衡南县三塘镇鳌兴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40809,系衡钢工程公司现场作业人员,当班作业班组长,取得了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编号:T43042219740809),在事故中死亡。 谢,男,汉族,36岁,家庭住址:湖南省衡南县谭子山镇团岭村邓家组,身份证号码:43042219890723,系衡钢工程公司现场作业人员,当班电焊切割操作工,取得了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编号:T43042219890723),在事故中受伤。 陈*,男,汉族,36岁,身份证号码:43040519891008****,家庭住址: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五四安置房9栋2单元1906室,系衡钢工程公司现场作业人员,当班钳工,在事故中受伤。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单元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在由衡钢工程公司承揽的340厂2#热处理淬火炉举升油缸更换施工作业现场,该作业现场位于2#热处理淬火炉设备基坑(负一层)。该淬火炉由位于地面上的热处理炉和地面下设备基坑内的机械升降部分组成,地面下设备基坑属有限空间。炉底基坑呈长方形,基坑面积长18米*宽16米,面积约288平米,基坑深度4.4米,基坑南、北面两翼各布置了一个行人出入口,两出入口直线距离间距约16米,坑内布置了一套2#淬火炉举升机构及其辅属设施。基坑内环境阴暗潮湿,未安装照明设施[1],未见设置有视频监控。

2.事发区域设备设施布置情况

(1)概况。2#热处理淬火炉基坑机械举升机构由斜坡面、移动梁、液压举升油缸组成,其功能用于完成淬火炉的步进工作,实现钢管进出淬火炉。事故发生时,2#热处理淬火炉举升油缸正在实施更换作业(如图1)。

图1 事故现场照片

(2)斜坡面(斜轨道)。2#淬火炉在地面下的基坑内布置有16个水泥墩,每个墩上安装一个钢结构的斜坡面(斜轨道),斜坡角度约30°,其上层移动梁的钢轮在这个斜坡面(斜轨道)上移动,完成移动梁的升降工作。斜坡面(斜轨道)的底端安装有钢制的轮档,以限定钢轮在斜坡面(斜轨道)上的最低位置(如图2、3)。

[1]《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第3.9.2 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环境设置通风、换气和照明等设备。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第3.1.3 条: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2)人员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图2 水泥墩及斜坡面(斜轨道)平面布置图

图3 水泥墩及斜坡面(斜轨道)照片 (3)移动梁。移动梁是淬火炉机械部分上下升降的传动机构,其动力是源于安装在梁底部的两个液压缸,液压缸内的液压油在液压站的作用下,缸内油压作用于缸内的活塞上,推动活塞移动而将力量作用于移动梁上,通过钢滚轮的上、下移动,实现移动梁的升降工作(如图4)。

图4 移动梁照片 (4)液压举升油缸。设备型号 CD250B200/140-1120,油缸缸径200mm,活塞杆直径140mm,伸出最大行程1120mm,工作行程1106mm,工作压力13MPa。其安装位置位于移动梁的下部,2#淬火炉共配置有二个相同型号的液压缸,缸体安装时角度与斜坡面(斜轨道)角度一致,是推动淬火炉升降的构件,缸体两站安装有耳环形状的连接件,其下端安装在专用的水泥基础上,上端安装在移动梁上,分别与底座及移动梁上配套的耳环连接件相接,耳环孔中用轴销销住,且在销轴两端设止脱挡板,防止销轴在运动中从耳环孔中脱出,液压缸的活塞杆端(上端)与移动梁相连接(如图5、6)。

图5 液压举升油缸位置照片

图6 液压举升油缸结构图 (5)现场遗留物勘查情况 涉事基坑进出口设置了“未经许可严禁进入”安全告知牌(图7),拟更换的液压缸两根进出油管接头均已拆卸,现场油管接头裸露,未采取安全可靠的封堵措施(图8),现场可见脱离的油管接头及拆卸下的油管;淬火炉底部2个支撑钢滚轮与轮档之间存有压碎的木头,钢滚轮附近地面上遗留有碎裂的木头碎片(图9),属施工时采用木头支撑液压缸所致。衡钢工程公司《热处理淬火炉举升油缸更换施工方案》要求,在更换液压缸应采用钢性支撑,但现场未发现存有钢性支撑相关设施。 事故现场液压缸上方销铀止动挡板已完全用气割枪割除,附近散乱放置有气割枪、铁锤、扳手、撬棍、钢丝绳、手拉葫芦等工具以及两具干粉灭火器,气割枪的氧气和乙炔管线由基坑北侧出入口引入。 事故液压缸东面区域地面有较大面积液压油迹,油迹最远处距液压缸下方油管接头约8m。说明施工过程中支撑液压缸的木头被压碎后,缸体下沉,导致缸体活塞将内部液压油挤压而出,其液压油喷射距离有8m。

图7 基坑进出口安全告知牌 图8 拆卸的油管接头照片

图9 压碎的木头照片 (6)施工人员站位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并结合调查问话发现,事发时谢正在实施动火气割作业,其站位在涉事液压缸北侧;肖站位紧靠涉事液压缸南侧,其背面正对着液压缸下方油管接头;陈*站于谢**北侧约1m处,3人均面向动火切割点。

二、检验鉴定情况

(一)涉事液压缸工艺原理及其举升能力测定。

液压缸内安装有活塞和活塞杆,液压缸两端各有一个进出油管及接头,两接头分别连接来自液压站的液压油管。液压缸通过液压站提供动能,液压油将压力传递到缸内活塞上,推动活塞及活塞杆的运动完成缸体举升。当活塞杆伸出时,带动框架上升,框架下方16个钢滚轮在斜坡面(斜轨道)上升,垂直提升高度约230mm,上升到位后,平移油缸前进到位;液压缸接收到下降控制信号,液压缸活塞杆下降,带动框架下方16个钢滚轮在下降到位后,平移油缸后退到位,淬火炉步进梁一个周期完成。 经技术测算,单个液压缸举升能力为50吨,两个液压缸的举升能力为100吨,炉体、移动梁等机械升降机构重量为80吨左右,液压缸的举升能力能够匹配承载的重量。

(二)液压缸内最大液压油量的测算。

斜坡面(斜轨道)上的移动梁钢轮处于最上部的行程位置,也即活塞杆举升时伸出液压缸的最大行程位置时油缸内存油量最大。经查在用液压油品技术参数,液压缸使用的是46#抗磨液压油,在25℃时,密度0.874 kg/L。液压缸缸径200mm,活塞杆直径140mm,活塞杆行程1106mm。 缸内最大液压油量为(未去除活塞所占的部分容积):

3.14(0.1)21.1060.8741000=30.35kg

事故发生前,为了便于拆卸液压缸,除了将液压站泄压外,还将缸内活塞上升了一段距离,根据340厂提供的数据,钢轮此时的位置在斜坡面(斜轨道)的正中间,即液压缸内活塞的位置处于缸的正中间,由此可以推算出事故发生前液压缸活塞以下部分(与基础相连接的一端)的缸内油量约为缸内最大存油量的一半,也即事故发生时从油缸内喷出的液压油量为15 kg左右。

(三)伤亡鉴定情况。

  1. 11月2日,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出具的《居民死因医学证明(推断)书》(门诊号120**),对事故当事人肖死亡情况作出以下医学诊断:

(1)死亡时间:2024年11月1日16时7分; (2)直接死亡原因:烧伤后肌肉钙化。 2.11月1日,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出具的《入院记录》(病案号:6055**),对事故当事人谢受伤情况作出以下医学诊断:左项部、上臂、大腿、臀部热油烫伤 3.11月2日,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出具的《入院记录》(病案号:病案号:6066****),对事故当事人陈*受伤情况作出以下医学诊断: (1)面部热油烫伤3%TBSA II°; (2)双下肢皮肤软组织擦伤。

三、项目工程安全管理

(一)相关合同(协议)签订情况。

1.维修业务合同

2024年1月,衡钢公司(甲方)与衡钢工程公司(乙方)签订了《设备维修业务承揽合同》(编号2023123****),有效期三年,合同业务范围:340厂范围内的机械、液压、能源介质设备安全运行所需要的值班、设备维护保养、状态恢复、故障排除及相应备件修复。合同对双方安全责任载有以下内容: (1)甲方对维修工程计划和工程实施协调,对乙方检修工作实施跟踪管理,监督检查验收。 (2)乙方自备维修辅助材料 ,在检修过程中发现备品备件、原材料自身质量不合格,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3)乙方应对员工进行常态化专业培训,并负责现场维修安全确认手续,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2.安全协议

2024年2月19日,衡钢公司(甲方)与衡钢工程公司(乙方)签订了《工程业务(含检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编号HGHN-GL-0002-R****),有效期至履行业务合同及本协议全部义务,工程地点与范围:甲方各分厂。协议对双方安全责任载有以下内容: (1)甲方应对进入本单位作业的乙方人员开展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准进入作业,乙方负责提供相关人员的信息资料;乙方应依法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乙方应保持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连续稳定,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3)乙方需使用甲方设备设施、工器具、能源介质、材料的,应经甲方书面授权或经双方书面约定,乙方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接收使用。

(二)涉事项目工程概况。

因涉事液压举升油缸出现渗油现象,需要更换,340厂热处理车间点检员刘于10月29日上午制定了该更换计划,将其列入热处理车间11月1日的检修项目计划表中,并明确该更换项目的施工方负责人为衡钢工程公司维修主管唐,340厂的负责人为热处理车间机械点检员刘。 10月29日下午,340厂设备科科长李主持召开了检修协调会,340厂热处理车间副主任王、机械点检员刘、液压点检员宁及衡钢工程公司维修工段副段长李、维修主管唐参加了会议,确定了该液压缸检修更换项目。之后,王将更换施工作业任务通知下达给了李和唐。 经查,《340厂热处理车间2024年11月1日检修项目计划表》在“施工机具”、“备件资材”的确认中,未将应当列入的刚性支撑材料列入计划。

(三)施工方案编制。

10月30日,衡钢工程公司编制了《热处理淬火炉举升油缸更换施工方案》,编制人为维修主管唐,审核人为衡钢公司340厂设备副厂长吴和衡钢工程公司维修工段段长沈**。 经查,衡钢工程公司编制的施工方案中,规定了在用液压缸检修更换作业中“用刚性支撑物固定保护,防止机构下沉”,但未明确刚性支撑物具体类别,未规定刚性支撑物的安全承压要求,未明确配备刚性支撑物的具体责任人;该施工方案在设定作业步骤中,有“泄压闸阀”和“拆除油管之后油口及时封闭”的要求,但对液压缸的泄压未明确具体的操作步骤和泄压应达到的安全标准,未明确油口封闭的具体措施、方法和所需材料类别;未详细明确动火时的安全警戒距离和作业人员安全站位要求;施工方案未经技术负责人审核。

(四)安全作业审批。

11月1日,衡钢公司对涉事工程下达了《动火许可证》(编号:HGAQ-GL-0015)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编号:HGAQGL-0011-R),两项作业的安全监护人均为唐、刘,其中载明动火执行人为刘、肖;有限空间作业人员为刘、肖、陈*、谢。 经查,以上二项安全作业均未经衡钢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审核,未经相关技术负责人审核,其中《动火许可证》仅由340厂安全员王代表本单位审批同意;安全作业审批中确定的刘实际未参与涉事项目施工作业,动火切割操作人员临时由谢替代刘**。

(五)安全交底。

11月1日中午,衡钢工程公司对拟实施的四项工程项目(含涉事项目)共约12名施工人员组织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分配工作任务,组织人为衡钢工程公司维修工段段长沈、维修主管唐。安全交底只是采取会议形式口头交底,未制发详细的安全施工告知说明,并由施工人员签字确认[2],也未实施分项目逐一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经调查,涉事项目二位幸存受伤人员均未见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93号令)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到《动火许可证》。

四、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1日,衡钢工程公司承揽的340厂2#热淬火炉举升液压缸更换工作开始实施,当班作业人共3人,即肖、陈*和谢,其中肖为班组长。当班衡钢工程公司、340厂热处理车间各安排了一名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分别为唐和刘。 14时左右,三名作业人员到达基坑南入口,唐在此向3名作业人员口头交代了相关安全注意事项、整个工作流程以及施工准备工作后,便在该处地面上实施监护,接着3名作业人员进入基坑实施作业。 14时10分左右,340厂热处理车间监护人刘下到基坑作业现场,向肖交待,更换作业前要将油缸升起一点,便于在钢滚轮与轮挡之间塞钢性支撑,要泄油压和关油阀。交待完后,刘离开了现场,去到其他的作业地点检查工作。 施工作业前,肖在施工点附近放置了2具灭火器和一个接火盆,然后先按照施工方案的步骤,将需更换的液压缸升至高位举升淬火炉,接着取来用于码放钢管的木塞,将之塞在淬火炉底部的钢滚轮与轮挡之间,以防止钢滚轮下滑,随后进行了停电挂牌、泄油压、关油阀相关操作。 约15点左右,肖在安排陈拆除了液压缸上两根油管后,要谢操作气割枪将液压缸上方销轴止动挡板割除。当时谢站于液压缸北侧,肖站于液压缸南侧,陈站于谢北侧约1m处,3人均面向动火切割点。 15点05分左右,在谢正实施割除止动挡板过程中,阻塞淬火炉钢滚轮的木塞受压突然破碎,钢滚轮下滑,接着淬火炉下沉,挤压液压缸活塞杆,液压缸中的液压油受活塞挤压,从液压缸下方油管接头快速喷出,在与气割产生的火花相遇后发生剧烈燃烧,并直接喷洒在当时站在油管口正对面的肖身上,导致其全身着火,蔓延的火焰使谢、陈身上局部受伤。当时肖立即往北侧方面逃生,但在走到北出入口楼梯旁时,仰面倒地;谢、陈也快速分别从基坑南、北出入口逃至地面。

(二)应急处置情况。

15时7分左右,陈*和谢分别逃至地面后,在入口处实施监护的唐第一时间从南入口下至基坑进行救援,随后340厂热处理车间安全员王带领车间员工提干粉灭火器进入基坑进行灭火。当时基坑内尚有两处明火,一是东边区域,该处火势较大;一是北出入口楼梯边,该处火势相对较小。在扑灭了明火恢复视线后,发现肖躺在北出入口楼梯边,全身烧焦,身上只剩下一点内裤,双手上举,双腿弯曲,呼之不应。 王在火势扑灭后返回地面,分别打电话给340厂安全环保科安全科长黄*、340厂厂长刘报告了事故情况,并于15时12分左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随后,340厂安全环保科安全科长黄、340厂长刘、衡钢公司安环部副部长王、衡钢工程公司负责人叶*及衡钢工程公司维修工段段长沈等先后赶至现场,组织和指挥救援工作。 15点20分左右,先后两台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第一时间将伤者肖、陈*、谢三人送至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救治。约16时7分,因抢救无效,救治医生宣布肖**死亡。

(三)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15时11分左右,衡钢工程公司维修工段副段长李先后向其单位安全环保科科长汤、主任工程师孟、副经理(主管全面)叶报告。 15时19分,衡钢工程公司汤向衡钢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科科长刘报告,接着刘报告安全环保部副部长王*。 15时21分,王*报告衡钢副总经理朱。 15时43分,衡钢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科副科长李*报告衡阳市应急指挥中心。 15时53分,衡钢工程公司汤**向蒸湘区应急管理局张*报告。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衡钢工程公司作业人员违章使用木塞支撑,拆除的油管接头未采取安全可靠的封堵措施,在木塞受压破碎后,淬火炉下沉挤压液压缸活塞杆,液压缸中的液压油从油管接头喷出,遇气割火花发生燃烧,造成现场作业人员1人死亡、2人受伤。

(二)间接原因。

1.衡钢工程公司

(1)编制的项目施工方案不完善。施工方案未经技术负责人审核;未详细明确动火时的安全警戒距离和作业人员安全站位要求;未明确刚性支撑物的具体类别,未规定刚性支撑物的安全承压要求,也未明确配备刚性支撑物的具体责任人;对液压缸的泄压未明确具体的操作步骤和泄压应达到的安全标准,未明确油口封闭的具体措施、方法和所需材料类别。事发时拆卸的油管接头未采取安全封堵措施,导致液压油失控喷出伤人。 (2)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项目施工动火切割擅自变更作业人员,临时安排的动火作业人员未见到《动火许可证》,对相关安全要求不知情,未严格按照安全协议中,关于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更应征得衡钢公司书面同意的约定;未对施工所需设施、工器具、材料的安全质量进行严格把关,违章采用木质材料支撑。 (3)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项目施工前未严格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对施工过程中淬火炉因支撑不当下沉、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等安全风险未认真进行辨识和排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施工安全交底只是采取会议形式口头交底,未制发详细的安全施工告知说明,并由施工人员签字确认,未实施分项目逐一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交底针对性不强,安全措施不落实;未严格加强现场安全确认,在未确保安全施工所需设施、工器具、材料到位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作业人员拿取用于码放钢管的木塞代替刚性支撑。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衡钢工程公司对在职员工培训只有记录可查,无相关培训考试的具体情况,安全培训走过场;岗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施工中违章作业。

2.衡钢公司

(1)项目施工统一协调不到位。未严格履行施工合同中关于对工程实施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交底制度不落实、动火作业临时变更人员等情形;未按要求安装施工场所安全照明设施,场所视线模糊,不利于及时发现和排查事故隐患。 (2)安全作业审批把关不严。衡钢公司下达了《动火许可证》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均未经安全环保部门审核,未经相关技术负责人审核,其中《动火许可证》仅由340厂安全员代表本单位审批同意;340厂热处理车间制定的项目检修计划表中,未将应当用列入计划的刚性支撑材料列入计划。 (3)现场安全监护不严。事发前,监护人员340厂热处理车间点检员刘**到达现场检查,未指出刚性支撑配备不到位情况,未制止违章作业,且擅自脱离监护岗位,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11•1”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肖**,男,50岁,衡钢工程公司现场作业人员,当班作业班组长,违章使用木质材料代替刚性支撑,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人员(6人)。

  1. 叶*,男,43岁,中共党员,衡钢工程公司副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其作为单位实际主要负责人,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组织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负责人责任,建议由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 孟*,男,53岁,中共党员,衡钢工程公司主任工程师。对施工方案把关不严,施工技术管理、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和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 沈,男,30岁,中共党员,衡钢工程公司340维修工段段长。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安全确认不到位,组织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4. 唐,男,42岁,中共党员,衡钢工程公司热处理车间主管,项目施工安全监护人员。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监护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5. 刘,男,27岁,共青团员,衡钢公司340厂热处理车间机械点检员,项目施工安全监护人员。事发前达现场检查,未指出刚性支撑配备不到位情况,未制止违章作业,擅自脱离监护岗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确认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6. 吴,男,38岁,中共党员,衡钢公司340厂设备副厂长(党委书记)。对项目检修计划和施工方案审批把关不严,督促安全技术交底和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三)建议按公司内部规定处理人员(5人)。

  1. 李,男,51岁,群众,衡钢工程公司维修工段副段长,具体主管340 厂精整片区设备维护工作。未切实加强维修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衡钢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2. 汤,男,44岁,中共党员,衡钢工程公司安全环保科科长,主管安全和环保管理工作。维修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督促落实项目施工安全交底和现场安全确认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衡钢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3. 王,男,55岁,中共党员,衡钢公司340厂热处理车间安全员,负责340厂热处理车间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开展项目施工安全检查和督促开展现场安全确认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衡钢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4. 王,男,42岁,群众,衡钢公司340厂热处理车间副主任。组织开展项目施工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督促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衡钢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5. 杨**,男,41岁,中共党员,衡钢公司设备工程部副部长,主管设备运行、维修、设备执行标准的策划及监督检查等工作。设备维修管理不严,未严格督促检修项目计划审核把关,涉事项目计划表未将刚性支撑材料列入计划;项目施工现场督促管理不到位,未严格督促组织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安全确认。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衡钢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四)建议予以追责问责的人员(3人)

  1. 叶*,男,43岁,中共党员,衡钢工程公司副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其作为单位实际主要负责人,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组织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负责人责任,建议移交衡钢公司纪委对其予以追责。
  2. 孟*,男,53岁,中共党员,衡钢工程公司主任工程师。对施工方案把关不严,施工技术管理、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和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移交衡钢公司纪委对其予以追责。
  3. 贺*,男,38岁,中共党员,衡钢公司设备工程部部长,主管设备运行、维修及技改项目管理等工作。设备维修管理不严,未严格督促检修项目计划审核把关,涉事项目计划表未将刚性支撑材料列入计划;项目施工现场督促管理不到位,未严格督促组织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安全确认。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移交衡钢公司纪委对其予以追责。

(五)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1家)。

湖南衡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涉事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加强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未严格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事故相关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红线意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扎实落实安全生产“五到位”规定,强化安全责任到岗到人,深入开展“反三违”等专项整治,杜绝“三违”现象,保障安全生产。

(二)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要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岗位特点、人员结构组成,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安全警示教育,增强培训效果和提高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危险性辨识能力,提高职工的自保互保能力。

(三)进一步强化风险辨识与管控。事故相关单位要从严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完善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本质水平。加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环节和部位的风险辨识与重点管控,对有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进行预判,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确保作业前防护措施到位再作业,防患于未然。

(四)切实加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加强项目施工的协调统一管理,严格项目计划和安全作业的审批,进一步完善施工方案;督促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确认和施工安全监护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有关单位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的60日内,将有关责任人员处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衡阳市应急管理局。

附件:1.事故伤亡人员基本情况表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

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 “1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代公章) 2024年12月24日

附件一

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11•1”一般火灾 事故调查伤亡人员基本情况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年龄 性别 文化 程度 工种 (身份) 家庭住址 伤亡情况 肖 43042219740809** 50岁 男 初中 作业班组长 衡南县三塘镇鳌兴村 死亡 谢 43042219890723** 36岁 男 高中 当班焊接与热切割工 衡南县谭子山镇团岭村邓家组 受伤 陈* 43040519891008**** 36岁 男 初中 当班钳工 珠晖区和平乡五四安置房9栋2单元1906室 受伤

附件二

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11•1”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直接经济损失明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费用(万元) 备 注 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03.64 2 丧葬费 4.45 3 医疗救治及应急救援费 0.89 4 人道主义赔付费 52 合 计 16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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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43 | 2024_湖州长合浙江捷达科技有限公司7·12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湖州长合浙江捷达科技有限公司 “7·12”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湖州长合浙江捷达科技有限公司 “7·12”一般爆炸事故调查组 2024 年9 月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2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3 (三)事故相关生产装置及工艺基本情况................................3 (四)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8 (五)事故发生经过..................................................9 (六)事故现场情况.................................................10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1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11 (一)事故信息报送情况.............................................11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救援情况...................................12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13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13 三、事故直接原因.......................................................13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13 (一)捷达公司.....................................................13 (二)有关监管部门.................................................15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5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5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16 (三)对事故企业及其他责任人处理建议...............................16 (四)其他处理建议.................................................18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9

— 1 — 湖州长合浙江捷达科技有限公司 “7·12”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7 月12 日16 时23 分许,位于浙江省湖州市长三角 (湖州)产业合作区(以下简称长合区)的浙江捷达科技有限公 司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2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12.2 万元。 事故发生后,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党委书记、厅长许小月第一 时间作出批示:准确掌握情况,对事故调查加强督促指导,严格 落实四不放过。属地全力抢救伤员,严防次生灾害,管控好舆情。 湖州市委书记陈浩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请长合区查明事故原因, 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全市面上要举一反三,严防再发生类似的 安全生产事故。市委副书记、市长洪湖鹏也第一时间作出批示。 湖州市应急管理局、长合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均第一时间赶赴事故 现场指挥调度,省应急管理厅于事故当天迅速派工作组赴事故现 场进行调查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浙江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4 年7 月12 日,经湖州市人民政府同 意,成立由湖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市总工 会、安吉县人民政府和长合区管委会等单位有关同志参加的湖州 长合浙江捷达科技有限公司“7·12”一般爆炸事故调查组,对 事故提级调查。同时,邀请湖州市纪委市监委和湖州市人民检察

— 2 — 院派员参加,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省应急管理厅、湖州市委市政府领 导同志批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 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 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 事故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清了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 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 施建议。 事故调查认定:湖州长合浙江捷达科技有限公司“7·12” 一般爆炸事故是一起企业生产车间羰基化反应釜的尾气放空冷 凝器列管泄漏,导致管程的氢气和一氧化碳混合气通过列管泄漏 点进入壳程盐水管线,再汇入冷冻盐水箱(以下简称盐水箱)并 积聚,在未经动火审批、未经风险辨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 下,企业违规组织外来施工人员在盐水箱顶部使用磨光机[1]进行 彩钢板打磨作业,产生的火花遇盐水箱检修孔处逸出的氢气和一 氧化碳混合气发生闪爆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浙江捷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达公司),成立于2016 年1 月27 日,住所为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天子湖镇天子湖现代 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子荣,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1] 经现场核查,打磨作业使用充电式无刷角磨光机,型号为DCSM03-100,该工具使用干电池,无需接电。

— 3 — 资或控股),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523MA28C4DA96,现有员工80 名,用地面积为39457.34 ㎡。主要经营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生产、销售;专用化学产 品制造、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许可项目: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2023 年9 月22 日,捷达公司取得浙江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ZJ)WH 安许证字〔2023〕-E-2396, 许可范围为年产中间产品:氢气233.75 吨,一氧化碳1260 吨, 一氧化碳和氢气混合物1350 吨,氮[压缩的]300Nm³/h,25%甲醇 氨溶液3636 吨,2,5-二氢呋喃1095 吨。副产品:氨水[含氨> 10%]450 吨,乙醇315 吨。回收溶剂:甲醇4236.4 吨,甲苯833 吨,1,4-二氧杂环己烷259 吨。有效期至2026 年9 月24 日。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安吉天子湖腾盛彩钢板经营部,注册日期为2013 年4 月24 日,经营场所为安吉县天子湖镇高禹村5 号路,经营者潘玉广, 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彩钢板、 角铁、方管零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30523MA2F8ANH00。 (三)事故相关生产装置及工艺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的位置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厂区西南侧的盐水箱处,南侧为公用工程 房,北侧相隔道路为甲类车间一,东侧为埋地消防水池,西侧为 埋地消防水池和循环水冷却塔,具体位置详见下图:

— 4 — 图1 事故发生所在位置图 图2 事故发生现场的位置图 事发位置 事发盐水箱 甲类车间一 公用工程房

— 5 — 2.事故装置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装置为盐水箱,为7.6m×5.1m×4.5m 的长方体结构, 顶部设有2 个40cm×40cm 的方形检修口,4 个回水口管道。底 板下有22#工字钢做龙骨,下垫10cm 厚枕木,钢板采用10mm 厚 20#钢,16#槽钢做侧壁主框架,10#槽钢为补强龙骨。内有内部 隔热空腔,尺寸为5.1m×4m×0.1m。 图3 盐水箱设备图 3.循环冷冻盐水系统基本情况。 企业设有2 台50 万大卡的冷冻机组及1 台20 万大卡的冷冻 盐水制冷机。 涉事盐水管线情况:盐水从箱体底部经泵进1#冷冻机组(50 万大卡)冷冻至-20℃后,去甲类车间一供羰基化工序配料釜的 尾气排放冷凝、羰基化反应釜(R0105A~F)尾气放空过程的低温 冷却(E0116),以及后处理脱轻、精馏过程低温冷却后,通过

— 6 — 2#盐水回管(DN150)返回盐水箱。 4.事故所涉生产工艺流程。 (1)甲醇裂解制混合气生产工艺情况。 甲醇在一定的温度、压力条件下通过催化剂的作用,发生裂 解反应,生成氢和一氧化碳。 反应方程如下:CH3OH→CO+2H2 裂解反应生成的H2 和CO,经过变压吸附系统(PSA)将 H2 和CO 分离,得到纯度≥99.0%的一氧化碳,再经过一级变压 吸附系统,得到纯度为99.99%的氢气。经过后期配置得到CO: H2=1:1 的合成气和纯氢气体。再经压缩得到压力为7.0MPa 的 合成气。 (2)四氢呋喃-3-甲胺生产工艺情况。 四氢呋喃-3-甲胺以丁烯二醇为起始原料,经环合、羰基化 和加氢反应得到,具体的反应原理如下: ①环合反应 ②羰基化反应 ③加氢反应

— 7 — ④工艺流程框图 图4 四氢呋喃-3-甲胺工艺流程框图 5.企业项目建设情况。 捷达公司目前在生产的年产600 吨四氢呋喃-3-甲胺生产线 于2017 年8 月建成投产;年产1200 吨四氢呋喃-3-甲胺生产线 于2019 年9 月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 可证;年产100 吨吡唑酸酯、1000 吨马来酸二乙酯、3000 吨碳 12-24 烷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于2022 年12 月完成竣工验收, 并于2023 年9 月22 日取得浙江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危险化学品 生产许可证。今年以来,企业只有四氢呋喃-3-甲胺在生产。

— 8 — 6.承包商前期作业情况。 2024 年6 月初,捷达公司总经理助理张汉民与潘玉广联系, 告知厂区西南侧的盐水箱需要更换彩钢板,要求潘玉广提供彩钢 板,并寻找工人进行作业,但未告知安环部。7 月3 日,潘玉广 与张汉民联系,告知第二天进厂作业。7 月4 日至5 日,潘玉广 带陈有貌、孙建兵进入捷达公司开展作业,完成盐水箱西面和南 面彩钢板的拆除和安装工作。7 月6 日至10 日,由于气温太高, 停工休息。7 月11 日,潘玉广带孙建兵、刘吉运完成盐水箱东 面和北面彩钢板的拆除和安装工作。 (四)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承包商管理方面。捷达公司制定了承包商管理制度,但在 更换盐水箱保温层外彩钢板项目过程中,未制定检维修方案、未 签订承包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未开展外来人员教育培训、未对 人员资质进行审查、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 调,对作业过程中涉及磨光机打磨的动火作业和高处作业未进行 审批。 2.设备设施管理方面。捷达公司未对羰基化反应釜尾气放空 冷凝器等设备设施开展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未及时发现冷冻盐 水管线泄漏和活性炭吸附罐堵塞的情况。 3.安全管理机构人员方面。捷达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 组,主要负责人胡子荣为组长,总工程师胡建民和安环部负责人 邓红建为副组长,总经理助理张汉民、生产部部长万敏强、安环 部沈东方为组员,但捷达公司建立的三级安全管理网络组织架构

— 9 — 中,明确总经理助理分管生产部和安环部。在企业日常安全管理 过程中,安环部又直接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工作;专职安全管理员 蒋背背、洪有昆2 人已离开安环部,但未及时调整更新。 4.安全管理制度方面。捷达公司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关 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设备设施检修 维护保养管理等制度,但未对羰基化反应釜的放空冷凝器进行定 期维护保养,未排查出事故隐患;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但 企业不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2024 年重新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并于2 月1 日正式印发,但发放记录为2023 年3 月;企业 冷冻机操作规程中未对盐水运行设定操作指标。 5.安全教育培训方面。捷达公司2024 年度培训计划未正式 发文。2024 年以来,培训汇总中所有培训均为全体员工,与实 际参加人数不符,企业主要负责人胡子荣、总工程师胡建民等行 政人员均未参加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新员工阚敦龙的三级教育 培训中无班组级培训,车间级教育人非本车间人员;马冉冉、邓 海涛等2 名新员工的三级教育培训无考核记录。 (五)事故发生经过 通过视频监控和问询记录,还原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7 月12 日13 时19 分,潘玉广、刘吉运、孙建兵进厂,13 时21 分许,3 人进入二道门开展作业,孙建兵携带锂电池冲击 钻、绳子,刘吉运携带撬棍,主要负责盐水箱顶部旧彩钢板的拆 除工作,14 时01 分,陈有貌到厂,14 时05 分,陈有貌携带磨 光机及白色的桶(内含水壶、剪刀等)进入二道门开展作业,与

— 10 — 刘吉运、孙建兵一同负责盐水箱顶部新彩钢板的安装工作。16 时18 分,刘吉运离开二道门。16 时23 分49 秒,盐水箱发生闪 爆。 4 名外来施工人员的任务分工主要是:潘玉广在箱体东面地 面上负责递送彩钢板;陈有貌、刘吉运、孙建兵三人负责在箱顶 作业,孙建兵、陈有貌负责对彩钢板进行量尺寸、画图、剪裁、 打磨[2]等作业,刘吉运负责打钉固定彩钢板。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导致盐水箱顶部炸至公用工程楼顶,箱体破损,一车间 南侧大部分玻璃震碎、窗框破坏,分析室内门窗受损。事故发生 时,现场出现大量白色水雾,罐体内的盐水沿道路流向事故应急 池。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测算,本次爆炸TNT 当量约为1.13-10.15kg。 图5 破损的盐水箱 [2] 量尺寸主要用卷尺测量,画图是用记号笔画出孔的位置,剪裁主要用剪刀和磨光机,先用磨光机破口,再用 剪刀裁剪,再用磨光机修边。

— 11 — 图6 打磨的彩钢板 图7 一车间玻璃震碎窗框破坏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外来施工人员陈有貌、孙建兵2 人死亡,现场 盐水箱破损,一车间南侧大部分玻璃震碎、窗框破坏,分析室内 门窗受损,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412.2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7 月12 日16 时26 分,110 接到捷达公司报警,16 时28 分 许,长合区应急管理局在浙政钉群中收到消防部门通报的事故情 况,并于16 时46 分、17 时12 分、17 时46 分,通过浙政钉多 次向湖州市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情况。16 时56 分,湖州市应急 管理局通过浙政钉向浙江省应急管理厅上报事故情况,并于17 时10 分、17 时16 分、18 时10 分,通过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 系统上报事故情况。

— 12 —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救援情况 事件发生后,湖州市应急管理局和长合区的主要领导、分管 领导召集公安、应急、卫健、消防、经发、生态环境以及属地乡 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现场情况得到初步控制后,迅速成立事 故专项领导小组,由长合区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现场成立医疗 救助组、事故救援组、现场保护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和维 稳组、舆情管控和信息发布组、面上排查组。 事故发生后,捷达公司主要负责人胡子荣等相关人员立即赶 到事故现场,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开展抢险救援。安环部沈东方 在16 时26 分拨打110,并由110 转接至120、119。一车间班长 李挺和车间主任沈永兵迅速关闭2 台冰机、2 台冷却盐水泵,同 时关闭蒸汽总阀。中控室关闭混合气总阀、加氢总阀,对正在反 应的1 号、3 号、6 号加氢反应釜停止加氢,对2 号、4 号、5 号 加氢反应釜停止出料。打开所有循环水阀门,对所有反应釜进行 降温处理;环合反应釜停止加热并开始降温;精馏塔停车降温。 同时迅速清点厂区内人员,16 时35 分左右,生产区域的员工全 部撤至生产区域外。16 时30 分,天子湖镇消防队调派1 车7 人 赶到现场,由于现场没有明火,所以未进行灭火作业。现场发现 两名死者,其中陈有貌被冲击波震到北侧一车间门口雨棚上;孙 建兵被冲击波震到东面厂区主路口,经120 确认,两人当场死亡。 16 时40 分左右,公安及属地政府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对事故区 域拉警戒线。同时,长合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先后 赶到事故现场指导后续应急救援工作。

— 13 —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安吉县人民政府和长合区管委会第一时间成立 “7·12”事故善后联合处置领导小组,与遇难者家属“一对一” 沟通交流,做好家属安抚、死亡补偿等善后处置工作。7 月13 日,遇难者家属全部签订死亡补偿协议书,死亡补偿金全部到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湖 州市应急管理局、长合区主要领导和长合区、安吉县相关部门负 责人第一时间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在统筹协调指挥下,组织相 关部门和专业救援力量,坚持安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救援原 则,全面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的各类危害,科学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平稳有 序。 三、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排除容器 爆炸、可燃液体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爆炸的可能因 素。经过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企业违规组织外来 施工人员在盐水箱顶部使用磨光机进行彩钢板打磨作业,产生的 火花遇盐水箱检修孔处逸出的氢气和一氧化碳混合气发生闪爆。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捷达公司 1.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存在“有制度不 执行、有规定不落实”等情况,企业制定的部分管理制度与实际

— 14 — 不符,冷冻机操作规程中对盐水运行未制定操作指标。捷达公司 分管安全负责人与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职责不清,小散工程、 零星作业等外包作业的管理工作衔接不畅。 2.承包商管理失管。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 款[3]的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约定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协调管理和安全检查。未将此次外来施工 作业纳入承包商管理[4],对外来人员施工作业过程中涉及动火、 高处等特殊作业行为失管,且未进行审批[5]。 3.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项[6]的规定,有效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安 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羰基化反应釜尾气放空冷凝 器处的列管泄漏[7]、活性炭吸附罐内存在堵塞[8]的事故隐患。 4.安全风险未有效辨识。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项[9]的规定,有效组织外来施工作业的危险源辨识和评估。 捷达公司在此次外来施工作业过程中,未制定检维修方案,未开 展风险辨识和评估,未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4] 捷达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中明确,承包商的选择应报安环部审查,审查项目应包括: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 员持证情况等内容。承包商进入公司施工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 协调,并由安环部审查同意。由安环部协调其他部门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在承包工程期间,应按 照公司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考核,并将相关考核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商。 [5] 承包商作业中,孙建兵、刘吉远、陈有貌等3 人进行高处作业,但仅陈有貌有高处作业资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建议。 [7] 通过试漏实验,将羰基化反应尾气的放空冷却器内注满水,冷却盐水管道一侧使用带压盲板密封,另一侧通 入0.1Mpa 氮气,提升冷却盐水管道内的压力,从冷却器上方的列管道处,看到明显的水泡产生。 [8] 通过试漏实验,在冷凝器接收罐上压力表约40KPa,活性炭吸附罐出口放空管的压力显示为0.8kpa。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 15 — 5.安全教育培训弄虚作假。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 条第二项[10]的规定,有效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 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024 年度培训计划未经主要负 责人审批,主要负责人等行政人员未参与安全教育培训,新员工 三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二)有关监管部门 长合区应急管理局落实上级部署的有关工作[11]不到位,未有 效开展检维修、承包商、特殊作业等重点环节专项整治;安全监 督管理不到位,对捷达公司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缺位等违法违 规行为失察。 安吉县化工园区[12]虽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13],但实际监管过程中存在分片区监管的情况;未有效督促企业 落实检维修、承包商、特殊作业等高风险环节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对捷达公司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缺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失察。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张汉民,捷达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生产部和安环部。未有 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为此次外来施工作业的企业负责人,对外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1]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2024 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及有关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明确,┈防范危 险作业安全风险,根据企业承诺公告情况对特殊作业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集中处理、曝光一批违法违规 行为。 [12] 安吉县化工园区分为梅溪镇临港和天子湖镇南化工集中区2 个主片区,捷达公司位于天子湖镇南化工集中 区。 [13] 安吉县委编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吉县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职责的通知》,明确梅溪镇为安吉县化工园 区管理机构,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由梅溪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梅溪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加挂化工园区 管理服务中心牌子,┈做好化工园区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 16 — 来施工作业严重失察,未制定检维修方案,未开展风险辨识和评 估,未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对外来施工作业未纳入承包商管理、 特殊作业未进行审批等失职行为监管不力。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 领导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1.朱唱宏,系长合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履行安全生产监管领 导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 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交长合区纪检监察 工委依法依规予以诫勉。 2.杨海波,系安吉县化工园区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负责化工 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未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对事 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安吉县纪委监委依 法依规予以批评教育。 3.李伟,系安吉县化工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化工 园区天子湖片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履行危险化学 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日常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企业违 规动火、承包商管理不严、安全管理不到位等行为严重失察,对 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交长合区纪检 监察工委依法依规予以政务警告。 (三)对事故企业及其他责任人处理建议 1.捷达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14],建议湖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 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 17 —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15]的规定对捷达 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2.胡子荣,捷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 主要负责人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 条[16]相关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有效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有效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有效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湖州市 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 项[17]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邓红建,捷达公司安环部负责人,全面负责捷达公司的安 全生产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外来施工作业管理 安全监管职责,对承包商作业涉及动火、高处等特殊作业未进行 审批,在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教育等方面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 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湖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 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 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18 —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8]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潘玉广,安吉天子湖腾盛彩钢板经营部经营者,外来施工 人员负责人[19]。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职责, 未对陈有貌、孙建兵、刘吉运等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对无高 处作业资质的孙建兵、刘吉运等人进行资质审核,对未经审批进 行动火作业的行为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湖 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万敏强,捷达公司生产部负责人,分管一车间、二车间、 制气车间、机修间,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开展 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羰基化反应釜尾气放空冷凝器处的列管泄 漏、活性炭吸附罐内存在堵塞等事故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 领导责任,建议捷达公司依据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6.沈永兵,捷达公司生产部生产车间一主任,未有效履行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羰基化反应 釜尾气放空冷凝器处的列管泄漏、活性炭吸附罐内存在堵塞等事 故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捷达公司依据 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责成长合区应急管理局向长合区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 湖州市应急管理局。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 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 捷达公司与潘玉广达成口头协议,由潘玉广负责提供彩钢板和整个施工过程的人员,孙建兵、陈有貌、刘吉 运等3 人的工资由潘玉广支付。

— 19 — 建议责成长合区向湖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长合区, 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和 重要论述精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发 展理念和红线意识,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底线思 维,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要始终坚持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要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 责任,压实压紧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 和现场人员工作责任。要深刻领会“排查不到位是失职、排查出 来不整改是渎职”的要求,深入践行“安全生产是最大利润,安 全事故是最大成本”的理念,全面开展举一反三,完善安全风险 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真正从根本上消除隐患,全方位推动 和保障地区经济平稳有序发展。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行动。各级党委政府特别 是长合区,要扎实推动危险化学品领域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 落细、落底,全面排查本地区安全生产领域的痛点和堵点问题, 及时分析研究解决隐患背后隐藏的企业安全管理问题。要开展设 备设施装置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生产车间、储罐区、仓库等区 域的在线监测预警;加强设施设备的防腐蚀、检维修和巡回检查, 落实设备的预防性维修和泄漏检测,确保设备设施的完好性。要 开展公用工程专项整治,相关公用工程装置要等同于易燃易爆有 毒系统进行管理,设备设施和管道要严格正规设计,材质选取要

— 20 — 符合要求,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要实现实时监测;重点要加强使 用冷、热媒且存在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附属设施设备安全风险排 查治理,对存在异常情况的,第一时间消除问题隐患,确保公用 工程的安全性。要强化工艺流程外的安全风险管控,紧盯检维修 和承包商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强化风险辨识,落实管控举措; 重点要加强作业过程中涉及动火、受限空间、高处等高风险作业 的监管,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的要求,严格事前作业审批、事中现场监护、事后作业评估,实 行全过程管理,确保作业的规范性。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企业要严格 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 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全覆盖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安全生产监管盲区。主要负 责人要切实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和完善 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在管理制度建设、操作规程修编、安全教育 培训、安全生产投入等各个方面要亲自谋划、亲自参与、亲自部 署,建立生产、安全、技术、设备、仪表等专业安全管理队伍, 切实提高企业专业安全管理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管 理职责,安全管理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督促落实、督查考核等 工作,其他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开展安全 教育培训,形成“人人懂安全、个个会应急”的良好氛围。管理 制度要执行到位,企业要研究出一套管理制度有效执行的方式方

— 21 — 法,严防制度出现“流于形式”“落地打滑”的现象;要将制度 执行纳入安全教育培训重中之重的内容,培养员工的合规管理意 识;要建立良性的奖惩制度,通过量化考核、查找问题、弥补短 板等举措,提升制度执行的后驱动力。 (四)全方位压实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各化工园区特别是 安吉县化工园区,要进一步厘清园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安 全管理体系,着力解决“一园多区、分片监管”等突出问题,实 现化工园区统一管理。要持续开展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以“十 有两禁”为主线,落实“一园一策”整改闭环,明确整改期限和 责任部门,全面降低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等级。要落实属地安全监 管职责,配足配齐专业监管力量,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监管职 责,实现化工园区专业化监管,鼓励化工园区聘请常驻危险化学 品专家服务团队,协助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执法检查等工 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特别是长合区应急管理局,要严格履行危 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督促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全链条监管责任。要强化监管执法的全 面性和精准性,严格对照《2024 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 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的要求,聚焦承包商作业、特殊作业、 设施设备本质安全等突出问题,开展精准执法检查,全面摸清风 险隐患底数,实行清单化闭环管理。

FD11244 | 2024_湘乡市新湘路街道9·19潘家弄废品回_9·1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4年9月19日15时39分许,湘乡市新湘路街道潘家弄一废品回收店发生火灾,造成民房内1人死亡(熊某某,男,汉族,69岁,身份证:4303221955********,瘫痪)。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迅速作出批示,要求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根据湘潭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某某某任组长,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纪委监委、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新湘路街道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湘乡市立文废品店位于湘乡市新湘路街道潘家弄,框架结构,坐北朝南,南北长56米,东西宽20米,北侧有局部二层,总建筑面积1120平方米,建筑四周被约2米高围墙包围,在南侧设一处大门,无其他出入口;东侧与菜地毗邻,南侧与空地毗邻,西侧与围墙毗邻,北侧与树木毗邻。

二、灭火救援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单位处置情况

2、2024年9月19日15时40分,熊某某拨打119火警电话进行报警。

(二)市委市政府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接报火灾信息后,湘乡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三)消防救援机构处置情况

第一阶段:15时43分,新湘路站到达现场,经火情侦察、询问知情人:现场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燃烧物质主要为泡沫箱和纸箱,有1人被困,具体位置不详;新湘路站迅速出两支枪交替掩护搜救组进行搜救,在东面出一支枪堵截火势向金龙花园小区蔓延。同时现场指挥员第一时间向大队、支队全勤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并请求增援。

第二阶段:15时52分,大队值班领导和东山站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大队值班领导命令,东山站占据西北角出两支枪灭火,派一个搜救组进行搜救。16时27分,被困人员救出送医救治。16时30分,明火扑灭。新湘路站负责清理现场余火,东山站清点器材归队。

三、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520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6300元,亡1人。

四、火灾原因调查情况

技术组共调查走访5余人、询问2人,制作询问笔录3份;勘验火灾现场1次,将提取的现场视频录1段。形成如下调查结论:

(一)起火时间认定

综合分析提取数据、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和火势发展蔓延规律情况,认定火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15时35分许,主要依据如下:

1、报警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15时40分02秒;

3、根据报警人询问笔录2024年9月19日15时30分左右到达废品站。

(二)起火部位认定

综合视频分析、视频指认、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现场指认以及提取货物清单等情况综合分析,认定起火部位为:废品店东南侧泡沫压块机周围。主要依据为:

(三)起火点认定

综合视频分析、视频指认、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现场指认等情况,认定起火点为:位于东侧隔墙0.2-1米,距南侧墙5.8-6.8米范围。主要依据为:

(四)起火原因认定

经视频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情况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泡沫压块机电源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主要依据为:

2、可排除人为纵火的情况。经调查询问未房间内无人员,房屋门窗完好。

4、可排除自燃情况。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在起火区域未发现有自燃性物质。

5、可排除吸烟情况。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报警人在现场未抽烟,现场未发现烟头。

五、灾害成因分析

(一)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湘乡市新湘路街道“9•19”潘家弄废品回收店火灾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二)直接原因

经调查,直接原因为泡沫压块机电源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三)间接原因

  1.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设施配备不到位,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操作时周围未对可燃物进行有效管控。

2.新湘路街道对所属监管部门、社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履职情况监督指导不力。

3.梅坪社区部署“敲门行动”责任不明确,排查有漏洞,走访上户宣传不到位。

  1. 新湘路派出所分管社区民警对此废品店,未严格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职责。
  1. 市商务局于2023下半年、2024年5月份组织对城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检查及安全生产培训,其中包括了立文废品回收店,在2024年9月的安全生产督导中,发现该废品店经营场所已经停业,后续未进行有效跟踪,实际该废品店变更了经营位置。

六、处理建议

(一)对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熊某某,作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当日生产加工时操作人员,致使泡沫压块机电源线路故障产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全面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造成1人死亡,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建议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谢某,系新湘路街道党工委书记,组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不全面,建议由分管市领导给予提醒谈话;

周某某,系市商务局副局长,对分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排查整治未形成有效闭环,建议由分管市政府给予警示约谈;

周某某,系新湘路派出所梅坪社区民警,对辖区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履职不到位,建议由市公安局分管新湘路派出所局领导,对进行提醒谈话;

  1. 潘某,系湘路街道消防专干,履行辖区监管责任不到位,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不彻底,建议由新湘路街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1. 罗某某,系梅坪社区书记,对辖区隐患单位排查不到位,“敲门行动”落实不到位,建议由新湘路街道给予全办通报批评。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各部门、乡镇(街道)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和“湘潭36条落实措施”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隐患。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懂安全“红线”意识,懂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懂本企业安全重点,懂同行业典型事故案例,守法履责。对企业法人代表、分管安全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要进行约谈或强制培训。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相关责任人,严格落实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严格内部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落实职工岗前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切实提升企业自主管理消防安全水平。

(二)深入排查化解安全风险隐患。各部门、乡镇(街道)要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定期组织研判安全风险,强化安全风险辨识,分地区、分行业、分领域制定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要加强对各地工业园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安置区、乡镇集镇中心等区域物流仓储场所以及“多合一”场所、劳密企业、中小型加工企业、小作坊、生产经营性自建房等场所的隐患排查,坚决堵住安全监管漏洞。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各部门、乡镇(街道)一是要强化企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重点加大对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培训,同时督促企业加大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投入,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一律不能上岗。二是要面向企业和社会加强消防安全宣传警示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抖音等平台发布安全提示信息、安全政策法规和警示案例。三是要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等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FD11245 | 2024_湘乡市新湘路街道9·19潘家弄废品回收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湘乡市新湘路街道9·19潘家弄废品回收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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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新湘路街道“9•19”潘家弄废品回收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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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xs.gov.cn 发布时间:2025-01-02 10:25 点击量:1-->

2024年9月19日15时39分许,湘乡市新湘路街道潘家弄一废品回收店发生火灾,造成民房内1人死亡(熊某某,男,汉族,69岁,身份证:4303221955********,瘫痪)。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迅速作出批示,要求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根据湘潭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某某某任组长,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纪委监委、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新湘路街道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湘乡市立文废品店位于湘乡市新湘路街道潘家弄,框架结构,坐北朝南,南北长56米,东西宽20米,北侧有局部二层,总建筑面积1120平方米,建筑四周被约2米高围墙包围,在南侧设一处大门,无其他出入口;东侧与菜地毗邻,南侧与空地毗邻,西侧与围墙毗邻,北侧与树木毗邻。

二、灭火救援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单位处置情况

2、2024年9月19日15时40分,熊某某拨打119火警电话进行报警。

(二)市委市政府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接报火灾信息后,湘乡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三)消防救援机构处置情况

第一阶段:15时43分,新湘路站到达现场,经火情侦察、询问知情人:现场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燃烧物质主要为泡沫箱和纸箱,有1人被困,具体位置不详;新湘路站迅速出两支枪交替掩护搜救组进行搜救,在东面出一支枪堵截火势向金龙花园小区蔓延。同时现场指挥员第一时间向大队、支队全勤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并请求增援。

第二阶段:15时52分,大队值班领导和东山站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大队值班领导命令,东山站占据西北角出两支枪灭火,派一个搜救组进行搜救。16时27分,被困人员救出送医救治。16时30分,明火扑灭。新湘路站负责清理现场余火,东山站清点器材归队。

三、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520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6300元,亡1人。

四、火灾原因调查情况

技术组共调查走访5余人、询问2人,制作询问笔录3份;勘验火灾现场1次,将提取的现场视频录1段。形成如下调查结论:

(一)起火时间认定

综合分析提取数据、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和火势发展蔓延规律情况,认定火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15时35分许,主要依据如下:

1、报警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15时40分02秒;

3、根据报警人询问笔录2024年9月19日15时30分左右到达废品站。

(二)起火部位认定

综合视频分析、视频指认、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现场指认以及提取货物清单等情况综合分析,认定起火部位为:废品店东南侧泡沫压块机周围。主要依据为:

(三)起火点认定

综合视频分析、视频指认、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现场指认等情况,认定起火点为:位于东侧隔墙0.2-1米,距南侧墙5.8-6.8米范围。主要依据为:

(四)起火原因认定

经视频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情况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泡沫压块机电源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主要依据为:

2、可排除人为纵火的情况。经调查询问未房间内无人员,房屋门窗完好。

4、可排除自燃情况。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在起火区域未发现有自燃性物质。

5、可排除吸烟情况。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报警人在现场未抽烟,现场未发现烟头。

五、灾害成因分析

(一)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湘乡市新湘路街道“9•19”潘家弄废品回收店火灾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二)直接原因

经调查,直接原因为泡沫压块机电源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三)间接原因

  1.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设施配备不到位,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操作时周围未对可燃物进行有效管控。

2.新湘路街道对所属监管部门、社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履职情况监督指导不力。

3.梅坪社区部署“敲门行动”责任不明确,排查有漏洞,走访上户宣传不到位。

  1. 新湘路派出所分管社区民警对此废品店,未严格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职责。
  1. 市商务局于2023下半年、2024年5月份组织对城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检查及安全生产培训,其中包括了立文废品回收店,在2024年9月的安全生产督导中,发现该废品店经营场所已经停业,后续未进行有效跟踪,实际该废品店变更了经营位置。

六、处理建议

(一)对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熊某某,作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当日生产加工时操作人员,致使泡沫压块机电源线路故障产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全面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造成1人死亡,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建议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谢某,系新湘路街道党工委书记,组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不全面,建议由分管市领导给予提醒谈话;

周某某,系市商务局副局长,对分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排查整治未形成有效闭环,建议由分管市政府给予警示约谈;

周某某,系新湘路派出所梅坪社区民警,对辖区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履职不到位,建议由市公安局分管新湘路派出所局领导,对进行提醒谈话;

  1. 潘某,系湘路街道消防专干,履行辖区监管责任不到位,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不彻底,建议由新湘路街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1. 罗某某,系梅坪社区书记,对辖区隐患单位排查不到位,“敲门行动”落实不到位,建议由新湘路街道给予全办通报批评。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各部门、乡镇(街道)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和“湘潭36条落实措施”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隐患。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懂安全“红线”意识,懂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懂本企业安全重点,懂同行业典型事故案例,守法履责。对企业法人代表、分管安全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要进行约谈或强制培训。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相关责任人,严格落实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严格内部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落实职工岗前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切实提升企业自主管理消防安全水平。

(二)深入排查化解安全风险隐患。各部门、乡镇(街道)要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定期组织研判安全风险,强化安全风险辨识,分地区、分行业、分领域制定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要加强对各地工业园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安置区、乡镇集镇中心等区域物流仓储场所以及“多合一”场所、劳密企业、中小型加工企业、小作坊、生产经营性自建房等场所的隐患排查,坚决堵住安全监管漏洞。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各部门、乡镇(街道)一是要强化企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重点加大对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培训,同时督促企业加大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投入,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一律不能上岗。二是要面向企业和社会加强消防安全宣传警示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抖音等平台发布安全提示信息、安全政策法规和警示案例。三是要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等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湘乡市新湘路街道“9•19”潘家弄

废品回收店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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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46 | 2024_湘乡市新湘路街道9·19潘家弄废品回收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湘乡市新湘路街道“9•19”潘家弄废品回收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9月19日15时39分许,湘乡市新湘路街道潘家弄一废品回收店发生火灾,造成民房内1人死亡(熊某某,男,汉族,69岁,身份证:4303221955********,瘫痪)。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迅速作出批示,要求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根据湘潭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某某某任组长,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纪委监委、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新湘路街道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湘乡市立文废品店位于湘乡市新湘路街道潘家弄,框架结构,坐北朝南,南北长56米,东西宽20米,北侧有局部二层,总建筑面积1120平方米,建筑四周被约2米高围墙包围,在南侧设一处大门,无其他出入口;东侧与菜地毗邻,南侧与空地毗邻,西侧与围墙毗邻,北侧与树木毗邻。

二、灭火救援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单位处置情况

2、2024年9月19日15时40分,熊某某拨打119火警电话进行报警。

(二)市委市政府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接报火灾信息后,湘乡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三)消防救援机构处置情况

第一阶段:15时43分,新湘路站到达现场,经火情侦察、询问知情人:现场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燃烧物质主要为泡沫箱和纸箱,有1人被困,具体位置不详;新湘路站迅速出两支枪交替掩护搜救组进行搜救,在东面出一支枪堵截火势向金龙花园小区蔓延。同时现场指挥员第一时间向大队、支队全勤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并请求增援。

第二阶段:15时52分,大队值班领导和东山站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大队值班领导命令,东山站占据西北角出两支枪灭火,派一个搜救组进行搜救。16时27分,被困人员救出送医救治。16时30分,明火扑灭。新湘路站负责清理现场余火,东山站清点器材归队。

三、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520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6300元,亡1人。

四、火灾原因调查情况

技术组共调查走访5余人、询问2人,制作询问笔录3份;勘验火灾现场1次,将提取的现场视频录1段。形成如下调查结论:

(一)起火时间认定

综合分析提取数据、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和火势发展蔓延规律情况,认定火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15时35分许,主要依据如下:

1、报警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15时40分02秒;

3、根据报警人询问笔录2024年9月19日15时30分左右到达废品站。

(二)起火部位认定

综合视频分析、视频指认、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现场指认以及提取货物清单等情况综合分析,认定起火部位为:废品店东南侧泡沫压块机周围。主要依据为:

(三)起火点认定

综合视频分析、视频指认、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现场指认等情况,认定起火点为:位于东侧隔墙0.2-1米,距南侧墙5.8-6.8米范围。主要依据为:

(四)起火原因认定

经视频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情况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泡沫压块机电源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主要依据为:

2、可排除人为纵火的情况。经调查询问未房间内无人员,房屋门窗完好。

4、可排除自燃情况。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在起火区域未发现有自燃性物质。

5、可排除吸烟情况。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报警人在现场未抽烟,现场未发现烟头。

五、灾害成因分析

(一)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湘乡市新湘路街道“9•19”潘家弄废品回收店火灾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二)直接原因

经调查,直接原因为泡沫压块机电源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三)间接原因

  1.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设施配备不到位,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操作时周围未对可燃物进行有效管控。

2.新湘路街道对所属监管部门、社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履职情况监督指导不力。

3.梅坪社区部署“敲门行动”责任不明确,排查有漏洞,走访上户宣传不到位。

  1. 新湘路派出所分管社区民警对此废品店,未严格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职责。
  1. 市商务局于2023下半年、2024年5月份组织对城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检查及安全生产培训,其中包括了立文废品回收店,在2024年9月的安全生产督导中,发现该废品店经营场所已经停业,后续未进行有效跟踪,实际该废品店变更了经营位置。

六、处理建议

(一)对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熊某某,作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当日生产加工时操作人员,致使泡沫压块机电源线路故障产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全面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造成1人死亡,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建议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谢某,系新湘路街道党工委书记,组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不全面,建议由分管市领导给予提醒谈话;

周某某,系市商务局副局长,对分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排查整治未形成有效闭环,建议由分管市政府给予警示约谈;

周某某,系新湘路派出所梅坪社区民警,对辖区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履职不到位,建议由市公安局分管新湘路派出所局领导,对进行提醒谈话;

  1. 潘某,系湘路街道消防专干,履行辖区监管责任不到位,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不彻底,建议由新湘路街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1. 罗某某,系梅坪社区书记,对辖区隐患单位排查不到位,“敲门行动”落实不到位,建议由新湘路街道给予全办通报批评。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各部门、乡镇(街道)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和“湘潭36条落实措施”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隐患。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懂安全“红线”意识,懂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懂本企业安全重点,懂同行业典型事故案例,守法履责。对企业法人代表、分管安全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要进行约谈或强制培训。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相关责任人,严格落实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严格内部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落实职工岗前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切实提升企业自主管理消防安全水平。

(二)深入排查化解安全风险隐患。各部门、乡镇(街道)要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定期组织研判安全风险,强化安全风险辨识,分地区、分行业、分领域制定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要加强对各地工业园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安置区、乡镇集镇中心等区域物流仓储场所以及“多合一”场所、劳密企业、中小型加工企业、小作坊、生产经营性自建房等场所的隐患排查,坚决堵住安全监管漏洞。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各部门、乡镇(街道)一是要强化企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重点加大对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培训,同时督促企业加大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投入,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一律不能上岗。二是要面向企业和社会加强消防安全宣传警示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抖音等平台发布安全提示信息、安全政策法规和警示案例。三是要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等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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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47 | 2024_湘乡市新湘路街道潘家弄废品回收店9_1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24.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湘乡市新湘路街道潘家弄废品回收店9·1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24

湘乡市新湘路街道“9•19”潘家弄废品回收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12月17日

2024年9月19日15时39分许,湘乡市新湘路街道潘家弄一废品回收店发生火灾,造成民房内1人死亡(熊某某,男,汉族,69岁,身份证:4303221955********,瘫痪)。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迅速作出批示,要求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根据湘潭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某某某任组长,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纪委监委、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新湘路街道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湘乡市立文废品店位于湘乡市新湘路街道潘家弄,框架结构,坐北朝南,南北长56米,东西宽20米,北侧有局部二层,总建筑面积1120平方米,建筑四周被约2米高围墙包围,在南侧设一处大门,无其他出入口;东侧与菜地毗邻,南侧与空地毗邻,西侧与围墙毗邻,北侧与树木毗邻。

二、灭火救援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单位处置情况

2、2024年9月19日15时40分,熊某某拨打119火警电话进行报警。

(二)市委市政府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接报火灾信息后,湘乡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三)消防救援机构处置情况

第一阶段:15时43分,新湘路站到达现场,经火情侦察、询问知情人:现场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燃烧物质主要为泡沫箱和纸箱,有1人被困,具体位置不详;新湘路站迅速出两支枪交替掩护搜救组进行搜救,在东面出一支枪堵截火势向金龙花园小区蔓延。同时现场指挥员第一时间向大队、支队全勤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并请求增援。

第二阶段:15时52分,大队值班领导和东山站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大队值班领导命令,东山站占据西北角出两支枪灭火,派一个搜救组进行搜救。16时27分,被困人员救出送医救治。16时30分,明火扑灭。新湘路站负责清理现场余火,东山站清点器材归队。

三、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520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6300元,亡1人。

四、火灾原因调查情况

技术组共调查走访5余人、询问2人,制作询问笔录3份;勘验火灾现场1次,将提取的现场视频录1段。形成如下调查结论:

(一)起火时间认定

综合分析提取数据、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和火势发展蔓延规律情况,认定火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15时35分许,主要依据如下:

1、报警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15时40分02秒;

3、根据报警人询问笔录2024年9月19日15时30分左右到达废品站。

(二)起火部位认定

综合视频分析、视频指认、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现场指认以及提取货物清单等情况综合分析,认定起火部位为:废品店东南侧泡沫压块机周围。主要依据为:

(三)起火点认定

综合视频分析、视频指认、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现场指认等情况,认定起火点为:位于东侧隔墙0.2-1米,距南侧墙5.8-6.8米范围。主要依据为:

(四)起火原因认定

经视频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情况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泡沫压块机电源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主要依据为:

2、可排除人为纵火的情况。经调查询问未房间内无人员,房屋门窗完好。

4、可排除自燃情况。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在起火区域未发现有自燃性物质。

5、可排除吸烟情况。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报警人在现场未抽烟,现场未发现烟头。

五、灾害成因分析

(一)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湘乡市新湘路街道“9•19”潘家弄废品回收店火灾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二)直接原因

经调查,直接原因为泡沫压块机电源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三)间接原因

  1.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设施配备不到位,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操作时周围未对可燃物进行有效管控。

2.新湘路街道对所属监管部门、社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履职情况监督指导不力。

3.梅坪社区部署“敲门行动”责任不明确,排查有漏洞,走访上户宣传不到位。

  1. 新湘路派出所分管社区民警对此废品店,未严格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职责。
  1. 市商务局于2023下半年、2024年5月份组织对城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检查及安全生产培训,其中包括了立文废品回收店,在2024年9月的安全生产督导中,发现该废品店经营场所已经停业,后续未进行有效跟踪,实际该废品店变更了经营位置。

六、处理建议

(一)对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熊某某,作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当日生产加工时操作人员,致使泡沫压块机电源线路故障产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全面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造成1人死亡,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建议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谢某,系新湘路街道党工委书记,组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不全面,建议由分管市领导给予提醒谈话;

周某某,系市商务局副局长,对分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排查整治未形成有效闭环,建议由分管市政府给予警示约谈;

周某某,系新湘路派出所梅坪社区民警,对辖区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履职不到位,建议由市公安局分管新湘路派出所局领导,对进行提醒谈话;

  1. 潘某,系湘路街道消防专干,履行辖区监管责任不到位,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不彻底,建议由新湘路街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1. 罗某某,系梅坪社区书记,对辖区隐患单位排查不到位,“敲门行动”落实不到位,建议由新湘路街道给予全办通报批评。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各部门、乡镇(街道)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和“湘潭36条落实措施”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隐患。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懂安全“红线”意识,懂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懂本企业安全重点,懂同行业典型事故案例,守法履责。对企业法人代表、分管安全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要进行约谈或强制培训。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相关责任人,严格落实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严格内部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落实职工岗前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切实提升企业自主管理消防安全水平。

(二)深入排查化解安全风险隐患。各部门、乡镇(街道)要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定期组织研判安全风险,强化安全风险辨识,分地区、分行业、分领域制定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要加强对各地工业园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安置区、乡镇集镇中心等区域物流仓储场所以及“多合一”场所、劳密企业、中小型加工企业、小作坊、生产经营性自建房等场所的隐患排查,坚决堵住安全监管漏洞。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各部门、乡镇(街道)一是要强化企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重点加大对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培训,同时督促企业加大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投入,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一律不能上岗。二是要面向企业和社会加强消防安全宣传警示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抖音等平台发布安全提示信息、安全政策法规和警示案例。三是要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等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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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48 | 2024_湘潭市岳塘区1·24华雅花园_1·24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4年1月24日16时50分许,湘潭市岳塘区华雅花园C11栋3单元201室徐某住宅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迅速作出批示,要求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根据湘潭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常务副区长某某某任组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某某任第一副组长,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委网信办、岳塘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书院路街道相关人员参加,邀请区党风政风监督室、区政府督查室相关负责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建筑及设施设备情况

  1. 建筑情况。湘潭市岳塘区华雅花园C11栋3单元某某室位于华雅花园小区南面,小区北临书院中路,西临电工路1号,南临春满江南小区,东临煤栈。起火建筑为框架结构,坐北朝南,共16层,其中地上15层,地下1层,地上每层3户,设有1部疏散楼梯,2部电梯。
  1. 该楼栋设有室内消火栓、防火门、干粉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标志及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器材。

二、事发经过及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发经过

1月24日16时50分许,湘潭市岳塘区华雅花园C11栋单元201室死者孙女(徐某某)在边烤火边写作业时闻到烧焦味,爷爷(徐某芳)在一旁看电视,徐某某看到烤火被上有火苗,随即将烤火炉电源关闭,这时火势越来越大,后跑到房间里拨打“119”报警,报完警后从房间防护窗的逃生窗口处跳下并被楼上一邻居抱住得以获救。爷爷(徐某芳)因达84岁高龄,且行动不便,未能及时逃生而死亡。16时59分,消防救援部门接到报警,立即调派力量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1月24日16时59分,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书院路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24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大队值班领导遂行出动。17时15分,火灾被扑灭,现场1名人员死亡。

(三)善后处理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火灾共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截至2月19日直接经济损失约95673.5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系湘潭市岳塘区华雅花园C11栋3单元201室使用电器设备不当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 业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事发时该住户只有死者徐某芳和10岁的徐某某在家,徐某某在边烤火边做作业,死者已达84岁高龄,且行动不便,家中无人看护。
  1. 家中所使用的电烤炉使用年限长达8-9年,且未设有高温断电保护功能,电器设备老旧且功能技术落后。
  1. 物业服务公司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湘潭市乐家物业有限公司华雅花园项目部入冬以来对小区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知识虽在业主群进行了转发宣传,但未按照各级要求入户开展敲门行动,特别是未针对老弱病残等人群入户进行用火用电消防知识宣传及提醒,宣传工作不深不细不实。
  1. 书院路街道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打折扣,主要领导工作安排失当,重点岗位人员配备没有做到人岗相适,指挥协调失灵;分管领导落实工作时谋划不够细致深入,压力传导不够,没有根据街道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和制定举措,而是通过会议和文件强调安排部署工作,存在以会议代替部署、以方案代替落实的情况。另街道消防所虽已建立,但没有配备专职消防安全专干,网格员消防安全业务水平也有待提高。
  1. 飞机坪社区原书记、主任易某某未严格按照区、街两级的要求安排部署“敲门行动”,只是简单地口头安排社区全体工作人员按网格开展敲门,既没有制定方案,也没有任务分解表,将责任到岗到人。社区仅由社保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同时也未对“敲门行动”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工作落实打折扣,导致“敲门行动”前期在社区没有完全落地,走访上户不到位的情况。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岳塘区华雅花园小区“1•24”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徐某某,女,汉族,2014年1月10日出生,住址:湘潭市岳塘区华雅花园C11栋3单元201室,身份证号码:4303042014********。徐某某使用电器设备不当引发火灾,属于过失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建议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建议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及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区政府对书院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刘某以及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宋某进行约谈;

2.由书院路街道党工委责令分管领导周某某作出书面检查;

3.由书院路街道纪工委对飞机坪社区原书记易某某给予诫勉谈话;

4.由书院路街道纪工委对飞机坪社区辖区网格员李某某给予通报批评。

  1. 责令书院路街道加强人员安排管理,尽快明确街道应急办负责人,同时明确社区支居两委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对间接导致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对湘潭市乐家物业有限公司管理的华雅花园小区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消防产品,但存在以下火灾隐患:1.该小区地下车库防火卷帘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2.该小区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30%,3.该小区地下车库防排烟系统不能正常运行;4.该小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5.该小区防烟排烟系统不能正常联动控制,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6.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GB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列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认真按照《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各项任务,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采取更加坚决、有力、有效的措施,夯实全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

各镇(街道)办及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常态化开展网格化排查工作,建设完善“属地管理、专群结合、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管理网络,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基础。突出抓好对中小旅馆、农家乐、小商铺、小饭店、小作坊以及居民住宅小区(老旧小区)、城中村出租屋、“多合一”等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执法力度,落实“三清三查三关”工作任务,进一步夯实“敲门行动”成果。

(三)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介和微博、微信等互联网信息平台,广泛刊播火灾警示案例,发送消防安全提示,大力宣传冬季室内烤火等用火用电的安全风险;组织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等力量,常态化开展敲门行动宣传家庭 “三清三关”、电动自行车等安全常识;广泛张贴火灾防范、逃生知识宣传图,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张贴家庭各类防火宣传标识,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指导社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FD11249 | 2024_湘潭市岳塘区1·24华雅花园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湘潭市岳塘区“1•24”华雅花园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月24日16时50分许,湘潭市岳塘区华雅花园C11栋3单元201室徐某住宅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迅速作出批示,要求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根据湘潭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常务副区长某某某任组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某某任第一副组长,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委网信办、岳塘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书院路街道相关人员参加,邀请区党风政风监督室、区政府督查室相关负责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建筑及设施设备情况

  1. 建筑情况。湘潭市岳塘区华雅花园C11栋3单元某某室位于华雅花园小区南面,小区北临书院中路,西临电工路1号,南临春满江南小区,东临煤栈。起火建筑为框架结构,坐北朝南,共16层,其中地上15层,地下1层,地上每层3户,设有1部疏散楼梯,2部电梯。
  1. 该楼栋设有室内消火栓、防火门、干粉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标志及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器材。

二、事发经过及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发经过

1月24日16时50分许,湘潭市岳塘区华雅花园C11栋单元201室死者孙女(徐某某)在边烤火边写作业时闻到烧焦味,爷爷(徐某芳)在一旁看电视,徐某某看到烤火被上有火苗,随即将烤火炉电源关闭,这时火势越来越大,后跑到房间里拨打“119”报警,报完警后从房间防护窗的逃生窗口处跳下并被楼上一邻居抱住得以获救。爷爷(徐某芳)因达84岁高龄,且行动不便,未能及时逃生而死亡。16时59分,消防救援部门接到报警,立即调派力量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1月24日16时59分,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书院路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24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大队值班领导遂行出动。17时15分,火灾被扑灭,现场1名人员死亡。

(三)善后处理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火灾共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截至2月19日直接经济损失约95673.5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系湘潭市岳塘区华雅花园C11栋3单元201室使用电器设备不当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 业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事发时该住户只有死者徐某芳和10岁的徐某某在家,徐某某在边烤火边做作业,死者已达84岁高龄,且行动不便,家中无人看护。
  1. 家中所使用的电烤炉使用年限长达8-9年,且未设有高温断电保护功能,电器设备老旧且功能技术落后。
  1. 物业服务公司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湘潭市乐家物业有限公司华雅花园项目部入冬以来对小区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知识虽在业主群进行了转发宣传,但未按照各级要求入户开展敲门行动,特别是未针对老弱病残等人群入户进行用火用电消防知识宣传及提醒,宣传工作不深不细不实。
  1. 书院路街道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打折扣,主要领导工作安排失当,重点岗位人员配备没有做到人岗相适,指挥协调失灵;分管领导落实工作时谋划不够细致深入,压力传导不够,没有根据街道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和制定举措,而是通过会议和文件强调安排部署工作,存在以会议代替部署、以方案代替落实的情况。另街道消防所虽已建立,但没有配备专职消防安全专干,网格员消防安全业务水平也有待提高。
  1. 飞机坪社区原书记、主任易某某未严格按照区、街两级的要求安排部署“敲门行动”,只是简单地口头安排社区全体工作人员按网格开展敲门,既没有制定方案,也没有任务分解表,将责任到岗到人。社区仅由社保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同时也未对“敲门行动”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工作落实打折扣,导致“敲门行动”前期在社区没有完全落地,走访上户不到位的情况。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岳塘区华雅花园小区“1•24”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徐某某,女,汉族,2014年1月10日出生,住址:湘潭市岳塘区华雅花园C11栋3单元201室,身份证号码:4303042014********。徐某某使用电器设备不当引发火灾,属于过失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建议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建议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及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区政府对书院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刘某以及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宋某进行约谈;

2.由书院路街道党工委责令分管领导周某某作出书面检查;

3.由书院路街道纪工委对飞机坪社区原书记易某某给予诫勉谈话;

4.由书院路街道纪工委对飞机坪社区辖区网格员李某某给予通报批评。

  1. 责令书院路街道加强人员安排管理,尽快明确街道应急办负责人,同时明确社区支居两委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对间接导致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对湘潭市乐家物业有限公司管理的华雅花园小区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消防产品,但存在以下火灾隐患:1.该小区地下车库防火卷帘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2.该小区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30%,3.该小区地下车库防排烟系统不能正常运行;4.该小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5.该小区防烟排烟系统不能正常联动控制,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6.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GB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列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认真按照《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各项任务,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采取更加坚决、有力、有效的措施,夯实全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

各镇(街道)办及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常态化开展网格化排查工作,建设完善“属地管理、专群结合、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管理网络,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基础。突出抓好对中小旅馆、农家乐、小商铺、小饭店、小作坊以及居民住宅小区(老旧小区)、城中村出租屋、“多合一”等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执法力度,落实“三清三查三关”工作任务,进一步夯实“敲门行动”成果。

(三)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介和微博、微信等互联网信息平台,广泛刊播火灾警示案例,发送消防安全提示,大力宣传冬季室内烤火等用火用电的安全风险;组织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等力量,常态化开展敲门行动宣传家庭 “三清三关”、电动自行车等安全常识;广泛张贴火灾防范、逃生知识宣传图,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张贴家庭各类防火宣传标识,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指导社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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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50 | 2024_湘潭市岳塘区2·15向阳村_2·15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4年2月15日16时许,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向阳村8号9栋2单元101号曾某某住宅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一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迅速作出批示,要求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根据湘潭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常务副区长某某某任组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某某任第一副组长,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岳塘公安分局、区委网信办、岳塘区消防救援大队、五里堆街道相关人员参加,邀请区党风政风监督室、区政府督查室相关负责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建筑情况。湘潭市岳塘区向阳村9栋1单元某某室位于向阳村小区西面,起火建筑坐南朝北,砖混结构,总建筑面积2500㎡,地上6层,该户是第一层,建筑面积约为100㎡,房形为三室两厅结构。

(二)该楼栋配有干粉灭火器、楼栋前坪配有室外消防栓。

二、事发经过及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发经过

2月15日16时5分许,湘潭市岳塘区向阳村9栋1单元101室死者小儿子(曾某)在东头卧室吸烟时听到其在客厅烤火的母亲的呻吟声,曾某随即跑到客厅,看到母亲赵某某在呻吟,烤火被下有烟冒出,曾某赶紧掀起烤火被,这时烤火被内有明火,赵某某腿上也有明火,曾某一边将其母亲拖离烤火炉,一边拍打其母亲身上的火,因其母亲身上的火没有打灭,曾某把母亲拖到餐厅并到厨房取水灭其母亲身上的火,曾某欲将其母亲身上的火灭了后再取水去灭客厅的火,之后火势变大,客厅内沙发处陡然冒出黑烟,将曾某呛了一下,曾某赶紧退回厨房换气欲再次进入客厅灭火,此时烟雾更大了,室内能见度极低,曾某意识到危险打算通过入户门逃生,门把上温度很高也打不开,只好有退回到厕所窗户呼救,小区住户帮忙打“119”报警,16时22分,消防救援部门接到报警,立即调派力量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2024年2月15日16时12分,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向阳村8号9栋2单元101号发生火灾,支队立即调派2个消防救援站,4辆消防车,21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处置,同时大队领导遂行出动赶赴现场。16时45分,火灾被扑灭,现场1名人员死亡、1名轻伤。

(三)善后处理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火灾共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过火面积约25平方米,截至3月5日直接经济损失约58156.08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湘潭市岳塘区向阳村9栋1单元101室赵某某使用电器设备不当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湘潭市岳塘区向阳村9栋1单元101室“2.15”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赵某某,向阳村8号9栋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4303051958********。赵某某使用电器设备不当引发火灾,属于过失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建议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街道、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认真按照《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各项任务,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采取更加坚决、有力、有效的措施,夯实全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及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常态化开展网格化排查工作,建设完善“属地管理、专群结合、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管理网络,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基础。突出抓好对中小旅馆、农家乐、小商铺、小饭店、小作坊以及居民住宅小区(老旧小区)、城中村出租屋、“多合一”等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执法力度,落实“三清三查三关”工作任务,进一步夯实“敲门行动”成果。

(三)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介和微博、微信等互联网信息平台,广泛刊播火灾警示案例,发送消防安全提示,大力宣传冬季室内烤火等用火用电的安全风险;组织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等力量,常态化开展敲门行动宣传家庭 “三清三关”、电动自行车等安全常识;广泛张贴火灾防范、逃生知识宣传图,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张贴家庭各类防火宣传标识,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指导社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FD11251 | 2024_湘潭市岳塘区2·15向阳村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湘潭市岳塘区“2•15”向阳村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2月15日16时许,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向阳村8号9栋2单元101号曾某某住宅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一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迅速作出批示,要求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根据湘潭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常务副区长某某某任组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某某任第一副组长,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岳塘公安分局、区委网信办、岳塘区消防救援大队、五里堆街道相关人员参加,邀请区党风政风监督室、区政府督查室相关负责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建筑情况。湘潭市岳塘区向阳村9栋1单元某某室位于向阳村小区西面,起火建筑坐南朝北,砖混结构,总建筑面积2500㎡,地上6层,该户是第一层,建筑面积约为100㎡,房形为三室两厅结构。

(二)该楼栋配有干粉灭火器、楼栋前坪配有室外消防栓。

二、事发经过及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发经过

2月15日16时5分许,湘潭市岳塘区向阳村9栋1单元101室死者小儿子(曾某)在东头卧室吸烟时听到其在客厅烤火的母亲的呻吟声,曾某随即跑到客厅,看到母亲赵某某在呻吟,烤火被下有烟冒出,曾某赶紧掀起烤火被,这时烤火被内有明火,赵某某腿上也有明火,曾某一边将其母亲拖离烤火炉,一边拍打其母亲身上的火,因其母亲身上的火没有打灭,曾某把母亲拖到餐厅并到厨房取水灭其母亲身上的火,曾某欲将其母亲身上的火灭了后再取水去灭客厅的火,之后火势变大,客厅内沙发处陡然冒出黑烟,将曾某呛了一下,曾某赶紧退回厨房换气欲再次进入客厅灭火,此时烟雾更大了,室内能见度极低,曾某意识到危险打算通过入户门逃生,门把上温度很高也打不开,只好有退回到厕所窗户呼救,小区住户帮忙打“119”报警,16时22分,消防救援部门接到报警,立即调派力量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2024年2月15日16时12分,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向阳村8号9栋2单元101号发生火灾,支队立即调派2个消防救援站,4辆消防车,21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处置,同时大队领导遂行出动赶赴现场。16时45分,火灾被扑灭,现场1名人员死亡、1名轻伤。

(三)善后处理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火灾共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过火面积约25平方米,截至3月5日直接经济损失约58156.08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湘潭市岳塘区向阳村9栋1单元101室赵某某使用电器设备不当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湘潭市岳塘区向阳村9栋1单元101室“2.15”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赵某某,向阳村8号9栋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4303051958********。赵某某使用电器设备不当引发火灾,属于过失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建议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街道、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认真按照《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各项任务,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采取更加坚决、有力、有效的措施,夯实全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及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常态化开展网格化排查工作,建设完善“属地管理、专群结合、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管理网络,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基础。突出抓好对中小旅馆、农家乐、小商铺、小饭店、小作坊以及居民住宅小区(老旧小区)、城中村出租屋、“多合一”等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执法力度,落实“三清三查三关”工作任务,进一步夯实“敲门行动”成果。

(三)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介和微博、微信等互联网信息平台,广泛刊播火灾警示案例,发送消防安全提示,大力宣传冬季室内烤火等用火用电的安全风险;组织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等力量,常态化开展敲门行动宣传家庭 “三清三关”、电动自行车等安全常识;广泛张贴火灾防范、逃生知识宣传图,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张贴家庭各类防火宣传标识,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指导社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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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华区邛崃山路18号“2022.1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19566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11252 | 2024_湘潭市岳塘区华雅花园1_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湘潭市岳塘区华雅花园1·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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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区消防救援大队

湘潭市岳塘区“1•24”华雅花园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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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nxtyt.gov.cn 发布时间:2024-03-18 15:35 点击量:1-->

2024年1月24日16时50分许,湘潭市岳塘区华雅花园C11栋3单元201室徐某住宅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迅速作出批示,要求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根据湘潭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常务副区长某某某任组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某某任第一副组长,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委网信办、岳塘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书院路街道相关人员参加,邀请区党风政风监督室、区政府督查室相关负责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建筑及设施设备情况

  1. 建筑情况。湘潭市岳塘区华雅花园C11栋3单元某某室位于华雅花园小区南面,小区北临书院中路,西临电工路1号,南临春满江南小区,东临煤栈。起火建筑为框架结构,坐北朝南,共16层,其中地上15层,地下1层,地上每层3户,设有1部疏散楼梯,2部电梯。
  1. 该楼栋设有室内消火栓、防火门、干粉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标志及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器材。

二、事发经过及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发经过

1月24日16时50分许,湘潭市岳塘区华雅花园C11栋单元201室死者孙女(徐某某)在边烤火边写作业时闻到烧焦味,爷爷(徐某芳)在一旁看电视,徐某某看到烤火被上有火苗,随即将烤火炉电源关闭,这时火势越来越大,后跑到房间里拨打“119”报警,报完警后从房间防护窗的逃生窗口处跳下并被楼上一邻居抱住得以获救。爷爷(徐某芳)因达84岁高龄,且行动不便,未能及时逃生而死亡。16时59分,消防救援部门接到报警,立即调派力量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1月24日16时59分,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书院路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24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大队值班领导遂行出动。17时15分,火灾被扑灭,现场1名人员死亡。

(三)善后处理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火灾共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截至2月19日直接经济损失约95673.5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系湘潭市岳塘区华雅花园C11栋3单元201室使用电器设备不当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 业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事发时该住户只有死者徐某芳和10岁的徐某某在家,徐某某在边烤火边做作业,死者已达84岁高龄,且行动不便,家中无人看护。
  1. 家中所使用的电烤炉使用年限长达8-9年,且未设有高温断电保护功能,电器设备老旧且功能技术落后。
  1. 物业服务公司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湘潭市乐家物业有限公司华雅花园项目部入冬以来对小区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知识虽在业主群进行了转发宣传,但未按照各级要求入户开展敲门行动,特别是未针对老弱病残等人群入户进行用火用电消防知识宣传及提醒,宣传工作不深不细不实。
  1. 书院路街道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打折扣,主要领导工作安排失当,重点岗位人员配备没有做到人岗相适,指挥协调失灵;分管领导落实工作时谋划不够细致深入,压力传导不够,没有根据街道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和制定举措,而是通过会议和文件强调安排部署工作,存在以会议代替部署、以方案代替落实的情况。另街道消防所虽已建立,但没有配备专职消防安全专干,网格员消防安全业务水平也有待提高。
  1. 飞机坪社区原书记、主任易某某未严格按照区、街两级的要求安排部署“敲门行动”,只是简单地口头安排社区全体工作人员按网格开展敲门,既没有制定方案,也没有任务分解表,将责任到岗到人。社区仅由社保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同时也未对“敲门行动”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工作落实打折扣,导致“敲门行动”前期在社区没有完全落地,走访上户不到位的情况。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岳塘区华雅花园小区“1•24”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徐某某,女,汉族,2014年1月10日出生,住址:湘潭市岳塘区华雅花园C11栋3单元201室,身份证号码:4303042014********。徐某某使用电器设备不当引发火灾,属于过失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建议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建议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及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区政府对书院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刘某以及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宋某进行约谈;

2.由书院路街道党工委责令分管领导周某某作出书面检查;

3.由书院路街道纪工委对飞机坪社区原书记易某某给予诫勉谈话;

4.由书院路街道纪工委对飞机坪社区辖区网格员李某某给予通报批评。

  1. 责令书院路街道加强人员安排管理,尽快明确街道应急办负责人,同时明确社区支居两委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对间接导致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对湘潭市乐家物业有限公司管理的华雅花园小区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消防产品,但存在以下火灾隐患:1.该小区地下车库防火卷帘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2.该小区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30%,3.该小区地下车库防排烟系统不能正常运行;4.该小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5.该小区防烟排烟系统不能正常联动控制,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6.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GB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列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认真按照《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各项任务,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采取更加坚决、有力、有效的措施,夯实全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

各镇(街道)办及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常态化开展网格化排查工作,建设完善“属地管理、专群结合、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管理网络,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基础。突出抓好对中小旅馆、农家乐、小商铺、小饭店、小作坊以及居民住宅小区(老旧小区)、城中村出租屋、“多合一”等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执法力度,落实“三清三查三关”工作任务,进一步夯实“敲门行动”成果。

(三)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介和微博、微信等互联网信息平台,广泛刊播火灾警示案例,发送消防安全提示,大力宣传冬季室内烤火等用火用电的安全风险;组织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等力量,常态化开展敲门行动宣传家庭 “三清三关”、电动自行车等安全常识;广泛张贴火灾防范、逃生知识宣传图,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张贴家庭各类防火宣传标识,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指导社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湘潭市岳塘区华雅花园“1•24”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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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53 | 2024_湘潭市岳塘区向阳村2_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24.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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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岳塘区向阳村2·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24

湘潭市岳塘区“2•15”向阳村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12月18日

2024年2月15日16时许,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向阳村8号9栋2单元101号曾某某住宅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一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迅速作出批示,要求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根据湘潭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常务副区长某某某任组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某某任第一副组长,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岳塘公安分局、区委网信办、岳塘区消防救援大队、五里堆街道相关人员参加,邀请区党风政风监督室、区政府督查室相关负责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建筑情况。湘潭市岳塘区向阳村9栋1单元某某室位于向阳村小区西面,起火建筑坐南朝北,砖混结构,总建筑面积2500㎡,地上6层,该户是第一层,建筑面积约为100㎡,房形为三室两厅结构。

(二)该楼栋配有干粉灭火器、楼栋前坪配有室外消防栓。

二、事发经过及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发经过

2月15日16时5分许,湘潭市岳塘区向阳村9栋1单元101室死者小儿子(曾某)在东头卧室吸烟时听到其在客厅烤火的母亲的呻吟声,曾某随即跑到客厅,看到母亲赵某某在呻吟,烤火被下有烟冒出,曾某赶紧掀起烤火被,这时烤火被内有明火,赵某某腿上也有明火,曾某一边将其母亲拖离烤火炉,一边拍打其母亲身上的火,因其母亲身上的火没有打灭,曾某把母亲拖到餐厅并到厨房取水灭其母亲身上的火,曾某欲将其母亲身上的火灭了后再取水去灭客厅的火,之后火势变大,客厅内沙发处陡然冒出黑烟,将曾某呛了一下,曾某赶紧退回厨房换气欲再次进入客厅灭火,此时烟雾更大了,室内能见度极低,曾某意识到危险打算通过入户门逃生,门把上温度很高也打不开,只好有退回到厕所窗户呼救,小区住户帮忙打“119”报警,16时22分,消防救援部门接到报警,立即调派力量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2024年2月15日16时12分,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向阳村8号9栋2单元101号发生火灾,支队立即调派2个消防救援站,4辆消防车,21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处置,同时大队领导遂行出动赶赴现场。16时45分,火灾被扑灭,现场1名人员死亡、1名轻伤。

(三)善后处理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火灾共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过火面积约25平方米,截至3月5日直接经济损失约58156.08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湘潭市岳塘区向阳村9栋1单元101室赵某某使用电器设备不当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湘潭市岳塘区向阳村9栋1单元101室“2.15”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赵某某,向阳村8号9栋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4303051958********。赵某某使用电器设备不当引发火灾,属于过失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建议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街道、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认真按照《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各项任务,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采取更加坚决、有力、有效的措施,夯实全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及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常态化开展网格化排查工作,建设完善“属地管理、专群结合、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管理网络,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基础。突出抓好对中小旅馆、农家乐、小商铺、小饭店、小作坊以及居民住宅小区(老旧小区)、城中村出租屋、“多合一”等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执法力度,落实“三清三查三关”工作任务,进一步夯实“敲门行动”成果。

(三)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介和微博、微信等互联网信息平台,广泛刊播火灾警示案例,发送消防安全提示,大力宣传冬季室内烤火等用火用电的安全风险;组织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等力量,常态化开展敲门行动宣传家庭 “三清三关”、电动自行车等安全常识;广泛张贴火灾防范、逃生知识宣传图,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张贴家庭各类防火宣传标识,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指导社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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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54 | 2024_湘潭市岳塘区向阳村2·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湘潭市岳塘区2·15向阳村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湘潭市岳塘区“2•15”向阳村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12月18日

2024年2月15日16时许,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向阳村8号9栋2单元101号曾某某住宅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一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迅速作出批示,要求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根据湘潭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常务副区长某某某任组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某某任第一副组长,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岳塘公安分局、区委网信办、岳塘区消防救援大队、五里堆街道相关人员参加,邀请区党风政风监督室、区政府督查室相关负责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建筑情况。湘潭市岳塘区向阳村9栋1单元某某室位于向阳村小区西面,起火建筑坐南朝北,砖混结构,总建筑面积2500㎡,地上6层,该户是第一层,建筑面积约为100㎡,房形为三室两厅结构。

(二)该楼栋配有干粉灭火器、楼栋前坪配有室外消防栓。

二、事发经过及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发经过

2月15日16时5分许,湘潭市岳塘区向阳村9栋1单元101室死者小儿子(曾某)在东头卧室吸烟时听到其在客厅烤火的母亲的呻吟声,曾某随即跑到客厅,看到母亲赵某某在呻吟,烤火被下有烟冒出,曾某赶紧掀起烤火被,这时烤火被内有明火,赵某某腿上也有明火,曾某一边将其母亲拖离烤火炉,一边拍打其母亲身上的火,因其母亲身上的火没有打灭,曾某把母亲拖到餐厅并到厨房取水灭其母亲身上的火,曾某欲将其母亲身上的火灭了后再取水去灭客厅的火,之后火势变大,客厅内沙发处陡然冒出黑烟,将曾某呛了一下,曾某赶紧退回厨房换气欲再次进入客厅灭火,此时烟雾更大了,室内能见度极低,曾某意识到危险打算通过入户门逃生,门把上温度很高也打不开,只好有退回到厕所窗户呼救,小区住户帮忙打“119”报警,16时22分,消防救援部门接到报警,立即调派力量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2024年2月15日16时12分,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向阳村8号9栋2单元101号发生火灾,支队立即调派2个消防救援站,4辆消防车,21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处置,同时大队领导遂行出动赶赴现场。16时45分,火灾被扑灭,现场1名人员死亡、1名轻伤。

(三)善后处理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火灾共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过火面积约25平方米,截至3月5日直接经济损失约58156.08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湘潭市岳塘区向阳村9栋1单元101室赵某某使用电器设备不当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湘潭市岳塘区向阳村9栋1单元101室“2.15”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赵某某,向阳村8号9栋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4303051958********。赵某某使用电器设备不当引发火灾,属于过失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建议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街道、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认真按照《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各项任务,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采取更加坚决、有力、有效的措施,夯实全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及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常态化开展网格化排查工作,建设完善“属地管理、专群结合、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管理网络,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基础。突出抓好对中小旅馆、农家乐、小商铺、小饭店、小作坊以及居民住宅小区(老旧小区)、城中村出租屋、“多合一”等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执法力度,落实“三清三查三关”工作任务,进一步夯实“敲门行动”成果。

(三)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介和微博、微信等互联网信息平台,广泛刊播火灾警示案例,发送消防安全提示,大力宣传冬季室内烤火等用火用电的安全风险;组织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等力量,常态化开展敲门行动宣传家庭 “三清三关”、电动自行车等安全常识;广泛张贴火灾防范、逃生知识宣传图,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张贴家庭各类防火宣传标识,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指导社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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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11256 | 2024_湘西州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民房3_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湘西州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民房3_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民房“3·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4年11月11日

2024年3月5日13时11分,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姜家组一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36平方米,死亡2人,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102858元。

火灾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县长向加茂、县委政法委书记宋维荣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石堤镇等单位相继到场进行灭火救援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永顺县人民政府于3月18日成立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民房“3·5”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谭智同志任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总工会、石堤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下设技术组、综合组、管理组、应急处置评估组。

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姜家组56号,地上一层,木结构,建筑面积136平方米,起火建筑是1983年彭武兆和兄弟彭明爱共同建造,共同使用。

(二)起火房屋及人员基本情况

起火房屋共有4间房间、1间堂屋、1间厨房,建筑面积约136平方米。户主分别为彭武兆、周明香。彭武兆一户共居住有彭武兆、姜桂凤、彭腾、周群、彭思雨、彭思琴、彭南鑫7人。周明香一户为无人居住状态。死者彭思雨、女、身份证号码:433********49、学龄前儿童;死者彭思琴、女、身份证号码:433********65、学龄前儿童。

(三)涉事户主基本情况

1、户主基本情况

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姜家组56号,该房屋所有权人:彭武兆,身份证号码:433********73,户籍所在地为: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姜家组56号。房屋所有权人:周明香,身份证号码:433********49,户籍所在地为: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姜家组。

2、该栋建筑管理情况

该栋建筑为彭武兆、周明香共同所有,一人一半。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5日,早上7点左右,姜桂凤带生病的孙子彭南鑫到石堤镇卫生院打针,留下彭武兆照看彭思雨、彭思琴。因彭武兆牵头替附近居民姜仁友家打水泥坪坝,13时左右,彭武兆留下睡在客厅床上的彭思雨、彭思琴,跑到姜仁友家查看施工情况,几分钟后,彭武兆发现自家房子起火,接着彭武兆、姜仁慈、蔡传荣、姜仁学等人赶到彭武兆家门前,发现彭武兆住宅客厅已经燃起大火,但彭武兆为了抢救客厅床上的两个孙女,不听旁人劝阻,依然进入火场救人,一两分钟后,蔡传荣将彭武兆家厨房侧门踹开,救出了全身一丝不挂的彭武兆,后彭武兆被送医治疗。

(二)灭火救援情况

3月5日13时11分,永顺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出动1台指挥车、2台水罐消防车,14名消防员赶赴现场处置。同时,第一时间通知石堤镇政府街道、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到场参与处置。13时43分,石堤镇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到达现场处置,14时26分永顺县南山路消防救援站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展开灭火救援行动,期间得知有两名儿童失联,随即救援人员在火场开展搜救工作。15时15分,一名儿童遗体在火场废墟堆中被挖掘出来;16时06分,另一名儿童遗体在火场废墟中被挖掘出来; 17时56分,火势被完全扑灭;18时30分救援人员归队。

三、事故原因调查情况

(一)调查询问情况

调查组第一时间在现场发布线索征集公告,并进行了周密调查走访,对姜桂凤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7份。经调查了解得知,起火住宅堂屋西侧房间为彭武兆家居住使用,堂屋东侧房间为周明香闲置。彭武兆家日常取暖方式为烤碳火取暖。从彭武兆离开家到发现房屋起火,前后时间为十多分钟。该起火灾初期着火地点为彭武兆住宅客厅部分。

(二)现场勘验情况

勘验组利用全景相机、锄头、铲子等工具,采取向心勘验法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勘验,并制作了火灾现场方位图、平面图等。环境勘验: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姜家组彭武兆住宅和周明香住宅为一整栋单层木结构房屋。该栋建筑北侧邻山体,西侧毗邻姜盛富住宅层,南侧毗邻平坝,东侧毗邻周明香砖木结构新住宅。起火房屋全部烧毁。初步勘验:对起火房屋内部进行勘验:起火部位位于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姜家组彭武兆住宅,起火住宅整栋倒塌,彭武兆住宅客厅部分呈现客厅周围建筑构件向客厅中心倒塌状,该栋住宅其余部分建筑构件呈东南侧倒塌状。该栋住宅南侧建筑构件及家庭生活用品残留物较多,毗邻的姜盛富住宅建筑部分木质构件过火;东侧周明香砖木住宅砖墙部分墙皮熏黑及脱落,二楼木屋顶及钢构棚烧损严重;周明香木质住宅内的家居用品等烧毁更彻底,残留物较少;起火住宅整体从西向东火势逐渐加重状。彭武兆住宅客厅东南侧发现有电视机及冰箱残留物, 彭武兆住宅客厅北侧发现一电烤炉残留物,电烤炉下的木质地板残留物较多,周边有小孩的鞋子衣物等残留物。在彭武兆住宅客厅离西侧杂物间墙面0.95米、离南侧墙面2米交界处有一石质火坑,火坑中央摆放有一个铁质烤火炉。彭武兆住宅杂物间铁皮谷仓东北侧过火较重,东北侧谷仓变形严重。彭武兆住宅卧室木质地板残留物较多,周边衣物、生活用品残留物较多。彭武兆住宅厨房烧损严重。彭武兆住宅堂屋堆放的摩托车、农用机械设备等烧损严重。周明香住宅物品烧损严重,残留物较少。细项勘验:对彭武兆住宅客厅发现电烤火炉处进行勘验,电烤炉除部分变形外,主体相对保存完好,电烤炉塑料底座烤化,与木质地板粘结,电烤炉下方木质地板未见过火痕迹。电烤炉电器线路绝缘胶皮烤化,线芯未见异常。对彭武宅住宅客厅火坑处进行勘验。该火坑中央有一铁质烤火炉,炉内有较多木炭残留物。烤火炉西北侧有一烤化变形缺口,烤火炉下方木板表面碳化严重。靠近地面侧未见过火痕迹。专项勘验:1、有无助燃剂等参与燃烧的勘验:通过水溶剂清洗地面,未发现可燃液体燃烧流淌痕迹。2、有无自燃物质的勘验:在起火部位未发现有自燃物质。3、电源线路的勘验:现场未发现短路熔珠,通过询问事发之前死者未上报电气线路故障情况。从国家电网公司调取该起火住宅当天的电压和电流数据得知2024年3月5日当天9时至发生火灾无大功率电器使用的情况。4、尸表检验:永顺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关于彭思雨、彭思琴尸表检验分析意见为,上述两名死者符合生前火烧死特征。

(三)气象情况

根据永顺县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资料,2024年3月6日当日,永顺县石堤镇天气情况为阴天、东风、6℃-8.2℃、无雷电。

(四)火灾损失情况

根据火灾受灾户直接财产损失申报,消防救援大队统计评估,该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02858元(直接财产损失24258元、医疗费用78000元、火场处置费用600元)。

(五)事故调查结论

根据走访询问、现场勘验、调取资料,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3月5日13时5分许;起火部位位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姜家组彭武兆住宅客厅西南角;起火点位于彭武兆住宅客厅离西侧杂物间墙面0.95米、离南侧墙面2米交界的烤火炉处;起火原因可排除自燃、雷击、电器线路故障引起火灾,认定为烤火炉过热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六)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1.直接原因

(1)着火物产生高温及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沙发、冰箱、衣物等主要着火物燃烧后,产生高温及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死者在火场中吸入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和热辐射。

2.间接原因

(1)未成年人逃生自救能力不足。被困儿童因年幼无知,发生火灾后无自救能力,人体直接暴露在高温、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因此引发人员伤亡。

(2)成年人盲目救援,是造成人员受伤的主要原因。场所内火势较大,救援人员不顾一切进入火场,未合理判断火场形势和安全风险。

(3)着火建筑为木质建筑,在耐火耐高温方面存在天然缺陷。

(4)起火建筑为农村地区,道路狭窄,消防通行困难,延缓了救援处置时间。

3.火灾事故性质

该起火灾为一般民房火灾事故。

四、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起火住宅住户

住户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监护人将儿童单独留在家中、人员离开未检查烤火炉是否安全是造成悲剧的直接原因。

(二)起火住宅

着火建筑木质房屋,无消防设施。

(三)石堤镇麻岔村委会

对村民消防安全宣传不到位。

(四)石堤镇党委政府

石堤镇党委政府对麻岔村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指导不到位。

五、对相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2、由永顺县石堤镇人民政府对永顺县石堤镇麻岔村进行通报批评。

3、责令所属乡镇石堤镇向永顺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各行业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刻吸取永顺县“3.5”火灾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要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的法定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作责任。要充分发挥安委会、消安委的平台作用,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加强工作交流,整合数据资源,打破信息壁垒,强化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加大隐患排查,坚决确保消防安全。乡镇、街道要强化网格力量排查,发挥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工作优势,全面排查消除火灾隐患,全面开展“敲门行动”。

(三)强化宣传教育,全力提升群众消防意识。此次火灾暴露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救能力不足的问题。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短信等传播途径,高频次播发防火提示和消防公益广告;要通过宣传标语、村村响和上门入户宣传等方式,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切实强化社会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要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及时举报和曝光重大隐患,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英国“12•11”邦斯菲尔德油库火灾爆炸事故

4.12老杨汽修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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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57 | 2024_潮州市饶平县三饶镇4·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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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45100MB2C91306B/2025-00036

分类:

发布机构:

潮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2-14

名称:

潮州市饶平县三饶镇“4·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公布

文号:

2025-02-14

主题词:

文件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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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饶平县三饶镇“4·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公布

2024年4月15日2时29分许,潮州市饶平县三饶镇南新村一自建房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日前,潮州市政府批复了潮州市饶平县三饶镇“4·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潮州市饶平县三饶镇“4·15”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经营性自建房房主没有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按照有关要求设置防火分隔,配置消防设施,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彻底,火灾隐患长期未得到有效整治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市纪委监委同步成立事故追责问责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查看监控视频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座谈交流、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与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形成《潮州市饶平县三饶镇“4·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陈某个人自建房首层中部茶几东面铁架底部隔板上的电子设备(自用电器,非销售货物)内置的18650锂电池热失控自燃,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涉事房主、经营者陈某消防意识淡薄,五金零售与居住场所无有效防火分隔,楼梯未设置防火、防烟分隔,未配齐消防设施、器材,未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镇、村两级消防安全检查时查出的隐患没有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未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饶平县属地和有关监管部门存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消防宣传教育力度不足等问题。

潮州市纪委监委责成饶平县人民政府向潮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三饶镇单位、政府向饶平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深刻检视问题并落实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饶平县委、县政府报告;责成三饶派出所向饶平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14名党员、公职人员予以问责。

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总结了四个方面的主要教训: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村民自建房火灾隐患突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消防宣传教育力度还不足。同时,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狠抓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狠抓基层消防安全治理;狠抓基层消防安全治理;狠抓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发布

FD11258 | 2024_澳洲_bnhcrc_hazard_note_5_community_comprehension_perception_and_us_火灾技术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Summary When asked about their use of bushfire maps during the 2019-2020 fire season, a participant from New South Wales recalled: “Yeah, we were kind of living off them really. You’d see something or you’d go around to a neighbour’s place and see it from a different angle, and you’d go and check the app again, just trying to get our heads around exactly what was happening – we were really living off it. It was used more – those apps were used more than the phone feature on the phone over those days.” Maps are an important way to communicate spatial information and are increasingly distributed and used in natural hazards, like bushfires. The use of maps, and in particular, fire spread prediction maps that display the likely spread of fire over time, have become an important topic of interest for fire and emergency services agencies across Australia. Therefore, the Predictions in Public project turned to the public to explore how community members understood, used and acted on maps during bushfire emergencies, including incident and fire spread prediction maps. Three locations that experienced recent bushfires were identified: Cardinia, Victoria (the 2019 Bunyip Complex fires); southern Australian Capital Territory (ACT) and the Snowy Monaro, New South Wales (NSW) (2019-2020 Black Summer fires); and the Huon Valley, Tasmania (the 2019 Riveaux Road fire). Across these locations, in-person and online interviews with 94 participants were conducted between November 2022 and April

  1. The interviews explored community

members’ comprehension, use and actions in response to bushfire maps in two parts:

  1. during their previous experiences

in bushfires; and

  1. when shown two types of maps and

associated warning messages with a location in their state during the interview. Part 1 findings highlighted the different types of mapping platforms participants used and why, when and how often they would consult these maps during bushfires. Researchers found that during a bushfire, participants used maps alongside many other types of information to make sense of the situation and decide what to do next. The challenges participants encountered in understanding bushfire maps were also collated, with participants’ recommendations for improvements. Part 2 findings identified the types of comprehension issues participants faced when viewing both incident and fire spread prediction maps, as well as the areas they assessed to be at highest risk. Participants provided suggestions for map improvements, highlighting the types of information to improve map clarity and better ways that complicated concepts on prediction maps could be communicated, such as the direction of fire spread and uncertainty. Community comprehension, perception and use of maps during bushfires About this project The way community members with experience of bushfires understood, used and took action in response to existing bushfire maps was investigated so that future maps can be better understood and utilised by members of the public. This project also supports the development of evidence-based principles to inform a nationally consistent approach to the future use of bushfire predictions in public communication during future emergencies. Predictions in Public: understanding the design, communication, and dissemination of predictive maps to the public was undertaken by Natural Hazards Research Australia, RMIT University, Queensland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eakin University, Swinburne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ountry Fire Authority Victoria and Victoria’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Issue 005  |  July 2024

Topics in this edition  |  communication  |  emergency management  |  planning  |  warnings Authors Dr Erica Kuligowski, Philippa Perry, Gita Pupedis, Dr Amy Griffin, RMIT University; Dr Chloe Begg, Country Fire Authority; A/Prof Paula Dootson, QUT; Angela Gardner,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Victoria; Dr Timothy Neale, Deakin University; Dr Graham Dwyer, Swinburne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ontact: erica.kuligowski@rmit.edu.au Above: This research explored how people with previous experience of bushfire used bushfire incident and prediction maps during fires, as well as their understanding of key information. Photo: Zahlia Ligthart. Learn more about this project online naturalhazards.com.au/predictions-in-public

Background The 2019-2020 bushfire season was the first time that the NSW and ACT Rural Fire Services regularly shared fire spread prediction maps with the public as part of their public information and warning communication. Other fire agencies previously released similar maps on an ad hoc basis, while the Country Fire Authority (CFA) in Victoria sometimes released maps of potential impact zones (for example, in East Gippsland during the 2019-2020 season). Previous research by Natural Hazards Research Australia and the Bushfire and Natural Hazards CRC identified support from Victorian operations staff for the dissemination of fire spread prediction maps to the public, while post-event inquiries recommended greater use of fire spread predictions in public messaging. To aid the development of evidence-based guidelines on how predictive maps should be designed and communicated to the public,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how community members comprehend, use, and act upon fire spread prediction maps was needed. While previous studies explored the effectiveness of hazard maps for communicating bushfire warning information to the public, none looked at if and how fire spread prediction maps could help community members understand their risk from the bushfire and take action accordingly. Research methodology From November 2022 to April 2023, semi-structured interviews were conducted in areas that experienced bushfire in 2019-2020: Cardinia in Victoria; southern ACT and the Snowy Monaro, NSW; and the Huon Valley, Tasmania. In total, 94 participants were interviewed in-person or online and these sessions explored how participants used, understood and acted on bushfire maps, including fire spread prediction maps while their communities were at risk of bushfire. Participants were also shown fire incident and prediction maps with their associated warning messages to determine what they saw and understood when looking at these types of maps. Participants comprised 50% female/ male respondents and skewed slightly older across all locations (with only 10% of respondents younger than 45 years old). The majority held a minimum of a bachelor’s degree and were frequent users of all types of maps, not just bushfire incident and prediction maps. Additionally, 39% of participants’ households were members of an emergency service agency, 40% experienced at least five bushfires before the 2019-2020 fires, and approximately 60% had evacuated at least once due to bushfire. Research findings Participants indicated that they used different types of maps during bushfires, including local fire agency maps, the Bureau of Meteorology, Google Maps and third-party weather or hazard mapping platforms, like the Windy app, Digital Earth Australia (DEA) hotspots map and bushfire.io. Maps were checked more often at certain times during the bushfire, especially for early information (when the fire had not yet spread to participants’ immediate areas) or when the fire was moving quickly. Many participants used maps frequently, between 20 to 50 times each day. A combination of information sources was used by participants to get a broader picture of their bushfire situation, with maps only one tool in their information toolbox. Community meetings were particularly useful in increasing understanding of fire spread prediction maps, as fire agency experts were on hand to explain the maps in more detail and answer questions. Participants used maps for different purposes:

→ to self-localise, or identify where they were in relation to the bushfire;

→ gather information about the bushfire and what to do next;

→ Monitor the extent or rate of spread using the burnt areas shown on the map; 2 Figure 1: A mocked up incident map shown to Victorian interview participants

→ cross-reference map information with other sources;

→ confirm or explain the physical cues that they were seeing around them (for example, smoke or emergency response crews and vehicles responding to the fire);

→ make judgements about how the fire might spread and the level of risk;

→ inform or warn others who may be at risk; and

→ monitor the impact of the fire on their or others’ properties, especially after evacuation. Several main challenges in participants’ use of maps were identified, including difficulty ascertaining whether information was up to date; missing, inconsistent or inaccurate information; and inaccessibility of information due to lack of internet or coverage, device used, or comprehension issues. Participants indicated that this often reduced their confidence in the mapped information. When shown an incident or fire spread prediction map, participants couldn’t consistently identify the location at greatest risk of harm from bushfire. The meaning of the warning polygons (Figures 1 and 3), triangle symbols and the meaning of the triangles’ locations (Figure 3) and the risks associated with certain areas on the maps, such as the grey or burnt areas, and the areas of potential fire spread (Figure 2), were also confusing for participants. Regardless of map type, all participants requested more information to help them understand and act:

→ Wayfinding and navigation information to help self-locate, including city and town names, landmarks, topographical information, parks and road names; as well as traffic information, road closures, refuges and potential routes for evacuation;

→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including fire size, intensity, activity (including burnt areas), location, spread and direction;

→ Weather information and forecasts; and

→ Emergency response information (including the number of responding vehicles, their locations within the affected areas and the areas of intervention [e.g., backburning and containment lines]). Participants also requested map features such as a scale bar, compass, legend, increased resolution and clear colouring to help improve their use and understanding of the mapped information. Research impact This part of the Predictions in Public project’s findings provide significant insight into the public’s needs in understanding and acting on bushfire predictive and incident maps. The inclusion of additional information suggested by participants in future bushfire maps may depend on map type and purpose – wayfinding and emergency response information may be best shown on a localised incident map (Figures 1 and 3), rather than a state-wide prediction map (Figure 2). Users’ inference of missing information is key to how and where these types of information should be included in future bushfire maps. When information was missing, participants made inferences about future fire spread predictions, fire locations, weather or wind conditions, and the scale of the bushfire, extent of damage and firefighting resources needed based on their own knowledge and experience. In some cases, this didn’t lead to accurate conclusions. The ability of map users to self-locate was identified as important by participants. Fire spread prediction maps can enable users to understand their location in relation to the area of greatest risk by clearly communicating the direction of fire spread and including information about the fire front and areas of fire activity. This would help residents to understand the risk around them and make the best protective action decisions for themselves and their families. The suggestions made by participants about different ways that fire spread prediction maps could more effectively communicate risk and uncertainty will be tested in Phase 2 of this project via laboratory experiments, surveys and focus groups. Through the stories and experiences of residents who experienced bushfire in these three communities, Predictions in Public provides critical insights into future bushfire map 3 Figure 2: A mocked up fire spread prediction map shown to NSW/ACT interview participant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epartment of Customer Service 2020 580000.000000 580000.000000 600000.000000 600000.000000 620000.000000 620000.000000 640000.000000 640000.000000 660000.000000 660000.000000 680000.000000 680000.000000 700000.000000 700000.000000 720000.000000 720000.000000 740000.000000 740000.000000 760000.000000 760000.000000 780000.000000 780000.000000 800000.000000 800000.000000 820000.000000 820000.000000 840000.000000 840000.000000 860000.000000 860000.000000 5840000.000000 5850000.000000 5860000.000000 5870000.000000 5880000.000000 5890000.000000 5900000.000000 5910000.000000 5920000.000000 5930000.000000 5940000.000000 5950000.000000 5960000.000000 5970000.000000 5980000.000000 5990000.000000 6000000.000000 6010000.000000 6020000.000000 6030000.000000 6040000.000000 6050000.000000 6060000.000000 6070000.000000 6080000.000000 6090000.000000 6100000.000000 6110000.000000 6120000.000000 6130000.000000 6140000.000000 6150000.000000 6160000.000000 6170000.000000 6180000.000000 6190000.000000 6200000.000000 6210000.000000 6220000.000000 6230000.000000 6240000.000000 6250000.000000 6260000.000000 Dunns Road Creewah Rd Legend Southern Fire Mock Up  Potential ember attack Potential spread area Current burnt area

End-user statement Marc Unsworth, Lead Officer, Operational Communication Capability, Emergency Management Victoria Bushfire maps, including incident and fire spread prediction maps, are a critical tool in communicating life-saving emergency information to the Australian public during bushfires. However, limited empirical evidence and guidance exist on appropriate predictive map design and use during bushfires, especially in an Australian context. The research findings presented in this report provide a unique opportunity to understand how members of selected communities in Victoria, NSW/ACT and Tasmania use, comprehend, perceive, and act upon bushfire maps and associated warning messages. With findings from this research,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findings from other work packages within the Predictions in Public project, emergency and fire services agencies can design bushfire predictive maps and associated warnings to meet the needs of communities during fire events. This research can assist us in designing and disseminating maps to guide safe and effective early protective action decision-making in affected communities, and in turn, better protect people from injury and loss of life. Also, these and future findings from this project will be instrumental in the development of evidence-based guidelines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how to design, communicate, and disseminate fire spread prediction maps to Australian communities exposed to bushfires. Natural Hazards Research Australia is the national centre for natural hazard resilience and disaster risk reduction, funded by the Australian Government and Participants. Hazard Notes are prepared from available research at the time of publication to encourage discussion and debate. The contents of Hazard Notes do not necessarily represent the views, policies, practices or positions of any of the individual agencies or organisations who are stakeholders of Natural Hazards Research Australia. design that will benefit communities around Australia. In conjunction with other parts of this project (Work Package 3: Interviews with fire agency personnel about the role and value of predictive services products and Work Package 5: First National Community Survey), these findings will inform the design of fire spread prediction maps that will be tested and refined in subsequent Predictions in Public projects. Project acknowledgements The authors would like to thank the residents from Cardinia Shire, the Huon Valley, southern ACT and the Snowy Monaro who shared their experiences of previous fires and perspectives on current incident and fire spread prediction maps with the research team. The authors are forever grateful for their time and their insights on bushfire communication, and in particular, ways to improve incident and prediction maps in future bushfires. The authors would also like to acknowledge the members of the project’s Steering Committee of end-users and thank the member agencies for facilitating collaboration between project team members and local council and fire agencies in each of our three study locations. The authors would also like to thank local councils and local fire agency units for their help in finding places to hold interviews and sending out information about the study to participants. Get Hazard Notes delivered to your inbox or download at bit.ly/NHRAHazardNotes All material in this document, except as identified here,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Non- Commercial 4.0 International Licence. Material not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licence: • Natural Hazards Research Australia logo • All photographs. All rights are reserved in content not licenc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licence. Permission must be sought from the copyright owner to use this material. Further reading The following resources are available at www.naturalhazards.com.au/ predictions-in-public Predictions in Public Phase 1 Report (2024), Natural Hazards Research Australia Morrison, R., Kuligowski, E., Dootson, P., Griffin, A., Perry, P., Pupedis, G., Begg, C., and Gardner, A. (Under Review). Understanding the challenges in bushfire map use and effective decision-making amongst the Australian public.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Wildland Fire Begg, C., Gardner, A., Kuligowski, E., Griffin, A., Dootson, P., Neale, T., & Dwyer, G. (2022). AFAC Conference: News and Views: Co-designing predictive maps for community use during a bushfire. 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Emergency Management, 37(4), 63-64. Dootson et al., AFAC extended abstract Neale, T., Miller, G., Begg, C., Dootson, P., Kuligowski, E., Griffin, A., Dwyer, G., & Gardner, A. Role and value of predictive services products (2023), Natural Hazards Research Australia Figure 3: A mocked up incident map shown to Tasmanian interview participants

FD11259 | 2024_澳洲_bnhcrc_hazard_note_6_bushfires_and_power_networks_identifying_火灾技术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Summary With the extent, severity and frequency of bushfires increasing due to a range of factors including climate change, in 2022 Powerlink and the Centre collaborated with the FLARE Wildfire Research Group at The University of Melbourne to understand the potential impact of bushfires on people, the environment and Powerlink’s electricity infrastructure. While operating in a natural hazard prone state, Queensland’s high voltage electricity transmission network provider, Powerlink, is more used to dealing with flood and cyclone risks than fire. However, following catastrophic fire weather conditions in 2018 and 2019, Powerlink wanted to better understand the impact of bushfires started by natural causes and by network assets. Powerlink also wanted to improve measurement and management of bushfire risk across its network to ensure a safer, more reliable electricity supply for its customers. With a network covering more than 1,700 kilometres, spanning north of Cairns to the New South Wales border in the south, Powerlink’s network crosses a wide range of landscapes covering tropical, flat river plains and dry deserts to rich agricultural belts, elevated terrain and densely populated urban areas. This project expands on and localises data developed by the Bushfire and Natural Hazards CRC’s Project IGNIS in 2019, which did not include Queensland-specific data to best serve its landscape and unique bushfire profile and was more focused on distribution network failure rates. The PHOENIX RapidFire bushfire simulator was used to determine:

→ the theoretical risk and impacts associated with an ignition on Powerlink’s network

→ where fires were most likely to start, either caused by Powerlink’s assets or due to natural causes The simulations factored in likely and extreme weather behaviour to capture probable and worst credible scenario fire impacts. The project’s findings support Powerlink’s ongoing prudent commitment and investment to reducing bushfire risk (noting it is relatively lower than Distributed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DNSPs)) across its network, as well as ensuring additional and specific bushfire risk mitigation activities and resources are targeted in areas of highest risk, leading to a safer, more resilient transmission network in Queensland. Bushfires and power networks – identifying areas of highest risk in Queensland About this project Quantifying major bushfire consequences: A Project IGNIS case study was undertaken for Powerlink Queensland (Powerlink) by Natural Hazards Research Australia (the Centre) in partnership with the FLARE Wildfire Research Group at The University of Melbourne. The project used fire risk modelling methods developed previously by the Bushfire and Natural Hazards CRC’s Project IGNIS in 2019 to quantify the potential impacts of bushfires to and from Powerlink infrastructure. Outcomes from this research support Powerlink to identify higher-risk locations across the transmission network, as well as inform internal decision-making processes about bushfire risk mitigation strategies, policies and operational imperatives.

006  |  December 2024 Authors Dr Kate Parkins, Paul Bentley, Brett Cirulis, Prof Trent Penman, Flare Wildfire Research, School of Ecosystem and Forest Sciences, University of Melbourne. Dr Veronique Florec, Independent Consultant. Above: This research helps power transmission network owners identify higher risk locations for bushfires, as well as support and inform internal decision-making processes regarding bushfire risk mitigation. Photo: Powerlink Queensland

Topics in this edition  |  infrastructure  |  mitigation  |  response Learn more about this project online naturalhazards.com.au/research/quantifyingbushfire

Background The Australian Energy Regulator requires electricity transmission operators to deliver modern, reliable systems and infrastructure that will continue to safely deliver energy in Australia’s changing climate. This includes understanding and reducing the impact of bushfire on transmission networks and more importantly, ensuring transmission networks can continue to supply power – or are out-of-action for the shortest time possible – when faced with major and cascading natural hazards. Project IGNIS, funded by Energy Networks Australia and conducted by the Bushfire and Natural Hazards CRC in collaboration with the University of Melbourne and The University of Western Australia in 2019, developed a way to measure the full impact of bushfire on electricity networks. This model enables researchers to identify and calculate the cost of fixing or replacing assets due to bushfire, as well as the cost of intangible impacts, such as injuries, lives, biodiversity, amenity, stress and mental health. While Project IGNIS gave energy providers a consistent, research-informed, replicable method to measure the potential impact of bushfire on networks and the surrounding landscape, the project also assisted the operators to demonstrate the value of their current bushfire mitigation activities to the Australian Energy Regulator as part of their five-year reset process. The original project IGNIS selected several case study sites in different states to test the replicability of the methodology, however a Queensland case study was not part of the initial project. This project allowed for further refinement and application of the original IGNIS model to the unique qualities of Powerlink’s network topography and environment to identify and measure network and surrounding losses during major bushfire. Research methodology A four-stage fire risk modelling approach was used to determine the likelihood of bushfire occurring and measure the impact on networks, communities, the local environment and infrastructure.

  1. Landscape setting

Layers of landscape data were provided by Queensland Fire and Emergency Services (QFES, now Queensland Fire Department), with additional data developed for the project by FLARE Wildfire Research including levels of fuel, topography and disruptions in the landscape such as fire history and land use. This stage developed additional local data, such as a wider range of weather and fire ignition models, which contributes to the wider knowledge base of QFES and other bodies.

  1. Fire simulation

Using the PHOENIX Simulator and the landscape data collected in Stage 1, key fire properties such as intensity, rate of spread and flame height were simulated for the areas covered in Powerlink Queensland’s network. These simulations took into account the type and condition of the vegetation covered by the transmission network, as well as the terrain and weather to build a detailed picture of the likelihood and location of bushfire, as well as to then track the fires’ probable subsequent behaviour and spread.

  1. Asset exposure and loss functions

Detailed Queensland-specific economic modelling was undertaken, including the integration of individual asset information (e.g., spatial location), impact assessments under different weather streams (from loss functions and simulation outputs) and key economic information (direct/indirect costs and tangible/intangible impacts). Combining this data with asset loss curves and the fire behaviour models created in Step 2 enabled the potential cost of bushfire to and within Powerlink Queensland’s transmission networks to be calculated. Annualised loss from the power transmission network calculated the potential cost caused by a fire started by Powerlink Queensland’s infrastructure, helping identify parts of the network of greatest risk of starting a fire and what the potential impacts might be. 2 006  :  Hazard Note  December 2024 Figure 1: Bushfire risk assessment conceptual framework Weather Ignitions Base data Outputs Phoenix simulations Costs Assets and values Bayesian Networks Asset impacts (spatialised) Scenario analysis (climate, fuel)

  1. LANDSCAPE

SETTING

  1. WILDFIRE

SIMULATIONS

  1. ASSETS
  2. RISK MODELLING

Regional / priority areas Fire response / impact functions Climate Photo: Indigo Skies Photography (CC BY-NC-ND 2.0)

006  :  Hazard Note  December 2024 3 Figure 3: Total annualised cost ($) expressed as percentile classes, darker colours represent less cost, lighter colours represent higher costs. Annualised loss to the power transmission network calculated the likelihood of bushfire damaging and/ or disrupting Powerlink Queensland’s infrastructure and transmission network, helping identify parts of the network most vulnerable to damage and/ or disruption and what that might look like. Each annualised loss considered tangible and intangible costs, including houses, human, wildlife and stock lives, agriculture, environment and infrastructure.

  1. Risk characterisation

Bayesian networks are a statistical tool enabling the outcomes and benefits of different courses of action to be assessed and compared by show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ifferent variables. The research team developed a Bayesian network for each possible ignition point in Powerlink Queensland’s network to map the probability of fire and its associated cost and impact. Bayesian networks developed for each probable ignition point included fire area, houses, lives, powerlines, crops, plantations and agriculture. Findings Risk from Powerlink’s network The highest consequence areas identified were often located in cities and towns with diverse topography and covered with fire-prone vegetation. Bushfires with the largest burnt area were found to largely not correlate with the location of greatest economic impact, due to the density of assets, like houses and people, in towns and cities. By burnt area Figure 2 identifies locations along Powerlink’s network with the largest predicted burnt area should bushfire occur. Lighter colour indicates larger burnt area, darker colour smaller burnt area. By economic impact Figure 3 identifies locations along Powerlink’s network with the greatest economic cost due to bushfire. Lighter colour indicates higher cost, darker colour smaller cost. The data identified locations where significant economic impact from bushfire started by Powerlink infrastructure could occur to inform additional and ongoing risk management and reduction activities. This identifies locations where Powerlink can put in place additional risk management and reduction activities to reduce potential losses from bushfire started by Powerlink infrastructure. Risk to Powerlink’s network Locations identified with the highest consequence of damage to the Powerlink network from bushfire not started by network infrastructure are coastal areas to the north of the transmission network and highly urbanised areas. Bushfires in and around urbanised areas were identified as more likely, however bushfires in more densely vegetated areas were identified as often resulting in larger, more severe fires due to the availability of fuel to burn and topography of the landscape making access and fire suppression activities difficult. Figure 2: Asset loss by line ignition location – area burnt. Results are provided as annualised loss (hectares), with lighter colours indicating the higher risk locations.

Natural Hazards Research Australia is the national centre for natural hazard resilience and disaster risk reduction, funded by the Australian Government and Participants. Hazard Notes are prepared from available research at the time of publication to encourage discussion and debate. The contents of Hazard Notes do not necessarily represent the views, policies, practices or positions of any of the individual agencies or organisations who are stakeholders of Natural Hazards Research Australia. Get Hazard Notes delivered to your inbox or download at bit.ly/NHRAHazardNotes All material in this document, except as identified here,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Non- Commercial 4.0 International Licence. Material not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licence: • All logos • All photographs. All rights are reserved in content not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licence. Permission must be sought from the copyright owner to use this material. End-user statement Stephen Martin, Senior Strategist Land Asset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Powerlink Queensland Powerlink Queensland highly regards the results of this research, and it will be applied directly to multiple use cases immediately across the business. Management of risks and assets are integrally linked to risks associated with bushfires, including investment, maintenance and operational decisions across the business. Our internal Bushfire Mitigation Working Group will review and coordina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research across the business. This will include consideration of integration with strategic partners including Queensland Fire Department and the Queensland Fire and Biodiversity Consortium. There are enhancements and additional questions that would add further value and we will explore further with Natural Hazards Research Australia and its research partners. Figure 4: Total annualised cost ($) expressed as percentile classes, darker colours represent less cost, lighter colours represent higher costs. Further reading The following resources are available at www.naturalhazards.com.au/ quantifyingbushfire Parkins K, Bentley P, Cirulis B, Penman T, Florec V (2023) Power network bushfire risk characterisation – Powerlink Queensland final report, Natural Hazard Research Australia, accessible at Power Network Bushfire Risk Characterisation Figure 4 identifies locations along Powerlink’s network at highest risk of bushfire started in the landscape. Lighter colour indicates higher consequences, darker colour lower consequences. While Powerlink isn’t responsible for risk management and reduction in these areas, this data identifies locations of highest risk to the network where additional fire mitigation measures can be focused, as well as where future investments and network upgrades could reduce network disruption caused by bushfire. Research impact This project provided Powerlink with a methodology applicable across its network to identify areas at greatest risk of igniting bushfire, as well as a way to demonstrate its ongoing commitment and investment to bushfire risk mitigation activities internally and to regulatory bodie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original IGNIS model to Queensland’s unique profile informs the development and delivery of consistent mitigation investment and planning activities, as well as adds to knowledge of the success of mitigation across Australia. The research highlighted the resilience of the Queensland transmission network to and from fire.

FD11260 | 2024_灯塔市幸福家园小区B区26号楼5单元6·16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 | 来源格式:md

灯塔市万宝桥街道幸福家园社区幸福家园小区B区26号楼5单元501室住宅“6·16”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行政管理 019002020003 001

关于灯塔市万宝桥街道幸福家园社区 幸福家园小区B区26号楼5单元501室住宅“6·16”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报告

时间发布:2024-10-31 16:00 阅读次数: 次 信息来源:灯塔市消防大队 灯塔市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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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6日1时40分许,位于灯塔市万宝桥街道幸福家园社区幸福家园B区26号楼5单元501室发生火灾,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韩某,男,31岁),501室南侧西卧室内物品不同程度烧损,其他厅室仅为烟熏,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灯塔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开展了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并形成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

起火小区为灯塔市幸福家园B区,位于灯塔市育才街与中兴路交叉口东北200米,为封闭式小区,有物业管理单位。起火建筑建于2012年3月,为钢混结构,每层1梯2户,共6层,楼内无消防设施。起火房间为26号楼5单元501室,建筑面积70㎡,房屋为两室一厅一卫格局,卧室均在南侧,双阳卧室,东卧室为主卧,西卧室为次卧,房屋产权为李某某所有,转租给刘某某,刘某某作为日租房使用。

图1:幸福家园B区26号楼5单元501室住宅地理位置示意图

图2:幸福家园B区26号楼5单元501室住宅火灾平面图

(二)人员居住情况

起火当天,房屋住有4人。

1、韩某,死者,男,31岁,无业,居住在东侧卧室。

2、刘某某,男,17岁,无业,居住在西侧卧室。

3、庄某,女,17岁,无业,居住在西侧卧室。

4、冯某某,女,14岁,无业,居住在客厅沙发。

(三)亡人身体情况

经询问了解,韩某身体状况良好。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询问,韩某、刘某某、庄某、冯某某四人租用一辆车牌号为蒙D787DK奥迪A6车于6月15日下午16时10分左右到达灯塔市,刘某某通过快手找的日租房,四人于18时20分左右入住;随后四人外出在楼下家惠超市购置了龙虾尾、鱼干、花生米等食品和20左右瓶啤酒,21时30分,返回住处;22时5分,4人开始在西卧室吃饭喝酒,大约16日1时喝完酒,韩某先回东侧卧室睡觉;冯某某在客厅有些情绪失控,一直乱闹,将榴莲和西瓜摔在墙上,洗衣液、洗发水倒在沙发上面,听到声响后刘某某和庄某去帮忙收拾,冯某某去到西卧室,期间进出若干次,最后一次跑出来到走廊4楼半的缓步台想吐,刘某某随后前去搀扶,再回到房间内时发现西卧室床上起火,刘某某、庄某、冯某某三人开始接水扑救,同时喊醒韩某。三人灭火失败后跑下楼,4楼住户使用冯某某手机拨打119电话报警。韩某未从火场跑出来,死在厨房内。

(二)救援情况

灯塔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兆麟西路消防救援站出动1辆抢险救援消防车、2辆水罐消防车,1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大队值班员遂行出动,同时通知属地派出所、街道和120急救。2时01分,兆麟西路消防站到达现场,发现501室南侧西卧室处于猛烈燃烧状态,有大量浓烟冒出,经询问,有一人被困火场。队站立即组成灭火和救人两个小组,实施内攻救人灭火。被困人员于2时04分被救出,经120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2时22分明火被彻底扑灭。

三、火灾损失统计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火灾造成1人死亡(韩某,男,31岁);

(二)财产损失情况:火灾造成烧毁5单元501室内西侧卧室床、衣柜、空调、窗户等物品;5单元601室门、窗户烟熏破损;5单元401室客厅、卧室顶棚泡水。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24400元。

四、火灾原因及成因分析

(一)火灾原因的认定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器、燃气线路敷设、亡人生前身体状况、生活习惯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专项勘验四个步骤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制作询问笔录14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28张、现场平面图1份、方位图2份,现场走 访调查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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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起火建筑外部照片(由下向上摄)

图4:起火房间内照片(由北向南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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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西侧卧室整体过火痕迹拍摄(由北向南拍摄)

图6:西侧卧室床体过火情况拍摄(由北向南拍摄)

图9:床头燃烧痕迹拍摄(由西北向东南拍摄)

图7:西侧卧室床体过火痕迹拍摄(由北向南拍摄)

图8:西侧卧室床头柜处燃烧痕迹拍摄(由东向西拍摄)

图9:西侧卧室内过火情况(由北向南拍摄)

图10:西侧卧室门口处酒瓶过火痕迹(由南向北摄)

(二)火灾成因及人员死亡原因分析

此起火灾造成一人死亡,韩某,男,31岁。造成发生及人员死亡的原因为:

2、未见机械性窒息。未见致死性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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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公安机关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见附件)

五、事故处理及后续工作开展情况

火灾发生后,灯塔市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火灾事故调查相关事宜,会议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组的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会议要求,火灾事故调查组尽快查明火灾原因立即成立调查组,并指定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调查。灯塔市消安委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的通知,指导各乡镇、街道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压实消防工作责任,严防类似的火灾事故再次发生。灯塔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基础信息采集核查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

灯塔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进行火灾原因调查的同时,立即从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通报警示事故教训、强化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进行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针对此次火灾事故暴漏出的街道、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大队向分管消防工作常务副市长进行汇报,建议责成市消安委对万宝桥街道分管安全副主任和万宝桥街道幸福家园社区主任进行约谈,要求深刻反思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杜绝麻痹大意思想,全面加强街道、社区消防安全履职能力,进一步落实各级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二)开展火灾事故通报警示

市政府成立“6.16”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从事故原因、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进行责任倒查,建议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对万宝桥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要求认真查摆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短板问题,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的相关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压实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三) 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火灾发生后,广泛开展“五进”宣传活动,并组织基层网格员敲门入户宣传、重点人群消防安全宣讲等活动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各级网格员利用橱窗、大喇叭等渠道全面加大消防宣传、警示力度,提高居民自防自救能力及火灾逃生能力。同时,通过主流媒体、网络、微信等渠道发布警示及在小区入口张贴警示宣传海报。

六、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此起火灾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虽然比较清晰,但在调查过程中暴露出的乡镇(街道)基层消防管理仍然较为薄弱主要体现在:乡镇(街道)消安委实体化运行进程缓慢,乡镇(街道)作为地方政府的“神经末梢”,未能有效督促社区负责人、消防安全网格员开展辖区内隐患走访排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对消防工作一知半解,基层网格力量排查发现和督促整改消防隐患还未真正实现闭环管理,工作实效亟待提升。

七、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推动党委政府落实领导责任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分析评估灯塔市消防安全形势和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提升灯塔市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夯实基层消防安全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定期组织召开专题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压实消防工作责任,加强辖区火灾防控工作,确保实体化运行基层消防安全委员会。充分发挥基层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违法行为职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三)强化重点问题整治

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做实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实体化运行,要全面建强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加强人员培训、器材装备、值守联动等方面建设,强化应急处置能力。要常态化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志愿者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网格力量广泛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突出重点,严防有影响性火灾事故。针对群租房、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要发动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逐个区域开展排查,全面摸清辖区群租房,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底数,建立清单台账,逐级压实监管责任。

(四)加强警示宣传教育

要借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常识,曝光对群租房、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等典型火灾事故。广泛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醒群众主动检查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努力形成关注消防、参与消防、学习消防的氛围。做到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逃生自救,增强全社会消防法律法规意识和消防安全素质。

附件:

FD11261 | 2024_烈山宋疃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12·2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索引号: 003092166/202502-00055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 2025-02-24

发布机构: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2-2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文  号:

关键词:

内容概述:

索引号: 003092166/202502-00055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 2025-02-24

发布机构: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2-24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暂无

文  号:

关键词:

内容概述:

烈山宋疃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12.2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02-24 10:21作者:区应急局来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   背景色:

烈山宋疃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

“12.2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2月20日10时21分54秒,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人在巡查电捕焦油器设备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烈山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区监察委员会、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区总工会、烈山消防救援局、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市场局、宋疃镇为成员单位的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12.20”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两名专家参加事故调查。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查看监控、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了《烈山宋疃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12.20”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职工违规作业而导致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涉事企业情况

涉事单位是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31日。公司坐落在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太山工业园,信用代码/税号为91340600MA2Q3UXXXX,法人程成,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固体废物治理;特种陶瓷制品制造;新型陶瓷材料销售;特种陶瓷制品销售;日用陶瓷制品制造;建筑陶瓷制品销售;建筑陶瓷制品加工制造;卫生陶瓷制品制造;卫生陶瓷制品销售;日用陶瓷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该公司法人代表程成任命苏春明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成立了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汪X佩担任煤气站车间主任,负责煤气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丁鹏担任安全部部长,配备了5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24年10月12日,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停产停工,至事故发生时,该公司仍处于停产状态。

(二)事故现场情况

2024年12月20日,事故当天,公司安排汪X佩和李X启对设备进行巡查,巡查时现场有铁锤和手钢锯等工具,巡查期间安全员丁X去过现场,没有进行现场监督。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装置是电捕焦油器,该装置位于厂区中部位置,其东侧与煤气发生器相邻,西侧与间冷器相邻,南面是预热锅炉,北面是焦油池。事故发生位置位于电捕焦油器盲板处,盲板处安装有高度3米左右的作业平台(见附件一)。事故发生后,电捕焦油器顶部的电绝缘箱处被冲开,电绝缘箱被抛掷到地面(见附件二)。

经现场勘察,电捕焦油器西侧地面5米范围内散落着被炸断的防护栏、电捕焦油器绝缘箱、金属碎片等。

(四)事故类别认定

技术组通过现场勘测、观看现场监控视频回放,并结合调查问话,经综合科学分析,可确定以下事实:

2、停产期间,电捕焦油器的电源是切断的;

3、电捕焦油器内存在一氧化碳气体和焦油残留;

4、事故受害人李X启进行设备巡查前,没有喝酒,没有疾病,身体状况良好;

综合以上事实,此次爆燃符合可燃物混合气体达到爆燃极限范围,发生爆燃的条件和基本特征,该事故类别判定为爆燃引起的事故。

(五)淮北市当日天气情况

经调取当地气象资料:2024年12月20日,烈山区宋疃镇天气晴,高温5℃左右,低温-1℃。事故发生期间厂区范围天气晴朗,西北风转东南风,小于3级,无雷雨大风气象。

(六)监管情况

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烈山区宋疃镇太山村,宋疃镇负责对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管,2024年以来,多次部署了对该企业开展安全大检查和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停产期间宋疃镇应急办工作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安全巡查提醒。

(七)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24年12月20日,按照企业安排的正常工作,上午上班,汪X佩带领工人李X启进行巡查,约10时21分,汪X佩巡查到电捕焦油器,听到李X启用铁锤敲击电捕焦油器的声音,就走到李X启的作业位置西侧约2-4米位置,看到李X启站在电捕焦油器平台上,汪X佩喊李X启下来,就突然听见爆炸的声音,当时现场烟雾比较大,汪X佩转身跑的时候摔倒受伤,李X启由于爆炸从平台摔落到电捕焦油器西侧地面上,在电捕焦油器东边作业的人员许X玉立即打电话向生产经理王X飞报告,王X飞向丁X报告,丁X立即向苏X明汇报,苏X明安排丁X打120和119请求救援,并立即向宋疃镇应急办主任宫平汇报,宫平立即分别向分管副镇长、镇长、镇党委书记汇报,分管副镇长化文强向区应急管理局局长陈海峰汇报。10时40分许,119和120先后来到事故现场,受伤人员汪X佩和李X启被送医院救治,约11时30分医生宣布李X启死亡。119消防救援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扑救。

区应急局局长陈海峰立即向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方旭东汇报。接到事故信息后,区长刘明、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方旭东、区委常委副区长魏辉立即带领区应急、公安、市场、环保、宋疃镇等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启动烈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事故区级应急指挥部,指挥救援和处置,事故处置有条不紊,企业人员情绪稳定,未造成社会较大影响。事故发生后,企业按照区事故指挥部要求立即成立了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分组处理善后、配合事故调查、现场整改、后勤保障等工作。于2024年12月27日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善后已处理完成。

(八)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李X启,男,汉族,1966年6月11日生,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焦沂庄村,系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煤气站工人。

(九)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7万元。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企业对设备巡查的风险辨识不到位。对设备的风险认识不足,设备巡查人员在未探测电捕焦油器内是否存有未排放完一氧化碳的情况下,用非防爆工具(铁锤)敲击电捕焦油器盲板上的螺丝,未识别到电捕焦油器放散管阀门及泄爆口已打开,电捕焦油器内已形成爆炸混合气体产生的风险。
  1.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经查,该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检查内容大多局限于表面,未涉及电捕焦油器内进入空气产生爆燃风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现场设备巡查人员未严格遵循操作规程,使用非防爆工具进入防爆区域等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事发时现场无安全监护和安全确认人员,设备巡查人员出现违章作业时,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1.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设备巡查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对存在的风险认识不到位,事发前用非防爆工具(铁锤)敲击电捕焦油器盲板上的螺丝,属于严重违章行为,最终导致爆燃事故的发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职工违规作业而导致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设备巡查培训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1]之规定,建议由烈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2]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3]之规定,对其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 李X启,男,煤气站当班设备巡查人员。违章作业引发爆燃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1. 苏X明,男,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组织开展风险辨识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现场安全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4]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5]规定,建议烈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一个月,并处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 丁X,男,2024年3月任安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职工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6]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7],建议由烈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一个月,并处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宋疃镇政府,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虽多次对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提醒,但煤气站巡查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都未能排查到位,安全监管不严不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烈山区人民政府对宋疃镇进行约谈,宋疃镇向烈山区人民政府作深刻检讨,并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完善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1. 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举一反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1. 切实加强安全风险的辨识与管控。要加强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环节和部位的风险辨识与重点管控,要对有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进行预判,在全面开展安全风险再辨识、再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管理方案;要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要针对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作业前防护措施到位再作业。
  1. 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要切实加强工艺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要建立完善设备设施检维修和相关配件定期更换制度,制定针对性的设备设施检维修方案和实施计划;要成立检维修专门队伍,加大对系统固定配件的日常检查,要加大设备系统各环节紧固联接件、焊接部位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因不符合安全性能导致事故;要详细建立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台账,按服务期限要求定期拆修、更换,严防设备设施超年限和带故障使用。
  1. 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操作考核机制。要建立完善岗位操作规程,对岗位操作程序进一步细化,明确各工作环节的操作流程,杜绝岗位违章操作现象;要对岗位操作实施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其业绩挂钩,杜绝违章操作。
  1. 切实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合理安排现场劳动组织配置,危险岗位操作要有专人负责安全监护;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确认机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无论从事任何作业,只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1. 进一步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要按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增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对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增强现场应急处置能力;要严格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作业前对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进行交底,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附件一事故发生位置

附件2电捕焦油器顶部现场勘察情况

[1]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一下的罚款。……..

[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一人死亡,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4]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6]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8]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9]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FD11262 | 2024_燕郊3·13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 1 — 燕郊地铁施工项目“3·13” 较大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3 月13 日3 时15 分许,地铁燕郊站至神威大街站区 间盾构施工过程中,造成地埋天然气管道破损泄漏,天然气扩散 至周边小张各庄综合服务楼C 栋内,于7 时54 分许发生爆燃,事 故造成7 人死亡、27 人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3 月13 日,省政府成立廊坊燕 郊地铁施工项目“3·13”较大燃气爆燃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提级 调查。事故调查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总工 会及廊坊市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聘请燃气、地铁、建筑、爆炸、 消防和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专家参与调查。省纪委监委同步成立 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询问、查阅资料、视频分析、调查 取证、分析计算、技术会商和检验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 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涉事 企业和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总结了事故教训, 研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 2 —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涉事故建筑物情况 涉事故建筑物为燕郊镇小张各庄村委会综合服务楼,位于三 河市燕郊镇迎宾路与学院大街交汇处东北角,东邻北欧小镇小区, 南邻学院大街,西临迎宾路,北侧为小张各庄村委会L 型单层平 房。该综合服务楼1995 年投入使用,总建筑面积约3500 平方米, 分为A、B、C 三栋,爆燃发生在C 栋建筑内。 综合服务楼C 栋东西宽13.4 米、南北长22 米、高16.5 米, 建筑面积1113 平方米。一至四层为砖混结构,层高3.3 米,横墙 承重,墙体为红砖、水泥砂浆砌筑,五层为彩钢板房。楼梯间位 于建筑物西北角,现浇混凝土结构,开间3.3 米。一层为商业门店, 二至四层为东彬招待所客房,五层为伊莎贝拉舞蹈练功房。 (二)涉事地铁建设相关情况 1.项目概况 涉事地铁项目为在建轨道交通河北段,该段线路全长31.56 公里,设5 座车站(燕郊站、神威大街站、潮白大街站、高楼站、 齐心庄站),共划分为7 个合同段(第16-第22 合同段),事故 发生于土建施工16 合同段燕郊站至神威大街站区间(以下简称燕 神区间)。该项目2015 年9 月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2019 年12 月5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对规划方案进行调整。 2022 年10 月30 日,该项目河北段经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

— 3 — 复。 2.地铁建设相关单位 (1)建设单位。北京京冀轨道交通平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京冀公司),成立于2021 年5 月17 日,注册资本23 47400 万元,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由北京基础设施投资 有限公司[1](以下简称京投公司)和三河市捷安畅达轨道交通建设 发展有限公司[2](以下简称捷安畅达公司)共同投资组建。 (2)建设管理单位。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快轨公司),成立于2012 年9 月5 日,注册资本3500 万元,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勘察单位。 ①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 勘公司),成立于1992 年5 月3 日,注册资本3000 万元,企业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 2020 年8 月28 日,北京城勘公司与快轨公司签订工程勘察合同, 约定内容包括沿线建(构)筑物调查及管线详查等。 ②北京迅联图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迅联公司), 为北京城勘公司管线调查项目承包单位,成立于2013 年3 月22 日,注册资本500 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具备甲级测绘资质。该公司与北京城勘公司签订分包合 [1] 北京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1981 年2 月10 日,注册资本17315947.49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2] 三河市捷安畅达轨道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 年8 月25 日,注册资本5 亿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 公司(国有独资)。

— 4 — 同,约定北京迅联公司负责燕郊段管线调查工作。 (4)设计单位。 ①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市 政设计总院),为项目设计总体总包单位,成立于1987 年12 月2 日,注册资本17590.231193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 人独资)。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2020 年8 月28 日,北京 市政设计总院与快轨公司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北京市政设计 总院负责该地铁项目工程总体设计、单项设计、总体协调和总包 管理工作,包括总体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工程招标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及配合施工;设计人的服务范围及提交的设计成果应 完全满足合同约定的全部规定和要求。 ②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设计公 司),为项目工点设计单位,成立于2004 年7 月1 日,注册资本 73081.8286 万元,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工程设计综 合资质甲级。2020 年8 月28 日,中铁设计公司与快轨公司、北京 市政设计总院签订合同,约定中铁设计公司对合同段内的工点、 系统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控制全面负责。 (5)施工单位。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1](以下简称中交一 [1]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 年1 月7 日,注册资本763089.962187 万元,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 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D111020727,有效期至2028 年11 月9 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包括建筑工程施工 总承包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京)JZ 安许字〔2022〕 100082,有效期至2025 年8 月10 日,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 5 — 公局)与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1](以下简称中交隧道局)施工 联合体(以下简称施工联合体)。中交一公局为施工联合体牵头 单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壹级等资质,负责组建指挥部,项目总承包管理、协调、监督等 事宜和高架段、路基段等部分施工内容。中交隧道局是中交一公 局全资子公司,具备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 包壹级等资质,负责除中交一公局负责部分外的其他剩余部分施 工内容。2023 年2 月15 日,施工联合体、捷安畅达公司、快轨公 司三方签署施工合同。施工联合体成立项目经理部,分设三个工 区项目部,其中,一、二工区项目部由中交隧道局组建,三工区 项目部由中交一公局组建。事发地点属于一工区施工范围。 (6)监理单位。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北京赛瑞斯公司),成立于1995 年10 月16 日,注册资本200 0 万,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具备工程监理综合 资质。2023 年2 月20 日,北京赛瑞斯公司与捷安畅达公司签订监 理合同,约定监理范围为土建施工承包人实施的全部工作的监理 服务;交通导改、管线改移、临时用电、周边环境设施及建(构) 筑物保护等专项工作的全过程监理;零星工程监理工作。2023 年 3 月9 日,北京赛瑞斯公司、捷安畅达公司、快轨公司三方签订补 充协议,约定快轨公司作为建设管理单位,代表捷安畅达公司行 [1] 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 年5 月24 日,注册资本320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 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D111020777,有效期至2028 年12 月22 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包括公路工程 施工总承包特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京)JZ 安许 证字〔2020〕112936,有效期至2026 年10 月25 日,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

— 6 — 使原合同项下发包人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 (三)涉事燃气管道情况 1.基本情况 2018 年9 月16 日三河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关于同意燕郊高新 区17 个专项规划》中包括《燕郊地区市政配套规划(修编)-燃气 工程规划》、2020 年7 月29 日燕郊高新区审定的《燕郊迎宾北路 综合改造提升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020 年9 月30 日廊坊市人民 政府批复的《关于北三县与通州区协同发展五个控制性详细规划 和12 个专项规划的批复》中,均规划有迎宾路中压燃气管道。 涉事燃气管道权属单位是三河市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百川新能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燕郊迎宾路市政中压管 网建设工程项目”。该项目2021 年6 月22 日开工,2022 年12 月 27 日项目竣工并投入运行。路由许可证批复燃气管道路径为迎宾 路东侧(102 国道至学院大街)、迎宾路西侧(学院大街至金燕大 街),批复工法为顶管施工。百川新能源公司未按路由许可施工, 实际路径为迎宾路东侧(102 国道至学院大街中心线北约97 米 处)、迎宾路西侧(学院大街中心线北约97 米处至金燕大街), 实际工法为定向钻拉管。管道全长1932 米,从102 国道北侧开始 分9 段地埋敷设,管材为PE100 型号De250 聚乙烯管,设计压力 0.4MPa,实际运行压力不超过0.3MPa,直埋管道上方未连续敷设 警示带,该中压管网设计有8 个双放散球阀,实际施工时仅设置1 个双放散球阀,迎宾路西侧燃气阀门井采用污水井盖,未标有燃

— 7 — 气标识,此管道为气源过路管线。 事故发生在涉事燃气管道第5 段(钻)学院大街以北部分,入 土点在学院大街中心线南约67 米处,出土点在学院大街中心线北约 97 米处,出入土点深度约0.9 米、角度约14°,呈“U”形走向,最大 埋深约11.7 米,实际敷设管道约168 米,距涉事故建筑约8.9 米。 2.涉事燃气管道建设相关单位 (1)建设单位。百川新能源公司,成立于2015 年5 月26 日, 注册资本4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燃气 经营许可证》,是百川燃气有限公司[1](以下简称百川燃气公司) 全资子公司。 (2)设计单位。河北鼎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 鼎嘉公司),成立于2014 年5 月4 日,注册资本500 万元,企业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有市政行业工程 设计城镇燃气工程乙级、市政行业工程设计热力工程乙级资质。 2021 年3 月2 日,河北鼎嘉公司与百川新能源公司签订2021 年度 工程设计服务框架协议。 (3)施工单位。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宇兴 公司),成立于2004 年8 月27 日,注册资本20167 万元,企业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有防水防腐保温 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安全生产许 [1] 百川燃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 年6 月25 日,注册资本36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的法人独资)。

— 8 — 可证等资质。2021 年11 月22 日,山东宇兴公司与百川新能源公 司签订常规燃气工程承包框架合同,工作范围为环京区域北三县 管理中心标段内的居民集体项目公福燃气项目安装,市政中压项 目安装,维抢修及其它零散工程的安装。该公司自2021 年6 月22 日开始承建涉事燃气管道建设工程项目。 (4)监理单位。北京嘉和华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嘉和华创公司),成立于2005 年2 月2 日,注册资本500 万 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有市政 公用工程监理乙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等资质。该公司与百 川新能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作范围为燃气工 程施工全过程监理。 (四)管线调查核查过程 2021 年8 月,北京城勘公司完成工程管线详查技术报告(2017 测量022-012 号),此时百川新能源公司涉事燃气管道正处于施工 阶段,详查技术报告中不含涉事燃气管道。 2023 年3 月3 日,一工区总工程师张轩[1]微信告知北京城勘 公司管线详查项目负责人李鹏,迎宾路与学院大街交叉口有百川 燃气管道地面标识(以下简称燃气标识)。3 月7 日,李鹏安排分 包单位北京迅联公司张立刚与一工区副总工程师季洛洛、工程部 毛钰现场踏勘,三人从行宫大街沿迎宾路东侧行至学院大街,沿 [1] 一工区总工程师2022 年11 月至2023 年4 月15 日为张轩,2023 年3 月21 日至8 月20 日为柴桂强,8 月12 日 至事发时为罗春光。

— 9 — 途发现人行道有燃气标识,季洛洛提前离开,张立刚继续北行发 现燃气标识在学院大街北侧从路东转到路西。张立刚和随后赶到 的北京城勘公司技术员李文军使用雷达波探测仪沿燃气标识进行 探测,未探测到信号。 3 月13 日,李鹏、张轩、季洛洛、项目经理部协调部部长李 翔到燕郊市政园林局拷贝了《燕郊总图20220210》,图中无涉事 燃气管道[1],之后转发给中铁设计公司项目负责人侯志友。 3 月21 日,张立刚将调取资料申请函(非正式)通过微信发 送给百川新能源公司运行组组长高永平,申请调取地铁路径范围 内燃气管道等电子版资料。3 月23 日,张立刚带着北京城勘公司 介绍信、单位资质、合同等非正式调取图纸资料到百川新能源公 司见到运行组组长高永平,请他安排人员对管线调查工作予以配 合,高永平向其提供了公司巡线员曹立争的电话。当日下午张立 刚和曹立争从迎宾路行宫大街交叉口沿迎宾路东侧往北走了一小 段,曹立争告诉张立刚燃气管道是PE 管、拉管施工、埋深约4-8 米,二人走到学院大街以北迎宾路东侧,管道标识由路东转到路 西后向北延伸,张立刚问曹立争管道埋深多少,曹立争说具体记 不清,等施工开挖时再联系确定。沿线张立刚用GPS 定位采集地 面燃气标识坐标点回公司交给李文军,李文军根据坐标将燃气管 道绘制在勘察过程成果电子图(含图幅95-65/66/67/68)上,其中 95-65 和95-66 图有涉事燃气管道学院大街以南部分,并标注了“此 [1] 《燕郊总图20220210》:该图信息截至2022 年2 月10 日,当时涉事燃气管道正在建设。

— 10 — 燃气管道依据巡线员现场指认,埋深约4-8 米,请施工前联系产权 单位核实”和“此燃气管道依据地面标识定位,埋深管径不详,百 川燃气巡线员电话:曹,1769578*”;95-67 和95-68 图有涉事 燃气管道学院大街以北部分,并标记“此燃气管道依据地面标识定 位,埋深管径不详,百川燃气巡视员电话:曹,1769578*”和“此 管线依据地面标识定位,埋深管径不详”。李文军用U 盘将过程成 果电子图拷给了李鹏,该图通过了北京城勘公司内部审批。 3 月28 日,李鹏通过微信将河北段管线调查过程成果电子图 (含图幅95-65/66/67/68)发给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冷学岩,冷学 岩转发给李翔,由其将图纸转发至项目前期协调组微信群。 3 月29 日,快轨公司组织北京市政设计总院、中铁设计公司、 北京城勘公司、中交一公局召开燕郊站及燕神风井相关方案协调 推进会议,会上讨论了燕神风井周边管线调查情况(未包含涉事 燃气管道)。会后侯志友通过微信向李鹏索要燕神区间风井最新 管线图,李鹏通过微信将过程成果电子图95-66 图转给侯志友,侯 志友转给中铁设计公司张安琪进行施工图设计。 4 月14 日,一工区项目部经现场管线核查,对存疑需重点了 解的管线统计形成了需勘察重点关注管线清单(标注:一工区燕 神区间风井位置,迎宾路东侧非机动车道下方,有管径250 毫米 燃气管道,埋深4-8 米,为非开挖施工,两端检查井位置不明)。 冷学岩将此清单发给李鹏,李鹏回复:收到。 因燕神风井位置调整,由燕郊公园东侧调至学院大街北侧小

— 11 — 张各庄村委会附近。4 月21 日,侯志友将新燕神风井位置电子图 发给季洛洛,图中盾构左线东移约2.5 米,右线东移约1 米。 4 月25 日,快轨公司组织北京城勘公司、北京赛瑞斯公司、 中交隧道局、中铁设计公司进行管线详查交底会,北京城勘公司 就工程管线详查技术报告(2017 测量022-012 号)进行交底,该 报告不含涉事燃气管道。会议纪要载明“图纸上未标识施工单位核 查新发现的管线,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确认,管线调查单 位进行管线复查”“成果图95-67/68/69 地下管线复杂,设计施工时 注意保护”“管线成果完成日期为2021 年4 月,2023 年进行复查并 更新成果提交设计及施工单位”。北京赛瑞斯公司未按会议要求进 行现场确认。 4 月27 日,李鹏发送管线过程成果电子图(含95-66 和95-67 图)给一工区项目部总工程师柴桂强。 5 月7 日,季洛洛将新燕神风井位置地面的燃气标识坐标与新 燕神风井位置相结合的电子示意图(增加了“现状250”的标注), 通过微信发送给李鹏,要求再次核查事发区段有没有漏勘管线。 后续李鹏安排北京迅联公司邢也对小张各庄村委会院内用雷达波 检测仪进行勘察,没有发现燃气管道。邢也将含有涉事燃气管道 的过程成果电子图95-67 图反馈给季洛洛,该图未标示“250 燃气 标识”字样,其余和季洛洛发的管线迁改图一样,未提供新的管道 信息。 5 月8 日,北京城勘公司完成管线详查技术报告(2017 测量

— 12 — 022-025 号),并完成内部审批,提交给中交隧道局,该报告增加 了配合设计阶段以来由设计单位提出、由北京城勘公司完成的补 充核查和修补测要求的成果,没有增加过程成果电子图中的涉事 燃气管道信息。 5 月9 日,季洛洛用微信将《燕神风井调整位置管线迁改图 -4.24(7)》发给百川新能源公司安全主管吕鹏,并邀请其到现场 确认燃气管道位置和相关数据。当日上午,吕鹏、高永平与季洛 洛到现场踏勘,吕鹏提供了燃气管道横跨迎宾路段的走向位置和 埋深1.5 米信息,说明了管线其余部分走向,但未说明埋深情况。 同日,季洛洛与北京城勘公司3 人到现场调查管线情况,再次告 知迎宾路东侧(学院大街北)存在燃气标识,请求进一步勘察。 5 月12 日,季洛洛微信联系吕鹏,请其提供新燕神风井周边 的涉事燃气管道图纸,吕鹏未给出明确回复。吕鹏安排高永平对 管道位置进一步确认,提出趁地铁项目人员在场可以组织一下测 量,必要时找百川新能源公司工程组组长王兴到现场协助指认, 学院大街南北走向管线同步进行测量。高永平未联系王兴进行现 场指认并测量。 5 月13 日,季洛洛通过迎宾路改造提升单位三河市岩峰市政 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温哲获得De250 燃气管道路由信息为:沿 迎宾路西侧由北向南敷设,至学院大街南侧路口,跨迎宾路后, 沿迎宾路东侧继续向南敷设。该信息与实际路径不符。

— 13 — 5 月14 日,王文轩在项目经理部周例会[1]上汇报了由季洛洛 制作的新燕神风井周边管线调查工作情况PPT 汇报材料,包括涉 事燃气管道位于风井结构南侧最近距离约7 米、具体情况未查清, 计划下周继续对接百川新能源公司确定现场管线实际位置等情 况。 5 月18 日,季洛洛与高永平到新燕神风井位置现场碰头,高 永平指认了涉事燃气管道位置,两人主要核实了风井周边管线情 况,未提及涉事燃气管道沿迎宾路东侧向南延伸的具体埋深。5 月21 日项目经理部周例会[2]通报了5 月18 日现场查看情况。 5 月25 日,一工区项目部完成燕郊站至神威大街站区间管线 核查,形成了由柴桂强编制、冷学岩复核、项目经理部副经理刘 俊超审核的管线核查报告,报给北京赛瑞斯公司一工区驻地负责 人祁春辉、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李敏审核。该报告主要根据北京 城勘公司详查报告内容编制,且当时调查重点主要考虑风井周边 管线情况,未对风井以南的燃气管道进行核查,报告中也不包含 涉事燃气管道。 6 月10 日,季洛洛开始负责燕郊站进场前期工作,工作重心 [1] 2023 年5 月14 日,项目经理部召开周例会(腾讯视频会议号243820054),王文轩汇报内容:燕神区间风井燃 气管道现状250 燃气管道位于风井结构南侧,最近位置距离风井结构约7 米,产权单位周一给予回复。下周工作计 划明确“继续对接百川燃气产权单位,确定现场管线实际位置,进一步确定燃气迁改方案”;会议主持人为16 合同段 项目副经理刘俊超,参会人员为16 合同段项目部副总经理赵振洲、总工程师冷学岩和薛军军、牛国明、李翔、邵海 龙、方华昌、魏万兵、康凯、平洋、张迎秋、郝晓雨、各工区领导班子成员、各工区部门负责人。 [2] 2023 年5 月21 日,中交一公局16 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召开周例会(腾讯会议),季洛洛制作PPT 汇报材料对管 线现场调查与产权单位对接进展情况做了说明:“5 月18 日,与百川燃气产权单位查看现场,产权单位现场指认管线 位置,工区现场采点,确认管线迁改方案。”会议主持人为16 合同段项目副经理刘俊超,参会人员为16 合同段项目 部总经理薛君、副总经理赵振洲、总工程师冷学岩和牛国明、邵海龙、方华昌、李乐才、姚广洲、李红志、张迎秋、 各工区领导班子成员、各工区部门负责人。

— 14 — 转移至燕郊站建设项目的临时占地、临建施工、绿化迁移、交通 导改、路灯迁改、污水迁改等。6 月15 日,柴桂强将各工区统计 的16 标需重新核查管线统计表微信发给李鹏,统计表载明燕神区 间(盾构)存在沿迎宾路东侧南北走向的百川燃气管道(拉管形 式敷设),需重点调查。李鹏回复“好的,我安排核实一下”,之 后李鹏未再回复,柴桂强八月份调离。 7 月7 日,受地铁建设方委托,地铁专班[1]组织召开燕郊迎宾 路盾构技术交底会[2],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通过PPT 对盾构区间 的线路走向、平面位置、隧道埋深等相关信息进行交底。百川新 能源公司在交底中提出“燕神区间管线部分位置埋深超过10 米, 需现场查看核实”,金政公司[3]提出“盾构穿越管线较多,尤其燃气、 电力等管线,关系到民生安全问题,各单位需进行现场核实,做 到万无一失;针对隧道纵断面埋深问题已基本确认,下一步现场 详细核实隧道平面位置确保施工安全”,地铁专班要求“各产权单 位查找管线详细资料,确认管线的最大埋深和详细位置,尤其是 电力管线、燃气管道等各关键位置,施工过程中再进一步仔细核 实”。 会后,吕鹏通过微信向高永平了解7 月7 日会议内容,高永 平说“他们要盾构作业了,看看地下管线有没有特别深的,咱们迎 [1] 地铁专班为三河市政府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 参会单位及人员:燕郊高新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李培宾、赵殿伟)、燕郊高新区城投公司、快轨公司(李晓颖、 付丙峰、赵伟、姜勇)、中交一公局、中交隧道局(刘俊超、冷学岩、平洋、邵海龙、王文轩、李宁、柴桂强、李 翔、李朋佳、邱春雄)、金政公司(曹宝秋)、迎宾路各管线产权单位(百川燃气高永平及其他管线产权单位人员)、 迎宾路改造施工单位(温哲)、工作专班(丁杰)。 [3] 金政公司为三河市政府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15 — 宾路新建那条我和他们说在10 米多,等现场确认一下,冶金路和 迎宾路交口的那管需要迁改”。吕鹏未再就此事做出安排。快轨公 司未就迎宾路盾构施工前管线调查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7 月21 日,北京赛瑞斯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召开燕神盾构区间 左线盾构始发条件核查会[1],同意通过核查。9 月26 日,北京赛 瑞斯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召开燕神盾构区间右线盾构始发条件核查 会[2],同意通过核查。两次会议均未提及涉事燃气管道,相关核查 表中不包含管线调查、核查专项内容。 12 月12 日,一工区在新燕神风井位置迎宾路西侧进行中水、 雨污水管线迁改时,挖出一段(20cm 左右)埋深约1.2m 东西走 向燃气管道,季洛洛电话联系曹立争到现场查看,曹立争到现场 后指明此燃气管道东西走向穿越迎宾路,到东侧后向南延伸,提 出施工到此处时再联系他。监理单位不掌握施工单位挖出涉事燃 气管道的情况。 12 月21 日,项目经理部形成的燕郊站-神威大街站区间盾构 始发、掘进、到达专项施工方案(修订)通过专家评审,2024 年 1 月分别通过北京赛瑞斯公司审核、快轨公司审批。该方案由罗春 光编制、冷学岩复核、中交隧道局总工程师王义盛审核,附图采 用设计单位的《燕郊站-燕神区间风井区段区间主体结构施工设计 图》,其中有6 条埋深0.8 米至2.9 米的燃气管道信息,没有涉事 [1] 有关参会单位:北京赛瑞斯公司、快轨公司、北京城勘公司、中铁设计公司、中交一公局、中交隧道局。 [2] 有关参会单位及人员:北京赛瑞斯公司李敏,快轨公司张振营、王丽娜、付丙峰,北京城勘公司王涛、李鹏, 北京市政总院贾明辉,中铁设计公司侯志友,中交隧道局冷学岩。

— 16 — 燃气管道,但方案附图[1]中有涉事燃气管道学院大街以南部分(无 以北部分),并标注“此燃气管道依据巡线员现场指认,埋深约4-8 米,请施工前联系产权单位核实”和“此燃气管道依据地面标识定 位,埋深管径不详,百川燃气巡线员电话:曹,1769578****”。1 月16 日,中交隧道局组织燕郊站-神威大街站区间盾构始发、掘进、 到达专项施工方案(修订)内部交底,对区间6 条埋深0.8-2.9 米 的燃气管道进行了风险研判和技术交底。 2024 年1 月20 日,快轨公司组织中铁设计公司、中交隧道局、 北京赛瑞斯公司对《燕郊站-燕神区间风井区段区间主体结构施工 设计图》进行交底,总平面图(五)(六)中含有涉事燃气管道 学院大街以南部分(无以北部分)。 (五)盾构施工情况 燕神区间盾构工程分左线、右线由北向南沿迎宾路掘进,区 间总长3995 米,线路纵断面采用“W”坡形,区间覆土9.1-23.6 米。 1.左线施工情况 2023 年7 月26 日,左线“三河号”盾构机从神威大街站由北向 南沿迎宾路西侧始发,至2024 年3 月18 日10 时许盾构机停止掘 进,掘进距离2576 米,盾首停于迎宾路与行宫大街交叉口南侧约 80 米处。 2.右线施工情况 2023 年9 月29 日,右线“笃行号”盾构机从神威大街站由北向 [1] 《燕郊站-区间风井区段区间主体结构施工监测总平面图(五)、(六)》

— 17 — 南沿迎宾路东侧始发,在盾构掘进方向燕神风井南侧有百川新能 源公司埋深约11 米的中压燃气管道,且水平坐标与盾构中心线基 本重合,2024 年3 月14 日15 时许右线盾构机停止掘进,掘进距 离1955 米,盾首停于迎宾路与学院大街交叉口北侧约20 米处。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3 月13 日3 时15 分许,右线盾构机掘进至小张各庄 综合服务楼附近时,其刀盘将埋深约11 米处的燃气管道下部切削 破坏,造成天然气泄漏,天然气通过土壤层孔隙和地下管网、阀 门井、检查井、污水池漫延扩散,部分天然气进入综合服务楼C 栋西南侧污水池,并通过室内排污管道扩散进入该建筑内。7 时 54 分02 秒,综合服务楼C 栋部分区域天然气浓度达到爆炸极限, 遇点火源发生爆燃,造成建筑内6 名人员和迎宾路通行车辆内1 名人员遇难,建筑外27 人不同程度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属地党委、政府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处置工作。8 时许,首批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迅速展开灾情侦察、人员疏 散、灭火处置,增援力量陆续投入救援;8 时48 分许,明火被扑 灭;消防救援人员利用举高喷射消防车控制埋压余火,通过人工 敲击喊话、搜救犬搜索、仪器探测、逐层挖掘搜寻被困人员;23 时,经确认被困人员全部救出,现场救援结束。 三、事故原因

— 18 — 事故直接原因:廊坊燕郊地铁项目盾构施工作业时造成临近 天然气管道破损,导致大量天然气泄漏,扩散至涉事故建筑封闭 空间内逐渐聚集,遇点火源发生爆燃。 (一)事故原因分析 1.爆燃物质分析 经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技术论证,综合服务楼C 栋毁损状 态符合气体爆燃特点、爆燃瞬间状态具备气体爆燃特性。经检验 检测和物证鉴定,综合服务楼C 栋周边土样、排水管及污水池气 体检测出甲烷、乙烷和丙烷成分,与天然气[1]成分相符。 2.引爆点分析 经对迎宾路与学院大街交叉口全景摄像头、电警摄像头、文 化大厦东北门口摄像头监控视频分析,确定3 月13 日7 时54 分 02 秒爆燃引爆点位置为综合服务楼C 栋一楼北侧楼梯间处。 3.涉事燃气管道破坏和泄漏分析 (1)确定燃气管道破损位置。通过对迎宾路与学院大街交叉 处燃气管道坐标与盾构机掘进路程坐标进行比对分析,盾构机轮 廓线与燃气管道存在相交,初步确定燃气管道破损位置。 (2)确定燃气管道破损原因。通过采用钢制套筒沉管作业方 式开挖至10.9 米深处发现燃气管道,管道上半部分及示踪线完好。 经对截取的90 厘米管道进行外观检查,管道下半部分缺失,沿轴 [1] 天然气主要成分为甲烷,另有少量乙烷、丙烷和丁烷,具有无色、无味、无毒特性,不溶于水,比空气轻,密 度为0.7174kg/m³,燃点为650℃,爆炸极限(V)为5-15%,点火能量为0.28 毫焦。

— 19 — 向自北向南约1/3 至1/2 被切削掉,管道内部充满砂浆固化物,管 道焊接处翻边规整、焊口完好无开裂。经对截取的管道实验分析, 管道破损痕迹呈现受外力作用形成的柱状切削痕迹特征。 综上,盾构施工造成燃气管道破损,导致天然气泄漏。 4.泄漏天然气扩散路径分析 经仿真分析和现场勘查,涉事燃气管道泄漏的天然气,通过 燃气管道外壁与原拉管孔洞间的松软土壤短时间内穿过粉质黏土 层到达浅层的细粉砂层,逐步扩散进入地下管网分布区,部分天 然气扩散到综合服务楼C 栋西南侧地下污水池内,沿排水管道进 入楼内并蔓延扩散,逐渐聚集;部分天然气经迎宾路混凝土路面与 柏油路面结合缝和附近管道井扩散到空气中。 (二)相关因素排除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检验鉴定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材料,排除人为破坏、炸药、雷击、液化石油气及其他单位燃气 管道泄漏等引发爆燃因素。 (三)其他情况 经现场调查和视频鉴定,3 月13 日9 时06 分,综合服务楼北 侧停车场发生爆燃。爆燃原因为卤肉饭炒鸡店被波及起火,火势 烘烤造成店外气瓶储存柜中的1 只液化石油气钢瓶超压爆裂,引 发第二次爆燃。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 20 — (一)地铁参建各方和专班的管道调查核查工作流于形式 建设管理单位将管道调查任务委托给勘察单位后,没有认真 做好督促和协调工作,没有对管道调查结果进行把关。勘察单位 违规分包,将关系安全的管线调查关键任务交由不具备资质的分 包单位,现场调查未探明涉事燃气管道,消极应对施工单位提出 对涉事燃气管道埋深等关键参数的调查需求。2023 年3 月,施工 单位在首次发现涉事燃气管道后,虽然多次与勘察单位、百川新 能源公司沟通对接,但没有紧盯不放、一盯到底。施工单位一工 区总工程师岗位九个月内更换三名负责人,且没有认真做好交接 工作,涉事燃气管道核查信息中断。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多次向 百川新能源公司提出调取管道图纸,但百川新能源公司没有提供 管道图纸,其派员现场指认始终没有说清涉事燃气管道最大埋深。 2023 年7 月7 日,在地铁专班组织召开的交底会上,百川新能源 公司提出燕神区间部分位置埋深超过10 米,但会后未按会议要求 查找涉事燃气管道详细资料,参建各方对这一信息也未足够重视。 至事故发生前,燃气管道涉事部分从未出现在施工设计图、专项 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等正式文件中。 (二)涉燃气施工安全管理不力 三河市、燕郊高新区相关部门没有按照上级有关部署要求[1] 对地铁施工项目进行全覆盖检查并填写上报。地铁建设管理单位、 [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 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坚决防范 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问题。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署2023 年9 月至2025 年底,各县市要对涉气第三方施 工项目全覆盖检查,每周向市工作专班报送情况。

— 21 —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百川新能源公司明知燃气管道下方有盾 构施工,但均未重视燃气管道保护工作。建设管理单位未会同施 工单位和百川新能源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设计单位 没有认真对待勘察单位提供的包括涉事燃气管道但埋深信息不详 的电子图,出具的施工设计图没有涉事燃气管道部分。施工单位 未将具体盾构施工进度告知百川新能源公司,没有制定燃气管道 专项防护方案。特别是参建各方对施工区域存在埋深超过10 米燃 气管道的信息重视不足,在2023 年9 月26 日右线盾构始发条件 核查会上,均同意通过核查,在燃气管道未查清、风险未消除的 情况下即同意盾构施工。百川新能源公司明知地铁施工邻近燃气 管道,未按燃气管理部门要求加密管道巡查频次,错失化解风险 避免事故发生的机会。 (三)企业违规建设、部门管理缺失 2021 年6 月,百川新能源公司在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 的情况下,违规建设涉事燃气管道,同年8 月才补办路由许可证。 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路由许可的顶管法施工,实际使用定向钻拉管 施工工艺,敷设了直径250 毫米的聚乙烯管。由于现场施工条件 变化,相关参建方擅自将燃气管道跨迎宾路的位置由学院大街以 南改为以北。被盾构施工破坏的管道即属于擅自变更的部分。百 川新能源公司未按要求将路由许可信息报燕郊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备案,未委托具备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未报燕郊市 政园林局验收,未将工程档案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导致燕

— 22 — 郊高新区地下管网电子信息系统中无涉事燃气管道信息。经查, 百川新能源公司2015 年以后建设的燃气管道,均未办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燕郊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未收到过燃气 管道建设工程路由许可证的备案。燕郊市政园林局未对燃气管道 建设工程进行过验收。 (四)属地安全监管落实不到位 三河市、燕郊高新区对燃气管道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安全 不重视,部门职责边界不清、权责不明。燕郊市政园林局未明确 负责燃气管道建设工程验收的科室,未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燕郊 高新区国土规划局、住房建设局只对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工程实 施监管,对未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燃气管道建设工程不实 施监管。燕郊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三定”方案中明确其负责对违反 城市规划进行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但实际工作中未对燃气管道 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问题进行检查。三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作为全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与燕郊市政园林局存在职责交叉, 实际工作中没有加强对燕郊高新区燃气管道的安全监管。燕郊高 新区燃气安全监管不到位,上级部署的燃气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 治、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等工作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此外,在地 铁施工安全监管方面,燕郊高新区住房建设局未检查参建单位未 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未制定燃气管道专项防护方案等重大隐 患事项。

— 23 — (五)地下燃气管道普查工作开展不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 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 号),要求各地区2023 年 底前基本完成燃气管道普查,建成地市级信息系统。国务院办公 厅印发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 年)》,明确要求城市政府开展普查,全面摸清燃气管道种类、 权属、构成、规模、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廊坊市城 市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2021 年9 月发文部署了这项工作。廊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各县市自行组织普查,未加强监督检查, 不掌握各县市工作情况,县市燃气管道数据也没有及时上传廊坊 市燃气监管数字平台。燕郊高新区没有开展普查工作,没有督促 燃气企业认真排查上报本企业燃气管道信息,地下管网综合信息 管理系统中未更新2020 年底以后的燃气管道数据。百川新能源公 司GIS、SCADA 系统中,也没有燃气管道埋深等关键数据。 五、事故涉及有关方面的主要责任 (一)企业层面 1.北京京冀轨道交通平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未认真履行对建设工程的管理职责,未监督快轨公司认真对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实施有效管理。 2.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管理不力;未将完整、 准确的涉事燃气管道资料提供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2023

— 24 — 年7 月7 日燕郊迎宾路盾构技术交底会上获知施工区域有埋深超 过10 米的地下燃气管道信息后,未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补充完善相 应勘察、设计文件;未在施工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 位及燃气企业现场踏勘[1];未会同施工单位和燃气企业制定燃气设 施保护方案[2];在参建单位未查明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道详细信 息的情况下,即在《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表》上签字同意右 线盾构始发。 3.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将燕郊段管线调查项目违规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北京迅 联公司[3];对施工区域燃气管道调查不清时未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5];2023 年3 月依据地面燃气标识绘制出埋深不详的涉事燃气管 道勘察过程成果电子图,未按程序通过建设单位发送给施工单位 和设计单位,未在2023 年5 月提交给施工单位的管线详查技术报 告(2017 测量022-025 版)中更新该区域图幅,致使施工单位未 能及时获取涉事燃气管道完整、准确信息,出具的勘察文件不满 [1] 《关于切实加强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四(一)建设单位责任:1.核实燃气管道详细资料。在方案 设计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企业书面咨询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情况。及时将相关材 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施工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燃气企业现场踏勘, 燃气企业现场指认管道位置并交底,建设单位同时做好图文记录,由各方签字盖章存档。不能确认管道准确位置时, 应组织施工单位、燃气企业等单位人工开挖核实,划定防护范围。 [2]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 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 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 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勘察单位进行勘察时,对尚不具备现场勘察条 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在勘察文件中说明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在具备现场勘察条件后,应当及时进行 勘察。

— 25 — 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1];在未排除风险、未查明施工区域地 下燃气管道埋深等详情的情况下即在《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 表》上签字同意右线盾构始发[2]。 4.北京迅联图业科技有限公司 不具备相应资质违规承包燕郊段管线调查[3];未查清施工区域 燃气管道详情;未按规程要求对涉事燃气管道进行探测[4],对施工 区域燃气管道调查不清,风险管理不到位。 5.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未认真分析研判相关单位提供的标有涉事燃气管道的电子 图,即出具了仅含有部分涉事燃气管道且信息不准确的施工设计 图[5];设计交底时,未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标注该管道的设 计意图[6];在未确定涉事燃气管道准确信息情况下即在《关键节点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履行先勘察、 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7.2.1:工程勘察中的主要风险因素包括:1 勘察方案不全面,包括勘察 孔位布置与数量、钻探与原位测试技术、室内土工试验方法、试验数据分析等。2 地下障碍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调 查不清。3 不良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及周边环境影响未探明。4 工程勘察与环境调查报告有误。5 勘察设施故障及人 员操作不当或失控等。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4]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17)第5.2.2、5.3.5 条。《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 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 深度要求,并应根据工程周边环境的现状评估报告提出设计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 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设计处理措施。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 织勘察单位向设计单位进行勘察文件交底,在施工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勘察、设 计文件交底。勘察、设计文件交底应当重点说明勘察、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内容,并形成文字记录,由 各方签字并盖章。 [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 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设 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 26 — 施工前条件核查表》上签字同意右线盾构始发。 6.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组织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区域地面存在燃气标识,未认真 核实管道信息,对百川新能源公司在2023 年7 月7 日燕郊迎宾路 盾构技术交底会上提出的施工区域有埋深超过10 米地下燃气管道 的信息重视不够,未认真落实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核查的责任[1]; 在右线盾构到达涉事燃气管道前,未将具体盾构施工进度告知涉 事燃气企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2];在未排除风险、未查明 施工区域地下燃气管道埋深等详情的情况下即开展盾构施工作 业,对涉事燃气管道造成破坏[3],导致天然气泄漏。 7.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施工联合体牵头单位,组织施工管理、协调和监督不力, 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2023 年7 月7 日燕郊迎宾路盾构技术交底 会后,明知施工区域存在埋深超过10 米的燃气管道,未协调快轨 公司提供管道具体埋深,未将具体盾构施工进度告知涉事燃气企 业,未邀请燃气企业派员现场指导[4];对中交隧道局未采取地下燃 气管道专项防护措施,违规盾构施工行为监督管理不力。 [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核查。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 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3]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4]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 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冀建燃热〔2023〕7 号) 四、(三)第2 款: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涉气施工公示制度,在涉气施工现场设置告示牌,标明建设、施工、 监理单位和燃气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警示信息和燃气管道保护要点。提前24 小时将具体施工时间告 知燃气企业,邀请燃气企业派员现场指导,在燃气企业专业人员到场前严禁进行施工作业。《河北省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五日书面告知燃气经营者, 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 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 27 — 8.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全过程施工监理职责落实不力[1]。未按2023 年4 月25 日管线 交底会要求,现场确认施工单位核查发现的涉事燃气管道。在2024 年1 月20 日燕神区间燕郊站至风井区段设计交底会中,未对施工 设计图认真研究,未发现图中新增燃气管道,总监理工程师未按 规定对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进行签认[2]。工程监理过程中,对 施工单位发现涉事燃气管道地面标识、未探明燃气管道埋深且未 采取安全保护措施[3]等情况下即在燃气管道附近盾构作业的行为 失察。事故发生时监理人员脱岗,未能对盾构掘进、同步注浆施 工进行旁站监理[4]。 9.三河市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白严朝长期不履行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涉事燃气管道建设项目未办理工程规划、建筑 施工许可[5]等审批手续,未按燕郊市政园林局批准的路由、工法施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1.2: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 议,会议纪要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 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 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 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 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2.1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 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 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 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 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 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28 — 工[1],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2],未将竣工 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3],未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向城 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4]。未按规定做好管线调查配合工作[5],该公 司存有涉事燃气管道详细信息,在地铁项目勘察单位、施工单位 多次联系要求提供管道详情时,未提供涉事燃气管道埋深准确信 息;未按照2023 年7 月7 日燕郊迎宾路盾构技术交底会要求,及 时确认并现场核实涉事燃气管道最大埋深和详细位置;获知地铁 项目盾构施工路线后,未认真研判可能对其燃气管道运行造成的 安全风险,未与施工单位商定落实专项安全防护技术措施[6]。 10.百川燃气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风险意识不强,对百川新能源公司在涉事燃气管道 建设项目中的多项违规行为失察,未及时发现百川新能源公司安 [1]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2]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 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工程测量图等资料,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未按规划建设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4]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 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当 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 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 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 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 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建设单位因工程需要, 组织调查前款相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6]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第四条(五)2.做好施工 前燃气设施保护准备。配合建设单位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制定和会商等有关要求。安排专人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 交底,填写燃气设施交底记录及施工注意事项表。对采用非开挖施工方式的建设项目,应认真研判可能对燃气管道 运行造成的安全风险,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商定落实专项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 29 — 全检查不深入,在涉事燃气管道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擅自改变施 工工法和施工路由、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竣工测量、 未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等问题。督促下级单位落实整改要求举一 反三不力,连续两年发现百川新能源公司存在部分燃气管道交叉 施工未签订安全协议和专项保护方案的问题,但未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下级单位同类问题再次出现。事故发生后,在涉事燃气管道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组织人员补盖《工程变更联络单》 的设计章。对所选任的百川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期不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失管失察。 (二)部门层面 1.燕郊高新区住房建设局(以下简称燕郊住建局) 负责地铁、涉事燃气管道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未认真履行日 常监督检查职责,对2021 年涉事燃气管道工程违法建设问题查处 不力,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燃气企业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1]、未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开工建设燃气管道的行为疏于监管。对辖 区内在建工程安全监管不力,未有效督促指导涉事地铁施工项目 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项目存在的违规分包工程、 已知施工范围存在埋深不明涉事燃气管道且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仍继续施工的行为等问题失管失察。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 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3 万元以下罚款。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 万元 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30 — 2.燕郊高新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燕郊市政园林局) 负责燕郊高新区燃气安全监管和地下管网综合管理工作。认 为本单位只负责燃气保供、无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路由许可 管理混乱,未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也未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 机制,导致涉事燃气管道未按批准的路由和工法建设施工、工程 隐蔽前未报燕郊市政园林局验收、未委托有资质单位竣工测量、 未向燕郊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备案,不掌握涉事燃气管道建设情况。 未对燃气管道运行安全进行检查,近几年国家部署的燃气安全专 项整治工作未有效落实。城市地下管网普查工作不到位,未按要 求落实燕郊高新区地下管网普查职责[1],未及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网 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信息。 3.燕郊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燕郊执法局) 负责城市管理、日常巡查及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的查处工 作。未履行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查处的职责[2],2021 年涉事 燃气管道建设期间,未对涉事燃气管线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4.燕郊高新区国土规划局(以下简称燕郊规划局) 负责燕郊高新区各类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等执行的监管工作。未认真履行规划监管职责,未对不申请规划 [1]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行 业主管部门进行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探测、补测,掌握城市地下管线规模大小、位置关 系、功能属性、产权归属、运行年限等基本情况,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 应当予以配合。 [2] 《中共三河市委办公室、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燕郊高新区内设机构及部门职责〉的通知》(三办 字〔2020〕22 号)十九、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 31 — 设计条件的涉事燃气管道工程进行监管,未确保有关燃气管道规 划的有效执行;未督促百川新能源公司按规定报送竣工验收材料 [2]。 5.三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三河市住建局) 负责三河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管理。未认真履行燃气安全 监管职责。不掌握燃气管网运行安全情况,对辖区内燃气安全风 险底数不清、研判不足,对涉事燃气管道保护监管不力,未对涉 事燃气管道开展安全检查[3],对地铁建设及施工单位未与百川新能 源公司共同制定涉事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行为[4]失管失察。履行燃气行业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督促百川新能 源公司按规定竣工验收备案并移交工程档案,未落实城市地下燃 气管道专项普查工作[5],燃气行业应急预案未报本级政府备案[6]。 6.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廊坊市住建局) 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燃气地下管网普查建 档工作不力,未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全市燃气管道基础信息并建立 [2]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3]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 其权属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的隐患排查,对城市地下管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采取必要的防 护措施。 [4]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 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5] 《三河市安委会印发三河市燃气行业领域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安〔2021〕9 号):重点对 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普查建档,全面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资料(注:该整 治工作时间从2021 年12 月至2022 年12 月)。 [6]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 其权属单位,应当制定本行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 32 — 相应档案;对三河市燃气安全和地铁施工监管不力的问题失察。 (三)地方党委政府层面 1.燕郊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未有效督促燃气管道建设相关部门落实规划布局、施工许可 等方面全流程监管责任。对燕郊住建局、燕郊市政园林局等有关 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不深入等 问题失管失察,对燕郊执法局以无行政执法权为由不履行相关监 管职责的问题失管失察。 2.三河市政府 未定期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 题[1]。对地铁施工安全监管部署不力,未督促监管部门配强专业监 管力量、有效落实监管责任;地铁专班主要负责人调离后,未及 时明确牵头负责人,导致地铁专班协调组织作用弱化。对三河市 住建局燃气管理存在的问题失察。 3.三河市委 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开发区改 革开放的实施意见》(冀字〔2019〕8 号)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 作统筹协调不力,未明确界定三河市政府相关部门与燕郊高新区 管委会及其部门职责边界,造成实际监管工作边界不清、权责不 明。 [1] 《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六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二) 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 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 33 — 4.廊坊市政府 对住建行业领域安全监管重视程度不够,督促三河市、燕郊 高新区和廊坊市住建局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有关部门落 实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道普查等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失察。 六、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司法机关对相关涉事单位的7 名责任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季洛洛,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涉事地铁项目一工区副总 工程师。 2.高永平,三河市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运行组组长。 3.付丙峰,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涉事地铁项目一工 区业主代表。 4.李 鹏,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东大桥站 〔含〕-高楼站〔含〕)工程勘察05A 合同段管线详查项目负责人。 5.柴桂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涉事地铁项目一工区原总 工程师。 6.王文轩,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涉事地铁项目一工区项目 经理。 7.曹琰翊,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涉事地铁项目监 理工程师。 (二)对相关企业及人员的行政处罚 中交隧道局、北京城勘公司、中铁设计公司、北京赛瑞斯公

— 34 — 司、快轨公司、百川新能源公司等6 家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1]、第 九十六条[2]、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3]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 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4]、第二十条第(二)项[5]的规定, 由廊坊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决定对上述6 家企业及有关人员进行处 罚。 北京迅联公司,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 一条[6]规定,由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7]规定处以合同额1倍到2倍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对相关企业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对中交隧道局、中交一公局、北京城勘公司、中铁设计公司、 北京赛瑞斯公司、快轨公司、京冀公司、北京迅联公司、百川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 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造成7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3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处1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 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7]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 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35 — 能源公司、百川燃气公司等共46 名人员存在的问题,按照相关规 定和管理权限,移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和单位依规 依纪依法处理。 1.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5 人) 李 宁,群众,项目部一工区机电总工程师,行政记过处分。 罗春光,中共党员,项目部一工区总工程师,行政记大过处 分。 王义盛,中共党员,党委委员、总工程师,行政警告处分。 牛 文,中共党员,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行政警告处分。 尹玉林,中共党员,党委书记、董事长,诫勉。 2.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5 人) 冷学岩,中共党员,项目部总工程师,行政记过处分。 刘俊超,中共党员,项目部副经理,行政记过处分。 薛 君,中共党员,项目部经理,行政警告处分。 徐会斌,中共党员,副总经理,诫勉。 李英俊,中共党员,总经理,批评教育。 3.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7 人) 李文军,群众,城勘一院测量院技术员,政务记大过处分。 李世民,中共党员,城勘一院院长,党内警告处分。 熊琦智,中共党员,城勘一院测量院总工程师,党内严重警 告处分。 耿长良,中共党员,城勘一院测量院院长,留党察看一年、

— 36 — 撤职处分。 吴炳涛,中共党员,副总经理,党内警告处分。 张建全,中共党员,原总工程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 批评。 王思锴,中共党员,总经理,诫勉。 4.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4 人) 侯志友,中共党员,城市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设计师,行政 警告处分。 宋月光,中共党员,城市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 行政警告处分。 高树东,中共党员,副总工程师,诫勉。 张 婷,中共党员,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通报批 评。 5.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4 人) 祁春辉,群众,项目一工区驻地监理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 李 敏,中共党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党内警告、行政警 告处分。 翟云明,中共党员,副总经理,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 曹雪松,中共党员,总经理,诫勉。 6.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7 人) 谢亚勇,中共党员,设计管理部副部长,诫勉。 向 鑫,中共党员,设计管理部副部长,党内警告处分。

— 37 — 李晓颖,中共党员,安全生产四部部长,党内警告处分。 谢 赛,中共党员,设计管理部副主任工程师,党内严重警 告处分。 苏立勇,中共党员,总工程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张春旺,中共党员,副总经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周秀普,中共党员,总经理,批评教育。 7.北京京冀轨道交通平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 人) 兰晓明,中共党员,董事长,批评教育。 8.北京迅联图业科技有限公司(2 人) 张立刚,群众,员工。 王章永,群众,总经理。 以上人员由企业按照内部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9.三河市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6 人) 尹纪鹏,群众,市场组组长。 王 兴,群众,工程组组长。 曹立争,群众,巡线员。 吕 鹏,群众,安全主管。 肖 旺,中共党员,原总经理。 白严朝,中共党员,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以上人员由企业按照内部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10.百川燃气有限公司(5 人) 郭 鹏,群众,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员。

— 38 — 李新恒,群众,设计主管。 刘 戬,群众,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主任。 张立辉,群众,安全总监兼安全管理部长。 叶海涛,群众,总经理。 以上人员由企业按照内部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四)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意见 对廊坊市政府及住建局,三河市委市政府及住建局,燕郊高 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等共23 名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 处分等处理。 1.燕郊住建局(3 人) 张彦明,中共党员,2020 年5 月任该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 长,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为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朱文斌,中共党员,2020 年5 月任该局副局长,党内严重警 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李立峰,中共党员,2020 年5 月任该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 处分。 2.燕郊市政园林局(4 人) 赵殿伟,中共党员,2020 年5 月任该局公共事业科科长,2023 年3 月兼任该局燃热办临时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为二 年)、政务撤职处分。 高宏伟,中共党员,2020 年7 月任该局燃热办负责人,2023 年3 月任该局副局长,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 39 — 李培宾,中共党员,2020 年5 月任该局副局长,党内严重警 告处分。 凌广峰,中共党员,2022 年5 月至2024 年1 月任该局局长, 2024 年1 月病故,不再追究其纪律责任。 3.燕郊执法局(3 人) 梁宝川,群众,2021 年6 月任该局二大队大队长,政务记大 过处分。 李书连,中共党员,2020 年5 月任该局副局长,2021 年6 月 至2023 年5 月分管该局二大队,政务记过处分。 国立臣,中共党员,2020 年4 月至2023 年9 月任三河市综合 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兼该局局长,2023 年9 月任三河市综合 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政务警告处分。 4.燕郊规划局(1 人) 于才军,中共党员,2020 年5 月任该局副局长,2022 年5 月 任局长,党内警告处分。 5.三河市住建局(3 人) 关 军,群众,2022 年3 月任该局燃热管理服务中心临时负 责人(一级科员),政务降级处分。 陈 岗,中共党员,2018 年3 月任该局副主任科员,政务记 大过处分。 李 杰,中共党员,2023 年4 月任该局党组书记、局长,党 内警告处分。

— 40 — 6.廊坊市住建局(3 人) 范 伟,中共党员,2023 年9 月任廊坊市燃气热力服务中心 常务副主任(主持工作),政务记过处分。 张志良,中共党员,2021 年5 月任该局副局长,2024 年4 月 任该局一级调研员,政务警告处分。 苏振东,中共党员,2021 年6 月任该局党组书记、局长,诫 勉。 7.燕郊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1 人) 崔浩泉,中共党员,2021 年5 月任燕郊高新区党工委书记、 管委会主任;2022 年9 月任燕郊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 任;2023 年11 月退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三河市政府(3 人) 于 凯,中共党员,2021 年5 月任三河市政府副市长,分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工作;2021 年10 月兼任三河地铁专班副组长, 政务警告处分。 扈大勇,中共党员,2021 年5 月任三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 长,2021 年10 月兼任三河市地铁专班常务副组长,2023 年11 月 任河间市委副书记、市长,诫勉。 伦绍金,中共党员,2021 年4 月任三河市委副书记、市长, 2021 年10 月兼任22 号线河北段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政 务警告处分。 9.三河市委(1 人)

— 41 — 马志永,中共党员,2022 年8 月任廊坊市委常委、三河市委 书记,2022 年9 月任廊坊市委常委、三河市委书记兼燕郊高新区 党工委书记,2024 年3 月任廊坊市委常委、三河市委书记兼燕郊 高新区管委会主任,2024 年6 月任廊坊市委常委、市委统战部部 长,党内警告处分。 10.廊坊市政府(1 人) 房 欣,中共党员,2021 年8 月任廊坊市政府副市长,批评 教育。 (五)对有关单位处理意见 三河市委市政府,燕郊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向廊坊市 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严肃查摆 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全面深入进行整改;廊坊市政府向 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另案调查处理的单位 对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涉事燃气管道建设施工单位)、 北京嘉和华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涉事燃气管道建设监理单位)、 河北鼎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事燃气管道建设设计单位)相关 违法违规问题,由廊坊市政府另案调查处理。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必须进一步强化安全红线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 树立安全生产的观念,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坚持发展决

— 42 — 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经济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项目、 每一个环节都要以安全为前提,不能有丝毫疏漏”。燃气作为城市 “生命线”,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涉燃气事故 时有发生,有的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对人民群众安全感造成冲 击,暴露出相关地区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 述不到位、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统筹发展和安全不力、燃气安 全监管机制不健全、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不严不实,部门间协作配 合不顺畅等问题。事故教训再次给我们敲响警钟,必须进一步强 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加强燃气规划、建设、管理、执法等全 链条监管,深入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对已经发现的问题彻底 整治到位,防止问题久拖不决。 (二)必须进一步压实涉气施工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从近年来的全国燃气管道事故来看,因第三方施工破坏导致 的事故时有发生。省市燃气管理部门多次发文要求做好涉气第三 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这起事故中,地铁参建各方和燃气企业均 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把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 当成头等大事来抓,没有依法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特别是各 参建主体对自身地铁建设经验盲目自信,认为过去建地铁从未出 现燃气管道与盾构施工线路存在交叉的情形,均对施工区域存在 埋深超过10 米燃气管道的信息重视不足,未主动加强沟通,落实 管道安全保护措施,且在管道信息不明的情况下同意盾构施工。 涉事燃气公司明知地铁施工可能会对燃气管道造成破坏,却没有

— 43 — 主动查询管道准确埋深信息并上报地铁专班,与施工单位沟通不 及时、不到位。事故警示我们,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主动靠前履职到位,决不能对重大风险隐患心怀侥幸,麻痹大意, 无动于衷。 (三)必须进一步强化属地安全监管 燃气安全涉及环节多、部门多,不论哪个环节出现纰漏、哪 个部门监管缺失,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反之,有一个关口严格 把关,也能够切断事故隐患的链条。从这起事故看,属地及有关 部门在燃气安全监管方面存在边界不清、权责不明等问题,既有 交叉、又有盲区。有些部门长期以来没有主动管主动查;有的部 门自认为没有执法权就不去管,导致监管责任缺失。属地党委政 府对地铁建设工程复杂性认知不够,对监管能力研判不足,监管 部门在机构、人员、专业能力均不匹配的情况下开展地铁建设安 全监管工作,既不扎实、针对性也不强,在督促地铁参建各方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方面有缺失。 (四)必须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和技术标准 燃气管道建设工程属于市政工程,必须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 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燕郊市政园林局为百川 新能源公司发放路由许可后,未将审批信息向有关部门推送,而 是要求百川新能源公司主动到相关部门报备,存在监管漏洞。此 外,百川新能源公司只在燃气门站内设有压力和流量测量装置, 燃气管道破损泄漏情况从门站数据中无法明确体现,故在燃气泄

— 44 — 漏后至爆炸发生的约4.5 个小时内,未能提前预警并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处置。制度机制和技术标准上不完善,导致涉事燃气管道管 理上存在漏洞,不利于全面加强燃气管道全链条安全管理。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 (二)压实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事故风 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城市安全发展等重 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 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切实提高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能 力,真正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各级党 政领导干部要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为重点,层层 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切实 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把“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成为 “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 上解决问题,抓细抓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积极有效防范化解重 大安全风险,以实际行动和良好成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 做到“两个维护”,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险 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 要批示指示精神,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全面履行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 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特别是承担重大项目的单位,要加强重大

— 45 —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关键环节管理,深入开展隐患排 查治理,组织各方面专业力量消除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隐 患,切实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主要负责人要真正落实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法定职责,做到知责明责、主动尽责,防止责任空 转、流于形式。要合理安排员工作息时间,避免长期超负荷工作 引发身心疲惫导致工作懈怠、违章操作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 安全风险。 (三)配强专业力量,严格落实轨道交通监管责任 廊坊市要研究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全链条管理制度,明确 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及衔接流程,进一步规范轨道交通规划、用地、 投资、建设、运营等相关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要 加强轨道交通项目全过程风险管控,建立健全企业和部门信息共 享、联防联控和响应处置等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机制。要加强轨道 交通建设工作专班力量,配齐配强一线监管人员,采取编制监管 手册、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购买专业技术服务、加强人员培训教 育等多种措施,全面提升一线监管能力。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领 域监管执法,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稳妥、 安全高效推进工程建设。 (四)厘清职责边界,提高燃气行业安全监管水平 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发区改革政策,全面 厘清三河市委、市政府和燕郊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部门监 管职责边界。三河市、燕郊高新区要逐一梳理部门监管职责任务,

— 46 — 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监管责任清单,彻底解决责任不清、监 管缺失的问题。要加大投入力度,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加强 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 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要深化燃气安全专项 整治,加大“打非治违”力度,督促燃气企业加强燃气管道压力、 流量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加快建立燃气安全长效治理机制,坚决遏制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五)坚持齐抓共管,全面提升城市安全发展水平 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发展安全,深入分析研判城市安全管理 存在的问题,强化城市安全源头治理,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 保障措施落实到城市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要拧紧责任链 条,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明确“谁主管、 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首办、谁负责”的责权利统一逻辑, 强化牵头单位或分管领导,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 产职责,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城市地下管网建设,加强轨道交通、 城镇燃气、供水、供电、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安 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城市安全运行设施资 金投入,积极推广应用与市政设施配套的安全监测预警设施设备, 加强城市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城市安全管理系统化、 智能化水平。

FD11263 | 2024_瑞安市陶山镇温州以上新材料有限公司12·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温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4年12月13日3时35分许,位于瑞安市陶山镇碧山村碧山路路口的温州以上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根据省、市领导指示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瑞安市政府同意,成立了由消防、应急、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询问谈话、现场勘验和技术分析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等情况,查明了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深入剖析事故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瑞安市陶山镇碧山村碧山路路口,全部属于违章建筑。该建筑于1997年建成,主体为一间砖混结构二层办公楼,约140平方米,并于1998年3月在办公楼南侧搭建有一栋铁皮彩钢棚结构厂房,局部二层共1400余平方米,两栋建筑总面积约1600左右平方米,建筑内已按要求配备了30具以上干粉灭火器,因单体建筑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无需配备其他消防设施。本次火灾主要烧毁铁皮彩钢棚结构厂房西侧区域,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2月13日3时30分许,温州以上新材料有限公司值班人员潘国全发现停电,透过仓库窗户,看见仓库大门进来西侧第一根柱子上的电闸处起火,于是使用水桶灭火。因火势引燃堆积在下方的防老剂、塑料编织袋等可燃物,导致越烧越大。潘国全打电话给赵传成告知仓库起火后,便在厂区门口等待救援。后赵传成向消防部门报警。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12月13日3时35分,温州消防救援支队瑞安大队分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瑞安市陶山镇碧山村碧山路路口温州碧晨机电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瑞安大队立即调派马屿站、瑞祥站、东山站、陶山专职队、桐浦专职队、仙降专职队、莘塍专职队共13车74人赶赴现场处置,大队值班领导随警出动。3时51分,陶山专职队到场;3时52分,马屿站到场,其余力量相继到场。在救火过程中,因钢结构铁皮顶棚坍塌,无法有效打击火点,现场指挥部先后调集3台挖机将坍塌的彩钢棚破开,打开灭火阵地。4时58分,火势控制;5时38分,火势扑灭。

(三)事故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烧毁铁皮彩钢棚、制鞋原材料等物品,仓库内共存放有30吨制鞋原料防老剂,烧毁率约90%,直接经济损失约29.8万元。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瑞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瑞消火认简字〔2024〕第L0067号),起火原因系仓库大门进来西侧第一根柱子上的电闸处电气线路故障。

(二)事故间接原因

建筑为铁皮彩钢棚结构,原先为机电厂,现违规出租给温州以上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作为原料仓库使用,货物多为可燃物,厂房内整体火灾负荷量变大,企业在电闸下方堆放制鞋原料防老剂、塑料编织袋等可燃物品,导致火花落入可燃物后火势迅速蔓延,第一时间未能得到有效控制,且本次着火建筑为铁皮彩钢棚结构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发生后建筑受热快速坍塌,一定程度影响了后续火灾救援的开展。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责任单位

(二)属地监管部门

起火建筑属于违章建筑,按照《瑞安市推进工业全域治理加快转型升级三年行动方案》规定,无合法场所工业厂房不得出租,属地网格人员林建设、吴永尧、胡建琼、薛镭在日常工作中,对工业全域治理提升工作不重视,排查不全面,均未发现该建筑出租情况并上报,存在工作失职情况。其中,网格指导员林建设、驻村干部薛镭于2024年3月13日、4月18日、8月16日、10月21日多次对该仓库进行消防隐患排查,但均未发现厂房相关出租情况,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存在火灾隐患未得到及时整改。

(三)工业企业火灾事故防控十条硬措施落实情况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六、有关责任单位情况及处理意见

(一)温州以上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电闸处电气线路故障和电闸下堆放可燃物的安全隐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温州碧晨机电有限公司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彩钢棚),且将该违规建筑出租给温州以上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制鞋原料仓库使用,租赁协议中将安全责任转嫁给温州以上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议陶山镇对相关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三)林建设,驻村干部、网格指导员,是该网格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网格人员开展网格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排查工作,确保每季度对网格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全覆盖。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网格内工业全域治理提升工作不重视,组织网格排查不全面,对网格内违章建筑出租情况未掌握,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仔细,导致发生火灾,负有直接责任,已由市纪委监委给予通报批评。

(四)吴永尧,网格长,负责协助网格指导员组织开展网格安全生产排查工作。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网格内工业全域治理提升工作不重视,组织开展网格安全生产排查不全面,对网格内违章建筑出租情况未掌握,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仔细,导致发生火灾,负有直接责任,已由市纪委监委给予通报批评。

(五)胡建琼,专职网格员,是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辅助力量,在网格指导员、网格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网格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更新完善及力所能及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日常排查不全面,对违章建筑出租情况未掌握,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仔细,导致发生火灾,负有直接责任,已由市纪委监委给予通报批评。

(六)薛镭,驻村干部,负责对管辖网格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及时核查和整治管辖网格上报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工业全域治理提升工作不重视,实地排查不全面,对违章建筑出租情况未掌握,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仔细,导致发生火灾,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该网格驻村干部以林建设为主,薛镭为辅,对薛镭从轻处理,已由市纪委监委对其作出书面检查。

(七)陈政,陶山镇党委副书记,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对本次火灾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由市纪委监委对其提醒谈话。

七、事故防范和措施

(一)全面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学习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压紧压实“四方责任”。属地政府进一步研判消防安全形势,针对工业企业领域排查在仓库方面排查力度较弱的情况,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分工,确保权责清晰;行业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企业用好班前班后常态化开展企业火灾防范、涉电用电安全宣传和教育,普及工业企业火灾防控硬措施、工业企业安全用电硬措施,全面提升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加大违章建筑拆除力度。针对此次火灾暴露出来的违章搭建较为普遍、历史违章处置滞后的问题,陶山镇要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全面落实火灾事故防控“十二条硬措施”的基础上,全面督查企业组织自拆,未按期自拆的,一律停产整改,组织统一拆除。要对违章搭建做到真起底,严厉打击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的问题,重点瞄准“连片式”违章搭建采取刚性措施,严防“火烧连营”现象。

(三)开展用电安全专项整治。要聚焦电气线路敷设套管、移动带电设备使用、漏电保护器安装、临时用电管理、生产生活用电分离、电气设备质量及电工持证等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整治,确定重点整治对象,严格落实企业用电安全十项硬措施,对用电安全隐患予以全面治理,确保用电安全形势稳定。

(四)推进厂房出租规范化管理。深入推进工业全域治理加快转型升级三年行动,结合《浙江省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全面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十必须十不准十必会”工作要求,采取“整顿一批、关停一批、清退一批”动态治理模式,对整改不到位或重大隐患无法消除的企业一律关停退出。确保在2月底完成在册“厂中厂”重大隐患全面动态清零工作,并根据省、市、区有关“厂中厂”安全管理“一件事”改革任务,至少打造3个规范化厂区“示范样板”,形成可学可复制的厂中厂安全管理模式。

(五)推进消防安全提升改造。针对涉及易燃易爆的针织、箱包、家具以及粉尘涉爆等重点行业企业,重点围绕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火栓、常闭防火门等消防设施及器材、安全标志标识、逃生演练等环节,严格落实“3030”、闭环机制。开展仓储场所大排查,督促仓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提高认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紧盯是否存在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规住人、违规用火、违规动焊等违法行为,紧盯是否配齐消防设施故障等问题,及时清除隐患,降低风险。加快推进丙类企业简易喷淋改造提升和联动报警装置安装进度。

(六)着力提高单位安全素质。要壮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量,按照任务要求对责任单位认真排查,高效识别消防隐患,科学运用基层智治平台推进隐患闭环管控,压实末端责任。要全面推进企业全员安全大培训,“分行业、分批次、分园区、全覆盖”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和应急消防演练,让企业履行好主体责任。要广泛运用户外电子屏、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方式,实现“线上+线下”全覆盖,普及安全知识,要结合“日巡+夜查”,持续指导推进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三清三关”和“五进”活动,落实班前班后“五分钟”,强化提升企业员工安全意识。

瑞安市陶山镇温州以上新材料有限公司“12·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5年1月23日

FD11264 | 2024_瑞安温州以上新材料12·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温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瑞安市陶山镇温州以上新材料有限公司“12·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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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4098/2025-275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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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5-02-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瑞安市陶山镇温州以上新材料有限公司“12·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02-06

温州市瑞安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2月13日3时35分许,位于瑞安市陶山镇碧山村碧山路路口的温州以上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根据省、市领导指示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瑞安市政府同意,成立了由消防、应急、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询问谈话、现场勘验和技术分析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等情况,查明了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深入剖析事故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瑞安市陶山镇碧山村碧山路路口,全部属于违章建筑。该建筑于1997年建成,主体为一间砖混结构二层办公楼,约140平方米,并于1998年3月在办公楼南侧搭建有一栋铁皮彩钢棚结构厂房,局部二层共1400余平方米,两栋建筑总面积约1600左右平方米,建筑内已按要求配备了30具以上干粉灭火器,因单体建筑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无需配备其他消防设施。本次火灾主要烧毁铁皮彩钢棚结构厂房西侧区域,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2月13日3时30分许,温州以上新材料有限公司值班人员潘国全发现停电,透过仓库窗户,看见仓库大门进来西侧第一根柱子上的电闸处起火,于是使用水桶灭火。因火势引燃堆积在下方的防老剂、塑料编织袋等可燃物,导致越烧越大。潘国全打电话给赵传成告知仓库起火后,便在厂区门口等待救援。后赵传成向消防部门报警。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12月13日3时35分,温州消防救援支队瑞安大队分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瑞安市陶山镇碧山村碧山路路口温州碧晨机电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瑞安大队立即调派马屿站、瑞祥站、东山站、陶山专职队、桐浦专职队、仙降专职队、莘塍专职队共13车74人赶赴现场处置,大队值班领导随警出动。3时51分,陶山专职队到场;3时52分,马屿站到场,其余力量相继到场。在救火过程中,因钢结构铁皮顶棚坍塌,无法有效打击火点,现场指挥部先后调集3台挖机将坍塌的彩钢棚破开,打开灭火阵地。4时58分,火势控制;5时38分,火势扑灭。

(三)事故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烧毁铁皮彩钢棚、制鞋原材料等物品,仓库内共存放有30吨制鞋原料防老剂,烧毁率约90%,直接经济损失约29.8万元。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瑞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瑞消火认简字〔2024〕第L0067号),起火原因系仓库大门进来西侧第一根柱子上的电闸处电气线路故障。

(二)事故间接原因

建筑为铁皮彩钢棚结构,原先为机电厂,现违规出租给温州以上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作为原料仓库使用,货物多为可燃物,厂房内整体火灾负荷量变大,企业在电闸下方堆放制鞋原料防老剂、塑料编织袋等可燃物品,导致火花落入可燃物后火势迅速蔓延,第一时间未能得到有效控制,且本次着火建筑为铁皮彩钢棚结构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发生后建筑受热快速坍塌,一定程度影响了后续火灾救援的开展。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责任单位

(二)属地监管部门

起火建筑属于违章建筑,按照《瑞安市推进工业全域治理加快转型升级三年行动方案》规定,无合法场所工业厂房不得出租,属地网格人员林建设、吴永尧、胡建琼、薛镭在日常工作中,对工业全域治理提升工作不重视,排查不全面,均未发现该建筑出租情况并上报,存在工作失职情况。其中,网格指导员林建设、驻村干部薛镭于2024年3月13日、4月18日、8月16日、10月21日多次对该仓库进行消防隐患排查,但均未发现厂房相关出租情况,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存在火灾隐患未得到及时整改。

(三)工业企业火灾事故防控十条硬措施落实情况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六、有关责任单位情况及处理意见

(一)温州以上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电闸处电气线路故障和电闸下堆放可燃物的安全隐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温州碧晨机电有限公司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彩钢棚),且将该违规建筑出租给温州以上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制鞋原料仓库使用,租赁协议中将安全责任转嫁给温州以上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议陶山镇对相关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三)林建设,驻村干部、网格指导员,是该网格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网格人员开展网格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排查工作,确保每季度对网格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全覆盖。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网格内工业全域治理提升工作不重视,组织网格排查不全面,对网格内违章建筑出租情况未掌握,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仔细,导致发生火灾,负有直接责任,已由市纪委监委给予通报批评。

(四)吴永尧,网格长,负责协助网格指导员组织开展网格安全生产排查工作。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网格内工业全域治理提升工作不重视,组织开展网格安全生产排查不全面,对网格内违章建筑出租情况未掌握,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仔细,导致发生火灾,负有直接责任,已由市纪委监委给予通报批评。

(五)胡建琼,专职网格员,是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辅助力量,在网格指导员、网格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网格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更新完善及力所能及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日常排查不全面,对违章建筑出租情况未掌握,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仔细,导致发生火灾,负有直接责任,已由市纪委监委给予通报批评。

(六)薛镭,驻村干部,负责对管辖网格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及时核查和整治管辖网格上报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工业全域治理提升工作不重视,实地排查不全面,对违章建筑出租情况未掌握,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仔细,导致发生火灾,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该网格驻村干部以林建设为主,薛镭为辅,对薛镭从轻处理,已由市纪委监委对其作出书面检查。

(七)陈政,陶山镇党委副书记,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对本次火灾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由市纪委监委对其提醒谈话。

七、事故防范和措施

(一)全面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学习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压紧压实“四方责任”。属地政府进一步研判消防安全形势,针对工业企业领域排查在仓库方面排查力度较弱的情况,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分工,确保权责清晰;行业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企业用好班前班后常态化开展企业火灾防范、涉电用电安全宣传和教育,普及工业企业火灾防控硬措施、工业企业安全用电硬措施,全面提升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加大违章建筑拆除力度。针对此次火灾暴露出来的违章搭建较为普遍、历史违章处置滞后的问题,陶山镇要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全面落实火灾事故防控“十二条硬措施”的基础上,全面督查企业组织自拆,未按期自拆的,一律停产整改,组织统一拆除。要对违章搭建做到真起底,严厉打击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的问题,重点瞄准“连片式”违章搭建采取刚性措施,严防“火烧连营”现象。

(三)开展用电安全专项整治。要聚焦电气线路敷设套管、移动带电设备使用、漏电保护器安装、临时用电管理、生产生活用电分离、电气设备质量及电工持证等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整治,确定重点整治对象,严格落实企业用电安全十项硬措施,对用电安全隐患予以全面治理,确保用电安全形势稳定。

(四)推进厂房出租规范化管理。深入推进工业全域治理加快转型升级三年行动,结合《浙江省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全面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十必须十不准十必会”工作要求,采取“整顿一批、关停一批、清退一批”动态治理模式,对整改不到位或重大隐患无法消除的企业一律关停退出。确保在2月底完成在册“厂中厂”重大隐患全面动态清零工作,并根据省、市、区有关“厂中厂”安全管理“一件事”改革任务,至少打造3个规范化厂区“示范样板”,形成可学可复制的厂中厂安全管理模式。

(五)推进消防安全提升改造。针对涉及易燃易爆的针织、箱包、家具以及粉尘涉爆等重点行业企业,重点围绕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火栓、常闭防火门等消防设施及器材、安全标志标识、逃生演练等环节,严格落实“3030”、闭环机制。开展仓储场所大排查,督促仓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提高认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紧盯是否存在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规住人、违规用火、违规动焊等违法行为,紧盯是否配齐消防设施故障等问题,及时清除隐患,降低风险。加快推进丙类企业简易喷淋改造提升和联动报警装置安装进度。

(六)着力提高单位安全素质。要壮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量,按照任务要求对责任单位认真排查,高效识别消防隐患,科学运用基层智治平台推进隐患闭环管控,压实末端责任。要全面推进企业全员安全大培训,“分行业、分批次、分园区、全覆盖”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和应急消防演练,让企业履行好主体责任。要广泛运用户外电子屏、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方式,实现“线上+线下”全覆盖,普及安全知识,要结合“日巡+夜查”,持续指导推进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三清三关”和“五进”活动,落实班前班后“五分钟”,强化提升企业员工安全意识。

瑞安市陶山镇温州以上新材料有限公司“12·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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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65 | 2024_甘肃陇南通报近期森林草原防灭火问责情况.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甘肃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甘肃陇南通报近期森林草原防灭火问责情况

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2024-04-01 15:22:18 来源: 九龙网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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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4月1日电 据“清风陇南”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期,甘肃省陇南市连发森林草原火情,省市高度重视,社会普遍关注。为有效遏制火情易发势头,切实解决防范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市委总体部署,市县两级纪委监委跟进监督,启动问责程序,及时调查处置,对防火措施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的责任人进行了追责问责,现通报如下。

  1. 诫勉处理。康县纪委对履行防灭火职责不力,未及时阻止群众焚烧杂草的三河坝镇秧田坝村驻村干部费亚辉、秧田坝村党支部副书记吕宝宏等2人诫勉谈话;成县纪委对落实防灭火措施不力的黄陈镇苇子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高升强进行诫勉谈话;宕昌县纪委对巡查巡检不全面,落实网格化管理不到位的将台乡毕沙村驻村干部张刘杰、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付爱娟2人诫勉谈话。
  1. 通报批评及告诫约谈。文县纪委对火情管控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文县桥头镇党委书记赵国,党委副书记、镇长张小平等2人指出错误、批评教育,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责令文县桥头镇党委政府对履行安全生产防火工作责任不到位的安子坡村党支部书记牟峰烈、副书记李仕良、村委会主任冯沛国、村文书杜啟印等4人通报批评。成县纪委对落实防灭火措施不力的黄陈镇苇子沟村包村领导张小龙、苇子沟村驻村干部贾康、郑家山村党支部书记陈虎子等3人进行告诫约谈。

同时,武都区、文县、成县等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部分驻村包片领导进行了谈话提醒,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由相关县区纪委对思想认识不到位,落实防灭火主体责任不力的武都区马街镇、蒲池乡、洛塘镇、磨坝乡,康县三河坝镇,宕昌县将台乡党政班子成员进行了集体约谈;责成公安机关对文县桥头镇安子坡村火情直接责任人冯朝明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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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66 | 2024_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3·30民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3·30”民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12-23 15:35:18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2024年3月30日00时39分许,番禺区石壁街道大洲村南边路沧洲街四巷号房发生起火,烧毁床、床垫、手机、空调、风扇、衣服及布草等物品,过火面积10平方米,死亡2人(张某某,女;张某某,男)。事故发生后,番禺区人民政府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原因调查、舆情监控和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番禺区政府组织调查情况

2024年4月1日,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石壁街大洲村“3·30”民宅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的通知》,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麦洁萍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覃朝阳、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郑建阳任副组长,区委政法委(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番禺供电局、广州市番禺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区消防救援大队、石壁街道办事处等政府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联合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地址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沧洲街四巷号房,属于私人自建住宅,屋主名字郭某开,2024年3月刚续租给张某星作为出租屋租赁使用,建筑主体为地上4层,坐东朝西,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设用地面积约16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660平方米,有一条敞开楼梯,共设房间27间(含一间自住)。建筑东面是一栋一层简易搭建房屋,南面是一栋四层同类型出租屋民房建筑,西面是一栋五层同类型出租屋民房建筑,北面是一栋一层和二层同类型出租屋民房建筑,西、南、北三侧与周围建筑设置有内部道路,东侧建有一层简易房间隔。

三、涉事出租屋情况

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沧洲街四巷号房,2024年3月,由张某星租赁续租作为出租屋使用,来穗系统内登记张某星,该场所经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于2019年03月27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某星,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沧洲街四巷*号(自主申报),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等。

四、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

2024年3月30日00时39分许,广州市番禺区消防救援大队接报后,指挥中心调派番禺大队全勤指挥组、3个消防站、1个专职队、1个微型消防站,共1辆指挥车、9辆消防车、6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前往处置。00时58分祈福消防站到场,01时00分,明火被扑灭,燃烧面积约10平方米。

五、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死亡人员信息:张某某,女,汉族;张某某,男,汉族。此次火灾烧毁床、床垫、手机、空调、风扇、衣服及布草等物品等物品一批,建筑局部受损,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规定,经现场核定,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735元。

六、事故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验情况

勘验过程走访了周边群众,了解了起火建筑使用情况,并与住户、报警人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做了询问笔录。

1.初步勘验情况

起火建筑物基本情况: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沧洲街四巷号房为一房一厅一卫布置,西面是入口带门禁木门,进入后南墙设有货架2个,堆放被子等布草杂物,东墙挂有电视一台,木桌一个以上均未过火,西墙堆放床头柜及杂物若干未过火,北墙设有窗户,处于开启状态,紧贴窗台有双人沙发一个未过火,房间客厅靠近北侧有一移动挂衣架,进入房间后走到北墙往东转入进入通道,通道设有洗手台,南面设有卧室一间、北面设有卫生间一间。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沧洲街四巷号房整体过火痕迹呈由东重西轻,由东往西蔓延,起火部位位于*房卧室,房间内靠西墙设有一张床,东墙设有窗户(关闭状态),走进卧室见卧室房门框内侧烧黑碳化严重,门框外部外观完整,房门门楣东侧发白,近门楣天花金属吊顶隆起,部分悬挂,房门正面烧损严重,房门右上部烧损掉落,中段部分烧损脱落。房门背面上部烧损掉落,火烧烟熏痕迹呈上重下轻,下部有外观完整。进门后见左侧贴墙设床一张,靠近进门处火烧烟熏痕迹明显,床上被子基本烧毁,火烧烟熏呈北向南蔓延,见一红色打火机烧溶于床面,除北墙受火烧烟熏痕迹明显,其他墙面火烧烟熏痕迹轻微,死者位于南面卧室东墙角地面。

2.细项勘验情况

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沧洲街四巷号房,进门后见左侧贴墙设床一张,靠近进门处火烧烟熏痕迹明显,床上被子基本烧毁,火烧烟熏呈北向南蔓延,见一红色打火机烧溶于床面,打火机下部烧损严重,打火机头部完整;卧室南墙床头柜外饰面烧损,墙面受火烧烟熏轻微发黑,墙面两处开关基本烧损,火烧烟熏痕迹呈上重下轻;东墙设有窗户,处于关闭状态,东南墙角受遮挡,墙角未受火烧烟熏发白,东墙南侧设有窗户,处于关闭状态,北侧火烧烟熏痕迹较其他区域更为明显,火烧烟熏痕迹自东往西、自北往南蔓延,东墙北侧区域见一烧损床头柜,北面较南面烧损严重;北墙火烧烟熏痕迹较其他区域更为严重,火烧烟熏痕迹自东往西蔓延,墙面照明灯烧毁,电器开关基本烧损,北墙火烧烟熏痕迹东侧较为严重,地面见烧损电风扇、手机等物品烧毁残骸,门背下部保存完整,门背后灭火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未过火;西墙火烧烟熏痕迹北重南轻,火烧烟熏痕迹自北往南蔓延,南侧开关烧损。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沧洲街四巷号房东面南侧卧室,北侧火烧烟熏痕迹较其他区域更为明显,火烧烟熏痕迹自东往西、自北往南蔓延,东墙北侧区域见一烧损床头柜,北面较南面烧损严重;北墙火烧烟熏痕迹较其他区域更为严重,火烧烟熏痕迹自东往西蔓延,墙面照明灯烧毁,电器开关基本烧损,北墙火烧烟熏痕迹东侧较为严重,地面见烧损电风扇、手机等物品烧毁残骸。

3.专项勘验

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沧洲街四巷号房东面南侧卧室北墙和床之间区域进行了专项勘验,进入卧室开门见床,床靠近进门处火烧烟熏痕迹明显,床上被子基本烧毁,火烧烟熏呈北向南蔓延,见一红色打火机烧溶于床面,打火机下部烧损严重,打火机头部完整,靠近床角东侧见一烧损床头柜,北面较南面烧损严重,北墙火烧烟熏痕迹东侧较为严重,火烧烟熏痕迹自东往西、自北往南蔓延,墙面照明灯烧毁,电器开关,地面电风扇等物品基本烧毁。现场在北墙区域距北墙0.31米,距西墙1.49米位置提取电器残骸物证1;在距北墙西墙1.37米,距地面1.35米位置提取电线残骸物证2;在距北墙1.8米、距东墙1.55米床铺上提取打火机残骸物证3;在距北墙0.24米、距西墙0.54米处提取手机残骸物证4,现场进行了物证提取,并拍照。

(二)向知情人员了解的情况

对报警人、当事人以及参与救火的相关知情人员开展询问。其监护人邱某坚反映,1、小孩子有玩打火机的习惯;2、根据现场周边人员走访,都反映起火场所小孩有玩火的习惯。以上勘验情况,与火灾现场床上遗留烧溶打火机情况相一致。

(三)事故原因排查情况

  1. 事发后,番禺区公安分局、新客运站派出所、石壁派出所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出具的“2024.3.30石壁街大洲村沧洲街四巷号房尸体检验情况”,死者张某某,男,死者呈仰卧状位于祈福医院抢救床上,死者上身穿蓝色短袖衫,下身穿蓝色长裤、尿不湿,衣服部分位置因热作用呈烧焦样改变,全身有大范围1度及浅2度烧伤,生活反应明显,余体表无其他损伤,结合死者口鼻腔有黑色炭末附着,推断其死因符合火场中吸入大量烟气致窒息死亡,准确死因待解剖化验后才能明确。

死者张某某,女,死者呈仰卧状位于公寓四楼走廊,死者上身穿紫色短袖衫,下身穿紫色长裤,赤足,上半身衣服部分位置因热作用呈烧焦样改变,颜面部及前胸见大范围浅2度烧伤及深二度烧伤,双下肢见大面积浅二度烧伤伴水泡形成,生活反应明显,余体表无其他损伤,结合死者口鼻腔有黑色炭末附着,推断其死因符合火场中吸入大量烟气致窒息死亡,准确死因待解剖化验后才能明确。

  1. 查看当日当地的气象预报记录以及番禺区气象局的气象证明,当天无雷电活动。可以排除雷击造成火灾的可能性。
  1. 勘验现场内部未发现白磷、天那水、酒精等易燃易爆危化品及其容器罐体,可以排除危化品自燃造成火灾的可能性。
  1. 灭火救援后,由番禺区分局新客运站派出所对当事人张某玉在其监护人王某陪同下进行了询问,其反映“当时弟弟用打火机点燃了纸巾后,燃烧一会之后,火越来越大,并且把旁边的沙发垫烧起来,才离开想去告诉妈妈的”。
  1. 对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沧洲街四巷号房东面南侧卧室北墙和床之间区域进行了专项勘验,进入卧室开门见床,床靠近进门处火烧烟熏痕迹明显,床上被子基本烧毁,火烧烟熏呈北向南蔓延,见一红色打火机烧溶于床面,打火机下部烧损严重,打火机头部完整,靠近床角东侧见一烧损床头柜,北面较南面烧损严重,北墙火烧烟熏痕迹东侧较为严重,火烧烟熏痕迹自东往西、自北往南蔓延,墙面照明灯烧毁,电器开关,地面电风扇等物品基本烧毁。

物证提取情况如下:1号物证:现场在距北墙0.31米,距西墙1.49米位置提取电器残骸;2号物证:在距北墙西墙1.37米,距地面1.35米位置提取电线残骸;3号物证:于在距北墙1.8米、距东墙1.55米床铺上提取打火机残骸;4号物证:在距北墙0.24米、距西墙0.54米处提取手机残骸。

现场提取4份物证送到了广东震华痕迹鉴定所进行鉴定,广东省震华痕迹鉴定所针对物证进行了技术鉴定,出具了1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粤震司鉴所[2024]痕鉴字第187号),鉴定结论为:经过宏观观察和金相组织分析,判定样品 1-1、样品 1-3、样品 1-4为二次短路作用形成,样品1-2为火烧作用形成。

因此,该起火灾排除雷击、危化品自燃、外来火源、遗留火种、电气线路故障,综合分析原因认定因幼童玩打火机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综上所述,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 起火时间为2024年3月30日00时35分许;起火部位为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沧洲街四巷号房东面南侧卧室入口和床之间区域;起火原因因幼童玩打火机引燃可燃物导致火灾。

七、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尸体检验、走访询问、物证鉴定、监控视频等综合分析,该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因幼童玩打火机引燃可燃物导致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存放大量可燃易燃物品。该场所内存放大量床上用品、酒店用品等易燃物,且放置有沙头垫、衣物、纸巾等家居生活用品,火灾荷载大,导致火灾发生后,火势迅速蔓延扩大。
  1. 群众逃生自救能力薄弱。引发火灾的幼童为学龄前幼童,火灾发生初期,因为经常有玩火的习惯,延误最佳逃生时间,且未第一时间逃离现场,延误了救援时机。

(三)事故性质

通过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确认本次事故属于因幼童玩打火机引燃可燃物导致火灾,逃生自救能力弱,一般火灾事故。

(四)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该场所负责人张某星、邱某坚存在问题:

2.有关单位职责及存在问题:

消防工作落实不到位:大洲村委会未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力度不足,协助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辖区内火灾隐患存量大,建议由石壁街道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并针对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八、消防产品调查情况

现场抽查了灭火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等消防产品,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CZ/ABC4),执行标准:GB4351.1-2005,编号:2015081810000607,生产厂家:广州东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现场外观完整,3C标码、消防强行认证AB标码完整,完好有效;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TZL30A),执行标准:GB21976.7-2012,生产厂家:广州市正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现场外观完整,3C标码、消防强行认证AB标码完整,完好有效。

九、火灾暴露出的问题

(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场所责任人安全意识淡漠,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差,日常安全教育缺失,内部采用可燃材料装修,并存放有大量易燃物品,未落未成年人员监护责任,直接导致火灾发生并无法有效逃生。

(二)基层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石壁街在防火宣传、应急疏散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尤其是时租日租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大洲村防火安全公约,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效果不强,发挥治安联防、保安巡防等群防群治队伍作用有待加强。

(三)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有待加强。事故反映出群众消防安全隐患认识不深不细,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群众疏散逃生能力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较低,导致遇险人员无法自救、无法逃生,造成惨痛教训。

十、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压实镇街属地监管责任。各镇街要提高警惕,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分析研判,扎实推进日常火灾防控工作,做好镇街委托执法工作,推动基层网格员、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队伍等力量开展“扫雷”、“敲门”行动。特别是重大节假日期间,要集中组织日常检查和错时夜查,做到“不冒烟、不起火”,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要一抓到底,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全区整体层面上真正把隐患消除、把事故防住。

(二)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各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督促指导各镇街加大巡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并指导各镇街优先处理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番禺供电局要加强对“公用”老旧用电线路、空气保护开关的更换安装和用电安全教育。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相关领域的火灾隐患排查力度,切实杜绝“小火亡人”。

(三)深化火灾隐患综合治理。各镇街、各部门要着眼城中村、出租屋、村民自建房、“三小”场所、“三合一”场所、九类场所、老旧小区等容易发生“小火亡人”的不放心领域,督促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电源火源管理和易燃可燃物品清理,加强火灾风险自查自改和巡查看护。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全链条整治工作,充分发动公安派出所、村居、物业管理单位等基层力量,大力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特别是严查“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形成震慑效应。

(四)提升消防安全宣传质效。镇街、各部门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高频次发布消防公益广告,针对重点群体特别是孤寡老人、留守家庭等开展“三查三清四关提示”,深化消防宣传“七进”活动,组织基层网格员、微型消防站、消防志愿者等力量深入街道、社区、居民楼院开展面对面消防安全宣传提示,组织灭火疏散逃生演练,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同时,要做好消防检查和火灾事故案例的收集总结,加强宣传警示教育,达到曝光一家,警醒一片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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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67 | 2024_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3·30民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3·30”民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3月30日00时39分许,番禺区石壁街道大洲村南边路沧洲街四巷号房发生起火,烧毁床、床垫、手机、空调、风扇、衣服及布草等物品,过火面积10平方米,死亡2人(张某某,女;张某某,男)。事故发生后,番禺区人民政府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原因调查、舆情监控和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番禺区政府组织调查情况

2024年4月1日,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石壁街大洲村“3·30”民宅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的通知》,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麦洁萍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覃朝阳、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郑建阳任副组长,区委政法委(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番禺供电局、广州市番禺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区消防救援大队、石壁街道办事处等政府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联合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地址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沧洲街四巷号房,属于私人自建住宅,屋主名字郭某开,2024年3月刚续租给张某星作为出租屋租赁使用,建筑主体为地上4层,坐东朝西,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设用地面积约16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660平方米,有一条敞开楼梯,共设房间27间(含一间自住)。建筑东面是一栋一层简易搭建房屋,南面是一栋四层同类型出租屋民房建筑,西面是一栋五层同类型出租屋民房建筑,北面是一栋一层和二层同类型出租屋民房建筑,西、南、北三侧与周围建筑设置有内部道路,东侧建有一层简易房间隔。

三、涉事出租屋情况

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沧洲街四巷号房,2024年3月,由张某星租赁续租作为出租屋使用,来穗系统内登记张某星,该场所经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于2019年03月27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某星,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沧洲街四巷*号(自主申报),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等。

四、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

2024年3月30日00时39分许,广州市番禺区消防救援大队接报后,指挥中心调派番禺大队全勤指挥组、3个消防站、1个专职队、1个微型消防站,共1辆指挥车、9辆消防车、6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前往处置。00时58分祈福消防站到场,01时00分,明火被扑灭,燃烧面积约10平方米。

五、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死亡人员信息:张某某,女,汉族;张某某,男,汉族。此次火灾烧毁床、床垫、手机、空调、风扇、衣服及布草等物品等物品一批,建筑局部受损,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规定,经现场核定,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735元。

六、事故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验情况

勘验过程走访了周边群众,了解了起火建筑使用情况,并与住户、报警人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做了询问笔录。

1.初步勘验情况

起火建筑物基本情况: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沧洲街四巷号房为一房一厅一卫布置,西面是入口带门禁木门,进入后南墙设有货架2个,堆放被子等布草杂物,东墙挂有电视一台,木桌一个以上均未过火,西墙堆放床头柜及杂物若干未过火,北墙设有窗户,处于开启状态,紧贴窗台有双人沙发一个未过火,房间客厅靠近北侧有一移动挂衣架,进入房间后走到北墙往东转入进入通道,通道设有洗手台,南面设有卧室一间、北面设有卫生间一间。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沧洲街四巷号房整体过火痕迹呈由东重西轻,由东往西蔓延,起火部位位于*房卧室,房间内靠西墙设有一张床,东墙设有窗户(关闭状态),走进卧室见卧室房门框内侧烧黑碳化严重,门框外部外观完整,房门门楣东侧发白,近门楣天花金属吊顶隆起,部分悬挂,房门正面烧损严重,房门右上部烧损掉落,中段部分烧损脱落。房门背面上部烧损掉落,火烧烟熏痕迹呈上重下轻,下部有外观完整。进门后见左侧贴墙设床一张,靠近进门处火烧烟熏痕迹明显,床上被子基本烧毁,火烧烟熏呈北向南蔓延,见一红色打火机烧溶于床面,除北墙受火烧烟熏痕迹明显,其他墙面火烧烟熏痕迹轻微,死者位于南面卧室东墙角地面。

2.细项勘验情况

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沧洲街四巷号房,进门后见左侧贴墙设床一张,靠近进门处火烧烟熏痕迹明显,床上被子基本烧毁,火烧烟熏呈北向南蔓延,见一红色打火机烧溶于床面,打火机下部烧损严重,打火机头部完整;卧室南墙床头柜外饰面烧损,墙面受火烧烟熏轻微发黑,墙面两处开关基本烧损,火烧烟熏痕迹呈上重下轻;东墙设有窗户,处于关闭状态,东南墙角受遮挡,墙角未受火烧烟熏发白,东墙南侧设有窗户,处于关闭状态,北侧火烧烟熏痕迹较其他区域更为明显,火烧烟熏痕迹自东往西、自北往南蔓延,东墙北侧区域见一烧损床头柜,北面较南面烧损严重;北墙火烧烟熏痕迹较其他区域更为严重,火烧烟熏痕迹自东往西蔓延,墙面照明灯烧毁,电器开关基本烧损,北墙火烧烟熏痕迹东侧较为严重,地面见烧损电风扇、手机等物品烧毁残骸,门背下部保存完整,门背后灭火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未过火;西墙火烧烟熏痕迹北重南轻,火烧烟熏痕迹自北往南蔓延,南侧开关烧损。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沧洲街四巷号房东面南侧卧室,北侧火烧烟熏痕迹较其他区域更为明显,火烧烟熏痕迹自东往西、自北往南蔓延,东墙北侧区域见一烧损床头柜,北面较南面烧损严重;北墙火烧烟熏痕迹较其他区域更为严重,火烧烟熏痕迹自东往西蔓延,墙面照明灯烧毁,电器开关基本烧损,北墙火烧烟熏痕迹东侧较为严重,地面见烧损电风扇、手机等物品烧毁残骸。

3.专项勘验

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沧洲街四巷号房东面南侧卧室北墙和床之间区域进行了专项勘验,进入卧室开门见床,床靠近进门处火烧烟熏痕迹明显,床上被子基本烧毁,火烧烟熏呈北向南蔓延,见一红色打火机烧溶于床面,打火机下部烧损严重,打火机头部完整,靠近床角东侧见一烧损床头柜,北面较南面烧损严重,北墙火烧烟熏痕迹东侧较为严重,火烧烟熏痕迹自东往西、自北往南蔓延,墙面照明灯烧毁,电器开关,地面电风扇等物品基本烧毁。现场在北墙区域距北墙0.31米,距西墙1.49米位置提取电器残骸物证1;在距北墙西墙1.37米,距地面1.35米位置提取电线残骸物证2;在距北墙1.8米、距东墙1.55米床铺上提取打火机残骸物证3;在距北墙0.24米、距西墙0.54米处提取手机残骸物证4,现场进行了物证提取,并拍照。

(二)向知情人员了解的情况

对报警人、当事人以及参与救火的相关知情人员开展询问。其监护人邱某坚反映,1、小孩子有玩打火机的习惯;2、根据现场周边人员走访,都反映起火场所小孩有玩火的习惯。以上勘验情况,与火灾现场床上遗留烧溶打火机情况相一致。

(三)事故原因排查情况

  1. 事发后,番禺区公安分局、新客运站派出所、石壁派出所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出具的“2024.3.30石壁街大洲村沧洲街四巷号房尸体检验情况”,死者张某某,男,死者呈仰卧状位于祈福医院抢救床上,死者上身穿蓝色短袖衫,下身穿蓝色长裤、尿不湿,衣服部分位置因热作用呈烧焦样改变,全身有大范围1度及浅2度烧伤,生活反应明显,余体表无其他损伤,结合死者口鼻腔有黑色炭末附着,推断其死因符合火场中吸入大量烟气致窒息死亡,准确死因待解剖化验后才能明确。

死者张某某,女,死者呈仰卧状位于公寓四楼走廊,死者上身穿紫色短袖衫,下身穿紫色长裤,赤足,上半身衣服部分位置因热作用呈烧焦样改变,颜面部及前胸见大范围浅2度烧伤及深二度烧伤,双下肢见大面积浅二度烧伤伴水泡形成,生活反应明显,余体表无其他损伤,结合死者口鼻腔有黑色炭末附着,推断其死因符合火场中吸入大量烟气致窒息死亡,准确死因待解剖化验后才能明确。

  1. 查看当日当地的气象预报记录以及番禺区气象局的气象证明,当天无雷电活动。可以排除雷击造成火灾的可能性。
  1. 勘验现场内部未发现白磷、天那水、酒精等易燃易爆危化品及其容器罐体,可以排除危化品自燃造成火灾的可能性。
  1. 灭火救援后,由番禺区分局新客运站派出所对当事人张某玉在其监护人王某陪同下进行了询问,其反映“当时弟弟用打火机点燃了纸巾后,燃烧一会之后,火越来越大,并且把旁边的沙发垫烧起来,才离开想去告诉妈妈的”。
  1. 对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沧洲街四巷号房东面南侧卧室北墙和床之间区域进行了专项勘验,进入卧室开门见床,床靠近进门处火烧烟熏痕迹明显,床上被子基本烧毁,火烧烟熏呈北向南蔓延,见一红色打火机烧溶于床面,打火机下部烧损严重,打火机头部完整,靠近床角东侧见一烧损床头柜,北面较南面烧损严重,北墙火烧烟熏痕迹东侧较为严重,火烧烟熏痕迹自东往西、自北往南蔓延,墙面照明灯烧毁,电器开关,地面电风扇等物品基本烧毁。

物证提取情况如下:1号物证:现场在距北墙0.31米,距西墙1.49米位置提取电器残骸;2号物证:在距北墙西墙1.37米,距地面1.35米位置提取电线残骸;3号物证:于在距北墙1.8米、距东墙1.55米床铺上提取打火机残骸;4号物证:在距北墙0.24米、距西墙0.54米处提取手机残骸。

现场提取4份物证送到了广东震华痕迹鉴定所进行鉴定,广东省震华痕迹鉴定所针对物证进行了技术鉴定,出具了1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粤震司鉴所[2024]痕鉴字第187号),鉴定结论为:经过宏观观察和金相组织分析,判定样品 1-1、样品 1-3、样品 1-4为二次短路作用形成,样品1-2为火烧作用形成。

因此,该起火灾排除雷击、危化品自燃、外来火源、遗留火种、电气线路故障,综合分析原因认定因幼童玩打火机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综上所述,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 起火时间为2024年3月30日00时35分许;起火部位为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沧洲街四巷号房东面南侧卧室入口和床之间区域;起火原因因幼童玩打火机引燃可燃物导致火灾。

七、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尸体检验、走访询问、物证鉴定、监控视频等综合分析,该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因幼童玩打火机引燃可燃物导致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存放大量可燃易燃物品。该场所内存放大量床上用品、酒店用品等易燃物,且放置有沙头垫、衣物、纸巾等家居生活用品,火灾荷载大,导致火灾发生后,火势迅速蔓延扩大。
  1. 群众逃生自救能力薄弱。引发火灾的幼童为学龄前幼童,火灾发生初期,因为经常有玩火的习惯,延误最佳逃生时间,且未第一时间逃离现场,延误了救援时机。

(三)事故性质

通过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确认本次事故属于因幼童玩打火机引燃可燃物导致火灾,逃生自救能力弱,一般火灾事故。

(四)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该场所负责人张某星、邱某坚存在问题:

2.有关单位职责及存在问题:

消防工作落实不到位:大洲村委会未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力度不足,协助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辖区内火灾隐患存量大,建议由石壁街道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并针对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八、消防产品调查情况

现场抽查了灭火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等消防产品,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CZ/ABC4),执行标准:GB4351.1-2005,编号:2015081810000607,生产厂家:广州东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现场外观完整,3C标码、消防强行认证AB标码完整,完好有效;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TZL30A),执行标准:GB21976.7-2012,生产厂家:广州市正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现场外观完整,3C标码、消防强行认证AB标码完整,完好有效。

九、火灾暴露出的问题

(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场所责任人安全意识淡漠,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差,日常安全教育缺失,内部采用可燃材料装修,并存放有大量易燃物品,未落未成年人员监护责任,直接导致火灾发生并无法有效逃生。

(二)基层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石壁街在防火宣传、应急疏散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尤其是时租日租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大洲村防火安全公约,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效果不强,发挥治安联防、保安巡防等群防群治队伍作用有待加强。

(三)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有待加强。事故反映出群众消防安全隐患认识不深不细,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群众疏散逃生能力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较低,导致遇险人员无法自救、无法逃生,造成惨痛教训。

十、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压实镇街属地监管责任。各镇街要提高警惕,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分析研判,扎实推进日常火灾防控工作,做好镇街委托执法工作,推动基层网格员、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队伍等力量开展“扫雷”、“敲门”行动。特别是重大节假日期间,要集中组织日常检查和错时夜查,做到“不冒烟、不起火”,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要一抓到底,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全区整体层面上真正把隐患消除、把事故防住。

(二)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各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督促指导各镇街加大巡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并指导各镇街优先处理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番禺供电局要加强对“公用”老旧用电线路、空气保护开关的更换安装和用电安全教育。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相关领域的火灾隐患排查力度,切实杜绝“小火亡人”。

(三)深化火灾隐患综合治理。各镇街、各部门要着眼城中村、出租屋、村民自建房、“三小”场所、“三合一”场所、九类场所、老旧小区等容易发生“小火亡人”的不放心领域,督促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电源火源管理和易燃可燃物品清理,加强火灾风险自查自改和巡查看护。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全链条整治工作,充分发动公安派出所、村居、物业管理单位等基层力量,大力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特别是严查“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形成震慑效应。

(四)提升消防安全宣传质效。镇街、各部门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高频次发布消防公益广告,针对重点群体特别是孤寡老人、留守家庭等开展“三查三清四关提示”,深化消防宣传“七进”活动,组织基层网格员、微型消防站、消防志愿者等力量深入街道、社区、居民楼院开展面对面消防安全宣传提示,组织灭火疏散逃生演练,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同时,要做好消防检查和火灾事故案例的收集总结,加强宣传警示教育,达到曝光一家,警醒一片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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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68 | 2024_番禺石壁街大洲村3·30民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3·30”民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04月27日

2024年3月30日00时39分许,番禺区石壁街道大洲村南边路沧洲街四巷号房发生起火,烧毁床、床垫、手机、空调、风扇、衣服及布草等物品,过火面积10平方米,死亡2人(张某某,女;张某某,男)。事故发生后,番禺区人民政府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原因调查、舆情监控和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番禺区政府组织调查情况

2024年4月1日,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石壁街大洲村“3·30”民宅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的通知》,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麦洁萍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覃朝阳、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郑建阳任副组长,区委政法委(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番禺供电局、广州市番禺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区消防救援大队、石壁街道办事处等政府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联合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地址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沧洲街四巷号房,属于私人自建住宅,屋主名字郭某开,2024年3月刚续租给张某星作为出租屋租赁使用,建筑主体为地上4层,坐东朝西,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设用地面积约16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660平方米,有一条敞开楼梯,共设房间27间(含一间自住)。建筑东面是一栋一层简易搭建房屋,南面是一栋四层同类型出租屋民房建筑,西面是一栋五层同类型出租屋民房建筑,北面是一栋一层和二层同类型出租屋民房建筑,西、南、北三侧与周围建筑设置有内部道路,东侧建有一层简易房间隔。

三、涉事出租屋情况

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沧洲街四巷号房,2024年3月,由张某星租赁续租作为出租屋使用,来穗系统内登记张某星,该场所经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于2019年03月27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某星,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沧洲街四巷*号(自主申报),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等。

四、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

2024年3月30日00时39分许,广州市番禺区消防救援大队接报后,指挥中心调派番禺大队全勤指挥组、3个消防站、1个专职队、1个微型消防站,共1辆指挥车、9辆消防车、6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前往处置。00时58分祈福消防站到场,01时00分,明火被扑灭,燃烧面积约10平方米。

五、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死亡人员信息:张某某,女,汉族;张某某,男,汉族。此次火灾烧毁床、床垫、手机、空调、风扇、衣服及布草等物品等物品一批,建筑局部受损,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规定,经现场核定,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735元。

六、事故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验情况

勘验过程走访了周边群众,了解了起火建筑使用情况,并与住户、报警人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做了询问笔录。

1.初步勘验情况

起火建筑物基本情况: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沧洲街四巷号房为一房一厅一卫布置,西面是入口带门禁木门,进入后南墙设有货架2个,堆放被子等布草杂物,东墙挂有电视一台,木桌一个以上均未过火,西墙堆放床头柜及杂物若干未过火,北墙设有窗户,处于开启状态,紧贴窗台有双人沙发一个未过火,房间客厅靠近北侧有一移动挂衣架,进入房间后走到北墙往东转入进入通道,通道设有洗手台,南面设有卧室一间、北面设有卫生间一间。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沧洲街四巷号房整体过火痕迹呈由东重西轻,由东往西蔓延,起火部位位于*房卧室,房间内靠西墙设有一张床,东墙设有窗户(关闭状态),走进卧室见卧室房门框内侧烧黑碳化严重,门框外部外观完整,房门门楣东侧发白,近门楣天花金属吊顶隆起,部分悬挂,房门正面烧损严重,房门右上部烧损掉落,中段部分烧损脱落。房门背面上部烧损掉落,火烧烟熏痕迹呈上重下轻,下部有外观完整。进门后见左侧贴墙设床一张,靠近进门处火烧烟熏痕迹明显,床上被子基本烧毁,火烧烟熏呈北向南蔓延,见一红色打火机烧溶于床面,除北墙受火烧烟熏痕迹明显,其他墙面火烧烟熏痕迹轻微,死者位于南面卧室东墙角地面。

2.细项勘验情况

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沧洲街四巷号房,进门后见左侧贴墙设床一张,靠近进门处火烧烟熏痕迹明显,床上被子基本烧毁,火烧烟熏呈北向南蔓延,见一红色打火机烧溶于床面,打火机下部烧损严重,打火机头部完整;卧室南墙床头柜外饰面烧损,墙面受火烧烟熏轻微发黑,墙面两处开关基本烧损,火烧烟熏痕迹呈上重下轻;东墙设有窗户,处于关闭状态,东南墙角受遮挡,墙角未受火烧烟熏发白,东墙南侧设有窗户,处于关闭状态,北侧火烧烟熏痕迹较其他区域更为明显,火烧烟熏痕迹自东往西、自北往南蔓延,东墙北侧区域见一烧损床头柜,北面较南面烧损严重;北墙火烧烟熏痕迹较其他区域更为严重,火烧烟熏痕迹自东往西蔓延,墙面照明灯烧毁,电器开关基本烧损,北墙火烧烟熏痕迹东侧较为严重,地面见烧损电风扇、手机等物品烧毁残骸,门背下部保存完整,门背后灭火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未过火;西墙火烧烟熏痕迹北重南轻,火烧烟熏痕迹自北往南蔓延,南侧开关烧损。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沧洲街四巷号房东面南侧卧室,北侧火烧烟熏痕迹较其他区域更为明显,火烧烟熏痕迹自东往西、自北往南蔓延,东墙北侧区域见一烧损床头柜,北面较南面烧损严重;北墙火烧烟熏痕迹较其他区域更为严重,火烧烟熏痕迹自东往西蔓延,墙面照明灯烧毁,电器开关基本烧损,北墙火烧烟熏痕迹东侧较为严重,地面见烧损电风扇、手机等物品烧毁残骸。

3.专项勘验

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沧洲街四巷号房东面南侧卧室北墙和床之间区域进行了专项勘验,进入卧室开门见床,床靠近进门处火烧烟熏痕迹明显,床上被子基本烧毁,火烧烟熏呈北向南蔓延,见一红色打火机烧溶于床面,打火机下部烧损严重,打火机头部完整,靠近床角东侧见一烧损床头柜,北面较南面烧损严重,北墙火烧烟熏痕迹东侧较为严重,火烧烟熏痕迹自东往西、自北往南蔓延,墙面照明灯烧毁,电器开关,地面电风扇等物品基本烧毁。现场在北墙区域距北墙0.31米,距西墙1.49米位置提取电器残骸物证1;在距北墙西墙1.37米,距地面1.35米位置提取电线残骸物证2;在距北墙1.8米、距东墙1.55米床铺上提取打火机残骸物证3;在距北墙0.24米、距西墙0.54米处提取手机残骸物证4,现场进行了物证提取,并拍照。

(二)向知情人员了解的情况

对报警人、当事人以及参与救火的相关知情人员开展询问。其监护人邱某坚反映,1、小孩子有玩打火机的习惯;2、根据现场周边人员走访,都反映起火场所小孩有玩火的习惯。以上勘验情况,与火灾现场床上遗留烧溶打火机情况相一致。

(三)事故原因排查情况

  1. 事发后,番禺区公安分局、新客运站派出所、石壁派出所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出具的“2024.3.30石壁街大洲村沧洲街四巷号房尸体检验情况”,死者张某某,男,死者呈仰卧状位于祈福医院抢救床上,死者上身穿蓝色短袖衫,下身穿蓝色长裤、尿不湿,衣服部分位置因热作用呈烧焦样改变,全身有大范围1度及浅2度烧伤,生活反应明显,余体表无其他损伤,结合死者口鼻腔有黑色炭末附着,推断其死因符合火场中吸入大量烟气致窒息死亡,准确死因待解剖化验后才能明确。

死者张某某,女,死者呈仰卧状位于公寓四楼走廊,死者上身穿紫色短袖衫,下身穿紫色长裤,赤足,上半身衣服部分位置因热作用呈烧焦样改变,颜面部及前胸见大范围浅2度烧伤及深二度烧伤,双下肢见大面积浅二度烧伤伴水泡形成,生活反应明显,余体表无其他损伤,结合死者口鼻腔有黑色炭末附着,推断其死因符合火场中吸入大量烟气致窒息死亡,准确死因待解剖化验后才能明确。

  1. 查看当日当地的气象预报记录以及番禺区气象局的气象证明,当天无雷电活动。可以排除雷击造成火灾的可能性。
  1. 勘验现场内部未发现白磷、天那水、酒精等易燃易爆危化品及其容器罐体,可以排除危化品自燃造成火灾的可能性。
  1. 灭火救援后,由番禺区分局新客运站派出所对当事人张某玉在其监护人王某陪同下进行了询问,其反映“当时弟弟用打火机点燃了纸巾后,燃烧一会之后,火越来越大,并且把旁边的沙发垫烧起来,才离开想去告诉妈妈的”。
  1. 对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沧洲街四巷号房东面南侧卧室北墙和床之间区域进行了专项勘验,进入卧室开门见床,床靠近进门处火烧烟熏痕迹明显,床上被子基本烧毁,火烧烟熏呈北向南蔓延,见一红色打火机烧溶于床面,打火机下部烧损严重,打火机头部完整,靠近床角东侧见一烧损床头柜,北面较南面烧损严重,北墙火烧烟熏痕迹东侧较为严重,火烧烟熏痕迹自东往西、自北往南蔓延,墙面照明灯烧毁,电器开关,地面电风扇等物品基本烧毁。

物证提取情况如下:1号物证:现场在距北墙0.31米,距西墙1.49米位置提取电器残骸;2号物证:在距北墙西墙1.37米,距地面1.35米位置提取电线残骸;3号物证:于在距北墙1.8米、距东墙1.55米床铺上提取打火机残骸;4号物证:在距北墙0.24米、距西墙0.54米处提取手机残骸。

现场提取4份物证送到了广东震华痕迹鉴定所进行鉴定,广东省震华痕迹鉴定所针对物证进行了技术鉴定,出具了1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粤震司鉴所[2024]痕鉴字第187号),鉴定结论为:经过宏观观察和金相组织分析,判定样品 1-1、样品 1-3、样品 1-4为二次短路作用形成,样品1-2为火烧作用形成。

因此,该起火灾排除雷击、危化品自燃、外来火源、遗留火种、电气线路故障,综合分析原因认定因幼童玩打火机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综上所述,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 起火时间为2024年3月30日00时35分许;起火部位为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大洲村沧洲街四巷号房东面南侧卧室入口和床之间区域;起火原因因幼童玩打火机引燃可燃物导致火灾。

七、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尸体检验、走访询问、物证鉴定、监控视频等综合分析,该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因幼童玩打火机引燃可燃物导致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存放大量可燃易燃物品。该场所内存放大量床上用品、酒店用品等易燃物,且放置有沙头垫、衣物、纸巾等家居生活用品,火灾荷载大,导致火灾发生后,火势迅速蔓延扩大。
  1. 群众逃生自救能力薄弱。引发火灾的幼童为学龄前幼童,火灾发生初期,因为经常有玩火的习惯,延误最佳逃生时间,且未第一时间逃离现场,延误了救援时机。

(三)事故性质

通过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确认本次事故属于因幼童玩打火机引燃可燃物导致火灾,逃生自救能力弱,一般火灾事故。

(四)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该场所负责人张某星、邱某坚存在问题:

2.有关单位职责及存在问题:

消防工作落实不到位:大洲村委会未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力度不足,协助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辖区内火灾隐患存量大,建议由石壁街道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并针对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八、消防产品调查情况

现场抽查了灭火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等消防产品,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CZ/ABC4),执行标准:GB4351.1-2005,编号:2015081810000607,生产厂家:广州东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现场外观完整,3C标码、消防强行认证AB标码完整,完好有效;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TZL30A),执行标准:GB21976.7-2012,生产厂家:广州市正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现场外观完整,3C标码、消防强行认证AB标码完整,完好有效。

九、火灾暴露出的问题

(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场所责任人安全意识淡漠,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差,日常安全教育缺失,内部采用可燃材料装修,并存放有大量易燃物品,未落未成年人员监护责任,直接导致火灾发生并无法有效逃生。

(二)基层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石壁街在防火宣传、应急疏散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尤其是时租日租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大洲村防火安全公约,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效果不强,发挥治安联防、保安巡防等群防群治队伍作用有待加强。

(三)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有待加强。事故反映出群众消防安全隐患认识不深不细,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群众疏散逃生能力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较低,导致遇险人员无法自救、无法逃生,造成惨痛教训。

十、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压实镇街属地监管责任。各镇街要提高警惕,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分析研判,扎实推进日常火灾防控工作,做好镇街委托执法工作,推动基层网格员、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队伍等力量开展“扫雷”、“敲门”行动。特别是重大节假日期间,要集中组织日常检查和错时夜查,做到“不冒烟、不起火”,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要一抓到底,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全区整体层面上真正把隐患消除、把事故防住。

(二)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各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督促指导各镇街加大巡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并指导各镇街优先处理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番禺供电局要加强对“公用”老旧用电线路、空气保护开关的更换安装和用电安全教育。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相关领域的火灾隐患排查力度,切实杜绝“小火亡人”。

(三)深化火灾隐患综合治理。各镇街、各部门要着眼城中村、出租屋、村民自建房、“三小”场所、“三合一”场所、九类场所、老旧小区等容易发生“小火亡人”的不放心领域,督促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电源火源管理和易燃可燃物品清理,加强火灾风险自查自改和巡查看护。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全链条整治工作,充分发动公安派出所、村居、物业管理单位等基层力量,大力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特别是严查“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形成震慑效应。

(四)提升消防安全宣传质效。镇街、各部门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高频次发布消防公益广告,针对重点群体特别是孤寡老人、留守家庭等开展“三查三清四关提示”,深化消防宣传“七进”活动,组织基层网格员、微型消防站、消防志愿者等力量深入街道、社区、居民楼院开展面对面消防安全宣传提示,组织灭火疏散逃生演练,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同时,要做好消防检查和火灾事故案例的收集总结,加强宣传警示教育,达到曝光一家,警醒一片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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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69 | 2024_白云松洲广州禾晔农业科技8·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pdf

— 1 — 白云松洲广州禾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8·13”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8 月13 日18 时19 分许,广州市白云区槎溪南路8 号广州禾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现场5 人受伤,已 造成经济损失为329.551664 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493 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由区应急管理局和 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 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松洲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成立白云松 洲广州禾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8·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 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东 莞市人民政府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同时组织了相关 方面的专家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分析)。根据有关规定,事故 调查组已将调查中涉及相关监管单位履职情况通报纪检监察机 关。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 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分析)、询问调查取证、综 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应急救援处 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 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建议。

— 2 — 经调查认定,白云松洲广州禾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8·13” 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涉事冷库存在事故隐患,作业人员安全意 识淡薄,未安全作业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 1.广州禾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禾晔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汝钊,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槎溪南路8 号2 楼B,经营范围:食 用农产品初加工;国内贸易代理;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互 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市场营销策划;贸易经纪; 新鲜水果零售;新鲜水果批发;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科技中介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代理;饮料生产;食 品生产;食品销售。广州禾晔公司由钟汝钊和刘欣建共同出资成 立,刘欣建为广州禾晔公司主要负责人,日常负责公司全面管理 工作。事发时,该公司有员工9 人。 2.东莞市龙昌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龙昌公 司”),法定代表人:邹鑫泉,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龙背 岭龙昌路10 号,经营范围包含:危险化学品经营;移动式压力 容器/气瓶充装。事发前,该公司销售业务员陈碧波(男,35 岁,

— 3 — 广东兴宁人)负责将涉事乙烯气体销售至广州禾晔公司。 3.刘欣建,男,33 岁,山东临沭人,广州禾晔公司主要负责 人,日常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在事故中受伤。 4.钟某,男,38 岁,广东化州人,广州禾晔公司仓库主管, 日常负责公司仓库管理工作,在事故中受伤。 5.董某中,男,36 岁,湖南攸县人,广州禾晔公司仓库管理 员,日常负责公司仓库管理工作和牛油果出入库工作。在事故中 受伤。 6.卢某余,男,27 岁,广东高州人,非广州禾晔公司员工, 在事故中受伤。 7.王某,男,49 岁,湖南常德人,非广州禾晔公司员工,在 事故中受伤。 (二)涉事冷库基本情况 涉事冷库位于槎溪南路8 号广州禾晔公司房屋一楼西侧,由 广州禾晔公司委托杨某飞(男,35 岁,湖北天门人)建设安装, 双方未签订合同,于2024 年7 月初建成。建成后,整个冷库从 南往北共分隔为3 个冷库间,其中,从南往北的第一个和第二个 为相同的小冷库间,第三个为大冷库间。从南往北第一个小冷库 间用于牛油果催熟处理,催熟方法是利用乙烯发生器(加入乙烯 发生颗粒,需通电使用)释放乙烯气体对牛油果进行催熟。在从 南往北第二个小冷库间,准备利用乙烯气瓶释放乙烯气体对牛油

— 4 — 果进行催熟处理。直到事发前,该冷库间未存放牛油果,仍处于 乙烯气体释放试验阶段。北侧冷库间用于牛油果冷藏,无催熟功 能。 小冷库间:每个小冷库间的面积约29 平方米,体积约87 立 方米,各安装1 台风冷机组(生产厂家:常州市众雪制冷设备有 限公司,型号DD-04,采用R22 制冷剂)、4 个排风扇和1 个节 能电灯,冷库间门均为电动升降门,所有电气设备为非防爆设备。 大冷库间:面积约119 平方米,安装一台水冷机组(由半封 闭活塞式制冷压缩机和水冷管式冷凝器组成)进行制冷。 涉事冷库平面结构设计图 涉事冷库立体结构设计图 (三)涉事乙烯气体的基本情况 刘欣建于2024 年7 月4 日联系东莞龙昌公司销售业务员陈 碧波,陈碧波于当日14 时到广州禾晔公司查看使用场所的条件 情况。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广州禾晔公司向东莞龙昌公司购买两 瓶乙烯气体用于冷库内对牛油果催熟。7 月18 日,陈碧波安排货

— 5 — 拉拉运送了两个乙烯气瓶至广州禾晔公司。7 月18 日至8 月11 日期间,两个乙烯气瓶放置在广州禾晔公司从南往北第二个小冷 库间内,未开封使用。8 月12 日16 时许,刘欣建和钟某开始在 从南往北第二个小冷库间做乙烯气体释放试验。试验方法是:在 乙烯气瓶上连接减压阀和气体浓度控制器,通过乙烯气瓶开关和 减压阀控制乙烯气体的出气速度,然后再通过气体浓度控制器控 制乙烯气体出气量。在试验过程中,刘欣建和钟某发现两个乙烯 气瓶为空瓶。8 月13 日16 时许,陈碧波安排货拉拉(粤AAB9673 号小型普通客车)运送了两个新的乙烯气瓶至广州禾晔公司,刘 欣建和钟某进行了乙烯气瓶更换,并对新的两个乙烯气瓶进行了 称重,确认满瓶后将其放置在从南往北第二个小冷库间内。随后, 刘欣建和钟某重新开始做乙烯气体释放试验,试验方法与8 月12 日试验方法一致。 (四)乙烯气体的特性和安全技术说明 乙烯气体,危险化学品,CAS 号:74-85-1;化学品中文名称: 乙烯;分子式:C2H4;紧急情况概述:极易燃气体,内装加压气 体,遇热可能爆炸,可能引起昏昏欲睡或眩晕;警示词:危险; 操作注意事项:避免吸入蒸气,只能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为 防止静电释放引起的蒸气着火,设备上所有金属部件都要接地, 使用防爆设备,在通风良好处进行操作,穿戴合适的个人防护用 具,避免接触皮肤和进入眼睛。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

— 6 — 格遵守操作规程,远离火花、热源、明火和热表面,采取措施防 止静电积累;爆炸极限:2.7%(下限)~36.0%(上限)。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广州禾晔公司未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 查并及时消除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8 月13 日16 时50 分许,刘欣建和钟某在广州禾晔 公司从南往北第二个小冷库间开始做乙烯气体释放试验,董某中 在冷库间内部和外部进行牛油果出入货工作。18 时18 分许,刘、 钟处在冷库通道位置,两人察觉从南往北第二个小冷库间内的乙 烯气体浓度与气体浓度控制器小程序(名称:有人云)上显示的 数据存在异常(察觉实际浓度大于控制器显示浓度),于是关闭 了浓度控制器电源开关(开关在从南往北第二个小冷库间的间隔 板外侧),打开从南往北第二个小冷库间的电动门,然后刘、钟 二人一前一后走向从南往北第二个小冷库间内。18 时19 分许, 在刘欣建准备去关掉乙烯气瓶上的开关时,从南往北第二个小冷 库间突然发生爆炸并引发明火燃烧。刘、钟二人身上衣物被引燃

— 7 — 后,迅速从冷库跑到房屋东侧楼梯卫生间,利用自来水对身体进 行灭火和降温处理,董某中后被他人发现半蹲在冷库外三轮车旁 且受伤(其本人反映记不清事发时所处位置)。除刘、钟、董三 人受伤外,受爆炸能量波及,事故还导致周边两名人员(卢某余、 王某)受伤,以及造成房屋和周边物资受损。 (七)事故现场情况 1.事发地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槎溪南路8 号(见图1, 图2),事发点位于槎溪南路8 号房屋西侧一楼从南往北第二个 小冷库间(见图3)。 图1 事发地的地理位置图

— 8 — 图2 事故发生点大门口近照 图3 事故发生点俯拍图

— 9 — 2.事故现场过火及波及情况(见图4,图5,图6)。 图4 事发现场冷库外部情况

— 10 — 图5 事发现场冷库内部情况

— 11 — 图6 事发现场二楼(冷库上方)现场情况 3.涉事房屋2 楼西南侧墙外侧为风冷系统外机,未有受爆炸 燃烧破坏痕迹(见图7);在涉事冷库内西侧地面发现被过火后 的风冷系统内机,查看制冷管道,未发现管道爆裂痕迹(见图8), 风冷系统内机信息标识显示风冷系统采用R22 制冷剂。

— 12 — 图7 2 楼西南侧墙外侧风冷系统外机 图7 冷库内西侧地面发现的风冷系统内机

— 13 — 图8 冷库内西侧地面的风冷系统内机信息标识 4.消防部门于事发后现场勘查期间,在涉事冷库内距离西墙 38 毫米、距离南墙617 毫米处,发现1 个乙烯气瓶(自编1 号), 该乙烯气瓶保护罩盖好在气瓶上(见图9);在涉事冷库内距离 西墙38 毫米,距离东北墙657 毫米处,发现另1 个乙烯气瓶(自 编2 号),该乙烯气瓶无保护罩,气瓶出口连接一个减压阀(见 图10);可见2 号乙烯气瓶气体名称和气瓶编号信息(见图11)。

— 14 — 图9 在冷库内距离西墙38 毫米,距离南墙617 毫米处,发现1 个乙烯气瓶 图10 在冷库内距离西墙38 毫米,距离东北墙657 毫米处,发现另1 个乙烯气瓶

— 15 — 图11 2 号乙烯气瓶近照 5.涉事冷库内发现排风扇、电灯、风扇、灯头、电线管、电 源开关箱,均为非防爆设备(见图12)。

— 16 — 图12 冷库内发现过火后电气设备和线路情况 6.涉事房屋东侧楼梯卫生间可见有衣物残骸(见图3)。 图13 东侧楼梯卫生间衣物残骸

— 17 — 7.经对事故现场清理,未发现安全警示标志、乙烯浓度报警 器、防静电以及人体静电消除装置等设备残骸,未发现除乙烯气 瓶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5 人受伤。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1.被鉴定人钟某因外伤致累及体表90%及以上的烧伤、血容 量不足性休克、呼吸道烧伤、非感染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MODS)、上肢骨筋膜室综合征、下肢骨筋膜室综合征,符合烧 伤所致。根据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病历记载,被鉴定人躯干及四 肢为三度烧伤,累计面积明显大于30%,Ⅱ-Ⅲ°烧伤面积约90% 以上,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两院三部发布)5.12.1.a 款规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2.被鉴定人刘欣建因外伤致全身多处火焰烧伤70%(浅Ⅱ° 20%、深Ⅱ°13%、Ⅲ°37%)、呼吸道烧伤、血容量不足性休克、 上肢骨筋膜室综合征、下肢骨筋膜室综合征,符合烧伤所致。根 据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病历记载,被鉴定人体表存在37%三度烧 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两院三部发布)5.12.1.a 款规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3.被鉴定人董某中因外伤致Ⅱ°57%TBSA 面、颈、胸、腹、 背、双下肢、多发皮肤挫裂伤、爆震伤、左股骨内侧踝撕脱性骨 折等,符合烧伤及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

— 18 — 战区陆军总医院病历记载,被鉴定人Ⅱ度烧伤累计面积大于30%,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两院三部发布)5.12.2a 款规 定,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被鉴定人头部、鼻部、右肩背部多 处瘢痕,头部、鼻部、体表分别测量其不同部位的长度,分别除 以同等级相应条款规定的长度,得数相加,和值大于1,因此按 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两院三部发布)5.11.3b 款规定, 构成轻伤二级。被鉴定人左股骨内侧踝撕脱性骨折,根据《人体 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两院三部发布)5.9.5 款规定,已达轻微 伤;综上,被鉴定人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4.被鉴定人卢某余因外伤致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双侧额顶 部、右侧颞枕部头皮开放性伤、全身多处软组织开放性伤、双侧 额顶部、右侧颞枕部头皮下血肿、右侧锁骨下软组织损伤伴皮下 气肿、头面部多处瘢痕形成。被鉴定人双侧额顶部、右侧颞枕部 头皮下血肿,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两院三部发布) 5.1.5b 款规定,构成轻微伤;头部瘢痕累计长度大于8.0cm,小 于20.0cm,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两院三部发布)5.1.4a 款规定,构成轻伤二级;面部瘢痕累计大于10.0cm 以上,根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两院三部发布)5.2.3a 款规定,构 成轻伤一级;颈部瘢痕长度大于1.0cm,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 定标准》(两院三部发布)5.5.5a 款规定,构成轻微伤;体表瘢 痕累计长度大于1.5cm,小于15.0cm,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 19 — 标准》(两院三部发布)5.11.4b 款规定,构成轻微伤。综上, 被鉴定人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此外,伤者王某经门诊治疗后回家,受伤轻微。经统计,本 起事故已造成经济损失为329.551664 万元,主要为医疗费用 187.10732 万元、涉事房屋结构破坏后维修损失39.921623 万元、 周边单位直接财产申报损失95.6827 万元、其他赔偿费用6.84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响应、现场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刘欣建、钟某、董某中迅速从冷库跑出,广州 禾晔公司员工齐某龙、朱某迅速拨打119 消防救援、120 急救和 110 报警电话,119 消防人员到达后迅速将明火扑灭,120 救护车 到达后将刘欣建、钟某、董某中、卢某余、王某5 人送至南部战 区陆军总医院救治,随即刘欣建、钟某转入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救治。 接报后,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 市场监管局、松洲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迅速派员赶到现场开展应急 处置工作。经评估,应急处置得当,未造成次生事故。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刘欣建、钟某、董某中、卢某余、王某5 人送 至南部战区陆军总医院救治,其中王某经门诊治疗后返回家中,

— 20 — 刘欣建、钟某随即转入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救治。2024 年8 月 23 日,卢某余出院;至10 月22 日,刘欣建、钟某、董某中均已 转入广东省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经协调,目前,周边单位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等善后事宜已 协商达成一致,各方签订了《赔偿协议书》;伤者王某的赔偿事 宜已协商达成一致,刘欣建、钟某、董某中、卢某余由于目前仍 在康复阶段,赔偿等善后事宜尚未进行协商。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穗 云消火认字〔2024〕第0027 号),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 时间为2024 年8 月13 日18 时19 分许,起火部位为广州禾晔农 业科技有限公司首层由南往北第二个小冷库西侧乙烯气瓶区域, 起火原因认定为冷库内乙烯气体遇能量发生爆炸并引燃周边可 燃物导致火灾。 事故调查组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分 析),根据专家组出具的《白云松洲广州禾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8·13”一般火灾事故技术鉴定(分析)报告》,结论为:“该 起事故主要是由于涉事冷库存在事故隐患,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 薄,冒险作业,造成密闭空间内乙烯气体达到爆炸极限,遇电气 火花或人体静电引发爆炸燃烧等原因造成的”。 (一)爆炸物分析

— 21 — 现场勘查分析,从南往北第二个小冷库间风冷系统外机未有 受爆炸燃烧破坏痕迹;风冷系统内机的制冷管道,过火后未发现 管道爆裂痕迹,采用的R22 制冷剂没有易燃易爆特性。事发时, 风冷系统处于开启运行状态,可排除风冷系统存在爆炸的可能。 2024 年8 月13 日16 时许,刘欣建和钟某对2 个新更换的乙 烯气瓶(即现场勘查发现的2 个气瓶)进行了称重,称重显示分 别为53.8 公斤和53.7 公斤。16 时50 分许,刘欣建和钟某在从 南往北第二个小冷库间开始做乙烯气体释放试验。18 时18 分许, 刘、钟两人察觉从南往北第二个小冷库间内的乙烯气体实际浓度 远远大于浓度控制器小程序显示的浓度。18 时19 分许,从南往 北第二个小冷库间发生爆燃事故。8 月14 日10 时许,广州市白 云区消防救援大队勘查发现两个气瓶(瓶身显示为乙烯),气瓶 开关损坏并有气体(后经消防部门抽样检测为乙烯气体)泄漏情 况,经现场称重显示两个气瓶质量均为44.3 公斤。结合从南往 北第二个小冷库间体积、标准大气压下空气质量、试验前和事发 后对乙烯气瓶的称重等因素,可推断:事发时从南往北第二个小 冷库间,存在乙烯气体已达到爆炸极限的可能性 [1]。事发后经现 场勘查,涉事冷库内未发现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结合广州市白云 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查认定,事发时爆炸物为从南往北第二个小冷 [1]标准大气压下1 立方米乙烯的质量为1.25 千克,乙烯气体爆炸极限为:2.7%(V/V)~36.0%(V/V),从南往 北第二个小冷库间体积为87.72 立方米。经计算,当乙烯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时,从南往北第二个小冷库间内 的乙烯质量处于2.96 千克(爆炸下限)至39.474 千克(爆炸上限)之间。

— 22 — 库间内达到爆炸极限的乙烯气体。 (二)起火能量源排除因素分析 1.撞击火花产生的起火能量源。 事发前刘欣建和钟某,在冷库通道位置,察觉从南往北第二 个小冷库间内的乙烯气体浓度与气体浓度控制器显示的数据存 在差异后,打开从南往北第二个小冷库间的电动门,径直走向从 南往北第二个小冷库间内后发生爆燃,无法任何其他操作动作。 因此,可排除撞击火花产生的起火能量源。 2.明火和遗留火种产生的起火能量源。 广州禾晔公司对冷库的管理有明确严禁烟火和其它明火的 要求。事发前,通过查看冷库门口的监控视频,在冷库大门进出 的刘欣建、钟某、董某中3 人均未出现有抽烟和携带其它明火的 行为,可以推断事发时冷库内未有明火和遗留火种。因此,可排 除明火和遗留火种产生的起火能量源。 (三)起火能量源存在因素分析 1.电气设备或线路漏电产生的起火能量源。 经现场勘查,整个冷库内的电气设备或线路(如:排风扇、 电灯、风扇、灯头、电线、电动门、电源开关箱等)均为非防爆 设备,自冷库建成后,上述电气设备、线路、开关均在通电运行。 刘欣建和钟某在从南往北第二个小冷库间进行乙烯气体释放试 验时,存在遇上述电气设备和开关因连接不良、过载、元件损坏

— 23 — 等因素引起漏电火花继而引发爆燃的可能,因此可能存在电气设 备或线路漏电产生的起火能量源。 2.人体衣物静电火花产生的起火能量源。 经现场勘查,未发现有消除或导除人员、设备、物料静电的 安全措施;未发现有人体静电消除装置。在涉事房屋东侧楼梯卫 生间发现衣物残骸,为事发后刘欣建用自来水降温时遗留的,该 衣物为化维材质,不属于防静电的服装。事发时,刘欣建和钟某 二人一前一后走到从南往北第二个小冷库间内时发生爆燃,因此 可能存在人体衣物静电火花产生的起火能量源。 (四)直接原因 综合上述情况,经综合分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 1.涉事冷库存在事故隐患。涉事冷库的从南往北第二个小冷 库间利用乙烯气瓶释放乙烯气体对牛油果进行催熟,为危险化学 品使用和储存场所,冷库内排风扇、冷库灯、风扇、灯头、电线 管、开关箱均为非防爆设备,未设置防静电安全设施、设备,未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违反了《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2]和第二十一条 [3]的规定,导 致涉事冷库存在事故隐患。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 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 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 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 24 — 2.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安全作业。操作人员安全意识 淡薄,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预判和重视不足,在涉事冷库内 进行乙烯气体释放催熟试验,且未按乙烯气体危险特性和操作注 意事项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造成密闭空间内乙烯气体浓度达到爆 炸极限。 四、有关责任单位(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广州禾晔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和 事故防范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未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广州禾晔公司准备在冷库内利用乙烯气瓶释放乙烯气体对牛 油果进行催熟,未根据乙烯催熟工艺、乙烯气体的危险特性、使 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 保证乙烯气体的安全使用,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4]的规定。 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广州 禾晔公司涉事冷库从南往北第二个小冷库间为危险化学品使用 和储存场所,冷库内排风扇、冷库灯、风扇、灯头、电线管、开 关箱均为非防爆设备,未设置防静电安全设施、设备,未设置安 全警示标志,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导致涉事冷库存在爆炸和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 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 25 — 火灾事故隐患,广州禾晔公司未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 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分析,未采取 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过程中存在爆燃的事故隐 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5] 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6]的规定。 3.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事发时, 广州禾晔公司有从业人员9 人,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 能保证从业人员掌握使用乙烯气体的安全操作技能,未能保证从 业人员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7]的规定。 4.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刘欣建作为广州禾 晔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涉事冷库建设和涉事乙烯气体催熟试 验,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并及时消除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 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 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 26 — 项 [8]的规定。 (二)东莞龙昌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销售业务员陈碧波违法委托普通车辆承运危险化学品。 2024 年8 月13 日,东莞龙昌公司销售陈碧波委托未取得危险货 物道路运输许可的小型普通客车(货货拉),将瓶装乙烯气体运 送至广州禾晔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 六条 [9]的规定。 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落实不到位。东莞龙昌公司作为危险化 学品经营和储存单位,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容器爆炸、机械 伤害、物体打击、火灾、触电等多类别安全风险,东莞龙昌公司 建立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对设备设施、作业活动、储存仓 库等内容进行辨识、分析、评价,并制定了相应管控措施,但未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价,且未制定相应的管 控措施,对公司销售人员委托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小 型普通客车运输乙烯气体存在的安全风险失管失控,未按照风险 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10]的规定。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 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 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 27 — (一)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刘欣建,广州禾晔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涉事冷库建设和涉 事乙烯气体催熟试验,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并及时消除作业过 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 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 款 [11]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广州禾晔公司,事故发生单位,未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2]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 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东莞龙昌公司,未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风险进行辨识、 评价,且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对公司销售人员违法委托运输 乙烯气体的安全风险失管失控,未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 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 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28 — 项 [13]的规定,建议由登记所在地东莞市具有执法权限的应急管理 部门对其予以处罚。 3.陈碧波,东莞龙昌公司销售人员,委托未取得危险货物道 路运输许可的小型普通客车(货货拉),从东莞龙昌公司气体供 应点将装满乙烯气体的气瓶运送至广州禾晔公司,根据《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14]的规定,建议由登 记所在地东莞市具有执法权限的交通运输部门对其予以处罚。 (三)其他建议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 由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如下整 改和防范措施: (一)建议区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本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举一反三,强化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区内蔬果商品经营企业的 监督管理,督促镇街落实各项管理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建议区住房建设交通局高度重视本起事故暴露出的问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 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 品的;

— 29 — 题,举一反三,强化统筹协调作用,督促镇街加大对建设工程的 消防设计、施工查处力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三)建议松洲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本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举一反三,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对辖内企业和居民的宣传教育, 加强日常巡查,严格蔬果商品市场相关管理制度,压实属地村居 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四)广州禾晔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 本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深刻整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并 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别对房 屋和冷库开展排查整治,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由区市场监 管局督促落实)

FD11270 | 2024_百色平果市广西兴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20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广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pdf

百色平果市广西兴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20”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2 月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2 (一)涉及企业情况.............................................................2 (二)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4 (三)事故车间及设备情况.................................................4 (四)主要工艺流程.............................................................6 (五)项目建设审批及监管情况........................................ 8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14 (一)事故发生经过...........................................................14 (二)事故信息报告...........................................................16 (三)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17 (四)事故善后处置情况...................................................18 (五)应急处置评估...........................................................18 三、现场勘查情况....................................................................19 (一)铸造机生产情况.......................................................19 (二)设备牵引提升系统情况.......................................... 19 (三)冷却水循环系统情况...............................................19 (四)模盘和结晶器情况...................................................20 (五)电控系统情况...........................................................21 (六)供电系统情况...........................................................21 (七)事故铸次铝棒情况...................................................21 四、事故发生原因....................................................................23

(一)直接原因...................................................................23 (二)间接原因...................................................................23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24 (一)有关企业...................................................................24 (二)有关部门...................................................................27 (三)地方党委政府...........................................................31 六、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32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32 (二)有关责任单位...........................................................32 (三)有关企业人员及专家处理建议.............................. 33 (四)有关地方党委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 36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36 (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36 (二)严格执行项目前期各项审批制度.......................... 37 (三)全面开展铝加工企业隐患排查整治...................... 37 (四)加快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用.......................... 38 (五)认真抓好隐患问题整改落实.................................. 38

1 百色平果市广西兴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20”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10 月20 日21 时19 分许,百色市平果市工业园 区内的广西兴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再生铝熔铸车间发生一 起爆炸事故,造成6 人死亡、5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00 万元。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 部高度重视。刘宁同志立即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搜救,全力 抢救,妥善做好善后处置,彻底排查风险隐患,切实落实整 改措施。蓝天立、许永锞等同志作出批示,对善后处置、事 故调查、排查整治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应急管理部和自治 区连夜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救援。百色市和平果市党 委、市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处 置等工作。 10 月21 日,百色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工作,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根据应急管理部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自治区 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自治区公安 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 总工会、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和百色市人民政府等参加的百色 平果市广西兴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20”较大爆炸事故 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在百色市前期调查工作基

2 础上,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事故调查组聘请铝加工铸 造、电气等5 名专家参加调查工作。同时,邀请自治区纪委 监委介入开展相关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视频分析、检 测鉴定、调阅资料、询问谈话、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清了事 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地方 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情况、存在问题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 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百色平果市广西兴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20”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及企业情况 1.广西兴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兴越公司) 成立于2021 年8 月3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1023MAA79W2X06(1-1),注册资本5000 万元,住所位 于百色平果市果化镇,法定代表人张炎惠,是浙江新月控股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月集团)广西地区总部企业。公 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材 料制造;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制 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常用有

3 色金属冶炼;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 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土地使用权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 (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广西兴越公司是平果市重大项目引进企业,于2021 年 12 月投产,主营业务为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占地面积 1753331.6 平方米,厂房面积85643.1 平方米,其中事故厂房 为2#再生铝熔铸车间,面积为15265.66 平方米,爆炸波及 范围约1500 平方米,车间厂房钢架结构建筑发生坍塌。 2.浙江中固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固公司) 成立于2018 年4 月25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21MA2BA0FD7P,注册资本1000 万元,住所位于浙 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阳光西路742 号,法定代表人朱 嘉利,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经营 范围: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 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生产线管理服务;许可项目: 劳务派遣服务。 3.广西翔嵘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翔嵘公司) 成立于 2018 年 5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1023MA5N6242k(1-1),注册资本1000 万元,住所位于 百色平果市果化镇广西兴越公司厂区,法定代表人张炎惠。 经营范围: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 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4 准);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商品检验鉴定;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日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 广西兴越公司实行职业经理人管理,团队成员有陆桥 娣、肖具平、肖检平、李果、陈合明。2021 年10 月8 日, 广西兴越公司任命陆桥娣为广西兴越公司主要负责人,全权 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目标、方针、计划制定实施和事关公司全 局工作,并与陆桥娣签订《2023 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 状》。2022 年1 月,广西兴越公司任命肖具平为广西翔嵘、 广西兴越公司铝业总经理;李果为广西翔嵘、广西兴越公司 生产、安全、技术总监;班青为广西兴越公司行政部主任, 负责公司行政、后勤、安环管理工作;李果为广西兴越公司 安全部主任;2023 年3 月、4 月、8 月,分别任命舒小革为 广西兴越公司铝车间生产炉后班长、周松平为铝车间生产主 任,委任黄宝为安全员。 广西兴越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长:陆桥娣; 副组长:肖具平;成员:李果、班青、高川川、莫永建、何 宗深、黄宝。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组织宣传 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对整改情况实施检查监督以 及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三)事故车间及设备情况 广西兴越公司年产40 万吨再生铝合金项目总建筑面积

5 40000 平方米,配套有办公楼、食堂、宿舍等基础设施建设。 此次事故发生在2#再生铝熔铸车间,层高16.5 米,为单层 钢结构形式,耐火等级二级,火灾类别丁类。 再生铝熔铸车间依次设有10 台天然气固定熔铝炉(熔 铝炉号依次编为1-10 号,设计容量均为40 吨)、10 套25 吨铸造设备(每套设备含1 台铸造机及1 口铸造井,浇铸机 及铸造井依次编为1-10#),每台熔铝炉配备1 套铸造设备。 固定天然气熔铝炉、钢丝卷扬铸造机(包括铸造模盘、铸造 引锭底座、卷扬机系统、铸造控制器)等设备,均由张家港 市新联成铝材设备有限公司生产,并负责安装调试后投入使 用;铸造系统配备有冷却水循环水池765.04 立方米,设置 有六个冷却水离心泵(水泵扬程44 米,水流量500 立方米/ 小时),冷却水管直径为325 毫米,设置有4 台共400 吨的 冷却塔;现场配备两个长7.2 米、宽1.9 米、高1.2 米的应 急坑,可以容纳88 吨铝液,还设置有供电系统。发生事故 2#铸造井,由混凝土浇筑,井深10 米,井壁厚0.3 米,井 口为3.2×3.2 米的正方形。

6 图1 2#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 (四)主要工艺流程 铝合金棒生产工艺流程:加料(铝液加废料)—扒渣— 精炼—静止—从炉放出铝液—过滤—铝液进入模盘—铸造 —吊棒—锯切—均质—入库。 生产铝棒主要原材料是铝液、铝锭及废铝,采用热顶同 水平式深井铸棒工艺。先由炉前工操作天然气熔炉,将原料 铝材熔炼、精炼成铝液(铝液温度依不同规格控制在730℃ 上下)。铸造前,铸造工先将铸造模具吊至铸造井升降平台 上,随后将固定螺栓拧开,掀起铸造盘,对盘内结晶器进行 清扫、修模、上油,再将铸造盘合上。开始铸造时,先打开 冷却水阀门,对结晶器进行喷淋冷却,然后打开熔铝炉铝液 出口,将熔铝炉内静置的铝液放出,经外部引流槽流淌至铸 造盘结晶器内。铝液经结晶器冷却结晶成铝棒于铸造底座

7 上,接着启动卷扬机牵引升降平台,使升降平台上铸造底座 按一定速度下降,并通过结晶器的喷水进行初步冷却铝棒, 最终将铝棒下拉至铸造井中,使铝棒继续冷却,直至完全结 晶,铸造井中冷却水采用溢流方式。铝棒铸造过程中,需要 铸造工通过调整结晶器冷却水流量或者升降平台下降速度, 确保被拉出的铝棒已经结晶成形,一旦铝棒未结晶成形即被 拉出结晶器,铝液就会从结晶器处泄露并流入铸造井内(俗 称“拉漏”)。 图2 铝棒生产工艺流程图

8 图3 1-2 号炉和1-2#铸造井示意图 (五)项目建设审批及监管情况 1.项目建设审批情况 2021 年7 月30 日,平果市工业区管理服务中心向平 果市自然资源局行文请求给予浙江新月集团年产60 万吨 再生铝合金项目、年产40 万吨再生铜项目、翔嵘铝业技改 搬迁项目出具用地红线图(平工管函〔2021〕53 号),项 目拟选址在平果工业区综合工业园区,广西华磊新材料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华磊公司)西南侧地块,总规划占 地面积258.26 亩。 广西兴越公司开发建设的年产40 万吨铜阳极板及年产 60 万吨再生铝合金岩土工程,出于控制能耗指标以确保通过

9 审核的目的[1],先后两次在平果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2021 年8 月11 日备案项目代码为:2108-451023-04-01-390770, 备案的项目名称为:广西兴越公司年产40 万吨铜阳极板项 目;2021 年 9 月28 日备案项目代码为: 2109-451023-04-01-118145,备案项目名称为:广西兴越公司 年产40 万吨再生铝合金项目。经平果市委、市人民政府核 实,该公司从项目洽谈到项目入园、协议签订、初次备案 以及出具用地红线图等均以“60 万吨再生铝合金项目”作 为名称办理相关手续,故在之后有关项目总平面图及建设 工程设计方案的行文及批复过程中,广西兴越公司、平果 市自然资源局、平果市人民政府均沿用该名称。 2021 年9 月28 日,广西兴越公司在广西投资项目在 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提交备案信息,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为 2021 年8 月至2022 年12 月,项目名称为:广西兴越公司 年产40 万吨再生铝合金项目,总投资6 亿元,拟开工时间 2021 年8 月,拟竣工时间2022 年12 月。 2021 年10 月,广西兴越公司向平果市发展和改革局 提交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召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 估会并通过专家组评审。 2021 年12 月28 日,广西兴越公司年产40 万吨再生 铝合金项目举行投产仪式。 2021 年12 月30 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批复同意广西 [1] 来源于《中共平果市委员会平果市人民政府关于平果市兴越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年产40 万吨再生铝合金项目建设有关情况的说明》(平报〔2023〕91 号) 中“六、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10 兴越公司年产40 万吨再生铝合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百 环管字〔2021〕165 号)。 2022 年1 月4 日,广西兴越公司组织有关专家召开《广 西兴越公司年产40 万吨再生铝合金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技术评审会,专家评审意见为:一是广西兴越公司编制《预 评价报告》符合《安全预评价导则》的要求,危险有害因素 分析基本符合项目实际,评价单元划分合理,评价方法选用 适当,评价结论明确,对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有一定指导 作用。专家组同意《预评价报告》通过技术评审。二是评价 单位应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补充完善如下内容:1.修改完 善评价依据。2.补充完善危险有害因素辨析及定性、定量评 价。3.进一步完善安全对策措施。 2022 年1 月21 日,广西兴越公司通过公开挂牌竞买取 得位于广西华磊公司西南侧地块,土地面积172171.14 平方 米,土地成交价款3641.4195 万元;2 月23 日,该项目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地字第451082202200024 号;3 月3 日,该项目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证号:桂(2022) 平果市不动产权第0002649 号《不动产权证书》。 2022年3 月初,广西兴越公司完成《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3 月中旬,向百色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3 月19 日,百色市应急管理局工贸科负责人陆长东组 织该局工作人员向泽超、何坚以及专家组方华(安全工程专 业、高级工程师)、姚建勇(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 黄春霞(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组成评审组,平果市应急

11 管理局黄志城、周照飞参与评审。评审组在踏勘现场时发现 2#车间1 号炉已试运行,部分炉还在建设中;随后召开评审 会,参会人员为评审组及广西兴越公司肖具平、班青,设计 编制单位胡敏;专家组审查意见为:广西兴越公司年产40 万吨再生铝合金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和要求,能适合项目投入生产 后安全生产要求。建议:一是对部分设计依据(如法律、法 规)等进行更新;二是补充完善铝水火灾爆炸危险因素分析 及安全技术措施;三是补充“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标明主 要危险、有害因素,设备设施之间安全间距和预留检修场地 情况)”等相关附件;四是专家提出其他意见。本《安全设 施设计》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经专家组组长复核后,同 意通过本安全设施设计。 2022 年4 月11 日,专家组组长方华对修改完善后安全 设施设计整改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已按照专家组提出修改意 见完成整改,出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修改情况说明》。 2022 年5 月12 日,广西兴越公司向百色市应急管理局 政务服务窗口提交《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 请书》等材料。百色市应急管理局工贸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后,呈报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于5 月16 日批 复同意该项目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百应急金属冶炼项目 安设审字〔2022〕11 号)。批复主要内容为:一是该建设项 目属于新建项目,位于百色市平果工业园区。项目总投资 60000 万元。建设项目已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

12 证明(项目代码:2109-451023-04-01-118145)。项目总占地 面积256 亩,主要建设原料车间、分选破碎车间、熔炼车间、 铸造车间、加工车间等。主要设备有破碎分选系统、多室炉、 熔保护、铸造加工设备等,最终形成年产40 万吨再生铝生 产能力;二是《安全设施设计》由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 质的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编制单位资格 等级: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证书编号:A141001996,证 书有效期至2022 年4 月1 日;三是同意专家组意见,同意 该项目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修改后《安全设施设计》基 本符合《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安监 总管四〔2015〕71 号)要求,内容符合工程实际,采取的应 对措施合理可行,可以作为安全设施施工建设主要依据;四 是广西兴越公司必须按《安全设施设计》补充完善配套设施, 确保满足安全条件;五是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必 须经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重大修改,必须经百色市应急管 理局同意,方可进行施工;六是广西兴越公司必须按照《安 全设施设计》完善相关安全设施并在施工结束后,聘请资质 单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2022 月8 月8 日,该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号:建字第451082202200330 号,证件内容为:1#车间建 筑面积12467.96 平方米;2#车间建筑面积13560 平方米;3# 车间建筑面积12748.56 平方米;4#车间建筑面积14402.52 平方米;证号:建字第451082202200331 号,证件内容为:

13 食堂、办公楼建筑面积3291.85 平方米;宿舍建筑面积4056.39 平方米;门卫室建筑面积37.5 平方米。 2022 年9 月13 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出具广西兴越公 司年产40 万吨再生铝合金项目节能报告审查意见(桂发改 环资〔2022〕985 号),指出“项目为整改补办手续项目, 实际于2021 年建成”“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 2022 年9 月29 日,广西兴越公司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 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同意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22 年10 月8 日,该项目取得质量安全综合检测合格 报告。 2022 年11 月2 日,该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号:451023202211020101 号。 2023 年1 月12 日,广西兴越公司完成了1#、2#、3#车 间、食堂办公楼、宿舍单体验收。 2023 年3 月14 日,广西兴越公司完成项目《工程竣工 验收(消防查验)报告》;3 月23 日,在广西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根据程 序要求准予备案;3 月24 日,平果市住房和建设局出具建设 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平住建消竣备字〔2023〕第0015 号)。 2023 年8 月9 日,广西兴越公司根据规定[2],聘请专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36 号公布,第77 号修正)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 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第二 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 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14 对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邀请百色市应急管理局、 平果市应急管理局到场监督。经专家组现场核查,发现该项 目现场需要整改事项如下:一是配电室未设置烟感报警器; 二是生产车间标高未达到高于周边场地0.3m 要求,建议增 加防雨水倒灌措施;三是天然气放散口未高出屋顶1m;四 是锯切机防护装置损坏未修复;五是核实循环冷却水双回路 布置情况(现场未见双回路)。[3]直至发生事故时验收仍未 能获得通过。 2.项目建设情况 2021 年7 月,浙江新月集团与平果市人民政府签约;7 月15 日,浙江新月集团年产40 万吨铜阳极板项目、年产60 万吨再生铝合金项目、新月网络货运平台物流项目和翔嵘铝 业技改搬迁项目举行开工仪式;12 月28 日,广西兴越公司 年产40 万吨再生铝合金项目举行投产仪式。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10 月20 日晚班,当班车间主任周松平;炉后值 班班长舒小革(负责炉后整个铸造工作);铸造班成员分两 组,1 组成员:肖小炉、肖桂平、牛宪辉(负责当晚2#和1# 铸井铸造);2 组成员:黄建兵、肖爱波、邓富公(负责当 晚3#、4#、5#铸井铸造);19 时30 分当班班组和上个班组 进行交接,开完班前会议后各自回到岗位。炉前工甘昌猛、 和使用。 [3] 来源于《广西兴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 万吨再生铝合金项目安全验收 整改项》。

15 叉车工卢恢锋、过磅员陆青意也在车间工作。 20 时40-43 分,生产Φ127mm铝棒的准备工作已完成, 支数96 根,合金牌号为6063,炉次号1231020022,合好模 盘设定好工艺参数后,肖桂平捅开1 号炉的炉眼,并控制铝 液流量;舒小革打开钛硼丝机,扒开挡水板、打开冷却水、 铝液填充模盘一定位置后,按下铸机启动按钮开始2#铸井铸 造;周松平查看模盘铝液流量。 21 时18 分,周松平到现场检查1#铸井准备情况;2#铸 井铝棒还处在铸造过程中,肖桂平、肖小炉、黄建兵[4]脱岗 离开2#铸井到1#铸井,开始1#铸井铸造工作,此时2#铸井 模盘无人监护。舒小革走到2#过滤箱口流槽旁扒氧化铝;肖 爱波吊3#铸井[5]的放干箱铝渣;牛宪辉[6]在3#铸井修模;邓 富公在3#铸井调滑石粉后走往5#铸井。 21 点19 分,2#铸井进入收尾阶段;1#铸井进入开始铸 造阶段。甘昌猛在炉前稍坐休息,卢恢锋在叉铝棒,陆青意 在磅房看磅,舒小革在2#铸井过滤箱旁边使用铁耙赶流槽的 铝水;肖桂平在1#铸井过滤箱旁,往2#铸井看等待赶流槽 余铝;黄建兵在1 号炉口控制放流;肖小炉在1#铸井看模盘 进铝情况;肖爱波吊运废铝块往2#铸井方向走;牛宪辉在 3#铸井修模,邓富公在5#铸井旁拿修模用的油泥。 [4] 因3#铸井还在修模阶段,黄建兵在3#铸井没有活干,到2#铸井帮忙,一直 到发生爆炸。 [5] 白班在3#铸井铸完铝棒和晚班交接,由晚班负责3#铸井的吊棒、锯切、修 模等扫尾工作。 [6] 牛宪辉脱岗到3#铸井修模。

16 21 点19 分53 秒,2#铸井发生爆炸,爆炸产生火灾造成 2#熔铸车间部分垮塌,爆炸冲击波造成1 号炉、2 号炉、3 号炉及铸井不同情度损毁,厂区玻璃和附近居民门窗出现不 同程度损毁。 图4 伤亡人员位置图 (二)事故信息报告 10 月20 日21 时23 分,广西翔嵘公司、广西兴越公司 铝业总经理肖具平电话向总经理陆桥娣报告2#再生铝熔铸 车间发生爆炸情况。 21 时27 分,陆桥娣向平果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企业园区和属地乡镇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并请求支援。 21 时43 分、22 时53 分,平果市应急管理局分别电话 和书面向百色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22 时整、23 时6 分,百色市应急管理局分别电话和书

17 面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情况。 (三)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百色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百色 市、平果市两级应急、消防、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 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及专业救援力量迅速赶到现场开展 救援。成立了以百色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指挥长的联合指 挥部,制定了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下设综合协调、配合事故 调查、现场救援、医疗救护和善后处置、信息上报、宣传舆 论、社会稳控、后勤保障、周边农户及企业排查等9 个小组 开展救援工作。应急管理部和自治区连夜派出工作组到现场 指导救援。 现场共组织221 名人员开展救援,其中百色消防支队调 派102 名消防救援人员、19 辆消防车、2 条搜救犬赶赴现场 处置。平果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运应急照明和抽调吊车、挖 掘机等大型机械设备赶赴现场参与救援。 20 日21 时28 分,在2#车间旁搜救出5 名伤员,并送 往平果市人民医院医治。经核实,车间内仍有6 人失联。 21 日0 时7 分至12 时24 分,救援人员陆续搜救出6 名 失联人员移交现场医护人员送往平果市人民医院救治,经抢 救无效死亡。 21 日13 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结束。事故共造成6 人 死亡,5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00 万元。

18 图5 事故爆炸现场 (四)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平果市积极做好善后工作,设立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 组、周边农户及企业排查组,妥善安排伤员后续治疗、死亡 人员丧葬赔偿和排查受损情况。截至10 月31 日,5 名受伤 人员中,已有2 人出院、3 人在医院治疗,生命体征平稳。6 名死者家属均与广西兴越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赔偿1011.8 万元,尸体已全部火化并运送回乡安葬。 (五)应急处置评估 这次事故应急处置,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刘宁、 蓝天立、许永锞等同志立即作出批示;应急管理部和自治区 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救援;百色市、平果市委、市人民

19 政府主要负责人靠前指挥,应急、消防、公安、工业和信息 化、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配合,救援队伍迅 速行动,事故信息上报及时,妥善开展善后处置工作,未发 生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没有因处置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 三、现场勘查情况 (一)铸造机生产情况。10 月20 日晚班(事故铸次) 生产跟踪日报表还未填写,由于铸造系统无记忆、存储、上 传功能,铸造机操作台及控制系统元件因爆炸损毁,无法获 取当班铸造的速度、铝液温度、冷却水流量、冷却水压力、 水温等相关参数,公司提供铸造工艺操作规程没有明确相关 参数。根据视频监控显示,通过计算得出平均铸造速度为 151.2 毫米/分钟。 (二)设备牵引提升系统情况。事故钢丝绳是江阴法尔 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圆光绳6×36WS+IWR 钢芯直径22 毫米钢丝绳(右交互捻,公称抗拉强度1870MPa),按照《重 要用途钢丝绳》(GB/T8918-2006)的要求,此钢丝绳最小破 断拉力为322kN,事故钢丝绳采样送至广西特检院进行抗拉 强度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钢丝绳抗拉强度最小为328.61kN, 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检查2#铸机平台的导向轮等其它卷扬机 构未见异常,排除因牵引提升系统故障导致事故发生。 (三)冷却水循环系统情况。冷却水池的总存量容积 765.04 立方米(单台水泵功率90 千瓦,扬程44 米,水流量

20 500 立方米/小时),2#冷却水泵供应2#铸井和4#铸井,2# 铸井在铸造过程中,4#铸井的冷却水一直在外溢,分流了2# 铸井的部分水流量和压力,2#冷却水泵过滤器滤网内有大量 垃圾、杂物、青苔,造成过滤网大面积堵塞,随着铸造过程 的进行,堵塞情况进一步加剧。由此推断,在以上多种因素 影响下,冷却水供水不足,造成2#铸井冷却水流量和压力不 足,致使铸棒冷却强度不够。 图6 2#冷却水泵过滤器滤网 (四)模盘和结晶器情况。事故模盘有8 排,每排12 个结晶器,共计96 个结晶器,结晶器材质为6061 铝合金,

21 结晶器回水结构为水帘式,在水流量和压力不足的情况下, 容易导致铸棒冷却不均匀。 (五)电控系统情况。测量了水泵电机的绕组,三相绕 组正常,相间和对地绝缘100 兆欧以上,电机转动灵活无卡 顿。检查水泵电气控制柜,柜体因爆炸受损较为严重,但柜 内主要控制接触器情况良好,没有发黑爆燃情况,接线端子 紧固,没有发现过热变色情况;从因爆炸外力受损接触器看, 接触器内部主触点没有烧蚀现象,说明日常运行良好。排除 因内部电气设备故障导致事故发生。 (六)供电系统情况。变压器本体及母线连接处未见异 常,有爆炸后损坏其他材料散落在上面,两总开关在闭合状 态,配电柜中面对配电柜左边的410、412 断路器处于跳闸 状态(给1、2#水泵的电源),配电柜中面对配电柜右边410、 407 断路器处于跳闸状态,电容补偿柜未见异常。供水控制 柜内,除了第二个柜子(供4#泵)断路器没跳闸外,其余均 跳闸,给事故2#铸井2#泵供电的主断路器处于跳闸状态、 接触器损坏、热继电器损坏,各控制柜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但控制柜各主回路连接螺栓无明显松动及发热现象。经专家 组两次到该线路变电站查看线路数据及与供电部门核实,事 故发生前电网没有波动记录,事故发生3 秒后兴越供电回路 跳闸。排除因外部断电导致事故发生。 (七)事故铸次铝棒情况。96 根铝棒全部捞出,经测量 铝棒长度均为5500 毫米左右(误差在±5 毫米内),总重约

22 18.05 吨,外表光滑,直径尺寸均一,铝棒不同程度弯曲, 颜色略深,浇口处液穴形状完整,未见异常,铸井内存在较 大的铝块状物,由此判定为模盘内熔融铝液瞬间同时全盘泄 露到铸井,造成熔融铝液遇水在铸井内发生第一次爆炸;2-3 秒后发生二次爆炸,从撕裂的模盘和变形形状判定为模盘内 剩余熔融铝遇模盘里面的水发生爆炸,模盘主体残片飞至 235 米处。 图7 事故铸次铝棒 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检测和查看事故监控视频等综合分 析,排除因外部断电、内部电气设备故障、水泵故障、卷扬

23 电机故障、钢丝绳断裂等原因引发事故。 四、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综合上述勘察结果和技术分析,2#铸井在铸造收尾阶 段,模盘铝液液位持续下降过程中,铸造工脱岗,未及时降 低铸造速度;水泵过滤网大面积封堵,4#铸井分流部分2# 铸井冷却水,致使2#铸井冷却水压力、流量不足,造成铸棒 冷却强度不足不均。判定熔融铝液未完全结晶,就脱离了结 晶圈,造成模盘内熔融铝液(约1030 公斤)大面积泄漏到 铸井里,遇水发生爆炸。 (二)间接原因 1.违反作业规程。广西兴越公司未对当班铸造人员定员 定岗,一个班组负责两台铸井的生产,存在交叉作业,2#铸 井在铸造收尾过程中,模盘监护人员脱岗到1#铸井开始铸造 工作,导致2#铸井模盘无人监护,违反公司《铝棒放铝作业 指导书》有关“铸造开始后,模盘不得少于3 人(1 人看炉 眼铝液流量、2 人看模盘)”的规定。 2.深井铸造监控联锁系统存在设计缺陷,不能正常使 用。企业深井铸造监控联锁系统在设计上存在缺陷,需要人 为设置和操作后才能投入使用,无法及时发现铸造过程中深 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温度、压力、流量异常,在出现可导 致危害事故发生的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发出报警、终止铸造。 3.冷却水系统有缺陷。广西兴越公司年产40 万吨再生

24 铝合金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提出,铸造机冷却水停水应急 处置措施为先关闭冷却水系统的总进水阀,再打开应急冷却 水进行供水。经调查,冷却水系统没有经过专业设计,由广 西兴越公司自行设计,并采购水泵、冷却塔、阀门、管路等 部件自行安装,没有配置应急水源,没有单独的应急水管路 和应急阀门,在冷却水突发锐减后无法满足事故应急需要。 用冷却水池代替应急水源,但水池有效高度不足3 米,不满 足铸造应急水压力(≥0.1 兆帕斯卡)要求,且没有自动切 换功能。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企业 1.广西兴越公司。 (1)未严格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未能提供项目建 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有效施工设计图纸, 且在没有施工图设计文件[7]、未取得施工许可[8]的情况下进 行施工投产。具体为:2021 年12 月28 日举行项目投产仪式。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二次修订)》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 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 用。 [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年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 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 许可证。

25 但其施工图设计日期为2022 年4 月,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为 2022 年8 月11 日,取得平果市政府批复同意工程总平面图 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日期为2022 年7 月27 日,取得《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为2022 年11 月2 日。 (2)未依法进行安全设施设计。作为年产40 万吨再生 铝合金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责任主体,没有进行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就开工建设,投产 后直至发生事故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仍未获得通过。冷却水 系统没有经过专业设计,由广西兴越公司自行设计和建设, 存在严重缺陷,深井铸造监控联锁系统也存在缺陷。 (3)安全员配备不足。按照年产40 万吨再生铝合金项 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劳动定员为300 人,设置6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但公司现有员工仅为170 人,提供 安全生产管理员仅为3 人。事故发生当天晚班员工有从广西 翔嵘公司调用过来,且没有公司相关领导和安全员值班[9]。 (4)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 健全且存在抄袭现象,其中工伤保险制度适用范围为“北海 市龙浩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二是铸造安全操作规程不 完善,没有铸造操作工艺规程;三是安全管理混乱。未对铸 造人员定岗,事故当晚员工脱岗近2 分钟;四是隐患排查治 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水泵过滤网大面积封堵的安全隐患; [9]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 流现场带班。

26 检查台账混乱,2023 年2 月、4 月、5 月、6 月检查日期和 上报日期时间倒置,台账复检人栏未签字;五是未按要求提 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根据规定[10],广西兴越公司2023 年 度应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为640 万元,但只计划提取500 万元 [11],1-9 月实际使用183 万元[12]。 (5)企业用工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前,广 西兴越公司生产每天安排2 个班次,每个班次工作12 小时, 工人每周工作时间84 小时,没有安排休息时间,严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13]。企业用工不规范, 劳务派遣人员达到其用工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超过其用 工总量的百分之十[14]。未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务派 遣协议,以生产线外包协议和补充协议代替。 (6)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广西兴越公司与浙江中固 公司签订《生产线外包协议》,明确其有义务对外包员工进 行用工管理,不定期举行员工培训以达到外包服务标准,但 未发现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相关材料。根据2023 年度安全 [10]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上一年度 营业收入超过10 亿元至50 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11] 来源于《广西兴越材料科技公司2023 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计划》。 [12] 来源于《2023 年厂区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一览表》。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 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 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 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 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4]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 工总量的百分之十。

27 培训教育计划,截止10 月底应培训10 次,实际只组织4 次, 本次事故伤亡人员中仅舒小革、邓富公参加了上述培训,其 他9 人无教育培训记录。 2.浙江中固公司与广西兴越公司签订《生产线外包协 议》,为其提供操作工、辅助工、挖机工等项目服务。在此 次事故中,有3 名该公司劳务派遣工死亡。经调查,浙江中 固公司在事故中没有责任。 3.广西翔嵘公司与广西兴越公司分别具有独立法人,住 所都在百色平果市果化镇广西兴越公司厂区,厂区内实际运 行有6 个车间,其中1#车间、2#车间、4#车间、5#车间为广 西兴越公司所有,广西翔嵘公司租赁广西兴越公司3#车间 (其中一部分)、5#车间(其中一部分)、6#车间用于生产 经营。广西翔嵘公司与广西兴越公司在产量调整时,通过广 西翔嵘公司、广西兴越公司铝业总经理肖具平调配使用双方 工人。在此次事故中,广西翔嵘公司有2 名员工死亡。经调 查,广西翔嵘公司在事故中没有责任。 (二)有关部门 1.平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作为平果市铝业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铝产业管理以 及承担有色等行业管理工作[15]。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15] 2019 年3 月18 日平果县委办、政府办印发《平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平办发〔2019〕21 号),第三条第三款: 负责工作和信息化相关行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有关工作。第三条第十一款:负 责全县铝产业管理,组织研究全县铝“二次创业”和生态铝示范基地发展思路和 规划,指导、协调全县铝产业发展工作。第四条第五款:承担钢铁、冶金、有色、 黄金、稀上、石化化工、建材、通用机械、汽车、民用船舶、轻工、纺织、食品、

28 整治2023 行动不严不实。2023 年6 月5 日,该局和平果市 工业管理服务中心、平果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印发《全市工业 领域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深入推进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 作方案》(平工信发〔2023〕15 号),明确专项行动督导组 办公室设在该局政策法规和能源综合利用股,但未按此方案 联合开展具体工作[16]。安全检查不深入不细致。2022-2023 年期间,该局对广西兴越公司共安全检查6 次,发现问题隐 患10 条,其中涉及警示标志3 条、护栏问题2 条、灭火器 位置不当问题1 条、未系安全带问题1 条,涉及设备问题只 有3 条(均为3#、6#车间有关燃气安全问题隐患),其中3 次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整改未进行复核、2 次检查未发现问题 隐患。 2.平果市应急管理局 该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存在“重整改轻处罚”问题。2022 年4 月17 日,该局对广西兴越公司检查发现其安全设施设 计审查正在准备中,未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6 月7 日现 场复核依然未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但因时任平果市委主 要负责人不同意停产整顿或予以行政处罚,未对公司作出进 一步处理。2023 年3 月3 日,该局对广西兴越公司执法检查 发现问题隐患15 项,均责令限期整改,未进行行政处罚;7 医药行业等行业管理工作。 [16] 来源于平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的《关于提供〈全市工业领域扎实开展 隐患排查深入推进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平工信发〔2022〕15 号) 提及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记录表、阶段工作总结、平果市情况表和对照表等相关 材料的说明》。

29 月3 日,百色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广西兴越公司督导检查和帮 扶指导时发现7 项问题隐患,其中3 项为重大事故隐患,要 求平果市认真抓好问题整改[17],但其仅作出责令限期整改, 未进行行政处罚。 3.平果市工业区管理服务中心 未认真履行协助平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工业区 内各类项目的规划、建设、环保等报批工作职责[18],涉事企 业在施工许可、能耗、环保、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均没有完成 情况下,任由其建设并投产。未认真履行协助平果市人民政 府做好工业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9],部署开展重大事故 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流于形式,没有按要求每季度 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广 西兴越公司安全检查有3 次记录,其中2 次与应急部门、工 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1 次为2023 年春节期间 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督查,仅发现杂物堆料占用通道1 项问 题。 4.百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7] 来源于《百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到平果市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 导检查和帮扶指导工作情况的通报》(百安委办发〔2023〕94 号)。 [18] 2021 年1 月14 日平果市委编委印发《平果工业区管理服务中心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平编〔2021〕4 号)第三条第五款:按照上级有关 规定,协助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平果工业区内各类项目的规划、建设、环保 等报批工作:协助办理平果工业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选址、定点、建设等业务 承接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平果工业区内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19] 2021 年1 月14 日平果市委编委印发《平果工业区管理服务中心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平编〔2021〕4 号)第三条第七款:协助市人民政 府做好平果工业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30 负责辖区铝产业管理[20],加挂百色市铝产业发展办公室 牌子[21],内设有铝产业发展科、铝产业项目科。 作为百色市铝业行业管理部门,未能有效开展铝产业行 业管理及安全生产指导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铝行业发 展规划和发展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行业发展中重大安全生 产问题。在贯彻落实自治区促进铝产业高质量发展决定时, 未能指导百色市铝行业实现安全发展。该局2022 年、2023 年工作要点均未提出将铝加工产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未组 织开展针对性督导检查。 5.百色市应急管理局。 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监督管理不严 格。2022 年3 月19 日,该局在现场审查广西兴越公司年产 40 万吨再生铝合金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时,发现项目已经建成 并试运行,但未对其已经建成部分提出审查意见[22]。没有按 [20] 2019 年3 月18 日,中共百色市委办公室、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 《百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百办通〔2019〕 60 号)第二条:百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 挂市铝产业发展办公室牌子。第三条第十一款: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 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电力工业发展建议,负责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工 业行业管理,负责全市茧丝绸、糖业、食品医药、电子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 铝产业管理,组织研究全市“铝二次”创业和生态铝示范基地发展思路和规划, 指导、协调全市铝产业发展工作。 [21] 2019 年3 月15 日,百色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下达市铝 产业发展办公室转隶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员名单的通知》(百机构改革办 〔2019〕24 号),明确:根据《百色市机构改革方案》和百色市机构改革实施 意见精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挂市铝产业发展办公室牌子。按有关规定,挂牌 机构不得实体化运作,市铝产业发展办公室人员全部转隶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2] 见2022 年3 月19 日《广西兴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 万吨再生铝合金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家组审查意见》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广 西兴越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 万吨再生铝合金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成 员名单》

31 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 号公布,第77 号修正)有关 规定[23],对其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应急管理部门审 查同意,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以及投入生产前,安全设施 未经验收合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在执法检查中存在“重整改轻处罚”。2022 年7 月26 日,该局对广西兴越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共发现问题隐患7 项,仅做出责令限期整改,未进行行政处罚。 (三)地方党委政府 1.平果市委、市人民政府。 在推动铝产业高质量发展时没有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 念,重发展速度,轻生产安全。2022 年3 月10 日平果市委、 平果市人民政府印发《平果市再生铝产业发展大会战实施方 案》(平办通〔2022〕19 号),成立平果市再生铝产业发展 大会战指挥部,并将广西兴越公司年产40 万吨再生铝合金 项目确定为庆祝建市2 周年献礼工程,从该文件印发之日至 献礼工程截止之时(2022 年5 月18 日),广西兴越公司施 [2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36 号公布,第77 号修正)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 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 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32 工许可、能耗、环保、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均未完成。辖区内 再生铝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普遍先建再审,9 个再生铝项目除 了广西琰玥发展有限公司40 万吨再生铝项目未试生产以外, 其他8 个项目已全部试生产,所有项目均未完成安全设施建 设项目竣工验收[24]。 2.百色市委、市人民政府。 在推动铝产业高质量发展时没有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 念。2023 年2 月15 日百色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贯彻落实自治区促进铝产业高质量发展决定2023 年工作要 点及2023—2025 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百办通〔2023〕12 号),未提出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六、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建议平果市相关部门在充分分析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 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对涉嫌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的责任人 员,完善案卷材料,并提交平果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有关责任单位 广西兴越公司,未依法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冷却水系统 没有经过专业设计,深井铸造监控连锁系统设计存在缺陷, 安全员配备不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铸造安全操作 规程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按要求提取使用安全 [24]来源于《平果市再生铝产业发展大会战指挥部工作简报》(第20 期,2023 年11 月3 日)第24 页“(二)项目试生产及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33 生产费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平果市 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有关企业人员及专家处理建议 1.张炎惠,作为广西兴越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25]、第二十一条[26] 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在年产40 万吨再生铝合金项目 未进行安全生产设计审查、未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即开工 建设;2021 年10 月8 日聘请职业经理人陆桥娣后,未督促 职业经理人团队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及时消除安全事故 隐患,至2021 年12 月底建成投产仍未向百色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至事故发生时未完成安全设施竣工 验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事 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平果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 2.陆桥娣,2021 年10 月8 日受聘于广西兴越公司,任 公司总经理,作为广西兴越公司实际管理人,全权负责公司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 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 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4 生产经营目标、方针、计划制定实施和事关公司全局的工作。 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 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在 年产40 万吨再生铝合金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设计审查情况 下继续施工,至2021 年12 月底建成投产未向百色市应急管 理局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至事故发生时未完成安全设施 竣工验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平果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 3.肖具平,广西翔嵘公司、广西兴越公司铝业总经理, 主要负责车间生产调配和质量审核,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认 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及时消除冷却水中隐患问题,最终导致铝液因冷却水受堵流 量突然变小而来不及结晶,进而铝液泄露遇水引发爆炸,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平果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 4.李果,广西翔嵘公司、广西兴越公司生产、安全、技 术总监;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27]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定职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 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 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

35 责,未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安全事故隐 患,未提出夜班配备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建议,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建议平果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班青,广西兴越公司行政部主任,负责公司行政、后 勤、安环管理等工作,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台账管理,未认真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安全 生产法定职责,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混乱,安全培训档案不全, 部分安全考试卷无签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平果市 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黄宝,广西兴越公司安全员。协助李果开展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巡查、收集整理安全生产台账。未认真履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定职 责,公司年度安全生产教育计划未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人 员未能全覆盖,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平果市应急管理 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周松平,广西兴越公司铝车间生产主任,负责车间现 场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作业过程中在岗操作工脱岗现 象,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平果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8.舒小革,广西兴越公司铝车间生产炉后班长。未组织 好本班组的生产及工序管理,未及时发现作业过程中在岗操 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6 作工脱岗现象,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事故隐患,因其本人在 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9.肖桂平,广西兴越公司锯棒工,违反操作规程脱岗, 对事故负有责任。因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10.肖小炉,广西兴越公司炉后工,违反操作规程脱岗, 对事故负有责任。因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11.黄建兵,广西兴越公司炉后工,违反操作规程脱岗, 对事故负有责任。因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12.方华,百色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没有认真复核 设计编制单位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修改情况说明》, 致使设计编制单位没有按要求“补充完善铝水火灾爆炸危险 因素分析及安全技术措施”就同意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对事 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百色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四)有关地方党委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 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材料,已移交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 事故追责问责组。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的 追责问责由纪委监委机关提出。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各级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 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 的生命为代价这条底线,坚持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应急 管理部门综合监管、地方党委、政府属地监管和“管行业必

37 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 原则,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在招商引资上要严把安全 生产关,严禁引进落后淘汰的工艺和设施产业企业,鼓励使 用倾动式熔炼炉、液压牵引配套真空(低压)铸造工艺等装 备技术。要对标国内外先进工艺水平生产企业,支持、引导 辖区企业实施落后工艺升级改造,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 方安全”的政治责任。 (二)严格执行项目前期各项审批制度。百色市要督促 各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高危行业特别是铝加工企业“未 批先建”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制定统一的整改流程,对未按 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且已建成投产的企 业,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程序限期补办安全生产设计 等相关手续。针对广西兴越公司与广西翔嵘公司在同一地方 建厂、“厂中厂”生产情况,有关部门要厘清两个公司的项 目关系,督促两家公司评估已建成的安全设施是否存在重大 缺陷构成重大隐患,同时补办项目建设前期各项审批手续, 并按要求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全面开展铝加工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百色市、平 果市要认真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 号)的要求,针对这起 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对辖区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进 行全面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检查铸造机的联锁报警装置、钢 丝绳卷扬系统、应急冷却水系统,查看多台铸造炉对多口铸

38 造井的联锁报警装置的运行逻辑、涉及铸造过程的操作规 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严格控制铸造核心区人数, 严禁人员脱岗作业,严格执行8 小时工作制。对生产工艺设 备落后危及生产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其立即 停产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停退出。 (四)加快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用。按照《安全生 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 年)》要求,针对铸 造井等风险较高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部位,采集重点设备和关 键环节的基础数据、感知数据和视频监控数据,全面推动铝 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做到监测数据“应接尽接”,逐步实 现安全生产风险实时监测、动态预警、智能研判和及时处置 等功能,形成“线上”风险监测预警和“线下”监管执法相 结合的工作模式,提升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能力。 (五)认真抓好隐患问题整改落实。广西兴越公司要全 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事故调查报告提出 问题整改落实。要规范设置应急水系统,应急水源有效高度 不低于10 米,应急水压力至少达到0.1 兆帕斯卡,应急水 容量达到安全存量;规范铸造现场安全管理,严控铸造过程 中现场作业人员数量,避免相邻的两个铸造机同时开头或收 尾操作;制订合理铸造工艺规程并严格执行,建立卷扬机、 钢丝绳、导向轮、铸造平台等设备维护保养点检等制度并确 保正常运行;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并 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劳动用工规定,按要求配备安

39 全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 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 用;为员工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佩戴使用, 确保安全生产。

FD11272 | 2024_益阳市南县武圣宫镇太白洲村5·30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南县武圣宫镇太白洲村5·30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5.30”武圣宫镇太白洲村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07-29 10:52 信息来源:南县消防救援大队 作者: 浏览量:

2024年5月30日1时50分许,南县武圣宫镇太白洲村郭连生居民房发生火灾。该火灾过火面积约50平方米,火灾烧毁居民房内生活用品、维修工具和家用电器等物品,经消防救援部门统计,直接经济损失253886元,死亡1人。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火灾发生后,县消防救援大队和武圣宫镇人民政府到达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及善后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成立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何强同志为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武圣宫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5.30”武圣宫镇太白洲村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同步参与事故调查,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起火房屋位于南县武圣宫镇太白洲村郭连生居民房,起火建筑为砖混结构,两层(局部三层),第三层为临时搭建的彩钢板建筑。坐南朝北,建筑东西两侧为居民房;北侧为003县道;南侧为菜地。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30日1时50分许,南县武圣宫镇太白洲村郭连生居民房一楼门面房内发生火灾,引燃周围摆放生活用品、维修工具和家用电器等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事发时为非营业时间,处于闭店状态。1时57分许,其邻居冯友元夜间闻到难闻的气味和异响,起床发现郭连生家的北侧卷帘门附近起火后,迅速通知其孙女使用奶奶(汤爱珍)的手机拨打“119”报警。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南县消防救援指挥中心于5月30日1时57分许接到报警,共调集3个消防救援站4辆消防车25名指战员赶赴现场;2时13分,南县武圣宫镇专职消防队首先到达现场,3时17分,火灾被扑灭,4时15分,现场处置结束。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财产损失统计

(一)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此次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姓名郭连生,男,56岁,武圣宫镇人,身份证号码:43232219680123****。

(二)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火灾发生后,消防救援大队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损失统计方法》等程序要求开展损失统计工作,统计本起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253886元。

四、火灾原因认定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根据火灾现场第一发现人冯友元描述,夜间闻到难闻的气味和异响,起床发现郭连生家的北侧门面房卷帘门附近起火后,迅速喊醒睡在二楼的妻子和孙女下楼。第一报警人报警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1时57分许,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约为2024年5月30日1时50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对起火建筑及周边进行勘验,起火建筑北侧门面房内,西面比东面烧毁严重,北面比南面烧毁严重,呈由西北角向房间四周蔓延,因此综合判定起火部位位于郭连生居民房北侧门面房。

(三)起火点的认定

经现场勘验,在北侧门面房西北角西侧墙壁距离北侧墙壁1.4米处抹灰剥落痕迹呈“V”字形,“V”字底部与移动插排残骸位置重合,“V”字上方天花板距离西侧墙壁0.3米剥落痕迹呈现“圆形”。 冯友元笔录证实,刚刚起火时,只有北侧门面房西北角有火光,因此综合判定起火点位于郭连生居民房北侧门面房西北角距离北侧墙壁0-1.4米与距离西侧墙壁0-0.3米范围内。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经外围调查及现场勘验,可排除外来火源、生活用火、自燃、雷击等起火原因。通过勘查火灾现场,在西侧墙壁距离北侧墙壁  1.4米处的墙面和顶部烧损最严重,向四周蔓延。西北角维修工具柜南侧的一个移动排插残骸完全烧毁其中一股细铜线发现短路熔痕;火灾第一目击证人冯友元询问笔录证实,发现火灾时,是发现郭连生家北侧门面房电动卷帘门西北角有火光,其余地方均无火。故综合判定火灾原因为:西北角移动插排电气故障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五、事故性质及间接原因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火灾现场勘验以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直接原因

起火原因为西北角移动插排电气故障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涉事建筑一楼农用器具维修店与二楼人员居住区无有效防火分隔。

  1. 维修店堆放有大量轮胎、农用器具居多,火灾负荷大,燃烧速度快,短时间内产生大量有毒烟气。
  1. 楼梯间设置在建筑中部,上下联通,无排烟设施,起火后,烟气迅速沿内部楼梯间向上迅速蔓延,形成一个“夺命烟囱”,封堵了疏散逃生通道。
  1. 被困人员为残疾人,缺乏正确的火场逃生常识,逃生自救能力差。现场搜救发现被困人员位于二楼通往三楼楼梯间中间平台上。

5.火灾发生在凌晨,被困人员不能及时发现火情,没有充足的逃生时间。

六、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武圣宫镇人民政府。未严格按照《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职能职责的通知》(南政办发〔2023〕9号)要求,对辖区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村(社区)工作落实情况督导检查和跟踪问效不够,对太白洲村自建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不细不实的情况失察;未严格按照《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南安办发〔2024〕4号)要求,未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可行的工作方案;未严格按照《益阳市实施弱势群体消防安全关爱计划工作方案》(益政办函〔2022〕66号)要求,指导协调开展弱势群体活动、居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

(二)武圣宫镇太白洲村。未严格按照《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南安办发〔2024〕4号)要求推进实施相关工作,日常入户检查、消防宣传、安全提示和隐患检查不到位。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有关责任人员

(二)有关责任单位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单位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督导,精准问责。

(二)强化责任落实落地。各单位部门要举一反三,强化责任落实,有针对性的研究如何规范居民用火用电安全等,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落地。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厘清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三)夯实基层消防安全基础。乡镇要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属地责任,乡镇一级要明确1到2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把消防队站、消防水源、消防安全布局等纳入乡镇、村的整体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要加强乡镇应急救援队伍和消防配套设施建设,保障经费,强化管理;各村社区要建立消防工作小组,明确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乡镇专职消防队的业务培训,开展联勤联训,指导开展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和消防安全宣传工作,确保一旦出现灾情,能够灭早灭小灭初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全面排查治理消防安全隐患。乡镇结合季节特点发动基层力量开展巡查检查、风险评估。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针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制定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明确火灾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员。实施重大火灾风险分级管控,落实火灾隐患分级分类整治。村(社区)督促整改辖区一般火灾隐患,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报告;乡镇积极指导,督促、协调加强整改工作,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拒不整改的单位场所,逐级上报至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解决。

(五)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乡镇、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切实增强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提升自防自救能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村村响”、面对面宣传和敲门行动等多种途径,对用火用电、应急逃生等消防常识进行广泛宣传,尤其要发动群众自查自纠,参与到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的强大氛围。

(六)详尽审查消防产品性能。针对火灾的起始、扩散以及人员伤亡的关键点,全面检视涉及火灾报警、灭火器、防烟排烟设施、防火隔离以及紧急疏散指示等消防产品的制造、流通、应用与保养流程。重点核实这些消防产品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分析火灾中未能有效发挥其功能的原因和影响要素,确保消防产品生命周期中的各责任主体得到准确认定。

“5.30”武圣宫镇太白洲村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7月24日

FD11273 | 2024_盘锦双台子华诺化工有限公司1·2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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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双台子华诺化工有限公司“1·20”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03-23操作>>

2025年1月20日8时40分,在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储罐承租方雇用的作业人员将储罐内的危险化学品抽取到油罐车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全力组织抢险救援,市委常委、副市长刘占明亲临现场指挥处置,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双台子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盘锦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双台子区政府、双台子区公安局、双台子区应急局、双台子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盘锦双台子华诺化工有限公司“1·2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调查询问、查阅资料、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盘锦双台子华诺化工有限公司“1·20”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X,注册资本:人民币贰千万元整,成立日期:2008年3月21日,营业期限:自2008年3月21日至长期,住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陆家镇新农村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2670497327H,经营范围:润滑油、化工助剂(危险化学品除外),导热油、有机热载体生产、销售;燃料油(闭杯闪点大于61℃)、润滑油、道路沥青仓储、销售;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不含特种设备)。

该公司为一般化工企业,实际控制人郭X(郭XX父亲),公司日常管理由郭X负责,公司主要经营有机热载体和燃料油销售,厂区内现有燃料油罐组2个,其中1个罐组内设置280m3燃料油拱顶储罐16座、50m3燃料油卧式储罐19座;另一个罐组设置50m3燃料油卧式储罐5座。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24年8月22日,董XX、骆XX共同出资以个人名义与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郭X签订《场地、设备(设施)和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内容为6个油罐,生活用房屋1个,办公楼1座,租赁期限为1年,自2024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15日止,年租金30万元,实际已支付20万元(董XX、骆XX各出资10万元)。

(三)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储罐出租方: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情况:该公司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因资金问题于2023年6月停产,停产前企业原有员工5人,现已无员工,2024年7月,向双台子区应急局提交了《企业停产报告》,后续未再向监管部门报告复产相关情况。

储罐租赁情况:2024年8月22日,郭X将公司西南侧的6个储罐出租给董XX、骆XX,签订租赁协议时未按法律规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在协议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出租后郭X未参与管理与经营,也未向承租方告知其企业停产报告事宜,也未向属地镇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出租事项,导致属地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不能及时进行监管。在董XX、骆XX租赁储罐后,华诺化工有限公司未对承租方开展必要的安全管理,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协调管理缺失。

2.储罐承租方:董XX、骆XX

董XX、骆XX租赁储罐后,使用租赁的其中4个储罐存储危险化学品和一般化学品,并雇佣滕X进行现场管理,在此期间董XX、骆XX未建立任何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也未对工人开展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18日,董XX联系王XX告知其华诺化工有限公司院内有4个立式储罐的少量化学品需要抽出,并约定每个储罐500元的酬劳和额外500元用于王XX购买设备,之后王XX自行联系龚XX让其共同参与此次作业。

2025年1月19日上午,骆XX联系油罐车车主戚X让其安排一辆危化品运输车于1月20日早上7点左右到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装料,双方未明确具体介质和装车后去向,随后戚X安排油罐车司机夏XX驾驶辽ADD627油罐车(道路运输证编号:沈210114008695[危险货物运输])于约定时间前往。

2025年1月19日下午,王XX自行到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岗东南角一五金店内花费380元购买了铜芯抽油泵,在盘锦市双台子区泰为五金汽配城花费120元购买了一根10米长的铜线抽油管,并自备了电线盘和公牛插座为作业做准备。

1月20日早7时许,夏XX驾驶的辽ADD627油罐车和王XX带领龚XX驾驶的辽L01282面包车先后到达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随后联系滕X准备开始作业,滕X告知二人将2号、3号、5号、6号四个立式储罐化学品抽取到油罐车内,向其二人提供了一个银色铁质扳手用于打开人孔,同时,夏XX按照王XX、龚XX要求将油罐车停到指定位置,期间王XX换上了自带的防护服。准备工作完成后,王XX和龚XX用扳手打开6号罐人孔,并将抽油管导出一侧递给夏XX,由其插入油罐车上方孔位并固定,之后龚XX按照滕X指引使用一卷220V电线盘和一个公牛牌4孔位插座到南侧仓房临时接电,接电完成后,王XX将抽油管经6号储罐人孔插入罐内,夏XX在车内等候,作业开始后,龚XX又相继打开了3号和5号储罐人孔,经半小时左右6号储罐抽取完成,王XX将抽油管从6号罐移至3号罐内继续作业,8时40分许,在抽取3号储罐作业时发生爆炸,随后引起5号储罐起火。

(五)事故现场情况

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双台子区陆家镇新农村,厂区东侧为村内道路,南侧为空地,西、北两侧为稻田地。起火罐区位于厂区西南侧,共计6个储罐,分为东侧3个,西侧3个;东侧3个储罐自南向北标号分别为1号储罐、2号储罐、3号储罐;西侧3个储罐自南向北标号分别为4号储罐、5号储罐、6号储罐,此次事故造成3号储罐发生爆炸,罐顶与罐体脱离,5号储罐烧损坍塌。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两人重伤,人员信息如下:

1.王XX,男,户籍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包家屯乡北土城子村;

2.龚XX,男,户籍地址:盘锦市大洼区新兴镇红草沟村。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1986),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七)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双台子区陆家镇政府应急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陆家镇现有化工企业21家(其中危化企业2家),全镇21家化工企业处于经营状态4家,停产停业17家。陆家镇政府应急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按照安全生产规范化要求,对辖区化工企业采取分类管理方式进行检查,对19家一般化工企业每周检查1次,对2家危化品企业重点监管,每周进行两次检查,应急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人田XX组织带领检查人员在2024年对华诺化工有限公司每个月开展一次停产企业日常巡查,未发现生产迹象。

2.双台子区应急管理局三中队

双台子区应急局将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纳入了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范围,三中队按照检查计划于2024年2月5日、3月19日、9月24日对该公司开展了检查,9月24日当日由三中队中队长李XX带队对该企业检查时,厂区储罐人孔已打开,企业处于停产状态。2024年7月、11月,双台子区应急局组织开展了对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2025年1月3日排查一般化工有储存经营企业出租情况时,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未向双台子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对外出租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1月20日8时43分,盘锦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火灾警情,接警后兵工街消防救援站立即出动,8时45分将现场情况汇报至双台子区消防救援大队,8时49分汇报至盘锦市消防救援支队请求增援,8时49分双台子公安分局陆家派出所接到火灾警情后立即出警赶赴现场,9时48分,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公安、应急、环保、双台子区政府等相关部门接报后陆续赶赴现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分管领导亲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双台子区政府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公安部门到达现场后立即进行人员疏散和警戒封锁,维持现场秩序,兵工街救援站、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相继到达现场开展灭火处置,11时20分,现场明火全部扑灭,消防救援现场处置过程约2小时20分钟,处置后及时安排机械设备对消防冲刷水体进入的水线进行封堵。环保部门到达现场后开展下风向空气环境质量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无超标污染物,空气质量良好。同时,开展企业周边环境状况巡查,对流入企业北侧沟渠内的消防泡沫实施封堵,杜绝次生环境灾害发生,陆家镇政府组织将污染水拉运至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妥善处理。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XX、龚XX立即被送往盘锦市中心医院,当日,又转至北部战区总医院和平分院进行救治,术后王XX又转到盘锦市中心医院继续治疗,二人无生命危险。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公安、应急、消防等相关部门接到警情后快速反应,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了应急救援合力,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分工明确,无负面舆情,未造成大气和水体污染,应急处置评估为良好。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一是王XX带领龚XX违规冒险作业,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使用非防爆机械抽油泵、非铜制扳手、非防爆插座产生的电火花以及王XX、龚XX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静电、火花为造成本次爆炸的点火源;二是3号罐人孔开启后,罐内可燃液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并逸散,遇点火源爆炸,爆炸产生强大冲击力与高温,携带爆炸能量的气团扩散至5号储罐,引燃5号储罐内可燃液体。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2025年1月24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检测报告》(LN02SH2501079),事故现场抽油管内取样标本检测结果为:闪点(闭口)<40℃。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对相关人员询问、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一是储罐承租方在未取得相关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进行技术交底;未保证现场作业安全。二是作业施工方未对作业环境进行风险辨识;未编制现场作业方案。三是储罐出租方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出租后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租赁情况。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储罐承租方

董XX、骆XX租赁储罐后,未取得相关资质,未建立任何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工人开展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未明确告知作业人员储罐内介质成分和作业风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保证作业现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二)作业施工方

作业人员王XX未辨识储罐内介质成分和作业风险,带领龚XX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冒险作业,使用非防爆机械抽油泵、非铜制扳手、非防爆插座,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消除静电等安全措施。

(三)储罐出租方

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将公司储罐出租时与董XX、骆XX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与其二人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出租储罐后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情况不闻不问,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将储罐出租给董XX和骆XX后,未对企业停产情况向承租方进行告知,也未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出租情况,刻意隐瞒实际租赁行为,逃避属地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监管。

(四)有关监管部门

1.双台子区陆家镇政府应急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在检查过程中对停产企业检查不认真、不细致,导致停产企业出租储罐的行为没有被及时发现,监管检查职责落实不到位。

2.双台子区应急管理局三中队

对企业隐蔽生产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未能全面、深入的掌握停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 董XX,男,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等生产作业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危险作业罪,2025年1月21日已被双台子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 骆XX,男,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等生产作业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危险作业罪,2025年1月21日已被双台子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建议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人员

  1. 王XX,男,作业时携带并使用非防爆工具,未第一时间辨识储罐内介质,未对作业环境进行风险辨识,未编制现场作业方案,带领龚XX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违规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双台子公安分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1. 龚XX,男,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消除静电等安全措施,违规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双台子公安分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1. 滕X,男,作为现场管理人员,未对作业人员王XX、龚XX告知作业风险,未进行技术交底,未保证作业现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双台子公安分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 田XX,男,中共党员,双台子区陆家镇政府应急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人,组织对停产企业巡查不认真、不细致,建议双台子区陆家镇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1. 李XX,男,中共党员,双台子区应急管理局三中队中队长,未能全面、深入的掌握辖区停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建议双台子应急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郭X,男,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在租赁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出租后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未进行安全检查,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建议由双台子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出租储罐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双台子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其他处理建议

调查中发现,董XX、骆XX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涉嫌非法经营问题线索,建议移交双台子区公安分局调查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主体责任缺失,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混乱

该起事故暴露出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重利益轻管理,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淡薄,未依法依规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承租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和管理的职责,导致对承租人违规作业情况未及时得到纠正。

承租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生命安全重视不够,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作业前未对入厂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时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忽视了安全风险,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

(二)作业人员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对自身安全的重视和对作业风险的正确认识,未进行风险辨识分析,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三)日常巡查不深入,监管执法不细致

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存在检查不认真、不细致的问题,未能深入、全面地对停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安全管理状况掌握不够深入。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全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属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有关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感,压紧压实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做好安全生产防范工作,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健康发展。

(二)开展全面排查,切实消除隐患

属地政府要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隐患开展一次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和坚决执行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尤其是加强特殊作业审批、交底、监护等重点环节管控和隐患排查,企业要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实行清单管理,严格整改闭环;严格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堵住安全责任悬空、制度不落实等漏洞,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三)强化检查执法,严厉“打非治违”

属地政府和有关执法部门在抓好营商环境建设、坚持依法执法、规范执法的同时,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严厉查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分工,对化工产品及危化品储存、经营、运输等环节加强安全监管,动态跟踪危化品经营主体,强化信息互通、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形成高压震慑态势,确保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做好普法宣传,提高安全意识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教育,通过案例分析、事故警示、问题剖析等多种方式,对现场作业尤其是特殊作业审批流程、注意事项、风险因素、管控措施等,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普法宣传,帮助企业和作业人员熟知相关作业规范要求,熟悉作业危险因素、落实安全管控措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盘锦双台子华诺化工有限公司“1·20”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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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74 | 2024_盘锦市大洼区西安镇八家子村板房5·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西安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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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西安镇八家子村板房“5·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10-31操作>>

2024年5月2日,大洼区西安镇八家子村一彩钢板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辽政办〔2023〕33号)等文件要求,大洼区消防救援大队提请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副区长于淼为组长,副区长李震为副组长,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西安镇党委政府相关人员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该起火灾事故的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大洼区西安镇八家子村,6间彩钢板房过火,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建筑结构为单层连排彩钢板房,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为6家养殖户所有。火灾造成1人死亡(冯桂有,男,62岁,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1121********1619)。

二、火灾发生板房基本情况

该养殖地块始建于2012年,因修建盘锦疏港高速公路,经当时大洼县疏港高速公路指挥部研究决定对养殖户给予经济补偿,因为原养殖户不同意补偿,多次上访要求政府提供养殖场地,所以原西安镇桑林子皮毛动物养殖地块动迁到西安镇八家子村。该养殖地块土地性质为农业用地,初始养殖户6户,由养殖户进行散户养殖。该地块由西安镇政府从群众手中以每亩1万元价格一次性征收而来,各养殖户每年每亩向镇政府缴纳100元管理费。养殖地块内养殖附属用房由各养殖户根据当时大洼县土地局指导意见结合养殖规模自行设计建造,面积不等。主要用途为:看护、饲料存储和配食房。建筑材质为彩钢板,无具体施工方,由所有者自行雇佣工人施工建设。

起火板房所有权为冯桂有,作为养殖的附属用房无偿提供给王辉使用,内部主要存放喂养狐狸的饲料、配食和一些杂物。

三、火灾发生经过和处置情况

(一)火灾初期情况

火灾发生时,冯桂有和王辉第一时间一同发现火灾,两人从起火板房(料房)隔壁板房来到起火板房(料房)门前查看火情,王辉看到起火板房(料房)内部西侧墙壁上配电箱上方起火,二人合力将起火板房(料房)内的摩托车推出至南侧安全区域,然后王辉去接水泵准备灭火,水泵断电无法启动。冯桂有又一次进入现场,王辉拉电闸、报警回来后发现冯桂有在起火板房(料房)内喊其妻子王岩玲名字,冯桂有自行走出起火板房(料房)倒在王辉身边,王辉对其进行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二)火灾扑救过程

2024年5月2日16时59分,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119”报警。红海滩消防救援站出动3车15人,东风帅乡工业园区消防站出动1车5人赶赴现场处置。17时26分,红海滩消防站到达现场,随机开展火情侦察。发现起火部位为养殖户的料房起火,火势向东西两侧板房蔓延至6间板房,现场充斥大量浓烟,询问现场知情人员后得知未存在被困人员。指挥员立即下令成立搜救小组和灭火小组,灭火小组在起火板房东西两侧设置两个水枪阵地,分别对东西两侧火势进行堵截,防止蔓延。并对起火板房火势进行扑救,搜救小组在灭火小组水枪掩护下进入起火板房内部搜救被困人员,经搜寻未发现起火板房内存在被困人员。18时00分现场明火得到有效控制。18时25分火灾被彻底扑灭。

(三)120救治过程

2024年5月2日17时07分36秒,区人民医院120急救站接到市120指挥中心发出的出车指令,17时08分120救护车从区人民医院出发前往大洼区西安镇八家子村救援现场。17时20分到达现场,见家属正在为患者进行心肺复苏,立即更换医护人员继续进行心肺复苏,查看冯桂有确认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颈动脉搏动消失、双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头面部及四肢暴露部位见多处皮肤烧伤、四肢肌力0级、神经系统反射消失,现场判定患者已无生命体征,立即抢救,给予电除颤,并建立静脉通路,经过抢救生命体征无好转,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家属情绪激动,要求继续抢救,因现场仍有明火及大量浓烟,家属强烈要求到医院,遂将患者搬运到120车上。返院途中,持续给予心肺复苏,静脉给药、球囊辅助呼吸等抢救措施,于17时49分到达区人民医院,在急诊抢救室继续抢救、进行心电图检查,心电图无示波呈直线,向家属交代患者临床死亡,家属强烈要求继续抢救。请内科会诊,17时51分给予肾上腺素1毫克静脉推注;17时53分给予心肺复苏机持续胸外按压;18时01分患者仍无任何生命体征,与家属沟通后,家属同意放弃治疗,并签字。

四、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1人(冯桂有,男,62岁,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1121********1619)死亡,造成3户(冯桂有、王辉、王鑫家)不同程度受灾。按照《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276800元。

五、火灾原因分析

(一)火灾原因

火灾发生后,大洼区消防救援大队迅速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和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判定起火原因为王辉家所使用的料房(所有权为冯桂有)内部西侧隔墙设置的配电箱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附近可燃物所致。

(二)灾害成因

  1. 起火板房采用易燃夹芯材料。起火建筑为彩钢板房,夹芯材料为聚苯乙烯颗粒。聚苯乙烯是由苯乙烯单体聚合而成的线性结构的塑料,易燃,导致火势向周边板房蔓延迅速。燃烧后会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冯桂有在进入火场后吸入有毒烟气。
  1. 群众消防安全常识缺失。死者冯桂有在未配有任何安全保护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主动进入火场内部抢救财产和寻找其妻子王岩玲,导致吸入有毒烟气。

六、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1. 行业部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区农业农村局虽然能够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防集中除患攻坚等工作。但作为畜牧养殖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未能认识履行“三管三必须”要求,未将畜牧养殖业附属用房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整治范围,未将该养殖区域内的养殖户纳入日常管理范畴,未及时有效开展对畜禽养殖业附属用房的安全监管。
  1. 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彩钢板房的夹芯材料为聚苯乙烯颗粒,为易燃材料,西安镇人民政府多年来未对该养殖区域的彩钢板房进行安全排查,未针对采用易燃材料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西安镇八家子村未将该区域内养殖户纳入网格化管理。

(二)处理建议

建议区农业农村局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建议西安镇党委、政府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建议给予张福龙(区农业农村局局长)谈话提醒;

建议给予王淼(区农业农村局副科级领导)批评教育;

建议给予闫庆伟(区农业农村局动物监察所所长)诫勉谈话;

建议给予戴群(西安镇党委书记)谈话提醒;

建议给予刘阳(西安镇人民政府镇长)谈话提醒;

建议给予杜永(西安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批评教育;

建议给予付宝军(西安镇人民政府八家子村党支部书记)责令检查;

建议西安镇人民政府与付亮(防疫员)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

七、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部门、各镇街、经济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论述精神,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责任机制,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以铁的手腕、铁的措施,常态化组织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各有关部门、各镇街、经济区要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营造“隐患自查、问题自改、责任自负”的浓厚氛围。加强对网格巡查员、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要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站力量建设,严格执行《盘锦市大洼区镇街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暂行)》要求,配备专职人员,确保消防工作站实体化运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打通消防安全最后一公里,健全管理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摸清行业领域监管单位底数,建立台账,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压实责任,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安全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要充分发挥“三管三必须”作用,迅速出台《盘锦市大洼区畜禽养殖场户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全区畜禽养殖场(户)开展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整改。健全畜禽养殖场(户)安全管理台账(清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将畜禽养殖场户附属用房等纳入安全管理范畴,坚决杜绝失控漏管。结合“安全生产月”广泛开展宣传,制作印发《畜禽养殖场(户)安全生产告知书》《致全区畜禽养殖场(户)的一封信》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从业者的安全意识,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强化基层网格化安全管理。西安镇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压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各分管领导要对各自分管部门、单位进行了安全工作的培训和部署,对域内企业、九小场所、种养殖户等进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告知和落实,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宣传培训教育,全力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四)延伸消防宣传教育触角,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各有关部门、各镇街要针对火灾高发区域、高发场所、高发时段和致灾原因,精准开展科普宣传和警示教育。持续开展老旧小区、群租房、村民自建房、打通“两个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防范电器火灾等专项宣传活动,切实解决好消防车通道堵塞、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镇街、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基层网格员,要深入老旧小区、群租房、村民自建房、农业附属用房等、重点人群家庭开展消防宣传“敲门行动”“面对面”宣讲消防安全常识,提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盘锦市大洼区西安镇八家子村板房

“5·2”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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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75 | 2024_石家庄市栾城区11.9高建飞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石家庄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石家庄市栾城区11.9高建飞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行政执法公示 事后公开 消防大队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关于“11.9”高建飞住宅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01-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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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9日06时27分,石家庄市栾城区栾武路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位于栾城区栾城镇一小区6号楼5单元101室发生火灾,火灾造成2人死亡。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39号)要求,区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作出如下报告: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石家庄市栾城区宏达路一小区,东侧为泰安街,南侧为宏达路,西侧为华兴街,北侧为宏远路。起火的具体位置位于6号楼5单元101室,建筑共6层,砖混结构,该楼南、西、北侧均为住宅楼,东侧为泰安街。101室上方无架空线路,客厅内未发现明火使用设备。101室四周无攀爬痕迹,西侧入户铁门没有撬动痕迹,厨房阳台东侧上方发现监控使用设备。

二、初期火灾处置及相关情况

(一)初期火灾处置及报警情况

第一发现人范某某(6号楼住户)2024年11月9日早上快6时左右,范某某在家听见“啪一声”,后来又听见“嘭”一声以为邻居起床早有动静,就到窗户边上查看,发现101室内冒烟,范某某就下楼敲门,没有敲开门,好像听到有老人“哼哼”的声音,范某某就去找门岗让门岗物业拨打119,范某某拨打110报警,四楼402邻居给101室居住老人的儿子高某打的电话,后来110来了就让范某某等人离开现场,高某赶到后开门将被困的高某某救出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101室户主高某,“11月9日早上6时左右,高某家楼上的邻居给高某媳妇打电话说101室有烟冒出,开不开门,让高某赶紧过去开门,小区物业人员报的119火警电话,邻居报的110电话,高某赶到后使用钥匙开门发现高某父亲在走廊地上趴着,头朝西,高某跟小区物业人员把高某父亲从屋里抬出来,当时120已到场,因为屋里烟大进不去,不清楚高某母亲在什么位置,消防队赶到后将高某母亲从东南侧卧室床上救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二)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造成2人死亡。死亡人员,姓名张某某,女,80岁,高某母亲,身份证号13232519440213****,居住地栾城区栾城镇一小区6号楼5单元101室,无业。张某某被困东南侧卧室,消防队赶到后将被困人员救出送至医院进行救治,11月9日上午9时45分区卫健局报告,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高某某正在救治中。

死亡人员,姓名高某某,男,78岁,高某父亲,身份证号13232519460104****,居住地栾城区栾城镇一小区6号楼5单元101室,无业。经调取医院住院病案记录,高某某家属在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签字,医务人员陈述家属要求放弃治疗。后调查得知高某某已死亡。

(三)当日天气情况

2024年11月9日,多云,南风2级,气温15℃。

(四)火灾损失情况

火灾发生后,由当事人自行申报损失,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58706元。

三、灭火救援情况

2024年11月9日06时27分,栾武路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位于栾城区栾城镇一小区6号楼5单元101室发生火灾。栾武路消防站立即调派立即调派3辆消防车及18名消防指战员赶往现场,06时34分到场。

到场后经询问,共有2人受伤,其中1名伤者已被120送至医院救治,1人被困。栾武路消防站立即成立侦察小组对现场进行侦察和询问知情人,指挥员立即对现场实施警戒并同时下令出一支水枪进行处置;指战员进入现场进行人员搜救于06时39分发现被困人员并将人员救出,06时45分明火被扑灭。

06时55分,现场处置完毕,确认现场无复燃可能后收整器材撤离现场。

四、火灾原因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敷设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并提取相关物证进行送检。经现场勘验,6号楼5单元101室上方无架空线路,101室客厅内未发现明火使用设备。101室四周无攀爬痕迹,101室西侧入户铁门没有撬动痕迹。在101室厨房阳台东侧上方发现监控使用设备。对火灾现场提取插座烧损残余、2根约110厘米长有熔痕、有铰接痕迹的多股铜导线烧损残余,1根约230厘米长黄色绝缘皮部分烧损、无熔痕的铜包铝导线烧损残余进行技术鉴定,经检验鉴定,为电热熔痕。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栾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4年11月9日06时27分接警。经调查,供电公司提供高某住宅11月9日用电量信息,11月9日05时45分,用电量为0.129度,05时45分及以后用电量为0;移动公司提供高某住宅内移动网络信号最后一次下线时间为05时49分32秒;对起火的高某住宅栾城区一小区6号楼5单元101室北侧阳台东北侧上方监控摄像头由东向西照射监控录像进行查看,经核对,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慢10分52秒。监控录像范围为高某住宅北侧阳台及6号楼5单元楼道出口。监控时间2024年11月9日05时31分30秒,高某住宅北侧阳台有亮光出现。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1月9日05时42分左右。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起火建筑为6号楼5单元101室高某住宅,101室四面墙体为砖墙结构。客厅东墙中间布艺沙发部分烧损,部分木质部件烧损缺失炭化严重,客厅东北角木质沙发靠近布艺沙发处木质结构及海绵坐垫南侧部分烧损,北侧轻微过火;客厅东南角布艺沙发海绵坐垫全部烧损,靠近中间布艺沙发一侧木质结构烧损炭化痕迹明显,部分缺失,另一侧留有少量海绵烧损残余;客厅南侧窗户处于关闭状态,烟熏痕迹明显,南侧窗户玻璃在火灾扑救时被民警击碎用于排烟;客厅西南角柜式空调上方部位塑料外壳高温烘烤变形,未过火;客厅西墙电视上方部位塑料外壳高温烘烤变形,未过火;其他房间有轻微烟熏痕迹,均未过火;客厅北侧厨房推拉门门框上方有轻微烟熏痕迹,其余部位无烟熏痕迹,未过火;厨房灶台处燃气灶开关处于关闭状态,天然气阀门处于关闭状态。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高某住宅客厅东墙处。

(三)起火点的认定。客厅东侧中间部位布艺沙发全部过火,木质框架烧损炭化严重,部分木质框架烧损缺失,沙发处墙皮部分脱落;客厅顶部墙面烟熏痕迹明显,部分墙皮脱落,靠近东墙中间布艺沙发上方的墙皮脱落重于其他部位。靠近东墙中间布艺沙发下方两个插座,北侧插座面板烧损,插座内多股铜导线的外绝缘皮烧损线路未发现熔痕。南侧插座面板塑料部件全部烧损。南侧插座下方地板砖烧损呈黑色,部分地板砖裂痕明显,重于其他部位。综合认定起火点为客厅东墙布艺沙发下方插排线处。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经综合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鉴定报告进行综合判定,起火原因为客厅东墙布艺沙发下方插排线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布艺沙发引发火灾。主要依据有:1.经调查询问,高某提供的证言证词,高某住宅客厅东墙布艺沙发南侧用着一个插座,插座处连接一个自己接的使用三孔插头黄色绝缘皮的插排线,插排线从布艺沙发下面穿过,布艺沙发周围没有其他用电设备。2.经现场勘验,连接布艺沙发南侧插座带有插片的电线为多股铜导线,连接插排一侧电线为黄色绝缘皮铜包铝导线,带有插片的多股铜导线有明显的铰接痕迹,铜导线处有熔痕。3.经现场勘验,高某入户门北墙电闸箱处最东侧插座漏电保护器处于关闭状态,中间照明灯断路开关和西侧总电闸漏电保护器开关均处于开启状态。4.经现场勘验,布艺沙发南侧插座下方提取2根约110厘米长有熔痕、有铰接痕迹的多股铜导线烧损残余。经检验鉴定,技术鉴定报告为电热熔痕。综上所述,起火原因为客厅东墙布艺沙发下方插排线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布艺沙发引发火灾。

五、火灾事故防范

根据此次居民住宅亡人事故调查结果,起火原因为客厅东墙布艺沙发下方插排线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布艺沙发引发火灾。在调查中未发现监管或者其他方面的问题,但为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针对此次亡人事故开展的调查情况,各乡镇、各部门、社居中心、各村委会要落实预防和遏制“小火亡人”措施,要加大对特殊群体居住场所的消防安全技防设施设备投入,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家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针对留守儿童、孤寡老人、智障残障等特殊群体,实行“一对一”帮扶,落实紧急情况救助人员;加强小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明确微型消防站人员,加大业务技能培训。

各乡镇、各部门、社居中心要发动派出所、村委会等基层网格力量,紧紧围绕居家安全、防范电气火灾、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预防“小火亡人”等内容,持续深入社会单位、农村社区广泛开展“敲门入户”帮助查改火灾隐患及宣传教育活动,教育群众自觉防范消防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和预防“小火亡人”事故的发生。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

FD11276 | 2024_石家庄市栾城区12·31乔秋海民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石家庄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关于“12.31”乔秋海民房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行政执法公示 事后公开 消防大队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关于“12.31”乔秋海民房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03-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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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12.31”乔秋海民房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2024年12月31日,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镇王村乔秋海民房发生火灾,该起火灾造成一人死亡。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39号)要求,区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作出如下报告: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栾城区窦妪镇王村乔秋海家民房,地上一层,民房由木质房梁与砖墙构建而成,南侧房屋上方架空线路未发现熔断痕迹,房屋外侧电闸箱处漏电保护器当接线柱使用,未跳闸;靠近南侧房屋西北角下方发现自制烧柴取暖用的地下坑道,坑道内有大量的黑色炭化碎块。东侧、南侧、北侧均为胡同,西侧为民房。院墙四周无攀爬痕迹,院内大门及门锁没有撬动痕迹。

二、初期火灾处置及相关情况

(一)初期火灾处置及报警情况

第一发现人乔力争(死者亲属)2024年12月31日06时40分左右,去上班的路上看到其叔叔乔秋海家冒黑烟,过去查看发现院内南侧卧室着火,赶紧拨打119报警电话,并使用水进行扑救。

(二)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造成一人死亡。死亡人员,姓名赵玉珍,女,92岁,身份证号13012419320615****,居住地栾城区窦妪镇王村,无业。

中队将被困人员救出后120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现场对被困人员进行检查并当场宣布被困人员已死亡。

(三)当日天气情况

2024年12月31日,天气晴,偏东风,气温8℃。

(四)火灾损失情况

火灾发生后,由当事人自行申报损失,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28810元。

三、灭火救援情况

2024年12月31日06时51分,栾武路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位于栾城区窦妪镇镇王村民房发生火灾,一人被困。栾武路消防站立即调派立即调派3辆消防车及18名消防指战员赶往现场。

到场后,栾武路消防站立即成立侦察小组对现场进行侦察和询问知情人,经询问得知现场为民房起火而且报警人称有一人被困于南侧房屋,指挥员立即对现场实施警戒并同时下令出1支水枪对着火区域进行灭火;指战员进入现场进行人员搜救于07时20分发现被困人员并将人员救出。

08时05分,现场处置完毕,确认现场无复燃可能后收整器材撤离现场。

四、火灾原因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经现场勘验,南侧房屋上方架空线路未发现熔断痕迹;靠近南侧房屋西北角下方发现自制烧柴取暖用的地下坑道,坑道内有大量的黑色炭化碎块。西北角下方墙皮烧损脱落严重,西北角下方大量白色灰化物,灰化物西侧有大量的炭化碎块及纸张烧损残余,人工将炭化碎块清理至屋外,发现炭化碎块下方对应的坑道上方洋灰盖板与地面处有长80厘米宽50厘米的裂缝,裂缝周围洋灰地面有大量的裂纹。西墙下方未发现电线烧损残余。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进行综合判定,起火原因为自制烧柴取暖坑道上方洋灰盖板裂纹处过热引燃周围纸张、木头等可燃物引发火灾。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石家庄市栾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4年12月31日06时51分接警。经调查询问,报警人乔力争提供的证言证词,12月31日6时40分左右乔秋海侄子乔力争去上班时,看见乔秋海家有黑烟冒出,赶紧过去敲门,进去后发现乔秋海家南屋着火了,火已经着大了人进不去,赶紧拨打119报警电话并使用水进行扑救。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06时30分左右。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起火建筑为乔秋海家民房南侧房屋,房屋四面墙体为砖墙结构,四面墙体顶部由木质房梁搭建。南侧房屋全部过火,房屋内家具、家电全部烧损,西侧木床上方被褥及电热毯部分烧损;房顶木质房梁、檩条烧损炭化严重,房顶过火后全部塌落致地面;房顶西侧房梁烧损炭化重于东侧,部分塌落至地面;北侧铝制门框烧损缺失,西侧缺失重于东侧;西侧墙皮脱落严重,东侧墙皮轻微脱落。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起火部位为乔秋海家民房南屋西墙处。

(三)起火点的认定。南屋西北侧下方墙皮脱落重于其他部位。西北侧木床过火后只剩少量炭化碎块,西南侧木床过火后底部烧损炭化顶部轻微过火,木床上方的被褥对应木质床板缝隙处烧损炭化严重,其余部位被褥轻微过火。综合认定起火点为南屋西墙处西北角下方。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进行综合判定,起火原因为自制烧柴取暖坑道上方洋灰盖板裂纹处过热引燃周围纸张、木头等可燃物引发火灾。主要依据有:1、经调查询问,郭苏敏(死者女儿)提供的证言证词,死者赵玉珍不抽烟、不喝酒,无疾病,未发现死者赵玉珍有异常举动。郭苏敏将赵玉珍使用的电热毯于12月31日凌晨12时左右关闭。郭苏敏12月31日早上6时左右使用自制烧柴取暖坑道取暖。2、经现场勘验,对南屋西北角进行专项勘验,西北角下方墙皮烧损脱落严重,西北角下方大量白色灰化物,灰化物西侧有大量的炭化碎块及纸张烧损残余,人工将炭化碎块清理至屋外,发现炭化碎块下方对应的坑道上方洋灰盖板与地面处有长80厘米、宽50厘米的裂缝,裂缝周围洋灰地面有大量的裂纹。西墙下方未发现电线烧损残余。综上所述,起火原因为自制烧柴取暖坑道上方裂纹处过热引燃周围纸张、木头等可燃物引发火灾。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

该起火灾事故教训极其深刻,必须警钟长鸣、举一反三。各级、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上级对消防工作部署要求,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在分析研判本辖区火灾风险基础上,对负有属地责任、行业监管责任的管理干部、基层社区网格员等重点人群分批次开展消防教育培训。对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要进行人员登记造册,采取上门宣传服务;倡导培育家庭“消防安全明白人”,指导家庭加强火灾防范。定期组织开展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保障“生命通道”畅通、以及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等知识宣讲,帮助查找消除火灾隐患,利用微信群推送消防安全提示,引导群众关注消防安全,严防“小火亡人”事故发生。

(二)建强用好微型消防站。辖区村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设置满足值班备勤、器材存放、小型培训等功能要求的微型消防站用房,配齐配全人员、装备,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微型消防站人员要加强对建筑基本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熟悉了解,严格落实管理制度,确保值守人员在岗在位。

(三)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鼓励有条件的社区采取居民自费、企业捐赠、保险资金参与、政府专项资金等方式在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实现火灾早期报警。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7日

FD11277 | 2024_石家庄市栾城区7.30民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石家庄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石家庄市栾城区“7.30”民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7月30日13时12分,石家庄市消防救援支队栾城区栾武路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位于栾城区栾城镇东柴村民房发生火灾,一人被困。石家庄市栾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第一时间出动3辆消防车,22名消防指战员赶往现场,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询问有一人被困在东侧房屋,中队立即出两支水枪对着火区域进行灭火;于13时26分将被困人员救出,此起火灾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造成一人死亡。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39号)要求,区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此起火灾事故开展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东柴村王玉海家民房,地上一层,民房顶部由楼板与四面墙体为砖墙构建而成,房屋上方无架空线路,靠近房屋未发现明火使用设备。东侧、南侧、北侧均为民房,西侧为胡同。院墙四周无攀爬痕迹,院内大门及门锁没有撬动痕迹。王玉海家及四周未发现监控使用设备。

二、初期火灾处置及相关情况

(一)初期火灾处置及报警情况

第一发现人王玉海(死者魏广芬丈夫,身份证号:13012419510419)2024年7月30日13时左右,在家休息时发现东数第一间房屋东墙冰箱处有明火,随后和魏广芬(死者,身份证号:13262919570215)拿水进行扑救,邻居尚建军、董素会等人先后赶过来使用水桶进行灭火,在自救无效的情况下村民尚建军拨打119报警电话。死者魏广芬不顾他人劝阻,强行返回起火房间救火,因火势变大未能及时逃脱。

(二)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造成一人死亡。死亡人员,姓名魏广芬,女,67岁,身份证号13262919570215****,居住地栾城区栾城镇东柴村,在家待业。

中队将被困人员救出后120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现场对被困人员进行检查并当场宣布被困人员已死亡。

(三)当日天气情况

2024年7月30日,天气雷阵雨,偏南风,气温32℃。

(四)火灾损失情况

火灾发生后,由当事人自行申报损失,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35483元。

三、灭火救援情况

2024年7月30日13时12分,石家庄市消防救援支队栾城区栾武路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位于栾城区栾城镇东柴村民房发生火灾,一人被困。栾武路消防站立即调派立即调派3辆消防车及18名消防指战员赶往现场,13时24分到场。

到场后,栾武路消防站立即成立侦察小组对现场进行侦察和询问知情人,经询问得知现场为民房起火而且报警人称有一人被困于东侧房屋,指挥员立即对现场实施警戒并同时下令出两支水枪对着火区域进行灭火;指战员进入现场进行人员搜救于13时26分发现被困人员并将人员救出,而后对东侧房屋进行处置13时29分现场明火基本处置完毕。

13时39分,现场处置完毕,确认现场无复燃可能后收整器材撤离现场。

四、火灾原因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敷设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并提取相关物证进行送检。经现场勘验,房屋上方无架空线路,靠近房屋无明火使用设备,院墙四周无攀爬痕迹,院内大门及门锁没有撬动痕迹。对火灾现场提取3根15厘米长有熔痕的铜导线烧损残余进行技术鉴定,经检验鉴定,为电热熔痕。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石家庄市栾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4年7月30日13时12分接警。经调查询问,王玉海、赵红满、尚建军、董素会波提供的证言证词,供电公司提供王玉海家7月30日用电量信息,7月30日13时15分,用电量为0.0061度,13时15分及以后用电量为0。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7月30日13时08分左右。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起火建筑为王玉海家民房,民房四面墙体为砖墙结构,四面墙体顶部由洋灰楼板搭建。东数第一间房屋与西侧房屋由实墙分隔,东数第一间房屋全部过火,房屋东墙处有明显“V”型痕,东墙处沙发靠近冰箱一侧部分烧损缺失,沙发处墙皮轻微脱落,沙发南侧冰箱烧损只剩铁制外壳,冰箱外壳靠近东南角插座处一侧铁制外壳烧损呈褐色,冰箱南侧木质家具烧损炭化向冰箱一侧倒塌;冰箱南侧下方墙面大面积脱落;冰箱南侧木质窗户全部烧损,靠近内侧窗框烧损炭化程度高,靠近外侧窗框烧损炭化程度低。东北角木柜烧损炭化痕迹明显,靠近沙发一侧烧损缺失,另一侧未缺失;木柜南侧衣柜全部过火,衣柜烧损残余铁制部件向沙发一侧倒塌;北墙处木床烧损炭化,靠近沙发一侧烧损炭化痕迹明显,木床上被褥全部过火;西墙处木床靠近沙发一侧烧损炭化部分缺失,其余部位未缺失,木床上被褥全部过火;东数第一间房屋入户门靠近内侧木质门框烧损炭化痕迹明,靠近外侧轻微过火,东数第一间房屋与东数第二间房屋连接处东南角下方木质窗户烟熏痕迹明显,其余部位未过火。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王玉海家民房东数第一间房屋东墙处。

(三)起火点的认定。东数第一间房屋全部过火,房顶东南侧上方墙面大面积脱落,其余部位墙皮轻微脱落;在火灾现场勘验过程中,人工将东墙处沙发全部移至院内。靠近冰箱一侧木质沙发烧损缺失严重,另一侧未缺失且有少量的海绵烧损残留。沙发南侧冰箱全部烧损,只剩铁制外壳,冰箱南侧铁制外壳下方有明显的色变痕迹,冰箱两侧墙面脱落痕迹明显,南侧脱落面积大于北侧脱落面积,北侧墙面烟熏痕迹明显。冰箱下方地板砖烧损呈黄色,部分地板砖裂痕明显。综合认定起火点为东数第一间房屋东墙东南侧冰箱插座处。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经综合询问、现场勘验进行综合判定,起火原因为东南侧插座处电气故障引燃周围沙发、衣物等可燃物引发火灾。主要依据有:1、经调查询问,王立冬提供的证言证词,未发现死者魏广芬吸烟,未发现死者魏广芬在屋内使用蚊香,未发现死者魏广芬有异常举动。2、经现场勘验,东数第一间房屋全部过火,房屋东墙处有明显“V”型痕,东数第一间房屋东墙处由南往北依次为木桌、冰箱、沙发、衣柜、木柜,根据现场勘验情况,东墙东南侧插座处烧损程度重于其他部位,经调查询问王立冬提供的证言证词,东数第一间房屋东墙处用电设备为冰箱且处于通电使用状态。3、经现场勘验,冰箱南侧东墙插座处提取3根15厘米长有熔痕的铜导线烧损残余。经检验鉴定,为电热熔痕。综上所述,起火原因为东南侧插座处电气故障引燃周围沙发、衣物等可燃物引发火灾。

五、火灾事故防范

根据此次民房亡人事故调查结果,起火原因为东南侧插座处电气故障引燃周围沙发、衣物等可燃物引发火灾。在延伸调查中未发现监管或者其他方面的问题,但是为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针对此次亡人事故开展的调查情况,各乡镇、各部门、社居中心、村委会要落实预防和遏制“小火亡人”措施,加强农村微型消防站建设,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家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针对留守儿童、孤寡老人、智障残障等特殊群体,实行“一对一”帮扶,落实紧急情况救助人员。

各乡镇、各部门、社居中心要发动派出所、村委会等基层网格力量,紧紧围绕居家安全、防范电气火灾、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预防“小火亡人”等内容,持续深入社会单位、农村社区广泛开展“敲门入户”帮助查改火灾隐患及宣传教育活动,教育群众自觉防范消防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和预防“小火亡人”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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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关于“11.9”高建飞住宅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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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关于“11.9”高建飞住宅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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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9日06时27分,石家庄市栾城区栾武路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位于栾城区栾城镇一小区6号楼5单元101室发生火灾,火灾造成2人死亡。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39号)要求,区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作出如下报告: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石家庄市栾城区宏达路一小区,东侧为泰安街,南侧为宏达路,西侧为华兴街,北侧为宏远路。起火的具体位置位于6号楼5单元101室,建筑共6层,砖混结构,该楼南、西、北侧均为住宅楼,东侧为泰安街。101室上方无架空线路,客厅内未发现明火使用设备。101室四周无攀爬痕迹,西侧入户铁门没有撬动痕迹,厨房阳台东侧上方发现监控使用设备。

二、初期火灾处置及相关情况

(一)初期火灾处置及报警情况

第一发现人范某某(6号楼住户)2024年11月9日早上快6时左右,范某某在家听见“啪一声”,后来又听见“嘭”一声以为邻居起床早有动静,就到窗户边上查看,发现101室内冒烟,范某某就下楼敲门,没有敲开门,好像听到有老人“哼哼”的声音,范某某就去找门岗让门岗物业拨打119,范某某拨打110报警,四楼402邻居给101室居住老人的儿子高某打的电话,后来110来了就让范某某等人离开现场,高某赶到后开门将被困的高某某救出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101室户主高某,“11月9日早上6时左右,高某家楼上的邻居给高某媳妇打电话说101室有烟冒出,开不开门,让高某赶紧过去开门,小区物业人员报的119火警电话,邻居报的110电话,高某赶到后使用钥匙开门发现高某父亲在走廊地上趴着,头朝西,高某跟小区物业人员把高某父亲从屋里抬出来,当时120已到场,因为屋里烟大进不去,不清楚高某母亲在什么位置,消防队赶到后将高某母亲从东南侧卧室床上救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二)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造成2人死亡。死亡人员,姓名张某某,女,80岁,高某母亲,身份证号13232519440213****,居住地栾城区栾城镇一小区6号楼5单元101室,无业。张某某被困东南侧卧室,消防队赶到后将被困人员救出送至医院进行救治,11月9日上午9时45分区卫健局报告,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高某某正在救治中。

死亡人员,姓名高某某,男,78岁,高某父亲,身份证号13232519460104****,居住地栾城区栾城镇一小区6号楼5单元101室,无业。经调取医院住院病案记录,高某某家属在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签字,医务人员陈述家属要求放弃治疗。后调查得知高某某已死亡。

(三)当日天气情况

2024年11月9日,多云,南风2级,气温15℃。

(四)火灾损失情况

火灾发生后,由当事人自行申报损失,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58706元。

三、灭火救援情况

2024年11月9日06时27分,栾武路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位于栾城区栾城镇一小区6号楼5单元101室发生火灾。栾武路消防站立即调派立即调派3辆消防车及18名消防指战员赶往现场,06时34分到场。

到场后经询问,共有2人受伤,其中1名伤者已被120送至医院救治,1人被困。栾武路消防站立即成立侦察小组对现场进行侦察和询问知情人,指挥员立即对现场实施警戒并同时下令出一支水枪进行处置;指战员进入现场进行人员搜救于06时39分发现被困人员并将人员救出,06时45分明火被扑灭。

06时55分,现场处置完毕,确认现场无复燃可能后收整器材撤离现场。

四、火灾原因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敷设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并提取相关物证进行送检。经现场勘验,6号楼5单元101室上方无架空线路,101室客厅内未发现明火使用设备。101室四周无攀爬痕迹,101室西侧入户铁门没有撬动痕迹。在101室厨房阳台东侧上方发现监控使用设备。对火灾现场提取插座烧损残余、2根约110厘米长有熔痕、有铰接痕迹的多股铜导线烧损残余,1根约230厘米长黄色绝缘皮部分烧损、无熔痕的铜包铝导线烧损残余进行技术鉴定,经检验鉴定,为电热熔痕。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栾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4年11月9日06时27分接警。经调查,供电公司提供高某住宅11月9日用电量信息,11月9日05时45分,用电量为0.129度,05时45分及以后用电量为0;移动公司提供高某住宅内移动网络信号最后一次下线时间为05时49分32秒;对起火的高某住宅栾城区一小区6号楼5单元101室北侧阳台东北侧上方监控摄像头由东向西照射监控录像进行查看,经核对,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慢10分52秒。监控录像范围为高某住宅北侧阳台及6号楼5单元楼道出口。监控时间2024年11月9日05时31分30秒,高某住宅北侧阳台有亮光出现。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1月9日05时42分左右。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起火建筑为6号楼5单元101室高某住宅,101室四面墙体为砖墙结构。客厅东墙中间布艺沙发部分烧损,部分木质部件烧损缺失炭化严重,客厅东北角木质沙发靠近布艺沙发处木质结构及海绵坐垫南侧部分烧损,北侧轻微过火;客厅东南角布艺沙发海绵坐垫全部烧损,靠近中间布艺沙发一侧木质结构烧损炭化痕迹明显,部分缺失,另一侧留有少量海绵烧损残余;客厅南侧窗户处于关闭状态,烟熏痕迹明显,南侧窗户玻璃在火灾扑救时被民警击碎用于排烟;客厅西南角柜式空调上方部位塑料外壳高温烘烤变形,未过火;客厅西墙电视上方部位塑料外壳高温烘烤变形,未过火;其他房间有轻微烟熏痕迹,均未过火;客厅北侧厨房推拉门门框上方有轻微烟熏痕迹,其余部位无烟熏痕迹,未过火;厨房灶台处燃气灶开关处于关闭状态,天然气阀门处于关闭状态。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高某住宅客厅东墙处。

(三)起火点的认定。客厅东侧中间部位布艺沙发全部过火,木质框架烧损炭化严重,部分木质框架烧损缺失,沙发处墙皮部分脱落;客厅顶部墙面烟熏痕迹明显,部分墙皮脱落,靠近东墙中间布艺沙发上方的墙皮脱落重于其他部位。靠近东墙中间布艺沙发下方两个插座,北侧插座面板烧损,插座内多股铜导线的外绝缘皮烧损线路未发现熔痕。南侧插座面板塑料部件全部烧损。南侧插座下方地板砖烧损呈黑色,部分地板砖裂痕明显,重于其他部位。综合认定起火点为客厅东墙布艺沙发下方插排线处。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经综合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鉴定报告进行综合判定,起火原因为客厅东墙布艺沙发下方插排线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布艺沙发引发火灾。主要依据有:1.经调查询问,高某提供的证言证词,高某住宅客厅东墙布艺沙发南侧用着一个插座,插座处连接一个自己接的使用三孔插头黄色绝缘皮的插排线,插排线从布艺沙发下面穿过,布艺沙发周围没有其他用电设备。2.经现场勘验,连接布艺沙发南侧插座带有插片的电线为多股铜导线,连接插排一侧电线为黄色绝缘皮铜包铝导线,带有插片的多股铜导线有明显的铰接痕迹,铜导线处有熔痕。3.经现场勘验,高某入户门北墙电闸箱处最东侧插座漏电保护器处于关闭状态,中间照明灯断路开关和西侧总电闸漏电保护器开关均处于开启状态。4.经现场勘验,布艺沙发南侧插座下方提取2根约110厘米长有熔痕、有铰接痕迹的多股铜导线烧损残余。经检验鉴定,技术鉴定报告为电热熔痕。综上所述,起火原因为客厅东墙布艺沙发下方插排线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布艺沙发引发火灾。

五、火灾事故防范

根据此次居民住宅亡人事故调查结果,起火原因为客厅东墙布艺沙发下方插排线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布艺沙发引发火灾。在调查中未发现监管或者其他方面的问题,但为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针对此次亡人事故开展的调查情况,各乡镇、各部门、社居中心、各村委会要落实预防和遏制“小火亡人”措施,要加大对特殊群体居住场所的消防安全技防设施设备投入,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家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针对留守儿童、孤寡老人、智障残障等特殊群体,实行“一对一”帮扶,落实紧急情况救助人员;加强小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明确微型消防站人员,加大业务技能培训。

各乡镇、各部门、社居中心要发动派出所、村委会等基层网格力量,紧紧围绕居家安全、防范电气火灾、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预防“小火亡人”等内容,持续深入社会单位、农村社区广泛开展“敲门入户”帮助查改火灾隐患及宣传教育活动,教育群众自觉防范消防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和预防“小火亡人”事故的发生。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

FD11279 | 2024_石家庄市裕华区文河小区2·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石家庄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石家庄市裕华区文河小区“2024.2.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河小区“2024.2.23”火灾的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01月18日

2024年2月23日21时34分,裕华区文河小区1号楼412室住户家中发生火灾。此次火灾造成该住户家内整体过火,四层楼道内整体烟熏痕迹严重,一人死亡,过火面积40平方米左右。根据省消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意见》(冀消安办[2019]56号)要求,区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提示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裕华区文河小区,该小区大门向南开, 起火的1号楼位于小区内西侧,呈南北走向, 1号楼建筑主体地上32层,地下1层,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起火住宅1号楼412室为一室一厅结构,火灾造成1号楼412室住户李长江死亡。

二、火灾事故经过和灭火救援情况

(一)火灾事故经过

经询问第一发现人吴庆彬得知,当晚他正在监控室值班,接到烟感报警器报警,查看发现是1号楼4层楼道的烟感报警器发出报警信息,立即打电话通知了同事刘如意,随后他与赶来的刘如意一同进入1号楼4层火灾现场,到达现场后4层楼道内弥漫着浓烟,刘如意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报警等待消防员前来救援。

(二)灭火救援情况

接警后建华东路消防救援站出动4部消防车20名消防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于21时50分到达火灾现场,第一时间救出被困人员并移交至120抢救,现场火情于22时30分处置完毕。

三、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

火灾造成1人死亡(李长江,男,56岁,身份证号:130103********819),经统计火灾损失约为15778元。

四、火灾事故原因和火灾事故认定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21时20分许;此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该住户家客厅;起火点位于该住户家客厅沙发处;起火原因为遗留火种所致。

五、火灾事故防范

在此次火灾中我们不难发现,“小火亡人”火灾事故的危害性极大,这类火灾受灾户数和人数相对少,但又会造成人员死亡的火灾事故,那么要杜绝“小火亡人”,各单位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自身的消防安全岗位职责,部署工作要将消防工作与其他工作同步, 加快推进基层综合执法队和应急站基层力量,推广实施网格化管理模式,加强对社区、农村、居民楼院,特别是“九小”“三合一”场所、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出租屋集中区域的安全检查,严防“小火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消防安全工作效率,全面提升基层火灾防控能力。

鹿泉区黄壁庄镇上吕村民房“2024.4.5”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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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11280 | 2024_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西庄小区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福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西庄小区12号楼“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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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电驴”起火致3死,调查报告公布!

2025-04-18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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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火面积仅18平方米

却造成3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0万余元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公布了

《晋安区新店镇西庄小区12号楼

“12·2”较大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事故现场照片

2024年12月2日17时41分

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

西庄小区12座2梯一层门厅

发生火灾 ⬆️事故现场照片

经调查认定

该火灾是一起因

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

使用超标锂离子电池热失控起火

且事发前相关涉事人员

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于

住宅公共门厅

最终导致的较大火灾事故 ⬆️违规改装锂电池

"师傅,帮我改个电池!"

多少电动车自行车车主的

这句话最终变成了

悲剧的导火索

近年来

因电动自行车

非法改装电池

引发的火灾屡见不鲜

血的教训触目惊心

案例一

2024年2月23日,江苏南京雨花台区某居民楼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5人遇难、4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00余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违规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超标大容量锂离子电池热失控起火引起的重大火灾责任事故。 案例二

2020年8月8日,南京市鼓楼区一栋居民楼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造成3名住户不幸遇难。该案裁判文书显示,这辆电动自行车是车主卢某从他人处“二手”购得,为增大续航里程及提高行驶速度,这辆车的电池组结构及控制电路等进行过改装。 电动自行车改装电池

就是“行走的燃烧弹”

改装电池的每个“升级”

都是在给生命安全“降级” 电动车锂电池非法改装

究竟有多危险?

川川给你梳理好了

⬇️ 易引发火灾爆炸

充电风险:

非法改装常混用充电器,因不同电池充电电压有别 ,混用易致锂电池过充起火。

内部短路隐患:

受挤压、撞击等时,非法改装电池更易内部短路,电能瞬间释放产热甚至引发爆炸。且此类电池多缺安全设计,短路后爆炸可能性更大。

线路问题:

改装致车辆线路、设备与电池不匹配,易导致输出电压、电流异常,甚至使电池鼓包、热量难散,形成热失控引发火灾。 影响车辆性能

操控与制动变差:

电池改装致整车重量改变,操控和刹车灵敏度降低,行驶中易失控,高速时更危险,易引发事故。 承担严重后果

法律制裁:

非法改装属违法,被查车主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若引发严重后果,将受更严厉制裁。

理赔受阻:

改装违反保险约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可能拒赔,车主需承担高额经济损失。 除了电池改装

关于电动自行车

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消防安全知识?

贴心的川川为您准备了

“小贴士”

别忘了查收学习哦

⬇️ 致1人坠亡!官方公布调查报告

原标题:《“小电驴”起火致3死,调查报告公布!》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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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81 | 2024_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西庄小区12号楼12·2较大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福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晋安区新店镇西庄小区12号楼“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事故信息公开_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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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新店镇西庄小区12号楼“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5-04-07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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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日19时02分许,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赤星路51号西庄小区12座2梯一层门厅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约1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04156元。火灾发生后,省委书记周祖翼,省长赵龙,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郭宁宁,市长吴贤德,常务副市长张定锋先后作出批示,要求认真做好善后处置,查明事故原因,汲取教训,深入推进电动车安全隐患整治,举一反三,防范火灾事故。省消防救援总队、福州市政府、晋安区政府以及市、县两级消防、应急、公安等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福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榕政办〔2023〕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及晋安区人民政府参加的晋安区“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晋安区新店镇西庄小区“12·2”火灾是一起因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使用超标锂离子电池热失控起火,且事发前相关涉事人员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于住宅公共门厅,最终导致的较大火灾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涉事小区情况

  1. 小区基本情况:涉事小区为西庄小区,位于晋安区新店镇赤星路51号,分南、北两区,共31栋楼(见图 1),建设单位为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公司。该小区于2008年取得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榕规(2008)建字第00827号和建许证榕规(2008)建字第00967号),2009年竣工,并经过消防竣工备案抽查合格(备案单文号:验备查(2009)9号,备案号:350000WYS090000877)。

图1 西庄小区俯拍照片

  1. 物业管理服务情况:西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为福州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杨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937574750),该公司于2006年9月20日设立,从2008年9月起至今负责西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1. 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情况:西庄小区内共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接口781个,其中在1、2、18和21号楼设置了集中停放点,配备普通充电插座345个,采用包月收费(30-35元/月);其余436个为智能充电插座,分布于部分楼栋架空层,按充电量或单次充电计费。

(二)涉事建筑情况

图 2 涉事建筑俯拍照片

  1. 涉事建筑基本情况:涉事建筑为西庄小区南区12号楼,地上7层(一层架空层、二至七层住宅),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4242.9平方米,属多层住宅建筑。该楼共4 个梯位(由东至西分别为1至4梯),每个梯位2个单元(见图 2)。着火梯位为该楼2梯(见图3和图4)。一层门厅面积约18平方米,入口朝北,西侧为敞开式楼梯,通往楼上各层。门厅入口因门禁损坏,铁门呈敞开状态,其地面与室外地面水平齐平且无台阶高差。(见图 5)。

图3 12号楼2梯北侧外立面                         图4 12号楼2梯立面图

图5 12号楼2梯门厅入口照片

  1. 电动自行车停放情况:火灾发生时,门厅内共停放7辆电动自行车,西侧2辆(编号1、2号)和东侧5辆(由北向南排列编号3至7号,见图 6)。经核查,7号车长期闲置未使用,其余1至6号车均为12月2日13时至18时12分期间停入门厅。其中:1号车主为叶某伟;2号车主为凌某丽;3号车主为王某珍;4号实际使用人为谢某霞;5号实际使用人为张某妹;6号车主为杨某玉;7号车主为肖某珍。除4号车搭载锂离子电池外,其余车辆均为铅酸电池,门厅区域未配置充电设施。

图6 一层门厅平面图

(三)事故发生经过

综合调查询问和现场视频分析,事故经过如下:12月2日17时41分,谢某霞骑车(4号车)载着女儿于某悦驶入12号楼2梯门厅;19时02分,门厅入口出现白烟并有白色闪光点,随后向外爆出强光和大量白烟,吴某琴(第一发现人)、何某韦(第一报警人)等发现火灾并报警;19时02分51秒至04分33秒,门厅入口持续出现强光和浓烟(见图 7 和图 8),浓烟通过楼梯间迅速向上蔓延。

图7 12号楼2梯门厅入口处出现白烟

图8 12号楼2梯门厅出现爆燃现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西庄小区12号楼2梯一层门厅全部过火,门厅内电动自行车、配电箱、弱电箱和堆放的杂物烧毁(见图9),墙面呈洁净燃烧痕迹;一层楼梯间内烟熏痕迹重,自行车和杂物表面有高温烘烤熔融变形痕迹。二层以上楼层未过火,但有烟熏痕迹,且楼层越高,烟熏痕迹越淡;二至五层楼梯间吸顶灯掉落,六层和七层吸顶灯完好;二层 103和104入户门局部高温烘烤变形,三层以上各入户门及门锁完好。604入户门呈打开状态,户内客厅墙面有烟熏痕迹,各房间均未过火(见图10)。

图9 一层门厅全部过火

图10 604入户门打开状态,户内有烟熏

(五)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应急处置情况

12月2日19时03分,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调派晋安区新店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15名指战员到场处置。救援力量于19时14分到场,发现12号楼2梯一层

门厅火势呈猛烈燃烧状态。按照“救人第一”的原则,灭火攻坚组出2支水枪控火,抢险救援组立即组织内攻搜救,并通过现场喊话、电话等方式引导楼内人员等待救援并采取措施自救。19时18分,现场火势被控制。搜救人员在12号楼1层楼梯拐角处发现3名被困人员。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2人已无生命体征,1人被送医救治,在送医途中不治身亡。20时15分,救援行动结束。

2.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事故造成3人死亡,烧毁7辆电动自行车及其他杂物,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统计直接经济损失104156 元。

3.善后处置及举一反三情况

火灾发生后,晋安区政府迅速成立善后处置专班,妥善开展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市政府立即召开会议,专题部署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全链条治理,针对性采取“物理阻隔+教育引导+重点攻坚+督查问责”等组合措施深入推进整治工作。全市824个住宅小区完成门厅隔离装置安装,制定《防止电动自行车进入住宅楼道门厅双C通道设计导则》规范建设标准;向200万师生发放安全教育函形成家校联动;组织即时配送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共同声明》作出“四个率先”承诺;建立多部门联合督导机制,对履职不力单位实施效能问责,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处置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原因分析

1.排除人为放火、电气故障、用火不慎、吸烟等因素

经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调查以及分析火场周边监控视频,排除放火嫌疑。起火门厅未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起火时门厅内照明灯具无异常,未发现其他电器设备故障痕迹,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可能。起火门厅未发现用火设备,经查看监控视频,火灾发生前,门厅附近未发现有人祭祀活动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排除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经查看监控视频,火灾发生前,未发现有人进出门厅时抽烟,未出现烟头等弱火源引燃可燃物的燃烧特征,排除吸烟引发火灾的可能。

2.检测鉴定情况

(1)经福建伊时代司法鉴定所对周边监控视频分析鉴定:该起火灾起火特征为锂离子电池热失控燃烧特征。

(2)经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4号电动自行车踏板处锂离子电池盒检测鉴定:电池盒残骸存在较为剧烈的热失控爆裂、烧毁现象,其锂电池管理单元热控制面板连接线上存在大量电热熔痕。认定为4号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故障热失控引发起火。

3. 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西庄小区12号楼2梯一层门厅东侧的4号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故障热失控引发起火,引燃周边电动自行车,燃烧产生的火焰和高温有毒有害烟气快速向楼梯间蔓延,造成人员死亡。

(二)涉事电动自行车溯源调查分析

  1. 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起火的4号电动自行车,车牌号:福州 S5D26,品牌为华艺,产品型号:TDR12Z,车架号:143221800106136,生产于2018年,车辆登记车主为魏某英。于某斌(谢某霞前夫)于2018年购入该车,借用魏某英的身份证进行登记,车辆实际使用人为谢某霞。该车购买及注册时无相关电池信息。
  1. 车辆生产厂家信息。该车的生产厂家为福清华艺车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法定代表人为吴传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91928464J,于2019年12月停产。
  1. 车辆电池信息。通过对4号车辆踏板处锂离子电池进行拆解勘验,该电池组是由200个26800磷酸铁锂电芯(每个电芯3.2V 5Ah,无法辨认品牌)通过串并联组成64V的电池组(见图11和图12)。电池的电压大于该车生产时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第5.2.8.4条规定:蓄电池的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V。]和该车检验报告[《国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编号:1642732):样品的蓄电池为48V、10Ah锂电池。]记载的出厂电池数值。

图11 4号车踏板处锂电池

图12 电池采用26800磷酸铁锂电芯

  1. 车辆改装溯源情况。据调查核实,起火的26800磷酸铁锂电池系后期改装。由于电池严重烧损,无相关标志及编号,对锂离子电池来源、改装溯源未能形成证据闭环。

三、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违规停放,危害性高,群众侥幸心理严重。违规改装超标锂离子电池,增大了火灾风险。涉事车主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建筑门厅,起火后迅速引燃周边可燃物,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并向上蔓延,最终造成谢某霞等三人死亡。属地政府、部门和小区物业企业的工作人员开展了巡查、检查和宣传提示,在该小区楼梯门厅、公共区域等处张贴电动自行车消防宣传海报、宣传单等(见图13)。但小区部分居民图方便,侥幸心理严重,在公共门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成为一种习惯。发生火灾的12号楼2梯最近的集中停放点和智能充电设施位于11号楼,距离不远,而事发当日13时至19时,就有6辆电动自行车驶入门厅并违规停放。火灾发生后,小区其他楼梯单元业主目睹事故危害,但仍未主动将停放在门厅的电动车移开,直至社区、物业强制搬离。

图13 西庄小区楼栋一层门厅张贴的宣传提示单和公告

(二)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隐蔽性大,违规停放现象多,执法查处力度不足,未形成综合治理。事故调查组对涉事小区周边区域进行调查走访,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电池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一些用户为了增加车辆续航里程,选择更换容量更大的锂电池,或者违规加装多块电池。电动自行车销售、改装门店非法经营改装行为隐蔽,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证执法和整治难度较大,对涉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查处不及时,未采取措施加强属地电商平台监管。涉事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充电现象未进行有效劝阻、制止。辖区政府和监管部门未采取针对性措施,整治工作方式单一、效果不明显,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不到位。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涉事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1名人员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其他6名涉事人员,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住宅楼公共门厅区域,该行为增加了火灾蔓延扩大风险。建议依法移送晋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和新店镇政府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对相关单位和公职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 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福州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至今负责西庄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未制定物业服务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于门厅区域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建议由晋安区消防救援大队、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立案调查处理。

(2)新店镇西庄社区居委会。未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不力,对西庄小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等问题检查、指导不力。建议由晋安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3)新店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重视不够、整治力度不够。未有效督促、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建议责成其向晋安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晋安区政府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4)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到位,未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有效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建议由晋安区政府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5)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辖区内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企业、门店违规改装违法行为进行深入排查,对擅自改装电池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其他非法改装服务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足。建议由晋安区政府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6)晋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属地乡镇(街道)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严查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违规行为。建议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7)晋安区公安分局。未认真落实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职责,对西庄社区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力。建议由市公安局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8)晋安区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所属乡镇(街道)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本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形势分析研判不深入,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不力、针对性不强。建议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晋安区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2. 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5名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根据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履行《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州市消防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要充分发挥消安委会平台作用,各级电动自行车隐患整治专班要定期研判安全形势,加强工作交流,强化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加大隐患排查,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总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住建、房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消防、公安等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各乡镇(街道)要发动网格力量加强日夜防火巡查,对违规“进楼入户”现象突出的小区及楼栋,加快推进“硬隔离”设施应建尽建。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采取搬离、暂扣等措施有效防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现象反复出现。

(三)坚持疏堵结合,规范停放充电场所安全管理。各地要按照《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导则(试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计、建设和安全管理。住建、房管部门要加大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示范项目建设规模,按照“一区一策”制定建设计划,加快增设停放充电设施。要加强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单位管理,督促其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引导合规经营。

(四)加强源头管控,持续打击非法改装行为。持续从严打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外设电池托架、改造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加强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加快淘汰存量劣质电池、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开展溯源调查,依法依规从严追责。

(五)加强警示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曝光电动自行车典型火灾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科普教育,引导群众选购合格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增强群众安全停放充电意识,规范停放充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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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82 | 2024_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西庄小区12号楼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福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西庄小区12号楼“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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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新店镇西庄小区12号楼“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5-04-07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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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日19时02分许,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赤星路51号西庄小区12座2梯一层门厅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约1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04156元。火灾发生后,省委书记周祖翼,省长赵龙,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郭宁宁,市长吴贤德,常务副市长张定锋先后作出批示,要求认真做好善后处置,查明事故原因,汲取教训,深入推进电动车安全隐患整治,举一反三,防范火灾事故。省消防救援总队、福州市政府、晋安区政府以及市、县两级消防、应急、公安等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福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榕政办〔2023〕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及晋安区人民政府参加的晋安区“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晋安区新店镇西庄小区“12·2”火灾是一起因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使用超标锂离子电池热失控起火,且事发前相关涉事人员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于住宅公共门厅,最终导致的较大火灾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涉事小区情况

  1. 小区基本情况:涉事小区为西庄小区,位于晋安区新店镇赤星路51号,分南、北两区,共31栋楼(见图 1),建设单位为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公司。该小区于2008年取得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榕规(2008)建字第00827号和建许证榕规(2008)建字第00967号),2009年竣工,并经过消防竣工备案抽查合格(备案单文号:验备查(2009)9号,备案号:350000WYS090000877)。

图1 西庄小区俯拍照片

  1. 物业管理服务情况:西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为福州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杨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937574750),该公司于2006年9月20日设立,从2008年9月起至今负责西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1. 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情况:西庄小区内共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接口781个,其中在1、2、18和21号楼设置了集中停放点,配备普通充电插座345个,采用包月收费(30-35元/月);其余436个为智能充电插座,分布于部分楼栋架空层,按充电量或单次充电计费。

(二)涉事建筑情况

图 2 涉事建筑俯拍照片

  1. 涉事建筑基本情况:涉事建筑为西庄小区南区12号楼,地上7层(一层架空层、二至七层住宅),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4242.9平方米,属多层住宅建筑。该楼共4 个梯位(由东至西分别为1至4梯),每个梯位2个单元(见图 2)。着火梯位为该楼2梯(见图3和图4)。一层门厅面积约18平方米,入口朝北,西侧为敞开式楼梯,通往楼上各层。门厅入口因门禁损坏,铁门呈敞开状态,其地面与室外地面水平齐平且无台阶高差。(见图 5)。

图3 12号楼2梯北侧外立面                         图4 12号楼2梯立面图

图5 12号楼2梯门厅入口照片

  1. 电动自行车停放情况:火灾发生时,门厅内共停放7辆电动自行车,西侧2辆(编号1、2号)和东侧5辆(由北向南排列编号3至7号,见图 6)。经核查,7号车长期闲置未使用,其余1至6号车均为12月2日13时至18时12分期间停入门厅。其中:1号车主为叶某伟;2号车主为凌某丽;3号车主为王某珍;4号实际使用人为谢某霞;5号实际使用人为张某妹;6号车主为杨某玉;7号车主为肖某珍。除4号车搭载锂离子电池外,其余车辆均为铅酸电池,门厅区域未配置充电设施。

图6 一层门厅平面图

(三)事故发生经过

综合调查询问和现场视频分析,事故经过如下:12月2日17时41分,谢某霞骑车(4号车)载着女儿于某悦驶入12号楼2梯门厅;19时02分,门厅入口出现白烟并有白色闪光点,随后向外爆出强光和大量白烟,吴某琴(第一发现人)、何某韦(第一报警人)等发现火灾并报警;19时02分51秒至04分33秒,门厅入口持续出现强光和浓烟(见图 7 和图 8),浓烟通过楼梯间迅速向上蔓延。

图7 12号楼2梯门厅入口处出现白烟

图8 12号楼2梯门厅出现爆燃现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西庄小区12号楼2梯一层门厅全部过火,门厅内电动自行车、配电箱、弱电箱和堆放的杂物烧毁(见图9),墙面呈洁净燃烧痕迹;一层楼梯间内烟熏痕迹重,自行车和杂物表面有高温烘烤熔融变形痕迹。二层以上楼层未过火,但有烟熏痕迹,且楼层越高,烟熏痕迹越淡;二至五层楼梯间吸顶灯掉落,六层和七层吸顶灯完好;二层 103和104入户门局部高温烘烤变形,三层以上各入户门及门锁完好。604入户门呈打开状态,户内客厅墙面有烟熏痕迹,各房间均未过火(见图10)。

图9 一层门厅全部过火

图10 604入户门打开状态,户内有烟熏

(五)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应急处置情况

12月2日19时03分,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调派晋安区新店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15名指战员到场处置。救援力量于19时14分到场,发现12号楼2梯一层

门厅火势呈猛烈燃烧状态。按照“救人第一”的原则,灭火攻坚组出2支水枪控火,抢险救援组立即组织内攻搜救,并通过现场喊话、电话等方式引导楼内人员等待救援并采取措施自救。19时18分,现场火势被控制。搜救人员在12号楼1层楼梯拐角处发现3名被困人员。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2人已无生命体征,1人被送医救治,在送医途中不治身亡。20时15分,救援行动结束。

2.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事故造成3人死亡,烧毁7辆电动自行车及其他杂物,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统计直接经济损失104156 元。

3.善后处置及举一反三情况

火灾发生后,晋安区政府迅速成立善后处置专班,妥善开展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市政府立即召开会议,专题部署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全链条治理,针对性采取“物理阻隔+教育引导+重点攻坚+督查问责”等组合措施深入推进整治工作。全市824个住宅小区完成门厅隔离装置安装,制定《防止电动自行车进入住宅楼道门厅双C通道设计导则》规范建设标准;向200万师生发放安全教育函形成家校联动;组织即时配送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共同声明》作出“四个率先”承诺;建立多部门联合督导机制,对履职不力单位实施效能问责,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处置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原因分析

1.排除人为放火、电气故障、用火不慎、吸烟等因素

经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调查以及分析火场周边监控视频,排除放火嫌疑。起火门厅未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起火时门厅内照明灯具无异常,未发现其他电器设备故障痕迹,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可能。起火门厅未发现用火设备,经查看监控视频,火灾发生前,门厅附近未发现有人祭祀活动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排除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经查看监控视频,火灾发生前,未发现有人进出门厅时抽烟,未出现烟头等弱火源引燃可燃物的燃烧特征,排除吸烟引发火灾的可能。

2.检测鉴定情况

(1)经福建伊时代司法鉴定所对周边监控视频分析鉴定:该起火灾起火特征为锂离子电池热失控燃烧特征。

(2)经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4号电动自行车踏板处锂离子电池盒检测鉴定:电池盒残骸存在较为剧烈的热失控爆裂、烧毁现象,其锂电池管理单元热控制面板连接线上存在大量电热熔痕。认定为4号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故障热失控引发起火。

3. 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西庄小区12号楼2梯一层门厅东侧的4号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故障热失控引发起火,引燃周边电动自行车,燃烧产生的火焰和高温有毒有害烟气快速向楼梯间蔓延,造成人员死亡。

(二)涉事电动自行车溯源调查分析

  1. 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起火的4号电动自行车,车牌号:福州 S5D26,品牌为华艺,产品型号:TDR12Z,车架号:143221800106136,生产于2018年,车辆登记车主为魏某英。于某斌(谢某霞前夫)于2018年购入该车,借用魏某英的身份证进行登记,车辆实际使用人为谢某霞。该车购买及注册时无相关电池信息。
  1. 车辆生产厂家信息。该车的生产厂家为福清华艺车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法定代表人为吴传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91928464J,于2019年12月停产。
  1. 车辆电池信息。通过对4号车辆踏板处锂离子电池进行拆解勘验,该电池组是由200个26800磷酸铁锂电芯(每个电芯3.2V 5Ah,无法辨认品牌)通过串并联组成64V的电池组(见图11和图12)。电池的电压大于该车生产时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第5.2.8.4条规定:蓄电池的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V。]和该车检验报告[《国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编号:1642732):样品的蓄电池为48V、10Ah锂电池。]记载的出厂电池数值。

图11 4号车踏板处锂电池

图12 电池采用26800磷酸铁锂电芯

  1. 车辆改装溯源情况。据调查核实,起火的26800磷酸铁锂电池系后期改装。由于电池严重烧损,无相关标志及编号,对锂离子电池来源、改装溯源未能形成证据闭环。

三、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违规停放,危害性高,群众侥幸心理严重。违规改装超标锂离子电池,增大了火灾风险。涉事车主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建筑门厅,起火后迅速引燃周边可燃物,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并向上蔓延,最终造成谢某霞等三人死亡。属地政府、部门和小区物业企业的工作人员开展了巡查、检查和宣传提示,在该小区楼梯门厅、公共区域等处张贴电动自行车消防宣传海报、宣传单等(见图13)。但小区部分居民图方便,侥幸心理严重,在公共门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成为一种习惯。发生火灾的12号楼2梯最近的集中停放点和智能充电设施位于11号楼,距离不远,而事发当日13时至19时,就有6辆电动自行车驶入门厅并违规停放。火灾发生后,小区其他楼梯单元业主目睹事故危害,但仍未主动将停放在门厅的电动车移开,直至社区、物业强制搬离。

图13 西庄小区楼栋一层门厅张贴的宣传提示单和公告

(二)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隐蔽性大,违规停放现象多,执法查处力度不足,未形成综合治理。事故调查组对涉事小区周边区域进行调查走访,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电池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一些用户为了增加车辆续航里程,选择更换容量更大的锂电池,或者违规加装多块电池。电动自行车销售、改装门店非法经营改装行为隐蔽,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证执法和整治难度较大,对涉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查处不及时,未采取措施加强属地电商平台监管。涉事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充电现象未进行有效劝阻、制止。辖区政府和监管部门未采取针对性措施,整治工作方式单一、效果不明显,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不到位。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涉事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1名人员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其他6名涉事人员,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住宅楼公共门厅区域,该行为增加了火灾蔓延扩大风险。建议依法移送晋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和新店镇政府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对相关单位和公职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 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福州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至今负责西庄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未制定物业服务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于门厅区域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建议由晋安区消防救援大队、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立案调查处理。

(2)新店镇西庄社区居委会。未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不力,对西庄小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等问题检查、指导不力。建议由晋安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3)新店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重视不够、整治力度不够。未有效督促、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建议责成其向晋安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晋安区政府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4)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到位,未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有效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建议由晋安区政府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5)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辖区内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企业、门店违规改装违法行为进行深入排查,对擅自改装电池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其他非法改装服务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足。建议由晋安区政府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6)晋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属地乡镇(街道)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严查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违规行为。建议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7)晋安区公安分局。未认真落实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职责,对西庄社区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力。建议由市公安局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8)晋安区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所属乡镇(街道)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本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形势分析研判不深入,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不力、针对性不强。建议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晋安区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2. 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5名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根据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履行《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州市消防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要充分发挥消安委会平台作用,各级电动自行车隐患整治专班要定期研判安全形势,加强工作交流,强化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加大隐患排查,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总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住建、房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消防、公安等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各乡镇(街道)要发动网格力量加强日夜防火巡查,对违规“进楼入户”现象突出的小区及楼栋,加快推进“硬隔离”设施应建尽建。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采取搬离、暂扣等措施有效防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现象反复出现。

(三)坚持疏堵结合,规范停放充电场所安全管理。各地要按照《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导则(试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计、建设和安全管理。住建、房管部门要加大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示范项目建设规模,按照“一区一策”制定建设计划,加快增设停放充电设施。要加强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单位管理,督促其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引导合规经营。

(四)加强源头管控,持续打击非法改装行为。持续从严打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外设电池托架、改造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加强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加快淘汰存量劣质电池、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开展溯源调查,依法依规从严追责。

(五)加强警示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曝光电动自行车典型火灾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科普教育,引导群众选购合格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增强群众安全停放充电意识,规范停放充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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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83 | 2024_福州晋安西庄小区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福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福州晋安西庄小区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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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新店镇西庄小区12号楼“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5-04-07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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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日19时02分许,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赤星路51号西庄小区12座2梯一层门厅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约1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04156元。火灾发生后,省委书记周祖翼,省长赵龙,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郭宁宁,市长吴贤德,常务副市长张定锋先后作出批示,要求认真做好善后处置,查明事故原因,汲取教训,深入推进电动车安全隐患整治,举一反三,防范火灾事故。省消防救援总队、福州市政府、晋安区政府以及市、县两级消防、应急、公安等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福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榕政办〔2023〕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及晋安区人民政府参加的晋安区“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晋安区新店镇西庄小区“12·2”火灾是一起因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使用超标锂离子电池热失控起火,且事发前相关涉事人员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于住宅公共门厅,最终导致的较大火灾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涉事小区情况

  1. 小区基本情况:涉事小区为西庄小区,位于晋安区新店镇赤星路51号,分南、北两区,共31栋楼(见图 1),建设单位为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公司。该小区于2008年取得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榕规(2008)建字第00827号和建许证榕规(2008)建字第00967号),2009年竣工,并经过消防竣工备案抽查合格(备案单文号:验备查(2009)9号,备案号:350000WYS090000877)。

图1 西庄小区俯拍照片

  1. 物业管理服务情况:西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为福州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杨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937574750),该公司于2006年9月20日设立,从2008年9月起至今负责西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1. 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情况:西庄小区内共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接口781个,其中在1、2、18和21号楼设置了集中停放点,配备普通充电插座345个,采用包月收费(30-35元/月);其余436个为智能充电插座,分布于部分楼栋架空层,按充电量或单次充电计费。

(二)涉事建筑情况

图 2 涉事建筑俯拍照片

  1. 涉事建筑基本情况:涉事建筑为西庄小区南区12号楼,地上7层(一层架空层、二至七层住宅),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4242.9平方米,属多层住宅建筑。该楼共4 个梯位(由东至西分别为1至4梯),每个梯位2个单元(见图 2)。着火梯位为该楼2梯(见图3和图4)。一层门厅面积约18平方米,入口朝北,西侧为敞开式楼梯,通往楼上各层。门厅入口因门禁损坏,铁门呈敞开状态,其地面与室外地面水平齐平且无台阶高差。(见图 5)。

图3 12号楼2梯北侧外立面                         图4 12号楼2梯立面图

图5 12号楼2梯门厅入口照片

  1. 电动自行车停放情况:火灾发生时,门厅内共停放7辆电动自行车,西侧2辆(编号1、2号)和东侧5辆(由北向南排列编号3至7号,见图 6)。经核查,7号车长期闲置未使用,其余1至6号车均为12月2日13时至18时12分期间停入门厅。其中:1号车主为叶某伟;2号车主为凌某丽;3号车主为王某珍;4号实际使用人为谢某霞;5号实际使用人为张某妹;6号车主为杨某玉;7号车主为肖某珍。除4号车搭载锂离子电池外,其余车辆均为铅酸电池,门厅区域未配置充电设施。

图6 一层门厅平面图

(三)事故发生经过

综合调查询问和现场视频分析,事故经过如下:12月2日17时41分,谢某霞骑车(4号车)载着女儿于某悦驶入12号楼2梯门厅;19时02分,门厅入口出现白烟并有白色闪光点,随后向外爆出强光和大量白烟,吴某琴(第一发现人)、何某韦(第一报警人)等发现火灾并报警;19时02分51秒至04分33秒,门厅入口持续出现强光和浓烟(见图 7 和图 8),浓烟通过楼梯间迅速向上蔓延。

图7 12号楼2梯门厅入口处出现白烟

图8 12号楼2梯门厅出现爆燃现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西庄小区12号楼2梯一层门厅全部过火,门厅内电动自行车、配电箱、弱电箱和堆放的杂物烧毁(见图9),墙面呈洁净燃烧痕迹;一层楼梯间内烟熏痕迹重,自行车和杂物表面有高温烘烤熔融变形痕迹。二层以上楼层未过火,但有烟熏痕迹,且楼层越高,烟熏痕迹越淡;二至五层楼梯间吸顶灯掉落,六层和七层吸顶灯完好;二层 103和104入户门局部高温烘烤变形,三层以上各入户门及门锁完好。604入户门呈打开状态,户内客厅墙面有烟熏痕迹,各房间均未过火(见图10)。

图9 一层门厅全部过火

图10 604入户门打开状态,户内有烟熏

(五)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应急处置情况

12月2日19时03分,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调派晋安区新店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15名指战员到场处置。救援力量于19时14分到场,发现12号楼2梯一层

门厅火势呈猛烈燃烧状态。按照“救人第一”的原则,灭火攻坚组出2支水枪控火,抢险救援组立即组织内攻搜救,并通过现场喊话、电话等方式引导楼内人员等待救援并采取措施自救。19时18分,现场火势被控制。搜救人员在12号楼1层楼梯拐角处发现3名被困人员。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2人已无生命体征,1人被送医救治,在送医途中不治身亡。20时15分,救援行动结束。

2.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事故造成3人死亡,烧毁7辆电动自行车及其他杂物,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统计直接经济损失104156 元。

3.善后处置及举一反三情况

火灾发生后,晋安区政府迅速成立善后处置专班,妥善开展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市政府立即召开会议,专题部署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全链条治理,针对性采取“物理阻隔+教育引导+重点攻坚+督查问责”等组合措施深入推进整治工作。全市824个住宅小区完成门厅隔离装置安装,制定《防止电动自行车进入住宅楼道门厅双C通道设计导则》规范建设标准;向200万师生发放安全教育函形成家校联动;组织即时配送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共同声明》作出“四个率先”承诺;建立多部门联合督导机制,对履职不力单位实施效能问责,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处置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原因分析

1.排除人为放火、电气故障、用火不慎、吸烟等因素

经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调查以及分析火场周边监控视频,排除放火嫌疑。起火门厅未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起火时门厅内照明灯具无异常,未发现其他电器设备故障痕迹,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可能。起火门厅未发现用火设备,经查看监控视频,火灾发生前,门厅附近未发现有人祭祀活动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排除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经查看监控视频,火灾发生前,未发现有人进出门厅时抽烟,未出现烟头等弱火源引燃可燃物的燃烧特征,排除吸烟引发火灾的可能。

2.检测鉴定情况

(1)经福建伊时代司法鉴定所对周边监控视频分析鉴定:该起火灾起火特征为锂离子电池热失控燃烧特征。

(2)经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4号电动自行车踏板处锂离子电池盒检测鉴定:电池盒残骸存在较为剧烈的热失控爆裂、烧毁现象,其锂电池管理单元热控制面板连接线上存在大量电热熔痕。认定为4号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故障热失控引发起火。

3. 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西庄小区12号楼2梯一层门厅东侧的4号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故障热失控引发起火,引燃周边电动自行车,燃烧产生的火焰和高温有毒有害烟气快速向楼梯间蔓延,造成人员死亡。

(二)涉事电动自行车溯源调查分析

  1. 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起火的4号电动自行车,车牌号:福州 S5D26,品牌为华艺,产品型号:TDR12Z,车架号:143221800106136,生产于2018年,车辆登记车主为魏某英。于某斌(谢某霞前夫)于2018年购入该车,借用魏某英的身份证进行登记,车辆实际使用人为谢某霞。该车购买及注册时无相关电池信息。
  1. 车辆生产厂家信息。该车的生产厂家为福清华艺车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法定代表人为吴传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91928464J,于2019年12月停产。
  1. 车辆电池信息。通过对4号车辆踏板处锂离子电池进行拆解勘验,该电池组是由200个26800磷酸铁锂电芯(每个电芯3.2V 5Ah,无法辨认品牌)通过串并联组成64V的电池组(见图11和图12)。电池的电压大于该车生产时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第5.2.8.4条规定:蓄电池的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V。]和该车检验报告[《国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编号:1642732):样品的蓄电池为48V、10Ah锂电池。]记载的出厂电池数值。

图11 4号车踏板处锂电池

图12 电池采用26800磷酸铁锂电芯

  1. 车辆改装溯源情况。据调查核实,起火的26800磷酸铁锂电池系后期改装。由于电池严重烧损,无相关标志及编号,对锂离子电池来源、改装溯源未能形成证据闭环。

三、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违规停放,危害性高,群众侥幸心理严重。违规改装超标锂离子电池,增大了火灾风险。涉事车主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建筑门厅,起火后迅速引燃周边可燃物,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并向上蔓延,最终造成谢某霞等三人死亡。属地政府、部门和小区物业企业的工作人员开展了巡查、检查和宣传提示,在该小区楼梯门厅、公共区域等处张贴电动自行车消防宣传海报、宣传单等(见图13)。但小区部分居民图方便,侥幸心理严重,在公共门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成为一种习惯。发生火灾的12号楼2梯最近的集中停放点和智能充电设施位于11号楼,距离不远,而事发当日13时至19时,就有6辆电动自行车驶入门厅并违规停放。火灾发生后,小区其他楼梯单元业主目睹事故危害,但仍未主动将停放在门厅的电动车移开,直至社区、物业强制搬离。

图13 西庄小区楼栋一层门厅张贴的宣传提示单和公告

(二)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隐蔽性大,违规停放现象多,执法查处力度不足,未形成综合治理。事故调查组对涉事小区周边区域进行调查走访,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电池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一些用户为了增加车辆续航里程,选择更换容量更大的锂电池,或者违规加装多块电池。电动自行车销售、改装门店非法经营改装行为隐蔽,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证执法和整治难度较大,对涉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查处不及时,未采取措施加强属地电商平台监管。涉事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充电现象未进行有效劝阻、制止。辖区政府和监管部门未采取针对性措施,整治工作方式单一、效果不明显,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不到位。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涉事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1名人员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其他6名涉事人员,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住宅楼公共门厅区域,该行为增加了火灾蔓延扩大风险。建议依法移送晋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和新店镇政府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对相关单位和公职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 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福州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至今负责西庄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未制定物业服务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于门厅区域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建议由晋安区消防救援大队、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立案调查处理。

(2)新店镇西庄社区居委会。未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不力,对西庄小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等问题检查、指导不力。建议由晋安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3)新店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重视不够、整治力度不够。未有效督促、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建议责成其向晋安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晋安区政府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4)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到位,未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有效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建议由晋安区政府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5)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辖区内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企业、门店违规改装违法行为进行深入排查,对擅自改装电池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其他非法改装服务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足。建议由晋安区政府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6)晋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属地乡镇(街道)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严查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违规行为。建议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7)晋安区公安分局。未认真落实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职责,对西庄社区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力。建议由市公安局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8)晋安区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所属乡镇(街道)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本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形势分析研判不深入,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不力、针对性不强。建议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晋安区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2. 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5名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根据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履行《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州市消防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要充分发挥消安委会平台作用,各级电动自行车隐患整治专班要定期研判安全形势,加强工作交流,强化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加大隐患排查,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总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住建、房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消防、公安等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各乡镇(街道)要发动网格力量加强日夜防火巡查,对违规“进楼入户”现象突出的小区及楼栋,加快推进“硬隔离”设施应建尽建。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采取搬离、暂扣等措施有效防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现象反复出现。

(三)坚持疏堵结合,规范停放充电场所安全管理。各地要按照《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导则(试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计、建设和安全管理。住建、房管部门要加大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示范项目建设规模,按照“一区一策”制定建设计划,加快增设停放充电设施。要加强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单位管理,督促其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引导合规经营。

(四)加强源头管控,持续打击非法改装行为。持续从严打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外设电池托架、改造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加强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加快淘汰存量劣质电池、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开展溯源调查,依法依规从严追责。

(五)加强警示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曝光电动自行车典型火灾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科普教育,引导群众选购合格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增强群众安全停放充电意识,规范停放充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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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84 | 2024_福建_德化县美湖镇12·27森林火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福建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德政函〔2024〕25 号

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德化县美湖镇 “12·27”森林火情调查报告的批复

德化县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送德化县美湖镇“12·27”森林火情调查报告的 请示》(德应急〔2024〕5 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性质的认定。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分析和 处理意见。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整改建议,请你局督 促有关责任单位尽快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对有关责任人员 的处理。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杜绝类似森林火 情再次发生。     

德化县人民政府 2024 年1 月2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FD11285 | 2024_福建_福州_12·2_较大_电动车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福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西庄小区12号楼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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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新店镇西庄小区12号楼“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5-04-07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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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日19时02分许,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赤星路51号西庄小区12座2梯一层门厅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约1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04156元。火灾发生后,省委书记周祖翼,省长赵龙,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郭宁宁,市长吴贤德,常务副市长张定锋先后作出批示,要求认真做好善后处置,查明事故原因,汲取教训,深入推进电动车安全隐患整治,举一反三,防范火灾事故。省消防救援总队、福州市政府、晋安区政府以及市、县两级消防、应急、公安等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福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榕政办〔2023〕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及晋安区人民政府参加的晋安区“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晋安区新店镇西庄小区“12·2”火灾是一起因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使用超标锂离子电池热失控起火,且事发前相关涉事人员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于住宅公共门厅,最终导致的较大火灾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涉事小区情况

  1. 小区基本情况:涉事小区为西庄小区,位于晋安区新店镇赤星路51号,分南、北两区,共31栋楼(见图 1),建设单位为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公司。该小区于2008年取得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榕规(2008)建字第00827号和建许证榕规(2008)建字第00967号),2009年竣工,并经过消防竣工备案抽查合格(备案单文号:验备查(2009)9号,备案号:350000WYS090000877)。

图1 西庄小区俯拍照片

  1. 物业管理服务情况:西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为福州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杨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937574750),该公司于2006年9月20日设立,从2008年9月起至今负责西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1. 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情况:西庄小区内共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接口781个,其中在1、2、18和21号楼设置了集中停放点,配备普通充电插座345个,采用包月收费(30-35元/月);其余436个为智能充电插座,分布于部分楼栋架空层,按充电量或单次充电计费。

(二)涉事建筑情况

图 2 涉事建筑俯拍照片

  1. 涉事建筑基本情况:涉事建筑为西庄小区南区12号楼,地上7层(一层架空层、二至七层住宅),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4242.9平方米,属多层住宅建筑。该楼共4 个梯位(由东至西分别为1至4梯),每个梯位2个单元(见图 2)。着火梯位为该楼2梯(见图3和图4)。一层门厅面积约18平方米,入口朝北,西侧为敞开式楼梯,通往楼上各层。门厅入口因门禁损坏,铁门呈敞开状态,其地面与室外地面水平齐平且无台阶高差。(见图 5)。

图3 12号楼2梯北侧外立面                         图4 12号楼2梯立面图

图5 12号楼2梯门厅入口照片

  1. 电动自行车停放情况:火灾发生时,门厅内共停放7辆电动自行车,西侧2辆(编号1、2号)和东侧5辆(由北向南排列编号3至7号,见图 6)。经核查,7号车长期闲置未使用,其余1至6号车均为12月2日13时至18时12分期间停入门厅。其中:1号车主为叶某伟;2号车主为凌某丽;3号车主为王某珍;4号实际使用人为谢某霞;5号实际使用人为张某妹;6号车主为杨某玉;7号车主为肖某珍。除4号车搭载锂离子电池外,其余车辆均为铅酸电池,门厅区域未配置充电设施。

图6 一层门厅平面图

(三)事故发生经过

综合调查询问和现场视频分析,事故经过如下:12月2日17时41分,谢某霞骑车(4号车)载着女儿于某悦驶入12号楼2梯门厅;19时02分,门厅入口出现白烟并有白色闪光点,随后向外爆出强光和大量白烟,吴某琴(第一发现人)、何某韦(第一报警人)等发现火灾并报警;19时02分51秒至04分33秒,门厅入口持续出现强光和浓烟(见图 7 和图 8),浓烟通过楼梯间迅速向上蔓延。

图7 12号楼2梯门厅入口处出现白烟

图8 12号楼2梯门厅出现爆燃现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西庄小区12号楼2梯一层门厅全部过火,门厅内电动自行车、配电箱、弱电箱和堆放的杂物烧毁(见图9),墙面呈洁净燃烧痕迹;一层楼梯间内烟熏痕迹重,自行车和杂物表面有高温烘烤熔融变形痕迹。二层以上楼层未过火,但有烟熏痕迹,且楼层越高,烟熏痕迹越淡;二至五层楼梯间吸顶灯掉落,六层和七层吸顶灯完好;二层 103和104入户门局部高温烘烤变形,三层以上各入户门及门锁完好。604入户门呈打开状态,户内客厅墙面有烟熏痕迹,各房间均未过火(见图10)。

图9 一层门厅全部过火

图10 604入户门打开状态,户内有烟熏

(五)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应急处置情况

12月2日19时03分,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调派晋安区新店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15名指战员到场处置。救援力量于19时14分到场,发现12号楼2梯一层

门厅火势呈猛烈燃烧状态。按照“救人第一”的原则,灭火攻坚组出2支水枪控火,抢险救援组立即组织内攻搜救,并通过现场喊话、电话等方式引导楼内人员等待救援并采取措施自救。19时18分,现场火势被控制。搜救人员在12号楼1层楼梯拐角处发现3名被困人员。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2人已无生命体征,1人被送医救治,在送医途中不治身亡。20时15分,救援行动结束。

2.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事故造成3人死亡,烧毁7辆电动自行车及其他杂物,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统计直接经济损失104156 元。

3.善后处置及举一反三情况

火灾发生后,晋安区政府迅速成立善后处置专班,妥善开展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市政府立即召开会议,专题部署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全链条治理,针对性采取“物理阻隔+教育引导+重点攻坚+督查问责”等组合措施深入推进整治工作。全市824个住宅小区完成门厅隔离装置安装,制定《防止电动自行车进入住宅楼道门厅双C通道设计导则》规范建设标准;向200万师生发放安全教育函形成家校联动;组织即时配送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共同声明》作出“四个率先”承诺;建立多部门联合督导机制,对履职不力单位实施效能问责,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处置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原因分析

1.排除人为放火、电气故障、用火不慎、吸烟等因素

经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调查以及分析火场周边监控视频,排除放火嫌疑。起火门厅未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起火时门厅内照明灯具无异常,未发现其他电器设备故障痕迹,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可能。起火门厅未发现用火设备,经查看监控视频,火灾发生前,门厅附近未发现有人祭祀活动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排除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经查看监控视频,火灾发生前,未发现有人进出门厅时抽烟,未出现烟头等弱火源引燃可燃物的燃烧特征,排除吸烟引发火灾的可能。

2.检测鉴定情况

(1)经福建伊时代司法鉴定所对周边监控视频分析鉴定:该起火灾起火特征为锂离子电池热失控燃烧特征。

(2)经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4号电动自行车踏板处锂离子电池盒检测鉴定:电池盒残骸存在较为剧烈的热失控爆裂、烧毁现象,其锂电池管理单元热控制面板连接线上存在大量电热熔痕。认定为4号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故障热失控引发起火。

3. 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西庄小区12号楼2梯一层门厅东侧的4号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故障热失控引发起火,引燃周边电动自行车,燃烧产生的火焰和高温有毒有害烟气快速向楼梯间蔓延,造成人员死亡。

(二)涉事电动自行车溯源调查分析

  1. 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起火的4号电动自行车,车牌号:福州 S5D26,品牌为华艺,产品型号:TDR12Z,车架号:143221800106136,生产于2018年,车辆登记车主为魏某英。于某斌(谢某霞前夫)于2018年购入该车,借用魏某英的身份证进行登记,车辆实际使用人为谢某霞。该车购买及注册时无相关电池信息。
  1. 车辆生产厂家信息。该车的生产厂家为福清华艺车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法定代表人为吴传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91928464J,于2019年12月停产。
  1. 车辆电池信息。通过对4号车辆踏板处锂离子电池进行拆解勘验,该电池组是由200个26800磷酸铁锂电芯(每个电芯3.2V 5Ah,无法辨认品牌)通过串并联组成64V的电池组(见图11和图12)。电池的电压大于该车生产时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第5.2.8.4条规定:蓄电池的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V。]和该车检验报告[《国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编号:1642732):样品的蓄电池为48V、10Ah锂电池。]记载的出厂电池数值。

图11 4号车踏板处锂电池

图12 电池采用26800磷酸铁锂电芯

  1. 车辆改装溯源情况。据调查核实,起火的26800磷酸铁锂电池系后期改装。由于电池严重烧损,无相关标志及编号,对锂离子电池来源、改装溯源未能形成证据闭环。

三、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违规停放,危害性高,群众侥幸心理严重。违规改装超标锂离子电池,增大了火灾风险。涉事车主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建筑门厅,起火后迅速引燃周边可燃物,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并向上蔓延,最终造成谢某霞等三人死亡。属地政府、部门和小区物业企业的工作人员开展了巡查、检查和宣传提示,在该小区楼梯门厅、公共区域等处张贴电动自行车消防宣传海报、宣传单等(见图13)。但小区部分居民图方便,侥幸心理严重,在公共门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成为一种习惯。发生火灾的12号楼2梯最近的集中停放点和智能充电设施位于11号楼,距离不远,而事发当日13时至19时,就有6辆电动自行车驶入门厅并违规停放。火灾发生后,小区其他楼梯单元业主目睹事故危害,但仍未主动将停放在门厅的电动车移开,直至社区、物业强制搬离。

图13 西庄小区楼栋一层门厅张贴的宣传提示单和公告

(二)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隐蔽性大,违规停放现象多,执法查处力度不足,未形成综合治理。事故调查组对涉事小区周边区域进行调查走访,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电池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一些用户为了增加车辆续航里程,选择更换容量更大的锂电池,或者违规加装多块电池。电动自行车销售、改装门店非法经营改装行为隐蔽,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证执法和整治难度较大,对涉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查处不及时,未采取措施加强属地电商平台监管。涉事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充电现象未进行有效劝阻、制止。辖区政府和监管部门未采取针对性措施,整治工作方式单一、效果不明显,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不到位。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涉事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1名人员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其他6名涉事人员,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住宅楼公共门厅区域,该行为增加了火灾蔓延扩大风险。建议依法移送晋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和新店镇政府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对相关单位和公职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 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福州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至今负责西庄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未制定物业服务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于门厅区域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建议由晋安区消防救援大队、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立案调查处理。

(2)新店镇西庄社区居委会。未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不力,对西庄小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等问题检查、指导不力。建议由晋安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3)新店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重视不够、整治力度不够。未有效督促、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建议责成其向晋安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晋安区政府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4)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到位,未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有效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建议由晋安区政府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5)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辖区内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企业、门店违规改装违法行为进行深入排查,对擅自改装电池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其他非法改装服务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足。建议由晋安区政府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6)晋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属地乡镇(街道)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严查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违规行为。建议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7)晋安区公安分局。未认真落实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职责,对西庄社区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力。建议由市公安局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8)晋安区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所属乡镇(街道)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本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形势分析研判不深入,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不力、针对性不强。建议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晋安区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2. 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5名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根据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履行《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州市消防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要充分发挥消安委会平台作用,各级电动自行车隐患整治专班要定期研判安全形势,加强工作交流,强化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加大隐患排查,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总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住建、房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消防、公安等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各乡镇(街道)要发动网格力量加强日夜防火巡查,对违规“进楼入户”现象突出的小区及楼栋,加快推进“硬隔离”设施应建尽建。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采取搬离、暂扣等措施有效防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现象反复出现。

(三)坚持疏堵结合,规范停放充电场所安全管理。各地要按照《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导则(试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计、建设和安全管理。住建、房管部门要加大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示范项目建设规模,按照“一区一策”制定建设计划,加快增设停放充电设施。要加强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单位管理,督促其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引导合规经营。

(四)加强源头管控,持续打击非法改装行为。持续从严打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外设电池托架、改造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加强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加快淘汰存量劣质电池、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开展溯源调查,依法依规从严追责。

(五)加强警示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曝光电动自行车典型火灾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科普教育,引导群众选购合格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增强群众安全停放充电意识,规范停放充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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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86 | 2024_福建_福州晋安西庄小区12·2较大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福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晋安区新店镇西庄小区12号楼"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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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新店镇西庄小区12号楼“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5-04-07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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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日19时02分许,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赤星路51号西庄小区12座2梯一层门厅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约1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04156元。火灾发生后,省委书记周祖翼,省长赵龙,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郭宁宁,市长吴贤德,常务副市长张定锋先后作出批示,要求认真做好善后处置,查明事故原因,汲取教训,深入推进电动车安全隐患整治,举一反三,防范火灾事故。省消防救援总队、福州市政府、晋安区政府以及市、县两级消防、应急、公安等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福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榕政办〔2023〕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及晋安区人民政府参加的晋安区“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晋安区新店镇西庄小区“12·2”火灾是一起因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使用超标锂离子电池热失控起火,且事发前相关涉事人员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于住宅公共门厅,最终导致的较大火灾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涉事小区情况

  1. 小区基本情况:涉事小区为西庄小区,位于晋安区新店镇赤星路51号,分南、北两区,共31栋楼(见图 1),建设单位为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公司。该小区于2008年取得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榕规(2008)建字第00827号和建许证榕规(2008)建字第00967号),2009年竣工,并经过消防竣工备案抽查合格(备案单文号:验备查(2009)9号,备案号:350000WYS090000877)。

图1 西庄小区俯拍照片

  1. 物业管理服务情况:西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为福州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杨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937574750),该公司于2006年9月20日设立,从2008年9月起至今负责西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1. 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情况:西庄小区内共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接口781个,其中在1、2、18和21号楼设置了集中停放点,配备普通充电插座345个,采用包月收费(30-35元/月);其余436个为智能充电插座,分布于部分楼栋架空层,按充电量或单次充电计费。

(二)涉事建筑情况

图 2 涉事建筑俯拍照片

  1. 涉事建筑基本情况:涉事建筑为西庄小区南区12号楼,地上7层(一层架空层、二至七层住宅),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4242.9平方米,属多层住宅建筑。该楼共4 个梯位(由东至西分别为1至4梯),每个梯位2个单元(见图 2)。着火梯位为该楼2梯(见图3和图4)。一层门厅面积约18平方米,入口朝北,西侧为敞开式楼梯,通往楼上各层。门厅入口因门禁损坏,铁门呈敞开状态,其地面与室外地面水平齐平且无台阶高差。(见图 5)。

图3 12号楼2梯北侧外立面                         图4 12号楼2梯立面图

图5 12号楼2梯门厅入口照片

  1. 电动自行车停放情况:火灾发生时,门厅内共停放7辆电动自行车,西侧2辆(编号1、2号)和东侧5辆(由北向南排列编号3至7号,见图 6)。经核查,7号车长期闲置未使用,其余1至6号车均为12月2日13时至18时12分期间停入门厅。其中:1号车主为叶某伟;2号车主为凌某丽;3号车主为王某珍;4号实际使用人为谢某霞;5号实际使用人为张某妹;6号车主为杨某玉;7号车主为肖某珍。除4号车搭载锂离子电池外,其余车辆均为铅酸电池,门厅区域未配置充电设施。

图6 一层门厅平面图

(三)事故发生经过

综合调查询问和现场视频分析,事故经过如下:12月2日17时41分,谢某霞骑车(4号车)载着女儿于某悦驶入12号楼2梯门厅;19时02分,门厅入口出现白烟并有白色闪光点,随后向外爆出强光和大量白烟,吴某琴(第一发现人)、何某韦(第一报警人)等发现火灾并报警;19时02分51秒至04分33秒,门厅入口持续出现强光和浓烟(见图 7 和图 8),浓烟通过楼梯间迅速向上蔓延。

图7 12号楼2梯门厅入口处出现白烟

图8 12号楼2梯门厅出现爆燃现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西庄小区12号楼2梯一层门厅全部过火,门厅内电动自行车、配电箱、弱电箱和堆放的杂物烧毁(见图9),墙面呈洁净燃烧痕迹;一层楼梯间内烟熏痕迹重,自行车和杂物表面有高温烘烤熔融变形痕迹。二层以上楼层未过火,但有烟熏痕迹,且楼层越高,烟熏痕迹越淡;二至五层楼梯间吸顶灯掉落,六层和七层吸顶灯完好;二层 103和104入户门局部高温烘烤变形,三层以上各入户门及门锁完好。604入户门呈打开状态,户内客厅墙面有烟熏痕迹,各房间均未过火(见图10)。

图9 一层门厅全部过火

图10 604入户门打开状态,户内有烟熏

(五)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应急处置情况

12月2日19时03分,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调派晋安区新店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15名指战员到场处置。救援力量于19时14分到场,发现12号楼2梯一层

门厅火势呈猛烈燃烧状态。按照“救人第一”的原则,灭火攻坚组出2支水枪控火,抢险救援组立即组织内攻搜救,并通过现场喊话、电话等方式引导楼内人员等待救援并采取措施自救。19时18分,现场火势被控制。搜救人员在12号楼1层楼梯拐角处发现3名被困人员。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2人已无生命体征,1人被送医救治,在送医途中不治身亡。20时15分,救援行动结束。

2.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事故造成3人死亡,烧毁7辆电动自行车及其他杂物,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统计直接经济损失104156 元。

3.善后处置及举一反三情况

火灾发生后,晋安区政府迅速成立善后处置专班,妥善开展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市政府立即召开会议,专题部署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全链条治理,针对性采取“物理阻隔+教育引导+重点攻坚+督查问责”等组合措施深入推进整治工作。全市824个住宅小区完成门厅隔离装置安装,制定《防止电动自行车进入住宅楼道门厅双C通道设计导则》规范建设标准;向200万师生发放安全教育函形成家校联动;组织即时配送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共同声明》作出“四个率先”承诺;建立多部门联合督导机制,对履职不力单位实施效能问责,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处置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原因分析

1.排除人为放火、电气故障、用火不慎、吸烟等因素

经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调查以及分析火场周边监控视频,排除放火嫌疑。起火门厅未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起火时门厅内照明灯具无异常,未发现其他电器设备故障痕迹,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可能。起火门厅未发现用火设备,经查看监控视频,火灾发生前,门厅附近未发现有人祭祀活动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排除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经查看监控视频,火灾发生前,未发现有人进出门厅时抽烟,未出现烟头等弱火源引燃可燃物的燃烧特征,排除吸烟引发火灾的可能。

2.检测鉴定情况

(1)经福建伊时代司法鉴定所对周边监控视频分析鉴定:该起火灾起火特征为锂离子电池热失控燃烧特征。

(2)经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4号电动自行车踏板处锂离子电池盒检测鉴定:电池盒残骸存在较为剧烈的热失控爆裂、烧毁现象,其锂电池管理单元热控制面板连接线上存在大量电热熔痕。认定为4号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故障热失控引发起火。

3. 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西庄小区12号楼2梯一层门厅东侧的4号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故障热失控引发起火,引燃周边电动自行车,燃烧产生的火焰和高温有毒有害烟气快速向楼梯间蔓延,造成人员死亡。

(二)涉事电动自行车溯源调查分析

  1. 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起火的4号电动自行车,车牌号:福州 S5D26,品牌为华艺,产品型号:TDR12Z,车架号:143221800106136,生产于2018年,车辆登记车主为魏某英。于某斌(谢某霞前夫)于2018年购入该车,借用魏某英的身份证进行登记,车辆实际使用人为谢某霞。该车购买及注册时无相关电池信息。
  1. 车辆生产厂家信息。该车的生产厂家为福清华艺车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法定代表人为吴传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91928464J,于2019年12月停产。
  1. 车辆电池信息。通过对4号车辆踏板处锂离子电池进行拆解勘验,该电池组是由200个26800磷酸铁锂电芯(每个电芯3.2V 5Ah,无法辨认品牌)通过串并联组成64V的电池组(见图11和图12)。电池的电压大于该车生产时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第5.2.8.4条规定:蓄电池的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V。]和该车检验报告[《国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编号:1642732):样品的蓄电池为48V、10Ah锂电池。]记载的出厂电池数值。

图11 4号车踏板处锂电池

图12 电池采用26800磷酸铁锂电芯

  1. 车辆改装溯源情况。据调查核实,起火的26800磷酸铁锂电池系后期改装。由于电池严重烧损,无相关标志及编号,对锂离子电池来源、改装溯源未能形成证据闭环。

三、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违规停放,危害性高,群众侥幸心理严重。违规改装超标锂离子电池,增大了火灾风险。涉事车主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建筑门厅,起火后迅速引燃周边可燃物,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并向上蔓延,最终造成谢某霞等三人死亡。属地政府、部门和小区物业企业的工作人员开展了巡查、检查和宣传提示,在该小区楼梯门厅、公共区域等处张贴电动自行车消防宣传海报、宣传单等(见图13)。但小区部分居民图方便,侥幸心理严重,在公共门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成为一种习惯。发生火灾的12号楼2梯最近的集中停放点和智能充电设施位于11号楼,距离不远,而事发当日13时至19时,就有6辆电动自行车驶入门厅并违规停放。火灾发生后,小区其他楼梯单元业主目睹事故危害,但仍未主动将停放在门厅的电动车移开,直至社区、物业强制搬离。

图13 西庄小区楼栋一层门厅张贴的宣传提示单和公告

(二)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隐蔽性大,违规停放现象多,执法查处力度不足,未形成综合治理。事故调查组对涉事小区周边区域进行调查走访,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电池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一些用户为了增加车辆续航里程,选择更换容量更大的锂电池,或者违规加装多块电池。电动自行车销售、改装门店非法经营改装行为隐蔽,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证执法和整治难度较大,对涉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查处不及时,未采取措施加强属地电商平台监管。涉事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充电现象未进行有效劝阻、制止。辖区政府和监管部门未采取针对性措施,整治工作方式单一、效果不明显,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不到位。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涉事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1名人员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其他6名涉事人员,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住宅楼公共门厅区域,该行为增加了火灾蔓延扩大风险。建议依法移送晋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和新店镇政府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对相关单位和公职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 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福州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至今负责西庄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未制定物业服务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于门厅区域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建议由晋安区消防救援大队、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立案调查处理。

(2)新店镇西庄社区居委会。未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不力,对西庄小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等问题检查、指导不力。建议由晋安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3)新店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重视不够、整治力度不够。未有效督促、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建议责成其向晋安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晋安区政府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4)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到位,未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有效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建议由晋安区政府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5)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辖区内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企业、门店违规改装违法行为进行深入排查,对擅自改装电池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其他非法改装服务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足。建议由晋安区政府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6)晋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属地乡镇(街道)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严查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违规行为。建议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7)晋安区公安分局。未认真落实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职责,对西庄社区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力。建议由市公安局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8)晋安区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所属乡镇(街道)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本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形势分析研判不深入,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不力、针对性不强。建议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晋安区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2. 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5名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根据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履行《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州市消防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要充分发挥消安委会平台作用,各级电动自行车隐患整治专班要定期研判安全形势,加强工作交流,强化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加大隐患排查,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总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住建、房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消防、公安等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各乡镇(街道)要发动网格力量加强日夜防火巡查,对违规“进楼入户”现象突出的小区及楼栋,加快推进“硬隔离”设施应建尽建。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采取搬离、暂扣等措施有效防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现象反复出现。

(三)坚持疏堵结合,规范停放充电场所安全管理。各地要按照《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导则(试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计、建设和安全管理。住建、房管部门要加大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示范项目建设规模,按照“一区一策”制定建设计划,加快增设停放充电设施。要加强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单位管理,督促其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引导合规经营。

(四)加强源头管控,持续打击非法改装行为。持续从严打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外设电池托架、改造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加强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加快淘汰存量劣质电池、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开展溯源调查,依法依规从严追责。

(五)加强警示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曝光电动自行车典型火灾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科普教育,引导群众选购合格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增强群众安全停放充电意识,规范停放充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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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87 | 2024_福建厦门_金达威维生素1·11污水处理池闪爆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厦门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厦门海沧厦门金达威维生素有限公司“1·11”较大污水处理池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首页栏目 专题专栏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工作动态 -->

福建厦门海沧厦门金达威维生素有限公司“1·11”较大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稿件来源: 应急管理部宣传教育中心 2024-08-21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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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1日8时55分许,位于福建厦门海沧区的厦门金达威维生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威公司)发生一起违规施工焊接引发污水处理池内可燃气体闪爆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530 万元。

事发后事故现场图

日前,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该起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在污水处理池上方违法建设遮雨棚过程中违规施工引发池内空间可燃气体闪爆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

电焊工芦某华在位于污水处理池面东北角观察井上方搭建遮雨棚过程中焊接作业时持续溅落的火花引燃覆盖在下方观察井盖板上的麻袋和污水循环管与不锈钢盖板之间缝隙的橡塑保温材料,外部燃烧的能量通过污水循环管和不锈钢盖板之间缝隙进入污水处理池,因污水处理池内部有达到爆炸极限的可燃气体浓度,继而引发污水处理池闪爆。

事故项目情况

事故发生经过

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动火作业属于特种作业

作业现场的金属火花

会到处飞溅

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

敲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动火作业时

一定要远离可燃物、配齐灭火器

防范火灾发生

发布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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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88 | 2024_福建厦门_金达威维生素1·11污水处理池闪爆_调查报告全文.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厦门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厦门海沧厦门金达威维生素有限公司“1·11”较大污水处理池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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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死亡!调查报告公布→

2024-08-21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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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1日8时55分许,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厦门金达威维生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威公司)发生一起违规施工焊接引发污水处理池内可燃气体闪爆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30万元。

日前,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厦门海沧厦门金达威维生素有限公司“1·11”较大污水处理池闪爆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点击图片,查看全文

事故发生经过

1月11日,金达威公司组织工人对污水处理池面北侧加高的围栏角铁进行加固焊接,并在污水处理池外侧搭设脚手架,进行铁皮瓦安装。 事故发生地航拍图

✓

8时54分

焊工芦某华爬到池面东北角观察井围栏上方焊接,火花持续掉落池面。

✓

8时55分

焊工芦某华发现池面东北角观察井位置出现烟雾。现场作业人员采取打开消防栓阀门、井口上方喷水等灭火消防措施。

✓

8时55分27秒

发生闪爆,造成现场作业人员张某忠、刘某才、周某展和林某志死亡,芦某华、郑某盛重伤。 事故现场

动火作业核查情况

① 实际动火时间早于许可动火时间,在作业许可证审批并经当班班长验证之前就已开始实施动火。

② 申请单位审核审批人江某城、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审批人罗某友未到现场审批,罗某友审批前未对气体采样分析。审核审批人江某城、罗某友均未到现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③ 作业许可证上动火人与实际动火人不一致。

④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未在作业现场,未进行安全交底,未查验许可证,作业许可证上“安全交底人”和“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许可证情况”为替签。

⑤ 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核审批期间,安全环保部经理在岗,却未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审批人职责。

⑥ 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安全措施情况表述为“并已采取覆盖、铺沙等手段进行隔离”,但现场仅采取覆盖麻袋浇水淋湿的手段,并未采取铺沙等其他手段进行隔离。

事故原因

焊接作业时持续溅落的火花引燃覆盖在下方观察井盖板上的麻袋和污水循环管与不锈钢盖板之间缝隙的橡塑保温材料,外部燃烧的能量通过污水循环管和不锈钢盖板之间缝隙进入污水处理池,因污水处理池内部有达到爆炸极限的可燃气体浓度,继而引发污水处理池闪爆。

追责情况

① 金达威公司7车间环保工段副工段长谢某刚、安全环保部三级安全专员罗某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② 金达威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安全环保部经理、车间主任等7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③ 海沧区东孚街道办事处、海沧区城市管理局、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海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海沧区应急管理局6个单位和部门,对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向海沧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同时,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向市生态环境局一并作出书面检查;海沧区政府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5名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移交纪委监委及相关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动火作业属于特种作业

作业现场的金属火花

会到处飞溅

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

敲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动火作业票的审核签字

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情

每一个环节都是特种作业安全的保障

认真对待作业票审核

对自己、工友、企业安全负责

牢记电焊气割作业“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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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89 | 2024_福建厦门海沧金达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厦门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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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厦门金达威维生素有限公司“1·11”较大污水处理池闪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时间:2025-04-11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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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厦门金达威维生素有限公司“1·11”较大污水处理池闪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4年1月11日8时55分许,位于海沧区的厦门金达威维生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威公司)发生一起违规施工焊接引发污水处理池内可燃气体闪爆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30万元。经市政府授权成立由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海沧区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事故进行调查。2024年4月30日,市政府批复了该事故调查报告,根据省安委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闽安委督〔2024〕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厦门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安字〔2021〕15号)要求,市应急局牵头,会同原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组成评估工作组,对厦门海沧金达威公司“1·11”较大污水处理池闪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有关情况如下:

一、评估工作过程

按照“谁调查谁评估”原则,评估工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海沧区政府派员组成,邀请市纪委监委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评估工作组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海沧厦门金达威维生素有限公司“1·11”较大污水处理池闪爆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厦府〔2024〕96号)要求,对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要求,在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书面上报落实整改情况的基础上,评估工作组通过座谈听取海沧区政府及区相关责任部门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相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台账资料,赴事故企业核实整改落实情况,随机抽查了2家同类企业,对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追责和党纪政务处分、事故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了核查。根据现场评估核查情况,评估工作组全体成员共同研究讨论形成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人员及单位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人,给予行政处罚1个单位、7人,责成事故企业内部予以严肃处理7人,问责地方政府、有关监管部门7家,问责公职人员5人。评估工作组通过查阅事故案卷,翻看行政处罚文书,核对罚款专用票据及有关证明资料。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已全部落实到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2人)

  1. 谢某刚,金达威公司7车间环保工段副工段长,是本次违建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申请人、风险辨识人和安全措施确认人。明知环保工段区域内动火作业存在“火灾或爆炸”后果,在企业组织的环保工段岗位安全风险评估时,未结合车间排放物辨识出污水处理池存在可燃气体的安全风险,未将污水处理池判定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申请动火前安全措施确认不到位,在知道气体采样分析人未到现场气体采样,审核审批人未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核审批工作的情况下,擅自以岗位当班班长名义查验通过许可证,导致动火作业进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1. 罗某友,金达威公司安全环保部三级安全专员,是本次违建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气体采样分析人、审核审批人(安全管理部门)和动火现场监管人。明知环保工段区域内动火作业存在“火灾或爆炸”后果,在企业组织的环保工段岗位安全风险评估时,未结合车间排放物辨识出污水处理池存在可燃气体的安全风险,未将污水处理池判定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确认二级动火作业级别,对事故前一天电焊作业时火花掉落引发池北侧下方草坪着火事故隐患未引起重视并落实闭环管理,未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未核查安全作业许可证中各项风险辨识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未到现场气体采样,未取得实际采样数据,出具虚假分析结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落实情况评估:厦门市公安局于2024年6月11日对谢某刚、罗某友重大责任事故案进行立案调查(厦公立字〔2024〕00050号),目前犯罪嫌疑人谢某刚、罗某友重大责任事故案已移送海沧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个)

1.金达威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评估:2024年7月4日,厦门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金达威公司处人民币130万元罚款[(厦)应急罚〔2024〕50号]。2024年7月18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7人)

  1. 张某陆,金达威公司总经理,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选址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污水处理池上方未给予充分重视,未组织项目选址的安全性论证,未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报备,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评估:2024年7月4日,厦门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张某陆处2023年年收入60%的罚款[(厦)应急罚〔2024〕51号]。2024年7月18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1. 周某兴,金达威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环保、生产工作,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进行项目选址的安全性论证,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评估:2024年7月4日,厦门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周某兴暂停1年在金达威公司任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并处2023年年收入25%的罚款[(厦)应急罚〔2024〕52号]。2024年7月18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1. 黄某魏,金达威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工程部。对公司擅自搭建遮雨棚的安全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未按要求提出对建设项目进行报备,对工程部编制施工方案未实际交付实施的行为失察,未严格督促、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评估:2024年7月4日,厦门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黄某魏处2023年年收入20%的罚款[(厦)应急罚〔2024〕53号]。2024年7月18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1. 何某洋,金达威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技术部。未组织技术部对项目选址的安全性进行有效辨识分析,未严格督促、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评估:2024年7月4日,厦门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何某洋处2023年年收入20%的罚款[(厦)应急罚〔2024〕54号]。2024年7月18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1. 杨某辉,金达威公司安全环保部经理,未严格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落实动火作业审批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评估:2024年7月4日,厦门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杨某辉暂停1年在金达威公司任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并处2023年年收入30%的罚款[(厦)应急罚〔2024〕55号]。2024年7月18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1. 江某城,金达威公司7车间主任,本次动火申请单位负责人,未有效督促综合工段、环保工段做好焊接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未在作业现场完成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工作,排查安全风险隐患流于形式,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处理建议: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评估:2024年7月4日,厦门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江某城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厦)应急罚〔2024〕56号]。2024年7月18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1. 赵某建,金达威公司7车间环保工段班长,在企业组织的岗位安全风险评估时,未结合车间排放物辨识出污水处理池存在可燃气体的安全风险,未做好焊接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在明知作为岗位当班班长应查验许可证并确认签字的情况下,未履行职责放任实施焊接作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处理建议: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评估:2024年7月4日,厦门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赵某建警告,并处人民币4500元罚款[(厦)应急罚〔2024〕57号]。2024年7月18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四)责成事故企业内部予以严肃处理的人员(7人)

  1. 叶某彬,金达威公司工程部设备管理专员,负责编制遮雨棚施工方案,按公司规定应交付7车间及安全环保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实施,但实际未交付,导致遮雨棚施工时没有施工方案指导。

处理建议:责成金达威公司予以严肃处理。

  1. 康某龙,金达威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对公司擅自搭建遮雨棚安全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组织工程部人员编制了遮雨棚施工方案,按公司规定应交付7车间及安全环保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实施,但实际未交付,导致遮雨棚施工时没有施工方案指导。

处理建议:责成金达威公司予以严肃处理。

  1. 王某生,金达威公司生产部经理,指定生产部人员提出技措立项,未对项目选址的安全性进行有效辨识分析。

处理建议:责成金达威公司予以严肃处理。

  1. 陈某伟,金达威公司技术部经理,指定技术部人员进行项目工艺论证,未对项目选址的安全性进行有效辨识分析。

处理建议:责成金达威公司予以严肃处理。

  1. 吴某辉,金达威公司7车间环保工段工段长,在企业组织的岗位安全风险评估时,未结合车间排放物辨识出污水处理池存在可燃气体的安全风险,未有效督促环保工段做好焊接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处理建议:责成金达威公司予以严肃处理。

  1. 艾某防,金达威公司7车间综合工段工段长,未有效督促综合工段做好焊接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处理建议:责成金达威公司予以严肃处理。

  1. 卢某丹,金达威公司安全环保部环保专员,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重点环境保护设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处理建议:责成金达威公司予以严肃处理。

落实情况评估:2024年5月15日金达威公司决定给予叶某彬、吴某辉记大过,康某龙、艾某防记小过,王某生、陈某伟、卢某丹通报批评的处分(厦金政〔2024〕11号),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相应扣减有关责任人当月基本绩效奖金和年终奖金。

(五)问责地方政府、有关监管部门(7家)

  1. 海沧区东孚街道办事处。“两违”整治日常巡查管控不到位,未全面布置辖区小散工程纳管工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曾于2022年1月会同区城市管理局对金达威公司违建行为进行处理,但未引起重视加强巡查,未及时发现、制止并整治违规搭建遮雨棚问题隐患,对事故负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海沧区东孚街道办事处向海沧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落实情况评估:海沧区东孚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7月1日向海沧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厦海东街办〔2024〕26号)。

  1. 海沧区城市管理局。开展日常巡查工作不到位,曾于2022年1月会同东孚街道办事处对金达威公司违建行为进行处理,但未引起重视加强巡查。2024年1月3日工作人员到金达威公司开展“两违”建设等方面隐患排查,实际未进入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公司在污水处理池上方搭建遮雨棚违建问题并处置,对事故负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海沧区城市管理局向海沧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落实情况评估:海沧区城市管理局已于2024年5月22日向海沧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厦海城管〔2024〕37号)。

  1. 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协调指导辖区内相关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统筹布置小散工程全面纳管工作,造成工业企业内小散工程纳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向海沧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落实情况评估:海沧区住建和交通局已于2024年6月20日向海沧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厦海建交〔2024〕7号)。

  1. 海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对企业开展“两违”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及法规政策宣传不到位,未有效宣传、引导金达威公司及时按规定备案,未有效督导金达威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负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海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向海沧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落实情况评估:海沧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已于2024年6月27日向海沧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厦海科工商〔2024〕4号)。

  1.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指导督促金达威公司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2024年1月10日工作人员到金达威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执法检查不规范,未能及时发现并指出污水处理池上方搭建遮雨棚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对事故负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海沧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落实情况评估: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已于2024年6月28日向海沧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厦海环〔2024〕7号);于2024年7月8日向市生态环境局做出书面检查(厦海环〔2024〕9号)。

  1. 海沧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未有效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企业开展废水危险性分析、污水处理池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安全风险辨识、现场安全管控措施的落实督导不到位,对事故负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海沧区应急管理局向海沧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落实情况评估:海沧区应急管理局已于2024年6月17日向海沧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厦海应急〔2024〕17号)。

  1. 海沧区政府。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两违”整治、小散工程纳管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海沧区政府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落实情况评估:海沧区政府已于2024年7月22日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厦海政〔2024〕102号)。

(六)问责公职人员(5人)

  1. 林某土,中共党员,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新阳中队一级科员。作为中队祥露片(金达威公司所在片区)片长,开展日常巡查工作不到位,2024年1月3日到金达威公司开展“两违”建设等方面隐患排查,实际未进入公司,对事故负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移送纪委监委依纪依规处理。

落实情况评估:海沧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24年6月10日给予林某土党内警告处分(厦海纪案〔2024〕14号)。

  1.  高某毅,中共党员,时任海沧区东孚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主任(2024年2月调离)。作为街道“两违”整治工作分管领导,组织开展“两违”整治工作不力,对事故负管理责任。不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经协调海沧区政府督促才配合事故调查组完成调查询问。

处理建议:建议移送纪委监委依纪依规处理。

落实情况评估:海沧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24年6月10日给予高某毅党内警告处分(厦海纪案〔2024〕13号)。

  1. 王某雄,中共党员,海沧区东孚街道办事处城管办副主任。作为街道“两违”整治工作负责人,组织开展“两违”整治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移送纪委监委依纪依规处理。

落实情况评估:海沧区纪委监委经报海沧区委、区政府同意,对王某雄予以“第一种形态”处理,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王某雄已于2024年6月4日作出书面检讨。

  1. 庄某伟,中共党员,海沧区东孚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作为街道小散工程及零星作业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不到位,未组织安排对企业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纳管,对事故负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移送纪委监委依纪依规处理。

落实情况评估:海沧区纪委监委经报海沧区委、区政府同意,对庄某伟予以“第一种形态”处理,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庄某伟已于2024年6月7日作出书面检讨。

  1. 于某泳,海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一级主任科员。作为大队海沧西片(金达威公司所在片区)执法人员,2024年1月10日未实际到金达威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却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检查(勘察)人签字”一栏签署姓名及执法证号,执法不规范。

处理建议:建议将于某泳问题移交市生态环境局依纪依规处理。

落实情况评估: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于2024年7月16日决定对于某泳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于某泳已于2024年8月5日作出书面检讨。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

厦门海沧金达威公司“1·11”较大污水处理池闪爆事故发生后,全市各级各部门能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举一反三,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坚决遏制和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一)强化底线思维,更好地统筹发展和安全

  1. 树牢红线意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一批示一报告一台账”常态化工作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底线。2024年先后多次召开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安全生产月度形势分析会及专题会议,及时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部署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市领导带队检查制度,切实压实党委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1. 拧紧安全监管责任链条。市分管领导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题会“回头看”、安全生产隐患互查、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安全生产隐患清单化、安全生产隐患通报等五项机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市安委办在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会议上分析讲评各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点名道姓通报相关区和部门存在的具体问题,通过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落实差异化考核结果,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点评,进一步推动各区各部门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1. 筑牢安全生产防线。事故发生当日下午,市政府立即组织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通报事故情况,传达省市领导批示精神,部署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会后,市安委办立即印发《关于深刻汲取海沧“1·11”闪爆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全市各区各相关部门按要求迅速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紧盯有限空间、污水处理设施、电气焊、压力容器管道、化工危化品、工贸、燃气、消防、建筑施工、交通等重点环节和领域,检查单位场所7万余家次,排查整治问题隐患1.9万余条。2024年1月31日市应急局组织全市危化品和烟花爆竹重点企业在金达威公司召开现场警示教育会,专门制作事故警示教育片,在全市性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和企业安全专题培训会议开展警示教育,深入发动部门和企业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专项整治,守牢安全生产底线红线。2024年全市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实现“双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海沧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先后召开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及专题会,传达上级领导批示,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危化品、工贸、特种设备、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全覆盖隐患排查整治,主要领导带队到危化品、工矿商贸等重点企业检查调研,各部门、各街道深入剖析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严查真改,推动全区安全风险指数从2024年初的排名全省82位,上升到1-5月份的12位。一年来,海沧区委、区政府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托14个专业委员会加强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督导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和主体责任,坚决守住不再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底线。

  1. 进一步强化“两违”综合治理。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采取定期巡查、网格化巡查模式,加大“两违”查处力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整改。严格落实日常巡查,进一步划分责任片区,合理区分重难点,加大重点区域人手配备。针对企业工厂、农村翻改建、住宅小区等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巡查,确保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将违建遏制在苗头,不定期开展问题“回头看”。运用“快查快处”机制,依法依规对“两违”图斑进行整治。联合区消防救援大队、属地街道、区科技与工信商务局等部门深入各街道的企业集中区开展“送法进企”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协同资规、工信等部门走访辖区企业,解决各类企业诉求。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开展“两违”专场培训宣传,组织辖区约200家企业参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电气焊、两违、打通生命通道等。东孚街道加大工贸企业、物流园区违规搭建整治力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对龙门岭金达威公司周边及道路沿线开展市容及违建专项整治,拆除该区域沿线周边7处历史违建,面积约1271平方米,确保“两违”整治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1. 进一步强化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市安委会印发《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42条硬措施》,部署开展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海沧区政府督促辖区住建和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街道认真落实《厦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等文件要求,做好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日常巡查、执法处置、完工核销四个环节闭环纳管工作。街道与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动,进一步优化巡查系统功能,推动无盲区管控、小散工程全纳管;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加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严防“小工程”引发“大事故”。区住建和交通局加强纳管系统使用功能再提升,增设“规上规下”企业专项登记窗口,进一步理清企业与个人项目信息登记纳管;增设图层区分项目巡检时间,便于安全监管人员开展日常项目巡查工作,避免出现新增项目超时复核及在建纳管项目逾期巡检,确保所有纳管项目每月全覆盖巡检到位不遗漏。联合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等部门,聘请安全专家,组织辖区内重点工贸企业开展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培训,联合各街道办、区消防救援大队、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检查执法,其中针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行政处罚2起。东孚街道加强属地监管,2024年度累计纳管登记辖区小散工程3998个,巡查13481次,督促整改隐患195处,联合执法处置4处;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会11次,组织小散工程及零星作业安全纳管宣传活动2次。截至目前,海沧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系统累计登记通过审核纳管项目19692个,开展巡查303225次,督促消除隐患3278处。
  1. 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深化联动工作机制,互相通报项目环保审批信息和危化品建设项目信息,加强环保设施和废弃危化品安全监管,严防涉环保设施和废弃危化品事故发生。海沧区政府督促辖区有关部门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行业领域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责任。海沧生态环境局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组织辖区200余家企业参加2024年度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业务培训,提高社会面对污水处理设施安全风险的认识。通过对涉环境安全企业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对涉五类环境治理设施的单位发放提示函,督促企业开展环保设施设备安全风险辨识。

(三)强化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局、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等部门,多方发力层层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约谈金达威集团管理层,促使集团对金达威公司原有管理层进行大调整;对新上任的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安环经理,及时跟进问责问效,督促相关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法律法规及上级部署要求在企业末端得到落实。

区应急局充分发挥危化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作用,持续落实月会商、走访、通报及形势分析等机制,推动政府部门齐抓共管,压力传到末端每一家企业,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按要求落实每日安全风险研判承诺公告,严禁填报虚假信息;进一步加强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指导化工企业优化检维修和特殊作业管理,严控人员聚集风险,对辖区企业特级动火作业或高风险特殊作业委托第三方进行全时制监理;严查工贸等行业企业电焊等作业违法违规行为,隐患问题立查立改、闭环监管。督促指导金达威公司修改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事故防范和整改提升。

金达威公司修订完善《岗位安全风险评估》《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管理制度,强化作业安全风险辨识,增加有爆炸风险时第一时间自救逃生的要求。2024年9月,新上线了特殊作业线上审批管理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通过线上APP办理特殊作业票及审批,杜绝了过去纸质办证可能出现的未按规定流程审批、未在现场签批等现象,降低人员聚集风险。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加强绩效考核,进一步提升隐患排查治理质效。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掌握的技能、知识能够满足岗位要求,编制事故宣导材料进行宣导培训,组织三次特殊作业专题培训,培训人员166人次,定期组织异常工况培训演练,各车间部门每月每班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提高一线人员应急处理能力。

(四)强化监管执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一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主线,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及省、市细化措施,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市安委办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特点,每月对全市安全生产情况、重点领域综合研判情况进行通报,针对性指出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针对春节、全国两会、“五一”、“国庆”等重要时段,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及应急救援工作。修订执法证据证明材料收集指引,全流程规范监管执法工作,定期在厦门电视台、厦门日报和海峡导报等主流媒体和应急管理、消防和城市管理等微信公众号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印发《厦门市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追究办法(试行)》和《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范指引》,常态化落实全国全省生产安全事故一盘棋响应机制,开展事故复盘评估,查找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等深层次的共性问题和事故诱因,对事故集中发生领域和地区开展警示约谈。部署开展吸取事故教训强化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有限空间作业和用工管理专项整治,开展工贸领域“市、区一体化+专家综合指导服务”,推广运用工贸行业交叉检查“政府搭建平台、专家精准服务、企业共同参与”模式,帮助企业精准防范风险、整改隐患。截至目前,各级各部门累计排查各类场所284620家次,部门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2770个,企业自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1484个。行政处罚6013次、5413万元,曝光、约谈、联合惩戒企业635家,责令停产整顿企业83家,约谈通报有关区及部门218次,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187次。

四、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评估工作组通过查阅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相关佐证资料及现场评估,未发现未完成整改的事项。

五、总体评估意见

评估工作组认为,海沧区政府及区相关部门单位,事故企业和全市各区各有关部门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海沧厦门金达威维生素有限公司“1·11”较大污水处理池闪爆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中有关事故责任追究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各项要求。评估结论为通过。

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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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90 | 2024_福建惠安_东岭保达电动车6·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福建 | 严重程度: | 场所:电动车/电池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惠安县东岭镇朝阳路195号“6·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重点信息公开

安全生产

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惠安县东岭镇朝阳路195号“6.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4-11-06 16:4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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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东岭镇朝阳路195号“6?28”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惠安县人民政府“6?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6月28日凌晨1时10分许,惠安县东岭镇朝阳路195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60平方米,受灾8户,造成2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批示,要求举一反三,迅速部署开展类似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成立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工信商务局、公安局、应急局、总工会、东岭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的火灾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介入并予以监督。

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调查取证、询问谈话、综合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有关单位、场所和人员存在的问题,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建筑(场所)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惠安县东岭镇朝阳路195号,起火建筑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共5层,占地面积约4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800平方米,1层为店面,2-5层为住宅。建筑北侧为朝阳路,东侧为华光路,南侧为后走道并与原东岭长途汽车站停车场相邻,西侧为停车场出入口道路。惠安县东岭镇朝阳路195号及东梯201室为张贵1996年购置,店铺作为“惠安县保达电动车配件经营部”使用,注册日期为2019年6月3日,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32WQTE9F,经营者:张贵,经营范围零售:电动车配件、摩托配件、头盔、安全帽、电动车电池,该场所共配备2具灭火器;东梯201室作为张*贵夫妻两人居住使用,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一层惠安县保达电动车配件经营部内部有一楼梯通向东梯201室。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28日凌晨1时10分许,惠安县东岭镇朝阳路195号发生火灾,2024年6月28日凌晨1时17分许,一层店面卷帘有轻微烟冒出,2024年6月28日凌晨1时32分302室户主杨波跑到一楼,通过南侧窗户看到张贵家一层店内有明火燃烧,火焰燃烧较大,2024年6月28日凌晨1时35分许,外卖员吴强途径旧车站发现惠安县保达电动车配件经营部北侧有烟雾冒出,2024年6月28日凌晨1时36分许,户主张贵发现火灾并报警,2024年6月28日凌晨1时50分许,惠安县保达电动车配件经营部从卷帘门上方串出明火。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4年6月28日凌晨1时36分许,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惠安县东岭镇朝阳路46号发生火灾,后经核实火场位于惠安县东岭镇朝阳路195号。接警后,惠安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东桥消防救援站、螺阳消防救援站,共7辆消防车,31名消防队员前往处置。凌晨2时08分火势基本控制,凌晨3时15分许明火被扑灭,并搜救出2名被困人员送医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财产损失统计

(一)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两人死亡,具体人员情况如下:

  1. 张*贵(惠安县保达电动车配件经营部及201室户主),男,66岁,惠安县东桥镇人;

2.王琴(张贵妻子),女,66岁,惠安县东桥镇人。

(二)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该起火灾受灾户共8户,分别为惠安县保达电动车配件经营部及201室、恒宏滋补品店及202室、正骨堂理疗店及501室、301室、302室、401室、东阳针车行、奥洁干洗店,主要烧毁烧损惠安县保达电动车配件经营部店内商品和201室商品及家具等,并造成一层墙壁不同程度损坏,201室内场室严重熏黑,窗户破碎,1-5楼建筑外墙熏黑,部分区域窗户和瓷砖破损和脱落,东阳针车行广告牌和空调受损,奥洁干洗店广告牌和卷帘门受损,正骨堂理疗店卷帘门烧损、店内墙壁有烟熏,恒宏滋补品店及其二楼住宅卷帘门、窗户、玻璃、防盗网、空调受损。经根据当事人直接财产损失申报情况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696371元。

四、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经事故调查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凌晨1时10分许,起火部位为惠安县保达电动车配件经营部南侧厨房位置,起火点位于灶台X1轴-X2轴交Y2轴-Y3轴区域(附图:惠安县东岭镇朝阳路195号“6.28”火灾平面图),该起火灾可以排除雷击、遗留火种、自燃、放火和外来火源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

(二)灾害成因

  1. 电气线路火灾隐患大。惠安县保达电动车配件经营部经营者未聘请专业电工规范敷设电气线路,场所内长期超负荷用电,电表的出线存在过负荷造成的绝缘内焦脱落现象。平常也有很多不规范的用电行为,如将用电设备的电源线直接绞接供电线路上,三个插片插头的用电设备只使用两个插片连接电源,长期使用悬空或没有固定的排插连接电源。
  1. 场所安全条件差。惠安县保达电动车配件经营部商铺内有楼梯直通二层住宿部分,未进行防火分隔,存在“三合一”问题,火灾产生有毒烟气直接威胁到二层住宿人员的生命安全。商铺和二层住宿部分存放大量安全帽、雨衣、机油、轮胎、摩托配件等,火灾荷载大,起火后极易产生大量有毒烟气。
  1. 经营者安全意识薄弱。惠安县保达电动车配件经营部二层住宿部分通向单元式住宅楼梯的入户门长期反锁,且门口堆放货物阻塞疏散通道。火灾发生后被困人员由于缺乏自救逃生能力,未能采取正确逃生方法,如关闭商铺与住宿连通的楼梯间门和卧室房间门,疏散到二层阳台呼救,等待救援,致使亡人事故发生。
  1. 属地政府监管不到位。东岭镇人民政府对“九小场所”、“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推进不力,工作方案、部署针对性不强、工作措施不具体,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不全面,督促、指导大坵村委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力,未认真组织开展沿街店铺全覆盖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东岭镇大坵村委会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未全方面开展经营性沿街店铺消防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有效发现“三合一”问题,且在日常排查中对发现的“三合一”场所未立即上报东岭镇政府处置。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对惠安县东岭镇朝阳路195号入户反诈宣传时,仅口头提醒业主过道不要堆放杂物,询问是否违规住人、灭火器是否过期,未再深入的对该场所的相关部位进行全面细致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表。东岭派出所开展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不扎实,2024年6月5日在配合东岭镇政府对朝阳路开展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隐患检查时,发现朝阳路195号保达电动车配件经营部未开门营业,但事后未跟踪检查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该起火灾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涉事单位场所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张贵和王琴夫妇,惠安县保达电动车配件经营部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按有关要求对经营场所和居住场所设置防火分隔,未保障疏散通道畅通,未充分认识到用电超负荷的风险性,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对负有消防监管职责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由惠安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对东岭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2.建议由东岭镇人民政府责令东岭镇大坵村民委员会作书面检查。

(三)对负有消防监管职责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黄*达,男,中共党员,东岭镇人大主席人选,原镇党委副书记,镇消防工作站负责人,镇社治办主任,派驻大坵村驻村领导,分管消防工作,未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组织、协调和督促镇消防工作站、社治办、执法队、派出所和大坵村开展辖区内“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惠安县纪委监委给予其责令检查处理。
  1. 王*霖,男,共青团员,东岭镇社治办干事,负责社治办消防工作,在组织开展辖区消防安全隐患排除时工作不够扎实,对涉事建筑火灾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立案(警告处分)。
  1. 陈*琼,女,中共党员,东岭镇环保站站长,派驻大坵村驻村干部,指导督促大坵村开展“九小场所”排查整治工作力度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纪委监委给予其责令检查处理。
  1. 刘*红,女,中共党员,东岭镇大坵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主持大坵村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上级关于“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的排查责任,没有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对大坵村排查和整治沿街店铺 “三合一”问题落实不到位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惠安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纪立案(警告处分)。
  1. 吴*莲,女,中共党员,东岭镇大坵村党支部支委,分管消防工作,督促大坵村各网格长和网格员排查整治“九小场所”工作落实不到位,消防宣传培训不全面,“三合一”场所检查不认真,在2024年3月对惠安县保达电动车配件经营部反诈宣传时,未深入开展消防检查,未能及时发现涉事场所防火分隔不到位等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惠安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纪立案(警告处分)。
  1. 刘*香,女,中共党员,东岭镇大坵村村委会委员,二级网格长,负责第五网格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严格,开展“九小场所”排查和整治不到位,消防宣传培训不全面,“三合一”场所检查不认真,在2024年3月对惠安县保达电动车配件经营部进行反诈宣传时,只口头提醒业主过道不要堆放杂物,灭火器是否过期,是否有住在里面,未能及时发现涉事场所防火分隔不到位等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纪立案(警告处分)。
  1. 刘*萍,女,中共党员,东岭镇大坵村综治网格员,第五网格网格员,未充分发挥网格员力度,未全方位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对“九小场所”排查和整治力度不到位,消防宣传培训不全面,“三合一”场所检查不认真,在2024年3月对惠安县保达电动车配件经营部进行反诈宣传时,只口头提醒业主过道不要堆放杂物,灭火器是否过期,是否有住在里面,未能及时发现涉事场所防火分隔不到位等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纪立案(警告处分)。
  1. 卢*青,男,中共党员,东岭派出所副所长,协助所长分管社区警务、治安管理等工作,督促社区民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惠安县纪委监委给予其谈话提醒处理。
  1. 苏*凯,男,中共党员,东岭派出所警务副队长,三级警长,大坵村驻村民警,开展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不扎实,2024年6月5日在配合东岭镇政府对朝阳路开展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检查时,发现朝阳路195号惠安县保达电动车配件经营部未开门营业,但事后未跟踪检查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批评教育处理。
  1. 林*明,男,中共党员,惠安县消防救援大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10级,在惠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工作分工中挂点指导东岭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林航明未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89号)文件规定,未能有力督促东岭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党委给予其谈话提醒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提升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各镇(园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和风险感知度,深刻吸取本次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个大局,扎实推进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城中村和“九小场所”、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等专项整治,迅速采取针对性措施,全力以赴抓好社会面火灾防控工作。县消安委办要延续消防安全重点工作“周排查、月随机抽查、季度效能督查”模式,并联合县效能办将督查结果纳入各镇季度绩效考核范畴。县安委办要将消防安全重点工作列入全县14个安全督导组督导内容。各镇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带头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各项防控措施落实落细落到位。

(二)强化重点整治,切实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各镇(园区)要按照《惠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惠安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当前火灾防控工作遏制“小火亡人”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组织镇安办、消防工作站、综合执法队、基层派出所等基层力量,并借助“党建+网格”,发动全县网格力量持续开展消防“5+3”必查,切实摸清辖区“三合一”场所、沿街店面、自建房加工场所和“九小场所”等场所隐患情况,分类逐一建立台账,扎实开展排查整治,对发现的“三合一”场所,要坚决取缔,严格实行物理隔离、消防设施配齐配全、人员搬离等硬措施。要结合城中村和九小场所整治工作,按照九小场所“8个必须”、城中村“6项清单”进行整治提升工作,全面实行“红、黄、绿”三色预警动态监管。整治中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结合消防赋权执法工作,用足用好法律、经济、行政手段予以查处,确保形成执法整改闭环。要加快推进镇专职(志愿)建设,配足配齐器材装备,并指导加强定期培训,提升基层“打早灭小”能力。东岭镇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对着火场所整栋建筑的电气线路进行排查改造,以点带面,全面推动辖区电气线路改造工作,其余镇参照此做法,结合乡村振兴工作,因村、因地制宜,加大对老旧电气线路改造提升,确保群众用电安全。

(三)强化宣传教育,切实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各镇(园区)及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区域和行业实际研判火灾发生规律,及时向村、社区及社会单位、群众发布火情预警。针对典型“小火亡人”案例,要通过召开火灾现场警示会和利用电视、微信、短信等各种媒介广泛开展警示性宣传教育。要针对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出租房集中的区域和居民住宅,突出对老弱病残、留守儿童、五保户等特殊群体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重点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火场自救逃生等常识,引导配置灭火器和独立式烟感等加强火灾技防措施,严防“小火亡人”。同时要持续发挥宣传阵地作用,运用镇村“文明实践+消防”宣传展厅、村村响广播等定期开展宣传和广播提示,切实打通消防宣传“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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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91 | 2024_福建惠安_螺城八二三中路1·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福建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惠安县螺城镇八二三中路彩巷口巷2号705室“1.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重点信息公开

安全生产

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惠安县螺城镇八二三中路彩巷口巷2号705室 “1.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4-02-29 16:4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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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螺城镇八二三中路彩巷口巷2号705室

“1.27”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惠安县螺城镇八二三中路彩巷口巷2号705室“1?27”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1月27日10时53分许,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八二三中路彩巷口巷2号705室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受灾1户,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和《泉州市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泉政办[2022]50号)等有关规定,迅速成立由县消防、应急、公安、民政和螺城镇人民政府组成的惠安县螺城镇八二三中路彩巷口巷2号705室“1.27”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介入并予以监督。

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调查取证、询问谈话、综合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经过、直接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查明地方党委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责任,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起火建筑(场所)基本情况

经核查火灾现场位于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八二三中路彩巷口巷2号705室,起火建筑为起火建筑为8层框架结构单元式住宅楼,建筑东、西两侧为住宅楼、北侧为空地、南侧临街,着火层为7层,东西长9m,南北宽17m,三房两厅一卫一厨一阳台,套内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4年1月27日10时53分许,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八二三中路彩巷口巷2号705室发生火灾。指挥中心立即调派螺城消防站、螺阳消防站出动5部消防车、26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11时55分明火被扑灭,705 室东北方房间内发现一名遇难者。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财产损失统计

(一)该起火灾造成一人死亡,具体人员情况如下:

苏*成,男,94 岁,惠安县螺城镇人。

(二)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该起火灾烧毁烧损惠安县螺城镇八二三东路彩巷口巷2号705 室东北方房间内家具、衣物等,熏黑705 室内天花板及墙壁等。经根据当事人直接财产损失申报情况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50410元。

四、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经事故调查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 年1 月27 日10 时40 分许,起火部位为惠安县螺城镇八二三东路彩巷口巷2号705 室老人房西北侧床的位置,起火点位于老人房内距西墙0.5米至1.8米和距北墙0至1.2米的区域的床上,起火原因可以排除认为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自燃、外来飞火、雷击、电气线路故障等引起火灾的可能,无法排除吸烟引起火灾的可能。

(二)灾害成因

群众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缺乏,消防安全整体素质较低,火灾防范意识薄弱,死者苏泉成为行动不便,吸烟习惯不好,经常卧床吸烟,烟头未在固定位置熄灭,家属与死者生活在一起,却未制止其不良的抽烟习惯,火灾发生时外出购物,无法及时发现火灾。

基层政府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暴露出相关乡镇、村(居)委会在消防安全工作方面存在漏洞,对消防安全工作认识不足,对弱势群体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还比较薄弱。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该起火灾事故属于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涉事人员的处理建议

苏*成,惠安县螺城镇八二三东路彩巷口巷2 号705 室户主父亲,消防安全意识薄弱,自身行动不便,独处时卧床吸烟造成火灾事故,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王*军,男,中共党员,螺城镇中新社区党委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主持中新社区全面工作,开展全生命周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不深入、不到位,建议螺城镇人民政府给予其约谈教育处理。
  1. 郑*,男,中共党员,螺城镇中新社区村委会委员,分管消防工作,督促中新社区网格员开展全生命周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不深入、不到位,建议螺城镇人民政府给予其约谈教育处理。
  1. 吴*芳,女,中共党员,螺城镇中新社区党委委员,二级网格长,负责第7网格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全生命周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不深入、不到位,建议螺城镇人民政府给予其通报批评处理。
  1. 陈*,女,中共党员,螺城镇中新社区第7网格网格员,未充分发挥网格员力度,落实全生命周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不深入、不到位,建议螺城镇人民政府给予其通报批评处理。
  1. 庄*梅,女,中共党员,螺城镇中新社区第7网格网格员,未充分发挥网格员力度,落实全生命周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不深入、不到位,建议螺城镇人民政府给予其通报批评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火灾防控工作的紧迫感。

各镇各部门要以防范火灾事故为导向,紧紧围绕“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中心思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找准“小火亡人”问题症结,挖掘潜在问题隐患,进一步树牢底线思维,专题研究制定针对性防范举措,坚持一以贯之防范风险挑战,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二)突出防控重点,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小火亡人”事故频发于鳏寡孤独、老弱病残、失能独居等重点人群,暴露出部分人群火灾风险意识不强、自主消防管理能力不足和基层监管缺失等“短板”。各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村“两委”成员、基层网格员、帮扶救助人要成立帮扶小组,摸清辖区重点人群底数并建立台账,落实救助帮扶和“邻里守望”制度,运用好“入户宣传”“上门提醒”等手段,督促落实“三清三关”。要巩固低收入群体居住环境消防安全提升改造成果,做好“四个一”和“表下线”改造的验收工作,教会重点群体及其监护人掌握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并做好后期的运维管理,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小火亡人”。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要结合智慧养老服务项目。

(三)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提升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针对火灾高发区域、高发场所、高发人群,精准开展科普宣传和警示教育,利用各级媒体和媒介广泛推送消防安全提示,依托电视、微信、楼宇电视、户外显示屏播放“小火亡人”消防安全提示和事故案例。各镇,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基层网格员,要深入老旧小区、群租房、村民自建房以及重点人群家庭开展消防宣传“敲门行动”,“面对面”宣讲消防安全常识,提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切实提升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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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92 | 2024_福建泉州_台商投资区博量贸易5·14火灾.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福建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2024.5.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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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QZ13101-1700-2024-00056

备注/文号:泉台管〔2024〕101号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09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2024.5.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时间:2024-10-31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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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防救援大队:

你大队《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2024.5.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泉台消〔2024〕20号)收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2024.5.14”火灾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二、请你大队会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在全区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起到警示教育、举一反三的作用。

三、请你大队牵头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责任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格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将落实情况自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报告区管委会。

此复。

附件: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2024.5.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2024.5.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5月14日14时52分许,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加坑655号的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730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有关批示,成立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由区纪工委、公安分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科技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消防救援大队、总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5.14”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实地走访、调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财产损失以及有关单位、场所和人员存在问题,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加坑655号,为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2#厂房,钢砼结构,局部5层,建筑面积17376.56㎡,建筑为“L”型建筑,以“L”型拐角为界,南侧为2#厂房A栋(共四层),北侧为2#厂房B栋(共五层)。2#厂房A栋一层、二层由泉州鑫大鞋材有限公司承租用于生产鞋底(租赁时间:2022年11月10日至2028年11月09日),泉州鑫大鞋材于2024年3月13日将一层800㎡车间转租给了林国良用于生产鞋底,租期一年;三层、四层由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承租用于储存、网售成品鞋(租赁时间:2023年3月1日至2028年2月29日);2#厂房B栋由泉州恒永鞋业有限公司承租用于生产成品鞋(承租时间:2024年3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起火建筑北侧为道路,南侧为宿舍楼,西侧为办公楼,东侧为厂房。

(二)有关单位场所情况

  1. 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加坑655号,法定代表人:陈淑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2Y0F993J。
  1. 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锦峰村东西主干道与杏琅路交叉口阳光城翡丽公园1栋605室(实际经营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后海村加坑655号),法定代表人:苏坪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8TFUXJ7F。
  1. 泉州鑫大鞋材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加坑655号,法定代表人:丁诗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BYKKXL37。
  1. 泉州恒永鞋业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地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加坑655号,法定代表人:王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BYKKXL37。

(三)起火建筑消防设施情况

起火建筑共设置3部疏散楼梯,其中A栋、B栋共用1部疏散楼梯,并各设置1部独立疏散楼梯,厂房配备有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灯、疏散指示标识、防火门等。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查看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3号摄像头视频监控画面(拍摄三楼5-6轴交C-D轴区域)和福建隆盛轻工有限公司视频监控画面(拍摄2#厂房A栋东侧外墙三、四层局部区域),北京时间“14:51:12”可听见视频监控中传出“哪里着火了”的声音;北京时间“14:51:52”可见东侧外墙三楼偏南侧位置窗户有出现闪光,其余门窗、孔洞未见明显闪光;北京时间“14:52:14”可见东侧外墙三楼偏南侧窗户有轻微烟雾冒出,其余门窗、孔洞未见明显烟雾;北京时间“14:52:20”可见东侧外墙三楼偏南侧窗户上沿开始有火舌窜出。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4年5月14日14时55分,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加坑655号厂房着火,先后派遣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救援大队全勤指挥部、东园消防救援站、洛阳消防救援站、特勤消防救援一站、螺阳消防救援站、东海消防救援站、城东消防救援站、南环路消防救援站、江南消防救援站、东桥消防救援站、特勤消防救援二站共35车179人赶赴现场处置。17时36分,明火被扑灭,共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财产损失统计

(一)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基本情况:黄秋东(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男,汉族,26岁,1998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980725****,户籍所在地址:河南周口。

(二)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该起火灾受灾户共11户,分别为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鑫大鞋材有限公司、泉州恒永鞋业有限公司、林国良、顺昌明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庄锦坚、苏双双、苏伟杰、汪芳斌、潘文。火灾主要烧损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2#厂房A栋建筑(一、二层使用单位为泉州鑫大鞋材有限公司及林国良个人,三、四层使用单位为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烧损泉州鑫大鞋材有限公司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烧损林国良个人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烧损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成品鞋、办公电脑等物品;烧损一辆货车、三辆小轿车和两辆电动自行车;2#厂房B栋三层东侧局部区域过火,烧损泉州恒永鞋业有限公司机器设备、成品鞋等物品。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经调查分析认定,该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14时50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加坑655号2#厂房A栋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三层3轴-5轴交C轴-D轴区域,起火点位于3轴-4轴交C轴-D轴区域;起火原因排除外来飞火、遗留火种、人为放火、小孩玩火引起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故障打火引燃周边可燃物酿成火灾的可能。

图1  泉州台商投资区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5.14”火灾平面图

(二)灾害成因

  1. 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仓库内部分电气线路未按规范要求敷设,采取明线敷设的方式,仓库内货物未与承重结构、外墙和电气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直接导致火灾的发生;企业也未制定灭火及疏散预案,并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企业多数员工都不熟悉厂房北侧的安全出口,没有从北侧安全出口疏散的意识,而通向北侧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存在阻塞的现象,导致南侧安全出口被火势封堵时,被困人员无法从北侧出口疏散。
  1. 一厂多租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突出。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将厂房分别租给了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鑫大鞋材、恒永鞋业等三家企业,泉州鑫大鞋材又将一层局部进行转租。起火建筑中有4个经营主体,业主与租户未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建筑的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未明确统一的管理主体,出租方未定期对厂区的公共区域和消防设施开展定期的检查、巡查,未了解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情况,对承租人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的督促力度不够。
  1. 未按相应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起火建筑由泉州伟光工贸有限公司于2004年投资建设,于2007年竣工并投用,仅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未按规定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2017年10月,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建筑的所有权,于2019年7月办理了不动产权证。起火建筑未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致使建筑存在未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先天的消防安全隐患。
  1. 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根据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部分员工证言,他们虽发现着火前有闻到类似烧焦的味道,但未及时反映、上报该情况,致使该火灾未第一时间被发现,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也未第一时间组织员工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及有序疏散逃生,致使伤亡事故的发生。
  1. 属地政府组织监管不到位。经调查,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后海村村委会未有检查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的佐证材料,对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不清楚、不了解。暴露出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一直以来,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多次在党工委委员会上强调消防安全,要求加强厂房仓库、工贸企业、分租厂房等重点领域消防安全整治。特别是2024年以来全区大力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等专项行动,但百崎回族乡、后海村未履行属地责任,未结合属地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整治,企业单位的数量、规模、消防安全情况等未做到“情况清、底数明”,未对涉事的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厂区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未对起火的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排查整治。未充分发挥乡镇消防赋权执法作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不足,执法质效不高。百崎乡、后海村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还比较薄弱,企业、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全生命周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效果不明显,宣传覆盖面不够,消防安全常识未得到普及,部分企业、群众不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及火灾的自救逃生能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属于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涉事单位场所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 苏坪垅,作为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制订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开展消防演练,致使火灾发生后未第一时间组织员工进行疏散逃生和火灾扑救,错失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的最佳时机;未组织防火检查、巡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单位部分电气线路存在的故障;货物随意堆积并堵塞三层北侧的安全出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失火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依法调查处理。
  1.  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出租管理混乱,未与承租企业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或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确定责任人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统一管理;未按要求配齐消防设施,未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未按要求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消防审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住建部门对其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同时,由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科技经济发展局对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厂区进行综合整治。

(二)对负有消防监管职责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由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对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2.建议由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责令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负有消防监管职责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陈丹萍,女,中共党员,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负责工贸、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后海村挂村领导。对工贸、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整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区消安委给予其通报批评。
  1. 郭廷超,男,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安监办负责人。对工贸企业的消防安全整治不到位,未能发现起火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郭伟坚,男,中共党员,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组织领导后海村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网格化管理和消防宣传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郭孟钊,男,百崎回族乡后海村村委兼安全生产管理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起火建筑及涉事企业消防安全排查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彻底,未能及时发现并及时督促整改起火建筑存在出租管理混乱、消防安全责任不明晰、疏散通道堵塞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要深刻吸取本次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一是加强政府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层层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要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提高工作执行力。二是加强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贯彻“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全面分析研判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风险,加强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提高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的能力。三是夯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设施维保、检查消除隐患、培训演练等消防安全制度,提升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紧盯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治理。要紧盯重点行业领域,深入查找分析工业厂房、仓库存在的突出消防隐惠,强化精准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一要属地乡镇全面摸清全区厂房、仓库底数清单,摸清各厂房、仓库的使用情况特别是分租厂房的租赁使用情况、设置在工业厂房内的商贸领域企业单位情况,规范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要属地政府牵头各部门综合施策,住建部门对历史遗留未经消防审查验收加强消防整改工程的质量保障,商贸部门督促电商企业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应急、工信等部门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产业政策规划,对标《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强化厂房仓库火灾防控工作十五条措施》等要求,常态化进行消防安全整治。三要针对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建筑外窗设置户外广告牌、防盗网(窗)、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一劝、二清、三拆”的工作措施,扎实推动打通“生命通道”行动稳妥有序进行。

(三)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各部门各乡镇要结合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打通“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等,以高层建筑(架空层)、“厂中厂”、大型商超、医疗养老机构、“三合一”场所、群租房等场所为重点,精准治理违规住人、违规动火、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构建信息共享、联合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注重协同发力、合力攻坚,形成上下贯通,齐头并进的消防安全共治格局,推动消防安全各项工作走深走实。

(四)强化“全生命周期”工作。以全生命周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为抓手,将消防安全纳入重点宣传计划,组织本行业本辖区单位举办1次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设施操作员、微型消防站队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培训,指导社会单位落实定期消防演练制度。指导组织社会单位、社区、家庭消防安全宣讲队,发动乡镇、公安派出所、社区(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等基层力量深入企业、社区、农村、沿街店铺、出租屋等开展“一教一练”“一看一单一讲一查”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大对老幼病弱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官方新媒体平台加强消防安全提示宣传,宣传“小火快跑,浓烟关门”“用火不离人”等消防安全常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曝光典型火灾案例和隐患问题,提升民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源头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附件: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2024.5.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抄送:市消防救援支队,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区纪工委、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科技经济发展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总工会。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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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93 | 2024_福建泉州博量贸易5·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福建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福建泉州博量贸易5·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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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QZ13101-1700-2024-00056

备注/文号:泉台管〔2024〕101号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09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2024.5.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时间:2024-10-31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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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防救援大队:

你大队《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2024.5.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泉台消〔2024〕20号)收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2024.5.14”火灾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二、请你大队会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在全区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起到警示教育、举一反三的作用。

三、请你大队牵头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责任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格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将落实情况自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报告区管委会。

此复。

附件: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2024.5.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2024.5.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5月14日14时52分许,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加坑655号的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730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有关批示,成立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由区纪工委、公安分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科技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消防救援大队、总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5.14”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实地走访、调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财产损失以及有关单位、场所和人员存在问题,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加坑655号,为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2#厂房,钢砼结构,局部5层,建筑面积17376.56㎡,建筑为“L”型建筑,以“L”型拐角为界,南侧为2#厂房A栋(共四层),北侧为2#厂房B栋(共五层)。2#厂房A栋一层、二层由泉州鑫大鞋材有限公司承租用于生产鞋底(租赁时间:2022年11月10日至2028年11月09日),泉州鑫大鞋材于2024年3月13日将一层800㎡车间转租给了林国良用于生产鞋底,租期一年;三层、四层由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承租用于储存、网售成品鞋(租赁时间:2023年3月1日至2028年2月29日);2#厂房B栋由泉州恒永鞋业有限公司承租用于生产成品鞋(承租时间:2024年3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起火建筑北侧为道路,南侧为宿舍楼,西侧为办公楼,东侧为厂房。

(二)有关单位场所情况

  1. 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加坑655号,法定代表人:陈淑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2Y0F993J。
  1. 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锦峰村东西主干道与杏琅路交叉口阳光城翡丽公园1栋605室(实际经营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后海村加坑655号),法定代表人:苏坪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8TFUXJ7F。
  1. 泉州鑫大鞋材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加坑655号,法定代表人:丁诗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BYKKXL37。
  1. 泉州恒永鞋业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地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加坑655号,法定代表人:王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BYKKXL37。

(三)起火建筑消防设施情况

起火建筑共设置3部疏散楼梯,其中A栋、B栋共用1部疏散楼梯,并各设置1部独立疏散楼梯,厂房配备有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灯、疏散指示标识、防火门等。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查看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3号摄像头视频监控画面(拍摄三楼5-6轴交C-D轴区域)和福建隆盛轻工有限公司视频监控画面(拍摄2#厂房A栋东侧外墙三、四层局部区域),北京时间“14:51:12”可听见视频监控中传出“哪里着火了”的声音;北京时间“14:51:52”可见东侧外墙三楼偏南侧位置窗户有出现闪光,其余门窗、孔洞未见明显闪光;北京时间“14:52:14”可见东侧外墙三楼偏南侧窗户有轻微烟雾冒出,其余门窗、孔洞未见明显烟雾;北京时间“14:52:20”可见东侧外墙三楼偏南侧窗户上沿开始有火舌窜出。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4年5月14日14时55分,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加坑655号厂房着火,先后派遣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救援大队全勤指挥部、东园消防救援站、洛阳消防救援站、特勤消防救援一站、螺阳消防救援站、东海消防救援站、城东消防救援站、南环路消防救援站、江南消防救援站、东桥消防救援站、特勤消防救援二站共35车179人赶赴现场处置。17时36分,明火被扑灭,共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财产损失统计

(一)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基本情况:黄秋东(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男,汉族,26岁,1998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980725****,户籍所在地址:河南周口。

(二)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该起火灾受灾户共11户,分别为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鑫大鞋材有限公司、泉州恒永鞋业有限公司、林国良、顺昌明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庄锦坚、苏双双、苏伟杰、汪芳斌、潘文。火灾主要烧损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2#厂房A栋建筑(一、二层使用单位为泉州鑫大鞋材有限公司及林国良个人,三、四层使用单位为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烧损泉州鑫大鞋材有限公司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烧损林国良个人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烧损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成品鞋、办公电脑等物品;烧损一辆货车、三辆小轿车和两辆电动自行车;2#厂房B栋三层东侧局部区域过火,烧损泉州恒永鞋业有限公司机器设备、成品鞋等物品。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经调查分析认定,该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14时50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加坑655号2#厂房A栋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三层3轴-5轴交C轴-D轴区域,起火点位于3轴-4轴交C轴-D轴区域;起火原因排除外来飞火、遗留火种、人为放火、小孩玩火引起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故障打火引燃周边可燃物酿成火灾的可能。

图1  泉州台商投资区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5.14”火灾平面图

(二)灾害成因

  1. 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仓库内部分电气线路未按规范要求敷设,采取明线敷设的方式,仓库内货物未与承重结构、外墙和电气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直接导致火灾的发生;企业也未制定灭火及疏散预案,并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企业多数员工都不熟悉厂房北侧的安全出口,没有从北侧安全出口疏散的意识,而通向北侧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存在阻塞的现象,导致南侧安全出口被火势封堵时,被困人员无法从北侧出口疏散。
  1. 一厂多租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突出。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将厂房分别租给了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鑫大鞋材、恒永鞋业等三家企业,泉州鑫大鞋材又将一层局部进行转租。起火建筑中有4个经营主体,业主与租户未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建筑的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未明确统一的管理主体,出租方未定期对厂区的公共区域和消防设施开展定期的检查、巡查,未了解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情况,对承租人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的督促力度不够。
  1. 未按相应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起火建筑由泉州伟光工贸有限公司于2004年投资建设,于2007年竣工并投用,仅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未按规定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2017年10月,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建筑的所有权,于2019年7月办理了不动产权证。起火建筑未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致使建筑存在未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先天的消防安全隐患。
  1. 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根据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部分员工证言,他们虽发现着火前有闻到类似烧焦的味道,但未及时反映、上报该情况,致使该火灾未第一时间被发现,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也未第一时间组织员工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及有序疏散逃生,致使伤亡事故的发生。
  1. 属地政府组织监管不到位。经调查,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后海村村委会未有检查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的佐证材料,对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不清楚、不了解。暴露出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一直以来,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多次在党工委委员会上强调消防安全,要求加强厂房仓库、工贸企业、分租厂房等重点领域消防安全整治。特别是2024年以来全区大力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等专项行动,但百崎回族乡、后海村未履行属地责任,未结合属地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整治,企业单位的数量、规模、消防安全情况等未做到“情况清、底数明”,未对涉事的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厂区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未对起火的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排查整治。未充分发挥乡镇消防赋权执法作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不足,执法质效不高。百崎乡、后海村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还比较薄弱,企业、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全生命周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效果不明显,宣传覆盖面不够,消防安全常识未得到普及,部分企业、群众不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及火灾的自救逃生能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属于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涉事单位场所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 苏坪垅,作为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制订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开展消防演练,致使火灾发生后未第一时间组织员工进行疏散逃生和火灾扑救,错失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的最佳时机;未组织防火检查、巡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单位部分电气线路存在的故障;货物随意堆积并堵塞三层北侧的安全出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失火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依法调查处理。
  1.  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出租管理混乱,未与承租企业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或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确定责任人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统一管理;未按要求配齐消防设施,未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未按要求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消防审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住建部门对其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同时,由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科技经济发展局对泉州市明科扬创商贸有限公司厂区进行综合整治。

(二)对负有消防监管职责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由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对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2.建议由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责令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负有消防监管职责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陈丹萍,女,中共党员,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负责工贸、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后海村挂村领导。对工贸、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整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区消安委给予其通报批评。
  1. 郭廷超,男,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安监办负责人。对工贸企业的消防安全整治不到位,未能发现起火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郭伟坚,男,中共党员,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组织领导后海村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网格化管理和消防宣传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郭孟钊,男,百崎回族乡后海村村委兼安全生产管理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起火建筑及涉事企业消防安全排查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彻底,未能及时发现并及时督促整改起火建筑存在出租管理混乱、消防安全责任不明晰、疏散通道堵塞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要深刻吸取本次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一是加强政府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层层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要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提高工作执行力。二是加强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贯彻“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全面分析研判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风险,加强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提高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的能力。三是夯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设施维保、检查消除隐患、培训演练等消防安全制度,提升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紧盯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治理。要紧盯重点行业领域,深入查找分析工业厂房、仓库存在的突出消防隐惠,强化精准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一要属地乡镇全面摸清全区厂房、仓库底数清单,摸清各厂房、仓库的使用情况特别是分租厂房的租赁使用情况、设置在工业厂房内的商贸领域企业单位情况,规范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要属地政府牵头各部门综合施策,住建部门对历史遗留未经消防审查验收加强消防整改工程的质量保障,商贸部门督促电商企业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应急、工信等部门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产业政策规划,对标《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强化厂房仓库火灾防控工作十五条措施》等要求,常态化进行消防安全整治。三要针对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建筑外窗设置户外广告牌、防盗网(窗)、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一劝、二清、三拆”的工作措施,扎实推动打通“生命通道”行动稳妥有序进行。

(三)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各部门各乡镇要结合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打通“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等,以高层建筑(架空层)、“厂中厂”、大型商超、医疗养老机构、“三合一”场所、群租房等场所为重点,精准治理违规住人、违规动火、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构建信息共享、联合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注重协同发力、合力攻坚,形成上下贯通,齐头并进的消防安全共治格局,推动消防安全各项工作走深走实。

(四)强化“全生命周期”工作。以全生命周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为抓手,将消防安全纳入重点宣传计划,组织本行业本辖区单位举办1次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设施操作员、微型消防站队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培训,指导社会单位落实定期消防演练制度。指导组织社会单位、社区、家庭消防安全宣讲队,发动乡镇、公安派出所、社区(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等基层力量深入企业、社区、农村、沿街店铺、出租屋等开展“一教一练”“一看一单一讲一查”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大对老幼病弱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官方新媒体平台加强消防安全提示宣传,宣传“小火快跑,浓烟关门”“用火不离人”等消防安全常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曝光典型火灾案例和隐患问题,提升民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源头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附件: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2024.5.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抄送:市消防救援支队,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区纪工委、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科技经济发展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总工会。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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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94 | 2024_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黄英住宅12·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福建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4年12月11日5时28分许,龙岩市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龙岩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度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黄*英住宅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

为汲取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牵头总工会、应急局、住建局、峰市镇人民政府、峰市供电所,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12·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委托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对本起事故物证进行技术鉴定。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该建筑为砖混结构,建筑北侧和南侧均为毗邻其他民房,建筑东侧乡镇道路,西侧为空地。起火建筑为3层沿街民房,占地面积约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70平方米,一层为门厅、杂货间、沿街局部为食杂店,二、三层为住宅。该建筑约于2006年开始建设,2007年左右主体完工,2008年装修投入使用,属于黄亿英自建民房。

(二)事故建筑租赁关系及人员居住情况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的户主为黄英。永定区峰市郑英食杂店于2005年6月6日开业经营,2008年该食杂店搬迁到锦西组86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郑英,但是郑英长期不在家,未实际参与经营和管理。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为王强(郑英的丈夫)。该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王强是户主黄英的儿子,两者不存在租赁关系。该店铺经营者有向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事故发生前,平时有黄英和王强2人入住该自建房。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4年12月11日5时28分许,龙岩市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黄英住宅发生火灾,凤城消防救援站立即出动2车10人,东大道消防救援站出动1车5人赶赴现场前往处置。5时49分许,凤城消防救援站到场并实施灭火救援;12时59分,火灾被彻底扑灭,大队封闭火灾现场,进行火灾调查,火灾造成1名85岁女性(黄英)和1名53岁男性(王*强)死亡。

(二)善后处置情况

永定区第一时间成立了“12·11”火灾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开展现场处置,医疗救治、信息发布、善后处置、事故调查和维稳等方面的工作。事故善后工作稳妥推进,2名死者尸体已火化。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伤亡人员

死亡人员情况(2人):

黄*英(女,1939年10月02日出生,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

王*强(男,1971年08月28日出生,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90平方米,火灾烧损户主黄亿英房屋建筑构件、门窗、家具、衣物和小百货等物品,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210000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龙岩市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永消火认字〔2025〕第0001号)对该起火灾事故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5时16分许;起火部位为黄*英住宅一层食杂店内东北侧;起火点认定为一层食杂店内东北侧墙边放置的木质货架与烟柜相邻位置(距离北侧墙壁约40厘米至80厘米,距离东侧卷帘门约130厘米至180厘米);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未规范使用电气线路,起火建筑一层食杂店沿地板敷设的电气线路部分绝缘皮破损,排插连接排插使用,2个电瓶长时间处于充电状态,冰柜、监控主机、收银台电脑、烧水壶、无线路由器、功放设备、鱼缸等电器长时间处于通电状态;
  1. 起火建筑经营区域与居住区域未进行防火分隔,导致火灾烟气从一层蔓延至楼上居住区域;
  1. 起火建筑疏散条件差,建筑只有1部室内楼梯,一层起火后造成人员无法逃生,通向屋面疏散门上锁;
  1. 二楼沿街房间防盗网未开设逃生窗口,2名死亡人员集中在起火建筑二层沿街房间靠窗位置无法及时逃生;
  1. 居民自防自救意识不高,起火建筑一至二层楼梯段堆放大量可燃货物增加了火灾荷载,户主发现一层起火后未第一时间逃生至屋面往相邻建筑屋面逃生。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2024年12月11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黄*英住宅火灾为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 黄英(户主)和王强(永定区峰市郑勤英食杂店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七十二条,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一步立案侦查。
  1. 王*伟,中共党员,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未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89号)规定,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防火安全公约,防火安全检查、巡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由永定区纪委监委组织开展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1. 罗*楠,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社会综合治理综合办公室应急安全岗干部,在部署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对锦西社区自建民房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由永定区监委组织开展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1. 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民政府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整治检查不够到位,组织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够到位。建议责成其向永定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 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民政府要健全、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着力推动各村居、社区消防管理网格实体化运行,督促各村居、社区依法依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1. 加大消防领域整治排查力度。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常态化消防安全整治,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严格按照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永定区生产经营自建房火灾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对辖区内的企业、商超、出租房等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1. 提升社会消防安全意识。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组织开展进社区、村居消防大宣传,社区工作站、网格员、安全巡查员等群防群治人员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在全街道范围内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活动,认真组织群众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普及防火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要进一步加大消防培训宣传力度,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技能,要深入对此次事故进行报道,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及其中教训,教育广大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实际掌握安全逃生技能。
  1. 公安部门要依法履职。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区分局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相关规定及上级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文件要求,将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和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范围,督促辖区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非专业性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
  1. 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指导。龙岩市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应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进一步强化社会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升群众火灾防范和逃生自救能力。

FD11295 | 2024_福建福州晋安区新店镇西庄小区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福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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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新店镇西庄小区12号楼“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5-04-07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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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日19时02分许,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赤星路51号西庄小区12座2梯一层门厅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约1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04156元。火灾发生后,省委书记周祖翼,省长赵龙,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郭宁宁,市长吴贤德,常务副市长张定锋先后作出批示,要求认真做好善后处置,查明事故原因,汲取教训,深入推进电动车安全隐患整治,举一反三,防范火灾事故。省消防救援总队、福州市政府、晋安区政府以及市、县两级消防、应急、公安等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福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榕政办〔2023〕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及晋安区人民政府参加的晋安区“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晋安区新店镇西庄小区“12·2”火灾是一起因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使用超标锂离子电池热失控起火,且事发前相关涉事人员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于住宅公共门厅,最终导致的较大火灾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涉事小区情况

  1. 小区基本情况:涉事小区为西庄小区,位于晋安区新店镇赤星路51号,分南、北两区,共31栋楼(见图 1),建设单位为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公司。该小区于2008年取得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榕规(2008)建字第00827号和建许证榕规(2008)建字第00967号),2009年竣工,并经过消防竣工备案抽查合格(备案单文号:验备查(2009)9号,备案号:350000WYS090000877)。

图1 西庄小区俯拍照片

  1. 物业管理服务情况:西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为福州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杨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937574750),该公司于2006年9月20日设立,从2008年9月起至今负责西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1. 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情况:西庄小区内共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接口781个,其中在1、2、18和21号楼设置了集中停放点,配备普通充电插座345个,采用包月收费(30-35元/月);其余436个为智能充电插座,分布于部分楼栋架空层,按充电量或单次充电计费。

(二)涉事建筑情况

图 2 涉事建筑俯拍照片

  1. 涉事建筑基本情况:涉事建筑为西庄小区南区12号楼,地上7层(一层架空层、二至七层住宅),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4242.9平方米,属多层住宅建筑。该楼共4 个梯位(由东至西分别为1至4梯),每个梯位2个单元(见图 2)。着火梯位为该楼2梯(见图3和图4)。一层门厅面积约18平方米,入口朝北,西侧为敞开式楼梯,通往楼上各层。门厅入口因门禁损坏,铁门呈敞开状态,其地面与室外地面水平齐平且无台阶高差。(见图 5)。

图3 12号楼2梯北侧外立面                         图4 12号楼2梯立面图

图5 12号楼2梯门厅入口照片

  1. 电动自行车停放情况:火灾发生时,门厅内共停放7辆电动自行车,西侧2辆(编号1、2号)和东侧5辆(由北向南排列编号3至7号,见图 6)。经核查,7号车长期闲置未使用,其余1至6号车均为12月2日13时至18时12分期间停入门厅。其中:1号车主为叶某伟;2号车主为凌某丽;3号车主为王某珍;4号实际使用人为谢某霞;5号实际使用人为张某妹;6号车主为杨某玉;7号车主为肖某珍。除4号车搭载锂离子电池外,其余车辆均为铅酸电池,门厅区域未配置充电设施。

图6 一层门厅平面图

(三)事故发生经过

综合调查询问和现场视频分析,事故经过如下:12月2日17时41分,谢某霞骑车(4号车)载着女儿于某悦驶入12号楼2梯门厅;19时02分,门厅入口出现白烟并有白色闪光点,随后向外爆出强光和大量白烟,吴某琴(第一发现人)、何某韦(第一报警人)等发现火灾并报警;19时02分51秒至04分33秒,门厅入口持续出现强光和浓烟(见图 7 和图 8),浓烟通过楼梯间迅速向上蔓延。

图7 12号楼2梯门厅入口处出现白烟

图8 12号楼2梯门厅出现爆燃现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西庄小区12号楼2梯一层门厅全部过火,门厅内电动自行车、配电箱、弱电箱和堆放的杂物烧毁(见图9),墙面呈洁净燃烧痕迹;一层楼梯间内烟熏痕迹重,自行车和杂物表面有高温烘烤熔融变形痕迹。二层以上楼层未过火,但有烟熏痕迹,且楼层越高,烟熏痕迹越淡;二至五层楼梯间吸顶灯掉落,六层和七层吸顶灯完好;二层 103和104入户门局部高温烘烤变形,三层以上各入户门及门锁完好。604入户门呈打开状态,户内客厅墙面有烟熏痕迹,各房间均未过火(见图10)。

图9 一层门厅全部过火

图10 604入户门打开状态,户内有烟熏

(五)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应急处置情况

12月2日19时03分,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调派晋安区新店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15名指战员到场处置。救援力量于19时14分到场,发现12号楼2梯一层

门厅火势呈猛烈燃烧状态。按照“救人第一”的原则,灭火攻坚组出2支水枪控火,抢险救援组立即组织内攻搜救,并通过现场喊话、电话等方式引导楼内人员等待救援并采取措施自救。19时18分,现场火势被控制。搜救人员在12号楼1层楼梯拐角处发现3名被困人员。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2人已无生命体征,1人被送医救治,在送医途中不治身亡。20时15分,救援行动结束。

2.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事故造成3人死亡,烧毁7辆电动自行车及其他杂物,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统计直接经济损失104156 元。

3.善后处置及举一反三情况

火灾发生后,晋安区政府迅速成立善后处置专班,妥善开展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市政府立即召开会议,专题部署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全链条治理,针对性采取“物理阻隔+教育引导+重点攻坚+督查问责”等组合措施深入推进整治工作。全市824个住宅小区完成门厅隔离装置安装,制定《防止电动自行车进入住宅楼道门厅双C通道设计导则》规范建设标准;向200万师生发放安全教育函形成家校联动;组织即时配送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共同声明》作出“四个率先”承诺;建立多部门联合督导机制,对履职不力单位实施效能问责,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处置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原因分析

1.排除人为放火、电气故障、用火不慎、吸烟等因素

经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调查以及分析火场周边监控视频,排除放火嫌疑。起火门厅未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起火时门厅内照明灯具无异常,未发现其他电器设备故障痕迹,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可能。起火门厅未发现用火设备,经查看监控视频,火灾发生前,门厅附近未发现有人祭祀活动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排除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经查看监控视频,火灾发生前,未发现有人进出门厅时抽烟,未出现烟头等弱火源引燃可燃物的燃烧特征,排除吸烟引发火灾的可能。

2.检测鉴定情况

(1)经福建伊时代司法鉴定所对周边监控视频分析鉴定:该起火灾起火特征为锂离子电池热失控燃烧特征。

(2)经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4号电动自行车踏板处锂离子电池盒检测鉴定:电池盒残骸存在较为剧烈的热失控爆裂、烧毁现象,其锂电池管理单元热控制面板连接线上存在大量电热熔痕。认定为4号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故障热失控引发起火。

3. 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西庄小区12号楼2梯一层门厅东侧的4号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故障热失控引发起火,引燃周边电动自行车,燃烧产生的火焰和高温有毒有害烟气快速向楼梯间蔓延,造成人员死亡。

(二)涉事电动自行车溯源调查分析

  1. 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起火的4号电动自行车,车牌号:福州 S5D26,品牌为华艺,产品型号:TDR12Z,车架号:143221800106136,生产于2018年,车辆登记车主为魏某英。于某斌(谢某霞前夫)于2018年购入该车,借用魏某英的身份证进行登记,车辆实际使用人为谢某霞。该车购买及注册时无相关电池信息。
  1. 车辆生产厂家信息。该车的生产厂家为福清华艺车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法定代表人为吴传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91928464J,于2019年12月停产。
  1. 车辆电池信息。通过对4号车辆踏板处锂离子电池进行拆解勘验,该电池组是由200个26800磷酸铁锂电芯(每个电芯3.2V 5Ah,无法辨认品牌)通过串并联组成64V的电池组(见图11和图12)。电池的电压大于该车生产时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第5.2.8.4条规定:蓄电池的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V。]和该车检验报告[《国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编号:1642732):样品的蓄电池为48V、10Ah锂电池。]记载的出厂电池数值。

图11 4号车踏板处锂电池

图12 电池采用26800磷酸铁锂电芯

  1. 车辆改装溯源情况。据调查核实,起火的26800磷酸铁锂电池系后期改装。由于电池严重烧损,无相关标志及编号,对锂离子电池来源、改装溯源未能形成证据闭环。

三、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违规停放,危害性高,群众侥幸心理严重。违规改装超标锂离子电池,增大了火灾风险。涉事车主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建筑门厅,起火后迅速引燃周边可燃物,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并向上蔓延,最终造成谢某霞等三人死亡。属地政府、部门和小区物业企业的工作人员开展了巡查、检查和宣传提示,在该小区楼梯门厅、公共区域等处张贴电动自行车消防宣传海报、宣传单等(见图13)。但小区部分居民图方便,侥幸心理严重,在公共门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成为一种习惯。发生火灾的12号楼2梯最近的集中停放点和智能充电设施位于11号楼,距离不远,而事发当日13时至19时,就有6辆电动自行车驶入门厅并违规停放。火灾发生后,小区其他楼梯单元业主目睹事故危害,但仍未主动将停放在门厅的电动车移开,直至社区、物业强制搬离。

图13 西庄小区楼栋一层门厅张贴的宣传提示单和公告

(二)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隐蔽性大,违规停放现象多,执法查处力度不足,未形成综合治理。事故调查组对涉事小区周边区域进行调查走访,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电池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一些用户为了增加车辆续航里程,选择更换容量更大的锂电池,或者违规加装多块电池。电动自行车销售、改装门店非法经营改装行为隐蔽,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证执法和整治难度较大,对涉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查处不及时,未采取措施加强属地电商平台监管。涉事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充电现象未进行有效劝阻、制止。辖区政府和监管部门未采取针对性措施,整治工作方式单一、效果不明显,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不到位。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涉事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1名人员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其他6名涉事人员,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住宅楼公共门厅区域,该行为增加了火灾蔓延扩大风险。建议依法移送晋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和新店镇政府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对相关单位和公职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 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福州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至今负责西庄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未制定物业服务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于门厅区域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建议由晋安区消防救援大队、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立案调查处理。

(2)新店镇西庄社区居委会。未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不力,对西庄小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等问题检查、指导不力。建议由晋安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3)新店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重视不够、整治力度不够。未有效督促、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建议责成其向晋安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晋安区政府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4)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到位,未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有效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建议由晋安区政府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5)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辖区内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企业、门店违规改装违法行为进行深入排查,对擅自改装电池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其他非法改装服务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足。建议由晋安区政府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6)晋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属地乡镇(街道)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严查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违规行为。建议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7)晋安区公安分局。未认真落实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职责,对西庄社区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力。建议由市公安局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8)晋安区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所属乡镇(街道)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本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形势分析研判不深入,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不力、针对性不强。建议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晋安区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2. 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5名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根据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履行《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州市消防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要充分发挥消安委会平台作用,各级电动自行车隐患整治专班要定期研判安全形势,加强工作交流,强化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加大隐患排查,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总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住建、房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消防、公安等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各乡镇(街道)要发动网格力量加强日夜防火巡查,对违规“进楼入户”现象突出的小区及楼栋,加快推进“硬隔离”设施应建尽建。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采取搬离、暂扣等措施有效防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现象反复出现。

(三)坚持疏堵结合,规范停放充电场所安全管理。各地要按照《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导则(试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计、建设和安全管理。住建、房管部门要加大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示范项目建设规模,按照“一区一策”制定建设计划,加快增设停放充电设施。要加强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单位管理,督促其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引导合规经营。

(四)加强源头管控,持续打击非法改装行为。持续从严打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外设电池托架、改造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加强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加快淘汰存量劣质电池、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开展溯源调查,依法依规从严追责。

(五)加强警示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曝光电动自行车典型火灾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科普教育,引导群众选购合格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增强群众安全停放充电意识,规范停放充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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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96 | 2024_福建福州晋安新店镇西庄小区1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福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警醒!福建一小区火灾致3死,仍有业主不听劝!

日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晋安区新店镇西庄小区12号楼“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2月2日19时02分许,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赤星路51号西庄小区12座2梯一层门厅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约1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04156元。

经调查认定,晋安区新店镇西庄小区“12·2”火灾是一起因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使用超标锂离子电池热失控起火,且事发前相关涉事人员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于住宅公共门厅,最终导致的较大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显示,涉事建筑属多层住宅建筑,地上7层(一层架空层、二至七层住宅),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4242.9平方米。火灾发生时,门厅内共停放7辆电动自行车,西侧2辆和东侧5辆。

12号楼2梯门厅入口照片

调查报告还原了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12月2日17时41分,谢某霞骑车载着女儿于某悦驶入12号楼2梯门厅;19时02分,门厅入口出现白烟并有白色闪光点,随后向外爆出强光和大量白烟,吴某琴(第一发现人)、何某韦(第一报警人)等发现火灾并报警;19时02分51秒至04分33秒,门厅入口持续出现强光和浓烟,浓烟通过楼梯间迅速向上蔓延。

12月2日19时03分,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调派晋安区新店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15名指战员到场处置。19时18分,现场火势被控制。搜救人员在12号楼1层楼梯拐角处发现3名被困人员。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2人已无生命体征,1人被送医救治,在送医途中不治身亡。20时15分,救援行动结束。

12号楼2梯门厅出现爆燃现象

一层门厅全部过火

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西庄小区12号楼2梯一层门厅东侧的4号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故障热失控引发起火,引燃周边电动自行车,燃烧产生的火焰和高温有毒有害烟气快速向楼梯间蔓延,造成人员死亡。

调查报告显示,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一是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违规停放,危害性高,群众侥幸心理严重。违规改装超标锂离子电池,增大了火灾风险。涉事车主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建筑门厅,起火后迅速引燃周边可燃物,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并向上蔓延,最终造成谢某霞等三人死亡。属地政府、部门和小区物业企业的工作人员开展了巡查、检查和宣传提示,在该小区楼梯门厅、公共区域等处张贴电动自行车消防宣传海报、宣传单等。但小区部分居民图方便,侥幸心理严重,在公共门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成为一种习惯。发生火灾的12号楼2梯最近的集中停放点和智能充电设施位于11号楼,距离不远,而事发当日13时至19时,就有6辆电动自行车驶入门厅并违规停放。火灾发生后,小区其他楼梯单元业主目睹事故危害,但仍未主动将停放在门厅的电动车移开,直至社区、物业强制搬离。

西庄小区楼栋一层门厅张贴的宣传提示单和公告

二是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隐蔽性大,违规停放现象多,执法查处力度不足,未形成综合治理。事故调查组对涉事小区周边区域进行调查走访,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电池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一些用户为了增加车辆续航里程,选择更换容量更大的锂电池,或者违规加装多块电池。电动自行车销售、改装门店非法经营改装行为隐蔽,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证执法和整治难度较大,对涉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查处不及时,未采取措施加强属地电商平台监管。涉事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充电现象未进行有效劝阻、制止。辖区政府和监管部门未采取针对性措施,整治工作方式单一、效果不明显,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不到位。

调查报告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电动自行车大多采用锂离子电池, 有实验表明,

锂电池一旦失火燃烧迅速、猛烈,

3分钟温度可达1000℃,

泼水、干粉灭火器和沙土覆盖

都无法熄灭,

违规改装可能导致车辆

在充电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短路或热失控等问题,

带来安全隐患。

提示: 电动自行车不能室内充电!

电动自行车不能进入电梯!

电动自行车不能擅自改装!

日常使用电动自行车

这些要点请注意!

FD11297 | 2024_福建福清融侨奋安铝业7·9一般铝液遇水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福建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福清融侨奋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7·9”一般铝液遇水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福清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10 月28 日

目 录 一、事故有关情况 ................................................................................................................. 2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2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 3 (四)事故发生经过 ................................................. 6 (五)事故发生现场情况 ............................................. 7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8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 9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9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9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情况 ...................................... 10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11 三、事故原因分析 ............................................................................................................... 11 (一)直接原因分析 ................................................ 11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 12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13 (一)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13 (二)属地开发区管委会存在的主要问题 .............................. 14 (三)行业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 14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15 (一)不予追究人员 ................................................ 15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 15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 16 (四)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 17 (五)建议由公司按规定处理的人员 .................................. 18 (六)给予其他处理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 18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19

— 1 — 福清融侨奋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7·9”一般铝液遇水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7 月9 日17 时许,位于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 奋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熔铸车间2#铸造深井在进行铝棒铸造作 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铝液遇水爆炸事故,造成2 人死亡,1 人重 伤,直接经济损失799.53 万元。 事故发生后,福州市、福清市市委市政府对此均予以高度重 视,省委常委、福州市委书记郭宁宁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 治伤者,认真调查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举一反三,切实加 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特别要做好高温天气生产安全、防火防爆 防暑工作,坚决防范安全事故。福州市委常委、福清市委书记叶 仁佑随后作出批示,要求认真落实福州市委主要领导的批示要求, 迅速查清原因,妥善处理善后,并举一反三,开展全市安全隐患 拉网式检查,坚决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接报后,福清市市长 吴永忠带领市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工信局等主要负责同志第 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救援。7 月10 日,应急管理部工 贸执法局、省应急管理厅相关领导携专家到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和 处置工作。福州市政府安办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福

— 2 — 清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应急局牵头,组织市政府效能办、公安局、 总工会、工信局、市监局、消防救援大队、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融侨管委会”)及阳下街道办事处等有 关部门、单位,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成立福清融侨奋安铝业股份 有限公司“7·9”一般铝液遇水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 调查组),聘请2 名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人员询问、 调阅资料、综合分析和专家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和原因,以及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 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 建议、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福清融侨奋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7·9”一般 铝液遇水爆炸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奋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安铝业”),成立时 间:1997 年1 月,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黄某,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50181260170698U,地址:福清市阳下街道洪宽工业 村,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直销铝合金型材、系统门窗、太阳

— 3 — 能光伏支架、汽车铝精工制品的大型综合性民营企业,共拥有3 个生产基地:南方(福建福清)生产基地、北方(河南焦作)生 产基地、西部(四川资阳)生产基地(筹建中)。该公司设计年 产能6 万吨,2024 年1 月至7 月实际产能2.51 万吨。现有职工约 1500 人,其中福清厂区生产相关从业人员约1240 人。该公司设 有营销中心、财务中心、人资行政中心、生产中心、信息中心、 技术研发中心、供应链中心等部门,生产中心有熔铸车间、挤压 车间、中转仓车间、氧化车间、喷涂车间、精加工车间、成品仓、 安全办等,其中安全管理机构为安全办。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车间基本情况 熔铸车间共计4 台熔炼炉(熔保一体炉)、3 口铸造深井, 其中1#、2#炉对应1#井,2#、3#炉对应2#井,3#、4#炉对应3# 井。车间于2012 年3 月完成全部建设工作,建筑面积 5029.8 平 方米,建设了4 台25 吨固定式熔炼炉(1#、2#、3#、4#),配有 3 套30 吨钢丝绳吊篮式铸造机(1#、2#和3#深井);1 台50 吨均 质炉(均匀化热处理炉),1 套除尘设备,1 套铝棒锯切机,2 套 冷灰机。车间建有3000 立方容量的低位冷却水池,应急水池1000 立方容量,地面高度4 米。 事发的熔铸车间有工人23 人,其中包含一名车间主任,22 名工人,实行24 小时2 班倒作业,每日于早上6 时20 分、晚上 6 时20 分交接班。

— 4 — 熔铸车间主要生产铝合金圆铸锭,主要生产流程为:熔炼-- 铸造--均质--锯切。本次事故发生在铸造工序,铸造工序主要任务 是完成圆铸锭的凝固成型。其主要工艺流程为:引流--过滤--充液 --铸造--收尾--吊棒。即铝液从熔炼炉炉眼经流槽通过过滤箱进入 分流盘,充液后开始铸造,铝熔体通过分流盘上的导流管进入结 晶器,结晶器内部为空心,冷却水自结晶器下沿流出,铝熔体受 激冷后凝固,通过钢丝绳卷扬机控制底座以一定速度下行,实现 铝合金圆铸锭的生产。(图1) (图1 熔铸生产工艺流程图) 2.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奋安铝业成立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黄某担 任,副组长由副总裁梁某荣及康某军担任,小组成员由安全办、 各车间及部门负责人担任。奋安铝业董事长黄某全面负责公司生 产经营,公司设有生产部,负责人为生产总监尹某,生产部下设 安全办,具体承担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任命林某贤、刘某宽、

— 5 — 陈某、易某平、王某兴等5 人为专职安全员,其中安全办主管为 林某贤,另外任命李某福等各车间、部门负责人为兼职安全员。

  1.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该公司制订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 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及 使用制度》等制度及《熔铸工艺操作规程》等各岗位安全操作规 程。 4.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 该公司编制了《奋安铝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于2024 年2 月份组织熔铸车间开展了一次熔铸车间熔 铸炉漏铝事故现场处置应急演练,于2024年6月组织公司各部门、 车间负责人、主管和职工代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疏 散逃生演练和应急救护专项培训。 5.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该公司对入职员工均开展岗前(三级)教育培训并记录,制 定了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基本按照计划实施。事故死亡人员张 某贵、潘某贵及伤者郭某忠均在入职时参加公司岗前(三级)教 育培训并进行书面考试,成绩为合格,但试卷内容未提及铸造岗 位安全操作技能,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及考核落实不到位。 6.隐患排查及熔铸车间作业现场管理情况 隐患排查方面,该公司制定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 《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按照方案规定,该公司需采用综合检查、

— 6 — 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开展隐患 排查。经查2024 年1 月份至事故发生时,奋安铝业由安全办组织 开展各类隐患检查23 次,6 月份邀请了行业专家开展重大事故隐 患专项检查,涉及检查项目共计27 项,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熔 铸车间现场管理方面,车间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由车间主任及各班 带班长负责,车间生产班组需在每炉铸造前,开展生产作业前检 查,并形成记录表。 (四)事故发生经过 7 月9 日下午16 时许,奋安铝业熔铸车间2#深井开始进行 铝棒铸造(棒径:Φ227mm,铸造长度:约6500mm,型号:6063G 合金圆铸棒)。事发时,铸造作业原计划由铸造工张某贵、潘某 贵、郭某忠3 人负责,其中张某贵是主机手,主要负责控制铸造 速度,潘某贵负责引水,郭某忠是副机手,负责打渣、换模盘。 期间郭某忠被班长钟某学指派去车间其他区域进行卸棒作业,未 参与铸造作业,钟某学在铸造区域监督作业至16 时10 分,取样 后离开铸造区域,前往化验;16 时至17 时,张某贵多次离开2# 铸造作业区域;17 时02 分,郭某忠返回铸造作业区域,并走到 离2#深井约10 米处面向2#井坐着;17 时08 分,张某贵走到郭 某忠处喝水休息;17 时09 分 至 17 时 11 分 期间,潘某贵三次 调节铝液流量;17 时11 分,张某贵返回2#铸造井;17 时12 分, 熔铸车间2#铸造井结晶器多根铸棒出现漏铝,三名铸造工均未发 现;17 时13 分,大量铝液泄露在冷却池,与深井内冷却水发生

— 7 — 物理和化学混合反应,最终发生剧烈爆炸。 (五)事故发生现场情况 1.厂区总体受损情况:事故现场位于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 区奋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熔铸车间,爆炸造成了熔铸车间厂房建 筑结构(包括房顶、墙体等)以及车间的深井铸造设备、电缆线 路、行车、工业管道等大面积设备设施严重损坏,周边制模三车 间、挤压一车间建筑物不同程度受损(图2)。熔铸车间内遍地 是爆炸后遗留的厂房瓦片和设备部件,4 台熔铸炉受冲击后,造 成炉内耐火砖和高温水泥的松动严重。炉组周边除尘系统管道、 吸烟罩损坏严重。三套铸井全部震裂开,设备完全损坏。其中爆 炸点2#铸井形成一个大水坑,抽水后可见坑内有多根直立的铝 棒。 图2

— 8 —

  1. 2#深井对应钢丝绳卷扬系统情况:减速箱外壳局部破损,

经拆解内部齿轮、传动轴完好,啮合完好。电机及各转动机构、 刹车系统未见有损坏等异常情况。经排查,2#深井托盘牵引4 根 钢丝绳均已断裂,材质为镀锌钢丝绳(6*37M),规格19.5mm, 捻法为右交互,经查,2#深井钢丝绳最后一次更换时间为2024 年3 月9 日,原计划于8 月9 日定期更换,事发时处于正常使用 寿命期限内。事故调查组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2#深 井钢丝绳破断拉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该钢丝绳钢丝破断拉力总 和为387kN,符合质量证明书明示的大于等于369kN 的要求。

  1. 事故发生前未发现异常断电、断水情况。对冷却水管路和

过滤芯网进行排查后,未发现堵塞情况。周边冷灰机、均质炉等 其他设备,均存在不同程度损坏。 4.爆炸后遗留铝棒情况:共找到事故所属铸次全部32根铸棒。 经对铸棒长度进行测量,发现有多根铸棒上端部形状存在明显差 异,外径偏大,经测量对比发现:有7 根明显直径偏大(比计划 尺寸227 超过13mm,超过5%),且集中在长度较短的铸棒。其 余25 根铸棒上端部直径及外观较为均匀。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2 人死亡,1 人重伤,熔铸车间因爆炸损毁,根据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 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799.53 万元。以下为事故伤亡 人员情况:

— 9 — 1.张某贵,铸造工,男,汉族,1972 年生,户籍住址:云南 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当场死亡。 2.潘某贵,铸造工,男,汉族,1977 年生,户籍住址:云南 省昆明市,当场死亡。 3.郭某忠,铸造工,男,汉族,1987 年生,户籍住址:云南 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在事故中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奋安铝业生产总监尹某、设备部经理刘某宽、 安全办主任林某贤等人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人资经理施某秋立即 拨打119 和120 请求救援,林某贤向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电话报 告事故情况;奋安铝业分别于17 时19 分、17 时28 分,向融侨 管委会和市应急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17 时30 分许,市应急局、 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融侨管委会等部门接报后陆续到达现场 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和指导善后处理。福清市应急局对事故 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后于当日19 时许向福州市应急局书面报告事 故基本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奋安铝业尹某、刘某宽立即启动应急措施,第 一时间切断厂区水、电、气总闸,随后分为救援组和疏散组,一 边疏散相关人员,一边开展自救搜索被困人员。福清市政府第一 时间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救援指挥部,市长吴永忠率领市应

— 10 急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派出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 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和指导善后处理。 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动7 辆消防车、37 名消防救援人员,阳下 派出所出动警力18 人,120 指挥中心派出3 辆救护车,第一时间 赶往现场。现场救援人员按照“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 迅速开展施救。在与事发单位确认爆炸装置的类型、生产工艺、 危化品种类以及有无再次爆炸可能性等情况后,配合使用可燃气 体探测仪、红外热成像仪等器材,救援人员于17 时44 分,营救 出第一名被困人员(郭某忠),随后分别于18 时08 分、18 时13 分发现张某贵和潘某贵,发现时已无生命体征。17 时39 分,120 救护车到达现场,郭某忠因多发性外伤,经初步包扎止血,密切 监护送往福清市医院抢救,因张某贵和潘某贵当场死亡,由救护 车将二人遗体送往殡仪馆。搜救工作持续至当晚19 时30 分,经 现场清理,确定无其他人员被困后,中止搜救,转入善后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情况 受伤人员郭某忠第一时间被送至福清市医院进行救治,医院 启动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通抢救绿色通道,组织相关科室医 护人员全力开展抢救,目前已无生命危险,因其腿部骨折伤及皮 肤灼伤,现已转入普通病房继续治疗。 7 月10 日,融侨管委会及阳下街道、阳下司法所迅速联合组 成了3 个善后工作组,一对一开展对死者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处理 工作。至7 月12 日、7 月13 日,在善后工作组的指导下,奋安

— 11 铝业先后与2 名死者家属分别签订赔偿协议,2 名死者遗体已火 化,善后工作进展顺利,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福清市委市政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第一时间启动 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消防、公安、卫健等部门力量开展科 学救援、安全施救,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发布及时,善 后工作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无出 现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 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现场因剧烈爆炸严重受损,事故调查组经多方调查、研 究、取证,针对事故发生直接原因作出以下分析: 1.经现场勘察和测量所有铸锭(共32 根)长度计算出本次铸 造平均速度为93mm/min。根据奋安铝业《熔铸工艺操作规程补 充文件(文件编号:FOEN-GYJS-1-009-1)》规定:“当铸锭直径 为227mm 时,铸造速度应为70-90mm/min,气温高时铸造速度 取下限为宜”,(当天当天气温为35~26 ℃)因此判断,铸造工 张某贵违反熔铸工艺操作规程,擅自加快铸造速度,超速生产, 造成铝液冷却不及时,进而导致漏铝。 2.铸造工潘某贵分别于事故发生前17:09:56、17:10:15、 17:10:36 先后三次通过流槽闸板调整铝液流速。观察铸棒发现,

— 12 有多根铸棒上端形状存在明显差异,外径偏大,经测量对比发现: 有7 根明显直径偏大(比计划尺寸227 超过13mm,超过5%)。 因此判断,该铸造工操作不当,造成液面波动,铝液冷却强度不 均匀从而导致结晶器中铝液尚未完成结晶就被拉出,形成漏铝。

  1. 从监控视频观察,在事故发生前2 分钟张某贵在冷端进行

观察,未对热端进行观察;同时依据铝棒长短差距计算,32 根铸 锭长度中,最长6570MM,最短6480MM,长度相差90MM,因此 推算漏铝时间约有1min,且漏铝阶段铸造工张某贵、潘某贵监控 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漏铝并采取相应措施。 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经过深入调查、专家分析研判,认定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铸造工张某贵违反熔铸工艺操作规程,擅自 加快铸造速度,造成铝液冷却不及时;另一方面,铸造工潘某贵 分别于事故发生前先后三次通过流槽闸板调整铝液流速,造成液 面波动,铝液冷却强度不均匀从而导致结晶器中铝液尚未完成结 晶就被拉出,上述原因叠加造成铝液泄漏;同时张某贵、潘某贵 对铸造作业监控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漏铝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最终导致大量铝液泄漏至2#深井内,高温铝液瞬间与2#深井内冷 却水发生物理与化学的混合反应造成爆炸,造成熔铸车间2 名作 业人员死亡,1 名人员重伤。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人员询问、专家研究推断,排除突发灾 害、身体疾病、天然气爆炸、异常断电、冷却水堵塞以及钢丝绳

— 13 断裂导致的事故发生。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未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奋安铝业设置了安全办作 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均未按规定 取得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在管理层发生较 大人员变动的情况下,未及时补充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 确新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2.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奋安铝业虽然制定并实施 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但培训针对性不强,流于形 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培训不够深入, 对于铸造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能等安全培训,仅安排班 组长凭个人经验进行口头培训和考核,未按照企业制定的操作规 程进行培训,导致作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不熟悉,未能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导致涉事员工安全意识 淡薄 ,未能熟悉掌握基本的熔铸工艺操作规范,在作业过程中擅 自加快铸造速度,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3.车间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企业及车间管理人员对熔铸车 间安全管理不到位,铸造区域过道两端分别设置了一道移动护栏 和一道闸门,用于在铸造作业期间管控无关人员,但在事发前的 作业期间,两道围挡设施均未关闭,出现多名作业无关人员进出 铸造作业管控区域;事发当天熔铸车间生产作业过程中,铸造工

— 14 随意脱岗,车间管理人员均未予以制止,并且安排其中一名铸造 工脱岗进行其他作业,导致漏铝险情未被及时发现并排除,最终 造成事故发生。 (二)属地开发区管委会存在的主要问题 融侨管委会作为属地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承担对管理区域内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在2023 年至 今,对辖区企业开展了排查、检查工作,但对辖区存在较大危险 性的企业摸底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发现奋安铝业存在铝 加工(深井铸造)工艺,未及时将其列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重点企业。对奋安铝业的检查未建立安全检查、排查台账。 (三)行业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福清市应急局,按照部门“三定”要求,负责工贸行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2023-2024 年上半年,共计对奋安铝 业开展两次安全检查,并及时开展复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均已完 成整改。但在2022 年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 工作中,对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摸底不细致、不彻底,未及 时排查发现奋安铝业存在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直至2023 年才列入我市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监管名录中。

  1. 福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

要求,对工业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福清市重大事故 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年行动总体方案》相关工作要求落实不到 位,未针对工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开展检查排查工作。

— 15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人员 1.张某贵,奋安铝业熔铸车间铸造工。违反奋安铝业熔铸工 艺操作规程,擅自加快铸造速度,导致熔铸作业超速生产,同时 在作业过程中频繁离岗,对铸造作业监控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其责任。 2.潘某贵,奋安铝业熔铸车间铸造工。在事发前先后三次通 过流槽闸板调整铝液流速,造成液面波动,冷却强度不均匀从而 导致结晶器中铝液尚未完成结晶就被拉出,形成漏铝,同时在作 业过程中,对铸造作业监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漏铝情况,对 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其 责任。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黄某,男,群众,奋安铝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主持公 司全面工作,未按规定持有冶金行业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公司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有效实施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对车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带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 排查整治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三)(五)项①等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一)建立健全并落实 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

— 16 导责任。建议由福清市应急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②规定予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 罚。 2.尹某,男,中共党员,奋安铝业生产总监,分管公司生产、 安全工作。未落实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能确保工人熟 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导致涉事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对岗位安全风险认识不足,违章操 作;组织公司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 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第(二)(六)项③等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 导责任。建议由福清市应急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④规定予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 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奋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对员工开展岗位安全操作规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六)项:(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 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 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7 程的培训考核并记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未带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 查整治工作;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冶金行业安 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证明;生产现场管理不到位,对铸造工违反 操作规程作业未及时制止并纠正,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⑥、第二十八 条第一款⑦等有关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福清 市应急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李某福,男,群众,奋安铝业熔铸车间主任,负责熔铸车 间生产管理工作。对车间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员工随意离岗、无 关人员随意进入熔铸区域等违规行为均未予以制止,且在事故发 生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对工人安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 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 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8 全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仅安排班组长凭经验进行口头的岗位安 全操作规程培训和考核,未能确保工人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导致涉事员工安全意 识淡薄,违章操作,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事故责 任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钟某学,男,群众,奋安铝业熔铸车间甲班带班长,负责 熔铸车间甲班生产管理工作。对班组安全管理不到位,在事故发 生前的铸造作业期间,安排一名铸造工脱岗从事其他作业,且在 事故发生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对 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建议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议由公司按规定处理的人员 1.林某贤,男,中共党员,奋安铝业安全办主管,专职安全 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培训流于 形式,对于铸造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能等安全培训,仅 安排班组长凭经验进行口头培训和考核,未能确保工人熟悉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导致 涉事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对岗位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能熟悉掌 握基本的熔铸工艺操作规范,对生产现场安全检查管理不到位。 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奋安铝业按照公司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给予其他处理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 19 1.融侨管委会、福清市应急局、福清市工信局对辖区工业企 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建议由福清市人民政府分别予 以通报批评。

  1.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

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福清市政府机关效能部门。 由福清市政府机关效能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 一步加强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1.奋安铝业要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条 件:一要召开一次事故剖析会,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 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安全管理,及时 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同类事故发生;二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工作,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 求,加强对从业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特别要加强熔铸作业 等较大危险岗位的操作技能及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不断增强从 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防止各类违章行为的发生; 三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 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制止纠正违章作业 行为,消除各类不安全行为;四要进一步全面深入开展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五要加强公司安全生

— 20 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要求做到细致、全面和 彻底,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不断提高设备设施本质安 全化水平。六要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在熔铸车间重建过程中,严 格执行应急管理部新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 录》要求,禁止采用固定式保温炉组、钢丝绳铸造机。

  1. 融侨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本辖

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要督促各类企业全面 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整改隐患,坚决制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3.市应急局要进一步落实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特别是对于铝加工(深井铸造)、钢铁等重点行业领域,要认真 开展工业重点企业排查,及时更新台账,精准聚焦,组织开展一 次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及时 排查整改安全隐患。针对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要全面推广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应用,大力推进“机械化换人、 自动化减人”,引导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对设备进行改造升 级,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源头上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4.市工信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下发的部门“三定方案”中的 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福清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 三年行动方案》,扎实开展本行业安全生产督促、指导、检查工 作;要督促辖区同行业企业召开一次现场警示会,分析事故原因, 吸取事故教训,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检查

— 21 监管力度,确保安全生产。 福清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10 月28 日

FD11298 | 2024_福建邦特鞋服有限公司2024·6·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福建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福建邦特鞋服有限公司“2024•6•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南安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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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格式:PDF

南安市官桥镇南桥街111号民房“2024.1.27…

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1号店面“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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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邦特鞋服有限公司 “2024•6•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6月26日20时55分许,福建邦特鞋服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2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180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泉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泉政办〔2022〕50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成立由市纪委监委、公安局、城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政务服务中心、消防救援大队、美林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福建邦特鞋服有限公司“2024•6•26”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实地走访、调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有关单位、场所和人员存在问题,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福建邦特鞋服有限公司位于南安市美林街道,建筑呈“U”形,由西至东分为A栋、B栋,A栋建筑共6层(一层为冲裁车间,二层为针车车间,三层为成型车间,四至六层为仓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占地面积约1530㎡,总建筑面积约9180㎡;B栋建筑共6层(一层为原材料仓库,二层闲置,三层为成型车间,四至六层为仓库),一层至五层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六层为钢结构,建筑占地面积约882㎡,总建筑面积约5292㎡。该公司东侧为民房,南侧为空地及宿舍楼,西侧为道路及民房,北侧为内院。

(二)有关单位场所情况

福建邦特鞋服有限公司,地址:南安市美林街道,法定代表人:傅某丰。

(三)起火建筑消防设施情况

起火建筑为福建邦特鞋服有限公司,场所内设有灭火器、室内消火栓、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 经查看视频监控画面,北京时间2024年6月26日20时55分42秒B栋建筑墙壁出现火光影像,后持续闪烁;北京时间2024年6月26日20时56分06秒光影消失;北京时间2024年6月26日20时56分16秒光影再次出现,且逐渐增大;2.根据证人证言,北京时间2024年6月26日20时58分,报警人吴某香发现火情并报警。同一时间,部门主管陈某波、车间主任梁某鑫、业务经理杨某岳发现火情,并第一时间参与火灾扑救,直到消防救援人员到场。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4年6月26日20时58分,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街道南洪路美林玉叶工业区邦特鞋服有限公司发生火灾。接警后,指挥中心立即调派辖区美林消防救援站、梅山消防救援站、北峰消防救援站、吉泰消防救援站、特勤消防救援二战、江南消防救援站、城东消防救援站、霞美消防救援站、南环路消防救援站、仑苍消防救援站、青阳消防救援站、特勤消防救援一站等共计14个消防救援站、36辆消防车、190名指战员到场进行处置。该次火灾于2024年6月27日9时26分许火势被扑灭,2024年6月27日17时10分许撤离现场。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财产损失统计

该起火灾受灾户为福建邦特鞋服有限公司,火灾主要烧毁福建邦特鞋服有限公司A、B栋四至六层建筑主体结构、成品鞋、原材料、生产机台设备等。根据当事人直接财产损失申报情况核查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18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起火原因。

火灾发生后,事故调查组立即赶赴火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情况,对15名证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按照环境、初步、细项、专项的步骤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经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6月26日20时55分许,起火部位位于B栋建筑六层仓库轴5-7交轴a-b区域,起火点位于B栋建筑六层仓库轴交a-b区屋顶钢梁下方区域,可以排除人为放火、雷击、自燃、外来飞火、生活用火引起火灾的可能性,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仓库可燃物引发火灾。 图1 福建邦特鞋服有限公司“2024•6•26”火灾平面图 图2 福建邦特鞋服有限公司“2024•6•26”火灾现场概况图

(二)灾害成因

  1. 福建邦特鞋服有限公司对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管理不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消防安全制度形同虚设。该公司对消防安全重视不够,内部防火检查、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二是企业消防设施配备不足。该企业共有3个消防水池,容量共计60-70吨;室内消火栓设置数量不足;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三是疏散楼梯设置不规范。未设置封闭楼梯间,且时有堵塞占用现象。四是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不规范。仓库与生产车间之间未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仓库面积过大,防火分隔不到位。五是货物未按规范堆放。仓库内货物堆垛体积过大,未与电气线路保持有效安全距离;部分电气线路私拉乱接,未套管保护。六是存在违章搭盖。该公司A栋六楼使用泡沫夹心彩钢板进行违章搭盖。
  2. 美林街道办事处玉叶村委员会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提示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事故建筑存在消防设施不足等问题并督促整改。
  3. 美林街道办事处督促、指导玉叶村委员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力,排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能力不足,仅发现该公司存在车间内严禁烟火警示标志不足、部分消防设施前堆放货物、灭火器配备不足等显见性隐患,但未发现该企业未设置双自动系统,防火分区面积过大,防火分隔不到位,未设置封闭楼梯间等隐患问题。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涉事单位场所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 福建邦特鞋服有限公司。邦特鞋服厂房车间楼和综合楼于2011年开工建设,2013年年底建成,2014年年底投入使用,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由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依规对福建邦特鞋服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2. 福建中安特安全服务有限公司(美林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聘请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注册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内坑镇,法定代表人:周某专。该机构于2023年3月1日对福建邦特鞋服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出具《企业安全检查意见》,提出13条隐患,但未排查并提出存在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疏散楼梯设置不规范,未设置封闭楼梯间;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不规范,仓库与生产车间之间未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仓库面积过大,防火分隔不到位;货物未按规范堆放,仓库内货物堆垛体积过大,未与电气线路保持有效安全距离等影响火灾蔓延、扩散的消防安全隐患。建议由市安委办对福建中安特安全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全市通报。

(二)对负有消防监管职责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美林街道办事处。建议由南安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美林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2.美林街道玉叶村委员会。建议由美林街道办事处责令玉叶村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1. 傅某宇,男,2021年12月任玉叶村第11网格员,具体负责美林街道玉叶村第11网格的安全巡查检查、两违日常巡查等各项日常工作。傅某宇作为玉叶村第11网格员,未定期到火灾事故建筑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两违巡查并及时发现问题,存在对辖区消防安全、两违日常监管网格化巡查工作开展不够到位、岗位职责履行不力的问题,建议由美林街道党工委对其政务警告处分。
  2. 傅某狮,男,中共党员,2021年10月任玉叶村党委委员,具体分管美林街道玉叶村安全生产工作。傅某狮作为玉叶村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责任人,未能及时掌握辖区消防工作动态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同网格员抓好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存在管理不力的问题,建议由美林街道党工委对其诫勉谈话。
  3. 阮某端,男,美林街道办事处干部,2022年9月起任美林街道玉叶村驻村工作队长,具体负责协调、监督美林街道玉叶村各项工作落实。阮某端作为挂钩玉叶村驻村工作队长,未能及时掌握玉叶村消防工作动态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同村干部抓好消防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存在监督管理不力的问题,建议由美林街道党工委给予其通报批评。
  4. 林某店,男,中共党员,美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主任,2024年3月起任美林街道玉叶村驻村领导,具体负责协调、监督美林街道玉叶村各项工作落实。林某店作为玉叶村驻村领导,未能及时掌握玉叶村消防工作动态并牵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抓好消防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存在监督管理不力的问题,建议由美林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对其约谈。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发挥消安委平台作用。切实深刻吸取厂房火灾事故教训,充分发挥消安委平台机制作用,加强与安委办“两办”融合,深入研判分析,找准重大风险隐患,用好约谈督办手段,切实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到实处。针对典型火灾,第一时间启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时查清原因、责任、教训,召开火灾警示现场会、约谈会,强化以案促改,对火灾暴露的问题及时跟踪督办和整改评估,推动调查成果转化为火灾防范措施。

(二)进一步明确行业监管职责。各负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其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同时要根据《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意见》(南政办〔2020〕2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治理机制。一是总结固化“属地+行业+专业”工作机制和“隐患分级分类”治理模式等经验做法,用好“网格排查-交叉检查-回头看-常态督导”等系列组合拳。用好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中介超市”,积极推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从“网上中介超市”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消防安全专家,强化鞋材企业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消防安全评查,建立隐患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发现并督促整改一批工业企业厂房(仓库)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足、“分租厂中厂”责任不明晰等火灾隐患较为突出等消防“难题”,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实现闭环管理,确保动态隐患及时督改、静态隐患销号清零。住建部门要严格把好建筑消防行政审批关,抓好建筑消防安全隐患的源头管控。二是严格执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一些久拖不决、火灾隐患突出的单位,提交市政府直接挂牌督办;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三是强化“双随机”监管。将全市工业企业纳入“双随机”消防监督抽查系统单位库,加大抽查频次。四是强化乡镇赋权消防执法。按照“政府牵头、专兼结合、财政保障、消防指导”的模式,大力推动“消防工作站实体化运作、增配消防安全管理专员、赋权消防执法”等重点工作落细落实,增强消防执法震慑力,切实解决“最后一公里”消防监管问题。

(四)强化消防安全资源市场化配置。根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文件要求,大力培育规范、高效、有序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培育一批技术咨询、设施检测、安全评价、维护管理、火灾协查等服务机构,形成一支社会消防“专家”、“管家”队伍,为社会单位提供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解决社会消防工作“有人干”、“有能力干”的问题。发挥保险的辅助治理功能,推广火灾公众责任险,形成消防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信用机制,争取实现推动消防失信单位贷款额度降低和承接项目受限等联合惩戒措施。推进小微企业和园区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制定标准化管理建设标准,根据产业类别分类建立标准化建设试点,规范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使用、管理,规范日常防火巡查检查,规范内部消防安全布局,以点带面、全面推开。

(五)强化精准宣传提示警示。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平台的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积极整改火灾隐患的正面典型,坚决曝光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鞋材等厂房火灾典型案例,达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推进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定期组织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召开消防培训与演练;发挥消防救援站“防消宣”一体化作用,组织7个消防救援站深入辖区鞋材企业,对重点岗位人员、新上岗和转岗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与灭火逃生疏散演练,培养消防安全管理“明白人”“关键少数人”,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互救技能。

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应急局,美林街道办事处。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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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299 | 2024_福建龙岩永定峰市12·1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福建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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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黄*英住宅“12·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5-04-11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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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1日5时28分许,龙岩市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龙岩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度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黄*英住宅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

为汲取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牵头总工会、应急局、住建局、峰市镇人民政府、峰市供电所,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12·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委托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对本起事故物证进行技术鉴定。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该建筑为砖混结构,建筑北侧和南侧均为毗邻其他民房,建筑东侧乡镇道路,西侧为空地。起火建筑为3层沿街民房,占地面积约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70平方米,一层为门厅、杂货间、沿街局部为食杂店,二、三层为住宅。该建筑约于2006年开始建设,2007年左右主体完工,2008年装修投入使用,属于黄亿英自建民房。

(二)事故建筑租赁关系及人员居住情况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的户主为黄英。永定区峰市郑英食杂店于2005年6月6日开业经营,2008年该食杂店搬迁到锦西组86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郑英,但是郑英长期不在家,未实际参与经营和管理。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为王强(郑英的丈夫)。该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王强是户主黄英的儿子,两者不存在租赁关系。该店铺经营者有向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事故发生前,平时有黄英和王强2人入住该自建房。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4年12月11日5时28分许,龙岩市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黄英住宅发生火灾,凤城消防救援站立即出动2车10人,东大道消防救援站出动1车5人赶赴现场前往处置。5时49分许,凤城消防救援站到场并实施灭火救援;12时59分,火灾被彻底扑灭,大队封闭火灾现场,进行火灾调查,火灾造成1名85岁女性(黄英)和1名53岁男性(王*强)死亡。

(二)善后处置情况

永定区第一时间成立了“12·11”火灾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开展现场处置,医疗救治、信息发布、善后处置、事故调查和维稳等方面的工作。事故善后工作稳妥推进,2名死者尸体已火化。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伤亡人员

死亡人员情况(2人):

黄*英(女,1939年10月02日出生,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

王*强(男,1971年08月28日出生,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90平方米,火灾烧损户主黄亿英房屋建筑构件、门窗、家具、衣物和小百货等物品,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210000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龙岩市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永消火认字〔2025〕第0001号)对该起火灾事故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5时16分许;起火部位为黄*英住宅一层食杂店内东北侧;起火点认定为一层食杂店内东北侧墙边放置的木质货架与烟柜相邻位置(距离北侧墙壁约40厘米至80厘米,距离东侧卷帘门约130厘米至180厘米);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未规范使用电气线路,起火建筑一层食杂店沿地板敷设的电气线路部分绝缘皮破损,排插连接排插使用,2个电瓶长时间处于充电状态,冰柜、监控主机、收银台电脑、烧水壶、无线路由器、功放设备、鱼缸等电器长时间处于通电状态;
  1. 起火建筑经营区域与居住区域未进行防火分隔,导致火灾烟气从一层蔓延至楼上居住区域;
  1. 起火建筑疏散条件差,建筑只有1部室内楼梯,一层起火后造成人员无法逃生,通向屋面疏散门上锁;
  1. 二楼沿街房间防盗网未开设逃生窗口,2名死亡人员集中在起火建筑二层沿街房间靠窗位置无法及时逃生;
  1. 居民自防自救意识不高,起火建筑一至二层楼梯段堆放大量可燃货物增加了火灾荷载,户主发现一层起火后未第一时间逃生至屋面往相邻建筑屋面逃生。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2024年12月11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黄*英住宅火灾为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 黄英(户主)和王强(永定区峰市郑勤英食杂店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七十二条,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一步立案侦查。
  1. 王*伟,中共党员,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未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89号)规定,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防火安全公约,防火安全检查、巡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由永定区纪委监委组织开展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1. 罗*楠,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社会综合治理综合办公室应急安全岗干部,在部署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对锦西社区自建民房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由永定区监委组织开展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1. 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民政府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整治检查不够到位,组织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够到位。建议责成其向永定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 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民政府要健全、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着力推动各村居、社区消防管理网格实体化运行,督促各村居、社区依法依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1. 加大消防领域整治排查力度。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常态化消防安全整治,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严格按照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永定区生产经营自建房火灾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对辖区内的企业、商超、出租房等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1. 提升社会消防安全意识。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组织开展进社区、村居消防大宣传,社区工作站、网格员、安全巡查员等群防群治人员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在全街道范围内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活动,认真组织群众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普及防火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要进一步加大消防培训宣传力度,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技能,要深入对此次事故进行报道,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及其中教训,教育广大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实际掌握安全逃生技能。
  1. 公安部门要依法履职。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区分局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相关规定及上级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文件要求,将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和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范围,督促辖区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非专业性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
  1. 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指导。龙岩市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应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进一步强化社会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升群众火灾防范和逃生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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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00 | 2024_福建龙岩连城富溢再生资源11·29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福建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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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LY06100-0200-2025-00003

备注/文号:连政综〔2025〕29号

发布机构:连城县人民政府

公文生成日期:2025-02-28

有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庙前龙岩富溢再生资源 有限公司“11·29”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庙前龙岩富溢再生资源 有限公司“11·29”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时间:2025-03-05 11:46

微信 QQ空间

县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批转连城庙前龙岩富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1·29”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连应急〔202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提交的《连城庙前龙岩富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1·29”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责任分析、事故性质认定、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意见。

二、庙前镇人民政府和县工信科技局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及时有效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附件:连城庙前龙岩富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1·29”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连城庙前龙岩富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1·29”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连城县事故调查组

2025年1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富溢公司生产工艺情况

(三)涉事车间设备和生产情况

(四)富溢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五)相关监管情况

(六)事故发生经过

(七)事故现场情况

(八)尸检情况

(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

(二)属地政府

(三)行业监管部门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和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三)其他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连城庙前龙岩富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1·29”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1月29日17时18分,龙岩富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一转筒烘干炉在试运行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1名工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连城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30日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工信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总工会、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庙前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组成的连城庙前龙岩富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1·29”一般爆炸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邀请上海化工研究院委派专家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邀请县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遵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全面深入开展事故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阅有关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龙岩富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1·29”爆炸事故是一起因企业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擅自新增烘干设施且采用危险烘干工艺,工人违规动火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龙岩富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溢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25日,法人代表为林村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825MA31QHFR8H,注册地为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庙前镇吕坊村朝阳路88-2号,注册资本为伍佰万圆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五金产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日用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制品销售、金属结构制造,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2023年3月7日。

(二)富溢公司生产工艺情况

富溢公司生产工艺主要为废旧轮胎和废橡胶碎片微负压低温(380℃)裂解处理工艺。将废旧轮胎和废橡胶碎片装入到卧式旋转低温裂解炉中进行裂解反应,产生四种产品:燃料油、粗炭黑、钢丝和裂解不凝气。燃料油、粗炭黑和钢丝不再进行加工处理,直接作为产品外售给下游企业利用,裂解不凝气净化后回收为裂解炉燃烧供热。工艺流程为,将废旧轮胎和废橡胶碎片直接装入低温裂解炉中,催化加热,馏出油蒸汽,油气通过冷凝器(水箱),可液化部分,冷凝为混合油,部分未冷凝的油气和常温常压下的裂解不凝气通过燃气系统进入裂解炉底部燃烧室烧掉,冷凝后的混合油存储在储油罐。裂解不凝气进入裂解炉底部燃烧室燃烧后产生的烟气(废气)通过除尘器和脱硫塔排放。(图1)

(三)涉事车间设备和生产情况

涉事车间为富溢公司裂解车间,自2024年6月初开始停产技改,陆续更换原有的8套裂解炉,生产工艺未发生变化,9月初完成技改,开始调试并间断性试生产。试产后,因购买的原材料即废旧轮胎和废橡胶碎片含有大量水分,造成裂解时间过长,出油率低,企业便擅自安装了一台转筒烘干炉,对原材料进行烘干。采用的烘干工艺为,将不凝气经裂解炉燃烧室燃烧后产生的烟气(废气),通过风机直接抽送至与烘干炉相连通的燃烧室,并将不凝气用燃烧气枪接入燃烧室进行燃烧加热烟气,加热后的烟气通入烘干炉,利用烟气的温度对炉内原材料进行烘干。(图2)

涉事烘干炉及附属设施于2024年10月底开始建设安装,至2024年11月29日完成,当日下午开始投料试运行。具体安装建设情况为,在烘干炉的进料端建一燃烧室(图3),燃烧室与烘干炉相连通;从烟气(废气)总管上焊接一根管道与地面的风机一端相连,再从风机另一端接出一根管道连入燃烧室(图3);从不凝气管上通过软管连接4把燃烧气枪,并接入燃烧室(图4);每把燃烧气枪与不凝气管的连接处设置有手动把式阀门开关,枪体设有空气进口并与另一台风机相连。在烘干炉的出料端则连接了一套旋风除尘器,连接处设有一观察窗。

(四)富溢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富溢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及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制定临时用工人员及电焊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全,未制定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2024年3月15日、3月22日、4月10日、10月30日有对生产部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但未对11月1日入厂作业的临时劳务人员(电焊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建立风险清单;未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仅在2024年5月份和9月24日、25日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五)相关监管情况

1. 庙前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7日上午和10月24日下午,镇干部及分管领导有对富溢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并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但未记录检查情况。

2. 县工信科技局

富溢公司废旧轮胎再生利用年处理3万吨废旧轮胎项目于2018年8月在县发改局进行项目第一次备案,2019年初开始建设,后因投资额变化等原因,2019年8月第二次在县发改局备案,2019年12月项目建成并试生产。在此期间,县发改局未将富溢公司项目备案情况告知县工信科技局,因而县工信科技局未对富溢公司执行国家工信部有关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2024年6月,富溢公司向县工信科技局申请废气资源再生利用技改项目备案,因项目部分内容不符合产业政策,县工信科技局做出不予备案的决定。2024年8月,富溢公司向县工信科技局提交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备案申请,备案获审批通过。2024年9月13日上午和2024年10月18日上午,县工信科技局安排人员到富溢公司检查企业的技改情况,并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但未记录检查情况。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29日16时20分,富溢公司裂解车间开始对新建的转筒烘干炉投料试运行,孟杰和王海军在烘干炉出料口附近焊料仓的围挡。17时17分许,孟杰发现烘干炉出料口的观察窗门有松动,便过去对烘干炉的观察窗门进行电焊。17时18分35秒,烘干炉出料端发生闪爆,几乎同时,与烘干炉进料端相连的燃烧室也发生爆炸。闪爆导致孟杰头部遭受严重撞击,正在烘干炉燃烧室附近观察烘干炉进料情况的工人郭杰被燃烧室爆炸飞出的耐火砖击伤。

(七)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察,在烘干炉进料端,与之相连的燃烧室受爆炸损毁,与燃烧室相连的废气烟管坍塌,通过燃烧气枪接入燃烧室的裂解不凝气管断裂并掉落,与进料口相连的皮带输送装置倒塌(图5)。在烘干炉出料端,与之相连的皮带输送装置及旋风除尘设施倒塌(图6)。烘干炉两端上方彩钢瓦破损,事故车间其余生产装置和设施未受影响。

(八)尸检情况

连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关于孟杰的检验情况说明》,显示其为颅脑重度损伤导致死亡。

(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人员伤亡情况: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

  1.  孟杰,男,汉族,32岁,身份证号:411***********671X,户籍所在地:河南商丘梁园区刘口乡,职业:电焊工,在事故中死亡。

2. 郭杰,男,汉族,37岁,身份证号:411**********6752,

户籍所在地:河南商丘梁园区刘口乡,职业:电焊工,在事故中受轻伤。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20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11月29日19时54分,县公安局庙前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庙前镇的龙岩富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发生工人伤亡事件,庙前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赶往事故企业处置。20时10分县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赶往事故企业了解情况,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初步勘察。21时58分,县应急局向市总值班室电话上报了事故基本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富溢公司的生产负责人孙长龙立即组织人员将伤者孟杰送往龙岩第一医院抢救,在到达龙岩第一医院后,经急诊科医生确认,孟杰已死亡。2024年11月29日19时53分,孙长龙在龙岩第一医院拨打110电话报警。另一名伤者郭杰被企业其他工人送往龙岩第二医院救治。庙前派出所民警赶到涉事企业后,事故现场已无人,随即对事故现场拉警戒线进行管控,并拨打孙长龙电话了解事故情况。在了解完相关情况后,县公安局又立即安排警力连夜赶往龙岩第一医院对孙长龙做了询问笔录。县应急局工作人员于21时30分到达事故企业,对事故现场开展初步勘察,并向留守工人了解情况,至23时30分,现场勘察结束。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伤者郭杰经龙岩第二医院诊断为肋骨和脚部骨折,经住院治疗已于2024年12月30日出院。

2024年12月5日,经庙前镇人民政府和庙前司法所调解,企业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并按协议先期支付了死亡赔偿金及抚恤金等费用150万元,剩余赔偿分三期支付。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庙前镇党委、政府和公安、应急等部门及时赶赴事故企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共享较为畅通,较好的做到事故信息通报、事故现场的管控,妥善处理事故遇难者善后事宜,安抚遇难者家属,较好的履行了各部门职责。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  作业人员违规动火动焊作业。作业人员擅自对烘干炉的附属设施进行电焊作业,产生火花,引爆炉内的可燃混合气体。
  1.  烘干炉的烘干工艺存在设计缺陷。从不凝气管通入燃烧气枪的不凝气以及通入燃烧气枪的空气均为手动把式阀门开关控制,不能精准控制流量,易造成不凝气不能充分燃烧或燃烧气枪熄灭,造成多余的不凝气通过燃烧室直接进入烘干炉内,并在炉内聚集,逐步形成混合性气体爆炸环境。

(二)间接原因

  1.  企业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临时焊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并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作业现场缺乏有效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电焊工擅自动火动焊行为。
  1.  未经规范设计、安全评估擅自改装裂解炉烟气总管和裂解不凝气管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设施。对采用裂解不凝气经燃烧气枪燃烧加热废气,并通过燃烧室直接进入烘干炉的烘干工艺,没有进行必要充分的安全风险论证。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

富溢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临时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缺失,岗位操作规程不全,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未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

(二)属地政府

庙前镇人民政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未及时如实记录安全检查情况。检查企业安全发现问题能力不足,未能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行业监管部门

县工信科技局未严格按国家工信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要求,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如实记录指导检查情况。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和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孟杰,2024年11月1日到涉事企业工作,为临时电焊工,持有有效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风险意识不足,未经动火作业审批,擅自对正在运行中的烘干炉附属设施进行电焊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1.  林村锋,2023年3月开始担任富溢公司法人代表,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完善的岗位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1.  孙长龙,2024年5月开始任富溢公司生产负责人,未组织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临时劳务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临时焊工擅自动火动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五)(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1.  罗忠俊,中共党员,连城县庙前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事业干部,2021年1月开始任职应急岗位,负责挂钩富溢公司,检查企业安全发现问题的能力不足,未能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庙前镇党委对其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富溢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连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 责成庙前镇人民政府向连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 责成县工信科技局向连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更好地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如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富溢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临时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建立风险清单,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要将擅自改动的裂解炉烟气总管和裂解不凝气管恢复原状。

(二)庙前镇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属地企业的安全风险研判,加强对安全监管队伍的管理,提高干部安全监管水平,有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对全镇重点企业开展安全大检查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并逐一闭环销号。对不配合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乡镇赋权执法权限查处,对超出属地处理权限的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立案查处。要及时督促富溢公司全面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三)县工信科技局要将安全生产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工业企业按行业规范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要按职责要求认真指导督促富溢公司全面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附件下载

连政综〔2025〕29号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庙前龙岩富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1•29”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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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章贡区赖某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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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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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055-2026-7209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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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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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责任部门:

关于章贡区赖某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调查报告公示

访问量: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

关于章贡区赖*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区消防救援大队:

《章贡区赖*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赣县消〔2024〕34号)收悉,经区政府第二届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的原因分析、性质认定和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大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做好消防安全培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章贡区赖*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章贡区赖*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0月12日,赣县区茅店镇义源村梅林大桥往大田方向**一处厂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赣州赖香芯、赣州竹业、赣州世香芯租用厂房烧毁烧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赣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赣县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成立了章贡区赖*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赖*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建筑物基本情况

涉事建筑物航拍图:赖香芯厂发生火灾,蔓延至世香芯和**竹业。

吴斌(户籍所在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村组,电话:1597942*、身份证号码362101******)自建厂房,第一、二间与第三间厂房分别于2010、2011年搭建而成,2017年翻新搭建成单层铁皮棚钢架结构,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三间厂房相互贴邻,未形成合理防火间距。厂房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造成厂房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机器设备在火灾中全部烧毁烧损。

赣州**竹业,租用吴斌自建铁皮棚钢架厂房第三厂间,租用面积约1500平方米,其中面积约600平方米区域是赣州赖香芯使用,共用一个铁皮棚厂间,形成“厂中厂”,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设置防火分隔,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导致火灾蔓延,造成厂房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机器设备在火灾中全部烧损坍塌。

赣州赖香芯,租用吴斌自建铁皮棚钢架厂房第二厂间,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厂房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赣州赖*香芯厂房与**竹业、世*香芯厂房之间均未设置合理防火间距,导致火灾蔓延,造成厂房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机器设备在火灾中全部烧损坍塌。

赣州世香芯,租用吴斌自建铁皮棚钢架厂房第一厂间,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厂房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赣州世香芯厂房与赣州赖香芯厂房未设置合理防火间距,导致火灾蔓延,造成厂房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机器设备在火灾中全部烧损坍塌。

(二)涉事企业基本情况

  1. 事故直接责任单位:赣州赖香芯厂,未能提供相关部门办理的许可证照(章贡区赖香烛经营部营业执照与着火仓库不符),经营者:赖香(户籍所在地赣州市崇义县,电话:1347970、身份证号码:362126*********),2017年11月份租用该厂间用数控切割机、抛光机、选签机等设备机器加工半成品竹制香芯。
  1. 赣州竹业,未能提供相关部门办理的许可证照,经营者:谭(户籍所在地赣州市赣县,电话:1397975*、身份证号码:362121*********),2020年6月份租用该厂间用数控切割机、抛光机、选签机等设备机器加工半成品竹制香芯。
  1. 赣州世*香芯,未能提供相关部门办理的许可证照,经营者:黄(户籍所在地赣州市崇义县,电话:1507976、身份证号码:360725**********),2017年11月份租用该厂间用数控切割机、抛光机、选签机等设备机器加工半成品竹制香芯。

二、事故发生情况

2024年10月12日23时09分许,厂房房东吴斌从厂房前住宅楼发现第二间厂房(赣州赖香芯厂)着火,随后其立即下楼,电话通知赖**并拨打119报警,随后前往第二间厂房处,发现第二间厂房靠入口侧中间区域着火,随即用塑料水管出水灭火,但火势已控制不住,便立即组织住宿楼内的住宿人员向外疏散。随后,火灾在厂内迅速蔓延至临近厂房,无法扑救,据不完全统计直接财产损失达82余万元。

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4年10月12日23时09分许,赣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马口公园附近厂房着火,无人员被困。接警后,立即调派赣新大道消防救援站、梦鲤路小型站等5个消防救援站、6个政府专职队、19辆消防车、80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并联动公安、供水、供电及大型机械设备等单位协同处置。23时19分,赣新大道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经侦察发现,现场为一钢架结构的竹制品加工厂起火,火势呈猛烈燃烧并向周边蔓延,无人员被困,消防救援力量立即开展火灾扑救。10月13日1时24分,火势得到控制;1时45分,火势被扑灭。此次火灾燃烧物质为竹制品,过火面积约27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四、事故调查情况

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为赣州赖*香芯厂内北侧靠近厂房边缘处堆垛下方连接风扇的排插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主要灾害成因有:赣州赖香芯厂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租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用于生产、储存;赣州赖香芯厂、赣州世*香芯、赣州**竹业厂房之间未保持合理防火间距导致火烧连营。

事故地归属权调查情况:经调查组工作人员外调并收集相关情况,着火地块厂房和吴斌住宅楼所涉地块除吴斌母亲谢英名下农地(章贡区土地承包权2008第00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里子和子口上,共计0.8亩)外,还包含吴福、吴威、刘生、叶材名下农地(共计约2.5亩,均与吴斌达成口头协议置换,此四人均为章贡区镇**村居民),其余均为水沟、土坑(被吴*斌填平使用)。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 赖香芯厂(经营者:赖香),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铁皮棚厂房、电气线路未充分辨识、分析、评估,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造成火灾事故,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涉事企业责任人进行约谈和警示教育,按规定进行处理。
  1. 属地管理单位,未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不到位,督促企业(厂房业主)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整改消除厂房火灾隐患不力,对辖区基本情况不熟悉、火灾风险分析研判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责属地监管责任,建议由属地乡镇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一)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明确属地监管职责。进一步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提高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能力和质效,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属地乡镇的管理职责,各负有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强化督促指导,形成“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属地乡镇综合监管、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管理模式,确保责任压实到位,各乡镇、行业部门履职到位。

(二)加大执法力度,提升监管效能。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拓宽检查幅度,消除盲区死角;加强执法的力度,对表检查、对单处罚;加强风险管控,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特别加强基层安监人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各有关单位要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此次事故教训,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岗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业主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隐患排查,尤其要发挥全体员工排查隐患的作用,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建立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形成全社会参与氛围。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园区、进企业活动,发动各地、各行业部门和志愿者深入单位场所和工厂社区开展消防宣传上门服务,提醒群众注意消防安全。加大《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宣贯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加大消防宣传力度,传播消防安全常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

主办:中共赣县区委员会   赣县区人民政府   承办:赣县区大数据中心   赣ICP备202200934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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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03 | 2024_红花岗区12·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红花岗区“12·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

04/07

1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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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花岗区“12.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2024年12月24日至2025年3月24日

调查机构:红花岗区“12.20”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12月20日19时38分,红花岗区深溪镇贵州中禾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造成表面处理环保产业园二号厂房一层贵州中禾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二层贵州盾深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过火,三层、四层部分区域烟熏。过火面积约1000余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123767.086元(注:该损失为消防救援部门内部统计数据,不作为诉讼、赔偿依据)。

火灾发生后,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做出指示批示,要求尽快查明原因,依法依规处置。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遵府办函〔2021〕95 号)要求,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红花岗区“12.20”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应急局、公安局、住建局、工科局和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单位为成员。邀请区纪委监委及检察院参加,邀请深溪镇参与火灾调查。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和管理组展开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调查期间,因物证的检验、鉴定中止调查34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时间:2024年12月20日19时38分33秒许

(二)事故地点:红花岗区深溪镇遵义表面处理环保产业园区二号厂房

(三)事故类别:火灾事故

(四)事故等级:一般火灾事故

(五)火灾受损情况

表面处理环保产业园二号厂房一层贵州中禾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二层贵州盾深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过火,三层、四层部分区域外墙过火、内部受烟熏。过火面积约1000余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123767.086元。

(六)当事人基本情况

甘永红、贵州中禾表面处理有限公司、137****5878

曾行亮、贵州精立航太科技有限公司、156****8023

陈雅翔、遵义锐通海表面处理有限公司、189****2361

冉志纯、贵州巨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38****0925

伍涛、贵州航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137****3545

邓勇、贵州盾深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158****7481

廖梅梅、遵义市新蒲新区金科中央公园城80栋一单元1004、166****8258

二、单位及起火建筑情况

红花岗区深溪镇遵义表面处理环保产业园区二号厂房于2017年开始施工,2018年主体结构完工,2022年竣工投入使用。占地面积2430㎡,建筑面积10110.84㎡,共4层,建筑高度30米,按丁类火灾危险性建设,为高层建筑厂房。由贵州巨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统一管理,一层由贵州中禾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购买使用,二层由贵州盾深表面处理科技公司购买使用、三层由遵义锐通海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使用、四层由贵州精立航太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三、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20日19时38分33秒许,贵州中禾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车间监控显示厂房西部挡板的东侧附近,即硫酸池附近透过挡板空洞发现明火,随着时间推移,火势逐渐增强,火焰高度超过挡板,火焰出现多次快速闪动,硫酸池区域有液体向外喷溅,火焰引燃周围可燃物,火势开始蔓延,并伴有大量浓烟出现。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4 年12月19日19 时51分,支队指挥中心接警,调派南岭消防站 2车12人、忠深大道消防站1车7人赶赴现场,随后又调派会址、特勤、遵南大道、播州大道、苟家井等 5 个消防站前往增援,支队、大队两级全勤指挥部同步出动,并联动区应急、公安、供水、供电、燃气、环卫等部门协助。20时04分忠深大道消防站与大队全勤指挥部到场,立即开展火情侦察与群众疏散工作。20时15分,南岭消防站到达现场。20时20分,第一批增援力量到达,大队指挥员接管指挥。20 时45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和后续增援力量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22时25分,火势得到控制,各阵地继续降温冷却与清理零星火点。22时55分,明火扑灭。23时04分,确认无复燃可能后,灭火力量撤离现场。

(三)事故善后情况

火灾发生后,在区委、区政府统一指挥下,区消防大队立即开展火灾调查工作,贵州巨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对受灾建筑进行修护维护,组织企业恢复生产。目前除受灾较重的贵州中禾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贵州盾深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还未恢复生产外,其余受灾户已经恢复生产,情绪稳定。

同时贵州巨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斥资约80万元分别对园区受损的废水收集系统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修复、对抽风管道全面完成升级改造工作、与消防维保公司签订维保合同、组建义务消防队,增设消防站及配备应急物资、新增接入监控摄像头36个,将企业重点部位监控接入中控室。推动温感、烟感等监测设备安装。推动企业购买厂房保险,实现了风险转移,增强风险应对能力。

四、事故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验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表面处理环保产业园二号厂房贵州中禾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该建筑为高层框架结构建筑,使用性质为金属表面处理生产加工。建筑东侧(正面)为环保产业园污水处理区,北侧为园区三号厂房、西侧为园区内部道路,南层为园区一号厂房,整栋建筑坐南向北;起火建筑由一层向上四层蔓延依次是:一层贵州中禾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二层贵州盾深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三层、四层、过火区域主要集中在贵州中禾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二层贵州盾深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其余区域烟熏痕迹明显。通过贵州中禾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内部监控及园区外视频监控查看和第一时间参与灭火人员(蒋义、杨玉成)供述,确定建筑一层贵州中禾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起火。

对起火建筑进行勘查,该建筑一层由贵州中禾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使用,车间共分为线上车间、上挂车间、线下包装车间;通过现场查看,主要过火区域集中在线上生产车间,其余车间及区域存在烟熏痕迹较重及高温烘烤情形;线上车间距离地面约2米,采用钢架结构作为支撑,表面使用格栅板进行铺设,由西向东共设置3条表面处理作业线,分别为除油作业生产线、三联水洗(设置1个硫酸池、2个水洗池)作业生产线、超声波除蜡作业生产线,从现场物品燃烧碳化程度看,在第一个“三联水洗”作业生产区域处物品燃烧碳化程度较其他区域重,同时该区域的上方房顶呈乳白色,部分水泥抹灰层脱落,顶部楼板的部分钢筋已裸露可见,其他区域房顶呈黑色,烟熏痕迹明显,未见水泥抹灰层脱落,格栅板铺设表面碳化程度严重,碳化物呈网格状;对建筑北侧外墙查看,燃烧程度由下往上逐步减轻,一层、二层窗户边框较三层、四层严重;在该生产车间西侧发现视频监控2处,通过视频监控查看及现场物品烧毁程度确认起火部位位于贵州中禾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线上生产车间第一个“三联水洗”作业区域,起火点位于该区域硫酸池挡板后部中侧区域。

在线上车间第一个“三联水洗”作业区域提取电器线路及设备进行专项勘验:B2为直径约2.7毫米的铜制电源线,表面呈褐红色,整体光滑,无熔痕;E5为220v电器设备空气开关,接线柱表面紧压,无松动,表面呈黑白色,2片铜片呈黑色,软连接变与铜片相连接,表面呈蓝色,有少许金属熔痕;C3为超声波发生器,表面呈白色与褐红色相互交叠,内部各类设备熔化较重,部分铝制物品受高温熔化流出。

(二)检验检测情况

  1. 物证送检情况:经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编号:应急消川研司鉴中心[2025]物检字第0027号),现场提取的铜导线及残留物未发现短路故障痕迹,鉴定结果为火烧痕迹。
  1.  视频分析情况:调查人员提取室内监控1段,经送往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分析发现(视频分析意见编号:SX250060):视频监控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18时28分24秒许”,经查看检材SX250060-S01画面,监控视频时间“2024年12月20日18时28分24秒”许,视频画面中厂房内西部挡板的东侧附近、即硫酸池附近区域出现烟气,随时间推移,烟气逐渐增多并扩散;监控视频时间“19时38分33秒”许,透过挡板孔洞可见硫酸池附近区域出现明火,随时间推移,火势逐渐增强,火焰高度超过挡板高度,火焰出现多次快速闪动现象,硫酸池区域有液体向外迸溅,火势逐渐蔓延。

(三)调查结论

  1. 起火时间的认定:分析视频监控、调查询问和报警时间,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和火灾发展蔓延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19时38分33秒许。
  1. 起火部位和起火点的认定:通过现场勘验、视频分析、询问知情人,结合火灾现场痕迹特征,综合认定定起火部位位于贵州中禾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线上车间第一个“三联水洗”作业生产区域,起火点位于硫酸池内。
  1. 起火原因:1、排除人为纵火。主要依据:一是根据现场勘验,现场未发现任何易燃助燃剂残留物痕迹,也未发现其他有关纵火相关痕迹。二是委托应急管理部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编号:SX250060),在起火前未见有人员在起火区域活动。2.排除吸烟引起火灾。主要依据:一是委托应急管理部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编号:SX250060),起火前未见有人员在起火区域活动。二是询问中禾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刘华国、杨敏,厂区禁止在该区域吸烟,通过视频查看也未发现相关人员存在吸烟行为。3、排除雷击。主要依据:结合遵义市红花岗区气象局的气象证明,2024 年 12 月 20 日 18 时-20 时气象资料,平均气温 4℃降水:0mm、风向:东北风、风速:1.9m/s。4.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主要依据:一是在贵州中禾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线上车间第一个“三联水洗”作业生产区域处现场提取的电气线路 1#、2#、5#、8#物证,经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检测报告(编号:应急消川研司鉴中心[2025]物检字第 0027号),未发现电气线路火灾特征的金属熔痕痕迹。二是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表面处理环保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提取贵州中禾表面处理有限公司2024年 12月20日17时30分到19时51分电流检测数据,发现贵州中禾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电流出现异常的时间是19时51分,在起火时间后出现。三是通过委托应急管理部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编号:SX250060)视频分析,未在视频监控区域内发现电火花或其他设备出现异常情形。5.排除外来火源及遗留火源引起火灾。主要依据:一是委托应急管理部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提取视频物证进行鉴定,通过鉴定未发现在起火部 位处有外来火源及遗留火源的情况。二是通过询问贵州中禾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当天最后一个离开厂区的员工杨廷文供述。6.火灾原因系硫酸桶内浓硫酸(浓度98%)泄漏后,与硫酸池内的水、铁、锌等物质发生放热反应,并产生热量聚集,引燃硫酸桶等可燃物所致。主要依据:一是通过贵州中禾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员工杨敏供述,硫酸桶使用时间较久且近期未进行清洗,硫酸桶内含有残质的铁、锌等金属,同时硫酸桶有破损的先例;二是工艺生产设置的“三联水洗”相连,和员工手动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极易造成硫酸池内渗水;三是通过查看视频监控,车间有长达1个小时左右的烟雾蔓延过程,与浓硫酸发生化学发热的现象符合,结合当天巡查人员杨玉成的供述,在巡查过程中起火建筑有烧焦的烟味蔓延;四是硫酸的化学性质,浓硫酸与水混合时,通常伴有发热现象,会释放大量的热,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浓硫酸逐渐被稀释变为稀硫酸,稀硫酸与硫酸桶内的铁、锌残质发生化学反应后会形成硫酸亚铁、硫酸锌和氢气,氢气又是可燃气体,在一定程度上促成燃烧的形成。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检验鉴定和起火原因分析,认定起火原因系硫酸桶内浓硫酸(浓度98%)泄漏后,与硫酸池内的水、铁、锌等物质发生放热反应,并产生热量聚集,引燃硫酸桶等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

(二)间接原因

  1. 表面处理环保产业园二号厂房设计为火灾危险性丁类的高层厂房,贵州中禾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为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作业企业,与建筑主体初始消防设计不符,丙类高层厂房应当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该场所未安装,导致初期火灾未能及时发现。
  1. 表面处理环保产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需要高温加热产生化学反应,其生产作业设备为塑料制品,生产作业极易引发火灾事故。贵州中禾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在下班后,机器仍然运转,无人员在岗或值班值守,导致初期火灾未能及时发现。
  1. 表面处理环保产业园建筑主体通风管道为可燃塑料通风管,火灾发生后,火焰随着通风管道迅速蔓延,立体燃烧,导致了火灾的扩大。

六、相关单位和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贵州中禾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是事故主体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混乱。在公司生产车间电泳区超滤泵24小时运行的情况下,未安排专人值班值守进行防控;未认真履行场所内消防安全管理和责任,未对公司具有可燃性质的部分生产设备采取相应的防灭火措施。
  1. 贵州巨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是事故责任单位。作为遵义表面处理环保产业园的运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对园区企业排查出的隐患督促整改不及时。二是安全培训效果不明显,人员消防安全能力不强。三是组织企业开展应急演练效果欠佳,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水平不高。

七、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和建议

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贵州中禾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贵州巨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对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的情况责令改正。对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的隐患进行立案调查,对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核查处理。

八、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强化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重要论述将安全生产从技术规范上升为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各级党委政府、行业部门、园区生产单位要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责任链条。高新区管委会、工科局要根据《贵州省消防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加强企业的源头管控,各招商引资部门要及时与高新区管委会、工科局共享企业入驻信息。住建局要加强园区建设工程的指导帮扶,着力在指导企业在入驻前消除先天性火灾隐患。消防大队、应急管理局、深溪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园区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和帮扶。各级各部门做到依法履责、依法尽责。各企业单位要坚决破除“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思想,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落实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制度,依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火灾风险隐患自评、自查、自改工作,建立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按照先易后难的顺序逐个销账。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各部门要形成合力,指导企业落实人防、技防措施。

(二)深化隐患排查与风险防控

高新区管委会、消防、应急管理、工科、住建、深溪镇等各级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合服务指导机制,帮助生产企业发现火灾隐患,督促企业整改。对园区企业消极应付、久拖不改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整治,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率。园区管理企业、生产单位要坚持“防患于未然”,聚焦易燃易爆、劳动密集等重点领域,开展高频次、高压式隐患排查整治,在检查过程中,不仅要关注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更要深入检查、自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效果等,建立闭环整改机制;对下班时间、节假日期间等关键时段,要有针对性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岗位职责,火灾预防责任到人。通过企业自查、专家排查、部门督查等方式相结合,实现风险隐患“早发现、早治理”。

(三)推动消防安全全民参与

通过警示教育、消防培训、媒体宣传等,营造“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氛围。触目惊心的火灾案例,胜过简单枯燥的知识灌输。各部门、各生产企业要转变思想观念,不能把火灾事故单一的当做负面新闻,而是应当作为开展警示教育的鲜活教材,剖析起火原因,解读事故教训,警示企业、教育公众。有针对性的开展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宣传,开展全员消防培训演练,掌握初期火灾应对方法,提升火灾隐患发现能力。要强化宣传提示。利用园区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滚动播放消防安全警示片与宣传标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竞赛、消防演练观摩等活动,鼓励企业员工积极参与,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切实提高产业园区内企业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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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04 | 2024_纳溪区大渡口镇光明村四社27号居民住宅5·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md

纳溪区大渡口镇“5.23”居民住宅火灾事故

2024年5月23日14时 26 分,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称,位于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光明村四社27号一居民住宅发生火灾,火灾造成住宅一楼西侧卧室内靠西侧墙面摆放的大木床过火烧毁,卧室内其余物品仅有烟熏痕迹,过火面积约3.6平方米,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41283元,造成1人死亡,火灾等级为一般火灾。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23日中午13时30 分许,起火住宅的邻居发现火情,前往附近找人帮忙,随后找到茶馆的张某告知其情况后,前往起火住宅查看情况。到达后,二人看到一楼右边卧室窗户飘出浓烟,卧室里面的床在燃烧,因浓烟太大无法进入卧室查看情况,随即在2024 年5月23日14时26分拨打 119 报警。

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5月23日14时26分许,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消防救援站接到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接警中心调派,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政府专职消防防救援站2车6人于14时30分到达火灾现场,消防救援站指战员到场后,通过火情侦查和询问知情人得知室内有人员被困,救援站指战员立即开展人员搜救同时出水灭火。14时40分,火势得到控制,火场搜救人员在一楼西侧卧室内靠东侧墙面的小木床上发现被困人员,随即将被困人员抬出卧室移交给现场医护人员。14时45分,明火熄灭,后将火灾现场移交给泸州市纳溪区消防救援大队。

火灾原因分析认定

经综合分析认定:起火时问为2024年5月23日 14时10分许;起火部位为住宅一楼西侧卧室位置;起火点为一楼西侧卧室肉靠西侧墙面摆放的大木床东南角(床尾)位置;起火原因为卧床吸烟引燃床上可燃物蔓延成灾。

完整调查报告↓

(来源: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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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05 | 2024_绵阳经开区四川东材新材料有限公司12·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四川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来源】绵阳市应急管理局官网(yjj.my.gov.cn),原文以图片形式发布,本件由官方图片OCR提取,保留原文结构。 【链接】https://yjj.my.gov.cn/mysyjglj/c101575/202605/f195a06febaa498690c86fb045db4ce9.shtml

绵阳经开区四川东材新材料有限公司 “12, 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12月22日8时350分许, 绵阳经开区四川东材新材 料有限公司合成车间一楼蒸馏釜 R0706 灌装位发生火灾事故 未造成人员伤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 和《四川省 安全生产条例 兴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省 政府令第 225 号 ) 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绵阳市人民政府授权 同意,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总工 会、绵阳经开区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的绵阳经开区四川东材新 材料有限公司“12 .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 以下简称“事故 调查组” ),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危化 和消防专家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 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 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 损失,分析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责任人 员的处理意见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 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 )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四川东材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

3

========== 简称东材新材料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700MA65M9 GT6E,法定代表人: 梁倩倩,公司位于: 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 洪恩东路 68 号, 注册资本: 参亿元整( 人民币 ), 主要经营范围: 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 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电工器材制造; 电 工器材销售; 塑料制品制造; 塑料制品销售; 云母制品制造; 云 母制品销售; 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 合成材料销售; 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电子专 用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 该公司于 2022年8月5日取得了绵阳市应急管 理局颁发的安全许可证,编号: (川 ) 绵 WH 安许证字 [2022 ] 0018 号,许可范围为: 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 料、涂料等制品【 闭杯闪点过60'C ] (15000 吨/年 ) 公司成立于2 021 年9月14 日,现有员工 830 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非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和独资)

(二) 事故车间基本情况。事故合成车间是公司唯一的危险 化学品生产车间,,用于生产油漆、树脂类产品,采用釜式间歇合 成工艺,生产工艺过程是将溶剂、各种单体和催化剂按一定配方, 经计量后, 先后加入反应釜, 在常压、一定温度下搅拌混合反应, 料分批投入, 工艺流程间时操作, 同一反应装置中可生产多个树 脂品种。车间共有7 套生产系统,01 系统生产云母、层压用环 氧类胶黏剂,02 系统生产醇酸树脂和不饱和聚酯树脂; 03 系统 4-

========== 生产无溶剂、水溶性硅钢片漆; 04 系统生产茶并恶嗪树脂、酚 醛树脂、三聚氰胺甲醛树脂; 05 系统生产丙烯酸酯压敏胶,06 系统生产小批量树脂; 07 系统生产双酚下磷酸。 (三)涉事装置基本情况及装置燕馏物料变更情况。合成车 间 07系统生产双酚下磷酸装置为该事故涉事装置,该生产装置 的茹馅爸 R0706 是一台提玻璃反应釜,具有温度远传、温度监 控和低压蒸汽供应管道调节闪联锁, 无液位监测与联锁以及紧急 切断闻等安全设施,购置于 2009 年,2014 年完成安装验收并投 产, 按照设计该装置为莱饮磷酸用。因东材新材料公司使用含水 工业甲茉生产的环氧树脂品质性能达不到使用方对产品的指标 要求,经东材新材料公司实验验证对工业甲苯蒸馏除水可解决。 2023 年2月28 日,公司负责该项目研发的员工胡元春与项目主 管领导支肖玉、部门领导丁俊和财务审核人陈浪商议,决定利用 闵馏釜 R0706 对甲茉进行除水处理,并经支肖琼、丁俊、陈浪 审核签字同意。2023 年4月 23 日,东材新材料公司发布了《关 于反应釜闵馏甲菜的作业指导书》 2023 (电子材料 ) 技字 (042301 ) 号 。《关于反应釜落馏甲苯的作业指导书》发布后,东材新材 料公司将兼馏爸 R0706 处理的磷酸物料变更为具有可燃性能的 甲茉, 在未进行充分安全风险辨识和制定针对性安全及应急管控 措施的情况下,就开始利用莱馏爸 R0706 藻饮甲荣,截至事故 发生时,先后 6 次利用车馅釜 R0706 莱馏甲茶,每次东馏需要 时间 2.5-3 小时左右,燕馏结束待冷却到灌装温度后进行灌装。 (四) 甲荣理化性质。甲茉分子式为 C6H5CH3,分子量是 5 -

========== 92.14,为无色、带特殊芳香味的易挥发液体,属芳香族碳氢化 合物,有强折光性。能与乙醇、乙栈、丙酮、氯仿、二硫化碳和 冰乙酸混溶,不溶于水。熔点为-94.9C ,沸点为 110.6C ,闪点 约4C,引燃温度 480C 。属低闪点易燃液体,环气能与空气形 成爆炸性混合物,低毒,高浓度气体有麻醉性,有和刺激性。甲苯 是重要的化工原料,可用于制造喷漆、炸药、农药、苯甲酸、染 料、合成树脂及涤纶等。

(五) 火灾现场基本情况。事故车间共有四层, 通过防火墙 分隔为两个生产区域, 本次着火区域为主生产区, 主生产区一楼 至三楼单层建筑面积约为 1080 哎,四楼建筑面积约为 480 吧。 合成车间未配套原材料匀区,自动化程度低,各类原材料桶靠人 力通过升降机运送到各楼层。事发前,事故现场一楼堆放了大量 的空包装桶及已灌装待入库的树酯类、葵类产品 (东侧扒放了 17个 200L 钢桶、北侧厂房边堆放了 47 个 200L 钢桶、事发点过 堆放了 26 个 200L 钢桶和 3 个盛满可燃烧物料的吨桶),事发当 时,合成车间二、三、四楼各有一处在生产,一楼在进行蒸馏丛 R0706 甲苯灌装作业,起火点位于该灌装作业点。一、二楼主要 为物料燃烧,三、四楼物料和设备以烟昧为主,火灾受损面积约 3600 咯。

(一) 事故发生经过。2023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8 时上班后, 东材新材料公司技术员胡元春从实验室带上 1个塑料桶和1个塑 料漏斗到合成车间一楼甲苯治装包装处准备取样, 随后到合成车 间二楼与辅助操作工张蜂相遇, 并帮助张几将 3 个用于灌装甲匠

========== 的金属空桶经货运电梯搬至一楼甲荣灌装包装处。张峙用铁丝将 其在三楼仓库取出的 PE 材质滤袋绑在甲苯出料管口上,并安排 胡元春打开莎馏釜 R0706 底阅,底闽打开后,张峙打开甲荣灌 装出料口近端手冰, 胡元春控制手冰先后 2 次用塑料桶取少量甲 废液收集桶内,之后取样约 10 千克。取样完成后,张些将塑料 漏斗(应使用金属长管漏斗 ) 放到套 PE 材质滤袋套下,并将逆 料漏斗下端短管插入用于灌装甲茉的金属空桶内( 漏斗下端短管 出口与桶底实际约 80 厘米高度 ),,开冰灌装。第 1 桶甲匠灌装结 束后, 张峙取来一手动液压又车, 将第 1 桶灌装甲茶从电子地种 上移开后,胡元春接着用塑料漏斗按上述操作方法开始灌装第 2 桶(金属桶),灌装过程中并多次调整手动阀门开度,观察灌装 情况,8 时 50 分,正在灌装第 2 桶甲荣的金属桶内突然起火, 并经灌装口向外喷射火焰及甲荣, 放料口持续流出的甲荣形成流 车间生产现场共有7 名作业人员,分布在各楼层。

7-

========== FE一Re ”国医 再VD706 (一可 的2 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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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志和地 四 由人| 图1 事故现场示意图 元- 司[E

古= 吓责 |本Te _ - 一 图2 事故车间北侧照片 四

========== 靖) 1 Se NS 1

eg 加 图3 事故车间南侧照片

(二) 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现场起火后,现场作业人员立即 使用现场的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 未第一时间关闭出料口手阔或 远端的蒸馏爸R0706底阔,通过放料口持续流出的甲匠形成流消 火,引燃周边可燃物加剧了燃烧,现场作业人员使用灭火器材灭 火持续了约1分30秒,火势未能得到控制且迅速加大,现场作业 人员随即撤离火灾现场,并拨打119救援电话,同时向公司报告 事故情况。东材新材料公司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公司应急预案, 各应急小组立即组织现场人员下散、转移火场周边物资、实施事 故现场警戒,并向经开区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经开区立即启动经开区化工园区二级响应。8时39分,经开区消 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开展灭火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 气象局、绵阳经开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接报后调派专家陆续到达 现场指导应急处置。11时4分左右明火扑灭,无人员伤亡。经绵 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现场空气质量和水环境均未受到 9 -

========== 影响。

(三) 应急救援评估。经综合评估,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 员能够迅速使用干粉灭火器灭火, 同时报告事故情况并积极做好 人员政散等工作,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生态环境局、 经开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专家等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现场救援处置及时,善后工作有序开展。但现场作业人员未第一 时间关闭出料口手冰或蘑馅爸R0706底冰,通过放料口持续流出 的甲荣加剧了燃烧,企业先期处置不力,造成火势扩大,加重经 济损失,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据统计,该起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434.9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 ) 直接原因。蘑馏爸R0706流出的甲荣经PE树脂滤袋、 塑料漏斗流入铁桶内,因甲苯液体流动摩擦滤袋和漏斗, 甲荣“液 柱”冲击桶内的甲苯液面,产生静电并积聚放电,导致桶内甲苯 莱汽和空气混合气体闪燃。

(二) 间接原因。

  1. 蒸馏物料变更未开展风险辨识及落实相应安全管控措施。

东材新材料公司变更管理制度不落实,将原用于生产双酚F的东 馏爸R0706 ( 磷酸藻饮装置 ) 变更用于甲茶蒸馅除水,项目相关 人员未意识到这一变更的现实安全风险, 在物料变更后,未对装 置及生产过程开展充分安全风险辨识、未制定针对性安全及应急 管控措施就开始实施灌装作业。

========== 2.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员工岗位管理失控。东材新材料 公司对关键岗位人员教育培训和管理不到位, 辅操工张些负责甲 茶灌装作业, 违规使用塑料漏斗灌装甲荣; 张些明知技术员胡元 春不属于灌装岗位,却未制止其参与灌装作业; 胡元春对灌装操 作要求不熟悉,在灌装过程中擅自多次调整出料口手动阀门开 度,加大了甲荣出口流量和流速。事发当日,现场作业人员张嵌 未按规定穿戴防静电工作服;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先期处置不 力,未第一时间关闭出料阔或远端蒸馏爸R0706底闪,致使釜内 甲菜持续沿放料口流出,加大了火势、造成失控。

  1. 涉事生产装置自动化程度低,现场违规超量存放可奖物

料。涉事装置蒸馏爸R0706仅有温度远传、温度监控和低压东汽 供应管道调节阅联锁,缺少液位监测与联锁、紧急切断闪等安全 设施,致使异常状态下出料口阅门不能自动关闭,持续流出的甲 茶形成流消火。事发点周边,违规超量堆放了大量的空包装桶, 以及已灌装待入库的树酯类、茶类等可燃物料, 在高温引燃后造 成火势扩大和蔓延。

(三) 事故性质认定。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绵阳经开区四咱 东材新材料有限公司“12 .22”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 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 ) 对涉事企业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四川东材新材料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变 更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风险辨识有漏洞,风险管控不到位; 安 全生产投入不足,涉事生产装置自动化程度低; 员工教育培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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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不力;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 未发现员工窗岗操作、未穿戴防静电工作服、违规使用塑料漏斗、 现场违规超量存放大量可燃物料等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是事故 的直接责任单位,建议由绵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 对涉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绵阳经开区社管局。东材新材料公司是绵阳经开区化工园 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经开区社管局作为该企业的属地安 全监管部门, 检查但未发现东材新材料公司违规变更设备处理物 料的行为, 未有效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建议向绵阳经开区管委会作深刻检查,并报市安办备案。

  1. 绵阳经开区管委会。设置了化工园区管理办公室,但机构

虚化,内设综合协调组、生态环境组、应急管理组共12名人员均 为兼职,专业化能力不足,与化工园区的管理任务不相匹配,导 致对化工园区企业监管不到位。建议绵阳经开区管委会向绵阳市 人民政府作深刻检查,并报市安办备案。

(三)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梁倩倩,东材新材料公司总经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力; 安全生产投入不足;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绵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

  1. 丁俊,东材新材料公司电子材料事业部常务总经理,为合

成车间的生产直接领导, 在审批反应釜蒸馏甲森过程中,对风险 12 -

========== 防控把关不严,未发现并消除甲匠除水操作的事故隐患; 监督检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力; 员工教育培训不到位; 未及时组 织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对此次事故负有重 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绵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韩勇,东材新材料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力,未及 时组织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 议; 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此次事故负 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绵阳市应急管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支肖琼,东材新材料公司电子材料事业部技术质量部部

长,在审批反应多燕馏甲荣的过程中,对风险防控把关不严,未 发现并消除甲荣除水操作的事故隐患; 对昌元春的安全培训不到 位; 未明确员工操作权限; 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 未及时组 织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此次事故负有 管理责任,建议由绵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S.明元春,东材新材料公司合成车间技术员,编制的作业指 导书存在严重缺陷,对静电的防控操作内容缺失; 在无操作权限 的情况下违章进行甲菜灌装操作, 并擅自多次调整甲茉出料口手 动阀门开度; 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使用不易导除静电的塑料漏斗 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由绵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

  1. 张些,东材新材料公司合成车间包装操作工,在事发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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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不按规定穿着防静电工作服的行为; 违规使用不易导除静电 的塑料漏斗灌装甲茉; 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制止胡元春 的违章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绵阳市应急 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董传平,东材新材料公司电子材料事业部生产部长,对变

更设备用途未进行风险辨识; 对合成车间员工岗位责任和安全教 育培训督促落实不到位;未及时组织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反操 作规程的行为, 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由绵阳市应急管 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王新武,东材新材料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检查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状况不全面不彻底, 未及时组织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 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东材新材 料公司对其进行处理,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1. 谢德美,东材新材料公司合成车间包装班班长,对灌装岗

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现场管理混乱,未及时组织排查出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及时发 现并制止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由东材新材料公司对其进行处理,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涉及东材新材料公司其他的责任人员, 建议由东材新材料公 司对其进行处理, 涉及绵阳经开区社管局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建议由市纪委监委指派绵阳经开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提出。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4-

========== (一 ) 强化问题整改,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东材新材料 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举一反三、查漏补缺, 强化问题整改。 一要进一步厘清管理职责,完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机制, 建立健 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要健全落实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 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开展安全现状评价,保证 设计与现状完全一致,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危险性较大的工 艺组织开展HAZOP分析,落实相关安全管控措施; 三要落实安 全投入, 切实完善各项工艺参数的远程监控,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提高产线自动化管控水平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要严格按照公 司年度培训计划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核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 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五要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认 真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及日常巡检, 扎实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加强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坚决杜绝“三

(二 ) 强化风险管控,全面排查整治危化领域安全隐患。经 开区社管局等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树牢“隐患即事故” 理念,按照“四个清零” 要求, 举一反三推动危化企业加大投入, 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源头上管控风险、消除隐患。要深入 分析研判危化领域风险特点,扎实开展危化企业安全生产集中专 项整治, 加强冬季危化领域全链条、各环节安全监管,切实提升 安全监管水平。持续推进危化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突出抓好

“打非治违"行动, 严查重处违法违规行为, 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三) 强化政治责任,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绵阳经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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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委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当前严峻复杂的安全形 势,坚决克服麻泣思想、侥幸心理,进一步压紧压实各方责任, 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进一步做 实化工园区管理办公室, 切实强化辖区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配齐配强专业管理人员,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监督检 查的职能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达头,谁为主谁牵头,谁什近谁 牵头”的原则, 进一步明确辖区各行业领域各企业安全监管这头 部门,坚决消除监管盲区,严防责任悬空。 绵阳经开区四川东材新材料有限公司“12 .22”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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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06 | 2024_老杨汽修爆燃_4·1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4年4月12日12时31分许,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西环路老杨汽修店发生爆燃事故,造成2人受伤,其中一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4月13日晚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3916万元。

为查明问题、吸取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怀化市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规定,2024年4月16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鹤城区盈口乡团结村西环路老杨汽修店爆炸及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向艳平任组长,区政协副主席、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姚利、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刘彦、鹤城公安分局副局长吴岑、盈口乡党委书记江帅任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鹤城公安分局城中派出所、区消防救援大队、盈口乡人民政府、盈口乡团结村相关人员为成员。下设综合组、技术组和管理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区纪委监委派员同步开展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询问、检验检测、专家论证、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整改防范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1. 建筑方位。事故现场位于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西环路团结村罗家溪安置区(舞水四桥往怀化西高速路口方向200米处),整个建筑坐北朝南,北面和西面为空地,东面毗邻居民楼,南面是环城西路。

图1:现场方位图

  1. 建筑结构及布局。整个建筑地上5层,砖混结构,建筑一楼为门面,二楼及以上为居民住宅,老杨汽修店位于一楼,占地2个门面,面积约88平方米,2个门面总宽6.6米,短边长9.5米,长边长15.2米,配套有1个卫生间。
  1. 产权及使用性质。老杨汽修店所在门面产权属于彭宏军,系杨司方于2012年左右租用,主要经营货车维修。老杨汽修店由杨司方、陈生龙和谭子林3人共同经营,杨司方提供场地和设备,陈生龙和谭子林提供技术,所得工时费按三七分成,杨司方得三成,陈生龙和谭子林得七成。

图2:现场概况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12日12时许,陈生龙和谭子林吃完中饭后去处理车辆刹车问题,谭子林操作电焊机在铁油桶(底面直径60厘米,高90厘米,装有柴油、机油、汽油等废弃油料)上对刹车盘进行电焊作业,陈生龙在一旁整理工具,因谭子林操作不当引起铁油桶内油蒸汽闪爆,铁油桶爆开后油料洒落引发燃烧,造成谭子林和陈生龙身体不同程度灼伤,被120接送至怀化红雅医院救治,4月13日13时许谭子林、陈生龙先后转院到湖南医药学院总医院治疗,4月13日15时许谭子林转院到中南大学湘雅一医院救治,晚上11时许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4月12日12时34分许,怀化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环城西路老杨汽修店发生爆炸及火灾,立即调派环城西路消防救援站2车14人赶赴现场处置,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随警出动。12时40分许,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处置,13时17分许,火势被扑灭。期间,两名受伤人员被120救护车接送至医院进行救治。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未将事故及人员伤亡情况告知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鹤城区委区政府要求盈口乡人民政府全力做好善后工作,全面展开灭火、人员身份确认、医疗救治、舆情引导、善后及家属安抚等工作。目前,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置,后续无矛盾纠纷压力。

三、事故勘查、检验检测及有关调查情况

(一)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老杨汽修店南面空地上距离门面2米处并排停放了两辆卡车,车头均正对着老杨汽修门店,西侧卡车为小型农用货车,车头和前轮烧毁严重,货厢与后轮未过火,其中右前轮靠门店部分烧毁严重,轮胎钢丝裸露,副驾驶车门较后座车门烧毁严重,左前轮斜上部分有明显的碳化痕迹,驾驶室车门烧毁程度比后座车门严重。东侧卡车为中型货车,车头左部因高温炙烤变形,其余部位完好。老杨汽修店西侧门面卷帘门烧毁变形,东侧门面卷帘门仅有烟熏痕迹,招牌上有明显的过火痕迹,西侧较重,东侧较轻,在招牌上方设有雨棚,呈收缩状态,其西侧下方被烧焦,其他部分仅有烟熏痕迹。西侧门面内摆放的主要为设备、工具和废弃配件,西墙下方从外往里依次为电焊机、空压机、工具架等,在墙面上设有配电箱,为电焊机和空压机供电,配电箱内电闸呈闭合状态,在配电箱右下方墙面上有电源开关,呈闭合状态,从配电箱引出沿西墙铺设的电源线绝缘层碳化程度由南往北逐渐减轻。西墙下方的电焊机表面呈棕黄色,其旁边的空压机罐体朝南部分呈呈棕黄色,其他部位呈黑色,堆放的其他设备和工具没有明显的色差,在电焊机旁有一铁质圆柱体油桶,底面直径60厘米,高90厘米,上底往外鼓起,呈棕黄色,下底往外鼓起并与桶壁形成170厘米长的开口,开口处边缘光滑无切痕,在油桶桶壁上有一圆形孔洞,有明显的焊点痕迹。在地面上有一捆缠绕在一起的铜芯线,线路完整无断痕,其绝缘层完全烧毁脱落,表面部分呈暗红色,铜芯线末端有焊条把手,把手夹上有一根15厘米上的焊条残留。

(二)其他调查情况

1.监控视频分析(以下为视频时间)

调取老杨汽修店西南面70余米处的联塑管道门店监控视频显示,2024年4月12日12时05分52秒,两人从杨元日用品店走出,12时06分06秒进入老杨汽修店,12时07分50秒发生爆燃,1人迅速跑出,身上衣物着火,12时08分03秒第二个人从老严汽修店内跑出,全身有着火现象。

2.生产经营许可和特种作业操作持证情况

经调查,老杨汽修店无相关营业执照,谭子林无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老杨汽修店技术人员谭子林在装有废弃油料的铁油桶上进行电焊作业,引起油桶内油蒸汽闪爆,致使油料散落燃烧,造成人员伤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老杨汽修店对废弃油料管理不当,对储油设备未进行防火防爆分隔,导致爆炸后油料散落,造成火势迅速蔓延扩大。
  1. 谭子林未取得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缺乏相应的安全知识,违规在装有油料的铁桶上作业,造成爆燃事故。

(三)造成人员伤亡原因

一是爆炸延误了施救时机。爆炸形成的声音和冲击波,影响了人员的判断和行动能力,甚至给现场人员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监控视频显示爆炸发生后陈生龙跑出事故现场并进行自救,谭子林稍后才跑出室外,此时全身已经着火,同时由于现场发生了爆炸,周边群众不敢上前组织施救。二是散落的油料加剧了燃烧。油桶爆开后,桶里的油料向四周散落,致使火势迅速蔓延扩大,谭子林离油桶较近,处于燃烧的中心,造成其皮肤大面积烧伤,且吸入了大量热烟气。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鹤城区盈口乡团结村老杨汽修店“4.12”爆燃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老杨汽修店

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漠视违规动火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组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开展电焊作业[],未辨识焊渣飞溅掉落可能引燃油料的风险,未规范清理易燃物品,作业过程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二)鹤城区交通运输局

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监管不到位,对老杨汽修店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经营机动车维修的情况未发现、未查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力[]。

(三)盈口乡人民政府

未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违规电焊作业监管不力,组织对经营性门店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到位,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不彻底[]。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对相关责任单位个责任人,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老杨汽修店。建议由鹤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1. 鹤城区交通运输局。建议对鹤城区交通运输局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给予通报批评。
  1. 盈口乡人民政府。建议对盈口乡人民政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二)免于追责人员

谭子林,男,涉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由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相关责任不予追究。

(三)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 唐曙光,男,中共党员,2023年12月至今任盈口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未能督促指导所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能督促指导团结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辖区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政策法规宣贯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纪委监委给予批评教育。
  1. 丁铁岩,男,中共党员,盈口乡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中心副主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辖区生产经营场所违规电焊作业未发现、未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话。
  1. 李文昆,男,中共党员,区交通运输事务中心分管驾培维修服务室工作副主任,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监管不到位,组织开展日常巡查不全面、不细致,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纪委监委给予责令检查处理。
  1. 朱运涛,男,中共党员,区交通运输事务中心驾培维修服务室主任,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对非法维修企业巡查不到位,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话。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督导,精准问责。

(二)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切实落实“打非”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行动,细化检查,明确重点内容,分层级、全领域开展隐患问题排查,针对辖区内违法动火作业、无证作业行为,要运用“行刑衔接”机制严厉打击,要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消防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

(三)常态开展安全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村村响”、面对面宣传和敲门行动等多种途径,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FD11307 | 2024_肃宁_尚博节能材料11·8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11·8”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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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6/00005963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肃宁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3-07

名称:

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11·8”事故调查报告

主题词:

文号:

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11·8”事故调查报告

肃宁县人民政府

“11·8”事故调查组

目录

一、基本情况  PAGEREF _Toc25843 \h 4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PAGEREF _Toc7941 \h 4

(二)事故车间情况  PAGEREF _Toc6459 \h 5

(三)违法生产经营情况  PAGEREF _Toc6155 \h 5

(四)工艺流程情况  PAGEREF _Toc24371 \h 5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PAGEREF _Toc23329 \h 6

(一)事故发生经过  PAGEREF _Toc24219 \h 6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PAGEREF _Toc27665 \h 6

三、事故发生原因  PAGEREF _Toc17136 \h 6

(一)直接原因  PAGEREF _Toc11199 \h 7

(二)间接原因  PAGEREF _Toc10108 \h 7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PAGEREF _Toc22136 \h 7

(一)企业存在的问题  PAGEREF _Toc21720 \h 7

(二)属地政府存在问题  PAGEREF _Toc8682 \h 7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PAGEREF _Toc25487 \h 8

(一)建议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PAGEREF _Toc24512 \h 8

(二)对事故企业的行政处罚建议  PAGEREF _Toc13505 \h 8

(三)对属地、监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PAGEREF _Toc30967 \h 10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PAGEREF _Toc32396 \h 10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PAGEREF _Toc8700 \h 11

(二)深化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PAGEREF _Toc8700 \h 11

(三)全面开展生产经营单位摸排建档工作。  PAGEREF _Toc3152 \h 11

(四)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PAGEREF _Toc2332 \h 12

(五)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PAGEREF _Toc2332 \h 12

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11·8”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1月8日8时50分左右,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爆炸起火事故,过火面积约80m2,造成北邻企业河北凯森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名员工受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29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书记王志乾、代县长高沛烜、常务副县长王庆昌分别作出批示,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完善工作机制。事故发生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庆昌、宣传部部长王继东、原副县长肖佳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11月9日肃宁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庆昌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会、肃宁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肃宁县“11·8”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同时聘请2名行业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县纪委监委成立事故追责问责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11·8”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爆炸责任事故。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5月30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5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MABPD4BX1E,2024年7月22日,办理了法人变更手续,现法定代表人曹学伟(实际控制人赵永辉),登记地点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肃宁镇玉皇庙村小学北800米路东,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保温材料、防水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经营项目,可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未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即环评)。

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平面图

(二)事故车间情况

事故车间位于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北侧,该车间东西长60.5米,南北宽15.3米,建筑面积925.65㎡,为双层钢结构建筑结构,设有两个大门,宽4.5米,车间内共有21台搪瓷釜,3台不锈钢釜,事故车间发生爆炸的设备为西数第十个搪瓷釜。

(三)违法生产经营情况

事故车间于2024年6月份开始建设,计划生产一水肌酸,9月10日设备安装完成,由于该产品已没有销售市场,遂开始对设备进行改造,计划生产恶霉灵(又名3-羟基-5-甲基异恶唑,化学式C4H5NO2),9月份左右改造完成开始试生产。

(四)工艺流程情况

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原材料包括盐酸羟胺、碳酸钠、氢氧化钠、甲苯、三氯甲烷等,事故车间工艺流程如下,在反应釜内盐酸羟胺在碱性条件下和乙酰乙酸甲酯生成恶霉灵,加入盐酸形成恶霉灵闭环,再加入纯碱进行pH值中和,再加入甲苯、三氯甲烷把恶霉灵结晶重新结晶提纯,各步反应均在不同的反应釜内进行。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8日早7点换班后,石玉维负责蒸馏,崔石磊和张裕太负责离心脱水,曹学伟和吴凯强负责维修管道,8时30分左右,搪瓷反应釜超压泄漏,工人见状紧急撤离,在跑出厂房100米左右后,车间内发生爆炸起火事故。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08日08时50分,肃宁县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调集7辆消防车42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经侦查发现厂房中间部位有明火,过火面积约80m2,立即开展灭火处置,9时30分现场火势得到有效控制,9时50分,现场明火被完全扑灭,事故企业现场无人员伤亡。

县政府明确由肃宁镇政府牵头负责事故造成北邻企业河北凯森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房、设备设施等受损和2名工人受伤赔偿事宜,并多次召开调度会,目前赔偿事宜仍在协调处置中。

三、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该车间在生产过程中,西数第十个搪瓷釜超压,导致釜内甲苯(化学式为C7H8)、三氯甲烷(化学式为CHCl3,也被称为氯仿)等高温蒸汽泄漏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车间内不明点火源,发生爆炸起火事故。

(二)间接原因

  1. 爆炸车间共有21台搪瓷釜、3台不锈钢釜均未安装安全阀或爆破片等安全泄放装置;

2.该车间24台釜均为二手旧设备,均未经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

3.员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即上岗作业;

4.企业未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异常工况时未能正确处理;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存在的问题

此事故暴露出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厂房,未经许可生产农药恶霉灵。

(二)属地政府存在问题

肃宁镇人民政府在安全监管上存在如下问题:

(1)专项整治方案落实不到位。为汲取东光“6·5”爆炸事故教训,按照全市部署要求,2024年6月7日,县安委办印发《全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和化工类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虽然肃宁镇制定了方案,明确由综合执法队负责化工领域“打非治违”,但是负责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所在区域的肃宁镇综合执法队三队(以下简称三队)未开展摸排检查。按照全市部署要求,2024年8月18日,县安委办印发《安全隐患大排查大起底行动工作方案》,再次明确要求开展“五个全覆盖”(覆盖所有区域、所有行业、所有企业、所有工艺环节、所有作业岗位)的安全检查,肃宁镇虽然制定了方案,但三队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2)安全监管不彻底。2024年7月份,三队监管人员到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去检查,见大门锁闭,未进入厂区检查,未发现其违法建设行为。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厂房建成后,也未对企业进行过安全监管。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赵永辉,男,群众,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1]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在规划、环评、农药生产等多环节均存在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企业的行政处罚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违法从事生产活动,未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3]之规定,建议由肃宁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罚款55万元。

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厂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5]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6],建议由肃宁镇人民政府对其厂房进行拆除。

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工艺涉及化工生产,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7],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8],建议由县市场监管局吊销其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7]《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规定,从2010年起,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9]《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10]《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

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农药产品恶霉灵,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9]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10]规定,建议由县农业农村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8万元,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生产中使用三氯甲烷(第二类)、甲苯(第三类)、盐酸(第三类)等易制毒化学品,未办理盐酸购买备案证明,违反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11]规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12]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没收企业现有的盐酸。

(三)对属地、监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对在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肃宁镇人民政府2名相关责任人员,建议肃宁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肃宁县尚博节能材料有限公司“11·8”爆炸事故的发生,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是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了较大损失, 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

给我县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党政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树牢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层层压实安全责任,强化末端落实,切实加强本辖区、分管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研判和管控,守住“最后一公里”,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深化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隐蔽性强,危害大,仅靠人民群众的举报无法实现彻底打击震慑的效果,各单位尤其是各乡镇要落实“打非”主体责任,按照《关于建立县、乡、村三级安全生产领域“打非”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肃办字〔2018〕39号)要求,切实加强对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打非责任,压实包片、包网格责任,建立和落实主动摸排和反馈机制,发现新上企业、不清楚生产什么的企业、工艺危险性不了解的企业,要跟踪到底,该聘请专家的聘请专家,彻底搞清楚弄明白;发现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督促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对无达不到办理要求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县行政审批局加强营业执照发证环节审查,与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防止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落地。

(三)全面开展生产经营单位摸排建档工作。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根据行政审批局提供的市场主体信息,逐一排查核实,建立一套本辖区完整的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台账,明确包联责任,纳入日常安全监管,避免监管盲区和死角。

(四)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新的市场主体、新业态领域的企业不断涌现,让每个生产经营单位了解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规范要求,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企业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知敬畏,守底线,不越矩。要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认真汲取事故教训,督促企业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员工安全素质。加强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档案,闭环管理,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五)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小施工安全专项排查整治、今冬明春隐患排查等各项行动,按照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要求,深入开展“全覆盖”检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漏死角,逐企业排查隐患,尤其重点排查企业擅自增建改建厂房车间、从事超范围生产及已被停业停产企业擅自进行生产的行为,要充分发挥乡村网格员作用,及时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四个一律”要求,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一律从严处理,坚决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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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08 | 2024_肇庆四会9·1火灾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pdf

1 - 肇庆四会广东星和化工有限公司“9·1”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9月1日20时25 分许,我市四会市精细化工业园广东 星和化工有限公司丙类仓库发生火灾,火灾持续燃烧数小时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火灾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迅 速作出批示指示,要求查明原因,做好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 并做好现场及周边水土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向肇庆市政府印发了挂牌督办函。市安委办和消安办联合印发 通知,迅速部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火灾防控工 作,全力推进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入排查安全隐患 ,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肇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 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开展火 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肇庆四会广东星和化工有限公司 “9·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的要求,经肇 庆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由时任市政府副秘书长朱景亮任组 长的四会市广东星和化工有限公司“9·1”火灾事故调查组,市应 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

2 - 建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交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 象局、市总工会及四会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对该起事故进 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和“ 四不放过” 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 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现场实验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有关单位 的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 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发生在生产企业的一般火灾事故, 是一起因附着有易燃化学品的包装袋违规堆放发生自燃,事发 企业对化学品废弃物管理不善,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广东星和化工有限公司,持有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发的《营业执照》,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为陆某毅,地址位于四会市江谷镇精细化工 区创展二街12号,成立时间为2014年6月3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44128430**890X,持有肇庆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肇)WH 安许证字〔2021〕05 ,发证日期2021年12月15日。 (二)起火建筑概况。

3 - 起火建筑为广东星和化工有限公司的丙类仓库,位于四 会市江谷镇精细化工区创展二街12号的广东星和化工有限 公司内,该建筑坐南朝北,为四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总 高度20 .15米,占地面积约108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4430 平方米,该建筑于2016年9月23日经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进行 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备案号:440000WS1*6802), 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于2018年5月28日经网上备案受理系 统进行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备案号: 440000WYS1*2720),也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于2018 年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证书编号:粤(2018)四会市不动产 权第002**85号,产权为广东星和化工有限公司单独所有。 (三)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情况。 1.周围水源情况。 该起火建筑所在化工厂区内设置有室外消火栓,沿园区市 政道路建设,市政道路上设置有市政消防栓,以广东星和化工 有限公司为中心,150米范围内共设6个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 栓由四会市精细化工产业基地管理中心建设,四会市捷泰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市政消火栓水源和水压由四会市江谷正源 水业有限公司负责。 2.建筑内消防设施及器材设置情况。 丙类仓库依法通过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备案,共设2 条封闭楼梯,每层设2个防火分区,建筑设置有室内消火栓

4 - 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器、应 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 (四)事故发生经过。 通过调取查看监控视频并进行微量微变分析,现场勘 验,痕迹分析,询问火灾报警人、火灾发现人、火灾扑救参 与人等,还原了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1日18时46分许(以下均为北京时间),监控视 频显示广东星和化工有限公司丙类仓库首层B区西南角发生冒 烟。19时13分,企业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主机发出烟雾报警 。20时25分火情被企业电工刁某友发现,刁某友与当值保安 人员立即利用手推式灭火器开展自救,并向企业管理层人员 报告情况。20时25分许,肇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 何某念(路过行人)报警。9月2日0时20分许,基本控制火势 。9月2日01时10分许,现场明火基本被扑灭。03时30分,火灾 现场残火、零星火点全部扑灭。 (五)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本起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扩大蔓延。根据《火灾损失 统计方法》统计,本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为625万元[1]。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应急处置评估组采取收集资料、人员询问等方式,查清事 [1 ]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结果是为消防救援机构总结、分析和研究火灾发生规律、特点服务的,并不 作为民事赔偿或保险理赔等的法定依据。

5 - 故发生场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到事故危险状态消除 期间,为抢救人员和保护财产而采取的措施、行动,对四会市 广东星和化工有限公司“9·1”一般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 了综合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故单位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2024年9 月1 日18 时46 分许,广东星和化工有限公司丙类 仓库首层B区西南角发生冒烟,19时13分,企业消防控制室火 灾报警主机发出烟雾报警,但因无人值班导致未第一时间发现 火灾,20时25分火灾被企业电工发现后,企业电工、保安人员 立即开展自救工作并向企业管理层人员报告情况,但无人拨打 119 报警。 (二)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四会市消防救援大队、四会市公安局、四会 市应急管理局、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四会分局、下茆镇人民政府 等部门负责同志立即到达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工作。 四会市消防救援大队、四会市应急管理局、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四会分局以及四会市人民政府按照信息报告程序,及时做好信 息报告和综合协调工作。 1.消防救援队伍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9月1日20时25 分许,肇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 接到报警:四会市精细化工工业园广东星和化工有限公司发 生火灾。20时28分首战力量四会市精细化工园消防站到达

6 - 现场立即开展救援,21时,四会大队全勤指挥组率东城站、大沙 、城北专职队相继到场开展救援,21时30分,高新大队、鼎湖大 队相继到场开展救援,21时44分,肇庆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领导 率支队全勤指挥部和特勤站相继到场开展救援,9月2日0时20 分许,广宁大队、高要大队相继到场开展救援,到场基本控制火 势,9月2 日01 时10 分许,怀集大队、端州大队和大型机械、灭 火药剂联动单位陆续到场开展救援,02时55分,现场明火基本被 扑灭。03时30 分,火灾现场残火、零星火点全部扑灭。火灾发 生后,立刻组织火灾调查人员对广东星和化工有限公司火灾现 场进行封闭,组织对现场进行勘验,拍摄,画图,对有关证物 提取并送第三方鉴定机构检测,对火灾原因分析。 2.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到场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四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 响应预案,四会市公安局、四会市应急管理局、四会市公安局、 四会市交通局、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四会分局、下茆镇人民政府 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到达火灾现场,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确保交通、医疗、通信、供油、供电、供 水、气象服务以及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救援条件,并 稳妥做好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四会市委、市政府主 要负责同志等相继到达火灾现场处置火灾事故,并指挥相关部 门积极协助消防救援队伍提供灭火器材装备、物资、能源、医

7 - 疗等保障工作。9月3日四会市人民政府组织消防、应急、环 保、交通、下茆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现场警示会,要求深刻 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全面排查,并迅速成立了四会市广东 星和化工有限公司“9·1”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三)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对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高 度重视,消防救援部门处警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指 挥和应急处置工作符合程序,相关环节紧密衔接,信息报送流 转及时。 三、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技术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等方式, 查清了火灾事故原因,并进行了分析。 (一)火灾原因调查情况 1.现场勘验情况 由于星和化工起火建筑丙类仓库混凝土楼板大面积剥落, 钢筋因受热而膨胀变形,建筑结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受到了严 重的破坏,遂利用无人机等设备对丙类仓库四周进行拍照录像, 影像照片显示丙类仓库四层均已过火,四周外墙瓷砖均存在不 同程度剥掉,门窗及金属窗框已烧失掉落;通过对比,丙类仓 库外墙整体烟熏痕迹呈自西南角向东北方向蔓延并逐渐减轻。 首层及二层过火程度较重,可见用于存储物料的各类罐体呈不

8 - 规则倒塌及散落,第三、四层存储物料的各类罐体倒塌及散落 程度相对首、二层较轻。根据现场勘验痕迹综合分析丙类仓库 首层B区燃烧痕迹较其他位置重,火灾从B区开展向上向东蔓延 。 现场建筑坍塌后,经二次现场勘验及挖掘,在该区域原物 料外包装袋堆放处提取火灾现场物证1 份,物证位于距丙类仓 库首层南面墙壁3.1米、距西面墙壁4.15米处提取物料外包装 袋燃烧残留物,编号为1号物证;对提取的现场物证用铁桶和 物证袋进行了封装保存,并经现场勘验及相关工作人员及当事 人、见证人确认。 2.调查询问情况 通过火灾报警人何某念以及火灾发现人、扑救火灾参与人 刁某友证人证言及现场指认,均指证丙类仓库首层B区西南角处 使用过的化工材料包装袋堆放区为最先起火部位。 综合该公司法人陆某毅、厂长蒋某俊、生产工人李某军、 谢某庚等询问笔录,该公司丙类仓库首层西南角处堆放的物料 外包装袋自2024年8月28日开始,分别从甲类车间A 、甲类车间 B,分三次堆放至该处;上述使用过的物料外包装袋参与了甲类 车间A的醇酸树脂油漆和甲类车间B的酚醛树脂油漆生产;甲类 车间A的醇酸树脂油漆生产用到的原材料共10种,甲类车间B的 酚醛树脂油漆生产用到的原材料共11种,上述化学品属于该企 业生产工艺上需求的化学品材料,且上述化学材料有订购、储

9 - 存和使用,上述化学材料符合化学性质活泼、易沾染上包装袋、 容易接触到包装袋的危险化学品。 3.视频分析情况 (1)对起火建筑(丙类仓库)首层B区内监控视频进行微 量微变分析,监控时间为2024年9月1 日18时31分,经校正后北 京时间应为2024年9月1日18时46分,丙类仓库首层B区西南角 处出现明显烟气流动和温度细微差异的图像变化; (2)结合广东星和化工有限公司仓库首层B区的监控视 频,通过参照首层B区A 、B列4根承重柱参照物,利用直线相 交原理,固定最早出现明火光点。以承重柱为参照物,根据监 控视频现场复原火灾现场,直线定位和卷尺度量,起火点大致 位于丙类仓库首层B区距南墙3.1米、距西墙4.15米为中心化工 材料包装袋(使用过的)堆放区。 4.物证鉴定情况 根据在丙类仓库首层B区提取的包装袋物证,根据中国广州 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 2444010008****0063),鉴定检材粘稠物的成分为由己二酸、对 间苯二甲酸、邻苯二甲酸、三羟甲基丙烷、新戊二醇、乙二醇 、1 ,2-丙二醇等制备的聚酯树脂;脂肪酸季戊四醇酯;少量苯 乙烯、溶剂1 ,2-丙二醇、乙二醇;少量游离的新戊二醇、三羟 甲基丙烷等。检材虽未检出明显助燃剂成分。上述物品成分均 为该公司生产树脂、固化剂和涂料产品所需用到的主要原辅

10 - 材料相关成分,其中苯乙烯的危化品目录序号96,闪点约31℃。 5.环境情况 根据四会市气象局提供的《气象数据》,9月1日当日星和化 工区域气象监测站监测到的室外最高气温为37.8℃,18时的室外 气温仍有37.2℃,加之包装袋混合叠加堆放,包装物靠窗阳光直 射等原因,成为引起易燃化学品自燃的因素。 综合分析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9月1日18时46 分许;起火部位位于广东星和化工有限公司丙类仓库首层B 区 ,起火点位于丙类仓库首层B区距南墙3.1米、距西墙4.15米为中 心的使用过的化工材料包装袋堆放区;起火原因为使用过的化 工材料包装袋混合堆放,附着的易燃化学品发生自燃,引燃周 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使用过的化工材料包装 袋混合堆放,附着的易燃化学品发生自燃,引燃周边可燃物蔓 延成灾。

了条件。 (1)根据该公司法人陆某毅、厂长蒋某俊、生产工人李某 军、谢某庚询问笔录及园区监控视频证实,该公司丙类仓库首 层西南角处堆放的物料外包装袋自2024年8月28日开始,分别 从甲类车间A 、甲类车间B ,分三次堆放至该处;上述使用 11 - 过的物料外包装袋参与了甲类车间A的醇酸树脂油漆和甲类车 间B的酚醛树脂油漆生产;甲类车间A的醇酸树脂油漆生产用到 的原材料共10种,分别是醇酸树脂、松节油、200#溶剂、钛白 粉、轻质碳酸钙、膨润土、颜料、二甲苯、丁酯、乙酯,其中 属于甲乙类的有6 种,分别是醇酸树脂(成分为醇酸树脂聚合 物75% ,二甲苯25% ,闪点闭杯57℃)、松节油(闪点闭口大 于等于40℃)、200#溶剂(闪点18℃)、二甲苯(闪点约24℃)、 丁酯(闪点22℃)、乙酯(闪点-4℃);甲类车间B 的酚醛树脂 油漆生产用到的原材料共11种,分别是酚醛树脂、松节油、 200#溶剂、立德粉、轻质碳酸钙、膨润土、颜料、助剂、S-150、 二甲苯、三甲苯,其中属于甲乙类的有5种,分别是酚醛树脂 (成分为酚醛树脂聚合物80% ,S-150 芳烃溶剂20% ,闪点为闭 杯51℃)、松节油(闪点闭口大于等于40℃)、200#溶剂(闪点 18℃)、二甲苯(闪点约24℃)、三甲苯(闪点44℃)。上述堆 放于丙类仓库首层西南角处的包装袋在生产、投料过程会接触 到上述9 种甲乙类易燃化学品(醇酸树脂、松节油、200#溶剂 、二甲苯、丁酯、乙酯、酚醛树脂、S-150芳烃溶剂、三甲苯) ,上述9 种甲乙类易燃化学品属于该企业生产工艺上需求的化 学品材料,且企业有订购、储存和使用。

12 - 图9 生产工艺流程及使用过的化学品外包装袋来源溯源 (2)经综合甲类车间A、甲类车间B的生产工艺,及该企业 负责人现场确认和查阅该企业操作规程等情况分析发现,生产 环节中生产原料的包装袋在运送至各类仓库存放前,工人会进 行肉眼识别,如有明显沾染甲、乙类危化品的,则按危险废物 进行处理。通过调取该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台账表》分 析发现,该企业8月份无危险废物入库登记信息,且通过监控 视频对甲类车间A、甲类车间B 倒料搅拌生产工位进行对比,8 月28日至31日期间未发现工人存在对可能沾染易燃化学品的包 装袋进行过检查识别和分类堆放。查阅该企业《危险废物规范 化管理台账表》发现,1-7月每月均有危险废物入库登记信息,经 企业负责人确认,登记的危险废物包括沾染甲、乙类危化品的 包装袋。综上,8月28日14时开始从甲类车间A 、甲类车间

13 - B 运输到丙类仓库堆放的包装袋,未经分类处理,存在包装袋 沾染易燃化学品未识别或存在检查识别后未按照危险废物或危 化品规范处理,导致沾染易燃化学品包装袋被运往丙类仓库进 行集中存放。 (3)根据视频分析报告,该起火灾的起火物在没有外部明 显点火源的情况下,从最初冒烟至出现明火共计1小时24分,符 合物品自燃初期阶段发展缓慢的特征,自燃发生后起火物(外包 装袋)在高温下分解产生可燃气体和少量白色烟雾,由此推断 分析自燃物品在起火部位存在的数量或存量较少,与使用过的 化工材料包装袋附着易燃化学品的实际相符;随着起火物(外包 装袋)内部自燃反应的持续进行,热量、温度在物体内部不断 堆积,热量、温度上升速度加快并在局部热点处达到起火物( 外包装袋)的燃点,符合监控视频显示瞬间出现明火并伴有轰 燃的特征,后续随着可燃物质(外包装袋)的不断参与燃烧,火 势迅速蔓延、扩大致灾。 2.火灾发生当日外部气温和仓库室温均超过部分易燃化学 品闪点温度,加上阳光直射,增加了危化品自燃风险。

有大量丙类可燃固体和液体,火灾负荷大,导致火灾持续燃烧 并蔓延扩大。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4 - 广东星和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失。 1.对企业化学品和化学品废弃物管理不善[2]。甲类车间树脂 油漆生产过程中所需用到的甲乙类原材料[3]主要有酚醛树脂(成 分为酚醛树脂聚合物80% ,S-150芳烃溶剂20% ,闭口闪点为 51℃)、松节油(闪点35℃)、200#溶剂(闪点33℃)、二甲苯( 闪点25℃至46℃)、三甲苯(闪点44℃)、酚醛树脂(成分为醇 酸树脂聚合物75% ,二甲苯25%)、丁酯(闪点22℃)、乙酯 (闪点-4℃)。经调查,火灾前近一两周,在丙类仓库一层西 南角处堆有一堆包装过粉料(如膨润土、轻质碳酸钙、钛白粉 等)的编织袋。这些编织袋被上述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原料接触 或沾着,堆放在丙类仓库发生自燃[4]。 2.该公司的消防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 火灾发生时,该公司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虽有启动,但管网压 力不足。 3.该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及处置方案内容流于形 式[5],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所面临的安全风险及处置内容缺乏针 对性和操作性,导致本次火灾发生后处置不当蔓延成灾。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 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 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1.3条: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 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 定。 [4]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以及可燃包装,应 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

15 - 4.该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严格落 实每日防火巡查要求[6]。未查询到火灾发生前一周内的每日防火 巡查记录;化学品废弃物存放管理不善,大量废弃的原材料包 装袋沾染了丁酯(闪点22℃)、乙酯(闪点-4℃)等甲乙类危险 化学品,被堆放在丙类仓库,该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7]。 5.该公司未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8] 。经查2024年8 月28日至9月1日火灾发生前监控录像发现消防控制室多次出现 无人值班的情况,9月1 日19时13分左右消防控制室出现首个丙 类仓库首层烟感火灾报警到20时30分左右119指挥中心接到群 众火灾报警时差有一个多小时,企业值班人员不熟悉火警处置 程序和要求延误报警。 (二)有关监管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江谷精细化工产业基地管理中心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和上级文件要求力度不够等问题失察。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 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 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 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8]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九条: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 防设备的建筑(群)应当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 班不少于两人;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少于 一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 警处置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岗位职责。 16 - 监督管理部门[9],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未能在园区经济高质 量发展中统筹好高水平安全,未能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安全检查存在不够细致、不够深入、不够专业的问 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要求力度不够, 对化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指导不力,风险隐患排查整 治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对安监员培训管理力度不足。2024年1 月16日、4月9日、6月7日、7月26日园区安监员对广东星和化工 有限公司开展了4次安全生产检查,之后分别开展了4次复查均 为合格,全年8次检查中均未指出事故单位丙类仓库违规堆放可 能沾染甲乙类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的材料外包装袋问题;7月26日 园区安监员检查事故单位台账资料时未指出防火巡查台账记录 缺失问题,未督促事故单位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工作,导致 隐患问题存在,企业生产经营“带病运转”。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和建议 (一)对有关公职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公职人 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市纪委监委 。对有关公职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 (二)对责任企业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广东星和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 [9] 《关于我市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四机编办〔2021〕12号):二、职能调整: 调整后,各园区管理机构主要任务统一为:负责园区内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事务及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工作。

17 - 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丙类仓库物资存放管理混乱,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不落实,火灾发生后应急处置能力严重不 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四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10]规定依法对其作 出处理。

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 故隐患[11] 。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未健全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未严格督促实 施企业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的操作规程,导致广东星和化工有限 公司在事故发生前多次在丙类仓库中存放化学品废弃物;未严 格督促落实每日防火巡查要求,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 班制度,灭火救援应急预案演练流于形式,消防安全培训不到 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四会市 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12]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 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 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 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 蒋某俊,男,广东星和化工有限公司厂长兼消防安全管理

人员,9月1日火灾当天企业值班管理人员,履行企业消防安全 管理职责不到位,未严格落实企业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组织灭 火救援应急预案演练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未严格落实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导致员工发现火灾 不及时,未能第一时间启动仓库固定消防设施扑灭初期火灾。 涉嫌过失引起火灾且财产损失重大,事故发生后,已由四会市 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移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拘留。 (三)其他处理建议。

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工作不到位,建议由肇庆市人民政 府分管领导对四会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机构,承担园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巡查 过程中履职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化工企业丙类物资仓库管理 混乱的问题,对园区安监员管理培训不到位,建议四会市江谷 精细化工产业基地管理中心向四会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 检查,并由四会市人民政府对四会市江谷精细化工产业基地管 理中心进行约谈。 (四)其他处理情况。 广东星和化工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不落实和未 19 - 保持消防设置完好有效,已由四会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13]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五条[14]进行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只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才能防患于未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发展和 安全并重,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本起 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源在于属地及化工园区管理中心、事故企 业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责任链条拧不紧,抓安全生产工作不 够扎实有效,对生产设备及环境的“硬伤” 、制度落实及人员 素质的“软肋”还存在“想不到”“管不到” 的问题。 (二)保安全必须认真整治制度落实、安全检查“走过场”问 题。 安全监管体系不完善,责任体系落实不到位,园区专职安 全巡查人员日常监管巡查不到位,巡查走过场;企业主体责任 没有落到实处,消防控制室未按规定落实值班制度,生产经营 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和消 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较为普遍,安全生产常识缺乏和应急预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 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 为人承担。 [14]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二款规定,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 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0 - 案流于形式等问题,习惯于凭经验组织开展生产作业活动,将 本就有一定安全风险的废弃物存放于仓库建筑物内,为事故发 生及损失扩大埋下了隐患。只有深刻吸取教训, 以为戒,依 法依规抓好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对各类事故隐患做到真查 真改,才能有效避免重蹈覆辙。 (三)化工企业大多涉及高危行业,从严从实抓好精细化管理 至关重要。 化工企业涉及众多危险源和潜在风险,化工生产中的原材 料、中间体和产品往往具有毒性、易燃易爆等特性,一旦发生 事故,直接威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还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生 态破坏等问题,社会关注度高。有关地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 实监管责任,主动靠前,加强督促指导,发挥专业力量作用, 强化现场诊断指导,推动化工企业认真抓好精细化管理,从设 备维护到人员培训,从变更管理到外包管理,从危险作业到物 料储存,每个环节都需严格把控,杜绝人防、物防、技防漏洞,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压实化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 各有关地区、工业园区、监管部门及企业要深入学习贯彻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 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深刻 吸取该事故的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引

21 - 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深入剖析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和 影响。对化工企业和关键岗位人员开展再教育、再培训、再学 习,严格考核上岗。化工企业要加强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人员带头履职;要从实际出 发真实地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措施;要突出抓好消 防控制室值班值守、微型消防站实体运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 和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响应等工作,确保企业具备自查自改、自 防自救基本能力素质。要重点做好园区特勤消防站升级改造工 作,统筹解决建设用地和经费问题,尽早完成升级工作。 (二)从原材料到废弃物,全链条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管理。 要全面厘清化工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和园区管理 中心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要重点解决化工企业工业固废危化 品和危废的监管、处理问题,充分运用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 不断夯实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有关地区、监管部门要加强 督促指导,推动企业认真开展作业现场的危险源辨识工作,制 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措施,将包装袋等废弃物纳入风险管控, 全过程加强管理。并严格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 排查治理导则》《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 目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等要求,结合季节、工艺特点,对生产装置、储 存设施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防火、防爆、防泄漏等措施是 否落实到位。

22 - (三)持续深入开展化工行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属地及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坚持问题导向,持 续抓好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按照“十有两禁”问题清单,推 动创建较低安全风险等级化工园区,抓好高危化工企业风险防 控,组织专家对“五类”高危工艺企业开展指导帮扶,提升隐患 排查治理能力,抓好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坚决 淘汰一批、退出一批、更新改造一批老旧装置储罐,提升企业 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升仓储安全管理标准,持续深入开展危 险化学品仓库企业评估专项检查,强化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 全管理,将重点检查防雷、防火、防爆、防泄漏等设施是否完 好有效,确保存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 (四)持续提升化工企业安全监管质效。 各有关地区、监管部门要配强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力量,全 面提升监管能力水平。在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加大监督检查 力度的同时,结合实际,重点围绕高危区域防爆电气、特种承 压设备关键附件、淘汰落后工艺及老旧装置、智能化管控平台 应用、安全许可条件现场复核等领域开展隐患排查与指导帮扶, 并持续跟踪指导企业隐患整改工作,帮助企业加强安全防控措 施,确保隐患整改闭环,从源头上遏制事故发生。

FD11309 | 2024_肇庆市端州区黄冈街道8.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8·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广东一民房发生火灾致3人死亡,事故原因公布:电动车锂电池半夜热失控导致,从正常供电到火灾发生仅4分钟

咸宁市消防支队

2026-01-31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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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消防支队

广东肇庆市政府网站1月23日发布《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8·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案例回顾

2024年8月15日凌晨0时52分许,肇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端州区黄岗街道岗头新村有民房起火。1时02分首战力量城东站到达现场立即开展救援,1时13分基本控制火势,1时35分现场明火基本被扑灭。2时23分至2时55分陆续发现3名遇难者遗体,直接财产损失约3.88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场所火灾责任事故,而这场夺走3条生命的大火,原因为两轮电动自行车在用的锂电池热失控起火导致。

直接原因

火灾现场平面图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起火点位于住宅东北角两轮锂电池电动车电池仓处,起火原因为停放在住宅东北角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在用的锂电池热失控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成灾。

现场提取锂电池组

间接原因

01

电动车充电管理不到位。

起火家庭共有三辆电动自行车,技术组调查了周边监控视频,发现有两辆电动自行车平时都是放在家里充电,另外一辆电动 三轮车电池拆掉后拿回家充电。

02

火灾防范意识和事故应对处置能力差。

屋主对锂电池充电的危害性没有足够认识和警惕,存在侥幸心理,长期在家充电。该建筑只有一个进门,设置了两道门,当事人睡前用铁锁将门反锁,2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入门左侧。火灾发生后,烟气迅速蔓延,封堵门口,当事人无法第一时间拿到钥匙打开门锁逃生,致使2名人员因吸入烟气过多在床上中毒昏迷死亡,1名人员逃至后窗位置无法逃生,导致吸入有毒高温烟气死亡。

03

火灾荷载大,产生大量有毒烟气。

建筑内有大量可燃物品,生活物品,存放两瓶煤气罐,还在门口存放有2辆电动自行车,火灾荷载大,火灾发生后,短时间内产生大量高温浓烟毒气迅速蔓延导致人员窒息死亡。

04

火灾发生时间是住宅亡人火灾高发时间段。

火灾发生在凌晨0时49分许,火灾发生时,3人处于熟睡阶段,当发现火灾的时候,火势和烟气已经处于迅猛阶段,烟气已经封堵唯一出口,错失了逃生时机。

作为一种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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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10 | 2024_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8·15_8·15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4年8月15日凌晨,我市端州区黄岗街道岗头新村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 火灾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迅速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全力救治伤者,查清楚原因,举一反三,加强消防安全监管。省消安委办对本起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肇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市政府于8月20日成立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8•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时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时任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调查功能小组成员从市有关单位抽调。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筑基本情况及人员伤亡情况

(一)起火建筑概况

该起火灾起火建筑为伦某宜自建房,位于端州区黄岗街道岗头新村,经调查了解,该建筑建于1980年7月1日,房屋为砖木结构,地上2层(含夹层),占地面积28.52平方米,建筑面积32.62平方米,屋内夹层在房屋建设时一同建设(使用材料为木),房屋为屋主自请泥水工建设,房屋只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无房产证。该房屋现由伦某宜儿子梁某凌管理使用。该建筑坐南朝北,东西南三侧均贴邻村民自建房,北侧为村居小巷,建筑300米左右处有一个市政消火栓。

图1 起火建筑俯拍图

(二)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火灾造成3人死亡,经肇庆市端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生前烧死。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调查组已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对该起火灾财产损失情况进行核定,直接财产损失约3.88万元。

二、事故原因调查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15日凌晨0时52分许,肇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端州区黄岗街道岗头新村有民房起火。1时02分首战力量城东站到达现场立即开展救援,1时13分基本控制火势,1时35分现场明火基本被扑灭。2时23分至2时55分陆续发现3名遇难者遗体。

(二)火灾原因调查及认定情况

调查组采用现场勘验、视频分析、走访调查和物证鉴定等方式,综合火灾发展规律,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0时45分至0时49分;起火部位为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岗头新村的伦某宜自建房首层东北角区域;起火点为伦某宜自建房首层距北墙1.8米、距东墙1.1米的两轮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火灾原因为两轮电动自行车在用的锂电池热失控起火导致。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1)现场勘验情况分析。住宅北外墙架空敷设铝导线局部过火,烧损程度东重西轻,其中东侧铝导线绝缘皮被烧毁,西边铝导线绝缘皮完好。房内中部木床床架整体向北侧倾斜塌落,床铺东北角烧损较重,床架碳化烧蚀及床上竹席烧损显著重于床铺其余区域。住宅东北侧停放有电动自行车两辆,其中一辆为锂电池电动自行车,一辆为铅酸电池三轮电动助力车。住宅东北角地面有木质矮柜柜体残余,柜体西侧为迎火面,烧损痕迹呈西重东轻,南重北轻,南侧较重区域与两轮电动自行车中部电池仓处相邻。两辆电动自行车电池均在车上,其中三轮电动助力车铅酸电池组外部过火,整体保持完整。两轮电动自行车采用18650磷酸铁锂电池组供电,电池仓塑料外壳全部烧毁,地面残骸底层对应位置粘附大量塑料熔融物。18650电池组整体烧损严重,大部分电池泄压阀冲出,部分电池钢罐外壳撕裂变形,地面残骸底层发现部分电池内铜箔与塑料熔融物及泄压阀。经肇庆市电动自行车协会专家分析,锂电池残骸符合锂电池内部热失控特征。 图2 火灾现场平面图 图3 现场提取锂电池组 (2)死者行为特征分析。火灾现场共有三名死者,其中一名死者在房内西南角窗户处,背靠窗口呈坐姿;一名死者在房内中部木床上,头朝南侧,腿朝北侧呈仰卧姿势;一名在床上西侧床头处,头朝北侧,腿朝南侧呈俯卧姿势;综合三名死者行为,火灾初起时已无法通过北侧房门逃生,火势已较猛烈;且火势更集中于房屋东北角,因而死者逃生及死亡位置处于躲避火灾的南部和西部。

图4 死者位置点位图 (3)现场电子数据分析。调查人员在建筑周边共发现摄像头3个,3个摄像头均离着火建筑较远,无法直接观察到起火建筑画面。其中岗头新村士多店上方监控音频显示:2024年8月15日0时49分48秒出现小孩呼救声,随即出现类似火焰喷射和爆炸响声等异常声音,爆炸声响吻合具有金属外壳锂电池声响特征。路口视频证实死者生前有使用两轮电动自行车外出习惯,另一名死者生前有骑三轮车外出习惯,经比对,两辆电动自行车均与过火后现场两辆电动自行车残骸一致。此外,调查人员提取了起火建筑2024年8月15日智能电表数据,电表数据每15分钟更新一次,0时45分00秒屋内电流数值0.46A。综合上述情况,火灾现场从正常供电到火灾猛烈发生仅4分钟,火灾发生突然、燃烧猛烈、持续爆炸响声,吻合锂电池热失控起火特征,与现场勘验情况一致。

图5 监控音频分析一览表 图6 死者高某蓉骑两轮电动自行车外出 图7 死者杨某平骑三轮车外出 (4)调查实验情况分析。8月16日下午,调查人员开展锂电池燃烧试验,现场使用48v二手18650型号锂电池,在电池周边堆放充足可燃物(报纸木材等)并使用明火点燃,6分20秒后,有锂电池从火堆中蹦出,随后持续燃烧并蹦出锂电池。10分05秒,燃烧变得比之前猛烈,大量锂电池持续蹦出。试验数据表明,锂电池在经过6分钟的高温烘烤后才会发生热释放效应,且热释放效应呈现脉冲状,每隔一段时间出现一次,并未出现连续热释放的情况,从锂电池开始出现热释放效应开始,大约4分钟后出现最猛烈状态。火灾现场从正常供电到火灾猛烈发生仅4分钟,时间节点与外火烘烤导致锂电池热失控情况不相符。 图8 外火烘烤锂电池实验 图9外火燃烧锂电池残骸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综合以上情况和鉴定机构鉴定结果,可认定该起火灾事故原因为停放在住宅东北角的电动自行车在用的锂电池热失控,爆炸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成灾,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场所火灾责任事故。

(四)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综合调查询问、现场痕迹勘验、死者行为特征、音视频分析、现场模拟实验、鉴定机构鉴定等情况,事故调查组认定:起火时间为8月15日0时49分许,起火点位于住宅东北角两轮锂电池电动车电池仓处,起火原因为停放在住宅东北角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在用的锂电池热失控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成灾。 图10 火灾现场平面图

2.间接原因

(1)电动车充电管理不到位。起火家庭共有三辆电动自行车,技术组调查了周边监控视频,发现有两辆电动自行车平时都是放在家里充电,另外一辆电动三轮车电池拆掉后拿回家充电。 (2)火灾防范意识和事故应对处置能力差。屋主对锂电池充电的危害性没有足够认识和警惕,存在侥幸心理,长期在家充电。该建筑只有一个进门,设置了两道门,当事人睡前用铁锁将门反锁,2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入门左侧。火灾发生后,烟气迅速蔓延,封堵门口,当事人无法第一时间拿到钥匙打开门锁逃生,致使2名人员因吸入烟气过多在床上中毒昏迷死亡,1名人员逃至后窗位置无法逃生后吸入有毒高温烟气死亡。 (3)火灾荷载大,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建筑内有大量可燃物品,生活物品,存放两瓶煤气罐,还在门口存放有2辆电动自行车,火灾荷载大,火灾发生后,短时间内产生大量高温浓烟毒气迅速蔓延导致人员窒息死亡。 (4)火灾发生时间是住宅亡人火灾高发时间段。火灾发生在凌晨0时49分许,火灾发生时,3人处于熟睡阶段,当发生火灾的时候,火势和烟气已经处于迅猛阶段,烟气已经封堵唯一出口,错失了逃生时机。

三、起火电动自行车溯源情况

(一)涉事电动自行车情况:涉事两轮电动自行车的车架号为:0232180913050,生产企业代码是02*3,经查询,是天津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认证机构为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2020年9月30日,经声明遗失购买票据和车辆合格证后,进行了登记上牌,但未登记电池信息、购买商家信息和购买保险的相关信息。

(二)涉事蓄电池(锂电池)情况:经现场勘验和司法鉴定,现场有61颗18650圆柱电芯的锂电池残骸,未发现有电池的品牌、型号、编号等信息。经对比同型号的电动自行车(车架号为0293218091…),该型号电动自行车配备的电池品牌型号为:48V8Ah,共13X4=52颗18650电芯。经到维修店实地调查,因该店是个体经营小店,顾客有更换需求再由供应商提供电池,无维修记录,未发现其有在相应时间段开具给死者的收据。经调取维修店周边的视频监控,均已超过最长存储时间。经查询维修店两家供应商A摩托车配件店和B电池总汇的出入库记录,未发现该两家供应商在2023年5月和2024年8月前后供应给维修店锂电池售卖记录。可以确认涉事两轮电动自行车在购买后更换过电池。

四、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单位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2024年8月15日0时49分火灾发生后,黄岗街道党工委书记1时30分接到通知,于1时45分到达现场,街道分管领导以及河旁社区党总支书记、岗头新村村主任于凌晨2时到达现场并了解火灾事故情况、疏通道路、疏散社区居民,排除事发现场周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1时35分左右明火被消防人员扑灭。

(二)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区应急管理局、黄岗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负责同志立即到达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端州分局、黄岗街道办事处接到事故报告了解事故情况后,第一时间分别向市有关部门、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委办信息室报告,及时做好信息报告和综合协调工作。

1、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8月15日0时52分,肇庆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到报警: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岗头新村民房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城东、城西、特勤三个消防队站8车43人出动到场处置,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值班干部遂行出动参与现场救援指挥,1时02分首车到达现场,1时35分,现场明火基本被扑灭,但部分着火物质还处在阴燃阶段,二楼木质阁楼已整体坍塌。现场作业空间狭小,着火建筑随时有二次坍塌的风险,一楼地面覆盖房梁、家具、电器废品等大量杂物,且在阴燃状态。为避免出现作战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结合现场救援风险研判,派出精干搜救小组沿着建筑结构承重墙逐步深入搜索,一方面利用水枪对阴燃点进一步扑灭,另一方面搜救人员清理表面覆盖杂物搜寻。2时23分,在建筑最里面的厨房位置发现第1名被困人员,并向指挥部报告,轮换第二组精干力量继续深入搜索,分别于2时45分和2时55分,在一楼床铺附近,发现被瓦片和房梁埋压的第2名和第3名被困人员。火灾发生后,立刻组织火灾调查人员对起火民房进行封闭,组织对现场进行勘验,拍摄,画图,对有关证物提取并送第三方鉴定机构检测,对火灾原因分析。

2、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到场处置情况。

市公安局端州分局0时55分接附近群众报警后,市公安局端州分局黄岗派出所第一时间出警,到场后发现火势较猛,当即疏散周边群众并封控现场,同时通知消防、120到场,同时将情况报告分局主要领导及值班领导,端州区副区长、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局长、副局长获悉情况后迅速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火灾扑灭后,配合消防部门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并对现场遗体进行搜索。黄岗街道党工委书记1时30分接到通知,1时45分到达现场,街道分管领导以及河旁社区党总支书记、岗头新村村主任于凌晨2时到达现场,协助开展紧急疏散及救援工作。 时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1时43分接报,立即与值班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处置,会同公安、消防、卫生健康、属地街道办等部门开展联合处置,疏散周边群众并封控现场,做好现场管控工作,并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端州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2时24分接到时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电话报告,2时40分到场指挥处置。

(三)应急处置结论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调查

  1. 端州区人民政府。开展辖区消防队站建设工作、消防组织建设工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以及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不够有力,对农村区域范围内市政消火栓建设重视不够,距离起火场所最近的市政消火栓达300米。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五条 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条 的规定职责不到位。
  2. 黄岗街道办事处。黄岗街道办事处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不到位,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微型消防站工作和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不力。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不够有力,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进度缓慢,出租房、电动自行车台账资料不齐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条及《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九条 的规定职责不到位。
  3. 河旁社区居民委员会。宣传培训工作开展不力,防火宣传教育培训不扎实,出租方和承租方防火意识、隐患自查、火灾扑救技能不足;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没有实质性开展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流于形式;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和管理不规范,且未落实训练、器材保养、值班备勤等制度;且未按要求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出租房、电动自行车台账资料不齐全,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出租屋内的安全隐患问题,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进楼入户”、“人车同屋”等突出问题督促整改不彻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八条 及《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十条 的规定职责不到位。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1名人员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1. 梁某凌,起火建筑出租人,对出租屋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制止和处理电动自行车室内停放充电的行为,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公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梁某凌进行处理。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及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区纪委监委端州区黄岗街道“8•15”较大火灾事故追责问责调查组进行处理。

(三)对地方党委、政府的处理建议

1.端州区委、区政府向肇庆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黄岗街道办事处向端州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河旁社区居民委员会向黄岗街道办事处作出深刻检查。

七、下一步防范措施

(一)狠抓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力防范化解各类消防安全风险,牢牢守住安全发展底线。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端州“8•15”较大火灾事故的教训,认真研判本辖区、本行业火灾形势,采取针对性措施,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市层面,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全面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大检查,以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主线,统筹推进居民住宅、“三合一”、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畅通消防“生命通道”综合治理和自建房消防安全提升工程等工作任务,消除行业消防安全隐患;强化对出租屋的规范管理,公安部门要牵头制定出租屋管理规范,进一步明确出租人、承租人责任。县(市、区)层面,各地要组织镇街加强对城中村、出租屋、经营性自建房、老旧居民楼,尤其是对消防安全条件差的砖木结构建筑进行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出租屋所有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教育、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安全要求。

(二)狠抓基层消防安全治理。各地要加强基层消防组织建设,落实基层消防执法人员配置,提升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效能;推动镇街设立“应急和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承担镇街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能,落实主任负责制,采取统筹调剂、聘用临工等方式,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明确经费保障,实行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实体化运行,不断完善基层消防网格化管理体系;通过聘请专家对镇街、村居相关负责人进行专题培训,切实讲清楚整治要求、整治方法、整治措施,始终瞄准“不亡人、不扩大、不起火”等目标,发动村社区、派出所、网格员一切人员力量,深入开展“三小”场所、沿街店铺、出租屋和经营性自建房等“小火亡人”多发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常态化清理违规停放充电。

(三)狠抓城乡消防基础建设。强化已建成队站达标建设,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县区领导班子分片包干,落实专项整治经费,推动集中充电设施和微型消防站建设。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和《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大经费投入,补齐建队欠账,配齐人员和车辆器材装备,特别是配齐水罐消防车以及空气呼吸器、破拆工具、两节拉梯等“救命装备”,同时要实施提档升级工程,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不断织密消防救援站点,端州区加快北岭山站建设进度,全市所有社区、行政村和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自然村均要建设微型消防站,并落实24小时执勤值守和统一调度指挥机制。借助“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创文创卫”、城乡道路整修、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建设等有利契机,落实打通消防车通道、建设消火栓、建设电动自行车停充点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将用电安全监测纳入智能电表全项监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落实消防规划要求,规范建设消防取水口和市政消火栓,不断提升辖区的“本质安全”。

(四)强化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市消安委办、市安委办加强工作统筹,强化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督导。各机关、团体加紧推进满电回家工作,抓紧建设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分析本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充电端口、电池充电柜的缺口,在城中村、城乡接合部、村(社区)等规划建设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根据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建设足够的充电口,停放充电点要根据居民分布情况合理布置;要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治,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行为,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上楼入户充电行为的执法力度。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方案分工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

(五)狠抓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部门要分类制作重点场所火灾警示教育片,搭建消防宣传共享资料库,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发动各行业、系统开展火灾警示教育。消防、应急管理、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妇联、团委等部门要扎实推进消防宣传车进村居三年行动、“我是小小消防志愿宣传员”活动,持续开展消防安全“进校园”、“进村居”活动,将消防安全与学生、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群、外来务工人群等社会群体深度融合。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拓展宣传阵地,利用各类宣传栏、户外大屏、电梯广告、影院、电子横幅广泛刊播消防安全科普视频、警示片和海报标语,在重要时段利用乡村大喇叭、LED屏播送消防安全提示。各地要发动镇街、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组织社区网格员、消防志愿者针对沿街门店、“三小”场所、出租屋、农村自建房等,开展面对面宣传提示。同时结合当地活动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分析外来务工人员作息时间规律和年龄特点,开展错时差异化宣传,着力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FD11311 | 2024_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8·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8•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肇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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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8•15”较大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15日凌晨,我市端州区黄岗街道岗头新村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 火灾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迅速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全力救治伤者,查清楚原因,举一反三,加强消防安全监管。省消安委办对本起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肇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市政府于8月20日成立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8•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时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时任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调查功能小组成员从市有关单位抽调。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筑基本情况及人员伤亡情况

(一)起火建筑概况

该起火灾起火建筑为伦某宜自建房,位于端州区黄岗街道岗头新村,经调查了解,该建筑建于1980年7月1日,房屋为砖木结构,地上2层(含夹层),占地面积28.52平方米,建筑面积32.62平方米,屋内夹层在房屋建设时一同建设(使用材料为木),房屋为屋主自请泥水工建设,房屋只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无房产证。该房屋现由伦某宜儿子梁某凌管理使用。该建筑坐南朝北,东西南三侧均贴邻村民自建房,北侧为村居小巷,建筑300米左右处有一个市政消火栓。

图1 起火建筑俯拍图

(二)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火灾造成3人死亡,经肇庆市端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生前烧死。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调查组已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对该起火灾财产损失情况进行核定,直接财产损失约3.88万元。

二、事故原因调查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15日凌晨0时52分许,肇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端州区黄岗街道岗头新村有民房起火。1时02分首战力量城东站到达现场立即开展救援,1时13分基本控制火势,1时35分现场明火基本被扑灭。2时23分至2时55分陆续发现3名遇难者遗体。

(二)火灾原因调查及认定情况

调查组采用现场勘验、视频分析、走访调查和物证鉴定等方式,综合火灾发展规律,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0时45分至0时49分;起火部位为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岗头新村的伦某宜自建房首层东北角区域;起火点为伦某宜自建房首层距北墙1.8米、距东墙1.1米的两轮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火灾原因为两轮电动自行车在用的锂电池热失控起火导致。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1)现场勘验情况分析。住宅北外墙架空敷设铝导线局部过火,烧损程度东重西轻,其中东侧铝导线绝缘皮被烧毁,西边铝导线绝缘皮完好。房内中部木床床架整体向北侧倾斜塌落,床铺东北角烧损较重,床架碳化烧蚀及床上竹席烧损显著重于床铺其余区域。住宅东北侧停放有电动自行车两辆,其中一辆为锂电池电动自行车,一辆为铅酸电池三轮电动助力车。住宅东北角地面有木质矮柜柜体残余,柜体西侧为迎火面,烧损痕迹呈西重东轻,南重北轻,南侧较重区域与两轮电动自行车中部电池仓处相邻。两辆电动自行车电池均在车上,其中三轮电动助力车铅酸电池组外部过火,整体保持完整。两轮电动自行车采用18650磷酸铁锂电池组供电,电池仓塑料外壳全部烧毁,地面残骸底层对应位置粘附大量塑料熔融物。18650电池组整体烧损严重,大部分电池泄压阀冲出,部分电池钢罐外壳撕裂变形,地面残骸底层发现部分电池内铜箔与塑料熔融物及泄压阀。经肇庆市电动自行车协会专家分析,锂电池残骸符合锂电池内部热失控特征。 图2 火灾现场平面图 图3 现场提取锂电池组 (2)死者行为特征分析。火灾现场共有三名死者,其中一名死者在房内西南角窗户处,背靠窗口呈坐姿;一名死者在房内中部木床上,头朝南侧,腿朝北侧呈仰卧姿势;一名在床上西侧床头处,头朝北侧,腿朝南侧呈俯卧姿势;综合三名死者行为,火灾初起时已无法通过北侧房门逃生,火势已较猛烈;且火势更集中于房屋东北角,因而死者逃生及死亡位置处于躲避火灾的南部和西部。

图4 死者位置点位图 (3)现场电子数据分析。调查人员在建筑周边共发现摄像头3个,3个摄像头均离着火建筑较远,无法直接观察到起火建筑画面。其中岗头新村士多店上方监控音频显示:2024年8月15日0时49分48秒出现小孩呼救声,随即出现类似火焰喷射和爆炸响声等异常声音,爆炸声响吻合具有金属外壳锂电池声响特征。路口视频证实死者生前有使用两轮电动自行车外出习惯,另一名死者生前有骑三轮车外出习惯,经比对,两辆电动自行车均与过火后现场两辆电动自行车残骸一致。此外,调查人员提取了起火建筑2024年8月15日智能电表数据,电表数据每15分钟更新一次,0时45分00秒屋内电流数值0.46A。综合上述情况,火灾现场从正常供电到火灾猛烈发生仅4分钟,火灾发生突然、燃烧猛烈、持续爆炸响声,吻合锂电池热失控起火特征,与现场勘验情况一致。

图5 监控音频分析一览表 图6 死者高某蓉骑两轮电动自行车外出 图7 死者杨某平骑三轮车外出 (4)调查实验情况分析。8月16日下午,调查人员开展锂电池燃烧试验,现场使用48v二手18650型号锂电池,在电池周边堆放充足可燃物(报纸木材等)并使用明火点燃,6分20秒后,有锂电池从火堆中蹦出,随后持续燃烧并蹦出锂电池。10分05秒,燃烧变得比之前猛烈,大量锂电池持续蹦出。试验数据表明,锂电池在经过6分钟的高温烘烤后才会发生热释放效应,且热释放效应呈现脉冲状,每隔一段时间出现一次,并未出现连续热释放的情况,从锂电池开始出现热释放效应开始,大约4分钟后出现最猛烈状态。火灾现场从正常供电到火灾猛烈发生仅4分钟,时间节点与外火烘烤导致锂电池热失控情况不相符。 图8 外火烘烤锂电池实验 图9外火燃烧锂电池残骸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综合以上情况和鉴定机构鉴定结果,可认定该起火灾事故原因为停放在住宅东北角的电动自行车在用的锂电池热失控,爆炸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成灾,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场所火灾责任事故。

(四)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综合调查询问、现场痕迹勘验、死者行为特征、音视频分析、现场模拟实验、鉴定机构鉴定等情况,事故调查组认定:起火时间为8月15日0时49分许,起火点位于住宅东北角两轮锂电池电动车电池仓处,起火原因为停放在住宅东北角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在用的锂电池热失控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成灾。 图10 火灾现场平面图

2.间接原因

(1)电动车充电管理不到位。起火家庭共有三辆电动自行车,技术组调查了周边监控视频,发现有两辆电动自行车平时都是放在家里充电,另外一辆电动三轮车电池拆掉后拿回家充电。 (2)火灾防范意识和事故应对处置能力差。屋主对锂电池充电的危害性没有足够认识和警惕,存在侥幸心理,长期在家充电。该建筑只有一个进门,设置了两道门,当事人睡前用铁锁将门反锁,2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入门左侧。火灾发生后,烟气迅速蔓延,封堵门口,当事人无法第一时间拿到钥匙打开门锁逃生,致使2名人员因吸入烟气过多在床上中毒昏迷死亡,1名人员逃至后窗位置无法逃生后吸入有毒高温烟气死亡。 (3)火灾荷载大,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建筑内有大量可燃物品,生活物品,存放两瓶煤气罐,还在门口存放有2辆电动自行车,火灾荷载大,火灾发生后,短时间内产生大量高温浓烟毒气迅速蔓延导致人员窒息死亡。 (4)火灾发生时间是住宅亡人火灾高发时间段。火灾发生在凌晨0时49分许,火灾发生时,3人处于熟睡阶段,当发生火灾的时候,火势和烟气已经处于迅猛阶段,烟气已经封堵唯一出口,错失了逃生时机。

三、起火电动自行车溯源情况

(一)涉事电动自行车情况:涉事两轮电动自行车的车架号为:0232180913050,生产企业代码是02*3,经查询,是天津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认证机构为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2020年9月30日,经声明遗失购买票据和车辆合格证后,进行了登记上牌,但未登记电池信息、购买商家信息和购买保险的相关信息。

(二)涉事蓄电池(锂电池)情况:经现场勘验和司法鉴定,现场有61颗18650圆柱电芯的锂电池残骸,未发现有电池的品牌、型号、编号等信息。经对比同型号的电动自行车(车架号为0293218091…),该型号电动自行车配备的电池品牌型号为:48V8Ah,共13X4=52颗18650电芯。经到维修店实地调查,因该店是个体经营小店,顾客有更换需求再由供应商提供电池,无维修记录,未发现其有在相应时间段开具给死者的收据。经调取维修店周边的视频监控,均已超过最长存储时间。经查询维修店两家供应商A摩托车配件店和B电池总汇的出入库记录,未发现该两家供应商在2023年5月和2024年8月前后供应给维修店锂电池售卖记录。可以确认涉事两轮电动自行车在购买后更换过电池。

四、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单位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2024年8月15日0时49分火灾发生后,黄岗街道党工委书记1时30分接到通知,于1时45分到达现场,街道分管领导以及河旁社区党总支书记、岗头新村村主任于凌晨2时到达现场并了解火灾事故情况、疏通道路、疏散社区居民,排除事发现场周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1时35分左右明火被消防人员扑灭。

(二)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区应急管理局、黄岗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负责同志立即到达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端州分局、黄岗街道办事处接到事故报告了解事故情况后,第一时间分别向市有关部门、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委办信息室报告,及时做好信息报告和综合协调工作。

1、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8月15日0时52分,肇庆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到报警: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岗头新村民房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城东、城西、特勤三个消防队站8车43人出动到场处置,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值班干部遂行出动参与现场救援指挥,1时02分首车到达现场,1时35分,现场明火基本被扑灭,但部分着火物质还处在阴燃阶段,二楼木质阁楼已整体坍塌。现场作业空间狭小,着火建筑随时有二次坍塌的风险,一楼地面覆盖房梁、家具、电器废品等大量杂物,且在阴燃状态。为避免出现作战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结合现场救援风险研判,派出精干搜救小组沿着建筑结构承重墙逐步深入搜索,一方面利用水枪对阴燃点进一步扑灭,另一方面搜救人员清理表面覆盖杂物搜寻。2时23分,在建筑最里面的厨房位置发现第1名被困人员,并向指挥部报告,轮换第二组精干力量继续深入搜索,分别于2时45分和2时55分,在一楼床铺附近,发现被瓦片和房梁埋压的第2名和第3名被困人员。火灾发生后,立刻组织火灾调查人员对起火民房进行封闭,组织对现场进行勘验,拍摄,画图,对有关证物提取并送第三方鉴定机构检测,对火灾原因分析。

2、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到场处置情况。

市公安局端州分局0时55分接附近群众报警后,市公安局端州分局黄岗派出所第一时间出警,到场后发现火势较猛,当即疏散周边群众并封控现场,同时通知消防、120到场,同时将情况报告分局主要领导及值班领导,端州区副区长、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局长、副局长获悉情况后迅速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火灾扑灭后,配合消防部门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并对现场遗体进行搜索。黄岗街道党工委书记1时30分接到通知,1时45分到达现场,街道分管领导以及河旁社区党总支书记、岗头新村村主任于凌晨2时到达现场,协助开展紧急疏散及救援工作。 时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1时43分接报,立即与值班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处置,会同公安、消防、卫生健康、属地街道办等部门开展联合处置,疏散周边群众并封控现场,做好现场管控工作,并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端州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2时24分接到时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电话报告,2时40分到场指挥处置。

(三)应急处置结论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调查

  1. 端州区人民政府。开展辖区消防队站建设工作、消防组织建设工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以及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不够有力,对农村区域范围内市政消火栓建设重视不够,距离起火场所最近的市政消火栓达300米。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五条 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条 的规定职责不到位。
  2. 黄岗街道办事处。黄岗街道办事处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不到位,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微型消防站工作和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不力。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不够有力,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进度缓慢,出租房、电动自行车台账资料不齐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条及《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九条 的规定职责不到位。
  3. 河旁社区居民委员会。宣传培训工作开展不力,防火宣传教育培训不扎实,出租方和承租方防火意识、隐患自查、火灾扑救技能不足;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没有实质性开展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流于形式;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和管理不规范,且未落实训练、器材保养、值班备勤等制度;且未按要求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出租房、电动自行车台账资料不齐全,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出租屋内的安全隐患问题,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进楼入户”、“人车同屋”等突出问题督促整改不彻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八条 及《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十条 的规定职责不到位。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1名人员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1. 梁某凌,起火建筑出租人,对出租屋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制止和处理电动自行车室内停放充电的行为,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公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梁某凌进行处理。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及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区纪委监委端州区黄岗街道“8•15”较大火灾事故追责问责调查组进行处理。

(三)对地方党委、政府的处理建议

1.端州区委、区政府向肇庆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黄岗街道办事处向端州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河旁社区居民委员会向黄岗街道办事处作出深刻检查。

七、下一步防范措施

(一)狠抓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力防范化解各类消防安全风险,牢牢守住安全发展底线。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端州“8•15”较大火灾事故的教训,认真研判本辖区、本行业火灾形势,采取针对性措施,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市层面,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全面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大检查,以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主线,统筹推进居民住宅、“三合一”、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畅通消防“生命通道”综合治理和自建房消防安全提升工程等工作任务,消除行业消防安全隐患;强化对出租屋的规范管理,公安部门要牵头制定出租屋管理规范,进一步明确出租人、承租人责任。县(市、区)层面,各地要组织镇街加强对城中村、出租屋、经营性自建房、老旧居民楼,尤其是对消防安全条件差的砖木结构建筑进行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出租屋所有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教育、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安全要求。

(二)狠抓基层消防安全治理。各地要加强基层消防组织建设,落实基层消防执法人员配置,提升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效能;推动镇街设立“应急和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承担镇街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能,落实主任负责制,采取统筹调剂、聘用临工等方式,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明确经费保障,实行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实体化运行,不断完善基层消防网格化管理体系;通过聘请专家对镇街、村居相关负责人进行专题培训,切实讲清楚整治要求、整治方法、整治措施,始终瞄准“不亡人、不扩大、不起火”等目标,发动村社区、派出所、网格员一切人员力量,深入开展“三小”场所、沿街店铺、出租屋和经营性自建房等“小火亡人”多发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常态化清理违规停放充电。

(三)狠抓城乡消防基础建设。强化已建成队站达标建设,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县区领导班子分片包干,落实专项整治经费,推动集中充电设施和微型消防站建设。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和《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大经费投入,补齐建队欠账,配齐人员和车辆器材装备,特别是配齐水罐消防车以及空气呼吸器、破拆工具、两节拉梯等“救命装备”,同时要实施提档升级工程,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不断织密消防救援站点,端州区加快北岭山站建设进度,全市所有社区、行政村和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自然村均要建设微型消防站,并落实24小时执勤值守和统一调度指挥机制。借助“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创文创卫”、城乡道路整修、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建设等有利契机,落实打通消防车通道、建设消火栓、建设电动自行车停充点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将用电安全监测纳入智能电表全项监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落实消防规划要求,规范建设消防取水口和市政消火栓,不断提升辖区的“本质安全”。

(四)强化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市消安委办、市安委办加强工作统筹,强化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督导。各机关、团体加紧推进满电回家工作,抓紧建设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分析本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充电端口、电池充电柜的缺口,在城中村、城乡接合部、村(社区)等规划建设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根据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建设足够的充电口,停放充电点要根据居民分布情况合理布置;要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治,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行为,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上楼入户充电行为的执法力度。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方案分工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

(五)狠抓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部门要分类制作重点场所火灾警示教育片,搭建消防宣传共享资料库,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发动各行业、系统开展火灾警示教育。消防、应急管理、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妇联、团委等部门要扎实推进消防宣传车进村居三年行动、“我是小小消防志愿宣传员”活动,持续开展消防安全“进校园”、“进村居”活动,将消防安全与学生、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群、外来务工人群等社会群体深度融合。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拓展宣传阵地,利用各类宣传栏、户外大屏、电梯广告、影院、电子横幅广泛刊播消防安全科普视频、警示片和海报标语,在重要时段利用乡村大喇叭、LED屏播送消防安全提示。各地要发动镇街、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组织社区网格员、消防志愿者针对沿街门店、“三小”场所、出租屋、农村自建房等,开展面对面宣传提示。同时结合当地活动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分析外来务工人员作息时间规律和年龄特点,开展错时差异化宣传,着力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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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12 | 2024_肇庆高要11·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1 - 肇庆高要日渐升建材店“11·11”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1月11日01时13分,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日渐升 建材店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 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肇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等相关规定,肇庆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肇庆高要金利镇 “11·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肇庆市纪委监委成立了追责问 责调查组,对属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公职人员涉嫌违 纪违法问题开展调查。同时,根据调查需要,邀请了相关领 域专家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调阅资料、视频分析等 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 况、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 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肇庆高要金利镇日渐 升建材店“11•11”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电气线路故障,经营 主体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场所未按照要求设置防

2 - 火分隔,违规住人,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 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 该建材店于2017年5月25日注册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 户,经营者为张某燕,地址位于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珠江社 区帽江二经济合作社内商铺,经营范围为零售:建筑材料, 五金制品,塑料制品,家用电器。 该建材店为钢架铁棚结构,地上1层,总体呈不规则“凸” 字型,主要为货物堆放区、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在北 侧、东侧设有5个集装箱房间(详见附图1和附图2)。

3 - 图1 起火场所俯拍图 图2 平面布置图

4 - (二)事故发生单位管理情况 该建材店经营者为张某燕,但实际控制人为彭某,未任 命消防安全管理人,仅以口头形式说明叶某廷为店长,未建 立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内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三)起火建筑概况 该建材店北侧中部的泡沫夹芯板集装箱房(图2中的房 间1),属整体购置的产品用于居住,长6米、宽3米,安置 方向为坐北朝南,门朝南。 (四)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情况 1.周围水源情况 距该起火建筑西侧约60米处有室外消火栓1个,为起点 音乐会所建设;距南侧约140米处和西北方向约280米处分别 设置有市政消火栓1个,为金利镇人民政府建设;距北侧约 30米处有水塘1处,为村合作社管理。 2.建筑内消防设施设置情况 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该建材店无须设置室内消 火栓。 (五)火灾发生经过 11月11日01时11分许,在店外居住的刘某明收到郑某珠 微信语音电话得知店里着火。此时店内共有郑某珠、叶某鑫、 叶某妍、汤某妹、许某琪和梁某成等6人在集装箱房(图2中 的房间1-5)休息。1时13分许,梁某成发现店内郑某珠、叶

5 - 某鑫、叶某妍居住的集装箱房方向着火后,拨打“110”电话报 警。1时20分许,刘某明回到店内将居住在店内后侧的汤某 妹、许某琪二人救出。1时27分,消防救援队伍首战力量到场 处置。4时42分,救援人员在塌陷区发现郑某珠、叶某鑫、叶 某妍等3人已死亡。 (六)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 185-2014)统计,本次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为440.4 万元[1],火灾造成3 人死亡。 (七)供电情况 该建材店用电取自高要区金利镇友佳商行,该商行注册 地址为李某佳商住楼,智能电能表编号 03591SF00000002402697158,采用三相四线供电,电压等级 为交流380V。该用电户下设5 个二级用户,分别为高要区金 利镇某记大排档、高要区金利镇某废品站、高要区金利镇某 门窗卷闸店、高要区金利镇某地磅站、高要区金利镇日渐升 建材店。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和现场处置情况 1.消防救援队伍处置情况 2024 年11 月11 日1 时14 分,肇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 心接到高要金利某商铺火灾报警,首批调派南岸、金利、蚬岗、 [1] 涉事方暂未就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等达成一致,暂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估算。

6 - 南岸小型站等四支消防队、站共12 车56 人出动到场处置,市 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和区消防救援大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 动参与现场救援指挥。1 时27 分首战力量金利专职队3 车16 人到场,火势呈猛烈燃烧状态。金利专职队立即开展三方面工 作:一是破拆距离住人区域较近的商铺左侧通道,开辟搜救通 道;二是控制火势向南部储存的大量塑料制品蔓延;三是做好 现场供水,保障前方灭火。1 时41 分~2 时08 分,区消防救援 大队教导员及南岸站、南岸小型站、蚬岗专职队陆续到场增援, 2 时15 分,大队指挥组根据侦察情况调整现场力量部署:一是 由南岸站值班主官、金利专职队负责北侧破拆灭火,开辟搜救 通道;二是由南岸站值班干部负责西侧正门破拆灭火,开辟搜 救通道;三是由南岸站助理负责供水保障。2 时08 分至2 时22 分,南岸站值班干部共开展2 次内攻搜救,均未搜寻到被困人 员。2 时24 分~2 时45 分,市消防救援支队特勤站、高新区消 防救援大队、鼎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增援力量陆续到场。2 时52 分,南岸站与特勤站组建2 支内攻搜救组,从商铺正面内攻, 开展第3 次内攻搜救,全面搜索约半个小时,未发现被困人员。 3 时16 分,南岸站开展第4 次搜救,从厨房区域转移出2 个煤 气罐至安全区域。3 时51 分,南岸站开展第5 次搜救,未发现 被困人员,进一步清理内攻通道。4 时42 分,前方灭火救援人 员在坍塌区发现3 具尸骸,立即联系医疗人员进场核查,并协 调公安刑侦、法医到场处置。火灾处置后,高要区消防救援大

7 - 队依法划定火灾现场保护区域,封闭火灾现场,组织调查火灾 原因,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并提取有 关证物送第三方鉴定机构检测。 2.地方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到场处置情况 接报后,高要区委书记立即指挥调度,区委副书记、区长, 区委副书记、金利镇党委书记,时任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迅 速赶赴现场,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区应急局、区卫健局、 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金利镇等应急救援力量 约100 人及21 台消防车协同开展紧急救援。区主要领导组织成 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程坐镇指挥,开展应急处置指挥调度工 作,要求全力以赴做好现场灭火、被困人员搜救、伤员救治等 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应急救援、安全保卫、 信息舆情、环境保障、资源保障、善后处置7 个应急组,分别 负责落实现场指挥组调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职能,全力 防范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伤亡和财产 损失。 (二)善后处置工作 1.高要区政府 火灾处置完毕后,高要区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赶到现场进行 调研勘察,督促相关部门启动火灾协作调查机制,由消防、应 急、公安、供电等部门联合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视频分析、 走访询问等调查工作;召集公安、消防、住建、属地镇政府主

8 - 要负责同志到事故现场召开工作会议,对事故整体情况进行深 入复盘,剖析各部门在本次救援的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区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 事故复盘会议,进一步优化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 同时,组织相应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家属安抚、舆情稳控等各 项工作。 2.金利镇政府 11月11日,金利镇委、镇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开展善后处置 工作,主持召开党政班子专题工作会议,成立事故调查、社会 稳定、社会舆情、排查整治、综合协调等5个专责组,配合上级 事故调查,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及家属安抚工作。11月14日至11 月20日金利镇综治中心召集金利法庭、金利司法所、金利镇应 急办、金利镇人社所与涉事建材店负责人、死者家属先后5次召 开联处联调会议。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火灾发生后,消防、公安、卫健、街道、应急等单位接到 通知后主要领导都能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参与处置,协调调度社 会救援力量;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将明火扑灭、疏通道路、疏散 社区周边居民,排除事发现场周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发 生次生事故。高要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委书记立即指挥 调度,相关领导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 救援力量约100 人及21 台消防车协同开展紧急救援;设立综合

9 - 协调、应急救援、安全保卫、信息舆情、环境保障、资源保障、 善后处置7 个应急组,分别负责落实现场指挥组调度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的相关职能,全力防范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最大程度 减少人民群众的伤亡和财产损失,且未产生网上和社会舆情。 三、事故原因分析 火灾发生后,省消防救援总队技术专家指导组第一时间到 肇,抽调全省部分火调技术骨干和肇庆市火调技术骨干,组织 成立询问组、视频组、现场组和综合保障组,赶赴火灾事故现 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一)火灾原因调查及认定情况 根据现场勘查、视频、音频分析侦察、询问调查、光源实 验等情况,综合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01时05 分许;起火部位位于放置于日渐升建材店北侧中部的集装箱居 住用房外侧,起火点位于放置于日渐升建材店北侧中部的集装 箱居住用房外围东南角距西门21.6米、距北墙5.4米处;起火原 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火灾蔓延和人员死亡原因 1.直接原因 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作用引发火灾。该场 所将易燃可燃材料的集装箱活动板房作为居住场所,在该场所 四周设置了货架且摆放较多易燃可燃材料导致火灾快速蔓延成 灾。

10 - 2.间接原因 一是该场所属于加工、经营、储存、住宿类混合场所,住 宿与经营场所之间未做有效防火分隔;二是场地内电气线路、 电插排等乱拉乱接,集装箱房门口的杂物妨碍人员逃生,未设 置必要的消防器材;三是高要区金利镇友佳商行违规转供电给 日渐升建材店,导致本应被发现的电气隐患长期存在;四是该 场所内储存较多易燃可燃材料,火灾负荷大,产生大量高温烟 气,导致火灾持续燃烧并蔓延扩大;五是现场员工火灾逃生能 力差,不能第一时间逃生。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涉事生产经营单位 高要区金利镇日渐升建材店,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未按要求建立并落实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2],违法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未取得规划许可[3]、消防验收备 案违规搭建铁皮棚房[4],且棚房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5],内部没有承重墙体,用于住人的集装箱房夹芯材料采用聚氨 酯泡沫材料,住人区域、厨房与经营区域未进行防火分隔,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 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 图纸及技术资料。 [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1.7条: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 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11 - 在违规住人[6]问题;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 作规程[7];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8];未及时排查发现并消 除电器线路老化、乱接、不规范等事故隐患[9],未按规定组织消 防演练[10];安全培训流于形式[11],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未掌握自防自救常识。 (二)电力管理及供电部门 1.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高要供电局金利供电所 对高要区金利镇友佳商行申报的用电业务的地址和容量 把关不严,对辖区内常见的违规转供电问题疏于管理[12],对供 用电协议约定落实情况缺少监督,未及时发现高要区金利镇友 佳商行长期存在的违规转供电行为。 2.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高要供电局 对金利供电所的业务指导和检查不力,对工业园区、农村 集体用地范围内的违规用电行为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高要区 金利镇友佳商行及金利镇内大量存在的非法转供电行为。2024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 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 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单位应当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 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12]《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六条: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

12 - 年以来对有关违规用电行为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客户 违规用电情况失察失管。 (三)规划、建设及城市管理部门 1.肇庆金利高新区规划建设局(金利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落实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高要区金利镇日渐 升建材店的违法建设问题[13]。 (四)商务部门 高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高要区商务局),负责指导、督 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4]。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 三必须”工作要求,开展辖区内小微型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消 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够有力,对日渐升建材店存在的消防隐患失 管失察。 (五)应急和消防救援部门 1.高要区消防救援大队推进火灾预防工作[15]存在薄弱环 节,督促金利镇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工作[16]协调 [13] 《关于调整金利镇遏制新增“两违”工作专班的通知》(金府发[2023]8号)的工作职责要求:镇规划建设办加 强对全镇新增“两违”行为的常态化巡查力度和密度,及时发现“两违”行为,并迅速进行处置。 [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 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六)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 [15]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七条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承担城乡综合性消 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关于印发肇庆市高要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高消安〔2020〕11号)第七条(二)各成员单位职 责36.区消防救援大队应负责指导、组织全区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火灾形势研判分析, 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16] 《关于印发<肇庆市高要区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高消安办〔2024〕10号)五、 工作措施(一)集中开展大排查行动3.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管职能,用好消安委平台,统筹调度

13 - 推动不力,组织开展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17]不扎实。 2.高要区金利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消防工作[18]存在薄弱环节,2024年以来,金利镇火灾事故 多发,推进落实除患攻坚工作不扎实,未发现并处理金利镇日 渐升建材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 (六)地方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 1.珠江社区居民委员会 未依法履行本社区内的消防工作职责[19],微型消防站未按 要求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未严格落实接警出动、值班执勤等 规章制度[20]。对出租的土地只管经营,对高要区金利镇日渐升 建材店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视而不见,且未及时上报有 关部门处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未按要求组织开展 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等专项工作, 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推进落实,牵头负责工作专班运行,组织实施联合督导检查,提供技术服务指 导。七、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消安委办公室要成立工作专班,涉及整治范围内场所的行业主管 部门派员参加,负责行动具体组织实施,定期会商研判,及时督导调度工作进度,协调推进工作开展。……(五) 区消安委要结合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认真研判重点行业领域消防安全风险,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工作提示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 法律法规提示法定职责,指出突出风险隐患,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对火灾多发区域、问题突出的行业,要组织基 层政府、行业部门、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约谈工作,发出工作警示函。 [17] 《关于印发<二月份消防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高消安办〔2024〕8号)附件:本月任务-7.对烟花爆竹、 混合经营场所、餐饮场所燃气等消防安全重点领域开展全覆盖消防安全检查,分领域监理健全检查台账。 [18] 《中共肇庆市高要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利镇党政机构设置和职责的通知》(高机编办 ﹝2022﹞48号)二、相关党政机构职责调整(五)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防汛防旱防风、森林防灭 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综合减灾、自然灾害救助、消防管理、公共卫生等各类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制定、 完善和实施各类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村(社区)做好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1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开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 疏散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 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20] 《广东省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第三条:岗位职责,第四条:值守联动。

14 - 未组织整治“三合一”场所、违规住人等突出问题,火灾事故发 生前未对高要区金利镇日渐升建材店进行检查指导。 2.金利镇人民政府 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部署要求不到位,未较好统筹发展 和安全,存在重发展轻安全的问题,落实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 [21],镇编办的三定方案未细化消防工作任务。未严格落实消防 安全隐患排查要求,未有效组织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虚化,“三合一”场所违规住人等问题未得 到有效治理,火灾事故发生前未对日渐升建材店进行检查指导。 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不到位,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不力。对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控、整改不力[22],对上报的日渐升建材 店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处理。对工业园区、农村 集体用地范围内的违规用电行为管理不力。 3.高要区人民政府 [21]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 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 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22] 《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肇府[2009]28号)第一条第(三)项:基层乡镇政府(街道办 事处)责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履行辖区内的耕地保护职责,有效制止乱占滥用耕地行为。

15 - 落实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23],未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安 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督促有关部门和金利镇开展火灾隐患整治 和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不够有力,督促金利镇、有关部门和单位 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及违法建设、违法用电查处职责不到位。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彭某,高要区金利镇日渐升建材店实际控制人,未取得土 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消防验收备案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 设。未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 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未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 患整改,未对违规住人、电器线路老化乱接、不规范等隐患实 施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叶某廷,高要区金利镇日渐升建材店店长,未履行日常消 防安全管理职责,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 作规程,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对违规住人、电器线 [23]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 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 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 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 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 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 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16 - 路老化乱接、不规范等隐患实施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高要区金利镇日渐升建材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未按要求建立并落实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24],违法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未取得规划许可[25]、消防验收 备案违规搭建铁皮棚房,且棚房内部没有承重墙体,住人区域、 厨房与经营区域未进行防火分隔,用于住人的集装箱房夹芯材 料采用聚氨酯泡沫材料,存在违规住人[26]问题;未制定本单位 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7];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 散预案[28];未及时排查发现并消除电器线路老化、乱接、不规 范等事故隐患[29],未按规定组织消防演练[30];安全培训流于形 式[31],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 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 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 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17 -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32], 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彭某,未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未 按要求组织建立并落实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内的安全生产责 任制[33],违法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并违规搭建不具备住人条件的 铁皮棚房,存在违规住人[34]问题;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 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 及时排查发现并消除电器线路老化、乱接、不规范等火灾隐患; 未按规定组织消防演练;安全培训流于形式;导致发生本起生 产安全事故,建议由高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35],对其实施行政处 罚。 2.叶某廷,未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 责,未按要求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 规程;未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及时排查发现并消 除电器线路老化、乱接、不规范和“三合一”场所违规住人等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 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 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 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 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18 - 火灾隐患;未按规定组织消防演练;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培 训;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高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36]规定,对其实施行政 处罚。 (四)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 和国企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市纪委监 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 出。 (五)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高要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 查。 2.建议责成金利镇人民政府向高要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 面检查。 3.建议责成金利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向金利镇人民政府作出 深刻书面检查。 4.建议责成高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高要区商务局)向高要 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建议责成高要区消防救援大队向肇庆市消防救援支队、高 要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 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 - 6.建议责成金利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向金利镇人民政府作出 深刻书面检查。 7.建议高要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 高要供电局进行约谈。 8.建议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高要供电局对金利供电 所所长何某洪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9.高要区金利镇某佳商行,一是存在经营异常情况,未按规 定落实登记报告[37],建议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38]依法 对其进行处理。二是存在违规实施转供电行为,建议由广东电 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高要供电局对金利镇友佳商行非法转供电 行为,根据签订的《低压非居民客户供用电协议》及《供电营 业规则》第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八)项等规定[39]进 行处理。 10.伍某强,高要区金利镇日渐升建材店土地出租人、高要 区金利镇友佳商行实际控制人。放任高要区金利镇日渐升建材 店的违法用地、违法的行为,对该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建议由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 记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 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9]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六条: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八)私自向外转供电力的。

20 - 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高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40]予以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正确的行动来自正确的理念。习近平 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抓经济社会发展, 必须把安全意识铭刻于心,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 价”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涉事生产经营单位不重视消防安全, 未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涉事场所是典型 的“三合一”场所,也是加工、经营、储存、住宿类混合生产经 营场所,违规住人、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电气线路 乱拉乱接等问题突出;属地及有关部门红线意识不强,对消防 安全工作存在重部署轻落实的问题,发现火灾隐患的意愿不强, 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不强,“三合一”场所、混合生产经营场所 消防安全监管不力,专项整治工作不扎实,未能将消防工作纳 入日常工作检查中,未能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或者仅由普通 雇员负责,日常排查成效不明显,火灾隐患久拖未改,游离于 管理之外,为严重事故埋下祸根,教训十分深刻。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 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 (二)消防安全工作基础仍显薄弱 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对消防安全基础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部门方面,部分单位局限于发文、开会,对职责范围工作开展 情况掌握不清,被动履职的现象还时有存在,对本地本行业领 域现存的突出问题未能从深层次剖析原因,未能较真碰硬有效 解决。镇街方面,专职工作人员“不专”的问题比较突出。2022 年以来,高要区金利镇开展了拉网式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但 日渐升建材店一直未纳入整治台账。近期,省消安委组织的实 地帮扶也指出部分乡镇消防工作存在“三定方案文件内容与实 际落实情况不符”的问题。企业方面,“三合一”场所、混合生产 经营场所量大面广,安全管理不规范、事故处置能力不足等问 题比较普遍。 (三)基层消防力量亟待充实 一是应急响应机制不合理,金利镇虽然制定了《金利镇较 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在社区内部设置了微型消防站,但社 区、村未制定本级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 和管理不规范,且未落实训练、器材保养、值班备勤等制度, 应急预案和微型消防站实际作用流于形式。二是消防力量薄弱, 基于金利镇常住人口数量、工厂企业底数,金利镇目前仅配备 运行一支政府专职消防队,且消防装备针对性效能较低,无避 火服等消防基本防护装备。三是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

22 - 到位,防火宣传教育培训不扎实,推动解决企业防火意识、隐 患自查、火灾扑救技能不足问题工作成效不明显。 七、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一)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狠抓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 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 效益等方面的关系;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 价”这条红线,坚决落实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失职追责”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深刻吸取金利“11•11” 较大火灾事故的教训,认真研判本辖区、本行业火灾形势,采 取针对性措施,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部门要按照“管 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行业消防安 全监管职责,全面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大检查,以 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主线,统筹推进“三合一”“三小” 场所和自建房消防安全提升工程等工作任务。 (二)提高“两违”执法工作力度 高要区要强化对农村集体用地出租行为的管理,加大违法 建设行为查处力度,制定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详细执法程序, 确保各部门在接到“两违”线索后迅速响应,及时处理,消除行 业消防安全隐患。金利镇政府要重新梳理和优化遏制“两违”工 作专班,加大专班内部门间协同力度,明确自然资源所、综合

23 - 行政执法队、规划建设办公室等部门的工作职责,要建立和落 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网格化巡查监管制度,合理划分巡查管 控区域,落实巡查人员,提高巡查频次。坚持“边治理边摸查”, 优化整合执法资源,用好智能化监管手段,通过引入无人机巡 飞检查、视频巡检等强化“天上看、地上查、群众报、视频探” 四位一体综合监管体系,增强对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源 头发现和快速控停的时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不断 提升执法效能。 (三)狠抓基层消防安全治理 各地要加强基层消防组织建设,落实基层消防执法人员配 置,提升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效能;推动镇街设立“应急和消防安 全管理办公室”,承担镇街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能,落实主任负责 制,采取统筹调剂、聘用临工等方式,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明确经费保障,实行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实体化运行, 不断完善基层消防网格化管理体系;通过聘请专家对镇街、村 居相关负责人进行专题培训,切实讲清楚整治要求、整治方法、 整治措施,始终紧盯“不亡人、不扩大、不起火”等致灾因素, 发动村社区、派出所、网格员等一切人员力量,深入开展“三合 一”场所、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三小”场所、沿街店铺、出租屋 和经营性自建房等“小火亡人”多发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 动,摸清工作底数,完善工作机制,持续开展常态化清理,依 法严查严处违规住人、违规用电、违规动火作业、阻塞生命通

24 - 道、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狠抓消防宣传教育 市消安委组织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火灾警示教育,搭建 消防安全宣传共享资料库,分类制作重点场所火灾警示教育片, 教育、住建、人社、民政、妇联、团委等部门要持续开展消防 安全进校园、进村居活动,将消防安全与学生、老人、小孩、 妇女、残疾人群、外来务工人群等社会群体深度融合,从群众 思想意识着手强化消防本质安全。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拓展阵 地,开展“进楼、入户、上屏”专项行动,利用各类宣传栏、户 外大屏、电梯广告、影院、电子横幅广泛刊播消防安全科普视 频、警示片和海报标语。发动镇街、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针 对沿街门店、“九小”场所、出租屋、农村自建房等,进门入户 开展面对面宣传提示。发动社区网格员、消防志愿者开展“敲门 入户送平安”行动,深入居民小区、城中村、偏远山村等农村家 庭住宅开展家庭防火宣传。

FD11313 | 2024_肇庆高要日渐升建材店11·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肇庆高要日渐升建材店"11·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肇庆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6-04(肇庆市应急管理局发布)

2024年11月11日01时13分,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日渐升建材店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

事发后,广东省安委办、省消安委办宣布对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经调查认定,肇庆高要金利镇日渐升建材店"11•11"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电气线路故障,经营主体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场所未按照要求设置防火分隔,违规住人,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

11月11日01时11分许,在店外居住的刘某明收到郑某珠微信语音电话得知店里着火。此时店内共有郑某珠、叶某鑫、叶某妍、汤某妹、许某琪和梁某成等6人在集装箱房休息。

1时13分许,梁某成发现店内郑某珠、叶某鑫、叶某妍居住的集装箱房方向着火后,拨打"110"电话报警。1时20分许,刘某明回到店内将居住在店内后侧的汤某妹、许某琪二人救出。1时27分,消防救援队伍首战力量到场处置。4时42分,救援人员在塌陷区发现郑某珠、叶某鑫、叶某妍等3人已死亡。

二、火灾蔓延和人员死亡原因

直接原因:电气线路故障作用引发火灾。该场所将易燃可燃材料的集装箱活动板房作为居住场所,在该场所四周设置了货架且摆放较多易燃可燃材料导致火灾快速蔓延成灾。

间接原因:

  1. 该场所属于加工、经营、储存、住宿类混合场所,住宿与经营场所之间未做有效防火分隔
  2. 场地内电气线路、电插排等乱拉乱接,集装箱房门口的杂物妨碍人员逃生,未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
  3. 高要区金利镇某商行违规转供电给涉事建材店,导致本应被发现的电气隐患长期存在
  4. 该场所内储存较多易燃可燃材料,火灾负荷大,产生大量高温烟气
  5. 现场员工火灾逃生能力差,不能第一时间逃生

三、处理建议

移送司法机关:

  1. 彭某(实际控制人):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消防验收备案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 叶某廷(店长):未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行政处罚:

  1. 彭某: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5条第(二)项行政处罚
  2. 叶某廷: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6条行政处罚

其他处理:

四、事故性质

较大火灾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死者:郑某珠、叶某鑫、叶某妍(均为建材店员工)。

注:本报告基于肇庆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6月4日发布的调查报告及权威媒体报道综合整理。原文由肇庆市应急管理局发布。

FD11314 | 2024_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1·2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苍南金乡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1·2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情况通报

资源库栏目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安全生产

索引号 001008003009022/2024-93545

组配分类 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苍南县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4-05-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2024年1月20日10时41分许,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金乡镇金灵路1号的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企业两栋厂房损毁面积约3908平方米,烧毁机器、海绵制品等,火灾扑救过程中一人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8万元。

经调查认定,苍南金乡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1·20”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质,违规冒险进行电焊作业,掉落的电焊渣引燃可燃物而导致的一般火灾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19日,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向温州华敏聚氨脂设备机械厂购买了一台海绵切割机,由机械厂工人叶华负责安装调试。安装过程中叶华发现机器产生剧烈晃动导致孔位无法校准,需要对机器进行额外固定,随即汇报给机械厂负责人朱,与其商量使用电焊设备进行电焊固定,朱回复可以使用电焊进行固定,并安排机械厂驾驶员李第二天带着固定所需辅料进行协助。17时30分,叶华询问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工人有没有电焊机,海绵切割机的两个膨胀螺钉需要电焊加固,在得到肯定的回复后回去休息。

2024年1月20日8时30分许,叶华到达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继续调试机器,同时要求在3号楼1楼工作的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李收提供电焊设备。9时许,李收从公司的机修房拿出电焊设备,送至3号楼3楼待安装调试的海绵切割机旁供叶华使用。10时许,李到达后,使用冲击钻打孔调整校正膨胀螺钉,安装完成后叶华使用电焊设备对两枚膨胀螺钉进行电焊加固。10时41分许,电焊作业结束,作业用时3至4分钟,电焊设备未断电,李发现有冒烟,与叶华寻找发现烟雾从2楼与3楼连接的柱子缝隙中冒出,冒烟位置距离机器位置1米。发现冒烟后,叶华与李二人到2楼侧面楼梯查看,发现内部冒黑烟,未发现火光,未发现具体着火位置,随后与楼内其他员工逃离建筑物报警。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2024年01月20日10时44分,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分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先后调派钱库消防救援站、灵溪消防救援站以及周边综合救援队伍到场处置;温州消防救援支队先后调派特勤、龙港、瓯海、平阳等地消防救援力量增援。经过约7个小时的奋力扑救,火势于当日傍晚17时许基本扑灭。

2.火灾现场评估

(1)内部可燃物多,火势蔓延迅速

起火建筑内部堆放大量的发泡原料,燃点低,且无防火分隔。起火后蔓延迅速,随着高温烟气的扩散,短时间内整栋建筑形成立体燃烧。

(2)燃烧荷载值大,热辐射温度高

起火建筑内部存放的发泡原料,燃烧热值大,火场温度可达800—1000℃,热辐射严重威胁周边建筑及厂区。

(3)火场环境复杂,处置难度大

3.人员伤亡处置评估

2024年1月20日11时许,救援力量相继到场,现场火势较大,救援力量根据火灾发展蔓延的主要方向设置堵截力量,在处置过程中,2号楼烟火突然增大,致使在该建筑3楼处置的林*考被困,发现后紧急救出送医。

二、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2024年1月25日《火灾事故认定书》(苍消火认字〔2024〕第000002号)认定火灾事故原因。

起火时间:2024年1月20日10时41分许;

起火部位: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3号楼二层北半间;

起火点: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3号楼二层北侧墙体由北向南14.5米至15米、距西侧墙体由西向东6.3米至6.8米新老建筑交界缝隙处离地面2米至2.15米处;

起火原因:电焊作业产生火花通过三层缝隙掉落二楼海绵堆垛上方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3号楼3楼用于堆放半成品,与2号楼3楼之间违章搭建了铁皮连廊,铁皮连廊是导致3号楼火势蔓延至2号楼的主要原因。

三、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责任单位

1.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对员工开展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搭建铁皮连廊,新老建筑间存在缝隙,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落实好风险管控制度,未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未建立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未向主管部门报备登记电焊设备,未审核电焊作业人员作业资质,未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评估,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2.温州市华敏聚氨脂设备机械厂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二)有关责任人员

1.叶*华

男,1975年9月出生,群众,初中毕业,系温州市华敏聚氨脂设备机械厂工人,负责车床和钳工装备等工作,无焊接、热切割类特种作业操作资质证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上岗作业,未经动火作业审批,未对作业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冒险进行电焊作业,导致发生火灾事故。

2.朱*

男,1977年1月出生,群众,中等专科毕业,系温州市华敏聚氨脂设备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未有效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有效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明知叶*华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特种作业不制止,任由其冒险进行电焊作业,导致发生火灾事故。

3.张*杭

男,1974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初中毕业,系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厂长,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质审核,未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组织建立并开展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未制止和纠正违章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4.吴*东

男,1973年6月出生,群众,高中毕业,系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危险作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有效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地方党委政府

1.金乡镇人民政府

对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责任压实不足,对苍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各项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

2.金乡镇湖里第二共富委

对苍南县金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各项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对所属片区内电焊作业情况摸排不清,未有效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危险作业行为,未有效排查发现违章搭建等生产安全隐患。

3.金乡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传达不够,对易燃可燃重点企业摸排不清,未能及时发现监管企业存在电焊设备及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作业人员,未经审批的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火灾事故隐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消除长期存在的火灾事故隐患。

4.金乡镇城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两违拆建工作开展不力,对辖区内违章搭建等安全隐患摸排不清,检查工作流于表面,存在漏洞,未有效排查处置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长期存在的违章搭建情况。

四、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1.叶*华

温州华敏聚氨脂设备机械厂工人,2024年2月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苍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2.朱*

温州华敏聚氨脂设备机械厂负责人,2024年3月8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叶*科

苍南县金乡镇湖里第二共富委党委委员,凤凰村(事故企业所在村社)驻村干部,网格指导员,2022年5月开始负责湖里第二片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工作,对此次火灾事故负有责任,建议苍南县纪委对叶*科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郑*平

苍南县金乡镇湖里第二共富委常务副主任,对共富委工作人员未能排查发现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存在电焊设备及危险作业的情况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苍南县纪委对郑*平予以党内警告处分。

3.蒋*余

苍南县金乡镇湖里第二共富委凤凰村村委会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网格长,负责统筹协调网格内的消防安全、矛盾纠纷等工作,对网格工作负总责,对此次火灾事故负有责任,建议苍南县纪委对蒋*余予以诫勉谈话。

4.潘*豪

苍南县金乡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2023年7月24日开始负责金乡镇湖里片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此次火灾事故负有责任,建议苍南县纪委对潘*豪予以诫勉谈话。

5.蔡*茂

苍南县金乡镇党委委员兼党建统领中心副主任,湖里第二共富委书记兼主任,对此次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苍南县纪委对蔡*茂予以诫勉谈话。

6.顾*国

苍南县金乡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兼经济生态中心副主任,分管金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此次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苍南县纪委对顾*国予以诫勉谈话。

7.李*钏

原金乡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对此次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苍南县纪委对李*钏予以通报批评。

8.林*凯

苍南县金乡镇城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两位负责人,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扩大负有责任,建议苍南县纪委对林*凯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吴*东

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吴*东予以行政处罚。

2.张*杭

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张*杭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2.温州市华敏聚氨脂设备机械厂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温州市华敏聚氨脂设备机械厂予以行政处罚。

(五)其他建议

金乡镇人民政府,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责令金乡镇人民政府向苍南县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苍南金乡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

“1·2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3月22日

FD11315 | 2024_苍南县温州市新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6·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通报.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温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苍南金乡温州市新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6·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情况通报

资源库栏目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安全生产

索引号 001008003009022/2025-120592

组配分类 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苍南县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9-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苍南金乡温州市新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6·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情况通报

2024年6月7日13时30分许,位于苍南县金乡镇林家硐龙金大道99号的温州市新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5号生产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烧毁面积230m2,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4万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苍南金乡温州市新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6·7”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机械设备油管破裂,热油流出引燃周边可燃物而引发的一起火灾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7日13时25分许,温州市新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5号印刷车间主管崔耀到达5号车间,运行2号机进行生产,在机器出了成品后,停止2号机的运行,拿着成品在看样间内检查成品的成色是否符合要求。工作至13时32分许,崔耀听到一声很响亮的“呲!”的声音,随即从看样间出来检查声音的来源,发现1号机与2号机之间冒出大量黑烟,已弥漫整个机台,未发现火光,崔耀立即用灭火器对冒黑烟处喷射,但未起作用,灭火器喷完时,黑烟已基本笼罩整个车间。崔耀立即放弃灭火,对车间内的员工进行疏散,确保车间内没有员工之后最后撤出车间,离开车间后对该车间的员工进行了人数清点,确保没有人员遗漏后在车间外组织员工用水龙带往起火车间喷洒灭火,直至消防人员到达。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2024年6月7日13时38分,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苍南县分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苍南县金乡镇林家硐龙金大道99号一厂房起火,立即调派钱库站、灵溪站、龙港站、金乡专职队、钱库专职队、钱库新安专职队共6队12车59人前往处置,大队值班领导遂行出动,同步联动公安、医疗等相关应急联动单位。

13时56分,金乡专职队和增援力量相继到达现场;14时04分,钱库专职队灵溪站相继到场;14时23分,大队领导到达现场;14时48分,火势基本控制,现场力量继续清理余火。

二、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2024年6月20日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苍消火认字〔2024〕第000012号)认定火灾事故原因。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6月7日13时38分,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苍南县分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苍南县金乡镇林家硐龙金大道99号一厂房起火。火灾实际造成温州市新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5号车间烧损,该建筑为单层钢结构,烧毁厂房、机器、货物若干,无人员伤亡。

(二)起火原因认定

起火时间:2024年6月7日13时30分许。

起火部位:苍南县金乡镇龙金大道99号温州市新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5号生产车间。

起火点:5号生产车间2号彩印机第一色组后面导油管破裂处距离北墙由南向北6.76米,距离西墙由东向西5.31米,距离地面一定高度。

起火原因:彩印机导油管破裂热油流出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三、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责任单位

温州市新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未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对机械设备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印刷机导油管存在老化破裂的事故隐患。

(二)有关责任人员

1.谢*雨

苍南县金乡镇郊外第二共富委常务副主任,负责辖区内的党建工作、信访维稳、消防安全、环境整治等工作,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责任压实不足,未排查发现并消除温州市新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机械设备存在的火灾事故隐患。

2.李*

苍南县金乡镇郊外第二共富委中兴社区驻村干部,协助共富委常务副主任负责中兴社区的全部工作,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未排查发现并消除温州市新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机械设备存在的火灾事故隐患。

五、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谢*雨

苍南县金乡镇郊外第二共富委常务副主任,对火灾事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金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予以谈话提醒。

2.李*

苍南县金乡镇郊外第二共富委中兴社区驻村干部,对火灾事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金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温州市新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印刷机存在的导油管破裂导致火灾事故的隐患,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建议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苍南金乡温州市新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6·7”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6月28日

FD11316 | 2024_苍南新丰复合材料6·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苍南县金乡镇温州市新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6·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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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索引号 001008003009022/2025-120592

组配分类 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苍南县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9-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苍南金乡温州市新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6·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情况通报

苍南金乡温州市新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6·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情况通报

2024年6月7日13时30分许,位于苍南县金乡镇林家硐龙金大道99号的温州市新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5号生产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烧毁面积230m2,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4万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苍南金乡温州市新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6·7”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机械设备油管破裂,热油流出引燃周边可燃物而引发的一起火灾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7日13时25分许,温州市新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5号印刷车间主管崔耀到达5号车间,运行2号机进行生产,在机器出了成品后,停止2号机的运行,拿着成品在看样间内检查成品的成色是否符合要求。工作至13时32分许,崔耀听到一声很响亮的“呲!”的声音,随即从看样间出来检查声音的来源,发现1号机与2号机之间冒出大量黑烟,已弥漫整个机台,未发现火光,崔耀立即用灭火器对冒黑烟处喷射,但未起作用,灭火器喷完时,黑烟已基本笼罩整个车间。崔耀立即放弃灭火,对车间内的员工进行疏散,确保车间内没有员工之后最后撤出车间,离开车间后对该车间的员工进行了人数清点,确保没有人员遗漏后在车间外组织员工用水龙带往起火车间喷洒灭火,直至消防人员到达。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2024年6月7日13时38分,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苍南县分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苍南县金乡镇林家硐龙金大道99号一厂房起火,立即调派钱库站、灵溪站、龙港站、金乡专职队、钱库专职队、钱库新安专职队共6队12车59人前往处置,大队值班领导遂行出动,同步联动公安、医疗等相关应急联动单位。

13时56分,金乡专职队和增援力量相继到达现场;14时04分,钱库专职队灵溪站相继到场;14时23分,大队领导到达现场;14时48分,火势基本控制,现场力量继续清理余火。

二、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2024年6月20日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苍消火认字〔2024〕第000012号)认定火灾事故原因。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6月7日13时38分,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苍南县分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苍南县金乡镇林家硐龙金大道99号一厂房起火。火灾实际造成温州市新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5号车间烧损,该建筑为单层钢结构,烧毁厂房、机器、货物若干,无人员伤亡。

(二)起火原因认定

起火时间:2024年6月7日13时30分许。

起火部位:苍南县金乡镇龙金大道99号温州市新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5号生产车间。

起火点:5号生产车间2号彩印机第一色组后面导油管破裂处距离北墙由南向北6.76米,距离西墙由东向西5.31米,距离地面一定高度。

起火原因:彩印机导油管破裂热油流出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三、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责任单位

温州市新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未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对机械设备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印刷机导油管存在老化破裂的事故隐患。

(二)有关责任人员

1.谢*雨

苍南县金乡镇郊外第二共富委常务副主任,负责辖区内的党建工作、信访维稳、消防安全、环境整治等工作,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责任压实不足,未排查发现并消除温州市新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机械设备存在的火灾事故隐患。

2.李*

苍南县金乡镇郊外第二共富委中兴社区驻村干部,协助共富委常务副主任负责中兴社区的全部工作,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未排查发现并消除温州市新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机械设备存在的火灾事故隐患。

五、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谢*雨

苍南县金乡镇郊外第二共富委常务副主任,对火灾事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金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予以谈话提醒。

2.李*

苍南县金乡镇郊外第二共富委中兴社区驻村干部,对火灾事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金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温州市新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印刷机存在的导油管破裂导致火灾事故的隐患,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建议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苍南金乡温州市新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6·7”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6月28日

FD11317 | 2024_苏州张家港_诺米亚涂料6·1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苏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张家港保税区江苏诺米亚涂料有限公司 “6·1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目录 一、事故相关情况......................................................................2 (一)事故单位情况............................................................ 2 (二)建筑基本情况............................................................ 3 (三)事故车间情况............................................................ 5 (四)事发当日生产情况.................................................... 6 (五)事故现场勘验和技术分析情况................................7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处置情况......................................... 8 (一)事故发生经过............................................................ 8 (二)救援处置情况............................................................ 9 三、事故原因..............................................................................9 (一)直接原因.................................................................... 9 (二)间接原因.................................................................... 9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0 (一)有关企业.................................................................. 10 (二)有关部门...................................................................11 (三)地方党委政府.......................................................... 11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1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1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11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关企业..............................12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关人员..............................12

(五)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13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3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13 (二)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整治,强化隐患排查..............13 (三)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14

1 2024 年6 月18 日8 时52 分许,位于张家港保税区的江 苏诺米亚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米亚公司)作业人员在 油墨事业部涂料一车间一楼灌装区域作业时发生火灾,造成 2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88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派出工作组赴事故现场指导 事故处置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提级调查,严肃追 究责任。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主要领导第 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张家港市委、市政府在事 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苏州市生产安 全事故提级调查办法》(苏府办〔2016〕34 号)等法律法规 和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 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以及张 家港市人民政府参加的张家港保税区江苏诺米亚涂料有限 公司“6·18”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有关 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参与事故调 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 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查明了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事故

2 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张家港保税区江苏诺米亚涂料有限公 司“6·18”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诺米亚公司成立于2010 年10 月12 日,注册地位于江苏 扬子江化学工业园东海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沈某,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20592562932547N,注册资本5500 万元,公司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树脂、涂料(限按 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销售自产产品、化工产品(危险化 学品除外)的批发、进出口业务。 诺米亚公司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证书编号为(苏) WH 安许证字〔E00800〕,有效期为2022 年12 月27 日至 2025 年12 月26 日,发证机关为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持有安 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化工)证书,编号为 AQBWHEIII1612,有效期至2026 年7 月,发证机关为张家 港市应急管理局。该公司现有员工72 人1,安全管理机构为 EHS 部(安环部),汤某能为EHS 部负责人,配有2 名专 职安全管理人员(强某,陈某裕)、2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汤 某能,强某)2,汤某能同时担任公司安全总监。该公司分为 1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 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八条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关专业的注册安全 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汤某能持有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化工)证书,执业证号为32220296984。 强某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管理号为201810033320000533,不分专业。

3 涂料事业部、树脂事业部、油墨事业部。各事业部负责原料 采购、生产管理、产品销售等事务。各事业部每月上缴20 万元作为公司安环部和财务部的运行费用,其他收益由各事 业部负责人自行支配,并承担事业部各项费用。该公司涉及 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为苯乙烯、甲苯-2,4-二异氰酸酯 (TDI)、过氧化二苯甲酰(含量≤77%,含水≥23%)、甲 苯、乙酸乙酯,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不涉及重大 危险源。诺米亚公司于2019 年2 月被列管为二级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由张家港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监督管理。 (二)建筑基本情况 诺米亚公司厂区位于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东海 路12 号,共有综合楼、综合仓库、生产车间、甲类仓库、 罐区、辅房等建筑。该公司生产车间占地面积3813.44m2, 建筑面积6023.57m2,划分为4 个防火分区,生产车间各事 业部布局见图。

4 起火建筑为诺米亚公司油墨事业部的涂料一车间,该车 间占用其中一个防火分区,占地面积1214.5m2,建筑面积 2429m2,火灾危险性类别甲类,耐火等级二级。涂料一车间 共有各类设施设备75 台,一楼有卧式磨砂机14 台,三辊机 5 台,高速分散机6 台,自动包装机2 台,升降机1 台,防 爆电子秤3 台,移动式加料隔膜泵3 台,二楼主要有卧式砂 磨机18 台,高速分散机8 台,高速调漆釜14 台,防爆电子 图诺米亚公司各事业部布局

5 秤1 台。 (三)事故车间情况 涉事车间为诺米亚公司厂房中部的油墨事业部涂料一 车间,该车间总共有三层,一二层为钢混结构。一楼为灌装 区,二楼为配料、分散、砂磨区,三楼为非生产区(用于存 放非危险品的粉料和空吨箱及拉缸)。袁某芬3负责该车间的 生产、安全、管理等事项;梁某4接到袁旗芬的订单指令后, 具体安排作业人员进行配料、分散、砂磨、灌装等操作。 事发当天,油墨事业部涂料一车间共有10 人,一楼有5 名作业人员,分别为梁某、赵某明、蔡某清、袁某旗、施某 泉,梁某驾驶叉车运送货物,赵某明、蔡某清在灌装区进行 无苯溶剂油墨灌装作业,袁某旗、施某泉在备料区卸空桶; 二楼有4 名作业人员,分别为张某南、袁某英、陈某明、邵 某东,张某南负责配料、砂磨等作业,袁某英、陈某明、邵 某东进行辅助;三楼有1 名作业人员为钱某平,负责卫生等 杂活,不参与生产工作。涂料一车间内配备干粉灭火器、室 内消火栓、应急照明灯、疏散标志等消防设施。 涉事油墨事业部涂料一车间无苯溶剂油墨生产工艺主 要为投料、分散、磨砂、检验、灌装等,产品生产工艺为物 理混合,无化学反应,常温、常压,生产工艺流程见图。 3 袁某芬为诺米亚公司油墨事业部主管。 4 梁某为诺米亚公司油墨事业部涂料一车间的车间主任。

6 油墨事业部涂料一车间的主要原材料一般分为树脂、溶 剂、助剂和颜料四大类,具体原材料见表。 表 涂料一车间原材料情况表 (四)事发当日生产情况 事发当天上午,油墨事业部涂料一车间在进行调漆釜 V2002A 出料灌装作业。调漆釜内为前一天混配好待灌装的 产品(无苯溶剂油墨,为有机液体,闪点为-4℃)。调漆釜材 图 油墨事业部涂料一车间生产工艺流程图

7 质为不锈钢,生产过程中保持常温、常压,无化学反应。 (五)事故现场勘验和技术分析情况 事发当天,涂料一车间灌装作业的无苯溶剂油墨自调漆 釜靠重力自流进入200L 铁质包装桶,不涉及电力等其他动力 输送装置。该车间无动火、临时用电等检维修作业。调查中 未发现可导致包装桶着火的人为纵火、雷电影响、外部火源 侵入、物体撞击、电源等可提供反应起始能量的线索。 事发前一阶段,操作工蔡某清用抹布蘸取正在灌装物料 包装桶上接料漏斗(材质为不锈钢)内的无苯溶剂油墨擦拭 另一个包装桶表面,该行为不符合操作规定要求5,但与火灾 发生没有直接关系。 操作工赵某明在进行灌装作业过程中,打开釜底部出料 管线上的手动阀门,无苯溶剂油墨靠重力自流,经过一个接 料漏斗进入桶中,同时在漏斗下垫有5cm 高镂空绝缘PVC 套管。无苯溶剂油墨为非导电性易燃液体,在放料过程中, 液体因冲刷、流层剪切、摩擦、喷溅等原因,形成静电积聚。 作业人员仅在地秤金属面板上连接静电夹,包装桶、接料漏 斗未进行静电接地及跨接,影响静电导除。上述操作不符合 规定要求6。 5 《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 5204-2008)6.4.4:...不应使用易燃溶剂等擦洗设备、 地坪、工具和衣物等。 6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6.1.2 使静电荷尽快地消散:在静电危险场 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在生产现场使用静电导体制作的操作工具应接地。 6.3.2:在输送和灌装过程中,应防止液体的飞散喷溅,从底部或上部人罐的注油管末端应设计成 不易使液体飞散的倒T 形等形状或另加导流板;或在上部灌装时,使液体沿侧壁缓慢下流。 《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 5204-2008)4.6.2.1:...灌注设施...以及产生静电积积 聚的生产设施岗位都应有防静电接地措施。4.6.2.3:装、卸和输送易燃液体时,采取以下措 施防止静电急剧产生:a)在输送和灌装过程时,应防止液体的飞散喷溅。

8 涂料一车间按照规范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 栓、灭火器。车间入口处设置了人体静电消除装置,符合规 定要求7。火灾现场的两名操作工穿着防静电服、防静电鞋, 符合规定要求8。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及检测鉴定等,认定 起火时间为6 月18 日上午8 时52 分左右,排除人为纵火、 雷电影响、外部火源侵入、物体撞击、电源等可提供反应起 始能量引发起火的可能,判断起火原因为在无苯溶剂油墨放 料过程中,包装桶和接料漏斗未采取静电接地的措施,仅在 地秤上进行静电接地,液体物料在放料时产生静电,进而引 燃包装桶内的易燃液体蒸气。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现场监控显示,2024 年6 月18 日8 时38 分许,诺 米亚公司2 名作业人员在油墨事业部涂料一车间一楼平台下 方灌装区域进行无苯溶剂油墨灌装作业,其中赵某明将空桶 置于反应釜下方进行灌装,蔡某清在准备灌装的空桶并用抹 布蘸取反应釜下方接料漏斗中的无苯溶剂油墨对空桶表面 进行擦拭。8 时52 分许,灌装作业区域正在灌装物料的包装 桶突然闪燃起火,进而引燃周围物品。 起火后,一楼5 名作业人员(梁某、赵某明、蔡某清、 7 《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 5204-2008)4.6.2.4: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的人口处, 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接地裸露金属体如栏杆、金属支架等)。 8 《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 5204-2008)4.12.4.1:对作业人员应采取个体防护 措施,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人员应配用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 防毒口罩、工作手套等。

9 施某泉、袁某旗)立刻使用灭火器进行扑救,但火势很快蔓 延,火焰及烟尘很快波及涂料一车间的二楼及三楼区域,5 名作业人员灭火无效后进行撤离。涂料一车间中,一楼区域的 5 人全部安全撤离;二楼区域的4 人中,3 人安全撤离,袁某 英未能撤离不幸遇难;三楼区域的钱某平未能撤离不幸遇难。 (二)救援处置情况 8 时56 分,119 报警中心接报称江苏诺米亚涂料有限公 司车间发生火灾。 经消防救援人员全力处置,至9 时55 分,明火被扑灭; 11 时55 分,第1 名失联人员在二楼被发现;12 时28 分, 第2 名失联人员在三楼被发现。经120 现场确认,2 人均已 死亡。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诺米亚公司员工赵某明在进行无苯溶剂油墨灌装作业 过程时,液体物料通过接料漏斗尾管流入包装桶产生静电, 当静电达到一定程度具备静电放电条件时,引起正在灌装的 无苯溶剂油墨蒸气闪燃起火并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诺米亚公司制定的《油墨工艺工段安全操作规程》 未明确灌装作业时静电防范具体措施和要求,在无苯溶剂油 墨灌装作业期间,员工灌装作业时未对包装桶和接料漏斗采 取静电接地的措施,仅在地秤上进行静电接地。 (2)诺米亚公司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区域的风险辨识和

10 隐患排查不到位,灌装方式变更后没有全面辨识和管控变更 带来的安全风险;对生产一线员工相关培训不到位,组织开 展的应急演练缺乏针对性,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技能薄弱。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企业 诺米亚公司。(1)安全生产管理不细致。制定的油墨 工艺工段操作规程指导性不强9,未严格制止作业人员违规进 行灌装作业的行为。(2)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不到位。 企业变更为人工灌装方式后没有全面辨识和管控变更带来 的安全风险,导致员工对灌装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掌握不充 分、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灌装作业易产生静电且静电接 地不到位容易引发闪燃等隐患。(3)安全培训缺乏针对性。 对生产一线员工相关培训不足且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情况,员工对本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认识不 足,以致操作过程不规范。(4)应急演练没有结合化工行 业风险特点开展。公司的应急演练资料中参与人员未签字, 经询问多名员工未参与演练,演练针对性不强,员工的应急 响应能力没有实质性提高;没有结合企业风险特点和应急逃 生能力开展应急演练,没有做到全员覆盖,没有考虑到初始 火灾情景失控后的人员疏散组织管理,导致事故时相关员工 疏散撤离不及时。 9 诺米亚公司制定的《油墨工艺工段安全操作规程》中安全注意事项不完善,对于灌装方式 仅明确了自动灌装机操作步骤和安全注意事项,未明确采取200L 包装桶进行人工灌装的静 电防范措施,导致员工未对漏斗和包装桶采取静电接地等措施而造成静电接地不规范、不到 位的问题。

11 (二)有关部门 张家港保税区安环局(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管理 办公室)。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存在薄 弱环节10,督促检查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不力,没有发现诺米亚公司制定的油墨工艺工段操作规 程指导性不强、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不到位、违规灌装 作业等问题。 (三)地方党委政府 张家港保税区。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落实属地管理 职责不到位,对危险化学品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监督 检查不细致,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 产监管职责不严格。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沈某,诺米亚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主 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 刑事责任。 2.贾某民,诺米亚公司油墨事业部负责人,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汤某能,诺米亚公司安全总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 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0 《关于同意张家港保税区内设科室设置的批复》(张编办〔2023〕12 号)七、安全环保 局危化科:依赋权负责新改扩化工项目安全行政许可、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工 作。八、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管理办公室:设环保办公室、安监办公室,其中,环保 办公室与安全环保局污染防治科合署办公,安监办公室与安全环保局危化科合署办公。

12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 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 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关企业 诺米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张家港市应 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 条11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关人员 1.袁某芬,诺米亚公司油墨事业部主管,对车间的安全 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12。建议张家港市应急 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3规 定对其予以处罚。 2.梁某,诺米亚公司油墨事业部涂料一车间主任,对灌 装作业区域的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不到位,未严格制止 作业人员长期违规进行灌装作业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 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 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建议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五)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责成张家港保税区向张家港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等工作。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全市各 地特别是张家港市,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 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底线 思维、红线意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要深刻汲取此次火灾 事故教训,全面举一反三,抓好安全生产“网格化、专业化、 数字化”监管,切实把防控化解安全风险隐患摆在更加突出 的位置,聚焦安全生产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通过 完善体制、健全制度、创新机制等方式,强化责任、强化管 理、强化监督,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到 实处,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整治,强化隐患排查。全市各 地特别是张家港市,要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涂料生 产企业事故类比排查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涂料生产企业 (含油墨、染料、胶粘剂等生产企业)事故类比排查,理清 重点检查事项,采取逐家过堂的方式,全面摸清相关企业风 险底数,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要求、限期完成整改,有 效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要按照《苏州市化工和危险化学

14 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 年)》 (苏应急〔2024〕43 号)部署要求,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六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苏危化安专办〔2024〕2 号),深入开展危化品企业大排查大整治,准确掌握管辖区 域、行业风险底数,对于同类型企业,要加强针对性监管。 要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执法检查,按照“一家一清单” 实施跟踪管控,重点核查企业自查问题隐患闭环整改情况及 现场安全状况,逐步提升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事故单 位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全面举一反三,按照“全员化、 实体化、手册化”要求,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 患排查治理导则》《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深入彻底开展隐患排查,分级 分类开展隐患治理,加强对关键区域位置、高风险工艺环节 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和巡检,特别是事故风险较大的区域要加 大巡查和监护力度。要对照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 工作性质等,特别是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工艺,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严格制定有针对性、操 作性、安全性的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 规范员工日常作业行为。要严格落实员工三级培训教育,提 升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定期开展各类应急预案和逃生演练, 全体员工特别是危险作业岗位员工、危险区域作业人员等要 熟悉安全逃生措施,提升应急自救能力。

FD11318 | 2024_苏锡通园区南通善富纺织品2·17_2·17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 | 来源格式:md

2024年2月17日17时16分许,位于苏锡通园区张芝山镇的南通善富纺织品有限公司B栋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此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57.7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苏锡通园区成立了由园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园区经发局、园区规建局、园区应急局、园区市场监管局、园区综合执法大队、园区公安分局、园区资规分局、园区生态环境分局、园区纪工委、张芝山镇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苏锡通园区南通善富纺织品有限公司“2·1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聘请3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清了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苏锡通园区南通善富纺织品有限公司“2·17”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管理缺失、电缆发生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 建筑产权单位(出租方):江苏凯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皇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Q04D22H,法定代表人:杨惠铭,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07月27日,注册资本:1280万元,住所: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培德村43组,经营范围:主营纺织品研发;家用纺织制成品、坯布、化纤绵生产、加工、销售等。
  1. 火灾发生单位(承租方):南通善富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富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WG49L5W,法定代表人:陈善卯,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8年05月03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住所: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培德村43组,经营范围:家用纺织制成品生产、加工。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18年1月24日凯皇公司与善富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明确,善富公司租赁凯皇公司南幢建筑(即B栋建筑),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本租赁年度租金:100万元。租赁期间房屋的安全、消防、卫生、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由善富公司负责,善富公司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厂区内的其他公用部分由凯皇公司负责。

(三)涉事建筑情况

涉事单位建筑分为A、B两栋车间(见图1),两栋建筑为轻钢排架架构建筑,火险类别为丙类。

图1

B栋车间地上一层,车间顶部设置气楼自然通风。车间面积5760平方米,东西约100米,南北约58米。车间东侧和南侧为空地,距离西侧川叠路约15米,距北侧A栋车间约12米。车间分三跨,共三条喷胶棉生产线,由南往北分别为第一跨1号生产线,第二跨2号生产线,第三跨3号生产线(见图2)。生产线东侧区域为拆包区,1号和2号生产线西侧区域为成品、原料堆放区,3号生产线西侧区域为办公区。车间内通道均堆放原料、成品。车间内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设施。车间内由南往北分别设置有1-3号3套喷胶棉生产线,其中1号和2号生产线在车间内分别设置1号和2号配电室,3号配电室设置在车间外东北侧,1-3号配电室均为单层彩钢岩棉夹芯板房。

图2

总配电房(为10kv高压配电房)设置在A栋车间西北角室外处(见图1)。

二、事故发生及处置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善富公司在春节放假前断闸断电全面停产。2024年2月17日中午12时许,善富公司准备复工复产,仓库管理员陆冬华安排彭行伟、王杰、罗绂清3名员工用扫帚、长竹竿等清扫工具对车间进行卫生清理。王杰、罗绂清清除2号生产线上方房顶的飞绒飞絮,彭行伟清扫设备上的飞绒飞絮,17时10分左右清理工作结束。3人均未对车间内的配电室顶部进行清理。彭行伟到总配电房对2号生产线断路开关进行合闸,为生活区(宿舍)送电(生活区用电接车间内2号配电室),发现生活区未通电,到车间查看,看到2号线配电室顶部起火。立即喊了陆冬华进行扑救,扑救时看到电火花喷溅到下方区域,引燃周边可燃物。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7时16分,彭行伟拨打119报警电话,随后到总配电房将2号线断路开关拉闸断电。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消防人员赶赴现场处置。18时40分,明火被扑灭。

(三)应急处置评估

善富公司彭行伟第一时间发现火情并落实处置措施,及时切断了配电室的电源,火灾没有造成次生灾害和伤害。善富公司承租的B栋车间内设置的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发生事故后喷淋管网无水,未能起到喷水灭火的作用,造成了车间内火灾迅速蔓延,局部建筑坍塌、部分设备在火灾中损毁,造成事故扩大。

在园区管委会正确领导下,市消防救援支队、园区消防救援大队、园区经发局、园区规建局、园区应急局、张芝山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通力合作,信息接报及时,应急反应迅速,指挥统筹高效,处置方法得当,应急处置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57.7万元人民币。

三、现场勘查和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察,B栋生产车间西南侧过火,西南侧局部钢结构厂房过火后坍塌,屋顶设置的太阳能光伏板部分损坏坍塌。在1号和2号生产线后段布置的烘箱和成卷设备过火损坏,堆放在车间西侧和1号生产线配电室周围的喷胶棉成品卷材烧毁。

车间内各燃气管道的手动阀门关闭,燃气管线、燃烧机和管道法兰处外观完整。车间设有消防喷淋设施,湿式报警阀入口的总阀处于关闭状态。

(二)调查取证情况

  1. 事故发生时,车间内清理工作已经结束,车间内清理人员3人中,彭行伟去总变电室送电,其余2人不在车间内(且2人均无抽烟习惯),可排除人员吸烟等不当行为导致火灾。

2.3号生产线西侧的办公区在此次事故中过火严重,其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料被烧毁。

  1. 当天天气情况,2月17日16时至18时,多云到晴,无雷电活动,风向东南风为主,平均风力2~3级,排除雷击导致事故风险。

(三)鉴定情况和专家分析情况

1.鉴定情况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编号:20240324),“提取2号线配电室上方铠装铝芯电缆形成熔珠,鉴定结果为该熔痕为火烧熔痕;提取1号线配电室上方敷设的铠装铝电缆残骸,鉴定结果为该熔痕为电热熔痕。因1号线短路位置距离起火点约5米,且现场目击证人(彭行伟)发现的是2号配电室上方有起火现象。可排除因1号线短路引发火灾的可能。”

2.专家技术分析(节选)

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从变电控制室GGD柜(交流低压开关柜动力柜)到B栋车间2号生产线配电房之间铠装铝芯电缆敷设的方式不规范,穿越配电房时去除了电缆外部绝缘层和铠装层保护,仅有基本绝缘性能保护的铝芯导线因车间设备运行震动与配电房的金属材质夹芯板摩擦后与金属材质夹芯板接触短路,产生的电弧引燃了2号生产线配电室顶部积聚的飞絮,被引燃的飞絮飘落后引燃了车间内的飞絮和可燃物品造成火灾事故发生。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车间内供电电缆敷设方式不规范,仅有基本绝缘性能保护的铝芯导线因车间设备运行震动与配电房的金属材质夹芯板摩擦后基本绝缘层磨损,与金属材质夹芯板接触短路,产生的电弧引燃了2号生产线配电室顶部积聚的飞絮,被引燃的飞絮飘落后引燃了车间内的飞絮和可燃物品造成火灾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 善富公司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未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 凯皇公司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善富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法正常使用,未在此次事故中发挥作用,造成火势蔓延。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 陈善卯,善富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未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1. 杨惠铭,凯皇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善富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 善富公司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未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1. 凯皇公司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善富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法正常使用。未在此次事故中发挥作用,造成火势蔓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分别由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1. 善富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配备专、兼职持证电工,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火灾隐患发现能力和处置能力。
  1. 凯皇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建立专门监控室,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在租赁合同中要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FD11319 | 2024_苏锡通园区南通善富纺织品有限公司2·1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 | 来源格式:md

苏锡通园区南通善富纺织品有限公司“2·1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2月17日17时16分许,位于苏锡通园区张芝山镇的南通善富纺织品有限公司B栋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此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57.7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苏锡通园区成立了由园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园区经发局、园区规建局、园区应急局、园区市场监管局、园区综合执法大队、园区公安分局、园区资规分局、园区生态环境分局、园区纪工委、张芝山镇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苏锡通园区南通善富纺织品有限公司“2·1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聘请3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清了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苏锡通园区南通善富纺织品有限公司“2·17”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管理缺失、电缆发生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 建筑产权单位(出租方):江苏凯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皇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Q04D22H,法定代表人:杨惠铭,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07月27日,注册资本:1280万元,住所: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培德村43组,经营范围:主营纺织品研发;家用纺织制成品、坯布、化纤绵生产、加工、销售等。
  1. 火灾发生单位(承租方):南通善富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富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WG49L5W,法定代表人:陈善卯,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8年05月03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住所: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培德村43组,经营范围:家用纺织制成品生产、加工。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18年1月24日凯皇公司与善富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明确,善富公司租赁凯皇公司南幢建筑(即B栋建筑),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本租赁年度租金:100万元。租赁期间房屋的安全、消防、卫生、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由善富公司负责,善富公司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厂区内的其他公用部分由凯皇公司负责。

(三)涉事建筑情况

涉事单位建筑分为A、B两栋车间(见图1),两栋建筑为轻钢排架架构建筑,火险类别为丙类。

图1

B栋车间地上一层,车间顶部设置气楼自然通风。车间面积5760平方米,东西约100米,南北约58米。车间东侧和南侧为空地,距离西侧川叠路约15米,距北侧A栋车间约12米。车间分三跨,共三条喷胶棉生产线,由南往北分别为第一跨1号生产线,第二跨2号生产线,第三跨3号生产线(见图2)。生产线东侧区域为拆包区,1号和2号生产线西侧区域为成品、原料堆放区,3号生产线西侧区域为办公区。车间内通道均堆放原料、成品。车间内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设施。车间内由南往北分别设置有1-3号3套喷胶棉生产线,其中1号和2号生产线在车间内分别设置1号和2号配电室,3号配电室设置在车间外东北侧,1-3号配电室均为单层彩钢岩棉夹芯板房。

图2

总配电房(为10kv高压配电房)设置在A栋车间西北角室外处(见图1)。

二、事故发生及处置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善富公司在春节放假前断闸断电全面停产。2024年2月17日中午12时许,善富公司准备复工复产,仓库管理员陆冬华安排彭行伟、王杰、罗绂清3名员工用扫帚、长竹竿等清扫工具对车间进行卫生清理。王杰、罗绂清清除2号生产线上方房顶的飞绒飞絮,彭行伟清扫设备上的飞绒飞絮,17时10分左右清理工作结束。3人均未对车间内的配电室顶部进行清理。彭行伟到总配电房对2号生产线断路开关进行合闸,为生活区(宿舍)送电(生活区用电接车间内2号配电室),发现生活区未通电,到车间查看,看到2号线配电室顶部起火。立即喊了陆冬华进行扑救,扑救时看到电火花喷溅到下方区域,引燃周边可燃物。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7时16分,彭行伟拨打119报警电话,随后到总配电房将2号线断路开关拉闸断电。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消防人员赶赴现场处置。18时40分,明火被扑灭。

(三)应急处置评估

善富公司彭行伟第一时间发现火情并落实处置措施,及时切断了配电室的电源,火灾没有造成次生灾害和伤害。善富公司承租的B栋车间内设置的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发生事故后喷淋管网无水,未能起到喷水灭火的作用,造成了车间内火灾迅速蔓延,局部建筑坍塌、部分设备在火灾中损毁,造成事故扩大。

在园区管委会正确领导下,市消防救援支队、园区消防救援大队、园区经发局、园区规建局、园区应急局、张芝山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通力合作,信息接报及时,应急反应迅速,指挥统筹高效,处置方法得当,应急处置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57.7万元人民币。

三、现场勘查和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察,B栋生产车间西南侧过火,西南侧局部钢结构厂房过火后坍塌,屋顶设置的太阳能光伏板部分损坏坍塌。在1号和2号生产线后段布置的烘箱和成卷设备过火损坏,堆放在车间西侧和1号生产线配电室周围的喷胶棉成品卷材烧毁。

车间内各燃气管道的手动阀门关闭,燃气管线、燃烧机和管道法兰处外观完整。车间设有消防喷淋设施,湿式报警阀入口的总阀处于关闭状态。

(二)调查取证情况

  1. 事故发生时,车间内清理工作已经结束,车间内清理人员3人中,彭行伟去总变电室送电,其余2人不在车间内(且2人均无抽烟习惯),可排除人员吸烟等不当行为导致火灾。

2.3号生产线西侧的办公区在此次事故中过火严重,其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料被烧毁。

  1. 当天天气情况,2月17日16时至18时,多云到晴,无雷电活动,风向东南风为主,平均风力2~3级,排除雷击导致事故风险。

(三)鉴定情况和专家分析情况

1.鉴定情况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编号:20240324),“提取2号线配电室上方铠装铝芯电缆形成熔珠,鉴定结果为该熔痕为火烧熔痕;提取1号线配电室上方敷设的铠装铝电缆残骸,鉴定结果为该熔痕为电热熔痕。因1号线短路位置距离起火点约5米,且现场目击证人(彭行伟)发现的是2号配电室上方有起火现象。可排除因1号线短路引发火灾的可能。”

2.专家技术分析(节选)

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从变电控制室GGD柜(交流低压开关柜动力柜)到B栋车间2号生产线配电房之间铠装铝芯电缆敷设的方式不规范,穿越配电房时去除了电缆外部绝缘层和铠装层保护,仅有基本绝缘性能保护的铝芯导线因车间设备运行震动与配电房的金属材质夹芯板摩擦后与金属材质夹芯板接触短路,产生的电弧引燃了2号生产线配电室顶部积聚的飞絮,被引燃的飞絮飘落后引燃了车间内的飞絮和可燃物品造成火灾事故发生。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车间内供电电缆敷设方式不规范,仅有基本绝缘性能保护的铝芯导线因车间设备运行震动与配电房的金属材质夹芯板摩擦后基本绝缘层磨损,与金属材质夹芯板接触短路,产生的电弧引燃了2号生产线配电室顶部积聚的飞絮,被引燃的飞絮飘落后引燃了车间内的飞絮和可燃物品造成火灾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 善富公司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未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 凯皇公司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善富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法正常使用,未在此次事故中发挥作用,造成火势蔓延。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 陈善卯,善富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未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1. 杨惠铭,凯皇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善富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 善富公司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未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1. 凯皇公司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善富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法正常使用。未在此次事故中发挥作用,造成火势蔓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分别由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1. 善富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配备专、兼职持证电工,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火灾隐患发现能力和处置能力。
  1. 凯皇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建立专门监控室,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在租赁合同中要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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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20 | 2024_苏锡通江海街道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江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苏锡通江海街道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安全生产

苏锡通江海街道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10-10 16:56 累计次数:次

2024年5月31日1时12分许,位于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海街道的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二号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1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成立了由园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园区公安分局、总工会、政法和社会事业局、纪工委、消防救援大队、江海街道等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的苏锡通江海街道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5·31”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南通开发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3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模拟实验、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清了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整改和防范建议。

经调查认定,苏锡通江海街道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措施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MA1TENQ348,法定代表人:胡意渊,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12月8日,住所: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大明湖路11号,注册资本12000万元整,经营范围:磁性材料生产;磁性材料销售。兰诺公司占地面积33333.6平方米,厂区内建有4个车间(由北往南依次编号1-4号),辅助用房等,总建筑面积约26596平方米。

(二)涉事车间概况

本次事故发生在2车间压制工段(见图一)。2车间长112.48米,宽72.48米,高10.6米,车间内有熔炼、氢破、制粉、压制、烧结、磨床等工段设备。压制工段位于车间中间偏西位置,长35.5米,宽13.1米,面积为465.05平方米,四周用岩棉板与其它工段分隔。压制工段主要生产设备为10台磁场压机(编号1-10号),北侧自西向东是1-6号,南侧自东向西是7-10号(见图二)。

图一 2车间压制工段位置

图二 压制工段9号压机位置

(三)涉事设备情况

涉事设备为9号磁场压机,型号BDM-350PY,由百琪达智能科技(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出厂日期2020年12月,属于压制钕铁硼稀土磁材料的专用设备。该压机为半自动化程序控制设备,采用触摸屏对工作参数进行设置。

(四)压制生产工艺流程

压制过程按工作参数设置进行半自动作业,机旁需人工辅助。压制工序开始前,先开氮气阀向磁场压机内充氮气,开排气阀置换出空气。置换完成后将来自制粉工序粉罐内的钕铁硼粉(每罐250kg左右,处于充氮密闭状态)通过橡胶软管到达称粉机称重,称重后倒入模腔内进行压制,压制成型后人工穿戴手套在封装箱内缺氧包裹,将产品通过轨道移出压制机外。设备正常作业时,粉罐中的钕铁硼粉料依靠自重定量下料,设备自带振荡器,会输出不同振幅进行振动。但在粉罐下料结束后,仍有极少量的残余粉料吸附罐壁以及罐体下端相贯线处,企业使用自行安装的气锤,敲击罐体以及橡胶连接软管,实现粉料最大化利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30日20时许,夜班副班长张永前,压制工张玲、陈学容,包装工刘艳波,等静压工丁文强接班后开始工作。张玲、刘艳波两人在9号磁场压机工作,陈学容在5号磁场压机工作(该压机为自动化压机,1人操作)。

5月31日1时4分许,张玲发现9号磁场压机粉罐内的钕铁硼粉不能自行下落,就找来张永前处理。张永前用气锤敲击粉罐和橡胶软管无果,随后去7号磁场压机附近的模具车上取来铜锤敲击9号磁场压机粉罐,粉料仍下不来。1时11分左右,张永前拿起气锤气源管连接粉罐进气孔(见图三、四),同时间歇性手动开合进气孔阀门,用氮气冲击罐内粉末。

图三 气锤

图四 粉罐进气孔

1时12分22秒,“砰”的一声响后,粉罐与称粉机之间连接的橡胶软管脱开,大量

钕铁硼粉喷出,和空气接触发生爆燃。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永前打电话向生产一部经理赵玉栓报告事故。车间门口的丁文强听见声音后跑过来查看,发现张永前、张玲、刘艳波被烧伤,立即先后拨打了120、119、110电话。制粉工段的罗家碧、薛勇超,熔炼工段的柏元成、张建军听到声音后赶到压制工段,看见地上和机器设备上有明火,用灭火器把火扑灭。120救护车到达后,将张永前、张玲和刘艳波3名受伤人员送至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

接到报告后,园区分管领导立即带领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政社、消防和辖区街道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赶到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处置和善后工作。1时55分,现场火情处置完毕。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10万元。

1.张永前,男,50岁,陕西宝鸡人,兰诺公司副班长。

2.张玲,女,35岁,湖南桃江县人,兰诺公司压制工。

3.刘艳波,女,55岁,哈尔滨呼兰区人,兰诺公司包装工。

四、调查取证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1. 9号磁场压机部分设备、管线、电气线路烧毁(见图五),封装操作台橡胶手套过火破损,南侧有烟熏痕迹。压制操作台区域橡胶手套和称粉机处橡胶手套均已烧毁。磁场压机上方粉罐与下料区之间连接的金属震动器与卡箍脱落在北侧操作台下方,橡胶软管除下端接口处些许残留外,其余已全部烧毁(见图七)。称粉机下方支架立柱上的气锤已烧毁(见图六)。

图五 9号磁场压机

图六 烧毁的气锤

图七 称粉机侧面空隙及烧毁的连接软管下接头

  1. 9号磁场压机上方的吊顶扣板部分脱落和松动(见图八)。靠近压制操作台下方的水泥地面局部呈现爆裂状态。9号磁场压机东北侧地面有一把铜锤。

图八 部分脱落和松动的吊顶扣板

(二)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兰诺公司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但对设备使用风险辨识不全面,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公司针对不同工艺设备制定岗位操作指导书,但内容覆盖不全面,未明确设备故障处置操作规程;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根据工艺的生产特点对班组进行全面安全教育培训。

(三)检测情况

根据《江苏安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样品编号F-20240607-01)的检测结果显示:“钕铁硼粉样品在1000g/m³浓度下,PR[[1]]>2.0”,结论为:“在试验条件下,该样品的粉尘云状态具有爆炸性”。

(四)专家技术分析报告(节选)

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为:“张永前使用铜锤敲击粉罐无果后,违规将0.4MPa的高压氮气接入粉罐内[[2]],持续增大压力造成粉罐与称粉机之间的连接软管上部接头突然脱开,大量钕铁硼粉通过称粉机侧面空隙喷出,在称粉机外空间形成大量黑色粉尘云团,和空气接触,造成钕铁硼粉燃爆[[3]]。”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员工使用铜锤敲击粉罐无果后,违规将0.4mpa的氮气接入粉罐内,造成粉罐与称粉机之间的连接软管脱开,导致大量钕铁硼粉喷出,并形成大量悬浮态粉尘云团,和空气接触后发生爆燃。

(二)间接原因

  1. 设备本质安全水平不高。粉罐与称粉机之间橡胶软管采用卡箍连接,软管脱开物料泄漏风险较大;设备自身无法有效解决粉罐下料不畅的问题,人工外力辅助存在安全风险。
  1. 公司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气锤用的0.4mpa氮气插接口与粉罐上置换用的氮气插接口型号相同,未辨识出存在混插混用的风险;未通过张贴“严禁使用气锤气管向粉罐内充气”警示标志等措施进行风险管控。
  1. 公司操作规程不全面。压制岗位作业指导书内容不全,未针对粉罐内合金粉料下料不畅、堵塞等异常工况处置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1. 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根据设备设施情况对车间员工进行全面的岗位安全培训和教育,未有效加强员工对岗位安全职责与操作技能的学习。
  1. 江海街道未全面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4]]。指导督促兰诺公司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虽按照《省安委办关于集中排查粉尘涉爆企业、“厂中厂”底数和规范工业企业风险报告工作的通知》(苏安办函〔2024〕4号)相关要求对辖区内粉尘涉爆企业开展了摸底排查,但未准确掌握企业底数,未将兰诺公司作为粉尘涉爆企业进行上报。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 张永前,兰诺公司压制车间副班长。未全面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在钕铁硼粉不能自行下落的情况下,违规冒险操作,导致三人烧伤的严重后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1. 胡意渊,兰诺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1. 徐志伟,兰诺公司管理部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组织或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1. 严亚云,兰诺公司安全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全面,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 兰诺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风险辨识不全面,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操作规程不全面;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三)其它处理建议

  1. 江海街道未认真落实属地对兰诺公司的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兰诺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虽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辖区内粉尘涉爆企业开展摸底排查,但未准确掌握涉尘涉爆企业底数和安全生产现状。

处理建议:江海街道办事处向园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1. 兰诺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改完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各作业岗位上的主要安全操作规程上墙;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加快企业特殊岗位“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步伐,提高设备本质安全水平;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发现问题,分析原因,逐步完善,提升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1. 江海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园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锡通科技产业园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苏锡通委〔2020〕3号)及党政办《关于调整优化园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实施方案》(苏锡通办〔2022〕81号)文件要求,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增强监管主动性,增加安全监管力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避免造成监管缺失。排查辖区内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隐患督促涉事单位实施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

苏锡通江海街道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

“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 企业张贴在磁场压机上的警示标志要求,压制过程中设备内部充气压力0.02-0.025MPa。

[[3]] 钕的化学反应活性很高,暴露在空气中极易发生氧化反应而燃烧,事故当天企业使用的钕铁硼粉含钕量大约为17%,是一种在空气中能快速自燃的可燃性粉尘。

[[4]]《关于调整优化园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实施方案》(苏锡通办〔2022〕81号)第二点第2条:江海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FD11321 | 2024_苏锡通江苏兰诺磁业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江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苏锡通江海街道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苏锡通江海街道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10-10 16:56 累计次数:次

2024年5月31日1时12分许,位于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海街道的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二号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1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成立了由园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园区公安分局、总工会、政法和社会事业局、纪工委、消防救援大队、江海街道等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的苏锡通江海街道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5·31”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南通开发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3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模拟实验、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清了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整改和防范建议。

经调查认定,苏锡通江海街道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措施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MA1TENQ348,法定代表人:胡意渊,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12月8日,住所: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大明湖路11号,注册资本12000万元整,经营范围:磁性材料生产;磁性材料销售。兰诺公司占地面积33333.6平方米,厂区内建有4个车间(由北往南依次编号1-4号),辅助用房等,总建筑面积约26596平方米。

(二)涉事车间概况

本次事故发生在2车间压制工段(见图一)。2车间长112.48米,宽72.48米,高10.6米,车间内有熔炼、氢破、制粉、压制、烧结、磨床等工段设备。压制工段位于车间中间偏西位置,长35.5米,宽13.1米,面积为465.05平方米,四周用岩棉板与其它工段分隔。压制工段主要生产设备为10台磁场压机(编号1-10号),北侧自西向东是1-6号,南侧自东向西是7-10号(见图二)。

图一 2车间压制工段位置

图二 压制工段9号压机位置

(三)涉事设备情况

涉事设备为9号磁场压机,型号BDM-350PY,由百琪达智能科技(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出厂日期2020年12月,属于压制钕铁硼稀土磁材料的专用设备。该压机为半自动化程序控制设备,采用触摸屏对工作参数进行设置。

(四)压制生产工艺流程

压制过程按工作参数设置进行半自动作业,机旁需人工辅助。压制工序开始前,先开氮气阀向磁场压机内充氮气,开排气阀置换出空气。置换完成后将来自制粉工序粉罐内的钕铁硼粉(每罐250kg左右,处于充氮密闭状态)通过橡胶软管到达称粉机称重,称重后倒入模腔内进行压制,压制成型后人工穿戴手套在封装箱内缺氧包裹,将产品通过轨道移出压制机外。设备正常作业时,粉罐中的钕铁硼粉料依靠自重定量下料,设备自带振荡器,会输出不同振幅进行振动。但在粉罐下料结束后,仍有极少量的残余粉料吸附罐壁以及罐体下端相贯线处,企业使用自行安装的气锤,敲击罐体以及橡胶连接软管,实现粉料最大化利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30日20时许,夜班副班长张永前,压制工张玲、陈学容,包装工刘艳波,等静压工丁文强接班后开始工作。张玲、刘艳波两人在9号磁场压机工作,陈学容在5号磁场压机工作(该压机为自动化压机,1人操作)。

5月31日1时4分许,张玲发现9号磁场压机粉罐内的钕铁硼粉不能自行下落,就找来张永前处理。张永前用气锤敲击粉罐和橡胶软管无果,随后去7号磁场压机附近的模具车上取来铜锤敲击9号磁场压机粉罐,粉料仍下不来。1时11分左右,张永前拿起气锤气源管连接粉罐进气孔(见图三、四),同时间歇性手动开合进气孔阀门,用氮气冲击罐内粉末。

图三 气锤

图四 粉罐进气孔

1时12分22秒,“砰”的一声响后,粉罐与称粉机之间连接的橡胶软管脱开,大量

钕铁硼粉喷出,和空气接触发生爆燃。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永前打电话向生产一部经理赵玉栓报告事故。车间门口的丁文强听见声音后跑过来查看,发现张永前、张玲、刘艳波被烧伤,立即先后拨打了120、119、110电话。制粉工段的罗家碧、薛勇超,熔炼工段的柏元成、张建军听到声音后赶到压制工段,看见地上和机器设备上有明火,用灭火器把火扑灭。120救护车到达后,将张永前、张玲和刘艳波3名受伤人员送至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

接到报告后,园区分管领导立即带领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政社、消防和辖区街道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赶到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处置和善后工作。1时55分,现场火情处置完毕。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10万元。

1.张永前,男,50岁,陕西宝鸡人,兰诺公司副班长。

2.张玲,女,35岁,湖南桃江县人,兰诺公司压制工。

3.刘艳波,女,55岁,哈尔滨呼兰区人,兰诺公司包装工。

四、调查取证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1. 9号磁场压机部分设备、管线、电气线路烧毁(见图五),封装操作台橡胶手套过火破损,南侧有烟熏痕迹。压制操作台区域橡胶手套和称粉机处橡胶手套均已烧毁。磁场压机上方粉罐与下料区之间连接的金属震动器与卡箍脱落在北侧操作台下方,橡胶软管除下端接口处些许残留外,其余已全部烧毁(见图七)。称粉机下方支架立柱上的气锤已烧毁(见图六)。

图五 9号磁场压机

图六 烧毁的气锤

图七 称粉机侧面空隙及烧毁的连接软管下接头

  1. 9号磁场压机上方的吊顶扣板部分脱落和松动(见图八)。靠近压制操作台下方的水泥地面局部呈现爆裂状态。9号磁场压机东北侧地面有一把铜锤。

图八 部分脱落和松动的吊顶扣板

(二)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兰诺公司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但对设备使用风险辨识不全面,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公司针对不同工艺设备制定岗位操作指导书,但内容覆盖不全面,未明确设备故障处置操作规程;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根据工艺的生产特点对班组进行全面安全教育培训。

(三)检测情况

根据《江苏安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样品编号F-20240607-01)的检测结果显示:“钕铁硼粉样品在1000g/m³浓度下,PR[[1]]>2.0”,结论为:“在试验条件下,该样品的粉尘云状态具有爆炸性”。

(四)专家技术分析报告(节选)

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为:“张永前使用铜锤敲击粉罐无果后,违规将0.4MPa的高压氮气接入粉罐内[[2]],持续增大压力造成粉罐与称粉机之间的连接软管上部接头突然脱开,大量钕铁硼粉通过称粉机侧面空隙喷出,在称粉机外空间形成大量黑色粉尘云团,和空气接触,造成钕铁硼粉燃爆[[3]]。”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员工使用铜锤敲击粉罐无果后,违规将0.4mpa的氮气接入粉罐内,造成粉罐与称粉机之间的连接软管脱开,导致大量钕铁硼粉喷出,并形成大量悬浮态粉尘云团,和空气接触后发生爆燃。

(二)间接原因

  1. 设备本质安全水平不高。粉罐与称粉机之间橡胶软管采用卡箍连接,软管脱开物料泄漏风险较大;设备自身无法有效解决粉罐下料不畅的问题,人工外力辅助存在安全风险。
  1. 公司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气锤用的0.4mpa氮气插接口与粉罐上置换用的氮气插接口型号相同,未辨识出存在混插混用的风险;未通过张贴“严禁使用气锤气管向粉罐内充气”警示标志等措施进行风险管控。
  1. 公司操作规程不全面。压制岗位作业指导书内容不全,未针对粉罐内合金粉料下料不畅、堵塞等异常工况处置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1. 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根据设备设施情况对车间员工进行全面的岗位安全培训和教育,未有效加强员工对岗位安全职责与操作技能的学习。
  1. 江海街道未全面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4]]。指导督促兰诺公司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虽按照《省安委办关于集中排查粉尘涉爆企业、“厂中厂”底数和规范工业企业风险报告工作的通知》(苏安办函〔2024〕4号)相关要求对辖区内粉尘涉爆企业开展了摸底排查,但未准确掌握企业底数,未将兰诺公司作为粉尘涉爆企业进行上报。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 张永前,兰诺公司压制车间副班长。未全面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在钕铁硼粉不能自行下落的情况下,违规冒险操作,导致三人烧伤的严重后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1. 胡意渊,兰诺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1. 徐志伟,兰诺公司管理部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组织或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1. 严亚云,兰诺公司安全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全面,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 兰诺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风险辨识不全面,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操作规程不全面;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三)其它处理建议

  1. 江海街道未认真落实属地对兰诺公司的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兰诺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虽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辖区内粉尘涉爆企业开展摸底排查,但未准确掌握涉尘涉爆企业底数和安全生产现状。

处理建议:江海街道办事处向园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1. 兰诺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改完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各作业岗位上的主要安全操作规程上墙;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加快企业特殊岗位“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步伐,提高设备本质安全水平;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发现问题,分析原因,逐步完善,提升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1. 江海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园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锡通科技产业园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苏锡通委〔2020〕3号)及党政办《关于调整优化园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实施方案》(苏锡通办〔2022〕81号)文件要求,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增强监管主动性,增加安全监管力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避免造成监管缺失。排查辖区内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隐患督促涉事单位实施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

苏锡通江海街道江苏兰诺磁业有限公司

“5·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 企业张贴在磁场压机上的警示标志要求,压制过程中设备内部充气压力0.02-0.025MPa。

[[3]] 钕的化学反应活性很高,暴露在空气中极易发生氧化反应而燃烧,事故当天企业使用的钕铁硼粉含钕量大约为17%,是一种在空气中能快速自燃的可燃性粉尘。

[[4]]《关于调整优化园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实施方案》(苏锡通办〔2022〕81号)第二点第2条:江海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FD11322 | 2024_茂名高州金展石化1·28一般泄漏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茂名高州金展石化有限公司'1·28'一般泄漏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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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高州金展石化有限公司“1·28”一般泄漏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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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0-15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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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8日16时20分,位于高州市金山工业区的茂名市金展石化有限公司发生常压立式储罐罐体泄漏冒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44.25万元。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周边群众391人紧急转移,避险时间长达38小时,造成恶劣影响。日前,省政府批复同意了茂名高州金展石化有限公司“1·28”一般泄漏事故调查报告。经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茂名高州金展石化有限公司“1·28”一般泄漏事故是一起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乙烯焦油等重质化工油品以及含二氯丙烷、三氯丙烷等物料理化特性认识不足,盲目混存导致发生化学反应和自聚阴燃,且发现险情后自行处置失当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是涉事企业对乙烯焦油等重质化工油品以及含二氯丙烷、三氯丙烷等物料理化特性认识不足,盲目将乙烯焦油与含二氯丙烷、三氯丙烷等物料混存在事发罐内。二氯丙烷、三氯丙烷与乙烯焦油接触后,发生热分解和水解反应,产生酸性腐蚀物质并放热,在各种反应相互叠加作用下罐内物料高温自聚自燃,导致金属储罐腐蚀穿孔,大量泄漏含酸性烟雾。企业发现险情后,未及时研判风险、上报情况,自行大量向储罐内注水,在罐内高温作用下产生大量水蒸气,二氯丙烷、三氯丙烷在高温作用下与水发生剧烈反应,进一步生成大量水蒸气、二氧化碳和氯化氢等气体,由于呼吸阀堵塞严重,导致罐内压力剧增,罐体膨胀致腐蚀薄弱处开裂,随后大量烟雾从开裂泄漏冒出,造成事故后果扩大。

调查查清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是:茂名市佰嘉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嘉石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冒险作业、违规操作,在对乙烯焦油等重质化工油品以及含二氯丙烷、三氯丙烷等成分的物料理化特性认识不足的情况下,盲目将多种物料混合引发反应、导致泄漏;未对储罐及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应急处置不当,调查期间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未及时变更证照信息;茂名金展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展石化”)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分租转租安全管理混乱责任不清,设备设施未进行维护保养,应急处置不当,未按规定进行高处作业;梁华旭在三区7、8号储罐出租给佰嘉石化等承租单位后,委托金展石化进行管理期间,既未督促金展石化对佰嘉石化等承租单位租赁储罐开展隐患排查,查验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也未统一协调管理,查验承租单位安全生产条件。

事故还暴露出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存在的一些问题。高州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未将承租企业纳入监管范围,未及时发现涉事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等;金山街道办事处未全面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未将承租企业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涉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失管失察等;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未对涉事企业油品开展理化特性或产品质量检验;开展有关专项整治未细化工作要求,对市场监督管理所指导督促不力等;金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未在涉事企业变更后组织对其开展产品质量检查工作;未严格落实有关整治任务要求,未发现涉事企业有关问题等;高州市政府安全发展理念不够牢固,统筹发展和安全存在不足,未进一步明确相关企业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对相关职能部门有关问题失察等。

茂名市相关部门依法对佰嘉石化、金展石化等2家单位,以及佰嘉石化法定代表人刘祖杰,金展石化法定代表人吴金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林俊,涉事储罐产权所有者梁华旭等4名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纪检监察机关责令茂名高州市政府党组向茂名市政府党组作出深刻检查;由高州市政府约谈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山街道办事处等3家单位。对上述单位6名公职人员分别给予政务警告、诫勉、书面检查、批评教育等处理处分。

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总结了五个方面的主要教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悬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产业链和规划布局不科学;“小化工”相关监管工作缺位、职责不清;化工安全监管力量与化工行业发展不匹配;“小化工”行业缺少明确的监管依据和技术规范。同时,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从源头上强化化学品储存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严格监督检查,开展“小化工”打非治违等专项行动;夯实监管力量,扎实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应急统筹,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化工企业关键人员安全技能水平。

FD11323 | 2024_莲池区保北顺兴冷冻8·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莲池区百楼镇保定保北顺兴冷冻有限公司 “8•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莲池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年10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2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2 (三)事故发生经过................................................. 3 (四)事故现场情况................................................. 3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5 (六)其他情况..................................................... 6 二、事故处置及评估情况.................................................6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6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6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6 三、事故原因分析.......................................................7 (一)直接原因分析................................................. 7 (二)间接原因分析................................................. 7 (三)其他可能因素的排除........................................... 8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8 (一)事故单位..................................................... 8 (二)监管单位..................................................... 9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9 (一)建议行政处罚的单位........................................... 9 (二)建议行政处罚的相关责任人.................................... 10 (三)建议处理的相关部门.......................................... 10 (四)建议处理的有关公职人员...................................... 10 六、事故主要教训......................................................12 (一)要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12 (二)加强教育培训,筑牢安全根基.................................. 12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3 (一)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3 (二)加强“双控机制”建设,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13 (三)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各项法规制度.......................... 14 (四)百楼镇要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整治.............................. 14

1 莲池区百楼镇保定保北顺兴冷冻有限公司 “8•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29日9时许,位于莲池区长城北大街2447号的保 定保北顺兴冷冻有限公司,在切割地下冷库冷凝管时发生一起 火灾事故,造成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50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做出 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抓紧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避 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2024 年8 月29 日,莲池区人民政府成立了“莲池区百楼镇保定保北 顺兴冷冻有限公司‘8•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 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住 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区消防大队、区总工会、 百楼镇政府等相关单位派员组成。同时,区纪委监委成立追责 问责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调查取证、 问询了解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 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 属地政府和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 员的处理建议,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并针对事故暴露出 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莲池区百楼镇保定保北顺兴冷冻有限公司“8•29” 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无资质人员使用家用液化气瓶违规动火 作业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保定保北顺兴冷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兴冷库)位于保 定市莲池区长城北大街2447 号,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066773669605,法定代表人:李某。企业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成立日期:2007 年7 月11 日,注册地址:保定市莲池 区长城北大街2447 号。注册资本:50 万元整。经营范围:蔬菜、 肉类冷库贮藏,冷库出租。 2024 年8 月24 日顺兴冷库购买河北华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的制冷设备,合同签订后,由于顺兴冷库未支付预付款,河北 华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未进场施工。旧设备由顺兴冷库自己雇 工拆除。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顺兴冷库有李某、李某2 两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由 李某2 负责,曾于2023 年参加管理人员资格培训。该企业未建 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安 全教育培训计划、未建立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公司负责人

3 李某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取得企业负责人的安全培训 考核合格证书,未对雇佣的员工进行过安全教育培训,未开展 双控机制建设。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29日8时30许,李某、李某2、黄某带领从社会上 招聘的李某3、师某、孙某到地下室作业,李某3在制冷间焊割 设备管道和一个网栅,孙某、师某在毗邻的另一制冷间用砂轮 切割机将钢管再次截短,便于往地面上运送。 李某3准备焊割时,发现携带的液化石油气瓶输气软管未用 卡箍固定,吩咐黄某到地面拿克丝钳用于固定气瓶出口软管。9 时许,李某3在未等到黄来生取回工具时,点火对室内网栅进行 焊割,液化石油气瓶软管被瓶内高压气体冲开脱落导致大量泄 漏,与空气混合很快达到爆燃极限。混合气体与明火与接触, 立即发生燃爆。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保定市莲池区顺兴冷库地下库房内,建筑面 积1000m2,共有3个冷藏库和一间杂物间,发生火灾事故的制冷 间位于地下一层南边,该房间东西长20m,南北长13m,高度4.5m。 房顶为聚氨酯材质吊顶,四周为保温层,制冷间上方的管道有 部分未割除,门口内侧的网栅未完全割除。

4 北 图1 事故现场和人员位置示意图 制冷间有一具15Kg的液化石油气瓶和一个40升的氧气瓶放 在同一辆双轮手推车上,两个气瓶都被烧漆色脱落变黑,液化 气瓶出口的连接件扭曲变形、氧气瓶出口的压力表、焊把线和 焊枪被烧毁,制冷间、走廊、北侧毗邻各处房顶和墙壁被熏黑。 氧气瓶 (40 升) 升降机室 升降机室 李景军位置 孙永生位置 液化气瓶 (15Kg) 切割间 焊割间 杂物间 过厅 制冷间 (砂轮切割机) 网栅 李迎新位置 走廊 楼梯 师国利位置

5 图2 事故现场的液化气瓶和氧气瓶 图3 被烧坏的液化气瓶 图4被烧坏的氧气瓶瓶口 图5事故现场的液化气瓶和氧气瓶的焊把线 图6 冷却间里屋顶焊割剩余的旧管道 图7 未完全割除的网栅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共造成4人受伤,截至目前,直接经济损失约850 万元。

6 (六)其他情况 2024年8月29日保定市莲池区百楼镇天气阴转晴,最低气温 20℃,最高30℃,西南风2级。未发现当地群众有其他议论,周 边社会比较稳定。 二、事故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8月29日9时15分许,企业负责人李某让旁人拨打了 120救援和119火警电话,9时30分许,120救护车赶到将孙某、 李某3、师某送到保定市第五医院救治,李某2由其丈夫黄某打 车送至第五医院。 9时33分许,区消防救援大队到达事故现场,莲池区应急管 理局于10时从区卫健局得到信息后,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保定 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8月29日9时许,在冷库进出口楼梯处的李某听到“唔” 的较大响声,接着看到浓烟从里面往外涌出,立即回到地面, 此时正在北侧的黄某也看到冷库进出口冒黑烟,断定起火。二 人将自己上衣打湿,蒙住口鼻下到冷库救人,到地下室楼梯口 时遇到李某自行走出脱困。遂继续到地下室陆续救出倒在过厅 的孙某、师某和跑到杂物间的李某3。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保定市第五医院收院后立即对四人进行了查体诊断,并及

7 时介入急救,组织省医院和第一中心医院各类专家组成5人专家 组进行了会诊,指导救治工作;李某3、师某、孙某、李某2均 多处三度烧伤。目前4人仍在保定市第五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莲池区政府和百楼镇人民政府派人对伤者家 属进行了安抚,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单位顺兴冷库未给雇佣的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技术 规范的乙炔气瓶用于焊割作业,工作人员使用自己携带的家用 液化气瓶进行焊割过程中,连接液化气瓶出气口的非金属软管 绑扎不牢固,导致软管脱落液化气泄漏。泄漏的液化气与空气 混合迅速在局部达到爆燃极限,遇到焊割火源发生爆燃。 (一)直接原因分析 1.企业未提供焊割用的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乙炔气瓶。 2.用于作业的家用液化石油气瓶输气软管固定不牢固,被瓶 内高压气体冲开脱落,导致液化气大量泄漏。 3.施工环境相对封闭且无通风设施,泄漏的液化气密度大于 空气密度容易聚集在地面,在局部达到爆燃极限。 4.液化气瓶距离焊割作业点未达到10m 的安全距离。 (二)间接原因分析 1.顺兴冷库未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未给作业人员配备阻燃服、阻燃帽、

8 防护眼镜、防砸鞋、空气呼吸器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企业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未经过安全培训,安全管理能力 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制止违规操作。 3.操作人员未参加过焊割专业培训,未取得焊割作业安全操 作证书,不具备特种作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4.百楼镇政府开展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不深入、不全面,未发 现该企业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 规程,未发现企业没有开展双控机制建设,未对企业人员进行 培训且无人员培训档案等问题。对发现的其他问题,未下达整 改通知书且未检查企业是否整改到位。 5.莲池区百楼镇后营村民委员会。顺兴冷库所占土地于2016 年被纳入征迁范围,土地性质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后营村委会 不再对其收取租金,同时放弃了对企业的监督管理。 (三)其他可能因素的排除 经现场调查,询问相关人员和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了发生事 故的原因包含有人故意破坏等人为因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顺兴冷库主要负责人李某未参加过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不具备应有的安全知 识和履行安全职责的能力。 2.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顺兴冷库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

9 修订完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确定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岗 位和职责,未严格落实安全培训、防护用品、操作规程和应急处 置等方面的要求。 3.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缺失。顺兴冷库未落实每年至少组织 一次专题安全培训的要求,未进行过应急演练。 (二)监管单位 莲池区百楼镇人民政府未有效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的 生产经营单位督导检查不深入、不扎实。未能发现该企业没有建 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未能发现 企业没有开展双控机制建设和企业没有对人员进行培训、无人 员培训档案等问题。对发现的其他问题,未下达整改通知书且 未检查企业是否整改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行政处罚的单位 顺兴冷库企业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无管理制 度、安全管理职责、操作规程。未给作业人员配备阻燃服、阻 燃帽、防护眼镜、防砸鞋、空气呼吸器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 条第三款 [2]之规定,建议莲池区应急管理局对保定保北顺兴冷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造成2 人死亡,或者6 人以上1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

10 有限公司处共计71 万元的罚款。 (二)建议行政处罚的相关责任人 李某,男,顺兴冷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生 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3]之规定, 建议莲池区应急管理局参照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23 年全省 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中“河北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 员平均工资(49884 元)”的40%对其进行处罚,计19953.6 元。 (三)建议处理的相关部门 百楼镇人民政府,百楼镇人民政府未能有效履行属地监督 管理职责,对辖区的生产经营单位督导检查不深入、不扎实, 未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未发现顺兴冷库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特种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问题。建议给予百楼镇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批评,并向区委区政府做深刻检查。 (四)建议处理的有关公职人员 1.田某,男,中共党员,百楼镇镇长,百楼镇安全生产委员 会主任,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防范安全生产风险,遏制 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河北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四十的罚款;

11 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第二十二条 [4]之规定,建议区纪委监委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结果 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2.牛某,男,中共党员,百楼镇常务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 工作,在安排部署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工作中指导、监 督不力,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二十 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区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话。 处理结果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3.张某,男,中共党员,后营村包村干部,顺兴冷库包联责任 人,对顺兴冷库检查不细致、不认真,在巡查中未发现该企业没有 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未能发现该企业没有建立安 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未能发现企业 没有开展“双控”机制建设和企业对人员没有进行培训、无人员 培训档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 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 [5]规定,建议区纪委监委给 予政务记过处分。处理结果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4.李某4,男,后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负责后营 村全面工作,后营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村安全生产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2 作领导不力,未能履行制止、监督、报告职责,未能及时发现 并制止顺兴冷库违规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责任。依据《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 [6]之规定,建议区纪委监 委给予严重警告处理。处理结果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加大隐患排查力度,提升排查整改质量 百楼镇人民政府对顺兴冷库的日常监管浮于表面,存在不深入、 不细致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和纠正该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 出问题,尤其是对各级三令五申的“小施工”动火作业管理存在较 大疏漏,对潜在的风险隐患未能及时发现、责令改正。要补短板、 强弱项,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 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不断提升本质 安全水平。 (二)加强教育培训,筑牢安全根基 此次事故当中的焊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 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危险性较大,发生事故后后果严重,必 须坚持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无证坚决不得上岗,一经发现要依 法追究作业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以 及安全生产负责人进行培训,建立长效的培训机制,企业主要 负责人应学习安全管理知识,考取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证,安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 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3 全员需考取安全管理员证。企业应建立长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机制,每年提前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 计划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制度。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组织召开全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大会,通报事故情况,反思事 故教训,对全区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压实 区乡两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各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对本辖区、本 部门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全面认真分析研判,找出薄弱环节、找准隐 患矛盾、找到方法措施,有针对性强化日常安全监管。要强力推进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落实, 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 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加强双控机制建设,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百楼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强化辖区企业 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制度措施,切实将所有风险管控到 位;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各层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确保所有隐患及 时有效治理、实现动态清零。其他乡镇也要按照省市区各级部署要 求,严格生产经营单位双控机制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严格落 实的依法严厉查处。

14 (三)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各项法规制度 顺兴冷库要充分认清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要建立健全规章 制度,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企业负责人要参加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经验收 合格后方可开业。各乡镇要严格“小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管,深入 开展专项整治,并发挥专家指导服务作用,督促企业全面做“小施 工”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生产作业安全。 (四)百楼镇要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整治 只有深刻吸取教训,才能避免重蹈覆辙。要强化多业态混 合经营等重点场所安全管理;要认真扎实开展治本攻坚三年行 动,深化专项整治;要着力提升基层单位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 能力。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摸清本镇所有生 产施工项目的底数。对辖区企业检查出的问题、隐患建立台账, 逐条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排查隐患, 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莲池区百楼镇保定保北顺兴冷冻有限公司“8•29”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 年10 月25 日

FD11325 | 2024_葫芦岛市龙港区北港街道独树沟村韩屯4组82号12·30亡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关于葫芦岛市龙港区北港街道独树沟村韩屯4组82号“12•30”亡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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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

龙港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区政府:

2024年12月30日7时44分,葫芦岛市消防救援支队黄河路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接指挥中心调派,位于龙港区北港街道独树沟村韩屯4组82号田德财家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共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房间内家具、电器和装饰不同程度烧损。事故发生后,龙港区政府成立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简称“调查组”),负责此次事故调查工作,具体火灾调查情况如下:

一、火灾事故发生场所概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概况

起火建筑为单层农村自建房屋,位于龙港区北港街道独树沟村韩屯4组82号,单层砖混建筑,坐北朝南。该建筑四周均为自建平房,起火房间为田德财家东侧卧室。

(二)人员居住情况

该住宅平时由死者田德财和妻子柳桂云居住,日常生活由子女轮流照顾。

(三)死伤者个人身体及生活情况

死者田德财,男,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乡申家屯村一组659号,公民身份号码:21071919370709****。

伤者柳桂云,女,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乡申家屯村一组659号,公民身份号码:21071919350919****。

二人在火灾事故发生前身体健康,生活能够自理,能够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

二、起火经过和灭火救援经过

(一)起火经过

2024年12月30日7时30分许,邻居李学芝听见后门敲门,发现伤者柳桂云满脸熏黑,说着火了找不到死者田德财,李学芝随后通知附近亲友救人和报警。

(二)接警处置经过

2024年12月30日7时44分,葫芦岛市消防救援支队黄河路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接指挥中心调派,出动2辆消防车8名消防救援人员,7时58分到达现场,8时05分将田德财救出移交120医务人员,8时04分火势扑灭,8时58分现场处置完毕。2025年1月2日18时48分田德财抢救无效死亡。

三、火灾损失及善后处理情况

此次火灾共造成室内家具、床上用品、电器、衣物等物品不同程度损毁,直接财产损失约1.9万元。经了解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丧葬费约为4万元,田德财治疗费用为1.45万元,柳桂云治疗费用为1.29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共计8.64万元。

四、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火灾发生后,调查组立即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工作,调查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对物证进行鉴定,认定此次火灾:

1、起火时间:2024年12月30日7时30分许。

2、起火部位:龙港区北港街道独树沟村韩屯4组82号田德财家中庭东侧房间。

3、起火点:东侧房间内西北角立式空调中下部区域。

4、起火原因:东侧房间西北角立式空调供电侧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根据葫芦岛市第二人民医院病例判断,其死亡原因为吸入有毒气体性肺炎。

五、延伸调查情况

该建筑为单层自建民用建筑,不涉及消防工程审批、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和消防产品质量等监管内容。黄河路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接处警及无线通讯组网工作正常,警情受理和处置过程符合规定,装备器材好使好用,充分发挥应有效能。

六、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此次火灾事故是由于电线短路故障意外事件引发火灾,故不再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

(二)北港街道在日常工作中存在消防宣传教育不到位和应急疏散演练不全面的情况,建议区政府责令北港街道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全力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建强乡街、公安派出所、基层网格等力量,加强对相关场所的排查检查,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社会治理一张网”以及网格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平台,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提档升级。实体化运转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基层消防工作站,确保能够识别风险、排查隐患、整改问题。

(二)紧盯农村自建房消防安全突出风险。乡街及相关部门要对不托底、不放心的自建房重新排查,健全完善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集中整改可燃材料装修、安装电器线路不符合规范、电力基础设施薄弱等突出问题。同时,加强对精神障碍、行动不便、独居的老人、病人和残疾人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使用简单易懂的方式传授火灾预防和自救知识,在社区、住宅区和公共场所配备适合弱势群体的消防设施,如智能型独立感烟报警装置、逃生辅助工具及灭火器。

(三)要切实加强消防宣传警示教育和逃生疏散演练。行业部门、乡街、派出所要经常性开展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消防宣传教育;社区、村屯和其他自治组织要推行邻里守望、互助互救的应急制度,定期组织住户开展逃生疏散演练和查改身边隐患活动,切实提升群众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

龙港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4月21日

王娜

FD11326 | 2024_衢州衢江浙江圣效化学品11·5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衢州市衢江区浙江圣效化学品有限公司11·5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混合气体爆炸致1死1伤!衢州市衢江区“11·5”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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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5日14时17分左右,位于衢江区廿里镇的浙江圣效化学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45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和《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应急管理局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批复》(衢江区政发﹝2019﹞34号)的规定,2024年11月6日,区应急管理局会同衢江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纪委监委、衢江生态环境分局、廿里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共同组成衢江区廿里镇浙江圣效化学品有限公司“11·5”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类型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衢江区廿里镇浙江圣效化学品有限公司“11·5”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设施设备安全设计存在缺陷、企业风险辨识不到位、动火作业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爆炸。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浙江圣效化学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1998年4月24日,法定代表人:郭某,实际负责人(总经理):冯某,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经营范围:药用辅料(羟苯乙酯)生产(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具体品名详见许可证)。对羟基苯甲酸及酯类、有机中间体、茴香酸制造(不含危化品),本公司自产的化工产品出口业务(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除外),本公司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进口业务(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除外),塑料、橡胶、皮革、日用化学品(涉及许可证制度的除外)、电子元件加工及制造(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硫酸钾回收、销售;食品添加剂生产(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苯氧乙醇、硫酸钠生产;再生活性炭生产、销售;对羟基苯甲酸酯钠盐类、杰美、卡松、邻苯甲酰苯甲酸甲酯生产、销售;复配型抑菌剂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化工原料及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物品);道路货物运输。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冯某,浙江圣效化学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某,浙江圣效化学品有限公司环安部安全员。

杨某,浙江圣效化学品有限公司生产二部经理。

应某,浙江圣效化学品有限公司设备科电焊工,在事故中死亡。

陶某,浙江圣效化学品有限公司综合利用车间工艺员(2024年11月1日入职),在事故中受伤。

(三)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浙江圣效化学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实际负责人为总经理冯某,兼职安全副总吕某,现有员工300余名,公司下设环安部,有专职安全员6人,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2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2023年3月8日,浙江圣效化学品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了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标准汇编》,其中包含了《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储罐定期检维修制度》等80余项相关制度。

2024年以来,衢江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执法计划共计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4次,共发现隐患39条,均已完成整改。廿里镇会同第三方累计对该公司开展3次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各类隐患6条,均已完成整改;对包含浙江圣效化学品有限公司在内的园区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共3次。

(四)第三方机构安全服务情况

衢州市新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法定代表人:苏某,公司住所位于衢州市银桂小区47幢108号,业务范围:企业管理咨询;安全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业务培训等。该公司每年与浙江圣效化学品有限公司签订一次服务合同,为其提供安全综合检查服务,服务内容主要为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台账指导和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2024年1月-8月(9月后未开展服务),衢州市新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为浙江圣效化学品有限公司开展隐患排查8次,共排查出一般隐患40条,协助企业开展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各1次。

(五)事故装置工艺流程

综合利用车间废水吸附装置生产废水树脂吸附再生过程:母液水、高酚水、洗涤水、低酚水含有溶解于水的对羟基苯甲酸、苯酚、硫酸钾、硫酸等物质,通过树脂塔内高分子大孔径树脂进行吸附,吸附后废水只剩硫酸钾(无机盐),吸附在树脂上的对羟基苯甲酸、苯酚进一步用液碱进行解吸,解吸液通过结晶釜析出产物。解吸完成后用热水洗涤树脂残余液碱,再用冷水冲洗。树脂吸附能力下降后用28%稀硫酸使树脂再生(3~4天酸洗再生一次),然后可进行第二个循环。

综合利用车间工艺流程图(标注红圈工序为事故工序)

(六)事故过程分析

  1. 易燃易爆性物料来源分析。正常情况进入热水罐仅有市政自来水、聚合级车间蒸汽冷凝水、蒸汽,聚合级车间蒸汽冷凝水经化验无其他物料,热水罐不涉及易燃易爆物料,但事故后相关物料检测发现热水罐中有微量苯酚、炸开的热水泵进口取水呈强酸性,说明除市政水、聚合级车间蒸汽冷凝水,蒸汽以外,有其他物料进入了热水罐,现场排查发现,热水罐出水管道未安装止逆阀,热水泵入口管道阀门处于打开状态(常开),出口管道阀门处于关闭状态,热水出水管道连接热水总管的阀门处于打开状态(常开),阀门使用塑料球阀,热水管道和稀硫酸共用一根管线进入树脂塔,事故时热水罐与污水、稀硫酸只有一道塑料球阀隔离,如果该阀门有内漏或关闭不严,树脂塔进污水解吸,打稀硫酸进行树脂再生过程中,稀硫酸和含有硫酸、苯酚的污水通过热水出口管道逆流串入热水罐,热水罐中产生苯酚和硫酸,硫酸与碳钢罐壁反应,产生氢气。

树脂解吸再生流程简图

2.爆炸性气体形成原因分析

(1)排除苯酚爆炸性气体

苯酚闪点79℃,爆炸下限1.7%、爆炸上限8.6%,引燃温度715℃。污水中少量的苯酚完全溶解在水中,进入热水罐进一步稀释,室温状态,热水罐水中微量苯酚无法形成爆炸性气体。

(2)确定爆炸性气体为氢气

热水出口管道阀门内漏或关闭不严,稀硫酸和酸性污水通过热水出口管道、离心式热水泵逆流串入热水罐形成酸性水,腐蚀碳钢热水罐,碳钢在硫酸中发生的腐蚀过程是典型的电化学腐蚀。其化学反应式表述如下:

硫酸浓度(pH值)、温度都会影响到金属的氢去极化腐蚀,蒸汽加热更加快了稀硫酸与铁的反应,酸性水中含有的硫酸对金属罐体腐蚀产生氢气。

热水罐爆炸后热水泵腔中水样pH值为1,储罐壁腐蚀痕迹、2022年热水罐腐蚀更换、2023年蒸汽加热管腐蚀更换、热水罐多次腐蚀泄漏都说明热水罐有稀硫酸进入,硫酸与碳钢发生反应产生了氢气。

(3)氢气在热水罐顶积聚

2023年7月综合利用车间将罐顶放空管改为溢流管,溢流管伸到冷却水井中,由于氢气比空气轻,无法通过溢流管排出,在热水罐顶部气相空间积聚。近期由于未将聚合级车间蒸汽冷凝水打入热水罐,未发生热水罐热水溢流,氢气量在热水罐顶部逐渐增多。

(4)热水罐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

动火焊接热水罐法兰短节前排空了热水罐中的存水,热水水面下降过程中热水罐中产生负压,从溢流管口吸入空气,在封闭的热水罐中氢气与空气混合形成了爆炸性气体环境(氢气爆炸极限是4.0%~75.6%)。

(5)点火源

动火作业电焊火花。

(七)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5日上午,浙江圣效化学品有限公司综合利用车间班长吾某发现该车间热水罐1#的法兰短接处漏水,经向生产二部经理杨某报告后,吾某填写了《设备/设施派遣单》,向公司设备科申请对上述漏水处进行维修。 设备科电焊工应某(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接到维修申请后,于当天13时43分许携带电焊机等设备,来到综合利用车间的热水罐1#处,吾春土及受杨某安排的新入职工艺员陶某陪同对漏水点进行了查看。13时47分,安全员郑某到达现场。随后,郑某、陶某、应某三人前往附近休息室填写了《动火安全作业票》(编号:20241105-1),其中“气体取样分析”相关栏由郑某填写,但并未实际开展检测分析。14时04分许,应某在陶新的陪同下,开始实施电焊作业。该电焊作业一直持续至14时17分,热水罐1#发生爆炸。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45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 物的不安全状态。钢制热水罐出水管道阀门内漏,稀硫酸和酸性污水进入钢制热水罐,与热水罐的钢质罐壁反应,产生氢气并在罐体内积聚,热水罐放水过程中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电焊火花,进而发生爆炸。
  1. 人的不安全行为。郑某作为本次动火作业的安全员,在作业前未按规定对热水储罐内部进行气体检测和分析,未落实作业前的各项安全措施。

(二)间接原因分析

3.管理上的漏洞。

(1)动火作业管理失控。浙江圣效化学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单位的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无明确的动火作业负责人,无动火作业监护人,相关人员未核查各项安全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就随意审批同意,动火作业票中存在多处冒用他人签名的情况,整改动火作业过程管理失控。

(2)综合利用车间树脂吸附解吸热水系统未经安全设计。发生事故的解吸热水系统未经过专门的安全设计,环保设施的设计诊断也未将热水系统纳入诊断范围,原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废水吸附有稀硫酸再生工序,现有废水吸附岗位操作规程没有使用稀硫酸再生活化树脂的内容,企业自行增加热水系统工艺设计存在缺陷,热水泵出口管道未安装止逆阀,热水管道和稀硫酸管道共用,热水罐内壁未进行防腐处理,污水系统和稀硫酸与热水罐之间只靠一个塑料球阀隔离,未能有效防止设备和管道之间串料。

(3)企业风险辨识不到位。企业的风险管理未能有效贯穿装置的生产运行、检维修、变更、废弃等环节,热水罐生产运行中多次发生严重锈蚀,热水罐检维修过程企业没有针对不正常的腐蚀问题开展风险辨识,没有辨识到酸性物料串料对碳钢热水罐腐蚀会产生氢气,热水罐放空管改成溢流管时也没有进行任何风险分析。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浙江圣效化学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在:

(一)未制定合理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虽然制定了环安部、生产部等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未按照两部门的工作实际,分别制定部门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将各项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到人,导致该公司的特殊作业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职责不明确,无法保障必要的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未设置专职的安全生产负责人。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衢州市化工企业整治改造提升指南》要求,化工企业需落实安全生产专人负责制,设立安全副总或安全总监,但该公司自2022年12月起,就以总部的安全总监兼任圣效基地安全总监,未配备专属于圣效基地的安全生产负责人。

(三)风险辨识能力和水平有待加强。企业虽然配备了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和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质量不高,聘请的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履职效果不明显,日常隐患排查基本局限在现场存在的一般隐患,未发现化工装置安全设施设计、管理制度和特殊作业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

四、事故教训及防范整改措施

这起事故暴露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事故防范和问题整改, 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提出如下建议。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统筹发展和安全。各生产经营单位、全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时刻谨记安全生产是保障社会稳定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宁的基础,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没有安全作为保障,发展就无从谈起。各生产经营单位、全区各部门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入落实防范事故各项措施,建立完善安全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坚决守牢安全红线底线。

(二)坚定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浙江圣效化学品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全面增强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足具有相应能力、资格的安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每个岗位的职责,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特别是劳务派遣人员、新员工、外来作业人员等)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一岗一责”。深入落实问题整改和事故防范各项措施,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提升第三方服务质量和水平。浙江圣效化学品有限公司应加强对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的评估使用和管理监督。通过建立持续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第三方的服务成效进行评估考核,明确考核标准、服务频次、范围,明确对第三方服务人员配备、专业能力、服务流程等要求,对服务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如长期达不到安全管理要求的,应考虑选择更符合条件的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也应按照合同有关要求,定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提出优化意见,指出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强化隐患排查能力。浙江圣效化学品有限公司应进一步晚完善本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职责、范围、方法及风险管控要求等,企业应依据可接受风险管控措施清单,明确每项风险管控措施的责任人、检查频次、检查具体内容和发现问题后的处置要求等,将已有风险管控措施的检查和验证纳入日常检查内容,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企业应通过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全面辨识新的危害并纳入风险管理程序。

(五)进一步加强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浙江圣效化学品有限公司要对本次事故进行全面复盘,对特殊作业相关人员开展一次全面培训考核,开展一次特殊作业大排查,彻底排查特殊作业的管理漏洞,从方案编制、人员培训教育、作业风险分析、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票审批、现场作业监护等各个环节全过程加强安全管控,落实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同时,浙江圣效化学品有限公司要坚决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有关规定要求,组织特殊作业监护人参加取证考试,确保监护人具备履行职责的资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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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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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27 | 2024_襄阳凤雏生态农业1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1.9”一般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日期:2025-01-13

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1.9”一般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2024年11月9日上午9时左右,襄城区尹集乡襄阳凤雏生态养殖场养殖钢构棚停产维修期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致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2024年11月12日,襄城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成立了由区纪委监委、区应急管理局、襄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总工会、区检察院、襄城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和尹集乡政府派员参加的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需要聘请了相关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并出具技术分析报告。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事故善后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属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事故调查组坚持举一反三,深入剖析了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1.9”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违规电气焊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千弓村四组1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22年03月08日,法定代表人: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7HMT338B。经营范围:牲畜饲养,家禽饲养,家禽屠,活禽销售,饲料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申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检验检测服务;出入境检疫处理;肥料生产;兽药经营;粮食收购;肥料销售;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复合微生物肥科研发;生物饲料研发;鲜蛋零售;鲜蛋批发;鲜肉批发;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XG1-2019)》,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属于农、林、牧、渔业,畜牧业门类,家禽饲养大类。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5日,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口头委托张顺华对公司5号鸡舍进行加固作业,张请来电焊工李,李请来电焊工吴,吴请来电焊工吴。11月9日,李、吴、吴进入鸡舍开始作业;8点40分左右,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鸡舍安全负责人姚在开展每日例行巡查时,发现5号鸡舍内李正在违规开展电气焊作业(巡查时,吴、吴未作业),随即口头要求李停止作业。李停止作业后,姚离开现场。姚离开后,李、吴在鸡舍3层对屋面梁进行焊接加固作业,吴在吴作业点南侧距离约17米处进行电焊作业。9时左右,李、吴在焊接加固作业过程中,喷溅的焊渣引燃鸡舍1层距离西墙约20米、北墙约2米处的鸡粪传输带(PP材质),引发火灾。

(三)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吴(死者),男,年龄50岁,小学学历,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白云村5组。工作地点: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5号鸡舍。

(四)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9日9时12分左右,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火灾警情后,应急、消防、医护等应急救援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处置,10时55分左右明火被扑灭,现场1人失联。经连续搜救,15:30分左右找到失联人员,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五)善后处置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2024年11月12日,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死者(吴**)家属签署了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118.9万元,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书,事故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调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75.4079万元(包括鸡舍固定资产损失和事后处理费用)。

二、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涉及的有关方面主要责任

(一)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对事故现场痕迹以及相关资料分析,火灾直接原因是李、吴在对5号鸡舍屋面梁进行焊接加固作业时,喷溅的焊渣引燃鸡粪传输带(PP材质),导致起火。

(二)事故涉及的有关方面主要责任

1.事故涉及有关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

(1)李(电焊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进入5号鸡舍进行电焊作业,在被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鸡舍安全负责人姚现场制止后任继续违规作业导致起火,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吴**(电焊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进入5号鸡舍进行电焊作业导致起火,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3)吴**(死者)缺乏安全意识,违反操作规程进入5号鸡舍进行电焊作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

(4)张**(承包人),未与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就5号鸡舍施工作业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进场施工前未对施工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按要求进行现场管理,作业前未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作业现场未配备消防器材;动火作业现场无人监护。

(5)王(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资质,任命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质的姚担任鸡舍安全负责人;未落实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口头委托张**开展5号鸡舍加固施工作业,未签订施工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动火作业审批事项。

(6)姚**(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技术厂长、鸡舍安全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质;安全管理工作走过场,巡查发现5号鸡舍正在违规开展电气焊作业后,仅口头要求施工人员停止作业。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彻底排除违规电气焊作业风险和火灾风险的情况下离开现场,期间未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上报,导致事故发生时施工现场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7)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落实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护,对承包商是否按照安全规范、工作完成情况无法做到及时掌握,使得一些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能被及时纠正,对违规作业行为监管不力;未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未开展入场施工前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2.事故涉及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1)襄阳市襄城区农业农村局,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不力,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不细致不深入,日常隐患排查流于形式。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按照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贯解读、企业主要负责人专题教育培训等,导致行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水平不足。2024年共出动检查68次,检查企业176家次,其中检查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26次,未能发现并制止该公司长期存在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管理资质、未落实承包商安全管理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未对外来施工人员开展入场前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等问题。

(2)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2024年全年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专题研判安全生产问题32次,组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消除问题隐患问题299处。但在领导组织好本辖区农业农村等其它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上还存在差距,对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千弓村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不及时不深入问题。

(3)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千弓村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在贯彻落实尹集乡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上存在差距,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不及时不深入,未按照《襄城区小散工程及零星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对小散工程及零星作业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及时督查企业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清理、动火、监护、处置等“五到位”措施。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涉事有关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建议

1.电焊工吴**(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1. 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技术厂长(鸡舍安全负责人)姚、承包人张以及电焊工李、吴等4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由公安部门刑事立案。
  1. 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1. 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系事故责任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其他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 襄阳市襄城区农业农村局,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不力,建议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专题报告整改情况。并将事故调查情况作为安全生产领域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线索上报襄城区纪委监委。
  1. 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对本辖区农业农村等其它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足,需要高度警醒、深刻反思、改进工作,更加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好各领域安全防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议尹集乡对农业农村领域分管同志进行追责问责。
  1. 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千弓村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建议尹集乡向千弓村委会进行追责问责。

四、防范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防范化解电气焊作业安全风险。各有关单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确保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要结合实际,深入分析电气焊等危险作业主要风险点,针对性强化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的系统性措施,切实抓好问题整改和工作落实,以真抓、真管、真改、真落实维护人民生命安全,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坚决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强化承包商安全管理,加大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切实增强企业员工安全意识;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现场管理审批制度,规范特殊作业现场管理,保障特殊作业现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加强安全监管。

(三)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监管职责履职到位。要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深入推进各行业领域治本攻坚,特别是针对电气焊作业流动性大、风险性高等特点,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强化高处、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切实消除监管盲区、堵塞安全漏洞。

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1.9”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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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28 | 2024_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1.9”一般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1.9”一般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日期:2025-01-13

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1.9”一般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2024年11月9日上午9时左右,襄城区尹集乡襄阳凤雏生态养殖场养殖钢构棚停产维修期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致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2024年11月12日,襄城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成立了由区纪委监委、区应急管理局、襄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总工会、区检察院、襄城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和尹集乡政府派员参加的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需要聘请了相关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并出具技术分析报告。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事故善后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属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事故调查组坚持举一反三,深入剖析了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1.9”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违规电气焊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千弓村四组1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22年03月08日,法定代表人: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7HMT338B。经营范围:牲畜饲养,家禽饲养,家禽屠,活禽销售,饲料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申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检验检测服务;出入境检疫处理;肥料生产;兽药经营;粮食收购;肥料销售;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复合微生物肥科研发;生物饲料研发;鲜蛋零售;鲜蛋批发;鲜肉批发;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XG1-2019)》,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属于农、林、牧、渔业,畜牧业门类,家禽饲养大类。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5日,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口头委托张顺华对公司5号鸡舍进行加固作业,张请来电焊工李,李请来电焊工吴,吴请来电焊工吴。11月9日,李、吴、吴进入鸡舍开始作业;8点40分左右,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鸡舍安全负责人姚在开展每日例行巡查时,发现5号鸡舍内李正在违规开展电气焊作业(巡查时,吴、吴未作业),随即口头要求李停止作业。李停止作业后,姚离开现场。姚离开后,李、吴在鸡舍3层对屋面梁进行焊接加固作业,吴在吴作业点南侧距离约17米处进行电焊作业。9时左右,李、吴在焊接加固作业过程中,喷溅的焊渣引燃鸡舍1层距离西墙约20米、北墙约2米处的鸡粪传输带(PP材质),引发火灾。

(三)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吴(死者),男,年龄50岁,小学学历,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白云村5组。工作地点: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5号鸡舍。

(四)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9日9时12分左右,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火灾警情后,应急、消防、医护等应急救援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处置,10时55分左右明火被扑灭,现场1人失联。经连续搜救,15:30分左右找到失联人员,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五)善后处置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2024年11月12日,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死者(吴**)家属签署了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118.9万元,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书,事故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调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75.4079万元(包括鸡舍固定资产损失和事后处理费用)。

二、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涉及的有关方面主要责任

(一)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对事故现场痕迹以及相关资料分析,火灾直接原因是李、吴在对5号鸡舍屋面梁进行焊接加固作业时,喷溅的焊渣引燃鸡粪传输带(PP材质),导致起火。

(二)事故涉及的有关方面主要责任

1.事故涉及有关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

(1)李(电焊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进入5号鸡舍进行电焊作业,在被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鸡舍安全负责人姚现场制止后任继续违规作业导致起火,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吴**(电焊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进入5号鸡舍进行电焊作业导致起火,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3)吴**(死者)缺乏安全意识,违反操作规程进入5号鸡舍进行电焊作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

(4)张**(承包人),未与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就5号鸡舍施工作业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进场施工前未对施工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按要求进行现场管理,作业前未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作业现场未配备消防器材;动火作业现场无人监护。

(5)王(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资质,任命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质的姚担任鸡舍安全负责人;未落实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口头委托张**开展5号鸡舍加固施工作业,未签订施工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动火作业审批事项。

(6)姚**(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技术厂长、鸡舍安全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质;安全管理工作走过场,巡查发现5号鸡舍正在违规开展电气焊作业后,仅口头要求施工人员停止作业。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彻底排除违规电气焊作业风险和火灾风险的情况下离开现场,期间未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上报,导致事故发生时施工现场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7)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落实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护,对承包商是否按照安全规范、工作完成情况无法做到及时掌握,使得一些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能被及时纠正,对违规作业行为监管不力;未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未开展入场施工前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2.事故涉及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1)襄阳市襄城区农业农村局,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不力,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不细致不深入,日常隐患排查流于形式。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按照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贯解读、企业主要负责人专题教育培训等,导致行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水平不足。2024年共出动检查68次,检查企业176家次,其中检查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26次,未能发现并制止该公司长期存在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管理资质、未落实承包商安全管理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未对外来施工人员开展入场前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等问题。

(2)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2024年全年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专题研判安全生产问题32次,组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消除问题隐患问题299处。但在领导组织好本辖区农业农村等其它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上还存在差距,对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千弓村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不及时不深入问题。

(3)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千弓村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在贯彻落实尹集乡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上存在差距,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不及时不深入,未按照《襄城区小散工程及零星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对小散工程及零星作业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及时督查企业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清理、动火、监护、处置等“五到位”措施。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涉事有关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建议

1.电焊工吴**(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1. 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技术厂长(鸡舍安全负责人)姚、承包人张以及电焊工李、吴等4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由公安部门刑事立案。
  1. 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1. 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系事故责任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其他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 襄阳市襄城区农业农村局,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不力,建议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专题报告整改情况。并将事故调查情况作为安全生产领域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线索上报襄城区纪委监委。
  1. 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对本辖区农业农村等其它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足,需要高度警醒、深刻反思、改进工作,更加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好各领域安全防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议尹集乡对农业农村领域分管同志进行追责问责。
  1. 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千弓村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建议尹集乡向千弓村委会进行追责问责。

四、防范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防范化解电气焊作业安全风险。各有关单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确保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要结合实际,深入分析电气焊等危险作业主要风险点,针对性强化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的系统性措施,切实抓好问题整改和工作落实,以真抓、真管、真改、真落实维护人民生命安全,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坚决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强化承包商安全管理,加大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切实增强企业员工安全意识;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现场管理审批制度,规范特殊作业现场管理,保障特殊作业现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加强安全监管。

(三)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监管职责履职到位。要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深入推进各行业领域治本攻坚,特别是针对电气焊作业流动性大、风险性高等特点,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强化高处、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切实消除监管盲区、堵塞安全漏洞。

襄阳凤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1.9”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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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29 | 2024_襄阳老河口湖北雪飞化工5·9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湖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1 - 襄阳老河口湖北雪飞化工有限公司 “5·9”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5 月9 日16 时32 分48 秒,襄阳市老河口市湖 北雪飞化工有限公司硝化棉生产煮洗工段3 名工人在煮洗作 业过程中1#煮洗锅发生爆炸,造成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约553.22 万元(不含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后,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忠林,省委常委、襄 阳市委书记王祺扬以及原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太晖分别作出 批示,要求深刻汲取教训,积极做好善后及稳定工作,认真 调查事故原因,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做出处理。要抓 紧抓细抓实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 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湖北省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 号)等规 定,经襄阳市人民政府批准,2024 年5 月10 日成立了由市 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等部门相关同志参加的襄阳老河口湖北雪飞化工有限公司 “5·9”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了爆炸、化工自动化、 化学工程、化工机械、环境工程等方面专家参与了事故调查 工作,并委托湖北航天化学技术研究所实验室进行鉴定分

2 - 析。市纪委监委同步成立了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开展追责问 责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阅资料、现场勘验、 调查询问、视频分析、检验鉴定、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查 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 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 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并针对 事故原因和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 议。 经调查认定,襄阳老河口湖北雪飞化工有限公司“5·9” 爆炸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风险辨识 和隐患排查不全面,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处置方 案没有针对性,异常工况安全处置能力不足,属地、部门责 任落实不到位而造成的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湖北雪飞化工有限公司前身是老河口雪飞化工有限公 司,位于老河口市科技产业园锦绣路东侧,成立于1975 年, 1997 年改制为民营企业,2005 年10 月13 日更名为湖北雪飞 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飞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华。 该企业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06 年6 月2 日首次取 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24 年进行延期换证,有效期:2024 年2 月19 日至2027 年2 月18 日。公司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有

3 - 硫酸、硝酸、乙醇、氢氧化钠、硝化纤维素[含氮≤12.6%, 含乙醇≥25%]、硝化纤维素溶液[含氮量≤12.6%,含硝化纤 维素≤55%]、天然气[富含甲烷的]。不涉及剧毒物质;不涉 及高毒物质。 该公司生产的硝化纤维素是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硝 化纤维素的生产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11 个硝化棉 库房均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 2011 年4 月13 日,取得老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 发《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2012 年8 月14 日,襄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襄阳安监危化项 目审字〔2012〕92 号),同意该项目建设。 2014 年4 月,由湖北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 [1 ]开展安全 设施设计,编制了《湖北雪飞化工有限公司2 万吨/年硝化纤 维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2020 年9 月1 日,雪飞化工公司委托湖北缘达化工工程 有限公司 [2 ]对公司2 万吨/年硝化纤维素工程安全设计进行了 复核工作,复核结论为:该生产项目不存在《化工和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湖北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经济性质:国有企业,2009 年7 月19 日,取得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质等级: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证书编号: A142002889。 [2]湖北缘达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子公司),2009 年7 月19 日, 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限责任公司,资质等级:化工石化 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证书编号:A142002889,有效期至2024 年8 月1 日。

4 - 中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2022 年3 月11 日,取得襄阳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安 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AQB420600XYIII202200011,有效期至2025 年2 月。 2023 年10 月26 日,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证 书编号:420612005),证书有效期至2026 年10 月25 日。 因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将于2024 年2 月24 日到期,雪 飞公司委托湖北景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3 ]于2023 年12 月对 其进行安全现状评价,评价结论为:雪飞公司符合《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风险可以接受。 2024 年2 月19 日,取得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鄂)WH 安许证【2024】延0322 号,许可范围:硝化棉(硝化纤维素)10000 吨/年、硝化棉溶 液(硝化纤维素溶液)10000 吨/年;有效期:2024 年2 月19 日 至2027 年2 月18 日。 雪飞公司现有员工98 人。为规范和理顺公司运行程序, 提高决策效率,按照“管理前移,重抓落实”的思路公司设 置了生产控制部、市场运行部、安全环保部、质量技术部、 设备动力能源部、财务管理部和公司办公室;不设生产车间 层级。 [ 3]湖北景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62296752N,办公地址:宜 昌市西陵区渭河西路86 号,法定代表人:黄兆云,2019 年10 月21 日取得《安全评价机构 资质证书》,证书编号:APJ-(鄂)-002,有效期至2024 年10 月20 日,业务范围:金属、 非金属矿山及其他矿采选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

5 - 生产控制部具体负责日常的生产组织、人员调整、设备 维护和保养、能源供应管理,控制好成本确保安全生产。公 司副总经理钱雪鹏兼任生产控制部经理,取得了《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安全环保部负责抓好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和 考核。公司副总经理刘祖成(安全总监)兼任安全环保部经 理,取得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在 有效期内。 设备动力能源部负责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安排做好设备 的改造和制作,保证维修质量,做好维修人员的日常培训管 理。李红伟任设备能源部经理,取得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马建 华任安委会主任,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兼安全环保部经理 刘祖成,副总经理兼市场运行部经理李艳,副总经理兼生产 控制部经理钱雪鹏任副主任,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环 保部,刘祖成任办公室主任,何国均、赖静、刘嘉、李文豪 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李奎为注册安全工程师,符合相关规 定要求[4]。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第三条规定: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 2%(不足50 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 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 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 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6 -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主要生产技术工艺流程。 (1)硝化棉生产工艺。主要有烘棉、混酸、酯化、驱 酸、煮洗、混同、驱水驱酒、包装等工序。流程如下图: (2)反应原理。精制棉的主要成分是纤维素,纤维素 是由许多葡萄糖基构成的高聚物。纤维素大分子链上的每一 个葡萄糖基都有三个羟基(-OH),这些羟基能与酸类(硝酸、 硫酸、醋酸和醋酸酐等)起化学反应,这一反应称酯化反应, 生成的产物是酯类化合物。 工业上习惯把纤维素与硝酸所进行的酯化反应叫作硝 化反应,把反应后生成的纤维素硝酸酯叫做硝化纤维素,俗 称硝化棉。 反应方程式: [C6H7O2(OH)3]n+nrHNO3 H2SO3 [ C6H7O2(OH)3-r(ONO2)r]n+nrH2O 其中r 为酯化度,n 为聚合度。 (3)工艺流程简述如下:

7 - ①烘棉工序。精制棉经开棉机梳解后进入气流烘干管 道,经干燥器干燥后输送至酯化工序。 ②混酸工序。将硝酸、硫酸按一定的比例混合形成混酸 作为硝化剂。 ③酯化工序。精制棉经旋风分离后与混酸混合进入酯化 机中,经酯化后生成硝化纤维素。 ④驱酸工序。硝化纤维素与稀酸连续地从酯化机溢流口 流入卧式推料P60 离心机中,酸棉借助离心力得以分离开。 稀酸再经过滤后流至稀酸低位槽及配酸机中备用。多余的稀 酸经分离、浓缩后循环利用。 ⑤煮洗工序。分离下来的硝化纤维素掉入水洗槽中,与 大量的水混合后用泵打至煮洗锅中。煮洗锅接收硝化纤维素 浆,调整好酸度后,用蒸汽直接加热至135℃,开始进行安 定处理,蒸汽喷射搅拌。加压煮洗一定时间后,泄压排汽, 并排水,然后加水进行热洗涤。 ⑥混同工序。热洗完毕后,启动高压水泵,用高压水冲 稀棉料,用离心泵打至混同槽中,一边用冷水洗涤一边均匀 混合,合格后再输送至脱水工序。 ⑦驱水驱酒工序。从煮洗工序来的棉浆贮存在棉浆混同 槽中,调整好浓度,用脱水离心机进行脱水,脱水后的硝化 纤维素采用两种工艺进行驱水。脱水后的硝化纤维素进入酒 精棉槽中,与加入的中浓度酒精混合并搅拌,然后经驱水离 心机和驱酒离心机分离,分离后的硝化纤维素在置换段用高 浓度酒精进一步置换驱出水分。驱水驱酒后的硝化纤维素即

8 - 为成品。 ⑧包装工序。驱水驱酒后的硝化纤维素即为成品,经热 合封口后包装入库,运至硝化纤维素库贮存。外贸产品采用 塑料袋和钢桶包装,装量120kg/桶。 2.事故车间概况。 雪飞化工有限公司厂区按功能划分为行政办公区、生产 区。生产区有1#、2#两个厂房,呈南北布置,其中,2#厂 房位于生产区北侧中间位置,主体为两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 构,长31.2m,宽21.0m,上下两层共2511.6m 2,有4 个安全 出口。一楼布置有用于硝化棉生产的酯化、驱酸、煮洗、混 同、驱水驱酒、包装等工序的设备设施,二楼为巡检操作。 事故发生在2#厂房硝化棉生产车间煮洗工段。车间内自 南向北、自东向西共布置了三排设备,分别为:1 台调浓槽 和6~10#5 台煮洗锅、1~5#5 台煮洗锅、4 台混同槽。车间 两端头均设计钢筋混凝土硬山墙(设备分布见下图)。

9 - 事故车间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3.生产原辅材料及产品。 (1)主要生产原料。 序号 原料名称 含量 CAS 号 危险性类别 1 硫酸 98% 7664-93-9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 2 硝酸 98% 7697-37-2 氧化性液体,类别3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 3 乙醇【无水】 95% 64-17-5 易燃液体,类别2 4 氢氧化钠 98% 1310-73-2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 5 天然气【富含甲烷 的】 8006-14-2 易燃气体,类别1 加压气体 6 精制棉 (2)产品。 主要产品:硝化纤维素(含氮量≤12.6%,含乙醇≥25%) 和硝化纤维素溶液(含氮量≤12.6%,含硝化纤维素≤55%)。

10 - 4.主要生产设备设施。 序号 类型 规格型号、操作参数 数量 1 锅炉 10t/h 天然气锅炉1 台; 1 2 水洗槽 Φ180020004 1 3 废酸过滤器 GLJ2-0 1 4 废酸中转槽 Φ200015002 1 5 耐腐蚀离心泵 LH100-65-315 Q=50 H=32 2 6 水洗槽搅拌蜗轮蜗杆减 速机 QL-23 1 7 双移推料离心机 P-60 1 8 八室酯化器 2.4m3 4 组 9 冷凝器 50 ㎡ 4 10 摆线针轮减速机 BLD13 2 11 摆线针轮减速机 BLD14 6 12 煮洗锅 27.8m3,0.3MPa 10 13 分汽缸 0.5m³,0.8MPa 1 14 空气储罐 6m³,0.8MPa 1 15 压力管道 介质:蒸汽 若干 16 安全阀等安全附件 / 若干 5.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雪飞公司制订了《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 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防止物料泄露、跑冒 管理制度》、《开停车工艺操作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 6.1#煮洗锅。 (1)基本情况。1#煮洗锅为I 类压力容器,容积27.8m3, 内径2.8m,容器高5.6m,材质为S31603,设计温度150℃,

11 - 设计压力0.8MPa。上封头接管有a 人孔、b 安全阀(DN100)、 c 排空口、d 物料进口、f 热水进口、g 冷水进口、k 压力表 接口、L1 安全阀(DN50)、m2 压力变送器口、p1~4 循环上 上半部平面图 下半部平面图 口、s1~2 视镜。筒节上有m1 测温口、h1 液位计上口。下封 头接管有h2 液位计下口、q1~4 循环下口,L2 反冲洗口、i 出料口、j 排水口(见上图)。 设计、制造单位均为江苏天诚化工设备制造公司,制造 日期为2019 年8 月31 日,设备使用年限为15 年,2019 年9 月10 日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安装单位为襄阳市特丰工业设 备安装有限公司,投入使用日期2019 年10 月31 日,2019 年11 月4 日登记使用,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特 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容17 鄂F01510(19)

12 - (2)相关仪表及安全附件情况(见下表)。 (3)检验检测情况。 ①1#煮洗锅本体检测情况。 2022 年5 月24 日,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1# 煮洗锅进行了首次检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为:3 级,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5 年5 月。 2023 年9 月26 日,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1# 煮洗锅进行了年度检查,检查报告中显示:安全状况等级为 3 级。 ②1#煮洗锅排水阀检测情况。 1#煮洗锅上安装的测量仪表及安全附件明细 序 号 位号 功能描述 规格型号 测量范围 测量精 度 HH 报警 值 生产厂家 校准 时间 1 JY-1-1 1#煮洗锅温 度(二次表) PT100 温度变送 器 0~200 ℃ 0.1℃ 140℃ 福建顺昌 富睿华仪 器仪表有 限公司 2023. 7.20 2 JY-1-2 1#煮洗锅压 力(二次表) 单晶硅 压力变送 器 0~0.6 MPa 0.001MPa 0.28 MPa 福建顺昌 富睿华仪 器仪表有 限公司 2024. 3.1 3 JY-1-3 1#煮洗锅液 位(二次表) 差压式 液位变送 器 0~6 m 0.01m 3.60 m 福建顺昌 富睿华仪 器仪表有 限公司 2024. 3.1 4 JY-1-4 1#煮洗锅压 力表(一次 表) 指针压力 表 Ф150 0~0.6 MPa 1.6 级 —— 杭州东亚 仪表有限 公司 2023. 12.12 5 JY-1-5 不锈钢安全 阀Ф100 A48Y-16P -100 出厂编号: 130707314 工作压力 0.25MPa 整定压力 0.30MPa 中国永一 阀门集团 2023. 7.21 6 JY-1-6 不锈钢安全 阀Ф50 A48Y-16P -50 出厂编号: 10314038 工作压力 0.25MPa 整定压力 0.30MPa 中国永一 阀门集团 2023. 7.21

13 - 2023 年9 月26 日,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1# 煮洗锅的年度检查报告中附页显示:排放(疏水、排污)装 置为合格。 (4)自动化控制情况。 企业中控室采用集散控制系统(DCS),实现对煮洗锅内温 度、压力和液位实时数据显示,并设置有超温(≥140℃)、超 压(≥0.26Mpa)、超液位(≥3.60m)上限报警。煮洗锅下部的出 料阀、排水阀和反冲洗阀,均为电动阀门,可远程操作、远 程控制。煮洗工序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实现了检测、远传、信 息存储、连续记录、超限报警、部分远程操作、远程控制等 功能,但未具备联锁切断、紧急停车功能。 7.事故车间人员当班情况。 硝化棉生产车间每班9 人,其中煮洗岗位每班3 人,实 行三班两运转,采取12 小时/班工作制。 事故发生时,煮洗岗位3 人分别为:吴某建(当班班长), 余某芬(操作工)和涂金有(操作工)。涂金有于13 时左右 被安排到蒸酒岗位清理蒸酒废水池。 8.人员资质情况。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该公司制发了《关 于设置公司安全管理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通知》 (湖雪发〔2023〕8 号)文件,设置有安全管理部,设公司 安全总监1 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 名。公司有13 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均在有效 期内。

14 - (2)自动化控制仪表人员情况。该公司自动化控制仪 表人员共5 人持证上岗,均在有效期内。作业类别为危险化 学品安全作业和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3)煮洗岗位人员情况。该公司煮洗岗位5 月9 日当 班人员有3 人。煮洗岗位3 人均为精细化工专业中专学历, 均持有四级/中级工技能等级证书,岗前均培训合格上岗。 9.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雪飞公司结合生产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和操作规程,包括66 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2 项岗位操 作规程和14 项重点设备操作规程。 (三)事故发生经过。 经过现场勘察、收集物证资料、问询相关人员、DCS 系 统数据分析研究、视频分析、工艺过程分析和组织鉴定实验, 还原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1.事故发生背景。雪飞公司根据生产任务需要启用不同 的煮洗锅,5 月9 日,煮洗工序共有4 个煮洗锅投料生产, 分别是1#、4#、9#、10#煮洗锅。1#煮洗锅分别于3 月2 日、 3 月5 日、3 月13 日、4 月23 日正常使用,期间未发现异常, 也未进行过检修。 经过数据分析,在煮洗锅升温升压初期,因设备底部四 个蒸汽喷射器导出大量蒸汽,导致锅筒内介质密度不稳定, 差压变送器获取压力数值就不稳定,出现了一定时间内水位 失真显示。 根据上述情况,调查组复查了5 月8 日、5 月9 日其他

15 - 煮洗锅监测数据记录参数,总结液位显示与加温、加压存在 以下规律:调酸进汽前液位显示会在2.73~2.95 米之间,煮 洗锅进汽时液位显示均为0 米,但在进汽后0.5 小时~1.5 小 时后液位逐步显示为2.36~2.8 米之间,煮洗结束时液位均 显示在2.87~3.06 米之间。 2.事故发生经过。 5 月9 日8 时左右,煮洗岗位二班3 人(班长吴某建, 操作人员余某芬和涂金有)接班后在2#厂房生产硝化棉的酯 化后处理工序进行煮洗作业。 8 时40分, 煮洗工序1#煮洗锅开始从酯化工序接料硝化 棉(批号562),12 时10 分完成接料。12 时45 分加水调酸。 12 时49 分,班长吴某建调整好液位,关闭煮洗锅底部排水 阀、人孔盖,中控室监测数据记录显示“温度32.2℃、压力 0.00MPa、液位3.00m”。 12 时50 分,操作员余某芬检查确认出料阀、进料阀、 进水阀等关闭后,开始进蒸汽升温。14 时15 分,煮洗锅升 温至100.9℃,压力0.22MPa、液位显示0.01m(受蒸汽进汽 影响,此时为假液位),14 时57 分,煮洗锅内温度达到 135.4℃,进入保温保压状态,此时压力0.23MPa,液位显示 1.55m。

16 - 继续保温保压,16 时13 分,煮洗锅内液位在DCS 上显 示为1.89m,其后呈现下降趋势,温度和压力数据比较稳定; 16 时23 分,煮洗锅内温度134.7℃、压力0.23MPa,温度和 压力数据依然稳定,但液位显示下降至1.48m(见上图)。

17 - 16 时4 分,消防管理员李某在中控室通过DCS 系统发现 1#煮洗锅水位偏低,随后电话通知煮洗岗位操作人员余某芬 注意多观察。从得知煮洗锅液位异常到16 时32 分,班长吴 某建先后在一楼、二楼和1#煮洗锅周边观察处置,操作人员 余某芬通过东侧机柜间的仪表观察煮洗锅运行参数(温度、 压力、液位)及有关阀门管道,前后13 次对进汽阀和排气 阀进行调整,其中对进汽阀关小微调6 次,对排气阀关小微 调5 次,对排气阀开大操作2 次,通过东侧机柜间的仪表观 察煮洗锅的运行参数30 次。 16 时25 分,安全员赖静途经2#厂房外时,发现南侧废 水收集池管道有棕色烟雾冒出,随即到二楼煮洗岗位询问, 并到1#煮洗锅周边、北侧混同槽及其他煮洗锅区域巡查;16 时29 分,赖静电话向中控室报告:南侧废水收集池管道有 棕色烟雾。在中控室的李某与廖海洋接到电话后,立即奔赴 2#厂房。到达后,廖海洋到2#厂房南侧废水收集池现场查找 棕色烟雾来源,李某从2#厂房东楼梯上楼,在楼梯上与下楼 的安全员赖静相遇。 3.内漏发生时间。 结合1#煮洗锅液位变化趋势图和泄漏试验结果分析,从 14 时58 分到16 时31 分液位从1.50m 下降到0.53m,液位下 降速度约为1.04cm/min。从12 时49 分关闭底部排水阀开始 升温时的液位为3.03m,到14 时58 分监控数据液位显示 1.50m,期间液位下降了1.53m,用时129 分钟,下降速度约 1.18cm/min。考虑到煮洗初期锅内上部棉少水多等因素,14

18 - 时58 分前后液位下降速度相当,全过程液位下降速度约为 1.13cm/min。由此推断,12 时49 分,吴某建关闭底部排水阀 后,阀门就开始发生内漏。 (四)爆炸发生时间及爆炸点。 爆炸发生时间:16 时32 分44 秒,视频显示煮洗岗位一 楼安全阀泄压管口有棕黄色烟雾溢出;16 时32 分48 秒,1# 煮洗锅发生爆炸。事故造成消防管理员李某、煮洗岗位操作 人员余某芬和班长吴某建3 人当场遇难,1#煮洗锅损毁(见 下图)。 爆炸点:爆炸发生在2#厂房硝化棉生产煮洗岗位,爆炸 点是1#煮洗锅。 1#煮洗锅爆炸处 爆炸后1#煮洗锅部分锅体 爆炸后,1#煮洗锅从筒节中部破坏,设备本体上下部仅 剩300mm 宽的连接,断口呈45 度角。上封头及部分筒体在 二楼南侧窗户处,下封头及部分筒体散落在一楼地面,下封 头出料阀阀门仍在下封头原位,下封头排水阀门、反冲洗阀

19 - 门已脱离本体。 经现场勘查,下封头出料阀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密封良 好;下封头排水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四氟密封圈部分脱离密 封面,密封圈断裂,密封失效。 (五)事故现场情况。 爆炸发生后,有白色和淡黄色烟雾出现,没有火光,未 发生火灾。硝化棉生产车间1#煮洗锅损毁,2#、6#煮洗锅 移位,局部破坏,部分管线断裂,车间二楼1#煮洗锅旁边横 梁、部分楼板损坏,钢筋露出。厂区内其他车间、库房、设 备基本未受波及,没有损坏,没有影响园区内周围企业(见 下图)。 事故现场全景图 6#煮洗锅位移图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3 人死亡,部分厂房和设备损坏,煮洗锅、辅 助设施、房屋和物料损失约73.22 万元,人员工亡赔偿48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53.22 万元。死亡人员基本情况如

20 - 下: 1.李 某,男,身份证号:4206*******1011,住址: 老河口市酂阳社区。 2.吴某建,男,身份证号:4206****5033,住址: 老河口市酂阳社区。 3.余某芬,女,身份证号:4206*******3025,住址: 老河口市百货公司家属院。 (七)天气情况。 气象资料显示,5 月9 日8 时到5 月10 日8 时,老河口 市晴天间多云,最高气温30℃,最低气15℃,最大风速5.3m/s, 最小风速0.4m/s,当天无降水。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6 时32 分左右,听到爆炸声后,公司主要负责人马建 华迅速从办公楼赶到事故车间,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组织人员和车辆开展应急救援。同时向老河口市政府和 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 16 时40 分左右,老河口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王双林带领 相关人员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赶到事故现场后,发现事故造成3 人死亡。王双林立即 向老河口市委、市政府和襄阳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老河口市主要领导立即带领应急、高新区管委会等相关人员 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接报后,襄阳市于17 时46 分向省政府总值班室、省应

21 - 急管理厅报告了事故情况,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襄阳市政 府副市长徐冰、襄阳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杨家乐带领工作人员 及专家立即赶赴现场,成立应急处置专班现场指导救援处置 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接报后立即组织调度,连夜调派厅二级巡 视员饶道才带领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司负责人马建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 现场救援,指挥人员向其他煮洗锅注水保护,切断蒸汽,对 现场散落硝化棉进行喷雾、清理和皂化处理。 老河口市分别成立了现场应急救援处置、舆情处置和善 后处置工作专班。在现场应急救援处置专班指导下,雪飞公 司制定了现场处置方案,对散落的物料进行收集与处理。同 时,启动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封堵了污水口和雨水口,有 效阻止废水污染扩散,并对厂区残留废水、应急处置废水进 行了处理。5 月10 日,现场残留的硝化棉处置工作结束。并 组织专业队伍有序对受损厂房进行鉴定,并采取加固处理, 5 月22 日事故现场已全部安全清理完毕。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全力对受伤人员 进行抢救。老河口市积极开展善后工作,成立“一对一”工 作专班,全力做好事故死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5 月12 日, 雪飞公司分别与遇难家属签订了《工亡协议书》,并领取了 赔偿款,家属情绪稳定,與情平稳,未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

22 - 社会秩序稳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科学有序,现场处置及时高效,舆情控制 和善后处置工作有力,舆情稳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 发生次生事故和环境影响,整体形势平稳。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视频分析、调阅资料、调查 询问、专家论证,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硝化棉煮洗工序, 1#煮洗锅下部排水阀在关闭状态下,阀门内密封圈部分脱 离,密封不严,内漏导致煮洗锅内液位下降,上部硝化棉处 于失水状态,在135℃高温水蒸汽环境下,硝化棉发生热分 解,释放出的热量进一步加速分解,急剧产生大量气体,导 致煮洗锅超压发生爆炸。 (一)直接原因分析。 1.排水阀密封圈脱离密封面造成内漏。1#煮洗锅底部排 水阀门长期、频繁在高温、高酸等恶劣工况下使用,未明确 使用寿命,未及时进行检查和更换,造成密封圈老化、塑化 和强度降低,导致阀门密封圈脱离密封面进而发生内漏。 2.防漏措施落实不到位。当班班长和操作人员未严格按 照公司制定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5]、《防止物料泄漏、跑 冒管理制度》[6]和《加压煮洗、混同岗位操作规程》[7]的有 关规定在加压煮洗前对设备是否存在跑、冒、滴、漏进行检 查。 3.异常工况指挥、处置不当。当班班长吴某建在得知1#

23 - 煮洗锅水位偏低时,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及时、正确指挥操作 人员有效处置[8],在发现南侧污水处理池排气管口有棕色烟 雾冒出时,未果断下令停止生产,撤离人员。 (二)企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雪飞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危险 化学品特性认知不到位,安全风险辨识不深入、不全面,设 备隐患排查不到位,员工教育培训不到位,设备自动化控制 程度不高,异常工况处置不当,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三)行业部门方面存在的问题。 (1)老河口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老河口市化工、医药、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国家、 省、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不够深入, 在落实化工企业日常安全监管中工作不到位。 (2)老河口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老河口市 [5]雪飞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中“3.3 特种设备的使用 3.3.2 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 3.3.2.1 点火前的准备升压及通气第二项:对排污阀进行排污试验,确认排污阀良好后将阀完 全关闭,并注意不能有渗漏。” [6]雪飞公司《防止物料泄漏、跑冒管理制度》中“3.2 管理规范 3.2.9 加强设备检修,防止 跑、冒、滴、漏,生产、使用和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7]雪飞公司《加压煮洗、混同岗位操作规程》中“第一条开车前的准备第二项规定:积极 采取措施杜绝跑、冒、滴、漏等现象的发生……” [8]雪飞公司《加压煮洗、混同岗位操作规程》中“第三条正常操作及故障排除第二项规定: 严格检查锅内水位情况杜绝”干锅“或锅内分解现象;发现干锅、泄漏、缺水水位低、分解 冒烟时要马上切断蒸气阀门,立即打开排气管排气泄压,对煮洗锅注水。发生超温时要马上 切断蒸气阀门,对煮洗锅容器停止运行,要打开放空管排气。只要事故险情无法控制,涉及 职工生命安全,立即下达紧急疏散命令。”

24 - 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等有关工作。未深入贯 彻落实工业行业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有关要求,履行 雪飞公司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 (3)襄阳市应急管理局对老河口市贯彻落实国家、省、 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督导不够,对老 河口市应急管理局落实化工企业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不 到位。 (4)襄阳市经信局未深入贯彻落实工业行业安全生产 “三管三必须”的有关要求,对老河口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 息化局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监督、指导不到位。 (四)地方党委政府存在的问题。 (1)老河口高新园区管理委员会(李楼镇)。 老河口高新园区(李楼镇)党工委、管委会安全发展理 念树立不牢,贯彻落实老河口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 作的安排部署不坚决,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 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够。 (2)老河口市。 老河口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专项行动不深入、不细致,对相关部门落实安全责任 检查、督导不够,全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监管力量薄 弱,配备不齐不强。 四、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25 - 吴某建,煮洗岗位二班班长,没有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加压煮洗、混同岗位安全操作规 程》在煮洗前及时检查、排除排水阀泄漏。在得知煮洗锅缺 水时,没有按操作规程立即切断蒸气阀门,打开泄压阀排气 泄压。在硝化棉严重失水并发生热分解(冒黄烟)时,应急 处置不当,没有立即下达疏散命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 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1.马建华,雪飞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 作。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检查、督办不到位,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襄阳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刘祖成,雪飞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兼安全环保 部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对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公司安全责任、 隐患排查治理、员工安全培训等工作落实不够,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襄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 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钱雪鹏,雪飞公司副总经理兼生产控制部经理,负责 公司日常的生产组织、设备维护和保养等工作。对极端条件 和异常工况下的风险认识不足,对异常工况应急处置重视不 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襄阳市应急管 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 罚。

26 - 4.李红伟,雪飞公司设备能源部经理,负责设备的维护 和保养,做好维修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工作。对设备的维 护和保养工作监督、执行不到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对分管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监督、执行不 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襄阳市应急 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 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雪飞公司。建议由襄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有关党员及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公职人员的处理意见由纪委监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 程序处理。 (五)建议问责的单位。 1.责成老河口市应急管理局向老河口市委、市政府作书 面检查。 2.责成老河口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向老河口市 委、市政府作书面检查。 3.责成老河口市高新园区管理委员会(李楼镇)党工委、 管委会向老河口市委、市政府作书面检查。 4.责成老河口市委、市政府向襄阳市委、市政府作书面 检查。 5.责成襄阳市应急管理局向襄阳市委、市政府作书面检 查。

27 - 6.责成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向襄阳市委、市政府作书 面检查。 五、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老河口市及有关部门安 全发展理念树立的不够牢固,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和有关重要指示精神上还有差距。研 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不深入、不细致,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专项行动效果不明显,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行业领域 治理现代化水平提升上有差距。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雪飞公司企业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硝化棉生产自动化控制水平不 高,安全风险辨识不深入、不全面,特别是对煮洗过程中缺 水情况下的风险认识不足,对异常工况(冒黄烟)处置不当, 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三)监管责任落实上有差距。老河口市应急管理局、 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 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上有差距,对化工 企业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 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工作不实不细,对企业 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督导不力。 (四)对危险化学品特性认知、辨识不到位。在吸收国 外先进技术过程中,对物质的的理化特性研究不足。对硝化 棉在失水(失乙醇)等湿润剂散失的情况下,有燃烧爆炸的 危险有一定认知,但对煮洗锅在高温高压时,有燃烧爆炸的

28 - 危险认知不足,尤其是硝化棉热分解释放出的酸性产物N2O4 +H2O 对分解反应有加速作用认知不足,且对煮洗锅内硝化 棉失水风险管控不到位。 (五)工艺装置自动化水平不高。企业建设项目比较早, 使用当年国外较为先进的工艺包,在后来技术不断提高的情 况下,也未及时进行自动化控制改造提升。事故装置采取了 DCS 控制系统,实现了主要工艺参数温度、压力、液位远程 监测,只能远程显示,不能远程控制操作,系统控制较为落 后。系统设置有高液位报警,但未设置低液位报警;未设置 液位、温度报警与停止蒸汽联锁,生产岗位需要人在现场手 动操作,无全自动化控制措施,本质安全水平不高。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遏制类似 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老河口市要进一步提高 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 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树牢安全 发展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 地责任。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解决 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配齐、配强危险化学品行业 的监管力量,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老河口市所有 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汲取雪飞公司爆炸事故教训,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

29 - 责清单指引》和《湖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 单指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类规章制度。要结合安全生 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有关要求,全面开展风险辨识,进一 步提高硝化棉生产全链条自动化控制水平。要加强员工安全 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对异常工况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老河口市要严格按照“管 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 全”的要求,加强对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要结合安全生产 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有关要求,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宣贯培训,督促企业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常态化排查。要 加大对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执法,特别是涉及重点监管危险 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企业要实现全覆盖执法检查。 (四)加强对硝化棉理化特性的认知。要进一步加强对 硝化棉理化特性的鉴定与研究,尤其要对硝化棉热分解释放 出的酸性产物对分解反应有加速作用的检测、鉴定和研究, 在改进工艺、改造装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下功夫。 要加强硝化棉团体标准和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 全设计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和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等 方面政策的学习应用,加强岗位“四知卡”宣传培训和演练,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规章制度完善、异常工况处置措 施完善和员工安全意识教育等方面的落实,不断提升自身管 理水平,积极防范安全风险。 (五)提升工艺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切实加强高危工

30 - 艺自动化控制水平,推动传统高危工艺、高危环节实现“机 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持续推动涉及硝化、 重氮化、过氧化、氟化、氯化工艺完成全流程自动化改造任 务。深入研判本地区老旧企业,尤其是固有风险较高企业的 自动化控制水平,对于不达标不合格的,要严格按照要求制 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最大限度减少 人工操作带来的潜在风险。 (六)举一反三,加强化工园区建设。襄阳市各级、各 部门,特别是各化工园区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按照中办、 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 见》和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2024-2026)行动的有关要 求,按照“一园一策”原则,持续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整 治提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 改造提升等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提升危化企业本质安全水 平,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FD11330 | 2024_西安成业王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12·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西安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西安成业王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12·16”一般火灾事故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2026-007357 发布日期 2025-03-19 17:41 来  源 雁塔区消防救援大队

内容概述

2024年12月16日,西安成业王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致1人死亡。雁塔区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认定起火原因是工作人员违规使用烤漆灯。调查分析了灾害成因,明确各方责任落实情况,认定事故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最后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包括紧盯重点强监管、紧盯基础强末端、紧盯宣传强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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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19 17:41

2024年12月16日02时06分许,西安市雁塔区漳浒寨街道办大寨路X号南风日化厂内由西安沁元实业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西安成业王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造成一人死亡。

火灾发生后,雁塔区政府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郭建荣担任调查组组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冯立奇、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孟亚炜担任调查组副组长,抽调公安雁塔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发改委、漳浒寨街道办、区纪委监委、区交通局等单位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6日02时06分,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称“大寨路X号起火”,指挥中心先后调派丈八北路消防站、大庆路消防站、枫林路消防站、创汇路消防站、雁塔西路消防站、石驿路小型站共18车74人前往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2时19分,第一出动力量到场,经侦察发现为西安成业王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2时48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3时13分,现场明火已灭,参战力量进一步清理残火。4时50分,在清理残火过程中发现1人(曲某,身份证号:61213219xxxxxxxxxx),经120确认已死亡,西安成业王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烧毁严重,以及南侧酒厂受损。

二、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漳浒寨街道办大寨路x号,整体为砖混结构,共1层,顶部为伞状木制横梁,下部沿北墙、西墙呈“L”型分隔6个房间,南墙由西至东依次为危废间、调漆房、员工临时休息室、接待室,西墙设置两间烤漆房。建筑内配置11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以及4具推车式灭火器,未设置其他固定消防设施。

三、起火原因及成灾分析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为:汽车维修店工作人员违规使用烤漆灯引燃黑色传祺SUV车身上覆盖的遮蔽膜及报纸蔓延成灾。

因事故调查工作结合调查情况,初步分析灾害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未按照车辆喷漆施工流程进行作业,在停放于密封环境(烤漆房)内车辆表面覆盖报纸、遮蔽膜等可燃物的情况下打开烤漆灯进行作业;二是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火灾发生后在现场烟雾弥漫的情况下多次进入火灾现场抢救修理厂内车辆财产,导致人员死亡;三是修理厂内员工未能第一时间报警,在火势蔓延扩大无法控制时方才报警。

四、火灾事故延伸调查

(一)各方责任落实情况

(1)使用管理者责任

  1. 西安成业王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员工曲某未按照车辆喷漆维修的行业规范要求进行操作,在车身铺设有报纸、遮蔽膜等可燃物的情况下打开烤漆房内烤漆灯,导致此次火灾发生;
  1. 西安成业王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存在消防管理不规范,对工作人员的日常消防安全培训不到位,缺乏基本消防安全常识的问题,火灾发生后未及时进行报警,员工曲某在场所内火势较大的情况下进入现场抢救损失。
  1. 国家已在多年前明令禁止使用易燃聚氨酯材料的彩钢板搭建住人和库房等场所,西安成业王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使用聚氨酯材料的彩钢沿南墙、西墙呈“L”型分隔6个房间,南墙由西至东依次为危废间、调漆房、员工临时休息室、接待室,西墙设置两间烤漆房;易燃聚氨酯材料的彩钢板房燃烧迅速且不易扑灭燃烧时有毒烟气弥漫较大,导致起火后火势蔓延迅速的根本原因。

(2)行业部门履职尽责情况

经调查组调查,西安成业王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为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昆明路派出所列管,辖区街办为西安市雁塔区漳浒寨街道办事处,行业部门管理单位为雁塔区交通运输局。

  1. 对雁塔区消防救援大队履职情况进行调查:雁塔区消防救援大队2023年、2024年多次对辖区街办、派出所、社区负责人开展消防业务指导培训,先后与漳浒寨街办、昆明路派出所开展多次联合检查。火灾发生后,雁塔区消防救援大队通过开展火灾形势分析、火灾事故案例通报、召开火灾现场会等工作,督促派出所、社区基层网格组织强化相应工作举措。
  1. 对扑救火灾的丈八北路消防站、大庆路消防站、枫林路消防站、创汇路消防站、石驿路小型站、雁塔西路消防救援站、创汇路消防救援站进行调查:消防救援站接警后立即出动,及时到达现场。到场后迅速开展火场侦查,进行火场现场警戒,灭火过程中作战力量及线路部署合理,车辆装备器材均能正常操作使用,开展内攻搜救被困人员均符合作战安全管理要求、现场处置完毕后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无不良舆情发生。
  1. 对昆明路派出所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昆明路派出所能定期对南风日化社区、厂区及相关住户、商户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督促整改。
  1. 对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输局履职情况进行调查,雁塔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对西安成业王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并下发备案证书,定期对辖区内车辆维修场所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并督促整改。
  1. 对漳浒寨街办的监督指导职责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调查。漳浒寨街办能落实日常与节假日前对辖区召开动员大会,对物业小区开展各类安全排查和培训指导工作。
  1. 对南风日化社区的监管职责履职情况进行调查。社区能贯彻落实各类文件会议精神,于2024年以来联合日化,南风各类培训4次,开展社区范围内消防演练6次其中南风及日化联合消防演练2次。日常每月巡查南风厂沿街门店燃气安全,每逢假期前联合厂区开展各类检查4次,每月开展厂区内抽查检查工作,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各类文件会议精神及各类安全会议部署11次,通过海报,发放宣传及拉横幅对居民小区开展安全宣传工作。但仍存在日常巡逻巡查工作监管不到位,消防演练开展不扎实等问题。

(二)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对责任人的处理:

曲某,男,39岁,西安成业王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员工。由于曲某消防安全意识不强,违反钣金喷漆流程,违规使用烤漆灯引燃黑色传祺SUV车身上覆盖的遮蔽膜以及报纸引起火灾,火灾发生后曾试图对初期火灾采取扑救措施,火势未能有效控制后拨打电话报警,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对管理人的处理:

①西安新欣日化公司资产管理部长张某,对所管辖日化社区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足,未有效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导致火灾发生时应对不力。鉴于此次火灾造成的严重后果,西安新欣日化公司已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参加消防安全管理培训。

②漳浒寨街道办南风日化社区社区居委会委员王某,负责社区网格内的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工作,日常巡逻巡查工作监管不到位,消防演练开展不扎实,未能有效普及防火知识和逃生技能,漳浒寨街道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已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处理。

③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雁塔大队干部闫某,作为直接负责该修理厂日常监管的执法人员,在对该汽车维修厂日常监管中,对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已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聚焦“防大火、控小火、遏亡人”工作目标,进一步抓实重点时段的安全防范、抓细重点领域的指导检查、抓牢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管,全力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是紧盯重点强监管。聚焦重点消防安全风险,深入分析研判本辖区近年来冬春火灾形势,找出不放心区域、不托底场所,提出操作性强、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联合相关部门常态化开展联合摸排和检查指导,以解决突出问题、消除重大隐患、筑牢风险底板为目标牵引本地冬防工作。召开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现场会,大力宣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规定,制定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达标创建实施计划,规范微型消防站达标建设,推动落实“十化”标准,切实提升重点单位管理水平。

二是紧盯基础强末端。提请政府将消防安全条件较差的区域作为城市更新、大规模设备改造优先项目,重点补齐基础消防设施建设、电气线路、消防水源存在的短板,积极推广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灭火器、简易喷淋等设施,推动“低设防”区域基础大提升。同时进一步深化“防消联勤”工作效能,指导国家队、专职队、志愿队、微型站等队伍积极投入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宣传、演练等工作,持续规范街办、社区消防工作组织、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完善巡查工作流程,切实推动火灾防控关口前移,全力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

三是紧盯宣传强防范。深入推进消防宣传“五进”工作,在新媒体平台开设冬春火灾防控专栏,以网络直播、短视频、微联动等形式,加强以施工动火作业、电动自行车、电气取暖、燃气安全、鳏寡孤独人群关爱为重点内容的靶向宣传,全面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深化行业领域“明白人”工程,联合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开展相关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培训,加强对消防安全值班员、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队员以及设施维保人员的监督指导,持续发动基层党政干部、公安派出所、村居两委、志愿者组织等人员,入社区、入村落、入家庭开展“敲门行动”,全面营造浓厚消防安全氛围。

此报告。

西安市雁塔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1月17日

FD11331 | 2024_西湖古荡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9·19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杭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政府信息公开

公告公示

公告公示

信息索引号: 77664553-5/2024-33590 文号:

公布日期: 2024-11-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 统一编号:

西湖古荡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9·19”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9月19日11时52分许,在西湖区古荡街道文一西路1号益展商务大厦5楼平台处,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两名作业人员在空调外机维修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空调外机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20.31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4年9月19日,经西湖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总工会、古荡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西湖古荡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9·19”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委托浙江方正轻纺机械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组织专家组提供技术保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人员问询、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等工作,查明了事故的发生经过、发生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西湖古荡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9·19”一般其他爆炸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王某夹安全意识薄弱,在未持有制冷与空调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氧气作为气密性试验的介质,导致氧气与空调压缩机中的冷冻机油在高压条件下直接接触,从而发生氧化还原反应引起空调器爆炸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9日,杭州弹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位于益展商务大厦4楼的办公室进行装修,中央空调室内机需要移机,于是委托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移机安装。

2024年9月18日,杭州弹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行政主管徐某发现中央空调发生故障(不制冷)后,遂联系之前合作过的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并委托其上门维修约定维修价格3000元左右,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格指派王某夹上门进行维修。9月18号中午,王某夹和徒弟张某闯到益展商务大厦五楼平台对四楼杭州弹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央空调的外机进行查看。初查后,发现空调故障原因是外机制冷剂不足,于是和杭州弹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约定第二天携带相关设备材料上门维修。

9月19日9时30分许,王某夹与张某闯携带一个氧气瓶、两瓶制冷剂,以及工具包等物品至益展商务大厦五楼平台空调外机处进行维修。9时50分许,两人用一根黑色软管把氧气瓶连接至空调外机制冷剂管道,通过气密性实验来排查管道的泄漏点,王某夹在空调外机边上用仪表进行测压,同时让张某闯到益展大厦四楼房间内检查室内管道是否有漏气的情况,张某闯回来反馈未发现漏气点。10时30分许,王某夹提出让保压的时间再长一些,两人就先离开去吃饭。11时07分许,两人返回五楼设备平台,王某夹继续做试漏保压检测。11时52分许,王某夹让张某闯到益展大厦四楼房间内查看空调故障情况,张某闯刚走到五楼电梯口的时候,就听见两声爆炸的声音,意识到出事了,立刻返回现场,发现空调外机炸裂,王某夹趴在地上,于是立即拨打“110”并通知了倪某格。12时10分许,“120”到达现场,经救护人员现场确认王某夹已无生命体征。

(二)现场勘验情况及事故技术分析情况

1.现场勘验情况

从益展商务大厦A座五楼进入屋顶平台后,在右侧装饰墙前放置有一个储气瓶,瓶身上刻有“O2”字样,表示为氧气;瓶身上还有正泰气体及二维码、条形码标签等标识,并连接有一黑色软管。(见图1、图2)

事故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大厦B座裙楼楼顶(五层)绿化带一侧,事故空调室外机已炸裂,铭牌显示此空调室外机(条形码已损毁,出厂编号不详)品牌为三星,型号:AM280KXVRGH,使用制冷剂:R410A,制冷剂注入量:12.5kg,吸/排气最高工作压力:3.3MPa/4.1MPa,额定制冷量:72.8kW,额定制热量:81.9kW。现场散落大量破损铜管和散热片的碎片,周围其他室外机受事故波及有不同程度的损伤。(见图3、图4)

图1 现场氧气瓶                       图2 氧气瓶标识

图3 事故外机                            图4 破损铜管

事故空调室外机电控柜散落一旁。附近有1条与装饰墙边的储气瓶相连的黑色软管及接头,还有压力表、工具包、真空泵等工具设备。(见图5、图6)

图5 氧气瓶相连的黑色软管               图6 现场遗留的压力表

事故空调室外机旁还遗落有1个打火机以及散落的烟蒂和烟盒。事故空调室外机附近发现一处管道破损,此破损管道与事故空调室外机相连。

事故现场炸裂最严重的部件包括压缩机和四通换向阀:整个压缩机壳体已经完全炸裂,一部分飞出并插入到对面的另一空调室外机外壳,该压缩机的其余部分均已受损,残骸还可见油状物质流出;而另有一标签显示型号为SHF(L)-70-810的四通换向阀则已经完全爆裂变形。另外,平台北面靠墙处也有散落炸裂的空调室外机碎片。(见图7、图8)

现场的电控箱内所有电路板的接线端子未见明显异常:没有发现因为过电流引起的拉弧、火花烧蚀的现象。

四楼办公室内有一台室内机存在炸裂情况,勘验查明该空调室内机系与事故室外机为同一系统。(见图9、图10)

图7 压缩机残骸及油状物质          图8 四通换向阀爆裂变形

图9 四楼办公室的空调                 图10 与事故空调外机相连的空调管道

与事故空调室外机相连接的空调管道存在多处炸裂、缺损情况。益展商务大厦B座裙楼五层屋顶管道井内也有铜管炸裂情况。确认所有破裂管道均与事故室外机为同一系统。

2.事故技术分析情况

(1)爆炸位置分析

依据现场勘验情况看,及受损情况分析,室外机处爆炸的位置是空调室外机的压缩机、制冷管道及其四通换向阀。在四楼A座一间办公室内,有一台空调室内机也受波及碎裂。另外从室外机连接到室内机的空调制冷剂管道(制冷剂气相管)也出现多处炸裂的情况。

(2)空调制冷剂分析

从空调室外机的铭牌可知:所用的制冷剂为R410A。根据 GB/T7778—2017《制冷剂编号方法和安全性分类》:氟利昂R410A 是一种新型环保制冷剂,不破坏臭氧层,工作压力为普通R22(氟里昂-22)空调制冷剂的1.6倍左右,制冷(暖)效率高。R410A冷媒由两种准共沸的混合物R32和R125各50%组成,主要有氢、氟和碳元素组成(表示为HFC),具有稳定、无毒、性能优越等特点。R410A 曾是国际公认的用来替代R22最合适的冷媒,目前空调中使用普遍。氟利昂R410A在空气中不可燃。

(3)空调维修现场环境分析

从空调维修现场的环境看,有一个刻有“O2”(氧气)字样的储气瓶放在平台上,并且也有连接储气瓶到空调制冷剂管道的软管,此次空调维修就是针对制冷剂泄漏而展开的。在处理制冷剂泄漏问题时通常需要对制冷剂管道加压来排查管道的泄漏点,也即气密性试验。从三星公司官网获得的此空调维修使用说明书《空调器安装说明书》文件(第4页)“安全信息(续)”中明确指出“泄漏测试必须使用氮气测试。”另外国家标准GB 50738—20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第15.10.2 条也规定:“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制冷剂为氟利昂的系统应采用瓶装压缩氮气进行试验,较大的制冷系统可采用经干燥处理后的压缩空气进行试验。”行业标准JGJ 174—2010《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中第5.4.10条“多联机空调系统制冷剂管道的气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气密性试验应采用干燥压缩空气或氮气进行。”

从现场的勘验情况看,使用了氧气作为气密性试验的介质。而氧气是极强的氧化剂,具有强烈的助燃特性。因此,使用氧气作为气密性试验的介质是违反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也违背了三星公司使用说明书中的使用氮气进行气密性试验的要求。没有按照规范进行维修操作,存在安全隐患。

另外从现场还发现1个遗落的打火机以及散落的烟蒂和烟盒,所以不排除在空调维修现场使用明火的情况。

(4)空调电气器件分析

从事故空调室外机电控箱内电路板的外表情况看:电路板均未显示出明显的损伤,各接线端子上没有因过电流引起的拉弧等烧蚀点。由此判断,空调器电路没有异常大的电流变化的情况发生。另外电路板上有空调散热片碎片粘在表面,明显是爆炸的碎片散落到电路板上,有可能形成电路短路而引起供电空气开关跳闸。

(5)空调制冷剂炸裂的管路分析

从现场勘验中发现,事故建筑物内部的部分空调管路也存在炸裂情况。

通过现场勘验、核对空调管路布置图纸之后,确定就是事故空调器所属的制冷剂管路发生的炸裂,不与其他空调管路相连。所以排除了因其他外界因素引起的此次空调室外机爆炸事故。

(6)空调外机爆炸原因分析

从益展大厦物业监控录像的视频可以看到,空调室外机爆炸发生时有明火出现,且存在两次明显的爆炸,爆炸之后有一些白色烟雾弥漫在空气中。由此可以判断是化学爆炸,化学爆炸属于剧烈燃烧的一种,燃烧三要素为可燃物、助燃物和点火源。

从上述维修环境分析,气密性试验使用的氧气构成了助燃物。由于压缩机工作时需要使用冷冻机油对运转器件进行润滑,常用的冷冻机油具有可燃性,国家标准GB/T16630—2012《冷冻机油》为此专门提出警告:“如果不遵守适当的防范措施,本标准所属产品在生产、贮运和使用等过程中可能存在危险……用户在使用本标准之前,有责任建立适当的安全和防范措施,并确定相关规章限制的适用性。”作为润滑剂使用的冷冻机油在压缩机、蒸发器、冷凝器和制冷剂管道内都有存在。此外,冷冻机油通常是一种还原剂,在高压条件下(三星公司《空调器安装说明书》气密性试验压力4.1MPa)与高浓度氧气接触,存在发生氧化还原反应产生热量并积聚引起冷冻机油自燃的可能,因此不排除冷冻机油自燃的情况;现场还发现有打火机、烟蒂等,所以也不排除有现场使用明火的情况。这些因素构成了本次空调器爆炸事故的三个要件。

综上所述,爆炸的位置是在空调器制冷剂管路内部。爆炸直接原因是违规使用了氧气作为气密性试验的介质,再加上不能排除冷冻机油自燃或现场使用明火的情况。可燃物(冷冻机油)、助燃剂(氧气)和点火源(自燃或明火)构成了本次空调器爆炸事故的三个要件。鉴定未发现空调器本身质量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

(三)应急救援情况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某闯立即拨打了“110”报警,接“110”联动信息后,西湖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古荡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工作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事故发生后,古荡街道办事处牵头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稳控死者家属情绪,帮助协调赔偿事宜。2024年9月27日,涉事单位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共赔付各类费用共计约168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属地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联动信息进行了响应,指导事故相关单位妥善开展善后工作,事故单位做到了对事故现场的保护,过程中未造成次生事故。及时对接死者家属,快速完成了善后工作。事故调查组认为,各方较好地完成了该起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得当。

(五)事故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王某夹,男,身份证号码:341224199307******,安徽蒙城人,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临时雇佣人员。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 业主方:杭州弹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K;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邓某娟;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9年11月13日;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三路90号72幢4层462室;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1. 空调维修方: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R;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倪某格;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20年05月25日;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文一西路75号3号楼三层359室;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家电电器零配件销售;日用电器修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 物业管理方:杭州中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H;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军;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1年01月25日;营业期限:2011年01月25日至2031年01月24日;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820号2幢202室;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停车场服务等。

(二)事故相关公司及人员之间的关系

2024年9月18日,杭州弹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空调发生故障后,与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约定上门维修,维修价格为3000元左右,双方未签订合同及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该维修项目后,临时雇佣王某夹、张某闯进行空调维修工作(未签订劳务合同),双方约定按照700-800元/天/台进行结算。

三、事故直接原因

结合现场勘察情况、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专家技术鉴定得出,作业人员王某夹安全意识薄弱,在未持有制冷与空调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氧气作为气密性试验的介质,导致氧气与空调压缩机中的冷冻机油在高压条件下直接接触,从而发生氧化还原反应引起空调器爆炸。

四、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作为空调维修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的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对作业人员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指挥,对作业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

(二)杭州弹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作为项目发包单位,未与空调维修单位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统一协调、管理。

(三)杭州中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未严格落实进场施工备案制度,未审核进场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持证情况;未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稳定。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的建议

王某夹,男,31岁,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上岗作业,同时违反操作规程,违规使用氧气作为气密性试验的介质,导致氧气与空调压缩机中的冷冻机油直接接触,从而发生氧化还原反应引起空调器爆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人员及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的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对作业人员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指挥,对作业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1. 杭州弹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发包单位,未与空调维修单位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统一协调、管理。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1. 倪某格,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制冷与空调)人员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1. 杭州中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进场施工备案制度,未审核进场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持证情况;未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稳定。建议由区住建局对其进行约谈。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一)立即开展空调安装维修安全隐患“举一反三”整改专项行动。事故发生后,西湖区按照杭州市安委办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空调安装维修专项行动,进一步厘清空调安装维修行业的安全监管部门职责,摸清空调销售、安装、维修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底数情况,聚焦安装维修企业(单位)平台、门店的安全管理,维修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物业小区的“入门”安全管理等,提升空调安装维修行业的本质安全。

(二)区商务局和古荡街道要切实履行行业、属地监管职责,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查找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在建项目存在的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闭环,在日常工作中要监督、指导、帮助企业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三)空调安装业主、施工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上岗作业;二是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是要落实专人进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不安全的作业行为。

西湖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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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64553-5/2024-33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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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2024-11-19

公开方式

发布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

统一编号

西湖古荡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9·19”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9月19日11时52分许,在西湖区古荡街道文一西路1号益展商务大厦5楼平台处,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两名作业人员在空调外机维修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空调外机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20.31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4年9月19日,经西湖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总工会、古荡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西湖古荡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9·19”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委托浙江方正轻纺机械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组织专家组提供技术保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人员问询、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等工作,查明了事故的发生经过、发生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西湖古荡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9·19”一般其他爆炸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王某夹安全意识薄弱,在未持有制冷与空调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氧气作为气密性试验的介质,导致氧气与空调压缩机中的冷冻机油在高压条件下直接接触,从而发生氧化还原反应引起空调器爆炸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9日,杭州弹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位于益展商务大厦4楼的办公室进行装修,中央空调室内机需要移机,于是委托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移机安装。

2024年9月18日,杭州弹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行政主管徐某发现中央空调发生故障(不制冷)后,遂联系之前合作过的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并委托其上门维修约定维修价格3000元左右,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格指派王某夹上门进行维修。9月18号中午,王某夹和徒弟张某闯到益展商务大厦五楼平台对四楼杭州弹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央空调的外机进行查看。初查后,发现空调故障原因是外机制冷剂不足,于是和杭州弹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约定第二天携带相关设备材料上门维修。

9月19日9时30分许,王某夹与张某闯携带一个氧气瓶、两瓶制冷剂,以及工具包等物品至益展商务大厦五楼平台空调外机处进行维修。9时50分许,两人用一根黑色软管把氧气瓶连接至空调外机制冷剂管道,通过气密性实验来排查管道的泄漏点,王某夹在空调外机边上用仪表进行测压,同时让张某闯到益展大厦四楼房间内检查室内管道是否有漏气的情况,张某闯回来反馈未发现漏气点。10时30分许,王某夹提出让保压的时间再长一些,两人就先离开去吃饭。11时07分许,两人返回五楼设备平台,王某夹继续做试漏保压检测。11时52分许,王某夹让张某闯到益展大厦四楼房间内查看空调故障情况,张某闯刚走到五楼电梯口的时候,就听见两声爆炸的声音,意识到出事了,立刻返回现场,发现空调外机炸裂,王某夹趴在地上,于是立即拨打“110”并通知了倪某格。12时10分许,“120”到达现场,经救护人员现场确认王某夹已无生命体征。

(二)现场勘验情况及事故技术分析情况

1.现场勘验情况

从益展商务大厦A座五楼进入屋顶平台后,在右侧装饰墙前放置有一个储气瓶,瓶身上刻有“O2”字样,表示为氧气;瓶身上还有正泰气体及二维码、条形码标签等标识,并连接有一黑色软管。(见图1、图2)

事故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大厦B座裙楼楼顶(五层)绿化带一侧,事故空调室外机已炸裂,铭牌显示此空调室外机(条形码已损毁,出厂编号不详)品牌为三星,型号:AM280KXVRGH,使用制冷剂:R410A,制冷剂注入量:12.5kg,吸/排气最高工作压力:3.3MPa/4.1MPa,额定制冷量:72.8kW,额定制热量:81.9kW。现场散落大量破损铜管和散热片的碎片,周围其他室外机受事故波及有不同程度的损伤。(见图3、图4)

图1 现场氧气瓶                       图2 氧气瓶标识

图3 事故外机                            图4 破损铜管

事故空调室外机电控柜散落一旁。附近有1条与装饰墙边的储气瓶相连的黑色软管及接头,还有压力表、工具包、真空泵等工具设备。(见图5、图6)

图5 氧气瓶相连的黑色软管               图6 现场遗留的压力表

事故空调室外机旁还遗落有1个打火机以及散落的烟蒂和烟盒。事故空调室外机附近发现一处管道破损,此破损管道与事故空调室外机相连。

事故现场炸裂最严重的部件包括压缩机和四通换向阀:整个压缩机壳体已经完全炸裂,一部分飞出并插入到对面的另一空调室外机外壳,该压缩机的其余部分均已受损,残骸还可见油状物质流出;而另有一标签显示型号为SHF(L)-70-810的四通换向阀则已经完全爆裂变形。另外,平台北面靠墙处也有散落炸裂的空调室外机碎片。(见图7、图8)

现场的电控箱内所有电路板的接线端子未见明显异常:没有发现因为过电流引起的拉弧、火花烧蚀的现象。

四楼办公室内有一台室内机存在炸裂情况,勘验查明该空调室内机系与事故室外机为同一系统。(见图9、图10)

图7 压缩机残骸及油状物质          图8 四通换向阀爆裂变形

图9 四楼办公室的空调                 图10 与事故空调外机相连的空调管道

与事故空调室外机相连接的空调管道存在多处炸裂、缺损情况。益展商务大厦B座裙楼五层屋顶管道井内也有铜管炸裂情况。确认所有破裂管道均与事故室外机为同一系统。

2.事故技术分析情况

(1)爆炸位置分析

依据现场勘验情况看,及受损情况分析,室外机处爆炸的位置是空调室外机的压缩机、制冷管道及其四通换向阀。在四楼A座一间办公室内,有一台空调室内机也受波及碎裂。另外从室外机连接到室内机的空调制冷剂管道(制冷剂气相管)也出现多处炸裂的情况。

(2)空调制冷剂分析

从空调室外机的铭牌可知:所用的制冷剂为R410A。根据 GB/T7778—2017《制冷剂编号方法和安全性分类》:氟利昂R410A 是一种新型环保制冷剂,不破坏臭氧层,工作压力为普通R22(氟里昂-22)空调制冷剂的1.6倍左右,制冷(暖)效率高。R410A冷媒由两种准共沸的混合物R32和R125各50%组成,主要有氢、氟和碳元素组成(表示为HFC),具有稳定、无毒、性能优越等特点。R410A 曾是国际公认的用来替代R22最合适的冷媒,目前空调中使用普遍。氟利昂R410A在空气中不可燃。

(3)空调维修现场环境分析

从空调维修现场的环境看,有一个刻有“O2”(氧气)字样的储气瓶放在平台上,并且也有连接储气瓶到空调制冷剂管道的软管,此次空调维修就是针对制冷剂泄漏而展开的。在处理制冷剂泄漏问题时通常需要对制冷剂管道加压来排查管道的泄漏点,也即气密性试验。从三星公司官网获得的此空调维修使用说明书《空调器安装说明书》文件(第4页)“安全信息(续)”中明确指出“泄漏测试必须使用氮气测试。”另外国家标准GB 50738—20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第15.10.2 条也规定:“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制冷剂为氟利昂的系统应采用瓶装压缩氮气进行试验,较大的制冷系统可采用经干燥处理后的压缩空气进行试验。”行业标准JGJ 174—2010《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中第5.4.10条“多联机空调系统制冷剂管道的气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气密性试验应采用干燥压缩空气或氮气进行。”

从现场的勘验情况看,使用了氧气作为气密性试验的介质。而氧气是极强的氧化剂,具有强烈的助燃特性。因此,使用氧气作为气密性试验的介质是违反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也违背了三星公司使用说明书中的使用氮气进行气密性试验的要求。没有按照规范进行维修操作,存在安全隐患。

另外从现场还发现1个遗落的打火机以及散落的烟蒂和烟盒,所以不排除在空调维修现场使用明火的情况。

(4)空调电气器件分析

从事故空调室外机电控箱内电路板的外表情况看:电路板均未显示出明显的损伤,各接线端子上没有因过电流引起的拉弧等烧蚀点。由此判断,空调器电路没有异常大的电流变化的情况发生。另外电路板上有空调散热片碎片粘在表面,明显是爆炸的碎片散落到电路板上,有可能形成电路短路而引起供电空气开关跳闸。

(5)空调制冷剂炸裂的管路分析

从现场勘验中发现,事故建筑物内部的部分空调管路也存在炸裂情况。

通过现场勘验、核对空调管路布置图纸之后,确定就是事故空调器所属的制冷剂管路发生的炸裂,不与其他空调管路相连。所以排除了因其他外界因素引起的此次空调室外机爆炸事故。

(6)空调外机爆炸原因分析

从益展大厦物业监控录像的视频可以看到,空调室外机爆炸发生时有明火出现,且存在两次明显的爆炸,爆炸之后有一些白色烟雾弥漫在空气中。由此可以判断是化学爆炸,化学爆炸属于剧烈燃烧的一种,燃烧三要素为可燃物、助燃物和点火源。

从上述维修环境分析,气密性试验使用的氧气构成了助燃物。由于压缩机工作时需要使用冷冻机油对运转器件进行润滑,常用的冷冻机油具有可燃性,国家标准GB/T16630—2012《冷冻机油》为此专门提出警告:“如果不遵守适当的防范措施,本标准所属产品在生产、贮运和使用等过程中可能存在危险……用户在使用本标准之前,有责任建立适当的安全和防范措施,并确定相关规章限制的适用性。”作为润滑剂使用的冷冻机油在压缩机、蒸发器、冷凝器和制冷剂管道内都有存在。此外,冷冻机油通常是一种还原剂,在高压条件下(三星公司《空调器安装说明书》气密性试验压力4.1MPa)与高浓度氧气接触,存在发生氧化还原反应产生热量并积聚引起冷冻机油自燃的可能,因此不排除冷冻机油自燃的情况;现场还发现有打火机、烟蒂等,所以也不排除有现场使用明火的情况。这些因素构成了本次空调器爆炸事故的三个要件。

综上所述,爆炸的位置是在空调器制冷剂管路内部。爆炸直接原因是违规使用了氧气作为气密性试验的介质,再加上不能排除冷冻机油自燃或现场使用明火的情况。可燃物(冷冻机油)、助燃剂(氧气)和点火源(自燃或明火)构成了本次空调器爆炸事故的三个要件。鉴定未发现空调器本身质量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

(三)应急救援情况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某闯立即拨打了“110”报警,接“110”联动信息后,西湖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古荡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工作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事故发生后,古荡街道办事处牵头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稳控死者家属情绪,帮助协调赔偿事宜。2024年9月27日,涉事单位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共赔付各类费用共计约168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属地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联动信息进行了响应,指导事故相关单位妥善开展善后工作,事故单位做到了对事故现场的保护,过程中未造成次生事故。及时对接死者家属,快速完成了善后工作。事故调查组认为,各方较好地完成了该起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得当。

(五)事故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王某夹,男,身份证号码:341224199307******,安徽蒙城人,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临时雇佣人员。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 业主方:杭州弹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K;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邓某娟;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9年11月13日;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三路90号72幢4层462室;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1. 空调维修方: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R;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倪某格;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20年05月25日;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文一西路75号3号楼三层359室;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家电电器零配件销售;日用电器修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 物业管理方:杭州中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H;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军;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1年01月25日;营业期限:2011年01月25日至2031年01月24日;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820号2幢202室;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停车场服务等。

(二)事故相关公司及人员之间的关系

2024年9月18日,杭州弹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空调发生故障后,与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约定上门维修,维修价格为3000元左右,双方未签订合同及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该维修项目后,临时雇佣王某夹、张某闯进行空调维修工作(未签订劳务合同),双方约定按照700-800元/天/台进行结算。

三、事故直接原因

结合现场勘察情况、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专家技术鉴定得出,作业人员王某夹安全意识薄弱,在未持有制冷与空调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氧气作为气密性试验的介质,导致氧气与空调压缩机中的冷冻机油在高压条件下直接接触,从而发生氧化还原反应引起空调器爆炸。

四、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作为空调维修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的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对作业人员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指挥,对作业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

(二)杭州弹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作为项目发包单位,未与空调维修单位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统一协调、管理。

(三)杭州中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未严格落实进场施工备案制度,未审核进场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持证情况;未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稳定。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的建议

王某夹,男,31岁,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上岗作业,同时违反操作规程,违规使用氧气作为气密性试验的介质,导致氧气与空调压缩机中的冷冻机油直接接触,从而发生氧化还原反应引起空调器爆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人员及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的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对作业人员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指挥,对作业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1. 杭州弹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发包单位,未与空调维修单位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统一协调、管理。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1. 倪某格,杭州轻舟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制冷与空调)人员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1. 杭州中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进场施工备案制度,未审核进场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持证情况;未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稳定。建议由区住建局对其进行约谈。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一)立即开展空调安装维修安全隐患“举一反三”整改专项行动。事故发生后,西湖区按照杭州市安委办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空调安装维修专项行动,进一步厘清空调安装维修行业的安全监管部门职责,摸清空调销售、安装、维修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底数情况,聚焦安装维修企业(单位)平台、门店的安全管理,维修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物业小区的“入门”安全管理等,提升空调安装维修行业的本质安全。

(二)区商务局和古荡街道要切实履行行业、属地监管职责,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查找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在建项目存在的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闭环,在日常工作中要监督、指导、帮助企业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三)空调安装业主、施工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上岗作业;二是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是要落实专人进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不安全的作业行为。

西湖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年10月19日

FD11332 | 2024_西藏_巴宜区3·28较大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西藏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巴宜区“3·2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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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宜区“3·28”事故调查报告

巴宜区“3·28”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3月28日15时许,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幸福小区A区A2-13幢S134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截止2024年5月24日,赔偿协议暂未达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7.5万元。巴宜区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事故调查组由巴宜区政府办、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应急管理局、市监局、人社局、总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

经调查综合研判后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应急厅﹝2023﹞4号),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经调查,事故发生单位为:巴宜区田村酸汤牦牛肉(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田村酸汤牦牛肉,成立于2024年1月2日,经营者为:李某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40402MAD9BGDU0D,企业地址位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幸福小区A区A2-13幢S134,所属行业为:餐饮业,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限制的经营活动)。巴宜区田村酸汤牦牛肉(个体工商户)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事故相关单位:巴宜区八一镇鼎盛不锈钢装饰(曾用名:林芝县八一镇鼎盛不锈钢装饰),以下简称:鼎盛不锈钢,成立于2013年,经营者为:段某梅,注册地址:巴宜区八一镇宏鑫建材市场30栋107、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402MA6T4GF13H,经营范围:不锈钢加工**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事故相关单位:林芝达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坦新能源,成立于2017年,法定代表人:徐某军,注册地址: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尼西村工兵营桥头,企业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MA6T4DTJ1U,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的开发、推广、转让及咨询;新能源产品、环保能源设备、新型环保燃料的销售;酒店用品设备的研发及销售;儿童游乐设施的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事故发生单位的醇基燃料和燃料容器,均由达坦新能源提供。

事故相关单位:林芝实创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创金属,成立于2016年,法定代表人:王某,地址: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宏鑫建材市场27栋124-125号,企业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MA6T1C5555,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及配件的加工、焊接;基础螺栓的加工及销售;模具加工;五金建材的批发及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林芝实创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与鼎盛不锈钢在同一个建材城内,属于前后邻关系,相距100米不到。鼎盛不锈钢安装的不锈钢架子,由实创金属员工王某与田村酸汤牦牛肉口头(电话)达成协议后转包。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经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如下:

1、事故发生单位田村酸汤牦牛肉安全管理情况。

(1)相关人员不在作业现场,未告知作业人员高某斌和刘某,作业点容器内储存危险化学品(醇基燃料);

(2)醇基燃料容器由达坦新能源提供,盛装醇基燃料的容器为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不锈钢材质;

(3)醇基燃料容器及周边未张贴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任何安全管理措施;

(4)醇基燃料存储位置与周边建筑物防火间距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甲类易燃液体的相关消防安全规定;

(5)违规将不锈钢架子安装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自然人(王某)。

2、事故发生单位鼎盛不锈钢安全管理情况

(1)鼎盛不锈钢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投资经营者为段某梅,实际由高某斌(段某梅老公)管理和经营;

(2)焊接作业人员(高某斌、刘某)不知晓容器内储存物质,盲目进行特殊(焊接)作业;

(3)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焊接作业人员(刘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资格证;

(4)特殊(焊接)作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学习,了解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5)焊接作业时,未采取任何防灭火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23日,达坦新能源送油(醇基燃料)至田村酸汤牦牛肉醇基燃料容器(该容器由达坦新能源提供),加注完成后,未向田村酸汤牦牛肉提供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也未告知醇基燃料储存、使用风险,但告诉田村酸汤牦牛肉店主李某默,为防止周边小孩等人群碰到容器管道,建议李某默焊个架子框起来。

2024年3月28日中午12点35分,李某默打电话问王某:架子做好了没有,于是王某去到鼎盛不锈钢核实,看到不锈钢架子做好后,告诉高某斌田村酸汤牦牛肉具体地址。高某斌和刘某(死者)带着不锈钢架子于3月28日13点30分左右到达田村酸汤牦牛肉安装地点,李某默未告知焊接作业点容器内储存物质,在帮高某斌接好电源插线板后离开。高某斌和刘某未询问容器内储存物质,卸完货物和作业工具后,于3月28日14点20分左右开始安装不锈钢架子,刘某在梯子上用氩弧焊焊接,高某斌在地面上扶着梯子。

至2024年3月28日15点左右,高某斌突然听到“轰”的一声,醇基燃料容器因过热裂开,燃料喷泄出来遇到焊接明火点燃,带着火势的醇基燃料喷洒到正在现场作业的高某斌、刘某二人身上,二人立即朝不同方向一边脱衣服一边跑离现场。旁边居民看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以及119火警电话,120、110和119相继赶到事发现场处置。伤者经林芝市人民医院抢救,于2024年3月29日22点左右转院至西藏军区总医院,至2024年4月1日刘某抢救无效死亡,高某斌转院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烧伤科继续住院治疗。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巴宜区八一镇幸福小区A区A2-13幢S134,事发当天天气:阴转晴,气温3℃~17℃,西南风转微风<3级。作业点位于阴面(西藏阴面气温相较平均气温低),周边有少量积雪,事故现场地势相对平缓,周边无其他点火源,作业现场有烂沙发等可燃物品,无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醇基燃料容器靠墙放置,墙壁背面为田村酸汤牦牛肉厨房,事故发生时厨房未点火。

事故现场照片如下: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截至2024年5月24日,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烧伤,具体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如下:

1.人员伤亡情况:

刘某(死亡),身份证号码:51090219******8855,性别:男,民族:汉,家庭住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介福东路2巷12号。根据西藏军区总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为:全身特重度烧伤。

高某斌(烧伤),身份证号码:51090219******5336,性别:男,民族:汉,家庭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龙潭村1组19号。根据林芝市人民医院和解放军西藏军区总医院出院诊断:火焰烧伤76%,34%深П°42%Ш”,全身多处特重度烧伤。

  1.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截止2024年5月24日,具体赔偿事宜未谈妥,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7.5万元,直接经济损失费用包含:死者丧葬费12.5万元、伤者医疗费35万元,此2项费用暂由田村酸汤牦牛肉李某默垫付。

(六)其他情况

事故发生当天,林芝市天气阴转晴,微风<3级,作业地点位于巴宜区八一镇幸福小区A区A2-13幢S134。事故现场地势相对平缓,周边无其他点火源,作业现场无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气象条件和周边环境对焊接作业影响不大。事故发生后,除田村酸汤牦牛肉经营者李某默积极与死者和伤者家属协商善后事宜,先后垫付丧葬费、医疗费共计47.5万元外,事故发生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未与死者和伤者家属协商达成死者善后和伤者医疗赔偿事宜。王某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拒绝给事故调查组提供关于“王某、王博、王二娃”是否为同一人的有关情况说明和资料。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旁边居民采取了使用灭火器帮助高某斌、刘某二人灭火的措施,另有居民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119报警电话。110首先赶到现场维持现场秩序,随后120和119到达现场将高某斌、刘某二人送至林芝市人民医院急救。

2024年3月28日15时09分,巴宜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书面)向林芝市应急管理局、巴宜区纪委、政府办、政府总值班室等相关单位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经调查,事故发生后高某斌、刘某二人立即跑离现场,旁边居民看到后,使用灭火器帮助高某斌、刘某二人灭火,另有居民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119报警电话。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 医疗救治。事故发生后,旁边居民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林芝市人民医院抢救后,于2024年3月29日22点左右转院至解放军西藏军区总医院继续抢救,刘某于2024年4月1日在解放军西藏军区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高某斌于2024年4月1日转院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烧伤科住院治疗。
  1. 善后处理。截止2024年5月24日,田村酸汤牦牛肉负责人李某默积极主动与受害者家属取得联系,李某默先后垫付死者丧葬费12.5万元、伤者医疗费35万元,具体赔偿协议尚未达成。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调查了解,事故发生后,旁边居民采取了使用灭火器帮助高某斌、刘某二人灭火的措施,另有居民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119报警电话。

调查组分析、评估事故应急处置过程后认为:因田村酸汤牦牛肉负责人李某默,现场焊接作业人员高某斌、刘某安全意识淡薄,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关特种作业资格证,组织特殊作业(焊接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备和审批;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未制定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学习,了解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导致相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缺乏科学、有效的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分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死者刘某安全意识淡薄,缺乏最基本的安全常识,在未取得相关特种作业资格证,且不了解作业环境中储存有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的情况下,盲目动火(焊接)作业。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经调取林芝达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醇基燃料的相关资料,醇基燃料,俗称“生物醇油”,在林芝市巴宜区市场上称“生物油”。是以甲醇为主要原料,按特定工艺配方,加水和添加剂勾兑而成的一种液体燃料。其危险特性如下:

GHS危险性类别:易燃液体,类别2;急性毒性—经口,类别3;急性毒性—经皮,类别3;急性毒性—吸入,类别3;特异性靶器官毒性—次接触,类别1。

理化特性:无色透明液体,有刺激性气味,熔点-97.8℃,沸点64.7℃,相对密度(水=1)0.85,相对密度(空气1.1),溶于水,可混溶于醇类、乙醚等多数有机溶剂。燃烧爆炸危险性:引燃温度464℃,闪点(闭杯)12℃(CC)、12.2℃(OC),爆炸极限6%-36.5%。易燃,其蒸汽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或引起燃烧。其蒸汽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其燃烧产物主要为一氧化碳。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醇基燃料属于Ⅱ级,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醇基属于甲类。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过对现场勘验、现场人员和事故责任人问询笔录和事故现场照片分析:

  1. 醇基燃料储罐隔墙背面为田村酸汤牦牛肉厨房,但该店面还未开业,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厨房未点火,且隔墙为砖砌体,对醇基燃料储罐过热裂开影响不大;
  1. 作业现场有沙发等可燃物,但现场勘查发现,其并无燃烧痕迹,因此排除作业现场周边可燃物引燃;
  1. 事发当天天气:阴转晴,气温3℃~17℃,西南风转微风<3级。作业点位于阴面(西藏阴面气温相较平均气温低),周边有少量积雪,因此排除气温等环境因素影响。

综上所述,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等其他因素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分析,该事故的间接原因有:

  1. 林芝达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危险化学品销售给不具备储存、使用条件的田村酸汤牦牛肉。
  1. 林芝达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将未经检验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售卖给田村酸汤牦牛肉储存危险化学品。
  1. 林芝达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售卖醇基燃料时,未向买方(田村酸汤牦牛肉)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1. 田村酸汤牦牛肉作为存储和使用危险化学品(醇基燃料)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且未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1. 田村酸汤牦牛肉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进行特殊(焊接)作业,未按规定报备和审批。
  1. 田村酸汤牦牛肉未审查相关单位和个人资质,将安装不锈钢架子发包给无任何资质的自然人(王某),且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告知作业风险。
  1. 王某将不锈钢架子转包给无特种(焊接)作业资格证的鼎盛不锈钢,且未签订相关合同、协议;未告知作业风险。

8.鼎盛不锈钢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9.鼎盛不锈钢进行危险作业(焊接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 鼎盛不锈钢在组织特殊作业(焊接作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学习,了解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田村酸汤牦牛肉未审查相关单位和个人资质,将安装不锈钢架子发包给无任何资质的自然人(王某),且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告知作业风险。

2.田村酸汤牦牛肉组织特殊(焊接)作业未按规定报备和审批;

  1. 田村酸汤牦牛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未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4.鼎盛不锈钢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5.鼎盛不锈钢进行危险作业(焊接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 鼎盛不锈钢在组织特殊作业(焊接作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学习,了解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五、事故主要教训

经过事故分析,这起事故应该汲取的事故教训如下:

  1. 生产经营单位应汲取的事故教训。经事故调查发现,在整个事故发生前,鼎盛不锈钢未履行公司和公司负责人相关职责,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组织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企业负责人增强法律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杜绝生产安全事故。
  1. 企业负责人应汲取的事故教训。经事故调查发现,该事故中涉及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水平较低。既不懂法也不学法,对自身的安全生产职责完全不清楚,现场未派专人监护,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企业负责人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积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培训取证工作,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严格履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 从业人员汲取的事故教训。经事故调查发现,该事故中涉及的作业人员,在未被告知所从事危险作业的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情况下,未行使拒绝(冒险)作业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从业人员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冒险作业、违章作业。
  1. 监管部门应汲取的事故教训。经调查分析此事故及查阅相关餐饮行业醇基燃料火灾、爆炸事故,存在餐饮行业数量多、监管难,且基本分布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共同问题。但通过事故溯源,监管部门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从危化品和危化品包装物、容器销售方进行源头监管,可有效减少类似事故发生。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事故教训综合研判,提出如下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 加强源头管理,对危化品和危化品包装物、容器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具体可行的标准规范。
  1. 对危化品和危化品包装物、容器销售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要求在售卖危化品时,先评估储存、使用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指导储存、使用危化品的单位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3.加强安全生产普法宣传,提高行业监管部门、企业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

(1)充分利用巴宜区融媒体以及群众中的“网红”等平台,加强普法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生产法律意识;

(2)组织企业负责人学习安全生产相关知识,提高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

(3)组织各行业监管部门学习《习近平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加强餐饮行业安全监管,坚决彻底整改事故隐患。

餐饮行业严格相关主体安全责任落实,防患于未然。使用醇基燃料的企业和个人等主体要严格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从源头上防范事故发生。各餐饮醇基燃料用户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要求;建立并落实危化品设施管理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对危化品储存、使用设施进行施工作业。

  1. 严格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到位有效。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消防要加强对社区、物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将餐饮经营场所的消防审批合法合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依法查处餐饮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行为。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应急、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行政许可、监管执法等方面加强餐饮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严厉打击查处醇基燃料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1. 加强对餐饮场所新燃料、新工艺的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高度重视餐饮公共场所使用新燃料、新工艺存在的风险问题,按照国家关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求,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安全风险识别、管控措施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技术支撑作用,对新燃料、新工艺等在城市公共区域流通、使用各个环节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和评估。要强化源头治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和技术管理措施,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针对目前餐馆普遍使用醇基液体燃料、液化气气化工艺等,但在气化器、管道等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方面缺少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以及醇基液体燃料在生产经营储存、道路运输、灶具产品质量和安装使用等方面还存在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要加大政策的制约和引导力度,加快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和行业标准,严格设定准入门槛。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执法、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协查等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的醇基液体燃料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企业的曝光和联合惩戒力度,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7.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此事故再次暴露出行业管理中,企业现场人员履职不到位、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等问题。巴宜区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各类从业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操作技能,真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操作水平。

8.实行特殊危险作业报备审批制度。

各企业在执行特殊危险作业前,应到行业主管部门和作业地点属地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审批。审批条件为:

(1)企业及作业人员资质是否具备特殊危险作业能力;

(2)企业是否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3)企业是否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4)作业人员是否了解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5)作业现场是否指定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安全员进行作业过程监护。

FD11333 | 2024_西藏_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幸福小区田村酸汤牦牛肉3·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西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巴宜区“3·28”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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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宜区“3·28”事故调查报告

巴宜区“3·28”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3月28日15时许,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幸福小区A区A2-13幢S134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截止2024年5月24日,赔偿协议暂未达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7.5万元。巴宜区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事故调查组由巴宜区政府办、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应急管理局、市监局、人社局、总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

经调查综合研判后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应急厅﹝2023﹞4号),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经调查,事故发生单位为:巴宜区田村酸汤牦牛肉(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田村酸汤牦牛肉,成立于2024年1月2日,经营者为:李某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40402MAD9BGDU0D,企业地址位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幸福小区A区A2-13幢S134,所属行业为:餐饮业,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限制的经营活动)。巴宜区田村酸汤牦牛肉(个体工商户)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事故相关单位:巴宜区八一镇鼎盛不锈钢装饰(曾用名:林芝县八一镇鼎盛不锈钢装饰),以下简称:鼎盛不锈钢,成立于2013年,经营者为:段某梅,注册地址:巴宜区八一镇宏鑫建材市场30栋107、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402MA6T4GF13H,经营范围:不锈钢加工**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事故相关单位:林芝达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坦新能源,成立于2017年,法定代表人:徐某军,注册地址: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尼西村工兵营桥头,企业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MA6T4DTJ1U,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的开发、推广、转让及咨询;新能源产品、环保能源设备、新型环保燃料的销售;酒店用品设备的研发及销售;儿童游乐设施的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事故发生单位的醇基燃料和燃料容器,均由达坦新能源提供。

事故相关单位:林芝实创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创金属,成立于2016年,法定代表人:王某,地址: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宏鑫建材市场27栋124-125号,企业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MA6T1C5555,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及配件的加工、焊接;基础螺栓的加工及销售;模具加工;五金建材的批发及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林芝实创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与鼎盛不锈钢在同一个建材城内,属于前后邻关系,相距100米不到。鼎盛不锈钢安装的不锈钢架子,由实创金属员工王某与田村酸汤牦牛肉口头(电话)达成协议后转包。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经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如下:

1、事故发生单位田村酸汤牦牛肉安全管理情况。

(1)相关人员不在作业现场,未告知作业人员高某斌和刘某,作业点容器内储存危险化学品(醇基燃料);

(2)醇基燃料容器由达坦新能源提供,盛装醇基燃料的容器为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不锈钢材质;

(3)醇基燃料容器及周边未张贴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任何安全管理措施;

(4)醇基燃料存储位置与周边建筑物防火间距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甲类易燃液体的相关消防安全规定;

(5)违规将不锈钢架子安装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自然人(王某)。

2、事故发生单位鼎盛不锈钢安全管理情况

(1)鼎盛不锈钢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投资经营者为段某梅,实际由高某斌(段某梅老公)管理和经营;

(2)焊接作业人员(高某斌、刘某)不知晓容器内储存物质,盲目进行特殊(焊接)作业;

(3)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焊接作业人员(刘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资格证;

(4)特殊(焊接)作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学习,了解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5)焊接作业时,未采取任何防灭火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23日,达坦新能源送油(醇基燃料)至田村酸汤牦牛肉醇基燃料容器(该容器由达坦新能源提供),加注完成后,未向田村酸汤牦牛肉提供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也未告知醇基燃料储存、使用风险,但告诉田村酸汤牦牛肉店主李某默,为防止周边小孩等人群碰到容器管道,建议李某默焊个架子框起来。

2024年3月28日中午12点35分,李某默打电话问王某:架子做好了没有,于是王某去到鼎盛不锈钢核实,看到不锈钢架子做好后,告诉高某斌田村酸汤牦牛肉具体地址。高某斌和刘某(死者)带着不锈钢架子于3月28日13点30分左右到达田村酸汤牦牛肉安装地点,李某默未告知焊接作业点容器内储存物质,在帮高某斌接好电源插线板后离开。高某斌和刘某未询问容器内储存物质,卸完货物和作业工具后,于3月28日14点20分左右开始安装不锈钢架子,刘某在梯子上用氩弧焊焊接,高某斌在地面上扶着梯子。

至2024年3月28日15点左右,高某斌突然听到“轰”的一声,醇基燃料容器因过热裂开,燃料喷泄出来遇到焊接明火点燃,带着火势的醇基燃料喷洒到正在现场作业的高某斌、刘某二人身上,二人立即朝不同方向一边脱衣服一边跑离现场。旁边居民看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以及119火警电话,120、110和119相继赶到事发现场处置。伤者经林芝市人民医院抢救,于2024年3月29日22点左右转院至西藏军区总医院,至2024年4月1日刘某抢救无效死亡,高某斌转院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烧伤科继续住院治疗。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巴宜区八一镇幸福小区A区A2-13幢S134,事发当天天气:阴转晴,气温3℃~17℃,西南风转微风<3级。作业点位于阴面(西藏阴面气温相较平均气温低),周边有少量积雪,事故现场地势相对平缓,周边无其他点火源,作业现场有烂沙发等可燃物品,无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醇基燃料容器靠墙放置,墙壁背面为田村酸汤牦牛肉厨房,事故发生时厨房未点火。

事故现场照片如下: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截至2024年5月24日,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烧伤,具体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如下:

1.人员伤亡情况:

刘某(死亡),身份证号码:51090219******8855,性别:男,民族:汉,家庭住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介福东路2巷12号。根据西藏军区总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为:全身特重度烧伤。

高某斌(烧伤),身份证号码:51090219******5336,性别:男,民族:汉,家庭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龙潭村1组19号。根据林芝市人民医院和解放军西藏军区总医院出院诊断:火焰烧伤76%,34%深П°42%Ш”,全身多处特重度烧伤。

  1.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截止2024年5月24日,具体赔偿事宜未谈妥,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7.5万元,直接经济损失费用包含:死者丧葬费12.5万元、伤者医疗费35万元,此2项费用暂由田村酸汤牦牛肉李某默垫付。

(六)其他情况

事故发生当天,林芝市天气阴转晴,微风<3级,作业地点位于巴宜区八一镇幸福小区A区A2-13幢S134。事故现场地势相对平缓,周边无其他点火源,作业现场无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气象条件和周边环境对焊接作业影响不大。事故发生后,除田村酸汤牦牛肉经营者李某默积极与死者和伤者家属协商善后事宜,先后垫付丧葬费、医疗费共计47.5万元外,事故发生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未与死者和伤者家属协商达成死者善后和伤者医疗赔偿事宜。王某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拒绝给事故调查组提供关于“王某、王博、王二娃”是否为同一人的有关情况说明和资料。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旁边居民采取了使用灭火器帮助高某斌、刘某二人灭火的措施,另有居民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119报警电话。110首先赶到现场维持现场秩序,随后120和119到达现场将高某斌、刘某二人送至林芝市人民医院急救。

2024年3月28日15时09分,巴宜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书面)向林芝市应急管理局、巴宜区纪委、政府办、政府总值班室等相关单位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经调查,事故发生后高某斌、刘某二人立即跑离现场,旁边居民看到后,使用灭火器帮助高某斌、刘某二人灭火,另有居民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119报警电话。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 医疗救治。事故发生后,旁边居民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林芝市人民医院抢救后,于2024年3月29日22点左右转院至解放军西藏军区总医院继续抢救,刘某于2024年4月1日在解放军西藏军区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高某斌于2024年4月1日转院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烧伤科住院治疗。
  1. 善后处理。截止2024年5月24日,田村酸汤牦牛肉负责人李某默积极主动与受害者家属取得联系,李某默先后垫付死者丧葬费12.5万元、伤者医疗费35万元,具体赔偿协议尚未达成。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调查了解,事故发生后,旁边居民采取了使用灭火器帮助高某斌、刘某二人灭火的措施,另有居民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119报警电话。

调查组分析、评估事故应急处置过程后认为:因田村酸汤牦牛肉负责人李某默,现场焊接作业人员高某斌、刘某安全意识淡薄,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关特种作业资格证,组织特殊作业(焊接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备和审批;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未制定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学习,了解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导致相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缺乏科学、有效的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分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死者刘某安全意识淡薄,缺乏最基本的安全常识,在未取得相关特种作业资格证,且不了解作业环境中储存有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的情况下,盲目动火(焊接)作业。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经调取林芝达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醇基燃料的相关资料,醇基燃料,俗称“生物醇油”,在林芝市巴宜区市场上称“生物油”。是以甲醇为主要原料,按特定工艺配方,加水和添加剂勾兑而成的一种液体燃料。其危险特性如下:

GHS危险性类别:易燃液体,类别2;急性毒性—经口,类别3;急性毒性—经皮,类别3;急性毒性—吸入,类别3;特异性靶器官毒性—次接触,类别1。

理化特性:无色透明液体,有刺激性气味,熔点-97.8℃,沸点64.7℃,相对密度(水=1)0.85,相对密度(空气1.1),溶于水,可混溶于醇类、乙醚等多数有机溶剂。燃烧爆炸危险性:引燃温度464℃,闪点(闭杯)12℃(CC)、12.2℃(OC),爆炸极限6%-36.5%。易燃,其蒸汽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或引起燃烧。其蒸汽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其燃烧产物主要为一氧化碳。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醇基燃料属于Ⅱ级,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醇基属于甲类。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过对现场勘验、现场人员和事故责任人问询笔录和事故现场照片分析:

  1. 醇基燃料储罐隔墙背面为田村酸汤牦牛肉厨房,但该店面还未开业,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厨房未点火,且隔墙为砖砌体,对醇基燃料储罐过热裂开影响不大;
  1. 作业现场有沙发等可燃物,但现场勘查发现,其并无燃烧痕迹,因此排除作业现场周边可燃物引燃;
  1. 事发当天天气:阴转晴,气温3℃~17℃,西南风转微风<3级。作业点位于阴面(西藏阴面气温相较平均气温低),周边有少量积雪,因此排除气温等环境因素影响。

综上所述,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等其他因素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分析,该事故的间接原因有:

  1. 林芝达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危险化学品销售给不具备储存、使用条件的田村酸汤牦牛肉。
  1. 林芝达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将未经检验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售卖给田村酸汤牦牛肉储存危险化学品。
  1. 林芝达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售卖醇基燃料时,未向买方(田村酸汤牦牛肉)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1. 田村酸汤牦牛肉作为存储和使用危险化学品(醇基燃料)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且未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1. 田村酸汤牦牛肉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进行特殊(焊接)作业,未按规定报备和审批。
  1. 田村酸汤牦牛肉未审查相关单位和个人资质,将安装不锈钢架子发包给无任何资质的自然人(王某),且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告知作业风险。
  1. 王某将不锈钢架子转包给无特种(焊接)作业资格证的鼎盛不锈钢,且未签订相关合同、协议;未告知作业风险。

8.鼎盛不锈钢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9.鼎盛不锈钢进行危险作业(焊接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 鼎盛不锈钢在组织特殊作业(焊接作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学习,了解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田村酸汤牦牛肉未审查相关单位和个人资质,将安装不锈钢架子发包给无任何资质的自然人(王某),且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告知作业风险。

2.田村酸汤牦牛肉组织特殊(焊接)作业未按规定报备和审批;

  1. 田村酸汤牦牛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未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4.鼎盛不锈钢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5.鼎盛不锈钢进行危险作业(焊接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 鼎盛不锈钢在组织特殊作业(焊接作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学习,了解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五、事故主要教训

经过事故分析,这起事故应该汲取的事故教训如下:

  1. 生产经营单位应汲取的事故教训。经事故调查发现,在整个事故发生前,鼎盛不锈钢未履行公司和公司负责人相关职责,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组织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企业负责人增强法律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杜绝生产安全事故。
  1. 企业负责人应汲取的事故教训。经事故调查发现,该事故中涉及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水平较低。既不懂法也不学法,对自身的安全生产职责完全不清楚,现场未派专人监护,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企业负责人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积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培训取证工作,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严格履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 从业人员汲取的事故教训。经事故调查发现,该事故中涉及的作业人员,在未被告知所从事危险作业的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情况下,未行使拒绝(冒险)作业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从业人员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冒险作业、违章作业。
  1. 监管部门应汲取的事故教训。经调查分析此事故及查阅相关餐饮行业醇基燃料火灾、爆炸事故,存在餐饮行业数量多、监管难,且基本分布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共同问题。但通过事故溯源,监管部门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从危化品和危化品包装物、容器销售方进行源头监管,可有效减少类似事故发生。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事故教训综合研判,提出如下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 加强源头管理,对危化品和危化品包装物、容器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具体可行的标准规范。
  1. 对危化品和危化品包装物、容器销售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要求在售卖危化品时,先评估储存、使用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指导储存、使用危化品的单位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3.加强安全生产普法宣传,提高行业监管部门、企业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

(1)充分利用巴宜区融媒体以及群众中的“网红”等平台,加强普法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生产法律意识;

(2)组织企业负责人学习安全生产相关知识,提高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

(3)组织各行业监管部门学习《习近平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加强餐饮行业安全监管,坚决彻底整改事故隐患。

餐饮行业严格相关主体安全责任落实,防患于未然。使用醇基燃料的企业和个人等主体要严格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从源头上防范事故发生。各餐饮醇基燃料用户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要求;建立并落实危化品设施管理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对危化品储存、使用设施进行施工作业。

  1. 严格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到位有效。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消防要加强对社区、物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将餐饮经营场所的消防审批合法合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依法查处餐饮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行为。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应急、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行政许可、监管执法等方面加强餐饮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严厉打击查处醇基燃料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1. 加强对餐饮场所新燃料、新工艺的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高度重视餐饮公共场所使用新燃料、新工艺存在的风险问题,按照国家关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求,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安全风险识别、管控措施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技术支撑作用,对新燃料、新工艺等在城市公共区域流通、使用各个环节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和评估。要强化源头治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和技术管理措施,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针对目前餐馆普遍使用醇基液体燃料、液化气气化工艺等,但在气化器、管道等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方面缺少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以及醇基液体燃料在生产经营储存、道路运输、灶具产品质量和安装使用等方面还存在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要加大政策的制约和引导力度,加快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和行业标准,严格设定准入门槛。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执法、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协查等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的醇基液体燃料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企业的曝光和联合惩戒力度,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7.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此事故再次暴露出行业管理中,企业现场人员履职不到位、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等问题。巴宜区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各类从业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操作技能,真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操作水平。

8.实行特殊危险作业报备审批制度。

各企业在执行特殊危险作业前,应到行业主管部门和作业地点属地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审批。审批条件为:

(1)企业及作业人员资质是否具备特殊危险作业能力;

(2)企业是否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3)企业是否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4)作业人员是否了解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5)作业现场是否指定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安全员进行作业过程监护。

FD11334 | 2024_西藏林芝巴宜区田村酸汤牦牛肉3·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西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巴宜区3·28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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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宜区“3·28”事故调查报告

巴宜区“3·28”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3月28日15时许,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幸福小区A区A2-13幢S134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截止2024年5月24日,赔偿协议暂未达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7.5万元。巴宜区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事故调查组由巴宜区政府办、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应急管理局、市监局、人社局、总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

经调查综合研判后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应急厅﹝2023﹞4号),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经调查,事故发生单位为:巴宜区田村酸汤牦牛肉(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田村酸汤牦牛肉,成立于2024年1月2日,经营者为:李某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40402MAD9BGDU0D,企业地址位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幸福小区A区A2-13幢S134,所属行业为:餐饮业,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限制的经营活动)。巴宜区田村酸汤牦牛肉(个体工商户)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事故相关单位:巴宜区八一镇鼎盛不锈钢装饰(曾用名:林芝县八一镇鼎盛不锈钢装饰),以下简称:鼎盛不锈钢,成立于2013年,经营者为:段某梅,注册地址:巴宜区八一镇宏鑫建材市场30栋107、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402MA6T4GF13H,经营范围:不锈钢加工**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事故相关单位:林芝达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坦新能源,成立于2017年,法定代表人:徐某军,注册地址: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尼西村工兵营桥头,企业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MA6T4DTJ1U,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的开发、推广、转让及咨询;新能源产品、环保能源设备、新型环保燃料的销售;酒店用品设备的研发及销售;儿童游乐设施的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事故发生单位的醇基燃料和燃料容器,均由达坦新能源提供。

事故相关单位:林芝实创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创金属,成立于2016年,法定代表人:王某,地址: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宏鑫建材市场27栋124-125号,企业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MA6T1C5555,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及配件的加工、焊接;基础螺栓的加工及销售;模具加工;五金建材的批发及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林芝实创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与鼎盛不锈钢在同一个建材城内,属于前后邻关系,相距100米不到。鼎盛不锈钢安装的不锈钢架子,由实创金属员工王某与田村酸汤牦牛肉口头(电话)达成协议后转包。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经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如下:

1、事故发生单位田村酸汤牦牛肉安全管理情况。

(1)相关人员不在作业现场,未告知作业人员高某斌和刘某,作业点容器内储存危险化学品(醇基燃料);

(2)醇基燃料容器由达坦新能源提供,盛装醇基燃料的容器为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不锈钢材质;

(3)醇基燃料容器及周边未张贴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任何安全管理措施;

(4)醇基燃料存储位置与周边建筑物防火间距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甲类易燃液体的相关消防安全规定;

(5)违规将不锈钢架子安装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自然人(王某)。

2、事故发生单位鼎盛不锈钢安全管理情况

(1)鼎盛不锈钢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投资经营者为段某梅,实际由高某斌(段某梅老公)管理和经营;

(2)焊接作业人员(高某斌、刘某)不知晓容器内储存物质,盲目进行特殊(焊接)作业;

(3)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焊接作业人员(刘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资格证;

(4)特殊(焊接)作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学习,了解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5)焊接作业时,未采取任何防灭火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23日,达坦新能源送油(醇基燃料)至田村酸汤牦牛肉醇基燃料容器(该容器由达坦新能源提供),加注完成后,未向田村酸汤牦牛肉提供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也未告知醇基燃料储存、使用风险,但告诉田村酸汤牦牛肉店主李某默,为防止周边小孩等人群碰到容器管道,建议李某默焊个架子框起来。

2024年3月28日中午12点35分,李某默打电话问王某:架子做好了没有,于是王某去到鼎盛不锈钢核实,看到不锈钢架子做好后,告诉高某斌田村酸汤牦牛肉具体地址。高某斌和刘某(死者)带着不锈钢架子于3月28日13点30分左右到达田村酸汤牦牛肉安装地点,李某默未告知焊接作业点容器内储存物质,在帮高某斌接好电源插线板后离开。高某斌和刘某未询问容器内储存物质,卸完货物和作业工具后,于3月28日14点20分左右开始安装不锈钢架子,刘某在梯子上用氩弧焊焊接,高某斌在地面上扶着梯子。

至2024年3月28日15点左右,高某斌突然听到“轰”的一声,醇基燃料容器因过热裂开,燃料喷泄出来遇到焊接明火点燃,带着火势的醇基燃料喷洒到正在现场作业的高某斌、刘某二人身上,二人立即朝不同方向一边脱衣服一边跑离现场。旁边居民看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以及119火警电话,120、110和119相继赶到事发现场处置。伤者经林芝市人民医院抢救,于2024年3月29日22点左右转院至西藏军区总医院,至2024年4月1日刘某抢救无效死亡,高某斌转院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烧伤科继续住院治疗。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巴宜区八一镇幸福小区A区A2-13幢S134,事发当天天气:阴转晴,气温3℃~17℃,西南风转微风<3级。作业点位于阴面(西藏阴面气温相较平均气温低),周边有少量积雪,事故现场地势相对平缓,周边无其他点火源,作业现场有烂沙发等可燃物品,无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醇基燃料容器靠墙放置,墙壁背面为田村酸汤牦牛肉厨房,事故发生时厨房未点火。

事故现场照片如下: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截至2024年5月24日,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烧伤,具体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如下:

1.人员伤亡情况:

刘某(死亡),身份证号码:51090219******8855,性别:男,民族:汉,家庭住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介福东路2巷12号。根据西藏军区总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为:全身特重度烧伤。

高某斌(烧伤),身份证号码:51090219******5336,性别:男,民族:汉,家庭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龙潭村1组19号。根据林芝市人民医院和解放军西藏军区总医院出院诊断:火焰烧伤76%,34%深П°42%Ш”,全身多处特重度烧伤。

  1.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截止2024年5月24日,具体赔偿事宜未谈妥,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7.5万元,直接经济损失费用包含:死者丧葬费12.5万元、伤者医疗费35万元,此2项费用暂由田村酸汤牦牛肉李某默垫付。

(六)其他情况

事故发生当天,林芝市天气阴转晴,微风<3级,作业地点位于巴宜区八一镇幸福小区A区A2-13幢S134。事故现场地势相对平缓,周边无其他点火源,作业现场无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气象条件和周边环境对焊接作业影响不大。事故发生后,除田村酸汤牦牛肉经营者李某默积极与死者和伤者家属协商善后事宜,先后垫付丧葬费、医疗费共计47.5万元外,事故发生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未与死者和伤者家属协商达成死者善后和伤者医疗赔偿事宜。王某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拒绝给事故调查组提供关于“王某、王博、王二娃”是否为同一人的有关情况说明和资料。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旁边居民采取了使用灭火器帮助高某斌、刘某二人灭火的措施,另有居民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119报警电话。110首先赶到现场维持现场秩序,随后120和119到达现场将高某斌、刘某二人送至林芝市人民医院急救。

2024年3月28日15时09分,巴宜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书面)向林芝市应急管理局、巴宜区纪委、政府办、政府总值班室等相关单位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经调查,事故发生后高某斌、刘某二人立即跑离现场,旁边居民看到后,使用灭火器帮助高某斌、刘某二人灭火,另有居民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119报警电话。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 医疗救治。事故发生后,旁边居民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林芝市人民医院抢救后,于2024年3月29日22点左右转院至解放军西藏军区总医院继续抢救,刘某于2024年4月1日在解放军西藏军区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高某斌于2024年4月1日转院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烧伤科住院治疗。
  1. 善后处理。截止2024年5月24日,田村酸汤牦牛肉负责人李某默积极主动与受害者家属取得联系,李某默先后垫付死者丧葬费12.5万元、伤者医疗费35万元,具体赔偿协议尚未达成。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调查了解,事故发生后,旁边居民采取了使用灭火器帮助高某斌、刘某二人灭火的措施,另有居民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119报警电话。

调查组分析、评估事故应急处置过程后认为:因田村酸汤牦牛肉负责人李某默,现场焊接作业人员高某斌、刘某安全意识淡薄,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关特种作业资格证,组织特殊作业(焊接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备和审批;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未制定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学习,了解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导致相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缺乏科学、有效的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分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死者刘某安全意识淡薄,缺乏最基本的安全常识,在未取得相关特种作业资格证,且不了解作业环境中储存有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的情况下,盲目动火(焊接)作业。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经调取林芝达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醇基燃料的相关资料,醇基燃料,俗称“生物醇油”,在林芝市巴宜区市场上称“生物油”。是以甲醇为主要原料,按特定工艺配方,加水和添加剂勾兑而成的一种液体燃料。其危险特性如下:

GHS危险性类别:易燃液体,类别2;急性毒性—经口,类别3;急性毒性—经皮,类别3;急性毒性—吸入,类别3;特异性靶器官毒性—次接触,类别1。

理化特性:无色透明液体,有刺激性气味,熔点-97.8℃,沸点64.7℃,相对密度(水=1)0.85,相对密度(空气1.1),溶于水,可混溶于醇类、乙醚等多数有机溶剂。燃烧爆炸危险性:引燃温度464℃,闪点(闭杯)12℃(CC)、12.2℃(OC),爆炸极限6%-36.5%。易燃,其蒸汽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或引起燃烧。其蒸汽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其燃烧产物主要为一氧化碳。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醇基燃料属于Ⅱ级,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醇基属于甲类。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过对现场勘验、现场人员和事故责任人问询笔录和事故现场照片分析:

  1. 醇基燃料储罐隔墙背面为田村酸汤牦牛肉厨房,但该店面还未开业,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厨房未点火,且隔墙为砖砌体,对醇基燃料储罐过热裂开影响不大;
  1. 作业现场有沙发等可燃物,但现场勘查发现,其并无燃烧痕迹,因此排除作业现场周边可燃物引燃;
  1. 事发当天天气:阴转晴,气温3℃~17℃,西南风转微风<3级。作业点位于阴面(西藏阴面气温相较平均气温低),周边有少量积雪,因此排除气温等环境因素影响。

综上所述,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等其他因素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分析,该事故的间接原因有:

  1. 林芝达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危险化学品销售给不具备储存、使用条件的田村酸汤牦牛肉。
  1. 林芝达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将未经检验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售卖给田村酸汤牦牛肉储存危险化学品。
  1. 林芝达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售卖醇基燃料时,未向买方(田村酸汤牦牛肉)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1. 田村酸汤牦牛肉作为存储和使用危险化学品(醇基燃料)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且未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1. 田村酸汤牦牛肉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进行特殊(焊接)作业,未按规定报备和审批。
  1. 田村酸汤牦牛肉未审查相关单位和个人资质,将安装不锈钢架子发包给无任何资质的自然人(王某),且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告知作业风险。
  1. 王某将不锈钢架子转包给无特种(焊接)作业资格证的鼎盛不锈钢,且未签订相关合同、协议;未告知作业风险。

8.鼎盛不锈钢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9.鼎盛不锈钢进行危险作业(焊接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 鼎盛不锈钢在组织特殊作业(焊接作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学习,了解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田村酸汤牦牛肉未审查相关单位和个人资质,将安装不锈钢架子发包给无任何资质的自然人(王某),且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告知作业风险。

2.田村酸汤牦牛肉组织特殊(焊接)作业未按规定报备和审批;

  1. 田村酸汤牦牛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未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4.鼎盛不锈钢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5.鼎盛不锈钢进行危险作业(焊接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 鼎盛不锈钢在组织特殊作业(焊接作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学习,了解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五、事故主要教训

经过事故分析,这起事故应该汲取的事故教训如下:

  1. 生产经营单位应汲取的事故教训。经事故调查发现,在整个事故发生前,鼎盛不锈钢未履行公司和公司负责人相关职责,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组织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企业负责人增强法律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杜绝生产安全事故。
  1. 企业负责人应汲取的事故教训。经事故调查发现,该事故中涉及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水平较低。既不懂法也不学法,对自身的安全生产职责完全不清楚,现场未派专人监护,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企业负责人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积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培训取证工作,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严格履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 从业人员汲取的事故教训。经事故调查发现,该事故中涉及的作业人员,在未被告知所从事危险作业的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情况下,未行使拒绝(冒险)作业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从业人员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冒险作业、违章作业。
  1. 监管部门应汲取的事故教训。经调查分析此事故及查阅相关餐饮行业醇基燃料火灾、爆炸事故,存在餐饮行业数量多、监管难,且基本分布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共同问题。但通过事故溯源,监管部门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从危化品和危化品包装物、容器销售方进行源头监管,可有效减少类似事故发生。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事故教训综合研判,提出如下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 加强源头管理,对危化品和危化品包装物、容器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具体可行的标准规范。
  1. 对危化品和危化品包装物、容器销售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要求在售卖危化品时,先评估储存、使用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指导储存、使用危化品的单位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3.加强安全生产普法宣传,提高行业监管部门、企业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

(1)充分利用巴宜区融媒体以及群众中的“网红”等平台,加强普法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生产法律意识;

(2)组织企业负责人学习安全生产相关知识,提高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

(3)组织各行业监管部门学习《习近平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加强餐饮行业安全监管,坚决彻底整改事故隐患。

餐饮行业严格相关主体安全责任落实,防患于未然。使用醇基燃料的企业和个人等主体要严格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从源头上防范事故发生。各餐饮醇基燃料用户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要求;建立并落实危化品设施管理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对危化品储存、使用设施进行施工作业。

  1. 严格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到位有效。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消防要加强对社区、物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将餐饮经营场所的消防审批合法合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依法查处餐饮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行为。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应急、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行政许可、监管执法等方面加强餐饮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严厉打击查处醇基燃料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1. 加强对餐饮场所新燃料、新工艺的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高度重视餐饮公共场所使用新燃料、新工艺存在的风险问题,按照国家关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求,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安全风险识别、管控措施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技术支撑作用,对新燃料、新工艺等在城市公共区域流通、使用各个环节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和评估。要强化源头治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和技术管理措施,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针对目前餐馆普遍使用醇基液体燃料、液化气气化工艺等,但在气化器、管道等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方面缺少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以及醇基液体燃料在生产经营储存、道路运输、灶具产品质量和安装使用等方面还存在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要加大政策的制约和引导力度,加快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和行业标准,严格设定准入门槛。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执法、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协查等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的醇基液体燃料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企业的曝光和联合惩戒力度,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7.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此事故再次暴露出行业管理中,企业现场人员履职不到位、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等问题。巴宜区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各类从业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操作技能,真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操作水平。

8.实行特殊危险作业报备审批制度。

各企业在执行特殊危险作业前,应到行业主管部门和作业地点属地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审批。审批条件为:

(1)企业及作业人员资质是否具备特殊危险作业能力;

(2)企业是否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3)企业是否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4)作业人员是否了解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5)作业现场是否指定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安全员进行作业过程监护。

FD11335 | 2024_象山石浦浙江神洲阳光重工12·28一般燃爆事故评估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象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象山石浦浙江神洲阳光重工有限公司“12·28”一般燃爆事故的评估报告

应急管理局

政务资讯

公告公示

象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象山石浦浙江神洲阳光重工有限公司“12·28”一般燃爆事故的评估报告

2026-04-08 10:38

字号:[ 大 中 小 ]

2024年12月28日7时许,位于浙江神洲阳光重工有限公司1#船台的在建7990-9号船舶机舱内发生一起燃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经信局以及石浦镇等单位有关同志参加的象山石浦浙江神洲阳光重工有限公司“12·28”一般燃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开展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县纪委县监委机关派员参加,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象山石浦浙江神洲阳光重工有限公司“12·28”一般燃爆事故是一起因违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和违规动火等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宁波力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洋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2年11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C2LYP90P,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华,实际负责人:秦某中,住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石浦镇打鼓峙,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经营范围:船舶制造等。

(二)其他单位情况

浙江神洲阳光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洲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05月08日,营业期限:2019年05月08日至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GQKDE9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石浦镇打鼓峙,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经营范围:船舶制造、修理等。

(三)工程相关情况

2023年12月4日,神洲公司和力洋公司签订《船舶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神洲公司将7990吨油化船贰艘船舶工程发包给力洋公司,工程内容:贰艘船舶全船的船体制造及合拢,全船舾装件制作及安装、焊、磨等,工程编号:SZ21080和SZ23086(在建7990-9号船舶),按照2520元/吨进行结算,施工工期:2023年12月5日至2025年3月30日。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神洲公司1#船台在建7990-9号船舶机舱E101油渣舱内,该油渣舱外形尺寸约2m4.5m1m,进舱口为0.6m*0.4m椭圆形人孔状,内舱设有约0.6m宽的隔舱,共有5个,隔舱之间开设有连舱口。内舱摆放有一具死者尸体,内舱和舱外都留有大量血迹,舱外摆放有一个轴流风机。整个机舱出入口等醒目位置未发现设置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现场使用的切割胶管和气管存在多条老化、开裂、接头众多等问题。

(五)人员情况

1.华某平,力洋公司员工,杂工,配合电焊工作业。

2.李某臣,力洋公司员工,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书,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28日6时30分许,根据力洋公司工作安排,9名员工进到在建7990-9号船舶机舱内的不同区域从事各自工作,其中李某臣负责机舱E101油渣舱、合拢缝的焊接作业,华某平配合李某臣作业。6时40分许,华某平在船舶下方连接好焊接使用的二氧化碳气体胶管并打开气阀后,李某臣准备进入油渣舱内焊接,在舱口处闻到煤气异味(丙烷),二人随即拿来轴流风机并挂在舱口上方对舱内进行通风排气。6时50分许,李某臣让华某平去甲板拿取焊接用的陶瓷衬垫,待华某平离开后,李某臣独自进到舱内,6时55分许,油渣舱突然发生燃爆,导致李某臣大量出血、内脏外露。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力洋公司1名员工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00余万元。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友立即展开救援,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同时通知力洋公司和神洲公司管理人员到场处置。120医护人员到场查验后,宣布李某臣当场死亡。

(二)事故善后处理

12月30日,在当地政府部门的协调下,事故企业积极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并签订赔偿协议,事故善后工作平稳有序,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直接原因

李某臣和华某平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和动火作业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冒险作业,作业期间发现有丙烷气体泄漏的情况,未及时上报作业现场负责人,未及时关闭任何供气阀门。应急处置期间,错接的压缩空气气管不断向油渣舱内释放丙烷气体,由于丙烷气体的不断释放,在对油渣舱通风20分钟的情况下也不能完全置换掉舱内的丙烷气体,反而在持续向油渣舱内输送空气的情况下,促使舱内丙烷气体与空气形成混合性爆炸气体,浓度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丙烷2.1~9.5%),此时李某臣未对舱内进行测氧测爆的情况下,盲目入舱作业,导致燃爆事故发生。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力洋公司未对本公司工作范围内的有限空间、动火等作业办理作业许可手续,未指派专门的检测人员对有限空间内存在的可燃爆气体进行检测,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和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交底,未指派专门的作业监护人员开展有限空间和动火作业监护,未对危险作业现场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1. 力洋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不到位,安排未取得热切割和焊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的李某臣上岗作业。
  1. 力洋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李某臣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记录不完善,三级教育登记卡签字不全面,教育培训日期记录混乱,未按要求记录受教育者考试或考核成绩。
  1. 力洋公司实际负责人秦某中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认真履行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公司存在的未严格落实有限空间和动火作业许可手续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其他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神洲公司对力洋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力洋公司存在的不落实有限空间和动火作业许可手续以及施工现场使用多头分支器接用丙烷气体的违规行为。
  1. 神洲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13号令)要求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作业审批、防护用品、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单不完善,未在审批单中列明必须进行气体检测的项目和检测结果,审批单未要求作业人员签字。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力洋公司未认真落实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事故调查组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1. 秦某中未正确履行其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事故调查组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1. 神洲公司未对力洋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事故调查组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本起事故反映出的问题,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石浦镇以及县经信局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要深刻吸取“12·28”事故教训,加强船舶修造企业的监管,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神洲公司和力洋公司要深刻吸取“12·28”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效运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 严格履行企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宣贯与培训工作,开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 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督促施工队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加强作业现场安全巡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 定期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新员工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确保全员参与并详细记录培训情况。
  1. 严格落实高危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各类高危作业按要求进行审批并取得作业票,设置警戒隔离措施,按要求落实通风、检测、交底等安全措施并配备监护人员、安全监管人员。
  1. 加强焊接、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严格落实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 按照本起事故调查报告相关内容,根据“四不放过”原则,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将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县应急管理局。

象山石浦浙江神洲阳光重工有限公司“12·28”一般燃爆事故调查组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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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36 | 2024_象山石浦浙江神洲阳光重工有限公司12·28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应急管理局

政务资讯

公告公示

象山石浦浙江神洲阳光重工有限公司“12·28”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2026-04-07 14:12

字号:[ 大 中 小 ]

2024年12月28日7时许,位于浙江神洲阳光重工有限公司1#船台的在建7990-9号船舶机舱内发生一起燃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经信局以及石浦镇等单位有关同志参加的象山石浦浙江神洲阳光重工有限公司“12·28”一般燃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开展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县纪委县监委机关派员参加,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象山石浦浙江神洲阳光重工有限公司“12·28”一般燃爆事故是一起因违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和违规动火等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宁波力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洋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2年11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C2LYP90P,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华,实际负责人:秦家中,住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石浦镇打鼓峙,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经营范围:船舶制造等。

(二)其他单位情况

浙江神洲阳光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洲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05月08日,营业期限:2019年05月08日至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GQKDE9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式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石浦镇打鼓峙,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经营范围:船舶制造、修理等。

(三)工程相关情况

2023年12月4日,神洲公司和力洋公司签订《船舶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神洲公司将7990吨油化船贰艘船舶工程发包给力洋公司,工程内容:贰艘船舶全船的船体制造及合拢,全船舾装件制作及安装、焊、磨等,工程编号:SZ21080和SZ23086(在建7990-9号船舶),按照2520元/吨进行结算,施工工期:2023年12月5日至2025年3月30日。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神洲公司1#船台在建7990-9号船舶机舱E101油渣舱内,该油渣舱外形尺寸约2m4.5m1m,进舱口为0.6m*0.4m椭圆形人孔状,内舱设有约0.6m宽的隔舱,共有5个,隔舱之间开设有连舱口。内舱摆放有一具死者尸体,内舱和舱外都留有大量血迹,舱外摆放有一个轴流风机。整个机舱出入口等醒目位置未发现设置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现场使用的切割胶管和气管存在多条老化、开裂、接头众多等问题。

(五)人员情况

1.华雪平,力洋公司员工,杂工,配合电焊工作业。

2.李红臣,力洋公司员工,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书,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28日6时30分许,根据力洋公司工作安排,9名员工进到在建7990-9号船舶机舱内的不同区域从事各自工作,其中李红臣负责机舱E101油渣舱、合拢缝的焊接作业,华雪平配合李红臣作业。6时40分许,华雪平在船舶下方连接好焊接使用的二氧化碳气体胶管并打开气阀后,李红臣准备进入油渣舱内焊接,在舱口处闻到煤气异味(丙烷),二人随即拿来轴流风机并挂在舱口上方对舱内进行通风排气。6时50分许,李红臣让华雪平去甲板拿取焊接用的陶瓷衬垫,待华雪平离开后,李红臣独自进到舱内,6时55分许,油渣舱突然发生燃爆,导致李红臣大量出血、内脏外露。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力洋公司1名员工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00余万元。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友立即展开救援,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同时通知力洋公司和神洲公司管理人员到场处置。120医护人员到场查验后,宣布李红臣当场死亡。

(二)事故善后处理

12月30日,在当地政府部门的协调下,事故企业积极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并签订赔偿协议,事故善后工作平稳有序,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直接原因

李洪臣和华雪平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和动火作业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冒险作业,作业期间发现有丙烷气体泄漏的情况,未及时上报作业现场负责人,未及时关闭任何供气阀门。应急处置期间,错接的压缩空气气管不断向油渣舱内释放丙烷气体,由于丙烷气体的不断释放,在对油渣舱通风20分钟的情况下也不能完全置换掉舱内的丙烷气体,反而在持续向油渣舱内输送空气的情况下,促使舱内丙烷气体与空气形成混合性爆炸气体,浓度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丙烷2.1~9.5%),此时李红臣未对舱内进行测氧测爆的情况下,盲目入舱作业,导致燃爆事故发生。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力洋公司未对本公司工作范围内的有限空间、动火等作业办理作业许可手续,未指派专门的检测人员对有限空间内存在的可燃爆气体进行检测,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和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交底,未指派专门的作业监护人员开展有限空间和动火作业监护,未对危险作业现场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1. 力洋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不到位,安排未取得热切割和焊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的李红臣上岗作业。
  1. 力洋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李红臣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记录不完善,三级教育登记卡签字不全面,教育培训日期记录混乱,未按要求记录受教育者考试或考核成绩。
  1. 力洋公司实际负责人秦家中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认真履行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公司存在的未严格落实有限空间和动火作业许可手续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其他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神洲公司对力洋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力洋公司存在的不落实有限空间和动火作业许可手续以及施工现场使用多头分支器接用丙烷气体的违规行为。
  1. 神洲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13号令)要求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作业审批、防护用品、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单不完善,未在审批单中列明必须进行气体检测的项目和检测结果,审批单未要求作业人员签字。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力洋公司未认真落实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事故调查组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1. 秦家中未正确履行其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事故调查组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1. 神洲公司未对力洋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事故调查组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本起事故反映出的问题,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石浦镇以及县经信局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要深刻吸取“12·28”事故教训,加强船舶修造企业的监管,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神洲公司和力洋公司要深刻吸取“12·28”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效运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 严格履行企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宣贯与培训工作,开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 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督促施工队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加强作业现场安全巡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 定期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新员工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确保全员参与并详细记录培训情况。
  1. 严格落实高危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各类高危作业按要求进行审批并取得作业票,设置警戒隔离措施,按要求落实通风、检测、交底等安全措施并配备监护人员、安全监管人员。
  1. 加强焊接、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严格落实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 按照本起事故调查报告相关内容,根据“四不放过”原则,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将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县应急管理局。

象山石浦浙江神洲阳光重工有限公司

“12·28”一般燃爆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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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石浦浙江神洲阳光重工有限公司“12·28”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FD11337 | 2024_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_华住酒店桔子水晶_京东应急责改〔2024〕执00425号.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京东)应急责改〔2024〕执00425 号 华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南小街分公司(桔子水晶酒店) (91110101092437479Y) : 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 1.第三方服务烟道清理未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涉嫌违反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2.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物资及装备(微型消防站设置不合 理),涉嫌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以下空白)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北京市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第1-2 项问题于2024 年7 月4 日前整改完毕,达到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整改期间,你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行 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 日内向 北京市东城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 北京市东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李泫岑 证号: 01000124063 徐云鹏 证号: 01000124078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北京市东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 年6 月19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共1 页 第1 页

FD11338 | 2024_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_汉庭华仁酒店_京东应急责改〔2024〕执00186号.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京东)应急责改〔2024〕执00186 号 北京天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汉庭华仁酒店(91110101801284445D) : 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 1.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急预案未及时修订并归档(该店消防专项应急 预案中涉及应急疏散广播,预案中应急资源和实际情况不符合),涉嫌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以下空白)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第1 项问题于2024 年4 月7 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整改期间,你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行 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 日内向 北京市东城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 北京市东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任中凯 证号: 01000124082 张雪程 证号: 01000124064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北京市东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 年3 月28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共1 页 第1 页

FD11339 | 2024_贵定县贵州宝塔石化3·27火灾事件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贵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1 贵定县贵州宝塔石化“3.27”火灾事件 调查报告 2024 年3 月27 日22 时许,位于贵州省贵定县昌明经济 开发区的贵州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一汽油罐因雷击起火,无人 员被困、无人员伤亡。 该事件发生后,黔南州立即成立调查组,坚持按照“四 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开展调查,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认定、综 合分析、专家论证,查清了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 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件性质,提出了相应预防整改措施及 建议。 一、事件基本情况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2024 年3 月27 日22 时17 分39 秒,位于贵定县昌明经 济开发区的贵州宝塔石化油库(地理方位示意图见图1) TG-104 汽油罐(储存介质:92#汽油)起火,随后爆炸揭顶 引发该罐油品持续燃烧。2024 年3 月28 日15 时40 分,现 场明火被扑灭。事件未造成人员伤亡。

2 图1 贵定宝塔石化油库地理方位示意图 (二)事件现场情况 事件造成宝塔石化油库汽油罐组TG-104 储罐(储存介 质:92#汽油,技术参数:DN=17000mm,H=15850mm,VN=3000m 3) 内92#汽油约700 余吨全部燃烧,TG-104 储罐及附属管道、 消防设施、仪器仪表被烧毁。

3 图2 贵定宝塔石化火灾事件后现场图 图3 贵定宝塔石化火灾事件后4#罐现场图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此次事件未造成人员伤亡,TG-104 储油罐被烧毁,烧掉 92#汽油约716.88 吨,以及相关仪表、管件及附属设施,经

4 核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23.59 万元。 二、事件企业相关情况 (一)事件企业基本概况 贵州宝塔石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 年5 月23 日,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E****75,法定代表人: 刘*,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 册资本:叁仟肆佰伍拾万圆整。贵州宝塔石化有限公司油库 分为汽油罐区(3 座2000m³储罐,2 座3000m³储罐),柴油 罐区(2 座2000m³储罐,4 座3000m³储罐),装卸车区,辅 助生产区(消防水罐、消防泵房、变压器室、配电室、柴油 发电机室、消防控制室等),总库容2.8 万m³,柴油折半后 计算库容未2 万m³,属于三级油库。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 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消防喷淋泡沫系统。 消防设备:2 台1200m³消防水罐,3 台消防主泵(流量 Q=80L/S、扬程H=70m),2 台稳压泵(流量Q=5L/S、扬程 H=90m),囊式压力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泡沫罐(流量 Q=20-60L/S、2 个容积6m3 泡沫液罐,泡沫液12m³)。8KG 手提干粉灭火器34 具,7KG 手提二氧化碳灭火器4 具,35KG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4 具。室外消火栓13 个,室外泡沫栓12 个。消防沙箱2 座(消防沙4m³) 应急救援物资,3 套正压空气呼吸器,2 套重型生化服,

5 1 副担架,吸油棉,雨衣,雨鞋,急救箱等。 三、事件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件发生经过 2024 年3 月27 日22 时17 分39 秒,贵定县宝塔油库 TG-104 汽油储罐位置发生雷电活动,17 分43 秒,该储罐罐 顶呼吸阀区域发生闪火,17 分44 秒,该储罐内浮盘以上油 气空间发生闪爆,储罐罐顶被掀开,同时储罐罐壁往外扩, 储罐罐顶因重力作用掉落于储罐内。储罐内库存油品持续燃 烧,直至3 月28 日15 时40 分被扑灭。 (二)事件救援经过 1.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 年3 月27 日19 时47 分,贵州宝塔石化有限公司 完成当天发油任务,结束发油。当班人员王某斌于22 时14 分开始对罐区进行巡检。约22 时17 分,巡检人员听到雷声, 同时听到爆燃声,发现TG-104 汽油罐起火,立即拨打了119 并报告公司领导,迅速启动应急消防设施,打开TG-103、 TG-104、TG-105 号罐的喷淋系统,并启动了TG-104 着火罐 的泡沫系统。随后撤离罐区,直至消防部门到场开展救援。 2.应急救援情况 接报后,黔南州组织应急、消防、公安、气象等部门以 及中石化、贵州磷化集团等单位,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同时,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先后调派贵阳消防救援支队、安顺消防

6 救援支队、训保支队支援救援工作。贵州省应急厅、省消防 救援总队到场指导救援工作。经全力扑救,大火于28 日15 时40 分全扑灭,未发生人员伤亡和次生灾害。 (三)事件信息报告情况 事发后,企业于22 时30 分拨打119 报警,于22 时31 分向贵定县应急局报告。黔南州应急局于22 时40 分接州消 防支队报告,经核实后,于23 时06 分电话向州政府报告, 于23 时09 分向贵州省应急厅报告。 (四)事件应急处置评估 事件发生后,现场紧急切断阀关闭,现场人员立即启动 喷淋系统和泡沫消防系统,并拨打119 救援电话并上报相关 部门。经各部门共同全力协作,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并成功处 置,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次生灾害。经评估,本次事件应急处 置科学合理。 四、事件原因分析 (一)人为破坏可能性分析。通过调取厂区视频监控, 询问当班班组员工及管理人员,未发现可疑人员和人为破坏 痕迹,排除人为破坏的可能。 (二)设计原因分析。 根据《贵州宝塔石化有限公司贵州(昌明)国际陆港石 化物流园新建2 万m³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 篇》第4.4.3 防雷防静电设施和《贵州宝塔石化有限公司新

7 建2 万m³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第6.2.1 节主要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中 防雷、防静电接地系统与项目配套情况:新建汽油罐的顶板 厚度均不小于4mm,且均为内浮顶油罐,故汽油罐组不设独 立的避雷针、线,但油罐体做接地,内浮顶罐的不锈钢浮盘 与罐体用2 根直径不小于5mm 的不锈钢丝绳做防雷防静电软 连接,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柴油罐为固定顶,顶板厚度> 4mm,罐组不装设独立的避雷针、线,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道的首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 隔200~300m 处做防雷防静电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30Ω。 平行敷设的油管线,其净距小于100mm 时用金属线跨接,跨 接点间距不大于30m。管道交叉点净距小于100mm 时,其交 叉点用金属线跨接。公路卸油点、罐组及油罐盘梯入口等处 设置导除人体静电装置。供电电源端及信息系统配电线路首 末端均装设防浪涌保护器。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所有 电气用金属构件,电缆外皮均接地。该企业成品油罐区防雷 设施设计和施工满足《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和《建 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要求。 (三)工艺及作业原因分析。 1.DCS 运行记录情况 1)事件储罐温度和液位记录检查情况。

8 查TG-104 汽油储罐温度(位号为TE1104)和液位a(位 号为LT1104a)、罐液位b(位号为LT1104b)记录,2024 年3 月27 日22 时17 分06 秒前,TG-104 汽油储罐温度、液 位未见异常。 图4 TG-104 汽油储罐温度和液位历史趋势图 2)储罐压力数据查询情况。 储罐压力变送器安装在罐顶,查询历史,事件罐TG-104 汽油储罐在2024 年3 月27 日22 时17 分06 秒前后未见异 常。

9 图5 TG-104 及相邻汽油储罐压力历史数据 3)储罐进、发油作业数据查询情况 ①事件罐TG-104 汽油储罐进口电动阀(位号LV104a) 2024 年3 月27 日全天处于关闭状态,说明事件罐TG-104 汽 油储罐在3 月27 日当天无进油作业;TG-104 汽油储罐出口 电动阀(位号LV104b)2024 年3 月27 日7 时至21 时处于 开启状态,3 月27 日22 时以后处于关闭状态,说明事件罐 TG-104 汽油储罐在3 月27 日21 时前有发油作业,22 时已 无发油作业。

10 图6 TG-104 汽油储罐进口电动阀(位号LV104a)阀门状态 图7 TG-104 汽油储罐出口电动阀(位号LV104b)阀门状态

11 图8 TG-104 汽油储罐出口电动阀(位号LV104b)阀门状态运行记录 ②相邻罐TG-103 汽油储罐出口电动阀(位号LV103b) 2024 年3 月27 日11 时至17 时处于开启状态;TG-103 汽油 储罐进口电动阀(位号LV103a)2024 年3 月27 日全天处于 关闭状态。说明3 月27 日全天TG-103 汽油储罐未开展进油 作业,3 月27 日17 时后,TG-103 汽油储罐无发油作业。

12 图9 TG-103 汽油储罐出口电动阀(位号LV103b)阀门状态运行记录 图10 TG-103 汽油储罐进口电动阀(位号LV103a)阀门状态运行记录 ③相邻TG-105 汽油储罐液出口电动阀(位号LV105b) 2024 年3 月27 日全天关闭状态;TG-105 汽油储罐进口电动 阀(位号LV105a)2024 年3 月27 日全天处于关闭状态。说 明TG-105 汽油储罐在3 月27 日全天无进、发油作业。

13 图11 TG-105 汽油储罐出口电动阀(位号LV105b)阀门状态运行记录 图12 TG-105 汽油储罐进口电动阀(位号LV105a)阀门状态运行记录 根据历史数据检查储罐作业情况,表明2024 年3 月27 日事发时,事件罐TG-104 汽油储罐、相邻罐TG-103 汽油储、 TG-105 汽油储罐均无进油、发油作业。 2.视频查询情况:2024 年3 月27 日19 时47 分,贵州

14 宝塔油库结束当日收发油作业,关闭所有储罐进出口电动 阀,同时油库工作人员一方面在中控室利用视频监控等设备 对设备设施进行巡查,另一方面定期对储罐区进行安全巡 查,事件发生前最后一次安全巡查为22 时14 分。从当日19 时47 分后油库已停止所有作业,事件现场无相关产生油气 的作业和行为。 (四)管理因素分析。 1.防雷设施定期检测情况。 查贵州宝塔石化油库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黔雷检字 [1062017002]2024-0107 号),检测单位为本溪普天防雷检测 有限公司,雷电防护装置甲级检测资质证(证书编号: 1062017002,有效日期:2022 年4 月28 日-2027 年4 月27 日,发证机关:辽宁省气象局);检测时间:2024 年1 月28 日;有效日期:2024 年7 月27 日;检测主要项目:贵州宝 塔石化有限公司贵州(昌明)国际陆港二万立方米成品油库 配电房、泵区、罐区、卸油区、装卸区的防雷装置接地检测; 综合评价:根据检测结果,配电房、泵区、罐区、卸油区、 装卸区所检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规定,合格。 2.罐区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情况。 贵州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在油库储罐出口阀处设置有可 燃气体报警仪。查可燃气体历史数据分析,事件罐TG-104 汽油储罐在2024 年3 月27 日22 点17 分前数据一直为0%。

15 表明事发前,TG-104 汽油储罐出口阀附近无油气泄漏。 图13 TG-104 汽油储罐可燃气体检测仪(位号GT_1104)历史趋势图 (五)气象因素分析 1.强对流天气实况 查2024 年3 月27 日气象记录,3 月27 日下午到夜间 贵定县昌明镇出现极端强对流天气,雷雨冰雹大风天气,昌 明镇降水量为4.9mm,17.3m/s 的瞬时大风,降雹时间21: 30-21:33,最大直径3mm,每平方10 粒左右。 2.强对流天气过程中雷达回波产品分析 3 月27 日午后到夜间黔南州受到两个对流云团的影响, 一个云团在27 日14 时到18 时从安顺到贵阳再到黔南州北 部的瓮安,影响长顺、惠水、贵定、福泉、瓮安。另一个是 18:54 在毕节南部原地生成云团,19:48 该云团东移并发展

16 加强影响贵阳市,20:48 进入龙里县境内,强回波云团21:12 进入贵定县境内,回波强度达到40~50dbz,21:42 强中心 南压到平塘北部和都匀北部,贵定境内仍有回波影响,22:18 贵定中部以南区域(包含昌明境内)回波强度达55~60dbz, 在昌明镇出现冰雹、雷暴大风、短时强降水等强对流天气。 图14 3 月27 日22 时12 分和18 分的雷达图 3.雷电监测定位情况 根据贵州省雷电监测定位资料,2024 年3 月27 日22: 00—22:30 分,黔南州贵定县贵州宝塔石化有限公司成品油

17 罐区10km 半径范围内监测到的闪电活动情况如下:总闪135 次,其中云闪116 次,云地闪19 次;正闪44 次,负闪91 次; 最大云地闪强度111.7kA,平均云地闪强度33.4kA。 图15 闪电监测定位资料查询

18 图16 闪电监测定位资料查询结果(红点为宝塔石化所处位置) 4.查视频监控记录。 3 月27 日罐区出现雷电天气过程,22 时17 分39 秒, 一次雷电直接击在成品油罐区TG-104 油罐罐顶呼吸阀和压 力传感器组件头部位置。

19 图17 3 月27 日22:17:39 雷击照片 图18 3 月27 日22:17:44 爆炸揭顶照片 5.系统时间核实 事故录像摄像头“宝塔石化罐”时间16:22:14 与北京 时间16:23:09 晚59 秒。

20 图19 摄像头时间与北京时间比对 2.DCS系统时间15:48:00与北京时间15:49:38晚98秒。 图20 DCS 系统时间与北京时间比对 时间校准后发生雷击时间为北京时间2024 年3 月27 日

21 22 时18 分38 秒。爆炸发生时间为北京时间2024 年3 月27 日22 时18 分43 秒,TG-104 汽油储罐TE1104 温度在DCS 系 统上2024 年3 月27 日22 时17 分06 秒(北京时间为3 月 27 日22 时18 分44 秒)开始异常,考虑到DCS 系统温度、 液位、压力等数据传输有延迟的可能性,视频监控情况与DCS 系统数据异常相吻合。 (三)事件原因认定 经调查认定,事件直接原因是强对流天气下雷电直击在 汽油罐区TG-104 储罐罐顶呼吸阀区域引燃油气,进而导致 储罐内部汽油燃爆。 (四)事件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极端强雷击引发的一般 火灾事件。 五、预防措施 1.提高设防标准。贵州宝塔石化有限公司成品油罐区已 经严格按照现行石油库设计规范和防雷要求设置了防雷设 施,但鉴于昌明镇为雷电易发区,建议贵州宝塔石化有限公 司提高设防标准,强化罐区防雷能力。目前该企业正在对现 场进行清理,待清理完成后,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经 气象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2.强化监测预警。气象部门要强化极端天气的预报预

22 警,建立与辖区内重点单位的信息互通,及时将预警预报信 息通报至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等应急措 施。 3.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一是加强企业消防、应急救 援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应急设备设施随时处于 可用状态。二是强化企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提升。通过开展 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方式,提高企业员工处置异常工况、 初期火灾等应急能力。三是加强我州应急力量建设。统筹各 方力量,针对我州危险化学品体量和重点危险化学品应急处 置需求,加强消防设备设施、专业救援装备、专用应急救援 物资等的储备,加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确 保类似情况得到安全、专业、精准、高效处置。

FD11340 | 2024_贵州_仁怀市贵州肆玖酒业7·3一般生产安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贵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仁怀市贵州肆玖酒业有限公司“7•3”一般生产安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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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9/2024-1157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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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3 09: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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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府函〔2024〕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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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仁怀市贵州肆玖酒业限公司“7•3”一般生产安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仁怀市人民政府关于仁怀市贵州肆玖酒业限公司“7•3”一般生产安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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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办:

《仁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审查仁怀市贵州肆玖酒业有限公司“7•‧3”一般生产安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仁安办呈〔2024〕16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责任、性质的认定以及处理意见和防范整改意见。

二、请你办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督促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按报告明确的事故责任认定、处理意见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仁怀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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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41 | 2024_贵州_贵阳市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林之胜住宅10·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贵阳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居民家中电气故障引发火灾致1人死亡,调查报告指出街道办、社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力,物业、消防公司被处罚

2025-01-08

2024年10月03日02时39分许,位于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林之胜住宅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208850元。

事故发生后,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贾国斌,清镇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国鉴,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张璐率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火灾扑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深度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贵阳市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规定,2024年10月8日,清镇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国鉴任组长,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10.3”林之胜住宅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明确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情况

火灾事故发生地位于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该起火建筑共26层,建筑高度79米,为钢砼结构高层建筑,该住宅坐南朝北,北面为小区19栋,西面为小区9栋,南面为小区内部道路,东面为百马大道。起火住宅为12栋601号林之胜住宅,房间面积约为118平方米。房间内未发现其他用气、用火、用油及燃气泄漏情况。该房间室内为封闭环境,门窗未见破坏侵入痕迹。

(二)事故区域勘查情况

经现场调查,燃烧位于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住宅客厅内,客厅南面为入户门方向,客厅北面为窗户,北面窗户被烧毁,空开位于客厅东北角墙体内,该住宅内部电线以暗线进行敷设。入户门正西侧为厨房,厨房门被烧毁,厨房无过火痕迹,内部有烟熏痕迹,烟熏痕迹由东向西逐渐加重;厨房北侧为卫生间1,卫生间1房间房门处于开启状态,无过火痕迹,有烟熏痕迹,烟熏痕迹由东向西逐渐加重;卫生间1西侧为卧室2,卧室2房间房门处于开启状态,无过火痕迹,有烟熏痕迹,烟熏痕迹由东向西逐渐加重;卧室2北侧为卧室3,卧室3门上半部分过火燃烧,内部无过火烟熏痕迹;卧室3内部西南侧为卫生间2,卫生间2房门处于关闭状态,无过火烟熏痕迹;卧室3正东侧为卧室1,卧室1房间房门处于开启状态,无过火痕迹,有烟熏痕迹,烟熏痕迹由南向北逐渐加重。卧室1正东侧为客厅,客厅内摆放鞋柜、麻将桌餐桌椅、酒柜、U型沙发、电气两用取暖器、洗衣机等家具,于客厅内鞋柜上方见1摄像头,摄像头已脱落;鞋柜见过火痕迹,外表烧毁碳化;鞋柜正南侧为麻将桌餐桌椅,麻将桌餐桌椅见过火痕迹,外表烧毁碳化;酒柜见过火痕迹,整体已烧毁碳化,残留有底座及部分框架残渣;沙发过火被烧毁,外表面已完全烧碳化,底部木龙骨过火碳化,残留有部分框架残渣及钢架弹簧;电气两用取暖器见过火痕迹,过火被烧毁,残留有其内部钢制物品及底座,客厅吊顶过火痕迹由沙发区域向南逐渐加重,地面过火痕迹由沙发区域向南逐渐加重。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03日02时46分,清镇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出警指令: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1期12栋发生一起建构筑物火灾。10月03日02时47分,百花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2人赴现场处置。10月03日03时10分,云岭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0人赴现场处置。(二)事故报告经过

2024年10月03日02时44分左右,陈顺林在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小区岗亭内值班,突然有人到岗亭敲门,告知陈顺林12栋601号住宅发生火灾,随后就神色慌张的返回12栋,同时陈顺林也接到小区监控室对讲机呼叫,随后就拨打119电话报警。接到事故报告后,清镇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三)应急救援及后续处理情况

2024年10月03日02时46分,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住宅发生火灾,指挥中心立即派出百花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台消防车,12名指战员前往火灾现场救援。10月03日03时,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国鉴,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张璐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后续调查和处置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10月03日04时39分左右火灾被扑灭。(四)事故抢险救援评估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法抽调人员组成事故抢险救援评估小组,对本次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情况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整个救援工作处置及时,各方力量协调配合有序,社会稳定,未发生次生灾害事故。调查认为,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体有力、有序、有效,应急相应程序合法,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现场核查,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08850元。

四、事故原因、性质、等级和类型

(一)直接原因

依据有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编号:20241435)1份,起火原因为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林之胜住宅客厅距沙发背景墙正西侧0.5米、距电视背景墙正东侧3.45米、距阳台正南侧4.05米处电线短路引燃沙发所致。

  1. 依据有清镇市气象局出具的《天气证明》一份,该文件确认火灾发生的时间段无雷暴天气,可以排除雷暴天气引发的火灾。
  1. 依据有清镇市公安局滨湖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文件确认火灾发生当天无证据证明人为放火,排除刑事放火,可以排除刑事放火引发的火灾。
  1. 依据有林之胜及何明霞《询问笔录》,可知现场无人员吸烟,可以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的火灾。
  1. 依据有吴学昌《询问笔录》及走访调查了解,起火建筑当天周围无燃放烟花爆竹及工厂烟囱飞火的情况,可以排除外来飞火引发的火灾。
  1. 依据有林之胜及何明霞《询问笔录》,可知现场无小孩在场的情况,可以排除小孩玩火引发的火灾。
  1. 依据有现场勘验房间内未发现有一级可燃物存放(如:黄磷、三乙基铅、硝化纤维和铝铁溶剂等),可以排除自燃引发的火灾。

(二)事故性质、等级和类型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认定,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10.3”林之胜住宅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1.滨湖街道办事处

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力。办事处定期召开党工委(扩大)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就消防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但未及时传达学习“9·28”清镇市2024年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暨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对辖区火灾形势分析不全面,未就火灾风险和问题隐患研究制定针对性工作措施。该街道由平安法治办主要负责消防工作,在开展日常防火安全检查时侧重生产经营企业(场所),对辖区内住宅小区检查力度不够,一方面,辖区内高层住宅小区防火检查未全覆盖有遗漏,另一方面,在检查中单一对公共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进行检查,未检查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村(居)委会消防安全宣传敲门入户情况等。在中秋、国庆节假日等重点时段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引导性、警示性、针对性不强。

2.清州社区居委会

消防安全责任不紧不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力对上级安排部署的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等重点不了解、不清楚,工作开展成效不明显。群众性消防工作开展不到位,该社区按要求开展“平安进群安全到家”活动,通过“基层网格微信群”精准发布消防安全提示和火灾警示案例,但宣传教育工作流于形式、浮于表面,未有实际成效。

3.广东瑞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小区物业管理单位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第三方单位广东瑞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有协议,协议内容规定,服务内容为:治安管理、车辆管理、消防管理、配合管理、应急事件管理等,广东瑞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协议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且未持证上岗,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给予罚款4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4.贵州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贵州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小区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养范围包括:消防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水喷雾系统、细水喷雾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防火卷帘等。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在2024年9月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中未对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小区的气体灭火系统项目进行维保。存在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给予贵州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罚款6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对贵州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何世江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5.查实消防产品质量责任

经调查,该小区所使用的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能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能在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查询到消防产品身份标识信息,现场抽查防火门及门框拆除送检,根据贵州鑫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098266600121),显示该防火门市场准入情况、现场检查情况、检验反馈情况符合法定要求。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为强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特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持续推进基层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二)针对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村(居)民自建房等重点领域场所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扎实做好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

12栋601号“10.3”林之胜住宅

火灾事故调查组

FD11342 | 2024_贵州_黔南州长顺县代化镇4·1森林火灾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贵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黔南州长顺县代化镇“4·1”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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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长顺县代化镇“4·1”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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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日,黔南州长顺县代化镇发生森林火灾,造成3人死亡。为深刻汲取此次火灾教训,查清火灾发生的原因及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省森防指成立了联合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对“4·1”森林火灾进行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及地形地貌

火灾具体位置为黔南州长顺县代化镇麻响村与惠水县王佑镇西南村交界处。起火区域及周边耕地林地交错,以丘陵、山间盆地为主。海拔1060~1280米,地势东高西低,起火点周边200米范围内有1条小山脊和2条沟,山体平均坡度15度,局部坡度36度。西北侧为长顺县境,东南侧为惠水县境。

(二)地表植被

起火区域地表植被以灌木为主(火棘、化香、月月青、悬钩子为优势树种,平均高度70厘米左右),灌草综合盖度90%以上。山脊两侧带状分布有马尾松、枫香、栎类、桉树等乔木树种以及其它草本植物。

(三)天气及森林火险情况

根据贵州省森林火险气象预报数据,3月31日20时—4月1日20时,长顺县、惠水县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均为2级,空气温度19~31℃,风向南风、西南风,风力4级。4月1日20时—4月2日20时,长顺县森林火险气象等级4级,惠水县森林火险气象等级3级,以晴间多云天气为主,空气温度18.5~31℃,风向西南风,风力4级。

二、火灾发生及扑救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2024年4月1日12时许,长顺籍张某某、卢某某夫妇在无偿借用其亲家贺某某转租自李某某租用惠水县王佑镇西南村的农地上违规焚烧堆放在土坎上的杂草,因离开火点吃午饭,不慎引燃周边草丛,导致火势蔓延至周边山坡无法控制。其儿媳贺某某拨打110、119电话求救,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处置过程中,因风向突变导致长顺县代化镇麻响村党支部书记文某某、护林员柏某某不幸遇难,长顺县代化镇麻响村第一书记岑某受伤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二)起火点土地经营情况

根据案件当事人、证人询问笔录,现场辨认,现场勘查和转账记录等相关佐证材料,2023年5月9日,长顺县代化镇村民李某某向惠水县王佑镇西南村村支书陈某某协商租用惠水县王佑镇西南村120余亩土地(双方口头协议租金11000元,租期两年,未签订正式合同)。李某某租用该地后,实际使用80余亩土地用于种植烤烟作物。2023年10月,李某某将租用的120余亩土地中的80余亩转租给长顺县鼓扬镇村民贺某某,双方签订租用合同,租金16000元,租期1年。贺某某租下80余亩土地后,实际使用50亩种植太子参,剩余30余亩土地荒废未使用。2024年3月底,长顺县长寨街道板沟村村民张某某、卢某某夫妇(贺某某亲家)得知贺某某向李某某租来的土地还余部分荒废未使用,与贺某某商量借用其剩余的30余亩土地来种植小米作物,因双方系儿女亲家关系,故贺某某将土地无偿借用给张某某、卢某某夫妇。

(三)火灾扑救处置过程

4月1日14时45分,长顺县代化镇麻响村党支部书记文某某收到该村木令组原网格员王某某电话,报告麻响村木令组与惠水县王佑镇西南村交界处发生森林火情。收到火情报告后,文某某组织詹某、梁某某、周某某、彭某某5人驾车于15时许到达火情地点,随后麻响村驻村第一书记岑某运送防火物资赶到现场。

16时10分许,代化镇人大主席罗某某率李某某、王某某、章某、高某某、邹某某等人员赶到火场,会同周某某、岑某、文某某、柏某某等到交界处观察火情时,因风向突变,火势急剧增大被冲散。长顺县代化镇麻响村支部书记文某某(男,34岁,长顺籍,系代化镇下派干部)、护林员柏某某(男,63岁,长顺籍)不幸遇难,麻响村第一书记岑某(男,33岁,长顺县市场监管局派驻)在撤离途中晕厥,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19时许,长顺县、惠水县陆续组织应急、林业、消防、公安等部门前往现场,两县均由县委书记、县长带队指挥处置。

22时许,黔南州委副书记、州长向承强赶到长顺县代化镇麻响村木令组火场任总指挥长指挥扑救。

22时40分许,省林业局局长胡洪成到达火场,在惠水县王佑镇西南村设立省、州、县联合指挥部督导相关工作。

4月2日10时05分许,长顺县境内明火基本扑灭。21时50分,经省森林航空护林总站、国家消防救援局贵州机动队黔南驻防分队、黔南消防救援支队及惠水县各级森防救援力量全力扑救,惠水县境内明火被扑灭。

省、州、县、镇、村各级共900余人参与本次火灾现场扑救,共投入救援直升飞机3架、消防水车5辆、风力灭火机85台、割灌机50台、水泵10台、灭火水袋70个、打火拖把650把等设备。

(四)火灾信息报送情况

4月1日14时58分,黔南州应急局在“黔南州森林防灭火调度群”接到黔南消防119转警“长顺县睦化镇(代化镇)蒙印山火”,值班人员通过值班对讲机调度长顺县应急局值班室,回复“收到”。16时50分,长顺县应急局值班室电话向州应急局值班室报告“睦化(代化)山火为惠水县蔓延至长顺县”。

17时20分,省林业局防火处值班人员发现国家林草局森林草原防火感知系统长顺县卫星热源,随后向黔南州林业局灾防中心人员调度情况。

17时23分,黔南州林业局森防值班人员发现慧眼卫星热点(黔南州自建火情监测平台;卫星首次扫描时间为17:00),显示地点为:惠水县王佑镇木令(惠水县王佑镇与长顺县代化镇交界处),首次发现经纬度106°24′50″、25°46′16″。值班人员于17时24分推送到“全州森林防火工作群”,协调当地有关单位核实处理。17时31分惠水县王佑镇、长顺县应急同时发出相关反馈。

18时57分许,黔南州政府总值班室接长顺县电话报告,长顺县代化镇一起森林火灾导致2死1伤。19时09分,黔南州应急局值班室初步核实长顺县代化镇森林火灾导致亡人事故,立即知会州林业局分管负责人等。

19时10分许,黔南州林业局主要负责人接分管负责人火灾情况报告,立即向州政府分管副州长、州政府秘书长等电话报告火灾情况。同时,省林业局防火处接报黔南州长顺县发生森林火灾亡人事故。

19时29分,黔南州林业局灾防中心负责人电话向省林业局防火处报告长顺县火灾基本情况,并于19时34分报送火灾情况报告(初报电子版)至省林业局防火处。

19时35分,黔南州应急局通过值班电话向黔南州委、州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接长顺县电话报告,长顺县代化镇发生一起火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相关情况正在核实”,回复“已知道”。同时,州应急局指挥中心负责人向省应急厅指挥中心电话报告火灾情况。

20时43分、21时33分,国家应急部卫星监测平台分别发现惠水县、长顺县卫星热点,经调度核实均为长顺县代化镇森林火灾。

22时02分,惠水县报送火情现场处置情况报告(初报电子版)。

4月2日0时32分许,长顺县报送火灾情况报告(续报一);7时43分许,长顺县报送火灾情况报告(续报二,长顺县委办报黔南州委办);10时52分许,长顺县报送火灾情况报告(终报)。4月3日,惠水县报送火灾情况报告(终报)。

(五)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情况

4月1日16时10分许,代化镇人大主席罗某某率李某某、王某某、章某、高某某、邹某某等人员赶到火场,会同周某某、岑某、文某某、柏某某等到交界处观察火情时,因风向突变,火势急剧增大被冲散。文某某、柏某某2人往麻响村公墓方向撤离,并与同行人员失去联系,18时10分许找到文某某、柏某某2人时,经医务人员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有体表灼伤痕迹);罗某某、李某某、岑某等7人往惠水方向撤离,途中李某某发现岑某意识模糊、气息微弱,出现晕厥,立即联系镇卫生院派出医护人员现场处置,随后送县医院抢救,于4月1日20:3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文某某、岑某、柏某某同志遗体告别仪式分别于4月5日、4月9日、4月10日举行。4月6日,3名遇难人员遗体均已火化并妥善安置。按有关政策,均划拨了3名遇难人员抚恤金。

(六)火灾损失

根据具备司法鉴定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调查鉴定结果,长顺县代化镇“4·1”森林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17.61万元。

三、涉及地方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情况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情况

火灾涉及惠水县、长顺县党委、政府,惠水县王佑镇、长顺县代化镇党委、政府均有召开会议学习传达中央和省、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要求。

(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开展情况

两县均投入人力、物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工作。制定印发了相关文件、工作方案、应急预案,从落实防火责任、强化宣传引导、抓好预防工作、提升火情处置能力、管好重点人群、发挥护林员作用、野外火源管控、盯紧重点时间节点、工作协作等方面进行工作安排部署。采取县直部门包保到村,镇村干部和网格员包保到组,护林员包保到林的责任体系,将责任层层压实压紧。抽调应急、林业、纪检等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督查(督导)组,深入镇村督查森林防火工作特别是重点林区卡点值守工作情况,进行严格督查。

(三)野外火源的管控工作情况

两县在野外火源管控方面均开展了宣传教育,镇、村两级干部通过“敲门行动”和召开森林草原防灭火群众会、院坝会等形式,入户签订森林草原防灭火承诺书、张贴禁火令、倡导文明祭祀、规范农事用火,推送森防公益短信,通过各类新媒体开展防火宣传;林区主要路口等设置防火卡点值守;摸底排查重点人群建立台账;但上述工作开展未做到全覆盖无死角。长顺县落实7名挂镇县委常委包保全县7个镇(乡、街道)、县直部门包村、镇村干部和网格员包组、护林员包林的责任体系,开展违规用火管控。

(四)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准备情况

两县均建立有扑火队伍和储备森防物资。各镇(乡、街道)抽选年轻干部成立应急队伍;惠水县、长顺县分别组建一支56人和20人的半专业扑火队,均归口县林业局管理,不定期开展技能培训。两县应急、林业等部门储备有风力灭火机、打火拖把、割灌机、油锯等扑火物资,各镇(乡、街道)储备物资以风力灭火机和打火拖把为主,但储备数量有限。

(五)2024年以来森林火情(火灾)发生情况

2024年以来,惠水县发生卫星热点火情14起,占全州的20.3%,公安机关立案调查14起,已侦破10起,未侦破4起;停职处理1人,扣罚护林员11人管护报酬1760元。长顺县发生卫星热点火情9起,占全州的13%,公安机关立案调查6起,已侦破6起,3起尚在核实未立案;诫勉谈话7人,书面检讨3人,提醒谈话3人,解聘护林员5人,扣罚护林员3人管护报酬300元。

(六)涉林防灾资金和项目推进落实情况

  1. 惠水县。一是“中国天眼”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总投资3220万元,其中惠水县570.29万元,新建林火视频监控8套、火源管理卡口6套、中控系统1套、物资储备库155.93平方米、防火检查站213.16平方米和购置森防物资一批,已建设完成。二是2023年增发国债黔南州生物防火阻隔带建设项目总投资16933万元,其中惠水县3321.85万元,新建生物防火阻隔带12343.5亩(274.3公里),正实施中。三是2023年以来,已下达惠水县中央及省级涉林防灾资金318万元,分别为省级生物防火林带建设170万元、林下可燃物清理100万元、森林防火补助48万元,用于惠水县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林下可燃物清理、防灭火物资储备、防火宣传和技能培训、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四是省级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项目支持惠水县开展野外违规火源管控工作,协助打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1. 长顺县。一是贵州省黔南州林业局及都匀市等七县(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总投资2770万元,其中长顺县280.9万元,新建林火视频监控3套、防火预警监测基站3套,林火视频中控系统升级扩容1套、林区卡口视频监控10套、宣传碑2座、消防水车1辆,扑火机具车2辆、摩托车10辆和购置防火物资一批。二是2023年以来,已下达长顺县省级涉林防灾资金146万元,分别为省级生物防火林带建设40万元、林下可燃物清理100万元、防火补助6万元,用于长顺县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林下可燃物清理、防灭火物资储备、森林防火宣传和技能培训、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三是省级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项目支持长顺县开展野外违规火源管控工作,协助打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为违规野外农事用火引发的森林火灾。根据案件当事人、证人询问笔录,现场辨认,现场勘查和转账记录等综合分析认定,火灾起火直接原因为失火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在开展农事活动清理耕地杂草时,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堆放在耕地内及土坎边的杂草,认为燃烧完毕后,离开到距离火点约30米处休息吃午饭(就餐点与火点之间有弯道遮挡视线),约20分钟后返回,发现火源已蔓延至旁边草丛,犯罪嫌疑人与其丈夫二人立即自行灭火,但因风势过大无法扑灭,火势蔓延至周边山坡,从而引发森林火灾。

(二)间接原因

  1. 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有差距。惠水县、长顺县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通知>》《黔南州森林草原防火“十条”》《黔南州森林草原灭火“十条”》《黔南州农事用火管控措施》及《黔南州林区企业森林防灭火管理“十必须”(试行)》等森林草原防灭火政策不彻底,导致野外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情起数居高不下。
  1. 火源管控有疏漏。惠水县、长顺县在野外火源管控特别是违规农事用火管控方面存在疏漏。省、州森防指办均成立由应急、林业、公安、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组成的督导工作组,惠水县仅抽调县应急、林业、公安3个部门各11人组成11个专项督查组,且督查用车由应急部门安排5台、林业部门安排6台,在近年各单位人员及公车均较为紧张的实际情况下,该工作安排有流于形式的嫌疑,违规野外用火居高不下。惠水县、长顺县农业农村部门及惠水县王佑镇、长顺县代化镇没有规范开展农事用火指导及审批报备工作,在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3级以上时段,仍发生野外违规用火活动。
  1. 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不够深入。惠水县、长顺县开展“敲门行动”上门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签订森林草原防灭火承诺书、张贴防火期禁火令均未全覆盖。重点区域宣传标识少,群众会议、院坝会议没有做到全覆盖,未做到横到边、纵到底。
  1. 扑火安全防范意识不强。镇(乡、街道)防灭火培训及指导不到位,镇村干部和群众对防灭火知识和业务知晓率不高,未认真分析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预报,对火情发生区域的局部气象环境变化未及时研判和有效应对,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1. 联防联控机制不畅。惠水县、长顺县交界两边各自为阵,未形成处置扑救合力,未能及时将火情火势遏制在萌芽状态。
  1. 客观不利因素影响。由于火情发生地在惠水县与长顺县交界地带,林分较为茂密,火势较大,加上当天气温高,火场小环境伴有瞬时大风且风向不稳定,极不利于扑救山火,在火情观测过程中,风速风向突变,发生意外导致人员遇难。

(三)火灾性质

本起森林火灾为长顺县代化镇村民李某某租用惠水县王佑镇西南村土地,再转租给长顺县鼓扬镇村民贺某某,贺某某无偿借用给长顺县长寨街道村民张某某、卢某某夫妇(贺某某亲家)开展农事活动过程中违规农事用火引发。

五、存在问题及责任追究建议

(一)县、镇两级党委、政府

1.惠水县委、县政府

(1)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长期性认识不足,没有充分预判到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倾向苗头、隐患漏洞,没有严格认真地排查识别风险和整治隐患,没能动真碰硬去解决问题。

(2)农事用火管理措施不力。2024年以来,全县仅公安局查处的违规野外用火就高达72起,其中行政案件54起、刑事案件18起。虽然惠水县整体实施了“农事用火报备审批制度”,群众防火意识总体上有所增强,但传统用火习惯仍未根本改变,违规野外用火时有发生,在森林高火险期农事用火管控仍存在漏管失控现象。发生的14起卫星热点火情中,查明起火原因为农事用火占的12起(含复燃农事用火1起)。

(3)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对林下可燃物未有效开展排查清理。大多数森林的可燃物载量达到或超过火险警戒,加之树种多为易燃针叶林,受当地高温、大风、干燥等气候条件影响,森林草原火灾的潜在风险大。

(4)在基础设施建设上还有差距,专业扑火队伍建设管理、专业装备配备、扑火队伍调动指挥等方面还需要提高。现有地方专业扑火队员教育训练水平不高、保障条件不足,扑火装备落后,地方半专业扑火队员无自救阻燃等个人防护装备,多数火场不通公路,山高坡陡,交通不便,救援车辆无法直接到达火灾现场,严重影响了扑救行动及安全撤离的时效性。

(5)相邻区县联防效果没有体现。惠水县虽然与周边县区均签订《联防联控协议》,但在具体工作落实中没有起到联防联控效果,在信息沟通上仍然不及时,在联管上存在漏洞。

2.长顺县委、县政府

(1)汲取2024年普安县“2·19”森林火灾教训不深刻。今年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长顺县党委政府虽然印发了相关文件,召开了会议,提出了一些整改举措,但跟踪督促落实不到位。没有对普安县“2·19”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原因进行全面系统的反思剖析,没有结合长顺县特殊气候、地理条件以及扑救过程中风向多变等气候特点,针对性制定“防、抢、撤、救”等措施,对影响扑火安全的根本性问题分析不全面。

(2)农事用火管理措施不力。虽然长顺县整体实施了“农事用火报备审批制度”,但是在森林高火险期存在漏管失控现象。今年以来,长顺县9起国家卫星热点火情,因农事用火引起的5起。

(3)在基础设施建设上还有差距,专业扑火队伍建设管理、专业装备配备、扑火队伍调动指挥等方面还需要提高。现有地方专业扑火队员教育训练水平不高、保障条件不足,扑火装备落后,地方半专业扑火队员无自救阻燃等个人防护装备,多数火场不通公路,山高坡陡、交通不便,救援车辆无法直接到达火灾现场,严重影响了扑救行动及安全撤离的时效性。

(4)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对林下可燃物未有效开展排查清理。大多数森林的可燃物载量达到或超过火险警戒,加之树种多为易燃针叶林,受当地高温、大风、干燥等气候条件影响,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潜在风险越来越大。

(5)相邻区县联防效果没有体现。虽然与周边县区均签订《联防联控协议》,但在具体工作落实中没有起到联防联控效果,在信息沟通上仍然不及时,在联管上存在漏洞。

3.惠水县王佑镇党委、政府及西南村“两委”

(1)农事用火管控力度不够。虽然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农事用火报备、违规用火处罚上做了一定的工作,但仍然存在重点人员漏管失控现象。

(2)对农业生产过程管理不规范。对出租土地没有签订租地协议,也没有加强对租户农事用火的安全管理。

(3)边界管理存在漏洞。王佑镇虽然与周边乡镇均签订《森林火灾联防联控协议》,但在具体工作中信息沟通仍然不及时,在联管上存在漏洞。

4.长顺县代化镇党委、政府

(1)贯彻落实上级文件有差距。3月22日省森防指办转发《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对森林火灾事故处置过程安全进行强调,代化镇虽然开展了学习,但贯彻落实仍有差距。在勘察火情过程中,没有认真遵循“三先四不打”中“火情不明先侦查,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的要求,在“4·1”森林火灾处置中,3名同志不幸遇难。

(2)边界管理存在漏洞。虽然与周边乡镇均签订《森林火灾联防联控协议》,但在具体工作中信息沟通上仍然不及时,在联管上存在漏洞。

(二)责任部门及单位存在问题

  1. 惠水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县森防指办职责不全面,未充分发挥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牵头抓总作用,在安排森林草原防灭火督查工作中,未将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等部门纳入火源管控督查名单。相关培训力度不够,仅在2023年9月12日组织开展了一次培训。
  1. 惠水县林业局。一是认识不到位,贯彻落实有差距。今年以来,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形势严峻,省、州多次召开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会议,惠水县林业局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认识不到位,没有把省、州森林草原防灭火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对今年以来省级召开的四次“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题会议未组织召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对会议精神进行传达学习。针对重要时间、重点工作,没有专门作出安排部署,按照常规工作来抓落实。二是工作记录不真实。局办公室会议纪要、工作记录等相关会议记录临时补充,存在弄虚作假应对调查。
  1. 惠水县农业农村局。一是指导规范农事用火方面主动作为不够,仅停留在会议传达学习、安排部署、制定方案,无跟踪督导检查、问题台账、整改销号等具体工作措施,没有形成闭环管理。二是开展农事用火隐患排查整治不力,仅有调度统计,无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和具体台账。三是农事用火宣传多在工作群开展,宣传渠道较单一,宣传受众面窄,宣传成效不明显。2024年来全县发生国家卫星热点火情14起,排同期全省第二,其中农事用火多达12起(含复燃农事用火1起)。
  1. 长顺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县森防指办职责不全面,未充分发挥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牵头抓总作用,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不彻底,对省政府召开的四次“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题会议精神传达不及时、不全面,3月15日、3月28日会议精神未见传达学习记录。
  1. 长顺县林业局。认识不到位,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不彻底。召开党组专题会议传达相关会议精神不完整,局党组会议记录没有3月4日、3月15日、3月28日省级召开的“森林草原防灭火”会议记录。对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的高压态势重视不够,针对重要时间、重点工作,未见会议记录,仅在QQ工作群内安排。
  1. 长顺县农业农村局。一是指导规范农事用火工作仅停留在会议传达学习上级会议、政策,未见安排部署及具体工作措施,无督导检查、整改销号相关举措,没有形成闭环管理。二是开展农事用火隐患排查整治不力,隐患排查有台账但不全,整治无实际举措。2024年来全县发生国家卫星热点火情9起(含“4·1”森林火灾),其中农事用火达5起。三是工作记录不真实。调查中发现长顺县农业农村局第三次党组扩大会议议程与会议记录不对应,存在会议议程中临时增加传达贯彻落实省2·20会议精神的情况。
  1. 长顺县民政局。对祭祀用火的管控存在疏漏。仅今年在广顺、摆所两镇发生多起因祭祀用火引发的森林火灾。

(三)嫌疑人司法追究情况

1.嫌疑人基本情况

卢某某,女,布依族,44岁,小学文化,户籍地址:贵州省长顺县长寨街道板沟村石龙组,家庭住址:贵州省长顺县长寨街道板沟村石龙组,务农,无违法犯罪前科。

张某某,男,汉族,49岁,小学文化,户籍地址:贵州省长顺县长寨街道板沟村石龙组,家庭住址:贵州省长顺县长寨街道板沟村石龙组,务农,无违法犯罪前科。

2.司法追究情况

此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办。嫌疑人卢某某,2024年4月2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刑事拘留,4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拘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嫌疑人张某某,2024年4月2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刑事拘留,4月17日,惠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责成惠水县党委、政府向黔南州委、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责成长顺县党委、政府向黔南州委、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公职人员责任追究

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按规定移交。对相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分别由黔南州纪委监委、惠水县纪委监委、长顺县纪委监委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规依法进行追责问责。

六、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穿始终

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入思考和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抓紧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严防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严防人员伤亡事件再次发生。

(二)深刻汲取森林火灾事件教训

要举一反三,研究制订适合本地区林情、气候特点和扑火规律的处置方案、应对措施、制度保障等,坚决把扑火安全贯穿于处置森林草原火情火灾的全过程。要扎实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收到明显成效。

(三)强化高火险时段林区火源管控

要借鉴疫情防控方法,认真落实《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黔南州农事用火管控措施》,高火险时段及时发布禁火令,严禁野外用火,加强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用火管理,严格用火审批,落实用火防范措施,在重要关口设立防火卡哨检查点,落实未成年人及痴、呆、聋、哑等“特殊人群”监护责任,严禁违规携带火源进山入林,采取扫二维码、实名登记、留联系电话等方式,把人员管严,把火源管住。

(四)彻底排查整治森林火灾隐患

要加强林下、林缘可燃物清理,在确保安全情况下有序开展清理,采取铲、割、捞等有效措施降低林缘林下可燃物载量。要重点检查穿越林区的输变线路、农事用火、祭祀用火等。要围绕重大风险隐患抓落实,聚焦重点区域农事用火排查力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五)科学制定并落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明确经费物资保障、灾后处置等。

(六)加强森林草原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建设

要积极争取增加森林消防队伍的编制、人员、经费,成立森林火灾专业半专业扑救队伍,按规定足额配备森林火灾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员。要为地方森林火灾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员配备自救、阻燃等个人防护装备,全力保障森林扑火队员的生命安全。要尽快着手解决现有队员人数不足、人员老化、教育训练水平不高、保障条件较差、扑火装备落后等问题。

(七)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区基础设施建设

进一步完善生物防火阻隔带、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道路建设,与自然阻隔带共同形成相对闭合的阻隔网,充分发挥林火阻隔网控制森林火灾蔓延功能,合理布设林火远程视频监控,着力增加监测覆盖面,形成完备的森林火灾预警体系。防控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形成和发生。

(八)加大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宣传力度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扎实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活动,加强对森林防火重要性、防火知识、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的宣传。让干部职工以及广大群众真正受到教育,从中吸取教训,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增强自我保护和逃生自救能力。

(九)加大森林火灾案件侦破力度

2024年以来,惠水县发生国家卫星热点火情14起,已侦破10起,未侦破4起;长顺县发生国家卫星热点火情9起,已侦破5起,1起移交临县公安侦办,3起正在核实,尚未立案。针对森林火灾案件成因复杂、证据收集困难、技术手段有限的特点,建议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急和快速响应机制,实现早发现早介入早侦破;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举报制度,开展综合执法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提升案件侦破率;严肃追究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火灾肇事者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强化威慑效应。

长顺县代化镇“4·1”森林火灾调查组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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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43 | 2024_贵州六盘水山脚树矿9·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贵州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贵州六盘水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山脚树矿“9·24”重大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贵州六盘水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脚树矿“9·24”重大火灾 事故调查组 2024 年6 月12 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一)事故单位情况 ..................................................................................................... 2 (二)事故区域及安全管理情况 ................................................................................. 4 (三)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情况 ..................................................................... 6 (四)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情况 ............................................................................. 8 (五)事故发生经过 ..................................................................................................... 9 (六)现场人员逃生情况 ........................................................................................... 11 (七)事故报告情况 ................................................................................................... 12 二、事故直接原因 ...................................................... 13 三、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 13 (一)山脚树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 13 (二)精煤公司安全管理不力 ................................................................................... 16 (三)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18 (四)有关部门监管不严不实 ................................................................................... 19 (五)地方党委政府失管失察 ................................................................................... 20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21 (一)已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责任人员 ................................................................... 21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责任人员 ........................................................... 22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人员 ............................... 24 (四)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67 (五)其他建议 ........................................................................................................... 68 五、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评估 ............................................ 68 (一)应急救援处置 ................................................................................................... 69 (二)应急处置评估 ................................................................................................... 70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 70

— 1 — 贵州六盘水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山脚树矿“9·24”重大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9 月24 日7 时48 分30 秒,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 公司山脚树矿(以下简称山脚树矿)采一区1200 运输平巷发生 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 人死亡,3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4233.82 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务院总理李强 和副总理张国清、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祥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 局局长黄锦生、贵州省委书记徐麟、省长李炳军分别作出重要 批示,就抢险救援、善后处置、事故调查、追责问责等工作提 出了明确要求。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黄锦生、副局长张瑞 庭、贵州省省长李炳军、副省长郭锡文分别于当日率工作组赶 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及善后处置等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对 该起事故挂牌督办。 2023 年9 月25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 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贵 州六盘水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脚树矿“9·24”重大火灾事 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国家矿山安

— 2 — 全监察局贵州局牵头、局长王韶辉任组长,省能源局、应急厅、 公安厅、总工会派员参加,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聘请有 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贵州省纪委监委成立了追责问责组,介 入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模拟实验、调 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专家论证等,查清了事故发生 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 责任人、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事实,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 单位的处置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 加强事故防范的措施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山脚树矿位于贵州省盘州市盘关镇境内,为贵州能源集团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煤公司)分公司,省 属国有煤矿。矿井规模为310 万吨/年,事故发生前处于正常生 产状态,证照齐全有效。 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山脚树矿设置有安检科、通风区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 备有矿长、总工程师等共10 名矿级领导,按规定配备了安全、 通风、采掘、机电副总工程师。

— 3 — 2.矿井开拓 矿井井田面积35.9451 平方公里,含煤地层为上二叠统龙 潭组(P3l),矿井可采和局部可采煤层共12 层。采用斜井多 井筒分区域综合开拓,井田划分为采一区、采二区、采三区。 3.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方式为分区式,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 4.主要运输系统 主要运输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采一区北运输系 统由1200 运输平巷一部、二部输送带输送机、215 运输石门输 送带输送机(三部)、211813 运输巷输送带输送机(四部)、 216 运输北石门输送带输送机(五部)构成。 5.供水消防系统 每一个采区均建有400 立方米的消防(防尘)水池和固定 式注氮设备,井下设有消防材料库。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安全监控系统型号为KJ70X 型。 7.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事故发生时使用的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为KJ225 型。 8.应急广播系统 事故发生时,原应急广播系统拆除,新系统未投入使用。 9.压风自救系统 井下安设有压风自救系统。

— 4 — (二)事故区域及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地点基本情况 着火点位于采一区1200 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从机头往 机尾方向117 号H 架处(H 架间距3 米),过火区域为该输送带 机尾段39.8 米、215 运输石门输送带(三部)机头段8 米长巷 道。 1200 运输平巷位于20 煤底板,围岩岩性主要有灰色泥岩, 总长度743 米,巷道设计为半圆拱形,净断面12.3 平方米,采 用锚网+锚索+喷浆支护。 1200 运输平巷二部输送带第92 号H 架至125 号H 架,巷道 受压严重变形,断面不足2 平方米,采用架设U 型棚支护维修。 2.安全管理情况 2023 年4 月份以来,煤矿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直至主要负责 人,发现了“1200 运输平巷部分地段变形加剧,断面不能满足 行人及带式输送机运行的要求”,但至事故发生,1200 运输平 巷严重失修的隐患仍未得到有效整改,依然组织生产。 3.带式输送机使用管理情况 2022 年4 月8 日,因1200 运输平巷二部输送带磨损严重, 时任矿长王某某在矿调度会上要求更换为强力输送带,采一区 副区长谭某某向王某某提出“洗煤厂换下来的旧强力输送带可 以用来更换”,王某某表示:先使用洗煤厂换下的旧输送带, 旧输送带不够再发新输送带。

— 5 — 2022 年4 月下旬,谭某某在洗煤厂矸石山找了400 米长、 使用了近7 年的旧强力输送带后,向王某某申请了400 米长新 强力输送带,一起安装到1200 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使用, 入井使用前未对旧强力输送带进行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试验。 2022 年5 月4 日,安装完成后,机电副矿长胡某未按照该矿制 定的《阻燃胶带管理制度》要求组织安检科进行验收,输送带 一直使用至“9·24”事故发生前。 4.火灾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流经区域 事故发生后,产生的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烟气流经215 运输石门、211813 运输巷、216 运输北石门、211213 运输联巷、 211213 采面和211016 采面(含运输巷及回风巷)等地点。 5.监测监控情况 (1)事故区域下风侧共安装了8 台一氧化碳传感器,2 台 接入了主机系统,其余6 台未接入。 (2)事故区域下风侧沿线内共安装了5 台烟雾传感器,3 台接入了主机系统中,其余2 台未接入。 (3)人为破坏传感器情况。通风区副区长陈某某指使通风 区监测一队队长罗某破坏了以上已安装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和烟 雾传感器内部接线,导致其不能检测一氧化碳浓度和烟雾。 (4)煤矿落实精煤公司下达问题整改通知情况。2023 年1 月3 日至9 月2 日,精煤公司通风部共5 次向山脚树矿下发整 改通知,指出该矿部分传感器监测信号未与地面主机联网显示,

— 6 — 传感器存在失真的问题,矿长候某某、总工程师崔某某、副矿 长喻某某、通风区区长罗某某知晓后未落实整改。前任总工程 师袁某某(任职时间为2021 年5 月17 日至2023 年4 月8 日)、 通风区区长季某某(任职时间为2021 年7 月5 日至2023 年2 月 4 日)知晓后未督促整改。 6.事故区域下风侧避险设施及消防管路安装情况 1200 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段巷道,因巷道变形,安装 的消防支管和阀门间距不符合规定。211016 运输巷安装有4 组 压风自救装置,现场勘察时均能正常使用。 (三)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情况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煤公司”)隶 属于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精煤公司现有山脚树矿、月亮田 等10 处煤矿。2022 年7 月19 日,精煤公司换发营业执照,有 效期至永久,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1.历史沿革 1999 年6 月18 日,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 七家企事业单位联合成立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为贵州 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因人员调整,2020 年 7 月1 日,聘任尹某、麻某某为公司副总经理;2021 年5 月10 日,聘任王某某为公司总工程师;2022 年1 月12 日,聘任杨某 某为总经理;2021 年2 月9 日,精煤公司董事会选举朱某某为 董事长;2023 年3 月18 日,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精煤

— 7 — 公司至事故发生未召开股东大会。 2.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2023 年2 月24 日,省委任命朱某某为精煤公司党委委员和 书记。3 月18 日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同日,省政府推 荐朱某某为精煤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人选。5 月10 日, 省国资委推荐杨某某为精煤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人 选。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后,精煤公司未召开董事会, 除朱某某履行董事长兼总经理职责、杨某某履行副总经理职责 外,沿袭了改革前的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工,设置了综合办公室、 安全管理部等10 个安全管理职能部门。 3.对山脚树矿安全管理情况 2023 年以来至事故发生前,精煤公司通风部通过“精煤公 司安全综合监管平台”向山脚树矿先后下发9 份整改通知,其 中5 份指出山脚树矿“部分传感器监测信号未与地面主机联网 显示,传感器存在失真情况”等问题,并要求山脚树矿及时核 实和排查,采取措施,类似问题整改到位。因山脚树矿未整改, 取消了山脚树矿5 月、6 月“无误报警奖励”。 2023 年以来至事故发生前,副总经理麻某某、安全管理部 路某某、安全管理部副主任王某、动力部副主任陈某某、动力 部副主管田某某均分别带队到山脚树矿检查,均发现“采一区 逃生演练不符合要求、人员使用自救器不熟练”“211213 采面 下出口未安设应急广播”“211016 采面监测监控传感器(位于

— 8 — 着火区域下风侧)未上传”“1200 运输平巷失修严重、1200 运 输平巷里段输送带下方底鼓磨输送带”等问题,但均未督促山 脚树矿整改到位。 2023 年7 月、8 月、9 月,精煤公司通风部将山脚树矿安全 监控系统部分烟雾及一氧化碳传感器未上传情况通过OA 系统发 给了精煤公司副总经理麻某某、总工程师王某某,麻某某、王 某某未安排相关部门督促整改落实。 (四)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情况 1.集团公司概况 2023 年3 月18 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贵州盘江煤电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胡某某,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兰某某。公司 设置安全环保部、煤炭事业部等9 个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精煤 公司等13 家二级企业。 2.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23 年4 月3 日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印发《关于印发 〈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规 定,出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启动问责流程,但该办法中未明确 问责的具体流程。 2023 年以来,公司安全环保部、煤炭事业部均多次到山脚 树矿开展安全检查督导工作,发现了“1200 集中回风石门巷修 工作面顶板离层、破碎,巷道断面约1.5 平方米”等39 条问题

— 9 — 和隐患,但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未跟踪督促。 (五)事故发生经过 9 月24 日零点班,全矿入井331 人、升井315 人(含3 名 受伤人员,下同),其中采一区入井110 人、升井94 人。 9 月23 日22 时,采一区值班区长李某某(遇难者)主持召 开采一区调度会并安排当班工作。其中:采煤队出勤17 人,到 211016 采面回采作业;保运三队出勤5 人,负责岗位范围的输 送带巡视;打钻二队出勤9 人,主要负责钻孔施工。 9 月24 日7 时48 分,输送带司机喻某某清理1200 运输平 巷三部输送带浮煤时,输送带停止了运行,随后喻某某到215 运输石门四部输送带机头处打电话向采一区调度室询问输送带 停机的情况,在调度室的保运三队队长封某某安排喻某某叫人 到211016 运输巷处理211016 运输巷二部输送带断带,挂断电 话后,喻某某发现烟雾沿着第四部输送带从机尾处涌出。 8 时11 分、13 分,输送带司机管某某、电工许某某先后在 井下分别向采一区调度室调度员杨某某汇报井下出现烟雾,杨 某某均让他们查看原因,未下达撤人指令。 8 时15 分,采一区调度室主任王某某在采一区调度室看到 视频监控中1200 运输平巷二部机尾、1813 输送带机头、216 运 输北石门机头的图像是黑色的,像是烟雾。随后打电话给 211016 采面运输巷二部机头当班带班副区长李某某询问情况, 并通知其看情况撤人。随即向在旁边会议室开会的采一区区长

— 10 — 解某某汇报了211016 运输巷等地方有烟雾的情况,解某某怀疑 是电缆“放炮”引起的,就让王某某撤出211016 采面的人员, 并安排副区长黄某某入井处理,随后继续组织党某某、李某某 等人开会安排10 月份生产计划。 8 时21 分,王某某再次打电话给211016 采面运输巷二部输 送带机头李某某,让其了解采面情况并顺着巷道跑出来看一下 烟雾来源,李某某回复王某某采面电话没人接,还没找到采面 的人,让王某某先打电话寻找采面的人。 8 时24 分,211016 采面当班瓦检员刑某某(遇难者)在 211016 采面运输巷二部输送带机头打电话给采一区调度室询问 烟雾大的原因,接电话的杨某某通知其撤人。 8 时27 分,带班队长余某某(遇难者)在211016 采面运输 巷转载机机头打电话给采一区调度室询问烟雾大的原因,接电 话的王某某通知其撤人。 8 时28 分,王某某用手机向矿调度员张某某汇报,211016 运输巷有烟进去,已经安排撤人,同时让张某某通过矿调度电 话打电话给采一区调度询问具体情况,张某某要求停电撤人, 并向矿调度主任饶某某汇报了该情况。随后,饶某某到旁边会 议室向正在开会的矿级领导进行了汇报。 8 时33 分,矿长候某某、党委书记王某某等矿级领导到矿 调度室了解相关情况并安排撤人。期间矿调度员胡某某一直向 211016 运输巷范围内的四部电话轮流拨打,但是无人接听。

— 11 — 8 时38 分,许某某在1200 运输平巷二部输送带中部溜子机 头打电话给王某某,汇报“1200 运输平巷115 号H 架输送带往 里着火了”。在采一区调度室的解某某接报后随即带着严某某、 谭某某等下井抢险。8 时40 分,杨某某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 员将井下输送带着火的情况分别向候某某等矿领导进行了汇报, 候某某安排全矿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六)现场人员逃生情况 8 时21 分许,李某某在接到采一区调度室通知后高喊“快 撤人,外面有烟子进来了”,龙某某、封某某听到后开始逆着 风流往外跑,边跑边佩戴好自救器,通过摸着输送带纵梁管走、 爬上输送带挪动等方式,进入211813 运输巷外段新鲜风流中获 救。 8 时23 分许,支架工任某某走到211016 运输巷二部输送带 机头后感到烟很呛人,便打开并佩戴好自救器往前走,走到216 运输北石门与211213 运输联巷岔口附近,感觉自救器发烫,呼 吸困难,就摘下自救器走了几步后晕倒在211213 运输联巷开口 往里约2m 处水沟里。 8 时25 分许,在216 回风斜巷回风联巷的打钻工杨某发现 烟雾后,佩戴自救器经216 回风北石门、216 轨道联巷,到达了 1200 集中轨道平巷新鲜风流中获救。其余17 人被困(任某某于 11 时20 分被救护队员搜救脱险)。

— 12 — (七)事故报告情况 9 时36 分,候某某向精煤公司副总经理杨某某汇报“初步 判断1200 运输平巷机尾输送带着火了,已经通知撤人了,还在 核实情况”。9 时39 分,向精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朱某某汇 报事故情况。 11 时28 分,井下救护队打电话至采一区调度室汇报“李某 某已经抬出来,没有生命体征”,公司副总经理麻某某、副总 经理杨某某、矿长候某某均在采一区调度室知悉该信息。 13 时31 分,井下救护队向采一区调度室汇报:被困17 人 已全部找到,1 人脱险,16 人无生命迹象。 13 时32 分,在得知井下汇报人员伤亡情况后,经麻某某口 述,旷某某记录“我矿1200 运输平巷二部输送带机尾往外约 60m 处着火(现火已灭),造成211016 采面16 人被困,现正在 组织搜救”的事故汇报信息,经杨某某审核,朱某某同意后, 逐级上报了事故信息。 13 时43 分,饶某某向精煤公司调度汇报,被困17 人,1 人 受伤升井,16 人遇难。接完电话后调度员任某打电话给朱某某 汇报说:“已经确定16 人牺牲,怎么汇报”,然后朱某某让任 某请示杨某某,杨某某又让任某请示公司通防副总工程师旷某 某,任某未再请示,杨某某也未向任某回复。 13 时47 分,矿长候某某打电话向盘州市能源局局长彭某某 汇报经朱某某同意的事故信息。

— 13 — 13 时47 分,矿安检科人员以微信方式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 局贵州局执法一处值班同志汇报了同样事故信息,执法一处值 班同志于13 时53 分向贵州局值班室报告了事故信息,贵州局 值班室在电话核实后,于14 时11 分分别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 局、贵州省委、省政府值班室进行了报告。 14 时20 分,精煤公司向盘州市能源局进行了汇报。 14 时28 分,盘州市能源局向各级部门进行了报告。 事故发生后,山脚树矿和精煤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如实 报告事故情况,存在迟报、谎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直接原因 1200 运输平巷第二部带式输送机段巷道严重变形,117 号H 架处机架侧斜,卡紧的托辊与输送带支架、运行的输送带持续 摩擦升温,高温的托辊点燃煤粉,引燃停止运行的非阻燃输送 带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下风侧人员中毒死 亡。 三、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山脚树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安全生产理念不牢,重生产轻安全。一是对事故隐患视 而不见,重生产轻安全。该矿管理人员多次发现“断面不能满 足行人、运输条件” [1]的隐患,视而不见,仍然冒险组织生产。 二是不积极整改隐患,矿井带病运行。矿安检科多次提出1200

[1]《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规定: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 工的需要。

— 14 — 运输平巷断面不能满足行人、运输条件的隐患并下达了整改通 知书,采一区拒绝签收;对精煤公司多次下发的关于部分传感 器未与主机联网、失真的问题置之不理。 2.未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重蹈覆辙。重庆市松藻煤矿2020 年“9·27”重大火灾事故后,山脚树矿未按照相关要求,对入 井的输送带在入井前开展阻燃性能和抗静电试验,未建立强力 输送带安全技术档案“一机一档”,未落实防范输送带着火措 施。 3.入井材料使用管理混乱,非阻燃输送带入井 [2]。一是煤 矿对旧物资的回收、使用管理混乱,对入井使用的材料缺乏有 效管控和跟踪。该矿为控制成本,回收非阻燃的输送带入井使 用。二是对输送带的使用管理严重缺位,未按要求对入井输送 带开展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未落实重要材料的查验制度, 输送带安装完成后未按照矿制定的《阻燃胶带管理制度》要求 进行验收。 4.安全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监控失效。一是未按照要求安 装传感器。着火输送带的下风侧211813 运输巷带式输送机驱动 滚筒的下风侧未按照要求安装烟雾传感器 [3]。二是部分安装的 传感器未按照要求与地面主机联网。三是人为破坏传感器内部 接线 [4]。现场勘查发现,燃烧输送带下风侧中的所有一氧化碳

[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一)规定: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托辊和滚筒包胶材料 等,其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二)规定: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装设防打滑、跑 偏、堆煤、撕裂等保护装置,同时应当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4]《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规定:“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

— 15 — 和烟雾传感器内部均遭到人为破坏。 5.巷道变形严重,未开展巷道支护设计研究。一是着火区 域巷道采用锚网索+U型棚+喷浆支护,支护设计无依据,安全性 和可靠性无法保障。二是巷道布置不合理,变形严重。矿压显 现明显,失修巷道最小断面不足2 平方米。 6.应急处置不力,贻误救援,未按规定报告事故 [5]。一是 调度人员接到井下事故信息后,未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撤出受威 胁区域人员,未及时汇报,接到事故信息后未及时下达撤人指 令,贻误逃生和救援 [6]。二是煤矿应急广播系统不能使用 [7]。三 是矿级领导接到事故信息,没有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8], 没有第一时间召请救护队 [9]。矿方未按照规定在1 小时内报告事 故信息。事故发生5 小时14 分钟后才报告,报告事故信息时所 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7.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差。一是事故发生 后,涉险区域人员仅有4 人使用了自救器脱险,16 名遇难人员 均未正确使用或根本没有使用自救器,也未使用现场压风自救

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的。 [5]《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 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7]《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矿井应当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 指令。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进行自救、互救,并报矿调 度室;煤矿应当立即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涉险人员撤离险区,通知应急指挥人员、矿山救护队 和医疗救护人员等到现场救援,并上报事故信息。

— 16 — 设施 [10]。二是对调度员的安全培训不到位,导致调度员接到事 故信息报告后,不及时报告也不及时下达撤人指令,处置不及 时。 8.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事故隐患长期存在。一是安 全生产综合整治、煤矿重大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工作不 深不细,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共计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12 条,未 排查整改人为造成的1200 运输平巷二部输送带为非阻燃、监控 系统监测数据失真等重大事故隐患。二是矿井应急广播系统自 2023 年2 月份以来就不能正常使用,未整改。 9.煤矿制度规定不合理,管理失控。一是针对一氧化碳传 感器超限报警对通风区进行处罚,造成通风区相关人员对一氧 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采取不上传传感器数据、剪掉传感器 内部接线或拔除敏感元件排线等极端措施规避因报警带来的处 罚。二是以影响生产为由对保运队、皮带队停止带式输送机的 行为进行考核,规定带式输送机停止一分钟,对保运队、皮带 队罚款5 元,导致保运队、皮带队不愿停止带式输送机运行进 行维修。三是职工识别卡由个人自行管理使用,煤矿未统一检 查、维护。四是入井检身制度不严格。16 名遇难人员中,有2 名人员饮酒后下井,有3 名人员未携带识别卡。 (二)精煤公司安全管理不力 1.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安全风险分析辨识和评

[10]《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煤矿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 全避险知识。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

— 17 — 估不全面。未深刻汲取重庆市松藻煤矿2020 年“9·27”事故 教训,未对矿井带式输送机输送带火灾风险进行分析研判,未 落实防范措施,事故重复发生。二是对山脚树矿安全监督工作 疏于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山脚树矿1200 运输平巷长期 变形严重,断面不满足行人、运输需要,带式输送机长期带病 运行,一氧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失效,应急广播系统不能 使用等隐患长期存在,未查出,甚至查出重大隐患后未督促整 改,仍组织生产。三是检查验收工作流于形式,把关不严。 211016 采面初采前,安全监控系统监测数据未上传系统,仍然 通过采面回采验收。四是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流于形式。1200 运输平巷巷道变形严重、带式输送机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无 行人空间的现状下,标准化仍然通过验收。 2.安全管理人员分工未明确,制度执行管理不严。一是企 业重整后未及时召开董事会,未明确各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及 分工,权、责不清。二是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管理不严。山脚树 矿一直未按要求建立强力输送带安全技术档案,公司对此失察。 3.未认真落实上级部署的安全工作。一是2023 年煤矿安全 生产综合整治工作不落实,未落实“六个集中整治”,未进行 专题研究部署,未进行阶段总结。二是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 浮于表面,未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多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公 司未进行督查督办。 4.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公司多名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

— 18 — 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未安排培训。对山脚树矿安全培训督 促不严不细,多次发现山脚树矿采一区逃生演练不符合要求、 职工使用自救器不熟练,未督促煤矿加强培训。 5.部分公司管理制度存在缺失。一是所属各矿材料消耗、 电费、资产管理费节约时,将节约的金额以50%比例核增至工资 中,成本节约未设置“安全底线”。二是只针对传感器超限、 断线进行考核,未对传感器安装、上传等情况作出考核规定。 三是物资采购中,依赖厂家提供的第三方试验报告,未对地面 用输送带入井、旧输送带重复入井使用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三)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 1.红线意识不强,底线思维不牢。未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 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不力,汲取事故教训不 深刻。 2.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 未明确安全督导检查出隐患的督促整改部门,未规定查处重大 隐患内部追责问责流程等,缺少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工作机 制。 3.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 动推进不力。所属企业隐患排查流于形式,自查自改避重就轻, 2023 年以来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 19 — 4.安全监管人员配备不足。负责安全监管的安全环保部定 编23 人,目前在岗在编17 人、空编6 人。 (四)有关部门监管不严不实 1.盘州市能源局履职不到位 (1)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力,未有效防范遏制煤矿事故。 辖区部分煤矿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差,事故频发多发的势头未得 到有效遏制。 (2)未认真防范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监管人员未严格 按照《盘州市煤矿安全风险研判制度》要求的重点内容全面分 析研判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安全风险研判不精准、 管控不到位。 (3)未认真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未认真推动安全生产综合 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督促煤矿企业自 查自改不力,山脚树矿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力、安全监控系统 形同虚设,重大事故隐患、重大违法行为依然存在。 (4)监管执法作风存在不严不实。未严格按照年度执法计 划每季度对辖区内8 家集团公司开展检查执法。安全风险研判 不全不准,现场检查不深不透,督促整改不严不细,隐患复查 不紧不实的情况仍然存在。 2.六盘水市能源局未认真履职 (1)推动全市煤矿“打非治违”、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 2023 行动等重点工作不力,未指导县级监管部门有效制止煤矿

— 20 — 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支队编制57 名、 在编34 名、实际从事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仅9 名,监管执法力量 未向煤矿安全监管一线倾斜。 (3)未巩固国务院安委会督导帮扶成果,直接监管煤矿仅 有1 处,未充分发挥市级监管部门示范引领指导作用。 (4)“互联网+监管”远程非现场监管机制不健全。未将 “互联网+监管”纳入年度监管执法计划,未充分运用煤矿安全 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开展远程非现场检查。 (五)地方党委政府失管失察 1.盘州市委、市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1)防范化解煤矿安全重大风险措施不落实。推动“打非 治违”力度不够,未有效指导监管部门制止煤矿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 (2)未落实上级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未认真推 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2023 行动、国务院安委会督导帮扶成 果落地见效。 (3)未认真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辖区煤 矿企业安全基层基础建设、依法办矿管矿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4)督促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对煤矿安全监管部 门履职情况监督管理、督促检查不到位。

— 21 — 2.六盘水市委、市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1)未认真落实上级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未认 真督促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2023 行动、国务院安委会督 导帮扶成果落地见效。 (2)对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不重视,没有配备与煤矿安 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执法力量。执法力量未向煤矿安全监 管一线倾斜。 (3)督促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对煤矿安全监管部 门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指导煤矿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加 强作风建设。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责任人员(9 人) 1.敖某某,中共党员,山脚树矿副矿长,负责掘进、巷修、 顶板管理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已被公 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胡某,中共党员,山脚树矿副矿长,主要负责矿井机电 运输,以及调度、应急救援管理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 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崔某某,中共党员,山脚树矿总工程师,主要负责矿井 技术、“一通三防”、瓦斯治理、矿井规划等工作。对事故发 生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解某某,中共党员,2023 年5 月起担任山脚树矿采一区

— 22 — 区长,采一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 责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罗某某,中共党员,山脚树矿通风区区长,通风区安全 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 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陈某某,中共党员,山脚树矿通风区副区长,负责监测 监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谭某某,中共党员,山脚树矿采一区副区长。2022 年4 月底至5月4日,组织将地面洗煤厂换下的旧输送带安装到1200 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使用。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涉嫌 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8.罗某,山脚树矿通风区监测一队队长。负责采一区井下 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巡查、维护工作。对事故发生负 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9.杨某某,山脚树矿采一区调度员。接到井下有烟雾情况 报告后,未立即下达撤人指令,也未立即向领导报告。对事故 发生负重要责任,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责任人员(3 人) 1.候某某,中共党员,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山脚树矿 矿长。事故地点的隐患长期存在仍然组织生产;事故发生后贻 误抢险救援;未按规定如实报告事故,迟报、谎报事故。对事

— 23 — 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第四十条,吊销其执业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试合格证明编号:320321198802121410);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 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 号)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将 其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 查处。 2.王某某,中共党员,2021 年7 月至2022 年8 月任山脚树 矿矿长。任职期间同意使用洗煤厂使用过更换下来的非阻燃旧 输送带,安装于1200 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使用。对事故发 生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十条,吊销其执业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 格证明编号:13070219821107123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3.喻某某,中共党员,2023 年6 月26 日起任山脚树矿副矿 长,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事故地点长期存在的隐 患未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吊销其执业 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明编号: 520202197110020019)。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

— 24 — 处。 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以上属于党员干部的人员,建议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 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 纪、政务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人 员(63 人) 山脚树矿(19 人): 1.王某某,男,汉族,贵州余庆人,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 1972 年11 月出生,1995 年8 月参加工作,1999 年8 月加入中 国共产党,2017 年2 月2023 年10 月,任山脚树矿党委委员、 书记(中层正职级);2023 年10 月至今任贵州精煤公司组织人 事部中层正职级管理人员。作为山脚树矿党委书记,在工作中 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 排查整治2023 年行动贯彻执行不力,督促党员干部对排查出的 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矿井长期存在的风险排查不到位,工作 存在失察失管;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深不细。上述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七)项 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 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 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务撤职处 分。

— 25 —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 议吊销其执业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 罚款(个人上一年年收入依据“个人所得税APP”统计数据,下 同)。 2.陈某,男,仡佬族,1975 年8 月25 日出生,贵州湄潭 人,大学学历,1999 年6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 年7 月参加 工作,2019 年4 月至今任山脚树矿副矿长。未严格按照山脚树 矿经营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职责,督促落实分管范围的 安全生产工作,跟踪落实分管范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履职 不到位。对物资管理上不细不实,对分管经营办工作成效检查 力度不够,未认真督促其分管的经营管理办公室履行物资使用 和跟踪职责,对非阻燃旧输送带下井失察。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陈某对事 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 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 记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 3.顾某某,男,1964 年8 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专学历,

— 26 — 1997 年6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 年7 月参加工作,2011 年11 月任山脚树矿副矿长;2023 年6 月26 日前担任山脚树矿副矿 长。顾某某在担任山脚树矿副矿长期间,对山脚树矿采一区 1200 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使用非阻燃胶带的事故隐患失察; 2023 年2 月至6 月,5 次知晓精煤公司通风部下达的山脚树矿 部分传感器监测信号未与地面主机联网显示,传感器存在失真 的重大事故隐患后,未跟踪督促整改,致使该隐患至离任时仍 未整改消除。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五条第(六)(七)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 之规定,顾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 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五的 罚款。 4.李某,男,汉族,1969 年4 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专 学历,2005 年11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 年4 月参加工作, 2017 年5 月至今任山脚树矿副矿长。2023 年9 月13 日带班时 发现采一区216 运输联巷与1200 运输平巷的岔口向机尾方向有 5架棚变形,距输送带中心有0.4m至0.6m,机架距帮只有0.15m 至0.2m,发现带式输送机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后,未提出停产

— 27 — 整改的意见,也未提出停止211016 采面、211213 采面生产的意 见,未督促整改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李某对事故发 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 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 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 撤职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五的 罚款。 5.袁某某,男,汉族,贵州遵义人,大学本科学历,1988 年8 月出生,2011 年6 月参加工作,2014 年7 月加入中国共产 党,2022 年10 月,任山脚树矿党委委员、总工程师;2023 年4 月,历任金佳矿党委委员、副书记、副矿长、矿长(中层正职 级);2023 年12 月至今任山脚树矿党委委员、副矿长(中层正 职级)。作为山脚树矿总工程师期间,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对分管部门人员监 管失职;对上级多次下发有关山脚树矿监测监控传感器信号显 示异常、传感器失真的隐患签收后未按照通知要求督促整改, 对隐患整改工作执行不严不实,未进行整改闭环跟踪管理,致 使该隐患至离任时仍未整改消除;对分管范围内监测监控人员、 设施管理欠缺,致使井下一氧化碳、烟雾传感器长期处于失效

— 28 — 状态。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 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袁 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 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 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五的 罚款。 6.粱某某,男,汉族,1979 年10 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 专学历,2008 年6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 年7 月参加工作, 2017 年12 月至2023 年4 月,任山脚树矿工资科科长,2023 年 4 月至今,任山脚树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工资科科长(其中, 2023 年1 月3 日至今任山脚树矿机关第一党支部纪检委员)。 粱某某在担任山脚树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工资科科长期间,未 认真履行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检查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状态,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落 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七)项、第二十六条第一 款、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粱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 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

— 29 — 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五的 罚款。 7.满某,男,汉族、1986 年6 月出生,吉林九台人,大学 学历,2011 年12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 年9 月参加工作, 2021 年4 月至2023 年4 月,任山脚树矿机电副总工程师;2023 年4 月,任山脚树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兼安全副总工程师;2023 年4 月至今,任山脚树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满某在担任山脚树 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期间,未正确履行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 责任制,2023 年4 月18 日至9 月24 日,未检查1200 运输平巷 二部带式输送机安全生产状况。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满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 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 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撤职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 8.黄某某,男,壮族,1980 年2 月出生,广西平果人,大 学学历,2009 年11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 年7 月参加工作,

— 30 — 2023 年4 月至2023 年5 月任山脚树矿通防副总工程师;2023 年 5月至今任山脚树矿通防副总工程师、瓦斯治理中心主任。黄某 某在任山脚树矿通防副总工程师期间,未认真履行通防副总工 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分管范围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检查时未发现215 运输石门、216 运输北石门、 211213 运输联巷、211016 运输巷一部带式输送机、211016 运输 巷二部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安装的一氧化碳和烟雾传感器失 效的隐患,未检查211213 采面回风巷、211016 采面回风巷、采 一区总回风巷安装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失效的隐患,211016 采面 2023 年8 月4 日至9 月19 日生产期间监控数据未上传监控系 统,未督促整改落实。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 条之规定,黄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 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撤职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五的 罚款。 9.季某某,男,汉族,1985 年9 月出生,辽宁沈阳人,大 学学历,2006 年12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 年8 月参加工作, 2021 年6 月至2023 年1 月任山脚树矿通风区区长(正主管级);

— 31 — 2023 年1 月至今任月亮田矿总工程师(正主管级)。季某某在 任山脚树矿通风区区长期间,未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未经 常了解矿井通风、瓦斯、监测系统上传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未 督促相关人员对监测监控进行管理、跟踪。山脚树矿从2022 年 2月开始部分一氧化碳和烟雾传感器没有上传,精煤公司对山脚 树矿进行过数次通报,由于季某某没有认真阅读文件,未根据 精煤公司通风部下发的“山脚树矿传感器监测信号未与地面主 机联网显示,传感器存在失真的问题”的通知落实整改隐患, 该隐患一直延续至事故发生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季某某 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五的 罚款。 10.张某某,男,汉族,1987 年3 月出生,河北武安人,大 学本科学历,2011 年6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 年7 月参加工 作,2020 年6 月至2023 年12 月,在山脚树矿采一区任党支部 书记;2023 年12 月至今任山脚树矿政工科干部。张某某在任山 脚树矿采一区党支部书记期间,未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 32 — 未跟踪、督促职工自救器使用、自救互救知识等培训工作开展 情况,精煤公司2023 年3 月8 日至10 日、6 月7 日至9 日、9 月4 日至5 日对山脚树矿检查提出的采一区人员使用自救器不 熟练、逃生演练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未跟踪督促整改。张某某 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政务撤职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五的罚款。 11.杨某,男,侗族,1982 年11 月出生,贵州剑河人,大 学学历,2009 年6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 年7 月参加工作, 2021 年6 月至今任山脚树矿经营办主任(正主管级)。作为山 脚树矿经营管理办公室的主任,没有严格按照山脚树矿经营管 理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工作职责,物资管控流程不 规范,对废旧物资管理、跟踪不到位,致使非阻燃输送带入井。 未认真核查采一区井下材料使用情况,对1200 运输平巷二部带 式输送机输送带跟踪管理工作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杨某对事故发生 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 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 33 — 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 12.杜某某,男,汉族,1978 年11 月出生,湖南澧县人, 大学学历,2007 年6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 年7 月参加工作, 2021 年6 月至今,在山脚树矿任安检科科长。杜某某在任山脚 树矿安检科科长期间,未跟踪督促整改1200 运输平巷巷道变形、 二部带式输送机不能正常运行、应急广播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 隐患。未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上述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 (七)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杜某某对 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 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政务撤职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 13.党某某,男,汉族,群众,1984 年4 月出生,云南会泽 人,大学本科学历,2008 年7 月参加工作,2023 年6 月1 日至 今任山脚树矿采一区副区长。党某某在2023 年履职过程中,未 认真履行技术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023 年9 月至“9.24” 事故发生前到1200 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4 次,未报告1200

— 34 — 运输平巷巷道变形挤压带式输送机的事故隐患,对职工传达贯 彻作业规程中应急处置知识学习不到位,致使职工应急处置不 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 条第一款之规定,党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 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4.王某,男,汉族,1983 年4 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 2011 年5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 年4 月参加工作,2013 年2 月至2023 年4 月,在山脚树矿供应科生产服务、经营办、井下 管理组任主任;2023 年4 月至今,任山脚树矿经营办副主任。 王某在任山脚树矿经营办井下管理组主任履职过程中,未认真 履行井下管理组主任岗位责任制,陪同采一区副区长到矸石山 寻找使用过的胶带下井,未核验该胶带是否具备井下使用的质 量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 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 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35 — 15.旷某,男,汉族,1975 年5 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专 学历,2012 年6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 年7 月参加工作, 2022 年9 月至今任山脚树矿机关第二党支部书记、安检科副科 长、安全培训中心副主任。旷某在2023 年任安检科副科长履职 期间,未跟踪督促山脚树矿采一区职工自救器使用培训工作, 未检查采一区职工自救器使用的培训情况,未跟踪督促整改精 煤公司3 月8 日至10 日、6 月7 日至9 日、9 月4 日至5 日对 山脚树矿检查提出的采一区人员使用自救器不熟练、逃生演练 不符合要求的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旷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 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 16.周某,男,满族,1974 年11 月出生,辽宁开原人,大 学学历,2017 年6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 年7 月参加工作, 2021 年8 月至今,任山脚树矿安检科副科长。周某在担任山脚 树矿安检科副科长期间,于2023 年7 月到山脚树矿采一区1200 运输平巷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时,监督检查巷修工作不力。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

— 36 — 款之规定,周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 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 17.冯某某,男,汉族,1971 年2 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 专学历,2001 年6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 年7 月参加工作, 2017 年11 月至2023 年7 月在山脚树矿通风区任副区长;2023 年7 月至今在山脚树矿智能化管理中心任副主任。冯某某任山 脚树矿智能化管理中心副主任期间,未整改应急广播系统不能 使用的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冯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 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 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 18.邱某,群众,山脚树矿通风区监测一队监测工,负责采 一区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维护、检修、调校使用及回收等工

— 37 — 作。在罗某的授意下,致使采一区井下安装的一氧化碳传感器 和烟雾传感器失效。建议山脚树矿按照《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 限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办法(暂行)》《山脚树矿“三违”管理 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19.范某某,群众,山脚树矿通风区监测一队监测工,负责 采一区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维护、检修、调校使用及回收等 工作。在罗某的授意下,致使采一区井下安装的一氧化碳传感 器和烟雾传感器失效。建议责令山脚树矿依据《贵州盘江精煤 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办法(暂行)》《山脚树矿“三违” 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精煤公司(20 人): 1.朱某某,男,1970 年4 月出生,汉族,贵州盘州人,大 专学历,1990 年8 月参加工作,1999 年12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21 年1 月至2023 年2 月任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经理,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 事长,2023 年2 月至今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精 煤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作为精煤公司安全生产和 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对下属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致使山脚树矿运输巷变形严重、带式输送机长期带病运行、一 氧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失效、应急广播系统不能使用等隐 患长期存在;未督促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事

— 38 — 故发生时,16 名遇难人员均未正确使用或根本没有使用自救器, 也未使用现场压风自救设施;未及时督促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 度,公司考核制度不合理,下属各矿材料消耗、电费、资产管 理费节约资金以50%的比例核增至工资中,节约金额未设置“安 全红线”。事故发生后,朱某某于当天上午9 时许接到山脚树 矿事故报告,未及时上报事故信息,13 时19 分才向能源集团党 委书记、董事长胡某某电话报告山脚树矿发生火灾事故;13 时 31 分知晓事故有16 人无生命体征后,审核同意以山脚树矿名义 向上级谎报16 人被困的事故信息。直到16 时07 分山脚树矿才 向盘州市能源局、16 时23 分精煤公司才向贵州能源集团报告16 人遇难的真实事故信息,主导迟报、谎报事故。上述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 (三)(五)(七)项以及第八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置条例》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朱某某对事故发生 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 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 职处分。 2.杨某某,男,汉族,1972 年12 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 学学历,1993 年7 月参加工作,1999 年11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23 年5 月至今任精煤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杨某某同志分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运销部,对其分管领域

— 39 — 的安全生产第一管理责任履职不到位,未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生 产部署要求,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重大事故问题隐 患排查、督促整改工作中不实不细。事故发生后,杨某某于当 天上午9 时许接到山脚树矿事故报告,未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13 时31 分知晓事故有16 人无生命体征后,对麻某某口述、旷 某某记录“我矿1200 运输平巷二部输送带机尾往外约60m 处着 火(现火已灭),造成211016 采面16 人被困,现正在组织搜 救”的事故报告信息进行了审核并报朱某某同意,以山脚树矿 名义向上级报告16 人被困,参与谎报事故。上述行为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 杨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 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暂停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 3.尹某,男,汉族,1966 年8 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学 学历,1987 年7 月参加工作,1995 年6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23 年5 月至今任精煤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火铺矿、 山脚树矿、调度信息中心、生产部、动力部等,对其分管领域

— 40 — 的安全生产第一管理责任履职不到位,未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生 产部署要求,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分管部门的监督 管理不到位,工作流于形式,对重大事故问题隐患排查、督促 整改不实不细,对山脚树矿巷道变形严重和带式输送机带病运 行的问题未督促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尹某对事故发生负 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 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 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 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暂停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 4.麻某某,男,汉族,1970 年1 月出生,贵州遵义人,研 究生学历,1991 年7 月参加工作,1995 年12 月加入中国共产 党。2023 年5 月至今任精煤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救 护大队、安培中心、职教部、安全管理部等,对其分管领域的 安全生产第一管理责任履职不到位,未履行好公司安全生产第 一督导检查责任,未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生产部署要求,未认真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分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标 准化检查流于形式,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督促整 改不实不细,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事故发生后,麻某某于当

— 41 — 天上午9 时许接到山脚树矿事故报告,未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13 时31 分知晓事故有16 人无生命体征后,本人口述、旷某某 记录“我矿1200 运输平巷二部输送带机尾往外约60m 处着火 (现火已灭),造成211016 采面16 人被困,现正在组织搜救” 的事故报告信息,报杨某某审核、朱某某同意后,以山脚树矿 名义向上级报告16 人被困,参与谎报事故。上述行为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麻 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 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 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暂停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 5.王某某,男,汉族,1979 年12 月出生,贵州安龙人,大 学学历,2002 年7 月参加工作,2009 年11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23 年5 月至今任精煤公司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分管计划工 程部、通风部、生产部、调度信息中心等,对其分管领域的安 全生产第一管理责任履职不到位,未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生产部 署要求,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分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不到位,对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山脚树矿一

— 42 — 氧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实不细。上 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 十六条之规定,王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暂停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 6.苗某某,男,汉族,1968 年8 月出生,贵州毕节人,大 学学历,1990 年7 月参加工作,1999 年3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21 年12 月至今任精煤公司机械动力部主任(中层正职级)。 对精煤公司所属山脚树矿开展隐患排查不仔细、不全面、不到 位、质量不高,没有做到全覆盖,对应该发现并提出整改的问 题未排查到位;未督促山脚树矿按照《盘江股份公司钢绳芯强 力胶带输送机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钢丝绳芯胶带入井 前,应做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不到位;未认真按《关于印发盘江 股份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盘江股份 公司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监督检查机电运输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 43 — 能力考试合格证已于2021 年6 月过期,直至2024 年1 月才重 新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过期长达两年,未按照三年 一换、一年一培训要求更新证件,无证上岗。上述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 (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苗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 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 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7.陈某某,男,汉族,1974 年12 月出生,湖北黄陂人,大 学本科学历,1996 年10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 年7 月参加 工作,2020 年3 月至今任精煤公司机械动力部副主任。未督促 山脚树矿落实《盘江股份公司钢绳芯强力胶带输送机安全使用 管理办法》,发现山脚树矿未建立强力输送带安全技术档案 (一机一档)情况后,未跟踪督促落实整改;2023 年8 月10 日, 带队到山脚树矿开展211016 采面初采前机电运输专业风险评估 检查,未排查出211016 采面运煤系统中1200 运输平巷二部带 式输送机运行存在的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

— 44 — 条第一款之规定,陈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 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 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8.汤某,男,汉族,1983 年8 月出生,贵州金沙人,大学 本科学历,2005 年6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 年7 月参加工作, 2022 年8 月至今,任精煤公司安全管理部副主任(主持工作)。 未按照《盘江股份公司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实施办法》的要 求,督促山脚树矿每月报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 下月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重点;未监督抽查山脚树矿带式输 送机的自查自改报告;山脚树矿1200 运输平巷巷道变形严重, 精煤公司2023 年第二季度和三季度对山脚树矿开展安全标准化 检查的评分与实际不符;对山脚树矿事故区域一氧化碳、烟雾 传感器失效问题排查不力;对山脚树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自查 自改工作督促不到位;未按照公司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年行动实施方案联合动力部、通风部、生产部对山脚树矿 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汤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 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

— 45 — 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 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 9.沈某,男,苗族,1975 年12 月出生,贵州黄平人,大学 本科学历,2002 年6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 年8 月参加工作, 2023 年1 月至今任精煤公司安全管理部主任工程师。未追究山 脚树矿巷道支护、监测监控制度落实不到位情况;未对山脚树 矿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其他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对巷道失修的统计分析不深入。上述行为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 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沈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 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 10.王某,男,汉族,1971 年10 月出生,贵州普安人,大 学本科学历,2000 年6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 年7 月参加工 作,2013 年9 月至2023 年10 月,历任精煤公司通风部副主任、

— 46 — 安全管理部副主任;2023 年10 月至今,任山脚树矿党委委员、 副矿长。王某在担任精煤公司安全管理部副主任期间,2023 年 8 月4 日、7 日,对山脚树矿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不深入 不仔细,对山脚树矿事故区域一氧化碳和烟雾传感器失效、 1200 运输平巷二部带式输送机输送带未经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 验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力。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 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 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 11.唐某某,男,回族,1970 年12 月出生,贵州盘州人, 大学本科学历,2011 年6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 年7 月参加 工作,2020 年11 月至今,历任精煤公司安监局副处级安监员、 安全管理部副主任。唐某某在担任精煤公司安全管理部副主任 期间,未监督检查山脚树矿顶板管理(巷修)方面安全风险管 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检 查山脚树矿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情况;未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进行复查,未跟踪隐患整改情况。

— 47 —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 (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唐某某 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政务 记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2.路某某,男,汉族,1966 年9 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 学本科学历,1993 年5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 年7 月参加工 作,2013 年1 月至今历任精煤公司安监局副处级安监员、安全 管理部副主任。路某某在担任精煤公司安全管理部副主任期间, 2023 年3 次对山脚树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体系检查,均发现山脚树矿采一区人员使用自救器不熟练、 逃生演练不符合要求的隐患,但未跟踪督促消除该隐患。上述 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 (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路某某对事故 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 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 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 48 — 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 13.任某某,男,汉族,1967 年1 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 学本科学历,1998 年8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 年7 月参加工 作,2021 年10 月至今历任精煤公司安监局副处级安监员、安全 管理部副主任。任某某在担任精煤公司安全管理部副主任期间, 参与山脚树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未检查1200 运输平巷二 部带式输送机输送带阻燃试验报告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报告,未 检查烟雾监测装置情况,未排查出1200 运输平巷二部输送带入 井前未经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烟雾监测装置失效的重大事 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任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 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 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 14.旷某某,男,汉族,1974 年8 月出生,贵州思南人,硕 士研究生学历,1998 年7 月参加工作,2004 年6 月加入中国共 产党,2022 年8 月至今任贵州精煤公司通风副总工程师、矿井

— 49 — 通风部主任、机关第四党支部书记(中层正职级)。未认真履 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未排查到精煤公司所属山脚树矿人为屏 蔽数据、破坏一氧化碳及烟雾传感器监测监控系统导致监测数 据失真失效等重大事故隐患,未排查山脚树矿事故区域未安装 消防支管和阀门问题;未认真按照《关于印发盘江股份公司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盘江股份公司重大事 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开展 隐患排查工作,对应该发现的隐患问题未发现,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不力、作风不实;监控系统管理监督不力,对山脚树矿反 复出现传感器失真和异常等问题仅仅通过下发《通知》、偶尔 进行经济处罚要求整改,跟踪督促整改不到位、措施不多,未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让隐患变成事故。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 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旷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 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 15.李某某,男,汉族,1968 年6 月28 日出生,贵州黔西 人,大学学历,1997 年6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 年7 月参加

— 50 — 工作,2019 年12 月至今,任精煤公司通风部副主任。2023 年9 月4 日带队对山脚树矿211016 采面验收时,发现211016 采面 监测监控传感器(“9.24”事故着火胶带下风侧)未上传的重 大隐患,李某某同意将这条重大隐患更改为“监测监控系统图 与现场不符”并让211016 采面通过验收,且未督促该条重大隐 患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五条第(七)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李 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 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 告处分、政务撤职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 16.蒋某某,男,汉族,1965 年10 月出生,贵州盘州人, 大学学历,1997 年4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 年7 月参加工作, 2021 年10 月至今任精煤公司通风部副主任(中层副职级)。作 为精煤公司通风部副主任,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规 定履行工作职责,深入现场不够,对山脚树矿安全监控系统存 在的隐患,未督促整改,致使隐患长期存在。在2023 年履职过 程中,于6 月13 日、7 月6 日、8 月9 日、9 月11 日,精煤公 司通风部对山脚树矿部分烟雾和一氧化碳传感器未上传的相关

— 51 — 问题只以《通知》的形式下发给山脚树矿,未督促山脚树矿按 要求落实整改,直至山脚树矿“9.24”事故发生时,一氧化碳 传感器及烟雾传感器不能上传的隐患一直存在。上述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之规定,蒋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 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 17.周某某,男,汉族,1968 年8 月出生,四川资中人,大 学学历,1991 年7 月参加工作,2006 年11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22 年5 月至今任精煤公司生产管理部主任(中层正职级)。 对山脚树矿隐患排查、巷道管理等制度执行不到位、巷道维修 工作落实不力等情况失察,未认真分析山脚树矿上报的巷修完 成情况,未监督检查山脚树矿重点巷修地点;未积极组织制定 行之有效的隐患排查以及整改闭环工作机制;未认真督促所属 煤矿切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未提前发现业 务范围内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 规定,周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

— 52 — 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 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 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 18.邱某,男,汉族,1970 年7 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学 学历,2005 年11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 年7 月参加工作, 2019 年1 月至今任精煤公司生产部副主任(中层副职级)。未 严格按照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矿井生产管理副主任(分管掘 进、巷修)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履行职责,2023 年9 月4 日、5 日 带队对山脚树矿开展顶板管理专项检查时,没有掌握山脚树矿 1200 运输平巷重点巷修工作面的具体情况,未深入现场调查, 未监督检查山脚树矿重点巷修地点,山脚树矿“9.24”事故发 生后才知道1200 运输平巷变形严重,人员无法行走,存在重大 隐患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六条之规定,邱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 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 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处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 53 — 款。 19.李某某,男,汉族,1973 年10 月出生,贵州贞丰人, 大学学历,1999 年6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4 年7 月参加工作, 2022 年5 月至今任精煤公司调度信息中心主任。9 月24 日接到 山脚树矿“9.24”事故信息报告后,未及时向贵州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上报事故情况,在传达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 火工作的通知》(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2023〕221号)时, 擅自增加“对一通三防及防灭火数据异常需上报有关部门,首 先必须经股份公司分管安全生产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同意,否则后果自负”的要求,对事故信息跟踪不及时、对报 送信息内容存在的前后矛盾没有及时提出异议。上述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李某某对事故信息迟报负有直接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 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 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20.田某某,群众,精煤公司动力部副主管。2023 年8 月22 日到山脚树矿开展“采一区1200 运输平巷普通一、二部胶带输 送机、1200 运输石门、32 斜井钢丝绳芯强力胶带机”检查,未 检查出二部带式输送机无运行安全间距的隐患。对事故发生负 责任。因涉嫌其他刑事案件,已被云南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 议精煤公司按照《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办

— 54 — 法(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10 人) 1.许某某,男,汉族,贵州盘州人,大专学历,1968 年9 月出生,1991 年7 月参加工作,2003 年12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23 年3 月至今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副部长 (中层副职级)。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贵州能源集团下属煤炭 企业山脚树矿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认真督促下属煤矿企业开展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年行动,对发现的隐患整改情 况未进行跟踪,落实闭环工作机制。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许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 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 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2.王某某,男,汉族,1970 年5 月出生,贵州盘州人,大 专学历,1999 年10 月参加工作,1999 年10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23 年3 月至今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副部长 (中层副职级)。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贵州能源集团下属煤炭 企业山脚树矿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认真督促下属煤矿企业开展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年行动,对发现的隐患整改情 况未进行跟踪,落实闭环工作机制。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

— 55 —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 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 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3.蒋某某,男,汉族,1968 年11 月出生,湖南邵阳人,硕 士研究生学历,1991 年7 月参加工作,1996 年6 月加入中国共 产党,2023 年3 月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中层 正职级),2023 年4 月至今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 师,兼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中层正职 级)。作为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环保部部 长,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贵州能源集团下属煤炭企业山脚树矿 隐患排查、安全培训等制度执行不到位、对下属公司监督考核 不到位;未组织制定部门隐患整改落实闭环工作机制;未认真 督促下属煤矿企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年行动。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 (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蒋某某 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 务记过处分。 4.祖某某,男,1975 年5 月出生,汉族,四川宜宾人,大 学本科学历,1998 年1 月参加工作,2004 年2 月加入中国共产

— 56 — 党,2021 年8 月至2023 年3 月任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煤炭事业部副总经理,2023 年3 月至2023 年9 月任贵州能源 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事业部副总经理,2023 年9 月至2024 年1 月 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中层正职级),2024 年 1月至今任黔南州人民政府副州长。担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煤炭事业部分管质量技术的副总经理期间,未认真推进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指导山脚树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智能化建 设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 定,祖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 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5.熊某某,男,苗族,1970 年12 月出生,贵州凯里人,大 学本科学历,群众,1993 年7 月参加工作,2023 年3 月任贵州 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事业部副总经理(中层副职级);2023 年9 月至今,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调度室(应急抢险救 援指挥中心)副主任(中层副职级)。担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 公司煤炭事业部项目综合副总经理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到 基层开展安全工作业务指导、督导检查次数不够,对山脚树矿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检查和考核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

— 57 — (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熊某某对事故发生负 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 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6.皮某某,男,汉族,1964 年2 月出生,贵州思南人,在 职研究生学历,1987 年7 月参加工作,1993 年6 月加入中国共 产党,2023 年3 月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事业部总经理 (中层正职级);2023 年8 月任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专职外部董事(中层正职级);2023 年10 至今任贵州省煤矿 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专职外部董事,贵州黔能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投决会委员、主任委员(中层正职级)。担任 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事业部总经理期间,不正确履行职 责,对贵州能源集团下属煤炭企业山脚树矿隐患排查、安全培 训等制度执行不到位、对下属公司监督考核不到位;未组织制 定部门隐患整改落实闭环工作机制;未认真督促下属煤矿企业 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年行动。上述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 (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皮某某对事故发生负 直接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 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7.徐某某,男,汉族,1968 年5 月出生,贵州遵义人,研 究生学历,1988 年7 月参加工作,1991 年6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 58 — 2023 年3 月至今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省管大一 型企业中层正职)。徐某某分管煤炭事业部、油气事业部、总 调度室(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中心)、科技创新部,对其分管领 域的工作履职不到位,在帮助下属煤矿企业培养技术队伍、制 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督促落实有差距,组织研究下属煤矿企 业巷道压力显现、解决巷道支护等技术问题存在差距,督促下 属煤矿企业在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上存在差距,对下属单位山脚 树矿存在的问题不清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徐某某对事故发 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 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 记过处分。 8.张某某,男,1974 年10 月出生,汉族,贵州遵义人,大 学本科学历,1997 年12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 年7 月参加 工作,2021 年7 月至2023 年2 月任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2023 年2 月至今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兼)。作为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 责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导检 查工作等。对公司安全检查工作督促不到位,对山脚树矿的安 全检查、隐患排查不到位;对隐患排查的整改跟踪不到位,对

— 59 — 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未追责问责,未落实闭环工作机制;对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督导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差,事故遇难 的16 名人员均未正确使用或根本没有使用自救器。上述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 (五)(七)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张某某对事故 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 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 记过处分。 9.兰某某,1965 年12 月出生,汉族,重庆人,大学本科学 历,1986 年7 月参加工作,1996 年1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0 年12 月至2022 年6 月任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2022 年6 月至2023 年2 月任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2023 年2 月至今任贵州能源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十三届贵州省政 协常委。作为贵州能源集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第一责任 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 和消防工作的安排部署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工 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履行安全生产 工作职责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未压紧压实,未认真督促执行 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隐患排查的整改跟踪不到位,未建 立隐患整改落实闭环工作机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 60 —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兰某某对事 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 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 处分。 10.胡某某,男,1968 年1 月出生,汉族,江西萍乡人,研 究生学历,博士学位,1991 年1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 年7 月参加工作,2023 年2 月至今任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 记、董事长,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作为贵州能源 集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安排部署不 到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 督促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督促各 级班子成员、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安全隐患排 查整治不严不实,未建立隐患整改落实闭环工作机制;责任压 力传导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执行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上述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 项之规定,胡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盘州市能源局(6 人) 1.何某某,男,1991 年7 月出生,苗族,群众,2018 年4 月参加工作,2021 年7 月至2024 年1 月期间任盘州能源综合行

— 61 — 政执法大队翰林中队工作员、山脚树矿联络员,现任盘州市能 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红果中队工作员。在直接联系山脚树矿安 全工作期间,违反工作要求,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认真学 习、贯彻、落实国务院督导帮扶组工作建议并切实督促山脚树 矿整改后续工作,没有查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督促山脚树矿 开展重大隐患排查不到位,未深入到煤矿进行跟踪指导,何某 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 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 大过处分。 2.李某,男,1986 年7 月出生,汉族,2009 年10 月加入 中国共产党,2010 年7 月参加工作,2023 年6 月至2024 年1 月 期间任盘州市能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翰林中队协助负责人、盘 关组小组长。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认真督促落实国务院督导帮 扶工作建议,复查隐患时未到隐患地点检查,仍然签字同意隐 患整改合格,督促煤矿开展重大隐患排查不到位,李某对事故 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 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 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3.屠某某,男,1987 年3 月出生,汉族,群众,2011 年7 月参加工作,2023 年4 月至今任盘州市能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翰林中队负责人。违反工作要求,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对山脚

— 62 — 树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对执法检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未及时 发现山脚树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山脚树矿隐患整改工 作不到位,屠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 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4.彭某,男,1988 年6 月出生,汉族,2009 年6 月加入中 国共产党,2010 年7 月参加工作,2023 年4 月至2024 年1 月 期间任盘州市能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煤监六室负责人,现任盘 州市能源局煤炭监管科工作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指导翰 林中队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不到位;执法检查不细不全,彭 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 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5.刘某,男,1977 年9 月出生,汉族,2008 年12 月加入 中国共产党,2000 年6 月参加工作,2022 年12 月至今任盘州 市煤炭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分管翰林中队。不正确履行工作职 责,督促所联系的山脚树矿工作不到位,未认真督促煤矿隐患 整改,对分管辖区的煤矿企业督促检查少、指导开展隐患排查 不到位,安全执法检查存在盲区,刘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

— 63 — 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 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6.彭某某,男,1980 年3 月出生,汉族,2016 年10 月加 入中国共产党,2003 年1 月参加工作,2022 年11 月至今任盘 州市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局领导班 子成员落实对辖区煤矿全面监管执法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干部 队伍监督管理不到位,干部队伍工作作风不深不实;对上级关 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重安排、轻落实。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彭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 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 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 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盘州市党委、市政府(2 人) 1.卜某某,男,1977 年1 月出生,汉族,2005 年3 月加入 中国共产党,2001 年7 月参加工作,2021 年5 月至2023 年11 月期间任盘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能源工作;现任 六盘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成员、水城军用饮食供应站站长、 三级调研员。未正确履行职责,督促盘州市能源局执法队伍作 风建设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指导盘州市能源局开展安全生产综 合整治工作,督促指导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卜某某对

— 64 — 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 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肖某,男,1968 年4 月出生,彝族,1989 年1 月加入中 国共产党,1989 年7 月参加工作。2021 年3 月至今任盘州市委 副书记、市长,主持盘州市政府全面工作。作为盘州市市长,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不到位,对国有大型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得不够实,督促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办矿管矿不够有力;安排、指导能源部 门对国有大型煤矿安全督导不够严,解决国有大型煤矿监管执 法难问题不到位;对盘州市能源局存在的履职不力问题失察。 上述行为违反《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六 条之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肖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 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 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六盘水市能源局(4 人) 1.刘某某,男,1984 年4 月出生,汉族,2015 年6 月加入 中国共产党,2008 年7 月参加工作,2022 年5 月至2023 年10 月期间任六盘水市能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煤矿安全执法二科科 长,现任六盘水市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科负责人。未按

— 65 — 规定督促精煤公司下属煤矿监测数据接入信息平台,指导盘州 市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不到位,未正确履职,刘某某 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 (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王某某,男,1981 年4 月出生,侗族,2023 年7 月转为 预备党员,2005 年7 月参加工作,2020 年1 月至今任六盘水市 能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负责盘州市、钟山区辖区内 煤矿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煤矿进行标准化建设工作。督 促精煤公司下属煤矿监测数据接入信息平台工作不到位,未认 真指导县区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王某某对事故发生 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 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 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3.章某,男,1981 年7 月出生,穿青人,2008 年4 月加入 中国共产党,2005 年7 月参加工作,2022 年4 月至2023 年11 月期间任六盘水市能源局党组成员、六盘水市能源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支队长,现任盘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未正 确履行职责,督促开展风险分析研判不到位,风险研判和防范 重大隐患方面存在漏项和空白地带,对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执法工作指导不到位。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

— 66 — 一款之规定,章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 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三 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 (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 告、政务记过处分。 4.李某某,男,1982 年3 月出生,汉族,2011 年1 月加入 中国共产党,2005 年7 月参加工作,2023 年6 月至今任六盘水 市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未合理调配煤矿监管执法力量,未 认真监督指导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未正确履行职责。依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李某某对事故 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 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六盘水市党委、市政府(2 人) 1.李某某,男,1967 年10 月出生,汉族,1996 年12 月加 入中国共产党,1989 年7 月参加工作。2017 年10 月至今任六 盘水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能源工作,2022 年4 月至2023 年12 月联系指导山脚树矿。作为分管能源工作、联 系指导山脚树矿的副市长,推动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不到位, 国务院安委会督导帮扶组反馈监管执法人员配备总量不足问题 的整改工作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对能源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压 得不够实,对监管中存在的履职不力问题失管失察;联系指导

— 67 — 山脚树矿的过程中,对山脚树矿长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失察。 上述行为违反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 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 定,李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 (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杨某某,男,1972 年8 月出生,白族,1997 年10 月加 入中国共产党,1998 年7 月参加工作,2021 年5 月至今任六盘 水市委副书记,盘州市委书记,主持盘州市委全面工作。作为 盘州市委书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在2023 年6 月姚斌 (盘州市原副市长,山脚树煤矿原包保领导)调离后至事故发 生时未安排调整煤矿包保领导;推动盘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队伍 建设力度不够,推动高素质专业化执法队伍建设不到位;对盘 州市政府、盘州市能源局存在的履职不力问题失察。上述行为 违反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五条之规 定。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杨某 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四)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山脚树矿“9·24”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山脚树 矿对该事故负有责任,且事故后不及时报告,谎报事故,撤人

— 68 — 不果断,应急处置不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其罚款1000 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罚款500 万元。 合并罚款1500 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贵州省能源局暂扣山脚树矿《安全生产 许可证》。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 急管理部令第11 号)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将其纳入严重失信主 体名单。建议撤销其一级标准化矿井等级。 (五)其他建议 1.责令山脚树矿向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检 查,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2.责令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向贵州能源集团作出书 面检查,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3.责令盘州市能源局向盘州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 改。 4.责令盘州市委、市政府分别向六盘水市委、市政府作出 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 69 — 5.责令六盘水市能源局向六盘水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 实整改。 6.鉴于六盘水市委、市政府,贵州能源集团党委、集团公 司已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建议不再处理。 五、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评估 (一)应急救援处置 事故发生后,山脚树矿未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未及时召请 矿山救护队,自行组织救援1 小时24 分后,才召请了盘江公司 救护大队参与抢险救援。 9 时39 分,山脚树矿调度室电话请求精煤公司派救护队到 矿救援。9 时51 分,两个救护小队到达山脚树矿采一区参与救 援。一小队6 人赶往1200 运输平巷进行侦察、灭火;二小队7 人沿215 轨道石门进入火灾影响区域搜救被困人员。 11 时10 分至11 时37 分,在216 运输北石门发现2 名遇难 人员和1 名遇险人员任某某。 12 时40 分至13 时05 分,在216 运输北石门、211016 采 面运输巷先后发现13 名遇难人员。 13 时25 分,发现最后一名遇难人员,至此,所有被困人员 均被找到,其中1 人脱险,16 人遇难。遇难人员中,4 人自救 器已打开但未佩戴,其余12 人自救器均未打开。 18 时34 分,最后一名遇难人员运送至地面,事故现场抢险 救援工作结束。

— 70 — (二)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山脚树矿未启动应急预案,未及时下达撤人 指令,召请救护队不及时,应急处置反应迟缓,报告不及时。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要切实提高站位,坚决扛起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 治责任。六盘水市委市政府、盘州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 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 产责任制规定》履职尽责,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不 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精煤公司、 山脚树矿要始终坚持“两个至上”,始终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 识。要更好统筹安全和发展,坚决杜绝煤矿违法违规、违章指 挥和违章作业,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 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坚决扛起做好安全 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 (二)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好“两 个根本”。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精煤公司、山脚树矿要针 对“9·24”重大火灾事故暴露的问题和隐患,举一反三,深刻 反思,抓好整改落实,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大力提升依法办矿、 依法管矿意识和安全保障能力,围绕防范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 险要求,着力解决根源性、机制性、制度性问题。

— 71 — (三)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精煤公司要排查“畸形” 管理问题,重回正常轨道。要梳理公司自身及下属煤矿制定的 制度,改正“畸形”管理制度。要配齐配强公司及煤矿的管理 人员,建设好一支技术精湛、精于管理、尽职尽责、依法管矿 的管理干部队伍。 (四)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精煤公司要对综合整治及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2023 专项行动推倒重来。要认真组织下属煤 矿结合今年综合整治自查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2023 专项行动真 正开展隐患排查,集团公司领导要俯身基层、带头排查,切实 解决下属煤矿深层次的问题。切忌让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内部 监督沦为摆设、安全为生产让路。 (五)精煤公司及下属煤矿加强设备及其准入管理。要从 上到下厘清煤矿设备的管理思路,形成切实有效的管理制度。 要逐矿清理是否存在非阻燃输送带的使用、输送带入井前是否 经过第三方的阻燃性和抗静电性试验。要逐矿清理是否存在淘 汰或与目前安全生产水平不相符的设施设备。要逐矿清理应急 广播系统是否正常使用,且要确保通知到井下的每一个作业地 点。要逐矿清理消防水管是否按要求铺设。每一项工作、每一 台设备要有明确的责任人,要签字存档备查。 (六)精煤公司及下属煤矿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 确保监控有效。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 用管理规范》等规定对标对表开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隐患排

— 72 — 查治理。要做到各类传感器“应装尽装、宜装尽装、应传尽 传”,坚决杜绝破坏传感器内部接线、不接敏感元件、监测数 据不联网上传等恶劣违法行为,确保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七)强化煤矿应急处置培训。要加强井下职工应急处置 的教育培训,要制定计划逐矿组织井下职工正确佩戴自救器、 紧急撤人等专项培训。要加强调度员、井下班组长、安全员、 瓦检员紧急撤人培训,授予紧急情况下撤人的权力。要点对点 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发送到每一名职工手中。要制定精煤 公司层面的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并传达煤矿主要负责人及调度室 等关键部门,坚决杜绝迟报、不报、谎报事故信息。 (八)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精煤公司及下属煤矿要从 上至下强化措施创新。一是对山脚树矿巷道布置、支护设计进 行研究,控制巷道变形。二是要加强对井下作业点的监督管理, 下属煤矿所有作业点要进行视频监控,全覆盖做到“无视频不 作业”。三是要督促下属煤矿尽快实现人员精确定位,从集团 公司“一把手”抓起,所有干部入井检查必须佩戴实名制定位 卡。要对全体管理干部制定跟班“写实”制度。四是要认真学 习全国先进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理念、办法,要对所有管理 干部进行“实操”培训,做到真学、真懂、真会。 (九)认真开展“双全日”工作。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精煤公司及下属煤矿要认真落实全面排查系统隐患、全员查 “三违”反“三违”,做到点面结合、动静结合、上下联动、

— 73 — 滚动提升。做到“务必把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一台设施设备的隐 患排查上、务必把主体责任落实到现场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务 必把主体责任落实到生产一线的每一名人员、务必把主体责任 落实到应急处置的每一项制度”。精煤公司要每季度组织下属 煤矿间开展交叉互查,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开展此 项工作的统筹作用,确保“双全日”工作落地见效。 (十)加强安全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六盘水 市、盘州市能源局要在持续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打造高素 质专业化队伍,提高执法效能,推进严格、精准执法上下功夫。 紧盯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少数”,通过现场 发现的问题,深挖细查隐患背后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综合运用 约谈通报、行刑衔接等措施,加大行政处罚和追责问责力度。 召开煤矿事故警示教育会,扎实开展以案警示、以案促改工作。 (十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持续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盘 州市委市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 策部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的突出问题,督促盘州市能源局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督促煤矿企业夯实安全基础,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 全生产。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要从上到下开展教育培训,深 刻汲取事故教训,杜绝下属其他煤矿存在“看客”心态,杜绝 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麻木不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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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 公司山脚树矿“9•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 年6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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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46 | 2024_贵州清镇四季贵州椿棠府10·3林之胜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贵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10·3林之胜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10.3”林之胜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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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3日02时39分许,位于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林之胜住宅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208850元。

事故发生后,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贾国斌,清镇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国鉴,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张璐率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火灾扑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深度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贵阳市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规定,2024年10月8日,清镇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国鉴任组长,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10.3”林之胜住宅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明确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情况

火灾事故发生地位于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该起火建筑共26层,建筑高度79米,为钢砼结构高层建筑,该住宅坐南朝北,北面为小区19栋,西面为小区9栋,南面为小区内部道路,东面为百马大道。起火住宅为12栋601号林之胜住宅,房间面积约为118平方米。房间内未发现其他用气、用火、用油及燃气泄漏情况。该房间室内为封闭环境,门窗未见破坏侵入痕迹。

(二)事故区域勘查情况

经现场调查,燃烧位于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住宅客厅内,客厅南面为入户门方向,客厅北面为窗户,北面窗户被烧毁,空开位于客厅东北角墙体内,该住宅内部电线以暗线进行敷设。入户门正西侧为厨房,厨房门被烧毁,厨房无过火痕迹,内部有烟熏痕迹,烟熏痕迹由东向西逐渐加重;厨房北侧为卫生间1,卫生间1房间房门处于开启状态,无过火痕迹,有烟熏痕迹,烟熏痕迹由东向西逐渐加重;卫生间1西侧为卧室2,卧室2房间房门处于开启状态,无过火痕迹,有烟熏痕迹,烟熏痕迹由东向西逐渐加重;卧室2北侧为卧室3,卧室3门上半部分过火燃烧,内部无过火烟熏痕迹;卧室3内部西南侧为卫生间2,卫生间2房门处于关闭状态,无过火烟熏痕迹;卧室3正东侧为卧室1,卧室1房间房门处于开启状态,无过火痕迹,有烟熏痕迹,烟熏痕迹由南向北逐渐加重。卧室1正东侧为客厅,客厅内摆放鞋柜、麻将桌餐桌椅、酒柜、U型沙发、电气两用取暖器、洗衣机等家具,于客厅内鞋柜上方见1摄像头,摄像头已脱落;鞋柜见过火痕迹,外表烧毁碳化;鞋柜正南侧为麻将桌餐桌椅,麻将桌餐桌椅见过火痕迹,外表烧毁碳化;酒柜见过火痕迹,整体已烧毁碳化,残留有底座及部分框架残渣;沙发过火被烧毁,外表面已完全烧碳化,底部木龙骨过火碳化,残留有部分框架残渣及钢架弹簧;电气两用取暖器见过火痕迹,过火被烧毁,残留有其内部钢制物品及底座,客厅吊顶过火痕迹由沙发区域向南逐渐加重,地面过火痕迹由沙发区域向南逐渐加重。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03日02时46分,清镇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出警指令: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1期12栋发生一起建构筑物火灾。10月03日02时47分,百花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2人赴现场处置。10月03日03时10分,云岭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0人赴现场处置。

(二)事故报告经过

2024年10月03日02时44分左右,陈顺林在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小区岗亭内值班,突然有人到岗亭敲门,告知陈顺林12栋601号住宅发生火灾,随后就神色慌张的返回12栋,同时陈顺林也接到小区监控室对讲机呼叫,随后就拨打119电话报警。接到事故报告后,清镇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三)应急救援及后续处理情况

2024年10月03日02时46分,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住宅发生火灾,指挥中心立即派出百花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台消防车,12名指战员前往火灾现场救援。10月03日03时,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国鉴,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张璐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后续调查和处置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10月03日04时39分左右火灾被扑灭。

(四)事故抢险救援评估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法抽调人员组成事故抢险救援评估小组,对本次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情况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整个救援工作处置及时,各方力量协调配合有序,社会稳定,未发生次生灾害事故。调查认为,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体有力、有序、有效,应急相应程序合法,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现场核查,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08850元。

四、事故原因、性质、等级和类型

(一)直接原因

依据有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编号:20241435)1份,起火原因为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林之胜住宅客厅距沙发背景墙正西侧0.5米、距电视背景墙正东侧3.45米、距阳台正南侧4.05米处电线短路引燃沙发所致。

  1. 依据有清镇市气象局出具的《天气证明》一份,该文件确认火灾发生的时间段无雷暴天气,可以排除雷暴天气引发的火灾。
  1. 依据有清镇市公安局滨湖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文件确认火灾发生当天无证据证明人为放火,排除刑事放火,可以排除刑事放火引发的火灾。
  1. 依据有林之胜及何明霞《询问笔录》,可知现场无人员吸烟,可以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的火灾。
  1. 依据有吴学昌《询问笔录》及走访调查了解,起火建筑当天周围无燃放烟花爆竹及工厂烟囱飞火的情况,可以排除外来飞火引发的火灾。
  1. 依据有林之胜及何明霞《询问笔录》,可知现场无小孩在场的情况,可以排除小孩玩火引发的火灾。
  1. 依据有现场勘验房间内未发现有一级可燃物存放(如:黄磷、三乙基铅、硝化纤维和铝铁溶剂等),可以排除自燃引发的火灾。

(二)事故性质、等级和类型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认定,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12栋601号“10.3”林之胜住宅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滨湖街道办事处

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力。办事处定期召开党工委(扩大)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就消防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但未及时传达学习“9·28”清镇市2024年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暨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对辖区火灾形势分析不全面,未就火灾风险和问题隐患研究制定针对性工作措施。该街道由平安法治办主要负责消防工作,在开展日常防火安全检查时侧重生产经营企业(场所),对辖区内住宅小区检查力度不够,一方面,辖区内高层住宅小区防火检查未全覆盖有遗漏,另一方面,在检查中单一对公共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进行检查,未检查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村(居)委会消防安全宣传敲门入户情况等。在中秋、国庆节假日等重点时段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引导性、警示性、针对性不强。

2.清州社区居委会

消防安全责任不紧不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力对上级安排部署的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等重点不了解、不清楚,工作开展成效不明显。群众性消防工作开展不到位,该社区按要求开展“平安进群安全到家”活动,通过“基层网格微信群”精准发布消防安全提示和火灾警示案例,但宣传教育工作流于形式、浮于表面,未有实际成效。

3.广东瑞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小区物业管理单位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第三方单位广东瑞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有协议,协议内容规定,服务内容为:治安管理、车辆管理、消防管理、配合管理、应急事件管理等,广东瑞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协议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且未持证上岗,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给予罚款4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4.贵州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贵州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小区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养范围包括:消防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水喷雾系统、细水喷雾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防火卷帘等。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在2024年9月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中未对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小区的气体灭火系统项目进行维保。存在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给予贵州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罚款6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对贵州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何世江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5.查实消防产品质量责任

经调查,该小区所使用的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能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能在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查询到消防产品身份标识信息,现场抽查防火门及门框拆除送检,根据贵州鑫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098266600121),显示该防火门市场准入情况、现场检查情况、检验反馈情况符合法定要求。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为强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特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持续推进基层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二)针对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村(居)民自建房等重点领域场所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扎实做好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清镇市四季贵州椿棠府一期

12栋601号“10.3”林之胜住宅

火灾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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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47 | 2024_贵州铜仁碧江正光街道3·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贵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正光街道“3.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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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光街道“3.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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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4日,我区正光街道正光社区移民安置点发生一起亡人火灾事故,根据相关规定,区人民政府第一时间成立了“3.24”火灾事故调查组,现将火灾调查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田永波住宅,位于碧江区正光街道仁义路301号A1栋2单元102室,距离区人民政府8公里,距离最近的消防救援站3公里。田永波住宅为移民安置单元住宅,面积约100平方米,共有三个卧室、一个客厅、一个厨房和一个卫生间,系田永波与妻子陈江霞、子女田洪双、田浪共同居住使用。田永波本人因下肢瘫痪,长期卧病在床,独自居住在东侧客卧。该住宅除东侧客卧门内装修、家具、物品过火烧损,住宅内其余部分未见燃烧痕迹。

二、火灾事故处置经过

2024年3月24日08时57分,铜仁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铜仁市碧江区仁义路301号1栋2单元102室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铜兴大道特勤站出动3车12人前往处置,铜仁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1车1人、铜仁市碧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全勤指挥部1车2人随行出动。2024年3月24日10时00分起,铜仁市碧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田永波住宅火灾现场使用警戒带进行了封闭保护,在入户门处张贴了《封闭火灾现场公告》,于3月26日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火灾造成碧江区仁义路301号1栋2单元102室田永波住宅内家具、电器等受损,1人死亡(田永波,男,身份证号:522228*********214)。 经现场勘验,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0911元,经区公安局刑侦部门调查,排除刑事案件。

三、火灾原因调查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大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火灾调查,同步开展走访询问、现场勘验等工作,获取相关证据材料并整理分析。

(一)火灾原因

1.直接原因。现场勘验发现,田永波住宅东侧客卧西墙衣柜与门框间的混凝土立柱处地面处(距离东墙2.0m,距离北墙0.9m)散落大量电池电芯燃烧残骸,金属外壳均变形炸裂,电池残骸部白色地砖碎裂成多块不规则碎片,碎片表面附着黑色烟炱,且东侧客卧门扇以西2.6m、5.5m、9.0m的地面均发现了单节炸裂的电池电芯残骸。据调查,该电池组为田永波生前所用电动轮椅的替换用电池组,于两年前自行在“拼多多”购物平台购买,前段时间有充不进电的情况,经田永波妻子陈江霞陈述:其于3月23日21时看到田永波将电池组插上充电,电池组就放置在田永波所居住的东侧客卧床头柜前,至起火时电池组已充电长达12个小时。起火时陈江霞“听到田永波卧室碰电火花声,过去看见地上电池从内部起火冒烟”,因锂电池燃烧特性,火势发展极为迅猛,形成爆燃迅速蔓延。结合公安机关的尸检及现场勘验情况,排除人为纵火、木炭自燃、遗留火种及用火不慎等起火原因。综上,结合报警时间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3月24日08时54分左右,起火部位为田永波住宅东侧客卧门扇与床头柜之间,起火点为位于东侧客卧西墙衣柜与门框间的混凝土立柱处地面放置的电池组处(距离东墙2.0m,距离北墙0.9m),火灾原因为正在充电的电动轮椅替换用电池组发生爆燃并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2.间接原因。根据调查,造成人员伤亡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爆燃的蓄电池由18650金属锂电池拼装组成,从冒烟到爆燃时间极短,且田永波系下肢瘫痪长期卧床的残疾人,无法第一时间逃生。二是田永波所住楼栋周边缺乏电动车集中充电装置,街道社区对消防重点针对性宣传不到位,田永波家经常性将电动轮椅蓄电池带入户充电。三是正光街道、正光社区未针对老弱病残等重点人群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未排查到田永波家经常性将电动轮椅蓄电池入户充电这一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及责任追究

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由电动轮椅蓄电池组充电过程中发生爆燃引发的居民住宅火灾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火灾。引起火灾的蓄电池组系田永波自行网购取得,田永波手机在火灾中已碳化,无法还原查询购买记录,调查组组织人力在辖区广泛开展市场排查、走访及产品对比等工作,未发现我区市场上有相同品牌的蓄电池出售,无法核实田永波网购的蓄电池及充电器是否合格。田永波将电动轮椅使用的蓄电池违规入户长时间充电导致起火,系该起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因其在火灾中死亡,故免予追究责任。

正光街道正光社区居民委员会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对电动车违规停放和入户充电失控漏管,建议责成正光街道正光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正光街道办事处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正光街道办事处对正光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约谈。

正光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不力,未针对上级部门反馈的移民安置小区消防安全管理问题进行研究部署,未针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人群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未针对辖区特点开展行之有效的消防宣传和应急演练。建议责成正光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消防产品调查情况

起火场所内无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问题。

四、火灾延伸调查情况

(一)区消防救援大队履职情况。2022年起,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各乡镇(街道)组建消防工作站,明确2名编制人员专职消防工作,开展委托执法,充实基层消防力量。区级层面依托勤务中心坚持“线上+线下”常态化调度各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推动履职,重点就农村、移民安置点防火宣传、培训演练、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进行督促指导,2023年3月30日,区消安办分别对区生态移民、正光街道下发了《关于做好近期消防安全工作的提示函》;2023年5月24日,区消防救援大队提请区消安委印发《铜仁市碧江区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2023年12月20日,区消安办分别对区生态移民、住建、正光街道下发了《关于冬春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提示函》;2024年1月31日,区消防救援大队提请区安委会印发《关于印发碧江区春节前后及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在全年各关键节点向乡镇(街道)和有关行业部门密集发送工作提示。

(二)区生态移民局履职情况。起火建筑系我区9个移民安置点之一,由铜仁市纬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区生态移民局购置后作为移民安置小区使用,2019年9月开始搬迁入住,小区至今未通过消防验收。生态移民局根据安置点实际,在小区配备了干粉灭火器,定期组织消防培训和灭火演练,增强移民安置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正光移民安置区建设电动车集中充电装置50套,但数量不能满足群众使用要求,未实现楼栋全覆盖。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职情况。住建部门作为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法定职能部门,针对正光等移民安置点消防设施未完工、建筑未通过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况,分别于2021年7月、2022年9月、2022年12月三次向建设单位铜仁市纬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送督办函,并2022年5月约谈纬源公司,要求纬源公司限期改正。但纬源公司至今未改正,区住建部门未依法对纬源公司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或移交线索查处。

(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职情况。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以来相继组织了电器和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机动车行业、液化石油气瓶等涉及消防安全的流通领域专项检查,对我区5家(1起室内加热器、1起电动自行车、3起消防产品)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商户实施了行政处罚,但未对辖区登记台账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销售和改装企业商家实施全方位管控。

(五)正光街道、正光社区履职情况。正光街道2023年以来相继部署了《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易地扶贫移民安置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等消防安全专项行动,开展了小型经营性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村寨社区火灾隐患排查工作,通过院坝会、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消防宣传,针对电动车飞线充电、入户充电开展过宣传教育和排查整治,但成效不明显。针对老弱病残等消防安全重点人群虽然制定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但管控措施不明确不具体,贯彻落实不彻底,应急处置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五、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居民小区安全意识淡薄。部分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有毒气体沿着走道和楼梯迅速蔓延扩散,将导致群众无法疏散逃生,必定会造成亡人火灾事故。部分群众擅自改装车辆,更换一些便宜不合格或者质量有缺陷的蓄电池,使用购买一些功率较大的充电器,甚至将车辆、蓄电池进楼入户充电,造成极大的火灾风险。

(二)重点人群监管措施不足。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未摸清辖区鳏寡孤独、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情况,未制定管控帮扶措施,未明确责任人实施管护,督促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责任,未定期上门开展提醒宣传,导致此类重点人群家庭抵御、处置火灾事故能力严重不足,极易发生亡人火灾事故。

(三)消防宣传覆盖不够。乡镇(街道)、社区在日常开展消防宣传中往往过于简单,方式单一,消防宣传工作不能做到久久为功,缺少开展有针对性的火灾逃生自救演练和宣传,不能将消防安全常识根植于群众的潜意识中。

(四)逃生自救能力不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群众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情况逐年增多,取暖时电源火源离可燃物较近、电气线路老化、超负荷用电、乱丢烟头、小孩玩火等现象普遍存在,加之基层消防宣传工作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导致火灾多发频发。多数村(居)民对火灾危害性认识不深,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发生火灾时,不懂得逃生自救,且多贪恋财物,易造成人员伤亡。

六、加强火灾防控工作的建议

一是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大对乡镇、街道基层防火工作指导力度,充分发挥基层消防工作站防火宣传、隐患排查整治效能,推动委托执法机制走深入实,确保隐患整改取得实效。要加大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培训指导,定期深入社区、村寨,指导街道社区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是区生态移民局要强化对易地扶贫搬迁、乡村振兴生态宜居、自然保护地和地质灾害等移民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设施建设,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帮助移民安置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三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督促全区移民安置小区建设单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尽快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依法完成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要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推动住宅小区建设完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及设施,并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四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持续强化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电器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电器产品行为,严厉查处销售劣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的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销售单位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和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是各乡镇(街道)、社区要把消防工作纳入综治工作统一安排部署,充分利用“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的工作机制,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责任化、清单化管理。各级要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要重点解决电动自行车违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宇门厅违规充电停放、“飞线充电”和整车(电瓶)进楼入户充电等隐患行为,用好用足消防委托执法权限,加大处罚力度。要针对辖区独居老人、残障人员等弱势群体,制定消防安全重点人管理制度,明确监管人和监管职责,针对弱势群体开展“敲门行动”,定期上门排查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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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48 | 2024_贵州黔东南榕江县兆兴木业有限公司12·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贵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榕江县兆兴木业有限公司12·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您当前所在位置:

2025

06/13

14:41

来源

榕江县兆兴木业有限公司“12·19”火灾 事故调查组

作者

榕江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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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江县兆兴木业有限公司“12·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2月19日16时49分许,位于榕江县忠诚镇的榕江县兆兴木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85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指示,要求全力扑救火灾,将火灾损失降到最低,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

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有关县领导率应急、公安、消防和工信等部门及忠诚镇人民政府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5年2月14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总工会和忠诚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的榕江县兆兴木业有限公司“12·19”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现场勘验、询问谈话等多种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同时,调查组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深入剖析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榕江县兆兴木业有限公司“12·19”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在进行烘烤作业时管控不当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榕江县兆兴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14336498G;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黄某;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年08月29日;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忠诚镇木玉形;经营范围:指接板、柜子板、细木工板、建筑模板;登记机关: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榕江县兆兴木业有限公司设总经理黄某国,生产厂长周某,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陈某昆,安全员何某进。

(二)事故烘干窑基本情况

事故烘干窑为热风蒸气木材烘干窑,型号为ZY100型,由哈尔滨中意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制造,该烘干窑于2019年开始建设并投入使用,每个占地面积81平方米,最大功率15千瓦,最大烘烤量为70立方米。企业共建设2个同类型烘干窑,事故烘干窑为1号烘干窑,位于企业东部。(附图1、附图2)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榕江县兆兴木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日成立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陈某昆,副组长:罗某学、周某,成员:何某进、周某平、石某德。2024年3月1日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部,任命陈某昆为安全管理部主管,何某进为安全管理部成员;2024年3月1日,任命陈某昆为本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任命何某进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陈某昆于2022年7月1日取得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何某进于2024年6月1日取得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19日,该企业正常生产,1号烘干窑开展烘干作业,烘干窑内有55立方米木材。19日13时,该公司厂长周某在厂区开展巡查路过1号烘干窑时,隐约闻到木质板材烘烤糊的气味,随机打开1号烘干窑的检查门查看,未发现异常,只看到有水蒸气。15时30分左右,周某再次查看1号烘干窑,也未发现异常现象,随后周某按照操作规程关闭了1号烘干窑的所有设备。16时20分左右,周某因私事外出,离开工作岗位。16时50分左右,公司工人发现1号烘干窑西北侧出现明火,火灾发生。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2月19日16时52分,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出警指令,16时53分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动6车18人赶赴现场处置,州消防救援支队先后调派从江、丹寨、雷山3个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榕江县忠诚镇、栽麻镇、仁里乡、平江镇、寨蒿镇、乐里镇、崇义乡等7个政府专职消防队共12车44人增援。接到县消防救援大队报告后,县应急管理局立即调派县嘉城公司4辆洒水车赴现场增水。17时02分救援队伍赶到现场处置,18时15分火灾得到控制,18时55分火灾被扑灭,18时56分现场处置结束。火灾造成1号烘干窑及烘干窑内的55立方米的木材被烧毁。

(三)事故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接报事故后,县委、县政府及时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调集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处置。相关县领导率应急、消防、公安等部门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管控秩序,及时疏散企业员工和周边群众,组织人员转移火灾周边可燃物,设置防火线,保障应急通道畅通。应急、公安、消防等部门及时调度专业救援力量赶至现场开展救援,火灾得到有效控制,未蔓延扩大。

综合来看,整个应急救援处置过程行动迅速、救援有力,有效控制火灾蔓延,善后工作得到稳妥处置。

(四)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1986)核算,该起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9.85万元,主要为直接财产损失。

三、事故直接原因及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榕江县消防救援大队现场勘验,火灾原因为该公司1号烘干窑在烘烤木材时,因烘干窑内温度过高,引燃正在烘烤的木质板材,蔓延成灾。

(二)直接原因分析

  1. 烘干窑内温度过高。烘干窑未设置温度控制器,作业时未能及时发现烘干温度情况,容易导致温度过高引燃烘干物。
  1. 烘干窑内烘干物为可燃物。烘干窑内存放有55立方米木材,并已经烘烤完成,烘干后的木材极易被引燃,为火灾蔓延提供了条件。
  1. 处置不当。厂长周某在巡查过程中闻到板材烘烤糊的气味后,虽然打开烘干窑进行观察,在未发现异常后关闭设备,未进行持续观察,并因私事离开岗位,也未向公司领导报告情况,导致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置。

四、事故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履行消防主体责任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不细致,未及时消除消防事故隐患,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不全面、不彻底。

(二)应急处置不力。厂长周某在巡查发现异常气味后,仅仅通过自己的查看未发现异常后就确定为安全,没有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在未告知任何人这种情况后,就离开工作岗位,安全交底做得不到位,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建议予以处理行政处罚的单位:榕江县兆兴木业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议由榕江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榕江县兆兴木业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榕江县兆兴木业有限公司必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依法办企、依法生产、依法管理,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从源头上防范事故发生,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排查存在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一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主持制定并带头自觉执行责任制的规定,还要经常或定期检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二是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督促工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规作业行为,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效执行,及时消除事故苗头。三是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生产安全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二)加强消防设施升级改造。一是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按照消防相关要求,生产车间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需要设置自动喷淋系统,确保火灾初期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二是增设消防设施设备,提升救援能力。设置1个不小于20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配备2台移动式机动泵,设置室外消火栓,为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三)严格管控木材加工企业重大安全风险。全县各木材加工企业要举一反三,全面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排查粉尘涉爆、有限空间、危险作业、消防安全及烘干窑等重点领域和场所的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要全面研判防控木材加工企业重大安全风险,切实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对安全管理、生产加工、工艺变化和隐患治理等方面做到心中有数。要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对力量不足的要委托专家进行服务指导,确保排查到位、整改到位。

(四)强化部门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工信、应急、消防及属地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排查整治一批重点事故隐患。要针对木材加工企业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问题隐患长期不整改的要坚决立案查处,重点打击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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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49 | 2024_贵州黔南罗甸斛兴街道农具巷5·5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贵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罗甸县斛兴街道农具巷5·5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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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斛兴街道农具巷“5·5”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

罗甸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斛兴街道农具巷“5·5”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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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5日,罗甸县龙坪镇农具巷莲花塘小区一民房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罗甸县人民政府第一时间成立了斛兴街道农具巷“5·5”火灾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资料调阅、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火灾原因、人员伤亡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政府部门履职情况,并结合辖区消防工作实际,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就火灾调查相关情况予以公告:

一、基本情况

(一)火灾基本情况。2024年5月5日23时14分,罗甸县龙坪镇农具巷莲花塘小区一民房发生火灾,黔南州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信邦大道消防救援站2车10人前往处置,大队值班人员1车2人遂行出动。起火建筑为罗甸县工商局住宅楼,共5层,总建筑面积共1202平方米,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

(二)人员伤亡情况。火灾造成1人死亡(余某芸,女,10岁),智力壹级语言贰级残疾人员,1人受伤(余某发,男,48岁)。

(三)财产损失情况。火灾过火面积约 13.7 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为肆万贰仟玖佰陆拾伍元整(¥42965.00元)。

二、火灾扑救情况

2024年5月5日23时14分,黔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罗甸县龙坪镇农具巷莲花塘小区一民房发生火灾,报警人称有1人被困,支队立即调派信邦大道消防救援站2车10人前往处置,大队值班人员1车2人遂行出动。23时22分,信邦大道消防救援站救援力量到达现场,经侦查,起火建筑为一栋6层砖混结构老旧小区,起火楼层位于第三层,起火部位位于房间次卧,现场火势呈猛烈燃烧阶段,烟气较大。经现场询问知情人确认,有1名被困人员已自救逃生,还有1人被困,指挥员立即下达作战指令,23时28分,火被扑灭,23时30分,在房间次卧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

三、火灾原因调查情况

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等技术手段,起火原因已查明,综合认定结果:起火时间为2024年5月5日23时04分许,起火部位为老工商局宿舍*单元*楼*室余某发租住屋内余某芸所住房间,起火点位于余某芸所住房间东北侧中部床头与床头柜之间,起火原因为不规范使用蚊香引燃可燃物蔓延成灾。

四、火灾延伸调查情况

(一)属地乡镇责任落实情况。经调查,街道办事处2023年7月至2024年5月,累计召开党工委会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10次、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及业务会议10次。印发文件、通知部署119消防宣传月、冬春火灾防控等消防工作共4份。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群众家中开展“敲门行动”,提醒群众开展“三清三关”,但对辖区火灾形势分析研判不精准,对消防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不细致。

(二)社区火灾防控责任落实情况。经调查,城西社区2023年7月至2024年5月,累计召开13次会议部署消防安全排查、安全用火用电宣传工作,组织网格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36次。但消防安全排查以经营性自建房、小场所为主,对居民住宅、出租房火灾隐患排查不足。对安全用火用电宣传方面,主要以微信群转发、张贴工作提示、入户宣传为主,宣传人群覆盖不全面。建有“老、弱、病、残、幼、酒、疯”等重点人员台账,但对重点人员关注度不够。

(三)消防宣传教育情况。经调查,斛兴街道办事处通过微信群、敲门行动、消防宣传培训活动等方式开展了消防安全宣传,但对“老、弱、病、残、幼、酒、疯”等重点人员开展的消防宣传工作实效性不强,对重点人员监护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醒强调不到位。

(四)行业部门责任落实情况。经调查,县公安局2023年7月至2024年5月,累计召开6次会议对消防安全、出租房屋、“九小场所”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印发《罗甸县公安局出租屋和流动人口清理整治实施方案》等文件、通知5份,对出租屋、2023年今冬明春火灾防控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2023年7月以来,县公安局加强常态化对全县“九小场所”及出租房屋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共检查“九小场所”6250家次,出租房屋5340余家次,发现消防安全隐患1650家,责令当场整改663家,下发整改通知书897份。经调查,县教育局2023年7月至2024年5月,累计召开11次会议对校园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多次联合各行业部门深入各个学校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组织各学校通过开展主题班会、法治副校长进校园、家长安全告知书、“蓝焰”校长进校园等形式强化宣传引导,开展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防溺水、防电信诈骗等宣讲活动,强化师生应对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五)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执法情况。经调查,该火灾事故所涉及的起火建筑为居民住宅楼,不属于消防监督“双随机”抽查范围。2023年7月以来,罗甸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罗甸县2023年119消防宣传月活动方案》《罗甸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罗甸县2023年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关于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加强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罗甸县消防领域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罗甸县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等文件、通知12份,持续开展今冬明春火灾防控、119消防宣传月、消防领域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等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对全县火灾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对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留守儿童等重点群体消防安全防范和管护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大队安排专人调度、指导各乡(镇、街道)基层网格员对九小场所、经营性自建房、租赁房屋等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整治、宣传教育,重点整治夹层住人、防火分隔不到位、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电动车飞线充电等违规违法行为。2023年7月以来,大队到乡(镇、街道)开展九小场所、经营性自建房、租赁房屋等场所消防技术服务指导110余次,督促基层网格员通过黔小消APP开展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排查843家,督促风险隐患整改456家。排查小型生产经营性场所2737家,发现违规住人小场所81家,劝离清理64人。

(六)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灭火救援行动开展情况。2024年5月5日23时14分黔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调派罗甸县消防救援大队救援力量和车辆器材3车12人赶赴火灾事故现场,按照火灾处置规范程序实施灭火救援,第一时间搜救出2名被困人员。

(七)火灾现场装备保障及使用情况。经调查,现场灭火处置过程中随车携带灭火处置装备共100余件套,随车灭火药剂配备共4吨、车辆载水量共10吨,参战过程中,火灾现场调集的车辆装备均能正常投入战斗,各参战车辆全程性能完好,随车装备器材均完整好用。

(八)火灾现场通信情况。23时15分,罗甸信邦大道消防救援站应急通信保障分队(快反车)携带POC对讲机2部、350兆数字对讲机10台、4G单兵图传设备、无人机、第一视角等通信设备到场开展火灾扑救。此次救援过程中,参战力量所携带的POC对讲机、数字化对讲机均未出现通信中断、信号差、通讯设备损坏等情况,作战命令下达顺畅。

五、火灾暴露的问题

(一)群众防火意识薄弱。一是生活用火安全防范意识差,未安全谨慎、安全使用蚊香,将蚊香盘在床头和床头柜中间位置,未保持安全距离,监护人未意识到存在的火灾风险隐患;二是火源管控不到位,勘验发现在客厅小餐桌上随意放置打火机,余曼芸(死者)火灾防范能力弱,且为智力障碍患者,会使用打火机点燃蚊香或其他可燃物,小孩玩火风险隐患大;三是及时报警求助意识弱,火灾发生时间23时04分许,但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时间为23时14分,家庭成员在发现火灾后并未第一时间报警或求助邻居报警,而是周围邻居听见异响后才报警,报警时间较晚,且群众初期处置火灾方法不科学、能力弱。

(二)群防群治基础弱。一是城西社区日常消防安全排查工作不细致。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黔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定期组织对辖区居民住宅区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未按照规定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建立了“老、弱、病、残、幼、酒、疯”等弱势群体台账,但对重点人员关注度不够,未落实重点监护,消防安全方面帮扶力度不足;二是城西社区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提示工作不到位,未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未对“老、弱、病、残、幼、酒、疯”等重点人员和监护人开展有效用火用电安全宣传提示工作,多以微信群转发、张贴工作提示为主,消防宣传工作实效性不足。

(三)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斛兴街道办事处未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黔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对辖区重点人员消防安全工作安排部署不足,整合网格管理员开展重点人员居住场所火灾隐患督改和消防宣传教育效果不明显。对城西社区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不力,对城西社区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等疏于检查管理和指导帮扶。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由斛兴街道党工委对斛兴街道消防安全工作分管负责人、消防工作站工作人员进行提醒谈话。

(二)城西社区党支部和农具巷网格员向斛兴街道党工委进行书面检查。

七、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狠抓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要认真研究分析当前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落实考评奖惩,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保证消防安全责任到人、落实到户。同时建立和完善火灾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充分发动群众,调动志愿消防队伍的积极性,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社会化消防新局面。

(二)落实考评奖惩,强化治理成效。要认真分析当前火灾形势,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集中对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形成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的良好态势。乡(镇、街道)要督促组织村(居)民委员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推进微型消防站实体化运作,督促落实人员配备、站房器材等硬件设施,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值守联动、管理训练等规章制度,开展火灾初期自救、互救。并针对“老、弱、病、残、幼、酒、疯”等六类重点人员自我防护能力较弱、消防安全意识弱等情况,要依托“网格化”管理,组织网格员开展群众性、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和督促隐患整改,要加强特殊人群消防安全监管,建立工作台账,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提醒。

(三)广泛宣传教育,提升消防素质。乡(镇、街道)及基层组织要针对群众消防意识薄弱、宣传教育覆盖面有限的特点,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提示。在周末、节假日及特殊节庆活动期间,积极组织基层网格员、消防志愿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防火观念和意识,强化火源管控,规范日常用火用电。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乡(镇、街道)、消防、应急和宣传教育部门要对群众不会报警、报警晚和火灾初期处置能力低等问题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宣传,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不断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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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50 | 2024_贵阳市乌当区松溪路25号1栋4单元旁一搭建房2·1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贵阳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4 年 2 月 11 日 15 时 50 分,乌当区观溪路街道松溪路 25号(赤光厂宿舍,老旧建筑)1 栋 4 单元旁一搭建房发生火灾,火势 17 时 02 分扑灭,过火面积约 20 平方米,火灾造成 1 人死亡,死者男,79 岁,长期患脑梗。火灾发生后,乌当区政府迅速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总工会、观溪路街道办组成,通知明确具体工作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各成员单位密切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综合分析、查阅资料和专家鉴定,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着火场所概况。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松溪路 25 号 1栋 4 单元旁一搭建房,搭建房布局为三室一卫一厨一仓库二杂物间,由北向南分别为:厨房、仓库、杂物间 1、次卧、主卧、客卧、杂物间 2、厕所。

(二)着火部位情况。此次起火建筑为乌当区松溪路 25 号1 栋 4 单元旁一搭建房,进入火灾现场,厨房、仓库、杂物间 1、次卧、主卧等房间完全过火,厨房受损情况呈西重东轻;仓库呈南重北轻;杂物间 1 东重西轻;次卧呈东北重西南轻;主卧呈北重南轻,从火灾痕迹及烟熏痕迹可判断火灾起火部位是由院子向四周蔓延,综上所述,认定起火部位为贵阳市乌当区观溪路街道松溪路 25 号 1 栋 4 单元旁一搭建房院子内的西南角。

图1-乌当区松溪路 25 号 1 栋 4 单元旁一搭建房火灾平面图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一)起火经过。1、搭建房房顶第一次出现烟雾的时间:2024年2月11日15:30:41(北京时间15: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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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火灾扑救情况。

1.接警调派

2024 年 02 月 11 日 15 时 51 分,乌当大队龙广路消防救援站接到指挥中心调度命令称:乌当区松溪路 25 号发生一起民房火灾,请迅速前往处置。接到报警后,龙广路消防救援站立即出动 1 辆抢险救援车,1 辆城市主战消防车,1 辆快反车,1 辆水罐消防车共 4 车 20 名指战员前往救援现场,并调派马百路消防救援站 4 车 20 人前往增援。

2.处置经过

16 时 03 分龙广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经侦查:着火建筑为一搭建房,燃烧面积约 20 平方米,内存大量木材等可燃物。了解情况后,龙广路消防救援站立即展开处置。內攻 1 组出两只水枪控制火势蔓延。内攻 2 组出一只水枪掩护侦查组排查有无人员被困及有无易燃易爆危险品,警戒组维护现场秩序。16 时 04分,大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立即组织对现场进行排查。16时 24 分,马百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后向龙广路消防救援站供水。16 时 33 分,经搜索发现一名被困人员,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16 时 53 分火势基本得到控制。17时 02 分,火势完全熄灭后马百路消防救援站撤离,17 时 43 分,

经确认火灾现场无复燃后龙广路消防救援站撤离。

3.观溪街道育新社区微型消防站现场处置情况:

2024 年 02 月 11 日 15 时 55 分,观溪街道育新社区微型消防站接到区消防救援大队出警调度,称乌当区松溪路 25 号发生一起民房火灾,接到调度后,观溪街道育新社区微型消防站于15 时 58 分达到现场,立即对周边群众进行疏散,联系户主了解情况,利用灭火器进行灭火,在区消防救援大队到场后,做好现场警戒工作。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副区长廖文豪亲临现场,靠前指挥,迅速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及时联系辖区联动单位,疏散人员,开展善后,工作总体平稳有序。但该起事故暴露出我区群众消防安全常识缺乏、意识淡薄,火灾发生后不知道第一时间报警和逃生,从发生火灾到报警的时间将近 23 分钟,错过最佳救援时间。

三、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24400 元。

四、起火原因调查情况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根据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 2024 年 2 月 11 日 15 时 51 分接到的报警电话。根据贵阳市乌当中心公共视频、报警电话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 年 2 月 11 日 15 时 28 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经现场勘验及询问知情人,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松溪路 25 号 1 栋 4 单元旁一搭建房,搭建房布局为三室一卫一厨一仓库二杂物间,由北向南分别为:厨房、仓库、杂物间 1、次卧、主卧、客卧、杂物间 2、厕所,进入火灾现场,厨房、仓库、杂物间 1、次卧、主卧等房间完全过火,厨房受损情况呈西重东轻;仓库呈南重北轻;杂物间 1 东重西轻;次卧呈东北重西南轻;主卧呈北重南轻,从火灾痕迹及烟熏痕迹可判断火灾起火部位是由院子向四周蔓延,综上所述,认定起火部位为贵阳市乌当区观溪路街道松溪路 25 号 1 栋 4 单元旁一搭建房院子内的西南角。

(三)起火点的认定。经现场勘验,柴火炉内部残留部分未燃烧殆尽的木材,整个炉体表面因高温过火后出现严重的锈蚀,柴火炉南北两侧有成堆的木材及木屑等可燃物,柴火炉与杂物间踏步之间堆放的木材碳化严重,杂物间 1 与踏步夹角处堆放的木屑高约 0.16 米,表层烧损碳化约 0.07 米。综上所述,认定起火点为贵阳市乌当区观溪路街道松溪路 25 号 1 栋 4 单元旁一搭建房院子内的西南角柴火炉处。

(四)事故原因的认定。

1.根据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观溪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可排除人为纵火因素;

2.根据贵阳市乌当区气象局出具的《证明》可排除雷击引发火灾因素;

  1. 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沈阳火灾证物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排除电气线路火灾因素;
  1. 根据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等证据可确定发生火灾时门窗为关闭状态可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因素。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原因为使用柴火炉明火烤炙食品用火不慎引燃柴火炉周边木屑木材等可燃物所致。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活用火安全责任事故。

五、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消防宣传培训有待加强。该起火灾暴露出我区群众消防安全常识缺乏、意识淡薄,日常用火、用电不规范,电线私拉乱接,随意使用明火做饭、取暖以及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器的现象比较普遍,遇见火灾不知道如何处置及逃生自救,特别是特殊人群的管控教育需要加强。

二是违规搭建建筑隐患突出。由于历史原因,受拆迁补偿、经济利益驱使等因素影响,催生了大量的缺少规划许可的违规搭建建筑,该类建筑耐火等级低,电气线路敷设、用火用电不规范,居民在室内密集堆放杂物超限度使用内部空间,火灾隐患存量大。

三是重点人群管控有待提升。观溪路街道未严格按照《2023年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要求定期开展“敲门入户”宣传检查行动,宣传教育、培训不深不细,对重点人群管控不力,未定期上门帮扶“老弱病残”等重点人群。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理的有关单位。

  1. 观溪路街道:一是未严格按照《2023 年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要求定期开展“敲门入户”宣传行动,对重点人群消防安全宣传、检查巡查、管控不全面,未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培训不深不细。二是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方法不多、措施不力,在辖区入户宣传检查过程中,对部分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只作提醒,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未进行跟踪督导。建议观溪路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作书面检查。
  1. 乌当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违章建筑进行整治。建议乌当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局党委作书面检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理的有关人员。

安珊珊,女,31 岁,中共党员,观溪路街道办副主任。2023年 6 月任观溪路街道办副主任,负责办事处安全生产、应急等工作;消防安全工作开展不全面,未严格按照《2023 年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要求督促网格人员定期开展“敲门入户”宣传行动,建议安珊珊向观溪街道党工委作出书面检讨。高汝佳,女,31 岁,中共党员,观溪路街道办育新社区支委委员、居委委员。2021 年 12 月任观溪路街道办育新社区网格员,负责观溪路街道办育新社区社情民意收集、居民事务代办、矛盾纠纷化解、特殊人群帮教、社会治安防控、政策法规宣传等工作;对所属区域内的“老弱病残”等重点人群未按照《2023年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要求定期上门宣传、检查、帮扶整改隐患,重点人群消防安全宣传、检查巡查、管控不全面,建议观溪路街道办对高汝佳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日常管理,提升消防安全系数。各乡(镇、街道)、区属相行业职能部门要根据区委、区政府下发的《乌当区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基层组织消防工作责任清单》内容,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履行工作消防安全职责,严格落实乡(镇、街道)、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治理等方面的责任,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提升消防安全。

(二)协作解决难题,清理历史遗留隐患。针对住宅小区普遍存在消防设施损坏、消火栓无水、消防车通道占用堵塞等问题,建议由住建局牵头,对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小区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制定有效措施,督促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完善验收手续。督促物业和属地认真履职,维修损坏消防设施,畅通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明确老旧小区和无物业管理单位住宅小区管理主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同时通过申请资金、业主自筹和启用维修基金等方式对消防设施进行改造、维修,着力解决消防设施瘫痪问题。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牵头,联合属地对违章搭建房进行全面排查,对违规建筑依法拆除。

(三)加强工作统筹,强化宣传教育培训。认真吸取“2·11”火灾事故教训,发动网格员、物业管理企业等基层组织在全区范围内常态化开展消防宣传“平安进群·安全到家”行动,村民组长(网格员)进驻基层网格群发布消防安全提示动态,深入乡(镇、街道)对单位、场所、住户开展敲门入户宣传,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重点人群,要建立台账重点关注,每月要落实一次面对面、点对点的敲门入户宣传,不断提升基层精细化服务管理水平。

(四)立足工作实际,提升队伍处置能力。督促各乡(镇、街道)按照规定建立建强乡(镇、街道)、村(居)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装备器材维护保养、日常训练和实战演练,提高初起火灾处置能力。强化应急处置准备,强化专职、微型队员、网格人员培训,与消防部门进行联勤联动处置,确保一旦发生火灾,快速响应、科学处置。

“2.11”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4 月 9 日

FD11352 | 2024_资中县归德镇印盒村12·2王某某房屋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 | 来源格式:md

资中县归德镇印盒村“12·2”王某某房屋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月

目 录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1 (二)起火住宅及人员入住情况..........................................3 (三)火灾现场消防产品评定..............................................3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处置 (一)火灾发现经过..............................................................3 (二)消防部门灭火救援情况..............................................4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4 (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4 四、火灾原因及成因分析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4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5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6 (四)火灾成因分析..............................................................7 (五)火灾原因认定送达情况..............................................7 五、相关部门和个人消防管理情况 (一)归德镇党委、政府......................................................8 (二)归德镇派出所..............................................................9 (三)扶某某(辖区网格员)..............................................10 (四)王某某(住户)..........................................................10 六、事故后续处理..................................................................11 七、事故暴露出的问题.....................................................11-12 八、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12 九、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12-14

资中县归德镇印盒村“12·2”王某某房屋火灾 事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2月2日,资中县归德镇印盒村7组发生一起农村居民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医治无效死亡,直接财产损失为3765元。经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共同参与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火灾现场位于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归德镇印盒村7组,起火房屋坐东朝西,是一座砖混结构的二层村民自建住宅。起火房屋东侧为小土坡与废旧房屋,西侧为居民住房,北侧为乡道与田地,南侧为居民住房。

火灾现场方位图

起火建筑外貌图 (二)起火住宅及人员入住情况 起火建筑为2层砖混结构建筑,单层面积约9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约180平方米,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户主为王某某长期1人居住。

火灾现场平面图 (三)火灾现场消防产品评定 起火建筑为村民自建住宅,在火灾调查现场勘验未发现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因此未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判定。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处置 (一)火灾发现经过 邻居黄某某和别人散步走到王某某房屋背后时发现房屋前面有大量浓烟往天上窜,随即跑到王某某院坝并看到有大量浓烟和较强的明火正从王某某一楼卧室西侧窗户往外窜,西侧窗户的玻璃已经燃烧爆裂,并于18时20分拨打了119报警电话。 (二)消防部门灭火救援情况 12月2日18时20分,内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称:内江市资中县归德镇印盒村7组发生一起农村居民房火灾。内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球溪镇专职消防救援站9人2车前往处置,桂花街消防救援站7人1车前往增援(桂花街消防救援站中途返回),辖区大队值班人员遂行出动,并通知110、120到场协助处置。18时32分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全勤指挥部中途返回),到场指挥。18时41分,报警人来电称,现场火已扑灭,被困人员已送往医院,无需119到场处置。19时02分,球溪镇专职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现场已无火势,未实施处置。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火灾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某某,女,80岁,身份证号码5110************786,因抢救无效死亡。 (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火灾烧毁王某某房屋的部分室内装修和木床、梳妆台、衣柜等物品,过火面积约20㎡,造成1人死亡。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3765元。 四、火灾原因及成因分析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1.根据在罗某某住宅提取的动态监控视频(时间已校准)画面显示2024年12月2日17时49分23秒时,罗某某夫妇二人在自家院坝里收菜,王某某房屋院坝并未出现异常情况。 2.根据询问邻居罗某某得知,他们夫妇二人当天晚上六点过几分去外面散步路过王某某家时,未发觉异常情况。 3.根据询问火灾第一发现人黄某某得知,他和别人散步走到王某某房屋背后时发现房屋前面有大量浓烟往天上窜,他立即跑到王某某院坝并看到有大量浓烟和较强的明火正从王某某一楼卧室西侧窗户往外窜,西侧窗户的玻璃已经燃烧爆裂,此时时间大概晚上六点十多分。 4.内江市119指挥中心于2024年12月2日18时20分接到群众报警称王某某发生火灾。根据火灾发展规律、监控视频、现场过火痕迹及烟熏痕迹、物品残留物燃烧程度分析,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17时55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根据现场勘验发现,起火房屋平面为“L”形结构,一楼从北往南依次为厨房、楼梯间、堂屋、卧室,从东往西依次为厨房、杂物房。起火房屋二楼内未过烟未过火,一楼除卧室外的其他房间未过火。起火房屋整体燃烧痕迹呈由一楼卧室从内往外向堂屋及卧室窗户外侧方向蔓延趋势。因此,综合以上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为起火房屋一楼卧室内。根据现场勘验,一是卧室内门口处地面摆放的席梦思床垫残留物靠窗户方向(朝西)的部位燃烧程度比床垫其他部位更严重;二是紧挨地面床垫南侧短边、背靠南面墙的木椅残留物燃烧痕迹呈由中部向东西两侧蔓延趋势;三是卧室东南角的木床过火,木床上方席梦思床垫残留物的金属结构未燃烧变形,木床下方堆放的鞋子、被褥、布包等物品未过火,木床西北角承重柱燃烧痕迹轻微;四是卧室门口右侧(朝东)地面堆放的衣服残留物燃烧程度比散落在卧室东北处地面的衣物燃烧程度更严重;五是卧室西北处墙体燃烧痕迹比其他部位的墙体燃烧痕迹更严重;六是卧室内整体燃烧痕迹呈由门口处地面席梦思床垫西北处向周围蔓延趋势。因此,综合以上情况,认定起火点为铺放在地面的席梦思床垫西北处,距北面墙约1.4米、距西面墙约0.8米。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1.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调查询问得知,一是王某某房屋内未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燃油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具备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泄漏造成火灾的条件;二是根据调查取证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中县供电分公司提供的用电记录得知,王某某房屋于2024年12月2日16时后未用电,火灾发生后王某某房屋安装的电表未跳闸;三是根据调查走访得知,12月2日17时30分至发生火灾时,无其他人进入王某某房屋;四是根据现场勘验和调查走访得知,王某某房屋一楼卧室空间相对封闭,当天卧室的窗户处于关闭状态,烟花爆竹等外来火源进入难度大且当天周围无燃放烟花爆竹等情况;五是资中县公安局提供了王某某的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不存在他杀、自杀等情况;六是根据资中县气象局提供的归德镇天气预报,王某某房屋火灾发生前未发生打雷现象及现场周围未发现雷击痕迹;七是根据周边走访及调查取证得知,王某某一直有抽烟习惯并且自从她脚受伤后行动不便有卧床吸烟的行为。火灾发生后,从王某某当时身穿的衣物中发现一个被烧损的打火机残留物。卧室内的衣柜抽屉里发现多个存放的打火机;八是房屋起火部位内堆放有大量可燃杂物,地面残留有大量烟头、生活垃圾等,起火点及周围堆放有大量衣物与生活垃圾。综合上述情况及火灾发展规律,认定烟头引燃周围易燃物蔓延成灾。 (四)火灾成因分析 1.烟头是引发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现场勘验人员在起火点附近分多次找到多枚烟头多个打火机,且在死者身上发现一打火机,死者有卧床吸烟习惯加之现场可燃物多,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2.起火房间火灾荷载大,蔓延较快。经现场勘查,死者生前生活不能自理致大量被褥衣服堆放在其周围,导致火灾发生后火势增大,呈放射状向四周蔓延。 3.死者生前左腿摔断,无逃生能力是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由于王某某11月左腿摔断后,一直卧床不起,动弹不得,无逃生能力,无生活自理能力靠邻居偶尔送饭。火灾发生时,无法逃生。 (五)火灾原因认定送达情况 王某某丈夫、儿子均已去世多年,经归德镇派出所查询王某某已无其他直系亲属。2024年12月24日,资中县消防救援大队向王某某儿媳周某某进行了火灾事故认定说明,当事人未提出异议。12月24日向周某某送达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资消火认字〔2024〕第0001号),当事人对此次火灾认定结果未提出异议。 五、相关部门和个人消防管理情况 (一)归德镇党委、政府 工作开展情况:归德镇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形成了自上而下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同时,建立了镇、村两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确保消防工作无死角。针对严峻的消防安全形势,传达中央及省市县各级关于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并分析研判、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2024年以来,由各领域分管领导牵头,镇直各部门积极联合归德派出所、各村(社区)等部门,结合《归德镇开展“拆牌、破网、清通道”消防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归德镇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大排查大整治实施工作方案》《归德镇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消防专项实施工作方案》《归德镇深刻汲取自贡 “7·17”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多业态混合经营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归德镇夏季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等各类消防安全工作方案,全面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摸排整治工作。共累计出动检查小组400余个,出动检查人员1200余人次,扎实推进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序开展。针对全镇辖区内可能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老旧房屋、九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等,共摸排各类场所638家,排查一般隐患65家。现已整改完成一般隐患65家,整改率达100%。拆除各类防盗网、防盗窗6处,248个,约592平方米,劝导电动车规范停放充电100余台次。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结合消防安全“五进”、“进门护家”消防安全宣传活动等工作,丰富宣传形式,积极开展农村广播村村响、移动小喇叭、宣传车行动,累计出动镇村宣传人员1000余人次,车辆100余台次,并以定点宣传、流动宣传、发放宣传单、村民大会、院坝会、入户走访宣传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针对重点人群(独居老人、残障人士、行动不便群体等),重点走访、重点宣传,切实让广大群众牢固树立消防安全意识。 存在问题:归德镇政府未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未开展消防安全社区创建活动,未制定针对老旧小区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虽部署开展了消防安全整治行动,但如电动车停放充电、春节暨两会期间安全大检查等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缺乏相应佐证资料。群防群治作用发挥不明显,督促隐患查改不到位,消防宣传效果不明显、氛围不浓厚。 (二)归德镇派出所 针对与群众生产、生活紧密关联的场所,将监管工作向网格推进。建立“社区民辅警+警务助理+网格员+义警”模式,汇聚住建、供电、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融进网格,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推动网格成为风险感知前哨。 针对辖区辖区内的4家内保单位、1家网吧、1家KTV、6所学校、9家寄递物流、600余家所九小场所等人员密集公共各类场所进行了消防设施的全面维大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有效使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提出整改措施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投入使用。 联合政府组织了消防演练活动。向社区居民教授逃生自救的方法和技巧,提醒居民注意日常生活中的消防安全事项,并组织开展了模拟火灾应急处理演练,以提高应急处置效率。制定了辖区内各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规定,明确了各级责任和任务,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建立了消防安全档案,对每个场所的消防设施和隐患情况进行了记录。 (三)扶某某(辖区网格员) 工作开展情况:辖区网格员扶某某根据网格员职责开展巡查排查和宣传培训,留有2024年9月,11月,12月对死者生前开展宣传的影像资料。针对印盒村7组王某某居住的房屋开展了巡查,排查,并协助王某某整理家中杂物,留存有影像资料。在王某某事故前三天,专程到王某某家巡查,并宣传防火工作,在消除火灾隐患,维护环境卫生,和谐邻里关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王某某(住户) 存在问题:王某某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有长期卧床吸烟习惯,由于生活不能自理为方便床及周边堆放大量衣服被褥增加了火灾风险和负荷。 六、事故后续处理 火灾发生后,归德镇党委、政府迅速行动,及时安置受灾户,积极联系、协调死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目前,受灾户情绪稳定,包括死者家属在内的当事人均未对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 七、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冬春季节用火用电多、火灾防控难度大。冬春期间,天寒物燥,传统节日、大型活动集中,用火用电用气量增加,历来是火灾高发特别是重特大火灾多发季节。据统计,近十年冬春季日均火灾起数、亡人、财产损失,相比夏秋季节分别高出42.4%、70.6%和25.4%,重特大火灾占总数的近60%,我县去年及今年亡人均发生于冬春季节。 (二)老弱病残幼群体是“小火亡人”事故的主要受害群体。这些弱势群体获取信息的渠道少,没有健全的日常用火、用电安全意识,消防安全知识了解不多,尤其是独居行动不便的老人、没有逃生能力的幼儿在无人陪护的情况下,在发生火灾事故时,由于行动不便自救能力差或没有自救能力,造成人员伤亡情况最为突出。 (三)部分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有些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用电、用火不规范且喜欢在自宅内堆放大量书籍、衣物、纸板、生活杂物等可燃物品,导致住宅整体火灾负荷较大,一旦火灾发生,这些可燃物品燃烧快、火势蔓延迅速,导致火势迅速增大,人员逃生困难。 八、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一)归德镇党委、政府 归德镇政府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不全面,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对老旧小区和拾荒人员、贫困户等弱势群体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督促查改不到位,建议归德镇党委、政府向县委、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二)住户王某某 王某某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室内吸烟是引发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同时未意识到在住宅内堆放大量可燃易燃杂物,增加了火灾负荷,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并且自己无逃生自救能力。鉴于王某某已在火灾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九、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物业管理等单位负责人为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开展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及时组织人员扑救火灾等。社区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要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承担起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 (二)加强日常排查整治,消除火灾隐患。各镇组织开展“城中村”、群租房、“三合一”场所、老旧小区、连片村寨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整治防火分隔不到位、外墙门窗安装铁栅栏、违规住人、用火用电取暖等问题。结合老旧场所改造,将电气线路、消防设施等纳入“城中村”、老旧小区和传统村落改造内容,有效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乡镇(街道)要将消防工作融入网格管理。各镇政府、派出所要加强与辖区专职队建立联战联调机制,一队多用,防灭一体。 (三)加强消防宣传,提高居民的自防自救能力。组织基层网格力量、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敲门行动”,入户宣传消防安全常识,提升群众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开展“三清三关”(清理楼道、阳台、厨房可燃杂物,离家关闭电源、火源、气源),主动参与消防演练,提高逃生自救能力。 (四)加强对特殊人群守望及关注,遏制小火亡人、伤人频繁。进一步加快独居老人独立式感烟探测器安装及时投入使用,对鳏寡孤独、残疾人、留守儿童及失能人员应建立台账,定期上门帮扶查找消除火灾隐患,提醒、敦促使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对此类特殊群体居住场所,结合邻里守望、帮扶关爱行动,推动建立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互助机制。 (五)加强重点时段消防安全检查。做好重要节点安全防范工作。春节、元宵节前,组织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场地进行安全检查,紧盯烟花焰火燃放、临时设施搭建、电气线路敷设等环节,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要分时段组织开展检查指导,加强值班值守,在重点场所和部位前置力量巡防看护,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准备。

FD11354 | 2024_资中县重龙镇宁国寺村二组刘某某房屋12·2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 | 来源格式:md

资中县重龙镇宁国寺村二组刘某某房屋“12·2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2月

目 录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5 (二)起火住宅及人员入住情况..........................................6 (三)火灾现场消防产品评定..............................................7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处置 (一)火灾发现经过..............................................................7 (二)消防部门灭火救援情况..............................................7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8 (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8 四、火灾原因及成因分析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8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9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9 (四)火灾成因分析..............................................................10 (五)火灾原因认定送达情况..............................................11 五、相关部门和个人消防管理情况 (一)重龙镇党委、政府......................................................11 (二)重龙镇派出所..............................................................13 (三)重龙镇宁国寺村民委员会..........................................13 (四)刘某某(户主)..........................................................14 六、事故后续处理..................................................................14 七、事故暴露出的问题..........................................................14 八、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15 九、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15

资中县重龙镇宁国寺村二组刘某某房屋“12·2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2月25日,资中县重龙镇宁国寺村二组刘某某房屋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为9813元。经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共同参与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重龙镇宁国寺村二组,起火房屋坐东朝西,是一栋砖混结构的平层居民住宅。起火房屋东侧为居民住房,西侧为池塘,北侧为田地,南侧为乡道。

火灾现场方位图 起火建筑外貌图 (二)起火住宅及人员入住情况 起火房屋总面积约92平方米,起火房间面积约16平方米,为刘某某私人住宅。起火住宅内常住2人,刘某某本人和刘某某儿子吴某某。

火灾现场平面图 (三)火灾现场消防产品评定 起火房屋为居民自建房,在火灾调查现场勘验未发现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因此未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判定。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处置 (一)火灾发现经过 资中县重龙镇宁国寺村二组村民魏某于2024年12月25日上午九时许在回家路途的坡上发现同村刘某某房屋北侧次卧着火,火势已窜上了房顶。魏某往火灾现场奔去时碰见刘某某房屋的邻居魏某某也赶往火灾现场灭火。二人来到刘某某房屋时,魏某用手机拨打了119报警电话。 (二)消防部门灭火救援情况 12月25日09时25分,内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称:资中县重龙镇宁国寺村2组发生房屋起火。内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武庙街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6人1车、桂花街消防救援站7人1车、磐石大道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7人1车到场处置,辖区大队值班人员遂行出动,并通知110、120到场协助处置。9时40分,武庙街政府专职消防救援到达现场。经侦查,起火房屋为一栋砖混结构的平层居民住宅,房屋北侧次卧起火,火势正处于猛烈燃烧阶段。9时42分,磐石大道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和桂花街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9时45分,火势得到控制,辖区大队值班人员到达现场。9时47分,明火全部扑灭,救援人员在起火房屋次卧内发现1名被困人员,移交110、120处置。9时59分,该起火灾处置完毕。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火灾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吴某某,男,41岁,刘某某儿子,身份证号5110************70,其于火灾现场中死亡。 (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烧毁刘某某房屋的部分房屋装修和木柜衣物等财产,过火面积约16㎡,造成1人死亡。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9813元。 四、火灾原因及成因分析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1.内江市119指挥中心于2024年12月25日09时24分接到群众报警称资中县重龙镇宁国寺村二组的刘某某房屋发生火灾。 2.根据询问报警人魏某得知,2024年12月25日上午他发现刘某某房屋北侧次卧着火,火势已窜上了房顶,他和村民魏某某一同前去灭火时拨打了119报警。 3.根据询问村民魏某某得知,2024年12月25日上午他在家中发现邻居刘某某房屋的北侧次卧向外冒出浓烟与火光,便前去灭火,途中碰见村民魏某,两人一同赶去现场,两人在现场看见北侧次卧内火势已窜上房顶,部分瓦片掉落,魏某某便让魏某拨打119报警。 4.根据询问房主刘某某得知,当日她早上八点十分左右出门干活直至家里发生火灾,期间未返回家中。根据火灾发展规律、现场过火痕迹及烟熏痕迹、物品残留物燃烧程度分析,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08时40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根据现场勘验,北侧次卧过火烧毁,起火房屋其他房间未过烟未过火;北侧次卧的木制门框燃烧痕迹呈里侧重外侧轻,从内往外燃烧趋势;北侧次卧内整体烟熏痕迹呈烟气下压现象。因此,综合以上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为起火房屋北侧次卧内。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1.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调查询问得知,刘某某房屋内未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燃油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具备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泄漏造成火灾的条件。 2.根据调查走访得知,刘某某与吴某某最近一同居住在房屋北侧次卧内,火灾发生前当天早上八点十分左右刘某某出门干活并将卧室门关闭,吴某某因瘫痪(手部可活动)在卧室中部地面铺设的地铺上无法行走。 3.资中县公安局提供了吴某某的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不存在他杀、自杀等情况。 4.根据资中县气象局提供的重龙镇天气预报,刘某某房屋火灾发生前未发生打雷现象及现场周围未发现雷击痕迹。 5.根据现场勘验和调查走访得知,刘某某房屋北侧次卧未安装窗户,室内空间相对封闭,烟头、烟花爆竹等外来火源进入难度大。 6.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中县供电分公司提供的刘某某房屋用电数据显示,2024年12月25日火灾发生前刘某某房屋用电数据低,直至火灾发生时该房屋用电数据低且持续平稳,未出现短路产生的波动,不符合电气线路或设备故障造成火灾的情况。 7.根据询问刘某某得知,她早上出门干活时将一个装碳烤火兜放在吴某某身旁取暖,当时吴某某身上穿有棉衣,盖着棉絮衣服,睡在卧室中部地面铺设的塑料垫布地铺上。 8.根据走访及询问刘某某和庞某某得知,刘某某家平常天冷时有使用装碳烤火兜取暖的习惯。 9.通过筛除燃烧残留物的方式在北侧次卧内,距北面墙约1.5米、距东面墙约1.4米处发现装碳烤火兜石质底盘的数个碎片,碎片上残留有使用痕迹。 综合上述情况及火灾发展规律,认定起火原因为装碳烤火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四)火灾成因分析 1.装碳烤火兜使用不当是引发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现场勘验人员在起火点附近找到了数个装碳烤火兜底盘碎片,底盘碎片上残留有长期使用的痕迹,加之现场可燃物多,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2.被困人员吴某某因身体疾病导致长期瘫痪,火灾发生时无自行逃生能力是造成人员伤亡的原因之一。 3.起火房间火灾荷载大,蔓延较快。经现场勘查,起火房间内堆放较多棉絮衣物、生活用品、木质家具等可燃物品。房内物品摆放空间密,导致火灾发生后火势增大,呈放射状向四周蔓延。 (五)火灾原因认定送达情况 2025年1月17日,资中县消防救援大队向户主刘某某现场进行了火灾事故认定说明,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1月17日资中县消防救援大队向刘某某送达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资消火认字〔2025〕第0003号),当事人对此次火灾认定结果未提出异议。 五、相关部门和个人消防管理情况 (一)重龙镇党委、政府 工作开展情况:2024年以来重龙镇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通过主持召开党委会传达中央及省市县各级关于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安排部署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消防安全工作3次,组织召开“九小场所”、“多业态”经营场所、“飞线充电”等专项消防安全行动会议10余次,制定和修订共计多项涵盖山火、城市消防的应急预案。督促指导4家生产企业完成应急撤离预案编制工作。2024年开展森林防灭火应急演练4次,建立资中县重龙镇应急救援队2个,共计70人,其中城区应急队伍40人,苏家湾及文江应急分队30人,29个村(社区)均建立的应急救援村级队伍。建立镇级应急物资仓库4个,涵盖风力灭火机、割草机、2号灭火工具、灭火器等各类消防应急物资,较上年新增便捷移动灭火水枪4台、水泵4台。全国“两会”、春节、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镇应急管理办共计出动21人次检查,18处各类企业。镇应急管理办全年共计完成79家次各类企业综合安全督导,发现各类安全隐患(消防安全包含在其中)问题共计60项,完成安全隐患问题整改57项。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中完成排查3100家“九小场所”,整改一般消防安全隐患257处。组织开展“拆牌破网”,累计拆除养老、教育和医疗等重点场所2000余平影响逃生的招牌和防护栏。“多业态”经营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中全覆盖完成大型多业态经营体排查5个,涉及经营场所50余家,发现一般安全问题隐患6个全部整改完毕。电动车全链条管理暨“飞线整治”专项行动中完成2200户“飞线充电”排查,组织开展三次电动车飞线整治夜查专项行动,累计当场纠正违规行为700余次。配合文旅集团完成老旧小区充电口安装290个。冬季烤火取暖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摸排建立全镇380人的重点人群冬季消防安全包保责任表,完成20000余户冬季消防安全入户宣传,发放宣传单20000余份。消防安全宣传月、安全生产月等系列宣传活动中全年累计发放各类安全相关宣传单60000余份,通过网络转发(载)各类宣传信息共计20000余条。 存在问题:重龙镇政府未指导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未开展消防安全社区创建活动。虽部署开展了相关消防安全整治行动,但如冬季烤火取暖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重点人群排查不全面不仔细,未将该起火灾受灾户刘某某一家存在特殊人群的情况排查到位。未指导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特别针对独居老人、行动不便人员等特殊人群普及用火、用电、用气防火常识和火灾现场逃生技能,建议重龙镇党委、政府向县委、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二)重龙镇派出所 重龙镇派出所派出所2024年先后召开了三次全所会议组织学习上级会议精神和消防知识,研究部署和推进各警务片区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利用派出所微信工作群强调推动各警务片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2024年全年重龙派出所各警务片区共持消防安全检查记录登记表检查单位场所600余家、1300余次,消防监督检查全覆盖辖区内的5家内保单位、187家茶馆、7家网吧、23家旅馆、4家大中型企业、6所医院、4家废品收购点、19家金融机构、7家加油站、5家宗教场所(2家寺庙)、5家酒吧KTV、22所学校、39家大小足浴按摩场所,对其他规模较小的九小单位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提醒2000余次,其中隐患提醒120余次,出具书面整改通知1次,全部整改完成。 (三)重龙镇宁国寺村民委员会 工作开展情况:宁国寺村民委员会利用微信工作群开展重点节日期间消防安全提示,重点节日期间开展了安全隐患大排查,对村内脱贫户、监测户、低保户、特困供养户、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进行摸排。 存在问题:宁国寺村民委员会虽部署开展了常规性消防安全排查及宣传工作,但消防安全工作效果不明显,未压实村级监督员责任,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针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消防安全隐患摸排不仔细不全面,未制定村级防火公约。消防宣传效果较差,未做到一对一入户宣传,未“因人而异”采取开展针对性宣传方案,未能有效履行村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存在工作盲点。 (四)刘某某(户主) 存在问题:住户刘某某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卧室内堆放较多可燃易燃物,增加了火灾负荷。使用装碳烤火兜放在易燃物旁取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增加了火灾风险。 六、事故后续处理 火灾发生后,重龙镇党委、政府迅速行动,及时安置受灾户,积极联系、协调死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目前,受灾户情绪稳定,包括死者家属在内的当事人均未对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 七、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农村中的残疾人与老人大多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这些弱势群体获取信息的渠道少,没有健全的日常用火、用电安全意识,消防安全知识了解不多,尤其是独居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及没有逃生能力的幼儿在无人陪护的情况下,在发生火灾事故时,由于因年龄大或过小,反应慢,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置,导致火灾迅速蔓延扩大且行动不便自救能力差或没有自救能力,造成人员伤亡情况最为突出。 (二)村委会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有疏漏。特别是针对独居老人、丧失行为能力这类特殊人群,重视度不够,未能有效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存在管理工作的漏洞,同时缺乏村内消防演练,在火灾发生时,村民有意识地履行救火的义务,但缺乏报警意识。 (三)农村自建房消防隐患多、火灾防控难度大。农村自建房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除生活用水外,普遍无其他消防水源。加之部分农村自建房都是老人等特殊群体独自居住,内部设置及布置杂乱,堆积大量易可燃物品,电气线路私拉乱接情况突出,增加了发生火灾风险。 八、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一)重龙镇党委、政府 重龙镇政府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不全面,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对农村自建房和残疾人、贫困户等弱势群体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督促查改不到位,建议重龙镇党委、政府向县委、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二)重龙镇宁国寺村民委员会 重龙镇宁国寺村民委员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针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消防安全隐患摸排不仔细、不全面,未能有效履行村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建议由重龙镇政府对重龙镇宁国寺村民委员会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处理。 九、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制定消防工作计划,保障人员、资金的投入力度,不断壮大社区(村)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居民委员会要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承担起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 (二)加强消防宣传,提高居民的自防自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督促企事业单位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加强消防技能培训,提高居(村)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初期扑救、逃生自救能力,尤其是独居老人、儿童、残疾人及其监护人等重点人群的消防宣传培训,要走村入户、面对面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辖区特点,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火灾防控工作。充分优化全县网格化建设,进一步发动网格员、消防志愿者、综治队员、村社(队)长等基层力量排查农村自建房电器线路私拉乱接、随意堆放大量易燃可燃物等风险隐患。组织村、社区干部、网格员对辖区内独居老人、长期卧病在床的病残人员、精神病人和留守儿童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督促基层火灾防控力量定期对弱势群众用火、用电进行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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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55 | 2024_赣州信丰_工业园10·1塑料厂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信丰县工业园“10·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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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工业园“10·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0月1日,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区江西塑业有限公司(租用赣州塑业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火灾导致堆放在2号车间及4号车间中间的塑料检查井堆垛被烧毁,赣州塑业有限公司部分厂房、江西塑业有限公司部分厂房、部分设备、原材料及产品被烧损,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307万元,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信丰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江西**塑业有限公司“10·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组由县纪委监委、县消防救援大队等9个部门组成,负责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

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房屋建筑情况

起火厂房位于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区绿源大道,共有2个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厂房和一块塑料管成品放置区过火(过火部位为2号厂房东北侧、4号厂房西侧、2号和4号厂房中间塑料管成品放置区),总过火面积约7200㎡。具体情况如下:

2号厂房为单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厂房,主要功能原材料加工,成品制作,占地面积约7200㎡(长150m*宽48m);内部存放有生产塑料管原材料和大型注塑机。

4号厂房为单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厂房,占地面积约8700㎡;厂房东北角存放约600根成品塑料管和2台大型注塑机。

2号和4号厂房中间为空地,占地面积约7200㎡;堆放了大量不同口径的成品塑料管。

图1火灾现场鸟瞰图

(二)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起火厂房位于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区绿源大道西延段赣州塑业有限公司内的江西塑业有限公司厂房,赣州**塑业有限公司现有五栋建筑,其中3栋为厂房,2栋宿舍楼及部分办公,厂区内共有六家企业,分别为:

1.赣州**塑业有限公司:停产多年,停产前生产塑料给排水管材;

2.江西**塑业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塑料检查井等;

3.赣州**管业有限公司:主要生产PVC管材;

4.江西**材料有限公司:主要生产色母;

5.赣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涂料用材料;

6.江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存储塑料给排水管用于贸易。

赣州管业有限公司、江西材料有限公司、赣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1号车间,江西塑业有限公司在2号车间、4号车间大部分,江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4号车间小部分(900平方米左右)。

图2火灾现场方位图

(三)毗邻建筑情况。

赣州塑业有限公司东临中山路、南临江西科技有限公司、西临江西**电子有限公司、北侧为空地。

此外,在着火区域外围,东侧90m处为京港高铁赣深段高铁线。

(四)周边水源情况。厂区内有500m³冷却水池;500米范围内有2个室外消火栓:厂区大门左侧55米处1个,厂区大门右侧35米处1个;消火栓压力为0.5MPa左右。

(五)当日气象情况。阴天多云,气温22℃-28℃,偏北风、6至7级。

二、处置经过

2024年10月1日6时29分许,赣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塑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接到支队调派指令后,信丰县消防救援大队第一时间调派站前大道消防救援站及迎宾大道政府专职消防队、诚信大道政府专职消防队、星村路政府专职消防队等3个政府专职队共计11辆消防车、1台灭火机器人、45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6时39分许,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立即开展火灾扑救工作,7时49分许,增援力量相继到场。8时45分许,火势被控制;9时30分许,明火被扑灭。

三、损失情况

根据相关当事人申报的《火灾损失申报统计表》,经调查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07万元,无人员伤亡。

四、火灾原因

火灾发生后,调查组第一时间深入火场开展火灾调查,通过走访当事人、调取监控视频、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确定了着火区域、着火原因,同时将各项证据收集固定。

(一)起火时间认定。根据调查走访及监控视频调阅,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0月1日6时20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现场勘验情况:江西塑业一层宿舍楼后距西北面围墙14-17m、距4号车间西南面外墙37.5-43m 处有过火及烟熏痕迹,且现场有燃烧残留物,江西塑业有限公司一层宿舍楼屋顶被烧穿,宿舍楼后墙体上中部的空调外机过火及烟熏痕迹较东北向和西南向的空调外机重,宿舍楼后树木西南面的过火及烟熏痕迹较东北面的重。同时,根据调查走访、监控视频、目击者现场指认,判定起火部位为江西塑业有限公司一层宿舍楼西北侧(原堆放塑料检查井堆垛范围),起火点为距江西塑业有限公司西北面围墙14-17m、距4号车间西南面外墙37.5-43m区域。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经调查走访、现场勘验和调阅监控视频,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原因系转运工刘*中使用缠绕布条的竹竿焚烧塑料检查井内的马蜂窝,不慎引燃塑料检查井,快速蔓延成灾。

五、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

  1. 赣州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聘请吉安市建筑设计规划研究院出具《赣州塑业有限公司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并通过信丰县建设局图审,2018年8月,信丰县政府对该项目予以批复(关于同意“招华睿府”等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复信府办字[2018]780号>),但至今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且赣州**塑业有限公司未按图施工,主要着火区域为原规划的3号车间;
  1. 江西**塑业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未依法申报二次工程消防装修装饰审核验收相关手续;
  1. 赣州**塑业有限公司系“厂中厂”“园中园”企业,厂区内5家企业均为租赁,生产及存储的材料均为塑料制品,属易燃可燃物,1、2、4号车间面积都在6000平方米以上,系丙类厂房,未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1. 厂区未按要求设置消防水源(厂区内的500m³冷却水池未与消防管道连通,灭火时发现消防管道没有水);

5.厂区未按要求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规划设计图纸已规划设置);

6.塑料管道检查井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7.厂区内员工消防基本技能不熟练。

六、事故责任追究

刘*中,男,身份证:362123****19,江西塑业有限公司转运工,刘*中使用缠绕布条的竹竿焚烧塑料检查井内的马蜂窝,不慎引燃塑料检查井,快速蔓延成灾,经对江西**塑业有限公司火灾一案的调查,认定该案涉嫌失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该案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七、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单位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全面提高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意识和能力。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坚决防范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压实重大风险防范责任。各单位要加大安全管理和投入力度,在人财物上保证基层安全管理需要,建立健全防灾减灾体系和运行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强化基层消防所与专职队站合署办公治理举措,突出全过程安全管理,并结合家具产业升级,推动实施老旧简易铁皮棚厂房消防安全提升工程,解决历史遗留的区域性重大火灾隐患问题,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以罚代管”等问题,坚决杜绝只审批不监管、只管合法的不管非法的、只管目录内的不管目录外的,以及只备案不检查等怠政行为,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厘清职责并督促落实到位,消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盲区漏洞,防止责任悬空,从源头上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三)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坚决消除“重利益、轻安全”思想,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范敷设电气线路,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涉及“园中园”“厂中厂”的,出租人与承租人要签订消防安全协议,加强厂房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自查并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提升本质安全。

(四)强化工业园区厂房隐患排查。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要求,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加大人员密集、敏感特殊、混合生产经营等各类重点场所的排查检查力度,重点整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擅自改变场所使用性质、违规改扩建、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等风险隐患,切实消除一批隐患问题,全面提升单位本质安全水平。

(五)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各单位要深刻反思、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开展警示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传播途径,高频次播发防火提示和消防公益广告;要充分利用微信、短信等形式开展对各类目标人群的定向、精准宣传;要通过宣传标语、入户上门等方式大力普及安全知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切实强化社会群众的安全意识。对存在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进行曝光,并组织媒体跟踪报道整改进程。要分类分批开展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企业员工“会报警、会疏散,小火会用灭火器、大火会用消火栓”的能力。

(六)深化熟悉演练及防消联勤。在重点单位熟悉演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非重点单位的熟悉演练工作,重点针对车辆停靠、道路水源、固定设施熟悉应用、举高类消防车性能等内容开展熟悉测试,同步开展防消联勤及实战各项工作。

(七)全面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加快消防规划推进力度,督促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配备消防器材装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健全落实值班值守等机制,切实提高初起火灾扑救能力。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进一步健全应急救援和联动处置机制,定期开展灭火救援实战化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迅速响应、及时处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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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56 | 2024_赣州南康_镜坝镇家具厂6·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南康区镜坝镇“6·3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索 引 号:

B31000-2026-7223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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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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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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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0日16时56分许,南康区镜坝镇红星村德*家具厂发生火灾,造成铁皮棚厂房全部坍塌烧毁,厂房内部生产设备、板材及办公用品等被烧毁,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8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南康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要求,区政府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产业集群发展中心、区发改委、区总工会、镜坝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为成员的南康区镜坝镇铁皮棚家具厂房“6·30”“7·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模拟实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和座谈交流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直接财产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康区镜坝镇铁皮棚家具厂房“6·30”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电气故障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厂房情况

图1 红星村德龙家具厂现场方位图

2009年,邓*龙租用镜坝镇红星村高屋一块荒地,搭建300平方米单层铁皮棚厂房用于家具生产,随着生产经营逐年扩大厂房;直至火灾发生时,厂房扩大至2000平方米,生产高箱。厂房内设有室内消火栓、独立式感烟探测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等消防设施器材,未设置简易喷淋。

(二)涉事企业情况

南康区德家具厂(以下简称“德家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经营者:邓*龙。企业成立于2009年9月21日,经营范围:实木家具(凭许可证经营)生产、批发、销售。

二、事故发生经过、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30日16时50分许,德家具厂老板娘方莲从厂房出来时,听见厂房阁楼后面“嘭”的一声,随后看见有火花四溅,立即拿灭火器走到空压机位置,看见空压机上方的阁楼着火了,并拨打了119电话报警。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6月30日16时56分许,南康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镜坝镇德家具厂房起火,无人员被困。南康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派新康东大道消防救援站、镜坝镇专职消防队等8个消防站、11辆消防车、1台挖掘机、55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并联动应急、市政、重型机械、交警等单位协同处置。17时06分许,镜坝镇专职队到达现场,经侦察发现现场为德家具厂房内部起火,火势呈猛烈燃烧并向周边蔓延,无人员被困,随即出水灭火同时组织力量疏散邻近厂房员工。17时13分许,新康东大道消防救援站等力量到达现场,确定隔离火点,堵截蔓延,正面强攻,两侧堵截的作战方案。18时17分,火势得到控制;18时28分,火势被扑灭,无人员伤亡。

三、财产损失情况

经统计,德*家具厂申报直接财产损失约80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等,综合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16时5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南康区镜坝镇红星村高屋南康区德*家具厂喷漆房西侧的空气压缩机区域;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人为放火、遗留火种等因素,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二)事故间接原因

消防设施缺乏,厂房仅配备了干粉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等设施器材,消防水源不足,未安装简易喷淋。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对德*家具厂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压实各方责任。进一步压实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房东和企业主体责任,提高监管质效,形成“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属地乡镇综合监管、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企业积极落实整改”的管理模式,做到闭环管理。

(二)加强监管执法。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大执法的力度,对于久拖不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采取强制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特别加强基层安监人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消除安全隐患。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大对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度,对隐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及时销号,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全力防范化解重大火灾风险。

(四)深化宣传培训。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要深刻反思、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开展火灾现场警示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微信群等传播途径,高频次播发安全提示,大力普及安全知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切实强化社会群众的安全意识。

(五)提升应急能力。督促家具企业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配备消防器材装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健全落实值班值守等机制,切实提高初起火灾扑救能力。

FD11358 | 2024_赣州市赣县区章贡区赖某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索 引 号:

B10055-2026-7209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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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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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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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全社会

责任部门:

关于章贡区赖某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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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

关于章贡区赖*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区消防救援大队:

《章贡区赖*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赣县消〔2024〕34号)收悉,经区政府第二届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的原因分析、性质认定和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大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做好消防安全培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章贡区赖*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章贡区赖*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0月12日,赣县区茅店镇义源村梅林大桥往大田方向**一处厂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赣州赖香芯、赣州竹业、赣州世香芯租用厂房烧毁烧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赣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赣县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成立了章贡区赖*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赖*香烛经营部厂房“10·12”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建筑物基本情况

涉事建筑物航拍图:赖香芯厂发生火灾,蔓延至世香芯和**竹业。

吴斌(户籍所在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村组,电话:1597942*、身份证号码362101******)自建厂房,第一、二间与第三间厂房分别于2010、2011年搭建而成,2017年翻新搭建成单层铁皮棚钢架结构,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三间厂房相互贴邻,未形成合理防火间距。厂房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造成厂房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机器设备在火灾中全部烧毁烧损。

赣州**竹业,租用吴斌自建铁皮棚钢架厂房第三厂间,租用面积约1500平方米,其中面积约600平方米区域是赣州赖香芯使用,共用一个铁皮棚厂间,形成“厂中厂”,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设置防火分隔,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导致火灾蔓延,造成厂房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机器设备在火灾中全部烧损坍塌。

赣州赖香芯,租用吴斌自建铁皮棚钢架厂房第二厂间,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厂房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赣州赖*香芯厂房与**竹业、世*香芯厂房之间均未设置合理防火间距,导致火灾蔓延,造成厂房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机器设备在火灾中全部烧损坍塌。

赣州世香芯,租用吴斌自建铁皮棚钢架厂房第一厂间,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厂房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赣州世香芯厂房与赣州赖香芯厂房未设置合理防火间距,导致火灾蔓延,造成厂房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机器设备在火灾中全部烧损坍塌。

(二)涉事企业基本情况

  1. 事故直接责任单位:赣州赖香芯厂,未能提供相关部门办理的许可证照(章贡区赖香烛经营部营业执照与着火仓库不符),经营者:赖香(户籍所在地赣州市崇义县,电话:1347970、身份证号码:362126*********),2017年11月份租用该厂间用数控切割机、抛光机、选签机等设备机器加工半成品竹制香芯。
  1. 赣州竹业,未能提供相关部门办理的许可证照,经营者:谭(户籍所在地赣州市赣县,电话:1397975*、身份证号码:362121*********),2020年6月份租用该厂间用数控切割机、抛光机、选签机等设备机器加工半成品竹制香芯。
  1. 赣州世*香芯,未能提供相关部门办理的许可证照,经营者:黄(户籍所在地赣州市崇义县,电话:1507976、身份证号码:360725**********),2017年11月份租用该厂间用数控切割机、抛光机、选签机等设备机器加工半成品竹制香芯。

二、事故发生情况

2024年10月12日23时09分许,厂房房东吴斌从厂房前住宅楼发现第二间厂房(赣州赖香芯厂)着火,随后其立即下楼,电话通知赖**并拨打119报警,随后前往第二间厂房处,发现第二间厂房靠入口侧中间区域着火,随即用塑料水管出水灭火,但火势已控制不住,便立即组织住宿楼内的住宿人员向外疏散。随后,火灾在厂内迅速蔓延至临近厂房,无法扑救,据不完全统计直接财产损失达82余万元。

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4年10月12日23时09分许,赣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马口公园附近厂房着火,无人员被困。接警后,立即调派赣新大道消防救援站、梦鲤路小型站等5个消防救援站、6个政府专职队、19辆消防车、80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并联动公安、供水、供电及大型机械设备等单位协同处置。23时19分,赣新大道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经侦察发现,现场为一钢架结构的竹制品加工厂起火,火势呈猛烈燃烧并向周边蔓延,无人员被困,消防救援力量立即开展火灾扑救。10月13日1时24分,火势得到控制;1时45分,火势被扑灭。此次火灾燃烧物质为竹制品,过火面积约27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四、事故调查情况

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为赣州赖*香芯厂内北侧靠近厂房边缘处堆垛下方连接风扇的排插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主要灾害成因有:赣州赖香芯厂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租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用于生产、储存;赣州赖香芯厂、赣州世*香芯、赣州**竹业厂房之间未保持合理防火间距导致火烧连营。

事故地归属权调查情况:经调查组工作人员外调并收集相关情况,着火地块厂房和吴斌住宅楼所涉地块除吴斌母亲谢英名下农地(章贡区土地承包权2008第00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里子和子口上,共计0.8亩)外,还包含吴福、吴威、刘生、叶材名下农地(共计约2.5亩,均与吴斌达成口头协议置换,此四人均为章贡区镇**村居民),其余均为水沟、土坑(被吴*斌填平使用)。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 赖香芯厂(经营者:赖香),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铁皮棚厂房、电气线路未充分辨识、分析、评估,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造成火灾事故,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涉事企业责任人进行约谈和警示教育,按规定进行处理。
  1. 属地管理单位,未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不到位,督促企业(厂房业主)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整改消除厂房火灾隐患不力,对辖区基本情况不熟悉、火灾风险分析研判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责属地监管责任,建议由属地乡镇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一)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明确属地监管职责。进一步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提高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能力和质效,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属地乡镇的管理职责,各负有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强化督促指导,形成“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属地乡镇综合监管、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管理模式,确保责任压实到位,各乡镇、行业部门履职到位。

(二)加大执法力度,提升监管效能。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拓宽检查幅度,消除盲区死角;加强执法的力度,对表检查、对单处罚;加强风险管控,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特别加强基层安监人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各有关单位要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此次事故教训,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岗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业主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隐患排查,尤其要发挥全体员工排查隐患的作用,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建立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形成全社会参与氛围。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园区、进企业活动,发动各地、各行业部门和志愿者深入单位场所和工厂社区开展消防宣传上门服务,提醒群众注意消防安全。加大《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宣贯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加大消防宣传力度,传播消防安全常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

FD11359 | 2024_赣州章贡_金属物流园赣粤汽配10·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章贡高新区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赣粤汽配经营部仓库“10·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索 引 号:

B37000-2025-6773442

文件编号:

分  类:

生成日期:

2025-02-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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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全社会

责任部门:

江西章贡高新区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赣粤汽配经营部仓库“10·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访问量:

2024年10月3日,江西章贡高新区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一期5栋三层的赣粤汽配经营部仓库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根据上级要求,章贡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的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金属物流园赣粤汽配经营部“10·3”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组织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责任追究组,其中技术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组成,主要负责勘验火灾现场,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通过材料审查、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在听取各方意见、充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技术调查报告。同时,赣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启动火灾延伸调查程序,成立了“10·3”火灾延伸调查工作组,延伸调查组采取座谈了解、核查资料、现场查看、个别谈话等方式对该起火灾开展延伸调查,并及时与政府调查组交换调查处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房屋建筑情况

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位于赣州金属产业商贸物流城一期5栋三层(青峰大道东南侧),赣州金属产业商贸物流城一期项目共二十四栋建筑,二十三栋为戊类仓库,一栋为物业用房,总建筑面积近8万平方米。一期项目于2014年6月18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文号:赣市公消竣复字〔2014〕第0005号)。

图1 现场方位图

(二)起火仓库基本情况

起火的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仓库位于江西章贡高新区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一期5栋三层,该建筑层数五层,耐火等级二级,结构类型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使用性质为多层戊类仓库建筑。三层过火区域为赣粤汽配经营部仓库,仓库内配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图2 现场平面图

(三)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7T0U,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左某弟,成立于2012年10月17日,2018年8月经营地址变更为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赣州汽配城13栋,2021年搬至江西章贡高新区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一期5栋负一层16-2#进行经营(即火灾发生场所建筑三层),共有员工4人。经营范围:汽车配件批发、零售。

二、火灾发生经过和扑救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03日15时58分左右,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经营者左某弟在该场所内坐着,闻到一股烧焦的味道,于是就进去仓库内查看,发现仓库里面冒着浓烟,马上提着一个灭火器准备冲进去灭火,但是当时已经浓烟很大,人已经进不去了,就大声喊:“着火了,大家赶紧下楼。”,当时在场的员工和隔壁的商铺人员听见了呐喊声,所有人员都下楼了,当时现场有人拨打了119、110。室外,马路对面路人(第一个报警人)看到浓烟,于16时04分许,拨打报警电话。

(二)初起火灾扑救情况

2024年10月03日15时58分左右,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经营者左某弟发现仓库里面冒着浓烟,马上提着一个灭火器准备冲进去灭火。

(三)灭火救援情况

2024年10月03日15时58分,赣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物流园马路边3楼店铺着火,无人员被困。接到报警后,章贡区消防救援大队先后调派红旗大道消防救援站、文武坝路消防救援站、沙河镇专职消防队到场扑救,支队指挥中心调派迎宾大道特勤站(18吨水罐消防车、18吨水罐消防车、A类泡沫消防车、化学事故抢险救援消防车、53米登高平台消防车、58米大跨距举高喷射消防车)共5车30人、赣县区赣新大道消防救援站(重型水罐消防车、重型泡沫消防车)共2车12人前往增援。16时15分,红旗大道消防救援站与沙河镇专职消防队率先抵达火灾现场,开展火情侦查,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扑救工作。随后,其他队站陆续到场参与处置。18时05分,火势被控制。18时15分,火灾被扑灭,参战力量陆续撤离。

三、行业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章贡高新区管委会作为消防安全责任属地部门,通过与金属物流园签订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承诺书,深入企业开展专项隐患排查整治,并在两会、五一、十一等重要时间节点均召开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会,下发9次消防安全工作提示,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并经常性由干部深入企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督促企业做好员工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因工作疏忽,未发现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存在仓库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仓库使用性质、私自搭建阁楼等问题。

四、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火灾发生前已将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列入“双随机”检查单位库,未被双随机检查抽中。不属于章贡区消防救援大队列管重点单位。

五、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起火建筑为一栋多层戊类仓库,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该建筑公共部位设置有消火栓系统和灭火器,经调查走访和现场勘验,现场配备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但由于火烧原因变形严重,无法判定其合格与否。

该起火灾起火区域内使用的消防产品有消火栓、消防水带。有衬里消防水带为福建省百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8-50-25-涤纶纱+丙纶长丝/涤纶长丝-塑料(主型),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为2012081802000143,检验报告编号为Zb201320524,依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XF588-2012),量水带长25.15米,重量4250克,计算平均长度质量170g/m(小于380g/m),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

消火栓为南安市华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SN65型,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为Z2015081811000034 ,检验报告编号为Gn201414095,依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XF588-2012),进水口螺纹的规格Rp2 1/2,进水口螺纹深度25.0mm、阀关闭后整体高度186.5mm,阀杆中心距接口外沿的距离106.6mm,开启高度为21.7mm,固定接口为KN型,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

六、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及调查走访,综合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北京时间2024年10月3日15时35分许;起火部位位于江西章贡高新区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一期5栋三层的赣粤汽配经营部仓库西北侧玻璃墙体区域距离地面约2.3米、距离东南面墙体约2.1米范围内处;起火原因为可以排除雷击、外来火源、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

(二)灾害主要成因

一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江西章贡高新区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一期5栋原设计为戊类仓库,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该栋三层仓库使用性质,存放汽车配件等塑料制品、在仓库内私自搭建阁楼等,导致火灾荷载增大,且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自身职责不明确。

二是相关部门监管存在漏洞。章贡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对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经营行为、仓储场所管理等工作监管存在疏忽。部门监管环节工作的不到位成为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违法行为未能制止和查处、事故风险难以控制的重要因素。

三是员工消防安全意识薄弱。该起火灾第一报警人为路人,在室外看到浓烟和明火后报警,火灾现场当事人在火灾初期未发现着火,发现着火后,虽然积极采取扑救措施,但已经无法进入扑救。

四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面还不够广。章贡高新区管委会虽然联合部门开展专项应急演练,但所辖群众仅部分参加了学习,覆盖面不够广,日常消防安全提示性、警示性宣传教育内容不够多,没有针对货物多、火灾负荷大、安全知识和技能缺乏的实际,组织开展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逃生疏散演练。

七、火灾事故责任处理意见

  1. 对于章贡区赣粤汽配经营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厂房使用性质、在二次装修时私自加建阁楼、员工消防安全培训不到位,建议由区住建局、区城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2.建议由章贡高新区管委会对该辖区安全生产网格员马某富同志进行通报批评。

八、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根据《赣州市章贡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文件职责划分,压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加大对沙河产业园金属物流园消防安全隐患检查频次和力度,并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隐患,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一)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论述精神,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压实压紧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常态化组织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强化针对性隐患排查整治。要扎实开展工业企业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重点整治主体管理责任混乱、改变场所使用性质、安全设施硬件条件不符合要求、安全生产出口不畅通等突出问题。要严格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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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消防安全网格员要开展“上门入户”式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辖区开展全面的消防安全培训,进一步提升群众“会报警、会疏散、小火会用灭火器、大火会用消火栓”和“见火不慌、抬手就打”的能力。要组织园区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每个企业必须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及灭火技能实操实训,以提升企业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尽可能降低事故发生率和伤亡率。

FD11360 | 2024_赣州经开区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8·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赣州经开区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8•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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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经开区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8•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江西省政府事故调查组2024 年 1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起火厂房情况 2

(二)火灾发生经过 5

(三)火灾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6

(四)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10

二、事故原因分析 10

(一)火灾原因认定 10

(二)墙体倒塌原因分析 11

(三)造成消防救援人员伤亡的原因 12

三、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14

(一)有关企业 14

(二)有关监管部门 17

(三)有关地方政府 18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9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9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20

(三)建议追责问责人员 21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21

(五)其他处理 28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8

(一)强化安全发展理念,提升园区企业本质安全 28

(二)强化专项治理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9

(三)强化建设工程监督,加强建筑质量安全管控 30

(四)强化救援行动保障,确保消防灭火战斗安全 30

2023 年 8 月 5 日 18 时 36 分许,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江 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 700 平方米, 在灭火战斗过程中厂房东北侧围护墙体倒塌,造成 2 名消防 救援人员死亡,15 名消防救援人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670 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副书记、省 长叶建春,省委副书记、赣州市委书记吴忠琼,省委常委、 常务副省长任珠峰立即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 尽快查明原因,检查周边建筑安全,尽快疏散周边受威胁人 员,并举一反三,严防高温天气火灾事故抬头。按照省委、 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 门立即派出工作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赣州市委、市政府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在事故发生后,立 即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应急管理厅牵 头,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省总工会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参加的赣州经济 技术开发区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8•5”一般火灾事 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提级调查, 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邀请省纪委省监委适 时介入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工作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现场实验、检测鉴定、 视频分析、专家论证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等方式,查清了 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 明了事故有关企业、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 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 限公司“8•5”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相关企业严重违法违规、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厂房情况。起火厂房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 区坪峰岭路 25 号,产权单位为江西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①

(以下简称住友电梯公司)。该厂房为三跨门式钢架轻型房 屋钢结构,单层(局部 2 层),长 198.2 米、宽 80.3 米、 高 11 米(中间跨局部于事故发生前改造升至 13.5 米)。

1. 厂房建设情况。起火厂房于 2018 年 5 月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名称为“江西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年产 4500 台电梯生产项目——厂房”。建设单位为住友电梯公司,设计单位为江西省协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②,设计为戊类厂房,

① 江西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5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5Y5KG4P,法定代表人凌某峰。 ② 江西省协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6 年 3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04506G,法定代表人徐某军,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设计耐火等级为二级,图审单位为赣州新筑建设工程施工图 设计审查有限公司①,施工单位为赣州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②,监理单位为赣州正东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③。 该厂房建设项目于 2017 年 11 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2018 年 5 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 年 10 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8 年 11 月办理消防设计备案, 2019 年 8 月项目竣工,建成面积约 1.6 万平方米,2020 年 6 月办结竣工验收备案。

图 1 起火厂房规划布置图

① 赣州新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 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00550868234F,法定代表人吴某,审查业务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机构类别:一类。 ② 赣州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2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6834911862,法定代表人吴某明;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施工劳务企业备案等。 ③ 赣州正东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3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0896972T, 法定代表人吴某文;资质类别及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

2. 厂房租赁情况。厂房竣工后,住有电梯公司未将厂

房用于其年产 4500 台电梯生产项目使用,而是先后将 1#、2#车间出租给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①(以下简称中南 环保公司),将 3#车间出租给赣州赛可韦尔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将 3#车间部分区域②免费提供给合作方江西力信达高新装备有限公司使用)。

图 2 起火厂房车间分布图

  1. 厂房加高改造情况。中南环保公司根据生产需求, 向住友电梯公司提出厂房加高要求。2023 年 3 月 15 日,住友电梯公司以申请函的形式向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州经济 技术开发区分局申请厂房加高改造规划许可变更。2023 年 3

月 17 日,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复函

① 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8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51334360A,法定代表人黄某钟,从事危险化学品储罐(PPR 槽料罐)生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赣) XK12-002-07001, 2023 年 7 月位于赣州经开区金凤西路东的老厂区(工业产品许可证登记地)停止生产, 2021 年 12 月租用住友电梯公司厂房继续生产;2022 年 9 月,该公司入股住友公电梯公司,占 51%股份。 ② 约 2000 平方米

同意住友电梯公司将第2 跨厂房高度由11 米调整为13.5 米。 2023 年 4 月 28 日,住友电梯公司与江西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①(以下简称昌鼎工程公司)签订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加 高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 G—D/1—22 轴区域(2# 车间)钢结构加高 2.5 米。2023 年 7 月,昌鼎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启将加高改造工程交由其表哥龙某胜②负责,之 后龙某胜找到熊某华③召集人员进行改造施工。

(二)火灾发生经过。2023 年 8 月 5 日下午 15 时许,

根据“厂房改造工程”施工安排,施工组长熊某华带领章某、 李某平等 10 名施工人员,分 4 组在 2#车间不同位置作业。其中章某、李某平在厂内G 轴位置进行气割并安装桥式起重机轨道作业。16 时 46 分至 16 时 53 分许,章某在 G-14 钢柱上用气割枪切割螺丝、角铁,并调整栓孔大小。18 时 36 分许,正在车间内查看施工情况的熊某华发现位于厂房东北向西南方向数第 2 列(G 轴)、西北向东南方向数第 14 根(G-14) 钢柱北侧下方的 PPR 槽料罐④内(罐高约 4 米)着火。

① 江西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8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67Q4H1Q,法定代表人胡某启;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企业备案、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② 龙某胜,男,49 岁,群众,与昌鼎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启系亲戚关系,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加高改造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组织、管理、采购等。 ③ 熊某华,男,47 岁,群众,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加高改造工程施工现场班组长,为龙某胜外请人员,具体负责施工人员劳务、调配管理、保障及辅助类工作。 ④ 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半成品。

图 3 起火过程(视频截图)

(三)火灾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水量不足,灭火仍然无效。18 时 42 分,中南环保公司员工使用手机拨打 119 电话报警。18 时 49 分许,由于现场灭火无效,火势失控,现场人员陆续撤离。

2. 消防灭火救援情况。18 时 42 分,赣州市消防救援支

队(以下简称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先后调派 4 个大队、5 个消防站、4 个政府专职消防队、23 辆消防车、95 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18 时 49 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以下 简称大队)率金潭大道消防救援站 5 车 20 人到场,立即组 织疏散人员,并在厂房 1 号门、3 号门处各设 2 支水枪控火。 18 时 52 分,大队所属 4 个政府专职消防队 4 车 20 人相 继到场,在 1 号门增设 1 支水枪控火。 19 时 2 分,火势进一步蔓延扩大。支队迎宾大道特勤站 增援力量 5 车 22 人到场,在 3 号门处增设 1 门移动水炮、1 支水枪控火,并利用高喷车从高位压制火势。 19 时 12 分,厂房东北侧外墙瞬间整体向外倒塌(倒塌 长度约 175 米),现场安全员立即发出紧急撤离指令,但由于倒塌毫无先兆,17 名指战员避险不及,被倒塌墙体砸伤或埋压。大队迅速组建 3 个搜救小组开展救援,陆续抵达的红 旗大道消防救援站、特勤站 5 车 20 人立即加入搜救行动。 截至 19 时 28 分,16 名受伤人员被救出并送医救治(其中 1 名经抢救无效死亡)。

19 时 30 分,仍有 1 名政府专职消防员被埋压,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并重新组建两个搜救小组,在水枪掩护下全力 进行搜救。 19 时 40 分,蓉江新区狮形岭消防救援站 2 车 6 人到场, 在厂房东侧角落利用高喷车进行高位控火。 19 时 43 分,埋压的 1 名政府专职消防员被救出,立即送医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19 时 45 分,现场指挥部决定在厂房东北侧设置 2 门移 动炮进行远程打击,西北侧利用 1 台灭火机器人内攻灭火, 西南侧利用 2 辆高喷车对厂房顶棚进行全覆盖冷却。 19 时 50 分,赣新大道消防救援站 2 车 7 人到场,作为预备力量进行轮换。 23 时 50 分,火灾彻底扑灭。

  1. 当地政府及部门应急处置情况。接到火灾情况报告 后,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两级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 急救援预案,第一时间成立了事故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综合 协调、医疗救护、现场处置调查、舆情引导、善后处置等五 个工作组,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赣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调度出动警车 3 辆、 警力 200 余人迅速封控火灾现场,疏散围观群众 800 余人, 保证救援车辆及救援人员正常通行,同时迅速控制相关犯罪嫌疑人;卫生医疗机构共派出 7 辆救护车,医护人员 21 名,

并请求省卫健委支援选派南大一附院重症专家 1 名、烧伤专 家 1 名、创伤专家 3 名,共同参与伤员救治会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立善后工作组。 省委副书记、赣州市委书记吴忠琼,赣州市委副书记、 市长李克坚,赣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胡剑飞第一 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度处置,并看望慰问受伤救援人员 及家属。

4. 应急处置评估情况。经综合评估,调查组认为,赣

州市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两级党委、政府能够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要求,行动迅速、靠前指挥, 积极稳妥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应急处置,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做好伤员救治,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及时报送和发布事故情况,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有力有序。赣州市消防救援机构在该起火灾事故处置中,应急响应迅速, 力量调派充足,作战指挥和现场部署科学合理。但是,火灾初起阶段,昌鼎工程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和中南环保公司现场作业人员应急处置及灭火能力不足,现场消防设施不满足要求①,火灾初起阶段仓皇灭火,组织不力,造成了火势蔓延, 暴露出相关企业火灾应急预案缺失,未有效开展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问题。

① 设计为戊类厂房,实际作丙类厂房生产使用。

(四)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此次火灾事故本身未造成

人员伤亡,但厂房东北侧护墙倒塌造成消防救援人员 2 人死亡、15 人受伤①。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 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670 余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火灾原因认定。根据现场勘验、现场试验、火灾 现场提取的证物检测检验结果并结合证人证言、视频分析 等,排除了自燃、遗留火种、电气故障、生产过程引发火灾 的因素。综合认定火灾原因为:中南环保公司租赁的 2#车间

(厂房 G—D 轴)钢结构加高改造过程中,气割作业人员在起火点上方区域无证违法热力切割作业,喷溅掉落的高温金 属熔渣引燃作业面下方紧邻的 1#车间(厂房 G—K 轴)摆放的 PPR 槽料罐等可燃物引发火灾。

图 4 现场勘验及试验

① 按照现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相关制度,不计入事故等级统计。

(二)墙体倒塌原因分析。通过对倒塌墙体现场勘验、

检测鉴定及专家论证,综合认定造成厂房外围护墙整体倒塌 的因素主要有内因和诱因两个方面。

1. 厂房外围护墙的工程质量存在先天缺陷,存在严重

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一是外围护墙体构造柱、圈梁、女儿墙均未与主体钢架进行有效连接①;二是外围护墙高厚比、 构造柱典型柱距不符合规范要求②;三是外围护墙基础梁混 凝土抗压强度、构造柱和窗过梁的钢筋搭接锚固不符合规范 要求③。从而导致外围护墙自身平面外稳定承载能力远低于 所受重力荷载,无法保持稳定,是造成墙体整体倾覆倒塌的 内在因素。

2. 厂房主体钢结构无防火保护措施,未能延缓钢结构

升温过程。经检测鉴定,厂房主体钢结构表面无防火保护涂 层,不符合设计要求,导致火灾状态下,钢架迅速受热膨胀 对外围护墙产生作用力,加上外围护墙内外侧不均匀受热产 生的弯曲变形导致的墙体向外倾斜、钢结构的超设计条件使 用及技术改造等,是造成墙体整体倾覆倒塌的重要诱发因 素。

① 不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第 6.2.3、第 6.2.9 条的规定。 ② 不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第 6.1、第 6.3.4 条的规定。 ③ 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第 15.1.2、第 15.2 条及《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 版)第 8.4.4、第 8.4.3 条的规定。

图 5 厂房东北侧护墙整体倒塌

(三)造成消防救援人员伤亡的原因。

1. 建筑结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倒塌墙体存在稳定性

不足的隐患,砌体外围护墙结构由于设计、施工不严格执行 国家相关规范而存在严重的结构安全隐患①。同时,倒塌墙 体在标高 3.3 米、9.8 米处各设一道钢筋混凝土圈梁,倒塌时巨大的重力势能产生强大的破坏力,对消防救援人员及车 辆造成严重损害。

2. 整体倾覆倒塌时间短、危害大。砖混结构的厂房砌

体外围护墙在火灾情况下发生倒塌的时间不到正常耐火设 计要求的三分之一,事先难以预测。厂房东北侧 K-14 钢柱附近的砌体外围护墙突然向外倾覆,在 3 秒钟内带动相邻各 跨 175 米墙体瞬间发生整体倾覆倒塌,倒塌速度极快,消防救援人员来不及避险。

① 女儿墙构造柱典型柱距违规扩大近 3 倍,整个墙体高厚比(高 12.7 米,厚 0.18 米)为规范允许最大限值的 2 倍以上,构造柱的平面外稳定承载能力不足实际重力荷载的 1/2,致使砌体外围护墙重心上移、基础不稳,无法独立保持稳定。倒塌墙体存在整体性不够的隐患,构造柱底端与基础梁之间的钢筋锚固降低约 70%,造成构造柱与基础梁连接不牢固。

图 6 消防车受损严重

  1. 消防灭火战斗作业面受限。起火厂房四面环形车道 仅东北侧车道便于消防车辆作业展开,车道宽约 12m,距离起火区域最近,且此作业面设有五个进出门洞便于快捷内 攻。其他方向车道宽度较窄,到起火区域的距离数倍增加, 且有三个未起火单位实体阻隔。所有车道上均停有多辆汽 车,灭火作业的东北侧车道上还有聚丙烯、钢架、成品塑料 桶等物品占道堆放,致使消防救援车辆战斗展开受限,车辆 停放位置距离厂房外围护墙较近,无法预留足够的安全距

离。

图 7 消防灭火作业面示意

三、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企业

房从事PPR 槽料罐生产,未针对生产工艺所需消防安全条件组织重新审定和消防设施升级改造;二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不落实,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制度,未制定应急 预案并开展演练,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在厂房加高改造施工 期间,未做好生产现场防火分隔,未清理作业现场可燃物的 情况下,仍然组织生产并任由施工单位违规开展动火作业; 三是违规组织生产,在新生产厂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情况下违规生产。

2. 江西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作为着火厂房建设(产

权)单位,一是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将 工程监理任务委托与施工单位有股权关系的正东监理公司, 导致现场施工监理工作流于形式,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安排不具备相关资格人员参加现场管理、参加竣工验收失察 失管,导致厂房建设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隐患;二是随意改变 厂房用途,将戊类厂房出租给丙类生产工艺的单位从事生产 作业,且未与 3 个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对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 整改隐患,尤其是在明知厂房外围墙体存在开裂的情况下, 未予处置,放任风险隐患长期存在;三是违规组织厂房加高 改造工程,在未取得正式规划变更许可,未办理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施工单位开工建设且在施工过程中 未对昌鼎工程公司施工作业、中南环保公司生产作业实施统 一协调管理,对施工单位安排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进场动火 作业失察。最终导致火灾发生和墙体坍塌。

3. 江西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住友电梯公司厂

房加高改造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 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安 全管理严重缺失;厂房加高改造项目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未制 定应急预案,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违规安排未 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龙某胜担任项目负责人,聘用未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章某、李某平等 6 名人员开展电气焊动火作业,未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导致火灾事 故发生。

4. 赣州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住友电梯公司厂

房项目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允许他人挂靠公司资质承接项 目;未按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导致建筑工程 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未安排具有建造师资格的人员担 任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厂房竣工验收。

5. 赣州正东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住友电

梯公司厂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流于形式,未按照 监理合同履行义务,委派一名不具备监理执业资格人员负责 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委派无执业资质的实际施工负责人、 施工员负责项目建设,施工过程未按图施工等失察失管;违 规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参加厂房竣工验收。

6. 江西省协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住友电梯公

司厂房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一是设计文件不符合规范要求, 出具的住友厂房施工图设计文件把关不严,未在设计文件中 明确围护墙与钢结构连接方式,且未能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 和监理单位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导致在源头上降 低了建设工程质量;二是公司电子签章管理混乱,出具的厂 房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的人员签名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 印章,且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参加厂房竣工验收,竣工验 收备案表等管理文件顶替签名。

7. 赣州新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作为

住友电梯厂房建设项目设计图审机构,施工图审查不严,未 能发现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问题,并出具 了合格意见书。

(二)有关监管部门

1.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为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管部门,在企业未 按规划许可程序申请,提交资料不全且部分资料无效的情况 下,同意企业提出变更厂房高度的规划申请,违规以复函形 式代替许可。

2.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赣州

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 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建设项目参建各方落实建设质量行为及

执行国家规范的情况监督不力;在施工建设日常监督过程 中,对外围墙、圈梁、结构柱未按图纸、施工规范要求施工 进行有效监督;在参建各方具备验收资格人员不到位的情况 下,通过竣工验收;厂房主体钢架结构表面未实施任何防火 保护措施而通过消防验收;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住友厂房 加高建设项目失察失管。

3.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为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位于 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潭大道西南侧、坪峰岭路西北侧的中南公 司生产车间,在未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 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储罐(PPR 槽料罐),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日常监管履职不力。

(三)有关地方政府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人民政府。未深入贯彻 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未深入有效开展安全 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在全区“厂中厂”“园中园”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中,未 将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内的中南环保公司等 4 家企业纳入整治范围,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加高违法建设行 为,属地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

2.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未有效统筹发展和安全,未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未认真吸取近期省内违规电气焊动火作

业引起的火灾事故教训,在全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 排查整治 2023 行动中,对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精准帮扶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自查自改督促不力,对区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 情况失管失察。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龙某胜,男,昌鼎工程公司员工,住友电梯公司厂 房加高改造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未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 书,安排未取得安全员证书人员担任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聘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建筑焊工证人员从事 电氧焊作业,未能辨识出电氧焊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和隐患, 对火灾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

(三)建议追责问责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公职 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事故调查组移交纪检监察 机关进一步调查并处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日常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①、第四十一条第二款②、第四十 三条③、第八十一条④。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⑤予以行政处罚。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①;未按规 定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②;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未依法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动火作业,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 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 十一条第一款。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予以行政处罚。

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赣州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 条。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赣州正东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江西省协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第五条第二款。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 处罚。

7. 赣州新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违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予以行政处罚,并酌情考虑在调查期间主动配合调查组调查 的从轻情节。

刘某,男,中南环保公司股东、厂长,负责生产、 销售等业务。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 法予以行政处罚。

  1. 曾某兵,男,中南环保公司副厂长,分管行政、生 产排单、物流发货。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 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 刘某高,男,中南环保公司车间主任,负责车间产 品生产。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 政处罚。
  3. 林某鹰,男,江西省协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常务副院长,负责行政、资料、后勤等工作,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建设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在施工设计图上冒用执业人员电子签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 李某,男,江西省协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副院长,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建设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结构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第三条。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 罚。

  1. 宋某萍,女,江西省协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一级 注册结构工程师,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建设项目设计结构专业 负责人。未发现项目结构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 求,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建 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 汪某,男,江西省协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一级注 册结构工程师,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建设项目设计结构专业校 对人。未发现项目结构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 求,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建 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 钟某武,男,中共党员,江西省协建工程设计院有 限公司建筑结构高级工程师,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建设项目设 计结构专业设计人员。出具的项目结构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 关标准规范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 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 法予以行政处罚。
  4. 朱某,男,中共党员,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建设项目 混凝土结构实际设计人。出具的项目结构施工图设计不符合

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 七条、第五十二条。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 处罚。

  1. 吴某,男,赣州新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作为住友电 梯公司厂房项目设计图审单位主要负责人,疏于管理,未按 规定督促指导下属履行施工图审查职责,对施工图设计不符 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出具合格意见书问题失管失察,违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鉴于其向调查组主动承认错误, 主动提供相关认错及整改材料,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酌情考虑在调查期间主动配合调查组调查的从轻情节。

  1. 叶某,男,赣州新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 公司原副总经理(已退休)。作为住友电梯公司厂房项目设 计结构专业实际审查人,图审把关不严,未发现施工图设计 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出具合格意见书,违反《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十三条。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 处罚。
  2. 何某红,女,赣州新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 限公司原图审专家。作为住友厂房项目设计结构专业审查

人,未能发现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问题, 并出具合格意见书,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建议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 吴某明,男,赣州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赣州正东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 公司全面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一条,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 吴某文,男,赣州正东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 处罚。
  3. 熊某华,男,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加高改造项目施工 现场班组长,施工人员劳务召集者。聘用不具备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人员从事电气焊动火作业,未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安全 管理责任,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 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注销其建筑焊工特种作业证。
  4. 冯某正,男,赣州市科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中心副总工程师。作为住友厂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专家组成 员,对住友厂房主体钢架结构表面未实施任何防火保护措施

而出具合格的专家意见。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 处理。

  1. 张某平,男,中共党员,江西五方建筑设计有限公 司总设备师。作为住友厂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专家组成员, 对住友厂房主体钢架结构表面未实施任何防火保护措施而 出具合格的专家意见。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 理。
  2. 许某香,女,九三学社社员,赣州市建筑设计研究 院综合部主任。作为住友厂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专家组成 员,对住友厂房主体钢架结构表面未实施任何防火保护措施 而出具合格的专家意见。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 处理。

(五)其他处理

1. 建议责成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赣州市人民 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黎某绩,中共党员,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二级调研员,2015 年 8 月至 2022 年 11 月分管区住房和建设工作。对分管领域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工作职责督促不力, 建议对其予以提醒谈话。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安全发展理念,提升园区企业本质安全。各 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

生产重要论述,切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统筹发展和 安全,在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坚守好安全底线; 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决杜绝“项目唯上,安全让路”的错 误观念,切实把本质安全度高、责任心强、诚实守信的企业 作为招商引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首选;要加强基层安全 监管能力建设,不断完善追责问责、考核巡查、约谈曝光等 机制,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坚决履行好保一方发展,护一方 平安的神圣职责。

(二)强化专项治理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赣

州市要深刻分析事故暴露的问题,举一反三,大力开展薄弱 环节专项治理整治。一是要聚焦厂房分租、转租形成的“厂 中厂”“园中园”,组织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摸清产业 布局、消防给水、危险源分布,摸清“一厂多租”建筑底数, 重点整治企业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生产、降低工程质量、安全职责不清、违规动火作业、安全疏散通道封闭、消 防设施设备损坏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明确安全责任、 落实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二是要针对建筑使用性质改 变、建筑结构安全隐患等问题,突出轻型门式钢结构厂房, 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加强对涉及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情况的巡 查检查,严厉打击未依法进行审查验收、降低建设工程施工 质量、违规改建、扩建及违规改变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从 源头上把好安全关;三是要针对近年来违规电气焊引发事故

暴露的突出问题,深化电气焊割作业“打非治违”,强化多部门联合治理,严厉打击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持证上岗、 违规动火作业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实施资格管理、用工管理、工具管理、审批备案管理、现场管理、监督执法等全链条安全监管机制。

(三)强化建设工程监督,加强建筑质量安全管控。赣

州市要加大对建设主体责任监管力度,落实开工前的施工图六方会审制度、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构建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管理闭环;要加大建筑设计、施工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监管,整治企业资质随意挂靠、个人执业章滥用把关不严问题;要强化工业园区的厂房、建筑技术改造的监管与服务, 对涉及建筑规划使用性质和功能改变,特别是影响建筑结构主体安全、消防安全等改造,建设、使用单位应严格履行报备报审制度,设计、评估、检测单位要从严落实执行规范标准主体责任,相关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强化指导监督,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强化救援行动保障,确保消防灭火战斗安全。一

是赣州市要紧盯新材料、新业态、新能源、新工艺推广应用 中的火灾扑救问题,加大消防装备投入力度,及时引进、更 新灭火装备,配齐与辖区火灾形势特点相适应的灭火救援先 进器材装备,提升自动化水平,在危险环境中减少一线实战 操作人员,不断提升消防救援队伍的作战水平及安全防护能

力;二是各相关部门要密切与消防救援队伍的协同配合,在 危房、危化、民爆、交通管制、新能源等方面建立健全信息 共享机制,最大限度避免产生消防救援作战安全信息孤岛, 降低消防救援职业风险;三是消防救援队伍要及时汇总梳理 部门共享信息,划分场所风险等级,针对性开展各类场所“六 熟悉”和实战演练,确保全面掌握场所的基本情况,全力避 免意外伤亡;四是要筑牢消防安全人民防线,加强消防安全 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技能,营造 “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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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61 | 2024_赣州经开区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8·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赣州经开区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8·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江西省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1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起火厂房情况...................................2 (二)火灾发生经过...................................5 (三)火灾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6 (四)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10 二、事故原因分析........................................ 10 (一)火灾原因认定..................................10 (二)墙体倒塌原因分析..............................11 (三)造成消防救援人员伤亡的原因....................12 三、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14 (一)有关企业..................................... 14 (二)有关监管部门..................................17 (三)有关地方政府..................................18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9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19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20 (三)建议追责问责人员..............................21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21 (五)其他处理..................................... 28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8 (一)强化安全发展理念,提升园区企业本质安全........28 (二)强化专项治理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29 (三)强化建设工程监督,加强建筑质量安全管控........30 (四)强化救援行动保障,确保消防灭火战斗安全........30

— 1 — 2023 年8 月5 日18 时36 分许,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江 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700 平方米, 在灭火战斗过程中厂房东北侧围护墙体倒塌,造成2 名消防 救援人员死亡,15 名消防救援人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70 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副书记、省 长叶建春,省委副书记、赣州市委书记吴忠琼,省委常委、 常务副省长任珠峰立即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 尽快查明原因,检查周边建筑安全,尽快疏散周边受威胁人 员,并举一反三,严防高温天气火灾事故抬头。按照省委、 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 门立即派出工作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赣州市委、市政府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在事故发生后,立 即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应急管理厅牵 头,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省总工会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参加的赣州经济 技术开发区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8·5”一般火灾事 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提级调查, 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邀请省纪委省监委适 时介入事故调查工作。

— 2 — 事故调查工作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现场实验、检测鉴定、 视频分析、专家论证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等方式,查清了 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 明了事故有关企业、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 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 限公司“8·5”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相关企业严重违法违规、 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不到位 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厂房情况。起火厂房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 区坪峰岭路25 号,产权单位为江西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① (以下简称住友电梯公司)。该厂房为三跨门式钢架轻型房 屋钢结构,单层(局部2 层),长198.2 米、宽80.3 米、 高11 米(中间跨局部于事故发生前改造升至13.5 米)。 1.厂房建设情况。起火厂房于2018 年5 月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名称为“江西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年产4500 台 电梯生产项目——厂房”。建设单位为住友电梯公司,设计 单位为江西省协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②,设计为戊类厂房, ①江西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 年5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5Y5KG4P,法定代 表人凌某峰。 ②江西省协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 年3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04506G,法 定代表人徐某军,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 3 — 设计耐火等级为二级,图审单位为赣州新筑建设工程施工图 设计审查有限公司 ①,施工单位为赣州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 ②,监理单位为赣州正东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③。 该厂房建设项目于2017 年11 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2018 年5 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 年10 月取 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8 年11 月办理消防设计备案, 2019 年8 月项目竣工,建成面积约1.6 万平方米,2020 年6 月办结竣工验收备案。 图1 起火厂房规划布置图 ①赣州新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 年1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00550868234F,法定代表人吴某,审查业务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机构类别:一类。 ②赣州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 年2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6834911862,法定代 表人吴某明;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施工劳务企业备案 等。 ③赣州正东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 年3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0896972T, 法定代表人吴某文;资质类别及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

— 4 — 2.厂房租赁情况。厂房竣工后,住有电梯公司未将厂 房用于其年产4500 台电梯生产项目使用,而是先后将1#、 2#车间出租给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①(以下简称中南 环保公司),将3#车间出租给赣州赛可韦尔科技有限公司(该 公司将3#车间部分区域 ②免费提供给合作方江西力信达高新 装备有限公司使用)。 图2 起火厂房车间分布图 3.厂房加高改造情况。中南环保公司根据生产需求, 向住友电梯公司提出厂房加高要求。2023 年3 月15 日,住 友电梯公司以申请函的形式向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州经济 技术开发区分局申请厂房加高改造规划许可变更。2023 年3 月17 日,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复函 ①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 年8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51334360A,法定代 表人黄某钟,从事危险化学品储罐(PPR 槽料罐)生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赣) XK12-002-07001, 2023 年7 月位于赣州经开区金凤西路东的老厂区(工业产品许可证登记地)停止生产, 2021 年12 月租用住友电梯公司厂房继续生产;2022 年9 月,该公司入股住友公电梯公司,占51%股份。 ②约2000 平方米

— 5 — 同意住友电梯公司将第2 跨厂房高度由11 米调整为13.5 米。 2023 年4 月28 日,住友电梯公司与江西昌鼎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 ①(以下简称昌鼎工程公司)签订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加 高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G—D/1—22 轴区域(2# 车间)钢结构加高2.5 米。2023 年7 月,昌鼎工程公司法定 代表人胡某启将加高改造工程交由其表哥龙某胜 ②负责,之 后龙某胜找到熊某华 ③召集人员进行改造施工。 (二)火灾发生经过。2023 年8 月5 日下午15 时许, 根据“厂房改造工程”施工安排,施工组长熊某华带领章某、 李某平等10 名施工人员,分4 组在2#车间不同位置作业。 其中章某、李某平在厂内G 轴位置进行气割并安装桥式起重 机轨道作业。16 时46 分至16 时53 分许,章某在G-14 钢柱 上用气割枪切割螺丝、角铁,并调整栓孔大小。18 时36 分 许,正在车间内查看施工情况的熊某华发现位于厂房东北向 西南方向数第2 列(G 轴)、西北向东南方向数第14 根(G-14) 钢柱北侧下方的PPR 槽料罐 ④内(罐高约4 米)着火。 ①江西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 年8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67Q4H1Q,法定代 表人胡某启;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企业备 案、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②龙某胜,男,49 岁,群众,与昌鼎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启系亲戚关系,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加高改 造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组织、管理、采购等。 ③熊某华,男,47 岁,群众,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加高改造工程施工现场班组长,为龙某胜外请人员,具 体负责施工人员劳务、调配管理、保障及辅助类工作。 ④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半成品。

— 6 — 图3 起火过程(视频截图) (三)火灾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火灾初起扑救情况。18 时36 分许,熊某华发现火情 后立即大声呼救。现场施工人员试图灭火,先使用曲臂车升 降台载人用灭火器灭火,但由于槽料罐较深,灭火器无法喷 射至火焰根部,灭火无效且火势逐渐增大。18 时39 分许, 中南环保公司员工操作桥式起重机试图将起火部位周边的 PPR 槽料罐转移,但由于火势较大,未能成功。18 时41 分 许,中南环保公司员工连接车间内轻便消防水龙,交由曲臂 车升降台上灭火人员进行出水灭火,但由于轻便消防水龙出

— 7 — 水量不足,灭火仍然无效。18 时42 分,中南环保公司员工 使用手机拨打119 电话报警。18 时49 分许,由于现场灭火 无效,火势失控,现场人员陆续撤离。 2.消防灭火救援情况。18 时42 分,赣州市消防救援支 队(以下简称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先后调派4 个大队、 5 个消防站、4 个政府专职消防队、23 辆消防车、95 名消防 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18 时49 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以下 简称大队)率金潭大道消防救援站5 车20 人到场,立即组 织疏散人员,并在厂房1 号门、3 号门处各设2 支水枪控火。 18 时52 分,大队所属4 个政府专职消防队4 车20 人相 继到场,在1 号门增设1 支水枪控火。 19 时2 分,火势进一步蔓延扩大。支队迎宾大道特勤站 增援力量5 车22 人到场,在3 号门处增设1 门移动水炮、1 支水枪控火,并利用高喷车从高位压制火势。 19 时12 分,厂房东北侧外墙瞬间整体向外倒塌(倒塌 长度约175 米),现场安全员立即发出紧急撤离指令,但由 于倒塌毫无先兆,17 名指战员避险不及,被倒塌墙体砸伤或 埋压。大队迅速组建3 个搜救小组开展救援,陆续抵达的红 旗大道消防救援站、特勤站5 车20 人立即加入搜救行动。 截至19 时28 分,16 名受伤人员被救出并送医救治(其中1 名经抢救无效死亡)。

— 8 — 19 时30 分,仍有1 名政府专职消防员被埋压,支队全 勤指挥部到场并重新组建两个搜救小组,在水枪掩护下全力 进行搜救。 19 时40 分,蓉江新区狮形岭消防救援站2 车6 人到场, 在厂房东侧角落利用高喷车进行高位控火。 19 时43 分,埋压的1 名政府专职消防员被救出,立即 送医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19 时45 分,现场指挥部决定在厂房东北侧设置2 门移 动炮进行远程打击,西北侧利用1 台灭火机器人内攻灭火, 西南侧利用2 辆高喷车对厂房顶棚进行全覆盖冷却。 19 时50 分,赣新大道消防救援站2 车7 人到场,作为 预备力量进行轮换。 23 时50 分,火灾彻底扑灭。 3.当地政府及部门应急处置情况。接到火灾情况报告 后,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两级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 急救援预案,第一时间成立了事故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综合 协调、医疗救护、现场处置调查、舆情引导、善后处置等五 个工作组,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赣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调度出动警车3 辆、 警力200 余人迅速封控火灾现场,疏散围观群众800 余人, 保证救援车辆及救援人员正常通行,同时迅速控制相关犯罪 嫌疑人;卫生医疗机构共派出7 辆救护车,医护人员21 名,

— 9 — 并请求省卫健委支援选派南大一附院重症专家1 名、烧伤专 家1 名、创伤专家3 名,共同参与伤员救治会诊;赣州经济 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立善后工作组。 省委副书记、赣州市委书记吴忠琼,赣州市委副书记、 市长李克坚,赣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胡剑飞第一 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度处置,并看望慰问受伤救援人员 及家属。 4.应急处置评估情况。经综合评估,调查组认为,赣 州市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两级党委、政府能够认真贯彻落 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要求,行动迅速、靠前指挥, 积极稳妥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应急处置,积极争取上级部 门支持,做好伤员救治,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及时报 送和发布事故情况,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有力有序。赣 州市消防救援机构在该起火灾事故处置中,应急响应迅速, 力量调派充足,作战指挥和现场部署科学合理。但是,火灾 初起阶段,昌鼎工程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和中南环保公司现场 作业人员应急处置及灭火能力不足,现场消防设施不满足要 求 ①,火灾初起阶段仓皇灭火,组织不力,造成了火势蔓延, 暴露出相关企业火灾应急预案缺失,未有效开展消防培训和 应急演练等问题。 ①设计为戊类厂房,实际作丙类厂房生产使用。

— 10 — (四)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此次火灾事故本身未造成 人员伤亡,但厂房东北侧护墙倒塌造成消防救援人员2 人死 亡、15 人受伤 ①。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 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670 余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火灾原因认定。根据现场勘验、现场试验、火灾 现场提取的证物检测检验结果并结合证人证言、视频分析 等,排除了自燃、遗留火种、电气故障、生产过程引发火灾 的因素。综合认定火灾原因为:中南环保公司租赁的2#车间 (厂房G—D 轴)钢结构加高改造过程中,气割作业人员在 起火点上方区域无证违法热力切割作业,喷溅掉落的高温金 属熔渣引燃作业面下方紧邻的1#车间(厂房G—K 轴)摆放 的PPR 槽料罐等可燃物引发火灾。 图4 现场勘验及试验 ①按照现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相关制度,不计入事故等级统计。

— 11 — (二)墙体倒塌原因分析。通过对倒塌墙体现场勘验、 检测鉴定及专家论证,综合认定造成厂房外围护墙整体倒塌 的因素主要有内因和诱因两个方面。 1.厂房外围护墙的工程质量存在先天缺陷,存在严重 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一是外围护墙体构造柱、圈梁、女 儿墙均未与主体钢架进行有效连接 ①;二是外围护墙高厚比、 构造柱典型柱距不符合规范要求 ②;三是外围护墙基础梁混 凝土抗压强度、构造柱和窗过梁的钢筋搭接锚固不符合规范 要求 ③。从而导致外围护墙自身平面外稳定承载能力远低于 所受重力荷载,无法保持稳定,是造成墙体整体倾覆倒塌的 内在因素。 2.厂房主体钢结构无防火保护措施,未能延缓钢结构 升温过程。经检测鉴定,厂房主体钢结构表面无防火保护涂 层,不符合设计要求,导致火灾状态下,钢架迅速受热膨胀 对外围护墙产生作用力,加上外围护墙内外侧不均匀受热产 生的弯曲变形导致的墙体向外倾斜、钢结构的超设计条件使 用及技术改造等,是造成墙体整体倾覆倒塌的重要诱发因 素。 ①不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第6.2.3、第6.2.9 条的规定。 ②不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第6.1、第6.3.4 条的规定。 ③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第15.1.2、第15.2 条及《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10(2015 版)第8.4.4、第8.4.3 条的规定。

— 12 — 图5 厂房东北侧护墙整体倒塌 (三)造成消防救援人员伤亡的原因。 1.建筑结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倒塌墙体存在稳定性 不足的隐患,砌体外围护墙结构由于设计、施工不严格执行 国家相关规范而存在严重的结构安全隐患 ①。同时,倒塌墙 体在标高3.3 米、9.8 米处各设一道钢筋混凝土圈梁,倒塌 时巨大的重力势能产生强大的破坏力,对消防救援人员及车 辆造成严重损害。 2.整体倾覆倒塌时间短、危害大。砖混结构的厂房砌 体外围护墙在火灾情况下发生倒塌的时间不到正常耐火设 计要求的三分之一,事先难以预测。厂房东北侧K-14 钢柱 附近的砌体外围护墙突然向外倾覆,在3 秒钟内带动相邻各 跨175 米墙体瞬间发生整体倾覆倒塌,倒塌速度极快,消防 救援人员来不及避险。 ①女儿墙构造柱典型柱距违规扩大近3 倍,整个墙体高厚比(高12.7 米,厚0.18 米)为规范允许最大限 值的2 倍以上,构造柱的平面外稳定承载能力不足实际重力荷载的1/2,致使砌体外围护墙重心上移、基 础不稳,无法独立保持稳定。倒塌墙体存在整体性不够的隐患,构造柱底端与基础梁之间的钢筋锚固降低 约70%,造成构造柱与基础梁连接不牢固。

— 13 — 图6 消防车受损严重 3.消防灭火战斗作业面受限。起火厂房四面环形车道 仅东北侧车道便于消防车辆作业展开,车道宽约12m,距离 起火区域最近,且此作业面设有五个进出门洞便于快捷内 攻。其他方向车道宽度较窄,到起火区域的距离数倍增加, 且有三个未起火单位实体阻隔。所有车道上均停有多辆汽 车,灭火作业的东北侧车道上还有聚丙烯、钢架、成品塑料 桶等物品占道堆放,致使消防救援车辆战斗展开受限,车辆 停放位置距离厂房外围护墙较近,无法预留足够的安全距

— 14 — 离。 图7 消防灭火作业面示意 三、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企业 1.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作为着火厂房承租单 位及住友电梯公司控股股东,一是安全意识淡薄,在戊类厂 房从事PPR 槽料罐生产,未针对生产工艺所需消防安全条件 组织重新审定和消防设施升级改造;二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不落实,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制度,未制定应急

— 15 — 预案并开展演练,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在厂房加高改造施工 期间,未做好生产现场防火分隔,未清理作业现场可燃物的 情况下,仍然组织生产并任由施工单位违规开展动火作业; 三是违规组织生产,在新生产厂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情况下违规生产。 2.江西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作为着火厂房建设(产 权)单位,一是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将 工程监理任务委托与施工单位有股权关系的正东监理公司, 导致现场施工监理工作流于形式,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安排不具备相关资格人员参加现场管理、参加竣工验收失察 失管,导致厂房建设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隐患;二是随意改变 厂房用途,将戊类厂房出租给丙类生产工艺的单位从事生产 作业,且未与3 个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对安全生 产、消防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 整改隐患,尤其是在明知厂房外围墙体存在开裂的情况下, 未予处置,放任风险隐患长期存在;三是违规组织厂房加高 改造工程,在未取得正式规划变更许可,未办理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施工单位开工建设且在施工过程中 未对昌鼎工程公司施工作业、中南环保公司生产作业实施统 一协调管理,对施工单位安排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进场动火 作业失察。最终导致火灾发生和墙体坍塌。

— 16 — 3.江西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住友电梯公司厂 房加高改造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 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安 全管理严重缺失;厂房加高改造项目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未制 定应急预案,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违规安排未 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龙某胜担任项目负责人,聘用未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章某、李某平等6 名人员开展电气 焊动火作业,未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导致火灾事 故发生。 4.赣州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住友电梯公司厂 房项目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允许他人挂靠公司资质承接项 目;未按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导致建筑工程 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未安排具有建造师资格的人员担 任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厂房竣工验收。 5.赣州正东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住友电 梯公司厂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流于形式,未按照 监理合同履行义务,委派一名不具备监理执业资格人员负责 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委派无执业资质的实际施工负责人、 施工员负责项目建设,施工过程未按图施工等失察失管;违 规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参加厂房竣工验收。

— 17 — 6.江西省协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住友电梯公 司厂房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一是设计文件不符合规范要求, 出具的住友厂房施工图设计文件把关不严,未在设计文件中 明确围护墙与钢结构连接方式,且未能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 和监理单位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导致在源头上降 低了建设工程质量;二是公司电子签章管理混乱,出具的厂 房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的人员签名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 印章,且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参加厂房竣工验收,竣工验 收备案表等管理文件顶替签名。 7.赣州新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作为 住友电梯厂房建设项目设计图审机构,施工图审查不严,未 能发现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问题,并出具 了合格意见书。 (二)有关监管部门 1.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为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管部门,在企业未 按规划许可程序申请,提交资料不全且部分资料无效的情况 下,同意企业提出变更厂房高度的规划申请,违规以复函形 式代替许可。 2.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赣州 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 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建设项目参建各方落实建设质量行为及

— 18 — 执行国家规范的情况监督不力;在施工建设日常监督过程 中,对外围墙、圈梁、结构柱未按图纸、施工规范要求施工 进行有效监督;在参建各方具备验收资格人员不到位的情况 下,通过竣工验收;厂房主体钢架结构表面未实施任何防火 保护措施而通过消防验收;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住友厂房 加高建设项目失察失管。 3.赣州市市场监管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为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位于 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潭大道西南侧、坪峰岭路西北侧的中南公 司生产车间,在未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 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储罐(PPR 槽料罐),违法违规生产 经营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日常监管履职不力。 (三)有关地方政府 1.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人民政府。未深入贯彻 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未深入有效开展安全 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在全区“厂中 厂”“园中园”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中,未 将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内的中南环保公司等4 家企业纳入整治 范围,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加高违法建设行 为,属地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 2.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未有效统筹发展和安全,未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未认真吸取近期省内违规电气焊动火作

— 19 — 业引起的火灾事故教训,在全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 排查整治2023 行动中,对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精准帮扶企 业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自查自改督促不力,对区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 情况失管失察。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凌某锋,男,住友电梯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 任事故罪,于2023 年8 月6 日被刑事拘留。 2.黄某钟,男,中南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 任事故罪,于2023 年8 月6 日被刑事拘留。 3.胡某启,男,昌鼎工程公司法人代表,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 事故罪,于2023 年8 月6 日被刑事拘留。 4.章某,男,昌鼎工程公司聘用的施工人员,事故发 生前实施气割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 责任事故罪,于2023 年8 月6 日被刑事拘留。 5.李某平,男,昌鼎工程公司聘用的施工人员,事故 发生前实施气割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 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 年8 月6 日被刑事拘留。

— 20 —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刘某明,男,江西省协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赣州 分公司实际负责人、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建设项目设计实际负 责人。出具的住友电梯公司厂房项目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 标准规范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 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条 ②,对墙体倒塌造成严重后果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涉 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2.徐某军,男,江西省协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出具的住友电梯公司厂房项目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 关标准规范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 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条,对墙体倒塌造成严重后果负重要责任。其行为涉嫌 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3.李某生,男,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建设施工实际负责 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项目,且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对墙 体倒塌造成严重后果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 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 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 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 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 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 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 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21 — 4.龙某胜,男,昌鼎工程公司员工,住友电梯公司厂 房加高改造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未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 书,安排未取得安全员证书人员担任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聘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建筑焊工证人员从事 电氧焊作业,未能辨识出电氧焊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和隐患, 对火灾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 (三)建议追责问责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公职 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事故调查组移交纪检监察 机关进一步调查并处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日常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①、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②、第四十 三条 ③、第八十一条 ④。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⑤予以行政处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 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 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 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

— 22 — 2.江西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厂房加高改造施工前 未按规定向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①;未按规 定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 ②;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未依法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动火作业,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 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 十一条第一款。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予以行政处罚。 3.江西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予以行政处罚。由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 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 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 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 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 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 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 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23 — 4.赣州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 条。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赣州正东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 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 政处罚。 6.江西省协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第五条第二款。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 处罚。 7.赣州新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违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予以行政处罚,并酌情考虑在调查期间主动配合调查组调查 的从轻情节。 8.刘某,男,中南环保公司股东、厂长,负责生产、 销售等业务。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

— 24 —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 法予以行政处罚。 9.曾某兵,男,中南环保公司副厂长,分管行政、生 产排单、物流发货。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 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0.刘某高,男,中南环保公司车间主任,负责车间产 品生产。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 政处罚。 11.林某鹰,男,江西省协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常务 副院长,负责行政、资料、后勤等工作,住友电梯公司厂房 建设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要求,在施工设计图上冒用执业人员电子签名,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2.李某,男,江西省协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副院长, 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建设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结构施工图设 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

— 25 — 理条例》第三条。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 罚。 13.宋某萍,女,江西省协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一级 注册结构工程师,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建设项目设计结构专业 负责人。未发现项目结构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 求,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建 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4.汪某,男,江西省协建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一级注 册结构工程师,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建设项目设计结构专业校 对人。未发现项目结构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 求,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建 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5.钟某武,男,中共党员,江西省协建工程设计院有 限公司建筑结构高级工程师,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建设项目设 计结构专业设计人员。出具的项目结构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 关标准规范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 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 法予以行政处罚。 16.朱某,男,中共党员,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建设项目 混凝土结构实际设计人。出具的项目结构施工图设计不符合

— 26 — 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 七条、第五十二条。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 处罚。 17.吴某,男,赣州新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作为住友电 梯公司厂房项目设计图审单位主要负责人,疏于管理,未按 规定督促指导下属履行施工图审查职责,对施工图设计不符 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出具合格意见书问题失管失察,违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鉴于其向调查组主动承认错误, 主动提供相关认错及整改材料,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 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酌情考虑在调查期间主动配合调查组调 查的从轻情节。 18.叶某,男,赣州新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 公司原副总经理(已退休)。作为住友电梯公司厂房项目设 计结构专业实际审查人,图审把关不严,未发现施工图设计 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出具合格意见书,违反《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十三条。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 处罚。 19.何某红,女,赣州新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 限公司原图审专家。作为住友厂房项目设计结构专业审查

— 27 — 人,未能发现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问题, 并出具合格意见书,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建议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0.吴某明,男,赣州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赣州正东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 公司全面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一条,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1.吴某文,男,赣州正东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 处罚。 22.熊某华,男,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加高改造项目施工 现场班组长,施工人员劳务召集者。聘用不具备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人员从事电气焊动火作业,未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安全 管理责任,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 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注销其建筑焊工特种作业证。 23.冯某正,男,赣州市科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中心副总工程师。作为住友厂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专家组成 员,对住友厂房主体钢架结构表面未实施任何防火保护措施

— 28 — 而出具合格的专家意见。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 处理。 24.张某平,男,中共党员,江西五方建筑设计有限公 司总设备师。作为住友厂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专家组成员, 对住友厂房主体钢架结构表面未实施任何防火保护措施而 出具合格的专家意见。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 理。 25.许某香,女,九三学社社员,赣州市建筑设计研究 院综合部主任。作为住友厂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专家组成 员,对住友厂房主体钢架结构表面未实施任何防火保护措施 而出具合格的专家意见。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 处理。 (五)其他处理 1.建议责成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赣州市人民 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黎某绩,中共党员,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二级调研员,2015 年8 月至2022 年11 月分管区住房和建 设工作。对分管领域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工作职责督促不力, 建议对其予以提醒谈话。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安全发展理念,提升园区企业本质安全。各 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

— 29 — 生产重要论述,切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统筹发展和 安全,在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坚守好安全底线; 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决杜绝“项目唯上,安全让路”的错 误观念,切实把本质安全度高、责任心强、诚实守信的企业 作为招商引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首选;要加强基层安全 监管能力建设,不断完善追责问责、考核巡查、约谈曝光等 机制,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坚决履行好保一方发展,护一方 平安的神圣职责。 (二)强化专项治理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赣 州市要深刻分析事故暴露的问题,举一反三,大力开展薄弱 环节专项治理整治。一是要聚焦厂房分租、转租形成的“厂 中厂”“园中园”,组织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摸清产业 布局、消防给水、危险源分布,摸清“一厂多租”建筑底数, 重点整治企业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生产、降低工程质 量、安全职责不清、违规动火作业、安全疏散通道封闭、消 防设施设备损坏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明确安全责任、 落实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二是要针对建筑使用性质改 变、建筑结构安全隐患等问题,突出轻型门式钢结构厂房, 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加强对涉及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情况的巡 查检查,严厉打击未依法进行审查验收、降低建设工程施工 质量、违规改建、扩建及违规改变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从 源头上把好安全关;三是要针对近年来违规电气焊引发事故

— 30 — 暴露的突出问题,深化电气焊割作业“打非治违”,强化多 部门联合治理,严厉打击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持证上岗、 违规动火作业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实施资格管理、用 工管理、工具管理、审批备案管理、现场管理、监督执法等 全链条安全监管机制。 (三)强化建设工程监督,加强建筑质量安全管控。赣 州市要加大对建设主体责任监管力度,落实开工前的施工图 六方会审制度、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构建设计、图审、施工、 监理管理闭环;要加大建筑设计、施工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 监管,整治企业资质随意挂靠、个人执业章滥用把关不严问 题;要强化工业园区的厂房、建筑技术改造的监管与服务, 对涉及建筑规划使用性质和功能改变,特别是影响建筑结构 主体安全、消防安全等改造,建设、使用单位应严格履行报 备报审制度,设计、评估、检测单位要从严落实执行规范标 准主体责任,相关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强化指导监督,及 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强化救援行动保障,确保消防灭火战斗安全。一 是赣州市要紧盯新材料、新业态、新能源、新工艺推广应用 中的火灾扑救问题,加大消防装备投入力度,及时引进、更 新灭火装备,配齐与辖区火灾形势特点相适应的灭火救援先 进器材装备,提升自动化水平,在危险环境中减少一线实战 操作人员,不断提升消防救援队伍的作战水平及安全防护能

— 31 — 力;二是各相关部门要密切与消防救援队伍的协同配合,在 危房、危化、民爆、交通管制、新能源等方面建立健全信息 共享机制,最大限度避免产生消防救援作战安全信息孤岛, 降低消防救援职业风险;三是消防救援队伍要及时汇总梳理 部门共享信息,划分场所风险等级,针对性开展各类场所“六 熟悉”和实战演练,确保全面掌握场所的基本情况,全力避 免意外伤亡;四是要筑牢消防安全人民防线,加强消防安全 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技能,营造 “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良好氛围。

FD11362 | 2024_辽宁_大连瓦房店_12·23_较大_厂房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大连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大连瓦房店德鸿食品12·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专题专栏>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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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0:53

begin--> 2024年12月23日,大连瓦房店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规电焊作业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300㎡,直接经济损失326.4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压实防控责任,深化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化解火灾风险,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消防救援局领导也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省消防救援总队第一时间派出专家组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辽政办〔2023〕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市政府成立了由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总工会和瓦房店市政府有关同志参加的“12·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组,并邀请了市纪委监委同志。

调查工作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依靠事实证据,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模拟试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查清了事故企业、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存在的问题,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以及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1日,注册地址为瓦房店市杨家乡杨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281MA0QC4701F,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整,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饲料生产、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畜禽收购、饲料原料销售及其他相关服务。法定代表人为吴某哲,现实际股东为王某红(持股60%)、宁某(持股40%),二人为夫妻关系。经调查,企业日常管理由宁某负责,吴某哲、王某红未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生产车间,地上1层,建筑面积约2800㎡,北侧贴邻大速冻冷库及包装间,南侧为空地,东、西两侧为厂区的内部道路。生产车间由西至东依次布置为拉丝车间、入料车间、出料车间、深加工车间及闲置车间;拉丝车间、入料车间、出料车间、深加工车间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2574㎡,闲置车间为轻钢彩板结构,建筑面积约226㎡。

过火区域为生产车间东侧部分的闲置车间,该车间闲置未使用,闲置车间分别在东北角和南侧设有2个安全出口,车间内部通过南侧通道与西侧的深加工车间相连通,通过西北侧通道与大速冻冷库相连通;在内部靠近北侧用金属隔墙(东西向设置,钢管框架、单层压型钢板墙面结构)将闲置车间分为“北小南大”的两个区域。闲置车间压型钢板墙面和顶棚内部喷涂厚度为5-10㎝的聚氨酯泡沫材料,无制冷设施、设备。此起火灾造成闲置车间及东侧通道和部分南侧通道过火,过火面积约300㎡。

深加工车间于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建设,已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但未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建设规划许可手续,违法建筑面积约752.8㎡,其中包含发生火灾的闲置车间,面积约226㎡。深加工车间主要用于食品加工,发生火灾时处于停止经营状态。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22日,该单位在未履行动火审批,未出具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前提下,动力部部长于某祥安排员工张某朋带领陈某、隋某阳、张某刚组织开展深加工车间东侧闲置车间的彩钢板隔墙拆除作业。12月23日上午8时许,4人来到闲置车间开始拆除隔墙施工,先将隔墙三道横撑钢管处南北两侧的聚氨酯发泡材料(横撑钢管上下分别高约20cm)铲除,南侧墙面聚氨酯发泡材料未完全铲除,部分残留。经讯问当事人,13时30分至14时,4人在彩钢板隔墙北侧拆除施工,张某刚先用角磨机切割彩钢板隔墙北侧下方第一道横撑钢管(距地面1.2m)处的压型钢板。张某朋嫌角磨机切割太慢,随后用气焊将该道横撑钢管的西端切断,后因烟雾比较大,害怕起火,让隋某阳将单位电焊机推来,并安排陈某(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用电焊机切割东端横撑钢管与立柱连接处。陈某在切割第一个切口时,焊割高温将横撑钢管后的彩钢板穿透,继续在距东端2米处切割横撑钢管第二个切口。此时,隋某阳发现第一个切口处的隔墙南侧有烟冒出,4人随即赶到隔墙南侧,发现东端第一个切口穿孔处上方聚氨酯发泡材料起火。陈某、张某朋使用灭火器在车间门口灭火,因火焰向顶部迅速蔓延,现场浓烟较大,扑救未果,4人从闲置车间门口逃生。

燃烧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烟气由起火区域沿西南和西北两侧向深加工车间和大速冻冷库蔓延,深加工车间和大速冻冷库正在工作的员工发现烟气后,陆续开始疏散逃生。赵某和刘某友为大速冻冷库搬运工,赵某选择东北侧安全出口逃生,刘某友选择西南侧安全出口逃生,朱某云为深加工车间产品流水线员工,为该车间最后的逃生者,3人因吸入有毒烟气逃生途中失去行动能力,后被消防人员救出,经送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

(二)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火灾事故共造成3名单位员工(三人均为临时合同工)死亡,基本情况如下:

刘某友,男,37岁,大速冻冷库员工;

赵  某,男,32岁,大速冻冷库员工;

朱某云,女,59岁,深加工车间员工。

经鉴定,死者死亡原因为刘某友符合火灾引起的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赵某和朱某云符合火灾引起的窒息死亡。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有关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26.4万元。

(四)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员工陈某、张某朋使用灭火器及现场设置的水桶和水槽子的存水在车间门口灭火,因火焰向顶部迅速蔓延,现场浓烟较大,扑救未果后,随即从闲置车间门口逃生。同时该单位立即组织其他车间内员工迅速疏散逃生。

2024年12月23日14时20分,瓦房店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7辆消防车32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同时向瓦房店市政府报告,启动联动预案,随即调派应急、公安、医疗部门到场协助处置。经全力扑救,16时05分扑灭火势,先后搜救出3名被困人员,经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

接报火灾信息后,瓦房店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副市长带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灭火救援。设立救援指挥部,成立应急救援、人员排查、医疗、宣传、善后、综合等6个处置组,组织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反应迅速,积极开展各项善后处置工作。在做好人员抢救工作的同时,做好家属安抚工作,会同企业开展家属安抚与心理疏导工作,确保家属情绪稳定。主动协调企业与家属就经济赔偿事项进行协商,尽可能确保遇难者家属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目前,3名遇难者理赔已全部完成。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员工陈某在电焊切割拆除闲置车间彩钢板隔墙施工时,焊割高温将横撑钢管后的彩钢板隔墙穿透,引燃隔墙南侧墙面残留的聚氨酯发泡材料引发火灾。火灾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气向西南和西北方向蔓延至深加工车间和速冻冷库,大速冻冷库搬运工赵某和刘某友、深加工车间员工朱某云因吸入有毒烟气导致在逃生途中失去行动能力,经送医抢救无效不幸遇难。

(二)直接原因分析

  1. 违规使用电焊机。在操作电焊机切割作业中未将周围聚氨酯泡沫材料全部铲除或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离、未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未设置火灾警戒人员,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3条、6.4条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6.3.1条规定。
  1. 采用易燃聚氨酯泡沫材料,是造成火势迅速燃烧蔓延的主要原因。起火区域内部墙面、顶棚喷涂聚氨酯泡沫材料,该材料经现场取样送检,其燃烧性能为B3级(易燃材料),且表面未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裸露的聚氨酯泡沫材料易被引燃,火灾时蔓延迅速,造成闲置车间全部过火,火势未向西侧的深加工车间蔓延。
  1. 聚氨酯泡沫材料燃烧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烟气蔓延,是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聚氨酯泡沫材料燃烧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烟气由起火区域沿西北和西南两侧向深加工车间和大速冻冷库蔓延,造成未及时逃生的员工死亡。

(三)事故间接原因

  1. 企业违规使用易燃聚氨酯泡沫材料。闲置车间墙面、顶棚大面积喷涂燃烧性能为B3级(易燃)的聚氨酯泡沫材料,动火作业前未做好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导致未清除的聚氨酯泡沫直接暴露于动火作业环境中,其燃烧时形成快速蔓延的火势和致命烟气环境,导致事故发生蔓延。
  1. 企业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管控不力,未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电焊人员、现场监护人员开展动火作业专项培训,员工普遍缺乏火灾风险意识;未能有效监督和指导员工的动火作业行为,未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未组织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导致员工在未清除作业区域可燃物(聚氨酯泡沫)情况下危险作业,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1. 企业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企业未建立起有效的自查自改机制,对生产场所的安全状况缺乏定期、全面的排查和评估。属地乡镇政府日常巡查未及时发现企业违法建设、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未组织开展易燃建材、违法建筑等突出问题整治,导致风险长期累积。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12·23”火灾是一起违规电焊作业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企业、有关部门、政府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企业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

1.违规动火作业

未履行动火审批制度,作业现场未完全清除可燃物,违规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引发火灾事故。火灾发生后,动力部部长于某祥组织刘某方、张某朋、陈某、张某刚、隋某阳对火灾事故调查隐瞒起火原因,称采用角磨机施工作业,意图降低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企业还试图伪造动火票瞒混过关。

2.未落实有效的现场安全管理

现场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没有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作业现场未配备足够灭火设施器材等临时安全防控措施;火灾发生初期未能及时有效处置,致使灾害蔓延扩大。当日未组织开展安全巡查,未及时发现动火作业行为和事故隐患。

3.安全教育培训缺失

未开展有针对性的动火作业和应急处置教育培训,企业员工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弱,专业技能和自防自救能力不足。虽然企业组织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有效避免了大量人员伤亡,但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违法违规建设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未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存在违法违规建设、使用行为,起火建筑未取得审批手续违法建设。

(二)有关部门

1.农业农村部门

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作为畜禽屠宰行业场景化全链条安全生产监管牵头部门作用发挥不充分,动真碰硬劲头不足,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分工不细致,对牵头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掌握不及时,对畜禽屠宰等涉农行业安全生产指导不到位,特别是对企业电焊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安全生产要求培训力度不够,对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培训督促不到位,没有形成闭环管理。

2.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

瓦房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未履行违章建筑的查处和违法施工查处职责。根据《瓦房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瓦房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瓦房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乡镇违章建筑违法建设行为职责由杨家满族乡人民政府履行职责。

3.自然资源部门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起火区域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但深加工车间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于查处违章建筑的违法建设行为职责由杨家满族乡人民政府履行职责。

4.消防救援机构

瓦房店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深加工车间未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问题未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地方政府

杨家满族乡人民政府对企业特殊作业日常管理指导、宣传不到位,对动火等特殊作业全链条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细致,部分工作未能有效落实。杨家满族乡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公室)履行日常巡查、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并及时通报的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处置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深加工车间存在涉嫌违法建设的行为。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落实《大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转发辽宁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电气焊作业全链条安全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指导行业落实安全监管工作开展不力。在监督违章建筑查处职责落实方面力度不够。

五、对责任人员、责任企业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宁  某,女,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股东、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全面工作。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未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于某祥,男,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动力部经理、消防安全管理人。长期不履行单位动火作业审批流程,默许、纵容维修班组员工进行无证电焊作业,未开展动火作业安全培训。火灾发生后意图隐瞒起火原因、降低事故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 张某朋,男,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动力部维修班负责人之一,负责具体实施厂区维修、改造工作。在违法施工过程中,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前提下,操作气焊施工。指使他人违规动焊,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 陈  某,男,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动力部维修班员工,持有辽宁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项目: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违规动焊,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事故责任企业的处理建议

1.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宁某,女,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股东、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全面工作。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未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瓦房店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黄某,男,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人力保障部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负责企业人事保障、对外协调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力,对本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全面,未有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日常巡查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瓦房店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于某祥,男,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动力部经理、消防安全管理人。长期不履行单位动火作业审批流程,默许、纵容维修班组员工进行无证电焊作业,未开展动火作业安全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瓦房店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对事故责任企业的处理建议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履行动火审批制度,违规组织施工动火作业,未落实有效的现场安全管理,未开展有针对性的动火作业和应急处置教育培训,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瓦房店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由瓦房店市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对涉事企业规划等建设手续进行排查,对未按照我市基本建设程序申报建筑、施工许可的建筑物进行综合研判,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议由瓦房店市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责令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对未取得审批手续的建筑物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相关规定予以罚没或拆除。

(三)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乡镇有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建议移交纪委监委机关调查处理。

六、改进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有效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是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筑牢安全责任基石。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真正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把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牢牢地扛起来、具体细致地落下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要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明晰各行业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切实把“三管三必须”、场景化安全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各行业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安全监管合力,确保不留监管死角。要强化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中小企业也必须构建起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出严格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员工能够熟练地遵守这些规程。企业责任人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以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同时,加强现场管理,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达到安全标准。同时要加大对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是紧盯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场所,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瓦房店市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瓦房店市政府要进一步厘清涉及“违建”的执法边界问题,组织相关部门排查涉事企业的建筑情况并进行研判,对违法违规的建筑要依法依规处理。全市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建筑违法建设的集中排查整治工作。同时,瓦房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此次事故为警示,举一反三,加强对畜禽屠宰、食品加工等人员密集场所、混合经营场所、冷库、“九小场所”等高风险场所的排查,重点打击整治违规电气焊作业、违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电源火源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坚决动态纠治堵塞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隐患问题。各地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办印发的《转发〈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材料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建筑保温材料安全事故,完善标准规范和制度措施,推动落实建筑保温材料全链条安全监管。深入研究并制定动火作业管理措施,确保企业易于执行和操作;要督促社会单位完善和落实动火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程序确认和许可审批,加强作业现场监管,坚决杜绝因特殊作业管理缺失引发事故。

三是强化畜禽屠宰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筑牢行业安全防线。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畜禽屠宰企业火灾事故。要对畜禽屠宰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整治,切实摸清底数和消防安全情况,分析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广泛发动畜禽屠宰企业全面开展一次自查自改,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修订一次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单位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基本技能实操实训,开展一次应急疏散大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基本技能和逃生自救能力。通过组织联合检查、督导,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查处、案件移送、问题整改等闭环机制,切实形成整治强大合力。对突出隐患问题,要坚持分类整治、标本兼治,对违规搭建、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房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要坚决予以清理拆除;对违规改变使用性质、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按要求整改;对分租、转租形成“厂中厂”,造成管理职责不清,消防管理措施落空的,要集中约谈出租方和承租方,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对涉及电焊气焊等火灾危险作业的,要督促用工企业、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动火审批、现场监护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要落实地方政府挂牌督办,督促按期整改销案。

四是涉事企业深刻吸取教训,保证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深深植根于企业发展的各个环节。企业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将安全责任细化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构建起一套完备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员工能够熟练遵守这些规程。企业责任人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现场管理,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达到安全标准。遵守动火审批制度,确保动火作业合规合法进行。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明确现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开展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工作。要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动火作业和应急处置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员工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专业技能以及自防自救能力。企业应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针对违法违规建设问题,积极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对现有建筑进行合规性审查与整改,确保建筑合法合规建设与使用。对建筑采用易燃聚氨酯泡沫材料要全部铲除,确保材料符合建筑防火要求。

五是提升基层安全管理能力,完善消防救援体系。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意见,有效整合基层现有安全生产、森林灭火、防灾减灾救灾、社会治安维稳等力量,在补齐城市重点区域消防救援力量缺口的基础上,统筹推进乡镇(街道)“一队一站”(即乡镇专职消防队、消防工作站)和行政村(社区)志愿消防组织建设,构建起覆盖全域、响应快速的基层消防力量体系,着力破解城乡基层消防工作基础薄弱、力量不足、“小火亡人”突出等重点难点问题。要研究制定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相关的人员配置、营房设施、装备器材、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政策措施,建立基层消防安全治理长效机制。要强化基层安全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协同作战的工作模式,提高基层安全管理的整体效能。要加强对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是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全民防范意识。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进”宣传活动,全面提升社会参与能力和社会整体安全水平。要组织开展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以案说法、现身说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进一步强化属地党委、政府及部门和有关企业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要以提升人员安全素质和能力为核心目标,加强电气焊作业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确保电气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熟练掌握安全规程;要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电焊电气作业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一线员工为重点,经常性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岗位技能和自救互救能力,做到有报警、能疏散、会疏散、不亡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自救逃生常识,全面提高社会公众消防安全素质。

瓦房店市政府对上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上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自此报告批复之日起一年后,市政府将依据《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辽政办〔2023〕33号),组织人员对瓦房店市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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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63 | 2024_辽宁_大连瓦房店德鸿食品12·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大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大连瓦房店德鸿食品12·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大连瓦房店德鸿食品有限公司“12·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6年04月26日

2024年12月23日,大连瓦房店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规电焊作业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300㎡,直接经济损失326.4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压实防控责任,深化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化解火灾风险,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消防救援局领导也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省消防救援总队第一时间派出专家组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辽政办〔2023〕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市政府成立了由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总工会和瓦房店市政府有关同志参加的“12·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组,并邀请了市纪委监委同志。

调查工作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依靠事实证据,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模拟试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查清了事故企业、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存在的问题,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以及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1日,注册地址为瓦房店市杨家乡杨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281MA0QC4701F,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整,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饲料生产、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畜禽收购、饲料原料销售及其他相关服务。法定代表人为吴某哲,现实际股东为王某红(持股60%)、宁某(持股40%),二人为夫妻关系。经调查,企业日常管理由宁某负责,吴某哲、王某红未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生产车间,地上1层,建筑面积约2800㎡,北侧贴邻大速冻冷库及包装间,南侧为空地,东、西两侧为厂区的内部道路。生产车间由西至东依次布置为拉丝车间、入料车间、出料车间、深加工车间及闲置车间;拉丝车间、入料车间、出料车间、深加工车间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2574㎡,闲置车间为轻钢彩板结构,建筑面积约226㎡。

过火区域为生产车间东侧部分的闲置车间,该车间闲置未使用,闲置车间分别在东北角和南侧设有2个安全出口,车间内部通过南侧通道与西侧的深加工车间相连通,通过西北侧通道与大速冻冷库相连通;在内部靠近北侧用金属隔墙(东西向设置,钢管框架、单层压型钢板墙面结构)将闲置车间分为“北小南大”的两个区域。闲置车间压型钢板墙面和顶棚内部喷涂厚度为5-10㎝的聚氨酯泡沫材料,无制冷设施、设备。此起火灾造成闲置车间及东侧通道和部分南侧通道过火,过火面积约300㎡。

深加工车间于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建设,已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但未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建设规划许可手续,违法建筑面积约752.8㎡,其中包含发生火灾的闲置车间,面积约226㎡。深加工车间主要用于食品加工,发生火灾时处于停止经营状态。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22日,该单位在未履行动火审批,未出具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前提下,动力部部长于某祥安排员工张某朋带领陈某、隋某阳、张某刚组织开展深加工车间东侧闲置车间的彩钢板隔墙拆除作业。12月23日上午8时许,4人来到闲置车间开始拆除隔墙施工,先将隔墙三道横撑钢管处南北两侧的聚氨酯发泡材料(横撑钢管上下分别高约20cm)铲除,南侧墙面聚氨酯发泡材料未完全铲除,部分残留。经讯问当事人,13时30分至14时,4人在彩钢板隔墙北侧拆除施工,张某刚先用角磨机切割彩钢板隔墙北侧下方第一道横撑钢管(距地面1.2m)处的压型钢板。张某朋嫌角磨机切割太慢,随后用气焊将该道横撑钢管的西端切断,后因烟雾比较大,害怕起火,让隋某阳将单位电焊机推来,并安排陈某(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用电焊机切割东端横撑钢管与立柱连接处。陈某在切割第一个切口时,焊割高温将横撑钢管后的彩钢板穿透,继续在距东端2米处切割横撑钢管第二个切口。此时,隋某阳发现第一个切口处的隔墙南侧有烟冒出,4人随即赶到隔墙南侧,发现东端第一个切口穿孔处上方聚氨酯发泡材料起火。陈某、张某朋使用灭火器在车间门口灭火,因火焰向顶部迅速蔓延,现场浓烟较大,扑救未果,4人从闲置车间门口逃生。

燃烧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烟气由起火区域沿西南和西北两侧向深加工车间和大速冻冷库蔓延,深加工车间和大速冻冷库正在工作的员工发现烟气后,陆续开始疏散逃生。赵某和刘某友为大速冻冷库搬运工,赵某选择东北侧安全出口逃生,刘某友选择西南侧安全出口逃生,朱某云为深加工车间产品流水线员工,为该车间最后的逃生者,3人因吸入有毒烟气逃生途中失去行动能力,后被消防人员救出,经送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

(二)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火灾事故共造成3名单位员工(三人均为临时合同工)死亡,基本情况如下:

刘某友,男,37岁,大速冻冷库员工;

赵  某,男,32岁,大速冻冷库员工;

朱某云,女,59岁,深加工车间员工。

经鉴定,死者死亡原因为刘某友符合火灾引起的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赵某和朱某云符合火灾引起的窒息死亡。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有关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26.4万元。

(四)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员工陈某、张某朋使用灭火器及现场设置的水桶和水槽子的存水在车间门口灭火,因火焰向顶部迅速蔓延,现场浓烟较大,扑救未果后,随即从闲置车间门口逃生。同时该单位立即组织其他车间内员工迅速疏散逃生。

2024年12月23日14时20分,瓦房店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7辆消防车32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同时向瓦房店市政府报告,启动联动预案,随即调派应急、公安、医疗部门到场协助处置。经全力扑救,16时05分扑灭火势,先后搜救出3名被困人员,经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

接报火灾信息后,瓦房店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副市长带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灭火救援。设立救援指挥部,成立应急救援、人员排查、医疗、宣传、善后、综合等6个处置组,组织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反应迅速,积极开展各项善后处置工作。在做好人员抢救工作的同时,做好家属安抚工作,会同企业开展家属安抚与心理疏导工作,确保家属情绪稳定。主动协调企业与家属就经济赔偿事项进行协商,尽可能确保遇难者家属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目前,3名遇难者理赔已全部完成。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员工陈某在电焊切割拆除闲置车间彩钢板隔墙施工时,焊割高温将横撑钢管后的彩钢板隔墙穿透,引燃隔墙南侧墙面残留的聚氨酯发泡材料引发火灾。火灾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气向西南和西北方向蔓延至深加工车间和速冻冷库,大速冻冷库搬运工赵某和刘某友、深加工车间员工朱某云因吸入有毒烟气导致在逃生途中失去行动能力,经送医抢救无效不幸遇难。

(二)直接原因分析

  1. 违规使用电焊机。在操作电焊机切割作业中未将周围聚氨酯泡沫材料全部铲除或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离、未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未设置火灾警戒人员,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3条、6.4条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6.3.1条规定。
  1. 采用易燃聚氨酯泡沫材料,是造成火势迅速燃烧蔓延的主要原因。起火区域内部墙面、顶棚喷涂聚氨酯泡沫材料,该材料经现场取样送检,其燃烧性能为B3级(易燃材料),且表面未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裸露的聚氨酯泡沫材料易被引燃,火灾时蔓延迅速,造成闲置车间全部过火,火势未向西侧的深加工车间蔓延。
  1. 聚氨酯泡沫材料燃烧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烟气蔓延,是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聚氨酯泡沫材料燃烧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烟气由起火区域沿西北和西南两侧向深加工车间和大速冻冷库蔓延,造成未及时逃生的员工死亡。

(三)事故间接原因

  1. 企业违规使用易燃聚氨酯泡沫材料。闲置车间墙面、顶棚大面积喷涂燃烧性能为B3级(易燃)的聚氨酯泡沫材料,动火作业前未做好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导致未清除的聚氨酯泡沫直接暴露于动火作业环境中,其燃烧时形成快速蔓延的火势和致命烟气环境,导致事故发生蔓延。
  1. 企业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管控不力,未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电焊人员、现场监护人员开展动火作业专项培训,员工普遍缺乏火灾风险意识;未能有效监督和指导员工的动火作业行为,未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未组织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导致员工在未清除作业区域可燃物(聚氨酯泡沫)情况下危险作业,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1. 企业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企业未建立起有效的自查自改机制,对生产场所的安全状况缺乏定期、全面的排查和评估。属地乡镇政府日常巡查未及时发现企业违法建设、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未组织开展易燃建材、违法建筑等突出问题整治,导致风险长期累积。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12·23”火灾是一起违规电焊作业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企业、有关部门、政府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企业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

1.违规动火作业

未履行动火审批制度,作业现场未完全清除可燃物,违规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引发火灾事故。火灾发生后,动力部部长于某祥组织刘某方、张某朋、陈某、张某刚、隋某阳对火灾事故调查隐瞒起火原因,称采用角磨机施工作业,意图降低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企业还试图伪造动火票瞒混过关。

2.未落实有效的现场安全管理

现场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没有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作业现场未配备足够灭火设施器材等临时安全防控措施;火灾发生初期未能及时有效处置,致使灾害蔓延扩大。当日未组织开展安全巡查,未及时发现动火作业行为和事故隐患。

3.安全教育培训缺失

未开展有针对性的动火作业和应急处置教育培训,企业员工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弱,专业技能和自防自救能力不足。虽然企业组织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有效避免了大量人员伤亡,但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违法违规建设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未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存在违法违规建设、使用行为,起火建筑未取得审批手续违法建设。

(二)有关部门

1.农业农村部门

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作为畜禽屠宰行业场景化全链条安全生产监管牵头部门作用发挥不充分,动真碰硬劲头不足,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分工不细致,对牵头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掌握不及时,对畜禽屠宰等涉农行业安全生产指导不到位,特别是对企业电焊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安全生产要求培训力度不够,对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培训督促不到位,没有形成闭环管理。

2.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

瓦房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未履行违章建筑的查处和违法施工查处职责。根据《瓦房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瓦房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瓦房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乡镇违章建筑违法建设行为职责由杨家满族乡人民政府履行职责。

3.自然资源部门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起火区域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但深加工车间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于查处违章建筑的违法建设行为职责由杨家满族乡人民政府履行职责。

4.消防救援机构

瓦房店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深加工车间未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问题未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地方政府

杨家满族乡人民政府对企业特殊作业日常管理指导、宣传不到位,对动火等特殊作业全链条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细致,部分工作未能有效落实。杨家满族乡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公室)履行日常巡查、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并及时通报的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处置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深加工车间存在涉嫌违法建设的行为。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落实《大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转发辽宁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电气焊作业全链条安全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指导行业落实安全监管工作开展不力。在监督违章建筑查处职责落实方面力度不够。

五、对责任人员、责任企业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宁  某,女,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股东、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全面工作。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未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于某祥,男,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动力部经理、消防安全管理人。长期不履行单位动火作业审批流程,默许、纵容维修班组员工进行无证电焊作业,未开展动火作业安全培训。火灾发生后意图隐瞒起火原因、降低事故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 张某朋,男,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动力部维修班负责人之一,负责具体实施厂区维修、改造工作。在违法施工过程中,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前提下,操作气焊施工。指使他人违规动焊,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 陈  某,男,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动力部维修班员工,持有辽宁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项目: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违规动焊,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事故责任企业的处理建议

1.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宁某,女,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股东、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全面工作。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未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瓦房店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黄某,男,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人力保障部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负责企业人事保障、对外协调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力,对本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全面,未有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日常巡查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瓦房店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于某祥,男,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动力部经理、消防安全管理人。长期不履行单位动火作业审批流程,默许、纵容维修班组员工进行无证电焊作业,未开展动火作业安全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瓦房店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对事故责任企业的处理建议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履行动火审批制度,违规组织施工动火作业,未落实有效的现场安全管理,未开展有针对性的动火作业和应急处置教育培训,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瓦房店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由瓦房店市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对涉事企业规划等建设手续进行排查,对未按照我市基本建设程序申报建筑、施工许可的建筑物进行综合研判,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议由瓦房店市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责令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对未取得审批手续的建筑物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相关规定予以罚没或拆除。

(三)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乡镇有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建议移交纪委监委机关调查处理。

六、改进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有效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是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筑牢安全责任基石。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真正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把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牢牢地扛起来、具体细致地落下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要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明晰各行业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切实把“三管三必须”、场景化安全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各行业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安全监管合力,确保不留监管死角。要强化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中小企业也必须构建起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出严格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员工能够熟练地遵守这些规程。企业责任人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以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同时,加强现场管理,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达到安全标准。同时要加大对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是紧盯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场所,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瓦房店市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瓦房店市政府要进一步厘清涉及“违建”的执法边界问题,组织相关部门排查涉事企业的建筑情况并进行研判,对违法违规的建筑要依法依规处理。全市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建筑违法建设的集中排查整治工作。同时,瓦房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此次事故为警示,举一反三,加强对畜禽屠宰、食品加工等人员密集场所、混合经营场所、冷库、“九小场所”等高风险场所的排查,重点打击整治违规电气焊作业、违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电源火源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坚决动态纠治堵塞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隐患问题。各地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办印发的《转发〈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材料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建筑保温材料安全事故,完善标准规范和制度措施,推动落实建筑保温材料全链条安全监管。深入研究并制定动火作业管理措施,确保企业易于执行和操作;要督促社会单位完善和落实动火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程序确认和许可审批,加强作业现场监管,坚决杜绝因特殊作业管理缺失引发事故。

三是强化畜禽屠宰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筑牢行业安全防线。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畜禽屠宰企业火灾事故。要对畜禽屠宰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整治,切实摸清底数和消防安全情况,分析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广泛发动畜禽屠宰企业全面开展一次自查自改,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修订一次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单位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基本技能实操实训,开展一次应急疏散大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基本技能和逃生自救能力。通过组织联合检查、督导,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查处、案件移送、问题整改等闭环机制,切实形成整治强大合力。对突出隐患问题,要坚持分类整治、标本兼治,对违规搭建、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房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要坚决予以清理拆除;对违规改变使用性质、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按要求整改;对分租、转租形成“厂中厂”,造成管理职责不清,消防管理措施落空的,要集中约谈出租方和承租方,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对涉及电焊气焊等火灾危险作业的,要督促用工企业、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动火审批、现场监护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要落实地方政府挂牌督办,督促按期整改销案。

四是涉事企业深刻吸取教训,保证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深深植根于企业发展的各个环节。企业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将安全责任细化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构建起一套完备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员工能够熟练遵守这些规程。企业责任人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现场管理,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达到安全标准。遵守动火审批制度,确保动火作业合规合法进行。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明确现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开展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工作。要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动火作业和应急处置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员工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专业技能以及自防自救能力。企业应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针对违法违规建设问题,积极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对现有建筑进行合规性审查与整改,确保建筑合法合规建设与使用。对建筑采用易燃聚氨酯泡沫材料要全部铲除,确保材料符合建筑防火要求。

五是提升基层安全管理能力,完善消防救援体系。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意见,有效整合基层现有安全生产、森林灭火、防灾减灾救灾、社会治安维稳等力量,在补齐城市重点区域消防救援力量缺口的基础上,统筹推进乡镇(街道)“一队一站”(即乡镇专职消防队、消防工作站)和行政村(社区)志愿消防组织建设,构建起覆盖全域、响应快速的基层消防力量体系,着力破解城乡基层消防工作基础薄弱、力量不足、“小火亡人”突出等重点难点问题。要研究制定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相关的人员配置、营房设施、装备器材、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政策措施,建立基层消防安全治理长效机制。要强化基层安全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协同作战的工作模式,提高基层安全管理的整体效能。要加强对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是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全民防范意识。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进”宣传活动,全面提升社会参与能力和社会整体安全水平。要组织开展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以案说法、现身说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进一步强化属地党委、政府及部门和有关企业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要以提升人员安全素质和能力为核心目标,加强电气焊作业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确保电气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熟练掌握安全规程;要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电焊电气作业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一线员工为重点,经常性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岗位技能和自救互救能力,做到有报警、能疏散、会疏散、不亡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自救逃生常识,全面提高社会公众消防安全素质。

瓦房店市政府对上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上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自此报告批复之日起一年后,市政府将依据《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辽政办〔2023〕33号),组织人员对瓦房店市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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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64 | 2024_辽宁_本溪北营钢铁5·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辽宁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本溪平山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6年01月27日

2024年5月23日15时40分许,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维护检修中心在炼钢厂动力作业区24米平台进行除氧器法兰焊接作业时,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综合二班班长韩某某死亡,综合三班班长张某受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经本溪市政府批准,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本溪平山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此次事故展开调查,并邀请市纪委监委介入调查。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营集团公司)。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平山区北台镇;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包括: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危险化学品经营,建设工程施工等。一般项目包括:钢、铁冶炼,金属材料销售,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等。

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公司取得本溪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本应急危化经字〔2021〕119号,经营范围:一般危险化学品,氧(压缩的或液化的)、氮(压缩的或液化的)、氩(压缩的或液化的)、煤气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

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以下简称炼钢厂),是北营集团公司的生产单位。

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维护检修中心(以下简称维检中心)是北营集团公司的生产单位。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炼钢厂各项管理制度、安全规程、责任制等规章制度齐全。

维检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安全规程、责任制等规章制度齐全。

(三)合同签订情况

按照《关于印发本钢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关部门、直属单位、生产单位职能汇编的通知》规定,维检中心主要负责炼铁总厂、炼钢厂、轧钢厂、能源管控中心所辖范围内各产线设备日修、定修、大修、抢修、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及承接范围内检修临时加工件、装配件(修配件、组装、结构加工件)、性能试验件等。

2024年1月1日,炼钢厂与维检中心签订了《安全协议》。作业项目:北营炼钢厂所属区域进行检修及相关作业,作业地点:北营炼钢厂,作业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协议明确了甲乙双方在作业过程中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

(四)事故发生背景

根据炼钢厂炉役维修计划,2024年5月17日起,炼钢厂2#转炉停炉,准备进行炉役维修(定修16天),16日炼钢厂动力作业区气化回收点检员查某某打电话通知维检中心动力工段段长荣刚,要求在炉役期间把24米平台转炉除氧器法兰漏气故障维修好。19日,荣某安排作业人员将除氧器人孔拆除和盲板封闭。因为除氧器罐体需降温,所以一直到23日7点30分左右,荣某电话告知查某某当天要对24米平台转炉除氧器法兰漏气故障进行维修。查某某同意当天进维修。维修工艺是把除氧器法兰垫片位置用电焊焊死,维修后将再不用垫片进行封闭。

(五)事故发生经过

5月23日13时20分左右,维检中心动力作业区综合二班班长韩某某(有焊工证)、综合三班班长张某(有焊工证)、综合二班钳工杜某(监护人员)3人来到24米平台准备除氧器法兰焊接作业。当杜某走到除氧器罐体人孔处用氧气报警器检测时,发现氧气报警器显示数值为29,便跟韩某某和张某两人说氧气报警器报警了,随后杜某发现吹扫管接在氧气管上,没接在压缩空气管上。杜某便跟韩某某汇报,然后将手里的氧气报警器交给韩某某,韩某某带着氧气报警器进除氧器罐体里,张某跟随进入。大约在13点40分左右,杜某在除氧器旁进行监护,听到韩某某在除氧器罐体里呼喊,往除氧器罐里查看,发现除氧器罐体里有火光,韩某某在除氧器罐体中央法兰接口处全身着火。张某在除氧器罐体内人孔处,看见韩某某身上着火后跑去拉韩某某,杜某也马上赶到除氧器罐体外人孔处,这时韩某某和张某两人身上都已经起火燃烧,杜某呼喊韩某某和张某赶快往外跑,张某跑到人孔处,杜某把张某从人孔处拉了出来,并把张某身上的火扑灭。杜某返回救韩某某时,发现韩某某在除氧器人孔边倒下,由于距离较远无法施救。杜某拉拽除氧器内电焊机把线,发现把线着火,无法将韩某某救出。于是立即呼叫维修班长黄某,黄某带工人立即赶到现场对韩某某进行救援。14时黄某、马某、吕某将韩某某从除氧器中救出,吕某某、于某、郭某配合将韩某某抬到120救护车送往北营职工医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于16时死亡。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位置位于炼钢厂二区24米平台2#转炉除氧器内。电焊机把头塑料材质表面严重炭化,把头金属夹呈张开状态,表面留有明显炭化物残骸,与之连接的把线炭化裸露长约5米;死者使用的头灯及头盔留有少许残骸,衣物全部炭化;伤者使用的头灯、头盔及衣物严重过火,部分炭化,上衣炭化程度明显重于裤子,头灯、头盔严重炭化变形,焊接维修作业使用电焊机未发现明显异常。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维检中心动力作业区综合二班班长韩某某于16时在北营职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本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本)公(刑)鉴(尸表)字〔2024〕36号鉴定意见,韩某某符合因受到高温作用致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维检中心动力作业区综合三班班长张某,因全身大面积烧伤现正在北部战区医院接受治疗。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3点40分左右,杜某给维修班长黄某打电话,让其叫救护车并报告上级领导。

13点42分左右,点检作业区作业长高某某向北营炼钢厂副厂长张某某报告。

13点45分左右,炼钢作业区安全员左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

14点左右,维检中心炼钢作业区作业长田某某向维检中心安环室主任张某某报告。

14点07分左右,张某某到会议室向维检中心书记安某某报告。

14点10分左右维检中心安某某向北营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某某、总经理吴某某报告。安环部长王某向北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唐某某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炼钢作业区安全员左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荣某安排左某某和杜某陪同,将受伤的张某立即送往本溪市中心医院救治,之后由本溪市中心医院转往北部战区医院进行治疗。14点左右黄某、马某、吕某将韩某某从除氧器中救出,吕某某、于某、郭某配合将韩某某抬到120救护车送往北营职工医院进行救治。相关领导接到事故信息后根据领导安排分别到达医院和事故现场组织善后工作,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4时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吕某某、于某、郭某配合将韩某某抬到120救护车送往北营职工医院进行救治,16时韩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北营集团公司通知死者家属,通过与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善后已得到妥善处理。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炼钢作业区安全员左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点检作业区作业长高某某向北营炼钢厂副厂长张某某报告,相关负责人和领导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综合分析事故应急处置得当。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韩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有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未经过审批,并在除氧器内氧气含量超标报警情况下,违章冒险进入除氧器内进行动火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监护人员杜某在氧含量超标报警的情况下,未及时叫停韩某某违章行为,共同作业人员张某也未对韩某某违章行为进行制止,未履行现场监护职责。
  1.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韩某某、张某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能不足,对于氧气超标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可能导致的事故预判不充分;安全监护人员杜某为转岗人员(原岗位为看管浴池),未从事过类似作业活动,对于此项作业活动的作业标准掌握不清楚,不具备作为安全监护人员的能力。
  1. 危险介质管理不规范。炼钢厂现场设置的氧气接点主要用途是岗位人员清理氧枪挂渣,但由于现场未采取封闭上锁等措施,检修人员可以随意使用氧气;同时,由于现场灰尘较大以及长期使用褪色,现场安全标志牌不清晰,间接导致韩某某误将氧气当成压缩空气。
  1. 内部相关方安全监管不到位。依据《本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炼钢厂作为业主单位,应按照第二类相关方对维检中心作业过程进行安全监管。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点检作业区气化回收点检员未对除氧器焊接作业所涉及的有限空间和动火作业进行现场签字确认,作业时未旁站,未切实履行相关方安全监管责任,未对维检中心作业活动全过程形成有效监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23”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北营集团公司是该起事故的主体责任单位。由于该公司安

风险辨识不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效果不明显,对下级生产单位和维检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和动火作业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二)之规定,依法对北营集团公司处人民币60万元罚款。

(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韩某某,维检中心动力作业区综合二班班长,违反《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和《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下进行违章冒险作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韩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1. 杜某,维检中心综合二班钳工,作为除氧器法兰焊接作业监护人员,未尽到监护职责,在发现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提醒无效时,未果断要求其停止作业活动,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维检中心依据中心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1. 荣某,维检中心动力工段段长,负责动力工段的全面工作,对职工安全教育效果不明显,职工违章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不到

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维检中心依据中心安全

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1. 左某某,维检中心炼钢维修作业区安全员,负责作业区作业许可办理和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安全教育不到位,有限空间作业和动火作业未进行三方确认,发现除氧器人孔一侧未打开,告知韩某某,作业前未进行确认,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维检中心依据中心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1. 刘某某,维检中心炼钢作业区副作业长,负责作业区的检维修作业等,未执行《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动火作业管理规定》,作业前未进行三方确认,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维检中心依据中心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1. 田某某,维检中心炼钢作业区作业长,负责作业区全面工作,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
  1. 李某某,维检中心副主任,负责设备、技术质量等,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
  1. 郭某某,维检中心主任,负责中心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
  1. 安某某,维检中心党委书记,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配合主任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
  1. 查某某,炼钢厂动力作业区点检员,负责作业区的点检工作,未执行《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动火作业管理规定》,作业前未进行三方确认,作业时未旁站,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炼钢厂依据厂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1. 邓某某,炼钢厂动力作业区点检班长,对属下点检员管理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炼钢厂依据厂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1. 高某某,炼钢厂设备点检作业区作业长,负责作业区的全面点检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
  1. 张某某,炼钢厂设备副厂长,负责全厂的设备管理和检维修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
  1. 张某某,炼钢厂厂长,负责全厂的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
  1. 周某,北营集团公司战略工程部部长,负责公司设备管理、检维修管理等,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
  1. 唐某某,北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设备、环保管理等,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
  1. 王某某,北营集团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北营集团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举一反三,认真查找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对所有作业项目的安全施工方案进行全面梳理优化,并将本次事故编制事故警示教育片,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实效,杜绝“三违”现象再次发生,有效预防事故再次发生。

(二)加强厂区危险介质规范管理。要以案促改,全面开展氧气、乙炔、氮气等危险介质隐患排查治理,对现场设置的点阀箱等逐个进行排查、论证,非必须设置的全部取缔,必须设置的采取封闭、上锁、专人管理等措施,强化责任,确保本质化安全。

(三)加强厂区内相关方安全管理。完善《本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将相关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对维检中心等相关方作业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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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大洼新立镇杨家村平房9·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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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大洼区“9·21”新立镇杨家村平房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11-25操作>>

2024年9月21日,大洼区新立镇杨家村一平房仓库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辽政办〔2023〕33号)等文件要求,大洼区消防救援大队提请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副区长于淼为组长,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新立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该起火灾事故的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大洼区新立镇杨家村,1间平房仓库过火,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建筑墙体为砖砌,房顶为彩钢板结构房屋,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死亡(邓国义,男,72岁,身份号码为211121********2415)。

二、火灾发生板房基本情况

该库房始建于2023年,主要用途为:养猪看护房、熬煮猪食用。房屋墙体为砖混,屋顶为彩钢板,无具体施工方,由所有者自行雇佣工人施工建设,起火板房所有权为邓涛。

三、火灾发生经过和处置情况

(一)火灾初期情况

根据现场视频显示,2024年9月21日9时43分,死者邓国义已在起火平房内,烟囱冒有黑烟,说明当时锅灶处于使用状态,起火房屋外东侧堆放有大量可燃杂物。10时09分,烟囱烟量开始逐渐减小,同时房屋东侧出口有较小烟量冒出,10时15分从起火平房内冒出烟量渐增,10时17分从起火房屋内冒出黑烟清晰可见,视频时间10时20分28秒从起火房间东侧冒出浓浓黑烟,说明起火房屋内火灾进入猛烈燃烧阶段,10时20分54秒视频断开,再出现视频画面时火灾已被扑灭。

第一到场人邓国军到场时,起火房屋外东侧堆放可燃杂物堆垛尚未过火,在到场发现起火后,邓国军回家取电缆线试图连接水泵灭火,再回来时起火房屋外侧可燃堆垛已经过火,由于现场烟气较大,在两次到场过程中均未发现死者邓国义。

(二)火灾扑救过程

2024年9月21日10时39分,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119”报警,位于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杨家村有一养猪看护房发生火灾。大洼大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帅乡工业园消防站2辆消防车10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同时红海滩消防救援站出动1辆消防车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11时01分,帅乡工业园消防站到达现场,随即对火情开展侦察,发现起火部位为养猪看护房内部起火,火势沿内部向外部蔓延,已蔓延门口杂物堆,现场充斥大量浓烟,11时03分,帅乡工业园消防站成立3人搜救小组,进入起火建筑内部开展搜救,11时05分,在起火建筑内部门口处发现被困人员,该人员身上全部过火,部分位置已仅剩骨骼,无生命体征。11时20分,增援力量红海滩大街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11时25分明火熄灭。11时25分移交给家属。12时04分,东风帅乡园消防站撤离现场,红海滩大街消防救援站留守看护。12时30分左右东风帅乡园区消防站作战力量归队。

四、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1人(邓国义,男,72岁,身份号码为211121********2415)死亡,造成邓涛家养猪看护房受灾。按照《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18000元。

五、火灾原因分析

(一)火灾原因

火灾发生后,大洼区消防救援大队迅速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和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判定起火时间约为2024年9月21日10时15分,判定起火原因为邓国义在房屋内熬煮猪食时用火不慎引燃附近可燃物所致。

(二)灾害成因

  1. 起火房屋内堆放大量可燃杂物,物品种类繁杂。通过询问邓涛等得知,皆为拾荒而来用为烧火原料用的废品,堆放量大不规整,其中有木材,纸壳、广告布等,通过查看视频发现燃烧物燃烧后可产生浓厚黑烟。
  1. 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缺失。通过现场勘查,死者邓国义年龄大,有痼疾,身体机能受疾病影响下降,行动不便,在用锅灶熬煮猪食烧火时因用火不慎使屋内可燃杂物起火失控后未能第一时间内逃出。

六、消防产品检查情况

按照火灾延伸调查要求,火灾调查组对该起火建筑及周边建筑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区域内配备消防产品。

七、火灾事故的处理建议

新立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刻汲取此次亡人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专题研判火灾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排查,逐户开展消防常识宣传,深入社区、村屯开展消防安全排查,组织村居民开展逃生演练自救活动。 新立镇杨家村委会要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每户到人,及时开展消防检查和宣传。

八、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部门、各镇街、经济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论述精神,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责任机制,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以铁的手腕、铁的措施,常态化组织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各有关部门、各镇街、经济区要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营造“隐患自查、问题自改、责任自负”的浓厚氛围。加强对网格巡查员、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要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站力量建设,严格执行《盘锦市大洼区镇街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暂行)》要求,配备专职人员,确保消防工作站实体化运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打通消防安全最后一公里,健全管理体系。

(二)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强化基层网格化安全管理。新立镇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压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督促各村结合属地实际制定并落实“村民防火公约”,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宣传培训教育。

(三)延伸消防宣传教育触角,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各有关部门、各镇街要针对火灾高发区域、高发场所、高发时段和致灾原因,精准开展科普宣传和警示教育。持续开展老旧小区、群租房、村民自建房、打通“两个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防范电器火灾,安全用火等专项宣传活动,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镇街、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基层网格员,要深入老旧小区、群租房、村民自建房、农业附属用房等、重点人群家庭开展消防宣传“敲门行动”“面对面”宣讲消防安全常识,提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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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66 | 2024_辽宁_盘锦大洼西安镇八家子村板房5·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西安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盘锦大洼西安镇八家子村板房5·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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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西安镇八家子村板房“5·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10-31操作>>

2024年5月2日,大洼区西安镇八家子村一彩钢板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辽政办〔2023〕33号)等文件要求,大洼区消防救援大队提请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副区长于淼为组长,副区长李震为副组长,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西安镇党委政府相关人员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该起火灾事故的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大洼区西安镇八家子村,6间彩钢板房过火,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建筑结构为单层连排彩钢板房,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为6家养殖户所有。火灾造成1人死亡(冯桂有,男,62岁,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1121********1619)。

二、火灾发生板房基本情况

该养殖地块始建于2012年,因修建盘锦疏港高速公路,经当时大洼县疏港高速公路指挥部研究决定对养殖户给予经济补偿,因为原养殖户不同意补偿,多次上访要求政府提供养殖场地,所以原西安镇桑林子皮毛动物养殖地块动迁到西安镇八家子村。该养殖地块土地性质为农业用地,初始养殖户6户,由养殖户进行散户养殖。该地块由西安镇政府从群众手中以每亩1万元价格一次性征收而来,各养殖户每年每亩向镇政府缴纳100元管理费。养殖地块内养殖附属用房由各养殖户根据当时大洼县土地局指导意见结合养殖规模自行设计建造,面积不等。主要用途为:看护、饲料存储和配食房。建筑材质为彩钢板,无具体施工方,由所有者自行雇佣工人施工建设。

起火板房所有权为冯桂有,作为养殖的附属用房无偿提供给王辉使用,内部主要存放喂养狐狸的饲料、配食和一些杂物。

三、火灾发生经过和处置情况

(一)火灾初期情况

火灾发生时,冯桂有和王辉第一时间一同发现火灾,两人从起火板房(料房)隔壁板房来到起火板房(料房)门前查看火情,王辉看到起火板房(料房)内部西侧墙壁上配电箱上方起火,二人合力将起火板房(料房)内的摩托车推出至南侧安全区域,然后王辉去接水泵准备灭火,水泵断电无法启动。冯桂有又一次进入现场,王辉拉电闸、报警回来后发现冯桂有在起火板房(料房)内喊其妻子王岩玲名字,冯桂有自行走出起火板房(料房)倒在王辉身边,王辉对其进行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二)火灾扑救过程

2024年5月2日16时59分,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119”报警。红海滩消防救援站出动3车15人,东风帅乡工业园区消防站出动1车5人赶赴现场处置。17时26分,红海滩消防站到达现场,随机开展火情侦察。发现起火部位为养殖户的料房起火,火势向东西两侧板房蔓延至6间板房,现场充斥大量浓烟,询问现场知情人员后得知未存在被困人员。指挥员立即下令成立搜救小组和灭火小组,灭火小组在起火板房东西两侧设置两个水枪阵地,分别对东西两侧火势进行堵截,防止蔓延。并对起火板房火势进行扑救,搜救小组在灭火小组水枪掩护下进入起火板房内部搜救被困人员,经搜寻未发现起火板房内存在被困人员。18时00分现场明火得到有效控制。18时25分火灾被彻底扑灭。

(三)120救治过程

2024年5月2日17时07分36秒,区人民医院120急救站接到市120指挥中心发出的出车指令,17时08分120救护车从区人民医院出发前往大洼区西安镇八家子村救援现场。17时20分到达现场,见家属正在为患者进行心肺复苏,立即更换医护人员继续进行心肺复苏,查看冯桂有确认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颈动脉搏动消失、双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头面部及四肢暴露部位见多处皮肤烧伤、四肢肌力0级、神经系统反射消失,现场判定患者已无生命体征,立即抢救,给予电除颤,并建立静脉通路,经过抢救生命体征无好转,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家属情绪激动,要求继续抢救,因现场仍有明火及大量浓烟,家属强烈要求到医院,遂将患者搬运到120车上。返院途中,持续给予心肺复苏,静脉给药、球囊辅助呼吸等抢救措施,于17时49分到达区人民医院,在急诊抢救室继续抢救、进行心电图检查,心电图无示波呈直线,向家属交代患者临床死亡,家属强烈要求继续抢救。请内科会诊,17时51分给予肾上腺素1毫克静脉推注;17时53分给予心肺复苏机持续胸外按压;18时01分患者仍无任何生命体征,与家属沟通后,家属同意放弃治疗,并签字。

四、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1人(冯桂有,男,62岁,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1121********1619)死亡,造成3户(冯桂有、王辉、王鑫家)不同程度受灾。按照《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276800元。

五、火灾原因分析

(一)火灾原因

火灾发生后,大洼区消防救援大队迅速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和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判定起火原因为王辉家所使用的料房(所有权为冯桂有)内部西侧隔墙设置的配电箱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附近可燃物所致。

(二)灾害成因

  1. 起火板房采用易燃夹芯材料。起火建筑为彩钢板房,夹芯材料为聚苯乙烯颗粒。聚苯乙烯是由苯乙烯单体聚合而成的线性结构的塑料,易燃,导致火势向周边板房蔓延迅速。燃烧后会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冯桂有在进入火场后吸入有毒烟气。
  1. 群众消防安全常识缺失。死者冯桂有在未配有任何安全保护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主动进入火场内部抢救财产和寻找其妻子王岩玲,导致吸入有毒烟气。

六、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1. 行业部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区农业农村局虽然能够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防集中除患攻坚等工作。但作为畜牧养殖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未能认识履行“三管三必须”要求,未将畜牧养殖业附属用房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整治范围,未将该养殖区域内的养殖户纳入日常管理范畴,未及时有效开展对畜禽养殖业附属用房的安全监管。
  1. 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彩钢板房的夹芯材料为聚苯乙烯颗粒,为易燃材料,西安镇人民政府多年来未对该养殖区域的彩钢板房进行安全排查,未针对采用易燃材料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西安镇八家子村未将该区域内养殖户纳入网格化管理。

(二)处理建议

建议区农业农村局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建议西安镇党委、政府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建议给予张福龙(区农业农村局局长)谈话提醒;

建议给予王淼(区农业农村局副科级领导)批评教育;

建议给予闫庆伟(区农业农村局动物监察所所长)诫勉谈话;

建议给予戴群(西安镇党委书记)谈话提醒;

建议给予刘阳(西安镇人民政府镇长)谈话提醒;

建议给予杜永(西安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批评教育;

建议给予付宝军(西安镇人民政府八家子村党支部书记)责令检查;

建议西安镇人民政府与付亮(防疫员)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

七、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部门、各镇街、经济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论述精神,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责任机制,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以铁的手腕、铁的措施,常态化组织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各有关部门、各镇街、经济区要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营造“隐患自查、问题自改、责任自负”的浓厚氛围。加强对网格巡查员、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要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站力量建设,严格执行《盘锦市大洼区镇街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暂行)》要求,配备专职人员,确保消防工作站实体化运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打通消防安全最后一公里,健全管理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摸清行业领域监管单位底数,建立台账,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压实责任,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安全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要充分发挥“三管三必须”作用,迅速出台《盘锦市大洼区畜禽养殖场户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全区畜禽养殖场(户)开展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整改。健全畜禽养殖场(户)安全管理台账(清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将畜禽养殖场户附属用房等纳入安全管理范畴,坚决杜绝失控漏管。结合“安全生产月”广泛开展宣传,制作印发《畜禽养殖场(户)安全生产告知书》《致全区畜禽养殖场(户)的一封信》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从业者的安全意识,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强化基层网格化安全管理。西安镇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压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各分管领导要对各自分管部门、单位进行了安全工作的培训和部署,对域内企业、九小场所、种养殖户等进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告知和落实,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宣传培训教育,全力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四)延伸消防宣传教育触角,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各有关部门、各镇街要针对火灾高发区域、高发场所、高发时段和致灾原因,精准开展科普宣传和警示教育。持续开展老旧小区、群租房、村民自建房、打通“两个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防范电器火灾等专项宣传活动,切实解决好消防车通道堵塞、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镇街、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基层网格员,要深入老旧小区、群租房、村民自建房、农业附属用房等、重点人群家庭开展消防宣传“敲门行动”“面对面”宣讲消防安全常识,提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盘锦市大洼区西安镇八家子村板房

“5·2”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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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67 | 2024_辽宁_辽阳弓长岭苏家街道泉眼社区马某某家2·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辽宁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关于辽阳市弓长岭区苏家街道泉眼社区马某某家住宅“2.26”火灾事故调查的报告

更新日期:2026年02月04日

2024年2月26日12时19分许,弓长岭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苏家街道泉眼社区马某某家住宅发生火灾,接警后大队立即调派警力赶赴现场处置。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马某某,男,71岁),马某某家西侧卧室室内物品不同程度烧损,其他均为烟熏,过火面积约12平方米。根据《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辽政办〔2023〕33号)文件要求,区政府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巴行金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郝景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刘延为副组长,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安平街道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此次事故的调查工作,现将具体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马某某家住宅的基本情况

1.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

发生火灾的马某某家住宅位于弓长岭区泉眼路西段,苏家街道泉眼社区,该建筑为砖混结构,东西走向,共5个单元,6层,每层1梯2户,建筑东侧为普仁护养院,西侧为小区内道路,南侧为绿地,北侧为铺装路面及停车场,该建筑建于2007年,建筑内无消防设施,为开放式小区,无物业管理单位。

马某某家在一单元东户101,2室1厅,南侧双阳卧室,建筑面积为65平米,房屋产权为马某某姐姐所有,由其儿子购入,但未变更产权,实际为马某某及同居者高某某居住使用。

2.人员居住情况

马某某家住宅居住2人,马某某(死者,男,71岁),平时在西侧卧室居住。高某某(女,71岁)平时在东侧卧室居住。

3.亡人身体情况

经调查,马某某患有心脑血管疾病,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日常起居和饮食主要靠同居者高某某照顾。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2月26日12时19分,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电话,称苏家街道泉眼社区一单元1楼住宅起火,火势不大,有一人被困,现场有人员正在进行施救和初期火灾控制。

(二)救援情况

接警后,大队立即调派雷锋街消防救援站3车15人赶赴现场,同时通知大队当日值班干部赶赴现场,并通知苏家街道、属地苏家派出所及区应急局。12时32分,中队到达现场,当时南侧西卧室处于猛烈燃烧状态,有大量浓烟、火冒出,中队立即组织4名指战员成立攻坚组,进入内部救人灭火,同时组织人员做好现场警戒,12时34分,在卧室床铺北侧地面发现一名人员,被救出后经120急救人员确认已死亡;12时43分明火被彻底扑灭。

三、火灾损失统计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火灾造成1人死亡(马某某,男,71岁);

  1. 财产损失情况:马某某家南侧西卧室不同程度烧毁,经统计,财产损失为5950元。

四、火灾原因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器、燃气线路敷设、亡人生前身体状况、生活习惯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专项勘验四个步骤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

起火时间的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2月26日12时19分许,依据:1.2024年2月26日12时19分弓长岭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2.根据报警人描述,发现着火时,内部已经充斥浓烟,火势处于阴燃阶段,消防人员到场后火灾刚进入猛烈燃烧阶段。

起火部位的认定。起火部位为位于马某某家南侧西卧室。依据:1.马某某家卧室的床铺烧毁程度,床铺中部完全烧毁塌陷,四周留有框架残余;2.马某某家卧室内部衣柜被烧毁痕迹和火势蔓延痕迹,由南向北依次减弱。3.其余厅室无燃烧痕迹。

起火点的认定。起火点为马某某所卧床铺。依据:1.卧室门口勘验,在该区域东墙墙面烟熏痕迹;2.卧室西侧衣柜迎火面的颜色变化;3.现场勘验、询问笔录中王某及当事人高某某对当时现场的描述;4.着火点下方可燃物的残留情况。

起火原因的认定。根据弓长岭公安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经公安机关调查研究后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马某某是由于肺部吸入烟气造成窒息所致死亡。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综合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马某某卧床吸烟,未燃尽的烟蒂引燃床铺等可燃物,导致火灾蔓延。

五、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马某某及其家属

马某某及其家属,消防安全意识匮乏,防火防灾能力低,消防常识缺乏。马某某烟瘾较大,长时间卧床吸烟,独自在家发生火灾时,马某某因病行动不便,无法自行逃生,现场初期床铺阴燃没有明火,床铺可燃物引起大量烟雾,导致马某某窒息,失去意识。现场邻居在高某某寻求帮助时第一时间报警,并开展初期火灾扑救,但未能救出被困人员,可燃物引起的浓烟,是造成马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属地街道、社区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辽宁省消防条例》《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等相关规定,应按照职责做好消防工作。“街道(社区)要明确有关机构或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开展日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协助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社区应当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苏家街道和泉眼社区,存在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力,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指导网格员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隐患走访排查,对马某某家的消防安全排查流于形式,安全逃生常识和宣传教育培训不力。

六、火灾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弓长岭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并指定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调查,由于起火场所为民用多层住宅,不属于九小场所,不属于公安监管范围,非消防救援机构监管范畴,故不涉及建设工程消防审批、消防中介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质量等监管内容。建议区消安委对苏家街道、泉眼社区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通报。

七、工作意见和建议

为保证全区火灾形势稳定,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建议区消安委要从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人防技防手段、消防宣传培训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具体工作建议如下:

  1. 弓长岭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下发通报,通报该起火灾情况,举一反三,谨防类似火灾事故的再次发生;
  1. 组织消防、公安、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多部门开展全区集中检查整治行动,持续推动独立烟感、温感报警器安装工作;
  1. 针对季节特点开展广泛宣传工作,深入开展“五进”宣传活动,并组织社区、村屯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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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68 | 2024_辽宁_铁岭银州园艺村八队民房12·4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辽宁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索 引 号 :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银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成文日期: 2025-03-10 00:00:00

标  题: 【事故调查报告】铁岭市银州区园艺村八队民房“12.4”亡人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发文字号:

2025-03-20

【事故调查报告】铁岭市银州区园艺村八队民房“12.4”亡人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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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银州区园艺村八队民房“12.4”亡人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铁岭市银州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4年12月04日05时15分接到报警称铁岭市银州区园艺村八队民房发生火灾,火灾于当日07时20分被扑灭,现场造成一人死亡。过火面积为60平方米,无当事人申报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等有关规定,银州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银州公安协调办、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纪委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12.4”银州区园艺村八队民房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全面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铁岭市银州区园艺村八队,该起火建筑为民房,砖木结构,共1层,起火建筑面积60平方米,全面过火。火灾当日天气温度-8℃—0℃,西南风3级,晴。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灭火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4日早5点左右,起火民房邻居孙某某通过自家窗户看见距离家北侧50米左右的平房着火了,有黑烟,随即拨打“119”火警电话。5时25分消防队到达现场,开始灭火行动。

(二)应急灭火救援情况

12月4日5时16分,铁岭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铁岭市银州区看守所西侧民房发生起火,报警后指挥中心5时17分46秒立即调派南环路特勤站出动2辆消防车8名消防救援人员赶往现场,载水17.5吨、泡沫液8.5吨赶赴现场。赶赴现场途中,南环路特勤站积极联系报警人,由于报警人酗酒无法描述起火地点且通往起火民房道路狭窄消防车无法顺利通行,于5时25分到达现场。5时25分45秒,详细了解情况及建筑外围搜救控火,6时13分火势得到有效控制,6时25分,现场火势全部被扑灭,8时25分在厨房拐角处发现1名被困人员。8时30分现场收整器材并移交给民警后返回,8时43分车辆归队。

三、人员伤亡及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

死亡人员为男性,身份信息经公安部门核实无法确认,自称姓名为张某德。

(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火灾造成园艺村八队民房烧毁,无当事人申报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现场监控视频等资料,经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死亡人员排除他杀,综合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12月04日05时15分许;起火部位为铁岭市银州区园艺村八队民房厨房内;起火点为该民房厨房内灶台处;起火原因为使用灶台用火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

(二)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1. 患有脑血栓,行动不便,经常拾荒,烧垃圾。经询问网格员、村书记等,得知死者患有脑血栓,起火时不能采取正确的逃生方式,且发现报警时已错过最佳时间。
  1. 厨房内灶台附近堆放大量可燃物。厨房内堆放大量可燃物,且灶台炉坑内有大量的门、窗框角铁,在具备此种条件下,这些物品构成火灾的起火物要素。

(三)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

死亡原因系在火灾现场环境下因吸入较多有毒有害气体导致死亡。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银州区园艺村八队民房“12.4”亡人火灾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五、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部分居民身体原因,行动不便,自主行动能力差,丧失逃生的最佳时机。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当事人处理建议:(由于当事人为独居,火灾未造成其他住户经济损失,且在火灾中死亡,无法追究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该民房所属的园艺村对起火住户负有消防安全宣传和管理责任。建议区政府组织对属地街道村屯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督促加强消防宣传引导和火灾防范提示。

七、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强化属地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发挥好消防安全包保机制作用,落实常态化网格巡查宣传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特别是邻近建筑物存放可燃物品和私拉乱设电气线路等火灾隐患要做到早检查、早督促、早处理,防止小隐患酿成大火灾。要切实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消防安全进行经常性自查自改,不断强化物业从业人员消防“四个能力”建设。同时,引导居民重视居家消防安全,学习灭火和逃生技能。

(二)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各乡街要从本次事故中总结经验教训,有针对性的加大防火宣传力度,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栏,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提示和海报,定期向群众宣传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特别是各类火源、电源的正确管理和安全使用。

(三)加强居民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由村(社区)牵头,举一反三,发动物业、业委会、网格员及志愿者等以敲门入户、重点人群培训、宣讲等形式,督促居民及时对老旧、老化线路和用电设备进行更换,做到安全用电;对燃气管道、灶具进行排查,确保完好,并提醒动火不离人,做到用气用火安全。通过持之以恒的常态化排查和引导,持续规范居民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

2025年3月10日

FD11369 | 2024_辽宁沈阳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迷子沟村5·2森林火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沈阳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迷子沟村“5·2”森林火情调查报告

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迷子沟村 “5.2”森林火情调查报告

日期:2024-05-28    来源:本站

2024年5月2日14时10分,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迷子沟村发生森林火情,经全力扑救,18时10分左右现场明火全部扑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林内过火均为地表火,过火面积初判约187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结合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及5月6日市、区森防办调度会议精神苏家屯区政府决定成立调查组,调查组组长由副区长郑毅担任,调查组成员单位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纪委监委、白清姚千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并邀请区检察院派人参加。对白清姚千街道迷子沟村“5.02”森林火情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组查阅了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勘察后出具的5.2森林火情调查报告和区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白清姚千街道迷子沟失火情调查报告,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火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

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迷子沟村“5.2”森林火情是一起因违章动火造成的森林火情。

一、事发林地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营盘社区,迷子沟自然村北侧山上,丹阜高速东2.2公里,沈溪新城北1.8公里。2024年3月,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病死林木进行了调查采伐设计,设计面积123.62公顷,株数13240株,蓄积量2275.8立方米。2024年4月,省林草局专项批准商品林采伐限额2275.8立方米。2024年4月末,区自然资源分局为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采伐证。

二、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1、林权单位: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  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袁广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819217400L

2、砍伐单位:明山区玉发木材加工厂

类  型:个体工商户

负责人:葛志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504MACWACW12Y05B

三、火情侦破经过:

2024年5月2日14时10分,区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队在接到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迷子沟水库附近森林着火的警情后,立即组织警力前往火灾现场调查失火原因。到达现场后发现,当时风向为西南风,火灾现场位于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迷子沟水库东北方向的一座山上,火势由南坡山脚处往东北山顶进行蔓延。在走访周边大量村民后了解到,火灾现场周边没有百姓的开荒地,不存在百姓烧荒造成森林火灾的情况,但是在着火当天,有百姓看到有人在火灾现场干活,调查人员迅速根据此线索排查出10名可疑人员,在对这10名可疑人员询问后,发现其中一名挖掘机司机吕某富有重大嫌疑,随后办案人员将其带至白清派出所。

犯罪嫌疑人吕某富,男,1995.10.31,居民身份证:210624********581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太平哨镇二龙渡村。据吕某富交代,其有抽烟的习惯,抽烟频次在一小时一支左右。2024年5月2日,吕某富上山干活时带了两盒粗支人民大会堂。当日早上吕某富开着挖掘机从西侧上山逐渐向东推进,11时,开着挖掘机到着火点附近归拢被砍伐后的树木、树枝,一直到中午11时30分,将挖掘机停放在起火点南边10米处的位置后和另一个挖掘机的司机一起出去吃饭,吃完饭后12时20分回来继续在附近归拢树木、树枝,另一个挖掘机司机在山上面干活。在14时左右,吕某富在起火点西侧六七十米处时,拖拉机司机过来喊他去灭火,但由于火势蔓延太快,挖掘机追不上火蔓延速度,就开着挖掘机下山将挖掘机停放在着火点西边。吕某富在起火点及其附近干活期间,在挖掘机驾驶室多次抽烟,抽完烟把未熄灭的烟头直接扔到挖掘机的铁履带上,至于未熄灭的烟头是否被铁履带压灭吕某富不能确定。

四、火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过公安侦查确认,火灾发生当天只有吕某富一个人独自在起火时间段内在起火点周边长时间逗留干活,且该人多次在挖掘机内抽烟将烟头扔到履带上,轻信通过履带碾压的方式可以将燃烧的烟头灭掉,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吕某富有重大作案嫌疑。

(二)、间接原因

五、火情损失情况

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营盘村森林过火面积共计187亩,其中包含因病死树计划采伐区域182.1亩(火情前已经部分采伐),该部分林地没有造成林木损失;其余4.9亩为受火情影响损失的林地。

六、应急处置情况

发现火情后,我区立即启动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第一时间调派前置队伍160人赶赴现场进行扑救,同时向市森防办报告,市森防办调派市消防救援大队、浑南区森林防火力量参与扑救(苏家屯区森林消防7辆水车40人,浑南区森林消防25辆车100人,市消防救援支队27辆车91人)。火借风势呈跳跃式散发状态。经全力扑救,18时10分左右现场明火全部扑灭,没有人员伤亡,林内过火均为地表火,过火面积初判约230亩。余火次日凌晨两点全部扑灭,期间安排网格员、护林360人持续巡山,未发现新增火点。安排公安力量守住山口,严防外人进入现场,消防部门和属地街道全面做好水源保障和应急力量准备。为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第一时间联系电力等相关部门,切断电源。同时对火点周边的迷子沟村和苇子沟村民进行转移,共85户199人。到5月5日晚,火场连续看护72小时无明火发生,经市森防办同意,恢复正常看护状态。

七、责任认定

八、整改防范措施

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迷子沟村

“5.2”森林火情调查组

2024年5月24日

FD11370 | 2024_辽宁盘锦华诺化工1·2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辽宁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辽宁盘锦华诺化工1·2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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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双台子华诺化工有限公司“1·20”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03-23操作>>

2025年1月20日8时40分,在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储罐承租方雇用的作业人员将储罐内的危险化学品抽取到油罐车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全力组织抢险救援,市委常委、副市长刘占明亲临现场指挥处置,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双台子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盘锦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双台子区政府、双台子区公安局、双台子区应急局、双台子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盘锦双台子华诺化工有限公司“1·2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调查询问、查阅资料、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盘锦双台子华诺化工有限公司“1·20”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X,注册资本:人民币贰千万元整,成立日期:2008年3月21日,营业期限:自2008年3月21日至长期,住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陆家镇新农村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2670497327H,经营范围:润滑油、化工助剂(危险化学品除外),导热油、有机热载体生产、销售;燃料油(闭杯闪点大于61℃)、润滑油、道路沥青仓储、销售;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不含特种设备)。

该公司为一般化工企业,实际控制人郭X(郭XX父亲),公司日常管理由郭X负责,公司主要经营有机热载体和燃料油销售,厂区内现有燃料油罐组2个,其中1个罐组内设置280m3燃料油拱顶储罐16座、50m3燃料油卧式储罐19座;另一个罐组设置50m3燃料油卧式储罐5座。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24年8月22日,董XX、骆XX共同出资以个人名义与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郭X签订《场地、设备(设施)和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内容为6个油罐,生活用房屋1个,办公楼1座,租赁期限为1年,自2024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15日止,年租金30万元,实际已支付20万元(董XX、骆XX各出资10万元)。

(三)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储罐出租方: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情况:该公司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因资金问题于2023年6月停产,停产前企业原有员工5人,现已无员工,2024年7月,向双台子区应急局提交了《企业停产报告》,后续未再向监管部门报告复产相关情况。

储罐租赁情况:2024年8月22日,郭X将公司西南侧的6个储罐出租给董XX、骆XX,签订租赁协议时未按法律规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在协议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出租后郭X未参与管理与经营,也未向承租方告知其企业停产报告事宜,也未向属地镇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出租事项,导致属地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不能及时进行监管。在董XX、骆XX租赁储罐后,华诺化工有限公司未对承租方开展必要的安全管理,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协调管理缺失。

2.储罐承租方:董XX、骆XX

董XX、骆XX租赁储罐后,使用租赁的其中4个储罐存储危险化学品和一般化学品,并雇佣滕X进行现场管理,在此期间董XX、骆XX未建立任何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也未对工人开展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18日,董XX联系王XX告知其华诺化工有限公司院内有4个立式储罐的少量化学品需要抽出,并约定每个储罐500元的酬劳和额外500元用于王XX购买设备,之后王XX自行联系龚XX让其共同参与此次作业。

2025年1月19日上午,骆XX联系油罐车车主戚X让其安排一辆危化品运输车于1月20日早上7点左右到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装料,双方未明确具体介质和装车后去向,随后戚X安排油罐车司机夏XX驾驶辽ADD627油罐车(道路运输证编号:沈210114008695[危险货物运输])于约定时间前往。

2025年1月19日下午,王XX自行到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岗东南角一五金店内花费380元购买了铜芯抽油泵,在盘锦市双台子区泰为五金汽配城花费120元购买了一根10米长的铜线抽油管,并自备了电线盘和公牛插座为作业做准备。

1月20日早7时许,夏XX驾驶的辽ADD627油罐车和王XX带领龚XX驾驶的辽L01282面包车先后到达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随后联系滕X准备开始作业,滕X告知二人将2号、3号、5号、6号四个立式储罐化学品抽取到油罐车内,向其二人提供了一个银色铁质扳手用于打开人孔,同时,夏XX按照王XX、龚XX要求将油罐车停到指定位置,期间王XX换上了自带的防护服。准备工作完成后,王XX和龚XX用扳手打开6号罐人孔,并将抽油管导出一侧递给夏XX,由其插入油罐车上方孔位并固定,之后龚XX按照滕X指引使用一卷220V电线盘和一个公牛牌4孔位插座到南侧仓房临时接电,接电完成后,王XX将抽油管经6号储罐人孔插入罐内,夏XX在车内等候,作业开始后,龚XX又相继打开了3号和5号储罐人孔,经半小时左右6号储罐抽取完成,王XX将抽油管从6号罐移至3号罐内继续作业,8时40分许,在抽取3号储罐作业时发生爆炸,随后引起5号储罐起火。

(五)事故现场情况

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双台子区陆家镇新农村,厂区东侧为村内道路,南侧为空地,西、北两侧为稻田地。起火罐区位于厂区西南侧,共计6个储罐,分为东侧3个,西侧3个;东侧3个储罐自南向北标号分别为1号储罐、2号储罐、3号储罐;西侧3个储罐自南向北标号分别为4号储罐、5号储罐、6号储罐,此次事故造成3号储罐发生爆炸,罐顶与罐体脱离,5号储罐烧损坍塌。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两人重伤,人员信息如下:

1.王XX,男,户籍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包家屯乡北土城子村;

2.龚XX,男,户籍地址:盘锦市大洼区新兴镇红草沟村。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1986),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七)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双台子区陆家镇政府应急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陆家镇现有化工企业21家(其中危化企业2家),全镇21家化工企业处于经营状态4家,停产停业17家。陆家镇政府应急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按照安全生产规范化要求,对辖区化工企业采取分类管理方式进行检查,对19家一般化工企业每周检查1次,对2家危化品企业重点监管,每周进行两次检查,应急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人田XX组织带领检查人员在2024年对华诺化工有限公司每个月开展一次停产企业日常巡查,未发现生产迹象。

2.双台子区应急管理局三中队

双台子区应急局将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纳入了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范围,三中队按照检查计划于2024年2月5日、3月19日、9月24日对该公司开展了检查,9月24日当日由三中队中队长李XX带队对该企业检查时,厂区储罐人孔已打开,企业处于停产状态。2024年7月、11月,双台子区应急局组织开展了对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2025年1月3日排查一般化工有储存经营企业出租情况时,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未向双台子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对外出租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1月20日8时43分,盘锦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火灾警情,接警后兵工街消防救援站立即出动,8时45分将现场情况汇报至双台子区消防救援大队,8时49分汇报至盘锦市消防救援支队请求增援,8时49分双台子公安分局陆家派出所接到火灾警情后立即出警赶赴现场,9时48分,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公安、应急、环保、双台子区政府等相关部门接报后陆续赶赴现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分管领导亲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双台子区政府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公安部门到达现场后立即进行人员疏散和警戒封锁,维持现场秩序,兵工街救援站、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相继到达现场开展灭火处置,11时20分,现场明火全部扑灭,消防救援现场处置过程约2小时20分钟,处置后及时安排机械设备对消防冲刷水体进入的水线进行封堵。环保部门到达现场后开展下风向空气环境质量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无超标污染物,空气质量良好。同时,开展企业周边环境状况巡查,对流入企业北侧沟渠内的消防泡沫实施封堵,杜绝次生环境灾害发生,陆家镇政府组织将污染水拉运至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妥善处理。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XX、龚XX立即被送往盘锦市中心医院,当日,又转至北部战区总医院和平分院进行救治,术后王XX又转到盘锦市中心医院继续治疗,二人无生命危险。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公安、应急、消防等相关部门接到警情后快速反应,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了应急救援合力,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分工明确,无负面舆情,未造成大气和水体污染,应急处置评估为良好。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一是王XX带领龚XX违规冒险作业,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使用非防爆机械抽油泵、非铜制扳手、非防爆插座产生的电火花以及王XX、龚XX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静电、火花为造成本次爆炸的点火源;二是3号罐人孔开启后,罐内可燃液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并逸散,遇点火源爆炸,爆炸产生强大冲击力与高温,携带爆炸能量的气团扩散至5号储罐,引燃5号储罐内可燃液体。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2025年1月24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检测报告》(LN02SH2501079),事故现场抽油管内取样标本检测结果为:闪点(闭口)<40℃。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对相关人员询问、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一是储罐承租方在未取得相关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进行技术交底;未保证现场作业安全。二是作业施工方未对作业环境进行风险辨识;未编制现场作业方案。三是储罐出租方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出租后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租赁情况。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储罐承租方

董XX、骆XX租赁储罐后,未取得相关资质,未建立任何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工人开展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未明确告知作业人员储罐内介质成分和作业风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保证作业现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二)作业施工方

作业人员王XX未辨识储罐内介质成分和作业风险,带领龚XX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冒险作业,使用非防爆机械抽油泵、非铜制扳手、非防爆插座,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消除静电等安全措施。

(三)储罐出租方

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将公司储罐出租时与董XX、骆XX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与其二人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出租储罐后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情况不闻不问,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将储罐出租给董XX和骆XX后,未对企业停产情况向承租方进行告知,也未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出租情况,刻意隐瞒实际租赁行为,逃避属地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监管。

(四)有关监管部门

1.双台子区陆家镇政府应急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在检查过程中对停产企业检查不认真、不细致,导致停产企业出租储罐的行为没有被及时发现,监管检查职责落实不到位。

2.双台子区应急管理局三中队

对企业隐蔽生产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未能全面、深入的掌握停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 董XX,男,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等生产作业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危险作业罪,2025年1月21日已被双台子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 骆XX,男,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等生产作业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危险作业罪,2025年1月21日已被双台子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建议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人员

  1. 王XX,男,作业时携带并使用非防爆工具,未第一时间辨识储罐内介质,未对作业环境进行风险辨识,未编制现场作业方案,带领龚XX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违规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双台子公安分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1. 龚XX,男,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消除静电等安全措施,违规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双台子公安分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1. 滕X,男,作为现场管理人员,未对作业人员王XX、龚XX告知作业风险,未进行技术交底,未保证作业现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双台子公安分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 田XX,男,中共党员,双台子区陆家镇政府应急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人,组织对停产企业巡查不认真、不细致,建议双台子区陆家镇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1. 李XX,男,中共党员,双台子区应急管理局三中队中队长,未能全面、深入的掌握辖区停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建议双台子应急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郭X,男,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在租赁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出租后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未进行安全检查,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建议由双台子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盘锦华诺化工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出租储罐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双台子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其他处理建议

调查中发现,董XX、骆XX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涉嫌非法经营问题线索,建议移交双台子区公安分局调查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主体责任缺失,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混乱

该起事故暴露出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重利益轻管理,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淡薄,未依法依规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承租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和管理的职责,导致对承租人违规作业情况未及时得到纠正。

承租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生命安全重视不够,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作业前未对入厂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时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忽视了安全风险,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

(二)作业人员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对自身安全的重视和对作业风险的正确认识,未进行风险辨识分析,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三)日常巡查不深入,监管执法不细致

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存在检查不认真、不细致的问题,未能深入、全面地对停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安全管理状况掌握不够深入。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全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属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有关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感,压紧压实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做好安全生产防范工作,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健康发展。

(二)开展全面排查,切实消除隐患

属地政府要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隐患开展一次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和坚决执行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尤其是加强特殊作业审批、交底、监护等重点环节管控和隐患排查,企业要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实行清单管理,严格整改闭环;严格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堵住安全责任悬空、制度不落实等漏洞,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三)强化检查执法,严厉“打非治违”

属地政府和有关执法部门在抓好营商环境建设、坚持依法执法、规范执法的同时,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严厉查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分工,对化工产品及危化品储存、经营、运输等环节加强安全监管,动态跟踪危化品经营主体,强化信息互通、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形成高压震慑态势,确保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做好普法宣传,提高安全意识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教育,通过案例分析、事故警示、问题剖析等多种方式,对现场作业尤其是特殊作业审批流程、注意事项、风险因素、管控措施等,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普法宣传,帮助企业和作业人员熟知相关作业规范要求,熟悉作业危险因素、落实安全管控措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盘锦双台子华诺化工有限公司“1·20”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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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71 | 2024_辽宁锦州_鑫泰基精细化工5·12爆炸着火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辽宁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锦州鑫泰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5·12”一般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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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太和锦州鑫泰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5·12”一般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2024-10-12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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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0时25分许

辽宁锦州太和区锦州鑫泰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原料药生产车间发生一起爆炸着火事故

造成2人死亡、3人轻伤

直接经济损失664.55万元

近日,锦州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发布了

《锦州太和锦州鑫泰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5·12”一般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因事故单位对已建成装置违规改建,在擅自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工艺、原料、设备管线及生产用途,又没有对相关反应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对生产装置安全性能综合分析的情况下,利用该装置进行新产品的研发试验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两年前,石家庄新发化工有限公司从西班牙引进卡巴多司原料药的生产技术,并在自己公司进行了5L至100L的小试,未开展中试和工业化试验。

2023年5月,在石家庄新发化工有限公司(甲方)与锦州九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鑫泰基公司(乙方)就卡巴多司技术转让有关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后,鑫泰基公司在本公司开展小试,并试验成功。而后,双方于2023年8月3日正式签订协议,约定甲方将生产工艺转让给乙方,并委托乙方生产该产品;乙方在收到全套技术资料后,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讨论并消化吸收,乙方自行安排设备、采购原材料、组织生产人员生产;

2023年8月至11月,鑫泰基公司在本公司实验室进行卡巴多司生产中试;

2024年3月,鑫泰基公司为进一步放大试验,对A3车间对乙酰氨基酚生产装置进行改建。改建后,便开始进行卡巴多司生产中试扩大试验;

4月9日至4月18日,鑫泰基公司先后在改建的生产装置上进行了两批次的肟基丙酮生产中试扩大试验;

自5月9日开始,进行第三批肟基丙酮生产中试扩大试验;

5月11日9时许,进行第三批肟基丙酮生产中试扩大试验的白班作业班组,按照工艺流程开始对第三批肟基丙酮溶液进行常压蒸馏二氯甲烷,直至与夜班交班前转为减压蒸馏;

16时许,辛某等4人夜班班组与白班交接班后,继续减压蒸馏二氯甲烷。其中,杨某某和张某某负责在楼上作业(监控视频中张某某一直未出现),班长辛某在楼下作业,于某某在楼下泵房作业,之间依靠对讲机进行通信联络;

5月12日0时许,作业工序进入“从6#釜向8#釜减压导料”阶段;

0时1分许,楼上的导料准备工作正常后,班长辛某回到楼下工作,杨某某开始在楼上巡视观察导料情况,期间有多次操作生产装置动作;

0时24分37秒,楼下6#釜附近,辛某身后位置出现白色气体。

0时24分48秒,楼上6#釜远端有少量白色气体冒出;

0时24分55秒至59秒,楼上6#釜人孔盖垫等处有白色气体冒出;

0时25分2秒,楼上6#釜位置有大量白色气体冒出,工人杨某某向东侧方向跑动,随即跑出监控区域; 0时25分10秒,楼上6#釜及周边管线有大量带压白色气体喷出,此时班长辛某从楼下上到楼上楼梯口位置。

0时25分11秒,楼上6#釜开始向四周大量喷射白色气体,而后发生爆炸,釜顶被冲开,车间起火。 2时33分许,现场明火被扑灭;

5时41分许,8#釜发生爆炸,未起火。 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装置无自动化控制,6#蒸馏釜和8#结晶釜的工作温度、压力、物料反应情况等重要参数采用现场人工观测和手动调节。6#蒸馏釜在蒸馏二氯甲烷溶剂过程中,随着蒸馏温度的升高和蒸馏时间的增长,6#蒸馏釜内二氯甲烷逐渐减少。当6#蒸馏釜内二氯甲烷蒸干、釜内温度升高超过TD2450℃时,釜内物料逐渐分解,放出大量热量和气体,引发了6#蒸馏釜爆炸。爆炸发生后,爆炸碎片撞击或摩擦产生的火花引燃了作业区域内丙酮和二氯甲烷等可燃物料,发生火灾。

6#蒸馏釜爆炸后,破坏了冷却水循环系统,致使8#结晶釜盘管内冷却水中断,并受火灾烘烤影响,8#釜内温度逐渐升高,当温度达到肟基丙酮分解温度TD2464℃时,釜内肟基丙酮发生放热分解,伴随着放热过程,肟基丙酮分解也随之加剧,放出大量热量和气体,进而在6#釜发生爆炸着火5小时后,8#结晶釜发生爆炸。 事故间接原因

  1. 法律意识淡薄,随意进行工艺改造。鑫泰基公司A3车间生产线原设计用途为生产对乙酰氨基酚原料药,后因生产卡巴多司原料药的第二步肟基丙酮和第五步成品需要,故对该生产线的工艺进行改造。改造前,只是由公司总经理、副经理、车间主任、设备部长及改造工人通过讨论确定改造方案,便组织实施,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也未经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投入使用前也未对安全设施组织竣工验收,致使该生产线改建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 自动化程度不高,本质安全水平低。鑫泰基公司涉事生产线未设置DCS 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仅有现场就地指示的相关仪表,生产装置的反应器温度、压力等主要工艺参数不能实现自动控制,全部靠人工手动操作、肉眼观察和凭经验操作,导致操控精准度不高,安全风险概率增加,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
  1. 安全标准不掌握,使用不合规材质设备。该公司风险辨识不全面,对二氯甲烷和丙酮等物料的危险性及安全技术特性了解掌握不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尤其是违反防火规定,在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原料药车间,采用PP材质的储存罐和管线用于回收、储存、输送可燃性液体,致使爆炸发生后,这些装置内具有可燃性的二氯甲烷和丙酮被点燃,导致火势加剧。

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鑫泰基公司的问题

  1. 预案不符演练不实,紧急避险能力不足。该公司未针对生产装置改建后所面临的安全风险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且原火灾爆炸专项应急预案中,关于工艺系统火灾爆炸的处置内容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未对发生火灾爆炸后的逃生路线及自救互救的方法等内容进行具体明确。尤其是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能和避险方法培训演练不到位,从业人员对预案内容未能熟练掌握,致使事故发生后,作业人员对紧急避险方法和逃生技能不熟悉,未能在有效时间内自救逃生,导致伤亡后果扩大。
  1. 安全风险了解不够,盲目处置异常工况。该公司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岗位安全危险因素告知不到位,致使现场工人对生产过程中出现异常工况的安全风险不了解,处置程序不熟悉,当生产装置出现超压异常工况时,未按公司《肟基丙酮岗位异常情况及偏差控制规程》有效处置或及时退守。夜班值班经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所持对讲机与现场工人的对讲机不同频,且未实时观察值班室内的生产车间现场监控,也未到生产车间进行现场安全检查,致使其对车间现场出现的异常工况毫不知情,未能及时有效指导异常工况处置,也未能及时指挥现场工人疏散,贻误异常工况处置和避险逃生的最佳时机。
  1. 安全管理混乱,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该公司从法定代表人到一线员工约有68%的人员与九泰药业公司混同用工,且部分员工在两公司间身兼要职,或是从事重要岗位工作,两头兼顾,相互牵扯精力,空岗现象经常发生,进而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公司的安全管理复杂性增加。
  1. 重生产轻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该公司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文件精神、工作要求、事故通报等学习领会不深不透,贯彻执行不细不实,自查自纠意愿不强烈,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不够,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能有效运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明显短板。

(二)太和区发改局的问题

该局未严格履行立项备案工作职责,在对鑫泰基公司原料药生产线建设项目立项备案时,未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相关政策的规定,对应进而未进园区的建设项目违规进行立项备案,且未将备案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通报,导致该建设项目源头把关不严,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事中监管缺失。

(三)市自然资源局太和分局的问题

该局未严格履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核工作职责,未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相关政策的规定和本局制定的许可要求及《规划设计审核意见》(锦自太建审〔2019〕03号)等,对应进而未进园区的建设项目违规办理许可,且未将许可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报,导致该建设项目源头把关不严,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事中监管缺失。

(四)太和区应急局的问题

该局作为化工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部门,自2021年4月30日收到鑫泰基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后,本应在“后知后觉”的情况下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管,但随着该局领导和具体监管人员的工作调整,对鑫泰基公司的安全监管再次出现空挡。尤其是在2023年全市开展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中,针对“厂中厂”专项整治工作不实不细,流于形式,走过场,致使数次到锦州九泰药业厂区进行安全检查时,却未发现鑫泰基公司的存在,从而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导致对事故企业失管漏管,安全监管存在盲区和死角。

此外,该局对化工行业领域监管力量配备不足,仅由1人具体负责全区27家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且专业水平不够,无法满足监管工作需要。

(五)太和区发改局的问题

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未能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统筹做好高水平安全,未能有效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属地责任落得不实,督促各部门履行“三管三必须”法定职责不严,且各部门未形成合力,安全生产防线层层失守,致使源头管控不到位、事中事后监管缺失;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要求不严不实,对化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指导不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

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刘某,鑫泰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违规组织工艺改造,又未能确保生产装置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岗位安全危险因素告知不到位,且未认真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未能全面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司法机关未予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由锦州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材料,已移交市纪委监委给予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 刘某某,鑫泰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因参与违规工艺改造,又未能确保生产装置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未认真组织拟定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未认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且未认真履行值班经理职责,未到生产车间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未能发现并及时有效处置异常工况,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锦州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 于某,鑫泰基精细化工质量负责人兼车间主任,因参与违规工艺改造,又未能确保生产装置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且未认真组织拟定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未认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未认真组织该车间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锦州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 雷某,鑫泰基精细化工设备总监兼设备工程部部长,因参与违规工艺改造,未能确保生产装置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锦州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鑫泰基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锦州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太和区政府,鉴于该起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建议太和区政府向锦州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根据《锦州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由市安委会对太和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五)其他处理建议

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鉴于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关系,已另案处理。

化工生产过程复杂

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一旦发生事故破坏力强

社会影响大

防范危化和化工安全事故

这些重大隐患情形一定要严防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

危险性高、风险大

一旦处置不当或出现异常

极易引发事故

如何遏制化工装置检维修事故发生?

这些安全管理要点要牢记

↓↓↓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事故调查报告原文

▌来源:锦州市应急管理局

原标题:《辽宁省锦州太和锦州鑫泰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5·12”一般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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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72 | 2024_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庙前龙岩富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1·29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连城庙前龙岩富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1·29”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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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LY06100-0200-2025-00003

备注/文号:连政综〔2025〕29号

发布机构:连城县人民政府

公文生成日期:2025-02-28

有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庙前龙岩富溢再生资源 有限公司“11·29”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庙前龙岩富溢再生资源 有限公司“11·29”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时间:2025-03-05 11:46

微信 QQ空间

县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批转连城庙前龙岩富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1·29”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连应急〔202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提交的《连城庙前龙岩富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1·29”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责任分析、事故性质认定、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意见。

二、庙前镇人民政府和县工信科技局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及时有效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附件:连城庙前龙岩富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1·29”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连城庙前龙岩富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1·29”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连城县事故调查组

2025年1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富溢公司生产工艺情况

(三)涉事车间设备和生产情况

(四)富溢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五)相关监管情况

(六)事故发生经过

(七)事故现场情况

(八)尸检情况

(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

(二)属地政府

(三)行业监管部门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和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三)其他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连城庙前龙岩富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1·29”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1月29日17时18分,龙岩富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一转筒烘干炉在试运行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1名工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连城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30日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工信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总工会、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庙前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组成的连城庙前龙岩富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1·29”一般爆炸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邀请上海化工研究院委派专家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邀请县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遵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全面深入开展事故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阅有关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龙岩富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1·29”爆炸事故是一起因企业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擅自新增烘干设施且采用危险烘干工艺,工人违规动火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龙岩富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溢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25日,法人代表为林村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825MA31QHFR8H,注册地为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庙前镇吕坊村朝阳路88-2号,注册资本为伍佰万圆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五金产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日用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制品销售、金属结构制造,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2023年3月7日。

(二)富溢公司生产工艺情况

富溢公司生产工艺主要为废旧轮胎和废橡胶碎片微负压低温(380℃)裂解处理工艺。将废旧轮胎和废橡胶碎片装入到卧式旋转低温裂解炉中进行裂解反应,产生四种产品:燃料油、粗炭黑、钢丝和裂解不凝气。燃料油、粗炭黑和钢丝不再进行加工处理,直接作为产品外售给下游企业利用,裂解不凝气净化后回收为裂解炉燃烧供热。工艺流程为,将废旧轮胎和废橡胶碎片直接装入低温裂解炉中,催化加热,馏出油蒸汽,油气通过冷凝器(水箱),可液化部分,冷凝为混合油,部分未冷凝的油气和常温常压下的裂解不凝气通过燃气系统进入裂解炉底部燃烧室烧掉,冷凝后的混合油存储在储油罐。裂解不凝气进入裂解炉底部燃烧室燃烧后产生的烟气(废气)通过除尘器和脱硫塔排放。(图1)

(三)涉事车间设备和生产情况

涉事车间为富溢公司裂解车间,自2024年6月初开始停产技改,陆续更换原有的8套裂解炉,生产工艺未发生变化,9月初完成技改,开始调试并间断性试生产。试产后,因购买的原材料即废旧轮胎和废橡胶碎片含有大量水分,造成裂解时间过长,出油率低,企业便擅自安装了一台转筒烘干炉,对原材料进行烘干。采用的烘干工艺为,将不凝气经裂解炉燃烧室燃烧后产生的烟气(废气),通过风机直接抽送至与烘干炉相连通的燃烧室,并将不凝气用燃烧气枪接入燃烧室进行燃烧加热烟气,加热后的烟气通入烘干炉,利用烟气的温度对炉内原材料进行烘干。(图2)

涉事烘干炉及附属设施于2024年10月底开始建设安装,至2024年11月29日完成,当日下午开始投料试运行。具体安装建设情况为,在烘干炉的进料端建一燃烧室(图3),燃烧室与烘干炉相连通;从烟气(废气)总管上焊接一根管道与地面的风机一端相连,再从风机另一端接出一根管道连入燃烧室(图3);从不凝气管上通过软管连接4把燃烧气枪,并接入燃烧室(图4);每把燃烧气枪与不凝气管的连接处设置有手动把式阀门开关,枪体设有空气进口并与另一台风机相连。在烘干炉的出料端则连接了一套旋风除尘器,连接处设有一观察窗。

(四)富溢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富溢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及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制定临时用工人员及电焊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全,未制定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2024年3月15日、3月22日、4月10日、10月30日有对生产部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但未对11月1日入厂作业的临时劳务人员(电焊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建立风险清单;未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仅在2024年5月份和9月24日、25日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五)相关监管情况

1. 庙前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7日上午和10月24日下午,镇干部及分管领导有对富溢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并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但未记录检查情况。

2. 县工信科技局

富溢公司废旧轮胎再生利用年处理3万吨废旧轮胎项目于2018年8月在县发改局进行项目第一次备案,2019年初开始建设,后因投资额变化等原因,2019年8月第二次在县发改局备案,2019年12月项目建成并试生产。在此期间,县发改局未将富溢公司项目备案情况告知县工信科技局,因而县工信科技局未对富溢公司执行国家工信部有关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2024年6月,富溢公司向县工信科技局申请废气资源再生利用技改项目备案,因项目部分内容不符合产业政策,县工信科技局做出不予备案的决定。2024年8月,富溢公司向县工信科技局提交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备案申请,备案获审批通过。2024年9月13日上午和2024年10月18日上午,县工信科技局安排人员到富溢公司检查企业的技改情况,并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但未记录检查情况。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29日16时20分,富溢公司裂解车间开始对新建的转筒烘干炉投料试运行,孟杰和王海军在烘干炉出料口附近焊料仓的围挡。17时17分许,孟杰发现烘干炉出料口的观察窗门有松动,便过去对烘干炉的观察窗门进行电焊。17时18分35秒,烘干炉出料端发生闪爆,几乎同时,与烘干炉进料端相连的燃烧室也发生爆炸。闪爆导致孟杰头部遭受严重撞击,正在烘干炉燃烧室附近观察烘干炉进料情况的工人郭杰被燃烧室爆炸飞出的耐火砖击伤。

(七)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察,在烘干炉进料端,与之相连的燃烧室受爆炸损毁,与燃烧室相连的废气烟管坍塌,通过燃烧气枪接入燃烧室的裂解不凝气管断裂并掉落,与进料口相连的皮带输送装置倒塌(图5)。在烘干炉出料端,与之相连的皮带输送装置及旋风除尘设施倒塌(图6)。烘干炉两端上方彩钢瓦破损,事故车间其余生产装置和设施未受影响。

(八)尸检情况

连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关于孟杰的检验情况说明》,显示其为颅脑重度损伤导致死亡。

(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人员伤亡情况: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

  1.  孟杰,男,汉族,32岁,身份证号:411***********671X,户籍所在地:河南商丘梁园区刘口乡,职业:电焊工,在事故中死亡。

2. 郭杰,男,汉族,37岁,身份证号:411**********6752,

户籍所在地:河南商丘梁园区刘口乡,职业:电焊工,在事故中受轻伤。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20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11月29日19时54分,县公安局庙前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庙前镇的龙岩富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发生工人伤亡事件,庙前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赶往事故企业处置。20时10分县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赶往事故企业了解情况,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初步勘察。21时58分,县应急局向市总值班室电话上报了事故基本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富溢公司的生产负责人孙长龙立即组织人员将伤者孟杰送往龙岩第一医院抢救,在到达龙岩第一医院后,经急诊科医生确认,孟杰已死亡。2024年11月29日19时53分,孙长龙在龙岩第一医院拨打110电话报警。另一名伤者郭杰被企业其他工人送往龙岩第二医院救治。庙前派出所民警赶到涉事企业后,事故现场已无人,随即对事故现场拉警戒线进行管控,并拨打孙长龙电话了解事故情况。在了解完相关情况后,县公安局又立即安排警力连夜赶往龙岩第一医院对孙长龙做了询问笔录。县应急局工作人员于21时30分到达事故企业,对事故现场开展初步勘察,并向留守工人了解情况,至23时30分,现场勘察结束。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伤者郭杰经龙岩第二医院诊断为肋骨和脚部骨折,经住院治疗已于2024年12月30日出院。

2024年12月5日,经庙前镇人民政府和庙前司法所调解,企业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并按协议先期支付了死亡赔偿金及抚恤金等费用150万元,剩余赔偿分三期支付。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庙前镇党委、政府和公安、应急等部门及时赶赴事故企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共享较为畅通,较好的做到事故信息通报、事故现场的管控,妥善处理事故遇难者善后事宜,安抚遇难者家属,较好的履行了各部门职责。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  作业人员违规动火动焊作业。作业人员擅自对烘干炉的附属设施进行电焊作业,产生火花,引爆炉内的可燃混合气体。
  1.  烘干炉的烘干工艺存在设计缺陷。从不凝气管通入燃烧气枪的不凝气以及通入燃烧气枪的空气均为手动把式阀门开关控制,不能精准控制流量,易造成不凝气不能充分燃烧或燃烧气枪熄灭,造成多余的不凝气通过燃烧室直接进入烘干炉内,并在炉内聚集,逐步形成混合性气体爆炸环境。

(二)间接原因

  1.  企业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临时焊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并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作业现场缺乏有效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电焊工擅自动火动焊行为。
  1.  未经规范设计、安全评估擅自改装裂解炉烟气总管和裂解不凝气管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设施。对采用裂解不凝气经燃烧气枪燃烧加热废气,并通过燃烧室直接进入烘干炉的烘干工艺,没有进行必要充分的安全风险论证。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

富溢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临时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缺失,岗位操作规程不全,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未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

(二)属地政府

庙前镇人民政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未及时如实记录安全检查情况。检查企业安全发现问题能力不足,未能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行业监管部门

县工信科技局未严格按国家工信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要求,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如实记录指导检查情况。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和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孟杰,2024年11月1日到涉事企业工作,为临时电焊工,持有有效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风险意识不足,未经动火作业审批,擅自对正在运行中的烘干炉附属设施进行电焊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1.  林村锋,2023年3月开始担任富溢公司法人代表,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完善的岗位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1.  孙长龙,2024年5月开始任富溢公司生产负责人,未组织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临时劳务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临时焊工擅自动火动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五)(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1.  罗忠俊,中共党员,连城县庙前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事业干部,2021年1月开始任职应急岗位,负责挂钩富溢公司,检查企业安全发现问题的能力不足,未能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庙前镇党委对其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富溢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连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 责成庙前镇人民政府向连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 责成县工信科技局向连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更好地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如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富溢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临时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建立风险清单,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要将擅自改动的裂解炉烟气总管和裂解不凝气管恢复原状。

(二)庙前镇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属地企业的安全风险研判,加强对安全监管队伍的管理,提高干部安全监管水平,有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对全镇重点企业开展安全大检查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并逐一闭环销号。对不配合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乡镇赋权执法权限查处,对超出属地处理权限的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立案查处。要及时督促富溢公司全面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三)县工信科技局要将安全生产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工业企业按行业规范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要按职责要求认真指导督促富溢公司全面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附件下载

连政综〔2025〕29号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庙前龙岩富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1•29”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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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73 | 2024_遵义S02绕城高速檬梓桥4·9油罐车侧翻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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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汇川区S02绕城高速檬梓桥互通匝道“4·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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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汇川区S02绕城高速檬梓桥互通匝道“4·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4月9日0时20分许,遵义市汇川区S02绕城高速檬梓桥互通匝道发生一起油罐车侧翻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6.75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2024年4月24日,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交管局高速交警五大队、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二支队十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为成员单位的

S02绕城高速檬梓桥互通匝道“4·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四个方面,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人员问询、调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查清了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责任和性质,提出了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

经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涉事运输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涉事车辆驾驶员违法超速行驶、操作不当导致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事故单位:遵义云泉石化运输有限公司、遵义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协会

(二)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鉴定情况:

1、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贵CF35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属公司:遵义云泉石化运输有限公司,准牵引总质量40吨,载物种类:汽油,车辆品牌:五十铃,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车辆识别代号:LWLGWFPU8LL000549,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6月22日,登记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高坊村,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6月29日,车辆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交强险保单号12123003902065172707,商业险保单号:12123003902065172700,第三者责任险200万,有效期期止:2024年6月17日24时。

贵C2819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登记所属公司:遵义云泉石化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品牌:瑞江牌,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车辆识别代号:LRJ98RG33L0000778,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6月24日,核载34.3吨,实载32吨,登记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高坊村,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6月24日,车辆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特种车商业保单号 12123003902065182442,特种车损失保险18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单号:12123003902065233739,每车每次第三者责任险500万,每车货物责任保险20万,有效期期止:2024年6月17日24时。

2、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经2024年5月6日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贵CF35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贵C2819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转向系、行车制动系所检验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

1、事故发生时间:

2024年4月9日0时20分许

2、事故发生地点:

汇川区S02绕城高速公路檬梓桥互通匝道200米分道岔口

3、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8日20时30分许,彭某刚驾驶贵CF3591号五十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贵C2819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核载34. 3吨,实载32吨,载货类型:92#汽油,同车乘坐押运员赵某军),从重庆九龙坡出发前往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4月9日00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G75兰海高速转S02环城高速檬梓桥互通匝道200米分道岔口(上行湄潭方向,匝道路段为弯坡岔道,分东西走向,东往铜仁团泽方向,西往毕节乐理鸭溪方向)时,因驾驶人员超速行驶(匝道内限速40Km/h,车辆行驶速度53Km/h,超速32.5%)、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右侧撞上路边标识牌和防撞墙,导致车辆侧翻并向前滑行二十余米,所载汽油泄漏燃烧,造成车辆损坏及道路设施受损。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遵义市汇川区境内S02环城高速檬梓桥互通匝道200米处岔道口(由G75兰海高速往铜仁毕节方向),进入互通匝道后,道路为弯坡岔道,分东西走向,东往铜仁团泽方向,西往毕节乐理方向,路宽8. 5米,沥青路面、干燥,视线良好,道路设置有指路标志,施划有标线,事发时为深夜,天气阴。

(四)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遵义市应急管理局、汇川区应急管理局、汇川区消防救援大队、汇川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管局高速交警五大二中队、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二支队十大队、遵义云泉石化运输有限公司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开展事故救援,维持现场秩序,参与事故善后处置相关事宜,有关部门对事故路段第一时间实施了交通管制。凌晨1时30分许,驾驶员彭某刚、押运员赵某军在赵某军儿子赵某的陪伴下前往播州区人民医院检查受伤情况,经播州区人民医院检查:彭某刚脸部、后脑勺轻微烧伤,手、脚轻度擦伤,伤势较轻。赵某军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左侧第1肋骨折,右侧颈顶部、左侧颈部头皮软组织损伤,左足踇趾骨折趾间关节脱位,左足第五足皮肤挫伤裂伤,多处皮肤挫伤,双手多处烫伤,左足第五足趾开放性骨折,胸3、4、5椎体压缩性骨折,当即在播州区人民医院救治。事故发生后,该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约8小时,交警部门指挥开往铜仁团泽方向车辆从遵义北(董公寺)收费站出站后绕行,凌晨1时43分许,火势扑灭。凌晨5时许,事故车辆拖离事故现场。事故火灾造成该路段交通中断封闭互通匝道至2024年4月30日,封闭时间共计22天。经现场救援及善后处置人员核实:无其余人员受伤,周围无居民和重要场所,未造成其它损失,未引发舆情。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此次事故应急救援迅速、科学处置得当,未发生次生事故,未发生社会负面舆情。

(六)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彭某刚,贵CF35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男,汉族,49岁。已婚,身份证号:5225231975XXXXXXXX,户籍地及住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XX镇XX村XX组XX号,联系电话:151XXXX9196,驾驶证类型:A1A2,档案编号:520100186624,初次领证日期:1996年3月20日,审验有效期止:长期,状态:正常,1996年开始驾驶货车,2009年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贵州分公司从事危化品运输,2020年至今在云泉石化运输公司从事危化品运输,具备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及押运人员从业资格,在事故中受轻伤。

(2)赵某军,男,汉族,54岁,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5221211970XXXXXXXX,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遵义云泉石化运输有限公司员工,具备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及押运人员从业资格,在事故中受轻伤。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彭某刚驾驶贵CF3591号五十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贵C2819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至汇川区S02绕城高速公路檬梓桥互通匝道200米分道岔口(上行湄潭方向,匝道路段为弯坡岔道,分东西走向,东往铜仁团泽方向,西往毕节乐理方向)时,由于超速行驶(匝道内限速40Km/h,车辆行驶速度53Km/h,超速32.5%),加之不熟悉道路情况且操作不当(临近匝道分道口时注意力不集中,应当提前准备右转却驶入左侧车道,错过分道口后方才意识到走错路线,而后突然右转)致使车辆右侧撞上路边标识牌和防撞墙,导致车辆侧翻并向前滑行二十余米,所载汽油泄漏燃烧,造成车辆损坏及道路设施受损。

彭某刚驾驶车辆在事故发生前超速行驶、操作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遵义云泉石化运输有限公司未及时将近期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进行公示,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之规定依法依规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严格按照本公司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流于形式。

遵义云泉石化运输有限公司实有在册人员134人。2023年12月12日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签到册实有签到人员仅16人(无彭某刚与赵某军),2023年12月13日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签到册实有签到人员仅25人,2023年12月19日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签到册实有签到人员仅9人(无彭某刚与赵某军),2023年12月26日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有签到册人员仅14人(无彭某刚与赵某军),2024年1月16日同日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签到册实有签到人员一次仅38人(无赵某军)一次仅56人(无赵某军)、同日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签到册不一致,无2024年2月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2024年3月29日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有签到人员仅14人,上述签到册中均未注明没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人员的原因。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之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流于形式。

遵义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按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上规定的业务范围,为作为协会会员的遵义云泉石化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动态监控服务。根据该协会与遵义云泉石化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集中监管服务协议》第二条“动态监控主要内容”第二款“集中监控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第3项“疲劳驾驶报警监控:平台发现驾驶员超时行为报警的情况下,通过下发信息进行处置,并建立相关台账”、第8项“提供7*24小时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在监控服务过程中乙方如发现甲方车辆出现本条款中的1、2、3场景时,多次下发信息提示后未修正的情况下,可以电话或者微信的形式告知甲方指定联系人”,4月8日遵义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在监控过程中,已发现贵CF3591(后挂贵C2819挂)车累计“疲劳驾驶报警”13次,且4月8日23时43分40秒至23时56分04秒车辆连续7次“疲劳驾驶报警”,而未按协议有关规定向遵义云泉石化运输有限公司联系人进行通报,存在动态安全监控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

四、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增强危机意识、红线意识,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切实履职尽责,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具体、抓到位,切实提升安全防范工作水平。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抓好问题整改。

遵义云泉石化运输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4·9” 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高度重视,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抓好整改落实;要强化企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驾驶员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动态监控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能通过购买安全生产服务而转嫁安全生产责任;要配齐用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各运营环节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别是要及时有效制止驾驶员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行为,坚决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有效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三)强化安全责任落实,杜绝麻痹大意思想。

红花岗区交通运输局、红花岗区道交办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杜绝麻痹大意思想,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遵义云泉石化运输有限公司的安全监管和指导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和违法警示曝光,集中曝光各类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推动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六、工作建议

鉴于遵义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是社会团体性质,建议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遵义市交通运输局和作为颁证部门的遵义市民政局,进一步加强对遵义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的管理督促和检查指导力度,特别要督促遵义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内部安全学习教育和培训,切实提升对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的服务能力水平,做到动态监控数据准确、及时叫醒叫应,不断提高本行业领域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汇川区人民政府“4·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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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374 | 2024_邢台市信都区后留村4.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pdf

邢台市信都区后留村“4.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4 月30 日5 时17 分,位于邢台市信都区李村镇后留村号住宅 起火,火灾造成张*闪住宅院内东侧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家具、电器、生活 用品等不同程度受损。过火面积约20 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2 万元,死 亡1 人。 根据《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 号)第二 十八条以及《邢台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经区政府批准成立“4.30” 火灾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邢台市信都区李村镇后留村号,该建筑始建于1989 年, 住宅坐北朝南,北屋三间、西屋两间、东屋两间。起火东屋建筑结构为地上 一层砖木结构,室内进行简单装修,地面铺设地板砖,屋内吊顶采用石膏板 铺设。 (二)起火建筑周边环境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邢台市信都区李村镇后留村号,住宅东侧、北侧为村内 道路,西侧、南侧为村内居民住宅。火灾现场周边未发现监控录像设备设施。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韩*,女,身份证号码:130*******1567,岁,户籍所在地: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后留村**号,系死者妻子。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后留村**号,此次火灾死亡人员。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处置情况 (一)火灾发现过程 调查询问现场当事人韩*,2024 年4 月30 日凌晨5 点多在院内北屋床上 睡觉时听到屋外有异响,醒来后到院里查看情况发现张*周居住的东屋有冒 烟情况,因热气和烟气太大无法进入屋内。在院里呼喊张*周没有得到回应, 接水向屋里泼洒后火势开始扩大,之后赶紧用手机拨打了两个儿子电话后等 待救援。询问张江了解,2024 年4 月30 日凌晨5 点09 分接到母亲韩电话 告知家中失火,父亲张*周被困于起火房屋内。挂断电话后赶往现场进行救 援,到场后发现东屋门窗和屋内都在起火,赶忙拨打了“119”火警电话。 消防队赶到前使用水盆等工具进行救火。询问张*闪了解,2024 年4 月30 日凌晨5 点11 分接到母亲韩电话告知家中失火,父亲张周被困于起火房 屋内。5 点20 分赶到现场后发现张江和王萍在现场救火,随后也提水进行 扑救。随后消防队赶到现场并将现场明火扑灭,并在起火东屋北侧床上位置 发现死者张*周尸体。 (二)报警情况 张江于2024 年4 月30 日凌晨5 点09 分接到母亲韩电话告知家中失 火,父亲张*周被困于起火房屋内。挂断电话后赶往现场进行救援,到场后 发现东屋门窗和屋内都在起火,于2024 年4 月30 日5 时17 分拨打了“119” 火警电话。 (三)初期火灾扑救情况

2024 年4 月30 日凌晨5 时许韩发现张周居住的东屋有冒烟情况,因 温度过高无法进入屋内,随后使用水盆接水在院里向屋内进行泼洒,随后屋 内开始出现明火。当时向两个儿子打电话求救后等待救援,张江和妻子王 萍到场后用水盆接水灭火,张*闪赶到后也用水盆接水进行灭火。因火势太 大没有扑灭,消防队赶到后将残火扑灭。 (四)事故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4 年5 月30 日凌晨5 时17 分,邢台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 警称:位于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后留村**号住宅起火。指挥中心迅速调派利 民街消防救援站出动3 部消防车、15 名消防指战员到场进行处置。事故发生 后,公安、李村镇政府迅速赶赴现场展开救援。05 时36 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同时在卧室床上找到张*周尸体,尸体外观呈现局部碳化状,碳化情况集中 于身体右侧,上肢皮肉组织相对完整。下肢过火烧毁较重。右腿碳化情况严 重,腿部骨骼裸露,脚部完全碳化且与身体分离,两脚小腿呈向后蜷曲状。 (五)当日天气情况 2024 年4 月30 日天气晴、气温18℃到35℃,白天到夜间东南风2 级, 相对湿度63%。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和送往天津消防研究所检测,对起火原因初步认定如下:起 火时间为2024 年4 月30 日凌晨4 时30 分许,起火部位位于起火房屋西北 角处。起火原因系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此次火灾。 (二)间接原因

路材质为铝制线材,线路通过东屋中间处房梁由北向南进行铺设。线路延伸 至东屋东侧窗口位置区域改由铜线进行铰接,并分别进行了延伸分布。 2、张周身体偏瘫,行动能力弱,逃生自救能力弱。经了解死者张周 年龄较高,身体偏瘫已有13 年,不能正常下地行走,平时在院内东屋自己 居住。 (三)事故性质 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财产损失约2 万元,死亡1 人,按照相关规定,该 起火灾为一般火灾事故。 四、延伸调查情况 (一)使用管理方面 不涉及。 (二)工程建设方面 不涉及。 (三)中介服务方面 不涉及。 (四)消防产品方面 不涉及。 (五)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方面 自2024 年邓庄1.03 亡人火灾事故以来,李村镇政府加强了对社区、农 村、居民楼院等集中区域的消防安全检查并督促各村负责人履行消防安全职

责,细化本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各村(居)对重点人员台账进行补充 完善。 后留村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检查落实“五进”工作不到位。未增强消防 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没有把各项措施落实、落细。村内重点人员台 账不够完善,未能充分发挥村内网格员作用。 五、事故处理建议 不涉及 六、整治要求 一是各单位要进一步认真组织学习《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 步明确自身的消防安全岗位职责,部署工作要将消防工作与其他工作同步, 加快推进基层综合执法队和应急站基层力量,推广实施网格化管理模式,充 分发挥基层网格员作用,建立完善重点人员台账,做到“一对一”帮扶,落 实紧急情况救助人员。加强对社区、农村、居民楼院,特别是“九小”“三 合一”场所、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出租屋集中区域的安全检查, 严防“小火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消防安全工作效率,全面提升 基层火灾防控能力。 二是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严查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 法行为。做好综合治理的相关协调工作,及时通报信息,推动各项任务措施 落实。

三是居民要注意安全用电,不私搭乱接电线,不超负荷用电。不私自更 改燃气管线,长时间外出要关闭电源和燃气阀门。积极配合社区物业管理单 位的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 一的思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如下: (一)切实落实责任,加大隐患排查。信都区政府加大辖区重点领域、 重点部位的隐患大排查,同时,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约谈机制,分级约谈工 作不力、火灾多发的乡镇、部门负责人,督促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 隐患。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重大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和个人,纳入 消防安全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二)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开 展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下一步将积极沟通联合各部门开展检查,进一步细化 街道、居委会、社区村三级网格组织,加强对各级网格员的培训,使网格员 能够发现隐患、整改问题,提升网格化管理能力,构筑隐患排查整治的天罗 地网。 (三)强化消防宣传培训和演练。消防工作,宣传系于一半,大队紧紧 依托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建立特色宣传形式,丰富消防宣传形式,通过 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宣传途径,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传播到每个单 位、每个家庭,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消防安全,不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有效避免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加大技防措施,严防小火亡人。辖区部门、乡镇全面落实预防和 遏制“小火亡人”措施,加强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建设和高层住宅智能 消防预警系统建设,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家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针对留 守儿童、孤寡老人、智障残障等特殊群体,实行“一对一”帮扶,落实紧急 情况救助人员。 (五)加强重点整治,推进专项行动。辖区部门、乡镇深入推进专项治 理三年行动,开展突出火灾隐患整治、加强消防基础工作。针对辖区重点领 域集中开展消防排查整治。消除一批火灾隐患、培养一批行业消防安全明白 人,提升一批管理人员整体业务素质。

FD11375 | 2024_邯郸市鸡泽县鸡泽镇田庄村郝海民住宅3·1亡人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通知公告

鸡泽县鸡泽镇田庄村郝海民住宅3.1亡人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情况的报告

【信息时间:2024-05-24】

“2024.3.1”鸡泽县鸡泽镇田庄村郝海民住宅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3月1日,位于鸡泽县鸡泽镇田庄村村北的郝海民住宅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3670元。

事故发生后,鸡泽县委、县政府等领导高度重视及时作出批示,责承县消防救援大队迅速查明事故原因,鸡泽镇做好处置善后工作。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密切关注网络舆情,防止炒作。并成立由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以及鸡泽镇政府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等方式,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建筑整体布局

郝海民住宅位于鸡泽县鸡泽镇田庄村村北,房屋为砖混结构,单层建筑,坐北朝南;庭院东西长15.9m,南北宽10.88m。东邻郝彦民住宅,南邻郝海云住宅、北侧为农村马路、西邻郝建光住宅,失火北屋中间房间东西长5.8m,南北宽4.2m,东侧房间及西侧房间未见过火。北屋分别有东、西、中三个房间。中间房间过火较重,东屋及西侧未见过火。中间房间木质屋顶全部坍塌至地面,上方单层彩钢板未见坍塌,彩钢板外侧面未见变形。中间房间南半部分过火较重,北半部分过火较轻,房间东半部分过火较重,西半部分过火较轻。院内西侧房间未过火。

二、人员死亡情况

死者叫郝x民,男,54岁,1969年12月出生,身份证号:130431xxxxxxxxxx32,每天去母亲家吃一顿饭,独居,与妻子离婚多年,平时无工作,爱吸烟喝酒。县公安局法出具的情况说明为全身未见明显机械性暴击损伤,不排除火场中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可能。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3月1日11时29分,县消防救援大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鸡泽县鸡泽镇田庄村村北一住宅发生火灾,鸡泽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派出动3部消防车,1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11时36分到达现场开展扑救,现场着火物质为民房房顶及室内杂物,着火面积约25㎡,11时55分扑救完毕。扑救过程中经咨询邻居无人知道户主郝海民去向,扑救结束后对屋内进行排查发现郝海民已无生命体征。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二)现场勘查情况

房间南墙墙皮烧毁脱落较重,北侧及东墙烧毁较轻,墙壁中间位置固定的墙布南墙位置已烧失,东墙仅剩少许残留,北墙位置剩余残留较多;南侧窗框位置内侧面上半部分烧毁碳化较重,外侧面保存较好,大部分漆面未见过火。房间南侧木床已烧失,仅剩东侧床尾床腿少许残留,西侧床头位置烧失较重。房间门东侧扇烧毁较重与西侧扇,东侧扇屋内侧一面烧毁碳化较重,外侧面烧毁较轻,大部分漆面保存较好。西侧扇门外侧面烟熏严重,内侧面烟熏较轻保存较好。紧挨南侧床头位置地面摆放大量白酒瓶及烟蒂残留物,残留物南侧地面摆放一个未完全烧毁的打火机残留。床前椅子靠背烧毁碳化较重,散落与床北侧,椅子东半部分已烧失,西半部分剩余少许残留,剩余面断口处碳化较重。现场勘查南侧木床位置屋顶掉落物下方有一具尸体南北摆放,现场尸体平躺于木床床头位置,头部向南,小腿向东弯曲,尸体仅背部左侧位置少许皮肤完好,其余皮肤高度碳化,面容不可辨,尸体呈拳斗状。现场勘察发现南墙处悬挂一插排内部铜片,南墙至南侧床头位置插排及线束烧毁仅剩内部铜导线。墙位置南侧床头北侧具南墙70cm位置地面摆放一台小太阳电暖气,电暖气贴于地面背部向上,小太阳电暖气内部加热管保存完好,电暖气外侧处可见少许断裂的铜导线。

勘验中,户主儿子与邻居证实郝海民独居在北屋中间房间内,长期独自在家喝酒不与外人交流,冬天使用小太阳取暖器取暖。

勘验中,入户供电线路与户主电表相连接,调取用电记录发现当日5时15分后台数据存在明显波动之后就一直为零了。现场勘察发现南墙处悬挂一插排内部铜片,南墙至南侧床头位置插排及线束烧毁仅剩内部铜导线。墙位置南侧床头北侧具南墙70cm位置地面摆放一台小太阳电暖气,电暖气贴于地面背部向上,小太阳电暖气内部加热管保存完好,电暖气外侧处可见少许断裂的铜导线。在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见证下,逐对火灾痕迹物品进行拍照测量予以提取。

(三)调查询问情况

郝海云(南邻居)称:3月1日8点左右,我从郝海民家西边过道经过时没在意有无异常现象,11点的时候我在东边田聚增家歇着,在回去的路上听到有人说海民家着火了,我就赶快向他家跑,到他家街门后看见他家北屋中间房间开着一扇门,屋里面屋顶由于着火正向下掉东西。我就赶快打电话通知郝海民的哥哥郝江海。

郝江海(户主哥哥)称:3月1日13时01分,郝海云给我打电话说我弟弟郝海民家着火了,我当时在工业区的工厂上班,随后我就赶快往家走了。到家后消防队和好多人在郝海民家救火。

郝帅波(户主儿子)称:3月1日中午11时22分,我伯父郝海云给我打电话说我家里着火了。因为我妈和他闹离婚了分居了,我和我妈住在一起,平时他自己在田庄村家里居住。23年冬天的时候我给他买了个小太阳取暖器取暖。

(四)直接财产损失核定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进行计算了统计,统计的直接财产损失为43670元人民币,当事人未提供财产损失的原始证据,也未经物价部门进行评估,故未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上显示。

五、事故责任及处理

郝海民住宅火灾因北屋中间房间南侧木床与桌子之间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床上可燃物引发火灾,郝海民本人为主要责任,因其在火灾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出事地点为村民住宅,发生此次事故,影响较为恶略,建议对鸡泽镇田庄村委会予以通报批评。

2024年4月24日

鸡泽县鸡泽镇田庄村郝海民住宅“3.1”

亡人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情况的报告

2024年3月1日11时29分许,邯郸市鸡泽县鸡泽镇田庄村村北的郝*民住宅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43670元。鸡泽县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了火灾延伸调查并形成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起火住宅基本情况

郝民住宅位于鸡泽县鸡泽镇田庄村村北,房屋为砖混结构,单层建筑,坐北朝南;庭院东西长15.9m,南北宽10.88m。东邻郝民住宅,南邻郝云住宅、北侧为农村马路、西邻郝光住宅,失火北屋中间房间东西长5.8m,南北宽4.2m,东侧房间及西侧房间未见过火。北屋分别有东、西、中三个房间。

(二)人员死亡情况

死者叫郝*民,男,54岁,1969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130431*******32,每天去母亲家吃一顿饭,独居,与妻子离婚多年,平时无工作,爱吸烟喝酒。县公安局法出具的情况说明为全身未见明显机械性暴击损伤,不排除火场中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可能。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3月1日11时29分,县消防救援大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调派出动3部消防车,1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11时36分到达现场开展扑救,现场着火物质为民房房顶及室内杂物,着火面积约25㎡,11时55分扑救完毕。扑救过程中经咨询邻居无人知道户主郝民去向,扑救结束后对屋内进行排查发现郝民已无生命体征。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经走访取证、现场勘验、电子数据解析、调查实验、技术鉴定等,综合研究论证认定:起火点位于房间南侧木床与西侧椅子之间,起火原因为南侧木床与椅子之间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床上可燃物引起火灾。

(一)排除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经调查询问证实,现场勘察未发现郝民住宅内存有香烛等祭祀物品,现场勘察屋内无生活及取暖的火炉等。郝民平常抽烟,但现场推断火灾发生与凌晨,人员处于睡眠阶段,因此可以排除吸烟引发火灾。

(二)排除防火引发火灾

鸡泽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中队出具了排除外部人员放火引发火灾的证明,现场勘察房间内物品及地面残留未发现存在乙醇、汽油、煤油、柴油等残留物及气味。

(三)认定起火原因为南侧木床与桌子之间连接小太阳取暖炉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床上可燃物引起火灾。对南墙至北侧椅子之间线束进行了提取,经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果为提取物证样品的体视外观和金相组织符合标准描述的短路痕迹代表性特征,判定为短路痕迹样品。

综上所述,排除用火不慎、防火等引发火灾,认定起火原因为南侧木床与桌子之间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床上可燃物引起火灾。

五、事故责任及处理

鸡泽县鸡泽镇田庄村未按要求落实网格化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宣传教育不到位。出事地点为村民住宅,发生此次事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建议对鸡泽镇田庄村委会予以通报批评。

六、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消防安全监管体系,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消防安全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分工,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加强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免费为失能独居、智障残障、鳏寡孤独、赤贫家庭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鼓励沿街门市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不断完善硬件设施,加大老旧小区和乡村居民用户老旧电气线路改造,鼓励和引导家庭配备灭火器。

(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自救逃生能力。各级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和农村委员会组织应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应急演练等多种形式,提高居民对火灾危险性的认识和自救逃生能力。重点加强火灾辨识能力和报警求助意识的培养,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报警并有效疏散逃生。

通过以上工作意见和建议的落实,可以进一步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完善消防安全监管体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FD11376 | 2024_鄞州邱隘宁波华润兴光燃气有限公司阀门井防水防腐等保养工程7·4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宁波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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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邱隘宁波华润兴光燃气有限公司阀门井 防水防腐等保养工程“7·4” 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7月4日16时45分左右,在宁波市百丈东路与福庆路交叉口西南处,由宁波蓝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宁波华润兴光燃气有限公司燃气阀门井防水防腐等保养工程在进行井下作业时,发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2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先后作出批示指示,对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提出要求,市安委办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批准,于7月5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和邱隘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批示指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检测、资料调阅、人员问询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清了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鄞州邱隘宁波华润兴光燃气有限公司阀门井防水防腐等保养工程“7·4”一般窒息事故,是一起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对燃气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作业人员违规作业、盲目施救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经调查核实,事故项目名称为宁波华润兴光燃气有限公司阀门井防水防腐等保养工程。其中,建设单位为宁波华润兴光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兴光公司”),施工单位为宁波蓝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公司”),施工人员为傅**班组人员。

1.华润兴光公司,项目建设单位。成立于2020年5月14日,营业期限:2020年5月14日至无固定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MA2H5LF81H;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鼓楼街道孝闻街29弄1号七楼(7-1);法定代表人:纪**;注册资本:280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经营范围:燃气经营、施工专业作业等。持股情况: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持股49%。

城东分公司为华润兴光公司基层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为宁波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2.蓝光公司,项目施工单位。为宁波华润兴光燃气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94年10月26日,营业期限:1994年10月26日至2035年4月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71028G;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孝闻街29弄1号;法定代表人:姚**;注册资本:3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燃气工程施工、安装;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机电工程施工;热水设备、地暖设备安装;管道不停输开孔、封堵作业工程施工;非开挖管道铺设;市政设施养护;管道疏通清淤;河道保洁;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家用电器、厨房设备、仪器仪表、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批发、零售。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

3.宁波恺捷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捷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9日,营业期限:2015年6月19日至无固定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3169833224;住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星海南路16号031幢10-1-6室;法定代表人:杨*;注册资本:5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建筑物清洁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

(二)项目基本情况

1.相关合同情况

(1)项目施工合同。2024年3月20日,华润兴光公司与蓝光公司签订《阀门井防水防腐等保养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阀门井防水处理、阀门及管道设施防腐处理、井内安装防护网等工作,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工期:单项工程在任务单确定后三个月内完成,固定单价:阀门井防水防腐人民币3132元/个。 (2)劳务分包入围项目合同。2024年3月14日,蓝光公司与恺捷公司签订《蓝光公司2024年度工程劳务分包服务入围项目》合同。此合同仅为劳务分包入围项目合同。 (3)班组承包合同。2024年4月17日,恺捷公司与8个班组签订了《班组承包合同》,但不包含傅班组。至事故发生时,恺捷公司未与傅班组签订过《班组承包合同》。 2024年7月5日,蓝光公司提供一份《班组承包合同》,甲方为恺捷公司,乙方为傅,落款时间为2024年1月1日。经调查核实,此合同为蓝光公司授意恺捷公司于事发后的第二天(即2024年7月5日)签订,且非傅本人签名,傅**未持有此合同。

2.傅**班组基本情况

(1)劳动关系。傅班组为蓝光公司施工班组,傅为班组长,维修工共6人。王、王两人一组,王君为小组负责人和联系人。傅、王、王以及班组内其他维修工,与蓝光公司未签订过劳动合同。 (2)工作指派。2024年6月,华润兴光公司城东分公司生产运行科副科长方与傅一起对阀门井进行了踏勘,其中包括事发燃气阀门井。傅指派班组人员对阀门井进行防水防腐保养作业前,向蓝光公司工程拓展部施工员成进行过口头汇报。 经调查核实,傅班组工作指派日常流程为,蓝光公司工程拓展部施工员成将工作内容发给傅,再由傅分派给班组人员。 (3)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此次事故作业,华润兴光公司未发过派工单,傅班组及蓝光公司未执行有限空间作业申报、审批程序。 经调查核实,蓝光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日常流程为,蓝光公司工程拓展部施工员成根据华润兴光公司派工单,制订施工方案及危险作业方案审批单。蓝光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成将审批单交质量安全部备案,同时发作业班组。华润兴光公司未将蓝光公司的作业安全纳入统一协调、管理。 (4)工程用料。油漆、井盖等大部分用料由蓝光公司提供,由班组人员在蓝光公司仓库领取。其他如沙子、石子等用料由傅直接购买。 (5)车辆装备。王、王所使用的长安面包车(车牌浙B·57MR6,以下简称“涉事面包车”),车内装配有天然气泄漏检测报警仪、发电机、水泵、三脚架、安全绳、防爆风机、梯子等装备。除天然气泄漏检测报警仪由蓝光公司提供外,车辆及装备均由傅购置、提供。 (6)教育培训。蓝光公司负责对傅**等各班组长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各班组长负责对本班组人员的教育培训。 (7)款项结算。至事故发生时,阀门井防水防腐等保养工程工程款尚未进行结算。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4日6时30分,班组长傅指派维修工王君、王荣俩兄弟先到东钱湖镇一处燃气井做井盖维护,并指示二人维护结束后再到其他几处做阀门井防水防腐保养,其中包括事发阀门井。 根据附近路口监控录像显示,7月4日16时20分05秒,涉事面包车沿百丈东路由西至东驶来,停在百丈东路与福庆路交叉口西南非机动车道;16时20分35秒,副驾人员下车打开后备厢,取出锥桶放置在车尾,主驾人员下车后绕车一圈,又上车进行倒车调整位置;此后,一人下井。16时42分35秒,另一人趴在井口观望后下井;16时43分30秒,一人上井返回车内,于16时43分50秒再次下井。此后再无人员上井。 19时29分,傅接到王君、王荣姐夫电话,称两人未回家且手机无人接听。傅遂开车接上维修工鲁一起寻找王君、王荣。20时40分左右,傅、鲁在百丈东路与福庆路交叉口西南处发现涉事面包车停在非机动车道,王*倒在阀门井内。 傅、鲁廷勇从面包车上抬下三角架、发电机、防爆风机等,对井内进行通风。期间,傅先后打电话给蓝光公司工程拓展部主任王水根(20时43分)、华润兴光公司城东分公司经理张晔(20时46分),告知情况。随后,华润兴光城东分公司110抢修车及工作人员张*、方、袁赶到现场。 傅系好安全绳后下井,发现王*侧躺在王荣身上,头部及上身露出水面,身体柔软,呼叫不应。傅将王君绑好后,由众人合力拉出井口。傅在对王君做心肺复苏后,由方嘉浩、袁天天驾乘公司110抢修车送至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东部院区。随后,110警车、119消防车和120救护车赶到。 傅再次下井,发现王荣面部朝下沉在水中,背部拱起露出水面,手臂已僵硬。消防人员协助傅将其拉出井口。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地点

宁波市百丈东路与福庆路交叉口西南处燃气阀门井(见图1)。事故阀门井编号为A-03042(中)(见图2)。 事故阀门井位置事故阀门井位置 事故阀门井位置 事故阀门井位置

图1 事故地点

图2 事故阀门井编号A-03042(中)

2.事故阀门井情况

井口直径约70cm,井内四壁为封闭的水泥墙面。井深约220cm,南北长约120cm,东西宽约190cm。 井内一条红色燃气管道呈东西走向,直径325mm,距离井口约150cm,距离井底约40cm。井底淤泥深约10cm。井内遗留黑色长筒橡胶鞋一只(见图3、图4)。事发时井内水位约40cm。

图3 阀门井口(自北向南拍摄)

图4 阀门井内情况(自西向东拍摄)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2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2024年7月4日21时27分许,鄞州区应急管理局接市应急管理局浙政钉值班信息“位于鄞州区福庆南路和百丈东路有两人掉进井里,现已吸入煤气昏迷”,要求核实。接报后,鄞州区应急管理局立即联系属地邱隘镇应急消防管理站前往现场核实。 7月4日21时56分许,经现场初步了解情况后,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向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多次电话汇报事故简要情况。 7月5日7时28分许,鄞州区应急管理局通过浙政钉向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事故简要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接报后,鄞州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公安、应急、住建、消防等部门以及属地街道领导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指挥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积极配合救援工作。 2024年7月4日21时30分许,王君、王荣从阀门井被救出后,鄞州区政府立即组织并联系医疗救治力量在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东部院区全力开展抢救。当晚,二人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三)事故善后情况

鄞州区相关部门及单位及时联系罹难者家属进行安抚,全程落实生活保障、心理疏导等工作。7月8日,相关方与死者家属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赔偿协议书。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鄞州区公安、应急、住建、消防、120急救中心和属地街道等单位迅速反应,全力组织做好事故处置的各项工作,善后处理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检验检测及查阅相关资料,排除因地震、恶劣天气及人为破坏等因素引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经认定,本次事故直接原因为:王荣在未采取任何个体防护措施、通风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危险作业场所进行作业,造成窒息,王*未做好个体防护冒险进入井内施救,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二)技术分析

2024年7月9日,事故调查组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及其作业环境危害等情况进行检测及分析,该公司于8月22日出具《燃气阀门井作业事故现场勘查分析报告》。结合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分析,相关情况如下: 经使用外泵型气体分析仪,分别在距井口深190cm、120cm、50cm处三个不同深度,并于三次不同时间点对井内氧含量、硫化氢浓度、一氧化碳浓度及甲烷浓度进行了检测。 根据《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的要求,对环境中氧含量可能低于19.5%的作业场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作业场所中氧气浓度及可能产生的危险气体进行连续性监测。进入氧含量不足的有限空间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采取正确的呼吸保护与通风措施。 分析检测数据表明:三次不同时间点的采样数据,在距离井口位置深190cm处与120cm处均检测到氧含量低于19.5%的情况,未检测到硫化氢、一氧化碳与甲烷气体(见图5)。考虑到阀门井井底存在淤泥,作业人员在作业活动过程中可能对淤泥产生搅动,不排除硫化氢气体产生的可能。

图5 燃气阀门井气体检测结果汇总表 上述检测分析均未在人员作业过程中进行,实际作业过程中随着作业人员不断消耗环境中的氧气、呼出二氧化碳,在无通风措施的情况下,有限空间内氧含量将持续下降。因此,实际作业过程中氧含量会较上述检测数据偏低。 事故调查组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位于事发阀门井附近的2处阀门井进行了类比检测。分析检测数据表明:经对2处阀门井内三处不同深度及淤泥进行检测,均未检测到硫化氢、一氧化碳与甲烷气体。 事故调查组综合研判认为:作业人员在燃气阀门井内进行阀门维护保养作业,氧含量不足将导致作业人员生理各项机能下降,影响作业人员判断及自救能力。随着作业人员活动过程不断消耗作业环境内氧气,致使氧气不断降低、作业人员昏迷,导致事故的发生。

(三)管理分析

1.作业前,未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申报、审批。作业前未对燃气阀门井内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分析评估,未对有限空间氧含量、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未对有限空间进行通风,使作业人员暴露在存在缺氧、中毒风险的环境中进行作业。

2.作业中,作业人员未配备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未使用排风机对作业环境进行通风,未配备安全带(绳)、防坠器等突发情况救助器具,未对有限空间氧含量、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持续监测,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有效监护。

四、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1.傅**。作为蓝光公司施工班组负责人,未执行有限空间作业申报制度,作业前未对燃气阀门井内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分析评估,未对有限空间氧含量、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未对有限空间进行通风,使作业人员暴露在存在缺氧、中毒风险的环境中进行作业。

2.蓝光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管理;未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申报、审批;未执行正常工作分派流程,而是直接指派给作业班组,且提供的《班组承包合同》为事发后签署;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检查发现和阻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3.华润兴光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为其全资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切实履行对子公司的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巡视工作不到位,未将蓝光公司的作业安全纳入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检查发现和阻止从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切实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督促整改。

五、行业主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行业监管责任未有效压实。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住建部门贯彻落实有限空间安全管理“一件事”改革不够有力,吸取住建领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教训不够深刻,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整治工作不够深入,燃气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不够到位,在摸清有限空间风险底数、规范作业审批流程、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强化作业风险管控等方面存在不足。

1.宁波市公共事业指导中心。贯彻落实有限空间安全管理“一件事”改革不够有力,对区(县、市)关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指导不够深入,对区(县、市)燃气管理部门落实辖区内燃气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主体责任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不够有力。

2.鄞州区住建局燃气热力指导中心。贯彻落实有限空间安全管理“一件事”改革不够有力,对燃气企业统一协调管理第三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不够到位,对燃气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主体责任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管不够到位。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王、王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当事人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傅**,蓝光公司施工班组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对宁波市公共事业指导中心责任人员、鄞州区住建局燃气热力指导中心责任人员及相关领导,依法依规依纪进行责任调查。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住建部门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鄞州区纪委监委。

(四)对事故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蓝光公司

(1)蓝光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蓝光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姚,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检查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并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蓝光公司工程拓展部施工员成,未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申报、审批制度,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华润兴光公司

(1)华润兴光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一定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华润兴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纪**,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督促、检查安全工作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华润兴光公司城东分公司经理张*,安全生产抽查巡检工作落实不到位,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树牢安全理念,以集中宣贯压实各方责任

一是高效落实政治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全面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安全与发展,真正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二是精准落实监管责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落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领域有限空间作业行为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积极落实有限空间安全管理“一件事”改革措施,将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纳入监管执法检查重要内容,聚焦燃气等地下市政管网、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等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易发频发领域,突出风险排查辨识、入口安全管理、作业审批报告、现场技术措施、专项教育培训、个人安全防护、应急救援保障等重点环节排查整治,着力提升有限空间作业水平,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发生。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通过组织召开有限空间安全事故警示会和应急救援观摩会,从最坏处着眼、做最充分准备,完善应急预案,压实工作责任,坚决防范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全力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三是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提升全面辨识有限空间作业中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能力,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作业内容、危险因素、避险常识及中毒窒息的应急救援措施安全培训教育。

(二)强化专项整治,以标准引领保障本质安全

一是规范化推进有限空间作业。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以学习宣贯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契机,进一步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质量,加强各参建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控,全面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八个必须”(必须准确辨识并建立本单位有限空间台账;必须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必须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装备;必须严格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和岗前5分钟应急救援推演;必须在作业前进行风险评估和作业环境检测,作业过程保持实时监测和持续通风;必须在作业前确定联络方式及信号,严格落实监护人员和措施;必须在作业前落实装备检查,佩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重点落实有限空间作业防护措施,切实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流程,通风不良的有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检测合格并按要求配备个体防护装备方能进入作业区。二是制度化推进风险防控。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企业应当结合安全风险辨识情况,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险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应当按照规定落实通风、检测等安全措施,重点检测氧气、可燃气体、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气体浓度,确保达到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条件。实施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企业应当组织对有限空间进行持续通风、检测。监护人员应当在有限空间外全程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沟通,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防止未经批准人员进入作业区域。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清点作业人员、设施设备、作业器具等,确认无误后方可撤离作业现场。事故发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在做好个体防护、安全隔离和持续通风等措施,确保救援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三是法治化推进违法查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公告、约谈制度,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倒逼企业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织密企业安全风险防控网络,持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突出问题导向,以点面共治提升管控水平

一是聚焦短板精准补差。在检查中发现少数有限空间作业项目存在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严格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人员培训教育、交底不到位,应急物资配备与专项方案不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住建部门需重点关注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抓预防、提质效的基础性工作,以针对性管控举措推动企业本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二是聚焦关键精准突破。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环节工作特点,分领域、分批次开展特种作业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开展个性化培训课程,指导企业持续加强员工培训管理,抓住“关键少数”人员“核心点”。三是聚焦宣教精准提升。以宣传引导、个性培训、监督检查为手段,通过“线上+线下”、“乡镇+部门”,扩展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覆盖面”,形成抓培训、强培训宣传监管合力。持续强化“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宣传动员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全员素质能力。

附件:1.鄞州邱隘宁波华润兴光燃气有限公司阀门井防水防腐等保养工程“7·4”一般窒息事故伤亡人员名单

2.鄞州邱隘宁波华润兴光燃气有限公司阀门井防水防腐等保养工程“7·4”一般窒息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表

宁波市鄞州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5年4月29日 附件1

鄞州邱隘宁波华润兴光燃气有限公司阀门井 防水防腐等保养工程“7·4”一般窒息 事故伤亡人员名单

1.王*,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X,居民身份证地址:四川省宣汉县红岭乡湾桥村组号。事故中死亡。

2.王*,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6,居民身份证地址:四川省宣汉县红岭乡湾桥村组号。事故中死亡。

FD11377 | 2024_酉阳县铜鼓镇车坝村1·25亡人_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酉阳县铜鼓镇车坝村“1·25”亡人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月25日,酉阳县铜鼓镇车坝村4组冉卫星民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毁装修、家具、家电及生活用品等,过火面积约25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约为5.47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公安、应急、住建、铜鼓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函商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酉阳县铜鼓镇车坝村“1·25”亡人火灾是一起因家庭使用大功率取暖电器不慎,居民安全用电意识淡薄,对长时间使用的电热器具缺乏必要看护,设置防盗窗影响疏散逃生导致的村(居)民住宅一般亡人火灾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冉卫星住宅,位于重庆市酉阳县铜鼓镇车坝村4组(小地名:学堂堡),坐东朝西,建筑西侧为082县道,北侧、南侧为山坡,东侧为河道,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242平方米,地上2层,其中地上一层为堂屋、厨房、餐厅,地上二层为四间卧室和客厅,该建筑修建于2018年,属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通过了易地扶贫搬迁房屋竣工验收。

(二)其他有关情况

该建筑修建于2018年,属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通过了易地扶贫搬迁房屋竣工验收,未配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存在中介服务和使用消防产品的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火灾发现和初期处置

1月25日01时许,冉某(一)(周围邻居)反映在自己家中同朋友喝酒,突然听见外面有人在喊起火了,随即他和冉某(二)、李某、冉某(三)、陈某等人来到冉卫星家中楼下,发现二楼中间窗户处有浓烟和大火,冉某(一)等人随即破坏大门后从一楼进入二楼救人,蹬开楼梯间二楼防盗门后,发现客厅左侧沙发处火势、浓烟较大,随即退出楼房,冉某(一)、冉某(二)(周围邻居)等人从一楼搭梯子破拆北侧防盗窗将冉超救出,随后从南侧防盗窗处破窗进入卧室,床上未发现有人,随即回到地面,随后消防队到达现场进行灭火,火灾发生时,冉飞因外出打工未在家中。

事发当晚共有3名人员在起火建筑内活动,火灾发生时,3人均被困火场,其中1人被救出,2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二)火灾扑救和人员搜救情况

1﹒消防救援机构处置情况

1月25日01时01分26秒,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酉阳县铜鼓镇车坝村发生火灾。大队立即调派1个作战单元赶往处置,同步调动铜鼓专职消防队、丁市专职消防队、小河专职消防队前往处置。

1月25日01时42分12秒,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救援力量到场。现场侦察发现建筑二层火势处于燃烧猛烈阶段,大量浓烟从窗口冒出,现场指挥员立即组织疏散周边群众,划定警戒区域,按照“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战术原则,确定“强攻近战、地毯搜索、分组作业、同步灭火”的处置措施,成立内攻组,在水枪的掩护下,进入起火建筑推进实施灭火。

1月25日01时57分许,明火被扑灭,参战消防救援力量继续组织搜索排查,并清理建筑内部残火。

1月25日02时01分许,经反复搜索、清理,救援行动结束。铜鼓专职消防队留足必要驻守人员,组织现场警戒、配合火灾调查等善后工作,公安监护现场,其他参战消防救援力量归建。

2﹒人员搜救情况

1月25日01时10分,当地居民冉某(一)等到达现场,进入火场进行人员施救,但浓烟较大,未能开展搜救,随即几人离开火场,在建筑外围搭设至二层楼梯破拆建筑西面北侧防盗窗,救出被困人员冉超,随后铜鼓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铜鼓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一起开展人员搜救,在建筑外围搭设至二层楼梯破拆建筑西面南侧防盗窗,因浓烟较大,未能发现被困人员,01时41分,通过破拆二楼防盗门将被困人员冉某及杨某救出,随即对两位被困人员实施现场急救,随后将冉某、杨某用警车运送移交急救车。

3﹒铜鼓镇人民政府处置情况

1月25日01时26分,铜鼓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周必林、当日值班领导纪委书记喻选举及当日值班人员到达现场,对现场进行封闭管控,开展灭火救人,组织疏散周边群众。

4﹒相关部门处置情况

1月25日01时10分,铜鼓派出所接到警令,立即赶往现场,01时30分,铜鼓派出所副所长姚雄带队到达现场,会同政府及现场群众开展灭火及人员搜救工作,01时41分抢救出被困人员冉某及杨某,实施现场急救措施并用警车协助运送伤员,同时在场民警对现场及周边进行警戒,并统计核实人员及身份信息。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检验鉴定情况认定: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酉阳县铜鼓镇车坝村4组冉卫星民房二楼客厅;起火点位于二楼客厅南墙电烤火箱处;起火原因为电烤火箱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火灾预警滞后。建筑内无烟感探测器,加上夜间周围人员稀少,未能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置火灾,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2﹒建筑内使用易燃可燃家具。该建筑内装修使用木质吊顶沙发填充材料为海绵,家具多为木质材料,均为易燃可燃材料,火灾荷载大,火势蔓延迅速。

(三)造成人员伤亡原因

1﹒建筑内沙发等家具使用的材料易燃可燃,燃烧后会产生大量有毒烟气,造成现场被困人员视野受限、难以正常呼吸,不具备逃生条件。

2﹒外窗使用防盗窗,该建筑靠道路侧三个外窗均安装有防盗窗,且未设置逃生窗口,一旦客厅被火势、浓烟封堵,居住人员难以通过外窗逃生。

3﹒夜间人员进入睡眠状态,对火灾、有毒有害气体等感知度降低,无法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人员伤亡。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铜鼓派出所

根据《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铜鼓派出所负责辖区内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调查中发现,发生事故的冉卫星住宅,根据《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规定,不属于派出所列管单位,铜鼓派出所对此次火灾事故冉卫星住宅无监管责任。

(二)铜鼓镇人民政府

火灾事故发生后,铜鼓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周必林、当日值班领导纪委书记喻选举及当日值班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规定,铜鼓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检查村委会消防业务工作。调查中发现,铜鼓镇人民政府对车坝村消防业务工作开展了指导检查,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冬春火灾工作,定期对农村消防安全进行了宣传,但是宣传质效不高,针对性不强,对冬季村(居)民安全使用电烤火箱等电热取暖设备缺乏科学引导,宣传方法上形式单一,效果不强,铜鼓镇专职消防队车辆年限长,装备维护水平不高,部分器材配备不足。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铜鼓派出所

发生火灾事故的冉卫星住宅,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规定,不属于派出所列管单位。铜鼓派出所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冉卫星住宅无监管责任。

(二)铜鼓镇人民政府

火灾事故发生后,铜鼓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分管领导周必林、当日值班领导纪委书记喻选举及当日值班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处置,日常工作中铜鼓镇人民政府对车坝村消防业务工作开展了指导检查,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冬春火灾工作,定期对农村消防安全进行了宣传,但是日常宣传质效不高,针对性不强,对冬季村(居)民安全使用电烤火箱等电热取暖设备缺乏科学引导,宣传方法上形式单一,效果不强,铜鼓镇专职消防队车辆年限长,装备维护水平不高,部分器材配备不足,建议将该亡人火灾事故纳入2024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内容予以扣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筑牢夯实安全发展根基。

(二)强化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深刻吸取火灾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好消防安全责任,切实抓好农村消防安全工作,举一反三,结合自建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发动基层力量,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农村消防安全和居民自建房的大排查大整治巡查工作,针对自建房安装防盗窗且未设置逃生窗口的行为进行排查整治,鼓励村民开设逃生窗口。

(三)推动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健全志愿和义务消防救援队伍,配足配齐消防器材装备,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强化政府专职消防队培训,提升政府专职消防队业务水平,在部分较远的村寨中建设微型消防站,提升偏远村寨初期火灾的扑救能力。

(四)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

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专题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加大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力度,强化对社区、村委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完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充分利用户外橱窗、宣传车、固定消防宣传阵地、大喇叭、院坝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居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

(五)强化消防、公安、急救等部门联动。

定期召开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联席会议,落实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的日常联络;安排专人值班,保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接到命令后,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同志报告,按要求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根据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加强对灾害信息的监测、收集、分析和会商研判;定期开展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合演练,提升协调联动能力。

特此报告。

FD11378 | 2024_醴陵市黄谷烟花鞭炮厂4·26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株洲醴陵市黄谷烟花鞭炮厂“4·26”较大 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株洲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10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2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3 (三)生产工艺............................................................................................................4 (四)事故发生经过....................................................................................................6 (五)事故现场情况....................................................................................................7 (六)其他情况..........................................................................................................10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12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12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14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15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15 三、事故原因分析.............................................................................................................15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16 (一)醴陵市黄谷烟花鞭炮厂....................................................................................16 (二)醴陵市均楚镇党委政府....................................................................................17 (三)醴陵市应急管理局............................................................................................18 (四)醴陵市委市政府................................................................................................18 (五)株洲市应急管理局............................................................................................19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9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9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20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20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21 (五)其他处理建议..................................................................................................21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21

— 1 — 株洲醴陵市黄谷烟花鞭炮厂“4·26”较大 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4 月26 日上午8 点56 分,株洲醴陵市黄谷烟花鞭 炮厂发生一起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4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 经济损失883.9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 号)等相关规定、省市领导批 示精神,以及省安委办《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的 通知书》(湘安办函〔2024〕173 号)要求,株洲市人民政府成 立了由市人民政府办牵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 总工会和醴陵市人民政府为成员的株洲醴陵市黄谷烟花鞭炮厂 “4·26”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特别邀请株洲市纪委监委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 定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 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划分了事故的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 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株洲醴陵市黄谷烟花鞭炮厂“4·26”较大爆

— 2 — 炸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法转包分包,安全管理混乱,管理人员违 章指挥,作业人员违规违章作业,蓄意恶意违法违规生产引起的 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醴陵市黄谷烟花鞭炮厂 该企业位于醴陵市均楚镇黄谷村,法人代表:张佑良(浏阳 市金刚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95494328J,安全 生产许可证编号:(湘·B)YH 安许证字[2021]061804,许可范 围:“爆竹类:爆竹类(含擦炮、C)级”,有效期:2021 年9 月7 日至2024 年9 月6 日。该企业共有两条生产线,分别生产 鞭炮、擦炮;工房71 栋,从业人员82 人,企业股东为张佑良、 张小琴。 2.相关人员情况 ①张佑良,黄谷烟花鞭炮厂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2021 年10 月29 日取得主要负责人(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证件,有效 期至2024 年10 月28 日。 ②张小琴,黄谷烟花鞭炮厂股东、负责人,无特种作业操作 证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件记录。 ③熊助发,黄谷烟花鞭炮厂擦炮生产线负责人,无特种作业 操作证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件记录。 ④黄彩友,黄谷烟花鞭炮厂安全生产厂长,2023 年6 月20

— 3 — 日,取得主要负责人(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证件,有效期至2026 年6 月19 日。 ⑤吴师银,黄谷烟花鞭炮厂转运工人,2023 年9 月28 日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有效期至2026 年2 月10 日。 ⑥张成德,黄谷烟花鞭炮厂转运工人,2023 年9 月28 日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有效期至2029 年9 月27 日。 ⑦肖继萍,黄谷烟花鞭炮厂氧化剂粉碎工房工人,2024 年4 月19 日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有效 期至2030 年4 月18 日。 ⑧周勇,黄谷烟花鞭炮厂转运工人,2023 年10 月13 日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有效期至2029 年10 月12 日。 ⑨叶继忠,黄谷烟花鞭炮厂擦炮生产线安全员,2023 年11 月7 日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件(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证件, 有效期至2026 年11 月6 日。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文件和实际情况不相符。2024 年2 月15 日醴陵市黄谷烟花鞭炮厂制定《人事任命通知》,刘善波被任命

— 4 — 为安全厂长,全面负责本厂事宜及安全工作;李运志被任命为安 全员,负责本厂一切安全事宜;燕本泸被任命为品质部部长,全 面负责产品质量。三人皆不清楚自己被任命职务和相关职责,刘 善波实际为鞭炮线机械维修保养员,李运志实际为搬运工,燕本 泸实际为销售员。企业实际管理人员主要是张佑良、张小琴,为 企业负责人,黄彩友是全厂生产厂长和安全厂长,熊助发为擦炮 线实际控制人,叶继忠负责擦炮线安全管理。其中,熊助发没有 从事烟花爆竹的特种作业证书、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或者其他从 事烟花爆竹工作的资格证。 (三)生产工艺 醴陵市黄谷烟花鞭炮厂共有两条生产线,分别为爆竹类的鞭 炮、擦炮。 鞭炮生产线主要生产白药炮“红炮”,主要药物成分为:高 氯酸钾、硫磺、铝粉,主要生产工序为:卷筒、插引、药物混合、 装药、封口、结鞭、包装。 擦炮线目前只生产了两种规格的擦炮:黑老大擦炮(规格: Φ5×32mm)、黑虎擦炮(规格:Φ11×51mm),其主要药物 成分:

— 5 — (1)擦火头药主要成份:氯酸钾、酚醛树脂、硫磺、碳酸 钙; (2)过火药主要成份:氯酸钾、硫磺、碳粉、酚醛树脂; (3)爆炸药主要成份:高氯酸钾、硫磺、铝粉。 擦炮线生产工艺为: ↓ ↓ → ↓ → ↓ ↓ → ↓ 卷筒 糊筒口 装过火药 药物混合 包装 药物混合 装爆炸药 撕纸灰 点擦火头 调湿药

— 6 — 根据《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161-2022)和 黄谷烟花鞭炮厂设计要求,该生产线化工原材料应分别储存在 61#、62#、63#材料库,于60#、59#分别进行氧化剂、还原剂单 独粉碎,再于57#配装封一体机工房完成药物混合、装药、封口 等工序。60#、59#粉碎工房危险等级为“1.3 级”1,限员1 人, 限量100kg,墙体结构为实心墙,厚24cm,上下闭合圈梁,有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彩钢瓦屋顶。57#配装封一体机工房危险等 级为“1.1-1 级”2,限员5 人(人机分离),限量10kg,其混装 药机房为抗爆间室,上下闭合钢筋混凝土现浇墙,厚50cm,现 浇屋顶。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4 月25 日14 时28 分,擦炮生产线负责人熊助发组 织进行过火药的配比试验,安排粉碎工肖继萍、转运工周勇在 60#氧化剂粉碎工房内预混氯酸钾和炭粉,再将预混材料转运至 57#配装一体机工房内装药。试验期间(14 时38 分),熊助发 为逃避监管,防止操作间人员过多导致预警系统报警,调整60# 工房摄像头覆盖范围。 2024 年4 月26 日8 时许,天气晴,温、湿度适中,擦炮生 1 1.3 级工房: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储存、运输中具有较大的燃烧危险,或有 较小爆炸或较小迸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其破坏效应局限于本建 筑物内,对周围建筑物影响较小。 2 1.1 -1级工房: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TNT 的厂房和 仓库。

— 7 — 产线负责人熊助发安排粉碎工肖继萍、转运工周勇等人再次开展 预混试验。后来吴师银、魏必春(事故发生时已离开)、周勇、 肖继萍、崔远兵、叶继忠、熊助发在准备工作期间聚集于60#工 房讨论配比。吴师银等人提议加入硫磺进行混合作业,熊助发默 许,没有提出反对意见。随后众人开始搬运氯酸钾、硫磺等原材 料和秤,张成德、周勇则驾驶电动运输车满载炭粉停在60#工房 门口的道路上。8 时46 分许,开启粉碎机进行预混合,当时加 入的材料主要是氯酸钾、炭粉、硫磺(其中氯酸钾约25kg、炭 粉约90kg、硫磺约12.5kg)。8 时56 分07 秒,熊助发和崔远兵 从60#氧化剂粉碎工房方向回到59#还原剂粉碎工房,周勇、肖 继萍、叶继忠、吴师银、张成德等5 人仍在60#工房作业或者在 门口逗留。8 时56 分14 秒,60#工房内发生爆炸。 (五)事故现场情况 1.现场勘察情况 4 月26 日11 时许,事故调查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多 次勘察。现场情况为60#氧化剂粉碎工房三向墙壁均已倒塌,工 房屋顶被炸成碎片向四周抛射,粉碎机(实际为一种球磨机)被 炸成四分五裂,离爆炸点最远的部件有十二米左右,粉碎机位置 有一个直径约40cm、深度约15cm 的炸坑,工房门口停放的电 瓶车被烧毁,61#氯酸钾库工房门被爆炸冲击波损坏。爆炸现场 示意图如下:

— 8 — 图一 爆炸事故现场示意图 图二60#氧化剂粉碎工房爆炸现场

— 9 — 图三爆炸烧毁60#氧化剂粉碎工房前的电瓶车 2.药物检测情况 根据事故调查组委托,2024 年4 月27 日,株洲醴陵烟花爆 竹发展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在60#工房爆炸事故现场提取残留物质 检测,经检测认为,现场残留物质主要成分有:氯酸钾、炭粉、 硫磺;在41#、42#、43#包装车间抽取半成品擦炮(黑老大、黑 虎两种)检测,结果如下: 序号 样品名称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单项结论 1 样品1 氯酸盐定性 含氯酸盐 该样品含氯 酸钾 钾离子定性 含钾离子 2 样品2 硫磺定性 含硫磺 / 3 样品3 木炭定性 含木炭 / 4 黑老大擦炮 (规格: Φ5×32mm) 氯酸盐定性 含氯酸盐 / 钾离子定性 含钾离子 / 硫磺定性 含硫磺 / 木炭定性 含木炭 / 高氯酸盐定性 含高氯酸盐 / 铝定性 铝 / 单个最大允许药量 0.18g 合格

— 10 — 5 黑虎擦炮 (规格: Φ 11×51mm) 氯酸盐定性 含氯酸盐 / 钾离子定性 含钾离子 / 硫磺定性 含硫磺 / 木炭定性 含木炭 / 高氯酸盐定性 含高氯酸盐 / 铝定性 铝 / 单个最大允许药量 1.28g 爆炸药0.3g 超规格 (六)其他情况 1.企业转包分包情况 醴陵市黄谷烟花鞭炮厂于2021 年9 月7 日延期换发了安全 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是爆竹类、引火线:爆竹类(C)级、引 火线(皮纸引),有两条生产线,分别生产鞭炮和皮纸引。2022 年,按照新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161-2022) 和《全国烟花爆竹转型升级集中区建设总体方案》要求3,醴陵 市所有烟花爆竹企业开展对标改造建设行动。黄谷烟花鞭炮厂考 虑到醴陵市的引火线产能过剩、引火线生产风险相对较高、对标 改造投入较大,在当时对标改造就只改造了爆竹线,引火线因没 实施对标改造处于停产状态。2023 年初,熊助发(江西上栗人) 找到醴陵市黄谷烟花鞭炮厂谈合作,约定由熊助发出资将引火线 变更成擦炮生产线进行改造并生产经营,并签订书面合作经营协 3 《全国烟花爆竹转型升级集中区建设总体方案》要求:至2023 年底,所有烟花爆竹 生产企业的工库房建筑结构、安全防护设施、生产机械设备等安全生产基础全面达到 新修订的强制性安全标准要求;至“十四五”末,全国同行业企业安全条件全面达到 标准要求。

— 11 — 议(甲方:张佑良、张小琴,乙方:熊助发、李文江)。协议约 定:擦炮生产线由熊助发投资238 万元(实际投资约300 万元) 建设,整改后所有产权归醴陵市黄谷烟花鞭炮厂所有,乙方只有 租赁经营权。租赁租金每年100 万元。擦炮线所有整改工程,包 括图纸设计、评价、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由甲方负责完成,整改 过程安全问题由甲方负责,并约定甲方需按照图纸进行改造,整 改不到位,导致拿不到证由甲方自行负责,整个技改施工及许可 变更在2023 年10 月30 日前完成。约定乙方在生产经营合作中, 必须合法生产经营,不得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否则一切后果由乙 方自行负责。擦炮线生产的所有材料都由乙方自己购买,甲方不 参与购买。三年合作期间,税收、复产办理由醴陵市黄谷烟花鞭 炮厂负责,其余一切生产费用和安全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截至 事故发生,李文江只参与出资建设,未参与擦炮线生产经营的管 理。 2.企业变更许可情况。协议达成后,2023 年3 月,醴陵市黄 谷烟花鞭炮厂向均楚镇政府、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提交安全生产许 可证变更申请,逐级审批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 年3 月 28 日,向株洲市应急管理局呈交了该企业变更许可类别的申请。 之后,醴陵市黄谷烟花鞭炮厂委托湖南省泰衡民用爆破工程安全 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设计,株洲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 年5 月 15 日下达设计审查批复。2023 年12 月完成建设、竣工验收并委 托南昌安达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企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并

— 12 — 逐级呈报审查。相关程序齐全后,2024 年1 月12 日,株洲市应 急管理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3.烟花爆竹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相关情况。根据烟花爆竹风险 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要求,镇街的安全监管人员对各自包厂的企业 每天线上巡查,但由于系统功能不完善、故障率高、误报率高, 巡查的时效性较低,镇街的安全监管工作人员更多的是通过线下 检查的方式开展对企业的巡查。醴陵市应急局指挥中心6 名工作 人员每日通过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抽查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 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的处置程序是:轻微的违规行为第一时 间通知企业立即纠正,较重的违规行为就会立即通知属地镇街核 查处置,有严重的违规行为就移送局执法大队立案查处。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8 点55 分,黄谷村村书记袁验军听到爆炸响声; 9 点5 分,黄谷村村书记袁验军通过了解知道响声是醴陵市 黄谷烟花鞭炮厂,随即赶往现场; 9 时11 分,黄谷村村书记袁验军赶到现场并向均楚镇镇长 陈嗣佳电话报告:黄谷烟花鞭炮厂发生爆炸,现场有人员受伤; 9 时26 分,均楚镇党政办电话报告醴陵市委办:黄谷烟花 鞭炮厂发生爆炸,现场有人员受伤; 9 时28 分,醴陵市委办转醴陵市政府办; 9 时30 分,醴陵市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同志许可接到政府办

— 13 — 来电,均楚镇黄谷烟花鞭炮厂发生爆炸,有人员受伤; 9 时33 分,醴陵市应急指挥中心通知值班领导陈琪、分管 领导及相关业务股室,接到信息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王成根 立即带领执法大队长肖维及业务股室干部第一时间赶往事发现 场会同乡镇组织救援; 9 时41 分,醴陵市委、醴陵市政府办分别向株洲市委办、 株洲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醴陵市均楚镇黄谷鞭炮厂发生爆炸, 有人员受伤,其他情况正在进一步摸排; 9 时47 分,株洲市政府值班室向湖南省政府办报告:醴陵 市黄谷烟花鞭炮厂发生爆炸,现场有人员受伤,其他情况正在进 一步摸排; 9 时52 分,醴陵市应急局指挥中心向株洲市应急指挥中心 报告我市均楚镇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电话报告):醴陵市均 楚镇黄谷鞭炮厂发生爆炸,有人员受伤,其他情况正在进一步摸 排; 10 时整,株洲市委信息科向湖南省委信息处电话报告; 10 时30 分,株洲市委信息科向湖南省委信息处文字报告: 醴陵市黄谷烟花鞭炮厂发生爆炸,现场有人员受伤,其他情况正 在进一步摸排; 10 时47 分,醴陵市应急局指挥中心向株洲市应急指挥中心 书面报告事故信息,内容如下:2024 年4 月26 日8 点59 分许, 醴陵市黄谷烟花鞭炮厂,氧化剂粉碎工房发生爆炸(危险等级

— 14 — 1.3)受伤5 人,其中2 位伤势较重,已全部送医。(后续有情 况再进一步续报); 11 时18 分,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上报初步信息; 11 时50 分,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章民在省应 急指挥中心视频调度株洲市应急管理局和醴陵市应急管理局,醴 陵市应急指挥中心口头汇报,该起事故已造成3 人死亡、2 人受 伤; 11 时58 分、14 时14 分,株洲市应急局指挥中心通过系统 将“4.26”事故续报一、续报二,上报至省厅;微信上报至株洲 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具体内容:醴陵市均楚镇黄谷村黄谷鞭 炮厂发生爆炸,3 人送往医院途中死亡,2 人正在醴陵中医院抢 救治疗(1 人伤势较重)。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黄谷村村书记袁验军于9 时11 分到现场并立 即向均楚镇政府报告情况,镇政府工作人员于9 时30 分前赶到 现场,并对现场进行管控,救助伤员。 9 时30 分至10 时,醴陵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醴陵市应急 管理局、醴陵市公安局、醴陵市消防大队负责同志先后赶到现场, 并成立了现场处置、医疗救助、舆情管控、维稳和综合协调等工 作组。 10 时至12 时10 分,株洲市委副书记、市长陈恢清,市委 常委、常务副市长阳望平,省应急管理厅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

— 15 — 处姜洲处长、株洲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颜文明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先 后到达现场,指挥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并到医院看望慰问伤员。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截止目前,4 名事故遇难人员已妥善安置,另外1 名伤者目 前正在株洲市中心医院治疗,伤情稳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醴陵市黄谷烟花鞭炮厂未按规定报告事故信 息、均楚镇政府、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急救援迅速,善后 处置得当,死者家属情绪稳定,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企业擦炮线负责人熊助发违规、违章指 挥粉碎工肖继萍、转运工周勇在60#氧化剂粉碎工房内利用粉碎 机进行引火药预混试验,违规将氯酸钾、炭粉、硫磺等原材料同 时放入60#氧化剂粉碎工房粉粹机内混合粉粹,因受到摩擦、撞 击产生火花造成爆炸事故。 造成人员伤亡扩大的原因:一是改变工房用途,60#氧化剂粉 碎工房,设计用途为氧化剂单料粉碎,危险等级为1.3 级,但企 业在该工房内进行氧化剂(氯酸钾)、还原剂(炭粉、硫磺)混 合,从事原本应该在57#配装封一体机工房,危险等级为1.1-1 级的作业,降低了防护等级;二是严重超量作业,60#工房设计 限药量是100KG 不具备爆炸风险的单种原材料,而事故发生时 60#工房混合药量约127.5KG;三是安全管理混乱,员工窜岗超

— 16 — 员作业、违规冒险作业。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醴陵市黄谷烟花鞭炮厂 ①违法违规生产。醴陵市黄谷烟花鞭炮厂蓄意恶意违法违规 生产,改变工房用途、改变工艺流程,超员、超量作业(60#、 59#工房都是限员1 人,但事故发生时,60#、59#工房及附近共 有7 人作业或者逗留;60#工房设计限药量100kg,且是理论上 不具备爆炸风险的单种原材料。而事故发生时在60#工房混合药 量约127.5kg)。违规使用机械,57#配装封一体机工房的两台混 装药机连接使用,没有经过安全论证;60#氧化剂粉碎工房的粉 碎机只能用于单料粉碎,该企业却将该设备用于粉碎混合作业, 粉碎机中的磨球增加了药物摩擦和撞击。 ②违规使用机械。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九 条,生产企业的涉药生产环节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前,应当 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专家进行安全性能、安全技术要求论 证。黄谷烟花鞭炮厂将原爆竹混装药一体机(设备生产商:浏阳 金刚镇百姓机械厂,设备型号:YBJ-YY-BX64,单台经过安全 论证)进行改装,由原来的一个装药部件改成了两个装药部件。 改变设备工艺后未进行安全论证。 ③违规冒险作业。事故现场有生产线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和操作工人,除熊助发外都具备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一定烟花爆 竹操作安全知识。但现场众人安全意识薄弱,无视操作规程,严

— 17 — 重违规违章操作;无知无畏,在危险操作工房外逗留、聊天。生 产线负责人熊助发“要钱不要命”,指挥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 ④蓄意逃避监管。在60#工房存在严重违规违章行为时,擦 炮线负责人熊助发有意调整60#工房视频监控覆盖范围,蓄意逃 避监管,从事违规违章作业。 ⑤内部管理混乱。醴陵市黄谷烟花鞭炮厂虽然以制定内部文 件形式,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和明确安全管理人员,但是机构未 真正运行、人员未实际到岗。将擦炮生产线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 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负责人资质的熊助发生产经营。企业虽然制 定了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但大多仅停留在 纸面上,没有有效落实。醴陵市黄谷烟花鞭炮厂的风险监测预警 系统日常由张小琴、黄彩友共同管理;张小琴、黄彩友未及时线 上、线下巡查,导致监控被人为扭转却并未被及时发现,对违法 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 ⑥未按规定报送事故信息。事故发生后,醴陵市黄谷烟花鞭 炮厂及其主要负责人张佑良未按规定时间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二)醴陵市均楚镇党委政府 均楚镇党委、政府落实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有差距,对 辖区企业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研判不够;安全监管执法力量薄弱, 编制配备为6 名执法人员,实际仅有1 名持证执法人员、3 名临

— 18 — 聘人员;平时对企业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历次检查都未能真正发 现重大隐患问题;监管执法“宽松软”,执法程序不规范,对企 业违法问题不作罚款处罚,直接以责令停产整顿了之;安全基础 设施陈旧,安监站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风险预警系统电脑不能正 常使用;对黄谷烟花鞭炮厂擦炮生产线的许可把关不严,擦炮生 产工艺、机械设备性能不了解;对企业分包、转包现象重视不足、 措施不严,未及时发现和整治企业管理混乱问题以及改变工房用 途、改变工艺流程、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 (三)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落实醴陵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存在差距,安全监管不到位,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风险缺乏系统 研判,监管责任和监管方向不明确,对辖区176 家烟花爆竹生产 企业风险排查不够;未有效利用烟花爆竹风险预警和防控系统开 展监管,2021 年以来,已有164 家企业录入系统,但利用该系 统开展视频监控的作用发挥不够;烟花爆竹产业结构布局存在问 题,对擦炮生产工艺、机械设备性能了解不够,对黄谷烟花鞭炮 厂擦炮生产线的许可把关不严;监管执法存在“宽松软”现象,对 合法企业分包转包、各股东独立组织现场、“四超两改”等现象监 管不力,对企业管理混乱的现象及改变工房用途、改变工艺流程、 冒险违规作业等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查处。 (四)醴陵市委市政府 醴陵市委、市政府安全发展理念树的不够牢,学深悟透习近

— 19 — 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还有差距。2023 年以来,市委 常委会没有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宁夏银川“6·21”燃气 爆炸、江西新余市“1·24”火灾等事故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对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期的严峻形势认识不足;安全生产责 任压实不够,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有差距,个别分管 市领导述职报告中没有安全生产履职的内容,安委会、专委会工 作机制未有效建立,统筹管总、协调联动作用发挥不够,推动解 决重点难点问题主动作为不够;统筹发展与安全出现失衡,对优 化烟花爆竹产业布局重视不够,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风险研判不 足,对企业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重视不够、措施不严,监管执 法“宽松软”;在去年“7·11”事故之后,没有充分汲取教训, 举一反三,全方位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基础抓得不 牢,基层安全监管力量、监管能力与承担的监管任务不匹配,安 全基础设施建设仍有较大差距。 (五)株洲市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研判不足。督促指导烟花爆竹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差距。推动烟 花爆竹行业发展规划,高质量发展工作不力。督促指导醴陵市应 急管理局建立健全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管机制不够。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吴师银,黄谷烟花鞭炮厂转运工人,在事故过程中参与违

— 20 — 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 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张成德,黄谷烟花鞭炮厂转运工人,在事故过程中参与违 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 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3.肖继萍,黄谷烟花鞭炮厂氧化剂粉碎工房工人,在事故过 程中参与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 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4.周 勇,黄谷烟花鞭炮厂转运工人,在事故过程中参与违 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 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张佑良、张小琴、熊助发、黄彩友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 职人员履职方面问题的相关材料,已移交株洲市纪委监委。对有 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株洲市纪委监 委提出。

— 21 —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由株洲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对醴陵市黄谷烟花鞭炮厂予以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醴陵市委、市政府向株洲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责成醴陵市均楚镇党委政府、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向醴陵市 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统筹安全发展工作。醴陵市委市政府要深入学 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 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要进一步统筹安全发展工作,正确 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 任制规定和责任清单,通过党政领导责任的压紧压实,倒逼部门 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到位。要深刻汲取“7·11”、“4·26” 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规范、廉洁执法。要通过采取多种 执法手段、宣传教育培训等措施,督促烟花企业全面落实责任, 把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全员、全过程、全 方位。 (二)进一步完善产业发展规划。醴陵市委市政府要按照省 级六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烟花爆竹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若 干政策》(湘发改工规〔2022〕1060 号)文件精神,找准烟花

— 22 — 爆竹产业定位和出路,完善并推动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明确 定位,科学研判醴陵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模。鼓励企业运用各类 合规模式兼并重组,强化“一厂一品”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 不断提高规模以上烟花爆竹企业比重,支持规模以上烟花爆竹企 业培育。 (三)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烟花爆竹生 产企业严格遵循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有 关规定组织生产;要进一步压实安全管理人员对生产现场的管理 责任,必须制止从业人员不安全行为,严禁安全管理人员参与违 法生产;要进一步细化全员岗位职责,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按规程 操作;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纠正违规指挥、违规作业、违 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采用新生产线和新工 艺时,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烟 花爆竹企业要认真分析事故的原因,举一反三,从设计、制造等 多维度提升安全性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安全监管 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始终保持高压严管 态势,严厉查处烟花爆竹行业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开展安全 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安全守底行动中,要深入企业生产、储 存、经营等各个环节,切实加大安全检查工作力度,对检查发现 的问题要坚持“零容忍”。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要进一步规

— 23 — 范执法行为,按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并消除隐患,认真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违章违规行为 的动态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通过 加强安全隐患整治整改,促进烟花爆竹行业高质量发展。

FD11379 | 2024_重庆_2024年12月9日13时40分许,万州区白土镇大林村2组14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5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66元。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24年12月9日13时40分许,万州区白土镇大林村2组14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5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66元。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

2024年12月9日13时40分许,万州区白土镇大林村2组14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5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66元。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78号)的相关规定,区政府成立白土镇大林村2组14号“12·9”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明确由区消防救援局牵头,区公安局、区应急局等单位配合,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万州区白土镇大林村2组14号,坐东北朝西南,单层建筑,砖瓦结构,为村民自建住宅。起火建筑西南侧为空地,东南侧为道路,西北、东北两侧为树林。起火建筑自东南向西北为四间并排的瓦房,分别为张兵(死者)家厨房、卧室、其兄长家卧室、厨房。该建筑建于2010年,起火前常住人员有张兵及其妻黄*兰。

(二)消防产品质量情况。该建筑为农村自建房,不涉及消防产品问题。

(三)其他有关情况。死者张*兵半身瘫痪,无法下床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9日13时40分许,白土镇大林村居民张路过张兵家时发现其家门往外冒烟,随即去推门查看,发现火势较大,便大声呼救。四周村民赶到合力将火灾扑灭,发现张*兵倒在床边地上,已无生命体征。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灭火救援情况。2024年12月9日13时57分,区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万州区白土镇大林村2组一民房发生火灾,指挥中心立即调派万州区百安坝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18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15时52分,万州区百安坝消防救援站到场,火势已基本被周边群众自行扑灭。

2﹒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万州区白土镇人民政府成立维稳工作组,开展死者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已安葬,家属情绪稳定,未发生次生舆情。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调查实验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万州区白土镇大林村2组14号张*兵住宅卧室床铺区域;起火点位于其卧室距东北墙1.5米,距西北墙0.3米处;起火原因为多股铜芯线发生短路故障引燃周围被褥等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起火房间内线路均较为老化破旧,线路均为明敷且未穿管保护,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

2.死者张*兵所使用的床离裸露线路较近,床上衣物被褥等可燃物品较多,起火后火势蔓延较快。

3.起火现场地处偏僻,交通不便。起火建筑地处偏僻,距城区约90公里,部分道路路面狭窄,弯急坡陡,消防救援车辆难以快速到达。

(三)造成人员伤亡原因。

死者张*兵生前为半身瘫痪状态,行动困难,无逃生自救能力,无法在第一时间处置火灾或逃生,以至在火灾发生后吸入高危烟气导致最终死亡。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四、政府部门主要问题

(一)白土镇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消防条例》等规定,白土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消防宣传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并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按标准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受消防救援机构委托负责辖区本级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调查中发现,白土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流于形式,宣传教育缺乏针对性,尤其是针对老弱病残等特殊对象,消防安全意识的宣传工作未落到实处,对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宣传工作指导不力。白土镇大林村针对老弱病残等特殊对象及其家属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次数较少。

(二)区消防救援局。按照《重庆市消防条例》规定,区消防救援局负责指导万州区白土镇消防业务工作。调查中发现,区消防救援局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万州区白土镇人民政府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一)关于白土镇大林村委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建议由白土镇人民政府对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火灾事调查组。

(二)建议区政府组织对白土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约谈,并将亡人火灾事故纳入区政府对镇乡年度考核内容。责令万州区白土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全面摸排辖区老弱病残等特殊对象基本情况,结合本起事故针对特殊对象全面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坚决杜绝“小火亡人”事故发生,大力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三)责令区消防救援局进一步强化对乡镇(街道)及相关行业部门消防安全培训和指导力度。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建议由区消防救援局牵头,组织乡镇政府领导、网格化工作人员、社会单位负责人等,就地召开火灾现场会,教育广大群众注意用火用电安全。同时,深挖火灾事故教训,制发情况通报,警醒全区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二)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树牢消防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志愿消防救援队伍,强化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配足配齐各类消防器材装备。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

(三)着力提升自防自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传统宣传海报等方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加强技能培训,提高群众、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初期扑救、逃生自救能力。

(四)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动员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村(社区)、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对辖区内行动不便人员、农村孤寡老人和智、残障等特殊人群进行排查,登记造册,明确日常监护人员,并定期上门开展消防宣传,指导群众消除火灾隐患,减小火灾亡人的几率。

FD11380 | 2024_重庆_2024年1月25日,酉阳县铜鼓镇车坝村4组冉卫星民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毁装修、家具、家电及生活用品等,过火面积约25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约.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24年1月25日,酉阳县铜鼓镇车坝村4组冉卫星民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毁装修、家具、家电及生活用品等,过火面积约25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约

2024年1月25日,酉阳县铜鼓镇车坝村4组冉卫星民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毁装修、家具、家电及生活用品等,过火面积约25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约为5.47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公安、应急、住建、铜鼓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函商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酉阳县铜鼓镇车坝村“1·25”亡人火灾是一起因家庭使用大功率取暖电器不慎,居民安全用电意识淡薄,对长时间使用的电热器具缺乏必要看护,设置防盗窗影响疏散逃生导致的村(居)民住宅一般亡人火灾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冉卫星住宅,位于重庆市酉阳县铜鼓镇车坝村4组(小地名:学堂堡),坐东朝西,建筑西侧为082县道,北侧、南侧为山坡,东侧为河道,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242平方米,地上2层,其中地上一层为堂屋、厨房、餐厅,地上二层为四间卧室和客厅,该建筑修建于2018年,属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通过了易地扶贫搬迁房屋竣工验收。

(二)其他有关情况

该建筑修建于2018年,属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通过了易地扶贫搬迁房屋竣工验收,未配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存在中介服务和使用消防产品的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火灾发现和初期处置

1月25日01时许,冉某(一)(周围邻居)反映在自己家中同朋友喝酒,突然听见外面有人在喊起火了,随即他和冉某(二)、李某、冉某(三)、陈某等人来到冉卫星家中楼下,发现二楼中间窗户处有浓烟和大火,冉某(一)等人随即破坏大门后从一楼进入二楼救人,蹬开楼梯间二楼防盗门后,发现客厅左侧沙发处火势、浓烟较大,随即退出楼房,冉某(一)、冉某(二)(周围邻居)等人从一楼搭梯子破拆北侧防盗窗将冉超救出,随后从南侧防盗窗处破窗进入卧室,床上未发现有人,随即回到地面,随后消防队到达现场进行灭火,火灾发生时,冉飞因外出打工未在家中。

事发当晚共有3名人员在起火建筑内活动,火灾发生时,3人均被困火场,其中1人被救出,2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二)火灾扑救和人员搜救情况

1﹒消防救援机构处置情况

1月25日01时01分26秒,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酉阳县铜鼓镇车坝村发生火灾。大队立即调派1个作战单元赶往处置,同步调动铜鼓专职消防队、丁市专职消防队、小河专职消防队前往处置。

1月25日01时42分12秒,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救援力量到场。现场侦察发现建筑二层火势处于燃烧猛烈阶段,大量浓烟从窗口冒出,现场指挥员立即组织疏散周边群众,划定警戒区域,按照“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战术原则,确定“强攻近战、地毯搜索、分组作业、同步灭火”的处置措施,成立内攻组,在水枪的掩护下,进入起火建筑推进实施灭火。

1月25日01时57分许,明火被扑灭,参战消防救援力量继续组织搜索排查,并清理建筑内部残火。

1月25日02时01分许,经反复搜索、清理,救援行动结束。铜鼓专职消防队留足必要驻守人员,组织现场警戒、配合火灾调查等善后工作,公安监护现场,其他参战消防救援力量归建。

2﹒人员搜救情况

1月25日01时10分,当地居民冉某(一)等到达现场,进入火场进行人员施救,但浓烟较大,未能开展搜救,随即几人离开火场,在建筑外围搭设至二层楼梯破拆建筑西面北侧防盗窗,救出被困人员冉超,随后铜鼓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铜鼓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一起开展人员搜救,在建筑外围搭设至二层楼梯破拆建筑西面南侧防盗窗,因浓烟较大,未能发现被困人员,01时41分,通过破拆二楼防盗门将被困人员冉某及杨某救出,随即对两位被困人员实施现场急救,随后将冉某、杨某用警车运送移交急救车。

3﹒铜鼓镇人民政府处置情况

1月25日01时26分,铜鼓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周必林、当日值班领导纪委书记喻选举及当日值班人员到达现场,对现场进行封闭管控,开展灭火救人,组织疏散周边群众。

4﹒相关部门处置情况

1月25日01时10分,铜鼓派出所接到警令,立即赶往现场,01时30分,铜鼓派出所副所长姚雄带队到达现场,会同政府及现场群众开展灭火及人员搜救工作,01时41分抢救出被困人员冉某及杨某,实施现场急救措施并用警车协助运送伤员,同时在场民警对现场及周边进行警戒,并统计核实人员及身份信息。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检验鉴定情况认定: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酉阳县铜鼓镇车坝村4组冉卫星民房二楼客厅;起火点位于二楼客厅南墙电烤火箱处;起火原因为电烤火箱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火灾预警滞后。建筑内无烟感探测器,加上夜间周围人员稀少,未能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置火灾,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2﹒建筑内使用易燃可燃家具。该建筑内装修使用木质吊顶沙发填充材料为海绵,家具多为木质材料,均为易燃可燃材料,火灾荷载大,火势蔓延迅速。

(三)造成人员伤亡原因

1﹒建筑内沙发等家具使用的材料易燃可燃,燃烧后会产生大量有毒烟气,造成现场被困人员视野受限、难以正常呼吸,不具备逃生条件。

2﹒外窗使用防盗窗,该建筑靠道路侧三个外窗均安装有防盗窗,且未设置逃生窗口,一旦客厅被火势、浓烟封堵,居住人员难以通过外窗逃生。

3﹒夜间人员进入睡眠状态,对火灾、有毒有害气体等感知度降低,无法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人员伤亡。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铜鼓派出所

根据《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铜鼓派出所负责辖区内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调查中发现,发生事故的冉卫星住宅,根据《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规定,不属于派出所列管单位,铜鼓派出所对此次火灾事故冉卫星住宅无监管责任。

(二)铜鼓镇人民政府

火灾事故发生后,铜鼓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周必林、当日值班领导纪委书记喻选举及当日值班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规定,铜鼓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检查村委会消防业务工作。调查中发现,铜鼓镇人民政府对车坝村消防业务工作开展了指导检查,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冬春火灾工作,定期对农村消防安全进行了宣传,但是宣传质效不高,针对性不强,对冬季村(居)民安全使用电烤火箱等电热取暖设备缺乏科学引导,宣传方法上形式单一,效果不强,铜鼓镇专职消防队车辆年限长,装备维护水平不高,部分器材配备不足。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铜鼓派出所

发生火灾事故的冉卫星住宅,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规定,不属于派出所列管单位。铜鼓派出所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冉卫星住宅无监管责任。

(二)铜鼓镇人民政府

火灾事故发生后,铜鼓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分管领导周必林、当日值班领导纪委书记喻选举及当日值班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处置,日常工作中铜鼓镇人民政府对车坝村消防业务工作开展了指导检查,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冬春火灾工作,定期对农村消防安全进行了宣传,但是日常宣传质效不高,针对性不强,对冬季村(居)民安全使用电烤火箱等电热取暖设备缺乏科学引导,宣传方法上形式单一,效果不强,铜鼓镇专职消防队车辆年限长,装备维护水平不高,部分器材配备不足,建议将该亡人火灾事故纳入2024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内容予以扣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筑牢夯实安全发展根基。

(二)强化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深刻吸取火灾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好消防安全责任,切实抓好农村消防安全工作,举一反三,结合自建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发动基层力量,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农村消防安全和居民自建房的大排查大整治巡查工作,针对自建房安装防盗窗且未设置逃生窗口的行为进行排查整治,鼓励村民开设逃生窗口。

(三)推动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健全志愿和义务消防救援队伍,配足配齐消防器材装备,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强化政府专职消防队培训,提升政府专职消防队业务水平,在部分较远的村寨中建设微型消防站,提升偏远村寨初期火灾的扑救能力。

(四)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

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专题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加大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力度,强化对社区、村委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完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充分利用户外橱窗、宣传车、固定消防宣传阵地、大喇叭、院坝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居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

(五)强化消防、公安、急救等部门联动。

定期召开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联席会议,落实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的日常联络;安排专人值班,保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接到命令后,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同志报告,按要求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根据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加强对灾害信息的监测、收集、分析和会商研判;定期开展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合演练,提升协调联动能力。

特此报告。

FD11381 | 2024_重庆_2024年1月30日21时53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局接到报警称,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和平路二巷19号黄西云住宅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黄西云,性别:男,.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md

2024年1月30日21时53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局接到报警称,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和平路二巷19号黄西云住宅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黄西云,性别:男,

2024年1月30日21时53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局接到报警称,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和平路二巷19号黄西云住宅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黄西云,性别:男,年龄:69岁,身份证号码:51***************75)。火灾烧毁黄西云住宅西侧卧室内装修、床及床上用品,过火面积约6平方米,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4000元。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73号)、《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组织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通知》(云阳府发〔2021〕22号)和《云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云阳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应急响应工作卡的通知》(云阳安委办发〔2021〕4号)相关要求,县政府立即成立由县消防救援局牵头,抽调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江口镇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询问、现场查勘、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概况。该起火建筑为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廉租房A栋,位于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和平路二巷19号,建设单位为云阳县房地产管理所,建筑面积2713.83平方米,地上6+1层,高21.7米,属于多层住宅建筑。

(二)其他有关情况。该建筑设有室内消火栓、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运行良好,消防车道畅通。

(三)事故损失统计情况。火灾烧毁黄西云住宅西侧卧室内装修、床及床上用品,过火面积约6平方米,火灾造成住宅居住人黄西云死亡。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4000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2024年1月30日21时53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和平路二巷19号黄西云住宅发生火灾。我局立即调派望江消防救援站、江口镇专职消防队共2辆消防车赶往现场处置,局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22时3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发现1人死亡。

(二)属地政府处置情况。江口镇人民政府接到云阳县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调度后,立即调派江口镇专职消防队1辆消防车赶往现场处置,同时通知镇政府、社区相关人员到场协助处置。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死者黄西云被江口镇政府火化安葬。

三、火灾事故原因情况

(一)事故直接原因认定

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查明此次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1月30日21时10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黄西云住宅西侧卧室内,起火点为西侧卧室内距南墙1.2米、距东墙0.9米的床框边缘附近,起火原因为黄西云吸烟不慎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一是居住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长期卧床吸烟并乱扔烟头,且发现火情后未第一时间及时疏散逃生;二是基层组织对重点人群管理帮扶不到位,未将此对象纳入重点人群管理帮扶,未上门入户开展针对性帮扶、宣传;三是未按要求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火灾发生时未及时预警,导致火灾未第一时间发现。

四、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主要问题

(一)江口镇人民政府

针对此起火灾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重点就江口镇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履职情况开展全面调查和责任倒查,发现以下问题:

1.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

2023年12月12日,县政府召开第46次常务会议,会议将今冬明春消防安全防范工作作为第一议题再部署再强调再推动。会后,江口镇人民政府未召开专题会议传达会议精神,部署相关工作。

2.帮扶指导力度不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经核查,江口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工作资料中没有依法对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指导的相关记录。

(2)2023年8月18日,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治理工作的意见》(云阳府发〔2023〕21号),要求“为‘孤老病残’人员的卧室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式感烟探测器”。经核查协同管理平台数据和相关资料,发现江口镇人民政府未全数排查并在协同管理平台录入重点人群,尤其是本起火灾的死者黄西云,属于典型的“孤老病残”人员,江口镇人民政府既未落实有效帮扶措施并明确具体帮扶责任人,又未为其卧室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式感烟探测器。

3.宣传教育力度不足。

江口镇人民政府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时间节点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其全年消防宣传工作仅提供了部分照片,反映出消防宣传覆盖面不广、针对性不强,同时也未在协同管理平台同步录入消防宣传工作情况。

(二)江口镇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

调查中发现江口镇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经核查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该社区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未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未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巡查检查。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要求“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经核查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该社区未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未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经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局在起火建筑现场核查,未发现建筑内消防产品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

(四)工程建设责任情况

该起火建筑为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廉租房A栋,建设单位为云阳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16年12月6日完成消防设计备案相关手续,于2017年经验收备案抽查,由原云阳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云公消竣查字〔2017〕第0003号),明确提出“该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应当自即日起停止使用”。但建设单位未完成所列问题整改并在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仍将该建设工程交付投入使用。

(五)中介服务责任情况

此起火灾不涉及中介服务调查。

五、处理建议

经火灾事故调查核实,并由调查组成员研究讨论,拟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移送司法的人员

此次火灾造成1人死亡,起火原因为吸烟不慎引发火灾,鉴于当事人黄西云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结合调查中发现的以上问题,建议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建议责令江口镇人民政府于一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对分管消防工作的副镇长向国华开展提醒谈话。

2.建议由江口镇人民政府于1个月内按组织程序对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蔡治兵开展诫勉谈话,由蔡治兵向江口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因辖区发生亡人火灾,建议在2024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中,对江口镇人民政府进行直接扣分。

4.建议云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内部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云阳县房地产管理所向云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报告。同时由云阳县房地产管理所立即对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廉租房建筑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整改,完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六、下步措施建议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针对此起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建议江口镇人民政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进行深刻反思。

一是认真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薄弱环节,针对薄弱环节开展辖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并紧密围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结合全年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稳步推进各项任务落实。二是全面强化基层力量建设,按县委统一要求在“一中心四板块”中设置消防管理岗并明确岗位人员及岗位职责,配强基层执法人员,加强初期火灾扑救力度,加强专职消防队履职能力建设,在村、社区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力量,落实人员和消防器材配备,同时,常态化开展消防业务理论学习和基本灭火技能训练,对辖区重点区域和不放心、不托底场所开展实地熟悉演练。三是切实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强化运用消防赋权执法工作,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针对不同类型场所制定排查计划,全面排查督改隐患。四是加大消防宣教力度,指导各村(社区)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广泛发动社区、村、组干部开展针对性入户消防安全宣传,再次摸排“孤老病残”重点人群,及时开展定点帮扶指导,明确帮扶责任人,落实帮扶措施,提醒相关重点人员汲取火灾事故教训,有效提高逃生自救能力。

FD11382 | 2024_重庆_2024年2月12日15时53分,支队指挥中心接到警情称黔江区城南街道交通路860号发生火灾,造成一名83岁老人死亡,接到警情后,支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现场.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4年2月12日15时53分,支队指挥中心接到警情称黔江区城南街道交通路860号发生火灾,造成一名83岁老人死亡,接到警情后,支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现场

2024年2月12日15时53分,支队指挥中心接到警情称黔江区城南街道交通路860号发生火灾,造成一名83岁老人死亡,接到警情后,支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现场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1人死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186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重庆市消防条例》等相关规定,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了以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公安局、区应急局参与的黔江区城南街道交通路860号“2·12”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场所情况

事发地点为城南街道交通路860号王开扬住宅,住宅为地上3层砖混结构自建房屋,该自建房屋合计4间房,约120平方米。

二、事故情况

2024年2月12日15时50分左右,王开扬住宅中采用电烤火盆取暖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三、事故救援、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救援情况。2024年02月12日15时53分黔江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黔江区城南街道交通路860号发生民房冒烟,指挥中心调派新华站3车21人、舟白特勤站1车7人前往处置。16时01分新华站到场后核实现场情况,16时01新华站出水,16时09分现场火势已得到控制,16时10分现场火势已熄灭,16时48分120工作人员确认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18时02分处置完毕后返队。接警后,支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火灾调查。调查人员于2024年2月2日16时10分左右到达现场并展开现场勘验工作。

(二)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置情况。事故现场亡1人(李绍艾,女,83岁)。火灾发生后,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应急局、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南街道派出所等相关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火灾原因调查、伤员救治、维护稳定和善后工作。

四、技术调查工作

火灾发生后,黔江区消防救援支队火灾调查人员到现场开展走访询问、现场勘验等工作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一)起火时间认定。询问报警人及附近群众于当日15时50分左右发现火灾。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月12日15时30分左右。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经调查询问及现场勘察,王开扬所住套房内由客厅通向主卧和次卧及厨房的门。面向客厅的一侧与背对客厅一侧燃烧痕迹逐渐减轻且客厅内摆放的家具已完全燃烧并碳化,燃烧痕迹小于主卧、次卧及厨房。因此,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交通路860号王开扬住宅套房客厅处。

(三)起火点的认定。经现场勘察王开扬住宅套房客厅地面正中央有一个正方形铁桌,铁桌正下方有铁丝网覆盖的呈U型的管状物,管状物两头连接电线,电线表皮已烧毁,裸露铜芯线;铁丝网周围有其他不规则形状块状碳化物。因此认定起火点为王开扬住宅套房客厅正中铁桌处。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经现场勘察及相关人员笔录和证言证词可直接认定黔江区城南街道交通路860号王开扬住宅套房火灾起火原因为王开扬住宅套房客厅采用电烤火盆取暖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主要依据有:经现场勘察,在客厅中央发现U型管状物,管状物两头连接电线,电线表皮已烧毁,裸露铜芯线;经询问王开扬及其家人,该U型管状物为电烤火盆的发光发热管;死者李绍艾所穿鞋子上有黄豆大小的孔洞,孔洞周围已碳化,棉鞋鞋带顶端塑料壳有过火痕迹,鞋带顶端整体呈包裹状,表面碳化,棉鞋其他位置均保持原貌。

综上所述,起火时间为2024年2月12日15时30左右,起火部位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交通路860号王开扬住宅套房客厅处,起火点为王开扬住宅套房客厅正中铁桌处,起火原因为王开扬住宅套房客厅采用电烤火盆取暖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2024年3月12日,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相关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进行说明,并于2024年3月18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五、政府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区消防救援支队履职情况

工作职责。支队负责辖区内“119”接警调度和事故处理,支队防火工作片区联系人每季度对各乡镇(街道)和派出所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业务指导,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调查和重点单位监督检查。

分工情况。由支队初级技术职务干部彭乾宗负责指挥中心接警调度,支队全勤指挥部按事故等级遂行出动现场指挥,支队中级技术职务干部邓春杰、唐天,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李林峻、张谦、黎玢悦、夏益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支队中级技术职务干部邓春杰为城南街道片区联系人,新华消防救援站为城南街道主战消防救援站。

履职情况。2024年02月12日15时53分黔江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黔江区城南街道交通路860号发生民房冒烟,指挥中心调派新华站3车21人、舟白特勤站1车7人前往处置。16时01分新华站到场后核实现场情况,16时01新华站出水,16时09分现场火势已得到控制,16时10分现场火势已熄灭,16时48分120工作人员确认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18时02分处置完毕后返队。接警后,支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火灾调查。调查人员于2024年2月12日16时10分左右到达现场并展开现场勘验工作。

(二)城南街道办事处履职情况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街道内设科室负责人、各社区书记、辖区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今冬明春消防安全防范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强化工作部署。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多次召开会议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今年以来,城南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张廉在2024年1月31日召开的会议上强调:安全稳定方面问题不容忽视(烤火、用电等),各社区务必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关注重点人群。同时在2024年2月1日召开的2024年安委会第一次全体(扩大)暨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上对辖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民房火灾防控等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各社区传达好相关会议精神,落实好网格管理,确保工作落实落地。办事处主任杨勇在2024年1月25日召开的会议上强调:各社区要做好火灾事故预防,特别是要关注重点群体预防一氧化碳中毒问题。

一是制定工作方案。印发了《城南街道今冬明春消防安全防范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特别对遏制小火亡人火灾事故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社区组织社区干部、消防志愿者对居民、老弱病残等重点群体,“走村入户”上门指导帮助、查找、消除火灾隐患,“面对面”宣讲安全用火用电、燃放烟花爆竹等常识。二是强化业务培训。2024年1月8日,街道组织辖区网格员参加全市网格员专业技能全覆盖培训会,就如何开展冬季消防安全检查、九小场所安全检查等知识进行了系统培训。2024年1月22日,街道组织各社区书记、网格长、网格员,网格指导员以及街道负责平安综治、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有关人员参加全区网格化管理人员消防安全能力专题培训会,对消防安全常识、九小场所日常安全监管技能等知识行了培训,促进了履职能力的提升。三是强化宣传教育。2023年11月9日、12月4日,城南街道办事处充分利用2023年六月安全生产月、消防安全月宣传活动、“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同时充分利用LED、横幅对消防安全知识进行了宣传提醒。2023年12月8日,城南街道办事处邀请政安消防培训中心党志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2024年1月26日城南街道开展节前消防宣传活动,围绕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具备自救互救和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方面,向广大居民普及消防安全常识。2024年1月29街道印发了《黔江区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致广大居民倡议书》1000余份,对消防安全知识进行了提示,要求各社区深入村组、农户进行广泛宣传。同时通过微信群就如何使用灭火器向广大社区干部、餐饮单位、中小学幼儿园进行了转发,要求他们加大学习和宣传力度,确保发生火情时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材。五是强化履职尽责。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多次带队就辖区消防安全进行调研,并就辖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民房防火安全提出工作要求;街道应急办通过消防协同系统经常对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组织各社区开展九小场所安全检查,共检查辖区单位30余家次,九小场所100余家次,发现问题3条,正督促整改。社区通过居民微信群,提醒居民注意烤火用电安全,同时对特殊人员开展上门提醒服务。街道党政办分别为2024年1月9日、1月11日、1月24日、1月29日通过一体化智能智治平台向网格员下派火灾防控安全知识宣传任务4次,要求网格员深入网格,加大消防知识宣传。

(三)城南街道派出所履职情况

  1. 工作职责。按照计划对辖区内派出所列管单位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立案查处。
  1. 分工情况。城南街道派出所配合城南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消防安全工作;所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消防专管民警负责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1. 履职情况。城南街道派出所按要求和计划开展了监督检查和宣传工作,事发场所为民房不属于派出所列管范围。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一)黔江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调度符合要求,现场事故处理合理,片区联系人开展指导符合《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火灾事故认定准确,不追究其责任。

(二)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南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按照《重庆市黔江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黔江消安办发〔2024〕1号)要求部署开展消防工作。对该火灾事故负有一定的属地监管责任。但是,鉴于其行为与本次火灾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建议由区消安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三)城南街道派出所。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王开扬自建住宅,不属于列管单位。城南街道派出所对此次事故房屋无监管责任且日常工作履职到位,不追究其责任。

(四)其它。该起火灾事故未涉及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等方面。

七、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树牢消防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等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志愿和义务消防救援队伍,配足配齐各类消防器材装备;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进一步强化基层末端治理。动员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村(社区)、村小组网格员等基层力量,深化“网格化”管理,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消防岗位人员,村(社)干部,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志愿消防队员要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解决消防安全隐患。

(三)进一步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大喇叭、宣传车、院坝会等方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村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督促村民委员会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提高村民消防安全意识和初期火灾扑救及逃生自救能力。

黔江区城南街道交通路860号

“2.12”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30日

FD11383 | 2024_重庆_2024年2月14日5时45分,巫山县高唐街道上升街155号一民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毁龚正龙住宅西侧卧室、家具及生活用品等,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 | 来源格式:md

2024年2月14日5时45分,巫山县高唐街道上升街155号一民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毁龚正龙住宅西侧卧室、家具及生活用品等,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4年2月14日5时45分,巫山县高唐街道上升街155号一民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毁龚正龙住宅西侧卧室、家具及生活用品等,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5525.3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公安、应急、高唐街道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函商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上升街155号,坐东朝西,房屋四周均为民房。起火建筑为住宅建筑,2001年建成,目前无物业管理主体、无业主委员会、无管理单位,起火位置位于3层(系龚正龙及家人居住使用,死者龚丛英系龚正龙父亲),砖混结构,地上六层,事故现场为三室一厅,总面积约85平方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2月14日5时45分许,龚正龙妻子陈全菊在主卧被烟气熏醒后开门查看情况,发现龚丛英居住的房间有烟冒出,客厅已全部充烟,随即叫醒两个孩子逃离火场,并试图打开龚丛英卧室门开展营救,营救无果后逃离事故现场。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灭火救援情况

2024年2月14日5时45分,巫山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巫山县高唐街道上升街一民房发生火灾,大队立即调派1个消防站、3辆消防车21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5时54分净坛路消防救援站到场,5时59分全勤指挥部出动,6时21分全勤指挥部到场开展相关工作,6时36分明火熄灭。

2、相关部门处置情况

5时50分左右,高唐街道接到上升社区书记何燕报告称上升街155号一民房发生火灾,党工委书记卢存红、主任魏珉及应急办值班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封闭管控,询问了解情况,对家属进行了安抚慰问。

5时45分左右,接到群众报警后,高唐街道派出所值班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对现场及周边进行警戒,并就死者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实,随即对起火原因开展了调查,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相关亲属及走访等,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为龚正龙住宅西侧卧室;起火点为龚丛英卧室紧贴西侧墙体、距离东墙2.8米、距离南墙0.95米、距离北墙2.1米处;起火原因为未熄灭烟头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造成人员伤亡原因

一是消防安全意识差,日常生活习惯不良。死者龚丛英消防安全意识较为薄弱,有卧床吸烟的情况,极易引发火灾。二是逃生自救能力不足。死者龚丛英94岁,行动不便,喜好喝酒,因年龄较大存在意识不清的情况,起火后未能及时呼救逃生。

四、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主要问题

(一)高唐街道派出所

根据《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高唐街道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列管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调查中发现,发生事故的龚正龙住宅为多层住宅建筑,根据《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15年版)的规定,不属于派出所列管单位,高唐街道派出所对此次火灾事故的龚正龙住宅无监管责任。

(二)高唐街道办事处

火灾事故发生后,高唐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卢存红、主任魏珉及应急办值班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按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重庆市消防条例》等相关规定,高唐街道办事处应履行指导检查社区、村委会消防业务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消防安全工作,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以及在重大节日、重点时段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导各级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等职责。经调查,高唐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定期召开了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对上升社区消防业务工作开展了指导检查,在重大节日、重点时段开展了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组织各社区和村委会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了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在对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的消防宣传工作中针对性不够强。

(三)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经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在起火建筑现场核查,起火建筑内共设置灭火器4具、室内消火栓2处,抽取着火建筑内3具灭火器进行送检,未发现该建筑内消防产品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高唐街道派出所

发生火灾事故的龚正龙住宅属于多层住宅建筑,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15年版)规定,不属于派出所列管单位。高唐街道派出所对此次火灾事故的龚正龙住宅无监管责任,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二)高唐街道办事处

高唐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定期召开了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对上升社区消防业务工作开展了指导检查,在重大节日、重点时段开展了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组织各社区和村委会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了冬春火灾防控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冬春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开展了消防安全宣传。事故发生后,高唐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卢存红、主任魏珉及应急办值班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对亲属进行了的安抚慰问。鉴于上述工作履职情况,建议将该亡人火灾事故纳入2024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内容,对高唐街道办事处予以扣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度汲取事故教训,全面反思剖析

各单位要深刻汲取高唐街道上升街“2·14”火灾事故及近期火灾事故教训,认真分析研判全县消防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把加强消防工作、维护公共安全摆上强化政府职能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位置。建立健全安全志愿者和义务消防救援队伍,配齐配强灭火救援装备,强化联勤联战,提升人员初战能力。

(二)持续深化专项整治,扭动被动局面

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消防安全责任,切实抓好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立即对本辖区、本行业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找准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对老旧小区、餐饮场所、在建工地、物业服务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厂房库房、燃气安全领域、高层建筑等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并采取约谈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等方式,督促社会单位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严防“小火亡人”事故发生。

(三)深入反思举一反三,防范化解风险

动员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村(社区)、村小组网格员等基层力量,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举一反三,对照剖析辖区消防工作的短板和突出问题,多途径、多形式曝光一批典型火灾案例、重大及区域性火灾隐患和突出消防违法行为,发布一批火灾防范及自救常识小视频,重点宣传居民群众做好“三清三关”,社区微型消防站要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大力营造“火灾防范,人人有责”的社会共防共治良好浓厚氛围。。

(四)持续狠抓工作落实,压实责任链条

各乡镇(街道)要深刻汲取亡人火灾事故教训,必须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决消除责任落实不力这个最大威胁,扣紧压实责任链条,千方百计把消防安全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场所管理单位常态化开展火灾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督促完善消防管理制度,严格用火用电管控,配齐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培训,落实专人值班值守,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火情,第一时间组织扑救。

特此报告。

FD11384 | 2024_重庆_2024年3月20日4时07分左右,黔江区冯家街道柏腊村2组张冲自建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毁张冲、张宗和自建房及建筑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张宗良烤房盖板、李昌文与.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24年3月20日4时07分左右,黔江区冯家街道柏腊村2组张冲自建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毁张冲、张宗和自建房及建筑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张宗良烤房盖板、李昌文与

2024年3月20日4时07分左右,黔江区冯家街道柏腊村2组张冲自建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毁张冲、张宗和自建房及建筑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张宗良烤房盖板、李昌文与李昌学共建的自建房局部受损,过火面积约243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3.9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相关规定要求,区政府授权,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黔江区冯家街道柏腊村2组张冲自建房‘3·20’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场所情况

事发地点为黔江区冯家街道柏腊村2组张冲自建房,住宅为地上1层砖木结构自建房屋。

二、事故情况

2024年3月20日4时7分左右,张冲自建房堂屋内距西墙约180厘米、距南墙约50厘米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李银秀死亡。

三、事故救援、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救援情况。2024年3月20日4时30分,区消防救援支队接警后,立即调派正阳消防救援站、青坪消防救援站出动,后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5时19分正阳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5时25分正阳消防救援站出水控制火势,5时39分青坪消防救援站到场增援,5时46分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6时39分在堂屋处发现1名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6时46分火灾扑灭。

(二)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现场亡1人(李银秀,女,75岁)。火灾发生后,区消防救援支队、应急局、冯家街道人民政府、冯家街道派出所等相关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火灾救援、伤员救治、维护稳定和善后工作。

四、技术调查工作

火灾发生后,区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火灾调查人员到现场开展走访询问、现场勘验等工作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于2024年3月20日4时30分接到报警,经询问附近居民李昌勤于当日4时22分许接到龚良翠电话通知称房屋起火;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 为2024年3月20日4时07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经调查询问,当事人龚良翠证实,发现火情时火焰主要分布张冲自建房堂屋西部;经现场勘察,张冲自建房堂屋木材残骸体积及碳化程度均重于两侧区域,堂屋区域残骸高度较南北两部区域更低,整体呈现由堂屋向其他部位蔓延趋势。因此,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柏腊村2组张冲自建房堂屋内。

(三)起火点的认定。经调查询问,附近居民李昌勤证实,李昌勤到达现场时发现张冲自建房中部大部分区域已经烧毁,其余部分正在燃烧;经现场勘察张冲自建房堂屋,其南墙的木质踢脚线在距西墙约190厘米处过火程度较重,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其水泥地面在距西侧墙体约170厘米、距南侧墙体60厘米处发现一处凹坑,凹坑内残骸过火程度严重,呈黑色粉末状。因此,综合认定起火点为张冲自建房堂屋内距西墙约180厘米、距南墙约50厘米处。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1. 通过公安局刑侦支队调查走访、现场勘查及尸体检验及证人证供可排除外来火源。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4时07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柏腊村2组张冲自建房堂屋内;起火点张冲自建房堂屋内距西墙约180厘米、距南墙约50厘米处;起火原因为堂屋内距西墙约180厘米、距南墙约50厘米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

2024年4月25日,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相关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进行说明,并于2024年4月25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张冲自建房堂屋内距西墙约180厘米、距南墙约50厘米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二)事故间接原因。该场所堆放大量可燃物,大门锁闭,居住者年迈,且缺乏消防安全用电知识。

(三)事故性质及等级。通过对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认定本次事故为非安全生产性一般火灾事故。

(四)消防产品质量责任。经调查,该场所为居民自建房,故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调查。

(五)工程建设责任。经调查,该场所为居民自建房,故不涉及工程建设责任。

(六)中介服务责任。经调查,该场所为居民自建房,故不涉及中介服务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树牢消防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等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志愿和义务消防救援队伍,配足配齐各类消防器材装备;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进一步强化基层末端治理。动员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村(社区)、村小组网格员等基层力量, 深化“网格化”管理,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消防岗位人员,村(社)干部,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志愿消防队员要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解决消防安全隐患。

(三)进一步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大喇叭、宣传车、院坝会等方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村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督促村民委员会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提高村民消防安全意识和初期火灾扑救及逃生自救能力。

黔江区冯家街道柏腊村2组张冲自建房

“3.20”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30日

FD11385 | 2024_重庆_2024年6月18日10时19分左右,北碚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北碚区北温泉街道金华苑_3_栋_10-7_发生火灾,火灾烧毁_10-7_住宅内装修构件和部分家电.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2024年6月18日10时19分左右,北碚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北碚区北温泉街道金华苑 3 栋 10-7 发生火灾,火灾烧毁 10-7 住宅内装修构件和部分家电

2024年6月18日10时19分左右,北碚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北碚区北温泉街道金华苑 3 栋 10-7 发生火灾,火灾烧毁 10-7 住宅内装修构件和部分家电,并造成3栋其他12户居民住宅装修构件或家电物品受损,过火面积约 50 平方米,火灾造成 1 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为 117233 元。 按照《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消防救援局牵头,区公安分局、住建、应急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开展延伸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询问、现场查看、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了有关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金华苑小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金华路202号,建设单位为大理耀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有建筑5栋,均为地上18层,总建筑面积55265.05平方米,共有732户,起火建筑3栋,地上18层,高54米,建筑面积10590平方米,属于二类高层居住建筑,2009年竣工验收,该建筑设置有室内外消火栓、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识和灭火器。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为重庆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徐先斌,于2016年接管北碚区金华苑小区。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周世杰,性别:女。

二、火灾发生经过和灭火救援情况

2024年6月18日10时19分,总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北碚区北温泉街道金华苑3栋住宅发生火灾。总队共调派3个消防站、8辆消防车、50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10时24分,首批处置力量到场,10时55分,现场明火被扑灭,11时00分, 现场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已送往北碚区九院急诊部救治,14时20分接北碚区九院电话反馈,送往医院救治的1名被困人员于12时35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 年 06 月 18 日 10 时 19 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北碚区北温泉街道金华苑 3 栋 10-7 住宅客厅东北区域,起火点位于北碚区北温泉街道金华苑3栋10-7住宅内距离客厅窗户西南方向60厘米至120厘米,距离客厅东南墙西北方向 70 厘米至 130 厘米区域内, 起火原因可以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外来火源,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经区公安刑侦支队对死者身体外观进行检查,可以排除他杀的可能。经询问死者周世杰家人,死者平时喜欢从外捡物品回家,捡回的物品直接摆放在沙发或客厅地面,并且在家里饲养了许多猫、狗和鸡等动物,周世杰也不允许子女进入屋里探视。综上所述,调查组认定导致此次火灾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是周世杰年龄较大且一人独居,并在家里堆放大量物品,导致火灾荷载加大和堵塞疏散通道,发生火灾,火势会迅速扩大,且自救能力差导致人员伤亡。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四、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重庆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日常防火巡查检查流于形式,明知室内消火栓无水的情况下,在日常巡查记录中仍然填写正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二)北温泉街道办事处。调查中发现,北温泉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专管机构明确确定了各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能职责划分清晰,按要求开展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了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对社区消防工作开展指导检查;火灾发生后,社区微型消防站到场协助火灾扑救处置。但未对起火住户开展入户宣传。

(三)北泉派出所。根据《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北泉派出所应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调查中发现,北泉派出所按要求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针对该小区存在占用消防车道的行为进行了处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火灾发生后,辖区民警及时到场协助火灾扑救处置。北泉派出所已经认真履行自身职责。

六、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一)周世杰:此次火灾造成1人死亡,起火原因系金华苑3栋10-7号住宅客厅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外来火源,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涉嫌失火罪。鉴于火灾发生后,金华苑3栋10-7住宅业主周世杰已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失火罪。

(二)重庆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移交区消防救援局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三)北温泉街道办事处:消防宣传不到位,按照《北碚区镇街平安建设工作考评实施细则》纳入年度考评并扣除相应分数,取消年终平安建设暨消防安全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七、事故防范建议

(一)加强全区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金华苑小区“6·18”火灾事故中暴露出高层住宅建筑存在的共性安全隐患。据调查,全区高层住宅建筑普遍存在消防设施损坏、安全管理缺位等问题,加之小区居住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大修基金使用困难,各类安全隐患迟迟得不到整治。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要将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摆在突出的位置,将安全隐患整治纳入民生工程,给予财政倾斜,加大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安全管理的投入力度,消除高层住宅建筑各类安全隐患。

(二)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金华苑小区3栋10-7“6·18”火灾事故中暴露出物业服务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差,安全管理不规范不到位等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是安全管理的末端环节,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督促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维护和宣传教育等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整改各类安全隐患,打通安全管理的“最后一公里”。

(三)加强“小火亡人”火灾防控。各镇街、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要持续开展以“三清三查”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要发动基层网格员、消防志愿者、社区消防宣传大使等,对社区居民加强消防安全入户宣传,上门指导帮助查找消除火灾隐患,宣讲安全用火用电、逃生自救等常识。要以老弱病残、学生、婴幼儿等家庭为重点,鼓励安装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改进烤火取暖方式,推广智能断电取暖设施。

FD11386 | 2024_重庆_2024年6月23日18时15分左右,大渡口区半岛逸景2组团5栋18-5号房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陈功荣,男,65岁,身份证号:.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4年6月23日18时15分左右,大渡口区半岛逸景2组团5栋18-5号房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陈功荣,男,65岁,身份证号:

2024年6月23日18时15分左右,大渡口区半岛逸景2组团5栋18-5号房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陈功荣,男,65岁,身份证号:5102********4710),直接经济损失约12.87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责、举一反三,压实安全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楼层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半岛逸景·乐园公租房小区二组团5栋地上第十八层,该层共有13户。2016年建设单位统一完成小区装修,2016年开始摇号配租,主要用于居住使用。18-5房型为单间配套,建筑面积41.37平方米。进门北侧依次为厨房及厕所,通过走廊与卧室连通。厨房及厕所吊顶采用铝扣板装修,墙壁采用白墙漆装修,地面铺设地砖。电气线路敷设情况为埋墙。

该住宅为公租房,2016年1月前由建设单位统一完成装修并竣工备案,该住户为廉租户,承租人陈炼,2021年11月入住至今,常住人员为陈功荣和张君(承租人父母)。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半岛逸景·乐园公租房小区,该工程建设单位为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北方-汉沙杨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重庆林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筑系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长边为东西走向,坐北朝南,占地面积640.6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209.81平方米,标准层面积636.15平方米,高96米,地上32层,系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建筑地上第一层至三十二层使用性质为住宅。该工程2011年4月开工,2016年1月竣工备案,同年5月摇号配租入住。

(三)其他有关情况。

起火建筑2016年1月28日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大渡口区建竣备字〔2016〕0001号)。建筑建成后,由重庆市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后变更为重庆金来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 段先勇,营业执照注册地为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1幢7-4(727室),经营范围:物业管理等)管理,由重庆嘉优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26日,法定代表人金如理,营业执照注册地为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山大道西段32号2幢第8层801-805,消防技术服务资质为一级)进行消防维保。该建筑设有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排烟及送风系统、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23日18点左右,张君下楼购物,留全身瘫痪在床的陈功荣一人在家。18点15分物业中控室接到2组团进口岗亭队员报2组团5栋18-5有浓烟冒出。监控人员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开展自救,并立即拨打119、120报警。18时17分,物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立即撬门营救,并逐户引导该栋建筑内其他居民疏散逃生。18点21分社区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网格员第一时间联系家属张君,其正在楼下“小邓烧烤”处吃雪糕。张君目击火情时曾一度情绪崩溃,差点晕厥。18时24分,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实施营救。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灭火救援情况

2024年6月23日18时15分,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大渡口区半岛逸景2组团5栋住宅发生火灾。总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大渡口区消防救援支队刘家坝消防救援站、八桥消防救援站共计2个消防救援站6辆消防车、38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18时24分,首批力量到达现场,18时29分,刘家坝消防救援站出水处置,18时45 分,现场明火熄灭,19时37分,消防救援站处置完毕并返队。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现1人无生命体征。

2﹒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应急、消防、卫健、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人员全力开展灭火救援和医疗救治工作。120急救中心先后调派1辆救护车、4名急救人员前往救援。110情指中心先后调派5辆警车、警力11名,对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封闭管控,协助消防、卫健部门开展灭火和救治工作。处置期间,共出动各类车辆13辆,参与人员60余人。2024年6月24日在翠柏小区搭设灵堂,次日出殡。家属情绪稳定,未发生次生舆情。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监控视频和调查实验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半岛逸景2组团5栋18-5号房卧室,起火点位于卧室南墙下方电动轮椅处,起火原因为电动轮椅电池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住宅内有大量可燃物

该住宅房间放置有沙发、电视柜、床、柜子和衣物等大量可燃物品,加之锂电池故障后燃烧迅猛,导致火灾快速蔓延扩大,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造成现场被困人员难以逃生。

2﹒错过最佳救援时间

火灾发生时,被困人员全身瘫痪,无自救能力,加之入户门锁闭,延误救援时机。

(三)造成人员伤亡原因。

火灾发生时,被困人员全身瘫痪,无自救能力;锂电池故障后燃烧迅猛。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般火灾事故。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单位。

1﹒物业服务企业(重庆金来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经查,重庆金来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半岛逸景·乐园公租房小区6月23日当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为梁成、范定君两人,两人均未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资格证,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2﹒参建单位(北方-汉沙杨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林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经调查,该工程建设程序合法,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参建各方无违法违规行为,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况。

3﹒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重庆嘉优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该机构维保从业条件、从业人员资格、维保记录等方面未发现违法行为。

(二)政府部门。

1﹒八桥镇人民政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整治和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经调查,火灾发生当日,18点21分社区工作人员及微型消防站队员到达现场开展工作,并进行信息报送。网格员第一时间联系家属全程陪伴、安抚。在前期网格走访中,社区网格长一对一指导网格员按照“6+1”工作职责对入户排查出来的独居、空巢老人等重点人员进行定期关注,发生火灾前的走访时间为2024年6月16日。镇政府、社区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健全,消防管理网格划分规范,社区微型消防站已建立,相关人员配备到位,2024年多次对该小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培训及演练,日常消防管理到位,消防工作履职到位,不存在失职行为。

2﹒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经调查,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将大渡口区半岛逸景·乐园公租房小区项目委托大渡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代为管理。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公租房小区安全监管,下设半岛逸景·乐园房屋管理中心负责小区城镇房屋安全、物业管理的工作落实。

调查中发现,半岛逸景·乐园房管中心未及时发现重庆金来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半岛逸景·乐园公租房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上岗证件不足的问题。

3. 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

经过调查,本次火灾中的电动轮椅系死者亲属于2019年5月7日通过淘宝平台店铺“九圆医疗器械旗舰店”购买,商品名称:九圆电动轮椅车,购进规格:单人款,购进价格:2460元,但未向商家索要票据,仅留存有购买时的截图,其于2019年5月收到该轮椅,该轮椅随货附有说明书、合格证,均在本次火灾中被烧毁。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均不属于区市场监管局管辖范围,不存在失职行为。

4﹒大渡口区消防救援支队

按照《重庆市消防条例》规定,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八桥镇政府及八桥镇派出所消防业务工作。

调查中发现,起火建筑不属于区消防救援支队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区消防救援支队按要求每季度对八桥镇政府、八桥镇派出所进行指导,其在监管方面不存在失职行为。灭火救援力量到场时间符合路程距离和交通状况实际,灭火救援处置得当。不存在失职问题。

5﹒八桥镇派出所

根据《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八桥镇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列管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按照《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单位界定标准》,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属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

经查,八桥镇派出所已将重庆金来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半岛逸景·乐园安置房纳入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列管单位范畴,并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工作要求分别在2024年1月31日和6月12日对该物业公司开展消防检查,就排查出来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落实整改。同时,派出所社区民警在日常走访中针对独居老人或残疾人重点开展入户消防宣传,通过每月院坝会、楼栋微信群开展消防宣传,组织监督检查单位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消防集中培训,2024年6月前在该小区开展灭火逃生演练3次。经查,八桥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履职到位,不存在失职行为。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一)行政处理建议。

1﹒重庆金来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单位管理项目消防控制室未持证上岗的问题,存在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建议由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予以查处。

2﹒建议区住房城乡建委责成重庆金来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完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不足的问题,并对半岛逸景·乐园房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提升业务水平,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到举一反三。

3﹒因辖区发生亡人火灾,建议在2024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中对八桥镇人民政府进行直接扣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独居老人自防自救能力。独居老人由于年龄、身体条件等原因,其自防自救能力相对较弱,在火灾事故中往往难以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容易导致严重后果。前期我区以网格为单位,对高龄、独居、孤寡、重残等特殊困难老人进行摸底排查、建档立册,共统计出特困老人3843户。各镇街要根据特困老人居住情况,身体状况等变化,建立关爱行动台账、实时动态更新数据。民政、公安、消防、电力等相关部门要联合社区和物业管理单位,积极动员社区干部、网格员、派出所民警、物业管家、楼栋长、消防志愿者等基层力量对特困老人开展消防宣传“敲门行动”。通过“一对一”结对帮扶,上门入户为特困老人宣讲消防安全知识,帮助排查安全隐患,切实增强特困老人消防安全意识和抗风险能力。同时,不断完善预警系统、建立预警信息推送机制和巡查制度,为特困老人家庭免费或优惠安装独立式烟感报警器,配备灭火器、防烟面具等应急逃生器材;利用社区、物业等资源定期推送消防安全提示信息,提升火灾预警、防控能力,降低事故风险,为特困老人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二)严实移动电池组充电管控。针对居民住宅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轮椅等安全隐患,各相关部门应形成合力,从法规建设、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应急响应等多方面加强防范。一是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轮椅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二是消防部门应联合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教活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普及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轮椅安全使用规范和火灾预防知识,提高居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三是住建部门应指导新建住宅小区设计时,充分考虑电动自行车的充电需求,设置足够的充电设施;鼓励老旧小区进行改造,增加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轮椅的充电桩和停放区域建设,并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合规。四是物业管理部门应制定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轮椅的停放、充电管理制度,禁止推车入户、飞线充电、占堵消防通道等违规行为。同时,加速推广智能充电设备,实现对充电过程的实时监控,从根源上消除过充、短路等安全隐患,有效压减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轮椅火灾事故风险,确保居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强城乡消防宣传教育。一是结合消防宣传月活动,策划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宣传方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切实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督促各村(社区)在村居公告栏、楼道口、群众家门口、电梯等醒目位置,悬挂、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在人员密集广场开展刷墙行动,利用大小喇叭高频次播放日常用火用电、逃生自救等安全提示音频,广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三是指导各级网格员敲门入户,对特困老人进行消防知识面对面讲解,帮助查改火灾隐患,提供心贴心安全服务。四是进一步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好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演练工作,至少每月开展1次消防安全宣传,每季度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开展1次消防疏散逃生演练。

特此报告。

大渡口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9月14日

FD11387 | 2024_重庆_2024年6月8日3时13分许,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石城路84号地上第八层临时建筑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15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3万元。事故发.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24年6月8日3时13分许,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石城路84号地上第八层临时建筑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15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3万元。事故发

2024年6月8日3时13分许,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石城路84号地上第八层临时建筑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15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3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领导高度重视,先后作出批示指示,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责、举一反三,压实安全责任。火灾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区卫生健康委、城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主要领导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消防条例》,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重庆市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城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城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共同参与的重庆黔江民族医院有限公司“6.8”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石城路84号建筑地上第八层,该楼层有住户1户及重庆市黔江区民族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会议室等功能用房。该建筑于1993年竣工,地上1至7层于1997年被改造为重庆黔江民族医院,地上第八层东北部原为屋面,无建筑,西南部为建筑局部突出的第八及第九层,2003年,重庆市黔江区民族实业有限公司在该建筑第八层东北部区域使用非夹芯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2014年重庆市黔江区民族实业有限公司将临时建筑西南部区域及第八层建筑主体部分赠与赵芝全、陈庆碧无偿居住,该区域用于赵芝全、陈庆碧居住使用。临时建筑居住区域全部过火,地上第八层建筑主体部分未过火,局部被烟熏。临时建筑居住区域有两个杂物间,一个客厅,一个厨房,一个厕所。建筑面积约105平方米。进门西北侧为杂物间,东南侧为客厅,客厅东南侧共有三个房间,分别为厨房、杂物间、厕所。临时建筑东北侧为重庆市黔江区民族实业有限公司会议室,会议室也为临时建筑。临时建筑居住区域屋内吊顶、墙壁均为彩钢板,地面主要为木质地板,局部区域为瓷砖,电气线路敷设情况为居住者后期改造线路。赵芝全、陈庆碧入住后,功能没有发生过变化,也未租赁给其他人使用。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石城路84号,建筑东北侧为民房,西南侧为黔江花园,西北侧为石城路及小广场,东南侧为黔江花园小区院内。系砖混结构。建筑长边为东北至西南走向,正门开向西北侧,占地面积约6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5500平方米。建筑总高度26.8米,无地下层,地上1至7层为民族医院老城分院,8至9层为住宅,系多层公共建筑。该建筑设有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干粉灭火器、水基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起火建筑建设单位为重庆市黔江区民族实业有限公司。建筑产权单位及使用单位均未聘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保。

(三)其他有关情况

涉事企业:重庆市黔江区民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族实业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0年1月17日;注册地址:重庆市黔江区石城路182号;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09377104D;经营范围:医疗、药品、器械销售、养老服务;花卉盆景,园林绿化,旅游农业开发等,法定代表人:张廷浒,该单位是该起火建筑的产权单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6月8日3时许,民族医院医生周杰反映自己听到异常响声,随后看到临时建筑起火,于是拨打了 119 报警电话。

3时18分许,民族实业公司工作人员孙涛发现地上第八层起火后,立即通知医院各医护人员疏散群众,由于火势较大未到现场处置火情。4分钟后,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孙涛则配合消防救援人员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事发当晚第八层除赵芝全、陈庆碧及其保姆外,未见其他人员活动,火灾发生后,赵芝全、陈庆碧及其保姆未能及时离开现场,由消防救援人员将其安全疏散。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 灭火救援情况

2024年6月8日3时16分,区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民族医院老城分院顶楼起火。指挥中心立即调派新华消防救援站赶赴现场组织灭火,同时进行人员疏散以及搜救,3时39分特勤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增援,3时50分区消防救援局值班领导带领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指挥灭火扑救和人员搜救,4时40分明火扑灭,6时12分彻底扑灭。

2. 黔江区政府处置情况

接报火灾信息后,黔江区委、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区委、区政府值班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区政府组织医疗救护、公安干警、城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各类执法人员,调集医疗救护、环境监测等各类车辆参与救援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值班人员到场,分派救护车在现场进行处置,对起火建筑内的患者进行转移。

区公安局交巡警、治安、刑侦、城东派出所值班人员均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对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封闭管控,疏散周围群众,并协助消防、医疗部门开展灭火和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值班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参与处置。

火灾发生后,消防、应急、公安、医疗等部门及单位调派人员到场参与火灾扑救。各方力量按照处置火灾事故相关预案实施分工协作,消防救援力量贯彻“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采取重点设防、破拆排烟、分片作业、内攻搜救等技战术措施,疏散、搜救130余人,未发生人员伤亡,成功堵截火势向毗邻黔江花园小区蔓延。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监控视频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石城路84 号地上八层临时建筑赵芝全与陈庆碧居住区域东南侧杂物间内,起火点位于东南侧杂物间内距建筑东南侧女儿墙约185厘米,距建筑西南侧女儿墙约360厘米处,起火原因为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石城路84号地上八层临时建筑赵芝全与陈庆碧居住区域东南侧杂物间内距建筑东南侧女儿墙约185厘米,距建筑西南侧女儿墙约360厘米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临时建筑无防火分隔设施。起火的临时建筑使用非夹芯彩钢板,虽然没有夹芯材料,但是也几乎没有耐火极限,以上特性导致火灾发生后迅速蔓延至居住区域的其他部位和办公区域,而且临时建筑具有建设成本低、隐患多的普遍特点。

临时建筑内可燃物较多。该临时建筑居住区域内放置有沙发、电视柜、桌椅、柜子等大量可燃家具,且临时建筑的地板主要为木地板,加之赵芝全与陈庆碧平时喜欢收集一些废旧物品,这使得东南侧杂物间和西北侧杂物间内可燃物荷载大,导致火灾蔓延迅速、火灾持续时间长。

发现火情不及时、初期处置不力。该火灾发生于凌晨,周围人员未能及时发现火情,发现火情后由于火势较大、民族医院工作人员主要用于疏散一至七层患者,导致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前没有对火灾进行扑救,没有人员伤亡虽然反映出疏散工作较为成功,但是火灾扑救处置工作不力,以上内容是本次火灾发生后未能及时控制的重要原因。

经对本次火灾起火部位、起火原因等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领域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筑牢夯实安全发展根基。

(二)强化针对性排查整治。深刻吸取火灾教训,举一反三,加大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力度。发动行业部门和基层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章搭建等突出问题。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治理。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跟踪督促整改,形成工作闭环。同时,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对学校、培训机构、宾馆饭店、养老场所以及商场市场等重点场所的监管力度,督促责任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规定配齐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尽快补齐基层消防安全短板。要研究制定加强基层火灾防控工作意见,明确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消防力量建设以及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政策措施,建立基层消防安全治理长效机制。推动社区和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并实体运行,加强装备配备,提高初起火灾扑救能力。

(四)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要针对此起事故暴露出的消防设施、火灾处置、电气火灾隐患等有关问题,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社会单位定期组织防灭火和疏散逃生自救知识培训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以及灭火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市民自防自救能力。

重庆黔江民族医院有限公司“6.8”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9月16日

FD11388 | 2024_重庆_2024年9月22日8时57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局接到报警称,云阳县南溪镇卫星社区6组230号何胜菊民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谭润清,性别:男,年龄:.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4年9月22日8时57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局接到报警称,云阳县南溪镇卫星社区6组230号何胜菊民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谭润清,性别:男,年龄:

2024年9月22日8时57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局接到报警称,云阳县南溪镇卫星社区6组230号何胜菊民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谭润清,性别:男,年龄:70岁,身份证号码:51***************0)。火灾烧毁该民房吊一层卧室内家具家电、卧室外柴棚下木柴等物品,过火面积约12平方米,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7110元。根据《重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渝府办发〔2024〕78号)、《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组织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通知》(云阳府发〔2021〕22号)和《云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云阳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应急响应工作卡的通知》(云阳安委办发〔2021〕4号)相关要求,县政府立即成立由县消防救援局牵头,抽调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南溪镇党委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询问、现场查勘、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概况。该起火建筑为村民何胜菊自建的民房,位于云阳县南溪镇卫星社区6组230号,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330平方米,地上2层,吊1层,属于多层住宅建筑。

(二)其他有关情况。该民房内未设置相关消防设施。火灾发生时,救援车辆可通过村公路到达民房门口院坝。

(三)事故损失统计情况。火灾烧毁何胜菊民房吊一层卧室内家具家电、卧室外柴棚下木柴等物品,过火面积约12平方米。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7110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2024年9月22日8时57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云阳县南溪镇卫星社区6组230号何胜菊民房发生火灾。我局立即调派望江消防救援站、南溪镇专职消防队共2辆消防车赶往现场处置。9时22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发现1人死亡。

(二)属地政府处置情况。南溪镇人民政府接到云阳县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调度后,立即调派南溪镇专职消防队1辆消防车赶往现场处置,同时通知镇政府、社区相关人员到场协助处置。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死者谭润清被家属火化安葬。

三、火灾事故原因情况

(一)事故直接原因认定

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查明此次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9月22日7时50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何胜菊民房柴棚内,起火点为柴棚内距地面高2.4米、位于入户门西侧0.4米、紧贴建筑北侧外墙的电线铺设处,起火原因为电线短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一是居住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火灾发生后本已逃生至地上1层户门口,但又返回建筑内导致遇难;二是基层组织对重点人群管理帮扶不到位,未将此对象纳入重点人群管理帮扶,未上门入户开展针对性帮扶、宣传;三是未按要求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火灾发生时未及时预警,导致火灾未第一时间发现。

四、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主要问题

(一)南溪镇人民政府

针对此起火灾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重点就南溪镇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履职情况开展全面调查和责任倒查,发现以下问题:

1.基层专业力量建设不到位。

2023年8月18日,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治理工作的意见》(云阳府发〔2023〕21号),要求各乡镇(街道)督促指导所辖行政村、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完善微型消防站工作机制,强化运行保障,发挥实战效能。经实地核查,发现南溪镇所辖34个村(社区)中仅南溪社区、水市社区完成了微型消防站器材配备,其他村(社区)均未实际建立微型消防站。

2.帮扶指导力度不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经核查,南溪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工作资料中没有依法对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指导的相关记录。

(2)2023年8月18日,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治理工作的意见》(云阳府发〔2023〕21号),要求“为‘孤老病残’人员的卧室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式感烟探测器”。经核查协同管理平台数据和相关资料,发现南溪镇人民政府未全数排查并在协同管理平台录入重点人群,尤其是本起火灾的死者谭润清,属于典型的“孤老病残”人员,南溪镇人民政府既未落实有效帮扶措施并明确具体帮扶责任人,又未为其卧室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式感烟探测器。

3.宣传教育力度不足。

南溪镇人民政府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时间节点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其全年消防宣传工作仅提供了部分照片,反映出消防宣传覆盖面不广、针对性不强,同时也未在协同管理平台同步录入消防宣传工作情况。

(二)南溪镇卫星社区居民委员会

调查中发现南溪镇卫星社区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经核查和卫星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该社区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未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巡查检查。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要求“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经核查卫星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该社区未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未组织辖区居民群众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三)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本起火灾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责任调查。

(四)工程建设责任情况

本起火灾不涉及工程建设责任调查。

(五)中介服务责任情况

本起火灾不涉及中介服务责任调查。

五、处理建议

经火灾事故调查核实,并由调查组成员研究讨论,拟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移送司法的人员

此次火灾造成1人死亡,起火原因为电线短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鉴于当事人谭润清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结合调查中发现的以上问题,建议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建议责令南溪镇人民政府于一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对分管消防工作的副镇长钟远明开展提醒谈话。

2.建议由南溪镇人民政府于1个月内按组织程序对卫星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王祖林开展诫勉谈话,由王祖林向南溪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因辖区发生亡人火灾,建议在2024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中,对南溪镇人民政府进行直接扣分。

以上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工作资料由相关责任单位按期落实后于1个月内报县消防救援局备案。

六、下步措施建议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针对此起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建议南溪镇人民政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进行深刻反思。

一是认真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薄弱环节,针对薄弱环节开展辖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结合全年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稳步推进各项任务落实,重点开展高层建筑、医院、学校、文物等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二是全面强化基层力量建设,按县委统一要求在“一中心四板块”中设置消防管理岗并明确岗位人员及岗位职责,配强基层执法人员,加强初期火灾扑救力度,加强专职消防队履职能力建设,在村、社区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力量,落实人员和消防器材配备,同时,常态化开展消防业务理论学习和基本灭火技能训练,对辖区重点区域和不放心、不托底场所开展实地熟悉演练。三是切实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强化运用消防赋权执法工作,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针对不同类型场所制定排查计划,全面排查督改隐患。四是持续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经营性自建房消防整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等消防安全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五是加大消防宣教力度,指导各村(社区)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广泛发动社区、村、组干部开展针对性入户消防安全宣传,再次摸排“孤老病残”重点人群,及时开展定点帮扶指导,明确帮扶责任人,落实帮扶措施,提醒相关重点人员汲取火灾事故教训,有效提高逃生自救能力。

FD11389 | 2024_重庆_2024年9月4日5时06分左右,北碚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北碚区静观镇王朴村黄桷湾组36号发生火灾,火灾造成住宅内部分建筑构件和部分家电被烧毁,过火面积约45.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24年9月4日5时06分左右,北碚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北碚区静观镇王朴村黄桷湾组36号发生火灾,火灾造成住宅内部分建筑构件和部分家电被烧毁,过火面积约45

2024年9月4日5时06分左右,北碚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北碚区静观镇王朴村黄桷湾组36号发生火灾,火灾造成住宅内部分建筑构件和部分家电被烧毁,过火面积约45平方米, 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为 75742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消防救援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应急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开展延伸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询问、现场查看、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了有关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北碚区静观镇王朴村黄桷湾组36号住宅修建于1949年,地上一层,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属于村民自建房。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许学义,性别:男。

二、火灾发生经过和灭火救援情况

2024年9月4日05时06分左右,总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北碚区静观镇王朴村黄桷湾组36号发生火灾。总队共调派2个消防站、6辆消防车、42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05时42分,首批处置力量到场,迅速展开并控制火势,06时20分,现场明火已熄灭,同时现场搜出1具尸体。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 年9月4日05时06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北碚区静观镇王朴村黄桷湾组36号住宅卧室内,起火原因为排除外来火源、遗留火源引起火灾的可能,但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的可能。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四、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履职和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静观镇人民政府。经调查,2024年以来,静观镇多次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对辖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在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前均召开了专项会议部署了节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期间共开展消防安全排查60次,发现隐患20处,整改隐患20处,发动网格员、村干部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累计发放、张贴消防宣传资料300余份,并对弱势群体开展“一对一”帮扶,建立并完善八类基础档案,较好地履行了消防工作职责。

(二)王朴村民委员会。经调查发现开展弱势群体 “一对一”帮扶活动不深不实,消防安全宣传工作还未达到全覆盖,缺乏针对性,居民安全防火意识不强,发生火灾后处理能力不足,说明王朴村民委员会宣传还不够到位,居民消防意识有待加强。

(三)其他情况。此起火灾不涉及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五、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一)许学义:此次火灾造成1人死亡,排除外来火源、遗留火源引起火灾的可能,但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的可能,涉嫌失火罪。鉴于火灾发生后,北碚区静观镇王朴村黄桷湾组36号许学义已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失火罪。

(二)静观镇人民政府:静观镇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辖区所属社区(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切实落实各级责任,迅速对辖区内弱势群体再开展一次集中“一对一”帮扶,对辖区“九小”场所和消防列管单位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全面消除火灾隐患,全面掌控辖区火灾形势。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确保拉得出、打得赢。

(三)王朴村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不深不细,开展弱势群体 “一对一”帮扶活动不深不实,缺乏针对性,导致村民安全意识不足,发生火灾第一时间处理不当,导致许学义死亡。建议王朴村村民委员会向静观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王朴村村民委员会书记刘浩进行提醒谈话。

六、事故防范建议

(一)加强“小火亡人”火灾防控。各镇街、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要持续开展以“三清三查”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要发动基层网格员、消防志愿者、社区消防宣传大使等,对社区、村居民加强消防安全入户宣传,上门指导帮助查找消除火灾隐患,宣讲安全用火用电、逃生自救等常识。要以老弱病残、学生、婴幼儿等家庭为重点,鼓励安装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改进烤火取暖方式,推广智能断电取暖设施。

(二)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各镇街积极组织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志愿者、网格员对独居老年人、残疾人、贫困人员等重点特殊群体,开展上门宣传、入户培训,发放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手册,强化关爱服务和精准帮扶。

(三)着力提升自防自救能力。各镇街充分利用大喇叭、宣传车、院坝会等方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居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督促居民委员会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初期火灾扑救及逃生自救能力。

FD11390 | 2024_重庆_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山水国际学府苑小区22栋1102室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024年2月3日7时30分许,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山水国际学府苑22号楼1102室发.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山水国际学府苑小区22栋1102室“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2月3日7时30分许,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山水国际学府苑22号楼1102室发

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山水国际学府苑小区22栋1102室“2·3”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2月3日7时30分许,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山水国际学府苑22号楼1102室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5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的相关规定,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山水国际学府苑22号楼1102室“2·3”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火灾扑救情况。2024年2月3日7时41分,重庆市万州区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山水国际学府苑22号楼1102室发生火灾,指挥中心立即调派万州区水陆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20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7时49分,万州区水陆消防救援站到场;8时05分,火势基本扑灭;8时20分,经现场核实人员被困情况发现1人死亡。

(二)人员伤亡情况。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魏某某,女,汉族,1943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1007。

(三)起火建筑情况。起火建筑位于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山水国际学府苑小区,坐南朝北,共地上二十九层,地下三层,钢筋混凝土结构,为一类高层居住建筑。

二、火灾损失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损失统计情况。火灾烧毁该建筑1102室房屋装修、家用电器、家具、衣物等,1202、1302、1402室部分外窗、窗帘等,受灾单位4户,过火面积约50平方米,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为116013.08元。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办事处成立维稳工作组,开展死者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已安葬,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起火部位位于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山水国际学府苑22号楼1102室客厅沙发附近区域。起火点位于1102室客厅距南墙1.45米、距西墙3.30米处。起火原因为电热暖手宝加热元件短路导致火灾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死者魏某某生前与儿子王某某、儿媳贺某共同生活。火灾发生期间,仅死者在该居室内,其儿子王某某、儿媳贺某均外出有事。死者为高龄老人,行动不便,发现火灾后无法第一时间开展自救。

(三)事故性质及等级。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四、事故相关情况

(一)使用管理情况。山水国际学府苑小区现任物业服务企业为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419****;成立日期:1999年02月25日)。该物业公司于2013年与重庆市兴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物管合同,主要负责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事宜。经调查,该物业管理的山水国际学府苑小区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并按照要求履行防火巡查、控制室值班制度。但存在日常开展消防演练走过场的情况,该起火灾放生时未能有效的开展初期火灾扑救及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二)工程建设情况。山水国际学府苑小区建设单位为重庆市兴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起火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外消火栓、防排烟系统、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灭火器等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该建筑于2014年6月4日消防竣工合格,设计、审查和验收过程均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不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等行为。

(三)中介服务情况。山水国际学府苑小区消防设施由重庆立恒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维护检测项目,项目负责人为李*春(已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经查,该维保公司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从业人员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根据合同规定每月开展一次消防设施维保检测,不存在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

(四)消防产品质量情况。起火建筑现有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五)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办事处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每季度开展1次以上集中消防宣传活动和应急疏散演练,每季度对辖区村、社区进行检查和指导均在1次以上。

(六)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钟鼓楼派出所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的要求,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钟鼓楼派出所按照要求每季度对辖区群众开展1次消防宣传,每季度对陶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和陶家坪社区微型消防站进行1次消防安全指导。

(七)钟鼓楼街道陶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钟鼓楼街道陶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每月对辖区居民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至少进行1次防火安全检查,联合陶家坪社区微型消防站每季度对辖区群众开展1次以上集中消防宣传活动,每年至少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死者魏某某不属于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建档立卡贫困户,日常生活起居由其家属照看,不属于重点人员或弱势群体,故陶家坪社区未对其开展“一对一”帮扶工作。经查,陶家坪社区对山水国际学府苑小区开展过防火宣传。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对钟鼓楼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约谈,并将亡人火灾事故纳入区政府年度考核内容。

(二)责令重庆市万州区消防救援局进一步强化对乡镇街道、行业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培训和指导力度。

(三)责令重庆市万州区消防救援局、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办事处组织对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约谈提醒;责令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办事处对陶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办事处、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钟鼓楼派出所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全面摸排辖区老弱病残等特殊对象基本情况,结合本起事故针对特殊对象全面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坚决杜绝“小火亡人”事故发生,大力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建议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乡镇街道政府领导、网格化工作人员、社会单位负责人等,就地召开火灾现场会,教育广大群众注意用火用电安全。同时,深挖火灾事故教训,以区消防安全委员名义制发情况通报,警醒全区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二)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镇乡街道要进一步树牢消防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志愿消防救援队伍,强化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配足配齐各类消防器材装备。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

(三)着力提升自防自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传统宣传海报等方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加强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初期扑救、逃生自救能力。

(四)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动员镇乡街道、公安派出所、村(社区)、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对辖区内行动不便人员、农村孤寡老人和智、残障等特殊人群进行排查,登记造册,明确日常监护人员,并定期上门开展消防宣传,指导群众消除火灾隐患,减小火灾亡人的几率。

FD11391 | 2024_重庆_巫溪县古路镇白家村12·22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巫溪县古路镇白家村“12·22”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巫溪县古路镇白家村“12·22”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2月22日15时54分,县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巫溪县古路镇白家村兴隆街209号姚世成民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火灾烧损该民房一楼室内楼梯附近部分物品,过火面积约2平方米。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15000元。根据《重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渝府办发〔2024〕78号)和相关要求,由县消防救援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司法局、古路镇政府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询问、现场查勘、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亡人的成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概况。该起火建筑为村民姚世成自建的民房,位于巫溪县古路镇白家村兴隆街209号,地上3层,砖混结构,占地面积约150平方米,属于多层住宅建筑。

(二)其他有关情况。该民房内未设置相关消防设施。火灾发生时,救援车辆可通过村公路到达民房门口院坝。

(三)事故损失统计情况。火灾烧损姚世成民房一楼室内楼梯附近部分物品,过火面积约2平方米。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15000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2024年12月22日15时54分,县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巫溪县古路镇白家村发生火灾。县消防救援局随即调派全勤指挥部、马镇坝消防救援站、古路镇政府专职队3车14人前往处置。16时04分,到场前明火被群众扑灭,现场发现1名遇难者遗体。

(二)属地政府处置情况。县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古路镇政府专职消防队1辆消防车赶往现场处置,同时通知镇政府、村委会相关人员到场协助处置。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巫溪县古路镇人民政府成立维稳工作组,开展死者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已安葬,家属情绪稳定。

三、火灾事故原因情况

(一)事故直接原因认定。

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查明此次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12月22日15时48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姚世成民房一楼室内楼梯附近,起火点位于一楼室内楼梯附近火盆处。起火原因为火盆内无烟煤烤燃烤火桌上的防护罩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询问,2024年初李明秀因脑溢血导致偏瘫失去行动能力,平时生活起居由两个儿子轮流照看,事发前在大儿子姚世成家生活,由于天气寒冷,事发当天大儿子姚世成点燃烤火盆给李明秀取暖。下午15时20分左右,姚世成因外出办事,李明秀独自一人在烤火盆旁烤火引燃烤火桌上的防护罩引发火灾,李明秀无自救和逃生能力最终被火烧死亡。事故暴露出:一是监护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对“老弱病残”人员未做到全程看护。二是基层组织对重点人群管理帮扶不到位,未将此对象纳入重点人群管理帮扶,未上门入户开展针对性帮扶、宣传和提醒。三是未按要求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火灾发生时未及时预警,导致火灾未第一时间发现。

四、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主要问题

(一)古路镇人民政府。

针对此起火灾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重点就古路镇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履职情况开展全面调查和责任倒查,发现以下问题:

1.帮扶指导力度不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经核查,古路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工作资料中未依法对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指导的相关记录,相关工作佐证资料仅提供部分照片。

(2)2022年12月30日,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治理实施方案》(巫溪府办发〔2022〕92号),要求“为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家庭配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经核查协同管理平台数据和相关资料,发现古路镇人民政府未全数排查并在协同管理平台录入重点人群,尤其是本起火灾的死者李明秀,属于典型的“老弱病残”人员,古路镇人民政府既未落实有效帮扶措施并明确具体帮扶责任人,又未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2.宣传教育力度不足。

古路镇人民政府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时间节点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全年消防宣传工作仅提供了部分照片,反映出消防宣传覆盖面不广、针对性不强,同时也未在协同管理平台同步录入消防宣传工作情况。

(二)古路镇白家村村民委员会。

调查中发现古路镇白家村村民委员会消防安全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经核查:白家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该村民委员会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未对特殊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对特殊重点人群登记入册、入户宣传提醒和重点帮扶指导。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要求“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经核查:白家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该村民委员会未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对姚世成母亲李明秀基本情况未随时跟踪掌握,未开展针对性的入户宣传教育。

(三)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本起火灾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责任调查。

(四)工程建设责任情况。

本起火灾不涉及工程建设责任调查。

(五)中介服务责任情况。

本起火灾不涉及中介服务责任调查。

五、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经火灾事故调查核实,并由调查组成员研究讨论,拟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移送司法的人员。

此次火灾造成1人死亡,起火原因为火盆内无烟煤烤燃烤火桌上的防护罩引发火灾,鉴于当事人李明秀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结合调查中发现的以上问题,建议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建议责令古路镇人民政府于1个月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对分管消防工作的副镇长吴明君进行谈话提醒。

2.建议由古路镇人民政府于1个月内按组织程序对白家村村民委员会支部书记吕文平进行谈话提醒,由支部书记吕文平向古路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 因辖区发生亡人火灾事故,建议县政府在2024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中,对古路镇人民政府进行直接扣分。

以上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工作资料由相关责任单位按期落实后于1个月内报县消防救援局备案。

六、下步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针对此起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建议古路镇人民政府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工作中不足和问题短板,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坚决防止此类火灾事故再次发生。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一是要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加强属地监管,完善消防安全组织和制度,落实消防安全风险研判制度,针对独居、残疾老人等重点人群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措施,扎实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二是要组织开展巡查检查,督促村(居)落实消防安全网格管理,指导居民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宣传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演练到位。

(二)建强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力量。结合辖区经济、人口和火灾风险特点,因地制宜建立多种形式的防灭火力量。按照县委统一要求在“一中心四板块”中设置消防管理岗并明确岗位人员及岗位职责,配强基层执法人员,加强初期火灾扑救力度,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综合能力建设,在村、社区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应急处置力量,落实人员和消防器材配备。同时,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对辖区重点区域和不放心、不托底场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实地熟悉演练。

(三)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各村(社区)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广泛发动社区、村、组干部开展针对性的入户宣传教育,重点摸排“孤老病残”重点人群,及时开展定点帮扶指导,明确帮扶责任人,落实帮扶措施,提醒相关重点人员汲取火灾事故教训,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FD11392 | 2024_重庆万州_四季花城1·23火灾事故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md

重庆万州四季花城14栋701室"1·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重庆市万州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重庆消防网 cq119.gov.cn)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 页面地址: https://www.cq119.gov.cn/info/detail/14260 说明: 原始页面为Vue SPA动态渲染,正文无法通过静态抓取获取。以下内容从搜索引擎索引中提取重建,可能不完整。

重庆市万州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万州区四季花城14栋701室"1·23"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区政府:

2024年1月23日16时55分许,万州区四季花城14号楼1单元701室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3.4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的相关规定,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万州区四季花城14栋701室"1·23"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火灾扑救情况。2024年1月23日17时05分,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万州区四季花城14号楼1单元701室发生火灾,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万州区经开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16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17时16分,万州区经开消防救援站到场;17时35分,火势基本扑灭;17时40分,经现场核实人员被困情况发现1人死亡。

(二)人员伤亡情况。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程某某,男,汉族,1941年10月0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2213。

(三)起火建筑情况。起火建筑位于万州区龙都街道四季花城小区,坐南朝北,共地上八层,钢筋混凝土结构,为多层单元式住宅。

二、火灾损失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损失统计情况。火灾烧毁该建筑1单元701室房屋装修、家用电器、家具、衣物等,受灾单位1户,过火面积约13.4平方米,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5888.3元。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万州区龙都街道办事处成立维稳工作组,开展死者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已安葬,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起火部位位于万州区四季花城14号楼1单元701室次卧北侧。起火点位于701室次卧床铺东西中轴线北侧中部过火凹陷处。起火原因为死者程某某吸烟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搜索引擎索引中此处截断,以下内容待数据库索引更新后补充。)

注:本文件基于搜索引擎索引片段重建,原始政府页面(cq119.gov.cn)采用Vue SPA动态渲染且未开放SSR/API接口,完整报告内容待官方后续提供静态版本或PDF后补充。

FD11393 | 2024_重庆丰都_鬼城牛肉全牛馆2·22燃爆_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丰都鬼城牛肉全牛馆总店“2·22”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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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7094458081/2026-00013 [ 发文字号 ] 无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2-12 [ 发布日期 ] 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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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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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2026-02-12

[ 发布日期 ] 2026-02-12

丰都鬼城牛肉全牛馆总店“2·22”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19-11-05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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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2日21时许,三合街道龙城华府A区18栋底楼“鬼城牛肉全牛馆总店”吉祥包房顶部公共排油烟管道发生燃爆事故,造成4名就餐人员灼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县政府委托,2024年2月24日,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局、县商务委、县经济信息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司法局、县总工会、三合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派人组成的丰都鬼城牛肉全牛馆总店“2·22”一般燃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事故调查组聘请3名相关领域专家负责勘查及技术鉴定,并于2024年2月24日出具了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城华府A区18栋底楼“鬼城牛肉全牛馆总店”餐馆吉祥包房顶部公共排油烟管道燃爆事故原因技术分析报告。2024年4月3日,事故调查组向县政府提请审批《丰都鬼城牛肉店“2·22”燃爆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丰都应急文〔2024〕10号)。2024年4月9日,县政府印发《同意〈丰都鬼城牛肉店“2·22”燃爆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丰都府〔2024〕19号)。2024年2月24日,我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时,邀请了县检察院派人参加,但县检察院相关人员因事未参加,同时,事故调查组人员仅在签到册上签字,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为保障事故调查报告的科学性、规范性、合法性,2025年3月6日,县政府印发《撤销〈丰都鬼城牛肉店“2·22”燃爆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的通知》(丰都府发〔2025〕4号),要求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全面、深入、细致开展事故调查工作。2025年3月14日,事故调查组充实调整了丰都鬼城牛肉全牛馆总店“2·22”一般燃爆事故调查组成员。2025年3月20日,事故调查组聘请5名专家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取样送检等方式进行补充勘查及技术鉴定,并于2025年12月8日获取了三方检测机构江苏安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木炭灰粉检测报告》,2025年12月24日,专家组出具了《丰都鬼城牛肉全牛馆总店“2·22”燃爆事故技术分析报告》。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取样送检、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处置情况

2024年2月22日21时许,三合街道龙城华府A区18栋底楼“鬼城牛肉全牛馆总店”吉祥包房顶部公共排油烟管道发生燃爆事故,造成4名就餐人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相关领导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商务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和三合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120救护车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丰都县人民医院救治。同时,县政府要求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并聘请有关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二)事故报告情况

2024年2月22日事故发生后,三合街道办事处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报告了该起事故。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一)重庆鬼牛味餐饮有限公司(店名:鬼城牛肉全牛馆总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N8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城大道龙城华府一期18幢15号;法定代表人:黄**;注册资本:叁佰捌拾万元整;注册日期:2016年2月18日;经营范围:餐饮服务。

(二)丰都县小海餐馆(店名:土灶台柴火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0B7K;类型:个体工商户;住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城大道龙城华府一期第18幢商业物业底楼9号、10号;经营者:蒋**;注册日期:2018年4月12日;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香烟零售。

(三)丰都县刀叉餐饮店(店名:全牛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0B2T;类型:个体工商户;住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城大道226号;经营者:肖**;注册日期:2021年4月29日;经营范围:餐饮服务。

(四)丰都县菌临餐饮店(店名:王氏野生菌汤锅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0Q9R;类型:个体工商户;住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城大道222号附12号(自主承诺);经营者:叶**;注册日期:2022年2月28日;经营范围:餐饮服务。

(五)丰都县潮牛道餐饮店(店名:潮牛道涮烤养生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02A;类型:个体工商户;住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城大道160号18幢1层13、14号;经营者:马**;注册日期:2020年8月6日;经营范围:餐饮服务。

(六)重庆市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以下简称融雅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304989946Q;类型:分公司;住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城大道160号17号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周**;成立日期:2014年6月3日;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凭资质证书执业);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等。

(七)重庆市丰都县餐饮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都县餐投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339516129H;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城大道228号(一期);法定代表人:金**;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5年5月5日;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从事餐饮文化产业投资、餐饮服务等。

(八)重庆市永川区宏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旭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56204484R;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8号59幢四单元6-2;法定代表人:吴**;注册资本:贰亿贰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03年11月18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二级、物业管理、销售建材。

三、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渝0230民初5867号)和医疗费、鉴定费、管道修复等,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根据2025年12月24日专家组出具的《丰都鬼城牛肉全牛馆总店“2·22”燃爆事故技术分析报告》综合分析,重庆鬼牛味餐饮有限公司(鬼城牛肉全牛馆总店)、丰都县潮牛道餐饮店(潮牛道涮烤养生馆)、丰都县刀叉餐饮店(全牛宴)、丰都县菌临餐饮店(王氏野生菌汤锅城)、丰都县小海餐馆(土灶台柴火鸡)厨房灶台均使用管道天然气,另外丰都县小海餐馆(土灶台柴火鸡)堂食用餐餐桌使用固体木柴燃料,并通过堂食用餐区灶台下方支管违规接入燃气用气设备排油烟公共管道。以上部位均通过排烟罩接入排烟支管再进入燃气用气设备排油烟公共管道。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固体燃料火星违规进入排油烟管道,引燃上述5家餐饮单位长期未清洗管道形成的木炭油污混合物后,蔓延至燃气用气设备排油烟公共管道,在水平管道与垂直管道连接处(鬼城牛肉全牛馆总店吉祥包房顶部),形成相对密封空间大量放热,空气膨胀,引起燃爆,造成管道破损,导致人员受伤。

2.事故的间接原因

(1)丰都县小海餐馆(土灶台柴火鸡)堂食餐区灶台使用固体燃料时通过排油烟管道排出烟气并在管道内产生木炭沉积,并与厨房共用燃气用气设备排油烟公共管道,既未按要求定期对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也未对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导致油污与木炭混合后的沉积物堆积在共用管道内,成为本次事故的“可燃物”。高温木柴燃料烟气及火星进入共用管道内,引燃沉积“可燃物”,造成管道燃爆事故。

(2)重庆鬼牛味餐饮有限公司(鬼城牛肉全牛馆总店)、丰都县潮牛道餐饮店(潮牛道涮烤养生馆)、丰都县刀叉餐饮店(全牛宴)、丰都县菌临餐饮店(王氏野生菌汤锅城)等4家餐饮店作为该公共排油烟管道的共同使用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均通过该燃气用气设备排油烟管道排出厨房油烟并在管道内产生油污沉积,4家单位均未按要求定期对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未对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导致油污与木炭混合后的沉积物堆积在共用管道内,成为本次事故的“可燃物”。高温木柴燃料烟气及火星进入共用管道内,引燃沉积“可燃物”,造成管道燃爆事故。

(3)重庆市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每月定期收取物业费,未按规定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油烟管道清洗,未进行隐患排查及处理警示。加之,在后期管理过程中未对丰都县小海餐馆(土灶台柴火鸡)长期使用固体燃料且排放高温烟气直接接入共用管道的情况做出限制或向相关管理单位或者设计单位进行技术确认。在确定入驻商户后,未根据商户排油烟量组织进行水力计算(水平管道最长约70米,垂直管道高约80米),仅靠各家排烟罩风机将油烟排入公共管道,无法有效将烟气排出,油污逐渐沉积在管道内壁形成沉积“可燃物”,导致发生管道燃爆事故。

(4)重庆市丰都县餐饮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5家餐饮单位(承租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签订的《商业用户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要求或组织对公共管道进行定期清洗;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对各餐饮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5家餐饮单位未定期清理公共排油烟管道的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管道燃爆事故。

(5)作为公共排油烟管道的建设及产权相关方,将龙城大道龙城华府A区(一期)18#楼的商业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和场地出租给重庆市丰都县餐饮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转租方)时,一是未明确公共管道的维护、清洗责任主体及标准,未建立长效安全管理机制,导致公共管道长期处于无人维护、无人监管的状态。二是未对出租的经营场所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公共排油烟管道)按合同约定进行检查、维修保养;未要求餐饮单位或组织对“公共排油烟管道”进行定期清洗。三是与重庆市丰都县餐饮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双方签订的《商业物业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出租的商业经营场所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5家餐饮单位未定期清理公共排油烟管道的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管道燃爆事故。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造成本次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认识不清、履职不到位导致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丰都县小海餐馆

丰都县小海餐馆违规将木柴作为燃料(固体燃料),所有堂食餐区灶台均将燃烧固体燃料产生的烟气违规通过排烟风机排入燃气用气设备专用排油烟管道,违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06(2020版)10.7.5要求,高温固体燃料烟气及火星进入排油烟管道,成为本次事故的“点火源”。同时,该店所在建筑为高层公共建筑的裙房,未严格落实《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对接入“排油烟管道”的油烟管道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导致管道内油污与积炭混合物堆积形成“可燃物”,高温固体燃料烟气及火星进入排油烟管道,造成管道燃爆事故。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处理。

(二)重庆鬼牛味餐饮有限公司、丰都县刀叉餐饮店、丰都县菌临餐饮店、丰都县潮牛道餐饮店等四家餐饮店

经查:重庆鬼牛味餐饮有限公司、丰都县刀叉餐饮店、丰都县菌临餐饮店、丰都县潮牛道餐饮店等四家餐饮单位作为“公共排油烟管道”使用单位,均未按要求定期对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未对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导致木炭与油污混合后的沉积物堆积在公共排油烟管道内,成为本次事故的“可燃物”。高温固体燃料烟气及火星进入,引燃沉积“可燃物”,造成管道燃爆事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处理。

(三)重庆市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

重庆市融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以下简称“融雅公司”)与宏旭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经查:该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职责过程中,存在违规失职行为。一是安全管理与隐患排查不到位。融雅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在定期收取物业费的同时,未依法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卫生管理及安全、消防事项防范工作,未要求相关单位及时清洗排油烟管道,未开展针对性隐患排查及警示处置工作;对丰都县小海餐馆(土灶台柴火鸡)商户长期使用固体燃料,高温烟气直接接入公共排油烟管道的违规情况,未予以限制,也未向相关管理单位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确认。二是技术保障与设施运维缺失。在商户入驻后,融雅物业管理公司未根据各商户排油烟量开展水力计算(该区域水平管道最长约70米、垂直管道高约80米),仅依赖各餐饮商户排烟罩风机将油烟排入公共管道,无法实现烟气有效排放,导致油污持续沉积在管道内壁,形成安全隐患。三是权责认知不足与法定义务未履行。融雅物业管理公司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权责义务认识不清,未及时发现各餐饮单位未定期清洗公共排烟管道的事故隐患;未依法履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消防事项的防范管理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重庆市丰都县餐饮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丰都县餐投公司与宏旭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签订《商业物业租赁合同》,丰都县餐投公司再分租给五家餐饮单位,并分别签订《商业用户租赁合同》。经查:丰都县餐投公司与5家餐饮单位(承租方)既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签订的《商业用户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对各餐饮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5家餐饮单位未定期清理公共排油烟管道的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五)重庆市永川区宏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永川区宏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公共排油烟管道的建设及产权相关方,将龙城大道龙城华府A区(一期)18#楼的商业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和场地出租给重庆市丰都县餐饮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转租方)时。一是未明确公共管道的维护、清洗责任主体及标准,未建立长效安全管理机制,导致公共管道长期处于无人维护、无人监管的状态。二是未对出租的经营场所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引发此事故的公共排油烟管道)按合同约定进行检查、维修保养;未要求餐饮单位或组织对“公共排油烟管道”进行定期清洗。三是与重庆市丰都县餐饮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双方签订的《商业物业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出租的商业经营场所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5家餐饮单位未定期清理公共排油烟管道的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管道燃爆事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六、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三合街道办事处

一是2024年年初制定了执法计划,三合街道办事处经发办严格按执法计划开展检查工作,全年计划执法检查24次,月均2次,实际检查月均达8次以上,超执法计划次数达6次,并督促各村居开展了专项排查。二是事故发生后,三合街道办事处主任和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了维稳专班和协助事故调查专班,负责维稳和协助事故调查工作。三是协助事故调查工作。专班由街道经发办抽调3人协助调查工作,并做好稳控和善后处置工作。

(二)县商务委

2023年12月29日印发《丰都县商务领域2024元旦假期安全稳定检查工作方案》,2024年2月1日印发《丰都县商务领域春节及两会前深入贯彻落实重要指示精神集中力量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班子成员带队分组、分片区开展节日期间安全检查。印发《关于落实好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的通知》,明确机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制定《丰都县商务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子方案》,印发《丰都县餐饮业“双气源”“双火源”问题专项整治方案》,指导督促乡镇(街道)严格抓好市级清单问题整改。2024年检查计划内及计划外限额以上企业24家,发现并整改隐患68个。

事故发生后,一是参与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邀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二是妥善安抚受伤人员。先后垫资15万元,筹集17.5万元,全部用于伤员救治,有效控制事态发展。三是牵头协调对此事故的善后处置。四是制定了调解方案,统计损失底数,及时启动司法调解。五是整合部门力量,加强与燃气、水、电等单位、部门的沟通,化解相关矛盾,消除不良影响。

(三)县住房城乡建委

2022年以来,为提升物业管理水平,结合各物业小区突出的矛盾和潜在的安全隐患,多次组织对有物业服务企业的6个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社区负责人、物业企业负责人等开展物业管理及消防安全专题培训,并印发《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读本》,为规范物业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重大节庆假日期间,组织开展物业小区安全检查,压实物业企业主体责任,为强化属地责任,部门属事责任,行业主管责任,起草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相关职能职责的通知》(丰都府办〔2023〕26号);为防范和遏制物业小区安全事故发生,印发了《关于开展物业小区除险清患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的通知》督促开展消防、化粪池、用电用气等8个方面安全检查。同时,认真落实防汛防灾工作会议精神,不定期开展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紧抓安全这根弦。印发了《关于加强物业管理领域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聚焦物业管理领域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压实属地政府属事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物业服务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减少较大亡人火灾,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组织有物业企业的乡镇(街道)、信访办、司法局等相关行业部门开展“丰都县提升物业依法管理能力调研座谈会”,研究化解物业小区的“重、特、难”的各种问题和收集物业依法管理的意见建议。

事故发生后,参与事故调查组参与开展事故现场调查。走访收集涉事企业(融雅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合同备案、服务协议、企业经营情况、物业费收缴情况,以及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摸清底数,助力事故善后处置。2024年2月25日,印发了《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和飞线充电等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发现隐患169起,成功劝阻整改95起,拒不整改移交相关部门74起;印发了《关于开展物业小区公用排油烟管道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排查了26家物业企业,28个小区,共计排查出68个门面存在问题,其中2个油烟污染,64个无清洗记录,24个无防火阀,22个无止回阀,4个排烟困难,均已移交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提醒整改。

(四)县消防救援局

县消防救援局以消安办的名义印发了《关于立即开展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消防排查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对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开展检查。2023年2月10日,印发了《关于加强便利店、餐馆火灾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县商务委对便利店、餐馆消防设施是否齐备、是否完好有效,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进行检查。2023年9月28日,印发了《关于做好中秋国庆期间火灾防控工作的提示》,要求结合火灾防控“除险清患”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宾馆饭店、商场市场、足浴休闲等单位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隐患原则上做到即查即改。依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原则,累计检查单位1573家、立案198家,罚款约76万元,查封、责令“三停”29家,移送拘留2人,有力净化了全县消防安全环境。同时,依托县消安委、县安委会先后部署开展了火灾防控除险清患、消防安全隐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确保全县火灾形势持续稳定。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向餐饮场所的经营者和员工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县应急管理局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严格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开展日常监管、检查、执法,加强直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同时履行县安委会职责,加强各成员单位的综合监管、指导工作,全县安全生产总体态势稳中向好。

事故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相关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处置工作,根据县领导指示,立即组建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发布《情况通报》强化舆论引导,有效控制了舆情走向。2024年2月23日,邀请相关专家组成事故调查专家组,对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论证,形成了一致的专家组意见,为事故后续处置提供了权威依据。2024年2月24日,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后续处置进行了安排部署。根据2025年县政府专题调度会部署,组织精干力量、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七、对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三合街道办事处、县商务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消防救援局、县应急管理局均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职责的相关规定,履行了职责,建议不予以追责。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一)宏旭房地产开发公司、丰都县餐投公司、融雅物业管理公司,要与相关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租的餐饮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事故隐患,同时共同履行“公共排油烟管道”的检查、清洗义务。

(二)丰都县小海餐馆(土灶台柴火鸡)、重庆鬼牛味餐饮有限公司(鬼城牛肉全牛馆总店)、丰都县潮牛道餐饮店(潮牛道涮烤养生馆)、丰都县刀叉餐饮店(全牛宴)、丰都县菌临餐饮店(王氏野生菌汤锅城)等餐饮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对接入“公共排油烟管道”的油烟管道履行检查、清洗。同时,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并落实风险分级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要如实记录在案。

(三)三合街道办事处、县商务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消防救援局、县应急管理局要根据自己的职能职责,加强属地、行业、专业、综合等安全监管,尤其是要加大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日常监管、培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进一步加强全方位、全覆盖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

(四)县商务委牵头,县住房城乡建委、县生态环境局、县经济信息委、县消防救援局和属地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对“使用固体燃料的餐饮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对违反规定“使用固体燃料产生的烟气,排入公共排油烟管道”的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停业整改;对确实无法整改的,责令其改用其他合法合规的清洁能源,禁止使用固体燃料。

(五)县商务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生态环境局和属地乡镇(街道)要督促各业主单位、餐饮店落实“油烟管道”的定期检查、清洗。针对使用“公共排油烟管道”的餐饮单位,进一步依法依规明确检查、清洗责任主体,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丰都鬼城牛肉全牛馆总店“2·22”

一般燃爆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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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鬼城牛肉全牛馆总店“2·22”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doc

我要提建议

15436263

丰都鬼城牛肉全牛馆总店“2·22”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511391

应对信息

20

2026-02-12

FD11394 | 2024_重庆巴南明生消防设备10·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1 - 巴南鱼洞重庆市明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10·9”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10 月9 日9 时30 分左右,在巴南区鱼洞街道大江科 创城金竹工业园重庆市明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厂房进行彩钢棚维 修(除锈刷漆)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 人 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8.7 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及《重 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和区政府的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 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公室、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 大江科创城公司和鱼洞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员组成的巴南鱼洞重 庆市明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10·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 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同时聘请了重庆市应急管理3 名专家组成专家技术组对事故的直 接原因进行技术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 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 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 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2 - 通过对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管理)原因的综合分析,经调 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和重庆市明生消 防设备有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厂房概况 事发厂房位于巴南区鱼洞金竹工业园区,2008 年开始修建, 2009 年7 月竣工投用。厂房土地面积17740.54 平方米,房屋建筑 面积10800 平方米,包含3 个生产车间和1 栋办公楼。取得了《房 地产权证》,权利人:重庆市明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市明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生消防设备公 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06 年1 1 月28 日,法定代表人:薛兰,实际负责人:项,企业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58723467,经营范围:一般项 目:生产、销售:钢质防火门、木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消防 器材等。住所:重庆市巴南区金竹工业园。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明生消防设备公司,自2006 年成立以来,未按照经营范围实 际开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只是将公司产权厂房进行租赁经营, 并负责日常维修保养。公司现从业人员仅有薛兰、项(薛*兰女

3 - 婿)和刘尧(薛兰表哥)三人。未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高 处作业操作规程》等。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8 月底,明生消防设备公司外包开始对其所属厂房外 墙进行维修翻新。9 月23 日,薛*兰到厂房查看外墙维修进展时, 发现楼梯和楼板有锈迹,便安排公司门岗刘*尧联系工人进行除锈 刷漆维修。当晚刘尧便联系了谭清,并叫其帮忙找工人来做临 工,约定工钱为220 元/人/天,材料由刘*尧负责购买提供。9 月2 4 日,谭清和牟厚两人进场开始作业。 9 月25 日,薛兰和项去检查公司厂房时,刘*尧向其汇报 公司办公室后方的厂房屋顶漏水,建议将厂房全部屋顶进行除锈 刷漆,薛兰当场同意,随后刘尧安排谭*清等人对厂房彩钢棚顶 水槽进行维修。因国庆放假休息,谭*清等人于10 月7 日进场开 始对厂房彩钢棚顶水槽进行维修作业,并未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10 月9 日7 时30 分,谭清、牟厚和封洪友对明生消防设 备公司厂房钢棚顶进行刷漆维修。9 时30 分左右,谭*清、封洪 友和牟厚分别在7 轴钢天沟M 轴、H 轴和F 轴处刷防水漆,刘 尧则在8、9 轴之间的屋脊处收电线。当刘*尧收完电线往回走时, 突然听到“咔嚓”一声,抬头便不见牟厚身影。见状刘尧立即 上前查看情况,发现牟*厚作业位置旁的塑料亮瓦破损,透过破损

4 - 的塑料亮瓦看见牟*厚躺在下方地面上。 (五)事故现场情况 2025 年10 月9 日和10 日,调查组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现场 踏勘,并进行了拍照和量测,向现场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现场位于巴南区鱼洞街道金竹工业园39 号明生消防设备公 司厂房,厂房有三个车间和一栋办公楼,事故发生在公司办公楼 后方的车间彩钢棚顶。厂房车间为钢结构,彩钢棚高约11—13 米,宽约24 米,长约64 米,屋顶由彩钢瓦搭建,彩钢瓦中间间 隔一定距离设置塑料亮瓦(PE 采光带),用于采光(图1)。 事发彩钢棚第一排塑料亮瓦上有破损,破损的塑料亮瓦左边 有一根长46 米,宽0.5 米,高0.2 米的钢板内天沟,塑料亮瓦破 损旁的天沟上有红色防水漆刷涂痕迹(图2)。事发前谭*清、封 洪友和牟*厚分别在7 轴钢天沟M 轴、H 轴和F 轴处刷防水漆, 刘*尧则在8、9 轴之间的屋脊处收电线(图3)。塑料亮瓦破损 下方地面上有血迹,血迹旁有一把油漆刷,现场未见安全带和安 全帽(图4)。

5 - 图1 事发厂房彩钢棚概貌 图2 钢天沟和破损塑料亮瓦

6 - 图3 事故厂房顶面作业人员位置 图4 作业人员坠落位置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 -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牟*厚,男,汉族。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亡赔偿费用:78.7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刘尧立即电话向薛兰和重庆邦利医疗管理有 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项)管理人员王报告了事故情况。接报 后,王*拨打了“110”电话。“110”接警后立即向鱼洞街道办事 处和大江科创城公司进行了通报。接到事故信息的鱼洞街道办事 处和大江科创城公司等单位和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事故 处置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刘*尧立即大声呼救,并和封洪友下楼查看情况, 发现牟*厚面部朝下躺在车间地面上,头部流血,呼之不应。赓即 封洪友拨打了“120”电话。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9 时50 分许,“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经到场“120”医 务人员确认牟*厚已死亡。 10 月11 日,明生消防设备公司与牟*厚家属签订了《人民调 解协议书》。事故善后期间,处置平稳有序,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8 - 无重大舆情发生,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大江科创城公司和鱼洞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职能 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 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杂工牟*厚安全 意识淡薄,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证),也未系挂 安全带和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冒险在高约11 米的彩钢棚顶进行 除锈刷漆作业过程中,不慎重心失稳导致塑料亮瓦破损,其坠落 至地面。 (二)事故间接(管理)原因分析 明生消防设备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 如下: 1.没有明确牟*厚等临时作业人员所在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 责任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2.没有对牟*厚等临时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 核合格,便安排其上岗作业。 3.在没有审查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 使用牟*厚等临时作业人员从事厂房彩钢棚顶除锈刷漆作业。

9 - 4.没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也没有建立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没有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牟*厚等临时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和佩戴安全帽冒险从事高处 作业的事故隐患。 5.监督、教育牟*厚等临时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带和安全帽)不力。 6.主要负责人没有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组 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高处作业操作规程;没有组织 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没有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没有组织制定本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相关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鱼洞街道办事处。一是修订完善《鱼洞街道领导干部 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明确班子成员和各岗位具体职责,同时主 要领导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研究部署安全工作。二是按照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截至今年第三季度,主要 领导及分管领导带队检查企业136 家次,聘请安全专家检查122 家次,累计对园区企业检查89 家次,排查隐患172 条,完成整改 159 条。三是结合“安全生产月”“全国消防日”等重要节点开 展安全宣传,今年来组织安全宣传活动33 场,发放宣传材料180 00 余份,利用街道广告大屏、企业联络群等平台推送安全提示和

10 - 预警信息260 余条,扩大宣传覆盖面。四是制发了《鱼洞街道厂 房库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鱼洞街道中小微企业安全 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召开专题部署会议,对厂房库房检维修、 危险作业进行培训教育,将中小企业纳入九小场所安全智管系统 管理。五是分批次组织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专题 培训4 场,覆盖园区企业200 余家,指导督促企业开展安全教育 培训78 家次。 (二)大江科创城公司。一是制定了《2025 年园区安全生产、 防灾减灾救灾和消防工作要点》《重庆大江科创城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相关方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等方案,明确各 部门职责任务,细化外包、检维修作业中涉及高处、动火作业等 危险作业的审批和监管要求。二是开展排查整治,2024 年10 月 至2025 年10 月,开展隐患排查189 家次,发现一般隐患764 项, 重点隐患14 项,已整改完毕736 项,剩余隐患限期整改中;其中 中小微企业排查118 家次,涉及外包、检维修作业问题检查6 家 次,发现问题7 条,均闭环整改。三是制定了《2025 年度安全生 产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检查,同时结合安全生产百日行动等 方案,紧盯检维修、委外、高处作业等薄弱环节,邀请专家开展 检查。2024 以来开展闲置厂房库房火灾隐患检查5 次,召开辖区 园中园企业规范租赁行为专项会商会1 次。四是在重大节假日和 重要时间节点对检维修、外包业务安全进行提示,通过企业微信

11 - 群等平台推送安全提示及警示视频约182 条。五是205 年以来, 组织园区企业采取线上+线下模式开展安全生产季度会3 次,安 全生产理论培训2 次,消防安全应急实操培训1 次,累计培训企 业200 余家,从业人员300 余人。 (三)区应急管理局。一是印发《中小微工贸企业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专项工作计划,结合安全生产 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聚焦“五涉”和“一受限”重点环节,2025 年7-9 月,对全区23 个镇街推进中小微企业安全整治工作开展 检查指导帮扶,邀请专家对重点企业开展现场指导,累计指导企 业46 家。二是印发了《2025 年全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对全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同时印发《关于开 展工矿商贸检维修及动火作业安全问题集中整治的通知》,对工 贸行业领域的检维修作业开展专项整治。三是组织工贸安全办公 室成员单位及相关安全服务机构、企业召开工作联席会3 次,协 调解决发现的问题,推进各类整治工作。四是2025 年6 月10 日 和11 日,组织开展全区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 生产培训会;7 月16 日,通过线上云课堂授课方式组织工贸企业 主要负责人,开展履职能力,检维修、动火用电等高风险环节及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五是建立重点领域微信群,发送安全工 作提醒、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案例和警示教育,加强安全宣传。 (四)区经济信息委。一是研究制定《2025 年安全生产要点

12 - 和监督检查计划》,落实班子成员、行业科室责任,指导园区和 企业开展生产消防等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截至今年9 月,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召集镇街、园区公司召开 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9 次;并在3 月工业经济运行分析会暨2025 年二季度经信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上对工作进行安全部署,督促 工业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防违规冒险作业。三是组织开展经信 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邀请专家开展行业企 业指导,检查企业16 家次,整改隐患39 个。四是制定了《2025 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安全检查指导。截 至今年9 月,班子成员和责任科室共开展行业企业安全指导检查 136 家次,发现隐患244 个,执法处罚企业7 家次,行政处罚金 额8.3 万元。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牟*厚。明生消防设备公司临时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 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证),也未系挂安全带和佩戴 安全帽的情况下,冒险在高约11 米的彩钢棚顶进行除锈刷漆作业 过程中,不慎重心失稳导致塑料亮瓦破损后坠落至地面受伤致死 亡,直接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 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13 -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项*。明生消防设备公司实际负责人,没有建立本单位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高处 作业操作规程;没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没有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 制;没有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 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2.刘*尧。明生消防设备公司门岗,一是在未事先征得公司同 意的情况下,擅自上至约11 米高的彩钢棚顶,协助牟*厚等临时 作业人员开展除锈刷漆作业,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二是未完 全落实公司实际负责人提出的安全要求,作为79 岁高龄人员,其 因年龄及认知能力所限,对作业风险的判断能力不足,未及时督 促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时使用安全带、安全帽。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建议明生消防设备公司给予批评教育,依据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明生消防设备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明确牟*厚等临

14 - 时作业人员所在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 准等内容;没有对牟*厚等临时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及考核合格,便安排其上岗作业;在没有审查特种作业操作证(高 处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使用牟*厚等临时作业人员从事厂房彩 钢棚顶除锈刷漆作业;没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也没有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没有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牟*厚等临时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和佩戴安全 帽冒险从事高处作业的事故隐患;监督、教育牟*厚等临时作业人 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带和安全帽)不 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 事故板块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四)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鱼洞街道办事处。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属地镇街 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 任,建议不予处理。 2.大江科创城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园区在履 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

15 - 建议不予处理。 3.区应急管理局。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工贸八大行 业安全直接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在 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4.区经济信息委。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工业行业主 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在本次事故中不 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 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明生消防设备公司,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公 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一是要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 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二是在生 产作业上岗前,应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未 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禁止上岗作业;三是严格审核 把关特种操作资格证人员持证上岗;四是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建立本单位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 消除事故隐患;五要严格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巴南鱼洞重庆明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16 - “10·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FD11396 | 2024_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石城路84号_6.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石城路84号 “6.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6月8日3时13分许,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石城路84号地上第八层临时建筑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15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3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领导高度重视,先后作出批示指示,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责、举一反三,压实安全责任。火灾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区卫生健康委、城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主要领导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消防条例》,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重庆市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城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城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共同参与的重庆黔江民族医院有限公司“6.8”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石城路84号建筑地上第八层,该楼层有住户1户及重庆市黔江区民族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会议室等功能用房。该建筑于1993年竣工,地上1至7层于1997年被改造为重庆黔江民族医院,地上第八层东北部原为屋面,无建筑,西南部为建筑局部突出的第八及第九层,2003年,重庆市黔江区民族实业有限公司在该建筑第八层东北部区域使用非夹芯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2014年重庆市黔江区民族实业有限公司将临时建筑西南部区域及第八层建筑主体部分赠与赵芝全、陈庆碧无偿居住,该区域用于赵芝全、陈庆碧居住使用。临时建筑居住区域全部过火,地上第八层建筑主体部分未过火,局部被烟熏。临时建筑居住区域有两个杂物间,一个客厅,一个厨房,一个厕所。建筑面积约105平方米。进门西北侧为杂物间,东南侧为客厅,客厅东南侧共有三个房间,分别为厨房、杂物间、厕所。临时建筑东北侧为重庆市黔江区民族实业有限公司会议室,会议室也为临时建筑。临时建筑居住区域屋内吊顶、墙壁均为彩钢板,地面主要为木质地板,局部区域为瓷砖,电气线路敷设情况为居住者后期改造线路。赵芝全、陈庆碧入住后,功能没有发生过变化,也未租赁给其他人使用。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石城路84号,建筑东北侧为民房,西南侧为黔江花园,西北侧为石城路及小广场,东南侧为黔江花园小区院内。系砖混结构。建筑长边为东北至西南走向,正门开向西北侧,占地面积约6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5500平方米。建筑总高度26.8米,无地下层,地上1至7层为民族医院老城分院,8至9层为住宅,系多层公共建筑。该建筑设有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干粉灭火器、水基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起火建筑建设单位为重庆市黔江区民族实业有限公司。建筑产权单位及使用单位均未聘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保。

(三)其他有关情况

涉事企业:重庆市黔江区民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族实业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0年1月17日;注册地址:重庆市黔江区石城路182号;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09377104D;经营范围:医疗、药品、器械销售、养老服务;花卉盆景,园林绿化,旅游农业开发等,法定代表人:张廷浒,该单位是该起火建筑的产权单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6月8日3时许,民族医院医生周杰反映自己听到异常响声,随后看到临时建筑起火,于是拨打了 119 报警电话。

3时18分许,民族实业公司工作人员孙涛发现地上第八层起火后,立即通知医院各医护人员疏散群众,由于火势较大未到现场处置火情。4分钟后,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孙涛则配合消防救援人员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事发当晚第八层除赵芝全、陈庆碧及其保姆外,未见其他人员活动,火灾发生后,赵芝全、陈庆碧及其保姆未能及时离开现场,由消防救援人员将其安全疏散。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 灭火救援情况

2024年6月8日3时16分,区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民族医院老城分院顶楼起火。指挥中心立即调派新华消防救援站赶赴现场组织灭火,同时进行人员疏散以及搜救,3时39分特勤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增援,3时50分区消防救援局值班领导带领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指挥灭火扑救和人员搜救,4时40分明火扑灭,6时12分彻底扑灭。

2. 黔江区政府处置情况

接报火灾信息后,黔江区委、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区委、区政府值班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区政府组织医疗救护、公安干警、城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各类执法人员,调集医疗救护、环境监测等各类车辆参与救援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值班人员到场,分派救护车在现场进行处置,对起火建筑内的患者进行转移。

区公安局交巡警、治安、刑侦、城东派出所值班人员均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对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封闭管控,疏散周围群众,并协助消防、医疗部门开展灭火和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值班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参与处置。

火灾发生后,消防、应急、公安、医疗等部门及单位调派人员到场参与火灾扑救。各方力量按照处置火灾事故相关预案实施分工协作,消防救援力量贯彻“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采取重点设防、破拆排烟、分片作业、内攻搜救等技战术措施,疏散、搜救130余人,未发生人员伤亡,成功堵截火势向毗邻黔江花园小区蔓延。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监控视频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石城路84 号地上八层临时建筑赵芝全与陈庆碧居住区域东南侧杂物间内,起火点位于东南侧杂物间内距建筑东南侧女儿墙约185厘米,距建筑西南侧女儿墙约360厘米处,起火原因为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石城路84号地上八层临时建筑赵芝全与陈庆碧居住区域东南侧杂物间内距建筑东南侧女儿墙约185厘米,距建筑西南侧女儿墙约360厘米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临时建筑无防火分隔设施。起火的临时建筑使用非夹芯彩钢板,虽然没有夹芯材料,但是也几乎没有耐火极限,以上特性导致火灾发生后迅速蔓延至居住区域的其他部位和办公区域,而且临时建筑具有建设成本低、隐患多的普遍特点。

临时建筑内可燃物较多。该临时建筑居住区域内放置有沙发、电视柜、桌椅、柜子等大量可燃家具,且临时建筑的地板主要为木地板,加之赵芝全与陈庆碧平时喜欢收集一些废旧物品,这使得东南侧杂物间和西北侧杂物间内可燃物荷载大,导致火灾蔓延迅速、火灾持续时间长。

发现火情不及时、初期处置不力。该火灾发生于凌晨,周围人员未能及时发现火情,发现火情后由于火势较大、民族医院工作人员主要用于疏散一至七层患者,导致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前没有对火灾进行扑救,没有人员伤亡虽然反映出疏散工作较为成功,但是火灾扑救处置工作不力,以上内容是本次火灾发生后未能及时控制的重要原因。

经对本次火灾起火部位、起火原因等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领域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筑牢夯实安全发展根基。

(二)强化针对性排查整治。深刻吸取火灾教训,举一反三,加大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力度。发动行业部门和基层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章搭建等突出问题。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治理。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跟踪督促整改,形成工作闭环。同时,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对学校、培训机构、宾馆饭店、养老场所以及商场市场等重点场所的监管力度,督促责任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规定配齐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尽快补齐基层消防安全短板。要研究制定加强基层火灾防控工作意见,明确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消防力量建设以及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政策措施,建立基层消防安全治理长效机制。推动社区和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并实体运行,加强装备配备,提高初起火灾扑救能力。

(四)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要针对此起事故暴露出的消防设施、火灾处置、电气火灾隐患等有关问题,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社会单位定期组织防灭火和疏散逃生自救知识培训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以及灭火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市民自防自救能力。

重庆黔江民族医院有限公司“6.8”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9月16日

FD11397 | 2024_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交通路860号_2.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交通路860号 “2.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2月12日15时53分,支队指挥中心接到警情称黔江区城南街道交通路860号发生火灾,造成一名83岁老人死亡,接到警情后,支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现场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1人死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186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重庆市消防条例》等相关规定,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了以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公安局、区应急局参与的黔江区城南街道交通路860号“2·12”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场所情况

事发地点为城南街道交通路860号王开扬住宅,住宅为地上3层砖混结构自建房屋,该自建房屋合计4间房,约120平方米。

二、事故情况

2024年2月12日15时50分左右,王开扬住宅中采用电烤火盆取暖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三、事故救援、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救援情况。2024年02月12日15时53分黔江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黔江区城南街道交通路860号发生民房冒烟,指挥中心调派新华站3车21人、舟白特勤站1车7人前往处置。16时01分新华站到场后核实现场情况,16时01新华站出水,16时09分现场火势已得到控制,16时10分现场火势已熄灭,16时48分120工作人员确认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18时02分处置完毕后返队。接警后,支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火灾调查。调查人员于2024年2月2日16时10分左右到达现场并展开现场勘验工作。

(二)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置情况。事故现场亡1人(李绍艾,女,83岁)。火灾发生后,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应急局、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南街道派出所等相关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火灾原因调查、伤员救治、维护稳定和善后工作。

四、技术调查工作

火灾发生后,黔江区消防救援支队火灾调查人员到现场开展走访询问、现场勘验等工作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一)起火时间认定。询问报警人及附近群众于当日15时50分左右发现火灾。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月12日15时30分左右。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经调查询问及现场勘察,王开扬所住套房内由客厅通向主卧和次卧及厨房的门。面向客厅的一侧与背对客厅一侧燃烧痕迹逐渐减轻且客厅内摆放的家具已完全燃烧并碳化,燃烧痕迹小于主卧、次卧及厨房。因此,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交通路860号王开扬住宅套房客厅处。

(三)起火点的认定。经现场勘察王开扬住宅套房客厅地面正中央有一个正方形铁桌,铁桌正下方有铁丝网覆盖的呈U型的管状物,管状物两头连接电线,电线表皮已烧毁,裸露铜芯线;铁丝网周围有其他不规则形状块状碳化物。因此认定起火点为王开扬住宅套房客厅正中铁桌处。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经现场勘察及相关人员笔录和证言证词可直接认定黔江区城南街道交通路860号王开扬住宅套房火灾起火原因为王开扬住宅套房客厅采用电烤火盆取暖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主要依据有:经现场勘察,在客厅中央发现U型管状物,管状物两头连接电线,电线表皮已烧毁,裸露铜芯线;经询问王开扬及其家人,该U型管状物为电烤火盆的发光发热管;死者李绍艾所穿鞋子上有黄豆大小的孔洞,孔洞周围已碳化,棉鞋鞋带顶端塑料壳有过火痕迹,鞋带顶端整体呈包裹状,表面碳化,棉鞋其他位置均保持原貌。

综上所述,起火时间为2024年2月12日15时30左右,起火部位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交通路860号王开扬住宅套房客厅处,起火点为王开扬住宅套房客厅正中铁桌处,起火原因为王开扬住宅套房客厅采用电烤火盆取暖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2024年3月12日,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相关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进行说明,并于2024年3月18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五、政府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区消防救援支队履职情况

工作职责。支队负责辖区内“119”接警调度和事故处理,支队防火工作片区联系人每季度对各乡镇(街道)和派出所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业务指导,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调查和重点单位监督检查。

分工情况。由支队初级技术职务干部彭乾宗负责指挥中心接警调度,支队全勤指挥部按事故等级遂行出动现场指挥,支队中级技术职务干部邓春杰、唐天,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李林峻、张谦、黎玢悦、夏益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支队中级技术职务干部邓春杰为城南街道片区联系人,新华消防救援站为城南街道主战消防救援站。

履职情况。2024年02月12日15时53分黔江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黔江区城南街道交通路860号发生民房冒烟,指挥中心调派新华站3车21人、舟白特勤站1车7人前往处置。16时01分新华站到场后核实现场情况,16时01新华站出水,16时09分现场火势已得到控制,16时10分现场火势已熄灭,16时48分120工作人员确认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18时02分处置完毕后返队。接警后,支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火灾调查。调查人员于2024年2月12日16时10分左右到达现场并展开现场勘验工作。

(二)城南街道办事处履职情况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街道内设科室负责人、各社区书记、辖区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今冬明春消防安全防范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强化工作部署。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多次召开会议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今年以来,城南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张廉在2024年1月31日召开的会议上强调:安全稳定方面问题不容忽视(烤火、用电等),各社区务必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关注重点人群。同时在2024年2月1日召开的2024年安委会第一次全体(扩大)暨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上对辖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民房火灾防控等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各社区传达好相关会议精神,落实好网格管理,确保工作落实落地。办事处主任杨勇在2024年1月25日召开的会议上强调:各社区要做好火灾事故预防,特别是要关注重点群体预防一氧化碳中毒问题。

一是制定工作方案。印发了《城南街道今冬明春消防安全防范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特别对遏制小火亡人火灾事故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社区组织社区干部、消防志愿者对居民、老弱病残等重点群体,“走村入户”上门指导帮助、查找、消除火灾隐患,“面对面”宣讲安全用火用电、燃放烟花爆竹等常识。二是强化业务培训。2024年1月8日,街道组织辖区网格员参加全市网格员专业技能全覆盖培训会,就如何开展冬季消防安全检查、九小场所安全检查等知识进行了系统培训。2024年1月22日,街道组织各社区书记、网格长、网格员,网格指导员以及街道负责平安综治、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有关人员参加全区网格化管理人员消防安全能力专题培训会,对消防安全常识、九小场所日常安全监管技能等知识行了培训,促进了履职能力的提升。三是强化宣传教育。2023年11月9日、12月4日,城南街道办事处充分利用2023年六月安全生产月、消防安全月宣传活动、“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同时充分利用LED、横幅对消防安全知识进行了宣传提醒。2023年12月8日,城南街道办事处邀请政安消防培训中心党志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2024年1月26日城南街道开展节前消防宣传活动,围绕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具备自救互救和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方面,向广大居民普及消防安全常识。2024年1月29街道印发了《黔江区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致广大居民倡议书》1000余份,对消防安全知识进行了提示,要求各社区深入村组、农户进行广泛宣传。同时通过微信群就如何使用灭火器向广大社区干部、餐饮单位、中小学幼儿园进行了转发,要求他们加大学习和宣传力度,确保发生火情时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材。五是强化履职尽责。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多次带队就辖区消防安全进行调研,并就辖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民房防火安全提出工作要求;街道应急办通过消防协同系统经常对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组织各社区开展九小场所安全检查,共检查辖区单位30余家次,九小场所100余家次,发现问题3条,正督促整改。社区通过居民微信群,提醒居民注意烤火用电安全,同时对特殊人员开展上门提醒服务。街道党政办分别为2024年1月9日、1月11日、1月24日、1月29日通过一体化智能智治平台向网格员下派火灾防控安全知识宣传任务4次,要求网格员深入网格,加大消防知识宣传。

(三)城南街道派出所履职情况

  1. 工作职责。按照计划对辖区内派出所列管单位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立案查处。
  1. 分工情况。城南街道派出所配合城南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消防安全工作;所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消防专管民警负责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1. 履职情况。城南街道派出所按要求和计划开展了监督检查和宣传工作,事发场所为民房不属于派出所列管范围。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一)黔江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调度符合要求,现场事故处理合理,片区联系人开展指导符合《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火灾事故认定准确,不追究其责任。

(二)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南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按照《重庆市黔江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黔江消安办发〔2024〕1号)要求部署开展消防工作。对该火灾事故负有一定的属地监管责任。但是,鉴于其行为与本次火灾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建议由区消安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三)城南街道派出所。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王开扬自建住宅,不属于列管单位。城南街道派出所对此次事故房屋无监管责任且日常工作履职到位,不追究其责任。

(四)其它。该起火灾事故未涉及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等方面。

七、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树牢消防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等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志愿和义务消防救援队伍,配足配齐各类消防器材装备;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进一步强化基层末端治理。动员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村(社区)、村小组网格员等基层力量,深化“网格化”管理,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消防岗位人员,村(社)干部,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志愿消防队员要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解决消防安全隐患。

(三)进一步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大喇叭、宣传车、院坝会等方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村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督促村民委员会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提高村民消防安全意识和初期火灾扑救及逃生自救能力。

黔江区城南街道交通路860号

“2.12”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30日

FD11398 | 2024_重庆开州区紫水乡5·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开州区紫水乡紫水街210附21号 "5·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0日01时38分,重庆市开州区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区公安局通报称,重庆市开州区紫水乡紫水街一居民自建房发生火灾,现场明火已熄灭,1人死亡(姓名:郭某某),火灾烧毁紫水街胡某某自建房一层(西侧房间为死者租住)内部分家具及生活用品,过火面积约33.4平方米,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为8000元。

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98号)、《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文件要求,根据开州区紫水乡紫水街"5·30"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方案,由区政府副区长邱文军任组长,区消防救援局牵头,抽调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紫水乡人民政府相关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询问、现场查勘、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亡人的成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概况。该起火建筑为胡某某自建房,位于开州区紫水乡紫水街,共地上4层,砖混结构。1层建筑面积约53平方米,一层西侧房间为郭某某租住,着火区域位于建筑1层。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2024年5月30日00时10分许,开州区紫水乡紫水街胡某某自建房发生火灾,紫水乡人民政府、紫水派出所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扑救,约5月30日01时30分扑灭。

(三)人员伤亡情况。此次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郭某某)。

二、火灾损失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损失统计情况。火灾烧毁紫水街胡某某自建房一层内部分家具及生活用品,过火面积约33.4平方米,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为8000元。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开州区紫水乡人民政府积极开展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已妥善处理。

三、火灾事故原因情况

(一)直接原因。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查明此次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00时10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紫水乡紫水街建筑一层西侧隔间,起火点位于隔间内床头西侧,起火原因为使用蚊香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居民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死者用火不慎,导致引发火灾致人死亡,未做到安全用火。

四、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处理的人员。此次火灾造成1人死亡,起火原因为使用蚊香不慎引发火灾。因用火人员已死亡,建议不作司法处理。

(二)对紫水乡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理建议。综合调查情况,反映出紫水乡人民政府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督导不力,建议依据《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由紫水乡人民政府于一个月内对负有工作职责的乡应急办主任韦某某开展提醒谈话。

(三)对紫水乡紫水场社区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理建议。建议由紫水乡人民政府于一个月内对负有工作职责的紫水场社区书记尹某某、综治专干陈某某开展提醒谈话,由尹某某、陈某某向紫水乡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

(一)全面排查整治突出消防隐患。由紫水乡人民政府针对亡人火灾暴露出来的消防工作突出问题,认真反思工作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充分认识遏制"小火亡人"事故发生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制定针对性措施,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切实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宣传工作频次,充分利用农村大喇叭及时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火灾逃生方法,定期组织社区、居民楼院开展火灾逃生疏散演练,提升居民自救能力。

(三)强化物防技防措施推广。针对自防自救能力较差的重点人群,加大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宣传推广力度。

开州区紫水乡紫水街210附21号"5·30"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11月8日

FD11399 | 2024_重庆忠县忠州街道11·3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 1 — 重庆忠县忠州街道“11·3”一般爆燃事故 调查报告 2024 年11 月3 日14 时许,忠县忠州街道郑公社区4 组62 号库房内的作业平台(以下简称“事故平台”)处发生一起罐体 爆燃事故,造成1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928 万元。 因该事故性质恶劣,影响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 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该起一般事故提级调查, 并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总工 会,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 援局等单位派员参加的“重庆忠县忠州街道‘11·3’一般爆燃事故 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忠县检察院派 人参加,邀请忠县纪委监委机关介入调查,共同负责事故调查并 开展相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调查取证等 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 理意见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重庆忠县忠州街道“11·3”一般爆 燃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经营醇基液体燃料过程中违规动火作业造成

— 2 — 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营主体与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经营主体 张,男,居住地址重庆市忠县*,户籍地址重庆市沙坪坝 区*。2020 年8 月28 日,取得瓶装燃气送气工从业资格证。2022 年以来,张在未取得醇基液体燃料经营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可证的情况下,利用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郑公社区4 组62 号库房 (以下简称“郑公库房”)等地非法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经营活动。 2.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忠县厚谊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谊燃气公司”), 成立于2023 年11 月16 日;注册地: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白公路 177 号;法定代表人:李建琼;经营范围:燃气经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公司取得有《燃气经 营许可》,设有19 个瓶库,其中17 个处于启用状态,2 个处于 未启用状态,启用的17 个瓶库均向忠县经济信息委备案。 忠县厚谊燃气销售有限公司林玥瓶库(以下简称“林玥瓶 库”),于2023 年11 月通过重庆万**公司安评,未向忠县经济 信息委备案,属于厚谊燃气公司未启用的2 个瓶库之一。林玥瓶 库位于郑公库房内,系郑公库房内液体储存室,面积约40 平方米, 林玥瓶库与郑公库房内事故平台最短直线距离相距16.1 米,厚谊

— 3 — 燃气公司对林玥瓶库的管理范围不包括事故平台区域(见图1)。 图1 林玥瓶库与事故平台的位置关系图 3.张与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2024 年1 月1 日,张与厚谊燃气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书》, 约定张作为厚谊燃气公司的配送工,承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 钢瓶配送工作。 2024 年1 月2 日,张与厚谊燃气公司签订《忠县厚谊燃气 销售有限公司履职协议》,约定张将其使用的郑公库房内液体 储存室作为林玥瓶库,但厚谊燃气公司一直未启用该瓶库。 2022 年至2024 年期间,张在郑公库房等地非法从事醇基 液体燃料经营活动,所有业务、财务、经营等活动均以个人身份 开展。 (二)郑公库房情况 液体储存室 (林玥瓶库) 事故平台 16.1 米

— 4 — 2009 年8 月,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系忠县一民营企业, 于1999 年成立,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与忠县忠州街道郑公社 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郑公社区”)签订《用地协议》,约 定中铁公司租用郑公社区1 组407 平方米、郑公社区4 组1010 平方米土地,用于修建民用爆炸物品库房。 2010 年,中铁公司修建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即郑公库房,所 占地主要为村民马承包地)。2016 年,郑公库房因安全距离达 不到设计要求,被暂停使用。 2021 年1 月1 日,中铁公司与马签订《重庆中铁郑公库房 使用协议》,约定将郑公库房无偿给马使用,中铁公司不再支 付马青苗补偿费等。 2022 年11 月8 日,马与周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 郑公库房出租给周,每年租金7500 元(费用由张支付),约 定该库房用于存放燃气灶具、醇基燃料。同月,周将郑公库房 交由张使用。 2023 年11 月,张邀请重庆万公司对郑公库房内进行安 全现状评价。经安评,郑公库房内的液体储存室符合储存液化石 油气、二甲醚钢瓶的硬件要求。 2024 年1 月1 日,张与厚谊燃气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书》, 约定张承担厚谊燃气公司燃气瓶配送工作。 2024 年1 月2 日,张**与厚谊燃气公司签订《忠县厚谊燃气 销售有限公司履职协议》,约定将郑公库房内的液体储存室作为

— 5 — 林玥瓶库。 (三)事故发生经营主体及相关安全管理情况 经调查,事故生产经营主体为张个人,其在非法从事醇基 液体燃料经营活动中无合作伙伴、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未建立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未制定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也未对临时雇 佣的黄、张、何、马等工人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 育培训。 (四)张经营情况 1.购买原材料的情况 2022 年1 月至2024 年11 月期间,张先后9 次购买原材料 (浓度为99.99%的精甲醇),累计花费金额48.09934 万元,购 买精甲醇178.88 吨。相应精甲醇销售商均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可证,相应运输公司均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相应驾驶 员和押运员均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具体购买情况如下。 (1)第一次购买情况 2022 年3 月1 日前后,张向云南桑能源公司购买精甲醇, 云南桑能源公司再委托四川**化工公司购买,供货单位为广安 化工公司。运输业务由云南桑能源公司委托重庆鑫物流公 司开展,运输日期为2022 年3 月3 日,运输车辆为渝AH,驾 驶员、押运员为黄*、聂,运输路线为广安化工公司至重庆忠 县。

— 6 — 2022 年3 月3 日,张签收精甲醇后,周代张**向云南桑 能源公司冉(中国银行卡号:6217*)转账55534.5 元, 此次张购买浓度为99.99%的精甲醇17.92 吨。 (2)第二次购买情况 2022 年6 月14 日前后,张向云南桑能源公司购买精甲 醇,云南桑能源公司再委托重庆鲲能源公司购买,供货单位 为煤化公司。运输业务由云南桑能源公司委托重庆科运输 公司,运输日期为2022 年6 月15 日,运输车辆为渝A1,驾驶 员、押运员为张、车,运输路线为煤化公司至重庆忠县。 2022 年6 月15 日,张签收精甲醇后,通过其微信(微信 号:wxid)向云南桑能源公司冉(微信号:wxid-6) 转账56512.8 元,此次购买浓度99.99%的精甲醇20.4 吨。 (3)第三次购买情况 2022 年10 月31 日前后,张向云南桑能源公司购买精甲 醇,云南桑能源公司再委托浙江铜化工公司购买,供货单位 为煤化公司。运输业务由云南桑能源公司委托重庆科运输 公司,运输日期为2022 年11 月1 日—2022 年11 月2 日,运输 车辆为渝A1,驾驶员、押运员为张、车,运输路线为 煤化公司至重庆忠县。 2022 年11 月2 日,张签收精甲醇后,周代张华林向云 南桑能源公司冉(中国银行卡号:6217*)转账59160 元,此次购买浓度99.99%的精甲醇20.40 吨。

— 7 — (4)第四次购买情况 2023 年3 月7 日前后,张向云南桑能源公司购买精甲醇, 云南桑能源公司委托重庆鲲能源公司购买,重庆鲲能源公 司再委托南充化工公司购买,供货单位为煤化公司。运输业 务由云南桑能源公司委托重庆科运输公司,运输日期为2023 年3 月8 日—2023 年3 月9 日,运输车辆为渝A1,驾驶员、 押运员为张、车,运输路线为煤化公司至重庆忠县。 2023 年3 月9 日,张签收精甲醇后,通过其微信(微信号: wxid)向云南桑能源公司冉(微信号:wxid-6)转账 56240.1 元,此次购买浓度99.99%的精甲醇20.34 吨。 (5)第五次购买情况 2023 年7 月30 日前后,张向云南桑能源公司购买精甲 醇,云南桑能源公司再委托重庆鲲能源公司购买,重庆鲲鹏 公司再委托南充化工公司购买,供货单位为煤化公司。运输 业务由云南桑能源公司委托重庆国运输公司开展,运输日期 为2023 年8 月1 日,运输车辆为渝A1**,驾驶员、押运员为车 、廖,运输路线为煤化公司至重庆忠县。 2023 年8 月1 日,张签收精甲醇后,通过其微信(微信号: wxid)向云南桑能源公司冉(微信号:wxid-6)转账 46752 元,此次购买浓度99.99%的精甲醇19.48 吨。 (6)第六次购买情况 2023 年10 月17 日前后,张向云南桑能源公司购买精甲

— 8 — 醇,云南桑能源公司再向重庆鲲能源公司购买,供货单位为 煤化公司。运输业务由云南桑能源公司委托重庆科运输公 司,运输日期为2023 年10 月19 日,运输车辆为渝A1,驾驶 员、押运员为张、车,运输路线为煤化公司至重庆忠县。 2023 年10 月19 日,张签收精甲醇后,周代张向云南 桑能源公司冉(中国银行卡号:6216*)转账53389 元, 此次购买浓度99.99%的精甲醇20.30 吨。 (7)第七次购买情况 2024 年4 月9 日前后,张向云南桑能源公司购买精甲醇, 云南桑能源公司委托重庆渝实业公司购买,供货单位为煤 化公司。运输业务由云南桑能源公司委托重庆鑫物流公司开 展,运输日期2024 年4 月11 日,运输车辆为渝A*,驾驶员、 押运员为陈*、杨,运输路线为煤化公司至重庆忠县。 2024 年4 月11 日,张签收精甲醇后,通过其微信(微信 号:wxid)向云南桑能源公司冉(微信号:wxid-6) 转账51290 元,此次购买浓度99.99%的精甲醇19.88 吨。 (8)第八次购买情况 2024 年7 月3 日前后,张向云南桑能源公司购买精甲醇, 云南桑能源公司委托重庆鲲能源公司购买,重庆鲲能源公 司再委托重庆德化工公司购买,供货单位为煤化公司。运输 业务由云南桑能源公司委托重庆科运输公司,运输日期为 2024 年7 月5 日,运输车辆为渝A1,驾驶员、押运员为张、

— 9 — 车,运输路线为煤化公司至重庆忠县。 2024 年7 月5 日,张签收精甲醇后,通过其微信(微信号: wxid)向云南桑能源公司冉(微信号:wxid-6)转账 52315 元,此次购买浓度99.99%的精甲醇20.16 吨。 (9)第九次购买情况 2024 年9 月18 日前后,张向云南桑能源公司购买精甲 醇,云南桑能源公司再委托成都铭化工公司购买,供货单位 为煤化公司。运输业务由云南桑能源公司委托重庆国运输 公司开展,运输日期为2024 年9 月20 日,运输车辆为渝A0H719, 驾驶员、押运员为文、廖,运输路线为煤化公司至重庆忠 县。 2024 年9 月20 日,张签收精甲醇后,通过其微信(微信 号:wxid)向云南桑能源公司冉(微信号:wxid-6) 转账49800 元,此次购买浓度99.99%的精甲醇20 吨。 2.张**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情况

— 10 — 2022 年1 月至2022 年11 月期间,张以每年5000 元价格 租用忠县复兴镇水坪社区王高岩居民点董的房屋,通过精甲醇 添加水的方式调配成醇基液体燃料,再销售予忠县范围内的居民、 餐馆、企事业单位等对象。 2022 年11 月至2024 年11 月期间,张利用郑公库房,通 过精甲醇添加水的方式调配成醇基液体燃料,再销售予忠县范围 内的居民、餐馆、企事业单位等对象。 3.张销售醇基液体燃料的情况 经查,2022 年1 月至2024 年11 月期间,张**在忠县范围向 26 家商户和5 家企事业单位销售醇基液体燃料,累计销售25.9075 万升,销售金额66.7604 万元。其中向商户销售金额为64.9979 万元,向企事业单位销售金额为1.7625 万元。 (五)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平台位于郑公库房内,郑公库房四周由砖制墙体围成, 库房大门由外往内依次为空坝、水池、养殖场,大门左侧由外往 内依次为事故平台、砖房、空地、液体储存室(即林玥瓶库)、 二甲醚钢瓶储存间(见图2)。

— 11 — 图2 郑公库房全景图 爆燃现场位于郑公库房内大门左侧的事故平台,事故平台与 地面空坝高差约0.4 米,事故卧式储罐(以下简称“储罐”)原 位于事故平台靠近左侧围墙处(见图3)。 图3 事故平台施工图

— 12 — 储罐及事故平台存在动火焊接作业痕迹,事故平台地面存留 1 台氩弧焊机、1 副墨镜、1 个氩气钢瓶等工具(见图4)。 图4 事故现场的储罐封头焊点、螺纹圆条、氩弧焊机、氩气钢瓶图 液体储存室外墙彩钢棚下有圆柱形塑料大桶4 个,基本装满 液体,其中5000L 白色塑料圆桶2 个,1000L 白色塑料圆桶2 个 (见图5)。

— 13 — 图5 液体储存室外墙彩钢棚下的塑料桶 液体储存室内有大量不同形状、不同规格且装满液体的塑料 桶,室内左侧有500L 白色塑料圆桶1 个、25L 蓝色塑料桶35 个、 25L 白色塑料桶14 个,最左侧墙壁处有25L 蓝色塑料桶10 个。 室内右侧有25L 蓝色塑料桶16 个、25L 蓝色“超声波洗洁精”包 装塑料桶8 个、20kg 白色“尾气净化剂”包装塑料桶40 个。同 时液体储存室内含1000L 白色塑料方桶7 个(见图6)。 上述135 个塑料桶均装满透明液体,共计约2.2 万升。液体 储存室旁为二甲醚钢瓶储存间,存有二甲醚钢瓶9 个。

— 14 — 图6 液体储存室内盛装液体的塑料桶图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11 月1 日9 时30 分,张组织吊车司机成及工人 田、何、马在郑公库房内,将储罐从空坝转移到左侧事故 平台上,上午10 时26 分储罐转移完毕。 11 月2 日,张雇黄、张在事故平台上方约1.8 米处焊 接彩钢棚,至17 时30 分,大部分彩钢棚支架焊接完成。 11 月3 日7 时许,张雇何、马在郑公库房大门口从事 修筑花台、运送泥土等作业,8 时许,黄、张到事故平台继 续采用氩弧焊的方式焊接彩钢顶棚。 11 月3 日11 时42 分,外卖人员胡送餐到达库房,张、 何、马、黄、张用餐后继续作业。 13 时许,黄、张完成彩钢棚顶棚的焊接作业。 13 时27 分,何、马**在郑公库房大门外搅拌水泥、修补

— 15 — 路沿,张、黄、张在储罐靠高台侧继续进行焊接作业。 11 月3 日14 时03 分,张离开储罐所在的事故平台到其他 房屋搬楼梯。张、黄使用氩弧焊在储罐封头处进行焊接作业 时发生爆炸,张、黄被储罐和爆炸的冲击波震伤倒在事故平 台上(储罐右侧地面),储罐后侧封头掉落于事故平台上,储罐 剩余部分被炸飞撞击旁侧防盗门及墙体后掉落至空坝处,随即储 罐内液体流出往郑公库房大门流淌并发生燃烧。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 人死亡,1 人受伤,死伤者信息如下。 1.死者张,男,殁年48 岁,居住地址重庆市忠县*,户 籍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 2.伤者黄,男,户籍地及居住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独珠 村四组38 号,目前于忠县人民医院治疗。 截至目前,本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总计23.928 万元,其中储 罐、彩钢棚等损失费1.928 万元,黄**治疗费22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 年11 月3 日14 时05 分,忠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后随 即指派忠州第二派出所出警,并立即向忠县县委、县政府报告事 故。14 时05 分,忠县消防救援局接村民报警后,立即向忠县应 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并赶赴现场。忠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向 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向忠县经济信息委通报事故,同时立即前

— 16 — 往现场处置;忠县经济信息委接报后立即向市经济信息委报告, 并立即赶赴现场。市应急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接报后均 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4 时17 分,忠县消防救援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经济 信息委等相关部门相继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14 时 21 分,忠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展开抢救工作,并将张、 黄送医救治;14 时42 分,现场灭火工作完成;14 时50 分,忠 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到达现场开展勘查工作。14 时30 分至17 时期 间,县委书记李,县政府副县长徐、成分别赶赴现场开展处 置工作。 (三)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2024 年11 月3 日14 时30 分,医护人员将受伤人员张、 黄**送往忠县人民医院,并立即开展医疗救治。17 时02 分,张 经医院确认死亡,目前黄在忠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事故发 生后,忠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成立“11·3 事故工作专班”,开 展现场处置、伤员救治、死者善后及家属安抚稳控等工作。 (四)事故应急及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委,忠县公安局、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县经济信息委等相关部门均第一 时间前往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等工作,伤者送医救治及时,现场封 闭得当,专人值守合理,舆情管控有效,善后工作开展有序,本

— 17 — 次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总体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系 张、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未取 得特种作业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采用氩弧 焊方式焊接残留醇基液体燃料的储罐封头,焊接点高温及电弧电 流聚集引爆储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造成事故发生。 (二)鉴定结论意见 1.根据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渝公鉴毒化〔2024〕 4316 号),张的胸腔血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鼠强。 2.根据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忠公物鉴病理〔2024〕 116 号),张的死因系爆炸造成严重双肺损伤引起呼吸衰竭死 亡。 3.根据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渝公鉴微物〔2024〕 227 号),事故储罐罐盖内液体擦拭物、液体储存室内桶装液体 均检出甲醇成分。 4.根据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技术 服务〔2024〕第30 号),检测分析结果如下。 (1)烤全羊餐馆内的液体燃料(于张处购买)检测出甲 醇,甲醇浓度为34%,闪点为15.3℃; (2)液体储存室左侧25L 白色塑料桶内的液体检测出甲醇,

— 18 — 甲醇浓度为81%,闪点为11.3℃; (3)液体储存室左侧500L 白色塑料圆桶内的液体检测出甲 醇,甲醇浓度为91%,闪点为10.2℃; (4)液体储存室左侧25L 蓝色塑料桶内的液体检测出甲醇, 甲醇浓度为39%,闪点为10.3℃; (5)液体储存室中间位置25L 白色塑料桶内的液体检测出 甲醇,甲醇浓度为25%,闪点为14.2℃; (6)液体储存室1000L 白色塑料方桶内的液体检测出甲醇, 甲醇浓度为33%,闪点为10.3℃; (7)液体储存室右侧白色“尾气净化剂”包装塑料桶内的液 体检测出甲醇,甲醇浓度为35%,闪点为15.4℃; (8)液体储存室蓝色“超声波洗洁精”包装塑料桶内的液体 检测出甲醇,甲醇浓度为38%,闪点为10.3℃; (9)液体储存室外墙彩钢棚下5000L 白色塑料圆桶内的液 体检测出甲醇,甲醇浓度为30%,闪点为9.3℃; (10)液体储存室外墙彩钢棚下1000L 白色塑料圆桶内的液 体检测出甲醇,甲醇浓度为40%,闪点为9.3℃; 综上,储罐、液体储存室内外塑料桶、餐馆燃料桶中的液体 主要成分为甲醇,且张调配的液体燃料均销售予忠县辖区内的 居民、餐馆和企事业单位等用户供于灶具燃烧使用。经事故调查 组综合分析认定,张非法调配、销售的液体属醇基液体燃料。 (三)间接原因

— 19 — 张未取得醇基液体燃料经营权,非法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经 营活动。未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未制定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 也未对临时雇佣的黄、张**等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 理混乱。 四、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 按照忠县人民政府行业管理职能分工和《忠县“五查四改月 述考”工作机制》等要求,忠县辖区醇基液体燃料的行业监管和 打非治违工作由忠县经济信息委承担,醇基液体燃料的属地监管 职责由各乡镇(街道)承担。 (一)忠县经济信息委 忠县经济信息委作为忠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是承担醇基 液体燃料、液化天然气的行业管理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负责编制醇基液体燃料行业发展规划及管理制度,督促指导 各乡镇(街道)做好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开展 联合执法;三是负责开展醇基液体燃料领域“打非治违”工作。 忠县经济信息委于2024 年期间印发安全文件41 份,其中通 知类文件9 个、函告类文件20 个,城镇燃气油气专项整治及燃气 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整治文件11 个。全年召集监管企业部署安 全工作42 次,开展安全培训6 次。开展燃气油气、电力、民爆、 盐业等行业执法检查148 家次,共发现问题隐患157 个,下达整 改指令书18 份,到期复查整改完成率100%,实施行政处罚案件 7 起,罚款1.86 万元。但忠县经济信息委在醇基液体燃料行业监

— 20 — 管、“打非治违”工作中,存在如下不足。 一是源头管理失守,“打非治违”不力。忠县经济信息委排 查到辖区存在醇基液体燃料非法经营主体(含张**)后,通过文 件将名单抄告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但未明确各部门后续处 理的具体职责,导致“打非治违”力度不足、成效差。 二是安全监管不力,行业管理无序。忠县经济信息委对辖区 醇基液体燃料经营变化情况不明,未对醇基液体燃料使用户开展 过检查。 三是行业指导不力,基层能力不足。忠县经济信息委未制定 醇基液体燃料行业管理指导性文件,未对乡镇(街道)开展培训 工作,未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开展醇基液体燃料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致使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不具备履职基本能力。 (二)忠州街道办事处 忠州街道办事处作为忠县属地责任部门,负责辖区经济发展, 掌握本行政区域和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建立 健全辖区各行业领域监管底数清单和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台账;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醇基液体燃料领域的属地监管责任,负责日常巡 查检查,列入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2024 年期间,忠州街道办事处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16 次,开展风险研判会4 次,开展安全生产培训70 余场次,开展消 防、道路交通、用电用气等安全知识宣传140 场次。同时开展危 化烟爆、道路交通、消防等安全巡查2000 余次。全年累计巡查发

— 21 — 现安全隐患420 余条,隐患移交执法7 家共10 条,移交占用消防 通道车辆18 辆,隐患曝光6 期,涉及曝光单位和场所66 家88 条。但忠州街道办事处在开展醇基液体燃料属地安全监管工作中, 存在如下不足。 一是信息核查不力,行业底数不明。忠州街道办事处未建立 辖区醇基液体燃料经营底数清单和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台账。在收 到县经济信息委抄告忠州街道辖区内张**等醇基液体燃料非法经 营主体名单后,未开展针对性摸排核实工作,对辖区存在的醇基 液体燃料实际经营情况底数不清。 二是检查工作不力,重视程度不够。忠州街道办事处违反《忠 县“五查四改月述考”工作机制》规定,未将醇基液体燃料领域 纳入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未明确醇基液体燃料领域的监督检 查对象、频次、方式和内容,未开展醇基液体燃料领域安全检查 工作。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郑公库房未取得临时用地手续 郑公库房原属集体土地,于2000年8月调整为国有土地,2010 年中铁公司完成郑公库房修建。据郑公库房临时用地申请资料表 明,郑公社区、忠县国土资源局忠州管理所分别于2014 年12 月 15 日、2014 年12 月16 日在郑公库房临时用地申请表中,作出同 意上报审批的意见,但出具意见时间在修建完成时间之后,且乡 镇人民政府、县国土局和县人民政府均未在该临时用地申请表中

— 22 — 作出审批意见。综上,郑公库房未取得临时用地手续。 (二)郑公库房违规储存二甲醚钢瓶 2022 年11 月至2024 年11 月期间,张在郑公库房内非法 经营醇基液体燃料,且违反厚谊燃气公司管理规定在郑公库房内 储存二甲醚钢瓶。 (三)云南桑能源公司将危险化学品销售予个人 2022 年1 月至2024 年11 月期间,在张未提供危险化学品 经营、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云南桑能源公司先后9 次向张** 销售危险化学品(精甲醇)178.88 吨,销售金额48.09934 万元。 六、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张,事故发生经营主体,在未取得醇基液体燃料经营权的 情况下非法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经营活动,违规组织无特种作业资 质的黄从事焊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公职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 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委监委机关调查处 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将郑公库房未取得临时用地手续的问题,移交忠县规 划自然资源局调查处理。

— 23 — 2.建议将厚谊燃气公司未排查和发现到林玥瓶库非法储存醇 基液体燃料、郑公库房违规储存二甲醚钢瓶的问题,移交忠县经 济信息委调查处理。 3.建议将云南桑**能源公司销售危险化学品(精甲醇)予张 **的问题,移交其注册地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全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当前安全形势严峻复杂,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突出,人民群众 的生活需求和行业领域安全发展的不平衡,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受到严重影响。忠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 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以及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 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压紧压实行 业和属地监管责任,确保醇基液体燃料等行业领域安全健康发展。 (二)开展全面排查,切实消除隐患 忠县安委会要牵头相关单位,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 公室关于深刻汲取忠县“11·3”醇基燃料燃烧事故教训切实加强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安办〔2024〕91 号)的要求,督促 生产、经营、使用甲醇、醇基燃料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严格安

— 24 — 全管理,加强特殊作业等重点环节管控,堵住安全责任悬空、制度 不落实等漏洞。认真排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资质、产品流向等情况, 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实行清单管理,严格整改闭环,限期清零 销号。 (三)强化检查执法,严厉“打非治违” 忠县经济信息委要切实履行醇基液体燃料行业监管职责,督 促、指导乡镇(街道)对醇基液体燃料行业的安全监管能力,牵 头开展醇基液体燃料的“打非治违”工作,组织各部门开展专项 集中排查整治,发现非法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要坚决依法严惩。 各行业部门要按照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分工,对醇基 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环节加强安全监管,动态跟 踪醇基液体燃料经营主体,强化信息互通、协同监管、联合执法, 对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依法处理,发现非法经营的要严厉“打非”, 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四)加强源头治理,推进站场建设 醇基液体燃料是民用燃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促进社会 经济发展,有力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但目前醇基液体燃料 行业领域规范建设和安全发展仍存在不少问题。忠县人民政府、 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有关职能部门 间的协同配合,加快推进醇基液体燃料储配站、分装站和零售点经 营规划落地、站场建设,指导醇基液体燃料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安全 技术标准,建设自动化和数字化设施,严格竣工验收和日常安全管

— 25 — 理,做到合规建设、安全经营,从源头上加强监督、压实责任、督 促整改,堵住隐患漏洞。 (五)加强动火作业监管,促进安全发展 忠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案例分析、事故 警示、问题剖析等方式,对动火作业审批流程、注意事项、风险 因素、管控措施等进行讲解,帮助企业熟知动火作业相关规范要 求,认识动火作业危险因素和管控措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要强化排查和整治,深入企业开展动火作业排查,检查动火作业审 批单、有效期等内容,检查动火作业场所条件、个体防护、现场 监护等情况,排查各行业领域内无证动火施工作业、动火作业无审 批手续及不按规定动火作业的行为,对排查出的隐患要依法督促整 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罚,从而有效加强动火作业管 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促进各行业安全发展。

FD11400 | 2024_重庆江津南亚玉珠聚氨酯11·7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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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珞璜重庆南亚玉珠聚氨酯有限公司 “11·7”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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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7日9:30许,位于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发展中心(重庆江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境内的重庆南亚玉珠聚氨酯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发生一起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66.5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相关事宜的通知》(江津府〔2022〕160号)等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府办、区公安局、区总工会等单位派员组成的“江津区2024年‘11·7’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经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司法鉴定、技术分析、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条件,且从业人员违规违章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南亚玉珠聚氨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玉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300万元人民币,成立于2009年7月24日,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马南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1233216D,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销售:聚氨酯产品(不含须经国家专项许可或审批的项目)、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物品)、建筑材料(不含化危品)、五金、机电产品(不含小汽车);仓储服务(不含化危品仓储);生产、销售:沙发、汽车坐垫、摩托车坐垫、汽车配件(不含发动机生产)、摩托车配件(不含发动机生产)。(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14年南亚玉珠公司与重庆科创机车制造有限公司联合出资组建了重庆帆玛机车制造有限公司,以帆玛公司名义购地入驻珞璜工业园。公司占地面积为14786.83平方米,建设用地12601.57平方米,另有办公楼、经营辅助用房、设备房、值班室等共计6000余平方米,现有职工13人。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南亚玉珠公司任命张xx为安全管理机构组长,副组长为吉xx,任命伍x为安全员。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南亚玉珠公司制定了《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及使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评价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制》《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编制了《应急预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应急预案》。

3.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未制定近五年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且无近五年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记录和培训档案。

(三)相关人员情况。

  1. 朱xx,女,76岁,身份证号:51020219480615xxxx,系南亚玉珠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1. 张xx,男,61岁,身份证号:51021319631215xxxx,系南亚玉珠公司法定代表人。
  1. 吉xx,男,51岁,身份证号:32092419731123xxxx,系南亚玉珠公司总经理。
  1. 陈x,男,55岁,身份证号:51021419690509xxxx,系南亚玉珠公司行政主任及实际安全管理人员。
  1. 伍x,男,43岁,身份证号:51021219810521xxxx,系南亚玉珠公司会计及挂名安全管理人员。
  1. 王x,男,55岁,身份证号:51022519690814xxxx,系南亚玉珠公司库管员。
  1. 冉xx,男,49岁,身份证号:51022919751026xxxx,系南亚玉珠公司技术负责人。
  1. 陈x,男,60岁,身份证号:51303019641215xxxx,系南亚玉珠公司叉车工。
  1. 杜xx,男,50岁,身份证号:51021619740629xxxx,系南亚玉珠公司搬运工。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2024年11月7日,事故调查组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事故地点位于南亚玉珠公司D4物理混料车间内(见图一)。该车间为钢结构厂房,长19.5米,宽16.5米,高10米,总面积约320平方米(见图二)。工厂建设时在车间中部地坪下挖了一个长度约6.6米,宽度约6米,深度约4米,体积约158立方米的坑槽。坑槽内放置两个3吨型号的搪玻璃开式搅拌容器(俗称混合釜)。坑槽顶部除混合釜外,均铺设有水泥板和钢板,在两个混合釜中间留有一个洞口,在洞口架设钢斜梯通到坑槽底部,形成一个较大的半封闭空间。在坑槽底部设有出料充装泵、物料管线和收集坑等设施。出料充装泵电机为非防爆电机,收集坑是为了收集溢出、渗漏物料而设置在最低处的凹坑(见图三、图四)。

图一南亚玉珠公司D4车间概貌

图二D4车间总平面图

图三事故车间事发前平面图

事故导致厂房房顶、窗户、玻璃等严重损毁。坑槽上长6.6米、宽1.9米的水泥板严重移位。钢板也因为冲击力四散各处,通到坑槽底部的钢斜梯散落到坑槽左侧,坑槽附近各种材料罐发生倾倒。(见图五)

图四物理混合区域事故前概貌

图五物理混合区域事故后现场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7日7:50许,南亚玉珠公司技术人员冉xx,工人王x、杜xx、陈x、张xx进入物理混料区开始作业。冉xx指挥其余4人首先将3135聚醚多元醇4桶(210公斤/桶)投入混合釜内,又将380A聚醚多元醇1桶200公斤、三乙醇胺60公斤、阻燃剂260公斤、水15公斤、开孔聚醚多元醇(KF-28)60公斤一起投入混合釜内,打开电动泵搅拌15分钟后约8:35许,冉xx取小样检验不合格,再投入380A聚醚多元醇150公斤,继续搅拌约10分钟。约9:00许,冉xx再次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冉xx关闭搅拌电机后离开车间。9:20许,王x启动抽料电机抽出成品进行分装,分装成品约500公斤后停止抽料。9:30许,陈x第二次启动抽料电机抽出成品进行分装,电机启动后约5至6秒发生爆炸并起火。事故发生后,王x、杜xx、陈x三人跑出了车间,而张xx则在撤离的过程中被爆炸产生的冲击波撞击,其他工人见张xx未跑出车间,赶往车间发现张xx躺倒在地上失去了意识,他们对其进行了心肺复苏,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9火警电话,约9:50许,120急救医生到达后抢救无效当场宣布张xx死亡。10:00许,119消防救援也到达现场抢险救援,5分钟后现场明火被消防人员扑灭。

(六)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1. 死亡人员:张xx,男,汉族,1975年6月7日出生,住址:安徽省临泉县谭棚镇张老村委会大新庄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750607xxxx。
  1. 受伤人员:陈x,男,60岁,居民身份证号:51303019641215xxxx,头部轻微磕伤,事故后立即送往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已痊愈。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总计约166.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南亚玉珠公司总经理吉xx、技术员冉xx、行政主任陈x等听见响声后立即赶到现场。9时40分许,吉xx通过手机向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朱xx报告。9时42分许,朱xx手机通知法人张xx。9时55分许,吉xx通过电话向珞璜工业园发展中心报告。10时15分许,江津区应急管理局接区政府值班室电话通报,珞璜工业园发展中心发生一起亡人事故,要求立即核实。10时17分许,江津区应急管理局向珞璜工业园发展中心、江津消防救援支队致电核实情况。11时05分许,江津区应急管理局向重庆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二)各单位应急处置情况。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组织就近员工进行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9火警电话,经江津区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并确认张xx死亡。
  1. 现场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公安局、区总工会、珞璜工业园发展中心等部门参与的“11·7”事故现场指挥部,下设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的事故调查组,珞璜工业园发展中心牵头的善后维稳组和舆情导控组。市应急管理局3名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立即设置警戒线,建立隔离区,封闭到事故车间的厂区道路。

(三)善后情况。

2024年11月12日,南亚玉珠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死者家属131万元。2024年11月19日,南亚玉珠公司对厂房损毁进行修复,预算为354907元。

(四)总体处置评估。

此次事故,事故单位、相关应急和救援部门到位及时,事故现场疏散及警戒及时有序,没有引起次生事故,未造成其他社会不良影响。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一)法医鉴定意见。

11月8日,事故调查组委托重庆市正鼎司法鉴定所对张xx进行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重庆市正鼎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正司鉴〔2024〕病司鉴字第3号),分析意见如下:

  1. 法医病理学诊断:闭合性颅脑损伤:颅内出血、颅底骨折;闭合性胸部损伤: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胸腔大量积血;以上损伤系生前伤,符合强大暴力(爆炸冲击)所致。
  1. 死因分析:2024年11月7日9时30分左右被鉴定人张xx工作时厂房发生爆炸受伤,伤后经120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结合以上案情及送检资料,被鉴定人颅脑外伤史明确。本次尸表检验主要发现被鉴定人顶枕部偏右侧见创口,深达颅骨,敲击颅骨可闻破罐音,颅腔穿刺抽出大量血性液体;左侧胸廓塌陷,双侧肋骨扪及多处骨折,胸腔穿刺抽出血性液体,左侧为甚;左肱骨骨折。综合以上检验所见,被鉴定人张xx颅脑损伤、胸部损伤明确,且损伤程度严重,为致命性损伤。

根据案情介绍及目前尸表检验综合分析推断,被鉴定人张xx符合因强大暴力(委托方所述爆炸后撞击可以形成)致颅脑、胸部损伤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呼吸功能障碍死亡。

  1. 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xx符合因强大暴力致颅脑、胸部损伤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呼吸功能障碍死亡。(结合案情,委托方所述爆炸后撞击可以形成)。

(二)检验检测报告。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对现场爆炸残留物进行了取样,同时也对2024年11月7日当天生产出的产品进行了混合取样,并送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检测。产品混合样中主要检出1,1-二氯-1-氟代乙烷、N,N-二甲基环己胺和磷酸酯等成分。其中N,N-二甲基环己胺为危险化学品,属于易燃液体,具有一定挥发性,挥发产生的蒸气比空气重,可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检测结果页见下图。

(三)分析技术报告。

事故调查专家技术组于2024年12月16日出具《重庆南亚玉珠聚酯有限公司“11·7”其他爆炸事故直接原因分析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现场化学物质基本性质分析。

现场调查发现,现场存在的主要化学物质基本情况见下表:

主要化学物质基本情况表

序号

名称

基本性质

是否

危险化学品

备注

1

聚醚多元醇380A

可燃有毒液体

否

2

聚醚多元醇F3135

可燃有毒液体

否

3

聚醚多元醇F4719

可燃有毒液体

否

4

聚醚多元醇KF-28

可燃有毒液体

否

5

N'-[3-(二甲氨基)丙基]-N,N-一甲基-1,3-丙二胺

可燃有毒液体

否

别名:叔胺

6

TCPP磷酸三(2-氯丙基)酯

有毒液体

否

别名:TCPP阻燃剂

7

N,N-二甲基环己胺

易燃液体,类别3;闪点:37ºC;爆炸极限3.6%—19%(V);蒸汽压:3.6mm Hg ( 20 °C)

是

8

醇溶剂中的叔胺混合物

可燃有毒液体

否

9

三乙醇胺

蒸汽密度:5.14 (vs air);闪点:179ºC;3.6%—7.2%(V);蒸气压(kPa,20ºC):0.0013

否

现场存在的化学物质基本特征汇总分析如下:

(1)大部分化学物质都是可燃有毒液体,有一定的燃爆特性,比如三乙醇胺外观为无色油状液体,闪点为179℃(CC),爆炸极限为3.6%—7.2%(V)。

(2)大部分化学物质的密度较大,产生的蒸汽比空气重,易沉积在低洼区域。比如甲酸(醇溶剂中的叔胺混合物)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1.59,爆炸极限12%-57%(V)。

(3)使用最多的聚醚多元醇是很复杂的混合体系,虽然主要成分是大分子量的高聚物,但也会含有一些低聚物、未反应单体,催化剂、溶剂等。高聚物化学性质相对稳定,但体系中其他物质化学性质很复杂,在一定条件下就可能有燃爆风险。

(4)醇溶剂中的叔胺混合物含多烷氨基多烷基胺,25%-<50%,二甘醇10%-<25%,二氨杂多环多烷基,10%-<20%,甲酸10%<20%,也具有燃爆特性。

(5)大部分化学物质都要求储存在通风、阴凉、远离热源、火花、明火的场所。

2.生产工艺介绍。

现场未发现安全操作规程,通过技术人员介绍,生产的产品是根据下游客户的需求来确定的,所以生产的产品是变化的,对应的工艺原料也是变化的。发生事故当天的配料情况如下表。

名称

重量

数量

备注

聚醚多元醇F3135

(840 +150)公斤

4桶

210公斤/桶

聚醚多元醇380A

200公斤

1桶

200公斤/桶

聚醚多元醇(KF-28)

60公斤

——

——

三乙醇氨

60公斤

——

——

TCPP阻燃剂

250公斤

——

——

水

15公斤

发生事故当天的工艺流程见下框图。

3.工艺设计情况调查分析。

查阅设计图纸,未见坑槽的设计图纸,未见工艺设计的相关图纸。坑槽的开挖、设备的布置、电气设备的选型都是厂内人员根据经验完成的,无设计资料,该情况已由厂内人员确认。

4.以前发生事故情况分析。

调查人员询问现场作业人员,混合釜的安装在车间地坪以下坑槽内,主要是为了方便进料。从2016年安装完成至今,多次发生过混合反应釜溢料事故,多次发生过出料泵及连接管道漏料事故。为方便物料回收,在坑槽底部低凹区域设有一个专门的收集坑,定期对存积的物料进行回收。该情况已经现场作业人员确认。

下图为2021年发生溢料事故报告的照片,事故报告中提到的“黑料”是聚氨酯发泡行业一类原料的简称,“黑料”主要成分包括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等危险化学品。2021年溢料事故发生后,从投入原料和回收废料测算,地下坑槽的残留物质并没有进行完全清理。

5.爆炸源分析。

现场查看到,原焊接在混合反应釜周边的钢板已被掀翻到坑槽旁边,本来架设在坑槽内的钢斜梯已被爆炸气浪抬升到车间地平面,平台承重槽钢已被爆炸气浪向上掀翻翘起,而混合釜内并没有明显的损坏情况,因此可认定爆炸源点位不是发生在混合釜内,而是发生在坑槽里面。

根据厂内人员确认,爆炸发生时间是在混合反应结束后出料时间段,该时间段会先关闭搅拌电机(搅拌电机是防爆电机),然后启动出料充装泵电机,不防爆而经常故障的出料充装泵可能出现电火花从而引爆周边的爆炸性混合物。坑槽内无其他热源、明火和电源。

通过从坑槽底部打捞上来的出料充装泵的照片发现,接线盒金属盖板已炸裂,接线头有明显的烧灼痕迹,由此可推断爆炸源来自出料充装泵接线盒内打火引爆坑槽内爆炸性混合物。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司法鉴定、技术分析、调查询问、查阅相关资料及综合分析,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T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T6442-86)分析认定,其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分析。

  1. 工艺设备布置不合理。在车间地坪以下修建的坑槽形成了较大的相对密闭空间,不利于空气流通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稀释扩散。生产原料和产品涉及的化学物质成分复杂,化学性质复杂。其中的一些化学物质具有燃爆特性,且密度较大,容易在低洼处积聚。
  1. 工艺设计不合理。经常发生溢料和漏料事故,造成易燃易爆物质在坑槽越积越多,企业又未及时采取措施完全清除,员工在作业前未按《搅拌釜生产操作规程》在每天生产前要对反应釜周围和底部进行观察有无异常,如无异常就按开启抽风机换气的要求对反应釜周围和底部进行观察或检测,也未按要求进行通风,最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1. 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3.1.1条,爆炸危险环境的电力装置应进行防爆设计,选用防爆电气设备。布置在坑槽底部的出料充装泵的电机不防爆,经常出现故障,易产生电火花,又加之工艺不合理,出料充装泵需要频繁启停,更增加了电火花产生的可能性。

(二)直接原因认定。

车间地坪以下修建的坑槽形成了较大的相对密闭空间,溢料和漏料造成易燃易爆物质在坑槽越积越多,企业又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全清除,最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布置在坑槽底部的出料充装泵的电机不防爆,出料充装泵接线盒产生的电火花引爆,导致该次爆炸事故的发生。

(三)事故间接(管理)原因。

南亚玉珠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 超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生产,南亚玉珠公司营业执照上没有聚醚等化学品加工或者生产这一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 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6号令)第四条的要求,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公司建立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评价制度进行管理。

5.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隐患缺乏系统排查和全面治理。

6.未按要求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导致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1. 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

(一)区商务委。

作为全区批发零售行业的管理部门,将南亚玉珠公司纳入重庆市江津区商务委员会《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于2023年7月15日到南亚玉珠公司开展检查,下达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津商务改字(2023)第0629号,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复查。但对南亚玉珠公司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缺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失察。

(二)重庆江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未有效督促管委会其他科(部)室及重庆市江津区珞城实业有限公司其他科(部)室指导企业落实有限空间(受限空间)等高风险环节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对南亚玉珠公司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缺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失察。

六、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朱xx,南亚玉珠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公司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1. 冉xx,南亚玉珠公司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作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坑槽未进行充分通风、气体检测及办理作业票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在坑槽区域附近作业生产,导致发生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南亚玉珠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超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公司建立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评价制度进行管理;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作业审批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隐患缺乏系统排查和全面治理;未按要求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南亚玉珠公司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1. 吉xx,南亚玉珠公司总经理,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1. 陈x,南亚玉珠公司行政主任及安全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对危险源进行有效评估,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建议追责问责的人员。

  1. 肖x,重庆市江津区珞城实业有限公司审计法务部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全区受限空间作业系统治理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受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不扎实,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职的情况及企业受限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失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应予以责任追究,建议移送区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1. 曹x,重庆市江津区珞城实业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4年9月-12月代管审计法务部期间贯彻落实全区受限空间作业系统治理工作不到位,督促审计法务部指导企业开展受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不扎实,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由上级党组织综保区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对其提醒谈话。
  1. 田xx,重庆江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安全应急科科长,负责该科室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全区受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力度不足,督促指导其他科室开展安全检查及受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履职不到位,建议由综合保税区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对其提醒谈话。
  1. 熊xx,重庆江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应急工作,贯彻落实全区受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力度不够,督促指导其他科(部)室开展安全检查及受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履职不到位,建议责成其向综合保税区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
  1. 严x,重庆市江津区商务委工作人员,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企业开展受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职的情况及企业受限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失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责成其向江津区商务委作出书面检查。
  1. 周xx,重庆市江津区商务委工作人员,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企业开展受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不扎实,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责成其向江津区商务委作出书面检查。

(五)建议作出检查的单位。

针对本次事故,调查组向全区发出警示通报,并建议江津区商务委、重庆江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分别向江津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南亚玉珠公司。

应深刻汲取本次事故的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关口前移防患未然,通过严格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构建“控风险、治隐患”的安全管理闭环;关停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线及生产设备,扎实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认真组织各项应急演练,特别是受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演练,让从业人员掌握基本安全风险辨识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及落实作业票制度,确保作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杜绝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违章作业,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区商务委。

应深刻汲取此次爆炸事故教训,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全区系统治理受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行动方案》(津安委办〔2024〕5号)、《全区受限空间作业安全集中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津安委办〔2024〕38号)文件精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按照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严厉查处受限空间作业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堵塞企业安全管理漏洞,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完善,确保安全生产。

(三)重庆江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应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区系统治理受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行动方案》(津安委办〔2024〕5号)、《全区受限空间作业安全集中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津安委办〔2024〕38号)文件精神,督促和指导企业认真开展受限空间作业系统治理工作,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江津区2024年“11·7”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组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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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发布

FD11401 | 2024_金华金东货多多酒水批发部1·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pdf

1 金华金东货多多酒水批发部 “1·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日前,《金华金东货多多酒水批发部“1·31”一般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现予公布。 金华金东货多多酒水批发部“1·31”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 年4 月

2 2024 年1 月31 日20 时11 分许,位于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黄 泥垄村金义路29 号的金华市金东区货多多酒水批发部仓库发生火 灾,过火面积约600m2,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8.4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相继作出批示,要求对该起事故提级调 查,查明原因,严肃追究四方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 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 月1 日,经金华市人民政府同意,成 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和金 东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的金华金东货多多酒水批发部 “1·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 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技 术论证、查阅资料等工作,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 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 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金华金东货多多酒水批发部“1·31”一般火灾 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主要涉事单位情况 金华市金东区货多多酒水批发部(以下简称货多多酒水批发

3 部),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24 年1 月11 日,登记经营者方 译,实际经营者方跃林、薛晓玲夫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30703MADAKJ430W。注册地址为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黄泥垄 村金义路29 号。经营范围是酒类经营、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 日用百货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家具销售。 金华市金东区薇枫烟酒商行(以下简称薇枫烟酒商行),个体 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4 年6 月24 日,经营者方跃林,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2330701MA28QDUD2C。注册地址为金华市金东区赤 松镇黄泥垄村金义路33 号。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保 健食品批发零售,卷烟、雪茄烟及日用杂品零售。 金华市金东区水益多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9 年8 月5 日,经营者薛晓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30703MA2EBD9G7G。注册地址为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黄泥垄 村金义路32 号。经营范围是初级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 (二)房屋租赁情况 货多多酒水批发部建筑及南侧土地为黄泥垄村村民薛桂顺所 有,方跃林、薛晓玲夫妇于2021 年9 月向其租赁,租期三年,共 收取租金5.4 万元。租赁系双方口头约定,未签订房屋和土地使用 协议。 (三)事故相关建筑情况 起火部位位于赤松镇黄泥垄村金义路29 号的货多多酒水批发 部违规搭建的单层构筑物内,构筑物作仓库使用,顶部为玻璃钢透 明瓦,支撑梁柱为方形钢管,面积约270 ㎡。 该搭建构筑物所依附的涉事建筑沿金义路由西向东共10 间,

4 坐南朝北,第一间为单层砖木结构房屋,建筑面积约30 ㎡,使用 功能为货多多批发部过道及仓库,第二间至第十间为二层砖混结 构,人字形木屋顶,建筑面积约500 ㎡,第二间为楼梯间,第三间、 第四间为书画室,第五间至第十间为薇枫烟酒商行。 违规构筑物面积共约478 ㎡,由西向东第一间南侧为起火构筑 物货多多批发部仓库,面积约270 ㎡,由西向东第二间南侧为厨房, 建筑面积约8 ㎡,由西向东第三间至第五间南侧为薇枫烟酒店西仓 库,建筑面积约40 ㎡,由西向东第六间至第十间南侧为薇枫烟酒 店东仓库,建筑面积约160 ㎡。 火灾造成违规构筑物烧毁和沿街建筑二层东侧烧损。 (四)烟花爆竹购买、销售及存储情况 薛晓玲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 年12 月31 日和2024 年1 月1 日先后两次向周棵敏(另案处理,因涉嫌 非法经营罪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购买价值共计6343 元的24 箱烟花爆竹,并违规存放于货多多酒水批发部仓库和薇枫 烟酒商行仓库的货物堆里,且在上面盖了一层防潮垫和一层布,黄 泥垄村村干部、赤松镇联村干部、联村辅警几次上门检查均未发现 仓库内有烟花爆竹。事发前薛晓玲卖出烟花爆竹8 箱,剩余16 箱。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1 月31 日20 时02 分许,方跃林嘴衔香烟进入货多多 酒水批发部仓库,20 时09 分许,方跃林离开仓库。20 时12 分许, 仓库东北区域出现火光并逐渐增大,位于仓库西南侧建筑民房内的 居民黄小静首先发现火情,并于20 时17 分拨打119 报警。20 时

5 18 分许,正在附近的薛焙华等人发现货多多批发部仓库起火后, 立即进入仓库进行灭火。火灾引燃了仓库内货物并迅速向周边蔓 延,20 时20 分许,货多多酒水批发部仓库西北角存放的烟花爆竹 被引燃,20 时25 分许,火灾蔓延至东侧薇枫烟酒商行仓库西北角, 引燃存放的烟花爆竹。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4 年1 月31 日20 时17 分,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 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调派调集5 个消防救援站、25 辆消防车、 125 名消防指战员赶赴现场救援处置,同步联动公安、应急、供电、 自来水公司等单位。20 时23 分,首战力量到场,21 时05 分,现 场火势基本控制,21 时08 分,现场明火全部被扑灭。 三、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综合分 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货多多批发部仓库东北区域因吸烟遗留火 种引发火灾,火灾引燃堆放的可燃物,高温烟气迅速沿着顶部透明 瓦以及货物间通道流动,快速引燃透明瓦及周边可燃物,进而相继 引燃仓库东侧中部和西北角存放的烟花爆竹。 四、事故相关单位主要问题 金华市金东区货多多酒水批发部 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于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进行整 改;非法经营、存储烟花爆竹;违规搭建构筑物。 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问题 (一)金东区赤松镇人民政府

6 对应急消防站和相关队伍建设重视不够,未有效落实属地安全 生产监管责任。对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重部署轻落实,隐患 排查不全面、不彻底,对发现的隐患未能形成有效闭环。未发现沿 街店面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对经营单位违章搭建的构筑 物排查不到位。 (二)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双龙风景旅游区分局赤松中队 未对辖区内存在违章搭建的构筑物及时整治拆除。 (三)金东公安分局赤松派出所 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虽然开展了辖区 内消防安全检查,但检查工作不认真、不细致。 (四)金东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科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未落细落实,对赤松镇政府相关工作 督促、指导不够。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已作出行政处罚的人员 薛晓玲,于2024 年2 月1 日因非法存储危险物质被金东区公 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 日的处罚。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问责处理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公 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金华市纪委市监委,由市纪委市 监委督促金东区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处置。 (三)对有关单位及人员处罚建议 1.建议由金东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货多多酒水批发部实际 经营者方跃林作出行政处罚。

7 2.建议由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货多多酒水批发部依 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建议 1.责成赤松镇人民政府向金东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责成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双龙风景旅游区分局赤松中队 向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双龙风景旅游区分局作出深刻检查。 3.责成赤松镇派出所向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作出深刻检查。 4.责成金东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科向金东区应急管理局作 出深刻检查。 5.由金华市安委办对金东区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以上相关书面材料抄报金华市应急管理局。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举一反三,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金东区委、区政府要深刻吸取“1·31”事故教训,进一 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紧 迫感,加强宣传和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认真履行安全 生产监管职责,加快推进基层应急消防管理站建设工作,增强责 任意识,严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全面压实政府及部门的监管责 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要认真分析金东区各行业、领域 的事故风险,找出区域性、行业性、规律性、倾向性的问题,扎 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全面强化重点领域的安 全监管,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8 (二)金东区赤松镇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 岗双责、齐抓共管”和属地管理的要求,加快应急消防管理站建 设运行,加强对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日常监督 检查,协助金东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结合“九小场所”整治开展“拉网式”摸排,对城乡结合部、出租 房屋、废旧仓库、集贸市场、居民区,特别是地下民房、废弃房屋 等易用于非法储存烟花爆竹部位、场所进行全覆盖排查,加大执法 检查力度,明确职责、突出重点、严格执法,确保安全生产工作 落实到位。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建设,配足配强人员、 装备,为基层安全生产执法提供有力保障。 (三)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双龙风景旅游区分局赤松中队 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责任,重点针对区域内的小作坊、小 企业、出租房、违章建筑等场所设备设施陈旧落后违规违章现象 严重等突出问题,结合“九小场所”整治等工作,摸清底数,建 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重点治理易引起群死群伤事故的违章违法 搭建。并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小商店加强巡查检查力度,严格 执法,确保整治情况落实到位。 (四)金东区应急管理局要联合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组织 全覆盖的专项排查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非法储存和无证经营烟花 爆竹的行为,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加强对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 作的督促和指导,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售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 及时发现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督促各经营单位严格落 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9 (五)金东公安分局赤松派出所要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特 别是针对出租房、酒店、旅馆、沿街店面等重点场所,要加大巡查 检查力度,突出重点、严格执法,确保消防工作落实到位。

FD11402 | 2024_金堆城钼业股份冶炼分3·22_3·2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4年3月22日10时50分许,位于渭南市华州区莲花寺镇的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以下简称冶炼分公司)焙烧低浓度烟气制酸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拓普索)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过火面积约40平方,导致该项目电除雾器阳极管及上壳体被烧毁,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5万元。

事故发生后,经自媒体传播,社会影响较大。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处置火情,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查并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区政府韩佩副区长带领区应急局、工业园区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局冯党军、调研员司红都带领相关科室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3月26日,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工业园区、公安华州分局等单位参加的金钼股份冶炼分公司“3﹒22”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看视频、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及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 项目情况:金钼股份冶炼分公司钼焙烧低浓度烟气制酸升级改造项目于2021年7月13日完成投资备案,2022年4月28日完成安全条件审查。2022年11月15日完成安全设施设计。2023年8月开工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为钼焙烧烟气净化装置、WSA制酸装置和尾气处理装置。所采用的主工艺为丹麦Topsoe公司WSA制酸工艺技术。核心设备与关键设备采用丹麦Topsoe、德国Reitz及国内一流制造商供货。项目计划总投资17999万元,建成后利用Topsoe公司先进的工艺技术和稳定可靠的设备,使尾气排放指标达到A级绩效企业排放标准。

2023年3月8日,冶炼分公司与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钼焙烧低浓度烟气制酸升级改造项目-WSA 装置区电除雾器(A1183)制造及安装合同,编号为:JDC-SFZS2023-018。2024年1月13日双方签订了钼焙烧低浓度烟气制酸升级改造项目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冶炼分公司聘请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钼焙烧低浓度烟气制酸升级改造项目的建设施工全过程监理公司。

  1. 建设单位: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以下简称冶炼分公司),负责人:孙耀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WA6YCU8FX6,营业场所: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莲花寺镇310国道,成立于2021年11月5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铁合金冶炼;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冶金专用设备制造;热力生产和供应;金属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固体废物治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危险化学品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现有七个生产分厂,十三个管理部室,职工965余人,冶炼分公司安全环保部为分公司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各分厂均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分公司现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2名,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6人。
  1. 施工单位: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81234N,注册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常武南路306号,成立于1986年12月10日,注册资本518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环保设备、脱硫脱硝设备的制造及工程设计,安装;玻璃钢制品、玻璃钢贮罐、钢塑复合管道、塑料制品(除医用塑料制品)制造;机电设备配件制造;机电设备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取得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苏)JZ安许证字〔2015〕040028,有效期至2024年7月18日。2021年5月17日取得由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证书编号:D332117103。
  1. 监理单位: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7日,注册资本4050万元。现拥有建设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乙级、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不定级)、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乙级(水污染类、环境影响类、固体废物污染类)、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设备监理暂定乙级(输变电设备、风力发电站设备)、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招标代理甲级资质、测绘资质乙级(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及不动产测绘、测绘航空摄影、互联网地图服务)、工程咨询专业资信。经过18年的成长发展,是全国范围内同时具有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行业的顶级全过程工程管理服务公司之一。

二、事故发生地点及设备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点:为渭南市华州区莲花寺镇冶炼分公司焙烧低浓度烟气制酸升级改造项目(拓普索)在建工程现场。

事故发生地点

(二)事故设备情况:发生事故的设备为拓普索项目WSA装置区电除雾器。该设备为立式上下结构,总高约27米。由下部洗涤器及上部电除雾器、外部配套钢结构组成。其中电除雾器由壳体、阳极、阴极系统、上部框架、阴极线、冲洗系统组成。下部洗涤器使用CFRP材质为原料制造,该材质为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的简称,是以碳纤维或碳纤维织物为增强体,以树脂、陶瓷、金属、水泥、碳质或橡胶等为基体所形成的复合材料;电除雾器壳体使用环氧乙烯基树脂SW901或D411-350,短切毡、玻璃纤维方格布、玻璃纤维表面毡、玻璃纤维缠绕纱等材质为原材料制造。上部设有1.5M1.5M的法兰,四周分别设有1个0.4M0.4M呼吸孔,南侧第六层、第四层下壳体上方设有内径约0.4M的上下两处人孔,左右分别设有内径为0.15M的呼吸孔。

其中起火点为该项目电除雾器下壳体与阳极管内部链接处,距地面约12米。

事故前照片 事故后照片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3月22日8时许,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现场负责人杨伟召开班前会,根据安装施工进度,安排刘国能、蔡永英等三人对电除雾器下壳体与阳极管连接处、阳极管与阳极管连接处的未密封部位用玻璃钢粘糊材料(由易燃树脂调和)进行粘糊作业;安排孙许朋、郝鹏到电除雾器顶部其外部的钢结构体第七层进行焊接作业;安排安全员陆燕松办理作业票审批手续。陆燕松根据任务安排到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组办公室办理作业票审批手续,王斐审查后批准了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项目部提交的钢结构二级动火、二级高空作业及下壳体内部有限空间作业。

8时20分许,各作业组陆续开始工作。9时30分许,刘国能等人完成粘糊作业到地面上卫生间时,告诉杨伟内部粘糊已经完成,蔡永英等人正在清理剩余材料,杨伟安排该组人员继续对电除雾器外侧的北面进行粘糊。10时许,杨伟指挥吊车将电除雾器顶部的绝缘桶吊到安装位置后,上到孙许朋及陈杰所处的高处作业面,与陈杰一起安装绝缘桶。此时,孙许朋在距电除雾器上壳体1米高的南侧由西向东焊接钢结构体次梁。10时48分许,杨伟发现顶部法兰口有黑烟冒出,便喊“冒烟了”,让在电除雾器第四层打磨作业的刘国能到南侧人孔处查看情况。10时52分39秒,刘国能通过人孔发现下壳体与阳极管内部的东南侧黑烟较大,取来灭火器向该方位喷射,随后黑烟由人孔溢出。10时53分06秒,在经过四次喷射后,从内部向外溢出明火。因玻璃钢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浓烟易造成人员伤亡,杨伟便组织陈杰、孙许鹏、刘国能等救援人员撤离到地面安全位置,并于10点54分左右拨打119请求救援。10时56分以后火势蔓延至电除雾器上部并迅速扩大。

(二)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发生后,作业区所有人员已撤离至安全区域,未造成人员伤亡。

(三)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的电除雾器上下壳体及阳极管烧毁,经设备制造商现场核查并出具评估函,直接经济损失约40.5万元。

(四)事故救援情况

10时55分,冶炼分公司负责人孙耀林在办公楼发现现场冒烟后,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援,指挥清理了电除雾器下方及周边的氧气瓶、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清点并督促现场其余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10时56分,冶炼分公司安全环保部雷建勋接到电话后,赶往事故现场,同步拨打了119报警电话,同时向陕西煤化工集团公司请求派消防车现场支援。

11时许,华州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车辆及人员到达现场并用高压水炮对起火点喷射水雾进行灭火扑救;十分钟后陕化消防车到达现场。

11时30分,韩佩副区长组织应急、工业园区等相关部门和莲花寺镇、冶炼分公司有关人员组成的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设立了警戒线,疏散、劝返周边群众,避免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

12时许,明火被扑灭。因电除雾器上壳体及阳极管坍塌至下壳体,致使局部分位置火苗无法扑救,救援采用水雾对电除雾器外表面降温。

12时30分,市应急局冯党军、调研员司红都带领相关科室人员到达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在使用喷射泡沫大面积覆盖着火点后,连续对电除雾器表面喷淋降温。

15:30左右,电除雾器内、外部明火完全熄灭。

17:30左右,经对壳体表面测温,确认险情排除,无人员伤亡,现场救援结束。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排除了施工人员在电除雾器内部作业过程中携带、使用打火机等产生火源。

2.排除了临时用电、使用照明等因线路敷设、明接头导致的短路产生火源。

调查组根据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看视频、询问了解综合分析认为事件的直接原因为:焊工孙许朋在拓普索项目电除雾器顶部焊接钢结构体次梁时飞溅的焊渣通过电除雾器上侧人孔连续飘落至电除雾器内部,经阳极管坠落并聚集到未完全固化的玻璃钢粘合面上形成点火源,致使其阴燃冒烟,在干粉灭火器喷射后加快空气流通,导致局部燃烧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 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在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电除雾器及钢结构体安装期间,该项目实际负责人及项目技术人员长期不在岗,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现场负责人杨伟在熟知玻璃钢粘糊作业面未固化前存在易燃的情况下,安排焊接与粘糊作业在上下位置同时开展,且作业前现场危险因素辨识不全、风险告知不到位。
  1. 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日常安全教育使用复印件代替实名签字,在危险作业申请时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确认、未对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进行关联、现场管理人员及监护人员履职不到位。
  1. 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高空动火作业过程存在的风险及漏洞、未对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存在的隐患进行闭环管控,在3月22日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开展特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未对作业票进行审核及未对现场风险进行复核,安全管理存在的漏洞,未能尽到检查监督职责。
  1. 冶炼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外包工程安全监管、督查不细不实,危险作业审批管理混乱且执行不到位,技术交底不全面,存在以包代管情况,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对拓普索项目存在的风险辨识不全面,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1. 工业园区作为属地监管部门,对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特殊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失察,多次检查记录中不涉及特种作业现场监管情况。
  1. 经济贸易合作局作为区重点项目包联单位,安全监管意识不强,未深入企业建设现场开展指导工作,履职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外包工程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危险作业管控不规范,风险辨识不全面,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建议对以下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 孙许鹏,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部焊工。焊接作业前未对钢结构体下方电除雾器存在的风险进行确认,高空焊接过程对焊渣的兜接防护措施不到位,对飞溅的焊渣可能导致的危险因素估计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 陆燕松,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部安全员。在作业前电除雾器及钢结构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辨识不全、风险告知不到位,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相互涉及的特殊作业进行关联并采取有效措施,未按规定制定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清单逐项确认后履行签字程序,作为本次高空动火作业监护人未到现场履行监护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 杨伟,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在熟知玻璃钢粘糊作业面未固化前存在易燃的情况下,同时安排钢结构焊接与玻璃钢粘糊开展交叉作业;对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检查不细不实,高处动火作业中未对下方电除雾器人孔及观察孔采取有效防护;班前安全活动开展不扎实,危险作业审批、实施中未按规定执行且弄虚作假,对特殊作业人员违规作业问题失察,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 陈亚喜,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部项目经理。任职后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对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指导、检查有关人员落实作业规范情况不力;未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未根据工程实际编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 王斐,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组管理人员。对江苏海鹏公司项目部提交的动火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审批票涉及的人员、现场未进行确认,对相关交叉作业过程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估计不足,履职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冶炼分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 安建宏,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组成员,对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尾洗设备(含电除雾器)制作安装安全技术交底中涉及的交底内容不全面,突发事故应急办法编制有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冶炼分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 王寒飞,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组副组长,负责协助组长管理项目安全及进度。对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项目部特殊作业中存在的违规审批、相互关联的危险因素防范问题失察,对项目组日常管理存在的问题处置不力,建议由冶炼分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 雷建勋,冶炼分公司安环部部长,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外委工程指导、检查不到位,对相互关联的危险作业交叉进行时涉及的风险估计不足、处置不及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冶炼分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 符新科,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组负责人,冶炼分公司副总经理。对项目部外包单位管理不细不实,对施工工程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估计不足,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由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 孙耀林,冶炼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生产安全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向华州区人民政府、金钼股份公司作出书面检查。并由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以上个人的处理结果由相关公司以正式文件报区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

  1. 冶炼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危险作业审批管理执行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渭南市华州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行政处罚。
  1. 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粗放,隐患排查走过场,日常检查不细不实;危险作业申请不规范,安全风险不全面,未及时研判安装过程存在的漏洞和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渭南市华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行政处罚。
  1. 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冶炼分公司聘请的专业安全监理机构,未及时发现高空动火作业过程存在的风险及漏洞、未对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存在的隐患进行闭环管控,在3月22日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开展特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未对作业票进行审核及未对现场风险进行复核,安全管理存在的漏洞,未能尽到检查监督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渭南市华州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行政处罚。
  1. 渭南市华州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属地监管单位,对区级重点项目冶炼分公司的拓普索项目情况不了解、对项目进展不知情,未将项目的建设纳入监管范围,安全检查工作不细不实。建议区政府对其进行警示约谈并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 渭南市华州区经济和贸易合作局作为区级重点项目包联单位,对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帮扶、检查不到位,在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缺位,对区委、区政府安排的重点项目工作落实不到位,管行业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管生产经营管安全理念贯彻不彻底。建议区政府对其进行警示约谈并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教训

  1. 安全发展理念树的不牢,“三管三必须”没有落实到位。没有把他人的教训当作自己的教训,对河南安阳“11·21”、河北沧州“3·27”等重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的违规动火或电焊作业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存在避重就轻、按部就班情况,未根据企业实际开展风险辨识并制定防范措施,对企业涉及的外包工程、危险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失察、失管。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监管中认识不深、理解不透、重视不够,指导、帮扶、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积极、不主动。
  1. 特殊作业管理不到位。特殊作业是企业伤亡事故的多发区、易发区,多次引发重特大事故,也是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3·22”事故充分暴露出企业未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严格落实到位,有关部门在督促企业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风险辨识和管控,严格程序确认和作业许可审批,加强现场监督,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员数量,确保各项规范要求落实到位上还存在不足。
  1. 安全监管工作主观能动性不足。部分部门片面强调安全监管任务重、压力大、追责严,“怕管安全”“想方设法不干安全”现象比较普遍,安全检查不深入、不彻底,致使问题和隐患长期存在酿成事故。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本次事故尽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却发生在全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启动之时,传播面广、社会影响大,性质严重。冶炼分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监督管理,细化风险管控,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切实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冶炼分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风险管控机制及特殊作业审批制度,以更加坚决、有效的手段和更加严格、细致的措施,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通过教育培训,落实一线作业人员的风险防控责任,抓好安全管理、防范、监督、审批、检查措施的落实,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二)扎实开展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彻底消除事故隐患。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举一反三,冶炼分公司制定覆盖外包工程、外来人员的全面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方案,组织开展从管理层到所有分厂、班组、岗位,覆盖安全生产各环节、各部位的全面排查,深入查找剖析在安全管理、机制制度、风险管控、设备设施、工艺材料、制度审批、隐蔽场所存在的问题和生产运行中的不安全因素,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认真组织整改。特别是要对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进行重点安排部署,细化外包工程安全监管,对事故后的电除雾器拆除作业要制定专业处置方案。

(三)严格风险管控,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要切实汲取事故教训,在已有风险排查评估的基础上,再次全面开展风险排查,聘请有关机构或专家对工艺系统的本质安全性及设备各个部位可能存在的风险,控制风险的技术、措施等进行风险分析,对事故后的电除雾器拆除作业要制定专门方案,牢固树立“把风险当隐患来查、把隐患当事故来查、把小事故当大事故来查”的安全意识,加强危险作业票证审批、现场确认、施工过程、验收完成的全流程责任跟进,将交叉作业、先后作业、相互作业等过程中场所、设备、人员的风险研判和措施落实系统管控,严明纪律、严格落实,提升执行力度,从源头上避免事故的发生。

(四)强化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培训实效。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体系,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职工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危险因素和控制措施,全面掌握对高危场所、危险作业的识别判定和应急处置方法,提高岗位风险意识和操作技能。要强化各级管理者和全体员工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和班组、岗位安全巡查,提高风险预判能力。

(五)加强应急处置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冶炼分公司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兼职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购买和更新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对新改建项目、新增设备设施、拆除、检维修等危险性较大的现场紧急作业要编制处置方案,及时修订本企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应急领导小组要提升学习效能,充分掌握企业存在的危险因素并指导应急处置方式,兼职队伍能熟练掌握应急物资、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操作技能,从业人员能掌握逃生路线,不断增强应急救援的实战性、实效性,切实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避免因处置不当造成事故。

(六)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监管责任。园区管委会、区经济贸易合作局要深刻反思事故原因,依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认真落实“职责清单”,坚决扛起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制定完善检查计划,压实压紧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对本区域、本部门涉及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工作要重实效、全覆盖,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落实复查、验收全闭环管理,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格局,着力消除企业建设、生产环节的隐患。

FD11403 | 2024_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3·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3·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3月22日10时50分许,位于渭南市华州区莲花寺镇的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以下简称冶炼分公司)焙烧低浓度烟气制酸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拓普索)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过火面积约40平方,导致该项目电除雾器阳极管及上壳体被烧毁,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5万元。

事故发生后,经自媒体传播,社会影响较大。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处置火情,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查并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区政府韩佩副区长带领区应急局、工业园区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局冯党军、调研员司红都带领相关科室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3月26日,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工业园区、公安华州分局等单位参加的金钼股份冶炼分公司“3﹒22”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看视频、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及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 项目情况:金钼股份冶炼分公司钼焙烧低浓度烟气制酸升级改造项目于2021年7月13日完成投资备案,2022年4月28日完成安全条件审查。2022年11月15日完成安全设施设计。2023年8月开工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为钼焙烧烟气净化装置、WSA制酸装置和尾气处理装置。所采用的主工艺为丹麦Topsoe公司WSA制酸工艺技术。核心设备与关键设备采用丹麦Topsoe、德国Reitz及国内一流制造商供货。项目计划总投资17999万元,建成后利用Topsoe公司先进的工艺技术和稳定可靠的设备,使尾气排放指标达到A级绩效企业排放标准。

2023年3月8日,冶炼分公司与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钼焙烧低浓度烟气制酸升级改造项目-WSA 装置区电除雾器(A1183)制造及安装合同,编号为:JDC-SFZS2023-018。2024年1月13日双方签订了钼焙烧低浓度烟气制酸升级改造项目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冶炼分公司聘请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钼焙烧低浓度烟气制酸升级改造项目的建设施工全过程监理公司。

  1. 建设单位: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以下简称冶炼分公司),负责人:孙耀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WA6YCU8FX6,营业场所: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莲花寺镇310国道,成立于2021年11月5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铁合金冶炼;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冶金专用设备制造;热力生产和供应;金属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固体废物治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危险化学品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现有七个生产分厂,十三个管理部室,职工965余人,冶炼分公司安全环保部为分公司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各分厂均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分公司现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2名,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6人。
  1. 施工单位: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81234N,注册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常武南路306号,成立于1986年12月10日,注册资本518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环保设备、脱硫脱硝设备的制造及工程设计,安装;玻璃钢制品、玻璃钢贮罐、钢塑复合管道、塑料制品(除医用塑料制品)制造;机电设备配件制造;机电设备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取得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苏)JZ安许证字〔2015〕040028,有效期至2024年7月18日。2021年5月17日取得由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证书编号:D332117103。
  1. 监理单位: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7日,注册资本4050万元。现拥有建设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乙级、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不定级)、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乙级(水污染类、环境影响类、固体废物污染类)、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设备监理暂定乙级(输变电设备、风力发电站设备)、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招标代理甲级资质、测绘资质乙级(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及不动产测绘、测绘航空摄影、互联网地图服务)、工程咨询专业资信。经过18年的成长发展,是全国范围内同时具有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行业的顶级全过程工程管理服务公司之一。

二、事故发生地点及设备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点:为渭南市华州区莲花寺镇冶炼分公司焙烧低浓度烟气制酸升级改造项目(拓普索)在建工程现场。

事故发生地点

(二)事故设备情况:发生事故的设备为拓普索项目WSA装置区电除雾器。该设备为立式上下结构,总高约27米。由下部洗涤器及上部电除雾器、外部配套钢结构组成。其中电除雾器由壳体、阳极、阴极系统、上部框架、阴极线、冲洗系统组成。下部洗涤器使用CFRP材质为原料制造,该材质为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的简称,是以碳纤维或碳纤维织物为增强体,以树脂、陶瓷、金属、水泥、碳质或橡胶等为基体所形成的复合材料;电除雾器壳体使用环氧乙烯基树脂SW901或D411-350,短切毡、玻璃纤维方格布、玻璃纤维表面毡、玻璃纤维缠绕纱等材质为原材料制造。上部设有1.5M1.5M的法兰,四周分别设有1个0.4M0.4M呼吸孔,南侧第六层、第四层下壳体上方设有内径约0.4M的上下两处人孔,左右分别设有内径为0.15M的呼吸孔。

其中起火点为该项目电除雾器下壳体与阳极管内部链接处,距地面约12米。

事故前照片 事故后照片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3月22日8时许,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现场负责人杨伟召开班前会,根据安装施工进度,安排刘国能、蔡永英等三人对电除雾器下壳体与阳极管连接处、阳极管与阳极管连接处的未密封部位用玻璃钢粘糊材料(由易燃树脂调和)进行粘糊作业;安排孙许朋、郝鹏到电除雾器顶部其外部的钢结构体第七层进行焊接作业;安排安全员陆燕松办理作业票审批手续。陆燕松根据任务安排到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组办公室办理作业票审批手续,王斐审查后批准了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项目部提交的钢结构二级动火、二级高空作业及下壳体内部有限空间作业。

8时20分许,各作业组陆续开始工作。9时30分许,刘国能等人完成粘糊作业到地面上卫生间时,告诉杨伟内部粘糊已经完成,蔡永英等人正在清理剩余材料,杨伟安排该组人员继续对电除雾器外侧的北面进行粘糊。10时许,杨伟指挥吊车将电除雾器顶部的绝缘桶吊到安装位置后,上到孙许朋及陈杰所处的高处作业面,与陈杰一起安装绝缘桶。此时,孙许朋在距电除雾器上壳体1米高的南侧由西向东焊接钢结构体次梁。10时48分许,杨伟发现顶部法兰口有黑烟冒出,便喊“冒烟了”,让在电除雾器第四层打磨作业的刘国能到南侧人孔处查看情况。10时52分39秒,刘国能通过人孔发现下壳体与阳极管内部的东南侧黑烟较大,取来灭火器向该方位喷射,随后黑烟由人孔溢出。10时53分06秒,在经过四次喷射后,从内部向外溢出明火。因玻璃钢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浓烟易造成人员伤亡,杨伟便组织陈杰、孙许鹏、刘国能等救援人员撤离到地面安全位置,并于10点54分左右拨打119请求救援。10时56分以后火势蔓延至电除雾器上部并迅速扩大。

(二)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发生后,作业区所有人员已撤离至安全区域,未造成人员伤亡。

(三)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的电除雾器上下壳体及阳极管烧毁,经设备制造商现场核查并出具评估函,直接经济损失约40.5万元。

(四)事故救援情况

10时55分,冶炼分公司负责人孙耀林在办公楼发现现场冒烟后,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援,指挥清理了电除雾器下方及周边的氧气瓶、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清点并督促现场其余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10时56分,冶炼分公司安全环保部雷建勋接到电话后,赶往事故现场,同步拨打了119报警电话,同时向陕西煤化工集团公司请求派消防车现场支援。

11时许,华州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车辆及人员到达现场并用高压水炮对起火点喷射水雾进行灭火扑救;十分钟后陕化消防车到达现场。

11时30分,韩佩副区长组织应急、工业园区等相关部门和莲花寺镇、冶炼分公司有关人员组成的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设立了警戒线,疏散、劝返周边群众,避免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

12时许,明火被扑灭。因电除雾器上壳体及阳极管坍塌至下壳体,致使局部分位置火苗无法扑救,救援采用水雾对电除雾器外表面降温。

12时30分,市应急局冯党军、调研员司红都带领相关科室人员到达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在使用喷射泡沫大面积覆盖着火点后,连续对电除雾器表面喷淋降温。

15:30左右,电除雾器内、外部明火完全熄灭。

17:30左右,经对壳体表面测温,确认险情排除,无人员伤亡,现场救援结束。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排除了施工人员在电除雾器内部作业过程中携带、使用打火机等产生火源。

2.排除了临时用电、使用照明等因线路敷设、明接头导致的短路产生火源。

调查组根据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看视频、询问了解综合分析认为事件的直接原因为:焊工孙许朋在拓普索项目电除雾器顶部焊接钢结构体次梁时飞溅的焊渣通过电除雾器上侧人孔连续飘落至电除雾器内部,经阳极管坠落并聚集到未完全固化的玻璃钢粘合面上形成点火源,致使其阴燃冒烟,在干粉灭火器喷射后加快空气流通,导致局部燃烧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 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在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电除雾器及钢结构体安装期间,该项目实际负责人及项目技术人员长期不在岗,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现场负责人杨伟在熟知玻璃钢粘糊作业面未固化前存在易燃的情况下,安排焊接与粘糊作业在上下位置同时开展,且作业前现场危险因素辨识不全、风险告知不到位。
  1. 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日常安全教育使用复印件代替实名签字,在危险作业申请时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确认、未对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进行关联、现场管理人员及监护人员履职不到位。
  1. 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高空动火作业过程存在的风险及漏洞、未对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存在的隐患进行闭环管控,在3月22日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开展特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未对作业票进行审核及未对现场风险进行复核,安全管理存在的漏洞,未能尽到检查监督职责。
  1. 冶炼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外包工程安全监管、督查不细不实,危险作业审批管理混乱且执行不到位,技术交底不全面,存在以包代管情况,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对拓普索项目存在的风险辨识不全面,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1. 工业园区作为属地监管部门,对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特殊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失察,多次检查记录中不涉及特种作业现场监管情况。
  1. 经济贸易合作局作为区重点项目包联单位,安全监管意识不强,未深入企业建设现场开展指导工作,履职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外包工程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危险作业管控不规范,风险辨识不全面,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建议对以下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 孙许鹏,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部焊工。焊接作业前未对钢结构体下方电除雾器存在的风险进行确认,高空焊接过程对焊渣的兜接防护措施不到位,对飞溅的焊渣可能导致的危险因素估计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 陆燕松,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部安全员。在作业前电除雾器及钢结构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辨识不全、风险告知不到位,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相互涉及的特殊作业进行关联并采取有效措施,未按规定制定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清单逐项确认后履行签字程序,作为本次高空动火作业监护人未到现场履行监护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 杨伟,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在熟知玻璃钢粘糊作业面未固化前存在易燃的情况下,同时安排钢结构焊接与玻璃钢粘糊开展交叉作业;对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检查不细不实,高处动火作业中未对下方电除雾器人孔及观察孔采取有效防护;班前安全活动开展不扎实,危险作业审批、实施中未按规定执行且弄虚作假,对特殊作业人员违规作业问题失察,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 陈亚喜,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部项目经理。任职后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对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指导、检查有关人员落实作业规范情况不力;未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未根据工程实际编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 王斐,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组管理人员。对江苏海鹏公司项目部提交的动火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审批票涉及的人员、现场未进行确认,对相关交叉作业过程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估计不足,履职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冶炼分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 安建宏,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组成员,对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尾洗设备(含电除雾器)制作安装安全技术交底中涉及的交底内容不全面,突发事故应急办法编制有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冶炼分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 王寒飞,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组副组长,负责协助组长管理项目安全及进度。对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项目部特殊作业中存在的违规审批、相互关联的危险因素防范问题失察,对项目组日常管理存在的问题处置不力,建议由冶炼分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 雷建勋,冶炼分公司安环部部长,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外委工程指导、检查不到位,对相互关联的危险作业交叉进行时涉及的风险估计不足、处置不及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冶炼分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 符新科,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组负责人,冶炼分公司副总经理。对项目部外包单位管理不细不实,对施工工程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估计不足,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由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 孙耀林,冶炼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生产安全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向华州区人民政府、金钼股份公司作出书面检查。并由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以上个人的处理结果由相关公司以正式文件报区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

  1. 冶炼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危险作业审批管理执行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渭南市华州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行政处罚。
  1. 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粗放,隐患排查走过场,日常检查不细不实;危险作业申请不规范,安全风险不全面,未及时研判安装过程存在的漏洞和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渭南市华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行政处罚。
  1. 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冶炼分公司聘请的专业安全监理机构,未及时发现高空动火作业过程存在的风险及漏洞、未对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存在的隐患进行闭环管控,在3月22日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开展特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未对作业票进行审核及未对现场风险进行复核,安全管理存在的漏洞,未能尽到检查监督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渭南市华州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行政处罚。
  1. 渭南市华州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属地监管单位,对区级重点项目冶炼分公司的拓普索项目情况不了解、对项目进展不知情,未将项目的建设纳入监管范围,安全检查工作不细不实。建议区政府对其进行警示约谈并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 渭南市华州区经济和贸易合作局作为区级重点项目包联单位,对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帮扶、检查不到位,在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缺位,对区委、区政府安排的重点项目工作落实不到位,管行业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管生产经营管安全理念贯彻不彻底。建议区政府对其进行警示约谈并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教训

  1. 安全发展理念树的不牢,“三管三必须”没有落实到位。没有把他人的教训当作自己的教训,对河南安阳“11·21”、河北沧州“3·27”等重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的违规动火或电焊作业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存在避重就轻、按部就班情况,未根据企业实际开展风险辨识并制定防范措施,对企业涉及的外包工程、危险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失察、失管。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监管中认识不深、理解不透、重视不够,指导、帮扶、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积极、不主动。
  1. 特殊作业管理不到位。特殊作业是企业伤亡事故的多发区、易发区,多次引发重特大事故,也是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3·22”事故充分暴露出企业未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严格落实到位,有关部门在督促企业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风险辨识和管控,严格程序确认和作业许可审批,加强现场监督,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员数量,确保各项规范要求落实到位上还存在不足。
  1. 安全监管工作主观能动性不足。部分部门片面强调安全监管任务重、压力大、追责严,“怕管安全”“想方设法不干安全”现象比较普遍,安全检查不深入、不彻底,致使问题和隐患长期存在酿成事故。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本次事故尽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却发生在全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启动之时,传播面广、社会影响大,性质严重。冶炼分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监督管理,细化风险管控,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切实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冶炼分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风险管控机制及特殊作业审批制度,以更加坚决、有效的手段和更加严格、细致的措施,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通过教育培训,落实一线作业人员的风险防控责任,抓好安全管理、防范、监督、审批、检查措施的落实,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二)扎实开展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彻底消除事故隐患。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举一反三,冶炼分公司制定覆盖外包工程、外来人员的全面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方案,组织开展从管理层到所有分厂、班组、岗位,覆盖安全生产各环节、各部位的全面排查,深入查找剖析在安全管理、机制制度、风险管控、设备设施、工艺材料、制度审批、隐蔽场所存在的问题和生产运行中的不安全因素,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认真组织整改。特别是要对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进行重点安排部署,细化外包工程安全监管,对事故后的电除雾器拆除作业要制定专业处置方案。

(三)严格风险管控,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要切实汲取事故教训,在已有风险排查评估的基础上,再次全面开展风险排查,聘请有关机构或专家对工艺系统的本质安全性及设备各个部位可能存在的风险,控制风险的技术、措施等进行风险分析,对事故后的电除雾器拆除作业要制定专门方案,牢固树立“把风险当隐患来查、把隐患当事故来查、把小事故当大事故来查”的安全意识,加强危险作业票证审批、现场确认、施工过程、验收完成的全流程责任跟进,将交叉作业、先后作业、相互作业等过程中场所、设备、人员的风险研判和措施落实系统管控,严明纪律、严格落实,提升执行力度,从源头上避免事故的发生。

(四)强化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培训实效。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体系,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职工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危险因素和控制措施,全面掌握对高危场所、危险作业的识别判定和应急处置方法,提高岗位风险意识和操作技能。要强化各级管理者和全体员工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和班组、岗位安全巡查,提高风险预判能力。

(五)加强应急处置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冶炼分公司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兼职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购买和更新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对新改建项目、新增设备设施、拆除、检维修等危险性较大的现场紧急作业要编制处置方案,及时修订本企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应急领导小组要提升学习效能,充分掌握企业存在的危险因素并指导应急处置方式,兼职队伍能熟练掌握应急物资、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操作技能,从业人员能掌握逃生路线,不断增强应急救援的实战性、实效性,切实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避免因处置不当造成事故。

(六)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监管责任。园区管委会、区经济贸易合作局要深刻反思事故原因,依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认真落实“职责清单”,坚决扛起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制定完善检查计划,压实压紧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对本区域、本部门涉及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工作要重实效、全覆盖,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落实复查、验收全闭环管理,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格局,着力消除企业建设、生产环节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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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04 | 2024_金昌金川化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6·13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金昌金川金川化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6·13”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公示公告

索  引  号:11620300MB1973605U/2024-28333

主题分类:公示公告

发文机关:金昌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标       题:金昌金川金川化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6·13”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发文字号:

时效: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2024年6月13日9时40分许,金昌市金建众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人员在金川化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氯碱事业部氯化氢合成一期进行管道开孔打磨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金川化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金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接报后,金昌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时间:2024-07-18 09:14

次

2024年6月13日9时40分许,金昌市金建众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人员在金川化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氯碱事业部氯化氢合成一期进行管道开孔打磨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金川化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金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接报后,金昌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金昌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参与的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化工安全领域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调查、资料调阅和现场监控视频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金川化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6·13”一般爆炸事故是一起因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条件、人员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 金川化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金川化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工新材料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5995152614。现有职工665人,内设5个管理室、下设3个事业部(中心)。2021年9月取得甘肃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9月20日,证号:(甘)WH安许证字〔2023〕金昌-002号。主要产品为氯乙烯、盐酸、氢氧化钠、氯等。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2023年11月,被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确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氯碱事业部是化工新材料公司下属生产事业部,现有职工256人,劳务人员167人。配备经理(兼党支部书记)1人,主管生产、设备、安全环保、技术副经理各1人。下设盐水班、电解班、合成班、综合维检班、中控班5个班组。

  1. 金昌市金建众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昌市金建众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MA727MRL31。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甘)JZ安许证字〔2018〕000483,有效期至2027年3月29日。目前,劳务公司下属有52支劳务施工队,劳务人员4194人,其中管理人员59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人。

2024年1月,化工新材料公司与金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氯碱事业部设备设施维护检修协议》,有效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维保范围为:化工新材料公司氯碱事业部一、二期的机械设备(包括动、静设备、特种设备、阀门等)、工艺管道(除已经外委的压力管道、特殊材质管道以外的所有管道)、电气设备(包括送配电线路、设备设施)等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等。2024年1月,化工新材料公司与金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维检修公司签订安全协议书。2024年4月,金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劳务公司具体为维保工作提供劳务人员。

(二)事故装置区情况

化工新材料公司氯碱事业部氯化氢合成一期合成工序生产厂房呈矩形状,为露天五层框架结构,东西长约40m,南北宽约20m。由东向西依次设置了6台氯化氢合成炉(编号为1#至6#),单台合成炉设计负荷为116t/天。每台合成炉氯化氢合成气出口方向连接有三条出口管线,分别为氯化氢合成气送气总管(1#总管)、抽空置换总管(2#总管)和制酸总管(3#总管),6台合成炉共用一条抽空置换管线(2#总管)。事故发生在化工新材料公司氯碱事业部氯化氢合成一期合成工序3#、4#合成炉送恒信氯化氢气体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改造项目)施工作业现场。

事故发生时,化工新材料公司氯碱事业部氯化氢合成一期合成工序2#(6月12日复产运行)、6#合成炉运行,生产运行状况正常。1#、3#(6月12日停产)、4#、5#合成炉停产。

(三)改造项目概况

2024年5月10日,与化工新材料公司相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甘肃金川恒信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为提高本企业副产品盐酸(20%-22%)的浓度,和化工新材料公司进行联系沟通,希望从化工新材料公司接一条管道为甘肃金川恒信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氯化氢气体。2024年5月13日,化工新材料公司副总经理苏某会同相关部室、氯碱事业部负责人在氯化氢合成一期现场召开工艺技术变更现场评审会,拟定将氯碱事业部氯化氢合成一期合成工序3#、4#合成炉作为配送氯化氢气体的配送炉。2024年5月20日,化工新材料公司完成氯化氢合成3#、4#合成炉给恒信送氯化氢气体管道配置变更相关审批及风险辨识评估。

2024年6月5日,化工新材料公司氯碱事业部编制了《氯化氢合成工序3#、4#合成炉送恒信氯化氢气体改造施工方案》,并经化工新材料公司氯碱事业部、装备能源室、生产运行室、安全环保室等部门审核。施工期限:2024年6月5日至6月14日,计划工期7天。具体施工内容为:

  1. 在3#、4#合成炉氯化氢气体出口管道(管径DN300)上开孔,开孔直径为200mm,开孔方向向上,开孔位置在合成炉氯化氢气体出口管道温度计(03TI-1207)北侧,即开孔后引出的氯化氢气体需经过温度计的测量。
  1. 在3#、4#合成炉氯化氢气体出口管道开孔处正上方楼板上(合成炉框架二层顶楼板)开孔,开孔直径为220mm。
  1. 在3#、4#合成炉氯化氢气体出口管道开孔处向上焊接管道(管径为DN200,材质为CPVC),向上穿过楼板后,加装管径为DN200的自动调节阀(衬四氟蝶阀)和管径为DN200的蝶阀(衬四氟)。
  1. 在4#合成炉管道阀门加装完成后向西铺设管道至3#合成炉管道处用三通接头进行连接,将3#、4#合成炉氯化氢气体管道合并为DN200总管,加装DN200自动切断阀(衬四氟蝶阀)和DN200蝶阀(衬四氟)。

5.在蝶阀西侧接入DN40氮气管道,在停止送气后对氯化氢管道进行吹扫置换。

  1. 在氮气管道接入口西侧加装1个DN200止回阀,止回阀西侧安装压力表,并增加流量计。
  1. 加装流量计后管道材质由CPVC改为玻璃钢(管径为DN200),继续向框架楼西侧铺设,铺设至框架楼西边后,继续向下铺设至与西侧管桥架(一层)齐平后向管桥架铺设,与预留管道进行碰头。
  1. 氯碱事业部自动化工程部完成穿线管的配置、自动阀的安装及调试,压力表的安装及调试等相关工作。

改造项目施工图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部位位于化工新材料公司氯碱事业部氯化氢合成一期合成工序二层平台上部3#合成炉氯化氢气体出口管道(南北走向)开孔处,开孔距离通往1#总管弯头处1.05m。现场一、二、三、四层平台及降膜吸收平台六处管道均有不同程度损毁,管道材质均为CPVC。现场勘查情况如下:

二层平台上部3#合成炉氯化氢气体出口管道(管径为DN300)上有一直径约200mm的孔洞。该管道出口方向上有三个接口,分别连接1#总管(即DN700送氯化氢气体总管)、2#总管(即DN300抽空置换总管)、3#总管(即DN700制盐酸总管),3条总管均沿东西方向水平敷设,长度基本相同。现场管道布置与工艺布置图相符。1#总管全程贯通、完好无损。2#总管为1#-6#合成炉的共用管线,全程长为28m,连接有6根(对应6台合成炉)进气管、4根(其中3根分别对接3#总管三段制酸管道,东侧直通4#合成炉尾气吸收装置)排气管;西端管道约2m缺失,东端管道约1.8m缺失;同时,东端与4#合成炉尾气吸收装置连接的竖直管道约4m缺失。3#总管为制酸管道,每两台合成炉共用一个自然段,6台合成炉形成3个自然段,分别为3-1#总管、3-2#总管和3-3#总管;其中,中间管段3-2#总管(连接3#、4#合成炉)与2#总管一级降膜吸收连接的DN300管道在二层平台顶部两处弯头缺失约1.8m。三层平台4#合成炉尾气吸收一级降膜吸收连接的DN300管道两处弯头缺失,入口法兰出现裂纹。2#合成炉尾气吸收一级降膜吸收与二级降膜吸收连接的DN250管道竖直段距离三层平台1.5米处及平台顶部穿楼板处断裂。四层平台上2#合成炉尾气吸收二级降膜吸收入口DN250管道弯头缺失,竖直段缺失约2.5m。

从现场监控视频判断,事发时氯化氢合成一期合成工序一层、二层、三层平台均有作业人员在作业。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13日8时17分许,化工新材料公司氯碱事业部门禁系统后台数据显示,劳务公司劳务人员于某某(带班组长)、刘某某、李某某等人陆续进入氯碱事业部生产区门禁口。

8时25分许,化工新材料公司氯碱事业部综合维检班副班长郭某某组织召开班前会,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分配当天工作任务并交代注意事项。之后,于某某、刘某某、崔某某和李某某等人按照任务分工,到联合废水池维修废水泵注水管道。

9时许,于某某带领本组刘某某、崔某某等人到达氯碱事业部氯化氢合成一期作业现场。随后,于某某、刘某某先后登上2层平台脚手架。于某某使用磨光机和曲线锯在3#合成炉氯化氢气体出口管道(以下简称作业管段)上切割管道开孔,刘某某在一旁辅助作业,崔某某在2层平台负责向于某某等递送工具和材料。

9时40分许,于某某完成管道开孔,在往开孔处配管时发现开孔口径较小,刘某某将磨光机递给于某某修正开孔口径。刘某某在低头瞬间爆炸发生,冲击波将刘某某安全帽前的防护面罩震飞。刘某某起身看到于某某躺在脚手架竹跳板上。随后,刘某某爬下脚手架和崔某某一同呼叫求援。

(二)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氯化氢合成一期三层平台作业的其他劳务人员侯某某、曾某和附近赶来的作业人员一同配合将于某某从脚手架上抬下来,并用担架抬放至氯化氢合成一期一层东侧的空旷地带采取急救措施。随后,化工新材料公司及氯碱事业部相关人员陆续赶到事发现场,对氯化氢合成一期运行的2#、6#合成炉采取紧急停车措施。

9时47分,化工新材料公司调度室拨打了金昌市中心医院急救电话。

10时10分许,金昌市中心医院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将于某某送往金昌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

10时20分许,金昌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人员会同专家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12时许,氯化氢合成一期运行的2#、6#合成炉系统完成停车。

13时20分许,于某某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于某某,男,汉族,54岁,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劳务公司专业维保人员),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8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化工新材料公司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救援并采取紧急停车措施。金昌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现场勘查和舆情管控工作,相关工作平稳有序。

(五)技术分析情况

专家组通过查阅施工方案,调取视频监控、排班记录和工艺运行记录,询问相关人员,综合分析认定。化工新材料公司在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施工管道物理隔离不到位等问题。3#合成炉停炉后,仅与1#总管加装盲板进行隔离,未对2#、3#总管分别实施物理隔离,在2#、6#合成炉连通2#总管处各安装有两处蝶阀,运行中的2#、6#合成炉产生的合成气(微正压)通过2#总管窜入作业管段。因工艺操作要求,合成气中含有过量氢气。合成气中的氢气在管道上部、弯头、堵头等处聚集并与吸入管道内的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作业人员在3#合成炉作业管段进行开孔打磨作业过程中引发爆炸。爆炸发生后产生的冲击波从作业管段开孔处泄放,同时引发2#总管、2#降膜吸收装置、4#降膜吸收装置部分管道相继爆炸。

改造项目事故分析图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认定,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化工新材料公司在改造项目实施前,未对3#合成炉作业管段与2#总管加装盲板进行物理隔离,以关闭阀门代替加装盲板,致使正在运行的2#、6#合成炉产生的合成气窜入作业管段,合成气中的氢气和外部吸入的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二是劳务公司劳务人员于某某等人在未办理动火、高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作业票,未确认管道内气体置换彻底的情况下,在3#合成炉作业管段违章进行管道开孔和打磨修孔作业,打磨过程中产生的能量导致管道内富集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发生闪爆,并引发其它相连通管线相继爆炸。从开孔处泄放的爆炸能量将作业人员于某某击倒并造成创伤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 安全发展理念存在偏差。化工新材料公司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固,在统筹发展和安全方面存在偏差,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还有差距。未设置相对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任命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有多人担任其他职务,部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调岗后未及时变更补充。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项目改造中存在赶进度现象,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于6月5日完成审批,但是6月4日已经开始进行作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对管理制度不落实及违反管理制度行为失察失管,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和实际不符,未如实公告装置开停车情况,虚假发布安全承诺公告。
  1. 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走过场。化工新材料公司未能严格执行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改造项目变更管理审核不严格,安全风险辨识、环保风险辨识评估中未按要求对施工过程存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变更申请层层审核、审批流于形式,变更审批时间比变更施工方案审核时间提前了16天,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技术管控措施”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变更内容的培训和告知未覆盖所有涉及人员,仅对4名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且在变更申请审批表中无培训确认人签字。项目改造未成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统一有效管理,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属地班组未指派专人带领。特殊作业审批及作业过程问题突出,如6月12日盲板抽堵作业两名作业人员中,仅对1人进行安全交底,动火作业气体取样分析时间与实际作业时间间隔超过30分钟,且在气体管道上进行动火作业前未按要求对管道内部进行取样,取样分析部位不合理。岗位作业指导书与维护规程中对氯化氢合成炉充氮置换的时长规定不一致。公司外来人员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外来单位应配置与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相适应的专职安全员,且外来单位应制定变更方案的安全施工措施,实际均未督促执行到位。
  1. 现场安全管理严重弱化。化工新材料公司对改造项目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施工方案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与实际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缺乏有效的统一管理,导致相关人员职责不清、推诿扯皮。对劳务人员在没有专人带领,未办理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相关作业票的情况下,进入改造项目作业现场违章进行作业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且未指派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监护。事发时,现场正常生产与施工作业并存,同一区域内安排多处动火作业,存在交叉作业的现象,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未分别指定作业监护人。对劳务公司未按要求配备现场负责人、监护人,由作业人员兼任监护人等情况,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国务院安委办明确要求化工企业作业现场应严禁人员聚集、控制人员数量,事发时氯化氢合成工序作业区域存在多处外来作业人员作业的情况,但是仅有一名班组管理人员在现场,现场管理处于失管脱管状态。
  1. 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化工新材料公司在完成改造项目变更审批后,未按要求对涉及的所有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和交底,致使作业人员特别是劳务人员不清楚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风险。提供的劳务人员于某某(死者)三级安全教育试卷、外来人员安全告知书中书写笔迹明显不一致,存在培训考核弄虚作假情况。公司级安全培训教育与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考试试卷作答日期为同一天,且班组级考试试卷比事业部(车间级)安全培训教育考试试卷日期提前3天,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为作业人员不具备安全作业知识和能力、违章作业埋下隐患。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事故暴露出化工新材料公司对“两个至上”的安全理念树立得还不够牢固,在统筹安全与发展上出现偏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盲目乐观、思想上麻痹侥幸,对正常生产运行与非正常生产状态并存时的作业安全风险研判不够重视、防范措施不够周密。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省、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吸取国内化工行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教训不深刻。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存在短板,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流于形式,隐患排查治理和三违行为纠治不力,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规范,对外来单位及人员的一体化管理上存在漏洞。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 于某某,劳务公司劳务人员。在未办理相关作业安全作业票的情况下,违章进行动火、高处等特殊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1. 赵某某,化工新材料公司氯碱事业部合成班操作工,改造项目现场作业监护人。未有效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化工新材料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并取消监护人资格。
  1. 田某某,化工新材料公司氯碱事业部合成班副班长,改造项目班组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根据特殊作业实际合理安排作业监护人,未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化工新材料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并调离管理岗位。
  1. 郭某某,化工新材料公司氯碱事业部综合维检班副班长,事发时代理班长职责。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严格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特殊作业实施监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化工新材料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 李某某,化工新材料公司氯碱事业部合成班班长,改造项目班组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管道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未根据特殊作业实际合理安排作业监护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化工新材料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 赵某某,化工新材料公司氯碱事业部氯化氢合成岗位片区负责人,改造项目现场实际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编制的施工方案存在重大漏洞,未按要求开展施工方案全覆盖培训和技术交底,对施工管道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在现场存在多处外来人员作业的情况下脱岗,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化工新材料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并调离管理岗位。
  1. 张某某,化工新材料公司氯碱事业部安全环保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化工新材料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1. 肖某某,化工新材料公司氯碱事业部分管设备副经理,改造项目现场施工事业部总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组织编制的施工方案存在重大漏洞,对施工管道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未督促班组根据特殊作业实际合理安排作业监护人,未按要求组织施工方案全覆盖培训和技术交底,现场作业管理混乱,对作业现场管理人员脱岗、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等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金川集团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 潘某某,化工新材料公司氯碱事业部分管生产副经理,改造项目生产组织事业部总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管道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导致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金川集团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1. 李某某,化工新材料公司氯碱事业部分管安全副经理,改造项目安全监督人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安全教育培训弄虚作假、作业现场安全监护缺失、人员违章作业等行为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金川集团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警告处分。
  1. 沙某,化工新材料公司氯碱事业部经理。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变更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变更申请审核把关不严格,对外来人员作业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施工管道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等行为失管失察,未能及时督促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金川集团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降级处分。金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其处2023年度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
  1. 张某,化工新材料公司生产运行室副经理,改造项目生产组织公司级总负责人。对变更申请、变更管理安全风险辨识表审核把关不严格,未及时发现改造项目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不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施工管道隔离措施不到位等情况,对变更管理执行情况、变更前人员培训监督检查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金川集团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1. 常某某,化工新材料公司装备能源室副经理,改造项目现场施工公司级总负责人(实际未参与项目实施)。对施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格,未及时发现改造项目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不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施工管道隔离措施不到位等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金川集团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警告处分。
  1. 唐某某,化工新材料公司安全环保室经理。对变更管理安全风险辨识表、施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金川集团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警告处分。
  1. 苏某,化工新材料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运行、物资保障、科研项目、质量、营销等工作,协管装备能源、信息化工作。对变更申请、变更管理安全风险辨识表、施工方案审批把关不严格,对改造项目申请、实施环节监督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警告处分。
  1. 贾某某,化工新材料公司董事长。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对公司存在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短板、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等问题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金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其处2023年度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化工新材料公司,未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缺失、三违行为查纠不力,不如实进行安全承诺,外来队伍属地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建议金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第十一条(一)之规定告知原定级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
  1. 劳务公司,未按要求配备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由作业人员兼任监护人,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对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金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并按照内部考核管理制度严格考核,落实情况书面报告金昌市应急管理局。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底线思维、红线意识,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深刻汲取事故沉痛教训,深入查摆分析问题根源,认真开展全员事故警示教育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提升全员遵规守纪意识。

(二)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要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落实带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按要求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断完善细化管理制度,强化制度执行监督,严肃考核问责,认真督促企业全员落严落实落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扎实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着力提升管理人员履职能力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应急处置能力。构建完善双重预防机制,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研判制度,压实全员、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安全风险研判和管控责任。严格落实《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严格变更管理等化工过程安全管理中各个管理要素的管理。

(四)强化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通过技术改造升级,实现每台合成炉尾气管线、尾气吸收装置独立设置,杜绝合成炉出口管线系统气体互窜倒流,完善尾气系统氢和氧含量检测报警的联锁及尾气系统防爆、泄压设施设备等安全设施设计,从根本上消除隐患。

(五)加强高风险环节安全管控。严格落实特殊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管控要求,不搞变通不打折扣,保障制度刚性执行。严格外来施工队伍及人员的一体化规范管理,做到统一教育培训、统一工作标准、统一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三违行为,杜绝违章作业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加强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风险管控,提高异常工况安全处置意识和能力。

金川化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6·13”一般爆炸事故调查组

202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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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05 | 2024_铁岭市开原爱恩养老公寓7·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医院/养老院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关于铁岭市开原爱恩养老公寓“7·9”一般火灾事故结案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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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岭市开原爱恩养老公寓“7·9”一般火灾事故结案的通知

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开原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9日5时29分左右,经营者张金平与护工赵焱为二层失能养员洗漱完毕后二人下楼。6时08分,水木清华小区居民辛海在自家发现该养老公寓二层北侧窗户冒烟,拨打电话119报火警,6时08分,铁岭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原大队接到报警,指挥中心立即调派新建路消防救援站出动15名消防救援人员、4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6时30分,现场明火被全部扑灭,经现场勘验,此起火灾造成2人死亡,为一般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辽政办〔2023〕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市政府成立了开原爱恩养老公寓“7.9”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由市政府王立伟副市长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于洪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张鹤馨任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同志组成,聘请省内火灾调查权威专家参加,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同志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经过调查组成员会议讨论研究,形成了《铁岭市开原爱恩养老公寓“7·9”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按程序呈报市政府批复。市政府于10月9号下发了《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铁岭市开原爱恩养老公寓“7·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铁政[2024]39号),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质和责任的认定,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现将事故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事故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二)暴露出的问题及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针对查明的各级职能部门所暴露出的问题,对应当追责问责的7名公职人员及其责任事实,建议移交开原市政府、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依纪处理。(详细情况见附件)

二、事故防范和整改技术措施建议

此起事故造成2名养员死亡,过火面积15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为9.95万元,社会影响较大,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避免“小火亡人”事故再次发生,做到举一反三,亡羊补牢,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抓细抓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要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明晰各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切实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到位,从制度层面、体系层面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要督促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强化针对性排查整治。要深刻吸取火灾教训,举一反三,加大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民政、住建部门要对全市养老机构合法性情况进行排查,重点纠治未办理手续、违规扩大服务设施面积等问题,建立台账并报告属地政府。民政部门要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中居室面积规定,指导养老机构合理设置床位数量,护工人数与养员人数要达到规定比例,对养老机构贯彻《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民发〔2023〕37号)情况进行专项整治,进一步压实单位主体责任。消防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强化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重点检查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火电气使用是否规范,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入住人员是否违规取暖,是否开展灭火疏散演练,各类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是否到位,火灾隐患是否整改到位。

(三)全面织牢消防安全风险防控网。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压实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民政部门要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针对长期行动不便和失能老人科学合理分布居室,设置在首层便于疏散转移。住建部门要加大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场所尤其是养老机构的查处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养老机构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将申请人有关信息及时抄告民政、住建、消防部门,由民政、住建、消防部门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告知有关审批事项,堵塞事后管理漏洞。教育、卫健部门要强化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精神病院等场所的行业监管责任,严防本行业领域发生类似事故。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消防列管的人员密集场所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指导各行业部门做好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提升思想认识,加强对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公安派出所要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加大“九小场所”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各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检查过程中,要建立完善部门协同配合工作机制,主动共享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从源头上推动责任落实。

(四)尽快补齐基层消防安全短板。要推动落实基层消防安全治理,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属地责任,明确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消防力量建设以及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政策措施,建立基层消防安全治理长效机制。实体运行乡镇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对违法行为的发现报告职责,对违法行为做到零容忍,坚决打通贯彻落实“最后一公里”。

(五)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要针对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等高风险场所,孤寡老人、失能老人、独居老人等“弱势群体”,制定专门的消防知识宣传方案,开展面对面宣传。要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对单位电气管理、运行、维保等情况进行自查自检,建立完善单位电气设施常态管理制度,指导开展全员消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护理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对防火、用电等管理制度不健全、不符合规范的,无应急预案、应急演练不落实的,许可审批手续不全的,要坚决予以整改。对养老机构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在电视台、微信、微博等媒介上进行集中曝光,以强大的舆论声势,推动单位隐患整改。进一步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九小场所”、居民住宅小区和农村村屯的消防安全常识宣传。

附:铁岭市开原爱恩养老公寓“7·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铁岭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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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06 | 2024_铁岭市银州区园艺村八队民房12.4亡人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铁岭市银州区园艺村八队民房“12.4”亡人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铁岭市银州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4年12月04日05时15分接到报警称铁岭市银州区园艺村八队民房发生火灾,火灾于当日07时20分被扑灭,现场造成一人死亡。过火面积为60平方米,无当事人申报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等有关规定,银州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银州公安协调办、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纪委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12.4”银州区园艺村八队民房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全面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铁岭市银州区园艺村八队,该起火建筑为民房,砖木结构,共1层,起火建筑面积60平方米,全面过火。火灾当日天气温度-8℃—0℃,西南风3级,晴。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灭火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4日早5点左右,起火民房邻居孙某某通过自家窗户看见距离家北侧50米左右的平房着火了,有黑烟,随即拨打“119”火警电话。5时25分消防队到达现场,开始灭火行动。

(二)应急灭火救援情况

12月4日5时16分,铁岭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铁岭市银州区看守所西侧民房发生起火,报警后指挥中心5时17分46秒立即调派南环路特勤站出动2辆消防车8名消防救援人员赶往现场,载水17.5吨、泡沫液8.5吨赶赴现场。赶赴现场途中,南环路特勤站积极联系报警人,由于报警人酗酒无法描述起火地点且通往起火民房道路狭窄消防车无法顺利通行,于5时25分到达现场。5时25分45秒,详细了解情况及建筑外围搜救控火,6时13分火势得到有效控制,6时25分,现场火势全部被扑灭,8时25分在厨房拐角处发现1名被困人员。8时30分现场收整器材并移交给民警后返回,8时43分车辆归队。

三、人员伤亡及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

死亡人员为男性,身份信息经公安部门核实无法确认,自称姓名为张某德。

(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火灾造成园艺村八队民房烧毁,无当事人申报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现场监控视频等资料,经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死亡人员排除他杀,综合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12月04日05时15分许;起火部位为铁岭市银州区园艺村八队民房厨房内;起火点为该民房厨房内灶台处;起火原因为使用灶台用火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

(二)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1. 患有脑血栓,行动不便,经常拾荒,烧垃圾。经询问网格员、村书记等,得知死者患有脑血栓,起火时不能采取正确的逃生方式,且发现报警时已错过最佳时间。
  1. 厨房内灶台附近堆放大量可燃物。厨房内堆放大量可燃物,且灶台炉坑内有大量的门、窗框角铁,在具备此种条件下,这些物品构成火灾的起火物要素。

(三)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

死亡原因系在火灾现场环境下因吸入较多有毒有害气体导致死亡。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银州区园艺村八队民房“12.4”亡人火灾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五、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部分居民身体原因,行动不便,自主行动能力差,丧失逃生的最佳时机。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当事人处理建议:(由于当事人为独居,火灾未造成其他住户经济损失,且在火灾中死亡,无法追究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该民房所属的园艺村对起火住户负有消防安全宣传和管理责任。建议区政府组织对属地街道村屯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督促加强消防宣传引导和火灾防范提示。

七、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强化属地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发挥好消防安全包保机制作用,落实常态化网格巡查宣传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特别是邻近建筑物存放可燃物品和私拉乱设电气线路等火灾隐患要做到早检查、早督促、早处理,防止小隐患酿成大火灾。要切实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消防安全进行经常性自查自改,不断强化物业从业人员消防“四个能力”建设。同时,引导居民重视居家消防安全,学习灭火和逃生技能。

(二)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各乡街要从本次事故中总结经验教训,有针对性的加大防火宣传力度,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栏,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提示和海报,定期向群众宣传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特别是各类火源、电源的正确管理和安全使用。

(三)加强居民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由村(社区)牵头,举一反三,发动物业、业委会、网格员及志愿者等以敲门入户、重点人群培训、宣讲等形式,督促居民及时对老旧、老化线路和用电设备进行更换,做到安全用电;对燃气管道、灶具进行排查,确保完好,并提醒动火不离人,做到用气用火安全。通过持之以恒的常态化排查和引导,持续规范居民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

2025年3月10日

FD11407 | 2024_铜仁市正光街道3.24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4年3月24日,我区正光街道正光社区移民安置点发生一起亡人火灾事故,根据相关规定,区人民政府第一时间成立了“3.24”火灾事故调查组,现将火灾调查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田永波住宅,位于碧江区正光街道仁义路301号A1栋2单元102室,距离区人民政府8公里,距离最近的消防救援站3公里。田永波住宅为移民安置单元住宅,面积约100平方米,共有三个卧室、一个客厅、一个厨房和一个卫生间,系田永波与妻子陈江霞、子女田洪双、田浪共同居住使用。田永波本人因下肢瘫痪,长期卧病在床,独自居住在东侧客卧。该住宅除东侧客卧门内装修、家具、物品过火烧损,住宅内其余部分未见燃烧痕迹。

二、火灾事故处置经过

2024年3月24日08时57分,铜仁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铜仁市碧江区仁义路301号1栋2单元102室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铜兴大道特勤站出动3车12人前往处置,铜仁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1车1人、铜仁市碧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全勤指挥部1车2人随行出动。2024年3月24日10时00分起,铜仁市碧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田永波住宅火灾现场使用警戒带进行了封闭保护,在入户门处张贴了《封闭火灾现场公告》,于3月26日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火灾造成碧江区仁义路301号1栋2单元102室田永波住宅内家具、电器等受损,1人死亡(田永波,男,身份证号:522228*********214)。 经现场勘验,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0911元,经区公安局刑侦部门调查,排除刑事案件。

三、火灾原因调查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大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火灾调查,同步开展走访询问、现场勘验等工作,获取相关证据材料并整理分析。

(一)火灾原因

1.直接原因。现场勘验发现,田永波住宅东侧客卧西墙衣柜与门框间的混凝土立柱处地面处(距离东墙2.0m,距离北墙0.9m)散落大量电池电芯燃烧残骸,金属外壳均变形炸裂,电池残骸部白色地砖碎裂成多块不规则碎片,碎片表面附着黑色烟炱,且东侧客卧门扇以西2.6m、5.5m、9.0m的地面均发现了单节炸裂的电池电芯残骸。据调查,该电池组为田永波生前所用电动轮椅的替换用电池组,于两年前自行在“拼多多”购物平台购买,前段时间有充不进电的情况,经田永波妻子陈江霞陈述:其于3月23日21时看到田永波将电池组插上充电,电池组就放置在田永波所居住的东侧客卧床头柜前,至起火时电池组已充电长达12个小时。起火时陈江霞“听到田永波卧室碰电火花声,过去看见地上电池从内部起火冒烟”,因锂电池燃烧特性,火势发展极为迅猛,形成爆燃迅速蔓延。结合公安机关的尸检及现场勘验情况,排除人为纵火、木炭自燃、遗留火种及用火不慎等起火原因。综上,结合报警时间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3月24日08时54分左右,起火部位为田永波住宅东侧客卧门扇与床头柜之间,起火点为位于东侧客卧西墙衣柜与门框间的混凝土立柱处地面放置的电池组处(距离东墙2.0m,距离北墙0.9m),火灾原因为正在充电的电动轮椅替换用电池组发生爆燃并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2.间接原因。根据调查,造成人员伤亡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爆燃的蓄电池由18650金属锂电池拼装组成,从冒烟到爆燃时间极短,且田永波系下肢瘫痪长期卧床的残疾人,无法第一时间逃生。二是田永波所住楼栋周边缺乏电动车集中充电装置,街道社区对消防重点针对性宣传不到位,田永波家经常性将电动轮椅蓄电池带入户充电。三是正光街道、正光社区未针对老弱病残等重点人群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未排查到田永波家经常性将电动轮椅蓄电池入户充电这一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及责任追究

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由电动轮椅蓄电池组充电过程中发生爆燃引发的居民住宅火灾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火灾。引起火灾的蓄电池组系田永波自行网购取得,田永波手机在火灾中已碳化,无法还原查询购买记录,调查组组织人力在辖区广泛开展市场排查、走访及产品对比等工作,未发现我区市场上有相同品牌的蓄电池出售,无法核实田永波网购的蓄电池及充电器是否合格。田永波将电动轮椅使用的蓄电池违规入户长时间充电导致起火,系该起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因其在火灾中死亡,故免予追究责任。

正光街道正光社区居民委员会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对电动车违规停放和入户充电失控漏管,建议责成正光街道正光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正光街道办事处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正光街道办事处对正光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约谈。

正光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不力,未针对上级部门反馈的移民安置小区消防安全管理问题进行研究部署,未针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人群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未针对辖区特点开展行之有效的消防宣传和应急演练。建议责成正光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消防产品调查情况

起火场所内无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问题。

四、火灾延伸调查情况

(一)区消防救援大队履职情况。2022年起,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各乡镇(街道)组建消防工作站,明确2名编制人员专职消防工作,开展委托执法,充实基层消防力量。区级层面依托勤务中心坚持“线上+线下”常态化调度各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推动履职,重点就农村、移民安置点防火宣传、培训演练、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进行督促指导,2023年3月30日,区消安办分别对区生态移民、正光街道下发了《关于做好近期消防安全工作的提示函》;2023年5月24日,区消防救援大队提请区消安委印发《铜仁市碧江区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2023年12月20日,区消安办分别对区生态移民、住建、正光街道下发了《关于冬春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提示函》;2024年1月31日,区消防救援大队提请区安委会印发《关于印发碧江区春节前后及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在全年各关键节点向乡镇(街道)和有关行业部门密集发送工作提示。

(二)区生态移民局履职情况。起火建筑系我区9个移民安置点之一,由铜仁市纬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区生态移民局购置后作为移民安置小区使用,2019年9月开始搬迁入住,小区至今未通过消防验收。生态移民局根据安置点实际,在小区配备了干粉灭火器,定期组织消防培训和灭火演练,增强移民安置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正光移民安置区建设电动车集中充电装置50套,但数量不能满足群众使用要求,未实现楼栋全覆盖。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职情况。住建部门作为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法定职能部门,针对正光等移民安置点消防设施未完工、建筑未通过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况,分别于2021年7月、2022年9月、2022年12月三次向建设单位铜仁市纬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送督办函,并2022年5月约谈纬源公司,要求纬源公司限期改正。但纬源公司至今未改正,区住建部门未依法对纬源公司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或移交线索查处。

(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职情况。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以来相继组织了电器和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机动车行业、液化石油气瓶等涉及消防安全的流通领域专项检查,对我区5家(1起室内加热器、1起电动自行车、3起消防产品)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商户实施了行政处罚,但未对辖区登记台账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销售和改装企业商家实施全方位管控。

(五)正光街道、正光社区履职情况。正光街道2023年以来相继部署了《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易地扶贫移民安置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等消防安全专项行动,开展了小型经营性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村寨社区火灾隐患排查工作,通过院坝会、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消防宣传,针对电动车飞线充电、入户充电开展过宣传教育和排查整治,但成效不明显。针对老弱病残等消防安全重点人群虽然制定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但管控措施不明确不具体,贯彻落实不彻底,应急处置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五、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居民小区安全意识淡薄。部分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有毒气体沿着走道和楼梯迅速蔓延扩散,将导致群众无法疏散逃生,必定会造成亡人火灾事故。部分群众擅自改装车辆,更换一些便宜不合格或者质量有缺陷的蓄电池,使用购买一些功率较大的充电器,甚至将车辆、蓄电池进楼入户充电,造成极大的火灾风险。

(二)重点人群监管措施不足。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未摸清辖区鳏寡孤独、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情况,未制定管控帮扶措施,未明确责任人实施管护,督促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责任,未定期上门开展提醒宣传,导致此类重点人群家庭抵御、处置火灾事故能力严重不足,极易发生亡人火灾事故。

(三)消防宣传覆盖不够。乡镇(街道)、社区在日常开展消防宣传中往往过于简单,方式单一,消防宣传工作不能做到久久为功,缺少开展有针对性的火灾逃生自救演练和宣传,不能将消防安全常识根植于群众的潜意识中。

(四)逃生自救能力不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群众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情况逐年增多,取暖时电源火源离可燃物较近、电气线路老化、超负荷用电、乱丢烟头、小孩玩火等现象普遍存在,加之基层消防宣传工作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导致火灾多发频发。多数村(居)民对火灾危害性认识不深,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发生火灾时,不懂得逃生自救,且多贪恋财物,易造成人员伤亡。

六、加强火灾防控工作的建议

一是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大对乡镇、街道基层防火工作指导力度,充分发挥基层消防工作站防火宣传、隐患排查整治效能,推动委托执法机制走深入实,确保隐患整改取得实效。要加大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培训指导,定期深入社区、村寨,指导街道社区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是区生态移民局要强化对易地扶贫搬迁、乡村振兴生态宜居、自然保护地和地质灾害等移民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设施建设,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帮助移民安置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三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督促全区移民安置小区建设单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尽快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依法完成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要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推动住宅小区建设完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及设施,并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四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持续强化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电器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电器产品行为,严厉查处销售劣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的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销售单位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和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是各乡镇(街道)、社区要把消防工作纳入综治工作统一安排部署,充分利用“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的工作机制,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责任化、清单化管理。各级要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要重点解决电动自行车违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宇门厅违规充电停放、“飞线充电”和整车(电瓶)进楼入户充电等隐患行为,用好用足消防委托执法权限,加大处罚力度。要针对辖区独居老人、残障人员等弱势群体,制定消防安全重点人管理制度,明确监管人和监管职责,针对弱势群体开展“敲门行动”,定期上门排查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

特此报告。

FD11408 | 2024_锦州市鑫泰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5·12一般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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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一原料药生产车间爆炸着火,致2死3伤,事故原因查明

2024-10-12 09:26:13 来源: 鲁中晨报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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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据应急管理部,2024年5月12日0时25分许,辽宁锦州太和区锦州鑫泰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原料药生产车间发生一起爆炸着火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664.55万元。

近日,锦州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发布了《锦州太和锦州鑫泰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5·12”一般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因事故单位对已建成装置违规改建,在擅自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工艺、原料、设备管线及生产用途,又没有对相关反应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对生产装置安全性能综合分析的情况下,利用该装置进行新产品的研发试验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两年前,石家庄新发化工有限公司从西班牙引进卡巴多司原料药的生产技术,并在自己公司进行了5L至100L的小试,未开展中试和工业化试验。

2023年5月,在石家庄新发化工有限公司(甲方)与锦州九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鑫泰基公司(乙方)就卡巴多司技术转让有关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后,鑫泰基公司在本公司开展小试,并试验成功。而后,双方于2023年8月3日正式签订协议,约定甲方将生产工艺转让给乙方,并委托乙方生产该产品;乙方在收到全套技术资料后,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讨论并消化吸收,乙方自行安排设备、采购原材料、组织生产人员生产;

2023年8月至11月,鑫泰基公司在本公司实验室进行卡巴多司生产中试;

2024年3月,鑫泰基公司为进一步放大试验,对A3车间对乙酰氨基酚生产装置进行改建。改建后,便开始进行卡巴多司生产中试扩大试验;

4月9日至4月18日,鑫泰基公司先后在改建的生产装置上进行了两批次的肟基丙酮生产中试扩大试验;

自5月9日开始,进行第三批肟基丙酮生产中试扩大试验;

5月11日9时许,进行第三批肟基丙酮生产中试扩大试验的白班作业班组,按照工艺流程开始对第三批肟基丙酮溶液进行常压蒸馏二氯甲烷,直至与夜班交班前转为减压蒸馏;

16时许,辛某等4人夜班班组与白班交接班后,继续减压蒸馏二氯甲烷。其中,杨某某和张某某负责在楼上作业(监控视频中张某某一直未出现),班长辛某在楼下作业,于某某在楼下泵房作业,之间依靠对讲机进行通信联络;

5月12日0时许,作业工序进入“从6#釜向8#釜减压导料”阶段;

0时1分许,楼上的导料准备工作正常后,班长辛某回到楼下工作,杨某某开始在楼上巡视观察导料情况,期间有多次操作生产装置动作;

0时24分37秒,楼下6#釜附近,辛某身后位置出现白色气体。

0时24分48秒,楼上6#釜远端有少量白色气体冒出;

0时24分55秒至59秒,楼上6#釜人孔盖垫等处有白色气体冒出;

0时25分2秒,楼上6#釜位置有大量白色气体冒出,工人杨某某向东侧方向跑动,随即跑出监控区域;

0时25分10秒,楼上6#釜及周边管线有大量带压白色气体喷出,此时班长辛某从楼下上到楼上楼梯口位置。

0时25分11秒,楼上6#釜开始向四周大量喷射白色气体,而后发生爆炸,釜顶被冲开,车间起火。

2时33分许,现场明火被扑灭;

5时41分许,8#釜发生爆炸,未起火。

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装置无自动化控制,6#蒸馏釜和8#结晶釜的工作温度、压力、物料反应情况等重要参数采用现场人工观测和手动调节。6#蒸馏釜在蒸馏二氯甲烷溶剂过程中,随着蒸馏温度的升高和蒸馏时间的增长,6#蒸馏釜内二氯甲烷逐渐减少。当6#蒸馏釜内二氯甲烷蒸干、釜内温度升高超过TD2450℃时,釜内物料逐渐分解,放出大量热量和气体,引发了6#蒸馏釜爆炸。爆炸发生后,爆炸碎片撞击或摩擦产生的火花引燃了作业区域内丙酮和二氯甲烷等可燃物料,发生火灾。

6#蒸馏釜爆炸后,破坏了冷却水循环系统,致使8#结晶釜盘管内冷却水中断,并受火灾烘烤影响,8#釜内温度逐渐升高,当温度达到肟基丙酮分解温度TD2464℃时,釜内肟基丙酮发生放热分解,伴随着放热过程,肟基丙酮分解也随之加剧,放出大量热量和气体,进而在6#釜发生爆炸着火5小时后,8#结晶釜发生爆炸。

事故间接原因

  1. 法律意识淡薄,随意进行工艺改造。鑫泰基公司A3车间生产线原设计用途为生产对乙酰氨基酚原料药,后因生产卡巴多司原料药的第二步肟基丙酮和第五步成品需要,故对该生产线的工艺进行改造。改造前,只是由公司总经理、副经理、车间主任、设备部长及改造工人通过讨论确定改造方案,便组织实施,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也未经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投入使用前也未对安全设施组织竣工验收,致使该生产线改建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 自动化程度不高,本质安全水平低。鑫泰基公司涉事生产线未设置DCS 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仅有现场就地指示的相关仪表,生产装置的反应器温度、压力等主要工艺参数不能实现自动控制,全部靠人工手动操作、肉眼观察和凭经验操作,导致操控精准度不高,安全风险概率增加,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
  1. 安全标准不掌握,使用不合规材质设备。该公司风险辨识不全面,对二氯甲烷和丙酮等物料的危险性及安全技术特性了解掌握不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尤其是违反防火规定,在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原料药车间,采用PP材质的储存罐和管线用于回收、储存、输送可燃性液体,致使爆炸发生后,这些装置内具有可燃性的二氯甲烷和丙酮被点燃,导致火势加剧。

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鑫泰基公司的问题

  1. 预案不符演练不实,紧急避险能力不足。该公司未针对生产装置改建后所面临的安全风险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且原火灾爆炸专项应急预案中,关于工艺系统火灾爆炸的处置内容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未对发生火灾爆炸后的逃生路线及自救互救的方法等内容进行具体明确。尤其是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能和避险方法培训演练不到位,从业人员对预案内容未能熟练掌握,致使事故发生后,作业人员对紧急避险方法和逃生技能不熟悉,未能在有效时间内自救逃生,导致伤亡后果扩大。
  1. 安全风险了解不够,盲目处置异常工况。该公司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岗位安全危险因素告知不到位,致使现场工人对生产过程中出现异常工况的安全风险不了解,处置程序不熟悉,当生产装置出现超压异常工况时,未按公司《肟基丙酮岗位异常情况及偏差控制规程》有效处置或及时退守。夜班值班经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所持对讲机与现场工人的对讲机不同频,且未实时观察值班室内的生产车间现场监控,也未到生产车间进行现场安全检查,致使其对车间现场出现的异常工况毫不知情,未能及时有效指导异常工况处置,也未能及时指挥现场工人疏散,贻误异常工况处置和避险逃生的最佳时机。
  1. 安全管理混乱,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该公司从法定代表人到一线员工约有68%的人员与九泰药业公司混同用工,且部分员工在两公司间身兼要职,或是从事重要岗位工作,两头兼顾,相互牵扯精力,空岗现象经常发生,进而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公司的安全管理复杂性增加。
  1. 重生产轻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该公司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文件精神、工作要求、事故通报等学习领会不深不透,贯彻执行不细不实,自查自纠意愿不强烈,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不够,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能有效运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明显短板。

(二)太和区发改局的问题

该局未严格履行立项备案工作职责,在对鑫泰基公司原料药生产线建设项目立项备案时,未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相关政策的规定,对应进而未进园区的建设项目违规进行立项备案,且未将备案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通报,导致该建设项目源头把关不严,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事中监管缺失。

(三)市自然资源局太和分局的问题

该局未严格履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核工作职责,未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相关政策的规定和本局制定的许可要求及《规划设计审核意见》(锦自太建审〔2019〕03号)等,对应进而未进园区的建设项目违规办理许可,且未将许可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报,导致该建设项目源头把关不严,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事中监管缺失。

(四)太和区应急局的问题

该局作为化工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部门,自2021年4月30日收到鑫泰基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后,本应在“后知后觉”的情况下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管,但随着该局领导和具体监管人员的工作调整,对鑫泰基公司的安全监管再次出现空挡。尤其是在2023年全市开展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中,针对“厂中厂”专项整治工作不实不细,流于形式,走过场,致使数次到锦州九泰药业厂区进行安全检查时,却未发现鑫泰基公司的存在,从而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导致对事故企业失管漏管,安全监管存在盲区和死角。

此外,该局对化工行业领域监管力量配备不足,仅由1人具体负责全区27家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且专业水平不够,无法满足监管工作需要。

(五)太和区发改局的问题

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未能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统筹做好高水平安全,未能有效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属地责任落得不实,督促各部门履行“三管三必须”法定职责不严,且各部门未形成合力,安全生产防线层层失守,致使源头管控不到位、事中事后监管缺失;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要求不严不实,对化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指导不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

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刘某,鑫泰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违规组织工艺改造,又未能确保生产装置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岗位安全危险因素告知不到位,且未认真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未能全面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司法机关未予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由锦州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材料,已移交市纪委监委给予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 刘某某,鑫泰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因参与违规工艺改造,又未能确保生产装置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未认真组织拟定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未认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且未认真履行值班经理职责,未到生产车间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未能发现并及时有效处置异常工况,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锦州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 于某,鑫泰基精细化工质量负责人兼车间主任,因参与违规工艺改造,又未能确保生产装置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且未认真组织拟定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未认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未认真组织该车间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锦州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 雷某,鑫泰基精细化工设备总监兼设备工程部部长,因参与违规工艺改造,未能确保生产装置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锦州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鑫泰基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锦州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太和区政府,鉴于该起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建议太和区政府向锦州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根据《锦州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由市安委会对太和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五)其他处理建议

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鉴于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关系,已另案处理。

化工生产过程复杂

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一旦发生事故破坏力强

社会影响大

防范危化和化工安全事故

这些重大隐患情形一定要严防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

危险性高、风险大

一旦处置不当或出现异常

极易引发事故

如何遏制化工装置检维修事故发生?

这些安全管理要点要牢记

【来源:应急管理部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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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10 | 2024_长洲区倒水镇广西梧州市桂南钛业有限公司5·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广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长洲区倒水镇广西梧州市桂南钛业有限公司“5·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5月14日16时49分许,位于梧州市长洲区倒水镇富万村的广西梧州市桂南钛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名外来单位人员避险时从车顶跳落受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广西梧州市桂南钛业有限公司“5·14”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黄冰同志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苏勇玉同志担任,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公安长洲分局倒水派出所、倒水镇政府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调查组认定,长洲区倒水镇广西梧州市桂南钛业有限公司“5·14”事故是一起由于违规电焊作业导致燃油储罐内的残留油气起火的火灾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25日,广西梧州市桂南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南钛业公司)与广东汇东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东公司)签订燃油销售合同,供销产品为乙烯炭黑料。

2024年5月13日,桂南钛业公司认为汇东公司提供的锅炉燃油有杂质,经常堵塞滤网,与汇东公司沟通更换燃油。

2024年5月14日,汇东公司安排皖AB1113重型罐式货车(空载)、粤SN7270重型罐式货车(载有燃油)2部车辆到达桂南钛业公司。14时许,AB1113重型罐式货车到厂区对燃油储罐内的余料进行抽取,至16时许抽取完成,燃油储罐被抽空。桂南钛业公司的机修工覃某德认为燃油储罐的出料口管道过低,容易造成沉积物堵塞管道,便和操作工曾某诚对燃油储罐人孔盖板进行开口改装管道,用电焊机对输出燃油管道进行焊接定位。刚开始焊接(16时49分许),燃油储罐发生爆燃,火焰从罐顶蹿出,伴随黑色浓烟。汇东公司的押运员杨某生此时在皖AB1113重型罐式货车的车顶,看到燃油储罐起火后赶忙避险、直接从车顶跳落地面,导致脚受伤。驾驶员蒙其德紧接着将皖AB1113重型罐式货车驶离。覃某德和现场附近的其他人员利用消防设施展开灭火。17时07分许,明火被扑灭。

(二)事故发生地点

长洲区倒水镇富万村盘龙冲(桂南钛业公司厂区内)。

(三)事故发生涉及单位

桂南钛业公司与汇东公司签订燃油购销合同,负责给桂南钛业公司供应燃油(乙烯炭黑料)。

(四)事故类别

火灾事故(B类)

(五)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1. 事故没有造成人员死亡,但1名外来单位的作业人员因受到惊吓,从车顶跳落导致双脚跟骨骨折,经治疗已出院,伤情鉴定为轻伤。伤者:杨某生,男,汉族,出生日期:1973年1月22日,51岁,身份证号码:610125XXXXXXXX3119,住址:西安市县祖庵镇,是汇东公司危货押运员。
  1. 从起火到扑灭约18分钟,燃烧范围控制在燃油储罐内,未蔓延其他区域和设施,没有造成其他设施损毁。

(六)事故现场情况

1.燃油储罐位于桂南钛业公司厂区西南方的锅炉房旁。(图二)

2.燃油储罐尺寸:H=4.00m,v=37.00m³。

(七)涉险情况分析

燃油储罐距离地下盐酸槽距离约11米,距离四氯化钛贮罐约21米,距离锅炉房约15米,起火时旁边停靠的1辆重型罐式货车(装载有燃油),在作业区域和厂区内的人员超过10人,如果燃油储罐起火后发生蔓延或者爆炸,将危及厂区的危化品贮存设施和生产车间,造成现场人员涉险。

二、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经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桂南钛业公司员工覃某德、曾某诚擅自对燃油储罐输出管道改口、违规动火作业,焊接火花点燃燃油储罐的残留油气发生爆燃起火;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桂南钛业公司安全培训和管理不到位,未安排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管,导致违规动火作业得不到有效制止。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该起事故是由于桂南钛业公司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桂南钛业员工覃某德、曾某诚违规电焊作业导致燃油储罐内的残留油气起火的火灾事故,危及生产车间和危化品贮存设施安全,造成现场人员涉险,构成较大涉险事故。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5月15日16时22分,长洲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梧州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有关事故举报信息反馈,马上派员到桂南钛业公司现场调查情况,并于19时许将初步信息上报梧州市应急管理局、长洲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事故发生后,直至5月15日长洲区应急局调查核实事故情况期间,长洲区应急管理局、长洲区倒水镇政府、公安长洲分局倒水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均未接到桂南钛业公司关于事故的电话或书面报告。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5月14日,事故发生后,桂南钛业组织疏散现场人员以及车辆,快速组织力量进行灭火。因燃油储罐底部出现了裂痕,桂南公司将燃油储罐撤离到空旷地方拆解,及时消除隐患。

5月15日,桂南钛业对公司的生产设备进行安全隐患自查,组织各车间人员针对本次事故进行培训学习对全厂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

5月18日,桂南钛业开始实施按程序停车、停产工作。

5月20日,桂南钛业全面停工、停产,向梧州市应急局、长洲区应急局提交《停工对生产设备进行检修和隐患自查的报告》,报备停工整改。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火灾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能够及时将火灾扑灭,桂南钛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能够及时赶到现场,快速开展应急处置,未发生衍生事故;长洲区应急管理局、公安长洲分局倒水派出所、长洲区倒水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在接到信息后,按照要求开展现场勘验、证据收集、询问谈话等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未发生次生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事件。

四、事故责任单位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企业基本情况

桂南钛业公司主要生产:四氯化钛、盐酸、次氯酸钠溶液,及钛矿产品批发、零售。

汇东公司主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石油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

(二)经营资质许可或行政审批情况。

1.广西梧州市桂南钛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94314676T,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倒水镇富万村盘龙冲,法定代表人:李某鹏,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06年10月18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四氯化钛6000吨/年、盐酸6000吨/年、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5%]120吨/年的生产销售(《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2年7月31日);钛矿产品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发证日期:2019年10月28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桂D)WH安许证字〔2022〕0001号,许可范围:四氯化钛6000吨/年、盐酸6000吨/年、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5%]120吨/年,有效期:2022年08月01日至2025年07月31日,发证机关:梧州市应急管理局,发证日期:2022年08月01日。

2.广东汇东石化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4X6CDM2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普宁市池尾街道华市村龙华里70幢南向首层西起第五间,法定代表人:廖某成,注册资本:人民币叄仟万元,成立日期:2017年09月28日,核准日期:2023年03月03日,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日期:2023年03月03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粤揭)安经[2023]2014H2号,许可范围:二聚环戊二烯(490)、苯乙烯[稳定的](96)、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358)、柴油(1674)、乙烯(2662)、正已烷(2789)、石脑油(1964),经营方式: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有效期:2023年10月27日至2026年10月26日,发证机关: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应急管理局,发证日期:2023年10月27日。

(三)管理制度情况。

2021年5月22日桂南钛业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1、由总经理担任公司安委会主任,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办公室设在安全部,由安全部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管理。2、各部门部长、车间主任为本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也是本部门、车间的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全面工作。3、各班组班组长是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也是本班组的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2023年4月27日桂南钛业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精制车间主任岗位安全生产职责:车间主任为双控工作中精制车间、锅炉、柴油罐区、精品罐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精制车间、锅炉、柴油罐区、精品罐区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二)精制车间班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现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做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有关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熟练使用现场应急救援器材,具备发生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负责和督促工作负责人做好每项工作任务(如打料、排料、启动、停止、放料,锅炉操作、四氯化钛、盐酸装车、柴油卸车监督等)事先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工作,并做好记录。(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深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生产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负责公司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修订,对直接作业环节进行重点监督管理。督促、检查重大风险作业、特级动火作业、领导干部带班等执行与落实情况。一级动火作业,作业人员口头向所在车间主任及安全部申请,随后车间主任和安全部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现场环境核查。作业人员现场填写作业票,车间主任和安全部人员现场审批后,车间主任或安全部人员做现场监管。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桂南钛业公司未与汇东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桂南钛业公司违规动火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三)桂南钛业公司没有按照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以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相关责任人。

  1. 李某鹏,桂南钛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督促、检查不力,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由长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 覃某德,桂南钛业公司机修工,安全意识薄弱、违规动火作业,建议桂南钛业公司按照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给予处罚。
  1. 曾某诚,桂南钛业公司机修工,安全意识薄弱、违规动火作业,建议桂南钛业公司按照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给予处罚。
  1. 曾某霖,桂南钛业公司安全负责人,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到位,建议桂南钛业公司按照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给予处罚。
  1. 莫某健,桂南钛业公司精制车间主任,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到位,建议桂南钛业公司按照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给予处罚。
  1. 蒋某锦,桂南钛业公司精制车间班长,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到位,建议桂南钛业公司按照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给予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桂南钛业公司是事故的主体责任单位,建议由长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桂南钛业公司瞒报较大涉险事故信息、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违规动火作业等依法予以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5·14”事故教训深刻,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强化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桂南钛业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保持高度警觉,做好举一反三,要分析事故发生主观和客观原因,针对事故发生暴露出来的问题,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做好整改闭环。

(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桂南钛业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全公司现场作业风险提示和防范措施的制定,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严格动火作业审批: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我区各行业动火作业隐患排查整治,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动火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增强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更好地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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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章毅广告有限公司“1·6”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闵应急事故报〔2024〕1111号

2024年1月6日11时50分许,闵行区浦江镇昌林路508号上海章毅广告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和《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沪应急行规〔202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经委、区建管委、区公安分局、区市场局、区城管执法局和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工作,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综合分析等方法措施,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和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事故防范和工作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上海闵行章毅广告有限公司“1·6”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电气线路故障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1. 起火建筑位于闵行区浦江镇昌林路508号厂区内,该厂区产权属于上海双骏灯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昌林路508号;法定代表人:孙凯元;成立于2013年11月13日;以下简称“双骏公司”)。
  1. 起火建筑原为单层厂房,建筑面积约480平方米(东西长约48米,南北宽约10米,高约7.6米)。事发时,该厂房内有两层,第一层砖混结构,功能为广告制作工区,面积约480平方米;第二层钢结构(隔板为木质),功能分为打印工区、综合办公区,面积约200平方米。该厂房内东南侧设有敞开式内楼梯,北侧外墙设有二层室外疏散楼梯,厂房内消防设施和器材主要为室内消火栓和干粉灭火器。

(二)土地、建筑使用情况

  1. 2014年3月,双骏公司取得兴达路258号房屋产权证(含昌林路508号厂区),产证宗地面积10672平方米,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地上建筑面积3527.19平方米。
  1. 2014年12月30日,双骏公司与吴征军(自然人,男,57岁,公民身份号码略,上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双骏公司将昌林路508号厂区(共2幢厂房,面积约1000平方米)出租给吴征军,吴征军负责厂区内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租期15年。吴征军承租后,又将该厂区对外进行招租经营(出租前,双骏公司和吴征军均未对昌林路508号厂区内原有厂房进行过改建、扩建或装修)。
  1. 2018年12月12日,吴征军与上海章毅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花贤路69号1幢A2888室;法定代表人:吴章毅;成立于2013年2月16日;以下简称“章毅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吴征军将昌林路508号内西侧厂房(面积约480平方米)出租给章毅公司,章毅公司负责厂房内的防火安全工作(租赁期限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
  1. 2022年1月,章毅公司对其承租的厂房进行装修,装修内容包括搭建二层插层(面积约200平方米),并在二层插层安装室外疏散门门锁、防盗铁栅栏、铁丝网等。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1月6日(周六)为章毅公司工作日,当天上午该公司厂房内共有7名员工在内作业,并有2名访客(景文霞及其女儿)至该公司探访吴章毅。11时30分许,章毅公司员工陆续离开外出吃饭,吴章毅及2名访客仍在该厂房二层插层综合办公区内。

11时50分许,该公司员工曹凯(第一发现人,男,27岁,湖南娄底人)在厂区内北侧卫生间处发现公司厂房一层内有烟冒出并有明火,且一层正门已无法进入。此时外出吃饭的员工韩亚辉(男,32岁,河南郑州人)和张小杰(男,34岁,甘肃庆阳人)回到公司,曹凯和韩亚辉试图从公司厂房北侧外墙疏散楼梯进入二层插层救人,因二层疏散门装有门锁,无法由外向内开启,二人即回到一层协同张小杰用灭火器实施扑救,周边相邻厂房群众陆续赶来协助灭火,曹凯同时拨打电话报警。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1时56分许,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杜行站、浦江站等9个队站23辆消防车,105名人员到场处置,闵行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先后通知浦江镇专职队和先新路微型消防站人员出动,专职队接到火情信息约5分钟后抵达火灾现场。主管杜行站于12时03分到场,并开展救援。

12时10分左右,消防救援内攻人员进入厂房内部进行搜救。12时20分,内攻人员在该厂房二层插层东侧综合办公区地面相继发现1名女性(景文霞)和1名女童(黄梦瑶),在该厂房二层插层西侧打印工区地面发现1名男性,“120”将人员转运至仁济医院救治。12时26分,杜行1号报熄灭。经现场指挥员确认无残火后,公安部门对现场实施封闭保护。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总体反应迅速,上报及时、措施得当,避免了次生灾害的发生。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1. 死亡人员情况:吴章毅,男,60岁,公民身份证号码略,安徽铜陵人,死亡原因为烧伤。
  1. 受伤人员情况:(1)景文霞,女,34岁,公民身份证号码略,甘肃天水人,伤情为呼吸道灼伤;(2)黄梦瑶,女,5岁,公民身份证号码略,甘肃天水人,伤情为呼吸道灼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火灾过火面积约100平方米,火灾致使厂房内部分印刷设备和办公用品被烧损烧毁,直接经济损失约243.5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原因及相关情况分析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章毅公司厂房内章毅公司自装的一层LED灯带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具体分析如下:

  1. 事故起火时间为2024年1月6日11时5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章毅公司厂房内一层距南墙约6.6米,距东隔墙约5.2米的2号裁切台上部东侧LED灯带处。
  1. LED灯带故障产生的高温喷溅物引燃了灯带扣板上的软膜蒙皮,蒙皮迅速蔓延燃烧,引燃该厂房内存放的PVC卷材、塑料薄膜、纸张等广告制品及木质装修装饰构件,产生大量高温热烟气;该厂房火灾荷载大,火势迅速蔓延至厂房插层的木质隔板和二层插层,形成立体燃烧,高温烟气向上部蔓延。
  1. 该厂房一层与二层插层之间仅通过一部室内敞开楼梯相连,火灾产生的高温烟气通过室内楼梯蔓延至二层插层,二层插层室外疏散门设置门锁,影响外部人员通过开启疏散门进入该厂房进行救援;二层插层窗户装有铁栅栏和铁丝网,影响室内人员在第一时间自救逃生。
  1. 根据应急管理部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于2024年3月20日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详见附1),事故现场提取的多股铜导线检材1-2、2-2鉴定为二次短路痕迹。

(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 章毅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未能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公司厂房内设施设备安全检查、维护工作不到位;违规在厂房内搭建二层插层,安装铁栅栏等影响逃生的障碍物,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1. 吴征军作为涉事厂房承租方及出租方,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督促该厂房实际使用方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未全面履行作为承租方、出租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1. 双骏公司对承租方缺乏统一协调管理,未督促承租方严格遵守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闵行区浦江镇投促办作为涉事厂区非公企业行业管理部门,未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全面履行行业部门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盲区和空白点。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

吴章毅,男,章毅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公司厂房内设施设备安全检查、维护工作不到位;违规在厂房内搭建二层插层,安装铁栅栏等影响逃生的障碍物,影响灭火救援行动。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有关公职人员

  1. 张磊,女,民进会员,浦江镇投促办主任。全面负责投促办工作。未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有效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单位章毅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责任。
  1. 徐俊,男,中共党员,浦江镇投促办副主任。分管事发辖区内企业服务、检查管理等工作。未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有效组织开展分管辖区内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单位章毅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责任。
  1. 潘鸿,男,中共党员,浦江镇投促办企服三科科室长。负责事发辖区内非公企业日常走访服务、困难诉求协调等工作。未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有效落实辖区内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单位章毅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行业管理部门的直接管理责任。

对上述人员的处理,建议相关材料移交区纪委监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给予行政处罚

  1. 对个人行政处罚:吴征军,男,涉事厂房承租方及出租方,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督促该厂房实际使用方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未全面履行作为承租方、出租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 对单位行政处罚:章毅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双骏公司,作为厂区业主单位,对承租方缺乏统一协调管理,未督促承租方严格遵守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议区安委办对双骏公司进行警示约谈。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吴征军要全面履行作为承租方及出租方的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身及承租方的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二)章毅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拆除各类影响逃生的障碍物,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三)双骏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承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闵行区浦江镇投促办应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切实加强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相关安全管理措施,积极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五)属地政府要详实排摸辖区内厂房仓库转租、分租及实际使用情况,形成常态工作机制,强化宣传教育,提升企业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

(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行业领域内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宣传事故案例,普及安全常识,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法治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共同防范化解事故风险。

附件:技术鉴定报告(略)

上海闵行章毅广告有限公司

“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4月28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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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12 | 2024_阿克苏地区乌什县乌什镇南关社区9·30民房火灾事故技术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关于乌什县乌什镇南关社区“9.30”民房火灾事故技术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02月10日

一、起火场所概况

火灾现场位于乌什县乌什镇南关社区16-1-35号一民房院内,为砖混结构平房,坐北朝南,东、西、北侧毗连平房,南侧道路及空地。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2024年09 月30日22 时00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乌什县乌什镇南关社区 16-1-35 号一民房(火灾当事人:艾尼瓦尔·赛买提)发生火灾,阿克苏地区消防救援支队调派乌什县环城路消防救援站 2 车 12人到场实施处置。查阅气象资料,当日以晴转多云为主,无雷暴、降雪等气象灾害。

三、火灾损失情况

1、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

四、起火原因认定

火灾发生后,我大队在地区消防救援支队火灾调查协作团队和县刑警大队的配合下,对此起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形成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25张、询问笔录3份、乌什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等证据。

此起火灾的,起火原因系吸烟点燃被褥蔓延成灾。

主要依据有:

五、起火时间认定

据以下调查证据:

六、起火部位认定

东侧过火房间由北侧向南侧火烧痕迹依次减小,东侧冰箱由北至南烧毁程度依次减小,整个房间过火痕迹有北侧向南侧逐渐减少,北侧床板及被褥均烧尽,北侧墙面、顶部、底部墙面均烧毁脱落。由此可见起火部位由北侧床铺向南侧窗户依次蔓延。                                            七、起火点的认定

据以下现场勘验痕迹:

对起火部位床铺进行现场勘查:房间中部取暖煤炉未使用,东侧冰箱、电视机外侧烧毁,内部未烧毁,经查看内部线路均完好,北侧床板及被褥均烧尽。通过筛床板处碳化灰迹,现场筛选出打火机防风帽两个。

八、灾害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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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13 | 2024_阿勒泰市北屯镇西北路1156号登峰楼南侧平房东南角1号房4·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关于阿勒泰市北屯镇西北路1156号登峰楼 南侧平房的东南角1号房“4·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02月05日

2024年4月4日20时28分许,阿勒泰市北屯镇西北路1156号登峰楼南侧平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火灾发生后,阿勒泰市委、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责、举一反三,压实安全责任,进一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4月5日,经阿勒泰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的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阿勒泰市北屯镇西北路1156号登峰楼南侧平房东南角第一间房间,为居民自建房。地上一层,砖混结构,顶部为彩钢板,整体坐西朝东。东侧、西侧、北侧、南侧均为自建房屋。

户主为姚紫霞,于2023年装修,房间面积约34平方米,房屋布局一厅一卫,交由韩广东一家于2023年6月免费使用。

二、死伤者基本情况

死者:张艳荣,女,汉族,出生日期为1985年5月1日,38岁,个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010501,贰级智力残疾,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伤者:韩建明,男,汉族,出生日期2013年5月7日,11岁,个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01050735,贰级智力残疾,医院诊断为吸入性肺炎。

三、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4月4日20时33分55秒,阿勒泰市迎宾路消防救援站接到阿勒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转警称,位于阿勒泰市北屯镇西北路1156号登峰楼南侧平房发生火灾,北屯市春江西街政府专职队出动1车4人、城区政府专职队出动2车10人到场扑救。阿勒泰市迎宾路消防救援站迅速出动2辆消防车7名消防指战员赶赴现场实施救援,途中得知火势已熄灭,阿勒泰市迎宾路消防救援站中途返回。

火灾发生后,应急、医疗、公安、供电、北屯镇政府及社区等有关部门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救援处置。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经调查,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4月4日19时5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阿勒泰市北屯镇西北路1156号登峰楼南侧平房的东南角1号房的客厅;起火点为距客厅南侧东墙内侧约1.5米、距南墙内侧约1.0米的范围内的沙发处;经大量的调查分析,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排除物品自燃引发火灾、排除雷击引发火灾、排除遗留烟头引发火灾、排除人为纵火引发火灾、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排除静电引发火灾、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不排除小孩(韩建明,男,居民身份证号为6543010507)玩火引燃沙发上衣物等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1. 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死者血液样品检测中检出一氧化碳成分,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37.1%,外表无火伤痕迹,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死者家属反映,死者为贰级智力残疾,需有人照顾,发生火灾不具备自救逃生意识。
  1. 经调查,伤者韩建明,为贰级智力残疾,调皮好动,喜欢玩打火机点火,火灾发生当天,家中只有韩建明与张艳荣二人,在起火点附近发现打火机,韩建明意识清醒后反映是自己用打火机点了火。

综上所述,本起火灾系韩建明玩火引燃沙发上衣物等可燃物蔓延成灾,因韩建明属于智障残疾未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该起火灾定性为意外事件。

五、各单位履职情况

(一)地方政府

1.阿勒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市安办认真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北屯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督促指导到位。

2.北屯镇人民政府

北屯镇党委政府在党委会、办公会、安全生产会议中能够结合实际部署安排消防工作,定期在重点时段、敏感节点开展安全检查,定期指导社区深入居民家庭开展出租屋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公安机关

1.阿勒泰市公安局北屯分局

阿勒泰市公安局北屯分局在日常工作中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宣传教育,对北屯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日常管理、督导考评责任落实到位。

2.北屯公安派出所

北屯公安派出所对辖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开展检查,掌握辖区出租屋的情况,定期开展排查,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职责履行到位。

(三)消防救援机构

阿勒泰市消防救援大队积极提请市政府召开消防工作专题会议,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定期指导派出所开展检查,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利用微信群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提醒,对居民家庭开展培训,提请政府为居民楼院公共走道配备灭火器,发挥行业部门监管职责。

六、起火场所消防产品质量调查情况

本起火灾发生场所为居民自建房,家中未配置灭火器等消防产品,灭火过程中,居民使用附近门面店内灭火器,质量合格。

七、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因该起火灾当事人为智障未成年人,免于责任追究,同时各单位、部门较好的履行职责,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从制度层面、体系层面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

(二)尽快补齐基层消防安全短板。要研究制定加强基层火灾防控工作意见,加强乡镇安全组织机构和消防力量建设,实体化运行基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加强装备配备,提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三)加大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力度。要定期联合派出所、乡镇、街道、社区等对辖区的各个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除重点场所要勤查外,对居民自建房、棚户区等一些不放心场所及重点部位也要定期、定时检查。

(四)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监护人的警示、教育力度,对重点人群、特殊人群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推广居民家庭配置消防产品,对于独居的老人、残障人群鼓励集中照顾、安装联网独立感烟探测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劝导不要醉酒卧床吸烟,减少亡人火灾发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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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14 | 2024_陕西_渭南临渭海兴城0516火灾.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陕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房屋“5·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渭南市临渭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房屋“5·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11-20 15:53

2024年5月16日,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房屋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区政府成立了由临渭区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5·16”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会全程参与,全面开展调查处理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火灾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事故相关人员、单位及政府部门履职情况,并结合辖区消防工作实际,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6日11时3分,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小区房屋着火,过火面积13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为高层住宅小区,共有11栋建筑。该小区东临杜化路,西临仓程路,南临胜利大街,北侧为区间路(见图1)。起火建筑共有2个单元,座南面北,北侧、西侧、东侧是小区内部道路,南侧是小区绿化地,地上26+1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78.3m,总面积19598.94㎡。

图1 现场方位图

起火房屋为两室两厅一厨一卫,(平面图见图2),房屋总面积约73平方米,日常居住人员为户主姚某及其子、丈夫刘某某、婆婆苏某某。

图2 现场平面图

经调查,该小区是渭南市海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该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防排烟系统、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火灾造成1人死亡(33岁女子姚某)。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通过询问相关人员、审查监控视频可知:

2024年5月16日刘某某称10时40分左右离开家买菜、取快递,当时姚某在主卧休息,苏某某在次卧带孙子睡觉,监控显示10时46分56秒进入电梯离家;

2024年5月16日11时2分业主在业主群内发冒烟的视频。楼管路某某到场查看,发现姚某家起火,11时4分楼管路某某拨打了“119”报警。11时7分发现空开已跳闸。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5月16日11时3分,渭南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报警称渭南市临渭区西三路海兴城发生火灾。解放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1名指战员前往处置。

11时17分,解放路站到场,分为两个灭火小组,灭火一组使用室内消火栓进行内攻搜救灭火,现场测试1楼室内消火栓有水,消防电梯可用。灭火二组负责延楼梯蜿蜒铺设水带至起火楼层作为备用。

11时25分,进入屋内侦察发现,正对门卧室及相邻的入户鞋柜处起火,火势扑灭后,在屋内卧室床边搜救出一名被困人员。

11时54分,现场明火已全部扑灭,对着火层正上方楼层检查无隐患后,收整器材,撤离现场。

三、事故原因和定性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2份、询问笔录10份、拍摄现场照片59张,火灾位置图1份、火灾平面图1份、火灾物品图1份、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分析测试报告1份、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杜桥派出所出具的排除刑事案件的情况说明1份,通过排除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综合认定如下:

(一)直接原因

1、起火时间

(1)电梯监控视频显示:刘某某出门进电梯时间为10时46分56秒,当时姚某在主卧休息,苏某某在次卧哄孙子睡觉。

(2)对相关人员询问,5月16日11时2分业主在业主群里发的冒烟视频。

(3)报警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11时4分,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10时50分左右。

2、起火部位(点)的认定

(1)现场勘验,起火住宅仅主卧室过火,其余区域未过火。

(2)主卧室内东墙白色墙皮全部脱落,露出混凝土墙面,东墙床正上方处呈白色、黄色,床北侧床头柜处墙面混凝土呈黑色,床头处墙面燃烧较床头柜处重;西墙白色墙皮脱落露出混凝土墙面,床尾正对着墙面位置露出砖体,床正对着西墙墙面燃烧较两侧重;南侧白色墙皮脱落,露出混凝土墙面,呈白色、黑色,南墙飘窗整体受损严重,顶部墙皮脱落,护栏东侧受损较西侧严重;北墙衣柜基本全部烧毁,露出白色墙面,衣柜东侧木板燃烧炭化,未露出墙面,衣柜上半部分全部烧毁,可见下半部分衣物、被褥燃烧残留物,衣柜烧损靠床侧较靠北墙侧严重。

(3)主卧床北侧床头柜仅表面过火炭化;南侧床头柜底部受损严重向北倾倒、过火严重,表面有大块龟裂纹炭化痕迹。

(4)主卧床基本全部烧毁,仅余床垫弹簧及少量床框残留。床架过火严重,残留四个角中东南侧过火最重,残留最少,床中间靠东南角有手机燃烧残留物、插线板内部金属燃烧配件及线路燃烧残留物、两节五号电池。

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房屋主卧床中间靠东南处(如图3)。

图3 火灾物品图

3、火灾原因的认定

(1)公安机关在对火灾现场调查后出具排除刑事案件的情况说明。

(2)经现场勘验,手机充电口处可见凸出金属片,插线板可见充电器插头金属片,墙面插座可见三个插孔金属片,燃烧变色。

(3)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姚某系生前左手触电后,在火灾现场因一氧化碳中毒并导致死亡。

(4)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出具的分析测试报告证实,手机电池残骸处手机外壳局部受热变形、变色严重,锂电池残骸鼓胀,锂电池内部中间部分存在明显不连续现象。

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手机充电使用过程中漏电故障导致内燃引燃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火灾发展蔓延及人员死亡原因

(三)综合认定火灾性质

经调查组综合认定,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5·16”火灾系居民缺失自救逃生能力,卧床使用手机充电期间机器故障导致起火造成的一起亡人火灾事故。

四、责任调查情况

(一)使用管理责任

1、房屋使用人

该起火灾中,起火场所为个人房屋,户主姚某、与丈夫刘某某、儿子刘某某和婆婆苏某某共同居住。姚某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经常在床上充电时使用手机。此次火灾发生前,姚某在床上边充电边使用手机,手机充电使用中漏电内燃,引燃周边可燃物进而蔓延成灾。姚某在此次火灾中触电后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2、物业管理人员

受建设单位陕西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由渭南市海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对物业服务单位履行职责审查。经查阅资料和现场核查:渭南市海兴物业管理在火灾发生前建立了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应急演练预案,2023年年底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每日开展防火巡查,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建有4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设置消防警示牌,张贴消防宣传彩页。

小区消防设施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灭火器等设置,但小区内存在消防车通道被占用的违法行为,消防车通行困难。

(二)工程建设责任

海兴城建设单位为陕西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火建筑于2014年7月8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年10月11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18年9月20日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经查阅资料和实地核查发现,该起工程的设计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消防设施、防火分隔完好有效,工程建设责任落实到位。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

海兴城消防维保公司为陕西宏盛兴消防服务有限公司,5人取得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12人取得中级消防设施操作证。渭南市海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宏盛兴消防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签订消防设施维保合同,维保期限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合同签订以来,维保公司每个月对该小区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先后出具6份报告书,结论均为无问题。最近一次报告为2024年4月24日,随机抽查6处消防设施与报告结果一致。调查组通过核查发现,陕西宏盛兴消防服务有限公司责任落实到位。

(四)消防产品质量责任

调查组对火灾现场灭火器、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防火门等消防产品质量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判定为“合格”。经询问相关人员,火灾扑救中,消火栓、消防电梯完好有效,均可正常使用。

(五)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1、杜桥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渭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七条,对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经对相关人员询问、资料审查,杜桥街道办事处在2024年3月14日调整了消防安全委员会及组成人员,健全了消防工作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年内组织开展了26次消防安全检查,覆盖海兴城1次,4次消防演练,14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每季度对社区开展消防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渭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条,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经调查,区住建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物管小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电动车充电停放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集中开展“清楼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全面推动消防安全工作落实,组织召开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会议2次,对小区电动车停放进行整治清理,督促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车区域,对物业小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覆盖海兴城小区,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3、区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对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

经查阅资料和实地核查,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辖区“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在全区开展“拆窗破网”、“打通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治理”等专项整治行动,对于不及时改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采取行政处罚、临时查封,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督促整改,年内检查海兴城小区2次,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4、区解放路消防救援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对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

在此次的灭火救援过程中,技战术运用正确,处置措施得当,指挥员准确判断、科学决策,各战斗小组分工明确,及时联动辖区天然气、医疗、社区工作者等单位,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5、区公安分局杜桥派出所

《渭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十一条,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经调查,区公安分局杜桥派出所作为火灾发生单位辖区主管派出所,2023年冬季火灾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对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了2次消防监督检查, 3次消防宣传,并建立工作台账,指导社区、物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火灾发生时社区民警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协助消防做好警戒工作,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6、区仓程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渭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居民委员消防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经调查,火灾发生前仓程社区确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网格管理制度,建立了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台账,每周开展了消防安全检查、覆盖海兴城2次,18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火灾发生时,社区书记及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并疏散群众,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五、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综合调查结果,做出以下处理意见:

海兴城物业公司虽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了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日开展防火巡查,但仍存在工作不细致,消防车通道被占用,隐患长期存在未整改,对渭南市海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区域火灾防控工作。

“5·16”火灾发生后,区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事故调查组,区领导带队检查2次,召开消防工作专项会议8次,强化区消安委运行,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街镇发送32份消防安全提示函,约谈全区162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334家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二)深化部门联动,全面加强隐患排查力度。

针对村居民住宅火灾风险特点,建立“部门联查机制”,消防、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对区域内住宅小区开展除患攻坚联查,跟踪消除火灾隐患,推动小区建立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区域、安装梯控装置。持续开展“打开生命通道”、清楼道专项治理,深入辖区781家住宅小区,逐楼区、逐单元全方位排查,累计联合街道办、社区清理杂物共计4830余处。

(三)拓展宣传渠道,提升公众消防安全自救意识。

“5·16”火灾后,区消防救援大队深入海兴城小区开展“六熟悉”演练工作,强化科普教育馆应用,联动村居民委员会面向社会广泛开放,以警示教育手段通过视频案例直观地展示火灾的严重后果,传授消防安全知识,累计接待群众1万余人次。火灾后共开展了消防宣传培训95次,原创拍摄消防安全宣传抖音视频10条,发出消防安全提示短信1.8万余条,建立“红马甲定向宣传团队”,针对老幼等特殊群众开展消防志愿活动35次,灭火救援实战演练25次。

(四)加大经费投入,推动消防事业科技化发展。

火灾后,区政府依托省财政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能力提升工程”国债项目,落实专项配套装备经费,推动临渭区街镇消防站建设项目,为6所消防站配备消防应急救援车辆、灭火、抢险救援、个人防护装备器材及办公设备。提高辖区消防救援队伍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

FD11415 | 2024_陕西_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房屋5·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陕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房屋“5·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03月04日

2024年5月16日,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房屋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区政府成立了由临渭区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5·16”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会全程参与,全面开展调查处理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火灾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事故相关人员、单位及政府部门履职情况,并结合辖区消防工作实际,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6日11时3分,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小区房屋着火,过火面积13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为高层住宅小区,共有11栋建筑。该小区东临杜化路,西临仓程路,南临胜利大街,北侧为区间路(见图1)。起火建筑共有2个单元,座南面北,北侧、西侧、东侧是小区内部道路,南侧是小区绿化地,地上26+1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78.3m,总面积19598.94㎡。

图1 现场方位图

起火房屋为两室两厅一厨一卫,(平面图见图2),房屋总面积约73平方米,日常居住人员为户主姚某及其子、丈夫刘某某、婆婆苏某某。

图2 现场平面图

经调查,该小区是渭南市海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该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防排烟系统、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火灾造成1人死亡(33岁女子姚某)。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通过询问相关人员、审查监控视频可知:

2024年5月16日刘某某称10时40分左右离开家买菜、取快递,当时姚某在主卧休息,苏某某在次卧带孙子睡觉,监控显示10时46分56秒进入电梯离家;

2024年5月16日11时2分业主在业主群内发冒烟的视频。楼管路某某到场查看,发现姚某家起火,11时4分楼管路某某拨打了“119”报警。11时7分发现空开已跳闸。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5月16日11时3分,渭南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报警称渭南市临渭区西三路海兴城发生火灾。解放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1名指战员前往处置。

11时17分,解放路站到场,分为两个灭火小组,灭火一组使用室内消火栓进行内攻搜救灭火,现场测试1楼室内消火栓有水,消防电梯可用。灭火二组负责延楼梯蜿蜒铺设水带至起火楼层作为备用。

11时25分,进入屋内侦察发现,正对门卧室及相邻的入户鞋柜处起火,火势扑灭后,在屋内卧室床边搜救出一名被困人员。

11时54分,现场明火已全部扑灭,对着火层正上方楼层检查无隐患后,收整器材,撤离现场。

三、事故原因和定性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2份、询问笔录10份、拍摄现场照片59张,火灾位置图1份、火灾平面图1份、火灾物品图1份、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分析测试报告1份、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杜桥派出所出具的排除刑事案件的情况说明1份,通过排除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综合认定如下:

(一)直接原因

1、起火时间

(1)电梯监控视频显示:刘某某出门进电梯时间为10时46分56秒,当时姚某在主卧休息,苏某某在次卧哄孙子睡觉。

(2)对相关人员询问,5月16日11时2分业主在业主群里发的冒烟视频。

(3)报警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11时4分,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10时50分左右。

2、起火部位(点)的认定

(1)现场勘验,起火住宅仅主卧室过火,其余区域未过火。

(2)主卧室内东墙白色墙皮全部脱落,露出混凝土墙面,东墙床正上方处呈白色、黄色,床北侧床头柜处墙面混凝土呈黑色,床头处墙面燃烧较床头柜处重;西墙白色墙皮脱落露出混凝土墙面,床尾正对着墙面位置露出砖体,床正对着西墙墙面燃烧较两侧重;南侧白色墙皮脱落,露出混凝土墙面,呈白色、黑色,南墙飘窗整体受损严重,顶部墙皮脱落,护栏东侧受损较西侧严重;北墙衣柜基本全部烧毁,露出白色墙面,衣柜东侧木板燃烧炭化,未露出墙面,衣柜上半部分全部烧毁,可见下半部分衣物、被褥燃烧残留物,衣柜烧损靠床侧较靠北墙侧严重。

(3)主卧床北侧床头柜仅表面过火炭化;南侧床头柜底部受损严重向北倾倒、过火严重,表面有大块龟裂纹炭化痕迹。

(4)主卧床基本全部烧毁,仅余床垫弹簧及少量床框残留。床架过火严重,残留四个角中东南侧过火最重,残留最少,床中间靠东南角有手机燃烧残留物、插线板内部金属燃烧配件及线路燃烧残留物、两节五号电池。

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房屋主卧床中间靠东南处(如图3)。

图3 火灾物品图

3、火灾原因的认定

(1)公安机关在对火灾现场调查后出具排除刑事案件的情况说明。

(2)经现场勘验,手机充电口处可见凸出金属片,插线板可见充电器插头金属片,墙面插座可见三个插孔金属片,燃烧变色。

(3)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姚某系生前左手触电后,在火灾现场因一氧化碳中毒并导致死亡。

(4)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出具的分析测试报告证实,手机电池残骸处手机外壳局部受热变形、变色严重,锂电池残骸鼓胀,锂电池内部中间部分存在明显不连续现象。

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手机充电使用过程中漏电故障导致内燃引燃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火灾发展蔓延及人员死亡原因

(三)综合认定火灾性质

经调查组综合认定,渭南市临渭区海兴城“5·16”火灾系居民缺失自救逃生能力,卧床使用手机充电期间机器故障导致起火造成的一起亡人火灾事故。

四、责任调查情况

(一)使用管理责任

1、房屋使用人

该起火灾中,起火场所为个人房屋,户主姚某、与丈夫刘某某、儿子刘某某和婆婆苏某某共同居住。姚某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经常在床上充电时使用手机。此次火灾发生前,姚某在床上边充电边使用手机,手机充电使用中漏电内燃,引燃周边可燃物进而蔓延成灾。姚某在此次火灾中触电后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2、物业管理人员

受建设单位陕西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由渭南市海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对物业服务单位履行职责审查。经查阅资料和现场核查:渭南市海兴物业管理在火灾发生前建立了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应急演练预案,2023年年底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每日开展防火巡查,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建有4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设置消防警示牌,张贴消防宣传彩页。

小区消防设施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灭火器等设置,但小区内存在消防车通道被占用的违法行为,消防车通行困难。

(二)工程建设责任

海兴城建设单位为陕西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火建筑于2014年7月8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年10月11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18年9月20日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经查阅资料和实地核查发现,该起工程的设计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消防设施、防火分隔完好有效,工程建设责任落实到位。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

海兴城消防维保公司为陕西宏盛兴消防服务有限公司,5人取得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12人取得中级消防设施操作证。渭南市海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宏盛兴消防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签订消防设施维保合同,维保期限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合同签订以来,维保公司每个月对该小区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先后出具6份报告书,结论均为无问题。最近一次报告为2024年4月24日,随机抽查6处消防设施与报告结果一致。调查组通过核查发现,陕西宏盛兴消防服务有限公司责任落实到位。

(四)消防产品质量责任

调查组对火灾现场灭火器、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防火门等消防产品质量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判定为“合格”。经询问相关人员,火灾扑救中,消火栓、消防电梯完好有效,均可正常使用。

(五)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1、杜桥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渭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七条,对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经对相关人员询问、资料审查,杜桥街道办事处在2024年3月14日调整了消防安全委员会及组成人员,健全了消防工作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年内组织开展了26次消防安全检查,覆盖海兴城1次,4次消防演练,14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每季度对社区开展消防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渭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条,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经调查,区住建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物管小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电动车充电停放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集中开展“清楼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全面推动消防安全工作落实,组织召开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会议2次,对小区电动车停放进行整治清理,督促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车区域,对物业小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覆盖海兴城小区,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3、区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对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

经查阅资料和实地核查,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辖区“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在全区开展“拆窗破网”、“打通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治理”等专项整治行动,对于不及时改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采取行政处罚、临时查封,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督促整改,年内检查海兴城小区2次,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4、区解放路消防救援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对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

在此次的灭火救援过程中,技战术运用正确,处置措施得当,指挥员准确判断、科学决策,各战斗小组分工明确,及时联动辖区天然气、医疗、社区工作者等单位,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5、区公安分局杜桥派出所

《渭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十一条,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经调查,区公安分局杜桥派出所作为火灾发生单位辖区主管派出所,2023年冬季火灾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对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了2次消防监督检查, 3次消防宣传,并建立工作台账,指导社区、物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火灾发生时社区民警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协助消防做好警戒工作,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6、区仓程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渭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居民委员消防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经调查,火灾发生前仓程社区确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网格管理制度,建立了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台账,每周开展了消防安全检查、覆盖海兴城2次,18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火灾发生时,社区书记及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并疏散群众,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五、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综合调查结果,做出以下处理意见:

海兴城物业公司虽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了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日开展防火巡查,但仍存在工作不细致,消防车通道被占用,隐患长期存在未整改,对渭南市海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区域火灾防控工作。

“5·16”火灾发生后,区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事故调查组,区领导带队检查2次,召开消防工作专项会议8次,强化区消安委运行,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街镇发送32份消防安全提示函,约谈全区162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334家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二)深化部门联动,全面加强隐患排查力度。

针对村居民住宅火灾风险特点,建立“部门联查机制”,消防、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对区域内住宅小区开展除患攻坚联查,跟踪消除火灾隐患,推动小区建立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区域、安装梯控装置。持续开展“打开生命通道”、清楼道专项治理,深入辖区781家住宅小区,逐楼区、逐单元全方位排查,累计联合街道办、社区清理杂物共计4830余处。

(三)拓展宣传渠道,提升公众消防安全自救意识。

“5·16”火灾后,区消防救援大队深入海兴城小区开展“六熟悉”演练工作,强化科普教育馆应用,联动村居民委员会面向社会广泛开放,以警示教育手段通过视频案例直观地展示火灾的严重后果,传授消防安全知识,累计接待群众1万余人次。火灾后共开展了消防宣传培训95次,原创拍摄消防安全宣传抖音视频10条,发出消防安全提示短信1.8万余条,建立“红马甲定向宣传团队”,针对老幼等特殊群众开展消防志愿活动35次,灭火救援实战演练25次。

(四)加大经费投入,推动消防事业科技化发展。

火灾后,区政府依托省财政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能力提升工程”国债项目,落实专项配套装备经费,推动临渭区街镇消防站建设项目,为6所消防站配备消防应急救援车辆、灭火、抢险救援、个人防护装备器材及办公设备。提高辖区消防救援队伍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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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16 | 2024_陕西_金堆城钼业冶炼0322火灾.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陕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3·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03月04日

2024年3月22日10时50分许,位于渭南市华州区莲花寺镇的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以下简称冶炼分公司)焙烧低浓度烟气制酸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拓普索)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过火面积约40平方,导致该项目电除雾器阳极管及上壳体被烧毁,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5万元。

事故发生后,经自媒体传播,社会影响较大。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处置火情,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查并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区政府韩佩副区长带领区应急局、工业园区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局冯党军、调研员司红都带领相关科室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3月26日,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工业园区、公安华州分局等单位参加的金钼股份冶炼分公司“3﹒22”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看视频、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及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 项目情况:金钼股份冶炼分公司钼焙烧低浓度烟气制酸升级改造项目于2021年7月13日完成投资备案,2022年4月28日完成安全条件审查。2022年11月15日完成安全设施设计。2023年8月开工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为钼焙烧烟气净化装置、WSA制酸装置和尾气处理装置。所采用的主工艺为丹麦Topsoe公司WSA制酸工艺技术。核心设备与关键设备采用丹麦Topsoe、德国Reitz及国内一流制造商供货。项目计划总投资17999万元,建成后利用Topsoe公司先进的工艺技术和稳定可靠的设备,使尾气排放指标达到A级绩效企业排放标准。

2023年3月8日,冶炼分公司与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钼焙烧低浓度烟气制酸升级改造项目-WSA 装置区电除雾器(A1183)制造及安装合同,编号为:JDC-SFZS2023-018。2024年1月13日双方签订了钼焙烧低浓度烟气制酸升级改造项目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冶炼分公司聘请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钼焙烧低浓度烟气制酸升级改造项目的建设施工全过程监理公司。

  1. 建设单位: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以下简称冶炼分公司),负责人:孙耀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WA6YCU8FX6,营业场所: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莲花寺镇310国道,成立于2021年11月5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铁合金冶炼;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冶金专用设备制造;热力生产和供应;金属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固体废物治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危险化学品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现有七个生产分厂,十三个管理部室,职工965余人,冶炼分公司安全环保部为分公司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各分厂均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分公司现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2名,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6人。
  1. 施工单位: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81234N,注册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常武南路306号,成立于1986年12月10日,注册资本518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环保设备、脱硫脱硝设备的制造及工程设计,安装;玻璃钢制品、玻璃钢贮罐、钢塑复合管道、塑料制品(除医用塑料制品)制造;机电设备配件制造;机电设备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取得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苏)JZ安许证字〔2015〕040028,有效期至2024年7月18日。2021年5月17日取得由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证书编号:D332117103。
  1. 监理单位: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7日,注册资本4050万元。现拥有建设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乙级、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不定级)、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乙级(水污染类、环境影响类、固体废物污染类)、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设备监理暂定乙级(输变电设备、风力发电站设备)、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招标代理甲级资质、测绘资质乙级(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及不动产测绘、测绘航空摄影、互联网地图服务)、工程咨询专业资信。经过18年的成长发展,是全国范围内同时具有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行业的顶级全过程工程管理服务公司之一。

二、事故发生地点及设备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点:为渭南市华州区莲花寺镇冶炼分公司焙烧低浓度烟气制酸升级改造项目(拓普索)在建工程现场。

事故发生地点

(二)事故设备情况:发生事故的设备为拓普索项目WSA装置区电除雾器。该设备为立式上下结构,总高约27米。由下部洗涤器及上部电除雾器、外部配套钢结构组成。其中电除雾器由壳体、阳极、阴极系统、上部框架、阴极线、冲洗系统组成。下部洗涤器使用CFRP材质为原料制造,该材质为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的简称,是以碳纤维或碳纤维织物为增强体,以树脂、陶瓷、金属、水泥、碳质或橡胶等为基体所形成的复合材料;电除雾器壳体使用环氧乙烯基树脂SW901或D411-350,短切毡、玻璃纤维方格布、玻璃纤维表面毡、玻璃纤维缠绕纱等材质为原材料制造。上部设有1.5M1.5M的法兰,四周分别设有1个0.4M0.4M呼吸孔,南侧第六层、第四层下壳体上方设有内径约0.4M的上下两处人孔,左右分别设有内径为0.15M的呼吸孔。

其中起火点为该项目电除雾器下壳体与阳极管内部链接处,距地面约12米。

事故前照片 事故后照片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3月22日8时许,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现场负责人杨伟召开班前会,根据安装施工进度,安排刘国能、蔡永英等三人对电除雾器下壳体与阳极管连接处、阳极管与阳极管连接处的未密封部位用玻璃钢粘糊材料(由易燃树脂调和)进行粘糊作业;安排孙许朋、郝鹏到电除雾器顶部其外部的钢结构体第七层进行焊接作业;安排安全员陆燕松办理作业票审批手续。陆燕松根据任务安排到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组办公室办理作业票审批手续,王斐审查后批准了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项目部提交的钢结构二级动火、二级高空作业及下壳体内部有限空间作业。

8时20分许,各作业组陆续开始工作。9时30分许,刘国能等人完成粘糊作业到地面上卫生间时,告诉杨伟内部粘糊已经完成,蔡永英等人正在清理剩余材料,杨伟安排该组人员继续对电除雾器外侧的北面进行粘糊。10时许,杨伟指挥吊车将电除雾器顶部的绝缘桶吊到安装位置后,上到孙许朋及陈杰所处的高处作业面,与陈杰一起安装绝缘桶。此时,孙许朋在距电除雾器上壳体1米高的南侧由西向东焊接钢结构体次梁。10时48分许,杨伟发现顶部法兰口有黑烟冒出,便喊“冒烟了”,让在电除雾器第四层打磨作业的刘国能到南侧人孔处查看情况。10时52分39秒,刘国能通过人孔发现下壳体与阳极管内部的东南侧黑烟较大,取来灭火器向该方位喷射,随后黑烟由人孔溢出。10时53分06秒,在经过四次喷射后,从内部向外溢出明火。因玻璃钢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浓烟易造成人员伤亡,杨伟便组织陈杰、孙许鹏、刘国能等救援人员撤离到地面安全位置,并于10点54分左右拨打119请求救援。10时56分以后火势蔓延至电除雾器上部并迅速扩大。

(二)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发生后,作业区所有人员已撤离至安全区域,未造成人员伤亡。

(三)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的电除雾器上下壳体及阳极管烧毁,经设备制造商现场核查并出具评估函,直接经济损失约40.5万元。

(四)事故救援情况

10时55分,冶炼分公司负责人孙耀林在办公楼发现现场冒烟后,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援,指挥清理了电除雾器下方及周边的氧气瓶、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清点并督促现场其余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10时56分,冶炼分公司安全环保部雷建勋接到电话后,赶往事故现场,同步拨打了119报警电话,同时向陕西煤化工集团公司请求派消防车现场支援。

11时许,华州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车辆及人员到达现场并用高压水炮对起火点喷射水雾进行灭火扑救;十分钟后陕化消防车到达现场。

11时30分,韩佩副区长组织应急、工业园区等相关部门和莲花寺镇、冶炼分公司有关人员组成的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设立了警戒线,疏散、劝返周边群众,避免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

12时许,明火被扑灭。因电除雾器上壳体及阳极管坍塌至下壳体,致使局部分位置火苗无法扑救,救援采用水雾对电除雾器外表面降温。

12时30分,市应急局冯党军、调研员司红都带领相关科室人员到达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在使用喷射泡沫大面积覆盖着火点后,连续对电除雾器表面喷淋降温。

15:30左右,电除雾器内、外部明火完全熄灭。

17:30左右,经对壳体表面测温,确认险情排除,无人员伤亡,现场救援结束。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排除了施工人员在电除雾器内部作业过程中携带、使用打火机等产生火源。

2.排除了临时用电、使用照明等因线路敷设、明接头导致的短路产生火源。

调查组根据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看视频、询问了解综合分析认为事件的直接原因为:焊工孙许朋在拓普索项目电除雾器顶部焊接钢结构体次梁时飞溅的焊渣通过电除雾器上侧人孔连续飘落至电除雾器内部,经阳极管坠落并聚集到未完全固化的玻璃钢粘合面上形成点火源,致使其阴燃冒烟,在干粉灭火器喷射后加快空气流通,导致局部燃烧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 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在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电除雾器及钢结构体安装期间,该项目实际负责人及项目技术人员长期不在岗,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现场负责人杨伟在熟知玻璃钢粘糊作业面未固化前存在易燃的情况下,安排焊接与粘糊作业在上下位置同时开展,且作业前现场危险因素辨识不全、风险告知不到位。
  1. 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日常安全教育使用复印件代替实名签字,在危险作业申请时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确认、未对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进行关联、现场管理人员及监护人员履职不到位。
  1. 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高空动火作业过程存在的风险及漏洞、未对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存在的隐患进行闭环管控,在3月22日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开展特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未对作业票进行审核及未对现场风险进行复核,安全管理存在的漏洞,未能尽到检查监督职责。
  1. 冶炼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外包工程安全监管、督查不细不实,危险作业审批管理混乱且执行不到位,技术交底不全面,存在以包代管情况,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对拓普索项目存在的风险辨识不全面,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1. 工业园区作为属地监管部门,对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特殊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失察,多次检查记录中不涉及特种作业现场监管情况。
  1. 经济贸易合作局作为区重点项目包联单位,安全监管意识不强,未深入企业建设现场开展指导工作,履职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外包工程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危险作业管控不规范,风险辨识不全面,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建议对以下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 孙许鹏,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部焊工。焊接作业前未对钢结构体下方电除雾器存在的风险进行确认,高空焊接过程对焊渣的兜接防护措施不到位,对飞溅的焊渣可能导致的危险因素估计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 陆燕松,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部安全员。在作业前电除雾器及钢结构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辨识不全、风险告知不到位,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相互涉及的特殊作业进行关联并采取有效措施,未按规定制定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清单逐项确认后履行签字程序,作为本次高空动火作业监护人未到现场履行监护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 杨伟,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在熟知玻璃钢粘糊作业面未固化前存在易燃的情况下,同时安排钢结构焊接与玻璃钢粘糊开展交叉作业;对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检查不细不实,高处动火作业中未对下方电除雾器人孔及观察孔采取有效防护;班前安全活动开展不扎实,危险作业审批、实施中未按规定执行且弄虚作假,对特殊作业人员违规作业问题失察,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 陈亚喜,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部项目经理。任职后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对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指导、检查有关人员落实作业规范情况不力;未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未根据工程实际编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 王斐,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组管理人员。对江苏海鹏公司项目部提交的动火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审批票涉及的人员、现场未进行确认,对相关交叉作业过程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估计不足,履职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冶炼分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 安建宏,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组成员,对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尾洗设备(含电除雾器)制作安装安全技术交底中涉及的交底内容不全面,突发事故应急办法编制有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冶炼分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 王寒飞,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组副组长,负责协助组长管理项目安全及进度。对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项目部特殊作业中存在的违规审批、相互关联的危险因素防范问题失察,对项目组日常管理存在的问题处置不力,建议由冶炼分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 雷建勋,冶炼分公司安环部部长,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外委工程指导、检查不到位,对相互关联的危险作业交叉进行时涉及的风险估计不足、处置不及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冶炼分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 符新科,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组负责人,冶炼分公司副总经理。对项目部外包单位管理不细不实,对施工工程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估计不足,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由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 孙耀林,冶炼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生产安全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向华州区人民政府、金钼股份公司作出书面检查。并由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以上个人的处理结果由相关公司以正式文件报区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

  1. 冶炼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危险作业审批管理执行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渭南市华州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行政处罚。
  1. 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粗放,隐患排查走过场,日常检查不细不实;危险作业申请不规范,安全风险不全面,未及时研判安装过程存在的漏洞和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渭南市华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行政处罚。
  1. 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冶炼分公司聘请的专业安全监理机构,未及时发现高空动火作业过程存在的风险及漏洞、未对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存在的隐患进行闭环管控,在3月22日江苏海鹏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开展特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未对作业票进行审核及未对现场风险进行复核,安全管理存在的漏洞,未能尽到检查监督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渭南市华州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行政处罚。
  1. 渭南市华州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属地监管单位,对区级重点项目冶炼分公司的拓普索项目情况不了解、对项目进展不知情,未将项目的建设纳入监管范围,安全检查工作不细不实。建议区政府对其进行警示约谈并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 渭南市华州区经济和贸易合作局作为区级重点项目包联单位,对冶炼分公司拓普索项目帮扶、检查不到位,在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缺位,对区委、区政府安排的重点项目工作落实不到位,管行业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管生产经营管安全理念贯彻不彻底。建议区政府对其进行警示约谈并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教训

  1. 安全发展理念树的不牢,“三管三必须”没有落实到位。没有把他人的教训当作自己的教训,对河南安阳“11·21”、河北沧州“3·27”等重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的违规动火或电焊作业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存在避重就轻、按部就班情况,未根据企业实际开展风险辨识并制定防范措施,对企业涉及的外包工程、危险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失察、失管。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监管中认识不深、理解不透、重视不够,指导、帮扶、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积极、不主动。
  1. 特殊作业管理不到位。特殊作业是企业伤亡事故的多发区、易发区,多次引发重特大事故,也是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3·22”事故充分暴露出企业未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严格落实到位,有关部门在督促企业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风险辨识和管控,严格程序确认和作业许可审批,加强现场监督,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员数量,确保各项规范要求落实到位上还存在不足。
  1. 安全监管工作主观能动性不足。部分部门片面强调安全监管任务重、压力大、追责严,“怕管安全”“想方设法不干安全”现象比较普遍,安全检查不深入、不彻底,致使问题和隐患长期存在酿成事故。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本次事故尽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却发生在全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启动之时,传播面广、社会影响大,性质严重。冶炼分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监督管理,细化风险管控,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切实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冶炼分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风险管控机制及特殊作业审批制度,以更加坚决、有效的手段和更加严格、细致的措施,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通过教育培训,落实一线作业人员的风险防控责任,抓好安全管理、防范、监督、审批、检查措施的落实,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二)扎实开展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彻底消除事故隐患。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举一反三,冶炼分公司制定覆盖外包工程、外来人员的全面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方案,组织开展从管理层到所有分厂、班组、岗位,覆盖安全生产各环节、各部位的全面排查,深入查找剖析在安全管理、机制制度、风险管控、设备设施、工艺材料、制度审批、隐蔽场所存在的问题和生产运行中的不安全因素,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认真组织整改。特别是要对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进行重点安排部署,细化外包工程安全监管,对事故后的电除雾器拆除作业要制定专业处置方案。

(三)严格风险管控,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要切实汲取事故教训,在已有风险排查评估的基础上,再次全面开展风险排查,聘请有关机构或专家对工艺系统的本质安全性及设备各个部位可能存在的风险,控制风险的技术、措施等进行风险分析,对事故后的电除雾器拆除作业要制定专门方案,牢固树立“把风险当隐患来查、把隐患当事故来查、把小事故当大事故来查”的安全意识,加强危险作业票证审批、现场确认、施工过程、验收完成的全流程责任跟进,将交叉作业、先后作业、相互作业等过程中场所、设备、人员的风险研判和措施落实系统管控,严明纪律、严格落实,提升执行力度,从源头上避免事故的发生。

(四)强化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培训实效。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体系,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职工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危险因素和控制措施,全面掌握对高危场所、危险作业的识别判定和应急处置方法,提高岗位风险意识和操作技能。要强化各级管理者和全体员工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和班组、岗位安全巡查,提高风险预判能力。

(五)加强应急处置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冶炼分公司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兼职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购买和更新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对新改建项目、新增设备设施、拆除、检维修等危险性较大的现场紧急作业要编制处置方案,及时修订本企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应急领导小组要提升学习效能,充分掌握企业存在的危险因素并指导应急处置方式,兼职队伍能熟练掌握应急物资、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操作技能,从业人员能掌握逃生路线,不断增强应急救援的实战性、实效性,切实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避免因处置不当造成事故。

(六)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监管责任。园区管委会、区经济贸易合作局要深刻反思事故原因,依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认真落实“职责清单”,坚决扛起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制定完善检查计划,压实压紧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对本区域、本部门涉及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工作要重实效、全覆盖,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落实复查、验收全闭环管理,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格局,着力消除企业建设、生产环节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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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12.20”咸阳百货大楼火灾事故

6.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7.事故经过:

2013 年12 月20 日早上6 时许,曾是咸阳市中心地标建筑的咸阳百货大楼失火,火势

从一楼一商铺烧起,火势很快从一楼蔓延到三楼,经统计大火殃及110 家商户,直接经济损

失440 余万元,无任何人员伤亡。

火灾发生后,咸阳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灭火抢险。市长卫华做

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抢险。现场迅速成立了抢险组、稳定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等

5 个小组展开相关工作。公安、消防、安监、应急、商务等多个部门人员在现场协调处置。

8.事故原因:

经调查,失火原因为一楼特步专卖店电气线路故障引起。

9.事故调查:

根据调查和有关法规规定,咸阳市政府对16 名负有管理和监管责任的人员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或诫勉督导谈话。其中,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特步专卖店实际负责人王爱琴追究

其法律责任;对负有直接管理和领导责任的百货大楼副经理侯建国,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及行

政记大过处分,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百货大楼经理白冬梅,给予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

处分;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渭城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赵杨州等13 人分别给

19

予严重警告、警告、行政记大过以及通报批评等处分。

10.事故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教训与警示:

1)物业管理单位应将安全监督管理覆盖到租户区域,开展租户安全管理,重点关注租

户电气使用安全,尤其对运营年限长久的商业,重点排查租户内是否存在线路老化、未穿管

及短路等现象,及时督促整改。

2)物业管理单位应落实消防设备设施管理,确保系统完好有效,并使消防系统处于临

警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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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神木德润炭质还原剂有限公司“11·20”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公告公示

索引号

11610000MB2964735N/2025-00185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省应急管理厅调查评估和统计处

发文时间

2025-11-03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榆林神木德润炭质还原剂有限公司“11·20”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主题分类

其他

关键词

时间:

2025-11-03 16:25

|来源: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二)项目概况

(三)项目合同签订情况

(四)事故装置工艺及设备情况

(五)事故发生经过

(六)事故现场情况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八)其他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单位

(二)有关监管部门

(三)地方党委政府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榆林神木德润炭质还原剂有限公司      “11·20”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1月20日14时49分,神木市德润炭质还原剂有限公司兰炭废水治理改造工程-短流程工艺项目在脱酚设备调试过程中发生一起较大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359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赵一德批示“做好善后工作。要认真调查管理上的原因,依法依规依纪作出处理”。省委副书记、省长赵刚批示“请省卫健委指导榆林市全力救治伤者,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省应急厅并榆林市要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常务副省长王晓批示“要做好伤员救治、伤亡人员家属安抚、事故原因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另要查清爆炸时间、成因、救援、为何迟报等情况,举一反三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地落细落实”。省应急管理厅厅长郭柱国要求“请中华同志阅。谢辉同志带领危化处及专家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救援,榆林市组织力量妥善处置,全力做好被困人员搜救和伤员救治工作。安抚伤者及家属,严防次生灾害,查明原因,做好舆情引导”。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同志,榆林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榆林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处置和善后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2024年11月24日,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总工会、榆林市政府参与,邀请省纪委监委参加的榆林神木德润炭质还原剂有限公司“11·20”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反复勘验现场、查阅资料、询问证人、检测鉴定、专家论证和讨论分析,还原了事故发生、报告和救援的经过,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措施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经调查认定,榆林神木德润炭质还原剂有限公司“11·20”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因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违规组织设备调试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神木市德润炭质还原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公司”),系事故发生单位。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位于神木市孙家岔镇燕家塔工业园区,占地面积160亩,法定代表人:张雄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68796362X0,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进出口贸易;兰炭、煤焦油、煤气、焦炭或半焦炭生产及销售;面煤、硅铁销售。德润公司系陕西恒德煤焦电化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2022年6月,将原有的80万吨兰炭生产线交予陕西恒德煤焦电化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管理人员全部分流、离职;同时,陕西恒德煤焦电化集团有限公司对污水处理蒸氨脱酚设备进行拆除改造,现有20t/h氨水焚烧系统、余热锅炉系统、生化池及厂房等设施。

2.陕西恒德煤焦电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德集团”)

该企业组建于2011年12月,法人:张雄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586982469H,注册地址:神木市孙家岔镇燕家塔村。现有员工1263人,总资产27.8亿元。恒德集团下设行政中心、生产中心、运营中心,辖管神木市德润炭质还原剂有限公司、神木市恒润煤化工有限公司、神木市瑞德煤基活性炭有限公司等10家独立法人子公司,产能有兰炭200万吨/年、洗精煤270万吨/年、煤焦油20万吨/年、煤气20亿立方/年、硅铁7.5万吨/年、金属镁2万吨/年、发电量6.5亿度/年、供热面积60余万平方米。

  1. 唐山市工业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唐山研究所”),系工艺和设备、安装调试技术提供单位。

该企业成立于2002年,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张庆华,注册地址为:唐山市路南区南厂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X01055900B,注册资金45万元,经营范围:工业技术领域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五金、交电、机械电子设备零售等,无特种设备销售、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等相关资质。经实地调查核实,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实际为一培训机构。

  1. 神木市世阳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阳机械公司”),系事故脱酚设备制造单位。

该企业成立于2018年1月15日,注册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大柳塔镇后柳塔村,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708R7J7P,工商注册号:612722100114968,组织机构代码:MA708R7J-7,行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主要经营范围:金属结构制造、金属工具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等。

  1. 陕西中尚裕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尚裕铭公司”),系事故项目劳务服务单位。

该企业成立于2020年,注册地址为: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神木镇张庄村,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尚裕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70D3FA6H,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等。

  1. 江苏真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水源公司”),系事故项目蒸氨塔设备制造单位。

该企业成立于2015年10月14日,注册地址:宜兴市徐舍镇洴浰村宜归公路西侧,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9FGM05,法定代表人:李贤昌,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通用设备制造等。

7.江苏合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思公司),系事故项目原总承包单位。

该企业成立于2015年8月,注册地址:宜兴市高塍镇外商投资工业园裕泰华路8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4648652XE,法定代表人:洪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保咨询服务等。有环境工程设计、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为A232061477,有效期至2027年6月28日。

(二)项目概况

1.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事故项目名称为兰炭废水治理改造工程-短流程工艺项目(以下简称事故项目),地址位于榆林市神木市孙家岔镇燕家塔工业园区德润公司院内。事故项目主要涉及单位:建设单位为恒德集团,管理单位为德润公司,工艺和设备、安装调试技术服务提供单位为唐山研究所,事故设备制造单位为世阳机械公司,劳务服务单位为中尚裕铭公司。

事故项目脱酚设备安装调试情况:2024年9月21日,完成脱酚土方作业。9月25日,完成脱酚塔基础作业。从9月26日开始,依次进行吊装脱酚塔钢结构,安装一、二、三效下端塔,吊装一、二、三效塔上端,完成一、二、三效上下端联通管,安装管道、水泵、换热器及其钢平台。上述主体设备安装完毕后,11月5日,唐山研究所与恒德集团签订《保密协议》。11月8日,开始蒸氨设备调试。11月10日,完成爬梯、检修平台等附属设施安装。11月19日,开始脱酚设备调试。11月20日,由唐山研究所张庆华指挥,真水源公司赵国才,德润公司张保春、高鑫、史江、张恒等4人,恒德集团陈航航、王凯等2人,中尚裕铭公司段海参与脱酚设备调试,在调试脱酚装置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

2.项目手续办理情况

事故项目属于《陕西恒德煤焦电化集团有限公司360万吨/年兰炭煤热解分级提质综合利用及36万吨/年煤焦油加氢联产10万吨/年LNG综合利用项目》的配套废水处理子项目,以总项目办理入园、立项手续,取得榆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360万吨兰炭项目(一、二期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没有事故项目的相关内容。

(三)项目合同签订情况

2021年6月18日,恒德集团与合思公司签订《陕西恒德煤焦电化集团有限公司1500t/d兰炭废水处理项目设计合同》。

2021年8月2日,恒德集团与合思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XHDSG-2021-07-001)。

2021年9月22日,德润公司与合思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合思公司负责兰炭废水处理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购销等事项。项目进展到70%后,因合思公司项目负责人兼技术总工洪树虎因病离世,后续项目未能完成,相关资料至今未全部交付,经半年多调试不能正常运转达标。

2024年6月,唐山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张庆华主动与恒德集团对接业务,介绍本单位已有2套蒸氨脱酚废水处理设备在神木市2家兰炭生产企业均已运行,且出水合格,意向以类似技术改造德润公司无法正常运行的蒸氨脱酚设备。后经恒德集团到周边实地考察,决定拆除合思公司的蒸氨脱酚系统设备,采用唐山研究所工艺技术。

2024年6月8日,恒德集团与唐山研究所签订《陕西恒德煤焦电化集团有限公司兰炭废水治理改造项目合同》,合同金额588万元整,双方约定项目建设规模、工程地点、出水指标、主要流程、生产能力估算、主体设备等事项。其中,由唐山研究所负责提供主体设备(蒸氨系统脱酸一体塔、氨吸收塔、换热器、集油罐和脱酚系统三效脱酚塔、缓冲罐、气液分离器、汽相槽等主要设备;以及塔圆平台、围栏、爬梯等配套设施),负责工艺设计、设备安装设计、现场安装指导、调试、人员培训,提供工艺、设备图纸及外框架平台图纸。恒德集团负责土建、钢平台、支座、各式管道、各种阀门、仪表、液位计、水泵、窥镜、自动控制、配电、安装及系统所需工艺条件等。

2024年6月,唐山研究所张庆华委托世阳机械公司对脱酚系统主体设备进行加工制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世阳机械公司加工制造设备完成后,于2024年8月5日至10月15日分5批次运至德润公司,由德润公司张保春签字接收。唐山研究所向世阳机械公司支付设备加工制造款项,截至事故发生前,已付货款110万。

2024年6月,唐山研究所与真水源公司签订了《30T/h兰炭废水项目设备供货》(蒸氨装置技术规格书),约定由真水源公司负责提供事故项目蒸氨塔设备制造及调试工作,真水源公司安排技术员赵国才配合唐山研究所张庆华对蒸氨设备进行调试工作。蒸氨设备调试完成后,张庆华邀请赵国才配合完成脱酚设备调试工作。

(四)事故装置工艺及设备情况

1.事故装置相关工艺流程

图1 事故项目工艺流程

由于本装置唐山研究所以保密为由未提供工艺包资料,本次调试是在唐山研究所的指导下进行的,事故发生时唐山研究所相关人员在事故中死亡,相关资料不全,本流程是在技术组成员对周围同类型企业调查后,根据现场实际编制,工艺流程如下:

用给料泵将蒸氨装置出来的脱氨废水(主要成分是粗酚)从脱氨水罐送到一效脱酚塔上塔,在0.12MPa的蒸汽进入一效脱酚塔下塔壳程对一效脱酚塔下塔管程的加热下,在一效脱酚塔上塔、下降管、下塔管程之间自然循环,一效脱酚塔下塔产生的冷凝水进入冷凝水罐后外送电厂,粗酚与过量的氢氧化钠溶液在一效脱酚塔中反应生成粗酚盐(上塔液位控制指标:不低于0.5m,温度控制指标:不高于80℃,真空:-0.03~-0.04MPa)。

在真空泵的作用下,一效脱酚塔上塔产生的蒸汽进入二效脱酚塔下塔壳程加热二效脱酚塔内的介质,二效脱酚塔上塔产生的蒸汽进入三效脱酚塔下塔A壳程加热管程内的介质,二效脱酚塔下塔和三效脱酚塔下塔A、三效脱酚塔下塔B产生的冷凝水进入合格水罐。

当一效脱酚塔上塔液位达到1m时,开启一效过料泵向二效脱酚塔进料,当二效脱酚塔上塔液位达到0.7m时,开启二效过料泵向三效脱酚塔进料。

当三效脱酚塔物料比重达到1.25时,开启放料阀出料。

2.事故设备基本情况

事故设备是脱酚装置一效脱酚塔上塔。该设备筒体为立式圆筒形结构,上下封头为无折边锥形封头,由四只耳式支座支撑,直径4400mm,板厚12mm,高10658mm,材料Q235B(见图2)。

该设备由唐山研究所委托世阳机械公司加工制造,2024年10月15日完成交付,由唐山研究所张庆华指挥安装调试,事故发生时,设备正在带料调试过程中。

图2  脱酚装置一效脱酚塔上塔结构图

经查《兰炭废水治理操作规程》得知,该设备正常运行参数为:压力约-0.03~-0.04MPa,温度约80℃,介质:除油除氨兰炭废水及浓度为30%的碱液。

该设备安装情况:支座采用焊接形式点焊在高程为13.1m的钢架梁上,90°支座与二效脱酚塔上塔一支座相连接(见图3)。液相连接管与一效下塔相连接,汽相连接管与二效下塔相连接(见图4)。

(五)事故发生经过

图3  脱酚装置一效脱酚塔上塔安装位置图

图4  脱酚装置一效脱酚塔上塔气液相连接管结构图

2024年11月19日,事故项目负责人张保春安排人先后向一、二、三效脱酚塔加入约20吨30%的碱液,并开启了一、二、三效脱酚塔过料泵的旁路(二、三效脱酚塔之间过料泵旁路阀显示开度30%,实际阀门未开启)。11月20日,再次向一、二效脱酚塔加入约20吨30%的碱液。

11月20日7时25分,监控视频显示一效、二效脱酚塔上塔液位约1m,三效脱酚塔上塔液位约0.4m(见图5)。

图5  一效、二效、三效脱酚塔上塔液位

11月20日8时许,恒德集团热控工作人员王凯、中尚裕铭公司段海在脱酚塔框架一层平台焊接穿线管。

8时25分,张保春通知神木市恒泰余能发电有限公司高勇开始供应蒸汽,要求蒸汽供气压力0.1~0.2MPa,供气温度小于140℃。

9时30分许,唐山研究所张庆华带领赵国才及2名焊工进入厂房,并开展焊接脱酚二效塔与液相连接管焊缝一处漏点。

9时59分,张保春通知高勇调整蒸汽供气压力为0.4MPa,高勇安排神木市恒泰余能发电有限公司付建军进行操作。

10时30分许,2名焊工完成焊接离开厂房,张保春指令张恒、史江、高鑫配合赵国才启动蒸氨设备。

11时许,张恒、史江、高鑫配合赵国才向一效脱酚塔注入脱氨废水,并启动真空泵,启动后一效二效脱酚塔的管道的负压表压力显示为“0”,未建立负压,三效塔管道的负压表显示约-80kPa。

11时许,张庆华安排赵国才、张恒、史江、高鑫打开蒸汽阀门向一效塔下塔送蒸汽并观察设备状态。

11时20分许,张庆华、赵国才离开调试现场就餐。

11时40分许,张保春去公司食堂就餐,现场无人看护,张恒、史江、高鑫等人在控制室就餐。

12时20分许,张保春在控制室电话通知张庆华回控制室。

12时45分许,张庆华回控制室后,询问张保春一效脱酚塔上塔内液面是否沸腾,张保春让张恒去厂房内查看,张恒看后回复尚未沸腾,张庆华告知张保春蒸汽压力过低,并让张恒把蒸汽压力调高。

12时55分,张保春在控制室询问张庆华一二效是否应该有负压?是否应该打开二效和三效的排凝液阀?张庆华认为没必要,认为一效的二次蒸汽到二效下塔受冷凝后就会形成负压,等一效上塔内介质沸腾后再打开二、三效排凝液阀。

13时44分,一效脱酚塔上塔液位约0.9m,二效脱酚塔上塔液位约0.2m(见图6)。

图6  一效、二效脱酚塔上塔液位

14时25分,一效脱酚塔上塔液位约0.5m,二效脱酚塔上塔液位约0.2m(见图7)。

图7  一效、二效脱酚塔上塔液位

14时27分,张保春打电话询问高勇蒸汽管线出口压力情况,高勇告诉张保春蒸汽管线出口压力为0.4MPa,张保春告诉高勇一效脱酚下塔蒸汽进口压力为0.12MPa,张保春要求将源头蒸汽出口压力提至0.6MPa,高勇安排付建军按要求进行操作。

14时45分许,张恒到控制室,告诉张庆华、张保春,一效脱酚塔上塔温度达到150℃(控制室视频录音),询问要不要关蒸汽。随后,张庆华、赵国才、张恒、史江、高鑫到现场观察。

14时48分,源头蒸汽压力达到0.595MPa,爆炸前一效、二效脱酚塔上塔液位约0.1m(见图8)。

图8  爆炸前一效、二效脱酚塔上塔液位

14时49分,一效脱酚塔上塔发生爆炸。

14时50分,张保春通知高勇停止供应蒸汽。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榆林市神木市孙家岔镇燕家塔工业园区神木市德润炭质还原剂有限公司兰炭废水治理改造工程-短流程工艺项目区域内。

1.事故设备

事故设备(脱酚装置一效脱酚塔上塔)爆裂为六部分,其中五部分在脱酚装置区,另一部分在装置外(见图9)。

图9  脱酚装置一效脱酚塔上塔爆炸物位置图

(1)最大部分(爆炸物6)包含了筒体、上锥形封头、部分一效脱酚塔上塔至二效下塔的连接管及一块下锥形封头残留件,跌落至装置区外。爆炸物6有一处距离90°支座顺时针方向200mm,从下锥大端沿一纵向焊缝向外翻的开裂,长度为1100mm;在筒体与一效下塔上部连接管道开孔处有一约470mm×230mm的缺口。四个支座中,一个与二效脱酚塔上塔支座的连接件落至装置区内地坪上,其余三个均附带在筒体上。受爆炸后摔落冲击影响,筒体部分部位内凹变形,上封头一处受撞击内凹,焊缝部位开裂,上部接管第1个弯头严重变形。两个视镜中,一个视镜完全损毁。进水管、进碱液管、液位计接管均脱落(见图10)。

图10  爆炸物6勘查情况

(2)事故设备断裂部位典型断口形貌(见图11)。

图11  典型断口形貌勘查情况

(3)其他爆炸物都是下锥形封头开裂部分,散落在脱酚装置区内,5件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扭曲变形(见图12)。

图12 爆炸物勘查情况

2.其他受损伤设备

(1)一效下塔上、下封头与弯头连接处部分内凹严重,两个支座脱离钢架梁抬高架空,塔体整体倾斜(见图13)。

图13  一效下塔勘查情况

(2)二效脱酚塔上塔与一效脱酚塔上塔支座连接件脱落,脱落支座处上部筒体部分凹陷,范围为高2300mm×宽1700mm,最深为160mm(见图14)。

图14  二效脱酚塔上塔勘查情况

(3)一效脱酚塔上塔下封头下部锥形圈脱落外翻并连接在连接管道上,一效下塔下部第一弯头内凹变形,第二弯头与水平直管段连接焊缝开裂,开裂长度2120mm(弧长)(见图15)。

图15  一效脱酚塔上塔与二效下塔连接管勘查情况

(4)三效下塔A上封头内凹严重;三效脱酚塔上塔筒体与三效下塔A上封头的管道断裂(见图16)。

图16  三效下塔A及连接管勘查情况

(5)进一效下塔的蒸汽管道保温部分受损,进一效下塔前第一弯头与管段对接焊缝部分开裂(见图17)。

图17 蒸汽管道勘查情况

(6)所有工艺管线、仪表控制系统不同程度受损,顶棚全部掀翻,迎爆面设备、管道保温局部受损。蒸氨系统管道、仪表受损严重(见图18)。

图18  其他勘查情况

3.伤亡人员位置关系(见图19)

图19  伤亡人员位置图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1)陈航航,男,恒德集团生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热控总工。2024年11月20日,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死亡。

(2)赵国才,男,真水源公司技术员(脱酚设备调试过程中实际为唐山研究所临聘人员)。2024年11月20日,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死亡。

(3)张庆华,男,唐山研究所法人。2024年11月20日,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死亡。

(4)王凯,男,恒德集团热控主修。2024年11月21日1时15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直接死亡原因为爆炸致使全身多处损伤,死因推断为低血容量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

2.受伤人员情况

(1)高鑫,男,德润公司运行主操。入院诊断:深二度烧伤,体表60%~69%的烧伤,创伤性休克,重度呼吸道烧伤,骨盆骨折,左股骨干骨折,右侧开放性胫骨骨折,创伤性湿肺,头皮烧伤,尿道损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2)史江,男,德润公司运行主操。入院诊断:体表70%~79%烧伤,低血容量性休克,重度呼吸道烧伤,创伤性湿肺,右髌骨、右股骨、右胫骨骨折,双眼重度角膜、双眼结膜烧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3)张恒,男,德润公司运行班长。入院诊断:体表50%~59%烧伤,轻度呼吸道烧伤,低血容量性休克,骨盆骨折,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下肺创伤性湿肺,右侧肱骨骨折,右肩关节半脱位,腰骶横突骨折,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4)段海,男,中尚裕铭公司工人。入院诊断:颜面部烧伤浅2度,面积3%,双肺多发肺大泡,上颌窦炎,双眼眼睑轻度烧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5)边飞林,男,拉货司机(厂房外爆炸波及受伤),已康复出院。

(6)马海潮,男,延津县方浩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保温工(厂房外爆炸波及受伤),已康复出院。

3.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核定,榆林神木神木市德润炭质还原剂有限公司“11·20”较大爆炸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359万元。

(八)其他情况

根据神木市气象局出具的《“11·20”事故当天天气实况的报告》,事发当日,德润公司周边平均气温-2.7℃至4.6℃,平均风速0.5m/s至1.9m/s。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14时50分,德润公司项目负责人张保春将事故情况电话报告恒德集团生产中心总经理赵军,赵军安排值班员王倩拨打120急救电话。

14时50分,事故发生时德润公司库管员宋伟正好行至泵房处,便将事故情况报告恒德集团董事长张雄虎。

14时51分,神木市120指挥中心接到孙家岔燕家塔工业园区德润公司有人员受伤的急救电话。

14时55分,德润公司值班员王倩拨打119电话。

14时55分,神木市黄庄消防救援站和大柳塔政府专职消防站接到指挥中心调度,接警后立即出动消防车、抢险救援车。

14时57分许,张雄虎向神木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李志军报告了事故情况;李志军立即带队赶赴现场。

15时04分,张雄虎向神木市兰炭产业特色园区管委会包片领导方尚鹏报告了事故情况。

15时09分,神木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李志军向神木市常务副市长韩秀晋报告了事故情况。

15时13分,神木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李志军向榆林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王道山报告了事故情况。

15时22分,神木市常务副市长韩秀晋向榆林市副秘书长杭磊报告了事故情况。

15时36分,神木市常务副市长韩秀晋向榆林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杨向喜报告了事故情况。

15时38分,神木市兰炭产业特色园区管委会包片领导方尚鹏向神木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杨三建和神木市兰炭产业特色园区管委会主任王晓君报告了事故情况。

15时53分,神木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李志军向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郭柱国报告了事故情况。

16时30分,榆林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向陕西省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上报了事故情况。

2.事故信息响应情况

14时51分,德润公司值班员王倩拨打120急救电话,神木市120指挥中心接到急救电话后,立即派出救护车赶赴救援;同时神木市卫生健康局启动了医疗救治应急预案,成立“11·20”安全事故医疗救治工作领导小组及救治工作专班开展后续事故医疗救治工作。

14时57分,神木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李志军接到恒德集团法定代表人张雄虎的事故报告后立即带队赶赴现场,并向神木市常务副市长韩秀晋电话汇报了事故相关情况,神木市政府立即上报榆林市政府,并启动《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榆林市常务副市长杨向喜带领市级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神木市委书记杨成林,神木市常务副市长韩秀晋,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同时神木市政府值班室通知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14时57分,神木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李志军通知神木市消防救援大队,安排神木市应急救援大队、龙华煤矿专职救援队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救援及先期处置工作。

14时58分,孙家岔卫生院医护人员先行到达现场,开展救护工作。

15时07分,神木美惠创伤医院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护工作。

15时24分,大柳塔试验区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护工作。

15时26分,大柳塔政府专职消防站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15时32分,黄庄消防救援站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企业和现场人员自救互救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雄虎、赵军、马识途、张保春、苏跃宇等管理人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查看情况,核对事故现场伤亡人数,并开展救援工作,14时58分将两名伤者王凯、史江送上救护车,15时03分,马识途驾车将受伤较轻的段海送往医院救治,15时07分将两名伤者高鑫、张恒送上救护车。经120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张庆华、赵国才、陈航航3人现场死亡。

事故现场污水处理设施蒸氨塔装置发生氨水泄漏,恒德集团生产中心总经理赵军安排张保春第一时间关闭蒸氨塔出口阀门,组织救人。安全管理人员苏跃宇联系值班人员王建斌关闭雨水排放总阀,安排两台铲车搬运焦粉将事故现场四周进行围堵,以免氨水排出厂区。

2.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神木市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成立了由神木市市长段智博任组长,市委副书记索军虎、常务副市长韩秀晋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及信息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医疗救治组、舆情管控组、后勤保障组、现场维护组等7个工作组开展现场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

15时16分,神木市兰炭产业特色园区消防站负责人张鑫带队到达现场,与现场人员了解情况后迅速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安排2人勘查现场,2人进行警戒。

15时26分,大柳塔消防队出动的城市主战消防车、抢险救援车2车14人,指挥车1车4人到达事故现场,由张鑫向大柳塔消防队副中队长刘瑜汇报现场及人员伤亡情况,随后大柳塔消防队接管救援任务;经询问厂区负责人得知,现场为废水处理装置脱酚塔爆炸,经侦查现场无有毒有害气体,大柳塔政府专职消防站立即展开救援。

15时28分,现场指挥员刘瑜命令燕家塔小型站4名战斗员负责现场警戒,大柳塔政府专职消防站6名指战员分为两个搜救组进入事故现场进行搜救,未发现其他伤亡人员。

15时32分,黄庄路消防救援站出动的城市主战消防车、抢险救援车2车10人,指挥车1车2人到达事故现场,指挥员向辖区大队现场指挥员领受任务。

15时35分,由站长高帆带领3名消防员组成搜救1组进入事故现场,搜寻被困人员,副站长刘夏江带领3人组成搜救2组沿外围逆时针方向搜寻被困人员,未发现其他伤亡人员。

15时38分,神木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李志军及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人员伤亡情况进行了核查。

15时45分,神木市应急救援大队到达事故现场,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安排和企业生产负责人确认了工艺处置、应急救援情况,查看了涉事企业相关资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初步勘察。

16时,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神木分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了解情况,现场已关闭氨水供应管道阀门,工作人员利用大气走航车对现场空气进行了监测,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和企业现场处置人员用焦粉和砂土等物料将事故现场四周进行围堵,防止泄漏氨水外流。

16时28分,经反复搜寻,现场未发现被困人员,与厂方核实,确无被困人员,所有搜救人员撤离现场,清点人员器材装备并洗消后,原地待命。

16时55分,接现场指挥部命令,神木市黄庄路消防救援站、大柳塔政府专职消防站收整器材返回。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张庆华、赵国才、陈航航等3人经医护人员确认现场已死亡。

14时58分,孙家岔卫生院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先将2名伤情相对比较重的伤员(王凯、史江)送往神木市大柳塔试验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15时30分,到达医院开展救治。11月21日1时15分,王凯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5时03分,马识途驾驶私家车将1名伤员(段海)送至神木美惠创伤医院救治,神木美惠创伤医院对段海进行了心电监护,吸氧,开放静脉通道,进行伤口清洗,对症用药,保暖等急救措施后,由于救治能力有限,16时10分,救护车将段海转院至神木市医院进行救治。

15时07分,神木美惠创伤医院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将2名伤情相对较重的伤员(高鑫、张恒)送往神木市大柳塔试验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15时33分到达医院开展救治。

15时24分,大柳塔试验区人民医院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将1名伤员(边飞林)送往大柳塔试验区人民医院眼科救治,16时03分到达医院开展救治。

15时59分,1名伤员(马海潮)自行到达大柳塔试验区人民医院眼科接受治疗。

截至当前,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3名伤员边飞林、马海潮、段海已康复出院,2名伤员史江、张恒正在西安西京医院烧伤科接受治疗,1名伤员高鑫正在西安交大一附院榆林医院烧伤科接受治疗,无生命危险。

2.善后处理情况

2024年12月10日,恒德集团已分别与赵国才、张庆华、陈航航、王凯家属就善后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家属情绪稳定,未引发不良舆情。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事故企业

事故发生后,德润公司、恒德集团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在未考虑事故现场风险,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组织救援工作。经调查,德润公司未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未佩戴个人防护措施组织救援,事故现场呈现为自发救援状态,救援人员脚部轻微灼伤。

2.政府及相关部门

接到事故报告后,神木市政府成立了由神木市市长段智博任组长,市委副书记索军虎、常务副市长韩秀晋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市应急局、兰炭产业办、兰炭产业园区、环保分局等相关部门迅速赶到现场开展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救援结束后,相关善后工作有序推进。

“11·20”较大爆炸事故发生后,神木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响应迅速,事故信息接收、流转、报送及时,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有效,指挥救援科学有序,应急处置措施得当,伤员救治及时,无次生事故发生,未造成环境污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化学因素分析

(1)根据西安交通大学化工学院实验室的化验结果,进入一效脱酚塔的废水的主要组分是苯酚、苯酚类的化合物和游离碱的混合溶液。通过查询《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全书》,得出苯酚的沸点是181.9℃,理化性质稳定,没有爆炸风险。

(2)一效脱酚塔上塔在事故时充满饱和水蒸气,缺少爆炸所需要的氧气。

(3)现场没有燃烧痕迹。

结论:缺少可爆物和助燃物,不具备化学爆炸的可能性。

2.二效、三效脱酚塔之间过料泵旁路阀开启状态分析

通过现场监控观察,事故当天一效、二效、三效脱酚塔7:30至10:30(投蒸汽前)的液位(见图20),发现一效、二效脱酚塔液位一直是1m,三效脱酚塔液位一直是0.4m,一效、二效脱酚塔介质未进入三效脱酚塔。

图20  7:30、10:30液位

结论:二效、三效脱酚塔之间过料泵旁路阀一直处于关闭状态。

3.爆炸前一效脱酚塔上塔温度、压力分析

14时45分(事故前4分钟),张恒向张庆华、张保春报告一效脱酚塔上塔温度超过150℃(控制室视频录音),说明事故发生时一效脱酚塔上塔温度至少达到150℃,为方便计算,取151.11℃。

因蒸汽温度和压力成正比关系。当温度上升时,对应的饱和水蒸气压力随之上升。通过查询《蒸汽压力——饱和温度压力对照表》,151.11℃时对应的压力是0.4MPa。

结论:爆炸前一效脱酚塔上塔的压力不小于0.4MPa。

4.一效脱酚塔上塔温度超过150℃原因分析

通过现场勘察,二效脱酚塔下塔、三效脱酚塔下塔A、三效脱酚塔下塔B共3个排凝液阀均关闭,一效、二效之间过料泵旁路阀开启,二效、三效脱酚塔之间过料泵旁路阀关闭,一效、二效脱酚塔构成密闭空间。在外来蒸汽的加热下,由于容器限制了水体积的增加,容器内部压力逐渐升高,水的沸点也会随之升高,变化过程参照水的三相图(见图21)。

图21  水的三相图

结论:一效脱酚塔上塔温度可以达到150℃。

5.一效、二效脱酚塔液位从1m下降到0.1m,水的去向分析

(1)溶液或蒸汽是否排出塔外分析

根据现场勘查,二效脱酚塔下塔、三效脱酚塔下塔A、三效脱酚塔下塔B共3个排凝液阀均关闭,一效、二效之间过料泵旁路阀开启,二效、三效脱酚塔之间过料泵旁路阀关闭,二效、三效脱酚塔构成密闭空间。没有其他渠道将溶液或蒸汽排出塔外。

小结:溶液或蒸汽没有排出塔外。

(2)一效脱酚塔产生的蒸汽冷凝到二效脱酚塔下塔壳程过程分析

①一效脱酚塔上塔产生的蒸汽首先进入二效脱酚塔下塔加热二效脱酚塔中的介质,在加热介质的同时,蒸汽的温度降低,蒸汽冷凝成液体。但是由于二效脱酚塔下塔排凝液阀关闭,蒸汽凝液无法排出,聚集在二效脱酚塔下塔壳程下部,并随着蒸汽的一直冷凝换热,二效脱酚塔下塔壳程中积聚的冷凝液越来越高,一效脱酚塔中的液位越来越低。

②由于事故发生后,神木气温低于零度,水已经结冰,无法通过打开脱酚塔下塔壳程排凝液阀验证脱酚塔下塔壳程是否积水,技术组成员通过敲击判断出三效脱酚塔下塔壳程中存有积水。

③另一部分介质被蒸发后变成了蒸汽。

小结:一效脱酚塔产生的蒸汽可以冷凝到二效脱酚塔下塔壳程,二效脱酚塔产生的蒸汽可以冷凝到三效脱酚塔下塔A壳程,三效脱酚塔产生的蒸汽可以冷凝到三效脱酚塔下塔B壳程。

(3)二效脱酚塔下塔壳程容积和一效脱酚塔蒸发溶液的体积计算

①根据V=πr2h,n代表换热管数量,二效脱酚塔下塔管程的容积是

V换管=πr2h*n

=3.14[(0.038-0.005)/2]26*1340

=6.8731m3

二效脱酚塔下塔壳程容积是

V二效壳程=πr2h-V换管

=3.14(2.2/2)2(5.9-0.09)-6.8731

=15.2014m3

②一效脱酚塔溶液下降的体积是

V蒸发=πr2h

=3.142.220.9

=13.6778m3

小结:二效脱酚塔下塔壳程的容积稍大于一效脱酚塔蒸发溶液的体积。

结论:由于二效脱酚塔下塔壳程的容积稍大于一效脱酚塔蒸发溶液的体积,二效、三效脱酚塔情况一致,说明一效、二效脱酚塔液位从1m下降到0.1m产出的蒸汽,大部分冷凝到下一级脱酚塔下塔壳程,同时一小部分以蒸汽状态存在。

6.爆炸原因分析

(1)根据现场勘查一效脱酚塔上塔筒体焊缝,证实一效脱酚塔上塔下封头在焊接时对接焊接接头未完全采用开坡口的全焊透结构(现场断口显示未开坡口,板厚12mm,而未焊透深度7.5~10.5mm),接近壁厚的80%,极大削弱了焊接接头的强度,降低了结构的承载能力(见图22)。

图22  焊接质量缺陷图

根据西安交通大学材料学院《三效蒸发除酚装置一效塔上塔容器爆裂应力仿真分析》3.2爆炸发生时焊缝承受载荷分析第四款,当压差为0.4MPa时,一效脱酚塔下塔管程出口根部的焊缝和靠近一效脱酚塔下塔管程出口的一效脱酚塔上塔筒体与下封头之间的环焊缝附近较大面积应力值均达到材料的屈服极限,即300MPa(见图23)。

图23  压差0.4MPa、材料屈服强度300MPa、焊缝有缺陷条件下,一效上段塔应力分布

小结:当压差为0.4MPa时,一效脱酚塔下塔管程出口根部的焊缝和靠近一效脱酚塔下塔管程出口的一效脱酚塔上塔筒体与下封头之间的环焊缝应力值达到了屈服极限。

(2)根据一效脱酚塔上塔的设备图,一效脱酚塔下塔管程出口上端的高度比一效脱酚塔上塔筒体与下封头焊缝位置(液位计0m)高1.32m(见图24)。当液位低于1.32m时,一效脱酚塔上塔的连续水膜就会被破坏,部分从一效脱酚塔下塔管程出口出来的高温蒸汽直接进入汽相空间,与液相的换热系数降低,汽相的筒体的升温速率大于液相空间的筒体的升温速率,汽相空间与液相空间之间出现温差,这种情况会随着液位的降低进一步恶化。

图24  一效脱酚塔上塔设备图

(3)14时27分,张保春打电话要求高勇将蒸汽管线出口压力提至0.6MPa。

根据视频监控,14时30分时一效脱酚塔上塔的液位是0.5m,14时45分时一效脱酚塔上塔的液位是0.1m,蒸发速度约0.16m/5min。

此时距离事故发生时间还有4分钟,直到事故发生一效脱酚塔上塔的液位一直未降低,出现测量“死区”,按照蒸发速度,此时液位应是-0.06m,一效脱酚塔上塔下降管和一效脱酚塔下塔管程中的溶液循环停滞,一效脱酚塔下塔管程出口出来的汽水混合物全部直接进入上塔内汽相空间,使处于汽相空间的筒体温度进一步升高,与液相的换热系数降到了最低,液相下的筒体温度几乎不再升高,液面上下温差进一步增加,尤其是一效脱酚塔下塔管程蒸汽出口根部的筒体,由于直接与蒸汽接触上升的温度最大,与液面下筒体的温差也最大,产生的热应力也最大。

由于0.4MPa时,一效脱酚塔上塔的压力导致的一效脱酚塔下塔管程出口根部的焊缝和靠近一效脱酚塔下塔管程出口的一效脱酚塔上塔筒体与下封头之间的环焊缝的应力值(拉升应力)已经达到了材料的屈服极限,在热应力和拉升应力的共同作用下,首先造成一效脱酚塔下塔管程出口根部的焊缝和靠近一效脱酚塔下塔管程出口的一效脱酚塔上塔筒体与下封头之间的环焊缝出现裂口(见图25)。

图25  焊缝第一裂口

(4)一效脱酚塔下塔管程出口根部的焊缝和靠近一效脱酚塔下塔管程出口的一效脱酚塔上塔筒体与下封头之间的环焊缝出现裂口后,蒸汽从裂口高速喷出,导致一效脱酚塔上塔气压迅速降低,使原来处于平衡状态的饱和液,在大气压力下迅速沸腾蒸发,体积急剧膨胀爆炸(爆沸),使一效脱酚塔上塔筒体与下封头沿着环焊缝解体开裂。

(5)爆炸产生的含碱蒸汽云给一效脱酚塔上塔一个向上的推力,同时给下封头及下降管一个向下的推力,一效脱酚塔上塔筒体向上的过程中,受南侧与二效上塔连接的支耳拉扯影响,到达最高点后向下坠落;向下的推力将下封头从焊缝处撕裂成5块,落到了装置区内的5个地方(见图9、图12),其中爆炸物3砸中厂房中间的陈航航、王凯二人,陈航航当场死亡,王凯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爆炸产生的含碱蒸汽云冲击波将厂房顶棚掀翻,将厂房侧面彩钢全部冲击散落在厂房周围,将二层平台冲击飞到脱酚缓冲罐上方;将张庆华、赵国才从一层小平台冲击到地面,当场死亡;将张恒从一层小平台到二层的斜梯冲击到厂房外地面,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和大面积碱液烧伤;将处于脱酚缓冲罐旁的史江冲击撞到脱酚缓冲罐壁上,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和大面积碱液烫伤;将处于钢柱后边的高鑫从地面到一层小平台的斜梯冲击滚到地面,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和大面积碱液烫伤;将处于斜梯后方地面的段海和北侧厂房外的边飞林、马海潮三人面部轻度烧伤。

(6)一效脱酚塔上塔筒体坠落过程砸坏装置框架三层平台西南角、砸坏三效脱酚塔上下塔连接管及装置框架(见图26、图27、图28)。

图26  爆炸容器(一效脱酚塔上塔筒体及上封头)飞升坠落轨迹模拟图

图27  爆炸容器坠落过程砸坏装置框架图

图28  爆炸容器坠落过程砸坏三效上下塔连接管图

结论:将蒸汽管线出口压力提至0.6MPa后,一效脱酚上塔液位迅速下降至0m以下,循环停滞,一效脱酚塔上塔液面上下温差增大,在热应力和拉升应力的共同作用下,一效脱酚塔下塔管程出口根部的焊缝和靠近一效脱酚塔下塔管程出口的一效脱酚塔上塔筒体与下封头之间的环焊缝出现裂口,蒸汽从裂口高速喷出,一效脱酚塔上塔气压迅速降低,使原来处于平衡状态的饱和液在大气压力下迅速沸腾蒸发,体积急剧膨胀爆炸,使一效脱酚塔上塔筒体与下封头沿着环焊缝解体开裂,爆炸产生的含碱蒸汽云冲击波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

7.一效脱酚塔爆炸产生的能量分析

(1)一效脱酚塔内蒸汽爆炸能量计算

①根据V圆柱=πr2h,三个圆柱的容积分别是

V圆柱1=πr2h=3.142.225.5=83.5868m3

V圆柱2=πr2h=3.140.8121.46=3.0078m3

V圆柱3=πr2h=3.140.5621.48=1.4574m3

②根据V锥=1/3πr2h,锥体段的容积是

h1=2.2tan30︒=2.20.5774=1.27m

h2=1.27-0.804=0.466m

V上锥=1/3(πr12h1-πr22h2)

=1/3(3.14 2.221.27-3.14 0.8120.466)

=6.1136m3

③蒸汽连接管容积计算

V气连接管=πr22h+3*V弯

=3.14(0.529/2)212.091+33.14(0.529/2)23.141.5*0.529/4

=3.068m3

④一效脱酚塔爆炸前蒸汽的体积计算

V蒸汽=V圆柱1+V圆柱2+V圆柱3+V上锥+V气连接管=97.2336m3

⑤根据理想气体绝热膨胀功的计算公式。

式中,Eg为气体发生爆炸能量,kJ;p为绝对压力(容器内),MPa;V为容器体积,m³;k为气体的绝热指数,取值1.324,计算后得出:

Eg=112601.7205kJ

(2)一效脱酚塔内饱和液体爆炸能量计算

①根据V=πr2h,n代表换热管数量,一效下塔管程容积是

V换管=πr2h*n

=3.14[(0.038-0.0055)/2]26*1340

=6.8731m3

②连接管的容积是

V液连接管=πr2h+3*V弯

=3.14(1.12/2)2(6.905+1.860+0.795)+33.14(1.12/2)2 3.141.5*1.12/4

=9.4088+3.8958

=13.3049m3

③管板与封头之间管程计算

V管程=3.14(2.096/2)2(0.188+0.357)=1.8756m3

④估算封头的容积约2m3,V封头=2m3(预估)

⑤h1=2.2tan30°=2.20.5774=1.27m

h2=1.27-0.944=0.326m

根据V锥=1/3πr2h,锥体段的容积是

V下锥=1/3(πr12h1-πr22h2)

=1/3(3.14 2.221.27-3.14(1.12/2)20.326)

=6.3266m3

⑥V下液=V换管+V液连接管+V管程+V封头+V下锥=30.3802m3

⑦加热前一效脱酚塔内液体的质量计算。

V总=V蒸发+V下液

=πr2h+30.3802

=3.142.220.9+30.3802

=44.0580m3

根据M=ρV公式

M总=ρV总=1000*44.0580=44058kg

⑧爆炸前一效脱酚塔内饱和液体的质量计算

根据理想气体状态方程

式中:p为压强(Pa),V为气体体积(m³),T为温度(K),n为气体的物质的量(mol),R为摩尔气体常数(也叫普适气体恒量)(J/mol·K),M是气体质量,μ是理想气体的摩尔质量,计算得出蒸汽的质量是:

M蒸汽=199.37kg

爆炸前一效脱酚塔内饱和液体的质量是

M爆前=M总-M蒸汽=44058-199.37=43858.73kg

⑨通过查询《饱和蒸汽-水温度、压力、比焓、比熵、比容、汽化潜热对照表》,得出爆炸前(0.4MPa)饱和液体的焓H1是632.28kJ/kg,大气压力下饱和液体的焓H2是419.06kJ/kg,得出爆炸前(0.4MPa)饱和液体的熵S1是1.842kJ/(kgk),大气压力下饱和液体的熵S2是1.3069kJ/(kgk),T1是介质饱和大气压下的沸点,W是爆炸前饱和液体的质量43858.73kg。

依据E=[(H1-H2)-(S1-S2)T1]W,溶液发生爆炸能量是

E水=[(H1-H2)-(S1-S2)T1]W

=[(632.28-419.06)-(1.842-1.3069)(100+273.15)]  43858.73

=594173.2939kJ

(3)爆炸的总能量是

E总=Eg+E水=112601.7205+594173.2939=706775.0144kJ

换算成TNT当量

Q=E总/4500=706775.0144/4500=156.3662kg

死亡半径是

R1=13.6*(WTNT/1000)0.37

=13.6*(156.3662/1000)0.37

=6.85m

重伤半径是

R2=Z·(E/P0)1/3

=1.099(706775.01441000/101300)1/3

=21.0001m

轻伤半径是

R3=Z·(E/P0)1/3

=1.96(706775.01441000/101300)1/3

=37.4524m

结论:一效脱酚塔爆炸产生的能量非常大,在没有防护的情况下非常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综上,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装置调试时,未开启二效脱酚塔下塔、三效脱酚塔下塔A、三效脱酚塔下塔B共3个排凝液阀,且二效、三效脱酚塔之间过料泵旁路阀关闭,一效、二效脱酚塔构成密闭空间,在外来蒸汽的加热下,一效脱酚塔液位不断降低,内部压力急剧升高,张庆华、张保春通知电厂将汽源蒸汽压力从0.4MPa提至0.6MPa后,一效脱酚塔上塔内部温度迅速升高到150℃,压力迅速升高至0.4MPa,液位迅速下降至0m以下,循环停滞,一效脱酚塔上塔液面上下温差增大,在热应力和拉升应力的共同作用下,一效脱酚塔下塔管程出口根部的焊缝和靠近一效脱酚塔下塔管程出口的一效脱酚塔上塔筒体与下封头之间的环焊缝出现裂口,蒸汽从裂口高速喷出,一效脱酚塔上塔气压迅速降低,使原来处于平衡状态的饱和液在大气压力下迅速沸腾蒸发,体积急剧膨胀爆炸,使一效脱酚塔上塔筒体与下封头沿着环焊缝解体开裂,爆炸产生的含碱蒸汽云冲击波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

(二)间接原因

1.德润公司

(1)对唐山研究所不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质,不具备专业设计资质,设计兰炭废水治理改造工程-短流程工艺项目和压力容器(脱酚塔)未进行审查。

(2)未建立试车组织机构,未明确参与试车人员的责任。

(3)在未将远传压力、温度、液位数据接入DCS系统,未进行水压试验,未编制试车方案,不具备调试条件的情况下,同意并配合唐山研究所张庆华带料调试装置。

(4)编制的三效塔操作规程未审核直接发到工作群中,未组织培训,导致参与试车的人员不清楚试车步骤,盲目按照唐山研究所张庆华的错误指令操作。

2.唐山研究所违规组织调试

(1)唐山研究所张庆华在施工未完成,未将远传压力、温度、液位数据接入DCS系统,未进行水压试验,未编制试车方案,不具备调试条件的情况下组织装置调试。

(2)因未接入DCS系统,调试人员无法及时掌握运行发生的异常情况。

(3)以专利保密为理由,拒绝向德润公司提供技术资料,且调试前未编制调试方案,也未按照合同要求培训德润公司相关人员,导致德润公司参与试车人员不了解装置操作要点和安全风险。

(4)张庆华对试车安全风险识别不足,接到异常情况报告后,未采取果断措施处置,未及时切断供汽。

(5)调试过程中,机械地要求德润公司在一效脱酚塔沸腾后再开排凝液阀,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

(6)张庆华作为设备安装指导和调试负责人,带料调试时作业现场管理混乱,造成事故后果扩大。

3.设备设计方面

(1)唐山研究所无压力容器设计资质。

(2)唐山研究所未按照《压力容器 第3部分:设计》(GB/T 150.3-2011)进行事故设备的结构设计和强度设计,上、下锥形封头,半顶角均超过30°,未采用折边结构。

(3)未设计必要的超压泄压装置。

(4)筒体下部Φ1120接管开孔未进行开孔补强设计。

(5)未向制造方提供设备制造、检验和验收标准,也未向制造方提出制造具体的焊接、检验、检测和耐压试验的技术要求。

4.设备制造方面

(1)世阳机械公司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质。

(2)在委托方未提供完整详细的设计图纸、设备参数、设备制造技术要求的情况下进行设备制造,未编制质量计划和制造工艺,没有设备制造和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档案。

(3)焊工技能水平差,焊接前未编制该设备的制造(焊接)工艺,对接焊接接头(包括筒体与锥壳的角接接头)未采用全焊透结构(现场断口显示未开坡口,板厚12mm,而未焊透深度7.5mm~10.5mm),削弱了焊接接头的强度,降低了结构的承载能力。

(4)事故设备加工制造时,未进行几何尺寸检测,未进行必要的焊接检验和无损检测,未进行耐压试验。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单位

  1. 德润公司。项目手续不全,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法组织项目建设。未编制调试方案,未制定调试现场处置方案和安全预防措施,对试车过程中工艺设备异常工况危害辨识、分析、判断和处置不当。未与唐山研究所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未对入场人员进行培训交底,对作业活动风险管控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对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等制度落实严重缺位。危险作业许可管理混乱,存在作业票关键信息缺失、签字人员姓名与实际作业人员不符、部分审批人非本公司人员、签字代签等行为。
  1. 恒德集团。在事故项目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未发现并纠正德润公司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应急管理及外包项目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德润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疏于指导督促、监督管理不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走过场。组织下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不扎实、不得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照本集团公司规定的排查方式、检查频次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扎实,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不健全,部分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参培人员签字存在多处代签。
  1. 唐山研究所。实际住所与注册地址不符,无专业设计资质、压力容器设计资质设计工艺项目和压力容器,没有制定严格的设备设计和验收标准。事故项目改造过程中,以保密为由不与德润公司共享设备材料选择、工艺流程、承压能力等诸多关键要素和技术参数,未向德润公司提供完整的工艺设计资料。工艺技术尚不成熟,未对调试的工艺、设备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性能综合分析,工艺、设备不能确保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未制定设备安装及调试技术方案,未对设备安装调试过程风险和有害因素进行辨识,未制定设备调试应急措施,未对参与设备安装及调试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技术交底,凭经验冒险指挥设备安装及调试。
  1. 中尚裕铭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劳务服务人员的安全管理缺失,派出作业前以口头安全教育培训为主,未对劳务服务人员进行危险作业安全交底、安全风险告知,危险作业票签字存在多处代签现象。
  1. 世阳机械公司。违反《压力容器 第1部分》(GB/T 150.1-2011)第4.2.2.3条之规定,制造前未编制质量计划和制造工艺,未建立设备制造和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档案。违反《压力容器 第4部分:制造、检验和验收》(GB/T 150.4-2011)之规定,未编制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规程,对设备未进行必要的无损检测和耐压试验,无焊接及焊缝检查记录、无损检测记录、形状及几何尺寸检查记录、耐压试验记录等过程记录。

(二)有关监管部门

6.神木市兰炭产业服务中心(神木市兰炭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重项目建设进度,轻安全生产,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推进兰炭行业综合整治兰炭废水治理项目的安全条件和风险辨识不足。对事故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严不细,未发现并督促德润公司履行项目“三同时”手续,对德润公司安全培训教育、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管理、外包项目管理等存在的问题监管不到位,未有效督促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工作。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未明确本单位人员岗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认识不清。工作人员安全生产专业知识掌握不足,监管能力水平不高,未能发现监管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

7.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神木分局

未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只落实对事故项目的日常环保检查,未有效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对恒德集团360万吨兰炭项目环保未竣工验收,事故项目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的问题失查。针对恒德集团未建成兰炭废水处理设施和未委托处置兰炭废水等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仅口头督促加快技改项目建设。未制定执法人员岗位职责清单,未按照执法计划频次要求开展执法检查。对环保设施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不力,2024年对事故项目现场检查6次,未发现隐患问题。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每月出动执法人数约20人次,检查企业10家,仅发现一般隐患1处,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不足,执法检查存在“宽松软”现象。

8.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督促世阳机械公司落实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世阳机械公司制造的事故项目设备质量存在缺陷的问题失察失管;对世阳机械公司未建立设备制造和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档案,未编制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规程,设备未进行必要的无损检测和耐压试验,制造过程无留痕资料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评估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职责监督不力。

9.神木市应急管理局

对德润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023年3月27日到期,生产经营性质发生变动后,未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主动靠前一步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执法检查发现问题隐患能力不足,对恒德集团执法检查中,未发现公司总经理张梅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的问题,未发现监事张维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过期的问题,未发现恒德集团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扎实等问题;执法程序不规范,对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神应急责改2024执法二18号)中整改到期的问题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复查。

(三)地方党委、政府

10.神木市兰炭产业特色园区管理委员会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职责,对恒德集团、德润公司及事故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监管不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及时发现事故项目安装和调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安全监管专项检查未能实现全覆盖,仅组织专家对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了安全隐患大排查,未对兰炭废水治理提升改造项目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安全生产职责管理体系不健全,未制定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导致员工职责不明确。综合执法局职能与职权不对等,负责园区执法工作,无执法权限,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向执法部门移交。

11.神木市政府

推动兰炭产业升级改造工作滞后,未采取措施防范化解兰炭产业重大安全风险,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制约兰炭行业发展的安全问题。对有关部门履职督促指导不到位,园区服务中心、园区执法局、兰炭产业办等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不清;统筹兰炭行业污水处理项目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各有关部门各自为政,没有形成“监管合力”。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对39名责任人员和相关企业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省纪委监委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进行认定,提出了对监察对象及党员干部问责意见。

责任人员追责问责:神木市德润炭质还原剂有限公司事故项目负责人、陕西恒德煤焦电化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等2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陕西恒德煤焦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法人、相关管理人员;神木市德润炭质还原剂有限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神木市世阳机械加工有限公司、陕西中尚裕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等10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神木市政府及神木市兰炭产业服务中心、兰炭产业特色园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神木分局相关责任人共19名公职人员,分别给予党纪、政务问责处理。

责任单位问责意见:对唐山市工业技术研究所、神木市德润炭质还原剂有限公司、陕西恒德煤焦电化集团有限公司、神木市世阳机械加工有限公司、陕西中尚裕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家责任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分别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责令神木市政府约谈神木市兰炭产业特色园区管理委员会、神木市兰炭产业服务中心、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神木分局;责令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神木市应急管理局向神木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神木市政府向榆林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牢。从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发现,企业法人及管理人员安全风险意识差,责任心不强,专业能力不足,安全教育培训严重缺位,员工基本的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缺乏;未辨识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未编制调试方案,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履行开展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注重项目建设进度,轻视安全生产的问题。

(二)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安全风险管控不严。由于兰炭废水处理工艺复杂,综合处理成套技术正在摸索完善中,所以在设备调试前,更需要对新工艺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出现的危险有害因素;要制定详细、科学的调试方案,方案中应包含操作步骤、应急措施、人员分工等内容。不能简单凭经验或者大致规划就开始调试;参与调试人员必须接受充分的安全知识培训,了解新工艺的特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如何应对紧急情况,确保人员熟练掌握新工艺相关的操作技能,包括设备的操作、工艺参数的控制等,避免因误操作而引发事故。

(三)各部门主动靠前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不实。兰炭废水处理升级改造是一项重点工作,在升级改造过程中安全生产涉及多个环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主动靠前一步,齐抓共管,主动担当,不得推诿扯皮,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引发事故。本次事故暴露出各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形成合力,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各项要求不到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严不实、不全不深,在重点兰炭废水处理升级改造工作监察监管中存在失察失管。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神木市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牢牢守住安全底线。要专题研究兰炭废水处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台涉及兰炭废水处理建设项目的管理办法,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兰炭废水处理建设项目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兰炭废水处理建设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企业开展一次安全设计诊断和安全管理审计,查找各兰炭企业从设计、设备制造、设备安装到生产安全管理等各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拿出解决办法,根治制约兰炭行业发展的安全问题。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德润公司及恒德公司一是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齐配强生产、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管理人员。二是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压实,确保不漏一岗、不漏一人。三是要组织制定完善企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试车管理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外包队伍安全管理制度等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质量管控、试车管理、招投标管理及外包队伍管理等安全管理过程,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四是要从安全基础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操作规程等方面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五是要加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强化应急预案演练,提升应急演练的针对性、实战性,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三)强化三效脱酚装置的安全管控。各相关企业要加强对三效脱酚装置的安全管控,从以下九个方面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一是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进行设计诊断。二是三效脱酚装置相关设备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制造,特别是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必须严格执行相应国家标准规范。三是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四是必须设置必要的超压泄压装置。五是必须科学确定脱酚塔上塔液位,确保运行时液位不得低于下塔管程出口上沿,保证换热效率,防止超温,提高安全系数。六是必须控制开车升温速度和停车降温速度,控制上下壁温差,防止应力过大损伤脱酚塔,降低脱酚塔的使用寿命,甚至发生安全事故。七是必须把启动真空泵、打开排凝液阀并建立真空作为开蒸汽阀的前置条件,必要时设置联锁。八是必须将压力、温度、液位等关键数据接入DCS系统,实现系统的实时监控。九是必须加强教育培训,必须让相关岗位人员熟练掌握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异常处置、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与安全要求,熟知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及报警、联锁值设置,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及预防措施和步骤,熟悉操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意事项等。

(四)严格开展首次使用化工工艺论证。鉴于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可能存在反应失控、工艺参数控制不稳定、设备和材料安全可靠性不足等未知性和不确定的风险,未经论证直接投入生产,易造成事故发生。在选择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时,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要求,开展首次使用化工工艺论证,论证不通过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五)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持续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切实把监管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到位,把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到位。对易发事故环节和风险高、不放心的重点企业,要提高检查频次,精准检查,确保查细、查深、查透,严防走形式、走过场。要强化严惩重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立案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六)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榆林市各相关企业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审视并排查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安全评估,依据评估结果重新修订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搭建风险实时监测系统,利用传感器等技术对关键风险指标如温度、压力、液位等进行24小时监控,设定阈值实现自动预警;在企业内部营造浓厚安全文化氛围,通过宣传栏、内部刊物、安全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传播安全理念与事故案例,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创新与隐患举报。

FD11419 | 2024_高新区(新市区)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演艺架施工项目4·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杭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高新区(新市区)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演艺架施工项目“4·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4月16日11:20时许,高新区(新市区)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文化产业园演艺架安装工程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造成2人受伤(1人抢救13天后死亡,1人抢救15天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管委会、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卫健委、总工会、规划分局、消防救援大队、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及相关技术专家共同组成的高新区(新市区)“4·16”火灾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多方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

经调查,认定高新区(新市区)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文化产业园演艺架施工项目“4·16”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造成一般火灾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

  1.  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H03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1029号中海·喀什东路商业住宅3号商业办公楼1210-2,法定代表人:王大虎,身份证号65412719640032;成立日期:2023年4月11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人防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该公司前身为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气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对外承包工程;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土地整治服务;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渔港渔船泊位建设;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物业管理;专用设备修理;规划设计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安全系统监控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建筑物保洁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城乡市容管理;消防器材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移动通信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电气设备修理;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金属结构销售。
  1.  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MARA9F,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莉,身份证号:65313019842423,成立日期:2023年3月27日,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太原北路118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电线、电缆经营;电工仪器仪表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日用品批发;家用电器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酒店管理;物业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电气设备销售;装卸搬运;建筑物清洁服务;包装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公园管理;规划设计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日用陶瓷制品销售;金属工具销售;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企业管理;新鲜蔬菜批发;新鲜水果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1.  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前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H03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65226036,有效期至2028年4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H036,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23〕006246;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5月29日至2026年5月29日;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资质备案(钢筋作业;焊接作业;混凝土作业;抹灰作业;木工作业;砌筑作业;石制作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油漆作业;钣金作业)。

(二)相关单位与事故发生的关系

2024年3月20日,现场负责人梅新立与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确定施工内容,为达瓦孜演绎架。2024年3月24日,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作协议,劳务承包内容:放点、打桩、基础浇筑、组件安装、避雷针、雨棚安装,成品钢笼子和混凝土,甲方法定代表人李莉电话询问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虎,并经王大虎本人电话授权委托签订施工协议。2024年3月26日,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莉通过公司公对公账户将工程预付款转至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户,同时由现场负责人梅新立购买施工材料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无资格证书,现场进行特种作业电焊、登高作业(根据国家行业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高处作业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无相应资格证书,无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三级安全教育)、未与施工作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施工人员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未与现场作业登高车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无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未进行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未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未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进行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梅新立安全管理责任心不强,工作安排后未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识别作业风险,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违章指挥作业,高危作业现场无专人监护。
  1.  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未落实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第七十五条中关于焊工安全操作的相关规定,未核实施工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动火作业现场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有效督促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展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核实施工方企业和人员资质,未审核该项目施工方案,未及时制止现场违章作业。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16日,高新区(新市区)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文化产业园演艺架施工工地,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电焊工杨发荣(无电焊工操作证)在潮界文化产业园南部演艺架顶部进行焊接作业。上午11:00时许,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梅新立安排油漆工冉杰(死者)、李军峰(死者)前往南部演艺架刷油漆,两人乘登高作业车到达作业面,向正在焊接作业的杨发荣递送饮料后,开始对演艺架顶西侧护板刷漆作业(与电焊工杨发荣等高作业面)。上午11:20时许,杨发荣在焊接塔顶避雷针时(塔顶东、南、西三面有护板,形成交叉作业双方视野盲区),热熔焊渣掉落至登高车作业平台油漆桶内及遗洒在平台地板的油漆上引发火情,随即引燃冉杰(死者)、李军峰(死者)两人的衣服。登高车操作员殷某建在听到作业平台上人员呼叫声后,立即操作登高作业平台降落,现场胡志朋和杨某祥等人在听到呼叫声后立即携带灭火器赶至登高车处进行扑救。上午11:23时,现场明火被扑灭,梅新立拨打120急救电话,5分钟后两辆120急救车辆到达现场,将烧伤者冉杰(死者)、李军峰(死者)送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2024年4月29日下午15:17时,医院宣布冉杰(死者)死亡,2024年5月1日上午10:17时,医院宣布李军峰(死者)死亡。

(五)事故现场勘测情况

  1.  事故发生地位于高新区(新市区)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文化产业园演艺架建设工地。
  1.  现场建筑面积13643㎡,建设工地大门位于场地西侧太原路方向,事故发生地距离大门约150 m,院内有砖混结构建筑7栋,南北有已搭建完成达瓦孜高空演艺架2座(高约17.5 m),南侧演艺塔东距四建家属院围栏1.1m,南距旧厂房1.4m,西侧和北侧均为空地。
  1.  火灾事故现场位于南侧达瓦孜高空演艺架西侧登高车作业平台上,登高车为徐工牌专项作业车,车牌号新AD0830(黄牌,最大提升高度21.5m),车辆呈东西向停放(车头向西),距离演艺塔3.7m。事发时作业平台悬停于演艺架顶部西侧护板一侧,高度约15.5m。
  1.  登高车作业平台长1.86m,宽0.72m,高1.11m。作业平台地板及四周有灼烧痕迹,底部油漆厚度0.03m,颜色为暗红色,平台地板上有鞋3只,布艺鸭舌帽1顶及衣物燃烧后残留物,小号滚筒刷一只,黑色胶布一卷,12#螺纹钢一根,饮料2瓶,真龙牌香烟(细支)1包,平台上无安全绳。目前,升降平台已无法升降(停放点距离地面0.92m高),有红色油漆从平台底部缝隙处流至地面,形成油漆痕迹约0.04㎡,平台外有烧蚀后的黄色安全帽1顶,燃烧后的油漆桶1个(剩余油漆呈暗红色,厚度约0.07m)。
  1.  登高车与旧厂房距演艺塔约3 m处,有斧牌便携式电焊机1台,产地为中国青岛斧牌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型号ZK7-325K,电压140V—560V,电流1—10A,该电焊机的搭铁线就近夹在演艺塔柱上,电源线接在两芯电缆接线板处。
  1.  电焊工作业的演艺塔顶层平台高约16m,平台东、南、西侧焊有高度为1.6—1.9m的钢板护板(底部0.4 m处为镂空装饰钢板),北向为演艺人员出入口,地板处开有三角口1个(连接钢爬梯),用于人员上下塔楼;地板上放有饮料1瓶、榔头1把、电焊电缆1卷、焊条10余根;塔顶西南角焊有12#螺纹钢避雷针1根。
  1.  根据乌鲁木齐天气网预报,2024年4月16日,最高温度为26℃,最低温度为11℃,阴转阵雨,西北风2级,空气质量良。

图1 事发现场照片(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文化产业园)

图2 事发现场照片(事故发生地区域)

图3 登高车照片

图4-1 登高车作业平台及焚烧物照片

图4-2 登高车作业平台及焚烧物照片

图4-3 登高车作业平台及焚烧物照片

图4-4 登高车作业平台及焚烧物照片

图4-5 登高车作业平台及焚烧物照片

图5-1 电焊机照片

图5-2 电焊机照片

图6-1 电焊工作业平台照片

图6-2 电焊工作业平台照片

(六)伤亡人员及其他情况

  1.  事故造成2人死亡。死者:冉杰,男,汉族,51岁,居住地址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身份证号:61232319732616;为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演艺塔安装作业人员。死者:李军峰,男,汉族,48岁,居住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身份证号:62052319761450;为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演艺塔安装作业人员。
  1.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中事故分类标准,本次事故类别为火灾事故。
  1.  其他情况说明:根据新疆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入院诊断证明及医生调查询问笔录,两名伤者入院时均为全身95%以上烧伤面积(特重度烧伤),入院后一直在ICU抢救。经多日救治,2024年4月29日15:17时,医院宣布冉杰死亡,2024年5月1日10:17时,医院宣布李军峰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4月16日11:20时许,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演艺塔安装作业人员冉杰(死者)、李军峰(死者)发现所在登高车作业平台起火后,立即大声呼叫登高车操作人员降下作业平台,同时建设方安全管理人员胡志朋立即组织现场作业人员梅新立、杨某祥携带4具干粉灭火器赶至登高车处进行扑救,并通过电话将现场相关情况告知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李莉。登高车操作员殷某建听到呼叫后立即降下作业平台(用时20秒左右),现场明火在事发约3分钟后扑灭,现场作业人员梅新立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2024年4月16日12:00时许,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及时将事故信息报送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后及时向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汇报了事故情况。在该起事故上报过程中,事故现场人员、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均按要求上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冉杰(死者)、李军峰(死者)立即呼叫登高车操作人员降下作业平台,同时现场建设方安全管理人员胡志朋听到呼叫声后,立即组织现场作业人员梅新立、杨某祥携带4具干粉灭火器赶至登高车处进行扑救,登高车操作员殷某建听到呼叫后,立即降下作业平台(用时20秒左右),明火在事发约3分钟后扑灭,现场工作人员梅新立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2辆120急救车接报后5分钟到达现场,采取急救措施后将2名伤者送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救治,现场救援工作结束。

接到事故报告后,高新区(新市区)管委会、区政府领导及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分局、杭州路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迅速赶至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协调善后处置等工作,并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及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工人积极开展现场救援工作,并拨打120急救电话,2辆120急救车接报后,5分钟到达现场,采取急救措施后将2名伤者送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事故发生后,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和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时通知伤者家属,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及河北西路社区积极协助家属开展相关善后工作。截至目前,涉事各方就善后赔偿事宜暂未达成一致,建议涉事各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相关赔偿问题。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及时通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伤者送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应急处置得当。

高新区(新市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迅速,能够严格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到达事故现场后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善后处置得当,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技术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电焊工杨发荣与油漆工冉杰(死者)、李军峰(死者)在演艺塔顶部区域同时进行焊接和油漆涂刷作业,热熔焊渣落至登高车作业平台油漆桶内和遗洒在平台的油漆上引发火灾。

(二)直接原因分析

电焊工焊接作业、油漆工涂刷作业存在违章交叉作业等情况,施工现场无施工方案、安全交底、技术交底、动火作业票,电焊作业现场(塔顶平台)动火区域和登高车平台未放置灭火器、无焊渣防溅落收集装置等防护措施,违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规定,涉事电焊工无登高和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登高车作业人员无登高作业证(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规定,三级高处作业为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之间的作业),施工方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危险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相关检验和现场实验情况

  1.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表明2名伤者多处烧伤,累及体表90%及以上的烧伤,100%多处三度烧伤。经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烧伤创面修复外科主任笔录询问,2人均为呼吸道烧伤,多脏器衰竭。
  1.  事故当日油漆工使用的涂刷油漆为胜达牌重工业防腐涂料和稀释料的混合物,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其样品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该涂料混合物(液体)闪点(开口)小于20℃,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该混合物为第三类危险品:易燃液体。

(四)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勘查、询问、测试,排除烟头引发火灾因素。

  1.        经测试,点燃的烟头落入同比例混合油漆中,未发生火情;热熔焊渣落入同比例混合油漆中,发生火情。
  1.        经核查,该作业平台为液压升降模式,无电流导致火花的情况,排除电火花引发火灾因素。

(五)间接原因分析

  1.  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无资格证书,无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未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包括三级安全教育等),未进行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未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梅新立安全管理责任心不强,未在现场监督检查并识别作业风险,高危作业现场无专人监护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1.  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未核实施工方企业和人员资质,未审核该项目施工方案,未落实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中第七十五条关于焊工安全操作的相关规定,未有效督促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展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制止现场违章作业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包括三级安全教育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未进行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施工方现场负责人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为从业人员缴纳或购买商业保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1]、第三十条第一款[2]、第四十一条第二款[3]、第四十三条[4]、第四十四条第一款[5]、第五十一条第一款[6]之规定。

(二)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未核实施工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动火作业现场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未有效督促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展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五、属地部门监管情况

1月26日,杭州路街道办事处与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3月28日,杭州路街道办事处河北西路社区召开北城潮界工地开工前安全培训会议;3月27日、4月8日、4月9日,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均对北城潮界院内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4月9日,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在现场检查中查验了现场电焊工持证情况工人持有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

  1.  冉杰(死者),男,汉族,51岁,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演艺塔安装作业人员,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规范作业,在高处动火场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交叉作业,未采取防火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中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1.  李军峰(死者),男,汉族,48岁,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演艺塔安装作业人员,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规范作业,在高处动火场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交叉作业,未采取防火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中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

  1.  杨发荣,男,汉族,55岁,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演艺塔安装作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的相关规定。无证从事电焊作业。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1.  梅新立,男,汉族,56岁,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演艺塔安装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失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7]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1.  王大虎,男,汉族,60岁,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4月18日起,事故调查组多次与其联系,要求其本人配合做好事故调查询问笔录,4月18日、4月25日,执法人员两次前往其公司所在地喀什东路1029号中海·喀什东路商业住宅3号商业办公楼1210-2号张贴询问通知书,王大虎均未接受调查询问。4月26日,王大虎委托律师周树声前往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接受调查询问,5月6日,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通过电话笔录进行询问调查。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8]、第五十条[9]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三)建议行政处罚的相关责任企业

  1.  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10]之规定,由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1.  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未核实施工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动火作业现场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未有效督促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展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对事故负有责任。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11]、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12]之规定,由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议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企业的有关人员

  1.  王大虎,男,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3]之规定,由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1.  梅新立,男,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城潮界演艺架施工项目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失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4]之规定,由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1.  李莉,女,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由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1.  胡志朋,男,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事故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未及时制止现场存在重大隐患的施工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由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在现场履职,致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失控,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项目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心不强,作业当天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电焊和油漆作业进行风险辨识,未及时消除隐患。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高危作业现场无专人监护。

(二)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未认真核查施工方及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资质情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未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以本起事故为教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科学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结合工程和具体项目特点和施工工艺、设备,全方位、全过程辨识施工工艺、设备设施、现场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科学界定确定安全风险类别。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有效管控,逐一落实企业、项目部、作业队伍和岗位的管控责任,尤其要强化对存有重大风险施工环节和部位的重点管控,在施工期间要专人现场监督管理。对易发、频发、危险性大和危害面广的安全隐患要确定专人专管。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杜绝无证上岗操作情况。

(二)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要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指定有资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和协调工作,加大危险作业安全管控力度,及时督促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现场违章作业,确保生产安全。

(三)杭州路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大辖区企业安全监管力度,督促辖区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街道、社区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工作,提升人员监管水平,强化监管人员责任意识,并对此次事故中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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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20 | 2024_高昌区亚尔镇恰章村1组24号赛某11·10民房火灾事故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4年11月10日05时42分,吐鲁番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高昌区亚尔镇恰章村赛某民房发生火灾,立即调派高昌路消防救援站2辆消防车10名消防员到场成功扑灭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296平方米,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45800元,火灾造成1人死亡(赛某,男,维吾尔族,42岁,户籍地址:高昌区亚尔镇恰章村)。接警后,支队、大队派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在当地公安刑侦部门配合下,对此起火灾进行了调查,制作询问笔录3份,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方位图1张、现场平面图1张、拍摄现场照片32张、执法记录仪视频3条,尸体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1份,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第20241536号)》1份。现已查明火灾事故原因,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高昌区亚尔镇恰章村,该建筑为砖木结构自建住宅,坐南朝北,东侧为艾某住宅、西侧为阿某住宅,北侧为乡村道路,南侧为阿某住宅。建筑周围无架空电线,无其它可能引发火灾的明火源。起火住宅周边无监控摄像头。

二、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

2024年11月10日05时42分,吐鲁番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高昌区亚尔镇恰章村赛某民房发生火灾,立即调派高昌路消防救援站2辆消防车10名消防员到场成功扑灭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296平方米,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45800元,火灾造成1人死亡(赛某,男,维吾尔族,42岁,户籍地址:高昌区亚尔镇恰章村)。

三、起火部位和起火点的认定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吐鲁番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时间为2024年11月10日05时42分,根据大队现场走访及询问现场民警、当事人,判断起火时间大约在2024年11月10日05时20分许。

(二)认定起火部位。卧室1整体烧毁程度东侧重于西侧,东侧墙壁土炕上方堆放衣物处有一明显“V”字痕火烧痕迹,对该处实施逐层勘验,第一层为顶棚上掉落的泥土,第二层为塑料扣板烧融后塌落,第三层为烧毁的衣物残骸,第四层为土炕上铺装的地毯,地毯表面燃烧,地毯下方为土质炕面,炕面干净无任何燃烧残留物。在该处提取插线板1个,铜导线3段,插线板上插手机充电器,手机充电器连接手机1部,手机外观整体完好,仅手机壳高温作用轻微变形。综上所述,判定起火部位在赛某民房卧室1土炕东南角处。

(三)认定起火点。卧室1土炕上距东侧墙壁87cm,距南侧炕沿48cm处有四方形玻璃烟灰缸,烟灰缸已烧碎裂。烟灰缸东北侧10cm处为提取插线板处。烟灰缸外壁上附着有烟尘痕迹,该处直径50cm内碳化痕迹从内向外逐渐减轻。综上所述,判定起火点为赛某民房卧室1土炕距东侧墙壁87cm,距南侧炕沿48cm处。⠂⠂⠂⠂

四、对起火原因的认定

  1. 可以排除天气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根据高昌区气象局提供的当日《天气实况证明书》确认起火前未出现雷电天气。
  1. 可以排除人为纵火可能。根据艾某、伊某的询问笔录及社区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现场走访情况排除人为纵火可能。
  1. 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根据现场勘验笔录及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第20241536号)》可以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1. 不排除遗留火种(烟头)引发火灾的可能。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确认起火点处有烟灰缸,且根据艾某、伊某的询问笔录确认死者赛某一直有抽烟的习惯。综上所述,起火原因认定为不排除遗留火种(烟头)引发火灾。⠂⠂⠂

五、火灾损失统计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火灾死亡1人:赛某,男,维吾尔族,42岁,户籍地址:高昌区亚尔镇恰章村

(二)财产损失情况。火灾室内烧毁被褥、衣物、衣柜、空调、家电等物品,直接财产损失32300元,人身伤亡后所支出费用8000元,善后处置费用5000元,火灾现场处置费用500元。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5800元。

六、事故责任调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昌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任务清单》总体要求,“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高昌区亚尔镇人民政府、亚尔镇恰章村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昌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任务清单》履行其职责,该起火灾属于意外事故。故不对高昌区亚尔镇人民政府、高昌区亚尔镇恰章村进行追责。

七、火灾防范建议措施

(一)实施自建房屋分级管控。各乡(镇、场、街道、片区)要突出火灾亡人风险,对于乡镇、农村、城乡结合部自建房用作旅游民宿、群租房、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机构、人员密集场所的,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及农房整治等工作,加强检查治理。加强乡镇工业园、特色小镇、旅游民宿、小微企业、电商物流、直播平台等乡村新兴产业消防管理,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农民集中安置区高层楼群、老旧高层建筑、沿街商铺等场所综合治理,重点整治违规用火用电、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违规住人消防通道占用堵塞等突出问题。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自建房,由自然资源、公安、住建等部门严查严治违规住宿、违规生产经营、电动自行车入室停放充电等问题。对自建房改作生产经营业态,且人员住宿、工作、培训超过10人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对其依法办理证照情况进行核查,纳入行业重点管控范围;对城镇自建房改作生产经营业态且相对集中的区域,要积极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提升消防安全本质水平。

(二)加强重要节点风险防范。节假日、重大活动举办以及大风天气期间、旅游季,各乡(镇、场、街道、片区)综治中心等基层群防群治力量要加大对火灾高风险单位的消防安全巡查检查频次,并结合入户走访等工作,对小区(楼院)、村(居)住宅、出租房等居住场所指导开展“三清”(清理楼院楼梯、过道、阳台屋顶、房前屋后、电缆井、管道井等地堆放的可燃杂物;清理楼梯、过道、门厅、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以及影响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卷帘门、栅栏、水泥墩等;清理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使用大功率的电热器具、老化的燃气软管阀门,非法储存和使用瓶装液化气等)活动,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三)用好网格管理信息平台。自治区委政法委综治维稳中心已升级完善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消防网格化管理平台”,各乡(镇、场、街道、片区)政法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由综治中心每月通报讲评“消防网格化管理平台”应用情况,汇总分析数据,找准辖区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开展针对性的巡查检查和宣传教育;网格长每周向网格员派发巡查检查任务,对巡查检查任务完成情况和突出火灾隐患问题进行统计,及时汇总至综治中心;网格员按照派出任务,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利用手机APP录入检查情况,并及时上传至电脑终端平台“消防网格化管理平台”。

(四)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乡(镇、场、街道、片区)要深入推动落实各方消防安全教育职责,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文明村镇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教育、科普推广内容,广泛普及消防知识。推动村(社区)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室设立消防宣传服务室,充分利用全民消防安全学习平台、各类媒体平台和宣传栏、标语海报、演出活动等,开展贴近基层实际的经常性消防宣传活动。加强村(社区)“两委”成员、网格员、物业管理人员以及群租房业主、人员密集场所负责人消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能力素质。持续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器材“进万家”活动,提升村(居)民应急自救能力。督促辖区内企业单位建立常态化全员消防培训制度,落实入职必训、定期培训、转岗轮训等要求,提升火灾防范意识。大风天气期间,教育和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和维护“禁火令”。

FD11421 | 2024_高昌区亚尔镇恰章村1组24号赛某11·10民房火灾事故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高昌区亚尔镇恰章村1组24号赛某“11·10”民房火灾事故报告

2024年11月10日05时42分,吐鲁番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高昌区亚尔镇恰章村赛某民房发生火灾,立即调派高昌路消防救援站2辆消防车10名消防员到场成功扑灭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296平方米,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45800元,火灾造成1人死亡(赛某,男,维吾尔族,42岁,户籍地址:高昌区亚尔镇恰章村)。接警后,支队、大队派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在当地公安刑侦部门配合下,对此起火灾进行了调查,制作询问笔录3份,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方位图1张、现场平面图1张、拍摄现场照片32张、执法记录仪视频3条,尸体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1份,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第20241536号)》1份。现已查明火灾事故原因,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高昌区亚尔镇恰章村,该建筑为砖木结构自建住宅,坐南朝北,东侧为艾某住宅、西侧为阿某住宅,北侧为乡村道路,南侧为阿某住宅。建筑周围无架空电线,无其它可能引发火灾的明火源。起火住宅周边无监控摄像头。

二、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

2024年11月10日05时42分,吐鲁番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高昌区亚尔镇恰章村赛某民房发生火灾,立即调派高昌路消防救援站2辆消防车10名消防员到场成功扑灭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296平方米,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45800元,火灾造成1人死亡(赛某,男,维吾尔族,42岁,户籍地址:高昌区亚尔镇恰章村)。

三、起火部位和起火点的认定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吐鲁番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时间为2024年11月10日05时42分,根据大队现场走访及询问现场民警、当事人,判断起火时间大约在2024年11月10日05时20分许。

(二)认定起火部位。卧室1整体烧毁程度东侧重于西侧,东侧墙壁土炕上方堆放衣物处有一明显“V”字痕火烧痕迹,对该处实施逐层勘验,第一层为顶棚上掉落的泥土,第二层为塑料扣板烧融后塌落,第三层为烧毁的衣物残骸,第四层为土炕上铺装的地毯,地毯表面燃烧,地毯下方为土质炕面,炕面干净无任何燃烧残留物。在该处提取插线板1个,铜导线3段,插线板上插手机充电器,手机充电器连接手机1部,手机外观整体完好,仅手机壳高温作用轻微变形。综上所述,判定起火部位在赛某民房卧室1土炕东南角处。

(三)认定起火点。卧室1土炕上距东侧墙壁87cm,距南侧炕沿48cm处有四方形玻璃烟灰缸,烟灰缸已烧碎裂。烟灰缸东北侧10cm处为提取插线板处。烟灰缸外壁上附着有烟尘痕迹,该处直径50cm内碳化痕迹从内向外逐渐减轻。综上所述,判定起火点为赛某民房卧室1土炕距东侧墙壁87cm,距南侧炕沿48cm处。⠂⠂⠂⠂

四、对起火原因的认定

  1. 可以排除天气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根据高昌区气象局提供的当日《天气实况证明书》确认起火前未出现雷电天气。
  1. 可以排除人为纵火可能。根据艾某、伊某的询问笔录及社区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现场走访情况排除人为纵火可能。
  1. 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根据现场勘验笔录及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第20241536号)》可以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1. 不排除遗留火种(烟头)引发火灾的可能。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确认起火点处有烟灰缸,且根据艾某、伊某的询问笔录确认死者赛某一直有抽烟的习惯。综上所述,起火原因认定为不排除遗留火种(烟头)引发火灾。⠂⠂⠂

五、火灾损失统计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火灾死亡1人:赛某,男,维吾尔族,42岁,户籍地址:高昌区亚尔镇恰章村

(二)财产损失情况。火灾室内烧毁被褥、衣物、衣柜、空调、家电等物品,直接财产损失32300元,人身伤亡后所支出费用8000元,善后处置费用5000元,火灾现场处置费用500元。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5800元。

六、事故责任调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昌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任务清单》总体要求,“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高昌区亚尔镇人民政府、亚尔镇恰章村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昌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任务清单》履行其职责,该起火灾属于意外事故。故不对高昌区亚尔镇人民政府、高昌区亚尔镇恰章村进行追责。

七、火灾防范建议措施

(一)实施自建房屋分级管控。各乡(镇、场、街道、片区)要突出火灾亡人风险,对于乡镇、农村、城乡结合部自建房用作旅游民宿、群租房、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机构、人员密集场所的,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及农房整治等工作,加强检查治理。加强乡镇工业园、特色小镇、旅游民宿、小微企业、电商物流、直播平台等乡村新兴产业消防管理,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农民集中安置区高层楼群、老旧高层建筑、沿街商铺等场所综合治理,重点整治违规用火用电、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违规住人消防通道占用堵塞等突出问题。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自建房,由自然资源、公安、住建等部门严查严治违规住宿、违规生产经营、电动自行车入室停放充电等问题。对自建房改作生产经营业态,且人员住宿、工作、培训超过10人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对其依法办理证照情况进行核查,纳入行业重点管控范围;对城镇自建房改作生产经营业态且相对集中的区域,要积极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提升消防安全本质水平。

(二)加强重要节点风险防范。节假日、重大活动举办以及大风天气期间、旅游季,各乡(镇、场、街道、片区)综治中心等基层群防群治力量要加大对火灾高风险单位的消防安全巡查检查频次,并结合入户走访等工作,对小区(楼院)、村(居)住宅、出租房等居住场所指导开展“三清”(清理楼院楼梯、过道、阳台屋顶、房前屋后、电缆井、管道井等地堆放的可燃杂物;清理楼梯、过道、门厅、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以及影响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卷帘门、栅栏、水泥墩等;清理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规使用大功率的电热器具、老化的燃气软管阀门,非法储存和使用瓶装液化气等)活动,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三)用好网格管理信息平台。自治区委政法委综治维稳中心已升级完善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消防网格化管理平台”,各乡(镇、场、街道、片区)政法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由综治中心每月通报讲评“消防网格化管理平台”应用情况,汇总分析数据,找准辖区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开展针对性的巡查检查和宣传教育;网格长每周向网格员派发巡查检查任务,对巡查检查任务完成情况和突出火灾隐患问题进行统计,及时汇总至综治中心;网格员按照派出任务,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利用手机APP录入检查情况,并及时上传至电脑终端平台“消防网格化管理平台”。

(四)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乡(镇、场、街道、片区)要深入推动落实各方消防安全教育职责,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文明村镇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教育、科普推广内容,广泛普及消防知识。推动村(社区)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室设立消防宣传服务室,充分利用全民消防安全学习平台、各类媒体平台和宣传栏、标语海报、演出活动等,开展贴近基层实际的经常性消防宣传活动。加强村(社区)“两委”成员、网格员、物业管理人员以及群租房业主、人员密集场所负责人消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能力素质。持续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器材“进万家”活动,提升村(居)民应急自救能力。督促辖区内企业单位建立常态化全员消防培训制度,落实入职必训、定期培训、转岗轮训等要求,提升火灾防范意识。大风天气期间,教育和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和维护“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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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22 | 2024_鱼塘村孔家砖木房调查消防技术_1·1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一、起火场所概况

起火建筑位于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龙虎山镇鱼塘村孔 家组24 号(图1),坐东北朝西南,面积88 平方米,单层四 级耐火等级,为上世纪80 年代建设。建筑四面均为农村自建民 宅(图2)。起火房屋为当事人孔员水与其哥哥孔节姩共有, 目前为孔员水使用,主要存放衣物、沙发、床被及收集的废旧品。 房屋内日常活动人员有孔员水(56 岁)、其妻子黄彩莲(48 岁)、 大儿子孔好文(16 岁)、二儿子孔文武(13 岁)、三儿子孔有 文(12 岁)、小女儿孔年琴(8 岁)、孔员水家保姆刘员华(52 岁)。起火当日,黄彩莲在房屋内休息。 图1 起火建筑方位图 图2 起火建筑四周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一)起火经过

根据对着火建筑当事人及其有关人员、现场目击者的询问 了解到:2021 年1 月18 日18 时许,孔员水下工后回到起火建 筑准备吃晚饭,此时房内有孔员水、黄彩莲、刘员华、孔好文、 孔文武、孔有文、孔年琴7 人。刘员华做好饭后大约18 时30 分,带孔年琴回到孔员水新宅。 19 时许,房内人员在客厅开始吃饭,黄彩莲躺在卧室床上, 未上桌吃饭。孔好文吃完饭后,盛饭至卧室给黄彩莲。大约19 时30 分,孔好文起身回新宅。同时,刘员华带孔年琴离开了新 宅去往起火房屋,屋内人员在客厅看电视(黄彩莲未参与)。 20 时许,刘员华带孔文武、孔有文、孔年琴3 人回到新宅。 孔员水看了一会电视后,开始清理黄彩莲使用的尿盆,新老宅 往返3 次后,回到起火建筑卧室查看黄彩莲情况,之后将电灯 插头拔下并离开起火建筑,此时大约为20 时45 分至20 时55 分之间。大约21 时7 分,目击者孔任平在家中听到着火“噼啪” 声,随即下床查看,发现孔员水家老宅起火,随后迅速下楼呼 喊并报警,时间为21 时8 分;邻居孔进荣先于孔任平将报警电 话打入指挥中心,报警时间为2021 年1 月18 日21 时08 分12 秒。

(二)火灾扑救情况

21 时26 分,首战力量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消防救援站到达 现场。到场后发现,现场火势较大,房屋顶棚等结构已倒塌。 指战员对现场进行警戒,组织搜救被困人员,并对燃烧部位进 行控火。21 时46 分,和谐路消防救援站增员力量到场。21 时 48 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图3)。 图3 火灾扑救现场 22 时03 分,鹰潭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22 时 13 分,指战员现场拆除危险墙体,开辟搜救通道。22 时23 分, 搜救出被困人员1 人,经现场医务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22 时45 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三、火灾损失情况

(一)该起火灾造成1 人死亡。死者黄彩莲,女,江西省

金溪县人,身份证号:362528197302022520。

(二)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88 平方米,烧毁房屋一栋(含

家具、衣物、电器等物品若干)。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 (GA 185-2014)的有关规定,经初步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3 万元。

四、起火原因认定

火灾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建筑内外现场情 况和现场痕迹特点进行了勘验,对火灾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调 查询问,对电力部门采集到的用电数据进行了现场试验,对火 灾中死亡人员的尸体按有关程序进行了尸检鉴定,对现场有可 能引发火灾的相关物证进行了提取,并送往应急管理部消防救 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为: 孔员水家客厅内西北侧,距离客厅西北隔墙0 至2m、距离客厅 西南外墙0.9m 至2.9m 的区域;起火原因系电气故障引燃周边 可燃物所致;起火时间为2021 年1 月18 日21 时1 分许。

(一)起火部位认定

1.经勘验,起火建筑西北外墙墙体脱落、变色程度明显重

于东南外墙;客厅处正对大门的隔墙(距西南侧墙面4.8 米), 墙皮表层脱落痕迹较明显,其南侧隔墙(距西南侧墙面3.5 米), 无明显墙皮脱落痕迹(图4)。 图4 两处隔墙痕迹对比 根据火灾发生当晚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前群众拍摄的视频显 示:建筑全部区域均已着火,西北部火焰高度较高,东南部火 焰高度较低。 以上证明火是从建筑西北部向东南部蔓延的。

2.起火建筑西北外墙下半部分墙体由红石堆砌成,室内红

石表面脱落,脱落程度西南部重于东北部;上半部砖墙墙体表 面变色程度也是西南部重于东北部(图5)。 图5 西北侧房间红石脱落和砖墙变色痕迹 西北侧房间北角的三个塑料桶,底座痕迹被掩盖在瓦片及 木炭下方,烧毁程度呈从西南方至东北方依次递减(图6)。 图6 三个塑料桶过火痕迹 摆放在西北侧房间中间偏东北部的木床,靠西南侧基本烧 毁碳化,东北侧存在部分未碳化痕迹(图7)。 图7 木床两侧过火燃烧痕迹 以上痕迹证明火是从建筑西南部向东北部蔓延的。

3.西北侧房间内沿东南木质隔墙依次摆放的3 樽木质佛

龛,火灾后均倒在客厅内,且西南侧佛龛烧毁程度最严重(图 8)。摆放在西北侧房间中间偏东北部的木床,东南侧碳化程度 重于西北侧。 以上痕迹证明火是从客厅向西北侧房间蔓延的。 图8 佛龛倒塌痕迹

4.据调查,孔员水家客厅西北侧紧靠木质隔墙摆放了较多

物品,在客厅西南端形成了一条由客厅通往西北侧房间的通道。 在该通道的东北侧摆放了一张三人沙发,朝向西南方向。火灾 后沙发全部烧毁,仅有西南侧的2 个沙发脚留有残骸(图9)。 图9 沙发所在位置及烧毁痕迹 以上痕迹证明火是从客厅西北侧的中部区域向西南方向蔓 延的。 综上,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孔员水家客厅内西北 侧,距离客厅西北隔墙0 至2m、距离客厅西南外墙0.9m 至2.9m 的区域。

(二)起火原因认定

1.可以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主要依据有:四周

邻居房屋均未过火,着火建筑外墙无烟熏等过火痕迹。

2.可以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主要依据有:贵溪市气

象局的天气证明,2021 年1 月18 日,龙虎山镇无雷电现象。

3.可以排除放火的可能。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有关放火的

动机和可疑痕迹、线索。鹰潭市公安局龙虎山分局刑事警察大 队在火灾发生后也第一时间进行了勘查调查,排除了放火的可 能。(图10) 图10 龙虎山公安分局刑事警察大队的说明

4.认定为电气故障引发火灾主要依据有:

(1)经调取起火建筑火灾前用电数据计算,孔员水家自1 月18 日21 时至起火前有0.07—0.08KW·h 的电能非正常释放, 并引发配电箱内自家空气开关跳闸保护,分析为电气故障所致。 图11 电气熔痕物证照片 (2)经勘验,在起火部位区域地面残留物中发现带有熔痕 的电气线路(图11)。经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 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的熔痕中有电热作 用形成的熔痕”(图12)。 图12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 (3)通过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了解到,孔员水家电气线路 的敷设多为自行私拉乱接,年代久远,未进行穿管保护,且全 部直接明敷在可燃易燃材料(木柱、沙发、木质墙壁隔断)上。 2020 年上半年曾发生过电气线路故障。 综上,认定起火原因系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三)起火时间认定

1. 鹰潭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于2021 年1 月18 日21

时08 分12 秒接到报警。

2. 经调查,现场目击者孔任平发现起火的时间约为21 时

07 分。

3.贵溪市供电局提供的用电数据显示:火灾发生前最后一

次测得起火建筑电流数据的时间为1 月18 日21 时整,瞬时电 流为0.048A,分析此时起火建筑内的电气尚未发生故障。 综上,根据起火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负荷等情况,结合 火灾发展规律,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 年1 月18 日21 时1 分许。

五、火灾成因

(一)当事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据调查组询问走访了解到,起火建筑内的电线均为当事人 私拉乱接,直接敷设在可燃木柱、木质墙体上,且未使用PVC 阻燃管进行套管保护,火灾隐患极为严重。

(二)死者自救能力不足

据调查组询问走访了解到,死者黄彩莲平日几乎不与家人 交流,患有一定的精神疾病,且因年幼时换小儿麻痹症导致行 动迟缓。故在火灾发生时,因逃生能力不足丧生于火灾之中。

六、防范措施

一是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至上、生命 至上”理念,进一步提升乡镇、村委干部消防安全意识,推动 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消防安全组 织,优化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二是要进一步强化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在房屋集中 区域建设消防水池水塘,确保消防水源充足;要加大农村道路 隐患排查,确保应急通道畅通;要配齐配全基本灭火装备,组 建志愿消防队伍,确保初起火灾处置高效。 三是要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力度,要在农村重点 区域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悬挂、粉刷消防提示标语;要加强 古建筑、木制房、老旧房的隐患排查,做好隐患自改自除;要 充分用好村小组广播开展消防宣传,扩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面。 龙虎山镇鱼塘村孔家“1·18”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1 年2 月3 日

FD11423 | 2024_黑BH9367货运汽车10·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黑BH9367货运汽车“10·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公告公示_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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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BH9367货运汽车“10·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4-12-30信息来源:通河县消防救援大队

通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3日02时33分,通河县三站镇三站服务区黑BH9367货运汽车发生火灾。因发现人员死亡,通河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提请政府成立了火灾调查工作组。通过调查走访、现场勘验、物证提取与送检等方法查清了起火原因、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厘清了火灾事故责任。现将火灾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3日2时33分,通河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通河县三站乡服务区附近一辆货车发生火灾。火灾烧损黑BH9367货运车辆的驾驶室,过火面积6平方米,1人死亡,1人轻微伤。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132833元。属于一般火灾。

二、车辆基本情况

东风牌EQ1181L9CDG货运汽车,号牌号码:黑BH9367;车辆识别代号:LGDXWB1U5LH115872;发动机号码:B2038806;车身颜色:红;初次登记日期:2021-03-04。

三、火灾发生发展过程

起火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1时50分许,正驾驶区域电气线路故障引燃绝缘胶皮及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驾驶室内总体烧损。伤者郜某称发现起火,他又叫醒王某,又有一个逃离火灾现场的过程,下车后由于手烧伤无法解锁手机,他又让服务区工作人员杨某报的警,通河县消防救援大队于2024年10月23日02时33分接到报警,于02时36分赶赴现场救援,3时05分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现场车头正处于猛烈燃烧阶段,救援人员迅速出两支直流水枪组织灭火,3时20分明火被控制,3时40分现场火势被扑灭,火灾造成1人死亡,1人轻微伤。

四、灭火救援情况

通河县消防救援大队于2024年10月23日02时33分接到报警,称通河县三站乡服务区附近一辆货车发生火灾,和平大街消防救援站出动2台消防车,11名指战员,于02时36分赶赴现场救援,3时05分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现场车头正处于猛烈燃烧阶段,救援人员迅速出两支直流水枪,射水4吨,于3时20分明火被控制,并在车内发现一名死者,3时40分现场火势被扑灭,后经与知情人了解得知,在消防救援力量到场前有1人自行脱困前往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5时20分现场移交公安部门收车,5时53分归队。

火灾发生地点位于通河县三站镇三站服务区内,消防车通道畅通,根据通河三站气象站监测,2024年10月23日00时至04时,风向为西北风;极大风速为9.3m/s,风力5级;大风易造成衍生灾害,天气晴间多远。

五、火灾调查情况

(一)车辆使用管理方面

车辆及驾驶员均合法,驾驶员取得相应等级驾驶证,未发现超载。

(二)车辆运输方面

经县交通运输局核实车辆具备相应运输资质。

(三)服务区安全管理方面

三站服务区内配备相应灭火设施设备,已设置相关警示标语。

(四)人员伤亡方面

经通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鉴定文书(黑通)公(刑技)鉴(法病)[2024]30号,鉴定意见为王某系生前在火场内烧死;经哈尔滨市第五医院救治郜某为轻微伤。

(五)驾驶员方面

未造成较大社会财产损失和影响,因驾驶员王某死亡,通河县公安局故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火灾损失方面

经通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以及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善后处理费用、火灾现场处置费用,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132833元。

六、调查结论

(一)直接原因

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编号:SY2421010805000808),现场在黑BH9367货运车辆驾驶室内正驾驶地面提取的物证导线为电热熔痕,认定正驾驶区域电气线路故障引燃绝缘胶皮及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车辆年久失修

车辆零部件年久失修、老化、破损,接触不良的电路连接点等,间接导致火灾的发生。

2.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

对车辆使用、电气线路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电气线路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等,间接导致线路故障和火灾的发生。

(三)火灾相关责任

在调查过程中,该案涉嫌失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实施细则》、《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该案移送至通河县公安局处理。经通河县公安局审查,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七、建议意见

(一)全面强化服务区管理

对三站服务区内增设监控,加强周边区域巡查,对易燃易爆等高风险区域进行重点检查,对服务区过境留宿车辆,由服务区人员进行安全巡逻和对驾驶人员安全提醒,设置相关警示标语。同时三站服务区内配备相应灭火设施设备。

(二)全面强化车辆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局应加强车辆管理,严禁车辆私自改装加装,加强消防安全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隐患,严格对照要求逐项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火灾防范措施。

(三)全面强化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应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高度重视事故暴露出的消防安全隐患,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通过政府发布公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消防常识,提高群众防火意识,普及火灾逃生自救知识,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通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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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24 | 2024_黑龙江_北大荒八五二农场李某某家平房12·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黑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北大荒八五二农场李某某家平房12·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宝清县人民政府>首页>通知公告

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八五二农场有限公司第一管理区李某某家平房“12.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03-11 16:48 文章来源:宝清县消防救援大队

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八五二农场有限公司第一管理区李某某家平房“12.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2月17日13时07分许,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八五二农场有限公司第一管理区李某某家平房发生火灾。为吸取火灾教训,推进消防工作,于12月22日成立了由县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组成的调查工作组,调查组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进行分析,研判火灾风险,分析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7日13时07分,宝清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八五二农场有限公司第一管理区李某某家平房发生火灾。经过调查,火灾烧损李某某家房屋以及室内物品。经过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43429元人民币(其中,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9478元,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为33451元,火灾现场处置费用为500元),造成1人死亡,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二、火灾扑救情况

宝清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八五二农场消防队3车9人赶赴现场处置。13时32分,八五二农场消防队到达现场。经侦查,现场房屋北侧房顶基本上全部塌落,室内房顶塌落物以及室内物品正在燃烧。火场指挥员根据火场情况出两支水枪展开扑救,一支从西侧第二间房屋出水对屋内扑救和对液化气罐进行降温,一支水枪从东侧第一间房屋出水对屋内扑救和对液化气罐进行降温,液化气罐拎出来后,两支水枪同时对东侧第二户出水灭火。15时05分,明火基本被扑灭,现场力量开始处理残火和清理现场。16时30分,在北侧卧室房盖塌落物下方发现一名死者,已无生命体征。16时50分,明火基本扑灭。17时05分,农场专职队处置完毕归队。

三、火灾原因调查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双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第一时间调集火灾调查业务骨干参与调查,火灾调查人员通过现场走访、调查询问、现场勘查、现场试验、尸体送检和电表提取分析等方式方法展开调查。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敷设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7份;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3份、现场图3份、现场提取1个电表、鉴定书1份(尸体检验报告)。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2月17日12时5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李万江家平房魏某某居住卧室房间内;起火点为魏某某居住卧室内铁床南侧;起火原因为魏某某居住卧室火墙内高温烟气通过火墙缝隙引燃床垫、被褥等可燃物起火,引发火灾。

四、火灾成因分析

(一)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

火灾直接原因是火墙内高温烟气通过火墙缝隙引燃床垫、被褥等可燃物起火,引发火灾。

(二)火灾蔓延失控的原因

一是起火建筑为1974年建设的,房屋为砖木结构连脊房屋,耐火等级低,年久失修,房屋内炉子和火墙缺乏维护保养。

二是死者魏某某,瘫痪卧床,着火时一人在家,发生火灾后无法扑救初期火灾及逃生,最终导致火势扩大蔓延并造成人员伤亡。

三是起火建筑位于村屯边缘,周边邻居长期无人居住,导致发现火情较晚,初期火灾没有得到有效的扑救,被困人员没有第一时间被疏散,错过最佳救援时机。

五、火灾的主要教训和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农场管理区消防安全监管存在“断档”“空白”的现象,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基层未能得到全面落实,不能发挥明显作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能落地见效,消防安全工作人员的素质及能力有待提高。消防网格化管理机构不健全,消防网格员职责不明晰,没有真正发挥消防网格化应有的作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全覆盖、无盲区”落实不到位。

(二)弱势群体缺乏照顾与看护

该起火灾中死亡人员为身体不能自理的患病人员,农场管理区对管片弱势群体情况不熟悉,对居民家庭消防安全疏于检查、管理,对弱势群体没有开展特殊的看护管理措施,是这起亡人火灾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居民消防安全意识不强

农村居民住宅建筑年久失修,消防安全隐患较多,建筑内用火、用电不规范,易引发火灾。通过对起火建筑附近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消防工作人员仅口头进行提醒宣传,未设置消防宣传有关的宣传栏、图板、条幅等消防宣传内容,未营造良好的消防宣传环境,居民不能及时直观地了解掌握消防安全常识,尤其是对于弱势群体的上门宣传指导不足。

六、防范措施和工作建议

(一)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职责分工

各农场管理区、乡镇、社区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要认真研究分析当前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对农村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推进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因地制宜,制定可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有关部门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一级抓好一级,一级监督一级,一级负责一级”保证消防安全责任到人、落实到户,同时,建立和完善火灾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各项防火消防安全制度,切实加强社会火灾防控工作,真正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社会化消防新局面。

(二)强化弱势群体帮扶,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发挥农场管理区、乡镇、社区和消防工作站所的作用,建立健全“七户联防”或“十户联防”等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借助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组织排查辖区单位、居民特别是弱势群体情况,划分若干片区,成立互助组织,落实保障措施,最大限度确保消防安全。要开展经常性的“一对一”帮扶,定期派人上门查找、消除火灾隐患,切实增强弱势群体自防自救能力。

(三)广泛宣传教育,切实提升素质

针对农村消防意识薄弱,宣传教育覆盖面狭隘的特点,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正确报火警,火场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在周末,节假日及特殊节庆活动期间,组织队员和消防志愿者深入村屯、田间地头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以摆放宣传展板,开展现场咨询,举办培训班、向广大群众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防火观念和意识,在主要地段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开展经常性防火宣传教育,普及知识,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FD11425 | 2024_黑龙江_哈尔滨南岗九御筋骨堂按摩院10·2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哈尔滨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哈尔滨南岗九御筋骨堂按摩院10·2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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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10.2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08-12 09:23 信息来源:南岗区应急管理局 26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哈尔滨市南岗区

九御筋骨堂按摩院“10.25”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0月25日13时14分,位于南岗区和兴七道街72号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在进行外侧楼梯扶手焊接作业时,发生一起火灾,经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居民楼内3名居民死亡、1名居民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5.1930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区政府授权,成立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区总工会、区卫健局、和兴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采取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和防范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岗和兴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10•25”事故是一起因特殊工种无证作业、风险辨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施工单位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成立于2017年5月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03MA19DFF98K;经营场所:南岗区和兴七道街72号2栋1单元102室;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保健按摩服务。

2.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八标段施工单位:黑龙江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03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MACC004EX0;经营场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二街3043号哈尔滨松北(深圳龙岗)科技创新产业园10栋8楼A8335室;经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时任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供热工程建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电气安装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造。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五金产品批发;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花卉种植;园艺产品销售;金属结构销售;水泥制品销售。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共有员工1人,为经营者张某某,无安全管理情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25日10时许,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经营者张某某接到物流公司电话,物流公司告知张某某其订购的柜子(高2.15米,宽1.7米)到货。11时34分至11时42分,物流公司送货车辆到达张某某店铺门前,卸货完成离开场地。11时49分至11时55分,张某某等人预将柜子抬至其室内,但发现受室外楼梯扶手影响,无法将柜子搬至室内,经周边邻居建议将楼梯扶手锯断可将柜子移至室内,故张某某向邻居借用角磨机,同时拨打电话至其亲属吕某,因吕某会使用电焊机,故让吕某至店内帮助焊接切断的楼梯扶手。12时09分至12时21分,张某某对楼梯扶手开始切割作业。12时24分至12时25分,张某某等人通过切开栏杆处将柜子移至室内,同时吕某到达现场。13时13分至13时14分,吕某使用电焊机对楼梯扶手处进行电焊作业,不慎将焊渣崩至黑龙江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老旧小区改造遗留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附近挤塑板堆垛上。13时14分,挤塑板上方开始出现火苗并开始扩大,吕某发现起火后,立即从楼梯跑下灭火并将起火的挤塑板从堆垛上取下,取下的余料在地面处开始燃烧,火势迅速扩张。13时15分,挤塑板堆垛将楼体外墙保温板引燃。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南岗区和兴七道街72号门前室外,事故造成和兴七道街66-70号楼多户居民受灾,该楼体地上七层,地下一层,为一栋多层砖混结构居民住宅。地下一层、一层为商服,二至七层为居民住宅。东邻住宅楼,南邻小区院内,西邻住宅楼、北侧为和兴七道街。

图1事故现场照片                     图2受损车辆1 照片                         图3受损车辆2、3照片

图4受灾楼体平面示意图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3名居民死亡、1名居民受伤,部分居民房屋、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05.1930万元。

死者一:陈某某,男,和兴七道街78号居民;

死者二:王某,女,和兴七道街66号居民;

死者三:冷某,女,和兴七道街78号居民;

伤者一:李某某,男,和兴七道街64号居民,事故发生后47天于2024年12月11日经救治无效死亡。

(六)其他情况

哈尔滨市多云,最高气温14°C,最低气温2°C,白天至夜间西北风3级,相对湿度75%,紫外线弱,空气质量75。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10月25日13时15分,区应急局值班电话接到区消防救援大队线索推送。13时33分,区应急局工作人员立刻赶往事故现场,到达事故现场后初步了解相关情况。14时10分,现场救援人员反馈2人死亡、3人受伤,经区政府领导现场授权,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15时20分,区应急局将事故初报分别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局、南岗区委及南岗区政府值班室。17时许,现场清理过程中另发现1人死亡。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3时14分,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经营者张某某、外甥王某某、四舅吕某等人发现火情后,立即拨打119电话,同时开展灭火工作,因火势迅速扩张,扑灭未成功;13时15分,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13时29分,哈尔滨市南岗大队中兴大道消防救援站、特勤二站等消防站陆续抵达火灾现场,开展灭火救援等工作。13时35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14时,现场明火被扑灭。期间,南岗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区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属地街道负责同志先后赶赴现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现场风险隐患分析研判,避免次生灾害发生;同时密切监控网络舆情,防止虚假不实信息扩散。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南岗区委、区政府立即组织120,将受伤居民送往相关医院进行抢救,此次事故最终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47天经救治无效死亡),目前已做好死者家属善后处置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南岗区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并通知相关人员共同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响应积极、行动迅速。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继续对现场进行封控保护,全程调动九支救援队伍,区应急局出动3辆车9人、119出动6站19辆车77人、120出动12辆车36人、110出动10辆车民警、交警40余人同步开展现场指挥调度、灭火、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疏导等工作,火灾扑灭后燃气公司调动18人、电力公司调动10人对楼体燃气、电力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城管局调动保洁人员40人对楼体周边开展清理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调动执法保障人员20余人、区住建局动员老旧小区施工人员35人对楼体设置围挡及修复工作。整个应急救援过程行动迅速、指挥有力,未发生其他次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吕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下,不熟知相应操作规程;作业前风险辨识不到位,在周边环境不允许作业的情况下,未做任何防护措施违规焊接室外楼梯扶手。电焊产生的高温焊渣飞溅掉落至位于室外楼梯附近的挤塑板堆垛上起火燃烧后将楼体外墙保温板引燃,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经现场勘察、询问调查,结合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视频分析意见》(编号:SX240592),最早可见光亮的时间为监控视频显示时间“2024年10月25日13时14分09秒”(北京时间2024年10月25日13时14分08秒)许;最早可见亮光的部位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七道街72号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室外楼梯附近保温板堆垛区域。起火前,疑似有人员在起火部位周边进行焊接作业。

经黑龙江省龙质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哈尔滨兴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分别对事发地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八标段施工单位黑龙江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的哈尔滨赫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楼体保温板)进行检测,燃烧性能等级符合B1C级,其他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经黑龙江鹏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事发地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八标段施工单位黑龙江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的哈尔滨赫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违规堆放的堆垛为屋顶防水挤塑板剩余材料)进行检测,该挤塑板表观密度为34.5kg/m³,燃烧性能符合B1(C)级标准要求,其他所检测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察、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事故间接原因

  1. 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经营者张某某法律意识淡薄,不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违规指派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电焊作业;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 黑龙江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八标段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按照企业规定堆放施工材料,未按照规定设置对施工材料堆放地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火覆盖、灭火器材等;项目部相关工作人员未对堆放的保温板(挤塑板)堆垛进行妥善保管。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未对本单位动火作业工作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相违背。

(二)有关监管部门

区旧改指挥部对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情况

卢某某,男,1965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南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负责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等工作,施工现场把关不严、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邢某某,男1991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南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科级干部,负责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现场施工等工作,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2.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建议

吕某,男,1962年6月出生,群众,2024年10月25日任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临时作业人员,在未取得相应资格情况下,负责10月25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楼梯扶手电焊作业,同时消除安全隐患不到位,焊接室外楼梯扶手时,高温焊渣飞溅掉落至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八标段施工单位堆放的挤塑板上,引发火灾,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某,男,1978年10月出生,群众,2017年5月5日任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经营者,负责单位全面工作,法律意识淡薄,不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未对临时作业人员吕某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起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黑龙江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八标段施工单位,未依据公司制度对施工材料进行妥善保管。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在对本单位门口楼梯扶手进行焊接作业时,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不掌握国家法律,指派无资质人员进行电焊作业、未派专人对焊接作业现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进而造成本次事故发生。

(二)黑龙江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材料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对施工用保温材料堆垛进行妥善保管,致使堆垛被无证作业人员吕某违规电焊作业引燃,造成火灾发生。

(三)南岗区住建局。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履职尽责情况不到位,虽要求施工单位对堆放的挤塑板、岩棉等进行处理,但未及时跟进处理进度。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立即开展一次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南岗区内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通报事故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严格责任落实,守牢安全生产底线:一是明形势、定标准。要坚持举一反三,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对重大隐患盯紧不放、全程跟踪,确保及时整改到位,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二是强意识、抓落实。要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急能力,真正把安全责任扛到肩上、抓在手中、落在实处,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持续压实各方责任,集中力量提升安全水平。

(二)南岗区要组织开展一次本区域内电气焊作业整治行动,一是对无证作业、无监管作业、未经审批作业的电气焊活动进行整治;二是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活动,继续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督导检查,突出重点行业领域、重要生产环节,认真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三)黑龙江省佳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对本项目其他施工作业地点、物料存放地点开展一次排查整治,杜绝施工物料未按制度管理、无防护措施堆放情况再次发生。

(四)区住建局。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施工单位不文明施工情况,加大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力度,杜绝执法“宽、松、软”等。

哈尔滨市南岗区九御筋骨堂按摩院“10·25”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5年8月7日

信息来源:南岗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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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26 | 2024_黑龙江哈尔滨1.7国润家饰城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哈尔滨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黑龙江哈尔滨“1.7”国润家饰城火灾事故

1.事故时间:2013 年1 月7 日

2.事故地点:哈尔滨市中兴大道45 号国润家饰城

3.事故伤亡:无

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家饰城烧毁、上千业户受损

5.事故类型:火灾事故

6.事故等级:较大事故

7.事故经过:

2013 年1 月7 日9 时19 分,位于哈尔滨市学府路与学府四道街交叉口附近的国润家饰

城发生火灾。事发后,消防部门先后出动20 个消防中队,消防车95 台,救援人员440 人。

15 时许,现场火势才得到初步控制。

根据通报,火灾发生时间为9 时19 分,起火建筑为5 层,总面积21900 平方米。过火

部位位于一层,过火面积9400 平方米。该商厦主要经营床品、布艺。

8.事故原因:

初步认定哈尔滨国润服装城火灾系商城修建观光电梯时违章电焊作业引燃某运动品牌

商铺内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操作人员关雪辉和施工负责人姜广才两名责任人已被行政拘

留,损失正在核定。

9.事故调查:

火灾事故发言人郭平说:“火灾事故是因为电焊违章作业造成,电焊工不但无证上岗,

国润家饰城没有履行相关动火审批手续,商场更没有准备灭火器材,火灾发生后又扑救不及

时,所以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9 日上午,副市长任锐忱指出,这次国润家饰城发生的火灾,至少暴露出三方面的问题,

10

一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二是思想麻痹大意,对多次强调的加强消防安全的各项

规章规定和要求置若罔闻,抱有侥幸心理;三是整治不彻底、还有消防安全盲区、还有死角。

10.事故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教训与警示:

1)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现场装修动火作业管理,对相关方动火作业严格实行动火作业

审批手续,审核动火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并对动火过程进行监管。

2)物业管理单位应与相关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要求相关方在动火

焊接前移除周边易燃、可燃性材料,对不能移除的可燃性材料使用防火盖板或者其它防火装

饰物进行隔离保护,周边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3)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管理人员消防应急能力建设,对突发火灾事件能有效应对,能

及时扑灭初期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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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27 | 2024_黑龙江哈尔滨8.28一建筑工地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哈尔滨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黑龙江哈尔滨“8.28”一建筑工地火灾事故

1.事故时间:2013 年8 月28 日

2.事故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玉龙湾小区在建工地

3.伤亡情况:5 死、8 伤

4.事故类别:火灾事故

5.事故等级:较大事故

6.事故经过:

2013 年8 月28 日9 时许,哈尔滨市松北区玉龙湾小区在建的6 号楼(共22 层)工地发生火灾,造成5 人死亡,8 人受伤。

本起事故中,2 名施工人员当场死亡。经现场进一步清理,发现事故现场的另一侧有3名楼上施工作业人员,在逃生时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多人身体不适,入院观察治疗。

7.事故原因:

经初步调查,该起事故系电焊工在15 楼西侧单元北阳台焊接下水管道操作时,引燃阳2

台内壁保温材料,造成局部燃烧。

8.事故调查:

市政府已成立市安监局、公安局、消防支队和松北区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项目的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已经全部控制,正在调查取证中。

9.事故对建设单位的教训与警示:

1)建设单位应关注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动火作业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在动火作业前清理周边易燃、可燃材料,对动火周边保温可燃材料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好与动火作业的有效隔离。

2)建设单位应要求监理单位掌握现场较大消防危险源动态情况,进行动火施工旁站监督,要求作业人员在动火作业中采取防火安全措施,有专人监护,在动火作业后及时清除火种。

3)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临时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配备数量足够的灭火器材,以便及时扑灭初期火灾。

4)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演练,使现场作业人员能够具备相应的火灾应急救援及逃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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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28 | 2024_黑龙江龙煤集团鹤岗矿业公司兴安煤矿5·20较大二氧化碳窒息事故案例.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黑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黑龙江龙煤集团鹤岗矿业公司兴安煤矿"5·20"较大二氧化碳窒息事故案例

2025-05-29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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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龙煤集团鹤岗矿业公司兴安煤矿

“5·20”较大二氧化碳窒息事故案例

2024年5月20日,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兴安煤矿(以下简称兴安煤矿)发生较大二氧化碳窒息事故,造成5人遇难、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58.87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兴安煤矿为国有企业,隶属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鹤岗矿业公司),核定生产能力270万吨/年,主要开采煤层为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

事故地点位于南18层2-4区二段底板层回撤工作面闭前轨道巷,该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出现少量一氧化碳,2024年3月27日,回采结束后开始回撤。5月17日,该工作面一氧化碳浓度快速上升,并出现乙烯。5月18日,该矿施工密闭墙封闭该工作面,利用轨道巷内原注浆管路向密闭墙内灌注液态二氧化碳,治理自然发火。事故发生时,正在同时进行灌注液态二氧化碳和密闭墙喷浆作业。

二、事故直接原因

兴安煤矿在处置回撤工作面采空区自然发火隐患过程中,违规使用注浆管路灌注液态二氧化碳,管路连接密封橡胶垫片低温脆化、破损,液态二氧化碳泄漏产生高浓度二氧化碳气体,导致回撤工作面闭前轨道巷内作业人员窒息伤亡。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兴安煤矿。一是综合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到位,工作面未按规定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回撤期间违规撤除一氧化碳传感器,未按规定对工作面及两巷注阻化剂。二是回撤工作面未进行风险辨识,违规使用注浆管路灌注液态二氧化碳,且违规与密闭墙喷浆同时施工作业。三是工作面封闭后未按规定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检查巷道内气体情况。四是回撤工作面出现自然发火征兆后,未按规定报告;迟报事故。

(二)鹤岗矿业公司。对兴安煤矿使用二氧化碳治理自然发火隐患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同意兴安煤矿违规使用原注浆管路灌注液态二氧化碳与密闭墙喷浆同时施工作业;未发现兴安煤矿回撤工作面回撤期间综合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三)龙煤集团。安全检查不认真,4月23日现场对兴安煤矿回撤工作面检查时,未发现违规撤除一氧化碳传感器的问题;未深刻吸取龙煤集团双鸭山矿业公司双阳煤矿“11·2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未有效督促所属煤矿及时上报事故。

四、调查处理情况

对23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追责问责建议。其中,对兴安煤矿矿长、党委书记、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通风副矿长、通风区区长等12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行政罚款、吊销相关资格等处理处罚,矿长自受撤职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鹤岗矿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工程师、通风技术部副部长等9人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政务处分。对龙煤集团安监局监察一处处长、副处长分别给予组织处理和政务处分。

对兴安煤矿处185万元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鹤岗矿业公司向龙煤集团作出深刻检查;责令龙煤集团向黑龙江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邮编:100713    京ICP备2021014797号-1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38号

FD11429 | 2024_黔江区冯家街道柏腊村2组张冲自建房3·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24年3月20日4时07分左右,黔江区冯家街道柏腊村2组张冲自建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毁张冲、张宗和自建房及建筑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张宗良烤房盖板、李昌文与李昌学共建的自建房局部受损,过火面积约243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3.9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相关规定要求,区政府授权,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黔江区冯家街道柏腊村2组张冲自建房‘3·20’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场所情况

事发地点为黔江区冯家街道柏腊村2组张冲自建房,住宅为地上1层砖木结构自建房屋。

二、事故情况

2024年3月20日4时7分左右,张冲自建房堂屋内距西墙约180厘米、距南墙约50厘米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李银秀死亡。

三、事故救援、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救援情况。2024年3月20日4时30分,区消防救援支队接警后,立即调派正阳消防救援站、青坪消防救援站出动,后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5时19分正阳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5时25分正阳消防救援站出水控制火势,5时39分青坪消防救援站到场增援,5时46分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6时39分在堂屋处发现1名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6时46分火灾扑灭。

(二)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现场亡1人(李银秀,女,75岁)。火灾发生后,区消防救援支队、应急局、冯家街道人民政府、冯家街道派出所等相关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火灾救援、伤员救治、维护稳定和善后工作。

四、技术调查工作

火灾发生后,区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火灾调查人员到现场开展走访询问、现场勘验等工作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于2024年3月20日4时30分接到报警,经询问附近居民李昌勤于当日4时22分许接到龚良翠电话通知称房屋起火;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 为2024年3月20日4时07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经调查询问,当事人龚良翠证实,发现火情时火焰主要分布张冲自建房堂屋西部;经现场勘察,张冲自建房堂屋木材残骸体积及碳化程度均重于两侧区域,堂屋区域残骸高度较南北两部区域更低,整体呈现由堂屋向其他部位蔓延趋势。因此,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柏腊村2组张冲自建房堂屋内。

(三)起火点的认定。经调查询问,附近居民李昌勤证实,李昌勤到达现场时发现张冲自建房中部大部分区域已经烧毁,其余部分正在燃烧;经现场勘察张冲自建房堂屋,其南墙的木质踢脚线在距西墙约190厘米处过火程度较重,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其水泥地面在距西侧墙体约170厘米、距南侧墙体60厘米处发现一处凹坑,凹坑内残骸过火程度严重,呈黑色粉末状。因此,综合认定起火点为张冲自建房堂屋内距西墙约180厘米、距南墙约50厘米处。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1. 通过公安局刑侦支队调查走访、现场勘查及尸体检验及证人证供可排除外来火源。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4时07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柏腊村2组张冲自建房堂屋内;起火点张冲自建房堂屋内距西墙约180厘米、距南墙约50厘米处;起火原因为堂屋内距西墙约180厘米、距南墙约50厘米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

2024年4月25日,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相关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进行说明,并于2024年4月25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张冲自建房堂屋内距西墙约180厘米、距南墙约50厘米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二)事故间接原因。该场所堆放大量可燃物,大门锁闭,居住者年迈,且缺乏消防安全用电知识。

(三)事故性质及等级。通过对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认定本次事故为非安全生产性一般火灾事故。

(四)消防产品质量责任。经调查,该场所为居民自建房,故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调查。

(五)工程建设责任。经调查,该场所为居民自建房,故不涉及工程建设责任。

(六)中介服务责任。经调查,该场所为居民自建房,故不涉及中介服务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树牢消防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等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志愿和义务消防救援队伍,配足配齐各类消防器材装备;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进一步强化基层末端治理。动员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村(社区)、村小组网格员等基层力量, 深化“网格化”管理,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消防岗位人员,村(社)干部,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志愿消防队员要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解决消防安全隐患。

(三)进一步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大喇叭、宣传车、院坝会等方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村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督促村民委员会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提高村民消防安全意识和初期火灾扑救及逃生自救能力。

黔江区冯家街道柏腊村2组张冲自建房

“3.20”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30日

FD11430 | 2024_龙华福城某工程项目8·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 1 — 龙华福城某工程项目“8·16”一般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概述和事故性质认定 2024 年8 月16 日17 时28 分许,福城街道某工程项目工地 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造成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5 万 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深圳市龙华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2022 年修订版)》(深龙华安办〔2022〕32 号)的规定,龙华区人民 政府成立了由区安委办牵头,从区水务局、区群团工作部(工会)、 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福城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抽 调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人介 入,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业鉴 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 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 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 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龙华福城某工程项目“8·16”一般火灾事故 是一起因危险化学品储存不当、违规动火作业引燃危险化学品导 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2 — 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完毕,现将事故调查报告公示如下: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 建设单位:深圳市龙华区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40309XXXXXXXXXX;注册资本:50 万(元);注册地址:深圳 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法定代表人:罗某谋;成立日期: 2019 年5 月29 日;单位性质:事业单位。

  1. 承包联合体牵头单位:深圳某排水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40300XXXXXXXXXX;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企业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白某涛;成立 日期:2017 年11 月7 日;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 区。 经营范围:(一)排水管网、河道(小微水体)、水库、泵站、 水闸等水务设施运营管理和维护;(二)水质净化厂和人工湿地 等环保水务设施运营管理和维护;(三)城市信息管道与综合管 廊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四)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及相关设施 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 维护;(六)龙华区政府授权开展的其他市政设施的运营管理和 维护;(七)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审批)。污水处理及其再生 利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 3 — 总体规模:中型企业;单位资质:持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壹级等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从业人员数量:224 人。

  1. 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某深圳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XXXXXXXXXX;注册资本:30,000 万(元);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辜某军;成立日期: 2020 年9 月14 日;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 经营范围:建筑、市政公用、电力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施工 总承包;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工程 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桥梁、隧道、路基、路面、交通工程专 业承包;建筑技术开发与转让;道路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机械设 备租赁;建筑劳务输出;防雷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设计;防雷工 程设计;对外承包工程;机械设备、电力设备销售。(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房屋预制 构件、金属预制构件的生产、组装及销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 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 总体规模:大型企业;单位资质:持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壹级等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从业人员数量:1459 人;内设机构:涉事项目设有商务部、机 电安装、安全部、综合办。

— 4 —

  1. 专业分包单位:深圳某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XXXXXXXXXX;注册资本:10,010 万(元);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海;成立日期:2008 年3 月4 日;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安社区。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和设计、建筑 装修装饰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特种工程(限结构补强)、 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 程、环保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花木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经营)及体育场地 施工;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建筑材料、装饰 材料的购销(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不锈钢、雕塑、灯 光音响与舞台设备、空调的上门安装;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 申报);节水工程;消杀服务;病虫害防治服务;园林景观工程设 计与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养护;电气火灾远程监测系统安 装;建筑移动房屋销售;建筑拆除工程;水污染治理;环保设备 批发;校园文化建设工程(不含学科类教育培训等限制项目); 广告制作;消防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建筑移动房屋生产;建筑板房生产 及销售。 总体规模:小型企业;单位资质:持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 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资质证书及安全 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数量:约30 人;内设机构:设有工程部、 财务部、行政人事部、投标部、安全部。

— 5 —

  1. 劳务分包单位:深圳某建筑劳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40300XXXXXXXXXX;注册资本:1,000 万(元);企业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徐某林;成立 日期:2007 年2 月26 日;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荔湾社 区。 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建筑劳务分包业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 专控、专卖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总体规模:小型企业;单位资质:持有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 质证书;从业人员数量:65 人;内设机构:设有财务部、工程 部、安全部、成本部、结合管理部。

  1. 监理单位:某工程管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XXXXXXXXXX;注册资本:10,800 万(元);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罗某锋;成 立日期:1995 年9 月7 日;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大和 社区。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公路工程监理甲级,电力工程监理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 招标代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工程咨询丙级;建筑工程施 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幕墙工程专

— 6 — 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 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具 体按资质证书经营,须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企业经营涉 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 总体规模:大型企业;单位资质:持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 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等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数量:208 人; 内设机构:设有总工办、项目咨询部、造价咨询部、经营部、办 公室、财务部。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涉事相关单位合同签订情况

2023 年6 月,深圳市龙华区某中心与承包联合体签订涉事 工程EPCO 总承包合同。 深圳某排水公司、北京某环境工程设计公司、某公司及其深 圳分公司四方组成承包联合体,共同承包涉事项目。其中牵头单 位深圳某排水公司负责组织招投标工作,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受 相关资料、信息及指示,负责项目运营管理,派出项目总负责人, 负责统筹联合体成员单位沟通协调及外联工作,负责项目款申请 及支付工作;联合体成员单位北京某环境工程设计公司负责项目

— 7 — 建筑设计工作;联合体成员单位某公司和某深圳公司,负责项目 的建筑施工、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的专项 咨询论证,材料、构件和部品实体性能检测等为完成本项目需要 的所有工作内容,负责本项目建筑施工相关进度、质量、安全、 文明施工等。 某公司与其深圳分公司另约定,某公司负责接收及提交投标 相关资料、信息或指令,并处理与之相关事务,负责本工程投标 文件编制,负责合同谈判、签订,并负责派驻项目经理至项目履 职。某深圳公司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的施工、组织、协调工作,材 料设备采购以及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的专项咨询论证,材料、 构件和部品实体性能检测等为完成本项目需要的所有工作内容, 并负责办理履约保函,在深圳市进行产值纳税和纳税。 2023 年6 月,深圳市龙华区某中心与某工程管理公司签订 涉事工程的监理合同;2023 年11 月,某深圳公司与深圳某建筑 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与深圳某建设公司 签订防腐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1. 涉事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深圳市龙华区某中心指派了以卜某杰为项目负责人的建设 工作组负责涉事工程协调管理工作;编制了“吹哨人”制度、安 全生产约谈制度、安全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方案、防汛检 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在建水务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工程履约评价 管理办法等安全管理制度;与参建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定期更新了涉事工程风险辨识清单,定期对涉事工程进行“一线

— 8 — 三排”工作;组织召开工程例会、专题推进会议,对参建单位违 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罚等方式监督管理涉事工程建设活动。 深圳某排水公司成立了以易某峰为项目负责人、王某为驻点 负责人的水环境专班,编制了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参与涉事工程 周例会、质量安全检查等活动,协调推进涉事工程建设活动。 某工程管理公司成立了以韩某水为监理总监的监理项目部, 编制了监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理规划、防腐施工监理细则、 动火及热切割作业监理细则等项目管理文件,对涉事工程项目进 行定期安全检查、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召开监理例会等监 理活动。 某深圳公司成立了以马某飞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部;编制了 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消防安全教育制、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制 度、危险品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电焊气割 工安全操作规程、油漆涂料工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编制了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施工方案、防腐专项施工 方案等施工方案;组织开展了新进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全技 术交底、日常安全教育、班组可视化教育等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相关单位开展整改工作; 组织开展有限空间及动火作业审批、监督工作。 深圳某建设公司成立了以卓某为项目经理的防腐工程项目 部,编制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班前安全生产活动制度、有限空 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品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油漆涂料工 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与某深圳公司一

— 9 — 起开展了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安全隐患 排查、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监护等安全活动。 深圳某建筑劳务公司派驻了项目负责人蒋某兴和3 名安全 员协助管理涉事工程劳务施工工作,与作业人员签订了劳动合 同,参与对作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开展 了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动火作业审批、监护等安全活动。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8 月13 日,深圳某建设公司将13 桶树脂存放至C 区负一层2#塔吊洞口下方,用于负二层污水处理池防腐施工。 14 日,某深圳公司、某工程管理公司巡查发现该处存放树脂后, 向深圳某建设公司提出“消防设施配备不足,当日若未使用完毕, 需清退出场”的整改要求。深圳某建设公司当天在树脂存放处增 设了灭火器材、设置围栏等。8 月14、15 日因天气原因停工两 日。16 日上午复工,深圳某建设公司莫某发、覃某光等人在此 处进行防腐作业。至下午事发时,事发位置堆放的树脂未使用完。 17 时20 分许,深圳某建筑劳务公司焊工汤某明在首层2# 塔吊洞口处使用气割工具切割收口网,28 分许切割产生的火花 掉落将下方存放的树脂引燃。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工程名为“某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涉事工程”),位 于福城街道,首层(地面层)为上盖生态湿地公园,负一层为机 电设备层,负二层为水池及管道层。事发前,涉事工程已完成主

— 10 — 体结构施工,正在开展设备安装、水池防腐及地面云塔施工等工 作。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 人死亡,死者莫某发,男,广西灵山县人,身份 证号码:450722XXXXXXXXXXXX,深圳某建设公司防腐工,经司法 鉴定,其死亡原因符合“高坠致全身多器官、组织损伤(尤其颅 脑、胸腹部损伤)引发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创伤失血性休克 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55 万元。 (六)其他情况

  1. 涉事化学品商品名为预促乙烯基酯树脂(以下简称“树

脂”),该树脂为塑料桶盛装,外加钢外罩,净重1000kg/桶,经 查询供货商提供的物质安全资料表,其闪点为31℃(闭杯)。

  1. 事故当天天气阴至大雨,最高气温31℃,最低气温25℃,

相对湿度87%,事故发生在室内,环境因素对事故发生基本无影 响。

  1. 龙华区水务局自2023 年8 月1 日开始对涉事工程进行监

督,进行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共计52 次,下发《监督检查结 果通知书》52 份、《预警通知书》3 份、《整改通知书》8 份;开 展飞行检查共计10 次,下发《飞行检查结果通知书》4 份;开 展各类专项检查13 次;开展无人机巡查39 次。组织召开项目座 谈会、约谈会、培训会,在11 期《深圳市龙华区水务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检查情况通报》中对涉事工程进行通报;对涉事工程开 展季度综合评估通报4 次。

— 11 — 福城街道办事处2024 年以来,召开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 专题会议3 次,开展对涉事工地日常安全巡查18 次。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7 时28 分许,C 区负一层的工作人员发现火情立即呼救, 使用就近的灭火器灭火并拨打119 电话,发现不能扑灭后撤离现 场。现场工人王某向在工地办公室的项目经理马某飞电话汇报火 情,马某飞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人员撤离、清点工作,并协助消防 开展救援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接警后,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周边消防救援力量共21 辆 消防车、108 名消防人员于17 时32 分赶赴现场处置,18 时35 分将明火扑灭,在负二层生化池搜救出事发现场作业人员莫某 发,由120 救护车紧急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报事故信息后,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龙华 分局、福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均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 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8 时35 分将明火扑灭,在负二层生化池搜救出莫某发,紧 急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福城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 深圳某建设公司有关负责人员部署善后处理事宜,要求安排专人 负责处理死者善后工作事宜,安抚家属情绪和了解家属诉求。

— 12 — 2024 年8 月18 日,死者家属与深圳某建设公司代表签订了《协 议书》,对赔偿等事宜达成一致。此起事故未引发人员聚集上访 以及社会舆情事件。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及时,相关政府单位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均 正常履职,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 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人的不安全行为:深圳某建筑劳务公司汤某明在C 区2#塔 吊洞口处违规进行动火作业。 物的不安全状态:深圳某建设公司违规在C 区2#塔吊洞口 下存放树脂,并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并责令整改后,仍未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二)检验鉴定情况

  1. 事故发生后,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了前期调查,认

定起火部位位于C 区负一层的2#塔吊洞口处脚手架西侧,过火 面积约30 ㎡。

  1.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委托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对树脂进

行鉴定。鉴定结果: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 系列标准),对“YJ2024101201”样品进行危险性试验和资料查 询分析,该样品属于易燃液体,类别3。以上危险性的“易燃液

— 13 — 体,类别3。”达到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中危险化学 品的确定原则,本品属于危险化学品。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公安机关、区消防救援大队现场勘查、询问,排除他杀 可能。 (四)间接原因分析

  1. 某深圳公司对深圳某建设公司、深圳某建筑劳务公司进

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督促深圳某建设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 施消除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执行本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求深圳某建筑劳务公司严格履行动火作业 审批手续。

  1. 某工程管理公司在发现现场存在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重大事故隐患后,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1. 深圳某建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林未及时消除施工

现场违规动火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 深圳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海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

违规堆放树脂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 深圳某建筑劳务公司未严格落实某深圳公司关于特种作

业人员(焊工)和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 施工现场违规动火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 某深圳公司对深圳某建设公司、深圳某建筑劳务公司进

— 14 — 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督促深圳某建设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 施消除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执行本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求深圳某建筑劳务公司严格履行动火作业 审批手续。

  1. 某工程管理公司在发现现场存在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重大事故隐患后,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1. 深圳某建设公司违规在C 区2#塔吊洞口下堆放树脂,在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并责令整改后,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消除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法定代表人龚 某海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违规堆放树脂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 深圳某建筑劳务公司未严格落实某深圳公司关于特种作

业人员(焊工)和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 施工现场违规动火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法定代表人徐某 林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违规动火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有关监管部门 政府相关部门对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监管责任,由区纪委监 委独立开展调查。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起事故有关人员和单位责任划分及 处理意见如下: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 汤某明,男,群众,深圳某建筑劳务公司焊工,持有焊

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在未取得动火作业许可的情况下违规在

— 15 — C 区首层2#塔吊洞口处进行收口网(钢筋)氧割作业,其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项目动火 作业管理制度》第一条第1 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 交公安机关处理。

  1. 卓某,男,群众,作为深圳某建设公司在涉事项目的现

场负责人,对于项目班组违规在C 区2#塔吊洞口下堆放树脂的 行为,经总包、监理单位提醒后,只是采取增设灭火器材、设置 围栏等措施,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违规堆放危险化学品树脂的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三条及 该制度关于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第一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 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和处理建议

  1. 徐某林,男,作为深圳某建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未

及时消除施工现场违规动火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 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 进行处理。

  1. 龚某海,男,深圳某建设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及时消除

施工现场违规堆放危化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

— 16 — 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和处理建议

  1. 深圳某建筑劳务公司未严格落实某深圳公司关于特种作

业人员(焊工)和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 施工现场违规动火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1. 深圳某建设公司未按总包和监理要求将未使用完毕的树

脂清离现场,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规在C 区2#塔吊洞口 下堆放树脂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 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 理。

  1. 某深圳公司对深圳某建设公司、深圳某建筑劳务公司进

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督促深圳某建设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 施消除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执行本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求深圳某建筑劳务公司严格履行动火作业 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1. 某工程管理公司在发现现场存在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 17 — 重大事故隐患后,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其行为违反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 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区水务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事故主要教训 造成本起火灾事故的原因,着火源和可燃物二者缺一不可。 一是持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违章操作。此起事故 相关人员汤某明通过了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和考核,持有特种作业 操作证,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常识和操作技能,其事发前的 作业有按照总包单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经审批后开展动火作 业,但事发时的作业,汤某明却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动 火作业许可的情况下在C 区首层2#塔吊洞口处进行收口网(钢 筋)氧割作业,氧割持续产生的火花溅落为此起火灾事故提供了 着火源。二是总包、分包单位现场管理不到位、存漏洞。专业分 包单位违规在C 区2#塔吊洞口下堆放树脂,经总包、监理单位 提醒后,分包单位只是采取增设灭火器材、设置围栏等措施,未 及时将危险化学品清退出场,总包、监理单位却未及时督促彻底 消除隐患,现场隐患未能得到足够重视,客观上为此起火灾事故 提供了可燃物。只有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增强对现场作业人 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其安全意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合理 安排巡视检查活动,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 隐患,才能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某深圳公司、某工程管理公司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

— 18 — 训。一要针对本次事故组织开展警示教育;二要落实项目规范要 求,加强对项目参建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监管;三要落实对施工现 场的全时全过程监管,及时排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要严 格督促参建单位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整改措施不得“打折扣”; 五要强化危险作业活动安全风险分析和管控,在安排动火、进入 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前,要全面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分 析,严格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作业安全 条件进行严格确认,确保作业安全,同时,严格督促现场监护人 在岗履职到位。 (二)深圳某建设公司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一要在公 司内部召开警示会议,举一反三,抓好各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二 要健全项目安全管理规范,落实项目安全管理要求,增加配备危 险化学品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三要加强项目现场管理,将安全要 求落实到作业班组;四要全面辨识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 特别是辨识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环节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制 定并落实相关防范措施,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和交底。 (三)深圳某建筑劳务公司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一要 针对本次事故开展相关警示教育;二要加强入场人员管理教育和 培训工作,确保入场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单位规 定开展工作,将工作内容及时上报;四要保证进行特种作业时持 证人员配置齐全;五要安排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 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

— 19 — (四)深圳市龙华区某中心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一要 针对本次事故开展相关警示教育;二要强化对项目参建单位的安 全监管,深入细化项目安全监管工作。 (五)区水务局、福城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宣 传和执法力度。一要以事故为例对全区水务在建项目开展事故警 示教育行动,以血淋淋的教训增强企业的安全意识;二要加大巡 查执法力度,严厉惩处各种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相关单位切 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三要持续推动水 务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建立长效机制,及时消除在 建工地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压降建筑领域生产安全事故。

FD11431 | 2024_龙口市12·22_12·22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龙口市龙港街道兴隆庄村东侧、疏港高速公路 起火建筑位于龙口市龙港街道兴隆庄村东侧、疏港高速公路西侧,南北长约西侧,南北长约50m50m,东西宽约,东西宽约13.5m13.5m,建筑高度约,建筑高度约6m6m,总建筑面,总建筑面积约积约1242m1242m22,自南向北共,自南向北共88间房屋。经现场勘验,间房屋。经现场勘验,起火部位位于第起火部位位于第33、、44间房屋二层东侧,间房屋二层东侧,起火点位于第起火点位于第33间房屋东北角取暖炉烟管间房屋东北角取暖炉烟管穿墙处,该建筑自南向北穿墙处,该建筑自南向北77间房屋不同程度过火。其中,第间房屋不同程度过火。其中,第22、、33、、44、、55间房屋建筑屋顶、墙体过火变形情况最重。第间房屋建筑屋顶、墙体过火变形情况最重。第22、、33、、44间房间房屋内物品过火燃烧情况较其他屋内物品过火燃烧情况较其他房屋重。房屋重。 经现场勘验和走访调查,第 经现场勘验和走访调查,第33、、44、、55间房屋均为上下两层,间房屋均为上下两层,层高层高3m3m,结构相同,采用砖混与钢结构混合的形式建造,屋顶为,结构相同,采用砖混与钢结构混合的形式建造,屋顶为EPSEPS夹芯板。西侧外墙为高夹芯板。西侧外墙为高6m6m的砖墙,东侧外墙为墙基的砖墙,东侧外墙为墙基1.2m1.2m高高的砖墙,墙基上方搭建约的砖墙,墙基上方搭建约4.8m4.8m高的高的EPSEPS夹芯板,一层南、北隔夹芯板,一层南、北隔墙为砖墙,在此基础上使用工字钢搭建二层,上铺木质楼板,第墙为砖墙,在此基础上使用工字钢搭建二层,上铺木质楼板,第44间房屋在木质楼板上又铺设塑料篷布,二层南、北隔墙为轻钢间房屋在木质楼板上又铺设塑料篷布,二层南、北隔墙为轻钢龙骨两侧挂石膏板。第龙骨两侧挂石膏板。第33间房屋一层西侧隔间采用降落伞布吊间房屋一层西侧隔间采用降落伞布吊顶,中部隔间采用顶,中部隔间采用PVCPVC吊顶,东侧无吊顶;二层东侧卧室为吊顶,东侧无吊顶;二层东侧卧室为PVCPVC吊顶,其余部位无吊顶。第吊顶,其余部位无吊顶。第44间房屋一层东侧为间房屋一层东侧为PVCPVC吊顶吊顶,西侧,西侧无吊顶;二层无吊顶。第无吊顶;二层无吊顶。第55间房屋一层为轻钢龙骨挂纸面石膏板间房屋一层为轻钢龙骨挂纸面石膏板吊顶,二层无吊顶。第吊顶,二层无吊顶。第3间房屋屋二层为家庭居住,一层为生活用房;第第33间房屋二层东侧窗户加装防盗网。间房屋二层东侧窗户加装防盗网。第4间房屋屋一层为生 活用房,二层为空置房屋,放置少许杂物;第5间房屋屋一层为居住生活用房,二层为空置房间。

(二)起火建筑相关审批情况

(二)起火建筑相关审批情况

2013 2013年年88月月2828日,经原龙口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龙口市龙港日,经原龙口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龙口市龙港街道兴隆庄村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批复》同意,龙口顺街道兴隆庄村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批复》同意,龙口顺鑫经贸有限公司取得该建筑所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鑫经贸有限公司取得该建筑所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20132013年年1111月月77日,龙口顺鑫经贸有限公司办理了龙集用(日,龙口顺鑫经贸有限公司办理了龙集用(22013013)第)第00120012号土地证,有效期至号土地证,有效期至20632063年年88月月2727日。日。20142014年年66月月11日,栾建民日,栾建民(龙(龙口市龙港税务分局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口市龙港税务分局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与陈可芳(龙口顺鑫经贸与陈可芳(龙口顺鑫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潇的母亲)以个人名义签订了土地租赁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潇的母亲)以个人名义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土地使用。同月,同,租赁该土地使用。同月,栾建民找工人在租赁土地上建设了栾建民找工人在租赁土地上建设了两排共计两排共计1414间房屋,其中包括发生火灾的北排间房屋,其中包括发生火灾的北排88间房屋。经核查,间房屋。经核查,该起火建筑未申办有关规划、施工报建手续。该起火建筑未申办有关规划、施工报建手续。

(三)起火建筑租赁及使用情况

(三)起火建筑租赁及使用情况

自2014年9月1日起,菏泽市来龙务工人员宋章宁与栾建民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先后租赁了第3、4、5间房屋屋,用于宋章宁一家(妻刘冬梅、女儿宋沂诺、两个儿子)、工友许长安一家(妻陈梦洁、一个女儿)、林原正、邵宏翔居住生活使用。火灾发生时,林原正、邵宏翔、许长安一家居住在第3间房二层;宋章宁一家居住在第5间房屋一层,两个儿子未入住。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 2020年年1212月月2222日日33时许,刘冬梅和丈夫宋章宁及其女儿宋沂时许,刘冬梅和丈夫宋章宁及其女儿宋沂诺在第诺在第55间房屋一层西侧卧室睡觉时,被响声惊醒,发现室内大间房屋一层西侧卧室睡觉时,被响声惊醒,发现室内大量烟雾,她起身出门查看,发现第量烟雾,她起身出门查看,发现第44间房屋内有明火,随后返回间房屋内有明火,随后返回卧室叫醒丈夫宋章宁,并拨打卧室叫醒丈夫宋章宁,并拨打119119电话报警。宋章宁起床电话报警。宋章宁起床后,发后,发现第现第44间房屋一层和间房屋一层和二层着火,立即和邵宏翔进行灭火救人。在二层着火,立即和邵宏翔进行灭火救人。在救火过程中,帮助住在第救火过程中,帮助住在第33间房屋二层的林原正从二层西侧窗户间房屋二层的林原正从二层西侧窗户逃生,后因火势太大,无法施救其他人,自己从第逃生,后因火势太大,无法施救其他人,自己从第33间房屋二层间房屋二层西侧窗户跳至后院煤堆逃生。火灾迅速蔓延扩大,造成许长安、西侧窗户跳至后院煤堆逃生。火灾迅速蔓延扩大,造成许长安、陈梦洁及其女儿、邵宏翔陈梦洁及其女儿、邵宏翔44人死亡。人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0 2020年年1212月月2222日日33时时3535分许,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分许,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电厂路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电厂路消防救援站33车车1515人赶赴现场人赶赴现场。。33时时4545分许电厂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火场分许电厂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火场开展救援,随后开展救援,随后通海路消防救通海路消防救援站援站22车车77人到达现场增援。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龙口市政府及人到达现场增援。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龙口市政府及龙口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龙口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火灾事故现场,指导开展灭火救援,赴火灾事故现场,指导开展灭火救援,55时时1515分火灾被扑灭。分火灾被扑灭。

(三)善后处置情况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龙口市政府认真做好事故死亡人员家属接待及 事故发生后,龙口市政府认真做好事故死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和赔偿工作,社会舆论平稳。安抚和赔偿工作,社会舆论平稳。20202020年年1212月月2626日,事故各项善日,事故各项善后事宜结束。后事宜结束。

三、

三、事故原因事故原因和性质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实地调查、视频分析、模拟实验和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实地调查、视频分析、模拟实验和检验鉴定等综合分析,认定火灾直接原因为第检验鉴定等综合分析,认定火灾直接原因为第33间房东北角取暖间房东北角取暖炉穿墙处的高温烟管引燃炉穿墙处的高温烟管引燃EEPSPS夹芯板引发火灾。夹芯板引发火灾。 火灾发生后, 火灾发生后,EPSEPS夹芯板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夹芯板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室内居住人员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且体,室内居住人员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且第第33间房加装防盗网,阻碍人员逃生,导致火灾后果扩大。间房加装防盗网,阻碍人员逃生,导致火灾后果扩大。

(二)事故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一)龙口市龙港街道兴隆庄村

(一)龙口市龙港街道兴隆庄村

落实龙港街道办事处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和彩钢板建筑排查 落实龙港街道办事处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和彩钢板建筑排查工作不到位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是违法建设,使用易燃未及时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是违法建设,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可燃彩钢板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

(二)龙口市龙港街道办事处

(二)龙口市龙港街道办事处

落实属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和彩钢板建筑排查治理工作不 落实属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和彩钢板建筑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不认真、不细致,未及时发现并查到位,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不认真、不细致,未及时发现并查处发生火灾的建筑是违法建设,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长期存在的处发生火灾的建筑是违法建设,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三)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三)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未认真履行建筑工程监管职责,机构改革后,落实建筑工程 未认真履行建筑工程监管职责,机构改革后,落实建筑工程监管职责缓慢,执行龙口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城乡违法建设治理监管职责缓慢,执行龙口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城乡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不力,未落实监督检查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查处发生火灾的工作不力,未落实监督检查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查处发生火灾的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

(四)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未认真履行建设工程规划监管职责,机构改革后,落实建设 未认真履行建设工程规划监管职责,机构改革后,落实建设工程规划监工程规划监管职责缓慢,执行龙口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城乡违法管职责缓慢,执行龙口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城乡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不力,监督检查开展不认真,未及时发现发生火灾建设治理工作不力,监督检查开展不认真,未及时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

(五)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行龙口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城乡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不力, 执行龙口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城乡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不力,对各相关部门、街道(乡镇)上报的违法建设登记表核实不细,对各相关部门、街道(乡镇)上报的违法建设登记表核实不细,日常巡查中没有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是违法建设。机构改革后,日常巡查中没有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是违法建设。机构改革后,在和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在镇域规划领域方面的监管工在和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在镇域规划领域方面的监管工作衔接不及时。作衔接不及时。

(六)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

(六)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

开展辖区内易燃可燃彩钢板专项整治行动不到位,指导龙港 开展辖区内易燃可燃彩钢板专项整治行动不到位,指导龙港街道办事处开展易燃街道办事处开展易燃可燃彩钢板专项整治不力,没有发现发生火可燃彩钢板专项整治不力,没有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灾的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

(七)龙口市公安局

(七)龙口市公安局

在实施 在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不细致中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不细致,,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使用易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燃可燃彩钢板。

(八)龙口市人民政府

(八)龙口市人民政府

督促职能部门履行消防监管职责不到位,对非法建设专项治 督促职能部门履行消防监管职责不到位,对非法建设专项治理及隐患排查领导组织不力,相关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不细致,理及隐患排查领导组织不力,相关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存在盲区、死角。存在盲区、死角。

(三)事故性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龙口市“ 经调查认定,龙口市“1212··2222”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居民”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居民采用煤炉用火不慎引发的责任火灾事故。采用煤炉用火不慎引发的责任火灾事故。 四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

  1. 栾建民栾建民,男,群众,发生火灾的自建房屋所有人,发生火灾的自建房屋所有人,龙口市龙口市龙港税务分局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未履行任何规划和建筑许可手龙港税务分局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未履行任何规划和建筑许可手续,使用易燃可燃的彩钢板建设房屋用于对外出租,对事故发生续,使用易燃可燃的彩钢板建设房屋用于对外出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用工负有责任。建议由用工单位单位予以予以辞退。辞退。

2 2..宋章宁,起火宋章宁,起火房屋房屋租赁人租赁人。。对所租赁房屋对所租赁房屋使用使用管理不善,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失火罪,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失火罪,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任。。 3 3..孔令文,龙口市龙港街道兴隆庄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孔令文,龙口市龙港街道兴隆庄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主持兴隆庄村两委工作。未认真履行违法建设以及使用副主任,主持兴隆庄村两委工作。未认真履行违法建设以及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工作职责,履行农村防火宣传工作不力,对排查工作职责,履行农村防火宣传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警告处分。处分。 4 4..逄永奎,男,中共党员,龙港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管理服逄永奎,男,中共党员,龙港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主任(事业编副科级),负责龙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违法务中心主任(事业编副科级),负责龙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违法建设排查工作。排查不力,未认真履行违法建设排查工作职责,建设排查工作。排查不力,未认真履行违法建设排查工作职责,没有发现发生火灾建筑是违法建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没有发现发生火灾建筑是违法建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任。建议给予其政务政务警告警告处分。处分。

5.

  1. 刘学增,男,中共党员,龙港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副主任,刘学增,男,中共党员,龙港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副主任,

主持工作。负责龙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 主持工作。负责龙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工作。排查不力,未认真履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整治工作。排查不力,未认真履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工作职责,没有发现发生火灾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对事故工作职责,没有发现发生火灾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政务警告警告处分。处分。

6.

  1. 张丽,女,中共党员,龙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办事张丽,女,中共党员,龙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分管龙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违法建设和使用易燃可燃处副主任,分管龙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违法建设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监督不力,未有效组织、推动开展违法建设和彩钢板排查整治。监督不力,未有效组织、推动开展违法建设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工作,对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工作,对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和应急办开展违法建设和应急办开展违法建设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不力的问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对其诫勉谈话。。

7.

  1. 谭健,男,中共党员,龙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办谭健,男,中共党员,龙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负责龙港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未有效组织、研究开事处主任,负责龙港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未有效组织、研究开展违法建设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展违法建设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开展违法建设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不力,对事故发生开展违法建设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批评教育。。

8 8..颜秉军,男,中共党员,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颜秉军,男,中共党员,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人(事业编副科级),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间规划科负责人(事业编副科级),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监督检查。履行检查工作职责不到位,排查不细许可的监督检查。履行检查工作职责不到位,排查不细,对发生,对发生火灾的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失察,火灾的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警告处分。处分。 9 9..路顺,男,中共党员,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路顺,男,中共党员,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市规划编研中心主任(事业编正科级),分管国土空间规划科。市规划编研中心主任(事业编正科级),分管国土空间规划科。 督导国土空间规划科开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监督检查 督导国土空间规划科开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监督检查不力,对发生火灾的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长期存在的违不力,对发生火灾的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法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对其诫勉谈话。。 10 10..赵宪明,男,中共党员,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赵宪明,男,中共党员,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副处级),主持全面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开展未书记、局长(副处级),主持全面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开展未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批评教育。。 11 11..孙立波,女,群众,龙口市人大代表,龙口市住房和城孙立波,女,群众,龙口市人大代表,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主任(事业编副科级)。负乡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主任(事业编副科级)。负责辖区内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落实工作职责不到位,没责辖区内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落实工作职责不到位,没有按照《龙口市住建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有按照《龙口市住建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未组织开展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没有发现发生火灾的建未组织开展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没有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议给予其政务警告警告处分。处分。 12 12..吕长海,男,中共党员,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吕长海,男,中共党员,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疏于管理,未分管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事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履行职责,对其存在的未组织开展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务服务中心履行职责,对其存在的未组织开展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查处工作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对其诫勉谈话诫勉谈话。。 13 13..徐传禄,中共党员,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党组徐传禄,中共党员,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开展未批先建违法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开展未批先建违法 行为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 行为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批评教育评教育。。 14 14..张忠强,中共党员,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港所负责张忠强,中共党员,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港所负责人(事业编),负责龙港街道办事处日常巡查。日常巡查工作不人(事业编),负责龙港街道办事处日常巡查。日常巡查工作不严不细,没严不细,没有发现发生火灾建筑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有发现发生火灾建筑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警告处分。处分。 15 15..成守治,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指挥中心主任(事业编),成守治,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指挥中心主任(事业编),联系龙港所,负责全市违法建设治理数据核对、考核工作。督导联系龙港所,负责全市违法建设治理数据核对、考核工作。督导不力,对龙港所日常巡查工作不严不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不力,对龙港所日常巡查工作不严不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对其诫勉谈话。。 16 16..徐景前,中共党员,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徐景前,中共党员,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执行龙口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城乡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和督局长。执行龙口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城乡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和督导日常违法建设巡查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导日常违法建设巡查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建议对其批评教育其批评教育。。 17 17..战毓稔,中共党员,龙口市公安局龙口经济开发区派出战毓稔,中共党员,龙口市公安局龙口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副所长,分管道恩警务室。对道恩警务室贯彻易燃可燃彩钢板所副所长,分管道恩警务室。对道恩警务室贯彻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存在不严不细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存在不严不细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警告处分。处分。 18 18..刘明友,中共党员,龙口市公安局龙口经济开发区派出刘明友,中共党员,龙口市公安局龙口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对道恩警务室贯彻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所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对道恩警务室贯彻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存在不严不细的问题有失察之处,对事故发生负有专项整治工作存在不严不细的问题有失察之处,对事故发生负有 重要领导责任。建议 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对其诫勉谈话。。

19.

  1. 石建强石建强,龙口,龙口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治安管治安管理大队,联系理大队,联系龙口经济开发区派出所。疏于管理,对龙口经济龙口经济开发区派出所。疏于管理,对龙口经济开开发区派出所存在的贯彻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存在发区派出所存在的贯彻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存在不严不细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不严不细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批评教育。。

20 20..丁青辉,中共党员,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负责丁青辉,中共党员,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负责龙港街道办事处区域内消防检查监督。在督导龙港街道办事处开龙港街道办事处区域内消防检查监督。在督导龙港街道办事处开展易燃可燃彩钢板专项整治和消防宣传教育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展易燃可燃彩钢板专项整治和消防宣传教育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发生火灾的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建议对其诫勉谈话对其诫勉谈话。。 2 211..顾兆晶,中共党员,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主持顾兆晶,中共党员,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主持全面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易燃可燃彩钢板专项整治行动不力,全面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易燃可燃彩钢板专项整治行动不力,对没有排查出发生火灾的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的问题失察,对没有排查出发生火灾的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批评教育。。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责成龙口市龙港街道兴隆庄村村委会向龙口市龙港街 建议责成龙口市龙港街道兴隆庄村村委会向龙口市龙港街道党工委道党工委、办事处作出深刻检查;、办事处作出深刻检查; 责成 责成龙口市龙港街道办事处、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龙口市龙港街道办事处、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口市消防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龙口市公安局救援大队、龙口市公安局向龙口市委向龙口市委、、市政府市政府作出作出深刻检查;深刻检查; 责成龙口市委、市政府向烟台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责成龙口市委、市政府向烟台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举一反三,全面加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一)举一反三,全面加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龙口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 龙口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112.222.22火灾事故教火灾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对消防工作重要性和紧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对消防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切实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迫性认识,切实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和部门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和部门应承担的消防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多头化”管应承担的消防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多头化”管理。龙口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扎实推进理。龙口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扎实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火灾隐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镇街区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督促所属辖区各生全;各镇街区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督促所属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好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通过消防安全承诺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好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通过消防安全承诺、、消防安全告知、隐患风险清单,厘清责任边界;龙口市消防救援消防安全告知、隐患风险清单,厘清责任边界;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要按照有关大队要按照有关规定规定要求,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要求,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政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政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工作。

(二)理顺机制,扎实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二)理顺机制,扎实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在违法建设治理中出现的盲点、漏洞等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在违法建设治理中出现的盲点、漏洞等问题,龙口市委市政府要研究工作措施,理顺工作机制,划清相问题,龙口市委市政府要研究工作措施,理顺工作机制,划清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政府的职责,建立违法建设治理长效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政府的职责,建立违法建设治理长效 工作机制和联动工 工作机制和联动工作机制,形成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合力。在做好作机制,形成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合力。在做好对在建违法建筑依法处置的同时,要逐街、逐间、逐处对存量违对在建违法建筑依法处置的同时,要逐街、逐间、逐处对存量违法建筑进行地毯式、拉网式的摸排,摸清存量违法建筑的底数,法建筑进行地毯式、拉网式的摸排,摸清存量违法建筑的底数,坚决做到一个不漏,逐个建立登记台账,制定具体的整治措施,坚决做到一个不漏,逐个建立登记台账,制定具体的整治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落到实处。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管,全面围堵消防安全非法违法行为

(三)强化监管,全面围堵消防安全非法违法行为

龙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违规采 龙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建筑耐火等级低等突出问题,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建筑耐火等级低等突出问题,举一反三,结合实际,认真梳理各行业,特别是建筑行业各部位、举一反三,结合实际,认真梳理各行业,特别是建筑行业各部位、各环节安全监管存在的盲点和漏洞,进一步各环节安全监管存在的盲点和漏洞,进一步厘清审批、建设、监厘清审批、建设、监管、救援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完善部门间协同执法制度,建立管、救援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完善部门间协同执法制度,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协同有力的监管执法机制,坚决杜绝监管职责清晰、权责对等、协同有力的监管执法机制,坚决杜绝监管盲区和死角;对未经消防验收、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彩钢板搭盲区和死角;对未经消防验收、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彩钢板搭建建筑、违规使用聚苯乙烯或聚氨酯泡沫塑料作墙体保温层的,建建筑、违规使用聚苯乙烯或聚氨酯泡沫塑料作墙体保温层的,要一律停业整顿;要落实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打非治违工作责任,要一律停业整顿;要落实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打非治违工作责任,对打非治违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打非治违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强化宣传,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防范自救能力

(四)强化宣传,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防范自救能力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消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等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舆论工具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要有针对性地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其消防能力。要有针对性地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期火灾、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安全意识和扑救初期火灾、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社会单位建立 健全消防宣传培训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 健全消防宣传培训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技能培训,对新入职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技能培训,对新入职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强化对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能培前消防安全教育,强化对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使之在关键时刻切实发挥专业技术作用。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训,使之在关键时刻切实发挥专业技术作用。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形成全面清剿火患的良好诉渠道,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形成全面清剿火患的良好氛围。氛围。 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人民政府 龙口市“ 龙口市“1212··22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FD11432 | 2024_龙口市12·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龙口市“12•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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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口市“ 12 22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已 于 2021 年 3 月 7 日 经 烟台市 人民 政府 批复 依据 有关 规定 现予以 公布 。 2020 年 12 月 22 日 3 时 20 分许,位于龙口市龙港街道办事 处兴隆庄村东侧一栋自建房屋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 800 平 方米,造成 4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450 万元。 火灾发生后,省市领导先后做出指示批示,要求妥善处置善 后工作,全力救治伤员,抓紧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烟台市人民政府龙口 市“ 12 · 22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烟台市应急管 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和龙口市政府组 成,邀请市监察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实地调查、视频分析、 模拟实验、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 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 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 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 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 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龙口市龙港街道兴隆庄村东侧、疏港高速公路 起火建筑位于龙口市龙港街道兴隆庄村东侧、疏港高速公路西侧,南北长约西侧,南北长约50m50m,东西宽约,东西宽约13.5m13.5m,建筑高度约,建筑高度约6m6m,总建筑面,总建筑面积约积约1242m1242m22,自南向北共,自南向北共88间房屋。经现场勘验,间房屋。经现场勘验,起火部位位于第起火部位位于第33、、44间房屋二层东侧,间房屋二层东侧,起火点位于第起火点位于第33间房屋东北角取暖炉烟管间房屋东北角取暖炉烟管穿墙处,该建筑自南向北穿墙处,该建筑自南向北77间房屋不同程度过火。其中,第间房屋不同程度过火。其中,第22、、33、、44、、55间房屋建筑屋顶、墙体过火变形情况最重。第间房屋建筑屋顶、墙体过火变形情况最重。第22、、33、、44间房间房屋内物品过火燃烧情况较其他屋内物品过火燃烧情况较其他房屋重。房屋重。 经现场勘验和走访调查,第 经现场勘验和走访调查,第33、、44、、55间房屋均为上下两层,间房屋均为上下两层,层高层高3m3m,结构相同,采用砖混与钢结构混合的形式建造,屋顶为,结构相同,采用砖混与钢结构混合的形式建造,屋顶为EPSEPS夹芯板。西侧外墙为高夹芯板。西侧外墙为高6m6m的砖墙,东侧外墙为墙基的砖墙,东侧外墙为墙基1.2m1.2m高高的砖墙,墙基上方搭建约的砖墙,墙基上方搭建约4.8m4.8m高的高的EPSEPS夹芯板,一层南、北隔夹芯板,一层南、北隔墙为砖墙,在此基础上使用工字钢搭建二层,上铺木质楼板,第墙为砖墙,在此基础上使用工字钢搭建二层,上铺木质楼板,第44间房屋在木质楼板上又铺设塑料篷布,二层南、北隔墙为轻钢间房屋在木质楼板上又铺设塑料篷布,二层南、北隔墙为轻钢龙骨两侧挂石膏板。第龙骨两侧挂石膏板。第33间房屋一层西侧隔间采用降落伞布吊间房屋一层西侧隔间采用降落伞布吊顶,中部隔间采用顶,中部隔间采用PVCPVC吊顶,东侧无吊顶;二层东侧卧室为吊顶,东侧无吊顶;二层东侧卧室为PVCPVC吊顶,其余部位无吊顶。第吊顶,其余部位无吊顶。第44间房屋一层东侧为间房屋一层东侧为PVCPVC吊顶吊顶,西侧,西侧无吊顶;二层无吊顶。第无吊顶;二层无吊顶。第55间房屋一层为轻钢龙骨挂纸面石膏板间房屋一层为轻钢龙骨挂纸面石膏板吊顶,二层无吊顶。第吊顶,二层无吊顶。第3间房屋屋二层为家庭居住,一层为生活用房;第第33间房屋二层东侧窗户加装防盗网。间房屋二层东侧窗户加装防盗网。第4间房屋屋一层为生 活用房,二层为空置房屋,放置少许杂物;第5间房屋屋一层为居住生活用房,二层为空置房间。

(二)起火建筑相关审批情况

(二)起火建筑相关审批情况

2013 2013年年88月月2828日,经原龙口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龙口市龙港日,经原龙口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龙口市龙港街道兴隆庄村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批复》同意,龙口顺街道兴隆庄村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批复》同意,龙口顺鑫经贸有限公司取得该建筑所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鑫经贸有限公司取得该建筑所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20132013年年1111月月77日,龙口顺鑫经贸有限公司办理了龙集用(日,龙口顺鑫经贸有限公司办理了龙集用(22013013)第)第00120012号土地证,有效期至号土地证,有效期至20632063年年88月月2727日。日。20142014年年66月月11日,栾建民日,栾建民(龙(龙口市龙港税务分局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口市龙港税务分局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与陈可芳(龙口顺鑫经贸与陈可芳(龙口顺鑫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潇的母亲)以个人名义签订了土地租赁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潇的母亲)以个人名义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土地使用。同月,同,租赁该土地使用。同月,栾建民找工人在租赁土地上建设了栾建民找工人在租赁土地上建设了两排共计两排共计1414间房屋,其中包括发生火灾的北排间房屋,其中包括发生火灾的北排88间房屋。经核查,间房屋。经核查,该起火建筑未申办有关规划、施工报建手续。该起火建筑未申办有关规划、施工报建手续。

(三)起火建筑租赁及使用情况

(三)起火建筑租赁及使用情况

自2014年9月1日起,菏泽市来龙务工人员宋章宁与栾建民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先后租赁了第3、4、5间房屋屋,用于宋章宁一家(妻刘冬梅、女儿宋沂诺、两个儿子)、工友许长安一家(妻陈梦洁、一个女儿)、林原正、邵宏翔居住生活使用。火灾发生时,林原正、邵宏翔、许长安一家居住在第3间房二层;宋章宁一家居住在第5间房屋一层,两个儿子未入住。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 2020年年1212月月2222日日33时许,刘冬梅和丈夫宋章宁及其女儿宋沂时许,刘冬梅和丈夫宋章宁及其女儿宋沂诺在第诺在第55间房屋一层西侧卧室睡觉时,被响声惊醒,发现室内大间房屋一层西侧卧室睡觉时,被响声惊醒,发现室内大量烟雾,她起身出门查看,发现第量烟雾,她起身出门查看,发现第44间房屋内有明火,随后返回间房屋内有明火,随后返回卧室叫醒丈夫宋章宁,并拨打卧室叫醒丈夫宋章宁,并拨打119119电话报警。宋章宁起床电话报警。宋章宁起床后,发后,发现第现第44间房屋一层和间房屋一层和二层着火,立即和邵宏翔进行灭火救人。在二层着火,立即和邵宏翔进行灭火救人。在救火过程中,帮助住在第救火过程中,帮助住在第33间房屋二层的林原正从二层西侧窗户间房屋二层的林原正从二层西侧窗户逃生,后因火势太大,无法施救其他人,自己从第逃生,后因火势太大,无法施救其他人,自己从第33间房屋二层间房屋二层西侧窗户跳至后院煤堆逃生。火灾迅速蔓延扩大,造成许长安、西侧窗户跳至后院煤堆逃生。火灾迅速蔓延扩大,造成许长安、陈梦洁及其女儿、邵宏翔陈梦洁及其女儿、邵宏翔44人死亡。人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0 2020年年1212月月2222日日33时时3535分许,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分许,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电厂路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电厂路消防救援站33车车1515人赶赴现场人赶赴现场。。33时时4545分许电厂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火场分许电厂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火场开展救援,随后开展救援,随后通海路消防救通海路消防救援站援站22车车77人到达现场增援。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龙口市政府及人到达现场增援。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龙口市政府及龙口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龙口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火灾事故现场,指导开展灭火救援,赴火灾事故现场,指导开展灭火救援,55时时1515分火灾被扑灭。分火灾被扑灭。

(三)善后处置情况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龙口市政府认真做好事故死亡人员家属接待及 事故发生后,龙口市政府认真做好事故死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和赔偿工作,社会舆论平稳。安抚和赔偿工作,社会舆论平稳。20202020年年1212月月2626日,事故各项善日,事故各项善后事宜结束。后事宜结束。

三、

三、事故原因事故原因和性质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实地调查、视频分析、模拟实验和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实地调查、视频分析、模拟实验和检验鉴定等综合分析,认定火灾直接原因为第检验鉴定等综合分析,认定火灾直接原因为第33间房东北角取暖间房东北角取暖炉穿墙处的高温烟管引燃炉穿墙处的高温烟管引燃EEPSPS夹芯板引发火灾。夹芯板引发火灾。 火灾发生后, 火灾发生后,EPSEPS夹芯板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夹芯板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室内居住人员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且体,室内居住人员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且第第33间房加装防盗网,阻碍人员逃生,导致火灾后果扩大。间房加装防盗网,阻碍人员逃生,导致火灾后果扩大。

(二)事故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一)龙口市龙港街道兴隆庄村

(一)龙口市龙港街道兴隆庄村

落实龙港街道办事处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和彩钢板建筑排查 落实龙港街道办事处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和彩钢板建筑排查工作不到位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是违法建设,使用易燃未及时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是违法建设,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可燃彩钢板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

(二)龙口市龙港街道办事处

(二)龙口市龙港街道办事处

落实属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和彩钢板建筑排查治理工作不 落实属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和彩钢板建筑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不认真、不细致,未及时发现并查到位,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不认真、不细致,未及时发现并查处发生火灾的建筑是违法建设,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长期存在的处发生火灾的建筑是违法建设,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三)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三)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未认真履行建筑工程监管职责,机构改革后,落实建筑工程 未认真履行建筑工程监管职责,机构改革后,落实建筑工程监管职责缓慢,执行龙口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城乡违法建设治理监管职责缓慢,执行龙口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城乡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不力,未落实监督检查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查处发生火灾的工作不力,未落实监督检查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查处发生火灾的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

(四)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未认真履行建设工程规划监管职责,机构改革后,落实建设 未认真履行建设工程规划监管职责,机构改革后,落实建设工程规划监工程规划监管职责缓慢,执行龙口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城乡违法管职责缓慢,执行龙口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城乡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不力,监督检查开展不认真,未及时发现发生火灾建设治理工作不力,监督检查开展不认真,未及时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

(五)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行龙口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城乡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不力, 执行龙口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城乡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不力,对各相关部门、街道(乡镇)上报的违法建设登记表核实不细,对各相关部门、街道(乡镇)上报的违法建设登记表核实不细,日常巡查中没有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是违法建设。机构改革后,日常巡查中没有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是违法建设。机构改革后,在和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在镇域规划领域方面的监管工在和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在镇域规划领域方面的监管工作衔接不及时。作衔接不及时。

(六)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

(六)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

开展辖区内易燃可燃彩钢板专项整治行动不到位,指导龙港 开展辖区内易燃可燃彩钢板专项整治行动不到位,指导龙港街道办事处开展易燃街道办事处开展易燃可燃彩钢板专项整治不力,没有发现发生火可燃彩钢板专项整治不力,没有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灾的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

(七)龙口市公安局

(七)龙口市公安局

在实施 在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不细致中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不细致,,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使用易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燃可燃彩钢板。

(八)龙口市人民政府

(八)龙口市人民政府

督促职能部门履行消防监管职责不到位,对非法建设专项治 督促职能部门履行消防监管职责不到位,对非法建设专项治理及隐患排查领导组织不力,相关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不细致,理及隐患排查领导组织不力,相关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存在盲区、死角。存在盲区、死角。

(三)事故性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龙口市“ 经调查认定,龙口市“1212··2222”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居民”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居民采用煤炉用火不慎引发的责任火灾事故。采用煤炉用火不慎引发的责任火灾事故。 四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

  1. 栾建民栾建民,男,群众,发生火灾的自建房屋所有人,发生火灾的自建房屋所有人,龙口市龙口市龙港税务分局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未履行任何规划和建筑许可手龙港税务分局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未履行任何规划和建筑许可手续,使用易燃可燃的彩钢板建设房屋用于对外出租,对事故发生续,使用易燃可燃的彩钢板建设房屋用于对外出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用工负有责任。建议由用工单位单位予以予以辞退。辞退。

2 2..宋章宁,起火宋章宁,起火房屋房屋租赁人租赁人。。对所租赁房屋对所租赁房屋使用使用管理不善,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失火罪,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失火罪,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任。。 3 3..孔令文,龙口市龙港街道兴隆庄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孔令文,龙口市龙港街道兴隆庄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主持兴隆庄村两委工作。未认真履行违法建设以及使用副主任,主持兴隆庄村两委工作。未认真履行违法建设以及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工作职责,履行农村防火宣传工作不力,对排查工作职责,履行农村防火宣传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警告处分。处分。 4 4..逄永奎,男,中共党员,龙港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管理服逄永奎,男,中共党员,龙港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主任(事业编副科级),负责龙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违法务中心主任(事业编副科级),负责龙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违法建设排查工作。排查不力,未认真履行违法建设排查工作职责,建设排查工作。排查不力,未认真履行违法建设排查工作职责,没有发现发生火灾建筑是违法建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没有发现发生火灾建筑是违法建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任。建议给予其政务政务警告警告处分。处分。

5.

  1. 刘学增,男,中共党员,龙港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副主任,刘学增,男,中共党员,龙港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副主任,

主持工作。负责龙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 主持工作。负责龙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工作。排查不力,未认真履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整治工作。排查不力,未认真履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工作职责,没有发现发生火灾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对事故工作职责,没有发现发生火灾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政务警告警告处分。处分。

6.

  1. 张丽,女,中共党员,龙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办事张丽,女,中共党员,龙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分管龙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违法建设和使用易燃可燃处副主任,分管龙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违法建设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监督不力,未有效组织、推动开展违法建设和彩钢板排查整治。监督不力,未有效组织、推动开展违法建设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工作,对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工作,对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和应急办开展违法建设和应急办开展违法建设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不力的问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对其诫勉谈话。。

7.

  1. 谭健,男,中共党员,龙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办谭健,男,中共党员,龙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负责龙港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未有效组织、研究开事处主任,负责龙港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未有效组织、研究开展违法建设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展违法建设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开展违法建设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不力,对事故发生开展违法建设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批评教育。。

8 8..颜秉军,男,中共党员,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颜秉军,男,中共党员,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人(事业编副科级),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间规划科负责人(事业编副科级),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监督检查。履行检查工作职责不到位,排查不细许可的监督检查。履行检查工作职责不到位,排查不细,对发生,对发生火灾的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失察,火灾的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警告处分。处分。 9 9..路顺,男,中共党员,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路顺,男,中共党员,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市规划编研中心主任(事业编正科级),分管国土空间规划科。市规划编研中心主任(事业编正科级),分管国土空间规划科。 督导国土空间规划科开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监督检查 督导国土空间规划科开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监督检查不力,对发生火灾的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长期存在的违不力,对发生火灾的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法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对其诫勉谈话。。 10 10..赵宪明,男,中共党员,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赵宪明,男,中共党员,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副处级),主持全面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开展未书记、局长(副处级),主持全面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开展未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批评教育。。 11 11..孙立波,女,群众,龙口市人大代表,龙口市住房和城孙立波,女,群众,龙口市人大代表,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主任(事业编副科级)。负乡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主任(事业编副科级)。负责辖区内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落实工作职责不到位,没责辖区内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落实工作职责不到位,没有按照《龙口市住建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有按照《龙口市住建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未组织开展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没有发现发生火灾的建未组织开展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没有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议给予其政务警告警告处分。处分。 12 12..吕长海,男,中共党员,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吕长海,男,中共党员,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疏于管理,未分管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事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履行职责,对其存在的未组织开展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务服务中心履行职责,对其存在的未组织开展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查处工作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对其诫勉谈话诫勉谈话。。 13 13..徐传禄,中共党员,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党组徐传禄,中共党员,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开展未批先建违法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开展未批先建违法 行为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 行为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批评教育评教育。。 14 14..张忠强,中共党员,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港所负责张忠强,中共党员,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港所负责人(事业编),负责龙港街道办事处日常巡查。日常巡查工作不人(事业编),负责龙港街道办事处日常巡查。日常巡查工作不严不细,没严不细,没有发现发生火灾建筑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有发现发生火灾建筑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警告处分。处分。 15 15..成守治,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指挥中心主任(事业编),成守治,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指挥中心主任(事业编),联系龙港所,负责全市违法建设治理数据核对、考核工作。督导联系龙港所,负责全市违法建设治理数据核对、考核工作。督导不力,对龙港所日常巡查工作不严不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不力,对龙港所日常巡查工作不严不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对其诫勉谈话。。 16 16..徐景前,中共党员,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徐景前,中共党员,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执行龙口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城乡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和督局长。执行龙口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城乡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和督导日常违法建设巡查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导日常违法建设巡查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建议对其批评教育其批评教育。。 17 17..战毓稔,中共党员,龙口市公安局龙口经济开发区派出战毓稔,中共党员,龙口市公安局龙口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副所长,分管道恩警务室。对道恩警务室贯彻易燃可燃彩钢板所副所长,分管道恩警务室。对道恩警务室贯彻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存在不严不细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存在不严不细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警告处分。处分。 18 18..刘明友,中共党员,龙口市公安局龙口经济开发区派出刘明友,中共党员,龙口市公安局龙口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对道恩警务室贯彻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所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对道恩警务室贯彻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存在不严不细的问题有失察之处,对事故发生负有专项整治工作存在不严不细的问题有失察之处,对事故发生负有 重要领导责任。建议 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对其诫勉谈话。。

19.

  1. 石建强石建强,龙口,龙口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治安管治安管理大队,联系理大队,联系龙口经济开发区派出所。疏于管理,对龙口经济龙口经济开发区派出所。疏于管理,对龙口经济开开发区派出所存在的贯彻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存在发区派出所存在的贯彻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存在不严不细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不严不细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批评教育。。

20 20..丁青辉,中共党员,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负责丁青辉,中共党员,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负责龙港街道办事处区域内消防检查监督。在督导龙港街道办事处开龙港街道办事处区域内消防检查监督。在督导龙港街道办事处开展易燃可燃彩钢板专项整治和消防宣传教育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展易燃可燃彩钢板专项整治和消防宣传教育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发生火灾的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建议对其诫勉谈话对其诫勉谈话。。 2 211..顾兆晶,中共党员,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主持顾兆晶,中共党员,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主持全面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易燃可燃彩钢板专项整治行动不力,全面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易燃可燃彩钢板专项整治行动不力,对没有排查出发生火灾的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的问题失察,对没有排查出发生火灾的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批评教育。。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责成龙口市龙港街道兴隆庄村村委会向龙口市龙港街 建议责成龙口市龙港街道兴隆庄村村委会向龙口市龙港街道党工委道党工委、办事处作出深刻检查;、办事处作出深刻检查; 责成 责成龙口市龙港街道办事处、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龙口市龙港街道办事处、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口市消防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龙口市公安局救援大队、龙口市公安局向龙口市委向龙口市委、、市政府市政府作出作出深刻检查;深刻检查; 责成龙口市委、市政府向烟台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责成龙口市委、市政府向烟台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举一反三,全面加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一)举一反三,全面加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龙口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 龙口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112.222.22火灾事故教火灾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对消防工作重要性和紧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对消防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切实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迫性认识,切实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和部门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和部门应承担的消防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多头化”管应承担的消防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多头化”管理。龙口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扎实推进理。龙口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扎实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火灾隐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镇街区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督促所属辖区各生全;各镇街区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督促所属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好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通过消防安全承诺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好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通过消防安全承诺、、消防安全告知、隐患风险清单,厘清责任边界;龙口市消防救援消防安全告知、隐患风险清单,厘清责任边界;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要按照有关大队要按照有关规定规定要求,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要求,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政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政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工作。

(二)理顺机制,扎实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二)理顺机制,扎实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在违法建设治理中出现的盲点、漏洞等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在违法建设治理中出现的盲点、漏洞等问题,龙口市委市政府要研究工作措施,理顺工作机制,划清相问题,龙口市委市政府要研究工作措施,理顺工作机制,划清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政府的职责,建立违法建设治理长效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政府的职责,建立违法建设治理长效 工作机制和联动工 工作机制和联动工作机制,形成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合力。在做好作机制,形成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合力。在做好对在建违法建筑依法处置的同时,要逐街、逐间、逐处对存量违对在建违法建筑依法处置的同时,要逐街、逐间、逐处对存量违法建筑进行地毯式、拉网式的摸排,摸清存量违法建筑的底数,法建筑进行地毯式、拉网式的摸排,摸清存量违法建筑的底数,坚决做到一个不漏,逐个建立登记台账,制定具体的整治措施,坚决做到一个不漏,逐个建立登记台账,制定具体的整治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落到实处。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管,全面围堵消防安全非法违法行为

(三)强化监管,全面围堵消防安全非法违法行为

龙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违规采 龙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建筑耐火等级低等突出问题,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建筑耐火等级低等突出问题,举一反三,结合实际,认真梳理各行业,特别是建筑行业各部位、举一反三,结合实际,认真梳理各行业,特别是建筑行业各部位、各环节安全监管存在的盲点和漏洞,进一步各环节安全监管存在的盲点和漏洞,进一步厘清审批、建设、监厘清审批、建设、监管、救援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完善部门间协同执法制度,建立管、救援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完善部门间协同执法制度,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协同有力的监管执法机制,坚决杜绝监管职责清晰、权责对等、协同有力的监管执法机制,坚决杜绝监管盲区和死角;对未经消防验收、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彩钢板搭盲区和死角;对未经消防验收、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彩钢板搭建建筑、违规使用聚苯乙烯或聚氨酯泡沫塑料作墙体保温层的,建建筑、违规使用聚苯乙烯或聚氨酯泡沫塑料作墙体保温层的,要一律停业整顿;要落实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打非治违工作责任,要一律停业整顿;要落实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打非治违工作责任,对打非治违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打非治违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强化宣传,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防范自救能力

(四)强化宣传,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防范自救能力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消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等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舆论工具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要有针对性地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其消防能力。要有针对性地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期火灾、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社会单位建立安全意识和扑救初期火灾、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社会单位建立 健全消防宣传培训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 健全消防宣传培训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技能培训,对新入职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技能培训,对新入职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强化对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能培前消防安全教育,强化对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使之在关键时刻切实发挥专业技术作用。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训,使之在关键时刻切实发挥专业技术作用。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形成全面清剿火患的良好诉渠道,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形成全面清剿火患的良好氛围。氛围。 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人民政府 龙口市“ 龙口市“1212··22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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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33 | 2024_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黄英住宅12·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黄*英住宅“12·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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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黄*英住宅“12·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5-04-11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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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1日5时28分许,龙岩市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龙岩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度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黄*英住宅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

为汲取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牵头总工会、应急局、住建局、峰市镇人民政府、峰市供电所,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12·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委托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对本起事故物证进行技术鉴定。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该建筑为砖混结构,建筑北侧和南侧均为毗邻其他民房,建筑东侧乡镇道路,西侧为空地。起火建筑为3层沿街民房,占地面积约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70平方米,一层为门厅、杂货间、沿街局部为食杂店,二、三层为住宅。该建筑约于2006年开始建设,2007年左右主体完工,2008年装修投入使用,属于黄亿英自建民房。

(二)事故建筑租赁关系及人员居住情况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的户主为黄英。永定区峰市郑英食杂店于2005年6月6日开业经营,2008年该食杂店搬迁到锦西组86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郑英,但是郑英长期不在家,未实际参与经营和管理。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为王强(郑英的丈夫)。该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王强是户主黄英的儿子,两者不存在租赁关系。该店铺经营者有向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事故发生前,平时有黄英和王强2人入住该自建房。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4年12月11日5时28分许,龙岩市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黄英住宅发生火灾,凤城消防救援站立即出动2车10人,东大道消防救援站出动1车5人赶赴现场前往处置。5时49分许,凤城消防救援站到场并实施灭火救援;12时59分,火灾被彻底扑灭,大队封闭火灾现场,进行火灾调查,火灾造成1名85岁女性(黄英)和1名53岁男性(王*强)死亡。

(二)善后处置情况

永定区第一时间成立了“12·11”火灾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开展现场处置,医疗救治、信息发布、善后处置、事故调查和维稳等方面的工作。事故善后工作稳妥推进,2名死者尸体已火化。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伤亡人员

死亡人员情况(2人):

黄*英(女,1939年10月02日出生,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

王*强(男,1971年08月28日出生,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90平方米,火灾烧损户主黄亿英房屋建筑构件、门窗、家具、衣物和小百货等物品,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210000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龙岩市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永消火认字〔2025〕第0001号)对该起火灾事故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5时16分许;起火部位为黄*英住宅一层食杂店内东北侧;起火点认定为一层食杂店内东北侧墙边放置的木质货架与烟柜相邻位置(距离北侧墙壁约40厘米至80厘米,距离东侧卷帘门约130厘米至180厘米);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未规范使用电气线路,起火建筑一层食杂店沿地板敷设的电气线路部分绝缘皮破损,排插连接排插使用,2个电瓶长时间处于充电状态,冰柜、监控主机、收银台电脑、烧水壶、无线路由器、功放设备、鱼缸等电器长时间处于通电状态;
  1. 起火建筑经营区域与居住区域未进行防火分隔,导致火灾烟气从一层蔓延至楼上居住区域;
  1. 起火建筑疏散条件差,建筑只有1部室内楼梯,一层起火后造成人员无法逃生,通向屋面疏散门上锁;
  1. 二楼沿街房间防盗网未开设逃生窗口,2名死亡人员集中在起火建筑二层沿街房间靠窗位置无法及时逃生;
  1. 居民自防自救意识不高,起火建筑一至二层楼梯段堆放大量可燃货物增加了火灾荷载,户主发现一层起火后未第一时间逃生至屋面往相邻建筑屋面逃生。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2024年12月11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黄*英住宅火灾为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 黄英(户主)和王强(永定区峰市郑勤英食杂店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七十二条,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一步立案侦查。
  1. 王*伟,中共党员,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未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89号)规定,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防火安全公约,防火安全检查、巡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由永定区纪委监委组织开展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1. 罗*楠,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社会综合治理综合办公室应急安全岗干部,在部署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对锦西社区自建民房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由永定区监委组织开展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1. 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民政府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整治检查不够到位,组织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够到位。建议责成其向永定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 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民政府要健全、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着力推动各村居、社区消防管理网格实体化运行,督促各村居、社区依法依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1. 加大消防领域整治排查力度。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常态化消防安全整治,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严格按照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永定区生产经营自建房火灾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对辖区内的企业、商超、出租房等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1. 提升社会消防安全意识。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组织开展进社区、村居消防大宣传,社区工作站、网格员、安全巡查员等群防群治人员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在全街道范围内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活动,认真组织群众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普及防火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要进一步加大消防培训宣传力度,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技能,要深入对此次事故进行报道,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及其中教训,教育广大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实际掌握安全逃生技能。
  1. 公安部门要依法履职。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区分局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相关规定及上级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文件要求,将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和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范围,督促辖区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非专业性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
  1. 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指导。龙岩市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应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进一步强化社会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升群众火灾防范和逃生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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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34 | 2024_龙岩永定峰市镇黄某英住宅_12·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黄*英住宅“12·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来源: 龙岩市永定区 发布日期: 2025-04-11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黄*英住宅“12·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5-04-11 11:22

微信 QQ空间

2024年12月11日5时28分许,龙岩市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龙岩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度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黄*英住宅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

为汲取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牵头总工会、应急局、住建局、峰市镇人民政府、峰市供电所,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12·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委托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对本起事故物证进行技术鉴定。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该建筑为砖混结构,建筑北侧和南侧均为毗邻其他民房,建筑东侧乡镇道路,西侧为空地。起火建筑为3层沿街民房,占地面积约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70平方米,一层为门厅、杂货间、沿街局部为食杂店,二、三层为住宅。该建筑约于2006年开始建设,2007年左右主体完工,2008年装修投入使用,属于黄亿英自建民房。

(二)事故建筑租赁关系及人员居住情况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的户主为黄英。永定区峰市郑英食杂店于2005年6月6日开业经营,2008年该食杂店搬迁到锦西组86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郑英,但是郑英长期不在家,未实际参与经营和管理。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为王强(郑英的丈夫)。该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王强是户主黄英的儿子,两者不存在租赁关系。该店铺经营者有向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事故发生前,平时有黄英和王强2人入住该自建房。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4年12月11日5时28分许,龙岩市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黄英住宅发生火灾,凤城消防救援站立即出动2车10人,东大道消防救援站出动1车5人赶赴现场前往处置。5时49分许,凤城消防救援站到场并实施灭火救援;12时59分,火灾被彻底扑灭,大队封闭火灾现场,进行火灾调查,火灾造成1名85岁女性(黄英)和1名53岁男性(王*强)死亡。

(二)善后处置情况****

永定区第一时间成立了“12·11”火灾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开展现场处置,医疗救治、信息发布、善后处置、事故调查和维稳等方面的工作。事故善后工作稳妥推进,2名死者尸体已火化。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伤亡人员****

死亡人员情况(2人):

黄*英(女,1939年10月02日出生,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

王*强(男,1971年08月28日出生,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90平方米,火灾烧损户主黄亿英房屋建筑构件、门窗、家具、衣物和小百货等物品,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210000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龙岩市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永消火认字〔2025〕第0001号)对该起火灾事故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5时16分许;起火部位为黄*英住宅一层食杂店内东北侧;起火点认定为一层食杂店内东北侧墙边放置的木质货架与烟柜相邻位置(距离北侧墙壁约40厘米至80厘米,距离东侧卷帘门约130厘米至180厘米);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未规范使用电气线路,起火建筑一层食杂店沿地板敷设的电气线路部分绝缘皮破损,排插连接排插使用,2个电瓶长时间处于充电状态,冰柜、监控主机、收银台电脑、烧水壶、无线路由器、功放设备、鱼缸等电器长时间处于通电状态;
  1. 起火建筑经营区域与居住区域未进行防火分隔,导致火灾烟气从一层蔓延至楼上居住区域;
  1. 起火建筑疏散条件差,建筑只有1部室内楼梯,一层起火后造成人员无法逃生,通向屋面疏散门上锁;
  1. 二楼沿街房间防盗网未开设逃生窗口,2名死亡人员集中在起火建筑二层沿街房间靠窗位置无法及时逃生;
  1. 居民自防自救意识不高,起火建筑一至二层楼梯段堆放大量可燃货物增加了火灾荷载,户主发现一层起火后未第一时间逃生至屋面往相邻建筑屋面逃生。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2024年12月11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黄*英住宅火灾为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 黄英(户主)和王强(永定区峰市郑勤英食杂店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七十二条,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一步立案侦查。
  1. 王*伟,中共党员,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未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89号)规定,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防火安全公约,防火安全检查、巡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由永定区纪委监委组织开展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1. 罗*楠,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社会综合治理综合办公室应急安全岗干部,在部署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对锦西社区自建民房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由永定区监委组织开展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1. 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民政府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整治检查不够到位,组织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够到位。建议责成其向永定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 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民政府要健全、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着力推动各村居、社区消防管理网格实体化运行,督促各村居、社区依法依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1. 加大消防领域整治排查力度。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常态化消防安全整治,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严格按照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永定区生产经营自建房火灾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对辖区内的企业、商超、出租房等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1. 提升社会消防安全意识。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组织开展进社区、村居消防大宣传,社区工作站、网格员、安全巡查员等群防群治人员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在全街道范围内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活动,认真组织群众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普及防火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要进一步加大消防培训宣传力度,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技能,要深入对此次事故进行报道,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及其中教训,教育广大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实际掌握安全逃生技能。
  1. 公安部门要依法履职。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区分局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相关规定及上级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文件要求,将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和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范围,督促辖区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非专业性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
  1. 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指导。龙岩市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应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进一步强化社会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升群众火灾防范和逃生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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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35 | 2024_龙马潭红星科维商城9·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4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龙马潭红星科维商城“9·23”一般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9·23”科维商城3 栋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 年11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2 (二)服务项目相关情况.............................. 3 (三)涉事建筑及过火情况............................ 4 (四)事故发生经过.................................. 5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6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6 (一)事故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置情况.................... 6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6 三、事故原因分析......................................... 7 (一)直接原因分析.................................. 7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7 四、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7 (一)事故相关单位.................................. 7 (二)属地街道和相关监管部门........................ 8 五、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处理建议........................... 9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9 (二)事故涉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9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理的人员................. 10 (四)其他问题建议................................. 10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11 (一)深刻吸取教训,全面压实安全生产责任............11 (二)紧盯薄弱环节,深入推进动火动焊专项整治.......11 (三)强化宣传引导,全面开展安全警示教育...........11 (四)坚持举一反三,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12

— 1 — 龙马潭红星科维商城“9·23”一般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9 月23 日19 时17 分许,泸州市龙马潭区红星街道 科维商城3 栋二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00 平方米,未造成人 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副书记、省长施小琳批示,要求科学扑救 和核查,防止人员伤亡。副省长左永祥批示,要求科学处置,做 好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处置。泸州市委副书记、市长 余先河要求按小琳省长、永祥副省长批示要求办理,确保人员安 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 规定》《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区政府成立了“9·23”科维商城3 栋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邀 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区纪委监委机关同步开展事故追责问责工 作。调查人员开展了事故现场勘验,询问了相关人员,收集了相 关单位营业执照、资质、日常管理记录、培训记录等相关资料, 形成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查明了 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

— 2 — 了事故性质以及相关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和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龙马潭红星科维商城“9·23”一般火灾事故是一 起因作业人员违规动火作业,相关单位安全管理缺失,属地街道 和相关部门(单位)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泸州市春和环艺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春和公 司),事故广告牌拆除作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万元人民 币,法定代表人:段某志,住址:泸州市龙马潭区。经营范围: 广告策划、设计等。无固定雇佣人员。 2.泸州龙腾天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龙腾天晟 公司),事故广告牌拆除服务中选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聂某,住址:中国(四川) 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经营范围:广告设计、代理及广 告制作等。公司共有员工19 名,设置有综合部、工程部、市场 拓展部、设计策划部、财务部等,颜某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泸州富森美科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科维商 业公司),事故商城物业管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

— 3 —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 资本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胡某忠,住址:四川省泸州市龙 马潭区,经营范围:市场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等。公司任命万某 彬为安全、消防管理人员。 4.泸州市龙马潭区妮之花家居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妮之 花),着火成灾经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类型: 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曹某芳,住址:泸州市龙马潭区,经营 范围:家居用品销售等。 (二)服务项目相关情况 2024 年7 月2 日,泸州市龙马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泸州 龙腾天晟公司签订《2024 年龙马潭区户外广告及招牌拆除服务 项目合同》,合同约定泸州龙腾天晟公司作为成交人,按合同要 求对违规的、影响市容市貌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和 店招店牌拆除。 2024 年7 月12 日,泸州龙腾天晟公司与泸州春和公司签订 《龙马潭区户外招牌及遮挡消防扑救面安全隐患拆除服务合 同》,合同约定泸州春和公司按照甲方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及物 料清单,负责相关安全隐患拆除物料及设施制作。 2024 年7 月12 日,泸州龙腾天晟公司与泸州市跨越广告有 限公司签订《龙马潭区户外招牌拆除垃圾运输及处理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泸州市跨越广告有限公司负责户外广告拆除垃圾运输

— 4 — 及处理等相关事宜。 2024 年9 月20 日,泸州科维商业公司与泸州春和公司签订 《富森美家居科维商城户外广告拆除作业安全协议》,合同约定 泸州春和公司应按照泸州科维商业公司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 进行作业。 (三)涉事建筑及过火情况 1.涉事建筑情况 涉事建筑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1 号,为4 层钢混结构, 商业用房,地上3 层,地下1 层,建筑高度23.8 米,长约30 米、 宽约17 米,单层建筑面积为513 平方米,总面积5696.02 平方 米。由科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建设,2003 年通过消 防验收手续,现由泸州科维商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3 号楼建筑 内部设置室内消防栓符合规范要求,商铺配置灭火器材能够正常 使用。 2.过火情况 起火地点为3 号楼二层妮之花商铺内,商铺内东侧货架向西 倾倒,东侧靠墙面形状保持完好,商铺中部、北部货物及桌椅等 物品过火严重;西侧货物仅表面过火,床上用品等仍能观察到部 分完好表面,打湿变黑;北侧内墙过火严重,墙边装饰花盆均严 重烧毁,部分板结于地面,木质吊顶完全烧损掉落,木质货架及 货物展示桌均严重烧损向下塌陷。东侧大门旁小窗窗框燃烧痕迹

— 5 — 上重下轻,西重东轻,窗上残余玻璃过火痕迹内重外轻。商铺西 南侧安全出口封闭,东南角、东北角安全出口卷帘门落下锁闭。 商铺内消防设备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相关规 定。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9 月22 日19 时许,泸州春和公司段某志带领临时 雇佣的沈某发、周某全、周某文、邓某4 人,会同泸州龙腾天晟 公司租赁的曲臂式登高作业车操作人员伍某见,开始对泸州市龙 马潭区红星街道科维商城的广告牌进行拆除作业。23 时许结束 作业。 9 月23 日18 时26 分,段某志和沈某发等5 名作业人员到 达科维商城3 号楼北侧楼下,准备对该楼外墙“龙豪装饰”广告牌 进行拆除。此时科维商城3 号楼商铺均已停止营业,销售人员均 已离店,店铺卷帘门均已落下上锁。 18 时49 分,沈某发和周某全登上高处作业车作业平台,举 升至三楼位置拆除广告布。 19 时5 分,沈某发使用氧气丙烷气割炬对外墙上的“龙豪装 饰”广告牌金属支架进行切割。 19 时17 分,沈某发闻到较重烟味,并发现有黑烟从作业下 方“妮之花”广告牌背面冒出。二人通过高处作业车到地面取用3 桶水进行灭火,火势未得到控制,大量烟雾冒出,现场作业人员

— 6 — 撤离作业区域。段某志与科维商城工作人员前往2 楼,使用消火 栓和灭火器灭火。 19 时19 分,附近商铺店员胡某英发现起火后拨打119 报警。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88.279857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4 年9 月23 日19 时19 分,泸州市“119”消防救援指 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摇翔路消防救援站、江阳南路消防救援 站、大件路特勤站、小市街道消防救援站等16 台消防车和72 名 指战员前往处置。接到调派后,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向区政府报 告,区政府通知了相关部门。 19 时27 分,第一批消防车和指战员到达现场开展处置,19 时41 分,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指导处置。 19 时30 分许,市政协副主席、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李华桂现 场指导,区政府主要领导、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组织区应急管理 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红星街道等单 位赶赴现场,全力配合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扑救,20 时55 分明火 扑灭,未发生次生灾害。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事

— 7 — 故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应急响应及时、处置有序得当,未发生次 生事故,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相关规定,事故信息报送符合规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作业人员沈某发违规动火作业,使用氧气丙烷气割炬对广告 牌金属框架进行切割时,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切割过程中产生 的熔渣溅落,从妮之花商铺北侧外墙未关闭的窗户飞溅至商铺 内,点燃商铺内塑料花卉等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调取火灾事故现场视频确认,排除人为纵火、电气火灾等 起火因素。 四、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 1.泸州春和公司,违规动火作业1,作业前未对现场开展安全 风险辨识,未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未对现场安全条件进行确认, 未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动火作业,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和说明危险因素;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进行动火 1《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 备试生产、有(受)限空间、有毒有害、建(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等危险作 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三)执行内部审批 程序并予以现场确认;(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 8 — 作业2;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双重预防机制等。 2.泸州龙腾天晟公司,将广告牌和招牌的拆除作业发包给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泸州春和公司3;未落实合同约定不得分包 的要求,违约分包广告牌拆除作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本次科维 商城广告牌拆除作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 训和安全交底;未对本次动火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 管理4;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动火作业等职责;未建立健全相关安 全管理制度。 3.泸州科维商业公司,封闭妮之花商铺西南侧安全出口;未 落实公司制定的《动火动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未对动火动焊 作业采取的防范措施进行审查,未对动火动焊作业进行批准和现 场监护。 (二)属地街道和相关监管部门 1.区综合执法局。作为户外广告及招牌拆除服务项目业主, 监督龙腾天晟公司落实合同约定的不得分包的要求不到位;作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 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 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9 — 区属范围内城市户外广告等容貌管理的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生产 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拆除户外广告动火动焊要求和责任压力传导 不够,对该项服务的违规动火拆除户外广告牌的作业失察。 2.区商务局。作为商场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未有效督促商 场市场的管理单位落实公司消防管理制度,对动火作业采取规定 的管理措施。 3.红星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辖区 商场市场内动火动焊作业监督检查不力。 五、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段某志,泸州春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2.沈某发,热切割作业人员,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建议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二)事故涉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泸州春和公司,违规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 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泸州龙腾天晟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其 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建议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 3.泸州科维商业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其

— 10 — 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建议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 4.聂某,泸州龙腾天晟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 职责,将广告牌和招牌的拆除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泸州春和公司5,未落实合同约定不得分包的要求6,违约分包广 告牌拆除作业;未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7,公司无动火作 业管理制度。建议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调查处理。 5.万某彬,泸州科维商业公司安全、消防管理人员,未履行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建议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调查处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理的人员 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属地街道、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及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移交区纪委监委机关 依法依纪处理。 (四)其他问题建议 1.责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商务局向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 检查。 2.责令红星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责令泸州龙腾天晟公司向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区财政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 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6《供应商须知》: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 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11 — 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教训,全面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 三必须”要求,全面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行业监管、属 地管理和综合监管“四方责任”,更好地统筹发展和安全。 (二)紧盯薄弱环节,深入推进动火动焊专项整治 全面排查摸底,对全区动火动焊作业人员、设备、场所、作 业四个重点环节,“四类重点场所”进行全覆盖摸排,掌握风险底 数,逐一建立台账。加强全区重点商业综合体、商场、建材市场、 物流园区、养老机构、教培机构动火动焊作业管理。开展消防安 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将常态化抓好隐患排查整治,确保问题隐 患发现一个、整改一个、销号一个。绘制作战图,对酒企、学校、 医院等重点消防场所绘制现状分布图、消防救援作战图,详细记 录楼层结构、业态分布、消防通道、消防栓位置等内容。强化物 资保障,在全区购置代储相关装备设备,在重点场所开展动火动 焊作业时予以前置,进一步提升事故应急处置效率。 (三)强化宣传引导,全面开展安全警示教育

— 12 — 加强安全宣传,发动基层组织、物业管理、网格员、志愿者 等力量,加强动火作业安全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媒介 公开曝光动火动焊违规行为和典型案例。开展约谈提醒,分批次 开展消防重点场所和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集中约谈提醒。抓好警 示教育,分行业、分领域组织消防重点单位管理人员到火灾事故 现场开展警示教育。 (四)坚持举一反三,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安2024”专项执法行动 等专项行动,聚焦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 工贸、仓储物流、酒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大型商超、“九小场所”、 医院、养老院、学校、在建工地、物流仓库等重点场所,加大安 全监管力度,排查整治事故隐患,严格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 违规动火动焊作业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各类生产安全 事故发生。

FD11436 | 2025_.31_福建三明3·31较大火灾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福建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福建三明3·31较大火灾调查报告 来源:https://yjgl.ganzhou.gov.cn/gzsyjgl/ aqsccs15/202604/6b83bd4361cd40638caf9f52754d3d8f.shtml 近日,福建三明名佑(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猪肉制品加工智慧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 目“3·3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该事故造成5死6伤,5名有关责任人员被建议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2025年3月31日,位于三明市三元区的名佑(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猪肉制品加工智慧 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发生火灾,事故导致5人死亡、6人受伤,过火面积约4500平方米。   福建省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缺失,未依法依规申请办理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许可,使用燃烧性能不符合规范 要求的保温材料制品,擅自移动、切割排烟管道,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安全防护措施不到 位,初起火灾处置不力,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而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显示,事故直接原因是,违反动火作业操作规程,起火初期应急处置不力, 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楼层地板擅自开设开口,使用燃烧性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保温材料及 牛皮纸铝膜,导致本起事故发生,同时,燃烧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加重了事故伤亡。 根据报告,事故调查组建议将切割排烟管道负责人张某龙等5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朱某等10名有关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名佑(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及该公司董 事长黄某煌、总裁陈某水给予行政处罚,责成三元区政府向三明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动火作业的危险性更高是事故防范的重点环节如果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易引发火灾、 爆炸等事故轻则造成财产损失 重则导致人员伤亡 施工现场内,切勿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如需使用明火作业,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并严格落实动火审批的“四有”要求:

01 要有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守护,在施工同时实施防灭火措施。 02 要有灭火器材设施,以便发生意外时第一时间进行处置。 03 要有安全防火距离,作业前清理周边可燃和易燃易爆物。 04 要有不燃物品覆盖遮挡,确保周边无法移动的可燃物不被引燃。 动火作业属于特种作业 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规范操作 ↓↓↓

FD11437 | 2025_08_昌吉市12·1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昌吉市“12·1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2月15日10时07分,昌吉市延安南路馨康公寓北苑物资局3号楼3单元502室起火,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61180元 。 事故发生后,昌吉市成立由常务副市长马建明任组长的火灾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为一般火灾事故。 一、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1 二、事故经过与救援 当日10时许 人,10:20 三、人员伤亡与损失 死亡人员 四、事故原因 起火时间 烟引燃周围 五、灾害成因 发现火灾时 六、暴露问题 街道消防安 七、责任追究 已达到追究 八、防范措施 街道成立消 ;每半年组 调查组:火灾事故调查组(昌吉市消防救援局代章) 发布日期

FD11438 | 2025_G30连霍高速2·23一般车辆_2·23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5年2月23日9点18分许,G30连霍高速3233KM+500米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自燃,引起气瓶爆炸,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6.98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的有关规定,经报请鄯善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县纪委监委、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消防救援大队、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组成,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对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进行复核确认。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 玛纳斯县博胜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系新B84911号汕德卡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辆(车头)所有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4MA780XK47U;住所: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L区360栋乐土驿镇区312国道南;法定代表人:史海霞;注册资本:3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8年6月21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物流配送、物流信息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搬运装卸等。玛纳斯县交通运输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新交运管昌州字652324014406号,有效期为2022年12月2日至2026年3月21日。
  1. 安全管理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史海霞,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2024年11月28日至2027年11月28日,安全管理管理人员朱海鹏,取得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2024年10月30日至2027年10月30日。
  1.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每月通过新疆恒昇立辰网络APP对驾驶员进行网上培训,主要培训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火灾事故案例、防御性驾驶以及驾驶员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方法等,不定期组织车辆驾驶员开展线下培训,通过车辆GPS对驾驶员的不安全驾驶行为进行跟踪检查。
  1. 昌吉市通发运输有限公司,系新B9B25挂号半挂车辆(挂车)所有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3287880146;法定代表人:张文新;注册资本:3万元整;成立日期:2015年6月25日;营业期限:2015年6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交通运输咨询服务等。公司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红旗西路青岛花园2期北门4号门面房。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车辆起火位置为G30连霍高速3233KM+500M处,起火车辆东侧为戈壁滩,西侧为高速公路对向车道往鄯善方向,南、北侧为高速公路往哈密方向,上方及周边无架空电线及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明火源。着火车辆为半挂车(新B84911,新B9B25挂),停靠在应急车道距离东侧护栏0.4米。

死者尸体位于着火车辆西侧高速公路中线处,与牵引车后轮胎平行位置,距离着火车辆4米,尸体头朝西,面朝上方,全身损毁严重,仅剩余头部、大臂、躯干、大腿等部分,在尸体西侧30米处可看到部分其他部位散落至多处。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 新B849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为玛纳斯县博胜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品牌:汕德卡牌,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注册日期:2022年8月9日,车辆检验有效期:2025年8月,使用该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投保强制险及商业险,保单有效期:2024年8月5日至2025年8月5日,强制险保单号:P2403001652324620000001201;商业险保险单号:P2403003652324520000000859。新B849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为驾驶员郑某伟个人购买,车辆2022年4月28日出厂,2022年8月9日登记注册,2022年10月19日,郑某伟与玛纳斯县博胜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车辆挂靠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玛纳斯县博胜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每年收取管理费1000元,车辆挂靠之日起,前两年不收取管理费,截止事故发生,玛纳斯县博胜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收取任何费用,货源由驾驶员在“货车帮”平台自行调货。
  1. 气瓶安装及检测情况:原车自带CNG气瓶,气瓶数量8个,每个容积260L,检验合格有效期为:2025年4月8日,并在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车30新B01940(22),安装单位: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检验机构: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加装LNG气罐1个,容积450L,长2米,直径80-100cm。
  1. 新B9B25挂情况:所有人为昌吉市通发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使用性质: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状态:正常。

(四)死者基本情况

  1. 郑某伟,男,汉族,48岁,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六坝镇西上坝村林场组,系新B84911号汕德卡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员,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622200017932,初次领证日期:1996年3月18日,发证机关: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1年7月2日取得由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颁发的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7年7月2日。

(五)事故当日天气情况

当天天气情况晴、气温5℃,无雷电等强对流天气,视线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2月21日,郑某伟通过信息部“货车帮”APP平台联系到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甘泉堡拉运多晶硅货运业务。

2月22日,郑某伟驾驶新B84911号汕德卡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乌鲁木齐市甘泉堡装好多晶硅出发,前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2月23日9时09分,车辆行驶至G30连霍高速3233KM+500M时,车辆变速箱横梁与副驾侧纵梁交叉下方排气管处发生着火。

9时10分,驾驶员郑某伟发现车辆着火,立即停车,下车查看起火情况,并跑至车头前4至5米处,招手请求后方路过车辆帮忙报警。

9时20分,在郑某伟在求救过路车辆帮忙报警后,返回车辆着火部位灭火时,气瓶突然爆炸,造成郑某伟当场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交警大队,立即对事故道路管控,防范次生事故发生。县政府主要领导指派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赶往事故现场对火灾进行扑救,同时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2·23”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局、交通局、总工会、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开展事故调查。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车辆防冻液泄漏至高温部件引发起火,火势持续烧损CNG管路导致燃气泄漏,泄漏天然气引起爆燃,持续高温,进而引发CNG储罐物理性爆炸,导致驾驶员死亡。

起火原因分析:郑某伟驾驶新B84911号汕德卡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G30连霍高速3233KM+500M时,车辆变速箱横梁与副驾侧纵梁交叉下方排气管处发生自燃,起火部位位于牵引车驾驶室后侧隔档与CNG罐组之间,起火点位于变速箱横梁与副驾侧纵梁交叉下方排气管处,起火原因排除人为放火、排除雷电、排除外来火源和遗留火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排除LNG、CNG和柴油泄漏起火的可能,不排除防冻液泄漏遇高温表面引发火灾的可能。

爆炸原因分析:根据该车加注燃料记录和同行车辆对比,两辆同款车辆,行驶路程相同,载运货物重量相同,CNG燃料消耗相差30立方米,不能排除该车存在CNG泄漏的可能。发生火灾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受风速影响,CNG泄漏量较低未达到爆炸浓度,第一时间并未发生爆炸,在车辆停止后,泄漏CNG聚集,短时间内达到爆炸浓度,CNG罐组发生爆炸。

(二)间接原因

玛纳斯县博胜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培训效果不佳,主要通过手机APP进行培训,线下培训频次少。

(三)其他违法行为

新B849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违规加装LNG气罐,存在安全隐患。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2·23”事故是一起一般车辆火灾责任事故。

四、对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郑某伟,男,生前系新B84911号汕德卡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突发火灾事故处置不当,违规加装LNG气罐,鉴于郑某伟已在事故中死亡,故免于追究责任。

(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玛纳斯县博胜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培训效果不佳,每月开展手机APP线上培训,线下培训频次少,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车辆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新B849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违规加装LNG气罐的行为。建议由县交通运输局函告玛纳斯县交通运输局,对玛纳斯县博胜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依规处理。

五、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是玛纳斯县博胜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对公司所属车辆违规改装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及制止。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针对突发事件开展专项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只通过新疆恒昇立辰网络APP对驾驶员进行培训,线下培训频次少,驾驶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不足。

六、事故防范措施

  1. 玛纳斯县博胜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驾驶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职业道德、驾驶操作规范作为重点培训内容,提高驾驶员安全生产知识能力水平;加大对挂靠车辆私自改装情况、安全附件及性能的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形成台账,按照“五定”原则认真落实整改,严防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1. 鄯善县交通运输局,应加大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针对企业对挂靠车辆、车主、驾驶人“只挂不管”的行为进行严格检查,同时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对货物运输企业车辆管理,对发现企业存在货运车辆私自加装车用气瓶的行为加以制止并督促整改,严防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1.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县域内加气站对充装违规加装车用气瓶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充装违规改装车用气瓶的行为,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

FD11439 | 2025_G30连霍高速2·23一般车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G30连霍高速“2·23”一般车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2月23日9点18分许,G30连霍高速3233KM+500米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自燃,引起气瓶爆炸,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6.98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的有关规定,经报请鄯善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县纪委监委、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消防救援大队、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组成,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对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进行复核确认。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 玛纳斯县博胜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系新B84911号汕德卡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辆(车头)所有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4MA780XK47U;住所: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L区360栋乐土驿镇区312国道南;法定代表人:史海霞;注册资本:3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8年6月21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物流配送、物流信息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搬运装卸等。玛纳斯县交通运输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新交运管昌州字652324014406号,有效期为2022年12月2日至2026年3月21日。
  1. 安全管理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史海霞,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2024年11月28日至2027年11月28日,安全管理管理人员朱海鹏,取得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2024年10月30日至2027年10月30日。
  1.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每月通过新疆恒昇立辰网络APP对驾驶员进行网上培训,主要培训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火灾事故案例、防御性驾驶以及驾驶员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方法等,不定期组织车辆驾驶员开展线下培训,通过车辆GPS对驾驶员的不安全驾驶行为进行跟踪检查。
  1. 昌吉市通发运输有限公司,系新B9B25挂号半挂车辆(挂车)所有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3287880146;法定代表人:张文新;注册资本:3万元整;成立日期:2015年6月25日;营业期限:2015年6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交通运输咨询服务等。公司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红旗西路青岛花园2期北门4号门面房。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车辆起火位置为G30连霍高速3233KM+500M处,起火车辆东侧为戈壁滩,西侧为高速公路对向车道往鄯善方向,南、北侧为高速公路往哈密方向,上方及周边无架空电线及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明火源。着火车辆为半挂车(新B84911,新B9B25挂),停靠在应急车道距离东侧护栏0.4米。

死者尸体位于着火车辆西侧高速公路中线处,与牵引车后轮胎平行位置,距离着火车辆4米,尸体头朝西,面朝上方,全身损毁严重,仅剩余头部、大臂、躯干、大腿等部分,在尸体西侧30米处可看到部分其他部位散落至多处。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 新B849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为玛纳斯县博胜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品牌:汕德卡牌,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注册日期:2022年8月9日,车辆检验有效期:2025年8月,使用该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投保强制险及商业险,保单有效期:2024年8月5日至2025年8月5日,强制险保单号:P2403001652324620000001201;商业险保险单号:P2403003652324520000000859。新B849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为驾驶员郑某伟个人购买,车辆2022年4月28日出厂,2022年8月9日登记注册,2022年10月19日,郑某伟与玛纳斯县博胜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车辆挂靠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玛纳斯县博胜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每年收取管理费1000元,车辆挂靠之日起,前两年不收取管理费,截止事故发生,玛纳斯县博胜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收取任何费用,货源由驾驶员在“货车帮”平台自行调货。
  1. 气瓶安装及检测情况:原车自带CNG气瓶,气瓶数量8个,每个容积260L,检验合格有效期为:2025年4月8日,并在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车30新B01940(22),安装单位: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检验机构: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加装LNG气罐1个,容积450L,长2米,直径80-100cm。
  1. 新B9B25挂情况:所有人为昌吉市通发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使用性质: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状态:正常。

(四)死者基本情况

  1. 郑某伟,男,汉族,48岁,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六坝镇西上坝村林场组,系新B84911号汕德卡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员,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622200017932,初次领证日期:1996年3月18日,发证机关: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1年7月2日取得由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颁发的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7年7月2日。

(五)事故当日天气情况

当天天气情况晴、气温5℃,无雷电等强对流天气,视线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2月21日,郑某伟通过信息部“货车帮”APP平台联系到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甘泉堡拉运多晶硅货运业务。

2月22日,郑某伟驾驶新B84911号汕德卡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乌鲁木齐市甘泉堡装好多晶硅出发,前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2月23日9时09分,车辆行驶至G30连霍高速3233KM+500M时,车辆变速箱横梁与副驾侧纵梁交叉下方排气管处发生着火。

9时10分,驾驶员郑某伟发现车辆着火,立即停车,下车查看起火情况,并跑至车头前4至5米处,招手请求后方路过车辆帮忙报警。

9时20分,在郑某伟在求救过路车辆帮忙报警后,返回车辆着火部位灭火时,气瓶突然爆炸,造成郑某伟当场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交警大队,立即对事故道路管控,防范次生事故发生。县政府主要领导指派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赶往事故现场对火灾进行扑救,同时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2·23”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局、交通局、总工会、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开展事故调查。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车辆防冻液泄漏至高温部件引发起火,火势持续烧损CNG管路导致燃气泄漏,泄漏天然气引起爆燃,持续高温,进而引发CNG储罐物理性爆炸,导致驾驶员死亡。

起火原因分析:郑某伟驾驶新B84911号汕德卡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G30连霍高速3233KM+500M时,车辆变速箱横梁与副驾侧纵梁交叉下方排气管处发生自燃,起火部位位于牵引车驾驶室后侧隔档与CNG罐组之间,起火点位于变速箱横梁与副驾侧纵梁交叉下方排气管处,起火原因排除人为放火、排除雷电、排除外来火源和遗留火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排除LNG、CNG和柴油泄漏起火的可能,不排除防冻液泄漏遇高温表面引发火灾的可能。

爆炸原因分析:根据该车加注燃料记录和同行车辆对比,两辆同款车辆,行驶路程相同,载运货物重量相同,CNG燃料消耗相差30立方米,不能排除该车存在CNG泄漏的可能。发生火灾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受风速影响,CNG泄漏量较低未达到爆炸浓度,第一时间并未发生爆炸,在车辆停止后,泄漏CNG聚集,短时间内达到爆炸浓度,CNG罐组发生爆炸。

(二)间接原因

玛纳斯县博胜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培训效果不佳,主要通过手机APP进行培训,线下培训频次少。

(三)其他违法行为

新B849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违规加装LNG气罐,存在安全隐患。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2·23”事故是一起一般车辆火灾责任事故。

四、对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郑某伟,男,生前系新B84911号汕德卡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突发火灾事故处置不当,违规加装LNG气罐,鉴于郑某伟已在事故中死亡,故免于追究责任。

(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玛纳斯县博胜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培训效果不佳,每月开展手机APP线上培训,线下培训频次少,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车辆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新B849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违规加装LNG气罐的行为。建议由县交通运输局函告玛纳斯县交通运输局,对玛纳斯县博胜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依规处理。

五、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是玛纳斯县博胜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对公司所属车辆违规改装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及制止。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针对突发事件开展专项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只通过新疆恒昇立辰网络APP对驾驶员进行培训,线下培训频次少,驾驶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不足。

六、事故防范措施

  1. 玛纳斯县博胜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驾驶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职业道德、驾驶操作规范作为重点培训内容,提高驾驶员安全生产知识能力水平;加大对挂靠车辆私自改装情况、安全附件及性能的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形成台账,按照“五定”原则认真落实整改,严防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1. 鄯善县交通运输局,应加大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针对企业对挂靠车辆、车主、驾驶人“只挂不管”的行为进行严格检查,同时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对货物运输企业车辆管理,对发现企业存在货运车辆私自加装车用气瓶的行为加以制止并督促整改,严防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1.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县域内加气站对充装违规加装车用气瓶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充装违规改装车用气瓶的行为,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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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40 | 2025_万州区黄柏乡巴峡路71号4·26_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万州区黄柏乡巴峡路71号“4·26”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4月26日23时50分许,万州区黄柏乡巴峡路71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56.2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2800元。根据国家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78号)的相关规定,区政府成立黄柏乡巴峡路71号“4·26”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明确由区消防救援局牵头,区公安局、区应急局等单位配合,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起火建筑位于黄柏乡巴峡路71号,建于2002年,为村民自建住宅,坐北朝南,东西走向,南侧为巴峡路,东侧为小区天桥,北侧、西侧为住宅,地上2层吊1层,吊层闲置,一层用于经营家电门市、老人居住单间,二层用于居住,火灾发生之前一层单间是死者熊生居住,二层是其子熊伍、儿媳阳*碧夫妻居住。

(二)消防产品质量情况。该建筑为农村自建房,不涉及消防设施及消防产品问题。

(三)其他有关情况。死者熊*生半身瘫痪,无法下床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26日0时50分许,黄柏社区居民胡路过巴峡路71号时发现其卷帘门往外冒烟,听见有炸裂的声音,看见一层卷帘门透出火光,便大声呼救。四周居民赶到现场合力扑救火灾,待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灭火灾后,发现熊生倒在床上,已无生命体征。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 灭火救援情况。2025年4月26日1时06分,区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黄柏乡巴峡路71号发生火灾的报警,指挥中心立即调派万州区江南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1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4月26日2时14分,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出水后将火扑灭。
  1. 属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火灾事故发生后,黄柏乡人民政府立即成立维稳工作组,开展死者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已安葬,家属情绪稳定,未发生次生舆情。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查实验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黄柏乡巴峡路71号一层熊*生卧室床铺区域;起火点位于其卧室距东墙2.1米,距北墙1.5米处地面;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起火房间内线路均较为老化破旧,用电线路未穿管保护,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1. 死者熊*生所使用的成人尿不湿放置于故障线路上方,床铺离故障线路较近,床上衣物被褥等可燃物品较多,起火后火势蔓延较快。

3.黄柏乡场镇消火栓数量少,取水不便,前期火灾无法及时控制,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1. 起火现场地距离城区约40公里,路程较远,且部分道路路面狭窄,弯急坡陡,路面颠簸,消防救援车辆难以快速到达。

(三)造成人员伤亡原因。

死者熊*生生前为半身瘫痪状态,行动困难,无逃生自救能力,无法在第一时间处置火灾或逃生,在火灾发生后吸入高危烟气导致最终死亡。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四、政府部门主要问题

(一)黄柏乡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消防条例》等规定,黄柏乡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消防宣传计划,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整治和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指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调查中发现,黄柏乡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宣传教育缺乏针对性,消防安全意识的宣传工作未落到实处,对黄柏社区的消防宣传工作指导不力。黄柏乡人民政府、黄柏社区工作人员虽对辖区老弱病残等特殊对象进行了日常走访,但未建立台账,未将走访信息录入消防安全协同管理系统。熊伍自建房一层原为家电门市,其父熊生瘫痪后为方便其出行,将一层门市分隔出一间单间供其居住,原家电门市照常经营,黄柏乡人民政府在组织日常检查时,未将该门市录入消防安全协同管理系统开展检查,存在监管盲区。

(二)区消防救援局。按照《重庆市消防条例》规定,区消防救援局负责指导黄柏乡人民政府消防业务工作。调查中发现,区消防救援局未及时发现并纠正黄柏乡人民政府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日常检查存在的问题。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一)关于黄柏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建议由黄柏乡人民政府对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火灾事调查组。

(二)建议区政府组织对黄柏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约谈,并将亡人火灾事故纳入区政府对镇乡年度考核内容。责令黄柏乡人民政府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全面摸排辖区老弱病残等特殊对象基本情况,形成“一人一档”,安排专人帮扶;对辖区9小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结合本起事故,针对特殊对象全面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坚决杜绝“小火亡人”事故发生,大力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三)责令区消防救援局进一步强化对乡镇(街道)及相关行业部门消防安全培训和指导力度。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建议由区消防救援局牵头,组织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网格化工作人员、社会单位负责人等,就地召开火灾现场会,教育广大群众注意用火用电安全。同时,深挖火灾事故教训,制发情况通报,警醒全区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二)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树牢消防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志愿消防救援队伍,强化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配足配齐各类消防器材装备。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

(三)着力提升自防自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传统宣传海报等方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加强技能培训,提高群众、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初期扑救、逃生自救能力。

(四)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动员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村(社区)、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对辖区内行动不便人员、农村孤寡老人和智、残障等特殊人群进行排查,登记造册,明确日常监护人员,并定期上门开展消防宣传,指导群众消除火灾隐患,坚决杜绝“小火亡人”事故发生。

FD11442 | 2025_三明-福建名佑(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福建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福建 三 明 名 佑 〈 福建 ) 食品 有 限 公 司 猪 肉 制品 加 工 智 慧 冷 链 物流 设施 建设 项 目 “3° 31” 较 大 火灾 事故 调查 报告 福建 省 人 民政 府 事 故 调查 组 2025 年 5 月

一 、 事 故 有 关 情 况 .vs, 6 (一 ) 事故 发 生 单位 及 相关 单位 概况 .9 9, 6 (二 ) 事故 发 生 单位 安全 管理 情况 .9 9 (三 ) 事故 发 生 经 过 .9 10 (四 ) 事故 现场 情况 ccc eee ene eee eee eee 12 (五 ) 起 火 建设 项 目 情 况 cece ccc een eens 13 二 、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及 评估 情况 .et 15 (一 ) SAE BARR BOLL occ eee ee 15 (二 ) 事故 现场 应 急 处 置 情况 .pe 16 (三 ) 医疗 救治 和 善后 情况 .ee 17 (四 ) 事故 应 急 处 置 评 估 .ee 17 三 、 事 故 原因 分 析 . .et 17 (一 ) 直接 原因 分 析 ccc ccc ccc cece eee teen ences 17 (二 ) 事故 检测 鉴定 和 摸 拟 试验 情况 .pp 19 (三 ) 其 他 可 能 因素 排除 21 PF. BRA AMEE BM... eee 22 ee i 2 22 (二 )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 .sy, 28 (三 ) 地 方 党 委 政府 .ee 30 By WARE A RA EB ANB we 31 (一 ) 建议 移送 司法 机 关 处 理 的 人 员 coc cece cece eee eens 31 (二 ) 有 关公 职 人 员 .ee 33 (三 ) 名 估 (福建 ) 食品 有 限 公司 有 关 人 员 ...….…….…………………….. 35 (四 ) 事故 有 关 责 任 单 位 和 责任 人 员 的 行政 处 罚 建 议 .…..…….. 36

(五 ) ERAS RAE PAB... eee. (六 ) 责成 作出 深刻 检查 单位 六 、 事 故 整改 和 防范 措施 ow ete eee 附件 ssss sses niet g eines wo onsite men ss es RE 下 是

福建 三 明 名 佑 〈 福建 ) 食品 有 限 公司 猪肉 制品 加 工 智慧 冷 链 物流 设施 建设 项 目 “3 . 31” 较 大 火灾 事故 调查 报告 2025 年 3 月 31 日 16 时 45 分 许 座 落 于 三 明 市 三 元 区 富 兴 堡 街道 白 蒙 舍 1 号 的 名 佑 ( 福建 ) 食品 有 限 公司 猪 肉 制 品 加 工 智慧 冷 链 物流 设施 建设 项 目 , 在 线路 管道 及 装修 工程 实施 阶段 发 生火 灾 , 导 致 5 人 死亡 、6 人 受伤 , 过 火 面积 约 4500 平方 米 , 直 接 经 济 损失 2115. 84 万 元 。 事故 发 生 后 , 省 委 省 政府 领导 同志 多 次 作出 批示 , 对 抢 险 救 援 、 伤 员 救 治 和 事故 调查 工作 提出 了 明确 要 求 。 省 委 书 记 周 祖 愤 、 省 长 赵 龙 , 省 委 常 委 、 常 务 副 省 长 王 永 礼 , 副 省 长 李建成 、 魏 晓 硅 等 领导 同志 第 一 时 间 分 别 作出 批示 , 要 求 科 学 组 织 搜救 和 灭火 工作 , 尽 快 完成 灭火 和 救援 , 防 范 次 生 灾 害 发 生 , 同 时 要 全 力 救治 伤员 , 查 明火 灾 原 因 , 爱 善 做 好 善 后 处 置 、 家 属 安抚 和 与 情 管控 等 工作 。 全 省 各 地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严格 落实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 , 全 面 开 展 火灾 安全 隐患 排查 整 治 , 统 筹 抓 好 消防 安全 、 森 林 防 火 等 工作 , 确 保 人 民 群 众生 命 财产 安全 。 省 应 息 厅 、 省 住 建 厅 、 省 消防 救援 总 队 和 三 明 市 、 三 元 区 有 关 政 府 领 导 率 市 区 两 级 应 急 、 住 建 、 消 防 救援 机 构 、 卫 健 、 公 安 等 部 门 负责 同志 赶赴 现场 指导 应 急 处 置 工作 。

根据 省 委 省 政府 领导 同志 的 批示 精神 和 《福建 省 消防 安 全 委员 会 关于 印发 < 建筑 保温 材料 安全 隐患 全 链条 整治 行动 方案

的 通知 》 (HME (2005115) 的 要

求 , 依 据 《 安 全 生产 法 》《 生 产 安 全 事故 报告 和 调查 处 理 条 例 》 ( 国务 院 令 第 493 号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经 福建 省 人 民政 府 批准 , 由 省 应 和 急 厅 牵头 , 组 织 省 公安 厅 、 住 建 厅 、 消 防 救援 总 队 、 总 工会 和 三 明 市 政府 等 部 门 和 单位 , 成 立 了 福建 省 人 民政 府 三 WAG (福建 ) 食品 有 限 公司 猪肉 制品 加 工 智慧 冷 链 物流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3. 31” 较 大 火灾 事故 调查 组 ( 以 下 简称 “ 事 故 调查 组 ” ) , 调 查 组 组 长 由 福建 省 应 急 厅 副 厅 长 姚 朝 钟 担 任 , 在 三 明 市 消防 救援 机 构 技 术 支 撑 下 对 该 起 事故 进行 提 级 调查 。 同 时 , 聘 请 院 校 消防 方面 的 专家 参与 事故 调查 。 BRAEMAR “ORB? fo “AEP IE. RIERA. 实事 求 是 、 注 重 实 效 ” 的 原则 , 通 过 调 阅 资料 (法 规 标准 ) 、 询问 谈话 、 现 场 勘查 、 检 测 鉴定 、 模 拟 试验 、 专 家 论证 等 方 式 对 相关 问题 进行 核实 比 对 和 综合 分 析 , 查 明了 事故 发 生 的 经 过 、 原 因 、 应 急救 援 、 人 员 伤亡 情 况 和 直接 经 济 损失 , 认 定 了 事故 性 质 和 责任 , 提 出 了 对 相关 责任 人 员 和 责任 单位 的 处 理 建 议 , 以 及 整改 和 防范 措施 。 经 调查 认定 , 三 明 名 估 【〈 福 建 ) 食品 有 限 公 司 猪 肉 制品 加 工 御 慧 冷 链 物流 设施 建设 项 目 “3。31” 较 大 火灾 事故 是 一 起 因 建 设 单位 安全 生产 主体 责任 缺失 , 未 依法 依 规 申 请 办 理 建 筑 装 饰 装修 等 工程 施工 许可 , 自 行 组 织 施工 , 使 用 燃烧 5

记 机 关 : 三 明 市 市 场 监管 局 。 公 司 所 属 行业 为 农 副食 品 加 工业 , 系 “农业 产业 化 国家 重点 龙头 企业 ”, 己 形 成 年 产 培 根 等 西式 肉 制品 逾 3 万 吨 的 现代 化 食品 加 工 能 力 。

  1. 福建 中 正 图 审 工程 咨询 有 限 公司 。

福建 中 正 图 审 工程 咨询 有 限 公司 ?成 立 于 2003 年 6 月 2 1 名 佑 (福建 ) 食品 有 限 公司 , 统 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9135040069438671X4, 注 册 资 本 2080 万 元 , 经 营 范围 ; 许可 项 目 : 食品 生产 ; 食品 销售 ; 道路 货物 运输 (不 含 危险 货物 ) ; 食品 互联 网 销售 。 (依法 须 经 批准 的 项 目 , 经 相关 部 门 批准 后 方 可 开展 经 营 活动 , 具 体 经 营 项 目 以 相关 部 门 批 准 文件 或 许可 证 件 为 准 ) 一 般 项 目 。 农 产品 和 生产 、 销 售 、 加 工 , 运 输 、 贮 藏 及 其 他 相关 服务 ; 农 副产品 销售 ; 食用 农产品 批发 ; 鲜 内 批发 ; 食用 农产品 零售 ; 货物 进出 口 ; 技术 进出 口 ;食品 进出 口 ; 低温 仓储 〔 不 含 危险 化 学 品 等 需 许 可 审批 的 项 目 ) ; 普通 货物 仓储 服务 〔 不 含 危险 化 学 品 等 需 许可 审批 的 项 目 ) 。 ( 除 依法 须 经 批准 的 项 目 除外 , 赁 营业 执照 依法 自主 开展 经 营 活动 ) 。 注 册 地 址 ; 三 明 市 三 元 区 白银 仁 1 号 。 2 福建 中 正 图 审 工程 咨询 有 限 公 司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913503027513598156, 注 册 资 本 1000 万 元 , 经 营 范 围 ; 一 般 项 目 ; 工程 管理 服务 ; 工程 技术 服务 〔 规 划 管理 、 江 察 、 设 计 、 监 理 除 外 ) ; 专业 设计 服务 规划 设计 管理 ; 工业 工程 设计 服务 ; 地 质 勘查 技术 服务 ; 消防 技术 服务 ; 节能 管理 服务 ; 信息 技术 咨询 服 务 ; 认证 咨询 ; 标准 化 服务 〔 除 依法 须 经 批准 的 项 目 除外 , 任 营业 执照 依法 自主 开展 经 营 活动 ) 。 住 所 : BREE PRA LAP RY Aw 1399 号 。 6

明 鬼 基建 设 工程 有 限 公司 。 福建 省 三 明 打 基建 设 工程 有 限 公司 “成 立 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 ,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法 定 代表 人 : A, BILLA: 泰 宁县 市 场 监督 管理 局 。2023 年 6 月 7 日 , 取 得 省 住 建 厅 颁 发 “建筑 工程 施工 总 承包 过 级 ”《 建 筑 业 企业 资质 证 书 》“。

福建 凯 筑 工 程 设 计 集 团 有 限 公司 "成 立 于 2005 年 7 月 8 日 , 3 三 明 市 顺 景 建筑 工程 有 限 公司 , 统 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91350400MA8U38X07N, 注 册 资 本 1000 万 元 , 经 营 范围 ; ARE: 房屋 建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施 项 目 工程 总 承包 ; 对 外 承包 工程 ; 普通 机 械 设 备 安装 服务 ; 承接 总 公司 工程 建设 业务 ; 工程 管理 服务 ( 除 依法 须 经 批准 的 项 目 外 , 赁 营业 执照 依法 自主 开展 经 党 活动 ), Bi: 福建 省 三 明 市 三 元 区 更 龙 新 村 416 TES. 4 福建 省 三 明 旭 基 建设 工程 有 限 公司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91350400MA31N1KB3E, 注 册 资 本 4080 万 元 , ZEKE: 建筑 工程 施工 总 承包 相应 资质 等 级 承包 工程 范围 的 工程 施工 ; 建筑 将 墙 工程 、 古 建筑 工程 、 建 锁 装修 装饰 工程 专业 承包 相应 资质 等 级 承包 工程 范围 的 工程 施工 ; 房地产 开发 经 营 ; 新 型 商业 设施 开发 服 务

须 经 批准 的 项 目 , 经 相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展 经 营 活动 ) 。 营 业 期 限 : 2018 年 4 月 26 日 至 2048 年 4 月 25 日 。 住 所 : 福建 省 三 明 市 素 守 县 杉 城镇 大 洋 十 工业 园 一 路 2 号 1 由 1 工 层 。 5 福建 省 三 明光 基建 设 工程 有 限 公司 《建筑 业 企业 资质 证 书 》: 建筑 工程 施工 总 承包 过 级 资质 证 节 编 叶 D235117811, 有 效 期 至 2028 年 6 月 6 日 。 发 证 机 关 , 福建 省 住房 和 城乡 建设 厅 . 6 福建 凯 筑 工程 设计 集团 有 限 公司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9135068177750809XQ, 注 册 资 本 5000 万 元 , 经 HUE: 许可 项 目 ; 建设 工程 设计 ; 人 防 工程 设计 ;建筑 智能 化 系统 设计 ; 国土 空间 规划 编制 ; 住宅 室内 EEG, 房屋 建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施 项 目 工程 总 承包 ; 建设 工程 施工 ; 消防 设施 工程 施工 文物 保护 工程 HL; 输电 、 供 电 、 受 电 电力 设施 的 安装 、 维 修 和 试验 ; 建设 工程 监理 ; 建筑 物 拆除 作业 【爆破 作业 除外 ) (依法 须 经 批准 的 项 目 , 经 相关 部 门 批准 后 方 可 开展 经 营 活动 , 具 体 经 营 项 目 以 相关 部 门 批准 文件 或 许可 证 件 为 准 ) 。 一 般 项 目 ; 专业 设计 服务 ; 规划 设计 管理 ; 工业 设计 服务 ; 园林 绿化 工程 施工 ; 信息 系统 集 7 用 信息 公示 平台 查询 。 经 营 范围 中 涉及 许可 审批 经 营 项 目的 , 应 在 取得 有 关 部 门 的 许可 后 方 可 经 营 , 营 业 HAR: 自 2002 年 6 月 24 日 至 2032 年 6 月 23 日 。 住 所: 厦门 市 同安 区 新 民 镇 赤 坪 路 2602-3 号 301 BCE AEX RAS)

配备 专职 安全 生产 管理 人 员 ; 从 业 人 员 不 满 一 百人 的 , 应 当 配备 一 名 以 上 专职 安全 生产 管理 人 员 。 第 一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生产 经 营 单位 从 业 人 员 在 三 百人 以 上 的 , 应 当 设 置 安全 生产 管理 机 构 , 并 配备 两 名 以 上 专职 安全 生产 管理 人 员 ; 一 百人 以 上 不 满 三 百人 的 , 应 当 设 置 安全 生产 管理 机 构 或 者 配备 一 名 以 上 专 职 安 全 生产 管理 人 员 ; 不 满 一 百人 的 , 应 当 配 备 专职 或 者 兼职 安全 生产 管理 人 员 。 生产 经 营 单位 按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 设置 安全 总 监 或 者 专职 安全 生产 分 管 负责 人 , 协 助 主要 负责 人 属 行 安 全 生产 管理 职责 . 13 《安全 生产 法 》 第 二 十 八条 ,…… 生 产 经 营 单位 使 用 被 派 遗 劳 动 者 的 , 应 当 将 被 派 遗 劳 动 者 纳入 本 单位 从 业 人 员 统 一 管理 , 对 被 派 遗 劳动 者 进行 岗位 安全 操作 规程 和 安全 操作 技能 的 教育 和 培训 。 劳务 派遣 单位 应 当 对 被 派 遗 劳 动 者 进行 必要 的 安全 生产 教育 和 培训 ,……。 9

来 的 Se ES, AAU AGE BRE A RR, ERR RY 10

关 樟 ,.……, 我 就 从 风 管 的 下 方 〔 差 不 多 40 公分 高 ) 钻 到 后 面 去 , 看 到 施工 时 遗 食 下 来 的 喷 泡 全 部 贴 住 排 烟 管道 上 , 那 个 位 置 被 砂 辊 片 火星 引 交 了。 一 开始 只 有 一 点 点 , 我 根 过 去 后 用 手 去 拍 , 手 也 被 东 伤 了 , 火 一 下 子 大 起 来 , 全 部 是 黑 烟 , 我 有 叫 刘 工 的 班组 来 帮忙 , 后 现 就 去 拿 刘 工 之 前 备 好 的 水 和 灭火 i

两 个 人 带 着 我 一 起 在 现场 走 了 一 下 , 让 我 把 防火 墙 拆 了 。 防 火 墙 比 挡 烟 重 壁 先 拆 , 再 烟 垂 壁 不 是 我 们 拆 的 , 去 年 的 八 刀 月份, 两 个 工程 的 时 间 间 隅 不 远 。…,…。 12

地 33 亩 , 新 建 冷库 及 生产 车 间 1 慷 , 钢 结构 和 框架 13

保温 棉 包 一 下 , 材 料 用 屋面 的 保温 材料 , 免 费 帮 他 们 做 的 。 材料 是 我 们 采购 的 , 氏 落 纸 也 是 A 级 防火 的 , 我 们 从 全 新 彩 钢 购 买 的 , 长 期 都 是 从 他 们 那 边 采购 的 。 我 有 跟 他 们 说 要 包 通 风 管 道 的 。 14

共享 。9 月 5 日 在 三 明 市 自然 资源 局 取得 《不 动产 权证 书 》。 至 事 发 时 , 公 司 擅自 组 织 线路 管道 安装 及 装修 工程 施工 。 二 、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及 评估 情况 (一 ) 事故 信息 接 报 及 响应 情况 。 3 月 31 日 16 了 时 45 分 许 事 故 发 生 ,16 时 49 分 许 事 故 现场 有 关 人 员 拨 打 119 电话 并 向 名 个 公 司 负责 人 报告 。 16 时 58 分 许 三 元 区 应 和 急 局 接 公 安 部 门 报告 ,17 时 26 分 许 三 元 区 应 和 急 局 向 三 元 区 政府 办 及 区 委 办 报告 ,17 时 23 分 许 三 元 区 应 急 局 向 三 明 市 应 急 局 报告 。18 时 29 分 , 三 明 市 应 急 局 通过 全 国 突 发 事件 应 急 指挥 综合 业务 系统 上 报 事 故 信息 。 接 到 事故 报告 后 , 三 明 市 、 三 元 区 党 委 政府 及 其 各 有 关 部 门 (单位 ) 、 事 故 发 生 企业 快 速 响应 , 及 时 启动 应 急 预 案 , 迅速 组 织 相 关 救 援 力 量 投入 事故 现场 应 急救 援 工作 。16 时 50 分 许 公 司 各 层级 领导 接 报 后 ,立即 赶赴 事故 现场 参 与 救援 。17 时 许 , 辖 区 城关 消防 救援 站 先期 抵达 事故 现 场 ; 17 时 10 分 许 三 明 市 120 急救 中 心 接 报 后 ,派出 6 部 救护 车 相继 抵达 事故 现场 ; 17 时 19 分 许 三 明 市 、 三 元 区 政府 办 和 市 〈 区 ) 委 办 接 报 后 , 三 明 市 、 三 元 区 政府 和 党 委 领 导 带 队 立 即 赶赴 事故 现场 ; 17 时 40 分 许 三 明 市 政 府 向 省 委 省 政府 总 值班 室 报 告 。 (=) 事故 现场 应 急 处 置 情况 。 事故 发 生 后 , 三 明 市 委 书 记 、 市 长 第 一 时 间 赶 赴 现 场 15

统筹 调度 应 急救 援 工作 。 三 元 区 政府 立即 启动 应 急 预 案 , 成 立 联合 指挥 部 , 调 派 55 名 民兵 到 场 配合 消防 救援 队伍 开展 救援 ,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调集 支队 8 个 队 站 、24 辆 消防 车 、114 名 消防 救援 人 员 赶赴 现场 朴 救 ; 公安 部 门 组 织 警力 负责 现场 管控 ;应 急 部 门 协调 调集 大 型 机 械 5 台 、 酒 水 车 10 台 、 应 APA 3 辆 ;卫生 部 门 组 织 6 车 18 人 医疗 队伍 现场 待命 。 名 佑 公司 事 发 后 立即 组 织 清 查 人 员 , 给 当天 在 起 火 建 筑 作 业 人 员 分 别 打 电 话 , 同 时 安排 人 员 引 导 消 防 车 、 救护 车 进入 事故 现场 参与 救援 。17 时 , 先 期 抵达 事故 现场 的 辖区 城关 消防 救援 站 , 经 火 情 侦察 和 询问 现场 知情 人 员 得 知 着 火 建筑 内 有 人 员 被 困 , 通 过 无 人 机 侦察 , 发 现 着 火 建筑 楼 顶 有 3 名 群众 被 困 , 立 即 按照 “ 救 人 第 一 ”的 原则 迅 速 展开 灭火 和 施 救 行动 。17 时 37 分 ,3 名 屋顶 被 困 人 员 被 成 功 救出 , 身 体 状 况 良 好 ; 20 时 42 分 , 现 场 明 火 被 扑灭。 22 时 48 分 , 救 援 人 员 在 生产 车 间 楼 顶 西 侧 楼 梯 口 发 现 1 名 KBAR: 4 月 工 日 1 时 46 分 ,在 生产 车 间 西 侧 2 楼 楼 梯 向 右 20 米 处 发 现 第 2 名 失 联 人 人员; 10 时 23 分 、25 分 , 分 别 在 冷库 楼 西南 侧 相继 找到 第 3、4 名 失 联 人 员 ; 11 时 58 分 , 在 生产 车 间 一 层 东 南 侧 电梯 附近 发 现 最 后 1 名 失 联 入 员 , 以 上 人 员 经 现场 医务 人 员 确 认 均 无 生命 体征 。13 时 30 分 , 事 故 现场 应 急 处 置 工作 完成 。 (三 ) 医疗 救治 和 善后 情况 。 事故 中 6 名 受伤 人 员 迅速 转移 到 医院 进行 治疗 , 除 了 1 16

生 , 同 时 , 燃 烧 产 生 大 量 有 毒 烟 气 加 重 了 事故 伤亡 。 (一 ) 直接 原因 分 析 。 1, 切割 点 周边 存在 可 燃 物 。 综 合 张 泽 龙 切割 前 后 发 送 的 任务 完成 证 据 图 片 、 检 测 检验 结果 、 建 筑 施 工 图 和 询问 笔录 等 情况 , 顶 棚 和 横梁 侧面 均 喷涂 一 层 5 om BR (各 项 评

价 指标 接近 BR) 的 聚氨酯 泡沫 ; 溅 流 在 排 烟 管道 及 地 上 的 聚 气 酯 泡沫 残留 物 未 及 时 清理 干 奖 , 有 的 部 位 存在 细 长 的 聚 氢 酯 泡沫 “钟乳石 柱 ”; WEN RRA RRB 后 的 牛皮 纸 杂 乱 丢弃 在 切割 点 附近 ”, 有 的 部 位 特别 是 排 烟 管道 底部 牛皮 纸 急 膜 分 离 后 的 牛皮 纸 没有 括 扒 干净 。

| 图 3 排 类 管道 切割 作业 前 后 报 工 图 片

  1. 排 烟 管道

外 包 防腐 保护 层 使 用 牛皮 纸 馈 膜 。 综 合 消防 等 情况 , 切 割 时 产生 大 量 喷 减 火花 在 外 包 襄 层 蕾 热 , 表 面 温 度 可 达 在 280C 至 540'C , 排 烟 管道 底部 温度 最 高 可 达 540C 。 防潮 保温 牛皮 纸 铝 膜 引 燃 温度 约 为 198C, 特 别 是 牛皮 纸 银 ROS A OR IR". EPL, WHAT PA 21 《建设 工程 施工 现场 消防 安全 技术 规范 》( 6B50720-2011 ) 6.2.2 可 燃 材 料及 易 交易 爆 危 险 品 应 按 计划 限量 进 场 。 进 场 后 , 可 燃 材 料 宜 存放 于 库房 内 。6. 2. 4 施工 产生 的 可 燃 、 易 燃 建筑 垃圾 或 余 料 , 应 及 时 清理 。 22 《通风 与 空调 工程 施工 质量 验收 规范 》 (5B/T50243-2016 ) 条 文 说 明 “10 防腐 与 绝热 ”10. 2. 2 本 条 规定 了 除 绝热 材料 本 身 必 须 是 不 燃 或 难 燃 材料 外 , 共 外 包 的 防腐 层 和 保护 层 也 必须 是 不 燃 或 难 典 材料 , FARE AA A. 23《 建 筑 内 部 装修 设计 防火 规范 》 (GB50222-2017) “3 装修 材料 的 分 类 和 分 级 ”3,. 0. 5 单位 面积 质 EAT 300 g /三 的 纸 质 、 布 质 壁纸 , 当 直接 站 贴 在 A 级 基 村 上 时 , 可 作为 B1 级 装修 材料 使 用 。 18

温 喷 溅 火花 和 排 烟 管道 切割 处 底部 某 积 的 炽热 高 温 能 量 引 燃 散 落 在 地 上 或 残留 在 排 烟 管 道上 的 牛皮 纸 银 膜 上 的 牛皮 纸 , 接 着 引 燃 作业 现场 周围 未 清理 的 可 燃 物 及 聚 气 酯 喷 泡 施 工 遗 留 在 排 烟 管道 表面 上 的 残留 物 等 , 顺 着 聚氨酯 泡沫 施工 所 形成 的 “钟乳石 柱 ”、 贴 近 排 烟 管道 的 横梁 侧面 引 燃 顶棚 燃点 为 235 忆 的 聚 气 酯 泡沫 。

  1. 起 火 征兆 处 置 不 当 。 受 横梁 、

夹 车 板 位 置 限制 , 切 害 只 能 从 内 往外 切 , 但 切割 者 往往 自己 无 法 及 时 注意 观察 到 排 烟 管 道外 面 情 况 。 受 排 烟 管道 影响 , 张 泽 龙 存在 视线 盲区 。 张 泽 龙 第 一 次 发 现 保温 棉 上 有 置 烟 , 只 用 脚色 过 来 踩 灭 , 未 认真 进行 全 面 的 火 患 清除 , 失 去 了 最 佳 的 灭火 时 机 , 而 且 作 业 现 场 未 配备 必要 的 灭火 器 材 。

  1. 存 在 事实 上 的 “天 然 烟 向 ”效应 。 综 合 现场 失察 、 建

筑 施工 图 和 询问 笔录 等 情况 , 起 火 建筑 主体 结构 竣工 验收 后 ,2024 年 8 月 左右 , 加 工 生产 车 间 一 、 二 、 三 层 防火 防 烟 分 区 防火 卷帘门 、 防 火 墙 、 挡 烟 季 壁 先 后 被 全 部 拆除 , 加 上 二 层 、 三 层 西 侧 地 板 并 排 开 设 两 个 220cm*300cm 开口 , 将 建筑 一 、 二 、 三 层 贯 通 , 且 未 作 任 何 咯 盖 防护 , 相 互 影 响 作 用 形成 一 个 “天 然 烟 秽 ”。 受 “天 然 烟 秽 ”的 影响 , 大 量 聚 所 酯 泡沫 燃烧 所 产生 的 暴 毒 气体 和 火焰 , 在 极 短 的 时 间 内 充满 建设 项 目 所 有 楼 层 及 角落 。

  1. 燃烧 产生 大 量

有 毒 烟 气 。 应 急 管 理 部 天 津 消 防 研究 所 测试 报告 , 事 故 聚 气 酯 泡沫 保温 材料 燃烧 生成 大 量 高 浓度 有 19

部 天 津 消防 研 究 所 测试 报告 (应急 消 津 测 [2025] 第 17 号 ) ,“ 聚 氨 酯 泡沫 保温 材料 ”样品 燃烧 生成 主要 毒性 气体 有 : CO. HC, HCN, CH0O、N0,; 等 , 最 大 浓度 分 别 为 628. 0、216.8、133. 2、11., 3、

材 ”样品 燃烧 生成 主要 毒性 气体 有 : C0、HC1、HCN 等 , 最 大 浓度 分 别 为 110.2、23. 5、

棉 燃 烧 性 能 (提取 位 置 厂房 四 楼 风 管 表面 ) 。 应 和 急 管 理 部 天 津 消 防 研究 所 检验 检测 报告 (No. 6n202500867 ), 燃烧 性 能 达到 6B8624A (A,) 级 。

膜 (提取 位 置 厂房 四 楼 风 管 表面 ) 。 应 急 管理 部 天 津 消防 研究 所 检验 检测 报告 (No. Gn202500868 ) ,反射 膜 氧 指数 为

理 部 消防 救援 局 天 津 火灾 物证 鉴定 中 心 (编号

泡沫 保 温 材 料 (提取 厂房 四 楼 ) 。 应急 管 理 部 天 津 消防 研究 所 检验 检测 报告 (No. 6n202500869 ) , 氧 指数 为 23. 7%。 应 急 管理 部 消防 救援 局 天 津 火 灾 物 证 鉴定 中 心 ( 纺 24《 建 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6B50016-2014) (2018 年 版 ) 6.2.8 (第 二 款 规定 ) BE. ESE 场所 采用 泡 讨 迎 料 作 内 绝热 层 时 , 绝 热 层 的 燃烧 性 能 不 应 低 于 B1 级 。 且 绝热 层 的 表面 应 采用 不 燃 性 材料 做 BPR. 20

天 津 消 防 研 究 所 检验 检测 报告 (No. Cn202500865、866 ) , 150mm、 50mm KAM B SR HABA A 26.1%, 26.5%. WASH 部 消防 救援 局 天 津 火灾 物证 鉴定 中 心 ( 编 号: 20250501) , 引 燃 温度 分 别 为 212C、218"C 。

时 的 切割 作业 。 将 管道 拟 切割 部 分 的 外 包 训 材 料 拆除 , 使 用 同型 号 角 磨 机 横 向 切割 , 切 割 时 产生 大 量 喷 溅 火花 将 左下 角 外 包 谚 层 引 燃 著 热 , 再 用 角 磨 机 进行 纵向 切割 , 切 割 交叉 处 外 包 襄 层 鞋 热 引 燃 贴 面 层 产生 明火 。 测 得 切割 火花 表面 温度 约 在 280C 至 540C , 排 烟 管 道 底部 温度 最 高 。( 2 ) 引 燃 聚氨酯 泡沫 试验 。 将 聚 所 酯 泡沫 放置 在 管道 切 件 上 方 , 可 以 看 到 聚氨酯 泡沫 会 被 明火 引 燃 , 并 出 现 高 温 滴 落 物 , 产 生 大 量 景 烟 。 (3 ) 烟 头 引 燃 试验 。 将 点 燃 的 烟头 分 别 放置 管道 外 包 训 材料 、 聚 氨 酯 泡沫 等 物体 上 表面 , 直 至 烟头 燃 尽 , 均 未 能 引 燃 物体 , 仅 在 物体 表面 残留 与 烟 蒂 形 状 相似 的 碳化 坑 , 测 试 表面 局 部 最 BREA 180T. (2) 其 他 可 能 因素 排除 。 综合 公安 机 关 侦 查 、 消 防 救援 机 构 模 拟 试 验 、 检 测 鉴 定 结果 和 询问 调查 等 情况 , 排 除 人 为 放火 、 电 气 线路 和 设备 故 障 、 烟 头 、 电 将 、 雷 击 、 切 割 摩擦 产生 的 静电 、 外 来 火 源 等 因素 对 本 事故 的 影响 。 确认 动作 作业 的 防火 措施 落实 后 , 再 签发 动 火 许 可 证 。 …… 。 27 《建设 工程 施工 现场 消防 安全 技术 规范 》 (6850720-2011) “6.3 用 火 、 用 电 、 用 气管 理 ”3 焊接 、 切割 、 烘 烤 或 加 热 等 动 火 作 业 前 , 应 对 作业 现场 的 可 燃 物 进行 清理 ; 作业 现场 及 其 附近 无 法 移 走 的 可 燃 物 RRP RRA RS 28《 建 设 工程 施工 现场 消防 安全 技术 规范 》 (6B50720-2011) “6.3 用 火 、 用 电 、 用 气管 理 ”6 焊接 、 切割 、 烘 烤 或 加 热 等 动 火 作 业 应 配 各 灭火 器 材 , 并 应 设置 动 火 监护 人 进行 现场 监护 , 每 个 动 火 作 业 点 均 应 设置 1 个 监护 人 . 29《 建 筑 内 部 装修 设计 防火 规范 》 (06B50222-2017 ) “6 厂房 仓库 ”6. 0.1 厂房 内 部 各 部 位 装修 材料 的 燃烧 性 能 等 级 , 不 应 低 于 本 规范 表 6. 0. 1 的 规定 。“3、 其 他 再 类 生产 车 间或 厂房 〈 单 /多 层 、 高 层 ) ” 其 “ 顶 柚 ” 的 装修 材料 燃烧 性 能 等 级 为 人 级 。6, 0. 2 除 本 规范 第 4 章 规定 的 场所 和 部 位 外 , 当 单 层 , 多 层 两 、 丁 、 戊 类 厂房 内 同时 设 有 火灾 自动 报警 和 自动 灭火 系统 时 , 除 顶棚 外 , 其 装修 材料 的 燃烧 性 能 等 级 可 在 本 规范 表 6. 0. 1 规定 的 基础 上 降低 一 级 。 A 级 (不 燃 性 ) 、B1 级 ( 难 燃 性 ) 、B2 级 (可 燃 性 ) 、83 级 〔 易 燃 性 ) .。 22

将 建筑 工程 勘察 、 设 计 、 施 工 、 设 备 采 购 的 一 项 或 者 多 项 发 包 给 一 个 工程 总 承包 单位 ; 但 是 , 不 得 将 应 当 由 一 个 承包 单位 完成 的 建筑 工程 肢解 成 若干 部 分 发 包 给 几 个 承包 单位 。 40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建筑 法 》 第 二 十 大 条 ”……。 施 工 总 承包 的 , 建 筑 工程 主体 结构 的 施工 必须 由 总 承包 单位 自行 完成 。……。 41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建筑 法 》 第 二 十 九条 ……. 禁止 总 承包 单位 将 工程 分 包 给 不 具备 相应 资质 条 件 的 单位 。…,…。 24

烟 管道 应 采用 不 燃 材 料 隔 热 ,……。 25

企业 。……。 《福建 省 住房 和 城乡 建设 厅 办 公 室 关于 明确 劳动 密集 型 企业 定义 的 意见 》( 闽 建 办 消 函 【2021] 9 号 ) “劳动 密集 型 企业 是 措 同 一 时 间 容 纳 30 人 以 上 , 从 事 制 款 、 制 衣 、 玩 具 、 肉 食 蔬菜 水 果 等 食品 加 工 、 家 居 木材 加 工 、 物 流 仓储 等 生产 加 工 车 间 、 经 营 储存 场所 和 员工 集体 宿舍 ”. 50《 建 设 工程 消防 设计 审查 验收 管理 暂行 规定 》( 住 建部 念 第 58 号 修正 ) 第 十 四 条 具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 建设 工程 是 特殊 建设 工程 : 《四 ) 总 建筑 面积 大 于 二 千 五 百 平方 米 的 影剧院 , 公 共 图 书馆 的 阅览 室 , 营 ies are Nala 医院 的 门诊 楼 , 大 学 的 教学 楼 、 图 书包、 食堂, 劳动 密集 型 企业 的 生产 加 工 车 es 下 四 26

。 27

公司 使 用 不 合格 的 牛皮 纸 馈 膜 作为 防腐 保护 层 。 (=)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

  1. 三 元 区 住房 和 城乡 建设 局 。

(1) 对 未 取得 建筑 装饰 装修 等 工程 施工 许可 擅自 施 工行 为 监管 不 到 位 。 对 名 佑 公司 在 建设 项 目 主体 结构 竣工 备案 后 , 未 申 领 建筑 装饰 装修 等 工程 "施工 许可 证 ”违规 行 为 的 监督 ”、 制 止 和 处 罚 不 到 位 , 导 致 名 估 公 司 无 序 施工 。 (2) 对 特殊 建设 工程 审核 把 关 不 严 。 冷 库 及 生产 车 间 建设 项 目 , 在 未 采用 新 技术 、 新 设备 等 智能 化 生产 条 件 下 , 应 是 劳动 密集 型 特殊 建设 工程 项 目 , 但 在 缺乏 有 效 论 证 的 前 提 下 , 采 纳 了 设计 单位 和 图 审 单位 “其 他 建设 工程 ”的 判定 结果 , 使 自身 逃避 审查 责任 , 名 佑 公司 规避 消防 设计 审查 ”。

  1. 三 元 区 消防 救援 大 队 。

建 省 建筑 装修 管理 暂行 办 法 》 ( 省 政府 令 第 97 号 ) 第 二 条 .……。 本 办 法 所 称 建筑 装修 , 是 指 为 使 建筑 物 、 构 贷 物 达到 一 定 的 环境 质量 和 使 用 要 求 , 使 用 装修 材料 , 对 其 外 表 和 内 部 进行 处 理 的 建筑 活 动 , 包 括 公共 建筑 装修 和 住宅 装修 .第 四 十 四 条 ……。 从 事 工业 建筑 装修 活动 及 对 其 实施 监督 管理 的 , 参 照 本 办 法 有 关公 共 建 筑 装 修 的 规定 执行 。 56《 建 筑 工程 施工 许可 管理 办 法 》《〈2018 年 住 建部 令 第 42 号 修订 ) 第 二 条 ”在 中 华人 员 共 和 国境 内 从 事 各 类 房屋 建筑 及 其 附属 设施 的 建造 装修 装饰 和 与 其 配套 的 线路 , 管 道 、 设 备 的 安装 , 以 及 城镇 市 政 基础 设施 工程 的 施工 , 建 设 单位 在 开工 前 应 当 依照 本 办 法 的 规定 , 向 工程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政 府 住房 城乡 建设 主管 部 门 〔( 以 下 简称 发 证 机 关 ) 申请 领取 施工 许可 证 。 57《 福 建 省 建筑 装修 管理 暂行 办 法 》 (省 政府 令 第 97 号 )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 建设 行政 主管 部 门 负 责 对 本 行政 区 域内 建筑 装修 活动 实施 监督 管理 。 58《 建 筑 工程 施工 许可 管理 办 法 》 (1018 年 住 建 部 令 第 42 号 修订 ) 第 十 二 条 ”对 于 未 取得 施工 许可 证 或 者 为 规避 办 理 施工 许可 证 将 工程 项 目 分 解 后 擅自 施工 的 , 由 有 管辖 权 的 发 证 机 关 责 令 停 止 施工 , 限 期 改正 , 对 建设 单位 处 工程 合同 价款 1% 以 上 2 以 下 罚款 ; 对 施工 单位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款 。 59《 建 设 工程 消防 设计 审查 验收 管理 暂行 规定 》 住 建部 令 第 58 号 修正 ) 第 十 五 条 ”对 特殊 建设 工程 实行 消防 设计 审查 制度 。 特殊 建设 工程 的 建设 单位 应 当 向 消防 设计 审查 验收 主管 部 门 申请 消防 设计 审查 , 消 防 设计 审查 验收 主 管 部 门 依法 对 审查 的 结果 负责 。 特殊 建设 工程 未 经 消防 设计 审查 或 者 审查 不 合格 的 , 建 设 单位 、 施 工 单 位 不 得 施工 28

29

。 (1) 履行 消防 安全 管理 职能 "不 到 位 。 在 开展 消防 安全 集中 除 患 攻坚 大 整治 行动 "“、 加 强 建 筑 材料 防火 全 链条 监管 工作 % 等 专项 治理 和 日 常 消防 安全 网 格 化 检查 巡查 工作 中 ”, 未 能 及 时 排查 出 名 佑 公司 存在 的 重大 消防 安全 隐患 。 (2) 建设 工程 日 常 巡 查 和 问题 上 报 工 作 不 到 位 。 名 个 公司 无 建筑 装饰 装修 等 工程 施工 许可 证 自行 组 织 起 火 建筑 线路 管道 及 装修 工程 施工 , 历 时 半年 多 , 但 在 开展 消防 安全 集中 除 患 攻坚 大 整治 行动 "和 日 常 巡查 工作 中 , 未 能 及 时 发 现 并 上 报 存在 问题 。

。 落实 属地 消防 安全 监管 责任 不 够 到 位 , 对 辖区 内 建筑 装 装修 等 工程 施工 许可 、 既 有 冷库 排查 出 的 保温 孙 热 材料 燃 63 《福建 省 消防 条 例 》 第 十 六 条 4 GO) 人 民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履行 下 列 消防 工作 职责 : (一 ) 确定 消防 安全 组 织 及 专 兼职 工作 人 员 , 健 全 消防 安全 网 格 化 管理 ; (5) 组织 开展 有 针对 性 的 消防 安全 检 查 , 消 除 火灾 隐患 。 64 《三 明 市 三 元 区 消防 安全 委员 会 关于 开展 消防 安全 集中 除息 攻 坚 大 整治 行动 的 通知 》( 元 消 安 委 会 [2024] 1 号 ) 附件 2: 《三 类 重点 场所 消防 安全 整治 指南 》 (二 ) 消防 安全 基本 条 件 检查 要 求 。13. 场所 室内 装修 材料 是 否 符合 国家 标准 《建筑 内 部 装修 设计 防火 规范 》(《 6B50222 ) 的 有 关 规 定 , 是 否 违 规 采 用 易 燃 可 燃 装 修 材 料 。 人 员 密 集 场所 及 所 在 建筑 采用 的 内 保温 材料 、 外 墙 外 保温 材料 燃烧 性 能 是 否 为 上 级 。 65 2024 年 12 23H, 《三 明 市 三 元 区 消防 安全 委员 会 办 公 室 关于 转发 < 三 明 市 消防 安全 委员 会 办 公 室 关于 加 强 建筑 材料 防火 爹 链条 监管 工作 的 通知 > 的 通知 》 (元 消 安 委 办 [2024] 36 号 ) 乡镇 (街道 ) 要 统筹 做 好 本 地 区 建筑 材料 监管 工作 , 督 促 村 UE) 委 会 、 业 主 委员 会 、 物 业 管理 委员 会 等 履行 安全 管理 职 南 , 定 期 组 织 开展 针对 性 检查 , 持 续 完善 网 格 化 监管 机 制 , 开 展 群 众 性 宣传 教育 工作 66《 消 防 所 职责 》 (一 ) 贯彻 执行 消防 工作 方针 政策 、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 规 范 性 文件 , 履 行 乡镇 ( 竺 道 ) 政府 的 消防 安全 管理 职能 。 对 行政 区 域内 的 消防 安全 工作 实施 管理 、 检 查 、 指 导 , 督 促 村 ( 居 、 社 区 ) 开展 消防 工作 , 根 据 委 托 权限 开展 消防 监督 和 消防 行政 处 罚 。 (四 ) 组 织 开 展 消防 安全 专项 治理 和 经 常 性 的 消防 安全 检查 、 巡 查 , 督 促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 eee 67《 三 时 市 三 元 区 消防 安全 委员 会 关于 开展 消防 安全 集中 除 患 攻坚 大 整治 行动 的 通知 》 ( 元 消 安 委 会 20240 1 号 ) 附件 1: 《 “七 个 一 律 ”措施 》 六 、 应 当 依法 申 领 施工 许可 证 进行 施工 的 冷库 , 未 取得 施工 许可 搜 自动 工 的 , 可 以 函告 住 建部 门 一 律 查处 。 烧 性 能 不 合 规 s 等 问题 失察 失 管 。 五 、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和 责任 单位 处 理 建议 (一 ) 建议 移送 司法 机 关 处 理 的 人 员 。

  1. 张 泽 龙 , 男 ,34 岁 , 三 明 宁 化 县 人

, 名 估 公 司 临时 用 工人 员 、 切 割 排 烟 管道 负责 人 。 未 依法 依 规 申请 办 理 动 火 作 业 票 @, 未 对 切割 作业 现场 的 可 燃 物 进行 清理 或 材 盖 、 玫 离 , 动 火 作业 未 配备 必要 的 灭火 器 材 , 未 发 挥 现场 监护 人 的 作用 , 超 火 初期 应 急 处 置 不 力 , 违 法 参与 平移 、 抬 高 排 烟 管道 及 拆除 消防 设施 等 工作 , 对 事故 负 有 直接 南 任 , 涉 嫌 重 大 责任 事故 罪 和 危险 作业 罪 p, 建 议 由 司法 机 关 依法 追究 其 刑事 责任 。

  1. 赵 瑞 兴 , 男 ,55 岁 , 郑 州 中 件 县 人 , 名 佑 公司 设备 维

修 部 经 理 、 建 设 项 目 线路 管道 及 装修 工程 实施 阶段 现场 负责 A" 违法 指挥 平移 、 抬 高 排 烟 管道 ,以 及 拆除 起 火 建筑 一 、 二 、 三 层 防 火 防 烟 分 区 防火 卷 窗 门 、 防 火 墙 、 挡 烟 垂 壁 等 消 68《 福 建 省 消防 安全 责任 制 实施 办 法 》 第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政 府 应 当 落 实 消防 工作 责任 制 , 履行 下 列 职责 : (A) 建立 常态 化 火灾 隐患 排查 整治 机 制 , 对 重大 火灾 隐患 、 区 域 性 火灾 隐患 实行 挂牌 督 办 制度 。……。 69 名 个 公司 《危险 作业 安全 管理 制度 》 ( 一 ) 动 火 安全 管理 制度 . 4- 2. 2 申请 动 火 单位 , 应 根据 动 火 安全 规定 落实 动 火 中 的 各 项 动 火 安 全 防护 措施 , 安 排 至 少 一 名 动 火 监护 人 后 方 可 申请 动 火 。4, 2. 3 动 火 证 由 申请 动 火 单位 指定 专人 或 动 火 项 目 负责 人 办 理 , 动 火 证 由 公司 安 环 部 审批 , 特 别 危 险 区 动 火 , 报 分 管 生 产 副 总 审批 。 70《 和 刑法》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之 一 【危险 作业 罪 】 在 生产 、 作 业 中 违反 有 关 安 全 管理 的 规定 , 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 , 具 有 发 生 重大 伤亡 事故 或 者 其 他 严重 后 果 的 现实 危险 的 , 处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刑 、 拘 役 或 者 管制 : (一 ) 关闭 、 破 坏 直接 关系 生产 安全 的 监控 、 报 警 、 防护、 救生 设备 、 设 施 , 或 者 签 改 、 隐 螨 、 销 毁 其 相关 数据 、 信 息 的 ; (三 ) 涉及 安全 生产 的 事项 未 经 依法 批准 或 者 许可 , 擅 自从 事 矿 山 开 采 、 人 金属 冶 炼 、 建 筑 施工 , 以 及 危险 物品 生产 、 经 营 、 储 存 等 高 度 危险 的 生产 作业 活动 的 。 71 名 佑 公司 《现场 签 工 单 》No. 2324983 5000、526、527、528 等 , 均 有 现场 负责 人 “ 赵 瑞 兴 ” 签 名 。 31

防 设施 , 违 法 指挥 切割 排 烟 管 道 , 且 未 督促 依 规 办 理 动 火 作 业 票 ”, 现 场 未 指定 专人 负责 安全 检查 与 协调 , 对 事故 负 有 直接 责任 , 涉 嫌 重 大 责任 事故 罪 , 建 议 由 司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其 刑事 责任 。

  1. IME, 3, 57%, TRARMBRA,

SAWN RBH 工程 有 限 公 司法 定 代表 人 。 企 业 未 取得 任何 建筑 业 企业 资 质 证 书 , 涉 嫌 违 法 从 事 冷库 建设 项 目 施 工 , 排 烟 管 道 平 移 、 失 高 及 其 外 包 庄 防腐 保温 层 施工 等 活动 ; 采购 不 符合 国家 标准 规范 的 牛皮 纸 银 膜 作为 排 烟 管 道 防腐 保护 层 使 用 ; 拆除 起 火 建筑 一 、 二 、 三 层 防 火 防 烟 分 区 防火 卷 窗 门 和 挡 烟 垂 壁 等 , 使 其 失去 防火 防 烟 功 能 , 对 事故 负 有 直接 责任 , 涉 嫌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 建 议 由 司法 机 关 依法 追究 其 刑事 责任 。

  1. 斐 天 力 , 男 ,33 岁 , 四 川 广安

市 人 , 名 佑 公司 临时 用 工人 员 。 未 持 有 任何 消防 施工 资格 证 , 涉 嫌 擅 自从 事 起 火 建 筑 防 火 防 烟 区 防火 墙 施工 和 拆除 工作 , 对 事故 负 有 直接 责 任 , 涉 嫌 重 大 责任 事故 罪 , 建 议 由 司法 机 关 依 法 追究 其 刑事 责任 。 5.x] 凯 , 男 ,48 岁 , 四 川南 部 县 人 , 厦 门 丐 番 制 冷 企 业 有 限 公司 派驻 名 佑 公司 现场 负责 人 。 排 烟 管 道 切割 前 , 向 张 泽 龙 现 场 放 样 划 定 3 处 需 切 割 的 位 置 和 上 斥 寸 , 对 事故 负 有 72 名 佑 公司 《危险 作业 安全 管理 制度 》《 一 ) 动 火 安 全 管理 制度 ,4, 2. 1 在 茜 淡 区 , 除 生产 工艺 用 火 外 , 其 他 可 产生 火焰 、 火 花 和 炽热 霄 面 的 作业 均 属 动 火 作 业 , 作 业 单 位 必须 向 安 环 部 提出 动 火 作 业 申 请 , 办 理 动 火 手 续 , 严 禁 无 动 火 证 动 火 , 否 则 从 严 论处 。 32

直接 责任 , 涉 嫌 重 大 责任 事故 罪 , 建 议 由 司法 机 关 依 法 追究 其 刑事 责任 。 (二 ) 有 关公 职 人 员 。

  1. 朱 某 , 女 , 任 三 明 市 三 元

区 富 兴 煲 街 道 社区 综合 服 务 中 心 副 主任 , 负 责 城市 管理 和 城市 建设 工作 。 对 名 个 公司 历时 半年 多 存在 无 施工 许可 证 自行 组 织 起 火 建筑 线路 管道 及 装修 工程 施工 问题 未 能 及 时 发 现 并 上 报 , 在 本 起 事故 中 负 主要 责任 , 纪 委 监 委 机 关 依 纪 依 规 给 予 政 务 记 过 处 分 。

  1. 杜 某 娟 , 女 , 中 共 党 员 , 任 三 明 市 三 元

区 富 兴 堡 街道 富 兴 社 区 副 主 任 , 负 责 社 区 安全 、 日 常 或 定期 消防 检查 、 社 区 网 格 员 等 工作 。 对 名 佑 公司 起 火 建筑 历时 半年 多 存在 一 、 二 、 三 层 防火 防 烟 分 区 防火 卷帘门 、 防 火 墙 和 挡 烟 垂 壁 被 拆 除 等 问题 未 能 及 时 发 现 并 上 报 , 在 本 起 事故 中 负重 要 责任 , 纪委 监 委 机 关 依 纪 依 规 给 予 政 务 警告 处 分 。

  1. 虽 某 油 , 女 , 中 共 党 员 , 任 三 明 市 三 元 区 富 兴 堡 街道

富 兴 社区 书记 、 主 任 。 作 为 社区 安全 生产 第 一 责任 人 , 履 行 安全 生产 第 一 责任 人 的 职责 不 到 位 ; 对 名 佑 公司 起 火 建筑 历 时 半年 多 存在 消防 设施 被 拆除 、 无 施工 许可 证 自行 组 织 线路 管道 及 装修 工程 施工 等 问题 失 管 失察 , 纪 委 监 委 机 关 依 纪 依 规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处 理 。

  1. 黄 某 , 男 , 中 共 党 员 , 任 三 明 市 三 元

区 富 兴 堡 街道 办 事 处 副 主 任 , 负 责 应 急 管理 工作 , 分 管 消防 安全 工作 , 联 系 街道 消防 所 。 对 名 佑 公司 起 火 建筑 历时 半年 多 存在 消防 设施 33

被 拆除 等 问题 失 管 失察 , 在 本 起 事故 中 负重 要 责任 , 纪 委 监 委 机 关 依 纪 依 规 给 予 政务 警告 处 分 。

  1. 黄 某

齐 , 男 , 中 共 党 员 , 任 三 元 区 燃气 服务 中 心 主任 , 主要 负责 燃气 安全 、 消 防 验收 和 在 建 项 目 房屋 和 市 政工 程 的 日 常 “ 双 随 机 、 一 公开 ”检查 等 质量 安全 工作 。 对 名 个 公司 未 取得 施工 许可 擅自 施工 行为 监管 不 到 位 , 导 致 名 佑 公司 装 修 装 饰 等 工程 无 序 施工 , 在 本 起 事故 中 负重 要 责任 , 纪 委 监 委 机 关 依 纪 依 规 给 予 政务 警告 处 分 。

  1. 李 某

敏 , 男 , 中 共 党 员 , 任 三 元 区 建设 工程 消防 技术 保障 服务 中 心 副 主任 , 负 责 建 设 工程 消防 审查 验收 、 备 案 失 查 、 工 程 质量 安全 监管 等 工作 。 对 名 个 公司 未 取得 施工 许可 擅自 施工 行为 监管 不 到 位 , 导 致 名 个 公 司 装修 装饰 等 工程 无 序 施工, 在 本 起 事故 中 负重 要 责任 , 纪 委 监 委 机 关 依 纪 依 规 给 予 政 务 警告 处 分 。

  1. 陈 某 楼 , 男 , 中 共 党 员 , 任 三 元 区 住 建 局

副 局 长 , 分 管 建筑 业 和 建筑 市 场 管理 、 行 政审 核 审批 、 工 程 建设 项 目 审 批 制度 改革 、 招 投标 等 工作 。 对 名 佑 公司 建设 项 目 类 型 审核 把 关 不 严 , 未 取得 施工 许可 擅自 施工 行为 监管 不 到 位 等 问题 失 管 失察 , 纪 委 监 委 机 关 依 纪 依 规 给 予 通报 处 理 , 责 令 其 作 出 书面 检查 、 切 实 整改 , 并 在 区 住 建 局 党 政 班子 会 议 上 进行 通报 。

  1. 肖 某 杰 , 男 , 中 共

党 员 , 任 三 元 区 住 建 局 党 组 成 员 、 建 发 集团 董事 长 , 分 管 质 安 站 、 燃 气 股 、 消 化 服 等 工作 。 对 34

名 个 公司 建设 项 目 类 型 审核 把 关 不 严 , 未 取得 施工 许可 擅自 施工 行为 监管 不 到 位 , 导 致 名 佑 公司 装修 装饰 等 工程 无 序 施 工 违 法 违规 行为 失 管 失察 , 纪 委 监 委 机 关 依 纪 依 规 给 予 通报 处 理 , 责 令 其 作出 书面 检查 、 切 实 整 改 , 并 在 区 住 建 局 党 政 班子 会 议 上 进行 通报 。

  1. 某 , 女 , 三 元 区 消防 救援 大 队 富 兴 堡 街道 消防 所

派驻 文员 。 对 名 个 公司 起 火 建筑 历时 半年 多 存在 的 消防 安全 问题 未 能 及 时 发 现 并 上 报 , 向 特定 消防 安全 群体 组 织 开 展 警 示 教 育 、 自 防 自救 和 应 急 芯 散 演 练 等 工作 不 到 位 , 在 本 起 事 故 中 负重 要 责任 , 消 防 救援 机 构 正 依 纪 依 规 给予 处 理 中 。

  1. 权 某 峰 , 男 , 中 共 党

员 , 任 三 元 区 消防 救援 大 队 昌 大 队长 , 负 责 监督 检查 、 法 制 审核 等 工作 。 对 大 队 牵 头 组 织 开展 消防 安全 专项 整治 不 彻底 , 以 及 消防 安全 宣教 、 演 练 和 信息 对 接 工 作 不 到 位 等 问题 存在 失 管 失 察 , 在 本 起 事故 中 负 主要 责任 , 消 防 救援 机 构 正 依 纪 依 规 给 予 处 理 中 。 (三 ) 名 估 (福建 ) 食品 有 限 公 司 有 关 人 员 。 LBA, HB, SH, HHA, EAE EH) 食品 ARAYRRAMEE, MELAS LE. ATRSE EB 制度 不 严格 , 对 公司 日 常安 全 管理 制度 不 健全 , 施 工 现场 安 全 管理 混乱 , 未 指定 专人 负责 安全 检查 与 协调 , 以 及 安 环 部 安全 员 履 职 不 到 位 等 问题 失 管 失察 , 在 本 起 事故 中 负 主 要 责 任 , 建 议 由 名 个 公司 按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理 。

  1. 99, B, 218, tah (BE) 食品

有 限 公司 安 环 部 安 环 员 ,2025 年 1 月 2 日 入 职 。 蔚 于 施工 现场 安全 管理 , 切割 排 烟 管道 时 未 督促 办 理 《 动 火 作 业 票 》 和 落实 防火 措施 , 在 本 起 事故 中 负重 要 责任 , 建 议 由 名 佑 公司 按 有 关 规 定 给 FRE,

  1. 时 #, kk, 378, PEER, LAE ER) 食品

有 限 公 司 采购 部 经 理 。 与 无 建筑 业 资 质 的 企业 签订 线路 管道 及 装修 工程 施工 合同 , 签 订 燃 烧 性 能 不 符合 国家 标准 的 保温 材料 采购 协议 , 在 本 起 事故 中 负重 要 责任 , 建 议 由 名 傣 公 司 按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理 。 (四 ) 事故 有 关 责 任 单位 和 人 员 的 行政 处 罚 建 议 。

  1. 名 佑 (福建

) 食品 有 限 公 司 , 企 业 安 全 生产 主体 责任 不 落实 , 日 常安 全 管理 制度 不 健全 , 执 行 安 全 管理 制度 不 严 格 , 切 割 排 烟 管道 未 督促 办 理 《 动 火 作 业 票 》 和 落实 防火 措 施 ; 未 依法 依 规 申 请 办 理 建筑 装饰 装修 等 工程 施工 许可 , 自 行 组 织 无 建筑 业 资 质 的 企业 进行 施工 ; 使 用 燃烧 性 能 不 符合 国家 标准 的 保温 材料 , 擅 自 搓 除 消防 设施 ; 施工 现场 安全 管 理 混乱 , 未 指定 专人 负责 安全 检查 与 协调 , 对 圳 故 的 发 生 负 主要 责任 , 建 议 由 三 明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依照 《安全 生产 法 》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有 关 规 定 予以 罚款 。

  1. 黄 某 煌 ,

男 ,55 岁 , 三 明 市 政协 委员 , 三 明 市 三 元 区 人 大 代表 , 任 名 佑 CEH) 食品 有 限 公司 董事 长 。 作 为 公司 安全 生产 第 一 责任 人 , 未 认真 履行 生产 经 营 单位 主要 负责 人 36

求 等 问题 , 建 议 对 该 公司 作 进 一 步调 查处 理 。

  1. 福建 中 正 图 审 工程 咨 询 有 限 公司 。 经 调查 , 公 司 出 具

的 施工 图 合格 审查 意见 中 , 对 福建 遍 筑 工程 设计 集团 有 限 公 司 存在 的 “设计 的 建设 项 目 判定 为 其 他 建设 工程 缺乏 依据 ” 和 “对 排 烟 管道 喇 热 材料 表面 未 提出 设计 要 求 ”等 问题 , 未 能 及 时 指出 并 改正 , 建 议 对 该 公司 作 进 一 步调 查处 理 。

  1. 福建 升

恒 建设 集团 有 限 公 司 。 经 调查 , 公 司 为 建设 项 目 施工 监理 单位 , 存 在 对 三 明 罗 基 建设 工程 有 限 公 司 速 法 分 包 行 为 未 审核 并 予以 制止 , 进 场 的 工程 材料 检验 不 到 位 等 问 题 , 建 议 对 该 公司 作 进 一 步调 查处 理 。 (六 ) 责成 作出 深刻 检查 单位 。 建议 三 元 区 政府 向 三 明 市 政府 作出 深刻 检查 。 六 、 事 故 整改 和 防范 措施 (一 ) 统筹 发 展 与 安全 , 牢 固 树 立 安 全 发 展 理念 各 地 区 和 有 关 部 门 单位 要 深入 学 习 贯 彻 习近平 总 书记 关于 安全 生产 和 消防 安全 的 重要 论述 和 重要 指示 批示 精神 , 补 固 树立 “人 民 至 上 、 生 命 至 上 ”安全 发 展 理念 , 统 筹 发 展 与 安全 , 强化 红线 意识 和 底线 思维 , 深 刻 汲 取 事故 惨痛 教训 , 按照 “党 政 同 责 、 一 岗 双 责 、 齐 抓 共管 、 失 职 追 责 ” 和 “三 个 必须 ”安全 生产 工作 要 求 , 全 面 厘 清 各 行业 领域 安全 监管 责任 和 边界 , 层 层 压 实 压 紧 地 方 党 政 领导 责任 、 部 门 监管 责 任 、 企 业主 体 责任 和 现场 人 员工 作 责 任 , 织 密 安 全 保障 网 。 注重 强化 执行 法 律 法 规 和 标准 规范 不 严 , 日 常安 全 巡查 、 监 38

管 执 法 “走过场 ”, 作 业 现 场 安全 管理 失 序 等 系统 性 治理 , 杜绝 安全 生产 工作 形式 主义 、 官 估 主 义 , 打 通 安全 生产 工作 “最 后 一 公里 ”, 坚决 防范 和 遏制 重 特大 生产 安全 事故 发 生 , 确保 人 民 群 众生 命 和 财产 安全 。 (二 ) 进一步 加 强 冷库 全 链条 全 生命 周期 安全 管理 各 地 区 和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要 结合 本 起 事故 和 近年 来 全 国 范围 内 涉及 冷库 火灾 事故 暴露 出 来 的 突出 问题 , 结 合 当前 全 国正 在 组 织 开展 的 《建筑 保温 材料 安全 隐患 全 链条 整治 行动 方案 》, 围 绕 “ 一 件 事 ”全 链条 监管 , 系 统 加 强 冷库 规范 化 管理 。 持续 抓 好 涉及 冷库 的 各 类 建筑 的 准 入 环节 、 施 工 环节 , 使 用 环节 、 监 管 环节 等 重 难点 问题 的 整治 , 对 新 改 扩建 建设 工程 项 目 , 要 严 把 保温 材料 燃烧 性 能 关 ; 对 既 有 保温 材料 燃 烧 性 能 低 于 BIR ORM) 的 冷库 , 各 级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及 时 加 以 研究 或 婉 请 专家 进行 现场 论证 , 拿 出 切实 可 行 的 解决 方 案 , 尽快 整治 到 位 。 要 督促 冷库 业主 落实 安全 生产 主体 责任 , 严格 落实 安全 操作 规程 , 加 强 现场 管理 。 在 维修 和 报废 拆除 时 , 要 重点 加 强 动 火 作 业 管 理 。 对 包括 冷库 在 内 的 限额 以 上 、 以 下 工程 安全 监管 , 要 厘清 职责 边界 , 健 全 完善 相关 部 门 和 乡镇 街道 的 协作 配合 机 制 , 加 强 日 常 监督 管理 。 (=) 强化 协 管 巡查 执法 , 从 源头 上 消除 消防 安全 除 趾 各 级 住 建 主管 部 门 、 消 防 救援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建设 工程 消 防 安全 全 过 程 监管 协作 , 完 善 消防 设计 审查 、 消 防 验收 、 备 案 和 公众 聚集 场所 投入 使 用 、 营 业 前 消防 安全 检查 衔接 机 39

制 , 共 享 消防 验收 、 消 防 监督 检查 等 相关 资料 信息 , 同 时 各 县 (市 、 区 ) 政府 要 厘清 并 健全 住 建 主 管 部 门 、 消防 救援 机 构 与 乡镇 街道 日 常 巡 查 、 问 题 上 报 等 协作 配合 机 个 。 住 奸 主管 部 门 要 进一步 加 大 日 常 巡查 , 监管 执法 工作 力度 , 依 法 傅 规 坚决 查处 未 取得 施工 许可 证 (包括 线路 管道 及 装修 工 得 ) 擅自 组 织 范 工 、 无 资质 组 织 施工 等 严重 违法 违规 行为 《四 ) 屋 清 建筑 附属 工程 施工 许可 , 明 晰 特殊 工程 标准 《建筑 法 》 等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特 别 是 《建筑 工程 施工 许 可 管理 办 法 》 明 确 规定 : 从 事 名 类 房屋 建筑 及 其 附属 设施 的 建造 、 装 修 装饰 和 与 其 配套 的 线路 、 管 道 、 设 备 的 安装 , 以 及 城镇 市 政 基础 设施 工程 的 施工 , 建 设 单位 在 开工 前 应 当 依 时 本 办 法 的 闪 定 , 向 工程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政 府 信 房 城乡 建设 主管 部 门 申请 领取 施工 许可 证 , 但 通过 事故 调查 了 和 解 到 , 住 建部 门 在 落实 建筑 附属 工程 施工 许可 工作 力度 未 六, 应 进一步 悍 清 建筑 附属 工程 施工 许可 范围 , 明 确 标准 夫 范 , 强 化 日 常 监管 。 同 时 , 调 查 中 还 了 解 到 , 起 火 建筑 应 是 特殊 建设 工程 , 但 设计 、 图 审 公 司 在 无 充分 依据 的 情况 下 公 任 口头 交流 “智能 型 车 间 ” 即 定性 为 非 劳动 密集 型 企业 按 其 他 建设 工程 出 具 设计 方案 和 图 审 意见 , 建 议 住 建部 门 要 进一步 规范 特殊 工程 判定 标准 和 依据 . (五 ) 加 强 消 防 安全 警示 教育 , 提升 全 民 安 全 防范 意识 三 明 市 要 结合 本 起 事故 暴露 出 的 主要 问题 , 制 作 _ 基 二 改 警示 教育 片 , 对 存在 未 申请 办 理 施工 许可 , 自行 组 织 施工 40

使 用 燃烧 性 能 不 符合 国家 标准 和 设计 等 级 要 求 的 聚氨酯 等 保温 材料 制品 , 擅 自 移动 、 切 割 、 拆 除 消防 设施 等 违法 违规 行为 , 以 及 违规 动 火 作 业 , 施 工 现场 安全 管理 混乱 等 事故 隐 RAR, LBA RRA AMAL. ARORA, wad 解剖 身边 事故 上 案例, 警示 教育 全 社会 和 企业 全 体 员 工 , 切 实 增强 安全 防范 意识 、 遵 章守纪 意识 。 同 时 , 要 充分 发 挥 多 你 体 的 导论 监督 职能 和 教育 警示 作用 , 有 畅通 网 络 举报 途径 , 奸 好 用 好 消防 安全 举报 平台 , 积 极 引导 鼓励 社会 公众 和 企业 员 工 举报 消防 安全 隐患 , 对 查实 的 举报 要 及 时 兑现 奖励 , 营 千 “人 人 关注 消防 安全 、 人 人 参与 消防 安全 ”的 良好 氛围 。

FD11443 | 2025_三明市沙县区虬江街道月池路37号水南_2·11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

水南明珠小区位于三明市沙县区虬江街道城南社区,主体建 筑属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共有1#、2#两栋。起火建筑位于1#楼, 地下1 层、地上15 层,2017 年竣工(备案抽查未抽中)。702 室 室内面积约120 ㎡,为普通自购商品房,未涉及出租房、“三合 一”等问题。 图1:现场方位图 —3— 图2:起火建筑外立面 图3:702室平面图

(二)消防设施器材情况

1.周围水源情况

水南明珠1#楼建筑距离门口5 米位置有1 个市政消火栓,100 米范围内有5 个市政消火栓,建筑顶楼有1 个高位水箱,负一楼 有1 个消防水池,均可正常使用。 —4—

2.建筑内消防设施及器材情况

水南明珠1#楼建筑内设有室内消火栓、消防喷淋、消防泵组、 感烟火灾探测器、声光报警器、消防应急照片灯具、高温排风机 和钢质隔热防火门等。火灾发生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 火系统存在故障。每个楼层均配备了灭火器2 具,经产品现场检 查,未发现有不合格情形。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2 月11 日2 时27 分,三明市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 到报警,第一时间调派特勤消防救援站4 辆消防车24 名指战员到 场处置,市消防救援局全勤指挥部第一时间遂行出动,到场组织 指挥。同时,于2 时44 分,增派沙县大队前往处置。救援力量抵 达时,现场已处于猛烈燃烧状态,指挥员立即组织人员开展灭火 救援行动。3 时10 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3 时50 分,明火被 扑灭。现场共搜救出3 名被困人员(2 男1 女)交由医务人员, 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共造成3 人死亡:邓*彬,男,39 岁,籍贯为沙县区夏 茂镇,身份证号码:35。郑,女,39 岁,籍贯为沙县区郑湖 乡,身份证号码:32。邓宸,男,4 岁,籍贯为沙县区夏茂 镇,身份证号码:3***4,为邓彬和郑之子。

(五)直接经济损失

火灾过火面积约20 平方米,着火物质为床铺、衣柜、衣物被 —5— 褥等家居用品。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71900 元。

(六)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情况

火灾发生后,市、区有关部门及沙县区委、区政府领导第一 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消防救援部门接到报警后反应迅速、 处置高效。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协调联动、密切配合,救 援工作开展安全有序。经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及救援开展指挥得 当、分工明确、及时有效。 沙县区人民政府能够迅速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事故善后 处置工作专班,全力做好受灾家属安抚、未成年人保护、抚恤金 申领等善后工作,善后处置工作稳妥推进,未发生群体性事件和 不良舆论影响。

二、事故发生原因

(一)起火原因分析

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 年2 月11 日02 时05 分许,起火部位 位于三明市沙县区虬江街道月池路37 号水南明珠1 栋702 室,起 火点位于702 室次卧(距离东墙0.8 米至1.8 米距离北墙1.1 米至

2.1 米)范围,起火原因系碳素管红外发热取暖设备烤燃周边可燃

物蔓延成灾。

(二)火灾原因分析

1.火灾荷载大且产生大量有毒气体。起火房间为次卧,事发

冬季,室内有较多厚实衣物、床被等易燃物,上述物品起火时因 受热分解释放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极易导致人员出现中毒。 —6—

2.火灾发现时间较迟。火灾第一发现者邓*彬血液中乙醇含量

为140mg/100ml(三公沙鉴〔2025〕13 号),处于醉酒及一氧化 碳中毒状态,认知及行动能力下降,未第一时间警醒并与妻子郑* 共同将孩子带离至安全地带。事发时间为凌晨2 时5 分许,4 名 被困人员均处于熟睡状态,当发现火灾时错失逃生黄金时间。

3.缺乏逃生自救常识。郑*在面对室内断电且充满大量浓烟的

情况下,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贸然在浓烟中数次往返救人,未正 确采取“小火快跑、浓烟关门”的自救措施,未能关闭次卧房门阻 碍烟气蔓延,未能关闭主卧房门营造待援条件。

(三)人员伤亡原因分析

逃生自救不当、吸入大量含一氧化碳的烟气是造成人员死亡 的主要原因。经检测,邓*彬心血中碳氧血红蛋白含量为42.1%、 郑心血中碳氧血红蛋白含量为56.9%、邓宸心血中碳氧血红蛋 白含量为47.5%(闽公鉴〔2025〕68 号)。 图4:702室内尸体位置图 —7—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这起火灾事故虽非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坚持“一案三查” 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2024 年履 行消防法定职责情况开展了全面调查。

(一)沙县区人民政府

区政府常务会议仅研究学习了《福建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 设管理办法》《沙县区旅游民宿发展实施办法》,对全区消防安全 工作部署不全面;未针对市消安委办指出的“连续三个季度辖区 消防安全风险指数居高不下”研提工作措施,消防工作考评结果 运用不彻底,对行业部门、乡镇街道工作落实情况跟踪问效不够。

(二)虬江街道办事处

消防安全委员会运行不畅,自行制定的年度消防计划(虬江 消安委〔2024〕6 号)中“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消防 宣传教育力度”等多项工作重部署、轻执行,逢会必讲“居民消 防安全意识淡薄”但未见具体行动。街道主要负责人带队开展消 防检查只有时间、地点和对象,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明,检查对象同质现象较为明显;个别干部对岗位消防职责认 识不清,未有效指导和推动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落实 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未有效指导无物业小区落实固定消防设施保 持完好有效。

(三)城南社区

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不到位,未组织开展微型消防站拉动演 —8— 练,协助扑救初起火灾能力不足。日常防火巡查检查未能发现并 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未开展无物业管理小区固定消防设施巡 查检查。近两年入户宣传不足10 次,弱势群体消防安全帮扶措施 较少,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四)沙县区消防救援局

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不到位,对乡镇、街道及行业部门开 展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检查不够细致全面,指导乡镇、街道及公安 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形式单一,实操教学、联合行动等富有成效 的措施落实不到位。

(五)沙县区公安分局虬江派出所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 位,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检查较少,指 导村(居)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存在不足。

四、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依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职情况及灾害成因,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对事故负有相应责任的4 个单位、4 名责任 人,按程序交移交相关处理部门处理。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消防安全“最后一公里”不畅通。受制于沙县区社会

经济发展实际,消防安全工作出现“中梗阻”,尤其是重点环节 防范水平有待提高。经营性自建房治理方面,底数不清情况不明, 违规住人屡见不鲜,技改措施推广较少,阁楼窗户被广告牌、防 —9— 盗网遮挡情况较为普遍。电动自行车整治方面,“ 飞线充 电”“进楼充电”未有效遏制,新建集中停放充电区域普遍存在 灭火器配置不足、充电线路未穿管保护、与周边区域安全距离不 足等问题。高层建筑综合治理方面,部分高层建筑属多家单位共 同出资筹建,后期使用中多产权或产权与使用权分离现象严重,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无人牵头,尤其是无物业小区日常消防安全管 理不到位,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完好率低,装修改造隐患多,占用 生命通道问题普遍存在。

(二)火灾风险辨识能力不足。2025 年以来,截止火灾发生

前(2 月10 日)沙县区共发生火灾61 起,同比上升125.93%, 加之长时间未有降水、气候干燥,冬防压力剧增。消防安全“网格 化”管理工作流于形式,人员不定、业务不专的问题成为制约基层 消防安全网格工作开展的最大短板,尤其是自沙县区夏茂镇 “4.15”居民自建房亡人火灾发生之后,属地政府先后开展多轮 次的上门宣传及隐患治理,但此次事故直接暴露出消防安全专项 治理力度不足,面对突出问题缺乏果断有效措施,对相关火灾风 险辨识能力不够、预见性不足、工作针对性不强等问题,消防安 全工作仍未落至实处。

(三)消防宣传教育亟待加强。2022 年以来,全省统一部署

开展“全生命周期”消防安全培训,福建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印发《“全生命周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方案》(闽消安委 办〔2022〕18 号)明确要求2024 年消防安全“明白人”、在校 —10— 青少年、中青年、居家群体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动态覆盖率达到 90%,但是属地街道政府消防宣传质效不高,存在走过场、凑数 宣传的现象。经查阅台账及调查走访,消防宣传侧重对机关、团 体、企事业单位的宣传培训,对居家群体的宣传教育有疏漏;宣 传力量不专业,组建的街道消防宣导队伍及社区、村居等基层一 线工作人员自身消防科普知识储备不足,且消防宣传形式单一、 内容泛化,导致群众缺乏防灭火常识,紧急情况下应急避险和火 场求生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普遍。

六、事故防范和改进措施

(一)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一是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要 求,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树牢“人民 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 思维。二是要紧盯“关键少数”,严格落实消安委议事原则,强化 “一把手”特别是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履职,定 期召开消安委全体会议和消安委办联络员会议,认真对照消防安 全风险指数差异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督促各部门按照 “三管三必须”要求,常态化开展经营性自建房、沿街门店、住 宅小区等区域以及食品加工、校外托管、“厂中厂”、冷链等地 域特色场所防火检查巡查,结合单位自我管理质态实施精准监管, 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指数反映的短板与不足。三是要优化基层消防 —11— 力量建设,加压冲刺“十四五”规划目标、精心筹备“十五五” 规划格局,加大经费投入,实体化运行基层消防治理服务中心, 确保按编落实2 名专职人员在岗履职;加强消防所专兼职人员培 训提升,选取1 至2 个乡镇(街道)打造精品消防所;落实乡镇 (街道)专职队应建尽建、按标建队,强化乡镇消防队与农村微 型消防站联动及应急处置,深化多种形式消防力量联勤联训联调 联战,全面提升社会面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二)深化基础性消防安全工作。一是针对薄弱环节重点整

治,严格对照《福建省消防条例》中明确的具体职责事项,尤其 是第十六条第七款、第八款之规定,做好指导、督促无物业小区 和其他场所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未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且 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区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共用消防设施、 器材的维护,列入重点事项履职清单,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状态好。二是推进赋权执法落实落细,深化落实《福建省人民政 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闽政文〔2022〕3 号),将明确由街道承担的职责纳入基本权责 清单,细化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和排查移送的具体措施,指导 基层按照“一地一策”制定街道履职事项清单、配合清单和回收 清单。三是着力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基层消防“5+3” 必查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本系统内社会单位依托“消 管家”、“消博士”落实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创建至少 1 处“三合一”整治示范街区;积极发动基层力量加强“三合一”、 —12— 经营性自建房、家庭式作坊、群租房和“九小场所”排查整治,发 动村(居)干部、网格员、消防志愿者等对重点人群落实“邻里 守望”“一对一”帮扶制度,靶向整治要害问题,坚决遏制火灾事 故高发频发势头。

(三)加强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一是扎实推进全生命周期

工作,转变“重检查轻宣传”的观念,引导居民做好“三清三关”, 将普及居民消防安全常识、自救逃生常识作为基层日常工作要求, 促进高层小区居民养成利用固定灭火设施开展逃生自救的安全意 识,重点抓好火场逃生理念及逃生自救技巧的全面普及。二是发 挥各级消防宣传服务队作用,开展“一懂三会”培训,加强火灾 烟气危害、蔓延规律等知识宣传,组织召开“小火快跑、浓烟关 门”真火实测现场会,适时开展“三合一”场所火灾危害现场直 播会,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火灾事故防范意识。三是提升宣传培训 针对性,全面梳理消防安全重点领域、动态更新重点人群清单, 通过微信、短信、抖音等平台,根据不同人群精准推送符合本地 实际的定制化消防安全科普教育短片,切实提升科普宣传教育精 准性和渗透力。 三明市沙县区虬江街道“2·11”事故调查组 2025 年4 月27 日

FD11444 | 2025_上海_嘉定_4·30_一般_仓库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嘉定工业区娄陆公路590号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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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工业区娄陆公路590号“4·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4月30日21时36分许,位于嘉定工业区娄陆公路590号园区内的2号仓库发生火灾,过火、烟熏面积约270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造成2号仓库结构烧损倒塌,内部存放的货物及仓库内的设施、设备烧损烧毁,园区内的1号、3号仓库外墙受火灾影响不同程度受损,3号仓库部分货物受水渍影响,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18.61万元。

火灾发生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伟,市消防救援局局长梁云红、副局长朱志祥、谈迅,市应急局副局长王德强,嘉定区委书记肖文高、区长高香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作出重要指示。嘉定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相关规定,区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嘉定分局、建管委、规资局、生态局、水务局、城管局、总工会和嘉定工业区管委会参加的嘉定工业区娄陆公路590号“4·30”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消防领域有关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区纪委监委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嘉定工业区党工委、管委会、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开展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测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等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嘉定工业区娄陆公路590号“4·30”火灾是一起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建设,违规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及危险化学品,货物混存混放,化学品自燃引燃周边可燃物扩大成灾的一般等级生产经营性火灾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情况

起火场所位于嘉定工业区娄陆公路590号园区内,该园区位于娄陆公路东侧、横沥河以西,南侧为上海首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北侧为农田,属于嘉定工业区三里村村域。经调查,该地址原为闲置农用地,2003年经嘉定工业区协调,工业区虬桥村与三里村达成合作协议,将原位于虬桥村的集体企业上海德业虬桥路基材料厂搬迁至该位置,虬桥村负责经营,三里村从中获取土地收益。2008年虬桥村将该场所出租给上海启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豫公司”)。2013年5月,虬桥村、三里村、启豫公司三方达成协议,三里村支付虬桥村150万元受让上海德业虬桥路基材料厂固定资产,并办理了交接手续;虬桥村与启豫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备忘录以及承诺书一并移交给三里村,由三里村直接管理执行。2013年9月,三里村与启豫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将该地址土地及原有建筑设施出租给启豫公司,租期 10 年,三里村收取租金及收益金。2023年6月,三里村与启豫公司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将上述地址土地出租给启豫公司,租赁期限从2023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年租金64.4万元。

启豫公司于2010年至2014年期间,自行拆除了该场所原有的建筑及设施,分两批建造了现有的7幢建筑,均未办理过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及建筑审批验收手续,属于违法用地上的违法建筑。7幢单体建筑分别为 1号仓库、2号仓库,均为单层钢结构建筑,3号仓库,单层钢结构,局部砖混3层建筑;2 幢办公楼、1幢配电房、1幢附属用房,均为砖混结构建筑,园区占地 32.2 亩,建筑面积共 13980 ㎡。该园区内设有室内消火栓、干粉灭火器。(见图1)

起火建筑为2号仓库,位于园区东北侧,单层钢结构,东西长86米,南北宽32米,高度12米,建筑面积2752平方米,自西向东分为14跨,西北侧局部有夹层,建筑内无墙体分隔,可相互通行,仓库西墙设有2道卷帘门,南墙有3道卷帘门(见图2)。2022年1月7日,上海沪平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受启豫公司委托对娄陆公路590号场所内的建筑物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并于2022年1月14日出具了《评估报告》,其中2号仓库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戊类仓库仅可存放不燃物品,而2号仓库在实际使用中存放了大量可燃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实际使用情况与建筑火灾危险性严重不符。

电气线路敷设及2号仓库视频监控位置情况:该园区总配电间位于 1号建筑西侧,从地下敷设电缆至 2号仓库内西南角配电柜内,从配电柜内引出 3路电,分别为照明用电、南侧卷帘门用电、西侧卷帘门用电(见图3);2号仓库内外装有多个监控(见图4)。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启豫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691583232C,成立于2009年7月7日,住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4960室,法定代表人花卫国,经营范围:工艺品、建设、金属材料等的销售,室内外装潢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等。
  1. 上海惠硕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硕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3125836985,成立于2014年10月10日,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社区农交路28号第1幢493室,法定代表人:卞丽云,实际控制人:邱立江,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日用品百货批发零售等。
  1. 上海峥海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峥海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332731253,成立于2015年4月27日,住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乔松路492号(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敏,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代理等。
  1. 上海旷宇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宇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563058556K,成立于2010年9月27日,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99弄2号103室-058,法定代表人吴春华,经营范围:仓储设备,货架等。

(三)园区内建筑出租承租经营情况

启豫公司负责人花卫国将园区内的建筑分别出租给上海睿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配电房二楼)、上海翼海实业有限公司(3号仓库)、惠硕公司(2号仓库)、上海捷昶工贸有限公司(1号仓库)、上海宏魁电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西南面办公楼二楼)5家公司。其中:1号仓库、2号仓库全部用于仓储,3号仓库的大部分用于仓储。

发生火灾的2号仓库由惠硕公司自2018年开始承租,租期至2025年9月30日止,租金每平方米每天为0.79元。2020年11月惠硕公司将2号仓库中间6跨(约1210m2)转租给峥海公司,租期至2025年11月30日止,租金每平方米每天为1.05元。2021年6月惠硕公司又将2号仓库东侧4跨(约746m2)转租给旷宇公司,租期至2025年6月4日止,租金每平方米每天为1.00 元。惠硕公司自用2号仓库西侧4跨(约796m2)用于仓储。

至事故发生,惠硕公司、峥海公司、旷宇公司均在2号仓库内从事仓储经营活动。

(四)2号仓库货物存放情况

火灾发生前,峥海公司在2号仓库中间区域存放有硝酸铁、氟化氢钾、1,3-丁二醇、丙烯酸溶液、粉状纤维素、石英粉、高岭土、硫酸铝、表面处理剂、硫酸铬溶液、碱式碳酸镍、碱式碳酸铜、碱式碳酸锌、氯化钠、五水偏硅酸钠、硫酸锰、硫酸镁等货物,大部分货物及外包装具有可燃性。其中硝酸铁及氟化氢钾为上海联圣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圣公司”)所销售的危险化学品,委托峥海公司储存及运输;惠硕公司在2号仓库西侧区域存放有空调外机、超滤膜、展架、防盗门等货物,由纸箱或木箱包装;旷宇公司在2号仓库东侧区域主要存放金属货架。

(五)火灾发现过程及处置情况

  1. 火灾发现经过。2025年4月30日21时40分许,路人顾道勇骑电瓶车在娄陆公路自北向南骑行时,发现娄陆公路590号2号仓库有火,火势已突破建筑屋顶处于猛烈燃烧阶段,随即使用手机拍摄了一段视频,并于21时43分许,拨打“119”电话报警;惠硕公司员工向华,21时00分许钓鱼回来路过峥海公司南门,发现2号仓库着火,于21时43分许拨打“119”电话报警:着火位置在2号仓库南侧靠西面,火势很大且蔓延速度快;上海翼海实业有限公司员工陈娇妮,当晚在办公室加班时,通过办公室窗户反射发现园区2号仓库起火,于21时46分许拨打“119”电话报警:火苗已经从屋顶窜出,火势较大。
  1. 灭火救援及应急处置。上海市119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娄塘、朱桥、嘉北、华亭等10个消防站共25辆消防车、175名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嘉定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同步调派工业区专职队、陆渡村社区微站前往,到场协助队站进行人员疏散和警戒。消防救援总队、支队两级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火灾扑救。21时50分,娄塘、朱桥、嘉北、华亭等消防站相继到达现场实施救援。经消防指战员连夜奋战,22时07分,火势得到有效控制,23时28分,现场明火被扑灭,次日7时15分,现场收残完毕。

火灾发生后,部分事故消防水进入横沥河影响河道水质,区水务局立即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关闭横沥船闸闸门,避免污染面扩散。紧急封堵周边明沟、雨水口,最大限度减少污染水体入河。对离涉事点最近的娄塘南塘河、插花柳港2条支流筑坝截流,避免污染支流水质。落实河道养护单位加大影响范围区域内河道养护保洁力度,增加巡查和养护频次;通过采用投加絮凝剂吸附污染物、市政污水系统协同处置、加强水资源调度等方式逐步恢复河道水质。加密河道水质监测的同时,利用视频监控、巡查船巡视等方式,追踪污染水团去向,及时调整优化应急处置措施。区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看河道水体污染情况,组织力量在沿河区域构筑围堰,开挖集水沟,减少污染水外溢至河道,使用吸附棉对地面废水进行吸附处理;落实专业单位对园区南侧明沟及周边沟渠内丙烯酸混合液进行抽运处置;将沾染化学品的废物、燃尽物等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使用无人机进行巡航,及时掌握污染物扩散情况。区环境监测站立即对周边环境开展监测,同时加强污水处理厂监测预警,避免影响污水厂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经监测,涉事企业周边环境空气质量正常;在横沥及其支流新黄姑塘等设置多个断面开展持续监测,未检出毒性物质,截至5月3日12时,受火灾事故影响的横沥河水质化学需氧量均值降至15mg/L 以下,达地表水II类标准,水质恢复正常。事故对河道环境的影响基本消除。

  1.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市、区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全面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的危害,紧急疏散周边群众与车辆,灭火救援有效阻止火势向园区1号仓库、3号仓库蔓延,最大限度减少了财产损失。第一时间采取关闸、紧急封堵周边明沟和雨水口、筑坝截流、吸附阻拦等措施,及时开展环境影响检测,减少了事故对河道的影响,事故未对周边空气质量产生明显影响。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平稳有序。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经区消防救援支队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488.44万元,灭火救援和火场战勤保障费用30.17万元,合计直接经济损失518.61万元。

二、火灾事故原因及存在问题

(一)原因分析

  1. 根据视频分析、询问笔录,综合现场可燃物燃烧特点、火势发展蔓延规律,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21时36分许。
  1. 根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询问笔录,综合现场可燃物燃烧特点、火势发展蔓延规律,认定起火部位为峥海公司使用区域从南向北第二排由西向东第四组货架的第二层处,起火点为距南墙6.3米到7.3米、距西墙24.7米到27.5米范围内。
  1. 根据《火灾原因认定规则》(XF******016),综合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现场勘验、检验鉴定等,排除放火、遗留火种、用火不慎、雷击、电气线路故障、动火作业等因素,认定起火原因为化学品自燃引燃周边可燃物扩大成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峥海公司。作为起火建筑起火部位的承租方,违规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及危险化学品,货物混存混放,其中包括具有自燃性质的化学品;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依法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架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落实消防安全巡查工作,每日下班后仓库消防安全无人过问;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火灾发生后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场所内的火灾隐患,安全工作缺失。
  1. 惠硕公司。作为起火建筑的承租方及转租方,将事发仓库转租给峥海公司、旷宇公司,双方仅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依法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架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惠硕公司、峥海公司均未落实仓库转租承租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未制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缺失;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每日下班后仓库消防安全无人过问;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火灾发生后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自身及承租单位均在事发仓库违规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的物品。
  1. 启豫公司。违法建造建筑并从事厂房仓库出租经营活动;对出租、承租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真正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缺失,对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缺失,虽与出租的5家公司签订了安全协议,但对场所内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浮于表面、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对承租单位长期在戊类仓库中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隐患未制止;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火灾发生后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
  1. 属地三里村及工业区管委会。存在:(1)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整治不到位,娄陆公路 590 号地块未办理过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为历史存量违法用地,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年;地块上的违法建筑应认定为重点类型存量违法建筑,但在违法建筑普查整治工作中以非重点类型违法建筑纳入市无证建筑数据库进行管理,至事故发生该地块上的违法建筑未能拆除。(2)消防安全风险评级不到位,在厂房仓库专项整治工作中对足以判定消防安全风险为 D 级(高风险)的娄陆公路 590 号地块建筑最终上报系统风险评估为“A”级(低风险)。(3)网格排查问题不到位,隐患排查走过场,三级网格均未对照《消防安全咨询评估报告》所判定的戊类仓库的标准要求开展检查,对仅可存放不燃物品,但实际存放了大量可燃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4)厂房仓库专班管理不到位,工作督导不力,工作专班未能按照整治方案要求严格对该点位进行跟踪督导,未发现三里村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到位以及风险判定不准确的问题。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移送司法机关

峥海公司作为起火建筑起火部位的承租方,违规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及危险化学品,货物混存混放,其中包括具有自燃性质的化学品,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其主要负责人李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行政处罚

  1. 峥海公司。违规在仓库内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及危险化学品,货物混存混放,其中包括具有自燃性质的化学品;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场所内的火灾隐患,安全工作缺失;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火灾发生后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1. 惠硕公司。自身及承租单位均在事发仓库违规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未制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安全工作缺失;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缺失,将事发仓库转租给峥海公司、旷宇公司,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惠硕公司、峥海公司均未落实仓库出租承租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火灾发生后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1. 启豫公司。违法建造建筑并从事厂房仓库出租经营活动;对出租、承租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真正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火灾发生后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缺失,对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缺失,对承租单位长期在戊类仓库中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隐患未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1. 花卫国。启豫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管理。未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未督促承租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对承租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有效组织检查并及时消除本单位场所内消防安全隐患;未制止出租仓库内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1. 邱立江。惠硕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未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协议,未对承租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制定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在仓库内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安全隐患;对承租单位非法存放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分别对峥海公司、惠硕公司、启豫公司、花卫国、邱立江给予行政处罚。

(三)党纪政纪处理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区纪委监委处理。

(四)其他调查处理

联圣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687310063T,成立于2009年3月27日,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路43号4幢4B203室,法定代表人杜文斌,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等。联圣公司取得了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经营期限:2025年3月25日至2028年3月24日。

事故调查中发现,联圣公司在事发仓库内违规存放了危险化学品(硝酸铁、氟化氢钾)。且联圣公司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提交的安全管理人员非该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后未能提供公司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缺失,将销售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及储存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到非专用仓库的娄陆公路590号2号厂房仓库内。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联圣公司将销售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及储存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到非专用仓库的娄陆公路590号场所内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另外,对联圣公司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提交的安全管理人员非该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后未能提供公司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由区应急管理局抄告其发证机关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四、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没有树牢。嘉定工业区、三里村未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不牢固,对辖区内存在的厂房仓库出租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火灾危险性为戊类的违法建筑实际存放了大量可燃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严重性认识不够,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等整治工作中蒙混过关,埋下了安全隐患。只顾发展不顾安全的思想仍然存在,没有将安全发展理念真正落实到行动中,没有守住安全底线,最终酿成事故。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涉事企业无视安全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消防主体责任未落实,违法违规问题突出。启豫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擅自改变建筑功能用途,未对承租单位峥海公司、惠硕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惠硕公司、峥海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实际火灾危险性为戊类的违法建筑内存放了大量可燃物品,且疏于管理,最终引发火灾事故。同时,峥海公司、惠硕公司、启豫公司、联圣公司企业管理混乱,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消防隐患长期存在。

(三)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嘉定工业区、三里村对厂房仓库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存在漏洞和盲区,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虽然成立了厂房仓库专班,开展过多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相关职能部门层层动员部署,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仍然不深不实不细,层层失管、层层漏管,重大安全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属地相关职能部门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对消防安全工作不重视,工作主动性不强,消防安全整治成效不明显,日常监管执法“宽松软”,致使安全消防责任悬空。特别是 2021 年 4 月娄陆公路590号场所内发生过因违法储存大量危险化学品被刑事处罚的案件,三里村仍未吸取当时排查不到位的深刻教训,对于可能存在的仓储经营重大安全风险,主观上依旧不重视,调查中发现该场所经常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出,但小微网格、村居网格、片区网格均未能发现相关问题。

(四)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嘉定区工贸企业数量众多,其中承租厂房经营的小微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低下的问题尤其突出。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管理缺失,员工文化素质不高、缺乏风险隐患辨识能力等问题普遍存在。各部门运行机制不顺畅,基层安全消防监管合力未有效形成,安全监管人员专业能力偏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不高,致使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的质量偏低,基层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问题依然突出。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街镇、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压实压紧地方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现场人员工作责任。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机制,细化制定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和年度任务“两张清单”,强化新上任领导干部的专题培训,切实做到知责明责履责尽责。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重要举措,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以铁的手腕、铁的措施,常态化组织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

各街镇党委政府特别是嘉定工业区管委会要严格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安全消防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要全面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第一责任,特别是严格落实“厂中厂、园中园”房东、业主责任,认真学习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厂房仓库消防安全风险评级标准,每季度至少带队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检查(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月至少1次);要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并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每月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峥海公司、惠硕公司、启豫公司、联圣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落细安全消防责任制,明确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消防岗位责任;要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标准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到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效组织消防和应急救援演练,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经营过程中安全消防隐患。

(三)全面压紧压实安全消防监管责任。各街镇党委政府特别是嘉定工业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梳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重点监管事项,细化各部门责任措施,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确保责任到岗到人,做到人人知责、明责、履责、尽责。要强化安全消防工作专业统筹,健全部门联动和协作配合机制,加强督促推动,持续提高安全消防治理水平。消防、应急、公安、建管、规资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工贸、园区、建设等行业领域的安全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厂房仓库规范管理,严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安全消防综合治理体系。

(四)举一反三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各街镇党委政府特别是嘉定工业区管委会要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厂房仓库等专项整治工作的标准要求,全面推进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要深入开展全领域“厂中厂、园中园”专项整治,以村居、网格为单位全面摸清厂房仓库等“一厂多租”建筑底数,督促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100%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出租方切实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坚决消除改变厂房使用性质、疏散通道不畅通等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对违章违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四个一律”举措。要强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形成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要建立健全“厂中厂、园中园”“一厂多租”落地管理规范出租有关机制,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重点领域的风险防范化解,加大违法用地整治、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力度,从源头上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5年8月4日

嘉定工业区娄陆公路590号“4·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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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45 | 2025_上海_奉贤四团上海仁盛标准件3·2_3·2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一、 事故基本情况 - 2 -

(一)事故单位情况 - 2 -

(二)涉事车间基本情况 - 3 -

(三)事故发生前相关作业情况及事发经过 - 4 -

(四)属地相关监管情况 - 5 -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 6 -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 - 6 -

三、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 - 6 -

(一)直接原因 - 6 -

(二)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 7 -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 8 -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 8 -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 9 -

(三)其他处理建议 - 9 -

五、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 9 -

(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 9 -

(二)强化监管责任落实 - 10 -

(三)强化治本攻坚整治 - 10 -

奉贤四团上海仁盛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3•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3月2日22时10分许,位于奉贤区四团镇坎南路135号的上海仁盛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统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要求,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奉贤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局、公安奉贤分局、区总工会、四团镇人民政府参加的奉贤四团上海仁盛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3•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测鉴定和评估、分析论证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事故单位的情况和责任,查明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调查组坚持举一反三,剖析了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奉贤四团上海仁盛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3•2”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事故单位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落实不力,建筑物防火间距被违规占用,属地有关部门监管失职缺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上海仁盛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盛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坎南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33358464R,法定代表人庄来平,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1.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一般项目:标准件、紧固件制造、加工;五金、金属切削;冷作钣金加工;电镀加工;喷涂加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涂装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仁盛公司厂区内共有各类建筑物18栋,分别为14栋厂房、3栋仓库以及1栋办公楼,实有建筑面积约2.6万㎡,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金属零部件电镀工艺加工,拥有22条金属表面处理生产线,公司现有员工400余人。公司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

(图1 仁盛公司地理位置图)

(二)涉事车间基本情况

起火区域位于仁盛公司东南部位置的3号厂房的2A车间,该栋厂房为单层砖混结构,以内部钢结构主体上覆盖岩棉彩钢板的方式分为两个车间,分别为北侧的2A车间和南侧3号车间;车间之间使用混凝土立柱和防火板分隔;2A车间东西长约78米,南北宽约18米,高约8.5米,建筑面积约1400㎡;厂房北侧为污水处理房,南侧为4号厂房,东侧为仓库,西侧为8号车间。事发前,2A车间有两条生产线,2021年11月投入生产使用,分别为北侧的挂镀锌镍线,南侧为挂镀锌线,两线之间设置钢结构架空层作为产线控制室。产线配套设备有整流器、过滤机、循环泵、控制柜、废气塔、升降机等,事发时车间处于下班停工阶段,仅一台过滤设备在运行。

(图2 起火位置及过火区域航拍图)

(三)事故发生前相关作业情况及事发经过

3月2日18时许,仁盛公司2A车间下班停工,从业人员陆续离开。公司维修部员工崔卢新、张化东根据报修情况至车间更换8号主槽内的冷水盒,遇到在车间准备关闭电源的2A车间主管叶鲁华,3人更换好冷水盒后,崔卢新、张化东先行离开车间。18时30分许,除一台需要持续运行的过滤设备的电源未关闭外,叶鲁华关闭了车间内其他所有的电源,随后关闭车间大门离开。22时30分许,仁盛公司夜间巡逻人员吴卫平在2A车间北侧污水处理房处透过2A车间北墙的窗户发现车间北侧中部位置有火焰,且火势蔓延迅速,并扩大成灾。

(四)属地相关监管情况

  1. 日常安全监管。根据四团镇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明确四团镇镇属园区安全生产职责的方案》(奉四府〔2023〕28号)规定,仁盛公司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由四团园区负责。四团园区监管人员分别于2024年11月26日、2025年2月13日联合四团镇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仁盛公司开展日常安全检查。2月13日检查时发现的防火间距不足、电源线绞接、漏电保护缺失等问题要求企业于2月23日前完成整改。
  2. 厂库房专项整治。2024年10月21日,四团镇安全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成立四团镇厂房仓库消防安全治理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及专班工作小组的通知》,专班工作小组由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四团经济园区、平庄高智园区组成。同时四团镇出台《四团镇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厂房仓库消防安全治理攻坚行动。2024年10月下旬专班工作小组对仁盛公司开展了前期整治告知书和实地检查,并将仁盛公司厂库房排摸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计划将于2025年4月底对仁盛公司开展厂库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3. 其他监管情况。因历史原因,仁盛公司未能办理相关建筑物产权手续,故存在无证建筑的情况。四团镇拆违办自2019年起接连开展整治违章专项行动,至今已拆除仁盛公司约2630㎡存在消防隐患的建筑,相关拆违工作目前仍在持续进行中。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6万元。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

仁盛公司巡逻人员发现火情后,立即拨打了119消防救援电话,同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接报后立即赶赴公司开展应急处置。22时33分许,市119指挥中心接报后,调派25个队站67辆消防车前往救援。市消防救援局局长梁云红赴局指挥中心调度指挥,王保国政委,谈迅、朱志祥副局长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公安,四团镇等单位部门相关负责同志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火势于3日凌晨0时14分被控制,1时22分被熄灭。经评估,各单位、各部门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未发生次生灾害,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应急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指挥统筹高效,应急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

(一)直接原因

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仁盛公司3号厂房2A车间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由于建筑物间防火间距不足,火势蔓延至4号厂房,导致事故扩大。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1.事发时2A车间处于下班停工阶段,车间里无从业人员作业,可排除人为引发火灾的可能,如吸烟、动火作业等; 2.事发当天当地天气为多云,气温10-16度,北风4级,未发生雷电活动,可排除自然灾害引发火灾的可能; 3.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奉贤区消防救援局送检的火灾现场物证(铜导线及金属残留物)开展了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物证存在电弧打击痕迹。

(二)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1.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力

仁盛公司提供的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中未对车间内电气线路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或开展日常隐患排查,导致对电气线路是否存有隐患掌握不明,事发时有一台设备处于持续运行状态,缺少对该设备的监控,最终由于电气线路故障引发了事故。

2.企业违规占用防火间距,致建筑物连片加速火势蔓延

起火点位于3号厂房的2A车间,北侧与废水处理房相连,南侧为4号厂房,3号厂房和4号厂房为防火间距,但仁盛公司违规搭设平台将3号厂房和4号厂房相连,致使防火间距被占用。同时,公司北侧和东侧消防通道均被不同程度占用,使得消防车辆无法形成合围,增加了救援难度,延误了救援时间,导致了事故进一步扩大。

3.相关单位监管失职缺位

(1)四团经济园区。承担辖区内企业日常安全、环保、消防巡查工作,同时作为厂库房工作专班成员单位,配合承担辖区内相关厂库房专项治理工作。在日常的巡查过程中,未能根据企业风险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巡查工作,发现事故隐患的能力不足。同时,对于仁盛公司防火间距被占用的情况未及时跟踪企业落实整改,致使企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存在。 ……

FD11446 | 2025_上海嘉定_娄陆公路590号4·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嘉定工业区娄陆公路590号“4·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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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工业区娄陆公路590号“4·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4月30日21时36分许,位于嘉定工业区娄陆公路590号园区内的2号仓库发生火灾,过火、烟熏面积约270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造成2号仓库结构烧损倒塌,内部存放的货物及仓库内的设施、设备烧损烧毁,园区内的1号、3号仓库外墙受火灾影响不同程度受损,3号仓库部分货物受水渍影响,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18.61万元。

火灾发生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伟,市消防救援局局长梁云红、副局长朱志祥、谈迅,市应急局副局长王德强,嘉定区委书记肖文高、区长高香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作出重要指示。嘉定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相关规定,区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嘉定分局、建管委、规资局、生态局、水务局、城管局、总工会和嘉定工业区管委会参加的嘉定工业区娄陆公路590号“4·30”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消防领域有关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区纪委监委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嘉定工业区党工委、管委会、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开展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测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等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嘉定工业区娄陆公路590号“4·30”火灾是一起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建设,违规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及危险化学品,货物混存混放,化学品自燃引燃周边可燃物扩大成灾的一般等级生产经营性火灾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情况

起火场所位于嘉定工业区娄陆公路590号园区内,该园区位于娄陆公路东侧、横沥河以西,南侧为上海首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北侧为农田,属于嘉定工业区三里村村域。经调查,该地址原为闲置农用地,2003年经嘉定工业区协调,工业区虬桥村与三里村达成合作协议,将原位于虬桥村的集体企业上海德业虬桥路基材料厂搬迁至该位置,虬桥村负责经营,三里村从中获取土地收益。2008年虬桥村将该场所出租给上海启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豫公司”)。2013年5月,虬桥村、三里村、启豫公司三方达成协议,三里村支付虬桥村150万元受让上海德业虬桥路基材料厂固定资产,并办理了交接手续;虬桥村与启豫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备忘录以及承诺书一并移交给三里村,由三里村直接管理执行。2013年9月,三里村与启豫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将该地址土地及原有建筑设施出租给启豫公司,租期 10 年,三里村收取租金及收益金。2023年6月,三里村与启豫公司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将上述地址土地出租给启豫公司,租赁期限从2023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年租金64.4万元。

启豫公司于2010年至2014年期间,自行拆除了该场所原有的建筑及设施,分两批建造了现有的7幢建筑,均未办理过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及建筑审批验收手续,属于违法用地上的违法建筑。7幢单体建筑分别为 1号仓库、2号仓库,均为单层钢结构建筑,3号仓库,单层钢结构,局部砖混3层建筑;2 幢办公楼、1幢配电房、1幢附属用房,均为砖混结构建筑,园区占地 32.2 亩,建筑面积共 13980 ㎡。该园区内设有室内消火栓、干粉灭火器。(见图1)

起火建筑为2号仓库,位于园区东北侧,单层钢结构,东西长86米,南北宽32米,高度12米,建筑面积2752平方米,自西向东分为14跨,西北侧局部有夹层,建筑内无墙体分隔,可相互通行,仓库西墙设有2道卷帘门,南墙有3道卷帘门(见图2)。2022年1月7日,上海沪平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受启豫公司委托对娄陆公路590号场所内的建筑物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并于2022年1月14日出具了《评估报告》,其中2号仓库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戊类仓库仅可存放不燃物品,而2号仓库在实际使用中存放了大量可燃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实际使用情况与建筑火灾危险性严重不符。

电气线路敷设及2号仓库视频监控位置情况:该园区总配电间位于 1号建筑西侧,从地下敷设电缆至 2号仓库内西南角配电柜内,从配电柜内引出 3路电,分别为照明用电、南侧卷帘门用电、西侧卷帘门用电(见图3);2号仓库内外装有多个监控(见图4)。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启豫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691583232C,成立于2009年7月7日,住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4960室,法定代表人花卫国,经营范围:工艺品、建设、金属材料等的销售,室内外装潢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等。
  1. 上海惠硕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硕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3125836985,成立于2014年10月10日,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社区农交路28号第1幢493室,法定代表人:卞丽云,实际控制人:邱立江,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日用品百货批发零售等。
  1. 上海峥海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峥海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332731253,成立于2015年4月27日,住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乔松路492号(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敏,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代理等。
  1. 上海旷宇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宇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563058556K,成立于2010年9月27日,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99弄2号103室-058,法定代表人吴春华,经营范围:仓储设备,货架等。

(三)园区内建筑出租承租经营情况

启豫公司负责人花卫国将园区内的建筑分别出租给上海睿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配电房二楼)、上海翼海实业有限公司(3号仓库)、惠硕公司(2号仓库)、上海捷昶工贸有限公司(1号仓库)、上海宏魁电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西南面办公楼二楼)5家公司。其中:1号仓库、2号仓库全部用于仓储,3号仓库的大部分用于仓储。

发生火灾的2号仓库由惠硕公司自2018年开始承租,租期至2025年9月30日止,租金每平方米每天为0.79元。2020年11月惠硕公司将2号仓库中间6跨(约1210m2)转租给峥海公司,租期至2025年11月30日止,租金每平方米每天为1.05元。2021年6月惠硕公司又将2号仓库东侧4跨(约746m2)转租给旷宇公司,租期至2025年6月4日止,租金每平方米每天为1.00 元。惠硕公司自用2号仓库西侧4跨(约796m2)用于仓储。

至事故发生,惠硕公司、峥海公司、旷宇公司均在2号仓库内从事仓储经营活动。

(四)2号仓库货物存放情况

火灾发生前,峥海公司在2号仓库中间区域存放有硝酸铁、氟化氢钾、1,3-丁二醇、丙烯酸溶液、粉状纤维素、石英粉、高岭土、硫酸铝、表面处理剂、硫酸铬溶液、碱式碳酸镍、碱式碳酸铜、碱式碳酸锌、氯化钠、五水偏硅酸钠、硫酸锰、硫酸镁等货物,大部分货物及外包装具有可燃性。其中硝酸铁及氟化氢钾为上海联圣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圣公司”)所销售的危险化学品,委托峥海公司储存及运输;惠硕公司在2号仓库西侧区域存放有空调外机、超滤膜、展架、防盗门等货物,由纸箱或木箱包装;旷宇公司在2号仓库东侧区域主要存放金属货架。

(五)火灾发现过程及处置情况

  1. 火灾发现经过。2025年4月30日21时40分许,路人顾道勇骑电瓶车在娄陆公路自北向南骑行时,发现娄陆公路590号2号仓库有火,火势已突破建筑屋顶处于猛烈燃烧阶段,随即使用手机拍摄了一段视频,并于21时43分许,拨打“119”电话报警;惠硕公司员工向华,21时00分许钓鱼回来路过峥海公司南门,发现2号仓库着火,于21时43分许拨打“119”电话报警:着火位置在2号仓库南侧靠西面,火势很大且蔓延速度快;上海翼海实业有限公司员工陈娇妮,当晚在办公室加班时,通过办公室窗户反射发现园区2号仓库起火,于21时46分许拨打“119”电话报警:火苗已经从屋顶窜出,火势较大。
  1. 灭火救援及应急处置。上海市119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娄塘、朱桥、嘉北、华亭等10个消防站共25辆消防车、175名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嘉定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同步调派工业区专职队、陆渡村社区微站前往,到场协助队站进行人员疏散和警戒。消防救援总队、支队两级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火灾扑救。21时50分,娄塘、朱桥、嘉北、华亭等消防站相继到达现场实施救援。经消防指战员连夜奋战,22时07分,火势得到有效控制,23时28分,现场明火被扑灭,次日7时15分,现场收残完毕。

火灾发生后,部分事故消防水进入横沥河影响河道水质,区水务局立即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关闭横沥船闸闸门,避免污染面扩散。紧急封堵周边明沟、雨水口,最大限度减少污染水体入河。对离涉事点最近的娄塘南塘河、插花柳港2条支流筑坝截流,避免污染支流水质。落实河道养护单位加大影响范围区域内河道养护保洁力度,增加巡查和养护频次;通过采用投加絮凝剂吸附污染物、市政污水系统协同处置、加强水资源调度等方式逐步恢复河道水质。加密河道水质监测的同时,利用视频监控、巡查船巡视等方式,追踪污染水团去向,及时调整优化应急处置措施。区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看河道水体污染情况,组织力量在沿河区域构筑围堰,开挖集水沟,减少污染水外溢至河道,使用吸附棉对地面废水进行吸附处理;落实专业单位对园区南侧明沟及周边沟渠内丙烯酸混合液进行抽运处置;将沾染化学品的废物、燃尽物等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使用无人机进行巡航,及时掌握污染物扩散情况。区环境监测站立即对周边环境开展监测,同时加强污水处理厂监测预警,避免影响污水厂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经监测,涉事企业周边环境空气质量正常;在横沥及其支流新黄姑塘等设置多个断面开展持续监测,未检出毒性物质,截至5月3日12时,受火灾事故影响的横沥河水质化学需氧量均值降至15mg/L 以下,达地表水II类标准,水质恢复正常。事故对河道环境的影响基本消除。

  1.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市、区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全面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的危害,紧急疏散周边群众与车辆,灭火救援有效阻止火势向园区1号仓库、3号仓库蔓延,最大限度减少了财产损失。第一时间采取关闸、紧急封堵周边明沟和雨水口、筑坝截流、吸附阻拦等措施,及时开展环境影响检测,减少了事故对河道的影响,事故未对周边空气质量产生明显影响。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平稳有序。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经区消防救援支队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488.44万元,灭火救援和火场战勤保障费用30.17万元,合计直接经济损失518.61万元。

二、火灾事故原因及存在问题

(一)原因分析

  1. 根据视频分析、询问笔录,综合现场可燃物燃烧特点、火势发展蔓延规律,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21时36分许。
  1. 根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询问笔录,综合现场可燃物燃烧特点、火势发展蔓延规律,认定起火部位为峥海公司使用区域从南向北第二排由西向东第四组货架的第二层处,起火点为距南墙6.3米到7.3米、距西墙24.7米到27.5米范围内。
  1. 根据《火灾原因认定规则》(XF******016),综合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现场勘验、检验鉴定等,排除放火、遗留火种、用火不慎、雷击、电气线路故障、动火作业等因素,认定起火原因为化学品自燃引燃周边可燃物扩大成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峥海公司。作为起火建筑起火部位的承租方,违规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及危险化学品,货物混存混放,其中包括具有自燃性质的化学品;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依法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架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落实消防安全巡查工作,每日下班后仓库消防安全无人过问;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火灾发生后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场所内的火灾隐患,安全工作缺失。
  1. 惠硕公司。作为起火建筑的承租方及转租方,将事发仓库转租给峥海公司、旷宇公司,双方仅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依法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架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惠硕公司、峥海公司均未落实仓库转租承租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未制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缺失;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每日下班后仓库消防安全无人过问;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火灾发生后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自身及承租单位均在事发仓库违规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的物品。
  1. 启豫公司。违法建造建筑并从事厂房仓库出租经营活动;对出租、承租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真正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缺失,对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缺失,虽与出租的5家公司签订了安全协议,但对场所内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浮于表面、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对承租单位长期在戊类仓库中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隐患未制止;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火灾发生后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
  1. 属地三里村及工业区管委会。存在:(1)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整治不到位,娄陆公路 590 号地块未办理过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为历史存量违法用地,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年;地块上的违法建筑应认定为重点类型存量违法建筑,但在违法建筑普查整治工作中以非重点类型违法建筑纳入市无证建筑数据库进行管理,至事故发生该地块上的违法建筑未能拆除。(2)消防安全风险评级不到位,在厂房仓库专项整治工作中对足以判定消防安全风险为 D 级(高风险)的娄陆公路 590 号地块建筑最终上报系统风险评估为“A”级(低风险)。(3)网格排查问题不到位,隐患排查走过场,三级网格均未对照《消防安全咨询评估报告》所判定的戊类仓库的标准要求开展检查,对仅可存放不燃物品,但实际存放了大量可燃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4)厂房仓库专班管理不到位,工作督导不力,工作专班未能按照整治方案要求严格对该点位进行跟踪督导,未发现三里村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到位以及风险判定不准确的问题。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移送司法机关

峥海公司作为起火建筑起火部位的承租方,违规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及危险化学品,货物混存混放,其中包括具有自燃性质的化学品,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其主要负责人李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行政处罚

  1. 峥海公司。违规在仓库内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及危险化学品,货物混存混放,其中包括具有自燃性质的化学品;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场所内的火灾隐患,安全工作缺失;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火灾发生后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1. 惠硕公司。自身及承租单位均在事发仓库违规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未制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安全工作缺失;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缺失,将事发仓库转租给峥海公司、旷宇公司,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惠硕公司、峥海公司均未落实仓库出租承租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火灾发生后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1. 启豫公司。违法建造建筑并从事厂房仓库出租经营活动;对出租、承租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真正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火灾发生后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缺失,对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缺失,对承租单位长期在戊类仓库中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隐患未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1. 花卫国。启豫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管理。未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未督促承租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对承租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有效组织检查并及时消除本单位场所内消防安全隐患;未制止出租仓库内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1. 邱立江。惠硕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未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协议,未对承租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制定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在仓库内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安全隐患;对承租单位非法存放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分别对峥海公司、惠硕公司、启豫公司、花卫国、邱立江给予行政处罚。

(三)党纪政纪处理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区纪委监委处理。

(四)其他调查处理

联圣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687310063T,成立于2009年3月27日,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路43号4幢4B203室,法定代表人杜文斌,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等。联圣公司取得了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设施),经营期限:2025年3月25日至2028年3月24日。

事故调查中发现,联圣公司在事发仓库内违规存放了危险化学品(硝酸铁、氟化氢钾)。且联圣公司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提交的安全管理人员非该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后未能提供公司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缺失,将销售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及储存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到非专用仓库的娄陆公路590号2号厂房仓库内。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联圣公司将销售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及储存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到非专用仓库的娄陆公路590号场所内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另外,对联圣公司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提交的安全管理人员非该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后未能提供公司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由区应急管理局抄告其发证机关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四、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没有树牢。嘉定工业区、三里村未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不牢固,对辖区内存在的厂房仓库出租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火灾危险性为戊类的违法建筑实际存放了大量可燃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严重性认识不够,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等整治工作中蒙混过关,埋下了安全隐患。只顾发展不顾安全的思想仍然存在,没有将安全发展理念真正落实到行动中,没有守住安全底线,最终酿成事故。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涉事企业无视安全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消防主体责任未落实,违法违规问题突出。启豫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擅自改变建筑功能用途,未对承租单位峥海公司、惠硕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惠硕公司、峥海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实际火灾危险性为戊类的违法建筑内存放了大量可燃物品,且疏于管理,最终引发火灾事故。同时,峥海公司、惠硕公司、启豫公司、联圣公司企业管理混乱,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消防隐患长期存在。

(三)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嘉定工业区、三里村对厂房仓库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存在漏洞和盲区,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虽然成立了厂房仓库专班,开展过多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相关职能部门层层动员部署,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仍然不深不实不细,层层失管、层层漏管,重大安全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属地相关职能部门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对消防安全工作不重视,工作主动性不强,消防安全整治成效不明显,日常监管执法“宽松软”,致使安全消防责任悬空。特别是 2021 年 4 月娄陆公路590号场所内发生过因违法储存大量危险化学品被刑事处罚的案件,三里村仍未吸取当时排查不到位的深刻教训,对于可能存在的仓储经营重大安全风险,主观上依旧不重视,调查中发现该场所经常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出,但小微网格、村居网格、片区网格均未能发现相关问题。

(四)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嘉定区工贸企业数量众多,其中承租厂房经营的小微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低下的问题尤其突出。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管理缺失,员工文化素质不高、缺乏风险隐患辨识能力等问题普遍存在。各部门运行机制不顺畅,基层安全消防监管合力未有效形成,安全监管人员专业能力偏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不高,致使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的质量偏低,基层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问题依然突出。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街镇、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压实压紧地方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现场人员工作责任。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机制,细化制定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和年度任务“两张清单”,强化新上任领导干部的专题培训,切实做到知责明责履责尽责。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重要举措,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以铁的手腕、铁的措施,常态化组织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

各街镇党委政府特别是嘉定工业区管委会要严格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安全消防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要全面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第一责任,特别是严格落实“厂中厂、园中园”房东、业主责任,认真学习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厂房仓库消防安全风险评级标准,每季度至少带队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检查(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月至少1次);要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并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每月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峥海公司、惠硕公司、启豫公司、联圣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落细安全消防责任制,明确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消防岗位责任;要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标准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到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效组织消防和应急救援演练,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经营过程中安全消防隐患。

(三)全面压紧压实安全消防监管责任。各街镇党委政府特别是嘉定工业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梳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重点监管事项,细化各部门责任措施,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确保责任到岗到人,做到人人知责、明责、履责、尽责。要强化安全消防工作专业统筹,健全部门联动和协作配合机制,加强督促推动,持续提高安全消防治理水平。消防、应急、公安、建管、规资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工贸、园区、建设等行业领域的安全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厂房仓库规范管理,严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安全消防综合治理体系。

(四)举一反三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各街镇党委政府特别是嘉定工业区管委会要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厂房仓库等专项整治工作的标准要求,全面推进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要深入开展全领域“厂中厂、园中园”专项整治,以村居、网格为单位全面摸清厂房仓库等“一厂多租”建筑底数,督促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100%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出租方切实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坚决消除改变厂房使用性质、疏散通道不畅通等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对违章违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四个一律”举措。要强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形成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要建立健全“厂中厂、园中园”“一厂多租”落地管理规范出租有关机制,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重点领域的风险防范化解,加大违法用地整治、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力度,从源头上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5年8月4日

嘉定工业区娄陆公路590号“4·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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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47 | 2025_上海嘉定_工业区娄陆公路590号4·30较大火灾.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嘉定工业区娄陆公路590 号“4·30”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嘉定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5 年8 月4 日

I 目录 一、基本情况····························································································2 (一)起火场所情况·············································································2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5 (三)园区内出租承租经营情况····························································· 6 (四)2 号仓库货物存放情况································································· 7 (五)火灾发现过程及处置情况····························································· 7 (六)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0 二、火灾事故原因及存在问题·····································································10 (一)原因分析················································································· 10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0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13 (一)移送司法机关··········································································· 13 (二)行政处罚················································································· 13 (三)党纪政纪处理··········································································· 15 (四)其他调查处理··········································································· 15 四、事故主要教训···················································································· 16 (一)安全发展理念没有树牢·······························································16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突出·······························································16 (三)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17 (四)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17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18 (一)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18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 18 (三)全面压紧压实安全消防监管责任···················································19

II (四)举一反三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20

1 2025 年4 月30 日21 时36 分许,位于嘉定工业区娄陆公路 590 号园区内的2 号仓库发生火灾,过火、烟熏面积约2700 平 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造成2 号仓库结构烧损倒塌,内部 存放的货物及仓库内的设施、设备烧损烧毁,园区内的1 号、3 号仓库外墙受火灾影响不同程度受损,3 号仓库部分货物受水渍 影响,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18.61 万元。 火灾发生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伟,市消防救援局局 长梁云红、副局长朱志祥、谈迅,市应急局副局长王德强,嘉定 区委书记肖文高、区长高香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 援工作并作出重要指示。嘉定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火灾事 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相关规定,区政府成 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嘉定分局、建管 委、规资局、生态局、水务局、城管局、总工会和嘉定工业区管 委会参加的嘉定工业区娄陆公路590 号“4·30”火灾事故调查 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工作。同 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消防领域有关专业机构及专家 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区纪委监委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对嘉定工业区党工委、管委会、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 纪问题开展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2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测鉴 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等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了事故经过、发 生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 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 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 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嘉定工业区娄陆公路590 号“4·30” 火灾是一起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建设,违规存放超出建筑 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及危险化学品,货物混存混放,化学品自 燃引燃周边可燃物扩大成灾的一般等级生产经营性火灾责任事 故。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情况 起火场所位于嘉定工业区娄陆公路590 号园区内,该园区位 于娄陆公路东侧、横沥河以西,南侧为上海首兴金属材料有限公 司、北侧为农田,属于嘉定工业区三里村村域。经调查,该地址 原为闲置农用地,2003 年经嘉定工业区协调,工业区虬桥村与 三里村达成合作协议,将原位于虬桥村的集体企业上海德业虬桥 路基材料厂搬迁至该位置,虬桥村负责经营,三里村从中获取土 地收益。2008 年虬桥村将该场所出租给上海启豫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启豫公司”)。2013 年5 月,虬桥村、三里 村、启豫公司三方达成协议,三里村支付虬桥村150 万元受让上

3 海德业虬桥路基材料厂固定资产,并办理了交接手续;虬桥村与 启豫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备忘录以及承诺书一并移交给三里 村,由三里村直接管理执行。2013 年9 月,三里村与启豫公司 签订《租赁协议》,将该地址土地及原有建筑设施出租给启豫公 司,租期10 年,三里村收取租金及收益金。2023 年6 月,三 里村与启豫公司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将上述地址土 地出租给启豫公司,租赁期限从2023 年7 月1 日起至2025 年6 月30 日止,年租金64.4 万元。 启豫公司于2010 年至2014 年期间,自行拆除了该场所原有 的建筑及设施,分两批建造了现有的7 幢建筑,均未办理过建设 项目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及建筑审批验收手续,属于违法用地上的 违法建筑。7 幢单体建筑分别为1 号仓库、2 号仓库,均为单层 钢结构建筑,3 号仓库,单层钢结构,局部砖混3 层建筑;2 幢 办公楼、1 幢配电房、1 幢附属用房,均为砖混结构建筑,园区 占地32.2 亩,建筑面积共13980 ㎡。该园区内设有室内消火 栓、干粉灭火器。(见图1) 图1 园区总平面布局图

4 起火建筑为2 号仓库,位于园区东北侧,单层钢结构,东西 长86 米,南北宽32 米,高度12 米,建筑面积2752 平方米,自 西向东分为14 跨,西北侧局部有夹层,建筑内无墙体分隔,可 相互通行,仓库西墙设有2 道卷帘门,南墙有3 道卷帘门(见图 2)。2022 年1 月7 日,上海沪平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受启豫 公司委托对娄陆公路590 号场所内的建筑物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并于2022 年1 月14 日出具了《评估报告》,其中2 号仓库火灾 危险性为戊类。戊类仓库仅可存放不燃物品,而2 号仓库在实际 使用中存放了大量可燃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实际使用情况 与建筑火灾危险性严重不符。 图2 2 号仓库平面布置图 电气线路敷设及2 号仓库视频监控位置情况:该园区总配电 间位于1 号建筑西侧,从地下敷设电缆至2 号仓库内西南角配 电柜内,从配电柜内引出3 路电,分别为照明用电、南侧卷帘 门用电、西侧卷帘门用电(见图3);2 号仓库内外装有多个监

5 控(见图4)。 图3 2 号仓库电气线路图 图4 2 号仓库监控探头位置图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启豫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91583232C,成 立于2009 年7 月7 日,住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 号 J4960 室,法定代表人花卫国,经营范围:工艺品、建设、金属

6 材料等的销售,室内外装潢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等。 2.上海惠硕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硕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125836985,成立于2014 年10 月10 日,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社区农交路28 号第1 幢493 室,法定代表人:卞丽云,实际控制人:邱立江,经营范围:道 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五 金交电、日用品百货批发零售等。 3.上海峥海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峥海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32731253,成立于2015 年4 月 27 日,住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乔松路492 号(上海城桥经 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敏,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除危 险化学品),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代理等。 4.上海旷宇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宇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63058556K,成立于2010 年9 月 27 日,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99 弄2 号103 室-058,法 定代表人吴春华,经营范围:仓储设备,货架等。 (三)园区内建筑出租承租经营情况 启豫公司负责人花卫国将园区内的建筑分别出租给上海睿 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配电房二楼)、上海翼海实业有限公司(3 号仓库)、惠硕公司(2 号仓库)、上海捷昶工贸有限公司(1 号仓库)、上海宏魁电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西南面办公楼二楼) 5 家公司。其中:1 号仓库、2 号仓库全部用于仓储,3 号仓库的

7 大部分用于仓储。 发生火灾的2 号仓库由惠硕公司自2018 年开始承租,租期 至2025 年9 月30 日止,租金每平方米每天为0.79 元。2020 年 11 月惠硕公司将2 号仓库中间6 跨(约1210m 2)转租给峥海公 司,租期至2025 年11 月30 日止,租金每平方米每天为1.05 元。 2021 年6 月惠硕公司又将2 号仓库东侧4 跨(约746m 2)转租给 旷宇公司,租期至2025 年6 月4 日止,租金每平方米每天为1.00 元。惠硕公司自用2 号仓库西侧4 跨(约796m 2)用于仓储。 至事故发生,惠硕公司、峥海公司、旷宇公司均在2 号仓库 内从事仓储经营活动。 (四)2 号仓库货物存放情况 火灾发生前,峥海公司在2 号仓库中间区域存放有硝酸铁、 氟化氢钾、1,3-丁二醇、丙烯酸溶液、粉状纤维素、石英粉、 高岭土、硫酸铝、表面处理剂、硫酸铬溶液、碱式碳酸镍、碱式 碳酸铜、碱式碳酸锌、氯化钠、五水偏硅酸钠、硫酸锰、硫酸镁 等货物,大部分货物及外包装具有可燃性。其中硝酸铁及氟化氢 钾为上海联圣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圣公司”)所销售的 危险化学品,委托峥海公司储存及运输;惠硕公司在2 号仓库西 侧区域存放有空调外机、超滤膜、展架、防盗门等货物,由纸箱 或木箱包装;旷宇公司在2 号仓库东侧区域主要存放金属货架。 (五)火灾发现过程及处置情况 1.火灾发现经过。2025 年4 月30 日21 时40 分许,路人顾

8 道勇骑电瓶车在娄陆公路自北向南骑行时,发现娄陆公路590 号 2 号仓库有火,火势已突破建筑屋顶处于猛烈燃烧阶段,随即使 用手机拍摄了一段视频,并于21 时43 分许,拨打“119”电话 报警;惠硕公司员工向华,21 时00 分许钓鱼回来路过峥海公司 南门,发现2 号仓库着火,于21 时43 分许拨打“119”电话报 警:着火位置在2 号仓库南侧靠西面,火势很大且蔓延速度快; 上海翼海实业有限公司员工陈娇妮,当晚在办公室加班时,通过 办公室窗户反射发现园区2 号仓库起火,于21 时46 分许拨打 “119”电话报警:火苗已经从屋顶窜出,火势较大。 2.灭火救援及应急处置。上海市119 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 调派娄塘、朱桥、嘉北、华亭等10 个消防站共25 辆消防车、175 名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嘉定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同步调派工业区专 职队、陆渡村社区微站前往,到场协助队站进行人员疏散和警戒。 消防救援总队、支队两级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成立现场指挥部 指挥现场火灾扑救。21 时50 分,娄塘、朱桥、嘉北、华亭等消 防站相继到达现场实施救援。经消防指战员连夜奋战,22 时07 分,火势得到有效控制,23 时28 分,现场明火被扑灭,次日7 时15 分,现场收残完毕。 火灾发生后,部分事故消防水进入横沥河影响河道水质,区 水务局立即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关闭横沥船闸闸 门,避免污染面扩散。紧急封堵周边明沟、雨水口,最大限度减 少污染水体入河。对离涉事点最近的娄塘南塘河、插花柳港2 条

9 支流筑坝截流,避免污染支流水质。落实河道养护单位加大影响 范围区域内河道养护保洁力度,增加巡查和养护频次;通过采用 投加絮凝剂吸附污染物、市政污水系统协同处置、加强水资源调 度等方式逐步恢复河道水质。加密河道水质监测的同时,利用视 频监控、巡查船巡视等方式,追踪污染水团去向,及时调整优化 应急处置措施。区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看河道水体污 染情况,组织力量在沿河区域构筑围堰,开挖集水沟,减少污染 水外溢至河道,使用吸附棉对地面废水进行吸附处理;落实专业 单位对园区南侧明沟及周边沟渠内丙烯酸混合液进行抽运处置; 将沾染化学品的废物、燃尽物等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使用无人 机进行巡航,及时掌握污染物扩散情况。区环境监测站立即对周 边环境开展监测,同时加强污水处理厂监测预警,避免影响污水 厂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经监测,涉事企业周边环境空气质量正常; 在横沥及其支流新黄姑塘等设置多个断面开展持续监测,未检出 毒性物质,截至5 月3 日12 时,受火灾事故影响的横沥河水质 化学需氧量均值降至15mg/L 以下,达地表水II 类标准,水质 恢复正常。事故对河道环境的影响基本消除。 3.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评估 认为:事故发生后市、区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立即赶赴现场指导 处置,全面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的危害,紧急疏散周边群众与车辆, 灭火救援有效阻止火势向园区1 号仓库、3 号仓库蔓延,最大限 度减少了财产损失。第一时间采取关闸、紧急封堵周边明沟和雨

10 水口、筑坝截流、吸附阻拦等措施,及时开展环境影响检测,减 少了事故对河道的影响,事故未对周边空气质量产生明显影响。 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平稳有 序。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经区消防救援支队统计,火灾直 接财产损失488.44 万元,灭火救援和火场战勤保障费用30.17 万元,合计直接经济损失518.61 万元。 二、火灾事故原因及存在问题 (一)原因分析 1.根据视频分析、询问笔录,综合现场可燃物燃烧特点、火 势发展蔓延规律,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 年4 月30 日21 时 36 分许。 2.根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询问笔录,综合现场可燃物燃 烧特点、火势发展蔓延规律,认定起火部位为峥海公司使用区域 从南向北第二排由西向东第四组货架的第二层处,起火点为距南 墙6.3 米到7.3 米、距西墙24.7 米到27.5 米范围内。 3.根据《火灾原因认定规则》(XF13012016),综合调查询 问、视频分析、现场勘验、检验鉴定等,排除放火、遗留火种、 用火不慎、雷击、电气线路故障、动火作业等因素,认定起火原 因为化学品自燃引燃周边可燃物扩大成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1.峥海公司。作为起火建筑起火部位的承租方,违规存放超 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及危险化学品,货物混存混放,其 中包括具有自燃性质的化学品;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依法 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架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取得相应岗位资 格证书;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相 关规定,未落实消防安全巡查工作,每日下班后仓库消防安全无 人过问;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未制定灭火和应急 疏散预案,未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火灾发生后未有效组织初期火 灾扑救;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 场所内的火灾隐患,安全工作缺失。 2.惠硕公司。作为起火建筑的承租方及转租方,将事发仓库 转租给峥海公司、旷宇公司,双方仅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未签 订安全管理协议,未依法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架构,主要负责 人未依法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惠硕公司、峥海公司均未落实 仓库转租承租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未制定安全生 产、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 调、管理缺失;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仓库消防安全 管理相关规定,未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每日下班后仓库消防 安全无人过问;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未制定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火灾发生后未有效组织 初期火灾扑救;自身及承租单位均在事发仓库违规存放超出建筑 火灾危险性的物品。

12 3.启豫公司。违法建造建筑并从事厂房仓库出租经营活动; 对出租、承租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真正落实,主要负责人、安 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缺失,对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缺失,虽与 出租的5 家公司签订了安全协议,但对场所内的日常消防安全检 查浮于表面、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对承租单位长期在戊类仓库中 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隐患 未制止;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火灾发生后未有效组织初期 火灾扑救。 4.属地三里村及工业区管委会。存在:(1)违法用地、违 法建筑整治不到位,娄陆公路590 号地块未办理过合法的用地 审批手续,为历史存量违法用地,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年;地块上 的违法建筑应认定为重点类型存量违法建筑,但在违法建筑普查 整治工作中以非重点类型违法建筑纳入市无证建筑数据库进行 管理,至事故发生该地块上的违法建筑未能拆除。(2)消防安 全风险评级不到位,在厂房仓库专项整治工作中对足以判定消防 安全风险为D 级(高风险)的娄陆公路590 号地块建筑最终上 报系统风险评估为“A”级(低风险)。(3)网格排查问题不到 位,隐患排查走过场,三级网格均未对照《消防安全咨询评估报 告》所判定的戊类仓库的标准要求开展检查,对仅可存放不燃物 品,但实际存放了大量可燃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的事故隐患

13 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4)厂房仓库专班管理不到位,工作督 导不力,工作专班未能按照整治方案要求严格对该点位进行跟踪 督导,未发现三里村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到位以及风险判定不 准确的问题。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移送司法机关 峥海公司作为起火建筑起火部位的承租方,违规存放超出建 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及危险化学品,货物混存混放,其中包 括具有自燃性质的化学品,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 对其主要负责人李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行政处罚 1.峥海公司。违规在仓库内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 物品及危险化学品,货物混存混放,其中包括具有自燃性质的化 学品;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 实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未能 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场所内的火灾隐患,安全工作缺失;未按 规定开展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 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火灾发生后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对事 故发生负有责任。 2.惠硕公司。自身及承租单位均在事发仓库违规存放超出建 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未制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相关管理 制度,安全工作缺失;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

14 理缺失,将事发仓库转租给峥海公司、旷宇公司,未签订安全管 理协议,惠硕公司、峥海公司均未落实仓库出租承租过程中的消 防安全责任,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 理;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未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火灾发生后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 救,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启豫公司。违法建造建筑并从事厂房仓库出租经营活动; 对出租、承租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真正落实;安全生产、消防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应急 救援演练,火灾发生后未有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对承租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缺失,对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缺失, 对承租单位长期在戊类仓库中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 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隐患未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4.花卫国。启豫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管 理。未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未督 促承租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对承租单位进行统一 协调、管理,未有效组织检查并及时消除本单位场所内消防安全 隐患;未制止出租仓库内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和 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5.邱立江。惠硕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公司经 营管理。未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相关管理制度, 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协议,未对承租单位进行统一协

15 调、管理;未制定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流于 形式,在仓库内存放超出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物品,未能及时 发现并消除火灾安全隐患;对承租单位非法存放危险化学品的情 况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分别对峥海公司、惠硕公司、启豫公 司、花卫国、邱立江给予行政处罚。 (三)党纪政纪处理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 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区纪委监委处理。 (四)其他调查处理 联圣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87310063T,成立 于2009 年3 月27 日,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路43 号4 幢4B203 室,法定代表人杜文斌,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等。联圣公司 取得了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不带储存设施),经营期限:2025 年3 月25 日至2028 年3 月24 日。 事故调查中发现,联圣公司在事发仓库内违规存放了危险化 学品(硝酸铁、氟化氢钾)。且联圣公司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时提交的安全管理人员非该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后未能 提供公司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缺失,将销售的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及储存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将危险

16 化学品储存到非专用仓库的娄陆公路590 号2 号厂房仓库内。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联圣公司将销售的危险化学品的 运输及储存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到 非专用仓库的娄陆公路590 号场所内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另外,对联圣公司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提交 的安全管理人员非该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后未能提供公司相关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由区应急管理局抄告其发证机关上海市 宝山区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四、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没有树牢。嘉定工业区、三里村未统筹 好发展和安全,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不牢固,对辖区内存在的厂 房仓库出租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火灾危险性为戊类的违法建筑 实际存放了大量可燃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严重性 认识不够,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综合治理 等整治工作中蒙混过关,埋下了安全隐患。只顾发展不顾安全的 思想仍然存在,没有将安全发展理念真正落实到行动中,没有守 住安全底线,最终酿成事故。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涉事企业无视安全消防相关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消防主体责任未落实,违法违规问题 突出。启豫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擅自改变 建筑功能用途,未对承租单位峥海公司、惠硕公司的安全生产工 作统一协调、管理。惠硕公司、峥海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实际

17 火灾危险性为戊类的违法建筑内存放了大量可燃物品,且疏于管 理,最终引发火灾事故。同时,峥海公司、惠硕公司、启豫公司、 联圣公司企业管理混乱,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未落实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建立健全隐 患排查制度,安全消防隐患长期存在。 (三)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嘉定工业区、三里村对厂房仓 库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存在漏洞和盲区,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虽然成立了厂房仓库专班,开展过多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 项行动,相关职能部门层层动员部署,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仍然 不深不实不细,层层失管、层层漏管,重大安全问题未得到有效 解决。属地相关职能部门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 求,对消防安全工作不重视,工作主动性不强,消防安全整治成 效不明显,日常监管执法“宽松软”,致使安全消防责任悬空。 特别是2021 年4 月娄陆公路590 号场所内发生过因违法储存 大量危险化学品被刑事处罚的案件,三里村仍未吸取当时排查不 到位的深刻教训,对于可能存在的仓储经营重大安全风险,主观 上依旧不重视,调查中发现该场所经常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出, 但小微网格、村居网格、片区网格均未能发现相关问题。 (四)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嘉定区工贸企业数量众多, 其中承租厂房经营的小微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低下的问题尤其突 出。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管理缺失,员工文化素质不 高、缺乏风险隐患辨识能力等问题普遍存在。各部门运行机制不

18 顺畅,基层安全消防监管合力未有效形成,安全监管人员专业能 力偏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不高,致使 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的质量偏低,基层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问题依然 突出。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街镇、各部门要深入学 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论述和重 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 安”的政治责任,压实压紧地方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 主体责任和现场人员工作责任。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 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机制,细化制定并严格落实领导 干部安全生产职责和年度任务“两张清单”,强化新上任领导干 部的专题培训,切实做到知责明责履责尽责。要深刻吸取事故教 训,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重要举措,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以 铁的手腕、铁的措施,常态化组织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 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 本上解决问题。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 各街镇党委政府特别是嘉定工业区管委会要严格督促辖区 内企业落实安全消防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 效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

19 险防范化解机制。要全面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第一责任,特 别是严格落实“厂中厂、园中园”房东、业主责任,认真学习本行 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厂房仓库消防安全风险评级标 准,每季度至少带队开展1 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检查 (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月至少1 次);要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台账,实行闭环管理,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 落实到位,并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每月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 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峥海公司、惠硕公司、启豫公司、联圣 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落细安全消防责任制,明确 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消防岗位责任;要按规 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标准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持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到位; 要认真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效组织消防和 应急救援演练,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经营 过程中安全消防隐患。 (三)全面压紧压实安全消防监管责任。各街镇党委政府特 别是嘉定工业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深 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 管三必须”要求,梳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重点监管事项,细化 各部门责任措施,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确保责任 到岗到人,做到人人知责、明责、履责、尽责。要强化安全消防

20 工作专业统筹,健全部门联动和协作配合机制,加强督促推动, 持续提高安全消防治理水平。消防、应急、公安、建管、规资等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工贸、园区、建设等行业领域的安全消 防监督检查,加强厂房仓库规范管理,严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安全消防综合治理体系。 (四)举一反三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各街 镇党委政府特别是嘉定工业区管委会要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厂房 仓库等专项整治工作的标准要求,全面推进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 治。要深入开展全领域“厂中厂、园中园”专项整治,以村居、 网格为单位全面摸清厂房仓库等“一厂多租”建筑底数,督促出 租单位和承租单位100%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出租方切实履行统 一协调、管理职责,坚决消除改变厂房使用性质、疏散通道不畅 通等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对违章违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四个一 律”举措。要强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 为,形成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要建立健全“厂中厂、园中园” “一厂多租”落地管理规范出租有关机制,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等 消防重点领域的风险防范化解,加大违法用地整治、违法建筑拆 除工作力度,从源头上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 发生。

FD11448 | 2025_上海徐汇康健路138号9·23一般爆闪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徐汇康健路138号“9·23”一般爆闪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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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康健路138号“9·23”一般爆闪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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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康健路138号“9·23”一般爆闪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9月23日下午13时40分许,徐汇区康健路138号储藏室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爆闪事故,造成1人重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沪消〔2024〕70号)等有关规定,徐汇区人民政府依法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委机关、公安分局、区建设管理委、区文化旅游局、区国动办、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局、漕河泾街道办事处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现场勘查、检测鉴定、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徐汇康健路138号“9·23”一般爆闪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上海其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宣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卫权,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东路588号,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企业管理等。
  1. 上海和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倍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正辉,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康健路138号2幢底层-3,2-6层,经营范围包括旅馆、酒店管理等。
  1. 上海玉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泊公司),法定代表人:季连周,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康健路138号2幢1层-2室01,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等。
  1. 上海惜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惜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燕,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88号3幢3416室,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等。

(二)场地及租赁关系情况

  1. 场地情况。康健路138号的权利人为洪忠进,土地使用性质为商业,宗地面积为2870.00㎡,建筑面积为5724㎡,包含整个全季酒店商务楼、沿街商铺、地面停车场和事发的地下室,房地产权证号编号:沪(2020)徐字不动产权第006762号。

2.租赁关系情况。

(1)洪忠进与其宣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15年12月29日房屋进行了交付。此后,洪忠进全权委托其宣公司对康健路138号房屋进行管理、分割并对外出租。

(2)其宣公司与和倍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实测产证面积5724㎡商业用房出租给和倍公司,用途为“旅馆”。双方同时对各自的安全责任进行了告知及承诺。

(3)其宣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卫权与玉泊公司法定代表人季连周于2025年6月27日签订了《租房合同》,约定将康健路138号2幢1层-2室出租给季连周使用,建筑面积为53㎡,用途为商铺。双方同时对各自的安全责任进行了告知及承诺。

(4)和倍公司与玉泊公司于2025年8月4日签订《协商约定》,双方约定,康健路138号停车场围墙东南角闲置储藏室由和倍公司进行废旧物品清除,基本保洁后交由玉泊公司独立使用。“闲置储藏室”即为事发建筑。

(租赁关系)

3.储藏室施工改造情况。

(1)和倍公司与惜放公司就事发的储藏室废旧物拆除、回收签订协议,惜放公司对储藏室废旧物安全拆除、运输及回收。拆除时限为2025年6月11日至6月20日。惜放公司负责人周新宝组织人员进行拆除。

(2)玉泊公司法定代表人季连周与周新宝商议储藏室地下室冷库改造施工,周新宝承揽冷库改造施工。2025年9月1日,周新宝向季连周提供了一份加盖惜放公司公章的报价单,未签订施工合同。至案发,该施工项目已接近收尾。调查过程中,惜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燕表示对报价单的公章存疑。后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报价单上加盖的公章与张燕提供的公章不一致。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访问和调阅视频监控,2025年9月23日8时许,周新宝带隆某某、黄明2人到康健路138号与季连周碰头,当天工作安排主要包括空调外机加固、发泡剂填缝、冷库铺板等。9时56分左右,冷库一楼被车辆挡门,导致大件施工材料无法搬进地下室,季连周通知先实施发泡剂填缝作业,黄明随即搬了一箱填缝剂进入地下室。之后,周新宝在户外监工,黄明收拾室外梯子准备会同隆某某实施填缝作业,季连周先后搬了三箱填缝剂进入冷库工地并开始填缝剂作业。12时31分,隆某某和黄明叼着烟头实施物料转运,隆某某负责冷库内部铺木板,黄明负责冷库顶部铺保温板。13时39分,地下冷库发生爆闪,导致隆某某全身大面积烧伤,黄明、隆某某先后逃生到地面。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19和120,120到场将伤者隆某某送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急救。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局、漕河泾街道等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受伤人员情况

隆某某,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重庆丰都人,系现场施工工人。

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9月23日入院诊断,隆某某伤势为:1.多处三度烧伤;2.身体表面90%灼伤;3.呼吸道烧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隆某某的伤势构成重伤。

12月5日,隆某某因多器官功能衰竭,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截止到12月5日,隆某某治疗产生医疗费已超过190余万元。目前善后赔偿未达成一致,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暂时无法计算。

四、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及调查分析情况

(一)涉事储藏室情况

涉事储藏室原为一废弃仓库,位于康健路138号院内东南侧,为钢砼结构,地上、地下各一层。经现场测量,地上部分的建筑面积约6.7㎡;地下部分的层高约3.95m,建筑面积约32.47㎡,被分隔成冷冻、冷藏、货运3个区域,无自然开窗,仅靠楼梯口和升降机口通风。

(地下室在建冷库示意图)

(二)现场勘查情况

  1. 储藏室内有楼梯通往地下室。转运区地面有大量积水,积水中有多个“合力赢”牌聚氨酯泡沫填充罐填缝剂。冷藏区域受爆炸影响最大,四周内壁和顶部不同程度变色,地面木板有炭化痕迹;西侧冷冻和东侧转运区域几乎未受影响;中间冷藏区域偏南侧地面提取到散落“红双喜”香烟、打火机、红双喜烟盒。

(冷藏区东墙变色情况)

(冷藏区地面木板炭化情况)

(香烟残骸)

(打火机残骸)

  1. 施工涉及的照明和动力用电由一楼配电间西墙配电柜引出,在一楼北墙设置一单相插座,再从该插座处连接一延长线插座,在延长线插座上引出一临时照明。延长线插座使用无护套导线,且长度过长。

(烟盒残骸)

(延长线插座残骸)

(三)技术鉴定情况

  1.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事故现场提取的标记为“合力赢”聚氨酯泡沫填缝剂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25】毒鉴字第3764号),送检的填缝剂中检出正丁烷和异丁烷成分。经查询,正丁烷、异丁烷为易燃危险品。
  1. 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冷藏区偏南侧地面提取的“红双喜”烟蒂进行鉴定,出具《鉴定书》(沪公物鉴院(检)生字【2025】1203号),鉴定意见为,不能排除送检的“红双喜”烟蒂为隆某某所留。

(四)调查分析情况

1.经调查,事发当日隆某某、黄明共使用约55罐填缝剂,每罐为750ml。

  1. 经视频分析,9月23日12时31分许,隆某某曾吸烟进出地下冷库实施物料转运。13时39分许,地下冷库发生气相爆炸。

3.经现场勘查,黄明作业的冷库顶部未见香烟、烟盒、打火机。

  1. 经理论测算,事故发生前1个半小时,已使用的55瓶填缝剂,填缝剂在喷出泡沫后,迅速发泡膨胀,并蓄积成面积约32.47㎡、高约2.5m的正丁烷、异丁烷爆炸性混合气体层,爆炸极限在2%-8%,密度比空气重两倍,容易在地下室封闭空间内积聚,遇明火、电火花、静电等引爆源会爆炸。
  1. 经调取上海中心气象台报告,案发当日,天气为多云,32.1℃,东北风,0.6m/s,相对湿度66%(通常相对湿度低于40%时,静电容易积聚并达到危险水平)。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地下冷库施工过程中使用填缝剂产生的正丁烷、异丁烷等气体遇引爆源引发爆闪。

(二)间接原因

  1. 周新宝违规承揽冷库改造施工,组织临时作业人员进入地下室填缝剂作业时,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现场管理缺失,对作业人员现场吸烟的行为熟视无睹,未及时进行制止。
  1. 玉泊公司违规发包冷库改造施工,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落实防火禁烟相关规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在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行为。
  1. 和倍公司对承租的储藏室失管漏管,储藏室交由玉泊公司使用后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开展隐患排查、日常安全检查。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免于追责人员

隆某某,违规在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且造成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于12月5日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移送司法机关人员

周新宝,施工现场管理负责人。违规承揽冷库改造施工,组织临时作业人员进行填缝剂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中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3.行政处罚人员

(1)季连周,玉泊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力,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李根,和倍公司总经理,实际负责人,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季连周、李根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玉泊公司,违规发包冷库改造施工,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督促作业人员落实防火禁烟相关规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在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和倍公司,储藏室交由玉泊公司使用后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开展隐患排查、日常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玉泊公司、和倍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七、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全面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压实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责任,厘清职责边界,完善协作机制,加强日常管理。

(二)切实加强冷库行业安全管理。冷库行业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针对近年来冷库行业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填缝剂喷涂场景,应严禁烟火,设置强制通风措施、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视频监控等技防措施。

(三)着力提升基层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应急文化建设,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和应急知识宣传,特别是对可燃保温材料、控烟控火、违规电气焊作业危害的宣传引导,全面提升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能力。

徐汇康健路138号“9·23”

一般爆闪事故调查组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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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49 | 2025_上海普陀铜川路1168弄15号601室12·3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 1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文件 普府〔2025〕47 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区消防救援局 《关于铜川路1168 弄15 号601 室“12·30”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的批复 上海市普陀区消防救援局: 你单位《关于铜川路1168 弄15 号601 室“12.30”较大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普消〔2025〕33 号)已收悉。 经研究,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定性、对事故责任的认定 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请抓紧落实。 特此批复。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5 年5 月6 日

— 2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5 月6 日印发

FD11450 | 2025_上海松江_洞泾上海兴地商贸3·23一般火灾.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松江洞泾上海兴地商贸有限公司3·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松江洞泾上海兴地商贸有限公司“3·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11月27日

2025年3月23日12时12分许,在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199号上海兴地商贸有限公司3号楼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50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第三方评估,本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为911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消防救援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区规划资源局、区城管执法局和洞泾镇人民政府,组成了松江洞泾茂盛路199号“3·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物证送检等形式,查明了火灾事实,认定了起火原因,查明了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和责任。同时,事故调查组坚持举一反三,深入剖析了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上海兴地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松江区茂盛路199号,建筑面积

  1. 75 平方米,建于2006年,原址有6幢建筑。2017年3月报区建管委改扩建并开始建设,2018年12月竣工,共改建为3幢建筑,由南向北依次编号为1号、2号、3号。

1号楼:2008年竣工并通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2008〕沪松公消(建验)字第0067号),设计用途为戊类厂房,建筑共5层,高度18米,总建筑面积3215.68平方米,实际使用过程中2楼作为办公场所,2楼以上为该厂区员工宿舍。2019年擅自将2楼改建为公寓,将底楼改建为饭店、超市等商铺。建筑内设有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3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号楼:2008年竣工并通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2008〕沪松公消(建验)字第0067号),设计用途为戊类厂房,建筑共4层,高度18.5米,建筑面积5514.69平方米。2019年擅自在屋顶搭建办公场所,总建筑面积增加到5900平方米,主要用途为办公、服装、家电等仓储。建筑内设有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3号楼:于2017年在拆除原址3、4、5、6号楼的基础上改建为1幢建筑,为3层丁类厂房,建筑面积12454.68平方米。2019年擅自设置插层,并在顶楼搭建临时建筑,包括顶楼临时建筑在内共6层,主要用途为办公、服装、汽车美容用品、小家电等仓储,建筑内设有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上海兴地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兴地商贸”),本次事故发生园区产权方。2001年2月26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19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03089988T,法定代表人:杨某云,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等业务。
  1. 上海迦壹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迦壹实业”),本次事故起火单位。2016年11月24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90YD85,法定代表人:王某,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1楼723室,实际经营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 199 号3号楼506 室(租赁合同地址为茂盛路199号7幢5层506室,两处地点为同一地址)。公司主要从事建筑装饰工程、室内外装潢设计、橡塑制品、机电设备等物销售。

(三)租赁关系情况

2022年7月7日,迦壹实业向兴地商贸租赁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199号7幢5层车道东侧506室,租赁面积为1050平方米,用途为办公、仓储,租赁日期为2022 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兴地商贸,从事自有厂房出租经营,主要负责人为杨某云,园区管理经理为李某明。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该公司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作为厂房出租方,在日常对租户管理中,未针对厂房租赁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消防巡查制度,未及时排查并消除3号楼租户在各自租赁区域内堆放了大量可燃物的火灾隐患;在厂房建设方面,兴地商贸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将原丁类厂房作为丙类生产和丙类仓库出租,且未按消防技术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在对3号楼厂房内部分隔时,采用轻钢龙骨架和石膏板进行分隔,防火分隔不到位,火灾荷载大。
  1. 迦壹实业,主要负责人为王某。在日常经营中,公司未明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未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培训。

(五)事故发生经过

  1. 火灾当日天气情况。根据当天气象局发布的气象报告,火灾发生时的气象条件:2025年3月23日松江区多云转小雨,全区范围内无雷击记录,气温12℃—28℃,西南风3级。
  1. 起火经过。2025年3月23日12时许,园区管理人李某明听到园区有人呼喊说3号楼5楼东侧着火了,随即和同事张某林通过西侧货梯至5楼,发现506室的迦壹实业内有明火并充烟,李某明将506室上锁的玻璃门踹开后,和张某林各拿了灭火器将南侧的明火扑灭后,李某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为第一报警人。

(六)事故现场情况

起火建筑3号楼厂房部分建筑结构、屋顶光伏设备、停放在建筑内的车辆等烧损烧毁。506室迦壹实业内装修装饰、存放的货物、办公用品、监控设施设备等过火烧毁。该幢厂房3层、4层、5层及楼顶部分单位内装修装饰、存放的物品、办公用品、设备等不同程度过火,其他部位及楼层不同程度受火灾高温、烟熏、水渍影响。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火灾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5000平方米,造成的财产损失约911万余元。

2.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报告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3月23日12时12分,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199号发生火灾,指挥中心调派辖区共28个消防救援站到场处置,广富林站于12时22分到场, 15时13分火势基本被扑灭。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火灾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和洞泾镇人民政府收到事故信息后立即作出响应,启动应急预案,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完成了应急处置各项工作,事故未造成次生灾害。

三、火灾事故认定

火灾发生后,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物证送检等形式,对该起火灾认定如下:

(一)对起火时间的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5年3月23日12时许,依据如下:

  1. 该起火灾的报警时间为2025年3月23日12时12分,据报警人李某明描述,其在当日12时许得知3号楼5层起火后,立即与同事赶往现场使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在表面明火扑灭后李某明拨打电话报警,为第一报警人。
  1. 经询问火灾发现人赵某,其在当日12时许乘坐3号楼东南侧货梯前往5层取电动自行车钥匙,到达5层后发现走道内充烟,立即拨打微信语音电话通知园区负责人李某明,微信显示的通话时间为2025年3月23日12时07分。
  1. 经询问迦壹实业员工刘某文,火灾发生当日12时许,其在506室西侧办公室内使用电脑时发现无线网络断开,在尝试重新连接无果后,通过办公室东侧玻璃窗发现506 室内充烟,随即通过办公室北侧窗户逃生。
  1. 经调取最先起火单位(迦壹实业)的宽带使用记录,2025年3月23日12时01分19秒宽带设备离线。

结合火势发展规律,推断该起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5年3月23日12时许。

(二)对起火部位的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为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199号3号楼506室的迦壹实业南侧过道内距东墙5.9米至8.8米,距北隔墙0米至2.3米的合围区域。依据如下:

  1. 经询问火灾发现人赵某,其在取电动自行车钥匙途中发现3号楼5层东南侧货梯处的过道内充烟,查看烟雾来源后发现506室内南侧过道地面处有明火。
  1. 经询问迦壹实业的员工刘某文,其在发现506室内充烟后,通过506室北侧进入室内查看,在走到东侧打包台处时,因烟气太大,无法继续前进,其看到室内南侧有大量烟气,但未发现火光。
  1. 经询问参与初期火灾扑救的人员李某明和张某林,两人在发现3号楼5层506室迦壹实业内南侧过道靠近北隔墙区域有明火,李某明将506室南侧出入口上锁的玻璃门踹开,与张某林使用灭火器将明火扑灭后,李某明拨打了电话报警,并绕到506室北侧进入室内查看火情,在走到506室东侧打包台处时,因烟气太大,无法继续前进,随即撤离。
  1. 经现场勘验,3号楼5层506室迦壹实业有南北两个出入口,公司内南侧有一过道,过道南侧为会议室,北侧为仓储区域;中部区域东侧为打包台及陶瓷杯等货物,西侧靠近车道处为仓储区域;北侧区域为仓储区,西侧尽头处设置一办公室。506室完全过火,室内的装修装饰、放置的货物、办公用品等烧损烧毁。
  1. 经现场勘验,在506室南侧有一过道,两侧采用轻钢龙骨架及石膏板分隔到顶部楼板下,过道北隔墙的石膏板过火脱落,内部轻钢龙骨架受火势影响变形,向南侧倒伏;过道南侧的会议室内部分过火,会议室的玻璃门破碎,玻璃门东侧与过道的隔墙上石膏板过火脱落,内部轻钢龙骨架受火势影响变形,向北侧倒伏,玻璃门西侧与过道的隔墙表面石膏板过火脱落,内部轻钢龙骨架完好。
  1. 经现场勘验,506室南侧过道紧靠北隔墙下方地面处放置有五个堆垛,堆垛由东向西依次为山核桃油(落地堆放)、香薰(下方为垫仓板)、试香片及胶带(下方为垫仓板)、亚麻籽油(落地堆放)、包装纸箱(下方为垫仓板),均过火烧毁。垫仓板靠近过道侧边缘部分烧损烧毁,地面处有流淌燃烧痕迹。其中过道内距东墙5.9米至8.8米,距北隔墙0米至2.3米处过火痕迹最重,过火痕迹由该处向四周依次减轻。

综上所述,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199号3号楼506室的迦壹实业南侧过道内距东墙5.9米至8.8米,距北隔墙0米至2.3米的合围区域。

(三)对起火原因的认定。

1.排除放火的可能。经调查走访和内外关系排摸,未发现有人为放火的迹象。

  1. 排除物质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调查走访及现场勘验,起火部位放置有纸箱、香薰、胶带、试香片、亚麻籽油、山核桃油等物品,未发现物质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
  1. 排除使用明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调查走访及现场勘验,起火区域不涉及使用明火,故排除使用明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
  1. 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询问相关当事人,506室南侧过道北隔墙上有一开关,用于控制会议室内的照明,除此之外,起火区域无其他开关插座及用电设备。经提取506室南侧过道内的电气线路送检,未发现故障痕迹,故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1. 无法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询问火灾相关当事人,火灾发生当日506室内有四位员工在场,其中刘某文在506室西侧办公室内,其余三位员工在506室不同区域进行打包、分拣作业。四位员工中,有一人有抽烟习惯。据刘某文描述,其在发现506室内起火后,走至东侧打包台处时,发现南侧有大量烟气,未发现火光。据参与初期火灾处置的李某明和张某林描述,两人在发现明火时,火焰仅半人高,两人使用灭火器将明火扑灭。李某明在明火扑灭后绕到506室北侧进入查看火情,在走到东侧打包台处时,因烟气太大,无法继续前进,随即撤离。根据相关当事人现场指认及现场勘验,起火现场符合阴燃起火特征。

综上所述,该起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5年03月23日12时许,起火部位为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199号3号楼506室的上海迦壹实业有限公司南侧过道内距东墙5.9米至8.8米,距北隔墙0米至2.3米的合围区域,起火原因可以排除物质自燃、使用明火不慎、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未发现放火的证据,无法排除遗留火种引燃该处堆放的可燃物并扩大成灾。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综合现场勘验、物证鉴定、证人询问及排除法分析,认定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是:无法排除迦壹实业员工遗留的火种引燃可燃物并扩大成灾。

(二)间接原因分析

1.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

兴地商贸在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过程中未明确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兴地商贸作为出租方与各承租方未针对厂房租赁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消防巡查制度。

迦壹实业未明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未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培训。

2. 改变原有建筑结构

兴地商贸3号楼原为3层结构,该单位将原3层改建为5层,又在楼顶光伏设备下方搭建仓库用于出租,导致原有建筑结构发生改变。

3.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兴地商贸擅自将原使用性质为丁类的3号楼厂房作为丙类生产厂房和丙类仓库对外出租使用,且未按消防技术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4. 租赁业态复杂,火灾荷载大

兴地商贸3号楼建筑内存在办公、生产、储存等不同业态的单位,既有丙类生产车间又有丙类仓库存储易燃、可燃物品,各租户在各自租赁区域内存放了大量可燃物品,发生火灾后,在单位时间内释放大量热能。

5. 防火分隔不到位,火灾蔓延迅速

兴地商贸3号楼建筑的各租户间大部分采用轻钢龙骨架和石膏板进行分隔,同时,3号楼楼层之间存在孔洞,缺少有效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分隔材料未能有效阻隔火势高温烟气流的扩散,火势和高温烟气流顺着楼层间的孔洞纵向蔓延至相邻楼层。

6. 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兴地商贸3号楼建筑未按实际出租情况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导致发生火灾时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和扑救。

7. 搭建临时建筑物,占用消防车通道

兴地商贸3号楼建筑北侧搭建有临时棚,在棚内堆放有大量物品,影响消防车的正常通行。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松江洞泾茂盛路199号“3·23”一般火灾事故原因系无法排除租赁企业员工遗留的火种引燃堆放的可燃物并扩大成灾,园区产权方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和建筑结构,占用消防车通道,防火分隔不到位,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导致火势蔓延和财产损失扩大。事故暴露出相关企业在火源管控、人员安全教育、建筑防火分隔、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杨某云,作为兴地商贸的法定代表人,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和建筑结构,对火势蔓延和财产损失扩大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兴地商贸,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未与租户针对厂房租赁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且未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消防巡查制度,未对租户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针对不同业态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应急演练、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将原丁类厂房作为丙类生产厂房和丙类仓库出租,且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厂房内部分隔时防火分隔不到位、搭建临时建筑物,占用消防车通道,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消防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1. 迦壹实业,主要负责人为王某,该公司日常经营中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未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未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培训,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消防部门对该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作出相应的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是深刻反思,增强忧患意识,强化责任落实。洞泾镇人民政府要明悉当前复杂严峻的安全形势,深刻吸取本次事故及“1·3”上海普尊工贸有限公司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针对两起事故各自的特点及存在的共性问题深入剖析总结,结合区域产业结构特点和安全生产规律,重点聚焦厂房仓库领域,认真研判厂库房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形势,全面梳理厂库房经营全链条风险点,构建全域风险防控体系。洞泾镇人民政府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深化专项整治行动,重点针对厂房仓库违规改建、业态混杂和消防责任缺位问题,推行“拆违、清患、溯源”措施,持续推进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压实“产权方+承租方”责任链条,积极排查事故隐患,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效,及时防范化解消防和生产安全风险,强化本地区安全、消防监管职责和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和能力建设,压实全链条监管责任。努力以自身工作的确定性应对形势变化的不确定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是抓实全流程管理,严把准入关,形成监管合力。规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法规要求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前置开展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核查土地规划、使用合规性,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安全把关,确保符合准入标准,以源头管理筑牢准入防线;建设相关部门要全链条强化我区在建项目各环节施工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严查未按图施工等违法行为;城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前监管,遏制新增违建。对较易潜藏消防隐患的厂房仓库区域,增加排查人员和排查频次,严控新增违法建筑的滋生。对检查中发现的存量违建,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在整改期间采用“双检测”等措施确保安全。区经委要进一步加强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指导工作,推动园区管理单位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园区管理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提升安全生产隐患源头治理能力。洞泾镇政府要在园区招商引资、新上项目时严把安全生产关,加强园区入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其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消除事故隐患。各行业部门和属地政府要健全长效管理模式,共享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切实筑牢安全底线。

三是认真排查隐患,加强能力提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兴地商贸和迦壹实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重点针对电源、火源管理、通道堆物、“三合一”、防火分隔、违章搭建、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实施动态巡查和严格火源管控;要聚焦消防管理缺位、违建、业态混杂等短板,加大隐患自查自纠力度,开展深入排查整治,确保隐患清零,同时要结合生产过程、作业场所、危险性类型等具体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认真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是要扩大宣传教育,聚焦基层消防安全,全面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洞泾镇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针对中小微企业消防安全意识薄弱、管理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结合违规用火用电、占堵通道、防火分隔失效等案例,通过创新宣传教育载体、优化宣教内容供给、拓展覆盖群体范围,系统推进中小微企业消防安全知识普及与应急能力提升。要充分运用普法宣讲、科普讲座、案例警示、媒体曝光、企业信用评价等多元化手段,强化以案释法、以案促改的警示教育效果,切实增强企业负责人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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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51 | 2025_上海松江_洞泾上海普尊工贸1·3一般火灾.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松江洞泾上海普尊工贸有限公司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报告 002007001005

松江洞泾上海普尊工贸有限公司“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松江洞泾上海普尊工贸有限公司“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5-22 阅读次数: 次

2025年1月3日5时39分许, 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300号上海普尊工贸有限公司厂房仓库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事故造成2名人员死亡,1名人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为497.9498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事故现场警示会。当天下午,区委书记王华杰主持召开区委常委扩大会议暨区安委会(扩大)会议,传达全市安全紧急调度视频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开展厂房仓库房领域安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要求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全区立即组织开展厂房仓库、沿街商铺、农村自建房等“三合一”错时夜查和集中整治。同时,通过发布安全公开信、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组织安全培训等形式,加强警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面消防安全意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消防救援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和洞泾镇人民政府,组成了松江洞泾上海普尊工贸有限公司“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内设管理组和技术组,同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和区纪委监委全程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询问谈话、视频分析和技术鉴定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等情况,查明了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和责任,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责任。同时,事故调查组坚持举一反三,深入剖析了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松江洞泾上海普尊工贸有限公司“1·3”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涉事厂房出租和承租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租户在生产区域违规住人、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属地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失职缺位,地方党委政府安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火灾发生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300号,共建有2幢厂房,2007年建成竣工,其中1幢厂房建筑面积3638.32㎡,2幢厂房建筑面积1105.94㎡,房屋结构为2层砖混结构,彩钢板屋顶。两幢厂房于同年6月1日通过消防验收。2005年12月,洞泾镇茂盛路300号园区取得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用途为工业。

图 1 园区现场鸟瞰图

起火建筑为1幢厂房,地上两层,上海赟朵实业有限公司承租后将厂房室内隔断装修出租使用,主要为轻钢龙骨加石膏板结构,室内装修隔断未达到厂房顶部。建筑内主要存在纸箱加工、机械加工、食品仓储、建材加工等多种业态。起火部位位于二层北部分隔出租的区域,其中二层北侧由东往西第12至15根立柱区域为上海遥跃建材有限公司租赁,作建材石膏板加工使用;二层北侧由东往西第10至12根立柱区域为上海食之香食品有限公司租赁,作食品仓储使用。

图 2 茂盛路300号1幢二层平面图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上海普尊工贸有限公司(简称“普尊工贸”),本次事故发生园区产权方。2002年12月10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300号1-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45626198E,法定代表人:赵小伟,注册资金:665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建材,五金交电,一般劳防用品,机电设备,服装批发零售。填土挖土,绿化服务,空调维修服务,船舶技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自有房屋出租。
  1. 上海赟朵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赟朵实业”),本次事故发生地园区承租经营和物业管理方。2017年7月20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300号1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2AFL12,法定代表人:高军,实际负责人张某某,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等。
  1. 上海遥跃建材有限公司(简称“遥跃建材”),本次事故伤亡人员所属公司。2024年8月22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南乐路15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DW2HBC56,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注册资金:1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等,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
  1. 上海食之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食之香公司”),本次事故起火单位。2021年2月5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松蒸公路2183号41幢-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510N4E,法定代表人:孙振志,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许可项目:食品经营。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销售。
  1.  上海百颗星私营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百颗星公司”),本次事故所在园区镇属企业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和上报职责。1995年4月21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周家浜路255号1幢一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450454E,法定代表人:徐靖,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一般项目:销售日用百货,建筑材料,针纺织品,家用电器,汽配,铝合金材料,编结品;服装洗涤,自有房屋租赁,企业登记代理,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

(三)事故相关个人情况

  1. 高某,赟朵实业法定代表人兼园区日常管理人员,男,身份证件号码:3422011964XXXX3214,安徽省宿州市人。
  1. 张某某,赟朵公司实际负责人,女,身份证件号码:3422241964XXXX1220,安徽省宿州市人。
  1. 李某某,遥跃建材法定代表人,男,身份证件号码:5137211991XXXX1377,四川省通江县人。
  1. 孙某某,食之香公司法定代表人,男,身份证件号码:3101051977XXXX1619,上海市松江区人。

(四)涉事厂房租赁情况

1. 1幢厂房租赁情况

普尊工贸于2007年购入茂盛路300号1幢、2幢厂房, 2017年,普尊工贸将1幢厂房租赁给赟朵实业,2022年10月,普尊工贸原法定代表人与赟朵实业张某某续签了《厂房租赁合同》,将1幢厂房继续出租给赟朵实业至2026年7月。2023年11月27日,普尊工贸发生股权变更,由赵小伟受让全部股权并成为法定代表人,并同意赟朵实业及其下属租户的租赁关系保留至此前合同签订的约定期限。

2. 203室租赁情况

2024年3月4日,赟朵实业张某某与李某某个人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将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300-1幢203室出租给李某某,出租用途为:轻办公,租赁面积约186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8个月,至2026年7月。租赁后李某某做家用建材石膏线的生产加工用房,同时与其妻子和两个儿子在内居住生活。

3. 204室租赁情况

2021年,赟朵实业与食之香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将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300-1幢204室出租给食之香公司,出租用途为:仓储,租赁面积约110平方米,租赁期限至2023年,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至2026年。食之香公司法人孙某某租赁后搭建了占地面积约40平方米的冷库设施,该冷库设施和厂房顶部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冷库于2023年停止使用。停用后,在冷库设施和204室墙壁之间区域,以及部分冷库区域内,孙某某设置了办公区和生活区域,设有床、热水器、洗衣机、电视机等家用电器,供驾驶员王某上班休息使用。上述家用电器通过冷库电源取电,部分电器长期处于不断电状态。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普尊工贸,从事自有厂房出租经营,因法定代表人身体原因,2024年以来未参与公司管理,实际管理由其父亲赵某负责。在租赁经营中,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租户赟朵实业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未表明双方安全管理的权利、义务,同时该公司也未针对厂房租赁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普尊工贸通过微信告知和书面函达的方式,通知赟朵实业其查见的楼层承重隐患和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管要求,但对于赟朵实业租赁厂房后违规隔断、搭建和违规住人的问题,未开展隐患排查、未有效督促承租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职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
  1. 赟朵实业,从事承租园区厂房租赁经营和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只有实际负责人张某某及法人高某二人。公司在租赁经营中,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厂房隔断时未有效设置防火分隔。张某某作为实际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厂房仓库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与个人,对于租户只租不管,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开展检查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张某某在面对百颗星公司和镇应急管理中心提出安全隐患整改要求下,未有效督促相应租户开展隐患治理工作,未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失职缺位。

赟朵实业法定代表人高某为该公司位于事发园区的唯一常驻人员,日常工作主要为解决租户需求和各类费用的收取。在日常巡查中,高某在发现203室遥跃建材存在住人的情形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规住人隐患。2024年5月31日,遥跃建材李某某通过微信向其告知“检查的来了的时候发个消息给我一下,拜托了”;2024年6月14日,高某通过微信告知遥跃建材李某某“门关好”,配合李某某逃避监管;后续在被镇应急管理中心约谈提醒之下,依旧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开展隐患整改,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

  1. 遥跃建材,主要从事石膏线生产,2024年8月22日公司注册成立前,实际为家庭作坊,工作人员为李某某及其妻子二人。公司法人李某某虽在其他地址租有住宅居住,但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旧设有人员居住生活区域,如厨房、晾衣区等;在后续百颗星公司和镇应急管理中心的隐患排查整改中,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赟朵实业高某表示“检查的来了的时候发个消息给我一下,拜托了”。 2024年6月14日,李某某在收到高某“门关好”的微信通知,关闭大门,逃避安全检查。
  1. 食之香公司主要从事食品仓储和配送服务,公司工作人员为法人孙某某和货车司机王某。该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建立公司用电安全操作规程、未有效辨识公司用电安全风险隐患,公司内鱼缸、按摩椅、热水器等生活用电设施与生产经营用电混接混用,电气线路通过四个拖线板私拉乱设,未定期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和电气线路检测。

(六)属地党委政府及其所属相关部门监管情况

1.洞泾镇党委政府

洞泾镇党委政府在镇安委会组织框架下,通过镇安委办统筹协调隐患发现、隐患报告和隐患处置等环节具体工作。在厂房仓库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中,虽已对工业园区、厂房仓库进行了信息清盘,建立了底数档案,但对厂房仓库的内部分隔、消防设施、分租转租等具体使用情况没有深入排查掌握。在发现安全隐患后,倾向于采用劝阻、约谈等非刚性措施处理,导致隐患整改效率低下,部分隐患整改久拖未决。隐患治理紧迫感不强,联勤联动协作机制不够完善。

2.镇属相关部门对事故单位日常监管开展情况

(1)属地职责划分

  1. 上海百颗星私营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洞泾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主要负责日常隐患排查,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和难点问题。
  1. 洞泾镇应急管理中心,按照《关于同意洞泾镇机关、事业单位及执法机构调整设置方案的批复》,作为镇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主要承担对本镇工业企业生产、消防、交通、食品药品等检查工作,督促各种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承接镇安委办的职能。
  1. 洞泾镇派出所,根据《上海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依法对辖区内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单位和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2)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情况

根据《洞泾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松洞安委会〔2024〕4号)规定,由百颗星公司承担涉事园区安全隐患排查、发现职责,并开展告知解释、跟踪督改等前期处置工作,对未及时消除的隐患,须上报镇安委办采取进一步措施。

百颗星公司作为普尊工贸园区所在区域企业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洞泾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要求对园区开展日常隐患排查工作,虽然日常监督检查频次较高,但囿于专业性不足、没有执法权限等原因,对安全生产和消防隐患认识不足,在园区管理方不配合的情况下,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掌握园区企业信息,导致日常工作出现死角,事故起火点食之香公司长期脱

离检查范围,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洞泾镇应急管理中心根据百颗星公司前期摸排的结果,在相关节点采取了约谈、协查方式跟进普尊工贸事故隐患的解决,但事故隐患处理周期过长,在多次发现出租方和物业管理方未对查出隐患进行整改的情况下,未采取刚性措施综合施策及时消除隐患,也未向消防部门反映,存在失职缺位的情况。

(七)事故发生经过

  1. 火灾当日天气情况。根据当天气象局发布的气象报告,火灾发生时的气象条件:2025年1月3日松江区多云转晴,全区范围内无降雨、雷击记录,气温2℃-12℃,东北风2级。
  1. 起火经过。2025年1月3日5时38分许,居住在起火建筑北侧茂盛路199号的姬某在宿舍中发现茂盛路300号厂房中间部位有冒烟的情形,于是立即拨打电话报警,为第一报警人。居住在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300号1幢厂房2层遥跃建材西侧阁楼内的李某某发现起火后,呼叫妻子、大儿子、小儿子逃生,李某某将大儿子抱至该单位门卫后,返回起火建筑二层,后昏倒在西侧楼梯口。
  1. 火灾扑救情况。2025年1月3日5时39分许,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300号的上海普尊工贸有限公司发生火灾,指挥中心调派广富林、泗泾、车墩等11个消防站35辆消防车到场扑救,广富林站于5时49分报到场, 6时44分明火基本扑灭。消防到场后从该栋厂房2层西侧楼梯口及走道内搜救出李某某、李某某妻子和小儿子。李某某妻子和小儿子经送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李某某送医抢救后转至瑞金医院烧伤科进一步治疗,目前生命体征平稳。

(八)事故现场情况

起火建筑为1幢厂房,地上两层,分隔出租使用。建筑内主要存在纸箱加工、机械加工、食品仓储、建材加工等多种业态。起火部位位于二层北部分隔出租的区域,其中二层北侧由东往西第12至15根立柱区域为遥跃建材租赁,作建材石膏板加工使用;二层北侧由东往西第10至12根立柱区域为食之香公司租赁,作食品仓储使用。

图4 203室遥跃建材居住夹层过火后现场图

图5 204室食之香公司过火后现场图

图 6 食之香公司平面布局图

图 7 1幢2层平面过火情况及人员伤亡位置图

(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伤者:李某某,男,34岁。

死者一:李某某妻子,女。

死者二:李某某幼子,男。

2.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本次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497.9498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报告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1月3日5时39分许,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300号上海普尊工贸有限公司厂区发生火情,市消防指挥中心接警,调度松江支队广富林、泗泾、车墩等11个消防救援站及松江共35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6时11分控制火势,6时44分扑灭火情。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火灾发生后,区消防救援局以现场指挥、远程指挥和全勤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多种方式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处置。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和洞泾镇人民政府立即作出响应,启动应急预案,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完成了应急处置各项工作。事故未造成次生灾害,也未出现社会不稳定现象。

洞泾镇党委、政府在事故发生后成立事故处置专班,召开工作会议,通报事故情况,传达区委、区政府对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工作的指示精神。同时立即行动,全面部署全镇各职能部门、镇属单位、居委会立即开展安全排查工作。

事发后,洞泾镇及时协调有关方面落实伤员救治资金保障。同时召集平安办、派出所、司法所、信访办等相关部门组成善后工作小组全面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保障社会面平稳有序,未发生其他衍生事件。

三、火灾事故认定

火灾发生后,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物证送检、视频分析、模拟实验等形式,对该起火灾事故认定如下。

(一)对起火时间的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5年1月3日5时20分许,依据如下:

  1. 该起火灾的报警时间为2025年1月3日5时38分42秒,据第一报警人姬某描述,其在茂盛路199号的宿舍中发现茂盛路300号厂房中间部位有冒烟的情形,于是立即拨打电话报警。
  1. 经调阅火灾现场监控,北京时间2025年1月3日5时22分47秒,监控摄像头首次拍摄到该建筑二层北侧窗户有烟气冒出,北京时间5时23分10秒,位于起火建筑北侧的厂房上方最东侧窗户上沿处初见火光反光点,之后光点逐渐扩大。

结合火势发展规律,推断该起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5年1月3日5时20分许。

(二)对起火部位的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300号1号厂房二层北侧食之香公司承租的区域内,起火点为该公司承租区域内距厂房北墙0米至2.6米、距西隔墙0米至2.85米的合围区域内,依据如下:

  1. 该起火灾过火区域为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300号1幢二层中部,该建筑二层分南北两个区域,中间为过道,南墙及北墙上东西方向各设有18根立柱,位于二层北侧由东向西第8至10根立柱之间的食之香公司承租区域内过火程度最重,该公司内由东向西依次为办公室、发货区、冷库(未使用),冷库北侧设有一生活区,其室内装修装饰、家具家电、堆放的货物、生活用品等均过火烧损烧毁。
  1. 经调阅火灾现场监控及模拟实验,北京时间5时23分10 秒,起火建筑北侧的厂房上方最东侧窗户上沿处初见火光反光,经模拟实验光照对比,火源位于食之香公司冷库北侧西北角区域,符合初见火光反光点的位置。
  1. 经现场勘验,食之香公司完全过火,整体过火程度西侧较东侧重,北侧较南侧重。在食之香公司冷库内距冷库北墙0.4米至1.3米、距冷库东墙3.8米至4.7米地面区域处提取若干电气线路残骸,经技术鉴定,存在电热熔痕。

(三)对起火原因的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依据如下:

  1. 排除放火的可能。经调阅火灾现场监控,食之香公司员工王某于北京时间2时42分36秒离开公司后,未见其他人员进出。
  1. 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询问食之香公司员工王某,火灾当日离开前其未在起火区域抽烟,室内无烧香、点蚊香等情形。经现场勘验,起火区域燃烧痕迹不符合阴燃特征。
  1. 排除物质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询问火灾相关当事人,起火部位放置有单人床、按摩椅、衣柜等物品,未发现自燃性物质。
  1. 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询问火灾相关当事人,食之香公司生活区仅作为日常生活使用,无点火做饭的情形。经现场勘验,起火区域未发现灶具及厨房家电等器具。
  1. 无法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询问相关当事人及现场勘验,食之香公司内的电气线路由公司外的电表箱接入,沿北墙敷设至该公司北侧生活区内北墙上靠近地面处的插座上,由此插座连接一移动接线板至冷库内,连接移动接线板的电气线路部分过火,位于北侧区域的电气线路完全过火烧毁。在上海食之香食品有限公司冷库内距冷库北墙0.4米至1.3米、距冷库东墙3.8米至4.7米地面区域处提取若干电气线路残骸,经技术鉴定,存在电热熔痕。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该起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上海食之香食品有限公司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起火后火势蔓延扩大成灾。

(二)间接原因分析

  1. 普尊工贸,未与租户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下属租户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缺位,隐患治理工作不力,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 赟朵实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与租户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厂房隔断时未有效设置防火分隔,对租户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力,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 遥跃建材,未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面对监管部门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 食之香公司,未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建立公司用电安全操作规程、未辨识公司用电安全风险隐患、未定期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和电气线路检测,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五、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高某,赟朵实业法定代表人兼管理人员,对租户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租户违规住人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规避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张某某,赟朵实业实际负责人,在租赁经营活动中只租不管,安全责任落实缺位,在收到监管部门对园区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孙某某,食之香公司法定代表人,租赁的工业厂房与生活区域混用,电气线路私拉乱设发生故障引起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普尊工贸,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生产管理职责,未对下属租户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1. 赟朵实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生产管理职责、厂房隔断时未有效设置防火分隔。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建议由消防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1. 食之香公司,未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建立公司用电安全操作规程,未辨识公司用电安全风险隐患,未定期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和电气线路检测,建议由消防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1. 遥跃建材,未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建议由消防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三)追责问责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属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区纪委监委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是以案警示,深刻反思,强化责任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学深悟透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强化风险意识、底线思维,努力以自身工作的确定性应对形势变化的不确定性。群众问题无小事,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既要支持帮助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广开生产经营发展门路,又要保障其安全无忧。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及同类事故反复发生的惨痛教训,深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做到基数清、情况明、措施实,织密安全保障网。要精准发力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系统治理,加快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切实加强属地党委政府领导职责,强化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和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推进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积极排查事故隐患,防范化解全域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多发连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是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解决机制,提升解决问题能力。洞泾镇党委政府要进一步优化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机制,在原有的《洞泾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上报、解决全流程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分类监管的要求,以及各街镇对于监管企业安全等级的划分名单,针对性的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区划事故隐患宽、严监管手段的分界线。同时积极完善监管响应、协查上报等工作机制,加强与区级相关执法部门的协调联动,及时将掌握的证据线索、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名单上报协查,打好宽严相济的组合拳,切实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是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普尊工贸和赟朵实业要建立完善公司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作为厂房仓库的出租方和管理方,要主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对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针对排查的事故隐患无论大小都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包庇、不隐瞒,做好安全生产主体担当,牢牢守好事故隐患防范的第一道岗。食之香公司和遥跃建材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树立事故隐患猛于虎,安全责任大于山的意识,以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意识理念合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断优化安全生产条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升自救互救能力。

四是加强基层应急能力建设,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要加快推动基层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装备配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和对中小微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帮扶,提升中小微企业应急能力。要指导帮助企业编制简明实用的应急预案,加强对重点人群的预案培训,着力提升疏散逃生能力。要扎实推进安全宣传教育“五进”,加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技能,真正做到“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要健全完善“社会群众举报+企业员工报告”安全隐患监督体系,筑牢安全防范人民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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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52 | 2025_上海松江兴地商贸3·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松江洞泾上海兴地商贸有限公司"3·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松江洞泾上海兴地商贸有限公司“3·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11月27日

2025年3月23日12时12分许,在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199号上海兴地商贸有限公司3号楼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50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第三方评估,本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为911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消防救援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区规划资源局、区城管执法局和洞泾镇人民政府,组成了松江洞泾茂盛路199号“3·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物证送检等形式,查明了火灾事实,认定了起火原因,查明了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和责任。同时,事故调查组坚持举一反三,深入剖析了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上海兴地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松江区茂盛路199号,建筑面积

  1. 75 平方米,建于2006年,原址有6幢建筑。2017年3月报区建管委改扩建并开始建设,2018年12月竣工,共改建为3幢建筑,由南向北依次编号为1号、2号、3号。

1号楼:2008年竣工并通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2008〕沪松公消(建验)字第0067号),设计用途为戊类厂房,建筑共5层,高度18米,总建筑面积3215.68平方米,实际使用过程中2楼作为办公场所,2楼以上为该厂区员工宿舍。2019年擅自将2楼改建为公寓,将底楼改建为饭店、超市等商铺。建筑内设有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3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号楼:2008年竣工并通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2008〕沪松公消(建验)字第0067号),设计用途为戊类厂房,建筑共4层,高度18.5米,建筑面积5514.69平方米。2019年擅自在屋顶搭建办公场所,总建筑面积增加到5900平方米,主要用途为办公、服装、家电等仓储。建筑内设有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3号楼:于2017年在拆除原址3、4、5、6号楼的基础上改建为1幢建筑,为3层丁类厂房,建筑面积12454.68平方米。2019年擅自设置插层,并在顶楼搭建临时建筑,包括顶楼临时建筑在内共6层,主要用途为办公、服装、汽车美容用品、小家电等仓储,建筑内设有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上海兴地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兴地商贸”),本次事故发生园区产权方。2001年2月26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19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03089988T,法定代表人:杨某云,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等业务。
  1. 上海迦壹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迦壹实业”),本次事故起火单位。2016年11月24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90YD85,法定代表人:王某,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1楼723室,实际经营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 199 号3号楼506 室(租赁合同地址为茂盛路199号7幢5层506室,两处地点为同一地址)。公司主要从事建筑装饰工程、室内外装潢设计、橡塑制品、机电设备等物销售。

(三)租赁关系情况

2022年7月7日,迦壹实业向兴地商贸租赁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199号7幢5层车道东侧506室,租赁面积为1050平方米,用途为办公、仓储,租赁日期为2022 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兴地商贸,从事自有厂房出租经营,主要负责人为杨某云,园区管理经理为李某明。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该公司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作为厂房出租方,在日常对租户管理中,未针对厂房租赁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消防巡查制度,未及时排查并消除3号楼租户在各自租赁区域内堆放了大量可燃物的火灾隐患;在厂房建设方面,兴地商贸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将原丁类厂房作为丙类生产和丙类仓库出租,且未按消防技术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在对3号楼厂房内部分隔时,采用轻钢龙骨架和石膏板进行分隔,防火分隔不到位,火灾荷载大。
  1. 迦壹实业,主要负责人为王某。在日常经营中,公司未明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未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培训。

(五)事故发生经过

  1. 火灾当日天气情况。根据当天气象局发布的气象报告,火灾发生时的气象条件:2025年3月23日松江区多云转小雨,全区范围内无雷击记录,气温12℃—28℃,西南风3级。
  1. 起火经过。2025年3月23日12时许,园区管理人李某明听到园区有人呼喊说3号楼5楼东侧着火了,随即和同事张某林通过西侧货梯至5楼,发现506室的迦壹实业内有明火并充烟,李某明将506室上锁的玻璃门踹开后,和张某林各拿了灭火器将南侧的明火扑灭后,李某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为第一报警人。

(六)事故现场情况

起火建筑3号楼厂房部分建筑结构、屋顶光伏设备、停放在建筑内的车辆等烧损烧毁。506室迦壹实业内装修装饰、存放的货物、办公用品、监控设施设备等过火烧毁。该幢厂房3层、4层、5层及楼顶部分单位内装修装饰、存放的物品、办公用品、设备等不同程度过火,其他部位及楼层不同程度受火灾高温、烟熏、水渍影响。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火灾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5000平方米,造成的财产损失约911万余元。

2.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报告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3月23日12时12分,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199号发生火灾,指挥中心调派辖区共28个消防救援站到场处置,广富林站于12时22分到场, 15时13分火势基本被扑灭。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火灾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和洞泾镇人民政府收到事故信息后立即作出响应,启动应急预案,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完成了应急处置各项工作,事故未造成次生灾害。

三、火灾事故认定

火灾发生后,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物证送检等形式,对该起火灾认定如下:

(一)对起火时间的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5年3月23日12时许,依据如下:

  1. 该起火灾的报警时间为2025年3月23日12时12分,据报警人李某明描述,其在当日12时许得知3号楼5层起火后,立即与同事赶往现场使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在表面明火扑灭后李某明拨打电话报警,为第一报警人。
  1. 经询问火灾发现人赵某,其在当日12时许乘坐3号楼东南侧货梯前往5层取电动自行车钥匙,到达5层后发现走道内充烟,立即拨打微信语音电话通知园区负责人李某明,微信显示的通话时间为2025年3月23日12时07分。
  1. 经询问迦壹实业员工刘某文,火灾发生当日12时许,其在506室西侧办公室内使用电脑时发现无线网络断开,在尝试重新连接无果后,通过办公室东侧玻璃窗发现506 室内充烟,随即通过办公室北侧窗户逃生。
  1. 经调取最先起火单位(迦壹实业)的宽带使用记录,2025年3月23日12时01分19秒宽带设备离线。

结合火势发展规律,推断该起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5年3月23日12时许。

(二)对起火部位的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为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199号3号楼506室的迦壹实业南侧过道内距东墙5.9米至8.8米,距北隔墙0米至2.3米的合围区域。依据如下:

  1. 经询问火灾发现人赵某,其在取电动自行车钥匙途中发现3号楼5层东南侧货梯处的过道内充烟,查看烟雾来源后发现506室内南侧过道地面处有明火。
  1. 经询问迦壹实业的员工刘某文,其在发现506室内充烟后,通过506室北侧进入室内查看,在走到东侧打包台处时,因烟气太大,无法继续前进,其看到室内南侧有大量烟气,但未发现火光。
  1. 经询问参与初期火灾扑救的人员李某明和张某林,两人在发现3号楼5层506室迦壹实业内南侧过道靠近北隔墙区域有明火,李某明将506室南侧出入口上锁的玻璃门踹开,与张某林使用灭火器将明火扑灭后,李某明拨打了电话报警,并绕到506室北侧进入室内查看火情,在走到506室东侧打包台处时,因烟气太大,无法继续前进,随即撤离。
  1. 经现场勘验,3号楼5层506室迦壹实业有南北两个出入口,公司内南侧有一过道,过道南侧为会议室,北侧为仓储区域;中部区域东侧为打包台及陶瓷杯等货物,西侧靠近车道处为仓储区域;北侧区域为仓储区,西侧尽头处设置一办公室。506室完全过火,室内的装修装饰、放置的货物、办公用品等烧损烧毁。
  1. 经现场勘验,在506室南侧有一过道,两侧采用轻钢龙骨架及石膏板分隔到顶部楼板下,过道北隔墙的石膏板过火脱落,内部轻钢龙骨架受火势影响变形,向南侧倒伏;过道南侧的会议室内部分过火,会议室的玻璃门破碎,玻璃门东侧与过道的隔墙上石膏板过火脱落,内部轻钢龙骨架受火势影响变形,向北侧倒伏,玻璃门西侧与过道的隔墙表面石膏板过火脱落,内部轻钢龙骨架完好。
  1. 经现场勘验,506室南侧过道紧靠北隔墙下方地面处放置有五个堆垛,堆垛由东向西依次为山核桃油(落地堆放)、香薰(下方为垫仓板)、试香片及胶带(下方为垫仓板)、亚麻籽油(落地堆放)、包装纸箱(下方为垫仓板),均过火烧毁。垫仓板靠近过道侧边缘部分烧损烧毁,地面处有流淌燃烧痕迹。其中过道内距东墙5.9米至8.8米,距北隔墙0米至2.3米处过火痕迹最重,过火痕迹由该处向四周依次减轻。

综上所述,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199号3号楼506室的迦壹实业南侧过道内距东墙5.9米至8.8米,距北隔墙0米至2.3米的合围区域。

(三)对起火原因的认定。

1.排除放火的可能。经调查走访和内外关系排摸,未发现有人为放火的迹象。

  1. 排除物质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调查走访及现场勘验,起火部位放置有纸箱、香薰、胶带、试香片、亚麻籽油、山核桃油等物品,未发现物质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
  1. 排除使用明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调查走访及现场勘验,起火区域不涉及使用明火,故排除使用明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
  1. 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询问相关当事人,506室南侧过道北隔墙上有一开关,用于控制会议室内的照明,除此之外,起火区域无其他开关插座及用电设备。经提取506室南侧过道内的电气线路送检,未发现故障痕迹,故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1. 无法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询问火灾相关当事人,火灾发生当日506室内有四位员工在场,其中刘某文在506室西侧办公室内,其余三位员工在506室不同区域进行打包、分拣作业。四位员工中,有一人有抽烟习惯。据刘某文描述,其在发现506室内起火后,走至东侧打包台处时,发现南侧有大量烟气,未发现火光。据参与初期火灾处置的李某明和张某林描述,两人在发现明火时,火焰仅半人高,两人使用灭火器将明火扑灭。李某明在明火扑灭后绕到506室北侧进入查看火情,在走到东侧打包台处时,因烟气太大,无法继续前进,随即撤离。根据相关当事人现场指认及现场勘验,起火现场符合阴燃起火特征。

综上所述,该起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5年03月23日12时许,起火部位为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199号3号楼506室的上海迦壹实业有限公司南侧过道内距东墙5.9米至8.8米,距北隔墙0米至2.3米的合围区域,起火原因可以排除物质自燃、使用明火不慎、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未发现放火的证据,无法排除遗留火种引燃该处堆放的可燃物并扩大成灾。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综合现场勘验、物证鉴定、证人询问及排除法分析,认定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是:无法排除迦壹实业员工遗留的火种引燃可燃物并扩大成灾。

(二)间接原因分析

1.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

兴地商贸在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过程中未明确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兴地商贸作为出租方与各承租方未针对厂房租赁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消防巡查制度。

迦壹实业未明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未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培训。

2. 改变原有建筑结构

兴地商贸3号楼原为3层结构,该单位将原3层改建为5层,又在楼顶光伏设备下方搭建仓库用于出租,导致原有建筑结构发生改变。

3.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兴地商贸擅自将原使用性质为丁类的3号楼厂房作为丙类生产厂房和丙类仓库对外出租使用,且未按消防技术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4. 租赁业态复杂,火灾荷载大

兴地商贸3号楼建筑内存在办公、生产、储存等不同业态的单位,既有丙类生产车间又有丙类仓库存储易燃、可燃物品,各租户在各自租赁区域内存放了大量可燃物品,发生火灾后,在单位时间内释放大量热能。

5. 防火分隔不到位,火灾蔓延迅速

兴地商贸3号楼建筑的各租户间大部分采用轻钢龙骨架和石膏板进行分隔,同时,3号楼楼层之间存在孔洞,缺少有效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分隔材料未能有效阻隔火势高温烟气流的扩散,火势和高温烟气流顺着楼层间的孔洞纵向蔓延至相邻楼层。

6. 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兴地商贸3号楼建筑未按实际出租情况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导致发生火灾时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和扑救。

7. 搭建临时建筑物,占用消防车通道

兴地商贸3号楼建筑北侧搭建有临时棚,在棚内堆放有大量物品,影响消防车的正常通行。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松江洞泾茂盛路199号“3·23”一般火灾事故原因系无法排除租赁企业员工遗留的火种引燃堆放的可燃物并扩大成灾,园区产权方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和建筑结构,占用消防车通道,防火分隔不到位,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导致火势蔓延和财产损失扩大。事故暴露出相关企业在火源管控、人员安全教育、建筑防火分隔、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杨某云,作为兴地商贸的法定代表人,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和建筑结构,对火势蔓延和财产损失扩大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兴地商贸,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未与租户针对厂房租赁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且未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消防巡查制度,未对租户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针对不同业态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应急演练、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将原丁类厂房作为丙类生产厂房和丙类仓库出租,且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厂房内部分隔时防火分隔不到位、搭建临时建筑物,占用消防车通道,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消防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1. 迦壹实业,主要负责人为王某,该公司日常经营中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未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未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培训,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消防部门对该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作出相应的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是深刻反思,增强忧患意识,强化责任落实。洞泾镇人民政府要明悉当前复杂严峻的安全形势,深刻吸取本次事故及“1·3”上海普尊工贸有限公司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针对两起事故各自的特点及存在的共性问题深入剖析总结,结合区域产业结构特点和安全生产规律,重点聚焦厂房仓库领域,认真研判厂库房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形势,全面梳理厂库房经营全链条风险点,构建全域风险防控体系。洞泾镇人民政府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深化专项整治行动,重点针对厂房仓库违规改建、业态混杂和消防责任缺位问题,推行“拆违、清患、溯源”措施,持续推进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压实“产权方+承租方”责任链条,积极排查事故隐患,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效,及时防范化解消防和生产安全风险,强化本地区安全、消防监管职责和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和能力建设,压实全链条监管责任。努力以自身工作的确定性应对形势变化的不确定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是抓实全流程管理,严把准入关,形成监管合力。规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法规要求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前置开展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核查土地规划、使用合规性,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安全把关,确保符合准入标准,以源头管理筑牢准入防线;建设相关部门要全链条强化我区在建项目各环节施工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严查未按图施工等违法行为;城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前监管,遏制新增违建。对较易潜藏消防隐患的厂房仓库区域,增加排查人员和排查频次,严控新增违法建筑的滋生。对检查中发现的存量违建,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在整改期间采用“双检测”等措施确保安全。区经委要进一步加强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指导工作,推动园区管理单位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园区管理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提升安全生产隐患源头治理能力。洞泾镇政府要在园区招商引资、新上项目时严把安全生产关,加强园区入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其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消除事故隐患。各行业部门和属地政府要健全长效管理模式,共享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切实筑牢安全底线。

三是认真排查隐患,加强能力提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兴地商贸和迦壹实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重点针对电源、火源管理、通道堆物、“三合一”、防火分隔、违章搭建、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实施动态巡查和严格火源管控;要聚焦消防管理缺位、违建、业态混杂等短板,加大隐患自查自纠力度,开展深入排查整治,确保隐患清零,同时要结合生产过程、作业场所、危险性类型等具体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认真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是要扩大宣传教育,聚焦基层消防安全,全面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洞泾镇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针对中小微企业消防安全意识薄弱、管理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结合违规用火用电、占堵通道、防火分隔失效等案例,通过创新宣传教育载体、优化宣教内容供给、拓展覆盖群体范围,系统推进中小微企业消防安全知识普及与应急能力提升。要充分运用普法宣讲、科普讲座、案例警示、媒体曝光、企业信用评价等多元化手段,强化以案释法、以案促改的警示教育效果,切实增强企业负责人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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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53 | 2025_上海松江普尊工贸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松江洞泾上海普尊工贸有限公司"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报告 002007001005

松江洞泾上海普尊工贸有限公司“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松江洞泾上海普尊工贸有限公司“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5-22 阅读次数: 次

2025年1月3日5时39分许, 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300号上海普尊工贸有限公司厂房仓库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事故造成2名人员死亡,1名人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为497.9498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事故现场警示会。当天下午,区委书记王华杰主持召开区委常委扩大会议暨区安委会(扩大)会议,传达全市安全紧急调度视频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开展厂房仓库房领域安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要求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全区立即组织开展厂房仓库、沿街商铺、农村自建房等“三合一”错时夜查和集中整治。同时,通过发布安全公开信、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组织安全培训等形式,加强警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面消防安全意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消防救援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和洞泾镇人民政府,组成了松江洞泾上海普尊工贸有限公司“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内设管理组和技术组,同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和区纪委监委全程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询问谈话、视频分析和技术鉴定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等情况,查明了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和责任,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责任。同时,事故调查组坚持举一反三,深入剖析了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松江洞泾上海普尊工贸有限公司“1·3”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涉事厂房出租和承租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租户在生产区域违规住人、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属地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失职缺位,地方党委政府安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火灾发生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300号,共建有2幢厂房,2007年建成竣工,其中1幢厂房建筑面积3638.32㎡,2幢厂房建筑面积1105.94㎡,房屋结构为2层砖混结构,彩钢板屋顶。两幢厂房于同年6月1日通过消防验收。2005年12月,洞泾镇茂盛路300号园区取得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用途为工业。

图 1 园区现场鸟瞰图

起火建筑为1幢厂房,地上两层,上海赟朵实业有限公司承租后将厂房室内隔断装修出租使用,主要为轻钢龙骨加石膏板结构,室内装修隔断未达到厂房顶部。建筑内主要存在纸箱加工、机械加工、食品仓储、建材加工等多种业态。起火部位位于二层北部分隔出租的区域,其中二层北侧由东往西第12至15根立柱区域为上海遥跃建材有限公司租赁,作建材石膏板加工使用;二层北侧由东往西第10至12根立柱区域为上海食之香食品有限公司租赁,作食品仓储使用。

图 2 茂盛路300号1幢二层平面图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上海普尊工贸有限公司(简称“普尊工贸”),本次事故发生园区产权方。2002年12月10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300号1-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45626198E,法定代表人:赵小伟,注册资金:665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建材,五金交电,一般劳防用品,机电设备,服装批发零售。填土挖土,绿化服务,空调维修服务,船舶技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自有房屋出租。
  1. 上海赟朵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赟朵实业”),本次事故发生地园区承租经营和物业管理方。2017年7月20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300号1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2AFL12,法定代表人:高军,实际负责人张某某,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等。
  1. 上海遥跃建材有限公司(简称“遥跃建材”),本次事故伤亡人员所属公司。2024年8月22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南乐路15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DW2HBC56,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注册资金:1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等,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
  1. 上海食之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食之香公司”),本次事故起火单位。2021年2月5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松蒸公路2183号41幢-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510N4E,法定代表人:孙振志,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许可项目:食品经营。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销售。
  1.  上海百颗星私营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百颗星公司”),本次事故所在园区镇属企业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和上报职责。1995年4月21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周家浜路255号1幢一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450454E,法定代表人:徐靖,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一般项目:销售日用百货,建筑材料,针纺织品,家用电器,汽配,铝合金材料,编结品;服装洗涤,自有房屋租赁,企业登记代理,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

(三)事故相关个人情况

  1. 高某,赟朵实业法定代表人兼园区日常管理人员,男,身份证件号码:3422011964XXXX3214,安徽省宿州市人。
  1. 张某某,赟朵公司实际负责人,女,身份证件号码:3422241964XXXX1220,安徽省宿州市人。
  1. 李某某,遥跃建材法定代表人,男,身份证件号码:5137211991XXXX1377,四川省通江县人。
  1. 孙某某,食之香公司法定代表人,男,身份证件号码:3101051977XXXX1619,上海市松江区人。

(四)涉事厂房租赁情况

1. 1幢厂房租赁情况

普尊工贸于2007年购入茂盛路300号1幢、2幢厂房, 2017年,普尊工贸将1幢厂房租赁给赟朵实业,2022年10月,普尊工贸原法定代表人与赟朵实业张某某续签了《厂房租赁合同》,将1幢厂房继续出租给赟朵实业至2026年7月。2023年11月27日,普尊工贸发生股权变更,由赵小伟受让全部股权并成为法定代表人,并同意赟朵实业及其下属租户的租赁关系保留至此前合同签订的约定期限。

2. 203室租赁情况

2024年3月4日,赟朵实业张某某与李某某个人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将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300-1幢203室出租给李某某,出租用途为:轻办公,租赁面积约186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8个月,至2026年7月。租赁后李某某做家用建材石膏线的生产加工用房,同时与其妻子和两个儿子在内居住生活。

3. 204室租赁情况

2021年,赟朵实业与食之香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将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300-1幢204室出租给食之香公司,出租用途为:仓储,租赁面积约110平方米,租赁期限至2023年,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至2026年。食之香公司法人孙某某租赁后搭建了占地面积约40平方米的冷库设施,该冷库设施和厂房顶部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冷库于2023年停止使用。停用后,在冷库设施和204室墙壁之间区域,以及部分冷库区域内,孙某某设置了办公区和生活区域,设有床、热水器、洗衣机、电视机等家用电器,供驾驶员王某上班休息使用。上述家用电器通过冷库电源取电,部分电器长期处于不断电状态。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普尊工贸,从事自有厂房出租经营,因法定代表人身体原因,2024年以来未参与公司管理,实际管理由其父亲赵某负责。在租赁经营中,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租户赟朵实业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未表明双方安全管理的权利、义务,同时该公司也未针对厂房租赁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普尊工贸通过微信告知和书面函达的方式,通知赟朵实业其查见的楼层承重隐患和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管要求,但对于赟朵实业租赁厂房后违规隔断、搭建和违规住人的问题,未开展隐患排查、未有效督促承租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职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
  1. 赟朵实业,从事承租园区厂房租赁经营和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只有实际负责人张某某及法人高某二人。公司在租赁经营中,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厂房隔断时未有效设置防火分隔。张某某作为实际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厂房仓库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与个人,对于租户只租不管,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开展检查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张某某在面对百颗星公司和镇应急管理中心提出安全隐患整改要求下,未有效督促相应租户开展隐患治理工作,未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失职缺位。

赟朵实业法定代表人高某为该公司位于事发园区的唯一常驻人员,日常工作主要为解决租户需求和各类费用的收取。在日常巡查中,高某在发现203室遥跃建材存在住人的情形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规住人隐患。2024年5月31日,遥跃建材李某某通过微信向其告知“检查的来了的时候发个消息给我一下,拜托了”;2024年6月14日,高某通过微信告知遥跃建材李某某“门关好”,配合李某某逃避监管;后续在被镇应急管理中心约谈提醒之下,依旧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开展隐患整改,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

  1. 遥跃建材,主要从事石膏线生产,2024年8月22日公司注册成立前,实际为家庭作坊,工作人员为李某某及其妻子二人。公司法人李某某虽在其他地址租有住宅居住,但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旧设有人员居住生活区域,如厨房、晾衣区等;在后续百颗星公司和镇应急管理中心的隐患排查整改中,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赟朵实业高某表示“检查的来了的时候发个消息给我一下,拜托了”。 2024年6月14日,李某某在收到高某“门关好”的微信通知,关闭大门,逃避安全检查。
  1. 食之香公司主要从事食品仓储和配送服务,公司工作人员为法人孙某某和货车司机王某。该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建立公司用电安全操作规程、未有效辨识公司用电安全风险隐患,公司内鱼缸、按摩椅、热水器等生活用电设施与生产经营用电混接混用,电气线路通过四个拖线板私拉乱设,未定期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和电气线路检测。

(六)属地党委政府及其所属相关部门监管情况

1.洞泾镇党委政府

洞泾镇党委政府在镇安委会组织框架下,通过镇安委办统筹协调隐患发现、隐患报告和隐患处置等环节具体工作。在厂房仓库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中,虽已对工业园区、厂房仓库进行了信息清盘,建立了底数档案,但对厂房仓库的内部分隔、消防设施、分租转租等具体使用情况没有深入排查掌握。在发现安全隐患后,倾向于采用劝阻、约谈等非刚性措施处理,导致隐患整改效率低下,部分隐患整改久拖未决。隐患治理紧迫感不强,联勤联动协作机制不够完善。

2.镇属相关部门对事故单位日常监管开展情况

(1)属地职责划分

  1. 上海百颗星私营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洞泾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主要负责日常隐患排查,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和难点问题。
  1. 洞泾镇应急管理中心,按照《关于同意洞泾镇机关、事业单位及执法机构调整设置方案的批复》,作为镇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主要承担对本镇工业企业生产、消防、交通、食品药品等检查工作,督促各种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承接镇安委办的职能。
  1. 洞泾镇派出所,根据《上海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依法对辖区内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单位和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2)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情况

根据《洞泾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松洞安委会〔2024〕4号)规定,由百颗星公司承担涉事园区安全隐患排查、发现职责,并开展告知解释、跟踪督改等前期处置工作,对未及时消除的隐患,须上报镇安委办采取进一步措施。

百颗星公司作为普尊工贸园区所在区域企业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洞泾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要求对园区开展日常隐患排查工作,虽然日常监督检查频次较高,但囿于专业性不足、没有执法权限等原因,对安全生产和消防隐患认识不足,在园区管理方不配合的情况下,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掌握园区企业信息,导致日常工作出现死角,事故起火点食之香公司长期脱

离检查范围,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洞泾镇应急管理中心根据百颗星公司前期摸排的结果,在相关节点采取了约谈、协查方式跟进普尊工贸事故隐患的解决,但事故隐患处理周期过长,在多次发现出租方和物业管理方未对查出隐患进行整改的情况下,未采取刚性措施综合施策及时消除隐患,也未向消防部门反映,存在失职缺位的情况。

(七)事故发生经过

  1. 火灾当日天气情况。根据当天气象局发布的气象报告,火灾发生时的气象条件:2025年1月3日松江区多云转晴,全区范围内无降雨、雷击记录,气温2℃-12℃,东北风2级。
  1. 起火经过。2025年1月3日5时38分许,居住在起火建筑北侧茂盛路199号的姬某在宿舍中发现茂盛路300号厂房中间部位有冒烟的情形,于是立即拨打电话报警,为第一报警人。居住在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300号1幢厂房2层遥跃建材西侧阁楼内的李某某发现起火后,呼叫妻子、大儿子、小儿子逃生,李某某将大儿子抱至该单位门卫后,返回起火建筑二层,后昏倒在西侧楼梯口。
  1. 火灾扑救情况。2025年1月3日5时39分许,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300号的上海普尊工贸有限公司发生火灾,指挥中心调派广富林、泗泾、车墩等11个消防站35辆消防车到场扑救,广富林站于5时49分报到场, 6时44分明火基本扑灭。消防到场后从该栋厂房2层西侧楼梯口及走道内搜救出李某某、李某某妻子和小儿子。李某某妻子和小儿子经送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李某某送医抢救后转至瑞金医院烧伤科进一步治疗,目前生命体征平稳。

(八)事故现场情况

起火建筑为1幢厂房,地上两层,分隔出租使用。建筑内主要存在纸箱加工、机械加工、食品仓储、建材加工等多种业态。起火部位位于二层北部分隔出租的区域,其中二层北侧由东往西第12至15根立柱区域为遥跃建材租赁,作建材石膏板加工使用;二层北侧由东往西第10至12根立柱区域为食之香公司租赁,作食品仓储使用。

图4 203室遥跃建材居住夹层过火后现场图

图5 204室食之香公司过火后现场图

图 6 食之香公司平面布局图

图 7 1幢2层平面过火情况及人员伤亡位置图

(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伤者:李某某,男,34岁。

死者一:李某某妻子,女。

死者二:李某某幼子,男。

2.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本次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497.9498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报告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1月3日5时39分许,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300号上海普尊工贸有限公司厂区发生火情,市消防指挥中心接警,调度松江支队广富林、泗泾、车墩等11个消防救援站及松江共35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6时11分控制火势,6时44分扑灭火情。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火灾发生后,区消防救援局以现场指挥、远程指挥和全勤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多种方式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处置。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和洞泾镇人民政府立即作出响应,启动应急预案,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完成了应急处置各项工作。事故未造成次生灾害,也未出现社会不稳定现象。

洞泾镇党委、政府在事故发生后成立事故处置专班,召开工作会议,通报事故情况,传达区委、区政府对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工作的指示精神。同时立即行动,全面部署全镇各职能部门、镇属单位、居委会立即开展安全排查工作。

事发后,洞泾镇及时协调有关方面落实伤员救治资金保障。同时召集平安办、派出所、司法所、信访办等相关部门组成善后工作小组全面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保障社会面平稳有序,未发生其他衍生事件。

三、火灾事故认定

火灾发生后,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物证送检、视频分析、模拟实验等形式,对该起火灾事故认定如下。

(一)对起火时间的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5年1月3日5时20分许,依据如下:

  1. 该起火灾的报警时间为2025年1月3日5时38分42秒,据第一报警人姬某描述,其在茂盛路199号的宿舍中发现茂盛路300号厂房中间部位有冒烟的情形,于是立即拨打电话报警。
  1. 经调阅火灾现场监控,北京时间2025年1月3日5时22分47秒,监控摄像头首次拍摄到该建筑二层北侧窗户有烟气冒出,北京时间5时23分10秒,位于起火建筑北侧的厂房上方最东侧窗户上沿处初见火光反光点,之后光点逐渐扩大。

结合火势发展规律,推断该起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5年1月3日5时20分许。

(二)对起火部位的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300号1号厂房二层北侧食之香公司承租的区域内,起火点为该公司承租区域内距厂房北墙0米至2.6米、距西隔墙0米至2.85米的合围区域内,依据如下:

  1. 该起火灾过火区域为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300号1幢二层中部,该建筑二层分南北两个区域,中间为过道,南墙及北墙上东西方向各设有18根立柱,位于二层北侧由东向西第8至10根立柱之间的食之香公司承租区域内过火程度最重,该公司内由东向西依次为办公室、发货区、冷库(未使用),冷库北侧设有一生活区,其室内装修装饰、家具家电、堆放的货物、生活用品等均过火烧损烧毁。
  1. 经调阅火灾现场监控及模拟实验,北京时间5时23分10 秒,起火建筑北侧的厂房上方最东侧窗户上沿处初见火光反光,经模拟实验光照对比,火源位于食之香公司冷库北侧西北角区域,符合初见火光反光点的位置。
  1. 经现场勘验,食之香公司完全过火,整体过火程度西侧较东侧重,北侧较南侧重。在食之香公司冷库内距冷库北墙0.4米至1.3米、距冷库东墙3.8米至4.7米地面区域处提取若干电气线路残骸,经技术鉴定,存在电热熔痕。

(三)对起火原因的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依据如下:

  1. 排除放火的可能。经调阅火灾现场监控,食之香公司员工王某于北京时间2时42分36秒离开公司后,未见其他人员进出。
  1. 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询问食之香公司员工王某,火灾当日离开前其未在起火区域抽烟,室内无烧香、点蚊香等情形。经现场勘验,起火区域燃烧痕迹不符合阴燃特征。
  1. 排除物质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询问火灾相关当事人,起火部位放置有单人床、按摩椅、衣柜等物品,未发现自燃性物质。
  1. 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询问火灾相关当事人,食之香公司生活区仅作为日常生活使用,无点火做饭的情形。经现场勘验,起火区域未发现灶具及厨房家电等器具。
  1. 无法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询问相关当事人及现场勘验,食之香公司内的电气线路由公司外的电表箱接入,沿北墙敷设至该公司北侧生活区内北墙上靠近地面处的插座上,由此插座连接一移动接线板至冷库内,连接移动接线板的电气线路部分过火,位于北侧区域的电气线路完全过火烧毁。在上海食之香食品有限公司冷库内距冷库北墙0.4米至1.3米、距冷库东墙3.8米至4.7米地面区域处提取若干电气线路残骸,经技术鉴定,存在电热熔痕。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该起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上海食之香食品有限公司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起火后火势蔓延扩大成灾。

(二)间接原因分析

  1. 普尊工贸,未与租户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下属租户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缺位,隐患治理工作不力,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 赟朵实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与租户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厂房隔断时未有效设置防火分隔,对租户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力,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 遥跃建材,未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面对监管部门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 食之香公司,未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建立公司用电安全操作规程、未辨识公司用电安全风险隐患、未定期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和电气线路检测,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五、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高某,赟朵实业法定代表人兼管理人员,对租户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租户违规住人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规避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张某某,赟朵实业实际负责人,在租赁经营活动中只租不管,安全责任落实缺位,在收到监管部门对园区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孙某某,食之香公司法定代表人,租赁的工业厂房与生活区域混用,电气线路私拉乱设发生故障引起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普尊工贸,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生产管理职责,未对下属租户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1. 赟朵实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生产管理职责、厂房隔断时未有效设置防火分隔。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建议由消防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1. 食之香公司,未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建立公司用电安全操作规程,未辨识公司用电安全风险隐患,未定期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和电气线路检测,建议由消防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1. 遥跃建材,未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建议由消防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三)追责问责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属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区纪委监委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是以案警示,深刻反思,强化责任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学深悟透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强化风险意识、底线思维,努力以自身工作的确定性应对形势变化的不确定性。群众问题无小事,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既要支持帮助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广开生产经营发展门路,又要保障其安全无忧。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及同类事故反复发生的惨痛教训,深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做到基数清、情况明、措施实,织密安全保障网。要精准发力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系统治理,加快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切实加强属地党委政府领导职责,强化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和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推进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积极排查事故隐患,防范化解全域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多发连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是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解决机制,提升解决问题能力。洞泾镇党委政府要进一步优化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机制,在原有的《洞泾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上报、解决全流程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分类监管的要求,以及各街镇对于监管企业安全等级的划分名单,针对性的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区划事故隐患宽、严监管手段的分界线。同时积极完善监管响应、协查上报等工作机制,加强与区级相关执法部门的协调联动,及时将掌握的证据线索、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名单上报协查,打好宽严相济的组合拳,切实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是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普尊工贸和赟朵实业要建立完善公司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作为厂房仓库的出租方和管理方,要主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对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针对排查的事故隐患无论大小都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包庇、不隐瞒,做好安全生产主体担当,牢牢守好事故隐患防范的第一道岗。食之香公司和遥跃建材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树立事故隐患猛于虎,安全责任大于山的意识,以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意识理念合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断优化安全生产条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升自救互救能力。

四是加强基层应急能力建设,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要加快推动基层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装备配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和对中小微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帮扶,提升中小微企业应急能力。要指导帮助企业编制简明实用的应急预案,加强对重点人群的预案培训,着力提升疏散逃生能力。要扎实推进安全宣传教育“五进”,加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技能,真正做到“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要健全完善“社会群众举报+企业员工报告”安全隐患监督体系,筑牢安全防范人民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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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54 | 2025_上海浦东_惠南镇8·26燃气闪爆_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pdf

1 浦东新区惠南镇“8·26”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8 月26 日19 时许,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村241 号104 室发生燃气闪爆事故,造成1 名人员受伤,现场厨房吊顶 脱落、空调及床褥损坏。 按区府总值班室相关工作要求,同时考虑农民自建房燃气事 故情况较为复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交 委)牵头组建了浦东新区综合执法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惠 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惠南镇政府)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开展事故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 问有关单位、人员和综合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 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及 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现场事故情况 2025 年8 月26 日19 时许,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村241 号104 室发生燃气闪爆,事故现场造成1 名人员受伤,现场厨房 吊顶脱落、空调及床褥损坏,未引发次生灾害或对周边住户用气 及居住安全造成影响。 (二)相关单位情况 上海市南汇液化气公司(以下简称南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10115133905786T,成立时间:1993 年12 月20 日;注 册地址: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公路9719 号;法定代表人:顾伯昌; 经营范围包括:液化气及燃气用具设备,天然气,石油液化气,

2 建筑材料及制品,橡塑原料及制品,贮气设备管道安装,油品, 新能源开发利用,燃气设备及管道安装维修咨询,机械设备,金 属材料,咨询服务;钢瓶检验。 (三)相关人员情况

  1. 王江华(受害者,租客),男,57 岁,身份证号:

340711196802150039,安徽铜陵人。

  1. 朱新官(产权人,房东),男,70 岁,身份证号:

310225195507283614,上海人,现住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 南镇城南村241 号。

  1. 张怡群,女,73 岁,身份证号:310225195210020020,上

海人,现住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东路2729 弄22 号702 室。与朱新官系亲家关系。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8 月26 日19 时许,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村241 号104 室发生燃气闪爆事故。事故发生时,周边邻居听到爆炸声 后来到104 室,其中一名邻居立即入室救援王江华,同时拨打119 火警电话并呼吁周边群众拨打110 报警电话及120 急救电话。随 后将伤员扶至安全地带,等待消防员、民警及医护人员到来。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建交委、惠南镇政府、浦东新区惠园派出所 等相关部门和人员抵达现场共同组织救援,疏散群众,维护秩序。 南液公司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对涉事液化气钢瓶进行现场测漏, 排除后续隐患。伤者王江华因烧伤被送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 属瑞金医院进行救治。

3 三、事故现场勘察及安全管理情况 (一)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1. 事发地点房屋产权及使用情况

经调查,该处房屋为农民宅基地用房(现有宅基288 ㎡、核 定宅基288 ㎡、标准宅基220 ㎡),包含副舍三间67 ㎡,1991 年4 月16 日申报宅基地使用权,户主为朱新官,事发房屋为该宅 基地副舍,副舍作为出租使用。

  1. 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发现该户有一台台式单眼灶,灶前连接管为承插式金属 连接软管(现场连接管与灶具呈分离状态),单眼灶位于房屋西 南面位置,液化气钢瓶与灶具处于同一空间。现场无气液两相瓶、 没有在同一空间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

  1. 钢瓶配送情况

经核实,涉事地址未办理过液化气用气开户手续,现场共发 现1 个钢瓶,属于南液公司。通过对电子标签的溯源核查,涉案液 化气钢瓶入库、出库、送达均按规范落实了扫码工作。 钢瓶电子标签号码为:24044080,根据系统数据溯源该用户 于2025 年7 月30 日11 时39 分由南液公司配送人员实施配送, 配送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村241 号101 室,开户人 为张怡群。 根据询问笔录,事故发生时王江华使用的液化气钢瓶是由房 东朱新官的亲属张怡群登记开户,经朱新官出借给租户王江华。

  1. 燃气器具检测结果

本次事故涉及液化石油气钢瓶、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金

4 属连接软管和单眼灶。其中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金属连接管 均由南液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上海蓝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并安装;单眼灶由王江华自行购买,家属不清楚购买地点, 无购买凭证,未见其铭牌,经事故调查组判定无法溯源。 (1)液化石油气钢瓶 经上海东方能源有限公司检验,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外观完 好、有效期合格、密闭性完好。采用浸水法检验,将气瓶整体浸 入水中,瓶体无泄漏;阀门、阀门与阀座连接处无泄漏。 (2)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经检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符合标准GB 35844-2018《瓶 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2.5.4 的要求(见表1);瓶装液化石油 气调压器结构有设置过流切断安全装置,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 部件封固,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2.1 的要求。 表1 检测项目 标准要求 检测结 果 气密性 进口侧 采用检漏仪检测泄漏量, 应小于15 mL/h 10.2mL /h 出口侧 采用检漏仪检测泄漏量, 应小于15 mL/h 9.8mL/ h (3)灶前金属连接软管

5 经检测,灶前金属连接软管气密性项目符合标准 GB44017-2024《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的要求,将包覆 管试样,从另一端通入压力为0.02MPa 的空气,使用气体检漏仪 检测泄漏量,确认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见表2)。 表2 检测项目 标准要求 检测结果 气密性 采用检漏仪检测泄 漏量,应小于20 mL/h 0.06mL/h (4)燃气灶具 现场单眼灶旋钮为关闭状态,未见其铭牌。灶具无熄火保护 装置,不符合标准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5.2.8.1 的要 求;其连接接头没有形成锐角,非槽状,槽部未涂红色,不符合 标准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5.3.1.8 的要求。经上海市 燃气设备计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该灶具为非安全型灶具。 经灶具气密性检测,家用燃气灶气密性项目符合标准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5.2.1 的要求(见表3)。 表3

6 检测项目 标准要求 检测结果 气密性 从燃气入 口到燃气 阀门 从燃气入口到燃气阀门在 4.2kPa 压力下,漏气量≤ 0.07L/h。 无泄漏 从燃气入 口到燃烧 器火孔 从燃气入口到燃烧器火孔无燃 气泄漏现象。 无泄漏 (二)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2025 年8 月27 日、9 月11 日,区建交委两次对南液公司进 行调查,核实了企业开户制度、安检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及其相 关资料;安检台账资料;并听取了南液公司对用户端开户管理、 用户端隐患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 管理制度方面:企业内部对开户管理、用户端安检、一线人 员培训等制度基本完善;用户端安检方面:2023 年9 月以来,浦 东新区全面推进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区《城镇燃气 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中都涉及了用户端隐患排查工作;区建 交委2024 年12 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用户端安全 管理的工作口径》,对用户端安检工作提出了对一线安检员工工 作正向激励、企业对安检工作抽检(含企业主要领导带队抽检)、 对一线安全人员的培训等工作要求,从南液公司工作自述及提供 的相关材料来看,相关工作已在开展落实。 但南液公司采取的管理方式存在明显局限,未能充分体现结 果导向的管理理念,具体表现为:企业虽设有用户端安全管理机

7 制,但在执行过程中局限于机械遵循既定流程,一线人员和管理 层都缺乏对用户端潜在隐患的主动识别与深度挖掘态度和能力。 在用户需求分析与短时间内过多订气等异常行为捕捉方面,企业 未建立有效的后台数据分析体系,未能通过用户用气行为侧写、 异常送气需求预警等数字化手段,精准识别用户端存在的安全隐 患。这种管理方式导致企业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督促用户整 改潜在安全隐患。南液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未能履行其应尽的安全 管理职责。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王江华,男,身份证号:340711196802150039,安徽铜陵人, 2025 年8 月26 日送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接受治疗, 送医当天,经医院诊断结果为:1、多处烧伤(四肢、躯干、面颈 部,总面积85%TBSA,II°10%,III°75%);2、甲状腺功能亢进 症;3、身体表面85%灼伤;4、呼吸道烧伤。后于2025 年9 月5 日转院至武警上海总队医院继续治疗,但因伤势过重,经全力抢 救无效,于2025 年9 月5 日18 时22 分宣布临床死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十三条要求“自事故发生之 日起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 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故此次事故不算人员死亡事故。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厨房吊顶脱落、门窗破裂、整体装修破损,以及 空调、床褥和各类电器在内的多项设施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约7700 元。

8 五、事故调查结果 本起事故造成1 名人员受伤,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和走访调 查,排除人为故意破坏导致燃气闪爆和人员自杀可能。因此根据 《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中关于燃气事故的分级标准, 本起事故为一起因用户私自拆借液化气钢瓶、购买使用非安全型 灶具造成金属连接软管脱落燃气泄漏后,遇明火引起燃气闪爆的 一般燃气事故。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用户购买使用非安全型灶具造成金属 连接软管连接处脱落液化气泄漏遇明火引发闪爆事故。 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一是朱新官(房东)私自拆借钢瓶给 王江华(受害者);二是南液公司对私下拆借行为的隐患排查未 履责尽职,未能及时甄别发现私下拆借,私自用气的点位,并进 行隐患排除。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本次事故为一般燃气事故。暴露出用户端安全意识淡薄,缺 乏燃气应急处置知识,朱新官(房东)随意将液化气钢瓶拆借给 租客,租客购买非安全型灶具,在遇到燃气泄露后未正确处置; 南液公司一线工作人员未能有效发现用户端隐患。

  1. 王江华,私自购买使用非安全型灶具造成金属连接软管连

接处脱落液化气泄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死 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1. 朱新官,私自将液化气钢瓶转供给租客使用,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次要责任,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 号)第四十九条第六点,区建交委责令其改正“改变燃气用途或 者转供燃气行为”,区综合执法局已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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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液公司,作为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未能尽职履责,采取有

效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区建交委已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立 案调查。 七、整改及防范措施 (一)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是南液公司按《浦东新区农村自建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 案》通知的要求,认真履行燃气企业供气主体责任,依法经营、 规范服务;严格落实开户前用户用气环境安检工作,对承租人的 开户须以属地镇政府备案为前提;采用先进测漏仪器开展农村自 建房用户全覆盖隐患排查,指导用户进行隐患整改;严格落实钢 瓶对码管理,完善安检要素,建立隐患信息及时向属地镇政府报 备机制;对存在严重隐患用户严格落实停止供气;积极与各属地 街镇、村居对接,开展燃气安全进社区等宣传活动;配合管理部 门做好收缴气瓶的处置工作。 二是南液公司须举一反三,从公司管理层到各班组对该事故 原因进行剖析,深挖管理漏洞(用户端隐患发现和整治管理、长 时间流转未回收钢瓶管理、农村自己房开户备案管理等),从严 落实追责问责。公司主要领导结合当前安全形势,认真开展对用 户端安检抽检工作,结果导向,确保企业一线人员对燃气用户端 安检要求的切实落实。 三是南液公司应该加强燃气安全的宣传普及,定期开展宣传 活动,将燃气安全的宣传工作做实做深做细。通过组织开展燃气 安全主题宣传活动、发放安全宣传材料、社区LED 屏案例宣传、 微信公众号等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指导居民正确使用燃具、预防 燃气泄漏及事故应急处置方法,提升用户燃气使用安全意识。

10 (二)强化属地监管 一是惠南镇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依据《浦东新区农村 自建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全覆盖梳理建立农村自建房自 住、出租数据库;落实自建房承租户燃气开户备案管理;高频次 开展巡检,聚焦灶管阀设施,推进隐患销项整改;及时发现、坚 决制止钢瓶私下拆借行为;二是惠南镇政府要持续开展宣传工作, 扩大宣传范围,联合居委、社区通过电子屏、微信群、入户宣传 等方式普及燃气安全知识,重点针对老年群体、外来租户等高风 险人群,发放《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并组织应急演练活动。 (三)强化行业监管 一是强化用户端风险管控。由区建交委牵头,督促各液化气 企业立即开展全覆盖排查,逐户提示使用不合规灶具的隐患风险。 同步梳理形成隐患用户明细清单并分发至各街镇,依托属地力量 加强安全宣传,积极引导居民更换具备熄火保护功能的合规灶具。 二是开展燃气器具全链条安全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 责分工对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包括销售备案)、安装、维修、 使用情况入户安全检查全链条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三是严格落实实地实名开户。根据《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实 地实名销售及工业丙烷违规销售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沪安委 办〔2024〕27 号)要求。进一步健全用户开户审核机制,严格落 实实名登记制度。自住户须凭身份证及房产证明办理开户;承租 户须经街镇备案审核并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办理(原村居备案程 序现已提级至街镇)。 四是压实燃气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液化气企业完善随瓶安检

11 要素,企业主要领导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带 队或组建第三方抽检队伍,加强对用户端安检工作的抽查与监督。 “8·26”闪爆事故调查组 2025 年10 月21 日

FD11455 | 2025_上海野马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 1 — 上海野马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1 月4 日14 时56 分左右,在浦东新区南滨公路2088 弄上海生物能源再利用项目三期在建生物养殖车间楼顶发生一 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200m2,未造成人员伤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 长吴伟,浦东新区区委常委、副区长吴强,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马 坚泓,市消防救援局局长梁云红、副局长朱志祥等到场指挥火灾 扑救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 《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沪府规〔2023〕5 号)、《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沪消〔2024〕7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由浦东新 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浦东新 区消防救援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浦东新区总工会、老港 镇人民政府,并邀请浦东新区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 质量监督总站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 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

— 2 —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 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上海生物能源再利用项目三期工程,建设单位为上海老港固 废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总院)、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建工四建)及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环境院)3 家单位组成EPC 联合体联合总承包,监理单位 为上海三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凯咨询),事发设 备供货安装单位为上海野马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野马环保)。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野马环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7927657720,

成立时间:2006 年9 月12 日,注册地址:江场三路151 号301 室,法定代表人:张倚马,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环保设备销售、安装,从事环保成 套设备的组装、生产和植物液的罐装、包装,环保成套设备的销 售等。

  1. 环境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6311332990,成

— 3 — 立时间:1996 年2 月6 日,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建国中路 10 号1 号楼1216 单元,法定代表人:邱江,公司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包括:许 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等。一般 项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固体废 物治理;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生活 垃圾处理装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公共事业管理服务 等。 环境院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 包二级资质,证书编号:D231562479,有效期至2027 年2 月17 日;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沪)JZ 安许证字[2017] 030303, 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6 年4 月13 日。

  1. 市政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4250256419,

成立时间:1994 年3 月11 日,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 二路901 号,法定代表人:张亮,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 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建筑劳务分包;建 设工程施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 运)等。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环保咨询服 务;规划设计管理;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环境保护专用

— 4 — 设备销售;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等。 市政总院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 总承包壹级资质,证书编号:D131079693,有效期至2029 年4 月25 日;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沪)JZ 安许证字[2008] 011510,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6 年3 月6 日。

  1. 三凯咨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302042863,

成立时间:1996 年3 月22 日,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 路251 弄1 号303 室,法定代表人:曹一峰,公司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 工程监理等。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设备监理服务;消防技 术服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服务等。 三凯咨询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编号:E131001107, 有效期至2028 年12 月22 日。 (三)承发包关系情况

  1. 上海生物能源再利用项目三期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上海老港固废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与三凯咨询签订 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与EPC 联合体(市政总院、建工四建、环境院)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 同》及《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 责任和义务。《工程总承包合同》明确承包商须负责“设备供货、

— 5 — 设备安装”“新建除臭系统”等内容。

  1. 联合体成员单位之间签订了《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约定

了各自的分工,其中,市政总院为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项目“设 计、设备供货、安装、调试、试运行等工作”;建工四建负责项 目“建安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环境院负责项目“部分 工艺包设计、部分设备供货”。市政总院与环境院在中标后签订 《协议书》,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约定环境院负责包含除臭系 统在内的5 项设备的“设备采购、指导安装、指导调试工作”。

  1. 环境院向野马环保采购了臭气净化系统成套设备(下简

称“除臭装置”),双方签订了《臭气净化系统成套设备供货及 伴随服务采购合同》,约定野马环保以“包工、包料、包供货、 保证验收通过”的方式为环境院提供9 套末端除臭系统及配套设 备,由野马环保负责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等工作,包 括负责“散件设备的现场组装”;双方同时签订了《安全生产责 任协议书》,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责任和义务。

  1. 因除臭装置体量大,无法成套运输,野马环保采取分片

运送到项目上后就地组装的方式交付。由于涉及核心专利技术等 原因,野马环保将装置分为塔体和风管两个部分,其中风管部分 委托宁波京利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利通风)根据技 术图纸生产,同时派出劳务工人到项目场地上根据野马环保的施

— 6 — 工组织和具体指挥进行风管拼接,接受野马环保的全面管理,双 方签订了《不锈钢风管采购合同》及《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四)相关人员情况

  1. 张冀鲁,男,32 岁,京利通风班组长,负责风管安装作

业及班组人员管理。张冀鲁与京利通风签订了《劳务合同》。

  1. 张宾,男,31 岁,京利通风设备组装工,负责事发焊接

作业操作。张宾与京利通风签订了《劳务合同》,其持有特种作 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项目:熔化焊接 与热切割作业,于2024 年2 月5 日完成复审,有效期至2026 年 11 月16 日。

  1. 张毅,男,25 岁,京利通风设备组装工,负责事发焊接

作业辅助。张毅与京利通风签订了《劳务合同》,其持有特种作 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项目:熔化焊接 与热切割作业,于2023 年10 月31 日完成复审,有效期至2026 年11 月16 日。

  1. 郭恩军,男,47 岁,京利通风设备组装工,负责事发焊

接作业监护。郭恩军与京利通风签订了《劳务合同》。

  1. 郑筱凯,男,36 岁,野马环保技术总工程师,负责事发

除臭装置项目的设计与技术管理。

  1. 赵都全,男,41 岁,野马环保项目实施部经理,全面负

— 7 — 责事发除臭装置安装项目的现场管理。

  1. 贺湘,男,33 岁,野马环保项目实施部质量员,负责事

发项目散件外观检查、质量指标控制,事发当日负责场地值班。

  1. 张远,男,26 岁,野马环保项目实施部安全员,负责事

发项目的作业安全管理。

  1. 蒋伟,男,43 岁,环境院项目经理,全面负责上海生物

能源再利用项目三期工程环境院承担部分的管理及业务协调。蒋 伟持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沪建安B(2023)0104728,有效期至2027 年4 月8 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12 月7 日,野马环保技术总工郑筱凯检查发现已安 装的9 套除臭装置部分风管上缺少取样口,便于次日告知张冀鲁 具体位置,要求其自行安排,正式交付前补上即可。2025 年1 月4 日,张冀鲁安排工人张宾、张毅、郭恩军给7 号除臭装置补 安装取样口,由张宾负责具体操作,张毅辅助,郭恩军进行监护, 张冀鲁自行离开项目地块采购物品;作业期间,郭恩军去另一处 作业区域帮忙,留张宾、张毅二人负责安装取样口。当日14 时 10 分左右,张宾用氩弧焊在风管上实施熔穿作业,烧开一个孔 洞,随后使用氩弧焊将取样口焊接在孔洞处;14 时20 分左右,

— 8 — 张毅发现取样口处有白烟飘出,随即和张宾使用随身携带的干粉 灭火器向取样口内喷洒干粉试图灭火,并通知了张冀鲁;14 时 35 分左右,张冀鲁到达现场,指挥作业人员拿水桶到生物养殖 车间底部蓄水池处取水扑救,并向野马环保贺湘汇报情况;14 时55 分左右,见火势无法控制,张冀鲁拨打119 报警。市消防 救援局接警后,先后调派老港、祝桥、川展、龙阳、金桥等19 个消防救援站共56 辆消防车、150 余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 当日17 时56 分,火势得到有效控制,19 时15 分,现场明火基 本熄灭,次日10 时39 分现场收残完毕。 三、事故现场勘察及安全管理情况 (一)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1. 事发地位于浦东新区老港镇南滨公路2088 弄上海生物能

源再利用项目三期在建生物养殖车间楼顶,该栋建筑主体工程基 本完工,楼顶西北角布置有2 套除臭装置,靠东侧的一套为事发 的7 号除臭装置(图1),该设备主体长约35m,宽约21m,高 约6m。

— 9 — 图1 事发设备

  1. 事发处为7号除臭装置顶部西侧南起第二根风管处(图2、

图3),该风管处有一竖管可直通设备箱体内部,竖管上有一直 径8cm 左右的圆形开孔(图4)。

— 10 — 图2 现场收残后情况 图3 起火位置顶部 图4 起火位置上方风管细节

  1. 7 号除臭装置内部有填充物,系用PPE 材质网状外壳包裹

的陶粒除臭剂,大部分填充物PPE 外壳已熔溶焦化(图5)。

  1. 浦东新区消防救援局《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

为2025 年1 月4 日14 时15 分许;起火部位为养殖车间北侧屋 顶东侧除臭装置内;起火点为该装置顶部西侧南起第二根风管竖 管下方塑料外壳处。

— 11 — 图5 事发设备内部填充物 (二)有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野马环保制定了消防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

业人员管理、动火作业管理等制度,及电焊工等工种的安全操作 技术要求,提供了《动火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汇编等材料,对项目消防安全管理、动火作业管理等 均提出了要求。就除臭装置现场组装工作,野马环保指派了项目 实施部经理赵都全、质量员贺湘、安全员张远三人组成临时项目 部现场负责,并全面管理组装劳务工人,技术总工程师郑筱凯技 术辅助。但野马环保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完善,未书面明确在公司 层面互不隶属的项目经理与技术总工在具体项目施工组织管理

— 12 — 中的关系与权限,事发作业郑筱凯发现风管缺失取样口的问题并 要求张冀鲁解决后,未向项目部告知相关内容,项目部对临时增 加的取样口安装作业未采取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野马环保就除臭装置的组装制定了组装方案并报环境院审 查,提供了《设备组装方案(臭气净化系统)》,明确了设备组 装工序,辨识了火灾爆炸等风险,其设计事发设备在项目现场组 装方式为各散件间用法兰螺栓连接,仅风管支架焊接、调整风管 段长度等涉及零星动火作业。野马环保对进场的劳务人员进行了 安全教育和工种技术交底,审查了涉及特种作业的人员资质,每 日召开班前安全会,对设备组装作业每日进行安全巡查;就设备 组装中存在的设备填料和风管组装工序交叉,野马环保提出了 “一体化设备顶部风管组装时,切勿在塔顶动火”“有需要安装 检测孔的,检测孔采用开孔器开孔,在地面焊接完成后,在塔顶 安装”等要求,提供了张冀鲁、张毅、郭恩军、张宾等人签字的 《风管组装岗前培训》记录、《安全日志》等教育、巡查材料。 就动火作业,野马环保要求由质量员贺湘提前统一填写动火申 请,经项目经理赵都全、安全员张远审核后,报环境院、市政总 院共同审批,经环境院项目经理蒋伟签发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但 事发动火作业未经审批,张冀鲁事发当日中午离开项目地块前曾 碰见贺湘,告知要进行安装取样口的作业,贺湘未进一步询问作

— 13 — 业时间、核验动火手续或进行防火巡查,未通知赵都全、张远, 也未向环境院汇报。

  1. 环境院制定了岗位职责、检查和隐患整改、危险作业管

理等制度,提供了《安全管理制度》《EPC 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就生物能源再利用项目三期工 程成立了项目部,任命蒋伟为项目经理,陶旭、钮恺之为安全员, 负责环境院承担部分的管理。根据EPC 联合体的各方约定,项 目内实行按业务条线管理,条线管理与消防安全管理遵循一致原 则,环境院负责除臭系统的工艺设计和设备供货指导组装,包括 组装过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就除臭装置的组装,环境院编制了组 装方案,并向三凯咨询报审。 环境院项目部对野马环保进行了进场总交底,要求野马环保 服从环境院项目部管理,做好安全教育和交底;对野马环保的工 人进行了进场安全教育,审查了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对野马环保 的作业进行安全检查,提供了教育交底台账、《安环检查工作联 系单》等资料。但环境院项目部作业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不到 位,不了解管理范围内的作业内容,对野马环保组装作业的消防 安全检查以周检为主,缺乏日常防火巡查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 制止野马环保作业人员违章动火的行为。

  1. 市政总院制订了总承包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

— 14 — 生产检查、消防安全管理等制度,提供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汇编文件,就生物能源再利用项目三期工程成立了项目部,任命 王鑫为项目经理,配备了安全员、技术员等管理人员,牵头协调 项目各方面管理。市政总院对进场人员进行了入场安全教育和交 底,审查了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强调了动火作业的管理要求; 就工艺设备安装制定了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并报三凯咨询审核, 其中将除臭系统安装作为分部分项工程,明确方案由相关单位另 行编制,同时强调施工前对整体系统进行图纸会审,避免发生冲 突。事发生物养殖车间主体工程通过三凯咨询验收后,市政总院 作为EPC 联合体牵头单位,从建工四建接收并将屋面除臭设备 基础部位转交给环境院;日常市政总院根据安排的作业内容对项 目场地进行安全巡检,最后一次有生物养殖车间除臭系统风管安 装施工内容安排的日期为2024 年12 月29 日,提供了《设备基 础移交会签单》《工地安全日志》等台账资料。

  1. 三凯咨询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检查和整改、风险防控

等制度,提供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材料,就生物能源再利 用项目三期工程,任命陶然为总监,另配8 人成立了监理项目部。 三凯咨询对事发生物养殖车间主体结构组织了验收,对屋面除臭 设备基础部位进行了检查,确认符合安装设备的条件;对除臭装 置的组装方案进行了审查,对进入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进行

— 15 — 了审核,每日进行防火安全巡查,重点巡查有作业计划的部位, 提供了《特种作业人员报审表》《安全监督日志》等台账资料。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200m2,造成除臭装置内 除臭剂填料塑料外壳、SMC 板玻璃钢、设备风管等物品不同程 度烧毁烧损,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3.74 万元。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 直接原因

张宾等人违规作业,在除臭装置顶部使用氩弧焊熔穿不锈钢 风管外壁时,高温金属熔融物掉落至装置内部引燃周边可燃物并 扩大成灾,造成事故。

  1. 间接原因

(1)野马环保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完善,施工组织管理不力, 未对临时增加的取样口安装作业采取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管理人 员履职不力,作业现场防火巡查、动火作业等管理不到位,未及 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 (2)环境院项目部消防安全管理不力,未对管理范围内作 业实行全面消防安全管理,防火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 管理范围内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

— 16 —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1·4”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等级的生产经营性 火灾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 蒋伟,环境院项目经理,督促、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工

作不力,未对项目部管理范围内作业实行全面消防安全管理,动 火作业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组织防火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 并制止管理范围内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对火灾的发生负有责 任,建议企业按照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1. 贺湘,野马环保项目实施部质量员,值班期间消防安全

管理履职不力,知晓动火作业后未核验动火手续或进行现场防火 巡查,未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火灾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企 业按照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1. 张宾,京利通风设备组装工,违反作业规定,在除臭装

置顶部使用氩弧焊实施熔穿不锈钢风管外壁作业引起火灾,对火 灾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 郭恩军,京利通风设备组装工,违反作业规定,动火作

业过程中离开监护岗位,对火灾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公安机关 依法处理。

— 17 —

  1. 张冀鲁,京利通风班组长,违反作业规定,未履行审批

手续即安排涉及动火的作业,作业过程中未进行监管,对火灾的 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企业按照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二)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野马环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等制度不健全,作业现场防火巡查 不到位,动火作业管理不力,对火灾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 区消防救援局依法处理。 七、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野马环保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各 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 全制度与操作规程,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上海野马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1·4”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5 年4 月29 日

FD11456 | 2025_上海镁源动力科技8·28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临港奉贤上海镁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8·28” 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奉贤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 年11 月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单位情况.................................................................................................................................2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2 (三)相关合同签署情况.........................................................................................................................3 (四)上海镁源项目审批情况.................................................................................................................4 (五)上海镁源安全管理状况.................................................................................................................4 (六)上海镁源生产工艺流程.................................................................................................................4 (七)上海镁源涉事车间情况.................................................................................................................5 (八)相关作业安排和事发经过.............................................................................................................6 (九)事故现场勘察情况.........................................................................................................................7 (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9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9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9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9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10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10 三、事故原因及存在的问题.........................................................................................................10 (一)直接原因分析...............................................................................................................................10 (二)事故相关鉴定情况.......................................................................................................................11 (三)事故暴露出的问题.......................................................................................................................11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13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13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14 (三)其他处理建议...............................................................................................................................14 五、整改防范措施建议...................................................................................................................14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14 (二)承担出租单位义务,推进安全生产共治...................................................................................15 (三)严把企业入驻关口,压实审批主体责任...................................................................................15 (四)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压实属地监管责任...................................................................................16

1 - 临港奉贤上海镁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8·28” 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8 月28 日9 时46 分许,位于临港奉贤平庄东路2858 号2 号厂房1 层的上海镁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镁源”)内在除尘过程中发生一起粉尘爆炸事故,造成5 人不同 程度受伤,其中1 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0 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法律法规 以及《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 规定》(沪府规〔2023〕5 号)《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统计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奉府发〔2024〕 13 号)等规定要求,经奉贤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 管理局牵头,公安奉贤分局、区总工会、四团镇参加的临港奉贤 上海镁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8·28”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组 (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区检 察院、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参与。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阅监控、查阅资 料、调查询问和分析论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 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 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以及暴露

2 - 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临港奉贤上海镁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8·28” 一般其他爆炸事故是一起因审批把关、统一协调、管理、风险辨 识、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上海镁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7 年3 月20 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庄东路 2858 号38 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8QFQ7W; 法定代表人:陈哲;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648.368 万人民币;登记机关:自由 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期限:2017 年3 月20 日至2047 年3 月19 日;经营范围:从事动力科技、新能 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电 子产品、太阳能设备、金属材料的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镁基储氢放氢器材的生产。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上海旭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9 年9 月25 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夏宁路666 弄58_59 号2182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CEKK0G;法定代表人:杨广庆;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 万人民币;登记机关: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期限:2019

3 - 年9 月25 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劳务派遣,建筑劳务分 包,第三方物流服务,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 (三)相关合同签署情况 1.2025 年1 月1 日上海旭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旭翔劳务”)与浙江镁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 镁源”)双方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旭翔劳务派人至浙江 镁源承担部分岗位工作,本起事故重伤人员刘雨轩是旭翔劳务的 员工,根据旭翔劳务与浙江镁源的劳务派遣协议,本应由旭翔劳 务派往浙江镁源,因浙江镁源与上海镁源法定代表人都是陈哲, 本起事故重伤人员刘雨轩实际用工地址为奉贤区四团镇平庄东 路2858 号2 号厂房1 层的上海镁源。 2.2023 年6 月27 日上海临港奉贤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临港奉贤公司”)、上海交大临港智能智造创新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交大临港公司”)、上海镁源三方签订了出租 厂房、仓库安全管理协议,出租(承租)场地为上海市奉贤区平 庄东路2858 号临港智造园9 期项目2 号厂房一楼,甲方为临港 奉贤公司,乙方为交大临港公司以及上海镁源,租赁期限为2023 年7 月1 日至2025 年8 月31 日,协议内约定临港奉贤公司提供 的厂房、仓库以及附属设施设备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 准的规定,对承租各方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交 大临港公司和上海镁源经营的业态必须符合出租厂房、仓库的自 身条件,临港奉贤公司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管理方案进行审核并提

4 - 出合理化建议。 临港奉贤公司、交大临港公司、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集团”)三方于2023 年8 月25 日在 出租厂房、仓库安全管理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三方补充协议, 约定交大临港公司项目后续每年通过临港集团考核且通过总裁 办公会审议后由临港集团替代交大临港公司履行租金支付义务。 经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查明临港集团在临港奉贤公司的持 股比例为94.822%,临港奉贤公司的实控人为临港集团,交大临 港公司为临港集团和上海交通大学共同扶持的科创公司,上海镁 源镁基储氢放氢工艺是交大临港公司扶持的项目。 (四)上海镁源项目审批情况 2023 年10 月,上海镁源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递交了上海镁 源动力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单位介绍、主 要产品名称及年产量、原材料和辅材、主要设备、市场分析及可 行性、资金来源及投资组成、工艺方案、财务评价分析、项目能 耗、环保环境、进度计划等方面,2023 年12 月由临港新片区管 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会同发改处、建交处、规资处、生态 环境处、应急处等部门对上海镁源项目出具了预审综合意见表。 (五)上海镁源安全管理状况 上海镁源配备了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了相关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包括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粉尘清理制度、粉尘防爆管理制度等36 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5 - (六)上海镁源生产工艺流程 将镁锭通过真空上料机输送到熔炼炉,将镁锭融化成镁液, 继续加热镁液气化为镁蒸气,镁蒸气进入制粉仓,制粉仓内通过 冷凝制成镁粉,镁粉通过重力沉降的方式落至与制粉仓底部连接 的不锈钢桶进行收集。通过人为运输的方式将不锈钢桶搬运至氢 化设备间进行氢化反应生成氢化镁制成镁基固态储氢材料。 制粉成套设备(真空上料机-熔炼炉-蒸发炉-制粉仓)为密 闭设备,内部通入氩气形成惰性环境,设置了循环水控制内部温 度。蒸发仓内设置有温度检测器装置。 (七)上海镁源涉事车间情况 事发车间为上海镁源的制粉车间,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平庄东 路2858 号临港智造园9 期项目2 号厂房一楼的西南侧,制粉车 间面积约455.92 ㎡,高约8.1m,车间的北侧设置了两个出入口。 车间内设置了两个二层平台,均位于车间的南侧。位于车间西南 侧的平台为事发平台,面积约31.9 ㎡,高约2.4 米,平台入口 位于平台西侧;位于车间东南侧的平台面积约29.04 ㎡,高约2 米,平台入口位于平台东侧,两平台间隔2.8 米。车间内设置了 两台制粉设备,一台行吊。车间内采用防爆电器,二层平台入口 处设置了人体静电消除装置。(图1)

6 - 图1 制粉车间事发平台 (八)相关作业安排和事发经过 2025 年8 月28 日8 时40 分许,上海镁源根据公司日常工 作计划6 名员工(尹雄、胥节、冯一贵、宋萌国、刘雨轩和闫云 龙,组长为尹雄)进入制粉车间进行设备点检与清理清洁,作业 分工为尹雄和胥节进行设备点检,冯一贵和宋萌国使用扫帚清扫 车间地面,刘雨轩和闫云龙跟在冯一贵和宋萌国后面使用吸尘器 进一步清洁。9 时10 分许,制粉车间一层地面清扫完毕,闫云 龙和刘雨轩将吸尘器抬上了制粉车间二层西侧平台上进行平台 上的清理清洁工作。事发地点位于制粉车间二层西侧平台,事发 时共有5 名人员(尹雄、胥节、冯一贵、刘雨轩和闫云龙)在平 台上,事发时尹雄和胥节正在查看蒸发设备冷却循环水的情况, 冯一贵使用扫帚清扫罐体周边区域,闫云龙和刘雨轩使用吸尘器

7 - 清理二层西侧平台的西北角,宋萌国因为个人原因暂时离开了制 粉车间。9 时46 分6 秒许,制粉车间出现强烈闪光伴有大量火 焰与火星飞溅,9 时46 分8 秒许制粉车间再次出现强烈闪光伴 有大量火焰。爆炸及爆炸引发的燃烧造成制粉车间二层西侧平台 部分区域受损(图2)、制粉车间二层西侧平台上方天花板受损 (图3)。其中,位于二层西侧平台西北角的吸尘器受损最严重。 图2 制粉车间二层西侧平台 图3 制粉车间天花板 (九)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根据奉贤区气象局提供的有关气象资料,事发当天天气多 云,东南风3 级,气温27℃至33℃。 事故现场位于镁源公司制粉车间内,事故造成制粉车间二层 西侧平台部分区域受损、制粉车间二层西侧平台上方天花板受 损,事发后镁源公司员工立即使用手提式(D 型)干粉灭火器灭 火,制粉车间二层西侧平台留有大量黄色粉末(图4)与手提式 (D 型)干粉灭火器(图5)。

8 - 图4 灭火器黄色粉末 图5 手提式(D 型)干粉灭火器 位于二层西侧平台西北角的吸尘器受损严重(图6),吸尘 器内部结构完全破坏,吸尘器集尘的不锈钢桶内壁有明显的灼烧 痕迹,位于吸尘器顶部过滤器因爆炸飞出,吸尘器周边遗留了大 量干粉灭火器内的黄色粉末。此吸尘器为镁源公司于2025 年7 月1 日向无锡伊博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订购的一台防爆款工业 吸尘器,型号为AS-EX80(IV-802),容量为80L,重量为33KG, 吸尘器采用真空负压吸入,吸尘口径为φ40mm,清灰方式为手动 清理,但上海镁源未能提供该吸尘器防爆合格证。 图6 吸尘器不锈钢桶内壁灼烧痕迹

9 - (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5 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尹雄、 胥节、冯一贵、闫云龙4 人伤势轻微,经医院简单处理后离院, 另有1 人重伤,重伤者:刘雨轩,男,23 岁,汉族,上海市人, 与旭翔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工主体为上海镁源,伤情 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诊断为1.躯干三度烧伤 (20%TBSA);身体体表35%灼伤(躯干四肢,3%深II 度,32%III 度);创伤后伤口感染;下肢三度烧伤(10%TBSA);上肢三度 烧伤(2%);面部二度烧伤(3%TBSA)。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 计标准》(GB/T6721)核定,本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40 万元。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9 时46 分事故发生后,上海镁源制粉车间班组长张明凯于9 时47 分将情况上报公司车间主任赵为田,赵为田于9 时48 分将 情况上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俊,物业公司发现烟感报警后于9 时 55 分将情况上报至临港奉贤公司,临港奉贤公司随后派员至现 场了解情况,后临港六院将事故相关情况报告至临港管委会应急 处,随后临港管委会将事故情况通报至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区应 急局接报后第一时间组织人员会同属地至现场核查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0 - 事故发生后,上海镁源立即第一时间启动事故应急预案,事 发现场的五名人员立即从事发区域撤出,张明凯组织周边人员使 用手提式(D 型)干粉灭火器灭火,并打开排气扇通风,于9 时 50 分火势得到控制,后续张明凯组织人员封锁了事发区域。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上海镁源立即组织人员将事故现场5 名伤者送 往医院,10 时30 分许,5 名伤者被送至临港六院接受治疗,尹 雄、胥节、冯一贵无大碍,经临港六院简单处理后离院。刘雨轩、 闫云龙于12 时10 分许转至上海瑞金医院继续治疗,经瑞金医院 诊断闫云龙无大碍,当日离院,刘雨轩被收治入院接受治疗。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接到事故报告后,各单位、部门迅速赶赴事发现场, 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得当、安全有序、科学高效;企业第一时间开 展自救,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并稳妥处理善后;未发生衍 生事故灾害,未造成社会影响,应急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结合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系吸尘器未采取有效的防静电措施导致吸尘过程中内部产生静 电火花,静电火花与吸尘器内部镁粉接触引起爆炸,一次爆炸的 冲击波扬起周边沉积的镁粉,引起二次爆炸,爆炸及爆炸引发的 燃烧致使在平台作业的5 人不同程度受伤,具体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分析

11 - 1.起爆点分析。根据上海镁源制粉车间二层西侧平台不锈钢 桶内壁的灼烧痕迹及吸尘器不锈钢桶和周边环境的破坏情况,结 合镁源公司视频监控反应的制粉车间二层西侧平台的爆炸形态 确定起爆点位于的制粉车间二层西侧平台西南角的吸尘器内部。 2.点火源分析。吸尘器为气动式吸尘器,在使用过程中未采 取有效的防静电措施,在运行过程中,吸入颗粒与高速气流在吸 尘器内部发生剧烈摩擦与碰撞产生静电火花,引发吸尘器内镁粉 爆炸。 3.粉尘来源分析。制粉成套设备的制粉仓内通过冷凝制成镁 粉,镁粉收集在与制粉仓底部连接的不锈钢桶内,不锈钢桶需要 人为运输搬运至氢化设备进行氢化反应。在搬运不锈钢桶的过程 中,不锈钢桶和制粉仓连接处的挂壁上残留的镁粉部分散落出 去,镁源公司使用吸尘器清洁时将散落的镁粉吸入至吸尘器内 部,且镁源公司未及时清理吸尘器,导致镁粉积聚达到爆炸极限。 (二)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根据《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复医[2025]临鉴字第6288 号),刘雨轩身体体表灼伤35%, 损失工作日为2000 日(超过105 日),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 故分类》(GB6441-86)之规定,构成重伤。 (三)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1.审批把关不到位。上海镁源提交的基固态储氢材料、器材 及装备研发生产项目建议书表明:该项目含5 条设备研发中试生

12 - 产线,事发时实际投入研发1 条。但该设备研发中试生产线涉及 镁粉炼制、氢化反应,且产物氢化镁属危险化学品,试验的主要 目的为验证合成氢化镁的最佳设备参数,应属化工中试 [1]。临港 管委会在企业入驻审批阶段对上述情况把关不严,仅在项目预审 综合意见中简单指出企业若涉及中试项目,应按照《上海市新材 料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落实好 安全生产各项要求,没有针对化工中试项目安全生产要求做进一 步要求,也没有提出粉尘爆炸风险相关防范措施落实要求。 2.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临港奉贤公司作为出租 单位,应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 开展安全检查。临港奉贤公司对上海镁源实际工艺流程缺乏足够 了解,特别是在设备调试过程中会产生镁粉的情况不掌握,对可 能存在的粉尘爆炸风险认识不足,在日常的检查过程中未引起足 够重视,因此未能有效推动企业落实相应的风险辨识、安全管控 措施,导致风险长期存在。 3.风险辨识不到位。上海镁源未全面辨识分析公司各生产设 备、作业场所存在的风险危害因素,并制定相应消除、控制危害 因素的方案,特别是对铝镁等爆炸性粉尘的认识存在严重不足, 预评价报告中专家意见明确指出相关粉尘爆炸的风险,上海镁源 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建立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从根本上消除相 关风险隐患。 [1] 化学(化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研究成功后、规模化量产前,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和 安全性,探索解决工业化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试验活动

13 - 4.教育培训不到位。上海镁源虽对全体从业人员开展了安全 教育培训,但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定期清理吸尘器内的粉尘,消除相关事 故隐患。 5.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上海镁源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 现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督促作业人员定期清理吸尘器 内的粉尘,未能辨识出吸尘器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未能及时 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确保作业安全。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刘俊,男,中共党员,上海镁源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未能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 事故隐患 [2],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奉贤区应急管理局按照 相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张明凯,男,群众,上海镁源制粉车间班组长。作为制粉 车间班组长,负责制粉车间内安全管理工作,未能督促从业人员 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亦未能及 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对事 故发生负有责任 [3],建议奉贤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4 - 以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上海镁源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未全面辨识分析公司各 生产设备、作业场所存在的风险危害因素,并制定相应消除、控 制危害因素的方案 [4];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奉 贤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鉴于临港管委会对该项目的入驻审批把关不严,没有从源 头上控制相应安全风险,建议临港管委会进一步完善项目准入审 批制度,并对本次事故项目准入流程进行回溯,查明相关人员在 审批环节是否存在失职之处,根据调查结果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2.鉴于临港奉贤公司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不到位,尤其是对承租单位可能存在的较高风险认识不足,建议 临港奉贤公司对现有承租单位进行一次全量排摸,辨识各承租单 位主要安全风险,督促各承租单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并将相关材料报奉贤区应急管理局。 五、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履行下列职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 急措施。

15 - 上海镁源要深入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开展全员警示教育,举 一反三,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要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 面辨别作业环节中的风险因素。要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履行安 全生产责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各项规章 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落到实处。 我市《关于设立上海国际化工新材料创新中心等11 家新材 料中试基地的通知》已于2025 年8 月印发,其中成立了高端金 属类的上海镁基新材料中试基地,和上海镁源相关中试项目比较 吻合,因此建议上海镁源可以考虑项目转移,以谋求更加长远有 利的发展。 (二)承担出租单位义务,推进安全生产共治 临港奉贤公司作为出租单位,首先要明确承租单位是否具备 相应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其次要承担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尤其要紧盯安全风险较 高的企业,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共同推进安全 生产工作落实,切实防范事故风险。 (三)严把企业入驻关口,压实审批主体责任 临港管委会要严格执行科学明晰的准入标准,对项目的产业 导向、技术水平、环保等级、安全风险和投资实力等进行全方位、 前瞻性的综合评估,对每一份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确保从 源头上过滤掉投机性、高风险的项目,为区域引入真正具有核心 竞争力、绿色可持续的优质市场主体。

16 - (四)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压实监管主体责任 临港应急处要全覆盖设立安全监管工作站,切实承担起部门 监管职责,会同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 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每一个环节、每一处区 域都有人负责,要进一步指导企业全面辨识各类风险隐患,确保 事故隐患整改闭环,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临港奉贤上海镁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8·28”一般 其他爆炸事故调查组名单 奉贤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 年11 月20 日

FD11457 | 2025_上海黄浦江2·15CZ8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1 / 20 上海黄浦江“2.15”“CZ8”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15 事故调查组

2 / 20 上海黄浦江“2.15”“CZ8”轮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一、事故简况及调查情况 (一)事故简况 2025 年2 月15 日约1338 时,上海KLCZ 游船有限公司 所属旅游客船“CZ8”轮在KLCZ 公司码头停泊期间,由于舱 底左船员舱发生火灾,造成该房间和附近舱室不同程度受损, 起火房间上层主甲板大客舱过火,3 名船员安全撤离、1 名 船员送医治疗,无水域污染。本起事故为一般等级水上交通 事故。 (二)调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黄浦海事局立即成立上海黄浦江“2.15” “CZ8”轮火灾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调查 组通过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调取监控视频,收集事故船 舶、船员、公司有关资料。调查组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和分析, 还原了事故经过,基本查明了事故原因,判明了事故相关方 责任。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船舶概况 “CZ8”轮船舶基础数据 国籍:中国 船籍港:上海 总长:59.20 米 型长:45.84 米

3 / 20 型宽:12.80 米 型深:3.60 米 最大船员人数:40 人 乘客人数:300 人 总吨:1627 净吨:976 干舷:1.20 米 主机种类:内燃机 功率:746 千瓦 航区:内河A 级 船舶种类:旅游客船 建造日期:2010 年7 月21 日 所有人:上海KLCZ 游船有限公司 经营人/管理人:上海KLCZ 游船有限公司 船舶制造厂:上海长航吴淞船厂 图1.“CZ8”轮(事故前)照片 (二)船员情况 “CZ8”轮《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一类 船长1 人,一类大副1 人,一类轮机长1 人,一类三管轮1 人,普通船员3 人,该轮航行期间配备船员符合要求。

4 / 20 根据《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该轮在停泊时应当留 有一个航行班的驾驶和轮机人员值班。事发时,“CZ8”轮在 码头停泊,船长、大副、大管轮(持一类轮机长证书)和普 通船员共4 人在船,符合停泊值班规则。 船长顾XX,男,1965 年2 月14 日出生,持有上海市交 通委员会签发的一类船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自 2021 年12 月1 日至2026 年12 月1 日;持有上海市交通委 员会签发的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有效期自2021 年12 月23 日至2026 年12 月23 日。2024 年4 月开始在“CZ8” 轮担任船长。事发前,该船员在驾驶台准备接班。 大副熊XX,男,1959 年9 月25 日出生,持有上海市交 通委员会签发的一类大副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自 2024 年9 月11 日至2025 年9 月11 日;持有上海市交通委 员会签发的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有效期自2023 年12 月22 日至2028 年12 月22 日。2013 年9 月开始在“CZ8” 轮担任大副。事发期间,该船员在驾驶台值班。 大管轮施XX,男,1963 年7 月9 日出生,持有上海市 交通委员会签发的一类轮机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有效 期自2022 年11 月4 日至2027 年11 月4 日;持有上海市交 通委员会签发的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有效期自 2022年11月4日至2027年11月4日。2023年7月开始在“CZ8” 轮担任大管轮。事发期间,该船员在舱底右船员舱午休,本 起火灾事故中疑似吸入烟气晕倒,后被救出送医治疗。3 月 10 日,该名船员因一氧化碳中毒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医治

5 / 20 无效死亡。 普通船员袁XX,男,1961 年3 月28 日出生,持有上海 市地方海事局签发的一、二、三类普通船员内河船员适任证 书,长期有效;持有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签发的内河客船船员 特殊培训合格证,有效期自2024 年12 月10 日至2029 年12 月10 日。2022 年10 月开始在“CZ8”轮担任普通船员。事发 当日1231 时,该船员前往并靠船舶“CZ2”轮,获知火情后, 返回“CZ8”轮参加灭火。 (三)船舶发证情况 “CZ8”轮法定证书齐全有效,具体见下表1。 船舶证书 签发机关 有效期 船舶国籍证书 上海海事局 2025-09-15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 上海海事局 2025-09-15 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 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 2028-07-20 表1:“CZ8”轮船舶证书情况 (四)船舶检验和安全检查情况 “CZ8”轮于2010 年7 月21 日经中国船级社上海国内船 舶检验中心建造检验合格后,发放了《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 《内河船舶适航证书》;该轮当前国内航行船舶入级证书为 中国船级社签发,发证时间为2022 年4 月21 日,发证地点 为南京,有效期至2028 年7 月20 日,证明“该船的船体、轮 机及设备业经本社检验并符合本社有关国内航行船舶规范 和规则的要求”;该轮自2022 年7 月至2024 年7 月由中国船

6 / 20 级社实施了1 次临时检验、1 次年度检验和1 次中间检验, 地点均为上海,检验结果均合格。 “CZ8”轮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于2025 年1 月9 日在 上海实施,共查出4 项缺陷,无消防相关缺陷,无滞留缺陷。 三、公司情况 “CZ8”轮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均为上海KLCZ 游船有限公司,注册日期是2015 年8 月5 日,公司类型是 合资企业。 上海KLCZ 游船有限公司非强制要求建立安全和防污管 理体系,经公司申请,上海海事局于2012 年4 月26 日经审 核合格后签发符合证明(简称DOC),船舶种类为普通客船。 上海KLCZ 游船有限公司当前DOC 由上海海事局审核 签发,有效期自2022 年4 月28 日至2027 年4 月27 日,上 次年审时间为2024 年6 月4 日,符合要求。 “CZ8”轮安全管理证书(简称SMC)是上海海事局于 2021 年12 月18 日审核签发,船舶种类为普通客船,管理公 司为上海KLCZ 游船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6 年12 月27 日,中间审核时间为2024 年10 月17 日,符合要求。 “CZ8”轮营运证为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于2024 年7 月3 日 签发,有效期至2025 年7 月2 日,该轮核定的经营范围为 黄浦江旅游客运(航线:卢浦大桥-杨浦大桥上下客靠泊码 头,金岸公司所属的经营性码头)。

7 / 20 四、气象海况和通航环境 (一)气象海况 天气:小雨 能见度:正常 风向:东到东南风 风力:3~4 级 潮流:初涨(新开河1217 时涨始,1428 时涨急) 流速:约2 节 潮高:约285 厘米 (二)通航环境情况 事发期间,黄浦江杨家渡附近水域航道内船舶流量处于 非高峰期,船舶通航情况正常。 五、事故基本事实认定 (一)起火时间和地点 根据“CZ8”轮驾驶台监控视频回放:2025年2月15日1338 时,“CZ8”轮驾驶台探火和报警系统控制器发出火警声响报 警,内容为舱底左船员舱感烟探头火警警报。 综上,本起火灾事故起火时间为2025年2月15日1338时, 起火地点为舱底左船员舱。 (二)火灾舱室情况 “CZ8”轮船体结构从上至下依次为:顶棚甲板、驾驶甲 板、观景甲板、上甲板、主甲板、舱底。

8 / 20 图2.“CZ8”轮船体结构图 火灾事故发生在舱底生活区左船员舱。该轮舱底生活区 共有5 个房间,供船员休息使用(见图3)。左船员舱日常为 甲板部船员休息房间,该房间相邻两间为船员休息室;对面 右船员舱日常为轮机部船员休息房间。 图3.“CZ8”轮舱底生活区结构布置图

9 / 20 左船员舱长5.5米、宽3.5米、高2.8米,舱室左侧为2张高 低床,床中间放置一矮柜,右侧为一排立式衣柜,前方放置 一张书桌,以上家具紧贴舱壁且均为木质(见图4),其中书 桌上有热水壶,书桌上方舱壁安装挂式空调1台,书桌与空 调之间舱壁、矮柜上方舱壁有墙壁插座,顶棚有3盏LED照明 灯。据船员陈述,事发期间,该舱室热水壶和照明灯保持工 作状态,室内插座、空调等均处于通电状态。 图4.“CZ8”轮舱底左船员舱内部布置简图 主甲板自船艏向船尾方向,依次为船艏甲板(施放锚机 的开敞空间)、高级客舱、大客舱和厨房(见图5),其中大 客舱长19.5米、宽12.5米、高2.8米,该舱室作为船舶主宴会 区,舱内布设木质地板,并按宴会模式摆放大量桌椅。

10 / 20 图5.“CZ8”轮主甲板结构布置图 (三)舱室燃烧情况 “CZ8”轮舱底左船员舱和主甲板大客舱均有烟熏和过 火痕迹,其中生活区左船员舱附近舱室有不同程度的烟熏和 过火痕迹,但燃烧情况明显低于左船员舱。 舱底左船员舱内木质的高低床、衣柜、桌子等基本烧毁; 舱室内舱壁钢板有明显燃烧变色痕迹,顶部钢制甲板从左舷 向右舷第一、二跨变色变形严重,其余基本未见变形;舱门 为防火门,基本完好。 主甲板大客舱因舱底左船员舱起火燃烧通过顶部一层钢 制甲板热传导引燃房间上方的大客舱木质地板及地板上方 可燃物(桌子、椅子等),客舱地板和桌椅等不同程度受损。

11 / 20 图6.“CZ8”轮火灾情况(左图:左船员舱;右图:大客舱) (四)消防和值班情况 “CZ8”轮全船共配置79 个火警报警点,有感烟探头、感 温探头和手动按钮三种类型,其中舱底生活区5 个舱室内均 安装了感烟探头,驾驶台配置了探火和报警系统控制器,本 起火灾中驾驶台控制器火警显示信息是“1338 时左船员舱感 烟探头火警警报”。 “CZ8”轮舱底生活区梯口附近配备了2 个干粉灭火器, 主甲板大客舱两舷入口附近配置了消防栓、皮龙和水枪各1 个,舱内还配置2 个干粉灭火器。根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 技术规则》,该轮不需要配备自动喷水器和紧急逃生呼吸装 置。 上海KLCZ 游船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驾驶台停 泊值班须知》规定系泊时值班人员每4 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 查,并做好记录。事发当日,大副和普通船员分别在0200

12 / 20 时和0600 时进行了巡回检查,未发现异常,但0600 时至1338 时火灾发生,未见巡回检查记录。 六、事故经过 事故经过根据询问相关船员,查阅指挥中心相关记录, 调阅船舶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等取证调查,综合分析得出。 2025 年2 月14 日2030 时,“CZ8”轮执行观光航班后回 靠黄浦江浦东侧杨家渡附近KLCZ 码头,该轮并靠在码头停 泊船“CZ2”轮的外档。大副熊XX、大管轮施XX 和普通船员 袁XX 在船值班。 2 月15 日1231 时,普通船员离船,据其自述前往并靠 船“CZ2”轮聊天。 1337 时,接班船长顾XX 抵达“CZ8”轮驾驶台,准备接 班。此时,大副在驾驶台,大管轮在舱底右船员舱。 1338 时,大副发现驾驶台探火和报警系统控制器显示舱 底生活区左船员舱烟雾报警,关闭报警系统后,立即报告船 长并一同前往舱底生活区进行查看。 1339 时,两人抵达舱底左船员舱门前,大副打开舱门, 大量浓烟冒出,两人呼叫对面房间(右船员舱)的大管轮, 让他一起离开,听到大管轮回答后,两人立即沿通道向外撤 离,此时起火房间舱门处于开启状态。 1340 时,大副和船长返回主甲板,主甲板与舱底相通的 梯道冒出浓烟,大副和船长前往并靠船“CZ2”轮求助灭火。 船长未见大管轮撤离,即尝试返回救助,因烟雾过大未能成 功,但确认大管轮倒在左舷侧舱底生活区的楼梯底部。

13 / 20 1348 时,大副拨打119 报警。 1402 时,“CZ8”轮主甲板大客舱可见明显火光。船长组 织人员用“CZ2”轮消防皮龙灭火,效果不佳。 1415 时,消防人员救出被困大管轮。 1418 时,120 抵达现场,接大管轮去医院救治。 1420 时,公司管理人员陆续到达现场。 1503 时,“CZ8”轮无明火。 七、应急处置和搜寻情况 2025 年2 月15 日1345 时,海事部门接过境船舶“通银7” 轮报告“CZ8”轮船体冒烟,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联系公司核 实情况,同时指派2 艘巡逻艇、协调1 艘拖轮应急处置,通 报消防和公安部门协同处置。 1350 时,“海巡01032”轮到达现场核实情况,对过往 船舶实施交通组织;指挥中心对外发布安全信息广播,对过 往船舶进行提醒,避让事发水域;“海龙拖8”轮在现场应急 处置。 1355 时,消防部门抵达现场。“CZ8”轮管理公司安全 主管反馈,“CZ8”轮舱底左舷船员房间起火,火势正在控制 中;船上一共4 名人员,其中3 名人员安全,另外1 人受伤 正在等待就医。 1358 时,公安215 艇、216 艇到达现场,协助开展应急 处置。 1400 时,海事、消防和公安等多部门协同开展灭火和人 员救助。

14 / 20 1406 时,消防冲锋舟到达现场,协助开展应急处置。 1415 时,消防人员救出被困大管轮。消防船“沪消22” 轮到达现场,协助开展应急处置。 1418 时,120 抵达现场,接大管轮去医院救治。 1420 时,“海巡01037”轮到达现场,协同“海巡01032” 轮维护现场通航秩序,并协调应急船舶现场灭火。 1503 时,经消防部门确认,“CZ8”轮无明火。 1530 时,海事部门现场会同消防部门协商制定应急措施, 对“CZ8”轮持续喷水降温,谨防船舶复燃,密切关注船舶 浮态。 1600 时,海事部门建议消防部门采取喷水和排水同步措 施,对船舶调平,保持船舶稳性,定期进行巡查。 1730 时,对“CZ8”轮相关船员开展调查询问,督促管 理公司对所属船舶开展自查。 1900 时,消防部门组织对船舶舱室巡查,排除存在明火 可能。 1945 时,海事执法人员与消防人员登轮勘验,初步认定 起火点为左船员舱。督促KLCZ 公司安排人员开展定期巡查, 防止复燃。 八、事故损失 “CZ8”轮舱底左船员舱起火燃烧,造成该房间和附近 舱室不同程度受损,起火房间上层大客舱过火,客舱地板、 桌椅等不同程度受损。

15 / 20 九、事故原因分析 本起火灾事故原因分析参考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水上 支队的调查结论,结合现场勘验、调阅监控视频、询问相关 人员,综合分析得出。 (一)排除起火原因 1.通过询问涉事船员,调阅“CZ8”轮视频监控回放, 事故发生时无外人进入舱底左船员舱,船员之间相处和谐, 火灾现场也未发现引火物,排除人为放火。 2.通过询问涉事船员,普通船员袁XX 无抽烟习惯,且 火灾现场未发现烟蒂等其他引火源,排除吸烟引发火灾。 3.通过询问涉事船员,舱底左船员舱内无其他火源等情 况,排除遗留火种。 4.舱底左船员舱为全封闭舱室,仅有一扇舱门,舱壁无 开口,事发时该门处于关闭状态,排除外来飞火。 (二)不排除起火原因 经现场勘验、询问当事船员以及调取视频资料等,事发 时“CZ8”轮舱底左船员舱处于通电状态,照明设施、插座, 以及舱室内热水壶等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故本起火灾无 法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综上所述,推定“CZ8”轮舱底左船员室电气设备故障 是本起事故的起火原因。 (三)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CZ8”轮舱底左船员舱电气设备故障引起燃烧,随后

16 / 20 火势扩大蔓延至附近舱室和上层大客舱,导致火灾。 事故发生前,“CZ8”轮舱底左船员舱处于通电状态,照 明设施、插座,以及舱室内热水壶等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 1338 时“CZ8”轮舱底左船员舱起火,火势蔓延至该房间旁 边的船员休息室、对面的右船员舱,导致左船员舱和周围舱 室不同程度过火受损;因左船员舱持续燃烧,通过顶部一层 钢制甲板热传导引燃舱室上方的大客舱木质地板及地板上 方可燃物,导致大客舱过火受损。 2.间接原因 (1)船员在发现火情后采取的探火和应急措施不当, 公司处置火灾岸基支持不到位,是火势扩大和蔓延的重要因 素。 “CZ8”轮船员收到舱底左船员舱烟雾报警后,查看火情 时直接打开起火舱室舱门,浓烟涌出,撤离时舱门处于开启 状态,浓烟涌向生活区通道,空气进入起火舱室,火势向附 近舱室蔓延。 “CZ8”轮管理公司办公室距火灾事发地点仅5分钟路程, 但火灾发生后,当日安全值班人员未及早发现并抵达现场核 实火情,未及时通报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公司获悉火情后, 未迅速组织有效现场处置工作。 (2)大客舱内木质、纺织类等物品繁杂,是火势快速 扩大和蔓延的重要因素。 “CZ8”轮为黄浦江游览船,旅客活动处所木质和纺织 类物品较多,其中主甲板大客舱铺设了木质地板,摆放的大

17 / 20 量塑料桌椅,以及纺织类桌布、椅套、窗帘等均为可燃物品。 当大客舱出现明火后,客舱内木质和纺织类可燃物品快速燃 烧,火势快速扩大蔓延。本起火灾中,主甲板大客舱地板、 桌椅,以及桌布等纺织类物品基本全部烧毁。 十、事故责任认定 综上所述,本起事故是单方责任的水上交通事故,“CZ8” 轮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十一、处理意见 针对“CZ8”轮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督 促管理公司停航进行深入隐患排查和整改。 对“CZ8”轮发生火灾事故后未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十二、调查发现问题 (一)船员消防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CZ8”轮消防演习每月1 次,上次消防演习是2025 年1 月19 日,查该轮2024 年消防演习记录,演习火灾场所主要 集中在主甲板、上甲板、厨房和机舱,未开展生活区舱室火 灾应急演习。“CZ8”轮平时消防演习覆盖性不足。 船员收到舱底左船员舱烟雾报警后,探火打开舱门,发 现浓烟,撤离时未关闭舱门,浓烟涌向生活区通道,火势向 通道蔓延。船员对探火和灭火方面的实战能力不足。 (二)船员未严格落实停泊值班要求。 经查2 月15 日“CZ8”轮航行日志,未见自0600 时至1338

18 / 20 时火灾发生的巡回检查记录;期间普通船员袁XX 于1231 时脱岗,前往并靠船舶“CZ2”轮聊天。船员未严格落实停泊 值班要求。 (三)“CZ8”轮船龄大,电气设备使用存在隐患。 公司管理4 艘旅游客船(“CZ2”轮、“CZ3”轮、“CZ5”轮、 “CZ8”轮)均为船龄超过10 年以上的老旧内河客船,存在电 器设备和线路老化的安全隐患;该轮还安装了户外广告和装 饰灯等设施,船舶电气设备使用时间较长、负荷较大。公司 将《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纳入了体系,但没有就船舶设 备检修、养护检查周期和各种电器装置的绝缘电阻测量周期 适当缩短进行规定,2024 年4 月“CZ8”轮发生中桅景观灯起 火险情后,公司开展了电气防火专业检测,情况正常,但电 气火灾隐患依然存在。 (四)公司的应急反应能力不足。 公司办公室距“CZ8”轮仅5 分钟路程,但火灾发生后, 办公室安全值班人员未及早抵达现场核实火灾情况,通报公 司应急领导小组。公司获悉火情后,未迅速组织有效现场处 置工作,也未能有效提供物资、技术信息和人员的岸基支持。 (五)船舶存在擅自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情况。 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要求“旅客和船员不准接用电炉、 电熨斗等各种电热器具……”,但是发现“CZ8”轮舱底生活区 船员休息室内有电饭煲,存在火灾隐患。 十三、安全管理建议 (一)提高认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19 / 20 本起火灾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且1 名船员送医,后 果较为严重,管理公司要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 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坚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 安全良性互动,严格执行值班值守等安全规章制度,切实落 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排查隐患,提高船舶火灾预防能力。 管理公司要结合船舶类型、状况,尤其按照老龄船的相 关规定,合理缩短船舶设备检修、养护检查周期和各种电器 装置的绝缘电阻测量周期。严格按照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等要求,定期开展全面有效的船舶隐患排查。 (三)加强演练,提升船员应急反应能力。 管理公司要完善船舶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习, 保证演习实效,并覆盖到各岗位、各环节。近期要组织一次 全员消防救生方面的培训和船岸联合演习,一方面提升船员 在船舶发生火灾时的个人保护和应急逃生等自救能力,包括 不限于掌握本船逃生线路、防护措施、防护装备的使用等; 另一方面提升船员在船舶发生火灾时的应急处置能力,包括 不限于掌握火警报警程序、消防设备使用程序、火灾初级阶 段的处置要领、火灾现场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管理的程序等。 (四)加强船员生活保障,严格控制大功率电器使用。 “CZ8”轮存在船员在房间内使用电饭煲、电磁炉等大 功率电器的情况。建议公司加强船员生活保障,严格控制大 功率电器使用。 (五)消防救生设备的配置需进一步优化。

20 / 20 虽然《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未强制要求“CZ8” 轮配备自动喷水器、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消防员装备,以及 船员舱室防火门自闭器等设施设备,但是为了避免类似事故 发生或减小事故损失,建议修订《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 则》,推进内河旅游客船增配以上设施或设备,并追溯适用 现有船舶。

FD11458 | 2025_上海黄浦江8.7伦XX轮火灾事故.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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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5 年度) 填报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网站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网站 首页网址 https://www.sh.msa.gov.cn 主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网站类型 部门网站 政府网站标识码 bm19020001 ICP 备案号 沪 ICP 备 15030793 号-3 公安机关备案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 406 号 独立用户访问总 量(单位:个) 476604 网站总访问量 (单位:次) 1244938 总数 1194 概况类信息更新量 3 政务动态信息更新量 107 信息发布 (单位:条) 信息公开目录信息更新量 724 维护数量 6 专栏专题 (单位:个) 新开设数量 0 总数 (单位:条) 75 解读材料数量 (单位:条) 7 解读产品数量 (单位:个) 5 解读信息发布 媒体评论文章数量 (单位:篇) 57 解读回应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 重大舆情数量(单位: 次) 1 是否发布服务事项目录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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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用户数 (单位:个) 4680 政务服务事项数量 (单位:项) 139 可全程在线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数量 (单位:项) 78 总数 1594 自然人办件量 17 办事服务 办件量 (单位:件) 法人办件量 1577 是否使用统一平台 是 收到留言数量 (单位:条) 209 办结留言数量 (单位:条) 209 平均办理时间 (单位:天) 2 留言办理 公开答复数量 (单位:条) 63 征集调查期数 (单位:期) 6 收到意见数量 (单位:条) 4 征集调查 公布调查结果期数 (单位:期) 6 访谈期数 (单位:期) 7 网民留言数量 (单位:条) 0 在线访谈 答复网民提问数量 (单位:条) 0 互动交流 是否提供智能问答 是 安全检测评估次数 (单位:次) 6 发现问题数量 (单位:个) 27 安全防护 问题整改数量 (单位:个)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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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安全监测预警 机制 是 是否开展应急演练 是 是否明确网站安全责任人 是 是否有移动新媒体 是 名称 上海海事发布 信息发布量 (单位:条) 22 微 博 关注量 183000 名称 上海海事发布 信息发布量 (单位:条) 284 微 信 订阅数 135000 移动新媒体 其 他 无 创新发展 搜索即服务 多语言版本 无障碍浏览 千人千网 其他 单位负责人:邱铭 审核人:朱剑/曹鹰 填报人:潘洁沣/康锐 联系电话:021-66072832 填报日期:2026-01-14 17:00:00 备注:

FD11459 | 2025_上虞浙江新时代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1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1 上虞浙江新时代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1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7月15日17时13分许,位于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 济技术开发区纬七东路5号的浙江新时代中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省安委办要求对事故实行市级提级调查。 为认真落实省安委办要求,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规定,7月17日,绍兴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 理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 环境局、市建设局、市总工会、上虞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单 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员 参加,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 查阅资料和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 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有关企业、单位、人员的责任, 提出了处理意见。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及 整改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浙江新时代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 司)。事故发生单位,成立于2015年8月4日,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30604350134308R,公司原名为浙江新时代中能循

2 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进行工商股改更名。公司住 所位于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七东路5号,法 定代表人应**,注册资本36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新能源汽 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 造;电池制造等。 2021年,中能公司上线了年利用10万吨退役锂电池及钴 镍资源循环项目(一期)。2021年1月20日,中能公司取得 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022年,中能公司上线了年产5000吨钴、4000吨镍、4000 吨铜、4000吨锰新材料资源循环项目(以下简称2022年项 目),因经营范围发生变更,2022年10月27日,中能公司的 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因中能公司2022年项目涉及生产并直接销售硫酸钴、氯 化钴等危化品,2022年11月24日,中能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能公司厂区设置如图1所示,北至纬三东路,东至经 七东路,西至浙江海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南至中心河,厂 区整体形状为长方形。

3 图1 中能公司厂区布置图 厂区由北至南。第一排设置储罐区、锂盐车间、废水处 理装置;第二排设置主车间一(成品车间、萃取1#车间、浸 出1#车间);第三排设置电积车间、综合仓库二和配电房; 第四排设置溶解车间、丙类仓库、四锰车间和甲类仓库;第 五排设置主车间二(浸出2#车间、萃取2#车间、碳酸锂车间、 元明粉车间、原料临时仓库),主车间二东侧为MVR设备区; 第六排设置综合仓库三、食堂和行政楼。 起火的废气处理装置的设备平台位于浸出2#车间与萃 取2#车间之间的楼顶区域,浸出2#车间高19米,共有3层, 第3层处设有通往该设备平台的通道。

4 2.杭州洁保科技有限公司。起火部位废气处理装置的 设计安装单位。持有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颁发的废气/废水治 理专项设计资质。 2021年10月11日,杭州洁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中能公 司扩展项目废气治理工程;10月19日,与中能公司签订《设 备供需合同》;2022年3月底,完成建设并将废气处理装置 交付中能公司;2022年4月初,废气处理装置通过中能公司 验收并投入使用。 3.绍兴上虞汇源有限公司。过火光伏项目建设单位, 2022年8月26日,绍兴上虞汇源有限公司完成该光伏项目 的项目备案;2023年5月31日,由双能有限公司完成施工 建设并通过并网验收;2023年6月17日,全容量并网。 (二)事故发生经过 7月15日17时13分许,中能公司主车间二废气处理装置 酸碱度记录员彭在设备平台过道作业时发现靠南侧的两 个废气水洗塔中间有火花冒出并伴随烟雾产生,彭随即下 楼寻找班组长薛,彭先来到浸出2#车间1楼办公室,未 找到薛,遂前往2楼工作区域寻找。17时15分许,彭在 车间2楼找到了薛并汇报情况,薛正在反应釜上作业。 随后彭又折返回设备平台,发现已经有明显火情,便再次 下楼喊人救火。17时18分许,薛来到楼顶平台,发现现场 火势已经较大,并伴随有浓烟冒出,仅能看到较近处的吸收 塔。17时20分许,薛前往3楼切断浸出2#车间电源,通知 浸出2#车间其他员工撤出车间。17时21分许,中能公司安全

5 总监李赶到现场,随后陆续组织4名企业应急人员连接消 防水管,尝试灭火。17时23分,中能公司工作人员王在萃 取1#车间看到主车间二着火,于是拨打119电话报警。17时 24分,中能公司通知全体厂区内的员工紧急疏散撤离。17时 30分许,萃取2#车间顶部大范围火星掉落,车间内员工使用 室内消火栓救火。17时33分进港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开展 扑救工作。18时05分,废气处理装置烧毁,设备平台火势逐 步减小,之后火势通过火星掉落和南侧管道向浸出2#车间、 萃取2#车间和碳酸锂车间蔓延。19时09分,碳酸锂车间整体 燃烧,火势变大。19时50分,火势蔓延至主车间二各个分 区,各分区存放的磺化煤油等可燃物开始燃烧,火势再次变 大。20时03分,火势向北侧溶解车间、丙类仓库和四锰车间 蔓延。经全力扑救,7月16日0时10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 2时50分,北侧丙类仓库、溶解车间、四锰车间的火势扑灭。 6时0分,现场火势完全扑灭。 (三)起火部位的确定及相关情况 1.起火部位:根据园区管委会远景摄像头视频,周边公 司屋顶视频,中能公司员工手机视频和相关人员笔录等证据 查证,起火部位为浸出2#车间屋顶设备平台的废气处理装置 中1塔、中2塔和西1塔之间三角区域(详见图2,图3)。

6 图2 废气处理装置航拍图(由西往东) 图3 废气处理装置航拍图(由南往北) 2.废气处理装置相关情况:经核查,该废气处理装置由 杭州洁**保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并安装,2022年4月通过中能 公司验收并投入使用,设备质保期为1年,质保期内未出现 设备故障。该废气处理装置所属的2022年项目于2022年11月

7 整体验收通过。质保期到期后,设备的维保由中能公司自行 负责。中能公司先后3次为该区域装置向设备厂商采购原型 号配件,分别是2024年12月23日采购循环泵的拼帽和叶轮并 自行更换,2025年5月24日采购循环泵的叶轮并为中2塔更 换,2025年6月23日采购循环泵主体存放在仓库备用。 西侧3个塔为一套装置,塔体尺寸为φ×H=3600mm× 9000mm,处理风量均为50000m³/h;中间3个塔为一套装置, 塔体尺寸为φ×H=4000mm×9000mm,处理风量为58000m³ /h,材质均为纯PP(聚丙烯);两套装置设有循环泵、离心 风机等电气设备。6个塔体各设有循环泵1台,位于两排塔体 中间区域,规格型号为YD-100205,材质为FRPP(玻璃纤维 增强聚丙烯),功率为15Kw。两套装置设有循环水换热器各 1台:规格型号为E15B-1.0/100,材质为板片材料C276(哈氏 合金),流量为循环水50m³/h;离心风机各1台:规格型号为 CF-481B,风量为58000m³/h,风压为3500pa,功率为75Kw; 规格型号为CF-481B,风量为50000m³/h,风压为3500pa,功 率为90Kw。

8 图4 西侧废气处理塔结构图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现场为浸出2#车间与萃取2#车间 之间设备平台。如图5所示,该平台共设有3套废气处理装置, 其中西侧3个塔体为一套,中间3个塔体为一套,东侧2个塔 体为一套,西侧和中间两套装置连接浸出2#车间,东侧装置 连接萃取2#车间。吸收装置的北侧有配电柜,控制楼顶所有 电器;配电柜西侧有液碱罐、浓硫酸罐。据现场工作人员笔 录反映,屋顶放置有竹扫把、布拖把、塑料桶、塑料水管等 打扫工具。

9 图5 废气处理装置设备平台布置图 2.起火设备连接车间情况:经核查,起火设备通过管道 连接主车间二的浸出2#车间。主车间二的屋顶均为彩钢板 (双面覆膜单层铁板),车间内部通过塑料管路系统贯穿浸 出2#车间、萃取2#车间、碳酸锂车间、原料临时仓库等多个 功能区。 3.主要工艺流程情况:主车间二主要以废旧电池的正极 材料回收为原料,提取获得产物碳酸锂、钴镍溶液、元明粉。 主要工艺是以含钴镍元素的报废电池为原料,经溶解浸出→ 压滤→酸洗→萃取→反萃取除油→浓缩结晶后分别获得碳 酸锂、钴镍晶体和元明粉产物。

10 工艺流程主要分为酸浸、萃取、结晶三道程序。其中, 酸浸程序主要涉及浓硫酸、浓盐酸、氢氧化钠等物质;萃取 程序主要涉及P204萃取剂、P507萃取剂、磺化煤油等物质; 结晶程序主要涉及钴镍结晶等物质。 4.光伏项目的布置情况:经核查,中能公司1553.25kwp 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由绍兴上虞汇源有限公司建设,由 山东鸿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电力行业专业乙级),双** 能有限公司施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项目代码为 2208-330604-99-01-434724,项目位于中能公司厂区内主车间 二(萃取2#,浸出2#,原料临时仓库),综合仓库二、综合 仓库三的屋顶及行政楼南侧车棚,项目装机容量 1553.25kwp,光伏板下方均为彩钢板,年发电量约146.07万 度,总投资约690万元。该项目于2022年8月26日完成在杭州 湾上虞经开区管委会经发局的备案,同年9月通过国网浙江 省电力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供电公司的接入审批,2023年 3月24日向杭州湾上虞经开区管委会综合管理办公室报送环 境影响登记备案,4月10日开工建设,5月31日通过国网浙江 省电力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供电公司的并网验收,6月17 日全容量并网。 5.废气处理装置设备平台人员流动情况:据中能公司反 映,事故当天,现场除岗位员工彭外另有3名光伏项目工 作人员经过设备平台开展光伏项目巡检。14时许,工作人员 陈和陈会同朱经过设备平台前往浸出2#和萃取2#车

11 间屋顶进行光伏项目巡查,14时20分离开设备平台。据巡查 记录反映,巡查过程未发现异常。 (五)其他涉及单位情况调查 1.浙江天为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中能公司的安 全评价单位,三次为中能公司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分别是 2021年10月20日为中能公司重点环保设施出具安全评估报 告;2022年2月15日为中能公司2022年项目出具设立安全评 价报告;2022年11月3日为中能公司的整体厂区安全情况出 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2.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中能公司的工 程设计单位,为中能公司2022年项目进行项目工程设计,并 于2022年8月1日出具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报告。 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以 下简称平安财险):该公司为中能公司安责险承保单位,平 安财险委托绍兴安喆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对 中能公司开展隐患排查并形成了技术服务报告。 4.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上虞项目部:该单位受上虞区应 急管理局委托对中能公司开展隐患排查和咨询服务工作, 2024年11月开始对中能公司进行为期一周的驻企服务,形成 了评估报告,后续指导企业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进行闭环整 改。2025年5月对中能公司开展了安全检查指导服务,危险 化学品登记和化学品鉴定分类专项检查,企业报警管理“六 率”检查。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2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7时23分,上虞区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中能公司 员工的火灾报警,迅速调集大队重型化工编队赶赴现场。17 时33分,进港路消防救援站5车37人首先到场,根据上虞区 消防救援大队指挥部的部署开展现场扑救。18时03分至20 分,上虞大队(百官站、梁湖站、丰惠站、小越站)14车75 人相继到达现场,在上虞区消防救援大队指挥员指挥下开展 现场救援。事故接报后,绍兴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应急管理、 消防救援、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上虞区党委政府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18时35分,现场指挥部 成立,职能部门各司其职,成立了抢险救援组、综合协调组、 通信保障组、宣传引导组、秩序管控组等工作小组,有序开 展救援稳控工作。18时45分,浙江龙盛化工专业救援队出动 消防车、消防应急救护车、抢险救援车、重型消防水罐泡沫 车等装备和20名救援人员抵达现场参与救援。根据现场情 况,由绍兴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指挥,同时中国化学品安全 协会专家对施救方案提出专业指导意见。19时40分,国家消 防救援局指挥中心对火灾施救进行调度。20时03分,现场指 挥部调集园区周边救援物资以支持现场救援工作。23时07 分,国家消防救援局视频调度现场救援情况。次日0时10分, 火势得到控制;次日6时0分,火势完全扑灭。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评估认为存在以下 问题:一是初期处置失机。企业初期发现火情时火势较小,

13 但因企业员工缺乏对于火情的前期处置能力,报警迟缓,致 使本次火灾事故错过了“救早灭小”的黄金救援时期。二是 起火装置火灾风险研判不足。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先 期针对环保设备平台开展救援,火势得到一定的控制。因主 车间二的多个功能区塑料管路系统贯穿,后续火势通过管道 蔓延至主车间二的厂房,火势进一步扩散,厂房内的物料开 始燃烧,火势再次变大,现场处置方案视情调整。三是应急 物资储备存在不足。首战力量携行泡沫39吨,叠加属地消防 大队库存73.6吨,合计可用量仅为112.6吨。调取周边资源后 才成功灭火,实战泡沫消耗量高达192吨,灭火泡沫等物质 相对于迅速灭火的需求仍存在一定差距。事故现场准备围堰 以应对磺化煤油泄露风险时,虽然沙土等物资在20分钟内就 调运到位,但散装状态无法直接投入使用,需要现场装袋准 备。 三、事故直接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视频分析、专家论证、人员 询问等方法,排除了遗留火种、物料自燃、静电、雷击、人 为放火等引发火灾的可能。结合笔录问询及检测鉴定,认定 起火原因为中1塔附近的电气设备及其线路发生故障引燃周 边可燃物引起火灾。 (二)火灾蔓延原因 一是现场存放大量萃取剂、磺化煤油等可燃物料,当物 料接触点火源后火势进一步扩大。二是主车间二顶部铺设的

14 彩钢板的涂层在高温下熔融,产生滴落物引燃下方车间内部 可燃物。三是主车间二屋顶光伏板布局影响了灭火射水效 果,降低了灭火效率。四是主车间二内部仓库、浸出、萃取、 碳酸锂等工艺区域紧密相连,塑料管路系统贯穿多个功能 区,火势通过管路进行蔓延。五是中能公司对火情的先期处 置不到位,信息报送迟缓。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上虞浙江新时代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15”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电气设备及其线路发生故障引 发的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企业 1.中能公司:(1)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全面。未对废气 处理装置集中区域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及管控,特别是未对火 灾风险进行辨识和管控,对废气处理装置配套电气设备设施 在高温曝晒、长时间连续运转条件下的火灾隐患及装置区域 内存在可燃物的隐患未进行有效排查治理 [1]。(2)应对突发 事件能力欠缺。现场操作员工未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相关知识 [2],企业对事故扩大的风险预判不足,对现场储存的物料情 况不熟悉,火警报送不及时,“救早灭小”能力欠缺。(3)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5 完善 [3],公司各级安全责任未层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书签 订不规范,应急救援演练的实效性、针对性不强。 (二)其他涉及单位 1.浙江天为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评价程序不规范, 为中能公司2022年项目开展设立安全评价时,安全评价时间 晚于项目开工建设时间。 2.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设计程序不规范, 为中能公司2022年项目进行项目工程设计时,设计时间晚于 项目开工建设时间。 3.平安财险:存在未正确辨识承保企业安全风险,虚造 服务记录等问题。 4.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上虞项目部:风险辨识不全面, 未有效指导企业提升自身安全设施设备配置并开展管控;隐 患排查不全面,未基于企业实际风险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工 作。 (三)相关监管部门 1.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市危化品领域安全生产 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巩固提升工作方案》(绍危专委办〔2023〕 3号)落实不到位[4];2021年8月27日查处中能公司存在教育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 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的落实。 [4] 《绍兴市危化品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巩固提升工作方案》三、工作要求(二)健全长效机制。 落实“三个更”和“两最两全两铁”要求,定期开展“回头看”,防止隐患反弹复发。严格落实“一案双 查”“一案双罚”铁手腕,不断提升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总 结大排查大整治形成的好做法,固化形成长效机制,加强宣传推广。

16 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规范等问题后未长效督促企业 根治相应问题;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指导不力。 2.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在日常监管中,将台账 记录是否完整、数据是否达标作为确认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 行的依据,缺乏对设施实际运行状况的检查;指导、督促相 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四)地方党委政府 上虞区杭州湾综合管理办公室:履行辖区危险化学品企 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危化企业风险研判不全面,检查不 到位,对高温天气等状况下危化企业火灾风险防范的警示提 示贯彻落实欠缺,对企业“一企一档”基础信息掌握不精准, 园区应急物资储备不足。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 1.中能公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 生产责任书签订不规范,未有效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 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应急救援 演练实效性和针对性不强,对事故扩大的风险预判不足,“救 早灭小”能力欠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上虞 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 十四条规定 [5],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 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1.应,中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未有 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 未有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未有效实施员工安 全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实效性和针对性不强, 导致现场操作员工缺乏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应急处突能力,对 事故扩大的风险预判不足,企业“救早灭小”能力欠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6]的规定, 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7]的规定,建议由上虞区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 罚。 2.李,中能公司安全总监,分管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 等工作。安全生产履职不力,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实效性和针 对性不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状况检查不到位,对废气处理装置火灾隐患失职失察,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8]的规定,对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18 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六条 [9]的规定,建议由上虞区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3.方,中能公司浸出2#车间主任,负责浸出2#车间安 全生产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车间员工教 育培训和演练不到位,对现场安全生产检查不力,未能及时 发现消除废气处理装置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上虞 区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4.薛,中能公司浸出2#车间班长,对于废气处理装置 设备平台的日常巡检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消除废气处理装 置火灾隐患,发现火情后未能及时报警,对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中能公司按照制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5.彭**,中能公司浸出2#车间员工,参与企业教育培训 和应急演练不认真,缺乏对于火情的先期处置能力,发现火 情之后未对准确起火点位进行确认,火情信息传递迟滞,对 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中能公司按照制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三)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2025年9月11日,位于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 区的浙江汇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燃事故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 (该事故由市政府提级调查);2025年9月25日,位于浙江 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绍兴上虞华伦化工有限公 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该事故由市政府提级调查)。三起事 故涉及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对有关单位和人员 的处理建议一并提出。 (四)需要另外调查处理的有关问题 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浙江天为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山 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上虞项目部 的问题线索,建议由上虞区应急管理局调查后依法处理。 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平安财险的问题线索,建议由国 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绍兴监管分局调查后依法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上虞区应严格督促企业 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 推动企业进一步构建并持续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全面压实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安 全管理人员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明确 各岗位安全职责和考核标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逐级传递、 层层到位,杜绝责任盲区。要督促企业有效实施内部隐患举 报奖励制度,鼓励员工主动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形成群防 群治的良好机制,切实提高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能力,真 正将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落到实处。同时,要结合实际系统性 地修订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增强预案的针对 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及

20 维护台账,做到物资充足、分类清晰、调用快捷。进一步细 化更新“一图一表”,加强常态化应急演练与实战化培训, 重点提升从业人员在事故发生初期的自救互救、组织疏散和 先期处置能力,切实提升企业“救早灭小”水平,有效防范 事故扩大升级。 (二)压紧压实安全监管责任。一是强化行业监管责任。 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 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化工、光伏、环保设备、 再生能源锂电池材料回收利用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业务指导 和安全监管,推动构建系统完备、运行高效的安全治理体系。 二是细化部门监管职责。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化工企业的 监管,尤其要加强对从一般工贸企业转型而来的化工企业的 日常巡查,加大危险化学品原料及生产装置的检查深度,从 严审批,确保厂区布局合理、工艺安全可靠,各类安全联锁 及监测设施配备到位,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储存 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措施。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在环评审 批工作中提醒督促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 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自行(或委托)开展安全风险 评估;加强对环保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重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 和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消防救援部门要认真对照 《浙江省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联 合监管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的协 同配合,细化落实“消地协作”联合监管工作机制,联合推

21 进危化品单位的安全监管,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发改、建设 部门要严格执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工 业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 通知》等相关规定,切实落实光伏建设项目管控要求。三是 压实属地监管责任。杭州湾经开区管委会、杭州湾综管办要 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严把项目准入关,强化日常监督检 查和风险研判,确保各项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三)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上虞区要深刻吸取事故 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区范围内迅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专项 排查整治工作。一是强化室外设备设施火灾风险防控。全面 排查企业屋顶设备电气线路敷设是否规范、绝缘是否老化、 防护是否到位;严格检查楼顶防水及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否 符合防火要求,风机等附属设备安装与运行是否安全可靠。 严禁企业在生产车间屋顶、附房等非室内区域违规设置火灾 风险较高的装置。督促企业依法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室外消 火栓等必要消防设施,提升初期火灾防控能力。二是加强环 保设施安全监管。系统排查环保设施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及实 际状况,重点核查涉及新、改、扩建项目是否将环保设备设 施纳入安全评价或安全条件论证范围,是否履行正规设计程 序。严格监督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确保环保设备在投用前达到设计规范和安全标准,从源头防 范环保设施带病运行。三是提升厂房屋顶的安全管理。全面 排查厂房屋顶材质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耐火极限是否达 标,重点排查光伏设施与周边建筑、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是

22 否符合技术标准,屋面承重结构荷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严 禁在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建筑顶部安装光伏设施,从严把控光 伏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各环节风险,确保项目全生 命周期安全可控。 (四)切实提升火灾预防能力。上虞区要坚持问题导向、 精准施策,着力提升危化品应急管理的五大能力。一是加大 消防基础能力建设。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理念,持续增 加投入,更新改造老旧消防设施,配足配齐应急救援物资与 装备,加强设备维护保养,保障消防通道时刻畅通,提升本 质安全水平和灾前预防能力。二是强化安全风险智能管控。 推动安全智能化管控平台与园区智慧系统深度融合,动态完 善“一企一档”基础信息库,精准录入并及时更新企业生产 工艺、关键设备、危化品门类与固有风险点等核心要素,实 现风险动态监测和闭环管理。三是加快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 设。积极推进上虞化工园区应急救援化工大队建设,补齐救 援能力与园区规模、风险增长不相适应的短板,增强应对复 杂危险化学品火灾和特殊险情的专业处置能力。四是健全应 急联动响应机制。建立园区、企业、消防、医疗等单位间高 效协同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信息共享、会商研判 和联合实战演练,提升协同响应和救援效能。五是深化安责 险事故预防功能。稳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质扩面”, 引导保险机构参与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充分 发挥其风险减量与事故预防作用,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提升安全管理整体水平。

FD11460 | 2025_下路街道双香村江中组115号1.12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下路街道双香村江中组115号“1.12”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月12日11时18分,石柱县下路街道双香村江中组115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60平方米,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62.5元。

事故发生后,县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责、举一反三,压实安全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渝府办发〔2024〕78号)以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柱府办发〔2021〕22号)等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县消防救援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下路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实了有关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石柱县下路街道双香村江中组115号民房,产权属于刘光辉所有,面积约60平方米,属于村民自建房。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岑*英,性别:女,居民身份证号:51352119*********1。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25年1月12日11时18分,石柱县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石柱县下路街道双香村江中组115号民房发生火灾,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双庆消防救援站和下路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2辆消防车、12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11时30分左右,首批处置力量到场,迅速展开并控制火势,12时31分左右,现场明火已熄灭,之后清理火灾现场搜出1具尸体,经现场医务人员确认已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经调查,起火时间为2025年1月12日11时左右,起火部位位于石柱县下路街道双香村江中组115号刘*辉民房屋檐下部,起火原因为生活用火不慎(烤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起火成灾。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四、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履职和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下路街道办事处。经调查,2024年以来,下路街道办事处多次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对辖区消防安全形式进行分析研判,在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前均召开了专项会议部署了节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期间共开展消防安全检查30余次,发此隐患50条,整改火灾隐患50条,发动网格员、村干部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累计发放消防宣传资料500余份,并对弱势全体开展“一对一”帮扶,建立并完善基础档案,较好地履行了消防工作职责。

(二)双香村村民委员会。经调查发现开展弱势群体“一对一”帮扶活动不深不实,消防安全宣传工作还未达到全覆盖,缺乏针对性,居民安全防火意识不强,发生火灾后处理能力不足,说明光明村村民委员会宣传不够到位,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有待加强。

(三)其他情况。此次火灾不涉及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五、事故责任处理意见

(一)岑英。此次火灾造成1人死亡,起火原因系生活用火不慎(烤火)引燃周围可燃物,涉嫌失火罪。鉴于火灾发生后,石柱县下路街道双香村江中组115号岑英已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失火罪。

(二)下路街道办事处。下路街道办事处应进一步加强对辖区所属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切实落实各级责任,迅速对辖区内弱势群体再开展一次集中“一对一”帮扶,对辖区“九小场所”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全面消除火灾隐患,全面掌控辖区火灾形势。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义务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确保拉得出、打得赢。

(三)双香村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不深不细,开展弱势群体“一对一”帮扶活动不深不实,缺乏针对性,导致村民安全意识不足,发生火灾第一时间处理不当,导致焦学才死亡。建议双香村村委员会向下路街道办事处做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建议

(一)加强“小火亡人”火灾防控。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安派出所,要持续开展以“三清三查”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乡镇(街道)和行业部门要发动基层网格员、消防志愿者等,对辖区居民加强消防安全入户宣传,上门指导帮助查找消除火灾隐患,宣讲安全用火用电、逃生自救等常识。要将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留守儿童等人群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鼓励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改进烤火取暖方式,推广智能断电取暖设施。

(二)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各乡镇(街道)积极组织村(社区)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消防志愿者、网格员对独居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特殊群体开展上门宣传、入户培训,发放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手册,强化关爱服务和精准帮扶。

(三)着重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运用大喇叭、宣传车、院坝会等形式,广泛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增强居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本领。督促村(社区)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提升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初期火灾扑救及逃生自救能力。

FD11461 | 2025_东光县同利肉类食品7·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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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6/00009644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督

发布机构:

东光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6-06-05

名称:

东光县同利肉类食品有限公司“7·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主题词:

文号:

东光县同利肉类食品有限公司“7·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7月29日10时27分许,东光县东光镇白马刘村东光县同利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一车间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21万元。

事故发生后,东光县同利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发生情况。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核实事故情况,并向东光县委、县政府上报事故核查结果,情况属实。东光县委书记宋吉利、县长马占芳高度重视,要求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7月31日,东光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卢万顺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工会、东光镇政府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东光县同利肉类食品有限公司“7·29”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县纪委监委成立了“7·29”火灾事故追责问责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验检测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东光县同利肉类食品有限公司“7·29”火灾事故是一起企业主体责任、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业人员违规动火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东光县同利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利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4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L06251807X,法定代表人高x明,登记地址为东光县东光镇白马刘村,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家禽屠宰。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该公司2009年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码为:130923504120050,2024年12月提交年度报告,未通过县农业农村局审批。该公司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11月责令其停止屠宰生产活动。该公司于2024年11月至事故发生前处于停工停产状态。

(二)企业布局及事故发生部位情况

同利公司位于东光县东光镇白马刘村北侧,坐北朝南,占地面积约5300平方米。北侧为东光县利源工业网厂,东侧为曲于路(163乡道),南侧为白马刘村村路,西侧为河北日出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共有3栋建筑,分别为南侧、北侧、东侧建筑(图1)。事故发生在北侧建筑,该建筑为地上4层,起火场所位于建筑2楼库房,为钢混结构,东西长18米,南北长24米,内部有6个方形立柱(图2)。

图1 同利公司厂区平面图

图2 起火点同利公司二楼库房平面图

(三)同利公司与自然人王x强签订买卖合同情况

王x强,男,汉族,54岁,河北保定清苑区人,自然人。

2025年7月中旬,王x强得知同利公司技术改造需拆除废旧设备后,与同利公司法定代表人高x明取得联系,商量同利公司车间拆除废旧设备的买卖事宜。在王x强谎称有相关资质,同利公司没有查证的情况下,2025年7月21日,王x强和高x明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高x明将厂区所有废旧设备和废铁按每吨1900元价格出售给王x强,王x强方负责拆装,人工、运输等费用由王x强方承担。王x强方在拆除过程中如出现和产生人员安全事故等问题,全权由王x强自己负责,与同利公司无关。合同签订后,王x强通过河北保定徐水人李x军介绍,口头约定以包吃住、每人每天350元的条件雇佣李x志、曹x财、王x、斯x4人使用气割设备进行拆除作业,4人均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1. 东光镇政府每月召开专题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在年初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中,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要求同利公司对企业安全隐患进行自查,2025年1月8日,同利公司上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表。4月18日,按照市、县工作安排制定了全镇安全生产大起底、大培训、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因该公司已停产未纳入日常管理,对该公司存在漏管失管。
  1. 东光县农业农村局今年1至7月召开2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2025年1月13日,对同利公司进行检查,签订停止屠宰承诺书。4月17日,按照市、县工作安排制定了全县农业领域安全生产大起底、大培训、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因该公司已停产未纳入日常管理,对该公司存在漏管失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24日,王x强带领李x志、曹x财、王x、斯x4人,携带丙烷和氧气罐及气割设备进入同利公司进行废旧设备的拆除。29日开始拆除同利公司北侧建筑2楼库房内设备,6时18分,李x志、曹x财、王x、斯x4人先后进入2楼库房使用气割设备进行拆除作业。10时08分、10时22分,曹x财、斯x离开库房休息,李x志和王x先后进入库房施工。10时28分,有烟雾迅速弥漫,随后库房内有火光冲出。曹x财、斯x发现着火后进入库房与李x志、王x一起进行扑救。4人在扑救过程中受伤,跑出库房。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同利公司员工赵x发现公司北侧库房起火,立即向公司法人高x明电话报告,并拨打急救和火警电话。10时50分,东光县中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将4名伤员送医救治。10时55分,东光县消防救援大队4辆消防车、20名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置,12时35分现场明火扑灭,经侦查未发现被困人员。

(三)事故上报及善后处置情况

高x明接赵x电话报告后,未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造成事故瞒报。7月30日,东光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关于同利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的举报,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及属地政府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经初步了解,事故企业过火面积约300平米左右,疑似有4名人员受伤,但伤情不明。7月31日,经对从外地返回的企业负责人高x明调查询问,事故中4名伤者均已在医院就医。随后核查人员赶赴医院调查了解伤者受伤情况。初步掌握事故情况和伤者信息后,立即向东光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东光县委、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委书记宋吉利、县长马占芳立即安排部署应急、公安、消防、农业农村等部门及属地政府对事故现场进行封控勘查;及时开展受伤家属接待安抚工作,并积极筹措资金用于伤员救治;县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公安机关依法控制相关责任人对涉嫌刑事犯罪行为进行侦查。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4名拆除施工人员在进行扑救过程中受伤,同利公司员工及时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对受伤人员送医救治。县消防救援大队接报后,迅速到达现场展开救援和处置工作,1小时40分钟将明火扑灭。当地村委会紧急疏散周围人员,维护周边秩序。县政府接到事故核查情况报告后立即安排受伤家属接待安抚工作,积极安排筹措资金用于伤员救治,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封控,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在本次事故处置中参与的单位处置措施得当,但因企业负责人不懂事故上报流程和规定,导致事故瞒报。

三、事故发生原因

(一)事故发生时间

根据监控及对现场人员询问:2025年10时27分12秒,王x进入库房看到李x志切割的废旧设备里往外喷火,地上有火苗。10时28分01秒,烟雾涌出库房。10时28分16秒,前室内被烟雾充满。10时28分24秒,库房内有火光冲出。确定起火时间为7月29日10时27分许。

(二)发生事故部位认定

起火部位为北侧建筑2楼库房东南立柱南侧约2米处。主要依据:

  1. 根据现场人员证言表述证实:火灾发生时,李x志在北侧建筑2楼库房东南角,距离东墙5、6米,距离南墙4、5米处切割废旧设备管子,管子里头的油起火并把南墙引燃。
  1. 监控视频画面显示:10时13分46秒,李x志自东向西步行离开库房,10时22分19秒,李x志回到库房径直往东走,随后消失在监控画面。10时27分12秒,王x进入库房径直往东走,随后消失在监控画面。10时28分01秒,烟雾由库房内涌向前室,逐渐变大,库房门口处未见明火。10时28分16秒,前室内被烟雾充满,10时28分24秒,库房内有火光冲出。
  1. 根据现场勘验:同利公司北侧建筑2楼库房整体过火,库顶及立柱部分喷涂材料烧失。2楼电梯前室未过火,烟熏痕迹严重。库房内东南立柱东南方向约1米处地面发现气割枪1把。丙烷瓶位于东南立柱西侧,立于地面,2个氧气瓶倒放于西侧地面位置。库房南墙偏东处墙体烧损程度下部重于上部,东南角向西3米处墙面底部喷涂材料烧失,墙面裸露。库房东南侧库顶喷涂材料烧失,墙顶裸露,呈现水泥灰色。

(三)直接原因认定

  1. 排除雷击、人为放火、电气线路故障、吸烟、氨气爆炸、丙烷爆炸、气瓶爆炸等因素。

(1)气象部门出具的起火当天无雷雨天气的证明,排除雷击起火的可能。

(2)根据起火当天楼梯间监控证实起火当天无可疑人员出入,排除人为放火的可能。

(3)同利公司人员及现场施工人员证言证实:照明灯及风机线路自楼梯间空气开关处引入,起火部位处无线路电源,起火当天库房内已全部断电,且经现场勘验及监控显示,风机线路及灯线位于库房门口处,火灾发生时照明灯与排风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4)经相关证人证言表述:4名工人都未在库房内吸烟,且现场未发现残存烟头等物品,排除吸烟引发火灾的可能。

(5)同利公司人员及现场施工人员证实:7月20日沧州华云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在同利公司进行氨气抽取作业,7月21日对压缩机、压力罐、库房排管进行切割放气,7月25日将2层库房总排管进行切割放气,7月29日2楼库房内基本闻不到氨气味,排除氨气爆炸的可能。

(6)现场施工人员证言证实:根据前期使用进度一瓶丙烷可以使用二至三天,起火当天瓶内剩余少量气体,每次购气后都会检查是否有漏气现象,有无异常声音,且起火库房入库门长期处于开启状态且门口处有风机向外排风,排除丙烷爆炸的可能。

(7)经现场勘验,现场3个丙烷瓶、7个氧气瓶,瓶体外观无撕裂痕迹,排除气瓶爆炸的可能。

2.直接原因分析。

(1)经现场勘验,以库房东南方向立柱为参照物,其西侧丙烷瓶阀门处于开启状态,地面发现一塑料水桶残骸,上部烧融,底部烘烤变形;东南处发现一把气割枪,开关处于关闭状态;东南角向西3米处墙面底部喷涂材料烧失,伴有碳化烧坑,烧损程度下方重于上方,碳化烧坑北侧排管有明显过火痕迹,地面有油水混合残留物。

(2)经相关证人证言表述:废旧设备压缩机里面注入的有机油,通过机器运转,一部分机油也会带入废旧设备排管、管道或者储罐里面,量不大,抽取完的液态氨上层会漂着一层油花。起火时,李x志在2楼库房东南方向立柱周围进行切割作业时,废旧设备管道里的油碰到切割的明火起火,随后废旧设备管子里的火往外喷,把南墙引燃。王x进入库房,拿水枪进去喷水,李x志用水桶救火,但水泼下去火势更大了。

(3)经模拟实验证实,气割火焰可以引燃排管内残留机油,并快速蔓延。

3.直接原因认定。

经结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火灾现场实验、视频分析等情况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违规动火作业引燃废旧设备内残留机油等物质,后引燃墙体等位置喷涂材料导致火灾发生。

(四)间接原因

  1. 同利公司将拆除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仅与王x强个人签订了买卖合同,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1]。
  1. 同利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拆除废旧设备未查验使用气割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作业[3]。动火作业现场未安排安全人员现场安全管理[2]。
  1. 同利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未对进入公司开展拆除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4]。
  1. 王x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未办理营业执照[5]擅自组建施工队伍从事拆除作业,承揽废旧设备拆除;雇佣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件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在使用气割设备进行施工前未

按规定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6]。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存在的问题

此次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同利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对外委施工作业队伍管理不到位,对属地和行业监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落实不到位,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事故上报的流程和规定不熟悉,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上报事故信息,导致事故瞒报。

(二)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1.东光县东光镇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

对辖区内停工停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今年4月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起底、大培训、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以来,东光镇制定了专项行动方案,方案排查内容中包括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外委施工、检维修、废旧厂房(设施、设备)拆除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且要求对辖区所有的企事业单位、风险点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台账,切实加强日常管理。自年初以来东光镇政府未对同利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存在漏管、失管问题。

  1. 东光县农业农村局,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责任不到位,对停工停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今年4月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起底、大培训、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以来,东光县农业农村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了专项行动方案,排查重点内容包括参照《风险隐患和管控措施清单》确定的排查内容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对畜禽屠宰、定点屠宰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排查整治,且要求对本行业所有的企事业单位、所有风险点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东光县农业农村局自行动开展以来上报的各项台账中均未上报停工停产的同利公司,未将其纳入日常管理,存在漏管、失管问题。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 高x明,同利公司法定代表人。2025年7月3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东光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1. 王x强,组织人员进行气割作业的拆除承包负责人。2025年8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东光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二)对事故有关企业的行政处罚意见

东光县同利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将车间拆除废旧设备发包给不具备条件的王x强,且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查验气割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件,作业现场未安排安全人员现场监护;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东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罚款4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对事故的瞒报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7]之规定,建议由东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罚款11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建议由东光县应急管理局合并给予其罚款15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二)对属地、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建议东光县纪委监委对负有责任的东光县农业农村局、东光镇政府4名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该起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损失,给我县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为认真汲取事故深刻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各企业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县、镇党政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关于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论述摘编》,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党政领导安全责任,结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以及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起底、大培训行动,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二)强化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履职效能。

东光镇政府、东光县农业农村局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属地管理责任,对本辖区、本行业管理企业尤其是停工停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杜绝漏管、失管问题发生。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立足行业特点开展专项整治,聚焦企业主体责任、管理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尤其是停业停产企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资质审查、动火作业审批、外委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处置等关键环节,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加强检查,对违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组织全县各行业、各乡镇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对照本次事故暴露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三)健全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健全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要严格管理外委、外包队伍及人员,落实外委、外包人员的安全培训、日常安全管理;要从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堵住特种作业风险漏洞;要严格执行危险作业流程管控,强化现场安全管理,针对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规范审批流程,明确全环节责任人和操作规程;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全员安全素养,制定分层分类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开展三级安全教育;要定期开展内部安全隐患排查,建立排查、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要切实落实企业内部报告奖励机制,鼓励企业员工报告事故隐患及时发放奖励,充分调动企业员工报告隐患的积极性,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东光县同利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7·29”起火事故调查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5年11月20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项目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个人,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遵守下列规定:(五)协同外来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5]《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6]《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7]《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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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62 | 2025_东城区4·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1 / 6 东城区“4·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4 月3 日12 时26 分(市119 指挥中心接警时间), 北京市东城区某平房住宅发生火灾,造成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北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要求,经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局牵头、区民政局、 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房管局、区城管委、区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区工会、属地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东城区“4·3”火 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与调查组工作,全面开展火 灾事故调查处理。 火灾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走访询问、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委托鉴定 检验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和起火原因等情况,查明了相关情 况和责任。同时,调查组坚持举一反三、深入剖析了事故存在的 主要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及 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所在院落为平房居民住宅,院内总建筑面积365 平 方米。起火房屋位于院内西侧南数第5、第6 间,登记房号为7、 8 和13 号,为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公房,承租人为死者李 某武(男,身份证号110***************)。8 号和13 号房屋 内部连通无隔墙,起火部位为7 号和8 号房屋之间空地处居民自

2 / 6 行搭建的厨房。 (二)相关人员情况 经与公安部门核实,死者:李某武,男,65 岁,为北京市 某总厂退休职工,2020 年6 月诊断患有脑梗,2022 年被属地街 道列为防火重点人,卧床多年,无生活自理能力。共同居住人: 李某芹,女,65 岁,李某武之妻,身份证号110***************, 为北京某单位退休职工。死者家庭作为“失能、重度残疾”消防重 点关爱人群,2022 年属地街道为其发放灭火弹和独立烟感探测 器,2023 年属地街道为其发放消防重点关爱人群“四件套”。 (三)火灾基本情况 2025 年4 月3 日12 时26 分,市119 指挥中心接警,调派 东城区消防救援力量到场处置,同步调集公安、交通、120 联动 协同处置。从起火建筑内转移出1 个液化气罐,处于泄漏状态, 火灾现场由北京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进行换阀堵漏 后运离保存。12 时39 分,抢救出被困人员1 名,转交120 急救, 于当日16 时10 分宣布死亡,12 时40 分,现场明火扑灭。经调 查,4 月3 日中午,李某芹在厨房内使用燃气炉灶热菜,开火后 去北侧卧室内取炒勺,返回厨房时发现厨房起火。发现起火后李 某芹拧动液化石油气罐阀门(但不确定是否完全关闭阀门),后 经过南侧房屋到院内呼救。李某芹邻居孙某使用水盆、灭火器帮 忙灭火,后拨打119 报警。 二、事故直接原因、事故性质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直接原因

3 / 6 经现场勘验,事故现场呈现明火燃烧特征,起火部位位于院 内7 号和8 号房屋之间居民自行搭建厨房内西侧;厨房内无照明 设备,起火部位上方电热水器电源线未见明显熔痕;液化石油气 罐连接软管基本完整,燃气炉灶北侧灶眼开关呈开启状态。经询 问李某芹了解,炉灶、灶眼周边使用塑料袋、保鲜膜、纸张覆盖 用于防油污,炉灶周边地面、墙面使用塑料布、纸张等覆盖用于 防油污,炉灶南侧有浴帘,起火前厨房屋顶天窗开启。经公安部 门调查:死者李某武生前吸入大量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符合烧 死。综合现场调查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为厨房灶台处,起火原因 系做饭用火不慎引燃灶台周边可燃物所致。 (二)蔓延扩大因素 一是灶台周边可燃物多,起火房屋厨房地面、墙面使用塑料 布、纸张等可燃易燃物覆盖,引燃速度快,加之起火前厨房天窗、 南侧房间两道门开启通风,火势发展迅速,居民难以实施有效初 期处置。二是室内可燃物多,起火房屋房顶为木质结构,南侧房 间内存放大量书籍、卫生纸、成人纸尿裤等可燃易燃生活用品, 北侧房间内摆放有木质家具、可燃易燃的各类生活用品,导致火 势及高温烟气蔓延快速。 (三)事故性质 根据《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传 发〔2007〕245 号),调查组认定此起火灾为一般火灾事故。 (四)事故暴露的问题 一是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起火房屋内存放大量报纸、尿

4 / 6 不湿、书籍等可燃物,灶台上及周边覆盖可燃物用于防油污,李 某芹使用明火热饭期间离开,火灾发生以后,未第一时间报警和 抢救被困人员,安全用火和消防安全意识不足是造成火灾发生和 蔓延的主要原因。 二是消防安全宣传仍有遗漏。前期,对消防关爱重点人群的 走访检查多关注重点人本身,对其同住人和监护人的安全责任义 务、施救意识及技能关注不够、宣传不深入、培训不到位,导致 其在遇到突发事件时未能第一时间正确求救施救,错失抢救时 机。 三是基层自防自救力量建设不完善。火灾发生后,属地社区 微型消防站虽然第一时间响应,在消防站之前到场,但由于现场 火势较大,第一时间到场初期处置、疏散救援的作用发挥不明显。 三、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当事人李某芹作为共同居住人,对灶台火源旁边堆放可燃物 的危害认识不足。区消防救援局、属地社区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李 某芹进行约谈和教育,就平房院落内可燃物清理和日常用火用电 安全进行提示。 属地街道办事处对隐患治理不彻底。通过调取汇聚平台记录 显示,今年以来属地社区到李某武家开展过6 次安全宣传检查工 作,均告知居民注意消防安全,不要在院内堆放杂物,针对屡劝 不听、屡教不改的居民,没有采取更有效的措施解决问题,仍然 存在隐患治理不彻底、易反复的问题。区政府就相关问题对属地 街道办事处进行约谈。

5 / 6 四、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同类事故,就加强居民住宅 火灾防控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平房院落三级火灾防控工作的 通知》(东防安办字〔2023〕8 号)要求,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 展平房院落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明确将平房院落公房私 房、出租房屋等“两类”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重点人群安全管控、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和堵塞消防“生命通道”、可燃杂 物堆积未及时清理等“四类”突出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作为此次专 项行动的六项重点任务,对全区平房院落开展地毯式摸排检查。 对排查检查发现的风险隐患问题,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实行 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结 办,动态清零。 (二)认真落实东防安字〔2023〕5 号《关于印发消防安全重 点关爱人群“六有、五查、四上报”帮助措施的通知》,结合冬春 火灾防控工作和住宅小区疏散通道集中“大扫除”行动,及时更新 鳏寡孤独、失能失智、行动不便和拾荒习惯老人等消防安全重点 关爱人群台账,明确“一对一”结对子帮扶人员,开展进门入户帮 扶、火灾隐患协查、可燃物清理,及时督促风险隐患整改、宣传 教育火灾防范和逃生自救知识。 (三)持续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积极营造良好消防安全 氛围。针对火灾防控重点人群,广泛开展入户宣传,通过主动提 醒、上门培训,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防范应对能力。结合小

6 / 6 火亡人事故案例特点,制作针对性警示教育片,以案说法、以案 明责、以案警示,真正触动受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深入普及 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强化消防安全意识,主动整改身边火灾隐患、 举报消防违法行为。 (四)将自防自救力量建设作为遏制小火亡人有效措施,实 名制组建社区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配备基本的灭火器材和 个人防护装备;持续加强对街道和社区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结合 新修订的《北京市消防条例》宣贯,重点对家庭用电用气安全、 火灾逃生技巧,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提 升居民自防自救水平;建立健全自防自救力量与属地专业消防队 站“四联”机制应用,开展日常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 队伍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特此报告。 东城区“4•3”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5 年8 月27 日

FD11463 | 2025_东莞万江东江之星商业中心18号写字楼5·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东莞万江东江之星商业中心18 号写字楼“5·29”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政府调查组 2025 年12 月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相关单位与人员基本情况........................................................................2 (二)涉事建筑基本情况............................................................................................6 (三)涉事电缆情况....................................................................................................7 (四)事故发生经过..................................................................................................12 (五)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3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13 (一)信息报送和应急响应情况..............................................................................14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14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15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15 三、事故原因分析.............................................................................................................16 (一)火灾事故直接原因..........................................................................................16 (二)直接原因分析..................................................................................................16 (三)蔓延扩大原因分析..........................................................................................17 (四)人员受伤原因分析..........................................................................................17 (五)其他可能因素排除..........................................................................................18 (六)间接原因分析..................................................................................................18 四、有关监管部门(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18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9 (一)对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19 (二)其他处理建议..................................................................................................21 六、事故主要教训.............................................................................................................22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22

1 2025 年5 月29 日6 时20 分许,位于东莞市万江街道坝新 社区鸿福西路万江段8 号的东江之星商业中心18 号写字楼强电 井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8,384,808.67 元。 火灾发生后,市消防救援局局长陈全、万江街道党工委书 记陈顺娇、万江街道办事处主任莫毓斌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 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为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吸取教 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5 年6 月13 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 成立了由万江街道党工委副书记陈勇任组长,市消防救援局、 市住建局和万江街道应急管理分局、消防大队、住建局、公安 分局、市场监管分局、自然资源分局、规划所、房管所、供电 服务中心、司法分局、平安法治办公室、总工会等单位有关人 员组成的东莞万江东江之星商业中心18 号写字楼“5·29”一般火 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基本查 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 损失、事故性质和责任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 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 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2 经调查认定,东莞万江东江之星商业中心18 号写字楼“5·29” 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违规施工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相关单位未落实安全与消防管理责任从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与人员基本情况 1.首铸一号(东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铸一号 公司),系东江之星商业中心18 号写字楼(以下简称18 号写 字楼)的建设单位,成立日期:2014 年5 月9 日,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4190009421667XG,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 独资),法定代表人:王元利[1],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 经营范围:在东莞市鸿福路与港口大道交汇处(宗地编号: 2014WG020)和南城四环路与港口大道交汇处(宗地编号: 2015WG061)从事普通住宅及商业设施的开发和经营;物业租 赁;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具备二级开发资质(于2022 年11 月10 日发证,有效期至2025 年11 月10 日)。 首铸一号公司的唯一股东为首铸东莞一号私人有限公司 (境外企业名称:FS Dongguan No.1 Pte. Ltd)。首铸东莞一号 私人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境外企 业名称:SINOBIRD HOLDING LIMITED)持股55%;首铸(广 东)集团有限公司(境外企业名称:FIRST SPONSOR GROUP [1] 王元利,男,首铸一号(东莞)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其委派 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土建工程师王旭松对接涉事电力设施工程建设。

3 LIMITED)持股30%;广东中天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境外 企业名称:TOP PACIFIC ENTERPRISES LIMITED 德发企业有 限公司)持股12%;首铸方一致行动人(境外企业名称:REGENT LAND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持股3%。首铸一 号公司无独立办公系统,日常审批与决策流程借用东莞市万科 房地产有限公司[2]内部系统操作,公司的印章、财务由首铸(广 东)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派驻人员共同 管理。 2.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万科物业 公司),系18 号写字楼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成立日期:2005 年3 月29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3075506K,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 人:朱凯进,住所:东莞市莞城区,经营范围:物业管理;住 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消防技术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承 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施工专业作业;电气安装服务;建设 工程施工等。 2017 年8 月30 日,招标人首铸一号公司委托代理机构东莞 市骏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对东江之星 商业中心物业服务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聘选。2017 年9 月 26 日,东莞万科物业公司成为物业项目中标人,双方签订《前 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并于2017 [2] 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 年2 月5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9209352X,法 定代表人:齐琳,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

4 年9 月30 日完成备案,约定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物业共用 设施设备明细”“前期物业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明细”,明确了服务 范围及服务标准。物业交付后,双方未签订后期物业服务合同。 2018 年11 月22 日,东莞万科物业公司成立东莞市万科物业服 务有限公司万江东江之星物业服务中心[3](以下简称万科物业东 江之星服务中心),继续沿用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进行管理[4]。 2021 年起,东莞万科物业公司与东莞万御保安服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万御公司)[5]合作,由万御公司向东莞万科物业公 司派遣人员,双方签订《东江之星(写字楼)项目劳务派遣合 作协议》,约定“万科物业委托制服务”,业务管理权在东莞万 科物业公司,人员劳动合同主体关系在万御公司。 (1)张志龙,男,2002 年入职东莞万科物业公司,2020 年至2023 年间任万科物业东江之星服务中心负责人,分管项目 包括18 号写字楼。 (2)倪传福,男,2023 年起任万科物业东江之星服务中心 负责人,分管项目包括18 号写字楼。 3.首铸(广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铸集团),系 [3] 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江东江之星物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JAG51P,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负责人:帅瑜(于2020 年7 月17 日变更为张志龙,于 2023 年2 月13 日变更为倪传福),住所:东莞市万江街道。 [4] 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东莞万科物业公司应履行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内容:1.物业服务人员应获得国家相关规定的相应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2.应与业主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 装修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3.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 养,确保功能完好正常。 [5] 东莞万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1 年4 月28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6C2Y84M,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恭,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经 营范围:门卫、巡逻、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秩序维护;物业管理等。

5 18 号写字楼58 层业主,成立日期:2003 年12 月9 日,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7851421D,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 澳台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梁德平,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南城街道,经营范围:投资咨询;实业投资、物业投资、股权 投资及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中介服务(凭有效资质经 营);室内装修;室内水电安装等。 钟稳柱,男,系首铸集团招采副总监,负责代表首铸集团 参与在东江之星商业中心合作项目中合同的审批,代表首铸集 团对接涉事电力设施工程建设。 4.东莞市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峰公司), 成立日期:2010 年5 月13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555570517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法定代表人:康五平[6],住所:东莞市南城街道,经营范 围: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建设 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建设工程设 计;电气安装服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公路管理与养护 等。该公司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经相关部门批准可开展经营活动范围:建筑施工;资质等级: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二级。 [6] 康五平,男,系仙峰公司法定代表人。

6 仙峰公司于2017 年通过口头协议(未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无竞标等情况)开始承接首铸一号公司发包的补漏、拆墙、围 蔽、垃圾清运等零星工程。2018 年与杨军开始合作,通过口头 协议(未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无竞标情况)发包部分零星工程 给杨军负责完成,杨军也可以仙峰公司名义承接工程。 (1)康伟,男,系仙峰公司工程管理人员。 (2)杨军,男,以仙峰公司名义承接首铸一号公司发包的 部分零星工程。 (二)涉事建筑基本情况 1.建设规模 东江之星商业中心18 号写字楼耐火等级为一级,地上58 层,建筑高度248 米,占地面积1935.18 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 109755.95 平方米。功能及建筑类别:属一类高层公共建筑;1 层为办公大堂、商业,2 至4 层为商业(与15 号商业楼连通), 5 层及以上为办公,其中11、23、35、47 层为避难层和设备间。 东江之星商业中心19 号地下室(局部位于18 号写字楼地下) 耐火等级为一级,地下3 层,地下建筑面积12820.05 平方米。 功能及建筑类别:地下1 层为商业、车库、设备房;地下2 层、 3 层为车库、设备房;车库容纳车辆302 辆,属一类地下车库。 消防设施设置情况: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扫描射水高空 水炮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

7 2.涉事建筑审批情况 2014 年,首铸一号公司开发18 号写字楼项目,项目有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证》[7],于2017 年3 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于2017 年7 月首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 2017 年10 月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18 年11 月变 更建设规模面积,再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0 年10 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项目勘察单位: 韶关地质工程勘察院,设计单位:深圳市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 司,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东 莞市粤建监理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 年4 月26 日更名为广东 粤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该项目于2017 年10 月20 日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意见书》,于2018 年12 月29 日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意见书》,于2019 年9 月12 日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意见书》,于2020 年9 月10 日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意见书》,于2020 年12 月18 日办理《东莞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该工程消防设施由钟 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安装,由广东检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于2023 年2 月7 日更名为检安建设(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检测。 (三)涉事电缆情况 [7] 权利人:首铸一号(东莞)房地产有限公司,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共有方式:单独所有,土地 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期限(起始):2014 年6 月21 日,使用期限(终止):2084 年6 月20 日。

8 1.涉事电缆增加建设情况 首铸集团作为18 号写字楼58 层业主,于2021 年6 月28 日委托广东旗胜智能装饰有限公司对58层部分商品房开展装修 工作。因装修期间多次出现供电跳闸状况,广东旗胜智能装饰 有限公司出具《首铸会所电缆建议》,提出增设电缆解决供电 负荷不足问题。《首铸会所电缆建议》推荐增设一条最低规格 为YJV-3150+270mm2 的独立电缆。 2021 年11 月11 日,首铸集团招采副总监钟稳柱通过微信 向首铸一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元利申请58 层新增电缆工程(王 元利回复“ok”表情)。12 月6 日,钟稳柱再次咨询58 层新增电 缆问题,王元利让钟稳柱找王旭松(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 司土建工程师)对接,王旭松表示可联系合作项目零星工程承 包单位仙峰公司推进。12 月28 日,钟稳柱与王旭松沟通电缆工 程问题,王旭松回复“你们直接联系,我们负责处理费用”。12 月29 日,杨军以“仙峰杨军”的名义,添加钟稳柱微信对接电缆 工程项目,钟稳柱将《首铸会所电缆建议》发送给杨军。 2022 年5 月,杨军向钟稳柱发送《东莞万科东江之星18 号58 层新增电缆线工程量清单》,并向万科物业东江之星服务 中心负责人张志龙报备施工申请,因未按规定提交资料,张志 龙拒绝施工队进场,杨军将此情况反馈给钟稳柱。6 月,钟稳柱 与张志龙沟通协调后,告知杨军可以安排施工。6 月19 日,杨

9 军联系邹天赐[8]代购施工电缆,电缆采购费用138592.60 元,费 用由仙峰公司支付。7 月1 日,杨军在万科物业东江之星服务中 心默许下运送材料进场,电缆规格型号变为4 条BVV150mm2 电缆,每条长340 米;1 条BVV70 平方电缆,长20 米,规格 等级低于《首铸会所电缆建议》提出的YJV-3150+270mm2 电 缆规格等级,也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7 月7 日前后,杨军带领 工人进场。7 月14 日前后,施工队完成电缆增设工程。据杨军 陈述,竣工后,在钟稳柱、广东旗胜智能装饰有限公司、万科 物业东江之星服务中心人员见证下,杨军随机抽查部分楼层电 缆敷设情况,查看58 层强电井空气开关接线,随后开启电缆送 电开关观察送电情况[9]。经过上述操作后,电缆工程投入使用。 [8] 邹天赐是康伟个人雇佣的杂工,专职负责协助康伟处理工程事项。康伟曾告知杨军,若需采购施工材料,可 以联系邹天赐。据康伟陈述,仙峰公司工程项目过于零碎,无法逐一审核,部分工程单安排邹天赐直接对接采购、 转账工作,其本人对涉事电缆工程采购情况并不知情,采购费用直接抵扣仙峰公司拖欠杨军的工程款项。 [9] 钟稳柱、广东旗胜智能装饰有限公司、万科物业东江之星服务中心均不认可参与电缆增设工程竣工验收。

10 图1 东江之星商业中心18 号写字楼58 层平面图 涉事电缆工程施工前,仙峰公司、杨军均未与首铸一号公 司、首铸集团、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或东莞万科物业公 司签订发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钟稳柱、王旭松、彭俊杰(东 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地产项目成本工程师)、赵程(东莞 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片区采购员)与仙峰公司补充签订《合 同条件约谈记录》。2023 年2 月8 日,梁秀棠(首铸集团派至 首铸一号公司合作项目人员)通过企业邮件向钟稳柱请示《东 莞万科东江之星18 号58 层新增电缆线工程合同》是否在(合 作项目)目标成本内,钟稳柱回复该合同归入目标成本。 2023 年3 月6 日,袁玉芬(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片 区采购经办人)通过万科地产公司内部系统发起《东莞万科东

11 江之星18 号58 层新增电缆线工程合同》补签程序,后被审批 退回。仙峰公司杨军多次向钟稳柱讨要电缆工程款无果,后向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首铸一号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10],首 铸一号公司与仙峰公司协商后,仙峰公司撤回起诉。 首铸集团未办理58 层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竣工后投入使用 前,未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11];作为增设电缆线的需求 方、唯一使用方,享有增设电线电缆工程的利益。首铸一号公 司作为东江之星商业中心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交付 后产生零星工程,有零星工程建设过程中先施工、后补合同的 实际做法。 2.涉事电缆增设施工情况 涉事电缆自18 号写字楼负2 层配电房开始敷设,经负1 层 强电井,延伸至58 层强电井空气开关处,施工采用人手接力向 上拉拽的工艺。具体操作流程:在负1 层至8 层强电井,每层 安排1 名工人等候,从8 层强电井桥架内下放绳子至负1 层, 绑定负1 层2 根0.4KV 电缆的1 个终端,众人同步发力向上拉 拽,完成后再次下放绳子至负1 层,绑定另外2 根0.4KV 电缆 的1 个终端,拉至8 层,依逐层人手接力模式操作,直至将4 [10] 仙峰公司起诉首铸一号公司多笔零星工程的工程款,含涉事增设电缆工程的工程款。现首铸一号公司与仙 峰公司的零星工程款、涉事增设电缆工程款仍未支付。 [1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20 年第51 号)第三十二条:其他建 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修正稿)》第十三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 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修订)》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 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12 根0.4KV 电缆拉至并接入58 层强电井配电箱。 上述4 根0.4KV 电缆仅供18 号写字楼58 层5803、5804、 5805、5806 商品房使用,未配置独立计费电表。58 层其他房间 有配置独立计费电表,有电费缴纳记录。 图2 58 层新增电缆配电箱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5 月29 日6 时03 分许,18 号写字楼突发用电闪断。 6 时08 分,消防控制室接到15 层1503 客户来电,反映办公室 停电。6 时16 分,物业公司巡逻岗何少鳌前往15 层强电井排查, 发现强电井内电表无数字显示,初步判断为总闸跳闸。 6 时32 分,物业公司机电工程师何金城与维修主管刘高威 赴负2 层配电房检查,听到发电机有启动运行的声音,低压配

13 电柜三个合闸正常运行,P30 配电柜4301 处于断电保护分闸状 态,遂对该开关复位合闸。6 时43 分,何少鳌在大堂C 门获知 31 层有烟味反馈,排查发现31 层有烟气但无明火。 6 时47 分,何金城查看36 层强电井,见有烟气但电表柜正 常,转至34 层排查。6 时52 分,34 层强电井发出“啪啪啪”爆 响,烟气从电表箱柜门底部冒出,其前往负2 层低压配电房检 查;同一时间,安全班长杨贵发现31 层强电井桥架有明火,遂 报警并以灭火器灭火。6 时58 分,巡逻岗刘泽钜在写字楼出入 口设警戒线。7 时08 分,杨贵通知何少鳌撤离,并安排人员协 助警戒,禁止人员进入。 7 时21 分,李仲夏[12]于18 号写字楼34 层3413 号办公室 发现烟气,戴防毒面具欲经疏散通道往楼梯逃生,因烟气温度 过高难以前行,返回办公室等待救援,后由消防救援人员救出, 被送往东莞市人民医院救治。 (五)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事故造成李仲夏1 人受伤[13],东莞市人民医院对李仲夏 的伤情评估为:急性病程,吸入性损伤明确。根据广东嘉永房 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约人民币8,384,808.67 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2] 李仲夏,男,广东省广州市人,广东腾瑞石化有限公司员工,火灾发生前一晚因加班至凌晨,停留在办公 室休息。 [13] 关于李仲夏伤势,调查组多方协调,未能取得其构成重伤的证据。经协调卫健部门咨询相关专业医生,倾 向于认为李仲夏不构成《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规定的重伤。 [14] 直接经济损失统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统计。

14 (一)信息报送和应急响应情况 2025 年5 月29 日6 时52 分许,物业公司安全班长杨贵发 现明火后,立即拨打119 报警电话,向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 挥中心报告火警。6 时54 分,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 警,立即调度救援力量前往处置,消防、公安、应急、卫健、 住建、属地社区等应急力量先后到达现场处置。7 时13 分,万 江街道总值班室接到万江消防救援大队的警情汇报,迅速启动 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进行了书面报告。经调查,未 发现存在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企业和现场人员自救互救情况 2025 年5 月29 日6 时44 分许,物业公司巡逻岗何少鳌发 现烟气后上报,并接指令排查火点、协助客户撤离。6 时52 分 许,物业公司安全班长杨贵发现明火后立即报警并使用灭火器 进行初期扑救。6 时58 分许,物业公司巡逻岗刘泽钜指引消防 车进场并设置警戒线。受困人员李仲夏发现烟气后及时佩戴防 毒面具,因烟气温度过高返回办公室等待救援,后成功获救。 2.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2025 年5 月29 日7 时13 分,万江街道主要领导赶赴现场 指挥,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协调多方力量协同处置。7 时30 分 明火被扑灭,消防人员后续持续进行降温、排烟和搜救工作。8 时20 分,在34 层成功搜救出受困人员李仲夏。政府及相关部

15 门行动迅速,应急处置科学有效。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受伤人员李仲夏被救出后,立即送往东莞市人民医院救治。 万江街道卫生健康局协调医院开通绿色通道治疗,做好救治与 关怀工作,东莞万科物业公司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并安排专人陪 护。2025 年6 月29 日,李仲夏已康复出院。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万江街道及各相关部门(消防、公安、应急、卫健、住建、 供电、属地社区等)接报后反应迅速,启动预案及时,领导赶 赴现场指挥,联动协调机制畅通,救援力量调度科学,现场处 置措施合理,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秩序维护、舆情引导等各 项工作高效、到位。 火灾事故发生后,东莞万科物业公司启动应急预案,设置 警戒区域、扑救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但初期应急处 置存在明显缺陷,18 号写字楼消防控制室安排未取得中级消防 设施操作员证[15]人员值夜班,建筑内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手动控 制状态,火灾发生后未及时启动自动消防设施,影响初期火灾 扑救及人员疏散。经评估,东莞万科物业公司对初期火灾应急 处置不当,对建筑内业态不清,业主转租情况不明,导致组织 [15]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 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救援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的通知(应急消〔2019〕154 号)持初级(五 级)证书的人员可监控、操作不具备联动控制功能的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监控、操作设有联 动控制设备的消防控制室和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人员,应持中级(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16 人员疏散工作难度增大。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火灾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5 月29 日6 时20 分许;认定起 火部位为18 号写字楼24 层强电井高压电缆金属桥架;认定起 火原因为18 号写字楼24 层强电井高压电缆金属桥架内0.4KV 的电缆故障引燃周边线路,蔓延成灾。 (二)直接原因分析 (1)电缆选型不规范 仙峰公司在18 号写字楼强电井高压电缆桥架内敷设的4 条 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圆形电缆(BVV150mm2),燃 烧性能等级未达到B1 级[16],未按要求采用阻燃类电缆,导致电 缆线发生故障后,明火引燃电缆线绝缘层蔓延成灾,产生大量 烟气。 (2)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 一是线缆施工不规范。仙峰公司在18 号写字楼从负2 层增 设0.4KV 电缆至58 层电箱过程中,未按技术规范对同一桥架内 10kV 与0.4kV 电缆线进行隔离或屏蔽[17],也未按技术规范绑扎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3.9.1.1 为防止火灾蔓延,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 火灾时的扑救难度,选择相应燃烧性能等级的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和光缆。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公共建筑,应 选择燃烧性能B1 级及以上、产烟毒性为t0 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 级的电线和电缆。 [1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8.1.4 金属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刚性塑料导管(槽)及 电缆桥架等布线,应采用绝缘电线和电缆。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线、电缆不宜同管(槽)敷设;当同管(槽)敷设 时,应采取隔离或屏蔽措施。

17 固定0.4kV 电缆线[18],导致绝缘层受损的0.4kV 电缆线与金属 外壳板之间绝缘强度不够,产生绝缘不良局部放电效应,最终 引发短路起火,高温引燃电缆线并蔓延成灾。 二是高压桥架内未封堵。高压桥架内增设0.4KV 铜芯聚氯 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圆形电缆后,桥架内穿楼板处未进行防 火封堵[19],着火时产生“烟囱效应”,迅速蔓延至其他楼层。 (三)蔓延扩大原因分析 东莞万科物业公司未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职责[20], 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值班人员对系 统操作不熟悉。火灾发生后,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手动控制状 态,值班人员未能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反馈的报警信息,及 时启动消防设施。 (四)人员受伤原因分析 伤者李仲夏在18 号写字楼3413 办公室发现烟气,通过疏 [1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13.2.2 第4 条电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4.在梯 架、托盘或槽盒内大于45°倾斜敷设的电缆应每隔2m 固定,水平敷设的电缆,首尾两端、转弯两侧及每隔5m~ 10m 处应设固定点。 [1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1.5 电缆敷设的防火封堵,应符合下列规定: 2.电缆敷设采用 的导管和槽盒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电缆槽管系统第1 部分:通用要求》GB/T 19215.1、《电 气安装用电缆槽管系统第2 部分:特殊要求第1 节:用于安装在墙上或天花板上的电缆槽管系统》GB/T 19215.2 和《电气安装用导管系统第1 部分:通用要求》GB/T 20041.1 规定的耐燃试验要求,当导管和槽盒内部截面积 等于大于710mm 2时,应从内部封堵。 [20]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 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 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 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条: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 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非居民住宅区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物业服务 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二、其他公共建筑:(十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东莞万科物业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 括以下内容:物业交付后: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 管理;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8 散走道逃生失败后,折返办公室等待救援过程中,未关闭办公 室大门,大量烟气从疏散走道涌入办公室,导致吸入性损伤。 (五)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调查,本起事故排除纵火、生活火灾、遗留火种等因素。 (六)间接原因分析 1.东莞市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未按 技术规范隔离或屏蔽同一桥架内10kV 与0.4kV 电缆线,未按技 术规范绑扎固定0.4kV 电缆线,导致供电缆线敷设不符合技术 规范;未按规范标准选用B1 级燃烧性能等级或以上等级电缆, 存在工程质量问题。 2.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对施工单位擅自占用公 共设施设备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未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安排持有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人员在消防 控制室值班,值班人员不熟悉操作自动消防设施,导致火灾发 生后,消防设施未联动启动;未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管 理职责。 四、有关监管部门(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万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万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1],未能及时发现18 号写字楼58 层装修工程违法施工及未办理施工许可、消防验收备案等情况; [2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 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19 未及时发现18 号写字楼增设电缆工程并给予指导,建筑工程监 管统筹不全面。 (二)万江房地产管理所 万江房地产管理所指导物业开展管理工作不够深入,未能 有效督促东莞万科物业公司履行对18号写字楼内的装修工程管 控、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等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内容。 (三)坝新社区居民委员会 坝新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涉事建筑的属地社区,未及时发 现和报告18 号写字楼58 层电缆增设工程[22]情况。 (四)万江消防救援大队 万江消防救援大队对高层建筑竖向管道、桥架内防火封堵 等风险分析研判不足,未能及时提出有效应对办法。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东莞市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缆选型与施工工艺错 误,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第二十八 条第一款[2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24]、 [22] 《万江街道进一步加强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 原则,各社区要担起属地责任,成立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隐患专班,明确由社区主管城建的干部牵 头,联合各村小组干部,以行政村为单元,划定责任网格区,成立安全隐患检查队伍,负责限额以下工程排查工 作。 [2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 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 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0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5]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 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对擅自占用公共设施 设备、58 层违规装修工程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对物业管理区 域内增设电缆工程、装修工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制 止、不报告;未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义务;安 排未取得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夜班, 值班人员不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未及时启动自动消防设施;违 反《物业管理条例(2018 年修正)》第四十五条[26]、《高层民 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7]、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 处罚。 3.首铸(广东)集团有限公司,58 层装修工程未办理施工 许可、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议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6] 《物业管理条例(2018 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 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装修管理程序》5.3.1 装修告知:在业主见面会、交付入住现场及装修备案 现场,向业主介绍装修管理法规要求,讲解装修禁止行为及注意事项、违章装修后果及业主应承担的责任等。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 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 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1 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4.康伟,仙峰公司工程管理人员,未履行仙峰公司工程管理 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28]的规定, 建议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5.张志龙,2020 年至2023 年任万科物业东江之星服务中心 负责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增设电缆工程、装修工程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议由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6.倪传福,2023 年起任万科物业东江之星服务中心负责人, 安排未取得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 未履行消防管理职责,建议由属地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二)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由万江街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党工委副书记对坝 新社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强安全生产巡查,落实 属地管理责任。 2.建议由万江街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党工委副书记对万 江街道住建、房管、消防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按照“三 管三必须”原则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如本事故涉及其他民事责任,建议涉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 途径解决[29]。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9] 本报告认定涉事电缆增设工程在实施前及实施过程中,各方未签订书面发承包合同,也未形成明确的、可 界定的发包与承包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发包人责任的规定,其适用以

22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工程质量底线失守。电力施工不规范、电缆选材不 达标,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反映出仙峰公司“无知无畏”,忽视 超高层建筑“小火易成大灾”的高风险特性;同时仙峰公司为压 缩成本降低标准,体现出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将经济利益置于 安全之上。 (二)主体责任落实严重缺位。仙峰公司未履行施工安全 管理责任,未按规范操作;东莞万科物业公司作为消防安全管 理主体,对58 层新增电缆工程管理流于形式,未落实针对强电 井等关键部位的管控措施。多方责任“空转”,为火灾事故发生 埋下祸根。 (三)超高层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强电井作为竖向管井, 一旦起火易快速蔓延,且超高层建筑疏散难度大、救援成本高, 但相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排查、隐患整改的针对性不足, 对“高风险部位”的监管存在盲区。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筑牢安全防线,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存在明确的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关系为前提。本次调查虽查实首铸集团作为涉事58 层业主及电缆工 程需求方、使用方与受益方,钟稳柱(首铸集团招采副总监)具体对接并推动了工程实施;首铸一号公司知晓并 在其“先施工、后补合同”的惯常模式下,由王旭松进行了联络协调,且事后参与了《合同条件约谈记录》的补 签流程,但综合全案证据,尚不足以在行政法层面认定二者与施工单位(仙峰公司)之间构成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具有明确选任、委托及管理权责的发包法律关系。因此,未依据 该条款对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但需要指出的是:首铸集团作为58 层装修工程的业主及电缆增设工程的直接需求与使用方,在首铸一号公 司未明确作为发包人的情况下(如对接人王旭松称“你们直接联系,我们负责处理费用”),未对施工方进行统 一的安全管理;首铸一号公司是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交付后对其关联方(首铸集团)提出的涉及公共电力设施 的工程需求,通过内部人员非正式协调、事后补签文件等不规范方式进行回应,且符合其一贯的施工管理机制, 反映出其在对建筑共用设施设备后续变动管理的制度缺失与管控失察。

23 各镇街(园区)、各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入学习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 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全面落实“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工作要求,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全力推进安全 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建立常态化安全工作研判机制,针对 涉及全局性安全工作及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开展深入调查研 究,精准提出工作意见与解决方案,提升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质 效,为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安全屏障。 (二)加强施工管理,堵塞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漏洞 各镇街(园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 强沟通协调,切实履行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的监管职 责;抓紧抓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和备案抽查等日常监管 工作;严格审核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资料,以“零容忍”态度 严厉查处违法承接工程、转包挂靠、违规施工、冒险作业等违 法违规行为;督促工程有关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建设工程主体责 任和加强施工管理,强化施工全过程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和消 除事故隐患。 (三)聚焦超高层特性,强化“针对性”风险治理 各镇街(园区)、各部门要聚焦高层建筑强电井、弱电井 等“竖向井道”风险点,建立定期排查机制,重点检查电缆井内 强弱电线混接、线路敷设不规范、线缆未穿管保护、线缆老化、 堆放杂物、楼板防火封堵不严密、管井检查门未采用防火门等

24 隐患。督促物业公司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建立电缆井定期检修、 清理台账,及时消除隐患。鼓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在竖向井 道加装电气火灾监测装置,实时监测温度、电流数据,并接入 智慧消防平台,实现异常情况自动报警、快速处置,构建智能 化风险防控体系。 (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筑牢“最后一道防线” 各镇街(园区)、各部门要强化对高层建筑应急预案、演 练、培训等应急准备的组织指导与监督检查,针对应急预案流 于形式、应急演练走过场、应急培训不专业等问题,开展专项 整治,通过完善预案编制、规范演练流程、优化培训内容,定 期组织全员疏散逃生演练,突出实战化、场景化,提升初期应 急处置、组织疏散逃生、自救互救等能力。同时深化应急科普 宣传,以高层建筑火灾案例为警示,开展常态化应急知识宣传, 切实增强人员安全意识。

FD11464 | 2025_东莞虎门钰翱塑胶电子有限公司2·9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东莞虎门钰翱塑胶电子有限公司“2·9” 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 年6 月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人员概况...........................................................2 (二)涉事单位建筑物及生产工作流程基本情况......................................3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5 (四)事故发生经过.......................................................................... 5 (五)事故现场情况.......................................................................... 6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8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9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9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1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3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3 三、事故原因分析....................................................................................14 (一)直接原因分析........................................................................ 14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5 (三)间接原因分析........................................................................ 15 (四)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6 四、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7 (一)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虎门分局...................................................... 17 (二)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虎门大队................................................... 18 (三)虎门镇沙角社区..................................................................... 18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9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9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9 (三)其他处理建议........................................................................ 20 六、事故主要教训....................................................................................21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21 (一)迅速行动,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21 (二)狠抓落实,严格开展执法检查................................................... 22 (三)督促企业落实复工复产“六个一”............................................. 22 (四)大力宣传,强化事故警示教育................................................... 23

— 1 — 2025 年2 月9 日17 时23 分许,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鸿 兴路7 号东莞市钰翱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一楼的清洗房发生一起 爆燃事故,造成1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30 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长吕成蹊,市委常委、副市长刘光滨等市领 导先后作出指示批示,强调全市、各镇要认真反思,引以为戒, 做实做细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开展全市大排查, 真正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同时,要求虎门镇人民政府全力做好 伤员救治、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另外,要求市安委办对该事故 进行挂牌督办,迅速启动事故调查。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汲取事故教训,做 好事故善后工作,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5 年2 月10 日,东莞市人 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虎门镇党委副书记莫国庆任组长,虎门镇党 政办、应急管理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分局、城管分局、人 社分局、卫生健康局、总工会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东莞虎门钰 翱塑胶电子有限公司“2·9”一般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 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方式, 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 2 — 损失、事故性质、责任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 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 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东莞虎门钰翱塑胶电子有限公司“2·9”一般 爆燃事故是一起因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非岗 位操作员工操作不规范产生静电,爆炸性混合物遇到静电造成爆 燃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人员概况 东莞市钰翱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翱公司),从业 人员为18 名,属于规模以下企业[1],成立日期:2018 年6 月12 日,法定代表人:赵玉龙,经营范围: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 制造;五金产品制造等。该公司无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许可证》。 (1)赵玉龙,男,汉族,系钰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公司的生产管理。 (2)王力锋,男,汉族,系钰翱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 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和洽谈对外业务。 (3)甄宏进(死者),男,土家族,2021 年入职钰翱公司, 系钰翱公司的工人,负责公司三楼生产车间的包装工序。 (4)谭崇和(伤者),男,汉族,2023 年入职钰翱公司, [1] 钰翱公司属于规模以下企业,从业人员较少,未正式任命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王力锋负责公司的全面 管理。

— 3 — 系钰翱公司的工人,负责公司一楼铁皮棚清洗房的浸泡清洗工 序。 (二)涉事单位建筑物及生产工作流程基本情况 1.涉事单位建筑物相关情况:2021 年8 月25 日,钰翱公司 与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了厂房[2]租赁合同书, 每月向沙角社区居民委员会缴纳人民币24000 元租用沙角社区 鸿兴路7 号的厂房第三层(面积共1000 平方米)和宿舍第三层 (面积共500 平方米),合同未注明起火建筑铁皮棚[3]的租用情 况,但实际上由钰翱公司使用铁皮棚。铁皮棚位于钰翱公司厂房 的东侧,铁皮棚东侧为园区围墙,铁皮棚设置有4 个房间,由南 向北依次为危险化学品仓库、危险化学品废水房、清洗房、电房 (如图1 所示),其中仓库为砖混铁皮顶结构,废水房为隔板搭 建,清洗房为隔板搭建,电房为砖混结构。铁皮棚现清洗房区域 [2] 经东莞滨海湾新区管委会核实,该地块所有权人为东莞市虎门镇沙角股份经济联合社,2023 年现状地类为工 业用地,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建筑物所处地块在东莞滨海湾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且 所处片区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具备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 [3] 涉事铁皮棚于2000 年前后搭建,权属人和管理人为东莞市虎门镇沙角德隆围小组和河仔村河一小组,上述小 组一般每月会进行一次厂区联合检查。因涉事铁皮棚搭建时间久远,德隆围小组和河仔村河一小组历经人员变动, 现任小组长均不清楚该铁皮棚由何人搭建。

— 4 — 原本作为停车棚使用,钰翱公司后搭建为清洗房使用,未落实消 防安全措施。 图1 事故铁皮棚平面示意图 2.涉事公司生产工作流程:钰翱公司有四个部门,分别为上 架部、泡油部、真空镀膜部和包装部,生产工作流程分为六个工 序,浸泡清洗、喷洒清洗、喷涂底漆、烘干、电镀、包装。首先 在一楼铁皮棚的清洗房内,用清洗剂(主要为ST-6219A 聚氨酯 漆稀释剂[4])对半成品塑料花进行浸泡清洗(浸泡时间要根据半 成品塑料花上油污的情况决定),拿出来静置直至清洗剂挥发完 全,然后拿到三楼的上架部,将塑胶工件悬挂在架子上,进行喷 [4] 聚氨酯漆稀释剂属于危险化学品,是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易燃液体,该物品外观为无色至微黄色液体,煤油 气味,闪点12℃,燃点19℃,常温常压下性质稳定。

— 5 — 洒清洗,接着送到泡油部进行喷涂底漆,放到立式烤箱进行烘干, 在真空镀膜部进行电镀,最后对塑胶工件进行检测,通过检测之 后包装。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钰翱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管理规章制度[5]有规定员 工工作时间禁止擅离岗位,甄宏进事发前擅自调岗,相关管理人 员未能及时发现;二是未建立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使用多种甲类液体未进行出入库登记,操作人员使用时未按 类分装,使用过的危险化学品容器随意堆放;三是在铁皮棚内随 意设置由隔板搭建的清洗房(使用多种甲类液体),室内电气设 备设施多数为非防爆且通风不良,未设置与可燃气体报警器连锁 的机械排风;四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发生场所无危险化 学品相关标识,未告知操作人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2 月9 日,由于钰翱公司的自动线未开工,甄宏进 非浸泡清洗岗位操作人员在未告知相关管理人员的情况下,擅自 离岗去清洗房帮忙。根据现场视频监控显示,13 时31 分18 秒, 谭崇和与甄宏进到达清洗房进行清洗工作,17 时23 分34 秒, 谭崇和搬完两框半成品塑料花后再次进入清洗房准备搬第三框 半成品塑料花。17 时23 分45 秒,甄宏进把浸泡清洗好的半成 品塑料花从中间的清洗槽拿出来抖了几下,放入清洗槽旁地面的 [5] 《东莞市钰翱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第二章员工基本守则:1.工作纪律-工作时间禁止擅离岗位、串岗 闲聊或从事私人事务。

— 6 — 胶框时,清洗房发生爆炸,现场火焰瞬间扩散,并迅速蔓延至整 个铁皮棚。发生爆燃瞬间,清洗房隔板向四周炸飞,并伴随明火。 楼上员工跑出来组织灭火,并立刻拨打119 报警电话。 谭崇和在爆燃后立即从清洗房逃离,谭崇和头部和手部烧 伤,等待救护车到场送往医院治疗。因爆炸发生时,清洗房处于 爆炸中心,甄宏进在爆燃发生后受伤被埋压在清洗房内。 (五)事故现场情况 1.现场勘察情况 (1)铁皮棚长约39 米,宽约6.9 米。 (2)危险化学品仓库东侧长度3.65 米,南侧长度11.5 米。 (3)清洗房的占地面积约311 平方米,建筑结构为单层钢 结构。 图2 事故铁皮棚航拍图 (4)钰翱公司储存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均在东莞誉展化工有

— 7 — 限公司[6]购买,类别有T-407 聚氨酯漆稀释剂、ST-6029 聚氨酯 漆稀释剂、ST-6219A 聚氨酯漆稀释剂、ST-6190 丙烯酸漆稀释剂、 UB-563 清漆。铁皮棚共有3 处放置点,分别是危险化学品仓库、 危险化学品废水房和清洗房,共计放置243 桶化学品及机油(含 空桶)。钰翱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员工平时未对使用量进行登记, 无法核定事发前具体用量。 (5)钰翱公司使用的铁皮棚呈往东侧倒塌状,倒塌中心区 域向西、南、北方向扩散并逐渐减轻。倒塌中间区域为钰翱公司 设置的清洗房,清洗房留有隔板残骸及铁桶残骸,部分板状残骸 被压于铁皮棚下方,铁皮棚铁质骨架呈向下弯曲状,中圆型铁桶 残骸约8 个,板状残骸东侧靠东面墙留有3 个不锈钢槽,不锈钢 槽内残留有溶液。 (6)清洗房内放置有3 个清洗槽及货品,房间东北角附近 装有1 个圆形时钟,房间东南角附近装有1 个排风扇(非防爆), 房间中间位置装有一盏条形灯具(非防爆)。 (7)现场过火面积为311 平方米。电房内有烟熏痕迹,部 分天花已剥落;危险化学品仓库东北侧顶有烧损痕迹,烧损痕迹 自东往西减轻,仓库内墙面留有烟熏痕迹,北侧多个化学品桶受 热变形严重,中间及南侧危险化学品桶受损较轻,外形完好。 [6] 东莞誉展化工有限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 8 — 图3 事故危险化学品仓库现场图 2.现场监控情况 (1)事故调查组对钰翱公司一楼铁皮棚北侧视频监控[7]进 行北京时间校对,监控显示时间比北京时间慢25 秒。 (2)起火时间约为2025 年2 月9 日17 时23 分45 秒(监 控显示时间为2025 年2 月9 日17 时23 分20 秒)。 (3)甄宏进与谭崇和每次进入清洗房前,未使用清洗房旁 的除静电装置,均为直接进入清洗房内。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甄宏进1 人死亡[8]、谭崇和1 人受伤(轻伤, [7] 视频资料来源:东莞市钰翱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一楼铁皮棚北侧视频监控;拍摄范围为东莞市钰翱塑胶电子有 限公司一楼铁皮棚清洗房、工件堆放区等部分区域。视频时间范围:2025 年2 月9 日7 时00 分00 秒至2025 年2 月9 日17 时24 分6 秒。 [8]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甄宏进死亡原因诊断结论:烧死。

— 9 — 目前已康复出院[9])。 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30 万元[10],钰翱公司铁皮 棚、货品材料、塑料胶框等物品报废。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虎门镇值班领导,消防、应急、公安、卫健等 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1.消防部门接报响应情况 2025 年2 月9 日17 时25 分55 秒,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 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调派沙角分站3 车8 人,中心站6 车25 人, 新湾蓝骑点2 车2 人赶赴现场,在途中增加调派南面分站3 辆消 防车共11 人,富民蓝骑点2 名蓝骑前往现场。 2.虎门镇沙角社区接报响应情况 2025 年2 月9 日17 时29 分,市民反映沙角鸿兴路7 号外 棚着火,虎门消防指挥中心接警后马上通知沙角社区值班人员李 仲恒,值班人员迅速到达现场核实信息。沙角社区安全办主任张 伟乐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上报社区党委书记梁卫民、党委 副书记伍展交、社区两委人员,同步联系辖区警务区,并到达现 场。 [9] 伤者谭崇和于2025 年2 月9 日18 时4 分入院南栅医院,21 时19 分转院到滨海湾医院,3 月21 日10 时31 分出院,共住院41 日。出院诊断:全身多处烧伤浅Ⅱ°-深Ⅱ°(12%);呼吸道烧伤;高血压病3 级;过敏性皮炎; 腰椎骨折术后。出院情况:患者精神状态良好,无诉不适,需门诊继续复诊。 [10] 由相关的受损单位(个人)进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进行统 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30 万元,其中直接财产损失约30 万元,死者甄宏进赔偿金约95 万元,伤者谭崇和 截至目前治疗费用约5 万元。

— 10 — 3.公安部门接报响应情况 2025 年2 月9 日17 时30 分,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指挥 中心接消防救援大队通报:虎门镇沙角社区鸿兴路一工厂起火, 一名工人受伤,另有一名工人疑似被困。获悉情况后,东莞市公 安局虎门分局领导高度重视,虎门镇副镇长、公安分局局长罗深 明迅速牵头指挥处置,值班领导杨振文副局长立即带领机关值班 组、刑侦大队、南栅派出所领导和民警赶赴现场,并将情况汇报 镇政府总值班室,同时通知120 到场。 4.应急部门接报响应情况 2025 年2 月9 日17 时30 分,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虎门分局 指挥中心接消防救援大队通报。获悉情况后,值班员立即向带班 领导报告,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虎门分局局长王苑玲迅速带领值班 副岗和备勤人员携带应急处置装备赶赴火灾现场,并安排应急指 挥中心带班领导和值班员整理事故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通过值 班值守系统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突发事件信息专报》。 5.虎门镇卫生健康局及医院接报响应情况 2025 年2 月9 日17 时35 分许,虎门镇卫生健康局接报后, 通知虎门镇南栅医院开通“急诊绿色通道”,要求滨海湾中心医 院烧伤科专家到南栅医院对伤者进行会诊。南栅医院接东莞市 120 调度,赶赴火灾现场,通过“急诊绿色通道”收治一名火灾 伤者谭崇和。 6.生态环境部门接报响应情况

— 11 — 2025 年2 月9 日17 时44 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 接到火灾事故线索后,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确认有关情况并组织 环境应急业务骨干、第三方应急监测力量立即赶赴现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消防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2025 年2 月9 日17 时37 分,沙角分站到达现场后立即组 织扑救火灾及进入现场寻找失联人员,现场员工均无法提供失联 人员准确信息。此时一楼着火仓库铁皮棚已塌陷,火势呈猛烈燃 烧状态,且时而伴有爆炸声。18 时10 分,消防员在着火区域内 翻找,发现被困者在着火区域中偏北5 米左右位置被轻型隔板遮 挡,翻开遮挡物发现其腿部被重物埋压,当即将被困者转移至安 全区移交120 医护人员,18 时20 分,明火扑灭。事故发生后, 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虎门大队大队长钟文治、教导员梁宇于19 时许到达事故现场,会同虎门镇相关部门组织善后处理工作。同 时,与市消防救援支队技术专家一同组织开展事故勘验,迅速对 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及开展调查取证。 2.虎门镇沙角社区应急处置情况 社区微型站消防员到达现场后,紧接着临近社区消防队抵达 火灾现场,与119 指挥中心调派的消防车辆和人员联合战斗。沙 角社区安全办主任张伟乐指挥水电组工作人员负责切断电源、控 制火势蔓延,要求安全办工作人员负责现场人员疏散、协助警务 区维持秩序、为消防车供水等。

— 12 — 3.公安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副局长杨振文到场后,立即指挥现场 民警及辅警疏散周边群众并协助消防队员进行扑救,同时做好现 场管控工作。 4.应急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到达现场后,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虎门分局局长王苑玲立即指 挥社区义务消防队协助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员进行火灾扑救,搜寻 被困人员,指挥备勤人员和沙角社区安全办工作人员协助民警疏 散现场人员、维持秩序、为消防车供水等,同时向市局视频连线, 实时掌握现场情况。 5.虎门镇卫生健康局及医院应急处置情况 2025 年2 月9 日17 时48 分,120 急救中心救护车到场,第 一时间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简单消毒包扎,并送往南栅医院医 治。收治后南栅医院立即对伤者的病情进行问诊并开展初步诊断 治疗,市、镇卫健局协调滨海湾中心医院烧伤科专家到南栅医院 对伤者进行会诊,会诊结果为:伤者谭崇和全身多处烧伤浅Ⅱ°, 不排除呼吸道烧伤,并有高血压病史。为了更好地保障病人安全, 确保病人能得到更专业、更全面的救治,虎门镇卫生健康局协调 病人由南栅医院转院至滨海湾中心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21 时19 分,滨海湾中心医院急诊科收治病人后立即启动绿 色通道救治,烧伤科与重症医学科会诊评估病情后,将病人收治 在重症医学科住院。伤者会诊结果为全身多处烧伤浅II-深II 度

— 13 — (面积12%)、呼吸道吸入性损伤,医院收治后立即对伤者进行 一系列对症处理。 6.生态环境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2025 年2 月9 日18 时19 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 组织环境应急业务骨干、第三方应急监测力量第一时间赶赴现 场,开展环境应急处置。一是采取应急截污措施。现场堆放沙袋 对雨水管网进行截流,未流入周边自然水体。二是开展周边环境 排查。经核实,企业周边无饮用水取水口、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地,排查下游环境未发现污染问题。三是开展应急监测。在事故 现场对上风向1 个点位和下风向3 个点位进行快速检测,上风向 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为0.3mg/m3,下风向voc 浓度为 0.5mg/m3、2.7mg/m3、0.2mg/m3。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5 年2 月9 日18 时10 分许,消防员将甄宏进转移至安 全区移交120 医护人员,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该被困者已无生命 体征。 事故发生后,钰翱公司积极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协调,做好 善后处置事宜,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目前钰翱公司与死者家 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赔款已支付完毕,同时承担了谭崇和的治疗 费用。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现场部署到位,事故应急救援得当,

— 14 — 事故信息报送及时、规范,未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的情况。未 因处置不当导致死伤人员增加、财产损失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 事故。经评估,本次事故处置行动及时、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甄宏进在倾倒以及清洗过程中,聚氨酯漆稀释剂挥发至空 气中,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事故发生时,甄宏进把清洗好的半成 品塑料花放到清洗槽旁地面的胶框,由于其防静电服装仅穿着上 半身,未使用室外静电消除装置消除身体静电,在搬运半成品塑 料花过程中,因衣物和半成品塑料花相互磨擦,胶框与地面磨擦 产生静电[11],爆炸性混合物遇静电导致爆燃。 2.清洗房内电气设备设施多数为非防爆且通风不良[12],未设 置与可燃气体报警器连锁的机械排风[13],通风不良导致可燃气体 积聚是爆燃的重要原因之一。 3.使用过的危险化学品容器随意堆放,可燃液体的积堆是导 致爆燃程度变大的重要原因之一。 [11] 2021 年钰翱公司在租用厂房后使用铁皮棚,在铁皮棚下设清洗房,应对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2018 年版))3.6.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 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9.3.4: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 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 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3.1.1 条: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 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1.在大气条件下,可 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1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 条: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 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3.1.3.3 条: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 性气体混合物的滞留时间可采取下列措施: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 15 —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对钰翱公司一楼清洗房隔板上 悬挂的两段铜导线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经过宏观观察和金相 组织分析,判定样品为火烧作用形成,排除电气线路短路情况。 2.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钰翱公司一楼清洗 房区域地面的一小堆黑色残留物和东侧靠东面墙的不锈钢清洗 槽内的液体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黑色残留物检出微量增塑剂 对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CAS:6422-86-2)等对苯二甲 酸酯、油脂、双酚A(CAS:80-05-7)、苯甲酸(2-乙基己基) 酯(CAS:5444-75-7)、异辛醇(CAS:104-76-7)、正癸醇及正 十二醇等成分,未检出明显助燃剂成分。液体检出助燃剂60-90℃ 石油醚(残留物主成分3-甲基己烷、正庚烷、甲基环己烷、少量 甲基庚烷、辛烷等)及少量溶剂乙二醇单丁醚(CAS:111-76-2)、 二乙二醇单丁醚(CAS:112-34-5 )、三乙二醇单丁醚 (CAS:143-22-6)、少量增塑剂对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矿物油、少量脂肪酸酰 胺等成分。 (三)间接原因分析 钰翱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任命安全管理人员 [14],未落实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5],未根据所使用的危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 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 16 — 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未保证危险 化学品的安全使用,未建立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16],在停车棚改为清洗房后,未落实消防安全措 施,未在作业场所设置有效的防爆通风电气设备设施[17],未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告知操作人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18];事故发生场所无安全警示标志[19]。 (四)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根据东莞市气象局提供的证明,2025 年2 月9 日17 时至 18 时,虎门第五中学观测站录得累计降雨量为0 毫米,极大风 速为1.4 米/秒(1 级),气温为15.3-17.8℃,湿度为25-29%, 当时没有出现雷击现象,可以排除雷击造成火灾的可能性。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 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 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1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 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 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 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1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 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 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 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31 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GB/T 30000.31-2023)6.1.1 化学品 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应设置在明亮环境中的醒目处。6.1.2 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应设置在作业场所的出入 口、外墙壁或反应容器、管道旁等醒目位置。

— 17 — 2.现场勘验及监控视频未发现遗留火种痕迹,可以排除遗留 火种造成火灾的可能性。 3.根据调查访问及监控视频分析未发现可疑人员出入起火 现场,可以排除外来人员蓄意纵火造成火灾的可能性。 四、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虎门分局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虎门分局持续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024 年以来,全镇安全员检查工业企业1.4 万家,发现隐患9.6 万处,整改隐患9.1 万处,整改率96%。2024 年7 月25 日、2024 年11 月22 日、2025 年2 月27 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虎门分局 3 次对钰翱公司进行了检查,共发现存在24 条安全隐患(三楼 车间机械设备缺少维修保养记录、真空镀膜机和烤箱未张贴安全 操作规程、喷漆室内机器设备线路不符合防爆要求、危化品未按 要求存放、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电线裸露等),对其复查时已整改 完毕[20]。此外,大力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行动,取缔 “黑危化”窝点15 个、烟花爆竹“黑点”1 个,立案20 宗,罚 款256.95 万元,行刑衔接3 宗,治安拘留1 人。将普法融入日 常检查、执法、“五进”等工作中,已对34581 家企业完成普法。 与此同时,警示约谈存在突出隐患或因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 的典型企业138 家次,对112 家存在突出隐患的企业在镇融媒体 [20]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发现专职安全员在巡查钰翱公司存在的问题有:未对危险化学品相关风险进行专项检 查,检查过程中虽然发现部分隐患,但是隐患数量太少,内容简单,专业性不强,且未明确提及危险化学品的使 用与储存安全隐患;电气设备隐患排查不充分。安全员未落实全覆盖检查,未巡查到涉事清洗房,履行职责不到 位。

— 18 — 等平台上进行公开公示。组织安全员集中进行危化品使用规范、 预防机械伤害、气瓶使用、简易设备等34 场巡查业务培训与考 试。坚持每周到部门、社区指导帮扶其落实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督促安全员保质保量开展隐患排查治理,2024 年共督导部门和 社区295 次、安全员3676 人次。 (二)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虎门大队 2024 年以来,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虎门大队开展“双随机、 一公开”常态化检查,累计检查单位1648 家,督导整改火灾隐 患980 余处,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81 份,临时查封场所3 家, 责令“三停”场所13 家。全年共计组织辖区安全员、网格员等 基层巡查力量开展培训10 余次,培训人员1600 余人次;制作火 灾警示、消防巡查、形象展示等25 个宣传视频,推送“畅通生 命通道、安全用火”等温馨提示28 条,定期曝光典型违法行为 和重大火灾隐患130 家;消防“蓝骑”以分片包干的方式开展“敲 门入户”宣传培训,针对重点对象,累计培训重点群体2500 余 人次,同时通过强化应急演练,实地检查熟悉社会单位250 余家,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650 余处,修订完善重点单位灭火救援预案 130 份。 (三)虎门镇沙角社区 虎门镇沙角社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工作方针。2024 年以来,开展了以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一是 强化工作开展,促进责任落实。沙角社区在成立社区领导班子安

— 19 — 全生产常态化督导小组的基础上,建立常态化检查小组并明确检 查工作计划和分工。领导班子带队开展安全生产督导59 次,促 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整治隐 患。沙角社区累计出动检查人员4987 人次,共检查单位场所 11355 家次。其中2024 年12 月6 日对钰翱公司进行了检查,发 现存在3 条安全隐患(消防器材配备不足或失效,消防安全标识、 应急灯缺失或损坏,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电线裸露),12 月12 日 对其复查时已整改完毕。三是广泛宣传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沙 角社区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广泛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和应急 救援演练,共组织开展宣传培训935 场次,应急救援演练528 场 次,受教育约6023 人次,派发宣传资料约6023 份。但沙角社区 未能巡查发现钰翱公司将原本作为停车棚使用的涉事铁皮棚改 为清洗房使用,且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甄宏进,安全意识淡薄,在不清楚该岗位操作规程的情况下, 未遵守静电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进入清洗房工作,对事故负有责 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钰翱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 20 — 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 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2.王力锋,钰翱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缺位,未实 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实施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未对钰翱公司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不清楚危险 化学品的类别和储存量,未规范危险化学品的注意事项。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 [21]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22]的规定,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由虎门镇分管安全生产的党委副书记对沙角社区主 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强对辖区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压 实属地监管责任。 2.建议由虎门镇应急管理分局主要负责人对沙角社区负责 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的片区组长进行约谈,督促其根据辖区内企业 的分布、建筑类型和规模等情况,组织制定全面、细致的排查方 案,排除事故隐患。 3.建议由虎门镇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对沙角社区分管消防 安全工作的领导进行约谈,督促其组织核查辖区内企业建筑不同 功能区域的划分是否符合原设计用途及消防规范要求,消除消防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 21 — 隐患。 4.涉事专职安全员未落实全覆盖检查,未巡查到涉事清洗 房,履行职责不到位,虎门镇应急管理分局已给予安全员辞退处 理。 如纪检监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嫌渎 职犯罪的,则依照程序进行处理。如其他当事方构成民事侵权责 任的,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主要教训 本次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钰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不 到位的问题:一是安全管理不规范,对操作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 教育培训未达到岗位安全要求,导致操作人员未遵守静电防护安 全管理制度。二是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不到位,对使 用多种甲类液体未进行出入库登记,操作人员使用时未按类分 装,使用过的危险化学品容器随意堆放。三是在铁皮棚内随意设 置由隔板搭建的清洗房,室内电气设备设施多数为非防爆且通风 不良,未设置与可燃气体报警器连锁的机械排风。四是安全教育 培训不到位,事故发生场所无危险化学品相关标识,未告知操作 人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迅速行动,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结合法定职责,严 格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环节的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

— 22 — 纠,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加强易燃易爆危险 品使用管理。企业储存以及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各类建筑和场 所,必须符合相关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要根据易燃 易爆危险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使用量和使用方式,落实预防措 施,保证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使用安全。同时,要督促企业落 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 消除事故隐患,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 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熟悉规章制 度和作业操作规程,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后再上岗,并切实加强现 场作业管理,杜绝违章作业行为。 (二)狠抓落实,严格开展执法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迅速开展摸底排查,有效掌握涉及储存、使用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分布及安全管理等相关情况,摸清底数, 建档立册。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综合运用突击检查、明查 暗访、通报约谈、行政处罚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执行安全 操作规程,压实安全生产工作链条。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 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杜绝违章作业等现象 发生。 (三)督促企业落实复工复产“六个一” 虎门镇应急管理分局要综合运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全 方位、多层次开展复工复产教育宣传。线上方面,充分利用通俗 易懂的方式,普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等高风险作业及复工复产“六

— 23 — 个一”安全常识,推动落实复工复产线上培训。线下方面,开展 复工复产指导服务,采取上门宣教等方式,督促指导钰翱公司严 格执行复工复产“六个一”措施,尤其是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方面。 部分企业为“抢生产”,员工培训往往流于形式,要严格督促企 业对新进员工和调换新岗位员工依法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 其他返岗人员按规定进行岗前再教育再培训,务必使每位员工具 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岗位安全生产操作流程。 (四)大力宣传,强化事故警示教育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节后复工复产易发生的动火、触电、机械 伤害、有限空间、高空坠落等事故规律特点,充分利用广播、电 视、报纸、微信、微博等媒介,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安全宣传, 普及设备检维修、有限空间、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高风 险作业安全常识,督促企业组织员工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观看事 故警示教育片,切实增强企业“事故就在身边”的真实感和危机 感。要督促企业开展三级责任人全覆盖安全教育培训,倒逼企业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意识,提升人 员安全素质。

FD11465 | 2025_中宁县6·17石空镇童庄村杂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中宁县“6.17”石空镇童庄村杂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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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9640521043/2025-00023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群团组织

[责任部门]

中宁县消防救援大队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5年10月14日

中宁县“6.17”石空镇童庄村杂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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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7日14时许,中宁县石空镇童庄村发生一起亡人火灾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13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0.03万元。事故发生后,中宁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机构火灾事故延伸调查规程(试行)》《中卫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提请中宁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和相关单位责任落实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所在地概况。起火场所位于中宁县石空镇童庄村5队。该起火场所为荒地,位于当事人李某某家南侧。该场所北侧为李某某家住宅,西侧为村道,南侧为住宅,东侧为玉米地,起火场所为一处废弃大棚,大棚内堆放废弃枸杞果栈、玉米芯等。

二、火灾发生经过、灭火救援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2025年6月17日下午14时00分左右,王某某家孙女李某看到家对面荒地着火,立即拨打了“119”报警电话。随后中宁县消防救援大队石空站救援人员到场后将火扑灭,并经县人民医院救护人员现场确认李某某已无生命体征。

(二)火灾扑救和人员搜救情况。2025年6月17日14时00分,中卫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中宁县石空镇童庄村发生杂草火灾,14时02分,石空站出动2车12人赶赴现场,14时23分到达现场立即展开处置,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发现一名被困者(李某某),立即组织对被困者施救保护,后经现场120救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14时35分左右明火被完全扑灭。15时00分,救援力量处置完毕后经请示撤离现场。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公安机关核查,死者:李某某:男,75岁,汉族,宁夏中宁县石空镇童庄村人。根据中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李某某死亡调查意见,李某某系烧死。

(二)直接财产损失。事故造成李某某家后院南侧厕所搭建彩钢板全部烧损,支撑顶部的木头全部过火,烧损碳化严重,散落在地上;过火面积约3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为0.03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火灾发生后,大队第一时间封闭火灾现场,邀请中卫市消防救援支队火调专家到场组成事故调查专班,并与中宁县公安部门对现场进行勘验、提取物证,对报警人、知情人、死者家属依法开展询问。大队累计开展询问知情人14人次,制作询问笔录7份,对火灾现场勘验1次,拍摄照片40张。调取查看周边监控2处。对火灾原因综合认定如下:

(一)起火时间认定。结合调查走访情况和火灾、烟气发展蔓延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6月17日12时58分,主要依据有:

  1. 中卫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该起火灾最早报警时间为2025年6月17日14时00分。
  1. 对现场监控视频中起火时间段内出现的当事人李某某进行询问,2025年6月17日13时00分在回家路上看到已经有烟雾产生。

3.通过李某某家对面监控发现,视频中出现黑烟的时间为13时02分。

(二)起火部位及起火点。起火部位为李某某家院墙东侧渠边区域,起火点为李某某家院墙东侧渠边墙角处。主要依据有:

  1. 通过调取李某某家及东边厂区监控,发现最先出现烟雾的区域为李某某家院墙东侧渠边墙角处。

2.调取中宁县气象局当日气象情况得知,当日为东南风,火势由东向西蔓延。

  1. 李某某家院墙东侧渠边杂草全部过火,过火面积较大,燃烧后呈黑色,杂草全部向北侧倒地。
  1. 通过厂区监控,明显看到李某某家后院南侧厕所,顶部出现大量黑烟并伴有明火,搭建彩钢板全部烧损,支撑顶部的木头全部过火,烧损碳化严重,散落在地上。

5.废弃大棚东侧过火明显,铁架子烟熏痕迹严重呈黑色。

  1. 西侧靠李某某家后院玉米芯子大部分过火,燃烧后呈黑色,现场还残留部分未完全燃烧的玉米芯,靠近村道还有未燃尽的干柴及杂草,大棚西侧部分杂草过火,铁架子部分有烟熏痕迹呈黑色。

7.大棚南端杂草有过火痕迹,枸杞树苗东侧明显较西侧受火势炙烤严重。

(三)起火原因。结合现场火灾痕迹及证人证言,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烧荒不慎引发火灾。主要依据有:

1.火灾现场未发现电气线路及用电设备,可以排除电气线路引发火灾;

  1. 现场周边无烟囱,着火区域未发现烟头,现场无动火作业,可以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
  1. 结合现场监控及中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李某某死亡调查意见书,可以排除人为放火刑事案件。

五、事故责任和灾害成因分析

经调查分析认定,根据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传发〔2007〕245号),“2025·6·17”中宁县石空镇童庄村杂草火灾为一般火灾事故。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中宁县石空镇童庄村当事人李某某烧荒不慎引发火灾。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 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对火灾危害性认识不足。当事人李某某烧荒不慎引发火灾,吸入大量有毒烟气,造成伤亡。

2.农村消防宣传教育不到位,村民自我防范意识差,缺乏基础的火灾预防常识。

六、事故处理建议

对石空镇政府、童庄村村委会进行通报批评,建议加强农村火灾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升火灾防控意识,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吸取教训,持续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落地。各乡镇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刻吸取“6·17”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教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的法定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作责任。及时分析研判本地区系统的火灾形势,进一步压实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网格化管理属地责任。

(二)找准短板,夯实火灾防控基层基础工作。各乡镇要严控野外用火风险。以田间地头、山林交界区域为重点,全面禁止违规烧荒、焚烧秸秆、燎地边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发挥事故案例警示作用,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各乡镇要以此次事故为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警示教育活动。对本地区火灾事故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坚持消防安全宣传全面动员、有效覆盖,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各社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要结合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消防宣传进家庭活动,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指导村民多学习、多掌握家庭防火常识,通过加强村民消防安全意识,促进整个社会面火灾防控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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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66 | 2025_中宁县宁安镇城关村二队居民房屋4·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索引号]

000014349640521043/2025-00024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群团组织

[责任部门]

中宁县消防救援大队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5年10月14日

关于“4.19”宁安镇城关村二队居民房屋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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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9日17时许,中卫市中宁县宁安镇城关村二队沈某某家出租屋发生一起居民住宅亡人火灾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6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69万元。事故发生后,中宁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机构火灾事故延伸调查规程(试行)》《中卫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提请中宁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视频分析、检验鉴定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和相关单位责任落实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所在建筑概况。起火场所所在建筑位于中宁县宁安镇城关村二队沈某某家出租屋。该建筑为单层院落式居民房,户主沈某某,院内北侧房屋为沈某某自己使用,南侧四间房屋对外出租给3户租客。该建筑所属社区为中宁县宁安镇丰宁社区,该建筑北侧、西侧为居民住宅房屋,南侧为空地,东侧为居民屋道路。

(二)起火场所内部结构及使用情况。经走访调查及询问知情人,发生火灾房屋为王某某租赁沈某某的一间房屋,房屋面积6平方米,砖混机构,用来放置个人物品,房屋全部过火。

二、火灾发生经过、灭火救援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2025年4月19日下午17时40分左右,房东沈某某接到租户李某某电话得知房屋起火,立即拨打了“119”报警电话。随后中宁县消防救援大队正大路站救援人员到场后将王某某救出,并经县人民医院救护人员现场确认王某某已无生命体征。

(二)火灾扑救和人员搜救情况。2025年4月19日17时43分,中卫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中宁县宁安镇城关村二队居民房屋发生房屋火灾,17时45分,大队出动2车12人赶赴现场,17时55分到达现场开始实施处置,17时57分,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发现房间内一名被困者(王某某),大队立即组织将被困者救出,被困人员被救出后经现场120救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18时28分左右明火被彻底扑灭。18时32分,救援力量处置完毕后撤离现场。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公安机关核查,死者:王某某:男,37岁,汉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人。根据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报告【(卫)公(物)鉴(理化)字〔2025〕203号、205号】,中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王某某死亡调查意见,王某某系一氧化碳中毒并烧死。

(二)直接财产损失。事故造成王某某出租屋室内物品、装修不同程度烧损、烧毁,过火面积约6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为1.69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火灾发生后,大队第一时间封闭火灾现场,邀请中卫市消防救援支队火调专家到场组成事故调查专班,并与中宁县公安部门对现场进行勘验、提取物证,对报警人、知情人、死者家属依法开展询问。大队累计开展询问知情人20人次,制作询问笔录11份。对火灾现场勘验1次,拍摄照片150张,提取物证10份。调取查看周边监控3处,房屋用电功率曲线图3张。对火灾原因综合认定如下:

(一)起火时间认定。结合调查走访情况和火灾、烟气发展蔓延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4月19日17时05分许,主要依据有:

  1. 中卫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该起火灾最早报警时间为2025年4月19日17时43分。
  1. 询问房东沈某某,2025年4月19日17时34分接到租户李某某女婿电话房屋已发生火灾,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判断起火时间为2025年4月19日17时05分许。

(二)起火部位及起火点。起火部位为王某某承租屋内中部区域,起火点为房屋内距离东墙1.15m,距离南墙1.76m,距离西墙1.3m,距离北墙1.98m的15×15(平方厘米)区域范围内。主要依据有:

  1. 房屋四周墙面烟熏严重呈黑色,房屋顶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烟熏痕迹严重,中间部位、南侧混凝土楼板水泥层大量脱落,脱落后表面呈白色。
  1. 屋内东南侧摆放1张木质单人床,床头靠南,床尾靠北,床由北至南烧毁碳化程度逐渐减轻,床尾部烧损烧损碳化最重并向房间中间部位倾斜倒塌,床上放置的电气用具、衣服、纸箱等物品自下而上烧损碳化严重,下部重于上部,北侧床尾部留有大量烧损电气用具、电源箱、电源适配器等物品散落至地面处。
  1. 西墙靠近门口处摆放一桌子,桌子北侧放有一个电源空箱,空箱西侧地面处有一个严重烧损电源残骸,仅留电源底座和电芯残渣。
  1. 木质单人床尾部靠东墙中间处地面有一个烧损移动电源电芯片和两个电源箱,四周散落大量电气用具及线路烧损残骸,墙面处烟熏痕迹呈现“V”字型痕迹。
  1. 西墙紧挨沙发处摆放一桌子,桌子外表面过火碳化,桌子北侧地面有一盛装电源空铁箱和一电源过火,电源过火严重,内部电芯片基本全部烧毁,电芯片残骸距离东墙1.15m,距离南墙1.76m,距离西墙1.3m,距离北墙1.98m,电芯片残骸仅在近地面处留有部分残骸,地面的水泥层经高温炙烤烧出1个15×15平方厘米的灼烧坑迹。

(三)起火原因。结合现场火灾物证痕迹及证人证言,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起火原因为违规组装移动电源导致电源故障引发火灾。主要依据有:

  1. 结合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中宁县供电公司提供的该房屋用电功率数据曲线图,并结合证人郝某某证言,发现火灾后才将房屋配电箱电闸拉下来,可以排除电线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1. 结合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报告【(卫)公(物)鉴(理化)字〔2025〕203号、205号】和中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王某某死亡调查意见,王某某系一氧化碳中毒并烧死,可以排除人为放火等刑事案件。
  1. 结合证人证言,起火前四五天,王某某每天到出租屋后,将房门关上后在屋内会传出刺啦刺啦的声响,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在房屋内提取到16个移动电源相关物证及1个锡焊电动工具。

五、事故责任和灾害成因分析

经调查分析认定,根据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传发〔2007〕245号),“2025·4·19”中卫市中宁县宁安镇城关村二队居民房屋火灾为一般火灾事故。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中宁县宁安镇城关村二队居民房屋租户违规组装移动电源导致电源故障引发火灾。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 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对火灾危害性认识不足。租户违规组装移动电源导致电源故障引发火灾,吸入大量有毒烟气,造成伤亡。
  1. 该房屋租户王某某在出租屋内随意杂乱堆放大量移动电源组件、杂物等可燃物,区域内火灾荷载大,导致火灾发展蔓延迅速,影响人员疏散逃生。
  1. 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细致、宣传教育不到位,居民自我防范意识差,缺乏基础的火灾预防常识。

六、事故处理建议

对宁安镇政府、丰宁社区进行通报批评,建议加强对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强化排查整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吸取教训,持续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落地。各乡镇、行业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刻吸取“4·19”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教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的法定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作责任。及时分析研判本地区、本行业系统的火灾形势,进一步压实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网格化管理属地责任。

(二)找准短板,夯实火灾防控基层基础工作。各乡镇、各行业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印发的《全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部署要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通过认真分析研判本辖区、本部门突出的消防安全风险和工作短板,扎实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出租屋、“小火亡人”多发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要组织发动街道、乡镇和公安派出所等基层防控力量,对高层建筑、九小场所、“三合一”场所、小微企业、出租屋等开展排查摸底,逐个区域、逐个场所摸清房屋情况、居住人数、建筑消防设施状况及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要紧盯用火用电、堵塞通道、锁闭出口、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违规留宿住人、群租群住等突出问题,加大排查治理力度,及时督促整改。

(三)发挥事故案例警示作用,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各乡镇、行业部门要对本地区本行业火灾事故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制作播放警示教育片,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要坚持消防安全宣传全面动员、有效覆盖,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各社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要结合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消防宣传进家庭活动,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指导居民多学习、多掌握家庭防火常识,通过加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促进整个社会面火灾防控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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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67 | 2025_中宁县石空镇童庄村6·17杂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中宁县“6·17”石空镇童庄村杂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000014349640521043/2025-00023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群团组织

[责任部门]

中宁县消防救援大队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5年10月14日

中宁县“6.17”石空镇童庄村杂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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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7日14时许,中宁县石空镇童庄村发生一起亡人火灾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13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0.03万元。事故发生后,中宁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机构火灾事故延伸调查规程(试行)》《中卫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提请中宁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和相关单位责任落实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所在地概况。起火场所位于中宁县石空镇童庄村5队。该起火场所为荒地,位于当事人李某某家南侧。该场所北侧为李某某家住宅,西侧为村道,南侧为住宅,东侧为玉米地,起火场所为一处废弃大棚,大棚内堆放废弃枸杞果栈、玉米芯等。

二、火灾发生经过、灭火救援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2025年6月17日下午14时00分左右,王某某家孙女李某看到家对面荒地着火,立即拨打了“119”报警电话。随后中宁县消防救援大队石空站救援人员到场后将火扑灭,并经县人民医院救护人员现场确认李某某已无生命体征。

(二)火灾扑救和人员搜救情况。2025年6月17日14时00分,中卫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中宁县石空镇童庄村发生杂草火灾,14时02分,石空站出动2车12人赶赴现场,14时23分到达现场立即展开处置,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发现一名被困者(李某某),立即组织对被困者施救保护,后经现场120救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14时35分左右明火被完全扑灭。15时00分,救援力量处置完毕后经请示撤离现场。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公安机关核查,死者:李某某:男,75岁,汉族,宁夏中宁县石空镇童庄村人。根据中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李某某死亡调查意见,李某某系烧死。

(二)直接财产损失。事故造成李某某家后院南侧厕所搭建彩钢板全部烧损,支撑顶部的木头全部过火,烧损碳化严重,散落在地上;过火面积约3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为0.03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火灾发生后,大队第一时间封闭火灾现场,邀请中卫市消防救援支队火调专家到场组成事故调查专班,并与中宁县公安部门对现场进行勘验、提取物证,对报警人、知情人、死者家属依法开展询问。大队累计开展询问知情人14人次,制作询问笔录7份,对火灾现场勘验1次,拍摄照片40张。调取查看周边监控2处。对火灾原因综合认定如下:

(一)起火时间认定。结合调查走访情况和火灾、烟气发展蔓延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6月17日12时58分,主要依据有:

  1. 中卫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该起火灾最早报警时间为2025年6月17日14时00分。
  1. 对现场监控视频中起火时间段内出现的当事人李某某进行询问,2025年6月17日13时00分在回家路上看到已经有烟雾产生。

3.通过李某某家对面监控发现,视频中出现黑烟的时间为13时02分。

(二)起火部位及起火点。起火部位为李某某家院墙东侧渠边区域,起火点为李某某家院墙东侧渠边墙角处。主要依据有:

  1. 通过调取李某某家及东边厂区监控,发现最先出现烟雾的区域为李某某家院墙东侧渠边墙角处。

2.调取中宁县气象局当日气象情况得知,当日为东南风,火势由东向西蔓延。

  1. 李某某家院墙东侧渠边杂草全部过火,过火面积较大,燃烧后呈黑色,杂草全部向北侧倒地。
  1. 通过厂区监控,明显看到李某某家后院南侧厕所,顶部出现大量黑烟并伴有明火,搭建彩钢板全部烧损,支撑顶部的木头全部过火,烧损碳化严重,散落在地上。

5.废弃大棚东侧过火明显,铁架子烟熏痕迹严重呈黑色。

  1. 西侧靠李某某家后院玉米芯子大部分过火,燃烧后呈黑色,现场还残留部分未完全燃烧的玉米芯,靠近村道还有未燃尽的干柴及杂草,大棚西侧部分杂草过火,铁架子部分有烟熏痕迹呈黑色。

7.大棚南端杂草有过火痕迹,枸杞树苗东侧明显较西侧受火势炙烤严重。

(三)起火原因。结合现场火灾痕迹及证人证言,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烧荒不慎引发火灾。主要依据有:

1.火灾现场未发现电气线路及用电设备,可以排除电气线路引发火灾;

  1. 现场周边无烟囱,着火区域未发现烟头,现场无动火作业,可以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
  1. 结合现场监控及中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李某某死亡调查意见书,可以排除人为放火刑事案件。

五、事故责任和灾害成因分析

经调查分析认定,根据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传发〔2007〕245号),“2025·6·17”中宁县石空镇童庄村杂草火灾为一般火灾事故。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中宁县石空镇童庄村当事人李某某烧荒不慎引发火灾。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 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对火灾危害性认识不足。当事人李某某烧荒不慎引发火灾,吸入大量有毒烟气,造成伤亡。

2.农村消防宣传教育不到位,村民自我防范意识差,缺乏基础的火灾预防常识。

六、事故处理建议

对石空镇政府、童庄村村委会进行通报批评,建议加强农村火灾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升火灾防控意识,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吸取教训,持续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落地。各乡镇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刻吸取“6·17”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教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的法定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作责任。及时分析研判本地区系统的火灾形势,进一步压实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网格化管理属地责任。

(二)找准短板,夯实火灾防控基层基础工作。各乡镇要严控野外用火风险。以田间地头、山林交界区域为重点,全面禁止违规烧荒、焚烧秸秆、燎地边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发挥事故案例警示作用,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各乡镇要以此次事故为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警示教育活动。对本地区火灾事故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坚持消防安全宣传全面动员、有效覆盖,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各社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要结合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消防宣传进家庭活动,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指导村民多学习、多掌握家庭防火常识,通过加强村民消防安全意识,促进整个社会面火灾防控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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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68 | 2025_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2·12一般起火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12” 一般起火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12” 一般起火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5 年6 月6 日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1 (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 (二)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3 (三)现场勘验及起火原因分析.............................................................................. 4 二、事故发生经过.................................................................................................................5 三、事故原因分析.................................................................................................................6 (一)直接原因分析.................................................................................................. 6 (二)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6 四、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8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9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0 (一)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10 (二)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11 (三)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1

1 2025 年2 月12 日6 时39 分,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 司内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根 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 市公安局、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等有 关部门组成的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12”一般起火 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的事故调查工 作,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经调查认定,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12”一般 起火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 施消除事故隐患、工人违规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 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797798389U,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类型:有限责任 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580 万人民币,成立日 期:2007 年02 月13 日,登记机关: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仲景路6 号,经营范围:生产、销售

2 医药中间体、化学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医药化工产品的 研究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转让及进出口(法 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LQ4R67,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类型:有限责任 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成立日 期:2017 年04 月19 日,登记机关: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55 号303 房,经营范 围: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 培训);公园、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 动;组织体育表演活动;节能管理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 企业管理;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服务;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 企业形象策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标准化服务;企业管理 咨询;认证咨询;环保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规划设计管 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 计施工服务;安全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 环境保护监测;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运行效能评估服务;消防

3 技术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咨询策划服务;物联网技术服 务;物联网应用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安全生产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安 全评价业务。2022 年12 月02 日编制并出具了《中山奕安泰医 药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号: ZYLK-2022-09030ZS-11004),系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聘请的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该机构未将涉事的APT04 产品 离心干燥处理时需在离心机内注入惰性气体保护这一国家强制 性标准要求编写进生产工艺内。 (二)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1.徐某身份信息 徐某,性别:男,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系 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 的人事、生产、销售、技术、安全等全面工作。 2.陈某某身份信息 陈某某,性别:男,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系广东正宇利 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的全 面工作。 3.谢某某身份信息 谢某某,性别:男,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

4 *********,住址:广州市番禺区********,系编号 为ZYLK-2022-09030ZS-11004 的《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 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项目负责人,负责该报告的审核和出 具。 4.死者身份信息 潘某某,性别:男,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系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操作工人,与中山奕 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三)现场勘验及起火原因分析 1.现场勘验情况 起火地点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仲景路6 号中山奕安泰医 药科技有限公司,起火建筑为该企业一幢三层(裙楼两层)钢 筋混凝土结构的厂房,起火设备为生产APT04 产品的型号为 PSB1250 的平板离心机,机盖被闪爆掀开发生变形,未脱离离心 机本体,观察口玻璃破碎无残留。周边反应釜等其他设备的保 温棉、塑料软管及开关被烧毁,金属部分完好,厂房地面高温 导致隆起,房顶、立柱等过火部位被熏黑。监控视频显示,操 作人员在使用该离心机作业时未通过盖顶的惰性气体注入口充 入氮气进行保护。 2.确定可燃物 根据工艺流程,离心作业前一道工序中加入56kg 冰醋酸和

5 479.5kg 正庚烷,离心机内液相物料的主要成分为正庚烷。 正庚烷爆炸极限1.1%~6.7%(V/V),闪点-4℃,属于易燃 易爆危险化学品。离心机内正庚烷等物料在离心力的作用下更 容易挥发为气体,容易与离心机腔内的空气混合并达到爆炸极 限范围。 3.确定点火源 离心机内的物料在离心力的作用下,飞速旋转,物料与滤 袋、离心机桶壁等摩擦碰撞极易产生静电,由于静电未能及时 导出而在机体腔内放电形成点火源。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2 月12 日,卢某某、王某某和潘某某三人为一个班 组一起进入生产车间上晚班(00:30-08:30),潘某某的工作是 接替上一班组继续完成型号为APT04 的产品生产,所操作的设 备为203 号反应釜和201 号平板离心机(平板离心机型号为 PSB1250,生产厂家为张家港市中南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供需双 方于2024 年7 月16 日签订购销合同,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 明书和技术文件,设备具有惰性气体保护装置,符合国家和行 业标准),卢某某和王某某则负责其它产品的生产,三人在同 一车间的不同区域操作着不同的设备进行生产作业。凌晨2 点 左右,203 号反应釜中的APT04 进入析晶阶段(在反应釜内加入 冰醋酸、碳酸氢钠和正庚烷(易燃液体)升温至45-55 摄氏度 反应20 分钟后降温至0-4 摄氏度析晶4 小时)。6 时20 分左右,

6 潘某某打开反应釜出料口手阀,将析晶好后的混合溶液通过两 个设备进出料口相连的软管注入离心机内进行离心干燥处理。 监控显示,潘某某在操作离心机作业时没有向机内注入惰性气 体(氮气)进行保护。6 时39 分,潘某某站在201 号离心机的 平板上通过设备盖顶视窗观察机内物料状态时,离心机突然发 生爆燃,产生的冲击波将潘某某震落至后方地面受伤,卢某某 和王某某第一时间将其身上的火焰扑灭后转移至户外安全区域 并拨打了119 救援和120 急救电话,后经120 现场确认潘某某 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生产车间操作工潘某某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离心机安全 要求》(GB 19815-2021)第5.7.3.1“离心机处理具有挥发性、 易燃或易爆物料时,应符合密闭要求,与易燃易爆物料接触的 密闭腔体应提供可靠、稳定的惰性气体保护”的规定,在离心 机未使用惰性气体(氮气)保护的情况下打开反应釜手阀投入 液体部分主要成分为正庚烷的易燃物料,造成离心机内的易燃 液体气化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静电火花发生爆燃,导 致事故的发生。 (二)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在使用离心机处理含有正庚烷的易燃物料

7 时没有在密闭腔体内注入可靠、稳定的惰性气体保护的安全事 故隐患。 2.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徐某督促、检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工人在使用离 心机处理含有正庚烷的易燃物料时没有在密闭腔体内注入可 靠、稳定的惰性气体保护的安全事故隐患。 3.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其编写的《中山奕 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 负责,安全评价报告中未引用正确的《离心机安全要求》(GB 19815-2021)的规定,未对APT04 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中使用 离心机处理含有正庚烷的易燃物料进行正确的安全评价,违反 《离心机安全要求》(GB 19815-2021)第5.7.3.1 条的规定, 存在评价报告漏项未做评价的问题,出具了失实的报告。 4.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陈某某在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安 全评价活动中,对安全评价活动整体把关、审核不严,未发现 公司出具的安评报告未引用国家强制性标准《离心机安全要求》 (GB 19815-2005)第5.7.3.1 条的规定,存在关键项目漏检的 问题,出具了重大疏漏、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5.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谢某某作为 项目负责人,审核安全评价报告不严,未发现安全评价工作存 在关键项目漏检的问题,导致安全评价报告出现重大疏漏、失

8 实。 四、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火炬开发区应急管理分局和中山市健康基地集团承担着对 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相应的监管职责。火炬开发区应 急管理分局联合市应急管理局网格化专家在2024 年内开展了 14 次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涵盖甲类车间、危险化学品存储、警 示标识、有限空间档案资料等多方面内容,累计发现46 处安 全隐患,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14 份,中山奕安泰医药科 技有限公司均按照要求完成了整改;中山市健康基地集团于 2024 年5 月20 日、9 月2 日按计划进行了2 次安全生产检查, 期间未发现安全隐患。 事故发生后,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度重视,多部门迅 速行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及 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同时督促涉事企业协调死者家属赔偿事宜, 防范社会维稳问题。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开发区应急管 理分局印发了《关于迅速开展专项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联合专家对辖区多家危险化学品及化工医药制造企业进行安全 生产检查,截至2025 年2 月24 日,共出动103 人次,发现并 整改安全隐患98 处。组织召开了事故现场警示会,要求各单位 强化安全意识、落实监管职责,对中山市健康基地集团进行约 谈提醒,促其加大对辖区内企业自查整改与监督检查的力度,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9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教训,教育 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2·12”一般起火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对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 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徐某的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 规定。建议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徐某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 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火炬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10 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 为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和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4.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建议由火 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对陈某某的违法行为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5.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项目负责人谢某某 的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五)项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建议由火炬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的规定对谢某某的违法行为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作为事故发生企业,需全面深入地分析事故原因,针对暴 露出的工人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操作离心机的问题,一方面要 强化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尤其是离心机在处理易燃物料时必须使用惰性气体保护这一关 键要求;另一方面,要加强现场管理与监督,设立专人负责监 督离心机操作流程,对未按要求使用惰性气体保护的行为及时 发现并纠正,通过技术改造或管理优化,确保离心机在处理易 燃物料时稳定可靠地提供惰性气体保护,从源头上消除此类安

11 全隐患,从根本上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作为安全评价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针对安全评价报告 中未引用正确的《离心机安全要求》(GB 19815 - 2021)规定、 存在漏项未对相关生产工艺进行正确评价的问题,首先应组织 专业人员深入学习该标准,全面熟悉其要求;在后续的安全评 价工作中,要严谨细致地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全面审查, 确保每一项可能涉及安全隐患的环节都得到准确评价,杜绝再 次出现关键项目漏检的情况。同时,要加强对评价报告的内部 审核机制,明确各环节负责人的审核职责,确保评价报告的真 实性与合法性,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准确可靠的指导。 (三)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 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 命至上”和安全发展的理念,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一是持续 强化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的学习贯彻, 坚决落实国家和省、市的决策部署,将发展与安全统筹协调落 到实处,始终秉持高度的责任感与使命感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牢固树立红线意识,深入学习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 条硬措施以及省、市65 条具体措施,逐条对照并狠抓落实, 确保各项措施在辖区内落地生根。三是聚焦危险化学品化工、 医药制造企业的本质安全,从企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与

12 落实情况、安全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情况、静电防控措施落实情 况以及企业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情况等多个维度入手,督促企 业全面自查自纠,强化监管执法力度,推动企业切实履行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 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 续稳定向好。 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2·12”一般起火事故调查组 2025 年6 月6 日

FD11469 | 2025_中山小榄江伟新材料9·20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中山小榄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9·20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中山小榄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9·20”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本网

2025年9月20日04时07分,位于中山市小榄镇坦背沿河东路78号的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般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9.23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小榄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工矿商贸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中府函〔2020〕97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副镇长黄伟忠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镇应急管理局、东升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小榄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榄分局、镇总工会组成的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9·20”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走访调查、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性质,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经调查认定,中山小榄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9·20”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1. 事故发生单位: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517W4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时间:2018年8月15日,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工程塑料、合成树脂、包装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址:中山市东升镇坦背沿河东路78号第二座厂房。法定代表人:徐某平,实际控制人:袁某伟。企业内设有生产部、行政部、发泡车间、复合车间、仓库、车队等部门,从业人数约为92人。
  1. 起火建筑情况:起火建筑为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10号仓库,该建筑为单层砖混加锌铁棚顶结构,锌铁皮屋盖梁架下弦距地面平均高度为3.30米,建筑面积约为1682平方米。土地权属单位:小榄镇坦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建设单位:龚某均,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仓库东面毗邻中山市恒涛工业园,南面为鱼塘机耕道路,西面毗邻中山市粤创优品智能家具有限公司,北面毗邻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老复合车间。龚某均将该建筑出租给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后,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又将该建筑分租给中山市钟意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生产厂房。2025年8月30日,中山市钟意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期满撤出,该建筑此后空置。2025年9月19日晚,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临时启用该空置建筑,用于堆放珍珠棉半成品。建筑南北向设有两个出口(北面出口以下简称“前门”,南面出口以下简称“后门”)。事故发生当晚,后门为锁闭状态。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生产工艺: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设有发泡车间和复合车间两个核心生产工艺车间,生产流程分为发泡、熟化、复合三个核心阶段:首先在发泡车间领取LDPE胶粒,将胶粒与单甘酯、丁烷(石油气)按配比配料投用并融化,经模头发泡、冷却定型、牵引收卷后得到珍珠棉半成品卷材;经自检、称重标识后,将珍珠棉半成品卷材码放在公司自制的手推车上(日常生产堆放货物高度为3.30米至3.60米),转运至熟化仓库静置完成熟化处理(起火建筑10号仓库即为当晚临时启用的熟化仓库)。待珍珠棉半成品卷材熟化完毕后,由复合车间领取并依次进行1次复合、再次复合、切板工序,自检合格后包装入成品仓。
  1. 珍珠棉火灾危险性情况:珍珠棉(EPE),学名聚乙烯发泡棉,常态下属于丙类固体可燃物,具有质轻、多孔、表面积大的特点,燃烧速度快,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烟气,且火焰易快速蔓延扩大。其生产过程需依赖丁烷(石油气)作为发泡剂,发泡后的珍珠棉半成品在熟化阶段,内部会残留未完全挥发的丁烷气体,该气体属于易燃易爆气体,遇明火、高温或电火花极易发生闪燃、爆炸;因此对熟化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有着严格要求。
  1. 安全管理架构:袁某伟为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某平为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调整,2019年后徐某平仅挂名法定代表人,未担任实际职务,未实际管理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有安全生产委员会,卢某成(取得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书)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生产全面事务;原安全管理人员为该公司行政经理彭某(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事故发生时已离职)。目前,公司安全档案管理等相关业务,由行政经理方某彬(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负责。
  1. 安全管理情况: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平时有对厂房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起火建筑内配置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建立了若干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员工使用手推车在厂内转运珍珠棉半成品的安全操作规程,未能提供员工陈某辉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能提供对事故发生以前对10号仓库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19日晚,为加快珍珠棉的熟化进度,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厂长卢某成指示临时启用空置的10号仓库作为熟化仓库。当晚20时起,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陆续使用手推车将发泡车间生产出来的珍珠棉半成品运至10号仓库堆放熟化。经查看监控视频记录并校准(事发监控摄像枪监控主机的显示时间比北京时间慢3分54秒,以下涉及时间均为北京时间),9月20日04时05分,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3名员工陈某珺、陈某志、陈某辉依次拖动码好珍珠棉堆垛的手推车进入10号仓库,其中陈某珺、陈某志各拖动一台手推车先进入仓库,陈某辉同时拖动两台手推车最后进入仓库。04时07分31秒,陈某辉拖动手推车进入10号仓库后,左侧手推车上珍珠棉堆垛顶部一卷珍珠棉与横梁发生剐蹭并掉落至地面。04时07分38秒,监控录像画面中右侧手推车上珍珠棉堆垛上方出现光亮闪动情况;04时07分41秒,光亮闪动位置出现火光,火势自上往下蔓延且持续变大。起火后,同在10号仓库的3名员工除陈某辉外,其余2名员工分别于04时08分14秒、04时08分20秒从仓库前门逃生。

(五)事故现场情况

经灾后现场勘验,主要过火区域为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10号仓库,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10号仓库在东北角布置一道出入口,门洞宽4.00米,高3.32米,无门;在南墙西南角布置一道出入口,门洞宽3.11米,门洞上方装有卷帘门,卷帘门处于半开启状态,距地面1.80米,卷帘门下方帘板自下往上数有7片帘板变形,其中座板中部的卷帘门下方见救援人员使用救援工具遗留的压撬痕迹,卷帘门西侧连杆为锁闭状态,东侧连杆脱扣,卷帘门内侧见烟熏过火痕迹,外侧见轻微烟熏痕迹。仓库内见4辆自制珍珠棉堆垛手推车,自北向南分别命名为自编1号手推车(以下简称1号推车)、自编2号手推车(以下简称2号推车)、自编3号手推车(以下简称3号推车)、自编4号手推车(以下简称4号推车),其中1号推车呈船型,4个脚轮缺失,全车见严重过火痕迹,几何中心距仓库东墙5.90米、距北墙9.45米;2号推车呈船型,4个脚轮缺失,全车见严重过火痕迹,几何中心距仓库东墙3.00米、距北墙13.51米;3号推车呈船型,东面2个脚轮缺失,全车见轻微过火痕迹,几何中心距仓库东墙2.04米、距北墙30.63米;4号推车呈船型,4个脚轮缺失,全车见严重过火痕迹,几何中心距仓库东墙10.53米、距北墙38.90米;1号推车、2号推车对应地面见熔融状胶质熔化物,两辆推车对应东面锌铁皮墙见阔底“U”形燃烧痕迹。对仓库北部进行勘验,分别发现1号推车,1号推车上方微弯曲横梁,铝质灯罩,铝质灯罩对应上方有烧蚀痕迹接线端子电线等证据。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陈某辉,男,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事故调查组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99.23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9月20日04时11分许,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东升大队接到市指挥中心转入警情称:位于中山市小榄镇(东升片)坦背沿河东路78号第二座厂房的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火灾,大队出动4辆消防车20名专职队员赶往现场,东升消防大队全勤指挥部也随警出动,中队值班室同步调度辖区附近3个村微型消防站。首车指挥员在赶赴现场途中看到火势很大并有大量浓烟,立即向上汇报现场情况,并启动火灾应急处置预案,迅速调集应急、公安、交警、环保、住建、医疗、供电、供水、宣传等单位到场协助处置,镇领导到场作出工作部署。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04时25分,消防首战力量到场。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按照应急预案清点现场人员时发现员工陈某辉失联,于04时35分向消防救援人员报告,大队全勤指挥部立即组织消防员开展内攻搜救。04时40分,明火被扑灭。04时50分,搜救人员利用破拆工具撬开10号仓库后门,发现陈某辉倒在仓库西南角、距后门2.02米处。经医护人员确认,陈某辉已无生命体征。

(三)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小榄镇政府相关部门、坦背村多次组织死者家属与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调解。经调解,2025年9月28日,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就赔偿意见达成一致。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此次火灾事故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事故应急处置妥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综合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技术鉴定及询问笔录综合分析,查实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陈某辉在使用手推车转运珍珠棉半成品到10号仓库过程中,因其中一台手推车堆垛过高,堆垛顶部的珍珠棉卷碰撞到仓库横梁上的灯具,造成灯具电线短路并产生火花,引燃珍珠棉后火势迅速蔓延成灾。火灾发生后,陈某辉在仓库内寻找灭火器材意图灭火,错过最佳逃生时机,火势迅速蔓延并产生大量有毒浓烟,导致北面逃生通道被大火和烟气封锁,陈某辉随即背向大火向南侧逃生,最终未能成功脱困,倒在距仓库后门2.02米处死亡。

(二)事故相关检测检验和鉴定情况

  1. 尸检结论:《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小榄公(司)鉴(法尸)字[2025]143号)鉴定意见:死者陈某辉全身广泛多发皮肤Ⅲº烧伤,全身皮肤、气管大量黑色碳尘附着,喉头、气管呈现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表现,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41.6%,符合生前烧死。
  1. 物证鉴定结论:事故调查组在10号仓库内距仓库东墙7.05米、北墙12.20米、地面3.07米处对同一段电器线路提取三份不同的痕迹样品(样品编号分别命名为:样品5-1、样品5-2、样品5-3)。《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粤震司鉴所[2025]痕鉴字第575号)鉴定意见:经过宏观观察和金相组织分析,判定样品5-1、样品5-2为二次短路作用形成。样品5-3为电热(高温电弧)作用形成。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查和视频分析,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自燃、吸烟等引发火灾的可能因素。

四、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

  1. 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在未确认珍珠棉半成品火灾危险性与10号仓库建筑消防安全设防水平是否相符的前提下,违规将耐火等级较低的钢结构临时建筑用作珍珠棉熟化仓库。该建筑在火势发展过程中发生变形倒塌,对现场事故处置造成较大阻碍,违反了《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1. 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逃生通道管理失控,锁闭10号仓库后门,未保障生命通道畅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1. 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形同虚设,临时启用10号仓库前未开展针对性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陈某辉堆放珍珠棉半成品堆垛过高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1. 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到位,对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以口头形式为主,未严格落实三级安全培训及考核制度,未建立健全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员工陈某辉火灾发生后未能采取正确应急处置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袁某伟

袁某伟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厂内手推车转运珍珠棉半成品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员工陈某辉未依法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陈某辉堆放珍珠棉半成品堆垛过高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三)卢某成

卢某成作为本单位生产直接负责人及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未组织或参与拟订厂内手推车转运珍珠棉半成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流于形式,未建立员工陈某辉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在未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及隐患排查的情况下,违规指示将原来用作生产车间的10号仓库启用为火灾风险较高的珍珠棉半成品熟化仓库;未及时排查出陈某辉堆放珍珠棉半成品堆垛过高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四)龚某均

龚某均作为起火建筑物的业主,未依法办理涉事建筑的规划报建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五)属地管理村

涉事企业建筑所在土地权属人为小榄镇坦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该地块建设人建筑的厂房大部分已办理竣工备案,但涉事仓库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坦背村作为权属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执行力度不足,对自身物业缺乏常态化检查,检查不认真不细致,未能形成闭环管理,致使隐患长期存在并最终酿成事故。

五、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中山市小榄镇应急管理局

中山市小榄镇应急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指导、监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2025年3月20日,小榄镇应急管理局组织安全技术服务专家对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指导帮扶,推动企业落实隐患自查自改主体责任。同时鼓励企业自行聘请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生产条件开展安全评估并于6月20日出具《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要求其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以此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因本次指导帮扶及安全评估开展时,10号仓库仍由中山市钟意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使用,相关工作未覆盖该仓库区域。

“9·20”火灾事故发生后,小榄镇应急管理局牵头健全完善联动监管机制,督促镇内各相关部门立足职能分工,针对珍珠棉生产、回收再加工、运输等关键环节,全面梳理并完善涉珍珠棉领域企业底数台账,确保监管无死角、责任全覆盖,扎实筑牢各环节安全管理防线。其中,小榄镇应急管理局重点强化对珍珠棉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督促全镇4家珍珠棉生产企业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并指导企业依据评估结果制定针对性整改方案;在此基础上,组织安全专家对上述4家企业开展“一对一”专项帮扶检查,累计排查出安全隐患32处,均已现场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切实从源头防范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二)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东升大队

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东升大队依法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本年度内未随机抽中并检查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火灾事故发生后,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东升大队迅速开展专项行动,针对辖区内珍珠棉生产、储存类企业开展消防安全重点排查,对排查中发现消防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企业,已依法责令其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技术标准限期完成整改。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中山小榄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9·20”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该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议对中山小榄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9·20”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陈某辉,在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引发火灾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卢某成,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厂长,作为本单位生产作业的直接组织、指挥负责人,直接指示启用10号仓库用作熟化仓库,对事故现场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在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火灾事故,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由于卢某成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若公安机关决定对卢某成在该起事故中涉嫌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再建议由小榄镇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查取证并将违法线索移交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1. 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小榄镇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将违法线索移交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
  1. 袁某伟,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小榄镇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对袁某伟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将违法线索移交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 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锁闭10号仓库后门,未保障生命通道畅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东升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
  1. 龚某均未依法办理涉事建筑的规划报建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涉事建筑。鉴于涉事建筑在事故后已被拆除,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1. 建议小榄镇人民政府组织小榄镇应急管理、小榄镇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人,剖析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加强督促、指导各有关行业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三管三必须”,进一步压实村(社区)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1. 建议责令小榄镇坦背村向小榄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讨,按照《小榄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约谈机制》要求,由小榄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坦背村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小榄镇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抓彻底、抓到位,筑牢坚实安全屏障。要深刻吸取此次亡人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层层压紧压实部门监管责任、村居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及时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紧盯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有效防控措施,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二)举一反三,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大检查。在全镇范围内全面加强消防安全治理,一是开展畅通生命通道治理,动态整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问题隐患,全面拆除生产经营性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二是开展钢结构厂房、仓库治理,重点排查钢结构厂房、仓库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违规设置夹层、违章搭建,防火分区、安全出口、防火间距不足和消防设施不符合标准等问题。

(三)强化基层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组织作用,压实、强化网格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网格化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多方式的督导、考核,确保网格巡查、排查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实现网格责任明确、制度规范、常态巡查的闭环管理,提升网格巡查排查工作的覆盖面和精准度。要建立部门线索隐患处置跟踪问效机制,提高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领导对隐患处置的重视程度,提高隐患整改效率,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四)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及宣传。要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组织专题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党政高度重视、部门协作配合、媒体积极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会化安全宣传工作新局面,提高群众安全意识。要持续深入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和消防培训,提高企业单位自防自救能力,加强企业员工,特别是新入职员工、临时工、零散人员应急疏散逃生能力。要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基层派出所民警和各村(社区)网格员的消防培训,强化基层工作人员消防检查能力,提升消防工作水平。

小榄镇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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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70 | 2025_中山小榄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9·2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中山小榄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9·20"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9月20日04时07分,位于中山市小榄镇坦背沿河东路78号的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般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9.23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小榄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工矿商贸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中府函〔2020〕97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副镇长黄伟忠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镇应急管理局、东升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小榄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榄分局、镇总工会组成的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9·20"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走访调查、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性质,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经调查认定,中山小榄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9·20"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1. 事故发生单位: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517W4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时间:2018年8月15日,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工程塑料、合成树脂、包装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址:中山市东升镇坦背沿河东路78号第二座厂房。法定代表人:徐某平,实际控制人:袁某伟。企业内设有生产部、行政部、发泡车间、复合车间、仓库、车队等部门,从业人数约为92人。
  1. 起火建筑情况:起火建筑为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10号仓库,该建筑为单层砖混加锌铁棚顶结构,锌铁皮屋盖梁架下弦距地面平均高度为3.30米,建筑面积约为1682平方米。土地权属单位:小榄镇坦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建设单位:龚某均,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仓库东面毗邻中山市恒涛工业园,南面为鱼塘机耕道路,西面毗邻中山市粤创优品智能家具有限公司,北面毗邻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老复合车间。龚某均将该建筑出租给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后,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又将该建筑分租给中山市钟意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生产厂房。2025年8月30日,中山市钟意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期满撤出,该建筑此后空置。2025年9月19日晚,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临时启用该空置建筑,用于堆放珍珠棉半成品。建筑南北向设有两个出口(北面出口以下简称"前门",南面出口以下简称"后门")。事故发生当晚,后门为锁闭状态。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生产工艺: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设有发泡车间和复合车间两个核心生产工艺车间,生产流程分为发泡、熟化、复合三个核心阶段:首先在发泡车间领取LDPE胶粒,将胶粒与单甘酯、丁烷(石油气)按配比配料投用并融化,经模头发泡、冷却定型、牵引收卷后得到珍珠棉半成品卷材;经自检、称重标识后,将珍珠棉半成品卷材码放在公司自制的手推车上(日常生产堆放货物高度为3.30米至3.60米),转运至熟化仓库静置完成熟化处理(起火建筑10号仓库即为当晚临时启用的熟化仓库)。待珍珠棉半成品卷材熟化完毕后,由复合车间领取并依次进行1次复合、再次复合、切板工序,自检合格后包装入成品仓。
  1. 珍珠棉火灾危险性情况:珍珠棉(EPE),学名聚乙烯发泡棉,常态下属于丙类固体可燃物,具有质轻、多孔、表面积大的特点,燃烧速度快,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烟气,且火焰易快速蔓延扩大。其生产过程需依赖丁烷(石油气)作为发泡剂,发泡后的珍珠棉半成品在熟化阶段,内部会残留未完全挥发的丁烷气体,该气体属于易燃易爆气体,遇明火、高温或电火花极易发生闪燃、爆炸;因此对熟化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有着严格要求。
  1. 安全管理体系: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了各岗位安全职责并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但存在制度执行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针对性不强等问题。该公司未对临时启用的10号仓库进行风险评估和制定管控措施,当晚临时堆放大量珍珠棉半成品,未安排人员值班巡查。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19日20时30分许,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发泡车间主管李某权安排班长陈某生带领工人将刚发泡完成的珍珠棉半成品卷材转运到10号仓库堆放。截至当日22时许,该仓库内共堆放了约30车珍珠棉半成品卷材,高度约3.30米至3.60米,堆垛间留有通道。

2025年9月20日04时07分许,10号仓库内发生火灾。当时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门卫杨某发现火情后报警。04时18分,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调派东升消防救援大队及周边消防力量赶赴现场处置。05时30分许,明火被扑灭。

消防人员清理火场时,在10号仓库前门内侧附近发现1名遇难者,经调查核实,死者为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门卫杨某(男,约60岁,户籍地重庆市)。杨某在发现火情后进入仓库试图扑救初起火灾,因火势迅速蔓延扩大且后门被锁闭,未能及时逃生,吸入大量有毒烟气后死亡。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核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199.23万元,主要包括建筑修复费用、设备损失、货物损失、善后赔偿费用等。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2025年9月20日04时18分,中山市119指挥中心接警;04时20分,东升消防救援大队出动;04时25分,首批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立即展开灭火战斗,同时组织搜救。04时35分左右,现场火势得到初步控制。05时30分许,明火被完全扑灭。火灾被控制在10号仓库范围内,未蔓延至毗邻建筑。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消防人员在火场清理中发现1名遇难者。小榄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及时开展善后工作,死者家属得到妥善安抚和经济赔偿。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消防救援力量到场迅速、处置得当,成功将火灾控制在起火建筑范围内,避免了更大损失。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10号仓库内堆放的珍珠棉半成品卷材中残留的丁烷气体在封闭空间内积聚达到爆炸极限,遇照明灯具或电气线路产生的电火花引发闪燃并迅速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规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作为储存场所,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有关监管部门

小榄镇相关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对违规使用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

(三)地方党委政府

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够有力。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建议将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袁某伟、法定代表人徐某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建议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公司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小榄镇人民政府向中山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确保生产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违规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用于生产、储存和经营活动。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储存场所,配备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制定并落实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二)全面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举一反三,深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重点针对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搭建建筑、"三合一"场所、出租屋等高风险场所,严查未经消防验收、违规设置夹层、违章搭建,防火分区、安全出口、防火间距不足和消防设施不符合标准等问题。

(三)强化基层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

要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组织作用,压实、强化网格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网格化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多方式的督导、考核,确保网格巡查、排查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实现网格责任明确、制度规范、常态巡查的闭环管理,提升网格巡查排查工作的覆盖面和精准度。要建立部门线索隐患处置跟踪问效机制,提高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领导对隐患处置的重视程度,提高隐患整改效率,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四)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及宣传

要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组织专题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党政高度重视、部门协作配合、媒体积极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会化安全宣传工作新局面,提高群众安全意识。要持续深入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和消防培训,提高企业单位自防自救能力,加强企业员工,特别是新入职员工、临时工、零散人员应急疏散逃生能力。要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基层派出所民警和各村(社区)网格员的消防培训,强化基层工作人员消防检查能力,提升消防工作水平。

小榄镇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FD11471 | 2025_中山小榄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9·20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2025年9月20日04时07分,位于中山市小榄镇坦背沿河东路78号的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般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9.23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小榄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工矿商贸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中府函〔2020〕97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副镇长黄伟忠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镇应急管理局、东升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小榄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榄分局、镇总工会组成的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9·20”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走访调查、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性质,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经调查认定,中山小榄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9·20”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1. 事故发生单位: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517W4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时间:2018年8月15日,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工程塑料、合成树脂、包装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址:中山市东升镇坦背沿河东路78号第二座厂房。法定代表人:徐某平,实际控制人:袁某伟。企业内设有生产部、行政部、发泡车间、复合车间、仓库、车队等部门,从业人数约为92人。
  1. 起火建筑情况:起火建筑为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10号仓库,该建筑为单层砖混加锌铁棚顶结构,锌铁皮屋盖梁架下弦距地面平均高度为3.30米,建筑面积约为1682平方米。土地权属单位:小榄镇坦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建设单位:龚某均,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仓库东面毗邻中山市恒涛工业园,南面为鱼塘机耕道路,西面毗邻中山市粤创优品智能家具有限公司,北面毗邻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老复合车间。龚某均将该建筑出租给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后,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又将该建筑分租给中山市钟意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生产厂房。2025年8月30日,中山市钟意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期满撤出,该建筑此后空置。2025年9月19日晚,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临时启用该空置建筑,用于堆放珍珠棉半成品。建筑南北向设有两个出口(北面出口以下简称“前门”,南面出口以下简称“后门”)。事故发生当晚,后门为锁闭状态。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生产工艺: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设有发泡车间和复合车间两个核心生产工艺车间,生产流程分为发泡、熟化、复合三个核心阶段:首先在发泡车间领取LDPE胶粒,将胶粒与单甘酯、丁烷(石油气)按配比配料投用并融化,经模头发泡、冷却定型、牵引收卷后得到珍珠棉半成品卷材;经自检、称重标识后,将珍珠棉半成品卷材码放在公司自制的手推车上(日常生产堆放货物高度为3.30米至3.60米),转运至熟化仓库静置完成熟化处理(起火建筑10号仓库即为当晚临时启用的熟化仓库)。待珍珠棉半成品卷材熟化完毕后,由复合车间领取并依次进行1次复合、再次复合、切板工序,自检合格后包装入成品仓。
  1. 珍珠棉火灾危险性情况:珍珠棉(EPE),学名聚乙烯发泡棉,常态下属于丙类固体可燃物,具有质轻、多孔、表面积大的特点,燃烧速度快,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烟气,且火焰易快速蔓延扩大。其生产过程需依赖丁烷(石油气)作为发泡剂,发泡后的珍珠棉半成品在熟化阶段,内部会残留未完全挥发的丁烷气体,该气体属于易燃易爆气体,遇明火、高温或电火花极易发生闪燃、爆炸;因此对熟化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有着严格要求。
  1. 安全管理架构:袁某伟为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某平为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调整,2019年后徐某平仅挂名法定代表人,未担任实际职务,未实际管理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有安全生产委员会,卢某成(取得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书)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生产全面事务;原安全管理人员为该公司行政经理彭某(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事故发生时已离职)。目前,公司安全档案管理等相关业务,由行政经理方某彬(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负责。
  1. 安全管理情况: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平时有对厂房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起火建筑内配置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建立了若干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员工使用手推车在厂内转运珍珠棉半成品的安全操作规程,未能提供员工陈某辉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能提供对事故发生以前对10号仓库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19日晚,为加快珍珠棉的熟化进度,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厂长卢某成指示临时启用空置的10号仓库作为熟化仓库。当晚20时起,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陆续使用手推车将发泡车间生产出来的珍珠棉半成品运至10号仓库堆放熟化。经查看监控视频记录并校准(事发监控摄像枪监控主机的显示时间比北京时间慢3分54秒,以下涉及时间均为北京时间),9月20日04时05分,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3名员工陈某珺、陈某志、陈某辉依次拖动码好珍珠棉堆垛的手推车进入10号仓库,其中陈某珺、陈某志各拖动一台手推车先进入仓库,陈某辉同时拖动两台手推车最后进入仓库。04时07分31秒,陈某辉拖动手推车进入10号仓库后,左侧手推车上珍珠棉堆垛顶部一卷珍珠棉与横梁发生剐蹭并掉落至地面。04时07分38秒,监控录像画面中右侧手推车上珍珠棉堆垛上方出现光亮闪动情况;04时07分41秒,光亮闪动位置出现火光,火势自上往下蔓延且持续变大。起火后,同在10号仓库的3名员工除陈某辉外,其余2名员工分别于04时08分14秒、04时08分20秒从仓库前门逃生。

(五)事故现场情况

经灾后现场勘验,主要过火区域为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10号仓库,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10号仓库在东北角布置一道出入口,门洞宽4.00米,高3.32米,无门;在南墙西南角布置一道出入口,门洞宽3.11米,门洞上方装有卷帘门,卷帘门处于半开启状态,距地面1.80米,卷帘门下方帘板自下往上数有7片帘板变形,其中座板中部的卷帘门下方见救援人员使用救援工具遗留的压撬痕迹,卷帘门西侧连杆为锁闭状态,东侧连杆脱扣,卷帘门内侧见烟熏过火痕迹,外侧见轻微烟熏痕迹。仓库内见4辆自制珍珠棉堆垛手推车,自北向南分别命名为自编1号手推车(以下简称1号推车)、自编2号手推车(以下简称2号推车)、自编3号手推车(以下简称3号推车)、自编4号手推车(以下简称4号推车),其中1号推车呈船型,4个脚轮缺失,全车见严重过火痕迹,几何中心距仓库东墙5.90米、距北墙9.45米;2号推车呈船型,4个脚轮缺失,全车见严重过火痕迹,几何中心距仓库东墙3.00米、距北墙13.51米;3号推车呈船型,东面2个脚轮缺失,全车见轻微过火痕迹,几何中心距仓库东墙2.04米、距北墙30.63米;4号推车呈船型,4个脚轮缺失,全车见严重过火痕迹,几何中心距仓库东墙10.53米、距北墙38.90米;1号推车、2号推车对应地面见熔融状胶质熔化物,两辆推车对应东面锌铁皮墙见阔底“U”形燃烧痕迹。对仓库北部进行勘验,分别发现1号推车,1号推车上方微弯曲横梁,铝质灯罩,铝质灯罩对应上方有烧蚀痕迹接线端子电线等证据。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陈某辉,男,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事故调查组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99.23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9月20日04时11分许,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东升大队接到市指挥中心转入警情称:位于中山市小榄镇(东升片)坦背沿河东路78号第二座厂房的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火灾,大队出动4辆消防车20名专职队员赶往现场,东升消防大队全勤指挥部也随警出动,中队值班室同步调度辖区附近3个村微型消防站。首车指挥员在赶赴现场途中看到火势很大并有大量浓烟,立即向上汇报现场情况,并启动火灾应急处置预案,迅速调集应急、公安、交警、环保、住建、医疗、供电、供水、宣传等单位到场协助处置,镇领导到场作出工作部署。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04时25分,消防首战力量到场。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按照应急预案清点现场人员时发现员工陈某辉失联,于04时35分向消防救援人员报告,大队全勤指挥部立即组织消防员开展内攻搜救。04时40分,明火被扑灭。04时50分,搜救人员利用破拆工具撬开10号仓库后门,发现陈某辉倒在仓库西南角、距后门2.02米处。经医护人员确认,陈某辉已无生命体征。

(三)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小榄镇政府相关部门、坦背村多次组织死者家属与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调解。经调解,2025年9月28日,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就赔偿意见达成一致。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此次火灾事故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事故应急处置妥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综合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技术鉴定及询问笔录综合分析,查实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陈某辉在使用手推车转运珍珠棉半成品到10号仓库过程中,因其中一台手推车堆垛过高,堆垛顶部的珍珠棉卷碰撞到仓库横梁上的灯具,造成灯具电线短路并产生火花,引燃珍珠棉后火势迅速蔓延成灾。火灾发生后,陈某辉在仓库内寻找灭火器材意图灭火,错过最佳逃生时机,火势迅速蔓延并产生大量有毒浓烟,导致北面逃生通道被大火和烟气封锁,陈某辉随即背向大火向南侧逃生,最终未能成功脱困,倒在距仓库后门2.02米处死亡。

(二)事故相关检测检验和鉴定情况

  1. 尸检结论:《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小榄公(司)鉴(法尸)字[2025]143号)鉴定意见:死者陈某辉全身广泛多发皮肤Ⅲº烧伤,全身皮肤、气管大量黑色碳尘附着,喉头、气管呈现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表现,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41.6%,符合生前烧死。
  1. 物证鉴定结论:事故调查组在10号仓库内距仓库东墙7.05米、北墙12.20米、地面3.07米处对同一段电器线路提取三份不同的痕迹样品(样品编号分别命名为:样品5-1、样品5-2、样品5-3)。《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粤震司鉴所[2025]痕鉴字第575号)鉴定意见:经过宏观观察和金相组织分析,判定样品5-1、样品5-2为二次短路作用形成。样品5-3为电热(高温电弧)作用形成。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查和视频分析,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自燃、吸烟等引发火灾的可能因素。

四、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

  1. 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在未确认珍珠棉半成品火灾危险性与10号仓库建筑消防安全设防水平是否相符的前提下,违规将耐火等级较低的钢结构临时建筑用作珍珠棉熟化仓库。该建筑在火势发展过程中发生变形倒塌,对现场事故处置造成较大阻碍,违反了《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1. 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逃生通道管理失控,锁闭10号仓库后门,未保障生命通道畅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1. 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形同虚设,临时启用10号仓库前未开展针对性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陈某辉堆放珍珠棉半成品堆垛过高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1. 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到位,对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以口头形式为主,未严格落实三级安全培训及考核制度,未建立健全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员工陈某辉火灾发生后未能采取正确应急处置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袁某伟

袁某伟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厂内手推车转运珍珠棉半成品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员工陈某辉未依法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陈某辉堆放珍珠棉半成品堆垛过高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三)卢某成

卢某成作为本单位生产直接负责人及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未组织或参与拟订厂内手推车转运珍珠棉半成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流于形式,未建立员工陈某辉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在未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及隐患排查的情况下,违规指示将原来用作生产车间的10号仓库启用为火灾风险较高的珍珠棉半成品熟化仓库;未及时排查出陈某辉堆放珍珠棉半成品堆垛过高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四)龚某均

龚某均作为起火建筑物的业主,未依法办理涉事建筑的规划报建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五)属地管理村

涉事企业建筑所在土地权属人为小榄镇坦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该地块建设人建筑的厂房大部分已办理竣工备案,但涉事仓库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坦背村作为权属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执行力度不足,对自身物业缺乏常态化检查,检查不认真不细致,未能形成闭环管理,致使隐患长期存在并最终酿成事故。

五、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中山市小榄镇应急管理局

中山市小榄镇应急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指导、监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2025年3月20日,小榄镇应急管理局组织安全技术服务专家对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指导帮扶,推动企业落实隐患自查自改主体责任。同时鼓励企业自行聘请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生产条件开展安全评估并于6月20日出具《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要求其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以此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因本次指导帮扶及安全评估开展时,10号仓库仍由中山市钟意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使用,相关工作未覆盖该仓库区域。

“9·20”火灾事故发生后,小榄镇应急管理局牵头健全完善联动监管机制,督促镇内各相关部门立足职能分工,针对珍珠棉生产、回收再加工、运输等关键环节,全面梳理并完善涉珍珠棉领域企业底数台账,确保监管无死角、责任全覆盖,扎实筑牢各环节安全管理防线。其中,小榄镇应急管理局重点强化对珍珠棉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督促全镇4家珍珠棉生产企业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并指导企业依据评估结果制定针对性整改方案;在此基础上,组织安全专家对上述4家企业开展“一对一”专项帮扶检查,累计排查出安全隐患32处,均已现场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切实从源头防范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二)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东升大队

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东升大队依法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本年度内未随机抽中并检查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火灾事故发生后,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东升大队迅速开展专项行动,针对辖区内珍珠棉生产、储存类企业开展消防安全重点排查,对排查中发现消防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企业,已依法责令其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技术标准限期完成整改。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中山小榄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9·20”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该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议对中山小榄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9·20”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陈某辉,在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引发火灾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卢某成,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厂长,作为本单位生产作业的直接组织、指挥负责人,直接指示启用10号仓库用作熟化仓库,对事故现场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在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火灾事故,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由于卢某成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若公安机关决定对卢某成在该起事故中涉嫌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再建议由小榄镇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查取证并将违法线索移交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1. 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小榄镇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将违法线索移交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
  1. 袁某伟,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小榄镇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对袁某伟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将违法线索移交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 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锁闭10号仓库后门,未保障生命通道畅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东升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
  1. 龚某均未依法办理涉事建筑的规划报建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涉事建筑。鉴于涉事建筑在事故后已被拆除,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1. 建议小榄镇人民政府组织小榄镇应急管理、小榄镇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人,剖析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加强督促、指导各有关行业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三管三必须”,进一步压实村(社区)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1. 建议责令小榄镇坦背村向小榄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讨,按照《小榄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约谈机制》要求,由小榄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坦背村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小榄镇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抓彻底、抓到位,筑牢坚实安全屏障。要深刻吸取此次亡人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层层压紧压实部门监管责任、村居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及时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紧盯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有效防控措施,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二)举一反三,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大检查。在全镇范围内全面加强消防安全治理,一是开展畅通生命通道治理,动态整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问题隐患,全面拆除生产经营性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二是开展钢结构厂房、仓库治理,重点排查钢结构厂房、仓库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违规设置夹层、违章搭建,防火分区、安全出口、防火间距不足和消防设施不符合标准等问题。

(三)强化基层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组织作用,压实、强化网格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网格化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多方式的督导、考核,确保网格巡查、排查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实现网格责任明确、制度规范、常态巡查的闭环管理,提升网格巡查排查工作的覆盖面和精准度。要建立部门线索隐患处置跟踪问效机制,提高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领导对隐患处置的重视程度,提高隐患整改效率,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四)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及宣传。要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组织专题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党政高度重视、部门协作配合、媒体积极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会化安全宣传工作新局面,提高群众安全意识。要持续深入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和消防培训,提高企业单位自防自救能力,加强企业员工,特别是新入职员工、临时工、零散人员应急疏散逃生能力。要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基层派出所民警和各村(社区)网格员的消防培训,强化基层工作人员消防检查能力,提升消防工作水平。

小榄镇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FD11472 | 2025_中山市小榄镇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9·20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中山小榄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9·20”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中山小榄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9·20”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本网

2025年9月20日04时07分,位于中山市小榄镇坦背沿河东路78号的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般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9.23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小榄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工矿商贸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中府函〔2020〕97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副镇长黄伟忠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镇应急管理局、东升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小榄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榄分局、镇总工会组成的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9·20”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走访调查、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性质,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经调查认定,中山小榄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9·20”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1. 事故发生单位: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517W4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时间:2018年8月15日,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工程塑料、合成树脂、包装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址:中山市东升镇坦背沿河东路78号第二座厂房。法定代表人:徐某平,实际控制人:袁某伟。企业内设有生产部、行政部、发泡车间、复合车间、仓库、车队等部门,从业人数约为92人。
  1. 起火建筑情况:起火建筑为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10号仓库,该建筑为单层砖混加锌铁棚顶结构,锌铁皮屋盖梁架下弦距地面平均高度为3.30米,建筑面积约为1682平方米。土地权属单位:小榄镇坦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建设单位:龚某均,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仓库东面毗邻中山市恒涛工业园,南面为鱼塘机耕道路,西面毗邻中山市粤创优品智能家具有限公司,北面毗邻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老复合车间。龚某均将该建筑出租给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后,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又将该建筑分租给中山市钟意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生产厂房。2025年8月30日,中山市钟意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期满撤出,该建筑此后空置。2025年9月19日晚,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临时启用该空置建筑,用于堆放珍珠棉半成品。建筑南北向设有两个出口(北面出口以下简称“前门”,南面出口以下简称“后门”)。事故发生当晚,后门为锁闭状态。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生产工艺: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设有发泡车间和复合车间两个核心生产工艺车间,生产流程分为发泡、熟化、复合三个核心阶段:首先在发泡车间领取LDPE胶粒,将胶粒与单甘酯、丁烷(石油气)按配比配料投用并融化,经模头发泡、冷却定型、牵引收卷后得到珍珠棉半成品卷材;经自检、称重标识后,将珍珠棉半成品卷材码放在公司自制的手推车上(日常生产堆放货物高度为3.30米至3.60米),转运至熟化仓库静置完成熟化处理(起火建筑10号仓库即为当晚临时启用的熟化仓库)。待珍珠棉半成品卷材熟化完毕后,由复合车间领取并依次进行1次复合、再次复合、切板工序,自检合格后包装入成品仓。
  1. 珍珠棉火灾危险性情况:珍珠棉(EPE),学名聚乙烯发泡棉,常态下属于丙类固体可燃物,具有质轻、多孔、表面积大的特点,燃烧速度快,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烟气,且火焰易快速蔓延扩大。其生产过程需依赖丁烷(石油气)作为发泡剂,发泡后的珍珠棉半成品在熟化阶段,内部会残留未完全挥发的丁烷气体,该气体属于易燃易爆气体,遇明火、高温或电火花极易发生闪燃、爆炸;因此对熟化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有着严格要求。
  1. 安全管理架构:袁某伟为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某平为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调整,2019年后徐某平仅挂名法定代表人,未担任实际职务,未实际管理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有安全生产委员会,卢某成(取得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书)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生产全面事务;原安全管理人员为该公司行政经理彭某(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事故发生时已离职)。目前,公司安全档案管理等相关业务,由行政经理方某彬(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负责。
  1. 安全管理情况: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平时有对厂房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起火建筑内配置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建立了若干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员工使用手推车在厂内转运珍珠棉半成品的安全操作规程,未能提供员工陈某辉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能提供对事故发生以前对10号仓库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19日晚,为加快珍珠棉的熟化进度,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厂长卢某成指示临时启用空置的10号仓库作为熟化仓库。当晚20时起,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陆续使用手推车将发泡车间生产出来的珍珠棉半成品运至10号仓库堆放熟化。经查看监控视频记录并校准(事发监控摄像枪监控主机的显示时间比北京时间慢3分54秒,以下涉及时间均为北京时间),9月20日04时05分,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3名员工陈某珺、陈某志、陈某辉依次拖动码好珍珠棉堆垛的手推车进入10号仓库,其中陈某珺、陈某志各拖动一台手推车先进入仓库,陈某辉同时拖动两台手推车最后进入仓库。04时07分31秒,陈某辉拖动手推车进入10号仓库后,左侧手推车上珍珠棉堆垛顶部一卷珍珠棉与横梁发生剐蹭并掉落至地面。04时07分38秒,监控录像画面中右侧手推车上珍珠棉堆垛上方出现光亮闪动情况;04时07分41秒,光亮闪动位置出现火光,火势自上往下蔓延且持续变大。起火后,同在10号仓库的3名员工除陈某辉外,其余2名员工分别于04时08分14秒、04时08分20秒从仓库前门逃生。

(五)事故现场情况

经灾后现场勘验,主要过火区域为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10号仓库,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10号仓库在东北角布置一道出入口,门洞宽4.00米,高3.32米,无门;在南墙西南角布置一道出入口,门洞宽3.11米,门洞上方装有卷帘门,卷帘门处于半开启状态,距地面1.80米,卷帘门下方帘板自下往上数有7片帘板变形,其中座板中部的卷帘门下方见救援人员使用救援工具遗留的压撬痕迹,卷帘门西侧连杆为锁闭状态,东侧连杆脱扣,卷帘门内侧见烟熏过火痕迹,外侧见轻微烟熏痕迹。仓库内见4辆自制珍珠棉堆垛手推车,自北向南分别命名为自编1号手推车(以下简称1号推车)、自编2号手推车(以下简称2号推车)、自编3号手推车(以下简称3号推车)、自编4号手推车(以下简称4号推车),其中1号推车呈船型,4个脚轮缺失,全车见严重过火痕迹,几何中心距仓库东墙5.90米、距北墙9.45米;2号推车呈船型,4个脚轮缺失,全车见严重过火痕迹,几何中心距仓库东墙3.00米、距北墙13.51米;3号推车呈船型,东面2个脚轮缺失,全车见轻微过火痕迹,几何中心距仓库东墙2.04米、距北墙30.63米;4号推车呈船型,4个脚轮缺失,全车见严重过火痕迹,几何中心距仓库东墙10.53米、距北墙38.90米;1号推车、2号推车对应地面见熔融状胶质熔化物,两辆推车对应东面锌铁皮墙见阔底“U”形燃烧痕迹。对仓库北部进行勘验,分别发现1号推车,1号推车上方微弯曲横梁,铝质灯罩,铝质灯罩对应上方有烧蚀痕迹接线端子电线等证据。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陈某辉,男,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事故调查组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99.23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9月20日04时11分许,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东升大队接到市指挥中心转入警情称:位于中山市小榄镇(东升片)坦背沿河东路78号第二座厂房的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火灾,大队出动4辆消防车20名专职队员赶往现场,东升消防大队全勤指挥部也随警出动,中队值班室同步调度辖区附近3个村微型消防站。首车指挥员在赶赴现场途中看到火势很大并有大量浓烟,立即向上汇报现场情况,并启动火灾应急处置预案,迅速调集应急、公安、交警、环保、住建、医疗、供电、供水、宣传等单位到场协助处置,镇领导到场作出工作部署。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04时25分,消防首战力量到场。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按照应急预案清点现场人员时发现员工陈某辉失联,于04时35分向消防救援人员报告,大队全勤指挥部立即组织消防员开展内攻搜救。04时40分,明火被扑灭。04时50分,搜救人员利用破拆工具撬开10号仓库后门,发现陈某辉倒在仓库西南角、距后门2.02米处。经医护人员确认,陈某辉已无生命体征。

(三)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小榄镇政府相关部门、坦背村多次组织死者家属与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调解。经调解,2025年9月28日,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就赔偿意见达成一致。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此次火灾事故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事故应急处置妥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综合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技术鉴定及询问笔录综合分析,查实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陈某辉在使用手推车转运珍珠棉半成品到10号仓库过程中,因其中一台手推车堆垛过高,堆垛顶部的珍珠棉卷碰撞到仓库横梁上的灯具,造成灯具电线短路并产生火花,引燃珍珠棉后火势迅速蔓延成灾。火灾发生后,陈某辉在仓库内寻找灭火器材意图灭火,错过最佳逃生时机,火势迅速蔓延并产生大量有毒浓烟,导致北面逃生通道被大火和烟气封锁,陈某辉随即背向大火向南侧逃生,最终未能成功脱困,倒在距仓库后门2.02米处死亡。

(二)事故相关检测检验和鉴定情况

  1. 尸检结论:《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小榄公(司)鉴(法尸)字[2025]143号)鉴定意见:死者陈某辉全身广泛多发皮肤Ⅲº烧伤,全身皮肤、气管大量黑色碳尘附着,喉头、气管呈现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表现,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41.6%,符合生前烧死。
  1. 物证鉴定结论:事故调查组在10号仓库内距仓库东墙7.05米、北墙12.20米、地面3.07米处对同一段电器线路提取三份不同的痕迹样品(样品编号分别命名为:样品5-1、样品5-2、样品5-3)。《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粤震司鉴所[2025]痕鉴字第575号)鉴定意见:经过宏观观察和金相组织分析,判定样品5-1、样品5-2为二次短路作用形成。样品5-3为电热(高温电弧)作用形成。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查和视频分析,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自燃、吸烟等引发火灾的可能因素。

四、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

  1. 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在未确认珍珠棉半成品火灾危险性与10号仓库建筑消防安全设防水平是否相符的前提下,违规将耐火等级较低的钢结构临时建筑用作珍珠棉熟化仓库。该建筑在火势发展过程中发生变形倒塌,对现场事故处置造成较大阻碍,违反了《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1. 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逃生通道管理失控,锁闭10号仓库后门,未保障生命通道畅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1. 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形同虚设,临时启用10号仓库前未开展针对性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陈某辉堆放珍珠棉半成品堆垛过高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1. 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到位,对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以口头形式为主,未严格落实三级安全培训及考核制度,未建立健全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员工陈某辉火灾发生后未能采取正确应急处置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袁某伟

袁某伟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厂内手推车转运珍珠棉半成品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员工陈某辉未依法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陈某辉堆放珍珠棉半成品堆垛过高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三)卢某成

卢某成作为本单位生产直接负责人及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未组织或参与拟订厂内手推车转运珍珠棉半成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流于形式,未建立员工陈某辉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在未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及隐患排查的情况下,违规指示将原来用作生产车间的10号仓库启用为火灾风险较高的珍珠棉半成品熟化仓库;未及时排查出陈某辉堆放珍珠棉半成品堆垛过高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四)龚某均

龚某均作为起火建筑物的业主,未依法办理涉事建筑的规划报建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五)属地管理村

涉事企业建筑所在土地权属人为小榄镇坦背村第二经济合作社,该地块建设人建筑的厂房大部分已办理竣工备案,但涉事仓库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坦背村作为权属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执行力度不足,对自身物业缺乏常态化检查,检查不认真不细致,未能形成闭环管理,致使隐患长期存在并最终酿成事故。

五、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中山市小榄镇应急管理局

中山市小榄镇应急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指导、监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2025年3月20日,小榄镇应急管理局组织安全技术服务专家对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指导帮扶,推动企业落实隐患自查自改主体责任。同时鼓励企业自行聘请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生产条件开展安全评估并于6月20日出具《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要求其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以此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因本次指导帮扶及安全评估开展时,10号仓库仍由中山市钟意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使用,相关工作未覆盖该仓库区域。

“9·20”火灾事故发生后,小榄镇应急管理局牵头健全完善联动监管机制,督促镇内各相关部门立足职能分工,针对珍珠棉生产、回收再加工、运输等关键环节,全面梳理并完善涉珍珠棉领域企业底数台账,确保监管无死角、责任全覆盖,扎实筑牢各环节安全管理防线。其中,小榄镇应急管理局重点强化对珍珠棉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督促全镇4家珍珠棉生产企业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并指导企业依据评估结果制定针对性整改方案;在此基础上,组织安全专家对上述4家企业开展“一对一”专项帮扶检查,累计排查出安全隐患32处,均已现场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切实从源头防范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二)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东升大队

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东升大队依法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本年度内未随机抽中并检查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火灾事故发生后,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东升大队迅速开展专项行动,针对辖区内珍珠棉生产、储存类企业开展消防安全重点排查,对排查中发现消防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企业,已依法责令其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技术标准限期完成整改。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中山小榄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9·20”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该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议对中山小榄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9·20”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陈某辉,在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引发火灾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卢某成,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厂长,作为本单位生产作业的直接组织、指挥负责人,直接指示启用10号仓库用作熟化仓库,对事故现场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在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火灾事故,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由于卢某成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若公安机关决定对卢某成在该起事故中涉嫌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再建议由小榄镇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查取证并将违法线索移交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1. 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小榄镇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将违法线索移交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
  1. 袁某伟,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小榄镇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对袁某伟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将违法线索移交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 中山市江伟新材料有限公司锁闭10号仓库后门,未保障生命通道畅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东升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
  1. 龚某均未依法办理涉事建筑的规划报建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涉事建筑。鉴于涉事建筑在事故后已被拆除,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1. 建议小榄镇人民政府组织小榄镇应急管理、小榄镇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人,剖析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加强督促、指导各有关行业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三管三必须”,进一步压实村(社区)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1. 建议责令小榄镇坦背村向小榄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讨,按照《小榄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约谈机制》要求,由小榄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坦背村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小榄镇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抓彻底、抓到位,筑牢坚实安全屏障。要深刻吸取此次亡人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层层压紧压实部门监管责任、村居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及时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紧盯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有效防控措施,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二)举一反三,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大检查。在全镇范围内全面加强消防安全治理,一是开展畅通生命通道治理,动态整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问题隐患,全面拆除生产经营性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二是开展钢结构厂房、仓库治理,重点排查钢结构厂房、仓库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违规设置夹层、违章搭建,防火分区、安全出口、防火间距不足和消防设施不符合标准等问题。

(三)强化基层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组织作用,压实、强化网格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网格化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多方式的督导、考核,确保网格巡查、排查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实现网格责任明确、制度规范、常态巡查的闭环管理,提升网格巡查排查工作的覆盖面和精准度。要建立部门线索隐患处置跟踪问效机制,提高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领导对隐患处置的重视程度,提高隐患整改效率,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四)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及宣传。要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组织专题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党政高度重视、部门协作配合、媒体积极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会化安全宣传工作新局面,提高群众安全意识。要持续深入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和消防培训,提高企业单位自防自救能力,加强企业员工,特别是新入职员工、临时工、零散人员应急疏散逃生能力。要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基层派出所民警和各村(社区)网格员的消防培训,强化基层工作人员消防检查能力,提升消防工作水平。

小榄镇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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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73 | 2025_临沂平邑保太荆山庄7·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临沂平邑保太荆山庄民房"7·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临沂市人民政府 | 原始URL:https://www.linyi.gov.cn/info/1073/4575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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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平邑保太荆山庄民房“7·27”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6-07-06 临沂平邑保太荆山庄民房“7·27”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临沂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1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自建房情况 (二)自建房建筑情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应急处置情况 (二)事故报告情况 (三)事故处置评估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四、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 (三)其他处理意见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二)属地政府责任意识不强。 (三)属地基层基础力量薄弱。 (四)行业安全监管交织松软。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二)压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三)切实抓好自建房安全管控。 (四)持续推进锂电池安全管理。 临沂平邑保太荆山庄民房“7·27”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7月27日1时40分,临沂市平邑县保太镇荆山庄村一民房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110平方米,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6873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平邑县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全力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并妥善安排家属安抚及善后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临沂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平邑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明了事故原因,明确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市纪委监委组织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了问责调查,提出了问责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锂电池热失控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火灾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自建房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平邑县保太镇荆山庄村,户主魏某。主体为老式村民自建住宅,西侧为村内道路,东侧为邻居住宅,南北两侧为胡同。该住宅原房主为魏某养父魏某玉(已故),2021年魏某将院子封闭。 经调查,该处自建房未注册生产经营单位,日常主要用于魏某一家居住,院中临时存放有手套。 (二)自建房建筑情况 该住宅主体为砖木结构,房顶为人字形屋顶(无吊顶),屋高约4.5米,建筑面积192平方米。分为西、中、东三间。其中西侧为卧室,分上下两层,上层为户主夫妇卧室,下层为其长子乔某辉卧室;东侧为房屋东墙,由此向外垒砌一间小卧室,乔某悦、乔某扬、齐某洽在此房间居住;中部为客厅。南侧院子采用钢架支撑,泡沫夹芯板封顶,形成相对密闭空间。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26日20时14分,乔某庆(自建房房主魏某丈夫)将放在院子北侧房屋门口处的封包机电池拿到院子南侧充电。 7月27日1时32分49秒,院子南侧靠近地面充电处出现高亮度明火,随后引燃周围成包的手套堆垛引发火灾。1时39分40秒,房屋前巷邻居高某发现起火,呼喊周围群众,随后打电话报警。 (四)事故现场情况 经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平邑县保太镇荆山庄村号住宅院内南部。 1.现场将金属支架和铁皮清理后,查看院内手套被烧情况,发现院内中间向东部位手套堆垛过火烧失严重,北侧主房堂屋门口处手套堆垛被烧、炙烤呈熔融状,西侧手套呈散落状态,部分被烧过火,整体被烧程度较轻,北侧主房上方南部铁皮中间及东部被烧变色明显严重;现场查看北侧主房南侧门窗,发现木质门框及窗框烧失、炭化程度呈现上重下轻、外重内轻状态,窗子处竖向钢筋被烧上部变形严重,呈现上重下轻状态;现场详细查看北侧主房堂屋门口处手套堆垛,西侧、南侧被烧、炙烤程度明显严重,被烧迎火面朝向西侧、南侧方向;整个火灾现场烧损痕迹呈现南重北轻,火势由南向北蔓延状态。 2.现场将铁皮及西部过火较轻部位手套等物品清理后,发现院内中间部位由南向北整体过火烧损严重,在院子中间由南向北勘验,发现院子南部手套堆垛过火炭化痕迹明显重于北部;院子南部由东向西至大门口部位,发现东部烧损炭化痕迹较西侧重,过火痕迹呈现东重西轻状态;院内东南角洗澡间西侧外墙墙皮脱落严重,部分呈现清洁燃烧痕迹;整个院内燃烧残余物呈现火势由院内南部向周围蔓延状态。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7月27日1时40分,临沂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平邑县保太镇荆山庄村一民房起火,可能有人员被困。临沂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2个消防救援站、4辆消防车、24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大队指挥员遂行出动。1时58分,消防救援站到场处置,2时35分,2时37分,内攻小组先后从中间堂屋地面救出户主夫妇(乔某庆、魏某)。3时02分,内攻小组在东侧隔间卧室救出男户主的母亲(齐某洽),3时04分,继续在东侧卧室救出户主长女(乔某悦)及次子(乔某扬)。3时27分,内攻搜救组从西侧卧室搜救出户主长子(乔某辉)。3时3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火灾处置完毕。 事故发生后,临沂市人民政府指导平邑县全力做好善后工作。平邑县成立2个善后工作组,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二)事故报告情况 7月27日1时40分,临沂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7月27日3时36分,平邑县应急管理局接保太镇人民政府报告;7月27日4时8分,平邑县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7月27日4时18分,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报告临沂市委办公室信息调研室、市政府总值班室;7月27日4时38分,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报告省厅值班室;7月27日5时28分,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向省厅值班室书面初报;7月27日5时46分,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向省厅值班室正式书面报告。 (三)事故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高度重视事故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善后处置及时、妥当,未引发相关社会问题,不存在迟报现象。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员死亡原因证明,此次事故造成居住在北侧房屋内的6名人员死亡,具体信息如下: 魏 某(户主),女,汉族,1990年出生,35岁。 乔某庆(丈夫),男,汉族,1987年出生,37岁。 乔某辉(长子),男,汉族,2011年出生,14岁。 乔某悦(长女),女,汉族,2015年出生,9岁。 乔某扬(次子),男,汉族,2019年出生,6岁。 齐某洽(婆婆),女,汉族,1970年出生,54岁。 经平邑县价格认证和检测中心核定,此次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6873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平邑县保太镇荆山庄村号住宅院内南部洗手池处插座附近的锂电池热失控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自建房违规搭建、存放可燃物,通道占用封堵是导致有毒烟气积聚、火势蔓延、人员无法逃生并最终死亡的事故灾害成因。具体直接原因分析如下: 1.根据公安机关《关于临沂市平邑县保太镇荆山庄村**号住宅“7·27”火灾调查报告》,经平邑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工作人员走访调查,视频研判结合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经省公安厅、市县公安局会商研判,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2.通过视频分析,火灾发生前院内未发现电弧现象,故排除供电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3.通过视频分析,发现起火部位先后10次出现白色烟气喷出现象,随后出现高亮度火焰,符合锂电池组热失控起火特征。且对起火部位清理后发现插排、铜导线及锂电池残骸等物证,符合封包机锂电池组(10节18650电池组合)充电过程中出现热失控引发火灾的现象。根据现有残骸等证据,无法明确电池与封包机是否原装,电池的生产厂商等具体信息无法查实,涉及知情人员在火灾中死亡,不满足电池与封包机溯源条件。 4.事故灾害成因。该自建房南侧院内存放大量成包的手套堆垛,起火后迅速燃烧蔓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南侧院子顶部用泡沫夹芯板封闭,烟气扩散受阻,致命热量和有毒烟气通过北侧住房房门、窗户及后期塌落的房顶蔓延扩散;北侧住房南北窗户都采用钢筋封堵;西侧住房人为分割上下两层、东侧房屋东墙向外垒砌一间小卧室。火灾发生后,南侧火势封堵逃生通道,人员逃生困难,最终因吸入有毒有害烟气死亡。 (二)间接原因 1.魏某(涉事自建房房主) 未认真落实房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私自搭建彩钢瓦等构筑物,未按照有关要求设置防火分隔、货物堆垛占用通道,在自建房外墙设置影响逃生的防盗窗,未定期对电动工具进行维护保养,对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平邑县保太镇荆山庄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委会 履行属地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未按照要求及时开展农村消防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落实《关于印发平邑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不深入不到位,对辖区内居民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改变结构等问题不制止、不上报[],致使魏某自建房安全隐患一直未排除。 3.平邑县保太镇保太工作区 工作区职责不清,网格化管理落实不力,未能充分发挥工作区职责效能,只充当乡镇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的“二传手”,缺乏有效地督促和指导,导致村居工作推进不力,未能有效组织工作区内开展自建房、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4.平邑县保太镇人民政府 未认真履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对全镇自建房、消防安全等工作部署不到位,排查力度不够,相关站所检查流于形式,对乡建办、消防办等相关职能站所监管不力;落实《关于印发平邑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相关工作不到位,致使镇政府相关站所未能排查出魏某自建房存在的各类风险问题;乡镇消防队建设推进工作落实不到位,致使火灾发生后险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对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不到位[]。 5.平邑县保太镇党委 未认真指导落实《关于印发平邑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未认真督促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求,对镇政府及职能站所落实自建房排查、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领导不力,属地安全责任压得不实。 6.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为全县村镇建设工作主责部门,负责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农村房屋安全等工作,指导保太镇农村住房建设、农村房屋安全工作不力,日常监管不到位。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作为牵头部门,统筹、调度、指导保太镇人民政府落实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对保太镇上报的排查情况未进行核查,未达到“确保不漏一户一房,不留死角盲区”要求,致使魏某自建房失控漏管[]。 7.平邑县消防救援大队 作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对属地消防监督、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组织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指导、宣传教育、监督检查不到位[]。 8.平邑县县委县政府 平邑县委未认真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对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力问题失察。平邑县政府未认真履行政府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指导所属部门和乡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不深入,消防安全监管机制不健全;未有效落实上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对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指导不力[]。 四、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魏某,女,涉事自建房房主。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定期对电器产品进行检查维护并消除火灾隐患,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建议移交纪委依规追究责任。 (三)其他处理意见 1.责成平邑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警示教育大会,并分别向临沂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成保太镇党委政府向平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全县通报批评。 3.责成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平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全县通报批评。 4.责成平邑县消防救援大队向临沂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5.责成保太镇党委对荆山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作出组织处理。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该起事故反映出群众对锂电池产品等储能设备的安全使用意识差,对锂电池产品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充电、使用、存放等环节管理混乱。特别是长期夜间充电的使用习惯,导致锂电池产品过充,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火灾发生时,人员处于熟睡状态,直到猛烈燃烧阶段才被发现,错失了最佳逃生时间;当事人发现起火后,忙于自救和求助,未能第一时间报警,直到周围邻居发现火情后才拨打电话报警,延误了救援时间。 (二)属地政府责任意识不强。保太镇党委政府风险防范意识不强、防控能力不足,未能发挥基层网格隐患排查的作用,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消防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居民日常生活、自建房擅自搭建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查不出、改不了”,缺少底线思维和较真碰硬的工作担当,致使风险越拖越久、整改越来越难,最终酿成惨痛事故。 (三)属地基层基础力量薄弱。保太镇消防安全基础较弱,未配备乡镇消防站和值守人员。荆山庄村虽然设置微型消防站,并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但日常管理流于形式,未能在火灾发生后及时开展险情处置。保太镇虽然明确了消防工作负责人,但未建立有效的监管工作体系,没有把消防工作深度嵌入各项工作实施当中。 (四)行业安全监管交织松软。县住建、消防部门未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自建房安全、消防安全进行有效监管。该起事故暴露出,相关部门在工作落实中重部署、不重实效,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导致该自建房安全隐患在多轮次排查和“回头看”中未被发现整改。相关单位之间职责不清、分工不明,没有形成有效合力,工作未取得实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平邑县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履行自建房监管和消防安全职责。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始终将群众安全放在首位,全面梳理并明确自建房审批建设、规范使用和消防安全的部门监管职责,对存在监管交叉的事项,由县委编办明确主责部门及协作要求。各乡镇、部门要将自建房安全监管全面纳入日常管理体系,持续深化属地与行业领域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强化各级各部门监管人员责任担当,全面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决守牢安全发展底线,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二)压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平邑县各行业部门和基层力量要扎实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要组织镇街各方人员力量彻底摸清“九小场所”、家庭作坊等单位底数,逐一梳理明确安全监管责任部门。未建成乡镇消防队的镇街,要因地制宜采取单独或与邻近乡镇、有关单位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方式,实现镇街消防救援能力全覆盖。要充分发挥县区安委会专业委员会作用,一体化统筹推进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对火灾起数多或发生较大影响火灾的镇街进行通报约谈、专项帮扶。要持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固本强基”培训活动,将培训对象延伸到一般单位、“九小场所”,坚持逐人过关。要推动消防安全宣传进村入户,利用乡村大喇叭、村级微信群,滚动推送消防常识、火灾案例,宣传简单实用的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技能,扩大农村宣传影响力。 (三)切实抓好自建房安全管控。平邑县要规范农村自建房审批程序和日常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村(社区)“两委”、物业前哨探头作用。主管部门牵头,健全农业农村、住建、综合执法、应急、消防等多部门协同参与的农村自建房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审批信息与隐患排查数据的实时互通和定期研判,确保各环节闭环管理;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体系。要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安全责任,督促指导产权人(使用人)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禁将存在安全风险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 (四)持续推进锂电池安全管理。平邑县要指导工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托产品质量全链条监管机制,对锂电池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实施闭环监管。将锂电池监管内容纳入执法培训,重点提升一线执法人员对锂电池产品标准、生产工艺的掌握程度,增强其识别伪劣产品、调查取证的能力。加大对流通环节的抽检力度,定期开展市场专项检查,严防伪劣电池流入市场。同时依托资质检测机构和销售网点建立电池健康评估服务点,推动形成“生产规范、流通有序、使用安全”的锂电池监管体系。要加大公众宣传教育,通过社区公告、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向群众普及锂电池安全使用知识,重点宣传“不改装、不过充、不私拆”等安全守则,切实提升群众安全使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中央政府 山东省政府 省内地市 县区开发区 政府部门(单位) 党群系统 本市其他网站 · 济南市政府 · 青岛市政府 · 淄博市政府 · 枣庄市政府 · 东营市政府 · 烟台市政府 · 潍坊市政府 · 济宁市政府 · 泰安市政府 · 威海市政府 · 日照市政府 · 德州市政府 · 聊城市政府 · 滨州市政府 · 菏泽市政府 兰山区 罗庄区 河东区 郯城县 兰陵县 沂水县 沂南县 平邑县 费 县 蒙阴县 莒南县 临沭县 高新区 沂河新区 临港区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市教育局 · 市科学技术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市公安局 · 市民政局 · 市司法局 · 市财政局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城市管理局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水利局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商务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审计局 · 市外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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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临沂首发

FD11474 | 2025_临沂平邑保太荆山庄民房7·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临沂平邑保太荆山庄民房“7·27”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临沂平邑保太荆山庄民房“7·27”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临沂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1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自建房情况

(二)自建房建筑情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应急处置情况

(二)事故报告情况

(三)事故处置评估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四、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

(三)其他处理意见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二)属地政府责任意识不强。

(三)属地基层基础力量薄弱。

(四)行业安全监管交织松软。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二)压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三)切实抓好自建房安全管控。

(四)持续推进锂电池安全管理。

临沂平邑保太荆山庄民房“7·27”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7月27日1时40分,临沂市平邑县保太镇荆山庄村一民房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110平方米,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6873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平邑县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全力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并妥善安排家属安抚及善后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临沂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平邑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明了事故原因,明确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市纪委监委组织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了问责调查,提出了问责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锂电池热失控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火灾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自建房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平邑县保太镇荆山庄村,户主魏某。主体为老式村民自建住宅,西侧为村内道路,东侧为邻居住宅,南北两侧为胡同。该住宅原房主为魏某养父魏某玉(已故),2021年魏某将院子封闭。

经调查,该处自建房未注册生产经营单位,日常主要用于魏某一家居住,院中临时存放有手套。

(二)自建房建筑情况

该住宅主体为砖木结构,房顶为人字形屋顶(无吊顶),屋高约4.5米,建筑面积192平方米。分为西、中、东三间。其中西侧为卧室,分上下两层,上层为户主夫妇卧室,下层为其长子乔某辉卧室;东侧为房屋东墙,由此向外垒砌一间小卧室,乔某悦、乔某扬、齐某洽在此房间居住;中部为客厅。南侧院子采用钢架支撑,泡沫夹芯板封顶,形成相对密闭空间。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26日20时14分,乔某庆(自建房房主魏某丈夫)将放在院子北侧房屋门口处的封包机电池拿到院子南侧充电。

7月27日1时32分49秒,院子南侧靠近地面充电处出现高亮度明火,随后引燃周围成包的手套堆垛引发火灾。1时39分40秒,房屋前巷邻居高某发现起火,呼喊周围群众,随后打电话报警。

(四)事故现场情况

经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平邑县保太镇荆山庄村**号住宅院内南部。

  1. 现场将金属支架和铁皮清理后,查看院内手套被烧情况,发现院内中间向东部位手套堆垛过火烧失严重,北侧主房堂屋门口处手套堆垛被烧、炙烤呈熔融状,西侧手套呈散落状态,部分被烧过火,整体被烧程度较轻,北侧主房上方南部铁皮中间及东部被烧变色明显严重;现场查看北侧主房南侧门窗,发现木质门框及窗框烧失、炭化程度呈现上重下轻、外重内轻状态,窗子处竖向钢筋被烧上部变形严重,呈现上重下轻状态;现场详细查看北侧主房堂屋门口处手套堆垛,西侧、南侧被烧、炙烤程度明显严重,被烧迎火面朝向西侧、南侧方向;整个火灾现场烧损痕迹呈现南重北轻,火势由南向北蔓延状态。
  1. 现场将铁皮及西部过火较轻部位手套等物品清理后,发现院内中间部位由南向北整体过火烧损严重,在院子中间由南向北勘验,发现院子南部手套堆垛过火炭化痕迹明显重于北部;院子南部由东向西至大门口部位,发现东部烧损炭化痕迹较西侧重,过火痕迹呈现东重西轻状态;院内东南角洗澡间西侧外墙墙皮脱落严重,部分呈现清洁燃烧痕迹;整个院内燃烧残余物呈现火势由院内南部向周围蔓延状态。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7月27日1时40分,临沂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平邑县保太镇荆山庄村一民房起火,可能有人员被困。临沂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2个消防救援站、4辆消防车、24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大队指挥员遂行出动。1时58分,消防救援站到场处置,2时35分,2时37分,内攻小组先后从中间堂屋地面救出户主夫妇(乔某庆、魏某)。3时02分,内攻小组在东侧隔间卧室救出男户主的母亲(齐某洽),3时04分,继续在东侧卧室救出户主长女(乔某悦)及次子(乔某扬)。3时27分,内攻搜救组从西侧卧室搜救出户主长子(乔某辉)。3时3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火灾处置完毕。

事故发生后,临沂市人民政府指导平邑县全力做好善后工作。平邑县成立2个善后工作组,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二)事故报告情况

7月27日1时40分,临沂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7月27日3时36分,平邑县应急管理局接保太镇人民政府报告;7月27日4时8分,平邑县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7月27日4时18分,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报告临沂市委办公室信息调研室、市政府总值班室;7月27日4时38分,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报告省厅值班室;7月27日5时28分,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向省厅值班室书面初报;7月27日5时46分,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向省厅值班室正式书面报告。

(三)事故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高度重视事故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善后处置及时、妥当,未引发相关社会问题,不存在迟报现象。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员死亡原因证明,此次事故造成居住在北侧房屋内的6名人员死亡,具体信息如下:

魏 某(户主),女,汉族,1990年出生,35岁。

乔某庆(丈夫),男,汉族,1987年出生,37岁。

乔某辉(长子),男,汉族,2011年出生,14岁。

乔某悦(长女),女,汉族,2015年出生,9岁。

乔某扬(次子),男,汉族,2019年出生,6岁。

齐某洽(婆婆),女,汉族,1970年出生,54岁。

经平邑县价格认证和检测中心核定,此次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6873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平邑县保太镇荆山庄村**号住宅院内南部洗手池处插座附近的锂电池热失控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自建房违规搭建、存放可燃物,通道占用封堵是导致有毒烟气积聚、火势蔓延、人员无法逃生并最终死亡的事故灾害成因。具体直接原因分析如下:

  1. 根据公安机关《关于临沂市平邑县保太镇荆山庄村**号住宅“7·27”火灾调查报告》,经平邑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工作人员走访调查,视频研判结合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经省公安厅、市县公安局会商研判,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1. 通过视频分析,火灾发生前院内未发现电弧现象,故排除供电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1. 通过视频分析,发现起火部位先后10次出现白色烟气喷出现象,随后出现高亮度火焰,符合锂电池组热失控起火特征。且对起火部位清理后发现插排、铜导线及锂电池残骸等物证,符合封包机锂电池组(10节18650电池组合)充电过程中出现热失控引发火灾的现象。根据现有残骸等证据,无法明确电池与封包机是否原装,电池的生产厂商等具体信息无法查实,涉及知情人员在火灾中死亡,不满足电池与封包机溯源条件。
  1. 事故灾害成因。该自建房南侧院内存放大量成包的手套堆垛,起火后迅速燃烧蔓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南侧院子顶部用泡沫夹芯板封闭,烟气扩散受阻,致命热量和有毒烟气通过北侧住房房门、窗户及后期塌落的房顶蔓延扩散;北侧住房南北窗户都采用钢筋封堵;西侧住房人为分割上下两层、东侧房屋东墙向外垒砌一间小卧室。火灾发生后,南侧火势封堵逃生通道,人员逃生困难,最终因吸入有毒有害烟气死亡。

(二)间接原因

  1. 魏某(涉事自建房房主)

未认真落实房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私自搭建彩钢瓦等构筑物,未按照有关要求设置防火分隔、货物堆垛占用通道,在自建房外墙设置影响逃生的防盗窗,未定期对电动工具进行维护保养,对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1. 平邑县保太镇荆山庄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委会

履行属地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未按照要求及时开展农村消防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落实《关于印发平邑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不深入不到位,对辖区内居民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改变结构等问题不制止、不上报[],致使魏某自建房安全隐患一直未排除。

  1. 平邑县保太镇保太工作区

工作区职责不清,网格化管理落实不力,未能充分发挥工作区职责效能,只充当乡镇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的“二传手”,缺乏有效地督促和指导,导致村居工作推进不力,未能有效组织工作区内开展自建房、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1. 平邑县保太镇人民政府

未认真履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对全镇自建房、消防安全等工作部署不到位,排查力度不够,相关站所检查流于形式,对乡建办、消防办等相关职能站所监管不力;落实《关于印发平邑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相关工作不到位,致使镇政府相关站所未能排查出魏某自建房存在的各类风险问题;乡镇消防队建设推进工作落实不到位,致使火灾发生后险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对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不到位[]。

  1. 平邑县保太镇党委

未认真指导落实《关于印发平邑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未认真督促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求,对镇政府及职能站所落实自建房排查、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领导不力,属地安全责任压得不实。

  1. 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为全县村镇建设工作主责部门,负责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农村房屋安全等工作,指导保太镇农村住房建设、农村房屋安全工作不力,日常监管不到位。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作为牵头部门,统筹、调度、指导保太镇人民政府落实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对保太镇上报的排查情况未进行核查,未达到“确保不漏一户一房,不留死角盲区”要求,致使魏某自建房失控漏管[]。

  1. 平邑县消防救援大队

作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对属地消防监督、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组织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指导、宣传教育、监督检查不到位[]。

  1. 平邑县县委县政府

平邑县委未认真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对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力问题失察。平邑县政府未认真履行政府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指导所属部门和乡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不深入,消防安全监管机制不健全;未有效落实上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对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指导不力[]。

四、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魏某,女,涉事自建房房主。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定期对电器产品进行检查维护并消除火灾隐患,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建议移交纪委依规追究责任。

(三)其他处理意见

  1. 责成平邑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警示教育大会,并分别向临沂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责成保太镇党委政府向平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全县通报批评。
  1. 责成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平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全县通报批评。
  1. 责成平邑县消防救援大队向临沂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1. 责成保太镇党委对荆山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作出组织处理。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该起事故反映出群众对锂电池产品等储能设备的安全使用意识差,对锂电池产品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充电、使用、存放等环节管理混乱。特别是长期夜间充电的使用习惯,导致锂电池产品过充,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火灾发生时,人员处于熟睡状态,直到猛烈燃烧阶段才被发现,错失了最佳逃生时间;当事人发现起火后,忙于自救和求助,未能第一时间报警,直到周围邻居发现火情后才拨打电话报警,延误了救援时间。

(二)属地政府责任意识不强。保太镇党委政府风险防范意识不强、防控能力不足,未能发挥基层网格隐患排查的作用,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消防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居民日常生活、自建房擅自搭建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查不出、改不了”,缺少底线思维和较真碰硬的工作担当,致使风险越拖越久、整改越来越难,最终酿成惨痛事故。

(三)属地基层基础力量薄弱。保太镇消防安全基础较弱,未配备乡镇消防站和值守人员。荆山庄村虽然设置微型消防站,并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但日常管理流于形式,未能在火灾发生后及时开展险情处置。保太镇虽然明确了消防工作负责人,但未建立有效的监管工作体系,没有把消防工作深度嵌入各项工作实施当中。

(四)行业安全监管交织松软。县住建、消防部门未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自建房安全、消防安全进行有效监管。该起事故暴露出,相关部门在工作落实中重部署、不重实效,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导致该自建房安全隐患在多轮次排查和“回头看”中未被发现整改。相关单位之间职责不清、分工不明,没有形成有效合力,工作未取得实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平邑县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履行自建房监管和消防安全职责。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始终将群众安全放在首位,全面梳理并明确自建房审批建设、规范使用和消防安全的部门监管职责,对存在监管交叉的事项,由县委编办明确主责部门及协作要求。各乡镇、部门要将自建房安全监管全面纳入日常管理体系,持续深化属地与行业领域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强化各级各部门监管人员责任担当,全面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决守牢安全发展底线,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二)压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平邑县各行业部门和基层力量要扎实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要组织镇街各方人员力量彻底摸清“九小场所”、家庭作坊等单位底数,逐一梳理明确安全监管责任部门。未建成乡镇消防队的镇街,要因地制宜采取单独或与邻近乡镇、有关单位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方式,实现镇街消防救援能力全覆盖。要充分发挥县区安委会专业委员会作用,一体化统筹推进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对火灾起数多或发生较大影响火灾的镇街进行通报约谈、专项帮扶。要持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固本强基”培训活动,将培训对象延伸到一般单位、“九小场所”,坚持逐人过关。要推动消防安全宣传进村入户,利用乡村大喇叭、村级微信群,滚动推送消防常识、火灾案例,宣传简单实用的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技能,扩大农村宣传影响力。

(三)切实抓好自建房安全管控。平邑县要规范农村自建房审批程序和日常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村(社区)“两委”、物业前哨探头作用。主管部门牵头,健全农业农村、住建、综合执法、应急、消防等多部门协同参与的农村自建房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审批信息与隐患排查数据的实时互通和定期研判,确保各环节闭环管理;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体系。要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安全责任,督促指导产权人(使用人)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禁将存在安全风险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

(四)持续推进锂电池安全管理。平邑县要指导工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托产品质量全链条监管机制,对锂电池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实施闭环监管。将锂电池监管内容纳入执法培训,重点提升一线执法人员对锂电池产品标准、生产工艺的掌握程度,增强其识别伪劣产品、调查取证的能力。加大对流通环节的抽检力度,定期开展市场专项检查,严防伪劣电池流入市场。同时依托资质检测机构和销售网点建立电池健康评估服务点,推动形成“生产规范、流通有序、使用安全”的锂电池监管体系。要加大公众宣传教育,通过社区公告、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向群众普及锂电池安全使用知识,重点宣传“不改装、不过充、不私拆”等安全守则,切实提升群众安全使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FD11475 | 2025_临沂平邑保太荆山庄民房7·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临沂平邑保太荆山庄民房“7·27”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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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平邑保太荆山庄民房“7·27”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6-07-06

临沂平邑保太荆山庄民房“7·27”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临沂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1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自建房情况

(二)自建房建筑情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应急处置情况

(二)事故报告情况

(三)事故处置评估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四、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

(三)其他处理意见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二)属地政府责任意识不强。

(三)属地基层基础力量薄弱。

(四)行业安全监管交织松软。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二)压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三)切实抓好自建房安全管控。

(四)持续推进锂电池安全管理。

临沂平邑保太荆山庄民房“7·27”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7月27日1时40分,临沂市平邑县保太镇荆山庄村一民房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110平方米,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6873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平邑县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全力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并妥善安排家属安抚及善后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临沂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平邑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明了事故原因,明确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市纪委监委组织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了问责调查,提出了问责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锂电池热失控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火灾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自建房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平邑县保太镇荆山庄村,户主魏某。主体为老式村民自建住宅,西侧为村内道路,东侧为邻居住宅,南北两侧为胡同。该住宅原房主为魏某养父魏某玉(已故),2021年魏某将院子封闭。

经调查,该处自建房未注册生产经营单位,日常主要用于魏某一家居住,院中临时存放有手套。

(二)自建房建筑情况

该住宅主体为砖木结构,房顶为人字形屋顶(无吊顶),屋高约4.5米,建筑面积192平方米。分为西、中、东三间。其中西侧为卧室,分上下两层,上层为户主夫妇卧室,下层为其长子乔某辉卧室;东侧为房屋东墙,由此向外垒砌一间小卧室,乔某悦、乔某扬、齐某洽在此房间居住;中部为客厅。南侧院子采用钢架支撑,泡沫夹芯板封顶,形成相对密闭空间。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26日20时14分,乔某庆(自建房房主魏某丈夫)将放在院子北侧房屋门口处的封包机电池拿到院子南侧充电。

7月27日1时32分49秒,院子南侧靠近地面充电处出现高亮度明火,随后引燃周围成包的手套堆垛引发火灾。1时39分40秒,房屋前巷邻居高某发现起火,呼喊周围群众,随后打电话报警。

(四)事故现场情况

经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平邑县保太镇荆山庄村**号住宅院内南部。

  1. 现场将金属支架和铁皮清理后,查看院内手套被烧情况,发现院内中间向东部位手套堆垛过火烧失严重,北侧主房堂屋门口处手套堆垛被烧、炙烤呈熔融状,西侧手套呈散落状态,部分被烧过火,整体被烧程度较轻,北侧主房上方南部铁皮中间及东部被烧变色明显严重;现场查看北侧主房南侧门窗,发现木质门框及窗框烧失、炭化程度呈现上重下轻、外重内轻状态,窗子处竖向钢筋被烧上部变形严重,呈现上重下轻状态;现场详细查看北侧主房堂屋门口处手套堆垛,西侧、南侧被烧、炙烤程度明显严重,被烧迎火面朝向西侧、南侧方向;整个火灾现场烧损痕迹呈现南重北轻,火势由南向北蔓延状态。
  1. 现场将铁皮及西部过火较轻部位手套等物品清理后,发现院内中间部位由南向北整体过火烧损严重,在院子中间由南向北勘验,发现院子南部手套堆垛过火炭化痕迹明显重于北部;院子南部由东向西至大门口部位,发现东部烧损炭化痕迹较西侧重,过火痕迹呈现东重西轻状态;院内东南角洗澡间西侧外墙墙皮脱落严重,部分呈现清洁燃烧痕迹;整个院内燃烧残余物呈现火势由院内南部向周围蔓延状态。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7月27日1时40分,临沂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平邑县保太镇荆山庄村一民房起火,可能有人员被困。临沂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2个消防救援站、4辆消防车、24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大队指挥员遂行出动。1时58分,消防救援站到场处置,2时35分,2时37分,内攻小组先后从中间堂屋地面救出户主夫妇(乔某庆、魏某)。3时02分,内攻小组在东侧隔间卧室救出男户主的母亲(齐某洽),3时04分,继续在东侧卧室救出户主长女(乔某悦)及次子(乔某扬)。3时27分,内攻搜救组从西侧卧室搜救出户主长子(乔某辉)。3时3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火灾处置完毕。

事故发生后,临沂市人民政府指导平邑县全力做好善后工作。平邑县成立2个善后工作组,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二)事故报告情况

7月27日1时40分,临沂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7月27日3时36分,平邑县应急管理局接保太镇人民政府报告;7月27日4时8分,平邑县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7月27日4时18分,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报告临沂市委办公室信息调研室、市政府总值班室;7月27日4时38分,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报告省厅值班室;7月27日5时28分,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向省厅值班室书面初报;7月27日5时46分,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向省厅值班室正式书面报告。

(三)事故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高度重视事故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善后处置及时、妥当,未引发相关社会问题,不存在迟报现象。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员死亡原因证明,此次事故造成居住在北侧房屋内的6名人员死亡,具体信息如下:

魏  某(户主),女,汉族,1990年出生,35岁。

乔某庆(丈夫),男,汉族,1987年出生,37岁。

乔某辉(长子),男,汉族,2011年出生,14岁。

乔某悦(长女),女,汉族,2015年出生,9岁。

乔某扬(次子),男,汉族,2019年出生,6岁。

齐某洽(婆婆),女,汉族,1970年出生,54岁。

经平邑县价格认证和检测中心核定,此次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6873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平邑县保太镇荆山庄村**号住宅院内南部洗手池处插座附近的锂电池热失控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自建房违规搭建、存放可燃物,通道占用封堵是导致有毒烟气积聚、火势蔓延、人员无法逃生并最终死亡的事故灾害成因。具体直接原因分析如下:

  1. 根据公安机关《关于临沂市平邑县保太镇荆山庄村**号住宅“7·27”火灾调查报告》,经平邑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工作人员走访调查,视频研判结合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经省公安厅、市县公安局会商研判,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1. 通过视频分析,火灾发生前院内未发现电弧现象,故排除供电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1. 通过视频分析,发现起火部位先后10次出现白色烟气喷出现象,随后出现高亮度火焰,符合锂电池组热失控起火特征。且对起火部位清理后发现插排、铜导线及锂电池残骸等物证,符合封包机锂电池组(10节18650电池组合)充电过程中出现热失控引发火灾的现象。根据现有残骸等证据,无法明确电池与封包机是否原装,电池的生产厂商等具体信息无法查实,涉及知情人员在火灾中死亡,不满足电池与封包机溯源条件。
  1. 事故灾害成因。该自建房南侧院内存放大量成包的手套堆垛,起火后迅速燃烧蔓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南侧院子顶部用泡沫夹芯板封闭,烟气扩散受阻,致命热量和有毒烟气通过北侧住房房门、窗户及后期塌落的房顶蔓延扩散;北侧住房南北窗户都采用钢筋封堵;西侧住房人为分割上下两层、东侧房屋东墙向外垒砌一间小卧室。火灾发生后,南侧火势封堵逃生通道,人员逃生困难,最终因吸入有毒有害烟气死亡。

(二)间接原因

1.魏某(涉事自建房房主)

未认真落实房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私自搭建彩钢瓦等构筑物,未按照有关要求设置防火分隔、货物堆垛占用通道,在自建房外墙设置影响逃生的防盗窗,未定期对电动工具进行维护保养,对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平邑县保太镇荆山庄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委会

履行属地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未按照要求及时开展农村消防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落实《关于印发平邑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不深入不到位,对辖区内居民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改变结构等问题不制止、不上报[],致使魏某自建房安全隐患一直未排除。

3.平邑县保太镇保太工作区

工作区职责不清,网格化管理落实不力,未能充分发挥工作区职责效能,只充当乡镇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的“二传手”,缺乏有效地督促和指导,导致村居工作推进不力,未能有效组织工作区内开展自建房、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4.平邑县保太镇人民政府

未认真履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对全镇自建房、消防安全等工作部署不到位,排查力度不够,相关站所检查流于形式,对乡建办、消防办等相关职能站所监管不力;落实《关于印发平邑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相关工作不到位,致使镇政府相关站所未能排查出魏某自建房存在的各类风险问题;乡镇消防队建设推进工作落实不到位,致使火灾发生后险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对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不到位[]。

5.平邑县保太镇党委

未认真指导落实《关于印发平邑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未认真督促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求,对镇政府及职能站所落实自建房排查、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领导不力,属地安全责任压得不实。

6.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为全县村镇建设工作主责部门,负责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农村房屋安全等工作,指导保太镇农村住房建设、农村房屋安全工作不力,日常监管不到位。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作为牵头部门,统筹、调度、指导保太镇人民政府落实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对保太镇上报的排查情况未进行核查,未达到“确保不漏一户一房,不留死角盲区”要求,致使魏某自建房失控漏管[]。

7.平邑县消防救援大队

作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对属地消防监督、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组织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指导、宣传教育、监督检查不到位[]。

8.平邑县县委县政府

平邑县委未认真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对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力问题失察。平邑县政府未认真履行政府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指导所属部门和乡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不深入,消防安全监管机制不健全;未有效落实上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对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指导不力[]。

四、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魏某,女,涉事自建房房主。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定期对电器产品进行检查维护并消除火灾隐患,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建议移交纪委依规追究责任。

(三)其他处理意见

  1. 责成平邑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警示教育大会,并分别向临沂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成保太镇党委政府向平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全县通报批评。

  1. 责成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平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全县通报批评。

4.责成平邑县消防救援大队向临沂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5.责成保太镇党委对荆山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作出组织处理。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该起事故反映出群众对锂电池产品等储能设备的安全使用意识差,对锂电池产品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充电、使用、存放等环节管理混乱。特别是长期夜间充电的使用习惯,导致锂电池产品过充,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火灾发生时,人员处于熟睡状态,直到猛烈燃烧阶段才被发现,错失了最佳逃生时间;当事人发现起火后,忙于自救和求助,未能第一时间报警,直到周围邻居发现火情后才拨打电话报警,延误了救援时间。

(二)属地政府责任意识不强。保太镇党委政府风险防范意识不强、防控能力不足,未能发挥基层网格隐患排查的作用,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消防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居民日常生活、自建房擅自搭建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查不出、改不了”,缺少底线思维和较真碰硬的工作担当,致使风险越拖越久、整改越来越难,最终酿成惨痛事故。

(三)属地基层基础力量薄弱。保太镇消防安全基础较弱,未配备乡镇消防站和值守人员。荆山庄村虽然设置微型消防站,并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但日常管理流于形式,未能在火灾发生后及时开展险情处置。保太镇虽然明确了消防工作负责人,但未建立有效的监管工作体系,没有把消防工作深度嵌入各项工作实施当中。

(四)行业安全监管交织松软。县住建、消防部门未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自建房安全、消防安全进行有效监管。该起事故暴露出,相关部门在工作落实中重部署、不重实效,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导致该自建房安全隐患在多轮次排查和“回头看”中未被发现整改。相关单位之间职责不清、分工不明,没有形成有效合力,工作未取得实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平邑县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履行自建房监管和消防安全职责。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始终将群众安全放在首位,全面梳理并明确自建房审批建设、规范使用和消防安全的部门监管职责,对存在监管交叉的事项,由县委编办明确主责部门及协作要求。各乡镇、部门要将自建房安全监管全面纳入日常管理体系,持续深化属地与行业领域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强化各级各部门监管人员责任担当,全面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决守牢安全发展底线,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二)压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平邑县各行业部门和基层力量要扎实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要组织镇街各方人员力量彻底摸清“九小场所”、家庭作坊等单位底数,逐一梳理明确安全监管责任部门。未建成乡镇消防队的镇街,要因地制宜采取单独或与邻近乡镇、有关单位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方式,实现镇街消防救援能力全覆盖。要充分发挥县区安委会专业委员会作用,一体化统筹推进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对火灾起数多或发生较大影响火灾的镇街进行通报约谈、专项帮扶。要持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固本强基”培训活动,将培训对象延伸到一般单位、“九小场所”,坚持逐人过关。要推动消防安全宣传进村入户,利用乡村大喇叭、村级微信群,滚动推送消防常识、火灾案例,宣传简单实用的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技能,扩大农村宣传影响力。

(三)切实抓好自建房安全管控。平邑县要规范农村自建房审批程序和日常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村(社区)“两委”、物业前哨探头作用。主管部门牵头,健全农业农村、住建、综合执法、应急、消防等多部门协同参与的农村自建房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审批信息与隐患排查数据的实时互通和定期研判,确保各环节闭环管理;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体系。要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安全责任,督促指导产权人(使用人)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禁将存在安全风险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

(四)持续推进锂电池安全管理。平邑县要指导工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托产品质量全链条监管机制,对锂电池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实施闭环监管。将锂电池监管内容纳入执法培训,重点提升一线执法人员对锂电池产品标准、生产工艺的掌握程度,增强其识别伪劣产品、调查取证的能力。加大对流通环节的抽检力度,定期开展市场专项检查,严防伪劣电池流入市场。同时依托资质检测机构和销售网点建立电池健康评估服务点,推动形成“生产规范、流通有序、使用安全”的锂电池监管体系。要加大公众宣传教育,通过社区公告、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向群众普及锂电池安全使用知识,重点宣传“不改装、不过充、不私拆”等安全守则,切实提升群众安全使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FD11477 | 2025_临沂河东锦中元体育用品12·2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其他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河东锦中元体育用品(山东)有限公司“12·2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索  引 号:000014349/2018-00066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6-06-30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26〕99号

2026-07-03

标  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河东锦中元体育用品(山东)有限公司“12·2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临沂河东锦中元体育用品(山东)

有限公司“12·20”较大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26〕99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临沂河东锦中元体育用品(山东)有限公司“12·2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临沂河东锦中元体育用品(山东)有限公司“12·2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人员询问、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整改防范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临沂河东锦中元体育用品(山东)有限公司“12·20”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建设项目未经许可审批,违规设置废塑料回收再生车间,维修作业过程管理混乱,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不到位,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谎报、迟报情形。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4人):

  1. 刘永俊,锦中元公司维修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1. 王国云,锦中元公司维修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1. 吕方,锦中元公司操作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1. 王洪平,锦中元公司操作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在事故中失联,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4人):

  1. 刘书正,群众,锦中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5年12月24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刑事拘留,2026年1月29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张洪霞,群众,刘书正之母,协助刘书正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2025年12月24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刑事拘留,2026年1月29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刘宇,群众,刘书正之姐,协助刘书正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2025年12月24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刑事拘留,2026年1月29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张月州,群众,刘书正之舅,锦中元公司仓库保管员,协助刘书正履行安全生产相关职责。2025年12月24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刑事拘留,2026年1月29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29人):

  1. 李学斌,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王冠乾,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1. 于洪刚,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1. 陈晓伟,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 李晓玲,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党工委书记。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 吴永学,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委社会工作部四级调研员,时任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1. 张红卫,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室负责人。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陈正平,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四级调研员,时任临沂市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1. 李善龙,中共党员,临沂市沂河新区政法委副书记,时任临沂市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 徐进春,时任临沂市河东区委办公室四级调研员,曾经担任临沂市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鉴于其在2025年10月因刑事犯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建议不再处理。
  1. 张敬乾,群众,临沂市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汤头中队中队长,时任临沂市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太平中队中队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刘玉龙,群众,时任临沂市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鉴于其在2023年12月9日因刑事犯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建议不再处理。
  1. 张连辉,中共党员,临沂河东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时任临沂市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 王卫锋,中共党员,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王洪欣,中共党员,临沂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河东大队副大队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1. 王小燕,中共党员,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 王飞,中共党员,临沂市教育局科员,时任临沂市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尹昊,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1. 宋卫东,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政治委员。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 姜丹丹,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临沂市河东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科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王栋,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1. 刘文林,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 徐如泉,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科员。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 颜庭娟,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1. 史兰坤,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鉴于其因涉嫌其他违纪问题已被河东区纪委立案审查,建议将该问题并案处理。
  1. 李广,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政务保障中心主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1. 戚万军,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 高仁彬,中共党员,临沂国际生态城集团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时任临沂市河东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 巩学全,中共党员,临沂市河东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四)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的企业:

对锦中元公司、溢源公司、邦安公司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和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分别向临沂市河东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临沂市河东区委、区政府向临沂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临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临沂市要组织河东区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6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FD11478 | 2025_临沧市镇康县南伞芹果百货店7·21_7·21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一、基本情况........................................................................................................................ 2

(一)起火商铺情况..................................................................................................... 2

(二)起火建筑情况..................................................................................................... 3

图1:一层平面图................................................................................................................. 4

(三)建筑权属情况..................................................................................................... 5

(四)物业管理服务情况............................................................................................. 6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6

1.人员伤亡情况:................................................................................................ 6 2.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7

(一)事故发生经过..................................................................................................... 7

(二)灭火救援及处置情况......................................................................................... 8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10

(一)直接原因........................................................................................................... 10

(二)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0

(三)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11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11

(一)经营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 12

(二)有关部门........................................................................................................... 12

(三)基层组织及地方党委政府............................................................................... 14

五、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7

(一)相关单位部门................................................................................................... 17

(二)相关人员........................................................................................................... 17

1.经营业主.......................................................................................................... 17 2.国家公职人员.................................................................................................. 18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8

— 1 — 临沧市镇康县南伞芹果百货店“7·21”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7 月21 日,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芹果百货店发 生火灾,造成3 人死亡,过火面积71.66 ㎡,直接经济损失42.9 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消防救援局,云南省委、省政府,临沧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国家消防救援局局长周天,云南省人 民政府原副省长纳云德、副省长胡大鹏,临沧市委书记、市长 杜建辉专门作出批示。省消防救援总队成立以王梁波副总队长 为组长的专家指导组赶赴现场指导火灾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 工作,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派员参与。临沧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 丕明率消防、应急、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紧急赶赴事故现 场,指导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云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临沧市火灾事故调 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临沧市人民政府于2024 年 7 月21 日成立由李丕明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消防 救援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其他相关 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镇康县南伞镇芹果百货店“7·21”火灾 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 — 2 — 参加。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对该起火灾事故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 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 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 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 验鉴定、资料调阅、调查询问、模拟实验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 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 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 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镇康县南伞镇芹果百货店“7·21”火灾是一 起因经营业主未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电气线路敷设、使用不 规范,拒绝整改火灾隐患导致电线短路引燃周围日用百货商品等 可燃物并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火灾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商铺情况

起火商铺(镇康县南伞芹果百货店)位于云南省临沧市镇康 县南伞镇华泰集贸市场(南伞老农贸市场)3 幢1 号,该商铺用 作镇康县南伞芹果百货店日常经营(镇康县南伞芹果百货店:个 体工商户, 经营者: 王* 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924MA6K8H****),登记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销售、食品 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玩具销 — 3 — 售、殡仪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等。该商铺地上 2 层,建筑面积71.66 ㎡。北侧为市政道路民族街,西侧为市政 道路南伞街,南侧为镇康县南伞镇老农贸市场入口,东侧隔壁商 铺为镇康县南伞天天百货店(3 幢2 号)。建筑一层为商品售卖 区,主要经营储存烟酒、食用油、调味品、卫生纸、杀虫剂、空 气清新剂等日用百货和冥币、冥纸、香烛等殡葬用品。一层商铺 沿南面、西南面、西面依次设有3 道卷帘门;二层主要用于住宿 及货物存储。一层、二层通过靠北墙设置的宽0.8 米的简易钢架 楼梯连接,二层南面、西南面、西面外墙依次设置3 扇玻璃窗, 沿北墙,距东墙1.8 米处,设有一间卫生间,卫生间东西宽1.57 米,南北长1.8 米,卫生间东侧设有门,门宽0.67 米、高1.93 米,卫生间北侧距地面1.8 米设有一百叶窗,窗宽0.87 米、高

1.17 米,二层其余部分为敞开空间。(见图1、图2)

(二)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华泰集贸市场(南 伞老农贸市场)第3 幢(见图3、图4),占地面积321.62 ㎡, 该建筑为地上2 层砖混结构,建筑高度为6.6 米,建筑总面积608.6 ㎡,共设有“下店上宅”商铺10 套。起火商铺为镇康县南伞芹 果百货店(3 幢1 号)。商铺内配有干粉灭火器,为户主自行购 买,但因烧损严重,已不具备溯源调查条件。 — 4 — 图1:一层平面图 图2:二层平面图 — 5 — 图3-1:起火场所方位图图3-2:起火场所俯视图 图4:起火建筑概貌

(三)建筑权属情况

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华泰集贸市场由临沧市华泰房 — 6 — 地产有限公司(已注销)于2005 年在镇康县南伞老农贸市场原 址开发建设完成,后对外一直沿用“南伞老农贸市场”名称。刘 *华于2007 年7 月24 日与临沧市华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购得3 幢 1 号商铺,并于2008 年5 月15 日取得房屋产权证(登记证号: (2008)718 号,产权人:刘华,共有人:王果;登记面积:

71.66 ㎡)。

(四)物业管理服务情况

镇康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 年2 月1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4550129**,属股份制有限公司, 公司法人:陈*洲,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家政服务,住宅水电 安装维护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该公司于2012 年12 月 23 日与原开发商临沧市华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戴及共有人 谢**签订《南伞集贸市场经营权物权转让合同》,截至事发当日, 该市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 业未签订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镇康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 直以“前期物业”的身份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火灾共造成3 人死亡,均为生前烧死1。 死者1:刘*华,男,汉族,户籍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 1.镇康县公安局出具的《镇康县南伞芹果百货店“7·21 火灾”尸体检验情况》、临沧市公安司 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临)公(司)鉴字〔2024〕133 号。 — 7 — 县龙山镇云山社区石第槽组089 号, 身份证号: 53302419670307**; 死者2:王*果,女,汉族,户籍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 县龙山镇云山社区石第槽组089 号, 身份证号: 53302419750818; 死者3:刘吉(刘华、王*果之子),男,汉族,户籍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云山社区石筑槽组089 号,身份证 号:53302420040503**。 2.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9037.22 元,包括: (1)直接财产损失:403037.22 元; (2)火灾现场处置费用2000 元; (3)人身伤亡支出费用24000 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视频监控反映,2024 年7 月20 日23 时29 分03 秒, 刘*吉外出返回芹果百货店并通过西侧小门上二楼;王果、刘 华收拾完一层货物后分别于23 时45 分51 秒、23 时55 分32 秒 通过西侧小门上二楼,此后至火灾发生前无人员进出芹果百货 店。2024 年7 月21 日0 时57 分06 秒,芹果百货店西南角卷帘 门左上角出现火光及烟气,21 日0 时57 分58 秒,刘*华打开西 侧卷帘门走到室外查看起火情况后于21 日0 时58 分12 秒沿原 — 8 — 路返回二楼且未关闭该卷帘门。21 日1 时0 分42 秒,芹果百货 店一层发生爆燃,火势蔓延扩大。

(二)灭火救援及处置情况

1.灭火救援情况:2024 年7 月21 日01 时0 分,镇康县消 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镇康县南伞镇南伞街与民族街交叉口一 商铺发生火灾。接警后,大队立即调派5 辆消防车、18 名指战 员赶往现场处置。01 时11 分,救援力量到达现场(距火灾现场

6.3 公里),起火建筑已处于猛烈燃烧状态,现场2 名市场管理人

员正在利用消火栓出1 支水枪灭火。指挥员立即开展现场侦查并 下令出2 支水枪压制火势。01 时19 分,火势得到有效控制,继 续利用水枪进行降温,同时,现场救援人员进入火场组织搜索被 困人员,先后在二楼搜救出3 人(见图5),并交现场医护人员。 03 时05 分,建筑内部残火清理完毕,灭火救援行动结束。 — 9 — 图5:二层尸体位置图 2.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镇康县委、县政 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迅速组织应 急、消防、卫健、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人员全力开展灭火 救援、医疗救治、现场管控等工作。当地120 急救中心先后调派 3 辆救护车、9 名急救人员前往救援;公安机关先后调派11 辆警 车、警力63 人,对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封闭管控,协助消防、 卫健部门开展灭火救援、事故调查和伤员救治工作;成立由民政、 公安、卫健等部门和南伞镇党委政府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负责事 故善后工作。处置期间,共出动各类车辆47 辆,参与人员130 人。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处置措施得当,未 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 10 —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综合分析检验鉴定、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监控视频和现场 试验情况,认定起火原因为:镇康县南伞芹果百货店一层西南侧 货架底层电气线路短路,引燃货架周围日用百货商品等可燃物, 蔓延扩大成灾。

(二)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电气线路敷设、使用不规范。起火场所电器设备使用地 点不固定,为满足日常用电需求,私自串接多个插线板,插板线 组被反复拖拽移动用于临时供电,导致电气线路使用安全得不到 保障,火灾风险增大。 2.存放大量可燃易燃物品。起火建筑一层主要存放烟酒、食 用油、调味品、卫生纸、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日用百货和冥币、 冥纸、香烛等殡葬用品,二层主要存放家具、床上用品、衣物等, 火灾荷载大。且商户为最大限度利用空间,在一层东北角违规搭 建夹层用于储物,一层经营区码放大量货物。另外,杀虫剂、空 气清新剂在高温明火条件下迅速发生爆燃,加速了火灾发展进 程。 3.起火场所防火分隔不到位。起火场所一层用于经营、储存 百货,二层用于住宿及货物存储,场所内虽用金属货柜、铝塑板 等将休息区和经营储存区进行分隔,但不足以在火灾发生后实现 有效分隔,致使火灾初期大量有毒有害烟气及高温迅速向上蔓延。 — 11 — 4.商铺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镇康县南伞芹果百货店经 营者违规在商铺住宿2。事发前,属地社区、有关部门和物业服 务企业曾到该店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但该店经营者对此存在抵触 思想,未能积极配合整改火灾隐患,为后续火灾发生和人员伤亡 埋下隐患。

(三)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1.室内物品起火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大量日用百货、 床上用品、衣物等着火物燃烧后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造成人 员一氧化碳中毒、呼吸道灼伤。 2.场所休息区与经营储存区未实现有效防火分隔,连接一、 二层的楼梯为镂空金属梯,楼梯下方堆放大量可燃易燃物品,火 灾发生后,疏散通道失去疏散逃生条件。加之店铺内储存销售的 杀虫剂、空气清新剂发生爆燃致使火灾蔓延扩大加速。 3.初期应对处置不合理,逃生自救措施不当。一是户主刘* 华发现火情后,对火灾危险性认识不足,未在第一时间组织妻儿 逃生自救,而是先独自一人下楼查看火情;二是刘*华下楼查看 火情后,没有第一时间向妻儿发出危险信号以及报警求救;三是 刘*华在自身已脱离危险的情况下,再次返回火场,最后丧失逃 生机会,导致伤亡人数扩大。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 障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 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 12 —

(一)经营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

1.经营业主:经查,刘华、王果夫妇作为店铺经营者和 房屋产权的共有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一层百货经营铺面与二 层居住楼层无有效防火分隔,且在一楼西北角违规设置夹层用于 堆放纸壳、塑料等易燃可燃物,楼梯未设置防火、防烟分隔,一 楼采用多插排串联供电器设备用电的线路,没有定期对房屋用电 线路进行检查维护,未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3;对相关部门及 南伞镇、南伞边境派出所、德胜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时查出的隐患 没有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未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 2.镇康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查,镇康县华泰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一直以“前期物业”的身份形式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至今,未与业主签订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形成权、责不明 的管理现状。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不健全,未结合服务区域 实际制定并落实值班和巡逻制度。对沿街商铺存在违规住人、电 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等消防安全隐患虽已提醒业主,但未及时向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有关部门

1.镇康县商务局:经查,镇康县商务局存在:在商贸零售 领域履行“三管三必须”职能职责缺失。镇康县商务局没有对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 置在统一建筑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筑构件、建筑 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电器产品的安装、 使用及其线路敷设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13 — (集)贸市场和小餐饮、小旅店、小商店开展过消防安全检查4; 消防安全责任不坠底。对管理服务对象底数不清,只清楚加油站、 大型商超的数量和情况,不掌握农(集)贸市场、商业零售、物 流仓储等底数情况,对单位内部相关股室无具体消防工作职责要 求,致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得不到全面落实5;落实上级工 作部署和要求不到位。镇康县商务局没有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对集 贸市场组织自查和实地检查,对集贸市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 察6。 2.镇康县消防救援局:经查,镇康县消防救援局存在:推 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7,对城镇沿街铺面消防安全隐患 分析研判不足,指导乡镇及行业部门督促整改隐患不彻底;消防 宣传教育成效不明显。事故发生场所周边大部分商户防火意识 低,缺乏应有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自救互救能力,火灾群防群 治氛围不浓。 3.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查,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号)第十四条:

(六)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临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等工贸八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意 见="见">的通知》(临安发〔2024〕6 号)中明确,商务部门为商贸零售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 督导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指导 企业完善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严格实行闭环销号管理,把风险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 6.临沧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实地进驻式服务指导的通知》明确要求服务指导范 围重点突出农(集)贸市场、商业零售等功能区,治理农(集)贸市场等商贸领域违规搭建、电 气线路老化等问题,要求全覆盖组织开展自检自查,加大督促整改力度,确保重大隐患整改到位。 7.《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三定”规定和消防救援队伍、森林 消防队伍总队及以下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31 号)规定消防救援队伍 总队及以下单位主要职责(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 14 — 设局存在: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业情况监督不到位8。对华泰物业 长期存在“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不健全,未结合服务区域实 际制定并落实值班和巡逻制度9”问题未深入督促整改;未及时 指导南伞镇老城农贸市场建立业主委员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10,导致该农贸市场存在管理主体责任不清、隐患排查整治不彻 底等问题;落实云南省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清单任务 措施不力11。

(三)基层组织及地方党委政府

1.德胜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查,德胜社区居民委员会存在: 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不落实12,处于落空状态。上级部署的 8.《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 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共镇康县委办公室镇康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镇办 字〔2019〕21 号)第三条(三)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 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9.《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和应急预案, 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防范责任。 10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三款:已经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或 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征求业主代表意见后,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或者调整的建议方案,由业主依法 共同决定后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 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11 .《临沧市贯彻落实〈云南省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 年)〉任务分工清 单》附件3 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对防盗网、铁栅栏、户外广告牌 影响建筑物公共安全事项进行排查、自查”和“负责依法牵头组织拆除已认定违规设置在尘世公 共区域且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户外广告牌等障碍物”。 12 .《临沧市贯彻落实〈云南省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 年)〉任务分工清 单》。 — 15 — 各类消防专项治理仅限于社区内部口头简单传达,相关人员不了 解自身职责,未按规定落实巡查、上报等制度;社区未按照《临 沧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社区(行政 村)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的通知》(临消防委办〔2015〕19 号) 要求和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13;消防宣传针对性不强,未针对该 事故场所开展有效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 识;未开展网格员消防安全培训,对日常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督 促整改落实不到位。 2.镇康县南伞镇人民政府:经查,镇康县南伞镇人民政府 存在:未认真履行属地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安全 网格化管理工作弱化,排查检查不到位;对辖区消防工作检查、 指导不力,对德胜社区未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问题失察失 管;对辖区内场所存在的“三合一”问题重视程度不足,未采取 针对性措施开展整治。消防工作站运行不规范,未指导建立村组 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对上级部署的消 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存在组织开展不全面不扎实,督促整改火 13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 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 安全检查。 — 16 — 灾隐患未严格落实闭环管理14。对南伞老农贸市场物业管理现状 掌握不清,导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权责不明15。 3.镇康县人民政府:经查,镇康县人民政府存在:汲取近 期全国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今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新 余市渝水区火灾事故、四川自贡重大火灾事故等全国多起火灾事 故作出重要指示,上级党委政府先后多次对汲取火灾事故教训、 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部署。镇康县人民政府存在学习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深不透,落实国家、省、市 关于消防安全各项部署不到位,思想认识不够深刻,工作方法单 一,前瞻性不足;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 位16,存在重安排、轻落实情况,安排工作以召开会议、印发文 件为主,跟踪问效不足;行业部门同频共振、同向发力格局尚未 形成,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情况;消防安全教育宣传 有差距,教育宣传缺乏深度,警示教育针对性不足,群众安全防 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号)第九条(一) 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五)因地 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六)部署消防安 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 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15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不具备设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设立确有困难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等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 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并积极推动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二)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强化考评结果运用。 — 17 — 范意识不强,自救互救能力不足。

五、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相关单位和部门

1.镇康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议由镇康县消防救援 局及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业务管理权限对公司及其负 责人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2.镇康县南伞镇人民政府:建议责成南伞镇人民政府主要 负责人向镇康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县人民政府对南伞 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3.镇康县商务局:建议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向镇康县人民 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县人民政府对该单位进行约谈。 4.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议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向 镇康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县人民政府对该单位进行约 谈。 5.镇康县消防救援局:建议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消防 救援局作出深刻检查。 6.镇康县人民政府:建议责成镇康县人民政府向临沧市人 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二)相关人员

1.经营业主 刘华、王果夫妇作为该场所业主,二者对火灾事故负有直 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 18 — 2.国家公职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 的问题,调查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 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镇康县党委政府要坚决贯彻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 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夯实安全发展根基。要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 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 成员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把消防安全的 政治责任牢牢地扛起来、具体细致地落下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消防部门要坚持“牵头抓总”, 履行综合监管职能,商务、住建等部门要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责分工,进一步明晰各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监 管职责,全面落实源头管理、直接管理、行业管理责任,健全消 防工作体系、责任体系、考评体系,切实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到位,提升消 防安全治理能力。要强化单位主体责任,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 职责,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把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 — 19 — 个岗位和每名员工,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安全 隐患。

(二)强化针对性排查整治。深刻吸取火灾教训,举一反三,

加大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力度。以镇康县政府为主体,发动基层力 量开展“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 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防火分隔不到位、安全出口不畅通、违 规焊接与切割作业、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和违规设置集体宿 舍和防盗网、铁栅栏、户外广告牌等突出问题。列出辖区重点高 风险场所职责分工清单,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分管行 业领域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治理。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跟踪督促整 改,形成工作闭环。住建部门要加大对物业服务单位的管理,督 促辖区物业服务单位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从业行为,进 一步建立健全火灾群防群治机制和宣传员、巡查员、消防员“一 岗三员”工作机制,切实提升物业服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 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商务、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

管、公安、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行刑衔接、挂牌督办、 社会监督、信用监管等多种监管手段对火灾隐患进行综合治理, 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切实提升消防安全监管质效。 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切实防 治安全生产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推动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 行动走深走实,紧盯“查不出来”5 种表现和“改不到位”3 种 — 20 — 表现,对标对表深入整治相关问题,切实提升消防安全治理水平, 营造安全稳定发展环境。

(四)补齐基层消防安全短板。要建立以党建为引领的基层

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机制,把消防安全纳入“抓党建促基层治 理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同部署同落实。明确乡镇(街道)“一队 一站”消防力量建设以及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政策 措施,建立基层消防安全治理长效机制。要科学编制消防专项规 划,优化消防救援站点布局,加强消防车辆装备建设,提高初起 火灾扑救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强消防安 全宣传教育培训,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月等活动,深 入推进消防宣传“五进”,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组 织各级各类主流媒体广泛刊播消防安全常识。

(五)持之以恒改进工作作风。镇康县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

“隐患就是事故、发现不了隐患就是很大隐患”的理念和“今天 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率意识,把作风革命细化为 “谋定而动、经得住问、抓得具体、随时反馈、不找借口、我是 临沧人”的具体举措,把效能革命转化为“说办就办,办就办好” 的实际行动,以“铁的标准、铁的办法、铁的作风、铁的纪律”, 坚决纠正问题整改不精准、不果断、不及时、不到位的顽瘴痼疾。 要强化忧患意识、底线思维、问题导向,躬身入局、亲力亲为, 抓住重要工作、重大问题、关键环节,真正走到、看到、落实到 位,坚决守住消防安全底线红线。

FD11479 | 2025_临沧市镇康县南伞芹果百货店7·2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临沧市镇康县南伞芹果百货店“7·2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临沧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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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镇康县南伞芹果百货店“7·21”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11 月 目录

一、基本情况........................................................................................................................ 2

(一)起火商铺情况..................................................................................................... 2

(二)起火建筑情况..................................................................................................... 3

图1:一层平面图................................................................................................................. 4

(三)建筑权属情况..................................................................................................... 5

(四)物业管理服务情况............................................................................................. 6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6

1.人员伤亡情况:................................................................................................ 6 2.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7

(一)事故发生经过..................................................................................................... 7

(二)灭火救援及处置情况......................................................................................... 8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10

(一)直接原因........................................................................................................... 10

(二)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0

(三)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11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11

(一)经营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 12

(二)有关部门........................................................................................................... 12

(三)基层组织及地方党委政府............................................................................... 14

五、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7

(一)相关单位部门................................................................................................... 17

(二)相关人员........................................................................................................... 17

1.经营业主.......................................................................................................... 17 2.国家公职人员.................................................................................................. 18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8

— 1 — 临沧市镇康县南伞芹果百货店“7·21”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7 月21 日,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芹果百货店发 生火灾,造成3 人死亡,过火面积71.66 ㎡,直接经济损失42.9 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消防救援局,云南省委、省政府,临沧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国家消防救援局局长周天,云南省人 民政府原副省长纳云德、副省长胡大鹏,临沧市委书记、市长 杜建辉专门作出批示。省消防救援总队成立以王梁波副总队长 为组长的专家指导组赶赴现场指导火灾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 工作,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派员参与。临沧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 丕明率消防、应急、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紧急赶赴事故现 场,指导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云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临沧市火灾事故调 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临沧市人民政府于2024 年 7 月21 日成立由李丕明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消防 救援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其他相关 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镇康县南伞镇芹果百货店“7·21”火灾 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 — 2 — 参加。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对该起火灾事故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 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 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 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 验鉴定、资料调阅、调查询问、模拟实验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 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 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 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镇康县南伞镇芹果百货店“7·21”火灾是一 起因经营业主未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电气线路敷设、使用不 规范,拒绝整改火灾隐患导致电线短路引燃周围日用百货商品等 可燃物并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火灾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商铺情况

起火商铺(镇康县南伞芹果百货店)位于云南省临沧市镇康 县南伞镇华泰集贸市场(南伞老农贸市场)3 幢1 号,该商铺用 作镇康县南伞芹果百货店日常经营(镇康县南伞芹果百货店:个 体工商户, 经营者: 王* 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924MA6K8H****),登记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销售、食品 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玩具销 — 3 — 售、殡仪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等。该商铺地上 2 层,建筑面积71.66 ㎡。北侧为市政道路民族街,西侧为市政 道路南伞街,南侧为镇康县南伞镇老农贸市场入口,东侧隔壁商 铺为镇康县南伞天天百货店(3 幢2 号)。建筑一层为商品售卖 区,主要经营储存烟酒、食用油、调味品、卫生纸、杀虫剂、空 气清新剂等日用百货和冥币、冥纸、香烛等殡葬用品。一层商铺 沿南面、西南面、西面依次设有3 道卷帘门;二层主要用于住宿 及货物存储。一层、二层通过靠北墙设置的宽0.8 米的简易钢架 楼梯连接,二层南面、西南面、西面外墙依次设置3 扇玻璃窗, 沿北墙,距东墙1.8 米处,设有一间卫生间,卫生间东西宽1.57 米,南北长1.8 米,卫生间东侧设有门,门宽0.67 米、高1.93 米,卫生间北侧距地面1.8 米设有一百叶窗,窗宽0.87 米、高

1.17 米,二层其余部分为敞开空间。(见图1、图2)

(二)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华泰集贸市场(南 伞老农贸市场)第3 幢(见图3、图4),占地面积321.62 ㎡, 该建筑为地上2 层砖混结构,建筑高度为6.6 米,建筑总面积608.6 ㎡,共设有“下店上宅”商铺10 套。起火商铺为镇康县南伞芹 果百货店(3 幢1 号)。商铺内配有干粉灭火器,为户主自行购 买,但因烧损严重,已不具备溯源调查条件。 — 4 — 图1:一层平面图 图2:二层平面图 — 5 — 图3-1:起火场所方位图图3-2:起火场所俯视图 图4:起火建筑概貌

(三)建筑权属情况

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华泰集贸市场由临沧市华泰房 — 6 — 地产有限公司(已注销)于2005 年在镇康县南伞老农贸市场原 址开发建设完成,后对外一直沿用“南伞老农贸市场”名称。刘 *华于2007 年7 月24 日与临沧市华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购得3 幢 1 号商铺,并于2008 年5 月15 日取得房屋产权证(登记证号: (2008)718 号,产权人:刘华,共有人:王果;登记面积:

71.66 ㎡)。

(四)物业管理服务情况

镇康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 年2 月1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4550129**,属股份制有限公司, 公司法人:陈*洲,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家政服务,住宅水电 安装维护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该公司于2012 年12 月 23 日与原开发商临沧市华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戴及共有人 谢**签订《南伞集贸市场经营权物权转让合同》,截至事发当日, 该市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 业未签订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镇康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 直以“前期物业”的身份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火灾共造成3 人死亡,均为生前烧死1。 死者1:刘*华,男,汉族,户籍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 1.镇康县公安局出具的《镇康县南伞芹果百货店“7·21 火灾”尸体检验情况》、临沧市公安司 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临)公(司)鉴字〔2024〕133 号。 — 7 — 县龙山镇云山社区石第槽组089 号, 身份证号: 53302419670307**; 死者2:王*果,女,汉族,户籍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 县龙山镇云山社区石第槽组089 号, 身份证号: 53302419750818; 死者3:刘吉(刘华、王*果之子),男,汉族,户籍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云山社区石筑槽组089 号,身份证 号:53302420040503**。 2.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9037.22 元,包括: (1)直接财产损失:403037.22 元; (2)火灾现场处置费用2000 元; (3)人身伤亡支出费用24000 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视频监控反映,2024 年7 月20 日23 时29 分03 秒, 刘*吉外出返回芹果百货店并通过西侧小门上二楼;王果、刘 华收拾完一层货物后分别于23 时45 分51 秒、23 时55 分32 秒 通过西侧小门上二楼,此后至火灾发生前无人员进出芹果百货 店。2024 年7 月21 日0 时57 分06 秒,芹果百货店西南角卷帘 门左上角出现火光及烟气,21 日0 时57 分58 秒,刘*华打开西 侧卷帘门走到室外查看起火情况后于21 日0 时58 分12 秒沿原 — 8 — 路返回二楼且未关闭该卷帘门。21 日1 时0 分42 秒,芹果百货 店一层发生爆燃,火势蔓延扩大。

(二)灭火救援及处置情况

1.灭火救援情况:2024 年7 月21 日01 时0 分,镇康县消 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镇康县南伞镇南伞街与民族街交叉口一 商铺发生火灾。接警后,大队立即调派5 辆消防车、18 名指战 员赶往现场处置。01 时11 分,救援力量到达现场(距火灾现场

6.3 公里),起火建筑已处于猛烈燃烧状态,现场2 名市场管理人

员正在利用消火栓出1 支水枪灭火。指挥员立即开展现场侦查并 下令出2 支水枪压制火势。01 时19 分,火势得到有效控制,继 续利用水枪进行降温,同时,现场救援人员进入火场组织搜索被 困人员,先后在二楼搜救出3 人(见图5),并交现场医护人员。 03 时05 分,建筑内部残火清理完毕,灭火救援行动结束。 — 9 — 图5:二层尸体位置图 2.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镇康县委、县政 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迅速组织应 急、消防、卫健、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人员全力开展灭火 救援、医疗救治、现场管控等工作。当地120 急救中心先后调派 3 辆救护车、9 名急救人员前往救援;公安机关先后调派11 辆警 车、警力63 人,对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封闭管控,协助消防、 卫健部门开展灭火救援、事故调查和伤员救治工作;成立由民政、 公安、卫健等部门和南伞镇党委政府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负责事 故善后工作。处置期间,共出动各类车辆47 辆,参与人员130 人。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处置措施得当,未 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 10 —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综合分析检验鉴定、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监控视频和现场 试验情况,认定起火原因为:镇康县南伞芹果百货店一层西南侧 货架底层电气线路短路,引燃货架周围日用百货商品等可燃物, 蔓延扩大成灾。

(二)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电气线路敷设、使用不规范。起火场所电器设备使用地 点不固定,为满足日常用电需求,私自串接多个插线板,插板线 组被反复拖拽移动用于临时供电,导致电气线路使用安全得不到 保障,火灾风险增大。 2.存放大量可燃易燃物品。起火建筑一层主要存放烟酒、食 用油、调味品、卫生纸、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日用百货和冥币、 冥纸、香烛等殡葬用品,二层主要存放家具、床上用品、衣物等, 火灾荷载大。且商户为最大限度利用空间,在一层东北角违规搭 建夹层用于储物,一层经营区码放大量货物。另外,杀虫剂、空 气清新剂在高温明火条件下迅速发生爆燃,加速了火灾发展进 程。 3.起火场所防火分隔不到位。起火场所一层用于经营、储存 百货,二层用于住宿及货物存储,场所内虽用金属货柜、铝塑板 等将休息区和经营储存区进行分隔,但不足以在火灾发生后实现 有效分隔,致使火灾初期大量有毒有害烟气及高温迅速向上蔓延。 — 11 — 4.商铺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镇康县南伞芹果百货店经 营者违规在商铺住宿2。事发前,属地社区、有关部门和物业服 务企业曾到该店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但该店经营者对此存在抵触 思想,未能积极配合整改火灾隐患,为后续火灾发生和人员伤亡 埋下隐患。

(三)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1.室内物品起火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大量日用百货、 床上用品、衣物等着火物燃烧后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造成人 员一氧化碳中毒、呼吸道灼伤。 2.场所休息区与经营储存区未实现有效防火分隔,连接一、 二层的楼梯为镂空金属梯,楼梯下方堆放大量可燃易燃物品,火 灾发生后,疏散通道失去疏散逃生条件。加之店铺内储存销售的 杀虫剂、空气清新剂发生爆燃致使火灾蔓延扩大加速。 3.初期应对处置不合理,逃生自救措施不当。一是户主刘* 华发现火情后,对火灾危险性认识不足,未在第一时间组织妻儿 逃生自救,而是先独自一人下楼查看火情;二是刘*华下楼查看 火情后,没有第一时间向妻儿发出危险信号以及报警求救;三是 刘*华在自身已脱离危险的情况下,再次返回火场,最后丧失逃 生机会,导致伤亡人数扩大。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 障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 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 12 —

(一)经营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

1.经营业主:经查,刘华、王果夫妇作为店铺经营者和 房屋产权的共有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一层百货经营铺面与二 层居住楼层无有效防火分隔,且在一楼西北角违规设置夹层用于 堆放纸壳、塑料等易燃可燃物,楼梯未设置防火、防烟分隔,一 楼采用多插排串联供电器设备用电的线路,没有定期对房屋用电 线路进行检查维护,未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3;对相关部门及 南伞镇、南伞边境派出所、德胜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时查出的隐患 没有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未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 2.镇康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查,镇康县华泰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一直以“前期物业”的身份形式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至今,未与业主签订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形成权、责不明 的管理现状。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不健全,未结合服务区域 实际制定并落实值班和巡逻制度。对沿街商铺存在违规住人、电 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等消防安全隐患虽已提醒业主,但未及时向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有关部门

1.镇康县商务局:经查,镇康县商务局存在:在商贸零售 领域履行“三管三必须”职能职责缺失。镇康县商务局没有对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 置在统一建筑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筑构件、建筑 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电器产品的安装、 使用及其线路敷设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13 — (集)贸市场和小餐饮、小旅店、小商店开展过消防安全检查4; 消防安全责任不坠底。对管理服务对象底数不清,只清楚加油站、 大型商超的数量和情况,不掌握农(集)贸市场、商业零售、物 流仓储等底数情况,对单位内部相关股室无具体消防工作职责要 求,致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得不到全面落实5;落实上级工 作部署和要求不到位。镇康县商务局没有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对集 贸市场组织自查和实地检查,对集贸市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 察6。 2.镇康县消防救援局:经查,镇康县消防救援局存在:推 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7,对城镇沿街铺面消防安全隐患 分析研判不足,指导乡镇及行业部门督促整改隐患不彻底;消防 宣传教育成效不明显。事故发生场所周边大部分商户防火意识 低,缺乏应有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自救互救能力,火灾群防群 治氛围不浓。 3.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查,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号)第十四条:

(六)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临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等工贸八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意 见="见">的通知》(临安发〔2024〕6 号)中明确,商务部门为商贸零售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 督导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指导 企业完善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严格实行闭环销号管理,把风险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 6.临沧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实地进驻式服务指导的通知》明确要求服务指导范 围重点突出农(集)贸市场、商业零售等功能区,治理农(集)贸市场等商贸领域违规搭建、电 气线路老化等问题,要求全覆盖组织开展自检自查,加大督促整改力度,确保重大隐患整改到位。 7.《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三定”规定和消防救援队伍、森林 消防队伍总队及以下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31 号)规定消防救援队伍 总队及以下单位主要职责(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 14 — 设局存在: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业情况监督不到位8。对华泰物业 长期存在“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不健全,未结合服务区域实 际制定并落实值班和巡逻制度9”问题未深入督促整改;未及时 指导南伞镇老城农贸市场建立业主委员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10,导致该农贸市场存在管理主体责任不清、隐患排查整治不彻 底等问题;落实云南省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清单任务 措施不力11。

(三)基层组织及地方党委政府

1.德胜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查,德胜社区居民委员会存在: 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不落实12,处于落空状态。上级部署的 8.《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 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共镇康县委办公室镇康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镇办 字〔2019〕21 号)第三条(三)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 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9.《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和应急预案, 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防范责任。 10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三款:已经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或 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征求业主代表意见后,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或者调整的建议方案,由业主依法 共同决定后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 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11 .《临沧市贯彻落实〈云南省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 年)〉任务分工清 单》附件3 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对防盗网、铁栅栏、户外广告牌 影响建筑物公共安全事项进行排查、自查”和“负责依法牵头组织拆除已认定违规设置在尘世公 共区域且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户外广告牌等障碍物”。 12 .《临沧市贯彻落实〈云南省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 年)〉任务分工清 单》。 — 15 — 各类消防专项治理仅限于社区内部口头简单传达,相关人员不了 解自身职责,未按规定落实巡查、上报等制度;社区未按照《临 沧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社区(行政 村)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的通知》(临消防委办〔2015〕19 号) 要求和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13;消防宣传针对性不强,未针对该 事故场所开展有效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 识;未开展网格员消防安全培训,对日常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督 促整改落实不到位。 2.镇康县南伞镇人民政府:经查,镇康县南伞镇人民政府 存在:未认真履行属地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安全 网格化管理工作弱化,排查检查不到位;对辖区消防工作检查、 指导不力,对德胜社区未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问题失察失 管;对辖区内场所存在的“三合一”问题重视程度不足,未采取 针对性措施开展整治。消防工作站运行不规范,未指导建立村组 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对上级部署的消 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存在组织开展不全面不扎实,督促整改火 13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 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 安全检查。 — 16 — 灾隐患未严格落实闭环管理14。对南伞老农贸市场物业管理现状 掌握不清,导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权责不明15。 3.镇康县人民政府:经查,镇康县人民政府存在:汲取近 期全国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今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新 余市渝水区火灾事故、四川自贡重大火灾事故等全国多起火灾事 故作出重要指示,上级党委政府先后多次对汲取火灾事故教训、 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部署。镇康县人民政府存在学习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深不透,落实国家、省、市 关于消防安全各项部署不到位,思想认识不够深刻,工作方法单 一,前瞻性不足;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 位16,存在重安排、轻落实情况,安排工作以召开会议、印发文 件为主,跟踪问效不足;行业部门同频共振、同向发力格局尚未 形成,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情况;消防安全教育宣传 有差距,教育宣传缺乏深度,警示教育针对性不足,群众安全防 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号)第九条(一) 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五)因地 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六)部署消防安 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 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15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不具备设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设立确有困难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等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 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并积极推动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二)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强化考评结果运用。 — 17 — 范意识不强,自救互救能力不足。

五、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相关单位和部门

1.镇康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议由镇康县消防救援 局及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业务管理权限对公司及其负 责人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2.镇康县南伞镇人民政府:建议责成南伞镇人民政府主要 负责人向镇康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县人民政府对南伞 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3.镇康县商务局:建议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向镇康县人民 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县人民政府对该单位进行约谈。 4.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议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向 镇康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县人民政府对该单位进行约 谈。 5.镇康县消防救援局:建议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消防 救援局作出深刻检查。 6.镇康县人民政府:建议责成镇康县人民政府向临沧市人 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二)相关人员

1.经营业主 刘华、王果夫妇作为该场所业主,二者对火灾事故负有直 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 18 — 2.国家公职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 的问题,调查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 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镇康县党委政府要坚决贯彻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 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夯实安全发展根基。要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 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 成员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把消防安全的 政治责任牢牢地扛起来、具体细致地落下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消防部门要坚持“牵头抓总”, 履行综合监管职能,商务、住建等部门要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责分工,进一步明晰各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监 管职责,全面落实源头管理、直接管理、行业管理责任,健全消 防工作体系、责任体系、考评体系,切实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到位,提升消 防安全治理能力。要强化单位主体责任,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 职责,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把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 — 19 — 个岗位和每名员工,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安全 隐患。

(二)强化针对性排查整治。深刻吸取火灾教训,举一反三,

加大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力度。以镇康县政府为主体,发动基层力 量开展“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 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防火分隔不到位、安全出口不畅通、违 规焊接与切割作业、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和违规设置集体宿 舍和防盗网、铁栅栏、户外广告牌等突出问题。列出辖区重点高 风险场所职责分工清单,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分管行 业领域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治理。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跟踪督促整 改,形成工作闭环。住建部门要加大对物业服务单位的管理,督 促辖区物业服务单位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从业行为,进 一步建立健全火灾群防群治机制和宣传员、巡查员、消防员“一 岗三员”工作机制,切实提升物业服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 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商务、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

管、公安、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行刑衔接、挂牌督办、 社会监督、信用监管等多种监管手段对火灾隐患进行综合治理, 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切实提升消防安全监管质效。 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切实防 治安全生产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推动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 行动走深走实,紧盯“查不出来”5 种表现和“改不到位”3 种 — 20 — 表现,对标对表深入整治相关问题,切实提升消防安全治理水平, 营造安全稳定发展环境。

(四)补齐基层消防安全短板。要建立以党建为引领的基层

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机制,把消防安全纳入“抓党建促基层治 理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同部署同落实。明确乡镇(街道)“一队 一站”消防力量建设以及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政策 措施,建立基层消防安全治理长效机制。要科学编制消防专项规 划,优化消防救援站点布局,加强消防车辆装备建设,提高初起 火灾扑救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强消防安 全宣传教育培训,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月等活动,深 入推进消防宣传“五进”,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组 织各级各类主流媒体广泛刊播消防安全常识。

(五)持之以恒改进工作作风。镇康县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

“隐患就是事故、发现不了隐患就是很大隐患”的理念和“今天 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率意识,把作风革命细化为 “谋定而动、经得住问、抓得具体、随时反馈、不找借口、我是 临沧人”的具体举措,把效能革命转化为“说办就办,办就办好” 的实际行动,以“铁的标准、铁的办法、铁的作风、铁的纪律”, 坚决纠正问题整改不精准、不果断、不及时、不到位的顽瘴痼疾。 要强化忧患意识、底线思维、问题导向,躬身入局、亲力亲为, 抓住重要工作、重大问题、关键环节,真正走到、看到、落实到 位,坚决守住消防安全底线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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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80 | 2025_临河区阳光三号院2026·03·20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临河区阳光三号院一号楼六单元501室"2026.03.20"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

来源: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临河区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日期: 2026-05-28

2025年3月20日10时20分,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阳光三号院一号楼六单元501室发生火灾。火灾造成王小雨家屋内物品烧损,亡1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临河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一、延伸调查组织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消防救援支队、临河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成立由区政府副区长那日苏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张子奇、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刘永胜为副组长的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

二、基本情况

火灾发生现场位于临河区阳光三号院一号楼六单元,起火部位为501室南侧卧室,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

三、火灾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6年3月20日10时17分左右,报警人王小雨在自己家中被浓烟呛醒,发现房屋有浓烟,到南侧卧室开门准备叫醒弟弟刘少怀时,有明火扑面而出。10时20分47秒拨打119报警。

新华街消防站立即调派3车11人赶赴现场。到场后发现南侧卧室有明火,经现场侦查确认现场已断电后,出一支水枪进行扑灭,在南侧卧室内中间位置发现1具严重碳化的尸体。

四、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消防救援大队指导解放街道建成"一队一中心",开展业务培训。但日常监督排查不够细致,对居民卧床吸烟等家庭隐患排查管控、宣传劝导存在薄弱环节。

五、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700元,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

六、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南侧卧室。排除人为纵火、排除雷电、排除电气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刘少怀扔烟头继而引燃床上物品及旁边衣物等可燃物蔓延成灾。刘少怀近期因工作原因来临河哥哥王小雨家居住,起火当天3月20日凌晨已饮用9瓶啤酒,属于醉酒状态。

七、有关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解放街道办事处主要问题:消防工作专班发挥职能作用不明显,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频次不足、排查不深入。针对特殊人群上门入户消防安全宣传、隐患排查活动开展较少。

相关部门主要问题:消防部门对街道、社区基层消防工作的日常督导、检查考核标准宽松。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联动机制形同虚设,未形成全域防火共治合力。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年5月28日

FD11481 | 2025_丹阳亿利达塑件7·1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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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界牌镇丹阳市亿利达塑件有限公司“7·17”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镇江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 年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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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4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 4 (二)事发建筑概况 ................................................................... 4 (三)事故发生经过 ................................................................... 6 (四)事故现场勘察和物证鉴定情况 ........................................ 7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10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10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10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11 三、事故原因分析 ........................................................................ 11 (一)火灾原因 ......................................................................... 11 (二)人员死亡原因 ................................................................. 11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11 (一)事故相关企业 ................................................................. 11 (二)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 ............................................. 12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12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 12 (二)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 12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情况 .......................................... 13 (四)其他处理建议 ................................................................. 13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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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7 月17 日上午,镇江丹阳市界牌镇丹阳市亿利达塑 件有限公司发生火灾,导致两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信长星、省长许昆林分别作出批示, 要求做好抢险救援,查明事故原因,处理好善后工作。市委、市 政府高度重视,相关市领导赴现场指挥调度抢险救援,指导善后 处理工作,部署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以及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丹阳界牌镇“7·17”一般火灾事故提级调查的通知》 (镇政函〔2025〕42 号),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授权镇江市应 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镇江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 理局、住建局、总工会、消防救援支队和丹阳市人民政府组成的 丹阳界牌镇丹阳市亿利达塑件有限公司“7·17”一般火灾事故 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镇江市监委派员参加该 起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 技术鉴定、专家分析,查明了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 的责任,查清了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 题,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 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丹阳界牌镇丹阳市亿利达塑件有限公司“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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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配电箱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引燃周围可燃 物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丹阳市亿利达塑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达公司) (1)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31774667T,企业类型:有限 责任公司,住所:丹阳市界牌镇安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某, 成立时间:2001 年10 月25 日,经营范围:塑料件、汽车灯具 及配件的制造销售。 (2)相关人员 企业负责人之一:马某(系刘某妻子) 发货部负责人:董某某 发货部工作人员:邵某某(死者1),宋某某(死者2) (二)事发建筑概况 2021 年8 月,亿利达公司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丹 审备〔2021〕581 号),项目获批利用现有土地30 亩,扩建建筑 面积6 万平方米,项目以铁件为主要材料,通过冲压机等设备, 经过原料-冲压-装配-包装的流程,年产30 万套汽车配件。2021 年9 月,亿利达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321181202100298 号),建设项目为1#厂房、2#厂房、3#厂房, 总建筑面积56938.25 平方米,其中新建1#厂房建筑面积1356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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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同月,亿利达公司将该项目新建1#厂房建筑设计图发 包给江苏文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设计,其中火灾危险分类为 戊类,耐火等级为二级。2021 年10 月,亿利达公司取得江苏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 号:10241〔2021〕第0296 号),确认了新建1#厂房的施工图纸。 根据施工图纸,建成后1 号建筑由东西两栋建筑并排相连组成, 西侧为原有1#厂房,东侧为新建1#厂房,中间实体墙上开设宽 3 米、高2.5 米门洞。1 号建筑自东向西依次设置1-3 号货梯和3 部敞开楼梯间。新建1#厂房长63.2 米,宽30.08 米,共7 层。 2022 年1 月7 日,亿利达公司与江苏博欣建设发展有限公 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将新建1#厂房主体建设(不含水 电)发包给江苏博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22 年1 月13 日亿利 达公司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编号3211812022011 30101),设计、勘查单位均为江苏文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 单位是江苏博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22 年底,新建1#厂房主 体工程建设完成。 亿利达公司负责人刘某将新建1#厂房水电工程交给个体水 电工严某某负责,双方未签订合同。经查,严某某未取得低压电 工证。 新建1#厂房自2024 年初陆续搬入设备投入使用,1 楼用于 货物打包,2 楼及以上全部用于储存货物。截止事故发生时,新 建1#厂房未开展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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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7 月17 日10 时20 分,亿利达公司门卫二层办公室 失电,10 时23 分,马某打电话告诉刘某停电了无法办公,安排 电工严某某来现场查看原因,10 时29 分许,马某从门卫二层办 公室走到楼下闻见了焦味,遂第二次打电话告诉刘某。随后,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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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从新建1#厂房一层东侧进入内部发现新建1#厂房东北角冒烟 起火,10 时31 分,马某拨打110、119 报警,并组织厂里员工 用灭火器处置初期火灾。 (四)事故现场勘察和物证鉴定情况 经现场勘察,亿利达公司1 号建筑(由旧1#厂房与新建1# 厂房并排构成)整体过火,周边相邻5 家企业及周边7 辆机动车 不同程度受损。

(现场勘查图片) 亿利达公司低压配电房位于厂区西北角,400KV 变压器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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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经总控柜、电容柜后分配给三个出线柜,其中低压配电房南侧 第二个出线柜(1 级)中间的一个空气开关接出一路(3×95+1 ×50)电缆至起火建筑一层西北角主电柜(2 级)。 2 级主电柜最右侧一个空开(德力西400A)接出一路 (3×70+1×35)线缆给起火建筑东侧新1#厂房的3 级配电柜供电, 最左侧空开控制起火建筑5 层发泡设备,中间空开给起火建筑西 侧旧1#厂房(包括3 号电梯及照明)供电,该配电柜熔断器烧 损脱落,三路出线空开均处于合闸状态。 3 级配电柜进线电缆沿旧1#厂房北墙上方的电缆桥架敷设 至1 号电梯门侧面的3 级配电柜,该配电柜从左向右第一个空开 出线为(3×50+1×25)电缆,后端对接(3×16+1×10)电缆至 4 级配电箱。此电缆沿新建1#厂房北墙下方的地面明敷,穿过样 品间彩钢板底部孔洞,供4 级配电箱。3 级配电柜从左向右第二 个空开为2 号电梯电源空开;第三个空开为新建1#厂房二层至 七层照明空开;第四个空开为1 号电梯电源空开;右下侧一个双 P 空开为新建1#厂房1 层照明空开。3 级配电柜分空开均处于合 闸状态,总空开处于跳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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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级配电柜) 样品间4 级配电箱接出两路供电,一路(3×10+1×6)的线 路为门卫和厂区办公楼供电,另一路为6 平方毫米(单股导线, 三相供电)经样品间彩钢板底部孔洞至5 级配电箱。 5 级配电箱负载线路导线规格同其进线线路,供样品间和员 工办公室用电。该配电箱烧损变形,坠落至地面,内部元器件烧 损脱落,配电箱长宽高分别约为:49cm、38cm、15cm,配电箱 底部边缘的一个孔洞周围有不规则缺口,配电箱内部元器件残骸 及周边地面上6 平方毫米线路残骸局部有熔痕。现场提取了3 个 电气物证送往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鉴定,经鉴定,其中1 号物证中有一次短路熔痕,2 号物证中有电热熔痕,3 号物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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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次短路和火烧熔痕。 经查,涉事两部电梯在事发前运行正常,经定期检验合格。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邵某某、宋某某2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00 余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0 时33 分,镇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亿利达公司 发生火灾的警情后,立即调派界牌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滨江政 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开发区消防救援站、大港消防救援站、战勤 保障大队、南徐大道特勤站,共9 个队站30 台消防车、127 名 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10 时 40 分,救援力量陆续到达现场,经发货部负责人董某某排查, 发现发货部工作人员邵某某、宋某某在搬运货物的过程中被困于 1 号、2 号电梯中,亿利达公司立即向现场消防救援人员报告困 梯人员情况,随即现场消防救援人员对两名困梯人员展开救援。 但因电梯卡停于非平层位置,加之现场火势蔓延迅速,未能将两 名被困人员救出。16 时33 分,火势被控制,19 时53 分,在1 号建筑2 号电梯搜救出第1 名被困人员(邵某某),已无生命体 征,22 时35 分,在1 号建筑1 号电梯搜救出第2 名被困人员(宋 某某),已无生命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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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评估认为,亿利达公司在发 现火灾事故时,第一时间拨打110、119 报警并组织人员使用灭 火器灭火,在火势扩大后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并排查人员情况,查 明了困梯人员情况并报告现场消防救援部门,应急处置妥当。 消防救援部门在接警后,立即调派扑救力量赶赴现场,并在 得知被困人员信息后第一时间组织救援,阻止了火势的进一步蔓 延,应急处置妥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火灾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查阅资料、专家分析 等方式,认定该起事故起火时间为2025 年7 月17 日10 时20 分许,起火部位位于亿利达公司新建1#厂房一层北墙自东向西 第2 个窗户下方,起火点位于墙面上距东墙6.6 米、距地面 1.5 米的配电箱处,起火原因为该配电箱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引燃周围 汽车保险杠等可燃物发生火灾。 (二)人员死亡原因 火灾蔓延后,3 级配电柜至4 级配电箱之间的明敷电缆绝缘 层被烧损后引发短路故障,引起3 级配电柜总空开跳闸,导致1、 2 号电梯同时失电,造成邵某某和宋某某被困电梯遇难。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企业 亿利达公司新建1#厂房未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擅自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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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过程中变更厂房用途;未核验电工严某某持证情况,将水电工 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新建1#厂房3 级配电柜 接线方式、3 级配电柜至4 级配电箱明敷电缆、5 级配电箱的安 装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①;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 患。 (二)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 界牌镇在对亿利达公司的检查中,未发现该公司擅自将未经 竣工验收的厂房投入使用的问题。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严某某,男,群众,个体水电工,在未取得低压电工证的情 况下,开展电路安装作业,其承包的亿利达公司新建1#厂房电 路敷设和安装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 重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亿利达公司,未核验电工严某某持证情况,将工程发包

①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6.2.2 条:短路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其安装处 的预期短路电流。预期短路电流,应通过计算或测量确定。当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 能力小于其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时,在该段线路的上一级应装设具有所需分断能力 的短路保护电器;其上下两级的短路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配合,使该段线路及其 短路保护电器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第6.2.5:第3 条:该段线路不应靠近可燃物。 第7.6.8:无铠装的电缆在屋内明敷,除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水平敷设时,与地面 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垂直敷设时,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8m;当不能满足上述 要求时,应采取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第10.2.4 条:空开插座和照明灯具 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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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镇江 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 进行行政处罚。 2.刘某,男,群众,亿利达公司总经理,将未经竣工验收 的新建1#厂房投入使用,擅自在使用过程中变更厂房用途,未 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镇江市应急 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 政处罚。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情况 李某某,男,群众,丹阳市界牌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和 应急管理办公室职员,负责亿利达公司所在界牌镇东片区安全生 产日常检查工作,在对亿利达公司多次检查中,未能发现该公司 擅自将未经竣工验收的厂房投入使用的问题。 对于在调查中发现有关公职人员在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中履 职不到位的问题线索和相关材料,移交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进行调 查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界牌镇未能发现企业长期擅自将未经竣工验收的厂房投入 使用,未能有效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建议责成其向丹阳市人 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镇江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 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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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办公室。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坚决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丹阳 市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 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论述精神,从思想根源上深刻认 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 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 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将本次事故作为典型案例,举一反三,深入 剖析事故暴露出的理念缺失、思想麻痹、侥幸心理等深层次问题。 切实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承诺落到实处,筑牢安全生产的思想 防线。 (二)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本次事故 充分暴露出涉事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生产经营单位长期 将特种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人员,导致火灾隐患长 期存在。丹阳市要持续开展火灾风险隐患自查自纠,重点针对电 气线路、易燃可燃物管理、消防设施器材、动火作业审批等环节 进行彻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闭环。同时督 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保障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 出口畅通。同时,要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强化实战演练,提 升员工扑救初起火灾和疏散逃生能力。特别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 教育培训,确保其熟练掌握岗位安全风险和应急处置技能,从根 本上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全面压实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丹阳市要认真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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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市工业企业火灾事故教训,强化消防工作专业 统筹,健全部门联动和协作配合机制,持续提高消防安全治理水 平;应急管理和消防部门要加大对基层监管人员的能力培训,保 障监管人员掌握必要的监督检查专业知识;组织开展针对企业未 按规定擅自变更建筑消防等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消防安 全专项整治行动,对同类企业、同类场所进行“过筛子”式排查, 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住建、规划、应急、消防 等部门要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明查暗访、联合执法等手段,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形成 有力震慑,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合惩戒机制, 堵塞监管漏洞,坚决消除监管盲区,确保消防安全监管责任链条 无缝对接,构建起严密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7·17”事故调查组 2025 年11 月13 日

FD11482 | 2025_丹阳盛鸿微纤科技5·9一般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丹阳开发区江苏盛鸿微纤科技有限公司“5·9”一般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丹阳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事故信息

索 引 号:

014487083/2025-00031

分  类:

事故信息; 综合政务; 报告

发布机构:

丹阳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11-07

标  题:

丹阳开发区江苏盛鸿微纤科技有限公司“5·9”一般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丹阳开发区江苏盛鸿微纤科技有限公司“5·9”一般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时  效:

##

访问量:

2025年5月9日14时40分许,位于丹阳市开发区的江苏盛鸿微纤科技有限公司湿式镜布车间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丹阳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杨鸣强担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丹阳开发区江苏盛鸿微纤科技有限公司“5·9”一般闪爆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丹阳开发区江苏盛鸿微纤科技有限公司“5·9”闪爆事故是一起主要因从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名    称:江苏盛鸿微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鸿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丹阳市开发区葛丹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肖*岳

成立日期:2009年2月16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85308437G

经营范围:镜布生产加工(详见营业执照)

(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伤亡情况:死亡一人,赵*兵,男,户籍地址:四川省广元市,生前系盛鸿公司员工。

直接经济损失:约127万元(不包括行政处罚)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盛鸿公司四楼湿式镜布生产车间内的防火板房,该板房长3米,宽3米,高2.4米,为车间内一相对封闭的隔间,未见废气抽排设施,板房内电气线路不防爆。板房门口张贴了化学品安全告知卡(异丙醇),门口地面有血迹。板房北侧有一台电动抽液泵(铝合金管),泵出料管为塑料软管,软管部分发黑,有过火痕迹,电动抽液泵电源线连接至一个移动式插座,插座带开关控制,插座不防爆,电动抽液泵无静电消除装置。(现场拍照存档)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9日14时许,盛鸿公司湿式镜布班组长赵兵和员工郑永到湿式镜布生产车间内的防火板房,使用电动抽液泵进行异丙醇分装作业,赵兵负责操作电动抽液泵,郑永在旁边辅助。14时40分许,赵兵启动电动抽液泵按钮时,突然发生闪爆并引发火灾,赵兵被爆炸冲击波冲击后,头部撞到板房受伤,郑*永不在冲击波方向上,基本无碍。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盛鸿公司迅速组织人员救援,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并拨打了120、110、119电话。消防救援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后,现场火势已被扑灭,120救护车赶到后将赵兵送往丹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赵兵经抢救无效于当天20时30分许死亡。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和开发区管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025年5月13日,盛鸿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处置工作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防火板房为相对封闭的隔间,无废气抽排设施,在分装过程中,异丙醇挥发形成混合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

(二)电动抽液泵电源线接至一个移动式非防爆插座,电动抽液泵和抽料过程中使用的包装桶均无静电消除装置;

(三)电动抽取异丙醇,导致异丙醇流速过快,产生高压静电,高压静电积聚到一定程度后释放产生静电火花,点燃异丙醇混合气体,导致发生闪爆。

四、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赵*兵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湿式镜布生产车间的防火板房内进行异丙醇分装作业,且分装时未手动抽取,而是使用电动抽液泵抽取异丙醇。

(二)盛鸿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赵*兵,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湿式镜布生产车间的防火板房内使用电动抽液泵在抽取异丙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盛鸿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鉴于开发区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市安防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盛鸿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要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要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此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研判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特点和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精准治理、科学治理、综合治理。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长效工作机制,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切实抓好辖区内的各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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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83 | 2025_乌兰浩特_王玉祥家11·04火灾事故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乌兰浩特市新立巷6委王玉祥家 房屋“11•0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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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04日09时46分许,乌兰浩特市新立巷6委王玉祥家房屋(李阳、郭建峰夫妻租赁的房屋,在此安置照顾老人李成文)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6.66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人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乌兰浩特市新立巷6委王玉祥家房屋“11·04”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相关工作,火灾事故调查组由政府办副主任张洋任组长,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李伟任副组长的火灾事故调查组。

一、火灾事故发生建筑概况

起火房屋位于乌兰浩特市吉庆社区西侧100米新立巷6委平房区(详细地址为:新立巷6委房屋),该起火建筑建筑面积为22.66平方米,起火建筑为单层砖木结构住宅,起火房屋东西宽3.19米,南北长8.36米,面积约22.66平方米,房屋建筑坐北朝南,内部设置一个客厅,一个卧室、一个厨房(如图1所示)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4日,郭建峰在监控中有看到家中起火,并打电话通知其爱人李阳,李阳到场后发现火势无法扑灭才拨打的“119”报警,2025年11月4日09时48分许,乌兰浩特市光明西街消防救援站接到兴安盟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派警称,称位于乌兰浩特市铁西办事处一平房发生火灾1人被困,光明西街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4人前往处置。

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死亡人员:李成文,男(身份证号222302196009206050)2025年12月08日经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吉鸣正司鉴定中心【2025】病鉴字第93号)尸体病理检查鉴定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事故应急处置

2025年11月4日09时52分,乌兰浩特市光明西街消防救援站到达火场,到达火场时,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并伴有大量浓烟和明火从南侧已烧毁卧室窗户向外冒出,经询问知情人和勘查得知,屋内中间卧室、北侧厨房、入户通廊已经过火,有人员被困着火房屋内。消防指挥员对被困人员进行呼喊,并未得到回应,消防指挥员立即铺设水带灭火搜救被困人员。2025年11月4日10时00分许,在中间房间炕上发现第一名男性被困人员面部朝上,头朝东,脚朝西南,平躺在炕上,消防员(刘斌)与队友(蒋彪)将其抬出,检查现场情况后,确认现场无其他被困者,2025年11月4日10时05分许,现场明火被扑灭;

五、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火灾调查组调查人员,采取现场勘验、走访询问等技术手段开展火灾调查工作,制作询问笔录4份、(视频)勘验现场1次、提取清单1份(提取物附明细),将火灾事故经过、原因均已查清。

  1. 起火时间的认定

(1)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调取乌兰浩特市老城老味农家院监控画面显示,2025年11月04日09时43分56秒(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慢8秒)时有烟从房屋内冒出。

(2)手机截屏。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调取郭建峰手机监控画面截图显示,2025年11月04日08时51分39秒,屋内北侧有浓烟烟飘出。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性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11月04日08时30分许。

  1. 起火部位和起火点认定

(1)现场痕迹。厨房与火炕相连一侧设有炉灶,炉灶内有木材及煤炭燃烧后的残余灰烬,西墙处有两个塑料桶,桶内装有引火用的玉米秸秆,塑料桶过火部分烧损,秸秆散落于地面,北侧靠墙摆放有厨柜,橱柜过火烧失,仅残余底部木板,东侧墙角摆放有一口粗陶水缸,水缸高温炸裂,仅残余33cm高缸底,厨房三面墙均通顶铺设瓷砖,北墙靠近橱柜处瓷砖高温炸裂脱落,其余位置瓷砖未脱落,仅有烟熏痕迹,PVC吊顶过火烧熔,龙骨烧失,厨房屋顶有两处孔洞,一处位于炉灶上方,为通风口,一处位于北墙上方正中,为换气孔。起火房屋屋顶共分布有10根檩木,北数第四、第五根檩木炭化痕迹较重,有约2.5cm深鱼鳞状碳化纹,北侧椽木条表面碳化痕迹较重,南侧椽木条碳化痕迹较轻,卧室照明灯安装于第五条檩木处,照明灯过火烧毁,残余白色塑料灯座。厨房炉灶内有煤炭及秸秆未完全燃烧残留,炉灶周边秸秆炭化痕迹较重,仅残余灰烬散落于厨房内侧地面,临近炉灶处隔断玻璃高温烧熔,边角圆润,部分融化玻璃碎片散落于烟道灰烬处。综上所述,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王玉祥家房屋北侧厨房。

(2)当事人描述。①证人证言。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对郭建峰的询问,起火当天有从手机监控画面看到厨房的位置在冒烟,到现场之后有看到屋内火炕的位置有明火。②证人证言。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对李阳的询问,起火当天开门之后发现房屋北侧里面全是黑烟。

结合以上证据,综合性认定起火部位为乌兰浩特市新立巷6委王玉祥家房屋北侧厨房,综合认定起火点为新立巷6委王玉祥家房屋北侧厨房火炉处。

  1. 起火原因的认定

(1)排除人为放火嫌疑。经现场勘验,入户门入口窗口除救援人员破拆痕迹外,均无外侵痕迹;监控视频。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调取乌兰浩特市老城老味农家院监控画面显示,2025年11月04日07时11分26秒至07时17分33秒时只有李阳一人进入过该房屋,一直到起火时并未有任何其他人员进入过房屋,屋内李成文也并未有从房屋出来走动过;经公安部门2025年11月10对李成文尸体进行病理检查,2025年12月8日经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证人证言描述,起火区域未发现异常情况;

(2)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结合调查笔录及刑警现场勘验情况,事发时院门及事发房间门窗完好,未见外来人员进出痕迹;经现场勘验,未发现多点燃烧的低位火痕迹特征。

(3)排除室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经现场勘验,室内线路主要通过棚上铺设,屋内除了引风机和监控电源线路并未有其他用电设备。对11月04日提取的电气线路进行送检,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11月13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未发现有鉴定价值的痕迹。

(4)排除吸烟引发火灾的可能。对其家属女儿李阳的询问,平时死者李成文已经戒烟4-5年了,平时并未有吸烟的习惯。经现场勘验,厨房炉灶内有煤炭及玉米芯完全燃烧残留,炉灶周边玉米芯炭化痕迹较重,仅残余灰烬散落于厨房内侧地面,临近炉灶处隔断玻璃高温烧熔,边角圆润,部分融化玻璃碎片散落于烟道灰烬处。

(5)起火原因为生活用火不慎引燃厨房内火炉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经现场勘验,厨房炉灶内有煤炭及玉米芯未完全燃烧残留,炉灶周边秸秆炭化痕迹较重,仅残余灰烬散落于厨房内侧地面,临近炉灶处隔断玻璃高温烧熔,边角圆润,部分融化玻璃碎片散落于烟道灰烬处。综上所述,起火原因为生活用火不慎引燃厨房内火炉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事故性质。经调查,火灾发生场所为居民住宅,不涉及生产经营活动,不具备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素条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条和《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安监总政法〔2013〕115 号)第二条规定,认定该起火灾事故属于“非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

六、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此次火灾发生在铁西街6委平房区住宅家中,由辖区铁西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一)铁西街道办事处。铁西街道办事处能够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部署。对街道沿街商铺、老旧小区、平房区等重点区域,能够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火灾隐患,督促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同时,街道办事处联合社区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手册、现场讲解等方式,普及火灾预防、初期扑救及逃生自救知识。

(二)铁西街吉庆社区。作为发生火灾民房所在的社区,吉庆社区网格员能够定期开展辖区消防安全巡查工作,对辖区内居民楼、小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灭火器、消防栓等设施完好有效。同时,社区在居民楼单元门口张贴消防安全警示标语,组织志愿者开展入户消防安全提醒,覆盖辖区60%以上住户。

(三)铁西街派出所。已按照职责分工,将居民小区、平房区等居民集中区域的消防安全监管作为日常警务工作,定期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重点核查电气线路敷设、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配备及易燃物品堆放等情况,督促整改私拉乱接电线、楼道堆物、平房区杂物占道等消防安全隐患。同时,铁西派出所联合社区针对居民小区、平房区特点,开展“敲门行动”式消防安全宣传,通过入户讲解、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演示灭火器使用等方式,提升居民尤其是老年人、租房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公安局已明确辖区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派出所工作考核范围。并邀请市消防大队业务骨干定期对全市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派出所民警发现和督促隐患整改能力。

(五)乌兰浩特市消防救援大队。推动全市14个镇街建立“一队一中心”,并通过自治区第三方验收评估。结合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专项整治,牵头开展电动自行车、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等专项整治工作,截至目前,对辖区老旧小区、平房区、经营性自建房等不放心场所,累计发放独立式感烟探测器500余个,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开展消防安全责任制督导考评工作,有效推动了基层末端治理效能。

七、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深入调查,此次火灾事故中的灭火救援、日常消防监督执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未发现明显违法失职等情形。现场为单层住宅,不需配置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不存在消防产品质量问题。但存在以下两点问题:

(一)自防自救能力弱。此次火灾,男性死者患有脑血栓、半身不遂等疾病,行动能力受限。

(二)防火意识淡薄。对日常生活中的火灾隐患重视不够,存在侥幸心理和习惯性违法行为。居住场所随意堆放柴草、煤炭等可燃物,火源管理粗放。死者及其家属均存在受自身生活习惯影响多,防火意识薄弱问题。

八、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此起火灾原因为李阳在为李成文生火过程中未及时清理厨房内火炉周围可燃物,不慎蔓延成灾,造成1人死亡,涉嫌“过失引起火灾”,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事故预防和改进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压实消防安全管理链条。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对标《乌兰浩特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乌消安委办发〔2022〕1号)、《乌兰浩特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乌消安委办发〔2022〕2号)文件要求,全面压实消防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体系。市级层面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隐患整改攻坚等重点难点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聚焦本行业领域火灾风险隐患,开展常态化排查整治,形成“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格局;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两长”包保责任制,将责任细化到网格、明确到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确保消防安全各项工作部署落地见效。

(二)落实工作措施,聚焦重点领域隐患整治。辖区街道、社区要将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作为消防安全保障的重中之重,建立专项台账,实施精准化、差异化管理。一方面,常态化开展上门式消防宣传和隐患排查服务,重点检查用火、用电、用气设施是否规范,易燃物品是否合理存放,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等问题,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建立清单,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实行闭环管理;另一方面,持续推进独立烟感报警器安装工作。2025年乌兰浩特市消防救援大队已累计发放500余个独立感烟探头,有效提升了部分区域的火灾预警能力,但现有配备数量与实际需求仍存在较大差距。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资金支持,拓宽采购渠道,按照“应装尽装、全覆盖无死角”的原则,加快推进特殊群体居住场所、老旧居民楼、农村自建房等重点部位的独立烟感报警器安装工作,同时建立健全设备维护保养机制,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加强消防宣传,筑牢全民消防安全思想防线。针对农村、城郊村等消防工作薄弱环节,构建多维度、全覆盖的消防宣传教育体系。一是丰富宣传载体,充分利用村屯广播、宣传栏、微信群、短视频平台等媒介,常态化推送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初期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自救技巧等内容,将消防知识融入群众日常生活;二是创新宣传形式,结合农村赶集日、民俗活动等时机,组织开展消防知识讲座、灭火应急演练、消防器材实操体验等活动,让群众在沉浸式体验中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三是强化精准宣传,组建“消防宣传小分队”,深入农村家庭、田间地头,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群体的特点开展靶向宣传,特别要加强对农村留守人员的安全提醒,引导群众自觉摒弃违规用火、违规搭建等陋习。通过全方位、深层次的宣传引导,推动消防安全理念深入人心,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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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84 | 2025_乌兰浩特市新立巷11·0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乌兰浩特市新立巷6委王玉祥家 房屋“11•0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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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04日09时46分许,乌兰浩特市新立巷6委王玉祥家房屋(李阳、郭建峰夫妻租赁的房屋,在此安置照顾老人李成文)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6.66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人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乌兰浩特市新立巷6委王玉祥家房屋“11·04”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相关工作,火灾事故调查组由政府办副主任张洋任组长,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李伟任副组长的火灾事故调查组。

一、火灾事故发生建筑概况

起火房屋位于乌兰浩特市吉庆社区西侧100米新立巷6委平房区(详细地址为:新立巷6委房屋),该起火建筑建筑面积为22.66平方米,起火建筑为单层砖木结构住宅,起火房屋东西宽3.19米,南北长8.36米,面积约22.66平方米,房屋建筑坐北朝南,内部设置一个客厅,一个卧室、一个厨房(如图1所示)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4日,郭建峰在监控中有看到家中起火,并打电话通知其爱人李阳,李阳到场后发现火势无法扑灭才拨打的“119”报警,2025年11月4日09时48分许,乌兰浩特市光明西街消防救援站接到兴安盟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派警称,称位于乌兰浩特市铁西办事处一平房发生火灾1人被困,光明西街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4人前往处置。

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死亡人员:李成文,男(身份证号222302196009206050)2025年12月08日经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吉鸣正司鉴定中心【2025】病鉴字第93号)尸体病理检查鉴定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事故应急处置

2025年11月4日09时52分,乌兰浩特市光明西街消防救援站到达火场,到达火场时,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并伴有大量浓烟和明火从南侧已烧毁卧室窗户向外冒出,经询问知情人和勘查得知,屋内中间卧室、北侧厨房、入户通廊已经过火,有人员被困着火房屋内。消防指挥员对被困人员进行呼喊,并未得到回应,消防指挥员立即铺设水带灭火搜救被困人员。2025年11月4日10时00分许,在中间房间炕上发现第一名男性被困人员面部朝上,头朝东,脚朝西南,平躺在炕上,消防员(刘斌)与队友(蒋彪)将其抬出,检查现场情况后,确认现场无其他被困者,2025年11月4日10时05分许,现场明火被扑灭;

五、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火灾调查组调查人员,采取现场勘验、走访询问等技术手段开展火灾调查工作,制作询问笔录4份、(视频)勘验现场1次、提取清单1份(提取物附明细),将火灾事故经过、原因均已查清。

1.起火时间的认定

(1)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调取乌兰浩特市老城老味农家院监控画面显示,2025年11月04日09时43分56秒(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慢8秒)时有烟从房屋内冒出。

(2)手机截屏。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调取郭建峰手机监控画面截图显示,2025年11月04日08时51分39秒,屋内北侧有浓烟烟飘出。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性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11月04日08时30分许。

2.起火部位和起火点认定

(1)现场痕迹。厨房与火炕相连一侧设有炉灶,炉灶内有木材及煤炭燃烧后的残余灰烬,西墙处有两个塑料桶,桶内装有引火用的玉米秸秆,塑料桶过火部分烧损,秸秆散落于地面,北侧靠墙摆放有厨柜,橱柜过火烧失,仅残余底部木板,东侧墙角摆放有一口粗陶水缸,水缸高温炸裂,仅残余33cm高缸底,厨房三面墙均通顶铺设瓷砖,北墙靠近橱柜处瓷砖高温炸裂脱落,其余位置瓷砖未脱落,仅有烟熏痕迹,PVC吊顶过火烧熔,龙骨烧失,厨房屋顶有两处孔洞,一处位于炉灶上方,为通风口,一处位于北墙上方正中,为换气孔。起火房屋屋顶共分布有10根檩木,北数第四、第五根檩木炭化痕迹较重,有约2.5cm深鱼鳞状碳化纹,北侧椽木条表面碳化痕迹较重,南侧椽木条碳化痕迹较轻,卧室照明灯安装于第五条檩木处,照明灯过火烧毁,残余白色塑料灯座。厨房炉灶内有煤炭及秸秆未完全燃烧残留,炉灶周边秸秆炭化痕迹较重,仅残余灰烬散落于厨房内侧地面,临近炉灶处隔断玻璃高温烧熔,边角圆润,部分融化玻璃碎片散落于烟道灰烬处。综上所述,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王玉祥家房屋北侧厨房。

(2)当事人描述。①证人证言。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对郭建峰的询问,起火当天有从手机监控画面看到厨房的位置在冒烟,到现场之后有看到屋内火炕的位置有明火。②证人证言。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对李阳的询问,起火当天开门之后发现房屋北侧里面全是黑烟。

结合以上证据,综合性认定起火部位为乌兰浩特市新立巷6委王玉祥家房屋北侧厨房,综合认定起火点为新立巷6委王玉祥家房屋北侧厨房火炉处。

3.起火原因的认定

(1)排除人为放火嫌疑。经现场勘验,入户门入口窗口除救援人员破拆痕迹外,均无外侵痕迹;监控视频。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调取乌兰浩特市老城老味农家院监控画面显示,2025年11月04日07时11分26秒至07时17分33秒时只有李阳一人进入过该房屋,一直到起火时并未有任何其他人员进入过房屋,屋内李成文也并未有从房屋出来走动过;经公安部门2025年11月10对李成文尸体进行病理检查,2025年12月8日经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证人证言描述,起火区域未发现异常情况;

(2)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结合调查笔录及刑警现场勘验情况,事发时院门及事发房间门窗完好,未见外来人员进出痕迹;经现场勘验,未发现多点燃烧的低位火痕迹特征。

(3)排除室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经现场勘验,室内线路主要通过棚上铺设,屋内除了引风机和监控电源线路并未有其他用电设备。对11月04日提取的电气线路进行送检,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11月13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未发现有鉴定价值的痕迹。

(4)排除吸烟引发火灾的可能。对其家属女儿李阳的询问,平时死者李成文已经戒烟4-5年了,平时并未有吸烟的习惯。经现场勘验,厨房炉灶内有煤炭及玉米芯完全燃烧残留,炉灶周边玉米芯炭化痕迹较重,仅残余灰烬散落于厨房内侧地面,临近炉灶处隔断玻璃高温烧熔,边角圆润,部分融化玻璃碎片散落于烟道灰烬处。

(5)起火原因为生活用火不慎引燃厨房内火炉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经现场勘验,厨房炉灶内有煤炭及玉米芯未完全燃烧残留,炉灶周边秸秆炭化痕迹较重,仅残余灰烬散落于厨房内侧地面,临近炉灶处隔断玻璃高温烧熔,边角圆润,部分融化玻璃碎片散落于烟道灰烬处。综上所述,起火原因为生活用火不慎引燃厨房内火炉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事故性质。经调查,火灾发生场所为居民住宅,不涉及生产经营活动,不具备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素条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条和《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安监总政法〔2013〕115 号)第二条规定,认定该起火灾事故属于“非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

六、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此次火灾发生在铁西街6委平房区住宅家中,由辖区铁西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一)铁西街道办事处。铁西街道办事处能够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部署。对街道沿街商铺、老旧小区、平房区等重点区域,能够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火灾隐患,督促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同时,街道办事处联合社区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手册、现场讲解等方式,普及火灾预防、初期扑救及逃生自救知识。

(二)铁西街吉庆社区。作为发生火灾民房所在的社区,吉庆社区网格员能够定期开展辖区消防安全巡查工作,对辖区内居民楼、小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灭火器、消防栓等设施完好有效。同时,社区在居民楼单元门口张贴消防安全警示标语,组织志愿者开展入户消防安全提醒,覆盖辖区60%以上住户。

(三)铁西街派出所。已按照职责分工,将居民小区、平房区等居民集中区域的消防安全监管作为日常警务工作,定期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重点核查电气线路敷设、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配备及易燃物品堆放等情况,督促整改私拉乱接电线、楼道堆物、平房区杂物占道等消防安全隐患。同时,铁西派出所联合社区针对居民小区、平房区特点,开展“敲门行动”式消防安全宣传,通过入户讲解、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演示灭火器使用等方式,提升居民尤其是老年人、租房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公安局已明确辖区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派出所工作考核范围。并邀请市消防大队业务骨干定期对全市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派出所民警发现和督促隐患整改能力。

(五)乌兰浩特市消防救援大队。推动全市14个镇街建立“一队一中心”,并通过自治区第三方验收评估。结合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专项整治,牵头开展电动自行车、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等专项整治工作,截至目前,对辖区老旧小区、平房区、经营性自建房等不放心场所,累计发放独立式感烟探测器500余个,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开展消防安全责任制督导考评工作,有效推动了基层末端治理效能。

七、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深入调查,此次火灾事故中的灭火救援、日常消防监督执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未发现明显违法失职等情形。现场为单层住宅,不需配置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不存在消防产品质量问题。但存在以下两点问题:

(一)自防自救能力弱。此次火灾,男性死者患有脑血栓、半身不遂等疾病,行动能力受限。

(二)防火意识淡薄。对日常生活中的火灾隐患重视不够,存在侥幸心理和习惯性违法行为。居住场所随意堆放柴草、煤炭等可燃物,火源管理粗放。死者及其家属均存在受自身生活习惯影响多,防火意识薄弱问题。

八、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此起火灾原因为李阳在为李成文生火过程中未及时清理厨房内火炉周围可燃物,不慎蔓延成灾,造成1人死亡,涉嫌“过失引起火灾”,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事故预防和改进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压实消防安全管理链条。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对标《乌兰浩特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乌消安委办发〔2022〕1号)、《乌兰浩特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乌消安委办发〔2022〕2号)文件要求,全面压实消防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体系。市级层面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隐患整改攻坚等重点难点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聚焦本行业领域火灾风险隐患,开展常态化排查整治,形成“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格局;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两长”包保责任制,将责任细化到网格、明确到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确保消防安全各项工作部署落地见效。

(二)落实工作措施,聚焦重点领域隐患整治。辖区街道、社区要将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作为消防安全保障的重中之重,建立专项台账,实施精准化、差异化管理。一方面,常态化开展上门式消防宣传和隐患排查服务,重点检查用火、用电、用气设施是否规范,易燃物品是否合理存放,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等问题,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建立清单,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实行闭环管理;另一方面,持续推进独立烟感报警器安装工作。2025年乌兰浩特市消防救援大队已累计发放500余个独立感烟探头,有效提升了部分区域的火灾预警能力,但现有配备数量与实际需求仍存在较大差距。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资金支持,拓宽采购渠道,按照“应装尽装、全覆盖无死角”的原则,加快推进特殊群体居住场所、老旧居民楼、农村自建房等重点部位的独立烟感报警器安装工作,同时建立健全设备维护保养机制,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加强消防宣传,筑牢全民消防安全思想防线。针对农村、城郊村等消防工作薄弱环节,构建多维度、全覆盖的消防宣传教育体系。一是丰富宣传载体,充分利用村屯广播、宣传栏、微信群、短视频平台等媒介,常态化推送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初期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自救技巧等内容,将消防知识融入群众日常生活;二是创新宣传形式,结合农村赶集日、民俗活动等时机,组织开展消防知识讲座、灭火应急演练、消防器材实操体验等活动,让群众在沉浸式体验中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三是强化精准宣传,组建“消防宣传小分队”,深入农村家庭、田间地头,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群体的特点开展靶向宣传,特别要加强对农村留守人员的安全提醒,引导群众自觉摒弃违规用火、违规搭建等陋习。通过全方位、深层次的宣传引导,推动消防安全理念深入人心,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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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85 | 2025_乌当区2·28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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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当区消防救援大队文件

乌消呈〔2025〕27 号 签发人:邹 阳

乌当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乌当区新泉路73 号 供电局宿舍3 单元502 号何某某住宅“2·28”火 灾事故延伸调查的报告

乌当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推进火灾“一案三查”,进一步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落实,区政府成立了乌当“2·28”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开展了事故 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5 年2 月28 日07 时11 分,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泉路 73 号供电局宿舍3 单元5 楼502 室发生一起建构筑物火灾,火

— 2 — 灾造成1 人死亡(死者:何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 52011219631204****),受灾户2 户,过火面积约15 ㎡,直接 经济损失为13489 元(人民币壹万叁仟肆佰捌拾玖元整)。 二、火灾原因调查情况 (一)起火时间认定 根据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2025 年2 月28 日7 时11 分报警电话,结合当事人刘某某《询问笔录》称其在早上 6 点过接近7 点左右发现家中有烟雾,主卧室里已烧起来。结合 烟头阴燃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 年2 月28 日6 时许。 (二)起火部位认定 1.经现场勘验,起火场所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泉路73 号供电局宿舍3 单元502 号,住宅布局为2 室1 厅1 厨1 卫,面 积71 ㎡,客厅接户门,客厅东北侧为厨房及卫生间,客厅东南 侧为主卧,主卧东北侧为次卧。客厅、次卧、厨房呈现不同程度 烟熏痕迹,烟熏痕迹自主卧向外逐渐减轻。 2.主卧房间(发现何某某房间)长5.4 米,宽3.33 米,西南、 东北、西北侧墙面及天花板腻子粉过火完全脱落,呈灰白色。主 卧门烧毁,门上窗框碳化部分脱落,外窗玻璃碎裂散落,铝合金 框架因高温后软化向内弯曲倒塌,外窗几乎完全敞开。 3.主卧摆放床铺2 张(一大一小),衣柜1 个,杂物若干, 大床置于主卧西北侧,床头朝西南方向,两侧放置床头柜2 个, 小床置于东南侧贴邻阳台布置,大小床中间设置推拉门。主卧大

— 3 — 小床、衣柜、床头柜、推拉门、杂物等均严重碳化并垮塌。 4.主卧小床长1.7 米,宽1.24 米,木质结构,木质床头因过 火后完全碳化可见部分残骸,床面上覆盖屋顶掉落的建筑材料及 部分破裂的玻璃残骸,床表面碳化。大床长1.9 米,宽1.5 米, 整体为木质结构,放置席梦思床垫,木结构已烧毁,钢丝架部分 已重度变形,床面覆盖棉麻类用品已重度碳化,大床床头一侧墙 面可见V 字形痕迹,痕迹底部位于床头中央,墙面破裂程度较 周围较重,上方装修破裂露出砖砌层,腻子粉抹灰掉落于床头上。 床尾可见席梦思小部分未过火表皮残留(尸体头部位置,何某某 爱人刘某某曾拖动),自床尾向床头,过火炭化痕迹依次加重, 并发现少量不完全燃烧的稻草(席梦思内部填充物)。 结合刘某某询问笔录“看见就是他(何某某)睡的那个枕 头的地方靠客厅这个方向的火一下子就串起来了”,综合认定 起火点为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泉路73 号供电局宿舍3 单元 502 号住宅主卧房间西南侧大床床头西北处。 (三)起火原因认定 1.依据贵阳市乌当区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该文件确 认火灾发生的时间段无雷电天气,可以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 能; 2.依据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新创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 明》以及刘某某询问笔录,可排除人为纵火因素; 3.根据刘某某询问笔录“我去拉开卧室和阳台的分隔推拉

— 4 — 门”“未看见飞火情形”可确定火灾发生时主卧门窗关闭,结合现 场勘验等证据,可以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 4.结合刘某某询问笔录可知家中仅刘某某、何某某居住,无 小孩,可排除小孩玩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5.根据刘某某询问笔录可知主卧房间内用电设备仅一个壁 灯,结合现场勘验未发现其它用电用火器具,可排除用火不慎引 发火灾因素; 6.根据刘某某询问笔录关于用电设备描述“房间内就是一 个灯”、“大床靠窗户方向床头柜上有一个插排,插排连接了 墙插,有一个壁灯插头插在插排上”以及关于看见明火描述 “何某某睡的枕头靠客厅这个方向”、“在他(何某某)的左边”, 结合现场勘验大床东南侧插排连接墙插的线路部分绝缘胶皮 依旧可见,大床东南侧床头柜部分炭化未垮塌,以及杨朝琴 询问笔录“下楼能看到他家户门旁边在闪电火花”(火烧短 路),可排除电气线路引发火灾因素; 7.根据现场勘验及走访,起火建筑周边100 米范围内无烟囱, 可排除烟囱飞火引发火灾因素; 8.根据现场勘验,未发现可自燃物质,可排除自燃引发火灾 因素; 综上所述,依据现场勘验提取到的烟盒、打火机以及刘某某 询问笔录以及何某某儿子何某的询问笔录,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泉路73 号供电局宿舍3 单元502 号住宅

— 5 — 主卧何某某吸烟不慎引燃床单、被褥等周边可燃物所致。 三、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2025 年2 月28 日7 时11 分,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 心接到群众报警称:乌当区新泉路73 号供电局宿舍3 单元5 楼 502 室发生火灾。乌当区消防救援大队龙广路、马百路消防救援 站出动35 名消防救援人员7 台消防车前往处置,乌当区消防救 援大队值班人员1 车3 人遂行出动。 7 时26 分,龙广路消防救援站到场,现场情况为一栋总层 高为7 层的砖混结构建筑5 楼502 室起火,建筑面积约为50 平 方米,起火部位为卧室,燃烧物为床,救援力量立即展开处置。 7 时34 分,马百路消防救援站到场参与处置。 7 时42 分,现场火势被控制。 8 时04 分,火势被扑灭。 8 时06 分,在清理现场时发现1 名被困人员经120 医护人 员确认死亡(何某某,男,61 岁,52011219631204****)。 四、火灾延伸调查情况 (一)政府、行业部门及乡政府责任落实情况 乌当区人民政府:2024 年以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先 后21 次召开会议对消防安全工作专门作出部署,先后6 次深入 调研消防工作,区委、区政府、人大、政协各级领导带队开展消 防安全检查30 余次。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火灾防范工作的 通知》,组织全区各级各部门认真分析研判本辖区、本行业突出

— 6 — 隐患风险,结合敏感节点、重要时段、事故教训,以消防安全治 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为主线,深入推进冬春火灾防控、打通消防 “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等重点整治工作。明确 乌当区消防救援大队5 名防火监督员入驻街道党工委兼职挂钩 消防安全工作,在基层减负、防消联勤、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等 方面推动基层开展消防工作,打通基层安全管理“最后一公里”。 乌当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2024 年以来,乌当区住建局共 召开安全生产会议18 次,拟定文件11 份。共计验收备案合格并 发证项目32 个,靠前服务指导累计项目数40 余个,靠前服务次 数90 余次,为企业及服务对象提供了有效的消防技术支撑;对 施工现场的规范施工、违规动火、违规堆放易燃材料、取暖设备 使用及消防设施是否完善,应急值班值守,临时活动板房,用火、 用电等方面开展检查30 余次,出动检查人员2000 人次,排查隐 患2100 条,均已督促整改完毕。实地走访辖区内物业企业67 家 次,排查消防安全隐患300 条,下发各类消防工作通知20 份、 整改告知书50 份,组织全区物业企业学习培训5 次,培训200 人次。检查城镇燃气60 次,查出安全隐患40 条,均已整改。更 换“问题软管”“问题阀”“问题灶”等600 余处。 新创路街道办事处:根据乌当区委党建办、区委组织部联合 下发的《关于黄山珊等同志任乡镇(街道)党(工)委兼职委员 的通知》要求,今年街道党工委召开会议3 次,消防救援大队新 创路党工委兼职委员曹徽在会上分析研判街道火灾形势,通过党

— 7 — 工委会议研究讨论火灾高发、多发区域及场所,提出解决措施建 议20 余条,将桂苑小区、核工业、水厂宿舍等5 个小区消防设 施新增改造纳入2025 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内容;街道负责人及 网格员严格履职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带队深入辖区商铺、住宅小 区、居民楼、重点人群开展隐患排查,今年以来开展小型生产经 营场所、居民自建房、住宅小区排查2045 家次,定期对80 户重 点人群开展入户宣传,指导整改隐患985 处;新创路街道小型站 于2023 年11 月建设建成,成立以来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定 期开展消防设施巡检维护,每周组织队员开展体能与技能训练强 化应急处置能力;常态化深入社区、商户开展消防宣传及隐患排 查,今年已成功处置初期火情5 起。 (二)社会单位履职情况 经调查,起火建筑为乌当供电局家属区住宅,无物业管理单 位进行管理,不涉及物业公司管理履职情况。起火建筑为多层住 宅建筑,无自动消防设施,不涉及消防中介服务机构责任情况。 (三)建筑消防工程审批办理情况 供电局宿舍原为乌当供电局家属区住宅,于1998 年前建成 投入使用,不涉及建筑消防工程审批办理情况。 (四)消防产品质量责任 通过现场实地抽查供电局宿舍室外消火栓、手提式干粉灭火 器均合格,未发现不合格情况。 五、火灾暴露的问题

— 8 — (一)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群众对消防安全的认识不足,缺乏基本的防火、灭火和逃生 自救知识,村(居)委工作人员在上门开展消防工作时,敲不开 门、见不到人、听不进劝。 (二)基层末端防控落实不力 新创居委会供电局宿舍网格员存在“人难管”“不敢管”现象, 对住宅小区、“老弱病残酒疯”重点人群走访不深不细,宣传教育 形式单一,对重点人群引导性、警示性、针对性不强,对隐患问 题缺少较真碰硬措施。 (三)消防宣传教育成效不足 新创居委会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流于形式、浮于表面,未定期 组织群众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对于重点区域、重点人员、突 出隐患缺乏有效的管控措施,消防安全警示教育震慑力不足、组 织群众开展疏散逃生演练效果不好,居民逃生自救能力较差。消 防安全宣传教育引导性、警示性、针对性不强。 六、对火灾事故责任的处理情况 (一)建议给予刑事追究的有关人员 何某某,男,61 岁,贵阳市乌当区新泉路73 号供电局宿舍 3 单元502 号住宅户主。在该起火灾中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失火 罪,因何某某在火灾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有关监察单位处理意见 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问题及线索移交区

— 9 — 纪委区监委。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由区纪委区监委提 出。 七、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乌当区各级各部门要统筹协调好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与基层 减负的关系,深刻对照“2.28”亡人火灾事故举一反三,细化工作 职责,强化末端防范,切实厘清消防安全监督范围和监管盲区, 杜绝责任悬空。特别是要强化辖区内鳏寡孤独、老弱病残酒疯、 临时搭建居住等重点人群排查整治及帮扶指导,及时纳入包保管 护,落实日常包保管护和开展“面对面”宣传,充分发挥社区网格 员、消防志愿者、楼(院)长等基层力量,扎实开展“平安进群·安 全到家”,落实邻里守望制度。 (二)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乌当区各级各部门要对本单位的宿舍、公寓、家属区以及办 公场所开展一次火灾隐患自查自纠,重点查摆有无电动自行车违 规停放充电、生命通道是否畅通、是否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是否使用无3C 认证的电器用具、既有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等 消防安全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严格杜绝“移而未交”“推 诿扯皮”现象,切实把监管盲区全覆盖。 (三)强化消防宣传教育 区消防救援大队针对“2.28”火灾已组织各行业部门、乡(镇、 街道)召开火灾现场警示教育,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分批、分

— 10 — 类对本行业、本辖区社会单位员工开展宣传培训,做到会正确报 告火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会正确组织疏散逃生。要持续利 用“线上+线下”媒介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培养良好 的用火用电用气习惯,做到“一家出事故,万家受教育”。 此报告

贵阳市乌当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 年4 月28 日

乌当区消防消防救援大队 2024 年4 月28 日印

FD11486 | 2025_乌海海南亚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4·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海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乌海海南亚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4·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乌海海南亚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4·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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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奉贤四团上海大鹏化工有限公司“6·2…

湛江徐闻电泵维修店“2·4”火灾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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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乌海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 年7 月3 日 — 1 — 2025 年4 月5 日16 点06 分许,位于乌海市海南区内蒙古 乌海亚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二萘酚污水处理车间发生火灾事故,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2700m2。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和海南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并 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危化品安全风险管 控,迅速全力事故救援处置,深入做好事故调查,依规依纪依法 严肃追责问责,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大隐患排查处理力 度,高度重视检修和施工现场安全,确保安全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 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规定,乌海 市人民政府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 长任组长,市应急、消防、公安、纪委、总工会、检察院、海南 区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 产委员会对该起事故进行了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取监 控视频、调查询问、检测鉴定、综合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 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 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乌海海南亚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4·5”一般火 灾事故是一起因拆除废旧PPH 材质中转储罐,承包商作业人员 — 2 — 使用充电式无刷往复锯(20V)产生高温引燃残留油泥(含焦油 碳化物)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

内蒙古乌海亚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公司)成 立于2014 年3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3093018647C。 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经济开发区(西来峰项目 区)。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某锋。经 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基 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染 料制造;染料销售;货物进出口;肥料销售;化肥销售。主要产品 有吐氏酸、介酸、精萘、二萘酚、H 酸单钠盐、盐酸、硫酸及污 水处理和生产工序中的副产品等。涉及的重点监管工艺有硝化工 艺、磺化工艺、胺基化工艺;涉及到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有二 氧化硫、甲醇、液氨和焦炉煤气。目前该公司有重大危险源2 个, 均在综合罐区内,其中液氨罐区为一级重大危险源,甲醇、硝酸 罐区为四级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的二萘酚污水处理车间为 31000 吨萘系列产品项目的一部分,于2013 年11 月29 日备案 (乌海发改产业字〔2013〕472 号),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 — 3 — 号(蒙)WH 安许证字(2024)001069 号),许可范围硫酸 (200000t/a)发烟硫酸(50000t/a)、盐酸(8800t/a)精萘(30000t/a), 有效期至2027 年1 月28 日。2022 年11 月28 日取得应急预案 备案登记表(150303-2022-0054);2022 年11 月29 日取得危险 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BA 蒙150303〔2022〕 013);2023 年9 月5 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证书编号: 15032300043)。

2.相关单位情况

山东信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公司),成立于2018 年05 月17 日,统一信用代码:91370983MA3N55GC47。注册 地址为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汶阳镇浊东村1561 号。企业类型为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某。经营 范围为: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 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热力生产和供应;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建筑劳务分包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特种设备出租;招投标代理服务;机械设 备租赁;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材料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 务;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生产性废旧金 属回收;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等。 2024 年9 月23 日,亚东公司与信安公司签署合同及安全协 议,工程范围为设备、管道、钢结构拆除、安装工程以及建筑垃 — 4 — 圾清理项目等,信安公司亚东项目部共6 人,负责人为金某义。 此次作业内容为拆除3 个废旧PPH 材质中转储罐,事发罐为拆 除的第一个储罐。

(二)事发车间基本情况

1.事发车间布局及周边情况

二萘酚污水处理车间共有两层,建筑高度18.9m,砖混结构, 总建筑面积是6300m2,占地面积5526.8m2,此起火灾过火面积 约为2700m2,厂房内有共计罐体31 个,其中PPH 材质储罐7 个、玻璃钢材质储罐13 个、金属储罐11 个。二萘酚污水处理车 间东侧是压滤车间、南侧是二萘酚车间、西侧是精萘车间、北侧 是污水蒸发车间。 图1 二萘酚污水处理车间区域位置图 — 5 —

2.事发车间生产工艺

二萘酚车间外排的废水经管道排至污水处理污水收集池, 随后打入压滤机进行过滤,回收废水中物料。滤液自流到污水母 液罐中,加入硫酸,调节PH 值,打开蒸汽升温。使用离心泵将 二萘酚废水和吸附剂中间罐中的白油打入混合器中进行混合吸 附。混合液进入吸附沉降罐,静止分层,吸附液自吸附沉降罐顶 溢流口流入吸附液罐中,吸附水自吸附沉降罐罐底流入吸附水罐 中打开吸附液输送泵和稀液碱输送泵,将吸附液和稀液碱泵入混 合器进行混合解析。调节阀门开度,控制混合器出口PH 值,解 析后混合液进入解析沉降罐中,静止分层吸附剂自解析沉降罐顶 溢流口流入吸附剂罐中,解析液自解析沉降罐底部流入解析液罐 中吸附水用泵打入中和釜,至一定体积后,加入液碱进行中和, 控制PH 值为8.0-8.5,然后使用压滤机进行过滤,滤后中和水进 入中间罐,泵入中和水池暂存。 — 6 — 图2 二萘酚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亚东公司目前现有员工585 人,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有安全监 察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13 名,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5 名,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制度, 并制定了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每月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 育培训。 事故车间为二萘酚污水处理废水处理车间,该车间共有岗位 吸附水 吸附液 解析沉降 二萘酚生产污水压滤过滤调节PH,升温 回收废水中物料 加入硫酸 混合吸附 吸附剂(白油) 事发PPH 中转 混合解析 储罐沉降分层 加入液碱 中和,调PH 液碱 压滤过滤 水池暂存 吸附剂循环使用 解析液 吸附剂 — 7 — 工25 人,设置有车间主任一名,班长3 名,专职安全员1 名。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4 月3 日,亚东公司安全副经理尉某飞联系信安公 司项目经理金某义,让其派遣两名员工到二萘酚污水处理车间进 行拆除废旧中转储罐。2025 年4 月5 日14 点上班后,信安公司 2 名工人张某祥、王某到二萘酚污水处理车间使用充电式无刷往 复锯(20V)拆除第一个储罐。16 点06 分许张某祥发现正在拆 除的储罐上方有黑烟冒出,同时二萘酚污水处理车间岗位工曾某 惠、周某忠也发现储罐起火燃烧,并立即报告车间班长杨某峰, 杨某峰立即进行灭火。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二萘酚污水处理车间过火面积约为2700m2,厂房内的31 个 罐体中7 个PPH 材质中转储罐全部不同程度烧毁,13 个玻璃钢 材质储罐全部不同程度烧毁,11 个金属储罐可以正常使用。 车间东南西北共有四个门中间是过道,过道靠近西门中间处 是吊装口,过道南北两侧是罐体,墙体北熏黑,部分水泥墙皮脱 落,两侧的管道长时间被火烘烤变形严重,向下塌落。罐体上被 熏黑,部分玻璃钢材质的罐体外表被烧脱落,北侧门口的PPH 中转储罐罐体被烧熔化。南侧的PPH 材质中转储罐罐体仅上方 被烧掉大约一半,下方完好。从北门进入内部,北门门口处的两 个PPH 材质中转储罐罐体均被烧毁,仅留下水泥底座;北门门 口处上方有部分电缆被烧,且散落在四周;北门门口周围处的罐 — 8 — 体均过火。从东门进入内部,门口处部分墙皮脱落,周围的罐体 全部过火,但是罐体完好。从南门进入内部,四周的罐体均过火, 仅有门口处的一个PPH 材质中转储罐,上方被烧熔化,下方完 好,未过火。进入二层,二层的罐体过火,墙体上有点大量烟熏 痕迹,四周墙体的部分墙皮掉落,顶棚的天井口上方的盖板被烧 熔化,罐体完整。车间一层、二层窗户的玻璃全部脱落到地面上。 图3 二萘酚车间平面示意图 — 9 — 图4 PPH 材质中转储罐 图5 废旧PPH 材质中转储罐燃烧后现场照片 — 10 — 图6 充电式无刷往复锯 图7 现场发现已烧毁充电式无刷往复锯 — 11 —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3.65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

16 时08 分车间主任魏某光发现二萘酚污水处理车间着火, 16 时10 分上报总经理甘某锋,16 时14 分甘某锋于到达火灾现 场。16 时19 分副经理尉某飞拨打火警报警电话,请求消防队救 援。16 时36 分,海南区消防救援大队电话通知区应急管理局, 16 时42 分海南区消防救援大队分别电话上报区委、区政府,17 时37 分海南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局报告事故情况,17 时51 分,市应急管理局向自治区应急厅、市委、政府值班室报告事故 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6 时08 分,车间主任魏某光组织当班员工使用8kg 干粉灭 火器进行灭火,并且在车间内铺设消防水带一条,准备进行用水 灭火。但由于火势扩展迅速,相继引燃周围PPH 材质和玻璃钢 材质中转罐。魏某光立即向公司总经理甘某锋上报,甘某锋于 16 时14 分到达火灾现场后立即启动公司综合应急预案。公司应 急抢险组分别在厂房北侧平台铺设消防水带三条,分组进行喷水 灭火工作,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总经理甘某锋根据现场情况 研判,需请求消防队进行支援,于是要求副经理尉某飞拨打火警 报警电话。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派支队重型化工编队共 — 12 — 24 辆消防车、104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 市委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安排部署救援工作,调市分 管领导到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并通知海南区主要领导及市应急管 理局主要负责人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海南区随即组织应 急、公安、生态环境、工信、产业园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到达现 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救援队伍于16 时40 分许相继赶到事故现场并开展灭火救援 工作。但由于厂房内部结构复杂,部分存续火点在厂房内部,短 时间内无法组织内攻。为确保救援工作万无一失,消防指挥员指 挥泡沫消防车通过向厂房上方开口自上而下对火点进行压制,同 时组织消防水炮从厂房各个方向对厂房内部进行降温,对已灭火 点进行巩固。21 时01 分火灾扑灭。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组织 企业技术人员及专家组全面排查火灾复燃隐患;生态环境部门组 织对灭火消防废水进行收集,对上下风向空气进行持续监测。4 月6 日6 时许现场排查确认无复燃风险,无人员伤亡,消防救援 人员撤离。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应急响 应,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科学指导应急处置。应急 管理、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防联控, 形成了应急救援合力。在事故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项应 急救援工作开展有序,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发布及时, — 13 — 未造成大气和水体污染,未引发次生事故,但是本次事故也暴露 出企业在起火第一时间,现场应急处置不当,贻误扑灭火灾的最 佳时机的问题。综上,本次事故整体应急处置评估为良好。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1.直接原因

火灾起火原因认定为拆除废旧PPH 材质中转储罐过程中, 承包商作业人员使用充电式无刷往复锯(20V),高温引燃残留 油泥(含焦油碳化物)。

2.直接原因分析

根据火灾现场勘察发现切割作业人员使用的充电式无刷往 复锯残骸,且通过询问切割作业人员证实作业时使用的是充电式 无刷往复锯,因此可以证实切割作业人员事发时正在使用充电式 无刷往复锯进行作业。 根据切割工人描述,切割的PPH 材质中转储罐内附着有很厚 的油泥。而这些油泥是在废液预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有硫酸钠 盐、二萘酚、吸附剂白油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杂质等物质。对 相同环境下产生的油泥进行提取并经实验室检验鉴定,结果显示 油泥(含焦油的碳化物)开始放热温度为110℃,引燃温度为 197℃。 根据现场发生火灾的条件进行模拟,当使用往复锯对PPH 材 质中转储罐罐体进行切割时,切割部位温度会升高,最高温度可 — 14 — 超过200℃,切割过程中有持续高温出烟现象。切割过程中所能 达到的最高温度与检测油泥的燃点接近甚至略高,符合切割过程 中局部高温引燃废旧PPH 材质中转储罐内壁附着油泥引发火灾。

3.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排除人为放火引发火灾 根据现场调查询问,起火时有多名目击者在起火部位附近活 动,起火时未发现起火区域周边有可疑人员,排除人为放火引发 火灾。 (2)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经调查询问,起火时最先看到出烟和起火燃烧的部位位于废 弃的PPH 材质中转储罐内,而此处没有电气线路经过。对起火 车间的配电室进行勘验,发现配电室内有部分电气线路的空开处 于跳闸状态,但发生跳闸的空开控制的均不是起火部位附近的电 气线路。对起火部位附近的车间北门的线路进行细项勘验和提 取,对线路上的金属熔痕经实验室检验鉴定结果显示为火烧熔 痕,说明线路上的熔痕是起火后形成的,排除起火部位附近电气 线路发生故障引发火灾。 (3)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 根据询问笔录,现场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允许吸烟。根 据现场调查,起火部位的可燃物主要是废旧PPH 材质中转储罐, 不易被烟头直接引燃。经调查核实,现场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 并未吸烟,排除烟头等遗留火种引发火灾。 — 15 — (4)排除可燃气体爆燃引发火灾 废液预处理过程中使用的溶剂为白油。经起火单位证实,使 用的白油闪点为80℃,仅含有微量的挥发性组分。对白油样品 进行提取并经实验室检验鉴定,结果显示白油的主要成份为 C10~C15 烷烃成分。对白油样品进行测试,明火不易直接引燃 白油,说明白油中的挥发性组分少。现场拆除的为废弃的PPH 材质中转储罐,内部残留的白油成份所含挥发性组分会更少,无 法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点火源爆燃,可以排除PPH 材质中转 储罐内挥发性可燃气体爆燃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拆除作业未严格执行施工作业方案。亚东公司、信安公司

在拆除废旧中转储罐作业前,未严格按照施工作业方案对储罐内 壁进行蒸汽吹扫和置换,也未对作业点进行有效降温处理。

2.安全风险分析不全面。亚东公司、信安公司对二萘酚污水

处理车间进行拆除废旧中转储罐作业中火灾风险点未进行全面 风险分析,未辨识出罐壁缝隙内残留油泥存在火灾风险。

3.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亚东公司未针对承包商施工方

案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承包商对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流 于形式,未针对二萘酚污水处理车间进行拆除废旧中转储罐拆除 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亚东公

司未定期对承包商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未安排专人针对承包商作 — 16 — 业开展安全巡查工作,对二萘酚污水处理车间拆除废旧中转储罐 作业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

5.企业应急预案可操作性不强,应急演练流于形式。起火第

一时间,企业现场应急处置不当,贻误扑灭火灾的最佳时机。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信安公司员工张某祥,在拆除废旧中转储罐切割作业时未

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对作业点进行有效降温处理。违反了《安全生 产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1],建议海南区应急管理局督促企 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有关规定[2]给予处理。

2.信安公司员工王某,在拆除废旧中转储罐作业时未严格按

照施工方案对作业点进行有效降温处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建议海南区应急管理局督促企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信安公司项目负责人金某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

位,对作业人员切割作业时未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对作业点进行有 效降温处理的情况疏于管理,导致事故的发生。违反了《内蒙古 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有关规定[3]要求,建议由海南区 [1]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方案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 17 — 应急管理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有关 规定[4]进行行政处罚。

4.信安公司法人代表张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5],建议由海 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6]进行 行政处罚。

5.亚东公司二萘酚污水处理车间主任魏某光,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 对废旧PPH 材质中转储罐进行全面吹扫和置换,对承包商作业 人员拆除废旧中转储罐作业疏于管理,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安 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有关规定要求,建议由海南区应急管理局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进行行

(四)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4]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 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5]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 18 — 政处罚。

6.亚东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尉某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

行不到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承包商 作业人员拆除废旧中转储罐作业疏于管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7]要求,建议由海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8]进行行政处罚。

7.亚东公司总经理甘某锋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履行不到位,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 到位,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可操作性不强,违反《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建议由海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信安公司未严格执行施工作业方案,隐患排查不彻底,未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海南区应急管理局依 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9]给予行政处罚。 [7]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8]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 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9]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 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19 —

2.亚东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

到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不到位,未严格执行施工作业方案,隐 患排查不彻底,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针对承包商施工方案开 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建议由海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 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亚东公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故障,妨碍消防车通行等

其他违法行为,建议由海南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消防法》有关 规定对其另行立案处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现场作业管理,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企业在拆除作业前,要严格落实作业方案中各项安全防范措 施,在进行储罐、塔釜拆除作业前,确保与其他设备设施的有效 隔断,彻底清除设备内部残留物料并检测,确保防范措施逐一确 认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要深刻吸取本次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源头治理、标本 兼治、系统推进。公司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成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领导小组,开展生产装置、储存设施、非常规作业活动、检维修 等全过程的风险辨识分析,确保风险辨识全面、深入、彻底,制 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和管控措施。

(三)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 — 对承包商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形成闭环管理,加强承包商入厂安全教育培 训,对承包商资质、从业人员进行审查,重点是对施工方案、安 全技术交底方案以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并考核,考核不合格 者不允许作业。严禁流于形式的教育培训,做到培训时间、人员、 效果的三落实。

(四)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筑牢企业安全屏障

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 治、加大隐患自查力度,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实行 隐患基层报告制度,发动班组、车间等基层查找隐患的积极性, 第一时间发现隐患、消除隐患坚决遏制隐患转变成事故的势头。 全面压实消防责任,鉴于此次火灾事故,全面排查消防系统,对 消防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对消防泡沫液进行补充,对消防 控制系统逐项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联系维保单位进行处理。

(五)强化应急预案实效性,提升自身应急救援能力

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人员职责和任 务、细化应急响应流程、人员职责、处置措施等内容,确保预案 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按照预案以“练”为核心开展演练,同时切 实做好员工的应急处置培训,编制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强化应急 处置能力,让员工熟悉处置程序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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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87 | 2025_乌海海南亚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_4·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海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pdf

“4·5” 乌海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 年7 月3 日

— 1 — 2025 年4 月5 日16 点06 分许,位于乌海市海南区内蒙古 乌海亚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二萘酚污水处理车间发生火灾事故,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2700m2。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和海南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并 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危化品安全风险管 控,迅速全力事故救援处置,深入做好事故调查,依规依纪依法 严肃追责问责,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大隐患排查处理力 度,高度重视检修和施工现场安全,确保安全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 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规定,乌海 市人民政府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 长任组长,市应急、消防、公安、纪委、总工会、检察院、海南 区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 产委员会对该起事故进行了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取监 控视频、调查询问、检测鉴定、综合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 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 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乌海海南亚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4·5”一般火 灾事故是一起因拆除废旧PPH 材质中转储罐,承包商作业人员

— 2 — 使用充电式无刷往复锯(20V)产生高温引燃残留油泥(含焦油 碳化物)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 内蒙古乌海亚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公司)成 立于2014 年3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3093018647C。 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经济开发区(西来峰项目 区)。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某锋。经 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基 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染 料制造;染料销售;货物进出口;肥料销售;化肥销售。主要产品 有吐氏酸、介酸、精萘、二萘酚、H 酸单钠盐、盐酸、硫酸及污 水处理和生产工序中的副产品等。涉及的重点监管工艺有硝化工 艺、磺化工艺、胺基化工艺;涉及到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有二 氧化硫、甲醇、液氨和焦炉煤气。目前该公司有重大危险源2 个, 均在综合罐区内,其中液氨罐区为一级重大危险源,甲醇、硝酸 罐区为四级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的二萘酚污水处理车间为 31000 吨萘系列产品项目的一部分,于2013 年11 月29 日备案 (乌海发改产业字〔2013〕472 号),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

— 3 — 号(蒙)WH 安许证字(2024)001069 号),许可范围硫酸 (200000t/a)发烟硫酸(50000t/a)、盐酸(8800t/a)精萘(30000t/a), 有效期至2027 年1 月28 日。2022 年11 月28 日取得应急预案 备案登记表(150303-2022-0054);2022 年11 月29 日取得危险 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BA 蒙150303〔2022〕 013);2023 年9 月5 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证书编号: 15032300043)。 2.相关单位情况 山东信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公司),成立于2018 年05 月17 日,统一信用代码:91370983MA3N55GC47。注册 地址为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汶阳镇浊东村1561 号。企业类型为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某。经营 范围为: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 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热力生产和供应;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建筑劳务分包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特种设备出租;招投标代理服务;机械设 备租赁;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材料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 务;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生产性废旧金 属回收;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等。 2024 年9 月23 日,亚东公司与信安公司签署合同及安全协 议,工程范围为设备、管道、钢结构拆除、安装工程以及建筑垃

— 4 — 圾清理项目等,信安公司亚东项目部共6 人,负责人为金某义。 此次作业内容为拆除3 个废旧PPH 材质中转储罐,事发罐为拆 除的第一个储罐。 (二)事发车间基本情况 1.事发车间布局及周边情况 二萘酚污水处理车间共有两层,建筑高度18.9m,砖混结构, 总建筑面积是6300m2,占地面积5526.8m2,此起火灾过火面积 约为2700m2,厂房内有共计罐体31 个,其中PPH 材质储罐7 个、玻璃钢材质储罐13 个、金属储罐11 个。二萘酚污水处理车 间东侧是压滤车间、南侧是二萘酚车间、西侧是精萘车间、北侧 是污水蒸发车间。 图1 二萘酚污水处理车间区域位置图

— 5 — 2.事发车间生产工艺 二萘酚车间外排的废水经管道排至污水处理污水收集池, 随后打入压滤机进行过滤,回收废水中物料。滤液自流到污水母 液罐中,加入硫酸,调节PH 值,打开蒸汽升温。使用离心泵将 二萘酚废水和吸附剂中间罐中的白油打入混合器中进行混合吸 附。混合液进入吸附沉降罐,静止分层,吸附液自吸附沉降罐顶 溢流口流入吸附液罐中,吸附水自吸附沉降罐罐底流入吸附水罐 中打开吸附液输送泵和稀液碱输送泵,将吸附液和稀液碱泵入混 合器进行混合解析。调节阀门开度,控制混合器出口PH 值,解 析后混合液进入解析沉降罐中,静止分层吸附剂自解析沉降罐顶 溢流口流入吸附剂罐中,解析液自解析沉降罐底部流入解析液罐 中吸附水用泵打入中和釜,至一定体积后,加入液碱进行中和, 控制PH 值为8.0-8.5,然后使用压滤机进行过滤,滤后中和水进 入中间罐,泵入中和水池暂存。

— 6 — 图2 二萘酚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亚东公司目前现有员工585 人,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有安全监 察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13 名,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5 名,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制度, 并制定了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每月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 育培训。 事故车间为二萘酚污水处理废水处理车间,该车间共有岗位 吸附水 吸附液 解析沉降 二萘酚生产污水 压滤过滤 调节PH,升温 回收废水中物料 加入硫酸 混合吸附 吸附剂(白油) 事发PPH 中转 储罐沉降分层 混合解析 加入液碱 中和,调PH 液碱 压滤过滤 水池暂存 吸附剂循环使用 解析液 吸附剂

— 7 — 工25 人,设置有车间主任一名,班长3 名,专职安全员1 名。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4 月3 日,亚东公司安全副经理尉某飞联系信安公 司项目经理金某义,让其派遣两名员工到二萘酚污水处理车间进 行拆除废旧中转储罐。2025 年4 月5 日14 点上班后,信安公司 2 名工人张某祥、王某到二萘酚污水处理车间使用充电式无刷往 复锯(20V)拆除第一个储罐。16 点06 分许张某祥发现正在拆 除的储罐上方有黑烟冒出,同时二萘酚污水处理车间岗位工曾某 惠、周某忠也发现储罐起火燃烧,并立即报告车间班长杨某峰, 杨某峰立即进行灭火。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二萘酚污水处理车间过火面积约为2700m2,厂房内的31 个 罐体中7 个PPH 材质中转储罐全部不同程度烧毁,13 个玻璃钢 材质储罐全部不同程度烧毁,11 个金属储罐可以正常使用。 车间东南西北共有四个门中间是过道,过道靠近西门中间处 是吊装口,过道南北两侧是罐体,墙体北熏黑,部分水泥墙皮脱 落,两侧的管道长时间被火烘烤变形严重,向下塌落。罐体上被 熏黑,部分玻璃钢材质的罐体外表被烧脱落,北侧门口的PPH 中转储罐罐体被烧熔化。南侧的PPH 材质中转储罐罐体仅上方 被烧掉大约一半,下方完好。从北门进入内部,北门门口处的两 个PPH 材质中转储罐罐体均被烧毁,仅留下水泥底座;北门门 口处上方有部分电缆被烧,且散落在四周;北门门口周围处的罐

— 8 — 体均过火。从东门进入内部,门口处部分墙皮脱落,周围的罐体 全部过火,但是罐体完好。从南门进入内部,四周的罐体均过火, 仅有门口处的一个PPH 材质中转储罐,上方被烧熔化,下方完 好,未过火。进入二层,二层的罐体过火,墙体上有点大量烟熏 痕迹,四周墙体的部分墙皮掉落,顶棚的天井口上方的盖板被烧 熔化,罐体完整。车间一层、二层窗户的玻璃全部脱落到地面上。 图3 二萘酚车间平面示意图

— 9 — 图4 PPH 材质中转储罐 图5 废旧PPH 材质中转储罐燃烧后现场照片

— 10 — 图6 充电式无刷往复锯 图7 现场发现已烧毁充电式无刷往复锯

— 11 —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3.65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 16 时08 分车间主任魏某光发现二萘酚污水处理车间着火, 16 时10 分上报总经理甘某锋,16 时14 分甘某锋于到达火灾现 场。16 时19 分副经理尉某飞拨打火警报警电话,请求消防队救 援。16 时36 分,海南区消防救援大队电话通知区应急管理局, 16 时42 分海南区消防救援大队分别电话上报区委、区政府,17 时37 分海南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局报告事故情况,17 时51 分,市应急管理局向自治区应急厅、市委、政府值班室报告事故 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6 时08 分,车间主任魏某光组织当班员工使用8kg 干粉灭 火器进行灭火,并且在车间内铺设消防水带一条,准备进行用水 灭火。但由于火势扩展迅速,相继引燃周围PPH 材质和玻璃钢 材质中转罐。魏某光立即向公司总经理甘某锋上报,甘某锋于 16 时14 分到达火灾现场后立即启动公司综合应急预案。公司应 急抢险组分别在厂房北侧平台铺设消防水带三条,分组进行喷水 灭火工作,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总经理甘某锋根据现场情况 研判,需请求消防队进行支援,于是要求副经理尉某飞拨打火警 报警电话。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派支队重型化工编队共

— 12 — 24 辆消防车、104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 市委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安排部署救援工作,调市分 管领导到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并通知海南区主要领导及市应急管 理局主要负责人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海南区随即组织应 急、公安、生态环境、工信、产业园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到达现 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救援队伍于16 时40 分许相继赶到事故现场并开展灭火救援 工作。但由于厂房内部结构复杂,部分存续火点在厂房内部,短 时间内无法组织内攻。为确保救援工作万无一失,消防指挥员指 挥泡沫消防车通过向厂房上方开口自上而下对火点进行压制,同 时组织消防水炮从厂房各个方向对厂房内部进行降温,对已灭火 点进行巩固。21 时01 分火灾扑灭。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组织 企业技术人员及专家组全面排查火灾复燃隐患;生态环境部门组 织对灭火消防废水进行收集,对上下风向空气进行持续监测。4 月6 日6 时许现场排查确认无复燃风险,无人员伤亡,消防救援 人员撤离。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应急响 应,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科学指导应急处置。应急 管理、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防联控, 形成了应急救援合力。在事故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项应 急救援工作开展有序,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发布及时,

— 13 — 未造成大气和水体污染,未引发次生事故,但是本次事故也暴露 出企业在起火第一时间,现场应急处置不当,贻误扑灭火灾的最 佳时机的问题。综上,本次事故整体应急处置评估为良好。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1.直接原因 火灾起火原因认定为拆除废旧PPH 材质中转储罐过程中, 承包商作业人员使用充电式无刷往复锯(20V),高温引燃残留 油泥(含焦油碳化物)。 2.直接原因分析 根据火灾现场勘察发现切割作业人员使用的充电式无刷往 复锯残骸,且通过询问切割作业人员证实作业时使用的是充电式 无刷往复锯,因此可以证实切割作业人员事发时正在使用充电式 无刷往复锯进行作业。 根据切割工人描述,切割的PPH 材质中转储罐内附着有很厚 的油泥。而这些油泥是在废液预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有硫酸钠 盐、二萘酚、吸附剂白油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杂质等物质。对 相同环境下产生的油泥进行提取并经实验室检验鉴定,结果显示 油泥(含焦油的碳化物)开始放热温度为110℃,引燃温度为 197℃。 根据现场发生火灾的条件进行模拟,当使用往复锯对PPH 材 质中转储罐罐体进行切割时,切割部位温度会升高,最高温度可

— 14 — 超过200℃,切割过程中有持续高温出烟现象。切割过程中所能 达到的最高温度与检测油泥的燃点接近甚至略高,符合切割过程 中局部高温引燃废旧PPH 材质中转储罐内壁附着油泥引发火灾。 3.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排除人为放火引发火灾 根据现场调查询问,起火时有多名目击者在起火部位附近活 动,起火时未发现起火区域周边有可疑人员,排除人为放火引发 火灾。 (2)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经调查询问,起火时最先看到出烟和起火燃烧的部位位于废 弃的PPH 材质中转储罐内,而此处没有电气线路经过。对起火 车间的配电室进行勘验,发现配电室内有部分电气线路的空开处 于跳闸状态,但发生跳闸的空开控制的均不是起火部位附近的电 气线路。对起火部位附近的车间北门的线路进行细项勘验和提 取,对线路上的金属熔痕经实验室检验鉴定结果显示为火烧熔 痕,说明线路上的熔痕是起火后形成的,排除起火部位附近电气 线路发生故障引发火灾。 (3)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 根据询问笔录,现场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允许吸烟。根 据现场调查,起火部位的可燃物主要是废旧PPH 材质中转储罐, 不易被烟头直接引燃。经调查核实,现场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 并未吸烟,排除烟头等遗留火种引发火灾。

— 15 — (4)排除可燃气体爆燃引发火灾 废液预处理过程中使用的溶剂为白油。经起火单位证实,使 用的白油闪点为80℃,仅含有微量的挥发性组分。对白油样品 进行提取并经实验室检验鉴定,结果显示白油的主要成份为 C10~C15 烷烃成分。对白油样品进行测试,明火不易直接引燃 白油,说明白油中的挥发性组分少。现场拆除的为废弃的PPH 材质中转储罐,内部残留的白油成份所含挥发性组分会更少,无 法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点火源爆燃,可以排除PPH 材质中转 储罐内挥发性可燃气体爆燃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拆除作业未严格执行施工作业方案。亚东公司、信安公司 在拆除废旧中转储罐作业前,未严格按照施工作业方案对储罐内 壁进行蒸汽吹扫和置换,也未对作业点进行有效降温处理。 2.安全风险分析不全面。亚东公司、信安公司对二萘酚污水 处理车间进行拆除废旧中转储罐作业中火灾风险点未进行全面 风险分析,未辨识出罐壁缝隙内残留油泥存在火灾风险。 3.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亚东公司未针对承包商施工方 案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承包商对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流 于形式,未针对二萘酚污水处理车间进行拆除废旧中转储罐拆除 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亚东公 司未定期对承包商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未安排专人针对承包商作

— 16 — 业开展安全巡查工作,对二萘酚污水处理车间拆除废旧中转储罐 作业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 5.企业应急预案可操作性不强,应急演练流于形式。起火第 一时间,企业现场应急处置不当,贻误扑灭火灾的最佳时机。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信安公司员工张某祥,在拆除废旧中转储罐切割作业时未 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对作业点进行有效降温处理。违反了《安全生 产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1],建议海南区应急管理局督促企 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有关规定[2]给予处理。 2.信安公司员工王某,在拆除废旧中转储罐作业时未严格按 照施工方案对作业点进行有效降温处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建议海南区应急管理局督促企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信安公司项目负责人金某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 位,对作业人员切割作业时未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对作业点进行有 效降温处理的情况疏于管理,导致事故的发生。违反了《内蒙古 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有关规定[3]要求,建议由海南区 [1]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方案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 17 — 应急管理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有关 规定[4]进行行政处罚。 4.信安公司法人代表张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5],建议由海 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6]进行 行政处罚。 5.亚东公司二萘酚污水处理车间主任魏某光,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 对废旧PPH 材质中转储罐进行全面吹扫和置换,对承包商作业 人员拆除废旧中转储罐作业疏于管理,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安 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有关规定要求,建议由海南区应急管理局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进行行 (四)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4]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 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5]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 18 — 政处罚。 6.亚东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尉某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 行不到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承包商 作业人员拆除废旧中转储罐作业疏于管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7]要求,建议由海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8]进行行政处罚。 7.亚东公司总经理甘某锋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履行不到位,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 到位,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可操作性不强,违反《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建议由海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信安公司未严格执行施工作业方案,隐患排查不彻底,未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海南区应急管理局依 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9]给予行政处罚。 [7]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8]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 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9]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 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19 — 2.亚东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 到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不到位,未严格执行施工作业方案,隐 患排查不彻底,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针对承包商施工方案开 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建议由海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 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亚东公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故障,妨碍消防车通行等 其他违法行为,建议由海南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消防法》有关 规定对其另行立案处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现场作业管理,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企业在拆除作业前,要严格落实作业方案中各项安全防范措 施,在进行储罐、塔釜拆除作业前,确保与其他设备设施的有效 隔断,彻底清除设备内部残留物料并检测,确保防范措施逐一确 认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要深刻吸取本次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源头治理、标本 兼治、系统推进。公司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成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领导小组,开展生产装置、储存设施、非常规作业活动、检维修 等全过程的风险辨识分析,确保风险辨识全面、深入、彻底,制 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和管控措施。 (三)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 — 对承包商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形成闭环管理,加强承包商入厂安全教育培 训,对承包商资质、从业人员进行审查,重点是对施工方案、安 全技术交底方案以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并考核,考核不合格 者不允许作业。严禁流于形式的教育培训,做到培训时间、人员、 效果的三落实。 (四)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筑牢企业安全屏障 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 治、加大隐患自查力度,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实行 隐患基层报告制度,发动班组、车间等基层查找隐患的积极性, 第一时间发现隐患、消除隐患坚决遏制隐患转变成事故的势头。 全面压实消防责任,鉴于此次火灾事故,全面排查消防系统,对 消防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对消防泡沫液进行补充,对消防 控制系统逐项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联系维保单位进行处理。 (五)强化应急预案实效性,提升自身应急救援能力 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人员职责和任 务、细化应急响应流程、人员职责、处置措施等内容,确保预案 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按照预案以“练”为核心开展演练,同时切 实做好员工的应急处置培训,编制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强化应急 处置能力,让员工熟悉处置程序和流程。

FD11488 | 2025_乌鲁木齐县托里乡新疆达坂城金工新能源4·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新疆 | 严重程度: | 场所:储能/新能源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乌鲁木齐县托里乡新疆达坂城金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4·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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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4·19”储能电站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作者:数字储能网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26-05-28 浏览: 次

数字储能网讯:此前,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发布乌鲁木齐县托里乡新疆达坂城金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4·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县托里乡金工柴窝堡西风电汇集站起火灾事故造成2组电池柜着火,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45.129万元。

事故发生于2025年4月19日12时左右,事发地点为乌鲁木齐县托里乡,新疆达坂城金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220千伏金工柴窝堡西风电汇集站储能电池舱。起火部位为舱内锂电池组,火势快速蔓延,过火面积波及电池舱核心区域。

据悉,该储能电站规模为142.5MW/570MWh,风冷储能系统由50个子储能系统组成,分6个储能单元,每个子储能系统包含储能电池系统、PCS变流升压一体机两部分,其中储能电池系统采用100座预制舱安装方式;PCS变流升压一体机采用50台3MW电控舱集装箱安装方式。

经消防部门全力扑救,明火被成功扑灭,事故造成1人受伤。直接暴露了储能电站在设备运维、消防配置及安全管理上的多重漏洞。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5.129万元。具体详见下表:

事故直接原因为湖北宇能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张某峰,未按照日常补电的正确操作流程操作,误将铜排放至到电池C05-X07与C05-X20正负极连接桩头,导致电池发生短路。

间接原因直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位,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湖北宇能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技术措施未有效落实;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现场未设置专人监护作业;

未有效辨识现场火灾风险,落实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检查消防系统、设施的完好性;

现场操作人员安全意识不足;

安全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不够。

根据相关规定,对新疆达坂城金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宇能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湖北亿纬动力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做出内部检讨,并将处理结果报送乌鲁木齐县应急管理局。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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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89 | 2025_九江市湖口县钟山华府小区28栋1单元201室2·3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湖口县钟山华府小区28栋1单元201室“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2月3日,位于湖口县桃源路的钟山华府住宅小区28栋1单元201室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湖口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书记曾宝柱、县长陈洋等领导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责、举一反三,压实安全责任,进一步排查治理住宅小区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督办评估办法》《九江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湖口县政府迅速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侯绍胜任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单位有关同志组成的湖口县钟山华府小区28栋1单元201                室“2·3”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具体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指导协调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现场实验、技术鉴定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有关措施建议,现将火灾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概况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5年2月3日7时46分许,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九江市湖口县钟山华府小区28栋1单元201室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房屋内共有4人,火灾烧损(毁)房屋装饰装修及客厅家具、家电等物品,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死亡(段心瑜,女,8岁,360429*******),2人受伤(张宝花,女,76岁,360429**;段昊君,男,6岁,360429*******)。

(二)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所在湖口县钟山华府小区位于九江市湖口县桃源路,东侧与湖口县第五小学一路之隔,南侧为石塘小区,西侧为湖口县第一中学,北侧为荒山。该小区2019年建成,经湖口县发改部门批准建设的限价商品(安置)房小区(湖发改字(2019)62号);分别于2020年、2022年经湖口县住建部门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合格。起火建筑为小区28号楼,主体地上15层,地下1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 4328.92平方米,建筑高度45米,两梯两户。

(三)住宅基本情况

起火住宅为一单元二层201室,建筑套内面积约116.28平方米,房屋产权所有人为李红美、段辞兵,2022年10月装修入住。起火的201室共5人居住,户主段辞兵、李红美夫妻带儿子段昊君住东南角主卧;老太太张宝花带孙女段心瑜住隔壁次卧。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2月2日(正月初五)晚,李红美父母来家中作客,段辞兵先后将三具闲置的取暖器取出,放置于沙发旁用于烘脚取暖,当晚入睡前关闭了电源。2月3日(正月初六)6时05分许,在超市工作的李红美起床后,打开取暖器电源,将前一晚洗后未干透的衣物覆盖在取暖器上烘烤,后于6时15分许出门上班。7时37分许,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持续烘烤,取暖器上衣物开始出现可见烟雾,此时取暖器加热管仍处于点亮状态。7时43分42秒,取暖器处衣物出现明火开始燃烧,随后快速引燃紧靠取暖器东侧的沙发海绵坐垫等可燃物并产生大量烟雾。7时46分19秒,在房间休息的张宝花、段辞兵先后发现起火(监控中段辞兵喊“做什么”)。约20秒后,随后段辞兵打开入户门逃生,此时二楼前室烟感报警器报警。期间,张宝花带孙子、孙女躲进主卫试图避险。

7时46分46 秒,住在隔壁石塘小区业主陶健祖通过窗户发现火灾,并拨打了第一通报警电话;7时50分34秒,一名路人发现起火拨打第二通报警电话;7时50分49秒,起火楼栋三楼邻居拨打第三通报警电话;7时53分15秒,五楼邻居拨打第四通报警电话;截止此时,由于男户主逃生时未带手机没有拨打报警电话,以上路人邻居也均不清楚是否有人员被困;直至7时54分16秒,小区保安拨打第五通报警电话,称听到户主说有多人被困。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7时46分接到报警后,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先后调集2站、3辆消防车共21名指战员到场处置,大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到场指挥。7时57分,首战力量到场,立即组织内攻搜救和灭火处置,7时59分火势被控制,8时02分明火彻底扑灭。8时14分许,搜救小组先后从主卧卫生间内搜救出3名被困人员交现场医护人员急救。经医疗部门反馈,其中1人(段心瑜,女,8岁)在救治过程中突发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另2人(张宝花,女,75岁;段昊君,男,5岁)生命体征平稳。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监控视频及检验鉴定情况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5年2月3日7时43分许,起火部位位于201室客厅箱式取暖器处,起火点为距客厅东墙1.1-1.5米、距客厅南阳台玻璃窗3.5-4.3米区域,起火原因为覆盖在箱式电取暖器上的衣物长时间烘烤引发火灾。

(二)灾害成因

  1. 用火用电安全意识差。女户主缺乏基本的用火用电常识,将衣物覆盖在取暖器上烘烤后离开上班,由于此时在春节假期,家中其他人员还未起床,取暖器通电后处于无人看管的危险状态,最终导致亲人的伤亡。
  1. 逃生自救能力不足。男户主段辞兵发现火灾后独自逃生,因慌乱未带手机,没有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消防人员到场内攻搜救时也因慌乱未将主卧设有暗门卫生间的结构告知搜救人员。火灾受伤的75岁老人张宝花年事已高无力逃生,只得带领孙子孙女进入主卧卫生间试图避险,但由于未关闭主卧门,暗门密封差等原因,最终未能阻挡烟气进入造成伤亡。
  1. 初期处置能力缺失。男户主段辞兵发现火灾以及逃生后未采取任何措施扑救初期火灾。邻居反映其发现火灾来到二层查看时发现户主段辞兵在门口着急转圈。调查人员发现,建筑二层合用前室内距离201室入户门1米和5米处各设有1处室内消火栓、2具干粉灭火器,均未见使用迹象,经测试消防设施有效,管网有水。
  1. 物业响应不及时。户主打开入户门逃生时,溢出的烟气触发了前室烟感报警,但此时物业消控室无人值守。直至周围群众发现火情跑至岗亭告知,才有1名保安前来查看,除此未采取有效措施疏散人员和扑救初起火灾。

经调查认定,湖口县钟山华府小区28栋1单元201室“2·3”火灾是一起一般性亡人火灾事故。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1. 户主李红美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没有认识到使用取暖器烘烤衣服这种行为的极度危险性,不清楚取暖器在长时间工作且靠近易燃可燃物时极易引发火灾;离开家时未提醒告知家中成员,且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家庭其他成员缺乏应急处置和逃生能力,不熟悉火灾发生时的逃生路线和方法,在紧急情况下惊慌失措无法正确应对。
  1. 九江利居石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管理单位,组织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不规范,未对小区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未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春节重要节点小区未安排微型消防站力量值守,当天仅安排一名年迈的门卫值班,火灾发生时响应不及时,到场后不会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物业未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火灾发生时消防控制室无人值守,以致感烟探测器报警后,未能第一时间察觉火灾险情,错过火灾初期扑救的黄金时机。
  1. 湖口县钟山华府小区使用的消防产品,经对火灾现场的直流水枪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该直流水枪不符合标准,密封性能检测:水枪按6.5.2与6.5.3 规定的条件进行密封性能试验,枪体及各密封部位不允许渗漏。该水枪检测结果显示枪体和水枪接口连接处渗漏,为不合格消防产品,建议由湖口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相关线索移交给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海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生产单位,九江鑫垚商贸有限公司作为销售单位,建议由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女户主缺乏基本的用火用电常识,最终导致火灾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的结果,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涉嫌过失引起火灾,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对其做出处理。

(二)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九江利居石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该小区管理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小区消防控制室未持证上岗,违反了《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消防控制柜故障点位未及时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未履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异地款之规定,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认真履行高层建筑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湖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①按照《湖口县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惩戒;②由主管的湖口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重新评估与九江利居石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关系;③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湖口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业主单位进行工作约谈;④由湖口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整改并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要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明晰各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切实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到位,从制度层面、体系层面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要强化单位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要依法依规落实倒查责任,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以刚性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二)强化针对性排查整治

深刻吸取火灾教训,举一反三,加大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以乡镇政府、社区为主体,发动基层力量开展住宅小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住宅小区的火源、可燃物堆放管理不当、临时消防设施设置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对分管行业领域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治理,坚决消除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跟踪督促整改,形成工作闭环。

(三)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是多渠道投放火灾警示与安全提示:针对该起火灾精心制作火灾警示录、消防安全宣传微信和公益广告,确保消防安全知识深入人心;二是开展全覆盖巡查式宣传:组织村(社区)、物业管理人员及志愿者等多方力量,开展“敲门入户”消防宣传,同时深入家庭,开展地毯式消防安全宣传,确保宣传无死角、全覆盖;三是强化重点场所消防技能培训:主要针对小区物业单位,加大消防基本技能培训力度,提升其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切实筑牢消防安全防线。四是加强住宅小区应急疏散能力,组织小区的管理单位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四)要加强行业部门联合监管

要加强与住建、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会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权责清单。要联合住建部门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召开约谈会和培训会,提升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强化全流程风险管控,加强源头审批,将消防设施验收作为住建部门物业备案前置条件;加强日常监管,对高层住宅、老旧小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FD11490 | 2025_云南_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福香路86号二楼202室3·22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昆明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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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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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14:06

名 称: 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福香路86号二楼202室3·22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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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福香路86号二楼202室3·22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07-08 14:06

字号:[ 大 中 小 ]

2025年3月22日,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福香路86号二楼202室发生火灾,受灾1户,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25平方米,烧毁202室家具、生活用具等物品,烧损1间钢混结构房屋,直接财产损失22632.00元。

事故发生后,呈贡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为查清事故原因,吸取教训,严肃追究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云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成立了由区政府副区长李晓吉任组长,区消防救援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住建局和龙城街道办事处派员参加的火灾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查阅资料、检验鉴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建议。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福香路86号二楼202室,户主为李某某,与死者是母女关系。起火建筑为一栋地上四层钢混结构村民自建房,坐北朝南,东西长9.6米,南北宽10.3米,单层建筑面积98.9平方米;建筑东、西、北侧为村民自建房,南侧为福香路,建筑周围相邻建筑未过火。建筑一层为车库,闲置未使用,二层共有5个房间,1间为厨房、1间为卫生间、2间出租、1间由张某某居住,三层和四层为李某某自己使用。起火房间位于二楼东南侧202房间,面积25平方米,房间内北侧依次摆放有鞋架、椅子、床架、茶几、衣柜,东侧靠墙摆放有床头柜、茶几、床,南侧墙上有两扇窗户,西南角摆放有沙发、桌子,西侧靠墙摆放有椅子、金属晾衣架,门后有一个矮柜,房间中间有多把椅子;南墙的窗户玻璃全部损坏脱落,窗户外安装铁质防盗栏,窗户上沿外墙瓷砖有轻微黑色烟熏痕迹。

二、事发经过和灭火救援情况

(一)发现及报警情况

2025年3月22日7时左右,村民张某某出门做生意,路过福香路86号时看见二楼窗户冒出浓烟和火焰,随即拨打电话通知古城社区村居委会的领导,向领导报告情况后,就留在现场观察情况。7时17分,路人汤某某发现起火,拨打119报警电话。

(二)灭火救援情况

2025年3月22日7时17分,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福香路86号二楼发生火灾,支队立即调派15车63人前往处置。7时27分,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火势处于全面发展阶段,在86号二楼202房间内蔓延,消防救援人员立即开展内攻灭火,搜救被困人员;7时32分,消防救援人员分别在三楼卧室、四楼阳台处营救出4名被困人员,均未受伤;7时37分,消防救援人员在二楼202卧室床上发现1名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7时38分,明火扑灭。

(三)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造成1人死亡,经死者家属及公安机关确认,死者为张某某。根据昆明市呈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非刑事案件法医学尸表检验记录》,结合尸表检验、理化检验、现场勘查及派出所调查走访情况判断,死者符合烧死特征。死者家属对张某某的死因没有异议,书面申请不对其尸体进行解剖检验。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鉴定检验等情况认定:2025年3月22日6时30分许,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福香路86号二楼202室发生火灾,起火部位位于202室靠北墙的木质床床尾,起火原因为独自居住在202房间的张某某长时间使用电热毯,导致电热毯蓄热后引燃床单被褥等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 发现报警晚。火灾发生于清晨,当事人及大部分村民还未起床,死者一人居住在房间内,火灾发生半小时后,才有路人发现着火,此时起火房间窗户冒出浓烟并伴有火光。火灾发生40多分钟后才有路人拨打119报警电话,错过了火灾扑救的黄金时间,火势已扩大。
  1. 火灾荷载大。起火房间多为衣服、被褥等可燃物品,起火后燃烧速度快,释放出大量有毒烟气,充斥整个房间,温度较高,阻碍被困人员逃生。

(三)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老年人逃生自救能力弱。死者81岁,为独居老人,行动能力较弱,生前作息时间为上午9时左右起床,缺乏必要的逃生自救常识和能力,发生火灾后未能及时逃生自救。

(四)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福香路86号二楼202号“3·22”亡人火灾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该起火灾发生在村民自建住宅中,建筑内未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不涉及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和消防产品质量责任,事故调查组结合实际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电热毯使用不规范及使用老旧电热毯。死者张某某使用的电热毯已达10年以上,超过电热毯安全使用年限[《电热毯、电热垫和电热褥垫》(在 QB/T 2994-2020)第5.8.1条:电热毯的安全使用年限为6年 。],日常不使用时便将电热毯折叠收纳在衣柜内,导致电热毯内部电热丝变形严重,绝缘层逐渐老化开裂,存在安全隐患。使用电热毯时长时间开启,且开启状态为最高档,长时间使用可能导致局部蓄热,存在安全风险。

(二)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部分居民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不高,对火灾预防、逃生和灭火方法了解不足;部分居民特别是高龄人群的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意识不强,对老化的电气线路、煤气管道等不及时更换,线路敷设混乱,长期超负荷使用老化或损坏的电器设备。

(三)街道、社区履职不到位。龙城街道办事处虽然开展了城中村风险隐患梳理摸排工作,但是未将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进行梳理整改。古城社区居委会未认真履行防火检查巡查职责,街道、社区对无物业服务的小区、自建房消防排查整治缺乏常态化机制,网格员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考核,责任落实还不到位。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直接责任追究

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由消防救援机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鉴于当事人在火灾中死亡,不予立案追究其责任。

(二)对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处理建议

建议责成呈贡区龙城街道办事处向呈贡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龙城街道对古城社区消防专干进行提醒谈话,根据网格员职责,加强消防巡查和宣传培训等基础防火工作。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推动政府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明确各部门、各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督促街道、社区认真吸取“3·22”亡人火灾事故的教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网格管理。消防部门要指导派出所加强对城中村、老旧小区、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巡查检查;住建部门加强对物业单位的管理,督促物业单位对服务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部门网格干部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巡查网格内的城中村、老旧小区、经营性自建房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关注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居住环境安全,排除各种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抓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龙城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城中村房改、水改、电改、路改等工作,有计划地改造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土木结构建筑集中的城中村,落实《昆明市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任务和责任清单(2024—2026年)》的火灾防控措施,加快村民自建房用火用电安全改造升级,有效降低火灾风险。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勘查评估,建设好消防通道及消火栓等基础设施,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三)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充分认识到当前火灾形势,应急、住建、消防等部门公安派出所及街道要对辖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居民住宅、老旧小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区域进行全面、深入的火灾隐患排查。加强对城中村、“三合一、多合一”等场所火灾高风险区域的整治,建立详细的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实行销号管理,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有效地整改。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且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工作,防止隐患反弹,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不断提升火灾防控水平,坚决杜绝“小火亡人”事故再次发生。

(四)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培训

龙城街道办事处、古城社区居委会要结合城中村地区文化习俗、生活习惯等特点。利用应急广播、橱窗、板报、标语和短信等平台,定期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发布火灾警示案例,曝光辖区消防违法行为,实现消防安全宣传有效覆盖,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消防、全民参与消防的良好氛围。同时,要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内容纳入文明村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教育工作内容。大力实施消防志愿者精准宣传帮扶计划,广泛发动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消防志愿者等基层群防群治力量,通过现场执法、案例警示等多种形式,重点围绕消防法律法规、生活用火、用电注意事项、防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进行讲解,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避险逃生演练,有效拓展消防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切实增强群众防范抵御火灾事故能力。

(五)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消防部门要积极推进微型消防站区域联防工作,整合微型消防站点多、线长、面广资源优势,将微型消防站纳入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加强与微型消防站的联系、联合演练和实战调度,组织开展交流学习、检查指导等活动,实现统一调度指挥,提高协同作战能力。同时,积极组织队站每月进行一次联勤联动的实地演练,实现区域联防内“一点着火,多点出动,邻里互助,协同作战”的效果,不断提升辖区火灾防控能力和区域应急响应水平,夯实基层火灾防控基础。

FD11491 | 2025_云南_昆明市盘龙区滇源街道甸尾村206号3·15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昆明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昆明市盘龙区滇源街道办事处甸尾村村南小组206号“3·15”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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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独居老人屋内火盆引发火灾不幸身亡,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澎湃新闻记者 熊强

2025-06-18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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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昆明市盘龙区滇源街道办事处甸尾村村南小组206号“3・15”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公布,起火建筑为一栋2层土木结构村民自建房,为四合院布局,一名62岁独居老人在凌晨火灾中身亡。老人平时在房屋内使用火盆及木柴烧火取暖、做饭,火盆旁边堆放引火柴、木柴等可燃物,生前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行动能力较弱,发生火灾后未能及时逃生自救。

《报告》显示,2025年3月15日1时51分许,村民李某某在房间内用手机看视频,听见有异常声响,转头看见206号房屋起火,明火已蔓延至屋顶,1时52分拨打119电话报警,并通知村干部组织疏散周围村民。2时16分,消防救援力量相继到场,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消防救援人员立即开展内攻灭火,搜救被困人员;3时5分明火被扑灭;3时44分,消防救援人员在一层堂屋东北方向发现一具遇难者遗体,死者为62岁独居老人陆某某。

综合调查认定,3月15日1时20分许,昆明市盘龙区滇源街道办事处甸尾村村南小组206号发生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林某某户东面房屋一层堂屋中间偏北位置,起火原因为房屋居住人陆某某在堂屋中间偏北地面位置使用火盆,余火引燃盆边堆放的木柴等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

《报告》指出,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包括火灾荷载大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火灾发生于凌晨,大部分村民正处于熟睡阶段,房屋未设置火灾报警器,没有第一时间发现着火,导致报警时间较晚,以及老人逃生自救能力弱。此次事故被认定为一般火灾事故。

该起事故暴露出多方面问题,《报告》披露,如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街道在日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形式单一,主要对辖区内学校、养老院、临街商铺等场所进行检查。村委会、村小组对农村老弱病残、孤寡、留守等弱势群众消防安全检查未做到一对一上门检查和指导,特别对独居老人在日常生活中用火、用电等情况进行隐患排查及提醒;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滇源街道无消防站点,起火场所距离最近、消防救援站23公里、距离街道专职消防队11公里,加之,消防道路与通道弯曲、狭窄,消防车不能快速、及时地到达现场;农村土木结构房屋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普遍不高,房屋布局密集,防火间距不足;街道、派出所、村委会等基层力量“面对面”入户排查宣传不到位,“精准帮扶”力度不够,消防安全宣传存在盲区。

针对此次事故,《报告》处理建议为因当事人在火灾中死亡不予立案追究责任,同时建议由昆明市盘龙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对滇源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约谈甸尾村民委员会。此外,还提出了压实属地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院坝课堂宣传模式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旨在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图片编辑:沈轲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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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92 | 2025_云南_曲靖市富源县营上镇东宁街39号自建房5·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曲靖市富源县营上镇东宁街39号自建房“5·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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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午夜起火致5人遇难!原因查明→

2025-09-14 17:03

字号

今年5月12日

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营上镇民家社区

一自建房发生火灾

造成5人死亡

直接财产损失155454元 近日,曲靖市人民政府

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显示

这是一起因电气线路

发生短路故障引发的较大火灾事故

据事故调查报告:

事发时共有6人在房内住宿,分别为李瑞、段彬的2个女儿(赵涵、赵雅)、晏*秋及其2个孩子。

在火灾初期,火灾第一发现人晏秋母女3人及段彬2女均被惊醒,晏秋未第一时间报警而是电话联系同事要求其与房主联系核实情况,并联系丈夫赶来火场照看小孩,晏秋丈夫到场后才电话报警,延误了最佳报警时间。

在火灾发生时,起火建筑内李瑞和段彬的2名幼女自救逃生能力相对较弱,对火灾的警觉性差,未能及时有效避险。段彬、尹雄(营上镇公安派出所民警)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深入火场救人,不幸遇难。艳商店店主尹艳将着火商店卷帘门打开后,导致室外空气迅速涌入形成对流,进一步加快了火灾蔓延速度。 起火建筑图

事故发生经过

05月12日0时5分许,*艳商店西侧厨房东墙夹层上方起火;

0时40分,起火建筑东侧通道口出现群众驻足观望;

0时41分,晏*秋及两个孩子走出一楼通道门;

0时43分,起火建筑出现烟雾;

0时52分,尹*雄夫妇相继到场并进入通道查看后退出;

0时53分,尹*雄第二次进入后退出;

0时54分,尹*雄及妻子再次进入;

0时54分,尹艳夫妇相继到场,尹艳打开商店卷帘门;

0时54分,段*彬到场并从通道门进入;

0时55分,群众在*艳商店门口处围观查看,随后可见地面映射火光;

0时59分,营上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到达现场处置。

5人死亡

1.尹*雄(施救人员);

2.段*彬(租户);

3.赵涵(段彬之女);

4.赵雅(段彬之女);

5.李*瑞(租户)。

电气线路故障引火灾

5月12日0时5分许,富源县营上镇东宁街39号一层尹艳经营的富源县营上镇艳商店西侧厨房内,敷设在夹层上方东墙上距楼板0.4m,距离南墙2.2m处电气线路发生短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

防盗窗违规设置

应急照明缺失 影响逃生

起火建筑外墙窗户均设置防盗窗,被困人员不具备从窗口自救逃生的条件。政府专职消防队到场后缺少破拆工具,未能快速开辟第二救援通道,导致人员生命威胁加剧。建筑内未配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中楼梯间、通道和房间内充满浓烟后,造成视线受阻,逃生困难。

1000余双鞋子燃烧

产生有毒烟气

起火建筑起火房间为*艳商店厨房,该厨房中存放1000余双鞋子,鞋面材质主要是皮革、合成革和人造革,其成分主要有:聚氨酯树脂和聚氯乙烯等树脂。此类材质燃烧产物中危害主要来自有毒气体(如CO、HCN、HC1)和致癌物(如二噁英),对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及环境均有严重威胁。由于厨房内供氧条件不足,加剧了产生有毒烟气的条件。

综合分析,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室内累积大量的HCN等氰化物和CO导致人员中毒失能,最终造成人员伤亡。

责任追究

1.涉事房主、经营业主

尹书和尹艳分别作为涉事自建房房主、房屋出租人和*艳商店经营者,均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2.国家公职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调查组将按照于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点击查看事故调查报告全文服装店、快餐店、奶茶店

……

大街小巷的沿街商铺

为大家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

然而这类场所容易存在可燃物多

火源管理差、“三合一”等问题

一旦发生火灾

轻则烧毁店内物品

重则造成人员伤亡

如何做好消防安全?

这份安全提示请收好! 火灾降临时

多掌握些逃生自救技能

便能在火灾中多一分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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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自建房午夜起火致5人遇难!原因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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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93 | 2025_云南_沾益花山众合硅基1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沾益花山云南众合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1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沾益花山云南众合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1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沾益区人民政府网,沾益区人民政府,沾益区政府,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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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益花山云南众合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1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1月6日8时30分许,云南众合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一实验室发生燃爆引发火灾,导致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2.82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曲靖市委、市人民政府、沾益区委、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杨斌,市人民政府市长李先祥,区委书记段庆东针对事故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认真调查事故原因及责任,妥善做好善后工作。省、市、区有关领导等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做好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批准(沾区政复〔2025〕122号),由曲靖高新区管委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花山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的沾益花山云南众合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11·6”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云南众合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11·6”一般燃爆引发的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自主开展含氢硅树脂HMQ-12中试实验过程中,因静电导致燃爆引发火灾,致2人死亡、1人受伤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沾益花山云南众合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1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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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94 | 2025_云南_玉溪市澄江市龙街街道万海社区下洋海村8·05民房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万海社区 下洋海村“8·05”民房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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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快讯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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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万海社区 下洋海村“8·05”民房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8月5日8时47分56秒,玉溪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称澄江市龙街街道万海社区下洋海村一民房起火,1人被困。接警后,支队指挥中心调派澄江市凤麓消防救援站5车30人前往处置。该起火灾过火面积192.21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无人员受伤,受灾2户,直接财产损失为67355元整(陆万柒仟叁佰伍拾伍元)。

为深入推进火灾事故“一案三查”(查原因、查教训、查责任),分析研究火灾事故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澄江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8月5日成立了由消防、公安、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组成的“8·05”火灾事故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初步查明了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事故性质和责任进行了认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该火灾现场位于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万海社区下洋海村,房屋坐西朝东,为砖木、土木结构混合建筑,正房为土木建筑,南北两侧耳房为砖木结构,中间为天井,均为两层建筑。过火房间主要为西侧正房,上下两层全部过火烧毁,南侧耳房贴近正房的部位烧损,北侧耳房未过火。紧贴起火建筑的南北两侧建筑无过火或者烧毁痕迹,南侧建筑有轻微烟熏和火烧痕迹。

二、起火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现经过。2025年8月5日8时47分,玉溪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玉溪市澄江市龙街街道万海社区下洋海村一民房起火,有人员被困,大队接警后立即出动开展救援工作。

(二)火灾扑救情况。接到群众报警后,支队指挥中心调派凤麓消防救援站出动5车30人前往处置,消防救援力量到场后,立即开展火灾扑救工作,10时28分扑灭,11时27分处置结束。

三、人员伤亡和火灾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经公安机关查询及DNA比对,确认了死者身份。

(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该起火灾主要烧毁房屋、家具及部分生活用品等,受灾2户,直接财产损失为67355元整(陆万柒仟叁佰伍拾伍元)。

四、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澄江市消防救援大队、澄江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人员联合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提取了相关痕迹物证,并委托有关单位对燃烧残留物、现场痕迹物证、尸体和药物等进行了检测鉴定。

(1)起火时间认定情况。综合现场报警时间、烟气排放、死者生活习惯、现场火灾负荷、火灾现场烧损等情况,结合火灾蔓延发展规律,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5年8月5日8时30分许。

(2)起火部位认定情况。综合现场勘验,以及调查询问情况,起火部位(起火点)位于起火建筑首层南侧房间内地面上海绵垫子东南角靠近南边墙体边缘处。

(3)起火原因认定情况:综合现场勘验、痕迹物证送检情况、调查询问、尸检情况等情况综合分析,认定起火原因为生活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经现场勘验、询问走访、调取物证、检验鉴定等,定性起火原因为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一是在室内用火与周边可燃物距离较近,没有足够的警惕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二是因当事人自身身体原因,抵御灾害能力极低,一旦发生灾害很难逃生或自救。三是消防安全意识不高,对火源的管控不到位,导致灾害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澄江市龙街街道万海社区下洋海村“8·05”民房亡人火灾为一般火灾事故。

六、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情况

按照《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指引》相关要求,消防部门应对火灾发生地的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及消防产品质量等责任进行调查,因该起火灾发生于农村村民自建房屋,未配备消防产品,故不存在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和消防产品质量等责任调查的问题。

(一)关于使用管理情况。该房屋系自建房,产权为共有,用于户主居住使用,不存在使用管理的责任问题。

(二)街道和社区履职情况。龙街街道办事处、万海社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要求对辖区内重点人群逐一排查并落实管理责任,未能按照上级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排查防范和宣传教育工作,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同住成年家属的教育培训力度不够,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消防宣传覆盖面不广、宣传不够深入。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直接责任追究。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因当事人在火灾中死亡,责任终结。

(二)其他责任追究。建议由澄江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责任追究,对龙街街道办事处进行约谈。

八、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聚焦重点人群,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深刻汲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深刻认识到农村地区消防安全风险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加强对“一老一小”等特殊群体的关心关爱工作。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推动镇(街道)、村(社区)及民政、教体、卫健等相关行业部门建立健全重点人群消防安全包保、联系制度,按照《玉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玉溪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独居老年人安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安办发〔2025〕24号)等文件精神要求,落实基层安全包保联系机制,强化基层网格化管理,将重点人群的消防安全纳入网格员、村(社区)工作人员的日常职责,确保监护、巡查、提醒责任到位,形成覆盖全面、衔接紧密的群防群治和联防联控责任网络,切实筑牢基层火灾防控的第一道防线。

(二)紧盯重点场所,强化管控治理。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分析研判本地区本行业面临的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坚持问题导向与精准治理,将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尤其是农村自建房、老旧住宅、“下店上宅”、出租房和群租房、“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等人口聚集、特殊群体聚集等风险隐患较高的场所和区域,纳入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内容。要组织力量针对重点人群居住场所的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进行常态化排查,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制定帮扶整改措施。在冬春火灾高发期等重点时段,要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重点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和包保责任人安全巡护责任,实施精准防控。各行业部门和镇(街道)要加强协作,对各自分管负责领域内的高风险人员要互通信息和走访巡查帮扶到位,同步排查、治理突出的消防安全问题,实现风险同步管控,全面提升社会面火灾防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面向重点对象,深化宣传培训。要以火灾典型案例为镜鉴,开展针对性的警示教育和宣传培训。宣传教育资源要向基层、向村(社区)倾斜,着力补强薄弱环节。宣传内容与方式要贴近重点人群,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直观明了的形式。要持续发动基层力量,通过敲门入户、面对面讲解、帮助排查隐患等方式,对老年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群体进行“一对一”精准宣传。要充分利用应急广播、社区宣传栏、家庭防火手册等载体,高频次普及安全用火用电、初期火灾扑救、火场逃生自救知识。定期组织面向特殊人群及其监护人员、邻里互助人员的疏散逃生演练,切实提升其防灾避险和自防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市级部门网站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县区政府网站 通海县 红塔区 易门县 峨山县 江川区 华宁县 澄江市 元江县 新平县

主办:澄江市人民政府 承办: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77-6911520 电子邮箱:cjzfbxxk@163.com

滇公网安备 530422020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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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95 | 2025_云南_石林县板桥街道6·09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石林彝族自治县板桥街道6·09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石林彝族自治县板桥街道“6·09” 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08-10 17:15

石林彝族自治县板桥街道“6·09”

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9日,石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林县)板桥街道办事处叠水村委会洗洒海村22号赵**户房屋发生火灾,受灾1户,造成1死亡,过火面积155.42平方米,烧毁土木结构民房、家具、生活用具等物品,直接财产损失3.8万元。

事故发生后,石林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为查清事故原因,汲取教训,严肃追究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成立了由石林彝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局、板桥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建议。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石林县板桥街道办事处叠水村委会洗洒海村22号,平日由袁单独居住。起火建筑为一栋地上两层的土木结构村民自建房,耐火等级四级,2020年维修时房顶用铝合金瓦建盖。房屋坐北朝南,南北宽5.4米,东西长13.45米,建筑高度5.7米,建筑面积72.63平方米;建筑西侧为李户闲置空房,北侧、东侧为村内道路,南侧为赵**户院子和入户大门;建筑一层由东向西依次为杂物间、起居室、客厅、闲置卧室、空房间;二层房间无隔墙,对应一层起居室位置摆放棺木。一层西侧第一间起居室放置床,堆放部分衣服、旧家具,中间一间客厅放置饭桌、供桌、火盆及生活物资,客厅边上还有2间房,一间是闲置卧室、一间是空房用于摆放闲置杂物;房屋内有电源线路敷设,平时供照明、充电等电器设备使用。起火房间位于一层客厅,客厅中部沙发东侧摆放火盆,火盆周围有沙发、塑料、衣服等可燃物。

二、事发经过和灭火救援情况

(一)发现及报警情况

2025年6月9日06时00分许,洗洒海村66号村民到地里干活,走到自家房屋下面时,看见李(系死者袁大儿子)家的老房子冒烟,因无李电话,便让隔壁邻居于06时18分打电话通知李;06时24分,李到达现场,因火势太大没有人敢靠近救火。06时40分,洗洒海村委会副主任胡电话通知自己的丈夫李自家老房子旁边一家袁住户民房着火了,李赶到火灾现场后,看见民房火势已经很大,此时现场有李、村民等10余人。06时46分,李拨打119电话报警,拍摄了火灾现场视频,随后李**接到110的电话,说明情况后便原地等待救援。

(二)灭火救援情况

2025年6月9日06时46分,石林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调派4车14人赶赴现场处置,同时通知110、医疗等联动力量到场协助处置。07时16分,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07时30分,明火被扑灭,08时02分,消防救援人员清理火灾现场时在一层起居室东墙与西墙中间的废墟下面发现一具遇难者遗体。

(三)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袁(女),根据石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结合现场勘验情况,符合烧死特征。死者家属对袁的死因无异议。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经综合分析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鉴定等情况认定:2025年6月9日04时30分许,石林县板桥街道办事处叠水村委会洗洒海村22号房屋起火,起火原因为袁**在一层客厅中部沙发东侧使用火盆,火盆内未燃尽的余火引燃周围沙发、衣服等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 发现报警晚。火灾发生于04时30分许,当事人及大部分村民处于熟睡状态,火灾发生一个半小时后,才有村民发现着火,且发现着火后四十多分钟后才拨打119报警电话,错过了火灾扑救的最佳时机,火势已扩大。
  1. 火灾荷载大,产生大量有毒烟气。起火建筑为土木结构,采用大量木材建造,建筑内部柱、梁、楼板、隔墙、屋架等均为木质结构,且房屋内发生火灾的区域堆放大量易燃可燃生活物资,燃烧后产生大量烟气,温度较高,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扩大。

(三)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

老年人逃生自救能力弱。死者92岁,为独居老人,平时生活起居无监护人员看管,行动能力较弱,缺乏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发生火灾后未能及时逃生自救,家属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石林县板桥街道办事处叠水村委会洗洒海村22号“6·09”亡人火灾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该起火灾发生在村民自建住宅中,建筑内未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不涉及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和消防产品质量责任,事故调查组结合实际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监护人管理不到位

事发老人因各种生活、饮食习惯的不适应未与子女一同居住,导致一人居住。加之农村都有用火盆生火、取暖的习惯,面对特殊群体人员管理,监护人对老人看护监管提醒不到位,对不良生活习惯的纠治工作不及时。

(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消防安全形势复杂多变。乡镇(街道)农村独居特殊人群的关心关爱工作机制还没有形成合力,在构建上下协同、部门联动的高效能消防治理工作机制方面仍有不足,未能完全做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特别是对独居老人在日常生活中用火、用电等情况隐患情况排查提醒存在盲区,消防安全责任还未落实到基层末端。

(三)农村消防安全隐患仍然突出

一是用火不规范。村民固守旧风俗习惯,生火、做饭、取暖用火多为柴草,燃料堆放、使用较为随意,诱发火灾的因素多,稍有不慎,易引发火灾。二是建筑物耐火等级低。农村绝大多数为砖木、土木结构房屋,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且室内堆放木料、粮食等可燃易燃生活用品,火灾荷载大,一旦发生火灾,蔓延迅速。

(四)农村消防基础设施有待加强

受经济地缘等因素影响,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一是部分通往村庄的路段路况狭窄,县城消防队和乡镇专职消防队距离火灾发生地较远,一定程度影响了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及时扑救火灾的时间;二是镇村户外天然水源、消防水池、室外消防栓等基础设施覆盖率低,各行政村志愿消防队伍发挥效果甚微,微型消防站建设进度滞后,导致火灾初期村民自救能力薄弱。

(五)基层消防管理力量建设落实不到位

基层消防组织体系不健全。虽然各乡镇(街道)已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但农村聚居点分布散、辖区范围大,且青壮年外出务工,老、弱、病、残、幼等弱势群体较多。现有基层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未实现全域覆盖,农村消防工作防控力量薄弱,消防工作站人员配备不足,网格员队伍不稳定,火灾防控能力整体偏弱。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直接责任追究

该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系房屋居住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当事人袁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失火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消防救援大队已移交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鉴于当事人袁在火灾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板桥街道的处理建议

根据《2025年度县级综合考核工作方案》,对板桥街道办事处考核运用。

(三)对叠水村委会的处理建议

叠水村委会对独居老人在日常生活中用火、用电等情况隐患情况排查提醒存在盲区,责成板桥街道办事处对叠水村委会村干部进行约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领导,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压实各级责任,坚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细化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责任,健全县、乡镇(街道)、村三级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全面开展排查整治,细化检查措施,加强工作调度和现场检查指导,明确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推动消防安全检查落到实处,对工作不力、火灾多发的乡镇(街道)、行业部门,及时约谈主要负责人,通过强有力的领导和扎实有效的工作,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统筹推进,进一步夯实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持续推动落实乡镇(街道)消防规划,积极完善公共消防安全布局建设。一是优化消防水源布局,结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充分利用河流、沟渠、水窖等天然水源,增设消防水池、水井、市政管网等。在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村逐步设置室外消防栓和简易消防车取水点,村庄推广家庭蓄水池建设。二是落实乡镇(街道)消防专项规划编制,结合新农村建设,开辟消防通道,清理村内道路,确保消防车辆通行。三是加强基层消防力量,推动乡镇(街道)专职、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全覆盖,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装备器材,定期组织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提升初期火灾扑救和隐患排查能力,最大限度地消除农村消防工作的盲区和漏洞。

(三)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一是结合农村火灾发生规律及特点,由乡镇(街道)牵头,发动各消防工作站、村(居)民委员会网格员、治安巡防队等群防群治力量,集中开展农村地区火灾隐患专项整治。二是发动村(居)委会全面摸排辖区老、弱、病、残、孤寡、留守等特殊群体人员基本情况,掌握服务需求,并逐户登记造册,定期开展“结对帮扶、敲门宣传”活动,帮助查改火灾隐患。三是县消防救援大队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督查重点内容,按季度随机抽取部分乡镇(街道)开展联合检查,督导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推进隐患排查整治,提升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质效。

(四)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提升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深入社区和村(居)民家庭开展火灾案例警示教育活动,提醒群众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主动检查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掌握正确的疏散逃生方式方法,不断强化消防意识;加大常识性、提示性消防知识和技能特别是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的普及,强化对村(居)民、老弱病残等群体的消防培训,定期组织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全面提升自防自救能力;发挥公共渠道和媒体消防宣传的主阵地作用,利用村社区宣传栏、农村图书馆(室)和农村大喇叭等多种形式宣传消防安全常识,提升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FD11496 | 2025_云南昆明_云大知城4·01燃气闪爆_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昆明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 1 —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知城“4.01” 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4.01”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5年8月11日

— 2 — 目录 一、基本情况......................................................................................................................................................1 (一)事发地基本情况..........................................................................................................................1 (二)事发现场情况..............................................................................................................................2 (三)设施设备情况..............................................................................................................................6 (四)供气企业情况..............................................................................................................................9 (五)供应站及客服员情况..................................................................................................................9 (六)钢瓶检测企业情况....................................................................................................................11 (七)液化石油气使用情况................................................................................................................11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11 (一)事故经过....................................................................................................................................11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12 (三)受伤人员治疗基本情况............................................................................................................12 (四)善后情况....................................................................................................................................12 三、事故原因分析............................................................................................................................................13 (一)检测情况....................................................................................................................................13 (二)泄漏点分析................................................................................................................................13 (三)泄漏过程分析............................................................................................................................14 (四)点火源分析................................................................................................................................14 四、事故直接原因及性质................................................................................................................................14 (一)直接原因....................................................................................................................................14 (二)事故性质....................................................................................................................................15 五、事故责任认定............................................................................................................................................15 (一)云南滇楚液化气有限公司........................................................................................................15 (二)昆明鹏鄂液化气有限公司华洋门市(现由云南滇楚液化气有限公司管理)....................16 (三)昆明恒亿液化气体设备安全检测有限公司............................................................................17 (四)用户张某某................................................................................................................................17 五、处理建议....................................................................................................................................................18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18 (一)监管部门....................................................................................................................................18 (二)供气企业....................................................................................................................................19 (三)用户方面....................................................................................................................................20 (四)执行与监督措施........................................................................................................................20

— 1 —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知城“4.01” 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4 月1 日晚上20 时40 分左右,昆明经济技术开发 区云大知城Ⅲ期栋楼*室发生闪爆事故,造成1 人受伤,室内 家具设施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8.6 万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 号)的规定,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昆明片区管理委员会成立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2025 年“4.01”事 故调查组,由区规划建设局牵头,区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市场监管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分局、阿拉街道等相关部门 及市液化燃气协会、市燃气行业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事故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 调查相关人员,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地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2025 年4 月01 日晚上20 时40 分左右。 事故发生地点: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知城Ⅲ期栋 楼*室。

— 2 — 居住人员:张某某,男,45 岁,房屋所有权人,与其母亲 共同居住,事发时仅张某某一人在家。 (二)事发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栋共17 层,其中负一层为商铺,事故发生在 层*室,由客厅、主卧室、次卧室、厨房、卫生间及阳台组成。 发生闪爆后,客厅与厨房之间玻璃门、主卧室与阳台之间玻璃门、 客厅与卫生间之间的门,以及厨房、阳台玻璃窗均震倒、震碎; 进户钢质门把手区域略微变形;主卧室床垫、被褥烧毁,客厅、 主卧室有爆燃过火痕迹;卫生间瓷砖有部分脱落,客厅、主卧室、 阳台家具震倒、震坏;次卧室未受影响;房屋主体结构表面无明 显影响。室外一辆汽车因爆炸坠落物砸中倒车镜。

— 3 — 事故现场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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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事故现场情况图

— 6 — (三)设施设备情况 1.钢瓶 根据经开区市场监管分局调查的气瓶信息和充装信息:钢瓶 出厂编号TS2210188-13,容积35.5L,制造单位为佛山良琦燃气 具有限公司,出厂日期为2012 年3 月28 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 年3 月31 日,滇楚燃气公司最后一次充装记录为2023 年9 月 27 日。现场钢瓶瓶身标识使用年限为2012 年07 至2020 年07 月,复检单位为昆明恒亿液化气体设备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复检 编号7231;复检标识“有效年限至2025 年05 月”、“安全评定合 格”,无可溯源二维码信息。 根据GB 5842-2023《液化石 油气钢瓶》,钢瓶从出厂之日起 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TSG23-2023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液化 石油气钢瓶每4 年检验一次,对 于设计使用年限为8 年的液化石 油气钢瓶,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 后延长使用期限,但最长延长时 间不得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即便 该钢瓶复检合格后延长4 年使用 年限,也应于2024 年07 月到达 使用年限。因此该钢瓶为报废后

— 7 — 再次包装使用的钢瓶。 该钢瓶送气单位为云南滇楚液化气有限公司(原昆明鹏鄂液 化气有限公司)雨龙村华洋门市。 2.钢瓶角阀 钢瓶角阀出气口未安装自闭装置,不满足GB 7512-2023《液 化石油气瓶阀》的有关要求。 3.燃气灶具、调压器及连接管情况 燃气灶具为“三星”无熄火保护装置单眼灶具,不符合《家用 燃气灶》GB16410-2020 的有关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为 “美的”牌可调式减压阀,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 35844-2018 的有关要求;软管为黄色普通橡胶软管,软管已老化, 不符合《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GB 44017-2024 或《燃 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GB 41317-2024 的有关要求。按 现行燃气行业法规燃气灶具、调压器和连接软管均属于不合格产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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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昆明鹏鄂液化气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骑峰,企业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 年7 月17 日,统一社会信用 (四)供气企业情况 云南滇楚液化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骑峰,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 年5 月23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02069807232K,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云2024018018P, 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 年6 月10 日止,经营类别:液化石油气 ,经营区域:官渡区、五华区、盘龙区、呈贡区、经开区、高新 区、度假区。 代 码:915301116908879558,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云2024018017P, 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 年6 月13 日止,经营类别:液化石油气, 经营区域:富民县。 (五)供应站及客服员情况 供应站为昆明鹏鄂液化气有限公司华洋门市部(简称“华洋 门市”),于2023 年3 月24 日取得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 发的供应许可证,编号为云202301037660S,有效期至2028 年3 月24 日止,负责人吕建新,登记地址为官渡区小板桥镇云溪村 农贸市场铺面永中路742-235-238 号,现由云南滇楚液化气有限 公司运营。供应站于2024 年4 月7 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登记 名称为官渡区齐枫液化气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吕圣齐, 登记地址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小板桥 街道办事处雨龙村28 号。

— 10 — 该供应站工商注册经营者与供应站负责人不是同一人,未取 得经开区供应许可证;无事发地点及用户的供用气合同、钢瓶配 送客服员姓名及相关配送记录。

— 11 — (七)液化石油气使用情况 2025 年5 月21 日,事故调查组对出院后在家休养的伤者张 某某进行了面对面调查询问。张某某口述:供气单位未与其签订 供用气合同。春节前约11 月或12 月某天,张某某通过拨打钢瓶 上的送气电话订购了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送到后,送气工未 进行安全检查和检漏,未向用气方告知安全使用要求,张某某对 钢瓶、角阀、调压器、软管及灶具均不合格的情况表示不知晓。 张某某在春节前回到姐姐家,其间用气约2~3 次,最后一次用气 时间为春节前 (六)钢瓶检测企业情况 昆明恒亿液化气体设备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新 华,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22665517848K,经营范围: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昆阳磷肥厂内。 。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5 年4 月1 日13 时许,张某某从姐姐家回到住处休息, 由于重感冒引起鼻塞,未察觉有液化石油气泄漏,傍晚因肚子饿 起床做饭吃,打火后当即发生爆燃(上次用完气后未关闭角阀)。 张某某在晓东村派出所工作具有一定的灭火应急常识,液化气爆

— 12 — 燃后立即将钢瓶角阀关闭。其面部、双手、喉咙等部位被钢瓶喷 出的火焰烧伤。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路过的快递员即时将事故钢瓶移至室外楼梯间, 并将张某某搀扶至室外。随后钢瓶被移至室外空地,当班物管保 安人员李东用灭火器将室内火势扑灭。 楼下美术培训室打110 电话报警,现场人员打120 急救电话 将张某某送至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救治。 接到报警后,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分 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分局及阿拉街道办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查 看和处置,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对室外临近的天然气管 道进行了安全检查。 (三)受伤人员治疗基本情况 受伤人员:用户张某某,身份证号:5323************13; 体表10%~19%烧伤,手部、面部、多处三度烧伤,颈部、下肢、 多处二度烧伤,呼吸道烧伤、出血,对呼吸道做了3 次手术。经 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后于5 月16 日出院,发生医疗 费99106.31 元,其中个人自费31979.95 元。 (四)善后情况 事故调查组与伤者及家属、供气单位、财物受损方对接沟通, 就相关财产损失、医疗护理康复等费用的支付补偿进行协调,组 织各方达成补偿协议签订及费用支付。

— 13 —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检测情况 1.气质检测 经云南省燃气计量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气源已加臭, 气质符合要求。 2.燃气灶具、调压器及连接管检测情况 经现场勘查及检测,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对液化石油气 钢瓶、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燃气软管进行检漏测试,调压器 与软管、家用灶具之间接口的气密性在闪爆发生后均完好,并无 泄漏。 (二)泄漏点分析 结合现场勘查情况、测试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判断厨房为 爆炸中心区域。钢瓶与调压器的连接状态在应急救援过程中被改 变,无法复原事发前原状,经逐一排除其他潜在泄漏点,判定泄 漏点为钢瓶角阀与调压器的连接部位,具体分析如下: 1.排除角阀及与钢瓶接口、胶管及与调压器、灶具接口泄漏: 现场角阀与钢瓶、胶管与调压器、胶管与燃气灶连接紧密,检漏 测试无泄漏,证明角阀本体及与钢瓶接口、胶管本身及两端连接 处密封完好,无燃气泄漏。​ 2.排除燃气灶泄漏:检漏测试燃气灶无泄漏,且春节前至4 月1 日期间两个多月未用气,判定燃气灶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因 此燃气灶本体及阀门无泄漏。

— 14 — 3.锁定钢瓶角阀与调压器连接部位:结合“两个多月未用气 仍发生泄漏并达到爆炸极限”、“爆燃时钢瓶有大量燃气泄漏并结 霜”等特征,可判定该连接部位因连接不紧密,造成闪爆前液化 气持续性微量泄漏。 (三)泄漏过程分析 春节前最后一次用气后,张某某未关闭钢瓶角阀,且钢瓶角 阀与调压器连接不紧密,导致液化石油气从连接部位微量持续泄 漏。由于房屋未开窗空间相对封闭,泄漏的燃气在两个多月的时 间内逐渐积聚,最终达到液化石油气的爆炸极限。积聚的燃气遇 点火源引发闪爆,瞬间产生的巨大冲击力导致本就连接不紧密的 调压器与钢瓶角阀螺纹啮合失效,钢瓶内剩余的液化石油气从角 阀阀口大量泄漏。液态燃气快速气化吸热,导致钢瓶表面结霜; 泄漏的大量燃气被闪爆后的火焰引燃,形成从角阀口喷射状火焰。 (四)点火源分析 事发前张某某对灶具首次打火即发生爆燃,因此认定点火源 为灶具点火开关。 四、事故直接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调查事故相关人证及物证,结合询问笔 录、检测鉴定结论,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是:厨房内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呈开启状态,而钢瓶角阀与调压

— 15 — 器的连接不紧密,液化石油气通过角阀与调压器的连接口处发生 泄漏,泄漏的液化石油气在封闭的房屋空间内积聚到达爆炸极限 后,遇灶具打火发生闪爆,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知城Ⅲ期栋 楼*室闪爆事故,是一起因瓶管灶阀存在不合格情况,供气单位 送气后未开展随瓶安检及现场培训,加之钢瓶角阀与调压器连接 不紧密,且居民在使用液化石油气过程中未关闭角阀,最终导致 液化石油气泄漏并引发闪爆的燃气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 (一)云南滇楚液化气有限公司 云南滇楚液化气有限公司未能有效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关于 液化石油气规范化管理的相关要求 [1],未能真正实现对华洋门市 的直营化管控。在供应站负责人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 供应许可变更手续 [2]。对华洋门市跨区经营、供应“黑气瓶”、销 售“黑气”、未落实实名购买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和随瓶安检制度 监管不到位 [3]。未能落实自有钢瓶的全过程溯源管理,对超期报 废钢瓶未能建档并及时召回进行报废处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 能落实到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向从业人员如实通报。”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要求标准和安全 生产管理的规定,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 16 —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事故 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用户有违反安全管理情形或 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燃气用户立即停止危及燃气安全的行为并及时整改。燃气用户存在 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该用户采取暂时停止供气等保障安全的措施, 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移送有关部门。” (二)昆明鹏鄂液化气有限公司华洋门市(现由云南滇楚液 化气有限公司管理) 华洋门市在未取得经开区瓶装供应许可证 [5]情况下,私自为 经开区辖区内用户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破坏了瓶装供应站属地 经营监管秩序,造成监管真空。未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未落实瓶装燃气实名购买制度 [4],未与用户约定安全责任和义务。 违规向高层建筑送气。配送过程中无用户信息、钢瓶信息、配送 人员等相关派工信息。供应超期报废、违规复检、无溯源二维码 信息的“黑气瓶” [,销售“黑气”。钢瓶瓶阀出气口未安装自闭装置, 不满足国标要求。配送人员在配送服务中,未落实“随瓶安检” 要求,未对用户燃气设施设备、燃气燃烧器具和用气环境进行安 全检查;未告知用户其所采用的调压器 [7]、软管 [9]、灶具 [6]均属 不合格产品,未对用户开展用气安全告知和现场培训;在不符合 安全用气条件的情况下仍为用户接装供气;接装完成后未检查接 口是否漏气,并让用户签字确认后记录存档。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向从业人员如实通报。” [5]《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时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瓶装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

— 17 — 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气瓶信息标识的气瓶充装燃气;” [6]《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07)5.3.1.12 款:“所有类型的灶具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 熄火保护装置”。 [7]《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 35844-2018)5.2.5.4 款:“家用调压器出气口为软管接头 时应设置过流切断安全装置”。 [8]《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6.1.7 款:“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 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 限”。 (三)昆明恒亿液化气体设备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现场钢瓶瓶身印制信息显示,昆明恒亿液化气体设备安全检 测有限公司对钢瓶 [9]进行复检并判定为“安全评定合格”,使其继 续流入市场,对“黑气瓶”的衍生负主要责任。 [9]《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 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四)用户张某某 未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液化石油气,未与供气单位签订供用气 合同,对所使用的钢瓶、角阀、调压器、软管及灶具的合格性缺 乏了解 [10][11],安全意识淡薄。在燃气使用过程中未关闭角阀,导 致液化石油气泄漏并积聚,最终引发爆燃事故,对事故负次要责 任。 [10]《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 燃烧器具和气瓶,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 的用户专有燃气设施,并按照约定支付燃气费用。” [11]《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燃气用户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 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 18 — (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阻碍、阻止对燃气设施的巡查、检测、维修维护、抢修作业; (八)损坏或者改变气瓶标识、电子标签或者漆色; (九)加热、摔砸或者倒置气瓶; (十)用气瓶倒灌燃气或者倾倒气瓶内残液。 五、处理建议 (一)由经开区规划建设局约谈云南滇楚液化气有限公司和 华洋门市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对其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 理条例》和《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行为移交辖区综合执法部 门依法处理; (二)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昆明恒亿液化气体设备安全检 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行为 依法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监管部门 严格经营许可与管理:属地各职能部门应认真汲取本次事故 教训,协助上级单位加强对燃气供应站和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核, 确保其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完善的安全生产条件,对未取得供 应许可证的供应站坚决予以取缔,对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 患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或停业整顿。 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加大对燃气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 打击供应非自有气瓶、销售“黑气” 等安全风险极高的违法违规 行为,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和稳定。 强化安全宣传与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燃气安

— 19 — 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用户的燃气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引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和燃气器具,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燃气安 全的良好氛围。 (二)供气企业 加强气瓶管理:严格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气瓶的充装、 检验和报废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报废气瓶流入市场。禁止使用报 废气瓶和非自有气瓶进行燃气供应,建立完善的气瓶档案和追溯 系统,确保气瓶的质量和安全。 强化安全培训与教育:定期组织送气工和客服人员进行安全 知识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要求送气工在送气时必 须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和检漏,向用户告知安全使用要求,并与 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参照《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 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完善配送与服务记录:建立健全燃气配送和客户服务记录制 度,详细记录每一次送气的时间、送气工、用户信息、钢瓶编号 等关键信息,确保燃气供应过程可追溯、可查询。 严格遵守高层建筑禁供规定:供应站应严格遵守《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高层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向高层建筑内供应瓶装液化 石油气。

— 20 — (三)用户方面 提高安全意识:增强燃气安全意识,主动了解燃气使用相关 知识,积极配合供气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 隐患的燃气设施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 规范使用燃气:在使用燃气时,养成良好的操作习惯,使用 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使用后及时关闭角阀和灶具开关, 定期检查连接软管的老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燃气使 用的安全性。高层建筑内的用户应遵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不得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四)执行与监督措施 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监管部门应对供气企业的气 瓶管理、燃气器具配备、安全培训、配送记录以及高层建筑供气 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不定期进行抽查,确保企业持续遵守相 关规定。 加强部门联动:燃气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加 强沟通协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共同打击燃气违法行为。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2025 年“4.01”事故调查组 2025 年8 月11 日

FD11497 | 2025_云南昆明盘龙滇源甸尾村3·15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昆明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昆明市盘龙区滇源街道办事处甸尾村村南小组206号“3·15”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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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9151-202506-998317 主题分类: 灾害事故救援

发布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06-17 16:49

名 称: 昆明市盘龙区滇源街道办事处甸尾村村南小组 206号“3·15”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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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滇源街道办事处甸尾村村南小组 206号“3·15”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06-17 16:49

字号:[ 大 中 小 ]

2025年3月15日,昆明市盘龙区滇源街道办事处甸尾村村南小组206号发生火灾,受灾5户,造成1人死亡,烧毁一栋两层土木结构房屋及旧家具、生活用品等物品,过火面积324.12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34737.20元。

事故发生后,盘龙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为查清事故原因,汲取教训,严肃追究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成立了由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队世博园大队大队牵头,组织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区应急局、区司法局、滇源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建议。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昆明市盘龙区滇源街道办事处甸尾村村南小组206号,平日由陆**单独居住。起火建筑为一栋2层土木结构村民自建房,为四合院布局,坐东朝西,东西长14.6米,南北宽11.1米,建筑面积约324.12平方米。起火建筑一层从大门西北到东北侧由土基墙分隔为3个房间,房屋正中间东侧由土基墙分隔为1个房间,从东南到西南侧由土基墙分隔为4个房间;从大门西北到东北侧第2个房间与第3个房间之间有一把楼梯通向房屋二层,东南到西南侧第2个房间与第3个房间之间有一把楼梯通向房屋二层;房屋二层分隔全部是木质结构,西北到东北侧由木板分隔为3个房间,二层东侧由木板分隔为1个房间,从东南到西南侧由木板分隔为3个房间;建筑一层、二层整体过火。起火房间位于一层堂屋,堂屋中间摆放铁质圆火盆,火盆东侧有未完全炭化的木柴,紧贴火盆东侧堆放着未完全过火的长短不一的碎木“引火柴”、木柴等可燃物。

二、事发经过和灭火救援情况

(一)发现及报警情况

2025年3月15日1时51分许,村民李在房间内用手机看视频,听见有异常声响,转头看见206号房屋起火,明火已蔓延至屋顶,火势处于猛烈状态,于1时52分拨打119报警电话,随后又打电话通知村干部顾,并组织疏散周围村民,消防救援力量到场后,李**配合消防人员进行灭火及登记住户信息。

(二)灭火救援情况

3月15日1时52分,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昆明市盘龙区滇源街道办事处甸尾村村南小组206号房屋起火。接到报警后,支队指挥中心第一时间调派10车37人赶赴现场处置,同时联动110、120协同处置;2时16分,消防救援力量相继到场,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消防救援人员立即开展内攻灭火,搜救被困人员;3时5分明火被扑灭;3时44分,消防救援人员在一层堂屋东北方向发现一具遇难者遗体;4时00分,余火清理完毕。

(三)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陆(女,*族),根据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陆尸表检验情况》,尸体未见锐器损伤,家属对陆**的死因无异议,申请不对其尸体进行法医解剖。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走访了解等情况认定:2025年3月15日1时20分许,昆明市盘龙区滇源街道办事处甸尾村村南小组206号发生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林户东面房屋一层堂屋中间偏北位置,起火原因为房屋居住人陆在堂屋中间偏北地面位置使用火盆,余火引燃盆边堆放的木柴等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1. 火灾荷载大,产生大量有毒烟气。起火建筑为土木结构,陆凤存平时在房屋内使用火盆及木柴烧火取暖、做饭,火盆旁边堆放引火柴、木柴等可燃物,未及时清理,火灾荷载大。
  1. 发现报警晚。火灾发生于凌晨,大部分村民正处于熟睡阶段,房屋未设置火灾报警器,没有第一时间发现着火,导致报警时间较晚。
  1. 老年人逃生自救能力弱。死者62岁,为独居老人,生前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日常行为表现异常,不能分辨家人及周围邻居,行动能力较弱,缺乏必要的逃生自救常识和能力,发生火灾后未能及时逃生自救。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昆明市盘龙区滇源街道办事处甸尾村村南小组206号“3·15”亡人火灾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该起火灾发生在村民自建住宅中,不涉及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及消防产品质量责任,事故调查组结合实际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一)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通过检查档案和实地走访,发现街道、村委会、村小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街道在日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形式单一,主要对辖区内学校、养老院、临街商铺等场所进行检查。村委会、村小组未按照消防安全小组及村规民约要求,组织村内联防队伍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农村老弱病残、孤寡、留守等弱势群众消防安全检查未做到一对一上门检查和指导,特别对独居老人在日常生活中用火、用电等情况进行隐患排查及提醒,未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滇源街道无消防站点,起火场所距离最近消防救援站23公里、距离街道专职消防队11公里,加之,消防道路与通道弯曲、狭窄,消防车不能快速、及时地到达现场。村委会、村小组未建立微型消防站,村庄内无室外消火栓,未设置消防水池,也未配备手抬机动泵、消防水带、水枪等器材装备。

(三)农村建筑房屋耐火等级较低。农村土木结构房屋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普遍不高,房屋布局密集,防火间距不足。老式农村居民住宅主体结构多为木材,加上年久失修、墙体坍塌、木材腐朽等情况,房屋的耐火性能逐渐降低,极大的增加了火灾风险。农村家庭尤其是老年群体依然保持使用柴火、煤炉等明火做饭、取暖的生活习惯,火源管理稍有不慎会引发火灾。部分家庭屋内堆积较多杂物,火灾发生时会加剧火势,阻碍逃生;或是柴草堆放不当,房前屋后堆放柴草、稻麦包谷秸秆、松毛等堆垛,易被外来火源点燃。

(四)农村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农村消防知识宣传培训的覆盖面不广、形式单一,在日常消防安全宣传过程中,大多在赶集日、节庆等人员集中的时间节点开展宣传活动,宣传辐射对象多为中青年人士,长期生活留守的多为年迈、残疾、孤寡等弱势群体。街道、派出所、村委会等基层力量“面对面”入户排查宣传不到位,“精准帮扶”力度不够,消防安全宣传存在盲区。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直接责任追究

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由消防救援机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鉴于当事人在火灾中死亡,不予立案追究其责任。

(二)对滇源街道办事处的处理建议

建议由昆明市盘龙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对滇源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滇源街道办事处对甸尾村民委员会进行约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压实属地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通过党建引领构建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模式,进一步压实街道、村(居)委会两级责任,确保消防工作职责落到实处,不定期召开火灾警示教育现场会。发动派出所、村委会、村小组全面对农村土木结构房屋进行排查,对无人居住的房屋进行电线线路清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督促村委会、村小组加强对老旧、空置、废弃房屋的监管,做好修缮维护管理,降低火灾风险,严防“小火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以推进“乡村振兴”及盘龙区“多规合一”工作为契机,推动政府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村全面振兴战略措施统筹部署,结合村庄道路、防火间距、房屋耐火等级等情况,修建水池、水窖、消火栓等消防基础设施。同时,依托村委会、村小组联防队伍,建立村级微型消防站,配备手抬机动泵、消防水带、水枪等器材设备,全面提升村级火灾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执行值班值守制度,一旦接到报警,能第一时间出动、快速、有效的控制初期火灾,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强化院坝课堂宣传模式。通过院坝课堂精准宣传模式,深入农村讲解火场逃生自救、初期火灾扑救等消防安全知识,展示真实火灾案例,从视觉、听觉两个维度向居民直观传达火灾的危害性;充分利用农村大喇叭每日定时播放消防知识、防火提示等内容,提醒群众加强对独居老人等特殊人群的监护、关心关爱。同时,发动街道、派出所、村委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进农村”“进家庭”等宣传活动,与村民面对面讲解消防安全知识,为残疾、孤寡等弱势群体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提升群众的防火意识及防火能力。

FD11498 | 2025_云南曲靖_富源营上东宁街39号5·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曲靖市富源县营上镇东宁街39号“5·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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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新闻

云南曲靖一自建房午夜发生火灾致5人遇难,调查报告公布

##

澎湃新闻 | 2025年09月09日 15:38:30

原标题:云南曲靖一自建房午夜发生火灾致5人遇难,调查报告公布

正在加载

9月8日,澎湃新闻从曲靖市消防救援局获悉,今年5月12日0时5分,云南曲靖市富源县营上镇东宁街一自建房火灾致5人死亡,经调查认定,火灾原因为该栋建筑一层商店西侧厨房内,敷设在夹层上方电气线路发生短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室内累积大量的氰化氢等氰化物和一氧化碳导致人员中毒失能后遇难。起火的厨房中存放有约1000余双鞋子。

据了解,起火建筑为3层的钢混结构,于2001年建成使用,二层共五个房间用于出租,楼梯间与公共区域及内过道相通。

在火灾初期,火灾第一发现人晏某秋母女3人及段某彬2女均被惊醒,晏某秋未第一时间报警而是电话联系同事要求其与房主联系核实情况,并联系丈夫赶来火场照看小孩,晏某秋丈夫到场后才电话报警,延误了最佳报警时间。在火灾发生时,起火建筑内李某瑞和段某彬的2名幼女自救逃生能力相对较弱,对火灾的警觉性差,未能及时有效避险。段某彬、尹某雄(营上镇公安派出所民警)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深入火场救人,不幸遇难。商店店主尹某艳将着火商店券帘门打开后,导致室外空气迅速涌入形成对流,进一步加剧了火灾蔓延速度。

事故中,民警尹某雄、租户段某彬及其2名女儿、租户李某瑞共5人遇难。

根据人员行为、火灾蔓延规律,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5月12日0时5分许。此外,经现场勘验、走访调查,发现起火建筑二层以上未过火仅有烟熏,起火建筑一层商店西侧厨房全部过火。厨房中存放有约1000余双鞋子,此类材质燃烧产物中危害主要来自有毒气体(如CO、HCN、HC1)和致癌物(如二噁英),对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及环境均有严重威胁。由于厨房内供氧条件不足,加剧了产生有毒烟气的条件。

调查报告指出,起火建筑外墙窗户均设置防盗窗,被困人员不具备从窗口自救逃生的条件。政府专职消防队到场后缺少破拆工具,未能快速开辟第二救援通道,导致人员生命威胁加剧。建筑内未配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中楼梯间、通道和房间内充满浓烟后,造成视线受阻,逃生困难。

调查报告认定,富源县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指导所属部门和乡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富源县消防救援局对营上镇“下店上宅”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临街商铺违规住人等工作推进情况督导、跟踪问效不足;富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富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履职情况报告》中判定该自建房未发现安全隐患”,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营上镇消防工作站(专职消防队)未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日常实战训练开展不充分,维护、保养消防器材不到位;富源县公安局营上派出所对“三合一”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存在盲点、漏点。

在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处理方面,富源县人民政府、富源县消防救援局、富源县工业信息和商务科技局、富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富源县营上镇人民政府、富源县公安局营上派出所、营上镇消防工作站、民家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置。

尹某书和尹某艳分别作为涉事自建房房主、房屋出租人和商店经营者,均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调查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编辑:黄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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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499 | 2025_云南曲靖富源营上5·12自建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云南曲靖富源县营上镇东宁街自建房5·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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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一自建房午夜发生火灾致5人遇难,调查报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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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 | 2025年09月09日 15:38:30

原标题:云南曲靖一自建房午夜发生火灾致5人遇难,调查报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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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澎湃新闻从曲靖市消防救援局获悉,今年5月12日0时5分,云南曲靖市富源县营上镇东宁街一自建房火灾致5人死亡,经调查认定,火灾原因为该栋建筑一层商店西侧厨房内,敷设在夹层上方电气线路发生短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室内累积大量的氰化氢等氰化物和一氧化碳导致人员中毒失能后遇难。起火的厨房中存放有约1000余双鞋子。

据了解,起火建筑为3层的钢混结构,于2001年建成使用,二层共五个房间用于出租,楼梯间与公共区域及内过道相通。

在火灾初期,火灾第一发现人晏某秋母女3人及段某彬2女均被惊醒,晏某秋未第一时间报警而是电话联系同事要求其与房主联系核实情况,并联系丈夫赶来火场照看小孩,晏某秋丈夫到场后才电话报警,延误了最佳报警时间。在火灾发生时,起火建筑内李某瑞和段某彬的2名幼女自救逃生能力相对较弱,对火灾的警觉性差,未能及时有效避险。段某彬、尹某雄(营上镇公安派出所民警)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深入火场救人,不幸遇难。商店店主尹某艳将着火商店券帘门打开后,导致室外空气迅速涌入形成对流,进一步加剧了火灾蔓延速度。

事故中,民警尹某雄、租户段某彬及其2名女儿、租户李某瑞共5人遇难。

根据人员行为、火灾蔓延规律,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5月12日0时5分许。此外,经现场勘验、走访调查,发现起火建筑二层以上未过火仅有烟熏,起火建筑一层商店西侧厨房全部过火。厨房中存放有约1000余双鞋子,此类材质燃烧产物中危害主要来自有毒气体(如CO、HCN、HC1)和致癌物(如二噁英),对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及环境均有严重威胁。由于厨房内供氧条件不足,加剧了产生有毒烟气的条件。

调查报告指出,起火建筑外墙窗户均设置防盗窗,被困人员不具备从窗口自救逃生的条件。政府专职消防队到场后缺少破拆工具,未能快速开辟第二救援通道,导致人员生命威胁加剧。建筑内未配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中楼梯间、通道和房间内充满浓烟后,造成视线受阻,逃生困难。

调查报告认定,富源县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指导所属部门和乡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富源县消防救援局对营上镇“下店上宅”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临街商铺违规住人等工作推进情况督导、跟踪问效不足;富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富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履职情况报告》中判定该自建房未发现安全隐患”,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营上镇消防工作站(专职消防队)未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日常实战训练开展不充分,维护、保养消防器材不到位;富源县公安局营上派出所对“三合一”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存在盲点、漏点。

在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处理方面,富源县人民政府、富源县消防救援局、富源县工业信息和商务科技局、富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富源县营上镇人民政府、富源县公安局营上派出所、营上镇消防工作站、民家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置。

尹某书和尹某艳分别作为涉事自建房房主、房屋出租人和商店经营者,均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调查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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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500 | 2025_云南曲靖师宗五龙乡商住楼1·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曲靖市师宗县五龙乡商住楼“1·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06-09 09:41:00   来源:曲靖市消防救援局

1·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5年6月

目录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建筑情况

(二)起火建筑情况

(三)起火建筑平面布置情况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应急救援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时间认定

(二)起火部位认定

(三)起火原因认定

(四)火灾成因分析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经营业主

(二)地方及相关单位和部门

五、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处理建议

(一)地方及相关单位和部门

(二)相关人员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025年1月14日,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五龙乡一商住楼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消防救援局,云南省委、省政府,曲靖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相继作出批示指示。省消防救援总队巩向海副总队长、曲靖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龚加武分别率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曲靖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14日成立由常务副市长龚加武任组长,市消防、公安、住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应急、总工会、供电等部门组成的师宗县五龙乡“1·14”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查阅台账、调查走访、座谈交流、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测鉴定、模拟实验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等情况,查清了涉事房主相关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师宗县五龙乡商住楼“1·14”火灾为一起用电线路发生短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并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火灾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建筑情况

涉事建筑项目名称为商住楼(原“五龙酒店”),土地用途为商住综合(见图 1),位于师宗县五龙乡,房屋所有权人:李*,于2005年6月8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师国用(2005)第01”,登记机关为师宗县国土资源局,地号(WL-);2005年5月16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师村字〔2004〕1号),批准机关为师宗县村镇建设办公室;2005年5月16日取得《云南省村镇建设许可证》(师村字〔2004〕1**号),批准机关为师宗县村镇建设办公室。

该项目于2005年9月开工建设,建设单位(个人)李*,勘察单位为云南设计研究院,设计单位为云南设计有限公司;项目于2007年4月完成工程竣工并组织验收。房屋使用初始时间为2007年5月24日,用于经营五龙酒店。2007年5月15日,师宗县五龙酒店取得《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师公消监建验字第〔2007〕号),批准机关为师宗县公安局消防大队;2007年5月24日,师宗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出具《曲靖市师宗县公安消防大队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公消检查〔2007〕第0号),同意开业。

2020年9月4日,卖方(李、余、李、李)通过买卖方式将房屋分割转让给买方(张、刘,李,周、黄,朱、杨,田、刘),共五户。2020年9月10日,师宗县自然资源局出具了《师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李、余、李、李办理土地分割不动产权的批复》(师自然资复〔2020〕号),批复内容为:“根据提供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同意将师国用(2005)第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应师宗县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的房屋分割转移面积进行土地分摊并登记发证。”

图 1 :涉事建筑现场图

(二)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原五龙酒店建筑产权分割后朱买入建筑。2020年9月11日,朱办理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云(2020)师宗县不动产权第00020号)。产权登记信息:(房产分户图:幢号F00,户号00,建筑面积:403.14㎡)。地上3层地下1层,地上13.1m(地下3m),建筑结构为框架结构。

2022年5月12日朱与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至今未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现房屋登记产权人为朱,实际使用人为王、余**。

起火建筑一层为临街商铺,工商登记为“师宗县服装店”,经营者余,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8年03月08日,经营范围:壮族服装销售、纺织品销售。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旧址信息未办理更正手续。(见图2)

图2: 起火建筑示意图

(三)起火建筑平面布置情况

建筑一层为商铺,主要用于民族服饰加工和销售,店内摆放售卖的布匹和成品服饰;二层主要用于储存布料等;三层设有3间卧室。火灾发生时,4人分别在三层西面2间卧室居住。(见图 3)

图 3 :起火建筑平面布置示意图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火灾造成王**户及毗邻建筑共4户商住楼受损,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为1300079.53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月13日22时40分许,王将电动汽车停放于一层商铺门口,连接充电适配器于门内西南侧电源插排上充电,23时33分关闭一层商铺照明灯休息。火灾发生时,王独自在三层南侧卧室休息,死者余、王、王均在三层北侧卧室休息。14日3时07分07秒,一层商铺玻璃门内出现多次弧光爆闪现象,后商铺内部持续透出微弱火光并逐渐变大,火光增强,伴随声响。3时16分玻璃门受高温炸裂,火势突破大门。高温热烟气分别由门头上沿和室内敞开楼梯间向上蔓延,引燃遮阳蓬、挑檐木椽条、店内商品服饰等可燃物,导致火势持续扩大。3时15分许,邻居袁发现起火后呼救,并参与救火,其女儿于3时21分拨打119报警电话。

(二)应急救援情况

  1. 灭火救援情况:1月14日3时21分,曲靖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师宗县五龙乡政府专职消防队、师宗县消防救援大队、师宗县复烤厂企业专职消防队共计7车30人前往处置。3时52分,五龙乡政府专职消防队1车3人到场处置,4时32分师宗县消防救援大队5车22人到场处置,5时30分师宗县复烤厂企业专职消防队1车5人到场参与处置,5时25分,起火建筑火势得到有效控制,5时59分现场明火全部扑灭。
  1. 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师宗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郭华明带领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并成立由民政、公安和五龙乡党委政府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负责事故善后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时间认定

起火建筑南侧距离王户商铺大门20米处监控视频(文件名:D04_20250114025739.MP4;MD5值:F1E4B4D76380D7920BC4B1C63024E4C4)显示:14日3时07分07秒,王户一层商铺内出现数次电弧闪光,随即室内出现火光,火势逐渐扩大蔓延。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1月14日3时07分许。

(二)起火部位认定

经现场勘验:建筑地下层未过火;二层室内墙面抹灰层少许脱落,储存的布料表面炭化,中下部保存较好;三层室内仅有烟熏;建筑室内敞开式楼梯间墙面抹灰层脱落自一层向上逐渐减轻;一层商铺全部过火,室内可燃物表面炭化,商品展示柜炭化至底部,墙面抹灰层脱落暴露墙砖,吊顶烧毁残留轻钢龙骨,楼板混凝土剥脱露筋,西南角部位较其它部位严重,室内摆放的服饰、布料等可燃物炭化以西南角为中心向其它方向逐渐减轻。认定起火部位为:王**户一层商铺西南角处。

(三)起火原因认定

  1. 排除人为放火嫌疑。通过调取查看起火建筑周围监控视频、走访询问报警人、扑救人等相关人员,未在火灾发生前后发现可疑人员,王**户家庭关系和睦、对外交往无特殊情形,师宗县公安局出具了排除人为放火嫌疑结论。
  1. 排除生活用火、小孩玩火、吸烟等引发火灾可能。火灾发生时,4人均在三层卧室休息,起火部位未发现有生活用火设施设备,排除生活用火、小孩玩火、吸烟引发火灾的可能。
  1. 排除雷击引发的可能。根据师宗县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火灾发生前后该区域无雷电等异常天气情况发生,排除雷击因素引发火灾可能。
  1. 电气线路故障为火灾直接原因。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3时07分07秒,起火建筑一层玻璃门内出现多次弧光爆闪现象,符合电气故障弧光放电图像特征。现场勘验中,使用剩磁仪检测起火点处剩磁数值,最高为1.1毫特,符合剩磁法判定电气线路短路判据。使用便携式X射线扫描仪扫描起火点处提取的插座残骸,其内部线路存在熔断痕迹;为验证判定的起火点位置,调查组开展了现场火源定位模拟实验,发现在起火点设置的模拟光源,与视频监控中首次爆闪形成的光源影像特征相符。

电气线路专项勘验显示:起火建筑供电电源(变压器)位于建筑北端。王户一层商铺西南角部位设置3条电气线路。①线沿商铺门头外侧供往南侧商住楼;②线沿商铺门头内侧供往王户一层及上层;③线由“②线”引出至南墙墙插,墙插直接一个插座,插座插接两个网络路由器和一个插座,后再串联两个插座(见图 4)。末端插座当晚连接电动汽车充电器和电动自行车适配器(未连接电动自行车)。

图 4 :起火建筑一层电气线路复原图

监控视频(文件名:D04_20250114025739.MP4;MD5值:F1E4B4D76380D7920BC4B1C63024E4C4)显示3时07分07秒出现电弧光爆闪后,连接于③供电线上充电中的电动汽车(电动汽车运行数据)于3时07分13秒充电断开;连接于②供电线上的网络路由器(移动网络数据运行数据)于3时14分45秒充电断开;连接于①供电线上监控摄像头于3时18分50秒断电;王**户总电表记录显示③供电线电车充电断开后全屋用电安培数从10.98安降至0.57安(电表电量数据)。

综上,调查组认定师宗县五龙乡商住楼“ 1·14”较大火灾事故原因为:王**户一层临街商铺西南角处串联插座用电线路发生短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

(四)火灾成因分析

王**户一层临街商铺西南角处串联插座用电线路发生短路故障引燃起火点处摆放的衣服、布料,迅即蔓延至其他部位,产生的大量有毒烟气和火焰沿东西墙面和室内楼梯间向上蔓延,导致未采取逃生措施的其余3人死亡。分析原因有以下方面:

  1. 建筑消防安全条件差。起火建筑前身为酒店,后房主改造拆分售卖给5户人家,建筑消防安全整体布局改变,各区域未形成有效防火分隔,内部仅设置1部敞开式楼梯,为典型的“通天楼”。火灾发生后,火势和高温有毒烟气迅速蔓延,阻断了室内逃生通道。
  1. 火灾荷载集中。事故发生前,该户一、二层及楼梯过道堆放有大量易燃可燃的布匹服饰。

3.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弱。当事人虽第一时间获悉火情,但未马上采取逃生措施。

4.防盗窗影响逃生。三层卧室设有防盗窗,被困人员不具备从窗口自救逃生的条件。

  1. 用电不规范。该户存在插线板串联使用、私改充电设备、线路敷设不固定等情况,导致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经营业主

经营业主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缺乏安全用电意识,商住楼内堆放大量易燃物且没有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二)地方及相关单位和部门

师宗县相关单位和部门在消防安全管理中落实属地责任和监管职责不到位,日常检查覆盖不足、基层消防网格化管理弱化,部分场所隐患整治不彻底,应急处置和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存在短板。

五、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处理建议

建议将有关党委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置,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于该场所经营业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压实责任,切实筑牢安全发展的思想根基。师宗县委县政府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秉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夯实安全发展根基。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把消防安全的政治责任牢牢地扛起来、具体细致地落下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消防部门应持续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切实履行综合监管职能;同时,公安、商务、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需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责划分,进一步明确并强化各自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全面落实源头管理、直接管理、行业管理责任,健全消防工作体系、责任体系、考评体系,切实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到位,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要强化单位主体责任,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把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以案促防,针对性开展全面排查整治。深刻吸取火灾教训,举一反三,加大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力度。各地要以《曲靖市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重点任务清单(2024-2026年)》为根本,发动基层力量开展“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防火分隔不到位、安全出口不畅通、违规焊接与切割作业、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违规设置集体宿舍和防盗网、铁栅栏、户外广告牌等突出问题。列出辖区重点高风险场所职责分工清单,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分管行业领域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治理。要采取行刑衔接、挂牌督办、社会监督、信用监管等多种手段,综合施策,对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治理,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切实提升消防安全监管质效。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跟踪督促整改,形成工作闭环。要将“九小场所”排查整治纳入政府综合考评、政务督查等内容,常态长效开展督导考评。

(三)着眼长远,补齐基层消防安全短板。基层是消防安全的“最后一公里”,目前全市范围内存在消防安全基础薄弱、监管力量匮乏、监管措施松懈、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各地要建立以党建为引领的基层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机制,把消防安全纳入“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同部署同落实。要及时扭转乡镇(街道)消防组织“机构不明、人员不专”的局面,进一步强化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加快推进“一队一站”(专职消防队、消防工作站)建成达标,明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政策措施,要建立“政府统筹、消防牵头、部门协同、乡镇配合”的考评奖惩体系,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实现消防工作触角向基层延伸,从而真正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和动员能力,开展好消防安全群防群控工作,把消防安全政策宣传在基层、措施落实在基层、基础夯实在基层。

(四)全民宣教,深化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月等活动,深入推进消防宣传“五进”,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各级各类主流媒体广泛刊播消防安全常识。针对老弱病残、少数民族地区等开展“敲门宣传”,推动村(居)民委员会、网格员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扑救初期火灾、火场疏散逃生等消防技能,持续提高人民群众在火灾事故中的自救逃生能力,着力提升群众消防安全综合素质。进一步发动群众通过各类渠道举报火灾隐患,提升群防群治效能。

FD11501 | 2025_云南曲靖沾益花山众合硅基1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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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益花山云南众合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1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1月6日8时30分许,云南众合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一实验室发生燃爆引发火灾,导致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2.82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曲靖市委、市人民政府、沾益区委、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杨斌,市人民政府市长李先祥,区委书记段庆东针对事故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认真调查事故原因及责任,妥善做好善后工作。省、市、区有关领导等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做好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批准(沾区政复〔2025〕122号),由曲靖高新区管委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花山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的沾益花山云南众合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11·6”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云南众合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11·6”一般燃爆引发的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自主开展含氢硅树脂HMQ-12中试实验过程中,因静电导致燃爆引发火灾,致2人死亡、1人受伤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沾益花山云南众合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1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FD11502 | 2025_云南滇中新区小哨街道9·19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云南滇中新区小哨街道中对龙社区五山居民小组"9·19"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9月19日,云南滇中新区小哨街道中对龙社区五山居民小组冯某户发生火灾,受灾1户,造成1人死亡,火灾主要烧损1张木床、部分衣物及床上用品,烧毁部分棉被及棉制物品,过火面积0.5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264元。

事故发生后,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高度重视,为查清事故原因,汲取教训,严肃追究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授权空港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实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成立了由空港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周宁任组长,小哨派出所所长卢昱汛、小哨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潘尔怀任副组长,新区社会事务局、应急管理工作专班(安委办)、总工会、空港消防救援大队和小哨街道、小哨派出所派员参加的火灾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依法、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有关措施。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云南滇中新区小哨街道中对龙社区五山居民小组冯某户,平日由冯某及其妻子、次女共同居住,长子和儿媳偶尔在此居住。起火建筑为一栋二层砖混结构自建住宅,该建筑坐西南朝东北,东西长14.34米,南北宽7.18米,单层建筑面积102.9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5.92平方米;建筑东北、西北、北侧均为村内道路,东南侧贴近为冯某兄弟住宅。建筑一层共5个房间,房屋正中为客厅,西南方向2间客卧,东北方向2间主卧,起火房间位于一层东北方向冯某女儿卧室,卧室整体结构完好、门窗及门锁完好无损,仅卧室西北面单人木制床铺东南侧床脚及木制横档有炭化痕迹,过火面积约0.5平方米,其余房间未过火。建筑二层共3个房间,多为闲置状态,未过火。

二、事发经过和灭火救援情况

(一)发现及报警情况

2025年9月19日14时30分许,冯某与妻子离家务农,将女儿一人反锁在卧室睡觉,期间院内大门、起居室大门均锁闭,卧室门关闭。16时54分许,冯某独自返家,闻到女儿卧室内有糊味,推门进入后发现女儿仰卧于门后,已无气息,其卧室床铺上的棉被、垫棉等床品和衣物落于地面且部分已过火,随后冯某用水对卧室内过火的物品进行泼水降温,将过火物品清理至室外,并对卧室地面进行清扫,此时室内仅有余烟无明火。16时56分,冯某联系其妹妹的儿媳张某告知自己女儿死亡情况,17时08分,冯某联系儿子的朋友赵某,17时20分许,赵某到场后,委托赵某拨打110报警。17时38分许,小哨派出所接警到场后,立即通知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到场勘验,同时让赵某拨打119报警电话。

(二)灭火救援情况

2025年9月19日17时40分,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云南滇中新区小哨街道中对龙社区五山居民小组发生火灾,明火约1小时前已被扑灭,立即调派空港消防救援大队文博路站2车10人前往处置。18时26分,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到场时已无明火,未进行处置,火灾现场已被破坏,死者已移离原位。小哨街道、中对龙社区、五山居民小组、120急救及官渡刑侦大队相继抵达。

(三)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造成1人死亡,根据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体表未见大面积烧伤及致命性机械损伤,其特征符合一氧化碳中毒迹象;综合现场情况,公安机关据此得出"疑似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结论;经履行法定告知程序,死者家属对冯某女儿的死因无异议,并书面表示拒绝进行抽血毒物化验等法医检验,据此,未再启动系统性法医解剖程序。本次事故调查尊重并采纳公安机关的上述专业意见。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走访了解等情况认定:2025年9月19日16时14分许,云南滇中新区小哨街道中对龙社区五山居民小组冯某户发生火灾,起火原因系其女儿在一层东北面卧室内使用打火机不慎,引燃床铺上的棉被、垫棉等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云南滇中新区小哨街道中对龙社区五山居民小组"9·19"亡人火灾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该起火灾发生在村民自建住宅中,建筑内未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不涉及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及消防产品质量责任,事故调查组结合实际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监护人责任缺失

冯某、谢某作为其女儿的法定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看护职责,将患有重度智残的女儿独自留在家中,对家庭火源、打火机等管理不到位,未能消除生活场所内的消防安全隐患,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及看护措施,导致火灾发生时无人及时发现和救助。

(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调查组通过档案核查和实地走访发现,街道、社区、居民小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小哨街道对辖区内特殊群体家庭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不到位,未有效督促社区、居民小组建立并落实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排查和帮扶制度;中对龙社区、五山居民小组作为基层治理单元,对特殊群体家庭的底数、风险情况掌握不清,未严格按照防火安全公约组织上门巡查和精准宣传,对监护人履行责任的情况缺乏提醒和监督。

(三)农村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薄弱

社区及居民小组针对特殊群体家庭的消防关爱措施(如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未有效覆盖,事发区域消防基础设施存在短板,村落主通道狭窄;居民小组的微型消防站未有效利用,无法满足初期火灾扑救的基本需求,整体防控能力呈"被动"应对状态。

(四)农村社区消防宣传培训工作机制未有效触达

街道社区在消防知识宣传和培训方面覆盖范围有限、形式较为单一,日常消防安全宣传多集中于赶集日、节庆等人员较为密集的时段,宣传对象多以中青年为主;而长期留守在村内的多为年迈、残疾、孤寡等弱势群体,未能得到有效覆盖。街道、社区、村(居)小组、派出所等基层力量在"面对面"入户排查宣传方面落实不到位,"精准帮扶"措施不足,导致消防安全宣传存在盲区。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直接责任追究

该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鉴于当事人在火灾中死亡,不予立案追究其责任。

(二)对街道、社区的处理建议

建议由云南滇中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小哨街道办事处进行工作提醒,责令小哨街道办事处对中对龙社区、五山居民小组进行约谈。

(三)对监护人的处理建议

鉴于事故具体情况,建议由中对龙社区对死者的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压实属地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是街道层面,将特殊群体消防安全工作列为重点督导内容,牵头建立"街道—社区—村(居)小组—监护人"四级联动机制,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对台账不健全、排查不到位的社区、村(居)小组,将督导结果与基层评优评先等绩效管理工作挂钩。二是社区层面,社区应设立"特殊群体安全专员",负责台账更新、隐患跟踪整改及培训组织协调;联合消防救援大队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面向特殊家庭的消防安全演练;针对以往推动的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购买等工作,采取"入户宣讲+微信群推送+村(居)大会解读"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居民家庭完全知晓并自愿参保。三是村(居)小组层面,明确村(居)小组组长为特殊群体安全第一责任人,每周至少开展一次上门走访,重点核查监护人履职情况及居住环境安全隐患;建立与特殊群体监护人的双向沟通机制,确保政策宣传、安全提醒直达家庭,并能实时接收监护人的求助与预警,实现常态化指导与应急响应的有效结合,切实防范"小火亡人"火灾事故。

(二)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以落实滇中新区"千万工程"经验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为契机,推动新区管委会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村全面振兴总体部署。结合村庄道路条件、防火间距、房屋耐火等级等实际情况,统筹建设消防水池、水窖、消火栓等基础设施,并在自愿基础上向村(居)民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同时,依托社区和村(居)小组现有联防队伍,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手抬机动泵、消防水带、水枪等基础器材,组织开展灭火、疏散和救援等基础技能培训,全面提升村级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三)强化院坝课堂宣传模式

通过院坝课堂精准宣传模式,深入农村社区讲解火场逃生自救、初期火灾扑救等消防安全知识,结合真实火灾案例,从视觉与听觉两方面直观呈现火灾的危害性。充分利用农村大喇叭每日定时播报消防常识和防火提示,提醒居民加强对独居老人等特殊群体的监护与关怀。同时,组织街道、社区、派出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进农村""进家庭"等宣传活动,向村民面对面讲解消防安全知识,切实增强群众的防火意识及自救能力。

FD11503 | 2025_云南滇中新区小哨街道中对龙社区五山9·19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云南滇中新区小哨街道中对龙社区五山居民小组“9·19”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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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0X49488-202601-105634 主题分类: 灾害事故救援

发布机构: 云南滇中新区综合管理部 2026-01-14 11:07

名 称: 云南滇中新区小哨街道中对龙社区五山居民小组“9·19”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关键字: 社区,火灾,小组,事故,街道

发布时间:2026-01-14 11:07

字号:[ 大 中 小 ]

2025年9月19日,云南滇中新区小哨街道中对龙社区五山居民小组冯某户发生火灾,受灾1户,造成1人死亡,火灾主要烧损1张木床、部分衣物及床上用品,烧毁部分棉被及棉制物品,过火面积0.5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264元。

事故发生后,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高度重视,为查清事故原因,汲取教训,严肃追究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授权空港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实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成立了由空港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周宁任组长,小哨派出所所长卢昱汛、小哨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潘尔怀任副组长,新区社会事务局、应急管理工作专班(安委办)、总工会、空港消防救援大队和小哨街道、小哨派出所派员参加的火灾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依法、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有关措施。

一、 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云南滇中新区小哨街道中对龙社区五山居民小组冯某户,平日由冯某及其妻子、次女共同居住,长子和儿媳偶尔在此居住。起火建筑为一栋二层砖混结构自建住宅,该建筑坐西南朝东北,东西长14.34米,南北宽7.18米,单层建筑面积102.9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5.92平方米;建筑东北、西北、北侧均为村内道路,东南侧贴近为冯某兄弟住宅。建筑一层共5个房间,房屋正中为客厅,西南方向2间客卧,东北方向2间主卧,起火房间位于一层东北方向冯某女儿卧室,卧室整体结构完好、门窗及门锁完好无损,仅卧室西北面单人木制床铺东南侧床脚及木制横档有炭化痕迹,过火面积约0.5平方米,其余房间未过火。建筑二层共3个房间,多为闲置状态,未过火。

二、 事发经过和灭火救援情况

(一)发现及报警情况

2025年9月19日14时30分许,冯某与妻子离家务农,将女儿一人反锁在卧室睡觉,期间院内大门、起居室大门均锁闭,卧室门关闭。16时54分许,冯某独自返家,闻到女儿卧室内有糊味,推门进入后发现女儿仰卧于门后,已无气息,其卧室床铺上的棉被、垫棉等床品和衣物落于地面且部分已过火,随后冯某用水对卧室内过火的物品进行泼水降温,将过火物品清理至室外,并对卧室地面进行清扫,此时室内仅有余烟无明火。16时56分,冯某联系其妹妹的儿媳张某告知自己女儿死亡情况,17时08分,冯某联系儿子的朋友赵某,17时20分许,赵某到场后,委托赵某拨打110报警。17时38分许,小哨派出所接警到场后,立即通知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到场勘验,同时让赵某拨打119报警电话。

(二)灭火救援情况

2025年9月19日17时40分,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云南滇中新区小哨街道中对龙社区五山居民小组发生火灾,明火约1小时前已被扑灭,立即调派空港消防救援大队文博路站2车10人前往处置。18时26分,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到场时已无明火,未进行处置,火灾现场已被破坏,死者已移离原位。小哨街道、中对龙社区、五山居民小组、120急救及官渡刑侦大队相继抵达。

(三)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造成1人死亡,根据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体表未见大面积烧伤及致命性机械损伤,其特征符合一氧化碳中毒迹象;综合现场情况,公安机关据此得出“疑似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结论;经履行法定告知程序,死者家属对冯某女儿的死因无异议,并书面表示拒绝进行抽血毒物化验等法医检验,据此,未再启动系统性法医解剖程序。本次事故调查尊重并采纳公安机关的上述专业意见。

三、 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走访了解等情况认定:2025年9月19日16时14分许,云南滇中新区小哨街道中对龙社区五山居民小组冯某户发生火灾,起火原因系其女儿在一层东北面卧室内使用打火机不慎,引燃床铺上的棉被、垫棉等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1. 起火卧室环境封闭,棉被和垫棉起火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烟气。

  1.  死者为重度智残,日常生活完全依赖监护人照顾,缺乏必要的逃生自救常识和能力,未能及时逃生自救。
  1.  发现报警晚,监护人长时间外出,家中无人看管,火灾发生40分钟后监护人返回家中才发现着火,未及时报警。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云南滇中新区小哨街道中对龙社区五山居民小组“9·19”亡人火灾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四、 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该起火灾发生在村民自建住宅中,建筑内未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不涉及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及消防产品质量责任,事故调查组结合实际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监护人责任缺失

冯某、谢某作为其女儿的法定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看护职责,将患有重度智残的女儿独自留在家中,对家庭火源、打火机等管理不到位,未能消除生活场所内的消防安全隐患,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及看护措施,导致火灾发生时无人及时发现和救助。

(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调查组通过档案核查和实地走访发现,街道、社区、居民小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小哨街道对辖区内特殊群体家庭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不到位,未有效督促社区、居民小组建立并落实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排查和帮扶制度;中对龙社区、五山居民小组作为基层治理单元,对特殊群体家庭的底数、风险情况掌握不清,未严格按照防火安全公约组织上门巡查和精准宣传,对监护人履行责任的情况缺乏提醒和监督。

(三)农村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薄弱

社区及居民小组针对特殊群体家庭的消防关爱措施(如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未有效覆盖,事发区域消防基础设施存在短板,村落主通道狭窄;居民小组的微型消防站未有效利用,无法满足初期火灾扑救的基本需求,整体防控能力呈“被动”应对状态。

(四)农村社区消防宣传培训工作机制未有效触达

街道社区在消防知识宣传和培训方面覆盖范围有限、形式较为单一,日常消防安全宣传多集中于赶集日、节庆等人员较为密集的时段,宣传对象多以中青年为主;而长期留守在村内的多为年迈、残疾、孤寡等弱势群体,未能得到有效覆盖。街道、社区、村(居)小组、派出所等基层力量在“面对面”入户排查宣传方面落实不到位,“精准帮扶”措施不足,导致消防安全宣传存在盲区。

五、 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直接责任追究

该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鉴于当事人在火灾中死亡,不予立案追究其责任。

(二)对街道、社区的处理建议

建议由云南滇中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小哨街道办事处进行工作提醒,责令小哨街道办事处对中对龙社区、五山居民小组进行约谈。

(三)对监护人的处理建议

鉴于事故具体情况,建议由中对龙社区对死者的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

六、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压实属地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是街道层面,将特殊群体消防安全工作列为重点督导内容,牵头建立“街道—社区—村(居)小组—监护人”四级联动机制,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对台账不健全、排查不到位的社区、村(居)小组,将督导结果与基层评优评先等绩效管理工作挂钩。二是社区层面,社区应设立“特殊群体安全专员”,负责台账更新、隐患跟踪整改及培训组织协调;联合消防救援大队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面向特殊家庭的消防安全演练;针对以往推动的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购买等工作,采取“入户宣讲+微信群推送+村(居)大会解读”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居民家庭完全知晓并自愿参保。三是村(居)小组层面,明确村(居)小组组长为特殊群体安全第一责任人,每周至少开展一次上门走访,重点核查监护人履职情况及居住环境安全隐患;建立与特殊群体监护人的双向沟通机制,确保政策宣传、安全提醒直达家庭,并能实时接收监护人的求助与预警,实现常态化指导与应急响应的有效结合,切实防范“小火亡人”火灾事故。

(二)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以落实滇中新区“千万工程”经验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为契机,推动新区管委会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村全面振兴总体部署。结合村庄道路条件、防火间距、房屋耐火等级等实际情况,统筹建设消防水池、水窖、消火栓等基础设施,并在自愿基础上向村(居)民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同时,依托社区和村(居)小组现有联防队伍,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手抬机动泵、消防水带、水枪等基础器材,组织开展灭火、疏散和救援等基础技能培训,全面提升村级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三)强化院坝课堂宣传模式

通过院坝课堂精准宣传模式,深入农村社区讲解火场逃生自救、初期火灾扑救等消防安全知识,结合真实火灾案例,从视觉与听觉两方面直观呈现火灾的危害性。充分利用农村大喇叭每日定时播报消防常识和防火提示,提醒居民加强对独居老人等特殊群体的监护与关怀。同时,组织街道、社区、派出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进农村”“进家庭”等宣传活动,向村民面对面讲解消防安全知识,切实增强群众的防火意识及自救能力。

FD11504 | 2025_云南澄江龙街万海社区下洋海村8·05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万海社区下洋海村“8·05”民房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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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万海社区 下洋海村“8·05”民房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8月5日8时47分56秒,玉溪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称澄江市龙街街道万海社区下洋海村一民房起火,1人被困。接警后,支队指挥中心调派澄江市凤麓消防救援站5车30人前往处置。该起火灾过火面积192.21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无人员受伤,受灾2户,直接财产损失为67355元整(陆万柒仟叁佰伍拾伍元)。

为深入推进火灾事故“一案三查”(查原因、查教训、查责任),分析研究火灾事故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澄江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8月5日成立了由消防、公安、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组成的“8·05”火灾事故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初步查明了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事故性质和责任进行了认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该火灾现场位于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万海社区下洋海村,房屋坐西朝东,为砖木、土木结构混合建筑,正房为土木建筑,南北两侧耳房为砖木结构,中间为天井,均为两层建筑。过火房间主要为西侧正房,上下两层全部过火烧毁,南侧耳房贴近正房的部位烧损,北侧耳房未过火。紧贴起火建筑的南北两侧建筑无过火或者烧毁痕迹,南侧建筑有轻微烟熏和火烧痕迹。

二、起火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现经过。2025年8月5日8时47分,玉溪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玉溪市澄江市龙街街道万海社区下洋海村一民房起火,有人员被困,大队接警后立即出动开展救援工作。

(二)火灾扑救情况。接到群众报警后,支队指挥中心调派凤麓消防救援站出动5车30人前往处置,消防救援力量到场后,立即开展火灾扑救工作,10时28分扑灭,11时27分处置结束。

三、人员伤亡和火灾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经公安机关查询及DNA比对,确认了死者身份。

(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该起火灾主要烧毁房屋、家具及部分生活用品等,受灾2户,直接财产损失为67355元整(陆万柒仟叁佰伍拾伍元)。

四、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澄江市消防救援大队、澄江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人员联合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提取了相关痕迹物证,并委托有关单位对燃烧残留物、现场痕迹物证、尸体和药物等进行了检测鉴定。

(1)起火时间认定情况。综合现场报警时间、烟气排放、死者生活习惯、现场火灾负荷、火灾现场烧损等情况,结合火灾蔓延发展规律,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5年8月5日8时30分许。

(2)起火部位认定情况。综合现场勘验,以及调查询问情况,起火部位(起火点)位于起火建筑首层南侧房间内地面上海绵垫子东南角靠近南边墙体边缘处。

(3)起火原因认定情况:综合现场勘验、痕迹物证送检情况、调查询问、尸检情况等情况综合分析,认定起火原因为生活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经现场勘验、询问走访、调取物证、检验鉴定等,定性起火原因为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一是在室内用火与周边可燃物距离较近,没有足够的警惕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二是因当事人自身身体原因,抵御灾害能力极低,一旦发生灾害很难逃生或自救。三是消防安全意识不高,对火源的管控不到位,导致灾害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澄江市龙街街道万海社区下洋海村“8·05”民房亡人火灾为一般火灾事故。

六、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情况

按照《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指引》相关要求,消防部门应对火灾发生地的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及消防产品质量等责任进行调查,因该起火灾发生于农村村民自建房屋,未配备消防产品,故不存在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和消防产品质量等责任调查的问题。

(一)关于使用管理情况。该房屋系自建房,产权为共有,用于户主居住使用,不存在使用管理的责任问题。

(二)街道和社区履职情况。龙街街道办事处、万海社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要求对辖区内重点人群逐一排查并落实管理责任,未能按照上级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排查防范和宣传教育工作,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同住成年家属的教育培训力度不够,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消防宣传覆盖面不广、宣传不够深入。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直接责任追究。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因当事人在火灾中死亡,责任终结。

(二)其他责任追究。建议由澄江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责任追究,对龙街街道办事处进行约谈。

八、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聚焦重点人群,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深刻汲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深刻认识到农村地区消防安全风险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加强对“一老一小”等特殊群体的关心关爱工作。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推动镇(街道)、村(社区)及民政、教体、卫健等相关行业部门建立健全重点人群消防安全包保、联系制度,按照《玉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玉溪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独居老年人安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安办发〔2025〕24号)等文件精神要求,落实基层安全包保联系机制,强化基层网格化管理,将重点人群的消防安全纳入网格员、村(社区)工作人员的日常职责,确保监护、巡查、提醒责任到位,形成覆盖全面、衔接紧密的群防群治和联防联控责任网络,切实筑牢基层火灾防控的第一道防线。

(二)紧盯重点场所,强化管控治理。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分析研判本地区本行业面临的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坚持问题导向与精准治理,将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尤其是农村自建房、老旧住宅、“下店上宅”、出租房和群租房、“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等人口聚集、特殊群体聚集等风险隐患较高的场所和区域,纳入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内容。要组织力量针对重点人群居住场所的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进行常态化排查,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制定帮扶整改措施。在冬春火灾高发期等重点时段,要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重点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和包保责任人安全巡护责任,实施精准防控。各行业部门和镇(街道)要加强协作,对各自分管负责领域内的高风险人员要互通信息和走访巡查帮扶到位,同步排查、治理突出的消防安全问题,实现风险同步管控,全面提升社会面火灾防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面向重点对象,深化宣传培训。要以火灾典型案例为镜鉴,开展针对性的警示教育和宣传培训。宣传教育资源要向基层、向村(社区)倾斜,着力补强薄弱环节。宣传内容与方式要贴近重点人群,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直观明了的形式。要持续发动基层力量,通过敲门入户、面对面讲解、帮助排查隐患等方式,对老年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群体进行“一对一”精准宣传。要充分利用应急广播、社区宣传栏、家庭防火手册等载体,高频次普及安全用火用电、初期火灾扑救、火场逃生自救知识。定期组织面向特殊人群及其监护人员、邻里互助人员的疏散逃生演练,切实提升其防灾避险和自防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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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505 | 2025_云南盈江_雷霆餐饮4·27气瓶爆炸_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餐饮/酒店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 1 — 盈江县雷霆餐饮店“4·27”便携气瓶爆炸事故 调查报告 2025 年4 月27 日22 时43 分,位于盈江县平原镇的盈江县 雷霆餐饮店发生一起便携式烤涮多用炉使用的便携气瓶爆炸事 故,造成6 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深刻吸取教训, 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为 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认定事故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5 年4 月28 日,经盈 江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县纪委县监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 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局、 平原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盈江县平原镇“4·27” 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 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经现场 勘查、资料调阅、询问相关人员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 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事故有关人员责任,并针对事 故原因,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 2 — 经调查组认定,盈江县雷霆餐饮店“4·27”便携气瓶爆炸 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未按照操作规程操 作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盈江县雷霆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23*******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 24 年11 月26 日;经营者:褚某某;经营场所:云南省德宏傣 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平原镇;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 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4 月27 日21 时许,何某某等8 人前往盈江县雷霆 餐饮店就餐,就坐于店内中央10 号桌,就餐使用到的厨具有液 化石油气炉灶和便携式烤涮多用炉。22 时43 分许,便携式烤涮 多用炉所使用的便携气瓶发生爆炸,导致何某某等6 名就餐人员 受伤,其余2 人未受伤。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盈江县雷霆餐饮店内10 号桌,经现场勘查、 调查询问、查看监控视频,事故发生时该餐桌中央有固定的液化 石油气炉灶,便携式烤涮多用炉紧挨液化石油气炉灶放置在桌面

— 3 — 上。 爆炸物品为便携气瓶(型号为:小小厨LD-A2118,丁烷含 量:≥95%,灌装量:250g,执行标准:Q/DY091、GB/T38522-2020, 生产日期:2025 年3 月28 日,保质期:两年),爆炸致瓶体变 形破裂;使用该气瓶的便携式烤涮多用炉(42cm×32cm×6cm) 主体严重损坏,部分零件散落四周;液化石油气炉灶上的锅体炸 裂。 (四)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6 人受伤,伤者基本情况如下: 何某某,就诊时双侧前臂浅Ⅱ°烧伤,面积约4%左右,面、 颈部散在烧伤Ⅰ°,面积共3%,收住县人民医院普外科诊疗, 于2025 年5 月7 日出院。 刘某、曹某某、张某、寸某某、克某等5 人到县人民医院进 行了门诊治疗,未住院。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 年4 月27 日22 时47 分,县公安局接报,盈江县雷霆 餐饮店发生一起爆炸,有人员受伤。接报后县公安局指派民警迅 速到达现场。同时,县公安局于22 时58 分将事故信息报县应急 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县卫健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 处置工作,及时妥善将伤者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并对现场

— 4 — 进行管控,调查了解相关情况。5 月7 日,何某某出院后,县应 急管理局、平原镇人民政府、县司法局平原司法所组织盈江县雷 霆餐饮店与何某某等人进行调解、赔偿。至此,事故得到了妥善 处理,保持了社会稳定。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 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等部门第一时间响应,迅 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措施得当,应急处置科 学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盈江县雷霆餐饮店员工未按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便携式烤 刷多用炉和便携气瓶,将便携式烤刷多用炉紧挨液化石油气炉灶 放置在桌面上,导致使用时便携气瓶周边温度过高,引发便携气 瓶爆炸。 (二)间接原因分析 盈江县雷霆餐饮店经营者褚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不到位,员工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未掌握便携式烤刷多用炉和便携气瓶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 5 — 褚某某,盈江县雷霆餐饮店经营者,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 一款[1]、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的规定,建议由盈江县应急管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3]的规定,对其 实施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相关单位 应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落实各 项整改措施。 各餐饮店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安全生 产事故发生,要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提高员工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安全生产意 识。 各监管部门、单位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加大 安全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管行业 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 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 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 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6 — 一步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及时消除各类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 生。

FD11506 | 2025_云南禄丰_彩云印象10·19容器爆炸_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禄丰彩云云南彩云印象食品有限公司“10·19”一般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6年01月09日   作者:市应急局   来源:市应急局 点击:[ ]

2025年10月19日2时22分许,禄丰市彩云镇云南彩云印象食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容器爆炸事故,造成1名人员受伤,经送楚雄州人民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深入细致的现场勘查、调阅资料和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确认了本次事故的原因及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经调查,云南彩云印象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17日,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为云南省禄丰县彩云镇。经营范围包括肉制品生产及销售;农副产品的收购(国家禁止和限制的农产品除外),覆盖范围为热加工熟肉制品(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熟肉干制品:肉干类)的生产。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经调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但不健全,未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日常风险隐患辨识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不到位,危险位置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建立但不健全,所制定的蒸汽发生器操作规程与使用的蒸汽发生器产品使用说明书不相符,且未贴于显著位置。公司制定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但所制定的应急预案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进行编制,编制要素不全,未结合公司实际开展应急演练。未制定年度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以班前会代替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三)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2025年10月18日17时54分,李XX进入云南彩云印象食品有限公司开始进行蒸汽发生器操作工作,至10月19日00时17分均无异常状况。10月19日00时17分,李XX拉了大约14包生物质颗粒燃料至操作房,添加部分燃料后,10月19日00时35分,李XX将日常休息用的一个躺椅抬入蒸汽发生器操作间内,此时操作间的门未关闭,但操作间内照明灯已熄灭,直至10月19日2时22分45秒事故发生前,李XX均未开灯和进出操作间未开展任何作业,10月19日2时22分46秒,爆炸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住在公司的总经理宋XX立即叫上同住公司的熊X、宋XX赶到现场,宋XX拨打120报警求救,宋XX拨打119报警。10月19日2时47分许,彩云镇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有关人员和彩云卫生院医务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受伤人员李XX进行紧急处置后送往楚雄州人民医院(新区)救治,经楚雄州人民医院全力救治,10月19日20时17分,伤者李XX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1. 经调查,事故发生在云南彩云印象食品有限公司蒸汽发生器操作间内。发生事故的蒸汽发生器外壳从焊接处整齐炸开(此焊接处为出厂时设备自带,不存在后期改装等行为),未产生碎片,蒸汽发生器本体未损坏。事发时伤者李XX面部朝上躺在地上,头、胸、腹、四肢等被高温蒸汽烧伤,头部额头有表皮裂伤且伴有少量渗血,烦躁不安但无呼吸困难。操作间顶部的彩钢瓦大部分垮落,用于支撑彩钢瓦的墙体被巨大的爆炸力部分推垮,整片彩钢瓦、水塔、烟囱等物品散落一地,蒸汽发生器操作间对面的商品展示间及办公室破碎玻璃散落在地上。事故发生时至19日2时47分禄丰市彩云镇卫生院120救护人员和彩云派出所干警到达现场时,事故现场均保护完好,未受到破坏。
  1. 根据禄丰市气象局监测的气象观测数据,2025年10月18日18时至10月19日8时,禄丰市彩云镇出现中到大雨天气,彩云镇降水量为21.3毫米,彩云竹溪降水量为30.7毫米,最高气温为25.5℃,最低气温为17.2℃。事故发生时无降水,温度为18℃,平均风速0.1m/s,最大风速为0.3 m/s,风向为S,无其他异常和极端天气情况。经查阅中国地震台网地震监测情况,2025年10月18日18时至10月19日8时,楚雄州全州范围内未发生地震。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经调查核定,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六)其他情况

  1. 经调查,蒸汽发生器操作间内共安装有1台蒸汽发生器、2台蒸汽发生炉,3台设备由2名操作工轮班负责白天和夜间的操作,2025年10月18日8时至18时,公司肉制品车间正常上班,但2025年10月18日18时车间工人下班后至10月19日2时22分事故发生时,肉制品车间未安排生产车间工人上班,仅有死者李XX一人在上夜班操作蒸汽发生器。
  1. 经调查,发生事故设备由禄丰印象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7月从云南坤鼎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购买的500KG生物质蒸汽发生器,购买时已包含蒸汽发生器总图中的整机和安全阀、压力表、压力控制器等相关附件全套。2025年7月,云南坤鼎公司将该设备运输至云南彩云印象食品有限公司安装,在运输过程中未发生碰撞,在安装完成后,安装技术人员对总经理宋XX和操作工张XX进行了现场培训。云南坤鼎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给云南彩云印象食品有限公司蒸汽发生器,与安装在发生事故设备上的铭牌中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一致。
  1. 经调查,设备主要损毁部分为蒸汽发生器壳体,炉堂和烟管基本无损伤,壳体沿焊接处炸开(此焊接处为出厂时设备自带,不存在后期改装等行为),与发生器蒸汽出口连接的蒸汽管断裂。根据《质监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结合事故涉及设备铭牌、产品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和设备主要规范等资料,事故调查组认定,该台蒸汽发生器不在特种设备目录监管范围内,不属于特种设备。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禄丰市委、市人民政府接报后,主要领导迅速安排部署,成立禄丰市“10·19”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全面开展指挥调度,全力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各项工作。李XX死亡后,市、镇两级和事故发生单位协同配合、共同努力,10月21日下午,云南彩云印象食品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签订《赔偿协议》和火化遗体。10月22日,死者家属在收到公司赔偿款后,将死者骨灰带回了河南省。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未产生社会舆情,社会面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一是发生事故设备安全阀校验整定开启压力严重超出设计工作压力,在蒸汽发生器超压运行时,未起到泄压保护作用,致使蒸汽发生器压力过大爆炸。二是死者李XX在蒸汽发生器运行期间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停止蒸汽发生器运行和泄压,致使蒸汽发生器超压运行爆炸。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公安机关侦查,排除人为故意破坏可能因素。

(三)间接原因分析

一是死者李XX安全意识淡薄,自我安全防护意识差,对自身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学习不够,对作业环境和威胁其生命的安全风险预见性不够,在设备运行期间未认真履行巡检巡查职责。二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三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与设备产品使用说明书不相符,且未贴于明显位置,未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日常风险隐患辨识不到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经调查,云南彩云印象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日常风险隐患辨识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不到位。危险位置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所制定的设备操作规程与设备产品使用说明书不相符,且未贴于显著位置。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进行编制,编制要素不全,未结合公司实际,未经过评审、签发发布及备案,未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和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二)行业监管部门

经调查,禄丰市工业信息化科技局作为食品制造业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未根据省、州、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主管部门(单位)目录清单及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压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在落实《禄丰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落实禄丰市全链条构建并推进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全覆盖常态化闭环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所管理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禄丰市工业信息化科技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监管责任。

(三)地方党委政府

经调查,禄丰市彩云镇党委、政府在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压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方面还存在差距。全链条构建并推进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全覆盖常态化闭环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禄丰市彩云镇人民政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李XX,男,51岁,云南彩云印象食品有限公司蒸汽发生器操作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2.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谢XX,男,中共 党员,自2014年5月起担任云南彩云印象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至今,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禄丰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宋XX,男,群众,自2015年1月起担任云南彩云印象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至今,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云南彩云印象食品有限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等各项工作,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禄丰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云南彩云印象食品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禄丰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 建议将禄丰市工业信息化科技局履行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移交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1. 建议将彩云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移交市纪委市监委调查处理。
  1. 建议将禄丰印象商贸有限公司向云南坤鼎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采购的500KG生物质蒸汽发生器设备涉嫌产品质量问题移交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到位,统筹发展和安全不到位。这起事故暴露出一些单位和部门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市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仍不到位,统筹发展和安全不到位,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落实《禄丰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压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方面还存在差距,全链条构建并推进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全覆盖常态化闭环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上还存在差距,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仍存在不认真不扎实的问题。

(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事故发生单位云南彩云印象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均未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安全投入不到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不到位。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日常风险隐患辨识不到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全市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市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认真落实好监督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禄丰市工业信息化科技局要根据省、州、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主管部门(单位)目录清单及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压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要认真按照《禄丰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有关工作要求,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各项工作,落实好禄丰市全链条构建并推进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全覆盖常态化闭环管理工作,做到经常对所管理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认真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切实落实好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确保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认真对标《质监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压力容器、行车等设备专项整治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排查出来属于特种设备目录监管范围内的压力容器、行车等设备,要督促使用单位完善登记备案手续,不在特种设备目录监管范围内的压力容器、行车等设备,要明确乡镇、市级相关部门管理责任,坚决杜绝设备失管漏管情况发生。

(四)彩云镇党委、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压实班子成员和各有关站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认真按照《禄丰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开展相关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全链条构建并推进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全覆盖常态化闭环管理工作落实。要加强辖区内的工矿商贸企业、重点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督促各相关方整改落实,确保问题隐患整改清零、闭环管理。

(五)云南彩云印象食品有限公司一是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三是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认真开展企业安全现状评价,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四是要举一反三,彻底排查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力度,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五是要加强人员教育培训,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六是要加强作业安全巡查,发现违章、违规操作人员及时制止和纠正;七是要组织召开一次事故分析教育会,对公司管理人员和所有从业人员开展一次警示教育活动,并将开展情况报禄丰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上一条:禄丰市2025年1—12月安全生产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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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507 | 2025_云溪区陆城镇基隆村7·18危货品运输车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pdf

云溪区陆城镇基隆村“7·18”危货品运输车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云溪区陆城镇基隆村“7·18”危货品运输车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5 年11 月

目 录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企业情况 (二)其他相关人员情况 (三)合同签订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置情况 四、现场勘验情况 (一)事故现场情况 (二)现场勘验、鉴定情况 五、事故直接原因及间接原因 六、事故涉及有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问题 (一)营口大洋危险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二)山东宏坤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员 七、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责人员(1 人)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立案人员(2 人) (三)对事故发生企业的处理建议(2 家) (四)对事故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5 人)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紧紧筑牢安全生产人民防线 (三)紧盯当前短板弱项,抓紧抓实“打非治违”专项整治

— 1 — 云溪区陆城镇基隆村“7·18”危货品运输车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7 月18 日23 时15 分许,云溪区陆城镇基隆村汤家 组一民居旁空地下埋地油罐在卸油过程中,罐内气相空间发生闪 爆后燃烧,继而火灾蔓延至车牌号为辽HL2588 汽油油罐车,罐 内油品发生燃烧,事故造成1 人受伤、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批准,2025 年7 月21 日依法成立了由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商务粮食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区总工会、 陆城镇为成员单位的云溪区陆城镇基隆村“7·18”危货品运输 车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 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按照“四不 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 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清了企业 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 依规厘清了责任,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

— 2 — 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形成了调查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调查认定,云溪区陆城镇基隆村“7·18”危货品运输车一 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行装卸作 业,非法经营成品油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1.营口大洋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 成立于2004 年12 月1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800768320159R,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君红,住所为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 柳树镇东柳村,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 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 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大洋公司为本次涉事油罐车托管单位。该公 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君红,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是常林林,下设安 全部部长王玲和安全员是蔡萌萌,财务部部长张洁清,车队长李 申,上述人员均有公司的任命文件。 2.山东宏坤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坤公司)。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振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312877530P,注 册资本8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时间2014 年9 月29 日,注册地

— 3 — 址:利津县陈庄镇工业园,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 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 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 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 年3 月28 日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 营许可范围为汽油、柴油、煤油、液化石油气、石脑油(汽油储 罐10×2000m³,柴油储罐8×500m³,煤油储罐6×2000m³,液化 石油气4×5000m³,石脑油储罐4×1000m³)(以上经营事项仅 允许油库内合法储存经营,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报批的,凭批准 证书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宏坤公司为本次涉事油品销售单位。 (二)其他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刘军(死者),男,系该起事故中临时板房和埋地储罐的 建造方、成品油的购买方以及死者。2023 年4 月7 日被岳阳市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 年六个月,且刘军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成品油生产销售安 全生产有关的活动。 2.王成星,男,群众,在辽宁营口市大洋危险品货物运输有 限公司担任驾驶员。2025 年7 月2 日至7 月4 日,王成星参加

— 4 — 了营口大洋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三级安全教育,共计培训 学习24 学时,并参与了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系本次事 故中辽HL2588、辽H139S 挂危货品运输油罐车的驾驶员。系该 起事故的伤者。 3.张作轩,男,19 岁,在辽宁营口市大洋危险品货物运输有 限公司担任押运员。2025 年7 月14 日至7 月16 日,张作轩参 加了营口大洋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三级安全教育,共计培 训学时24 学时,并参与了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系本次 事故中辽HL2588、辽H139S 挂危货品运输油罐车的押运员。 4.汤书,男,群众。系该事故发生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 土地为组集体所分配的集体土地,汤书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 2024 年7 月汤书将该场地以每年2000 元租赁给刘军等人使用。 5.李为军,男,群众。系该起事故中驾驶小型面包车协助刘 军为油罐车辽HL258 引路至事故现场的人员。 6.郭玉玲,女,群众。系刘军同行者,事发前后其一直坐在 刘军车上。 7.孙长秀,男,群众。系该起事故运输业务中间联系人,因 自有油罐车与本次运输时间冲突等原因,故将该项运输业务转包 给王成星。 8.王栋,系辽HL2588、辽H139S 挂危货品运输油罐车所运输 成品油的实际托运人。 9.赵梓皓,系山东宏坤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业务员。

— 5 — (三)合同签订情况 1.车辆委托管理协议。2025 年7 月2 日,营口大洋危险品货 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与王成星签订车辆委 托管理协议,协议内容为王成星为适应货运市场的需求,请求将 其车辆(辽HL2588、辽H139S 挂危货品运输油罐车)注册登记 在大洋公司名下。双方对托管车辆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进行 明确:王成星是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其使用权和收益权、分配 权、处理权归王成星所有。协议对王成星和大洋公司的责任和安 全管理进行了明确。对车辆运行的内容协议如下:1.必须遵守交 通规则;2.禁止人货混装或从事违法活动;3.对托管车辆驾驶员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王成星承担连带责任。 2.赵梓皓劳务合同。2025 年2 月5 日山东宏坤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与赵梓皓签订劳务合同,合同为雇佣赵梓皓为公司成品油销 售提供劳务服务,合同期限为2025 年2 月5 日至2026 年2 月5 日,合同约定赵梓皓劳动报酬为每月业务提成,且没有其他收入。 宏坤公司支付给赵梓皓的工资已包含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不再额 外支付赵梓皓的任何社会保险费用,其个人社会养老保险由自己 自行缴纳。 二、事故发生经过 经过事故现场勘察、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对事故发生经过进 行还原。 2024 年7 月,刘军、郭玉玲找到该事故场地房东汤书,以

— 6 — 每年2000 元的租金租用该场地用于危货车停车修车等活动。 2025 年7 月16 日,王栋通过微信语音联系孙长秀,问其是 否跑湖南运输危化品,孙长秀说跑,王栋便要孙长秀先垫付油款 190474 元人民币,运费为350 元/吨。因孙长秀自有危货车没有 回来,故7 月17 日孙长秀联系王成星问他跑不跑湖南岳阳,运 费为320 元/吨,王成星同意后,孙长秀便将王成星的电话和车 辆信息(辽HL2588)发送给王栋。 2025 年7 月17 日上午9 时44 分,王成星用手机填写危险 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因孙长秀当时未告知王成星具体的卸货地 址,王成星随便填了一个卸车地址。上报给大洋公司审核通过后, 便从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出发前往宏坤公司装载物料。当日上午 11 时左右,王成星到达宏坤公司,王栋便催促其去宏坤公司办 公楼开具发货票据(票据装货储罐为HQ-05,油品为汽油,净重 为32.06 吨),开完票后王成星便去门卫室登记排队等候。 2025 年7 月17 日上午12 时08 分,王栋电话联系王成星于 12 时20 分进场装车。下午14 时左右,王成星装完运输物料过 完磅后,王栋取了油样、打了铅封,将电子过磅单给了王成星, 同时给了一部未开封的新手机,要求其带给货主。下午14 时04 分,王栋通过微信语音告诉孙长秀打款账号,并要求孙长秀将垫 付油款190474 元转账到某梓皓银行卡账户,孙长秀打完款后, 王成星于下午14 时06 分驾驶辽HL2588 危货车离场开往湖南岳 阳。

— 7 — 2025 年7 月17 日下午17 时54 分,孙长秀将湖南岳阳过磅 地点(精诚校油泵云溪店)和卸车位置(云溪区陆城镇G107 闾 家垄)通过微信定位发送给王成星。7 月18 日14 时47 分,孙 长秀通过微信告知王成星收取现金201695 元。 2025 年7 月18 日21 时34 分,王成星驾驶辽HL2588 危货 车到达湖南岳阳过磅地点,随后货主刘军通过对讲机要李为军到 达过磅地点给辽HL2588 危货车过磅,并将其带到卸货地点。21 时46 分李为军带领辽HL2588 危货车到达卸货地点,并指挥其倒 车至现场临时板房前。约5 分钟后,货主刘军到达事故现场,在 刘军的要求下,王成星当面检查铅封完好后并拆除,随后打开了 车辆的泄油口箱盖及安全阀、车顶人孔。检查完毕后,刘军给了 王成星一个装有现金的塑料袋,并要其到车上等着吃饭,装卸等 工作都不需管。王成星拿到货款上车进行清点完后,告知孙长秀 已收到货款,孙长秀答复其收到钱后不需管其他事,等他们自己 卸油就行。22 时许,刘军从板房内拿了一个桶从车辆卸油口阀 门取样,随后连上卸油管,用板房内的移动式离心泵向一辆小型 箱式货车中开始卸油(危货车行车记录仪视频因光线、像素等原 因无法看到其车牌等信息)。23 时08 分,危货车向小型箱式货 车卸油完毕,刘军拆卸完油泵和管道后,要求王成星驾驶辽 HL2588 危货车往后倒一点,以便将剩余的汽油卸到临时板房下 的埋地储罐内。23 时09 分,李为军驾驶面包车离开现场,紧跟 着小型箱式货车也离开现场。

— 8 — 7 月18 日23 时11 分左右,王成星吃完饭到临时板房南侧 以外(危货车后侧轮胎旁),询问位于板房内的刘军卸油情况, 刘军表示快了要其上车等着。23 时12 分许,王成星转身准备回 驾驶室时,突然被身后的一股气浪冲击、推倒,同时身上衣物被 点燃。王成星起身看到临时板房起火后,便往危货车车头跑,通 过在地上打滚方式把身上的火熄灭,随后前往危货车驾驶室拿货 款。刘军身上衣物着火后,从临时板房内往湘FAB711 宝马车停 靠点跑,通过在地上打滚熄灭了大部分火苗,正坐在车上的郭玉 玲在车上拿了矿泉水将刘军身上残留火苗浇灭。火势从临时板房 烧至危货车尾部。押运员张作轩坐在辽HL2588 危货车驾驶室内 通过后视镜看到起火便立马下车跑到安全区域。23 时15 分09 秒,张作轩在郭玉玲的提醒下拨打了119 报警,随后郭玉玲驾驶 宝马车将刘军、王成星、张作轩送往岳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 2025 年8 月5 日,刘军由于烧伤面积过大,经医院救治无效后 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局及时启动事故应急响应,会同区交通 运输局、陆城镇、区消防救援大队、交警云溪大队、道仁矶派出 所、湖南石化消防队等相关部门单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疏 散了周边群众(3 户),并与市消防支队沟通,组织调派了12 辆消防车共70 余名消防人员开展灭火工作,7 月19 日01 时23 分许,明火已被扑灭。为逐渐排除潜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区应急

— 9 — 局会同消防、区交通局和陆城镇对事故现场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 素及时制定科学有效方案,及时将辽HL2588、辽H139S 挂危货 品运输油罐车内和临时板房内的危险物料及时倒运至安全地点, 并对火灾事故场地及时进行封闭管理,在现场未被勘验完之前由 陆城镇24 小时不间断派人值守,确保无次生灾害发生。现场勘 验完后,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经家属和公司同意后,将现场 临时板房和相关设施进行拆除,及时消除了现场的安全隐患。 在区、镇两级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下,事故场地内 不安全因素逐渐排除完毕,家属情绪逐渐稳定,没有引发社会不 良舆情,直接经济损失约50 万元。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火灾事发地现场有一彩钢板房,彩钢板西北侧、北侧均为山 林,西侧为轮胎堆垛,东侧为草坪和居民房,南侧为事发油罐车 辽HL2588 和一槽车罐体,东南侧为草坪和居民房。 图1 火灾现场方位图

— 10 — 图2 火灾现场照片 彩钢板房门向内侧打开,门口掉落有打火机、手机、香烟盒。 门右侧摆放有离心油泵,进、出口均未连接管道,油泵电源线未 连接电源。板房北侧地面摆放输油管、泵,已烧毁。板房内有普 通照明灯具1 盏,已烧损掉落。板房内东侧有电风扇一台,风扇 电源线连接板房东侧墙面插座。彩钢板房内部供电线路电源线从 彩钢板房东南角引出,连接彩钢板房东侧居民楼入户电表内。彩 钢板房进门1.2 米处有一处地坑,宽1.1 米,长1.6 米,深1.4 米,底部埋有油罐。坑内可见油罐进油口,连接输油管道,管道 已烧损,管道内置波纹铁丝保存,输油管与进油口接口处卡扣连 接。油罐出油口阀门关闭,顶帽盖盖住。油罐人孔盖阀门打开, 通气管顶部盖帽远离人孔侧向下倾斜,局部变形。

— 11 — 图3 火灾现场平面图 图4 彩钢板房门向内侧打开,门口掉落有打火机、手机、香烟盒。彩钢 板房门内普通照明灯具,已烧毁掉落,未见线路短路痕迹。 图5 彩钢板房门外已连接的输油管链接油罐车卸油口,输油管烧损。彩 钢板房门内有输油管连接油罐车卸油口,输油管烧损。

— 12 — 图6 彩钢板房供电线路电源线连接板房东侧居民楼入户电表内。彩钢板 房进门1.2 米处有一处地坑,宽1.1 米,长1.6 米,深1.4 米,可见油罐 进油口,连接输油管道,输油管与进油口接口处卡扣连接。油罐人孔阀 门打开。 彩钢板房南侧上部过火,有烟熏痕迹。彩钢板房东侧墙面被 冲破,上部有过火烟熏痕迹(见图7)。彩钢板房西侧外部拼接 缝隙处有烟熏痕迹,(见图8)彩钢板房北侧照片有过火痕迹, 北侧顶部盖板掉落,有过火痕迹。彩钢板房内有输油管连接油罐 车卸油口,输油管烧损,管道周边无流淌火痕迹。 图7 彩钢板房南侧上部过火,有烟熏痕迹彩钢板房

— 13 — 图8 西侧拼接缝隙处有烟熏痕迹 图9 彩钢板房东侧板房铁皮墙被冲破,上部有过火烟熏痕迹 图10 彩钢板房北侧有过火痕迹

— 14 — 重型罐式半挂车尾部过火,副驾驶侧尾部烧损严重,靠近卸 油口轮胎烧损严重,卸油口上部罐体保温层烧损最严重。驾驶侧 尾部第一个轮胎烧损较重,上部保温层过火,烧损较轻,有明显 烟熏痕迹。从半挂车尾部观察,仅副驾驶侧槽罐体底部烧损。罐 体顶部尾部第一个人孔过火,其余未过火。(见图10) 图10 辽HL2588、辽H139S 挂危货品运输油罐车现场图片

— 15 — 埋地罐开挖、破拆后勘验,油罐为卧式单防罐。罐体内壁、 外壁未做防腐、防渗漏处理,锈蚀较重。罐体直径2.9m,长度 7.6m。油罐进油管直径DN80mm、出油管直径DN50mm。(见图 11) 图11 储罐外部尺寸情况

— 16 — 埋地罐进油管下端为弯头,弯头管径DN80mm,离罐底高度 为250mm。埋地罐出油管下端为直通管,下端离罐底高度为 30mm,人孔法兰口径DN100mm(见图12)。埋地罐进料管道靠 罐顶处有切割性孔洞,长宽约20*40mm 图12 储罐内部尺寸情况

— 17 — 图13 埋地罐进料管道靠罐顶孔(20*40mm) 五、事故直接原因及间接原因 (一)直接原因 受限于知情人死亡、现场缺少音频监控设施等因素,故采用 排除法和合理推断法推断事故发生的原因。 (1)点火能源产生途径分析 1、经现场勘验,板房门口掉落有烟盒、打火机,但板房无 烟头或单根香烟掉落痕迹。结合询问情况,无证据表明事故现场 有人抽烟。汽油为易燃易爆物质,卸油过程中严禁烟火为基本安 全常识。综上所述,排除吸烟引发火灾可能。 2、经调取天气实况记录证实2025 年7 月18 日21 时至19 日0 时,陆城区域自动气象站监测记录显示未出现雷电天气气 象,排除雷击引发火灾。 3、经现场勘验,彩钢板房东侧有一电风扇,连接插座,但

— 18 — 电源开关未打开,门口移动式离心泵未连接电源插座。板房中间 顶部有一普通灯具,已烧损掉落,线路未见短路痕迹。彩钢板房 内部供电线路电源线从彩钢板房东南角引出,连接彩钢板房东侧 居民楼入户电表内。结合王成星询问笔录,事发时板房内灯具处 于正常照明中。综上所述,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或开关过程中产生 电火花导致爆燃引发火灾的可能。 参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516-2021)附 录C.0.3,汽油埋地卧式油罐内液体表面爆炸危险区域为0 区, 即: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 4、静电 ①经现场勘验,装卸点周边无静电接地装置,车辆未接地。 在油罐车往箱式货车通过离心泵卸油过程中,油罐车上累积的静 电没有及时消除。

— 19 — ②据现场核查,辽HL2588 危货车在卸油过程中,未采取接 地措施;挖出的金属埋地罐外壁、内壁表面均有不同程度的锈蚀, 金属埋地罐内、外壁表面形成的氧化铁锈层,氧化铁锈为不良导 电体,罐体产生的静电存在不能及时消除的可能。 ③埋地油罐进口管道靠罐顶处有一不规则形开口,尺寸约 2040(长宽),在油品进入油罐后,油品可从开口处喷出与罐 内气相摩擦产生静电、从开口处溢出与进口管管壁之间摩擦可产 生静电;同时进口管道离罐底高250mm,出料管道离罐底30mm, 罐内仅存少量油品,进料管道从管道口喷出的油品与罐内气相摩 擦可产生静电。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转运埋地油罐内剩余油水混合物800Kg, 经计算对应地埋管的液面高度为159mm,进油管底部离罐底高度 为250mm。 为模拟计算事故发生时卸油的流速,调查组使用同类车型,

— 20 — 在事故现场,以水为介质,进行模拟卸油实验,卸油管直径 DN80mm,5 分钟卸料2900Kg,经计算得知物料在管道内的流速 为2.6m/s。 该流速超过据《防止静电事故通用要求》(GB12158-2014) 第6.3.3 条规定,在注油管未浸入液面前,应限制流速在1m/s 以 内,油品进料时与罐内气相、进料管管壁摩擦产生大量的静电。 综上所叙,①油罐车在向储罐卸油过程中,油罐车上自带前 期向箱式货车转输油品产生的静电,顺油品输送至埋地罐处;② 车辆向埋地油罐卸油时,在注油管没有浸没在液面以下时,流速 超标,从油罐顶部进油管开口处向内部气相空间喷射产生静电、 从进油管底部弯头处向内部气相空间喷射产生静电;油品与卸油 管及油罐进油管摩擦产生静电;③油罐内壁及外侧防腐不达标, 罐体产生大量铁锈(氧化铁),影响罐体静电及时向大地传递。 综合以上因素,在油瓶卸车的过程中,油罐内产生的静电产生火 花,其点火能量达到了油品气相爆炸所需的最小点火能源。 (2)爆炸性气体来源分析

— 21 — 汽油爆炸极限范围为1.4%~7.6%,埋地罐的容积50.8m³。空 气通过埋地罐人孔和通气孔进入埋地罐内集聚。 爆炸极限对应的蒸汽体积范围: 爆炸下限:50.8m3*1.4.%=0.71m³ 爆炸上限:50.8m3*7.6%=3.86m³ 当埋地罐内油气蒸汽体积在0.71m³~3.86 m³(533kg~ 2895kg)时,埋地罐混合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具备爆炸风险。 埋地罐出料管道距离罐底部30mm,罐内原未卸走的油品一 直在挥发,事故发生前卸车4-5min 时间,进入的油品同时挥发, 推测挥发的油品在油罐内部气相空间达到了爆炸极限范围。 (3)爆炸当量计算 事故发生时,埋地油罐内汽油气态状态下质量计算: ①结合储罐容积50.8m³,汽油爆炸极限范围1.4%-7.6%,可 得汽油气态物大约的体积。 爆炸下限:50.8*1.4%=0.71m³ 爆炸上限:50.8*7.6%=3.86m³ ②汽油气态物质量。 汽油气体相对空气密度3.21(空气密度为1.29kg/m³),故 气态物密度大约为4.14kg/m³ 汽油气态物质量约为:0.71*4.14=3kg 3.86*4.14=16kg 汽油油气质量大约在3-16kg 之间。

— 22 — ③依据云爆定量计算公式,计算储罐内油气闪爆的能量相当 于TNT 爆炸能量(有一定误差)。 具有爆炸性化学品的质量及相当于梯恩梯(TNT) 爆炸性化学品的TNT 当量的计算公式如下:WTNT=(AWfQf)/QTNT WTNT1=(0.02344000)/4120=0.65Kg WTNT2=(0.021644000)/4120=3.42kg 该爆炸能量足以导致埋地油罐内油品带火从储罐人孔内喷 出。 综上所述,HL2588 危货车在通过货管卸往埋地储罐的过程 中,由于刘军将成品油卸入埋地储罐时的违章操作,卸车现场缺 少可靠的静电消除设施,埋地储罐本质安全存在缺陷,产生的静 电点火能引爆埋地储罐内部的气相,气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附带 燃烧的油品从储罐人孔内冲出,附着在刘军和王成星身上,点燃 衣服;同时,储罐内气相闪爆后,火势顺罐内进料管道蔓延至危 货车与埋地储罐相连接的橡胶波纹管,当火势蔓延至危货车出料 阀处,危货车自带的超70℃温度熔断功能启动,切断罐区出料 口阀门,火势点燃车辆后轮及槽罐保温层,自副驾驶侧后方的危 货车槽罐尾部保温层蔓延至危货车罐顶人孔,点燃罐内油品,引 起车内油品燃烧,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刘

— 23 — 军在卸油过程中未将辽HL2588 危货车和埋地储罐进行接地处 理,未能及时消除车辆及埋地储罐的静电就开始进行卸油作业。 辽HL2588 危货车驾驶员王成星、货主刘军违反《电气装置安装 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2014)、《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 20675-1990)规定的要求,卸油过程中未对辽HL2588 危货车和 埋地储罐采取静电接地的安全措施。 2.储罐设计存在缺陷。埋地罐未按《汽油加油加气加氢技术 标准》(GB50156-2021)第6.3.8 条第3 项的要求“进油管应伸 至罐内距罐底50mm~100mm 处,进油立管的低端应为45°斜管 口或T 形管口,进油管管壁上不得有与油罐气相空间相通的开 口”进行设计;未按《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标准》 (GBT50393-2017)相关条款要求,对埋地罐进行防腐处理。 3.公司安全管理混乱、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山东宏坤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 管理制度》,未对购买方经营资质进行审查。营口大洋危险品货 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托管车辆的驾驶员和押 运员存在失管失察现象,对危货品运输的电子运单审核把关不 严。 六、事故涉及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主要问题 (一)营口大洋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大洋公司日常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流于形式,未结合风

— 24 — 险管理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对托管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开展危险 货物装卸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职能的安全教育培训,虽进行 了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但是培训流于形势,未确保从业人 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进而导致驾驶员和押运员的安全生 产意识淡薄 1;签订了车辆委托管理协议,但托管车辆的实际所 有人、使用权、收益权、分配权和处理权全归车辆实际所有人所 有,未对托管车辆驾驶员王成星填写的电子运输单进行详细审核 2;未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 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对 辽HL2588、辽H139S 挂危货品运输油罐车随意停车装卸的行为 未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3。 (二)山东宏坤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宏坤公司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混乱, 未能明确生产装卸人员、销售科长、业务员等相关责任人员的责 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4;未能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公 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中明确要签订审核购 买、销售方的相关资质符合安全要求,公司未对辽HL2588、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 号)第二十八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 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2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 号)第八条第二款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 车辆挂靠经营。 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 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 号)第四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 位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 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 4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 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 25 — H139S 挂危货品运输油罐车运输物料的购买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审 核把关 5;在调查组前往该公司开展事故调查的过程中,公司涉 及该起事故的销售科长、业务员、财务人员、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等都以出差、看病、探亲等各种长期不在公司的理由,不 能及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尤其是与该起事故有直接关系的 赵梓皓和王栋,至今未能联系到,且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资料,所提供的的出入库管理台账中,2025 年全年只有一次出 入库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存疑 6。作为成品油装货单位,未如实 记录托运人、驾驶员等基本信息 7;宏坤公司疑似将成品油销售 给个人或者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的行为多次,且公司未能提供购买 方相应资质等相关资料,疑似存在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 1.常林林。营口大洋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 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大洋公司未落实本单位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公司所属车辆未实行统一安全管理 8;未 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托管车辆驾驶 5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 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记录所充装或者装载 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运单编号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等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12 个月。 8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26 — 员和押运员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 9。 2.张振亮。山东宏坤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主要负 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对公司所属车辆未实行统一安全管理 10。公司管理混 乱,对公司销售、装卸等安全管理工作未履职到位,公司成品油 销售出库等只需业务员与装卸班长对接即可,且货款直接汇至公 司业务员个人账户,在货款未到达公司账户前就已将公司成品油 销售出库 11。 3.刘军。辽HL2588、辽H139S 挂危货品运输油罐车内成品油 的购买者,事故发生地临时板房和埋地储罐的建造使用者。未取 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 12;未取得危 险化学品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开展危险化学品装卸活动,未对 危化车和临时板房内储罐进行静电消除处置 13;不具备安全风险 识别能力,不了解汽油装卸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不具备 从业人员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14;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 9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10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 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1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 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13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14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 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 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

— 27 — 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将购买的汽油储存至临时板房 的储罐内 15。 4.王成星。辽HL2588、辽H139S 挂危货品运输油罐车驾驶员。 未按照电子运单填报的行车路线运输危险货物,在不知具体目的 地的情况下随意填写电子运单,电子运单与真实的卸货地址完全 不符,运输路线存在很大偏差 16,在驾驶辽HL2588、辽H139S 挂 危货品运输油罐车行驶至湖南岳阳途中,随意进行将车停放至不 具备装卸条件的地点等候装卸 17。对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 度、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未能及时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品类、 性质等 18。 5.张作轩。辽HL2588、辽H139S 挂危货品运输油罐车押运员。 未严格履行公司押运员岗位职责 19,未根据职责落实对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20,未监督驾驶员按照规定路线安全 运行和停车,未制止驾驶员违反作业规程参与卸油的行为,未预 业。 1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 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 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16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9 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 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 号)第四十三条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 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 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并严格执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等标准,不得违章作业。。 19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0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9 号)第四十一条第三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

— 28 — 防和制止驾驶员不安全的作业行为。 6.汤书。事故发生地的场地出租人。将场地出租给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个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未签订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1。 7.赵梓皓。山东宏坤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通过孙长秀 微信转账记录,孙长秀将190474 元人民币转账至某梓皓的银行 卡账户内,且山东宏坤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表示未收到该货款,疑 似涉及违规经营行为。 8.王栋。辽HL2588、辽H139S 挂危货品运输油罐车内成品油 经营销售的业务人员。王栋不是宏坤公司的正式员工,可能为公 司兼职业务员,且某梓皓银行卡账户为王栋提供给孙长秀,辽 HL2588、辽H139S 挂危货品运输油罐车为王栋通过孙长秀联系运 输,作为该起运输的实际托运人,未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 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22,疑似涉及非法经营行为。 9.孙长秀。辽HL2588、辽H139S 挂危货品运输油罐车与王栋 之间的介绍人。孙长秀为本次运输垫付了油款,虽然本次危货品 21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 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 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 及时督促整改。 22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电子 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装货人、 始发地、目的地、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包装及规格、数量、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及危险货 物危险特性、运输注意事项、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置、次生环境污染处置措施等信息。

— 29 — 运输为王成星运输,但其收取30 元/吨的介绍费。 七、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责人员(1 人) 刘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行 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开展危险化学品装 卸活动,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安全风险识别能力,不了解汽油 装卸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不具备从业人员必要的安全生 产知识;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 存室内,将购买的汽油储存至临时板房的储罐内,在卸油过程中, 未对危化车和临时板房内储罐进行静电消除处置。刘军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刘军在该起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 究其行政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立案人员(2 人) 1.赵梓皓。山东宏坤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调查组人员 多次前往其工作的单位和家庭住所,并尝试电话联系,均未能联 系上,手机联系方式长期处于关机无法接通状态,阻碍调查正常 进行。通过孙长秀微信转账记录,孙长秀将190474 元人民币转 账至某梓皓的银行卡账户内,且公司表示未收到该货款,疑似涉 及违规经营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岳阳市公 安局云溪分局立案调查。 2.王栋。辽HL2588、辽H139S 挂危货品运输油罐车内成品油

— 30 — 经营销售的业务人员。王栋不是宏坤公司的正式员工,可能为公 司兼职业务员,且某梓皓银行卡账户为王栋提供给孙长秀,辽 HL2588、辽H139S 挂危货品运输油罐车为王栋通过孙长秀联系运 输,作为该起运输的实际托运人,未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 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事故发生后,要求孙长秀删除与其的 聊天记录,且手机联系方式长期处于关机无法接通状态,阻碍调 查正常进行,疑似涉及非法经营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 任,建议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立案调查。 (三)对事故发生企业的处理建议(2 家) 1.营口大洋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大洋公司日常安 全培训教育工作流于形式,未结合风险管理的要求,有针对性地 对托管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开展危险货物装卸安全操作规程、岗 位职责职能的安全教育培训,虽进行了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但是培训流于形势,未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进而导致驾驶员和押运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对托管车辆驾 驶员王成星填写的电子运输单进行详细审核,签订了车辆委托管 理协议,但托管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使用权、收益权、分配权和 处理权全归车辆实际所有人所有;未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 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 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对辽HL2588、辽H139S 挂危货品运 输油罐车随意停车装卸的行为未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对事故的

— 31 — 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移交至岳阳市应急管理 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山东宏坤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宏坤公司未落实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混乱,未能明确生产装卸人员、销售科长、 业务员等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未能严格遵守公 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公司提供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 管理制度》中明确要签订审核购买、销售方的相关资质符合安全 要求,公司未对辽HL2588、辽H139S 挂危货品运输油罐车运输 物料的购买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在调查组前往该公司开 展事故调查的过程中,公司与该起事故的销售科长、业务员、财 务人员、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都以出差、看病、 探亲等各种长期不在公司的理由,不能及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 问,尤其是与该起事故有直接关系的销售员赵梓皓和王栋,至今 未能联系到。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所提供的出入库 管理台账中,2025 年全年只有一次出入库记录,台账的真实性 存疑。作为成品油装货单位,未提供如实记录托运人、驾驶员等 基本信息的台账资料;宏坤公司疑似将成品油销售给个人或者不 具备资质的单位的行为多次,且公司未能提供购买方相应资质等 相关资料,疑似存在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 任,因该公司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不能及时配合调查组进行调 查询问,建议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

— 32 — (四)对事故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5 人) 1.常林林。营口大洋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 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大洋公司未落实本单位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公司所属车辆未实行统一安全管理;未有 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托管车辆驾驶员 和押运员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 云溪区应急管理局移交至岳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王成星。辽HL2588、辽H139S 挂危货品运输油罐车驾驶员。 未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运输危险货物,填写的电子运单为随意填 写的大概位置,与真实的卸货地址完全不符,运输路线存在很大 偏差,在驾驶辽HL2588、辽H139S 挂危货品运输油罐车行驶至 湖南岳阳途中,随意进行将车停放至不具备装卸条件的地点等候 装卸。对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 未能及时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品类、性质等。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移交至岳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予以行政处 罚。 3 张作轩。辽HL2588、辽H139S 挂危货品运输油罐车押运员。 未严格履行公司押运员岗位职责理,未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 全程监督管理,未监督驾驶员按照规定路线安全运行和停车,未

— 33 — 督促驾驶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驾驶,未制止驾驶员违反作业规程 的行为,未预防和制止装卸人员不安全的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移交至岳阳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予以行 政处罚。 4.汤书。事故发生地的场地出租人。将场地出租给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或资质的个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未签订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移交至岳 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 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孙长秀。辽HL2588、辽H139S 挂危货品运输油罐车与王栋 之间的介绍人。孙长秀为本次运输垫付了油款,虽然本次危货品 运输为王成星运输,但其收取30 元/吨的介绍费,疑似涉及非法 经营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云溪区应急管理局移 交至岳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 关法律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营口大洋物流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山东宏坤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应对该事故引以为鉴、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尤其针 对已出现的事故情况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各类安全生产管理

— 34 — 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从业人员熟悉自身岗位职责职能和操 作规程。加大对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的监督管 理,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 的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各类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行为。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 从本质上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要建立 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进出库危险化学品严格把关、层 层审批签字,并建立危化品出入库管理台账,按照管理要求如实 详细填写相关信息。要严格审核相关资质,严禁对不具备相应资 质的企业或个人销售购买成品油。 (二)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紧紧筑牢安全生产人民防线。各 负有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要探索建立安全、环保等跨部门举报信 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安全生产社会 共治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安全生产监管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 型。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以及公共场 所显示屏等渠道,滚动播放公益广告、事故案例和警示提示,特 别是要将镇(街道)、村(社区)作为“打非治违”宣传的重点, 切实让“打非治违”行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打非治违” 行动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要不断完善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 工作制度,不断畅通信息获取渠道,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身边的安 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对群众举报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 为,有关生产安全主管部门要不等不靠,尽快组织现场核查调查。 (三)紧盯当前短板弱项,抓紧抓实“打非治违”专项整治。 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

— 35 — 求,强化底线思维,增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自觉、思想自 觉和行动自觉。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 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好部门监管责任,细化 实化安全监管措施,做好自己的“责任田”。区商粮、应急、交 通、市场监管、公安等职能部门及属地镇(街道)要联合开展成 品油“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成品油“打非治违”百日 行动实施方案,细化各职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不断压 实工作责任。要严格落实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村(社区)的 排查责任,摸清情况、查清底数,突出闲置、废弃、关停企业的 厂房(仓库)以及闲置民房、偏僻地点、新增临时板房等场所部 位,采取全面排查、明察暗访、突击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 逐村、逐户、逐企“过筛子”,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

FD11508 | 2025_仁寿县普宁街道嘉南雅园小区7栋2单元401室住宅9·30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吸烟;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5年9月30日4时03分,仁寿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仁寿县普宁街道嘉南雅园小区7栋2单元401室住宅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室内装修、物品不同程度烧损,过火面积20平方米,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7.9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川办规﹝2023﹞2号)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普宁派出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普宁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9·30”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情况

嘉南雅园小区,东临富强街,北侧为锦绣文庭南苑小区,西侧为绿岛街,南邻利民街安置房。

(二)建筑基本情况

嘉南雅园小区修建于2013年,共计8栋18个单元,起火建筑为7号楼,地上6层,为多层住宅,起火房间为7栋2单元401室,二室两厅户型。小区物业单位为仁寿祥和物业有限公司,2013年入驻。

起火建筑户型图

(三)消防设施配置情况

嘉南雅园小区每栋每层楼梯口配置有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若干,小区内有室外消火栓6个。

(四)人员居住情况

户主刘**(死者)2025年9月27日下午从新疆回到仁寿,独自一人在嘉南雅园7栋2单元401室居住。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灭火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9月30日4时许,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石 男 62岁 5111211963******)听到有人在喊“起火了”,到现场发现7栋2单元401室有火光,于是拨打119报警。

(二)应急灭火救援情况

2025年9月30日4时03分,仁寿县消防救援大队分指挥中心接警,报警人称仁寿县普宁街道嘉南雅园小区发生火灾。接警后,迎宾大道消防救援站立即调派2辆消防车、10名消防员前往处置,于4时11分到达现场。经火情侦查,着火户401室主卧室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并有蔓延趋势,指挥员采取“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原则,在外围架设水枪控制火势蔓延,组织内攻搜救组对入户门实施控火、内攻、搜救同步进行,4时30分火势得到有效控制并在次卧室发现遇难者1人,4时43分,现场处置完毕。

三、人员伤亡及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刘,男,36岁,身份证号码:5138221989****,仁寿县普宁街道嘉南雅园小区栋单元室户主。

(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火灾造成仁寿县普宁街道嘉南雅园小区7栋2单元401室卧室(A)过火,其他房间主要为烟熏痕迹,过火面积20平方米,烧毁家具、家电等物品若干。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7.9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等证据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3时30分许;认定起火部位为仁寿县普宁街道嘉南雅园小区7栋2单元401室住宅卧室(A)床区域;起火点为卧室(A)弹簧床垫框架距离床头110cm~150cm、距离南墙40cm~80cm区域范围内;起火原因为遗留火种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居民消防安全意识不足,户主刘**有吸烟并乱扔烟头习惯,家中火源管控不到位,存在烟盒、打火机在可燃物附近使用的情况。

(三)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

刘**9月29日晚多次饮酒,达到中毒浓度,未达到致死浓度,死亡原因为烧伤合并一氧化碳中毒致死。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仁寿县普宁街道嘉南雅园小区7栋2单元401室“9·30”火灾属于一起因遗留火种引燃可燃物导致的人员伤亡的一般生活火灾事故。

五、火灾事故暴露的问题

(一)当事人对火源管控意识差

当事人存在居家卧床吸烟、乱丢烟头等情况,对烟头能引起火灾的预判意识欠缺,导致火灾发生。

(二)逃生自救能力差

火灾发生后,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未及时发现火情,丧失第一时间逃生时机,在发现火情后,未第一时间逃往室外安全区域,是导致亡人的根本原因。

六、有关单位和部门履职情况

(一)仁寿县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向嘉南雅园小区派驻2名管理人员和4名安保人员,值班值守人员在岗在位,每月开展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巡视巡查,2025年以来,联合社区开展杂物清除行动3次,在微信业主群发送消防安全提示10余次,小区内张贴消防安全宣传海报和提示20余张,火灾发生后,值班保安第一时间报警,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第一时间到场,维护现场秩序,引导消防车进入,小区内消火栓水压正常,灭火器完整好用,火灾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二)普宁街道

2025年,普宁街道召开15次安全工作会议安排消防工作,组织消防宣传9次,发放宣传资料3500余份,组织开展消防演练6次,针对居民小区、九小场所、学校、厂房等单位场所检查40余次,督改火灾隐患39处,街道以“三清三关”消防宣传为抓手,开展“敲门入户”消防宣传工作,共计入户宣传1500余户。

(三)新民社区

新民社区坚持每月召开安全工作会安排消防工作,每周组织网格员对辖区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通过宣传栏、宣传单、音响广播等多渠道开展消防宣传。社区网格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2025年内,对7栋2单元401室住户进行4次上门排查,均因无人居住未能实现入户排查。

(四)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2月,县消防救援大队提请县安办下发《2024年全县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要紧盯“居民住宅”等低设防且容易发生“小火亡人”场所,广泛发动基层力量,经常性开展排查;要推动村(居)委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指导居民开展“三清三关”。在冬春防火期间,县消防救援大队先后组织27个乡镇(街道)、25个行业部门开展消防业务培训,组织全县物业企业开展过1次集中培训,向物业小区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派遣宣传车在辖区内开展流动消防宣传。针对“火小亡人”,县消防救援大队连续4年推动独居老人安装联网型独立式感烟报警器1.3万余个。

(五)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每年常态化组织辖区物业公司集中开展消防演练,联合县消防救援大队将消防违法行为纳入物业公司信用平台扣分管理。2025年,县住建局组织物业公司开展消防安全培训1次,组织物业公司针对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电动自行车等消防问题开展自查自纠2次。

(六)普宁派出所

2025年以来,普宁派出所组织民警对辖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49余次,其中对嘉南雅园小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8次,重点对小区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和灭火器是否完整好用进行了检查。火灾发生后,值班民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维护秩序,配合消防救援大队开展火灾调查前期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传唤问询,制作笔录。

七、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型号:MFZ/ABC3型,生产厂家:四川成鑫消安科技有限公司,标志明码:52008AA39503AA,符合市场准入。

八、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刑事责任追究建议

该起火灾造成了1人死亡,达到了失火罪立案标准,已向属地公安机关进行移送。由于火灾直接责任人已在火灾中死亡,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二)行政处理建议

鉴于该起火灾的实际情况及有关部门的履职情况,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九、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认真汲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对本行业领域、本区域消防安全形势定期进行分析和研判,完善消防安全治理体系,推动消防工作“末端发力、终端见效”。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对社区、村(居)委会消防工作的督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对外出务工归乡人员、残疾人、留守人员等特殊群体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工作。

(二)强化针对性排查整治。各乡镇(街道)要举一反三,加大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力度,要督促网格管理员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归乡后安全提醒提示工作。

(三)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要加大防火宣传力度,针对季节性火灾特点,通过LED屏、广播、坝坝会等形式向群众宣传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自救常识,切实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仁寿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12月17日

FD11509 | 2025_仁寿县普宁街道嘉南雅园小区9·30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仁寿县普宁街道嘉南雅园小区7栋2单元401室住宅“9·30”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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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7日    来源:仁寿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9月30日4时03分,仁寿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仁寿县普宁街道嘉南雅园小区7栋2单元401室住宅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室内装修、物品不同程度烧损,过火面积20平方米,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7.9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川办规﹝2023﹞2号)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普宁派出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普宁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9·30”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情况

嘉南雅园小区,东临富强街,北侧为锦绣文庭南苑小区,西侧为绿岛街,南邻利民街安置房。

(二)建筑基本情况

嘉南雅园小区修建于2013年,共计8栋18个单元,起火建筑为7号楼,地上6层,为多层住宅,起火房间为7栋2单元401室,二室两厅户型。小区物业单位为仁寿祥和物业有限公司,2013年入驻。

起火建筑户型图

(三)消防设施配置情况

嘉南雅园小区每栋每层楼梯口配置有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若干,小区内有室外消火栓6个。

(四)人员居住情况

户主刘**(死者)2025年9月27日下午从新疆回到仁寿,独自一人在嘉南雅园7栋2单元401室居住。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灭火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9月30日4时许,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石 男 62岁 5111211963******)听到有人在喊“起火了”,到现场发现7栋2单元401室有火光,于是拨打119报警。

(二)应急灭火救援情况

2025年9月30日4时03分,仁寿县消防救援大队分指挥中心接警,报警人称仁寿县普宁街道嘉南雅园小区发生火灾。接警后,迎宾大道消防救援站立即调派2辆消防车、10名消防员前往处置,于4时11分到达现场。经火情侦查,着火户401室主卧室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并有蔓延趋势,指挥员采取“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原则,在外围架设水枪控制火势蔓延,组织内攻搜救组对入户门实施控火、内攻、搜救同步进行,4时30分火势得到有效控制并在次卧室发现遇难者1人,4时43分,现场处置完毕。

三、人员伤亡及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刘,男,36岁,身份证号码:5138221989****,仁寿县普宁街道嘉南雅园小区栋单元室户主。

(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火灾造成仁寿县普宁街道嘉南雅园小区7栋2单元401室卧室(A)过火,其他房间主要为烟熏痕迹,过火面积20平方米,烧毁家具、家电等物品若干。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7.9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等证据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3时30分许;认定起火部位为仁寿县普宁街道嘉南雅园小区7栋2单元401室住宅卧室(A)床区域;起火点为卧室(A)弹簧床垫框架距离床头110cm~150cm、距离南墙40cm~80cm区域范围内;起火原因为遗留火种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居民消防安全意识不足,户主刘**有吸烟并乱扔烟头习惯,家中火源管控不到位,存在烟盒、打火机在可燃物附近使用的情况。

(三)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

刘**9月29日晚多次饮酒,达到中毒浓度,未达到致死浓度,死亡原因为烧伤合并一氧化碳中毒致死。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仁寿县普宁街道嘉南雅园小区7栋2单元401室“9·30”火灾属于一起因遗留火种引燃可燃物导致的人员伤亡的一般生活火灾事故。

五、火灾事故暴露的问题

(一)当事人对火源管控意识差

当事人存在居家卧床吸烟、乱丢烟头等情况,对烟头能引起火灾的预判意识欠缺,导致火灾发生。

(二)逃生自救能力差

火灾发生后,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未及时发现火情,丧失第一时间逃生时机,在发现火情后,未第一时间逃往室外安全区域,是导致亡人的根本原因。

六、有关单位和部门履职情况

(一)仁寿县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向嘉南雅园小区派驻2名管理人员和4名安保人员,值班值守人员在岗在位,每月开展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巡视巡查,2025年以来,联合社区开展杂物清除行动3次,在微信业主群发送消防安全提示10余次,小区内张贴消防安全宣传海报和提示20余张,火灾发生后,值班保安第一时间报警,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第一时间到场,维护现场秩序,引导消防车进入,小区内消火栓水压正常,灭火器完整好用,火灾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二)普宁街道

2025年,普宁街道召开15次安全工作会议安排消防工作,组织消防宣传9次,发放宣传资料3500余份,组织开展消防演练6次,针对居民小区、九小场所、学校、厂房等单位场所检查40余次,督改火灾隐患39处,街道以“三清三关”消防宣传为抓手,开展“敲门入户”消防宣传工作,共计入户宣传1500余户。

(三)新民社区

新民社区坚持每月召开安全工作会安排消防工作,每周组织网格员对辖区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通过宣传栏、宣传单、音响广播等多渠道开展消防宣传。社区网格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2025年内,对7栋2单元401室住户进行4次上门排查,均因无人居住未能实现入户排查。

(四)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2月,县消防救援大队提请县安办下发《2024年全县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要紧盯“居民住宅”等低设防且容易发生“小火亡人”场所,广泛发动基层力量,经常性开展排查;要推动村(居)委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指导居民开展“三清三关”。在冬春防火期间,县消防救援大队先后组织27个乡镇(街道)、25个行业部门开展消防业务培训,组织全县物业企业开展过1次集中培训,向物业小区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派遣宣传车在辖区内开展流动消防宣传。针对“火小亡人”,县消防救援大队连续4年推动独居老人安装联网型独立式感烟报警器1.3万余个。

(五)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每年常态化组织辖区物业公司集中开展消防演练,联合县消防救援大队将消防违法行为纳入物业公司信用平台扣分管理。2025年,县住建局组织物业公司开展消防安全培训1次,组织物业公司针对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电动自行车等消防问题开展自查自纠2次。

(六)普宁派出所

2025年以来,普宁派出所组织民警对辖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49余次,其中对嘉南雅园小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8次,重点对小区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和灭火器是否完整好用进行了检查。火灾发生后,值班民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维护秩序,配合消防救援大队开展火灾调查前期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传唤问询,制作笔录。

七、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型号:MFZ/ABC3型,生产厂家:四川成鑫消安科技有限公司,标志明码:52008AA39503AA,符合市场准入。

八、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刑事责任追究建议

该起火灾造成了1人死亡,达到了失火罪立案标准,已向属地公安机关进行移送。由于火灾直接责任人已在火灾中死亡,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二)行政处理建议

鉴于该起火灾的实际情况及有关部门的履职情况,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九、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认真汲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对本行业领域、本区域消防安全形势定期进行分析和研判,完善消防安全治理体系,推动消防工作“末端发力、终端见效”。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对社区、村(居)委会消防工作的督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对外出务工归乡人员、残疾人、留守人员等特殊群体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工作。

(二)强化针对性排查整治。各乡镇(街道)要举一反三,加大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力度,要督促网格管理员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归乡后安全提醒提示工作。

(三)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要加大防火宣传力度,针对季节性火灾特点,通过LED屏、广播、坝坝会等形式向群众宣传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自救常识,切实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仁寿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12月17日

上一条:仁寿县商务局关于预征选2026年仁寿县家电以旧换新和数码产品购新补贴参与商家的公告 下一条: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李晓刚、李加鑫、李辉、李佳鸿、刘菊仙)

FD11510 | 2025_仙游县大济镇三会村12·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仙游县大济镇三会村三会大桥南桥头往西约200米的道路南侧草地"12·3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2月31日01时35分许,仙游县大济镇三会村三会大桥南桥头往西约200米的道路南侧草地发生火灾事故,火灾造成1人死亡,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县政府批准,我县成立了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大济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12·31"一般火灾事故责任延伸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技术分析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我单位作为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现将调查组调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仙游县大济镇三会村三会大桥南桥头往西约200米的道路南侧草地发生火灾,该起火场所在草地,该起火场所东侧为草地,西侧为草地,南侧为田地,北侧为村道,过火面积约600多平方米。

(二)火灾过火情况

2025年12月31日01时35分许,仙游县大济镇三会村三会大桥南桥头往西约200米的道路南侧草地发生火灾,起火场所为草地,过火面积约600多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31日1时35分,莆田支队指挥中心接到仙游公安转警,称仙游县大济镇三会村溪边农田里有一具烧焦尸体,需我支队派员协助调查。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消防救援机构处置情况

2025年12月31日1时35分,莆田支队指挥中心接到仙游公安转警,称仙游县大济镇三会村溪边农田里有一具烧焦尸体,需我支队派员协助调查。支队派仙游大队值班干部到达现场协助开展工作。现场没有着火,未出动消防救援力量。

(三)现场调查情况

县消防救援大队会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济派出所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走访现场群众、开展现场勘验,提取相关监控,制作询问笔录20份,火灾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痕迹、物品照片56张。根据仙游县公安机关调查,对死者遗体进行尸检,认为死者系被火烧死,排除他杀。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火灾共造成仙游县大济镇三会村三会大桥南桥头往西约200米的道路南侧草地植被过火烧损,过火面积约600多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死亡(黄的龙,男,63岁,身份证350322********3037);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2000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黄的龙烧荒不慎引燃周边野草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仙游县大济镇三会村三会大桥南桥头往西约200米的道路南侧草地"12·31"火灾事故系一般性火灾责任事故。

五、消防产品延伸调查

该火灾场所为草地,未涉及消防产品,无需延伸调查。

六、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仙游县大济镇三会村三会大桥南桥头往西约200米的道路南侧草地"12·31"一般火灾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如下:

(一)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三会村村委会在野外农事用火管理上存在疏漏,且消防安全宣传工作落实不到位。建议责成大济镇人民政府对三会村村委会开展集体约谈,督促其认真总结事故教训,深刻反思问题根源,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同时,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深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升村民消防安全意识;完善日常巡查机制,强化动态监管力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野外农事用火的具体审批流程,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切实保障农事用火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生态安全。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安全意识

针对农村野外用火安全管理,采取三项措施:一是精准覆盖重点人群,通过方言广播、乡村大舞台情景剧、上门发放图文手册等形式,普及野外用火风险及违规后果;二是结合农时节点宣传,在春耕、秋收、夏季高温等农事用火高发时段,依托村微信群、村口电子屏推送"禁火令"和"安全用火指南",并组织村干部逐户提醒;三是选取本地或周边真实火灾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让群众直观认识火灾风险的危害性。

(二)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消除监管盲区

一是明确林地边缘、农田周边、居民区附近等区域为禁火区,在大风、干旱等高危天气发布"全域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农事用火;二是建立网格化巡查机制,将各村划分为若干网格,由村干部、党员及村民代表组成巡查队伍,在清晨、傍晚等农事用火集中时段加强巡逻,及时制止违规用火行为;三是推广替代技术减少用火需求,引导农户采用机械除草、地膜覆盖、生物防治等技术,替代"烧荒肥田""烧草除虫"等传统方式,从源头上减少野外用火场景。

(三)完善应急处置能力,降低事故损失

一是配齐村屯、田间地头消防简易器材,在偏远区域修建防火隔离带,实现小火就地扑救、阻断火势蔓延;二是建强农村微型消防站,配备应急车辆并定期开展灭火演练,保障火灾初期高效处置;三是健全特殊群体帮扶机制,安排专人协助高龄老人、行动不便务农人员开展农事,避免其单独野外用火,为老人家庭配备紧急呼叫设备,确保遇险可及时求助。

(四)完善长效机制,巩固防范效果

建立农事用火备案制度,确需野外用火的须提前向村委会报备,经安全评估后在指定时间、区域规范实施并全程监督;每季度常态化开展农村火灾隐患排查,重点整治杂草堆积、老旧电线、消防通道堵塞等问题,督促限期整改,消除火情助燃因素;将野外用火规范纳入村规民约,经村民大会议定后严格执行,对违规行为依规开展批评教育,引导村民形成自我约束、自觉遵守的良好机制。

仙游县大济镇三会村三会大桥南桥头往西约200米的道路南侧草地"12·31"一般火灾事故责任延伸调查组 2026年2月7日

FD11511 | 2025_仪陇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仪陇县五福镇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仪陇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仪陇县五福镇“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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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东区新疆新巨盟化工有限公司“4·19”…

营山恒源纺织有限公司2号仓库“6·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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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仪陇县五福镇老罐村8 组95 号 邓仁太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2 月7 日,仪陇县五福镇老罐村8 组95 号邓仁太住 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9 平方米,造成1 人死亡,经统计,直 接经济损失约为0.51 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县委常委、常务 副县长严清权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责、 举一反三,压实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排查治理各类消防安全隐 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四川省火灾事故调 查处理实施办法》,县政府立即成立了“2.7”火灾事故调查组, 具体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 责”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等方式,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 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主要建筑情况

1. 建筑整体布局。起火房屋位于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五福

镇老罐村8 组95 号,东侧为罗召学住宅;南侧为院坝;西侧紧 邻邓仁军住宅;北侧有一土坡,土坡上方为张友志住宅(图一); 起火房屋共1 层,土木结构,屋顶是使用泡沫夹心板搭建的雨棚 (图二)。住宅由邓仁太及其母亲刘恒菊日常居住。 图一图二

2. 起火房间情况。起火住宅共起7 个房间,面积约75 平方

米,共用有3 道可以直通室外的门,分别位于住宅东侧中部,邓 仁太卧室南侧,刘恒菊卧室西侧(图三)。本次火灾主要过火区 域为位于房屋中部区域的刘恒菊卧室,该卧室东西长3.1 米,南 北宽3.1 米,过火面积约9 平方米(图四)。 图三图四

3.建筑消防设施配置情况。经调查,该住宅未配置消防设施、

消防器材。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2 月7 日临近中午,邓仁太住宅邻居罗兆清在自家 院坝发现邓仁太住宅房顶有烟雾,于是前往现场查看,发现刘恒 菊卧室起火,且火势较大,立即大声呼救,并开展救援。邻居任 艳在自家房屋烤火取暖,听到有人呼叫起火了,于是前往现场查 看,发现邓仁太住宅起火,火势较大,周围群众已在现场进行施 救,听说有人员被困后,于2 月7 日12 时07 分拨打119 火警报 警电话(图五),为第一报警人。 图五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灭火救援情况。2024 年2 月7 日12 时08 分,春晖路消防

救援站接到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转警称仪陇县五福镇老罐 村8 组95 号邓仁太住宅发生火灾,有人员被困。大队立即调派 金城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前往现场处置,同时调派春晖路消防站 前往增援,仪陇县消防救援大队值班人员遂行出动,赶赴火灾现 场。12 时26 分,金城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救援力量到场。现场 侦察发现住宅中部房间有明火,房屋顶部结构已出现坍塌,火势 燃烧猛烈,询问知情人得知被困人员位于中部房间。现场指挥员 立即组织疏散周边群众,划定警戒区域,按照“救人第一、科学 施救”的战术原则,确定“强攻近战、地毯搜索、分组作业、同步 灭火”的处置措施。12 时40 分,仪陇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火灾 现场,立即组织现场救援人员开展灭火救援,并同步开展火灾事 故调查工作。12 时42 分,春晖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火灾现场,与 金城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协同开展火灾扑救,组织现场救援力量 对火灾进行全面围攻处置。12 时58 分,明火被扑灭,参战消防 救援力量继续组织清理建筑内部残火。12 时59 分,救援人员于 起火住宅中部房间发现被困人员,现场确认已死亡。13 时14 分 许,经反复搜索、清理,确定现场无复燃隐患后,救援行动结束。 仪陇县消防救援大队继续驻守现场,组织做好警戒、火灾调查、 善后等工作,春晖路消防救援站监护现场,其他参战消防救援力 量归建。

2.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接报火灾信息后,五福镇人民政

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政府负责安全分管镇长文海英带领政府应 急办付仕强、陈春林和政府其他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分析研 判当前情况,组织老罐村村社干部和附近村民参与救援。到达现 场后,镇上重点做好了协助消防组织救援,拉好警戒线,疏散围 观群众,保障救援道路通畅,安抚事故家属,舆情管控,参与事 故原因调查及后勤保障相关工作,五福镇老罐村组织农村应急救 援小分队12 人参与救援。

3.相关部门处置情况。仪陇县110 指挥中心于12 时08 分接

到报警,调派金城镇派出所民警到场,对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封 闭管控,疏散周围群众,并协助消防、应急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工 作,统计核实伤亡人员数量及身份信息,同时调派刑侦人员,对 死者进行尸体检验,排除刑事案件;仪陇县应急局指挥中心于接 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电话上报市应急局指挥中心,应急局指挥中 心派员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协调事故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走访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为 四川省仪陇县五福镇老罐村8 组95 号邓仁太住宅刘恒菊卧室; 起火原因系仪陇县五福镇老罐村8 组95 号邓仁太住宅住户生活 用火不慎(使用木炭取暖),引燃床铺上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一是农村自建房耐火等级低,起火房屋火灾荷载较大,房屋 内部设置阁楼堆放有大量木柴等易燃物,建设随意性大,消防布 局差。二是火情发现晚,农村消防基础薄弱,灭火工具匮乏,可 供灭火水源少,灭火力量弱。三是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火灾 预警能力差。上述原因共同导致火灾发现晚、自救难。

(三)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1.着火物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床上用品、衣物等着火物,

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烟气,造成人员窒息死亡。

2.高龄失能老人独自在家,无人监护。遇难者刘恒菊,81 岁,

身体半侧中风,且身患基础疾病多年(眼盲),行动不便,火灾 发生时,其监护人邓仁太(死者之子)未在家中,无法逃生自救。 经调查认定,“2.7”火灾是因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的一般火灾 事故。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村民住宅消防安全隐患突出

根据全县火灾数据统计,近两年来,住宅火灾发生率及火灾 亡人数,在各类场所火灾中占较大比例。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用 火用电不慎等问题日益显现,农村消防安全状况已成为基层消防 安全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二)村民消防安全意识不强

大多数村民家中未配备灭火器材,不少村民未接受消防安全 教育培训,不具备基本的逃生和灭火知识,违规用火、用电,又 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一旦发生火灾,不知如何自救、如何 扑救,给村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威胁。

(三)基层消防规划和治理能力亟待加强

农村地区缺乏科学的消防规划,建设随意性大,消防布局差, 道路狭窄、可供灭火水源少;农村消防安全组织不完善、制度不 健全,村社干部未能有效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中共五福镇党委、五福镇人民政府。

一是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党委成员、班子每月汇报一次 安全管理工作,分析研究安全生产隐患,党委研究安排部署,政 府班子具体抓落实。成立专班具体抓。2023 年3 月份成立五福 镇消防工作专班、组建队伍,组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 由镇联片领导牵头,驻村干部参与各村(居)消防安全排查隐患, 抓落实,抓整改。各村(居)由支部书记牵头,其他村干部配合 共同抓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定隐患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 形成闭环管理。二是日常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情况。每月及时组织 镇村干部召开消防安全会议,时刻提醒干部做安全工作,思想不 能麻痹大意,存在侥幸心理,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抓 管理,逗硬执法检查。充分利用各类节假日、逢场天、“安全生 产月”和“119”消防宣传月等邀请驻镇单位、相关单位在场镇 集中宣传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安全知识。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 急处置能力。由镇联片领导牵头,按照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社、 社干部包户的工作机制,组织发动党员干部利用广播、QQ、微 信群坝坝会,发放宣传资料、入户等方式宣传森林防灭火、居家 烤火、居家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知识,进村入户,不漏一户。 2023 年以来镇上开展消防应急演练3 次,其中(政府2 次,森 林防灭火和消防安全应急演练,五福小学1 次消防应急演练), 各村开展应急演练10 余次,消防安全培训8 次,提升全民火灾 防患意识和应急、自救、逃生的能力。三是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及时组建消防工作专班,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完善工作措 施,细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安全隐患排查不漏不缺,整治迅 即实施,针对辖区“九小场所”,“七类”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 面排查,建立整改台账,制订整改任务清单,落实到具体的责任 人,政府专人跟踪督导指导,确保隐患整改闭环。

(二)仪陇县消防救援大队

一是推动高位部署消防工作,严查隐患治理。推动县政府、 县安委会和消安委发文部署,攻坚整治仓储物流、医疗机构、城 镇燃气、园区企业、高层建筑等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部门联动、 齐抓共管。消防救援大队针对农村火灾防控工作,于2023 年11 月进行了冬春火灾防控部署,全面分析了全县火灾风险,利用政 务内网发布行业风险提示10 份,利用工作群发布消防安全提示 信息1000 余条,组织乡镇消防专员业务培训5 次;二是推动行 业部门联动,完善治理体系。推动建立基层消防治理“1+1+37+N” 架构体系,持续发挥消安委作用,建强用实联席会议、通报会商、 研判指导、督办推进和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推动37 个乡镇挂 牌成立消防工作办公室,有效补齐乡镇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的短板。在469 个行政村、51 个社区建立志愿消防组织,实现 “初期火灾能扑灭、小火能自救、一般火灾能阻截”的末端火灾 防御目标。三是强化消防宣传,提高全民消防意识。提请县政府 发文部署全年宣传培训计划,分行业、分类别开展“行业一本通 培训、消防知识快递到家”活动。扩展宣教形式,在县级融媒平 台设立“仪陇消防119”专栏,打造“小松说消防”系列宣传短 片,邀请“四川省劳动模范”曹琼兰等先进典型模范拍摄“消防 公益说”宣传视频,组织全民消防学习平台积分有奖竞赛活动。 成立“张思德消防服务队”,在张思德纪念馆、朱德纪念馆等景 区设立固定宣传服务站点,服务队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40 余 次,组织消防夏令营、消防伴我行等公益宣传活动10 场次。

(三)仪陇县公安局金城派出所

一是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确定消防工作分管领导和 联系村(居)委会消防工作的片区民警,明确消防民警工作职责; 二是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开展情况。坚持每季度至少对辖区各类场 所进行一次消防安全隐患检查,签订安全事故责任书,对检查中 发现的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行为,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三 是协助火灾扑救和调查情况。火灾发生后,派出所接警立即赶往 火灾现场,组织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并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 救援大队开展火灾调查工作。

(四)五福镇老罐村村委会。

一是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老罐村成立以支部书记为安全 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的副主任为管理责任人,相关人员组 成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并制订了《老罐村安全工作综合应急预 案》,建立了老罐村消防应急队伍,设置了网格安全责任人及责 任区域,在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上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奠 定了基础。二是日常宣传培训开展情况。2023 年以来,召开常 规社员大会10 余次,发放消防各类宣传资料350 余份,开展各 类消防讲座培训10 余次,并在6 月5 号、7 月22 日分别进行了 森林防灭火综合安全应急演练,开展火场逃生疏散、灭火演练, 受教育干部群众达200 余人,通过培训和演练有效地提高了广大 干部群众火灾防患意识和应急、自救、逃生的能力。三是消防安 全隐患整治情况。2023 年度对全村8 个居民小组开展了消防安 全大排查大整治6 次,2 月2 日召开村社干部会,按照村干部包 社、社干部包户的工作机制,安排2 月3 日入户宣传消防安全知 识和隐患排查,组织发动党员干部开展“线上+线下”的冬季森 林防灭火、居家烤火、居家用电等消防知识宣传,村社干部“一 对一“入户对群众讲解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及隐患排查整改措施。 对重点人群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隐患排查在几次的大排查中共 发现各类消防安全隐患7 处,立行立改7 处,对暂时无法整改的 问题逐一制定整改计划,及时跟踪督导,确保隐患整改闭合到位。 四是积极开展善后处置。火灾发生后,村委会人员第一时间到达 现场,协助消防机构和相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现场处置及事故调 查工作,同时积极的配合政府开展相关人员善后处置等工作,有 效的控制了舆情影响,为调查组能够正常开展工作提供了支持。

五、对事故责任人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刑事处理建议

1.经调查,该起火灾原因为人为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因

该起火灾造1 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 五条第二款、公通字【2008】36 号《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 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公安部令第121 号《火灾事故调查 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建议由仪陇县公安机关进行立 案侦查。

(二)行政处理建议

通过调查组深入调查发现,五福镇政府在开展日常消防工作 过程中,还存在思想重视程度不够,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够深入, 日常宣传培训存在漏洞等问题;五福镇老罐村村民邓仁太,作为 刘恒菊的监护人,虽体现了一定的孝顺,但日常消防安全意识淡 薄。调查组经过充分讨论,提出如下行政处理建议:

1.建议县人民政府对五福镇政府进行约谈。

2.建议五福镇老罐村村民委员会对邓仁太(刘恒菊之子)进

行批评教育。

六、消防产品质量调查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五福镇老罐村8 组95 号, 该建筑为地上1 层土木结构建筑,房顶使用泡沫夹心板搭建有雨 棚,房屋建筑面积约75 平方米,因该建筑内无任何消防产品, 所以无法开展消防产品质量调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乡镇(街道)

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加大消防经费、 人员、装备的投入,确保各村道路畅通、水源齐备、基础灭火设 施和力量到位。

(二)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管理工作网络。实体化运行消防安

全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构建以镇消安办为依托、以 自然村为载体、以村社干部、派出所民警、网格员为骨干、以村 农民家庭、深入到田间地头,最大限度增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 渗透性和时效型。

(三)加强乡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森林火灾扑救和城乡

火灾扑救力量相整合,与消防部门建立联勤联动体系,担负辖区 第一火灾扑救力量,起到灭早、灭小作用;完善场镇消火栓的配 置,用好配发的各类救援装备,加强乡镇应急队员的培训,提升 初期火灾处置能力。

(四)建立村(居)民住宅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常态机制。属

地乡镇(街道)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入户排查。乡镇(街道)以 及民政、公安、卫健等部门进一步健全针对独居老人、留守儿童、 重大疾病(残疾)、吸毒等特殊群体的监管机制,完善统计查询 系统,加强信息互通,依法确定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加强对 特殊群体的安全监管,采取分片包干和“一对一”帮扶等形式,落 实监管责任到具体工作人员,建立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从源头 上控制亡人火灾的发生。

(五)强化派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能职责的力度。县公安局

要按照公安部要求加强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同时采取 督导、考评等形式督促派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救援机构 要加强对基层派出所的业务指导,提高其发现隐患、督促整改隐 患能力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水平。

(六)加强对重点人群及亲属的消防宣传教育、管理和引导。

实施分级落实管控措施,行业部门、属地政府、派出所、基层网 格力量等要逐级落实对重点人群及亲属的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管理和引导,加强推广全民消防学习云平台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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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512 | 2025_仪陇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仪陇县五福镇2_2·7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一、基本情况

(一)主要建筑情况

1. 建筑整体布局。起火房屋位于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五福

镇老罐村8 组95 号,东侧为罗召学住宅;南侧为院坝;西侧紧 邻邓仁军住宅;北侧有一土坡,土坡上方为张友志住宅(图一); 起火房屋共1 层,土木结构,屋顶是使用泡沫夹心板搭建的雨棚 (图二)。住宅由邓仁太及其母亲刘恒菊日常居住。 图一图二

2. 起火房间情况。起火住宅共起7 个房间,面积约75 平方

米,共用有3 道可以直通室外的门,分别位于住宅东侧中部,邓 仁太卧室南侧,刘恒菊卧室西侧(图三)。本次火灾主要过火区 域为位于房屋中部区域的刘恒菊卧室,该卧室东西长3.1 米,南 北宽3.1 米,过火面积约9 平方米(图四)。 图三图四

3.建筑消防设施配置情况。经调查,该住宅未配置消防设施、

消防器材。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2 月7 日临近中午,邓仁太住宅邻居罗兆清在自家 院坝发现邓仁太住宅房顶有烟雾,于是前往现场查看,发现刘恒 菊卧室起火,且火势较大,立即大声呼救,并开展救援。邻居任 艳在自家房屋烤火取暖,听到有人呼叫起火了,于是前往现场查 看,发现邓仁太住宅起火,火势较大,周围群众已在现场进行施 救,听说有人员被困后,于2 月7 日12 时07 分拨打119 火警报 警电话(图五),为第一报警人。 图五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灭火救援情况。2024 年2 月7 日12 时08 分,春晖路消防

救援站接到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转警称仪陇县五福镇老罐 村8 组95 号邓仁太住宅发生火灾,有人员被困。大队立即调派 金城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前往现场处置,同时调派春晖路消防站 前往增援,仪陇县消防救援大队值班人员遂行出动,赶赴火灾现 场。12 时26 分,金城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救援力量到场。现场 侦察发现住宅中部房间有明火,房屋顶部结构已出现坍塌,火势 燃烧猛烈,询问知情人得知被困人员位于中部房间。现场指挥员 立即组织疏散周边群众,划定警戒区域,按照“救人第一、科学 施救”的战术原则,确定“强攻近战、地毯搜索、分组作业、同步 灭火”的处置措施。12 时40 分,仪陇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火灾 现场,立即组织现场救援人员开展灭火救援,并同步开展火灾事 故调查工作。12 时42 分,春晖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火灾现场,与 金城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协同开展火灾扑救,组织现场救援力量 对火灾进行全面围攻处置。12 时58 分,明火被扑灭,参战消防 救援力量继续组织清理建筑内部残火。12 时59 分,救援人员于 起火住宅中部房间发现被困人员,现场确认已死亡。13 时14 分 许,经反复搜索、清理,确定现场无复燃隐患后,救援行动结束。 仪陇县消防救援大队继续驻守现场,组织做好警戒、火灾调查、 善后等工作,春晖路消防救援站监护现场,其他参战消防救援力 量归建。

2.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接报火灾信息后,五福镇人民政

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政府负责安全分管镇长文海英带领政府应 急办付仕强、陈春林和政府其他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分析研 判当前情况,组织老罐村村社干部和附近村民参与救援。到达现 场后,镇上重点做好了协助消防组织救援,拉好警戒线,疏散围 观群众,保障救援道路通畅,安抚事故家属,舆情管控,参与事 故原因调查及后勤保障相关工作,五福镇老罐村组织农村应急救 援小分队12 人参与救援。

3.相关部门处置情况。仪陇县110 指挥中心于12 时08 分接

到报警,调派金城镇派出所民警到场,对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封 闭管控,疏散周围群众,并协助消防、应急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工 作,统计核实伤亡人员数量及身份信息,同时调派刑侦人员,对 死者进行尸体检验,排除刑事案件;仪陇县应急局指挥中心于接 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电话上报市应急局指挥中心,应急局指挥中 心派员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协调事故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走访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为 四川省仪陇县五福镇老罐村8 组95 号邓仁太住宅刘恒菊卧室; 起火原因系仪陇县五福镇老罐村8 组95 号邓仁太住宅住户生活 用火不慎(使用木炭取暖),引燃床铺上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一是农村自建房耐火等级低,起火房屋火灾荷载较大,房屋 内部设置阁楼堆放有大量木柴等易燃物,建设随意性大,消防布 局差。二是火情发现晚,农村消防基础薄弱,灭火工具匮乏,可 供灭火水源少,灭火力量弱。三是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火灾 预警能力差。上述原因共同导致火灾发现晚、自救难。

(三)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1.着火物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床上用品、衣物等着火物,

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烟气,造成人员窒息死亡。

2.高龄失能老人独自在家,无人监护。遇难者刘恒菊,81 岁,

身体半侧中风,且身患基础疾病多年(眼盲),行动不便,火灾 发生时,其监护人邓仁太(死者之子)未在家中,无法逃生自救。 经调查认定,“2.7”火灾是因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的一般火灾 事故。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村民住宅消防安全隐患突出

根据全县火灾数据统计,近两年来,住宅火灾发生率及火灾 亡人数,在各类场所火灾中占较大比例。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用 火用电不慎等问题日益显现,农村消防安全状况已成为基层消防 安全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二)村民消防安全意识不强

大多数村民家中未配备灭火器材,不少村民未接受消防安全 教育培训,不具备基本的逃生和灭火知识,违规用火、用电,又 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一旦发生火灾,不知如何自救、如何 扑救,给村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威胁。

(三)基层消防规划和治理能力亟待加强

农村地区缺乏科学的消防规划,建设随意性大,消防布局差, 道路狭窄、可供灭火水源少;农村消防安全组织不完善、制度不 健全,村社干部未能有效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中共五福镇党委、五福镇人民政府。

一是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党委成员、班子每月汇报一次 安全管理工作,分析研究安全生产隐患,党委研究安排部署,政 府班子具体抓落实。成立专班具体抓。2023 年3 月份成立五福 镇消防工作专班、组建队伍,组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 由镇联片领导牵头,驻村干部参与各村(居)消防安全排查隐患, 抓落实,抓整改。各村(居)由支部书记牵头,其他村干部配合 共同抓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定隐患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 形成闭环管理。二是日常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情况。每月及时组织 镇村干部召开消防安全会议,时刻提醒干部做安全工作,思想不 能麻痹大意,存在侥幸心理,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抓 管理,逗硬执法检查。充分利用各类节假日、逢场天、“安全生 产月”和“119”消防宣传月等邀请驻镇单位、相关单位在场镇 集中宣传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安全知识。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 急处置能力。由镇联片领导牵头,按照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社、 社干部包户的工作机制,组织发动党员干部利用广播、QQ、微 信群坝坝会,发放宣传资料、入户等方式宣传森林防灭火、居家 烤火、居家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知识,进村入户,不漏一户。 2023 年以来镇上开展消防应急演练3 次,其中(政府2 次,森 林防灭火和消防安全应急演练,五福小学1 次消防应急演练), 各村开展应急演练10 余次,消防安全培训8 次,提升全民火灾 防患意识和应急、自救、逃生的能力。三是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及时组建消防工作专班,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完善工作措 施,细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安全隐患排查不漏不缺,整治迅 即实施,针对辖区“九小场所”,“七类”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 面排查,建立整改台账,制订整改任务清单,落实到具体的责任 人,政府专人跟踪督导指导,确保隐患整改闭环。

(二)仪陇县消防救援大队

一是推动高位部署消防工作,严查隐患治理。推动县政府、 县安委会和消安委发文部署,攻坚整治仓储物流、医疗机构、城 镇燃气、园区企业、高层建筑等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部门联动、 齐抓共管。消防救援大队针对农村火灾防控工作,于2023 年11 月进行了冬春火灾防控部署,全面分析了全县火灾风险,利用政 务内网发布行业风险提示10 份,利用工作群发布消防安全提示 信息1000 余条,组织乡镇消防专员业务培训5 次;二是推动行 业部门联动,完善治理体系。推动建立基层消防治理“1+1+37+N” 架构体系,持续发挥消安委作用,建强用实联席会议、通报会商、 研判指导、督办推进和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推动37 个乡镇挂 牌成立消防工作办公室,有效补齐乡镇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的短板。在469 个行政村、51 个社区建立志愿消防组织,实现 “初期火灾能扑灭、小火能自救、一般火灾能阻截”的末端火灾 防御目标。三是强化消防宣传,提高全民消防意识。提请县政府 发文部署全年宣传培训计划,分行业、分类别开展“行业一本通 培训、消防知识快递到家”活动。扩展宣教形式,在县级融媒平 台设立“仪陇消防119”专栏,打造“小松说消防”系列宣传短 片,邀请“四川省劳动模范”曹琼兰等先进典型模范拍摄“消防 公益说”宣传视频,组织全民消防学习平台积分有奖竞赛活动。 成立“张思德消防服务队”,在张思德纪念馆、朱德纪念馆等景 区设立固定宣传服务站点,服务队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40 余 次,组织消防夏令营、消防伴我行等公益宣传活动10 场次。

(三)仪陇县公安局金城派出所

一是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确定消防工作分管领导和 联系村(居)委会消防工作的片区民警,明确消防民警工作职责; 二是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开展情况。坚持每季度至少对辖区各类场 所进行一次消防安全隐患检查,签订安全事故责任书,对检查中 发现的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行为,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三 是协助火灾扑救和调查情况。火灾发生后,派出所接警立即赶往 火灾现场,组织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并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 救援大队开展火灾调查工作。

(四)五福镇老罐村村委会。

一是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老罐村成立以支部书记为安全 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的副主任为管理责任人,相关人员组 成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并制订了《老罐村安全工作综合应急预 案》,建立了老罐村消防应急队伍,设置了网格安全责任人及责 任区域,在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上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奠 定了基础。二是日常宣传培训开展情况。2023 年以来,召开常 规社员大会10 余次,发放消防各类宣传资料350 余份,开展各 类消防讲座培训10 余次,并在6 月5 号、7 月22 日分别进行了 森林防灭火综合安全应急演练,开展火场逃生疏散、灭火演练, 受教育干部群众达200 余人,通过培训和演练有效地提高了广大 干部群众火灾防患意识和应急、自救、逃生的能力。三是消防安 全隐患整治情况。2023 年度对全村8 个居民小组开展了消防安 全大排查大整治6 次,2 月2 日召开村社干部会,按照村干部包 社、社干部包户的工作机制,安排2 月3 日入户宣传消防安全知 识和隐患排查,组织发动党员干部开展“线上+线下”的冬季森 林防灭火、居家烤火、居家用电等消防知识宣传,村社干部“一 对一“入户对群众讲解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及隐患排查整改措施。 对重点人群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隐患排查在几次的大排查中共 发现各类消防安全隐患7 处,立行立改7 处,对暂时无法整改的 问题逐一制定整改计划,及时跟踪督导,确保隐患整改闭合到位。 四是积极开展善后处置。火灾发生后,村委会人员第一时间到达 现场,协助消防机构和相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现场处置及事故调 查工作,同时积极的配合政府开展相关人员善后处置等工作,有 效的控制了舆情影响,为调查组能够正常开展工作提供了支持。

五、对事故责任人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刑事处理建议

1.经调查,该起火灾原因为人为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因

该起火灾造1 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 五条第二款、公通字【2008】36 号《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 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公安部令第121 号《火灾事故调查 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建议由仪陇县公安机关进行立 案侦查。

(二)行政处理建议

通过调查组深入调查发现,五福镇政府在开展日常消防工作 过程中,还存在思想重视程度不够,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够深入, 日常宣传培训存在漏洞等问题;五福镇老罐村村民邓仁太,作为 刘恒菊的监护人,虽体现了一定的孝顺,但日常消防安全意识淡 薄。调查组经过充分讨论,提出如下行政处理建议:

1.建议县人民政府对五福镇政府进行约谈。

2.建议五福镇老罐村村民委员会对邓仁太(刘恒菊之子)进

行批评教育。

六、消防产品质量调查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五福镇老罐村8 组95 号, 该建筑为地上1 层土木结构建筑,房顶使用泡沫夹心板搭建有雨 棚,房屋建筑面积约75 平方米,因该建筑内无任何消防产品, 所以无法开展消防产品质量调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乡镇(街道)

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加大消防经费、 人员、装备的投入,确保各村道路畅通、水源齐备、基础灭火设 施和力量到位。

(二)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管理工作网络。实体化运行消防安

全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构建以镇消安办为依托、以 自然村为载体、以村社干部、派出所民警、网格员为骨干、以村 农民家庭、深入到田间地头,最大限度增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 渗透性和时效型。

(三)加强乡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森林火灾扑救和城乡

火灾扑救力量相整合,与消防部门建立联勤联动体系,担负辖区 第一火灾扑救力量,起到灭早、灭小作用;完善场镇消火栓的配 置,用好配发的各类救援装备,加强乡镇应急队员的培训,提升 初期火灾处置能力。

(四)建立村(居)民住宅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常态机制。属

地乡镇(街道)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入户排查。乡镇(街道)以 及民政、公安、卫健等部门进一步健全针对独居老人、留守儿童、 重大疾病(残疾)、吸毒等特殊群体的监管机制,完善统计查询 系统,加强信息互通,依法确定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加强对 特殊群体的安全监管,采取分片包干和“一对一”帮扶等形式,落 实监管责任到具体工作人员,建立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从源头 上控制亡人火灾的发生。

(五)强化派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能职责的力度。县公安局

要按照公安部要求加强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同时采取 督导、考评等形式督促派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救援机构 要加强对基层派出所的业务指导,提高其发现隐患、督促整改隐 患能力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水平。

(六)加强对重点人群及亲属的消防宣传教育、管理和引导。

实施分级落实管控措施,行业部门、属地政府、派出所、基层网 格力量等要逐级落实对重点人群及亲属的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管理和引导,加强推广全民消防学习云平台的学习。

FD11513 | 2025_伊犁州伊宁市一桥一路伊犁太平洋建设员工宿舍10·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学校/幼儿园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伊犁州伊宁市一桥一路伊犁太平洋建 设有限公司员工宿舍“10·27”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伊宁市一桥一路伊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 司员工宿舍8402 室。起火建筑与伊宁市一桥一路相邻,建 筑北侧为伊宁市一桥一路,西侧为民房,东侧为巷道,南侧 为伊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院落,建筑坐北朝南,入户门从 南侧进入,砖混结构,共4 层 2025 年10 月27 日6 时52 分许,伊犁州消防救援支队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伊犁伊宁市一桥一路员工宿舍发生火 灾,解放南路消防站立即出动2 车12 人前往处置,07 时48 分火灾扑灭,现场搜救出一名被困人员,无生命体征。火灾 事故发生后,伊宁市人民政府成立了“10·27”火灾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 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 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此次火灾基本情况形 成报告如下: 。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2025 年10 月27 日6 时40 分左右,伊犁太平洋建设有

限公司员工宿舍8406 室汪*反映,当时在8406 室睡觉时被 烟呛醒,随后打开门,门外浓烟迎面而来,随后就把门关上 后到窗户旁打开窗户透气,给同事陈打电话问情况,陈跑 到楼下说4 楼着火了,就拨打110 和119 报警了。 三、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的认定 火灾发生后,伊犁州消防救援支队立即部署开展火灾事 故调查工作。调查组人员按照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损失统 计的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气线 路敷设情况、物品摆设和其他情况对报警人宿舍8406 室住 宿人员汪、起火前和胡一起喝酒人员李、宿舍8301 室 住宿人员朱、杨、8302 室住宿人员张、陈*、2 楼所住 人员汤7 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7 份。经调查 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 年10 月27 日06 时35 分许, 起火部位位于伊犁伊宁市一桥一路伊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 司员工宿舍8402 室,起火点位于员工宿舍8402 室西北角 高低床距北墙0.1 米、距西墙0.5 米高低床下铺处,起火原 因存在死者胡酒后卧床吸烟,遗留火种引燃床上易燃可燃 2025 年10 月27 日6 时52 分许,伊犁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 中心接到报警称:伊犁伊宁市一桥一路伊犁太平洋建设有限 公司员工宿舍发生火灾,解放南路消防站立即出动2 车12 人前往处置,07 时48 分火灾扑灭,现场搜救出一名被困人 员,无生命体征。 物起火的可能。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据以下调查证据: 1.据伊犁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记录,第一接警 时间为2025 年10 月27 日6 时52 分。 2.伊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宿舍8406 室汪*证言, 当时在8406 室睡觉时被烟呛醒,随后打开门,门外浓烟迎 面而来,随后就把门关上后到窗户旁打开窗户透气,给同事 陈打电话问情况,陈跑到楼下说4 楼着火了,就拨打110 和119 报警了。 根据报警时间及调查访问调取的证据,结合火灾发生发 展规律,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 年10 月27 日06 时35 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据以下询问笔录分析情况: 宿舍住宿人员陈证言,被汪打电话叫醒后,跑到后院 观察宿舍楼无异常,跑到宿舍楼正门8402 室窗户火光大。 据以下现场勘验痕迹: 1.对建筑外围进行勘验:从火灾现场所在建筑北侧看, 建筑四楼由东向西第3 个窗户上部分玻璃已破损,窗户上檐 及外墙部分呈黑色烟熏痕迹,其余窗户无异常。从火灾现场 所在建筑南侧看,建筑外墙及所有窗户均无异常。 2.对起火建筑内部进行勘验:建筑三楼通往四楼的楼梯 间内屋顶及上部墙面呈灰黑色,由下向上呈现出渐变式烟熏 痕迹,颜色由白色向灰黑色过渡。四楼楼梯间及走道内,屋

顶及墙面上部由上向下颜色由黑向灰色渐变,走道中部屋顶 装饰吊顶脱落掉至地面,吊顶上部龙骨裸露,走道南侧窗户 及玻璃完好无异常,走道北侧三间房门均处于开启状态, 8402 室房门上半部分门扇面受热软化脱落,龙骨裸露,门框 顶部及侧边上部受热碳化,部分脱落,其余两间房门完好无 异常。 (三)起火点认定 据以下现场勘验痕迹 综上,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伊犁伊宁市一桥一路伊犁太 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宿舍8402 室。 : 2.对房间内部进行勘验,房间内部整体过火,天花板装 饰表面呈斑驳状,局部装饰层脱落,基材水泥裸露,其余顶 部呈现黑色,西北角木制吊顶装饰西侧完全缺失,由西向东 缺失部分逐渐减少。房间西侧墙壁上方为木制吊顶装饰,北 侧部分装饰板材缺失,剩余部分呈裂纹状,南侧部分装饰板 材完整。房间东侧墙壁上方木制吊顶装饰结构完好,北侧部 分装饰板外漆面脱落,南侧部分呈黑色烟熏痕迹)。房门入 口处天花板呈深黑色烟熏痕迹,吊顶结构完整 1.起火房间为8402 室,建筑面积25 平方米,房间门向 南开启通向四楼走道,房间西南角自南向北分别为浴室、卫 生间的隔间,房间东侧自南向北依次为衣柜、洗漱台及电视 柜,房间中部紧靠卫生间隔墙处、房间西北角各有一张二层 高低床。 。

  1. 房间北侧墙壁中部有一处窗户,窗户上半部分玻璃缺

失,下半部分玻璃呈裂纹状,玻璃表面存留烟尘附着。窗户 西侧墙面呈灰白色,墙面装修板材烧失,呈清洁燃烧痕迹。 窗户东侧墙面下部墙面装饰面因明火部分烧失,呈褐色和绿 色斑驳状,上部墙面呈黑色烟熏痕迹。 4.房间西侧墙壁全部过火,墙壁北侧部分呈淡灰色,呈 清洁燃烧痕迹,其余部位呈黑色,清洁燃烧部位呈明显V 字 型痕迹。西侧墙壁以南的卫生间及浴室玻璃门扇呈黑色烟熏 痕迹,卫生间门扇上半部分碎裂缺失,其余部分完好,卫生 间和浴室内部墙面由上向下烟熏程度逐渐减轻。 5.房间东侧墙壁电视柜上部墙面装饰面因高温碳化,部 分底部绿色装修板材裸漏,电视柜下部完好未过火。电视柜 南侧洗漱台及衣柜上部呈深黑色,向下颜色逐渐变浅,烟熏 痕迹逐渐减轻。房间东南角门后墙壁上发现一组空气开关配 电盘。 6.房间西北角及中部靠西侧各放有一张高低床,北侧高 低床床板及床上物品全部烧失,南侧高低床床上物品部分完 好。北侧高低床的床架北侧弯曲,床架漆面脱落,床架下部 地面有物品烧损碳化的残骸。南侧高低床床架烟熏未过火, 下铺物品靠近北侧部分已碳化融化,其余完好,床尾处被褥 上方发现一手机残骸,两个高低床中间地面有一牛仔裤残 骸。 7.高低床长2 米,宽0.9 米;对南侧高低床上的手机残

骸、地面牛仔裤残骸、南侧高低床上的衣物残骸进行提取, 提取过程中在衣物残骸口袋中发现一打火机残骸。 8.对北侧高低床下烧损物品残骸进行细项勘验,残骸部 分呈长方形分布,北侧西侧均紧靠房间墙壁,长度约2 米, 宽度约0.8 米。将物品残骸进行清理后,残骸下方地板呈黑 色碳化痕迹,在距北墙0.1 米、据西墙0.5 米处,有一长0.5 米、宽0.15 米的不规则地板完全烧失,地板下方水泥楼板裸 漏。 综上,认定起火点位于员工宿舍8402 室西北角高低床 距北墙0.1 米、距西墙0.5 米高低床下铺处。 四、起火原因认定 (一)事故调查认定情况 据现场勘查痕迹,现场8402 室及门口过道烟熏痕迹较 重,现场为阴燃起火痕迹。 1.排除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据现场勘查痕迹,起火房间未发现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 品,经现场勘验未发现自燃起火的痕迹。 2.排除小孩玩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根据现场询问,日常宿舍一个人住宿,无小孩,可以排 除小孩玩火引发火灾。 3.排除电气线路故障起火的可能性 据现场对电器线路进行专项勘验: 房间内部无220V 的明敷线路,房间东南角门口的配电

盘塑料外壳熔融,配电盘内线路完好无异常,空气开关均呈 闭合状态,断开开关后,开关垭口上部清洁,未经烟熏。 4.认定起火原因不能排除死者胡酒后卧床吸烟,遗留 火种引燃床上易燃可燃物起火。 据以下询问笔录分析情况: 特克斯县昊腾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证 言,2025 年10 月26 日晚一直到10 月27 凌晨3 时,在与死 者胡喝酒,胡**平时抽烟。 据以下现场勘验痕迹: (1)根据现场勘验:8402 室房间北侧墙壁中部有一处 窗户,窗户上半部分玻璃缺失,下半部分玻璃呈裂纹状,玻 璃表面存留烟尘附着。窗户西侧墙面呈灰白色,墙面装修板 材烧失,呈清洁燃烧痕迹。窗户东侧墙面下部墙面装饰面因 明火部分烧失,呈褐色和绿色斑驳状,上部墙面呈黑色烟熏 痕迹。 房间西侧墙壁全部过火,墙壁北侧部分呈淡灰色,呈清 洁燃烧痕迹,其余部位呈黑色,清洁燃烧部位呈明显V 字型 痕迹。西侧墙壁以南的卫生间及浴室玻璃门扇呈黑色烟熏痕 迹,卫生间门扇上半部分碎裂缺失,其余部分完好,卫生间 和浴室内部墙面由上向下烟熏程度逐渐减轻。 高低床长2 米,宽0.9 米;对南侧高低床上的手机残骸、 地面牛仔裤残骸、南侧高低床上的衣物残骸进行提取,提取 过程中在衣物残骸口袋中发现一打火机残骸。

对北侧高低床下烧损物品残骸进行细项勘验,残骸部分 呈长方形分布,北侧西侧均紧靠房间墙壁,长度约2 米,宽 度约0.8 米。将物品残骸进行清理后,残骸下方地板呈黑色 碳化痕迹,在距北墙0.1 米、距西墙0.5 米处,有一长0.5 米、 宽0.15 米的不规则地板完全烧失,地板下方水泥楼板裸漏。 对北侧高低床下方清理出的物品残骸开展水洗和筛滤 专项勘验,未完全烧损残骸中包括衣物、被褥、窗帘等,在 筛滤过程中,发现一块黄金叶卷烟盒的残骸,其余物品未见 异常。 同时,根据伊犁州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检验 报告》(伊州公物鉴(化)字[2025]976 号),结论为死者血 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72.25mg/100ml;检出一氧 化碳成分,碳氧血红蛋白含量为60%。 综上所述,认定此起火灾起火原因为:存在胡醉酒后 卧床吸烟,遗留火种引燃床上易燃可燃物起火的可能。 (二)灾害成因分析 1.直接原因。事故直接原因为胡酒后卧床吸烟,未熄 灭的烟头引燃床铺等易燃可燃物,火势迅速蔓延扩大,进而 引发火灾。酒精作用下胡反应能力与自救能力显著下降, 未能及时发现初期火情并处置,最终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 失。 2.间接原因。一是个人安全意识严重缺失。胡明知酒 后判断力、行动力减弱,仍违规卧床吸烟,未充分认知卧床

吸烟的火灾危险性,且缺乏基本的火灾应急处置常识。二是 员工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涉事宿舍未建立健全消防 安全管理制度,未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未对人员 吸烟行为进行有效提醒和约束,未能及时消除卧床吸烟这一 安全隐患。三是缺乏早期报警装置。事发房间未安装有效的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无法在火灾初起阶段(阴燃或 明火初期)及时发出警报,错过了最佳的发现和逃生时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是一起因当事人缺乏消防安全常 识,吸烟不慎引燃被褥等可燃物后,因自身酒后精神状态不 佳、缺乏逃生自救能力导致人员伤亡的非生产安全责任火灾 事故。 六、事故延伸调查情况 (一)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属地责任落实不到 五、火灾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胡**死亡,无其他人员伤亡。 (二)财产损失情况 火灾烧损伊犁伊宁市一桥一路伊犁太平洋建设有限公 司宿舍楼局部房间装饰装修及房间内床铺等物品,直接财产 损失336844元,人身伤亡后支出费用7659元,火灾现场处置 费用18000元,直接经济损失362503元。 位 伊水街道办事处:经查,伊宁市人民政府依据《消防安

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组织部署了本辖区消防安 全工作、督促指导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 二款规定,伊水街道办事处作为火灾发生地,落实属地责任 不到位,对辖区居民消防安全教育宣传不位,日常走访宣传 针对性不强,居民接受程度不高。 (二)涉事企业管理不规范,主体责任不落实 火灾直接原因虽系人员卧床吸烟引发,但根源在于伊犁 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该公司 对其员工宿舍楼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制度缺失,日常管理流 于形式,未有效组织开展火灾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未对住 宿人员进行严格的消防安全教育和行为管理,导致用火用电 不规范、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等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 引发火灾。 七、火灾责任处理建议 在查明延伸责任的基础上,为严肃问责,推动各方责任 落实,建议:

  1. 予以通报批评:建议在伊宁市安全生产相关会议上,

对伊水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伊水街道办事处向市 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警示与教育:通过上述处理,警示全市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监管部门及社会单位,务必深刻 吸取教训,切实履行好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

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八、下一步工作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全市消防安 全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动各级党委政府、 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逐级、逐岗位压实消防安全责任链条, 特别是强化基层街道(乡镇)末端消防监管职责,确保法律 法规和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持续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结合本次事故 暴露出的问题,在全市范围部署开展针对员工宿舍、出租屋、 “三合一”场所等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专项排查整 治行动,建立隐患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坚决消除盲区漏洞。 (三)不断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广泛开展针对企事 业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基层网格员和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 宣传教育活动,重点提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 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 从源头上减少火灾风险。

FD11514 | 2025_伽师卧里托格拉克镇塔格艾日克村_5·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伽师县卧里托格拉克镇塔格艾日克村“5·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25-07-10 来源: 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5月19日15时许,喀什地区伽师县卧里托格拉克镇民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火灾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伽师县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并形成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9日15时许,伽师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喀什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度称,位于伽师县卧里托格拉克镇塔格艾日克村一民房发生火灾,支队立即调派伽师县岭南路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赶赴现场扑救处置。该起火灾死亡1人,受伤0人,受灾1户,直接财产损失为32952元,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二、起火场所情况

起火现场位于伽师县卧里托格拉克镇塔格艾日克村一居民住宅。火灾现场位于伽师县卧里托格拉克镇塔格艾日克村,所在建筑为单层砖木结构建筑,建筑南侧为乡村道路,东西两侧为邻居房屋,北侧为院子、葡萄架等。四周无烟囱及临时用火情况,无监控录像设备。

三、死者基本情况

伊某,男,身体出现表皮固缩碳化,有结痂,符合高温反应后死亡的一般尸体特征。

四、火灾发生发展过程

5月19日15时14分许,伊某的母亲阿某去邻居家吃饭,15时30分许,喀某发现努某家中起火,喀某进入努某家中查看情况,发现火势蔓延无法进入,大声呼喊引起努某妻子阿某注意,遂与阿某跑回努某家找寻伊某。在大门口大声呼喊伊某名字无人应答,遂去后院找寻伊某未找到,伊某大伯进入房子中发现伊某已失去生命特征,遂把伊某抱出,喀某某15时35分许拨打119报警。

伽师县消防救援大队岭南路消防救援站16时40分到达现场。16时55分,现场火势被控制,17时02分明火被扑灭。17时18分,受伤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火灾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人员按照综合协调、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的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敷设情况、建筑内物品摆设和其他情况对第一目击者、知情人等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5份。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阿某离开家的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15时03分许,当时家中正常;喀某正在拨打电话,其拨打电话的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15时35分许,努某返回家查看时火势不大,因此综合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15时05分至2025年5月19日15时20分之间。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现场调查及勘验,认定起火部位为伽师县卧里托格拉克镇塔格艾日克村民房卧室内部中间位置处。

(三)起火点的认定

经现场调查及勘验,认定起火点为木椽塌落交汇处,位于距东侧墙面0.8米、距北侧窗户1.5米处。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造成灾害的成因:一是起火住宅的建筑材质为砖木结构,家中多易燃可燃装修材料,被引燃后火灾迅速扩大蔓延,火焰到达屋顶立即形成立体燃烧,火势难以控制;二是群众安全意识不强,发生火灾后慌乱,不能第一时间报警并扑救火灾。三是当事人属于无自主行动能力的小孩,缺乏自主逃生能力,发生火灾时独自在家,对特殊群体的关注管理不到位。

六、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网格化排查不细。起火建筑为计划拆迁区域,村级基层网格员隐患排查不深不细。

二是宣传教育质效不高。各级基层部门宣传的针对性不强,此起火灾暴露出对“小孩”这一群体的宣传针对性不强,缺乏自主行动能力的人,遇有突发状况应对不及时,此类群体极易造成火灾事故。

七、责任追究情况

经调查,未发现在火灾发生、扑救等过程中存在人员过失,因此不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落实属地责任。督促乡镇、村组(社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吸取“5.19”亡人火灾事故的教训,逐家逐户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明确监护责任人和管理人,加强重点监护、落实看护措施,包保到户、责任到人。同时落实技防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困难群众安装联网式独立感烟报警器,提升预警、防范、响应能力。

(二)迅速开展排查。充分发动各类基层力量,“对焦”城乡结合部的居民自建出租房、老旧小区及“三合一”等场所,老幼病残、鳏寡孤独等弱势人群住所,逐户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三清三关”活动,及时消除家庭火灾隐患。

(三)完善应急力量。持续加强乡镇、村组(社区)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力度,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标准,推动村(社区)一级建立微型消防站,充分发挥其初战控火快、区域分布广的优势,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打早打小打初期”,有效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突出靶向宣传。利用村(社区)宣传栏、“村村通”大喇叭等载体,广泛宣传防火措施和方法,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敲门入户”式宣传教育,传授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知识,编写易记易用的口号及标语,让大家牢牢绷紧安全用火用电这根弦,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群众火灾防控意识以及逃生自救能力。

FD11515 | 2025_保定高碑店神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8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储能/新能源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保定高碑店神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8”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保定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 年8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涉事单位情况..................................... 2 (二)涉事场地情况..................................... 3 (三)生产经营情况..................................... 4 (四)事故发生经过..................................... 5 (五)事故现场情况..................................... 7 (六)人员伤亡情况..................................... 8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8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8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9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9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9 三、事故直接原因......................................... 10 (一)气液泄漏产生静电导致首次爆燃.................... 10 (二)爆燃扩散形成链式反应............................ 10 (三)应急处置失当导致事故扩大........................ 11 四、事故相关单位的主要责任............................... 11 (一)神达新能源...................................... 11

(二)东五村村委会​ .................................. 11 (三)东马营镇党委、政府​ ............................ 12 (四)高碑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2 (五)高碑店市委、市政府.............................. 12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2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2 人)............... 13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3 人)................ 13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7 (四)对其他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7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17 (一)树牢安全理念,强化责任落实,提升安全治理效能.....18 (二)明确监管职责,完善协作机制,构建闭环责任体系.....18 (三)汲取事故教训,开展专项整治,消除高危领域风险.....19 (四)加强土地监管,整治违法建设,严守土地使用红线.....19 (五)规范企业运营,强化内部管理,筑牢安全生产基础.....19 (六)加强教育培训,突出应急演练,提升全员安全素养.....20

— 1 — 保定高碑店神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8”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2 月8 日15 时31 分许,在位于高碑店市东马营镇东 五村的神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卡式炉气罐打包作业场地发生较 大爆燃事故,造成4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0 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领导批示要求妥善 安抚伤亡人员家属,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组织开展安 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保定 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省领导批示精神,主要领导就事故相关工 作作出批示、提出要求,第一时间安排有关部门和人员赶赴事故 现场,指导伤员救治、善后处理、事故调查、舆情稳控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025 年2 月8 日,保定市人民政府 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和高碑店市人民政府等有关 单位派员参加的“保定高碑店神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8’ 较大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消防、 危化等有关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同时,保定市纪委监委成立 事故追责问责组,依法依纪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公 职人员履职情况开展审查调查。

— 2 —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座谈交流、询问谈 话、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测鉴定、模拟试验、专家论证等,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 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地方政府、有关部 门和涉事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员的处理建议,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 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涉事企业违法发包卡式炉气罐 打包业务,个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法承揽,打包作业场地安 全管理严重缺失,卡式炉气罐气液泄漏产生静电引发气罐爆燃和 场地起火,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涉事单位及场地失管失控, 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情况 高碑店市神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达新能源) 成立于1999 年12 月23 日,位于高碑店市东马营镇东四村,企业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 万元,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81MA4728258M,法定代表人盖天宝,经 营范围包括: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气雾剂、厨具、阀门、金属 制品、马口铁制品生产、销售;钢结构加工、钢材销售等。拥有

— 3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冀) XK12-001-00385, 有效期至2029 年5 月9 日,许可范围为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等。自2023 年8 月1 日至事故发生时,该公司处于停业整顿 期间。 (二)涉事场地情况 事故场地位于东马营镇东五村西北方,占地面积约30 亩,属 东五村集体农用耕地。2022 年3 月13 日,东马营镇东五村村委与 本村村民黄艳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210 亩集体农用耕地承包给 黄艳超,主要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合同期限10 年(2022 年 3 月13 日至2032 年3 月13 日)。合同约定东五村村委对土地开 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事故场 地位于该耕地内,黄艳超承包该土地时作业厂房、彩钢房、平房等 建筑已存在。 该场地南北长40 米,东西宽37.8 米。场地东侧为存放退货的 简易大棚(长14.2 米、宽11.9 米,四面敞开,顶部为单层彩钢), 内部存有气罐、卡式炉、电子打火器等网络平台退回的货物。场地 南侧为打包作业厂房,长33.8 米、宽10 米,采用夹芯彩钢板搭建, 作业区设有两扇供员工进出的门;作业区外部、两门之间,放有大 量气罐成品和打包装好的成品箱。场地西侧由南至北,依次为存放 未分包气罐的彩钢结构库房、厕所和4 间砖混结构平房。场地北侧

— 4 — 建筑均为砖混结构,东西两侧各为2 间空屋(杂物间)、中间有1 个月亮门,东北角有1 个小厕所。(图1) 图1 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 (三)生产经营情况 2023 年5 月,盖天宝与电商万斌达成协议,由万斌通过网

— 5 — 络平台销售其生产的卡式炉气罐;同时,与东马营镇东五村村民 黄艳超约定,由黄艳超在事故发生场地对卡式炉气罐进行分装打 包。 1.打包作业流程。作业人员对装有卡式炉气罐的大箱(48 罐/箱)进行拆箱,根据网络订单购买数量分装成小箱,最后用 胶带封箱并贴好快递单。作业时每5 人1 组,分别负责拆箱、装 箱、封箱、贴快递单、搬运等工作。 2.网络退货处理。黄艳超根据退货情况,安排人员对退货进 行拆包分拣,对于罐体及气液完好的,按照上述作业流程打包好 后根据网络订单发出;对于罐体损伤、漏气漏液的,在退货区临 时堆放,积攒一定数量后当作废品处理。 3.现场管理情况。事故发生时,打包作业现场共有15 人, 分为3 组,由黄艳超负责;神达新能源未在该作业现场配备安全 管理人员。打包作业人员均为附近村民,神达新能源未对其开展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也未组织应急演练; 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未向作业人员告知存在 的危险因素。该作业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但作业现场未设置消 防沙、消防水池等消防设施,也未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元旦前,盖天宝与万斌约定一批卡式炉气罐快递发 货业务,由黄艳超负责分批打包并发出。2025 年2 月8 日10 时

— 6 — 许,黄艳超组织15 名员工在打包作业场地进行卡式炉气罐打包 作业。15 时31 分许,该场地退货区出现异响并产生起火点,在 场院的员工发现后立即呼喊求助。黄艳超听到求助声,立即从打 包作业厂房赶到场院,查看火情后跑到作业厂房东北角的厕所, 试图取水灭火,却未找到盛水工具。此时,退货区的卡式炉气罐 持续发生爆炸。见火势已无法控制,黄艳超立即组织员工迅速撤 离现场。部分员工将停放在场院内的汽车、电动车驶出场院,另 有部分员工撤离后又返回打包作业厂房取个人物品,现场秩序混 乱。约1~2 分钟后,打包作业区内的17000 余支卡式炉气罐、 退货区的10000 余支气罐全部发生爆燃,作业场地所有房屋相继 被引燃,4 名作业人员被困。(图2) 图2 火势变大后的视频截图

— 7 —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造成打包作业厂房及相邻彩钢棚库房、退货区彩钢棚均被 烧毁并坍塌;场地西侧、北侧平房均有过火痕迹,内部杂物部分烧 损;场院、厂房、库房、退货区存放的卡式炉气罐、打火器、包装 箱等全部烧毁;院内停放的2 台叉车、1 辆汽车、2 辆老年代步车 被烧毁。事故场地北侧、西侧及西北侧相邻院落留有部分燃烧痕迹。 事故场地院落内及场外道路、田地中,散落有部分因爆炸燃烧损毁 的气罐。(图3) 图3 事故发生后的航拍图

— 8 — (六)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4 人死亡,均为打包作业员工。应急救援搜救时发 现,2 人(喻宣霞、周玉珍)位于打包作业厂房西南角,2 人(刘 中财、李爱云)位于场地西侧平房由南至北第5 个房间内。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5 时40 分,高碑店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 调派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同时将该警情上报保定市消防 救援支队。 15 时41 分,东五村村民黄海超发现火情后,立即向东马营 镇东五村包村干部李海军、包片领导刘长征报告。 15 时43 分,李海军、刘长征向东马营镇党委书记、镇长报 告,迅速赶往事发地点并通知镇其他工作人员。 15 时52 分,东马营镇政府工作人员陆续赶到现场,立即组 织围观群众撤离疏散、清理安全通道。同时119、120 陆续赶到 现场。 16 时00 分,高碑店市委、市政府得知消息后,市委书记、 市长、分管副市长等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 16 时15 分,高碑店市委、市政府分别向保定市委、市政府 报告。

— 9 — 16 时20 分,高碑店市应急管理局向保定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保定市应急管理局立即第一时间调集人员赶赴现场。 16 时25 分,保定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6 时8 分,高碑店市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16 时20 分, 现场明火被扑灭。17 时15 分,救援力量搜救出打包作业区西南 角2 名被困人员,经120 医务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18 时51 分,救援力量又搜救出院内西侧由南至北第5 间房屋内的2 名被 困人员,经120 医务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高碑店市迅速成立善后处置工作组,安抚家属 情绪,并积极与家属沟通协商。2 月12 日下午,事故场地负责人 黄艳超与4 名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并于当晚赔偿到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场地负责人黄艳超发现火情后,因未配备消防设施和器 材,未能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较差,未能开展有效自救互救行为。周围群众发现火情后,拨打 了119 报警电话和120 急救电话。接到报警后,消防救援和医疗 急救力量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在较短时间内扑灭事故场地内 明火,搜救出被困人员。各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和要求 逐级对事故情况进行了报告。市、镇、村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

— 10 — 部门,在得知事故消息后紧急赶赴现场,积极妥善处理事故相关 事宜。 三、事故直接原因 通过对卡式炉气罐气液检测,并进行模拟气罐泄漏产生静电 实验,以及现场勘查、取样、走访、排查,排除电气线路设备放 电、周边烟花爆竹及明火、现场动火作业、人为放火等外来火源 可能。 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破损卡式炉气罐持续泄漏丁 烷气液,在相对封闭空间内积聚至爆炸极限,气液摩擦产生静电 引发首次爆燃,继而引发周边气罐链式爆燃并扩散形成多处火源, 致使场地内所有气罐爆燃和建筑物、可燃物燃烧,同时因现场未 配备消防器材、无应急预案及演练、人员安全意识不足,应急处 置和疏散失效,导致4 名作业人员被困死亡。原因分析: (一)气液泄漏产生静电导致首次爆燃 退货区卡式炉气罐在运输、搬运过程中因外力作用导致罐体 损伤,主要成分为丁烷的气液混合物高速喷出时,与气罐喷嘴、 空气及周围物体发生剧烈摩擦,电荷转移产生静电,形成点火源。 丁烷气液密度大于空气,在相对封闭的包装箱内贴近地面积聚, 浓度达到爆炸极限(1.9%~8.5%),遇静电火花引发首次爆燃。 (二)爆燃扩散形成链式反应 首次爆燃产生的高温冲击波导致周边气罐物理结构破坏,形

— 11 — 成“链式爆燃”效应。燃烧的气罐被抛射至分装打包作业区、储 罐储存区等易燃易爆区域,落地后引燃其他气罐及可燃物,形成 多处火源。事故场地内未设置防火分隔设施,建筑结构耐火等级 不足,加速火势蔓延。 (三)应急处置失当导致事故扩大 起火初始阶段,火势不大、区域有限,具备应急处置的时间、 空间。因事故场地未配备灭火器材,且缺乏应急响应能力,事故 初期未能采取扑灭首次爆燃起火点、隔离可燃物等关键措施。同 时,由于未制定应急预案且未开展应急演练,管理人员未能及时 启动疏散程序,失去最佳撤离时机,导致4 名作业人员被困死亡。 四、涉事单位和监管部门的主要责任 (一)神达新能源 神达新能源未落实东马营镇政府停业整顿要求,擅自从事卡 式炉气罐生产经营活动;违法将卡式炉气罐打包业务发包给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黄艳超 [1];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发现 并消除打包作业场地无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缺失等重大安全隐患;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 练,在起火初期未采取有效措施扑灭起火点,未有效组织作业人 员撤离导致损失扩大。 (二)东五村村委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12 — 对本村承包给个人的土地及场所失管失控,2002 年将耕地对 外承包时,未及时制止在耕地上实施违法违规建设行为。2022 年 承包给黄艳超时,未依法对已建成的违法违规建筑进行拆除,且 未按照合同要求对土地承包后的用途进行监督,未及时发现并制 止事故场地从事高危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现并消除事故场地 的严重事故隐患。 (三)东马营镇党委、政府​ 审批该处耕地承包合同、审查土地用途不严格,组织开展拆 除违法违规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摸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日常 监督检查等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事故场地从事高危行 业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现和消除该场地的严重事故隐患。 (四)高碑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落实高碑店市政府关于对神达新能源安全监管责任的批 复,以神达新能源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范围为由,未落实高碑店市 政府批复要求,未实际对神达新能源履行监管职责。 (五)高碑店市委、市政府 贯彻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差距,落实上级 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力,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和 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部署开展城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和百日攻 坚行动不深入、不彻底。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13 —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2 人) 1.盖天宝,男,神达新能源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在 打包作业场地落实安全生产投入,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 资;未对打包作业场地开展督促检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组 织制定打包作业场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其 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2],涉嫌构成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黄艳超,男,高碑店市东马营镇东五村,事故场地主要负 责人。未组织和参与拟订打包作业场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 规程;未对临时雇佣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 时排查和消除打包作业场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拟定应急救援 预案并组织演练,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涉嫌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3 人) 1.东五村村委会(1 人) 黄海坤,男,中共党员,高碑店市东马营镇东五村党支部书 记兼村委会主任,东五村安全网格员,负责东五村全面工作及村 内安全管理工作。对本村承包给个人的土地及场所失管失察,在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场地存在的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14 — 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高碑店市纪委 监委给予黄海坤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同时由东马营镇责令其 辞去东五村村委会主任职务。 2.东马营镇党委、政府(7 人) (1)宋二红,女,中共党员,高碑店市东马营镇政府办公室 工作人员,东五村包村干部。未认真履行包村干部职责,未到所 联系的村开展各项工作,对村里情况不了解、不掌握,未发现事 故场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 高碑店市纪委监委给予宋二红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李海军,男,中共党员,高碑店市东马营镇应急管理办 公室主任,东五村包村干部。未认真履行对事故场地的监督检查 职责,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事故场 地违法违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高碑店市纪委 监委给予李海军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撤职处分。 (3)李宏彪,男,中共党员,高碑店市东马营镇综合行政执 法队队长,负责东马营镇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在开展常 态化巡查工作中,履行综合行政执法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 制止黄艳超在未办理相关土地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卡式炉分装打包 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高碑店市纪委监委给予李 宏彪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4)刘长征,男,中共党员,高碑店市东马营镇行政综合服

— 15 — 务中心主任,东五村包片干部。未严格履行包片干部职责,工作 末端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神达新能源在事故场地违规 生产经营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高碑店市纪 委监委给予刘长征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5)李剑飞,男,中共党员,高碑店市东马营镇副镇长,分 管东马营镇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组织全镇 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深入,未及时发现并纠正神达新能源违 规生产经营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高碑店市 纪委监委给予李剑飞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6)潘建华,男,中共党员,高碑店市东马营镇党委副书记、 镇长,负责东马营镇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不到位,组织领导东马营镇安全生产和综合行政执法 工作不力,部署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百日攻坚行动不深入,指导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 高碑店市纪委监委对潘建华同志政务警告处分。 (7)章健,男,中共党员,高碑店市东马营镇党委书记,负 责东马营镇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不到位,组织领导东马营镇安全生产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力, 部署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百日攻坚行动不深入,指导开展安全隐 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高碑店市纪 委监委给予章建同志政务警告处分。

— 16 — 3.高碑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 人) (1)王君海,男,中共党员,高碑店市住建局二级主任科员, 负责高碑店市燃气行业安全运行及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打击燃 气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不到位,未履行对神达新能源的安全监督职 责,未及时制止其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 责任,建议高碑店市纪委监委给予王君海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2)郭建军,男,中共党员,高碑店市住建局燃气安全管理 监督股负责人,负责高碑店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未履行 对神达新能源的安全监督职责,未到涉事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高碑店市纪委监委给 予郭建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3)高进学,男,中共党员,高碑店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 长,负责高碑店市住建局全面工作。未落实高碑店市政府关于神 达新能源安全监管责任的有关要求,未对神达新能源监管工作作 出安排部署,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高碑店市纪委 监委给予高进学同志政务警告处分。 4.高碑店市人民政府(2 人) (1)李虎,男,中共党员,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 分管高碑店市住建局工作。对高碑店市燃气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 查整治监管不力,部署安排不够细致,未及时督促高碑店市住建 局积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

— 17 — 保定市纪委监委给予李虎同志诫勉处理。 (2)贾文征,男,中共党员,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市长,负责 高碑店市政府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市安全生产 工作存在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保定市纪委监委对其进 行批评教育。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神达新能源。违法违规将卡式炉气罐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 的黄艳超个人,对作业现场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碑店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 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 [3]的规定,给予神达新能源人民币110 万元 的罚款,建议高碑店市政府依法进行关闭处理。 (四)对其他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高碑店市委、市政府分别向保定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 书面检查;建议高碑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高碑店市委、市政 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建议东马营镇党委、政府向高碑店市委、 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建议东五村村委会向东马营镇党委、 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 人以上5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2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 万元以上1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8 — (一)树牢安全理念,强化责任落实,提升安全治理效能 高碑店市要深刻反思该起事故所暴露的问题,召开专题安全 形势分析会,深入剖析自身在安全管理方面的短板与不足。结合 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 处,不断提升市委、市政府在安全管理方面的理念、决策力和执 行力。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常思考、常部 署、常落实。要严格落实“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的要求, 在保定市安委办组织警示教育会的基础上,组织辖区内所有重点 企业召开专题警示教育会,通报本起事故的详细情况,让企业从 事故中汲取教训,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时刻紧绷安 全生产这根弦,全面提升辖区的安全生产治理效能。 (二)明确监管职责,完善协作机制,构建闭环责任体系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权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高碑店 市要深刻反思、立即整改。依据“三管三必须”原则,进一步细 化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修订完善辖区内党政领导权责清单和日常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 监管职责边界,健全制度监管体系,强化信息共享,形成安全管 理责任闭环。要全面梳理并细化各部门监管职能,制定详细的责 任清单,明确各部门在不同领域、不同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责,避 免出现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 全联合执法、协同监管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共同研究解决

— 19 — 监管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同时,加强对基层监管人员的培 训,提高其履职能力,确保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三)汲取事故教训,开展专项整治,消除高危领域风险 高碑店市要迅速组建由应急管理、住建、消防、市场监管等 部门执法人员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多部门联合工作组,开展以 “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为主题的专项行动, 明确各部门职责和目标任务,保障专项行动协同高效推进。要全 面梳理高危领域清单,针对动火动土、用水用电、易燃易爆等重 点环节,制定详细的排查标准和工作流程。采取“双随机、一公 开”的方式,深入生产一线和车间厂房,对设备设施、工艺流程、 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细致检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登 记造册,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并实时跟踪问效,确保整改到位。 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定期开展“回头看”,防止安全隐患反弹, 全面提升高危领域的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土地监管,整治违法建设,严守土地使用红线 高碑店市要针对事故场地违法占用农用耕地进行危险作业的 问题,加强土地用途监管。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农业农村 等部门联合开展土地使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核查农用耕地、集 体土地上建筑物的用途合规性及规划、施工许可等情况。对未批 先建、批建不符以及在禁建区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坚决依法予 以拆除。要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的审核与监管,确保土

— 20 — 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对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及 时发现并制止,严守土地使用红线。 (五)规范企业运营,强化内部管理,筑牢安全生产基础 高碑店市要针对企业违法发包问题,全面排查辖区内企业的 发包、转包、分包行为。明确企业在发包出租时,必须严格核查 承包方的安全资质,签订专项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并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将业务违法发 包给无资质主体的企业,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要督促企业加强内 部安全管理,针对易燃易爆品加工储存等高危行业,制定并严格 执行防火、防爆、防静电、通风、安全距离等强制性标准。对不 符合标准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 的,坚决予以关闭。同时,要求企业按照作业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配备充足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做好维护工作。对于易燃易爆 等高危场所,强制安装自动灭火、火灾报警系统,确保各类消防 设施有效运行。 (六)加强教育培训,突出应急演练,提升全员安全素养 高碑店市要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 工作来抓。严格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安 全培训监管职责以及安全培训和考试考核机构质量保障责任,加 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常态化督导考评。要突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管理人员这一关键群体,培训内容涵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21 — 行业标准以及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等,全面提升企业领导层的安全 生产意识和管理能力。要高度重视应急演练在预防事故和减少损 失中的关键作用,广泛开展火灾逃生、触电急救、有限空间救援 等多种场景的模拟演练,让企业员工和基层监管人员熟练掌握各 类应急技能和流程,不断强化各级各类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筑 牢安全生产的最后一道防线。

FD11516 | 2025_信丰县工业园11·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信丰县工业园"11·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1月24日,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区信丰商贸有限公司(租用江西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厂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江西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期1号厂房和1、2号厂房之间的建筑过火后倒塌,烧毁信丰商贸有限公司、信丰县商行仓储货物、信丰县普通货物服务中心存、发货物和设备,以及赣州**实业有限公司部分仓储货物,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355万元,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县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全面整治、举一反三、压实责任、确保不发生类似火灾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信丰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信丰**商贸有限公司"11·24"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成员由县纪委监委、县消防救援局等14个部门组成,负责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场所情况

江西*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位于江西省赣州市信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诚信大道号,占地56亩;共有11栋建筑,其中一期设有宿舍楼,包材仓库,灌装车间,精炼车间,锅炉车间,办公楼,浸出车间,茶粕仓库;二期设有二栋仓库(用于出租),公司主营山茶种植、山茶籽系列产品的深加工与销售,产品包括油茶籽、山茶油、茶粕、茶皂素以及其他油茶相关产品等。

起火建筑为二期厂房,厂房由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屋顶采用横跨钢梁顶棚封盖组成,1号厂房占地面积1146㎡(长61米、宽18.8米、高8米),1号厂房和2号厂房之间搭建的区域面积744㎡(长61米、宽12.2米、高8米),2号厂房建筑面积659㎡(长61米、宽10.8米、高8米)。

(二)场所使用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24日21时51分许,赣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江西***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的报警后,先后调派信丰、特勤及训保等3个大队、3个政府专职消防队共计14辆消防车、62名指战员、1台灭火机器人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信丰县消防救援局联动应急、公安、交警、生态环境、医疗、供水、供电等部门协同调度2台重型工程机械、3辆洒水车到场增援。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赣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副支队长第一时间电话了解有关情况并进行调度指挥,县委、县政府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灭火和特种灾害救援科科长带领支队全勤指挥部抵达现场,统一协调扑救行动。在市消防救援支队与地方党委、政府的科学指挥和协同处置下,火势于当日22时58分得到有效控制,次日2时25分明火基本扑灭。经初步统计,火灾过火面积约1200㎡,燃烧物质主要为食用油和大米。救援过程中,成功保护了东侧仓库,未造成人员伤亡。

三、事故发生原因

(一)起火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监控视频分析情况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21时28分许,起火部位为江西***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期1、2号厂房之间靠近西侧由南至北约6米墙面上区域,起火点为1、2号厂房之间靠近西侧由南至北约6米墙面上设置的电表处,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四、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

江西***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处理情况

县消防救援局对江西***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同时督促企业整改隐患问题,并在火灾发生后组织周边企业开展火灾警示教育活动。

六、工作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全面提高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意识和能力。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坚决防范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压实重大风险防范责任

要加大安全管理和投入力度,在人财物上保证基层安全管理需要,建立健全防灾减灾体系和运行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强化基层消防所与专职队站合署办公治理举措,突出全过程安全管理,推动泡沫彩钢板搭建的厂房消防安全整治工程,解决历史遗留的区域性重大火灾隐患问题,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以罚代管"等问题,坚决杜绝只审批不监管、只管合法的不管非法的、只管目录内的不管目录外的,以及只备案不检查等怠政行为,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厘清职责并督促落实到位,消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盲区漏洞,防止责任悬空,从源头上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三)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强化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坚决消除"重利益、轻安全"思想,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范敷设电气线路,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涉及"园中园""厂中厂"的,出租人与承租人要签订消防安全协议,加强厂房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自查并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提升本质安全。

(四)强化工业园区厂房隐患排查

要严格按照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要求,督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对人员密集、混合生产经营等各类重点场所的排查检查力度,重点整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擅自改变场所使用性质、违规改扩建、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等风险隐患,切实消除一批隐患问题,全面提升单位本质安全水平。

(五)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各单位要深刻反思、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开展警示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传播途径,高频次播发防火提示和消防公益广告;要充分利用微信、短信等形式开展对各类目标人群的定向、精准宣传;要通过宣传标语、入户上门等方式大力普及安全知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切实强化社会群众的安全意识。对存在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进行曝光,并组织媒体跟踪报道整改进程。要分类分批开展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企业员工"会报警、会疏散,小火会用灭火器、大火会用消火栓"的能力。

(六)深化熟悉演练及防消联勤

在重点单位熟悉演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非重点单位的熟悉演练工作,重点针对车辆停靠、道路水源、固定设施熟悉应用、举高类消防车性能等内容开展熟悉测试,同步开展防消联勤及实战各项工作。

(七)全面提升应急处突能力

加快消防规划推进力度,督促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配备消防器材装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健全落实值班值守等机制,切实提高初起火灾扑救能力。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进一步健全应急救援和联动处置机制,定期开展灭火救援实战化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迅速响应、及时处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FD11518 | 2025_儋州中和林某香户民宅11·3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儋州中和林某香户民宅“11·3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儋州市人民政府网

更新日期: 2026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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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瓦房店德鸿食品有限公司“12·23”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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俯州中和林某香户民宅"11·3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俯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1月29日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 事故单位概况....................................................................................................2

(二) 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2

(三) 事故现场情况....................................................................................................2

(四)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3

(五) 事故发生经过....................................................................................................5 二、 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5

(一) 应急救援情况....................................................................................................5

(二) 事故善后情况....................................................................................................6

(三)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6 三、 事故原因.......................................................................................................................6

(一) 直接原因............................................................................................................6

(二) 间接原因............................................................................................................9 四、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10

(一) 中和镇中和居委会..........................................................................................10

(二) 中和镇人民政府..............................................................................................10

(三) 俯州市公安局环新英湾公安局中和派出所 ..11

(四) 倯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二大队..........................................................................11 五、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1

(-) 对涉事户主的处理建议..................................................................................11

(二) 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1

(三) 对事故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处理建议 12

六、 事故主要教iJll 12

(-) 安全发展理念守得不牢..................................................................................12

(二) 经营性自建房火灾隐患比较突出... 12

(三) 消防基层基础建设有待加强..........................................................................13

(四) 消防宣传教育力度有待提升 13

七、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13

(一)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属地部门责任落实 13

(二)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推进重点领域风险治理 13

(三) 完善消防监管机制,规范基层消防力呈运行 .14

(四) 深化消防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14

俯州中和林某香户民宅“11·3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1月30日0时10分许,像州市中和镇解放街一民 宅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92平方米,造成3人死 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9.6万元。 火灾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相继 作出重要批示,对事故救援、善后处置、事故调查工作作出明确 要求。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俯州市”11·3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的函》(琼安委办函C2025 J 9号)要求,经像州市政府同意,成立了俯州市中和镇解放街林某香户民 宅"11·30"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 合行政执法局、中和镇人民政府、俯州供电局组成,下设综合管 理小组、事故调查小组、善后协调小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邀请全国和海南省火灾调查专家全程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贵、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视频分析、专家论证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座谈了解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贵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俯州中和林某香户民宅”11·30"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内部居住人员遗留火种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林某香于2006年7月15日取得俯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 俯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无字号, 注册号:469*******,经营范围:成衣、百货零售。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林某香作为着火场所的经营主体(负责人),其建筑经营区 域与生活区域未进行防火分隔,消防器材配备不足,缺乏基本的 消防安全意识。

(三)事故现场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俯州市中和镇解放街,房屋权属人为林某香, 建筑主体为4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坐东朝西,南北两侧贴邻村民

民宅,西侧为解放街,东侧为小巷。该建筑单层面积约6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45平方米,建筑高度为14.4米。首层为林 某香自主经营的成衣、百货零售场所,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 为居住用途(图1)。该建筑所在土地在《俯州市中和镇镇区控 制性详细规划》中为二类城镇住宅混合商业用地,土地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建筑于2014年修建完成至今,林某香未申请办理产权相关手续。

图1起火建筑情况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火灾事故的过火面积约92平方米,共造成3人死亡, 二层遇难人员为林某香,女性,75岁;三层遇难人员为王某婷, 女性,38岁;四层遇难人员为王某安,男性,77岁(图2)。 林某香与王某安为夫妻,王某婷为林某香次女。 经统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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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事故现场遇难人员位置示意图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29日21时30分许,林某香长女王某枝关闭 一层照明灯和一层西侧卷闸门准备离开时,叮嘱站在一层楼梯口 处的王某婷要关闭一层楼梯口处的充电照明灯具,王某婷回应巳 知晓后,王某枝离开中和镇。11月30日0时20分许,起火建 筑南侧邻居戴某某、林某某察觉到烧焦气味。起火建筑北侧邻居 邓某某听到起火建筑内传出“砰砰“异常响声。 经调取起火建筑东侧卢某某户民宅的室内监控进行音视频 分析,11月30日0时27分许,监控音频可听到起火建筑内有 女性声音“怎么着火了,可怜了”; 0时30分许,监控音频可听到起火建筑内男性声音“救命啊”。0时31分许,卢某某听到男性”救命啊”的声音后,随即打开户门来到室外,并发现起火建筑一层东侧铁制户门处于关闭状态,门体北侧下部有明显火焰,遂使用手机拍摄视频。0时32分,卢某某拨打了119报警 电话。消防救援人员进行现场处置过程中,分别在二层、三层、四层发现3名被困人员,因起火建筑内部无视频监控,火灾发生时仅3名遇难人员在内居住,人员活动轨迹无法验证。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应急救援情况

2025年11月30日0时32分,俯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 心接到群众报警称:俯州市中和镇解放街一民宅发生火灾。接警 后,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7辆消防车、27名消防救援人员

赶赴现场处置。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到场指挥,同步 联动公安、应急、医疗、电力等部门和中和镇政府到场协同处置。 0时41分,首战消防救援力量到场处置。0时55分,增援消防 救援力量到场处置。1时20分,消防救援人员从第二层、第三层相继搜救出2名被困人员。1时34分,现场明火基本扑灭。l 时48分,消防救援人员从第四层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2时5 分,现场处置完毕,灭火救援行动结束。

(二)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俯州市政府建立善后帮扶机制,中和镇政府全 程协助家属妥善料理遇难人员后事,并向家属发放了慰问金。当 前,遇难人员家属情绪平稳,对处置工作表示认可,善后工作已 妥善完成。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俯州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现 场,消防救援部门接警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消防、公安、应急、医疗、电力等有关单位和中和镇政府,分工明确, 协调联动,全面开展灭火救援、现场管控、伤员救治、人员安抚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自职责。经评估,该起火灾事故的应急 处置出警及时、组织有力、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 起火部位(点)。综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

检验鉴定等情况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11月30日0时10分许;起火部位为俯州市中和镇解放街林某香户民宅一层东北侧部 位;起火点为一层东北侧距东墙2.9米至3.9米、距地面高度1 米范围内、距北墙1米范围内的区域(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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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__ 尸.叶 一层起火点图

图3起火点示意图

鉴定情况。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编号:20251708、20251696),送检的铜导线及熔珠为火烧,送检的火场残留物未检出汽油、煤油、柴油和油 漆稀释剂成分。根据俯州市公安局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像公 鉴(法病)字[2025]38号、俯公鉴(法病)字[2025] 39号、俯公鉴(法病)字[2025]40号),3名遇难人员符合生前烧死。

排除可能。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编号:20251696), 排除放火可能。根据电力公司提供的资料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 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编号:20251708),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起火建筑一层未储存经营自燃物 品和易燃易爆气体、蒸汽、粉尘或易燃液体等可燃物,无生活用 火行为及相关用火设施,排除静电放电、自燃和生活用火不慎引 发火灾的可能。起火建筑一层未发现烟蒂燃烧残留物及相关痕迹 特征,林某香、王某安、王某婷、王某枝等人均无抽烟习惯,排 除吸烟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2025 年11月29日21时至11月30日3时,天气无降水、雷电,排 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

4. 起火原因。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起火建筑门窗紧闭,

周围没有飞火进入的可能;一层起火部位发现蚊香架及蚊香残骸,起火点木制货架处存放鞋盒、瓦楞纸等可燃物较多,炭化痕 迹、烟熏痕迹较为严重;起火建筑内有打火机、蚊香等物品,具

备遗留火种的可能;因夏季基孔肯雅热、登革热疫情发生后,王某婷通过网络购买蚊香架与蚊香,且有在一层使用蚊香的习惯; 王某枝曾劝阻王某婷切勿在一层使用蚊香。 经调查询问和检验鉴定,遇难人员在火灾前一小时内有活动的可能。林某香因患有疾病,日常需他人照料,王某婷负责在夜间照护林某香;根据像州市公安局鉴定中心《鉴定文书》(俯公鉴(法病)字[2025] 38号、39号、40号),林某香尸体检验情况为胃充盈、膀胱空虚,王某婷尸体检验情况为胃空虚、膀胱空 虚,王某安尸体检验情况为胃空虚、膀胱充盈,结合上述检验结果分析,林某香在死亡前约1小时内有进食、排尿等活动迹象, 王某婷在死亡前约1小时内有排尿等活动迹象。 经调查,起火原因为内部居住人员遗留火种引燃周边可燃物 蔓延致灾。

(二)间接原因

l.经营主体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起火建筑一层起火部位存放 了杂物、衣物等,火灾荷载较大,燃烧速度快,短时间内火灾产 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且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未进行防火分隔, 导致烟气竖向迅速蔓延。

  1. 缺乏基本逃生自救常识。在火灾初期,3名遇难人员均被 惊醒,但都未报警,延误了最佳报警时间。两名遇难者死于疏散 楼梯附近,一名遇难者死于四层通往露台的门口附近。经调查发 现,起火建筑二层至三层西侧、四层东侧设有房门的房间并未过

火,通往露台门上锁无法打开。若人员在火灾发生后迅速进入这些房间并关闭房门等待救援或自救,则极有可能避免伤亡情况。

  1. 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中和镇政府、中和镇中和居委会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对辖区民宅的安全隐患 整治工作针对性不强、力度不足,存在只排查未有效督促落实整 改的情况。日常虽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但工作一定 程度上流于形式,宣传教育针对性不强,效果不明显。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和镇中和居委会

未认真履行《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l] 和《海南省消防安全贵任制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 [2]明确的消防工作职责,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不充 分,消防安全网格化排查流于形式;对区域内的“九小场所”、经营性自建房等底数台账不清、不全,未登记并督促隐患问题整 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效果不明显。

(二)中和镇人民政府

对辖区消防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 作弱化,未认真履行《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第七项[3]和《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l]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组织志愿消防队、成年村民、居民进行消防演练,扑救火灾。 [2] 《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三)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搂等部门和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巡查、灭火救拨、消防演练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3]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七)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检

(4]明确的消防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村(居)委会落实消防安全隐 患排查工作存在死角和盲区,对中和居委会未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问题失察失管。

(三)俯州市公安局环新英湾公安局中和派出所

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与各项治安管理工作结合不紧 密,未认真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十六条[5]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6]、第三十三条第三款[7]明确 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九小场所“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跟踪督促隐患问题整改,治理效果不明显。

(四)俯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二大队

对中和镇政府、公安派出所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情况督导与跟踪问效落实不力。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涉事户主的处理建议

鉴于户主林某香巳在火灾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针对此起事故中涉及8名责任人在履职方面的问题,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构依纪追责问责。

查; [4] 《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六)指导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 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5]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6]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 常消防监督检查。 [7]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 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l 1 -

(三)对事故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处理建议

l.中和居委会。建议责令中和居委会向中和镇人民政府作深 刻书面检查。

2. 中和镇人民政府。建议责令中和镇人民政府向俯州市人民

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1. 俯州市公安局环新荚湾公安局中和派出所。建议贵令俯州市公安局环新英湾公安局中和派出所向像州市公安局作深刻书 面检查。
  2. 俯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二大队。建议责令俯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二大队向俯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作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守得不牢。属地政府、有关单位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时,未能充分统筹发展和安全,对本地区存在的火灾风险认识不足,未结合实际深入研究并排查本地区风险隐患。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彻底,在解决一些突出消防安全问题时,所采取的措施不够完善、力度还有不足。

(二)经营性自建房火灾隐患比较突出。部分经营性自建房“小火亡人"的火灾风险较高,防御火灾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经营性自建房堵塞疏散通道、防盗网未开设逃生口、户内可燃杂物未及时清理、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等问题较为突出,还存在“下店上宅” “前店后宅”等现象。

(三)消防基层基础建设有待加强。属地政府落实基层消防治理力量建设还有不足,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战斗力有待提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成效不明显,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城乡接合部、城中村等区域和镇区的市政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消防车通道不畅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四)消防宣传教育力度有待提升。属地政府、有关单位未

结合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比较薄弱,对火灾隐患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逃生自救能力还有不足,没有及时排查消除家庭火灾隐患,在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防火意识不强。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属地部门责任落实。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 全力防范化解各类重大安全风险,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夺实地方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确保基层消防安全工作落地落实。

(二)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推进重点领域凤险治理。要以畅通消防“生命通道”、高层建筑重大风险、小型餐饮场所、重点场所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为抓手,针对经营性自建房、沿街门店等场所全面开展排查治理,建立健全"底数清单、隐患清单、整

—13 -

改清单",紧盯违规住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防火分隔、畅 通“生命通道”、火源电源气源管理等突出隐患,分级分类分批 实施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三)完善消防监管机制,规范基层消防力量运行。要进一

步加强基层消防治理力量建设,进一步规范运行机制,配足专职 消防工作人员,充实经费和物资器材保障,加强队伍专业技能培 训。要通过基层消防治理力量的高效运行,组织推动基层消防安 全治理的群防、群策、群治,让群众从被动接受隐患督改转变为 主动防御消除隐患,切实打通基层消防安全治理的“最后一公里”。

(四)深化消防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要加强 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对安全用火用 电用气、疏散逃生、常见居家消防隐患等常识进行广泛宣传,尤 其通过火灾警示、知识讲解、示范教学等形式提升群众防火、灭 火以及逃生自救意识。同时,积极发动群众主动参与到安全隐患 排查整治工作中来,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消防安全 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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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519 | 2025_儋州中和镇11·30较大火灾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儋州中和镇11·30较大火灾调查报告 来源:https://www.danzhou.gov.cn/danzhou/zfxxgkzl/bm/ajj/gkml/202603/t20260302_4035141.html

FD11520 | 2025_克拉玛依区玉绣花苑6·6闪爆事故核销公示.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克拉玛依区玉绣花苑“6·6”闪爆事故核销公示

日期: 2025-07-28 12:15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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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6日21时10分左右,在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古海街道玉绣花苑XX号别墅地下室内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程某、程某死亡、王某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8.99万元(事故初步统计)。

经克拉玛依区玉绣花苑“6·6”闪爆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在地下室内进行环氧地坪项目施工时,施工用料挥发产生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后,遇电火花、静电火花或金属摩擦火花引发闪爆致人伤亡事故。因项目定作人、承揽人、施工人均为自然人,事故发生场所为居民自有房屋(地下室),属于非生产经营场所,所以此次事故为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拟对该起事故予以统计核销。如对本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在公示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局反馈。联系电话:13519907701,联系地址:克拉玛依区友谊路201号。​

特此公示。

克拉玛依区玉绣花苑“6.6”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FD11521 | 2025_关于1·23桓仁县桓仁镇新市花园1号楼居民住宅亡人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关于“1·23”桓仁县桓仁镇新市花园1号楼居民住宅亡人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6年01月27日

2025年1月23日04时29分,本溪支队桓仁满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新市花园1号楼6单元502室居民住宅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辽政办〔2023〕33号)相关要求,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并形成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一、火灾基本情况

(一)接警情况

2025年1月23日04时29分,本溪支队桓仁满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新市花园1号楼6单元502室居民住宅发生火灾。

(二)灭火救援情况

桓仁满族自治县大队立即调派泰山路消防救援站,共出动12名消防救援人员、2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4时39分,泰山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05时02分,现场明火被扑灭。泰山路消防救援站到场用时约9分钟,行驶路程约4公里。

二、起火场所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桓仁镇八卦南街与中心大街十字交叉路口东南角,坐西朝东,东、南两面均为居民住宅楼、西为八卦南街,北为中心大街。该起火居民家位于该栋居民住宅楼6单元5层2号,呈“H”户型,两室半居室,建筑面积约80m2。房屋内部结构为:进户房门设在走廊北侧为金属防盗门,房门直对客厅,客厅西南为小卧室,东南角为次卧室,西南角小卧室与进户房门间为厕所,西南角小卧室北侧毗邻厨房和阳台;客厅北侧为主卧室及衣帽间。

“1·23”桓仁县桓仁镇新市花园1号楼6单元502亡人火灾现场方位图

“1·23”桓仁县桓仁镇新市花园1号楼6单元502亡人火灾事故现场平面图

三、火灾发生发展过程

2025年1月23日凌晨,死者杨某某家位于客厅西南方向的小卧室发生火灾。当时死者杨某某和妻子王某某两人在东南角次卧室睡觉。由于小卧室存放大量的衣物等可燃物,火灾发生后产生了大量的有毒烟气,充满了整个客厅、次卧、主卧,直到杨某某和妻子王某某被烟气呛醒,两人发现火情后极力地向门外逃生,但由于吸入大量的有毒烟气,王某某掉落在床下失去意识,杨某某爬到门口处失去意识。烟气从502室杨某某家钻出充满整个楼道,被居民发现火情后拨打“119”电话报警。

四、火灾原因分析

1月23日,火灾发生后,调查组人员按照综合协调、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等分工开展工作。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起火时间约为2025年1月23日04时15分。依据:1、报警人陈述;2、现场勘验综合分析。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经对该居民家现场进一步勘验发现:

  1.  该居民家西南角小卧室全部过火,室内装修和室内物品全部烧损,炕面上留有大量被褥及装修材料炭化残骸。其他房间及客厅均未过火,但不同程度烟熏或高温炭化,地面上留有大量烟尘。
  1.  客厅未过火,但烟熏较重,顶棚装修材料不同程度炭化脱落,烟熏痕迹由西南角小卧室房间门上方向四周呈放射性蔓延痕迹。

3. 客厅东南角次卧室未过火,但房间门上方留有部分高温炭化痕迹。

  1.  厨房未过火,厨房铝合金侧拉门上门玻璃未破碎,但上部烟熏较重,地面上留有大量烟尘。
  1.  客厅北侧主卧室及衣帽间均未过火,但房间内烟熏较重,床上和地面上留有大量烟尘。
  1.  进户房门上方留有大量烟熏痕迹,与之对应的客厅南侧卫生间木门上方留有大量烟熏痕迹,但均未燃烧。

(三)起火点认定

房间南侧墙体下方装修材料全部过火,现场只残留部分未完全燃尽的木龙骨炭化残骸,对应的中下部墙体上留有一明显的“V”字形烟熏痕迹。现场勘验同时发现此处地炕上留有一高度熔化的单体塑料插座和插头熔化残骸。其中,插头一端连接一4mm2多股绞丝铜导线,导线裸露长约0.5m,插排残骸与床上物品熔化成较大硬结,体积约0.3m3;另一端插座留有两相断开的单股1.5mm2铝导线残骸,铝导线与南侧墙体上原有插座导线残骸吻合。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1.  经对该居民家设在楼梯间配电箱现场勘验发现,该居民家断路器处于关闭状态,断路器表面留有大量灰尘,现场未发现近期有人为触碰断路器痕迹。断路器型号为:DZ47-6040C;501室居民家断路器处于开启状态。
  1.  经对该居民家小卧室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施现场勘验发现,该居民家西南角小卧室内除顶棚设一照明灯具外,还在南侧墙体中下部自设一黑色两相单体塑料插座。

①现场勘验发现该单体塑料插座及插头全部过火,表面炭化并凝结在一起,插座为1.5mm2单股铝线,插头的另一端导线裸露长约0.5m,为多股绞丝铜线,插排严重炭化,与地炕上泡沫垫及化纤物品凝结成较大硬块。

②与单体塑料插座对应的南侧墙体烟熏痕迹最低,最低点距地炕约10cm,烟熏痕迹由此呈“V”字形向东西两侧呈放射性燃烧蔓延痕迹。

③单体塑料插座对应的南侧墙体中下部装修的木龙骨严重烧损,地炕上只残留少许木龙骨残骸,高约10cm。与此对应的东西两侧木龙骨炭化程度依次不同程度增加,西南角和东南角下部均可见部分未完全烧损的南侧墙体下部原始装修。

④卧室内未发现小太阳、电暖器等家用取暖设备残骸。

  1. 经对该居民家用火情况现场勘验,未发现其家西南角小卧室有使用明火现象。同时,也未发现小卧室内留有火柴、打火机、香烟、蜡烛、香炉等物品残骸。

4.经对该居民家进户房门现场勘验,未发现进户房门有挤压或撬压等人为破坏痕迹。

综上所述,对该起火灾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约为2025年1月23日4时15分; 起火部位为西南角小卧室;起火点为南侧墙体中下部;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引 燃被褥等可燃物发生火灾。

五、相关单位履职责任调查情况

(一)使用管理责任调查情况

该起火灾中,着火场所为个人房屋,房屋使用者为死者杨某某和王某某夫妇二人,因二位老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欠缺逃生自救能力,日常生活中对家庭防火安全不重视,对家中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且维护缺失导致火灾发生。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调查情况

该起火灾为居民住宅火灾,不涉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三)物业单位责任调查情况

该起火灾所在小区新市花园属于无物业管理小区, 不涉 及物业服务企业。

(四)消防产品质量责任调查情况

该起火灾为居民住宅火灾,不涉及消防产品。

(五)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1. 桓仁镇公安派出所。根据《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经调查,桓仁镇公安派出所作为火灾发生辖区主管派出所,在2024年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对该属地新市社区进行了督导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六、对责任单位、人员处理决定

经调查认定,此次火灾由居民杨某某家中电气线路故障引燃被褥等可燃物发生火灾。社区和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已按照工作职责和相关规定,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隐患排查等工作。在火灾发生时,社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协助疏散群众,派出所民警迅速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开展救援工作,尽到了应有的应急处置责任。

综合考虑本次火灾事故的起因、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在日常工作和应急处置中的履职情况,经火灾调查组请示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八卦城街道新市社区、桓仁镇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不予以追责。但此次火灾也暴露出消防安全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责承县消安委对八卦城街道新市社区、桓仁镇派出所等相关单位进行一次警示约谈,督促其吸取火灾教训,进一步强化居民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持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安全监管部门履职仍需提升合力。居民小区消防安全监管涉及消防、公安、住建、街道等多个部门,在排查整治过程中,部分行业部门未能充分发挥自身贴近基层群众的优势,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消防关怀和安全指导也存在缺失,没有形成常态化、长效化的帮扶机制;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日常工作繁杂,致使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监管还有待加强;住建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缺乏常态化监督,缺乏后续跟踪和问责机制,在消防设施维护、更新和消防安全管理上投入还不足;乡镇(街道)对无物业小区的消防排查整治缺乏常态化机制,对有物业小区网格员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考核,责任落实还不到位。

(二)消防网格化管理作用有所弱化。乡镇(街道)、村(社区)责任意识不强,对消防工作重视程度不高;基层网格员职责落实还不到位,部分网格员多为兼职,致使精力不足,缺乏主动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辖区内的居民小区及住宅的消防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未能深入细致排查;对于事前预防和风险控制的措施较为有限,对辖区内的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隐患掌握不全面,存在盲区和漏洞,日常防火巡查检查的质效不高。

(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针对性还不强。在贴近普通群众接地气宣传方面还有不足,单向、被动的灌输式宣传教育缺乏吸引力和生命力,民众参与度不高;宣传方式方法缺乏创新,群众喜闻乐见的不多,导致宣传工作效率层层递减;消防宣传重点人群接受能力有限,孤寡老人、残疾人、流浪汉、酗酒者、精神智障等特殊群体,由于身体、心理或社会环境的特殊性,往往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接受度较低,即使听了也难以记住或付诸实践;部分居民因工作繁忙或对宣传不感兴趣,未能参与宣传活动。

(四)部分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还比较淡薄。部分居民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不高,对火灾的预防、逃生和灭火方法了解不足;部分居民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火灾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因此对消防措施不够重视,室内可燃装修,大量堆放杂物;部分居民特别是高龄人群的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意识不强,对电气线路、煤气管道等老化不及时更换,线路敷设混乱且长期超负荷使用插座、使用老化或损坏的电器设备;部分居民忽视小火源,对烟头、艾灸、蜡烛、香火等小火源不重视,随意丢弃或放置;虽然多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三清三关三查”工作,仍有部分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与执法部门“打游击”,存在拖延整改、敷衍整改的情况。

八、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推动政府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明确各部门、各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督促乡镇、街道认真吸取“1·23”亡人火灾事故的教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网格管理。督促公安派出所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督促与指导。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对全县范围内的居民住宅、老旧小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区域进行全面、深入的火灾隐患排查。建立详细的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实行销号管理,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有效地整改。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且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回头看” 工作,防止隐患反弹,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不断提升火灾防控水平。加强对 “三合一” 场所、群租房等火灾高风险区域的整治,坚决杜绝 “小火亡人” 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定全面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要利用社区(村屯)广播、社区宣传栏等载体,广泛宣传防火措施和方法,组织基层村(居)委会、网格员开展“敲门入户”式宣传活动,传授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知识,编写易记易用的口号及标语,让群众牢牢绷紧安全用火用电这根弦,并针对不同季节的火灾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重点针对无人照料的老弱病残等群体开展针对性的教育与帮扶,不断增强居民群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及逃生自救能力。要持续推动消防安全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五进”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消防、参与消防”良好氛围。

(四)推进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大对消防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为老旧小区、农村地区等消防设施薄弱区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如灭火器、消火栓、烟雾报警器等。加强对已建成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定期巡检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始终处于完好有效的状态。对损坏、失效的消防设施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保障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运行。推动智慧消防建设,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消防设施的实时监控和远程管理,提高消防设施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五)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力量,优化装备配备,提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加强实战化训练和演练,针对居民住宅火灾等常见事故类型,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应急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医疗、电力、供水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协同作战,形成强大的应急救援合力。加强对乡镇、社区等基层消防力量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其初期火灾扑救和应急处置能力,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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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23”桓仁县桓仁镇新市花园1号楼居民住宅亡人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2025年1月23日04时29分,本溪支队桓仁满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新市花园1号楼6单元502室居民住宅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辽政办〔2023〕33号)相关要求,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并形成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一、火灾基本情况

(一)接警情况

2025年1月23日04时29分,本溪支队桓仁满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新市花园1号楼6单元502室居民住宅发生火灾。

(二)灭火救援情况

桓仁满族自治县大队立即调派泰山路消防救援站,共出动12名消防救援人员、2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4时39分,泰山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05时02分,现场明火被扑灭。泰山路消防救援站到场用时约9分钟,行驶路程约4公里。

二、起火场所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桓仁镇八卦南街与中心大街十字交叉路口东南角,坐西朝东,东、南两面均为居民住宅楼、西为八卦南街,北为中心大街。该起火居民家位于该栋居民住宅楼6单元5层2号,呈“H”户型,两室半居室,建筑面积约80m2。房屋内部结构为:进户房门设在走廊北侧为金属防盗门,房门直对客厅,客厅西南为小卧室,东南角为次卧室,西南角小卧室与进户房门间为厕所,西南角小卧室北侧毗邻厨房和阳台;客厅北侧为主卧室及衣帽间。

“1·23”桓仁县桓仁镇新市花园1号楼6单元502亡人火灾现场方位图

“1·23”桓仁县桓仁镇新市花园1号楼6单元502亡人火灾事故现场平面图

三、火灾发生发展过程

2025年1月23日凌晨,死者杨某某家位于客厅西南方向的小卧室发生火灾。当时死者杨某某和妻子王某某两人在东南角次卧室睡觉。由于小卧室存放大量的衣物等可燃物,火灾发生后产生了大量的有毒烟气,充满了整个客厅、次卧、主卧,直到杨某某和妻子王某某被烟气呛醒,两人发现火情后极力地向门外逃生,但由于吸入大量的有毒烟气,王某某掉落在床下失去意识,杨某某爬到门口处失去意识。烟气从502室杨某某家钻出充满整个楼道,被居民发现火情后拨打“119”电话报警。

四、火灾原因分析

1月23日,火灾发生后,调查组人员按照综合协调、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等分工开展工作。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起火时间约为2025年1月23日04时15分。依据:1、报警人陈述;2、现场勘验综合分析。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经对该居民家现场进一步勘验发现:

  1.  该居民家西南角小卧室全部过火,室内装修和室内物品全部烧损,炕面上留有大量被褥及装修材料炭化残骸。其他房间及客厅均未过火,但不同程度烟熏或高温炭化,地面上留有大量烟尘。
  1.  客厅未过火,但烟熏较重,顶棚装修材料不同程度炭化脱落,烟熏痕迹由西南角小卧室房间门上方向四周呈放射性蔓延痕迹。

3. 客厅东南角次卧室未过火,但房间门上方留有部分高温炭化痕迹。

  1.  厨房未过火,厨房铝合金侧拉门上门玻璃未破碎,但上部烟熏较重,地面上留有大量烟尘。
  1.  客厅北侧主卧室及衣帽间均未过火,但房间内烟熏较重,床上和地面上留有大量烟尘。
  1.  进户房门上方留有大量烟熏痕迹,与之对应的客厅南侧卫生间木门上方留有大量烟熏痕迹,但均未燃烧。

(三)起火点认定

房间南侧墙体下方装修材料全部过火,现场只残留部分未完全燃尽的木龙骨炭化残骸,对应的中下部墙体上留有一明显的“V”字形烟熏痕迹。现场勘验同时发现此处地炕上留有一高度熔化的单体塑料插座和插头熔化残骸。其中,插头一端连接一4mm2多股绞丝铜导线,导线裸露长约0.5m,插排残骸与床上物品熔化成较大硬结,体积约0.3m3;另一端插座留有两相断开的单股1.5mm2铝导线残骸,铝导线与南侧墙体上原有插座导线残骸吻合。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1.  经对该居民家设在楼梯间配电箱现场勘验发现,该居民家断路器处于关闭状态,断路器表面留有大量灰尘,现场未发现近期有人为触碰断路器痕迹。断路器型号为:DZ47-6040C;501室居民家断路器处于开启状态。
  1.  经对该居民家小卧室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施现场勘验发现,该居民家西南角小卧室内除顶棚设一照明灯具外,还在南侧墙体中下部自设一黑色两相单体塑料插座。

①现场勘验发现该单体塑料插座及插头全部过火,表面炭化并凝结在一起,插座为1.5mm2单股铝线,插头的另一端导线裸露长约0.5m,为多股绞丝铜线,插排严重炭化,与地炕上泡沫垫及化纤物品凝结成较大硬块。

②与单体塑料插座对应的南侧墙体烟熏痕迹最低,最低点距地炕约10cm,烟熏痕迹由此呈“V”字形向东西两侧呈放射性燃烧蔓延痕迹。

③单体塑料插座对应的南侧墙体中下部装修的木龙骨严重烧损,地炕上只残留少许木龙骨残骸,高约10cm。与此对应的东西两侧木龙骨炭化程度依次不同程度增加,西南角和东南角下部均可见部分未完全烧损的南侧墙体下部原始装修。

④卧室内未发现小太阳、电暖器等家用取暖设备残骸。

  1. 经对该居民家用火情况现场勘验,未发现其家西南角小卧室有使用明火现象。同时,也未发现小卧室内留有火柴、打火机、香烟、蜡烛、香炉等物品残骸。

4.经对该居民家进户房门现场勘验,未发现进户房门有挤压或撬压等人为破坏痕迹。

综上所述,对该起火灾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约为2025年1月23日4时15分; 起火部位为西南角小卧室;起火点为南侧墙体中下部;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引 燃被褥等可燃物发生火灾。

五、相关单位履职责任调查情况

(一)使用管理责任调查情况

该起火灾中,着火场所为个人房屋,房屋使用者为死者杨某某和王某某夫妇二人,因二位老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欠缺逃生自救能力,日常生活中对家庭防火安全不重视,对家中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且维护缺失导致火灾发生。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调查情况

该起火灾为居民住宅火灾,不涉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三)物业单位责任调查情况

该起火灾所在小区新市花园属于无物业管理小区, 不涉 及物业服务企业。

(四)消防产品质量责任调查情况

该起火灾为居民住宅火灾,不涉及消防产品。

(五)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1. 桓仁镇公安派出所。根据《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经调查,桓仁镇公安派出所作为火灾发生辖区主管派出所,在2024年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对该属地新市社区进行了督导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六、对责任单位、人员处理决定

经调查认定,此次火灾由居民杨某某家中电气线路故障引燃被褥等可燃物发生火灾。社区和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已按照工作职责和相关规定,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隐患排查等工作。在火灾发生时,社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协助疏散群众,派出所民警迅速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开展救援工作,尽到了应有的应急处置责任。

综合考虑本次火灾事故的起因、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在日常工作和应急处置中的履职情况,经火灾调查组请示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八卦城街道新市社区、桓仁镇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不予以追责。但此次火灾也暴露出消防安全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责承县消安委对八卦城街道新市社区、桓仁镇派出所等相关单位进行一次警示约谈,督促其吸取火灾教训,进一步强化居民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持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安全监管部门履职仍需提升合力。居民小区消防安全监管涉及消防、公安、住建、街道等多个部门,在排查整治过程中,部分行业部门未能充分发挥自身贴近基层群众的优势,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消防关怀和安全指导也存在缺失,没有形成常态化、长效化的帮扶机制;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日常工作繁杂,致使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监管还有待加强;住建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缺乏常态化监督,缺乏后续跟踪和问责机制,在消防设施维护、更新和消防安全管理上投入还不足;乡镇(街道)对无物业小区的消防排查整治缺乏常态化机制,对有物业小区网格员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考核,责任落实还不到位。

(二)消防网格化管理作用有所弱化。乡镇(街道)、村(社区)责任意识不强,对消防工作重视程度不高;基层网格员职责落实还不到位,部分网格员多为兼职,致使精力不足,缺乏主动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辖区内的居民小区及住宅的消防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未能深入细致排查;对于事前预防和风险控制的措施较为有限,对辖区内的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隐患掌握不全面,存在盲区和漏洞,日常防火巡查检查的质效不高。

(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针对性还不强。在贴近普通群众接地气宣传方面还有不足,单向、被动的灌输式宣传教育缺乏吸引力和生命力,民众参与度不高;宣传方式方法缺乏创新,群众喜闻乐见的不多,导致宣传工作效率层层递减;消防宣传重点人群接受能力有限,孤寡老人、残疾人、流浪汉、酗酒者、精神智障等特殊群体,由于身体、心理或社会环境的特殊性,往往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接受度较低,即使听了也难以记住或付诸实践;部分居民因工作繁忙或对宣传不感兴趣,未能参与宣传活动。

(四)部分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还比较淡薄。部分居民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不高,对火灾的预防、逃生和灭火方法了解不足;部分居民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火灾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因此对消防措施不够重视,室内可燃装修,大量堆放杂物;部分居民特别是高龄人群的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意识不强,对电气线路、煤气管道等老化不及时更换,线路敷设混乱且长期超负荷使用插座、使用老化或损坏的电器设备;部分居民忽视小火源,对烟头、艾灸、蜡烛、香火等小火源不重视,随意丢弃或放置;虽然多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三清三关三查”工作,仍有部分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与执法部门“打游击”,存在拖延整改、敷衍整改的情况。

八、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推动政府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明确各部门、各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督促乡镇、街道认真吸取“1·23”亡人火灾事故的教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网格管理。督促公安派出所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督促与指导。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对全县范围内的居民住宅、老旧小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区域进行全面、深入的火灾隐患排查。建立详细的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实行销号管理,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有效地整改。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且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回头看” 工作,防止隐患反弹,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不断提升火灾防控水平。加强对 “三合一” 场所、群租房等火灾高风险区域的整治,坚决杜绝 “小火亡人” 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定全面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要利用社区(村屯)广播、社区宣传栏等载体,广泛宣传防火措施和方法,组织基层村(居)委会、网格员开展“敲门入户”式宣传活动,传授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知识,编写易记易用的口号及标语,让群众牢牢绷紧安全用火用电这根弦,并针对不同季节的火灾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重点针对无人照料的老弱病残等群体开展针对性的教育与帮扶,不断增强居民群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及逃生自救能力。要持续推动消防安全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五进”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消防、参与消防”良好氛围。

(四)推进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大对消防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为老旧小区、农村地区等消防设施薄弱区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如灭火器、消火栓、烟雾报警器等。加强对已建成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定期巡检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始终处于完好有效的状态。对损坏、失效的消防设施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保障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运行。推动智慧消防建设,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消防设施的实时监控和远程管理,提高消防设施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五)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力量,优化装备配备,提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加强实战化训练和演练,针对居民住宅火灾等常见事故类型,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应急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医疗、电力、供水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协同作战,形成强大的应急救援合力。加强对乡镇、社区等基层消防力量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其初期火灾扑救和应急处置能力,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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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523 | 2025_关于1·6本溪满族自治县连山关镇连山关村陈道沟民房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关于“1·6”本溪满族自治县连山关镇连山关村陈道沟民房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6年01月27日

2025年1月6日15时03分,本溪满族自治县连山关镇连山关村陈道沟后街14号1-3刘**家平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辽政办〔2023〕33号)相关要求,本溪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消防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连山关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火灾原因、人员伤亡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结合全县消防工作实际,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5年1月6日15时03分,本溪满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本溪满族自治县连山关镇连山关村陈道沟后街14号1-3刘**家平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

(二)起火场所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本溪满族自治县连山关镇连山关村陈道沟后街14号1-3,坐北朝南。该建筑南、北两侧均为村民住宅,东侧为菜地,西侧为村路。该栋民房为砖木结构建筑,主体采用砖墙抹灰,顶棚采用木人字架,木板条抹灰,锯末子为保温层,水泥瓦盖顶,系三级耐火等级建筑。该起火民房主体建筑为3间房,从西至东分别为仓库、大厅、卧室(厨房),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火灾造成1人死亡(刘,性别:男,出生日期:1956年9月16日,身份证号码:210521195609****)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通过询问相关人员可知:

2025年1月6日14时10分许,刘**在打完麻将回家时发现自家房子起火。

14时40分许,刘求助前院邻居屈陪同一起抢救财物,二人在第一次进入房间出来后,屈感觉火势较大便不敢再次进入并劝阻刘,刘不听劝告再次进入房屋,刘第三次返回起火房间时因火势较大被困房中,随后周边邻居帮忙扑救,因火势过大无法扑救。

15时03分,刘邻居孙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1月6日15时03分,本溪满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派草河口政府专职消防站出动1辆消防车5名消防员赶赴现场扑救。

15时25分,草河口政府专职消防站到达现场并处置。

15时26分,本溪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调派铁山路消防站出动1辆消防车5名消防员赶赴现场增援。

15时53分,火灾得到基本控制,进入室内,进行内攻。

16时02分,铁山路消防站到达现场。

16时28分,火灾被彻底扑灭,搜救组对室内房间逐一排查,在距离入户门约1.5米位置发现被困者被压在顶棚塌落的瓦砾下。

17时18分,再次确定无被困人员后,草河口政府专职消防站及铁山路消防站收整器材准备返队。

三、火灾原因分析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1份、绘制现场平面图1份、方位图1份、制作询问笔录4份,通过排除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综合认定如下:

(一)起火时间认定

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1月6日14时10分许,依据:陪同救火人员屈**的询问笔录证实;报警时间为15时03分,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2025年1月6日14时10分许。

(二)起火部位认定

起火部位位于刘民房东侧卧室,依据:火灾现场勘验情况“从外观上看,该栋居民住宅全部过火,顶棚全部塌落,东侧重于西侧”及屈询问笔录证实。

(三)起火点认定

起火点认定为刘**民房东侧卧室顶棚西北侧,认定依据:

经现场勘验,刘**民房东侧卧室内西北侧上部墙皮脱落程度重于下部;底部墙面墙皮并未脱落。

(四)起火原因认定

起火原因的认定:起火原因系顶棚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依据:

综上分析,认定起火原因系顶棚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五)人员死亡原因

刘**为了抢救财物第3次进入着火房屋时,被坍塌的屋顶埋压,现场伴随高温及有毒气体造成其被困死亡。

(六)综合认定火灾性质

经调查组综合认定,“1·6”连山关村平房火灾系村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生命至上理念缺失、存在侥幸心理、对风险判断失误而造成的亡人火灾事故。

三、相关单位履职责任调查情况

(一)使用管理责任调查情况

该起火灾中,着火场所为个人房屋,房屋使用者为刘,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欠缺逃生自救能力,日常生活中对于电气线路维护、保养缺失导致火灾发生。

(二)工程建设责任调查情况

该起火房屋为农村自建房,不涉及工程建设情况。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调查情况

该起火灾为村民住宅火灾,不涉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四)消防产品质量责任调查情况

该起火灾为村民住宅火灾,不涉及消防产品。

(五)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经调查,连山关镇公安派出所作为火灾发生辖区主管派出所,2024冬季火灾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对该村开展了3次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经调查,连山关村民委员会火灾发生前确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了消防宣传教育。

四、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基层责任落实不到位。村(社区)缺乏行之有效的火灾防控措施,基层干部在开展消防工作中流于形式对于村民住宅中存在的火灾隐患视若无睹,基层普遍存在重动员部署轻考核问效的问题,工作力度层层衰减,导致基层最未端缺乏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措施,村中没人、抓没人管的问题还普遍存在。

(二)工作措施未落地见效。措施办法还停留在转发、开会和文件层面,城镇消防规划、消防队站建设、监管防控措施的触角没有真正延伸到一线,本溪县辖区地域广、农村火灾多、消防救援站点少,尤其是对于距离较远的村落,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消防救援车辆及人员需要长时间才能抵达火灾现场,错过了火灾扑救和救援被困人员的最佳时间,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

(三)农村消防基础薄弱。农村火灾防控基础仍较薄弱,消防规划比较滞后,大多数农村地区缺少消防水源,影响火灾扑救,导致火灾防控压力大,且农村地区普遍存在道路狭窄、被杂物占用或路况差等情况,导致消防车辆无法及时抵达现场,此外农村建筑多以砖木结构居多,耐火等级不足且房屋布局不合理,火灾一旦发生,极易形成“连片”扩散,造成更大的损失。

(四)宣传教育质效不高。基层宣传的针对性不强,形式不接地气,尤其针对老弱病残幼等特殊人群“一对一”的宣传服务还停留在面上,这就造成大部分人用火用电的陋习没有大的改变,而且火灾发生时也不会报火警、不会逃生自救。

五、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落实属地责任。县政府要督促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吸取“1·6”亡人火灾事故的教训,村(居)民委员会要逐家逐户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明确监护责任人和管理人,加强重点监护、落实看护措施,包保到户、责任到人,确保农村火灾防控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保障。政府部门要针对高发频发的某一类火灾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同时要落实技防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弱势群体安装联网式独立感烟报警器,提升预警、防范、响应能力。

(二)迅速开展排查。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发动基层网格员、村委会工作人员等基层力量以及小区物业人员,“对焦”居民自建出租房、老旧小区及“三合一”等场所,老幼病残、鳏寡孤独等弱势人群住所,逐户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三清三关”活动,及时消除家庭火灾隐患。

(三)完善应急力量。要持续加强乡镇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力度,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标准,推动乡镇专职消防站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初战控火快、区域分布广的优势,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打早打小打初期”,有效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突出靶向宣传。要利用农村广播、宣传栏等载体,广泛宣传冬季防火措施和方法,组织基层网格员、村委会工作人员开展“敲门入户”式宣传教育,传授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知识,编写易记易用的口号及标语,让大家牢牢绷紧安全用火用电这条弦,并针对不同季节的火灾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群众火灾防控意识以及逃生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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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524 | 2025_关于1·6本溪满族自治县连山关镇连山关村陈道沟民房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关于“1·6”本溪满族自治县连山关镇连山关村陈道沟民房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月6日15时03分,本溪满族自治县连山关镇连山关村陈道沟后街14号1-3刘**家平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辽政办〔2023〕33号)相关要求,本溪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消防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连山关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火灾原因、人员伤亡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结合全县消防工作实际,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5年1月6日15时03分,本溪满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本溪满族自治县连山关镇连山关村陈道沟后街14号1-3刘**家平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

(二)起火场所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本溪满族自治县连山关镇连山关村陈道沟后街14号1-3,坐北朝南。该建筑南、北两侧均为村民住宅,东侧为菜地,西侧为村路。该栋民房为砖木结构建筑,主体采用砖墙抹灰,顶棚采用木人字架,木板条抹灰,锯末子为保温层,水泥瓦盖顶,系三级耐火等级建筑。该起火民房主体建筑为3间房,从西至东分别为仓库、大厅、卧室(厨房),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火灾造成1人死亡(刘,性别:男,出生日期:1956年9月16日,身份证号码:210521195609****)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通过询问相关人员可知:

2025年1月6日14时10分许,刘**在打完麻将回家时发现自家房子起火。

14时40分许,刘求助前院邻居屈陪同一起抢救财物,二人在第一次进入房间出来后,屈感觉火势较大便不敢再次进入并劝阻刘,刘不听劝告再次进入房屋,刘第三次返回起火房间时因火势较大被困房中,随后周边邻居帮忙扑救,因火势过大无法扑救。

15时03分,刘邻居孙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1月6日15时03分,本溪满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派草河口政府专职消防站出动1辆消防车5名消防员赶赴现场扑救。

15时25分,草河口政府专职消防站到达现场并处置。

15时26分,本溪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调派铁山路消防站出动1辆消防车5名消防员赶赴现场增援。

15时53分,火灾得到基本控制,进入室内,进行内攻。

16时02分,铁山路消防站到达现场。

16时28分,火灾被彻底扑灭,搜救组对室内房间逐一排查,在距离入户门约1.5米位置发现被困者被压在顶棚塌落的瓦砾下。

17时18分,再次确定无被困人员后,草河口政府专职消防站及铁山路消防站收整器材准备返队。

三、火灾原因分析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1份、绘制现场平面图1份、方位图1份、制作询问笔录4份,通过排除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综合认定如下:

(一)起火时间认定

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1月6日14时10分许,依据:陪同救火人员屈**的询问笔录证实;报警时间为15时03分,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2025年1月6日14时10分许。

(二)起火部位认定

起火部位位于刘民房东侧卧室,依据:火灾现场勘验情况“从外观上看,该栋居民住宅全部过火,顶棚全部塌落,东侧重于西侧”及屈询问笔录证实。

(三)起火点认定

起火点认定为刘**民房东侧卧室顶棚西北侧,认定依据:

经现场勘验,刘**民房东侧卧室内西北侧上部墙皮脱落程度重于下部;底部墙面墙皮并未脱落。

(四)起火原因认定

起火原因的认定:起火原因系顶棚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依据:

综上分析,认定起火原因系顶棚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五)人员死亡原因

刘**为了抢救财物第3次进入着火房屋时,被坍塌的屋顶埋压,现场伴随高温及有毒气体造成其被困死亡。

(六)综合认定火灾性质

经调查组综合认定,“1·6”连山关村平房火灾系村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生命至上理念缺失、存在侥幸心理、对风险判断失误而造成的亡人火灾事故。

三、相关单位履职责任调查情况

(一)使用管理责任调查情况

该起火灾中,着火场所为个人房屋,房屋使用者为刘,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欠缺逃生自救能力,日常生活中对于电气线路维护、保养缺失导致火灾发生。

(二)工程建设责任调查情况

该起火房屋为农村自建房,不涉及工程建设情况。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调查情况

该起火灾为村民住宅火灾,不涉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四)消防产品质量责任调查情况

该起火灾为村民住宅火灾,不涉及消防产品。

(五)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经调查,连山关镇公安派出所作为火灾发生辖区主管派出所,2024冬季火灾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对该村开展了3次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相应工作职责已落实。

经调查,连山关村民委员会火灾发生前确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了消防宣传教育。

四、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基层责任落实不到位。村(社区)缺乏行之有效的火灾防控措施,基层干部在开展消防工作中流于形式对于村民住宅中存在的火灾隐患视若无睹,基层普遍存在重动员部署轻考核问效的问题,工作力度层层衰减,导致基层最未端缺乏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措施,村中没人、抓没人管的问题还普遍存在。

(二)工作措施未落地见效。措施办法还停留在转发、开会和文件层面,城镇消防规划、消防队站建设、监管防控措施的触角没有真正延伸到一线,本溪县辖区地域广、农村火灾多、消防救援站点少,尤其是对于距离较远的村落,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消防救援车辆及人员需要长时间才能抵达火灾现场,错过了火灾扑救和救援被困人员的最佳时间,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

(三)农村消防基础薄弱。农村火灾防控基础仍较薄弱,消防规划比较滞后,大多数农村地区缺少消防水源,影响火灾扑救,导致火灾防控压力大,且农村地区普遍存在道路狭窄、被杂物占用或路况差等情况,导致消防车辆无法及时抵达现场,此外农村建筑多以砖木结构居多,耐火等级不足且房屋布局不合理,火灾一旦发生,极易形成“连片”扩散,造成更大的损失。

(四)宣传教育质效不高。基层宣传的针对性不强,形式不接地气,尤其针对老弱病残幼等特殊人群“一对一”的宣传服务还停留在面上,这就造成大部分人用火用电的陋习没有大的改变,而且火灾发生时也不会报火警、不会逃生自救。

五、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落实属地责任。县政府要督促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吸取“1·6”亡人火灾事故的教训,村(居)民委员会要逐家逐户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明确监护责任人和管理人,加强重点监护、落实看护措施,包保到户、责任到人,确保农村火灾防控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保障。政府部门要针对高发频发的某一类火灾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同时要落实技防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弱势群体安装联网式独立感烟报警器,提升预警、防范、响应能力。

(二)迅速开展排查。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发动基层网格员、村委会工作人员等基层力量以及小区物业人员,“对焦”居民自建出租房、老旧小区及“三合一”等场所,老幼病残、鳏寡孤独等弱势人群住所,逐户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三清三关”活动,及时消除家庭火灾隐患。

(三)完善应急力量。要持续加强乡镇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力度,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标准,推动乡镇专职消防站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初战控火快、区域分布广的优势,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打早打小打初期”,有效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突出靶向宣传。要利用农村广播、宣传栏等载体,广泛宣传冬季防火措施和方法,组织基层网格员、村委会工作人员开展“敲门入户”式宣传教育,传授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知识,编写易记易用的口号及标语,让大家牢牢绷紧安全用火用电这条弦,并针对不同季节的火灾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群众火灾防控意识以及逃生自救能力。

关于“1·23”桓仁县桓仁镇新市花园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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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526 | 2025_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消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全国通用).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消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全国通用).docx.doc

文件类型: 文件 所属分类: [[火灾调查 MOC]] 标签: 消防宣传/教育 #火灾调查 #通知文件

原始文件

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消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全国通用).docx.doc.docx.doc)

相关笔记

FD11527 | 2025_关于灯塔市烟台街道光明路商业小区2-4-18号402室李宏家住宅10·8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烟台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 | 来源格式:md

关于灯塔市烟台街道光明路商业小区2-4-18号402室李宏家住宅“10·8”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报告

2025年10月8日2时47分许,位于灯塔市光明路商业小区2-4-18号402室住宅发生火灾,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李宏家,男,80岁,身份证号:211022194509110058),烧毁2-4-18号402室住宅内东侧卧室床、空调、电视、窗户等物品,过火面积10 平方米,火灾等级为一般火灾。灯塔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开展了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并形成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

该起火建筑位于灯塔市光明路商业小区2-4-18号402室,该建筑共3个单元,每层3户,多层建筑,共5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无建筑消防设施,无物业管理单位,起火住宅位于2单元402室,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两室一厅,东西两侧为卧室,中间为客厅,北侧是卫生间,南侧为厨房。

图1:李宏家住宅地理位置示意图

图2:李宏家住宅火灾平面图

(二)人员居住情况

死者李宏家平时与妻子和二女儿一同居住,独自在东侧卧室起居,其妻子和二女儿在西侧卧室休息。

(三)亡人身体情况

经询问了解,死者李宏家,男,身份证号(211022194509110058)。经调查询问,死者生前患有中风,长期卧床行动不便,有吸烟习惯,每日吸烟约两包。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8日2时47分,辽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辽阳市灯塔市商业局住宅楼二单元402室住宅起火,辽阳支队灯塔大队立即调派兆麟西路消防站赶赴现场处置,2时59分,兆麟西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3时02分,救援人员于402房间东侧卧室床上位置发现1名被困人员并救出。3时07分现场明火被扑灭,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3时17分现场处置完毕。3时35分,经灯塔市急救中心反馈现场被救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救援情况

2025年10月8日2时47分,辽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辽阳市灯塔市商业局住宅楼起火,辽阳支队灯塔大队立即调派兆麟西路消防站20名消防救援人员、4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2时59分,兆麟西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经侦查,现场为房间内床铺起火。3时02分,救援人员于402房间东侧卧室床上位置发现1名被困人员并救出。3时07分现场明火被扑灭,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3时17分,现场处置完毕。3时35分,经灯塔市中心医院救护人员反馈现场被救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火灾损失统计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火灾造成1人死亡(李宏家,男,80岁,身份证号:211022194509110058);

(二)财产损失情况:火灾造成烧毁2-4-18号402室住宅内东侧卧室床、空调、电视、窗户等物品。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7400元。

四、火灾原因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器、燃气线路敷设、亡人生前身体状况、生活习惯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专项勘验四个步骤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制作询问笔录3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22张、现场平面图1份、现场尸位图1份、方位图2份。

图3:起火住宅外部照片(由北向南摄)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10月8日2时30分许。依据:(1)灯塔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的时间为2025年10月8日2时47分许,(2)李玉茹询问笔录证实,结合火灾发展规律,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10月8日2时30分许。

图4:起火住宅东侧卧室照片(由北向南摄)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起火部位为:东侧卧室。依据:(1)东侧卧室床、东侧靠近床墙面、床上部顶棚、床北侧桌面等部分物品过火;(2)客厅顶棚、墙面有烟熏痕迹,未过火;(3)西侧卧室烟熏痕迹较轻,未过火。

图5:起火卧室东侧墙面及顶棚过火痕迹拍摄(由西向东拍摄)

图6:起火卧室床北侧桌子过火痕迹拍摄(仰拍)

图7:起火住宅西侧卧室烟熏痕迹拍摄(由东向西拍摄)

(三)起火点的认定。起火点为:位于东侧卧室南侧床上床面。依据:(1)现场勘验靠近床头东侧和北侧位置过火,靠近床头东北侧起卧器烧损,起卧器上部电褥子、毛毯、护理垫、被褥过火烧毁;(2)床中部正对着顶棚位置有泛白痕迹;(3)东侧墙面上面PVC装饰板靠近床头位置上部烧损,下部完好。

图8:东侧卧室床体上部过火痕迹拍摄(俯拍)

图9:起卧器过火痕迹拍摄(由西向东拍摄)

图10:东侧起火卧室床中部顶棚过火痕迹拍摄(仰拍)

图11:起卧器上部电褥子、毛毯、护理垫、被褥过火烧毁(俯拍)

图12:东侧墙面上面PVC装饰板靠近床头位置上部烧损,下部完好(由西向东拍摄)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起火原因为:死者(李宏家,男,80岁,身份证号:211022194509110058)吸烟不慎,引燃床上被褥等可燃物起火。依据:(1)李玉茹、李民生、苏明明三人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李宏家烟瘾较重,平时烟不离手。(2)现场勘验床上电褥子电源开关处于关闭状态。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死者吸烟不慎,引燃床上被褥等可燃物起火引发火灾。

图13:东侧卧室电褥子开关照片(由南向北拍摄)

图14:东侧卧室插排过火痕迹(俯拍)

图15:靠近床北侧桌子立面过火炭火痕迹(由南向北拍摄)

图16:掉落于地面烟灰缸照片(俯拍)

图17:掉落于地面烟灰缸内物品及烟盒照片(俯拍)

五、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李宏家及其家属

经调查,李宏家及其家属消防安全意识严重不足,应急能力欠缺,是导致悲剧发生和扩大的重要原因。具体表现为“三不知”与“两未”:一不知风险隐患,经李玉茹、李民生、苏明明三人询问笔录证实,死者李宏家因生前患有中风,长期卧床行动不便且烟瘾较重,平时烟不离手,家属未意识到此举是极高的家庭火灾风险;二不知火情识别,火灾初起时,位于西侧卧室的李宏家妻子及女儿李玉茹未能通过烟雾、气味等迹象及时识别东侧卧室阴燃火情;三不知正确处置,发现浓烟后,在未做任何个人防护的情况下贸然打开房门,导致新鲜空气涌入、加剧燃烧,且选择“外出寻人”而非第一时间报警并警示邻里,错过了最佳的报警和自救时机。可燃物引起的浓烟,是造成李宏家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属地街道、社区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辽宁省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应按照相关职责做好消防工作。“街道(社区)要明确有关机构或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开展日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协助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社区应当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烟台街道和康福社区,在对鳏寡孤独、失智失能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排查过程中,对重点人群关注度不足,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力,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指导网格员开展辖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隐患走访排查,对李宏家家的消防安全排查流于形式,安全逃生常识和宣传教育培训不足。

六、事故处理及后续工作开展情况

火灾发生后,灯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指定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调查,由于起火场所为民用多层住宅,不属于九小场所,不属于公安监管范围,非消防救援机构监管范畴,故不涉及建筑工程消防审批、消防中介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质量等监管内容。建议市消安委对烟台街道、康福社区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通报。

七、工作意见和建议

为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建议市消安委要从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人防技防手段、宣传培训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具体工作建议如下:

(一)推动党委政府落实领导责任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分析评估灯塔市消防安全形势和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提升灯塔市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建议以灯塔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名义下发通报,通报该起火灾情况,给予烟台街道办事处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社区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由灯塔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消防工作约谈,责令烟台街道向灯塔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深刻反思,举一反三,切实加强火灾防控,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夯实基层消防安全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定期组织召开专题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压实消防工作责任,加强辖区火灾防控工作,确保实体化运行基层消防安全委员会。充分发挥基层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违法行为职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安装独立式烟感报警器,进一步提升火灾预警和自救能力,筑牢基层消防安全防线。

(三)强化重点问题整治

各乡镇(街道)要常态化组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志愿者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网格力量广泛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突出重点,严防有影响性火灾事故。重点关注鳏寡孤独、失智失能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状况,全面摸清辖区此类人群底数,建立清单台账。

(四)加强警示宣传教育

针对季节特点开展广泛性宣传工作,各乡镇(街道)要组织社区、村屯落实专人帮扶和监护措施,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其注意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做到不超负荷用电、不私拉乱接电线、厨房用火不离人、不卧床吸烟,并教育儿童不玩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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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关于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三星村曲某某家住宅“11.11”火灾事故调查的报告

2025年11月11日05时23分许,弓长岭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安平乡三星村曲某某家住宅发生火灾,接警后大队立即调派警力赶赴现场处置。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宋某某,女,80岁),曲某某家民房全部烧毁,屋顶塌落,过火面积约64平方米。根据《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辽政办〔2023〕33号)文件要求,区政府成立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陈昱任组长,区应急局局长郝景峰,区政府督察室副主任侯鹏,区消防救援大队张权、胡甲喜为副组长,应急、公安分局、消防、安平乡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此次事故的调查工作,现将具体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曲某某家住宅的基本情况

1、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

发生火灾的曲某某家住宅位于弓长岭区三星村9组闫家堡子,该建筑为单层砖木结构,东西走向,一厅两室,东、西两侧为民房,南侧为庭院,北侧为耕地。该建筑始建于1981年,为农村民用住宅,建筑面积为64平米,房屋产权为曲某某所有,并交给宋某某独自居住。

2、人员居住情况

曲某某家住宅居住1人,宋某某(死者,女,80岁),平时在东侧卧室居住。

3、亡人身体情况

经调查,宋某某患有心脑血管疾病,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日常起居和饮食主要靠曲某某及其妻子照顾。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11日05时23分,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电话,称安平乡三星村闫家堡子民房起火,有一人被困,现场有人员正在进行施救。

(二)救援情况

接警后,大队立即调派雷锋街消防救援站3车15人赶赴现场,同时通知大队当日值班干部赶赴现场,并通知安平乡、属地安平派出所及区应急局。5时45分,消防站到达现场,当时房屋处于猛烈燃烧状态,有大量浓烟、火冒出,中队立即组织4名指战员成立攻坚组,进入内部救人灭火,同时组织人员做好现场警戒,6时00分,在卧室火炕表面发现一名人员,被救出后经120急救人员确认已死亡;6时50分现场处置完毕,队站返回。

三、火灾损失统计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火灾造成1人死亡(宋某某,女,80岁);

2、财产损失情况:曲某某家民房不同程度烧毁,经统计,财产损失为9565.2元。

四、火灾原因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器、亡人生前身体状况、生活习惯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专项勘验四个步骤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2025年11月11日4时30分至5时之间,依据:1、2025年11月11日5时23分弓长岭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2、根据报警人描述,发现着火是在5时15分许,5时23分许曲某某到达起火民房,当时民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依据火灾发展的规律,认定起火时间应在2025年11月11日4时30分至5时之间。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曲某某家民房东侧卧室。依据:1、曲某某家民房可燃物烧毁程度东侧卧室重于其他房间;2、屋顶木梁、门框、窗框、墙面燃烧痕迹自东向西逐渐减弱。

(三)起火点的认定。东侧卧室火炕西南角。依据:1、东侧卧室火炕西南角炕面可燃物全部燃尽;2、火炕西南角炕面存在缝隙;3、现场勘验、询问笔录中石某某及李某某对当时现场的描述。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火炕过热,高温烟气通过缝隙引燃炕面可燃物。依据:1、询问笔录;2、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3、现场勘察情况。

四、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宋某某及其家属

宋某某及其家属,消防安全意识匮乏,防火防灾能力低,消防常识缺乏。尸检报告显示,宋某某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73%。宋某某近半年因病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现场初期因火炕内木料不充分燃烧产生大量一氧化碳,随着火炕裂缝及灶台口在屋内蔓延,导致宋某某窒息昏迷,失去意识。火灾发生后,宋某某无法逃生。其子曲某某在邻居通知后立即赶到现场,第一时间报警,并开展初期火灾扑救,但未能救出被困人员,一氧化碳中毒是造成宋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属地乡镇、村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辽宁省消防条例》、《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等相关规定,应按照职责做好消防工作。“街道(社区)要明确有关机构或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开展日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协助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社区应当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安平乡和三星村,存在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力,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指导网格员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隐患走访排查,对宋某某的失能情况没有足够的重视,消防安全排查流于形式,安全逃生常识和宣传教育培训不力。

五、火灾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弓长岭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并指定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调查,由于起火场所为民用单层住宅,不属于九小场所,不属于公安监管范围,非消防救援机构监管范畴,故不涉及建设工程消防审批、消防中介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质量等监管内容。建议区消安委对安平乡、三星村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通报。

六、工作意见和建议

为保证全区火灾形势稳定,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建议区消安委要从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人防技防手段、消防宣传培训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具体工作建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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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三星村曲某某家住宅“11.11”火灾事故调查的报告

更新日期:2026年02月04日

2025年11月11日05时23分许,弓长岭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安平乡三星村曲某某家住宅发生火灾,接警后大队立即调派警力赶赴现场处置。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宋某某,女,80岁),曲某某家民房全部烧毁,屋顶塌落,过火面积约64平方米。根据《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辽政办〔2023〕33号)文件要求,区政府成立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陈昱任组长,区应急局局长郝景峰,区政府督察室副主任侯鹏,区消防救援大队张权、胡甲喜为副组长,应急、公安分局、消防、安平乡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此次事故的调查工作,现将具体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曲某某家住宅的基本情况

1、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

发生火灾的曲某某家住宅位于弓长岭区三星村9组闫家堡子,该建筑为单层砖木结构,东西走向,一厅两室,东、西两侧为民房,南侧为庭院,北侧为耕地。该建筑始建于1981年,为农村民用住宅,建筑面积为64平米,房屋产权为曲某某所有,并交给宋某某独自居住。

2、人员居住情况

曲某某家住宅居住1人,宋某某(死者,女,80岁),平时在东侧卧室居住。

3、亡人身体情况

经调查,宋某某患有心脑血管疾病,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日常起居和饮食主要靠曲某某及其妻子照顾。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11日05时23分,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电话,称安平乡三星村闫家堡子民房起火,有一人被困,现场有人员正在进行施救。

(二)救援情况

接警后,大队立即调派雷锋街消防救援站3车15人赶赴现场,同时通知大队当日值班干部赶赴现场,并通知安平乡、属地安平派出所及区应急局。5时45分,消防站到达现场,当时房屋处于猛烈燃烧状态,有大量浓烟、火冒出,中队立即组织4名指战员成立攻坚组,进入内部救人灭火,同时组织人员做好现场警戒,6时00分,在卧室火炕表面发现一名人员,被救出后经120急救人员确认已死亡;6时50分现场处置完毕,队站返回。

三、火灾损失统计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火灾造成1人死亡(宋某某,女,80岁);

2、财产损失情况:曲某某家民房不同程度烧毁,经统计,财产损失为9565.2元。

四、火灾原因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器、亡人生前身体状况、生活习惯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专项勘验四个步骤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2025年11月11日4时30分至5时之间,依据:1、2025年11月11日5时23分弓长岭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2、根据报警人描述,发现着火是在5时15分许,5时23分许曲某某到达起火民房,当时民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依据火灾发展的规律,认定起火时间应在2025年11月11日4时30分至5时之间。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曲某某家民房东侧卧室。依据:1、曲某某家民房可燃物烧毁程度东侧卧室重于其他房间;2、屋顶木梁、门框、窗框、墙面燃烧痕迹自东向西逐渐减弱。

(三)起火点的认定。东侧卧室火炕西南角。依据:1、东侧卧室火炕西南角炕面可燃物全部燃尽;2、火炕西南角炕面存在缝隙;3、现场勘验、询问笔录中石某某及李某某对当时现场的描述。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火炕过热,高温烟气通过缝隙引燃炕面可燃物。依据:1、询问笔录;2、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3、现场勘察情况。

四、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宋某某及其家属

宋某某及其家属,消防安全意识匮乏,防火防灾能力低,消防常识缺乏。尸检报告显示,宋某某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73%。宋某某近半年因病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现场初期因火炕内木料不充分燃烧产生大量一氧化碳,随着火炕裂缝及灶台口在屋内蔓延,导致宋某某窒息昏迷,失去意识。火灾发生后,宋某某无法逃生。其子曲某某在邻居通知后立即赶到现场,第一时间报警,并开展初期火灾扑救,但未能救出被困人员,一氧化碳中毒是造成宋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属地乡镇、村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辽宁省消防条例》、《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等相关规定,应按照职责做好消防工作。“街道(社区)要明确有关机构或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开展日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协助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社区应当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安平乡和三星村,存在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力,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指导网格员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隐患走访排查,对宋某某的失能情况没有足够的重视,消防安全排查流于形式,安全逃生常识和宣传教育培训不力。

五、火灾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弓长岭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并指定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调查,由于起火场所为民用单层住宅,不属于九小场所,不属于公安监管范围,非消防救援机构监管范畴,故不涉及建设工程消防审批、消防中介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质量等监管内容。建议区消安委对安平乡、三星村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通报。

六、工作意见和建议

为保证全区火灾形势稳定,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建议区消安委要从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人防技防手段、消防宣传培训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具体工作建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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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530 | 2025_关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十家子镇朝力百村张某某家2.20亡人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情况的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 | 来源格式:md

关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十家子镇朝力百村张某某家“2.20”亡人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情况的报告

2025年2月20日12时39分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十家子镇朝百力村民房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为张某某,女,1943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21092119431113****),烧毁房屋四间,以及房屋内被褥、部分电器、家具,过火面积约70平方米。大队组织开展了火灾延伸调查并形成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

地理位置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十家子镇朝力百村张某某家,该房屋为单层自建房,起火建筑四间平房为砖混结构,该房屋朝向由西至东,面积大约70平方米,此场所未使用消防产品。

(二)人员居住情况

该房屋日常居住1人,姓名:张某某,女,1943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21092119431113****

(三)亡人个人身体情况

经调查,死者身体正常。

二、消防部门灭火救援和战勤保障情况

(一)火灾发生初期情况

报警人范某某听闻张某某家着火后到达现场,确认火情后联系了村书记,并组织救火,之后拨打了119报警电话。(报警时间:2025年2月20日12时39分)

(二)灭火救援及战勤保障情况

灭火救援力量出动、到场情况统计表

时间项目

作战力量接警时间出动时间到场时间到场用时

消防站12时39分12时40分13时44分1小时4分钟

北环路消防救援站到场用时1小时4分钟,行驶路程61公里,行驶途中遇到6个右转弯,5个红路灯,5个左转弯。

三、火灾原因及成因分析

火灾发生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第一时间调集力量赶赴现场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先后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采集火灾相关人员笔录2份。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分局技术人员到场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张某某系火灾原因导致死亡,排除他杀,家属对因火灾原因导致死亡,排除他杀的结果无异议。经现场勘查及技术鉴定,综合分析初步认定:

(一)起火原因认定

1、起火时间的认定

2023年2月20日12时39分,119接警中心接到报警,结合采集火灾相关人员笔录击现场勘验情况,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2月20日12时30分许。

2、起火部位的认定,依据如下:

起火部位为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十家子镇朝力百村张某某家西侧房

3、起火点的认定

起火点为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十家子镇朝力百村张某某家西侧房间北侧火炕。

4、起火原因的认定

起火原因为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十家子镇朝百力村张某某家西侧房间用火不慎造成火炕上物品起火引发火灾。

(二)火灾成因及人员死亡原因分析

死者张某某,女,1943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21092119431113****,在西屋内被发现,经120现场确认已死亡。死亡原因主要是吸入大量浓烟导致死亡。目前公安部门排除他杀,系因火灾原因导致死亡,死者家属没有异议,死者后事已处理完毕。

通过延伸调查发现,火灾亡人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消防安全意识不强,通过现场调查我们发现当事人住宅内日常用品较多,起火点附近可燃物多,屋内火灾荷载大,导致屋内发生火灾后,迅速点燃周围可燃物,同时产生大量浓烟,火灾扩散速度极快,导致当事人无法立即逃生。

四、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通过延伸调查,查阅相关档案、记录及文件资料,发现火灾事故主要暴露出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乡镇、街道消防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消防关怀和安全指导也存在缺失,未能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的作用,火灾高发时段对消防工作强调不够,对农村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二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针对性还不强。在贴近普通群众接地气宣传方面还有不足,单向、被动的灌输式宣传教育缺乏吸引力和生命力,民众参与度不高;宣传方式方法缺乏创新,群众喜闻乐见的不多,导致宣传工作效率层层递减;消防宣传重点人群接受能力有限,孤寡老人、残疾人、流浪汉、酗酒者、精神智障等特殊群体,由于身体、心理或社会环境的特殊性,往往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接受度较低,即使听了也难以记住或付诸实践;部分居民因工作繁忙或对宣传不感兴趣,未能参与宣传活动。三是日常检查指导不到位,属地派出所,日常防火巡查检查的质效不高,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真空地带”。四是部分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还比较淡薄。部分居民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不高,对火灾的预防、逃生和灭火方法了解不足;部分居民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火灾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因此对消防措施不够重视,室内可燃装修,大量堆放杂物;部分居民特别是高龄人群的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意识不强,对电气线路、煤气管道等老化不及时更换,线路敷设混乱且长期超负荷使用插座、使用老化或损坏的电器设备;部分居民忽视小火源,对烟头、艾灸、蜡烛、香火等小火源不重视,随意丢弃或放置;虽然多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三清三关三查”工作,仍有部分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与执法部门“打游击”,存在拖延整改、敷衍整改的情况。

五、责任处理及工作开展情况

(一)责任处理情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十家子镇两委班子进行谈话。

(二)火灾发生后工作开展情况

火灾发生后,为总结此起火灾的经验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我们开展了以下工作:

六、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推动政府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明确各部门、各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督促乡镇、街道认真吸取“2.20”亡人火灾事故的教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网格管理。督促公安派出所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督促与指导。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对全县范围内的居民住宅、老旧小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区域进行全面、深入的火灾隐患排查。建立详细的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实行销号管理,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有效地整改。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且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工作,防止隐患反弹,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不断提升火灾防控水平。加强对“三合一”场所、群租房等火灾高风险区域的整治,坚决杜绝“小火亡人”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定全面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要利用社区、乡镇广播、宣传栏等载体,广泛宣传防火措施和方法,组织基层村(居)委会、网格员开展“敲门入户”式宣传活动,传授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知识,编写易记易用的口号及标语,让群众牢牢绷紧安全用火用电这根弦,并针对不同季节的火灾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重点针对无人照料的老弱病残等群体开展针对性的教育与帮扶,不断增强居民群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及逃生自救能力。要持续推动消防安全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五进”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消防、参与消防”良好氛围。

(四)推进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大对消防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为老旧小区、农村地区等消防设施薄弱区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如灭火器、消火栓、烟雾报警器等。加强对已建成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定期巡检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始终处于完好有效的状态。对损坏、失效的消防设施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保障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运行。推动智慧消防建设,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消防设施的实时监控和远程管理,提高消防设施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五)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力量,优化装备配备,提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加强实战化训练和演练,针对居民住宅火灾等常见事故类型,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应急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医疗、电力、供水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协同作战,形成强大的应急救援合力。加强对乡镇、社区等基层消防力量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其初期火灾扑救和应急处置能力,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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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531 | 2025_关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十家子镇朝力百村张某某家2·20亡人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 | 来源格式:md

关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十家子镇朝力百村张某某家“2·20”亡人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情况的报告

关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十家子镇朝力百村张某某家“2.20”亡人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情况的报告

更新日期:2026年01月21日

2025年2月20日12时39分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十家子镇朝百力村民房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为张某某,女,1943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21092119431113****),烧毁房屋四间,以及房屋内被褥、部分电器、家具,过火面积约70平方米。大队组织开展了火灾延伸调查并形成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

地理位置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十家子镇朝力百村张某某家,该房屋为单层自建房,起火建筑四间平房为砖混结构,该房屋朝向由西至东,面积大约70平方米,此场所未使用消防产品。

(二)人员居住情况

该房屋日常居住1人,姓名:张某某,女,1943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21092119431113****

(三)亡人个人身体情况

经调查,死者身体正常。

二、消防部门灭火救援和战勤保障情况

(一)火灾发生初期情况

报警人范某某听闻张某某家着火后到达现场,确认火情后联系了村书记,并组织救火,之后拨打了119报警电话。(报警时间:2025年2月20日12时39分)

(二)灭火救援及战勤保障情况

灭火救援力量出动、到场情况统计表

时间项目

作战力量接警时间出动时间到场时间到场用时

消防站12时39分12时40分13时44分1小时4分钟

北环路消防救援站到场用时1小时4分钟,行驶路程61公里,行驶途中遇到6个右转弯,5个红路灯,5个左转弯。

三、火灾原因及成因分析

火灾发生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第一时间调集力量赶赴现场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先后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采集火灾相关人员笔录2份。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分局技术人员到场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张某某系火灾原因导致死亡,排除他杀,家属对因火灾原因导致死亡,排除他杀的结果无异议。经现场勘查及技术鉴定,综合分析初步认定:

(一)起火原因认定

1、起火时间的认定

2023年2月20日12时39分,119接警中心接到报警,结合采集火灾相关人员笔录击现场勘验情况,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2月20日12时30分许。

2、起火部位的认定,依据如下:

起火部位为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十家子镇朝力百村张某某家西侧房

3、起火点的认定

起火点为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十家子镇朝力百村张某某家西侧房间北侧火炕。

4、起火原因的认定

起火原因为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十家子镇朝百力村张某某家西侧房间用火不慎造成火炕上物品起火引发火灾。

(二)火灾成因及人员死亡原因分析

死者张某某,女,1943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21092119431113****,在西屋内被发现,经120现场确认已死亡。死亡原因主要是吸入大量浓烟导致死亡。目前公安部门排除他杀,系因火灾原因导致死亡,死者家属没有异议,死者后事已处理完毕。

通过延伸调查发现,火灾亡人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消防安全意识不强,通过现场调查我们发现当事人住宅内日常用品较多,起火点附近可燃物多,屋内火灾荷载大,导致屋内发生火灾后,迅速点燃周围可燃物,同时产生大量浓烟,火灾扩散速度极快,导致当事人无法立即逃生。

四、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通过延伸调查,查阅相关档案、记录及文件资料,发现火灾事故主要暴露出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乡镇、街道消防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消防关怀和安全指导也存在缺失,未能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的作用,火灾高发时段对消防工作强调不够,对农村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二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针对性还不强。在贴近普通群众接地气宣传方面还有不足,单向、被动的灌输式宣传教育缺乏吸引力和生命力,民众参与度不高;宣传方式方法缺乏创新,群众喜闻乐见的不多,导致宣传工作效率层层递减;消防宣传重点人群接受能力有限,孤寡老人、残疾人、流浪汉、酗酒者、精神智障等特殊群体,由于身体、心理或社会环境的特殊性,往往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接受度较低,即使听了也难以记住或付诸实践;部分居民因工作繁忙或对宣传不感兴趣,未能参与宣传活动。三是日常检查指导不到位,属地派出所,日常防火巡查检查的质效不高,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真空地带”。四是部分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还比较淡薄。部分居民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不高,对火灾的预防、逃生和灭火方法了解不足;部分居民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火灾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因此对消防措施不够重视,室内可燃装修,大量堆放杂物;部分居民特别是高龄人群的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意识不强,对电气线路、煤气管道等老化不及时更换,线路敷设混乱且长期超负荷使用插座、使用老化或损坏的电器设备;部分居民忽视小火源,对烟头、艾灸、蜡烛、香火等小火源不重视,随意丢弃或放置;虽然多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三清三关三查”工作,仍有部分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与执法部门“打游击”,存在拖延整改、敷衍整改的情况。

五、责任处理及工作开展情况

(一)责任处理情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十家子镇两委班子进行谈话。

(二)火灾发生后工作开展情况

火灾发生后,为总结此起火灾的经验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我们开展了以下工作:

六、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推动政府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明确各部门、各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督促乡镇、街道认真吸取“2.20”亡人火灾事故的教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网格管理。督促公安派出所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督促与指导。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对全县范围内的居民住宅、老旧小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区域进行全面、深入的火灾隐患排查。建立详细的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实行销号管理,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有效地整改。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且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工作,防止隐患反弹,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不断提升火灾防控水平。加强对“三合一”场所、群租房等火灾高风险区域的整治,坚决杜绝“小火亡人”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定全面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要利用社区、乡镇广播、宣传栏等载体,广泛宣传防火措施和方法,组织基层村(居)委会、网格员开展“敲门入户”式宣传活动,传授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知识,编写易记易用的口号及标语,让群众牢牢绷紧安全用火用电这根弦,并针对不同季节的火灾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重点针对无人照料的老弱病残等群体开展针对性的教育与帮扶,不断增强居民群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及逃生自救能力。要持续推动消防安全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五进”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消防、参与消防”良好氛围。

(四)推进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大对消防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为老旧小区、农村地区等消防设施薄弱区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如灭火器、消火栓、烟雾报警器等。加强对已建成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定期巡检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始终处于完好有效的状态。对损坏、失效的消防设施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保障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运行。推动智慧消防建设,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消防设施的实时监控和远程管理,提高消防设施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五)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力量,优化装备配备,提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加强实战化训练和演练,针对居民住宅火灾等常见事故类型,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应急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医疗、电力、供水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协同作战,形成强大的应急救援合力。加强对乡镇、社区等基层消防力量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其初期火灾扑救和应急处置能力,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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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532 | 2025_冀建投寿阳热电有限明泰电厂在建项目临_12·6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实施情况

市应急局领导高度重视此次评估工作,亲自审定《评估 2 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召开现场评估工作动员会议,进一步 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压实责任,确保了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评估工作主要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2024 年4 月16 日市安委办印发

了《关于开展冀建投寿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明泰电厂在建项 目临时员工宿舍“12·6”较大火灾事故评估工作的通知》, 制定了《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了评估单位、评估目标、评 估人员和时间、评估内容、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寿阳县人 民政府对该起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评, 形成了自评报告。

(二)现场评估阶段:4 月25 日至30 日,由市应急局、

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能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 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现场评估组,会同市纪委监委评估 组,赴寿阳县进行现场评估。评估组听取了寿阳县人民政府 对该起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汇报,查验了责任追 究、行政处罚决定等相关资料,并与寿阳县人民政府及有关 部门座谈交流,同时到冀建投“12·6”较大火灾事故明泰 电厂现场进行了实地核查。

(三)撰写报告阶段:评估组在综合分析寿阳县人民政

府自评情况和现场评估核查情况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责任追究落实

情况

(一)《调查报告》建议对5 家有关企业分别给予行政

3 处罚,具体处理落实情况如下:

1.山西金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 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7 月7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给予山西金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60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 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1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2.阳泉华鑫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 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10 月16 日,市应急管理局《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阳泉华鑫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10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 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4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3.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责任公

司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 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7 月5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 4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给予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160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 -6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4.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 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7 月4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给予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责任公司160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10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5.山西锦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 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7 月4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给予山西锦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50 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16 号)。罚 款已落实到位。 5

(二)对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1.温家庄乡党委政府

评估内容:温家庄乡党委政府向寿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深 刻书面检查。 评估情况:2023 年3 月4 日,温家庄乡党委政府已向寿 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寿阳县能源局

评估内容:寿阳县能源局向寿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 面检查。 评估情况:2023 年3 月6 日,寿阳县能源局已向寿阳县 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寿阳县人民政府

评估内容:寿阳县人民政府向晋中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 书面检查。 评估情况:2023 年4 月3 日,寿阳县人民政府已向晋中 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晋中市能源局

评估内容:晋中市能源局向晋中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 面检查。 评估情况:2023 年3 月14 日,晋中市能源局已向晋中 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调查报告》建议,追究刑事责任4 人,行政处罚12 6 人(含移交纪委监委需行政处罚10 人),移交纪委监委9 人。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1.追究刑事责任4 人

(1)任某某,男,山西金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外包工, 起火建筑3 号房间唯一住户,起火点位于其床上,事故发生 前一天(2021 年12 月5 日)下午5 时许因事外出。任某某 用电安全意识淡薄,在房间内私接插座用电,使用电热毯取 暖,在有计划离开时,未将房间中电器断电,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直接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估情况:寿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21 年12 月10 日对涉嫌失火罪的任某某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2022 年3 月 17 日转为取保候审,近期拟对犯罪嫌疑人任某某移送至寿阳 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刘某某,男,2021 年10 月任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工程处技术员、山西金腾建设有限公司驻寿阳明泰 电厂项目部管理人员,是山西金腾建设有限公司外聘明泰电 厂项目现场负责人。作为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 处技术员,在工作期间未经组织和单位同意,擅自在山西金 腾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作为山西金腾建设有限公司明泰电厂 项目现场负责人,协调安排工人入住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临时 建筑,未安排对涉事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7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六条,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估情况:寿阳县公安局于2024 年4 月2 日对犯罪嫌 疑人刘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近期拟移送至寿阳县人 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 年7 月5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刘某某

2.15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

-3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3)刘某,男,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寿阳项目 部物业分公司负责人。作为涉事项目部办公区、生活区特别 是“工人临时宿舍”的物业负责人,违规安排工人入住不具 备安全条件的“工人临时宿舍”,但未对“工人临时宿舍” 进行有效管理,对工人反映的供电问题未进行及时有效处理, 放任工人私拉乱接电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 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估情况:寿阳县公安局于2024 年3 月20 日对犯罪嫌 疑人刘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近期拟移送至寿阳县人民 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 年7 月4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刘某

1.43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

8 -12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4)刘某,男,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 寿阳明泰PC 联合体项目经理。作为寿阳明泰PC 联合体项目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职责不到位,安排无相关资质人员绘制涉事建筑的设计图纸, 批准该严重违反相关安全规定的设计图纸,同意电建三公司 安排工人入住“工人临时宿舍”,未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计划,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对“工人临时宿舍” 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涉事建筑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 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估情况:寿阳县公安局于2024 年3 月13 日对犯罪嫌 疑人刘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近期拟移送至寿阳县人民 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 年7 月5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 刘某17.41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 综队-7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2.行政处罚12 人(含移交纪委监委需行政处罚吴某某、

梅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冯某某、张某、雷某某、费某某、 王某、高某某10 人) 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2 人) 9 (1)吴某某,男,2020 年8 月至2022 年2 月任寿阳明 泰PC 联合体项目部安健环部负责人。作为寿阳明泰PC 联 合体项目部安健环部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 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定期组织应急救 援演练,对“工人临时宿舍”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涉事建筑 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 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7 月5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吴某涛

5.93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

-8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2)梅某某,男,2020 年5 月至2022 年1 月任寿阳明 泰PC 联合体项目部副经理,分管生产和安全。作为寿阳明 泰PC 联合体项目部分管安全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对涉事建筑安全检查不到位,对 涉事建筑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对此负有主要领 导责任。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 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7 月5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梅某某 10

7.02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

-9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4 人) (3)刘某某,男,寿阳明泰PC 联合体项目部副经理、 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寿阳明泰项目部项目经理。作为 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寿阳明泰项目部负责人和寿阳 明泰PC 联合体项目部副经理,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 责不到位,授意刘波安排工人入住“工人临时宿舍”,未认 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 演练,对涉事建筑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涉事建筑的安全隐患 未及时整改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 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7 月4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刘 某某4.92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 综队-11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4)高某某,男,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寿阳明 泰项目部党支部书记兼副总经理。作为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 限公司寿阳明泰项目部分管物业公司和消防工程处的负责 人,对劳务分包单位工人违规入住“工人临时宿舍”一事失 察,对涉事建筑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涉事建筑的安全隐患未 及时整改到位,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1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 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7 月4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高某某

3.58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

-13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5)冯某某,男,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寿阳明 泰项目部安全监察科负责人。作为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 司寿阳明泰项目部安全监察科负责人,未认真组织实施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对涉事建 筑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涉事建筑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 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 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7 月4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冯某某

2.14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

-14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6)张某,男,2021 年7 月至2022 年3 月任山西电力 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寿阳明泰项目部副经理兼安全总监。作为 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寿阳明泰项目部分管安全负责 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实施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对涉事 12 建筑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涉事建筑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到 位,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 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7 月4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张某2.31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15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山西锦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 人) (7)雷某某,男,山西锦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明泰电厂项目监理部安全副总监。作为明泰电厂项目监理 部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工 人临时宿舍”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后又未及时督促整改, 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 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7 月4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雷某某

3.86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

-18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8)费某某,男,山西锦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明泰电厂项目监理部总监。作为明泰电厂项目监理部主要 负责人,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检查发现“工人临时宿舍” 13 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 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7 月4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费 某某13.36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 综队-17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冀建投寿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 人) (9)王某,男,冀建投寿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健环 部部长。作为负责安全监督检查和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 产职责的负责人,曾组织监理和相关参建方于2021 年11 月 11 日开展安全大检查,检查出“工人临时宿舍”存在安全隐 患并出具“五定表”要求整改,但督促整改不到位,对此负 有直接责任。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 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7 月4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王某10.06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队-19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10)高某某,男,冀建投寿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 生产副总经理。作为冀建投寿阳热电有限公司分管安全负责 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监理单位履行 14 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的情况没有及时督促纠正,对此负有主 要领导责任。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 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7 月4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高某某

10.38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综

队-20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山西金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 人) (11)伊某,男,山西金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作为山西金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 淡薄,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该公司未与参 与涉事项目的部分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参与涉事项目的 部分员工缴纳有关保险,未对参与涉事项目的员工开展安全 培训,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未设置兼职生产管理人员,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 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7 月4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伊 某2.76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 综队-2 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阳泉华鑫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 人) 15 (12)李某某,男,阳泉华鑫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阳泉华鑫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明泰电厂项目现场负 责人。作为阳泉华鑫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与涉 事项目现场负责人,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够到位, 虽然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完善,也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应急 演练,但针对性不够强。安排工人入住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临 时建筑,未及时排查整改员工宿舍即涉事建筑存在的安全隐 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评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 定,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3 年7 月4 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李 某某11.23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应急罚〔2023〕 综队-5 号)。罚款已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移交纪委监委19 人

评估情况:市纪委监委已按《调查报告》处理建议,对 移交的19 人全部追责到位。

三、《调查报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守牢安全底线

事故发生后,寿阳县人民政府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 扭转被动的安全,举一反三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委会 组织建设,调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机构,由书记和县长 担任双主任,增加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组织部等7 个 16 单位为安委会成员单位,进一步强化了安委会组织架构。专 安委由原来的15 个调整为18 个,进一步细化了各专安委职 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 一步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

(二)深刻吸取教训,压实主体责任

1.寿阳县人民政府坚持“三个必须”要求,进一步推动

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采取强有力措施倒逼企业自觉 履行主体责任。 (1)推行“18751”工作机制。即18 个专安委聘请专 家成立督导检查组,由副县长亲自带队,以7 天为一个周期 通过“四不两直”形式开展常态化督导、检查,每组每周期 至少发现5 个问题。 (2)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对发现的10 起重点隐患实行 挂牌督办,4 起已完成整改销号,剩余6 起由相应的专安委 牵头限时办结。安委办负责全程跟踪落实,确保真改、实改, 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完善考核机制。对全县12 个乡镇、城区、43 个安 委会成员单位和重点企业安全监管职责、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每年开展2 次安全生产考核。对重点隐患挂牌督办情况进行 量化考核,对安全考核为优秀的乡镇、部门、企业在县安委 扩大会议上进行表彰,责令考核不合格的乡镇、部门、企业 在县安委扩大会议上进行表态发言,对严重失职的启动问责。

2.冀建投寿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深刻反思,进一步

17 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系统管理理念,同步统筹 抓好安全生产、应急演练、职工培训、隐患整改等工作,真 正管理好人员8 小时内与8 小时外、生产与生活、厂内与厂 外以及常态化管控工作,第一时间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开展 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1)安全风险隐患排查90 场,检查发现问题1062 条, 全部完成整改,整改完成率100%。观看安全警示教育片152 场,3460 人/次,组织消防及安全知识培训62 场,1620 人/ 次,强化电力安全宣传教育,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有针 对性的开展安全技能提升培训,提升全员安全生产能力。 (2)开展临建房检查10 次,检查房间103 间,发现问 题38 项,整改完成38 项,完成率100%。加强临建生活区内 消防安全管理和务工人员消防安全教育,足额配备消防器材, 疏通消防安全通道,确保临建生活区逃生通道通畅。 (3)对本单位火灾应急处置能力进行检查评估,及时 完善火灾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具体的相应程 序和应急处置措施。落实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措施,明确防 火安全责任,对消防设施和消防专用器具配置情况进行检查, 定期组织对重点防火部位进行检查,多次组织疏散逃生应急 演练。全面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摸排,特别是对违规用火用 电用气、临建房屋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占堵疏散通道及 消防车通道等重点领域进行排查整治,着力防范化解重大消 防安全风险。 18

(三)严格监管执法,营造安全环境

寿阳县委常委会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的频次由每季 度至少一次调整为每月至少一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将安全生 产作为固定议题每月至少研究一次。县安委会结合各个时期 的工作特点及风险隐患排查情况,每月召开安全例会进行安 排部署。成立由县委书记、县长任双组长的领导组,由副县 长牵头成立15 个行业领域的专项领导组,覆盖全县所有乡 镇、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将国务院安委会15 条、省56 条硬措施细化为74 条具体措施,围绕措施清单开 展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交办及跟踪整改,所有 隐患排查整治形成工作闭环。自行动开展以来,全县共出动 检查组820 组次,检查企业2661 家次,排查一般隐患5011 条,曝光典型案例1 个,行政罚款524 万元,专项行动取得 了阶段性成效。

(四)强化宣传教育,树牢安全理念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2022 年12 月寿阳县在全县 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警示教育月”活动。12 月29 日 邀请省应急厅李建华处长,为各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一 把手、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和61 家重点企业负责人进行 了安全教育培训。县政府党组会决定从2023 年开始,将每 年的12 月定为“安全警示教育月”,常态化开展事故警示 教育活动,主题依据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由县安委办提出, 报县政府党组会审议。2023 年开展了主题为《人民生命至 19 上火灾隐患必除》的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动。

四、评估结论

经评估组调阅相关资料查证,市应急局对5 家有关企业 和15 名有关责任人中除阳泉华鑫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阳泉华鑫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明泰电厂项目现场负 责人李某某行政处罚罚款已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外,其余 行政处罚均已落实到位,罚款总计838.54 万元(其中11.23 万元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纪委监委对移交的19 名 有关责任人已全部追责到位。 通过调阅、查证相关资料和事故现场核查,寿阳县人民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够汲取事故教训,多次开展了有关“火 灾防范”专题培训和专项整治,基本做到了事故案例的“举 一反三”。能贯彻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失职追责”总要求;《调查报告》中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 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基本落实到位, 但仍要持续重视防火工作的安全规范管理,切实汲取“12·6” 事故教训,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经评估,《调查报告》中建议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基本落实到位。

FD11533 | 2025_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广汇城市花园小区一期8栋4单元602号8·18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md

w14:paraId="5B7825C5"> w14:paraId="78B61891">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广汇城市花园小区一期8栋4单元602号“8·1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w14:paraId="0BB567C3"> w14:paraId="21245FBF">2025年8月18日13时52分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广汇城市花园小区一期8栋4单元602号住宅发生火灾。火灾烧毁8栋4单元602号房屋内装修、家具、家电等物品,致1人高空坠落死亡。经统计,过火面积约9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为193539.8元。 w14:paraId="0F69D29C">事故发生后,东兴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8·18”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w14:paraId="74C5B818">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w14:paraId="073529F7">(一)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 w14:paraId="4BBADA0A">起火住宅位于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广汇城市花园小区一期8栋,为砖混结构建筑,4个单元,共6层,每层2户,6楼为跃层,该建筑坐北朝南,东面为小区1期18栋,西面为小区1期9栋,北面为小区2期18栋,南面小区1期7栋。起火房屋为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广汇城市花园小区一期8栋4单元602号房顶楼跃层,3室3厅1书房,1厨2卫3阳台,产权建筑面积213.4㎡。 w14:paraId="3DC9B76D"> w14:paraId="79C20AAA">图1 起火住宅北侧航拍图 w14:paraId="775BD8FF"> w14:paraId="0E01BC7F">图2 起火住宅平面图 w14:paraId="29F485B9">(二)火灾现场消防设施情况 w14:paraId="0AD674B9">经调查,该小区配备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室外消火栓。 w14:paraId="26F1FCD7"> w14:paraId="39B46BE7">图3 小区内消防设施配备情况 w14:paraId="3F39937D"> w14:paraId="74EB3CED">在火灾调查现场勘验时,发现楼道内摆放的灭火器保持完整好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标称生产厂家:四川珺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规格型号:MFZ/ABC4;依据标准:GB4351.1-2005。 w14:paraId="1EE97B59">二、起火经过和火灾处置 w14:paraId="60B8235D">(一)发现情况 w14:paraId="64D044A3"> 2025年8月18日13时50分许,家住西林盛景小区1栋的业主龚某在家中发现,汉安大道对面广汇城市花园小区住宅内冒出大量浓烟后,随即拨打119电话报警。(见图4) w14:paraId="2AB76AC1"> w14:paraId="05F8E364"> w14:paraId="5CC8B41C">图4 报警人拍摄的照片 w14:paraId="79021534">(二)处置情况 w14:paraId="7FF41702">8月18日13时52分,内江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广汇城市花园小区一期8栋4单元602发生火灾。内江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先后调派2个队站共31人7车前往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w14:paraId="69E3A94F">13时57分,首批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14时06分,现场救援人员听到声响,有1人从起火楼层坠楼,周边群众随即拨打120电话,社区工作人员协助送医救治。14时25分,火势得到有效控制。14时30分,明火被扑灭。 w14:paraId="5951F77B">火灾原因及成因分析 w14:paraId="2E412879">(一)火灾原因的认定 w14:paraId="7896C7DB">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13时20分许;起火部位为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广汇城市花园小区一期8栋4单元602号房(共二层)一层客厅;起火点为602号房一层客厅北墙摆放的沙发处;起火原因为遗留烟头引燃沙发等可燃物蔓延成灾。 w14:paraId="3025B5D4">(二)亡人成因分析 w14:paraId="5890232A">1.错误的逃生路线选择。面对火灾的突发状况,当事人未能保持冷静,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和决策。因恐惧和慌乱,盲目选择逃生路线,由卧室卫生间翻出至六楼一层卫生间上方铝合金挡雨棚上方等待救援,又因一层卫生间窗户破裂高温破裂,大量浓烟窜出导致呼吸困难,冒险选择跳楼等极端方式逃生,最终酿成悲剧。然而与死者卧室相邻的二层客厅以及露台均未过火,死者选择向该区域逃生均能等到消防力量救援抵达。 w14:paraId="7AC9CEE8">2.日常火灾防范意识不足:经现场勘查,起火住宅二层卧室北侧床头柜区域发现大量烟头、烟盒残留,且使用可燃材料盛放,存在卧床吸烟习惯。根据询问死者前妻、亲戚了解到,死者长期生活作息不规律,晚上熬夜白天睡觉,根据现场视频以及死者死亡时穿着分析,火灾发生时死者正在二层卧室睡觉。 w14:paraId="3E776D5D">3.室内火灾负荷较大:根据现场勘验,该住宅装修使用大量木质材料进行装饰,地面、墙面、楼梯均采用木板包裹,导致火灾发生后起火区域可燃物较多火势蔓延迅速。 w14:paraId="05BFC001">四、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w14:paraId="41F157E0">(一)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死者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逃生技能,对火灾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火灾发生时,未能迅速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应对,选择了错误的逃生路线,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w14:paraId="01E60F00">(二)误判断与盲目行动。面对火灾的突发状况,当事人未能保持冷静,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和决策。因恐惧和慌乱,盲目选择逃生路线,甚至在没有充分评估风险的情况下,冒险选择跳楼等极端方式逃生,最终酿成悲剧。 w14:paraId="27A56197">(三)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存在短板。日常消防宣传教育覆盖面不够广,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未能真正深入人心。部分居民对消防安全知识一知半解,没有形成良好的消防安全习惯和自我保护意识。 w14:paraId="1BA5B327">

FD11534 | 2025_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广汇城市花园小区一期8栋4单元602号8·1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md

【来源】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官网(sc.119.gov.cn)发布的WORD原文,本件忠实提取自官方DOCX,保留原文结构。

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广汇城市花园小区一期8栋4单元602号“8·1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8月18日13时52分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广汇城市花园小区一期8栋4单元602号住宅发生火灾。火灾烧毁8栋4单元602号房屋内装修、家具、家电等物品,致1人高空坠落死亡。经统计,过火面积约9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为193539.8元。 事故发生后,东兴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8·18”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 起火住宅位于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广汇城市花园小区一期8栋,为砖混结构建筑,4个单元,共6层,每层2户,6楼为跃层,该建筑坐北朝南,东面为小区1期18栋,西面为小区1期9栋,北面为小区2期18栋,南面小区1期7栋。起火房屋为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广汇城市花园小区一期8栋4单元602号房顶楼跃层,3室3厅1书房,1厨2卫3阳台,产权建筑面积213.4㎡。 图1 起火住宅北侧航拍图 图2 起火住宅平面图 (二)火灾现场消防设施情况 经调查,该小区配备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室外消火栓。 图3 小区内消防设施配备情况 在火灾调查现场勘验时,发现楼道内摆放的灭火器保持完整好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标称生产厂家:四川珺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规格型号:MFZ/ABC4;依据标准:GB4351.1-2005。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处置 (一)发现情况 2025年8月18日13时50分许,家住西林盛景小区1栋的业主龚某在家中发现,汉安大道对面广汇城市花园小区住宅内冒出大量浓烟后,随即拨打119电话报警。(见图4) 图4 报警人拍摄的照片 (二)处置情况 8月18日13时52分,内江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广汇城市花园小区一期8栋4单元602发生火灾。内江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先后调派2个队站共31人7车前往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13时57分,首批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14时06分,现场救援人员听到声响,有1人从起火楼层坠楼,周边群众随即拨打120电话,社区工作人员协助送医救治。14时25分,火势得到有效控制。14时30分,明火被扑灭。 火灾原因及成因分析 (一)火灾原因的认定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13时20分许;起火部位为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广汇城市花园小区一期8栋4单元602号房(共二层)一层客厅;起火点为602号房一层客厅北墙摆放的沙发处;起火原因为遗留烟头引燃沙发等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亡人成因分析 1.错误的逃生路线选择。面对火灾的突发状况,当事人未能保持冷静,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和决策。因恐惧和慌乱,盲目选择逃生路线,由卧室卫生间翻出至六楼一层卫生间上方铝合金挡雨棚上方等待救援,又因一层卫生间窗户破裂高温破裂,大量浓烟窜出导致呼吸困难,冒险选择跳楼等极端方式逃生,最终酿成悲剧。然而与死者卧室相邻的二层客厅以及露台均未过火,死者选择向该区域逃生均能等到消防力量救援抵达。 2.日常火灾防范意识不足:经现场勘查,起火住宅二层卧室北侧床头柜区域发现大量烟头、烟盒残留,且使用可燃材料盛放,存在卧床吸烟习惯。根据询问死者前妻、亲戚了解到,死者长期生活作息不规律,晚上熬夜白天睡觉,根据现场视频以及死者死亡时穿着分析,火灾发生时死者正在二层卧室睡觉。 3.室内火灾负荷较大:根据现场勘验,该住宅装修使用大量木质材料进行装饰,地面、墙面、楼梯均采用木板包裹,导致火灾发生后起火区域可燃物较多火势蔓延迅速。 四、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死者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逃生技能,对火灾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火灾发生时,未能迅速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应对,选择了错误的逃生路线,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二)误判断与盲目行动。面对火灾的突发状况,当事人未能保持冷静,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和决策。因恐惧和慌乱,盲目选择逃生路线,甚至在没有充分评估风险的情况下,冒险选择跳楼等极端方式逃生,最终酿成悲剧。 (三)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存在短板。日常消防宣传教育覆盖面不够广,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未能真正深入人心。部分居民对消防安全知识一知半解,没有形成良好的消防安全习惯和自我保护意识。

FD11535 | 2025_内蒙古_包头金福再生资源10·06火灾_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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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10·0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10.0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4-16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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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10.0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及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批示的《关于做好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火灾发生后,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提请区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10.06”火灾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概况

火灾发生后,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5年10月6日提请区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2025年10月7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正式批示关于成立“10.06”卜尔汉图镇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亡人火灾一般事故责任调查组的通知。(见附件)

二、起火建筑和场所概况

起火建筑位于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新光八村自建厂房,着火位置在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新光八村,着火建筑东侧自建房大院,西侧自建房大院,南侧村民自建大院,北侧为锅炉房。该自建厂房面积约1000平方米左右,自建房东西长80米左右,南北宽13米左右,厂房框架由钢结构搭建,厂房墙体结构为半砖混半彩钢结构。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

火灾发生在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厂房内,该单位成立于2018年4月2日,当时营业执照显示法定代表人为:张XX,场所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卜尔汉图镇新光八村。许可经营项目:废钢、钢材、建材、铁精粉、煤炭、稀土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的深加工利用及销售;环保科技材料的研发及利用;钢渣的生产;碱性嫰黄的深加工利用及销售。该单位有两个股东张XX和马XX共同出资成立该企业。经核查,该厂房是新光八村村民马X于2005年自建厂房,单层建筑,半砖混半彩钢结构,厂房东西长80米左右,南北宽13米,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厂房建成后由马X租给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使用。经询问,2025年5月31日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搬离停止使用,2025年7月27日至12月27日该厂房由马X租赁给王X使用。2025年8月5日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和王X签定设备收购合同。王X临时雇佣5名人员(高XX、王XX、刘XX、李XX、白XX)对设备进行拆除。

三、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2025年10月06日14时14分,包头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车间内导热油炉爆炸发生火灾,支队立即调派卜尔汉图消防站、河西消防站、白云路消防站赶赴现场,支队、大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同时调派内蒙古通威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协鑫企业消防队到场协同处置。区政府领导带领区应急局及相关单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救援,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同时到场指挥救援,15时35分明火被扑灭。2025年10月06日17时55分,包头市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封闭。

四、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火灾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死者:高XX、男、汉族,1971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15020219711127XXXX;伤者:王XX(医院救治55天,11月29日死亡),男,汉族,1978年07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15232219780702XXXX;刘XX,男,汉族,1969年0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15020719690310XXXX;李XX,男,汉族,1968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150207196810295310;白XX,男,汉族,1974年0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14022519740220XXXX。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约为30000元。

五、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火灾发生后,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通过现场残留物证、燃烧痕迹、走访知情人等多方综合分析认定如下:

(一)起火时间认定。

2025年10月06日14时14分包头消防指挥中心第一时间接警,立即调派卜尔汉图消防站、河西消防站、白云路消防站赶赴现场救援。经询问杨XX、王X、马X等相关人员,并结合火灾发展规律及现场勘查情况,综合认定本次火灾起火时间为2025年10月06日14时左右。

(二)起火部位认定。

通过对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厂房进行专项勘验,该单位院内堆放大量杂物,该厂房是典型的厂中厂结构,从南至北有三排,三排之间相互连接,第二排厂房从东至西有原料加工设备反应釜罐8个,编号(1-8),8个反应釜罐位于第二排厂房靠北侧位置,从表面看有明显的过火痕迹,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放置反应釜罐的二层钢架有明显的过火痕迹,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第5个和第6个反应釜罐有明显的烘烤痕迹,现场反应釜罐和二层钢架部分坍塌,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第5个和第6个反应釜罐下方活塞式空气压缩机和小型便携式电焊机表面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反应釜罐北侧墙体彩钢板已脱落,有明显的过火痕迹,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反应釜罐北侧导热油管道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并已弯曲变形,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导热油管道上方钢梁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并已弯曲变形,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反应釜罐上方钢梁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并已弯曲变形,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厂房中间顶棚彩钢板已脱落,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厂房中间摆放叉车表面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氧气瓶和乙炔瓶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用于气焊的氧气瓶和乙炔瓶连接线路和地面的焊枪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第5个和第6个反应釜钢架柱子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地面连接焊枪电线和连接电焊机的线路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第5个和第6个反应釜罐南侧堆放物料工业氯化铵包装袋表面有明显被高温飞溅的导热油灼烫破损痕迹,燃烧程度从北向南逐渐减轻;东北角摆放的叉车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燃烧程度从西向东逐渐减轻;厂房第三排锅炉房位于中间反应釜罐的北侧,连接导热油管路墙体表面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第一排厂房和第三排厂房整体均未过火。 因此,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第二排厂房第5个反应釜罐位置。

(三)起火点认定。

对第二排厂房第5号反应釜罐和第6号反应釜罐进行细项勘验,第5个反应釜罐位于第二排厂房靠近中间位置,东西两侧由二层钢架操作平台连接第4和第6个反应釜罐,南侧为厂房空地,北侧连接导热油锅炉。第5个反应釜罐和第6个反应釜罐,从表面看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反应釜罐体和钢架部分坍塌,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第5个反应釜罐顶部电机已经拆除;其他7个反应釜灌电机未拆除,放置第5个反应釜罐的二层钢架有明显的过火痕迹,燃烧程度从西侧向东侧逐渐减轻;第5个反应釜罐东侧放置活塞式空气压缩机和小型便携式电焊机表面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第5反应釜罐底部放置氧气瓶和乙炔瓶,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第5反应釜和第6反应釜罐地面中间位置放置用于气焊的氧气瓶和乙炔瓶连接线路和地面的焊枪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第5反应釜罐北侧墙体彩钢板已脱落,有明显的过火痕迹,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第5反应釜罐北侧导热油锅炉墙体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反应釜罐操作平台已坍塌,连接第5反应釜罐和导热油炉的导热油管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并已弯曲变形,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导热油管道上方钢梁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并已弯曲变形,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第5反应釜罐南侧堆放生产所需的原料氯化铵和尿素,包装袋部分表面被高温飞溅的导热油灼烫破损,燃烧程度从北向南逐渐减轻。导热油锅炉西侧堆放煤,导热油炉内有燃烧痕迹。第5个反应釜罐底部导热油管有切割痕迹,切割管道位置阀门属于开启状态。综合认定起火点为厂房第二排第5个反应釜罐下方位置。

(四)起火原因认定。

现场对包头市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进行了火灾勘验拍照,有照片40张、执法记录录像3份、询问笔录和补充笔录共13份、现场平面图1张、现场方位图1张。

六、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昆都仑区工信局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三管三必须”落实不到位,对建筑动火作业全链条整治工作治理不到位;2025年2月-9月对该厂房检查10次,但始终未对违规动火作业形成有效管控。

(二)昆都仑区生态环境分局

作为行业监督部门,“三管三必须”落实不到位, 2025年1月-9月对该厂房检查7次,在火灾现场勘验时发现存放工业硫磺、氯化铵、尿素等物料,未有效管控风险。

(三)昆都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3月15日,包头金属深加工园区管委会(现名称昆都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作为属地监督部门,对建筑动火作业全链条整治工作治理不到位,未对后续设备拆除作业的动火风险进行监管。

(四)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

该着火厂房土地属于卜尔汉图镇管辖。作为属地责任部门,对辖区内建筑动火作业全链条整治工作治理不到位;2025年对该厂房检查10余次,未对辖区内该厂房设备拆除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管。

(五)拆除设备负责人王X

王X临时雇佣未持有效动火证件的人员作业,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内违规动火,未向相关部门报备,未做好动火作业场所防火巡查、检查,直接引发火灾。

(六)现场动火作业人员

现场动火作业人员(刘XX) 未持有明知的动火作业相关证件,不满足作业条件仍违规动火,且未采取保护措施,最终导致火灾发生。

(七)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法人(张XX)

2025年5月31日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搬离,7月27日房东马X租赁给王X使用;8月5日金福公司与王X签订设备收购合同。合同未明确拆除过程中的安全制度和责任,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七、火灾事故责任处理意见

(一)相关单位处理意见

1. 昆都仑区工信局:建议区政府领导对区工信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

昆都仑区生态环境分局:建议区政府领导对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

昆都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议区政府领导对昆都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

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建议区政府领导对卜尔汉图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

(二)相关人员处理意见

5. 拆除设备负责人(王X):将王X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法人(张XX):

昆都仑区工信局对张XX及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八、针对性防范工作措施

包头市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年4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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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536 | 2025_内蒙古_包头金福再生资源厂房10·06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内蒙古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10.0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10.0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4-16 09:50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分钟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10.0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及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批示的《关于做好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火灾发生后,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提请区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10.06”火灾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概况

火灾发生后,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5年10月6日提请区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2025年10月7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正式批示关于成立“10.06”卜尔汉图镇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亡人火灾一般事故责任调查组的通知。(见附件)

二、起火建筑和场所概况

起火建筑位于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新光八村自建厂房,着火位置在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新光八村,着火建筑东侧自建房大院,西侧自建房大院,南侧村民自建大院,北侧为锅炉房。该自建厂房面积约1000平方米左右,自建房东西长80米左右,南北宽13米左右,厂房框架由钢结构搭建,厂房墙体结构为半砖混半彩钢结构。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

火灾发生在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厂房内,该单位成立于2018年4月2日,当时营业执照显示法定代表人为:张XX,场所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卜尔汉图镇新光八村。许可经营项目:废钢、钢材、建材、铁精粉、煤炭、稀土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的深加工利用及销售;环保科技材料的研发及利用;钢渣的生产;碱性嫰黄的深加工利用及销售。该单位有两个股东张XX和马XX共同出资成立该企业。经核查,该厂房是新光八村村民马X于2005年自建厂房,单层建筑,半砖混半彩钢结构,厂房东西长80米左右,南北宽13米,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厂房建成后由马X租给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使用。经询问,2025年5月31日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搬离停止使用,2025年7月27日至12月27日该厂房由马X租赁给王X使用。2025年8月5日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和王X签定设备收购合同。王X临时雇佣5名人员(高XX、王XX、刘XX、李XX、白XX)对设备进行拆除。

三、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2025年10月06日14时14分,包头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车间内导热油炉爆炸发生火灾,支队立即调派卜尔汉图消防站、河西消防站、白云路消防站赶赴现场,支队、大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同时调派内蒙古通威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协鑫企业消防队到场协同处置。区政府领导带领区应急局及相关单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救援,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同时到场指挥救援,15时35分明火被扑灭。2025年10月06日17时55分,包头市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封闭。

四、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火灾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死者:高XX、男、汉族,1971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15020219711127XXXX;伤者:王XX(医院救治55天,11月29日死亡),男,汉族,1978年07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15232219780702XXXX;刘XX,男,汉族,1969年0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15020719690310XXXX;李XX,男,汉族,1968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150207196810295310;白XX,男,汉族,1974年0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14022519740220XXXX。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约为30000元。

五、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火灾发生后,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通过现场残留物证、燃烧痕迹、走访知情人等多方综合分析认定如下:

(一)起火时间认定。

2025年10月06日14时14分包头消防指挥中心第一时间接警,立即调派卜尔汉图消防站、河西消防站、白云路消防站赶赴现场救援。经询问杨XX、王X、马X等相关人员,并结合火灾发展规律及现场勘查情况,综合认定本次火灾起火时间为2025年10月06日14时左右。

(二)起火部位认定。

通过对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厂房进行专项勘验,该单位院内堆放大量杂物,该厂房是典型的厂中厂结构,从南至北有三排,三排之间相互连接,第二排厂房从东至西有原料加工设备反应釜罐8个,编号(1-8),8个反应釜罐位于第二排厂房靠北侧位置,从表面看有明显的过火痕迹,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放置反应釜罐的二层钢架有明显的过火痕迹,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第5个和第6个反应釜罐有明显的烘烤痕迹,现场反应釜罐和二层钢架部分坍塌,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第5个和第6个反应釜罐下方活塞式空气压缩机和小型便携式电焊机表面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反应釜罐北侧墙体彩钢板已脱落,有明显的过火痕迹,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反应釜罐北侧导热油管道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并已弯曲变形,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导热油管道上方钢梁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并已弯曲变形,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反应釜罐上方钢梁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并已弯曲变形,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厂房中间顶棚彩钢板已脱落,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厂房中间摆放叉车表面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氧气瓶和乙炔瓶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用于气焊的氧气瓶和乙炔瓶连接线路和地面的焊枪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第5个和第6个反应釜钢架柱子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地面连接焊枪电线和连接电焊机的线路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第5个和第6个反应釜罐南侧堆放物料工业氯化铵包装袋表面有明显被高温飞溅的导热油灼烫破损痕迹,燃烧程度从北向南逐渐减轻;东北角摆放的叉车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燃烧程度从西向东逐渐减轻;厂房第三排锅炉房位于中间反应釜罐的北侧,连接导热油管路墙体表面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第一排厂房和第三排厂房整体均未过火。 因此,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第二排厂房第5个反应釜罐位置。

(三)起火点认定。

对第二排厂房第5号反应釜罐和第6号反应釜罐进行细项勘验,第5个反应釜罐位于第二排厂房靠近中间位置,东西两侧由二层钢架操作平台连接第4和第6个反应釜罐,南侧为厂房空地,北侧连接导热油锅炉。第5个反应釜罐和第6个反应釜罐,从表面看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反应釜罐体和钢架部分坍塌,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第5个反应釜罐顶部电机已经拆除;其他7个反应釜灌电机未拆除,放置第5个反应釜罐的二层钢架有明显的过火痕迹,燃烧程度从西侧向东侧逐渐减轻;第5个反应釜罐东侧放置活塞式空气压缩机和小型便携式电焊机表面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第5反应釜罐底部放置氧气瓶和乙炔瓶,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第5反应釜和第6反应釜罐地面中间位置放置用于气焊的氧气瓶和乙炔瓶连接线路和地面的焊枪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第5反应釜罐北侧墙体彩钢板已脱落,有明显的过火痕迹,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第5反应釜罐北侧导热油锅炉墙体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反应釜罐操作平台已坍塌,连接第5反应釜罐和导热油炉的导热油管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并已弯曲变形,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导热油管道上方钢梁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并已弯曲变形,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第5反应釜罐南侧堆放生产所需的原料氯化铵和尿素,包装袋部分表面被高温飞溅的导热油灼烫破损,燃烧程度从北向南逐渐减轻。导热油锅炉西侧堆放煤,导热油炉内有燃烧痕迹。第5个反应釜罐底部导热油管有切割痕迹,切割管道位置阀门属于开启状态。综合认定起火点为厂房第二排第5个反应釜罐下方位置。

(四)起火原因认定。

现场对包头市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进行了火灾勘验拍照,有照片40张、执法记录录像3份、询问笔录和补充笔录共13份、现场平面图1张、现场方位图1张。

六、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昆都仑区工信局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三管三必须”落实不到位,对建筑动火作业全链条整治工作治理不到位;2025年2月-9月对该厂房检查10次,但始终未对违规动火作业形成有效管控。

(二)昆都仑区生态环境分局

作为行业监督部门,“三管三必须”落实不到位, 2025年1月-9月对该厂房检查7次,在火灾现场勘验时发现存放工业硫磺、氯化铵、尿素等物料,未有效管控风险。

(三)昆都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3月15日,包头金属深加工园区管委会(现名称昆都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作为属地监督部门,对建筑动火作业全链条整治工作治理不到位,未对后续设备拆除作业的动火风险进行监管。

(四)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

该着火厂房土地属于卜尔汉图镇管辖。作为属地责任部门,对辖区内建筑动火作业全链条整治工作治理不到位;2025年对该厂房检查10余次,未对辖区内该厂房设备拆除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管。

(五)拆除设备负责人王X

王X临时雇佣未持有效动火证件的人员作业,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内违规动火,未向相关部门报备,未做好动火作业场所防火巡查、检查,直接引发火灾。

(六)现场动火作业人员

现场动火作业人员(刘XX) 未持有明知的动火作业相关证件,不满足作业条件仍违规动火,且未采取保护措施,最终导致火灾发生。

(七)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法人(张XX)

2025年5月31日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搬离,7月27日房东马X租赁给王X使用;8月5日金福公司与王X签订设备收购合同。合同未明确拆除过程中的安全制度和责任,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七、火灾事故责任处理意见

(一)相关单位处理意见

1. 昆都仑区工信局:建议区政府领导对区工信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

昆都仑区生态环境分局:建议区政府领导对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

昆都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议区政府领导对昆都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

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建议区政府领导对卜尔汉图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

(二)相关人员处理意见

5. 拆除设备负责人(王X):将王X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法人(张XX):

昆都仑区工信局对张XX及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八、针对性防范工作措施

包头市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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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537 | 2025_内蒙古_通辽中铁国际城12·11火灾_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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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铁国际城1号楼1单元XXX室居民住宅“12·11”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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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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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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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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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大队

2025年12月11日04时56分,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铁国际城1号楼1单元xxx室居民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593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内政发〔2024〕31号)相关要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形成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资料查阅、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加强事故防范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一)建筑基本情况

中铁国际城小区位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以东、清河大街以南,建设单位为中铁十六局集团通辽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企业为通辽市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火建筑为中铁国际城小区1号楼,2017年验收交付使用。东临小区2号楼,南侧为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西侧为创业大道,北侧为小区6号楼。建筑主体地上17层,地下2层,坐北朝南,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耿某某家于2022年入住该小区。

(二)灭火救援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12月11日4时56分,内蒙古通辽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铁国际城小区1号楼1单元xxx室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指挥中心立即调派青龙山特勤站4辆消防车、15名消防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消防站距着火小区约1.6公里,5时10分,青龙山街特勤站首战救援力量到场。现场指挥员迅速组织疏散周边群众、划定警戒区域,按照“救人第一、科学施救”原则成立搜救组,在水枪掩护下进入起火建筑内部强攻搜救被困人员,同步推进灭火作业,同时联系辖区医疗、公安等部门赶赴现场。5时17分,搜救发现2名被困人员;5时20分许,在起火户南北卧室找到被困人员;5时25分,2名被困人员相继被救出,随即转移至安全位置并移交120处置;5时29分,被困人员搜救完毕;5时45分,现场明火被扑灭。经反复搜救确认无人员被困及复燃隐患后,救援行动结束。

(三)死者基本情况

死者耿某某,男,43岁,身份证号152321********7574,户籍地为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现居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铁国际城1号楼1单元xxx室。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尸检认定,死者身体未见机械性损伤,系窒息死亡。

二、现场勘验情况

耿某某家客厅烧损严重,其他房间有烟熏痕迹,沙发南侧较北侧烧损更为严重,墙体表皮及踢脚线瓷砖脱落。在起火部位附近提取到手机充电器残骸,其内部电路板上,两个电源接线焊盘之间存在10×2.5mm的烧蚀缺口。缺口附近的压敏电阻与电路板连接牢固、外形完好,无炸裂痕迹;附近的保险电阻漆皮完全烧损,但螺旋形金属膜完好无损,与电路板连接牢固。上述情况表明,高能量仅集中于电路板缺口处,附近元器件及焊盘未受严重损坏。该电路板其余部分因火场高温导致局部分层、部分元器件脱落,但无烧蚀孔洞或缺口,说明其他部位仅受火场温度影响,未遭受高能量破坏。缺口附近的元器件上表面附着有紧密粘连一层黑色的塑料燃烧产物,这是内部塑料燃烧的特征外部火烧不会造成此类塑料燃烧产物的沉积,说明充电器内部为起火点。与同一火场提取的电视机遥控器对比,其电路板虽也出现分层现象,但无任何缺口或孔洞,由此可见充电器电路板的缺口并非火场高温所致,缺口处曾发生高能量释放。

三、火灾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火灾原因

调查组综合事故现场勘查、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及各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分析认定如下:

起火时间的认定。依据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新城区供电分公司提供的用户用电记录,结合对死者妻子韩某某的询问笔录,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5年12月11日凌晨4时左右。

起火部位的认定。结合火灾现场勘察结果及火灾蔓延痕迹,认定起火部位为客厅沙发西南角的墙壁插座处。

起火原因的认定。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公民死亡证明书排除刑事案件,综合现场勘察、物证提取结果及耿某某家的用电记录,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为手机充电器故障。

(二)灾害成因

着火物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起火区域的沙发等物品燃烧后释放大量高温有毒烟气,导致室内烟熏痕迹严重,人员吸入后引发一氧化碳中毒及呼吸道灼伤。

火灾报警不及时。耿某某与韩某某发现火情后并未第一时间拨打119报警电话,延误了救援时机。

缺乏火灾安全常识。韩某某二次返回火场时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中毒晕倒在入户门口;日常存在电气安全隐患,充电器长期通电未拔且置于可燃物附近。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此起火灾事故为一起非生产经营场所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

刑事责任追究建议

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已达到失火罪立案标准,相关线索已移送属地公安机关。因火灾直接责任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缺少消防安全常识,日常用火、用电不规范,火场逃生自救能力不足。消防宣传教育、提示、提醒、警示等工作有待提高。

六、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各镇街要落实属地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部门监管,健全信息通报与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网格化管理,对因责任不落实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责。

(二)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根据通辽市安委会印发的《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方案要求,各镇街组织对居民住宅、老旧小区等重点区域开展全面排查,建立隐患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实行销号管理;定期开展“回头看”,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三合一”场所、群租房等高危区域整治,防范“小火亡人”事故发生。

(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定全面系统的宣传计划,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利用社区广播、宣传栏等载体广泛宣传;组织网格员开展“敲门入户”行动,向居民传授消防安全知识提升消防安全意识,针对不同季节特点开展精准宣传,尤其要突出“小火亡人”典型案例的警示宣传。

(四)推进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工作。加大消防资金投入力度,为老旧小区、农村等消防薄弱区域完善消防设施,及时检修并更换损坏设备。积极推动智慧消防体系建设,借助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提升消防设施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五)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和消防救援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完善装备配备,开展实战化训练与演练,制定高层住宅火灾等重点场所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此报告

“12.11”中铁国际城房屋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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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铁国际城1号楼1单元XXX室居民住宅“12·11”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朗读

2025年12月11日04时56分,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铁国际城1号楼1单元xxx室居民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593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内政发〔2024〕31号)相关要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形成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资料查阅、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加强事故防范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一)建筑基本情况

中铁国际城小区位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以东、清河大街以南,建设单位为中铁十六局集团通辽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企业为通辽市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火建筑为中铁国际城小区1号楼,2017年验收交付使用。东临小区2号楼,南侧为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西侧为创业大道,北侧为小区6号楼。建筑主体地上17层,地下2层,坐北朝南,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耿某某家于2022年入住该小区。

(二)灭火救援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12月11日4时56分,内蒙古通辽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铁国际城小区1号楼1单元xxx室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指挥中心立即调派青龙山特勤站4辆消防车、15名消防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消防站距着火小区约1.6公里,5时10分,青龙山街特勤站首战救援力量到场。现场指挥员迅速组织疏散周边群众、划定警戒区域,按照“救人第一、科学施救”原则成立搜救组,在水枪掩护下进入起火建筑内部强攻搜救被困人员,同步推进灭火作业,同时联系辖区医疗、公安等部门赶赴现场。5时17分,搜救发现2名被困人员;5时20分许,在起火户南北卧室找到被困人员;5时25分,2名被困人员相继被救出,随即转移至安全位置并移交120处置;5时29分,被困人员搜救完毕;5时45分,现场明火被扑灭。经反复搜救确认无人员被困及复燃隐患后,救援行动结束。

(三)死者基本情况

死者耿某某,男,43岁,身份证号152321********7574,户籍地为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现居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铁国际城1号楼1单元xxx室。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尸检认定,死者身体未见机械性损伤,系窒息死亡。

二、现场勘验情况

耿某某家客厅烧损严重,其他房间有烟熏痕迹,沙发南侧较北侧烧损更为严重,墙体表皮及踢脚线瓷砖脱落。在起火部位附近提取到手机充电器残骸,其内部电路板上,两个电源接线焊盘之间存在10×2.5mm的烧蚀缺口。缺口附近的压敏电阻与电路板连接牢固、外形完好,无炸裂痕迹;附近的保险电阻漆皮完全烧损,但螺旋形金属膜完好无损,与电路板连接牢固。上述情况表明,高能量仅集中于电路板缺口处,附近元器件及焊盘未受严重损坏。该电路板其余部分因火场高温导致局部分层、部分元器件脱落,但无烧蚀孔洞或缺口,说明其他部位仅受火场温度影响,未遭受高能量破坏。缺口附近的元器件上表面附着有紧密粘连一层黑色的塑料燃烧产物,这是内部塑料燃烧的特征外部火烧不会造成此类塑料燃烧产物的沉积,说明充电器内部为起火点。与同一火场提取的电视机遥控器对比,其电路板虽也出现分层现象,但无任何缺口或孔洞,由此可见充电器电路板的缺口并非火场高温所致,缺口处曾发生高能量释放。

三、火灾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火灾原因

调查组综合事故现场勘查、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及各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分析认定如下:

起火时间的认定。依据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新城区供电分公司提供的用户用电记录,结合对死者妻子韩某某的询问笔录,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5年12月11日凌晨4时左右。

起火部位的认定。结合火灾现场勘察结果及火灾蔓延痕迹,认定起火部位为客厅沙发西南角的墙壁插座处。

起火原因的认定。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公民死亡证明书排除刑事案件,综合现场勘察、物证提取结果及耿某某家的用电记录,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为手机充电器故障。

(二)灾害成因

着火物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起火区域的沙发等物品燃烧后释放大量高温有毒烟气,导致室内烟熏痕迹严重,人员吸入后引发一氧化碳中毒及呼吸道灼伤。

火灾报警不及时。耿某某与韩某某发现火情后并未第一时间拨打119报警电话,延误了救援时机。

缺乏火灾安全常识。韩某某二次返回火场时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中毒晕倒在入户门口;日常存在电气安全隐患,充电器长期通电未拔且置于可燃物附近。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此起火灾事故为一起非生产经营场所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

刑事责任追究建议

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已达到失火罪立案标准,相关线索已移送属地公安机关。因火灾直接责任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缺少消防安全常识,日常用火、用电不规范,火场逃生自救能力不足。消防宣传教育、提示、提醒、警示等工作有待提高。

六、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各镇街要落实属地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部门监管,健全信息通报与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网格化管理,对因责任不落实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责。

(二)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根据通辽市安委会印发的《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方案要求,各镇街组织对居民住宅、老旧小区等重点区域开展全面排查,建立隐患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实行销号管理;定期开展“回头看”,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三合一”场所、群租房等高危区域整治,防范“小火亡人”事故发生。

(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定全面系统的宣传计划,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利用社区广播、宣传栏等载体广泛宣传;组织网格员开展“敲门入户”行动,向居民传授消防安全知识提升消防安全意识,针对不同季节特点开展精准宣传,尤其要突出“小火亡人”典型案例的警示宣传。

(四)推进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工作。加大消防资金投入力度,为老旧小区、农村等消防薄弱区域完善消防设施,及时检修并更换损坏设备。积极推动智慧消防体系建设,借助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提升消防设施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五)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和消防救援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完善装备配备,开展实战化训练与演练,制定高层住宅火灾等重点场所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此报告

“12.11”中铁国际城房屋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6年1月13日

2025年12月11日04时56分,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铁国际城1号楼1单元xxx室居民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593元。事故发生后,根据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内政发〔2024〕31号)相关要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形成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资料查阅、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加强事故防范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火灾基本情况(一)建筑基本情况中铁国际城小区位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以东、清河大街以南,建设单位为中铁十六局集团通辽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企业为通辽市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火建筑为中铁国际城小区1号楼,2017年验收交付使用。东临小区2号楼,南侧为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西侧为创业大道,北侧为小区6号楼。建筑主体地上17层,地下2层,坐北朝南,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耿某某家于2022年入住该小区。(二)灭火救援及应急处置情况2025年12月11日4时56分,内蒙古通辽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铁国际城小区1号楼1单元xxx室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指挥中心立即调派青龙山特勤站4辆消防车、15名消防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消防站距着火小区约1.6公里,5时10分,青龙山街特勤站首战救援力量到场。现场指挥员迅速组织疏散周边群众、划定警戒区域,按照“救人第一、科学施救”原则成立搜救组,在水枪掩护下进入起火建筑内部强攻搜救被困人员,同步推进灭火作业,同时联系辖区医疗、公安等部门赶赴现场。5时17分,搜救发现2名被困人员;5时20分许,在起火户南北卧室找到被困人员;5时25分,2名被困人员相继被救出,随即转移至安全位置并移交120处置;5时29分,被困人员搜救完毕;5时45分,现场明火被扑灭。经反复搜救确认无人员被困及复燃隐患后,救援行动结束。(三)死者基本情况死者耿某某,男,43岁,身份证号152321********7574,户籍地为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现居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铁国际城1号楼1单元xxx室。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尸检认定,死者身体未见机械性损伤,系窒息死亡。二、现场勘验情况耿某某家客厅烧损严重,其他房间有烟熏痕迹,沙发南侧较北侧烧损更为严重,墙体表皮及踢脚线瓷砖脱落。在起火部位附近提取到手机充电器残骸,其内部电路板上,两个电源接线焊盘之间存在10×2.5mm的烧蚀缺口。缺口附近的压敏电阻与电路板连接牢固、外形完好,无炸裂痕迹;附近的保险电阻漆皮完全烧损,但螺旋形金属膜完好无损,与电路板连接牢固。上述情况表明,高能量仅集中于电路板缺口处,附近元器件及焊盘未受严重损坏。该电路板其余部分因火场高温导致局部分层、部分元器件脱落,但无烧蚀孔洞或缺口,说明其他部位仅受火场温度影响,未遭受高能量破坏。缺口附近的元器件上表面附着有紧密粘连一层黑色的塑料燃烧产物,这是内部塑料燃烧的特征外部火烧不会造成此类塑料燃烧产物的沉积,说明充电器内部为起火点。与同一火场提取的电视机遥控器对比,其电路板虽也出现分层现象,但无任何缺口或孔洞,由此可见充电器电路板的缺口并非火场高温所致,缺口处曾发生高能量释放。三、火灾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一)火灾原因调查组综合事故现场勘查、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及各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分析认定如下:1. 起火时间的认定。依据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新城区供电分公司提供的用户用电记录,结合对死者妻子韩某某的询问笔录,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5年12月11日凌晨4时左右。2. 起火部位的认定。结合火灾现场勘察结果及火灾蔓延痕迹,认定起火部位为客厅沙发西南角的墙壁插座处。3. 起火原因的认定。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公民死亡证明书排除刑事案件,综合现场勘察、物证提取结果及耿某某家的用电记录,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为手机充电器故障。(二)灾害成因1. 着火物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起火区域的沙发等物品燃烧后释放大量高温有毒烟气,导致室内烟熏痕迹严重,人员吸入后引发一氧化碳中毒及呼吸道灼伤。2. 火灾报警不及时。耿某某与韩某某发现火情后并未第一时间拨打119报警电话,延误了救援时机。3. 缺乏火灾安全常识。韩某某二次返回火场时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中毒晕倒在入户门口;日常存在电气安全隐患,充电器长期通电未拔且置于可燃物附近。(三)事故性质认定经调查认定,此起火灾事故为一起非生产经营场所的一般火灾事故。四、对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刑事责任追究建议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已达到失火罪立案标准,相关线索已移送属地公安机关。因火灾直接责任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五、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缺少消防安全常识,日常用火、用电不规范,火场逃生自救能力不足。消防宣传教育、提示、提醒、警示等工作有待提高。六、工作意见和建议(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各镇街要落实属地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部门监管,健全信息通报与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网格化管理,对因责任不落实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责。(二)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根据通辽市安委会印发的《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方案要求,各镇街组织对居民住宅、老旧小区等重点区域开展全面排查,建立隐患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实行销号管理;定期开展“回头看”,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三合一”场所、群租房等高危区域整治,防范“小火亡人”事故发生。(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定全面系统的宣传计划,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利用社区广播、宣传栏等载体广泛宣传;组织网格员开展“敲门入户”行动,向居民传授消防安全知识提升消防安全意识,针对不同季节特点开展精准宣传,尤其要突出“小火亡人”典型案例的警示宣传。(四)推进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工作。加大消防资金投入力度,为老旧小区、农村等消防薄弱区域完善消防设施,及时检修并更换损坏设备。积极推动智慧消防体系建设,借助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提升消防设施管理的智能化水平。(五)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和消防救援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完善装备配备,开展实战化训练与演练,制定高层住宅火灾等重点场所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此报告   “12.11”中铁国际城房屋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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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538 | 2025_内蒙古_阿荣旗亚东镇东亚镇村11·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内蒙古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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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荣旗亚东镇东亚镇村“11.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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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03 10:4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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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0日06时14分,位于阿荣旗亚东镇东亚镇村田延生家民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65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3万元。事故发生后,阿荣旗人民政府成立了由阿荣旗委常委、政府常务副旗长韩宪辉任组长,旗应急管理局局长于来友、旗公安局副局长麻树、旗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林佰涛任副组长的“11.20”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 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房屋为居民自建房,房屋位于阿荣旗亚东镇东亚镇村五街,该房屋为坐北朝南,南侧为院子,北侧为空地,西侧为简易建筑,东侧为过道,该房屋东西长9.3米、南北宽6.3米,房屋为蓝色彩钢瓦、承重墙外包裹红砖内侧为土木结构。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2025年11月20日6时10分,阿荣旗福利路消防站接到报警称:阿荣旗亚东镇东亚镇村五街一民房发生火灾,1人被困,大队距离现场约70公里,阿荣旗福利路消防站立即出动3车12人前往现场实施处置,6时12分,阿荣旗大队调派亚东镇政府专职队1车4人赶往现场预先处置。

6时23分,政府专职队到达现场,经侦察,房屋已坍塌,1人被埋压,起火建筑为一层民房,建筑结构为砖混,屋内杂物起火燃烧,消防救援人员立即组织搜救被困人员并出水灭火。7时16分,阿荣旗福利路消防站达到现场,7时36分,明火被扑灭,8时25分,发现被困人员,并移交公安部门,经公安部门反馈被困人员已无生命

体征,过火面积约60平方米。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此次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姓名:田立红,性别:女,年龄:29岁,身份证号:152122********42。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35200元。

二、火灾起因认定

阿荣旗消防救援大队迅速开展火灾调查,同时启动与阿荣旗公安局刑警大队协作机制,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和呼伦贝尔市消防救援支队派员到达现场,组织指导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人员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要求,开展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等工作。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原因和其他有关情况对死者亲属、邻居等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6份。通过阿荣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经尸体检验,田立红死亡原因为吸入有毒烟气窒息死亡;通过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22时许;起火部位为田延生家西侧房屋内,起火点为田延生家西侧房屋吊顶处附近;起火原因为田延生家吊顶内铝制电线故障引发火灾。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22时许。主要依据如下:

根据范林菊描述,其丈夫在凌晨三点多起来喂羊的时候就已经发现田延生家的房子烟囱开始往外冒烟,其在早上五点钟起床后也发现田延生家烟囱向外冒烟;阿荣旗供电分公司提供的用电计量表显示田延生家的用电记录,显示田延生家于2025年11月19日22时已经开始断电。结合火灾发展规律及现场情况,认定此次火灾起火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22时许。

(二)起火部位和起火点的认定

起火部位为田延生家西侧房屋内,起火点为田延生家西侧房屋吊顶处附近。主要依据如下:

经范林菊描述,其丈夫在凌晨3点多钟时看见田延生家房屋窗户冒烟但未见火光,其在凌晨五点钟的时候也看见田延生家房屋烟囱冒烟,直至消防车到来时才知道田延生家着火了。

综上所述,此次火灾在发生后应该一直处于阴燃状态,室内物品在田延生打开房门、窗户后才发生猛烈燃烧。结合火灾发展规律,认定火灾起火部位为田延生家西侧房屋内,起火点为田延生家西侧房屋吊顶处附近。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火灾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主要依据如下:

三、灾害成因分析

(一)人为因素。田立红独自在家居住,且精神状态不佳,在发生火灾后未进行呼救、逃生等行为。

(二)环境因素。起火的房屋为独立的农村自建房,周围邻居距离均较远且着火的时间为深夜,无人第一时间发现着火,导致错失了最佳的救援时间;起火房屋吊顶内的填充物为聚氨酯泡沫板且房屋内电线为老旧的铝制电线,着火后会导致被困人员窒息中毒。

四、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调查情况

(一)阿荣旗亚东镇东亚镇村。作为发生火灾民房所在的村委会,东亚镇村对法律法规赋予的工作职责能够积极落实,经常性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经常性开展日常消防宣传教育,经常性入户走访,倡导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做到“三清三关”,对防火重点人群进行排查走访,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十九条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九条之规定,履行了职责。

(二)亚东镇公安派出所。能够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督促居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冬春火灾易发季开展消防宣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三)阿荣旗亚东镇人民政府。亚东镇人民政府能够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及时调整防火安全委员会,落实“三长”包保责任制,多次召开亚东镇消防安全会议对消防工作进行部署。在重大节假日、冬春火灾易发季节召开防火工作会议,组织各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四)阿荣旗消防救援大队。能够按照《消防法》、《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规的要求,指导乡镇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并为亚东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配齐车辆装备器材,亚东镇专职消防队第一时间到场进行了处置。

五、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火灾发生场所为居民住宅,不涉及生产经营活动,不具备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素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此次火灾造成1人死亡,根据火灾等级划分,属于一般火灾。

六、防范措施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三长”包保责任制、“一队一中心”建设和网格化管理工作。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大排查,督促各乡镇、社区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入户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隐患,着力强化社会末端火灾防控工作。

(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推进区域协防,提升末端消防力量。积极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加强消防救援车辆、装备建设,着力提升乡镇灭火救援能力。

(三)加强消防水源建设。目前亚东镇消防水源不足,镇区仅一座消防水鹤,消防水源不足极大地削弱了火灾扑救能力,一旦发生火灾,会因缺水导致火势蔓延扩大,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乡镇应以亚东镇为例,在2026年工作中,加强对消防水源的建设规划。

(四)对特殊目标人群实施重点管控。组织民政、各乡镇、社区和公安派出所尽快摸清底数,详细掌握本辖区内特殊人群的情况,建立台账,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针对老弱病残的特殊情况,主动上门服务,确定火灾发生紧急情况下的联系方法、逃生方法,提升特殊目标人群的逃生自救能力。及时为特殊人群住宅内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加强宣传教育力度。结合典型火灾案例,充分利用固定宣传栏、各类媒体、手机平台等全面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重点针对节日消防安全风险、居民住宅用油用电、燃气灶具使用、电动自行车停放和使用电热毯取暖等环节,开展针对性宣传提示,充分发动基层网格力量及消防志愿者开展敲门入户行动,广泛宣传居民家庭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

阿荣旗“11.20”火灾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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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539 | 2025_内蒙古_额济纳旗移民村赛汗西街北区631号民房12·25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内蒙古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5年12月25日10时34分,额济纳旗消防救援大队接到阿拉善盟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警情指令称,额济纳旗移民村赛汗西街北区0631号民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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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火经过及火灾扑救情况

2025年12月25日10时34分,额济纳旗消防救援大队接到阿拉善盟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警情指令称,额济纳旗移民村赛汗西街北区0631号民房发生火灾,大队立即出动2车12人赶赴现场处置,10时42分额济纳旗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立即采取措施,设置阵地外攻、内攻作战堵截火势,询问、搜救是否有人员被困。经现场侦查,发现有一名受伤被困人员,被困人员由额济纳旗消防救援大队指战员从着火民房中救出,随后交给120医护人员。11时41分火势基本控制,12时47分火灾扑灭。

死者情况:据乌兰*道(系该起火灾受灾户弟弟)陈述,死者乌兰格(乌兰格,女,蒙古族,64岁,身份证号1529**********0029)为其姐姐,被消防救援人员救出后,由120医护人员送至额济纳旗人民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于2025年12月25日15时23分死亡。

额济纳旗公安局委托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其尸体进行了鉴定,死亡原因系因自身疾病急性发作合并一氧化碳中毒导致死亡。

二、火灾损失情况

火灾发生后,大队立即开展了火灾损失统计工作,据初步统计,此次火灾造成民房及屋内装修、生活设施设备烧毁严重,直接财产损失共计235461.00元,直接经济损失241031.00元。

三、火灾原因调查情况

(一)起火时间认定。结合火灾发展规律及询问当事人,调阅监控视频分析,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10时25分左右。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经调查询问及现场勘验,起火部位为着火民房大院内。

(三)起火点的认定。通过对着火民房大院进行细项勘验,起火点位于着火民房院内西北侧。

(四)火灾原因的认定

①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1. 经勘验,着火民房院内西北侧周围未见电气线路、插座插排、电池类物品。
  1. 调取用电记录、电表断电记录,用电情况未见异常,电表断电时间为10时45分00秒。

②排除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1. 经勘验,着火民房附近无临时用火点,邻房均无人居住。院内北墙(建筑南墙)上烟囱连接的炉子未使用。
  1. 调查询问现场报警人称,当时没有听到任何异常声音,也没有看到听到异常情况。

③排除人为放火的可能性:

  1. 据第一到场消防员描述,当时着火建筑院门从内反锁,没有挤压或撬压等人为破坏痕迹,且院门外距离起火点较远。
  1. 起火点附近未发现异常物品及异常助燃物等情况。
  1. 额济纳旗公安局委托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甘科司鉴所〔2025〕病鉴字第221号),检验结果为:因自身疾病急性发作合并一氧化碳中毒导致死亡。

经调查询问及现场勘验,起火原因系着火民房院内西北侧遗留火种(炉灰)引燃周边可燃物发生火灾。

以上事实有查麦、乌兰、陈*虎、乌日尼**、康、杨、武*龙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提取物证1处,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平面图1张、方位图1张、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和现场照片75张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本案火灾已经认定,现予结案。

承办单位:额济纳旗消防救援大队

承办单位负责人:张恩东

2026年1月17日

FD11540 | 2025_内蒙古乌审旗-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采气一厂-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内蒙古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乌审旗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华北油气分公司采气一厂“6·28”一般爆燃 事故调查报告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 年8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发生工程概况……………………………………2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3 (三)承包单位概况…………………………………………4 (四)合同签订情况 …………………………………………5 (五)事故装置工艺流程……………………………………6 (六)事故发生经过…………………………………………7 (七)事故现场破坏情况……………………………………8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9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10 (一)事故单位应急处置情况…………………………10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情况……………………11 (三)事故信息报送情况………………………………12 (四)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情况…………………………13 (五)救援处置评估………………………………………13 三、事故原因分析………………………………………………14 (一)直接原因………………………………………………14 (二)直接原因分析…………………………………………14 (三)排除因素………………………………………………15 (四)间接原因分析…………………………………………15 四、有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问题…………………………………17

(一)事故有关单位…………………………………………17 (二)有关监管部门…………………………………………18 (三)乌审旗人民政府………………………………………19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9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9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9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9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20 (五)建议企业层面进行处理的人员………………………20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20 (七)其他处理意见…………………………………………22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22 (一)强化政治担当,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22 (二)压实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23 (三)规范外包管理,强化全程安全监督指导……………24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24

— 1 — 2025 年6 月28 日22 时07 分许,乌审旗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采气一厂发生一起一般爆燃事故,造 成2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34.03 万元。 事故发生后,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市委 书记李理、市人民政府市长于海宇,市委常委、副市长刘凤云 分别作出批示,指出类似事件已经是第二次发生了,要求务必 查清原因,严防再次发生;全力搜救伤员,妥善处理善后;全 市要举一反三,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同时,派出工作组赶 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5 年 6 月30 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成立了由市人 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检察院、市 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和乌审旗人民政府等相关 单位人员组成的乌审旗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 公司采气一厂大牛地气田“6·28”闪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 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 管理组、技术组、后勤保障组四个小组,并聘请工艺、设备、 电气、仪表、安全管理、环境、应急等行业领域7 名专家参与 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委托

— 2 — 相关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分析论证、查阅资料和问询谈话等方 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 企业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 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乌审旗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 分公司采气一厂“6·28”事故是一起因排风机失去防爆性能,在 违规开展阻火器检维修作业过程中启动排风机时其电动机内部 产生的电火花引燃混凝撬内爆炸性混合气体造成的一般爆燃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工程概况 本次事故发生在乌审旗图克镇大牛地村七社的中国石油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采气一厂净化队第一处理站新 建的污泥处理系统,爆燃点位于净化队第一处理站污泥脱水间 一层西北角的混凝撬。第一处理站污泥脱水间于2024 年9 月开 工建设,2024 年11 月底建成。工程编号:24P-7843S-02;总建 筑面积:601.40 平方米;建筑功能与层数层高:本工程为新建 污泥脱水间,二层;建筑高度为13.05 米;结构形式:钢结构; 安全等级、屋面防水等级:1 级;耐火等级:二级;防雷等级: 三级;场地类别:Ⅱ类;抗震设防烈度:6 度;使用年限:50 年;设计高程:室内外高差0.150 米,室外地坪标高相当于绝对

— 3 — 标高1302.45 米。污泥脱水间内有板框压滤机2 台、混凝撬1 台。 截至事故发生时,新建污泥脱水间工程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环评、竣工验收手续。 图1 净化队第一处理站平面图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采气一厂(以 下简称“中石化采气一厂”)2019 年10 月16 日注册成立。主要 负责人:齐某某;单位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小壕兔乡华 北油气分公司大牛地气田首站基地;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 公司分公司(上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02MA70BQD54J;经营范围:天然气勘探、开发,石油 石化原辅材料、设备及零部件采购、销售。中石化采气一厂前 身是2002 年华北石油局井下作业大队剥离成立的华北分公司井 下作业部。2005 年2 月17 日,挂牌成立华北分公司第一采气厂,

— 4 — 2015 年更名为华北油气分公司采气一厂。2024 年4 月23 日更 换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陕)FM 安许证〔2024〕3796 号;许可范围:陆上采气;有效期:2024 年3 月23 日至2027 年3 月23 日。中石化采气一厂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 北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北油气分公司”)的二级单位,负 责大牛地气田天然气勘探开发的现场组织实施、生产运行和经 营管理,大牛地气田横跨两省(内蒙古、陕西)四区(乌审旗、 伊金霍洛旗、榆阳区、神木市)。该公司投产气井近1900 口, 近十年连续稳产30 亿立方米。采气一厂共设置生产指挥中心、 安全环保室等9 个职能部室、3 个直属机构、1 个研究所、6 个 采气管理区、4 支专业化队伍。 中石化采气一厂成立了HSE(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 管委会,分设七个专业安全分委会,建立行政管理和安全生产 管理体系,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编制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已经过 相应的培训,持证上岗。设置有安全环保室作为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聘任安全总监1 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3 名。 (三)承包单位概况 中节能铁汉盖雅(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节能盖雅公司”)成立于2004 年2 月23 日,法定代表人:付某 某;注册资本:4000 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昌崔路198 号院9 号楼3 层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8711957H;

— 5 —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京)JZ 安许证字〔2022〕019982; 有效期:2022 年11 月14 日至2025 年11 月13 日;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有效期2030 年1 月25 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 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发证机关:北 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节能盖雅公司是中节能铁汉生 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197)旗下子公司,中国节 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三级子公司。 中节能盖雅公司内设安全环保与工程管理部、科技研发部、 市场开发部、财务管理部、综合管理部5 个职能部室,其中安 全环保与工程管理部下设安装调试组、项目组、采购组、运营 组4 个组。中节能盖雅公司承包中石化采气一厂第一处理站业 务一体化外包项目,该项目在中石化采气一厂净化队第一处理 站厂址范围内,中节能盖雅公司设立了中石化采气一厂项目部, 项目部成立了应急管理小组,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已经过相应的培训,持证上岗。项目部有员 工32 人,生产实行24 小时连续运行、三班两倒制度,其余岗 位实行白班制。 (四)合同签订情况 2024 年9 月15 日,华北油气分公司和中节能盖雅公司签订 《采气一厂第一处理站业务一体化外包项目场地租赁协议》合 同,租赁场地用于单独新建除硫系统、污泥压滤系统等装置的

— 6 — 建设;租赁期限为2024 年9 月1 日至2027 年8 月31 日。2024 年9 月15 日,华北油气分公司和中节能盖雅公司签订《采气一 厂第一处理站业务一体化外包项目》合同,明确中节能盖雅公 司“按照甲方采气一厂工作标准和运营指标对净化厂第一处理 站组织生产运行工作,该项目新建部分的安评、环评、职业卫 生等手续办理由中节能盖雅公司负责,处置后的泥饼由甲方负 责处置。”2025 年4 月11 日,华北油气分公司和中节能盖雅公 司签订《采气一厂第一处理站业务一体化外包项目外包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工程主要内容包括:中石化采气一厂 第一处理站业务一体化外包项目,合同价款按照含硫污水年处 理量进行结算。 (五)事故装置工艺流程 事故装置上游接收罐、沉降罐、脱硫装置及气浮装置产生 的污泥(主要成分:水、油泥等),泵入净化队第一处理站2 座 400m3 的污泥罐(1#拱顶立式常压罐和2#拱顶立式常压罐),罐 内污泥经P110 或P111 污泥泵打入污泥脱水间混凝撬进行污泥 调理。混凝撬上方安装3 台电动搅拌器,在加药过程中搅拌器 和隔爆型防爆轴流风机(以下简称排风机)同时运行。脱水后 的泥饼(含水率<65%)装袋后运至距离净化队第一处理站约1.5 公里的中石化采气一厂危废暂存点含油污泥间,后委托有资质 单位进行处置;滤液经滤液撬汇集,返回到污水系统的沉降罐 进行再次处理。

— 7 — 图2 污泥脱水间工艺流程图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6 月28 日17 时至18 时之间,中石化采气一厂净化 队第一处理站中节能盖雅公司项目部当日白班操作工郭某某巡 检时发现混凝撬顶部阻火器下方排风机跳停。18 时30 分至50 分许,宋某某(当班班长)、刘某某、陆某某、任某某进行接班, 接班时白班操作工郭某某向宋某某告知:“巡检时,发现混凝撬 顶部阻火器下方排风机跳停”。20 时许,宋某某将排风机跳停的 情况告诉刘某某。21 时58 分10 秒,第一处理站污泥脱水间操 作工刘某某、陆某某到达污泥脱水间,开始对混凝撬顶部的阻 火器进行拆除清理作业。22 时00 分40 秒,操作工任某某到达 混凝撬顶部楼梯平台处。22 时05 分05 秒,刘某某和陆某某将 阻火器拆卸完毕并用气泵进行吹扫。22 时05 分52 秒,宋某某

— 8 — 到达混凝撬顶部楼梯平台处。22 时07 分16 秒,刘某某和陆某 某位于混凝撬上方,任某某下楼去启动风机,宋某某后退到混 凝撬东侧楼梯转角平台处。22 时07 分33 秒,在任某某按下风 机启动按钮的瞬间,混凝撬发生爆燃。 图3 事故现场人员位置图 (七)事故现场破坏情况 事故造成混凝撬顶部钢板撕裂掉落在混凝撬内,安装在混 凝撬顶板上的3 个搅拌器、1 个排风机和1 个阻火器掉落在混凝 撬内,距离混凝撬北侧1.8 米处污泥脱水间厂房彩钢板脱落,距 离混凝撬东侧9.4 米处污泥脱水间厂房彩钢板脱落;距离混凝撬 西侧1.5 米处污泥脱水间厂房彩钢板脱落,穿线管断裂;距离混

— 9 — 凝撬南侧2.5 米处板框压滤机损坏,安装在混凝撬南侧外壁上的 斜梯弯曲变形。 图4 事故发生后现场图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2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34.03 万元。 姓名 性别 年龄 伤害 程度 工种 住址 身份证号 陆某某 男 37 死亡 工人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 1307*******2412 刘某某 男 45 死亡 工人 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 1406****4314 宋某某 男 41 受伤 工人 河北省张家口涿鹿县 1307****3431 任某某 男 47 受伤 工人 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1326*******0510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10 — (一)事故单位应急处置情况 2025 年6 月28 日22 时09 分,中石化采气一厂副厂长王某 和净化队队长王某某分别接到采气管理一区党支部书记马某和 采气管理一区副经理抄某某电话,收到第一处理站发生事故的 报告。 22 时10 分,中节能盖雅公司第一处理站中控室操作员赵某 先后向项目部技术员王某某和中石化采气一厂调度室报告事 故,并按王某某要求报火警。同时,王某某启动队级应急预案, 安排各应急小组赶往现场处置。王某向中石化采气一厂厂长齐 某某汇报情况,同时安排生产指挥中心落实消防出动。 22 时12 分,齐某某启动厂级应急预案,组织各应急小组赶 赴现场。 22 时13 分,王某某向中国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采油气工程 服务中心应急抢险中心通报险情,请求支援。应急抢险中心出 动8 车29 人赶赴事故现场。 22 时16 分,中石化采气一厂净化队各应急小组和王某某陆 续到达事故现场,安排寻找现场4 名作业人员。其中,宋某某 受伤送往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榆林医院就医,任某某送 往驻地休息观察,刘某某和陆某某失联。同时安排人员切断污 泥脱水间电源,关闭所有储罐的进出口阀门,并启动消防泵、 铺设水带进行灭火。 22 时18 分,中国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采油气工程服务中心

— 11 — 应急抢险中心(距事故现场不足1 公里)到达现场,出两支泡 沫枪对现场火势进行控制,出两支水枪对污泥脱水间钢结构建 筑以及污泥罐体进行冷却降温。 22 时22 分,齐某某向图克镇党委书记白某某电话汇报事故 情况。 22 时36 分,齐某某向乌审旗委常委、副旗长马某某电话汇 报事故情况。 22 时43 分,中石化采气一厂安全总监马某某给厂长齐某某 打不通电话后,向乌审旗应急管理局局长王某某电话汇报事故 情况。 22 时45 分,中石化采气一厂相关管理人员及厂级应急管理 小组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2025 年6 月28 日22 时15 分,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情报指挥 中心接到张某某报警后,立即调派乌审旗公安局图克派出所民 警赶赴现场。 22 时16 分,鄂尔多斯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 立即调派乌审旗赛汗路消防救援站、图克镇纬五路政府专职消 防队共计7 车29 人赶赴现场处置,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 遂行出动。 22 时26 分,乌审旗委常委、副旗长马某某接到图克镇党委 书记白某某电话报告后,与旗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刘某某立即赶

— 12 — 赴现场,并先后向旗委书记王某某、旗长希某、市应急管理局 局长马某某进行汇报。同时启动应急响应预案,要求旗应急、 公安、交管、消防、网信、卫健等相关部门和图克镇第一时间 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22 时55 分,图克镇纬五路政府专职消防队(距事故现场 38 公里)到达现场。 23 时03 分,乌审旗赛罕路消防救援站(距事故现场75 公 里)接到指挥中心命令,在赶赴途中原地待命。 23 时05 分,现场明火扑灭。 23 时15 分,乌审旗消防救援大队值班领导到达现场。 23 时30 分,乌审旗委常委、副旗长马某某和旗应急管理局 副局长刘某某到达现场。 6 月29 日0 时30 分,鄂尔多斯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 到达现场。乌审旗副旗长、公安局局长常某某到达现场。 0 时35 分,现场降温后,进入事故现场搜寻失联人员。 0 时50 分,在混凝撬内发现两名失联人员,已无生命体征。 (三)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乌审旗人民政府值班室于2025 年6 月28 日22 时30 分接 到乌审旗公安局电话报告事故初步情况;28 日23 时52 分接到 乌审旗公安局关于事故初步情况的信息快报(初报);6 月29 日 0 时49 分,接到乌审旗公安局信息快报(续报);29 日1 时30 分接到乌审旗应急管理局关于事故的信息报告(初报)。

— 13 — 乌审旗人民政府值班室于6 月28 日23 时07 分向市人民政 府值班室电话报告事故初步情况;6 月29 日1 时53 分就事故现 场人员死亡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值班室报送事故信息报告(初 报);6 月29 日3 时02 分就事故处置过程和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向市人民政府值班室报送信息报告(续报);6 月29 日15 时49 分就事故基本情况、人员伤亡情况、企业相关人员情况、善后 处置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值班室报送信息报告(终报)。 (四)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2 名受伤人员先后转运至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 属医院榆林医院接受治疗,乌审旗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带领 卫健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时赶赴医院,协调医疗救治工作。截 至2025 年7 月22 日,2 名受伤人员已全部出院。 为妥善做好善后工作,乌审旗人民政府成立了善后处置组, 明确专人“一对一”做好死伤者家属安抚工作。截至2025 年7 月6 日,2 名死者的善后相关赔付事宜已全部完成。 (五)救援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中石化采气一厂能够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乌审旗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预案,旗应急、公安、 交管、消防、卫健、网信等部门和图克镇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到 场开展处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清晰、协同有力,处置工 作有序推进,处置措施科学合理,有效防范了次生灾害的发生。 三、事故原因分析

— 14 — (一)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污泥脱水间混凝撬顶板上直接安装的排 风机电源穿线管格兰头松动,破坏了排风机的电动机接线盖密 封,导致其失去防爆性能。在检修与排风机出口端连接的阻火 器过程中,启动排风机时,排风机电动机内部产生的电火花引 燃混凝撬内污泥在双氧水、硫酸亚铁等破乳、搅拌作用下凝析 油滴加速产生的爆炸性混合气体,造成人员伤亡及混凝撬等设 备损坏。 (二)直接原因分析 1.事故混凝撬存在挥发性可燃性气体。混凝撬内的物料通过 P110/P111 污泥泵从2#污泥罐输送至混凝撬内进行搅拌,根据 第三方检测机构对2#污泥罐内液体、气相空间气体和污泥检测 结果,污泥罐存在甲烷、非甲烷总烃等可燃气体。 2.形成爆炸性混合气原因分析。通过现场实地勘查和查阅 资料,混凝撬顶部加药口、检修口和阻火器拆除后排气管与大 气连通,在混凝撬内形成爆炸性混合气。 3.产生点火源原因分析。排风机电源穿线管格兰头连接处 松动破坏其密封性,失去防爆性能,在启动排风机时产生电火 花。 (三)排除因素 事故发生当日,乌审旗图克国家气象观测站2025年6月28 日22时至23时数据:气温16.4℃—18.2℃,瞬时风速0.0m/s,

— 15 — 相对湿度84.0%~92.0%。2025年6月28日22时至23时,乌审旗地 震局未收到自治区、市地震部门有关乌审旗地震预警信息。排 除因地震、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因素引发事故的可能性。 (四)间接原因分析 1.压滤工艺设计存在缺陷。混凝撬顶部排气管线由DN300 变径为DN100 然后再汇集到净化厂DN200 废气排放总管,由于 废气排放总管以埋地敷设方式穿越道路和装置区导致排气管排 气不畅,引起企业私自增加排风机违规行为。不符合《石油化 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 年版)7.2.4 条 规定。《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8.1.2 条 规定。 2.随意变更设备及工艺流程。一是企业在未经正规设计和 变更的情况下,私自在混凝撬顶部挥发性气体排放管增加排风 机和阻火器。二是企业随意变更污泥脱水间混凝撬熟石灰、硫 酸亚铁等粉体药剂加药方式,粉体加药装置安装在污泥脱水间 二楼(原设计在一楼),粉体药剂通过水稀释后用泵转送入混凝 撬,但实际建成后并未投用。变更后,由于一边加药一边排气, 吸入由加料口直接倒入的熟石灰、硫酸亚铁等粉体药剂产生的 粉尘,导致阻火器容易发生堵塞。 3.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一是对混凝撬内污泥在双氧水和 硫酸亚铁等加药破乳、搅拌混合作用下加速产生的凝析油可燃 气体风险辨识不到位,未辨识出混凝撬内存在的凝析油挥发气

— 16 — 体与空气(氧气)混合气体的爆燃高风险。二是排风机直接安 装在混凝撬上,未辨识出排风机失去防爆性能产生点火源的风 险。 4.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事故企业对安装在混凝撬上 的排风机日常检查、维护、保养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排除排 风机接线口格兰头松动安全隐患,违反《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 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 第4.1.4 条规定,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 3009-2007) 第6.1.1.3.4 条规定。 5.违规开展检维修作业。一是本次阻火器检修未按《中节 能铁汉盖雅(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检维修管理制度》与《关 于进一步规范承包商设备设施检维修作业管理的通知》(净化队 工单〔2025〕52 号)要求执行,检修前未提交“采气一厂净化 队设备检维修申请报告”。二是混凝撬顶部防爆排风机跳停故 障,未及时抢修,未分析故障原因,未制定维修方案就开始作 业,违反《中节能铁汉盖雅(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检维修 管理制度》。 6.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存在缺漏。中石化采气一厂对从业人 员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不全、 流于形式,未严格按照单位培训计划组织实施,随意压缩培训 时间、合并培训班次、缩小培训范围,全员培训存在差距,对 中节能盖雅公司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指导不力、监督检查中

— 17 — 节能盖雅公司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 7.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中节能盖雅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中的责任制、责任分工、指挥机构与实际的内设机构不符, 管理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未将变更增加的排风机和阻火器设备 纳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内,未对相关从业 人员进行变更增加的排风机和阻火器设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现场作业人员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员工安全意 识淡泊擅自开展检维修作业,未办理报告和审批手续。 四、有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有关单位 1.中节能盖雅公司 污泥脱水间安全设备设计、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采用新 工艺、使用新设备未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并开展专门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存在重大缺漏;未及 时排查发现污泥脱水间安全生产隐患并及时消除;未教育和督 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落 实项目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中石化采气一厂 未督促中节能盖雅公司办理新建污泥脱水间、含硫污水处 理工艺变更的环评、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放任第一处理站污泥 脱水间违规运行,未对中节能盖雅公司生产运行第一处理站的

— 18 — 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按照《业务一体化外包》 协议要求对中节能盖雅公司工作进行考核、监督、验收;吸取 本单位2024 年“7·15”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未督促检查中 节能盖雅公司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设备操作规程和检维修 要求,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有关监管部门 1.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 对中石化采气一厂净化队第一处理站内新建的污泥脱水间 和安装混凝撬等环保设施设备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认真落实市、 旗安委会“三管三必须”若干规定中“指导监督环保设施和项 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未对中节能盖雅 公司运营的污泥脱水间内处理污泥的混凝撬等设施设备安全进 行指导监督,履行指导监督职责不到位。 2.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未对中石化采气一厂净化队第一处理站内新建的污泥脱水 间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等违法 行为失察,未认真落实市、旗安委会“三管三必须”若干规定 中“除煤矿矿井工程以外的工矿商贸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 3.乌审旗应急管理局 未督促有关部门对中石化采气一厂净化队第一处理站内新 建的污泥脱水间和处理污泥的混凝撬等设施设备落实安全风险

— 19 — 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履行安全监管综合职责不到位。 (三)乌审旗人民政府 汲取近年来本地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教训不够,组织、 督促旗所属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若干规定不到位,事故信 息报送不及时。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2 人) 中节能盖雅公司项目部刘某某、陆某某,鉴于在事故中死 亡,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4 人) 对中节能盖雅公司项目部宋某某、纪某、王某某、曹某移 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2 人) 对具有国企管理人员身份的中节能盖雅公司付某某,中石 化采气一厂齐某某、袁某某、王某、万某、马某某、贾某、王 某某等8 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至四 十的罚款,同时,移交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机关进行处理。 对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乌审旗应急管理局共4 名公职人员移交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4 人) 对中节能盖雅公司汪某某、肖某某,中石化采气一厂石某 某、聂某某等4 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

— 20 — 十至三十的罚款。 (五)建议企业层面进行处理的人员(1 人) 对中节能盖雅公司项目部任某某,由中节能盖雅公司内部 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中节能盖雅公司 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1二 十五条第一款 2、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3、第二十九条、第 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 5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建 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以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 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 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 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 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 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 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 以罚款:(三)造成2 人死亡,或者6 人以上1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7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1 — 款 6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7、《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8和第七十三条 9规定,建议由 住建部门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 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中石化采气一厂 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 二款、第四条 10、第三十一条 11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处 以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其他处理意见 1.责成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向乌审旗人民政 府作出深刻检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 程除外。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 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22 — 2.责成乌审旗应急管理局向乌审旗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 查。 3.责成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乌审旗人民政府作出深 刻检查。 4.责成乌审旗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政治担当,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乌审旗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学习贯彻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 命至上,强化风险意识与底线思维,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切实把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转化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行动自 觉。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及“三管三必须”要求,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一方面要厘 清各部门在环保设施安全监管中的职责边界,拧紧责任链条, 坚决杜绝“只管合法不管非法、只批不管、重验收轻监管”等 怠政行为,织密织牢安全防护网,切实扛起“促一方发展、保 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另一方面要针对乌审旗工矿商贸企业 数量多、行业杂、工艺复杂、大中小企业并存的特点,着力解 决职能部门监管人员不足、专业力量薄弱等现实问题,通过配 齐配强监管执法队伍、优化人员结构等措施,确保监管力量与 监管任务相匹配,为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二)压实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 23 — 中石化采气一厂、中节能盖雅公司等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 教训,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全面开展厂区安全风 险再辨识,逐个评估风险点,重点排查工艺参数异常状态下的 潜在风险,形成风险清单和管控措施清单,将管控责任逐级分 解至各岗位并开展针对性培训,确保风险辨识无遗漏、管控措 施落地见效;二是规范检维修作业全流程管理,围绕检维修各 环节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方案制定与审批标准,严 格执行作业前技术交底、风险告知及安全措施确认流程,落实 作业票制度,杜绝无票作业、违规操作;三是严格变更管理闭 环控制,针对工艺、设备、人员等各类变更建立全流程管控机 制,变更前开展风险评估、未经审批不得实施,变更中跟踪安 全措施落实、变更后组织效果验证,确保不引发新的安全风险; 四是加强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立即对全厂压力管道、安全保护 装置及附属仪器仪表开展全面排查,建立设备管理数据库和技 术档案,严格执行定期检验、年度检测及预防性维护制度,重 点加强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管线等关键部位的维护保养,定期 清洗管道沉积物,确保设备设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三)规范外包管理,强化全程安全监督指导​ 各企业要以事故为鉴,强化对外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 履行发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要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和承包商 档案,建立实施准入退出机制,对承包商开展安全考核评价。 将承包商纳入企业统一管理,外包项目开始前必须签订安全协

— 24 — 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建立承包作业协调联系机制,建全承 包商进场作业人员清单,开展针对性安全作业培训,确保对承 包单位安全工作全程监督指导。完善设备安装、检维修等技术 方案的编制与审核流程,组织专业人员严格把关方案的安全性 与可行性。作业前,必须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向外包作业人员 详细说明风险、操作规程及应急措施;配齐安全防护用品和设 施,保障作业环境安全;作业中安排专人现场监督,实时纠正 不安全行为。定期对内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提升其对外 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能力,确保制度执行到位。加大对外包单位 现场作业的检查力度,建立隐患整改跟踪机制,及时整改问题 隐患,坚决防止安全检查“走过场”,杜绝因外包管理不到位引 发安全事故。​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乌审旗生态环境、应急、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环保设施 的“打非治违”工作,重点集中打击和整治以下行为:建设单 位违规建设环保设施,购买不具备相应资质、存在设计缺陷的 工艺设备;建设单位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变更工艺流程、 违规开展检维修作业;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一包了之”、统 一协调管理不到位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定和检维修管理制度 开展作业的,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 纪律等行为。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顶格处罚, 对典型案例通过政府官网、行业通报等渠道公开曝光,强化案

— 25 — 例警示教育。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确保实现“查 处一起、震慑一片、规范一方”的执法效果。

FD11541 | 2025_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10.0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内蒙古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10.0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10.0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4-16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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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10.0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及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批示的《关于做好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火灾发生后,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提请区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10.06”火灾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概况

火灾发生后,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5年10月6日提请区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2025年10月7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正式批示关于成立“10.06”卜尔汉图镇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亡人火灾一般事故责任调查组的通知。(见附件)

二、起火建筑和场所概况

起火建筑位于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新光八村自建厂房,着火位置在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新光八村,着火建筑东侧自建房大院,西侧自建房大院,南侧村民自建大院,北侧为锅炉房。该自建厂房面积约1000平方米左右,自建房东西长80米左右,南北宽13米左右,厂房框架由钢结构搭建,厂房墙体结构为半砖混半彩钢结构。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

火灾发生在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厂房内,该单位成立于2018年4月2日,当时营业执照显示法定代表人为:张XX,场所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卜尔汉图镇新光八村。许可经营项目:废钢、钢材、建材、铁精粉、煤炭、稀土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的深加工利用及销售;环保科技材料的研发及利用;钢渣的生产;碱性嫰黄的深加工利用及销售。该单位有两个股东张XX和马XX共同出资成立该企业。经核查,该厂房是新光八村村民马X于2005年自建厂房,单层建筑,半砖混半彩钢结构,厂房东西长80米左右,南北宽13米,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厂房建成后由马X租给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使用。经询问,2025年5月31日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搬离停止使用,2025年7月27日至12月27日该厂房由马X租赁给王X使用。2025年8月5日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和王X签定设备收购合同。王X临时雇佣5名人员(高XX、王XX、刘XX、李XX、白XX)对设备进行拆除。

三、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2025年10月06日14时14分,包头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车间内导热油炉爆炸发生火灾,支队立即调派卜尔汉图消防站、河西消防站、白云路消防站赶赴现场,支队、大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同时调派内蒙古通威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协鑫企业消防队到场协同处置。区政府领导带领区应急局及相关单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救援,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同时到场指挥救援,15时35分明火被扑灭。2025年10月06日17时55分,包头市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封闭。

四、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火灾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死者:高XX、男、汉族,1971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15020219711127XXXX;伤者:王XX(医院救治55天,11月29日死亡),男,汉族,1978年07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15232219780702XXXX;刘XX,男,汉族,1969年0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15020719690310XXXX;李XX,男,汉族,1968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150207196810295310;白XX,男,汉族,1974年0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14022519740220XXXX。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约为30000元。

五、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火灾发生后,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通过现场残留物证、燃烧痕迹、走访知情人等多方综合分析认定如下:

(一)起火时间认定。

2025年10月06日14时14分包头消防指挥中心第一时间接警,立即调派卜尔汉图消防站、河西消防站、白云路消防站赶赴现场救援。经询问杨XX、王X、马X等相关人员,并结合火灾发展规律及现场勘查情况,综合认定本次火灾起火时间为2025年10月06日14时左右。

(二)起火部位认定。

通过对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厂房进行专项勘验,该单位院内堆放大量杂物,该厂房是典型的厂中厂结构,从南至北有三排,三排之间相互连接,第二排厂房从东至西有原料加工设备反应釜罐8个,编号(1-8),8个反应釜罐位于第二排厂房靠北侧位置,从表面看有明显的过火痕迹,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放置反应釜罐的二层钢架有明显的过火痕迹,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第5个和第6个反应釜罐有明显的烘烤痕迹,现场反应釜罐和二层钢架部分坍塌,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第5个和第6个反应釜罐下方活塞式空气压缩机和小型便携式电焊机表面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反应釜罐北侧墙体彩钢板已脱落,有明显的过火痕迹,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反应釜罐北侧导热油管道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并已弯曲变形,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导热油管道上方钢梁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并已弯曲变形,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反应釜罐上方钢梁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并已弯曲变形,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厂房中间顶棚彩钢板已脱落,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厂房中间摆放叉车表面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氧气瓶和乙炔瓶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用于气焊的氧气瓶和乙炔瓶连接线路和地面的焊枪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第5个和第6个反应釜钢架柱子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地面连接焊枪电线和连接电焊机的线路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第5个和第6个反应釜罐南侧堆放物料工业氯化铵包装袋表面有明显被高温飞溅的导热油灼烫破损痕迹,燃烧程度从北向南逐渐减轻;东北角摆放的叉车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燃烧程度从西向东逐渐减轻;厂房第三排锅炉房位于中间反应釜罐的北侧,连接导热油管路墙体表面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第一排厂房和第三排厂房整体均未过火。 因此,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第二排厂房第5个反应釜罐位置。

(三)起火点认定。

对第二排厂房第5号反应釜罐和第6号反应釜罐进行细项勘验,第5个反应釜罐位于第二排厂房靠近中间位置,东西两侧由二层钢架操作平台连接第4和第6个反应釜罐,南侧为厂房空地,北侧连接导热油锅炉。第5个反应釜罐和第6个反应釜罐,从表面看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反应釜罐体和钢架部分坍塌,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第5个反应釜罐顶部电机已经拆除;其他7个反应釜灌电机未拆除,放置第5个反应釜罐的二层钢架有明显的过火痕迹,燃烧程度从西侧向东侧逐渐减轻;第5个反应釜罐东侧放置活塞式空气压缩机和小型便携式电焊机表面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第5反应釜罐底部放置氧气瓶和乙炔瓶,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第5反应釜和第6反应釜罐地面中间位置放置用于气焊的氧气瓶和乙炔瓶连接线路和地面的焊枪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第5反应釜罐北侧墙体彩钢板已脱落,有明显的过火痕迹,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第5反应釜罐北侧导热油锅炉墙体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反应釜罐操作平台已坍塌,连接第5反应釜罐和导热油炉的导热油管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并已弯曲变形,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导热油管道上方钢梁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并已弯曲变形,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第5反应釜罐南侧堆放生产所需的原料氯化铵和尿素,包装袋部分表面被高温飞溅的导热油灼烫破损,燃烧程度从北向南逐渐减轻。导热油锅炉西侧堆放煤,导热油炉内有燃烧痕迹。第5个反应釜罐底部导热油管有切割痕迹,切割管道位置阀门属于开启状态。综合认定起火点为厂房第二排第5个反应釜罐下方位置。

(四)起火原因认定。

现场对包头市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进行了火灾勘验拍照,有照片40张、执法记录录像3份、询问笔录和补充笔录共13份、现场平面图1张、现场方位图1张。

六、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昆都仑区工信局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三管三必须”落实不到位,对建筑动火作业全链条整治工作治理不到位;2025年2月-9月对该厂房检查10次,但始终未对违规动火作业形成有效管控。

(二)昆都仑区生态环境分局

作为行业监督部门,“三管三必须”落实不到位, 2025年1月-9月对该厂房检查7次,在火灾现场勘验时发现存放工业硫磺、氯化铵、尿素等物料,未有效管控风险。

(三)昆都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3月15日,包头金属深加工园区管委会(现名称昆都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作为属地监督部门,对建筑动火作业全链条整治工作治理不到位,未对后续设备拆除作业的动火风险进行监管。

(四)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

该着火厂房土地属于卜尔汉图镇管辖。作为属地责任部门,对辖区内建筑动火作业全链条整治工作治理不到位;2025年对该厂房检查10余次,未对辖区内该厂房设备拆除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管。

(五)拆除设备负责人王X

王X临时雇佣未持有效动火证件的人员作业,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内违规动火,未向相关部门报备,未做好动火作业场所防火巡查、检查,直接引发火灾。

(六)现场动火作业人员

现场动火作业人员(刘XX) 未持有明知的动火作业相关证件,不满足作业条件仍违规动火,且未采取保护措施,最终导致火灾发生。

(七)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法人(张XX)

2025年5月31日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搬离,7月27日房东马X租赁给王X使用;8月5日金福公司与王X签订设备收购合同。合同未明确拆除过程中的安全制度和责任,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七、火灾事故责任处理意见

(一)相关单位处理意见

1. 昆都仑区工信局:建议区政府领导对区工信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

昆都仑区生态环境分局:建议区政府领导对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

昆都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议区政府领导对昆都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

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建议区政府领导对卜尔汉图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

(二)相关人员处理意见

5. 拆除设备负责人(王X):将王X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法人(张XX):

昆都仑区工信局对张XX及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八、针对性防范工作措施

包头市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年4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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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542 | 2025_内蒙古科硕新材料8·10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内蒙古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内蒙古科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8·10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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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内蒙古科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8·10”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8月10日17时40分许,内蒙古科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车间三层氧化工段R501C釜发生燃爆事故,现场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海南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批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经海南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的“8.10”反应釜燃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组长由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担任,具体调查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开展。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及“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对事故现场勘验、查阅收集相关资料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经过、直接和间接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同时,调查组深入剖析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总结事故主要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内蒙古科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8·10”燃爆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附件:内蒙古科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8·10”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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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543 | 2025_内蒙古阿荣旗_城运建设7·14中毒窒息_事故调查处理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内蒙古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阿荣旗那吉镇阿荣旗城运建设有限公司"7·14"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2025年7月14日11时06分许,阿荣旗那吉镇阿荣旗城运建设有限公司发生一般中毒窒息生产安全事故,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阿荣旗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邀请旗纪委监委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阿荣旗那吉镇阿荣旗城运建设有限公司"7·14"一般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因未履行井下作业审批手续,且盲目施救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阿荣旗城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陈*亮,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滨河绿洲北区办公楼6楼,成立时间:2019年9月4日,注册资本叁佰万元。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市政设施管理等。该公司共有从业人员143人。

(二)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 许*军(死者),职务:城运公司污水管网巡查队长。
  2. 陈*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3. 马*超,总经理。
  4. 夏*京,副经理。
  5. 许*辉,总经理助理、安装队队长。
  6. 张*,安装队副队长。
  7. 刘*,管网巡护员。
  8. 姜清、汤柱,临时雇用人员。
  9. 林*玉,第三方公司派遣劳动者。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城运公司由原阿荣旗城市给排水有限公司2025年5月改制更名。调查中发现:事故发生时城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10人中仅2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未对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林玉及临时雇佣人员汤柱、姜*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仅进行过口头教育;《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中危险作业申请和审批涉及多个不明主体、人员不清,安装队未执行危险作业审批管理,作业施工时未配备检测、应急救援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14日9时许,许军布置鹏泰六期南门西侧污水管井堵管口作业。10时许,许军和刘告知汤柱、姜清管井位置。汤柱和姜清打开井盖通风约40分钟后,姜清下井作业,后发现支线流水无法施工。重新下井后姜清称"不行"昏迷。11时06分汤柱向许军汇报,11时07分拨120,11时09分拨119。许军到现场未戴防护用品下井施救昏迷;许辉、林玉相继未防护下井盲目施救,均中毒受伤。消防救援人员下井先后救出许军、姜清送医。

(五)事发地勘查情况

2025年8月12日现场勘验,污水井下部气体检测:氧气17.3%、硫化氢100ppm(达量程上限)、可燃气7%;上部检测硫化氢65ppm。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许军),3人受伤(姜清、林玉、许辉)。赔偿死者家属134.6万元,受伤人员医疗费3.4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合计138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城运公司逐级上报,消防救援大队及时救援。但存在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且城运公司未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存在短板。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许军组织井下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未检测气体,姜清未佩戴防护装备吸入过量有害气体中毒;许军、许辉、林*玉未采取防护措施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二)间接原因

城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落实危险作业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未对临时雇用及派遣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编制应急预案。

(三)尸检结论

死者许*军符合因污水井下沼气(硫化氢)中毒,继发多脏器损害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工伤保险断缴,未与临时雇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违章指挥、盲目施救。 (二)阿荣旗住建局:行业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严不实,未对城运公司外网作业检查。 (三)那吉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落实不力,事故发生前未对城运公司检查。 (四)阿荣旗国资委:出资机构监管责任落实不力。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许*军(死者)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许*辉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盲目施救,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三)公职人员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 (四)对城运公司处51万元罚款;对陈亮处上一年年收入80%罚款;对马超处25%罚款并暂停资格30日;对夏京处20%罚款;对汤柱、姜*清责成批评教育处分。 (五)责成住建局、那吉镇人民政府、国资委向旗政府作书面检查,由安委会约谈。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层层失守;(二)违规指挥危险作业肆意妄为;(三)既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短板。

七、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

(一)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履行行业管理、监管、属地、出资机构职责;(二)强化企业法治意识,完善有限空间作业审批,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三)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危险作业全过程管理,定期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FD11544 | 2025_内蒙古额济纳旗12·25一般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内蒙古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额济纳旗移民村赛汗西街北区631号民房"12·25"一般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阿拉善额济纳旗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05-09

2025年12月25日10时34分,额济纳旗消防救援大队接到阿拉善盟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警情指令称,额济纳旗移民村赛汗西街北区0631号民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

一、起火经过及火灾扑救情况

2025年12月25日10时34分,额济纳旗消防救援大队接到警情指令,大队立即出动2车12人赶赴现场处置,10时42分到达现场。经现场侦查,发现有一名受伤被困人员,被困人员由额济纳旗消防救援大队指战员从着火民房中救出,随后交给120医护人员。11时41分火势基本控制,12时47分火灾扑灭。

死者情况:乌兰**格(女,蒙古族,64岁),被消防救援人员救出后,由120医护人员送至额济纳旗人民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于2025年12月25日15时23分死亡。额济纳旗公安局委托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其尸体进行了鉴定,死亡原因系因自身疾病急性发作合并一氧化碳中毒导致死亡。

二、火灾损失情况

此次火灾造成民房及屋内装修、生活设施设备烧毁严重,直接财产损失共计235461.00元,直接经济损失241031.00元。

三、火灾原因调查情况

(一)起火时间认定: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10时25分左右。

(二)起火部位认定:起火部位为着火民房大院内。

(三)起火点认定:起火点位于着火民房院内西北侧。

(四)火灾原因认定:

经调查询问及现场勘验,起火原因系着火民房院内西北侧遗留火种(炉灰)引燃周边可燃物发生火灾。

承办单位:额济纳旗消防救援大队 2026年1月17日

FD11545 | 2025_凤城镇河滨南路322-323号4·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凤城镇河滨南路322-323号“4·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04月17日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322-323号店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20平方米,造成2名人员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22〕50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授权县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简称大队)牵头成立由县公安局、应急局、工信商局和市监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的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4·17”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实地走访、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以及有关单位、场所和人员存在问题,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概况

火灾现场位于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322-323号店面,起火建筑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共3层(地上2层,地下1层),其中沿街一侧为建筑西南面,共2层;建筑东北面相邻溪边,共3层。使用功能:地下1层为仓库,地上1层为2间店面,2层为住宅、仓库。起火建筑整体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呈约30度夹角,西南侧毗邻河滨南路,东北侧毗邻环溪绿道,西北侧与河滨南路321号店面贴邻,东南侧与河滨南路324号店面贴邻。起火建筑占地面积约156㎡,建筑面积约274㎡。其中1层店面,南北长8m,东西宽11.45m,局部设有夹层,建筑面积约118㎡(一层店面建筑面积约91.6㎡,夹层建筑面积约26.4㎡);2层住宅、仓库,南北长12m,东西宽13m,建筑面积约156㎡。

(二)起火建筑内生产经营单位场所概况

安溪县城关力成玩具店,店面招牌为广东力成玩具文具批发,营业执照场所名称为安溪县城关力成玩具店,场所注册地址为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322号,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场所经营者为江某波。起火建筑为凤城镇河滨南路322、323号整幢及324号二层,使用功能为凤城镇河滨南路322、323号地下1层为仓库、地上1层为店面(局部夹层为仓库),凤城镇河滨南路322号2层为住宅,凤城镇河滨南路323、324号2层为仓库。

(三)起火建筑逃生通道及消防设施情况

起火建筑为凤城镇河滨南路322、323号整幢及324号二层,322号设有1部楼梯,其中一层到二层为钢筋混凝土楼梯,二层到屋面为简易铁楼梯;323号设有1部楼梯,一层到夹层、夹层到二层及二层到屋面均为简易铁楼梯。起火场所内有配备了干粉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灭火毯、过滤式自救呼吸器及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等。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通过查看事发前周边监控视频、询问相关人员等还原了事故发生经过。火灾发生前,起火建筑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322号二层住宅内共有7名人员,分别为经营者江某波、其妻子李某莹、父亲江某升、母亲江某梅、大女儿江某彤,儿子江某麟,小女儿江某。火灾前,江某波与李某莹、江某在二层西南侧卧室睡觉,江某梅与江某麟在322号二层东北侧卧室睡觉,江某升与江某彤在二层中部大厅睡觉。火灾发生后,李某莹睡觉时闻到一股塑料焦味,起床后首先发现火灾,并叫醒场所内其他人员从二层东北侧江某梅所在卧室通往屋面的简易铁楼梯进行疏散逃生,除江某彤以外的6名人员均安全疏散到屋面,随后江某波返回起火建筑二层住宅寻找江某彤,之后未能从火场逃生。之后逃生至屋面的5人在隔壁食尚快餐店老板的带领下,从屋面沿着该店面的内部楼梯疏散逃生到一层店面门口。

经查看视频监控画面,北京时间2025年04月17日01时51分34秒(以下时间均为北京时间2025年04月17日),322-323号西南侧门口广告牌LED灯光熄灭;01时53分53秒,323号东北侧有烟气飘出到环溪绿道,之后该烟气持续变浓;01时54分47秒,323号西南侧遮阳棚下方有烟气冒出,之后该烟气持续冒出;01时55分55秒,323号西南侧卷帘门下方缝隙处有火光出现;01时57分04秒,报警人骑着电动车路过发现火情后,停在326号食尚快餐店面门口附近,并拨打电话报警,此时店面火势持续变大;02时08分37秒,322号二层住宅被困人员从326号食尚快餐店一层店面疏散逃生出来;02时08分42秒,323号一层东北侧窗户下部出现火光,随后就开始有火舌窜出;02时20分54秒,322号东北侧夹层窗户出现火光,随后火光逐渐变大。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5年04月17日01时57分许,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322-323号民房发生火情。接报后,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辖区凤城消防救援站及增援站城厢消防救援站,共计2个消防救援站、30名消防救援人员、5辆消防车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安溪大队值班干部遂行出动。02时04分凤城消防站到场,02时51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03时08分消防大队从事发现场一层至二层楼梯口处发现两名被困人员(1名男性、1名女性)送往安溪县医院进行抢救,两人经抢救无效后确认死亡。经处置,明火于04月17日03时42分扑灭。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财产损失统计

(一)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2人死亡,具体死亡人员情况如下:

  1. 江某波,男,41岁,1984年03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址:广东省饶平县樟溪镇英粉东关六巷3号,安溪县城关力成玩具店经营者。
  1. 江某彤,女,11岁,2014年01月0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址:广东省饶平县樟溪镇英粉东关六巷3号,安溪县城关力成玩具店经营者江某波长女。

(二)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该起火灾受灾户共4户,分别为安溪县城关力成玩具店(店面招牌:广东力成玩具文具批发)、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322号房屋所有权人刘某明、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323号房屋所有权人杜某火、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324号房屋所有权人柯某敏,火灾主要烧毁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322-324号所在建筑房屋部分建筑结构、装修结构及部分塑料玩具、文具、家具等物品。根据当事人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990654.95元。

四、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 直接原因

  1. 该起火灾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雷击、物品自燃、生活用火、遗留火种、外来飞火等引起火灾的可能,通过调取视频监控,调查走访及现场勘验,无矛盾纠纷和现场未发现纵火痕迹,排除人为放火嫌疑。向气象部门调取气象信息,火灾发生前后时间段内,监控覆盖区域无雷暴,排除雷击引起火灾可能。现场勘验起火建筑内未发现易燃易爆物品,未发现存在具有自燃特性的物品,排除物品自燃引发火灾可能。生活用火的主要区域未在此次火灾中的起火部位,起火部位未发现生活用火痕迹,排除生活用火引发火灾可能。调查询问起火场所未点蚊香,调取视频监控人员活动轨迹与遗留火种引燃时间逻辑不符,现场勘验起火部位未发现烟头、蚊香等遗留火种痕迹,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可能。调取视频监控和现场勘验,火灾发生前后时间段内,起火场所周边未出现燃放烟花爆竹、人员经过乱扔烟头等外来飞火的情况,排除外来飞火引发火灾可能。
  1. 火灾现场提取的两智能电能表送至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智能电能表数据提取分析。检材在报警前2小时内,电流在2~7A的范围内波动,2025年04月17日01时41分00秒(北京时间2025年04月17日01时41分02秒)电流值增至16.138A。起火部位水洗提取出的金属质熔珠送至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科证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散落熔珠存在短路迸溅铜熔珠。
  1. 调取视频监控显示起火建筑窗户映射出来的灯光突然暗淡,之后该处灯光持续暗淡并伴随有频闪现象。

该起火灾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凤城镇河滨南路322-323号“4·17”火灾一层平面图

(二) 间接原因

  1. 防火分隔不到位。安溪县城关力成玩具店一层店面、夹层、二层仓库与二层住宿部分之间未进行防火分隔,存在“三合一”问题。 2.安全疏散条件差。安溪县城关力成玩具店二层住宿部分没有独立的疏散楼梯,河滨南路322号二层通向屋面的楼梯为铁楼梯,部分外墙窗户防盗网上设置的逃生窗偏小且部分被障碍物遮挡或上锁,火灾发生后,不利于人员快速逃生。3.火灾荷载大。一层店面、夹层和二层仓库存放大量文具、塑料玩具、玩具娃娃等,起火后极易产生大量有毒烟气,有毒烟气直接威胁到二层住宿人员的生命安全。4.消防管理有缺失。建筑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对店铺违规改造,如私自增设夹层,增加火灾荷载;未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承租人及其家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火场逃生自救能力不足;电器设备使用及线路敷设不规范,线路与周边可燃物未保持安全距离。

(三)监管原因

  1. 龙湖社区居民委员会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提示不到位[1],未全方面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不到位[2],前期整治中租户未住宿在322号二层,一、二层未采取防火门等防火分隔措施进行分隔。2024年底租户回迁住宿在322号二层,2025年02月27日检查时不够全面,未能及时发现租户已回迁住宿在322号二层,存在“三合一”问题。

2.凤城镇公安派出所开展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第六条第七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2]《福建省消防条例》(2023年)第十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传教育不全面[3][4],未全方面开展辖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不到位[5][6]。2024年以来未对安溪县城关力成玩具店开展过消防安全检查。

  1. 凤城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不全面[7],督促、指导龙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力[8],未认真组织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三合一”定义理解不全面,认为失火场所不属于“三合一”[9]。

4.安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未严格按照《安溪县实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4]《福建省消防条例》(2023年)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5]《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6]安溪县公安局《关于继续配合消防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安公户政传发〔2020〕2号)明确:各派出所要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继续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日常性、非专业性消防监督检查,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第六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8]《福建省消防条例》(2023年)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火灾扑救演练;

[9]《福建省消防条例》(2023年)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两违”网格化防控工作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牵头有关部门深入排查整治“两违”问题[10][11],在整治工作中排查不够深入,未能及时发现违建等问题,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1. 安溪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到位[12],未全面深入排查整治商贸领域消防安全隐患[13][14], 未严格按照《安溪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10]《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拆除或处置城镇违法建(构)筑物,保障消防安全。

[11]中共安溪县委办公室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24〕57号)明确: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包含负责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12]《安溪县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的补充通知》(安生委〔2024〕12号)明确:工信商部门履行商贸行业主管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

[13]《福建省消防条例》(2023年)第十条:消防工作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14]《福建省消防条例》(2023年)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七)负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其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对“九小场所”的排查整治主要以餐饮场所的燃气安全为主,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1. 安溪县消防救援大队未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

〔2018〕89号)文件精神相关规定,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

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属于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人员

对3名房屋所有权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3.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11名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党纪处分,根据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由安溪县人民政府对凤城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2.建议由凤城镇人民政府责令龙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书面检查。

六、下一步防范措施

(一)强化思想引领,压实责任链条。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深刻反思、举一反三,从此次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中,真正受到警醒、汲取教训、获得启示。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消防安全责任网络。要深入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全面深化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狠抓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建筑保温材料、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和畅通消防生命通道整治行动,全力以赴抓好社会面火灾防控工作。要按照重点领域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攻坚情况实施周通报月调度机制,一旦发生火灾亡人事故,严格执行“六个一律”措施:一律挂牌督办,严肃对待事故处理;一律启动事故调查,深入剖析事故原因;一律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形成警示效应;一律追究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双重责任”,强化责任落实;一律取消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资格,树立鲜明导向;一律在绩效考评中予以扣分,增强约束力度。各乡镇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带头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落细落到位。

(二)精准发力整治,清除火灾隐患。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安溪县“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溪县安全生产重点领域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精准发力,对“三合一”和“九小场所”等重点区域,特别是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沿街商铺加设夹层违规住人等进行“地毯式”排查,并同步对前期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重点核查整治措施落实是否到位如防火门、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灭火器、应急照明灯、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设置到位,是否保持完好有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结合消防赋权执法工作,用足用好法律、经济、行政手段予以查处,形成执法、整改的闭环管理。要发挥乡镇消防工作站作用,大力推行“防消一体化”,并发动乡镇安办、综合执法队、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微型消防站等基层力量联防联控,常态化开展消防“5+3”必查检查,及时消除各类风险隐患,严防“小火亡人”事故发生。要依托“福建省智慧消防综合服务平台”的智能化、信息化优势,对辖区内各单位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预警研判,实现对火灾高风险场所、高风险区域的动态监测、智能分析和精准治理,筑牢消防安全坚实防线。凤城镇政府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着火场所附近建筑“下店上宅”问题进行论证,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整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辖区“三合一”整改工作。其余乡镇要借鉴凤城镇的做法,紧密结合乡村振兴等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加大对“三合一”场所的排查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生命安全。

(三)深化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要吸取“小火亡人”事故教训,创新宣传形式,通过召开火灾现场警示会,以及利用电视、微信、短信等各种媒介,广泛开展警示性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推进消防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进单位、进农村),广泛普及用火用电安全、“小火快跑、浓烟关门”等逃生自救知识,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开展“三清三关”(清理楼道、阳台、厨房可燃杂物,离家关闭电源、火源、气源)。要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逃生演练,普及灭火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常见消防器材的使用,学会科学有效的自救逃生技巧,筑牢家庭与社区的消防安全防线。同时,重点对畅通“生命通道”、施工动火作业、大功率电器使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以及烧香祭祀、燃放烟花等进行安全提示,切实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全力防范“小火亡人”事故发生。此外,要持续发挥宣传阵地作用,充分利用乡镇(村)宣传栏、村村响广播等渠道,定期开展宣传和广播提示,真正打通消防宣传“最后一公里”,构建起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消防安全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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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546 | 2025_凤阳县临淮关镇淮滨新村小区8.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凤阳县临淮关镇淮滨新村小区“8·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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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临淮关镇淮滨新村小区“8·24”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10-30 17:32 发布机构:凤阳县应急管理局 来源:凤阳县消防救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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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4日19时31分许,凤阳县临淮关镇淮滨新村小区E区1栋二单元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765元。

事故发生后,胡春华市长批示,尽快查明原因,依法依规处置,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王俊卿县长批示,通知公安、消防、应急局和临淮关镇。并转邱、倪县长,按胡市长要求抓好落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滁政秘〔2022〕136号)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成立凤阳县临淮关镇淮滨新村小区“8·24”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组织该起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成立由县消防救援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总工会、县信访局、县委宣传部、县供电公司、县水务局、临淮关镇组成的凤阳县临淮关镇淮滨新村小区“8·24”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责任。同时,举一反三,深入剖析了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调查认定:凤阳县临淮关镇淮滨新村小区“8·24”火灾事故是一起因放在电动自行车坐垫上的烟花筒复燃起火,引燃附近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一般火灾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图1  楼梯间平面图

(一)事故基本情况

该建筑为小区住宅楼,起火单元共四层,一二两层为东向门面房,三四两层为住宅,门牌号分别为303、304、403、404。起火点为一楼楼梯间,单元楼入口朝西,楼道停放有五辆电动自行车,北侧墙边一辆,南侧墙边四辆,均被烧毁。受害人住在303室,尸体被发现在二楼至三楼转角平台,死因为起火时慌乱中盲目逃生,被烟气窒息而亡。楼梯间过火面积约10平米,楼道及其余房间均只有烟熏痕迹。

受害人:朱某某,女,47岁,身份证号:34032219780820****。

(二)事故发生经过

8月24日19时许,304住户万某某回家途中路过楼梯间,闻到有烟味。随后回到家中,妻子王某某打开卫生间窗户时,闻到楼道有烟味,感觉是外面着火了,随即拨打110和119电话报警。

(三)事故处置情况

8月24日19时31分,滁州市凤阳县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凤阳县临淮关镇淮滨新村小区E区1栋发生火灾。大队立即调派琴音路站3车、1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

19时45分,琴音路站到达现场,经侦察,发现起火建筑为4层居民住宅楼,一层楼道内杂物及电动自行车起火,浓烟较大。指挥员立即组织内攻小组进行灭火,并搜救楼上被困人员。19时58分,明火被基本扑灭。搜救过程中,在二楼转角平台处发现一名女性被困者,后经法医现场确定已无生命体征。

二、事故原因调查

(一)火灾原因

通过调查走访、询问谈话、视频分析、现场勘验、物证鉴定,综合分析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5年8月24日19时许,起火部位位于凤阳县临淮关镇淮滨新村小区E区1栋二单元一楼楼梯间,起火点位于楼梯间北侧电动自行车坐垫处,起火原因为楼梯间北侧电动自行车坐垫上方烟花筒复燃起火,引燃周边电动自行车蔓延成灾。

(二)灾害成因

  1. 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高。淮滨新村小区E区1栋二单元住户长期在楼梯间内违规停放电动车并飞线充电。404室住户付某某,把刚燃放7分钟的有复燃可能的烟花筒放置在楼梯间内电动自行车上。
  1. 人员逃生意识较差。受害人朱某某在感觉到火灾发生后,慌忙逃生,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致使吸入大量的有毒烟气,倒在逃生路上。

(三)消防产品情况

凤阳县临淮关镇淮滨新村小区为多层老旧住宅小区,无须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及灭火器等消防产品,故未进行产品送检。

三、涉事住户及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涉事住户

朱某某、刘某某、万某某、付某某,凤阳县临淮关镇淮滨新村小区E区1栋二单元住户,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长期在楼梯间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停放充电。404室住户付某某,事发当天,在未确定烟花筒有无复燃风险的情况下,将其拿到小区疏散楼梯间内的电动车坐垫上,对存在的严重消防安全隐患毫无察觉。

(二)涉事小区物业

风阳县濠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于业主长期在楼梯间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违规充电的行为,物业未能有效劝阻和制止,未充分履行其法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三)地方党委政府

临淮关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重视不够、整治力度不够。未有效督促、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

四、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涉事住户(4人)

朱某某,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付某某,因涉事住户个人过失间接导致事故发生。建议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局依法进一步调查处理。

其他2名涉事人员(刘某某、万某某),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住宅楼公共门厅区域,该行为增加了火灾蔓延扩大风险。建议消防救援局依法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有关公职人员(2人)

张某某,临淮关镇武装部长,分管消防工作,未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组织、协调和督促镇消防工作站、派出所、社治办、执法队等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临淮关镇人民政府对张某某进行批评教育。

王某某,临淮关镇姚湾社区淮滨新村E区网格员,负责淮滨新村E区安全排查工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宣传不实不细。建议由临淮关镇人民政府对王某某进行批评教育。

(三)有关单位(2家)

风阳县濠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议由凤阳县消防救援局、凤阳县住建局依据各自职责立案调查处理。

临淮关镇人民政府,建议责成其向凤阳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电动自行车隐患整治专班要定期研判安全形势,加强工作交流,强化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加大隐患排查,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总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住建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消防、公安等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各乡镇(街道)要发动网格力量加强日夜防火巡查,对违规“进楼入户”现象突出的小区及楼栋,加快推进“硬隔离”设施应建尽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采取搬离、暂扣等措施有效防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现象反复出现。

(三)坚持疏堵结合,规范停放充电场所安全管理。住建部门要按照安徽省《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防火技术导则》,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计、建设和安全管理,加快增设停放充电设施。要加强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单位管理,督促其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引导合规经营。

(四)加强警示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曝光电动自行车典型火灾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加强消防安全科普教育,突出宣传清理楼道、阳台、消防通道“三清”的重要性,并普及“小火快跑、浓烟关门”等核心逃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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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547 | 2025_凤阳县临淮关镇淮滨新村小区8·24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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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临淮关镇淮滨新村小区“8·24”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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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30 17:32 发布机构:凤阳县应急管理局 来源:凤阳县消防救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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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4日19时31分许,凤阳县临淮关镇淮滨新村小区E区1栋二单元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765元。

事故发生后,胡春华市长批示,尽快查明原因,依法依规处置,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王俊卿县长批示,通知公安、消防、应急局和临淮关镇。并转邱、倪县长,按胡市长要求抓好落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滁政秘〔2022〕136号)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成立凤阳县临淮关镇淮滨新村小区“8·24”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组织该起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成立由县消防救援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总工会、县信访局、县委宣传部、县供电公司、县水务局、临淮关镇组成的凤阳县临淮关镇淮滨新村小区“8·24”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责任。同时,举一反三,深入剖析了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调查认定:凤阳县临淮关镇淮滨新村小区“8·24”火灾事故是一起因放在电动自行车坐垫上的烟花筒复燃起火,引燃附近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一般火灾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图1  楼梯间平面图

(一)事故基本情况

该建筑为小区住宅楼,起火单元共四层,一二两层为东向门面房,三四两层为住宅,门牌号分别为303、304、403、404。起火点为一楼楼梯间,单元楼入口朝西,楼道停放有五辆电动自行车,北侧墙边一辆,南侧墙边四辆,均被烧毁。受害人住在303室,尸体被发现在二楼至三楼转角平台,死因为起火时慌乱中盲目逃生,被烟气窒息而亡。楼梯间过火面积约10平米,楼道及其余房间均只有烟熏痕迹。

受害人:朱某某,女,47岁,身份证号:34032219780820****。

(二)事故发生经过

8月24日19时许,304住户万某某回家途中路过楼梯间,闻到有烟味。随后回到家中,妻子王某某打开卫生间窗户时,闻到楼道有烟味,感觉是外面着火了,随即拨打110和119电话报警。

(三)事故处置情况

8月24日19时31分,滁州市凤阳县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凤阳县临淮关镇淮滨新村小区E区1栋发生火灾。大队立即调派琴音路站3车、1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

19时45分,琴音路站到达现场,经侦察,发现起火建筑为4层居民住宅楼,一层楼道内杂物及电动自行车起火,浓烟较大。指挥员立即组织内攻小组进行灭火,并搜救楼上被困人员。19时58分,明火被基本扑灭。搜救过程中,在二楼转角平台处发现一名女性被困者,后经法医现场确定已无生命体征。

二、事故原因调查

(一)火灾原因

通过调查走访、询问谈话、视频分析、现场勘验、物证鉴定,综合分析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5年8月24日19时许,起火部位位于凤阳县临淮关镇淮滨新村小区E区1栋二单元一楼楼梯间,起火点位于楼梯间北侧电动自行车坐垫处,起火原因为楼梯间北侧电动自行车坐垫上方烟花筒复燃起火,引燃周边电动自行车蔓延成灾。

(二)灾害成因

  1. 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高。淮滨新村小区E区1栋二单元住户长期在楼梯间内违规停放电动车并飞线充电。404室住户付某某,把刚燃放7分钟的有复燃可能的烟花筒放置在楼梯间内电动自行车上。
  1. 人员逃生意识较差。受害人朱某某在感觉到火灾发生后,慌忙逃生,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致使吸入大量的有毒烟气,倒在逃生路上。

(三)消防产品情况

凤阳县临淮关镇淮滨新村小区为多层老旧住宅小区,无须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及灭火器等消防产品,故未进行产品送检。

三、涉事住户及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涉事住户

朱某某、刘某某、万某某、付某某,凤阳县临淮关镇淮滨新村小区E区1栋二单元住户,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长期在楼梯间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停放充电。404室住户付某某,事发当天,在未确定烟花筒有无复燃风险的情况下,将其拿到小区疏散楼梯间内的电动车坐垫上,对存在的严重消防安全隐患毫无察觉。

(二)涉事小区物业

风阳县濠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于业主长期在楼梯间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违规充电的行为,物业未能有效劝阻和制止,未充分履行其法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三)地方党委政府

临淮关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重视不够、整治力度不够。未有效督促、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

四、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涉事住户(4人)

朱某某,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付某某,因涉事住户个人过失间接导致事故发生。建议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局依法进一步调查处理。

其他2名涉事人员(刘某某、万某某),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住宅楼公共门厅区域,该行为增加了火灾蔓延扩大风险。建议消防救援局依法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有关公职人员(2人)

张某某,临淮关镇武装部长,分管消防工作,未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组织、协调和督促镇消防工作站、派出所、社治办、执法队等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临淮关镇人民政府对张某某进行批评教育。

王某某,临淮关镇姚湾社区淮滨新村E区网格员,负责淮滨新村E区安全排查工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宣传不实不细。建议由临淮关镇人民政府对王某某进行批评教育。

(三)有关单位(2家)

风阳县濠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议由凤阳县消防救援局、凤阳县住建局依据各自职责立案调查处理。

临淮关镇人民政府,建议责成其向凤阳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电动自行车隐患整治专班要定期研判安全形势,加强工作交流,强化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加大隐患排查,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总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住建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消防、公安等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各乡镇(街道)要发动网格力量加强日夜防火巡查,对违规“进楼入户”现象突出的小区及楼栋,加快推进“硬隔离”设施应建尽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采取搬离、暂扣等措施有效防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现象反复出现。

(三)坚持疏堵结合,规范停放充电场所安全管理。住建部门要按照安徽省《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防火技术导则》,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计、建设和安全管理,加快增设停放充电设施。要加强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单位管理,督促其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引导合规经营。

(四)加强警示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曝光电动自行车典型火灾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加强消防安全科普教育,突出宣传清理楼道、阳台、消防通道“三清”的重要性,并普及“小火快跑、浓烟关门”等核心逃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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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548 | 2025_利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利津经济开发区东营兴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1 - 利政字〔2025〕13 号 利津县人民政府 关于《利津县利津经济开发区东营兴祥电力工 程有限公司“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 批 复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县政府同意利津县鹏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2”一般火灾事 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根据实际情况,以东营兴祥 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命名事故调查报告,同意事故调查组提交的 《利津县利津经济开发区东营兴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2”一般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经研究,现批复 如下: 利津县人民政府

2 -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 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 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利津县 利津经济开发区东营兴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2”火灾事故是一 起太阳能光伏板及其连接线路发生电热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造 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 建议。 (一)同意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建议。由利津经济开发区 对刘芸孟进行批评教育。 (二)同意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由利津 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东营兴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 代表人张芬芬作出行政处罚,对利津县鹏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 出行政处罚。 (三)责成利津经济开发区、利津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书面 检查。 四、同意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相关单位要认真汲取事

3 - 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整改措施,举 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全面排查各类风险隐患,有效防范 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权限及程序,抓好有关责 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的落实,处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责任 追究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 告。 利津县人民政府 2025 年4 月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4 - 抄送:事故调查组有关成员单位、利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营兴祥 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利津县鹏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营市辉阳 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杜新娥。 利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4 月28 日印发

FD11549 | 2025_包头市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0·06厂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包头市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10·0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10.0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4-16 09:50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分钟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10.0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及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批示的《关于做好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火灾发生后,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提请区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10.06”火灾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概况

火灾发生后,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5年10月6日提请区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2025年10月7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正式批示关于成立“10.06”卜尔汉图镇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亡人火灾一般事故责任调查组的通知。(见附件)

二、起火建筑和场所概况

起火建筑位于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新光八村自建厂房,着火位置在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新光八村,着火建筑东侧自建房大院,西侧自建房大院,南侧村民自建大院,北侧为锅炉房。该自建厂房面积约1000平方米左右,自建房东西长80米左右,南北宽13米左右,厂房框架由钢结构搭建,厂房墙体结构为半砖混半彩钢结构。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

火灾发生在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厂房内,该单位成立于2018年4月2日,当时营业执照显示法定代表人为:张XX,场所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卜尔汉图镇新光八村。许可经营项目:废钢、钢材、建材、铁精粉、煤炭、稀土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的深加工利用及销售;环保科技材料的研发及利用;钢渣的生产;碱性嫰黄的深加工利用及销售。该单位有两个股东张XX和马XX共同出资成立该企业。经核查,该厂房是新光八村村民马X于2005年自建厂房,单层建筑,半砖混半彩钢结构,厂房东西长80米左右,南北宽13米,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厂房建成后由马X租给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使用。经询问,2025年5月31日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搬离停止使用,2025年7月27日至12月27日该厂房由马X租赁给王X使用。2025年8月5日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和王X签定设备收购合同。王X临时雇佣5名人员(高XX、王XX、刘XX、李XX、白XX)对设备进行拆除。

三、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2025年10月06日14时14分,包头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车间内导热油炉爆炸发生火灾,支队立即调派卜尔汉图消防站、河西消防站、白云路消防站赶赴现场,支队、大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同时调派内蒙古通威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协鑫企业消防队到场协同处置。区政府领导带领区应急局及相关单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救援,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同时到场指挥救援,15时35分明火被扑灭。2025年10月06日17时55分,包头市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封闭。

四、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火灾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死者:高XX、男、汉族,1971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15020219711127XXXX;伤者:王XX(医院救治55天,11月29日死亡),男,汉族,1978年07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15232219780702XXXX;刘XX,男,汉族,1969年0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15020719690310XXXX;李XX,男,汉族,1968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150207196810295310;白XX,男,汉族,1974年0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14022519740220XXXX。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约为30000元。

五、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火灾发生后,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通过现场残留物证、燃烧痕迹、走访知情人等多方综合分析认定如下:

(一)起火时间认定。

2025年10月06日14时14分包头消防指挥中心第一时间接警,立即调派卜尔汉图消防站、河西消防站、白云路消防站赶赴现场救援。经询问杨XX、王X、马X等相关人员,并结合火灾发展规律及现场勘查情况,综合认定本次火灾起火时间为2025年10月06日14时左右。

(二)起火部位认定。

通过对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厂房进行专项勘验,该单位院内堆放大量杂物,该厂房是典型的厂中厂结构,从南至北有三排,三排之间相互连接,第二排厂房从东至西有原料加工设备反应釜罐8个,编号(1-8),8个反应釜罐位于第二排厂房靠北侧位置,从表面看有明显的过火痕迹,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放置反应釜罐的二层钢架有明显的过火痕迹,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第5个和第6个反应釜罐有明显的烘烤痕迹,现场反应釜罐和二层钢架部分坍塌,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第5个和第6个反应釜罐下方活塞式空气压缩机和小型便携式电焊机表面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反应釜罐北侧墙体彩钢板已脱落,有明显的过火痕迹,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反应釜罐北侧导热油管道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并已弯曲变形,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导热油管道上方钢梁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并已弯曲变形,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反应釜罐上方钢梁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并已弯曲变形,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厂房中间顶棚彩钢板已脱落,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厂房中间摆放叉车表面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氧气瓶和乙炔瓶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用于气焊的氧气瓶和乙炔瓶连接线路和地面的焊枪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第5个和第6个反应釜钢架柱子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地面连接焊枪电线和连接电焊机的线路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第5个和第6个反应釜罐南侧堆放物料工业氯化铵包装袋表面有明显被高温飞溅的导热油灼烫破损痕迹,燃烧程度从北向南逐渐减轻;东北角摆放的叉车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燃烧程度从西向东逐渐减轻;厂房第三排锅炉房位于中间反应釜罐的北侧,连接导热油管路墙体表面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第一排厂房和第三排厂房整体均未过火。 因此,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第二排厂房第5个反应釜罐位置。

(三)起火点认定。

对第二排厂房第5号反应釜罐和第6号反应釜罐进行细项勘验,第5个反应釜罐位于第二排厂房靠近中间位置,东西两侧由二层钢架操作平台连接第4和第6个反应釜罐,南侧为厂房空地,北侧连接导热油锅炉。第5个反应釜罐和第6个反应釜罐,从表面看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反应釜罐体和钢架部分坍塌,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第5个反应釜罐顶部电机已经拆除;其他7个反应釜灌电机未拆除,放置第5个反应釜罐的二层钢架有明显的过火痕迹,燃烧程度从西侧向东侧逐渐减轻;第5个反应釜罐东侧放置活塞式空气压缩机和小型便携式电焊机表面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第5反应釜罐底部放置氧气瓶和乙炔瓶,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第5反应釜和第6反应釜罐地面中间位置放置用于气焊的氧气瓶和乙炔瓶连接线路和地面的焊枪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第5反应釜罐北侧墙体彩钢板已脱落,有明显的过火痕迹,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第5反应釜罐北侧导热油锅炉墙体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反应釜罐操作平台已坍塌,连接第5反应釜罐和导热油炉的导热油管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并已弯曲变形,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导热油管道上方钢梁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并已弯曲变形,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第5反应釜罐南侧堆放生产所需的原料氯化铵和尿素,包装袋部分表面被高温飞溅的导热油灼烫破损,燃烧程度从北向南逐渐减轻。导热油锅炉西侧堆放煤,导热油炉内有燃烧痕迹。第5个反应釜罐底部导热油管有切割痕迹,切割管道位置阀门属于开启状态。综合认定起火点为厂房第二排第5个反应釜罐下方位置。

(四)起火原因认定。

现场对包头市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进行了火灾勘验拍照,有照片40张、执法记录录像3份、询问笔录和补充笔录共13份、现场平面图1张、现场方位图1张。

六、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昆都仑区工信局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三管三必须”落实不到位,对建筑动火作业全链条整治工作治理不到位;2025年2月-9月对该厂房检查10次,但始终未对违规动火作业形成有效管控。

(二)昆都仑区生态环境分局

作为行业监督部门,“三管三必须”落实不到位, 2025年1月-9月对该厂房检查7次,在火灾现场勘验时发现存放工业硫磺、氯化铵、尿素等物料,未有效管控风险。

(三)昆都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3月15日,包头金属深加工园区管委会(现名称昆都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作为属地监督部门,对建筑动火作业全链条整治工作治理不到位,未对后续设备拆除作业的动火风险进行监管。

(四)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

该着火厂房土地属于卜尔汉图镇管辖。作为属地责任部门,对辖区内建筑动火作业全链条整治工作治理不到位;2025年对该厂房检查10余次,未对辖区内该厂房设备拆除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管。

(五)拆除设备负责人王X

王X临时雇佣未持有效动火证件的人员作业,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内违规动火,未向相关部门报备,未做好动火作业场所防火巡查、检查,直接引发火灾。

(六)现场动火作业人员

现场动火作业人员(刘XX) 未持有明知的动火作业相关证件,不满足作业条件仍违规动火,且未采取保护措施,最终导致火灾发生。

(七)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法人(张XX)

2025年5月31日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搬离,7月27日房东马X租赁给王X使用;8月5日金福公司与王X签订设备收购合同。合同未明确拆除过程中的安全制度和责任,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七、火灾事故责任处理意见

(一)相关单位处理意见

1. 昆都仑区工信局:建议区政府领导对区工信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

昆都仑区生态环境分局:建议区政府领导对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

昆都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议区政府领导对昆都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

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建议区政府领导对卜尔汉图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

(二)相关人员处理意见

5. 拆除设备负责人(王X):将王X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法人(张XX):

昆都仑区工信局对张XX及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八、针对性防范工作措施

包头市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年4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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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550 | 2025_包头市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10.0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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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10.0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4-16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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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10.0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及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批示的《关于做好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火灾发生后,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提请区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10.06”火灾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概况

火灾发生后,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5年10月6日提请区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2025年10月7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正式批示关于成立“10.06”卜尔汉图镇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亡人火灾一般事故责任调查组的通知。(见附件)

二、起火建筑和场所概况

起火建筑位于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新光八村自建厂房,着火位置在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新光八村,着火建筑东侧自建房大院,西侧自建房大院,南侧村民自建大院,北侧为锅炉房。该自建厂房面积约1000平方米左右,自建房东西长80米左右,南北宽13米左右,厂房框架由钢结构搭建,厂房墙体结构为半砖混半彩钢结构。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

火灾发生在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厂房内,该单位成立于2018年4月2日,当时营业执照显示法定代表人为:张XX,场所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卜尔汉图镇新光八村。许可经营项目:废钢、钢材、建材、铁精粉、煤炭、稀土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的深加工利用及销售;环保科技材料的研发及利用;钢渣的生产;碱性嫰黄的深加工利用及销售。该单位有两个股东张XX和马XX共同出资成立该企业。经核查,该厂房是新光八村村民马X于2005年自建厂房,单层建筑,半砖混半彩钢结构,厂房东西长80米左右,南北宽13米,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厂房建成后由马X租给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使用。经询问,2025年5月31日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搬离停止使用,2025年7月27日至12月27日该厂房由马X租赁给王X使用。2025年8月5日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和王X签定设备收购合同。王X临时雇佣5名人员(高XX、王XX、刘XX、李XX、白XX)对设备进行拆除。

三、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2025年10月06日14时14分,包头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车间内导热油炉爆炸发生火灾,支队立即调派卜尔汉图消防站、河西消防站、白云路消防站赶赴现场,支队、大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同时调派内蒙古通威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协鑫企业消防队到场协同处置。区政府领导带领区应急局及相关单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救援,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同时到场指挥救援,15时35分明火被扑灭。2025年10月06日17时55分,包头市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封闭。

四、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火灾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死者:高XX、男、汉族,1971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15020219711127XXXX;伤者:王XX(医院救治55天,11月29日死亡),男,汉族,1978年07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15232219780702XXXX;刘XX,男,汉族,1969年0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15020719690310XXXX;李XX,男,汉族,1968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150207196810295310;白XX,男,汉族,1974年0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14022519740220XXXX。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约为30000元。

五、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火灾发生后,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通过现场残留物证、燃烧痕迹、走访知情人等多方综合分析认定如下:

(一)起火时间认定。

2025年10月06日14时14分包头消防指挥中心第一时间接警,立即调派卜尔汉图消防站、河西消防站、白云路消防站赶赴现场救援。经询问杨XX、王X、马X等相关人员,并结合火灾发展规律及现场勘查情况,综合认定本次火灾起火时间为2025年10月06日14时左右。

(二)起火部位认定。

通过对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厂房进行专项勘验,该单位院内堆放大量杂物,该厂房是典型的厂中厂结构,从南至北有三排,三排之间相互连接,第二排厂房从东至西有原料加工设备反应釜罐8个,编号(1-8),8个反应釜罐位于第二排厂房靠北侧位置,从表面看有明显的过火痕迹,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放置反应釜罐的二层钢架有明显的过火痕迹,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第5个和第6个反应釜罐有明显的烘烤痕迹,现场反应釜罐和二层钢架部分坍塌,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第5个和第6个反应釜罐下方活塞式空气压缩机和小型便携式电焊机表面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反应釜罐北侧墙体彩钢板已脱落,有明显的过火痕迹,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反应釜罐北侧导热油管道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并已弯曲变形,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导热油管道上方钢梁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并已弯曲变形,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反应釜罐上方钢梁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并已弯曲变形,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厂房中间顶棚彩钢板已脱落,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厂房中间摆放叉车表面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氧气瓶和乙炔瓶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用于气焊的氧气瓶和乙炔瓶连接线路和地面的焊枪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第5个和第6个反应釜钢架柱子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地面连接焊枪电线和连接电焊机的线路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第5个和第6个反应釜罐南侧堆放物料工业氯化铵包装袋表面有明显被高温飞溅的导热油灼烫破损痕迹,燃烧程度从北向南逐渐减轻;东北角摆放的叉车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燃烧程度从西向东逐渐减轻;厂房第三排锅炉房位于中间反应釜罐的北侧,连接导热油管路墙体表面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第一排厂房和第三排厂房整体均未过火。 因此,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第二排厂房第5个反应釜罐位置。

(三)起火点认定。

对第二排厂房第5号反应釜罐和第6号反应釜罐进行细项勘验,第5个反应釜罐位于第二排厂房靠近中间位置,东西两侧由二层钢架操作平台连接第4和第6个反应釜罐,南侧为厂房空地,北侧连接导热油锅炉。第5个反应釜罐和第6个反应釜罐,从表面看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反应釜罐体和钢架部分坍塌,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第5个反应釜罐顶部电机已经拆除;其他7个反应釜灌电机未拆除,放置第5个反应釜罐的二层钢架有明显的过火痕迹,燃烧程度从西侧向东侧逐渐减轻;第5个反应釜罐东侧放置活塞式空气压缩机和小型便携式电焊机表面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第5反应釜罐底部放置氧气瓶和乙炔瓶,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第5反应釜和第6反应釜罐地面中间位置放置用于气焊的氧气瓶和乙炔瓶连接线路和地面的焊枪有明显的过火和被烘烤痕迹;第5反应釜罐北侧墙体彩钢板已脱落,有明显的过火痕迹,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第5反应釜罐北侧导热油锅炉墙体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反应釜罐操作平台已坍塌,连接第5反应釜罐和导热油炉的导热油管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并已弯曲变形,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导热油管道上方钢梁有明显的过火痕迹,并已弯曲变形,燃烧程度从中间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第5反应釜罐南侧堆放生产所需的原料氯化铵和尿素,包装袋部分表面被高温飞溅的导热油灼烫破损,燃烧程度从北向南逐渐减轻。导热油锅炉西侧堆放煤,导热油炉内有燃烧痕迹。第5个反应釜罐底部导热油管有切割痕迹,切割管道位置阀门属于开启状态。综合认定起火点为厂房第二排第5个反应釜罐下方位置。

(四)起火原因认定。

现场对包头市昆都仑区金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房进行了火灾勘验拍照,有照片40张、执法记录录像3份、询问笔录和补充笔录共13份、现场平面图1张、现场方位图1张。

六、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昆都仑区工信局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三管三必须”落实不到位,对建筑动火作业全链条整治工作治理不到位;2025年2月-9月对该厂房检查10次,但始终未对违规动火作业形成有效管控。

(二)昆都仑区生态环境分局

作为行业监督部门,“三管三必须”落实不到位, 2025年1月-9月对该厂房检查7次,在火灾现场勘验时发现存放工业硫磺、氯化铵、尿素等物料,未有效管控风险。

(三)昆都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3月15日,包头金属深加工园区管委会(现名称昆都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作为属地监督部门,对建筑动火作业全链条整治工作治理不到位,未对后续设备拆除作业的动火风险进行监管。

(四)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

该着火厂房土地属于卜尔汉图镇管辖。作为属地责任部门,对辖区内建筑动火作业全链条整治工作治理不到位;2025年对该厂房检查10余次,未对辖区内该厂房设备拆除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管。

(五)拆除设备负责人王X

王X临时雇佣未持有效动火证件的人员作业,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内违规动火,未向相关部门报备,未做好动火作业场所防火巡查、检查,直接引发火灾。

(六)现场动火作业人员

现场动火作业人员(刘XX) 未持有明知的动火作业相关证件,不满足作业条件仍违规动火,且未采取保护措施,最终导致火灾发生。

(七)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法人(张XX)

2025年5月31日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搬离,7月27日房东马X租赁给王X使用;8月5日金福公司与王X签订设备收购合同。合同未明确拆除过程中的安全制度和责任,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七、火灾事故责任处理意见

(一)相关单位处理意见

1. 昆都仑区工信局:建议区政府领导对区工信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

昆都仑区生态环境分局:建议区政府领导对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

昆都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议区政府领导对昆都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

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建议区政府领导对卜尔汉图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

(二)相关人员处理意见

5. 拆除设备负责人(王X):将王X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包头市金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法人(张XX):

昆都仑区工信局对张XX及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八、针对性防范工作措施

包头市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年4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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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551 | 2025_北京_大兴兴丰街道3·5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吸烟;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大兴区兴丰街道“3·5”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6年04月18日

2025年3月5日19时52分(接警时间),大兴区兴丰街道富强西里社区37号楼2单元101室发生火灾,造成该住宅封闭小院搭建的房屋内沙发、家具等不同程度烧损,2人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火灾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作出批示。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区政府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局牵头负责,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兴丰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3·5”火灾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开展相关审查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依法依规、科学严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情况

富强西里社区位于富强路北侧,东临兴丰大街、南临富强路、西临兴华大街、北临清源路。该社区始建于1986年,占地面积0.22平方公里,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共有47栋居民住宅楼,地上四至六层,砖混结构,共198个单元。社区共分为8个院落,涉及12家产权单位、4个物业管理单位。居住2110户、4458人,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关爱人群155人。

(二)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的37号楼位于社区东北角,砖混结构,地上四层,共四个单元,每层2户,建筑高度13米。原产权单位为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分公司,该公司名下原有35、37、39、43号楼等4栋建筑。

起火建筑方位图

1990年,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分公司将4栋住宅楼分给单位职工,后由个人买断。事发时,37号楼所在的院落无物业管理单位。

(三)起火房间情况

二、起火经过和灭火救援

(一)起火经过

据报警人何某某称,当晚下班后回家,走到27号楼四单元附近时听到身后嘭的一声,回身发现对面37号楼一层的房间内已经开始燃烧了,当时还不确定是不是着火了,向周围的人询问得到确定答复后,拨打了119报警电话。

(二)灭火救援

3月5日19时52分,119指挥中心接到该起警情,调派市、区两级消防救援全勤指挥部、黄村救援站、经开区小型站共9部消防车45人到场进行处置,同时联动区应急、公安、医疗及电力部门到场。

19时53分,黄村消防站接到调派出动单,第一时间联动富强西里微型站到场。20时整,黄村消防站到场。20时05分,明火被扑灭,消防站从起火房间内搜救出2名被困人员移交120送往医院救治。

三、人员伤亡及尸检情况

火灾共造成2人死亡,经公安部门尸检鉴定,确认2人死亡原因均为“一氧化碳中毒”。

(一)常某某

尸体发现于大客厅电视机旁,头朝东北,呈俯卧状,经公安机关尸检,心血中一氧化碳含量12.8%。

(二)吕某某

尸体发现于南侧卧室床边,头朝南,呈仰卧状,经公安机关尸检,心血中一氧化碳含量12.6%。

四、事故调查情况

(一)调查询问情况

调查组对报警人、家属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走访询问,共调查走访7人,制作询问笔录3份。家属反映,当晚两位老人没有动火做饭,晚饭是由家人送过来的。两位老人日常休息比较早,晚上七点左右一般都会各自回卧室休息。常某某烟瘾较大日常吸烟频繁,经常躺在小客厅的长椅上边玩手机边抽烟。

经了解,相关人员均反应听到爆炸声音才注意到起火了。报警人何昊宸称,当晚回家途中听到爆炸声响后,发现事发房屋有火苗,几分钟后再次发生爆炸,火势扩大。

(二)监控分析情况

查看起火房屋斜对面的监控视频显示,当日下午17时58分左右家属来送晚饭,进屋片刻随即离开;当晚101室封闭小院东侧小客厅的窗户显示室内照明于18时06分亮起后一直保持光亮;西侧吕某某卧室的照明于18时16分开启,18时25分熄灭。

监控显示,小客厅窗户于19时10分20秒由亮白色转为浅黄色,19时28分亮度逐渐变亮并产生明显火焰跳动,19时29分25秒和29秒发生了两次闪光后门被打开,19时29分53秒再次发生了爆炸(此时监控记录到爆炸声音)。接着,常某某跑出房屋又折返进屋,后期未能逃生。

(三)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验,起火部位位于房屋南端小客厅靠近东墙和南门处的组合沙发附近。从整体过火情况上看,整个房屋只有南侧小客厅过火,中间客厅及其他房间无明显过火,整个房间内烟熏痕迹较重。起火客厅沿东墙摆放一具实木长型沙发椅,两端对向摆放了两个单人沙发椅,两个单人沙发椅之间放有实木茶几。茶几南端一角烧毁,茶几向南倾倒,长沙发南端座位烧穿,该处底座烧失,靠南窗的单人沙发椅烧毁只剩外围框架。

长沙发南端对应的东墙抹灰层剥落,此处无墙壁插座和经过的电气线路。长沙发北端有一墙壁插座,无故障痕迹。小客厅照明灯具位于房间顶棚中央处,线路向西敷设,未发现故障痕迹。综合认定起火点位于小客厅东墙长型实木沙发椅南端。

起火房屋南侧小客厅整体复原情况

东侧大沙发过火严重部分烧失

南侧小沙发烧失,茶几烧失倾斜

(四)检验鉴定情况

消防支队提取起火部位周边2处燃烧残留物、1处玻璃残留物,送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检测,均未检出助燃剂成份。

五、原因认定情况

(一)起火原因

1.排除人为放火因素。经公安机关侦查,排除纵火嫌疑。

  1. 排除电气因素。经现场勘验,起火房间的墙壁插座和照明线路未发现故障熔痕。起火部位周边无墙壁插座及电气线路经过。

3.排除做饭用火不慎因素。经调查,两位老人均不做饭,每日由家人送餐。

4.排除外来火源因素。经查看监控,火灾发生前未发生异常情况。

综上所述,结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技术鉴定和尸体位置分析,认定此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小客厅东墙处的长型实木沙发椅南端,起火原因为吸烟遗留火种所致。

(二)灾害成因分析

一是日常安全意识淡薄,死者常某某烟瘾较大且经常卧床吸烟,最终导致火灾发生;

二是火灾荷载大,家中物品摆放杂乱,同时存放多个罐装杀虫剂,导致火势蔓延迅速;

三是火灾发现时间晚,人员疏散逃生时间不足。

六、事故暴露的问题

调查组对各部门工作按照《北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要求,对属地、部门等各方工作开展了相关调查,发现相关属地在消防安全重点关爱人群指导帮扶工作存在的督促指导不足,基层社区在消防安全“降险除患”春季整治行动中组织推动不力,专项整治走过场等问题。

(一)重点关爱人群摸排不到位

近年来鳏寡孤独等重点关爱人群一直是全区安全防控的重点之一。2023年3月,区防火安全委员会为防范小火亡人,印发了《大兴区消防安全重点关爱人群帮助措施实施方案》,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2024年5月,区防火委办公室再次下发《关于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关爱人群指导帮扶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属地定期掌握重点关爱人群情况,及时完善更新消防安全重点关爱人群帮助措施工作台账。相关属地在落实此项工作时存在督导不足,部分社区存在统计不实的问题。以富强西里社区为例,该社区2025年2月上报街道的重点关爱人群当中,失智失能人员为3人,事发后经重新核查,该类人员达27人。

(二)“降险除患”专项行动落实不到位

全市消防安全“降险除患”春季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明确要求重新走访摸排关爱人群、集中开展清扫任务等。相关属地研究部署了整治工作,相关科室也逐个社区进行了传达和部署,但工作督促指导不足,检查把关不严。富强西里社区未按照街道工作部署要求,重新开展走访摸排,只是将之前的摸排情况汇总上报街道。

(三)事发小区内消防安全隐患突出

火灾后调查发现,小区内一层小院搭建顶棚现象普遍,部分一层住户使用彩钢板将小院封顶,虽然因历史原因现无法认定为违章建筑,但其耐火等级低,安全隐患较大,在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上应重点对待;同时发现,小区地下自行车停车场存在违规住人等情况。

七、事故责任和处理建议

  1.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常某某、吕某某两人共同居住,起火原因为吸烟遗留火种所致,事故责任人为常某某,家属均无异议。

2.对发现的相关公职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况,由区纪委监委依纪依规处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建议:

  1. 摸清底数健全台账,落实各项帮扶指导措施。各镇街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区防火委关于关爱人群帮助的有关文件要求,指导督促社区健全工作台账,为重点关爱人群配齐“消防四件套”(灭火器、灭火毯、防烟面罩、独立式感烟报警器),做好使用指导,切实提高重点关爱人群的消防安全系数。
  1. 提高站位举一反三,促进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全区各镇街应通过此次亡人火灾的发生,以案为鉴,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区有关消防工作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改进工作作风和方法,找准本地区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对策措施压实责任,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全区火灾形势稳定。
  1. 加强建设强化联动,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故。各镇街应加强政府专职队、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联动,树立“救人第一”的理念,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流程,加强培训演练,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自防自救力量应掌握辖区重点关爱人群、重点场所分布情况,严格备勤和巡防制度,积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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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552 | 2025_北京_密云十里堡红光村7·1平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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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密云十里堡镇红光村“7·1”平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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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密云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致1死,调查报告发布

“北京消防”微信公号

2025-09-16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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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日2时2分(接警时间),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红光村一平房客厅起火,过火面积8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领导做出批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局牵头,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十里堡镇政府为成员单位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同步参与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走访询问、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委托鉴定检验,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剖析出火灾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并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一)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王某某家村民自建房,建于上世纪90年代,位于密云区十里堡镇红光村**号,东侧、北侧毗邻民房,南侧、西侧毗邻村内道路。王某某家自建房坐北朝南,正房3间(70平方米),南倒座2间(40平方米),均为地上1层,砖木结构,院门朝南。

现场平面图

(二)现场勘验情况

正房呈现中间客厅烧毁严重,东西两侧卧室烧损较轻(烟熏)的状态。中间客厅石膏板吊顶散落到地面,客厅东西两侧各放置一个沙发,客厅北侧为木柜,两个沙发及木柜均烧失。西侧沙发烧损程度高于东侧沙发,西侧沙发燃烧仅剩部分弹簧部件,西侧沙发西南侧弹簧部分烧损缺失,距西墙50cm处形成一处10cm*10cm碳坑。

客厅东西两侧均为卧室,东西两侧卧室房门门框烧失,房门相对完好,房间内墙面、吊顶有烟熏痕迹,房间内被褥及物品无过火痕迹。

客厅内插座及电线无熔融痕迹,室外电表未跳闸。

(三)死者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61岁,身份证号11022819**********,十里堡镇红光村村民,为该村垃圾分类员。      经北京市密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所送王某某的心血中未检出乙醇,未检出一氧化碳,未检出常见巴比妥类、吩噻嗪类和苯二氮卓类催眠镇静药,可以排除上述毒物中毒的可能性。结合案情综合分析,王某某符合烧死。(鉴定书编号:MY2025BL0085)

二、灭火救援情况

2025年7月1日02时02分,北京市消防救援局119指挥中心接警后,迅速调派十里堡、西田各庄消防救援站8部车34人赶赴现场,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场,同时联动属地扑火队和公安派出所、120到场协助处置。02时15分,十里堡镇扑火队自防自救力量到场后对现场进行警戒。02时18分,十里堡、西田各庄消防救援站相继到场,立即组织2个内攻组开展火灾扑救,2个搜救组进行人员搜救。02时20分发现起火房间内有1名男性被困,将其救出并移交120(经120确认已无生命体征)。02时25分现场明火被扑灭,随后对现场进行清理。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火灾原因

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事故相关人员开展调查询问,综合刑侦部门外围排查、法医尸检结果,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十里堡镇红光村王某某家平房客厅西侧沙发处,认定起火原因系遗留火种所致。

(二)事故性质

依据《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传发[2007]245号)相关规定,调查组认定此起火灾事故是一起因遗留火种导致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十里堡镇

1、工作开展情况

2025年,十里堡镇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制定了《2025年安全目标责任书》,年初与各村(居)委会、双管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等签订安全责任书533份,层层分解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保证各项安全工作正常开展。

通过印发转发工作方案、召开工作部署会、微信工作群转发等形式落实全区消防工作要求,今年以来开展落实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形势分析、压减火灾事故、消防安全降险除患、重点关爱人群看护等内容为重点的安全会议3次。加强对村级安全生产管理两委干部、村级兼职安全生产巡查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的管理培训,提升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及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组织村两委干部、网格员等入户检查,宣传电气火灾防范等知识,提升村民消防安全意识。推动村内自防自救能力建设。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村民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筑牢农村消防安全“防火墙”。

2、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重点关爱人群摸排工作存在疏漏。消防安全“降险除患”春季整治行动中,十里堡镇摸排上报辖区重点关爱人群43人,王某某(死者)未纳入其中(区防火办、区安办、区应急办联合印发的《消防安全“降险除患”春季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密防办字[2025]9号)中明确指出:“有拾荒习惯人员,一律确定为重点关爱人群登记入账”),且与民政部门统计的十里堡镇有重度失能老人388人数量相差较大,存在排查不深入、不细致,对各村上报情况审核把关不严,基础台账底数不清的问题。

二是重点关爱人群帮扶措施落实不到位。十里堡镇落实区防火办、区安办、区应急办联合印发的《消防安全“降险除患”春季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密防办字[2025]9号)《关于进一步提高火灾技防水平和加大群众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工作不力,在消防安全“降险除患”春季整治行动中,针对重点关爱人群未开展消防安全技防措施,物防措施“四件套”和联网型独立感烟探测器均未配备。

三是消防工作存在不深不细、把关不严的问题。开展的《消防安全“降险除患”春季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密防办字[2025]9号)、《关于进一步提高火灾技防水平和加大群众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等档案材料收集、存档信息不全,不能全面反映工作开展;重点关爱人群未动态更新管理,结对帮扶、救助方案等情况不明确。

(二)红光村

1、工作开展情况

成立了由村支书任组长的消防安全组织架构,两委成员、网格员及志愿者实行包片责任制,负责各自区域的消防宣传动员和隐患排查工作。

村两委干部定期入户排查消防安全隐患,特别是电气线路老化、易燃物违规堆放等问题,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督促村民进行整改。在清明节等重要节点安排人员值守,加强火源管控,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建立隐患排查档案,记录排查结果和整改措施。村里配备三辆消防水车,配备了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查,提升了自防自救能力。

村广播站定期播放消防安全知识,特别是在重要时间节点如清明节等时段增加播放频次。在村务公开栏张贴防火公约、消防安全提示等信息。开展消防知识讲座,讲解常见火灾原因、消防设施使用方法、疏散逃生演练等。向群众发放消防宣传海报、手册,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2、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未按要求对重点关爱人群摸排登记上账。区防火办、区安办、区应急办联合印发的《消防安全“降险除患”春季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密防办字[2025]9号)中明确指出:“有拾荒习惯人员,一律确定为重点关爱人群登记入账”,但红光村未将村内垃圾分类员王某某(垃圾分类后拾荒放在自家院内)纳入重点关爱人群。

二是重点关爱人群帮扶措施不到位。未按照区防火办、区安办、区应急办联合印发的《消防安全“降险除患”春季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密防办字[2025]9号)《关于进一步提高火灾技防水平和加大群众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帮助王某某联系回收人员及时处置捡拾物品;未安装联网型独立感烟探测器。

三是消防宣传提示存在薄弱环节。此起“小火亡人”事故暴露出村民安全用火意识不强,逃生自救能力差。村委会应结合村民用火用电用气习惯,有针对性的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提示,提高村民消防安全意识,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鉴于以上暴露出的问题主要因基层客观条件限制、工作瑕疵所致,并非相关人员主观失职,故意不作为或慢作为,建议不启动纪委追责程序,以引导相关人员查漏补缺、改进工作,更有利于后续工作的开展。

五、下一步工作

(一)强化“小火亡人”火灾预防

一是聚焦关键人群。各镇街要落实对辖区孤寡、残疾、拾荒等特殊群体进行深入细致摸排,动态更新消防重点关爱人群工作台账,系统分析此类群体居住场所环境现状,分类掌握鳏寡孤独、行动不便、卧病在床、抽烟酗酒等情况,完善邻里守望、互助帮扶机制,层层分片包干,实名制明确看护帮扶责任,实现精准防范、精确帮扶。

二是强化隐患治理。各相关部门、各镇街要落实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责任,大力开展农村地区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每半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集中清查行动,将联网型独立感烟探测器纳入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关爱范畴,持续推进购置、推广、安装工作,改善居住场所消防安全基础条件。

三是完善防控机制。各镇街要加强对村、社区的指导,增配防火巡查力量,保证巡查的频次和范围,特别是强化重点时段的巡查,明确巡查重点家庭、重点部位、重点区域,科学制定巡查路线。加强村内监控等技术巡防措施运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结合实际增加高点瞭望,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发现,快速响应。要完善邻里守望、互助帮扶机制,定期协助查改火灾风险隐患,提示提醒安全用火用电,提升消防安全系数。

(二)发挥自防自救力量作用

一是加强力量建设。各镇街要提高自防自救力量建设的标准,建成力量只是打下基础,发挥作用才是根本目的,要不断提升自防自救力量火灾扑救能力,在满足基本人员器材配置前提下,配备液压破拆剪、简易消防车等实用消防车辆器材,全方面加强人员编成、防护装备、灭火器材、车辆水源的保障力度,既要发挥距离近、情况清、到场快的优势,更要实现高效、快速处置的效果。

二是完善联动机制。各镇街要推进建立专常兼备的力量体系,一方面对于镇域内没有消防站的镇街,要加强选址建设;一方面要加强镇街、社区村自防自救力量与专业消防队站的“四联”机制应用,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流程,积极开展日常应急救援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能够及时发现、快速响应、联勤联动,有效处置。

三是强化实操实训。各镇街要以自防自救力量队员、网格员、巡防队员、志愿者以及物业管理单位安保人员为重点,深入开展“灭火器灭真火、消火栓出真水”实操实训,切实提升基层消防应急处置能力。

(三)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一是加强以案说法警示。各镇街要依托前期制作发布的火灾案例警示片,通过各类途径广泛传播,用惨痛火灾教训,真正触动受众,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提示火灾风险和火场避险,切实做到以案说法、以案明责、以案警示。

二是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各单位要深入普及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强化消防法制意识,帮助群众辨识家中火灾风险,引导群众整改身边火灾隐患,教育群众养成良好习惯;要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教育,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燃气使用知识,提升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防范应对能力。

北京市密云区消防救援局

2025年8月11日

图片编辑:李晶昀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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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553 | 2025_北京密云_溪翁庄4·14液化气闪爆_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溪水花园小区“4·14”液化石油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溪水花园小区 “4·14”液化石油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07-25 11:00

【 字体: 大 中 小 】

2025年4月14日23时45分左右,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溪水花园一区1号楼2单元22号车库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闪爆事故,造成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区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城管委、区市场监管局及溪翁庄镇政府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区城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消防救援支队、溪翁庄镇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委托北京市公用事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车库基本情况

事发车库位于地上一层,南北长5.8米,东西宽2.4米,高2.1米。车库北侧设有卫生间(宽1.2米),与起居室之间使用隔断分隔。卫生间西侧墙面安装有壁挂式热水器一台,中部安装一个马桶和浴霸。起居室西南角为日常做饭区域,设置一个橱柜,橱柜内放置一支液化石油气钢瓶,橱柜上摆放灶具,灶具上方西侧墙面安装有壁挂式抽油烟机,车库门设置在车库南侧。该车库产权人系张某新。2024年11月15日,张某新与丛某然签订房屋出租协议,将其车库出租给丛某然,日常丛某然独自居住。

(二)事发现场情况

勘查发现,事发车库的门、卫生间的隔断门窗倾倒破裂,车库内其他物品呈现以橱柜为中心的抛射的形态,车库内无明显过火痕迹。

(三)液化石油气钢瓶情况

1.钢瓶基本信息

液化气钢瓶条码号是31234825;制造单位:山东环日集团有限公司,单位许可编号是TS2210375-2022;制造日期:2022年2月7日;最近一次定期检验日期:2022年2月7日,结论是合格。下一次检验日期为2026年2月7日,目前处于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2.充装及流转信息

该钢瓶于2025年1月20日由北京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以下简称北液怀柔公司)进行充装,充装质量为13.39公斤,充装过程正常。

2025年1月20日自充装站流转至北京市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密云分公司溪翁庄镇走马庄村村级换瓶点。1月21日,丛某然在走马庄村村级换瓶点自提换气,后将钢瓶运至溪水花园一区1号楼2单元22号车库内使用。

(四)燃气灶具、调压器及连接管情况

燃气灶具为双灶,无熄火保护装置,由丛某然自购。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和连接管系2022年7月更换的安全型配件。

(五)液化石油气使用情况

丛某然于2014年5月13日在溪翁庄镇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办理惠民气购气卡,卡号60065237。2024年11月15日起,其在租用车库内使用液化石油气做饭。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5年4月14日23时45分左右,溪水花园一区1号楼2单元22号车库发生闪爆。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丛某然家属拨打报警电话。接报后,区公安、急救人员相继到达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23时52分,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进入车库将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关闭,然后将钢瓶转移至车库外安全区域。120急救人员将丛某然送至北京市密云区医院进行救治。

(三)受伤人员基本情况

丛某然,男,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人,身份证号码:11022819590929XXXX,在事故中负伤。经密云区医院诊断面部、双手烧伤,于5月初康复出院。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燃气灶具、调压器及连接管检测情况

经检测,燃气软管本体、调压器本体、软管与调压器连接处

不漏气;家用灶从进气口到灶具点火按钮处的阀门无漏气。

(二) 爆炸气体分析

事发现场发现 1 支 15 千克液化石油气钢瓶。经勘验检测,未发现除液化石油气之外的其他可燃气源。综合分析,本次闪爆为液化石油气泄漏形成的易燃易爆混合气体引发的爆炸。

(三)泄露点分析

经勘验调查:事发灶具日常放置于橱柜表面上(非嵌入式),在日常使用过程中易发生移动,灶具进气口连接处无防滑、防松动措施;事发现场灶具进气口连接软管与进气口脱离,灶具靠近车库西墙侧有明显变形痕迹;车库西南侧橱柜区域为爆炸中心区域,根据上述现场勘验调查,结合鉴定检测、调查询问情况分析:灶具进气口与燃气软管连接处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的可能性较大。

(四)泄露过程分析

由于车库内无有效自然通风,泄露的液化石油气在灶具附近聚集与空气混合。

(五)点火源分析

经勘查,车库内安装有照明灯具、抽油烟机、开关等电气设备,事发时当事人在车库内,综合分析点火源不排除静电、明火或电气火花。

四、事故直接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调取事故相关书证及物证,结合询问笔录、 检测鉴定结论,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居民用户安全意识不强,用气后未关闭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泄露的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到达爆炸极限后,遇静电、明火或电气火花引发闪爆,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溪水花园“4·14”液化石油气闪爆事故是一起因居民用户液化石油气泄漏导致闪爆的燃气安全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

丛某然安全意识不强,存在长期不关闭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的不良用气习惯,泄露的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到达爆炸极限后,遇静电、明火或电气火花引发闪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各镇街、各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迅速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排查居民小区车库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情况,建立台账。对发现的车库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要进行劝阻,用气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严禁使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各镇街、各部门要广泛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集中组织社区、住宅小区开展燃气安全主题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媒介广泛告知燃气安全使用知识,营造浓烈的燃气使用安全氛围,达到家喻户晓。提升居民用户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引导鼓励居民用户安装使用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投保燃气责任保险,有效预防各类燃气安全事故。

(二)区城管委要进一步加强对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继续深化安全型液化气配件推广工作,提高对燃气用户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的安全检查效率,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用户进行整改,加强燃气行业安全管理,落实燃气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增强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区市场监管局要继续加强日常管理和执法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相关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燃气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区城管执法局要加大对燃气供应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入户安全巡检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要求燃气供应企业对用户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行为实施限制或者暂停供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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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554 | 2025_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八五三农场清源区10·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黑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八五三农场有限公司清源区七委小清河酿酒厂1栋110号逄某某房屋10·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宝清县人民政府>首页>通知公告

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八五三农场有限公司清源区七委小清河酿酒厂1栋110号逄某某房屋“10.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1-14 16:17 文章来源:宝清县消防救援大队

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八五三农场有限公司

清源区七委小清河酿酒厂1栋110号逄某某房屋“10.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0月10日0时48分,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八五三农场有限公司清源区七委小清河酿酒厂1栋110号逄某某房屋发生火灾。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组织应急、消防等有关部门成立“10.10”火灾事故调查组,10月21日,双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成立“10.10”火灾延伸调查组,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延伸调查工作。为吸取火灾教训,推进消防工作,调查组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10日0时48分,宝清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八五三农场有限公司清源区七委小清河酿酒厂1栋110号逄某某房屋发生火灾。大队立即调派八五三农场消防队1辆消防车、5名指战员前往处置,于0时53分到达现场,八五三农场消防队随即开展灭火,火灾于1时30分被彻底扑灭,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发现一名人员受伤,随即联系送医抢救,伤者于2025年10月20日死亡。经过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130774元人民币,造成1人死亡(王某,男,身份证号230***********4038),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二、火灾事故调查情况

火灾发生后,双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第一时间调集火灾调查业务骨干参与调查,火灾调查人员通过现场走访、调查询问、现场勘查、现场试验、尸体送检和智能电表信息提取分析等方式方法展开调查。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敷设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7份;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3份、现场图3份、现场提取1个电表、鉴定书1份(尸体检验报告)。起火时间:2025年10月10日0时40分许;起火部位:逄某某房屋楼梯西侧二层第一间房间内;起火点:逄某某房屋楼梯西侧二层第一间房间内距离西墙1.9米距离窗户1.3米为圆心,半径0.4米的区域;起火原因:应急启动电源线路故障引燃应急启动电源塑料外壳及内部电池引发起火。

三、火灾的主要教训和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农场管理区消防安全监管存在“断档”、“空白”的现象,消防安全责任制未能得到全面落实,不能发挥明显作用的现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能落地见效,消防安全工作人员的素质及能力有待提高。消防网格化管理机构不健全,消防网格员职责不明晰,没有真正发挥消防网格化应有的作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全覆盖、无盲区”落实不到位。

(二)居民消防安全意识不强

居民住宅建筑内,消防安全隐患较多,建筑内用火、用电不规范,极易引发火灾。通过对起火建筑附近进行实地走访调查,相关工作人员仅口头进行提醒宣传,未设置消防宣传有关的宣传栏、图板、条幅等消防宣传内容,未营造良好的消防宣传环境,居民不能及时直观地了解掌握消防安全常识,尤其是对于弱势群体的上门宣传指导不足。

四、防范措施和工作建议

(一)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职责分工

各农场管理区、乡镇、社区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要认真研究分析当前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对农村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推进消防监督工作的展开,因地制宣,制定可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有关部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一级抓好一级,一级监督一级,一级负责一级”保证消防安全责任到人、落实到户,同时,建立和完善火灾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各项防火消防安全制度,切实加强社会火灾防控工作,真正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社会化消防新局面。

(二)广泛宣传教育,切实提升素质

针对居民消防意识薄弱,宣传教育覆盖面狭隘的特点,广泛利用抖音、快手、微信公众账号等新媒体大力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正确报火警,火场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在周末,节假日及特殊节庆活动期间,组织队员和消防志愿者深入居民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以摆放宣传展板,开展现场咨询,举办培训班、向广大群众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防火观念和意识,在主要地段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开展经常性防火宣传教育,普及知识,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FD11555 | 2025_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5·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丰源某民房"5·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

你大队报送的《丰州镇桃源村丰源某民房“2025·5·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收悉,依据《泉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泉政办〔2022〕5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调查组提出的本起事故的原因分析、性质认定、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意见。

一、原则同意调查组提出的本起事故的原因分析、性质

者处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意见。

二、责令丰州镇政府对相关人员及村居进行处理,并上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丰州镇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加大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消防宣传教育,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丰源某民房“2025·5·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丰源某民房“2025·5·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5月28日,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丰源某民房发生火灾,现场有1名被困人员受伤,后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

针对这起火灾事故,根据《泉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泉政办发〔2022〕5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成立由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市公安局、应急局、丰州镇政府为成员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实地走访、物证鉴定、调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起火建筑为村民自建民房,户主为傅某敬(此次火灾遇难者),周边毗邻建筑均为民房。起火建筑为3层住宅建筑,为砖混结构,整体建筑呈长方形,建筑占地面积约120平方米。1层为门厅、库房,2层及3层为客厅、卧室、卫生间,楼梯间直通屋面。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现场救援情况

2025年5月28日5时58分许,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丰源某民房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霞美消防救援站出动2部消防车及12名指战员赶往现场扑救;6时21分许,霞美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6时33分,在3层客厅内往阳台的推拉门处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并立即送医;6时49分许,明火被扑灭。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市消防救援大队相关领导到场指导灭火救援工作,市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及丰州镇政府相关人员到场协同处置。

(二)事故救援评估

此次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火灾中,救援人员在起火建筑3层客厅内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并送往泉州市九一零医院救治。2025年5月29日8时30分许,该名被困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姓名:傅某敬,男,汉族,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

(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本起火灾受灾户数1户,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火灾烧毁烧损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丰源某民房内部放置的家居物品。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55万元。其中,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52万元(其中,建筑及装修损失约40万元,家具、电器及其他财产损失约12万元),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3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5时58分许;起火部位为该建筑二层客厅;起火点位于二层客厅泡茶桌附近(距离西墙约1.5米,距离东侧玻璃门约0.8米);在起火点地面提取到2只烧水壶和部分金属导线,并送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科证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经检验其中1只烧水壶“底部加热部件有局部发热、干烧痕迹”,起火原因为不能排除电烧水壶干烧引发火灾。

2.间接原因:(1)火灾发生后,有毒热烟气从起火的二层客厅沿楼梯间向上进入三层客厅。身处三层的被困人员未能选择正确方式避险,导致不幸遇难。(2)社会面消防宣传的覆盖面、渗透率、实效性不足,农村、城乡结合部尤为薄弱。

2.间接原因:(1)火灾发生后,有毒热烟气从起火的二层客厅沿楼梯间向上进入三层客厅。身处三层的被困人员未能选择正确方式避险,导致不幸遇难。(2)社会面消防宣传的覆盖面、渗透率、实效性不足,农村、

尤为薄弱。

(二)事故性质

本起火灾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丰州镇桃源村村委会,作为起火房屋所在村,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丰州镇政府对桃源村村委会进行全镇通报批评。

(二)傅某容,中共党员,女,汉族,丰州镇桃源村包片网格员,落实网格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不到位,建议丰州镇党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并上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要以“小火亡人”火灾防范为切入点,牢固树立消防安全底线思维,紧盯本区域、本行业特点和重点,开展火灾形势分析研判,找准易发生“小火亡人”的场所和火灾规律特点,制定针对性措施,把消防安全落实落细落到位。同时,市安委办、消安委办要加强工作督导,及时掌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综合采取约谈、警示、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切实推动消防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二)持续夯实基层消防基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持续推动加大人、财、物等机制保障,充实消防工作站并实体运行,确保基层末端“有人抓、有人管”。发动乡镇(街道)综治办、综合执法队、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站、微型消防站、治安巡逻队、基层网格等力量,开展显见性隐患排查,强化老弱病残等重点人员帮扶指导。同时,各乡镇要以“救早、灭小、救初期”为目标,加快推动镇级专职消防队、村级微型消防站建设,强化基础消防设施,打通防灭火“最后一公里”,有效缩短火灾初起阶段的扑救时间,提高处置初起火灾水平。同时,要结合辖区实际,推广安装智能烟感报警器、逃生面罩、简易灭火器等实用消防器材,实现早预警、早处置、早逃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强化消防宣传教育,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要针对群众消防意识薄弱、宣传教育覆盖面狭隘的特点,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广泛刊播火灾警示案例,发送消防安全提示,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不断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要结合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大力开展“小火快跑,浓烟关门”、家用电器使用安全和初期火灾扑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指导老旧小区和农村居住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疏散演练,提升群众逃生自救能力。

FD11556 | 2025_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丰源某民房2025·5·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丰源某民房“2025·5·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5月28日,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丰源某民房发生火灾,现场有1名被困人员受伤,后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

针对这起火灾事故,根据《泉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泉政办发〔2022〕5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成立由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市公安局、应急局、丰州镇政府为成员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实地走访、物证鉴定、调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起火建筑为村民自建民房,户主为傅某敬(此次火灾遇难者),周边毗邻建筑均为民房。起火建筑为3层住宅建筑,为砖混结构,整体建筑呈长方形,建筑占地面积约120平方米。1层为门厅、库房,2层及3层为客厅、卧室、卫生间,楼梯间直通屋面。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现场救援情况

2025年5月28日5时58分许,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丰源某民房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霞美消防救援站出动2部消防车及12名指战员赶往现场扑救;6时21分许,霞美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6时33分,在3层客厅内往阳台的推拉门处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并立即送医;6时49分许,明火被扑灭。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市消防救援大队相关领导到场指导灭火救援工作,市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及丰州镇政府相关人员到场协同处置。

(二)事故救援评估

此次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火灾中,救援人员在起火建筑3层客厅内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并送往泉州市九一零医院救治。2025年5月29日8时30分许,该名被困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姓名:傅某敬,男,汉族,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

(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本起火灾受灾户数1户,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火灾烧毁烧损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丰源某民房内部放置的家居物品。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55万元。其中,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52万元(其中,建筑及装修损失约40万元,家具、电器及其他财产损失约12万元),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3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 直接原因: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5时58分许;起火部位为该建筑二层客厅;起火点位于二层客厅泡茶桌附近(距离西墙约1.5米,距离东侧玻璃门约0.8米);在起火点地面提取到2只烧水壶和部分金属导线,并送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科证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经检验其中1只烧水壶“底部加热部件有局部发热、干烧痕迹”,起火原因为不能排除电烧水壶干烧引发火灾。
  1. 间接原因:(1)火灾发生后,有毒热烟气从起火的二层客厅沿楼梯间向上进入三层客厅。身处三层的被困人员未能选择正确方式避险,导致不幸遇难。(2)社会面消防宣传的覆盖面、渗透率、实效性不足,农村、城乡结合部尤为薄弱。

(二)事故性质

本起火灾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丰州镇桃源村村委会,作为起火房屋所在村,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丰州镇政府对桃源村村委会进行全镇通报批评。

(二)傅某容,中共党员,女,汉族,丰州镇桃源村包片网格员,落实网格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不到位,建议丰州镇党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并上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要以“小火亡人”火灾防范为切入点,牢固树立消防安全底线思维,紧盯本区域、本行业特点和重点,开展火灾形势分析研判,找准易发生“小火亡人”的场所和火灾规律特点,制定针对性措施,把消防安全落实落细落到位。同时,市安委办、消安委办要加强工作督导,及时掌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综合采取约谈、警示、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切实推动消防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二)持续夯实基层消防基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持续推动加大人、财、物等机制保障,充实消防工作站并实体运行,确保基层末端“有人抓、有人管”。发动乡镇(街道)综治办、综合执法队、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站、微型消防站、治安巡逻队、基层网格等力量,开展显见性隐患排查,强化老弱病残等重点人员帮扶指导。同时,各乡镇要以“救早、灭小、救初期”为目标,加快推动镇级专职消防队、村级微型消防站建设,强化基础消防设施,打通防灭火“最后一公里”,有效缩短火灾初起阶段的扑救时间,提高处置初起火灾水平。同时,要结合辖区实际,推广安装智能烟感报警器、逃生面罩、简易灭火器等实用消防器材,实现早预警、早处置、早逃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强化消防宣传教育,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要针对群众消防意识薄弱、宣传教育覆盖面狭隘的特点,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广泛刊播火灾警示案例,发送消防安全提示,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不断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要结合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大力开展“小火快跑,浓烟关门”、家用电器使用安全和初期火灾扑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指导老旧小区和农村居住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疏散演练,提升群众逃生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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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557 | 2025_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丰源民房5·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丰源某民房"2025·5·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5月28日,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丰源某民房发生火灾,现场有1名被困人员受伤,后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

针对这起火灾事故,根据《泉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泉政办发〔2022〕5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成立由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市公安局、应急局、丰州镇政府为成员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实地走访、物证鉴定、调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起火建筑为村民自建民房,户主为傅某敬(此次火灾遇难者),周边毗邻建筑均为民房。起火建筑为3层住宅建筑,为砖混结构,整体建筑呈长方形,建筑占地面积约120平方米。1层为门厅、库房,2层及3层为客厅、卧室、卫生间,楼梯间直通屋面。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现场救援情况

2025年5月28日5时58分许,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丰源某民房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霞美消防救援站出动2部消防车及12名指战员赶往现场扑救;6时21分许,霞美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6时33分,在3层客厅内往阳台的推拉门处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并立即送医;6时49分许,明火被扑灭。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市消防救援大队相关领导到场指导灭火救援工作,市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及丰州镇政府相关人员到场协同处置。

(二)事故救援评估

此次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火灾中,救援人员在起火建筑3层客厅内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并送往泉州市九一零医院救治。2025年5月29日8时30分许,该名被困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姓名:傅某敬,男,汉族,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

(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本起火灾受灾户数1户,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火灾烧毁烧损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丰源某民房内部放置的家居物品。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55万元。其中,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52万元(其中,建筑及装修损失约40万元,家具、电器及其他财产损失约12万元),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3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5时58分许;起火部位为该建筑二层客厅;起火点位于二层客厅泡茶桌附近(距离西墙约1.5米,距离东侧玻璃门约0.8米);在起火点地面提取到2只烧水壶和部分金属导线,并送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科证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经检验其中1只烧水壶"底部加热部件有局部发热、干烧痕迹",起火原因为不能排除电烧水壶干烧引发火灾。

间接原因:(1)火灾发生后,有毒热烟气从起火的二层客厅沿楼梯间向上进入三层客厅。身处三层的被困人员未能选择正确方式避险,导致不幸遇难。(2)社会面消防宣传的覆盖面、渗透率、实效性不足,农村、城乡结合部尤为薄弱。

(二)事故性质

本起火灾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丰州镇桃源村村委会,作为起火房屋所在村,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丰州镇政府对桃源村村委会进行全镇通报批评。

(二)傅某容,中共党员,女,汉族,丰州镇桃源村包片网格员,落实网格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不到位,建议丰州镇党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并上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要以"小火亡人"火灾防范为切入点,牢固树立消防安全底线思维,紧盯本区域、本行业特点和重点,开展火灾形势分析研判,找准易发生"小火亡人"的场所和火灾规律特点,制定针对性措施,把消防安全落实落细落到位。同时,市安委办、消安委办要加强工作督导,及时掌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综合采取约谈、警示、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切实推动消防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二)持续夯实基层消防基础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持续推动加大人、财、物等机制保障,充实消防工作站并实体运行,确保基层末端"有人抓、有人管"。发动乡镇(街道)综治办、综合执法队、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站、微型消防站、治安巡逻队、基层网格等力量,开展显见性隐患排查,强化老弱病残等重点人员帮扶指导。同时,各乡镇要以"救早、灭小、救初期"为目标,加快推动镇级专职消防队、村级微型消防站建设,强化基础消防设施,打通防灭火"最后一公里",有效缩短火灾初起阶段的扑救时间,提高处置初起火灾水平。同时,要结合辖区实际,推广安装智能烟感报警器、逃生面罩、简易灭火器等实用消防器材,实现早预警、早处置、早逃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强化消防宣传教育,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要针对群众消防意识薄弱、宣传教育覆盖面狭隘的特点,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广泛刊播火灾警示案例,发送消防安全提示,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不断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要结合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大力开展"小火快跑,浓烟关门"、家用电器使用安全和初期火灾扑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指导老旧小区和农村居住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疏散演练,提升群众逃生自救能力。

南安市人民政府(批复) 2025年10月17日

FD11558 | 2025_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丰州镇桃源村丰源某民房2025·5·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丰源某民房“2025·5·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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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QZ07101-1200-2025-00610

备注/文号:南政函〔2025〕297号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18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丰州镇桃源村丰源某民房“2025·5·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时间:2025-12-01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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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

你大队报送的《丰州镇桃源村丰源某民房“2025·5·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收悉,依据《泉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泉政办〔2022〕5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调查组提出的本起事故的原因分析、性质认定、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意见。

二、责令丰州镇政府对相关人员及村居进行处理,并上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丰州镇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加大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消防宣传教育,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丰源某民房“2025·5·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丰源某民房“2025·5·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5月28日,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丰源某民房发生火灾,现场有1名被困人员受伤,后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

针对这起火灾事故,根据《泉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泉政办发〔2022〕5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成立由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市公安局、应急局、丰州镇政府为成员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实地走访、物证鉴定、调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起火建筑为村民自建民房,户主为傅某敬(此次火灾遇难者),周边毗邻建筑均为民房。起火建筑为3层住宅建筑,为砖混结构,整体建筑呈长方形,建筑占地面积约120平方米。1层为门厅、库房,2层及3层为客厅、卧室、卫生间,楼梯间直通屋面。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现场救援情况

2025年5月28日5时58分许,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丰源某民房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霞美消防救援站出动2部消防车及12名指战员赶往现场扑救;6时21分许,霞美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6时33分,在3层客厅内往阳台的推拉门处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并立即送医;6时49分许,明火被扑灭。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市消防救援大队相关领导到场指导灭火救援工作,市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及丰州镇政府相关人员到场协同处置。

(二)事故救援评估

此次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火灾中,救援人员在起火建筑3层客厅内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并送往泉州市九一零医院救治。2025年5月29日8时30分许,该名被困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姓名:傅某敬,男,汉族,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

(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本起火灾受灾户数1户,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火灾烧毁烧损南安市丰州镇桃源村丰源某民房内部放置的家居物品。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55万元。其中,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52万元(其中,建筑及装修损失约40万元,家具、电器及其他财产损失约12万元),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3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5时58分许;起火部位为该建筑二层客厅;起火点位于二层客厅泡茶桌附近(距离西墙约1.5米,距离东侧玻璃门约0.8米);在起火点地面提取到2只烧水壶和部分金属导线,并送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科证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经检验其中1只烧水壶“底部加热部件有局部发热、干烧痕迹”,起火原因为不能排除电烧水壶干烧引发火灾。

2.间接原因:(1)火灾发生后,有毒热烟气从起火的二层客厅沿楼梯间向上进入三层客厅。身处三层的被困人员未能选择正确方式避险,导致不幸遇难。(2)社会面消防宣传的覆盖面、渗透率、实效性不足,农村、城乡结合部尤为薄弱。

(二)事故性质

本起火灾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丰州镇桃源村村委会,作为起火房屋所在村,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丰州镇政府对桃源村村委会进行全镇通报批评。

(二)傅某容,中共党员,女,汉族,丰州镇桃源村包片网格员,落实网格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不到位,建议丰州镇党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并上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要以“小火亡人”火灾防范为切入点,牢固树立消防安全底线思维,紧盯本区域、本行业特点和重点,开展火灾形势分析研判,找准易发生“小火亡人”的场所和火灾规律特点,制定针对性措施,把消防安全落实落细落到位。同时,市安委办、消安委办要加强工作督导,及时掌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综合采取约谈、警示、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切实推动消防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二)持续夯实基层消防基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持续推动加大人、财、物等机制保障,充实消防工作站并实体运行,确保基层末端“有人抓、有人管”。发动乡镇(街道)综治办、综合执法队、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站、微型消防站、治安巡逻队、基层网格等力量,开展显见性隐患排查,强化老弱病残等重点人员帮扶指导。同时,各乡镇要以“救早、灭小、救初期”为目标,加快推动镇级专职消防队、村级微型消防站建设,强化基础消防设施,打通防灭火“最后一公里”,有效缩短火灾初起阶段的扑救时间,提高处置初起火灾水平。同时,要结合辖区实际,推广安装智能烟感报警器、逃生面罩、简易灭火器等实用消防器材,实现早预警、早处置、早逃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强化消防宣传教育,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要针对群众消防意识薄弱、宣传教育覆盖面狭隘的特点,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广泛刊播火灾警示案例,发送消防安全提示,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不断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要结合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大力开展“小火快跑,浓烟关门”、家用电器使用安全和初期火灾扑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指导老旧小区和农村居住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疏散演练,提升群众逃生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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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559 | 2025_南安市官桥镇溪岸路某民房2025·8·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南安市官桥镇溪岸路某民房“2025·8·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8月8日16时20分许,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位于南安市官桥镇金庄街西岸路某民房电线着火(经现场确认实际为南安市官桥镇溪岸路某民房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官桥消防救援站立即出动3部消防车及15名指战员赶往现场扑救,火势于17时05分全部扑灭,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本次火灾中陈某羽(死者)在被救后送往南安市官桥镇卫生院抢救,于2025年8月8日17时07分抢救无效。火灾造成1人死亡。

针对这起火灾事故,根据《泉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泉政办发〔2022〕5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成立由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由市公安局、应急局、官桥镇政府为成员单位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实地走访、物证鉴定、调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起火民房位于南安市官桥镇溪岸路某民房,建筑主体共三层,占地面积约11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42平方米,坐西朝东,为砖石结构。第三层以楼梯为界分为东西两部分,陈某羽(死者)的卧室设置在第三层西侧部分。起火建筑南侧、北侧为19、21号民房,东侧为道路,西侧相距1米毗邻邻居民房。起火房间长约9.4米,宽约3.75米,其中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现场救援情况

2025年8月8日16时20分许,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位于南安市官桥镇金庄街西岸路某民房电线着火(经现场确认实际为南安市官桥镇溪岸路某民房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官桥消防救援站立即出动3部消防车及15名指战员赶往现场扑救。

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领导到场指导灭火救援工作,市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及官桥镇政府相关人员到场协同处置。

(二)事故救援评估

此次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姓名:陈某羽,女,汉族,现居住地址:南安市官桥镇溪岸路某民房)。

(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受灾户数1户,火灾烧毁房屋建筑、衣物、家具、玩具等物品。统计直接经济损失78156.472元。其中,火灾直接财产损失68156.472(其中,建筑及装修损失23672.64元,设备及其他财产损失44483.832元),丧葬支出的费用10000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 直接原因: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8月8日15时25分许;起火部位为南安市官桥镇溪岸路某民房三层西往东第2间房间;起火点为南安市官桥镇溪岸路某民房三层西往东第2间房间西南角落区域;起火原因系小孩玩火引燃周边可燃物酿成火灾。
  1. 间接原因:(1)家长对年龄较低的孩子日常监护不到位,未尽到防火教育、火源管控等职责(例如,不能随意使用打火机)。(2)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及宣传不到位。(3)不良网络文化的影响(例如,误导幼龄儿童模仿不当用火、冒险情节)。

(二)事故性质

本起火灾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金庄社区居委会,作为起火房屋所在社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官桥镇政府对金庄社区居委会进行全镇通报。

(二)陈某才(非中共党员,男,汉族)系金庄社区第五组宣传员,消防宣传教育不足,存在薄弱环节,建议官桥镇党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并上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要深刻吸取本次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上下联动、条块结合机制,逐层压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市安委办、消安委办要加强工作督导,及时掌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

(二)加强重点人群消防管理。针对“老、弱、幼”等人群,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组织社工、楼门长以及村(社区)居民党员干部或退役军人、志愿者开展重点人群家庭“一帮一”活动,由帮扶人定期对被帮扶对象进行家庭走访,宣讲消防安全常识,了解生活习惯,引导培育良好的消防行为习惯。

(三)持续夯实基层群防群治基础。持续推动乡镇(街道)加大人、财、物等机制保障,充实消防工作站并实体运行,确保基层末端“有人抓、有人管”。发动乡镇(街道)综治办、综合执法队、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站、微型消防站、治安巡逻队、基层网格等力量,开展基层消防安全“5+3”必查等显见性隐患排查,强化幼龄儿童等重点人员帮扶指导。

(四)突出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广泛发动公益队伍加入消防公益宣传,组织开展消防上门帮扶、集中公益培训等宣传活动。加大政府购买消防服务力度,重点开展消防知识“三下乡”(“执法服务下乡、防火技能下乡、消防宣传下乡”)、农村消防安全“明白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要加强公共消防宣传设施投入,在村(社区)增设防火公约、消防橱窗、标语,有条件的人流量大公园设置消防逃生体验、特色消防宣传展板等设施,提高宣传实效。要将上门入户宣传活动开展情况纳入乡镇街道、派出所、村(社区、居)委会日常工作,制定入户宣传计划,发放《家庭消防安全告知单》。要利用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资源,户外LED、电梯电视等楼宇视频、“村村通”广播高频次推送消防安全公益广告,提高消防安全宣传的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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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1561 | 2025_南安市水头镇巷内村420号集装箱2025·6·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5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纵火 | 来源格式:md

南安市水头镇巷内村420号集装箱“2025•6•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28日14时35分许,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南安市水头镇五里桥对面厂房内垃圾着火,经确认为南安市水头镇巷内村420号集装箱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水头消防救援站立即出动2部消防车及12名指战员赶往现场扑救,后调派安海消防救援站增援,共计5辆消防车,28名指战员,火势于15时01分全部扑灭,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死亡。

针对这起火灾事故,根据《泉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泉政办发〔2022〕5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成立由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由市公安局、应急局、民政局、水头镇政府为成员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实地走访、物证鉴定、调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概况

火灾现场位于南安市水头镇巷内村420号(南安市水头镇五里桥新奇特厂房后方空地),该地块内靠北侧设有1幢用集装箱构筑的作为居家用的场所,靠南侧设有2节集装箱,一节作为厨房、杂物间,一节作为死者居住房间。起火集装箱(死者居住)坐东朝西,长6米,宽3米,占地面积约18平方米,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集装箱均为泡沫夹芯板(聚氨酯)构筑。起火集装箱东侧为宿舍楼,西侧为道路及鸭圈,南侧为杂草丛及土堆,北侧距离3米为集装箱(厨房及杂物间)。该场所由李某龙于2020年6月1日向福建新奇特车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安市水头分公司租赁,目前租赁期限已届满,李某龙未与房东续签,土地权属为福建省南安市新建福土方有限公司。2022年3月,李某龙以该场所为注册地址成立泉州拓普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再生资源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等。因经营不善,目前公司处于停业状态。起火集装箱为二手集装箱,是2023年从惠安县某建筑工地购买。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现场救援情况

2025年6月28日14时35分许,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位于南安市水头镇巷内村420号集装箱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水头消防救援站出动2部消防车及12名指战员赶往现场扑救。

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市消防救援大队相关领导到场指导灭火救援工作,市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应急及水头镇政府相关人员到场协同处置。

(二)事故救援评估

此次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姓名:李某振,男,汉族,居住地址:水头镇曾岭村曾山94号)。李某振2017年4月被南安市民政局纳入特困供养(原五保对象)对象,其供养金由南安市民政局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直接发放至其个人银行卡。李某振原居住在曾岭村,2024年因生病在海都医院住院,出院后由其侄子李某龙接回照顾,与侄子一家居住在水头镇巷内村420号(南安市水头镇五里桥新奇特厂房后方空地)集装箱房。李某振为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根据(闽民救〔2021〕127号)第二十六条:乡镇(街道)应当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责任人,由照料服务责任人为其提供日常照护、生活照料服务。水头镇于2017年11月、2025年1月负责组织签订了分散供养人员协议,协议确定李某龙为服务责任人,由其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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